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远; 周海洋绑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公民人身权利非法拘禁罪财产权利刑法理论区分客体立法
摘要: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造成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样态相似的情况下难以区分.实际上,危害公共安全才是绑架罪的刑法实质,唯有认识到此点才能正确区分上述两罪.在立法上,应将绑架罪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并与其它几种带恐怖性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专列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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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CN:37-143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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