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彰配偶权干扰婚姻关系通奸行为侵权责任
摘要: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导致在司法实务中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案件往往不被法院受理,而在现实中大量的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第三者“插足”所导致,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对于侵犯配偶权行为给予明确定性。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为中华民族,传统民风习俗最为相似,其关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案件经历过多次关于请求权基础的论战,最终以“修法”的形式解决。通过比较分析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关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配偶权在我国现今社会为自然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大陆地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当然侵犯配偶权,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