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京平; 彭辅顺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状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
摘要:目前我国的选择性罪名存在七种类型.确定选择性罪名的根据有三个层面,其直接根据是选择性罪状,间接根据是犯罪构成,最终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选择性罪名既有其存在的价值,又有其固有的缺陷.适当限制选择性罪名的数量和规定对实施选择性罪名中数行为的犯罪人从重处罚是弥补其缺陷的两条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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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CN:37-143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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