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剑婚姻案件光绪年间清代判例人情法律渊源民事审判
摘要:在我国清代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法、情、理。这里的所说的“法”是《大清律例》;“情”是指具体案件的情节、情况和人之常情;“理”是指天理,是人们为人处世时所遵循的、普遍适用的道理。清代民事审判中适用的规范,主要是情理,而不是法律。光绪18年(1892年)8月。四川南部县衙门受理的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诉讼案,就是针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依据其案件的情理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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