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湘兰; 朱强利率违约损害赔偿不当得利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规定了债权人收取利息的一般权利,利率的确定成了公约中最大的缺漏之一,由此带来的实践混乱减损了公约的统一价值。依据公约第7条的规定,利率应被定性为公约的“法定外缺漏”,从而应依据公约所基于的一般原则解决;多数学者所提出的“充分补偿”原则,不符合通过比较法以厦公约本身立法体系所确定的利息救济的功能定位,利率补缺应适用“既给予受害方补偿又不惩罚违约方”原则;因此,利率的确定应以保护受害人的返还利益为起点,剥夺违约方的不当得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