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梅夏英应有份收益权特定化分管协议
摘要:按份共有人享有应有份的处分权,由于应有份本身也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利,没有特定化,因此无法适用以物的特定化为前提的出租和用益物权关系;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和管理权主要是通过约定来实现,没有约定的,则通过相关法律技术来予以确定,但这种确定相对模糊.对于分管协议,公示对于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作用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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