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巍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多元化
摘要: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在实践中适用的较少,学界对此有三种解释。我国代表人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并没有关联,并非超前的立法;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对象是重大权利型的群体纠纷,并具有显著的权利保障和效率优势,不能笼统地和美国集团诉讼进行优劣比较;实践中代表人诉讼适用的不多,但并非都是部门利益和司法不独立的产物,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机制应当是多元并且可以选择的。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应当从修订自身制度设计、界定多元的群体诉讼机制以及规范法官程序选择权能三个方面入手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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