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权

作者:林和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权

摘要: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问题,无论抵押物的价值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如何悬殊,抵押人的转让行为都应受到限制.对于法律强制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抵押人仅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对于自由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是背信的恶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就不应阻碍和限制受让人取得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换言之,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无负担的抵押物所有权.反之,若受让人被视为背信的恶意第三人,则未登记抵押权如同已登记抵押权亦得对抗之.完善担保法抵押物转让制度,宜以德国、瑞士民法为借鉴,取消转让价款上的物上代位权而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山东经济

《山东经济》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是作者和读者进行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探讨的园地和观察各种学术观点的窗口。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经济》杂志已正式更名为《经济与管理评论》杂志。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