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鸣捷夫妻个人财产孳息归属孳息从原物理论贡献理论
摘要:在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属的问题上,最高院立场踌躇、修改反复。《婚姻法解释(三)》正式稿摒弃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理论而改采孳息从原物理论,此做法不足为训。我国未来修法时应重拾贡献理论,此处"贡献"包括间接贡献。贡献理论贯彻协力原则,与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相契合,此处"所得"指"劳动所得"而非"劳动和运气所得"。贡献理论下,除非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孳息的产生均无贡献,否则孳息原则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天然孳息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法定孳息视租金与利息区别对待,租金收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利息收益归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CN:51-1645/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办刊宗旨为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及当地教育、电视教育现状,立足教育现状,立足职教前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探讨职教理论,引导职教改革,服务地方经济。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