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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抢夺后暴力抗拒警察抓捕不宜定抢劫罪

作者:周金凤抗拒抓捕抢夺罪抢劫罪暴力盗窃诈骗警察

摘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三类案件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发案率高,被他人发现而转化为抢劫罪的机率也高。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抗拒警察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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