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既判力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

作者:彭幸管辖权积极冲突既判力标准时重复诉讼

摘要: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问题造成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困境,各国分别采用了先系属优先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等多种方法来协调这一冲突.但是以上方法大多注重于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未能解决生效判决作出后的重复诉讼问题.相对而言,已有生效判决的民事争议更要避免重复起诉,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既判力角度看,可以通过“区间划分”来审视整个诉讼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既判力对他国司法管辖权的影响,进而以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为民事管辖权冲突提供协调思路.尤其是在“既判力标准时”和“判决得到承认”两个时间节点之间,可以以既判力的效力缓和管辖权冲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时代法学

《时代法学》(CN:43-143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时代法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力求学术品位与应用价值兼备,倡导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举,刊登具有创新价值的法学研究成果,欢迎开展各学科有关重要问题的深入探讨,支持不同流派、不同观点的自由争鸣,提供一个民主平等、相互切磋、共同进步的学术园地。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