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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代收税捐看清末苏州商会的“代表性”问题

作者:邱澎生恤商商税会馆公所商会

摘要:在晚清开办厘金和海关税之前,商业税收在清代全国财政岁入的比重一直不高,远低于农业税入的比重。但商业税收在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其实有大幅增长,由雍正二年(1724)的5.4%,到嘉庆十七年(1812)的14.6%,增长将近三倍。为向商人加税,清前期即有愈来愈多言论强调“惠商”“恤商”才能“裕课”,不少官员提醒改善商人经商环境以增加政府岁入。当政府为了兼顾“裕课”与“恤商”两项目标时,商人也更能透过联名陈情、罢市抗税以及会馆、公所的私下运作,来保障自身权益。当清末政府主动立法鼓励商人成立商会,透过商会和会馆公所的合作,包含苏州商人在内的商业群体,才有更坚实的团体力量为后盾,向政府抗争税收问题。清末商会参与抗争税收的过程反映了重要的历史转变:商人团体由原先会馆、公所时代作为在实际上保护商人权益的“代表”,演变为商会时代能同时在实际上与名义上保护商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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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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