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渝滨法律归责用工关系问题探究欠薪工资拖欠问题主体资格主体责任违法分包
摘要:违法发包用工关系认定及欠薪法律归责问题2005年,劳动保障部12号令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从正面因素看,直接明确了工资拖欠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快速处理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惩戒。从负面因素看,则使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直接承担了本该属于自然人包工头的法律责任。同时,没有针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归责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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