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买卖合同型担保的效力探析

作者:吴雷买卖合同型担保契约自由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

摘要:买卖合同型担保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处理此类担保时不能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物权法定主义逐渐缓和的背景下,不能简单的利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否定其相应的物权效力。当事人依照习惯自行约定的买卖合同型担保,在不违背物权法精神,并能够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而不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前提下.应当承认此类新型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司法实践在处理买卖合同型担保的公示问题时,需从物权公示以及具体公示方式的目的出发。若具体案件中的公示方式不违背其初衷,且能符合物权公示的目的,则应当对这种公示模式予以认可。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时代法学

《时代法学》(CN:43-143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时代法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力求学术品位与应用价值兼备,倡导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举,刊登具有创新价值的法学研究成果,欢迎开展各学科有关重要问题的深入探讨,支持不同流派、不同观点的自由争鸣,提供一个民主平等、相互切磋、共同进步的学术园地。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