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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主体”框架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地位重构研究

作者:邹焕聪购买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地位

摘要:作为公共服务购买主体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社会力量和作为公共服务受益人的广大公众构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三元主体”的框架.由于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与生产者相分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利益指向,所以广大公众作为主体兴起成为“三元主体”框架兴起的关键.在此框架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制度改革不能停滞于解决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法律关系问题,而要将视野扩展至承接主体与公众、购买主体与公众的法律关系难题_为此,要围绕构建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关系、承接主体与公众的关系以及购买主体与公众的关系这三面复杂关系,实现新形势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地位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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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CN:51-153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常设栏目有:专题、行政改革、公管管理、社会发展、调查与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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