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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同法之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研究

作者:陈凌云获益赔偿责任履行上的法定权利威慑性

摘要: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内容是被告的获益,因其威慑功能与既有的私法补偿功能迥异,合同法一直持否定态度,但英国法院于2001年在Blake案中,正式承认违约案件可以适用获益赔偿责任。作为特殊的赔偿责任,其只有在原告拥有履行上的法定权利以及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无法提供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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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年刊,反映国际社会整体或极大部分国家的价值观的规定,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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