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浩救助行为有效要件见义勇为者侵害人救助者不法侵害受益方请求赔偿防卫过当履行债务
摘要:<正> 见义勇为,顾名思义,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救助方是否一经实施救助行为,就有权从受益方获取合理的补偿呢?笔者认为,应满足若干有效要件方可。这是对见义勇为主体的特殊要求,即救助者对其救助行为必须是没有特定的义务,否则不能成立见义勇为。这里的特定义务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于行为人现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时代潮》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月刊,自创刊以来,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272844 评论 61
省级期刊
人气 131485 评论 68
人气 101632 评论 45
人气 69723 评论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