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专业论文: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管理论文 一、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新媒体时代,以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技术为标志的移动互联网,实现了人和人之间跨时空的即时交流。大学生对手机媒体的依赖已经远远超出了对亲人、朋友的依赖,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已经发生了的人的异化。海量的信息裹挟着我们,承载多样化信息的媒体“掌控”着我们。 1、表面和谐的大学课堂 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目前对于手机的依赖程度正在加深,他们的学习、生活、娱乐、购物等所有的生活都在手机上完成。大学的课堂上不再出现学生窃窃私语或大声喧哗等扰乱课堂的行为,静悄悄的课堂上只有老师一个人的声音在教室里回荡,师生互动的场景在这表面和谐的大学课堂里绝少出现。学生们沉溺在移动互联网络的虚拟世界里无法自拔已经是现代大学课堂的一个常见的现象。这种现象在高校新闻学专业课程的课堂上屡见不鲜,学生在课堂上貌合神离的状态,令老师们头痛,学生管理方面也显得束手无策。 2、充满危险的人际交往 随着手机上网在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中越来越普及。大学生中也盛行虚拟交往,交往对象也是多元的,既包括现实世界中与自己具有血缘、亲缘、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的特定人群,也包括各种陌生人。他们会因为网络世界中的某些共同关注的话题而结识社会上不同阶层和身份的人。这就给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的人际交往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新媒体时代,虚拟人际交往中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的“分享”心理浓厚,他们热衷于依靠即时地理位置信息交友的移动应用,个人地理位置能轻易被定位,让虚拟社交的人有了更真实的体验,但这种真实性也可能导致现实人际交往的潜在风险。 3、真假难辨的就业渠道 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人都可以通过手机上网浏览信息,信息,这种自由度很大、门槛很低的信息传播环境极大地唤醒了人们的自我表现欲,表达欲,同时也带来了网上信息真假不分的问题。面对互联网上海量的招聘信息,高校新闻学专业的毕业生,显得既欣喜又无奈。网上关于就业招聘信息数量庞大,但鱼龙混杂,很难辨别真假。 二、改善的新举措 新媒体时代,手机上网受到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的热捧,他们的学习、生活、就业都与移动互联网络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个虚拟生存与现实生存界限日渐模糊的时代,高校新闻学专业的学生管理工作者如何利用新媒体,融入学生的虚拟交往圈,为现实的学生管理工作服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立师生互动交流的网络平台 新媒体环境下,随着手机上网的盛行,媒介对生活的介入和渗透可谓是无孔不入。在这个人人上网,处处分享的年代,教师可以通过手机QQ、微信等进入学生们的虚拟人际交往圈,倾听他们七嘴八舌的议论,关注他们的生活,以此加深对学生的了解,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生管理制度提供现实依据。 2、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 新媒体为高校新闻学专业的学生和教师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的沟通方式,借助移动互联网络中的社交平台,教师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如今的大学生已经不再是天之骄子,他们要为考证、考级发愁,为毕业就业发愁,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情况下,高校新闻学专业的学生管理工作部门要把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作为重点工作,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邀请心理学专业的教师在大学生成长的不同阶段给予不同的心理健康辅导。针对个别突发事件,要进行恰当的心理干预,疏导学生中的不良情绪。此外,学校要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调查,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把不良心理和情绪消灭在萌芽状态。 3、帮助学生筛选甄别网上就业信息 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毕业求职基本上以网络应聘为主,网上招聘信息的真伪辨别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新闻专业学生的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帮助毕业生筛选、甄别真实可靠的招聘信息。首先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对网上招聘信息中的重复信息进行剔除,然后借助搜索引擎,筛选真实的招聘信息(可以搜索招聘单位的真伪),然后按照学校本身的发展水平(即所开设的专业)筛选出与本校毕业生相关的用人单位,这样经过了就业指导中层层把关,筛选出来的招聘信息再经由高校新闻学专业相关院系的学生管理人员,及时地到学生的移动社交网络平台QQ群、微信圈等,学生通过手机即可及时获取自己感兴趣的招聘信息,避免学生自行浏览网络的盲目性,也消除了虚假招聘信息、传销组织欺骗到学生的隐患。 4、线上交流与线下沟通相结合 新媒体时代,学生和教师都比较偏爱虚拟人际交往,通过手机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老师和学生既可以克服面对面交流的拘束感,又可以把自己的心里话说出来,是一种最经济的人际沟通。但是在线沟通毕竟是一种虚拟化的人际交流,少了面对面时的丰富表情、动作等,交流的真诚度大大降低,交流内容的真实性也值得商榷。学校要加强对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的管控,老师和学生的面对面交流必不可少,只有在师生双方面对面坐下来的时候,老师才能认识一个更加真实的学生。当然了,线上虚拟化的交流,尤其是移动社交平台的“关注”、“分享”可以增加彼此的亲近感,教师可以了解学生的生活、情感等方面的最新变动,为师生之间的面对面交流打好基础。 三、结语 新媒体时代,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生活、就业等重要事宜都与移动互联网息息相关。他们通过移动互联网获取学习资料,通过移动互联网购物、休闲,通过移动互联网上的招聘信息求职就业,他们的生存高度虚拟化了。这种虚拟化的生存状态对于高校新闻学专业的学生管理工作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方便了学生和老师之间的“无限制”沟通,有利于老师对学生的管控;另一方面,虚拟交往中信息真伪的不确定,也增加了学生管理的难度。新媒介技术的发展已经不允许我们回避它的存在,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管理者必须着力加强师生间的移动互联,密切师生关系,以期为干预和指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加强新闻学专业学生管理提供依据和工具,最终提升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作者:马丽 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新闻与传媒学院 新闻学专业论文:新闻学专业广播电视论文 一、该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基本情况 (一)教学计划及实践教学方案的调整与修订 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新一轮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2010年11月启动,经历了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讨论、媒体单位实地调研、校内外专家反复分析论证等过程,于2014年6月完成。与该专业2006版的教学计划相比,2014版的教学计划在课程体系设置方面突出了应用型专业的特点,适当压缩了理论课学时。专业必修课中新增了电视专题片创作、视听语言训练2门实验课,专业必修课中实验课程合计25学分,占专业必修课程总学分(57学分)的43.8%。任意选修课中新增灯光技术与艺术、录音技术与艺术、影视片头制作、网页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5门应用性较强的实验课程。其他实践类课程含专业实习8周8学分,毕业论文(设计)8学分(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或毕业设计的创作),社会实践2学分,军训2学分,新增课外创作2学分,合计18学分。实验课程与其他实践类课程合计49学分,占该专业总学分(168学分)的29.1%。不仅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比重有明显增加,而且实践类课程的手段,如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外创作、毕业设计等也日渐丰富。 (二)实验室及实习基地建设 1.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对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为保证该专业实验课程的正常开设,2003年10月,人文学院筹建了器材室,为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学生购置了少量摄像机、功放、组合音响等急需的设备。2006年6月,学院正式成立了广播电视实验室。当年人文学院和学院各出资11万元,购买联想开天计算机31台,筹建了非线性编辑实验室。2007年5月,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前夕,学院采取应急措施,购买专业摄像机10台,约30万元设备。2008年11月,日元贷款项目索贝编辑机等价值66万元的专业设备到位。至此,前期投入该专业实践教学的专业设备总值已经超过120万元。2011年8月,由该专业申报的采编技术实验室成功获批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下拨的专项资金300万元。2013年12月,项目完成,共新建专业实验室5间。其中,新闻编辑与播控实验室购置了索贝节目编辑工作站、节目上下载及播出控制工作站、节目播出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等设备,能够完成新闻采集、素材下载、剪辑制作、节目审核、节目上载、节目播出等一整套的新闻节目制作流程;影视后期制作实验室拥有苹果影视后期工作站、数据采集工作站、服务器等设备,既可以对虚拟演播室后期生成的视音频信号进行录制和编辑,也能够完成电视节目及广告作品的剪辑、特效处理、包装、渲染等;虚拟演播室主要由主控室和演播大厅构成,主要设备由图形渲染工作站、主控工作站、抠像合成色键器、演播室摄像机、蓝箱、存储设备、监视监听设备和灯光系统构成,并有虚拟演播和实景演播两个功能区,能够满足新闻、文艺、专题等各种电视栏目录制实验和电视节目主持实验的需要;配音实验室有两间,主要设备有录音工作站、配音工作站、调音台、高保真录音话筒等设备,它能够满足所有实验室在节目制作过程中的录音与配音需要,能够提供兼容性高和数字化的高保真声音文件,也可以用于广播节目的录制实验。可以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实验平台的建设在硬件和软件上有了质的飞跃,不仅极大地改善了我院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新闻采编制作专业的办学条件,而且为相关专业进行媒体仿真训练、学生综合素质训练,以及课外创作活动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2.实习基地建设为拓展实践教学的空间,学院加大了实习基地建设的力度。2006年11月至2011年7月,学院分别与伊犁州、伊宁市、兵团四师、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兵团七师、奎屯、博乐等地的媒体合作,建立了22家专业实习基地。目前,该专业是学院拥有专业实习基地最多的非师范类专业。通过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不仅为该专业学生见习、实习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也为进一步加强该专业与地方媒体的沟通与合作搭建了平台。 (三)实践教学体系的建构 作为一所边远的地方高校,尽管该专业的办学历史只有短短的十余年,对于该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探索也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但宏观上主要的实践教学环节设置已经相对稳定,并能结合本校实际形成自己的特点。就笔者观察,我院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专业课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即在专业课教学中,将理论讲授与实践操作环节结合起来。对于广播电视概论、新闻采访与写作、节目策划等课程,该专业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了一定比例的实践课学时,要求教师将课堂上的理论讲授与课上、课下的实践实训操作环节紧密结合起来。理论课堂融入了实践课的内容,一方面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得到了培养和锻炼。2.实验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即围绕该专业优秀技能的培养,以强化学生某项实践操作技能为目标,开设独立的实验课程。如摄影技术与艺术、摄像技术与艺术、播音、主持艺术、非线性编辑、电视节目制作技术、视听语言训练、纪录片创作等。3.专业见习即低年级阶段的短期认知实习,分为校内和校外专业见习。校内专业见习通常是指学生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自主参与校园广播站、校报、校园新闻网等校内传播媒介的实践活动,对记者、编辑、播音员等工作进行初步的见习。校外专业见习主要指学生利用寒暑假就近在家庭所在地的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新闻媒体对媒体工作流程进行观摩、体验和学习。专业见习是专业实习的热身和准备阶段,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学院不作统一安排和硬性要求。4.专业实习即高年级阶段的媒体综合实习。专业实习既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所获得的实践能力的全面检验,也是对学生即将“上岗”就业的一次实战演练。专业实习列入该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在第四学年的第二学期,时间为8周。在专业实习的准备阶段,一般由院系作实习动员,明确该专业实习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生自己联系,找不到实习单位的学生由院系负责联系安排实习单位。院系按实习生地域分布情况把学生编成若干个实习小组,分别选派教师或委托媒体单位进行具体指导。5.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旨在提高本科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素养,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近年来,针对一些学生单纯以毕业和完成学位为功利目的,拼凑、粘贴内容空泛的论文现象,该专业要求集体开题,严把论文选题关。引导学生尽可能结合媒体尤其是新疆传媒业的实际进行调查分析与研究,以培养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毕业论文环节进行改革,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或毕业设计的创作,将毕业设计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大胆地尝试。尽管毕业设计的相关要求、评价标准还存在一些缺陷,尚不成熟,但此项举措无疑将对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产生积极的影响。6.课外创作即以兴趣为导向组织学生进行课外实践和创作活动。该专业曾经组织学生成立过摄影、摄像兴趣小组,参与学院校庆、运动会、文艺晚会等大型活动的拍摄;也曾经依托学生社团,成立主持艺术协会,举办过多届校园主持人大赛;2008年以来,更是连续6年承办了学院大学生校园DV展;这些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和独立创作的欲望。近年来,先后有6名学生在自治区主办的各类主持人大赛中崭露头角;2011年10月,该专业2007级学生刘毅龙拍摄的纪录片《锡伯文化的传承》荣获第二届全国校园摄影作品展示活动DV赛项大学组二等奖;2014年5月,该专业2011级学生迪力亚尔创作的反映新疆塔城地区哈萨克族游牧民原生态生活的人文纪录片《游牧人家》一举夺得第九届“科讯杯”国际大学生影视作品大赛国际分组赛西部组纪录片类金奖及“科讯杯”第九届国际大学生影视作品大赛总决赛“最佳音效大奖”,为学院争得了荣誉。整体观之,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既相互区别,各有侧重,又互为联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该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前文所述,该专业自办学以来,在教学计划及实践教学方案的调整与修订、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等方面进行了多方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受相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进一步深化该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也面临着复杂的矛盾和问题。 (一)缺乏真正能够胜任实践教学的专职教师 从2001年开办之初没有1名专任教师,发展到今天拥有8名专职教师,该专业师资紧缺的情况有所好转,且80%的专职教师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讲师以上职称,专职教师的学历、职称水平也有较大提升。但8名专任教师中,有实际操作能力,能够承担实验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仅有3名。可以说绝大多数专职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从学生到老师,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实践经验严重缺乏。为避免照本宣科,纯理论背景的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方法加以弥补,但因为其自身缺乏新闻从业经历和实践经验,所以他们对案例的解读与分析往往加上自己想当然的理解,也因此往往与媒体实际并不相符。这样一来,课堂教学内容与媒体实践的脱节也就不可避免。即便是有一定操作能力,能够承担实验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他们所开设的实验课程,也往往是依托实验课教程,一般是由教师先讲,学生按照教师的布置或实验教材指导书上的步骤,按部就班地完成实验操作。在这种模式下,虽然也有实验能力的培养,但这种实验能力是被当作技能并以“知识”的形式加以传授的,教师自身缺乏对知识的迁移能力和创造能力,必然导致学生“创造性”应用能力培养的缺失。由此观之,缺乏真正能够胜任实践教学的专职教师,是目前直接影响该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最为关键和最为突出的问题。近年来,该专业也曾经倡导专职教师去媒体观摩、见习或进行专题调研,但因为目前学院教师工作量考核体系只承认学时,即课堂教学工作量或其他能折算成教学工作量的工作(毕业论文指导、专业实习指导等),教师因而缺乏主动参与媒体实践的积极性。 (二)实践教学的主体单一,缺乏与媒体行业的深层次合作 尽管经过十余年的摸索,我院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但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实践教学的主体比较单一。高校与媒体行业的交流还停留在依托专业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层面,缺乏较深层次的合作。与媒体对接、合作办学等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创新尚未展开,人才培养脱离媒体实际的矛盾比较突出。 三、相关对策 (一)培养“双师型”教师 国际新闻传播教育界的通则和共识是新闻传播教育一定要学用结合。在国外,新闻学专业教师通常要有较长时间的媒体从业经历,很多人甚至认为,新闻从业经验而非博士学位,才是聘任一位新闻学专业教师的先决条件。但在我国,大部分高校新闻院系的教师普遍缺乏新闻从业经历和实践经验,高校专业教师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一般都是硕士、博士。实际上,教师的学历层次越高,实践经验往往也越少。目前,内地高校新闻院系为解决此问题一般要求从事新闻业务课程教学的教师到新闻单位实习或在新闻单位兼职。我院也可以借鉴此类做法,有计划地选派部分专职教师到媒体见习或在本地媒体做一些兼职工作。当然,为调动教师主动参与媒体实践的积极性,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考虑将教师去企业(含媒体)观摩、见习、兼职工作等与毕业论文指导、专业实习指导一样,折算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总之,采取可行的措施,下大力气培养既熟悉媒体工作,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的“双师型”教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专业教师理论与媒体实践严重脱节的矛盾。 (二)积极探索新闻院系与媒体行业协同创新的机制 2012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协同创新的理念。简而言之,协同创新是国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旨在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与各类创新力量开展深度合作,探索创新要素有机融合的新机制,以实现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在探索新闻院系与媒体行业协同创新机制方面,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走在了前列。早在2001年12月,上海市委宣传部与复旦大学共建新闻学院,在全国首创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和高校共建新闻学院的模式。部校共建“推动记者编辑进课堂,教师学生进媒体”,打通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壁垒,促进了业界与学界互动、教学与科研贯通,充分利用业界资源,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质量的复合型、应用型新闻人才的同时,进一步整合发挥了复旦大学综合性大学的优势,对新闻教育教学改革作出了可贵的探索。2014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将课堂搬进央视《今日说法》演播室,开展“法制报道案例分析”课的现场教学,使新闻课堂与实践进一步接轨。以上案例在高校新闻院系教学改革中尽管并不一定是普遍现象,但它预示了未来新闻教育改革的方向。无疑为我们探索地方高校与媒体行业如何建立协同创新的机制,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体系,进而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作者:曹丽虹 关清泉 单位:伊犁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伊犁电视台 新闻学专业论文:新闻学专业双语教学论文 一、双语教学的定义及教学模式 双语的英文是Bilingual,美国传统词典(双解)解释为“①能熟练地使用两种语言的:使用或能使用两种语言的,尤指同样或几乎同样流利地;②用两种语言的:恰当地使用两种语言的,以便促进那些掌握母语而正在学习另一种语言的学生的学习”。《国际教育百科全书》认为双语教育的最低标准应该是一种在教学的某些过程中至少使用两种教学用语的教育。教学使用两种语言,不一定同时使用,不必在同一学期内使用,而是在各年级连贯地使用两种语言。对于双语教育一词,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西格恩(Siguan)和麦凯(Mackey)对“双语教学”的理解是指一个把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的教育体系,其中的一种语言往往是——但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①将“双语教学”作为一个教育体系,它则是教育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教育系统中老师、学生、教学媒体、教学内容的四个基本要素同样也是“双语教学”的四个基本要素,②这样有利于从系统的角度进行双语教学的设计、评估及优化。双语教育英语为“bilingualeducation”,但国内几乎是将“bilingualeducation”翻译成“双语教学”,也就是说国内学术期刊中提到的“双语教学”其研究的就是“双语教育”,而不在是“BilingualTeaching”。 我国高校双语教学一般是指高校试图通过大量运用外语(当前主要指英语)进行学科教学以达到培养双语人才目标的教育。它以外语应用为目标,实现语言形式与学科内容统一,促进大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尽快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流行的双语教学模式有三种,浸润式(immersion)、过渡式(transitionalbilingual)和维持式(maintenancebilingual)。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功的双语教学不但使学生掌握双语,还连带着使学生理解、认同和掌握两种不同的文化。浸润式(immersion)是在实施了特定的语言环境和条件下,让学生完全沉浸在第二语言(或外语)的学习环境之中,完成学习任务;过渡式是一种将第二语言(或外语)作为教学媒介语逐步导入教学全过程,即学生进入学校后部分或全部使用母语,然后逐步转变为只使用第二语言进行教学;维持式是指在将第二语言(或外语)作为教学语言的同时,继续用母语来维持学生理解的一种教学模式。二、高校双语教学的特点 我国的“双语教学”与国外的“双语教学”相对比在有着显著的不同,主要体现在,①国外的双语教学的目标是解决少数民族及移民通过学习第二种语言融入其主流社会,国内高校的双语教学主要是以“加强英语,提高英语习得的效率”为出发点的;②语言环境不同,国外双语教学都是在以英语为社会主流或官方语言的环境下进行的,而我国双语教学基本和是在没有语言环境情景下进行的;③师资配备不同,以美国为例,双语教学基本上都由操本族语(母语)的教师授课,而汉语均由讲汉语的华裔教师教授,华裔教师不仅能讲两种语言,更能同时用两种语言的思维方式进行教学。回顾我国的双语教学历程,在双语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1.层次性 由于我国高校数量及办学规模差异性大,教育资源的配备、及地域等条件的制约,双语教学无论从学生、教师、教学内容、教学媒体的选择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硬件上的差异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行政及市场手段得以解决,但软件上(学生水平、师资水平等)的差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这样有助于我们开展不同层次的双语教学活动,从而保证教学效果。要在吸收国外成功双语教育经验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课堂英语渗透力度因所处地区,学校财力,教师水平,学生水平,使用教材,学科要求和应试权重的不同而异。这既有人为的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应当容许渗透力度有大有小,在不同层次上展开。我国双语教学的层次性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的改变。 2.多样性 要正确认识我国的双语教学,其内涵应当是双语教育,实际上双语教育是更加广阔的一个概念。推行双语教育,不仅仅是第二语言的习得,恐怕更是一种综合文化素质的习得和人文底蕴的提高,双语教育不仅仅局限在课堂教学之中,更应当贯穿在学生的课外学习之中。中国的外语教学在课堂上花费了太多的时间,从儿童时期持续到大学毕业,而效果并不理想,有很多是值得我们反思,并在双语教育中注意解决的东西。中国以往的教育过多地注重了课堂教学及教师的主宰作用,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及教育观念的更新,借助于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学校教育更加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双语教学不能只局限于课堂,应当选择不同的教学策略,不论是什么模式的“双语教学”,能起到加强英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就行。 3.连续性 知识更新的加快,终生教育成为现实。随着我国教育经费投入的不断加大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地方在小学、中学阶段就已经开始双语教学,这使双语教学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学校学习之中,双语教学从时间上来看是连续进行的;学生进入大学后,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大学英语教学的改革,从大学英语到专业外语再到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从大学生的课程体系来看,大学英语、专业英语可以视为双语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大学的双语教学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三、对新闻传播专业双语教学的思考 新闻教育领域开展双语教学,最早的是在1978年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创办的新闻系,由中国社科院、新华社、中国日报三家联合设置英语新闻采编专业。从1978年到1989年,该专业为中国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新闻优秀人才。在高校的实践起源于1983年,由、国家教委、新华社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在复旦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中国新闻学院等高校开设双学士学位的国际新闻专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过度到普及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相继开设了新闻学专业,由94年的66个急剧增加到2006年的661个,双语教学也在各学校展开。新闻专业的双语教学工作受到学校及教师的高度关注,高校新闻专业的双语首先要根据学校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模,办学类型、层次、学科专业、服务面的向的定位,开展不同层次的双语教学。只有定位准确,才能事实求实地运用现有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双语教学做实、做好,对双语教学提出过高的,立竿见影的要求是不切实际的,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鉴于师生外语水平的局限性和差异性,以及外文教材选用中的现实状况,在教学要求、建设目标上应当注意结合实际,体现双语教学的层次性;③其次,要认真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由于新闻学专业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更应当充分运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开展多样化的双语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新闻学专业的双语教学应当根据各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本着层次性、多样性、连续性的原则展开,办出自己的特色。 新闻学专业论文:文科型新闻学专业研究论文 一、新闻学专业的基本类型与新闻学实验室建设现状 目前我国新闻学或者相近专业有600多个办学点,根据各个大学的基本性质以及创办新闻学专业的前提分析,我们可以把目前高校新闻学专业分成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的新闻学专业在实验室建设现状上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1.理工科型学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 理工科院校由于理工科对技术和实验的依赖性,因此实验室都比较完备而且具有较大的规模。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闻学专业大多是依靠学校既有的相关的理工科专业,一般都比较注重实践性,对技术性强调比较多。从实验室建设角度看,理工科型学校各种实验室比较完备,有不少完全可以和新闻学专业共享使用,或者适当改造适应新闻学专业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验室建设经费紧张的问题。另一方面,理工科型院校的领导经常接触各种层次实验室建设的报告,这种报告经常涉及到大宗的经费,相比而言,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使用的经费是相对有限的,因此非常容易得到批准。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理工科型院校里面的新闻学专业实验室条件一般都比较好,但是由于过于依赖技术,他们能站在技术的前沿,却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理论的把握。这应当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 2.文科型学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 这种学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一般最开始都是挂靠相关的文科专业起家,因此人文色彩比较浓厚,理论建设比较完备,科研上也比较突出。但是客观地讲,实验条件是非常有限的。这一方面体现在文科型学校科研和教研经费相对有限,另一方面体现在学校始终把新闻学专业定位为一个文科型专业,在新闻学专业投入上相当有限。这使得新闻学专业在发展上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其实即使在文科型院校,投入一定的资金办好新闻学专业,还是可以产生相应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如果领导都能意识到这个问题,文科型院校里面的新闻学专业将大有可为,我们将在后面做进一步分析。 3.综合性院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 对于综合性院校来说,后起的新闻学专业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从生存空间上讲,学校领导一般都会在新生事物上投入相当的物力和人力,这使得这种类型的新闻学专业一般起点都比较高,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都会形成一定的特色在全国产生相应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新闻学专业一般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上能够做到双管齐下、齐头并进,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4.专业型院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 例如体育院校创办的体育新闻专业、财经院校创办的财经新闻专业、农业院校创办的农业新闻专业、外语院校创办的国际新闻(涉外新闻)专业等。这些新闻学专业创办单位往往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将自身的专业和新闻学结合起来,打造复合型人才,在业界也有着较好的影响。因为要打造特色,学校也往往能够在新闻实验室建设上投入相当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实验室条件一般都比较好。相比较而言,外语学院创办的新闻学专业,因为偏向文科性,有点类同上面谈及的第三种情况。专业型院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因为能够把自身优势同新闻学结合起来,学生的就业市场一般比较广阔。不过目前专业院校新闻专业存在的问题是,教师在教学时存在两张皮的状况,也就是懂新闻的老师不太懂体育、经济等专业,懂经济、体育专业的老师又在新闻传播方面少有研究,这一点是需要引起足够的注意的。 二、文科型院校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投入上的思维误区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知道,在四种类型的新闻学专业中,文科型院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实验室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差的。例如场地非常有限,经费投入有限使得实验器材相当短缺,实验室也缺少专人管理,这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瓶颈。 文科型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和相关人士存在相应的思维误区有着密切关系的。根据具体情况,我们认为,这种思维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学专业作为一个文科专业,不需要有太多的实验 目前,很多文科型院校新闻学专业最开始都是依托中文系或者其他社科系创办起来的。中文等院系深厚的人文氛围的确为新闻学专业的成长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但是正因为这种情况,有些领导就认为,既然新闻学专业依托中文专业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就应该强调学生多写多练,有相关人士就曾在公开场合这样说过:新闻学专业是依托强大的中文系创办起来的,你们应当发挥中文系的先天性优势,让学生勤写多练,至于实践操作,等他们到媒体工作后,自然而然就学会了。前面我们已经说过,现在媒体虽然每年都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年轻人加盟自己的队伍,但是他们无一例外地都是强调工作经验,强调动手能力。试想,我们的学生一没有工作经验,二没有动手能力,怎么找到一个好工作,继而弥补自己在学校学习过程所存在的实践操作上的不足?虽然我们在教学中可以采用一定的虚拟性实践操作环节,但是这只能相对缓解实践操作上的不足,而不能起到根本替代性的作用。 2.新闻学专业投入大经费是否值得? 的确,对于一个学校来说,保持自己的特色是必要的,例如师范院校应当坚持自己师范教育特色而不能放松,非师范专业始终只能充当师范院校里面的配角。但是,就是因为这个想法的存在,使得决策者在新闻学专业的扶持力度上非常有限。他们的考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全国有很多知名院校都有新闻传播相关的专业,我们的新闻专业学生就业形势不可能和别人竞争(何况有很多媒体宁愿招聘名校的非新闻传播专业的毕业生,而不要二三流高校里面的新闻传播专业的毕业生),从这个层面上讲,我们的新闻学专业是不可能办得很大的。另一方面,我们是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的,各院系之间的老师许多时候还可以打通使用,但是新闻学专业同其他专业相通性不是很大,因此在投入上是非常大而效益是相对有限的。文科型院校尤其是师范型院校,本来在教学科研经费上就比较紧张,没有必要耗费太多人力和物力来将这样一个专业做得非常好。正是这样两方面的考虑,学校是不太情愿把更多的力量放在新闻学专业上。 三、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产出分析 目前全国新闻传播学专业风起云涌,很多学校都在加大投入,努力打造强大的新闻传播学专业,争取使得自己学校的这个新办专业能够在同级同类学校中占据一席之地,进而在新闻业界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决策者在思维上不能走出上述的一些误区,就会使得文科型新闻学专业发展相对艰难得多。 实验室建设是新闻学专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实验室办好,学生才能学以致用,教师才能把理论阐释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目前很多职业技术学院的新闻传播学专业的学生很容易得到媒体的第一认同感就是这个原因(当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在媒体很快就显示其后劲不足,这是因为理论功底过于薄弱所导致的)。因此,学校加大力度建好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将会产生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我们自己为例,海南师范大学新闻学专业目前是海南省惟一的新闻学本科教学单位,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性优势,如果能够抓住这一点快速发展,其未来前景将非常可观。如果丧失这一最好发展时机,以后发展将会更加艰难。目前学校对我们新闻学专业的支持力度相对有限,最主要是在考虑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和产出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认为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是一个高投入,基本上没有什么产出的“买卖”,在“教育经济”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的今天,有这方面的考虑是应有之意。但是我们想说的是,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在产出上绝不是无所作为,相反,它极有可能产生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甚至是其他专业或者学科门类所无法替代的。 1.新闻学专业产生的社会效益 我们的新闻学专业虽然主要是面向内地招生(每届五六十名学生中,海南籍的学生只占到10%左右),但是学生在海南学习生活四年之后,不少学生会把海口作为自己择业的第一选择地。如果学校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比较完备,学生在学校能够把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加上专业教师和海南本地媒体的友好往来,我们的学生留在海南媒体工作是有很大可能的。学生就业形势好,这无疑成为招生宣传的一张名片,会促使更多的优秀学生选择海南师范大学新闻学专业作为自己求学的地方,这样海南师范大学的生源质量进一步提高,无疑会一定程度上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相反,假如我们的新闻学专业学生因为动手能力太差而不能找到一个比较好的工作,那就会相反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一些本来打算选报海南师范大学的学生会毫不犹豫地改换门庭,与之擦肩而过。 2.新闻学专业产生的经济效益 新闻学专业实验室也能给学校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这也可以体现在几个层面: 第一,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如果比较完备的话,学校各个层次的宣传可以借助新闻学实验室这一平台得以完成。这样,一方面给学生提供了很多实践性平台,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把理论和实践结合,更早进入媒体操作角色,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不少经费开支。 第二,目前海南媒体发展的空间还很大,这给新闻学专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一方面,海南各媒体目前在设备上是非常紧张的。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和相关频道或栏目合作,将部分制作场地搬至我校新闻学专业实验室进行,收取相应的机器使用经费,这些经费一部分可以用以实验室的维修和保养,另一部分可以进一步适当扩大实验室规模。第二方面,国家广电总局现在正在各级广播电视媒体推行制片人制度和“制播分离”的原则。这无疑给社会上的民营广播电视机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如果我们的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比较完备,我们完全可以利用相关的条件成立一个广播电视制作公司,制作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售给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这将是一笔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关联性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事实上,新闻学专业实验室既能够给学校带来社会效益,又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两者往往是密不可分的。例如,我们借助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立相应的影视制作机构,一方面给学校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如果我们能够走出思维误区,加大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新闻学专业是可以做大做强的,然后,新闻学专业将用其产生的巨大的社会效益和可观的经济效益来反哺学校。这样,我们的新闻学教育才能真正实现投入和产出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才能真正走上发展的快轨道。 摘要文科型新闻学专业在实验室建设上是相对薄弱的,这主要缘于决策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思维误区。如果我们能克服相应的思维误区,新闻学教育就能实现投入和产出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文科型新闻学专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新闻学专业论文:文科型新闻学教育分析论文 一、新闻学专业的基本类型与新闻学实验室建设现状 目前我国新闻学或者相近专业有600多个办学点,根据各个大学的基本性质以及创办新闻学专业的前提分析,我们可以把目前高校新闻学专业分成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的新闻学专业在实验室建设现状上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1.理工科型学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 理工科院校由于理工科对技术和实验的依赖性,因此实验室都比较完备而且具有较大的规模。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闻学专业大多是依靠学校既有的相关的理工科专业,一般都比较注重实践性,对技术性强调比较多。从实验室建设角度看,理工科型学校各种实验室比较完备,有不少完全可以和新闻学专业共享使用,或者适当改造适应新闻学专业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验室建设经费紧张的问题。另一方面,理工科型院校的领导经常接触各种层次实验室建设的报告,这种报告经常涉及到大宗的经费,相比而言,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使用的经费是相对有限的,因此非常容易得到批准。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理工科型院校里面的新闻学专业实验室条件一般都比较好,但是由于过于依赖技术,他们能站在技术的前沿,却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理论的把握。这应当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 2.文科型学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 这种学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一般最开始都是挂靠相关的文科专业起家,因此人文色彩比较浓厚,理论建设比较完备,科研上也比较突出。但是客观地讲,实验条件是非常有限的。这一方面体现在文科型学校科研和教研经费相对有限,另一方面体现在学校始终把新闻学专业定位为一个文科型专业,在新闻学专业投入上相当有限。这使得新闻学专业在发展上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其实即使在文科型院校,投入一定的资金办好新闻学专业,还是可以产生相应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如果领导都能意识到这个问题,文科型院校里面的新闻学专业将大有可为,我们将在后面做进一步分析。 3.综合性院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 对于综合性院校来说,后起的新闻学专业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从生存空间上讲,学校领导一般都会在新生事物上投入相当的物力和人力,这使得这种类型的新闻学专业一般起点都比较高,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都会形成一定的特色在全国产生相应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新闻学专业一般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上能够做到双管齐下、齐头并进,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4.专业型院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 例如体育院校创办的体育新闻专业、财经院校创办的财经新闻专业、农业院校创办的农业新闻专业、外语院校创办的国际新闻(涉外新闻)专业等。这些新闻学专业创办单位往往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将自身的专业和新闻学结合起来,打造复合型人才,在业界也有着较好的影响。因为要打造特色,学校也往往能够在新闻实验室建设上投入相当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实验室条件一般都比较好。相比较而言,外语学院创办的新闻学专业,因为偏向文科性,有点类同上面谈及的第三种情况。专业型院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因为能够把自身优势同新闻学结合起来,学生的就业市场一般比较广阔。不过目前专业院校新闻专业存在的问题是,教师在教学时存在两张皮的状况,也就是懂新闻的老师不太懂体育、经济等专业,懂经济、体育专业的老师又在新闻传播方面少有研究,这一点是需要引起足够的注意的。 二、文科型院校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投入上的思维误区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知道,在四种类型的新闻学专业中,文科型院校创办的新闻学专业实验室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差的。例如场地非常有限,经费投入有限使得实验器材相当短缺,实验室也缺少专人管理,这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瓶颈。 文科型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和相关人士存在相应的思维误区有着密切关系的。根据具体情况,我们认为,这种思维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学专业作为一个文科专业,不需要有太多的实验 目前,很多文科型院校新闻学专业最开始都是依托中文系或者其他社科系创办起来的。中文等院系深厚的人文氛围的确为新闻学专业的成长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但是正因为这种情况,有些领导就认为,既然新闻学专业依托中文专业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就应该强调学生多写多练,有相关人士就曾在公开场合这样说过:新闻学专业是依托强大的中文系创办起来的,你们应当发挥中文系的先天性优势,让学生勤写多练,至于实践操作,等他们到媒体工作后,自然而然就学会了。前面我们已经说过,现在媒体虽然每年都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年轻人加盟自己的队伍,但是他们无一例外地都是强调工作经验,强调动手能力。试想,我们的学生一没有工作经验,二没有动手能力,怎么找到一个好工作,继而弥补自己在学校学习过程所存在的实践操作上的不足?虽然我们在教学中可以采用一定的虚拟性实践操作环节,但是这只能相对缓解实践操作上的不足,而不能起到根本替代性的作用。 2.新闻学专业投入大经费是否值得? 的确,对于一个学校来说,保持自己的特色是必要的,例如师范院校应当坚持自己师范教育特色而不能放松,非师范专业始终只能充当师范院校里面的配角。但是,就是因为这个想法的存在,使得决策者在新闻学专业的扶持力度上非常有限。他们的考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全国有很多知名院校都有新闻传播相关的专业,我们的新闻专业学生就业形势不可能和别人竞争(何况有很多媒体宁愿招聘名校的非新闻传播专业的毕业生,而不要二三流高校里面的新闻传播专业的毕业生),从这个层面上讲,我们的新闻学专业是不可能办得很大的。另一方面,我们是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的,各院系之间的老师许多时候还可以打通使用,但是新闻学专业同其他专业相通性不是很大,因此在投入上是非常大而效益是相对有限的。文科型院校尤其是师范型院校,本来在教学科研经费上就比较紧张,没有必要耗费太多人力和物力来将这样一个专业做得非常好。正是这样两方面的考虑,学校是不太情愿把更多的力量放在新闻学专业上。 三、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产出分析 目前全国新闻传播学专业风起云涌,很多学校都在加大投入,努力打造强大的新闻传播学专业,争取使得自己学校的这个新办专业能够在同级同类学校中占据一席之地,进而在新闻业界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决策者在思维上不能走出上述的一些误区,就会使得文科型新闻学专业发展相对艰难得多。 实验室建设是新闻学专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实验室办好,学生才能学以致用,教师才能把理论阐释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目前很多职业技术学院的新闻传播学专业的学生很容易得到媒体的第一认同感就是这个原因(当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在媒体很快就显示其后劲不足,这是因为理论功底过于薄弱所导致的)。因此,学校加大力度建好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将会产生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我们自己为例,海南师范大学新闻学专业目前是海南省惟一的新闻学本科教学单位,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性优势,如果能够抓住这一点快速发展,其未来前景将非常可观。如果丧失这一最好发展时机,以后发展将会更加艰难。目前学校对我们新闻学专业的支持力度相对有限,最主要是在考虑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和产出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认为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是一个高投入,基本上没有什么产出的“买卖”,在“教育经济”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的今天,有这方面的考虑是应有之意。但是我们想说的是,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在产出上绝不是无所作为,相反,它极有可能产生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甚至是其他专业或者学科门类所无法替代的。 1.新闻学专业产生的社会效益 我们的新闻学专业虽然主要是面向内地招生(每届五六十名学生中,海南籍的学生只占到10%左右),但是学生在海南学习生活四年之后,不少学生会把海口作为自己择业的第一选择地。如果学校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比较完备,学生在学校能够把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加上专业教师和海南本地媒体的友好往来,我们的学生留在海南媒体工作是有很大可能的。学生就业形势好,这无疑成为招生宣传的一张名片,会促使更多的优秀学生选择海南师范大学新闻学专业作为自己求学的地方,这样海南师范大学的生源质量进一步提高,无疑会一定程度上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相反,假如我们的新闻学专业学生因为动手能力太差而不能找到一个比较好的工作,那就会相反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一些本来打算选报海南师范大学的学生会毫不犹豫地改换门庭,与之擦肩而过。 2.新闻学专业产生的经济效益 新闻学专业实验室也能给学校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这也可以体现在几个层面: 第一,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如果比较完备的话,学校各个层次的宣传可以借助新闻学实验室这一平台得以完成。这样,一方面给学生提供了很多实践性平台,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把理论和实践结合,更早进入媒体操作角色,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不少经费开支。 第二,目前海南媒体发展的空间还很大,这给新闻学专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一方面,海南各媒体目前在设备上是非常紧张的。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和相关频道或栏目合作,将部分制作场地搬至我校新闻学专业实验室进行,收取相应的机器使用经费,这些经费一部分可以用以实验室的维修和保养,另一部分可以进一步适当扩大实验室规模。第二方面,国家广电总局现在正在各级广播电视媒体推行制片人制度和“制播分离”的原则。这无疑给社会上的民营广播电视机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如果我们的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比较完备,我们完全可以利用相关的条件成立一个广播电视制作公司,制作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售给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这将是一笔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关联性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事实上,新闻学专业实验室既能够给学校带来社会效益,又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两者往往是密不可分的。例如,我们借助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立相应的影视制作机构,一方面给学校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如果我们能够走出思维误区,加大新闻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新闻学专业是可以做大做强的,然后,新闻学专业将用其产生的巨大的社会效益和可观的经济效益来反哺学校。这样,我们的新闻学教育才能真正实现投入和产出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才能真正走上发展的快轨道。 摘要文科型新闻学专业在实验室建设上是相对薄弱的,这主要缘于决策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思维误区。如果我们能克服相应的思维误区,新闻学教育就能实现投入和产出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文科型新闻学专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新闻学专业论文:新闻学与传播学关系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传播学的发展,新闻学与传播学以及相应的新闻教育与传播教育之间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紧张,先后产生了不同乃至对立的看法:或主张新闻学吸取传播学来完善自身,或倡导用传播学来取代新闻学,或批评传播学统治了新闻教育。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异同缺乏深入的体认。本文在回顾有关讨论演进轨迹的基础上,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研究层面或学理层面、学术立场或学术取向、研究方法等方面,深入辨析了新闻学与传播学(主要是大众传播学)的异质性与关联性。由于新闻学与传播学之间的异质性与关联性相互交织,我们应当更加理性地审视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促进彼此间的互动与吸取,使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从而使新闻学与传播学获得更大的发展,不必人为轩轾,制造“你死我活”的无谓争论。 [关键词]:新闻学传播学学科关系 一、讨论新闻学与传播学之关系的历史回顾 自1978年开始引进、介绍西方传播学以来,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就逐渐呈现在国人的学术视域中。这是因为,要阐述什么是传播学,就牵涉到与新闻学的关系。譬如,早在80年代中期,就有研究者断言:“传播学重视理论研究,而新闻学重视业务研究;传播学以‘学理’为重点,新闻学以‘术’为重点。”[1]显然,这样的比较已涉及到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问题。 进入90年代,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成为学界关注和讨论的学科建设问题。1992年,王泽华在《新闻学和传播学之比较》一文中比较了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异同,提出“新闻学是大众传播学的不同层次和分支,但传播学又不能代替新闻学。”[2]从此,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特别是传播学能否取代新闻学,就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1996年,喻权域《关于新闻学与传播学的调研随记》写道:1995年6月在成都出席第四次全国传播学研讨会期间,作者利用会议空隙“与来自各大学新闻系、新闻研究所和报社、电台、电视台的学者专家,就新闻学与传播学的问题,交换了意见。”结果,“接触过的所有学者专家,几乎一致认为:不能用传播学取代新闻学。”[3]作者就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开展调研,且强调“不能用传播学取代新闻学”,显然包含了一个前提性问题,那就是学界已经出现了“用传播学取代新闻学”的观点。 检索有关文献,不难发现90年代中期确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的看法。1994年,明安香在《新闻学向传播学的历史性发展》一文中写道,随着传播媒介的迅猛发展,“‘新闻学’这一传统概念和术语同其所研究的众多媒介对象、庞杂的传播实践相比,就像恐龙蛋同其破壳而出迅速为庞然大物的恐龙一样,极不相衬、极不适应。”因此,“当前世界上新闻学正在向传播学发展”,这是一种“历史性趋势”。而“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已确定无疑进入了大众传播阶段。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我国新闻学研究及时转入到以传播学、大众传播学为主的研究,已经势在必行。”[4]尽管明安香没用“取代”一词,但文章内容特别是结论确乎有“以传播学取代新闻学”的意味。1995年,邵培仁在《新闻传播学》一书中则明确提出:传统新闻学“正一步一步地走向衰老,即将成为‘一门绝望的学问’”,“给新闻学植入新的基因,注入新的血液,引进新的方法,是新闻学获得新生的唯一出路”[5]。因此,“用新闻传播学取代新闻学,再以传播学替换新闻传播学,这实在是社会的需要,时代的趋势,历史的必然,并不以那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也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左右它、阻挡它。”[6]其后,邵培仁在一篇论文中又重申:“用‘新闻传播’取代‘新闻报道’、用新闻传播学取代新闻学乃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7]邵培仁的说法是“用新闻传播学取代新闻学”,不过他又说“再以传播学替换新闻传播学”,将其观点概括为“用传播学取代新闻学”,似乎不成问题。与邵培仁的主观设想不同,裘正义则从事实上判定传播学已开始取代新闻学。他在一次研讨会上说:“学科的发展即意味着否定。传播学通过自身的研究已部分地取代了新闻学。”[8] 正是由于出现了“用传播学取代新闻学”的议论,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在1996年引起学界高度重视。李启在《试论传播学与新闻学的定位》中作了专门探讨,认为“大众传播学、传播学和新闻学都是独立的学科,它们在研究的重点(对象)和研究方法上都有所不同,提供的知识和理论也不同,因而相互之间不可能取代。”“传播学同新闻学的关系,可以定位为传播学是一门同新闻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科学。”[9]1996年5月8日,《新闻大学》编辑部邀请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部分师生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新闻系教师,就“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举行专题研讨会。“会议在对新闻学与传播学的研究作了一番简单回顾的基础上,分析了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区别,着重探讨了传播学会不会取代新闻学,并预测中国新闻学发展的前景,就如何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传播学提出建议。”不过,对于“传播学会不会取代新闻学”,会议“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性意见,但是,从中大家都感觉到传统新闻学教学与研究的困境,更看到传播学在我国已站住了脚跟。”[10] 由于“传播学会不会取代新闻学”这个问题悬而未决,学界在如何对待传播学的问题上先后产生了对立的看法。一种是倡导主张借鉴、吸取传播学来改革、发展传统新闻学;一种则是强烈批评传播学对新闻学的“侵占”乃至“一统”天下。 1998年,李良荣、李晓林在《新闻学需要转向大众传播学》一文中提出:“新闻学转向大众传播学不单是一个理论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新闻学的发展与借鉴大众传播学的要求愈来愈紧迫”,“借鉴大众传播学的优秀成果是新闻学的当务之急。”对于“新闻学需要吸收大众传播学哪些内容”来“为己所用”,文章说:“首先,新闻学需要吸收大众传播学的优秀内容受众理论”;“其次,新闻学需要吸收大众传播学的效果理论”;“最后,新闻学需要吸收大众传播学中有关媒介经营理论”。[11]从字面上看,“新闻学转向大众传播学”这一表述很容易被解读为“用传播学取代新闻学”。然而,作者的本意是吸取大众传播学的有关理论来改革和发展传统新闻学。应当说,这种思路是从80年代中期以来就有的一种主流思路。正如吴廷俊所说:“1984年至1988年,中国传播学出现一次高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导入西方传播学,吸取传播学中的合理内核,改造中国传统新闻学,这是当时大多数研究传播学人士的想法。”[12] 2001年,李希光在一篇文章中慷慨激昂地发问:“新闻学教育是培养埃德加·斯诺还是培养施拉姆?是培养一个健全的民主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思想家和舆论监督者还是培养象牙塔里的传播理论家?……”李希光认为,随着传播学的发展,“新闻学的前途不是掌握在新闻学专家和学者的手中,而是掌握在传播理论家手中,其结果是用理论传播学抹杀新闻学的特点和价值,使新闻学枯萎下去”;而“用传播学那种经院式的教育模式一统新闻传播院系,将会影响新闻院系与主流媒体业界的关系”。“但是今天,不幸的是,新闻传播学教育正在掉进传播学的理论陷阱里”。[13]李希光的这些批评,点燃了新世纪以来国内学界“声讨”传播学的炮火。后来有论者呼应说:“传播学成为了近几年来新闻界最为时尚的新闻术语,以至于一些年轻的新闻理论工作者断言道:未来的新闻将是传播学取代新闻学。这种新闻学消失论乃至于成为了一种时髦,在许多人的嘴里传播着。”“在这样的学术理念下,新闻学渐渐模糊着自己的本质,甚至有被传播学所取代的趋势。”[14] 有学者认为,李希光的文章“失之偏颇”,“但问题却很尖锐,可惜没有形成讨论”[15]。其实,回应是有的,不过没有指名道姓。2002年,张骏德《简论中国传播学与新闻学关系》一文,认为传播学的引进“对中国的学科建设尤其是中国的新闻改革”产生了“两大方面的积极影响:一是促进了中国新闻观念的更新与改革,推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的新闻改革”;“二是促进了新闻学的学科建设”。“因此,在新闻院系中设立传播学课程很有必要。有人担心,目前的新闻教育中出现了‘用传播学统一新闻教育天下’的倾向,担心‘用传播学代替新闻学’会导致新闻教学的失败。这实际是一种杞人忧天现象。目前教育界确实存在某种一哄而起办传播学系(专业)的泡沫现象,但这与用‘传播学代替新闻学’是两码事。正规的新闻学教育仍坚持着它的传统特色,而加进了传播学教育的内容,更有利于新闻人才的全面发展。”[16]这些论述,显然是针对李希光的。 如果说1996年前后出现的第一次讨论主要是关注传播学能否取代新闻学,那么2001年以后出现的第二次讨论则聚焦传播学是否支配了新闻教育,即事实上开始取代新闻学。因此,在第二次讨论中不仅有以李希光为代表的一方在“讨伐”传播学“侵占”了新闻学的领地或“一统”了新闻学的天下,也有另一方的论者在感叹传播学教育尚未走出新闻学的阴影。汤晓羽认为,“传播学与新闻学课程设置雷同,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的渊源在于传播学最初由新闻学界引入中国,之后中国的传播学研究似乎总是受到传统的新闻学研究带来的思维模式的影响,甚至在课程设置上也跳不出新闻学的旧框框。传播学的课程安排无非是一两门传播学基本理论之类的专业必修课,如传播学概论等,再加上新闻学方面的专题研究课程,涵盖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名为传播学,实际上还是新闻学范畴。”[17] 孰是孰非?难以简单回答。上述争论之所以反复出现,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不容忽视的是,人们对新闻学与传播学各自的规定性还缺乏准确的把握,对其区别与联系也缺乏深入的辨析。因此,学界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必须弄清楚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或定位。张国良指出,“立足于中国,展望传播学科的未来,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它的定位,包括它与新闻学科的关系。”[18]不少学者也强调:“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之争,……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19],“在传播学发展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新兴传播学与传统新闻学的关系”是一个重大问题[2],“无论是传播学还是新闻学的发展,首要任务是搞清学科界限”[21]。 二、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异质性与关联性 搞清学科界限固然重要,但如果只强调这一点,难以避免片面性,辩证的方法是既弄清学科界限,又看到学科联系。只有弄清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异质性与关联性,以及相关的我国新闻学教育与传播学教育的现状,才能科学地判断上述两次争论的是是非非。 前已述及,《新闻大学》编辑部1996年曾专题研讨“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但会议综述表明,大多是即兴发言,分析并不深入。倒是过去十多年间的几篇专题论文,阐述还相对充分一些。这些文章主要有:《新闻学和传播学之比较》(王泽华,1992)、《试论传播学与新闻学关系的定位》(李启,1996)、《新闻学需要转向大众传播学》(李良荣、李晓林,1998)、《简论中国传播学与新闻学关系》(张骏德,2002)等。由于张骏德的文章论述传播学与新闻学的区别是引用李良荣在“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研讨会上的发言,李启的文章侧重介绍传播学的研究领域,实际上只有王泽华和李良荣等的文章作了较为充分的论述。王泽华从研究视角、研究侧重点、研究内容、研究范围、学科属性五个方面比较其区别,李良荣从学科背景、研究领域、主攻方向、研究方法、研究风格五个方面比较其差异。两位学者的表述有所差异,有的名异而实同,如“研究视角”与“研究风格”,都是说新闻学着眼微观而大众传播学侧重宏观,“研究侧重点”与“主攻方向”也基本一致,“学科属性”与“学科背景”也有一定关联性。当然,各自的阐述有所不同。两位学者也注意到新闻学与传播学的联系,但王泽华只说了一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李良荣则认为:新闻与信息是新闻学与传播学“同胞式的研究内容”,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的大众传播媒介内容具有重叠性,新闻学的“读者需要”理论与大众传播学中的受众理论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新闻学与大众传播学“有着不同程度的衔接”[22]。 现在回过头来看,两位学者对新闻学与传播学异同的分析都是一种基于经验观察的描述,而且是以个人的观察为依据的描述,难免主观随意,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关键句与具体阐述之间时有不吻合或不准确的现象,显得学理分析不足。更主要的问题还在于:当时国人所引介的传播学主要是美国的主流传播学,即传播学的经验学派,而传播学的批判学派尚未得到充分介绍,论者对传播学的理解局限于主流传播学,几乎没有考虑到批判学派的传播学,比较分析的片面性也就在所难免。在对传播学有了更充分更全面更深入认识的今天,我们对新闻学与传播学之异同的把握,理应更加科学而且准确。 应当承认,要科学而且准确地把握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异同是有困难的,这是因为:传播学到底是一门独立学科还是一个研究领域,本身就有争议。潘忠党2003年在为《传播·文化·社会》译丛所作《总序》中指出:“虽然‘传播学’在教育部认定的学科分类中被安放在了‘新闻传播学’之下,但它的学科面貌仍然不甚清晰。即使在被认为是‘传播学’发生的美国,它也是一片混沌。曾有学者力主‘传播科学(communicationscience)’,但那也只是一家之言,表达涉及传播现象的某一类研究,主要是由施拉姆整合前人的研究而建立的传统。很多人,尤其是从事文化或批判研究的学者,继承英国的文化研究、政经分析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传统,更愿意将他们的工作称为‘媒介研究(mediastudies)’;还有很多人,为了包括比‘媒介研究’更广的范围(比如语言的使用、修辞艺术、社会仪式、人际关系之建立等),索性就用‘传播研究(communicationstudies)’。这不是刻意咬文嚼字,而是因为对传播现象之研究涉及不同学科、不同取向,从事这类研究的学者各有侧重,也各有所好。”潘忠党表示,他“更倾向于使用‘传播研究’”的表述,而且,“这一研究领域应全面开放,不必画地为牢”。因为“大众传播研究是一个综合研究领域(fieldofstudy),而尚不成为一个制度化了的独立学科(discipline)[23]。潘氏之论,先获我心,深为赞同。当然,国内学界也有比较中庸的看法:“大众传播学既是独立学科,又是重要的研究领域。”[24] 为行文方便,姑且悬置传播研究的学科性论争,仍采用国人惯用的“传播学”及“大众传播学”来与新闻学作比较,同时充分考虑传播学的经验学派与批判学派之间的异质性。本着这样的立场,我认为新闻学与传播学特别是与大众传播学的异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的异同。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媒介范围的异同,一方面是媒介内容的异同。在媒介范围方面,新闻学研究的是新闻媒介,主要是报纸、广播、电视,也涉及新闻期刊,现今还有互联网;传播学研究的主要是大众传播媒介,即新闻媒介加上电影、书籍,新闻期刊也扩展为所有不同种类的期刊。在媒介内容方面,如果把大众传播媒介的内容概括为新闻、言论、知识、文艺(副刊)/文娱(节目)和广告等五种主要的信息类型[25],那么,新闻学研究的是新闻与言论两块内容,而且主要是围绕着新闻与言论之采访、写作、编辑、评论、摄制、出版等“新闻工作”来进行研究。大众传播学则研究包括新闻与言论在内的所有信息类型,而且是将其作为一种整体来加以研究。诚然,新闻、言论、知识、文艺(副刊)/文娱(节目)和广告这些信息类型各不相同,如何作为整体来研究?要知道,大众传播学并不是一般地描述这些信息类型,而是从传播过程切入,一方面是要研究这些不同信息类型的传播活动所共有的传播规律,这是主流传播学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是要研究这些不同信息类型的传播过程所赖以进行的社会生产机制,以及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如色情、暴力对青少年所产生的影响等等,这是批判学派传播学所关心的问题。 (2)研究层面或学理层面的异同。长时间以来,所谓“传播学重视理论研究,而新闻学重视业务研究”,或者说“新闻学偏于‘术’研究,传播学则偏于‘学’的研究”之类说法,已被固化为人们的“常识”。其实,这样的理解并不准确。因为,这种比较忘记了传播学也有其业务研究的应用学科——公共关系与广告,只拿国人心目中作为概论性质的“大众传播学”来与新闻学相比。如果承认新闻、广电、公关、广告都是不同形态与质态的传播活动,而且承认新闻学是研究新闻传播规律,广播电视学是研究广播电视规律,公关学是研究公关活动规律,广告学是研究广告活动规律,那么就应当承认,大众传播学是研究包括新闻、广电、公关、广告在内的所有形态与质态所构成的传播活动总体的规律。换言之,大众传播学的研究层面是基于新闻、广电、公关、广告之上的一般性传播规律的整体性层面,因而其学理层面也就比新闻学的学理层面更加抽象,更加一般,也更富有理论的概括性和指导性。同时,我们也不应忘记传播学的应用学科,比如公关、广告的研究层面或学理层面,又处于大众传播学之下与新闻、广电相类似的层面上。 (3)学术立场或学术取向的异同。这里,必须注意主流传播学(传播学经验学派)与传播学批判学派之间的原则性分歧。从新闻学与传播学及其不同学派的产生可以看出,学术立场或学术取向的差异导致了新闻学与传播学的本质性差异。传统上,新闻学是为培养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媒体人才而产生的,因此,新闻学研究与教育一方面注重职业技能的培训,一方面注重专业理念或专业伦理的培养,也就是注重人文理想、人文精神的灌输与养成。归根结底,新闻学具有鲜明人文取向,是人文学科。美国主流传播学则是为了满足政治、军事、企业等不同利益集团的需要而产生的,具体说,是为了探究媒体企业如何争夺商业广告、广告主怎样获得理想的广告效果、政治竞选采取什么传播策略、国家军队如何开展战时宣传等问题而出现的,从一开始就放弃价值理性,承认现行的传播制度是合理的,只求工具理性,致力于寻找达成更佳传播效果的方法与策略,从而成为直接服务于不同利益集团的经营管理工具。难怪有学者认为,“美国传播学……本质……就是一个企业运作的理论。通过对社会学、心理学一些现象的缜密分析以求找到获得最大传播效果的方法,如果套用商业语言的话,就是如何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26]因此,美国主流传播学具有鲜明的行为科学取向,是社会科学。而传播学批判学派往往将传播尤其是大众传播视为整个社会结构中的组成部分,着眼于从社会学、政治经济学、文化研究乃至哲学的角度综合探讨传播与社会的关系,着重研究传播现象的阶级性、历史性与社会性,尤其重视对资本主义大众传播体制、传媒文化工业、传媒与权力等根本问题的批判性考察和深层分析,追求的是价值理性而不是工具理性,具有鲜明的人文取向,是人文学科。要注意的是,尽管传播学批判学派与新闻学都具有人文取向,同属人文学科,但两者的学术立场仍然同中有异:传播学批判学派是以批判的方式表达对人文理想的坚持,而新闻学仅仅是强调要正面传授人文理想。相应地,两者所关注的学术问题处于不同层次,新闻学偏重“术”而传播学偏重“学”,可谓精神相通而层次有别。 (4)研究方法的异同。传统新闻学从来没有单独将研究方法作为问题提出来,这表明新闻学缺乏研究方法的自觉。这自然是一种基于科学主义立场所作的判断。事实上,新闻学主要是运用归纳与演绎这些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来开展研究,关注的重点是业务操作,即新闻的采、写、编、评,以及新闻节目的摄影摄像与制作。美国主流传播学一直强调运用社会调查、心理实验、内容分析等“科学性”方法来研究传播效果,通过量化与统计的过程来求得实证性的结论,对传播实践作出准确的事实判断,作为改进传播活动的依据。与主流传播学注重事实判断不同,传播学批判学派则注重传播现象的价值判断,认为经验学派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可能从根本上阐明纷纭复杂的传播现象,因而在研究方法上具有明显的哲学思辨特征,以确保其理论思想能从宏观的总体的辩证的高度上把握传播的意义。在研究方法上,传播学批判学派不仅迥异于主流传播学,而且与新闻学相比也是同中有异,因为其哲学思辨已深入到辩证逻辑的范畴,而新闻学主要运用归纳与演绎的逻辑方法,尚处于形式逻辑阶段。当然,文献研究、阶级分析等研究方法常为新闻学与传播学批判学派所共同采用,这又是其相同的一面。为明确起见,我们可以将以上各项内容列成如下简表:新闻学传播学经验学派传播学批判学派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新闻媒介; 人文学科取向; 以批判的方式表达对人文理想的坚持研究方法逻辑推理(归纳与演绎:形式逻辑)、文献研究、阶级分析实证的科学方法:社会调查、心理实验、内容分析哲学思辨(辩证逻辑)、文献研究、阶级分析 1962年,托马斯·库恩出版《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创造性地提出了科学发展的范式理论。在库恩看来,科学发展的过程是由一个常规科学传统转变到另一个常规科学传统,两个传统之间的变化就是范式(paradigm)的转换。所谓范式,就是一套共同的科学习惯,“它代表着一个特定共同体的成员所共有的信念、价值、技术等等构成的整体”[27]。借鉴库恩范式理论的思想,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正是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研究层面或学理层面、学术立场或学术取向、研究方法这几个方面的异同所构成的整体,决定了新闻学与传播学的本质差异与内在联系。三、正确对待新闻学与传播学之间的分殊与吸取 上述分析表明:在全面理解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内涵之后,特别是在充分考虑传播学经验学派与批判学派的异质性之后,我们就会发现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异质性与关联性往往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并非以往论者所分析或想当然的那样简明单一,泾渭分明。或许正是其复杂的学科关系,导致以往的研讨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因此,此前引起关注和争议的一些看法需要加以认真反思。 (一)传播学能否取代新闻学与传播学是否统治了新闻学? 从学科发展历程来看,新闻学与传播学是随着传播媒介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学科发展经历了报学新闻学大众传播学传播学这样几个历史阶段[28]。问题在于,能否从这样的学科发展进程得出传播学将要取代新闻学的结论?上文对新闻学与传播学之异质性与关联性的辨析表明,无论是新闻学,还是主流传播学,抑或批判学派传播学,由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研究层面或学理层面、学术立场或学术取向这几个方面的异质性,显然无法相互取代,而只能相互补充,相互吸取,相互促进,共同进步。所谓“用传播学取代新闻学”的设想,其实是一种急于改革传统新闻学弊端而产生的幻想,既不切合实际,也不符合学科发展规律,是一种“左”的认识误区。诚然,传播学特别是大众传播学比传统新闻学更富理论性,值得新闻学借鉴。然而,正如芮必峰1988年指出的那样,“就像美学无法替代其他具体艺术部类的研究一样,传播学也不能代替新闻学的研究”[29]。而且,在我国传播学的发展过程中,新闻学界的绝大多数专家学者都主张吸取传播学的理论与方法来改革和完善传统新闻学。 与“取代”说这种“左”的认识误区相对,所谓“传播学统治了新闻学”的说法则是一种“右”的认识误区。不少学者习惯于从学科发展的历史进程来讲“传播学有取代新闻学之势”。例如:在美国,“传播学、大众传播学出现了取代传统新闻学与新闻教育之势”[30];“在不少西方国家的高校教育中,传播学科有取代新闻学科之势,新闻院系普遍更名为传播院系”[31]。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判断的主要依据即“新闻院系普遍更名为传播院系”。问题在于,这种“更名”是一种“发展”还是一种“取代”,我以为,解读为“发展”更为切实。何况也有新闻院系并未更名,像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等著名新闻学院,就没有更名。再说,美国90年代以来出现的关于“传播学、传播教育与新闻学、新闻教育的相互关系是什么?”的争论[32],不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美国的新闻学与新闻教育在传播学、传播教育发展起来以后并未被取代吗?在我国,只能说近年来传播学发展较快,根本就谈不上什么传播学“一统”了新闻学的天下。在李希光批评“用传播学一统新闻教育天下”[33]的文章里,我们看不到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据,难怪黄旦毫不客气地指出,“新闻学被传播学吃掉”是一个“伪命题”[34]。 (二)传播学、传播教育是否伤害了新闻教育? 在对待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问题上,不同的国家是有差异的。在英国,新闻专业与传播专业界限严格。英国新闻教育学会会长罗德·艾伦(RodAllen)认为:“新闻学更注重过程和制作细节,传播学研究效果,而不注重过程”,“最理想的状态是,新闻系和传播是在不同的学院,因为他们对学生的培养方向和目标是不同的”[35]。在美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则界限模糊。美国新闻与大众传播教育学会会长乔·福特(JoeFoote)说,美国的新闻学、新闻教育与传播学、传播教育“两者常常共存于同一学院。在很多时候,很难说清楚哪里是起点哪里是终点”[36]。应当说,我国的情况类似于美国。吴信训感叹我国“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尤其是新闻人培养与传播人才培养的界限颇为模糊”[37],恰好表明了这一现状。 诚然,美国确有人对新闻学与传播学的结合表示不满。《纽约时报》前总编辑基恩·罗伯特认为:“人文学科,如文学和历史是新闻学的天然伙伴,更贴近新闻实践和媒体实践。而从社会科学派生出来的分支学科——传播学与新闻实践没有密切关系和实际意义。新闻学与传播学的‘聚合’或新闻学‘陷进’传播学,制约了新闻学这门学科的价值的张扬和个性的发展。”[38]这样的看法,正是李希光用来抨击传播学、传播教育伤害了新闻学、新闻教育的主要依据。其实,罗伯特的看法只是一家之言,并非不刊之论,大有商榷的余地. 新闻学专业论文:我国新闻学研究论文 现代新闻学在中国经历了启蒙和创立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有紧密的联系,但在观念体系上又有相当的差异。本文试对这个问题作一阐述。 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中国新闻学启蒙者们对新闻学的基本认识,那么梁启超所讲的“报馆有益于国事”是最恰当不过了。那个时期的新闻学启蒙者,无论在具体的政治观点上有多大的分歧,儒家传统中的实用理性,始终是他们从事新闻学启蒙的出发点和归宿。市场经济、自由理性、现代社会对精神交往的普遍需求等等问题,在他们的论述中或是空白,或是完全以中国的方式来理解。 西方传教士创办的报刊在中国沿海城市出现以后,国人很自然地用中国的眼光看待这些外来事物。与这些事物最相近的是邸报,但邸报单纯上对下的作用,新闻学启蒙者们是不满意的,于是又想到了太古采风、谤木谏鼓之类可以通上下的古训。在他们的思维所能容纳的范围内,虽然所有人都认识到现代报纸“去塞求通”的作用,但在一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度里,它的具体运用仅可以达到“通上下”这一点。 国人最早论证报纸意义的文献是上个世纪60年代洪仁干的《资政新篇》。他企图给太平天国革命提示一条摆脱旧的羁绊的新路。29条改革建议中,其中一条便是“准卖新闻篇”。他写道:“要自大至小,由上而下,权归于一,内外适均而敷于众也,又由众下达而上位,则上下情通,中无壅塞弄弊者,莫善于准卖新闻篇或设暗柜也。”(新闻篇即报纸,暗柜即意见箱)洪仁干并非没有谈到现代报纸其他方面“通”的作用,但现实政治的需要和传统的上下为序的意识,终于使他把“准卖新闻篇”的作用归结到“通上下”、“以资圣鉴”这一中国社会的交往模式上。 尽管政见不同,被清政府赏识的洋务商人对现代报纸的认识与洪仁干却是一致的。郑观应在他的《日报》中吁请清政府广设日报,他这样写道:“日报馆每日所出新闻,必以一纸邮寄京师,上呈御览。其有志切民生、不惮指陈、持论公平、言可施行者,天子则赐以匾额,以旌直言。不准地方官恃势恫喝,闭塞言路,……如是,则国势之无不蒸蒸日上”。这里,“上呈御览”显然是问题的中心。如果把洪仁干讲的“兴各省新闻官”视为最早的关于报纸监察作用的论证,那么这种监察和郑观应的思路十分相像。并非是报纸在监察,而是最高统治者通过报纸对官吏臣民的监察。不同点仅仅在于,一位的“圣上”叫天王,另一位叫皇帝。在这种情形下,报纸依靠“圣上”支持的“独立性”是很可怜的。 无论如何,能够从“通上下”的角度考察社会的稳固,毕竟是一种觉悟。通上下包括上、下两个方面。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们大都来自中下层社会,不同程度地属于新派人物,因而多少都偏重“下”这一方面。于是,通达民隐和教化百姓成为这些人思考现代报纸作用的重要方面,出现了“辅教化之不及”(王韬)、“对于国民而为其导向者是也”(梁启超)等等论证。 然而,即使在最激进的维新派人物那里,这种认识仍然是一种上对下的俯视。试看谭嗣同《湘报后叙》的结尾:“人之所以能喻志兴事以显其灵,而万过于禽兽者,以其能言者耳。而喑之,而哑之,其去禽兽几何矣。呜呼,‘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此周之所以亡也;‘不毁乡校’,此郑之所以安也;导之使言,‘谁毁谁誉’,此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吾见《湘报》之出,敢以为乡民庆,曰诸君复何忧乎?国有口矣。”在这段论述中,新的关于人的社会本性的认识和周召公、郑子产的治人之术融会贯通,崭新的改革结论与古老的社会阴影相伴生。也许谭嗣同真的像有的评论者说的那样,想在中国实行民主政治,但他能够达到的水平,却是欲超出周召公、郑子产而不得超出。其结论“导之使言”即白话“让人说话”,“口”不属于人,而属于“国”。从民主政治角度讲,这里的语态显然颠倒了。 与谭嗣同一样,所有新闻学的启蒙者都不是在追求个体心灵自由的前提下,注意到现代报纸的。梁启超的著名论文《论报馆有益于国事》的结语,代表了这一代人的心态:“天下兴亡匹夫之贱与有责焉已耳。”正是这种儒家士大夫的政治胸怀,使他们时时处处把现代报纸与“国事”联系了起来,其逻辑推导虽然简单,却也颇具热情。例如吴恒炜的话:“报者,天下之枢铃,万民之喉舌也。得之则通,通之则明,明之则勇,勇之则强,强则政举而国立,敬修而民智。”(《知新报缘起》)在这里,报纸的政治实用价值受到极大重视,现代报纸得以产生的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背景则被忽略了,以致对西方报纸在社会中地位的描述,出现了不少用中国的眼光看世界而带来的差误。 王韬的《论日报渐行于中土》,是国人第一篇公开谈论现代报纸的文章,开篇便流露出对《泰晤士报》政治作用的仰慕:“英国之泰晤士,人仰之几如泰山北斗,国家有大事,皆视其所言以为准则,盖主笔之所持衡,人心之所趋向也。”这种认识在激进的梁启超那里,变得更走样了:“怀才抱德之士,有昨为主笔而今作执政者;亦有朝罢枢府而夕进报馆者。其主张国事,每与政府通声气,如俄土之争战,德奥意之联盟,五洲之人,莫不仰首企足以观泰晤士之议论”。(《论报馆有益于国事》)《泰晤士报》的政治作用被他们过分夸大,并且所讲的情形在西方正在成为历史。当西方人开始鄙视政治与新闻业结盟的时候,在中国,它却成为国人的政治理想。新闻学的启蒙者们在认识上,与世界出现了明显的时间差。仅就中国现代报纸的作用而言,也出现了历史的错位。当西方从政治报刊时期转入商业报刊时期时,中国的报刊刚刚进入政治报刊时期,并且缺乏相应的新的经济体制基础。 时代背景的异质,决定了政治(图强、御辱、维新等等)在国人的新闻学启蒙中必然居主导地位。王韬、郑观应、陈炽、陈衍等等关于设新报馆、设洋文报馆、西人报馆只准用西字的论证,与其说是研究报业,不如说是一种图强御辱的政治活动。梁启超、严复、谭嗣同、汪康年、吴恒炜、唐才常等等围绕报馆的“通”所展开的通上下(这是主要的)、通中外、开民智、造新民、监督政府、出版自由、第四种族等等议论,无不直接服务于维新运动。他们看到了世界大通,却只想到这种世界性精神交往的趋势与“国事”的关系,给予现代报纸以不堪承受的重大责任。把实现政治抱负的期望,相当程度上寄托于现代报纸。梁启超的一段论述很典型地说明了一代新闻学启蒙者的视角。他说:“今日吾国政治之或进化,或堕落,其功罪不可不专属诸报馆。”(《敬告我同业诸君》) 新闻学与“国事”如此紧密联盟,除了现实政治的要求外,儒家传统无形中也在起作用。报纸文章在国人眼里类似于文论诗赋,文以载道,自然亦把它看作是教化的工具,服务于社会政治的实用功利目的。因此,早期的启蒙者们坚决排斥西方社会的政治理论,无保留地维护中国的道统:“盖万世不变者,孔子之道也”。(王韬)维新派的启蒙者们虽然几乎完全接受了与现代新闻学有关的全部政治学说,但中国文化传统的肯定性认识和情感,其心理积淀足够深厚,他们总是从中发掘、附会与西方新闻学观念表面上差不多的适合于“国事”的东西。例如梁启超,他在引进各种新闻学新观念时,模糊和消蚀掉了它们与儒家传统不相容的成份,报馆的作用被他归结为两条,即“政本之本”和“教师之师”。(《清议报100册祝辞并论报馆之责任及本馆之经历》)他十分巧妙而自然地使西方的新观念纳入了中国“文以载道”的儒家传统中。历史开了一个玩笑,第四种族、舆论监督等等现代新闻学观念,后来服务于他的“开明专制”主张;现代舆论理论,则为袁世凯制造舆论以治人提供了依据。(参见《开明专制》、《致袁世凯书》) 梁启超代表了中国新闻学启蒙时期的最高认识水平,他走到了从新闻学启蒙到新闻学创立的边缘,但一步之差的距离他始终没有跨过去。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的一代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尚逃不过只在政治方面体验人生、在政治生涯中追求自我价值的命运。 政治唤起并强有力地推动了新闻学在中国的启蒙,但达到一定程度,它又阻碍新闻学作为独立学科的确立。这个矛盾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得到了解决。 辛亥革命以前,政治斗争始终是先进的中国知识群落的兴奋点。随着旧的传统政体解体,学而优则仕的单一道路被打破,多样化的人生和心灵之路展现在人们眼前,知识群落的兴奋点开始从政治转向文化。从政治控制的角度看,袁世凯和两大强权之间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使人们在并不自由的时代,获得了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得以比较从容地研究学术。新一代人不像上一代那样生活在传统观念的包围中,不需要依附于官场、血亲家族或其他群体,开始有了选择的自由和自我责任感。这种形势使中国的思想文化达到一个新的临界点,开始了五四新文化运动(1915-1923年,或再向前向后延伸几年)。于是,24岁的现代大学教授徐宝璜写出的《新闻学》,替代了24岁的末代六品官梁启超写出的《论报馆有益于国事》。 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新文化运动中新闻学的特点,那么邵飘萍所讲的“以新闻为本位”,是最为恰当的,因为中国的新闻学回归到了学科建设自身,而新文化运动中先后出现的《新闻学》(1919年,徐宝璜)、《应用新闻学》(1922年,任白涛)、《实际应用新闻学》(1923年,邵飘萍)、《新闻学总论》(1924年,邵飘萍)、《中国报学史》(1927年,戈公振)等代表著作,则标志着中国新闻学的真正创立。无论这些著作的框架设计、论证水平和内容的角度有什么不同,新文化运动开放的心灵使它们具有了相同的视角:将以往睁开眼睛(许多人实际上仅睁开一条缝)看世界,转变为从现代世界交往体系看中国。 徐宝璜写道:“自交通日便,人类生活日益纷繁日益充实起来,吾人所注意之事物,已超过国界及政界,故现时报纸不仅应供给本国政治新闻及本阜新闻,即外国大事与社会上之大事,亦应有明了详细之记载也。”同样谈及现代报纸时看到了世界大通,徐宝璜思考的是新闻传播者的责任,梁启超想到的是政治宣传家的重任。看来,不同的出发点,命中注定了新闻学在梁启超那里最多是“术”,而到徐宝璜那里,学与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 稍后出书的戈公振,对问题看得更深些。他指出:报纸“所应承认为功者,为世界之缩小,将人类之种种意识及活动,在同一时间内,可以互相交换而响应。如劳韦尔所言,人类生活之过程,在极小极速之进化发展,至不许有时间之停留,此均报纸之功。”他的见解已接近现在关于“地球村”的认识。从现有的材料看,那个时期中国南北的新闻学者们并没有学术交往,相同的认识主要是共同的中国时代背景造就的。 将世界交往体系作为独立的系统来认识,使中国的新闻学者们有可能在新闻学自身范围内为新闻学下定义了。徐宝璜最先作了如下定义:“新闻学者,研究新闻纸之各问题而求一正当解决之学也。”任白涛研究新闻学的初衷如他所说:“学术昌明之现世,凡触于吾人官能者,无一外研究之对象。故使命重大组织复杂之报纸,亦应人类之需要,及贤哲研究之结果,遂于科学位置中,特占一席焉。”对于报学史,戈公振作了这样的定义:“所谓报学史者,乃用历史的眼光,研究关于报纸自身发达之经过,及其对于社会文化之影响之学问也。”任何定义本身都是有缺陷的,这些不同的表达,反映出一个共同的现实:中国的新闻学已经着手自身领域的建设。 说新闻学应当以新闻为本位,就像说文学以文学为本位、哲学以哲学为本位一样,似乎是同义反复。但是,对一向与“国事”交织在一起的新闻学来说,摆脱政治的漩涡,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不能不说是新闻学的一次革命。如同新闻学启蒙者都把与国事的联系置于报纸作用的第一位一样,新闻学创立者们都把传播新闻置于现代报纸作用的第一位。徐宝璜列“新闻纸之职务”六项,第一项便是“供给新闻”。他要求记者认识“供真正新闻之天职”。王洪璧为任白涛作序亦云:“报纸第一的要务,乃是明确地把新闻记事告于读者”。戈公振讲得更明确:“报纸之元素,新闻而已。” 在这个问题上看得最真切的是邵飘萍。他认为:“构成报纸之最要原料厥为新闻。”在分析各国新闻业(包括中国,特别是《申报》)发展史的基础上,他指出了新闻事业从重政论到重新闻的转变趋势:“世界新闻事业之趋势,基于‘以新闻(News)为本位’之原则,故外交记者(即专司采访之记者──引者注)之地位有蒸蒸日上之势,虽各国之程度不同,而进步之趋势则一。例如我国之新闻事业,即在今日亦不能不称为幼稚,然在40年前之《申报》,其中只有文章、诗词或小说等类,新闻不过一二最不相干之趣事,盖重文辞而未重纽斯之时代也。然嗣后逐渐改进以至于今日,其所谓改进之过程,特在纽斯材料之渐增而已。换言之,新闻进步与否之标准,惟视纽斯增加与否以为断。……由是言之,世界无论何国之新闻,即幼稚如我国,发达如欧美,实皆同一渐以纽斯为本位之原则。”从当今信息时代的角度看,邵飘萍的见解经受了时间的考验。 新闻总要触及政治,仅仅强调以新闻为本位并不能摆脱政治对新闻的浸润,况且中国的新闻学创立者们是过问政治的,都站在反帝爱国运动一边。但是,当他们研究新闻学时,他们是学者,不是政治家。学术与政治保持距离的新文化运动的传统、蔡元培倡导的兼容并蓄的北大校风,使他们在学术品格上保持了明显的独立性。他们的学术著作并不回避政治,字里行间尚可感受到微弱的政治倾向。但这时他们讲的是新闻工作的职业使命和道德,而不是政治义务。这二者的表现似乎相同,其出发点是迥异的。 在中国新闻学启蒙者那里(特别是维新派和革命派),报业与政治是同一个意思,故有“以言报国”、“以言救国”等等表现士大夫气概的豪言壮语。梁启超讲:“吾侪手无斧柯,所以报答国民者,惟此三寸不烂之舌,七寸之管。”(《敬告我同业诸君》)他归纳了“尽报馆之天职”的“八德”,无不是进行政治灌输的技术。同样讲到“天职”,梁启超指的是政治义务,而徐宝璜等讲的是职业使命。 到了戈公振那里,他甚至不同意“制造舆论”的说法。他说:“报纸者,表现一般国民之公共意志,而成立舆论者也。故记者之天职,与其谓为制造舆论,不如为代表舆论;更进一步言之,与其令其起而言,不如令其坐而听,耳有所听,手有所记,举凡国民欢笑呻吟之声,莫不活跃纸上,如留声机器然。则公共意志自然发现,而舆论乃一有价值而非伪造。”他不仅从“天职”、从“新闻本位”来说明报纸与舆论的关系,并且看来已按捺不住对伪造舆论的愤怒。也许“留声机器”的说法有些过头了,但那个时代的新闻学者对新闻学热烈地、全身心地拥抱,却是在中国新闻学史上少有的。“重视本业,勿务其他,迎合世界之新潮,发皇吾侪之美质,天职所在,其共勖之!”戈公振此番赤诚之言,并非是一个人的呼唤,而是新一代新闻学者的共同心声。 他们通过对新闻学的倾心和热爱,来表达对人类精神交往进程的关注。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是思想者,所思考的问题超越阶级和党派,也超越国土。例如邵飘萍,他在《新闻学总论》里对人类交往的进化、新闻纸出现与人类精神交往的关系、新闻纸如何成为人类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等等问题的论述,显然已超出纯粹新闻学的业务研究领域。再看戈公振,他所论证的报纸在交往中的位置,也颇为精彩:“盖报纸者,人类思想交通之媒介也。夫社会为有机体之组织,报纸之于社会,犹人类维持生命之血,血之停滞,则立陷于死状;思想不交通,则公共意识无由见,而社会不能存在。有报纸,则各个分子之意见与消息,可以互换而融化,而后能公同动作,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然。报纸与人生,其关系之密切如此。”把现代报纸比作人体血脉,国人早已有之,但从人类文化学角度进行论证,只有新文化运动的环境能够提供这种条件。试比较陈衍的论述:“报馆盛行于西国,非徒使己国之人,周知四国之为也,亦将使四国之人,闻知己国之为也,非徒以通己国之血脉,使无为病夫也,亦将使四国之望吾气体者,不敢视吾为病夫也。”(《论中国宜设洋文报馆》)尽管当时的国势已去,但顽固的天朝心态和感觉到处于弱者地位的自卑感相结合,大大妨碍了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站到人类和世界文化的高度,看待现代报纸,于是,报纸的通血脉作用只能用于扬“国威”了。 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表现为中西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影响。新闻学的创立者们对西方现代新闻学都很熟悉,徐宝璜是我国第一位在西方学习过新闻学的留学生,任白涛、邵飘萍在日本新闻学会听过课,戈公振当时虽没有出国,却是中国全面掌握世界新闻学研究现状(日、德、英文著作)的第一人。他们同时又是中国现代新闻业的从业者,其中邵飘萍和戈公振分别是著名的北京《京报》和上海《时报》的主编。西方的新闻学基本理论与中国当时最高水平的新闻实践相结合,是创立时期新闻学的特色。 具体来说,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融会了英、德、日、中四大语种著作提供的各种观念、经验和研究方法。这在戈公振身上表现尤为典型。他的《中国报学史》绪论部分,实际上是新闻理论,虽然只有1万多字,提及的英文、德文和日文参考书籍和文件就有22种。而整个绪论的论证方式、思维结构,则基本是中国文论的传统模式。创立时期的中国新闻学不仅不落后,而且处于世界新闻学研究的较前位置。对英文新闻学著作很熟悉的徐宝璜,在他的《新闻学》自序里已讲得很清楚:“本书所言,取材于西籍者不少,然西籍中亦无完善之书,或为历史之记述,或为一方之研究。至能令人读之而窥全豹者,尚未一见也。……自信所言,颇多为西方学者所未言及者。”从戈公振1925年提供的当时世界已出版的300多本英文新闻学著作的篇名看,情况确如徐宝璜所言,他1919年的自我评价是恰当的。看来,蔡元培为徐宝璜书序中对中国新闻学地位所讲的话也是准确的,他说:“我国新闻之发起(昔之邸报与新闻性质不同),不过数十年,至今而始有新闻学之端倪,未为晚也。” 新闻学的创立者们站在新闻学启蒙者和洋人的肩上进行工作,因而像言论出版自由、舆论监督之类已经讲过的问题,虽然是他们著作的理论基础,但都一带而过。他们的任务是回归到以新闻为本位,进行纵深研究,于是有了关于新闻定义的几乎是学究式的论证,有了关于新闻价值的理性与经验相结合的分析,有了对新闻生产商品化的讨论,等等。这里多说一句,重视新闻生产商品化,是中国新闻学成熟的标志之一。早在1917年,身处上海的姚公鹤,在他的《上海报纸小史》中就已意识到市场经济的发达与报业独立的关系问题。在新闻学的创立者中,徐宝璜和任白涛同时又是经济学家,邵飘萍和戈公振均是出色的报业经营者。在他们的著作里,都有(任白涛提到,但没有设专章)专章谈报业组织、广告、发行、纸张、印刷等等经营问题。戈公振甚至用数量分析方法具体解剖了几家中国大报纸的经营情况。这一历史,也许在经过几十年对“商品交换”的讨伐后,被人们从记忆种筛掉了。 中国是在列强大炮的威胁下面对外部世界的,其现代化的新闻事业并不根植于自身市场经济的发展。借助五四新文化运动造就的人文环境,中国的新闻学诞生了。但是,几本新闻学著作对中国新闻事业所发生的影响,真有点像沙漠中布道;以后又经过对“资产阶级新闻理论”的批判,知道早期这几本书的人都不多了。 辛亥革命以前,激烈的政治支撑着中国有影响的报纸,魁儒硕士,声光炳然,连反对政治与新闻合一的戈公振,在感动之际亦称赞它们“乃报纸之正轨”。但在革命以后,报纸失去政治斗争对象,不适应新闻生产商品化;资本主义的新闻生产方式一到中国便走了样,无聊文人充斥报业,新闻工作成了文途末路。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者们做学问,在某种程度上亦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徐宝璜疾呼报纸“走入迷途”,邵飘萍痛感中国报业“幼稚腐败”,戈公振怒斥把报业作为步入政治的“过渡宝筏”。但是,他们除了用“学理”去呼唤人们的良知外,别无他法。显然,“以新闻为本位”的新闻学要在中国站住脚跟,必须等待中国新闻事业经过不可逾越的市场经济的历史炼狱。 新闻学专业论文:新新闻学探究论文 摘要:20世纪60年代,新闻报道中的客观性原则遭到前所未有的怀疑和挑战,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思潮——新新闻学悄然出现在美国,该文论述了新新闻学的内容和社会背景,客观地评价了新新闻学的理论及实践中的价值。 关键词:新新闻学;客观报道;新闻报道方式 到了20世纪60年代,客观性原则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怀疑和挑战。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思潮——新新闻学(NewJoumalism)悄然涌现,它冲破传统新闻报道观念和写作手法的樊篱,如同一枚石子投入当时颇显沉闷、死板的新闻业“死水”之中,在美国乃至西方各国荡起阵阵涟漪。 