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问题与争论

作者:曹越 黄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国资委预算法国有金融资本

摘要:文章以“本金和基金理论”以及“产权理论与委托一理论”为基础,回顾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是财政部门、国资委、“国资委和财政部门共担”及发改委四种观点,并结合国务院最新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对其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文章认为: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然的编制主体,既是本金与基金分离的客观要求,又是减少国有资本成本的内在需求;其他编制主体均是权宜之计,长远看来必然导致本金与基金混同,引致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和部门相互寻租等严重经济后果;修订《预算法》并将国资委职能范围囊括至国有金融资本是实现国资委编制主体的必然要求。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生产力研究

《生产力研究》(CN:14-1145/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生产力研究》主要刊登研究经济理论、经济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方面的论文、学术动态的综述性文章。同时,作为中国生产力学会会刊,它最及时、最权威地反映着全国生产力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最新动态和最新成果。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