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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界定

作者:程明跟单托收托收行代收行委托人

摘要:对'跟单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素无定论。学理上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间接关系、复关系几类学说。在法律层面,托收惯例并无明确界定,各国依其国内法界定这一关系。'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与'侵权关系说'在各国国内法下并无很大差异,而'间接说'与'复说'则差别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关系界定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关系、侵权关系三种界定模式,我国主要采用复说。'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一直是传统主导观点,晚近司法实践已凸显其无法合理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缺点。'间接说'和'复说'其本质都是在当事人间并未订立合同的背景之下以法律的一般规定去推导二者关系,难免存在纰漏。'侵权关系说'存在适用范围的局限性,运用得当方能发挥其作用。鉴于此,只有重新审视各观点之利弊,更新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明确赋予委托人直接诉权,从而平衡委托人与代收行的利益,促进国际托收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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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年刊,反映国际社会整体或极大部分国家的价值观的规定,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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