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森; 韩清轩公平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耦合
摘要:作为公平主要衡量标准的支付能力原则,无论依据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都容易引起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培养自主纳税意识,也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受益原则作为公平衡量标准,则由于政府无法准确判定经济主体从公共产品中所获利益的大小而在实践中不被重视,并且对于一些特定的政府支出事实上无法依据受益原则筹集资金.这就使公平原则在财政实践中的运用存在明显局限.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实现支付能力原则和受益原则的耦合,可以使公平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