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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政府推动工会工作的探讨

作者:金英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集体协商制度劳动立法

摘要: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经济制度,决定了政府在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作为群众团体的工会与政府的关系从来不是西方国家那样互相平等和独立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工会发展路径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我国工会始终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壮大与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劳资冲突的激烈需要更多的协调机制。在我国现有劳动立法未能突破个别劳动关系调整的局限性、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尚未成熟样态下,工会工作仍需要政府的推动,需要国家利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加强立法,推动工会的组建,推动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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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

《山东工会论坛》(CN:37-149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工会论坛》办刊宗旨:刊发工会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工会存在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服务山东省和全国的工会事业;同时也刊登经济学、政治学、法学、文学等人文科学的最新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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