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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权属配置的法社会学分析

作者:姚俊廷房产权属婚姻本质生活逻辑司法裁断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0条无意于侵害婚姻的伦理本质,推进或构建所谓的"契约"式婚姻;不是漠视目前中国"从夫居"的婚姻现实,忽略性别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对于可能出现的重新约定房产权属、要求房产"共名"、女方可能更多地走出家庭等新的社会问题,公权力当然并不反对,事实上亦无能为力。应当看到,法律只是行为的底线。婚姻法是私法,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协议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权属的配置所直面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毋宁是如何在离婚率增加、房价畸高、判决标准不一的情形下,为离婚时的房产权属争议提供公正统一的司法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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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年刊,反映国际社会整体或极大部分国家的价值观的规定,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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