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处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再次鉴定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公司职工应当

摘要: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于某,2013年5月在生产中因工受伤,经当地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于某不服其鉴定结果,当年9月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为八级伤残。某公司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在处理于某相关待遇中,认为于某未告知公司找省里再次鉴定结论不认,坚持以九级伤残计发相关待遇。于某不服公司处理意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以伤残八级计算待遇,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四川劳动保障

《四川劳动保障》(CN:51-165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四川劳动保障》宣传党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方针政策,传递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动态,介绍国内外劳动保障改革经验,为各类用工单位和城乡劳动者提供政策服务。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