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镕洪; 牛瑞复吸法益社会危害性公共健康入刑
摘要:吸毒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经过强制戒毒后的复吸行为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则更加严重。对于初次吸毒人员,应当着重考虑其病人身份,以教育救助为主,采取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等行政手段进行警告、救助。然而,对复吸人员仅通过行政措施进行救助、警告,难以起到理想的效果,因此需要增加打击力度。通过复吸入刑的举措,不仅可以打击复吸行为、警示吸毒人员,还可以倒逼复吸人员供出幕后的提供者,进而全方面地打击售毒、贩毒行为。为此,应当对复吸行为采取刑法手段予以打击,其具体方式为:将强制戒毒作为执行刑罚前的前置治疗手段,在强制戒毒后,综合考虑其复吸的情节,对于复吸行为采取刑法手段进行打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