一、什么是新新闻学 对于“新新闻学”一词,最初并无明确的界定。它开始只是一些“离经叛道”的杂志,如《村声》、《纽约》、《老爷》等,因不满当时新闻界沉闷的空气而无意间扶植起的“一种特殊的散文式论文”。随着参与者的日益增多,在新闻界渐渐形成一股时尚的潮流。“这些不同类型的写作都具有一系列被传统新闻忽略的内容:气氛渲染、个人情感、对事件的解释、宣传鼓动、各种观点、小说式的人物塑造和描写、少量的淫秽内容、对时髦事物和文化变革的关心、以及政治见识(在任何一个作家身上,并不能发现所有这些特点)。有时这些作家仅靠打破禁忌,不仅讨论禁谈的题目,而且更多采用老式新闻教条所禁用的手段和写法,就形成了一种新声。”1973年坚持这种时新报道观念的美国记者汤姆沃尔夫(tomwolfe)和约汉逊(EWJohnson),选出21位认同这种写作风格的作家的作品,编辑了一本《新新报道》,“新新闻学”的称呼由此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 新新闻学,又称新集纳主义,新新闻体。简单的说,所谓新新闻学是指用小说的笔法来写新闻故事。这种报道方式融合小说的创造想象力及新闻记者的采访技巧,一反新闻界过分依赖新闻来源提供消息的传统,由记者对现场一件事深入观察,并作详尽分析。新新闻学强调的是写作的风格及描述的品质。在这种新闻报道方式里,洋溢着浓郁的小说化气息和主观性色彩,甚至走着由事实转向虚构的道路。 这与传统的客观性报道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几乎达到了另一个极致。许多新新闻记者公然抛弃传统新闻写作的许多禁忌,“怀着其他记者必然感受到但不敢流露的一切轻蔑和怀疑心情”,形成一种直言不讳和无拘无束的写作风格,拥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和内涵。作为美国60年代新闻界的“叛逆者”,新新闻学不仅在新闻报道观念(报道什么和怎样报道)上进行了重新的定位,甚而进一步将这种全新的观念渗透到具体的新闻实务尤其是新闻写作技巧之中,研究新闻写作如何具有激动人心的吸引力,如何刺激读者的想象力和参与意识。新新闻学无论是内在观念上,还是外在写作技法上,都表现出自己强烈的反传统色彩,这些反传统色彩也是新新闻学的重要特征。 (一)内在特征:新闻报道观念的转变 在传统的新闻报道观念里,客观、真实已成为不可忤逆的重要原则。“报纸新闻写作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就是在新闻中废止党同伐异。优秀的报纸所追求的是客观公正。”根据这一标准,新闻报道者应力争站在第三者的立场,将原原本本的事实传递给受众,而不应在报道中具有倾向性的表达自己的情绪、态度和观点。然而时兴的新新闻学却完全背离这一报道观念,明确反对价值中立,向“客观性”原则发起挑战,并从报道题材选择和主客体关系重建上进行了开拓性的思考与实践。 1、题材选择的突破 在新新闻学尚未达到高潮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客观性”原则实际上已遭到了质疑和非难。众所周知,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动荡、文化变异、道德衰落,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但标榜“客观”的正统新闻界却对这些重大的现实状况视而不见,“在可供发表意见的社论专栏中,金钱、特权和小城镇偏见的势力支配一切;所以,即使记者们有几分反抗精神,更不会对现状有丝毫威胁。”这种对社会生活反应的迟缓和冷漠,深深刺痛了那些关注现实、要求革新的新闻记者和作家的心灵,从而促使他们义无返顾的踏上了叛逆的路途。 新新闻学从一开始就试图破解客观性题材的神话,将新闻报道的重点转移到那些“被正统新闻界所忽视、歪曲或单纯的加以利用的文化发展”上去。许多新新闻学的作品详尽描绘了“底下状态”的生活情景,包括政治骚乱、青年运动、女权主义、色情犯罪等等。在新新闻学论者看来,那些传统新闻业所认定的“客观事实”,大多是政客和社会显要们浮华虚伪的表演以及大而无当的政治经济活动,从深层次上考察,它们只是一些并不能充分反映社会生活本质的浮华表象。而新新闻学所关注的题材,则会更加全面、更加深刻的凸现社会生活的本真,倘能充分的报道这些事实,新闻记者的立场便可称得上真正的“客观”。汤姆沃尔夫曾在《新新闻报道》里自信的宣称:新新闻学的目标是在理智和情感两方面席卷读者,是“给读者看真实的生活”,是说:“来!看!这是这个时代人们的所思所想所为!”在他的新闻报道作品中,汤姆沃尔夫具有远见地将一些亚文化群的活动作为自己的写作题材,比如嬉皮士吸毒的场景、黑豹党运动等等,远远超出了传统新闻写作的限制。 2、主客体关系的重建 新新闻学在处理新闻报道主体与对象客体之间的关系时,也采取了与传统新闻报道观念大相径庭的方式:让新闻报道者完全投入到报道对象中去,“珍视直接性、对抗性和个性见证”。具体表现在新闻作品中,就是允许新闻报道者介入他所报道的某仪事件,并可参入自己特有的情绪和感受,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意见。 这在传统从业者看来简直不可理喻,但新新闻学论者却偏执地认为:“新闻事实可以孤立存在并构成自足的报道对象”是一个值得怀疑的认识论的假设,对事实的盲目崇拜使那些有关重大新闻的分析文章基本上成为对原有事实的重新编排,所谓的外部说明不过是重复和服从与已知的东西——“这样一来,新闻工作者对事实的主观认知和职业敏感等真正显示事实‘意义’的东西被擦的干干净净,新闻作品只是一个个缄默的、僵硬的事实的罗列。”出于这一理解,新新闻学论者让主观性回到了新闻报道的前列。正如美国文化学者莫里斯·迪克斯坦(morrisdickstein)所说,新新闻学就是主观性的新闻,“在这种新闻中,作者作为一个中心人物出现,成为一个对各种事件进行筛选的个人反应器。”新闻报道者放弃了中立的姿态,从幕后走到台前,毫不掩饰的叙述着自己的见闻和感受,畅所欲言。有些作品甚至直接使用了第一人称,将自己作为故事里的一个人物,让读者与作者一同体验新闻事件。当然,在更多的作品中,新闻报道者并不直接了露面,但字里行间所流露出的主观气息,与传统的新闻报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新新闻学代表人物诺曼·梅勒(normanmailer)的名作《夜晚的军队》,就被汤姆·沃尔夫视为“一部真正的自传”。在这个非虚构的文本里,诺曼·梅勒作为故事的中心人物出现在读者的面前,他使用了大量关于他参与的事件的录音带和电影的原文材料,完全根据自己的见闻和感想进行报道,营造出一个离奇、怀旧而又令人愉悦的氛围,给读者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二)外在特征:新闻写作技巧的小说化 如前所述,新新闻学说到底就是用写小说的方法写新闻,即以真实事件、真实人物、真实过程为基础,采用叙述性而非报道性的笔法,写作具有强烈记实风格的小说或散文,也可以从另一个层面去理解为写作小说化或散文化的新闻作品。莫里斯·迪克斯坦在评价汤姆·沃尔夫的《新新闻报道》一书时,明确指出:“沃尔夫在他的入选作品、批注和长达五十页的前言中只强调了新新闻的一个极为肤浅的特点:它的小说特性(‘像一部小说’)。沃尔夫选择了一些结构如同断片小说的作品;作为一名时时夸耀自己学历证书的编者,他喋喋不休的数落着它们的叙述手法。”尽管颇有微词,但他还是认同了新新闻学作品的小说特性。 回观新新闻学的实践现实,小说特性着实在新新闻学论者的写作理念和新闻作品里得到了酣畅淋漓的运用和发挥。许多新闻记者虽被理论家们划为新新闻学的行列,但他们在主观上并无此念或少有此念,只是希望通过新闻记者的职业之便搜集素材,进而向优秀的小说家的角色逐步靠近。在新闻史上,被认为是新新闻学出色代表的诺曼·梅勒,便更偏爱小说家和历史学家的称号,他甚至将自己的作品称为“作为小说的历史”和“作为历史的小说”,而拒绝外界赋予他的“美国最佳记者”的头衔。在新闻实务操作上,新新闻记者大胆突破许多约定俗成的写作笔法,如“倒金字塔式”结构、简明平实的语言等,借用小说创作的种种技巧,从材料组织、谋篇布局到叙述方法、语言运用上“无孔不入”,最终创作出“一种异常出色的渐渐接近幻想和小说的新闻作品。”这些灵活新颖、富有感染力的写作技巧,运用到新闻报道中以后,呈现出独特的风格和个性,从而奠定了新新闻学流派在新闻史上的特殊地位。 新新闻学写作技法上的小说化突出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1、采用一幕幕场景与画面组合的结构来描写事件,尽量避免历史叙述的方式。 新新闻记者笔下多见的非事件新闻、富有人情味或故事性新闻,在传统的报道结构安排上,一般采用历史叙述的方式,即根据时间、空间或事件发生的顺序平铺直叙,读者获取的是纵向信息,文章读完,整个新闻事实的脉络也便了然于心。但新新闻学论者认为,那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种场景画面反而能更真实、形象的反映报道对象。因此,许多新新闻作品经常通过截取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某些重要横断面,突破时间、空间的延续性来进行有机的串联、组合,再现新闻报道客体更身层次的面貌。就像电影艺术中的“蒙太奇”,新新闻记者所选择的着一个个场景、画,并不是随意任性的,而是充分虑机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企求在完成组接后达到“局部之和大于整体”的报道效果。 著名新新闻记者吉米·布莱斯林(JimmyBreslin)在报道一起公司老板敲诈的案件时,就突破常规的选取了几个看似毫不连贯的场景镜头:(1)那位公司老板悠闲自得地坐在办公室里;(2)他望着窗外,兴高采烈地说:“啊!真是个钓鱼的好天气”,一位助手递给他鱼竿;(3)侦探敲门进来搜查,找到敲诈的东西;(4)法庭审判现场,这位公司老板被判刑,甚为恐惧的他鼻尖渗出汗珠。一幕活剧,栩栩重现。 2、通过一个事件亲历者的所见所想来表现场景。 由于新新闻学重视个人见证和直接感触,因而记者们在新闻报道写作过程中,经常会通过一个特定人物的口吻来描述他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造成逼真生动的阅读情境,让读者如临现场。一般说来,新闻记者若在事件发生现场,那在作品中他只需以目击者的身份去陈述个人的所见所感即可。但更多时候,新闻记者是在事件发生后才着手进行报道的,这样他便需要一位现场情景目击者的帮助,让这位目击者回想当时的种种情况以及他在经历这些情况时所产生的感触,最终从目击者的角度出发来写作新闻。堂姆·沃尔夫在谈到这一新闻写作笔法时,曾评价认为:“如果他(新闻报道者)不是主要角色的话,那么采取自传的方式通常回失败。诺曼·梅勒的非小说作品都是从自传的角度来描写的,它们对这一规律的正反两面都作了很好的注解。” 《夜晚的军队》是诺曼·梅勒在新新闻学领域最出色的作品。由于梅勒本人亲身参与了1967年在五角大楼的行军历程,所以文中的许多场景、观点来自其真实体验和感受,如写到文章主人公“梅勒”试图越过军事警戒线前往五角大楼而与宪兵周旋的情景;“那个宪兵说话时,举起的棍子总在打颤。他(指梅勒,译者注)不知道棍子是由于宪兵想打人才发颤,还是因为他现在所具有道义力量给这位年轻士兵手中的武器注如入了一种恐惧?一种异样。的想法变成一种意念的旋涡,随着棍子的颤抖在宪兵的心头盘旋。宪兵似乎在慢慢的离开他那正对着绳子的位置,小说家也在跟着他移动。他们仍然面向对方,直到肩膀同绳子垂直。他们仍然在各自的想象空间里挪动,互不接触对方。棍子在不停颤动,梅勒跟在那位宪兵后面,他已经摆脱了他的纠缠。他绕了个圈,小跑着来到第二列宪兵面前,突然一种本能的驱使让他超过了第二列最近的那个宪兵,就像是从后面抄近路突然超了过去(这正是他原先的想法)。他突然产生了一种感觉:逃过这些宪兵原来这么简单。宪兵们都僵住了,在他跑过的时候一个个目瞪口呆,不知如何是好。”这段文字逼真的勾勒除出了事件发生当场的细微情形和人物丰富的内心世界,将读者完全带入一种紧张的氛围之中,达到了理想的新闻阅读效果。后来,诺曼·梅勒采用同样的方法去描写月球上的一次火拼,却遭遇残败。因为这次月战的主角不是诺曼·梅勒,而是太空舱工作的三位宇航员。梅勒采用自传的方法,几乎不能将读者带进太空舱,更不用说宇航员紧张的内心世界了,反而分散了读者的注意力,使作品显得拙劣、乏味。 、大量运用人物间的对话 使用直接引语是最有效的写作技巧之一,小说作家总喜欢通过对白来打破单调平淡。当作者精心描绘了一个人物之后,便要设法让这个人物“开口说话”,因为通过一个人的言谈,可以挖掘他内在的思想感情和性格特征。新新闻学论者充分借鉴了这种文学表现手法。“他们认为:与其像传统新闻报道那样偶尔引用一些人物的谈话或奇闻轶事,不如充分的作些谈话记录。”在新新闻学的许多作品里,都出现过大量的谈话记录。这些未经加工的“原汁原味”的语言,对刻画人物性格起到了意想不到的作用,同时,他们也确实对当时新闻界沉闷、单调的文风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作用,增强了新闻作品的可读性。在亨特·汤普森(HunterThompson)的《地狱天使》里,对话描写达到了优美、娴熟的境界。1965年,描写贝斯湖傍“地狱天使”生活状况的小说和新闻为数不少,但只有汤普森的作品受到了读者的青睐。《地狱天使》除了对人物进行淋漓尽致的刻画以外,更突出的是他记录了大量幽默风趣、合乎人物性格的对白,尤其是泰尼·巴克斯特警官和“地狱天使”头目索尼·巴吉尔之间对白,它是以巴吉尔的话结尾的,“别胡闹,长官。你知道我们都是很卑微的,否则,我们也不会在这儿。” 4、具有象征作用的细节描写 小说写作中常见的细节描法,同样受到了新新闻学论者的钟爱。在他们看来,细节描写是充实作品骨骼的血和肉,它能使作品中的人物、场景活灵活现,历历在目,让读者备觉情真意切,耳目一新。许多新新闻作者不厌其烦地在作品里记录人物生活的各种细节,面面俱到,无微不至,几乎达到了烦琐无聊的程度。报道对象的某一手势、走路的姿势、家里家具的摆放位置、对上司的一个笑脸,等等,无一不能成为其笔下“具有象征性作用”的描绘重点。新新闻学认为,在新闻报道中,细节描写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而是不可或缺的“黄金笔法”,它对准确、真实地再现人物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众多新新闻学者中,理查德·戈尔德斯坦(RichardGoldstein)是较擅长采用细节描写的一位。他的《无理之年》虽说“是对某一类型人物的描述”,但在刻画某一具体人物的细节表现时也用尽心思,如他用这样一段文字来描述了那位十四岁男孩空虚、无聊的生活:“在周日晚上,他将会呆在自己的房间里,打开收音机,在床上跳来跳去,大开窗户然后再把它关上,稍微休息一下弄点吃的,梳梳头,跳跳舞,听听摇滚——任何事都行。最后,漫天咒骂,对着镜子做鬼脸,把课本扔到床下,然后花上一小时看他的乌龟吃莴苣。”[6](P80) 5、大量的人物心理描写,包括内心独白 在传统的新闻从业者看来,人物的内心世界难以捉摸,无法用外在的事实加以证实,因而在新闻报道中应杜绝人物心理刻画,否则便有失客观、公正。但新新闻学论者却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倘若能够深入人物内心,透彻把握他们的思想活动,便可以揭示人物行为的深层动因。因而,他们在报道新闻时注重人物心理刻画,甚至借用意识流小说常用的内心独白手法,再现人物的心理真实。在他们的观念里,这较之那些外部的、冷漠的和看不出动机的行为胜过百倍。这种笔法,在新新闻报道作品中比较常见。如在汤姆·沃尔夫的《电冷却器酸性实验》和《激进主义的时髦款式》里,都可以不费力气地找到心理描写的片段。 6、合成人物 合成人物是新新闻学遭受非议最多的写作手法之一,即便在新新闻学论者内部,也有许多人对之持否定态度,认为它太异想天开。具体来说,合成人物即择取诸多人物的特点组合出一个并不现实存在的虚构人物,使这一人物具有更大的社会概括力。它实际上就是鲁迅先生谈文学创作时提到的“杂取种种人”,因为“文艺作品要感人,发生强烈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把现实生活中的矛盾斗争典型化,创造出各式各样的人物来,使生活的真实达到艺术的真实”,[8](P45)没有这种典型化的艺术处理,艺术作品就“活不起来”。在新新闻学出现以前,新闻报道是绝对不能采用这一手法的,因为传统的新闻报道理论严格讲求真实性,认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任何程度上的虚构都有悖于这一观念。一向“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新新闻学标新立异,旗帜鲜明地在新闻报道中“合成人物”,并声称它采用这一手法是出于对某一类型人物的准确描述,而非对某一具体个人的刻画。无论怎样解释,合成人物终没能得到新新闻学的普遍认可,只偶尔在一些新闻报道作品里露露面。应该说,新新闻学借用小说笔法写作新闻是大规模的,远不止上述六种。我们经常能见到的还有诸如设置悬念,渲染气氛,运用刺激性语言、标点符号、像声词,倒叙,插叙等手法,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外在形式,加强了新闻报道的吸引力,成为新新闻学实现理论走向实践的最佳途径。 二、新新闻学产生的原因 追溯新新闻学的历史,许多研究学者惊奇地发现:其实有新新闻学之实而无新新闻学之名的类似报道由来已久。美国波因特学会高级研究员彼得·克拉克认为,新闻史表明“创造性的描写”手法甚至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前,而非几代人前。而美国麻省大学安姆赫斯特分校的诺曼·西姆斯教授也说,他可以列出至少一二十位采用“创造性非虚构写作”技巧的20世纪作家,其中包括著名的欧内斯特·海明威和乔治·奥威尔。[5]当然,无论学者们如何努力地将这些写作纳入“新新闻学”之列,必须承认:它们仍只是“星星之火”,尚不能形成燎原之势。 一个新生命的出现,自然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环境施以保障。在20世纪初期甚至更早,客观主义理论已在新闻领域确立了不可侵犯的神诣,标新立异的新新闻学理论实在难以找到生存的土壤,更谈不上葳蕤成林。但极富戏剧性的现象出现了,仿佛是在一夜之间,新新闻学悄然登场并急速汇成江河之势,狂卷美国的新闻领域,成为60年代美国文化圈内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新新闻学正式诞生的条件已然成熟。这些条件来自外部社会和新闻界自身,它们在实际产生作用时纵横交错,这里虑及行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分列阐释。 (一)社会现实的变迁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合适的外部环境。 美国社会的矛盾冲突从未停断,但像60年代那样剧烈尚属少见。美国文化学者莫里斯·迪克斯坦在《伊甸园之门》里,使用了一个巧妙的比喻来描述这种现实:60年代的社会动荡更像发生在全国每一个角落的数百次游击遭遇战,而不象一场有许多大规模战役组成的常规战争。[1](P129)叛逆的气息无处不在,社会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60年代初期,继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身亡后,1964年美国各地又相继爆发大规模黑人抗暴斗争,要求彻底废除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纽约、芝加哥、洛杉矶等城市黑人群众与军警发生冲突。到了60年代中期,轰轰烈烈的反越南战争运动爆发,一发而不可收拾。“反战运动开始时只限于拒绝入伍,拒绝参加学校预备军官训练,烧征兵证等单纯的反战活动。由于青年人认为这是一场不义之站,感到政府当局既然做出这种不道德的事,就无权以道德法律约束青年,这种反叛报复心理,使单纯的反战运动进一步发展成为反一切权威,一切现行制度,一切传统道德的大动乱。青年们不但游行示威,并且占领政府机关、学校,在五角大楼国防部前撒尿,在各地征兵处的档案室中浇猪血。和这些集体活动相配合的是集体吸毒、乱交,建立嬉皮杂居的公社生活。”[9](P56)几乎与此同时,发生了若干黑人区的暴动和民权运动领袖牧师马丁·路德·金的遇刺事件,一些激进的黑人甚至开始发展地下组织,如“黑豹党”等。美国社会陷入了更深的泥泞之中,完全处于无序、失控的境地。可以说,从60年代起,美国开始走下坡路,黄金时代一去不返。 社会如此动荡,必然波及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包括新闻领域。当这股汹涌的浪潮无情袭来的时候,传统新闻界有些手足无措,长时间以来,他们只着力关注某些“在本质上比另一些事实更加崇高”的事实,全神贯注于全国政治和国际政治,心甘情愿地扮演着“吹鼓手”的角色,与社会现实关系疏远。面对众多突乎其来的社会景象、社会问题,传统新闻界选择了拒绝和刻意回避的应对方式。但社会变迁的火焰已经熊熊燃起,欲扑难熄,新闻受众期盼着出现能全面反应社会复杂性、多样性和深刻变化的报道,许多面目焕然一新的新闻报道方式走上了历史的前台。新新闻学便是其中之一。一群不再墨守成规的新新闻记者们高度关注社会现实,对那些被正统新闻报道遗忘或歪曲的“时尚和社会怪癖”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描绘和剖析。他们“独占了整个疯狂的、下流的、喧嚣的、财神面孔的、浸透的、恐怖的、色欲横流的美国六十年代”。[1](P143)汤姆·沃尔夫的作品《激进主义的时髦款式》,就将笔触伸向了地下组织的生活状况,详尽报道了“黑豹党”一次筹款宴会的前前后后。从这个层面上说,美国60年代动荡不安的社会现实为新新闻学提供了广袤无垠的题材空间和生存环境,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历史的可能。 (二)相关学科的嬗变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有利的文化土壤。 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动荡,美国文化界掀起反传统、反权威的热潮,“不再一切照旧”成为那时候主导文化的口头禅。在这个时期,各种文化思潮都陷入了偏激的争执和论战之中,各种理论群体和流派杂色纷呈,各种文化(艺术、文学、美学、哲学等)倾向更迭频繁。但随着一次次理论的碰撞和兼容,渐渐地,一股具有怀疑精神和反叛姿态的文化思潮引领风骚,并迅速风靡全国。这股文化思潮汇集了多种哲学、文学、艺术流派的思想,对传统怀有决绝的态度,坚持价值削平的策略,这些特征确定了它走上极端的必然,同时,自然会对新新闻学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1、哲学思潮的嬗变 60年代美国社会矛盾激烈,文化冲突尖锐,却是各种哲学流派竞相显露身手的大好时机。与动荡的社会节奏相适应,一些强调主观主义、意志主义和反历史主义的哲学思潮逐渐走上巅峰。在这些时兴的哲学思潮当中,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现代人本主义思潮,给新新闻学提供了催生的动力和理论依据。 法兰克福学派发端于20世纪20年代末,它杂以弗洛伊德主义、存在主义和黑格尔主义的某些观点,主要任务是对现代社会、特别是对当代资本注意社会进行多学科综合性研究和批判,到60年代进入全盛时期。该学派的成员都具有激进主义思想,以马尔库塞(HerbertMarcuse)最为突出,他曾被奉为“学生运动的先知”,“青年造反者的精神之父”。 法兰克福学派强调自己的理论是“批判的”理论,要求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功能。法兰克福学派曲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否认有同一性的存在,认为“一切存在物的现有形式都是有待转化的,只要对现存的状况是否定的,才开始有真正的存在。否定性构成了一切有限物的本身,是一切活动、生命和精神的自我运动的内在动力”。[10](p450)由于理论上的这种绝对否定性的特征,它在政治思想上往往表现出无政府主义和虚无主义,同时对传统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现存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等等,都主张采取极端手段,这些无异于给新新闻学的产生注入了一针催产剂。 20世纪60年代,存在主义也进入全盛时期,并渐而取代逻辑实证主义占据欧美哲学思想界的统治地位。这时的存在主义,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对现代西方社会异化现状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的生存危机和精神危机进行的独特的哲学反思。它强调人的意识的自由存在,推崇非理性主义,注重个人主义的自我选择和创造,代表着西方现代人本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给欲将崛起的新新闻学树起了理论上的保障和思想上的支持,在新闻报道方式发展史上功不可没。 2、文学思潮的嬗变 美国文学在50年代开始遭受裂变的阵痛,“垮掉的一代”在所有他们认为应该发表一点看法的地方都发动了史无前例的反叛,期待着能冲破传统的束缚,打乱一成不变的秩序,使思想得到最大程度的解放,文学界其他流派也是如此。50年代后期出版的许多书籍,都强调敌视当时的主导精神,而60年代思想的直接基础正存在于这些离经叛道的著作之中。 对于美国60年代的文化领域(包括文学领域)发展状况,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l)在其1978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里评价认为:文化领域,其轴心原则是自我表现和自我实现。与经济、政治体系的非人化和类型化模式相反,文化领域坚持“个性化”和“反体制化”精神。它独立无羁,以个人兴趣为衡量尺度。在这里,个人感觉、情绪和判断压倒了质量与价值的客观标准,决定着文艺作品的雅俗。文化的民主化倾向会促使每个人去实现自己的“潜力”,因此也会造成“自我”同技术—经济秩序所需的“角色要求”不断发生冲撞。[11](p125)由此可见,60年代的美国文学,重新换回了主观性、自我表现和对自我的浪漫主义信仰。而随着文学作品中主观倾向的日益明显,各种写作中自我表白的强烈愿望开始盛行,小说与自传之间的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许多人纷纷将自己的经历写进自传而不是小说之中。个人真实的经历成为众多写作的主线,并不时被强调着需要受到感情脉搏的验证。艺术和政治奇迹般地成为个人成功的工具和找回纯真自我的最佳途径,这在近几十年里尚属首见。文学思潮的嬗变开启了新闻报道写作的新思维,在一片关注自我、突出主体的文化氛围中,新新闻学应运而生。一出场,新新闻学就旗帜鲜明地标榜“反传统、反权威”,将斗争的矛头直指正统新闻界,要与新闻常规的“妖魔们”作战——非人格化、平庸无聊、局内人心理及伦理上的中立性都成为其攻击的重点。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方式脱颖而出,期待着散发出更为炫目的光彩。 哲学、文学,还有传播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天然地与新闻学有着不可分割的经络联系,它们从内而外的嬗变,对新闻学的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力。新新闻学的很多理论基础、思想根源和表现手段,都得益于这些学科的新突破。 (三)新闻界自身的觉醒对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美国新闻业发展到20世纪中期,呈现出一个别有意味的趋势:越来越多的报纸、电台、电视台落入越来越少的报系手里。就报纸而言,几乎每五家中就有三家归属某一报系,并且各大报系仍不断加紧着它们吞并的步伐。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报系本身又是属于某一财团的,而美国的财团与政府之间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国民前卫》周报创始人兼主编詹姆斯阿伦曾指出:“在美国,每个政府官员都想利用报纸来美化自己,只有少数正直的人士除外。这是我在美国从事新闻工作三十五年所得出的一条不容置疑的结论。”[12]这样一来,新闻界便经常会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大部分新闻记者主动放弃努力,甚至变得玩世不恭起来,因为他们心里清楚:他们自己明显的言行不一堪与政客相比。金钱与权力总在有意无意间羁绊着新闻业的独立性。 在另一方面,传统的客观性报道并不客观,也让新闻业走向了更深的危机。尽管许多记者出于职业道德的考虑,尽量不参与一些虚伪浮华“表演”的报道,但对“客观事实”过分的信任,也使他们时常发挥适得其反的作用。50年代,美国参议员乔麦卡锡JosephMccarthy)在演说中指控美国国务院里至少有200人是共产党,而且他拥有这份名单。当时新闻界水也没见过这份名单,但新闻记者在“客观性报道”原则下照实报道了麦卡锡的言论。后来事实证明麦卡锡的指控完全是无中生有,“客观性”的招牌轰然倒坍。在越南战争的报道上也出现了类似情况,记者们按照美军大本营提供的战报进行报道,却未料到美军大本营故意夸大敌亡人数,自吹自擂,结果让新闻媒体尝到了这种“客观报道”的苦头:失去读者的信任。 进入60年代动荡期,美国各行业几乎都发生了迥异于前的改变,传统的新闻业的许多弊病也逐渐暴露出来,并亟需找到缓解危机的途径。新闻界自身的觉醒已经刻不容缓。在这种情形下,玫瑰新闻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努力,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寻求着新的突破。 报纸。尽管当时美国报纸的作用和数量都在缩小,但报界还是发生了一场破坏度不高的“小地震”。一些“新左派”报纸“地下报纸”屡屡露面,以令当权者瞠目结舌的新闻事实和新闻言论吸引普通公众的注意。而随着美国教育水准的大幅度提高,新科技的飞速发展,美国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也随之转变,越来越多的读者对纯新闻的报道方式表示不满,重在提供纵深背景并加以诠释的解释性报道、以政府机构为主要对象并延续“扒粪运动”精神的调查性报道盛行一时。遗憾的是,没有一份报纸成为新新闻学的前沿阵地,即便是那些声称要“破除迷信,追逐自由”的新型报纸也不例外。实际上,报纸已处于四面楚歌之中,一举一动都会遭到强权的压迫,最终所能选择的只有退缩。 广播电视。广播电视在美国的迅速崛起,给平面媒体(报纸、杂志等)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它们在报道新闻的时效性、形象性上占有突出的优势,令平面媒体望尘莫及。平面媒体只能在新闻报道的广度和深度及特别题材的报道方面尽力与之抗衡。报纸因为版面空间等局限性无法大展拳脚,这一历史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到了杂志的肩上。 杂志。新闻杂志在20世纪20年代问世后极受欢迎,迅速发展成为一种独具魅力的新闻传播样式。解释性报道、调查性报道、新新闻报道这些美国60年代新闻报道的“新品种”,无一例外都与新闻杂志有着深远的渊源。新闻杂志在报道内容上的宽泛,在报道形式上的灵活,都为新新闻学的诞生提供了有效的现实启迪和坚实的思想保障。新新闻学在60年代的美国文坛掀起阵阵声势浩大的狂澜,并由此引发写作的新倾向,纪实文学风暴急速席卷文坛。在《村声》、《滚石》、《纽约》、《老爷》等阵地性杂志上,纪实文学作品已占三分之二的页码,而仅在10年前,这个不小的比率还是属于小说的。事实证明:在60年代的美国,新新闻学已步入了它的鼎盛阶段。 三、如何看待新新闻学 新新闻学产生以后,由于其叛逆的个性和另类的姿态,遭到新闻批评界猛烈的讥讽和抨击。1972年,美国《哥伦比亚新闻评论》杂志,公开嘲笑汤姆沃尔夫是个“天才的、富有创造力的撰稿人,不过却只有蚂蚁的社会良知。”这种批评不无道理,但如此武断而坚决地否定新新闻学,显然缺乏历史眼光和科学态度。 纵观新新闻学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新新闻学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是在各种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才登上新闻舞台的。我们在上一节对此已做了分析。新新闻学能够在美国风光近十年,并掀起那般巨大的波澜,与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密不可分。也不可否认,新新闻学在反传统、反权威时选择了极端的方式,在很多地方都显得单薄、脆弱,一旦反击的力量横扫过来,新新闻学便不堪一击地退缩到历史的角落里,从此一蹶不振。 (一)新新闻学在新闻史上的积极意义 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新闻报道方式的更替汰变亦是如此。在客观性报道“失宠”的背景下,新新闻学在理论上更在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突破传统报道观念,开拓了新闻理论的新视野。 传统的新闻理论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体系已基本成熟和完善。但从另一角度说,这种成熟和完善也使人们的新闻报道观念模式化,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让新闻报道渐渐走入单调、沉闷的误区。尤其是客观性报道,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拥有了坚实的历史地位,它所持守的许多报道观念符合新闻基本规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而尽管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从20世纪30年代起,客观性不断受到或重或轻的抨击,但却未能出现对它形成强劲冲击的全新新闻报道观念。 不过,从新闻传播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新闻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这种精神产品的性质从根本上规定着新闻工作者的求新心理。新闻工作者不仅应该培养敏锐的感受与发现新闻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运用新的形式、新的方式来表现、传播新闻。一旦报道观念陷入僵化、呆板,就必须求新、求变,否则就会失去其作为新闻的意义,失去“喜新厌旧”的读者。新新闻学论者响应时代的召唤,自觉能动地思考与尝试,在新闻报道方式转型方面作出艰苦而不懈的探索。这些“准新闻记者”深刻剖析了客观性报道的优势与不足,在承认它合理性的同时,着重研究了它的弊端:客观性报道往往孤立地、表面地报道新闻事实,无法反映错综复杂的事实真相,并且它所主张的原原本本报道的原则,也遏制了新闻记者主动发现问题的积极性,成为束缚记者手脚的绳索。在这种情形之下,新闻学论者凭着“不破不立”的创新胆识,决心通过自身的实践努力,重新建构新闻报道观念。他们一反旧有的新闻报道原则,无视各种新闻报道禁忌,以主观的姿态进入新闻报道,在作品中作主观的叙述,甚至允许掺入报道者的主观感受、情绪和观点,希望通过这种报道更加真实、更加生动地透视事实的本来面貌。 新新闻学主张的新闻报道观念强调主体(观)性,重视个人验证,明显与传统的新闻报道观念差之甚远,以致有人将新新闻报道等同于主观报道,说它完全背离了新闻报道应客观公正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主观报道的翻版。这种断然否定新新闻学创新意识和开拓勇气的看法不免失于偏颇。新新闻报道固然在作品中加入了鲜明的主观色彩,但其初衷是为了让读者如身临其境般更真实、更深入地了解事实;而并非像主观报道那样,将主观意图伪装成客观存在,然后假借事实这一载体,将之传递给观众。从这种特性对比可以看出,新新闻报道虽然采取了与客观性报道截然相反的方式,但它们的终极目标完全一致,都是为了真实、客观地反映外部世界,与主观报道有着本质的区别。 毋庸讳言,在新闻报道实践中,新新闻学的许多理论和观念并未能如愿担负起真实反映客观世界的任务,但这丝毫没有妨碍它作为“一种积极的反叛”所具有的价值。在新闻理论发展的过程中,科学的创新意识不可或缺,能为今后积累一些经验和教训,即便走走弯路也没什么关系,而新新闻学在新闻史上的价值正在于此,它摆脱了新闻报道观念僵化的窠臼,开拓了新闻理论的新视野,激活了新闻理论的新思维,给新闻领域吹来一阵清新的风。 2.它突破传统新闻报道模式,实现了新闻写作风格的多样化。 在传统的新闻报道写作中,通常用“倒金字塔式”结构来组织事实。“倒金字塔式”结构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内战。那时候,战地记者的绝大部分稿件通过电报传回报社,但由于电报在当时还是新发明,常出故障或被敌人破坏,这迫使新闻记者要把最新鲜、最重要的新闻事实放在最前面,使报社尽可能收到最新消息,其他内容也按新闻事实的重要性递减顺序,形成一个顶部硕大(最重要的材料)、底部则细入尖端(次要的材料与最不重要的材料放在最后)的“倒三角”。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推广,“倒金字塔式”结构已成为传统新闻写作(尤其是消息写作)的经典模式。美国著名新闻学者威廉梅茨(WillianMetz)认为,“倒金字塔式”结构之所以能长期主宰新闻写作形式,是由于它具备与众不同的优秀品质:(1)便于记者迅速地组织事实;(2)便于编辑制作标题,使他只须大致看完头一、两段就能知道这条新闻的基本事实;(3)便于版面编辑压缩新闻篇幅,而不会损害它的完整性;(4)便于读者阅读。[13]“倒金字塔”结构完全符合建筑家路易斯·B·苏利文的名言:“形式为作用服务”,对形成简洁、明快、朴素的新闻文体写作风格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许多新闻学者给予了它很高的评价,如杰克·海顿认为“倒金字塔结构既没有过时,也永远不会过时。倒金字塔式是大多数动态新闻必不可少的形式”;[3](P132)威廉·梅茨也认为:“传统的倒金字塔形式将在朴素地表述事实方面继续占支配地位”,“即使采用倒金字塔形式,记者仍有大量机会表现他运用语言的努力、想象力和创造力”。[13] 尽管“倒金字塔”结构存在多方面的优势,但由于它显得过于标准化、单一化,因而也难免遭到非议。批评者指出:它缺乏生气和活力,过于古板和陈旧,对新闻文体写作风格的多样化形成极为不利。新闻从业者大多不愿因循守旧,很早便开始了实现新闻写作多样化的努力,解释性报道、调查性报道包括新新闻报道都是当时相继涌现的挑战传统新闻写作的种种尝试。新新闻报道则当之无愧处于“排头兵”地位,它对传统新闻写作发起的冲击是最有力、最尖锐的。新新闻学否定“传统的新闻写作”,将它称之为“墨守成规的新闻逻辑”,“新闻记者的原始主义”,“是客观性的愚蠢作品”。他们认为作者与作者的混合才是真实的。只有用艺术方法写新闻,才能高于事实,进行真正的艺术概括[14](P81)在他们看来,“倒金字塔式”结构用一种近乎武断的方式要求人们接受所谓的“重要事实”,实质上是无视读者的自主批判意识,有悖于新闻传播规律。更进一层来说,既然我们承认新闻报道不能一成不变,应时时求新、求变,那就应该突破这种单一的文体规范,追求能够激发读者好奇心、刺激读者想象力的新型作品。故而,新新闻报道大规模借用文学的手法,在文中极尽渲染、描写之能事,使之既具有新闻体裁的特征,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新闻与文学的融合。即便它未必像某些评论家所说的那样“既解救了新闻的危机,也解救了文学的危机”,但它却将一种崭新的文体写作风格也带进新闻写作之中,丰富了新闻写作的内涵,推动了新闻报道的进步。 3、它对当代新闻写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新闻报道虽然在当时并非一枝独秀,尤其是没能占据报纸的主导地位,但它的许多理论和手段对后来新闻报道方式起到了潜移默化的正面效应。1978年,美国著名学者舒德逊(Schudson)曾评价说:“新新闻学对报纸新闻界写作也许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却有间接的影响。它助长了报社记者的想象力,例如《滚石》杂志在全国各地普遍受到读者的喜好,最近报纸开始朝特写及杂志写作的路线发展,《纽约时报》、《芝加哥论坛报》及其他报纸,现在每周发行半杂志性周刊,由于这些半杂志周刊,主要以刊登自由投稿作家的作品为主,因此在写作风格上允许作家发挥想象力,并注意人格、风格及内幕消息的报道,这些周刊间接影响了记者及读者的口味,使他们逐渐摆脱传统客观性报道的束缚”一些理论甚至认为,新新闻学在20世纪90年代已奇迹般的复活兴起。美国马里兰大学新闻学院查理斯·哈维1994年10月撰文介绍:汤姆·沃尔夫曾大力提倡的一些“新新闻主义”要素在今天的很多报纸上确实已像百分比示意图一样常见。这些报纸中既有名牌大报《纽约时报》,也有不那么出名的〈〈俄勒冈人报〉〉、〈〈华盛顿晚报〉〉。虽然记者们不再使用“新新闻主义”这个字眼,而改用“文学性新闻”、“亲近性新闻”、“创造性非虚构写作”这样一些名词,他们的作品却与沃尔夫那些“新新闻主义”的代表作有着惊人的相似点:用描法撰写,大量采用对话,设置场景,细致入微地刻划生活细节等等。哈维的观点来自于他对美国新闻现状的关注,在90年代的美国,的确出现了不少值得思考的新闻报道现象:俄勒冈大学新闻学院拟出“创造性写作”计划,并于1994年秋起授予“创造性非虚构写作”的硕士学位;斯克里普·霍华德的加州电视制作公司当时也计划创办一份新闻杂志,并坦言会采用一些“新新闻学”的艺术性和接近性手法;1994年1月在佛里达召开的第13届基韦斯特文学研讨年会上,第一次讨论了新闻问题和采用“文学性描写”手法的特写记者;甚至〈〈今日美国〉〉也在不断更新,尝试着刊登第一人称的文章……这些确凿的事实让人们或多或少地感受到了“新新闻学”的余响,证实了“新新闻学”的活力。当然,这些新兴的报道方式与新新闻报道也仅是相似而已,并不像哈维所说的那样意味着新新闻学的复活。毕竟历史不会简单地重复,更何况它们已对新新闻学过度使用文学手法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 立足于世界新闻事业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新新闻学所提出的许多理论和方法,对新闻报道方式发展的新趋势作出了前瞻性的探索和尝试,目前正逐渐在各国的新闻实践里显露出来。我国近些年兴起了一些全新的新闻报道观念和方式,它们虽与新新闻学并无多少直接的联系,但或许可从另一层面证实新新闻学的价值所在。 新闻学专业论文:我国新闻学启蒙研究论文 现代新闻学在中国经历了启蒙和创立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有紧密的联系,但在观念体系上又有相当的差异。本文试对这个问题作一阐述。 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中国新闻学启蒙者们对新闻学的基本认识,那么梁启超所讲的“报馆有益于国事”是最恰当不过了。那个时期的新闻学启蒙者,无论在具体的政治观点上有多大的分歧,儒家传统中的实用理性,始终是他们从事新闻学启蒙的出发点和归宿。市场经济、自由理性、现代社会对精神交往的普遍需求等等问题,在他们的论述中或是空白,或是完全以中国的方式来理解。 西方传教士创办的报刊在中国沿海城市出现以后,国人很自然地用中国的眼光看待这些外来事物。与这些事物最相近的是邸报,但邸报单纯上对下的作用,新闻学启蒙者们是不满意的,于是又想到了太古采风、谤木谏鼓之类可以通上下的古训。在他们的思维所能容纳的范围内,虽然所有人都认识到现代报纸“去塞求通”的作用,但在一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度里,它的具体运用仅可以达到“通上下”这一点。 国人最早论证报纸意义的文献是上个世纪60年代洪仁干的《资政新篇》。他企图给太平天国革命提示一条摆脱旧的羁绊的新路。29条改革建议中,其中一条便是“准卖新闻篇”。他写道:“要自大至小,由上而下,权归于一,内外适均而敷于众也,又由众下达而上位,则上下情通,中无壅塞弄弊者,莫善于准卖新闻篇或设暗柜也。”(新闻篇即报纸,暗柜即意见箱)洪仁干并非没有谈到现代报纸其他方面“通”的作用,但现实政治的需要和传统的上下为序的意识,终于使他把“准卖新闻篇”的作用归结到“通上下”、“以资圣鉴”这一中国社会的交往模式上。 尽管政见不同,被清政府赏识的洋务商人对现代报纸的认识与洪仁干却是一致的。郑观应在他的《日报》中吁请清政府广设日报,他这样写道:“日报馆每日所出新闻,必以一纸邮寄京师,上呈御览。其有志切民生、不惮指陈、持论公平、言可施行者,天子则赐以匾额,以旌直言。不准地方官恃势恫喝,闭塞言路,……如是,则国势之无不蒸蒸日上”。这里,“上呈御览”显然是问题的中心。如果把洪仁干讲的“兴各省新闻官”视为最早的关于报纸监察作用的论证,那么这种监察和郑观应的思路十分相像。并非是报纸在监察,而是最高统治者通过报纸对官吏臣民的监察。不同点仅仅在于,一位的“圣上”叫天王,另一位叫皇帝。在这种情形下,报纸依靠“圣上”支持的“独立性”是很可怜的。 无论如何,能够从“通上下”的角度考察社会的稳固,毕竟是一种觉悟。通上下包括上、下两个方面。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们大都来自中下层社会,不同程度地属于新派人物,因而多少都偏重“下”这一方面。于是,通达民隐和教化百姓成为这些人思考现代报纸作用的重要方面,出现了“辅教化之不及”(王韬)、“对于国民而为其导向者是也”(梁启超)等等论证。 然而,即使在最激进的维新派人物那里,这种认识仍然是一种上对下的俯视。试看谭嗣同《湘报后叙》的结尾:“人之所以能喻志兴事以显其灵,而万过于禽兽者,以其能言者耳。而喑之,而哑之,其去禽兽几何矣。呜呼,‘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此周之所以亡也;‘不毁乡校’,此郑之所以安也;导之使言,‘谁毁谁誉’,此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吾见《湘报》之出,敢以为乡民庆,曰诸君复何忧乎?国有口矣。”在这段论述中,新的关于人的社会本性的认识和周召公、郑子产的治人之术融会贯通,崭新的改革结论与古老的社会阴影相伴生。也许谭嗣同真的像有的评论者说的那样,想在中国实行民主政治,但他能够达到的水平,却是欲超出周召公、郑子产而不得超出。其结论“导之使言”即白话“让人说话”,“口”不属于人,而属于“国”。从民主政治角度讲,这里的语态显然颠倒了。 与谭嗣同一样,所有新闻学的启蒙者都不是在追求个体心灵自由的前提下,注意到现代报纸的。梁启超的著名论文《论报馆有益于国事》的结语,代表了这一代人的心态:“天下兴亡匹夫之贱与有责焉已耳。”正是这种儒家士大夫的政治胸怀,使他们时时处处把现代报纸与“国事”联系了起来,其逻辑推导虽然简单,却也颇具热情。例如吴恒炜的话:“报者,天下之枢铃,万民之喉舌也。得之则通,通之则明,明之则勇,勇之则强,强则政举而国立,敬修而民智。”(《知新报缘起》)在这里,报纸的政治实用价值受到极大重视,现代报纸得以产生的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背景则被忽略了,以致对西方报纸在社会中地位的描述,出现了不少用中国的眼光看世界而带来的差误。 王韬的《论日报渐行于中土》,是国人第一篇公开谈论现代报纸的文章,开篇便流露出对《泰晤士报》政治作用的仰慕:“英国之泰晤士,人仰之几如泰山北斗,国家有大事,皆视其所言以为准则,盖主笔之所持衡,人心之所趋向也。”这种认识在激进的梁启超那里,变得更走样了:“怀才抱德之士,有昨为主笔而今作执政者;亦有朝罢枢府而夕进报馆者。其主张国事,每与政府通声气,如俄土之争战,德奥意之联盟,五洲之人,莫不仰首企足以观泰晤士之议论”。(《论报馆有益于国事》)《泰晤士报》的政治作用被他们过分夸大,并且所讲的情形在西方正在成为历史。当西方人开始鄙视政治与新闻业结盟的时候,在中国,它却成为国人的政治理想。新闻学的启蒙者们在认识上,与世界出现了明显的时间差。仅就中国现代报纸的作用而言,也出现了历史的错位。当西方从政治报刊时期转入商业报刊时期时,中国的报刊刚刚进入政治报刊时期,并且缺乏相应的新的经济体制基础。 时代背景的异质,决定了政治(图强、御辱、维新等等)在国人的新闻学启蒙中必然居主导地位。王韬、郑观应、陈炽、陈衍等等关于设新报馆、设洋文报馆、西人报馆只准用西字的论证,与其说是研究报业,不如说是一种图强御辱的政治活动。梁启超、严复、谭嗣同、汪康年、吴恒炜、唐才常等等围绕报馆的“通”所展开的通上下(这是主要的)、通中外、开民智、造新民、监督政府、出版自由、第四种族等等议论,无不直接服务于维新运动。他们看到了世界大通,却只想到这种世界性精神交往的趋势与“国事”的关系,给予现代报纸以不堪承受的重大责任。把实现政治抱负的期望,相当程度上寄托于现代报纸。梁启超的一段论述很典型地说明了一代新闻学启蒙者的视角。他说:“今日吾国政治之或进化,或堕落,其功罪不可不专属诸报馆。”(《敬告我同业诸君》) 新闻学与“国事”如此紧密联盟,除了现实政治的要求外,儒家传统无形中也在起作用。报纸文章在国人眼里类似于文论诗赋,文以载道,自然亦把它看作是教化的工具,服务于社会政治的实用功利目的。因此,早期的启蒙者们坚决排斥西方社会的政治理论,无保留地维护中国的道统:“盖万世不变者,孔子之道也”。(王韬)维新派的启蒙者们虽然几乎完全接受了与现代新闻学有关的全部政治学说,但中国文化传统的肯定性认识和情感,其心理积淀足够深厚,他们总是从中发掘、附会与西方新闻学观念表面上差不多的适合于“国事”的东西。例如梁启超,他在引进各种新闻学新观念时,模糊和消蚀掉了它们与儒家传统不相容的成份,报馆的作用被他归结为两条,即“政本之本”和“教师之师”。(《清议报100册祝辞并论报馆之责任及本馆之经历》)他十分巧妙而自然地使西方的新观念纳入了中国“文以载道”的儒家传统中。历史开了一个玩笑,第四种族、舆论监督等等现代新闻学观念,后来服务于他的“开明专制”主张;现代舆论理论,则为袁世凯制造舆论以治人提供了依据。(参见《开明专制》、《致袁世凯书》) 梁启超代表了中国新闻学启蒙时期的最高认识水平,他走到了从新闻学启蒙到新闻学创立的边缘,但一步之差的距离他始终没有跨过去。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的一代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尚逃不过只在政治方面体验人生、在政治生涯中追求自我价值的命运。 政治唤起并强有力地推动了新闻学在中国的启蒙,但达到一定程度,它又阻碍新闻学作为独立学科的确立。这个矛盾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得到了解决。 辛亥革命以前,政治斗争始终是先进的中国知识群落的兴奋点。随着旧的传统政体解体,学而优则仕的单一道路被打破,多样化的人生和心灵之路展现在人们眼前,知识群落的兴奋点开始从政治转向文化。从政治控制的角度看,袁世凯和两大强权之间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使人们在并不自由的时代,获得了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得以比较从容地研究学术。新一代人不像上一代那样生活在传统观念的包围中,不需要依附于官场、血亲家族或其他群体,开始有了选择的自由和自我责任感。这种形势使中国的思想文化达到一个新的临界点,开始了五四新文化运动(1915-1923年,或再向前向后延伸几年)。于是,24岁的现代大学教授徐宝璜写出的《新闻学》,替代了24岁的末代六品官梁启超写出的《论报馆有益于国事》。 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新文化运动中新闻学的特点,那么邵飘萍所讲的“以新闻为本位”,是最为恰当的,因为中国的新闻学回归到了学科建设自身,而新文化运动中先后出现的《新闻学》(1919年,徐宝璜)、《应用新闻学》(1922年,任白涛)、《实际应用新闻学》(1923年,邵飘萍)、《新闻学总论》(1924年,邵飘萍)、《中国报学史》(1927年,戈公振)等代表著作,则标志着中国新闻学的真正创立。无论这些著作的框架设计、论证水平和内容的角度有什么不同,新文化运动开放的心灵使它们具有了相同的视角:将以往睁开眼睛(许多人实际上仅睁开一条缝)看世界,转变为从现代世界交往体系看中国。 徐宝璜写道:“自交通日便,人类生活日益纷繁日益充实起来,吾人所注意之事物,已超过国界及政界,故现时报纸不仅应供给本国政治新闻及本阜新闻,即外国大事与社会上之大事,亦应有明了详细之记载也。”同样谈及现代报纸时看到了世界大通,徐宝璜思考的是新闻传播者的责任,梁启超想到的是政治宣传家的重任。看来,不同的出发点,命中注定了新闻学在梁启超那里最多是“术”,而到徐宝璜那里,学与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 稍后出书的戈公振,对问题看得更深些。他指出:报纸“所应承认为功者,为世界之缩小,将人类之种种意识及活动,在同一时间内,可以互相交换而响应。如劳韦尔所言,人类生活之过程,在极小极速之进化发展,至不许有时间之停留,此均报纸之功。”他的见解已接近现在关于“地球村”的认识。从现有的材料看,那个时期中国南北的新闻学者们并没有学术交往,相同的认识主要是共同的中国时代背景造就的。 将世界交往体系作为独立的系统来认识,使中国的新闻学者们有可能在新闻学自身范围内为新闻学下定义了。徐宝璜最先作了如下定义:“新闻学者,研究新闻纸之各问题而求一正当解决之学也。”任白涛研究新闻学的初衷如他所说:“学术昌明之现世,凡触于吾人官能者,无一外研究之对象。故使命重大组织复杂之报纸,亦应人类之需要,及贤哲研究之结果,遂于科学位置中,特占一席焉。”对于报学史,戈公振作了这样的定义:“所谓报学史者,乃用历史的眼光,研究关于报纸自身发达之经过,及其对于社会文化之影响之学问也。”任何定义本身都是有缺陷的,这些不同的表达,反映出一个共同的现实:中国的新闻学已经着手自身领域的建设。 说新闻学应当以新闻为本位,就像说文学以文学为本位、哲学以哲学为本位一样,似乎是同义反复。但是,对一向与“国事”交织在一起的新闻学来说,摆脱政治的漩涡,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不能不说是新闻学的一次革命。如同新闻学启蒙者都把与国事的联系置于报纸作用的第一位一样,新闻学创立者们都把传播新闻置于现代报纸作用的第一位。徐宝璜列“新闻纸之职务”六项,第一项便是“供给新闻”。他要求记者认识“供真正新闻之天职”。王洪璧为任白涛作序亦云:“报纸第一的要务,乃是明确地把新闻记事告于读者”。戈公振讲得更明确:“报纸之元素,新闻而已。” 在这个问题上看得最真切的是邵飘萍。他认为:“构成报纸之最要原料厥为新闻。”在分析各国新闻业(包括中国,特别是《申报》)发展史的基础上,他指出了新闻事业从重政论到重新闻的转变趋势:“世界新闻事业之趋势,基于‘以新闻(News)为本位’之原则,故外交记者(即专司采访之记者──引者注)之地位有蒸蒸日上之势,虽各国之程度不同,而进步之趋势则一。例如我国之新闻事业,即在今日亦不能不称为幼稚,然在40年前之《申报》,其中只有文章、诗词或小说等类,新闻不过一二最不相干之趣事,盖重文辞而未重纽斯之时代也。然嗣后逐渐改进以至于今日,其所谓改进之过程,特在纽斯材料之渐增而已。换言之,新闻进步与否之标准,惟视纽斯增加与否以为断。……由是言之,世界无论何国之新闻,即幼稚如我国,发达如欧美,实皆同一渐以纽斯为本位之原则。”从当今信息时代的角度看,邵飘萍的见解经受了时间的考验。 新闻总要触及政治,仅仅强调以新闻为本位并不能摆脱政治对新闻的浸润,况且中国的新闻学创立者们是过问政治的,都站在反帝爱国运动一边。但是,当他们研究新闻学时,他们是学者,不是政治家。学术与政治保持距离的新文化运动的传统、蔡元培倡导的兼容并蓄的北大校风,使他们在学术品格上保持了明显的独立性。他们的学术著作并不回避政治,字里行间尚可感受到微弱的政治倾向。但这时他们讲的是新闻工作的职业使命和道德,而不是政治义务。这二者的表现似乎相同,其出发点是迥异的。 在中国新闻学启蒙者那里(特别是维新派和革命派),报业与政治是同一个意思,故有“以言报国”、“以言救国”等等表现士大夫气概的豪言壮语。梁启超讲:“吾侪手无斧柯,所以报答国民者,惟此三寸不烂之舌,七寸之管。”(《敬告我同业诸君》)他归纳了“尽报馆之天职”的“八德”,无不是进行政治灌输的技术。同样讲到“天职”,梁启超指的是政治义务,而徐宝璜等讲的是职业使命。 对于新闻与政治,至少在学理上,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者们处理是适当的。例如区分新闻与言论,徐宝璜写道:“只有事实,可成新闻。事实登载后,阅者自然有主张。今将记者之意见夹杂在内,脑筋简单不能识别者,无不被其迷惑,以意见为事实而失其主张之自由矣。即能识别者,须于长篇中寻出五六行之新闻,亦觉太不经济矣。此亦应纠正者也。”再如政党记者处理新闻与党义的关系,邵飘萍写道:“政党记者虽有特殊之地位,然其责任则与普通外交记者同,不宜自忘其职务。……以党义为第一,而新闻之职务仅视为第二,乃非常错误者,不可不力戒也。”戈公振的分析较为深刻,他说:“报纸之原质,质言之,即新闻公布之谓也。大凡事物之原质,其特色必具恒存性”。他承认报纸有发表意见的功能,但同时指出:“从报纸发达史上研究,发表意见,决非报纸原质之特定色,乃附带而生者也。”正是从新闻与言论(政见)的区分上,戈公振看到了报纸的共通性,进而得以肯定报业作为一种职业的独立存在。 也许有人注意到徐宝璜也讲到代表舆论、制造舆论,但在理解上他同新闻学启蒙者们差异很大。对代表舆论,他解释道:“新闻纸欲尽代表舆论之职,其编辑应默察国民多数对于各重要事之舆论。言其所欲言而又不善言者,言其所欲言而又不敢言者,斯无愧矣。”在他看来,代表舆论的职责是严肃的,而非凭狂热的政治自信,便可问心无愧地将任何自己的意见宣布为舆论。对制造舆论,他讲了三点:第一,登载之真正新闻,和盘托出事实,让读者判断,形成舆论;第二,访问专家名人,请他们发表意见,供国人参考,唤起正常之舆论;第三,发表精确之社论,对新闻给予解释。为此编辑必须“有纯洁之精神,高尚之思想,远大之眼光”。可以看出,徐宝璜所说的制造舆论与梁启超讲过的制造舆论,意思很不一样。无论是代表舆论还是制造舆论的说法,均是强调以新闻、以事实为本位这一前提。 到了戈公振那里,他甚至不同意“制造舆论”的说法。他说:“报纸者,表现一般国民之公共意志,而成立舆论者也。故记者之天职,与其谓为制造舆论,不如为代表舆论;更进一步言之,与其令其起而言,不如令其坐而听,耳有所听,手有所记,举凡国民欢笑呻吟之声,莫不活跃纸上,如留声机器然。则公共意志自然发现,而舆论乃一有价值而非伪造。”他不仅从“天职”、从“新闻本位”来说明报纸与舆论的关系,并且看来已按捺不住对伪造舆论的愤怒。也许“留声机器”的说法有些过头了,但那个时代的新闻学者对新闻学热烈地、全身心地拥抱,却是在中国新闻学史上少有的。“重视本业,勿务其他,迎合世界之新潮,发皇吾侪之美质,天职所在,其共勖之!”戈公振此番赤诚之言,并非是一个人的呼唤,而是新一代新闻学者的共同心声。 他们通过对新闻学的倾心和热爱,来表达对人类精神交往进程的关注。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是思想者,所思考的问题超越阶级和党派,也超越国土。例如邵飘萍,他在《新闻学总论》里对人类交往的进化、新闻纸出现与人类精神交往的关系、新闻纸如何成为人类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等等问题的论述,显然已超出纯粹新闻学的业务研究领域。再看戈公振,他所论证的报纸在交往中的位置,也颇为精彩:“盖报纸者,人类思想交通之媒介也。夫社会为有机体之组织,报纸之于社会,犹人类维持生命之血,血之停滞,则立陷于死状;思想不交通,则公共意识无由见,而社会不能存在。有报纸,则各个分子之意见与消息,可以互换而融化,而后能公同动作,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然。报纸与人生,其关系之密切如此。”把现代报纸比作人体血脉,国人早已有之,但从人类文化学角度进行论证,只有新文化运动的环境能够提供这种条件。试比较陈衍的论述:“报馆盛行于西国,非徒使己国之人,周知四国之为也,亦将使四国之人,闻知己国之为也,非徒以通己国之血脉,使无为病夫也,亦将使四国之望吾气体者,不敢视吾为病夫也。”(《论中国宜设洋文报馆》)尽管当时的国势已去,但顽固的天朝心态和感觉到处于弱者地位的自卑感相结合,大大妨碍了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站到人类和世界文化的高度,看待现代报纸,于是,报纸的通血脉作用只能用于扬“国威”了。 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表现为中西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影响。新闻学的创立者们对西方现代新闻学都很熟悉,徐宝璜是我国第一位在西方学习过新闻学的留学生,任白涛、邵飘萍在日本新闻学会听过课,戈公振当时虽没有出国,却是中国全面掌握世界新闻学研究现状(日、德、英文著作)的第一人。他们同时又是中国现代新闻业的从业者,其中邵飘萍和戈公振分别是著名的北京《京报》和上海《时报》的主编。西方的新闻学基本理论与中国当时最高水平的新闻实践相结合,是创立时期新闻学的特色。 具体来说,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融会了英、德、日、中四大语种著作提供的各种观念、经验和研究方法。这在戈公振身上表现尤为典型。他的《中国报学史》绪论部分,实际上是新闻理论,虽然只有1万多字,提及的英文、德文和日文参考书籍和文件就有22种。而整个绪论的论证方式、思维结构,则基本是中国文论的传统模式。创立时期的中国新闻学不仅不落后,而且处于世界新闻学研究的较前位置。对英文新闻学著作很熟悉的徐宝璜,在他的《新闻学》自序里已讲得很清楚:“本书所言,取材于西籍者不少,然西籍中亦无完善之书,或为历史之记述,或为一方之研究。至能令人读之而窥全豹者,尚未一见也。……自信所言,颇多为西方学者所未言及者。”从戈公振1925年提供的当时世界已出版的300多本英文新闻学著作的篇名看,情况确如徐宝璜所言,他1919年的自我评价是恰当的。看来,蔡元培为徐宝璜书序中对中国新闻学地位所讲的话也是准确的,他说:“我国新闻之发起(昔之邸报与新闻性质不同),不过数十年,至今而始有新闻学之端倪,未为晚也。” 新闻学的创立者们站在新闻学启蒙者和洋人的肩上进行工作,因而像言论出版自由、舆论监督之类已经讲过的问题,虽然是他们著作的理论基础,但都一带而过。他们的任务是回归到以新闻为本位,进行纵深研究,于是有了关于新闻定义的几乎是学究式的论证,有了关于新闻价值的理性与经验相结合的分析,有了对新闻生产商品化的讨论,等等。这里多说一句,重视新闻生产商品化,是中国新闻学成熟的标志之一。早在1917年,身处上海的姚公鹤,在他的《上海报纸小史》中就已意识到市场经济的发达与报业独立的关系问题。在新闻学的创立者中,徐宝璜和任白涛同时又是经济学家,邵飘萍和戈公振均是出色的报业经营者。在他们的著作里,都有(任白涛提到,但没有设专章)专章谈报业组织、广告、发行、纸张、印刷等等经营问题。戈公振甚至用数量分析方法具体解剖了几家中国大报纸的经营情况。这一历史,也许在经过几十年对“商品交换”的讨伐后,被人们从记忆种筛掉了。 中国是在列强大炮的威胁下面对外部世界的,其现代化的新闻事业并不根植于自身市场经济的发展。借助五四新文化运动造就的人文环境,中国的新闻学诞生了。但是,几本新闻学著作对中国新闻事业所发生的影响,真有点像沙漠中布道;以后又经过对“资产阶级新闻理论”的批判,知道早期这几本书的人都不多了。 辛亥革命以前,激烈的政治支撑着中国有影响的报纸,魁儒硕士,声光炳然,连反对政治与新闻合一的戈公振,在感动之际亦称赞它们“乃报纸之正轨”。但在革命以后,报纸失去政治斗争对象,不适应新闻生产商品化;资本主义的新闻生产方式一到中国便走了样,无聊文人充斥报业,新闻工作成了文途末路。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者们做学问,在某种程度上亦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徐宝璜疾呼报纸“走入迷途”,邵飘萍痛感中国报业“幼稚腐败”,戈公振怒斥把报业作为步入政治的“过渡宝筏”。但是,他们除了用“学理”去呼唤人们的良知外,别无他法。显然,“以新闻为本位”的新闻学要在中国站住脚跟,必须等待中国新闻事业经过不可逾越的市场经济的历史炼狱。 新闻学专业论文:新闻学研究论文 摘要:20世纪60年代,新闻报道中的客观性原则遭到前所未有的怀疑和挑战,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思潮——新新闻学悄然出现在美国,该文论述了新新闻学的内容和社会背景,客观地评价了新新闻学的理论及实践中的价值。 关键词:新新闻学;客观报道;新闻报道方式 到了20世纪60年代,客观性原则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怀疑和挑战。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思潮——新新闻学(NewJoumalism)悄然涌现,它冲破传统新闻报道观念和写作手法的樊篱,如同一枚石子投入当时颇显沉闷、死板的新闻业“死水”之中,在美国乃至西方各国荡起阵阵涟漪。 一、什么是新新闻学 对于“新新闻学”一词,最初并无明确的界定。它开始只是一些“离经叛道”的杂志,如《村声》、《纽约》、《老爷》等,因不满当时新闻界沉闷的空气而无意间扶植起的“一种特殊的散文式论文”。随着参与者的日益增多,在新闻界渐渐形成一股时尚的潮流。“这些不同类型的写作都具有一系列被传统新闻忽略的内容:气氛渲染、个人情感、对事件的解释、宣传鼓动、各种观点、小说式的人物塑造和描写、少量的淫秽内容、对时髦事物和文化变革的关心、以及政治见识(在任何一个作家身上,并不能发现所有这些特点)。有时这些作家仅靠打破禁忌,不仅讨论禁谈的题目,而且更多采用老式新闻教条所禁用的手段和写法,就形成了一种新声。”1973年坚持这种时新报道观念的美国记者汤姆沃尔夫(tomwolfe)和约汉逊(EWJohnson),选出21位认同这种写作风格的作家的作品,编辑了一本《新新报道》,“新新闻学”的称呼由此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 新新闻学,又称新集纳主义,新新闻体。简单的说,所谓新新闻学是指用小说的笔法来写新闻故事。这种报道方式融合小说的创造想象力及新闻记者的采访技巧,一反新闻界过分依赖新闻来源提供消息的传统,由记者对现场一件事深入观察,并作详尽分析。新新闻学强调的是写作的风格及描述的品质。在这种新闻报道方式里,洋溢着浓郁的小说化气息和主观性色彩,甚至走着由事实转向虚构的道路。 这与传统的客观性报道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几乎达到了另一个极致。许多新新闻记者公然抛弃传统新闻写作的许多禁忌,“怀着其他记者必然感受到但不敢流露的一切轻蔑和怀疑心情”,形成一种直言不讳和无拘无束的写作风格,拥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和内涵。作为美国60年代新闻界的“叛逆者”,新新闻学不仅在新闻报道观念(报道什么和怎样报道)上进行了重新的定位,甚而进一步将这种全新的观念渗透到具体的新闻实务尤其是新闻写作技巧之中,研究新闻写作如何具有激动人心的吸引力,如何刺激读者的想象力和参与意识。新新闻学无论是内在观念上,还是外在写作技法上,都表现出自己强烈的反传统色彩,这些反传统色彩也是新新闻学的重要特征。 (一)内在特征:新闻报道观念的转变 在传统的新闻报道观念里,客观、真实已成为不可忤逆的重要原则。“报纸新闻写作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就是在新闻中废止党同伐异。优秀的报纸所追求的是客观公正。”根据这一标准,新闻报道者应力争站在第三者的立场,将原原本本的事实传递给受众,而不应在报道中具有倾向性的表达自己的情绪、态度和观点。然而时兴的新新闻学却完全背离这一报道观念,明确反对价值中立,向“客观性”原则发起挑战,并从报道题材选择和主客体关系重建上进行了开拓性的思考与实践。 1、题材选择的突破 在新新闻学尚未达到高潮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客观性”原则实际上已遭到了质疑和非难。众所周知,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动荡、文化变异、道德衰落,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但标榜“客观”的正统新闻界却对这些重大的现实状况视而不见,“在可供发表意见的社论专栏中,金钱、特权和小城镇偏见的势力支配一切;所以,即使记者们有几分反抗精神,他们发表的文章仍不会越出常规一步,更不会对现状有丝毫威胁。”这种对社会生活反应的迟缓和冷漠,深深刺痛了那些关注现实、要求革新的新闻记者和作家的心灵,从而促使他们义无返顾的踏上了叛逆的路途。 新新闻学从一开始就试图破解客观性题材的神话,将新闻报道的重点转移到那些“被正统新闻界所忽视、歪曲或单纯的加以利用的文化发展”上去。许多新新闻学的作品详尽描绘了“底下状态”的生活情景,包括政治骚乱、青年运动、女权主义、色情犯罪等等。在新新闻学论者看来,那些传统新闻业所认定的“客观事实”,大多是政客和社会显要们浮华虚伪的表演以及大而无当的政治经济活动,从深层次上考察,它们只是一些并不能充分反映社会生活本质的浮华表象。而新新闻学所关注的题材,则会更加全面、更加深刻的凸现社会生活的本真,倘能充分的报道这些事实,新闻记者的立场便可称得上真正的“客观”。汤姆沃尔夫曾在《新新闻报道》里自信的宣称:新新闻学的目标是在理智和情感两方面席卷读者,是“给读者看真实的生活”,是说:“来!看!这是这个时代人们的所思所想所为!”在他的新闻报道作品中,汤姆沃尔夫具有远见地将一些亚文化群的活动作为自己的写作题材,比如嬉皮士吸毒的场景、黑豹党运动等等,远远超出了传统新闻写作的限制。 2、主客体关系的重建 新新闻学在处理新闻报道主体与对象客体之间的关系时,也采取了与传统新闻报道观念大相径庭的方式:让新闻报道者完全投入到报道对象中去,“珍视直接性、对抗性和个性见证”。具体表现在新闻作品中,就是允许新闻报道者介入他所报道的某仪事件,并可参入自己特有的情绪和感受,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意见。 这在传统从业者看来简直不可理喻,但新新闻学论者却偏执地认为:“新闻事实可以孤立存在并构成自足的报道对象”是一个值得怀疑的认识论的假设,对事实的盲目崇拜使那些有关重大新闻的分析文章基本上成为对原有事实的重新编排,所谓的外部说明不过是重复和服从与已知的东西——“这样一来,新闻工作者对事实的主观认知和职业敏感等真正显示事实‘意义’的东西被擦的干干净净,新闻作品只是一个个缄默的、僵硬的事实的罗列。”出于这一理解,新新闻学论者让主观性回到了新闻报道的前列。正如美国文化学者莫里斯·迪克斯坦(morrisdickstein)所说,新新闻学就是主观性的新闻,“在这种新闻中,作者作为一个中心人物出现,成为一个对各种事件进行筛选的个人反应器。”新闻报道者放弃了中立的姿态,从幕后走到台前,毫不掩饰的叙述着自己的见闻和感受,畅所欲言。有些作品甚至直接使用了第一人称,将自己作为故事里的一个人物,让读者与作者一同体验新闻事件。当然,在更多的作品中,新闻报道者并不直接了露面,但字里行间所流露出的主观气息,与传统的新闻报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新新闻学代表人物诺曼·梅勒(normanmailer)的名作《夜晚的军队》,就被汤姆·沃尔夫视为“一部真正的自传”。在这个非虚构的文本里,诺曼·梅勒作为故事的中心人物出现在读者的面前,他使用了大量关于他参与的事件的录音带和电影的原文材料,完全根据自己的见闻和感想进行报道,营造出一个离奇、怀旧而又令人愉悦的氛围,给读者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二)外在特征:新闻写作技巧的小说化 如前所述,新新闻学说到底就是用写小说的方法写新闻,即以真实事件、真实人物、真实过程为基础,采用叙述性而非报道性的笔法,写作具有强烈记实风格的小说或散文,也可以从另一个层面去理解为写作小说化或散文化的新闻作品。莫里斯·迪克斯坦在评价汤姆·沃尔夫的《新新闻报道》一书时,明确指出:“沃尔夫在他的入选作品、批注和长达五十页的前言中只强调了新新闻的一个极为肤浅的特点:它的小说特性(‘像一部小说’)。沃尔夫选择了一些结构如同断片小说的作品;作为一名时时夸耀自己学历证书的编者,他喋喋不休的数落着它们的叙述手法。”尽管颇有微词,但他还是认同了新新闻学作品的小说特性。 回观新新闻学的实践现实,小说特性着实在新新闻学论者的写作理念和新闻作品里得到了酣畅淋漓的运用和发挥。许多新闻记者虽被理论家们划为新新闻学的行列,但他们在主观上并无此念或少有此念,只是希望通过新闻记者的职业之便搜集素材,进而向优秀的小说家的角色逐步靠近。在新闻史上,被认为是新新闻学出色代表的诺曼·梅勒,便更偏爱小说家和历史学家的称号,他甚至将自己的作品称为“作为小说的历史”和“作为历史的小说”,而拒绝外界赋予他的“美国最佳记者”的头衔。在新闻实务操作上,新新闻记者大胆突破许多约定俗成的写作笔法,如“倒金字塔式”结构、简明平实的语言等,借用小说创作的种种技巧,从材料组织、谋篇布局到叙述方法、语言运用上“无孔不入”,最终创作出“一种异常出色的渐渐接近幻想和小说的新闻作品。”这些灵活新颖、富有感染力的写作技巧,运用到新闻报道中以后,呈现出独特的风格和个性,从而奠定了新新闻学流派在新闻史上的特殊地位。 新新闻学写作技法上的小说化突出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1、采用一幕幕场景与画面组合的结构来描写事件,尽量避免历史叙述的方式。 新新闻记者笔下多见的非事件新闻、富有人情味或故事性新闻,在传统的报道结构安排上,一般采用历史叙述的方式,即根据时间、空间或事件发生的顺序平铺直叙,读者获取的是纵向信息,文章读完,整个新闻事实的脉络也便了然于心。但新新闻学论者认为,那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种场景画面反而能更真实、形象的反映报道对象。因此,许多新新闻作品经常通过截取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某些重要横断面,突破时间、空间的延续性来进行有机的串联、组合,再现新闻报道客体更身层次的面貌。就像电影艺术中的“蒙太奇”,新新闻记者所选择的着一个个场景、画,并不是随意任性的,而是充分虑机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企求在完成组接后达到“局部之和大于整体”的报道效果。 著名新新闻记者吉米·布莱斯林(JimmyBreslin)在报道一起公司老板敲诈的案件时,就突破常规的选取了几个看似毫不连贯的场景镜头:(1)那位公司老板悠闲自得地坐在办公室里;(2)他望着窗外,兴高采烈地说:“啊!真是个钓鱼的好天气”,一位助手递给他鱼竿;(3)侦探敲门进来搜查,找到敲诈的东西;(4)法庭审判现场,这位公司老板被判刑,甚为恐惧的他鼻尖渗出汗珠。一幕活剧,栩栩重现。 2、通过一个事件亲历者的所见所想来表现场景。 由于新新闻学重视个人见证和直接感触,因而记者们在新闻报道写作过程中,经常会通过一个特定人物的口吻来描述他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造成逼真生动的阅读情境,让读者如临现场。一般说来,新闻记者若在事件发生现场,那在作品中他只需以目击者的身份去陈述个人的所见所感即可。但更多时候,新闻记者是在事件发生后才着手进行报道的,这样他便需要一位现场情景目击者的帮助,让这位目击者回想当时的种种情况以及他在经历这些情况时所产生的感触,最终从目击者的角度出发来写作新闻。堂姆·沃尔夫在谈到这一新闻写作笔法时,曾评价认为:“如果他(新闻报道者)不是主要角色的话,那么采取自传的方式通常回失败。诺曼·梅勒的非小说作品都是从自传的角度来描写的,它们对这一规律的正反两面都作了很好的注解。” 《夜晚的军队》是诺曼·梅勒在新新闻学领域最出色的作品。由于梅勒本人亲身参与了1967年在五角大楼的行军历程,所以文中的许多场景、观点来自其真实体验和感受,如写到文章主人公“梅勒”试图越过军事警戒线前往五角大楼而与宪兵周旋的情景;“那个宪兵说话时,举起的棍子总在打颤。他(指梅勒,译者注)不知道棍子是由于宪兵想打人才发颤,还是因为他现在所具有道义力量给这位年轻士兵手中的武器注如入了一种恐惧?一种异样。的想法变成一种意念的旋涡,随着棍子的颤抖在宪兵的心头盘旋。宪兵似乎在慢慢的离开他那正对着绳子的位置,小说家也在跟着他移动。他们仍然面向对方,直到肩膀同绳子垂直。他们仍然在各自的想象空间里挪动,互不接触对方。棍子在不停颤动,梅勒跟在那位宪兵后面,他已经摆脱了他的纠缠。他绕了个圈,小跑着来到第二列宪兵面前,突然一种本能的驱使让他超过了第二列最近的那个宪兵,就像是从后面抄近路突然超了过去(这正是他原先的想法)。他突然产生了一种感觉:逃过这些宪兵原来这么简单。宪兵们都僵住了,在他跑过的时候一个个目瞪口呆,不知如何是好。”这段文字逼真的勾勒除出了事件发生当场的细微情形和人物丰富的内心世界,将读者完全带入一种紧张的氛围之中,达到了理想的新闻阅读效果。后来,诺曼·梅勒采用同样的方法去描写月球上的一次火拼,却遭遇残败。因为这次月战的主角不是诺曼·梅勒,而是太空舱工作的三位宇航员。梅勒采用自传的方法,几乎不能将读者带进太空舱,更不用说宇航员紧张的内心世界了,反而分散了读者的注意力,使作品显得拙劣、乏味。 使用直接引语是最有效的写作技巧之一,小说作家总喜欢通过对白来打破单调平淡。当作者精心描绘了一个人物之后,便要设法让这个人物“开口说话”,因为通过一个人的言谈,可以挖掘他内在的思想感情和性格特征。新新闻学论者充分借鉴了这种文学表现手法。“他们认为:与其像传统新闻报道那样偶尔引用一些人物的谈话或奇闻轶事,不如充分的作些谈话记录。”在新新闻学的许多作品里,都出现过大量的谈话记录。这些未经加工的“原汁原味”的语言,对刻画人物性格起到了意想不到的作用,同时,他们也确实对当时新闻界沉闷、单调的文风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作用,增强了新闻作品的可读性。在亨特·汤普森(HunterThompson)的《地狱天使》里,对话描写达到了优美、娴熟的境界。1965年,描写贝斯湖傍“地狱天使”生活状况的小说和新闻为数不少,但只有汤普森的作品受到了读者的青睐。《地狱天使》除了对人物进行淋漓尽致的刻画以外,更突出的是他记录了大量幽默风趣、合乎人物性格的对白,尤其是泰尼·巴克斯特警官和“地狱天使”头目索尼·巴吉尔之间对白,它是以巴吉尔的话结尾的,“别胡闹,长官。你知道我们都是很卑微的,否则,我们也不会在这儿。” 4、具有象征作用的细节描写 小说写作中常见的细节描法,同样受到了新新闻学论者的钟爱。在他们看来,细节描写是充实作品骨骼的血和肉,它能使作品中的人物、场景活灵活现,历历在目,让读者备觉情真意切,耳目一新。许多新新闻作者不厌其烦地在作品里记录人物生活的各种细节,面面俱到,无微不至,几乎达到了烦琐无聊的程度。报道对象的某一手势、走路的姿势、家里家具的摆放位置、对上司的一个笑脸,等等,无一不能成为其笔下“具有象征性作用”的描绘重点。新新闻学认为,在新闻报道中,细节描写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而是不可或缺的“黄金笔法”,它对准确、真实地再现人物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众多新新闻学者中,理查德·戈尔德斯坦(RichardGoldstein)是较擅长采用细节描写的一位。他的《无理之年》虽说“是对某一类型人物的描述”,但在刻画某一具体人物的细节表现时也用尽心思,如他用这样一段文字来描述了那位十四岁男孩空虚、无聊的生活:“在周日晚上,他将会呆在自己的房间里,打开收音机,在床上跳来跳去,大开窗户然后再把它关上,稍微休息一下弄点吃的,梳梳头,跳跳舞,听听摇滚——任何事都行。最后,漫天咒骂,对着镜子做鬼脸,把课本扔到床下,然后花上一小时看他的乌龟吃莴苣。”[6](P80) 5、大量的人物心理描写,包括内心独白 在传统的新闻从业者看来,人物的内心世界难以捉摸,无法用外在的事实加以证实,因而在新闻报道中应杜绝人物心理刻画,否则便有失客观、公正。但新新闻学论者却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倘若能够深入人物内心,透彻把握他们的思想活动,便可以揭示人物行为的深层动因。因而,他们在报道新闻时注重人物心理刻画,甚至借用意识流小说常用的内心独白手法,再现人物的心理真实。在他们的观念里,这较之那些外部的、冷漠的和看不出动机的行为胜过百倍。这种笔法,在新新闻报道作品中比较常见。如在汤姆·沃尔夫的《电冷却器酸性实验》和《激进主义的时髦款式》里,都可以不费力气地找到心理描写的片段。 6、合成人物 合成人物是新新闻学遭受非议最多的写作手法之一,即便在新新闻学论者内部,也有许多人对之持否定态度,认为它太异想天开。具体来说,合成人物即择取诸多人物的特点组合出一个并不现实存在的虚构人物,使这一人物具有更大的社会概括力。它实际上就是鲁迅先生谈文学创作时提到的“杂取种种人”,因为“文艺作品要感人,发生强烈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把现实生活中的矛盾斗争典型化,创造出各式各样的人物来,使生活的真实达到艺术的真实”,[8](P45)没有这种典型化的艺术处理,艺术作品就“活不起来”。在新新闻学出现以前,新闻报道是绝对不能采用这一手法的,因为传统的新闻报道理论严格讲求真实性,认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任何程度上的虚构都有悖于这一观念。一向“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新新闻学标新立异,旗帜鲜明地在新闻报道中“合成人物”,并声称它采用这一手法是出于对某一类型人物的准确描述,而非对某一具体个人的刻画。无论怎样解释,合成人物终没能得到新新闻学的普遍认可,只偶尔在一些新闻报道作品里露露面。应该说,新新闻学借用小说笔法写作新闻是大规模的,远不止上述六种。我们经常能见到的还有诸如设置悬念,渲染气氛,运用刺激性语言、标点符号、像声词,倒叙,插叙等手法,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外在形式,加强了新闻报道的吸引力,成为新新闻学实现理论走向实践的最佳途径。 二、新新闻学产生的原因 追溯新新闻学的历史,许多研究学者惊奇地发现:其实有新新闻学之实而无新新闻学之名的类似报道由来已久。美国波因特学会高级研究员彼得·克拉克认为,新闻史表明“创造性的描写”手法甚至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前,而非几代人前。而美国麻省大学安姆赫斯特分校的诺曼·西姆斯教授也说,他可以列出至少一二十位采用“创造性非虚构写作”技巧的20世纪作家,其中包括著名的欧内斯特·海明威和乔治·奥威尔。[5]当然,无论学者们如何努力地将这些写作纳入“新新闻学”之列,必须承认:它们仍只是“星星之火”,尚不能形成燎原之势 一个新生命的出现,自然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环境施以保障。在20世纪初期甚至更早,客观主义理论已在新闻领域确立了不可侵犯的神诣,标新立异的新新闻学理论实在难以找到生存的土壤,更谈不上葳蕤成林。但极富戏剧性的现象出现了,仿佛是在一夜之间,新新闻学悄然登场并急速汇成江河之势,狂卷美国的新闻领域,成为60年代美国文化圈内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新新闻学正式诞生的条件已然成熟。这些条件来自外部社会和新闻界自身,它们在实际产生作用时纵横交错,这里虑及行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分列阐释。 (一)社会现实的变迁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合适的外部环境。 美国社会的矛盾冲突从未停断,但像60年代那样剧烈尚属少见。美国文化学者莫里斯·迪克斯坦在《伊甸园之门》里,使用了一个巧妙的比喻来描述这种现实:60年代的社会动荡更像发生在全国每一个角落的数百次游击遭遇战,而不象一场有许多大规模战役组成的常规战争。[1](P129)叛逆的气息无处不在,社会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60年代初期,继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身亡后,1964年美国各地又相继爆发大规模黑人抗暴斗争,要求彻底废除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纽约、芝加哥、洛杉矶等城市黑人群众与军警发生冲突。到了60年代中期,轰轰烈烈的反越南战争运动爆发,一发而不可收拾。“反战运动开始时只限于拒绝入伍,拒绝参加学校预备军官训练,烧征兵证等单纯的反战活动。由于青年人认为这是一场不义之站,感到政府当局既然做出这种不道德的事,就无权以道德法律约束青年,这种反叛报复心理,使单纯的反战运动进一步发展成为反一切权威,一切现行制度,一切传统道德的大动乱。青年们不但游行示威,并且占领政府机关、学校,在五角大楼国防部前撒尿,在各地征兵处的档案室中浇猪血。和这些集体活动相配合的是集体吸毒、乱交,建立嬉皮杂居的公社生活。”[9](P56)几乎与此同时,发生了若干黑人区的暴动和民权运动领袖牧师马丁·路德·金的遇刺事件,一些激进的黑人甚至开始发展地下组织,如“黑豹党”等。美国社会陷入了更深的泥泞之中,完全处于无序、失控的境地。可以说,从60年代起,美国开始走下坡路,黄金时代一去不返。 社会如此动荡,必然波及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包括新闻领域。当这股汹涌的浪潮无情袭来的时候,传统新闻界有些手足无措,长时间以来,他们只着力关注某些“在本质上比另一些事实更加崇高”的事实,全神贯注于全国政治和国际政治,心甘情愿地扮演着“吹鼓手”的角色,与社会现实关系疏远。面对众多突乎其来的社会景象、社会问题,传统新闻界选择了拒绝和刻意回避的应对方式。但社会变迁的火焰已经熊熊燃起,欲扑难熄,新闻受众期盼着出现能全面反应社会复杂性、多样性和深刻变化的报道,许多面目焕然一新的新闻报道方式走上了历史的前台。新新闻学便是其中之一。一群不再墨守成规的新新闻记者们高度关注社会现实,对那些被正统新闻报道遗忘或歪曲的“时尚和社会怪癖”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描绘和剖析。他们“独占了整个疯狂的、下流的、喧嚣的、财神面孔的、浸透的、恐怖的、色欲横流的美国六十年代”。[1](P143)汤姆·沃尔夫的作品《激进主义的时髦款式》,就将笔触伸向了地下组织的生活状况,详尽报道了“黑豹党”一次筹款宴会的前前后后。从这个层面上说,美国60年代动荡不安的社会现实为新新闻学提供了广袤无垠的题材空间和生存环境,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历史的可能。 (二)相关学科的嬗变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有利的文化土壤。 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动荡,美国文化界掀起反传统、反权威的热潮,“不再一切照旧”成为那时候主导文化的口头禅。在这个时期,各种文化思潮都陷入了偏激的争执和论战之中,各种理论群体和流派杂色纷呈,各种文化(艺术、文学、美学、哲学等)倾向更迭频繁。但随着一次次理论的碰撞和兼容,渐渐地,一股具有怀疑精神和反叛姿态的文化思潮引领风骚,并迅速风靡全国。这股文化思潮汇集了多种哲学、文学、艺术流派的思想,对传统怀有决绝的态度,坚持价值削平的策略,这些特征确定了它走上极端的必然,同时,自然会对新新闻学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1、哲学思潮的嬗变 60年代美国社会矛盾激烈,文化冲突尖锐,却是各种哲学流派竞相显露身手的大好时机。与动荡的社会节奏相适应,一些强调主观主义、意志主义和反历史主义的哲学思潮逐渐走上巅峰。在这些时兴的哲学思潮当中,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现代人本主义思潮,给新新闻学提供了催生的动力和理论依据。 法兰克福学派发端于20世纪20年代末,它杂以弗洛伊德主义、存在主义和黑格尔主义的某些观点,主要任务是对现代社会、特别是对当代资本注意社会进行多学科综合性研究和批判,到60年代进入全盛时期。该学派的成员都具有激进主义思想,以马尔库塞(HerbertMarcuse)最为突出,他曾被奉为“学生运动的先知”,“青年造反者的精神之父”。 法兰克福学派强调自己的理论是“批判的”理论,要求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功能。法兰克福学派曲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否认有同一性的存在,认为“一切存在物的现有形式都是有待转化的,只要对现存的状况是否定的,才开始有真正的存在。否定性构成了一切有限物的本身,是一切活动、生命和精神的自我运动的内在动力”。[10](p450)由于理论上的这种绝对否定性的特征,它在政治思想上往往表现出无政府主义和虚无主义,同时对传统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现存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等等,都主张采取极端手段,这些无异于给新新闻学的产生注入了一针催产剂。 20世纪60年代,存在主义也进入全盛时期,并渐而取代逻辑实证主义占据欧美哲学思想界的统治地位。这时的存在主义,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对现代西方社会异化现状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的生存危机和精神危机进行的独特的哲学反思。它强调人的意识的自由存在,推崇非理性主义,注重个人主义的自我选择和创造,代表着西方现代人本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给欲将崛起的新新闻学树起了理论上的保障和思想上的支持,在新闻报道方式发展史上功不可没。 2、文学思潮的嬗变 美国文学在50年代开始遭受裂变的阵痛,“垮掉的一代”在所有他们认为应该发表一点看法的地方都发动了史无前例的反叛,期待着能冲破传统的束缚,打乱一成不变的秩序,使思想得到最大程度的解放,文学界其他流派也是如此。50年代后期出版的许多书籍,都强调敌视当时的主导精神,而60年代思想的直接基础正存在于这些离经叛道的著作之中。 对于美国60年代的文化领域(包括文学领域)发展状况,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l)在其1978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里评价认为:文化领域,其轴心原则是自我表现和自我实现。与经济、政治体系的非人化和类型化模式相反,文化领域坚持“个性化”和“反体制化”精神。它独立无羁,以个人兴趣为衡量尺度。在这里,个人感觉、情绪和判断压倒了质量与价值的客观标准,决定着文艺作品的雅俗。文化的民主化倾向会促使每个人去实现自己的“潜力”,因此也会造成“自我”同技术—经济秩序所需的“角色要求”不断发生冲撞。[11](p125)由此可见,60年代的美国文学,重新换回了主观性、自我表现和对自我的浪漫主义信仰。而随着文学作品中主观倾向的日益明显,各种写作中自我表白的强烈愿望开始盛行,小说与自传之间的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许多人纷纷将自己的经历写进自传而不是小说之中。个人真实的经历成为众多写作的主线,并不时被强调着需要受到感情脉搏的验证。艺术和政治奇迹般地成为个人成功的工具和找回纯真自我的最佳途径,这在近几十年里尚属首见。文学思潮的嬗变开启了新闻报道写作的新思维,在一片关注自我、突出主体的文化氛围中,新新闻学应运而生。一出场,新新闻学就旗帜鲜明地标榜“反传统、反权威”,将斗争的矛头直指正统新闻界,要与新闻常规的“妖魔们”作战——非人格化、平庸无聊、局内人心理及伦理上的中立性都成为其攻击的重点。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方式脱颖而出,期待着散发出更为炫目的光彩。 哲学、文学,还有传播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天然地与新闻学有着不可分割的经络联系,它们从内而外的嬗变,对新闻学的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力。新新闻学的很多理论基础、思想根源和表现手段,都得益于这些学科的新突破。 美国新闻业发展到20世纪中期,呈现出一个别有意味的趋势:越来越多的报纸、电台、电视台落入越来越少的报系手里。就报纸而言,几乎每五家中就有三家归属某一报系,并且各大报系仍不断加紧着它们吞并的步伐。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报系本身又是属于某一财团的,而美国的财团与政府之间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国民前卫》周报创始人兼主编詹姆斯阿伦曾指出:“在美国,每个政府官员都想利用报纸来美化自己,只有少数正直的人士除外。这是我在美国从事新闻工作三十五年所得出的一条不容置疑的结论。”[12]这样一来,新闻界便经常会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大部分新闻记者主动放弃努力,甚至变得玩世不恭起来,因为他们心里清楚:他们自己明显的言行不一堪与政客相比。金钱与权力总在有意无意间羁绊着新闻业的独立性。 在另一方面,传统的客观性报道并不客观,也让新闻业走向了更深的危机。尽管许多记者出于职业道德的考虑,尽量不参与一些虚伪浮华“表演”的报道,但对“客观事实”过分的信任,也使他们时常发挥适得其反的作用。50年代,美国参议员乔麦卡锡JosephMccarthy)在演说中指控美国国务院里至少有200人是共产党,而且他拥有这份名单。当时新闻界水也没见过这份名单,但新闻记者在“客观性报道”原则下照实报道了麦卡锡的言论。后来事实证明麦卡锡的指控完全是无中生有,“客观性”的招牌轰然倒坍。在越南战争的报道上也出现了类似情况,记者们按照美军大本营提供的战报进行报道,却未料到美军大本营故意夸大敌亡人数,自吹自擂,结果让新闻媒体尝到了这种“客观报道”的苦头:失去读者的信任。 进入60年代动荡期,美国各行业几乎都发生了迥异于前的改变,传统的新闻业的许多弊病也逐渐暴露出来,并亟需找到缓解危机的途径。新闻界自身的觉醒已经刻不容缓。在这种情形下,玫瑰新闻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努力,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寻求着新的突破。 报纸。尽管当时美国报纸的作用和数量都在缩小,但报界还是发生了一场破坏度不高的“小地震”。一些“新左派”报纸“地下报纸”屡屡露面,以令当权者瞠目结舌的新闻事实和新闻言论吸引普通公众的注意。而随着美国教育水准的大幅度提高,新科技的飞速发展,美国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也随之转变,越来越多的读者对纯新闻的报道方式表示不满,重在提供纵深背景并加以诠释的解释性报道、以政府机构为主要对象并延续“扒粪运动”精神的调查性报道盛行一时。遗憾的是,没有一份报纸成为新新闻学的前沿阵地,即便是那些声称要“破除迷信,追逐自由”的新型报纸也不例外。实际上,报纸已处于四面楚歌之中,一举一动都会遭到强权的压迫,最终所能选择的只有退缩。 广播电视。广播电视在美国的迅速崛起,给平面媒体(报纸、杂志等)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它们在报道新闻的时效性、形象性上占有突出的优势,令平面媒体望尘莫及。平面媒体只能在新闻报道的广度和深度及特别题材的报道方面尽力与之抗衡。报纸因为版面空间等局限性无法大展拳脚,这一历史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到了杂志的肩上。 杂志。新闻杂志在20世纪20年代问世后极受欢迎,迅速发展成为一种独具魅力的新闻传播样式。解释性报道、调查性报道、新新闻报道这些美国60年代新闻报道的“新品种”,无一例外都与新闻杂志有着深远的渊源。新闻杂志在报道内容上的宽泛,在报道形式上的灵活,都为新新闻学的诞生提供了有效的现实启迪和坚实的思想保障。新新闻学在60年代的美国文坛掀起阵阵声势浩大的狂澜,并由此引发写作的新倾向,纪实文学风暴急速席卷文坛。在《村声》、《滚石》、《纽约》、《老爷》等阵地性杂志上,纪实文学作品已占三分之二的页码,而仅在10年前,这个不小的比率还是属于小说的。事实证明:在60年代的美国,新新闻学已步入了它的鼎盛阶段。 三、如何看待新新闻学 新新闻学产生以后,由于其叛逆的个性和另类的姿态,遭到新闻批评界猛烈的讥讽和抨击。1972年,美国《哥伦比亚新闻评论》杂志,公开嘲笑汤姆沃尔夫是个“天才的、富有创造力的撰稿人,不过却只有蚂蚁的社会良知。”这种批评不无道理,但如此武断而坚决地否定新新闻学,显然缺乏历史眼光和科学态度。 纵观新新闻学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新新闻学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是在各种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才登上新闻舞台的。我们在上一节对此已做了分析。新新闻学能够在美国风光近十年,并掀起那般巨大的波澜,与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密不可分。也不可否认,新新闻学在反传统、反权威时选择了极端的方式,在很多地方都显得单薄、脆弱,一旦反击的力量横扫过来,新新闻学便不堪一击地退缩到历史的角落里,从此一蹶不振。 (一)新新闻学在新闻史上的积极意义 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新闻报道方式的更替汰变亦是如此。在客观性报道“失宠”的背景下,新新闻学在理论上更在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突破传统报道观念,开拓了新闻理论的新视野。 传统的新闻理论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体系已基本成熟和完善。但从另一角度说,这种成熟和完善也使人们的新闻报道观念模式化,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让新闻报道渐渐走入单调、沉闷的误区。尤其是客观性报道,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拥有了坚实的历史地位,它所持守的许多报道观念符合新闻基本规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而尽管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从20世纪30年代起,客观性不断受到或重或轻的抨击,但却未能出现对它形成强劲冲击的全新新闻报道观念。 不过,从新闻传播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新闻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这种精神产品的性质从根本上规定着新闻工作者的求新心理。新闻工作者不仅应该培养敏锐的感受与发现新闻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运用新的形式、新的方式来表现、传播新闻。一旦报道观念陷入僵化、呆板,就必须求新、求变,否则就会失去其作为新闻的意义,失去“喜新厌旧”的读者。新新闻学论者响应时代的召唤,自觉能动地思考与尝试,在新闻报道方式转型方面作出艰苦而不懈的探索。这些“准新闻记者”深刻剖析了客观性报道的优势与不足,在承认它合理性的同时,着重研究了它的弊端:客观性报道往往孤立地、表面地报道新闻事实,无法反映错综复杂的事实真相,并且它所主张的原原本本报道的原则,也遏制了新闻记者主动发现问题的积极性,成为束缚记者手脚的绳索。在这种情形之下,新闻学论者凭着“不破不立”的创新胆识,决心通过自身的实践努力,重新建构新闻报道观念。他们一反旧有的新闻报道原则,无视各种新闻报道禁忌,以主观的姿态进入新闻报道,在作品中作主观的叙述,甚至允许掺入报道者的主观感受、情绪和观点,希望通过这种报道更加真实、更加生动地透视事实的本来面貌。 新新闻学主张的新闻报道观念强调主体(观)性,重视个人验证,明显与传统的新闻报道观念差之甚远,以致有人将新新闻报道等同于主观报道,说它完全背离了新闻报道应客观公正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主观报道的翻版。这种断然否定新新闻学创新意识和开拓勇气的看法不免失于偏颇。新新闻报道固然在作品中加入了鲜明的主观色彩,但其初衷是为了让读者如身临其境般更真实、更深入地了解事实;而并非像主观报道那样,将主观意图伪装成客观存在,然后假借事实这一载体,将之传递给观众。从这种特性对比可以看出,新新闻报道虽然采取了与客观性报道截然相反的方式,但它们的终极目标完全一致,都是为了真实、客观地反映外部世界,与主观报道有着本质的区别。 毋庸讳言,在新闻报道实践中,新新闻学的许多理论和观念并未能如愿担负起真实反映客观世界的任务,但这丝毫没有妨碍它作为“一种积极的反叛”所具有的价值。在新闻理论发展的过程中,科学的创新意识不可或缺,能为今后积累一些经验和教训,即便走走弯路也没什么关系,而新新闻学在新闻史上的价值正在于此,它摆脱了新闻报道观念僵化的窠臼,开拓了新闻理论的新视野,激活了新闻理论的新思维,给新闻领域吹来一阵清新的风。 2.它突破传统新闻报道模式,实现了新闻写作风格的多样化。 在传统的新闻报道写作中,通常用“倒金字塔式”结构来组织事实。“倒金字塔式”结构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内战。那时候,战地记者的绝大部分稿件通过电报传回报社,但由于电报在当时还是新发明,常出故障或被敌人破坏,这迫使新闻记者要把最新鲜、最重要的新闻事实放在最前面,使报社尽可能收到最新消息,其他内容也按新闻事实的重要性递减顺序,形成一个顶部硕大(最重要的材料)、底部则细入尖端(次要的材料与最不重要的材料放在最后)的“倒三角”。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推广,“倒金字塔式”结构已成为传统新闻写作(尤其是消息写作)的经典模式。美国著名新闻学者威廉梅茨(WillianMetz)认为,“倒金字塔式”结构之所以能长期主宰新闻写作形式,是由于它具备与众不同的优秀品质:(1)便于记者迅速地组织事实;(2)便于编辑制作标题,使他只须大致看完头一、两段就能知道这条新闻的基本事实;(3)便于版面编辑压缩新闻篇幅,而不会损害它的完整性;(4)便于读者阅读。[13]“倒金字塔”结构完全符合建筑家路易斯·B·苏利文的名言:“形式为作用服务”,对形成简洁、明快、朴素的新闻文体写作风格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许多新闻学者给予了它很高的评价,如杰克·海顿认为“倒金字塔结构既没有过时,也永远不会过时。倒金字塔式是大多数动态新闻必不可少的形式”;[3](P132)威廉·梅茨也认为:“传统的倒金字塔形式将在朴素地表述事实方面继续占支配地位”,“即使采用倒金字塔形式,记者仍有大量机会表现他运用语言的努力、想象力和创造力”。[13] 尽管“倒金字塔”结构存在多方面的优势,但由于它显得过于标准化、单一化,因而也难免遭到非议。批评者指出:它缺乏生气和活力,过于古板和陈旧,对新闻文体写作风格的多样化形成极为不利。新闻从业者大多不愿因循守旧,很早便开始了实现新闻写作多样化的努力,解释性报道、调查性报道包括新新闻报道都是当时相继涌现的挑战传统新闻写作的种种尝试。新新闻报道则当之无愧处于“排头兵”地位,它对传统新闻写作发起的冲击是最有力、最尖锐的。新新闻学否定“传统的新闻写作”,将它称之为“墨守成规的新闻逻辑”,“新闻记者的原始主义”,“是客观性的愚蠢作品”。他们认为作者与作者的混合才是真实的。只有用艺术方法写新闻,才能高于事实,进行真正的艺术概括[14](P81)在他们看来,“倒金字塔式”结构用一种近乎武断的方式要求人们接受所谓的“重要事实”,实质上是无视读者的自主批判意识,有悖于新闻传播规律。更进一层来说,既然我们承认新闻报道不能一成不变,应时时求新、求变,那就应该突破这种单一的文体规范,追求能够激发读者好奇心、刺激读者想象力的新型作品。故而,新新闻报道大规模借用文学的手法,在文中极尽渲染、描写之能事,使之既具有新闻体裁的特征,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新闻与文学的融合。即便它未必像某些评论家所说的那样“既解救了新闻的危机,也解救了文学的危机”,但它却将一种崭新的文体写作风格也带进新闻写作之中,丰富了新闻写作的内涵,推动了新闻报道的进步。 3、它对当代新闻写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新闻报道虽然在当时并非一枝独秀,尤其是没能占据报纸的主导地位,但它的许多理论和手段对后来新闻报道方式起到了潜移默化的正面效应。1978年,美国著名学者舒德逊(Schudson)曾评价说:“新新闻学对报纸新闻界写作也许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却有间接的影响。它助长了报社记者的想象力,例如《滚石》杂志在全国各地普遍受到读者的喜好,最近报纸开始朝特写及杂志写作的路线发展,《纽约时报》、《芝加哥论坛报》及其他报纸,现在每周发行半杂志性周刊,由于这些半杂志周刊,主要以刊登自由投稿作家的作品为主,因此在写作风格上允许作家发挥想象力,并注意人格、风格及内幕消息的报道,这些周刊间接影响了记者及读者的口味,使他们逐渐摆脱传统客观性报道的束缚”一些理论甚至认为,新新闻学在20世纪90年代已奇迹般的复活兴起。美国马里兰大学新闻学院查理斯·哈维1994年10月撰文介绍:汤姆·沃尔夫曾大力提倡的一些“新新闻主义”要素在今天的很多报纸上确实已像百分比示意图一样常见。这些报纸中既有名牌大报《纽约时报》,也有不那么出名的〈〈俄勒冈人报〉〉、〈〈华盛顿晚报〉〉。虽然记者们不再使用“新新闻主义”这个字眼,而改用“文学性新闻”、“亲近性新闻”、“创造性非虚构写作”这样一些名词,他们的作品却与沃尔夫那些“新新闻主义”的代表作有着惊人的相似点:用描法撰写,大量采用对话,设置场景,细致入微地刻划生活细节等等。哈维的观点来自于他对美国新闻现状的关注,在90年代的美国,的确出现了不少值得思考的新闻报道现象:俄勒冈大学新闻学院拟出“创造性写作”计划,并于1994年秋起授予“创造性非虚构写作”的硕士学位;斯克里普·霍华德的加州电视制作公司当时也计划创办一份新闻杂志,并坦言会采用一些“新新闻学”的艺术性和接近性手法;1994年1月在佛里达召开的第13届基韦斯特文学研讨年会上,第一次讨论了新闻问题和采用“文学性描写”手法的特写记者;甚至〈〈今日美国〉〉也在不断更新,尝试着刊登第一人称的文章……这些确凿的事实让人们或多或少地感受到了“新新闻学”的余响,证实了“新新闻学”的活力。当然,这些新兴的报道方式与新新闻报道也仅是相似而已,并不像哈维所说的那样意味着新新闻学的复活。毕竟历史不会简单地重复,更何况它们已对新新闻学过度使用文学手法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 立足于世界新闻事业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新新闻学所提出的许多理论和方法,对新闻报道方式发展的新趋势作出了前瞻性的探索和尝试,目前正逐渐在各国的新闻实践里显露出来。我国近些年兴起了一些全新的新闻报道观念和方式,它们虽与新新闻学并无多少直接的联系,但或许可从另一层面证实新新闻学的价值所在。 新闻学专业论文:新闻学研究论文 摘要:20世纪60年代,新闻报道中的客观性原则遭到前所未有的怀疑和挑战,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思潮——新新闻学悄然出现在美国,该文论述了新新闻学的内容和社会背景,客观地评价了新新闻学的理论及实践中的价值。 关键词:新新闻学;客观报道;新闻报道方式 到了20世纪60年代,客观性原则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怀疑和挑战。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思潮——新新闻学(NewJoumalism)悄然涌现,它冲破传统新闻报道观念和写作手法的樊篱,如同一枚石子投入当时颇显沉闷、死板的新闻业“死水”之中,在美国乃至西方各国荡起阵阵涟漪。 一、什么是新新闻学 对于“新新闻学”一词,最初并无明确的界定。它开始只是一些“离经叛道”的杂志,如《村声》、《纽约》、《老爷》等,因不满当时新闻界沉闷的空气而无意间扶植起的“一种特殊的散文式论文”。随着参与者的日益增多,在新闻界渐渐形成一股时尚的潮流。“这些不同类型的写作都具有一系列被传统新闻忽略的内容:气氛渲染、个人情感、对事件的解释、宣传鼓动、各种观点、小说式的人物塑造和描写、少量的淫秽内容、对时髦事物和文化变革的关心、以及政治见识(在任何一个作家身上,并不能发现所有这些特点)。有时这些作家仅靠打破禁忌,不仅讨论禁谈的题目,而且更多采用老式新闻教条所禁用的手段和写法,就形成了一种新声。”1973年坚持这种时新报道观念的美国记者汤姆沃尔夫(tomwolfe)和约汉逊(EWJohnson),选出21位认同这种写作风格的作家的作品,编辑了一本《新新报道》,“新新闻学”的称呼由此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 新新闻学,又称新集纳主义,新新闻体。简单的说,所谓新新闻学是指用小说的笔法来写新闻故事。这种报道方式融合小说的创造想象力及新闻记者的采访技巧,一反新闻界过分依赖新闻来源提供消息的传统,由记者对现场一件事深入观察,并作详尽分析。新新闻学强调的是写作的风格及描述的品质。在这种新闻报道方式里,洋溢着浓郁的小说化气息和主观性色彩,甚至走着由事实转向虚构的道路。 这与传统的客观性报道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几乎达到了另一个极致。许多新新闻记者公然抛弃传统新闻写作的许多禁忌,“怀着其他记者必然感受到但不敢流露的一切轻蔑和怀疑心情”,形成一种直言不讳和无拘无束的写作风格,拥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和内涵。作为美国60年代新闻界的“叛逆者”,新新闻学不仅在新闻报道观念(报道什么和怎样报道)上进行了重新的定位,甚而进一步将这种全新的观念渗透到具体的新闻实务尤其是新闻写作技巧之中,研究新闻写作如何具有激动人心的吸引力,如何刺激读者的想象力和参与意识。新新闻学无论是内在观念上,还是外在写作技法上,都表现出自己强烈的反传统色彩,这些反传统色彩也是新新闻学的重要特征。 (一)内在特征:新闻报道观念的转变 在传统的新闻报道观念里,客观、真实已成为不可忤逆的重要原则。“报纸新闻写作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就是在新闻中废止党同伐异。优秀的报纸所追求的是客观公正。”根据这一标准,新闻报道者应力争站在第三者的立场,将原原本本的事实传递给受众,而不应在报道中具有倾向性的表达自己的情绪、态度和观点。然而时兴的新新闻学却完全背离这一报道观念,明确反对价值中立,向“客观性”原则发起挑战,并从报道题材选择和主客体关系重建上进行了开拓性的思考与实践。 1、题材选择的突破 在新新闻学尚未达到高潮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客观性”原则实际上已遭到了质疑和非难。众所周知,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动荡、文化变异、道德衰落,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但标榜“客观”的正统新闻界却对这些重大的现实状况视而不见,“在可供发表意见的社论专栏中,金钱、特权和小城镇偏见的势力支配一切;所以,即使记者们有几分反抗精神,他们发表的文章仍不会越出常规一步,更不会对现状有丝毫威胁。”这种对社会生活反应的迟缓和冷漠,深深刺痛了那些关注现实、要求革新的新闻记者和作家的心灵,从而促使他们义无返顾的踏上了叛逆的路途。 新新闻学从一开始就试图破解客观性题材的神话,将新闻报道的重点转移到那些“被正统新闻界所忽视、歪曲或单纯的加以利用的文化发展”上去。许多新新闻学的作品详尽描绘了“底下状态”的生活情景,包括政治骚乱、青年运动、女权主义、色情犯罪等等。在新新闻学论者看来,那些传统新闻业所认定的“客观事实”,大多是政客和社会显要们浮华虚伪的表演以及大而无当的政治经济活动,从深层次上考察,它们只是一些并不能充分反映社会生活本质的浮华表象。而新新闻学所关注的题材,则会更加全面、更加深刻的凸现社会生活的本真,倘能充分的报道这些事实,新闻记者的立场便可称得上真正的“客观”。汤姆沃尔夫曾在《新新闻报道》里自信的宣称:新新闻学的目标是在理智和情感两方面席卷读者,是“给读者看真实的生活”,是说:“来!看!这是这个时代人们的所思所想所为!”在他的新闻报道作品中,汤姆沃尔夫具有远见地将一些亚文化群的活动作为自己的写作题材,比如嬉皮士吸毒的场景、黑豹党运动等等,远远超出了传统新闻写作的限制。 2、主客体关系的重建 新新闻学在处理新闻报道主体与对象客体之间的关系时,也采取了与传统新闻报道观念大相径庭的方式:让新闻报道者完全投入到报道对象中去,“珍视直接性、对抗性和个性见证”。具体表现在新闻作品中,就是允许新闻报道者介入他所报道的某仪事件,并可参入自己特有的情绪和感受,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意见。 这在传统从业者看来简直不可理喻,但新新闻学论者却偏执地认为:“新闻事实可以孤立存在并构成自足的报道对象”是一个值得怀疑的认识论的假设,对事实的盲目崇拜使那些有关重大新闻的分析文章基本上成为对原有事实的重新编排,所谓的外部说明不过是重复和服从与已知的东西——“这样一来,新闻工作者对事实的主观认知和职业敏感等真正显示事实‘意义’的东西被擦的干干净净,新闻作品只是一个个缄默的、僵硬的事实的罗列。”出于这一理解,新新闻学论者让主观性回到了新闻报道的前列。正如美国文化学者莫里斯·迪克斯坦(morrisdickstein)所说,新新闻学就是主观性的新闻,“在这种新闻中,作者作为一个中心人物出现,成为一个对各种事件进行筛选的个人反应器。”新闻报道者放弃了中立的姿态,从幕后走到台前,毫不掩饰的叙述着自己的见闻和感受,畅所欲言。有些作品甚至直接使用了第一人称,将自己作为故事里的一个人物,让读者与作者一同体验新闻事件。当然,在更多的作品中,新闻报道者并不直接了露面,但字里行间所流露出的主观气息,与传统的新闻报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新新闻学代表人物诺曼·梅勒(normanmailer)的名作《夜晚的军队》,就被汤姆·沃尔夫视为“一部真正的自传”。在这个非虚构的文本里,诺曼·梅勒作为故事的中心人物出现在读者的面前,他使用了大量关于他参与的事件的录音带和电影的原文材料,完全根据自己的见闻和感想进行报道,营造出一个离奇、怀旧而又令人愉悦的氛围,给读者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二)外在特征:新闻写作技巧的小说化 如前所述,新新闻学说到底就是用写小说的方法写新闻,即以真实事件、真实人物、真实过程为基础,采用叙述性而非报道性的笔法,写作具有强烈记实风格的小说或散文,也可以从另一个层面去理解为写作小说化或散文化的新闻作品。莫里斯·迪克斯坦在评价汤姆·沃尔夫的《新新闻报道》一书时,明确指出:“沃尔夫在他的入选作品、批注和长达五十页的前言中只强调了新新闻的一个极为肤浅的特点:它的小说特性(‘像一部小说’)。沃尔夫选择了一些结构如同断片小说的作品;作为一名时时夸耀自己学历证书的编者,他喋喋不休的数落着它们的叙述手法。”尽管颇有微词,但他还是认同了新新闻学作品的小说特性。 回观新新闻学的实践现实,小说特性着实在新新闻学论者的写作理念和新闻作品里得到了酣畅淋漓的运用和发挥。许多新闻记者虽被理论家们划为新新闻学的行列,但他们在主观上并无此念或少有此念,只是希望通过新闻记者的职业之便搜集素材,进而向优秀的小说家的角色逐步靠近。在新闻史上,被认为是新新闻学出色代表的诺曼·梅勒,便更偏爱小说家和历史学家的称号,他甚至将自己的作品称为“作为小说的历史”和“作为历史的小说”,而拒绝外界赋予他的“美国最佳记者”的头衔。在新闻实务操作上,新新闻记者大胆突破许多约定俗成的写作笔法,如“倒金字塔式”结构、简明平实的语言等,借用小说创作的种种技巧,从材料组织、谋篇布局到叙述方法、语言运用上“无孔不入”,最终创作出“一种异常出色的渐渐接近幻想和小说的新闻作品。”这些灵活新颖、富有感染力的写作技巧,运用到新闻报道中以后,呈现出独特的风格和个性,从而奠定了新新闻学流派在新闻史上的特殊地位。 新新闻学写作技法上的小说化突出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1、采用一幕幕场景与画面组合的结构来描写事件,尽量避免历史叙述的方式。 新新闻记者笔下多见的非事件新闻、富有人情味或故事性新闻,在传统的报道结构安排上,一般采用历史叙述的方式,即根据时间、空间或事件发生的顺序平铺直叙,读者获取的是纵向信息,文章读完,整个新闻事实的脉络也便了然于心。但新新闻学论者认为,那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种场景画面反而能更真实、形象的反映报道对象。因此,许多新新闻作品经常通过截取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某些重要横断面,突破时间、空间的延续性来进行有机的串联、组合,再现新闻报道客体更身层次的面貌。就像电影艺术中的“蒙太奇”,新新闻记者所选择的着一个个场景、画,并不是随意任性的,而是充分虑机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企求在完成组接后达到“局部之和大于整体”的报道效果。 著名新新闻记者吉米·布莱斯林(JimmyBreslin)在报道一起公司老板敲诈的案件时,就突破常规的选取了几个看似毫不连贯的场景镜头:(1)那位公司老板悠闲自得地坐在办公室里;(2)他望着窗外,兴高采烈地说:“啊!真是个钓鱼的好天气”,一位助手递给他鱼竿;(3)侦探敲门进来搜查,找到敲诈的东西;(4)法庭审判现场,这位公司老板被判刑,甚为恐惧的他鼻尖渗出汗珠。一幕活剧,栩栩重现。 