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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贸区走私犯罪停止形态相关问题探证

作者:金华捷 李舒俊自贸区走私犯罪犯罪着手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摘要:自贸区海关监管制度的创新使自贸区的走私犯罪出现了新的态势。司法机关应当以是否履行报关义务作为认定自贸区走私犯罪着手的标志。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原理分析,并为了达到有效惩治自贸区走私犯罪的目的,自贸区走私犯罪理应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并且,司法机关应当以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这一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自贸区走私犯罪既遂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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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CN:51-171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着重研讨公安学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以及相关学科理论,为公安教育、科研和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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