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红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刑事案件技术刑事诉讼证据鉴定决定权模糊认识办案质量前置条件法定要求司法鉴定医学科学法定程序选择权鉴定人法医学作为立案
摘要:在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办案实践中,由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司法地位存在模糊认识,从而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水平.为此,经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立案前置条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鉴定决定权和鉴定人选择权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法定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依据医学科学而忽视了司法鉴定的法医学要求;使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