2、通过一个事件亲历者的所见所想来表现场景。 由于新新闻学重视个人见证和直接感触,因而记者们在新闻报道写作过程中,经常会通过一个特定人物的口吻来描述他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造成逼真生动的阅读情境,让读者如临现场。一般说来,新闻记者若在事件发生现场,那在作品中他只需以目击者的身份去陈述个人的所见所感即可。但更多时候,新闻记者是在事件发生后才着手进行报道的,这样他便需要一位现场情景目击者的帮助,让这位目击者回想当时的种种情况以及他在经历这些情况时所产生的感触,最终从目击者的角度出发来写作新闻。堂姆·沃尔夫在谈到这一新闻写作笔法时,曾评价认为:“如果他(新闻报道者)不是主要角色的话,那么采取自传的方式通常回失败。诺曼·梅勒的非小说作品都是从自传的角度来描写的,它们对这一规律的正反两面都作了很好的注解。” 《夜晚的军队》是诺曼·梅勒在新新闻学领域最出色的作品。由于梅勒本人亲身参与了1967年在五角大楼的行军历程,所以文中的许多场景、观点来自其真实体验和感受,如写到文章主人公“梅勒”试图越过军事警戒线前往五角大楼而与宪兵周旋的情景;“那个宪兵说话时,举起的棍子总在打颤。他(指梅勒,译者注)不知道棍子是由于宪兵想打人才发颤,还是因为他现在所具有道义力量给这位年轻士兵手中的武器注如入了一种恐惧?一种异样。的想法变成一种意念的旋涡,随着棍子的颤抖在宪兵的心头盘旋。宪兵似乎在慢慢的离开他那正对着绳子的位置,小说家也在跟着他移动。他们仍然面向对方,直到肩膀同绳子垂直。他们仍然在各自的想象空间里挪动,互不接触对方。棍子在不停颤动,梅勒跟在那位宪兵后面,他已经摆脱了他的纠缠。他绕了个圈,小跑着来到第二列宪兵面前,突然一种本能的驱使让他超过了第二列最近的那个宪兵,就像是从后面抄近路突然超了过去(这正是他原先的想法)。他突然产生了一种感觉:逃过这些宪兵原来这么简单。宪兵们都僵住了,在他跑过的时候一个个目瞪口呆,不知如何是好。”这段文字逼真的勾勒除出了事件发生当场的细微情形和人物丰富的内心世界,将读者完全带入一种紧张的氛围之中,达到了理想的新闻阅读效果。后来,诺曼·梅勒采用同样的方法去描写月球上的一次火拼,却遭遇残败。因为这次月战的主角不是诺曼·梅勒,而是太空舱工作的三位宇航员。梅勒采用自传的方法,几乎不能将读者带进太空舱,更不用说宇航员紧张的内心世界了,反而分散了读者的注意力,使作品显得拙劣、乏味。 3、大量运用人物间的对话 使用直接引语是最有效的写作技巧之一,小说作家总喜欢通过对白来打破单调平淡。当作者精心描绘了一个人物之后,便要设法让这个人物“开口说话”,因为通过一个人的言谈,可以挖掘他内在的思想感情和性格特征。新新闻学论者充分借鉴了这种文学表现手法。“他们认为:与其像传统新闻报道那样偶尔引用一些人物的谈话或奇闻轶事,不如充分的作些谈话记录。”在新新闻学的许多作品里,都出现过大量的谈话记录。这些未经加工的“原汁原味”的语言,对刻画人物性格起到了意想不到的作用,同时,他们也确实对当时新闻界沉闷、单调的文风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作用,增强了新闻作品的可读性。在亨特·汤普森(HunterThompson)的《地狱天使》里,对话描写达到了优美、娴熟的境界。1965年,描写贝斯湖傍“地狱天使”生活状况的小说和新闻为数不少,但只有汤普森的作品受到了读者的青睐。《地狱天使》除了对人物进行淋漓尽致的刻画以外,更突出的是他记录了大量幽默风趣、合乎人物性格的对白,尤其是泰尼·巴克斯特警官和“地狱天使”头目索尼·巴吉尔之间对白,它是以巴吉尔的话结尾的,“别胡闹,长官。你知道我们都是很卑微的,否则,我们也不会在这儿。” 4、具有象征作用的细节描写 小说写作中常见的细节描法,同样受到了新新闻学论者的钟爱。在他们看来,细节描写是充实作品骨骼的血和肉,它能使作品中的人物、场景活灵活现,历历在目,让读者备觉情真意切,耳目一新。许多新新闻作者不厌其烦地在作品里记录人物生活的各种细节,面面俱到,无微不至,几乎达到了烦琐无聊的程度。报道对象的某一手势、走路的姿势、家里家具的摆放位置、对上司的一个笑脸,等等,无一不能成为其笔下“具有象征性作用”的描绘重点。新新闻学认为,在新闻报道中,细节描写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而是不可或缺的“黄金笔法”,它对准确、真实地再现人物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众多新新闻学者中,理查德·戈尔德斯坦(RichardGoldstein)是较擅长采用细节描写的一位。他的《无理之年》虽说“是对某一类型人物的描述”,但在刻画某一具体人物的细节表现时也用尽心思,如他用这样一段文字来描述了那位十四岁男孩空虚、无聊的生活:“在周日晚上,他将会呆在自己的房间里,打开收音机,在床上跳来跳去,大开窗户然后再把它关上,稍微休息一下弄点吃的,梳梳头,跳跳舞,听听摇滚——任何事都行。最后,漫天咒骂,对着镜子做鬼脸,把课本扔到床下,然后花上一小时看他的乌龟吃莴苣。”[6](P80) 5、大量的人物心理描写,包括内心独白 在传统的新闻从业者看来,人物的内心世界难以捉摸,无法用外在的事实加以证实,因而在新闻报道中应杜绝人物心理刻画,否则便有失客观、公正。但新新闻学论者却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倘若能够深入人物内心,透彻把握他们的思想活动,便可以揭示人物行为的深层动因。因而,他们在报道新闻时注重人物心理刻画,甚至借用意识流小说常用的内心独白手法,再现人物的心理真实。在他们的观念里,这较之那些外部的、冷漠的和看不出动机的行为胜过百倍。这种笔法,在新新闻报道作品中比较常见。如在汤姆·沃尔夫的《电冷却器酸性实验》和《激进主义的时髦款式》里,都可以不费力气地找到心理描写的片段。 6、合成人物 合成人物是新新闻学遭受非议最多的写作手法之一,即便在新新闻学论者内部,也有许多人对之持否定态度,认为它太异想天开。具体来说,合成人物即择取诸多人物的特点组合出一个并不现实存在的虚构人物,使这一人物具有更大的社会概括力。它实际上就是鲁迅先生谈文学创作时提到的“杂取种种人”,因为“文艺作品要感人,发生强烈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把现实生活中的矛盾斗争典型化,创造出各式各样的人物来,使生活的真实达到艺术的真实”,[8](P45)没有这种典型化的艺术处理,艺术作品就“活不起来”。在新新闻学出现以前,新闻报道是绝对不能采用这一手法的,因为传统的新闻报道理论严格讲求真实性,认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任何程度上的虚构都有悖于这一观念。一向“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新新闻学标新立异,旗帜鲜明地在新闻报道中“合成人物”,并声称它采用这一手法是出于对某一类型人物的准确描述,而非对某一具体个人的刻画。无论怎样解释,合成人物终没能得到新新闻学的普遍认可,只偶尔在一些新闻报道作品里露露面。应该说,新新闻学借用小说笔法写作新闻是大规模的,远不止上述六种。我们经常能见到的还有诸如设置悬念,渲染气氛,运用刺激性语言、标点符号、像声词,倒叙,插叙等手法,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外在形式,加强了新闻报道的吸引力,成为新新闻学实现理论走向实践的最佳途径。 二、新新闻学产生的原因 追溯新新闻学的历史,许多研究学者惊奇地发现:其实有新新闻学之实而无新新闻学之名的类似报道由来已久。美国波因特学会高级研究员彼得·克拉克认为,新闻史表明“创造性的描写”手法甚至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前,而非几代人前。而美国麻省大学安姆赫斯特分校的诺曼·西姆斯教授也说,他可以列出至少一二十位采用“创造性非虚构写作”技巧的20世纪作家,其中包括著名的欧内斯特·海明威和乔治·奥威尔。[5]当然,无论学者们如何努力地将这些写作纳入“新新闻学”之列,必须承认:它们仍只是“星星之火”,尚不能形成燎原之势。 一个新生命的出现,自然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环境施以保障。在20世纪初期甚至更早,客观主义理论已在新闻领域确立了不可侵犯的神诣,标新立异的新新闻学理论实在难以找到生存的土壤,更谈不上葳蕤成林。但极富戏剧性的现象出现了,仿佛是在一夜之间,新新闻学悄然登场并急速汇成江河之势,狂卷美国的新闻领域,成为60年代美国文化圈内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新新闻学正式诞生的条件已然成熟。这些条件来自外部社会和新闻界自身,它们在实际产生作用时纵横交错,这里虑及行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分列阐释。 (一)社会现实的变迁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合适的外部环境。 美国社会的矛盾冲突从未停断,但像60年代那样剧烈尚属少见。美国文化学者莫里斯·迪克斯坦在《伊甸园之门》里,使用了一个巧妙的比喻来描述这种现实:60年代的社会动荡更像发生在全国每一个角落的数百次游击遭遇战,而不象一场有许多大规模战役组成的常规战争。[1](P129)叛逆的气息无处不在,社会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60年代初期,继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身亡后,1964年美国各地又相继爆发大规模黑人抗暴斗争,要求彻底废除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纽约、芝加哥、洛杉矶等城市黑人群众与军警发生冲突。到了60年代中期,轰轰烈烈的反越南战争运动爆发,一发而不可收拾。“反战运动开始时只限于拒绝入伍,拒绝参加学校预备军官训练,烧征兵证等单纯的反战活动。由于青年人认为这是一场不义之站,感到政府当局既然做出这种不道德的事,就无权以道德法律约束青年,这种反叛报复心理,使单纯的反战运动进一步发展成为反一切权威,一切现行制度,一切传统道德的大动乱。青年们不但游行示威,并且占领政府机关、学校,在五角大楼国防部前撒尿,在各地征兵处的档案室中浇猪血。和这些集体活动相配合的是集体吸毒、乱交,建立嬉皮杂居的公社生活。”[9](P56)几乎与此同时,发生了若干黑人区的暴动和民权运动领袖牧师马丁·路德·金的遇刺事件,一些激进的黑人甚至开始发展地下组织,如“黑豹党”等。美国社会陷入了更深的泥泞之中,完全处于无序、失控的境地。可以说,从60年代起,美国开始走下坡路,黄金时代一去不返。 社会如此动荡,必然波及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包括新闻领域。当这股汹涌的浪潮无情袭来的时候,传统新闻界有些手足无措,长时间以来,他们只着力关注某些“在本质上比另一些事实更加崇高”的事实,全神贯注于全国政治和国际政治,心甘情愿地扮演着“吹鼓手”的角色,与社会现实关系疏远。面对众多突乎其来的社会景象、社会问题,传统新闻界选择了拒绝和刻意回避的应对方式。但社会变迁的火焰已经熊熊燃起,欲扑难熄,新闻受众期盼着出现能全面反应社会复杂性、多样性和深刻变化的报道,许多面目焕然一新的新闻报道方式走上了历史的前台。新新闻学便是其中之一。一群不再墨守成规的新新闻记者们高度关注社会现实,对那些被正统新闻报道遗忘或歪曲的“时尚和社会怪癖”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描绘和剖析。他们“独占了整个疯狂的、下流的、喧嚣的、财神面孔的、浸透的、恐怖的、色欲横流的美国六十年代”。[1](P143)汤姆·沃尔夫的作品《激进主义的时髦款式》,就将笔触伸向了地下组织的生活状况,详尽报道了“黑豹党”一次筹款宴会的前前后后。从这个层面上说,美国60年代动荡不安的社会现实为新新闻学提供了广袤无垠的题材空间和生存环境,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历史的可能。 (二)相关学科的嬗变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有利的文化土壤。 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动荡,美国文化界掀起反传统、反权威的热潮,“不再一切照旧”成为那时候主导文化的口头禅。在这个时期,各种文化思潮都陷入了偏激的争执和论战之中,各种理论群体和流派杂色纷呈,各种文化(艺术、文学、美学、哲学等)倾向更迭频繁。但随着一次次理论的碰撞和兼容,渐渐地,一股具有怀疑精神和反叛姿态的文化思潮引领风骚,并迅速风靡全国。这股文化思潮汇集了多种哲学、文学、艺术流派的思想,对传统怀有决绝的态度,坚持价值削平的策略,这些特征确定了它走上极端的必然,同时,自然会对新新闻学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1、哲学思潮的嬗变 60年代美国社会矛盾激烈,文化冲突尖锐,却是各种哲学流派竞相显露身手的大好时机。与动荡的社会节奏相适应,一些强调主观主义、意志主义和反历史主义的哲学思潮逐渐走上巅峰。在这些时兴的哲学思潮当中,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现代人本主义思潮,给新新闻学提供了催生的动力和理论依据。 法兰克福学派发端于20世纪20年代末,它杂以弗洛伊德主义、存在主义和黑格尔主义的某些观点,主要任务是对现代社会、特别是对当代资本注意社会进行多学科综合性研究和批判,到60年代进入全盛时期。该学派的成员都具有激进主义思想,以马尔库塞(HerbertMarcuse)最为突出,他曾被奉为“学生运动的先知”,“青年造反者的精神之父”。 法兰克福学派强调自己的理论是“批判的”理论,要求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功能。法兰克福学派曲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否认有同一性的存在,认为“一切存在物的现有形式都是有待转化的,只要对现存的状况是否定的,才开始有真正的存在。否定性构成了一切有限物的本身,是一切活动、生命和精神的自我运动的内在动力”。[10](p450)由于理论上的这种绝对否定性的特征,它在政治思想上往往表现出无政府主义和虚无主义,同时对传统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现存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等等,都主张采取极端手段,这些无异于给新新闻学的产生注入了一针催产剂。 20世纪60年代,存在主义也进入全盛时期,并渐而取代逻辑实证主义占据欧美哲学思想界的统治地位。这时的存在主义,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对现代西方社会异化现状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的生存危机和精神危机进行的独特的哲学反思。它强调人的意识的自由存在,推崇非理性主义,注重个人主义的自我选择和创造,代表着西方现代人本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给欲将崛起的新新闻学树起了理论上的保障和思想上的支持,在新闻报道方式发展史上功不可没。 2、文学思潮的嬗变 美国文学在50年代开始遭受裂变的阵痛,“垮掉的一代”在所有他们认为应该发表一点看法的地方都发动了史无前例的反叛,期待着能冲破传统的束缚,打乱一成不变的秩序,使思想得到最大程度的解放,文学界其他流派也是如此。50年代后期出版的许多书籍,都强调敌视当时的主导精神,而60年代思想的直接基础正存在于这些离经叛道的著作之中。 对于美国60年代的文化领域(包括文学领域)发展状况,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l)在其1978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里评价认为:文化领域,其轴心原则是自我表现和自我实现。与经济、政治体系的非人化和类型化模式相反,文化领域坚持“个性化”和“反体制化”精神。它独立无羁,以个人兴趣为衡量尺度。在这里,个人感觉、情绪和判断压倒了质量与价值的客观标准,决定着文艺作品的雅俗。文化的民主化倾向会促使每个人去实现自己的“潜力”,因此也会造成“自我”同技术—经济秩序所需的“角色要求”不断发生冲撞。[11](p125)由此可见,60年代的美国文学,重新换回了主观性、自我表现和对自我的浪漫主义信仰。而随着文学作品中主观倾向的日益明显,各种写作中自我表白的强烈愿望开始盛行,小说与自传之间的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许多人纷纷将自己的经历写进自传而不是小说之中。个人真实的经历成为众多写作的主线,并不时被强调着需要受到感情脉搏的验证。艺术和政治奇迹般地成为个人成功的工具和找回纯真自我的最佳途径,这在近几十年里尚属首见。文学思潮的嬗变开启了新闻报道写作的新思维,在一片关注自我、突出主体的文化氛围中,新新闻学应运而生。一出场,新新闻学就旗帜鲜明地标榜“反传统、反权威”,将斗争的矛头直指正统新闻界,要与新闻常规的“妖魔们”作战——非人格化、平庸无聊、局内人心理及伦理上的中立性都成为其攻击的重点。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方式脱颖而出,期待着散发出更为炫目的光彩。 哲学、文学,还有传播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天然地与新闻学有着不可分割的经络联系,它们从内而外的嬗变,对新闻学的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力。新新闻学的很多理论基础、思想根源和表现手段,都得益于这些学科的新突破。 (三)新闻界自身的觉醒对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美国新闻业发展到20世纪中期,呈现出一个别有意味的趋势:越来越多的报纸、电台、电视台落入越来越少的报系手里。就报纸而言,几乎每五家中就有三家归属某一报系,并且各大报系仍不断加紧着它们吞并的步伐。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报系本身又是属于某一财团的,而美国的财团与政府之间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国民前卫》周报创始人兼主编詹姆斯阿伦曾指出:“在美国,每个政府官员都想利用报纸来美化自己,只有少数正直的人士除外。这是我在美国从事新闻工作三十五年所得出的一条不容置疑的结论。”[12]这样一来,新闻界便经常会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大部分新闻记者主动放弃努力,甚至变得玩世不恭起来,因为他们心里清楚:他们自己明显的言行不一堪与政客相比。金钱与权力总在有意无意间羁绊着新闻业的独立性。 在另一方面,传统的客观性报道并不客观,也让新闻业走向了更深的危机。尽管许多记者出于职业道德的考虑,尽量不参与一些虚伪浮华“表演”的报道,但对“客观事实”过分的信任,也使他们时常发挥适得其反的作用。50年代,美国参议员乔麦卡锡JosephMccarthy)在演说中指控美国国务院里至少有200人是共产党,而且他拥有这份名单。当时新闻界水也没见过这份名单,但新闻记者在“客观性报道”原则下照实报道了麦卡锡的言论。后来事实证明麦卡锡的指控完全是无中生有,“客观性”的招牌轰然倒坍。在越南战争的报道上也出现了类似情况,记者们按照美军大本营提供的战报进行报道,却未料到美军大本营故意夸大敌亡人数,自吹自擂,结果让新闻媒体尝到了这种“客观报道”的苦头:失去读者的信任。 进入60年代动荡期,美国各行业几乎都发生了迥异于前的改变,传统的新闻业的许多弊病也逐渐暴露出来,并亟需找到缓解危机的途径。新闻界自身的觉醒已经刻不容缓。在这种情形下,玫瑰新闻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努力,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寻求着新的突破。 报纸。尽管当时美国报纸的作用和数量都在缩小,但报界还是发生了一场破坏度不高的“小地震”。一些“新左派”报纸“地下报纸”屡屡露面,以令当权者瞠目结舌的新闻事实和新闻言论吸引普通公众的注意。而随着美国教育水准的大幅度提高,新科技的飞速发展,美国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也随之转变,越来越多的读者对纯新闻的报道方式表示不满,重在提供纵深背景并加以诠释的解释性报道、以政府机构为主要对象并延续“扒粪运动”精神的调查性报道盛行一时。遗憾的是,没有一份报纸成为新新闻学的前沿阵地,即便是那些声称要“破除迷信,追逐自由”的新型报纸也不例外。实际上,报纸已处于四面楚歌之中,一举一动都会遭到强权的压迫,最终所能选择的只有退缩。 广播电视。广播电视在美国的迅速崛起,给平面媒体(报纸、杂志等)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它们在报道新闻的时效性、形象性上占有突出的优势,令平面媒体望尘莫及。平面媒体只能在新闻报道的广度和深度及特别题材的报道方面尽力与之抗衡。报纸因为版面空间等局限性无法大展拳脚,这一历史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到了杂志的肩上。 杂志。新闻杂志在20世纪20年代问世后极受欢迎,迅速发展成为一种独具魅力的新闻传播样式。解释性报道、调查性报道、新新闻报道这些美国60年代新闻报道的“新品种”,无一例外都与新闻杂志有着深远的渊源。新闻杂志在报道内容上的宽泛,在报道形式上的灵活,都为新新闻学的诞生提供了有效的现实启迪和坚实的思想保障。新新闻学在60年代的美国文坛掀起阵阵声势浩大的狂澜,并由此引发写作的新倾向,纪实文学风暴急速席卷文坛。在《村声》、《滚石》、《纽约》、《老爷》等阵地性杂志上,纪实文学作品已占三分之二的页码,而仅在10年前,这个不小的比率还是属于小说的。事实证明:在60年代的美国,新新闻学已步入了它的鼎盛阶段。 三、如何看待新新闻学 新新闻学产生以后,由于其叛逆的个性和另类的姿态,遭到新闻批评界猛烈的讥讽和抨击。1972年,美国《哥伦比亚新闻评论》杂志曾发表文章,公开嘲笑汤姆沃尔夫是个“天才的、富有创造力的撰稿人,不过却只有蚂蚁的社会良知。”这种批评不无道理,但如此武断而坚决地否定新新闻学,显然缺乏历史眼光和科学态度。 纵观新新闻学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新新闻学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是在各种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才登上新闻舞台的。我们在上一节对此已做了分析。新新闻学能够在美国风光近十年,并掀起那般巨大的波澜,与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密不可分。也不可否认,新新闻学在反传统、反权威时选择了极端的方式,在很多地方都显得单薄、脆弱,一旦反击的力量横扫过来,新新闻学便不堪一击地退缩到历史的角落里,从此一蹶不振。 (一)新新闻学在新闻史上的积极意义 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新闻报道方式的更替汰变亦是如此。在客观性报道“失宠”的背景下,新新闻学在理论上更在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突破传统报道观念,开拓了新闻理论的新视野。 传统的新闻理论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体系已基本成熟和完善。但从另一角度说,这种成熟和完善也使人们的新闻报道观念模式化,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让新闻报道渐渐走入单调、沉闷的误区。尤其是客观性报道,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拥有了坚实的历史地位,它所持守的许多报道观念符合新闻基本规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而尽管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从20世纪30年代起,客观性不断受到或重或轻的抨击,但却未能出现对它形成强劲冲击的全新新闻报道观念。 不过,从新闻传播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新闻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这种精神产品的性质从根本上规定着新闻工作者的求新心理。新闻工作者不仅应该培养敏锐的感受与发现新闻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运用新的形式、新的方式来表现、传播新闻。一旦报道观念陷入僵化、呆板,就必须求新、求变,否则就会失去其作为新闻的意义,失去“喜新厌旧”的读者。新新闻学论者响应时代的召唤,自觉能动地思考与尝试,在新闻报道方式转型方面作出艰苦而不懈的探索。这些“准新闻记者”深刻剖析了客观性报道的优势与不足,在承认它合理性的同时,着重研究了它的弊端:客观性报道往往孤立地、表面地报道新闻事实,无法反映错综复杂的事实真相,并且它所主张的原原本本报道的原则,也遏制了新闻记者主动发现问题的积极性,成为束缚记者手脚的绳索。在这种情形之下,新闻学论者凭着“不破不立”的创新胆识,决心通过自身的实践努力,重新建构新闻报道观念。他们一反旧有的新闻报道原则,无视各种新闻报道禁忌,以主观的姿态进入新闻报道,在作品中作主观的叙述,甚至允许掺入报道者的主观感受、情绪和观点,希望通过这种报道更加真实、更加生动地透视事实的本来面貌。 新新闻学主张的新闻报道观念强调主体(观)性,重视个人验证,明显与传统的新闻报道观念差之甚远,以致有人将新新闻报道等同于主观报道,说它完全背离了新闻报道应客观公正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主观报道的翻版。这种断然否定新新闻学创新意识和开拓勇气的看法不免失于偏颇。新新闻报道固然在作品中加入了鲜明的主观色彩,但其初衷是为了让读者如身临其境般更真实、更深入地了解事实;而并非像主观报道那样,将主观意图伪装成客观存在,然后假借事实这一载体,将之传递给观众。从这种特性对比可以看出,新新闻报道虽然采取了与客观性报道截然相反的方式,但它们的终极目标完全一致,都是为了真实、客观地反映外部世界,与主观报道有着本质的区别。 毋庸讳言,在新闻报道实践中,新新闻学的许多理论和观念并未能如愿担负起真实反映客观世界的任务,但这丝毫没有妨碍它作为“一种积极的反叛”所具有的价值。在新闻理论发展的过程中,科学的创新意识不可或缺,能为今后积累一些经验和教训,即便走走弯路也没什么关系,而新新闻学在新闻史上的价值正在于此,它摆脱了新闻报道观念僵化的窠臼,开拓了新闻理论的新视野,激活了新闻理论的新思维,给新闻领域吹来一阵清新的风。 2.它突破传统新闻报道模式,实现了新闻写作风格的多样化。 在传统的新闻报道写作中,通常用“倒金字塔式”结构来组织事实。“倒金字塔式”结构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内战。那时候,战地记者的绝大部分稿件通过电报传回报社,但由于电报在当时还是新发明,常出故障或被敌人破坏,这迫使新闻记者要把最新鲜、最重要的新闻事实放在最前面,使报社尽可能收到最新消息,其他内容也按新闻事实的重要性递减顺序,形成一个顶部硕大(最重要的材料)、底部则细入尖端(次要的材料与最不重要的材料放在最后)的“倒三角”。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推广,“倒金字塔式”结构已成为传统新闻写作(尤其是消息写作)的经典模式。美国著名新闻学者威廉梅茨(WillianMetz)认为,“倒金字塔式”结构之所以能长期主宰新闻写作形式,是由于它具备与众不同的优秀品质:(1)便于记者迅速地组织事实;(2)便于编辑制作标题,使他只须大致看完头一、两段就能知道这条新闻的基本事实;(3)便于版面编辑压缩新闻篇幅,而不会损害它的完整性;(4)便于读者阅读。[13]“倒金字塔”结构完全符合建筑家路易斯·B·苏利文的名言:“形式为作用服务”,对形成简洁、明快、朴素的新闻文体写作风格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许多新闻学者给予了它很高的评价,如杰克·海顿认为“倒金字塔结构既没有过时,也永远不会过时。倒金字塔式是大多数动态新闻必不可少的形式”;[3](P132)威廉·梅茨也认为:“传统的倒金字塔形式将在朴素地表述事实方面继续占支配地位”,“即使采用倒金字塔形式,记者仍有大量机会表现他运用语言的努力、想象力和创造力”。[13] 尽管“倒金字塔”结构存在多方面的优势,但由于它显得过于标准化、单一化,因而也难免遭到非议。批评者指出:它缺乏生气和活力,过于古板和陈旧,对新闻文体写作风格的多样化形成极为不利。新闻从业者大多不愿因循守旧,很早便开始了实现新闻写作多样化的努力,解释性报道、调查性报道包括新新闻报道都是当时相继涌现的挑战传统新闻写作的种种尝试。新新闻报道则当之无愧处于“排头兵”地位,它对传统新闻写作发起的冲击是最有力、最尖锐的。新新闻学否定“传统的新闻写作”,将它称之为“墨守成规的新闻逻辑”,“新闻记者的原始主义”,“是客观性的愚蠢作品”。他们认为作者与作者的混合才是真实的。只有用艺术方法写新闻,才能高于事实,进行真正的艺术概括[14](P81)在他们看来,“倒金字塔式”结构用一种近乎武断的方式要求人们接受所谓的“重要事实”,实质上是无视读者的自主批判意识,有悖于新闻传播规律。更进一层来说,既然我们承认新闻报道不能一成不变,应时时求新、求变,那就应该突破这种单一的文体规范,追求能够激发读者好奇心、刺激读者想象力的新型作品。故而,新新闻报道大规模借用文学的手法,在文中极尽渲染、描写之能事,使之既具有新闻体裁的特征,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新闻与文学的融合。即便它未必像某些评论家所说的那样“既解救了新闻的危机,也解救了文学的危机”,但它却将一种崭新的文体写作风格也带进新闻写作之中,丰富了新闻写作的内涵,推动了新闻报道的进步。 3、它对当代新闻写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新闻报道虽然在当时并非一枝独秀,尤其是没能占据报纸的主导地位,但它的许多理论和手段对后来新闻报道方式起到了潜移默化的正面效应。1978年,美国著名学者舒德逊(Schudson)曾评价说:“新新闻学对报纸新闻界写作也许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却有间接的影响。它助长了报社记者的想象力,例如《滚石》杂志在全国各地普遍受到读者的喜好,最近报纸开始朝特写及杂志写作的路线发展,《纽约时报》、《芝加哥论坛报》及其他报纸,现在每周发行半杂志性周刊,由于这些半杂志周刊,主要以刊登自由投稿作家的作品为主,因此在写作风格上允许作家发挥想象力,并注意人格、风格及内幕消息的报道,这些周刊间接影响了记者及读者的口味,使他们逐渐摆脱传统客观性报道的束缚”一些理论甚至认为,新新闻学在20世纪90年代已奇迹般的复活兴起。美国马里兰大学新闻学院查理斯·哈维1994年10月撰文介绍:汤姆·沃尔夫曾大力提倡的一些“新新闻主义”要素在今天的很多报纸上确实已像百分比示意图一样常见。这些报纸中既有名牌大报《纽约时报》,也有不那么出名的〈〈俄勒冈人报〉〉、〈〈华盛顿晚报〉〉。虽然记者们不再使用“新新闻主义”这个字眼,而改用“文学性新闻”、“亲近性新闻”、“创造性非虚构写作”这样一些名词,他们的作品却与沃尔夫那些“新新闻主义”的代表作有着惊人的相似点:用描法撰写,大量采用对话,设置场景,细致入微地刻划生活细节等等。哈维的观点来自于他对美国新闻现状的关注,在90年代的美国,的确出现了不少值得思考的新闻报道现象:俄勒冈大学新闻学院拟出“创造性写作”计划,并于1994年秋起授予“创造性非虚构写作”的硕士学位;斯克里普·霍华德的加州电视制作公司当时也计划创办一份新闻杂志,并坦言会采用一些“新新闻学”的艺术性和接近性手法;1994年1月在佛里达召开的第13届基韦斯特文学研讨年会上,第一次讨论了新闻问题和采用“文学性描写”手法的特写记者;甚至〈〈今日美国〉〉也在不断更新,尝试着刊登第一人称的文章……这些确凿的事实让人们或多或少地感受到了“新新闻学”的余响,证实了“新新闻学”的活力。当然,这些新兴的报道方式与新新闻报道也仅是相似而已,并不像哈维所说的那样意味着新新闻学的复活。毕竟历史不会简单地重复,更何况它们已对新新闻学过度使用文学手法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 立足于世界新闻事业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新新闻学所提出的许多理论和方法,对新闻报道方式发展的新趋势作出了前瞻性的探索和尝试,目前正逐渐在各国的新闻实践里显露出来。我国近些年兴起了一些全新的新闻报道观念和方式,它们虽与新新闻学并无多少直接的联系,但或许可从另一层面证实新新闻学的价值所在。 新闻学专业论文:新闻学研究论文 新闻学是新闻事业产生以后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新闻事业与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社会领域存在着作用和反作用的互动关系。有学者将新闻事业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这种结构功能关系的总和称之为“媒介的生态环境”。1学者们往往会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上述关系,进而将目光聚焦在某一关系层面上,并以此建立自己的理论观点甚至思想体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研究视域。 科学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时,都有一系列“给定”的理论前提,这些理论前提常常被包含在培养职业科学家的教育机构和教科书中,它们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真理,影响并制约着科学研究。托马斯•库恩(T•S•Kuhn,1970)用“范式”(paradigm)来描述这种支配特定时代、特定科学家群体科学研究的理论前提和理论假设。库恩认为,科学发展的标志并不在于各种科学知识的日积月累,而在于科学范式的发展变化。当一个时代的科学家们根据既定的范式努力工作时,往往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与既定范式不符甚至矛盾的情况和问题,随着矛盾的增加,原先那个破绽百出的范式将被放弃,代之而起的是一种充满希望而不是被显然无法克服的矛盾所困扰的新的范式。这就是库恩所说的“科学革命”。2在库恩看来,科学革命才是科学进步的真正标志。 研究视域显然不同于科学范式,也不具备科学范式那样的革命力量。但它却影响着新闻学研究的发展方向,限制着新闻学研究的内容,规定着新闻理论的话语体系,甚至成为某些理论观点争论不休、某些工作原则和方法对立冲突的重要原因。例如,怎样看待新闻媒介与政府或执政党的关系?新闻单位究竟应该是事业性质还是企业性质?媒介自身的形式与媒介传播的内容何者更为重要?难道仅仅是内容决定形式吗?发行量和收听收视率能不能作为判断媒介优劣的标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行使记者的采访报道权、保护消息来源等要不要有个“边界”?如果要这些“边界”该怎样划?为什么这样划?凡此种种问题,不同视域的理论和学者往往会有不同的回答,由于不同的视域有各自不同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一些看似对立的观点、原则和方法又各有其“合理性”;同一视域的学者,由于所遵循的理论前提不同,对上述问题也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而这些回答的“合理性”则体现在与所遵循的理论前提的逻辑关系上。 纵观百余年中外新闻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四种不同的研究视域:政治视域;经济视域;文化视域;专业视域。在新闻学术史上,尽管四种研究视域并没有一条十分清晰的线形发展脉络,但其间仍能发现一些共性的东西。首先,政治视域在各国新闻学研究中始终或明或暗地占据着重要位置,甚至影响和左右着其他视域的研究。其次,专业视域是新闻传播由一种职业(occupation)发展成一门专业(profession)的产物,由于新闻传播的职业化进程不同,这种研究视域在各国出现的先后次序也不同,但就各国自身看,较之其他三种研究视域,它都是一种相对晚近的研究视域。第三,特定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往往有某种占主导地位的研究视域,从而形成该国这一时期的主流理论话语体系;而其他边缘化视域一方面对上述主导视域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又对主流理论话语体系进行挑战,从而形成某种理论张力,推动新闻学研究的发展。第四,无论中外,新闻学的研究视域基本上沿着“政治-经济-文化-专业”这样一条大的主线发展,并且逐步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对立趋于融合和统一。 一、政治视域: 中国古代基本上把政治理解为治国安民的事务或者活动,孙中山先生说:“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西方“政治”一词源自希腊语Polis,即城邦或城市国家的意思。列宁说:“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3现代政治的基本内容是围绕着马克思所说的“政治国家”,即政治体系展开的。以国家形式出现的政治体系是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焦点。 新闻学研究的政治视域首先与这个“焦点”联系在一起。以印刷物和报纸为代表的现代传播媒介从诞生那天起,就涉及到它们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具体表现为与政府以及后来的执政党之间的关系问题。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党报理论以及发展新闻学理论等,当代新闻学中这些带有“范式”意义的理论几乎都是这种视域的产物。约翰•梅里尔(JohnMerrill,1974)在总结新闻学各种主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政治-报刊圈”(political-presscircle),认为所有这些理论无非表现为两大趋势——集权主义和自由主义,它们在意识形态上彼此独立,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经由“国家主义”而彼此相通的路径。4 政治视域关注的首要问题,即逻辑起点是新闻媒介在“政治国家”中的地位以及由这种地位而发挥的作用。媒介是独立于政府还是依附于政府?哪一种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它们在政治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集权主义理论与自由主义理论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根本分歧。集权主义理论认为,国家是实体的存在,公共权威的代表,有着自身特定的目标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是国家权力的管理者和行使者,新闻媒介毫无疑问是政府管理和行使权力的工具之一,必须依附于政府;在政党政治中,就是党的工具,就应依附于党。自由主义理论坚持认为,国家只是由个人组合而成,它本身只是促进每一个社会成员充分发展的手段,新闻传播也是这种手段之一,作为一种手段的新闻传播没必要也不应该依附或服从另一种手段,相反它应该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只有独立的媒体在政治体系中才能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不管两种理论还有一些什么样的更根本的理论假设和前提,也不管它们还有多少花样繁多的变化形式,政治视域的逻辑归宿最终都会落实到上述根本分歧上。 可以说,政治视域在各国新闻学研究中都是较早形成的一种研究视域。政治体系决定了新闻传播的运作形式。具体到一个国家,不同的政治信仰和政治体制规定了这个国家的主流新闻理论话语体系。我国从时期形成的新闻理话语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信仰,以及建国后所建立的政治体制决定的。因此,在政治视域下追问一种新闻理论的合理性,最终必然涉及对政治信仰和政治体制合理性的追问,而这种追问已经超出新闻学研究的范围。“全球新闻好像一块透明的水晶石,世界各地不同的、有时甚至相互对立的政治体系在上面切割并打磨出了不同的则面,而国际新闻交换领域里令人瞠目的技术进步,并没有为新闻编辑人员在了解新闻透过这块水晶石后将被如何理解方面,提供任何有益的帮助”。5 从政治视域的逻辑起点和归宿看,新闻媒介的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政治倾向性与客观公正等并不构成矛盾,它们最多只能是后者服从前者的几对关系。造成上述矛盾的重要原因在于别的研究视域有其自身的逻辑起点和归宿。 二、经济视域: 用经济学的观点看,劳动分工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变成了交换者,这种交换关系把当代社会的人们牢固地联系在一起,也正是这种交换关系在人们中间创造了一个完整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媒介和社会生活的关系就是这种交换关系的反映和体现。“报纸是一种私人企业,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6当年《华尔街日报》发行人的这番话可以视为经济逻辑的典型代表。 经济视域是西方“大众化报刊”出现,媒介逐步成为一种私营企业的产物。作为一种企业的新闻媒介自然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只要不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什么样的内容和形式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就采纳什么样的内容和形式。这种逻辑的极端表现形式既与政治视域相冲突,又为文化视域所不容。所以除了19世纪中后期的美国,新闻实践中以这种极端形式出现的媒介并不很多,以上述极端形式表现的理论也不很多。但在各种变化的形式中,我们仍然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它们的身影。 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矛盾,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政治和经济两大视域的不同逻辑中。一定政治体制下的社会意识形态决定着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研究视域。当一种视域被一定社会意识形态不断强化,变成一种“视域霸权”后,其他视域的研究自然就会受到压制或排斥。1958年,王中因提出“报纸是一种商品”而受到压制,西方“新闻价值”理论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我国受到排斥等,都是这方面的例子。同样,西方一些学者长期拒绝承认新闻传播的宣传作用,坚持新闻媒介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公器”等,也有这方面原因。 然而,政治与经济毕竟不是两块完全分割的领地。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反过来又影响并制约经济。政治与经济的这种密切关系,使两种研究视域又可能相互利用对方的理论,服务或加强自己的观点,从而把对方的逻辑纳入自己的逻辑体系中。比如,根据一定的政治逻辑,媒介的独立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它在政治生活中发挥最佳效应;但到了经济逻辑中,媒介的独立则成为有效经济运作的可靠保证。在政治逻辑中,受众(读者)观念是实现宣传效益的前提;但在经济逻辑中则成为争取广告客户、赢得更大利润的手段。从经济视域着眼,媒介集团是市场竞争中经济运作的产物,做大做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政治视域着眼,媒介集团化是应对世界经济-政治一体化趋势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坚守和巩固自己的舆论阵地。 毫无疑问,党报理论是政治视域的产物。中国共产党领导出版的第一份周刊,在其发刊词中就明确宣布:“我们的周刊不是营业的性质,是专门本着中国劳动组合部的宗旨,为劳动者说话,并鼓吹劳动组合主义。”7党报理论拒斥经济视域的传统一直延续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新闻学研究视域发生重大转移,经济视域的研究论文和学术著作明显增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媒介实践的发展,这种研究视域开始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新闻学研究视域的转移是我国意识形态发生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媒介实践变化的反映。经济视域是对政治视域的重要补充,但不能替代政治视域,更不应变成一种新的“视域霸权”。总体上看,经济和政治都是促进社会发展,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手段。因此,包括这两种视域在内的各种研究视域的逻辑,最终应服从于人类社会实践的逻辑,即服从于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 三、文化视域: 人是文化的动物。从人类制造的器物用品到行为方式、社会制度以及思想观念等都可以归入文化的名下。可以说,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一切由人创造的、对人类构成意义的事物都可以视为文化。因此文化的本质就是意义以及意义的创造、交流和理解。这也正是哲学社会科学中文化视域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新闻学研究中的文化视域基本上借鉴了传播学中的“媒介文化”研究理论,就像媒介文化理论基本上借鉴了哲学、社会学、文化学中的“大众文化”理论一样。媒介文化这个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媒介所制造和传播的内容方面,一是从作为人类创造器物的媒介本身方面。当然,许多研究者在对媒介所制造和传播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时,也大量涉及到媒介在彰显这些内容时所处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和控制形式,以及人们在解读这些内容时的各种意识形态背景。但文化视域与政治、经济视域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这种区别从英国文化学者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Williams)的基本观点中可以看出:只有在体制上从政府和市场中分离出来,在言论自由的语境下,大众传播媒介才会作出文化上的贡献。8 20世纪30年代后,法兰克福学派的兴起使“媒介文化”研究得到广泛重视,其代表人物包括霍克海姆(MaxHorkheimer)、阿多诺(TheodorAdorno)、马尔库塞(HerbertMarcuse)、本雅明(WalterBenjamin)等。随后英国的伯明翰学派对此作出进一步贡献,代表人物有威廉斯、霍尔(StuartHall)、本尼特(TonyBennett)、沃勒考特(JanetWollacott)、费斯克(JohnFiske)等。从法兰克福到伯明翰的“批判理论”源远流长、内容庞杂、成分各异,一直影响至今。总体上看,它们都非常注重从社会意识形态控制形式和所有制形式来批判和审视媒介文化,9可以视为宏观媒介文化理论。 对于新闻学研究来说,媒介组织的文化生产过程更值得关注,因为对媒介组织运作的这些描述方法,主要源于对新闻生产的研究。新闻生产(当然也可以推及其他媒介产品的生产)包括“选择”(selecting)和“加工”(processing)两个重要环节。前者关系到从材料的挑选到传递成品的一系列决策,后者则与影响这些产品性质的工作惯例的运用相联系。卢因(KurtLewin,1947)提出的“守门人”(gatekeeper)概念,高尔图(Galtung)和鲁格(Ruge,1965)表述的“新闻价值”(newsvalues)概念,以及费什曼(Fishman,1980,1982)、塔奇曼(Tuchman,1978)的相关研究成果,一直被广泛用于描述新闻选择的过程;滕斯托(Tunstall,1971,1993)、赫瑟林顿(Hetherington,1985)、埃里克森(Ericson,1987)、休梅克(Shoemaker)和里斯(Reese,1991)等对媒介组织结构的研究,则被广泛用于描述新闻加工的过程。10媒介不仅仅制造和传播文化,它自身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媒介技术的发展对我们用什么方式认识社会和自我,对我们怎样体会意义,进而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形成都有重大影响。加拿大学者英尼斯(H•A•Innis)和麦克卢汉(M•McLuhan)是这种“技术决定论”的代表人物。英尼斯(1950,1951)认为,某种特定的媒介对时间和空间有自己的“偏倚性”(biased),与具体物质在场紧密联系的媒介,如羊皮纸、陶土、石块等偏倚时间,而那些轻便的、保存不那么长久的媒介,如印刷纸张、广播等偏倚空间。时间意味着历史、道德和神圣,空间意味着现在和将来、技术和世俗。麦克卢汉接受并发展了上述思想,并以自己特有的表达风格,对技术媒介的意义做了更加深入和极具启发性的解读。今天的一些学者,像美国的马克•波斯特(MarkPoster,1990,1995)、保罗•莱文森(PaulLevinson,1999)等,仍在沿着他提出的一些思路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时代做进一步研究。 从一定意义上看,文化视域是对政治、经济视域反思和批判的结果,所以较之政治、经济,它出现的时间相对又晚一点儿。对于中国新闻学术界而言,文化视域尚属一种新的研究视域,在这一视域下形成的科研成果还非常有限,总的来说这方面研究目前还基本处在译介阶段。但由这种视域所唤起的、国内学界对新闻理论和实践中人文精神、人文关怀的重视,已经产生出积极的作用。 四、专业视域: 直到如今,新闻传播是否已经成为一门专业,学术界还有争议。但我们认为,这种争议并不影响新闻学研究中专业视域的存在及其存在的意义。早在一百年前,普利策就“希望开展一场运动,把新闻提高到一个学术性专业的层次”。11但事实上,几十年来,西方关于新闻专业化问题的提出和讨论主要集中在实践层面上,包括近年来被国内一些学者津津乐道的“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其实是只有“专业”,没有“主义”。我们所说的专业视域是一种学术立场,一套思维方式,一种理论建构。它站在“新闻本位”的立场上,从实践唯物主义出发,致力于新闻学“元理论”(metatheory)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建构理论新闻学的学科体系。我们认为,新闻学要想发展到“学术性专业的层次”,这种研究视域和理论建构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说政治、经济、文化视域对新闻学研究来说还具有一定的外在性,那么专业视域则是新闻学研究的内在视域。它以新闻和新闻传播为自己的特定研究对象,通过研究新闻和新闻传播自身的逻辑和质的规定性来思考各种实践层面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可以把专业视域称之为“本质视域”。 没有“主义”的专业是难以立足的。这里的“主义”应该是由该专业自身的内在要求所决定,而不应该是为一些外部力量所强加;应该是新闻传播由自发走向自觉、“他由”走向自由的结果,而不应该是诸如“成名的想像”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利诱的结果;应该是人类新闻现象和新闻活动发展历史和逻辑的统一,人类实践理性和精神理性的统一,而不应该是历史和逻辑的割裂,实践理性和精神理性的对立。因此,它必须建立在对人类新闻现象和新闻活动深入研究、理性分析、系统归纳的基础上。无论中外,新闻学似乎还缺少这种深入研究、理性分析和系统归纳,与一些更为成熟的学科相比,新闻学还没有建构起自己的“元理论”,大量的经验性总结和太多的“拿来主义”,令一些人对它是否已成为一个学术性专业始终表示怀疑。宁树藩(1997)曾有感于此,提出需要加强“本义新闻学”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新闻学自身理论体系的设想。 究竟什么是新闻?新闻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还是社会意识范畴?新闻能等同于新闻报道吗?人类社会何以需要新闻传播?新闻活动在社会实践中占据什么样的独特地位?发挥一些什么样的独特作用?新闻价值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真实、客观、公正应该如何界定?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何必须坚持这些标准?这些决不是一些“没有意义”问题,也不是一些可有可无的理论空谈。恰恰相反,只有在深入研究这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新闻传播才真正有“学”可言,这门学科才能真正有自己的立足之地;也只有在深入研究这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在实践层面上厘清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公器”与“喉舌”等一系列关系,进而对新闻传播实践起到真正的理论指导作用。 政治、经济、文化都是新闻学研究的重要视域,因为新闻传播,尤其是新闻事业与这些领域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但新闻传播毕竟有它自身的逻辑,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报刊“具有连植物也具有的那种通常为人们所承认的东西,即承认它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是它所不应该而且也不可能任意摆脱的。”12其他不同视域的研究可以丰富、补充甚至完善新闻学研究,但不应该也不可能代替新闻专业视域自身的研究。因此,在新闻学研究的四种不同视域中,专业视域应该进一步发挥自己的轴心作用。当然,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新闻传播自身的逻辑不可能是孤立的,如同其他社会实践领域的逻辑不可能是孤立的一样。从根本上说,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自身的逻辑来源并服从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总逻辑,同时又是这个实践总逻辑的组成部分。这也是各种研究视域可以而且应该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对立趋于融合和统一的根本原因和重要前提。 新闻学专业论文:我国新闻学的创立研究论文 现代新闻学在中国经历了启蒙和创立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有紧密的联系,但在观念体系上又有相当的差异。本文试对这个问题作一阐述。 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中国新闻学启蒙者们对新闻学的基本认识,那么梁启超所讲的“报馆有益于国事”是最恰当不过了。那个时期的新闻学启蒙者,无论在具体的政治观点上有多大的分歧,儒家传统中的实用理性,始终是他们从事新闻学启蒙的出发点和归宿。市场经济、自由理性、现代社会对精神交往的普遍需求等等问题,在他们的论述中或是空白,或是完全以中国的方式来理解。 西方传教士创办的报刊在中国沿海城市出现以后,国人很自然地用中国的眼光看待这些外来事物。与这些事物最相近的是邸报,但邸报单纯上对下的作用,新闻学启蒙者们是不满意的,于是又想到了太古采风、谤木谏鼓之类可以通上下的古训。在他们的思维所能容纳的范围内,虽然所有人都认识到现代报纸“去塞求通”的作用,但在一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度里,它的具体运用仅可以达到“通上下”这一点。 国人最早论证报纸意义的文献是上个世纪60年代洪仁干的《资政新篇》。他企图给太平天国革命提示一条摆脱旧的羁绊的新路。29条改革建议中,其中一条便是“准卖新闻篇”。他写道:“要自大至小,由上而下,权归于一,内外适均而敷于众也,又由众下达而上位,则上下情通,中无壅塞弄弊者,莫善于准卖新闻篇或设暗柜也。”(新闻篇即报纸,暗柜即意见箱)洪仁干并非没有谈到现代报纸其他方面“通”的作用,但现实政治的需要和传统的上下为序的意识,终于使他把“准卖新闻篇”的作用归结到“通上下”、“以资圣鉴”这一中国社会的交往模式上。 尽管政见不同,被清政府赏识的洋务商人对现代报纸的认识与洪仁干却是一致的。郑观应在他的《日报》中吁请清政府广设日报,他这样写道:“日报馆每日所出新闻,必以一纸邮寄京师,上呈御览。其有志切民生、不惮指陈、持论公平、言可施行者,天子则赐以匾额,以旌直言。不准地方官恃势恫喝,闭塞言路,……如是,则国势之无不蒸蒸日上”。这里,“上呈御览”显然是问题的中心。如果把洪仁干讲的“兴各省新闻官”视为最早的关于报纸监察作用的论证,那么这种监察和郑观应的思路十分相像。并非是报纸在监察,而是最高统治者通过报纸对官吏臣民的监察。不同点仅仅在于,一位的“圣上”叫天王,另一位叫皇帝。在这种情形下,报纸依靠“圣上”支持的“独立性”是很可怜的。 无论如何,能够从“通上下”的角度考察社会的稳固,毕竟是一种觉悟。通上下包括上、下两个方面。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们大都来自中下层社会,不同程度地属于新派人物,因而多少都偏重“下”这一方面。于是,通达民隐和教化百姓成为这些人思考现代报纸作用的重要方面,出现了“辅教化之不及”(王韬)、“对于国民而为其导向者是也”(梁启超)等等论证。 然而,即使在最激进的维新派人物那里,这种认识仍然是一种上对下的俯视。试看谭嗣同《湘报后叙》的结尾:“人之所以能喻志兴事以显其灵,而万过于禽兽者,以其能言者耳。而喑之,而哑之,其去禽兽几何矣。呜呼,‘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此周之所以亡也;‘不毁乡校’,此郑之所以安也;导之使言,‘谁毁谁誉’,此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吾见《湘报》之出,敢以为乡民庆,曰诸君复何忧乎?国有口矣。”在这段论述中,新的关于人的社会本性的认识和周召公、郑子产的治人之术融会贯通,崭新的改革结论与古老的社会阴影相伴生。也许谭嗣同真的像有的评论者说的那样,想在中国实行民主政治,但他能够达到的水平,却是欲超出周召公、郑子产而不得超出。其结论“导之使言”即白话“让人说话”,“口”不属于人,而属于“国”。从民主政治角度讲,这里的语态显然颠倒了。 与谭嗣同一样,所有新闻学的启蒙者都不是在追求个体心灵自由的前提下,注意到现代报纸的。梁启超的著名论文《论报馆有益于国事》的结语,代表了这一代人的心态:“天下兴亡匹夫之贱与有责焉已耳。”正是这种儒家士大夫的政治胸怀,使他们时时处处把现代报纸与“国事”联系了起来,其逻辑推导虽然简单,却也颇具热情。例如吴恒炜的话:“报者,天下之枢铃,万民之喉舌也。得之则通,通之则明,明之则勇,勇之则强,强则政举而国立,敬修而民智。”(《知新报缘起》)在这里,报纸的政治实用价值受到极大重视,现代报纸得以产生的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背景则被忽略了,以致对西方报纸在社会中地位的描述,出现了不少用中国的眼光看世界而带来的差误。 王韬的《论日报渐行于中土》,是国人第一篇公开谈论现代报纸的文章,开篇便流露出对《泰晤士报》政治作用的仰慕:“英国之泰晤士,人仰之几如泰山北斗,国家有大事,皆视其所言以为准则,盖主笔之所持衡,人心之所趋向也。”这种认识在激进的梁启超那里,变得更走样了:“怀才抱德之士,有昨为主笔而今作执政者;亦有朝罢枢府而夕进报馆者。其主张国事,每与政府通声气,如俄土之争战,德奥意之联盟,五洲之人,莫不仰首企足以观泰晤士之议论”。(《论报馆有益于国事》)《泰晤士报》的政治作用被他们过分夸大,并且所讲的情形在西方正在成为历史。当西方人开始鄙视政治与新闻业结盟的时候,在中国,它却成为国人的政治理想。新闻学的启蒙者们在认识上,与世界出现了明显的时间差。仅就中国现代报纸的作用而言,也出现了历史的错位。当西方从政治报刊时期转入商业报刊时期时,中国的报刊刚刚进入政治报刊时期,并且缺乏相应的新的经济体制基础。 时代背景的异质,决定了政治(图强、御辱、维新等等)在国人的新闻学启蒙中必然居主导地位。王韬、郑观应、陈炽、陈衍等等关于设新报馆、设洋文报馆、西人报馆只准用西字的论证,与其说是研究报业,不如说是一种图强御辱的政治活动。梁启超、严复、谭嗣同、汪康年、吴恒炜、唐才常等等围绕报馆的“通”所展开的通上下(这是主要的)、通中外、开民智、造新民、监督政府、出版自由、第四种族等等议论,无不直接服务于维新运动。他们看到了世界大通,却只想到这种世界性精神交往的趋势与“国事”的关系,给予现代报纸以不堪承受的重大责任。把实现政治抱负的期望,相当程度上寄托于现代报纸。梁启超的一段论述很典型地说明了一代新闻学启蒙者的视角。他说:“今日吾国政治之或进化,或堕落,其功罪不可不专属诸报馆。”(《敬告我同业诸君》) 新闻学与“国事”如此紧密联盟,除了现实政治的要求外,儒家传统无形中也在起作用。报纸文章在国人眼里类似于文论诗赋,文以载道,自然亦把它看作是教化的工具,服务于社会政治的实用功利目的。因此,早期的启蒙者们坚决排斥西方社会的政治理论,无保留地维护中国的道统:“盖万世不变者,孔子之道也”。(王韬)维新派的启蒙者们虽然几乎完全接受了与现代新闻学有关的全部政治学说,但中国文化传统的肯定性认识和情感,其心理积淀足够深厚,他们总是从中发掘、附会与西方新闻学观念表面上差不多的适合于“国事”的东西。例如梁启超,他在引进各种新闻学新观念时,模糊和消蚀掉了它们与儒家传统不相容的成份,报馆的作用被他归结为两条,即“政本之本”和“教师之师”。(《清议报100册祝辞并论报馆之责任及本馆之经历》)他十分巧妙而自然地使西方的新观念纳入了中国“文以载道”的儒家传统中。历史开了一个玩笑,第四种族、舆论监督等等现代新闻学观念,后来服务于他的“开明专制”主张;现代舆论理论,则为袁世凯制造舆论以治人提供了依据。(参见《开明专制》、《致袁世凯书》) 梁启超代表了中国新闻学启蒙时期的最高认识水平,他走到了从新闻学启蒙到新闻学创立的边缘,但一步之差的距离他始终没有跨过去。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的一代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尚逃不过只在政治方面体验人生、在政治生涯中追求自我价值的命运。 政治唤起并强有力地推动了新闻学在中国的启蒙,但达到一定程度,它又阻碍新闻学作为独立学科的确立。这个矛盾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得到了解决。 辛亥革命以前,政治斗争始终是先进的中国知识群落的兴奋点。随着旧的传统政体解体,学而优则仕的单一道路被打破,多样化的人生和心灵之路展现在人们眼前,知识群落的兴奋点开始从政治转向文化。从政治控制的角度看,袁世凯和两大强权之间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使人们在并不自由的时代,获得了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得以比较从容地研究学术。新一代人不像上一代那样生活在传统观念的包围中,不需要依附于官场、血亲家族或其他群体,开始有了选择的自由和自我责任感。这种形势使中国的思想文化达到一个新的临界点,开始了五四新文化运动(1915-1923年,或再向前向后延伸几年)。于是,24岁的现代大学教授徐宝璜写出的《新闻学》,替代了24岁的末代六品官梁启超写出的《论报馆有益于国事》。 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新文化运动中新闻学的特点,那么邵飘萍所讲的“以新闻为本位”,是最为恰当的,因为中国的新闻学回归到了学科建设自身,而新文化运动中先后出现的《新闻学》(1919年,徐宝璜)、《应用新闻学》(1922年,任白涛)、《实际应用新闻学》(1923年,邵飘萍)、《新闻学总论》(1924年,邵飘萍)、《中国报学史》(1927年,戈公振)等代表著作,则标志着中国新闻学的真正创立。无论这些著作的框架设计、论证水平和内容的角度有什么不同,新文化运动开放的心灵使它们具有了相同的视角:将以往睁开眼睛(许多人实际上仅睁开一条缝)看世界,转变为从现代世界交往体系看中国。 徐宝璜写道:“自交通日便,人类生活日益纷繁日益充实起来,吾人所注意之事物,已超过国界及政界,故现时报纸不仅应供给本国政治新闻及本阜新闻,即外国大事与社会上之大事,亦应有明了详细之记载也。”同样谈及现代报纸时看到了世界大通,徐宝璜思考的是新闻传播者的责任,梁启超想到的是政治宣传家的重任。看来,不同的出发点,命中注定了新闻学在梁启超那里最多是“术”,而到徐宝璜那里,学与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 稍后出书的戈公振,对问题看得更深些。他指出:报纸“所应承认为功者,为世界之缩小,将人类之种种意识及活动,在同一时间内,可以互相交换而响应。如劳韦尔所言,人类生活之过程,在极小极速之进化发展,至不许有时间之停留,此均报纸之功。”他的见解已接近现在关于“地球村”的认识。从现有的材料看,那个时期中国南北的新闻学者们并没有学术交往,相同的认识主要是共同的中国时代背景造就的。 将世界交往体系作为独立的系统来认识,使中国的新闻学者们有可能在新闻学自身范围内为新闻学下定义了。徐宝璜最先作了如下定义:“新闻学者,研究新闻纸之各问题而求一正当解决之学也。”任白涛研究新闻学的初衷如他所说:“学术昌明之现世,凡触于吾人官能者,无一外研究之对象。故使命重大组织复杂之报纸,亦应人类之需要,及贤哲研究之结果,遂于科学位置中,特占一席焉。”对于报学史,戈公振作了这样的定义:“所谓报学史者,乃用历史的眼光,研究关于报纸自身发达之经过,及其对于社会文化之影响之学问也。”任何定义本身都是有缺陷的,这些不同的表达,反映出一个共同的现实:中国的新闻学已经着手自身领域的建设。 说新闻学应当以新闻为本位,就像说文学以文学为本位、哲学以哲学为本位一样,似乎是同义反复。但是,对一向与“国事”交织在一起的新闻学来说,摆脱政治的漩涡,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不能不说是新闻学的一次革命。如同新闻学启蒙者都把与国事的联系置于报纸作用的第一位一样,新闻学创立者们都把传播新闻置于现代报纸作用的第一位。徐宝璜列“新闻纸之职务”六项,第一项便是“供给新闻”。他要求记者认识“供真正新闻之天职”。王洪璧为任白涛作序亦云:“报纸第一的要务,乃是明确地把新闻记事告于读者”。戈公振讲得更明确:“报纸之元素,新闻而已。” 在这个问题上看得最真切的是邵飘萍。他认为:“构成报纸之最要原料厥为新闻。”在分析各国新闻业(包括中国,特别是《申报》)发展史的基础上,他指出了新闻事业从重政论到重新闻的转变趋势:“世界新闻事业之趋势,基于‘以新闻(News)为本位’之原则,故外交记者(即专司采访之记者──引者注)之地位有蒸蒸日上之势,虽各国之程度不同,而进步之趋势则一。例如我国之新闻事业,即在今日亦不能不称为幼稚,然在40年前之《申报》,其中只有文章、诗词或小说等类,新闻不过一二最不相干之趣事,盖重文辞而未重纽斯之时代也。然嗣后逐渐改进以至于今日,其所谓改进之过程,特在纽斯材料之渐增而已。换言之,新闻进步与否之标准,惟视纽斯增加与否以为断。……由是言之,世界无论何国之新闻,即幼稚如我国,发达如欧美,实皆同一渐以纽斯为本位之原则。”从当今信息时代的角度看,邵飘萍的见解经受了时间的考验。 新闻总要触及政治,仅仅强调以新闻为本位并不能摆脱政治对新闻的浸润,况且中国的新闻学创立者们是过问政治的,都站在反帝爱国运动一边。但是,当他们研究新闻学时,他们是学者,不是政治家。学术与政治保持距离的新文化运动的传统、蔡元培倡导的兼容并蓄的北大校风,使他们在学术品格上保持了明显的独立性。他们的学术著作并不回避政治,字里行间尚可感受到微弱的政治倾向。但这时他们讲的是新闻工作的职业使命和道德,而不是政治义务。这二者的表现似乎相同,其出发点是迥异的。 在中国新闻学启蒙者那里(特别是维新派和革命派),报业与政治是同一个意思,故有“以言报国”、“以言救国”等等表现士大夫气概的豪言壮语。梁启超讲:“吾侪手无斧柯,所以报答国民者,惟此三寸不烂之舌,七寸之管。”(《敬告我同业诸君》)他归纳了“尽报馆之天职”的“八德”,无不是进行政治灌输的技术。同样讲到“天职”,梁启超指的是政治义务,而徐宝璜等讲的是职业使命。 对于新闻与政治,至少在学理上,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者们处理是适当的。例如区分新闻与言论,徐宝璜写道:“只有事实,可成新闻。事实登载后,阅者自然有主张。今将记者之意见夹杂在内,脑筋简单不能识别者,无不被其迷惑,以意见为事实而失其主张之自由矣。即能识别者,须于长篇中寻出五六行之新闻,亦觉太不经济矣。此亦应纠正者也。”再如政党记者处理新闻与党义的关系,邵飘萍写道:“政党记者虽有特殊之地位,然其责任则与普通外交记者同,不宜自忘其职务。……以党义为第一,而新闻之职务仅视为第二,乃非常错误者,不可不力戒也。”戈公振的分析较为深刻,他说:“报纸之原质,质言之,即新闻公布之谓也。大凡事物之原质,其特色必具恒存性”。他承认报纸有发表意见的功能,但同时指出:“从报纸发达史上研究,发表意见,决非报纸原质之特定色,乃附带而生者也。”正是从新闻与言论(政见)的区分上,戈公振看到了报纸的共通性,进而得以肯定报业作为一种职业的独立存在。 也许有人注意到徐宝璜也讲到代表舆论、制造舆论,但在理解上他同新闻学启蒙者们差异很大。对代表舆论,他解释道:“新闻纸欲尽代表舆论之职,其编辑应默察国民多数对于各重要事之舆论,取其正当者,著论立说。言其所欲言而又不善言者,言其所欲言而又不敢言者,斯无愧矣。”在他看来,代表舆论的职责是严肃的,而非凭狂热的政治自信,便可问心无愧地将任何自己的意见宣布为舆论。对制造舆论,他讲了三点:第一,登载之真正新闻,和盘托出事实,让读者判断,形成舆论;第二,访问专家名人,请他们发表意见,供国人参考,唤起正常之舆论;第三,发表精确之社论,对新闻给予解释。为此编辑必须“有纯洁之精神,高尚之思想,远大之眼光”。可以看出,徐宝璜所说的制造舆论与梁启超讲过的制造舆论,意思很不一样。无论是代表舆论还是制造舆论的说法,均是强调以新闻、以事实为本位这一前提。 到了戈公振那里,他甚至不同意“制造舆论”的说法。他说:“报纸者,表现一般国民之公共意志,而成立舆论者也。故记者之天职,与其谓为制造舆论,不如为代表舆论;更进一步言之,与其令其起而言,不如令其坐而听,耳有所听,手有所记,举凡国民欢笑呻吟之声,莫不活跃纸上,如留声机器然。则公共意志自然发现,而舆论乃一有价值而非伪造。”他不仅从“天职”、从“新闻本位”来说明报纸与舆论的关系,并且看来已按捺不住对伪造舆论的愤怒。也许“留声机器”的说法有些过头了,但那个时代的新闻学者对新闻学热烈地、全身心地拥抱,却是在中国新闻学史上少有的。“重视本业,勿务其他,迎合世界之新潮,发皇吾侪之美质,天职所在,其共勖之!”戈公振此番赤诚之言,并非是一个人的呼唤,而是新一代新闻学者的共同心声。 他们通过对新闻学的倾心和热爱,来表达对人类精神交往进程的关注。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是思想者,所思考的问题超越阶级和党派,也超越国土。例如邵飘萍,他在《新闻学总论》里对人类交往的进化、新闻纸出现与人类精神交往的关系、新闻纸如何成为人类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等等问题的论述,显然已超出纯粹新闻学的业务研究领域。再看戈公振,他所论证的报纸在交往中的位置,也颇为精彩:“盖报纸者,人类思想交通之媒介也。夫社会为有机体之组织,报纸之于社会,犹人类维持生命之血,血之停滞,则立陷于死状;思想不交通,则公共意识无由见,而社会不能存在。有报纸,则各个分子之意见与消息,可以互换而融化,而后能公同动作,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然。报纸与人生,其关系之密切如此。”把现代报纸比作人体血脉,国人早已有之,但从人类文化学角度进行论证,只有新文化运动的环境能够提供这种条件。试比较陈衍的论述:“报馆盛行于西国,非徒使己国之人,周知四国之为也,亦将使四国之人,闻知己国之为也,非徒以通己国之血脉,使无为病夫也,亦将使四国之望吾气体者,不敢视吾为病夫也。”(《论中国宜设洋文报馆》)尽管当时的国势已去,但顽固的天朝心态和感觉到处于弱者地位的自卑感相结合,大大妨碍了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站到人类和世界文化的高度,看待现代报纸,于是,报纸的通血脉作用只能用于扬“国威”了。 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表现为中西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影响。新闻学的创立者们对西方现代新闻学都很熟悉,徐宝璜是我国第一位在西方学习过新闻学的留学生,任白涛、邵飘萍在日本新闻学会听过课,戈公振当时虽没有出国,却是中国全面掌握世界新闻学研究现状(日、德、英文著作)的第一人。他们同时又是中国现代新闻业的从业者,其中邵飘萍和戈公振分别是著名的北京《京报》和上海《时报》的主编。西方的新闻学基本理论与中国当时最高水平的新闻实践相结合,是创立时期新闻学的特色。 具体来说,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融会了英、德、日、中四大语种著作提供的各种观念、经验和研究方法。这在戈公振身上表现尤为典型。他的《中国报学史》绪论部分,实际上是新闻理论,虽然只有1万多字,提及的英文、德文和日文参考书籍和文件就有22种。而整个绪论的论证方式、思维结构,则基本是中国文论的传统模式。创立时期的中国新闻学不仅不落后,而且处于世界新闻学研究的较前位置。对英文新闻学著作很熟悉的徐宝璜,在他的《新闻学》自序里已讲得很清楚:“本书所言,取材于西籍者不少,然西籍中亦无完善之书,或为历史之记述,或为一方之研究。至能令人读之而窥全豹者,尚未一见也。……自信所言,颇多为西方学者所未言及者。”从戈公振1925年提供的当时世界已出版的300多本英文新闻学著作的篇名看,情况确如徐宝璜所言,他1919年的自我评价是恰当的。看来,蔡元培为徐宝璜书序中对中国新闻学地位所讲的话也是准确的,他说:“我国新闻之发起(昔之邸报与新闻性质不同),不过数十年,至今而始有新闻学之端倪,未为晚也。” 新闻学的创立者们站在新闻学启蒙者和洋人的肩上进行工作,因而像言论出版自由、舆论监督之类已经讲过的问题,虽然是他们著作的理论基础,但都一带而过。他们的任务是回归到以新闻为本位,进行纵深研究,于是有了关于新闻定义的几乎是学究式的论证,有了关于新闻价值的理性与经验相结合的分析,有了对新闻生产商品化的讨论,等等。这里多说一句,重视新闻生产商品化,是中国新闻学成熟的标志之一。早在1917年,身处上海的姚公鹤,在他的《上海报纸小史》中就已意识到市场经济的发达与报业独立的关系问题。在新闻学的创立者中,徐宝璜和任白涛同时又是经济学家,邵飘萍和戈公振均是出色的报业经营者。在他们的著作里,都有(任白涛提到,但没有设专章)专章谈报业组织、广告、发行、纸张、印刷等等经营问题。戈公振甚至用数量分析方法具体解剖了几家中国大报纸的经营情况。这一历史,也许在经过几十年对“商品交换”的讨伐后,被人们从记忆种筛掉了。 中国是在列强大炮的威胁下面对外部世界的,其现代化的新闻事业并不根植于自身市场经济的发展。借助五四新文化运动造就的人文环境,中国的新闻学诞生了。但是,几本新闻学著作对中国新闻事业所发生的影响,真有点像沙漠中布道;以后又经过对“资产阶级新闻理论”的批判,知道早期这几本书的人都不多了。 辛亥革命以前,激烈的政治支撑着中国有影响的报纸,魁儒硕士,声光炳然,连反对政治与新闻合一的戈公振,在感动之际亦称赞它们“乃报纸之正轨”。但在革命以后,报纸失去政治斗争对象,不适应新闻生产商品化;资本主义的新闻生产方式一到中国便走了样,无聊文人充斥报业,新闻工作成了文途末路。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者们做学问,在某种程度上亦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徐宝璜疾呼报纸“走入迷途”,邵飘萍痛感中国报业“幼稚腐败”,戈公振怒斥把报业作为步入政治的“过渡宝筏”。但是,他们除了用“学理”去呼唤人们的良知外,别无他法。显然,“以新闻为本位”的新闻学要在中国站住脚跟,必须等待中国新闻事业经过不可逾越的市场经济的历史炼狱。 新闻学专业论文:新闻学研究论文 摘要:20世纪60年代,新闻报道中的客观性原则遭到前所未有的怀疑和挑战,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思潮——新新闻学悄然出现在美国,该文论述了新新闻学的内容和社会背景,客观地评价了新新闻学的理论及实践中的价值。 关键词:新新闻学;客观报道;新闻报道方式 到了20世纪60年代,客观性原则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怀疑和挑战。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思潮——新新闻学(NewJoumalism)悄然涌现,它冲破传统新闻报道观念和写作手法的樊篱,如同一枚石子投入当时颇显沉闷、死板的新闻业“死水”之中,在美国乃至西方各国荡起阵阵涟漪。 一、什么是新新闻学 对于“新新闻学”一词,最初并无明确的界定。它开始只是一些“离经叛道”的杂志,如《村声》、《纽约》、《老爷》等,因不满当时新闻界沉闷的空气而无意间扶植起的“一种特殊的散文式论文”。随着参与者的日益增多,在新闻界渐渐形成一股时尚的潮流。“这些不同类型的写作都具有一系列被传统新闻忽略的内容:气氛渲染、个人情感、对事件的解释、宣传鼓动、各种观点、小说式的人物塑造和描写、少量的淫秽内容、对时髦事物和文化变革的关心、以及政治见识(在任何一个作家身上,并不能发现所有这些特点)。有时这些作家仅靠打破禁忌,不仅讨论禁谈的题目,而且更多采用老式新闻教条所禁用的手段和写法,就形成了一种新声。”1973年坚持这种时新报道观念的美国记者汤姆沃尔夫(tomwolfe)和约汉逊(EWJohnson),选出21位认同这种写作风格的作家的作品,编辑了一本《新新报道》,“新新闻学”的称呼由此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 新新闻学,又称新集纳主义,新新闻体。简单的说,所谓新新闻学是指用小说的笔法来写新闻故事。这种报道方式融合小说的创造想象力及新闻记者的采访技巧,一反新闻界过分依赖新闻来源提供消息的传统,由记者对现场一件事深入观察,并作详尽分析。新新闻学强调的是写作的风格及描述的品质。在这种新闻报道方式里,洋溢着浓郁的小说化气息和主观性色彩,甚至走着由事实转向虚构的道路。 这与传统的客观性报道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几乎达到了另一个极致。许多新新闻记者公然抛弃传统新闻写作的许多禁忌,“怀着其他记者必然感受到但不敢流露的一切轻蔑和怀疑心情”,形成一种直言不讳和无拘无束的写作风格,拥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和内涵。作为美国60年代新闻界的“叛逆者”,新新闻学不仅在新闻报道观念(报道什么和怎样报道)上进行了重新的定位,甚而进一步将这种全新的观念渗透到具体的新闻实务尤其是新闻写作技巧之中,研究新闻写作如何具有激动人心的吸引力,如何刺激读者的想象力和参与意识。新新闻学无论是内在观念上,还是外在写作技法上,都表现出自己强烈的反传统色彩,这些反传统色彩也是新新闻学的重要特征。 (一)内在特征:新闻报道观念的转变 在传统的新闻报道观念里,客观、真实已成为不可忤逆的重要原则。“报纸新闻写作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就是在新闻中废止党同伐异。优秀的报纸所追求的是客观公正。”根据这一标准,新闻报道者应力争站在第三者的立场,将原原本本的事实传递给受众,而不应在报道中具有倾向性的表达自己的情绪、态度和观点。然而时兴的新新闻学却完全背离这一报道观念,明确反对价值中立,向“客观性”原则发起挑战,并从报道题材选择和主客体关系重建上进行了开拓性的思考与实践。 1、题材选择的突破 在新新闻学尚未达到高潮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客观性”原则实际上已遭到了质疑和非难。众所周知,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动荡、文化变异、道德衰落,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但标榜“客观”的正统新闻界却对这些重大的现实状况视而不见,“在可供发表意见的社论专栏中,金钱、特权和小城镇偏见的势力支配一切;所以,即使记者们有几分反抗精神,他们仍不会越出常规一步,更不会对现状有丝毫威胁。”这种对社会生活反应的迟缓和冷漠,深深刺痛了那些关注现实、要求革新的新闻记者和作家的心灵,从而促使他们义无返顾的踏上了叛逆的路途。 新新闻学从一开始就试图破解客观性题材的神话,将新闻报道的重点转移到那些“被正统新闻界所忽视、歪曲或单纯的加以利用的文化发展”上去。许多新新闻学的作品详尽描绘了“底下状态”的生活情景,包括政治骚乱、青年运动、女权主义、色情犯罪等等。在新新闻学论者看来,那些传统新闻业所认定的“客观事实”,大多是政客和社会显要们浮华虚伪的表演以及大而无当的政治经济活动,从深层次上考察,它们只是一些并不能充分反映社会生活本质的浮华表象。而新新闻学所关注的题材,则会更加全面、更加深刻的凸现社会生活的本真,倘能充分的报道这些事实,新闻记者的立场便可称得上真正的“客观”。汤姆沃尔夫曾在《新新闻报道》里自信的宣称:新新闻学的目标是在理智和情感两方面席卷读者,是“给读者看真实的生活”,是说:“来!看!这是这个时代人们的所思所想所为!”在他的新闻报道作品中,汤姆沃尔夫具有远见地将一些亚文化群的活动作为自己的写作题材,比如嬉皮士吸毒的场景、黑豹党运动等等,远远超出了传统新闻写作的限制。 2、主客体关系的重建 新新闻学在处理新闻报道主体与对象客体之间的关系时,也采取了与传统新闻报道观念大相径庭的方式:让新闻报道者完全投入到报道对象中去,“珍视直接性、对抗性和个性见证”。具体表现在新闻作品中,就是允许新闻报道者介入他所报道的某仪事件,并可参入自己特有的情绪和感受,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意见。 这在传统从业者看来简直不可理喻,但新新闻学论者却偏执地认为:“新闻事实可以孤立存在并构成自足的报道对象”是一个值得怀疑的认识论的假设,对事实的盲目崇拜使那些有关重大新闻的分析文章基本上成为对原有事实的重新编排,所谓的外部说明不过是重复和服从与已知的东西——“这样一来,新闻工作者对事实的主观认知和职业敏感等真正显示事实‘意义’的东西被擦的干干净净,新闻作品只是一个个缄默的、僵硬的事实的罗列。”出于这一理解,新新闻学论者让主观性回到了新闻报道的前列。正如美国文化学者莫里斯·迪克斯坦(morrisdickstein)所说,新新闻学就是主观性的新闻,“在这种新闻中,作者作为一个中心人物出现,成为一个对各种事件进行筛选的个人反应器。”新闻报道者放弃了中立的姿态,从幕后走到台前,毫不掩饰的叙述着自己的见闻和感受,畅所欲言。有些作品甚至直接使用了第一人称,将自己作为故事里的一个人物,让读者与作者一同体验新闻事件。当然,在更多的作品中,新闻报道者并不直接了露面,但字里行间所流露出的主观气息,与传统的新闻报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新新闻学代表人物诺曼·梅勒(normanmailer)的名作《夜晚的军队》,就被汤姆·沃尔夫视为“一部真正的自传”。在这个非虚构的文本里,诺曼·梅勒作为故事的中心人物出现在读者的面前,他使用了大量关于他参与的事件的录音带和电影的原文材料,完全根据自己的见闻和感想进行报道,营造出一个离奇、怀旧而又令人愉悦的氛围,给读者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二)外在特征:新闻写作技巧的小说化 如前所述,新新闻学说到底就是用写小说的方法写新闻,即以真实事件、真实人物、真实过程为基础,采用叙述性而非报道性的笔法,写作具有强烈记实风格的小说或散文,也可以从另一个层面去理解为写作小说化或散文化的新闻作品。莫里斯·迪克斯坦在评价汤姆·沃尔夫的《新新闻报道》一书时,明确指出:“沃尔夫在他的入选作品、批注和长达五十页的前言中只强调了新新闻的一个极为肤浅的特点:它的小说特性(‘像一部小说’)。沃尔夫选择了一些结构如同断片小说的作品;作为一名时时夸耀自己学历证书的编者,他喋喋不休的数落着它们的叙述手法。”尽管颇有微词,但他还是认同了新新闻学作品的小说特性。 回观新新闻学的实践现实,小说特性着实在新新闻学论者的写作理念和新闻作品里得到了酣畅淋漓的运用和发挥。许多新闻记者虽被理论家们划为新新闻学的行列,但他们在主观上并无此念或少有此念,只是希望通过新闻记者的职业之便搜集素材,进而向优秀的小说家的角色逐步靠近。在新闻史上,被认为是新新闻学出色代表的诺曼·梅勒,便更偏爱小说家和历史学家的称号,他甚至将自己的作品称为“作为小说的历史”和“作为历史的小说”,而拒绝外界赋予他的“美国最佳记者”的头衔。在新闻实务操作上,新新闻记者大胆突破许多约定俗成的写作笔法,如“倒金字塔式”结构、简明平实的语言等,借用小说创作的种种技巧,从材料组织、谋篇布局到叙述方法、语言运用上“无孔不入”,最终创作出“一种异常出色的渐渐接近幻想和小说的新闻作品。”这些灵活新颖、富有感染力的写作技巧,运用到新闻报道中以后,呈现出独特的风格和个性,从而奠定了新新闻学流派在新闻史上的特殊地位。 新新闻学写作技法上的小说化突出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1、采用一幕幕场景与画面组合的结构来描写事件,尽量避免历史叙述的方式。 新新闻记者笔下多见的非事件新闻、富有人情味或故事性新闻,在传统的报道结构安排上,一般采用历史叙述的方式,即根据时间、空间或事件发生的顺序平铺直叙,读者获取的是纵向信息,文章读完,整个新闻事实的脉络也便了然于心。但新新闻学论者认为,那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种场景画面反而能更真实、形象的反映报道对象。因此,许多新新闻作品经常通过截取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某些重要横断面,突破时间、空间的延续性来进行有机的串联、组合,再现新闻报道客体更身层次的面貌。就像电影艺术中的“蒙太奇”,新新闻记者所选择的着一个个场景、画,并不是随意任性的,而是充分虑机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企求在完成组接后达到“局部之和大于整体”的报道效果。 著名新新闻记者吉米·布莱斯林(JimmyBreslin)在报道一起公司老板敲诈的案件时,就突破常规的选取了几个看似毫不连贯的场景镜头:(1)那位公司老板悠闲自得地坐在办公室里;(2)他望着窗外,兴高采烈地说:“啊!真是个钓鱼的好天气”,一位助手递给他鱼竿;(3)侦探敲门进来搜查,找到敲诈的东西;(4)法庭审判现场,这位公司老板被判刑,甚为恐惧的他鼻尖渗出汗珠。一幕活剧,栩栩重现。 2、通过一个事件亲历者的所见所想来表现场景。 由于新新闻学重视个人见证和直接感触,因而记者们在新闻报道写作过程中,经常会通过一个特定人物的口吻来描述他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造成逼真生动的阅读情境,让读者如临现场。一般说来,新闻记者若在事件发生现场,那在作品中他只需以目击者的身份去陈述个人的所见所感即可。但更多时候,新闻记者是在事件发生后才着手进行报道的,这样他便需要一位现场情景目击者的帮助,让这位目击者回想当时的种种情况以及他在经历这些情况时所产生的感触,最终从目击者的角度出发来写作新闻。堂姆·沃尔夫在谈到这一新闻写作笔法时,曾评价认为:“如果他(新闻报道者)不是主要角色的话,那么采取自传的方式通常回失败。诺曼·梅勒的非小说作品都是从自传的角度来描写的,它们对这一规律的正反两面都作了很好的注解。” 《夜晚的军队》是诺曼·梅勒在新新闻学领域最出色的作品。由于梅勒本人亲身参与了1967年在五角大楼的行军历程,所以文中的许多场景、观点来自其真实体验和感受,如写到文章主人公“梅勒”试图越过军事警戒线前往五角大楼而与宪兵周旋的情景;“那个宪兵说话时,举起的棍子总在打颤。他(指梅勒,译者注)不知道棍子是由于宪兵想打人才发颤,还是因为他现在所具有道义力量给这位年轻士兵手中的武器注如入了一种恐惧?一种异样。的想法变成一种意念的旋涡,随着棍子的颤抖在宪兵的心头盘旋。宪兵似乎在慢慢的离开他那正对着绳子的位置,小说家也在跟着他移动。他们仍然面向对方,直到肩膀同绳子垂直。他们仍然在各自的想象空间里挪动,互不接触对方。棍子在不停颤动,梅勒跟在那位宪兵后面,他已经摆脱了他的纠缠。他绕了个圈,小跑着来到第二列宪兵面前,突然一种本能的驱使让他超过了第二列最近的那个宪兵,就像是从后面抄近路突然超了过去(这正是他原先的想法)。他突然产生了一种感觉:逃过这些宪兵原来这么简单。宪兵们都僵住了,在他跑过的时候一个个目瞪口呆,不知如何是好。”这段文字逼真的勾勒除出了事件发生当场的细微情形和人物丰富的内心世界,将读者完全带入一种紧张的氛围之中,达到了理想的新闻阅读效果。后来,诺曼·梅勒采用同样的方法去描写月球上的一次火拼,却遭遇残败。因为这次月战的主角不是诺曼·梅勒,而是太空舱工作的三位宇航员。梅勒采用自传的方法,几乎不能将读者带进太空舱,更不用说宇航员紧张的内心世界了,反而分散了读者的注意力,使作品显得拙劣、乏味。 、大量运用人物间的对话 使用直接引语是最有效的写作技巧之一,小说作家总喜欢通过对白来打破单调平淡。当作者精心描绘了一个人物之后,便要设法让这个人物“开口说话”,因为通过一个人的言谈,可以挖掘他内在的思想感情和性格特征。新新闻学论者充分借鉴了这种文学表现手法。“他们认为:与其像传统新闻报道那样偶尔引用一些人物的谈话或奇闻轶事,不如充分的作些谈话记录。”在新新闻学的许多作品里,都出现过大量的谈话记录。这些未经加工的“原汁原味”的语言,对刻画人物性格起到了意想不到的作用,同时,他们也确实对当时新闻界沉闷、单调的文风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作用,增强了新闻作品的可读性。在亨特·汤普森(HunterThompson)的《地狱天使》里,对话描写达到了优美、娴熟的境界。1965年,描写贝斯湖傍“地狱天使”生活状况的小说和新闻为数不少,但只有汤普森的作品受到了读者的青睐。《地狱天使》除了对人物进行淋漓尽致的刻画以外,更突出的是他记录了大量幽默风趣、合乎人物性格的对白,尤其是泰尼·巴克斯特警官和“地狱天使”头目索尼·巴吉尔之间对白,它是以巴吉尔的话结尾的,“别胡闹,长官。你知道我们都是很卑微的,否则,我们也不会在这儿。” 4、具有象征作用的细节描写 小说写作中常见的细节描法,同样受到了新新闻学论者的钟爱。在他们看来,细节描写是充实作品骨骼的血和肉,它能使作品中的人物、场景活灵活现,历历在目,让读者备觉情真意切,耳目一新。许多新新闻作者不厌其烦地在作品里记录人物生活的各种细节,面面俱到,无微不至,几乎达到了烦琐无聊的程度。报道对象的某一手势、走路的姿势、家里家具的摆放位置、对上司的一个笑脸,等等,无一不能成为其笔下“具有象征性作用”的描绘重点。新新闻学认为,在新闻报道中,细节描写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而是不可或缺的“黄金笔法”,它对准确、真实地再现人物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众多新新闻学者中,理查德·戈尔德斯坦(RichardGoldstein)是较擅长采用细节描写的一位。他的《无理之年》虽说“是对某一类型人物的描述”,但在刻画某一具体人物的细节表现时也用尽心思,如他用这样一段文字来描述了那位十四岁男孩空虚、无聊的生活:“在周日晚上,他将会呆在自己的房间里,打开收音机,在床上跳来跳去,大开窗户然后再把它关上,稍微休息一下弄点吃的,梳梳头,跳跳舞,听听摇滚——任何事都行。最后,漫天咒骂,对着镜子做鬼脸,把课本扔到床下,然后花上一小时看他的乌龟吃莴苣。”[6](P80) 5、大量的人物心理描写,包括内心独白 在传统的新闻从业者看来,人物的内心世界难以捉摸,无法用外在的事实加以证实,因而在新闻报道中应杜绝人物心理刻画,否则便有失客观、公正。但新新闻学论者却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倘若能够深入人物内心,透彻把握他们的思想活动,便可以揭示人物行为的深层动因。因而,他们在报道新闻时注重人物心理刻画,甚至借用意识流小说常用的内心独白手法,再现人物的心理真实。在他们的观念里,这较之那些外部的、冷漠的和看不出动机的行为胜过百倍。这种笔法,在新新闻报道作品中比较常见。如在汤姆·沃尔夫的《电冷却器酸性实验》和《激进主义的时髦款式》里,都可以不费力气地找到心理描写的片段。 6、合成人物 合成人物是新新闻学遭受非议最多的写作手法之一,即便在新新闻学论者内部,也有许多人对之持否定态度,认为它太异想天开。具体来说,合成人物即择取诸多人物的特点组合出一个并不现实存在的虚构人物,使这一人物具有更大的社会概括力。它实际上就是鲁迅先生谈文学创作时提到的“杂取种种人”,因为“文艺作品要感人,发生强烈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把现实生活中的矛盾斗争典型化,创造出各式各样的人物来,使生活的真实达到艺术的真实”,[8](P45)没有这种典型化的艺术处理,艺术作品就“活不起来”。在新新闻学出现以前,新闻报道是绝对不能采用这一手法的,因为传统的新闻报道理论严格讲求真实性,认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任何程度上的虚构都有悖于这一观念。一向“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新新闻学标新立异,旗帜鲜明地在新闻报道中“合成人物”,并声称它采用这一手法是出于对某一类型人物的准确描述,而非对某一具体个人的刻画。无论怎样解释,合成人物终没能得到新新闻学的普遍认可,只偶尔在一些新闻报道作品里露露面。应该说,新新闻学借用小说笔法写作新闻是大规模的,远不止上述六种。我们经常能见到的还有诸如设置悬念,渲染气氛,运用刺激性语言、标点符号、像声词,倒叙,插叙等手法,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外在形式,加强了新闻报道的吸引力,成为新新闻学实现理论走向实践的最佳途径。 二、新新闻学产生的原因 追溯新新闻学的历史,许多研究学者惊奇地发现:其实有新新闻学之实而无新新闻学之名的类似报道由来已久。美国波因特学会高级研究员彼得·克拉克认为,新闻史表明“创造性的描写”手法甚至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前,而非几代人前。而美国麻省大学安姆赫斯特分校的诺曼·西姆斯教授也说,他可以列出至少一二十位采用“创造性非虚构写作”技巧的20世纪作家,其中包括著名的欧内斯特·海明威和乔治·奥威尔。[5]当然,无论学者们如何努力地将这些写作纳入“新新闻学”之列,必须承认:它们仍只是“星星之火”,尚不能形成燎原之势。 一个新生命的出现,自然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环境施以保障。在20世纪初期甚至更早,客观主义理论已在新闻领域确立了不可侵犯的神诣,标新立异的新新闻学理论实在难以找到生存的土壤,更谈不上葳蕤成林。但极富戏剧性的现象出现了,仿佛是在一夜之间,新新闻学悄然登场并急速汇成江河之势,狂卷美国的新闻领域,成为60年代美国文化圈内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新新闻学正式诞生的条件已然成熟。这些条件来自外部社会和新闻界自身,它们在实际产生作用时纵横交错,这里虑及行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分列阐释。 (一)社会现实的变迁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合适的外部环境。 美国社会的矛盾冲突从未停断,但像60年代那样剧烈尚属少见。美国文化学者莫里斯·迪克斯坦在《伊甸园之门》里,使用了一个巧妙的比喻来描述这种现实:60年代的社会动荡更像发生在全国每一个角落的数百次游击遭遇战,而不象一场有许多大规模战役组成的常规战争。[1](P129)叛逆的气息无处不在,社会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60年代初期,继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身亡后,1964年美国各地又相继爆发大规模黑人抗暴斗争,要求彻底废除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纽约、芝加哥、洛杉矶等城市黑人群众与军警发生冲突。到了60年代中期,轰轰烈烈的反越南战争运动爆发,一发而不可收拾。“反战运动开始时只限于拒绝入伍,拒绝参加学校预备军官训练,烧征兵证等单纯的反战活动。由于青年人认为这是一场不义之站,感到政府当局既然做出这种不道德的事,就无权以道德法律约束青年,这种反叛报复心理,使单纯的反战运动进一步发展成为反一切权威,一切现行制度,一切传统道德的大动乱。青年们不但游行示威,并且占领政府机关、学校,在五角大楼国防部前撒尿,在各地征兵处的档案室中浇猪血。和这些集体活动相配合的是集体吸毒、乱交,建立嬉皮杂居的公社生活。”[9](P56)几乎与此同时,发生了若干黑人区的暴动和民权运动领袖牧师马丁·路德·金的遇刺事件,一些激进的黑人甚至开始发展地下组织,如“黑豹党”等。美国社会陷入了更深的泥泞之中,完全处于无序、失控的境地。可以说,从60年代起,美国开始走下坡路,黄金时代一去不返。 社会如此动荡,必然波及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包括新闻领域。当这股汹涌的浪潮无情袭来的时候,传统新闻界有些手足无措,长时间以来,他们只着力关注某些“在本质上比另一些事实更加崇高”的事实,全神贯注于全国政治和国际政治,心甘情愿地扮演着“吹鼓手”的角色,与社会现实关系疏远。面对众多突乎其来的社会景象、社会问题,传统新闻界选择了拒绝和刻意回避的应对方式。但社会变迁的火焰已经熊熊燃起,欲扑难熄,新闻受众期盼着出现能全面反应社会复杂性、多样性和深刻变化的报道,许多面目焕然一新的新闻报道方式走上了历史的前台。新新闻学便是其中之一。一群不再墨守成规的新新闻记者们高度关注社会现实,对那些被正统新闻报道遗忘或歪曲的“时尚和社会怪癖”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描绘和剖析。他们“独占了整个疯狂的、下流的、喧嚣的、财神面孔的、浸透的、恐怖的、色欲横流的美国六十年代”。[1](P143)汤姆·沃尔夫的作品《激进主义的时髦款式》,就将笔触伸向了地下组织的生活状况,详尽报道了“黑豹党”一次筹款宴会的前前后后。从这个层面上说,美国60年代动荡不安的社会现实为新新闻学提供了广袤无垠的题材空间和生存环境,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历史的可能。 (二)相关学科的嬗变为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有利的文化土壤。 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动荡,美国文化界掀起反传统、反权威的热潮,“不再一切照旧”成为那时候主导文化的口头禅。在这个时期,各种文化思潮都陷入了偏激的争执和论战之中,各种理论群体和流派杂色纷呈,各种文化(艺术、文学、美学、哲学等)倾向更迭频繁。但随着一次次理论的碰撞和兼容,渐渐地,一股具有怀疑精神和反叛姿态的文化思潮引领风骚,并迅速风靡全国。这股文化思潮汇集了多种哲学、文学、艺术流派的思想,对传统怀有决绝的态度,坚持价值削平的策略,这些特征确定了它走上极端的必然,同时,自然会对新新闻学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1、哲学思潮的嬗变 60年代美国社会矛盾激烈,文化冲突尖锐,却是各种哲学流派竞相显露身手的大好时机。与动荡的社会节奏相适应,一些强调主观主义、意志主义和反历史主义的哲学思潮逐渐走上巅峰。在这些时兴的哲学思潮当中,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现代人本主义思潮,给新新闻学提供了催生的动力和理论依据。 法兰克福学派发端于20世纪20年代末,它杂以弗洛伊德主义、存在主义和黑格尔主义的某些观点,主要任务是对现代社会、特别是对当代资本注意社会进行多学科综合性研究和批判,到60年代进入全盛时期。该学派的成员都具有激进主义思想,以马尔库塞(HerbertMarcuse)最为突出,他曾被奉为“学生运动的先知”,“青年造反者的精神之父”。 法兰克福学派强调自己的理论是“批判的”理论,要求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功能。法兰克福学派曲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否认有同一性的存在,认为“一切存在物的现有形式都是有待转化的,只要对现存的状况是否定的,才开始有真正的存在。否定性构成了一切有限物的本身,是一切活动、生命和精神的自我运动的内在动力”。[10](p450)由于理论上的这种绝对否定性的特征,它在政治思想上往往表现出无政府主义和虚无主义,同时对传统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现存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等等,都主张采取极端手段,这些无异于给新新闻学的产生注入了一针催产剂。 20世纪60年代,存在主义也进入全盛时期,并渐而取代逻辑实证主义占据欧美哲学思想界的统治地位。这时的存在主义,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对现代西方社会异化现状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的生存危机和精神危机进行的独特的哲学反思。它强调人的意识的自由存在,推崇非理性主义,注重个人主义的自我选择和创造,代表着西方现代人本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给欲将崛起的新新闻学树起了理论上的保障和思想上的支持,在新闻报道方式发展史上功不可没。 2、文学思潮的嬗变 美国文学在50年代开始遭受裂变的阵痛,“垮掉的一代”在所有他们认为应该发表一点看法的地方都发动了史无前例的反叛,期待着能冲破传统的束缚,打乱一成不变的秩序,使思想得到最大程度的解放,文学界其他流派也是如此。50年代后期出版的许多书籍,都强调敌视当时的主导精神,而60年代思想的直接基础正存在于这些离经叛道的著作之中。 对于美国60年代的文化领域(包括文学领域)发展状况,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l)在其1978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里评价认为:文化领域,其轴心原则是自我表现和自我实现。与经济、政治体系的非人化和类型化模式相反,文化领域坚持“个性化”和“反体制化”精神。它独立无羁,以个人兴趣为衡量尺度。在这里,个人感觉、情绪和判断压倒了质量与价值的客观标准,决定着文艺作品的雅俗。文化的民主化倾向会促使每个人去实现自己的“潜力”,因此也会造成“自我”同技术—经济秩序所需的“角色要求”不断发生冲撞。[11](p125)由此可见,60年代的美国文学,重新换回了主观性、自我表现和对自我的浪漫主义信仰。而随着文学作品中主观倾向的日益明显,各种写作中自我表白的强烈愿望开始盛行,小说与自传之间的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许多人纷纷将自己的经历写进自传而不是小说之中。个人真实的经历成为众多写作的主线,并不时被强调着需要受到感情脉搏的验证。艺术和政治奇迹般地成为个人成功的工具和找回纯真自我的最佳途径,这在近几十年里尚属首见。文学思潮的嬗变开启了新闻报道写作的新思维,在一片关注自我、突出主体的文化氛围中,新新闻学应运而生。一出场,新新闻学就旗帜鲜明地标榜“反传统、反权威”,将斗争的矛头直指正统新闻界,要与新闻常规的“妖魔们”作战——非人格化、平庸无聊、局内人心理及伦理上的中立性都成为其攻击的重点。一种全新的新闻报道方式脱颖而出,期待着散发出更为炫目的光彩。 哲学、文学,还有传播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天然地与新闻学有着不可分割的经络联系,它们从内而外的嬗变,对新闻学的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力。新新闻学的很多理论基础、思想根源和表现手段,都得益于这些学科的新突破。 (三)新闻界自身的觉醒对新新闻学的出现提供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美国新闻业发展到20世纪中期,呈现出一个别有意味的趋势:越来越多的报纸、电台、电视台落入越来越少的报系手里。就报纸而言,几乎每五家中就有三家归属某一报系,并且各大报系仍不断加紧着它们吞并的步伐。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报系本身又是属于某一财团的,而美国的财团与政府之间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国民前卫》周报创始人兼主编詹姆斯阿伦曾指出:“在美国,每个政府官员都想利用报纸来美化自己,只有少数正直的人士除外。这是我在美国从事新闻工作三十五年所得出的一条不容置疑的结论。”[12]这样一来,新闻界便经常会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大部分新闻记者主动放弃努力,甚至变得玩世不恭起来,因为他们心里清楚:他们自己明显的言行不一堪与政客相比。金钱与权力总在有意无意间羁绊着新闻业的独立性。 在另一方面,传统的客观性报道并不客观,也让新闻业走向了更深的危机。尽管许多记者出于职业道德的考虑,尽量不参与一些虚伪浮华“表演”的报道,但对“客观事实”过分的信任,也使他们时常发挥适得其反的作用。50年代,美国参议员乔麦卡锡JosephMccarthy)在演说中指控美国国务院里至少有200人是共产党,而且他拥有这份名单。当时新闻界水也没见过这份名单,但新闻记者在“客观性报道”原则下照实报道了麦卡锡的言论。后来事实证明麦卡锡的指控完全是无中生有,“客观性”的招牌轰然倒坍。在越南战争的报道上也出现了类似情况,记者们按照美军大本营提供的战报进行报道,却未料到美军大本营故意夸大敌亡人数,自吹自擂,结果让新闻媒体尝到了这种“客观报道”的苦头:失去读者的信任。 进入60年代动荡期,美国各行业几乎都发生了迥异于前的改变,传统的新闻业的许多弊病也逐渐暴露出来,并亟需找到缓解危机的途径。新闻界自身的觉醒已经刻不容缓。在这种情形下,玫瑰新闻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努力,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寻求着新的突破。 报纸。尽管当时美国报纸的作用和数量都在缩小,但报界还是发生了一场破坏度不高的“小地震”。一些“新左派”报纸“地下报纸”屡屡露面,以令当权者瞠目结舌的新闻事实和新闻言论吸引普通公众的注意。而随着美国教育水准的大幅度提高,新科技的飞速发展,美国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也随之转变,越来越多的读者对纯新闻的报道方式表示不满,重在提供纵深背景并加以诠释的解释性报道、以政府机构为主要对象并延续“扒粪运动”精神的调查性报道盛行一时。遗憾的是,没有一份报纸成为新新闻学的前沿阵地,即便是那些声称要“破除迷信,追逐自由”的新型报纸也不例外。实际上,报纸已处于四面楚歌之中,一举一动都会遭到强权的压迫,最终所能选择的只有退缩。 广播电视。广播电视在美国的迅速崛起,给平面媒体(报纸、杂志等)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它们在报道新闻的时效性、形象性上占有突出的优势,令平面媒体望尘莫及。平面媒体只能在新闻报道的广度和深度及特别题材的报道方面尽力与之抗衡。报纸因为版面空间等局限性无法大展拳脚,这一历史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到了杂志的肩上。 杂志。新闻杂志在20世纪20年代问世后极受欢迎,迅速发展成为一种独具魅力的新闻传播样式。解释性报道、调查性报道、新新闻报道这些美国60年代新闻报道的“新品种”,无一例外都与新闻杂志有着深远的渊源。新闻杂志在报道内容上的宽泛,在报道形式上的灵活,都为新新闻学的诞生提供了有效的现实启迪和坚实的思想保障。新新闻学在60年代的美国文坛掀起阵阵声势浩大的狂澜,并由此引发写作的新倾向,纪实文学风暴急速席卷文坛。在《村声》、《滚石》、《纽约》、《老爷》等阵地性杂志上,纪实文学作品已占三分之二的页码,而仅在10年前,这个不小的比率还是属于小说的。事实证明:在60年代的美国,新新闻学已步入了它的鼎盛阶段。 三、如何看待新新闻学 新新闻学产生以后,由于其叛逆的个性和另类的姿态,遭到新闻批评界猛烈的讥讽和抨击。1972年,美国《哥伦比亚新闻评论》,公开嘲笑汤姆沃尔夫是个“天才的、富有创造力的撰稿人,不过却只有蚂蚁的社会良知。”这种批评不无道理,但如此武断而坚决地否定新新闻学,显然缺乏历史眼光和科学态度。 纵观新新闻学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新新闻学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是在各种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才登上新闻舞台的。我们在上一节对此已做了分析。新新闻学能够在美国风光近十年,并掀起那般巨大的波澜,与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密不可分。也不可否认,新新闻学在反传统、反权威时选择了极端的方式,在很多地方都显得单薄、脆弱,一旦反击的力量横扫过来,新新闻学便不堪一击地退缩到历史的角落里,从此一蹶不振。 (一)新新闻学在新闻史上的积极意义 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新闻报道方式的更替汰变亦是如此。在客观性报道“失宠”的背景下,新新闻学在理论上更在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突破传统报道观念,开拓了新闻理论的新视野。 传统的新闻理论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体系已基本成熟和完善。但从另一角度说,这种成熟和完善也使人们的新闻报道观念模式化,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让新闻报道渐渐走入单调、沉闷的误区。尤其是客观性报道,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拥有了坚实的历史地位,它所持守的许多报道观念符合新闻基本规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而尽管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从20世纪30年代起,客观性不断受到或重或轻的抨击,但却未能出现对它形成强劲冲击的全新新闻报道观念。 不过,从新闻传播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新闻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这种精神产品的性质从根本上规定着新闻工作者的求新心理。新闻工作者不仅应该培养敏锐的感受与发现新闻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运用新的形式、新的方式来表现、传播新闻。一旦报道观念陷入僵化、呆板,就必须求新、求变,否则就会失去其作为新闻的意义,失去“喜新厌旧”的读者。新新闻学论者响应时代的召唤,自觉能动地思考与尝试,在新闻报道方式转型方面作出艰苦而不懈的探索。这些“准新闻记者”深刻剖析了客观性报道的优势与不足,在承认它合理性的同时,着重研究了它的弊端:客观性报道往往孤立地、表面地报道新闻事实,无法反映错综复杂的事实真相,并且它所主张的原原本本报道的原则,也遏制了新闻记者主动发现问题的积极性,成为束缚记者手脚的绳索。在这种情形之下,新闻学论者凭着“不破不立”的创新胆识,决心通过自身的实践努力,重新建构新闻报道观念。他们一反旧有的新闻报道原则,无视各种新闻报道禁忌,以主观的姿态进入新闻报道,在作品中作主观的叙述,甚至允许掺入报道者的主观感受、情绪和观点,希望通过这种报道更加真实、更加生动地透视事实的本来面貌。 新新闻学主张的新闻报道观念强调主体(观)性,重视个人验证,明显与传统的新闻报道观念差之甚远,以致有人将新新闻报道等同于主观报道,说它完全背离了新闻报道应客观公正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主观报道的翻版。这种断然否定新新闻学创新意识和开拓勇气的看法不免失于偏颇。新新闻报道固然在作品中加入了鲜明的主观色彩,但其初衷是为了让读者如身临其境般更真实、更深入地了解事实;而并非像主观报道那样,将主观意图伪装成客观存在,然后假借事实这一载体,将之传递给观众。从这种特性对比可以看出,新新闻报道虽然采取了与客观性报道截然相反的方式,但它们的终极目标完全一致,都是为了真实、客观地反映外部世界,与主观报道有着本质的区别。 毋庸讳言,在新闻报道实践中,新新闻学的许多理论和观念并未能如愿担负起真实反映客观世界的任务,但这丝毫没有妨碍它作为“一种积极的反叛”所具有的价值。在新闻理论发展的过程中,科学的创新意识不可或缺,能为今后积累一些经验和教训,即便走走弯路也没什么关系,而新新闻学在新闻史上的价值正在于此,它摆脱了新闻报道观念僵化的窠臼,开拓了新闻理论的新视野,激活了新闻理论的新思维,给新闻领域吹来一阵清新的风。 2.它突破传统新闻报道模式,实现了新闻写作风格的多样化。 在传统的新闻报道写作中,通常用“倒金字塔式”结构来组织事实。“倒金字塔式”结构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内战。那时候,战地记者的绝大部分稿件通过电报传回报社,但由于电报在当时还是新发明,常出故障或被敌人破坏,这迫使新闻记者要把最新鲜、最重要的新闻事实放在最前面,使报社尽可能收到最新消息,其他内容也按新闻事实的重要性递减顺序,形成一个顶部硕大(最重要的材料)、底部则细入尖端(次要的材料与最不重要的材料放在最后)的“倒三角”。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推广,“倒金字塔式”结构已成为传统新闻写作(尤其是消息写作)的经典模式。美国著名新闻学者威廉梅茨(WillianMetz)认为,“倒金字塔式”结构之所以能长期主宰新闻写作形式,是由于它具备与众不同的优秀品质:(1)便于记者迅速地组织事实;(2)便于编辑制作标题,使他只须大致看完头一、两段就能知道这条新闻的基本事实;(3)便于版面编辑压缩新闻篇幅,而不会损害它的完整性;(4)便于读者阅读。[13]“倒金字塔”结构完全符合建筑家路易斯·B·苏利文的名言:“形式为作用服务”,对形成简洁、明快、朴素的新闻文体写作风格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许多新闻学者给予了它很高的评价,如杰克·海顿认为“倒金字塔结构既没有过时,也永远不会过时。倒金字塔式是大多数动态新闻必不可少的形式”;[3](P132)威廉·梅茨也认为:“传统的倒金字塔形式将在朴素地表述事实方面继续占支配地位”,“即使采用倒金字塔形式,记者仍有大量机会表现他运用语言的努力、想象力和创造力”。[13] 尽管“倒金字塔”结构存在多方面的优势,但由于它显得过于标准化、单一化,因而也难免遭到非议。批评者指出:它缺乏生气和活力,过于古板和陈旧,对新闻文体写作风格的多样化形成极为不利。新闻从业者大多不愿因循守旧,很早便开始了实现新闻写作多样化的努力,解释性报道、调查性报道包括新新闻报道都是当时相继涌现的挑战传统新闻写作的种种尝试。新新闻报道则当之无愧处于“排头兵”地位,它对传统新闻写作发起的冲击是最有力、最尖锐的。新新闻学否定“传统的新闻写作”,将它称之为“墨守成规的新闻逻辑”,“新闻记者的原始主义”,“是客观性的愚蠢作品”。他们认为作者与作者的混合才是真实的。只有用艺术方法写新闻,才能高于事实,进行真正的艺术概括[14](P81)在他们看来,“倒金字塔式”结构用一种近乎武断的方式要求人们接受所谓的“重要事实”,实质上是无视读者的自主批判意识,有悖于新闻传播规律。