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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付款制度完善探析

作者:董翠香银行付款形式审查风险负担

摘要:票据的付款,是票据付款人依法向票据的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准票据行为";在我国,票据的付款人主要为银行,付款人应当向票据的真正权利人付款,因此其付款时必须履行审查义务。依票据法一般理论及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付款人必须承担实质审查义务。这一规定不仅与票据法理论相违,与各国规定相背,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相冲突,而且严重损害了票据的流通,理应予以纠正。在付款人进行善意付款后,应在付款人与被伪造人之间合理确定最终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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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年刊,反映国际社会整体或极大部分国家的价值观的规定,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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