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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和手段”下公然取财的行为性质

作者:汪世涛夺取公然秘密

摘要: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的行为,涉及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交叉地带。“平和窃取说”认为只要手段平和,公然取财仍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夺罪,因为抢夺罪必须“对物使用暴力”。然而,在抢夺罪中应使用“对物使用强力”代替“对物使用暴力”之表述。抢夺罪理应包含“夺”和“取”两种行为方式,“对物使用强力”是成立抢夺罪的一个选择性要件,即平和手段亦可成立抢夺罪,且“公然性”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一个典型特征,因而将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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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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