更进一层来说,既然我们承认新闻报道不能一成不变,应时时求新、求变,那就应该突破这种单一的文体规范,追求能够激发读者好奇心、刺激读者想象力的新型作品。故而,新新闻报道大规模借用文学的手法,在文中极尽渲染、描写之能事,使之既具有新闻体裁的特征,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新闻与文学的融合。即便它未必像某些评论家所说的那样“既解救了新闻的危机,也解救了文学的危机”,但它却将一种崭新的文体写作风格也带进新闻写作之中,丰富了新闻写作的内涵,推动了新闻报道的进步。 3、它对当代新闻写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新闻报道虽然在当时并非一枝独秀,尤其是没能占据报纸的主导地位,但它的许多理论和手段对后来新闻报道方式起到了潜移默化的正面效应。1978年,美国著名学者舒德逊(Schudson)曾评价说:“新新闻学对报纸新闻界写作也许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却有间接的影响。它助长了报社记者的想象力,例如《滚石》杂志在全国各地普遍受到读者的喜好,最近报纸开始朝特写及杂志写作的路线发展,《纽约时报》、《芝加哥论坛报》及其他报纸,现在每周发行半杂志性周刊,由于这些半杂志周刊,主要以刊登自由投稿作家的作品为主,因此在写作风格上允许作家发挥想象力,并注意人格、风格及内幕消息的报道,这些周刊间接影响了记者及读者的口味,使他们逐渐摆脱传统客观性报道的束缚”一些理论甚至认为,新新闻学在20世纪90年代已奇迹般的复活兴起。美国马里兰大学新闻学院查理斯·哈维1994年10月撰文介绍:汤姆·沃尔夫曾大力提倡的一些“新新闻主义”要素在今天的很多报纸上确实已像百分比示意图一样常见。这些报纸中既有名牌大报《纽约时报》,也有不那么出名的〈〈俄勒冈人报〉〉、〈〈华盛顿晚报〉〉。虽然记者们不再使用“新新闻主义”这个字眼,而改用“文学性新闻”、“亲近性新闻”、“创造性非虚构写作”这样一些名词,他们的作品却与沃尔夫那些“新新闻主义”的代表作有着惊人的相似点:用描法撰写,大量采用对话,设置场景,细致入微地刻划生活细节等等。哈维的观点来自于他对美国新闻现状的关注,在90年代的美国,的确出现了不少值得思考的新闻报道现象:俄勒冈大学新闻学院拟出“创造性写作”计划,并于1994年秋起授予“创造性非虚构写作”的硕士学位;斯克里普·霍华德的加州电视制作公司当时也计划创办一份新闻杂志,并坦言会采用一些“新新闻学”的艺术性和接近性手法;1994年1月在佛里达召开的第13届基韦斯特文学研讨年会上,第一次讨论了新闻问题和采用“文学性描写”手法的特写记者;甚至〈〈今日美国〉〉也在不断更新,尝试着刊登第一人称的文章……这些确凿的事实让人们或多或少地感受到了“新新闻学”的余响,证实了“新新闻学”的活力。当然,这些新兴的报道方式与新新闻报道也仅是相似而已,并不像哈维所说的那样意味着新新闻学的复活。毕竟历史不会简单地重复,更何况它们已对新新闻学过度使用文学手法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 立足于世界新闻事业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新新闻学所提出的许多理论和方法,对新闻报道方式发展的新趋势作出了前瞻性的探索和尝试,目前正逐渐在各国的新闻实践里显露出来。我国近些年兴起了一些全新的新闻报道观念和方式,它们虽与新新闻学并无多少直接的联系,但或许可从另一层面证实新新闻学的价值所在。 新闻学专业论文:现象学新闻学理论体系论文 摘要 “新闻无学”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久。比起已经有了几千年历史的哲学、数学、天文、历史、地理等学科,新闻学的确是缺乏深厚的学科积奠,缺乏精致填密而独立的理论体系;比起在现代科技理性指导下兴起的建筑、医药、机械、化工等学科,新闻学似乎又缺乏了那样强有力的现实功效性和不可替代的技术指导性,流于空泛的理论。于是,这样一来,新闻学是既不够“学”,也不够“术”。 那么到底是因为新闻不足以建“学”,还是因为新闻学的历史还太短,还没有能够从那些基础学科金碧辉煌的学科大厦之下的阴影中走出来,逐渐发展起来,建立起属于自己的、坚固而严谨的学科体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新闻学独立学科体系的建立,并不是要脱离于人类思想成果的发展之外,独立于思想史之外重新浇铸智慧的砖瓦。相反,它应该和谐地融入进整个人类的学术发展中来,成为整个有机体中的一个部分。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人类思想、科技的发展也是前后相继因果相连的。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只不过是找到新闻学在人类思想文化发展中合理的位置,并采用适当的方法,为起搭建可靠的根基。 在本篇论文中,作者试图以现象学的思想方法重新整理、建立新闻学的体系,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展开新闻学理论的探讨。重新建立关于新闻的本质和要素;新闻的认识;新闻的价值和守护几方面的内容,建立独立而统一的理论框架,这项研究在国内外新闻学界都尚有欠缺。因为是新闻基础理论的体系大纲,所以对具体操作上的新闻实践诸问题不作过多探讨,并且有别于以往的新闻学基础理论研究文本,对传播学意义上的媒体知识、具体的业务类别等也不涉及。 关键词:现象学;新闻学;悬置还原; 1.引言 何谓“新闻无学”?新闻能否“有学”?如果可以的话,那新闻作为一“学”的理论基础应该如何建立? 1.1传统新闻学的误区在哪里? “新闻”不同于“太阳”,不是纯粹客观的实在物;新闻也不同于“三角形”,不是纯粹主观和先验的表象。因此,我们既不能将它的本体设立为一个主观或者客观的“物自体”,以为不停地向上追溯就有可能不断接近新闻的“共相”,也无法将它看成一个遵循逻各斯的有严格内在规律或者规范的存在。一言以蔽之,新闻没有被建成形而上学或其分支的基础。以往形而上学的方法,使得新闻学探讨的领域一超出经验领域也就同时超出了学科边界,跨入哲学、心理学或者社会学等所探讨的范围。“与多学科交叉”的说法实际上正是表现出了新闻学没有自己的“根”,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无学”是真的。于是,真正属于新闻学自己的东西,很大程度上退守为不需要太多学理根基的新闻实践经验的罗列,或者,还有人以类似宗教教条的方式建立新闻学,更是不必纳入我们讨论的范围内。 1.2新闻如何“有学”? 然而,被消解了存在的新闻,并不是无意义的、散乱不可收拾的现象。人们之所以要为它建“学”,也首先是内在地感受到它包含着一些稳定的东西可以以某种方式被人的理性统摄起来。从其发生的意义来讲,新闻来源于人类历史性的活动;从其内涵的心理基础上讲,新闻建诸于人的可约定的主体间性;而从认知的层次上讲,新闻既是人审美的对象,也是知性的对象,它可以同其他一切人造自然一样,被看成是人格的对象化客体,因此它的层次是非常丰富的,也是多变的。若是以传统形而上学的眼光,的确是不屑于把新闻当成一门崇高的、深奥的学问来对待的。但是,现象学的方法则提供了另外一种人性化的视角,悬置“存在”而关注多样化多层次的心理表象,关注丰富的感性和知性直观,关注此时当下,这种方法和尺度为包括新闻学在内的诸多非基础性“显学”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和广阔的发展平台。 1.3什么是现象学的方法? 1900年,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次公开提出“现象学”的命名及其理论与方法。随即,思想史上的一次大转折由此拉开序幕,一场轰轰烈烈的现象学运动席卷了欧洲,其后几十年间,一大批现象学家如普凡德尔、舍勒、海德格尔、帕托契卡、梅络庞蒂和萨特等等崭露头角。他们相互之间差异甚大,完全不能归结为一个流派,这也正体现着现象学以“方法”反“认识中心主义”的特征,体现着这一方法所彰显出来的开放性。而作为一种思潮的出现,现象学在人类思想史中也有着它深厚的渊源。 .3.1理性主义的症结 从古希腊时代开始,西方人就有着从个别事物中寻求一般原理,从可见事物中发现看不见的规律,排除现象和意见而不停探求永恒和绝对的理性主义传统。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人类的思想获得了极快的速度,在形而上学、逻辑学、修辞学、数学、天文物理等等领域都取得了足以照亮后世几千年的辉煌成果。智慧的成果不停地累积,经过几起几落和几次脱胎换骨之后,各学科的知识大厦一天比一天更加宏伟、坚固、精巧、华丽。特别是到了近代,自然科学和实证方法飞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物质文明的高度发达,地球日渐成为村落,知识不断膨胀,人类的智慧超越了自然环境,驾驭了自然规律,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诸多障碍,直观地展示为巨大的、无坚不摧的力量。这种力量爆发的结果,不仅足以摧毁坚固的大地和人类的肉体,就好比核弹,更加足以反过来对抗人自身,使人“异化”,使人沦为自己的工具。而到了这一步,人类理性可以说是生病了,变得冰冷、生硬、独断专横。当学科细化,可操作化和功能化越来越明显之后,人们往往专注于这些经验的、枝节的次一级科学可能带来的现实成果,并对其确信不疑,而忽视了对它赖以建立的假定性基础的反思;忽视了对认识之认识和科学之科学的追问;忽视了对最直观、最可确定的起点的审视。 新闻学专业论文:我国新闻学的变革论文 关键词:新闻学基本概念传媒职能客观公正作为商品的新闻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1978年以后几个新闻学基本概念回归本学科的历史进程,说明对新闻、新闻传媒的认识是否科学,对于传媒业的发展、新闻学科的发展,至关重要,特别在社会变迁的转折时期。作者认为,推动我国新闻学基本概念回归的动力,与其说是不同意见长期争论,一方说服了另一方,不如说是1978年的那句老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国传媒业发展的实践,不断推动着人们对以往认识的转变。 如果现在我们说,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传媒的主要职责是向公众及时报告新闻;传媒应当反映社会舆论;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新闻具有商品性;报纸要为读者服务,等等,可能绝大多数人都会感觉这是不言而喻的,还用再说什么吗?但是,如果把这些说法放在30年前,说出哪句话都要冒着受到批判的风险。现在研究“新闻自由”、“表达自由”的文章很多,专著都出版了数本。然而在30年前,若不是为了批判资产阶级,新闻自由、出版自由、表达自由等词写出来、说出来本身,也是要冒风险的。 观念的变化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变迁,只是在这种变迁基本完成后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一些观念才会与现实情况逐渐吻合;然而,随着新的环境变化,可能好容易接受了的观念或认识,接着又面临更新的观念的挑战。我国新闻学在改革开放30年中,便经历着这样的变化过程。 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痕迹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但是当时只是在指导思想上宣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很多具体的观念认识,不可能,也来不及一一清理。像如何评价这样的大事,一年前党的十一大政治报告还在说这是一生做的两件大事之一,仍然对它持肯定态度,当然不能指望一年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能对此做出肯定或否定的明确结论。“”是在三中全会以后三年,由《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其做出了完全否定的结论。如此重要的问题尚要经过数年的党内思想交锋才能最终得出结论,更不要说一个小小的学科领域内的事情了。 我国新闻学教学和研究在“”中遭到了灭顶之灾,“”完全控制这个领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是当时重要的新闻学教育和研究部门,随着人民大学在“”中被解散,新闻系当然亦不存在了;复旦大学新闻系虽然存在,大批判亦全部否定了解放后的前十七年。所以,对于我国的新闻学来说,改革开放之后的首要工作是从零开始,恢复学科的建设。我们不得不从讨论“什么是新闻”开始学科的建设。因为,几乎所有涉及新闻、报刊、广播(当时电视不普及,还未被列入考察对象)的观点都深深浸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印记。资产阶级新闻学和无产阶级新闻学、资产阶级报刊和无产阶级报刊的根本区别等等,此前曾经是新闻学研究者绞尽脑汁思考和必须回答的问题。在这种回答中,充满了对外部世界的无知、偏见和由此带来的常识性谬误。 例如“报纸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个概念,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大约十几年,才逐渐淡化,最终消失的。 “”时期的1967年1月,《文汇报》和《解放日报》造反派夺权,得到的支持。《人民日报》1月19日社论《让思想占领报纸阵地》,文章说:“我们党的报纸,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1968年9月1日,经批示“此件可用”的两报一刊编辑部文章《把新闻战线的大革命进行到底》指出:“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大力宣传思想,用思想批判一切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反革命思想,是无产阶级在上层建筑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后,“报纸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的概念被推广。 1975年,北京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出版的《新闻理论讲话》(本人当时作为工农兵学员参与写作[1]),将这个概念列为新闻理论的基本概念。这本小册子写道:“承认不承认报纸、广播、通讯社是阶级斗争工具,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又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以及要不要在新闻阵地上向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这是新闻战线两条战线斗争的一个根本性问题。”[2]改革开放后,很多人对“报纸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提出质疑,认为是“”的理论。然而,1980年代初期新闻学界的几篇权威文章,一方面批判了“”通过传媒迫害群众的罪行,一方面坚持这个概念是正确的。文章写道:“经过批判、的谬论,并经过正确解释之后,我们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还是可以称之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的。”[3]显然,我们当时仍然没有从理论上实现对新闻业的认识回归到新闻业和新闻学本身。1988年,一位作者对此评论说:“批判者费了老大劲,进行猛烈的‘口诛笔伐’,却仍然在理论上没有实现从对象——新闻事业本身出发,也没有回归到对象,结论不得不继续以对象的伦理功用取代对象本身,只不过对功用的现实作了一些价值调整。起点未变,轨迹照常”。[4]这种情形在1980年代的表现是很突出的,实现认识观念的转变,其实很艰难,传统的思维惯性表现得十分顽强和抗变。 经历长时间转变的新闻学概念 1980年,北京高校新闻系,当时职称最高的才是副教授,而且仅甘惜分一人(其他教师中,讲师最长的有20多年了,因为评职称的工作停滞了十几年)。于是,甘教授被请来请去授课,讲述的第一个问题即“什么是新闻”。他得出的结论是:“新闻是报道或评论最新的事实以影响舆论的特殊手段”。这里,主语“新闻”这个概念用错了,应该是“报刊”(当时没有传媒、媒介这样的概念),不然,后面作为第二谓语的动词“报道或评论”无法与主语“新闻”匹配。这个关于新闻的理解,压缩为主谓宾结构就是:新闻是手段(实际意思是:报刊是手段)。显然,这个对新闻的认识带有“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的印记。我在1981年底写了一篇文章,标题采用的是陆定一1943年说过的新闻定义,即“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内容为比较、分析当时的各种新闻定义,包括甘的定义。最后的结论是:回到陆定一的新闻定义去!其实,我对陆的定义并不满意,但它没有显示工具论思想,又是我党历史上已有的说法,提出来容易被多数人接受。然而,就是陆定一的这个老观点,亦被当时的文章温和地批判为“客观上给资产阶级新闻学多多少少涂脂抹粉”。[5] 再如“出版自由”这个概念,我们一向将其视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和体制。1978年以后,我们获知这样一个数据:世界上出版最多的图书之一是马克思的《资本论》,《资本论》的大部分版本是由西方国家的出版社出版的。如何解释这个事实呢?《红旗》杂志1981年第七期的一篇文章的解释思路是:他们出版《资本论》是为了批判它、歪曲它、围剿它,所以,资产阶级的出版自由是虚伪的。 传媒是社会舆论的反映,当时已经查出来马克思说过,但是若要把这个观点作为基本概念提出,就不得不考虑人们头脑中已有的既定观念。想来想去,有的作者便先提出“报刊是阶级舆论的反映者”,待这个观点被接受了,再进一步说,阶级舆论也是社会舆论的一部分,所以也可以说是社会舆论的反映者。[6] “报纸的性质、任务、作用”,是1979-1980年我国最早的三次新闻学研讨会的主题之一,提出这个问题,其实就是想说出,报纸除了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任务外,还应当有自身的基本职能,但是当时讨论来讨论去,这个问题一直被表述得“犹抱琵笆半遮面”。直到80年代后期,在一次各报总编辑的会上,一位中央级报纸的副总编小心翼翼地说了一句“报纸的基本职能是传播新闻”,得到了大家的热烈赞同。然而,即使提出来了,这个说法也得在较长时间内要与“报纸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一起说,以避免遭到指责。 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这个说法长期以来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新闻观点。刘少奇1956年提出,新华社的新闻要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同时有立场。这个观点在“”中遭到批判。1980年5月,刘少奇平反,当月北京新闻学会第一次学术活动便是讨论刘少奇的新闻思想,新闻要“客观”,再次被肯定。但是同年和以后几年内观报道,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新闻界标榜的信条”。[7]1991年,“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被列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八条的第五条,似乎问题在认识上解决了。但是,1997年该文件第二次修订时,这一条被删除,对此没有任何解释。 关于新闻的商品性,最早的讨论是1982-1984年在北京《新闻学会通讯》上进行的,跨越两个年头,总共了五篇文章,三个人参与,一个人反对,一个人赞同,各两篇文章,我写的第五篇实质上赞同,但鉴于当时的环境,说得有些含糊。1985年,在一次地方召开的学术会上,有的研究者说,把新闻是否具有商品性作为研究对象,是不严肃的和不科学的,会降低我国新闻事业的水平,导致新闻事业迎合低级趣味,改变我们报纸的无产阶级性质。[8]既然事情被上纲到这个层面,后来的数次关于新闻商品性的讨论,均以否认新闻是商品收场,尽管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已经提出要实现“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1998年,有的研究者提出,因为美国和联合国的文件把新闻业视为是服务业,所以新闻是服务,不是商品。围绕这个说法的讨论,其实就在于该作者不知道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常识:服务是商品的一种表现形式。[9] 关于报纸为读者服务,提出以后争议不大,但仍然有分歧。依照“报纸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主要表现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那么这样说就可能降低报纸的政治职能。只要看看1982年涉及的禁载内容,就可以想象那时为什么会在这个问题上发生分歧。徐惟成说:“有些信息我们的报纸是不应传播的,比如口红哪里有卖,理大包头在哪家理发店等。”[10]1998年,在中央五部委召开的纪念刘少奇诞生100周年的研讨会上,一位参与者的论文针对刘少奇说的“为读者服务”写道:“刘少奇的提法有缺陷,表述不准确。读者、人民群众是两个概念。无产阶级报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人民群众,但是这些报纸的读者并非都是人民群众。读者、人民群众在这里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宜混为一谈;混淆了会引起歧异和混乱。正确的提法是报纸为人民服务。”看了文章,我不知道该说什么,因为这样的观点还停留在1957年,而现在发生了多么大的社会变迁啊! 环境的变化最终导致观念的变革 30年过来了,只有经历的人才会深切体会到观念的转变重要,但是转变本身又是多么的曲折。而观念本身对于社会发展,学科的发展,却是至关重要,特别在社会变迁的转折时期。1876年,美国发明了电话。英国议会请来邮政部的总工程师询问:英国是否需要发展电话?这位工程师回答:英国有的是邮差,我们不需要电话。因为这个接近决策层的人认识落后,结果,英国出现电话比美国晚了整整十年! 推动我国新闻学基本概念最终变化到现在的状态,与其说是不同意见长期争论,一方说服了另一方,不如说是1978年的那句老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国新闻传播业发展的实践,不断推动着人们对以往认识的转变。例如,当“传播媒介”、“信息”这样的概念出现的时候,与我们常说的“报纸是党和政府的工具”的说法差距太大,以至当时有人批评“传播学的要害是否定阶级斗争”。现在怎样呢?“传媒”的概念不是普及了吗?当传媒业作为重要的产业,每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为国家提供滚滚财源的时候,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不准说新闻是商品,就变成了“皇帝新衣”的故事了。真理有时候很简单,但是束缚我们头脑的原有思想却十分顽强。因此,坚定不移地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这些党的十七大一再强调的要求,对于保证我国沿着1978年开始的历史进程继续前进,十分及时和重要。 对新闻学基本概念的认识,也伴随着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不言而喻地要承诺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同年,经全国人大批准,我国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此前的1998年,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待全国人大批准)。这些国际公约对于包括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给予了科学的表述,现在公认的最科学的关于表达自由表述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1.人人有权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2.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印刷的,还是采取艺术形式,或者是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媒介。3.行使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可以受到一定限制,但是这些限制限于由法律所规定并为下列所必须:a)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现在,我国新闻学界关于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等表达自由的研究,已经在这样的国际公约基础上进行了,与30年前对此的认识相比,观念进步是十分明显的。 按新闻传播规律办事 2008年6月20日,总书记视察人民日报的讲话,使用了很多新闻传播学的概念,强调我们的新闻和宣传工作要按新闻传播的规律办事。他说:“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工作。要坚持用时代要求审视新闻宣传工作,按新闻传播规律办事,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努力使新闻宣传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提高舆论引导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要认真研究新闻传播的现状和趋势,深入研究各类受众群体的心理特点和接受习惯,加强舆情分析,主动设置议题,善于因势利导。要完善新闻制度,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机制,第一时间权威信息,提高时效性,增加透明度,牢牢掌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动权。”这些话语中,其中不少本身就是新闻传播学的概念。总书记站在总揽全局的高度,要求新闻传播顺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做到五个“创新”,把握三性(时代性、规律性、创新性),研究现状和受众心理,舆论分析,设置议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机制,第一时间,权威,等等,这些新闻传播学界现在经常使用的概念,已经变成了党的主要领导人的话语。 从和刘少奇1948年关于党的新闻工作的讲话,到现在的关于新闻工作的讲话,时代和环境不同了,话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 新闻学话语的变化,不是简单的外表形式,而与实际事物的变化有着内在的联系,它反映了30年来我国社会,特别是新闻传播业结构和形态的巨大变化。可能我们以前有过争论,可能在这个问题上你对了,在那个问题上我错了,可能我们都有过跟不上实践发展的认识问题。然而,学科发展到今天,是我们共同努力和推动的结果。在现在新的起跑线上,我们需要团结一心,奔向学科发展的未来。 新闻学专业论文:新闻学学科体系研究论文 长期以来,业界、学界和一些其他学科的专家学者,大都认为“新闻无学”。以至于近年来,新闻教育在全国似乎出现从未有过的繁荣,新闻类的教学点已达到661个(据2005年底数字统计),似乎什么人都可以办新闻教育,什么人都可以教新闻,什么人都可以学新闻,什么人都可以做新闻。那么,新闻到底有没有“学”,“学”在哪里? 那么,如何建构当下我国新闻学的学科体系呢?我以为,必须建立一个比较科学的学科体系模型,特别要在理论新闻学方面做好基础性的工作,因为理论体系是一个学科体系里面最重要的支撑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学科,我以为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主要内容:其一是概念体系,其二是方法体系,其三是价值体系,其四是效果评价体系。如果用一个表格来表示新闻学科的理论新闻学学体系,拟作出如下图形: 为什么要做如上建构呢?它的道理在哪里?下面拟从四个方面逐一论述。 一、概念体系 一门成熟的学科,一定要先有一组概念,这一点非常重要。概念是什么?如前所述,概念是定义,概念是设定,概念是一种约定,概念是共同讨论问题的前提和依据。 我一直认为,数学与哲学是同宗同源。新闻学学科的概念和理念,完全可以从数学与哲学中借鉴一些东西。类比我们的新闻学学科,新闻学的诸多定义是什么?它有没有“公设”,有没有“公理”,如果有,它们又是什么呢? 每个学科的概念,都有其不同的形态和范畴。我认为,新闻学的概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元”概念和“衍生”概念。 (一)关于“元”概念 给出这样一个概念的分类考虑,主要是基于想把新闻理论与实践的概念区别一下,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新闻理论的概念与新闻实践的概念有时是亦此亦彼的,很难分清。所谓“元”概念,是指主概念、大概念,是起统领作用的。比如:关于新闻、新闻事实、新闻价值的定义等。关于新闻的定义是新闻学学科中最重要的定义和范畴。据说国内外关于新闻的定义有上百个之多,以至于有多少人去解释新闻,就有多少个“新闻”的定义。当然,这只是表面现象,我认为在这些表象的背后有几条最根本的东西,在国内外学界、业界还是比较认同的: 其一,新闻必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 其二,新闻必须是广泛传播的; 其三,新闻必须是人们所普遍关心的。 这三条合在一起,构成了新闻文本最主要的基本优秀内容,随你怎么变,都不会离开这三条,且缺一不可。 关于新闻事实,它属于“元”概念的范畴。所谓新闻事实,就是构成新闻优秀要素的那些东西。比如,时间(when),地点(where),人物(whn),原因(what),为什么(why)和一个“H”怎样解决(how),即我们通常讲的五个“W”和一个“H”。不管你是谁,也不管你在哪里,这六个东西都是构成新闻事实的优秀要素。 所谓新闻价值,实际上就是衡量新闻事实的尺度、标准,像我们通常讲的时新性,重要性,接近性,趣味性,冲突性等。但对一个具体的新闻事实来说,看它是否时新、重要、接近、趣味、冲突,都是要靠人去判断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断尺度和标准。 (二)关于“衍生”概念 “衍生”概念是相对于“元”概念提出来的。“衍生”概念是小概念,是在“元”概念的前提下衍生出来的。比如:关于新闻,我们一般是这样定义的,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而“衍生”概念就是在这个大定义下,去考虑何类报道或怎样去报道的问题。再如像新闻真实性、新闻自由、新闻客观性、新闻舆论、深度报道等都属于这一类。对“元”概念中的新闻价值,不同国家、不同利益集团,都有不同的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是不同利益集团对时新性、重要性、接近性、趣味性、冲突性要求的具体体现。 对新闻学科中的“元”概念和“衍生”概念,需要认真梳理一下,真正区分好“元”概念与“衍生”概念的范畴、意义和内容。一般讲,“元”概念主要是强调其初创性、定义性、共识性、普适性,而其共识性和普适性是一种舍弃了社会人的主观意识的东西,放之四海而皆准,每个人都可以接受的。衍生概念就不如“元”概念那么客观,它夹杂了人的主观意识的东西。因此,衍生概念具有非统一性、多样性。 二、方法论体系 方法论是任何一门学科实现有机联系的重要内容,它是一种特殊的学科内容,没有方法,这门学科就运转不起来。比如,孔子思想体系的方法论就是中庸,中庸是孔子思想的最高境界,孔子说过“中庸之为德”;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的方法论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对立统一论等。 新闻学的方法论是什么?我以为很难用一句话或几个简单概念去表述,这是由新闻学理论和新闻实践的普适性、大众性所决定的。概而言之,我以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其一,宏观层面上的方法。这是大方法,指导性的。比如: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主客观统一以及新闻是一种调查研究等。这些都是大方法,带全局性、决定性意义的,这些方法对新闻学的学科建设和新闻实践起指导性作用。 比如:采、写、编、新闻策划①等方面的方法。这类方法是支撑新闻学的每一个分支,起一种承上启下作用,承上是指在宏观视野下,启下是说它要对一些具体的东西起一种指导作用。 采访方法论主要是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采访与环境,成功的采访均是创造了一个和谐的采访环境,和谐出真知,和谐出事实,和谐出新闻。 二是采访与事实,如何把握事实,如何理解事实,怎样获取事实。 三是采访与思维,这是贯彻始终的。特别是要掌握采访与形象思维、逻辑思维、抽象思维、灵感思维之间的辩证关系。 写作方法论主要是解决描述事实的问题。包括事实与主题的问题,事实与角度的问题,以及事实与背景、结构,通读写作过程中的借鉴等内容。写作方法论,说到底就是如何生动地陈述事实、描述事实,使受众获得最佳阅读、理解效果。 编辑方法论主要解决一个如何把新闻文本变成一个受众易于接受的好文本。删选稿件有一个取稿的价值标准,处理好审稿与知文、润色的问题。要突出主题,提升价值。编辑方法论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把编辑工作视作创造性劳动,编辑的创造性劳动是事半功倍的工作。 策划方法论就是要寻求和找出新闻策划的意义价值、一般规律。概而言之,新闻策划的要旨就是要实现新闻传播的价值最大化,如果一个新闻策划没有实现新闻传播价值最大化,那这个策划就是失败的。新闻策划的一般规律主要是四条:调查研究是基础,创新思维是关键,找准选题是突破,社会效果是目的。近年来,新闻策划已经成为媒体优秀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之一。 再比如,我曾在研究新闻写作思维方法时提出过十个关系如何统一的问题②,那十个关系的处理,就是在宏观层面前提下的中观层面上的方法论的具体化。这十个“关系”是: 1.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关系; 2.逻辑与非逻辑的关系; 3.传统与非传统的关系; 4.经验与理性的关系; 5.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6.创意与选择的关系; 7.主流与界缘的关系; 8.时代性与历史性的关系; 9.收敛思维与发散思维的关系; 10.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 党报改革问题,一直是我国新闻改革的最艰巨任务之一。最近,我在思考党报改革时,借鉴了有些同志的意见,经自己认真思考,又提出了六个统一和六个服从的想法③,即: 1.坚持政治家办报与报人办报的有机统一,报人办报要服从政治家办报。 2.坚持按党的纪律办报与按新闻规律办报的有机统一,新闻规律要服从党的纪律。 3.坚持新闻宣传主旋律与新闻宣传多样性的统一,多样性要服从主旋律。 4.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经济效益要服从社会效益。 5.坚持新闻规律与执政规律的统一,执政规律要服从新闻规律。 6.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党性要服从人民性。 关于第六条,我是这样理解的,温总理于2007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四个“一切”的归宿最终落脚在“人民”上,“党性”为什么不可以服从“人民性”啊。事实上,如果我们的新闻宣传离开了“人民性”,就没有“党性”可言。 对上面的这些思考,其立足点都是在中观层面上。 其三,微观层面上的方法。这类方法是在中观层面意义上的一种具体化。比如:新闻写作中的白描法和春秋笔法;新闻写作中的逻辑思维、灵感思维、抽象思维;通讯采访中的形象思维法;一般消息写作中的倒金字塔法。采写过程中的采访与环境,材料与事实,角度与事实,主题与事实,予与取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事实与主题,角度与主题,编辑过程中的删繁就简等,这类方法侧重操作实务,侧重技巧。 三、价值体系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价值体系。以往,我曾在研究新闻学学科体系时,借鉴数学上的“三点共圆”,明确提出新闻学学科体系的“三元价值”结构④,即由自在性价值观、制约性价值观、效果性价值观,并由这三者构成一个新闻文化的完全的价值观体系。见下图: 这个三元价值体系,当时主要是从媒介生态学意义上去考虑的,或者说是从新闻本体论的框架结构上去理解的,应该说是抓住了新闻传播最优秀的东西。我以为,不管到什么时候,也不管是什么人去研究新闻或去从事新闻工作,都是围绕如何处理好这三个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去进行的,舍此别无他途。它们之间的关系,常谈常新。 (一)自在性价值观 主要是指新闻事实本身。哲学意义上的新闻事实,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对客观事实反映以后,通过一种符号再现的新闻文本中的事实;三是对真理性的认识或真实性的描述。这里讲的也就是那些可以使事实成为新闻的那部分东西。一般讲,这部分东西主要是“新”和“真”的内容。新闻姓“新”,不管在什么时候,或者说在何种地区、何种民族、何种时空条件下,新总是新闻文化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属性。离开新,无从谈新闻的价值。一般讲,“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近,不管是事件本身,还是人物、思想、行动、经验、成果,都应当是新近发生的。二是内容新,不然就失去了新闻的意义。越是首创的,人们不曾料想到的,就越有价值。求“新”是人们的普遍欲望,新则为人喜;求“真”是人们的本分,真则为人信。 关于新闻的真实性,我认为至少应当在三个方面给予充分体现: 其一,新闻报道的事实必须真实; 其二,对新闻报道事实的概括必须真实; 其三,新闻报道的事实与这类事实的总体要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讲的是新闻的自在性价值,但事实上,在任何新闻实践中,从来就没有绝对的、纯客观的自在性。因为自在性本身也是靠人去定义的,它当然不可避免地夹杂了部分个人的主观好恶。 (二)制约性价值观 体现在传播过程中的诸多因素里。新闻只有传出去,才能产生价值。在今天,新闻传播已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政治斗争的前沿阵地,经济发展的信息杠杆,文化传播的有效载体,监督社会的有益镜鉴,引导舆论的文化先锋,均已完全超出狭隘的价值体系,成为一个大的社会价值系统中的最重要环节之一。新闻文化这样一种高位价值体系角色,使得它必然成为掌握政治与经济权力的代言人。诚如赫伯特·阿特休尔讲的: 新闻发展的历史证明,报纸以及形形色色更现代化的新闻媒介已日趋满足掌握新闻媒介经济命脉者个人利益的需要,同时又通过服务于新闻消费者的利益来确保新闻媒介的形象。期望新闻媒介会出现天翻地覆的大变化并对其经济命脉操纵者的愿望嗤之以鼻,无疑是一种最狂热的乌托邦式的痴心妄想。⑤ 离开政治的报道是不可能的,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就指出: 绝对放弃政治是不可能的,主张放弃政治的一切报纸也在从事政治。问题只在于怎样从事政治和从事什么样的政治。⑥ 法国新闻学者贝尔纳·瓦耶纳也说过: 新闻报道者不是简单的传播者,他们的作用远不是纯然被动的,相反倒是有决定意义的。⑦ 这些都说明,不管在东西方任何地方,新闻文化的传播效果都是受到一定制约的。制约性价值有大小道理之分。比如就我们党的新闻事业而言,大道理就是大的原则,这主要是指党性原则。 媒介是信息传递的载体,是一个中间环节,它不是简单地反映现实、再现现实,而是受到多方面制约后的一种对现实社会的语境呈现。媒介反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技术层面上的载体,这就是麦克卢汉的“媒介即讯息”。马克思也曾把印刷术称之为“新教的工具”,认为印刷术“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在当下,除报纸以外,其他诸如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都表现得更加充分。作为符号系统的传播载体的网络新闻文本带给我们的思考更是多方面的,因为它更有助于读者了解新闻的深层背景和相关信息,更有利于新闻的价值实现。媒介的制约性反映在各个方面,英国学者J·科纳就说过: 大众传播是通过大型组织的工业生产活动产生出来的,这种生产组织的政策和职业规范存在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结构之中。⑧ 在制约性价值中,新闻自由是不能不涉及的。因为新闻自由问题是对传播价值产生影响的最主要内容之一。美国的杰克·富勒在分析新闻自由时说: 在这些对言论自由的颂扬中,你找不到提及新闻界应承担何种职责的只言片语。让我们正确无误地认识这一点:除了在某些范围狭小的情况下(例如欺诈和诽谤),言论自由体系并不对从事表达工作的人强加任何特别的义务。事实上在大多数话语领域,言论自由向人们提供了撒谎的许可证。因此,一个开放社会的政府无权强制他人执行新闻工作准则,即便是必须讲真话的准则。⑨ 自20世纪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媒体传播过程中的价值观念与信息资源紧密结合。因而,在制约性价值观里面,市场经济影响的因素将越来越重要。哈贝马斯说: 一种传播工具的引导使我们能够让信息瀑布通过,产生一种调节行为的效果,鼓励人们借助现代手段更新工具秩序的传统观念。⑩ 曾有专家设计了如下一个表格,专门把主要的社会制约性因素列出,这对我们可以提供有效的借鉴,我对其中的一些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增删,见下图: (三)效果性价值观 与其他价值观不一样,一般讲,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效用,新闻的效果性价值主要是指新闻传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包括其反馈效果。这样,由自在性价值、制约性价值和效果性价值三位一体,比较系统地体现了一个完整的学科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结构最主要地体现了人类传播实践活动所创造的目的性结果,体现了一种精神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效果性价值是文本后价值,是指新闻事实经传者到受者那里所产生的效果,这种效果是通过人们的态度变化体现出来的。比如,从它对人类的致利、致善、致美方面来讲,是一种精神价值;从文化传承的角度上讲,是一种文化价值;从对世界的解释方面,它具有认识价值和信息价值,因为它把真理告知人们,把事实告知人们,给人们提供认识世界、认识人类的资讯服务;从政治学的视野看,是一种宣传价值;从舆论学的角度看,它可以借助“议程设置”收到“沉默的螺旋”的效果,来达到预期目的;在审美视野里它可以使人的灵魂、人格升华到一个更高的境界。总之,价值的最终目的是以其有用性为前提的。当然,新闻文化的效果性价值有些是显现的,有些则是潜在的。 传播学理论告诉我们,确定传播效果先要从大的方面去考虑:一是社会效果,二是经济效果。从传与受来讲,评价传播效果,最根本的是要看受众评价和他们的认知程度。从传播效果的层次分析,一般认为有几个层面上的效果,比如,认知层面上的效果,这种效果比较广泛,它是以基于定量基础之上以定性的形式出现的;心理、意识、态度方面的效果,这种效果比认知层面要进一步,因为它已经进入到人的意识这个比较深入的层面上了;再就是行动层面上的效果,它是信息传播的终极效果。正是这些效果,对经济发展、人们的价值实现、社会进步等起着最直接,也是影响最大的传播效果。 (四)关于功能体系 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在传播效果的意义下,新闻学还明显具有另外一个“三元”结构的功能体系,即:信息功能、文化功能、整合功能。见下图: 这个功能体系是从新闻学对社会的功能实现的意义上提出来的,这个“三元”功能体系也是新闻学所独有的,是新闻学这门学科生生不息、壮大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1.信息功能。这是新闻学的最本质属性之一,新闻学就是一门研究如何传递有效信息的学问。 2.文化功能。这一点无需再做详细解释,今天的新闻就是明天的历史。新闻文化实际上是传媒对关于当下人们生活样态的一种生动、有效、客观的描述,是对现实社会的一种文化反映,它不仅具有文化内容,同时也具有文化的传承。 3.整合功能。这种功能属性是舆论文化所具有的,是舆论文化引导性的具体体现,同样也是其他载体文化所不具有的。新闻文化是置于意识形态领域前沿的一种大众文化、媒介文化和舆论文化,它对人们价值观念的整合性是大张旗鼓的,铺天盖地的登高一呼,具有一种典型的鼓动性。它不仅可以引导人们的消费,给人们提供娱乐服务,同时还可以在整合人们价值观念上发挥重要作用。 评价效果性价值观一般要看其社会效果,这个社会效果是由两个“优秀价值观念”构成的,它充分体现了政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关联性。在社会主义的利益机制下,严格讲来二者应是统一的、一致的。政党利益与公众利益就如同是一个椭圆上的两个焦点,当这两个焦点隔得较远时,这个椭圆就很偏,当这两个焦点趋于重合时,它就接近一个圆了。如果从V[,1]至V[,2]的长度等于W[,1]至W[,2]的长度,即F[,1]与F[,2]在原点(0,0)处重合,那这个椭圆就成了一个完美的圆了。见下图: 理想的传媒价值体系,其两个优秀价值应该是非常一致的。这是因为,对政党的维护,并不一定以损害公民利益为前提,而对公民利益的维护,也不排除对政党利益的更高维护。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是不存在没有冲突的价值体系的,特别是在分配机制不公,多种经济体制并存,多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矛盾就愈加显得突出。 四、效果评价体系 新闻学学科过去很少涉及效果评价体系,以往的理念就是我讲你听,我登你看,效果怎样,全然不管。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传播学引入,有同志借鉴传播学的方法做了一些工作,但不系统。社会发展到今天,媒体对于人们的影响,受众对于媒介的发展,特别是受众对媒介的消费,其作用无论怎样评价都不会过分的。美国的利昂·纳尔逊·弗林特早在1925年出版的《报纸的良知》中谈到“报纸影响力”问题时,就曾引用过美国长老会牧师、演说家亨利·沃德·比切的一段话来说明其重要性:“你曾停下来设想过上百万人没有文学,没有学校,没有布道台,而只有报纸的情形吗?10个人里没有一个会看书,但我们每一个人,除了那些极端贫穷无助的人,每天都用报纸来塞满自己的头脑。它是我们的父母、学校、大学、剧院、布道台、榜样、顾问,(所有这些角色)它都集于一身。我们身上的每一滴血都受它的影响。”100多年过去了,今天的媒体已远远不止报纸,还有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通讯等。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建立效果评价体系,这个评价体系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传”,二是“受”,“传”是影响力之源,“受”是影响力的效果。利昂·纳尔逊·弗林特甚至悲观地说过:“没有人将这个问题简化成一门精确的科学,最多只能得到个大概。”(11)不过,他还是为这个问题建构了一个数学公式: 影响力=可信度+说服力/偏见+惰性 研究新闻传播的效果评价,必须借鉴传播学的理论,像以往的子弹论模式,有限效果论模式,温和效果论模式,强大效果论模式,都要进行扬弃,吸收其合理的内核。 研究新闻传播效果,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方法,既考虑到定性,又要考虑定量,从定量中去看定性,从定性中去分析定量。完整的科学的效果评价体系,应当是建立起新闻传播过程中的因果关系的科学体系。 建构新闻学的理论新闻学学科体系,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而这样一篇短文是难胜其任的,只能是一个初步的尝试,只能是一个初步的论纲,更深入的研究,只能俟诸来日,期望得到读者的批评和建议。 新闻学专业论文:文化运动和新闻学研究论文 “科学,作为服从其他部门的思考,也是可以用来实现特殊目的,作为偶然手段的;在这种场合,就不是从它本身而是从对其他事物的关系得到它的定性。从另一方面看,科学也可以脱离它的从属地位,上升到自由的独立的地位,达到真理,在这种地位,它就无所依赖,只实现它自己所特有的目的。” ---黑格尔《美学》第1卷第10页 五四新文化运动70年了,中国新闻学的创立也70年了。然而,知道后者的为数很少;知之者中,对此持轻率态度的又居多。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那是“照抄西方资产阶级的新闻理论”,“是资产阶级的新闻思想”;第二,内容“肤浅”、“庞杂”。偏见和麻木使中国的新闻学如此轻视自己的历史,这在其他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是少见的。久而久之,年轻一代的新闻学研究者能够面向世界,却几乎忘掉了新闻学在中国的历史足迹。但是,时间无法消灭过去。处在中国文化氛围内的新闻学,只有了解自己从何处来,才可能真正知道往何处去,特别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当今,用历史的观念观照新闻学,对以往重新评价,并不是一件没有意义的工作。 新闻学从启蒙到创立 在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上,自公元前841年至清末,只有太史采风、兼听天下、通达民隐、教化蚁民等等一整套舆论控制的观念体系,以及使国人引以自豪的古老的邸报。16世纪以来的现代新闻学观念,对封闭的中国来说,是海外妖言。邸报的钦定性质,使任何读者都必须把它视为神圣和永远没有错误。因而,马克思在他的第一篇政论(1842年)中就不无讽刺地说:“请给我们一种完善的报刊,这种报刊的原型好几个世纪以来就一直在中国存在了。”(1)同样基于这种对中国“报刊”性质的准确认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1748年)中,把亵渎邸报列入了“大逆罪”。 显然,现代新闻学在中国传统的学术研究领域,是没有任何根基的。新闻学在中国的启蒙和创立,从逻辑上看,是纯粹的“西化”过程。但在强大的中国舆论控制的观念体系面前,这个过程的开始,却几乎表现为“东化”。这种“东化”,从最早的几家外国传教士办的中文期刊的发刊词(上个世纪10--30年代)中,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传教士们谙练孔孟之道,满口“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致明明德,穷至事物之理焉”;“子曰: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悔;言寡尤,行寡悔,禄在其中矣”(2),等等,而所要宣达的西方新闻学观念,则淹没在这类中国传统的说教里了。这个时期,中国依然被怡然自得的天朝心态笼罩着,统治者对几本期刊在大陆的传播,虽不以为然,却也不以为意。 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的大炮轰开了中国的门户,形势改观了。当中国的文人们还没有清醒过来的时候,马克思对中国已经看得很透了,他写道:“历史的发展,好象是首先要麻醉这个国家的人民,然后才有可能把他们从历来的麻木状态中唤醒似的。”“英国的大炮破坏了中国皇帝的威权,迫使天朝帝国与地上的世界接触。与外界完全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而当这种隔绝状态在英国的努力之下被暴力所打破的时候,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解体的过程,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3)如果说马克思讲的“旧中国”是指清王朝,那么他的预见是天才的;如果他同时也理解为旧中国的传统和黄色文明的迅速解体,那么他就太性急了。现代新闻学在中国立足的艰难过程,足以说明这一点。 朦胧地意识到中国古老的交往体制面临危机的,首先是一些较多地接触西方文化的中国文人。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他们向西方寻求现代新闻学的观念,撰写有关现代报纸的论文,着手创办国人自己的现代报纸,以尝试自强御侮的新方法。图强意识和抵御外侮的民族精神,在中国唤起了新闻学的启蒙。但是,这种启蒙还必须依赖于天朝心态这根思想支柱。中国的新闻学启蒙者们尽管可以用许多赞美的词汇描述西方新闻事业的发达和交往的开放,但却都把这些视为“仿于中国之邸抄”(汪康年),“抑亦乡校之遗意也”(王韬),“窃取我中国作誓作诰之遗意,以为传檄露布之先声也”(陈衍)。“西学原本中国考”之类的文字,在早期国人所写的有关现代报纸的论文中,几乎篇篇要加以重复。传统的中国舆论控制的观念体系,在新闻学启蒙中显然居支配地位;为洋务运动到的一系列“国事”服务,始终是新闻学启蒙的主旋律。在这一总体环境中,即使感到需要发出“危言”,也得以承认“同治中兴”为前提。郑观应的著名论文《日报》(上、下两篇),便是这样囊入他的《盛世危言》的。 百日维新的失败,使早期鼓吹新闻学启蒙的梁启超,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着眼点。在其“新民说”的新观念下,他摒弃了泰西报纸中国源的旧论(虽然有些含糊),而认为现代报纸与中国的古代采风和邸报性质不同,并为启蒙中的中国新闻学提供了言论出版自由、第四种族、舆论监督等等新内容,设计了一套通过现代报纸改造国民素质的方案。从新闻学的“东化”到梁启超喊出言论出版自由的口号,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梁启超只是一位中国新闻学史上的过渡人物。在他那里,新闻学始终不是“学”,而是“术”;现代报纸和通讯社,只是服务于其政治理想的“器”,一种现代化的新“器”。在他考证报刊史资料时,可以心平气和地讲出邸报与现代报刊的性质差别,而一轮到他宣传自己的报纸作用时,便又把断烂朝报搬出来打动人心:“中国邸报视万国之报纸,皆为先辈,姑无置论。......”(4)即使摆脱了天朝心态,这时的政治依然要求新闻学服务于它的一时需要。梁启超在回忆往事时这样作了结论:“惟好攘臂扼腕以谈政治,政治谈以外,并非无言论,然匣剑帷灯,意有所在,凡归政治而已。”(5)。政治唤起并强有力地推动了新闻学在中国的启蒙,但达到一定程度,它又会阻碍新闻学作为独立学科的确立。这个矛盾是由五四新文化运动解决的。 辛亥革命以前,政治斗争始终是先进的中国知识群落的兴奋点。随着旧的传统政体解体,学而优则仕的单一道路被打破,多样化的人生和心灵之路展现在人们眼前,知识群落的兴奋点开始从政治转向文化。从政治控制的角度看,五四新文化运动产生于袁世凯和两大强权的时空地带,人们在并不自由的时代,获得了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得以比较从容地研究学术。对这一时期,不少论著反复谈及“科学”和“民主”这两个口号,却忽视了“自由”在新文化运动中的地位;相当多的论著把注意力集中到五四是否全盘反传统和西化、中化的论题上,却没有着意于五四新文化运动对中国现代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不朽建树;近年的一些论著所重视的五四风云人物几乎是一致的:陈独秀、胡适、、鲁迅等等,但都忘掉了蔡元培--这位具有中国式的温良恭俭让风度、推崇古希腊精神的美育、倡导希伯来平等意识的五四风云人物。 正是五四时期强烈的自由意识,打破了古老中国学术的大一统和一元化,开启了一个兼容并蓄的学术多元化时代,成就了蔡元培“培国家之大本,立学术之宏论”的志愿,使中国出现了现代文学、哲学、史学、语言学等等一系列独立的学科和各种学派。中国的新闻学经过40年的启蒙之后,也顺利地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中宣告了自己的独立存在。由于它缺乏中国传统学术研究的根基,与其他学科相比,在中国的独立存在更为困难。只有五四时期,新闻学具有完全独立的品格。 随着救亡运动的再次兴起和持续,政治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成为新闻学的主旋律,甚至与之合一。中国的新闻学何以会如此命蹇时乖?它如何以独立的品格重新自立于中国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林?在此,历史的回顾和分析是必要的。 “报馆有益于国事” 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中国新闻学启蒙者对新闻学的基本认识,那么梁启超所讲的“报馆有益于国事”是最恰当不过了。那个时期的新闻学启蒙者,无论是在具体政治观点上有多大的分歧,儒家传统中的实用理性,始终是他们从事新闻学启蒙的出发点和归宿。商品经济、自由理性、现代社会对精神交往的普遍需求,等等问题,在他们的论述中基本上是空白,或者完全“东化”了。 西方传教士们创办的现代报刊在中国沿海城市出现以后,国人很自然地是从中国的历史环境角度看待这些外来事物。与这些事物最相近的是邸报,但邸报单纯上对下的作用,中国的新闻学启蒙者们是不满意的,于是又想到上古时代的太史采风、谤木谏鼓之类的古训。在他们的思维所能容纳的范围内,虽然所有人都认识到现代报纸“去塞求通”的作用,但在一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度里,它的具体运用仅可达到“通上下”这一点。 上个世纪60年代洪仁?的《资政新篇》,是国人最早论证现代报纸意义的文献,它企图给太平天国革命提示一条摆脱旧的羁绊的新路。大大小小29条改革建议,显示出这位接触过西方文化的农民领袖的敏锐眼光。其中第一条,便是“准卖新闻篇”。他写道:“要自大至小,由上而下,权归于一,内外适均而敷于众也,又由众下达而上位,则上下情通,中无壅塞弄弊者,莫善于准卖新闻篇或设暗柜也。”(新闻篇即报纸,暗柜即意见箱)洪仁?并非没有需要和传统的上下为序的意识,终于使他把“准卖新闻篇”的作用归结到“通上下”、“以资圣鉴”这一中国社会的交往模式上。 尽管政见不同,被清末官方赏识的洋务商人对现代报纸的认识于洪仁?却是一致的。郑观应在他的《日报》(下)中吁请清政府广设日报,他这样写道:“日报馆每日所出新闻,必以一纸邮寄京师,上呈御览。其有志切民生、不禅指陈、持论公平、言可施行者,天子则赐以扁额,以旌直言。不准地方官恃势恫喝,闭塞言路,......如是,则国势之隆无不蒸蒸日上,......将见直道复行于天下矣”。这里,“上呈御览”显然是问题的中心。如果把洪仁?讲的“兴各省新闻官”视为最早的关于报纸监察作用的论证,那么,这种监察和郑观应的思路完全相同。并非是报纸在监察,而是最高统治者通过报纸对官吏臣民的监察。不同点仅仅在于,一位“圣上”叫天王,另一位叫皇帝。在这种情形下,报纸依靠“圣上”支持的“独立性”,本身是很可怜的。 无论如何,能够从“通上下”的角度考察社会的稳固,毕竟是一种觉悟。通上下包括上、下两个方面。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均来自中下层社会,不同程度地属于新派人物,因而多少都偏重“下”这一方面。于是,通达民隐和教化百姓成为这些人思考现代报纸作用的重要方面,出现了“辅教化之不及也”(王韬)、“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是也”(梁启超)等等论证。 然而,即使在最激进的维新派人物那里,这种认识仍然是一种上对下的俯视。传统的“重民”、“民本”思想贯穿其中。试看谭嗣同《 湘报 后叙》(下)的结尾:“人之所以能喻志兴事以显其灵,而万过于禽兽者,以其能言者耳。而喑之,而哑之,其去禽兽几何矣。呜呼:‘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此周之所以亡也;‘不毁乡校’,此郑之所以安也;导之使言,‘谁毁谁誉’,此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吾见《湘报》之出,敢以为乡民庆,曰诸君复何忧乎?国有口矣。”在这段论证中,新的关于人的社会本质的认识和周召公、郑子产的治人之术融会贯通,崭新的改革结论与古老的社会阴影相伴生。也许谭嗣同真的象有的评论者说的那样,想在中国实行民主政治,但他能够达到的水平,确是欲超出周召公、郑子产,而不得超出。其结论“导之使言”即白话“让人说话”;“口”不属于人,而属于“国”。从民主政治角度看,这里的语态显然都颠倒了。 与谭嗣同一样,所有新闻学的启蒙者都不是在追求个体心灵自由的前提下,注意到现代报纸的。梁启超的著名论文《论报馆有益于国事》的结语,代表了这一代人的心态:“天下兴亡匹夫之贱与有责焉已耳。”正是这种儒家士大夫的政治胸怀,使他们时时处处把现代报纸与“国事”联系了起来,其逻辑推导虽然简单,却也颇具热情。例如吴恒炜的话:“报者,天下之枢铃,万民之喉舌也。得之则退,通之则明,明之则勇,勇之则强,强则政举而国立,敬修而民智。”(6)在这里,报纸的政治实用价值受到极大重视,现代报纸得以产生的整个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则被忽略了,以致对西方报纸在社会中地位的描述,出现了不少用中国的眼光看世界而带来的差误。 王韬的《论日报渐行于中土》,是国人第一篇公开谈论现代报纸的文章,开篇便流露出对《泰晤士报》政治作用的仰慕:“英国之泰晤士,人仰之几如泰山北斗,国家有大事,皆视其所言以为准则,盖主笔之所持衡,人心之所趋向也。”这种认识在激进的梁启超那里,变得更走样了:“怀才抱德之士,有昨为主笔而今作执政者;亦有朝罢枢府而夕进报馆者。其主张国事,每与政府通声气,如俄土之争战,德奥意之联盟,五洲之人,莫不仰首企足以观泰晤士之议论”。(7)《泰晤士报》的政治作用被他们过分夸大,并且所讲的情形在西方正在成为历史。当西方人开始鄙视政治与新闻业结盟的时候,在中国,它却刚刚成为国人的政治理想。新闻学的启蒙者们在认识上,与世界出现了明显的时间差。仅就中国现代报刊的作用而言,也出现了历史错位,当西方从政治报刊时期转入商业报刊时期时,中国的报刊刚刚进入政治报刊时期,并且缺乏相应的新的经济体制基础。 时代背景的异质,决定了政治(图强、御侮、维新等等)在国人的新闻学启蒙中必然居主导地位。王韬、郑观应、陈炽、陈衍等等关于设新报馆、设洋文报馆、西人报馆只准用西字报章的论证,与其说是研究报业,不如说是一种图强御侮的政治活动。梁启超、严复、谭嗣同、汪康年、吴恒炜、唐才常等等围绕报馆的“通”,所展开的通上下(这是主要的)、通中外、开民智、造新民、监督政府、出版自由、第四种族等等议论,无不直接服务于维新运动。他们看到了世界大通,却只想到这种世界性精神交往的趋势与“国事”的关系,给予现代报纸以不堪承受的重大责任和义务。 梁启超的一段论述很典型地表现了一代新闻学启蒙者的视角。他写道:“抑今日之世界与昔异,轮船、铁路、电线大通,异洲之国犹比邻而居,异国之人犹比肩而立,故一国有事,其影响未有不及于他国者也。故今日有志之士,不惟当视国事如家事,又当视世界之事如国事。于是乎报馆之责任愈益重”。(8)广大的政治胸怀和昂扬的政治热情,使新闻学的启蒙者们(主要是维新派)把实现政治抱负的期望,相当程度上寄托于现代报纸。“今日吾国政治之或进化、或堕落,其功罪不可不专属诸报馆。”(9)怪不得梁启超要高呼“中国各报馆万岁!中国万岁!”(10) 新闻学与“国事”如此紧密联盟,除了现实政治的要求外,儒家传统无形中也在起作用。新闻学在国人看来,类似于文论诗话,文以载道,自然亦把它看作是教化的工具,服务于社会政治的实用功利目的。因此,在王韬、郑观应、陈炽那里,新闻学只是作为“术”而被部分接受。他们坚决排斥西方社会的政治理论,无保留地拥护中国的传统。“盖万世不变者,孔子之道也”(王韬)“中学其本也,西学其末也,主以中学,辅以西学”(郑观应),“形而上者谓之道,修道之谓教,......亘千万世而不容或变者也”(陈炽),等等,表达有异,意思是完全一致的。 在维新派的新闻学启蒙者那里,他们虽然几乎接受了与现代新闻学有关的全部政治学说,但中国文化传统的肯定性认识和情感,其心里积淀足够深厚,他们总是想从中发掘、附会与西方新闻学观念一致的适合于“国事”的东西。因此,现代新闻学与中国传统的舆论控制观念体系的差异,远没有被揭示出来。就象刚学会外语的人,总要在心里把外国话译成本国语后才能讲出来一样,翻译本身亦是一种“东化”。 例如西方词汇里的“发言”、“表达”、“嘴巴”、“机关报”等等,总是与一定的主体相连的,不带有被动意味。只在特指一些人或机构,专为别人当喇叭而没有独立意识时,才使用相当于中文“喉舌”一词的概念,如Sprachrohr(德,喉舌)、Mundstock(德,传声筒)、mouthpiece(英,代言人),等等。也许缺乏与西方相应的词汇,当梁启超在中国第一次将“喉舌”用于比喻现代报纸作用时,即使他很清楚这个“喉舌”不同于西方的代言人或传声筒,但它在中国读者头脑中闪现的只能是本国现实和历史中相应的喉舌模式。何况,梁启超自己对此也是模糊的。“上有所措置,不能喻之民,下有所苦患不能告之君,则有喉舌而无喉舌”。(11)“清议报为国民之耳目,作维新之喉舌”。(12)这里的“喉舌”与政治相联系,是古代“王之喉舌”简单的反向运用,颇有革命色彩,却未能跳出传统的舆论控制观念体系。 梁启超代表了中国新闻学启蒙时期的最高认识水平,他在百日维新失败后,转而思考改造国民性的问题,向国人提供了一系列现代新闻学观念。然而,这些观念被模糊和销蚀掉了与儒家传统绝对不相容的成分。就在他最集中论证这些新观念的文章里,报馆的作用被他归结为两条,即“政本之本”和“教师之师”。(13)他十分巧妙而自然地使西方的新观念纳入了中国的“文以载道“的儒家传统中。历史开了一个玩笑,第四种族、舆论监督等等现代新闻学观念,后来服务于他的“开明专制”的主张;(14)现代舆论理论,为他教练袁世凯制造舆论以治人提供了思想依据。(15) 梁启超走到了从新闻学启蒙到新闻学创立的边缘,但一步之差的距离他始终没有跨过去。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的一带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尚逃不脱只在政治方面体验人生、在政治生涯中追求自我价值的命运。无论如何,这些新闻学的启蒙者是值得人们尊敬的,他们有关新闻学的论文,不论带有多少中国的传统色彩,毕竟是创造性的。正是通过这些文章,现代新闻学的大部分观念被简单地介绍到中国。特别是梁启超,他那带着感情的笔端所流淌的一系列西方新闻学观点,构成了新闻学启蒙和新闻学创立之间的必要的思想环节。 自由意识和新闻学的创立 隋唐以来,将文人的绝大部分招纳入政,一向是中国传统的舆论控制体系的一部分,致使中国的文人以仕途为唯一理想归宿,自由从事学术研究的知识分子寥若晨星,并且多视为叛逆。因而,思想文化的新陈代谢往往只发生在官僚文人阶层(严格地说,中国只有文人,没有知识分子)。中国新闻学启蒙者的历史局限,也在于此。只有严复在维新运动高涨时讲过几天“自由为体”,但很快连“自由”一词也不提了,他所译密尔《论自由》一书,出版时改成了《群己权界论》。梁启超对现代自由的理解,竟是“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减”(16)如果说他们缺少些什么,那就是个体的心灵自由。他们作为洋务派或维新派整体的代言人,其思想是自由的,因而可以激扬文字,讲出一番泰西报纸如何的宏论;而一旦实现个体心灵自由的条件具备了,他们反而要求退回去。于是,五四“新青年”接替了昔日的“少年中国之少年”,24岁的现代大学教授徐宝璜写出的《新闻学》,替代了24岁的末代六品官梁启超写出的《论报馆有益于国事》。 辛亥革命的胜利,袁世凯的垮台,昔日仕途的废除,西方文化的刺激,给新一代中国的知识分子带来了从未有的心灵的解放。他们不象上一代那样生活在传统观念的包围中,不需要依附于官场、血亲家族或其他群体,开始有了选择的自由和自我责任感。这种形势使中国的思想文化达到了一个新的临界点,开始了五四新文化运动(1915年--1923年,或再向前向后延伸几年)。五四新文化,其特点若从学术研究角度讲,即在于它补充了中国传统的学术研究中所缺乏的个体自由意识。若没有这种补充,新闻学也许将永远以启蒙的形式被固定在“国事”的卵翼下。“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绝不认他人之越俎,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17)这便是五四新青年发出的第一声呐喊。 五四时期政治文化领域的风云人物,如陈独秀、、也许他们自己也没有意识到,他们阐发的一系列与新闻学有关的政治自由理论,实际上为中国新闻学的创立和传播铺平了道路。这些论证无一不与人的自我觉醒相关。陈独秀敏锐地看到了中国学术不发达的根本原因:学术依附于政治。他痛切陈词:“中国学术不发达之最大原因,莫如学者自身不知学术独立之神圣。......妄称‘文以载道’,‘代圣贤立言’,以自贬抑。......学者不自尊其所学,欲其发达,岂可得乎?”(18)“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19)对个体心灵自由的热烈追求,同样流注笔端。他写道:“自由之价值与生命有同一之贵重,甚或远在生命以上。”(20)“余爱自信之言论,余尤爱自由之言论。盖言论而基于自信本于自由者,虽不必合于真理,而与真理为邻。......余故以真理之权威,张言论之权威,以言论之自由,示良知之自由,而原与并世明达共勉之矣。”(21) 在下面三个问题上,五四时期普遍而强烈的自由意识,在陈独秀、的论证中表现出思想认识的深刻性。 第一,对言论思想自由的认识。在他们那里,言论思想自由早已不是梁启超式的宣传口号,而是进行了理性思考的问题。陈独秀说:“言论思想自由,是文明进化的第一重要条件。”(22)“谋个性之发展也“。(23)也认为:“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都是为保障人生达于光明与真实的境界而设的。(24)“此与文化进步最有关系者也。”(25) 鉴于这个认识的基本前提,他们都主张言论和思想(不是行动)的绝对自由,反对任何对言论和思想的强力压制。写道:“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够容他的真实没有矫柔造作的尽量发露出来,都是于人生有益,绝无一点害处。......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背,我以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为大背情理的学说,正应该让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把他隐蔽起来,很有容易被人误信的危险。禁止人研究一种学说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恶。禁止人信仰一种学说的,犯了教人虚伪的罪恶。”(26)陈独秀也认为:“无论新旧何种思想,他自身本没有什么罪恶。”(27)这种对思想言论兼容的态度,也表现在他们编辑的报刊上.《新青年》和《每周评论》对反对意见,不论能够接受与否,只要不是谩骂,均留有一栏之地。陈独秀把它称为“讨论自由之自由权”。(28) 或许会有人说,难道言论思想自由就不要法律了吗?恰恰在这个问题上,陈独秀的思考超出了一般的庸俗之见。他指出:“法律是为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也都是从前的言论自由,对于他同时的法律文明批评反抗创造出来的。”基于这种强烈的反省意识,他认为:“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见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那便不自由了。言论若是不自由,言论若是没有‘违背法律的自由’,那便只能保守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决不能够创造比现在更好的文明,比现在更好的法律。”(29)他对中国文化的“静”的特点看得很透,因而用西方文化的“动”,对“静”进行了一次冲击。从自身的现在跳出来,站在将来的位置反观自身,永远认为现在需要改变,这种在西方新教传统下才可能有的意识,出现在中国五四新青年中,实在是一大进步。言论思想自由在这里不再纠缠是否允许讲某些话,而是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对比一下马克思的论述,能够更清晰地看到陈独秀的论证与西方文化的联系。马克思写道:“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对法律的批评,因为对法律的任何批评都会在公民的脑子里,因而也在他的内心,引起与现存法律的不协调,又因为这种不协调给人的感觉是不满,所以,如果报刊无权唤起人们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它就不可能忠诚地参与国家的发展。”(30)显然,二者的思路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只是,马克思用这个观点批评普鲁士政府对舆论的钳制;陈独秀则要用这个观点唤起人民认识不具备自身反省机制的中国传统文化。 或许还会有人说,难道诽谤、泄密的言论也自由吗?作了回答。问题在于除了诽谤、泄密的明条法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制定限制言论思想自由的法律。他痛切外感到,“世界出版最不自由之国,首推中国及俄罗斯”,从而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其他几个国家的宪法经验十分重视。指出:“吾以为关于出版,绝不可施行检阅制度,除犯诽谤罪及泄露秘密罪有明条外,概不受法律之限制,仿各国以严禁检阅制度揭于宪法明文中为宜也。盖是非以辨析而愈明。果其是也,固当使人得是以明非;即其非也,亦当使人得非以察是。”(31)显然,努力要人们扭转中国传统法制的观念,不要总想着如何用法制限制自由,而要改变思路,考虑宪法如何保障不制定限制自由的法律。在此20年前,郑观应首次提出“善订报馆章程”的朦胧认识,到这里,这种认识已经变得十分清晰和完全现代化了。 第二,对自由政治(民主主义)的认识。在这个问题上,多次对民主主义在中国的庸俗化理解进行了辩正。许多刚刚接受民主观念的人,常常将自由政治简单地看作“少数服从多数”,并且从这种粗陋的认识导出凡多数人统治合理的结论。则指出:”愚尝论之,多数政治与自由政治不同。”(32)自由政治的精髓,不在以多数强制少数,而在使一问题发生时,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为充分的讨论,详确的商榷,求一个公同的认可。”(33)“意谓少数之公认,非迫于多数之强力,乃发于自由之信念,其服从非服从多数势力之自身,乃服从表示公认之方法。”“使多数者挟其意志之总计以制少数,使之意志之一致,愚敢断其徒劳而无功。”(34)他赞同“舆论政治”、“民声政治”这类尊重多数人意见的概念,但一再强调:“切不可由此遽以断定真正平民政治(即民主政治。翻译的差异。--引者注)的基础,亦在多数之强力。”(35) 在这场多数政治与自由政治的论战中,的视点依然是人的心灵自由。如果在多数人的势力和少数人的理性之间选择,他宁可站在后者一边。基于这种立场,他赞同密尔(旧释穆勒)的观点,写道:“穆勒著《自由》一书,于言论自由之理,阐发尤为尽致。综其要旨,乃在谓‘凡在思想言行之域,以众同而禁一异者,无所往而合于公理。其权力之所出,无论其为国会,其为政府,用之如是,皆为悖逆。......’。”(36)“专恃强力的政治,不论其权在于一人,抑在于多数,终不能压服少数怀异者的意思”。(37)在看来,衡量自由政治的实现程度,不在于看多数人是否享有自由,而在于看少数持不同思想者是否不受压制,因为多数本身已经给予了自己自由。 对比同一时期德国共产党创始人罗莎.卢森堡的论述,同样可以清晰地看到的这个认识与西方文化的联系。卢森堡写道:“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只给一个党的党员(哪怕党员的数目很多)以自由,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这不是由于对‘正义’的狂热,而是因为政治自由的一切教育的、有益的、净化的作用都同这一本质相联系,如果‘自由’成了特权,它就不起作用了。”(38)与卢森堡的思路显然是一致的,只不过前者更学理一些,后者具有直接现实的意义(对俄国十月革命后意识形态政策的批评)。在五四以前的中国集体无意识的文化中,象这样的“自由信念”,是绝不会出现的。 第三,对党见舆论的认识。在这个问题上,陈独秀的论证颇为出色,其要点是区分党见与舆论,反对将党见与舆论完全视为一物。他写道:“党见舆论,亦未可始终视为一物。党见乃舆论之一部分而非全体,党见乃舆论之发展而非究竟。从舆论以行庶政,为立宪政治之精神。蔑此精神,则政乃苛政,党乃私党也。”“宪政实施有二要素:一曰庶政公诸舆论,一曰人民尊重自由。否则虽由优秀政党掌握政权,号称政党政治则可,号称立宪政治则犹未可。”(39)陈独秀本人是有鲜明“党见”的,并且很热心于政治。他提出区分党见与舆论时,谈的虽然是宪政,实际上这一认识贯穿《新青年》前期的整个活动,它使学术研究与政治保持一定距离(并非不过问),促进了各学科在兼容的氛围里得以创建和发展。即使论战中包含一定党见,也绝无后来人们用“两条路线斗争”观察的那样剑拔弩张,而是客客气气,称兄道弟,学术研究高于党见。“宁欢迎有意识有信仰的反对,不欢迎无意识无信仰的随声附和。”(40) 陈独秀、的以上论述,对新闻学的创立而言,实际上构成了它的理论基础。这些思想认识在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那里,便具体表现为这样一个办学方针:“对于学说,仿世界各大学通例,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41)为培养学生的自由意识,他到校后第一次演说,便要求学生摒弃旧传统的仕途之路,“当以研究学术为天职,不当以大学为升官发财之阶梯。”我国第一位在西方学习新闻学的留学生徐宝璜,便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被蔡元培从《晨报》编辑部聘请到北京大学任文科教授的,同时他还是校长室秘书。若只有五四时期浓厚的学术研究空气和追求内心自由的新思潮,而无蔡元培对新闻学的热心提倡,依当时新闻学在国人眼里的不足道地位,恐怕中国新闻学的历史就没有那么长了。在这个意义上,蔡元培对中国新闻学的贡献,不亚于陈独秀、在新闻学基础理论方面所做的创造性工作。 1918年10月14日晚8时,在北京沙滩那座蜚声中外的红楼三层,由蔡元培发起组织、徐宝璜帮助筹建的第一个新闻学术团体--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宣布成立。它“以研究新闻学理,增长新闻经验,以谋新闻事业之发展为宗旨”。蔡元培在成立大会上发表演说,指出:“凡事先有术而后有学。”“外国之新闻学,起于新闻发展之后。”中国的报纸,“全持经验,如旧官僚之办事然。苟不济之以学理,则进步殆亦有限。此吾人所以是出新闻学之意也。”成立大会上,徐宝璜作了题为”新闻纸之职务及尽职之方法”的报告。也到会讲了话。研究会的两位导师是徐宝璜和邵飘萍。1919年2月,蔡元培当选为会长,徐宝璜当选为副会长。研究会还出版《新闻周刊》。 五四以后,中国新一代的著名政治活动家和学者,如、罗章龙、谭平山、陈公博、高尚德,杨晦等,都曾是新闻学研究会的会员。作为会员的,在研究会听了半年的新闻学课,他当时对学术研究的认识,反映了五四一代青年人的强烈的自我意识。他写道:“现代学术的发展,大半为个人的独到创获,最重要的是‘我’,是‘个性’......,我们当以一己之心思,居中活动,如月光之普天照耀,如探海灯之向外扫射”。(42)新闻学研究的响应者和倡导者在认知方向上的一致,使得新闻学的创立极为顺利,没有发生任何学术论战。这看来是好事,但也潜藏着新闻学经不起摔打的天生弱点。 就在新闻学研究会成立前后,中国第一部新闻学著作--徐宝璜的《新闻学大意》在《东方杂志》连载。第二年,该著的第四稿成书出版,书名《新闻学》。几乎同时,任白涛在日本写完了他的《应用新闻学》(1922年出版)第一稿。“几未,学潮勃发,踉跄回归,是为吾书出版之一大顿挫,--在蹉跎复蹉跎中,频频造成与吾书以新生命--易稿--之机会。”(任白涛自序)显然,尽管任白涛没有处在新文化运动的中心,但他的新闻学著作同样受到了五四文化精神的强大影响。王拱璧在该书的成书上、胡适在该书的出版上予以了关注。 蔡元培称徐宝璜的书“在我国新闻界实为‘破天荒’之作”;(43)王拱璧称任白涛的书是“中国新闻学的头生儿”。(44)孰先孰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提供的强烈的个体自由意识,使中国新闻学在启蒙以后,没有无限期地等待,获得了一次独立生存的天赐良机。 “以新闻为本位” 中国新闻学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创立,其意义在于,新闻学回归到了学科建设自身。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五四新闻学的特点,那么邵飘萍所讲的“以新闻为本位”,是最为恰当的。创立时期的新闻学代表作,主要是以下五部:北方徐宝璜的《新闻学》、邵飘萍的《实际应用新闻学》(1918--1919年的讲稿,1923年修改后成书出版)和《新闻学总论》(1924年出版);南方任白涛的《应用新闻学》、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1926年初完成,1927年出版)。无论这些著作的框架设计、论证水平和内容的角度有什么不同,五四开放的心灵使它们具有了相同的视角:将以往睁开眼睛(许多人实际上仅睁开一条缝)看世界,转变为从现代世界交往体系看中国。 徐宝璜写道:“自交通日便,人类生活日益纷繁日益充实起来,吾人所注意之事物,已超过国界及政界,故现时报纸不仅应供给本国政治新闻及本埠新闻,即外国大事与社会上之大事,亦应有明了详细之记载也。”同样在谈及现代报纸时看到了世界大通,徐宝璜思考的是新闻传播者的责任,梁启超想到的是政治宣传家的重任。看来,不同的出发点,命中注定了新闻学在梁启超那里最多是“术”,而到徐宝璜那里,学与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 稍后出书的戈公振,对问题看得更深一些。他指出:报纸“所应承认为功者,为世界之缩小,将人类之种种意识及活动,在同一时间内,可以互相交换而响应。如劳韦尔所言,人类生活之过程,在极小极速之进化内发展,至不许有时间之停留,此均报纸之功。”他的见解已经接近现在关于“地球村”的认识。从现有的资料看,五四时期中国北难的新闻学者并没有学术交往,相同的认识主要是共同的中国时代背景造就的。 将世界交往体系作为独立的系统来认识,使中国的新闻学者们有可能在新闻学自身范围内为新闻学下定义了。徐宝璜最先作了如下定义:“新闻学者,研究新闻纸之各问题而求得一正当解决之学也。”任白涛研究新闻学的初衷如他所说:“学术昌明之现世,凡触于吾人官能者,无一外研究之对象。故使命重大组织复杂之报纸,亦应人类之需要,及圣贤研究之结果,遂于科学位置中,特占一席焉。”对于报学史,戈公振作了这样的定义:“所谓报学史者,乃用历史的眼光,研究关于报纸自身发达之经过,及其对于社会文化之影响之学问也。”任何定义本身都是有缺陷的,这些不同的表达,反映出一个共同的现实:中国的新闻学已着手自身领域的建设。 说新闻学应当以新闻为本位,就象说文学以文学为本位、哲学以哲学为本位一样,似乎是同义反复。但是,对一向与“国事”交织在一起的新闻来说,摆脱政治的旋涡,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不能不说是新闻学的一次革命。如同新闻学启蒙者都把与国事的联系置于报纸作用的第一位一样,新闻学创立者都把传播新闻置于现代报纸和通讯社作用的第一位。徐宝璜列“新闻纸之职务”六项,第一项便是“供给新闻”。他说:“以真正之新闻,供给社会,乃新闻纸之重要职务”。他要求记者认识“供真正新闻之天职”。王拱璧为《应用新闻学》作序亦云:“报纸第一的要务,乃是明确地把新闻记事报告于读者”。戈公振讲得更明确:“报纸之元素,新闻而已。” 在这个问题上看得最为真切的是邵飘萍。他认为:“构成报纸之最要原料厥惟新闻。”在分析各国新闻事业(包括中国,特别是《申报》)发展史的基础上,他指出了新闻事业从重政论到重新闻的转变趋势:“世界新闻事业之趋势,基于‘以新闻(News)为本位’之原则,故外交记者(指专司采访的记者--引者注。)之地位有蒸蒸日上之势,虽各国之程度不同,而进步之趋势则一。例如我国之新闻事业,即在今日亦不能不称为幼稚,然在40年前之《申报》,其中只有文章、诗词或小说等类,新闻不过一二最不相干之趣事,盖重文辞而未重纽斯之时代也。然嗣后逐渐改进以至于今日,其所谓改进之过程,特在纽斯增加与否以为断。……由是言之,世界无论何国之新闻,即幼稚如我国,发达如欧美,实皆同一渐以纽斯为本位之原则。”尽管在以后的时代里,动荡的世界政治不断地使这一转变趋势中断,以致很多人摒弃了这种认识,然而,从当今信息时代的角度看,邵飘萍的见解显然经受了时间的考验。 新闻总要触及政治,仅仅强调以新闻为本位,并不能摆脱政治对新闻的浸润,况且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者们是过问政治的,都站在反帝爱国运动一边。但是,当他们研究新闻学时,他们是学者,不是政治家。《新青年》在五四时期政治与学术保持距离的传统、蔡元培倡导的兼容并蓄的北大校风,使他们在品格上保持了明显的独立性。他们的新闻学著作,并不回避政治,字里行间尚可感觉到微弱的政治倾向。但这时他们讲的是新闻工作的职业使命和道德,而不是政治义务。这二者的表现似乎相同,其出发点是迥异的。 在中国新闻学的启蒙者那里(特别是维新派和革命派),报业与政治是同一个意思,故有“以言报国”、“以言救国”等等表现士大夫气概的豪言壮语。梁启超讲“吾侪手无斧柯,所以报答国民者,惟恃此三寸之舌,七寸之管。”(45)他归纳了“尽报馆之天职”的“八德”,计有忠告、向导、浸润、强聒、见大、主一、旁通、下逮。(46)这些无不是进行政治灌输的技术。显然,梁启超的“天职”指政治义务,而非职业革命。 在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者那里,从事新闻工作和从事政治是有区别的。他们的“天职”之说,认识上已颇有西方新教“天职”(德Beruf,英calling)的意味(在一个特定的劳动领域的终身使命)。(47)请看徐宝璜:“新闻纸之职务甚重。新闻事业,为神圣事业;新闻记者,对于社会,负有重大之责任。”“在政府固为不智,然新闻纸即因此畏首畏尾,置职务于不尽,亦为不可。盖为舆论殉,为正谊殉,本为光荣之事”。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在任白涛那里被归结为这样两句话:“笔可焚而良心不可夺,身可杀而事实不可改”。再看戈公振:“为争绝对的言论自由,应先有一种强固的职业结合。纵报馆之主持者以营业关系,不得不屈服于非法干涉之下;而自主笔至访员,为尊重一己职业计,则不必低首下心,同一步骤。果全体认为有采某种行动之必要者,则全体一致进行,宁为玉碎,无为瓦全,......拥护言论自由,室亦国民之天职也。” 如果作一比较,马克思当年作为《新莱茵报》主编时所持的观念,与他们很相象。他特殊的无产阶级立场是十分鲜明的,但在谈到一般意义上的报刊时,立即回到了职业使命的意识上,指出:“报刊按其使命(Beruf)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48)从这方面看,中国的新闻学创立者,已具有相当强烈的现代新闻学意识。 中国人的民族责任感,使他们站在反帝爱国运动一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感,使他们要求新闻与政治分开。至少在学理上,他们的处理是适当的。例如区分新闻与言论,徐宝璜写道:“只有事实,可成新闻。事实登载后,阅者自然自有主张。今将记者之意见夹杂在内,脑筋简单不能识别者,无不被其迷惑,以意见为事实而失其主张之自由矣。即能识别者,须于长篇中寻出五六行之新闻,亦觉太不经济矣。此亦应纠正者也。”再如政党记者处理新闻与党义的关系,邵飘萍写道:“政党记者虽有特殊之地位,然其责任则与普通外交记者同,不宜自忘其职务。......以党义为第一,而新闻之职务仅视为第二,乃非常错误者,不可不力戒也。“ 到戈公振那里,他甚至不同意“制造舆论”这种表达。他说:“报纸者,表现一般国民之公共意志,而成立舆论者也。故记者之天职,与其谓为制造舆论,不如谓为代表舆论;更进一步言之,与其令其起而言,不如令其坐而听,耳有所听,手有所记,举凡国民欢笑呻吟哭泣之声,莫不活跃纸上,如留音机器然。则公共意志自然发现,而舆论乃有架子而非伪造。”他不仅从“天职”、从“新闻本位”来说明报纸与舆论的关系,并且看来已按捺不住对伪造舆论的愤怒。也许“留音机器”的说法讲得有些过头了,但那个时代的新闻学者对新闻学热烈地、全身心地拥抱,却是在中国新闻学史上少有的。“重视本业,勿务其他,迎合世界之新潮,发皇吾侪之美质,天职所在,其共勖之!”戈公振此番赤诚之言,并非是一个人发自内心的呼唤,而是五四一代新闻学者的共同心声。 如果能够理解他们的话,那么就不应过于责难(用“阶级斗争”批判)他们对官报和党派机关报的厌恶,也不要指望在他们的著作里会有很多当今作为政治术语流行的“舆论监督”(有,但不多,是从新闻职业角度谈的)。他们通过对新闻学的倾心和热爱,来表达对人类精神交往进程的关注。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是思想者,所思考的问题超越阶级和党派,也超越国土。 例如邵飘萍,他在《新闻学总论》里对人类交往的进化、新闻纸的出现与人类精神交往的关系、新闻纸如何成为人类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等等问题的论述,显然已超出纯粹新闻学的业务研究范畴。他在《实际应用新闻学》里还谈及政治新闻和社会新闻,写道:“政治新闻与社会新闻,特方面之不同,其价值并无差异。若扩充社会之意义言之,则政治亦社会中所具现象之一。社会可以包括政治,政治不能包括社会,可见范围之孰大孰小。故推测人群进化之趋势,将来殆只有社会问题而无所谓政治问题。”如果说圣西门预见政治将完全为经济所包容,可以被恩格斯称为“天才的远大眼光”(49)的话,那么,并非社会学家的邵飘萍能够预见到未来的社会问题和社会新闻将包容政治问题和政治新闻,至少够得上思想深邃吧! 再看戈公振,他所论证的报纸在交往中的位置,也颇为精彩:“盖报纸者,人类思想交通之媒介也。夫社会为有机体之组织,报纸之于社会,犹人类维持生命之血,血行停滞,则立陷于死状;思想不交通,则公共意识无由见,而社会不能存在。有报纸,则各个分子之意见与消息,可以互换而融化,而后能公同工作,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然。报纸与人生,其关系之密切如此。”把现代报纸比作人体血脉,国人早已有之,但从人类文化学角度进行论证,只有五四新思潮能提供这种条件。试比较陈衍的论述:“报馆盛行于西国,非徒使己国之人,周知四国之为也,亦将使四国之人,闻知己国之为也,使无为病夫也,亦将使四国之望吾气体者,不敢视为病夫也。”(50)尽管当时的国势已去,但顽固的天朝心态和感觉到处于弱者地位的自卑感相结合,大大妨碍了中国新闻学启蒙者站到人类和世界文化的高度,看待现代报纸,于是,报纸的通血脉作用只能用于扬国威了。 同样出于对人类精神交往的关注,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者们珍视言论出版自由,容不得任何对“天职”的横蛮干涉。例如关于新闻与法律,邵飘萍的主张是:“余个人颇觉,关于新闻纸之特别法为不可少。惟必须由新闻界联合一致,以要求立法机关制成保护之法。庶几新闻事业之地位,可以益臻于巩固。既不受行政机关非法之侵凌,更不受司法机关引用刑律之蹂躏,则言论界之尊严,方为一般社会所认识”。戈公振的主张与五四时期的看法相同,他分析说:“我国宪法应仿美国先例,以绝对自由条文,明白规定于宪法中,删去言论自由项下‘非依法律不得限制’,而加入‘人民言论出版自由不得以法律限制’一项。夫所谓绝对自由者,非绝对不受法律之制裁也,实不受专为言论出版而设之法律之制裁耳。”显然,仅仅是论证的角度不同,造成了相反的意见,从中可以感觉到的是他们共同的要求尊重新闻工作规律的愿望,以及对心灵自由的热烈追求。 我们不妨从世界文化交流的角度看中国新闻学的创立。按照传统的认识,这不过是照搬照抄西方或者说:“西化”。其实,直到五四时期,中国的新闻学才从“东化”转向”西化“。但这时用简单的“东化”、“西化”无论如何说明不了问题。五四时期的中国新闻学,应当理解为一种文化的涵化(acculturation),它表现为两种文化的渐进的交流和影响。新闻学创立者对西方现代新闻学都很熟悉,徐宝璜留学美国,任白涛、邵飘萍在日本新闻学会听过课,戈公振当时虽没有出国,却是中国全面掌握世界新闻学研究现状(英、德、日文著作)的第一人。他们同时又都是中国现代新闻业的从业者,其中邵飘萍和戈公振分别是著名的北京《京报》和上海《时报》的主编。西方的新闻学基本理论与中国当时最高水平的新闻实践相结合,是创立时期新闻学的特色。 中国本没有新闻学,如果仅仅因为中国新闻学的基本概念来自西方而责难它照搬照抄,无异于在孩子出生之前窒死他。问题在于,中国的新闻学是否做到了蔡元培在新闻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所讲的,总结“我国新闻界之经验”,从而“归纳之而印证学理”。通览初创的五部新闻学著作,除任白涛的“中国特色”稍嫌不足外(因为他在日本写的),其他四部都完全做到了现代新闻学原理与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国的新闻工作实践的融会贯通,其结构设计和论证形式都是中国式的(正名、起承转合等等),绝大部分例证也都是中国新闻工作(包括作者本人)中已发生的,每部著作在新闻学的一个领域构成了独立的结构体系。他们从外部汲取了足够的有关新闻学的信息,以我为主,俯视一切,充满自信地进行着创造。 具体说来,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融会了英、德、日、中四大语种著作提供的各种观念、经验和研究方法。这在戈公振身上表现尤为典型。他的《中国报学史》绪论部分,实际上是新闻理论,虽仅一万余字,提及的参考书和文件(中国的不计)就有英、德、日三种文字,22部(件)。整篇绪论的论证方式、思维结构,则基本是中国文论的传统模式。 就系统的新闻学著作的结构体系而言,五四时期的中国新闻学不仅不落后,而且处于世界先进之列。对英文版新闻学著作很熟悉的徐宝璜,在他的《新闻学》自序中已讲得很清楚:“本书所言,取材于西籍者不少,然西籍中亦无完善之书,或成为历史之记述,或为一方之研究。至能令人读之而窥全豹者,尚无一见也。本书虽仍不完备,然对于新闻学之重要问题,则皆为有系统之说明;而讨论新闻纸之性质与其任务,及新闻之定义与其价值,自信所言,颇多为西方学者所未言及者。”从戈公振1925年提供的当时世界上已出版的300多本英文新闻学著作的篇名看,情况确如徐宝璜所言,他1919年的自我评价并不过份。《新闻学》虽然仅六、七万言,但从理论到实践,从业务到经营,包括前辈国人从未论及的通讯社,都有所论证,自成体系,做的确是开创性工作。特别是从心理学角度对新闻价值的分析,相当出色。看来,对中国新闻学当时在世界新闻学的地位,蔡元培1919年的看法是公正的,他说:“我国新闻之发起(昔之邸报与新闻性质不同),不过数十年,至今日而始有新闻学之端倪,未为晚也。”(51) 不少人认为五四是中国文化的断裂,但至少对新闻学来说,是裂而不断。新闻学的创立者们是站在新闻学启蒙者和洋人的肩上进行工作,因而象言论出版自由、舆论监督之类已经讲过的问题,虽然是他们著作的理论基础,但都一带而过。他们的任务是回归到以新闻为本位,进行纵深研究,于是有了关于新闻定义的几乎带有学究式考证的论证,有了关于新闻价值的理性与经验相结合的分析,有了对新闻商品化生产的讨论,等等。然而,在他们的著作里依然留下了新闻学启蒙者的某些认识痕迹。例如徐宝璜的《新闻学》开篇引证松本君平(他把新闻学看作政治学的一部分)的话,对报纸政治作用的描述显然有夸大的成分;新闻纸职能中“提倡道德”一项,也显然是中国伦理化社会的产物。即使在倡导新闻学的蔡元培那里,当他为邵飘萍的《实际应用新闻学》题字时,也免不了表现出中国知识分子的“清议”传统,写道:“飘萍先生立德立功立言”。 最近的一些文章,责备五四缺少对“毕先生”(business)的重视,这在总体评价上也许有道理,但对新闻学来说,重视新闻生产的商品化,却是中国新闻学成熟的标志之一。早在1917年,身处上海的姚公鹤,在他的《上海报纸小史》中就已意识到商品经济的发达与报业独立的关系问题。新闻学的创立者中,徐宝璜和任白涛同时又是经济学家,邵飘萍和戈公振均是出色的报业经营者。新闻事业的独立地位与它的经营形式几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而,在他们当时的著作里都有(任白涛提到,但没有设专章)专章谈报业组织、广告、发行、纸张、印刷等等经营问题。戈公振甚至用数量分析方法具体解剖了几家中国大报纸的经营情况。这一历史,也许经过近几十年对“毕先生”的讨伐,在人们的选择性记忆里已经被筛掉了。不仅如此,整个五四时期的中国新闻学,在人们的记忆里还留下多少呢? 1927年出版的《中国报学史》,可以视为五四时期新闻学的终结。就在这部著作的最后几行,作者对世界新闻事业进行了三点预测:一、“日趋于平民化”,即信息日益为最广泛的大众所普遍享受。二、“日趋于艺术化”,即新闻事业的各个方面,日益都要作为科学供人们研究。三、“日趋于世界化”,即新闻事业日益推动世界文化的形成。当然,新闻事业本身亦即这一文化的组成部分。“准斯三者,以观往来,测将来,则于报学,思过半矣。”从现在的眼光看,这是天才之见。然而,它被埋没了,一种无可抗拒的历史必然性,以高昂的革命热情和自豪感埋没了它。 “报纸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现代新闻学是对现代新闻事业的形而上的思考,而现代新闻事业产生于15世纪开始的世界交往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商品经济要求“用时间去消灭空间”(52)的本性,大大刺激了新闻事业的迅速崛起和新闻学的诞生。然而,中国是在大炮的威胁下被迫纳入世界交往体系的,中国的现代新闻事业并不植根于自身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借助五四新文化运动造就的人的内心自由和个性发展的环境,中国新闻学诞生了。尽管这是一种中西方文化融会的产物,且有创立者自身丰富的中国新闻工作实践为依据,但日本新闻学著作对中国的新闻事业所发生的作用,却几乎等同于在沙漠中布道。 辛亥革命以前,激烈的政治支撑着中国现代报刊的主题,魁儒硕士,声光炳然,连反对政治与新闻合一的戈公振,在感动之际亦称赞它们“乃报纸之正轨”。辛亥革命以后的报刊,在失去政治斗争目标后,不适应新闻生产商品化,资本主义的新闻生产方式一到中国便走了样,无聊文人充斥报业,新闻工作成了文途末路。中国新闻学的创立者做学问,在某种程度上亦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徐宝璜疾呼报纸“走入迷途”,邵飘萍痛感中国报业“幼稚腐败”。戈公振对问题作了一些分析,指出:学以为仕的传统仍在起作用,许多人视报纸为做官的“过渡宝筏”;一些文人玩政治,投机心切;军人政客利用报纸,混淆舆论视听,等等。但他与学术同行们一样,除了用“学理”去呼唤人们的良知外,别无他法。显然,“以新闻为本位‘的新闻学要在中国站稳脚跟,必须等待中国新闻事业经过不可逾越的商品经济的历史炼狱。邵飘萍、林白水、史量才等著名新闻记者的血,在中国唤起的是新的政治上的觉醒,而不是新的对新闻学理的倾心;中国多数新闻从业者从中领悟的不是抗争,而是新的禁忌。现代形式下的传统舆论控制观念体系,几乎没有声响地吞没了独立的现代新闻学意识。 当救亡成为中国社会压倒一切的主旋律时,从事思想启蒙的一代新青年们,面临着道路的选择。经过了许多尝试,陈独秀、等曾给中国新闻学的创立提供基础理论的风云人物,接受了既有乐观的远大理想和具体的改造方案,又有革命的战斗精神和严格的组织原则的思想理论--马列主义。他们来不及对以往的思想启蒙进行从容思考,迅速从学理研究转入了纯粹的政治斗争。中国新闻学的四位创立者中三位早逝,如果在选择道路的时候他们都在世,根据各人已有的思想发展趋势,邵飘萍和戈公振也许会最终接受马列主义,而投入救亡和革命运动;徐宝璜也许会和任白涛一样,在中国新的两大政治力量的斗争夹缝中,继续从事新闻学研究和教学。走第三条道路的人,其学术良心大多要求保持超然和独立,但不得不依附于国民党而生存。这一时期(1949年以前),他们出版了二、三百部新闻学著作。尽管他们的工作产生的影响很小,但就中国新闻学的现代化进程而言,他们的工作应该得到积极的肯定。 随着中国政治出现新的两军对垒,具有独立品格的新闻学消失了,新闻学的主题在一个新的认识层次上由政治统帅了。如果用一句话表达这以后的新闻学的主题的特点,那就是向忠发1930年讲的“报纸是一种阶级斗争的工具”。(53)许多很新鲜的关于新闻学的概念,都源出于这一看起来颇为简单的定论。新闻学主题的转变,其决定性因素是现实的政治斗争,另外还有更深层的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新闻事业与世界新闻事业发展的错位因素等等。这里无法展开,只就五四时期的新闻学观念转变到中国共产党党报理论的一些过程特点,作一分析。 承接五四和新的革命斗争时期的,其思想变化很能说明新闻学主题转变的特点。对中国新闻学的创立是很关心的,他先后参加过1918年和1922年北京大学两个新闻团体的成立大会,并在会上演说。在1922年北大记者同志会上,他说:“新闻是现在新的,活的,社会状况的写真。......历史不应是专给一姓一家作起居注,或专记一方面的事情,应当是注重社会上多方面的记载,新闻纸更应当如此。”“我以为新闻事业,是一种活的社会事业。”这些看法,与新闻学者们关于新闻纸主要职能的认识,大体是相同的。 1924年,就路透社驻中国分社播发孙中山逝世的假新闻一事,了一篇短文《新闻的侵略》。他把问题提到帝国主义对中国实行“新闻侵略”的高度,以“各国中从无许外人在内地自由传播消息的事(俄国便是一例)”为根据,要求“根本取缔外国利用通讯社在国内各地宣传”。他还指出:路透社为此造谣的成就,一定“心满意足,乐不可支”。在这里,他看问题的视角已完全脱离了新闻学领域,而进入了反对帝国主义的政治领域,其民族气概和共产党人的鲜明立场清晰可见。 路透社获知孙中山逝世的假消息,不经调查而立即播发,其政治上的幸灾乐祸的心情,显然在起主要作用。若从新闻学角度看问题,新闻机构所发的消息被证实为假后,会“心满意足,乐不可支”,是不可能的,除非它准备自己损害自己的声誉。另外,若尊重事实的话,外人在西方主要国家能够自由传播一般性新闻是常规,而苏维埃俄国为防止帝国主义的颠覆禁止外人自由传播消息,则是例外。把事实的主次颠倒了。这里完全没有责难之意,旨在说明,当两军对垒的时候,新闻学常识需得服务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即使智者也在所难免。 为了解决中国社会危亡的巨大问题,五四新青年中一部分追求实效的中坚力量,找到了“根本解决”问题的马列主义。这一理论中关于阶级斗争、社会革命、政党建设等等行之有效的内容,仅就改变中国幼稚腐败的新闻事业的状况而言,它们也比什么新闻学原理显得更强有力。在这种情形下,学究式的吹毛求疵是无人理睬的,问题一开始就要求新闻学在阶级斗争中选择服务于哪一方。于是新闻学愈来愈成为政治理论的一部分,所有新闻活动纳入了阶级分析的取景框里。中国共产党人所写的新闻学论文,以这种崭新的理论为武器,使五四新闻学改变了模样,其基本观点和推理过程就如下面一段话(1933年):“社会本身既是阶级斗争的社会,因而成为社会的一现象的新闻,也不能不是阶级斗争的表现,故所谓新闻,不外是阶级对立的人类社会中的阶级斗争的武器,即压迫阶级,用新闻维持他的支配地位,被压迫阶级,用新闻反抗压迫阶级,还有同一阶级,在分解过程中有时也用新闻互相攻击。”(54)在上面观点的基础上,下面的结论亦是很自然的(1946年):“决没有一个报纸是没有一定的阶级立场和政治背景的;决没有一个报纸是不作为阶级斗争的武器、政治斗争的武器的。”(55) 辩证唯物主义从苏联传入后,唯心论和唯物论的斗争,成为分析新闻学原理的另一有力武器。它从认识论上给五四新闻学一个下马威,并与阶级分析方法相结合,简单而有力地否定了当年戈公振的某些研究成果,其高度的自信,很实在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开中国报界新纪元”的气魄。这种分析和推理就如下面一段话(1943年):“唯心论者对于新闻的定义,认为新闻是某种‘性质’的本身,新闻的本源乃是某种渺渺茫茫的东西。这就是资产阶级新闻理论中所谓‘性质说’。最早的‘性质说’认为‘新闻乃是时宜性与一般性之本身’。后来,花样越来越多,代替‘时宜性’‘一般性’的,有所谓‘普遍性’‘公告性’‘文艺性’‘趣味性’‘完整性’等等。......兴趣是有阶级性的,对于劳动者有兴趣的事实,写出来就成为对于劳动者有兴趣的新闻,但同一事实,剥削者看来就毫无趣味”。(56) 除了批判地接受“五个W”、记者实地踏查等技术性观点,以及对外从政治上要求言论出版自由外,中国共产党的新闻学基本上是党的新闻工作者从事政治宣传的经验总结。这种宣传的指导思想,直接受到列宁、斯大林关于党性、组织作用等等论述的影响。十月革命一声炮响,并没有给中国带来马克思恩格斯的新闻思想,而只带来了并不完整的列宁以及斯大林关于党报工作的论述。从现有的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有关文件和新闻学论文看,具有西方新教色彩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新闻学观点,是一个无人知晓的领域;列宁和斯大林的一些关于党报工作的话,则随处可见,还有《列宁主义与党报》的专门论文(1931年)。1933年纪念《红色中华》100期的文章中,有一篇文笔很漂亮的文章,其结语便是这样两句诗一般的口号:“记着:世界革命领袖的指示:‘报纸是我们最尖锐的武器’(史达林)!‘报纸不仅是集体的宣传者,而且是组织者’(列宁)!”(57) 也许这是信息不通造成的,但即使中国共产党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新闻思想,在两军对垒的革命战争年代,被引进的也只能是与环境相适应的列宁、斯大林的某些关于党报的论述。马恩时代三权相互制约的党的报刊体制,党内批评自由的原则;列宁关于批评自由和行动一致的论述、在党章中确认少数派的党内言论出版自由的措施,等等,也许从事译介的人是知道的,但它们就象马、恩、列的其他观点一样,被回避掉了。 于是,中国共产党在阶级斗争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党报理论。第一个关于党报的专门决议是在1931年做出的。决议指出:“党报必须成为党的工作及群众工作的领导者,成为扩大党在群众中影响的有力的工具,成为群众的组织者,......论文要带有指示文件的性质,要带极高限度的具体性,应当给与实际工作中的同志以具体的建议。”从这时起,即使对于党内,党的报纸也明确摒弃了“以新闻为本位”,而成为党的一个工作部门,甚至是领导中心。 第二个比较重要的关于党报的文件,是1942年为改造党报而发出的通知。通知的几个要点是:“(甲)报纸是党的宣传鼓动工作的最有力的工具,......(乙)报纸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宣传党的政策,贯彻党的政策,......如果报纸只是或者以极大篇幅为国内外通讯社登载消息,那末这样的报纸是党性不强,......(丙)......必须加强编辑部的工作,各地党的高级领导机关,必须亲自注意报纸的编辑工作,......(丁)党报要成为战斗性的党报,......”这是1942年延安《解放日报》改版的基本文件之一,它不仅再次强调了反对“新闻本位”,而且提到“党性”的高度,要求高级领导机关直接参与党报工作,把报纸作为指导工作和动员群众的主要工具。 40年代,党已拥有了大片解放区,如何进一步动员、组织和领导人民进行斗争,成为中国革命成败的关键,而不充分利用报纸这一在解放区最便利的传播工具,是不可想象的。这时,“以新闻为本位”的观念简直成了达到这一目的的重大障碍。党对新闻学研究产生了兴趣,党的新闻工作者“改造世界观”的任务提到了日程上。这种情形就如当时所说:“抗战以后,参加党的新闻事业的知识分子,乃是来自旧社会的,他们之中,也就有人带来了旧社会的一套思想意识和一套新闻学理论。这套思想意识,这套新闻学理论,是很糊涂的,不大老老实实的,甚至是很不老老实实的,也就是不大科学的,甚至很不科学的。如果不加以改造,不加以教育,就会不但无益、而且有害,就无法把党的新闻事业做好。”于是,对“资产阶级新闻学理论”的斗争开始了,“这是我们党的领袖同志直接领导下进行的”。(58)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中,比其他人更熟悉中国的农民,他最懂得如何动员他们投身革命战争。因而,当都市青年带着五四的新闻学观念来到延安后,要求他们来一个思想感情的变化,去接近工农(主要是农民)。“以新闻为本位”的现代新闻意识落实到几乎不需要任何现代报纸的偏僻农村,不仅是愚蠢的,也是不能允许的。1942年的这场对“资产阶级新闻学理论”的批判,不仅改造了一代党的新闻工作者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也不知不觉地改造了他们的新闻活动形态。其特点是,一切新闻的选择更加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甚至本身就是一种政治选择,党性原则成为第一要义。“要看对党有利无利”、“注意政治影响”、“考虑政治后果”等等意识,是新闻工作者的唯一参照系。最后,“新闻”概念本身也无形中发生了变化,它可以是远离社会注意力的人或事,只要报道他们对革命有利。 这一次对新闻学的改造,就实际效果看,是极其成功的,党的报纸、通讯社、广播电台,真正发挥了巨大的鼓动和组织作用,有力地推动了革命的进程。从现代的眼光看,无论它显得多么原始和缺乏人性,对从那个时代走过来的一代党的新闻工作者来说,它永远具有英雄史诗般的魅力。 当党作为一个整体与另一整体实行力的较量时,在内部对新闻学的这番改造是无可非议的,甚至一些明显违背新闻工作起码规则的行为,也可以视作军事策略而承认其合理性。例如,为迷惑敌人的各种假新闻或半真半假的新闻、为壮声势而普遍加倍报道战果的新闻(1945年反对这种做法,但已成传统,反也难。平型关战斗消灭敌人3000人之说,直到40年后才纠正为1000人)。这是因为新闻只能被看作是“今天最主要、最有效的宣传形式”(59) 新闻学在政治高于一切的战争环境中,只有其中的“术”(如何写作)得到一定的发展。在的选择性记忆里,邵飘萍在北大新闻学研究会上生动地讲“术”的情景被保留了下来,而徐宝璜讲的“学”,却没有留下痕迹。当然,“术”的发展也受到整体环境的影响,写新闻主要成了写典型,没有宣传价值的新闻不是好新闻。讲:“昨天报上登了一个消息,是关于一个完小的消息。这是一条很好的新闻,有这样一条新闻,比我们讲好多话还起作用。”(60)领袖对“新闻”的无意认识,当然最普遍地代表了党的新闻工作者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在战争环境中作为新闻工作第一要义的“党性”的认识,在列宁的基础上也得到了发展。它不仅指在整体对整体的斗争中保持鲜明的党派意识,而且指一个整体内部对其中央,在思想言论上的完全一致。例如,1942年新华社山东分社发表东北军111师反对国民党人员的通电、苏北分社发表反对国民党的新闻,其党派意识应当讲是很强的,但它不符合党中央的策略原则,因此,就此要求“务使我们的宣传增强党性”,“克服宣传人员中闹独立性的错误倾向。”(61)这种由于战争而带来的军事化要求,被普遍解释为每句话、每个字都代表党(指党的中央及最高领袖)是十分自然的。例如下面的一段话(1947年):“报纸的每一句话,每一篇文章,都应该是代表党讲话的,必须是能够代表党的。......它的每一个字、每一句都必须是对人民有用的和有利于人民的”。(62) 当新闻、党性的含义被改造或发展的时候,党的新闻工作者的地位在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战争,他们断然否定了自己的特殊利益,宁愿将自身看作是由工农养活的“公仆”,他们完全接受工农的思想感情,而无论其中有多少狭隘性。这种淳朴的偏执可以从下面的话中透露出来(1943年):“我们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勉励自己,做人民的公仆,应知我们既不耕田,又不做工,一切由人民供养,如果我们的工作,无益于人民,反而毒害人民,那就比蠹虫还要可恶,比二流子还要卑劣。”(63)从工作业务上,他们断然否认存在个人见解,而宁愿做另一种公仆:“党报工作人员对于党的每一个工作部门,对于各种实际工作中的同志,不可以自以为是,做‘无冕之王’,而应该去做‘公仆’,应该要有恭谨勤劳的态度”(64)(1942年)”每一个做党报记者的同志,要认识到自己作党的喉舌、党的眼睛、耳朵是很光荣的,要打下长期事业心“(65)(1944年)。革命的需要,表达整体意志,排斥个人自由,甚至自由的思想和感情,等等,在雄浑的战争背景下,它体现的是一种伟大的不流血的(少数情况下也流血)革命浪漫主义气概。 以战争为特征的整体社会生活,强调它的支配性,因而思想意识的封闭,几乎是理所当然的。它要求思路固定,一切服从于精神鼓舞的实效目的,稍稍的偏离都将不被允许。丁玲第一次受到怀疑,便仅仅由于她在延安《解放日报》上发表的《三八节有感》,披露了延安医院的一些阴暗面。新闻工作如此,新闻学研究也是如此,不然,介绍“五个W”就不必首先以批判的形式出现了。这种思想意识的封闭在和平时期的延续,似乎更加残酷和更具排它性。作为党的代表派到新闻学领域的王中教授,讲了一些似乎与传统的党报理论略有差异的话,1957年这些话转眼间就变成了“思想”和“反动的新闻理论”;刘少奇1956年关于新华社当老百姓,不做国家通讯社的设想,最终也没能躲过“反革命修正主义新闻路线”的帽子,并且至今这样想也是犯忌的;当年在延安具体领导改造新闻学的陆定一,决没有想到,他批判“旧社会的新闻学理论”时肯定“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一事,会在40年后,被指责为”客观上为资产阶级新闻学涂脂抹粉”。 唯一例外的是恽逸群的《新闻学讲话》(1946年在华中新闻专科学校讲授)。他开篇承认“戈公振先生的《中国报学史》是一本好书”,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狗咬人、人咬狗”那条新闻定义,讲到许多人生疏的新闻价值、报纸的发行和广告等等。他是企图将五四时期的新闻学与解放区的党报理论融合起来的第一人。然而,这仅是一种机遇造成的,作者诚惶诚恐地一再解释:”新闻专科学校的课程,是我首先讲《新闻学概论》,接着由范长江讲《人民的报纸》。因为这样分工,所以我讲的内容就尽量减少涉及政治性的问题,避免与范长江同志讲的重复。由于这两个原因,有许多讲法是不妥当的,甚至某些地方是错误的。“(66)可惜的是,恽逸群从50年代起就陷入冤狱,1980年彻底平反时他已离开人世。《新闻学讲话》这本在战争年代出版的唯一新闻学基础知识著作,几乎完全被人们忘却了。 新闻学主题转变带来的一切变化,如果当事者、特别是领袖人物,能够意识到这是新闻学以自身的退化,为社会和历史的进步付出的代价,那么这种代价的付出是值得的。特别对一个整体的内部而言,这种代价的付出看来利大于弊。但是,若把对整体内部而言的一套规则扩大到整个社会,其结果却是灾难性悲剧。 社会进步的尖锐需求,使新闻工作和新闻学产生“偏至”现象,悲剧发生的原因在于,意识不到这是一种文化偏至,甚至把偏至现象上升为永恒的准则。从40年代末起,已经转变了主题的新闻学,在已有的“偏至”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理论得到丰富,如反客观主义、本质真实论,舆论一律和不一律的理论(作为一项制止反抗的措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成为“理论”)、政治家办报、新闻事业反映论(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公有制基础上集体经济的反映),报纸“组织、鼓舞、激励、批判、推动”作用的强调,直到“”中反复讲的“报纸是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工具”,等等,军事上的一切战略策略,在和平时期的新闻工作中被人们运用得相当娴熟。在这种情形下,党的新闻工作所常有的战争组织模式及其观念,横扫一切,一往无前,直到10亿人口剩下40家报纸,一个声音为止。 如果不是由于讲话人“出了问题”,下面这段“”中被新闻工作者背得烂熟的话,是会持续到“”结束的:“要尽量使用党中央、提出的全国性语言,以及全国流行的语言。......如果来稿没有这种语言,编辑部审稿时要加上去,因为这些东西,有的下面是不知道的。......昨天讲的,今天就要反映出来。要经常变,要根据党中央、各个时期所提出来的全国性的口号、提法、语言来变化。”(67)这种新闻学的偏至达到了峰巅,也就走到了终点。 黑格尔和马克思都说过,历史经常两度出现。中国新闻学主题的这次转变,似乎是五四以前新闻学启蒙时期的再现,除了政治局势的必然性外,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一些规律、因素、习惯和力量,几乎都可以透过新的时装隐约看到或感觉到。但是,这第二次出现的表演,确实过头了。 当人们重新看到整个世界时,尽管时时感觉到已经变成传统的新闻学观念,象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顶,但新的视野带来的兴奋是抑制不住的,人们终于发现了自己,也发现了中国新闻学在世界上的尴尬位置,过去编织的“水深火热”之类的神话变得荒唐可笑。这已是一个信息过载的令人眼花缭乱的世界,新闻早已冲破政治见解的樊篱而成为人们共同的精神财富和生活必需品,新闻学已被人类信息沟通现象的研究所替代。经过几年的酝酿,人们终于小心翼翼地再次说出“新闻机构的第一位任务是提供新闻”,这样一个最普通的常识。看来,不论怎样阻挡,对中国新闻学的重新思考是不可避免了。 这是对五四新闻学的回归吗?形式上也许是这样,因为从1978年开始的新闻学领域的拨乱反正,其武器除了马克思主义的新闻学思想外,便是中国二三十年代的新闻学著作。人们不得不从头开始,明确新闻定义、新闻价值、言论出版自由、舆论监督、新闻法等等常识,但这不过是补课,以便迅速在新闻学研究的更高层次上--人类信息沟通的层次上,跟上世界的前进步伐。尽管改革已经开始,中国依然缺乏与这种学术研究相适应的现代化传播工业体系以及现代化的新闻体制,因而,中国新闻学的现代化道路将是曲折而漫长的,它需要伟大的五四文化精神的照耀。在这个意义上,五四时期创立的中国新闻学不应被人们遗忘,也不会再被遗忘。
