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巧红; 辛国升微信群网络量刑标准
摘要:2010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四种类型”的网络开设行为,明确了《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对办理网络犯罪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微信、手机APP等各类娱乐媒介的兴起,有别于“四种类型”的新型方式越来越多出现在社会大众的视野。实践中,该类网络犯罪的争议视角往往在集中在对罪与开设罪的区分,并且多倾向于认定为开设罪,但对能否适用“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关注甚少。能否适用与《刑法》“罪刑罚相适应”原则密切相关,虽看似争议不大,实则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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