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有明; 王学瑛新津县工伤认定工伤索赔劳动关系劳动争议
摘要:近日,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裁决一起工伤补偿案,汪某获赔1.6万元。这是《条例》实施后该仲裁委依照条例处理的首例工伤补偿案。农民工汪某2003年底到一公司务工,今年初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10级。在与公司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汪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汪某因工受伤,鉴定为10级伤残,并有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要求补偿有法律依据。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决。工伤索赔 《条例》撑腰@赵有明@王学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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