艺术毕业论文:谈艺术类毕业论文的写作 摘要:毕业论文是学生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是检验学生四年本科成绩的重要手段,是检验学校和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和学校向社会提交的一份重要答卷。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尤其关键。对于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来说,这不仅仅是对写作能力的检验,也是对设计能力和思维分析能力的检验。要写好毕业论文,除了教师和学生主观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外,还要了解毕业论文的性质、要求和写作规范,追求论文的专业性、理论性、严谨性和创新性。写作中不断的精益求精,这样才能写出有一定价值的毕业论文。 关键词:艺术设计;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指导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选题构想到正式开始撰写论文,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并且这个阶段是至关重要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好的选题、一段时间充分的准备工作可以避免写作过程中的徒劳返工,也会对论文最终的价值有所保证。因此,学生在写作之初需要对文章选题的技巧和方法、资料的搜集等做一个深入的了解。 1把握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的选题 避免题目缺乏价值。“题好文一半”是颇有见地的经验之谈。究竟如何进行选题,到哪里选题,怎样才能选好题是写作毕业论文的关键性环节。可见毕业论文写作要考虑的问题从论文的选题就已经开始了。因此,在进行选题时,要从大学本科四年专业学习的总体着眼,进行宏观把握。选题要有意义和恰当,毕业论文写作的各环节如论题的最终确定、论证角度的选择等就能顺利进行,文章也容易写好。选题直接影响并制约着论文的写作价值和效果。写作效果和价值取决于论文写作的最终完成和客观的评定,但选题有其不可轻视的作用。这是因为,选题不仅仅是给论文定下题目和简单的勾勒范围,而是毕业生对四年所学专业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一种确定。这种确定不只是对论文具有引发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预测性。能够提前对毕业论文做出基本的评估。一般来说,只有选择了有研究意义和价值的论题,才能写出有意义和价值的文章。论题毫无价值,即便费了很大的精力也是徒劳。因此,论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重要环节。针对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大多偏爱于图片而忽略文字的特点,在毕业论文的要求上应该有所着重点。比如统一把握选题的范围和相对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论题进行推荐,结合学生的兴趣爱好进行自主选择。目前本科院校对毕业论文的评估不仅仅要看论文的质量,还有看选题的水平,甚至把评定论文成绩的标准第一个就放在论题的选择上。通常状况下,初步研究工作可以获得预期效果时,其选题就可以作为论文的题目,成为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论情趣化在产品设计中的应用》《论古典园林的山水画语言》等。 避免题目大小不当。选题的方向对了,题目的大小也要把握合理,量力而行。选题有分量而不能胜任,论文写作就无法顺利进行,缺乏分量写的轻松又不能把能力充分发挥出来。达不到真正锻炼的目的。太大的题目难以驾驭也不可能用短短几千字分析论述清楚,如《论传统元素在现代设计中的应用》,传统元素太多,现代设计的种类也很广。因此,题目范围太大,完全可以用一本书来阐述,岂能用一篇论文完成?相反,如果题目过小,手脚难以伸展,观点得不到应有的展开,使内容空泛,论述肤浅,文章也不会有较为宏观的气魄。因此,选题要大小适当,以便于开展研究和论述。一个好的论文题目,能够提前对文章做出基本的评估。这是因为在确定选题钱,作者总是先在前期接触大量的资料,然后从中确定自己的方向直到定下题目。 优秀的选题可以深化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践能力的提高。选题是毕业论文的起步,是专业研究的开始,大多数本科生在四年来一直致力于专业设计而忽略系统的文字表达,以至于连表达自己思想的设计说明都写不完善,这不能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要培养的学生不仅仅是一个会作图的技师,更重要的是一个全面发展的,系统性综合性的设计师。通过毕业论文的系统化训练,学生可以进一步树立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确定研究任务的方向。甚至成为他们以后学习的航标。并为毕业后的专业实践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一个好的选题如果在写论文的过程中研究的比较透彻,就会为毕业后的继续深造和从事该项工作或科研、创作、美术教育等带来很大便利。并且容易获得成果。及时在写作过程中对此问题 没有研究透彻,也会为以后继续同类研究奠定基础,可以在进一步深造的过程中写出系列性的文章甚至专著。 2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 专业性原则。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是正规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大学专业学习的系统总结和独特展示。在很多情况下,那种不能集中反映四年学习而形成的基础状态的论文,往往不是选偏了题目就是写起来力不从心,只有把专业学习与研究对象的关系吃透了,好的文章才有可能诞生;其次,毕业论文是专业水平的文本依据,它是对自己的毕业创作或毕业设计理念的逻辑陈述。一次来表明这种陈述的过程是否能自圆其说或过人一等。 注意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兴趣。一般来讲指导教师会对毕业生的论文在各自的专业范畴内设定一个可行的大方向,但在以往的毕业论文选题中,有部分同学因为个人的兴趣爱好而选择了稍微偏离自己专业方向的文章题目。事实证明这种选择并不是完全不可行的。之所以要限定大的方向是因为学习不同专业的学生对不同专业的知识各有所长,比如环境艺术的、工业设计的,即便是同样专业方向的学生,也不可能对学科知识有相同程度的掌握。所以论文的选题必须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情况进行,选择有利于自己知识特长发挥的主题,容易开展也容易深入。另外选题要兼顾兴趣,是指在专业知识领域内对某一学科的热爱,迷恋而产生的强烈的追求与探索。有人在选题前就已经对某论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且进行了一定的前沿研究,那么写作起来就得心应手。有的在深入探索后对选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如果在研究过程中一直没有兴趣只好放弃选题,另辟路径。几年的大学生活,丰富多彩的课程安排,大家往往都会在学习的过程中对自己专业方向的某些环节或知识点非常感兴趣,回顾一下,这些点在哪里,它是否适合发展成一个恰到好处的论文选题。找到自己的兴趣点之后,将其强化、集中、明确起来,再进一步进行资料的收集。 3掌握选题的基础方法 在掌握了选题的原则之后,在资料文献的积累基础上进行选题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泛读捕捉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的、大量的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题目的方法。一般可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广泛的浏览资料。在浏览中勤做笔记,记下对自己影响最深的观点、论据等,并写下对此观点自己的体会。然后将泛读所得到的知识进行分类整理,组合,从中找出问题,如对某一问题的研究状况,不同的观点,最新研究成果等。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和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到新资料,新观点或在已有的成果基础上深化主题,研究的深入了,就更加容易有自己新的观点和看法。及时捕捉这种灵感把它转化成文字并记录下来。 另外一种方法是追溯验证法。以主观的意向为出发点,沿着一定方向对已有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究,从中获得自己的见解,这种意向并不是凭空想象,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和依据。在调查过程中看自己的观点是否弥补了研究的空白、是否在原有成果的基础上更加深化或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如果得到认定,再客观评估自己的能力是否能顺利完成该选题,然后做定夺。在生活和学习中要善于捕捉瞬间想法,在看到某张图片,某件产品,或者某幅广告时突然激发的灵感是很可贵的。尽管这些想法很不成熟,但是不要轻易放弃。因为这可能是对某一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后潜移默化的理论升华,研究下去直至成为自己的观点。 4准确全面的搜集资料 在论文写作的整个过程中,资料的搜集是贯彻其中的。选题前要广泛的涉猎资料,以便找出可行性的方向和范围。在确定好大的方向后,再进行针对性的资料搜集,包括图片,闭门造车是不可能的。我们需要对所要研究的范围内现有的成果做一个详细的调查,一方面迅速了解该范围内那些已经被研究过,研究到什么程度,还有没有继续下去的可能。也就是该选题有没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可以垄断资料,以便在以后的写作中游刃有余,既可以作为参考也可以作为引领。因此,文献综述的制作是必要的。对于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文字资料的搜集和图片同等重要。因为我们需要大量的图片分析,并作为论据出现在论文中,以便辅助论述。尤其是一些造型色彩方面的阐述,图片比文字更加直观,更清晰易懂。搜集资料的方向方法大致如下。 搜集第一手材料。第一手资料的搜集主要是通过田野考察 的方式实现,尤其对于一些民俗性的特色艺术,需要深入到乡村和民众中调查。这些实践经验和采集到的图片等资料非常珍贵,会成为以后研究的重要依据。尤其对于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最好的素材来源于自己亲身实践,实地考察,并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记录、思考或者感受,这样得来的材料,真是可靠,说服力强。如很多论题,中国民族服饰、民间美术、地域文化等方面,都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获得第一手资料,这样写出的论文根基深厚,逻辑性强,论述鲜活生动有说服力。 搜集相关背景材料和学术研究性材料。除了第一手资料外,背景材料的掌握也很重要。搜集各种与课题有关的资料,有助于打开写作思路,比如研究一件作品,要研究它所处的时代的审美特征,社会背景,甚至政治经济状况等。背景材料了解的越充分,文章的底气越足。并且可以在答辩过程中顺利的回答遇到的问题。有了第一手资料和背景资料,就有了很好的论文写作基础。但要使自己的理性认识更上升一步,视野更加开阔,还要了解该领域内或相关领域内的学术研究成果及进展情况。这些资料可以通过学校图书馆和网络资源获得。总之充分可靠的研究材料才是成功的前提。 5结束语 无论是何种专业何种层次的毕业论文,都要在踏踏实实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写作,急于求成或者抱着侥幸的心理来对待毕业论文都是不明智的选择。古人曰,大学问者必经的三种境界之三为“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比喻人在知识宝库中,探求钻研后终于有了发现和创新后的惊喜。相对于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准备阶段或许更加艰辛,让我们有意识的自我修炼,知难而进,以便发现更深的知识领域和更完善的自己! 艺术毕业论文:环境艺术设计毕业论文 经过科学家的分析宇宙里存在的大约有1900万种颜色,一个正常人可以辨别大约680种的色彩,能感受到的主要是环境色彩和固有色。英国物理学家牛顿是第一个发现太阳的七色光谱,从而是人类科学的认识地认识了色彩。在室内装饰中每一个地方和物体都是有他的色彩的,主要包括吊顶,墙地面,家具,织物色彩等。随着时间,文化,区域,制度,科技等等的发展和变化使人们对建筑的功能和要求也有不同的追求,从而出现了很多的流派和风格。 在我看来色彩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离不开的,色彩是对我们今天的社会非常重要的。对于建筑室内装饰也是一样,从人类认识色彩的那一刻起人类就对每一种色彩的认识有了一个基本的概念,随时间的发展和各个区域对人类对每种色彩的不同爱好,在加上每个民族区域的风俗习惯和地理环境的不同是每一个区域的建筑也有很大的区别,从而使每一个不同的建筑风格有他相对统一的色彩。 室内的色彩包括吊顶,墙地面,家具织物色彩的设计和选择。科学的用色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除了视觉产生影响外,还直接影响人的情趣和心理,要充分利用色彩的多种变化,既符合功能要求又要能获得更美的效果,室内空间不论的吊顶的处理还是家具的款式,大小,形状和色彩等,都不能脱离它所处的实体空间环境,色彩和形态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有时候甚至色彩比形态更重要。 室内装饰风格流派的色彩体现 1.色彩的搭配的价值和重要性 (1)论述色彩的属性 谈到色彩我们都知道它有三大属性:明度、色相、饱和度 所谓明度就是表示色所具有的亮度和暗度被称为明度。色彩可以分为有彩色和无彩色,但后者仍然存在着明度。 作为色相,指的是这些不同波长的色的情况。在色相环上排列的色是纯度高的色,被称为纯色。在色相环上,与环中心对称,并在180度的位置两端的色被称为互补色。 用数值表示色的鲜艳或鲜明的程度称之为彩度。 有彩色的各种色都具有彩度值,无彩色的色的彩度值为0,对于有彩色的色的彩度(纯度)的高低,区别方法是根据这种色中含灰色的程度来计算的。彩度由于色相的不同而不同,而且即使是相同的色相,因为明度的不同,彩度也会随之变化的。 (2)论述如何更好的搭配色彩 在室内的装修中色彩的搭配是有很重要的讲究的,如何能利用色彩的合理搭配创造出更好的居住空间,要从自己对色彩的喜爱程度,色彩对个人的心理属性以及自己对空间的心理需求来确定的。不同的颜色进入人的视野,刺激了大脑,使人产生冷,热,深,浅,明,暗的感觉,也产生了安静,兴奋,紧张,轻松的情绪效应。一般小型化结构的住宅以单色为宜,采用较明亮的色彩,如浅黄、奶黄,以增加住宅的开阔感,利用住宅色彩衬托您的家具使住宅或显朴素大方或显庄重高雅。一般来说每种风格居住空间的色彩搭配都有他自己的原则。具有‘阳光味’的黄色调会给人的心灵带来暖意;如果不想要统一的色调在整体中带点新的变化,采用活泼的色彩组成,粉红色配玫瑰白,搭配同样色系组成的沙发,窗帘,靠垫委婉而多情;冷灰色常给人粗糙,生硬的印象。但在宽敞的明亮的空间,大胆选用淡灰色,反而使你的白色床具和窗棱更为肃静高雅。不过也要穿插一些讨自己喜欢的鲜艳色彩;蓝色有镇定情绪的作用,非常适合有理智感的选择。 2.各种装饰风格的色彩搭配体现和分析 (1)古典欧式风格 欧式风格的底色大多采用白色、淡色为主,家具则是白色或深色都可以,但是要成系列,风格统一为上。在古典欧式风格只能中主要分为巴洛克式,洛可可式等类型。起主要构成手法有三种,第一类的室内构件要素,如柱式和楼梯等;第二类是家具要素,如床,桌椅和几柜等,常以兽腿,花及螺钿雕刻来装饰;第三类是装饰要素,如墙纸,窗帘,地毯,灯具和壁画等 巴洛克式,产生于公元17世纪,它的主要特点是在造型上以椭圆形,曲线和曲面为主要形式,强调变化和动感;将建筑空间设计与绘画和雕塑结合营造出富丽堂皇的室内效果;室内色彩以红,黄等纯色为主,并大量饰以金箔,宝石和青铜等材料进行装饰,表现奢华的效果。室内和家具的豪华,富丽的特点,充满了强烈的动感效果。 洛可可式产生与公元17-18世纪,他在设计上追求华丽,精致和繁复的艺术效果,主要特点是室内装饰呈平面化,注重曲线的使用,室内色彩以鲜艳的颜色为主,比较明快,如靛蓝,嫩绿和玫瑰红等;线脚多用金色,还采用大量中国式装饰和陈设,喜欢闪烁的光泽,大量镶嵌镜子,悬挂晶体玻璃的吊灯,墙面多用磨光大大理石,喜欢在镜前安装烛台,造成摇摆的迷离的效果。 (2)现代风格 现代风格它是比较流行的风格,追求时尚和潮流,以造型简洁新颖,实用为目的,注重室内空间的布局合理与使用功能的完美结合。没有过多的复杂造型和装饰,也不追求豪华,高档和绝对的个性,重视家居的选用及色彩的搭配,追求‘少就是多’的观点。现代设计派大师赖特提倡室内设计与建筑设计协调一致,不仅满足现代生活需求,而且强调艺术性,具有当今时代感的建筑形象和室内环境。如一间现代风格的居室,利用不规则墙面形成壁面家具,同时这一墙面也起到美化居室的作用。地面、天花板均朴素、淡雅,无一多余饰物,显得简洁、舒适、大方,令人赏心悦目。 (3)后现代风格 它是由对现代主义纯理性的逆反而出现的一种设计风格,反对现代主义‘少就是多’的观点,强调建筑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使得室内设计繁多复杂。 ①强调室内设计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崇尚隐喻与象征手法,提倡多样化与多元化。它通过传统建筑原件以新的手法加以组合来实现。 ②多用夸张,变形,断裂,折叠,二元并列等装饰主义的设计手法,在表现上具有刺激性,使人有舞台美术的视觉感受,达到了雅俗共赏的目的。 (4)混合形式风格 混合形式风格是指把不同时代,不同风格,统一时代不同风格和不同民族,各不相同的东西糅合在一起,把同一民族和新旧各不相同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把不同国家,不同风格元素结合在一个室内空间里,呈现多元化的风格特征。 用非传统的元素结合传统构件,给人以现代传统室内装饰的种种联想。但并不是将各种形式任意拼凑,互不协调,缺乏整体感,而是把传统文化脉络与现代设计观念和方法相结合,是多样丰富的设计语言。例如贝聿铭先生在北京香山饭店的设计中,以中国的影壁,牌楼,粉墙,灰砖,天井,方圆母题,民间磨砖对缝的工艺,以及云南的石头,东北和山东的卵石作为传统的设计元素。 兼容并蓄,推陈出新,反映时代性,民族性与地方性。在室内设计中,采用传统,民族,地域或自然等元素并加以简化,提炼,在用新的手法组织这些简练了形式,构成具有新意义的形式。既趋于现代实用,又吸收传统的象征,融古今中西与一体。 (5)简约风格 简约风格现代主义建筑和室内的主流风格之一,是一种符合审美规律的艺术简化,追求的是由发杂趋于简单的视觉效果。装饰要素有金属灯罩、玻璃灯,高纯度色彩,线条简洁的家具。它主张设计中突出功能,强调自然,形式简洁,在设计时奉行删繁就简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装饰,色彩的凝练和造型的力度也是“少就是多”更高层的体现。简洁要克服现代主义的单调乏味,缺少人情味的缺点,追求丰富,多层次和多方位的表现,但丰富的表现并不是无意义的堆砌,而是经过提炼后符合时代精神的简洁形象。简洁与丰富是并存的,简洁的设计形式是现代社会的特点和发展趋向,具有丰富的包含性,丰富的词汇融合在简洁之中。在简约室内设计中空间简约了色彩就要跳跃出来。苹果绿、深蓝、大红、纯黄等高纯度色彩要大量运用,大胆而灵活,不单是对简约风格的遵循,也是个性的展示。(6)中式风格 中式风格中国室内设计的传统风格比较讲究端庄气质和丰富的文化内涵,从家具的陈列到陈列品的布置,常采用对称的手法来达到稳健,庄重的效果。装饰要素有红木灯、羊皮灯+咖啡色、适当的金色+中式家具,在色彩方面很多人都感觉中式的室内色彩略显呆板,其实只要是搭配好都很漂亮,中式家具或配饰一般颜色较深,而适当的金色则会让中式更有味道。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金色是权利和地位的象征。金色的小面积点缀和运用,可以与深色家具形成鲜明对比,使色彩变化更丰富。主要用色有红,黄,紫色,金色等,装饰品及黑、红为主的装饰色彩上。室内多采用对称式的布局方式,格调高雅,造型简朴优美,色彩浓重而成熟。新中式家具偏重暖色调,表面大都作亚光处理。避免繁复的“雕梁画栋”造型,简简单单更能体现典雅大方。 (7)地中海风格 地中海风格地中海周边国家众多,民风也各有不同,但独特的气候特征还是让他们出现了一些相同的特点,他们的设计元素主要是白灰泥墙,连续的拱廊与拱门,陶砖,海蓝色的屋瓦和门窗。这种风格的灵魂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蔚蓝色的浪漫情怀,海天一色,艳阳高照的纯美自然’。他的主要色彩搭配有蓝与白,这是比较典型的地中海颜色搭配,希腊的白色村庄与沙滩和碧海,蓝天连成一片,甚至门框,窗户,椅面都是蓝与白的配色,加上混着贝壳,细沙的墙面,小鹅卵石石地,拼贴马赛克,将蓝与白不同程度的对比与组合发挥到机制。 黄,蓝紫和绿,南意大利的向日葵,南法的薰衣草花田,金黄与蓝紫的花卉与绿叶相映,形成一种别有情调的色彩组合,十分具有自然的美感。 土黄及红褐,这是北非特有的沙漠,岩石,泥,沙等天然景观颜色,再辅以北非土生植物的深红,靛蓝,在加上黄铜,带来一种大地般的浩瀚感觉。 3.案例分析 案例来自成都一个普通白领阶层的装修方案,由于是年轻人,不喜欢太过复杂的装饰,采用了现代的装饰风格。住宅是一个100平方左右的住房,主人暂时没有孩子,把原有的老人房改为书房。 主人在色彩方面喜欢大面积的暖色,特别是乳黄色所以在设计的时候客厅和餐厅的背景墙上实用了大面积的淡淡乳黄色,看上去比白色稍黄一点,即达到了主人的意思,也更好的使空间不完全被同一种色所包括。电视墙是用黄色的硅藻泥材料做成,使主人刚刚进门的感觉给人一种温馨家庭的感觉,同时在家居方面特别是沙发点缀了一点是冷颜色,因为如果在大面积的黄色背景下没有一点冷色,会使人的心情变的急躁,长时间会有抑郁的趋向,所以在家居的选用上我们选用的了冷一点色彩。在地面的色彩选用上,地砖还是采用了淡黄色的地砖,但是在客厅的中沙发的地毯我们选用了黑色的地毯,一方面是考虑在整个空间里没有重颜色的沉稳,还有就是搭配一点黑色能使空间看着更加的舒服。再在空间配置一点绿色的植物,使主人进门的感觉即温暖又清新。 总结 我对室内装饰风格色彩体现的主要认识是,由于时代的进步,精神,物质等诸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室内装修色彩的方面也同样如此,很多的现代人把原来固定风格的装饰色彩给打破,注入新的血液。在我看来不管是原来某种风格内的主要传统用色还是现在的新色彩都能接受,因为色彩搭配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或者是底线就是色彩没有绝对的对和错,只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区别。所以在室内装饰色彩的搭配上,利用每种风格的传统用色和客户自己的喜爱色彩,最后在根据设计师的统一调和处理。总之不管怎么搭配都是为了室内色彩的效果更好的体现出来。 艺术毕业论文:艺术设计毕业论文指导书 毕业论文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导师指导下,运用在大学期间所学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来分析和解决本学科的某一问题的总结性作业。写作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掌握正确地提出问题、深入地分析问题、科学地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科研能力、从事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和写作能力,提高思考力和创造力。为毕业生独立从事科研和实际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的一次综合考核。 一.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毕业论文的特点与撰写目的 1.文理结合紧密。它是形象思维和逻辑思维的相互渗透,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融,是科学技术与美学及经济学共同编制的综合性学科。因此,它既反映了学科自身具有强烈的创造想象的特性,又具有逻辑思维的严密性,还具备各学科相互交融的系统化、条理化的逻辑性。 2.涉及知识面广。它包括:产品造型、形态学、色彩学、设计学、仿生学、价值工程学、心理学、生理学、人机学、美学、构成学等学科。 3.设计实践性强。这是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最为显著的特点。它在思维方式上与文学相同,但在表达方式上有所不同。文学是用语言和文字表达思想,而艺术设计则多运用图形和少量的文字表达视觉艺术。因此,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论文都是从设计实践中提炼出来的。 综上所述,撰写艺术设计学院各毕业论文的目的如下: (1)培养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引导学生具有创造性的思维方法。 (3)提高学生的视觉表述与理论阐述能力。 (4)学会科学的艺术设计研究方法。 (5)培养学生收集信息、分析信息、综合信息的能力。 二、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论文的撰写程序 根据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艺术设计的基本原理,建议将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论文的撰写程序分为七个阶段。在确定论文题目,充分地阅读与论文相关的信息材料后,作者头脑中已经基本有了初步的认识。然后便可以进行构思,拟定撰写提纲、形成初稿、修改审定论 文,按照毕业答辩的要求,准备论文。 (一)确定选题阶段 在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毕业论文撰写的前期,如何选择论文的选题是学生所关注的重要问题。由于论文题目选择的好坏直接影响论文的质量,因此如何选择好毕业论文的题目,是论文成败的关键。建议在撰写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学术论文的选题定位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l.选择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性。 选择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的论文题目,应有较强的目的性。一篇专业论文,要解决什么问题,对问题的发现、分析、解决有多大可能性,都是十分重要的。此外,在选择题目上,还要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从对题目的理解能力、感兴趣的程度出发,来筛选课题。切记不宜选择 离自己所学的知识面较远,而且还很陌生的、毫无基础、没有深刻理解和认识,况且自己又不感兴趣的题目。 2.选择毕业论文题目的重要性。 在选题的过程中,要选择人们关心的课题,要紧密结合当前艺术设计界发展的潮流以及各门学科相互渗透、相互关联的关系。 另外,选择的题目应是人们颇为关注的课题,注重焦点问题,尤其是目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的课题。课题的选择是一篇论文成败的关键。题目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读者、引导读者,使人看上去有一种“新、奇、特”的感觉,从而使人们对这个选题产生浓厚的兴趣。所以说,主题应鲜明,而不能泛泛无味。 3.选择毕业论文题目的合理性。 毕业论文题目合理与否,是撰写毕业论文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写好论文的前提。论文题目的命题关系到一篇文章所涉猎的范畴。按常规推论,指导都是虚拟一些课题后,提供给学生参考,但并不完全是合理的题目,为它与每个学生的知识层面、自身特点,以及所涉猎的范畴很难相应对号。因此,学生应根据导师的选题范围,斟酌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选题的大范围内,给自己确定一个具体的、相对的课题,再反馈给指导老师。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选题的过程中,题目不宜过大或过于含糊。通常,在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上“宜小不大”,因为小题也可以做大文章。但是,毕业论文的选题不宜过窄或过小。我们前面所说的论文题目宜小不宜大、小题也可以做文章,这个“小”是应有尺度,如果太小了,也会出现设计师平淡的现象。例如:“浅析水龙头的色彩设计”、“谈谈移动电话的商标设计”、“暖水瓶功能的探讨”等等,这样的题目由于过小过窄,内容就很难展开。因此,我们说,毕业论文选题大了固然不好,小了也不适当,一定要在大小的选择上有一个适当的定位,这样才能达到论文题目的合理性。 4.选择论文题目的学术性。 做好一篇毕业论文,首先是选择的课题要有意义,还要做到能够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这是做好论文的基本要求。具体地说,(1)选取有学术价值的课题。就是在艺术设计学科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为研究内容,对学科的丰富和发展是否有意义。学术性是学术论文的灵魂,没有学术性的论文是称不上是学术论文。(2)了解本学科研究的历史与现状。比如前人提出过什么问题,这些问题研究、解决到什么程度,还有哪些问题尚未解决;或是本学科当前正在研究什么问题,取得了哪些进展,学术上有什么分歧,选取那些学术研究的“前沿”问题,或是热点问题,这样才能走在学术研究的前列。如果选取了别人已经提出并解决了的问题,重复别人己经阐述的观点,甚至达不到别人的研究水平,这就没有什么学术价值。 5.选择毕业论文题目的创新性。 时代在发展,设计在进步。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的过程中,应注意论文题目的创新性,充分发挥想象力,使论文的题目给以全新超前的感受。在现代设计领域,人类智慧的升华,是优秀论文题目产生的开端。那些传统的选题方式己经很难跟上现代设计理论研究的步伐,也不适应艺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学科的特点。例如:“论陶瓷的传统工艺”、“浅淡几种包装的设计方法”。题目似乎合情合理,但却显得平淡无味,缺乏创新精神和现代气息。题目的创新应是各学科相互渗透中产生,跟上时代的步伐亦是关键所在。例如:“信息时代中产品设计的研讨”、“服装款式的流行之我见”。 6.选择毕业论文题目的实用性。 具有实用性的毕业论文题目也是选题的重要因素之一。题目是否实用,是否切合实际,直接关系到一篇论文的价值。一篇好的毕业论文能引导学生的观念,指导其今后的设计实践。因为理论的研究最终还要应用于实践。从实践中产生设计理论,理论又指导着实践,反过来实践又验证理论,这样的论文就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二)收集资料、信息阶段 撰写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毕业论文,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资料基础。当题目选择好后,首先我们应考虑到的是收集与题目相关的材料与信息。只有广泛地收集资料,收集与题目相关的各个层面、各种类型,各种特色的参考资料,才可能拓开思路,探索新的知识领域,探索新的设计与意识。根据各种资料中的感受、经验与联想,按照自身独立的思考方式,将不完整的观点,分散的想法、系统地总结,理清整体的思路,使之抒情达意,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完美地表现所构想的学术论点,使得虚拟的设想变为撰写的现实。 1.收集和掌握与选题有关的设计资料 收集资料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市场调查法、访问会谈法、文字资料收集法、网络资料收集法等等。这些方法是围绕着选题所进行的,选择与选题内容有关的国内外、古往今来的信息资料,进行广泛、全面的收集,认真的分析比较,这种分析比较的方法就是研究、撰写论文的开端。分析比较的方法是在了解前人对选题不同层面的论述基础上进行的。 2.了解和掌握艺术设计专业的学术信息 要想撰写出优秀的论文,首先应了解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在国内外的学术动态,掌握与选题有关的信息。了解前人在此方面的论述,解决了哪些问题,另外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我们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去探索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为选题的内容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3.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准备 在了解和掌握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现状后,我们就应该首先考虑到选题和文章的组织结构,是否是前人没有论述的问题。如前人所谈的课题同我们的选题重复,我们一定要将前人的论述理解清楚,认真地分析,看一下还有没有新的问题,新的视角再去切入。否则我们将做无用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这样的文章意义不大。 在撰写毕业论文的前期,我们一定要查清所有与论文题目有关的资料,做到心中有数。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首先是考虑前人所没有研究过的课题,掌握前人所没发现的规律。而自己对此课题又有独特的见解。这种独特的见解必须在学术界是先进水平,哪怕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再向前推进一下。目前,从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的毕业论文的调研情况来看,学生在大学的几年中,学到了一些专业知识,但是,这些专业知识还没有在真正的实践中应用,因此很难有自己的独立看法,形成独立的创见。尤其是在艺术设计学科的广阔海洋中,要想形成自己的见解并不容易,往届的毕业论文,我们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 (1)谈出了自己的看法,但题目的选择面很窄小,论文的组织不系统,大白话,学术语言甚少。 (2)文章的题目选择后,对此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照书本、或别人的文章乱抄一通,甚至不加思考将很多别人的东西照抄照搬。对此没有理解,不能将学习别人的认识转化为自己的认识,变成自己的东西。造成一种混乱的被动局面。 (3)自己没有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又不善于收集资料信息,找出往届毕业生论文,去头加尾、敷衍了事。这样的毕业论文,很难达到培养学生、锻炼学生、检验学生、启发学生、引导学生的目的。带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一定要注意学生的上述倾向,指导学生步入正规的航线,让艺术设学院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能够驶向理想的彼岸。 (三)构思、创意阶段 构思的过程也就是想象、创造的过程。想象是能过已知走向未知的思维活动方式。每一个已知都伴随着一个新的未知而诞生。所以想象活动始终处于己知和未知的中界线。它包括着过去,预知未来,总结旧的经验,创造新的理论和新的认识。 (四)拟定提纲阶段 拟定毕业论文提纲,首先应根据选题的要求、设立于标题,按照各标题的设置,把材料加以分类,从中心观点出发,考虑协调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系统、规范地拟出一个总的策划。这个提纲的拟定,通常由略到详、由粗到细。经过系统的分析、思考推敲,最后形成较完整、详实的提纲。 (五)形成初稿阶段 初稿的形成是根据提纲进行的,在拟定的过程中要从大局出发,使论文统一协调,同时也要考虑文章结构的严谨性、各部分的层次性、文字表达的流畅性等方面。论文的结构是作者有目的地设定起来的,是作者根据设计专业的发展规律、学术动向及其它学科相互的内在联系,按照选题、中心思想的需求,将构思好的设想,加以分类组织、调整,使其条理分明,整体与局部相互和谐、统一。从整体到局部,又从局部到整体,进行反复细致的地推敲。初稿的形成是提纲展开,对文章内容的深化。 (六)修改、审定阶段 初稿完成后,需要认真地修改审定。论文的修改审定应注意四个方面,一是审定论文题目选择是否合理;二是文章的组织结构是否完善,各部分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三是论文的语言是否准确流畅、简洁通俗;四是论文是否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条理化。 (七)准备答辩阶段 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毕业论文一般要求4000字以上。论文答辩的要求:一是要准备大约1000—2000字的论文提要,将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论证表述在提要中。答辩时以论文提要为主要阐述材料;二是将论文语言规范化。毕业论文是比较严肃的学术论文,从整体来看,应是严谨、朴实的。不直追求华丽的词藻。根据艺术设计专业的特点,也可适当使用一些修辞手段和展示一些图片,使其更加生动。 三、艺术设计学院各毕业论文的要求 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要求符合客观的发展规律,用唯物主义观点来分析问题。它的题目应有鲜明的论点和详实的论据。理论观点正确,文章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运用己学的专业知识和收集到的一些专业信息,经过大脑贮存。分析、综合,建立起一个崭新的理论体系。因此,在论文的格式方面、参考文献方面以及所插入的图表方面有其不同要求。 (一)毕业论文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1.论点正确 2.论据充分 3.论证准确 4.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5.语言准确、简洁流畅 (二)毕业论文的格式 毕业论文一般由题目、内容提要、关键词、主体、参考文献、注释等部分构成,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题目。毕业论文的题目是直接表达或揭示论文主题思想或中心论点的,因而要鲜明、准确,使读者一看题目,就能基本上了解论文的基本观点。避免用一些偏僻、怪异的词句做题目。 2.摘要 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要能够反映出全文的精华,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以及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研究的目的:简明指出研究工作的目的(目标)及研究范围(对毕业设计(论文)而言,主要指任务书中所提出的要求) (2)研究方法:简要说明研究课题的基本做法,包括研究对象、材料、方法等要素。 (3)研究结果:简要列出主要结果、数据、统计学意义等,并说明其价值和局限性。 (4)结论:简要说明从该项研究结果取得的正确观点、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推广前景。 (避免将摘要写成序言、评论或反映的仅是研究中某一部分的信息) 3.关键词。指论文中所涉及或是属于作者原创的中心词。 4.主体。毕业论文的主体由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绪论在正文的开头,目的在于说明研究这一课题的意义和动机,介绍写作论文的指导思想和论文的基本内容,也可以对论文的结构作必要的解释。绪论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宜太长。本论是论文最主要的部分,应该充分论证、分析绪论中提出的基本观点。可以是正面论述自己的观点,也可以通过反驳对立的观点以阐明自己的观点。本论部分在全文中所占篇幅最大,应该注意结构的严谨。结论部分是论文的收尾部分。在结论中提出的基本观点,经过本论部分的分析论证之后,结尾部分要作出答案,总结全文。一般情况下,结论比绪论所占篇幅还要小些。 5.参考文献。撰写毕业论文必须参阅别人的研究成果,这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作者产生创见的出发点。作者采用的参考文献的多少和水平的高低,对毕业论文的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毕业论文后面附参考文献,可以使读者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论文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是为研究相同课题的人提供材料索引。 6.注释。在论文写作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释和说明,这就是注释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补充内容的注释,如在行文中,对不易理解的概念,或是不便在正文中展开的论述,可以在注释中说明。另一类是说明资料的来源注释。比如:图书、期刊、报纸等。注明作者、书名、出版时间、版次、页次、期刊名称、期号等。 艺术毕业论文:艺术系毕业论文试析艺术民族性与世界性 文章以生动的语言、丰富的材料探讨了艺术民族性与世界性。提出艺术世界性不等于美国化,也不等于欧洲化。艺术的世界性不以某一国、某一地区的艺术样式为标本,它同样处于发展之中。保持艺术的民族性不能夜郎自大,不能无视他民族艺术精华;吸收他民族艺术精华也不是将民族个性消解。我们不能祈求拥有一种包含一切艺术之优点的艺术,应不断吸收他民族艺术的精华,以完善和发展本民族艺术。在世界艺术的大舞台上,民族性才有意义,离开这个舞台不仅其艺术的民族性将失去光彩,艺术的世界性也不复存在。 艺术的民族性是指“运用本民族的独特的艺术形式、艺术手法来反映现实生活,使文艺作品有民族气派和民族风格。”①具有民族性特点的艺术作品立足于本民族的文化艺术传统及审美意识,采用传统艺术形式创作,主要表现本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思想感情、愿望和艺术审美情趣。 艺术的世界性主张摆脱桎梏、解放思想、抛弃民族文化传统,是一种超阶级的势力扩充。②就艺术而言,是一种能为多民族所接受、容纳的形式、内容。 关于艺术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有以下两种观点,其一认为艺术的世界性超越民族性:由于时代的前进,文化艺术同经济一样会在相互借鉴的基础上趋于统一,形成具有同一特点的超越民族性的世界性艺术潮流,这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国际化艺术将成为今后世界艺术发展的主流;其二认为艺术的世界性同样具有民族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随着艺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艺术民族性认识的深入,只有在积极吸收外来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民族艺术,才能使艺术作品具有真正的民族性。 同志曾指出“近代文化,外国比我们高,要承认这一点。艺术是不是这样呢?中国在某一点上有独特之处,在另一点上外国比我们高明。……中国文化应该发展。……象西太后反对‘洋鬼子’是错误的。要向外国学习,学来创作中国的东西。……我们接受外国的长处,会使我们自给的东西有一个跃进。中国的和外国的要有机地结合,而不是套用外国的东西。……外国有用的东西,都要学到,用来改进和发展中国的东西,创造中国独特的新东西。”③ 应当看到西方文化对经济落后的民族有着不可抵御的吸引力。正确认识艺术的民族性与世界性的辩证关系,对于处在世界各民族联系愈来愈紧密的今天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笔者以为艺术的民族性与世界性既不能等同,也不能截然分开。二者是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 首先,保持艺术的民族性不能夜郎自大;不能因为本民族艺术曾滋养过他民族文化而藐视他民族文化。 正如当我们看到一个乞丐大言不惭地向人们诉说其祖其父曾经是如何如何的高官巨富时,相信任何人都不会同情他,甚至有人会骂他是败家子。先贤的荣耀是我们民族的光辉历史,它应成为我们今天发奋图强的动力,而决不是我们招摇撞骗的旗帜或涂脂抹粉的面霜。当我们夸耀中国画的写意境界如何之高:气运生动、骨法用笔等等,而贬斥西画虽工亦匠,不入画品时,在某种意义上也在承认中国水墨画粗枝大叶,西画精雕细刻。二者相辅相成。有阳光照射就会有阴影存在,这是人们早已深悉的道理。中国水墨画追求无暗面的画面效果,实则是在表达一种理想的追求、美好的向往,向往着这个世界没有黑暗、没有阴影,希冀我们的主人前途明媚、无上荣光。世界上能找到没有明暗对比的事物吗?孔雀开屏时,难免会将它难看的屁股展现无疑。万事万物无不如此。艺术应该保持本民族的独特个性。艺术世界的缤纷多彩由无数不同民族、不同艺术个性的艺术家组成。很难想象有一天各民族艺术失去本民族的艺术特色,全人类仅拥有一种艺术样式、艺术风格、艺术语言甚至表现内容时会怎样。这一天不仅难以想象而且根本不可能存在。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艺术的民族性也会象自然界中的花花草草千姿百媚一样,呈现出一派缤纷的景象。如果存在一种世界性的艺术样式、艺术风格、艺术语言,那么这不仅标志着艺术的消亡,也是人类社会的悲哀。花红柳绿相辅相成,世界艺术的繁荣也要求必须保持各民族艺术的个性。 斯大林同志曾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共同体”作为民族特点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标准。那么,是否存在艺术民族性的标准?或者说,什么样的作品才称得上是具有民族性的作品?这不是一下子能够回答的。艺术的民族性本身也不是一种样式,而是百花齐放的。这“花”来自艺术家各自对传统的选择,来自个人的生活体验、人生体验、情感体验,甚至来自艺术家对民族艺术因素独特的吸收、借鉴。正是这些相异性使艺术的民族性本身也是多样的。艺术的民族性相对于艺术家个人创作而言又是一个共性的概念。艺术家的“个性”是它的基础。没有艺术家的创作个性也就没有民族艺术。所以,倡导艺术民族性时必须同时提倡艺术家的创作个性。 其次,保持民族性不能无视他民族艺术精华,吸收他民族艺术精华也不是将民族个性消解。 艺术世界性不等于美国化,也不等于欧洲化。艺术的世界性不以某一国、某一地区的艺术样式为标本,而且随着各民族艺术的发展,艺术的世界性同样处于发展之中,不是一成不变的。 中西融合不是将一瓶红墨水、一瓶黑墨水倾注在一起的黑红不分、非此非彼、非驴非马。就艺术而言,这不仅不必要,而且不可能。中西融合之“融合”是为了吸收他民族文化艺术之营养,正如人吃猪肉、羊肉,不是为了使自己变成猪、羊一样,这种吸收、借鉴,绝不是外表的摹仿、复制、克隆,而是为我所用,用以滋养我们的身心、我们的艺术,强我们的身、健我们的体,发展我们的民族艺术。 “如同我们对于食物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肠运动,……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④众所周知,西方现代主义艺术吸收了东方乃至非洲原始艺术的精华,但西方艺术没有被东方艺术淹没。我们今天吸收、借鉴他民族的艺术精华,必须具有明确目的,即为了促进本民族艺术的发展。 在今天这样一个被称为“地球村”的信息时代,若要求一民族艺术洁身自好、守身如玉不受他民族艺术丝毫影响,象牛郎、织女隔河相望而又互不倾慕,实在太难;如果要求艺术家在艺术荟萃的大花园中只采摘本民族艺术之花而对他民族艺术的奇花异草毫不动心,也实在难为我们的艺术家。“物以稀为贵”那种他民族拥有而本民族缺乏的事物,常常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正如人们常常不满足粗茶淡饭而追求饱眼福、饱口福一样,吃腻了大鱼大肉的贵族会对布衣之食垂涎。在不断的喜新厌旧和怀古中人类创造了今天的文明、今天的艺术;人类也会在新一轮喜新厌旧和怀古中创造出明天的新生活和新艺术。 只要各民族间的交往存在,艺术的交流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艺术的民族性只有在与他民族的交往中,在世界艺术的舞台上展现自己的美丽并不断改变自己的舞姿,才真正具有魅力。对待西方艺术、西方文明既不必咬牙切齿,也不必趋之若骛。西方各种艺术既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济世良药。 我们不能祈求拥有一种包含一切艺术之优点的艺术,这不仅不可能,而且无意义。我们也不必抱残守缺、孤芳自赏,我们应不断吸收他民族艺术的精华,以完善和发展本民族固有之艺术。同样我们也应看到,有些民族艺术、民间艺术并不具有世界性。我们的民族与世界其它民族一起构成一个大部队。我们不必裹着小脚、拖着长辫在世界文化的行列中行走。任何民族都不必亦步亦趋地跟在他民族艺术后面接轨。出污泥而不染的荷花并不拒绝污泥提供给它的养料。只有站在本民族及他民族前辈两个肩膀上,才能成为当代艺术的巨人。无论是艺术家还是艺术欣赏者,不仅要对本民族的艺术传统进行选择,对他民族的艺术也必须用我们的量规加以规范、选择。我们应提倡创造性地继承吸收,避免奴隶般地因袭。 在世界艺术的大舞台上,民族性才有意义,离开这个舞台不仅其艺术的民族性将失去光彩,艺术的世界性也不复存在。 艺术毕业论文:影视艺术系毕业论文—生命的凝视 毕业论文 享誉国际的波兰电影大师奇士劳斯基(kieslowski),已于三月十三日走进人生旅途的最后一站,弃世而去;享年五十四岁。消息传来,令许多关心电影文化发展的爱好者感到痛惜,国际影坛又失去了一位具有人文省思的导演(注一);没有想到他的「三色电影─《蓝色情挑》、《白色情迷》与《红色情深》─竟成为绝响之作。 此刻在我的脑海里,不断地交替浮现《红色情深》里孤寂的退休老法官和奇士劳斯基黯自思索的脸孔;不知他会如何看待自己的一生和这世界?在一股扼腕叹息与信仰探求的驱使下,尝试从奇士劳斯基惊艳欧洲的成名之作《十诫》和「三色电影,一窥他的宗教信仰和人生信念。 其实,奇士劳斯基的电影事业是滥觞于记录片;独特的拍片风格使他在六十、七十年代的波兰影坛独领风骚。在他的片中不断地揭示共产社会制度之下的生活困境,以及共党政府的不实宣传,企图唤醒当时社会的良知;后来与电影界菁英份子,如华依达(wajda)、赞努希(zanussi)等人,推动『道德焦虑电影(cinemaofmoralanxiety),强调政治和社会改革的意识。 奇士劳斯基视记录片这个媒体可以忠实地描写人世;他曾说过:『当我拍记录片的时候,所拥抱的是生命,接近的是真实的人物、真实的生命挣扎,这驱使我更了解人的行为─人如何在生活中克尽其责地扮演自己。因此,他常投注许多的时间来观察周遭之人的生活,并关心人在波兰这样的社会现实中如何自处。 然而,奇士劳斯基亦了解到拍摄记录片先天上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在真实的生活中,人们不会让你拍到他们的眼泪,人们想哭的时候便会把门关上。当摄影机接近人这个主体时,人就渐渐在镜头前消失了(注二);于是,他便将拍摄兴趣转向剧情片。但是,在后期的剧情片作品当中,仍然是以一些想法和信念为主;重视个体的生命和生活,仍旧维持早期拍摄记录片的原则。 奇士劳斯基宣称他所拍的每一部电影,除了《工人》之外,都是在讲论人的,而非政治的故事。经过三、四十年社会政治动荡不安的生活历练之后,他觉得政治其实并不是如此的重要。当然,从某个角度而言,政治可以决定我们的社会角色、生活型态、以及外在的生活举止;但是却无法干预或是解决最重要的人性内在问题。 因此,当他摆脱政治的压迫性桎梏之后,电影的创作主题就明显地深入触及普遍而人性化的生活课题─人性的本质为何?何以为人?以及人的命运等问题(注三)。 八o年代中期,紊乱和脱序的社会现况宰制著波兰,紧张无望的情绪,以及对未来生活的恐惧,弥漫在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心中。奇士劳斯基说道:『我们生活在一个艰难的时代。在波兰任何事都是一片混乱,没有人确切知道是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甚至没有人告诉我们为什么要活下去。或许,我们应该回头去探求那些教导人们如何生活,最简单、最基本、最原始的生活原则。(注四) 他尝试回头从民族文化传统中撷取灵思:改编圣经伦理道德诫律─十诫;拍摄十部描述关于十到二十位都会男女的故事,他们各自面对生活中道德与伦理抉择的困境。每部电视剧情短片所讨论的道德议题,并不是直接引自圣经十诫中的某一条诫律;相反地,他却将十诫教义重新诠释(注五),或是根本的偏离,以背道而驰的辩证态度,反映出将十诫教条化的荒谬性(注六),逼使观众思考它的真义。 因此,对于每部影片所提出的道德困境,奇士劳斯基从未提出任何的解答,而只是留下一个开放式的结尾,让观众自己去思考评判。所以,在他许多部电影的结尾,总会出现主角黯自思索的画面,让观众直视生命中道德两难的抉择困境;因为,这是我们无法逃避或是摆脱的,必须勇敢无畏地面对它。 奇士劳斯基拍摄《十诫》时,已将拍摄的重心从外在政经环境的描述、社会事件的影响,转为人物的内心世界的挣扎,尤其是那些回到家里,便关起门面对孤寂自我的人们;他尝试去发觉他们到底是怎样的人,以何种的生活原则与他人互动。因此,他抽离影片的社会政治背景,架构在一个封闭的生存空间、人物故事反覆循环的结构中,在在地显示他想要建筑一个空中阁楼,以探索人的精神和信仰世界、宗教与道德的冲突,以及人际间的疏离异化关系。 奇士劳斯基认为每一个人─不论生活在何种政治制度之下──都有两张脸。一张脸适合在外面的世界装戴,戴给陌生人看;另一张脸则是赤裸地摆在孤寂自我的面前。因此,在每天的人际互动与人事处理过程中,我们所有的作为和决策,都是没有其他出入的结果,永远不能十分笃定地说:『我很诚实或是『我不诚实;『诚信是个极其复杂的组合--常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 在构思《十诫》的期间,他常想到这些问题: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谎言?什么是真相?何谓诚实?何谓不诚实?它们的本质为何?又该以何种态度来对待它们?奇士劳斯基认为能够提供绝对的仲裁标准的确存在。不过,当他说他想到是上帝时,指的是旧约的,而非新约的上帝。 旧约的上帝给予所造人类极大的自由与责任,他观察我们的行为而加以赏罚,想求得他的宽恕是不可能的;而新约的上帝却是为蓄著白发,宽容而良善的老头子,无论我们做任何事,都可以得到他的原谅。但是,他却不认为这个世界有绝对正义这回事,而且我们永远无法得到它。唯一的正义存在我们心中的那把秤上,而我们的秤又非常微小;我们又卑微,又不完美(注七)。 事实上,在《十诫》影片中,最被奇士劳斯基看重的是对生为人与做人价值的尊重;因为『新生命的降临是美好的(出自《第二诫》中丈夫安德瑞之口),以及『没有任何的思想和理念比孩童的生命更为重要)(出自《第八诫》中伦理学教授苏菲亚之口)。 然而,上帝的问题在片中并未直接地被提出来讨论;在《第八诫》中只是被引喻为「那个住在我们内心的人,作为良心的声音与道德评判的标准;只有在《第一诫》中小孩保沃问其姑母:『上帝是什么?姑母并未直接回答他,而以拥他入怀的方式来说明上帝是爱。可是当保沃因溜冰而溺毙时,奇士劳斯基似乎藉著其父推倒教堂里圣坛之举,质疑了千古以来虔诚信徒心中坚守不移的信念。 《十诫》影片中的每一诫都是可以成为各自独立的单元,而导演也动用了不同的演员和摄影师,来赋予此一系列不同的情感、风格、与视野;不过,各诫影片中也有一些相同的基调,例如单调的色彩、同一样式的房屋、以及一位神秘的「沈默目击者,贯穿各诫主角面临抉择的关键时刻。 这个神秘人物曾引起各界人士臆测纷纷,他到底代表了什么?命运?天使?上帝?还是奇士劳斯基自己?奇士劳斯基曾如是说道:『他对情节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当他出现时,会引导剧中人去思考他们正在做的事;他是一个思考的源头。他凝视剧中的角色人物,让他们对自己提出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位『沈默的目击者是奇士劳斯基心中『不说话的上帝。当他颁布人间的道德规范──十诫──之后,便以冷冽的目光,偶而带点责难,注视著芸芸众生的一言一行;当人们面对生活中的道德困境时,十诫却成为逃避抉择的藉口。 在《第一诫》片头开始,这位「沈默目击者的出现极具象徵意义;他坐在湖边取暖,而这个湖却淹死了《十诫》影片中唯一问『上帝是谁?的小孩。因此,我个人认为神义论(theodicy)应是奇士劳斯基信仰的障碍;在他的绝响之作--「三色电影,就放弃了与「不说话上帝的对话,而代以机缘巧遇(chancemeeting)来面对生命中不可知与不可解的挣扎。 如果说《十诫》是八十年代末期最重要的信仰反思之作,那么「三色电影--《蓝色情挑》、《白色情迷》、《红色情深》--便是九十年代初期最深刻的人文探索瑰宝。 奇士劳斯基延续《十诫》影片的构想--以当代的观点,从人性心理出发,深究现代都会男女的心灵困境,并印证旧约圣经的宗教诫律关系和价值意义;重新探索西方世界追求的人类文明精神--自由、平等、博爱,并尝试从人性化、隐私和个人的层面,来探求它对人类心灵重建的现代功能与意涵。 《蓝色情挑》的序场始于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顿失丈夫和女儿的女主角茱莉,选择了斩断所有人际关系,逃离旧时生活的「自由;影片中从未出现她探访墓园或是观看过去的居家生活相片。茱莉已下定决心,刻意遗忘过去:拍卖旧宅家俱、安排佣人与年迈母亲的晚年生活、丢弃丈夫生前未完成的音乐稿件,以及隐居在无人认识的小公寓里,重新开始「新而自由自在的生活。 但是,因著情感和嫉妒的缘故,茱莉又不可避免地卷入他人的生活之中:与丈夫助手奥利维的情感纠葛、妓女露西耶的友情发展,以及丈夫情妇多明妮的爱妒交杂,这些人事情感威胁著她的新自由,这是她无法逃避和控制的一面。 奇士劳斯基在剥除所有表象的自由之后,让我们看到更深一层自由的真义--精神与灵魂的自由;受造有限的人类到底拥有多少自由呢? 《白色情迷》片首的法庭答辩词--「平等何在?,道出了一位旅居异国、言语不通、性生活失调,因而导致婚姻失败的波兰男子卡洛的不平之鸣。 因此,当他历经千辛万回到祖国波兰之后,便不断地藉由不法的经济手段,快速地累积财富;最后,计诱前妻飞抵波兰,在证明他的男性雄风之后,就诬陷前妻以谋害亲夫之罪入狱,使得女主角多明妮饱尝身为异乡人的不平等对待。 奇士劳斯基选择法院--现代文明制度用以落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理念的机制--开展「平等追寻的主题,正显示出他洞悉人类追求平等的矛盾:每个人都想「更平等。 「平等在「白色情迷影片中隐含一种权力的拉扯,带有强烈的政治气味,包括两××*情的政治、法国与波兰两国社经发展的政治、波兰与苏联两地人命生死的政治,以及因落实平等理念所需威权的政治;显示出人类除了出生与死亡二个生命环节平等之外,在生存的过程中,何尝真正平等过? 《红色情深》是三色电影系列的最后一部,亦为奇士劳斯基导演生涯画上完美的句点。由《蓝色情挑》唯心观点,诠释精神与灵魂存在的自由真谛,转入《白色情迷》由唯物观点剖析欲望扭曲下,人世间追求平等的种种假相;而《红色情深》则综合以上二片的大成,无论在视觉上、主题上都为三色电影作了博大精深的总合(注八)。 《红色情深》开场那段电话线路的推轨镜头,音轨满布了密密麻麻的对话,点出了电话作为二十世纪科技产物,不仅不是沟通人与人之间情感的工具,反而常使相爱之人陷入猜疑、困顿的情境;电话线两端的人藉著话筒刺伤对方,彼此煎熬。 《红色情深》是一段孤寂老法官和热情少女相互提携、启聩的生命成长之旅:老法官的窃听行为,使得女主角范伦媞娜明了人心灰暗的一面,即使我们关心别人,替别人著想,亦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女主角的热情关爱,则将生命的阳光引进老法官灰黯萧寂的心田,使得他能够破茧而出。 博爱的精神在本片中显现于法官对待小狗的情感上;老法官曾对他的牧羊犬希妲的生死无动于衷,随著希妲产下七只小狗之后,他将它们抚抱于身,对小狗态度的改变,亦如实反映他重新以悲悯的眼光关注人世(注九)。 此外,「三色电影中的角色,时常在他们的生活中相互擦身而过,却从未与对方生命发展具有意义的关系;甚至两个未曾谋面且身处不同时代的人,竟不断重覆彼此的生命轨迹,例如《红色情深》中老法官与年轻法官奥古斯特的故事,生命情境中似乎充满了许多同样难解的机缘巧合之事,有待每位角色真诚地面对与抉择。 奇士劳斯基似乎比我们多一对眼睛,看到生命困境的映象不时地在人生角落中重演,必须以爱来回应。在「三色电影中有一椿共同出现的小插曲,便是一位佝偻的老太太吃力地要把玻璃瓶放入垃圾桶内。 《蓝色情挑》的女主角茱莉沈浸在新生的自由里,未曾意识到她的存在;《白色情迷》里顿失一切的男主角卡洛,看著比自己更无助的老太太,嘴角漾开幸灾乐祸的微笑;直到《红色情深》的女主角范伦媞娜才伸出援手,帮助老太太将瓶子放入垃圾桶(注十)。 奇士劳斯基透过此一小插曲,道出了「三色电影的主题与他的人生信念:孤独的个体惟有靠著彼此的关爱和互助,才能重建心灵与自我救赎。然而,这样的救赎仅止个人的责任和能力范围之内;作为一个导演的他,也仅能救助他所创造的角色--《红色情深》片尾海难幸存的人。 「三色电影是奇士劳斯基用现代的眼光诠释法国大革命以降,人类追求自由、平等与博爱的努力,以及其中所遭受到的挫折与失落感。他对此问题并没有提供一个标准的答案,只是深刻地刻划生命中的困境供我们深思;因此,三部影片的结尾都是主角流泪黯自思索的脸部特写。 然而,在这人们挣扎思考的尽头,却潜藏了上帝流泪启示的开端(约翰福音11章35节:耶稣哭了。这是圣经最短的经文,表露出最深的情感)。惟愿圣灵光照世人,让世人看见只有在基督里才有真正的自由,--「天父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真正的平等--「以谦卑束腰,彼此顺服;以及真正的博爱--「恒久忍耐,又有恩慈,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计算人的恶。时处台湾社会失序、价值混乱、以及心灵受创的今天,盼望上帝的救赎大爱能透过他的儿女们,早日降临在失去生命方向的台湾人民身上;以此救赎之爱作为心灵重建的泉源。 艺术毕业论文:陈醉绘画艺术解读 常言,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这么多年来,我始终觉得陈醉先生的“窗户”不仅明亮,而且总有一种带着冲击性质量的“光子”透射而外。尽管熟悉往往会抹掉感官印象的棱角,但它丝毫没有削弱我从陈醉目光中所领略的这种特别。反倒是熟悉的缘故,每当我遇到“犀利”“穿透力”一类的概念时,多会联想到他那特别的目光。 陈醉平时很随和,没有学者式的矜持。他时不时“幽”一“默”的“高级语言”玩笑,往往让人乐得前仰后合。虽然如此,我依然不敢妄加心理打探,以解这位长者目光的蕴含。但我相信,那是他超群禀赋、才情和旺盛精力的自然流露。再深入地接触到那些掷地有声的学术见解和别具一格的艺术风采,我深信赋予陈醉目光以“犀利”以“穿透力”的终究,是他用丰厚学养和人生阅历铸就的文化眼光。 承家学渊源,陈醉少时饱读诗书,抚琴习画,且因父亲戎马倥偬的不乏射骑精神的潜移默化,可谓“六艺”皆备。青年时,于大学追随敬业良师,刻苦学习绘画艺术。学成不久却赶上动乱,以致在“下放劳动”的“待遇”中,把沉甸甸的底层生活“课本”啃读一遍。1978年,命运垂青,陈醉在竞争中以优异成绩,考中恢复招生的第一届研究生,成为著名美学家王朝闻先生的入室弟子。从此,陈醉如鱼得水,学术与艺术并驾齐驱,一路辉辉煌煌,直执蟪芍场?lt;BR 由“我要当总统”的稚子之愿,到“不能把名字仅仅留在粮本里”的青年大志,早先就奠定了陈醉文化眼光的高远取向。后来的理论研究,尤其对“形式感”和“裸体艺术”的深入探索,则为其文化眼光注入更加明确的理性因素。概略地了解其学术的追求,对认识陈醉绘画艺术的神采无疑是必要的。 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对力比多的揭示,为本世纪文化哲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在弗洛伊德看来,文明以持久地征服人的本能为基础。人的本能需要的自由满足与文明社会是相抵触的,只有克制和延迟这种满足,才能保障文明的进步。因此,人类发展的历史,乃是人被压抑的历史。在此历史中,人被规定为理性的存在,情欲、幻想、激情和希望等丰富的人性构成,则被逐出理性的现实,归入文明的禁忌或心理学的冷宫。如何解放包括情欲在内的丰富的感性世界,以“实现人性的全面复归”,便是以批判和改造压抑文明为己任的文化哲学的探索主题。 总体来看,陈醉的学术思考,属于文化哲学一路。拜读他一系列的学术著述,尤其那部影响深广的《裸体艺术论》,文化哲学的探索主题——他表述为“文化超越”,赫然纸上,通篇贯穿。 然而,陈醉的学术贡献不在于他以独立思考策应了世界范围的文化哲学思潮,而在于他立足中国文化的现实,把“文化超越”这一主题,径直导向被现实原则严密封堵的千古禁区——性意识和裸体艺术。这本身就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年《裸体艺术论》的出版所产生的核爆炸似的影响,便是一个明证。更重要的是,陈醉秉承中国文化的人文精神传统,把艺术和人生问题相联系,使自己的学术思考以至艺术创作具有深刻的人生实践价值。锐利果敢的学术思锋,使陈醉相信人体美是人类对自身的审美感受,却特别强调这种审美情感的物化实践,即裸体艺术的创作与欣赏,始终是与人的潜意识欲望和性意识紧密关联的。正是因为它永远保持着与现实伦理既互相冲突又互为余补的微妙关系,裸体艺术才具有一般艺术或现实人体文化所不可替代的、特别而又永恒的文化功利。对此,陈醉表述为“欲望的升华”,“净化心灵,陶冶情操”,或“人生情结的解脱”。即如他所指出:“裸体艺术,是人对自身审美感的物化,它是对现实人体文化的超越,以前者更上升了一个层次,不知多少人生情结,在这里得到了解脱!”(《裸体精神的追索》) 显而易见,陈醉没有像有些西方学者那样,以颠覆现实的偏激去寻人性复归的出路,而是慧眼识得现实生活可以拥有的“更高的层次”。在他看来,这个足以寄托人类更高理想的层次,由“欲望的升华”即“一种文化的超越”所构成,它的现实形态便是艺术。具体到人类感性世界的情欲或性意识方面,那就是裸体艺术。在陈醉的学术视野中,艺术不只是审美的,还是有文化功用的,是诉诸审美的人生问题的解决。这当然是深刻之见。 文化哲学式的艺术思考,作为意蕴深刻的理性成分,构成陈醉文化眼光的主体。凭着这种眼光,他不仅把“文化超越”的主题写在自己的著作上,而且将它表现在自己的画面里。在一定意义上说,陈醉的绘画创作,是其“裸体艺术论”的继续和展开,是其对艺术文化功用的验证和发挥,是其追求“欲望的升华”或“人生情结的解脱”的自我实践。他曾用“苦恼时的创造”一言概括自己的作品,其绘画创作的价值取向是自觉和鲜明的。 在我看来,陈醉80年代以来创作的一系列作品,都是“主题性”的,即追求“文化超越”的。但是,与一般主题性绘画力求物化思想概念的旨趣大不相同,陈醉绘画的“主题性”不是强调对某个确切概念的表现,而是将这种表现本身或者整个绘画行为本身,作为“文化超越”之实践主题的贯彻与实行。对他来说,画画和画面的形式化,不是手段而是目的自身。即如他的坦率表白:“我的一些作品,大多不是为了竞选展览而去绘制,所以对诸如题材、主题等‘常规项目’并未认真推敲。……更多的往往还是出于抑郁的排遣。”(《苦恼时的创造》) 本着别样而意深的“主题性”追求,他的作品包括油画和国画,尽管不乏情节性的具体描绘,却无法归结到某个思想中心。只因为在画面上展开的一切,不是概念,而是或眷恋,或创痛,或欣喜的情绪的吐露,是画家内心或潜意识中激越而又纠缠不清的感性心力的直陈。这种绘画追求,比之对概念的阐释或事件的记叙,更贴近绘画的特性,且有更高的要求。着意于心灵世界的排遣,特别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流动的情感体验和静态的形式结构间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陈醉在这方面作过深入的探索,并颇有心得。他的代表作《空间,我们的》(油画,1982)和《熔》(油画1982),最初的画面是对留有美好记忆的自然景象的再现,然而实际呈现的具象“风景画”效果,却让画家深感“词不达意”。几经修改,仍不满意。后来,于琢磨中逐步将原先的自然形象抽象、幻化、“直至觉得寻找到了构成与心灵的透明点的时候,再一气呵成地将它画出来”,(《苦恼时的创造》),于是成就了目前的这种理想效果。他所找到的那个“透明点”,正是心理时间与形式空间的最大程度的契合。出于这次成功的探索,他80年代创作的大部分油画,多取抽象手法或表现式、印象式手法。显然,陈醉在艺术手法的选择上,绝不是唯表现形式的,而始终以“升华”、“净化”、“解脱”等绘画目的实现为准则。 陈醉不同凡响的绘画价值观,使他在追求自我理想目标的创作中,并不计较家派手法的纯粹性和构形逻辑的一贯性。在这方面他显得非常灵动,颇为“意识流”,甚至会不知不觉地顺随性情自动而形出偶发。《火祭》(油画,1985)一画,手法来源甚为丰富,它综合了写实主义的造型、表现主义的笔法、印象主义的色彩以及象征主义的构思和寓意。在画面上,画家唯我地调遣各家各派的手法,让它们各司其职、各显其能,并最终统一于、圆满于“我”的“文化超越”。就创作手法而言,最能体现陈醉个性的作品是《追思》(油画,1986年)。据画家自己介绍,在最初的草图中,他只画了一对抽象隐约的手。然而,画着画着,就多出了一只手;再画着画着,又多出一只手……等到作品完成时,线条交错构成的画面竟出现了五只手。手的“自动”增殖,不免让画家心生疑窦。但绝妙的是,有意或无意为之的画面,却有十分完美的效果。得意于出乎意料的成效和美好的过程体验,他权当一切是潜意识的驱遣,而不劳追根问底。现在来看,发生在陈醉创作过程中的这种偶然现象,自有必然之理。把人生问题诉诸审美解决的绘画目的论,自会使陈醉“沉醉”于绘画的展开过程,以致画笔不知不觉地随着心绪的流动漫游,在画布留下突破理性“草图”的灵动之迹。所呈迹象何以为手形,那只能说画家心中积郁了许多未曾释怀的关乎于“手”的人生情结。就这一点,我依然不敢打探他究竟为何的心理秘密。但我相信,陈醉作此画时,真的进入了“物我两忘”的境界,陈醉,沉醉矣。 以画为目的,固然比以此画为手段更利于也更需要达到这种大化之境。即便如此,要以油画取之,难度还是很大。此非画家不能也,乃油画“天性”之限也。油画对作画物理时间的相当要求,似乎注定它是为“写实”而存在,它不善于接纳变化无常的心理时间。陈醉在《苦恼时的创造》文中,坦述过自己面对面布却不得配合的深深的苦恼——他恨不得将一番惆怅洒落画布,画布却说:“先生,您得慢慢地来。”这种感觉真切而实在,没有商量的余地。画家日益高涨的“意写”心气,自然与之相去甚远。 也许这是原因之一,陈醉于90年代更多地投入国画创作。学贯中西的陈醉,以前也画国画,只是在这一时期,他对国画的“写意”品格有了更新的认识。凭着不断锐化的文化眼光,他洞察了国画的写意性与“文化超越”主题的默契。这种默契,于“升华”、“净化”、“解脱”的社会实践尤其是自我实践,无疑深具价值。于是,陈醉欣然向往,全力以赴,创作了一大批兼具审美意义和人生实践意义的优秀画作。 这批几乎皆以女性的万千仪态为母题的国画作品,体现了陈醉按自己的学术观点阐释女性美、人体美的推进过程,也体现了他将自己的丰富修养集结于绘画的渐入过程。以《女娲》系列(1995)为界,他的国画创作实践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1995年以前的国画创作,其总体格局和倾向一定程度地延续了他表现在油画上的一般兴越,“陈醉式油画风”由强渐弱地吹过这一阶段的画面。它表现为对情节、情景的相对的讲究,对画面构成性、装饰性的追求;手法上有糅合中西的倾向,但更多地运用了现代绘画的造型手段,如抽象、分解、重构等;作品之间的画风变化,频繁而跳荡,多样而异趣。很明显,画家是在努力地探索各种可能性。这一系列的探索,赋予《故园明月在》(1992)、《长恨歌》(1989)《二泉》(1989)《乡思》(1990)、《谁染霜林》(1991)、《榕荫古渡》(1993)等作品,以殊异的风格和别样的情调。画家旺盛的创作热情和广泛的审美趣味,深厚的艺术功底和超强的变革能力,都在这些异彩纷呈的画面上得以说明。 与后期的创作相比,这一阶段的作品着重表现了一种“现实”的女性美。作为女性美的载体,画中女子不是来无踪去无影的仙女,她们有这样或那样的“现实背景”,来龙去脉是清晰的、合乎逻辑的。譬如,沐浴于盛唐温泉的贵妃(《长恨歌》1898)、踟蹰于断墙残垣间的摩登女郎(《传人》•1993),还有或徘徊椰林或掩以蕉叶的农家少女(《椰林深处》,1991;《细雨沙沙》•1992),等等。不言而喻,嵌入“现实背景”的女性美,使审美具有一种“合理性”。 《女娲》系列的推出,开启了一个更有深入之得的创作阶段。该系列依凭“神话”的支持,将女性美从“现实背景”中“抽象”出来,成为几无障碍和遮掩的“赤裸裸”的美。尽管《女娲》仍有某种过渡的性质,譬如它来源于神话,但端绪已经理清,把女性美提升到生活中的“更高的层次”的路数已经明了。“神话”很快就脱离了神话,显现出它的“理想”本质;“抽象”也不必委身于抽象手法或抽象的形,它的确切意义就是“理想化”。于是,接踵而至的裸体女子,虽有“现实”的感性特征和魅力,却毫无可供盘根究底的“现实背景”。女性美在后来这些裸体形象上,升华、净化为毫无羁绊和伪饰的“赤裸裸”的纯粹之美。“理想化”使女性美从现实中“超越”,它赋予审美以更多的“合情性”,审美对象也因此突破了“女权主义”的狭隘,成为抚慰人类感性世界的妩媚女神或观音。 诸多苦恼问题的解决,使画家的创造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它带着画家激涌的热情、抑郁的思绪甚至或原始的欲望,带着画家化为心理图式的文气和诗、书、画、文的全面修养,喷薄而出,直泻卷面。迹化于幅间的,是一个出神入化的境界。对创作者来说,它包含着一种走笔如神游的快畅审美体验;对欣赏者来说,它透射着一种静观如神抚的沁心审美慰藉。 陈醉以往常用的画面意味的“线段”,在这一时期的创作上发展为中国气派的“线条”。它已非单纯的构形要素,而已然扩张、升腾为总揽全局的造型手法。“线条”的时间性,向变化无常的心理时间显示了无限的适应弹性。恨不得将全部情怀倾诉一尽的陈醉,终于得到了回答。画纸说:“先生,您看着办!” 他早年练就一手狂草好功,终于有了用武之地。他以书入画,写得或潇洒狂放、或缠绵细劲、或朴拙老辣、或天真简约的画面形象;他以书载文,兴起或哲理淡出、或趣味雅逸、或情意缱绻的画外意象。《空楼待归图》(1997)拙线漫笔勾一散坐沉思女子,竖长幅间的纯素空白把“等待”的时间性心理体验,和不曾迹现的丰富空间意象,表现得淋漓尽致。《闲卧图》(1998)以偏侧右边的题诗草书,和左边的一斜垂花枝一懒卧女子,构成疏朗空旷的画面。诗为半阙《蝶恋花》:“闲来懒卧惜花丛,爱赋歌诗,却意倦情慵。欲睡难眠心事重,漫捻芬芳数落红。”诗意和着斜枝垂花,在欣赏者的感觉印象中,形成一种荡漾般的动感,仿佛处处飘扬着闲思散绪。如果说在他的《西窗夜雨》(1996)、《沐泉图》(1997)、《青丝有韵》(1997)中还有较明显的西画造型、构图甚至构成成分的话,那到了《追梦》(1998)、《浅海无浪》(1999)和《初尝榴莲》(1999),则是在画面上纵情书写“狂草”了。再往后到2000年,在《窗外何人唤阿娇》、《一阵金风》和《香飘恨是又一秋》中,简直是将心中的美人随心所欲地颠倒摆弄,更获得了犹如太空失重般的飘逸自由。 画家的“欲望的升华,实现于画面,表现于画面。画家所理想的一切,以形、以书、以文,综合地获得于画面,获得于绘画的过程。我想,如此境界,是审美的,但更是人生实践的。 注重人生实践价值的艺术,追求“文化超越”的艺术,纯化语言是必要。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这种“更高的层次”,只能靠摆脱了现实羁绊、抖落了现实浮尘的艺术方式,才可能真正达到。这意味着艺术的人生事功价值,根本地取决于它的形式化。 由而,造型艺术语言的锤炼,是绘画创作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工作。陈醉一贯重视这方面的修养,以致对绘画的形式特性和形式美规律有深度的领悟。早在大学期间,他凭聪慧和勤奋,深得周本义先生的真传,对西画语言有很好的把握。他画于六十年代的一批水粉风景写生,如《水乡清晨》(1963)、《太湖落日》(1963)、《明日起航》(1965)和《古老的曲调》(1965)等,在构图、用笔、调色和整体控制方面,都显示了上乘的修养。而且,他利用形式因素表达主观情感的才能,是非常突出的。他的这批画颇有印象主义、表现主义的趣味,这在当时肯定是比较前卫的,甚至今天看来仍不失新鲜感。《水乡清晨》一画的形式感尤其强烈。画家以轻逸灵动的笔法,简括而细腻地捕捉了蓝紫灰调中的微妙色彩变化;流畅的冷暖转换、明快的色度比照、中性灰的均衡把握以及恰当的轮廓线起伏处理,使整个画面透着一种沁人心脾的优雅和清冷的“薄意”。这种兼得绘画性和装饰性之微妙的形式感,不仅普遍见于他包括作于时期早期作品,而且一直延续到晚近的油画,甚至于新近的国画。《空间,我们的》、《追思》、《圆,扩大的外延》、《熔》等油画代表作,都是在这种形式感的基础上向新的方面推进的。值得强调的是,这几幅作品以及《福》等,在以形、线、色彩分割或构筑画面空间方面,都有出色的表现。均衡中寓飞扬之势、统一中见巧趣变化的画面效果,显示了陈醉把握构图规律和空间形式品格的深度。 陈醉有很好的色彩感和色彩修养。他的油画作品色彩亮丽丰富、细腻雅致,加上形态运势颇有考究的笔触效果,显得既有节奏平和的装饰味又不失油画所注重的厚重感。他并不在意描绘光照效果,但恰到好处的色彩对比和灵活的笔触处理,使其画面往往能给人以“透亮”的明快感。 在形式特征上,最不能忽略的就是陈醉国画上的“肤色”处理。我觉得尤其像《惜秋图》和《追梦》(1998)那样的幽趣的“肤色”,是陈醉在国画人物用色上所取得的绝妙成就。毫无疑问,这项成就得益于他的西画色彩修养,也得益于他在国画化方面所下的探索功夫。这种“肤色”,感觉上很厚,圆润而丰腴,有一种若玉的蕴藉,仿佛带着女性肌肤的弹性和体温。但近前细看,它不过平平铺就且色性略为偏冷。其中奥秘除了色彩配比关系的恰到好处外,恐怕还与花青的渗透性和一些矿物质颜料的沉着性在既融合又分离状态中所呈现的微妙变化有关。另外,讲究的用笔方式,也是有关系的。 诚如一些论者的评价,陈醉是一个画家型学者,又是一个学者型画家。这种评价看到了他在事业上的统一性。依我之见,统一陈醉事业两方面的,是他以丰厚学养铸成的文化眼光。这使他既可以“一分为二”地深入学术和艺术;也能够“合二为一”地融学理为绘画,化绘画为学理。正因如此,陈醉从未在理论家和画家之间感受到“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屏障,反而觉得是一体的两面。不隔的理论与实践、思考与创作、学理与画趣,恰恰构成陈醉独步于世的学术境界和艺术境界。 艺术毕业论文:影视艺术系毕业论文—生命的凝视 享誉国际的波兰电影大师奇士劳斯基(kieslowski),已于三月十三日走进人生旅途的最后一站,弃世而去;享年五十四岁。消息传来,令许多关心电影文化发展的爱好者感到痛惜,国际影坛又失去了一位具有人文省思的导演(注一);没有想到他的「三色电影─《蓝色情挑》、《白色情迷》与《红色情深》─竟成为绝响之作。 此刻在我的脑海里,不断地交替浮现《红色情深》里孤寂的退休老法官和奇士劳斯基黯自思索的脸孔;不知他会如何看待自己的一生和这世界?在一股扼腕叹息与信仰探求的驱使下,尝试从奇士劳斯基惊艳欧洲的成名之作《十诫》和「三色电影,一窥他的宗教信仰和人生信念。 其实,奇士劳斯基的电影事业是滥觞于记录片;独特的拍片风格使他在六十、七十年代的波兰影坛独领风骚。在他的片中不断地揭示共产社会制度之下的生活困境,以及共党政府的不实宣传,企图唤醒当时社会的良知;后来与电影界菁英份子,如华依达(wajda)、赞努希(zanussi)等人,推动『道德焦虑电影(cinemaofmoralanxiety),强调政治和社会改革的意识。 奇士劳斯基视记录片这个媒体可以忠实地描写人世;他曾说过:『当我拍记录片的时候,所拥抱的是生命,接近的是真实的人物、真实的生命挣扎,这驱使我更了解人的行为─人如何在生活中克尽其责地扮演自己。因此,他常投注许多的时间来观察周遭之人的生活,并关心人在波兰这样的社会现实中如何自处。 然而,奇士劳斯基亦了解到拍摄记录片先天上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在真实的生活中,人们不会让你拍到他们的眼泪,人们想哭的时候便会把门关上。当摄影机接近人这个主体时,人就渐渐在镜头前消失了(注二);于是,他便将拍摄兴趣转向剧情片。但是,在后期的剧情片作品当中,仍然是以一些想法和信念为主;重视个体的生命和生活,仍旧维持早期拍摄记录片的原则。 奇士劳斯基宣称他所拍的每一部电影,除了《工人》之外,都是在讲论人的,而非政治的故事。经过三、四十年社会政治动荡不安的生活历练之后,他觉得政治其实并不是如此的重要。当然,从某个角度而言,政治可以决定我们的社会角色、生活型态、以及外在的生活举止;但是却无法干预或是解决最重要的人性内在问题。 因此,当他摆脱政治的压迫性桎梏之后,电影的创作主题就明显地深入触及普遍而人性化的生活课题─人性的本质为何?何以为人?以及人的命运等问题(注三)。 八o年代中期,紊乱和脱序的社会现况宰制著波兰,紧张无望的情绪,以及对未来生活的恐惧,弥漫在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心中。奇士劳斯基说道:『我们生活在一个艰难的时代。在波兰任何事都是一片混乱,没有人确切知道是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甚至没有人告诉我们为什么要活下去。或许,我们应该回头去探求那些教导人们如何生活,最简单、最基本、最原始的生活原则。(注四) 他尝试回头从民族文化传统中撷取灵思:改编圣经伦理道德诫律─十诫;拍摄十部描述关于十到二十位都会男女的故事,他们各自面对生活中道德与伦理抉择的困境。每部电视剧情短片所讨论的道德议题,并不是直接引自圣经十诫中的某一条诫律;相反地,他却将十诫教义重新诠释(注五),或是根本的偏离,以背道而驰的辩证态度,反映出将十诫教条化的荒谬性(注六),逼使观众思考它的真义。 因此,对于每部影片所提出的道德困境,奇士劳斯基从未提出任何的解答,而只是留下一个开放式的结尾,让观众自己去思考评判。所以,在他许多部电影的结尾,总会出现主角黯自思索的画面,让观众直视生命中道德两难的抉择困境;因为,这是我们无法逃避或是摆脱的,必须勇敢无畏地面对它。 奇士劳斯基拍摄《十诫》时,已将拍摄的重心从外在政经环境的描述、社会事件的影响,转为人物的内心世界的挣扎,尤其是那些回到家里,便关起门面对孤寂自我的人们;他尝试去发觉他们到底是怎样的人,以何种的生活原则与他人互动。因此,他抽离影片的社会政治背景,架构在一个封闭的生存空间、人物故事反覆循环的结构中,在在地显示他想要建筑一个空中阁楼,以探索人的精神和信仰世界、宗教与道德的冲突,以及人际间的疏离异化关系。 奇士劳斯基认为每一个人─不论生活在何种政治制度之下──都有两张脸。一张脸适合在外面的世界装戴,戴给陌生人看;另一张脸则是赤裸地摆在孤寂自我的面前。因此,在每天的人际互动与人事处理过程中,我们所有的作为和决策,都是没有其他出入的结果,永远不能十分笃定地说:『我很诚实或是『我不诚实;『诚信是个极其复杂的组合--常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 在构思《十诫》的期间,他常想到这些问题: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谎言?什么是真相?何谓诚实?何谓不诚实?它们的本质为何?又该以何种态度来对待它们?奇士劳斯基认为能够提供绝对的仲裁标准的确存在。不过,当他说他想到是上帝时,指的是旧约的,而非新约的上帝。 旧约的上帝给予所造人类极大的自由与责任,他观察我们的行为而加以赏罚,想求得他的宽恕是不可能的;而新约的上帝却是为蓄著白发,宽容而良善的老头子,无论我们做任何事,都可以得到他的原谅。但是,他却不认为这个世界有绝对正义这回事,而且我们永远无法得到它。唯一的正义存在我们心中的那把秤上,而我们的秤又非常微小;我们又卑微,又不完美(注七)。 事实上,在《十诫》影片中,最被奇士劳斯基看重的是对生为人与做人价值的尊重;因为『新生命的降临是美好的(出自《第二诫》中丈夫安德瑞之口),以及『没有任何的思想和理念比孩童的生命更为重要)(出自《第八诫》中伦理学教授苏菲亚之口)。 然而,上帝的问题在片中并未直接地被提出来讨论;在《第八诫》中只是被引喻为「那个住在我们内心的人,作为良心的声音与道德评判的标准;只有在《第一诫》中小孩保沃问其姑母:『上帝是什么?姑母并未直接回答他,而以拥他入怀的方式来说明上帝是爱。可是当保沃因溜冰而溺毙时,奇士劳斯基似乎藉著其父推倒教堂里圣坛之举,质疑了千古以来虔诚信徒心中坚守不移的信念。 《十诫》影片中的每一诫都是可以成为各自独立的单元,而导演也动用了不同的演员和摄影师,来赋予此一系列不同的情感、风格、与视野;不过,各诫影片中也有一些相同的基调,例如单调的色彩、同一样式的房屋、以及一位神秘的「沈默目击者,贯穿各诫主角面临抉择的关键时刻。 这个神秘人物曾引起各界人士臆测纷纷,他到底代表了什么?命运?天使?上帝?还是奇士劳斯基自己?奇士劳斯基曾如是说道:『他对情节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当他出现时,会引导剧中人去思考他们正在做的事;他是一个思考的源头。他凝视剧中的角色人物,让他们对自己提出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位『沈默的目击者是奇士劳斯基心中『不说话的上帝。当他颁布人间的道德规范──十诫──之后,便以冷冽的目光,偶而带点责难,注视著芸芸众生的一言一行;当人们面对生活中的道德困境时,十诫却成为逃避抉择的藉口。 在《第一诫》片头开始,这位「沈默目击者的出现极具象徵意义;他坐在湖边取暖,而这个湖却淹死了《十诫》影片中唯一问『上帝是谁?的小孩。因此,我个人认为神义论(theodicy)应是奇士劳斯基信仰的障碍;在他的绝响之作--「三色电影,就放弃了与「不说话上帝的对话,而代以机缘巧遇(chancemeeting)来面对生命中不可知与不可解的挣扎。 如果说《十诫》是八十年代末期最重要的信仰反思之作,那么「三色电影--《蓝色情挑》、《白色情迷》、《红色情深》--便是九十年代初期最深刻的人文探索瑰宝。 奇士劳斯基延续《十诫》影片的构想--以当代的观点,从人性心理出发,深究现代都会男女的心灵困境,并印证旧约圣经的宗教诫律关系和价值意义;重新探索西方世界追求的人类文明精神--自由、平等、博爱,并尝试从人性化、隐私和个人的层面,来探求它对人类心灵重建的现代功能与意涵。 《蓝色情挑》的序场始于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顿失丈夫和女儿的女主角茱莉,选择了斩断所有人际关系,逃离旧时生活的「自由;影片中从未出现她探访墓园或是观看过去的居家生活相片。茱莉已下定决心,刻意遗忘过去:拍卖旧宅家俱、安排佣人与年迈母亲的晚年生活、丢弃丈夫生前未完成的音乐稿件,以及隐居在无人认识的小公寓里,重新开始「新而自由自在的生活。 但是,因著情感和嫉妒的缘故,茱莉又不可避免地卷入他人的生活之中:与丈夫助手奥利维的情感纠葛、妓女露西耶的友情发展,以及丈夫情妇多明妮的爱妒交杂,这些人事情感威胁著她的新自由,这是她无法逃避和控制的一面。 奇士劳斯基在剥除所有表象的自由之后,让我们看到更深一层自由的真义--精神与灵魂的自由;受造有限的人类到底拥有多少自由呢? 《白色情迷》片首的法庭答辩词--「平等何在?,道出了一位旅居异国、言语不通、性生活失调,因而导致婚姻失败的波兰男子卡洛的不平之鸣。 因此,当他历经千辛万回到祖国波兰之后,便不断地藉由不法的经济手段,快速地累积财富;最后,计诱前妻飞抵波兰,在证明他的男性雄风之后,就诬陷前妻以谋害亲夫之罪入狱,使得女主角多明妮饱尝身为异乡人的不平等对待。 奇士劳斯基选择法院--现代文明制度用以落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理念的机制--开展「平等追寻的主题,正显示出他洞悉人类追求平等的矛盾:每个人都想「更平等。 「平等在「白色情迷影片中隐含一种权力的拉扯,带有强烈的政治气味,包括两××*情的政治、法国与波兰两国社经发展的政治、波兰与苏联两地人命生死的政治,以及因落实平等理念所需威权的政治;显示出人类除了出生与死亡二个生命环节平等之外,在生存的过程中,何尝真正平等过? 《红色情深》是三色电影系列的最后一部,亦为奇士劳斯基导演生涯画上完美的句点。由《蓝色情挑》唯心观点,诠释精神与灵魂存在的自由真谛,转入《白色情迷》由唯物观点剖析欲望扭曲下,人世间追求平等的种种假相;而《红色情深》则综合以上二片的大成,无论在视觉上、主题上都为三色电影作了博大精深的总合(注八)。 《红色情深》开场那段电话线路的推轨镜头,音轨满布了密密麻麻的对话,点出了电话作为二十世纪科技产物,不仅不是沟通人与人之间情感的工具,反而常使相爱之人陷入猜疑、困顿的情境;电话线两端的人藉著话筒刺伤对方,彼此煎熬。 《红色情深》是一段孤寂老法官和热情少女相互提携、启聩的生命成长之旅:老法官的窃听行为,使得女主角范伦媞娜明了人心灰暗的一面,即使我们关心别人,替别人著想,亦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女主角的热情关爱,则将生命的阳光引进老法官灰黯萧寂的心田,使得他能够破茧而出。 博爱的精神在本片中显现于法官对待小狗的情感上;老法官曾对他的牧羊犬希妲的生死无动于衷,随著希妲产下七只小狗之后,他将它们抚抱于身,对小狗态度的改变,亦如实反映他重新以悲悯的眼光关注人世(注九)。 此外,「三色电影中的角色,时常在他们的生活中相互擦身而过,却从未与对方生命发展具有意义的关系;甚至两个未曾谋面且身处不同时代的人,竟不断重覆彼此的生命轨迹,例如《红色情深》中老法官与年轻法官奥古斯特的故事,生命情境中似乎充满了许多同样难解的机缘巧合之事,有待每位角色真诚地面对与抉择。 奇士劳斯基似乎比我们多一对眼睛,看到生命困境的映象不时地在人生角落中重演,必须以爱来回应。在「三色电影中有一椿共同出现的小插曲,便是一位佝偻的老太太吃力地要把玻璃瓶放入垃圾桶内。 《蓝色情挑》的女主角茱莉沈浸在新生的自由里,未曾意识到她的存在;《白色情迷》里顿失一切的男主角卡洛,看著比自己更无助的老太太,嘴角漾开幸灾乐祸的微笑;直到《红色情深》的女主角范伦媞娜才伸出援手,帮助老太太将瓶子放入垃圾桶(注十)。 奇士劳斯基透过此一小插曲,道出了「三色电影的主题与他的人生信念:孤独的个体惟有靠著彼此的关爱和互助,才能重建心灵与自我救赎。然而,这样的救赎仅止个人的责任和能力范围之内;作为一个导演的他,也仅能救助他所创造的角色--《红色情深》片尾海难幸存的人。 「三色电影是奇士劳斯基用现代的眼光诠释法国大革命以降,人类追求自由、平等与博爱的努力,以及其中所遭受到的挫折与失落感。他对此问题并没有提供一个标准的答案,只是深刻地刻划生命中的困境供我们深思;因此,三部影片的结尾都是主角流泪黯自思索的脸部特写。 然而,在这人们挣扎思考的尽头,却潜藏了上帝流泪启示的开端(约翰福音11章35节:耶稣哭了。这是圣经最短的经文,表露出最深的情感)。惟愿圣灵光照世人,让世人看见只有在基督里才有真正的自由,--「天父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真正的平等--「以谦卑束腰,彼此顺服;以及真正的博爱--「恒久忍耐,又有恩慈,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计算人的恶。时处台湾社会失序、价值混乱、以及心灵受创的今天,盼望上帝的救赎大爱能透过他的儿女们,早日降临在失去生命方向的台湾人民身上;以此救赎之爱作为心灵重建的泉源。 艺术毕业论文:试析艺术民族性与世界性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文章以生动的语言、丰富的材料探讨了艺术民族性与世界性。提出艺术世界性不等于美国化,也不等于欧洲化。艺术的世界性不以某一国、某一地区的艺术样式为标本,它同样处于发展之中。保持艺术的民族性不能夜郎自大,不能无视他民族艺术精华;吸收他民族艺术精华也不是将民族个性消解。我们不能祈求拥有一种包含一切艺术之优点的艺术,应不断吸收他民族艺术的精华,以完善和发展本民族艺术。在世界艺术的大舞台上,民族性才有意义,离开这个舞台不仅其艺术的民族性将失去光彩,艺术的世界性也不复存在。 艺术的民族性是指“运用本民族的独特的艺术形式、艺术手法来反映现实生活,使文艺作品有民族气派和民族风格。”①具有民族性特点的艺术作品立足于本民族的文化艺术传统及审美意识,采用传统艺术形式创作,主要表现本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思想感情、愿望和艺术审美情趣。 艺术的世界性主张摆脱桎梏、解放思想、抛弃民族文化传统,是一种超阶级的势力扩充。②就艺术而言,是一种能为多民族所接受、容纳的形式、内容。 关于艺术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有以下两种观点,其一认为艺术的世界性超越民族性:由于时代的前进,文化艺术同经济一样会在相互借鉴的基础上趋于统一,形成具有同一特点的超越民族性的世界性艺术潮流,这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国际化艺术将成为今后世界艺术发展的主流;其二认为艺术的世界性同样具有民族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随着艺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艺术民族性认识的深入,只有在积极吸收外来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民族艺术,才能使艺术作品具有真正的民族性。 同志曾指出“近代文化,外国比我们高,要承认这一点。艺术是不是这样呢?中国在某一点上有独特之处,在另一点上外国比我们高明。……中国文化应该发展。……象西太后反对‘洋鬼子’是错误的。要向外国学习,学来创作中国的东西。……我们接受外国的长处,会使我们自给的东西有一个跃进。中国的和外国的要有机地结合,而不是套用外国的东西。……外国有用的东西,都要学到,用来改进和发展中国的东西,创造中国独特的新东西。”③ 应当看到西方文化对经济落后的民族有着不可抵御的吸引力。正确认识艺术的民族性与世界性的辩证关系,对于处在世界各民族联系愈来愈紧密的今天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笔者以为艺术的民族性与世界性既不能等同,也不能截然分开。二者是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 首先,保持艺术的民族性不能夜郎自大;不能因为本民族艺术曾滋养过他民族文化而藐视他民族文化。 正如当我们看到一个乞丐大言不惭地向人们诉说其祖其父曾经是如何如何的高官巨富时,相信任何人都不会同情他,甚至有人会骂他是败家子。先贤的荣耀是我们民族的光辉历史,它应成为我们今天发奋图强的动力,而决不是我们招摇撞骗的旗帜或涂脂抹粉的面霜。当我们夸耀中国画的写意境界如何之高:气运生动、骨法用笔等等,而贬斥西画虽工亦匠,不入画品时,在某种意义上也在承认中国水墨画粗枝大叶,西画精雕细刻。二者相辅相成。有阳光照射就会有阴影存在,这是人们早已深悉的道理。中国水墨画追求无暗面的画面效果,实则是在表达一种理想的追求、美好的向往,向往着这个世界没有黑暗、没有阴影,希冀我们的主人前途明媚、无上荣光。世界上能找到没有明暗对比的事物吗?孔雀开屏时,难免会将它难看的屁股展现无疑。万事万物无不如此。艺术应该保持本民族的独特个性。艺术世界的缤纷多彩由无数不同民族、不同艺术个性的艺术家组成。很难想象有一天各民族艺术失去本民族的艺术特色,全人类仅拥有一种艺术样式、艺术风格、艺术语言甚至表现内容时会怎样。这一天不仅难以想象而且根本不可能存在。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艺术的民族性也会象自然界中的花花草草千姿百媚一样,呈现出一派缤纷的景象。如果存在一种世界性的艺术样式、艺术风格、艺术语言,那么这不仅标志着艺术的消亡,也是人类社会的悲哀。花红柳绿相辅相成,世界艺术的繁荣也要求必须保持各民族艺术的个性。 斯大林同志曾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共同体”作为民族特点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标准。那么,是否存在艺术民族性的标准?或者说,什么样的作品才称得上是具有民族性的作品?这不是一下子能够回答的。艺术的民族性本身也不是一种样式,而是百花齐放的。这“花”来自艺术家各自对传统的选择,来自个人的生活体验、人生体验、情感体验,甚至来自艺术家对民族艺术因素独特的吸收、借鉴。正是这些相异性使艺术的民族性本身也是多样的。艺术的民族性相对于艺术家个人创作而言又是一个共性的概念。艺术家的“个性”是它的基础。没有艺术家的创作个性也就没有民族艺术。所以,倡导艺术民族性时必须同时提倡艺术家的创作个性。 其次,保持民族性不能无视他民族艺术精华,吸收他民族艺术精华也不是将民族个性消解。 艺术世界性不等于美国化,也不等于欧洲化。艺术的世界性不以某一国、某一地区的艺术样式为标本,而且随着各民族艺术的发展,艺术的世界性同样处于发展之中,不是一成不变的。 中西融合不是将一瓶红墨水、一瓶黑墨水倾注在一起的黑红不分、非此非彼、非驴非马。就艺术而言,这不仅不必要,而且不可能。中西融合之“融合”是为了吸收他民族文化艺术之营养,正如人吃猪肉、羊肉,不是为了使自己变成猪、羊一样,这种吸收、借鉴,绝不是外表的摹仿、复制、克隆,而是为我所用,用以滋养我们的身心、我们的艺术,强我们的身、健我们的体,发展我们的民族艺术。 “如同我们对于食物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肠运动,……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④众所周知,西方现代主义艺术吸收了东方乃至非洲原始艺术的精华,但西方艺术没有被东方艺术淹没。我们今天吸收、借鉴他民族的艺术精华,必须具有明确目的,即为了促进本民族艺术的发展。 在今天这样一个被称为“地球村”的信息时代,若要求一民族艺术洁身自好、守身如玉不受他民族艺术丝毫影响,象牛郎、织女隔河相望而又互不倾慕,实在太难;如果要求艺术家在艺术荟萃的大花园中只采摘本民族艺术之花而对他民族艺术的奇花异草毫不动心,也实在难为我们的艺术家。“物以稀为贵”那种他民族拥有而本民族缺乏的事物,常常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正如人们常常不满足粗茶淡饭而追求饱眼福、饱口福一样,吃腻了大鱼大肉的贵族会对布衣之食垂涎。在不断的喜新厌旧和怀古中人类创造了今天的文明、今天的艺术;人类也会在新一轮喜新厌旧和怀古中创造出明天的新生活和新艺术。 只要各民族间的交往存在,艺术的交流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艺术的民族性只有在与他民族的交往中,在世界艺术的舞台上展现自己的美丽并不断改变自己的舞姿,才真正具有魅力。对待西方艺术、西方文明既不必咬牙切齿,也不必趋之若骛。西方各种艺术既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济世良药。 我们不能祈求拥有一种包含一切艺术之优点的艺术,这不仅不可能,而且无意义。我们也不必抱残守缺、孤芳自赏,我们应不断吸收他民族艺术的精华,以完善和发展本民族固有之艺术。同样我们也应看到,有些民族艺术、民间艺术并不具有世界性。我们的民族与世界其它民族一起构成一个大部队。我们不必裹着小脚、拖着长辫在世界文化的行列中行走。任何民族都不必亦步亦趋地跟在他民族艺术后面接轨。出污泥而不染的荷花并不拒绝污泥提供给它的养料。只有站在本民族及他民族前辈两个肩膀上,才能成为当代艺术的巨人。无论是艺术家还是艺术欣赏者,不仅要对本民族的艺术传统进行选择,对他民族的艺术也必须用我们的量规加以规范、选择。我们应提倡创造性地继承吸收,避免奴隶般地因袭。 在世界艺术的大舞台上,民族性才有意义,离开这个舞台不仅其艺术的民族性将失去光彩,艺术的世界性也不复存在。 艺术毕业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的研究意义 摘 要: 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的研究,是检验教学情况的综合体现,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桥梁。在探讨中,我们不仅要把文化知识与艺术专业融会贯通,而且要把探讨的过程视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民族文化艺术经典作品的一次继承和创新的尝试;在探讨中,要注重已有的文化知识和艺术专业特长,善于使用思维方式,使毕业论文写作各具专业特色;在探讨中,努力做到真正地掌握学习方法,树立良好的文风,使得艺术实践与理论分析的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德艺双馨的艺术人才。 关键词: 毕业论文写作 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 意义 在毕业论文写作课堂教学中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研讨,不仅是为了有效地提高毕业论文写作的水平,提高毕业论文写作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更是为了端正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态度,树立正确的认知观念,摸索毕业论文写作教学指导的方法,寻求提高学生写作质量的途径。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的研究,有利于经典艺术作品的继承和创新。 同志曾经指出:“推进文化发展,基础在继承,关键在创新。继承和创新,是一个民族文化生生不息的两个重要轮子。”从他的讲话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继承和创新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是辩证的统一。没有继承就不会有创新,继承是手段,创新是目的。缺少了继承,创新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捷耶夫在《谈文学》中说:“现代世界进步文学是过去文学发展中一切优秀成就的自然而然的――可以说是――合法的继承者,同时他们又在人类艺术发展中向前迈进了新的一步。”海明威1954年荣获诺贝尔文学奖,但他并没有去参加授奖仪式,由美国驻瑞典大使代读的书面发言中有这样一段很著名的话:“对于一个真正的作家来说,每一本书都应该成为他继续探索那些尚未到达的领域的一个新起点。他应该永远尝试去做那些从来没有人做过或者他人没有做成的事。”[1]这些论述,阐明了继承和创新的优秀精神,就是要求人们不断地去研究、探索、前进。继承和创新不仅延续着传统的艺术特点和优势,创造着新颖鲜活的内容和形式,更应该具备时代的理想和精神。对此,无论是伟大的革命家、思想家还是艺术家都有过深刻的阐述。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神话不只是希腊艺术的武库,而且是它的土壤。”[2]这里我们可以认识到艺术的继承性体现在内容和题材方面。画家吴冠中说:“风筝不断线。”[3]他告诉我们继承和创新必须立足于民族的土壤。“只有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能跨越前人探索过的阶段,并以前人的成果为基础,去进行更高层次的探索和创造。”[4]从这句话里,我们清楚地看到继承和创新是艺术发展的历史趋势。艺术是无国界的。任何民族的优秀的艺术成就,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所以继承和创新不仅体现在毕业论文写作教学对经典艺术作品的专题探讨上,而且体现在平时日常的文化与专业的学习的各个方面。 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不仅仅是对文化艺术继承和创新的尝试,而是要运用恰当的思维方式和已有的知识与专业实践,致力于使自己的学业与社会保持零距离的一次冲刺。所以在毕业论文写作课堂教学中,我们选择舞剧《一把酸枣》作为专题研讨的材料,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样的研讨以点带面,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文化艺术的海洋,经典作品不计其数,但该剧在舞蹈艺术领域和学术上不仅对中华民族文化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而且曾获得过国家舞台精品剧目等多项大奖,它不仅是舞蹈艺术中的一朵奇葩,而且是山西打造文化强省的一个窗口。如今该剧已成为晋商文化的一个闪亮标志,是全国艺术职业教育走产学研相结合发展道路的成功典范。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舞蹈史,人们就可以清楚地了解舞剧《一把酸枣》在民族文化艺术上的地位和贡献。 大型舞蹈史诗《东方红》,第一次用歌舞的形式,展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翻身得解放的历史;民族舞剧《丝路花雨》,第一次用民族舞的形式,赞扬了丝绸之路上,英娘不畏强权同当地恶霸斗争的故事;《黄河儿女情》《黄河一方土》《黄河水长流》,这三部作品凭着土美、怪美和丑美,歌颂着浓郁的民族风格、地方风韵和时代风采;《红色娘子军》《白毛女》第一次用芭蕾舞的形式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打土豪、斗地主,妇女翻身得解放的故事展示给了观众;舞剧《一把酸枣》却是第一次把晋商搬上了高雅的舞蹈艺术的舞台。 再从艺术职业院校的学习状况看,无论是文化还是专业课的学习,平日里教师们传授的虽都在文化艺术经典的范畴,但是有些学生往往在学习中把教师传授的技巧简单化,一味地只是找窍门;有的遇到一些问题解决不了,就只好把艺术专业的学习“神秘化”,其结果是“望艺兴叹”;还有一些学生虽然学了一着两势,就感到足可以称“星”了。这些学习现象直接影响到毕业论文的写作。在毕业论文写作课堂教学中,开展舞剧《一把酸枣》的专题研讨,不仅可以继承和创新艺术的内容和形式,而且可以把日常的学习做个总结和比较,更可以激励学生们发扬舞剧《一把酸枣》的制作精神:“探索、创新、开拓”。在教学的同时突出学院的艺术品牌,体现学院的办学定位,对于形成地方院校的乡土校园文化风格,提高毕业论文程序性认知规律的掌握,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突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探讨晋商独特精神的生命状态和生存状态,以及晋商对人类文化艺术的贡献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不仅需要继承和创新,而且需要运用写作知识、民族文化常识和艺术概论常识。 “常识是人们普遍掌握的道理。不管到什么时候,艺术总难免要承担普及某些社会常识的任务”。[5]但是这些常识和“知识本身并没有告诉人怎样运用它,运用的智慧在于书本之外。这是技艺,不体验就学不到”。[6]现代社会信息的时代,知识是公益性的,经验才是专利,从知识的学习中获取智慧才是学习的最高境界。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就是运用智慧,促进学生自觉学习毕业论文知识完成毕业论文的一个过程。教师的任务就是指导学生运用毕业论文写作知识,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解决写作中遇到的问题,以至于将来步入社会时能“承担普及某些社会常识的任务”,从而体验“写作则能使人精确”,[7]能够自我认识的快感。正如罗丹所说:“艺术,就是所谓静观、默察;是深入自然,渗透自然,与之同化的心灵的愉快;是智慧的喜悦,在良知照耀下看清世界,而又重现这个世界的智慧的喜悦。”[8]毕业论文写作就是运用语言艺术分析音乐、舞蹈、色彩等艺术现象的一个过程,它是促使学生了解世界的一个认知过程。因此,在毕业论文知识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要像学习艺术专业那样充满感情和耐心,而且要用“锐利的眼光能够发现‘性格’,换句话说,就是能够发现在外形下透露出的内在真理;而这个真理就是美的本身”。[9]这里的“性格”,在毕业论文写作中的运用就是要求学生写出自己所学专业的特色,发现在艺术外形下透露出的内在规律。 在展开经典艺术作品专题研讨时,还要注意区别艺术专业学习与毕业论文写作思维上的不同。艺术,就是“通过塑造形象具体地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10]余秋雨在《艺术创造论》[11]中引用了克尔希奈的一段话: 立在周围世界一切过程与事物背后的伟大秘密,常常影像似的现出来或可感,如果我们和一人谈话,站在一个风景里,或花及物突然对我们说话。你设想,一个人坐在我对面,而在他诉说他自己的经历时,突然出现这个不可把握的东西。这个不可把握的东西赋予他的面貌以他的最个性的人格,却同时提高他,超过那人格。如果我做到,和他在这个我几乎想称之为狂欢状态里联系上了,我就能画一幅画,而这画,虽然紧紧接近他自己,却是一种对那伟大秘密的描绘,它归根到底不是表现他的个别的人格,而是表现出了世界里荡漾的精神性或情感。这样远的摆脱了自己,以至于和一个别人能进入这项结合,这个可能性。……从这个阶段,用任何手段,例如通过文字或色彩或音调来创作,这就是艺术。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知晓艺术及艺术创作使用的多是形象思维。形象思维是通过感性形象来反映和把握事物、创造文学艺术的思维方式。其思维特点是:以表象为思维的中介,形象地反映事物和创造成果。也就是古人所说的“神与物游”、“思与境谐”;它不排除情感体验的因素,情感因素和理性因素可以在形象思维中相交织,相渗透;可以借助想象,超越时空界限,跳跃形式逻辑的思维程序,完成新形象的创造。正因为如此,艺术是以形象思维为主要的思维方式。无论是语言艺术,还是表演艺术、造型艺术、综合艺术,它们都是在刻意创造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塑造出一种艺术意象和意境,一种心灵生活的图景。而毕业论文写作却是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方式,对艺术现象的感性材料进行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推导判断,作出结论。王力先生曾说:“撰写论文,第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运用逻辑思维。如果没有科学头脑,就写不出科学论文。所谓科学头脑,也就是逻辑的头脑。”[12]逻辑思维要求人们必须冷静客观,周密严谨,认识、分析、总结事物时要剔除表面的东西和偶然的因素,达到对事物本质和内部规律的认识。但是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艺术里最高的层次是哲理性的艺术作品”。[13]例如舞剧《一把酸枣》,主人公小伙计虽然历经艰难获得了巨大的财富,但却误食了有毒的酸枣,以致命殇荒漠。这种财富与情感的巨大落差,充满了哲理,给人精神上巨大的震撼和惊醒。其中的《团扇舞》,不仅婀娜多姿,深受观众喜爱,而且表现了中国地域性的某时期的一种特有的人文现象:小脚女人的典雅、端庄。但在我们的习惯思维中,一提起小脚女人便认为那是中国女性耻辱的象征,是很不情愿示人的。鲁迅曾在《藤野先生》一文中提到:“但他也偶有使我很为难的时候。他听说中国的女人是裹脚的,但不知道详细,所以要问我怎么裹法……”舞剧编导抓住了女性这一时期的生存状态,运用逆向思维的方法,使观众能够从另一个角度审视历史文化现象。这就是艺术运用哲理的魅力。这正如余秋雨先生所说:“艺术进入哲理的领地,也是人类在审美领域的一种整体性超越。”[14]这样看来,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既要运用形象思维,又要使用逻辑思维。这不仅仅因为“逻辑修辞使人善辩”,[15]而且逻辑思维可以指引你理解艺术 形式的最高境界。 三、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注意各种知识的融会贯通和思维方式的运用,有利于改变学习方法,端正文风。 这种研讨可以从课堂结构上改变满堂灌的教学形式,进一步明确教师的任务。教师不仅要教学生“学会”,更重要的是教学生“学活”。这种结合与改变是“学活”的一次努力,是发现真理的一次锻炼。这种锻炼,主要强调的是亲自动手的能力。这种结合与改变正如第斯多惠所说:“一个坏的教师奉送真理,一个好的教师则教人发现真理。”[16]这种结合体现了“教学做三者合一”[17]的教学理念,这种教学理念的运用将改变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到主动学习,从只听毕业论文写作知识到与教师一起研究材料,从感性地接受模仿到理智地总结分析,从互联网上拼凑材料到专研学院的品牌,从接受法到问题法,从填鸭法到研究法。这些学习方法的改变,使学生由被动地接受知识转变为自觉地进行研究性学习,在接受知识的同时学会如何学习,同时发挥自主性和参与性,提高思维的创造性。从学生的角度说,这是调动所学知识独立完成某论题研究的一次“实战”,是获得治学能力的一次严格的锻炼,是学习阶段获得最佳学业成绩的最后冲刺、拼搏。从学院来说,是对学生几年来学习成果的一个全面的考查、衡量,是对其独立动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次综合检验。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开展舞剧《一把酸枣》的专题研讨,不仅是对毕业论文写作的强调和看重,而且锻炼了学生学习方法的运用,实际上是学生对知识的自我检验,是对将来职业能力的一个重新认识和定位。它不仅有利于独立思考的形成,更有利于适应社会就业能力的提高。 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开展经典艺术作品专题探讨,不仅使我们的学习方法得到改变,艺术实践与理论分析的能力得到提高,而且有利于端正文风,避免拼凑、堆切、应付、抄袭现象的发生。这样的专题研讨,可以从各个专业的角度,系统地分析、鉴别、对比、吸收经典艺术的精华,收到学习实效。欧、美等国的高等学校对学生写作论文的能力都有严格的要求。像哈佛大学在有关的“校规”中就明文规定:学生论文写作如不及格,必须照章补课。日本的很多大学,毕业论文写作如果不合格,学生是不能毕业的。学生论文写作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位的获得和职业的谋求,因此学生岂敢等闲视之、草率应付,而是视为学习阶段中的一件大事。[18]如今我们国家在“科教兴国”思想的指导下,教育的考核制度渐趋严格。尤其是艺术院校,这几年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撰写逐步规范化,要求也很严格。