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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告知义务之医疗侵权形态的特殊性

作者:赵西巨告知知情同意医疗过失侵权特殊性

摘要:违反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法则)侵权形态是一种新近发展起来的侵权类型,它有自己独特的权利基础和法理基础。"知情同意"法则的独特性有二:(1)以保护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或自主权为最高宗旨;(2)不需要很多的医学判断和专业知识的介入。医疗过失侵权法,作为一种专家责任法,具有一种潜在的保护医疗行业、尊重医学判断的本能和机制。它适用于主要依靠专业技能和专业判断的传统诊断治疗领域有道理,但在以尊重患者自我决定权为核心的知情同意领域有些勉强。知情同意法则以患者的需求和权利为依归,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再具有强大的统治力。在需要医学专业判断的传统的诊断和治疗领域,法律可以表现对医学行业的极大尊重,因此在过失认定上,建立以医疗行业为依归的认定标准尚有道理,但是在知情同意领域,建立以患者为取向的注意标准更有说服力。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法律也向患者权利保护作了倾斜,而对因果关系作了弹性适用。应当区分医师的疗法实施义务与说明义务。两种义务所服务的目的和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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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年刊,反映国际社会整体或极大部分国家的价值观的规定,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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