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人员市人民政府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答复南充过渡性养老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充通知
摘要:你市《关于请求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的请示》(南府函[2005]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劳社办[2002]72号)规定,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退休的人员,退休前一直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其应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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