这样不仅极大地锻炼了学生艺术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能力,而且检验了教学,更在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现在许多用人单位把毕业论文写作考核制度的情况作为招才引将的必备条件进行考虑,因为这是提高单位人才素质、提高办事效率的一个非常必要的措施,同时也保持了论文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必将会进一步促进院校毕业论文写作及考核制度更加规范合理,使教学结构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祖国和人民培养德艺双馨、和谐发展的艺术人才。 艺术毕业论文:谈艺术类毕业论文的写作 摘要:毕业论文是学生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是检验学生四年本科成绩的重要手段,是检验学校和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和学校向社会提交的一份重要答卷。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尤其关键。对于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来说,这不仅仅是对写作能力的检验,也是对设计能力和思维分析能力的检验。要写好毕业论文,除了教师和学生主观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外,还要了解毕业论文的性质、要求和写作规范,追求论文的专业性、理论性、严谨性和创新性。写作中不断的精益求精,这样才能写出有一定价值的毕业论文。 关键词:艺术设计;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指导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选题构想到正式开始撰写论文,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并且这个阶段是至关重要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好的选题、一段时间充分的准备工作可以避免写作过程中的徒劳返工,也会对论文最终的价值有所保证。因此,学生在写作之初需要对文章选题的技巧和方法、资料的搜集等做一个深入的了解。 1把握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的选题 避免题目缺乏价值。“题好文一半”是颇有见地的经验之谈。究竟如何进行选题,到哪里选题,怎样才能选好题是写作毕业论文的关键性环节。可见毕业论文写作要考虑的问题从论文的选题就已经开始了。因此,在进行选题时,要从大学本科四年专业学习的总体着眼,进行宏观把握。选题要有意义和恰当,毕业论文写作的各环节如论题的最终确定、论证角度的选择等就能顺利进行,文章也容易写好。选题直接影响并制约着论文的写作价值和效果。写作效果和价值取决于论文写作的最终完成和客观的评定,但选题有其不可轻视的作用。这是因为,选题不仅仅是给论文定下题目和简单的勾勒范围,而是毕业生对四年所学专业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一种确定。这种确定不只是对论文具有引发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预测性。能够提前对毕业论文做出基本的评估。一般来说,只有选择了有研究意义和价值的论题,才能写出有意义和价值的文章。论题毫无价值,即便费了很大的精力也是徒劳。因此,论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重要环节。针对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大多偏爱于图片而忽略文字的特点,在毕业论文的要求上应该有所着重点。比如统一把握选题的范围和相对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论题进行推荐,结合学生的兴趣爱好进行自主选择。目前本科院校对毕业论文的评估不仅仅要看论文的质量,还有看选题的水平,甚至把评定论文成绩的标准第一个就放在论题的选择上。通常状况下,初步研究工作可以获得预期效果时,其选题就可以作为论文的题目,成为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论情趣化在产品设计中的应用》《论古典园林的山水画语言》等。 避免题目大小不当。选题的方向对了,题目的大小也要把握合理,量力而行。选题有分量而不能胜任,论文写作就无法顺利进行,缺乏分量写的轻松又不能把能力充分发挥出来。达不到真正锻炼的目的。太大的题目难以驾驭也不可能用短短几千字分析论述清楚,如《论传统元素在现代设计中的应用》,传统元素太多,现代设计的种类也很广。因此,题目范围太大,完全可以用一本书来阐述,岂能用一篇论文完成?相反,如果题目过小,手脚难以伸展,观点得不到应有的展开,使内容空泛,论述肤浅,文章也不会有较为宏观的气魄。因此,选题要大小适当,以便于开展研究和论述。一个好的论文题目,能够提前对文章做出基本的评估。这是因为在确定选题钱,作者总是先在前期接触大量的资料,然后从中确定自己的方向直到定下题目。 优秀的选题可以深化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践能力的提高。选题是毕业论文的起步,是专业研究的开始,大多数本科生在四年来一直致力于专业设计而忽略系统的文字表达,以至于连表达自己思想的设计说明都写不完善,这不能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要培养的学生不仅仅是一个会作图的技师,更重要的是一个全面发展的,系统性综合性的设计师。通过毕业论文的系统化训练,学生可以进一步树立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确定研究任务的方向。甚至成为他们以后学习的航标。并为毕业后的专业实践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一个好的选题如果在写论文的过程中研究的比较透彻,就会为毕业后的继续深造和从事该项工作或科研、创作、美术教育等带来很大便利。并且容易获得成果。及时在写作过程中对此问题没有研究透彻,也会为以后继续同类研究奠定基础,可以在进一步深造的过程中写出系列性的文章甚至专著。 2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 专业性原则。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是正规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大学专业学习的系统总结和独特展示。在很多情况下,那种不能集中反映四年学习而形成的基础状态的论文,往往不是选偏了题目就是写起来力不从心,只有把专业学习与研究对象的关系吃透了,好的文章才有可能诞生;其次,毕业论文是专业水平的文本依据,它是对自己的毕业创作或毕业设计理念的逻辑陈述。一次来表明这种陈述的过程是否能自圆其说或过人一等。 注意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兴趣。一般来讲指导教师会对毕业生的论文在各自的专业范畴内设定一个可行的大方向,但在以往的毕业论文选题中,有部分同学因为个人的兴趣爱好而选择了稍微偏离自己专业方向的文章题目。事实证明这种选择并不是完全不可行的。之所以要限定大的方向是因为学习不同专业的学生对不同专业的知识各有所长,比如环境艺术的、工业设计的,即便是同样专业方向的学生,也不可能对学科知识有相同程度的掌握。所以论文的选题必须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情况进行,选择有利于自己知识特长发挥的主题,容易开展也容易深入。另外选题要兼顾兴趣,是指在专业知识领域内对某一学科的热爱,迷恋而产生的强烈的追求与探索。有人在选题前就已经对某论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且进行了一定的前沿研究,那么写作起来就得心应手。有的在深入探索后对选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如果在研究过程中一直没有兴趣只好放弃选题,另辟路径。几年的大学生活,丰富多彩的课程安排,大家往往都会在学习的过程中对自己专业方向的某些环节或知识点非常感兴趣,回顾一下,这些点在哪里,它是否适合发展成一个恰到好处的论文选题。找到自己的兴趣点之后,将其强化、集中、明确起来,再进一步进行资料的收集。 3掌握选题的基础方法 在掌握了选题的原则之后,在资料文献的积累基础上进行选题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泛读捕捉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的、大量的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题目的方法。一般可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广泛的浏览资料。在浏览中勤做笔记,记下对自己影响最深的观点、论据等,并写下对此观点自己的体会。然后将泛读所得到的知识进行分类整理,组合,从中找出问题,如对某一问题的研究状况,不同的观点,最新研究成果等。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和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到新资料,新观点或在已有的成果基础上深化主题,研究的深入了,就更加容易有自己新的观点和看法。及时捕捉这种灵感把它转化成文字并记录下来。 另外一种方法是追溯验证法。以主观的意向为出发点,沿着一定方向对已有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究,从中获得自己的见解,这种意向并不是凭空想象,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和依据。在调查过程中看自己的观点是否弥补了研究的空白、是否在原有成果的基础上更加深化或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如果得到认定,再客观评估自己的能力是否能顺利完成该选题,然后做定夺。在生活和学习中要善于捕捉瞬间想法,在看到某张图片,某件产品,或者某幅广告时突然激发的灵感是很可贵的。尽管这些想法很不成熟,但是不要轻易放弃。因为这可能是对某一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后潜移默化的理论升华,研究下去直至成为自己的观点。 4准确全面的搜集资料 在论文写作的整个过程中,资料的搜集是贯彻其中的。选题前要广泛的涉猎资料,以便找出可行性的方向和范围。在确定好大的方向后,再进行针对性的资料搜集,包括图片,闭门造车是不可能的。我们需要对所要研究的范围内现有的成果做一个详细的调查,一方面迅速了解该范围内那些已经被研究过,研究到什么程度,还有没有继续下去的可能。也就是该选题有没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可以垄断资料,以便在以后的写作中游刃有余,既可以作为参考也可以作为引领。因此,文献综述的制作是必要的。对于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文字资料的搜集和图片同等重要。因为我们需要大量的图片分析,并作为论据出现在论文中,以便辅助论述。尤其是一些造型色彩方面的阐述,图片比文字更加直观,更清晰易懂。搜集资料的方向方法大致如下。 搜集第一手材料。第一手资料的搜集主要是通过田野考察的方式实现,尤其对于一些民俗性的特色艺术,需要深入到乡村和民众中调查。这些实践经验和采集到的图片等资料非常珍贵,会成为以后研究的重要依据。尤其对于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最好的素材来源于自己亲身实践,实地考察,并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记录、思考或者感受,这样得来的材料,真是可靠,说服力强。如很多论题,中国民族服饰、民间美术、地域文化等方面,都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获得第一手资料,这样写出的论文根基深厚,逻辑性强,论述鲜活生动有说服力。 搜集相关背景材料和学术研究性材料。除了第一手资料外,背景材料的掌握也很重要。搜集各种与课题有关的资料,有助于打开写作思路,比如研究一件作品,要研究它所处的时代的审美特征,社会背景,甚至政治经济状况等。背景材料了解的越充分,文章的底气越足。并且可以在答辩过程中顺利的回答遇到的问题。有了第一手资料和背景资料,就有了很好的论文写作基础。但要使自己的理性认识更上升一步,视野更加开阔,还要了解该领域内或相关领域内的学术研究成果及进展情况。这些资料可以通过学校图书馆和网络资源获得。总之充分可靠的研究材料才是成功的前提。 5结束语 无论是何种专业何种层次的毕业论文,都要在踏踏实实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写作,急于求成或者抱着侥幸的心理来对待毕业论文都是不明智的选择。古人曰,大学问者必经的三种境界之三为“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比喻人在知识宝库中,探求钻研后终于有了发现和创新后的惊喜。相对于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准备阶段或许更加艰辛,让我们有意识的自我修炼,知难而进,以便发现更深的知识领域和更完善的自己! 艺术毕业论文:艺术类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刍议 艺术类学生写论文一直是难点,学生如此,教师亦然。 写论文的目的是大学生对自己4年的高等艺术专业本科学习进行一番梳理与总结,将艺术感性经验,以理性论证的方式写出来,供人供己以鉴真确,以存参考。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艺术类学生写论文,常出现不是学生发愁,就是教师头疼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学生能力较差,教师经验不足。故而,形成今日高等艺术教育中艺术论文写作的怪相。 笔者通过几年来的毕业论文辅导,以及与其他院校教师的交流,剖析艺术类本科学生论文存在的问题,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许慎《说文解字》说:论,思也、叙也、议也。文,错画也。其意是对事物进行整体把握、反复论证、交错描述,以求正解。因之,论文是一种特殊文体,是运用理性和逻辑方法提出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文体。17世纪笛卡尔在方法论中提出理性主义,把如何有效地获取知识变为可能。笛卡尔强调人要正确地运用才智。他所说的才智就是判别真假是非的理性。自笛卡尔的方法论问世后,世界各大学均采用这种文体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目前,大学论文目的是检验学生通过4年本科的专业学习后,是否能熟练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论文并非要求学生有什么重大的科学发明和发现,而是通过论文写作教学环节,让学生学会和掌握一种比较思考、分析范式、逻辑推理、辨析结论的科学认知方法,为一生的人生实践打好基础。 然而,艺术类本科学生在论文最基本的选题、结构、内容、用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是选题。很多学生写论文论题很大,论文喜欢冠以“中国”“社会”“西方”等大而不当的标题。以学生20多岁年龄,尚未步入社会的学识和经历而言,如此大的论题是难以驾驭的。由于论题过大,学生在写作时,常常出现跨出和超越专业知识边界的情况,降低其专业性。针对以上问题,探究原因,不外乎三方面:一是教师、二是学生、三是社会。从教师的层面来分析,可能是论文指导教师受知识结构所限,不能深入指导,未达到庄子所谓“尽精微,致广大”的治学境界,反而出现指导粗疏的情况。学生“跨出和超越专业知识边界”写作的现象,实质上是对自己专业内涵和定位认识是否清楚的问题。不同专业有不同的专业知识体系,如果说学生借用其他专业的知识来论证自己的论点尚可,但如果是专门研究一个新的专业领域就是严重的“跑题”。教师至少要起到“把关人”的作用,让学生在正确的道路上深入下去。也可能是教师在指导过程中没有把知识有效传达给学生,讲述方法不得当,学生未听明白;也有可能是“教不严,师之惰”,教师自身教学、科研、管理等诸事繁多,无暇顾及等。从学生方面来说,这和自身对论文写作的认识态度有关,有些学生写论文只是毕业需要和求职需要,并非兴趣所在,也并非要试着去研究一个问题。当然,也不乏有学生想认真写篇好论文,但苦于不知如何下手,对于这种情况,即使有教师的指导,但时间有限,对学生从头开始的论文写作训练也非短时间内能明显奏效。解决此问题,应从整个课程设置上全盘考虑,要提前安排与未来的毕业论文写作有关的课程,对学生进行提前训练,至少要先掌握写论文的方法。从学校环境小社会来讲,由于受到时下浮夸、躁动风气的浸染,与《大学》中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目的要求,多少已出现了背离。 其次是结构。大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结构宏大,章节繁复。一般格式是绪论概述、案例分析、未来展望、结论教条的新八股论文模式。一篇几千字的论文可以拼装成5—10章10—20节的庞大结构。造成论文论题还未展开、论点还未摆出就草草结论,因而出现论证不够、字数拼凑的问题,形成章节与文字、章节与章节、章节与题目之间的脱节。 分析其原因,此类书籍章节似的论文写作,与大学之前的应试教育有关。学生习惯往现成的框架里填材料,根据框架结构去找资料,不是从收集材料到发现问题或有兴趣点的有感而发,很多学生是想当然地开始写论文,常有学生还没收集多少资料,题目和大纲已经完成,写到后面的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章节之间的逻辑联系问题,则反映出艺术类学生理性思维能力薄弱的问题,对此问题,就得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按科学和理性的方法进行讲授,这早在上个世纪的德国包豪斯大学就已经进行了探索。如何激发和培养学生的理性认识能力,在教学上不妨好好研究和利用国外成功的培养模式以合理进行课程设置。此外,艺术类本科生论文写作依然要遵循文科生论文写作的要求,体系规范,逻辑严谨,非艺术感想和散文写作。最后,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多阅读,也可有意去选修一些人文课程,比如哲学和理工科课程,完善知识结构,丰富认知。 再次是内容。由于毕业论文题目太大和结构繁杂,论文内容自然不实,论述时凑字数,论证自然也无以构成有说服力的逻辑链,因为所有论据不是来源于生活和实践,甚至有学生从网上拷贝、剪贴、拼凑论文。出现论点与论述不符、行文论述不平衡、论证无力等问题。 论文写作要有感而发,发现问题,又有兴趣之后,就要用科学、理性的方法去研究和分析,不能停留在现象表面,要努力揭示现象背后的本质。无感而发或为论文而论文的写作,只能是凑字数,论证无力。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对于学习艺术的学生来说同样重要。社会生活是艺术创造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手中之竹”是建立在“眼中之竹”和“胸中之竹”的基础上的。北京高校的艺术类学生有着地方院校无法比拟的资源和信息优势,798艺术区、草场地艺术区、中国美术馆、今日美术馆、首都博物馆、故宫博物院、高校内部艺术馆等艺术类展览集中的地方,都是学生课本学习之外丰富学识、获取灵感的地方。虽不要求学生有一鸣惊人的创新研究,但至少要有感而发,通过论文写作学会和掌握一种理性分析和思考问题的科学认知方法。 最后是用词。论文语言表述要求准确无误。这里涉及语文的词汇运用问题。论文写作一般从解词入手,特别是关键词理解和使用尤为重要,而学生毕业论文中忽略对基本词义的准确理解,常常望文生义,似是而非,结果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是一个语文基础问题。主要是缘于学生语文基础知识的薄弱,以至于对遣词造句和语法没有很好地掌握。针对此类问题,主要是大量阅读经典范文,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兴趣和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阅读一些治学严谨的大家、学者的专著或论文,在接受知识的同时,书中流畅、规范的用词造句自然会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如何有效、科学地解决以上问题,以提高国内艺术类本科生论文写作水平,笔者有以下三点认识。 一、转变认识 师生要对毕业论文写作有正确认识,不能只肤浅地认为毕业论文只是写一篇文章而已,关键是要认识到通过论文写作,使学生掌握一种科学的逻辑思维方式,即能用所学的专业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所谓“授人以鱼,三餐之需,授人以渔,终生之用”。 二、论文课程设置 艺术类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提高,需要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上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简单地讲,就是上什么课、怎么上的问题。比如,高校开设的大学语文课程,在教学内容上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对经典名著的赏析上,还要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不同文体写作的规范模式,这对从高中到大学从未经过正规论文写作训练的学生来说很重要,这门课至少要做好这种衔接。艺术类专业理论课程在教学内容上就不能局限在艺术现象的解读上,更要透过现象发掘本质,而这个学习过程就是理性分析和研究的过程。艺术院系可以开设论文指导课程,提前了解和掌握专业学术论文写作的要求和方法,为日后的毕业论文写作奠定基础。 三、论文指导应由理论教师负责 很多学生为了自己方便,论文和毕业设计都选择了一位教师指导。专业老师既指导艺术创作,又指导论文写作。但论文写作毕竟是一个理论研究的过程,不管从资料的搜集和整理还是论点论证的把握,理论老师比专业教师经验可能更丰富些。因此,建议理论和专业教师各负其责,分别指导论文和毕业设计,这样责权明确,使每位教师对学生论文的指导更专业、更有效。 总之,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提高,需要院系领导、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首先在思想上重视,合理设置课程,然后在具体的教学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来提高艺术类学生理性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真正有创新意识的学生。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媒体艺术与设计学院 艺术毕业论文:民办院校艺术设计类毕业论文的指导 摘 要: 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是每个艺术设计类毕业生的必经之路,也是他们这四年来设计学习生涯的一个总结。作者结合实践教学经验就此作出探索,旨在找出适合民办院校艺术设计类本科生的指导方法。 关键词: 民办院校艺术设计类本科生 毕业论文 指导方法 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是每个艺术设计类毕业生的必经之路,也是他们这四年来设计学习生涯的一个总结。对于民办院校艺术设计类本科生这一特殊群体来说,论文与设计往往使他们绞尽脑汁,烦恼不已。那么,艺术设计系的教师如何指引他们交上满意的答卷,为四年的学习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呢?我结合实践教学经验作出探索,旨在找出适合民办院校艺术设计类本科生的论文指导方法。 一、民办院校艺术设计类毕业论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针对民办综合性院校艺术设计专业的特殊性,通过实际教学指导实践,我总结出了民办综合性院校艺术设计类的毕业生在论文方面存在着以下种种问题。 1.有一小部分学生重设计而轻论文。 这与许多学生头脑中存在着重设计轻论文的观念有关,平时忽视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认为论文无关紧要,只要设计能过就行了,有的甚至认为自己是设计师,不屑于将自己的设计理念、构思过程用文字表达出来,认为艺术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有的学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初稿,对指导老师的修改意见不予以理会,从而使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高。 2.大部分学生文化底子弱、写作功底差。 大部分艺术设计类毕业生对于论文有心无力。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在高考中属于艺术类考生,总体文化考分普遍偏低,而入学后,大部分时间都侧重专业技能学习,对《艺术概论》、《中外设计史》等专业文化课程普遍学习热情不高。这样的学习态度导致毕业论文写作理论功底较差。如有一学生论文题为《浅谈中外卡通发展史》的论文,首先这个选题就有假、大、空的潜在问题,中外卡通发展史本身已经是一门历史,历史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这些事实是一些真实性的记录,而不是谈出来的,这是假。而大呢,中外,包括中国和国外,而国外包括各个大陆上的国家,卡通包括卡通人物、场景、剧本等,题目选题范围太大,自然就难以写得详细,从而产生了空的问题。 大部分学生写作基本功底差,语言表达不清晰,结果论文颠三倒四、牛头不对马嘴,连自己都看不明白。对自己所要论述的观点不能从几个方面分清条理来论述,也分不清主次。如谈“古代龙凤纹在现代包装设计中的运用”,重点应在“运用”上做文章,但学生却用大半篇幅来解释什么是“龙凤纹”、“龙凤纹的由来和历史”,等等,而对龙凤纹究竟如何在现代包装设计中“运用”却聊聊数字,草草结束,还没说到重点就没有下文了。 二、民办院校艺术设计类论文指导探索 针对民办综合性院校艺术设计专业的特殊性,通过实际教学指导实践,我进行了一系列的教学改革和探索,总结出以下几点。 1.端正学生的写作态度,提高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 这一点对艺术设计类毕业生来说尤其重要。应该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端正学生对毕业论文无所谓这一错误认识,让他们了解到毕业论文质量如何会影响整个毕业设计过程。 2.加强写作训练。 可以结合专业课学习,进行针对性的小论文,重点在于寻找相关资料和建立个人论点,对论文字数和规范性要求不高,但应符合论文的基本格式。以包装设计课程为例,学生独立确定主题、选择材料、制作1―2套包装成品;以论文形式完成相应的课程报告。具体报告可能包括“设计背景、设计构想、设计形式、材料应用、后期问题、市场定位等”。通过应用和分析促进学生对设计基本知识的综合理解,能够用更理性和研究性的方式对待设计,对于学生独立参加各种比赛、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的顺利完成相当有益。另外,文献检索对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查找学术资料非常重要,因而在二三年级阶段有必要开设文献检索课程。 3.实行理论与实践现结合的模式。 为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让论文内容更充实,同时也是为了提高毕业生综合能力和毕业设计的质量,应当实行理论结合实践的操作模式,即学生在完成毕业设计的同时,还要完成与设计紧密结合、息息相关的毕业论文的写作。这种模式要求学生在论文中大篇幅是对自己设计的一个阐述,相当于一个完整版的设计说明。这个设计说明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其他格式及具体要求与普通本科论文要求相同。这种模式通过对作品的创作过程、构思和材料等方面进行阐述,形成论文,由于都是自身亲身经历过的事情,因此说明详尽、到位,能够很好地阐释设计思想,不仅可以弥补毕业论文无话可说,毕业设计说不出口的缺陷,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抄袭现象,提高毕业生论文与设计质量。 4.加强指导环节。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老师的指导十分重要,只有在论文写作的各个阶段及时给予学生针对性的指导,学生在写作时才能避免走弯路。如:选题时要指导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题目,要大小合适,便于操作;修改文章时主要从调整结构、充实内容、修改文字等方面进行。 总之,民办综合性院校的艺术设计专业有其特殊性,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作为艺术设计系的教师,我们应当因材施教,针对其特殊性制订特殊的指导方法。毕业论文与创作的指导不是一成不变、完全一致的,每个高校需要不断地改革、尝试、总结,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操作管理模式。 艺术毕业论文: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设计”课程教学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地方本科院校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设计存在的与社会需求、学科发展不相适的教学现状,探讨“理论与实践实操两手抓—选题多角度类型化—过程全监控”三位一体教学模式。以培养社会急需实践性应用型、技能技术型专业人才,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艺术设计类专业;实践教学;毕业设计;教学模式 艺术设计类专业的毕业设计是针对学生专业理论学习、实践实操、技能技巧、创新创造及综合素质能力的一次最终考核,更是检验高校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而对于地方本科院校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设计还存在与社会需求、学科发展不相适的教学现状,如:选题老旧、设计虚拟、评价单一、监管松散等,基于此本文以昌吉学院为例,探讨“理论与实践实操两手抓—选题多角度类型化—过程全监控”三位一体教学模式。以培养社会急需实践性应用型、技能技术型专业人才,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1地方本科院校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设计”课程教学模式现存问题 1.1教学与监管体系尚未健全 毕业设计教学实践只是依靠以往的教学经验,缺少理论指导,带有很大的盲目性。[1]艺术设计的教育已是大众教育,地方院校招收的学生中有极大一部分是“专业突击”考入大学,系统学习专业知识的意识没有形成。在实践教学尤其是毕业设计中却需要系统的应用专业理论知识加以具体实践呈现,显得有点无所适从。毕业设计监管体制还不健全,设计初期工作量要求不明确、不具体、不规范,设计中期由于学生大多在外实习、找工作,缺乏指导教师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改进,设计后期缺乏严格质量控制等,这一情况在地方本科院校中普遍存在,昌吉学院也不例外。毕业设计教学环节持续时间长、自由度大、随意性强等已成为普遍现状,为此强化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尤为必要。[2] 1.2选题及表现形式单一、深入度不够 毕业设计的选题关系到能否深入探讨一个具体的设计问题、社会现象或提供一种可能性的解决方案,关系到能否有效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实践实操、分析解决问题以及综合素养等能力。但现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艺术设计类专业在毕业选题上,存在着较大比例的与社会设计实践脱节、缺乏时代气息与实用价值,更无个性和创新性的选题。[2]大多课题是对专业课内容的复制,只是作品数量扩充,表现形式及方法与专业课作品相比“换汤不换药”。[3]毕业设计最终呈现的表现形式单一化,深入度不够,经不起推敲。 1.3师资实践经验、指导能力有待提高 设计学科是一个新兴学科,加之近几年高校扩招,一时间专业师资建设难以跟进,大多高校专业教师多为跨专业及刚毕业离开高校没有专业岗位实践经验的老师,这种现象尤其在地方本科院校中普遍存在。昌吉学院艺术设计类专业更是如此,其教师的专业实践性、实操性、实战性都相对局限;与此同时还存在教学任务重、学历、职称提升等压力。以上种种缘由,教师在实践经验、指导能力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1.4实践实操及创新性导向不明显 近几年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设计的成果已成开放态势,从相关网站及其他公众平台展播的情况看,绝大多院校尤其是地方院校的毕业设计还以虚拟设计为主,与时下社会的需求还相差甚远,与国家近两年倡导的地方高校要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大政方针结合还远远不够。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设计在对学生的设计实践、实际操作技能技术、创新性研发上还需院校、相关社会职能部门给予高度关注,提供切实有效提升艺术设计类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措施方案以及必要的培养平台。通过积极有效措施、培养平台的运行,强化学生实践实操、创新创造能力的培养。 2地方本科院校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设计”课程教学模式创新探讨 2.1针对市场需求修订教学方案与监管体系 教育部已明确要求2000年以后升本院校应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并明确提出应培养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昌吉学院作为昌吉地区唯一的本科院校就应肩负起历史使命,艺术设计类专业的毕业设计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手抓。理论教学方面,可安排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以此加强学生对毕业设计理论知识的认知,强调选题以区域经济和文化为基础,引导分析市场需求,启发学生找线索寻思路。引导学生深刻认知毕业设计的内涵、毕业设计的程式、毕业设计的方式方法等。在实践实操上尽可能引导学生实践真题,让评判的第三方介入,打破纸上谈兵的趋势,搭建真兵实练的平台。在监管体系上,针对第七学期全学期的学生专业实习、第八学期毕业设计较松散的学习状态,制定措施得当、管理有效、井然有序、全程监控的毕业设计监管制度,进一步研究毕业设计期中检查评价以及对教师的辅导管理体制。 2.2多角度宽领域引导设计选题意向 毕业设计的选题是毕业设计的首要环节,选题直接关系到毕业设计其他程序的质量。[1]随着教育部对学科门类的进一步调整,其设计学的学科方向也随之更为具体更为丰富;加之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涌现,使得艺术设计类专业施展的范围越来越广,这就要求其毕业设计实践教学更应该多角度宽领域涉猎。作为地方高校应更加关注当地发展动向,抓住实践机遇,合理引导学生切合自身兴趣理性选题,杜绝盲目跟风、舍近求远。可结合当地社会新现象、存在的新问题、民众关注的新焦点、市场新需求、消费新观念、本学科发展对社会的新影响等角度引导学生选题。就一题可以引导多名学生展开不同领域研究,通过选题在研究过程中对同一问题调研,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协作能力、辨析能力,通过借鉴他人的调研成果丰满自己的调研不足,让研究成果更具可行性、更具深度、更具审视性。 2.3多举措提升师资实践实操及科研能力 师资队伍实践教学能力直接影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面对师资综合实践能力薄弱的情况,应该积极探讨有效提升师资队伍实践实操及科研水平的途径,确保指导教师具有较强的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能力。针对昌吉学院可尝试以下措施:第一,建立科学管理制度,合理有序地安排教师短期到对口企业公司一线参与实践实操设计事务,系统学习了解设计实操程序、方式方法、加工工艺、技能技巧等,了解市场需求、大众审美现状。第二,建立奖励机制,鼓励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行业协会组织的设计赛事,培养教师对学科前沿动向的认知能力。第三,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有一定实践能力的教师组建设计工作室,以建促学、以学促练、以练促教;第四,搭建交流平台,请进来、走出去。定期邀请知名设计公司一线专家、设计师来经验交流,不定期组织教师团队去知名企业公司考察学习。通过以上措施方法,逐步形成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师资教育教学、实践实操、科研创新风气。高效稳步提升师资队伍实践教学能力,为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社会急需的专业人才而打下坚实的基础。 2.4加大力度营造实践实操及创新性教学氛围 良好的教学氛围,尤其是学生自我养成的科学有序的实践实操及创新性学习氛围,需要科学合理营造。大学最后一个学期,毕业生受就业、前期学业、实习等影响其专注程度要低于二、三年级,针对艺术设计专业毕业设计教学更需要教师团队积极引导;让学生能够静下心,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认识到毕业设计是专业学业水平提升更高层次的关键环节。第一,以教师科研带动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有科研、实践项目的教师应积极将自身的科研课题、实践项目化整为零,分解成多个任务量和难易度适中的子课题项目提供于学生毕业设计选择。一方面,可以避免学生毕业设计“假题假做”的现状,最大限度地发挥导师研究课题的资源优势,形成研究合力;另一方面,学生又能通过教师的研究直接学习教师研究课题的方法步骤、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方式方法。由于师生研究的课题有着众多的交集,教师的研究潜移默化影响学生,既能起到监控的作用又能引导学生深入研究,实现教学双赢。[4]第二,以专业实习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实操能力。毕业设计导师团队可以通过审核学生专业实习期间实践的项目,梳理学生的闪光点,指导学生找到毕业设计的切入点。引导学生就实习中的某个项目展开深入而细致的研究,让学生少走弯路并能就前期思考的问题得以连贯,在研究过程中还能让第三方介入指导与评价。通过实习项目的再研究,让学生更深入地思考社会市场需求,探寻设计的本质意义。第三,以设计赛事为蓝本找创新突破口。近年来,部级、省部级及有一定影响力行业协会组织的设计赛事越来越多,这给大学生的毕业设计提供了一个实战平台,借此机会可以通过梳理对口赛事,以赛事主题、项目为毕业设计选题的着力点,也是培养当代大学生专业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突破口。专业赛事一般都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要求,这对学生来说在选题、设计内容上已指明了方向,减少学生盲目选题。引导学生关注往届大赛成果,在梳理往届获奖作品中审视他人的构思、创意、表现,分析评审专家的点评,这无疑是间接学习他人的成功经验的最佳途径。专业赛事一般都专业性强、要求严格,项目的训练对于学生的原创性要求也相对较高,大赛项目将有效锻炼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的能力。大赛项目都有具体的进度要求,顺理成章就会督促学生毕业设计的进程,鞭策学生的惰性。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促管的目的,同时通过大赛方案的评定评审结果(获得名次或奖项等)将有效激励学生对专业学习的自主性、积极性。 3结语 艺术设计类专业的毕业设计是学生对在校期间学习成果的一次总体汇报,亦是学校对学生综合专业技能的一次全面考核。[5]在近两年教育部倡导的高校教学改革策略下,针对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以培养服务地方急需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时代背景下;艺术设计类专业教学与管理工作者,应该积极研究适应时代、学科发展的毕业设计的理论及实践教学与监管体系。积极探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的契机,走出一条以培养学生实践实操技能、洞察社会市场需求、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发展为目标,以专业化高质量就业为导向的教学培养模式。 作者:黄伟斌 张雪坤 单位:昌吉学院 艺术毕业论文:洛可可艺术在服装设计专业毕业设计中的应用 高职院校服装设计专业都有毕业设计这个环节,此环节是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相对独立的进行创新设计,它综合检验了学生从选题,到效果图绘制、款式分析、结构设计和工艺制作的能力。洛可可服装风格非常具有视觉美感,若将此风格应用于毕业设计中,完成好的话无疑是一组非常优秀的毕业作品。 1引导学生选题,分析洛可可艺术的特点 选题是毕业设计最开始的部分,要让学生了解洛可可艺术的特点,吸取灵感,从而激发自己的创作欲望。洛可可风格流行于18世纪欧洲,服饰大多使用了裙撑和紧身胸衣,造型夸张妩媚,装饰精致。在袖子上会使用蕾丝花边做装饰,胸衣上装饰有缎带蝴蝶结,衬裙华美,罩裙上会装饰褶皱飞边,蕾丝、缎带、蝴蝶结和鲜花等。洛可可艺术强调曲线和繁缛,流动和华丽,注重表面的装饰性,色彩柔和淡雅,带有明显的女性审美趋向特征。在引导学生选题时,可以布置学生查找洛可可风格的相关资料,包括洛可可艺术的相关服装图片、影视资料或当代设计师的洛可可艺术的会等。洛可可艺术的相关服装图片可以在网络、书籍上进行查阅,影视资料中《绝代艳后》里有大量的洛可可风格服饰,当代服装设计师如我国的著名设计师郭培经常设计具有洛可可风格的服装。学生在查找资料的同时,也对洛可可艺术进行了欣赏、了解洛可可风格服装的特点。在学生了解洛可可风格特点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结合当代流行趋势,运用现代的面料和工艺手段对现代洛可可风格服装进行分析。 2绘制洛可可风格服装效果图 现代洛可可元素多在礼服设计中使用,为准确表达设计意图,此风格服装效果图可采用更为夸张的手法进行绘制。如一般的服装效果图会采用8-9个头身的比例,洛可可风格为更好的表达女性曲线和繁缛的特点,可把比例夸张为10-12个头身的比例,服装的轮廓造型、衣服的褶皱和蕾丝、蝴蝶结、缎带等要细节刻画。一些设计的新意和要点,可在人的动态上加以强调,或在绘画上作些夸张处理。 3结构分析并进行打样试制 在确定好服装效果图的基础上,对结构进行分析。一般洛可可风格服装多使用裙撑、紧身胸衣,且现代的洛可可风格服装强调健康、时尚,在造型上以A型、X型为主。固在服装结构设计中多采用立体裁剪方式进行。在造型上多做立体褶饰,对服装的面料进行缝缀再造,增加服装在视觉上的浮雕感、立体感。裙撑很重要,而且裙撑的方式有很种,如呈“吊钟形”从腰至下摆逐渐扩大的、左右宽前后扁的,或是轮胎形裙撑,在试制阶段可先利用胚布和钢丝制作缩小比例版的裙撑,或利用树脂衬将布变得硬挺以便利于造型,或使用多层纱使得裙摆扩大。在制作好裙撑后,再做外部的罩裙及细节装饰处理。一般毕业设计为一个系列至少三套服装,因此在裙撑的造型及细节的处理上各套之间应存在差异。 4裁剪、缝制并进行细节调整 在试制的基础上,将样片拓展下来,形成所需要的样板,接着进入裁剪环节。裁剪是服装制作的关键工序,裁剪质量的好坏影响后期的整个缝制效果。面料大量使用斜裁技术,因此提醒学生要注意排料、布的丝绺,同时要注意放松量。面料的选择上可以富丽华贵的绸缎为主,同时其他梭针织面料,硬度不同的网纱、皮毛等昂贵面料也可使用。面料的色彩上以粉红、嫩黄、草绿等明度高、纯度低的粉嫩色系,若是婚纱礼服,面料的颜色则以白色为主。面料的图案可选择以自然花卉为表现对象的,缝制不是单纯的衣片缝合,在缝制前要先对缝制工序进行分析,对不同的衣料性能和服装式样,采用不同的缝制工艺。最后进行细节的装饰。因洛可可风格服装多蕾丝、缎带、蝴蝶结等装饰,这些装饰可在完成服装整体造型后进行。细节装饰的时候要注意与服装面料自身的图案要协调,并结合服装形式美法则进行布局。切不可将所有细节全部用上,每套服装应各有侧重点。 5表演、评比阶段 此阶段是最后一个阶段。通过动态走秀将学生辛苦制作的服装展示出来。因洛可可风格服装多为婚纱或礼服类,因此在音乐的选择上可选择旋律缓、节奏慢一类的音乐。在发型上多为盘发,鞋子为高跟鞋。模特在走秀的同时可结合服装造型设计一些妩媚的姿势。这是一次全方位的检阅,既体现了学生自身的价值,又激发了低年级同学的创作热情。提高学生服装设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结语 如今洛可可风格已经成为一种经典,且对现代礼服设计有很深的影响。因此风格趋向于富丽、精致、优雅,具有很强浪漫化的装饰性,因此毕业设计中使用洛可可风格会使整个毕业作品展示视觉效果更好。在毕业设计中使用洛可可风格,学生不仅要了解洛可可风格的服装特点,同时要结合当代的服装流行趋势,进一步巩固加深所学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并且将欧洲的服装风格转化为自己的设计理念,体会优雅女性的着装风格和高贵品味。 作者:欧阳晓龙 单位: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艺术毕业论文:艺术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的学汇和再提高的过程。学生将综合所学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完成广告设计专业的整个毕业设计任务。设计作品应符合市场,具有独特构思,甚至是超前的,以展示学习成果。学生在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之前,必须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即规定的学分),毕业设计(论文)按排在第7、8学期,时间约8周。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和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 1.巩固和加深已学过的基础和专业知识,提高综合运用这些知识独立进行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掌握广告艺术设计专业设计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了解我国有关的建设方针和政策,正确使用专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 3.学会针对要解决的问题,广泛地搜集国内外有关资料,了解国内外的水平和状况。 4.培养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从经济、技术的观点全面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及阐述自己观点的能力。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1.为综合同学们四年所学知识,设计内容项目较多,一般选择典型性较强、风格鲜明、难度较大、任务较重的题目,这是同学们创作高设计水平的难得机会,因此要求学生认真对待,按时完成设计。毕业设计风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设计尺寸统一要求,可手绘,也可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效果要求明快、简洁、富有设计内涵,突出自己的想法。由于展览需要,还需进行装裱,装裱材料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统一制作。 2.毕业设计是学生走向社会发展自己事业的桥梁,因此要求教师有较高的学术和先进的设计水平,在辅导过程中随时启发性地给予学生更广阔的设计思路,引导学生把自己的思维能力在作品中体现出来,真正把设计做到极致。 3.毕业论文为8000字以上。论文应力求研究计划和方案合理、论点正确、论据可靠、层次清楚、文理通顺、书写工整。 4.毕业设计(论文)文本按规范化要求装订。 二、指导教师 1.由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 2.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组。每组1-3人。 3.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毕业设计的全过程,并对学生的设计成果设计表现作出评价。 4.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树立正确教育思想,认真指导学生查阅文献,做好开题报告,制定毕业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检查学生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实际完成情况做好记录。 5.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说明书方面的指导,做到论文及设计说明书条理清晰、逻辑性强,符合科技写作规范。并严格要求学生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打印和装订。指导教师要对论文及设计说明书、图纸认真审阅,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学生,要求学生进一步修改,保证毕业设计质量。 三、毕业设计内容 设计题目可以根据四年的学习经历以及自己感兴趣的事件自定,做成系列招贴形式,也可结合实际项目来做。总体设计要求布局合理,构图富有创造性,色彩搭配符合设计需要,风格不限。 建议辅导方法:指导和观摩相结合,其间多学习国外大师的先进表现方法,使学生了解国外的先进经验,增加同学门对大师作品的感性认识,提高自己的审美趣味和作品的品位。 四、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一)选题原则 1.毕业设计(论文)应按照教育要“三个面向”的要求,选题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能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毕业设计(论文)应当有利于学生巩固、消化所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选题要尽量选取既能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又能联系生产和科研实际的题目,提倡“真题真做”。选题也可模拟实际工程。 3.选择课题的份量和难度要适中,使学生能在规定时间经努力可以完成为宜。 4.鼓励一人一题,若多人同做一个课题,每人必须完成个人基本内容,其设计内容及工作量应与小组人数相符。 (二)选题类型 论文参考题目 1.突破传统的传统—平面设计中的传统与现代 2.谈平面设计中的创意 3.非纸类材质在书籍装帧中的运用 4.浅谈对以文字为主题的招贴的视觉感受 5.包装设计的价值观 6.创意思维与图形设计 7.书籍装帧中的文字版式设计探讨 8.汉字标志设计漫谈 9.浅析现代包装设计中的色彩表现 10.平面设计中的精神与物质 11.版面设计中的“平面空间” 12.浅谈沟通在文化性广告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评分标准:创意构思(35%)、理论畅述(25%)、文字表达(25%)、答辩表现(15%)。 毕业设计参考选题: 1.酒类包装系列 2.茶叶包装系列 3.饮料、咖啡系列 4.电子产品系列 5.2008北京奥运会招贴系列 6.中、外文学名著装帧设计系列 7.环保海报设计系列 8.和平海报设计系列 9.文化、艺术博览会招贴系列 10.商业广告、艺术摄影系列 11.企业形象识别设计系统设计 12.挂历、台历设计 13.DM手册设计系列 毕业生设计作品要求:整体设计构想有创意、设计实体的制作有整体、系列效果、制作精良。 参考评分标准:设计构思(35%)、设计实体(35%)、制作精良(30%) 五、毕业设计的一般步骤: 本专业毕业设计大体分为三个阶段,选题收集资料、方案比较、设计计算绘图、编写毕业设计说明书。 毕业论文可分为三阶段:选题、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提出论点、阐述论据;撰写毕业论文。 六、毕业设计的成果要求: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最后提交毕业(论文)文本,包括图纸及毕业设计文本。除作品要求中展板正标题统一为“山东艺术设计学院广告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毕业设计”外,其它内容一律体现景德镇陶瓷学院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一)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封面(详见附表); 2.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书(详见附表); 3.毕业设计(论文)目录; 4.论文摘要; 5.毕业论文及工程设计说明书; 6.参考文献; 7.附录; 以上内容的要求 1.任务书:包括设计(论文)题目、论文主要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论文主要指标及要求、主要参考文献; 2.摘要:一般为400汉字,摘要介绍设计(论文)的研究课题,本人见解和主要结论; 3.目录:按论文章节次序编好页码,设计图纸要有标号; 4.论文或说明书要求论证严格,层次分明,语句通顺,表达确切,字体端正。 5.参考文献按以下格式列出 [序号]作者姓名,期刊、名称、卷号、期数、页码(年份) [序号]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页码(年份) 6.附录:与论文有关的数据表、计算机程序、鸣谢等。 论文完成后按(一)文本结构的顺序排列好,加以封皮,进行装订。 (二)作品要求 1.设计手册一本 A4规格,16页以上,主要包括封面、封底、目录、设计说明、设计草图、成品效果图等,全硬质封面、封底,并设计版面,彩色打印。版式体现“山东艺术设计学院广告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毕业设计”字样。 2.展板两张 规格:800mm×1200mm,输出时最低分辨率:300dpi。展板中不少于4张电脑效果图,展板正标题统一为“山东艺术设计学院广告设计专业本科毕业设计作品”,副标题自定或指导老师拟定,并设计版面、装裱。 3.毕业生实习鉴定表(详见附表)。 七、毕业设计的组织领导及成果评定 1.本大纲及根据本大纲所制定的毕业设计任务书,是毕业设计工作的具体依据,指导教师必须在毕业设计工作开始前阅读并领会这些文件的含义,学生要认真阅读毕业设计任务书,熟悉资料并明确自己的任务; 2.毕业设计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进行;指导教师应给所指导的学生指定题目,给予必须的原始资料,并下达设计任务书。在毕业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启发诱导,全面负责; 3.指导教师应根据毕业设计的内容由有关单位选派,必要时还应指定有关课程的教师作为答疑教师; 4.指导教师的业务领导人应分阶段检查毕业设计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毕业答辩 (1)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后,经指导教师评阅,并写出评语和平时成绩,方可进行答辩;毕业设计无成绩或成绩不及格,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毕业答辩资格。未参加毕业答辩或毕业答辩未通过者,将影响该生的本科毕业。 (2)答辩委员会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5~7人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两人,答辩小组成员备案; (3)答辨分设计情况介绍(10分钟),基本问题(5分钟)和追加问题(5分钟)的答辩。 (4)成绩评定: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分的办法,按百分制评分。 艺术毕业论文:艺术设计专业毕业生就业能力 近年来,艺术设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逐渐引起社会和高校的关注,为了深入分析艺术设计专业的就业状况,笔者带领在校学生调研了往届毕业的不同工作年限的11位毕业生和6家毕业生所在的工作单位,深入了解了近几年艺术设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状况。 一、艺术设计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 在调研的11位毕业生中,目前从事行政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的占27.2%,业务人员占9%,另外63.8%中从事主编,教师,自由艺术家等职业。有超过一半的毕业生从事基本符合他们专业的工作,另外近一半是完全相关;在调研的单位中,公司招聘的员工多以广告专业为主,也有招聘相当一部分数码传媒方面的人才。在招聘员工时,很看重员工的实践经验和综合能力,同时选择此两项的公司占66.7%。其次是技能,有50%的公司选择重视技能,16%的公司选择重视专业知识。对于专业对口问题,三分之一的单位需要完全对口,三分之二的单位要求专业基本对口。工作内容主要是担任技术支持,也有三分之一的公司聘用毕业生担任项目管理。单位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岗位适应性上多数比较满意,也有单位评价为一般。 二、提升艺术设计专业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思考 从以上就业状况调查可以看出,除了专业知识要精深以外,落实职业规划、增加实践教育、加强综合素质教育、拓宽相关知识面等都是提升就业能力所必需的。 1.落实职业生涯规划,提升就业综合能力 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在对一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结合时代特点,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行之有效的安排。良好的职业生涯规划和较强的综合能力是学生在校期间不断学习、实践、提高和逐步积累起来的。那么,如何指导艺术类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呢?应该从大学生入学开始就指导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规划,针对不同年级的学习重点和心理特点,分别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专家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印发《学生生涯发展手册》、制作就业服务信息网、就业政策宣传和进行日常咨询等方式,贯穿于整个大学四年过程中。 落实学生的职业规划,不仅要学校就业部门教师和辅导员的力量,还要发挥学院及各系在学生就业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动员院系一大批有学科和专业背景的学科带头人、毕业设计导师和专业教师等全员参与。例如,可以根据学院的总体就业要求和目标,提出就业率目标,签定就业责任书,积极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参与积极性,特别注意发挥与实习单位联系密切的教职工的作用,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 2.增加实践教育,加强实践动手能力 教育家杜威曾说,走出教室一步,就意味着对学科的超越。加强室外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课外设计项目的锻炼和实践,真正做到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如室内设计课可以到设计公司或施工现场去教学,检验所学到的知识,提高实践能力。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可以使学生走出校门,走进中小学,走进广告公司和设计院等,在实践期间积累经验,完善课堂所学的知识,丰富知识结构,在实习过程中为寻找就业岗位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为以后的就业打好基础。具体举措,比如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拥有自己的虚拟项目的机会,让学生尽快接触真正的设计要求,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位虚拟客户,学生可以体会真正的设计师应该如何完成他们的作品,让学生拥有自己的客户,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学生的专业知识,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交流技巧。这种与整体设计流程结合起来的指导和教育,既有助于让学生真正了解设计,又可以加强学生的就业实践能力。 3.加强综合素质教育,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现代企业最需要的是能够全面适应社会发展,在个人素质、学识和经验、合作与交流、创新与决策等方面都拥有足够潜力与修养的高素质人才,不仅要求学生在某个专业拥有深厚造诣,还要求他们了解甚至通晓相关专业和领域的知识,并善于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应用于具体问题。综合能力主要包含敬业精神、学习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外语水平、事业心、责任心等,这是要从众多设计人员中脱颖而出,必须拥有的综合素质。市场希望的人才不是单一性的,而是希望多元化发展的交互型人才。 综合能力强非常有助于适应公司工作的多样化需求,很多单位要求的人员是能对公司业务有一定技术支持并且能对公司项目进行相应管理的人才,即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对事件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和在社会交际中的应变能力。专业知识是毕业生初入社会进行面试就必须通过的基本条件,然而每个人对事件的处理方法方面的能力和经验在学校积累的是不同的,所以会产生一定的差异性,例如,有些毕业生的创新能力与手绘能力比较强,但不够严谨,随意性比较强,缺乏一定的责任心,这也是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的表现。由于综合素质达不到要求而转行的也不在少数。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学习,能有效的帮助毕业生应对将来进入社会后的方方面面。 4.拓宽相关知识面,提高社会竞争能力 如今就业压力非常大,竞争相当激烈,作为平面设计师应该尽量开阔自己的眼界,提高自己,如果环艺设计师学习些建筑理论,有利于环艺设计师拓宽性发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适当补充一些相关专业法规的学习,加强学习专业法规重要性的意识。对于建筑、环艺类学生,学校还应对其加强制图规范的学习。还有,语言的学习也很重要。例如,被调研公司中,建筑类公司对于外语水平相当重视。设计师需要无时无刻的学习,学习资料有许多都是国外语言,在做项目过程中也有许多与外国交流的机会,精通外语的设计师就能够及时吸取新的理念,有利于设计工作的提高。 艺术毕业论文:透析艺术毕业设计质保制度的革新 专科三年学习时间短,基础薄,部分学生对于毕业设计不够重视或者教师在制定毕业设计课题上存在问题,等等。都可以影响毕业设计的质量。如何避开不利,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改变思路,创新形式,以确保毕业设计高质量地完成,确实是很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下面就是笔者关于毕业设计质量保障的一些改革思路,与大家切磋: 毕业设计课题层次化,评价标准合理化 教师在制定毕业设计课题时,要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主体地位出发,对设定课题和自主课题进行精心设计,包括课题的方向,难易程度,必须对不同层次、不同兴趣的毕业生设计不同内容的可选课题,明确评价标准。课题的设计要求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结合专业特点,采取案例观摩、作品展示、校企联手评比留用等多种形式,发掘毕业生的主动能量,注重毕业生多方面知识的考察,综合能力的实践,能够由小到大、由单一向综合逐步过渡。 坚持贯彻创新原则,鼓励毕业生个性设计 艺术设计专业是培养毕业生创新意识和设计能力及其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学生在三年求学过程中,不仅要掌握系统全面的美学基础和专业设计理论知识,掌握基础软件设计技能,从专业发展的角度看,仅仅掌握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掌握多丰富的理论知识,软件操作如何熟练,如果没有自己的创新立意,没有自己风格的形成和突出,也就失去了就业竞争力和长期从事专业工作的活力和动力。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三年教学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该贯穿创新这个基本原则,毕业设计也不例外。因此,毕业设计作为体现专业教学理念和成果的最终检验,设计评价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原则。毕业设计不要求百分百原创,允许借鉴、整合、融会他人成果,但必须有自己的创新立意。 指导教师要转变态度,改教为助,找准定位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在认真按照任务书进行各阶段任务完成过程的指导时,充分尊重毕业生进行独立完成课题的实践要求,把学生放在前沿舞台和主演角色上,而教师要改变态度和助演的角色分配,分清楚毕业指导与专业课教学的区别。在毕业生从确定方向,明晰思路,设计形式和过程实施的环节中,教师提供的是从宏观到细节的帮助,而不是引导,使毕业生在毕业生合计过程中逐步学会计划、实施自己的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包括顶岗实习指导教师都要认真记录每一个毕业生毕业设计每一个阶段的完成情况,根据学生特点进行设计过程评分。毕业生在每一个过程中的态度和完成工作量会直接反映到毕业设计成绩评价中。 注重毕业设计答辩环节毕业生综合能力考查 在毕业生毕业设计展示和答辩环节中,改变原有单一固定的考核方式,除了展示完整的设计成品之外,要求毕业生自己或团队制作多媒体课件、视频、文案等进行充分的设计说明,包括如何选题,如何考察、如何设计定位、如何组织素材、如何进行创意、如何设计草图、如何使用软件进行达成,如何进行后期润色和整合等,并且能够以敏捷的思路、流利的语言、严谨的逻辑接受和回答教师评委的问题。旨在考查和锻炼学生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设计阐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毕业设计与奖励展示与留用等多渠道结合,促进毕业设计的意义升华 在毕业设计环节,要改变原来停留在设计文案和设计图的最终设计结果,改变学生为了完成最后一向学习任务而被动设计的观点和态度,院校和教师要充分利用和联络社会资源,与企业、商家等进行合作,有针对性的有实战性的进行毕业设计的意义拓展,结合作品展示评比、企业录用与物质奖励等形式,促成毕业生毕业设计的高质量达成。 以上是笔者关于高职艺术设计专业毕业设计质量保障的几点建议,因个人能力有限,见解不够全面。衷心希望我国高职教育日新月异,更加成熟稳健的发展,在艺术设计教育中出现的不够理想的方面会得到改善和提高,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出色的设计人才。 作者:崔凤英单位:衡水职业技术学院 艺术毕业论文:艺术专业毕业生就业策略 一、创业者居多,但成功率偏低 从近几年独立学院艺术生的就业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将目光投向了自己创业,并且国家与政府方面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来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这就更加增强了他们创业的自信心。艺术毕业生走向创业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强,而社会提供的岗位数量有限,这就迫使他们不得不寻找其他途径来谋求生存与发展。而且艺术类大学生一般都有一技之长,这为他们创业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是很多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或由于经济问题,或由于竞争问题,或由于技术问题等多种原因而致使其创业前期一般比较艰难,尽管也有一小部分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但是大部分艺术毕业生选择了放弃,使得独立院校艺术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一直较低。 二、解决独立院校艺术毕业生就业难现状的有效措施 1.独立院校要加大力度提高艺术专业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独立院校艺术专业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是缓解艺术毕业生就业难现状的最根本途径。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具体到艺术专业而言,独立院校除了要控制好生源,还要进行现代化教学改革,建立一支高效的教学团队,注重教学模式的创新。其一,学校要把艺术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其就业形势紧密结合,着眼于社会需求,科学安排教学实践活动,做到与社会的紧密结合。其二,要有足够的师资力量,注重培养教学团队的整体素养,发挥他们中的骨干力量,打造具有特色的高质量教学队伍。其三,在加强学生的艺术理论知识学习基础上,独立院校还要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与社会相关企业组成伙伴关系,学校为企业提供所需要人才,而企业为学校艺术生提供实践场地,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2.独立院校要重视艺术生的综合素质教育独立院校只有培养出具有综合素养的复合型艺术生,才能够使学生在走出校园后从容不迫的面对各种社会竞争与挑战。独立院校要运用校外、校内等多种途径来提高艺术生的综合素养。许多艺术生在本专业上具有一定的造诣,但是通过对已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调查显示,他们都强烈反映自身的文化知识不能够满足现实的发展需求,缺乏应有的交际能力。这就要求独立院校在对艺术毕业生进行校园教育期间,要平衡专业教育和人文类教育,使他们无论是在专业还是在文化课上,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样才能够培养出优秀的艺术人才,才能够提高艺术毕业生的实力和竞争力,进而在社会上能够轻松就业。 3.独立院校要重视对艺术生的职业规划教育,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独立院校应该根据当前社会发展行情,强化对艺术生的职业规划教育,使他们对自身的职业生活有一个良好的规划与发展。首先,独立院校要培养艺术领域的职业辅导教师,使之成为学校职业规划课程的优秀带头人,为艺术生在大一阶段就接触该课程,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打好基础;其次,独立学院的艺术院系要定期邀请一些有权威性的专家开展大型职业规划讲座,积极鼓励学生参与,使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再次,艺术专业的相关职业规划课程教师,可以在教学之余,开展模拟面试,求职技能等活动来提高学生的面试技巧。最后,要对即将离开院校的艺术毕业生收集各种就业信息,为他们就业提供宝贵意见,从而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独立院校相比较普通高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更大,尤其是艺术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一直是独立院校就业的发展瓶颈。因此,积极研究和探索提高艺术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的有效途径是独立院校艺术专业应该为之努力而奋斗的目标,这样才能够促进艺术专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邵叶鑫单位: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班组管理论文:空交管中的班组管理论文 1、班组人力资源管理 1.1班组工作中部分实践 1)保持班组人员构成的相对稳定,只有相对稳定的人员构成,给管理者有机会深入的了解每一个管制员,知道他们的性格、气质特点(或是耐心、或是热情、或是内向等等),工作能力倾向(或是具有战略眼光,或是善于处理人际关系)。2)合理搭配。基本原则:新老搭配、能力搭配、性格互补。(1)能力结构具有战略眼光的管制员来决定目标,做总体决策;由长于精打细算的管制员来做计划;由有魄力而又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管制员来做组织、协调工作。这样、将具有不同能力、特长的管制员合理组合成完整的能力结构。可以形成整体能力效应,使管制员的管理过程环环相扣,顺利按照计划、目标进行。这就是能力结构的组合。(2)个性结构每个管制员都有自己独特的性格、个性和气质,这些独特的个性特点决定了个人特别的工作行为和生活行为。不同的管制任务和条件需要不同个性的管制员来完成,如我们需要严厉、不讲情面的人来做监督工作、执行纪律;又要有耐心、态度温和的人来做调解、处理矛盾;还要有热情、开朗的人来组织各种有益的活动、以活跃气氛,丰富生活。(3)年龄结构不同年龄阶段的管制员,各有其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年长的管制员在阅历、经验、协调能力方面见长;而年轻管制员则充满精力,记忆力好,反应快。合理搭配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空管队伍的快速发展,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也给带班主任在席位安排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遇到突发情况的时候,班组内应该留有足够后备力量。 1.2有待解决的问题 现有的值班力量搭配标准更多是基于管制年限,虽然基本反映了管制员的成长过程,但还不够精细。仅仅能算作CBA(目前最好的操作方法),要成为标准操作规范SOP。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和验证。在既能确保准确搭配出需要等待值班力量,还应该不损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2现场管理在合理进行值班力量的搭配后,现场管理还需要关注工作环境。只有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才能对发挥班组的全部能力有所裨益。只有改造了环境才能在有利的方向上引导班组每一个成员,而环境的管理在“人-机-环”的讨论中已有较多的讨论在此不作深入讨论。除了环境,空管工作的现场管理与众不同的是还有关注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信息能实时的流转到需要他的管制员处,过多的信息被有效的过滤,不影响管制员的基本判断。在建立健全信息流转制度的前提下,在突发信息增多时,对带班主任在信息流转的合理管理中的能力和经验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班组文化建设 在采取了以上各种措施后,为什么许多时候还是感觉班组在应对突变时仍力有不逮?这就是以上传统管理措施的边际效应。笔者认为触及边际正是因为我们采取的是以“规章制度为中心”的“刚性管理”。而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为:制定滞后,都是出了一个情况再制定一个规章;修改滞后,正如大家所见民航事业发展飞速,规章可能很快就不再适应,但修改需要一个识别和论证到的过程;最后一点是规章制度执行,因为认识的不到位执行也走了样。而如果我们从每一个管制员出发,最大限度的调动管制员的积极性,去主动识别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博采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去应对安全风险才能更加灵活和有效的保障持续安全,这就是建设班组文化的重要性。其优秀就是前文所述建立共同的目标,形成共识。 3、总结 空中交通管制中的班组管理就是围绕“在多扇区协同条件下,确保飞行安全,加速空中流量”这一目标展开各项管理手段。 作者:袁鹰 单位: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班组管理论文:企业设备维修班组管理论文 1、利用“设备维修工时定额”提高设备维修工作效率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性任务的人员,企业多采用计件制或工时制来管理其工作量,而对于维修人员,则较少采用。常见的做法是:接到设备故障信息,维修班长指派维修人员前往处理,如无法排除故障,该人员返回报告班长,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前往。对于处理故障所需时间、人员数量并无明确依据,仅依靠主管班长的主观判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影响了维修工作效率的提高。所以在对维修人员进行评价考核时,应把工作效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应对各类型设备的每次维修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当记录累积到相当数量后,加以统计即可总结制定出各类设备各种常见故障维修所需工时定额。以维修工时定额来管理维修人员的工作量,会更加科学、合理。需要注意的是,制订设备维修工时定额,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必须有相当长时间的数据积累,制订定额时,需要考虑设备的复杂系数,已使用年限,过往维修的时间记录等多方面因素,方可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工时定额。 2、鼓励修旧利废节约维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设备维修成本在企业生产总成本中占有相当比重,压缩此项开支,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在维修人员处理设备故障时中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为了不影响生产,对故障零部件直接更换以恢复设备功能,这当然是合适的做法。但过后,如不考虑更换下的零部件是否仍有利用价值而废弃,则可能造成严重浪费,导致设备运行成本上升;如果鼓励维修人员修旧利废,将更换下的零部件修复以备后用,则可节约成本,提高效益。所以在对维修人员的考核标准中,应把经济性放在很重要的位置,对故意浪费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性措施,若员工有努力修旧利废的良好表现,则应予以适当奖励。 3、建立完善设备养护责任人承包制度 建立完善的设备承包养护制度,可使设备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减少故障发生频率。企业中常见的做法是: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清洁保养,维修人员则负责设备的定检、周检、大修和紧急维修。由于设备的清洁保养主要依靠操作者来完成,而操作者因水平所限,以及对于那些由多人轮班操作的设备,因难以明确责任到个人,设备不能得到很好的养护,以致故障高发,不能充分发挥功用。所以应在设备的清洁养护、定检周检、大修计划之外,补充制定一套设备初级维护保养制度,由维修人员来完成这项工作。将每台设备的养护责任承包到个人,对于大型复杂成套设备,可由多人负责,但也应明确责任到个人,每名责任人负责设备的某一部分,应予厘清。管理人员应对维修人员的养护工作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并将这一项内容在考核结果中反映出来。设备发生故障,还应分析是否与养护不当有关,如是则应予以处罚,如养护得当,设备运转良好,故障率下降,应对养护人进行奖励。养护制度建立实施成熟后,还可进一步扩大责任人工作范围:从养护扩大到巡检,养护人员每天巡视检查自己所负责的设备,防患于未然。 4、实行浮动等级管理制度以激励员工积极性 在一个维修班组中,各个员工的能力水平显然不会是完全一样的,有的维修人员可以处理大型关键设备的复杂故障,有的则只能处理一些普通设备的较简单故障,甚至还有个别员工不能独自处理设备故障。但在部分企业中,尤其是国企中,仍然存在着“水平高低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员工的技术水平,在薪金待遇方面,没有体现或没有完全体现。这样的状况,显然无法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因此,应根据员工的技术水平进行等级评定,此等级与职业技能鉴定等级不挂钩,且等级评定不搞终身制,可以一年或两年一评,可上可下,等级与薪金挂钩,使得真正有技术、表现突出的员工享受较高待遇;而水平低的员工由于待遇相应降低,也会受到激励而努力向高的等级奋斗。若某一名员工始终处于最低级别,甚至应考虑将其调离维修班组。如此形成员工在技术上相互赶超的局面,必可提高维修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 5、结论 (1)设备维修工作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设备维修人员的考核评价应重视设备使用者的意见,采用多方评价的方式,以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2)制定科学合理的设备维修工时定额,并以之作为管理维修人员工作量的依据,可提高设备维修工作的效率。(3)制止浪费,鼓励维修人员修旧利废有利于节约维修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4)建立并实施设备养护责任人承包制度可使设备得到良好的维护,处于良好运转状态,降低故障发生率。(5)评定浮动的技术等级并与薪金挂钩可促进维修人员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作者:李智 单位: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班组管理论文:生产班组绩效管理论文 一、生产班组绩效管理分析 1、班组绩效与计划指标体系的联动 生产班组把绩效评价内容作为班组、员工工作重点和目标方向的指挥棒,将创先的计划体系和目标体系融入绩效体系,对不按时完成目标、指标及年度生产计划相关工作的,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或为单位、部门目标指标的完成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绩效加分或给予奖金嘉奖,通过绩效手段推动计划体系和目标体系落地。 2、班组绩效与个人绩效的联动 推行班组长绩效与班组工作成效相关联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班组,给予班组长绩效加分进行激励,对班组出现违章行为或工作滞后的班组长进行绩效扣分,以此来更好地促进班组长对班组的管理。同时,将班组绩效结果与班组员工个人绩效评为A级的人员比例挂钩,使绩效导向的作用真正发挥,激励并调动员工积极性。 3、班组绩效管理与信息系统的联动 班组绩效如果无法量化,其考核结果就不能被理解,结果不能被理解就无法有效控制,不能有效控制也就无法改变。因此,只有从班组日常工作以及生产营销系统中提取所需的信息数据,挖掘数据价值,将数据转换成量化的绩效模型标准,以信息化手段进行可视化展示,使班组员工的绩效目标看得见做得到,才能使班组绩效管理真正具有导向性。 二、以信息化实现生产班组绩效的全过程管理 建设班组绩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构建班组工作与各标准库的关联,从各业务信息系统抽取工作量数据和工作评价结果,实现可视化、实时化、透明化的工作管理和绩效管理,达到强化绩效导向,激励并调动有限的人力资源,提升班组管理效能。 (一)制定月度绩效合约 每月的25日,班长登录班组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从生产MIS获取工作计划为班员生成初始的绩效合约。由于考虑到当前业务信息系统没有能完全覆盖所有的工作任务,所以在自动导入工作计划的时候,还预留了人工录入途径,可以由班长手动添加月度绩效任务以及其完成情况,班组长导入或者添加任务后,系统自动将信息同步到参与成员的绩效合约中。 (二)查看月度绩效积分 系统实时获取生产MIS中的工作任务以及其完成情况,自动计算任务积分以及其排名情况。班组成员通过该模块了解当前工作进展,保持或者改进工作;班组长通过该模块了解班组成员的工作情况,及时与班组成员沟通、互动,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积分查看分为两个途径,查看得分细节,以及查看积分图。 (三)月度绩效评价 上月绩效考核结束后,系统自动启动匿名的互评流程,班组成员在当月月末之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交互评结果,系统计算成员的平均分值作为互评最后得分。工作积分由系统根据支撑系统信息实时核算,系统根据每一项任务的关键字,在后台设置的工分库中匹配,获取该项任务的标准分值,标准分值与该班员在该任务中担任的角色系数、该任务的质量系数之积则为该项任务的得分,工作积分为各项任务得分累加。班组长只需在月度绩效考核阶段对其班组成员的综合分项打分,系统就能计算出每位成员的总分、排名以及绩效等级。通过集成业务系统员工的工作数据,对应系统固化的工作量积分标准库,自动计算出每个班组成员工作量考核分,大大降低了考核中的主观因素,提升了考核的公平性,避免了轮流坐庄的情况。 1、开放性系统设计为了适应同班组、不同专业的使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开放性平台式系统,即业务角色、权限,各类考核项目所占的权重可配置。 2、简便实用的互评表设置使用简便实用的互评表,减少评价时候的选择。 3、标准库建立要做好月度评价工作,还需建立科学、完善的任务工分库、加扣分库和绩效关键事件库。 (四)绩效沟通与反馈 通过信息系统更有效的实现了班组绩效沟通与反馈。一是员工随时可以在系统了解到月度绩效积分,认识到“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二是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绩效评定,考核标准量化了、透明了,员工明确自己应该承担什么,做了什么能得到什么,做不好会怎么,促进员工改进和提升。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信息化技术,建设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结合“2+8”绩效管理模式对生产班组进行绩效管理,可以实现生产班组员工绩效的PDCA闭环管理。但绩效管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工作,只有随着企业业务发展而调整管理要点,修改考核标准库,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公平公正地评价员工,以物质激励、非物质激励双管齐下激励员工,营造出积极健康的绩效文化,才能够通过绩效管理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质,促进我局创先工作的落地。 作者:钟世文 班组管理论文:强化车间班组企业管理论文 一、如何进行班组建设 班组建设的重要性在企业的发展中是不容小觑的,因此,我们要特别看重班组的建设过程。班组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组织建设。 虽然班组是企业中最小的组织,但是它的组织结构还是一应俱全的。第一,班组的成员设置。包括管理能力强且技术水平高的班组长,主要从事过程抽检和巡检工作的质量检验员,监管产品不良率、返工率及报废率的核算统计员,熟知设备的设备管理员,掌握收发材料的材料管理员,负责员工生活和纪律的生活卫生员。第二,生产的六大要素。包括人员、设备、材料、方法、环境和信息。 2.制度建设 无论组织的大小都需要相应的制度来制约。班组需要建立的制度有:晨间会议制度、交接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月初计划中控制末总结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 二、班组长的作用和使命 车间班组长处于“兵头将尾”的位置,是联系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员工的桥梁和纽带。他的作用显得至关重要。 1.生产决策的执行人。企业生产决策关键的实施者是班组长,他是企业利益的最终实现者。班组长要做到毫无折扣地执行生产决策,认真落实企业决策人设定的生产目标以及采取的措施方案。 2.领导员工的联系人。班组长不只起到传达企业经营管理者决策的作用,也是员工的代表,把员工的建议、想法、需求及时反馈到企业经营管理者那里。 3.科学生产的组织人。班组长不仅是车间生产的劳动者,也是生产一线的直接组织者。他时刻加强技术知识的学习和生产操作技能的提高,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全能的人才,凭借自己全方位的素质和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技能组织班组生产。 车间班组长在生产中的使命就是要组织和领导全班组员工充分地发挥全班组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技术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全面地了解和利用全方位信息,使班组生产安全地、有效地、均衡地进行,更好地完成上级制定的生产计划指标。详细地说,有四方面: 1.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第一”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对于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班组长需要主动联系有关技术人员一起认真改进,并且监督员工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工作,因为,员工的违规操作往往是造成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 2.保证产品质量。市场的大小、企业的存亡都是取决于产品质量的好坏。车间班组长要领导员工依据标准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用高质量的产品来抢占市场。 3.提高生产效率。只有生产效率提高了,在一定的条件和时间下创造的利益才会增加。班组长要积极地挖掘员工的生产潜力,不断地提高员工的创新能力,来进一步改良设备操作技术和生产管理流程,为生产质量更好地产品打下坚实的基础。 4.降低生产成本。企业产品价格的多少,能够体现其竞争力的大小。物美价廉的产品才是最受欢迎的产品。因此,我们企业想要提高竞争力和生命力,保障员工的报酬和福利等,就得在控制成本上下功夫。在这方面,班组长要首先确立节约成本的意识,领导员工在节约能源消耗、降低材料使用、节约人力成本上集思广益,争取降低生产成本,用最少的支出取得到最大的收获。 三、班组长设置的标准 班组长作为班组的“掌门人”,担任这个职位需要符合其设置的标准,这样才能帮助企业跻身于竞争激烈的市场之中。主要的设置标准有以下几点。 1、思想进步,积极向上。班组长是与员工接触最密切的领导,是对员工影响最大的管理者,他的思想道德倍受关注。因此,想要胜任班组长这个职位就需要时刻加强自己的政治修养,为班组成员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使得班组内部的政治氛围不断地积极向上。 2、勤于学习,技能精湛。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设备的不断更新,勤于学习、技能精湛是班组长必备的条件。想要成为班组长就需要紧跟着先进技术的脚步,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设备操作水平和技能掌握水平。这样才能成为班组成员的主心骨。 3、坚持原则,以理服人。想要保证班组工作的正常进行,按制度办事是前提。作为班组长要公私分明、有赏有罚。这样才能对员工树立威信,以理服人。 4、善于沟通,以情感人。班组长要及时的与班组员工沟通,化解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组员,与大家成为真正的一家人。 5、推崇民主,平等待人。班组作为一个集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身为班组长不可以“一手遮天”。在班组内提倡民主,倾听来自组员的不同想法,平等的看待每一个人,使班组内人员和平共处。 四、如何做好班组长 班组长作为基层管理人员,地位特殊、作用重要、责任重大。因此要无时无刻地要求自己做得更好。 1、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班组长承上启下的作用,使得其必须要搞清楚自己的角色,从而更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工作中兢兢业业的下达决策者的立场及策略,对员工依照制度管理,并且代表员工向上级及时的反应基层的情况。这样,通过班组长的连接,企业才会生龙活虎的发展下去。 2、明确领导对自己的要求。班组长着实作为下级员工,要能机灵的领会领导的各项指示、了解领导的做事风格与习惯。采用正确的方法与领导及时的沟通,使领导更全面的了解自己的才能。这样,对领导作出正确的决策,引导班组任务的圆满完成有很大的好处。 3、明确下属对自己的期望。做为一个小领导,还是要注意自己管辖范围内员工对自己的期望,尽自己所能做一名好领导。最基本的要做到办事公道、体恤民情、思路清晰、指挥有序、严格管理、不吝赐教、赏罚分明。达到下属的期望值,得到尊重,使班组内工作越来越好进行。 五、班组长的管理、考核、培训 班组长的地位和作用在企业中是极其重要的,对班组长的管理、考核、培训便成为了企业中不可或缺的工作。 1、对班组长的管理。 班组长是企业的后备力量,需要企业规范的管理。首先要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使得管理的时候有所依据。制度要具体地说明担任班组长的设置条件、需要具备的素质、待遇的高低、奖罚的原则、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方面;其次要加强各方面的监督。班组长要在上级干部和管辖员工的监督下积极地做好自己的工作。企业可以设置举报箱和表扬箱来勉励班组长。最后要增加班组长的紧迫性。有工作能力的、业绩好的班组长可以继续担任。同时,不阻止其他优秀员工公平的竞争这个岗位。 2、对班组长的考核。 针对班组长的考核,首先要建立考核档案,使考核有条理进行;其次要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使考核有明确的依据;最后要定期进行考核,并做好总结工作,这样的考核结果才能真正作为提拔、奖励的依据。 3、对班组长的培训。 班组长每年需要一到两次的集中培训。首先要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培训方的条件制定培训课程;其次在培训内容上要做足工作,设定循序渐进的版块。比如分为自我素质与能力的管理、团队建设与拓展的管理、现场实务与生产的管理、工作交流等一系列课程内容的设置。 班组管理论文:变电站班组长安全管理论文 一、组织班组成员搞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是确保安全供电的物质基础 电气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电网能否安全可靠运行。从生产的角度看,设备管理的重点是运行维护。而变电站设备巡视工作是运行维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巡视是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掌握设备运行规律、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供电的基础。班组长组织班组成员搞好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从思想上教育,时刻敲响安全警钟,以提高运行人员巡视设备的积极性和重视设备巡视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巡视设备不流于形式。2.建立健全设备巡视制度。3.组织班组成员对检查到的设备缺陷、隐患进行分析。分析哪些缺陷对运行有何种程度的危害,有无继续发展的趋势。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确保变电站安全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实行绩效考核,提高员工履职能力和在团队中的优秀作用 为了达到打破大锅饭,实现奖勤罚懒的目的,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必要实行班组全员绩效考核。即班组长针对变电站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绩效合约,作为考核依据,评价员工个人工作绩效。达到保证班组作业安全、提高生产效益的目的。 三、创建和谐班组,提高员工的团队意识、技术素质、执行能力 变电站运行工作是一个需要集体相互配合的工作,创建和谐班组是保证各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保障。要把一个小班组建成一个充满激情、活力、团结一致、有共同目标的和谐班组,这就需要班组长建立一个良好的上班环境,建立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把大家凝聚在一起。 培养浓厚的安全文化底蕴和工作氛围,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一个较好的氛围,最关键的是同事间相互尊重、作为班组长,要认识到每一人所具有的价值,这时,班组长要有大局意识,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起班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让大家在安全管理中统一思想认识,形成“人人重视安全,安全工作靠大家”的意识,做到在思想上每个人都认识到位、在实际操作中人人落实到位,增强班组成员的凝聚力,真正将安全管理无小事的思想深深地刻在每个员工的脑海中,体现在每位员工的行动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服务。变电站的安全生产和运行是工厂、企业、家庭供电能否正常运转的保障,只有做到了安全生产,安全运行和维护,才能谈到经济效益。所以,加强对变电站班组长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变电运行的管理水平和操作水平,才能保证变电站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序、顺利开展。才能更好地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作者:刘达琼 单位:贵州顶效开发区阳光电力有限公司 班组管理论文:空管班组人力资源管理论文 一、管理模式单一,管理体制高度集中 空管部门权限过分集中,强化“长官意志”,忽视了制度建设。再次,空管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阻碍了竞争机制的作用,一方面,就业“铁饭碗”、干部“铁交椅”、分配“大锅饭”在限制了竞争和个人才能的发挥。另一方面,计划经济时期强化个人对集体的服从,这就抑制了个人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1]。 二、空管班组人力资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我国社会竞争不断激烈,未来社会的竞争必将成为人才之间的较量。航天事业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人力资源作为当代航天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对于航天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在这个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谁拥有了高素质的人才,谁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优秀武器,完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航天事业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求得生存的保障。 (一)加大创新力度,转变管理理念 时代在发展,观念在转变。我国空管班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大,使得管理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任何企业发展的优秀力量就是人才,人才是企业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当中赢得胜利的法宝。为此,我国航天事业要加大创新力度,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理念,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人为本”实质上就是进行人本管理,人本管理把人作为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的资源,信任、尊重、依靠员工。把员工放在管理的重心,本着人文情怀去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从而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 (二)引进先进的管理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 在我国当前的空管班组人力资源管理中,其管理工作大多是以经验为主,没有详细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人才结构的不合理,班组内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协作机制,致使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低下,人力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当中,落后就要挨打,而人才对于我国当代国有航天空管工作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起科学、合理、全面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将现代化管理理念应用到人力资源管理中,从而使得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为航天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三)建立灵活的竞争机制 针对我国空管班组管理模式单一,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的现象,建立灵活的竞争体制对完善其人力资源管理有着积极的作用。首先,航天企业要拓宽人才招聘渠道,让外面的人才流进来,例如网络、报纸、广告等形式[2]。其次企业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中建立灵活的竞争机制。社会竞争的实质就是强者生存,弱者淘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建立灵活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让优秀的人才有用武之地,让他们能在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得到发展。航天事业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要不断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我国经济的良好发展提供保障。 三、结语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航天事业面对这样的环境,要想取得稳定发展,就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加大创新力度,转变管理理念,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从而为我国航天事业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赢得一席之地。 作者:李云杰 单位:民航云南空管分局 班组管理论文:班组绩效管理论文 一、编制绩效考核标准库 1.编制工作量计分标准库按常态作业工时、常态作业人数、工作重要性、难度复杂度、环境舒适度和风险损失性共六个维度,编制班组作业工作量评估标准表(见表),为工作量分值评估提供标准化依据。采用标杆评估法,对班组各项“标准作业”进行工作量分评估,形成各类型班组员工工作量计分标准库,为工作数量的量化考核提供考核标准。标准作业工作量分=常态作业工时×常态作业人数×工作重要性×难度繁杂度×环境舒适性×风险损失性,其中常态作业工时、常态作业人数由绩效专家整理班组提供的月度工作流水记录计算,再由班组长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要性、难度繁杂度、环境舒适性、风险损失性四个维度的系数由班组长参照班组作业工作量评估标准表,对常规工作界定最为清晰的3-5项“标准作业”进行评估作为参照标杆,其余标准作业再与参考标杆进行对比确定。例如,一人工作一个小时,其他四个维度系数为1.0的情况下,工作量标准分为1分。 2.编制加扣分评价标准库按工作质量、行为规范要求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编制加扣分评价尺度标准表,为加扣分值评估提供标准化依据,以确保量化标准的平衡性与可横向对比。在梳理出各类型班组员工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考核内容库的基础上,参照加扣分评价尺度标准表及典型案例编制各类型班组员工加扣分评价标准库,为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的量化考核提供考核标准。为体现量化,将侧重对结果量化考核的关键业绩指标(KPI)纳入加扣分评价标准,提出具体的工作行为标准,如动作标准、频率次数、步骤顺序、限时要求、成本高低、必须痕迹、处放位置、沟通回复、按时记录等,列出可以称赞和表扬的超标情况及必须反对和批评的不达标情况,最后根据相应的指标、行为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赋予加扣分值。 二、建设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1.确定信息系统功能框架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实现两大方面的应用:一是固化班组员工绩效模型及考核标准,并通过集成班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员工绩效考核;二是挖掘信息系统的工作实绩数据和绩效管理数据价值,强化绩效沟通、绩效分析等,提供辅助管理功能,形成管理良性循环。系统包括绩效合约管理、考核依据管理、绩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分析、考核基础信息设置等功能,全面支撑绩效管理工作优秀环节的信息化。由于与班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集成了员工工作实绩数据,并将数据直接用于员工绩效管理,因此,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在实现班组绩效管理信息化的同时,也为绩效管理融合班组管理业务和现场作业搭建了桥梁。 2.注重考核操作自动智能考核期初,实施考核关系配置后,系统便可根据已固化的考核标准自动生成班组员工绩效合约,让员工清晰了解班组(上级)对自己的绩效要求。考核期内,系统实时自动提取班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实绩数据,依据工作量计分模型和计分标准库自动计算并实时显示工作量得分。考核期末,班组长基于关键事件,在系统依据加扣分评价标准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质量完成情况、行为规范程度进行加扣分奖惩考核,结合工作量得分,系统根据班组员工绩效模型自动计算得出班组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班组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工作量得分+工作质量、行为规范加扣分。此外,班组作业管理随管理要求、技术创新等不断变化,员工绩效表现也不断变化,班组员工绩效考核标准必需同步调整,为使系统能及时固化调整后的标准,建立密切结合工作实际的考核标准维护管理机制,开发高效灵活的系统考核标准调整维护功能,让考核标准能及时与工作管理变化保持同步,确保考核标准的适应性,保证绩效管理的持续有效开展。 3.强化管理过程透明可视系统充分挖掘考核数据价值,以图表直观、实时显示考核周期内班组、班员的工作情况,以及与历史数据的同比环比分析,同专业班组之间工作情况对比分析,管理者和班组长可以更容易发现绩效标杆和工作短板,及时进行工作调配,及时修正班组及员工的工作行为和方式;班员也能随时查看系统显示的与同班组其他员工的工作量对比情况,并视自身需求提出工作申请,追求个人绩效的不断提升。为提升班组员工岗位胜任力、技能水平,促进班组员工工作绩效的提升,针对各类型班组员工制订了一系列基于岗位胜任力,辅以态度行为、综合素质要求的评价标准库,并将标准库固化于系统,用于绩效沟通及辅导提升。考核结束后,班组长通过系统与班组员工进行绩效沟通及辅导提升,其中对于绩效考核等级为A级和C级及以下的员工,系统强制班组长必须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相应员工的长短板进行改善急需程度以及距标准差异程度的评价分析,提出绩效改进建议及培训要求,班组员工也可通过系统提出自身的绩效提升培训需求。系统根据绩效沟通及辅导提升情况,结合考核情况自动生成员工绩效报告,并直接反馈给员工个人。员工可在自助平台查询系统反馈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明细情况,包括考核得分构成,工作量得分明细和加扣分明细,以及提升岗位胜任力、综合素质,改善态度行为的轻重缓急要求等,让员工清晰地了解自己的绩效情况及提升方向。 三、建立考核结果综合应用机制 1.明确绩效等级评定规则将绩效等级分A、B、C、D共四个级别,其中评为A级的人次比例不得超过参评人次的20%,评为B、C、D级的人次比例不作限定。