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吉光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
摘要:合伙理论和立法上的一大难点问题即是普通合伙之合伙人的确定,也就是法人组织及非法人组织能否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文章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在必要限制基础上允许法人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之合伙人,但对于非法人组织则应予以必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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