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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与人权保障

作者:马登科民事强制执行人权保障民事执行审判工作仲裁工作保障作用公证工作私权救济

摘要: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以强制性公权为后盾的民事执行,在审判工作、仲裁工作、公证工作中或起着直接的保障作用,或起着间接的促进作用,是私权救济最后保证性环节,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人权是人区别于动物使其为人的基本条件,是“每个人享有权利,并且有些权利是任何人或任何团体都不能侵犯的。”这种“每个人都享有建立于正义基础之上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即使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也不能将其践踏”。不以人权为灵魂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历来就是人权的威胁。那么,作为具有国家公权属性的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权防范的对象,还是人权保障的必要基础?人权是民事执行的指南针,还是民事执行的绊脚石?它们各自在对方领域中又扮演着什么样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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