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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代表制论纲

作者:胡家强法人代表法人拟制说私法自治多元制代表权

摘要:公司法人代表与人格化了的公司相伴而生,其对外代表公司法人的相关理论包括说和机构说,并因法人拟制说与实在说的对峙而纷争不止。公司法人代表制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为各国所重视,并由法律设定为一元制、多元制和折衷制等不同形式。我国采用一元制的法定代表人制,尽管合乎历史规律但却不符当今现实。在法人本质理论上采取拟制说,将私法自治引入《公司法》,采多元制的法人代表制,明确代表权只是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身份资格而非公司事务的执行权,不失我国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良性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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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年刊,反映国际社会整体或极大部分国家的价值观的规定,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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