同时,设立部分绩效等级评定的一票否决规定,有效承接广东电网对员工从业行为的管理规定。为满足班组的实际管理需要和充分体现员工的实际绩效差异,允许班组结合实际,在总体与绩效等级四个级别对接的基础上,对绩效等级作进一步细分(如B级可细分为B1、B2、B3)。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得分在同一班组相应层级员工范围内进行排名确定绩效等级,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A级员工名额,因并列排名超出比例的人员统一归入下一绩效等级。 2.建立物质激励与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结果应用措施与绩效工资挂钩方面,将各绩效等级对应的绩效工资奖励系数设置为区间值,并将绩效工资总额下达至班组,由班组长根据班组员工相应考核周期的绩效完成情况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充分体现员工的实际绩效差异。与工资晋升挂钩方面,建立员工业绩考核积分机制,根据员工个人和所在组织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员工业绩考核积分,积分用于调整员工薪级和岗级。与教育培训挂钩方面,结合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分析情况,将基于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系统培训需求统计数据作为教育培训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与岗位调整挂钩方面,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上岗条件的重要因素,如某岗位的上岗条件规定“近2年内绩效等级(含月、季、年)未出现过C级及以下等级,且至少有1次年度绩效等级为A级”。与人才评价挂钩方面,一是应将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岗位胜任力评价的重要因素;二是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直接引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此外,绩效管理信息系统集成的极为丰富的员工工作量数据及其统计分析结果除了用于绩效管理外,还为人员需求、定员配置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提供测算参考数据。 单位:广东电网公司 班组管理论文:化工企业班组人性化管理论文 摘要:化工企业班组管理是指,管理者通过对管理目标的设定,来“约束”班组中的职工,促使工作效率得以提高,从而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传统理念中的管理以生产效益为第一位,忽略了对员工的人性化关怀,使员工的工作热情降低,企业的效益自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现代企业管理中更注重人性化管理,员工能够在企业中感受到关怀,激发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从而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关键词:化工企业;班组;人性化管理 化工企业的班组管理无异于其它企业的管理模式,在管理理论和实践上整体框架相似,管理者都是通过制定理性的管理制度,来指导员工的工作,对员工的行为标准、工作效率做出相应限制,使员工的工作效率更高,以此来提高企业的效益。在管理过程中,更重视制约的作用,而隐含的引导作用往往被忽视,主要是因为引导作用与领导的权威性相悖,而且实际应用的难度较大。但是从社会的发展来看,结合化工企业生产特征以及对管理本质的深化,人性化管理成为化工企业班组管理中的发展趋势。 一、化工企业人性化管理的必然性 目前化工企业一般采用显形指标来对员工进行管理,虽然效果比较明显,但是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较差,不利于对员工潜力的激发。一般的离散型生产企业员工的工作效率都体现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上,员工的工作和产品的产出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管理者可以通过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的检测来衡量员工的绩效。由此可见,显性指标对离散型生产企业管理更为有效[1]。但是,化工企业的生产过程具有动态连续性,有很多的因素影响着产品的数量以及质量,产品的产出量弹性较大,多以员工工作的投入与产品的产出大体上呈正比,但是因果关系却比较模糊,难以界限。所以,利用显性指标来管理化工企业班组,虽然能够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效率,但是对员工潜能的激发却有很大的局限性。化工企业生产活动需要集体合作,与离散型生产企业不同。离散型生产企业员工的工作态度、积极性等只影响该岗位的指标,对整个的生产活动没有影响。但是化工企业属于连续型生产企业,对不同岗位的协同性、均衡性以及实效性要求高,每个员工的工作态度、积极性不仅会影响该岗位的指标,同时也会对整个生产过程造成严重的影响,集体合作成为了生产的重要制约条件,所以对集体合作的要求较高[2]。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化工企业的生产特征决定了离散型的企业运用的权威性管理方式和权威管理加交易管理的模式,并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的班组管理。这些制约性的管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员工创造力的发展和潜能的开发。 二、化工企业班组人性化管理的实践 (一)建立人性化管理理念 企业的管理理念是指导实际管理的基础,在化工企业班组管理中实现人性化管理是对传统班组管理的变革与挑战。所以管理者必须要从科学的角度认识人性化管理,并通过分析和思考,从深层次去了解人性化管理,进而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彻底颠覆以单纯追求生产效率为标准的原有理念,使班组管理走向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只有这样能够提高管理者的管理境界,以宽广的胸怀和宽容的心态去接受管理制度的变革,实现班组管理的转型,并将这种管理形式长久持续的进行下去。在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人的作用,以人性的发展规律为导向,尊重人、信任人、理解人,使员工感受到企业的温暖,从而促使员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充分激发员工的潜能。 (二)利用多种管理模式,丰富企业管理的内涵 1.以民主管理为基础。民主管理是人性化管理的基础,在化工企业班组管理中,民主是第一要素。民主管理能够赋予员工一定的权力,使员工在企业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管理者也不是高高在上的姿态,这样更有利于上下级将的沟通。首先在民主管理中,管理者必须放下“架子”,对员工的管理不能以压制的方式,而是要加强管理者自身的修养,以身作则,用自身的个人魅力来感染员工,使员工能够心悦诚服。同时,在民主管理中,需要信息透明化,使员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的信息资源,这样才能保证,班组内的和谐、规范,充分的体现出民主的作用。此外,民主决策也是民主管理中重要的一环,班组民主管理中,要坚持民主决策,班组的规章制度制定、方案改革以及福利分配等方面都需要开设民主会议,征集职工的意见,然后由员工投票决定。 2.以亲情管理为辅助。亲情化管理是化工企业班组人性化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管理者不仅要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又要懂得变通,以亲和的态度面对班组人员,用亲情来凝聚员工的心,使班组管理更具人情味,班组人员更加和谐,这为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班组实行亲情化管理,就应该将员工视为亲人,想之所想,真正的做到关心爱护每一个员工,注意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不要吝啬赞美的语言,为员工创造温馨、融洽的工作氛围。 3.以发展管理为目标。发展管理是化工企业班组管理的目标和拓展。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不断变革的时代,员工看重的不仅是薪酬和福利,更关心跟人未来的发展和个人价值的体现。发展管理就是针对员工的个人发展和价值体现而设置的,所以在发展管理中,要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并在实际的工作中予以相应的指导,使员工能够将工作与学习有效的结合,为员工提供足够的发展资源和空间,充分满足员工的发展需要。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传统化工企业班组管理已经不适应当代的发展形式,对人员的管理缺乏人性化关怀,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有效的激发,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激发员工的潜能,化工企业班组管理必须以人性化为依托。 作者:蔡恒 单位:中石化武汉分公司工会 班组管理论文:班组精细化管理论文 1班组精细化管理概述 1.1专业化的“人” 通过培养员工的工作素养形成员工的规范化意识,同时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达到员工职业化的目的。工作素养即工作理念和意识,而工作技能包括能胜任工作的各种专业技能,工作行为包括工作中与人沟通协调及语言等。例如对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对老员工的业务熟练培训等都是培训专业化的“人”,经过专业化培养后,员工能够按照精细化流程的要求一步一步的去完成“事”,那么班组精细化就有了职业化“人”的储备。 1.2制度与流程有机结合 编写精细化工作流程单,梳理并细化操作流程,同时将工作量化后开发电子信息系统使之电子化。完善的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步步为营,日益完善,先从维护制度到值班制度,再从排故流程到应急流程。然后通过设计软件程序做到制度与流程之间的智能对接,事半功倍。 1.3过程控制流程化 正确的过程必然会产生正确的结果,精细化管理要求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是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通过这四个“凡事”做到事事都闭环处理,即体现在工作流程单中的每个步骤,包括事件安排、人员值班、进程控制和绩效考核等,事事有人负责监督,事后整理归档可查。班组精细化过程控制主要体现在技术层面和细节,即精致性,通过细化工作步骤,将每个步骤过程流程化,使之成为一个个无缝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操作,既可以杜绝了“错、忘、漏”的发生,又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2班组精细化管理的特征 2.1具有清晰明确的班组目标 实现班组精细化管理必须有清晰明确的最终愿景,通过精细化管理的工具和途径来达成目标。首先要明晰权责,通过赋予的权责来管理整个班组,做到奖惩分明,藉此来凝聚班组的向心力,而且也能大幅度提高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其次,提出班组目标,如将班组建设成一个学习型的团队,或者打造一流服务质量、一流的思想作风、一流技术水平等目标,此外,不仅需要工作目标清晰明确外,而且班组还需要制定适合自己的工作目标,循序渐进,统筹考虑人与实际工作的需求,将他们合理分配,否则难以实现目标。 2.2科学的管理制度 整章建制是班组精细化的一条必经之路,制定并整合工作流程和台站制度是基石,只有在确立了科学的规章制度,才可能真正构建科学的班组管理体系,并以此为基石,增砖添瓦,促进班组工作方式科学化的进程。分局各台站已经建立了QSMS、SMS等手册,这是我们科学化管理的保障和依据。 2.3管理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班组是空管最小的一个组织,直接负责一线安全保障任务,一般都配置了三个方面的管理资源:第一,拥有专业实力强的员工,即职业化员工,按照工作需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职业化员工直接关系到班组工作的完成效果和工作目标的执行能力。第二,配备了工作所必需的设备。班组的各项工作与设备保障紧密相连,必须对设备状态和信息熟记于心,设备信息会直接影响设备保障和检查排故的工作效率。第三,整洁的值班现场。保持值班现场的整洁有序,有利于培养员工上下一体的共同管理语言,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由于这些资源在班组管理中是有限的,因此在班组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只有将这些资源的功效发挥到最大限度,才能达成工作目标,实现班组愿景。如何实现效益最大化,是班组精细化管理者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3班组精细化管理的思路 3.1学习新管理理念 因为知识都是不断增加和变化的,管理理念也在不断进化和完善。从理念层面上来讲,管理一个班组再也不能一直禁锢于单一种管理思路上,必须虚心求教,学习和吸取成功者的精细化管理理念,充实自己的管理知识,克服惯性,形成积极创新的思维和意识,再结合班组实际,借鉴成功经验,营造自己的管理理念,其中“6S”管理和分层管理都是针对不同部门的精细化管理工具。 3.2提高班组自我管理意识 自我管理意识,是指整个班组成员能够自觉的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养成守标准、守规定的良好习惯,在长期的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欲望和冲动,在日常工作能够主动去落实这些规章制度。精细化管理不仅要求员工更新管理理念,而且还需要具备在日常工作及设备维护下运用精细化流程的能力。如果没有形成自我管理意识,那么员工就不会主动学习并接受精细化管理方法,制约了自我工作效率的提高。 3.3夯实规范化管理 日常设备维护中规范化工作是以维护工作中的技能和操作实践相结合为基础,对其中的重复性工作经过量化,制定出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经过审核和完善后形成规范化标准手册。毋庸置疑,没有规范化管理,就没有进一步的精细化管理,就不会得到更长的安全保障周期。整编工作流程和台站管理制度可以运用QSMS手册中的方法或专家分析法等工具,通过对班组中的各个操作环节,每个巡视流程,日常值班规定制定出十分详细的规范化制度,做到整个过程标准、精准,使规范化管理最终可以形成精细化的工作流程单,更好的实现班组目标。 3.4整合“人”和信息 班组精细化管理需要依靠现代信息化技术,而信息化技术又基于信息流程化,通过对流程化的事情定量、取样并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手段去实现工作信息化,在如今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越来越重要,各个大数据中心的设立,预示着数据信息已成为了大家不可或缺的资源,在目前环境下,想要掌握主动权就必须及时掌握信息,否则会因为信息闭塞而导致挫折。因此信息意识是班组长应该具备的必要素质。同时需要运用规范化制度去充分保障班组的精细化管理,而在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必然要充分的保证规范化制度的落实。更进一步说,正是规范化的制度保证了“人”和信息能够有机的组合在一起,“人”通过获取信息不断去完善制度,通过制度又可以精细化管理到“人”,这样的精细化管理必然是科学的,有序的。“人”始终处于第一位,只有培养出职业化、专业化的“人”,那么班组管理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的完成,精细化管理的效果也就达成了。 4结束语 班组精细化管理是设备长时间安全保障周期的必经之路。粗放式的设备管理付出的代价比比皆是,班组精细化对我们来说是个新鲜的事物,同时也是一项长期不断完善的工作,精细化不仅是一个阶段的重点,更是设备保障部门保障安全、排查隐患的关键,同时班组精细化管理更需要全员参与才能做得更好。 作者:陈栓单位:民航湖北空管分局 班组管理论文:电气班组安全管理论文 论文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制度人员素质 论文摘要:电气班组作业有其专业的特殊性,对它的作业要求从国家到班组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目的就是保证安全生产。那么如何切合实际实施操作?结合现场工作经历,提出从5个方面可以加强安全管理,以供同行参考。 安全是电力工业永恒的主题,电力企业离开安全就无法生产,更谈不上经济效益。班组作为企业的细胞,是各项生产工作的直接执行者,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载体,更是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基础和关键。所以,班组的安全管理是保证企业长盛不衰、安全生产长周期的重要一环。因此,电气班组安全管理建设,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两票”制度,落实操作中“四把关”、“四对照”,防止误操作事故 电气专业运行值班人员85%的工作都是围绕倒闸操作开展的,然而,在倒闸操作这个关键的环节上,最容易发生误操作事故。这些误操作往往是打破企业安全纪录,造成人身、设备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根据国电公司安全部统计,1997年全国发生的电气误操作事故共77次,属运行责任的有65次。其中,以操作人员走错间隔、不核对设备名称、在防误装置闭锁情况下强行解锁等行为引发事故最为典型。如果严格执行“两票”制度,认真落实操作中的“四把关”、“四对照”,这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由此说明“两票”制度的执行还没有全面落实,在某些地区和环节还存在漏洞和死角。所以,为了避免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各企业,除了要加强对班组成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还要严格执行并落实“两票”、“四把关”、“四对照”制度,坚决杜绝无票操作、操作票跳项、漏项违章行为。 2加强倒闸操作全过程监控,层层把关,保障安全 根据我局和外局各个变电单位多年的运行经验,在电业事故调查处理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操作者的“无意识行为”导致的。一般来说,误操作的直接责任者不是故意采用错误的操作方法、手段,而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某种习惯或生理、心理因素以及外界的干扰使行为失控,从而出现无意识行为。所以,要从源头遏制这种带有事故隐患的无意识行为,加强对运行人员倒闸操作全过程的监控。监护复诵制度是基于对运行倒闸操作全过程的监控,班组作为完成倒闸操作的小团体,其成员必须严格执行监护复诵制度。班组长作为兵头将尾,对“两票”制度和监护复诵制度的执行,起着现场直接监督的作用。《安规》中明确规定: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为监护;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洪亮清晰。在每项操作前,监护人应根据操作票唱票,操作人应认真复诵操作命令,并对将要操作的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核对无误。监护人应确认操作人的站位,且复诵无误后再发“对”和“执行”口令。在平时的操作中,值班人员要有意识地进行这种监护复诵训练。决不能因为操作项目少、操作简单而养成一种得过且过,干完就行的麻痹心理。这就象一名军人必须要练好队列一样,是对运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防止无意识行为、保护运行人员自身安全的可靠保障。目前,除了上面的措施外,我局广泛开展了“第二监护人”制度(运行专工或所长亲自跟随操作、亲自把关),实现了倒闸操作全过程监控。从近几年这一措施的实施情况来看,既起到了安全屏障的作用,又为我局的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3坚持不懈地抓好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反习惯性违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电力生产的任何时期、任何小的环节上都必须坚持。有句谚语道:“常在河边走,岂能不湿鞋”。这说明违章一次并不可怕,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违章都会酿成事故。但是,反过来说,所有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违章操作引起的,都含有某种违章的因素。违章的次数多了,那么事故发生的几率就要大大增加。在某种意义上,违章就是事故。所以,保安全必须从防止违章着手,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对事故分析实施“四不放过”的做法,延伸为对违章行为的分析实施“四不放过”的新做法。对违章、违规、违纪行为,要体现“从快、从重、从狠”处理的原则。班组做为电力生产的基本单位,要坚决抵制反习惯性违章,从日常小的维护工作着眼,将防止违章工作做到每个人、渗透到每项具体工作中,把习惯性违章消灭在班组之内。 3.1反习惯性违章,风气最关键。好的风气不容易形成,但是一旦形成,就会形成一种“品牌”效应,就会抵制住个人的主观不良情绪或违章倾向。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作为一班之长,必须以身作则,身先士卒,严格要求自己,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时刻注意,从点滴小事做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大家,树立起良好的大众形象,让大家心服口服,觉得跟你干心理面踏实,增强全班组的凝聚力、向心力。不但自己工作不违章,还要让别人不违章,最终使班组形成一种反习惯性违章的良好氛围。 3.2有效活泼地开展安全活动。班组长要结合本班组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生活动,通过身边的违章事故,经常对班员进行教育,提高班员对违章危害性的认识,积极引导大家认真吸取湿“鞋”人的深刻教训,消除违章的思想根源。做到讲情理,不讲情面,“一碗水端平”。对班员一视同仁,奖罚分明,使被处理人心服口服。牢固树立你安全,我安全,他安全,人人安全的大众化观念。 3.3挖掘班组年轻人的工作潜能。做为一名班组长,应采取有效的方法,广泛开拓年轻人朝气蓬勃的创新思维,使他们多为安全生产说一句话,多为安全生产出一些点子。针对设备、管理上的一些不足,要积极探索,大胆革新,充分发挥调动年轻人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3.4上、下级要统一思想。上级要积极支持班组的反违章工作,要尊重班组的处理意见,当受到处罚人员认为“不公平”,找到班组上级时,上级领导要耐心先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和批评,然后与当事班组交换意见,如班组处理确有不妥之处,要采取可行的方法提醒班长今后注意,并加以改正。要充分调动班组反违章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班组的反违章工作,对班组好的反违章做法应予以肯定,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4班组建设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人的素质 人是一个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也是企业安全工作诸多因素中的决定因素,只有把人的工作做好了,安全工作才有可靠的保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程度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的文化素质已成为企业前进的主要动力。事实表明,文化程度高的职工接受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就快,分析、处理问题的敏锐性就强,反之就慢,就会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基层班组必须加强班组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4.1班组长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知识、管理水平 班组长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理念、新经验,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只局限于自己眼前的那一摊子事情,更不能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靠着“吃老本”就可以不用学习或者放松了学习,要积极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开阔视野。 4.2加强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这两个基本技能的培训 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是考核运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两个基本项目,它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和安全生产指标。班组任何形式的培训,都不能脱离这两个主要环节。在平时倒闸操作任务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一些模拟开票的练习。现在变电单位普遍采用了微机开票,矫正了运行人员过去存在的随意开票的情况,缩短了开票时间。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弊端。例如,有的职工不开新票,而是直接调用存在微机里面的操作票,这样就降低了操作人员的操作效率。过去一些老同志都是手写操作票,因而对操作的每一个步骤都非常清楚,干完一项之后马上就能进入下一项的操作,而年轻的操作人员干完一项之后还要反应很久才能知道下一项是什么,往往是监护人拿着票告诉操作人到哪里、干什么。因此,在平时的开票训练中,要象写票一样,一项一项的来练习,写完之后,将操作票与标准的比较,找差距,关键是分析问题的原因,自己错在哪里、漏了什么。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水平。同样,事故处理也不能忽视,平时的反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要认真开展,重在落实。要讲清问题,摆明道理,使职工从心里感到学到了真正有价值的知识。 4.3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教育 我局前段时间下发了《哈尔滨电业局职工职业道德教育读本》,里面详细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新时期对电力职工的道德规范和要求,同时对李庆长等一些省内电力系统优秀模范、全国劳模的事迹也做了报道。班组应结合这些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适时开展政治学习活动,鼓励先进、批评落后。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职工认识到自己的光荣职责,树立贡献企业、报效祖国的崇高理想和信念。 5双管齐下,加强安全监督机制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企业仅仅靠教育、培训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从管理上规范职工行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安全生产责任状等。在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中,要明确规定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要开展切合我局实际情况的“五查”,“安全大检查”活动。改变“以罚代管”的不良作风。在实际作业中要求做到:作业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作业者100%执行规程,100%执行安全措施,每项作业都必须在周密的安全措施、有效的技术措施及有力的组织措施下进行。班组安全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督作用。 班组对于违章原因和暴露的问题,不能隐瞒,要举一反三,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发生的问题,要吸取教训,尽可能扩大改进工作局面,使之在提高安全水平方面收到更多的实效。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分工负责,又不能过分地受分工的局限。在搞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同时,与有关人员协调配合,制定一套符合本班组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 班组管理论文:企业班组目标管理论文 【前言】企业要发展,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部门间的协调运作则需要靠班组来实现。因此,班组是企业协调发展的必然产物,企业未来的发展动力需要高质量的班组建设。 对策分析 华峰,一个誓立于打造世界一流的聚氨酯生产基地的民族化工企业。在“四个共同”的企业文化引导下,一一实现人才,制度,生产,文化的创新。在工作中,各部门,各班组统一思想,明确企业发展方向,把实现企业目标作第一要事,不断的提升基层班组建设质量,从而加快企业发展步伐。而有效的班组目标管理则是企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更是企业文化的潜在力量。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目标无论对个人还是企业都有着深刻的意义。企业不缺乏英明的决策者,缺乏的是能将企业战略目标执行到底的班组和员工个人。树立班组目标,建立详细及量化的考核制度与奖惩条例,不断的进行监督与检查,改进,改善,进步,最后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化发展而努力。 【关键词】目标管理,责任性改进 一.建设班组目标的原因 一个明确的,行之有效的目标,是所有发展的开始点,更是实现成功的奠基石。“一个确定的目标是有所成就的起点。”这句名言出自拿破仑-希尔。可以看出,目标对于我们企业或个人的发展起着导航灯的作用。那么,为什么要进行目标管理呢? 第一,通过制定目标,可以让人明确方向,避免因走弯路而浪费时间。第二,目标就像一个筛子,它可以筛选出哪些是要做的事情,过滤掉无关的事惰,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目的明确会使工作更加井然有序。第三,通过不断的目标实现,能给予人成就感,进而唤起员工巨大的潜能,追求更高的目标。所以目标管理是以目标激励员工,而不是以控制为目的控制员工。应当注意,目标和目标管理是不同的。“目标”是一种期望或设计达到的结果;“目标管理”是通过设定不同方面和层级目标的方法;引导执行者追求,能给予执行者成就感,激发执行者潜能,快速有效实现最终目标的管理方法,它是一个实现目标的过程。两者的区分会在下面的文章中讲解到。 目标,就是我们生活和工作上要前进的方向和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它是体现人的需求的平台,清晰的反映出我们内心真实的想法及欲望。例如,在工作上,要努力做好每件事情,勤于主动思考问题,力争对氨纶丝产品进行创新。目标就是研发新的产品,那么我们就会有了工作的重点方向。在工作中,不断的用心关注每一个生产环节及工艺问题,时常对产品进行定位实验和研究。上述只是个小例子,来说明目标对于我们的重要性。目标能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有四大点。 第一.提高士气。企业有了战略目标的引导,能逐步使团队的凝聚力增强。华峰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战略目标,更离不开企业所有员工的默默的付出。战略目标,经各部门分解后,最后所到达的就是基层班组。班组长将年度工作定位在实现上级目标上,再制定相应的,适合班组实际情况的发展目标。我认为,一个班组内,员工之间是在一个和谐,轻松的氛围中相互沟通和了解的。所以,一旦班组发展目标实施起来,员工之间就会相互的监督,共同努力,这就为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推动力。只有目标符合所有班组成员的利益所需时,才能凝心聚力,将目标执行到底。 第二.发展自身能力。能力是逼出来的,也是利益欲望激发出来的。例如,在纺丝车间里,A员工因自身操作技能不达标而缺乏正确操作的能力。倘若,班组建立个人工作技能达标的目标,那么A员工就会在其它班组成员的监督下自觉的去学习标准的技能操作方法,提升自身的个人技能,达到班组所设定的目标。目标,能发展个人能力,更能够挖掘个人潜能。 第三.聚焦资源。企业中,往往各个部门的工作目标也企业年度发展目标不一致,处于各自管理自己的状态。这样的部门无论把绩效做的再好也是徒劳无功的。因为部门的职责是将企业的目标与部门工作重点结合起来,为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奋斗。所以,企业各部门有了企业目标的引导,就会建立部门任务和发展目标,把工作的重点聚焦在有效的资源上,从而更好的为工作服务,为企业目标服务。 第四.实现绩效。09年,企业开始实行薪酬制度改革,以绩效看生产成果。在企业工厂内部,分别对部门职责进行清晰化的区分。在坚持企业战略目标的大方向下,各部门的年度目标实现为小单位,共同努力,为实现绩效和企业目标做好检测与管理。例如,纺丝部门年度生产的氨纶丝一等品率目标是98.5%。那么,这个部门目标分解到各个班组中,各个员工上。而部门的目标是否能顺利实现直接影响部门绩效,部门绩效与员工的奖金直接挂钩。所以说企业目标的存在,作为一种激发员工工作的动力,促使员工为绩效而不断的努力工作。 目标,能够带给企业员工许多的好处,能发展员工的能力,扩大企业规模和增强整体竞争实力,实现双赢。那么,什么样的目标才是行之有效的呢?我认为,只有对目标进行有效的管理,才有可能实现目标。即目标管理。目标管理是组织高层管理者根据组织所面临的内外部形势需要,制定出在一定时期内组织经营活动所需要达到的总目标,然后由组织内各部门和员工根据总目标确定各自的分目标,并在获得适当的资源配置和授权的前提下积极主动为各自的分目标而奋斗,从而使组织的总目标得以实现,并把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的管理模式。目标管理的特点是:参与导向,系统导向,控制导向,授权导向,结果导向。其特点充分注解了目标管理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任何有效目标都要遵循SMART原则,首先,目标管理必须明确、具体。专家们把这个叫做SMART原则,即目标的“具体性”(Specific)“可度量性”(Measurable)“可实现性”(Attainable)“现实性”(Realistic)和“时限性”(Time)。应该说越到基层,各种任务越具体,在现场管理中,一定要注意对这一原则的运用。可以这样讲,没有SMART也就失去目标管理的内涵。为什么这样说呢?困为目标管理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对各种指标进行量化处理,要求各种指标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我们有时会在工作现场看到悬挂着这样一些大幅标语:“安全重于泰山!”“一定把质量搞上去!”但是你一问员工:安全的具体标准有哪些?回答是:就是别出事呗!那质量的标准呢?就是少出次品呗!这不行,标准一定要具体,或者说,我们的目标能量化的就必须量化,即使是难以量化的,也要把结果描述出来。 其次,目标的设定应该既具有先进性、挑战性,同时又要具有可行性。没有先进性和挑战性就失去了激励作用,等于没有目标;但是又不能把目标定得没边,无法实现,还要考虑到可行不可行。我们把这个原则叫做“让小孩跳起来够桃”,太高或太低都不合适,应该让大家经过努力一跃能够实现。因此我们既要强调队伍能打硬仗,但又不能蛮干,强迫部下做根本做不到的事!因为这样会使部下产生严重的挫折感。注意:严格意义上的目标管理,其目标不是上级强加的,而是由员工与所属领导共同制定的,目标的达成是员工自我管理的结果。目标管理的优秀是让员工自己管理自己,发挥员工的积极性。 第三,要客观分析实现目标的边界条件。什么是边界条件?就是实现目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可能出现的风险。比如依据《生产任务单》的要求对人员、设备、物料、技术能力、能源等进行测算,任何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问题,应尽量在开工前和有关部门沟通,并得到解决,避免误事。边界条件我们又称之为底限原则,它是我们达成目标的基本前提,否则就是不顾条件地蛮干。比如现在有些地方的所谓献礼工程,为了在某某日子之前一定完工献礼,结果活儿是完成了,但成了“豆腐渣工程”。因此原则比目标更重要。这一点已经被无数实践所证明,因为原则是我们最基本的目标。 二.目前班组目标管理的情况 第一.作为班组长,是否意识到班组发展的重要性。 一个企业发展潜力和空间掌握在高层领导高瞻远瞩的决策中,而企业班组的发展则是挖掘发展潜力的先锋队。因此,班组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体实力。那么班组长是否意识到发展班组就是人为因素。据我调查分析得出的结论,企业将近96%的班组长是能够清楚的知道发展班组的重要性。在上级的领导带领下,班组内所有的成员共同努力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坚持四大创新机制,使班组内部形成人人争先进的工作氛围,尤其在工厂内部争创“优秀班组”称号。目前,工厂内部各个部门逐渐形成一种内在的奋斗景象。许多员工利用这次企业停产检修的机会,自己主动去其他部门学习各种设备操作知识。 我认为,思想决定行动。有了班组发展意识,那么必然会有其行动的方针。 第二.是否根据上级目标建立合适自己的班组发展目标。 有目标,并不代表会成功。第一,在企业中,班组长根据企业年度发展目标及上级目标来进行分解相关工作任务,来确定班组的生产目标,任何事情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方向指引,才不会在日后的工作中适应自己的工作重心及个人价值意识。第二,充分了解自身班级组的情况。对员工各方面的技能有十分深刻的了解,并且能够有较好的沟通能力,与员工能够和谐相处,在必要的时候,要一呼全应的局面。第三,与员工共商目标,班组目标的执行人是员工,那么班组发展目标必须充分得到员工的支持。制定出合适班组成员各项欲望所需的目标,但其方向要与企业战略方向是一致的。通过调查显示,100%的班组长主动的根据企业年度目标及上级的目标建立相关适合班组发展目标。这说明我们企业的班组长都有自身发展要求,并为此不断的努力。 第三.目标是否经班组成员一致通过才生效,班组长以身作则,带好领袖作用。 一个行之有效的目标,必须经执行人员一致通过才生效,因为共同的努力,其结果是辉煌的。倘若有部分员工对目标有所不认可,那么目标的实现就会有重大的隐患。因为不认可所带来的危害是影响到全局的,班组内部人员较少,可能某个班组员工就会破坏整个班组发展目标,就会要求班组长做好充分沟通工作,在企业中有这样的现象,有些班组对于目标的建立都是口头的承诺,没有做好计划,也没有标准可循,这就导致其续放达不到预定标准。我认为,在班组里,班组长要召开一年一度的计划合同会。对于班组所制定的目标,要适应全体成员的发展倾向,并满足成员有关的欲望。例如,利益欲望,升职的欲望,当所有的成员赞同班组目标之后,班组长要首先作出表率作用,其表现在制定目标责任到合同上,一份目标责任制合同将代表其班组是否能够履行工作责任,实现目标,达到绩效,获得奖励;达不到目标,绩效成绩降低,扣除相应奖励,制定合同,并鼓励大家共同为实现目标努力,班组长在工作中必须以身作则,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履行企业生产管理职责,带好下属员工,积极与员工沟通了解,共同为目标的实现而不懈努力。 第四.是否建立相关检验目标进程的制度,即使跟踪与改善目标的发展动向。 目标管理中的PDCA循环,最重要的就是,目标跟踪与改进。但是,企业中最缺乏的就是对目标的跟踪与改善,经调查,仅有45%的班组长会对班组目标进行跟踪与改善,并为此不断的努力而实现目标。例如,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也就影响到各部门及班组目标的实现,纺一甲班,今年的目标是争创优秀班组,计划每月争创月度之星,并积极参加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但是,因金融危机的影响,纺生部门部分系列停产,有关员工也走了,这就是影响到了班组的内部成员对目标实现的信心。因此,这属于突发情况,所有目标也要跟踪改善,既然有了危机,就必须调整目标内容,对于已实施的部分目标要予以肯定,再对危机进行分析,再作出决定。优秀班组的目标也得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在金融危机期间,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节省企业生产成本,加大对产品质量管理力度,同时对产品研发进行新的指导,力求产品质量与规格的创新,认求更好的发展。这是企业的发展目标,那么我们班组必须根据企业发展方向及时改变班组发展的方向,加强班组成员的节能减排的意识。在工作过程中,时刻要求班组员工提高产品质量,对于每一个氨纶丝饼都符合一级标准,在金融危机期间,班组长要根据企业现状,积极鼓励员工树立信心,积极参与节能与产品质量管中,共同抵抗金融危机,目标管理中的改善,乃是成功的最后一道障碍。只有在工作中对目标不断的进行跟踪,动态控制,再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作出有利的调整,不仅实现企业发展总目标,同时也提升了个人价值,实现双赢的目标,更符合企业共同利益,共同发展的文化内涵。 班组管理论文:班组安全管理论文 一、班组安全管理 在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班组长必须做好下列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组员学习安全操作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技能,提升本人和全组成员的自我保护能力;班组要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遵章守纪,检查员工安全完成任务的情况,设备环境等的安全状况,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的情况,若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对新员工或调动工作岗位的员工应进行安全教育等。班组安全管理主要依靠班组长组织全体员工实施。班组长是班组生产的直接指挥者?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识别风险,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事故发生,降低损失;安全管理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安全检查、生产工艺技术安全管理、作业环境管理、物料安全管理、人员及责任制的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培训教育等;管理的对象应包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所有设备设施、物料、环境和所有的作业活动。 二、安全生产责任 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对本班组安全操作的具体贯彻落实,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负责,并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的知识、法规和信息。告知员工在操作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危害,应该佩戴的防护用品,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听从的命令。若发现新的危险是现场难以解决的,应及时与上级沟通汇报,以保证安全。 总之,各级安全责任人的都应做到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估事故预防工作。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班组长岗前安全培训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有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培训。班组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班组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班组安全教育形式和方法可以有讲授、实际操作、案例研讨、读书指导等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形式有: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事故现场会、安全业务培训班等。 (二)隐患和重大危险处理 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等方面的内容,一般结合企业有关要求进行,班组要关注在本工作岗位进行作业时是否有潜在的事故隐患存在,如能在自身的能力范围进行处置的及时进行排查处置,如属于较大的问题隐患,应汇报上级部门,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在没有解决之前,应注意密切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警。在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有关岗位操作和工作的人员,应了解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和安全操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对岗位操作的人员现场应急处置的能力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应急与事故处理 当事故发生,岗位操作员工,常常是第一目击者,班组要重视员工对事故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快速响应。班组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当发生事故时要第一时间上报领导。 三、班组安全检查 班组安全检查,包括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的机制,检查是对于安全绩效的监督和验证过程。通过检查实现对于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对于检查过程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及时的应急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或隐患,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通过检查过程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培训需求提出进一步要求,最终的目标是减少事故风险。在检查中,可以得到各种数据,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对于班组健全工作的重要的绩效评估手段,也为将来的整改和事故分析提供很好的依据。 (二)安全检查内容 查思想和安全意识水平,对法规政策的理解;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查隐患,在作业场所和活动中存在的,人的不规范性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查事故处理,报告、调查、分析和整改措施意见及最后的处理结论。 班组管理论文:科研类班组管理论文 一、背景及问题 根据班组长访谈和对班组的问卷调查,发现五院科研类班组建设工作还“欠一些火候”,特别是管理效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针对科研类班组管理效能提升的问题,本文课题组查阅有关班组建设的理论书籍,借鉴其他央企的有效做法,多次实地调研基层班组建设情况,同事间头脑风暴法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其中的优秀就是通过研究、探索科研类班组的内在规律,不断更新理念、提高认识,把班组建设工作真正作为打造优秀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从源头抓起,调查科研类班组的建设现状,找准工作“短板”,科学地确立班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的内容、方法和途径,推动班组建设工作创新奠定扎实基础。 二、经过及主要做法 为进一步提升五院科研类班组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采取“三步走”的方式。第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准确了解科研类班组管理现状五院共有1315个班组,其中科研类班组683个。为了解基层班组员工的工作状况,查找科研类班组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提升科研班组的管理效能,根据相关理论,本文课题组开展了一次五院科研班组员工工作状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和计划、工作效率和质量、学习和培训情况、压力和激励情况、班组长领导力等五个方面。问卷调查采取匿名制形式,由课题组直接把问卷发放到员工手中,员工独立完成之后密封上交课题组,全程没有班组管理人员干预。第二步:锚定短板,深入分析影响管理效能的因素通过问卷调查,结合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本文课题组深入调研并综合应用管理学中的“X理论”、“Y理论”、“Z理论”分析得出班组管理效能“短板”和需重点提升的要素项。通过对科研班组员工工作状况的问卷调查,以及对部分科研班组进行实地调研,发现五院的科研班组管理对于“Y理论”和“Z理论”的应用比较到位,人性化管理和企业文化都做得不错,对于“X理论”的应用比较欠缺,科学管理的建章立制还不够完善,执行力不强。第三步:提升五院科研类班组管理效能的对策研究根据科研班组管理效能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本文认为必须从计划管理、学习管理、激励管理、现场管理、班组长领导力五个方面入手,强化对“X理论”的应用,将国际理念与班组建设实践相结合,集成国际、国内班组管理的先进方法、工具和模板,归纳总结现有的班组管理经验和案例,为班组建设开辟道路,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具体方案如下: 1.班组计划管理提升 班组计划管理,就是围绕单位年度发展目标以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并进行阶段性总结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调整计划,以提高集体与个人的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围绕组织总体目标高效开展,最终顺利完成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指标。根据五院的科研任务特点,班组计划管理的思路是“制度统一化、模板差异化、实施信息化”,即在制度上统一要求制订周期性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小结;在具体表格模板上采用适合各自工作特点的计划填报模板;在计划管理的实施上采用信息化支撑系统。通过优秀的计划管理,使班组计划既产生于工作目标又服务于工作目标,切切实实给班组以及个人的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确保实现企业总体发展目标。 2.质量管理提升 质量是航天的生命。科研班组最直接的工作产品就是一份份技术报告和技术成果,其质量高低,取决于是否有严格的要求、严肃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基层班组要通过练好内功,达到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来推动班组工作的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单位需要的科研管理新体系,达到资源配置优化、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服务要求和产出。班组质量管理适用于班组全体成员,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的人员)应要求全体成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班组质量管理的流程、制度执行,并对执行的情况进行打分,适当给予奖惩。质量管理必须形成一种“草根文化”,广泛依靠群众的力量,形成群众性的长期运动。 3.班组学习管理提升 班组学习管理,就是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班组内部学习,促进班组成员掌握新知识和新技术、提高班组学习力、创新力和凝聚力的过程和活动。通过班组学习,可以提升班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更好的为科研服务;可以让班组成员劳逸结合,减轻工作压力,体验到工作的乐趣;可以引入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工具,提高服务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要想打造基层班组的学习能力,首先要改变班组成员的观念,倡导一种“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学习理念,并具体细化在四个方面:一是强调“终身学习”。班组的每一位成员要把学习当作是一种成长的状态,当作是一个需要毕生努力和坚持的方向,通过个人的持续学习来实现自我的完善和生命价值的完满。二是倡导“全员学习”。班组的业绩来自于全体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没有个体的努力则不可能换来班组集体的成功。因此,不管是班组长还是班组成员都要长期具备“学习”的状态。三是提倡“全过程学习”。班组要将“学习”贯穿于各项工作的计划、控制、执行、反馈等环节,使班组前进的每一步都打上学习的烙印。这就要求班组成员要做个学习的“有心人”,时时处处留心学习。四是注重“共同学习”。每个人要坚信集体的智慧高于个人的智慧,以“共同学习”的心态促进个人的成长,不断提升班组集体的学习能力,打造卓越班组。 4.班组激励管理提升 激励就是通过影响人们在追求某些既定目标时的愿意程度,增强或削弱其积极性,从而影响人们的实际行动。实施班组激励管理,旨在加强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知度,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舒缓员工的工作压力,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打造一支执行力高、战斗力强的团队。 5.班组长领导力提升 班组长领导力的提升是基层班组管理效能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德鲁克说:领导能力是把握组织的使命及动员人们围绕这个使命奋斗的一种能力。班组长是否具备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队学习、系统思考这五项修炼,能否创建学习型班组,是衡量班组长是否卓越的主要依据之一。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科研班组长技术过硬、管理技能缺乏的问题,结合五项修炼的要求,可以从领导力的五个要素:领悟能力、执行能力、沟通能力、激励能力、凝聚能力着手,通过12项具体整改措施来提升班组长的领导力。 三、思考与启示 1.深入掌握科研班组管理现状是加强班组建设的前提。 加强科研班组建设要充分掌握这一群体的特点,了解其管理现状,进而有针对性地找出管理短板。 2.准确分析影响因素是加强班组建设的关键。 找准科研班组管理短板,班组建设出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只有准确地分析影响因素,科学地制定对策措施,才能真正促进班组建设,提升班组管理效能。 3.科学制定对策措施是加强班组建设的根本。 影响因素分析的准确性、对策措施的科学性、贯彻执行的及时性等是影响班组建设进一步加强的关键因素,只有围绕关键因素合理制定对策措施,重视前期的调研分析、统筹策划,准确分析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对策措施,才能切实增强班组的管理效能,促进班组建设实效。 作者:董嘉娜 李岩 单位:航天五院 班组管理论文:一体化生产线班组管理论文 1班组与班组的管理分析 班组作为企业最活跃的部分,是企业经营的关键,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企业的经济数据都是从班组生产中生成的,企业在下达了各项经济指标时,由班组具体来实施,因此这就出现了班组管理,为了提升企业的管理范畴,必须要加强企业的管理制度,然而在班组中,它主要是将一个业务与管理相结合,对于班组中,其内部的成员主要是根据生产分工和相互之间的配合来完成的,为了提高企业生产的效率来形成一个分工协作的群体。例如在无线电装配调试生产领域中,一个组件生产线主要分为三个班组:钎焊组、调试组以及电装组,这三个部分最终都是由线长来实施统一的管理,集成企业的生产工序,在整个环节中就体现了业务生产和班组管理的一体化,提高了生产的效率。班组管理主要的目的是: (1)有效地激励员工,在生产中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一体化生产线中,能够有意识的引导班组成员之间的分工,最终将个人的利益与企业的目标相结合,在工作中不仅可以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而且可以在工作中相互联系,在团队作业中相互激励,最终实现班组成员的目标。当目标实现后,班组和班组成员的意义就能够体现出来,每个班组成员都能够产生巨大的自豪感和满足感,这种班组管理有助于引导和激励员工,在热情和自信中更好的投入到生产工作当中,有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2)班组建设有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班组建设工作中,不仅要提高企业的责任而且要为建设安全生产达成目标,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主要是将员工个人的责任、权利与利益相连接,最终通过班组成员进行自我管理以及自我控制来具体实现。然而对于整个班组管理来说,需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加强,采取严格的考核制度,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的意思,积极的投入安全生产倡议,为推进整个生产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而努力。 (3)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来提高经济利益。生产线班组的建设主要是通过生产目标和责任目标来具体实现,因此这就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实施,要求班组的管理人员要有针对的制定一些对策和措施,并且要具体的落实相关的政策,在安全高效的生产程序中,科学合理的完成班组的生产管理工作,从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班组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在班组管理中是一项复杂的工序,因此,在将具体的目标分配给员工时,需要严格的按照个人具体的任务来实施。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企业的利益强加于员工身上,这样就会严重的违背管理的宗旨和目的。企业应该将员工与集体目标相连接,生产当中相互配合,从中发挥最大效益。 2班组建设的构成 无线电装配调试一体化工程中,通过班组建设来提高生产效益,因此班组建设需要以企业的总体战略目标作为主要引导,在通过极限提升班组长的胜任力、班组成员的综合力、班组单元的生产力,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落实到企业的执行目标中,整个过程需要学习、实践、达标以及固化循环进行,具体的构成如图1所示。 3加强班组管理的途径 由于班组管理需要通过班组文化的方式来建立,在各个成员与公司之间相互认同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凝聚力,共同完成企业的目标,其中具体的班组管理建设需要做到的是:(1)增强班组的凝聚力。首先需要班组的长在日常生产活动中,根据员工具体的特征来分配任务,创建一个充满活力的团队,在科学的领导中共同为目标而奋斗。班组组长明确自身的领导意义,然而各个组员也应该按照具体的要求来自身对照,在团结协作、共同奋斗中高效生产,增强班组建设的凝聚力。(2)努力创建自己的班组文化,由于文化的内涵直接的影响着各个成员的精神面貌,因此在班组建设中,班组长自身的工作作风,民主氛围以及各个成员的心理状况等,这些都是影响班组文化的重要因素,文化的建设能够促使各个成员积极的体现自身的归属感,这样在温馨、和谐以及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实现班组建设的高效性。(3)以成员的发展作为班组建设的导向。无线电装配调试生产中,班组的管理导向分为以业绩、能力和成员发展。其中以成员发展为导向建设中,在能力和业绩的基础上,需要以人为本,互相尊重,在发展中实现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共赢的目的。这就需要将各个成员看成是企业的人才,员工在体现自身发展空间的同时不断的创新,最终不断的完善和提升班组管理。 4结语 无线电装配调试一体化生产的过程中,对于研究班组管理来说,需要遵循“优势互补,扬长避短”的原则,最终将各个员工有效地组织起来,各自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中来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匹配,相互协作,共同奋进,最终为建立一个灵敏、高效、科学的班组,在一体化的生产线中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生产效率中体现社会效益。因此在班组管理中为了促进班组更好的建设,这些离不开各个员工的努力,将自身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向连接,达到班组的最高效益。在管理中体现生产一体化,装配调试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在建设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作者:蔡陈 单位:中国电科集团第38研究所 班组管理论文:六型一化班组管理论文 1主要做法 1.1加强班组组织建设 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实现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全过程控制;在班组内部,依据标准任务和工作划分,成立以班组长为优秀的班组管理委员会,设立各专项管理小组,协助班组长抓好安全生产、市场营销、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按照班组作业组织专业化管理的模式,理顺运行机制,整合优化班组各项资源。 1.2加强班组标准化建设 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优秀、管理标准为支持、组织标准为保障的标准化体系,健全281种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应用信息化网络系统,再造101种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做到“工作有目标、办事有程序、指标有考核、考核有依据”,实现工作流程标准化。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逐步使生产经营的组织、计划、控制、管理走向科学化。在班组推行目标管理,将年度的工作方针、目标、时间、负责人等用表格形式层层分开,直至人头,保证总体目标的贯彻和落实。建立安全信誉评价体系,使班组安全管理由过去的事后分析、处理,转变为事前的预测控制。 1.3提高班组生产能力 加强班组技能建设,开展“比学习、比技能、比创新”主题活动,采取“每日一题,每月一考”等形式,激发员工的学习热情;组建7个创新课题组、3个QC攻关组,开展读书自学、岗位练兵、技术竞赛等活动,带动和提升全员创新能力、作业能力、服务水平。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增强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向心力、执行力。建立班组民主管理组织,坚持和完善班务公开、民主生活会、对话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权责划分和奖惩办法,实行全面经济核算,杜绝铺张浪费的发生,树立节约观念,养成节约“一滴水、一张纸、一度电、一分钱”的良好习惯。 1.4培养“金牌”班组长 采取公开招聘、行政任命和民主选举等方式,把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创新意识高、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员工选拔到班组长队伍中。从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关系等方面,科学制定班组长岗位任职资格标准和岗位规范,建立班组长培养、选拔、使用、评价等机制,做好班组长职业生涯设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班组长互助交流、交叉任职。 1.5建设“四个一流”的员工队伍 一流职业素养,就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踏实工作、热爱岗位、忠诚企业;一流业务技能,就是熟练掌握岗位知识,技术精湛、业务精通,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执行力、创造力和自主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一流工作作风,就是严谨、诚实,在工作中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一流岗位业绩,就是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成本控制等方面行业领先,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 1.6建立绩效考核综合评价体系 建立问责机制,对班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做到有错必问、有问必纠,把帮扶后进班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保证班组建设沿着正确轨道顺利运行。科学量化班组考评指标,合理设置考评项目及标准,建立动态考评机制,推动考评手段信息化,为定期考评提供第一手资料。将考评与评优树模相结合,与提拔使用相结合。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班组员工绩效档案,量化绩效考核标准,以“敢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为评价标准,形成“以绩效定优劣、以能力比强弱、以素质论高低”的综合评价机制。 2取得成效 通过“六型一化”创建管理,班组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一是班组管理思路更加清晰。引入先进管理理念,突出各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应用,把闭环管理、现场管理、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贯穿于班组管理全过程,有效提高了班组管理水平。二是管理体系更加科学。通过“六型一化”创建管理,实现了制度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目标,健全了班组建设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制度体系、考评体系,制定了班组综合考评标准,形成了抓班组建设的合力,班组安全生产持续保持平稳态势,公司连续7年获“政风行风测评第一名”。 作者:巨伟会 单位:陕西省武功县供电分公司 班组管理论文:露天煤矿企业班组管理论文 一、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班组建设的内容与特点 1.以创建“五型班组”为目标,整体推进班组建设管理上水平 建设“五型企业”是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建设“五型班组”是“五型企业”的基础。 1.1建设本质安全型班组。 牢固树立“以人文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实现全年安全生产任务为目标,认真落实班组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狠刹“三违”行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工作程序、操作规程,全员参与危险源管理、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将班组建设成为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的本质安全型班组。达到追求“零违章”,实现“零伤害、零事故”的终极目标。 1.2建设文明生产型班组。 牢固树立“文明生产”的理念,以职工文明管理、设备文明管理和环境文明管理为目标,积极开展文明生产宣传教育,规范员工言行举止,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改善现场作业环境,做到设备整洁标识齐全,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将班组建设成为员工整体素质高、环境文明标准高、组织生产效率高的文明生产型班组。 1.3建设学习创新型班组。 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适应性强的员工队伍为目标,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氛围,建设好学习型班组,不断充实和更新专业理论知识,将班组建设成为增强技能、提高素质的技术创新型班组。 1.4建设经济核算型班组。 牢固树立节约发展的理念,以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生产效益为目标,强化全员节约意识,发扬勤俭节约传统,积极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等活动,落实指标责任,加强班组考核,创新节约手段,做好资源的综合利用,降低生产能耗,提高工作质量。将班组建设成为优质、低耗、高效的成本节约型班组。 1.5建设和谐团结型班组。 牢固树立“和谐发展”的理念,以实现班组和谐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职工素质提高和个人成长,努力形成员工之间关系和谐、工作协调、互助互爱的良好氛围,通过培育特色班组文化、加强民主管理、实施班务公开、规范员工行为等活动,促进个人与企业和谐共进,将班组建设成为员工爱岗敬业、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的和谐团结型班组。 2.夯实班组六项基础,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 2.1组织机构。 成立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班组建设工作。按照“分层管理、上下联动、分类指导,突出落实”原则,实行以党委为主,党、政、工、团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体制。在班组内设置党小组、团小组、工会小组、群众安全监督员、青年安全监督岗员、安全员、临时负责人、生产设备管理员、核算员。 2.2规章制度。 煤矿要求班组要依据自身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班组管理制度,制度要符合《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制度管理办法》文件规范要求。班组管理制度应包含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班组设备管理制度、经营核算制度、班组员工管理制度等内容。 2.3岗位职责。 煤矿要求班组要建立班组成员“一岗双责”,明确各岗位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应履行的安全责任。班组要健全班组长、安全员、群众安全监督员、青年安全监督岗员、临时负责人、员工的岗位职责。 2.4三大规程。 煤矿在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技术作业操作规程》,内容有安全规程、采矿技术参数标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要求班组每个岗位成员所从事的作业及其所操作的设备、使用的工器具等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技术作业操作规程或相应的操作标准执行。 2.5作业标准。 煤矿按照“煤矿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要求,对照标准,严格将岗位标准7个大项172个作业流程落实到班组。并要求班组要建立和健全现场管理标准、员工行为标准、岗位作业标准、设备点检标准、质量控制标准等。标准要科学、合理、适用,做到“简化、量化、程序化”。 2.6台账管理。 煤矿在班组台账管理方面建立了两类管理台账:,静态的管理制度类台账和动态的原始记录类台账。 3.七大体系为支撑,保障班组安全高效运行 3.1标准化体系。 煤矿标准化班组以国家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评定标准》为基础,结合班组建设考核细则,出台了《哈尔乌素露天煤矿标准化班组创建标准》,该标准把班组日常管理工作分为静态标准和动态标准两部分。 3.2班组会议体系。 班前会是班组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班前会的质量直接影响本班的安全、生产任务的安排及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为了保证班前会质量,煤矿要求班组必须召开班前会,具体安布置和总结上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班组要根据自身工作时间,每周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紧密围绕作业安全和班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活动;要求全员参加,并明确活动内容和活动主题,活动时间不低于45分钟;班组要根据自身工作时间,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研究解决作业安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3职业健康、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体系。 班组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班组应按照矿应急救援体系和预案体系,结合班组特点,针对岗位存在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班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班组按照预防和预警要求,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4教育培训体系。 班组要根据本班组的具体情况和上级要求,制定并实施班组安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计划;班组长、安全员、群众安全监督员经过岗位任职能力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任职;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班组要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5信息化体系。 煤矿建立了班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班组与上级、班组与班组直接的快捷沟通、交流、共享及资料的储存,大量节约了人、财、物,达到管理过程的即时性、系统的共享性。 3.6考核评价体系。 煤矿建立了完整的三级评价考核体系,通过考核评价,实现了矿对队部、矿对优秀班组;队部对班组、队部对班组长;班组长对员工的全方位的考核。七是班组长管理体系。煤矿选拔班组长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方面由班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另一方面队领导提名,经过队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认命。煤矿要求班组长: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能以身作则,敢抓善管,办事公道;熟悉生产,熟悉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和主要工种的技术业务;能凭借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独立解决班组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职工较好地完成生产、安全任务,积极开展好班组的各项管理工作;作风民主,关心爱护和团结同志,会做思想工作,在职工中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4.八大支柱为保证,构建班组科学持续发展 4.1安全生产管理支柱。 煤矿要求各班组必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作业纪律,严格执行作业标准、操作规程,杜绝“三违”,保证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参与本质安全体系的建设,做好危险源辨识、风险预控,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争取或探索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在班组落地。做到安全、高效、优质、低耗、文明生产,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4.2机电设备管理支柱。 煤矿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设备出动率,要求每班对设备进行安全设施、设备附属油及设备运行状态的点检工作,并根据设备的运行小时数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保障了设备运行的最佳状态。严格执行设备、工具、备品管理制度,搞好日常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3工程(工作)质量支柱。 煤矿要求班组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哈尔乌素露天煤矿技术参数标准》,严把质量关,实行标准化、程序化作业,作业现场做到“制度落实达标、环境安全达标、设备完好达标、操作程序达标、工程质量达标”。 4.4模拟准军事化支柱。 煤矿要求班组执行《哈尔乌素露天煤矿模拟准军事化管理办法》,其基本任务是使每名职工明确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个人、单位、企业的良好形象,保证圆满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模拟准军事化主要是对班组职工着装举止、礼节交往、服从执行、文明就餐、文明乘车、会议活动、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5民主管理支柱。 煤矿要求班组实行班务公开制度,让班组成员参与决策、参与分配,保证班组成员行使民主权力。充分利用班务公开栏对员工比较敏感的内容进行公示,如奖金分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使员工能够在公开栏中了解到自身进步和不足,并通过与班组成员的沟通及对自身不断强化,有效的提高了班组自主管理水平。 4.6党的建设支柱。 煤矿要求班组成立以班组为中心的党小组,并有计划地经常对班组员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改革形势、目标任务、企业理念、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法纪教育;关心职工疾苦和思想问题,开展家访谈心、坚持“送温暖”活动;开展“创先争优”、“党员先锋示范班组”、“党员先锋示范岗”、“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要在加强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引导职工树立市场观念、竞争观念、质量观念、效益观念。 4.7班组文化支柱。 煤矿要求班组打造独特的班组文化,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团结和谐、开拓创新的团队精神。班组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班组特点的安全价值观,逐步塑造“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的本质安全型员工,打造班组及岗位长效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型班组。 4.8班组活动与阵地支柱。 煤矿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对标、班组大讲堂、企业文化进班组、法律知识进班组等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有型多样的班组建设活动,使我矿班组建设工作丰富多彩,推动班组建设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二、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班组建设的成效 1.生产效率大幅度提升 实行班组建设新模式,极大地调动了班组的劳动积极性,通过大力开展班组劳动竞赛,2013年原煤综合单产同比提高3.7%,剥离总量同比提高11.42%,剥离效率同比提高2.4%(m3/工)。其中,剥离量以日产46万立方米、月产1060万立方米、季产3150万立方米,再次刷新露天煤矿原煤日产、月产、季产纪录。2013年,哈尔乌素露天煤矿跃升为全国最大露天煤矿。 2.安全管理再创新水平 班组建设新模式强化了班组现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预控措施落实,员工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平稳发展。自2008年建矿至今,在原煤产量每年平均攀升500百万吨的情况下,连续6年实现了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零的记录,消灭了重伤以上事故,消灭了轻伤以上事故。涌现出一批国家、神华级安全生产的先进区队、优秀班组。 3.员工技能素质全面提升 煤矿通过执行“五六七八”班组建设管理,员工各方面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先后涌现出“全国煤炭行业百名优秀青年矿工”获得者吴连刚、关小伟;神华集团“劳动模范”张清海;全国煤炭系统“劳动模范”李文江;全国煤炭系统技术创新能手罗怀廷等一批先进个人。 4.创新创效成果显著 煤矿32个班组全面开展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修旧利废及“五小”发明创新创效活动,形成了“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北端帮运输系统优化”、“哈尔乌素露天煤矿非工作帮残煤回收”、“黑岱沟西部运输系统优化”、“处理采空区的爆破方法”等一大批的技术创新成果。2013年,全矿共提出合理化建议113条,完成技术革新项目9余项,直接创造效益4.4亿元。 5.特色班组建设成绩喜人 煤矿自施行“五六七八”班组建设管理以来,特色班组创建层出不穷,取得了实效。各班组根据工作实际都建立了一套独具特色管理模式,如穿爆队的“四七六”、工务队目标管理法、供电队“轮值班组长”等,呈现了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一整套具有特色的“五六七八”班组建设管理新模式,为加强煤矿基层的基础管理,推进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作者:奥博 李桂梅 单位:内蒙古鄂尔多斯奥博 李桂梅
网络直播论文:DHD 52/RX网络数字调音台在电台直播室中的组网和应用 摘要:DHD 52系列调音台是目前我台引进的最新一代网络数字调音台,它比上一代的DHD RM4200D调音台优化了多方面的性能。本文主要介绍了DHD 52/RX网络数字调音台基本组成结构,各模块详细参数和功能特性,配套软件的使用方式,整体组网布局和实际使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DHD;网络;数字调音台 DHD 52系列调音台是德国DHD公司最新一代网络化数字播出调音台。该调音台主要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DHD系列调音台最大的特色就是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软件的参数配置中任意调整自己所需的调音台各种功能和面板布局,然后上传至硬件系统中。 DHD 52/RX网络数字调音台硬件结构主要有两部分组成:调音台控制面板和DSP框架。控制台面板包括推子、各种功能按钮和按键,以及显示系统(包括各种标签,LED灯和TFT触摸屏显示);DSP框架部分包括所有的I/O模块(输入输出模块),DSP模块(数字信号处理模块),电源模块,附件(包括固定支架及各种零配件)。DHD定位于数字化、网络化调音台,超强的网络化功能是DHD的突出特点,所有的单元只通过网络电缆连接,可以互相单独存在,其间没有任何复杂的配线连接。结构如图1所示。 1 DSP框架 DSP框架主要由DSP模块,I/O模块,电源模块组成,它们之间以及与其他设备的连接方式如图2。 1.1 DSP模块及其功能 和以前的RM3200D或RM4200D 老一代数字调音台相比,52系列调音台所使用的DSP模块52/XC是一种新的逻辑单元处理器。可配置性极高,功能强大的52/XC能够满足用户最大的需求,但是在机架上只占有1u的极小位置。 52/XC 含有12个APC(Audio,Power,Control)端口,可以直接连接控制模块和音频模块。所有的52系列调音台的控制模块都是可由52/XC支持,例如,一个小型的4个推子的52/SX调音台,一个中等大小的10个推子的52/MX调音台或大型的24个推子的52/RX的调音台。 52/XC是一个独立的DSP系统,不需要用电脑操作。52/XC机盒和跟它连接的I/O模块中没有风扇,硬盘或电池,并且在直播室中以静音状态运行,几乎不用时常对其进行维护等操作。 52/XC是DHD 52系列{音台的优秀,所有的控制模块和I/O模块都可以通过用以太网电缆连接到52/XC的APC端口。音频数据,控制命令数据和电源都可以凭借网络电缆传输,因而I/O模块可以很轻松的被安装在所需要的位置而不用受限制。 1.2 I/O模块 I/O模块主要分类有模拟I/O模块,数字I/O模块,麦克风/耳机模块,本台选配的各模块配件的主要参数如表1所示。 1.3 电源模块 配备两块相同的电源卡52-7497A - XC Power Supply 48V / 200W,分别备份于机柜本身的供电及控制面板的供电,选配多块冗余电源可以保证播出的安全性。 2 调音台控制面版 52/RX 基于设计成功并且使用成熟的RM3200D和RM4200D老一代数字调音技术平台,可布置4路到最多48路的推子,和RM3200D或RM4200D布局类似。但同时,它还拥有52系列设备许多的主要功能特点:所有内部模块都通过标准以太网线相互连接,因此无论控制模块还是输入/输出模块都可以根据需要被安装在距离DSP 最远达100米的不同位置;一个DSP处理单元最多可以被定义支持4套独立的调音台系统;全面支持TFT触摸屏;52/RX 控制模块的外形尺寸与RM3200D和RM4200D 的控制模块完全一致,因此用新的52/RX 模块替换现有调音台的旧模块时,完全无需更换调音台操作台架;另外,52/RX 还具备很多的安全备份选项。 本台选购的调音台的控制面板由3块推子模块52-2020C - RX Fader Module,一块中央控制模块52-2010C - RX Central Module和1台触摸控制显示器52-4015C - TFT/Touch Display组成的12路推子调音系统。实体如图3所示。 3 设置软件 DHD 52/RX调音台可通过运行在任意一台PC上的Toolbox5设置软件进行参数配置,软件运行环境为WINDOWS XP。对于刚入手只有出厂配置的DHD 52/RX调音台,操作者面对的是完全空白的控制面板操作界面,无法直接使用。只有通过随机配套专用的配置软件ToolBox5(目前版本为7.3.2)对其进行详细定义之后,调音台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利用Toolbox5主要可对以下几个方面对调音台进行配置: (1)管理员账户密码配置。 (2)DSP各个端口和I/O通道来源和去向配置。 (3)根据用户自己的需求进行逻辑配置,逻辑功能可由各个模块自由调用,控制面板各个推子和按钮调用已经设置好的逻辑功能进行配置。 4 应用情况 DHD 52/RX应用在本台外转直播室已1年有余,无论在支持人使用过程中的对调音台音量,音质的感觉,设备运行状态还是设备的维护性方面,DHD 52/RX都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但是也在一些方面有些许缺陷,如:在断电后无法保存面板上的推子增益大小,需要重新对每路推子增益大小进行配置;稳定性和可靠性不足,整个调音台系统依赖于DSP控制,如果DPS损坏,整个调音台就无法工作,这就加大了对调音台的维护和保养的要求;对调音台某个通道配置后需要重启调音台,否则可能会有在控制面板的通道标签上出现花屏的情况。但是这些问题在总体上都不会影响DHD 52/RX的使用口碑,总的来说 ,这款DHD 52/RX调音台是DHD公司一部成熟度相当高的作品。 5 结语 DHD所倡导的开放式网络播出模式是发展方向:由最初的模拟调音台到单机版的数字调音台,再到大规模组网的多机系统,它将使未来电台的直播间更具灵活性、智能化。对使用者而言,DHD系列网络数字调音台本电台已使用了多年,建立起两套以DHD 52/RX系列调音台为优秀的现代化网络数字直播室,经使用后发现,无论在设备的可维护性,稳定性,可操作性,还是在音频音质的质量上,都有显得比前代RM4200等系列优越,是今后本台网络数字直播室的建设方向。 网络直播论文:当代网络直播发展研究 【摘要】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网络直播平台在资本推手的运作下火爆起来,网络直播井喷式发展,可以说是全民直播。直播+网红的创新性网红经济经营模式已经显现,各类直播APP投身红海之争,直播行业注入资金不可小觑,2015年时已达120亿。通过对现下直播热现象的调研,分析其发展历程和现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在分析与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使网络直播良性健康持久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直播 网红经济 发展建议 网络直播是指现场随着某个事情的发生、进展进程同步制作和信息,具有双向流通过程的信息方式。目前,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在线直播平台接近200家,用户达到2亿人,市场规模达到约90亿元,网络直播成为当下互联网行业最吸引眼球的“风口”。 一、网络直播现状分析 (一)网络直播火爆 目前,中国在线直播平台接近200家,用户达到2亿人,市场规模达到约90亿元,2016年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直播元年”。华创证券的研究报告认为2015年直播行业具有120亿元的市场规模,艾媒咨询的报告认为直播市场规模约为90亿元。可以看出,包括广告、增值服务等在内的网络直播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了百亿元级别。艾媒咨询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为2亿,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同时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个。据预计,未来网络直播市场的用户数量、平台类别、变现方式等会进一步发展,2020年中国的网络直播市场规模将突破1000亿元。根据方正证券的预计,2016年直播市场规模将达到150亿元,2020年直播市场的规模将达到600亿元。 (二)网络直播火爆的原因 网红经济下的网络直播方兴未艾。2015年一年时间,网络直播平台呈现出井喷式发展,离不开资本的注入,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通过此平台向观众传递生活细节,新闻传播学学家喻国明称之为“全民DIY”。从传播过程的五个基本要素――传播者角度、受传者角度、讯息、媒介、反馈来分析网红直播流行的原因。 1.从传播者(信源)角度。互联网+的网红经济模式下,网络主播能够自由便捷的获得高薪并实现自我价值。围观者送出的虚拟的鲜花掌声是金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让别人围观对主播来说是一种社会认可。因此网络主播这个职业被年轻一代所追求热捧。 表现欲望高(表演欲和炫耀的心理),一些人没有登上大舞台表演的机会,但是他们可以在直播中通过唱歌、弹琴和讲故事等表演方式展现自我。直播平台给普通人提供了展示才艺和欣赏互动的平台,一些“草根”跻身“网红”行列,屏幕外围观的观众可以让这些主播满足一下自己的明星梦。 2.从受传者(信宿)角度。满足用户泛娱乐化要求。面对工作生活的压力,茶余饭后人们需要一些娱乐活动来给自己解压,而网络直播相较于文字和视频等内容来说,最大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可以实现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能让你感觉到平时遥不可及的人的日常生活。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 大众需求(大众的八卦需求、空闲时间增加和互动性)和大众的八卦围观心理,即时互动需求极大的得以满足直播现场营造出某些氛围可以对大众产生足够刺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生产效率的提高,大众的空余时间逐渐增加。在空余时间大众用直播来消遣时间。网络直播的真人秀将“主播”的另一方面全方位的展示给我们,满足了我们的好奇心和偷窥欲望。可以和即时在线一同观看的观众一起交流,也可以和主播进行交流,直播可以看见每一个人发表的言论,互动性比较强。 3.讯息内容。网络直播的多样化,内容相对自由,个人风格鲜明。网络直播内容生动活泼,没有较多限制,没有太多的条条框框,甚至可以晒生活,像晒朋友圈一般,有亲切感和互动性。内容活泼生动,题材多样,传统媒体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权威性,写作要求具有严格的规定,刻板枯燥,选择性的受众会去选择性注意和阅读,而网络时代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去中心化,人人都是自媒体,具有大众化,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见解,比如被称为“2016第一网红”的papi酱,敢于表达自己的想法,具有鲜明的个人色彩,幽默搞笑的风格吸引了巨量粉丝。 4.媒介(信道)。4G网速的提升。随着4G网络的发展,让网络直播如虎添翼。据最新数据统计显示4G网络在去年12月份的渗透率已经达到了29%,这必然会加速移动直播的进程。 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提高。智能手机的普及,智能手机高清摄像头的标配,4G+WIFI高速网络介入,视频美化技术,使直播随时随地,想播就播,由此也看出网络直播具有随时性。互联网的技术进步,硬件设施的不断完善,电脑及手机设施产品成品的下降大大降低了网络直播的成本。只需一部手机一个账号,人人都可以变“主播”。 5.反馈。网络直播具有双向互动性的特点,打破了“点对面”的传播模式,观众可以参与其中,观众与观众、观众与主播可以实时交流互动,尤其是弹幕文化的盛行,使观众在虚拟网络社^里拥有了归属感。弹幕使同时观看直播的客户可以通过文字实时互动交流,形成一种网络时代特有的弹幕文化。 主播与用户互动。直播用户可以与主播实时交流互动,发表自己的观点,拥有参与感,这是传统媒体所代替不了的体验。例如游戏主播与游戏用户的互动。直播开启后因为互动性的加入,整个游戏行业都经历了一波大潮。像LOL女主播Miss3000万签约,刷新广大群众三观。直播过程中用户可以根据游戏情况发弹幕,主播根据弹幕与用户进行交流。每当发生一次大的失误时,总是会伴随一大波嘲讽,如:66666之类。 (三)网络直播现存的问题 1.泛娱乐化。网络直播平台呈现出泛娱乐化的特点,内容展示角度杂乱,娱乐至死现象严重,一味迎合大众的文化趣味,出现庸俗浅薄的内容。平台明文规定“严禁传播具有性行为、性挑逗或性侮辱内容”,但有的主播会在主页注明“榜前十可加微信”,加了微信俩人就算联络上了,有的粉丝就会在微信上要求、见面。“一些人靠直播平台这个渠道,就隐蔽地把这种交易完成了。” 2.门槛低。网络直播门槛低,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无资质经营网络直播平台的情况仍大量存在。出现消费女性文化现象,为让粉丝购买“道具”打赏,网络主播可能会花言巧语、暧昧讨好。 3.内容良莠不齐。网络直播内容存在淫秽、色情、低俗、暴力等直播信息等不良现象。一些直播平台上的“网红”为了吸引“粉丝”,不惜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低俗、色情等内容吸引网民眼球,“眼球经济”的背后实际上是网络直播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例如,色情、暴力等视频的传播则涉嫌刑事犯罪;在公众场所进行网络直播中可能侵犯公共安全利益或者他人隐私;此外,网络直播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些主播直接把他人的作品拿来传播而不加任何说明。 4.造假现象。造假方式一:主播买粉丝。在淘宝上,主播花10块钱就可以买1000个粉丝,想刷多少想买多少都随你。造假方式二:直播平台友情赠送。直播平台想包装推广某个主播的时候,也会运用后台数据,给主播“稍微加一点人气”,从而给用户造成心理暗示,使其更愿意参与互动和送礼物打赏。造假方式三:直播平台和网红经纪公司相互合作。比如说,经纪公司低价大量购买平台的虚拟礼物,再刷给自己的签约主播,通过“天价打赏”噱头、水军造势等手段把主播捧成“网红”,提升平台流量,最终吸引大量普通网友打赏。整个过程,只有掏出真金白银的普通网友的利益受损,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和主播只付出了少许成本,就能按比例分得巨额利润。 二、网络直播健康发展的引导建议 (一)国家:加强监管行业乱象 营造健康直播市场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行行业,国家要加强完善网络直播的配套法律规范。现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j安全法》、《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活动的规则制定者,是直播行为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是直播行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服务产生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网络直播平台必须持有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需加强执法力度,采取接受群众举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保持打击低俗直播的持续高压。 国家要加强社会共治: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形成“政府+资本+平台”的三方有效互动,营造健康发展的直播市场。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将违法直播平台及个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在各部门间共享信息,加大违法成本。畅通网民的举报渠道,完善实时监测和投诉举报机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 国家应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措施。 (二)企业:严格自律积极创新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行业内种种乱象,百度、新浪、搜狐、爱奇异、乐视、优酷、酷我和映客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表达行业态度。 首届中国移动互联网直播行业峰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了“中国移动互联网直播行业联盟《北京宣言》”,标志着首个直播行业自律性的行业规范达成广泛共识,也意味着直播行业不再“任性”,直播平台不再“野蛮”,直播内容不再“驳杂”。移动互联网直播联盟将采取主席单位“每年轮换”制度,同时坚决执行“主播实名登记”和“主播黑名单制度”,引入“平台严重违规自觉退出机制”,约束联盟单位行为,并邀请“第三方”组织机构和研究单位对联盟成员进行监督。 网络直播平台要依法运营,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做良心网站。 网络直播平台转变思维观念,更加主动地摆脱低俗标签,改变盈利模式、创新节目内容。强化部门设置,规范信息流程。要加强跨部门、跨地域协作执法,汇聚合力,严加治理网络直播平台涉黄低俗现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提高技术条件。健全信息审核、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三)个人:网红自律提素质 网民举报勇监督 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走红的网红们,都是因为能提供吸引人气的内容产品。但是如果一成不变地推出取悦受众的或者低俗庸俗、重复抄袭的内容,不但网红经济现在的红火很有可能难逃“泡沫”的宿命,而且一旦越过“红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直播不能“向钱而生”,要遵循社会公德,传播积极、健康、主流的内容。网红要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自律意识,避免空心化、低俗化、庸俗化的直播内容,切断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应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公众举报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公众参与网络安全治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于网络直播中的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有责任进行举报监督,营造健康的直播发展环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对举报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举报补偿的情况下,可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 三、结语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越来越受广大网友青睐的传播方式,我们应该用理智、严谨的态度去对待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一方面,要对网络直播这一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创新持肯定态度,其存在就是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延伸,我们应该支持加强互联网与其他产业形态的深度合作交流与对接,不断满足行业发展的合理需求。另一方面,网络直播的两面性我们要科学地对待,承认网络直播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弊端,出台相关措施合理规范直播平台的行为,引导网友勇于举报监督并主动弘扬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以身作则,促进网络直播的良心、健康和持久发展。 网络直播论文: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视频直播发展模式探究 摘要: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许多与互联网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相继涌现,网络视频直播就是其中一个独具代表性的新兴产业。它具有强大的传播性、互动性,广泛的受众性和独具特色的盈利模式。本文将重点探究网络视频直播的发展现状,分析它的目标受众情况,运用对比分析法,分析各大视频直播网站,探究现今网络视频直播内容和盈利等方面的发展模式,并且归纳总结现今网络视频直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直播 直播受众 直播盈利模式 网络视频直播是一种通过影像信息的双向传播过程。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逐渐兴起,已经从单一的内容形式扩展到各个领域,逐渐渗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以YY直播间、战旗、熊猫、斗鱼、映客等直播平台为突出代表。例如YY直播主要分音乐、舞蹈及脱口秀等,斗鱼TV主要以网游竞技游戏为主,战旗TV则以娱乐和竞技为主。根据网络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1月30日,斗鱼TV日均IP登入约558万,虎牙TV日均IP登入约261万、YY娱乐66万、熊猫TV198万、战旗TV93万等。这些平台出现得较早,主要是从传统PC端模式逐渐发展为现在的网络直播平台。这类以娱乐为主的直播平台,其主播多为签约主播,以PC端传播为主,主播主要通过与观众线上线下的互动来获取盈利。除此之外,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与发展,以手机APP为载体的网络直播平台也相继兴起,例如映客、一直播等。手机直播不同于以往的PC端直播,它打出极简设计的理念,逐渐简化直播的环节,同时以“零准入”、操作简单的优势,开启了全民直播的交互时代。在这类以手机APP起家的“简约派”网络视频直播平台,没有明确的分类,主要是依据观众数量与主播热度进行打榜推送。此类直播平台呈现出系统分类不明显,主播数量甚广,参与人数众多等特点。 随着直播业的兴起,主播的种类也开始丰富起来。不同于起初的素人直播,明星们也开始通过直播来直接与观众互动、对话。其中还有不少明星通过直播为直播平台累积人气,同时多将直播所获盈利捐给慈善机构,传播正能量。可见,直播已成为媒体传播与娱乐化产业发展的新常态。 网络视频直播受众分析 网络直播平台如此火爆自然有其卖点。一是展现人生百态的各色主播,无论长相、身材还是人格魅力,因为主播的原因而每天定时观看的受众不在少数;二是直播视频内容本身对受众的吸引力;三是网络直播这种播放方式打破了传统电视放送的常规,受众随时切入观看,选项也大大增加;四是对主播而言,网络直播几乎是零成本且没有事先审核,圆了许多人的“明星梦”;五是网络视频直播极大程度上促使用户在心理上得到满足。对主播本身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平台展示自己并且从中获得盈利。对于观看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虚拟的直播空间找寻存在感,满足现实生活中体会不到的满足感和虚荣感。 网络视频直播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其满足了受众的需求,受众对它有了需求自然能助力市场壮大。我们可以将受众的需求大致概括为“双向互动”“快餐文化”“存在感”。 首先是“双向互动”的需求。“弹幕”与“直播”都是现今被炒得比较热的概念,弹幕、直播的共同特点是“互动性”。而直播的互动性更为典型,其主要的体现就在于主播与观众之间的深层次的互动,观众的点赞、评论、刷礼物等行为都会实时地反馈给主播,进而影响主播的行为。同时受众与受众之间的互动也同样受到关注,人的趋同性不容小觑,“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的感觉自然很好。 其次是“快餐文化”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时代性的变更,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用户不再需要郑重、严谨,而是渴求搞笑、娱乐、颜值这类被评判为不含精神文化内涵的内容。这种适应与现代人的“快餐文化”已成为中国大部分网民的“追求”,这种没有经过精心加工的视频画面更加偏向类似“纪录片”的真实性。