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合川; 郑兰英工程转包分工资质中部承包民工责任主体受伤工伤自然人
摘要:实践中经常会遇刘这样的情形.单位甲(具有台法资质)承包一项工程.再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乙(自然人).乙又聘请民工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民工丙受伤!谁应为丙的受伤埋单?换言之,谁应成为责任主体.承包方甲?还是转包人乙?亦或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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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CN:51-165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四川劳动保障》宣传党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方针政策,传递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动态,介绍国内外劳动保障改革经验,为各类用工单位和城乡劳动者提供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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