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鹏第三人本人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法律行为大陆法
摘要:在确定究竟是本人还是人同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上,大陆法采用的标准是看人在同第三人为行为时是否表明其人的身份,即采用名义标准.如果人以人身份为行为,则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由本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人可以指出其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也可以不向第三人披露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但该人至少应显露出他作为人为法律行为的意图,或者当时的客观环境已表明了此项意图,否则该法律行为就是人的个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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