专家权威让渡给平等式对话,展现了互联网在“信息平等”方面的价值观。 最后是“存在感”的需求。生活与网络的反差一直都存在。不论生活中是否受到关注、是否成功,大部分人在网络中都有刷“存在感”的心理和需求。大家只是想一起凑热闹围观,然后在直播过程中找点存在感,例如用钱买礼物送给主播来吸引大众的注意。用鲁迅先生的话说,就是一群看客。 网络视频直播发展模式 目前,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主播的主要盈利是来自于观众所送的礼物。我们以女主播为例,一般较为系统的模式是直播平台会与经纪公司合作,经纪公司负责寻觅一些样貌姣好的女生进行培训,专门训练其形体、舞蹈等。这一点类似于日韩的专业造星模式,区别在于一个是线上,一个是线下。之后观众刷礼物会变成女主播的主要收益来源。礼物按等级,常为几毛钱至千元不等。所得的收益会在网站、经纪公司、主播三方“瓜分”,一般情况下主播可得总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对粉丝而言,被主播提名是件幸福的事,赠送千元一档的礼物,打赏信息连同赠者ID,会在所有直播间弹幕公示。这让置身于万千观众的金主们找到了有别于他人的存在感。”有时为女主播刷礼物甚至成了“富人”较量的一种“游戏”。之前,在一位韩国主播的直播间里,王思聪与另一位观众就打赏展开对刷,两分钟内,俩人共计打赏约40多万元,激动得女主播当场哭泣。而媒体报道的原因是,在观众的起哄下,王思聪遭到了对方的挑衅。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视频直播是“土豪”竞技的平台,富人在平台争相送礼,围观群众会极大程度上满足富人们的“炫耀”心理。此外为了让人人都有机会与主播进行互动,平台也会有免费礼物送给一般签到观众。这样不管什么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与主播进行适当的互动。 一个主播的收益绝大部分时间取决于直播间平台上的曝光度。这时,雇水军自刷、运作公司推举、与名人互动以及c大主播连麦的方式屡见不鲜。与现实中的娱乐圈一样,话题度与曝光度永远是主播取得收益的前提保障。现今主要有以下几种传播渠道:一是明星代言宣传。映客的代言人为UNIQ,一个拥有很多粉丝的中韩组合,通过他们的代言,支持他们的粉丝也会下载使用映客。映客在后来的发展中,“靖王”王凯、“古装美男”严屹宽、韩国艺人李钟硕、汪涵及天天兄弟、“杀姐姐”马可、“功夫小子”释小龙等都是映客的常客,映客直播已经成为众明星与粉丝互动的最有特色的平台。二是客户端的转变。最开始的网络视频直播是从电脑开始的,比如YY直播、战旗直播、斗鱼直播等,他们都是通过PC端直播来吸引大部分网民,PC端直播发展了一个阶段后,发展趋缓,有远见的商家就看见了商机,转变直播的客户端。移动端直播的发展可谓满足了广大网友的需求,映客APP主推移动端,这样观看直播会变得容易。三是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目前映客的登录方式有新浪微博、微信、腾讯QQ和手机四种登录方式,直播的时候就可以把链接分享到第三方平台上,让更多的人看见,他们就能通过主播分享的链接进入到直播里。此外小主播也可以与大主播“连麦”,这一形式也是推广宣传的主要渠道之一。大主播同意连麦,那么小主播的画面就会出现在大主播屏幕的一角,这就间接地吸引受众进入小主播的直播间,从而提升人气。 网络视频直播存在的问题 一、内容监管问题。网络直播时效性强,同一时间段直播的体量大,这使得网络直播视频很难被及时有效地监管。得不到监管,网络上就容易出现一些粗制滥造、淫秽色情的内容被大量传播。例如,近期网络中频繁曝出女主播不雅视频的事件,也有人形容这种现象是早些年监管不完善时色情直播间异曲同工的伪装。总而言之,在内容监管方面,网络直播属于“灰色地带”,稍有不慎就可能越界。关于此类内容的监督与管理是现今网络视频直播平台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内容创新形式问题。现今,网络直播异军突起,直播平台大量涌现。其直播种类多樱但是内容展现常常大同小异。主要占据市场的有游戏直播、表演直播、聊天直播等形式。游戏直播的主要形式是主播一边玩游戏,一边进行直播。通过分析不难看出,现今国内的网络直播内容种类、形式都十分单一,同质化情况严重。除了有名的大主播以外,小主播的特色不突出,一些直播内容也较难给受众营造出良好的学习交流氛围,只是为了娱乐消遣。 三、技术支持。伴随着科技的发展,VR技术的发明,现今受众对于传播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多。因此,随着直播的继续发展,如何提供更为优质的画面,如何让录制更加专业化,都成为网络直播亟待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四、受众分散。与现今的各种新媒体形式相比,网络视频直播受众比较模糊。如果单从网络上进行互动,主播很难了解受众的具体需求,也无法准确的划分受众,针对受众做出直播内容调整。因此其受众呈现出分散严重,流动性大等特点。这点不适合网络直播的长久发展,用户粘性较弱。因此,巩固直播受众也是网络直播的一大问题所在。 总结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技术的发展,现在各大媒体都在迅速的融合。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络视频直播成为一种宣传推广、获取盈利的手段。随着网络视频直播的发展,现今各类视频直播网应运而生,直播的视频层出不穷,其内容也涉及广泛。事实上,视频直播现已成为新媒体的一种发展趋势,通过具体的分析不难看出,与传统图文的内容推送相比,视频更加适合网络传播,而在传播过程中还具有互动性、交互性等特点。 2016年,整个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同时也显现出众多问题。比如平台直播内容侵权、平台内容监管不严。自2016年1月10日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造娃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开始加大了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网络直播行业开始进入有序发展阶段。虽然网络视频直播行业存在许多乱象,但是网络直播已经有了可观的盈利。虽然盈利收入不稳定,但是平台与主播间有着明晰的利益分成。在用户规模实现量的突破后,未来如何通过资源整合更好地实现质的转变,是接下来网络视频直播平台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网络直播论文:媒体直播系统环境下高校网络视频资源库构建研究 摘 要:本文基于媒体直播系统,进行了网络视频资源库需求分析,阐述了资源库构建原则,给出了资源库的构建方法和模式,强调资源库和资源多任务并行与融合的建设优秀,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介绍了网络视频资源库的建设过程,比较分析选择基于文本和基于内容并举的视频检索方式,设计了个性化的视频资源推送机制,最后介绍了资源库的评价指标与方法。 关键词:媒体直播系统;网络视频资源库;视频检索;推送机制;评价指标 一、引言 笔者分析了从2008年至今的本校网络视频资源及资源库发展建设历程,发现本校网络视频资源及其丰富,类别多样,多部门多角色人员参与。期间全校范围内组织优秀教员录制课程教学视频约500课时,制作电视教材约100部,每年组织视频公开课、微课评选,MOOC、SPOC视频制作,校内示范课展示、名师讲堂、周二讲坛、思想政治教育视频课、校内外专家授课视频、视频会议、各类主题视频设计大赛等数目庞大,学校图书馆还有多个独立的媒体资源库,如网上报告厅、合众视频数据库、军兵种新闻视频资源数据库等,但近年来很多库已经没有更新内容了,另外各类视频素材、片段不计其数。同时为了丰富校园文化,有两个学院(分别在两个校区)都建设了影视网站,其中一个是笔者设计开发的流媒体影视网站,界面友好,导航清晰,内容更新快,同时提供最新的图文影视快讯,里面有大量的影视视频资源,包括学员原创视频栏目,从建设运行以后,得到广大教员学员的喜爱,访问量激增,只可惜院校调整后,该网站无人维护,目前闲置。另外还有两个Ftp服务器,里面有大量的视频资源,用户需要时登录查找,费时费力。分析下来,总体感觉视频资源丰富,但杂、乱,使用极其不便。笔者认为,为了助力校内网络视频资源的发展建设,发挥网络视频资源教学应用潜力和价值,构建资源高效整合、便捷好用、功能齐全、服务至上、用户青睐的高校网络视频资源库是很好的方案。 建设网络视频资源库方案有很多种,就本校而言,有三种方案:一种是整合现有人力资源根据系统需求自行设计开发;第二种利用现有应用成熟的站群系统搭建;第三种利用现有正在试运行的网络电视媒体直播系统搭建。笔者分析认为,技术是手段,应用才是根本目的,本着有现成的能用好用的就不去费劲开发。分析后两种,各有各的优缺点,站群系统在内容、用户管理方面更具优势,近两年本校大部分视频网站都是基于站群系统,但其整个硬件配置和速度稍微欠缺,而媒体直播系统由于其硬件配置高、容量大,特别是其特有的流媒体技术和P2P与CDN融合方式的信息分发传输技术使其在网络视频资源库应用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因此,本文选择媒体直播系统作为构建网络视频资源库的平台。 二、媒体直播系统概述 笔者通过文献调查了解我国高等院校校园网该系统或平台的相关建设情况,调查显示:高校一般都建设有自己的媒体直播系统,部分高校提供了内容分类齐全的视频信息浏览,用户原创作品的、实时播报、网络直播室等服务,用户界面友好,导航清晰,旨在打造一个全方位、多维度的综合性视频资源平台,但交互性不够,评价受限,网络社区功能匮乏,信息资源共享欠缺。就目前的技术来说,这些都可以通过升级改造解决。 本文选择的媒体直播系统是基于宽带高速IP网,以网络视频信息资源为主体,将电视机、个人电脑及手机设备作为显示终端,通过机顶盒或计算机接入宽带网络,是一种为用户提供多种交互式服务为目的的全新技术,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和有线电视网等多种网络为媒介,利用数据包的方式向用户传输图片、文本、视频、音频等信号,向用户提供电视节目收看、视频点播为基础,实现数字电视、时移电视、互动电视等服务,包括电子商务、网上社区等综合性服务的网络平台,平台具有交互性、传播性、个性化、共享性、综合性和便捷性的特点。 本校媒体直播系统采用以Java为主线的JSP平台架构,服务器操作系统为Windows Server 2008,Web服务器为Tomcat-5.5_v5.0,Web内容管理系统基于B/S模式,数据库使用SQL Server2008,信息分发传输采用P2P技术与CDN技术融合的方式。 系统主要实现电视直播、自动录制点播、媒体资源点播、大型活动、视频会议和课堂直播、点播、评价、网上社区、投票以及其他可扩展增值应用等。 三、网络视频资源库构建 构建网络视频资源库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否则只是又多了一个没有发展潜力、效用不大和不可持续性发展的平台。需要全面分析用户对资源库的需求,资源库的构建原则、构建方法、体系结构和个性化服务,能够根据用户的特征和频资源检索特征向用户推送视频资源,同时要充分考虑到资源库的可扩展性,易于升级,方便资源库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1.网络视频资源库需求分析 网络视频资源库建设主要是为了服务于高校教育教学、学术科研、行管后勤和思想政治教育,满足校园师生日常工作、学习需求。具体分析如下: 教员可以很便捷地检索到课程教学所需要教学视频或微视频,课堂在线无障碍快速播放。 教员检索到课程教学视频片段或视频素材,能够快速下载,同时下载媒体直播系统提供的傻瓜型视频剪辑软件,一次性绿色安装,终身使用,编辑适合课堂教学的视频内容,完成后实时输出上传到媒体直播系统相应栏目,课堂无需携带U盘光盘直接进入媒体直播系统,快速搜索播放。 教员可以制作课前预习片段及相关信息,到相应课程栏目,告知学员稿件名称,提前搜索观看,教员可以实时看到学员点击数,以及学员在稿件信息下方的评价和心得列表,便于教员调整课堂教学结构和侧重点。 教员可以在媒体直播系统网上社区建立所授课课程版块,组织以教员为主导,学员为主体的基于项目的讨论或基于任务驱动的讨论。可以是课中微讨论,也可以是课后大讨论,布置作业,可以在社区版块中上交,若包含视频,还可以择优到视频库供大家鉴赏反思。 学员可以共享资源库,在线观看和下载各类视频资源,可以快速注册并上传编辑好的自创视频,具有评价权限、具有社区讨论资源分享的权限。 2.网络视频资源库构建原则 构建网络视频资源库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实施,这样才有章可循,笔者经过文献分析和本校多年视频资源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如下建设原则: (1)服务性原则。网络视频资源库体系结构设计、资源更新与推送以及与资源库课程栏目对应的网上社区版块设计、功能划分、权限设置等都应具有服务理念。 (2)整合性原则。网络视频资源库构建主要是设计功能和服务更加完善,体系结构更加完整,用户体验更加友好,更能发挥视频资源在高校师生日常工作学习中的应用价值,但不是资源建设从头开始,从零开始,而应该充分整合现有视频资源,丰富新媒体系统的资源广度和深度。 (3)可扩展性原则。网络视频资源库做到扩展简易便捷,为资源库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可扩展性主要是两方面的扩展:一是功能模块的扩展,即基于网络视频资源库的数据库开发需要的功能模块,如获取用户基本信息和使用浏览等信息,开发视频资源价值评估模块;二是可以便捷的增加子库,便于新学科新课程新领域新活动视频资源的便捷入库。 (4)实用便捷性原则。构建网络视频资源库最终的目的是应用,而不是面子工程或为了应付检查,无论是资源库的使用还是资源的应用价值都要从师生的需要和使用习惯出发构建,让师生觉得资源库简约而不简单,想要的信息资源一眼就能看到,一键就能搜到。 (5)交互性原则。交互是当今翻转课堂、混合学习最重要最显著的特征,翻转课堂、混合学习离不开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在线交互平台,网络视频资源库的构建重要服务对象就是翻转课堂、混合学习中的师生,因此,设计资源库时要切实从教学的实际出发突显其交互性。 (6)开放共享性原则。开放共享是视频资源库得以茁壮成长的催化剂,只有开放共享,才能吸引用户,才能逐渐壮大资源库的规模。 3.网络视频资源库构建方法 网络视频资源库构建需要一个完善合理的良性循环的全局性建设模式。如图1所示,资源库建设分两个层次:一是库建设;二是资源建设。两个层次彼此关联,互为基础,优良库的建设为资源的、存储、管理、检索与应用提供前提条件,而丰富高质量的视频资源为视频资源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首先依据需求分析进行总体设计,媒体直播系统若不满足总体设计功能与技术需求,由技术保障部门改进、升级或拓展,满足需求,进入体系结构架构,体系结构定稿对照媒体直播系统,详细分析媒体直播系统能否满足要求,确认满足需求,进行资源库的分级分类流程,分级分类需要从多元角度考虑,涵盖学校日常四大类工作和师生文娱活动、创新活动等。新学科、新课程、新项目和新活动需要在资源库相应级别里增加分类,经审核通过可以新建分类栏目,同时需要在线讨论的可以在网上社区开设相应版块。 资源库的框架构建好后,将进入资源的建设,即进入建设模式的优秀,分工协作,多任务并行与融合[1],视频资源库的良性循环是建设健康高质量丰富视频资源的关键。分工协作,涉及多专业、多部门人员共同协作,从两方面丰富和建设资源库:一方面建设校本视频资源,由组织协调部门牵头,联合资源开发、技术保障部门,邀请学科课程教师、领域专家等定期组织课程电视教程、学术讲座、微课程、MOOC、SPOC、课堂直播等的视频摄录,编辑成片,经资源评价部门审核通过,由资源管理员入库。另一方面,建设非校本视频资源,由信息采编部门负责对信息源的研究和采集,经过一定的评价、研究评估流程,成功采集后,由资源评价部门审核通过入库。多任务并行的结果是使更多的优质视频资源分类入库,方便用户检索,在线播放或下载,用户可以利用下载视频素材,再加工编辑上传,或上传用户原创视频,经过资源评价部门审核通过后共享,用户在上传时可以参考资源库地图确定栏目,若仍有栏目疑惑,可以咨询资源管理员,必要时可以申请新建栏目分类。 资源推送部门可以主动选择优质资源或新视频向所有用户推送,也可以根据特征关键词,推送给具有类似特征的用户,还可以在社区中公告视频资源信息。 整个视频资源库是一个良性循环动态共建共享的系统性平台,使用该模式构建网络视频资源库,将有助于视频资源在高校各方面的有效应用,必将助推数字化校园的发展建设。 4.网络视频资源库构建 遵循构建原则,依据构建模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构建网络视频资源库。笔者根据我校的校情分析网络视频资源库的建设过程,资源库的总体设计、体系架构由信息管理中心总体规划,由组织协调部门协调教务处、研究生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图书馆、科研部等各职能部门及邀请院系教研中心部分教师和专家对总w规划进行多次论证,并依据本校的学科专业体系和项目、活动、师生工作、学习、生活需求等进行分级分类。 资源库一级分类为教育教学、学术科研、行管后勤、政工教育、原创基地、校内新闻、专题活动、校外媒资、电视点播等。教育教学下级分各学科专业和训练演习,学科专业下级分各专业课程。学术科研下级分学术讲座、科研活动、专家授课等。政工教育下级分校史印记、教员风采、唯美校园、军理工故事、微访谈等。专题活动下级分名师杯、MOOC、SPOC、微课、辩论赛等。校外媒资下分各类视频子库。电视点播下分各电视频道,电视频道下分需录制的各栏目。分级分类尽量控制在三级分类以内,分级分类也是动态的,随着新学科专业、新课程、新项目和新活动的增加,分类也在不断丰富壮大。 与分级分类对应的网上社区建设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基于媒体直播系统数据库开发的虚拟社区模块,这是部署媒体直播系统时自带的附加增值功能,如果媒体直播系统没有该功能模块,可以选择第二种建设方案,即采用第三方虚拟社区开源程序部署在增值应用服务器,本校采用通用的社区论坛软件系统Discuz!X3.2,由技术保障部门负责安装部署,信息管理中心美术设计人员设计界面,网站编辑人员重新对系统用户界面进行编辑,对系统进行合理设置,由资源管理员对照资源库的分级分类开设相应版块。 分工协作涉及多部门协同工作,主要有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和组织协调部门,信息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资源开发、技术保障和系统管理,图书馆主要负责信息采编、资源推送、资源评价等,组织协调部门可常设也可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临时抽调,定期组织校本视频资源建设。 5.网络视频资源检索 随着网络视频资源库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对这些海量视频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以达到快速、有效的检索是构建资源库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以往本校建设的视频网站等主要采用基于元数据文本的视频检索方式,这种检索方式主要是依据上传者对视频信息的理解,使用文本对视频进行标注,它的点是简单、快速,但对视频描述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描述工作量很大,费时费力,检索效率低下,不能满足管理者和用户检索的需求。从长远的发展建设考虑,选择基于文本和基于内容并举的视频检索方式较为合适,基于内容的视频检索既能向用户提供基于颜色、纹理、形状及运动特征等视觉信息的检索,又能提供基于高级语义信息的检索,具有在镜头、场景、情节等不同层次上进行检索的功能,能满足用户基于例子和特征描述的检索要求[2]。 6.网络视频资源推送 个性化视频资源推送是视频资源库的一大亮点,能够提高资源库使用效率,便于资源推广。个性化资源推送,即根据用户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关联与匹配度,提取资源推送给用户。高校网络视频资源库有别于一般的视频资源库,因此,其资源推送也不同于一般的推送机制。用户属性特征库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用户信息,即用户属性,包括基本信息(用户名、密码、性别、联系方式、Email、地址等)、扩展信息(兴趣爱好、个人经历等)、专业信息(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导师等)。另一方面是用户查询资源时,获取用户查询的文本描述和示例资源特征提取以及用户行为数据统计分析获得的个人行为趋向特征。资源属性特征库一方面来源于资源的描述性信息,如资源名称、分类信息、者、制作者、应用领域、关键字等;另一方面来源于视频资源特征提取。当视频资源更新时将资源特征与用户特征关联性和匹配度高的新资源通过邮件方式推送给用户,当用户登录视频资源库,在平台用户中心按照关联性和匹配度高低将视频资源图文列表推送给该用户,便于用户点击浏览。 四、网络视频资源评价 针对网络视频资源库中海量视频资源的评价结果反映了视频资源的优劣,为用户使用资源提供参考,为资源建设和采编提供依据。本系统视频资源评价指标是用户评价和在线播放与下载量,用户评价主要有评价等级和评价用语,评价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优秀、良好、一般、差,每个注册用户只能评价一次,系统自动统计评价数据,并且可以图形化显示评价结果。如图2所示为《军事通信基础》“抗干扰通信”微课程用户评价图形化显示,结果一目了然看出参与评价用户数量和各个等级数量与占比。评价用语可以评价一次,也可以追加评价,用户评价描述虽然较为主观,但能够为资源建设、采编以及课程教师提供更为详实的意见。在线播放和下载量能够反映视频资源的受欢迎程度,播放与下载量越高,说明该视频越受用户的欢迎,资源利用率越高。 视频资源的用户评价数越高,评价结果越准确客观,同等级类别额定时间内视频在线播放与下载量具有比较评价的意义。通过文献分析,目前视频资源评价方法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姚金良等[3]提出的视频资源自动评价方法主要适合多门同类视频课程和具有相关性视频集的质量比较。本系统视频资源评价指标权重分析与确定,综合评价体系以及对于单个视频的客观准确量化评价有待后期研究。 五、结束语 笔者在分析本校网络视频资源及资源库发展建设历程的基础上,依托校园网络电视媒体直播系统设计架构与建设网络视频资源库。文章强调资源库的良性循环动态共建共享,依据需求分析,遵循构建原则,设计完善合理的全局性网络视频资源库建设模式,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进行资源库建设。为了提升资源的管理和应用效率,选择基于文本和基于内容并举的视频检索方式,设计个性化的视频资源推送机制,设计合理的视频资源评价指标与方法,不断提高网络视频资源库建设的质和量,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教育教学、学术科研、行管后勤和思想政治教育,满足校园师生日常工作、学习需求,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进程,助力智慧校园转型。 网络直播论文:因势利导,做基于社交网络看得到的直播德育 【摘要】网络直播已经如火如荼的展开,已经融入学生的学习生活当中,很多网络直播的不利因素也被家长广为诟病,但是利用好网络直播,是现代化德育手段的一个有效途径。 【关键词】网络直播 德育 因势利导 一、引言 2016年被称之为“直播爆发元年”,网络直播虽然仅仅是一款手机应用,现在已经变为青少年一代的热门话题。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占网民总体的47.1%,较2016年6月增长1932万。2017年2月,由人民日报社的全国移动直播平台“人民直播”正式开通。 二、网络直播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平台 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网络直播是吸取和延续了互联网的优势,利用视讯方式进行网上现场直播,可以将产品展示、相关会议、背景介绍、方案测评、网上调查、对话访谈、在线培训等内容现场到互联网上,利用互联网的直观、快速,表现形式好、内容丰富、交互性强、地域不受限制、受众可划分等特点,加强活动现场的推广效果。相关行业数据显示,从2015年到现在,全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超过200家。据陌陌公布,头牌主播的年收入就达到1600万元,挣得可比一般明星多,身价直逼一线明星;也有在线教师1小时挣万元, 时薪收入超网红女主播。截止2016年10月,网络直播在证券公司的行业预测中,2020年网络直播市场规模将达到600亿,有研究甚至认为2020年网络直播及周边行业将撬动千亿级资金。 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大家的评价褒贬不一:福建某知名高校教师认为,当前直播平台里的内容多是聊天、唱歌、喊麦、跳舞等为主;也有月薪3千的小伙子椴网络女主播欢心,挪用30万公款打赏的新闻,让人不禁唏嘘;当然也有《教育平台纷纷试水“直播+教育”》这样的新闻报道让人看到网络直播平有益社会的一面。 三、网络直播的特点 面对如火如荼的网络直播,我们可以总结一下网络直播的特点。当下网络直播主要有这四个特点: 1、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与行政监管的缺失并存 尽管之前有快播这一涉黄网络播放软件被查封,快播所属公司的负责人被判刑,但现在的直播网站有很大一部分存在监管不力,直播内容五花八门,更有甚者为涉黄直播。主要问题在于网站的监管方式主要是人工审核,做不到及时发现、全面覆盖。很多网友、家长呼吁直播要尽快完善立法,加大加快对不良网络直播行为的惩处力度;监管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加强查处力度,将开展网络安全专项检查作为一个常态化的执法检查,扩大对不良信息以及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 2、网络直播由单向交流的形式发展为双向实时互动 以往的网络直播主要是体育运动的电视台网络直播,主要的交流形式为网友在网页下方留言,后来的交流形式发展为弹幕。现有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原有弹幕的形式进行改进,解决了传统媒体互动滞后和传统直播单一输出的问题,受众(网络直播的观众)与播客(直播间的主播)间可通过弹幕、点赞、送礼等方式展开交流,交流不再局限于一对一,实现了一对多,乃至多对一的即时互动,对比传统直播,现在的网络直播娱乐性、反馈性、感染力更强,但也很容易滋生主播和观众之间实时传播不良信息,不良信息迅速蔓延等难以管控的问题。 3、内容由泛娱乐化向专业化转变 第一批看直播的网友主要是看体育赛事直播,渐渐地解说就变成了主播,主播的内容范围从体育赛事扩大到游戏竞技,再到产品会等等。2017年网络直播受众的群体视角范围逐渐从“看热闹”慢慢的“看门道”,很多除了体育赛事,新闻会,演唱会等进一步扩大,直播网站的栏目分类更为精细,内容涉“教育”“活动”“科技”等众多领域。2017年,直播网站还将注意力放在独创类特色节目,打造垂直领域的意见领袖,也就是俗称的“网红”主播,直播内容逐渐从娱乐化转向专业化,有专业化走向产业化。 4、百家齐鸣,多元文化迸发,依旧存在信息价值缺 可以说在2017年直播平台主要特点为“万紫千红”,在直播平台内容的百家齐鸣已经不足以形容,因为多元文化同时共存于网络直播平台,明显形成;了一种新型网络文化,尽管很多有价值的典型直播代表,但在利益驱动下也出现少数直播“三俗”等内容吸引眼球的情况,污染网络空间。但是直播的很多内容均为日常行为杂事,有价值的信息不多,属于年轻人茶余饭后谈资,对社会推进的意义不大。 四、因势利导,通过直播引导学校德育工作 笔者有幸于2017年3月4日参加了在福建广播影视集团演播厅举行的《福建省2016年度践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基层“最美人物”会》,会期间,笔者注意到有两个直播团队在自己的网络直播平台同步直播会现场,一个是官方的网络直播平台:“海博TV”(福建网络广播电视台)是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依托优质电视、广播内容资源,以音视频节目为优势,以资讯传播为优秀,全力打造的专业互联网平台;另一个是由福建师范大学校的“福师大萌小葵”直播平台。据笔者与工作人员和师范大学学生的交谈中了解到,会会一直同步在“海博TV”和“小葵直播”这两大直播平台中一直播出“福师大萌小葵直播”上进行全程网络直播,无法到场的观众朋友和同学纷纷积极通过网络参与互动。根据平台统计数据显示,全场活动共有4.3万人次观看。“福师大萌小葵”直播的团队主要是由校团委的学生学生组成,“小葵直播”还对新生联谊晚会、走进挑战杯、体验小葵馆、红色集邮展、青春健康跑等近30场活动进行了在线直播,他们自豪的告诉笔者他们被被团中央授予“直播青春正能量”奖,对师大迎新工作进行现场直播,共有14.9万人次收看,观众进行实时互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资源放错了地方就是垃圾,垃圾放对了地方就是资源。对待网络直播这一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三俗”直播而对网络直播这一平台进行全盘否定,不能因为很多年轻人沉迷“三俗”直播而全盘否定,其实我们可以看到师范大学的“小葵直播”让4万多人第一时间观看践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下转241页)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乱象与监管及网红经济的产生:以微博直播为例 2016年作为微博直播元年,以其不可比拟的即时性、真实性,以及给用户与主播“零距离”接触的既视感体验,得到了愈来愈多人的追捧,这种新社交新手段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媒介,从过去的电视台垄断直播的时代,到现在全民直播的时代,网络直播改变了传统的直播格局,直播也走进了“随走、随播、随看”的3.0移动视频直播新时代,新的媒介传播格局正在被构造,全民参与的时代愈发蓬勃起来。本文将从微博软件的直播平台---“一直播”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网络直播的出现,和其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以及问题等,如网络直播的主播群体产生过程,网络直播对网红经济的辅助发展功能,微博直播是怎样在网络直播平台中成功突围的,以及微博如何利用微博直播反作用于提高用户的使用意愿等等。 电视直播网络直播传播格局直播模式影响力 一、绪论 电视直播作为一种单向传播的模式,最开始被应用于各国重要新闻及国际赛事的转播。在2016年到来之前,直播似乎只是电视媒体的专有特权,受众只能被动的接受媒体的传播内容。小视频的出现让人们初步感受到了实况转播的快捷与生动,随后各类新生的网络直播APP软件以其无可比拟的即时传播、即走即播即看、软件使用免费的特点以及主播大多是拥有靓丽外形的年轻人,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与使用。 网络直播软件的出现和兴起,让传受双方能够及时的获取对方的信息和资源,这种提高受者参与度的模式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单向传播模式,同时促进了直播的普及,据统计,2016年中国现有的网络在线直播平台有200余家,平台市场规模高达90亿,平台用户的规模则高达2亿,同时在线人数可达400万,同时在线房间数量有3000g。全民直播的时代已经到来。 二、网络直播新形式催生主播群体 网络直播这种社交新形势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媒体格局,同样也改变了普通民众的生活娱乐方式,这种线性的、不可修改和撤回的特点对真实行的保障是前所未有的。网络直播新形势的发展同样也带动了一批新兴产业和经济的延伸发展。 从最初的直播新闻类到现在多种内容和形式的直播,网络直播内容呈现了多极化的趋势,类型不同的直播精准的投向自己的内容市场,观看直播的人群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各取所需,区别于普通的同质化同类化视频播放网站,这种直播市场的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粉丝和看客,同时也催生了更加多的兼职或职业主播,网络直播经济产业也在无形中催生。 “网红”一词的出现,大多指在网络上有一定关注度和粉丝群体的网络红人。曾经一手推红了“芙蓉姐姐”“干露露”等人的的网络推手“秦火火”被捕,引起业界一片哗然之声,曾经隐藏在阴影之下的网络推手公司这一行业也浮现在了社会众人面前,他们大多披着“模特公司”“传媒公司”的外壳,实则为网络红人的制造机器和推手。这些经纪公司会挑选、签约长相甜美又颇有才艺的女生进行统一的培训。在网络经纪公司包装下,主播往往能够拥有更多的资源、更多的流量、和更多的观看者,走红的几率也会大大升高。 三、网红经济模式的形成 通过网络走红后,“网红”大多会通过录制一些短视频,其中包括美妆教程、穿衣搭配教程甚至日常生活等等,以自己的品位和眼光为主导进行推广,利用粉丝的关注程度引导粉丝消费,类似于熟人经济的消费模式,这种心理的影射会使粉丝从对网红的模仿中得到外在形象满足感,而网红们在抓住粉丝这一心理后顺势创办的美妆店或者成衣店,也就更加能被粉丝所接受了,这种经济模式下的创收被称为“网红经济”。近42%的受访者表示会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喜好程度支持自己喜欢的网红店铺并进行购买消费。这些群体以大学生和已经工作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年轻群体为主。 网红经济也成为了近几年来经济领域的一个奇特景观现象,一直被人们所诟病的“网红”,却创造了数以亿计的经济营销额,强大的话题性、资本认可的商业变现能力、环环相扣的产业链,让人们不得不开始正视网红这个群体,以及他们背后的经济效益和价值。 最为轰动的网红经济消息应属2016年初“papi酱获网络公司融资1200万”,一名通过录制短视频走红的网络红人,是有怎样的能力让网络公司可以融资上千万打造她,只为了她视频后首次推出的papi酱定制广告位。工作室的成立更把papi的模式推向了专业化和公司化,树立品牌,完成了从网红到“网红经济”的转变。 据统计,2016年网红产业产值将近580亿元,这一数据让很多人对网红经济的看法由“美丽的泡沫”向“未来的走向转变”。据《2016中国电商红人大数据报告》显示,从关注度上来看,25岁左右的年轻人和20岁以下人群相加,所占比重达87.2%。从消费群体上来讲,“85后”是网红店铺主力消费人群,占到消费总人数的49%,年轻女性的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网红经济的受众这一看似狭小的受众群体却创造了如此大的经济消费能力,不能不说是中国经济史上一个奇观。 行业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直播行业市场规模约为150亿元,到2020年,总规模还将上升至1060亿元。其中,仅移动秀场直播一项,预计就将拿下400亿元的市场规模。 四、微博直播平台在网络直播当中的发展 直播其模式的优秀是受众全面、即时的参与和互动。直播人在活动现场,通过控制多技术、切换传受双角色,将丰富的现场信息以多种呈现方式传递至场内场外、线上线下,在大量受众的即时互动下直播信息完成抵达和扩散。这种两端能够直接的进行信息的交流,让受众从单一的接受信息变成主动地参与者,参与感,关心程度自然也会提高。基于微博直播的效应和效果,许多政府部门也开通了微博政务的专栏,中国第一位选择在微博上进行直播受访并对危机事件进行回应的厅级以上官员杨达才(网络称其为“表哥”),充分展现了网络直播对当今社会报道模式的改变与冲击。 网红经济的发展强烈需要“直播”这个平台来吸引人气,于是拥有巨大粉丝基数以及网络红人聚集的新浪微博客户端,顺势推出了合作直播平台---“一直播”。微博利用其已有用户作为直播观看群体,同时利用认证明星和红人大V的影响力作为吸引点,迅速聚集了大批的观看者。“一直播”建立在微博之上,因此不需要用户再额外下载任何的软件,用户通过直播的链接即可跳转至主播的直播画面,同时即使错过了主播的即时直播,也可以找到直播的回看,这种方便快捷的操作也迎合了微博使用群体年轻化的这一趋势。 除了直播功能,还有很多的功能吸引着年轻群体,微博“热门搜索”的这个功能甚至成为了很多年轻人代替新闻软件的选择,微博“one to n”的传播模式也加剧了消息的传播,全民微博时代的信息关注度也是微博使用者的使用点之一。这些功能不断在巩固自己原有的使用者群体,微博发展未来的趋势势必要迎合新鲜的网络元素,只用不断地推陈出新,把握受众心理,让受众有较强的参与感和使用感时,才会提高微博在同类社交平台软件中的优秀竞争力。 换句话说,微博很适合于未来移动通讯或者移动互联网之下的这种传播的形态,它成为这样一种传播形态、传播时代到来的一种预设。 五、网络直播现状分析:直播乱象问题 在网络直播的市场当中,水平不一甚至与灰色地带打擦边球也是其不可避免的短板。直播在内容上往往都没有逻辑,大多是零散和无序的,直播平台和监管部门对直播的管理也是缺失的一大重要部分,同时因此怎样利用网络的平台扩大其影响力也是直播所需要继续探索的。 网络直播通过观看者购买虚拟礼物送给主播,主播则可以用虚拟的金币兑换真实的货币,这种营销模式使得直播市场在金钱的簇拥下乱象横生,许多主播打色情擦边球的手段吸引观看者,这无疑是对社会道德的一种挑战,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主播剑走偏锋,去触碰灰色地带,造成了社会的不良影响,然而这不会是市场的本质需求,通过市场决定论我们可以得出,直播的内容终究还是积极地内容更容易被大众所接受。同时许多不具备相应经济实力的观看者一掷千金在网络直播的身上,“男子送30万虚拟礼物示爱主播”“13岁男孩偷刷父亲银行卡打赏主播,竟花光家庭所有积蓄”这类的新闻层出不求,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来说,若网络直播得不到很好的监管和条例约束,那无疑会成为成长中的岔路,因此网络直播规范化制度的出台日益紧迫。 六、网络直播应加强监管体系完善 网络直播的乱象在没有官方的规定和法律的制衡下一直无法完全规避,直到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才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为“风口”上的网络直播立下规矩,对主播的主体责任、对弹幕不能太“任性”的要求甚至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等都涉及并说明,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无序发展的网络直播业务开始进行全新的治理阶段。这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绿色发展,无疑使有利的。 除了国家在制度上的完善和监管,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接触受众的直接渠道,也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及团队 2.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信息安全制度 3.完善“应急处置”管理措施。只有相关部门和平台双管齐下,才能够营造更好的网络直播的健康绿色发展。 七、结语 网络直播的出现顺从了时展的大潮流,在其之前产生的“网红”也借助这一趋势大力发展,甚至创造了“网红经济”的奇特景象。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媒介产物,现在仍处于较为娱乐化的阶段,而直播对于新闻的传递也有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发掘出直播对新闻的强效型,充分发挥起效用,才能使直播行业经久不衰,监管部门的机制完善,也是保驾护航不可或缺的。 从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愈来愈多的观看者在众多的直播平台中选择微博“一直播”平台观看,是基于其不可替代的主播资源和便捷性,同时更多的用户期望网络直播在提高外在管理因素,除法律监管的健全,平台的巡查监控等等外,网络主播自身素质的提高是更重要的,从源头上改变才能根治网络直播平台乱象横生的现状。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现状对传播方式的影响 摘 要:如今,网络直播越来越火,仅在AppStore就有上百款直播软件,大有当年团购时期“千团大战”的阵势。同时,网络直播正在从以PGC为主导转向以UGC主导, 全民网络视频直播渐成趋势。网络直播带来了新经济的崛起,催生了新文化现象,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因此加强网络直播规范化迫不及待。 关键词:网络直播;网红;企业营销;新闻传播 一、网络直播传播现状 网络直播是互联网时代诞生的产物,是伴随着互联网新技术发展的产物。因此,网络直播存在的时间也不过10年而已。在近10年的网络直播发展过程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主要是PC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直播,以及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直播。 PC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直播:在PC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直播平台当属欢聚时代旗下的YY语音等。此时的网络直播主要秀场为主,通过主播表演和唱歌于受众产生互动,不过在直播的空间和时间上,都有很多的局限性[1]。这一时期的网络直播受众主要是受教育层次较低的青少年人群,主要是青少年务工人员,以男性为主。以YY语音直播为例,最先在工厂的青少年之间流行,而且当时最火的网络直播也是女性秀场,比如唱歌、聊天等。因此这一时期网络直播内容形式也比较单一。 1.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直播 2016年移动网络直播元年,一大批网络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崛起,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网络直播平台诸如映客直播、花椒直播、斗鱼直播等,甚至淘宝也开设了自己的直播频道。截至 2016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 7.10亿,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 3.25 亿,占网民总体的 45.8% [3]。这一时期的网络直播无论是形式和内容都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在直播形式方面,从原来的秀场直播到如今多样化直播方式。诸如户外网络直播,新闻现场网络直播等,从原来的PC直播,到如今的手机直播、VR直播,以及各种专业摄像头(比如GoPro摄像头)、无人机直播等。在内容方面,从原来的唱歌、跳舞才艺展示。到如今吃饭、探险、教育、日常生活等,可以说直播已经深入的渗透很多人的生活中了。 2.网络直播繁荣与乱象 网络直播作为新时代的一种传播方式催生了大量的相关利益群体。诸如网红的崛起就和直播离不开关系,例如游戏直播红人PDD以及美食直播大胃王密子君等。甚至凭借吐槽搞笑视频走红的Papi酱在后来的一场直播中,全网观看人数超过2000万,收入高达90万余元。之后网络直播更是成为了明星和受众互动新渠道,诸如在央视春晚后台期间,刘涛就在一直播平台上和网友互动,其网络直播互动性以及实时性的特征,让观众倍感亲切。可以说这是一种非常好的体验。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时代。各种直播平台也如雨后春笋纷纷出现,例如斗鱼TV、映客直播、花椒直播、一直播等app。不过网络直播虽然带来了新行业的繁荣,却因为管理不规范引发了很多新问题,诸如“直播造人”等不文明的行为。这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2]。此外,由于门槛低,直播内容同质化比较严重。而且低俗化的直播内容容易引发暧昧经济,直播中的暴力和辱骂行为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直播产业健康发展刻不容缓。而作为直播从业者,也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低俗表演,不违法法律法规,引导受众积极向上。作为受众,我们更需要洁身自好,发现违规内容做到不观看、不传播,而且要及时举报。 同时,网络直播深刻影响着我国的文化和经济。在文化方面,网络直播正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们的娱乐方式。直播作为一种文化产品让观众对于娱乐节目多了一种选择。且主播呈现出多样化和媒体化,例如直播表演,直播教学,直播赛事等。最近由王思聪直播的综艺节目《小葱秀》就吸引了大批的观众。而网络游戏直播红人PDD更是在线直播观看人数超过百万,很多游戏爱好者已经将观看PDD的直播成为日常消遣;其次,网络直播也创造出很多新的词汇,如今“谢谢、宝宝”“打赏”等。在经济方面,与直播相关的“网红产业”2016年接近580亿人民币。在线直播平台超过200家。其中直播购物的“边看边买”模式尤为出色。在一些直播平台上,通过打赏的方式让观众和主播互动,不仅促进了双方的交流,而且还实现了主播的收入,可谓是一种双赢的模式。 二、网络直播现状对传播方式的影响 网络直播具有着其它信息传播无可比拟的优势,它改变了原有的媒介生态,在用户体验,交互性,可视性方面都非常出色。因此,在笔者看来,网络直播对传播方式有以下几种影响。 1.网络直播的实时性 相对于传统的媒体,网络视频直播具有实时性的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分享和陪伴的愿望,这种深入人性的特质也决定了网络直播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诸如在直播平台上,主播每天和粉丝受众见面互动,这本身就是一种陪伴。而且因为是采用直播的方式,具有实时性,主播和粉丝之间“面对面”的交流,能够让粉丝们产生亲切的感觉,带来精神上的慰藉。此外直播内容形式也丰富多样,有吃饭直播、游戏直播、美女直播等,满足了不同需求的观众。例如网络直播红人大胃王密子君的走红就离不开网络直播的优势。其实吃饭是很普遍的事情,不过密子君每天在吃饭的时候利用直播方式,和受众直接实时的互动具有亲切感。不过直播这种特性有利也有弊端。其中一点就是增加了内容审查的难度,导致一些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在直播平台上被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点的例子就如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直播造人”。这一c是绝对不会出现在传统媒体上的,这是因为传统媒体先审核内容然后播出的特点决定的。不过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实时性虽然具有同步内容的优势,不过却也增加了内容审核的难度。这也是尽管已经出现了多次低俗直播案例,不过依旧层出不穷的原因。而对于解决这种弊端的方法,相关直播平台应该努力研发新技术,更加准确及时地识别内容画面,及时发现违规并迅速处理。 2.网络直播的互动性 在网络直播中,主播和粉丝之间能够实时互动。以映客直播为例,在主播直播的过程中,作为粉丝不仅可以和主播实时沟通,而且还能够用某种方式表达自己的心情。诸如映客直播上就设置了充值功能,如果粉丝认可主播,就可以通过打赏的方式增加互动,这个时候主播和这位粉丝会建立一些情感上的认同。随着打赏的不断增加,双方之间的互动也是更加频繁。这种互动性是其他媒介所没有的特性,也是网络直播所具有的独特魅力。甚至有钱人会在某一个主播上花费大量的打赏费用。其实这就是一种受众的满足,对于受众来说这也是一种特定的文化需求[1]。 人人直播时代,迎来了网络直播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不过也暴露了很多的问题和负面影响。例如在2016年6月,快手直播上ID为:吃货 凤姐的一位大妈吃灯泡、吃金鱼的视频引起很大的争议。她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求关注、博眼球而已。在近期更有人利用直播方式做虚假公益。在2016年10月份,一群号称做公益的直播人到大凉山贫困地区现场发钱做公益,欺骗观众打赏,却在直播关闭后收回给贫困群众的钱财。这些事情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因此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应该净化网络直播环境,作为政府需要加强对网络直播环境的监督和引导;作为企业和从业者,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提高网络直播行业的自律性;作为普通观众,努力提高自己的公民素养,拒绝低俗,自觉维护网络良好文化。 三、网络直播的前景分析 尽管网络直播很火爆,却一直有着低俗的标签和印象。而且诸如“直播造人”“直播吸毒”等事件更是屡禁不止,因此也为网络直播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不过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相信网络直播行业会迎来自己的发展春天。而且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媒体,具有成本低廉、互动性高、部署便捷等优势。 其实网络直播所体现的价值已经日渐凸显。例如在2017年1月9号,王祖蓝和神舟买买车合作在淘宝上直播,期间作为合作伙伴的神舟一共卖出了2717辆科鲁兹汽车,订单额高达2.28亿人民币,平均每分钟卖出11台。而且这次直播也创下了网络卖车交易额历史记录。可见,网络直播对于企业营销推广的重要性。不仅如此,如今已经有很多企业和个人品牌已经悄然利用直播来为自己的企业推广了。小到一些淘宝店铺的网络红人,利用直播让自己的销售额翻倍。例如淘宝红人张大奕,利用网络直播在顾客中建立良好的形象,然后借助塑造的良好形象顺便在淘宝推出自己的电商品牌,从网红转型成功商人。 直播也成为文化产品营销的新战场。2016年5月4日,王宝强在斗鱼网络直播平台上宣传电影《大闹天竺》在线观看人数突破500万,破斗鱼个人直播记录观看人数,所产生了互动效应引发大量媒体报道,是一次很成功的电影营销。 网络直播能够快速聚粉、沉淀和互动,然后进行二次营销。直播的另一大优点是它可以和售卖同时进行。增强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互动,相比传统的营销手段转化率太低的问题,网络直播具有低投入、高回报的特性,因此网络直播也被很多企业堪称新的掘金之地。 四、总 结 今天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尽管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低俗事件,不过相信随着市场的规范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网络直播一定会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其实,在2016年4月份,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引导下,相关企业出台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随后这方面的法律条款不断完善。在同年12月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新闻直播需先审后播,加强了网络直播的管理和规范,促进了行业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持续“高烧”行业健康发展不容忽视 【摘 要】2016年,被很多人称为“中国网络直播元年”。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近年来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在2016年更是呈现井喷之势。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就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有行业数据称,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已经突破400万,直播房间数量超过3000个。处于“高烧”状态的网络直播,也引发了诸多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可以说是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网络主播 直播“新规” 行业健康发展 今年1月4日,鞍山日报A6版刊发了一则报道《鞍山女孩拍搞笑视频成网红 月入8万元》,报道中的女孩今年28岁,在成为网络红人之前,还当过一段“北漂”。一个偶然的机会,她把自己拍摄的视频放到W上,没想到点击量居然超过了1000万次。随着在网上的爆红,女孩辞职做起了“专职网红”,通过网络直播视频吸粉,再做广告推广,月收入竟然达到8万元。 无独有偶,年初,在鞍山某所高校举办的一场应届毕业生招聘会上,一家传媒公司前来招聘“网络主播”。据公司负责人介绍,“网络主播”是公司此次招聘人数最多的一个岗位,人数不限,风格不限。按照目前在上海等大城市运营的成熟模式,经过系统培训的“网络主播”年薪可以达到十几万元。如此诱人的条件,让毕业生们趋之若鹜! 窥一斑而见全豹,由此不难想象,现在做直播究竟有多火,有报道称,网络主播月入20万的也并非个例。然而,凡事过犹不及,《14岁少年沉溺直播 月花五千元》《13岁女孩儿挥霍母亲积蓄 “打赏”男网红25万元》……一则则触目惊心的消息见诸报端,不禁令人扼腕,而愈发火爆的网络直播也不断拷问着网络文化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 直播火爆异常 导致乱象丛生 目前,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而异常火爆的背后,也导致了种种乱象。 1月4日,互联网某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身着军装亮相,在镜头前搔首弄姿、浅吟低唱,一时间引起网民的关注。据报道,这已不是该女主播首次以军人形象出现在镜头前。去年底,这位女主播就上身穿制式夏季迷彩服、下身着运动裤进行直播。直播中,有网友点击直播平台的投诉按钮,但没有得到平台的回复。其实,军服有其专用性和严肃性,我国有专门的《军服管理条例》,此种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条例的规定。 除了违法违规,还有不少主播为了吸粉,不断挑战道德底线。去年10月,多名网络主播从凉山州越西县前往昭觉县,在昭觉县租车后前往布拖县搞直播活动。当事人假冒慈善活动的名义,给当地贫困村民发钱,直播结束后又将钱全部收回。这一事件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一位当地基层干部表示,凉山是全国14个集中连片贫困区之一,贫困面貌整体正在不断改善,但仍有部分山区群众尚未脱贫,这反倒成了许多网络主播炒作的题材。被曝光的主播事后就承认,“发钱”是为了增加粉丝数和观看量,让粉丝多刷礼物。 “快手大妈”直播自虐、直播“造人”、操纵无人机偷拍女生宿舍、直播换衣服……网络主播为了涨粉,不惜使用暴力、色情等手段已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事实上,去年以来,公安部门已多次介入调查不良网络直播事件。有主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一男子在网络直播中模仿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些事件不仅违背了正常的社会公序良俗,也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些直播平台无视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盲目追求短期利益,通过不良内容吸引用户,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淫秽色情事件频发,涉赌、涉毒问题屡有发生,甚至一些企业以此为手段,为融资、上市制造噱头,凡此种种,已经成了整个行业的毒瘤,也拉低了整个行业的道德底线。 直播“新规”出台 监管力度升级 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发展迅猛,其独特的娱乐互动方式、创新的商业模式、庞大的主播和用户群体,已经成为网络文化领域重要的经营模式和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部分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眼球,传播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给社会受众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由此,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网络直播市场无疑需要正本清源。 2016年11月4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对外。实名登记、即时阻断、新闻信息先审后发、黑名单等措施“剑指”行业乱象。《规定》提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这一规定,对网络平台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今后直播平台不仅仅只是一个技术平台的提供者,同时也是网络信息的监管者,必须负起监管责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健全平台的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 《规定》还指出,应当建立起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将互联网信用纳入到网络直播治理中,可谓《规定》的一大亮点,也为今后其他互联网领域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让信用与商业利益挂钩,建立黑名单制度后,网络直播全行业就有了必要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标准。 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规定》要求直播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对网络主播还要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直播平台应当对网络主播进行身份信息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有报道称,上海市所有网络直播平台已落实了约45万名主播的实名认证工作,对未实名认证的主播千余人进行了注销。北京20余家直播平台联手《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互联网上的信息具有海量的特点,监管部门通过实名登记、先审后发等措施,实际上是设立了准入门槛。 《规定》的出台为直播行业的有序发展指明了方向,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网络主播,都将在更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市场竞争中重新洗牌。只有全行业都严守标准,不敢以身试法,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网络平台不可放任 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一方面,网络主播的爆红扩大了网络直播平台的影响力,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的发展也给网络主播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两者形成了互利共赢、相互作用的关系。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网络直播平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网络直播还是个新兴行业,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迅速扩张的市场与专业人才的培养根本无法同步,从而导致直播平台的专业人员比较匮乏,造成从业人员整体水平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入行门槛很低,使网络主播整体素质偏低。如游戏类主播在进行直播的过程中经常会爆粗口、骂脏话;一些视讯类主播为了获得关注度、谋取金钱利益,常常会进行一些有违道德的行为,前不久就有某直播平台贵阳野生动物园饲养员直播“虐虎”视频,这些内容都会对受众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直播平台的长远发展。 随着网络主播的数量不断以几何级攀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今,不少网路主播已经开始寻求专业化的培训,来提高自身素质。只有全面提高直播质量,才能留住网友,在竞争激烈的网络主播市场中存活下来。其实,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为很多人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那些身在其中的网络主播们,应该格外珍惜这样的机会,严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莫越雷池一步,同时还应不断地提升自我、丰富自我,这样才能淞⑵鸹极健康的网络主播新形象。 2月27日,文化部启动对网络表演的双随机执法检查,第一轮将依法抽查50家,重点清理整治价值导向错误、淫秽色情低俗、封建迷信等禁止内容。对于检查中发现从事违规表演的主播,文化部相关人士表示,将对违法违规网络直播予以关闭,并将违规表演者依法列入网络表演者黑名单,禁止其在网络表演全行业录用。这是挥向网络直播违法违规者的一记重拳,我们不禁为之叫好。 目前网络直播平台一般会通过“技术+人工”的方式进行内容监控。以映客为例,这个平台在技术上采用图像比对、关键词识别等手段,有上千位内容审核员。通过这些办法,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问题严重者将被“永久封号”。如果直播中有违法的行为,则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网络直播平台只有不断规范,才能持续发展。随着监管的逐步完善,市场将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一些不具备资格、不遵守规则的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要么改进,要么退出,唯其如此,整个行业才能变得健康有序,整个行业的发展才可能持续。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 摘要:近两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已蔚然成风,以至数亿人参与到“网络直播”中,充当主播或观众的角色,其中不乏大学生群体。该文以河北高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综述网络直播特点,指出网络直播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网络直播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网络直播规范化和大学生的整体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网络直播;大学生;影响;建议 网络直播,就是以直播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视频服务类型之一。它是一种新兴的在线娱乐或服务方式,主要通过手机、电脑等在互联网平台上对相关内容进行实时呈现,如主播的展示、观众的点评、主播和观众的互动等。近两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已风靡全国,数亿人参与到网络直播中,大有风起云涌之势。当代大学生,作为最易接受和尝试新鲜事物的代表,势必受网络直播的影响。关注网络直播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网络直播兴起的原因及特点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熟,为网络直播的兴起提供了无限可能。随着人们网上快捷支付习惯的逐渐形成,网络平台也开始受到资本的青睐,进而促使各大互联网公司开始投向网络直播平台。 1.设备简易,操作便捷 4G网络的全面覆盖,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平台的便捷,促使网络直播出现井喷之势。主播只需一部智能手机、一个自拍杆、再设置一下无线网络,便可以自行完成直播,并进行现场的实时。而观众也只需同样的简易设备,就能和主播发生实时互动,保证最真实的个体体验。网络直播前所未有的简易便捷,可见一斑。 2.内容纷杂,泛娱乐化明显 中国的网络直播发展尚未成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愈益倾向于对服务及文化产I的消费,而娱乐型消费正中当前大众消费者的口味。加之人们猎奇的心理本质,使得网络直播借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形式,最大程度地满足甚至是迎合这些巨大的消费群,进而在内容设置上全面铺开,多以游戏、秀场、竞技、互动等形式为主,并突出娱乐化。 3.行业存在不良竞争 所有行业,多受利益驱动,行业背后存在着激烈的相互竞争。网络直播行业刚刚兴起,尚处在初级阶段,系统的行业规范还未形成,不良竞争现象时有发生。如,根据受众群多为男性的情况选择女性主播进行秀场、表演等,以博观众眼球;再如,为追求粉丝数量,迎合部分消费需求获更大利益,主播与主播之间加剧竞争,甚至不惜比低俗、秀下限、玩新奇,导致网络直播乱象;还有,直播平台的投资者为盈利故造声势,雇佣“网络推手”攻击竞争对手,煽动自己的粉丝抹黑对手等。 二、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 网络直播,涵盖了游戏、秀场、电竞、生活、体育等多类内容,其受众多、泛娱乐化、互动强的特点,刷新了网络界的新局面。但因其行业不成熟及消费主客体等多种原因,现实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大体如下:首先直播平台门槛低,监管工作难于开展。其次,直播内容良莠不齐,部分内容影响恶劣,价值导向偏低。再者,不良竞争明显,行业发展亟待规范。 三、网络直播对大学生的影响 网络直播中,年轻消费者是主要用户群体。大学生,是其中的部分代表,与网络接触最为密切频繁。网络直播纷繁的内容、方便快捷的参与方式、实时互动的切身体验、随心所欲的自我展示,是最能够吸引当代大学生的所在。网络直播作为当前最具吸引力的网络传媒方式,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不容忽视。 1.丰富了获取信息的途径 置身于网络直播中,包罗万象的信息、纷繁的直播内容,是当代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部分人对游戏热衷、部分人对体育赛事情有独钟、部分人借此短时娱乐放松、部分想锻炼口才、部分人想参与一下热门话题……,这些都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直播得到实现。相对于之前的微博、QQ等,网络直播带给了大学生更即时的信息回应和情感认同,是丰富大学生获取信息的不二之选。 2.拓展了利用网络的思路 网络的作用,不可替代。网络直播门槛低、操作便捷,大学生能够积极利用这个平台,为自己所用。如做兼职主播,可以多一份收入,同时还能展示自己,提高个人的表达能力,锻炼如何与人更好交流沟通的技术;利用播音主持、新闻等专业做主播,还可以巩固专业知识,增加实践机会;有的通过网络直播的小众群结识志趣相投者进行专题研讨、学习交流;甚至还可以创建专业的交流团队,实现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等。这些,无不体现了大学生充分利用网络的有效思路。 3.精神世界受到一定冲击 当前的网络直播,虽是风生水起,但由于行业尚处于初步发展的探索阶段,直播中的主播素质、直播内容的质量、大众情趣旨向等,已经暴露出了一定问题。其中充斥了女性消费、低俗媚俗、恶意攻击、暴力刺激等不良内容,这对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急需正向教导的当代大学生而言,他们的精神世界无疑会受到一定冲击。“三俗”文化垃圾信息极容易掩盖正确导向的教育信息,从而歪曲大学生的内心世界。部分大学生因沉迷于网络直播而脱离现实、淡漠现实的人际关系,这些隐患亟待清理。 4.价值观导向遇到挑战 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专业人才是高校教育的职责。每一位大学生都应该接受最正统教育、最专业的知识和积极正向的人生指导,这样才会不负做一位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网络直播横冲直撞的情势下,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导向极易遭遇挑战。网络直播中传达出的极端的个人主义、夸张的享乐主义以及毫不掩饰的拜金主义,使“炫富”“整容”“白美富帅”等名词直接“植入”大学生的思想,对大学生价值观教育产生了巨大冲击;其次,网络主播随意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诽谤、炒作、等行为,无形中会消弱大学生的诚信度和认知力;另外,西方自由主义文化中的个人主义、英雄主义思潮的散播,也会对当前部分追求个性、渴望自我的大学生产生影响,从而冲击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导向 四、可行性建议 网络从来都是双刃剑,网络直播同样如此。积极寻求网络直播运行的有效路径,才可推进网络直播的规范化运行,良性发展中的网络直播才能让大学生在使用中真正受益。 1.净化网络直播环境 网络直播文化虽是大众文化一类,但一定要力避“三俗”文化现象,应弘扬中国主流文化、倡导中华传统美德、加大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宣传力度;同时,通过政府、社会、校园、家庭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正确的社会舆论效应,让网络直播环境良性发展。净化网络直播环境,能够为大学生提供积极健康的使用氛围,大学生在这样的氛围里才能够更好地学习、实践、充实自己。 2.优化网络直播内容 未来的网络直播要想长久,就必然要回归内容本身,在内容上真正吸引观众,而非哗众取宠,否则,在行业竞争中势必陷入被动。相关调查问卷已显示:网民对当前的网络直播平台评价偏低,集中w现为内容品质不高且严重同质化,整体陷于秀场模式。可见,优化直播内容才是硬道理。网络直播负责人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对直播内容优化整合,去粗取精,挖掘新内容。如,网络直播平台可充分利用大学生这一占比重较大的重要消费群资源,探求增设大学教育、科研团队交流、实践调查类等直播内容,以满足和充实高校大学生的消费需求。 3.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立法部门可根据情况制定专门的网络直播管理法律条文。对网络直播内容、类别,主播条件,平台设置等进行严格审查,强化监管力度,以保证网络直播的正常有序运行。这样才能让大学生规范用网,理智消费。 4.提升大学生网络素质 无论何时何地,大学生始终都应是能动的教育主体,而不是被动的教育客体。网络信息化时代下提升个人网络素质,是大学生的必修课之一。首先,大学生要通过提升自身素质,提高自我辨识能力和调控能力,清醒消费,在网络直播中做信息选择的主宰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其次,遵纪守法,做网络秩序自觉的维护者,进而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再者,积极投入社会实践活动中,锻炼充实自己,提高个人学习和实践能力,提升正确处理虚拟和现实的社交关系的能力。还有,树立个人健全的人格,培养健康的心理机制,不盲从、不妄为,助推网络直播的规范运行。 作者简介:贾小婷(1997-),河北定州人,现为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在读学生。 李兴东(1996-),山东禹城人,现为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在读学生。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行业政策走向 摘要:2016年1月斗鱼“直播造娃娃”事件的爆出,加速了相关部门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步伐。文化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及地方文化执法部门,相续加入到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队列当中,网络直播行业进入了“管控时代”。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文件《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预示着网络直播行业第一次洗牌、分流时刻的到来。 关键词:网络直播 政策 行业监管 2016年被称作“网络直播元年”,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竞相涌现,用户规模海量增长,一些大型直播平台注册用户已经过亿,月活跃用户超千万。据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网络直播平台成为了极具影响力的内容生产者。然而,伴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迅猛发展和用户规模的迅速扩张,网络直播平台呈现出一些乱象,部分直播平台安全管理秩序混乱、涉嫌传播低级庸俗信息,甚至通过色情表演来吸引网络用户,可能会成为涉黄涉赌等犯罪的温床,影响网络社会的和谐、清朗。迅猛发展起来的网络直播,已有成为下一主要社交平台的态势。但因缺乏政策监管、行业自律机制,各个平台中违法越线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文将从现有国家政策、地方法规、直播平台自律条例三方面入手,理清三者之间的脉络及政策走向,为蓬勃发展的网络直播行业在今后的管理上提供几点参考建议。 网络直播 网络直播平台兴起的时间不长,目前并没有官方的定义。从狭义角度来看,网络直播是新兴的高互动性视频娱乐方式,这种直播通常是主播通过视频录制工具,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上直播自己唱歌、玩游戏等活动,而受众可以通过弹幕与主播互动,也可以通过虚拟道具进行打赏。当前,网络直播行业正呈现三方分化的形态,包括最为知名的秀场类直播、人气最高的游戏直播,以及新诞生并迅速崛起的泛生活类直播。① 网络直播行业政策的出台 2016年1月10日,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造娃娃”事件的发生,最先遭到江苏网警的点名,短时间内成为热门话题。随后,武汉网警就此事进行调查。在此之前,平台主播为快速聚集人气,会通过大尺度的表演来吸取流量。斗鱼直播“造娃娃”事件,将网络直播涉及淫秽色情表演的内容搬上台面,挑动着大众的神经,迫使执法部门将其置于监管中。随即,网络直播行业结束了被戏称为疯狂“野生”的阶段,网络直播行业开始进入政府监管阶段。 斗鱼直播“造娃娃”事件发生后,文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中央网信办等国家职能部门,相继加入到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中。2016年4月4日,文化部公布了斗鱼、虎牙直播、熊猫TV、战旗TV等八家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等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列入查处名单。 同年7月,文化部再次出击,集中查处26个网络直播平台,关闭严重违规表演间4313间,整改违规表演房间15795间,解约严重违规网络表演者1502人,处理违规网络表演者16881人。随后,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职能部门,也相继召开研讨会,进一步加紧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 从2016年1月10日斗鱼“直播造娃娃”时间到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文件《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历经8个月的时间,国家职能监管部门对网络直播的态度,从“自由放任”到“枪打出头鸟”再到“防范于未然”;从被动处理单个违规事件到主动监管整个网络直播行业;从对平台的大方向管控到严格限制秀场女主播的着装。这一系列管控措施的出台,意味要将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置于管理体系当中,管控力度呈现出加大的趋势,预示着网络直播行业将遭受一系列的管控措施的限制。 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被外界视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接管网络直播行业的标志事件,该文件也被视为网络直播行业史上首个寒冬来临的标识。据《通知》要求,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截至10月19日,“斗鱼”“熊猫”“战旗”等直播平台已经去掉了“TV”字样,但“熊猫直播”的Logo上仍然保留TV字眼。 此次寒冬的标志是要求直播平台持证上岗。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介入网络直播行业前,各直播平台只需向文化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就能开展网络直播业务。现在,各大网络直播平台想要开展直播业务,就必须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视听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册金额也由《许可证》的100―1000万元涨到1000万元以上。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颁发了586张许可证。这些持证机构包括了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网站等。②当下主流的主播平台中,具备《视听证》的平台寥寥无几。我们所熟知的斗鱼TV、花椒直播、熊猫TV等目前都还没有《视听证》。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此举,势必会督促大型网络直播平台尝试申请获得持证,或通过合作方式获得《视听证》,但对于绝大多数刚发展起来的网络直播平台来说,拿不到“入场券”,就意味着不得不放弃这块“蛋糕”。 《通知》还指出,直播活动须提前报省级及以上广电部门备案。该项举措就意味着网络直播行业将结束自审自播,先播后审的制度。此前,文化部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管理采取的是事后问责的管理方式,对违规平台做出严格处理,建立网络黑名单制度,并事后约谈违规直播平台。这种前期宽松管理的模式对于自律性不强的网络直播平台来说,无疑是打开了一道通往“自由之路”的口子。从另一方面来说,文化部并没有直接插手网络直播行业的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到来,在前期阶段就将一大堆不符合资历的企业排除在外,同时也对通过资历筛选的企业进行了更为细致、明确的限制。在此政策下,l展势头正火的网络直播行业无异于被浇上一盆冷水,正好给虚热的直播行业解暑、降温。 随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执法部门对网络直播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也促使着地方监管机构加快对辖区内的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步伐。 2016年7月12日,文化部公布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结果: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等六省(市)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23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共26个网络表演平台,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经营单位被责令整改。 截止到目前,地方监管机构对网络直播行业整顿重点地区为北京和上海,其余涉及到的地方监管部门为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省。地方政府主要是配合文化部,对辖区内的网络直播平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打击,扮演执法者的角色。 行业自律的兴起 在国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监管的压力之下,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不得不通过自律来避免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直播平台同时也将监管重点转移到对主播的管理上。 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网络文化协会携同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六间房、酷我、映客、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共同《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要求18日起,网络直播房间必须标识水印;内容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备查;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等。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由于国家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力度正逐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被推到风口。在此背景下,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为救自保,顺势而行纷纷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条例。 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将管控矛头指向直播平台,借力打力,直播平台将管制矛头又转移到平台主播身上,从着装规范、语言规范等方面入手。面对利益诱惑,平台主播又不得不铤而走险,打起“政策”擦边球。平台主播违规越线的行为引发用户的投诉、举报,进而遭到直播平台的禁言、封号。 目前网络直播类型可分为秀场直播、游戏直播、泛生活类直播三大类。文化部等部门打击重点和各大直播平台管制重点主要集中于秀场直播,这也是直播行业中淫秽、色情、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主要来源。秀场直播的原型传统秀场直播最初于2005年在国内出现,原型为网络视频聊天室,2009年后转变为以美女直播为优秀,早期的表现内容主要是唱歌、跳舞。秀场主要依托于PC场景,需要专业的设备以及固定的直播室,而且需要主播有一定的表演才能。 监管重点则是游戏直播,因其存在着大量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等内容,被认定为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各大直播平台的管理条例的规范重点,主要集中于女主播着装规范、言论规范、动作行为规范。为进一步遏制平台内部的违规行为,熊猫直播在其平台上设立了“有奖举报”机制,让用户对主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规主播进行禁言和封号处理。一方面来自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直播主播参差不齐的素质,及日渐难以满足的用户需求,使得网络直播平台始终难以摆脱色情、性、暴力的困扰。 2016年6月14日,虎牙直播在其平台上关于禁止直播央视欧洲杯赛事内容的公告。这是目前所有直播平台中唯一一份具体关于版权的通知。目前,关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条例,国内并没有可以直接借鉴的范本,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一方面只能以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作为指引;另一方面,各大直播平台直接根据以往发生过的违规案例来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以达到“补洞”的目的。因而各大直播平台所制定的管理条例也就大同小异。从这些条例中不难发现,秀场直播无疑是其管制的重中之重。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井喷之后如何规范 “机器大概能识别出90%的问题内容,剩下的10%需要靠人工识别。 在创业初期,我经常半夜三更还在对平台进行监管” 2016年,网络直播这种新兴的传播方式以罕见的速度进入广大网民的生活。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占网民总数的47.1%,较2016年6月增长了1932万。 在2017年全国两会中,网络直播也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文联主席许钦松,全国政协委员、歌唱家陈思思都将网络直播列为提案的关注对象。 两位委员不约而同地认为,网络直播现在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但是,要认识到这个新事物的价值,在规范中发展。陈思思告诉《t望东方周刊》,快速发展的网络直播,目前亟需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同时,也要发挥直播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直播+的更大空间。 重拳频频 在网络直播井喷式发展的同时,直播飙车、吸毒、“深夜造人”等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内容层出不穷。为肃清直播行业乱象,有关部门频频祭出重拳。 2016年4月中旬,《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出台。当月,文化部查处了26个网络表演平台,有4000多个涉嫌严重违规的表演房间被关停。 2016年7月,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服务。 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措施。 此前参与《规定》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t望东方周刊》说,目前不需要再专门出台针对网络直播监管的法律法规,关键问题是既有的规定能否落实。 比如,一些直播平台的“网红”主播在直播中销售“三无”产品和虚假广告的问题,“按照2016年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直播中几乎所有广告都是非法的。但问题不是出在网络直播身上,而是有关部门还没有在直播领域落实这一法规。”朱巍说。 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 但是,朱巍也认为,仅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 比如,为了商业利益,一些网络平台不惜突破法律底线去留住能够获利的网络主播,即便明知某些主播是“问题主播”,平台也不敢轻易得罪他们,因为担心主播们会跳槽去其他平台。 《规定》中要求建立失信主播的“黑名单”制度,正是希望解决这一问题。建立黑名单制度后,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这样一来,这些主播将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也就让法治与诚信重新回归直播市场。”朱巍说。 但是,此前出现的争抢“问题主播”现象,也反映出《规定》中所明确的网络直播平台应该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即网络直播平台不单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履行监管者和技术控制者责任。 但是,要对海量直播内容进行监管并不容易。 映客创始人、CEO奉佑生告诉《t望东方周刊》,映客引入第三方供应商对视频每2秒钟做一张截图,形成庞大的图片数据储存库,然后,通过图片识别和机器学习技术,对图片数据库快速进行初次筛选,同时,通过语音识别,抓敏感关键词,提高筛选率。 但这并不能保证100%的识别成功。“机器大概能识别出90%的问题内容,剩下的10%需要靠人工识别。在创业初期,我经常半夜三更还在对平台进行监管。”奉佑生说。 奉佑生告诉本刊记者,现在,映客总部有大约500名全职员工负责内容审核。此外,公司在其他城市还有在线兼职审核员500人,这些外地审核员每天工作8小时,月收入3000多元。按照奉佑生的说法,映客负责筛查内容的成本每月至少支出300万元。 陈思思表示,目前,映客的做法并非法定要求,而是直播平台的自主行为,她建议,接下恚监管部门可以更多地引导直播平台,形成良性氛围。 用户也需引导 陈思思认为,直播内容的监管需要各方的合力。但前提之一是,应出台更加具体的细则,给广大直播平台参与者以明确的指引。 “政府需要对直播内容进行规范,什么内容可以直播,什么内容不能直播,要让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本人都一清二楚,在直播过程中有标准可以参考和依据。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直播行为,应有相应的惩罚机制。”陈思思说。 西南政法大学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程德安告诉《t望东方周刊》,现在的问题在于,关于色情、淫秽的界定很难找到可供参考的有影响力的判例和参考。比如,某部范冰冰主演的电视剧里,关于服装暴露程度的问题引起了很大争议,最后片子作了删减,但是,其删减的标准是什么并不清楚。 “专业团队尚且无法分辨是否适合播放,更何况进行网络直播的普通大众?”程德安说。 除此之外,与传统的视频播出不同,网络直播内容庞杂,其中不乏游走于法律底线之上、却在道德底线之下的内容。 事实上,在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涉黄、涉黑的直播内容正在减少,但是,诸如直播怒扔共享单车、直播骚扰110热线等不良内容仍然存在。 当前直播平台的参与者中,年轻人比例极高。此前,有调查数据显示,90后观众占总用户的57%、90后主播在所有主播中占比达到68%,90后已经成为直播的主力军。 “我们要因势利导,以自信的文化态度,在对其进行监管的同时鼓励创新。落实社会责任,做好文化传播,通过更高效的传播,不断丰富年轻人的文娱生活。”陈思思说。 网络直播论文:电视新闻直播中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当今时代成为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人们对新闻的需求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因此电视新闻要想取得生存和新的发展空间就必须去适应时展的特点,了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特点和优势并与电视新闻融合,使电视新闻焕发新的生机。 1电视新闻直播技术 新闻直播作为电视台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能够迅速将事件发展过程展示给观众,给观众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一下子拉近了观众与事发现场的空间距离。湖南卫视在线直播是与湖南卫视在线直播网,采取与电视同步直播的方式来观看,方便不方便看电视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来在线观看电视节目。但是不同于电视直播的方式是如果中途临时有事,比如上下厕所,中途都是能够暂停的,而且继续观看的时候不会调篇,而是接着看,这是电视直播方式所达不到的。湖南卫视在线直播通过网络传递给受众,不但可以提升观众的参与感,同时还可以对其选择空间扩大。平常看电视,我们同时最多也就可以对两个画面浏览。但是在网络上可以同时将多个窗口打开,对比观看不同的网站。和遥控器指挥选择来讲,鼠标指挥选择明显速度更快、更有效。因此也就充分发挥了受众的自主权,从这一点来看,他们在网站成败中具有重要决定作用。单纯的几秒之差,也就非常有可能会导致他们对一个网站的放弃。在网络中不会受到播出时间的限制,这也为用户的选择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可以选择自己合适的时间去观看错过的直播。基于这一点,就算是目前网上视频和音频信息传送质量不是特别好,但是关于大型体育报道中采用音频和视频手段对新闻和体育情况进行报道,依旧受到了人们的欢迎,有总比没有好。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不但能够认作是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受众组织者。也就是采用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将一些比较稳定的社区集中在一起,构建网站和网民、各网民之间的信息交流体系。例如在体育报道中可以构建社区的良好发端。在社区主体中比赛项目、教练员以及运动员等共同组成,形成一个简单有效的交流体系。从这一点出发甚至可以构建物理世界体育爱好者俱乐部。 2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电视新闻直播中的应用 1)在电视新闻编辑中的应用。电视新闻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融合是一项复杂而又庞大的工程,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较高的专业水平。首先是建立新闻编辑系统,通过网络将卫星、有线以及无线等电视新闻各项素材信息等均结合在一起,通过一系列收集、编辑、浏览以及查看等等流程构建一整套完善的播出体系,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这个共享平台,采编人员可以对电脑上的信息素材进行后期制作,领导和编审人员可以对提交的新闻稿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建议,导播人员可以把通过审查的新闻做成播出串联单,以便播出总控台按照播出串联单播出新闻事件。在这个平台上主持人可以实现网上配音和解说。同时为了加强对数据信息编辑和网络操作的监督,编辑系统可以对不同用户设置用户账号、登录密码以及编辑权限,只有通过密码审核后的用户才可以对系统内的新闻事件信息进行编辑和处理并自动的记录编辑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注意对系统内的东西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包括数据信息、设备使用情况以及磁盘空间。其次是传送系统,新闻现场的记者和编辑可以通过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相关的转接头把新闻素材传送到演播室,再通过编辑系统把这些新闻播出,也可以在电脑中安装编辑系统,这样在新闻现场也就能够及时将新闻素材的采编、录制以及编辑等工作全部完成,再把其传送到演播室进行实时播放;最后是互动系统,可以采用计算机技术把无线网、电话通讯网以及有线电视网直接和演播室播控台连接,从而实现多家电视台的互动与共享。新闻编辑记者也可以通过有线和无线电话随时随地的与播音室的主持人进行新闻对话或现场直播。同时通过电视新闻的互动系统,实现观众和主持人、观众们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以此将新闻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互动性充分体现出来,也会电视新闻栏目创造了极大地收视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工作人员的操作记录会被记录下来,形成自己的工作日志保存在编辑系统中,以便对新闻素材等信息进行高效的监督和管理。新闻编辑系统中的新闻演播室系统,可以将之前的传统电视手工和半手工模拟单机制作成功转化为自动化的网络数字制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录像、专业刻盘等各项技术和设备也得到广泛应用及高速发展,也进一步促使了网络技术使用频率将会越来越高,同时安全性和可靠性也将大大提高,传统的电视制作技术将会被推向改革的高潮。 2)在电视新闻传送系统中的应用。关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其中一个优势就是能够迅速完成互联网的跨地域新闻工作的采集、编辑、分类、筛选工作。电视新闻记者不管身在何处使用什么样的新闻采集设备,只要能够携带了电脑和一个接头就能够很容易的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网络成功把采集到的新闻素材传输给演播室,可以对演播室的编辑系统进行应用,从而将新闻素材编辑制作成符合要求的新闻条目,进行新闻的及时播出。还可以把在随身携带的电脑上安装编辑系统,那么关于新闻素材的一系列采集、录制以及编辑等流程均能够在新闻现场完成,几乎可以同时把其新闻现场所采集到的新闻上传到演播室编辑系统,完成新闻的即拍、即编、即发制作流程。这种灵活的机制可以依照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切换,从而对新闻事件的时效性显著提升,同时还能够对新闻采集、编辑成本大大降低,有着很好的经济效益。 3)电视新闻的互动系统。在对有线电视网以及电话通讯网应用的基础上,甚至也可以对无线网等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应用,可以实现重要新闻在播控台上的随时插播,也可以将其他台正在播出的重要新闻进行收录,从而构建一个多家电视台新闻信息的共享平台。将热线电话网直接和演播室调音台进行连接,那么新闻编辑人员也就能够在新闻现场采用音频方式实现和演播室的新闻信息对话,并且也能够实现新闻直播。对于观众、主持人以及双方等均可以对信息进行共享,从而实现双方、多方的即时沟通,较大程度的实现了新闻播出的互动性以及时效性,同时还能够对电视栏目收视率显著提升。 4)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注意事项。两种媒体融合,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巨大优势,电视新闻的优势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但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常见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最重要的就是安全性和可靠性问题,大型网络感染病毒、遭受黑客攻击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同时自身的疏忽将会导致新闻信息的不可读取,因为数据信息通常情况下是在磁盘矩阵中存放,一旦没有将其进行备份或者网络日志等,极易造成因软件和硬件故障出现的网络堵塞和信息不完整的问题,所以电视新闻与网络新闻融合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和不可靠的问题。基于以上的注意问题,两种媒介在融合时一定要做好有关的应对措施,如建立电脑安全防护系统、健全软件和硬件管理机制并对重要的新闻信息进行备份等。同时在选择软件和硬件时,注重产品的兼容性、统一性以及售后服务质量,尽可能的使产品的技术水平领先实际的业务需求,其中软件要有很好的自我诊断和自我修复能力。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视新闻有着较为完善的操作体系以及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但是其自身的问题和网络媒体的冲击使得电视新闻引导主流价值观的职能在逐渐弱化,因此电视媒体必须对传统的新闻播放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加强与网络媒体的融合,进一步提高电视新闻直播的质量,利用网络媒体的特点淋漓尽致的发挥电视新闻的优势,从而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实现电视新闻的最大价值。 作者:寇世鹏 单位:湖南电视台播控中心 网络直播论文:对网络直播、贴吧、论坛综合治理的几点建议 摘 要:网络直播、贴吧、论坛是人们信息、获取信息、沟通交流的平台。然而由于其低门槛(开放性)、匿名性,“惹是生非者”将其当作宣扬色情、暴力,揭密隐私、宣泄私愤的工具,甚至当作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安全的平台。文章针对性分析了网络直播、贴吧、论坛中的乱象,从中分析了主要原因,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舆情;网络治理;建议 1 当前网络直播、贴吧、论坛上存在的乱象 时至今日,互联网已极速扩张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学习阅读、休闲娱乐、买卖交易全部可以在网上进行,很多人都表示互联网与他们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 在互联网快速成长的同时,网络直播市场也充斥着各种乱象,有这样一些人混杂其中,吸引更高关注度,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危害着社会安定。 1.1 宣扬淫秽、色情、暴力的“不自律主播” 为了推高流量、吸引粉丝,有些网络主播花样百出,不惜突破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个别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赚取利益,肆意放纵这种行为。 ①在网络直播上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内容的表演。有些不自律主播秀场直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内容表演,如斗鱼tv一名主播“放纵不羁123”在线直播不雅行为,在名为“直播造娃娃”的直播间中,一男一女做着不雅动作,这些行为在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②直播平台提供含有赌博、暴力内容。个别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赚取流量和佣金,在众多相似平台中寻找差异化,吸引更高关注度,留住一些“特殊用户”,在游戏直播平台提供含有赌博、暴力、危害社会公德,教唆犯罪的游戏内容。这些行为极大的危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 1.2 为宣泄私愤及满足自己特殊快感的“网络暴民” 网络暴民采用污言秽语的信口谩骂或随声吠影的“口诛笔伐”,使用破坏性和毁灭性的暴力手段对别人实施攻击,对被攻击者遭成精神上的杀伤,做出一些颠覆伦理、违背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事情,对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他们的主要言行有: ①地域黑,民族黑,宗教黑。地域黑,典型的表现就是论坛里一般涉及到不同地域的新闻,总有一些人立刻跳出来说,“XX地方的人就是不好,我就讨厌XX地方的人,”这是轻的,极端的就是拿侮辱性名词直接套在某个地域上,对整个地域进行抹黑。民族黑、宗教黑则发表仇恨言论,中伤其他民族和有不同信仰的人。类似此种歧视性言论严重破坏人民内部团结与社会稳定。 ②人肉搜索,揭密隐私。“人肉搜索”是网络暴民最具杀伤力的武器。通过人肉搜索,查到个人隐私,就可以给被攻击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人肉搜索如今被网络暴民广泛利用,形成了一些专门人肉异己,从别人痛苦中汲取快乐的“钓鱼贴吧”。目前,这种人肉搜索受害者数量呈扩大趋势,严重的如“潘梦莹事件”、“铜须门事件”的主人公精神崩溃,其家人与所在学校也受到牵连。 2 乱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2.1 审核不严 在海量信息的条件制约下,网络贴吧、论坛除对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自动过滤外,对其他网民发帖不能一一审查。对于敏感话题,只需以一种模糊、隐晦的说法就能蒙混过关,这样对发贴审核的效果很不明显。 2.2 难于监管 与传统的容易受政府监管的媒体(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不同,网络贴吧、论坛作为新兴媒体,其传播速度、普及程度、传输成本都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在这种情况下,用监管传统媒体的手段去监管网络论坛,是无效的,甚至会产生反作用。 2.3 打击不力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网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但网络管理者执行力度不足,对网络乱象的打击力度不够。铺天盖地的违规言论,被处理的只是“冰山一角”。广大网民的投诉举报中有很多是针对网络暴力的,但网络暴民数量庞大, “法不责众”,只是少数人被短期封号处理。对于虚假新闻的传播,不能“防患于未然”,每次都是等到事态严重了再处罚几个关键造谣者,但此时已经对社会产生极大负面影响。 2.4 普通大众不明真相,被煽动利用 谣言必须要有大量的传谣者助势才能达到其效果。传谣者帮助传播虚假信息犹如火上浇油,让它形成燎原之势。为了将普通民众转化为传谣者,造谣者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与人的从众心理,雇用水军大量发帖,造成相当多不明真相的民众不加甄别就以讹传讹。 3 改进措施 3.1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武备之要务,当以强心为先。为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增强全民族的综合素质。同时必须打好“预防针”、增强“免疫力”、减少“发病率”让国民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学校既要教育未成年人“爱国”,又要教育他们“爱党”。对于成年人,当前政治教育工作对象局限在党员,非党员基本没有参加政治教育或只是流于形式,导致政治素养差、政治意识模糊。一方面,党员要发挥帮扶作用,主动纠正身边群众的错误政治观点;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多组织私企、个体户等非政府机构的政治思想专题宣讲。 3.2 提高网民素质 网民是网络的参与者和重要组成部分,网民的素质对网络社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有些中国网民抱着肆无忌惮和玩世不恭的态度,在网络上发言偏激,行为过火。网民素质较低会造成网络社会环境的恶化和低俗,使网络社会的发展偏离旋律,走向歧途。要引导网民“三思而后行”,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要给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使用观,增强对信息筛选的能力,把网络当成学习交流、为国家献言献策的平台,而不是发泄私愤、出口成脏的“粪坑”。如果网民综合素质普遍提高,那么网络社会的风气也必定能和谐健康的向前发展。 3.3 信息公开透明 建立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是消解人民误解的最好方式。让人民了解政府的最新动态,了解政府人员的工作情况,就不会出现各种猜忌和揣测,就不容易被各种虚假信息所误导。 公开赈灾款项的筹集方式和具体用途,比如是用作抚恤金还是灾区建设房屋了等等,那样大家就不会因为怀疑赈灾款是否被挪用了而议论纷纷。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就涉及到拆迁,在整个决策和执行中,事先向公众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晓信息,充分和群众沟通,人民群众就不会不理解、不支持和聚众反对。 各个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让公开做到及时、有效、依法。只有一个信息公开、透明的政府,人民才会十分清楚政府的行政行为,才会主动判断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同时,公开和透明的政府,让政府的行政行为时刻受到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反过来推动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坚定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充分向人民群众公开行政行为,做好群众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人民群众绝大部分是能够理解和支持政府合法的行政行为,推动工作也能够更高效。 3.4 加强舆论引导 贴吧、论坛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挑战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冲击现实社会秩序,容易带来舆论引导危机、信息安全危机;但另一方面,它本身是一个交流的平台,可以充分利用其弘扬社会正气、在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 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时,不应采取“堵捂盖”,甚至“鸵鸟战术”。必须要主动承担起驾驭新兴媒体的职责,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要主动引导媒体、网民,不能把媒体、网民视为“添乱者”,或者对媒体和记者求全责备,对网民诉求置若罔闻。 首先要在“时”上把握舆论主动权。民众有其“先入为主”的惯性,一旦对一些突发事件不能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在恰当时间给予回应,就会被“别有用心者”在宣传阵地上抢占先机,导致局面处处被动。 第二要拿捏好“度”。治理网络贴吧、论坛,必须本着“重在引导”的原则,决不能“因噎废言”,强行打压,否则必将激起民怨。 第三要注重“效”。要善于因势利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网上评论,引导受众正确认识事物真相,确保取得最佳舆论引导效果。 同时要联合公安部门及时删除本地论坛出现的各种歪曲事实、煽动情绪、激化矛盾等有害信息,及时制止错误言论的传播。 3.5 壮大管理队伍 政府治理网络的手段有限,网络管理员、网络评论员人手不够,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和网民雪花般的举报投诉明显感到力不从心。网络使用者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因此网络治理就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协助政府进行管理工作。 网络舆论战中,邪恶势力藏在暗处,并且掌握先机,他们雇佣大量水军、网络推手炒作抹黑政府的话题,又买通一些公知、媒体为其渲染气氛,确立消息“权威性”。政府往往是后知后觉,境况被动。因此我们需要组建一支“网络评论志愿军”,与网络水军分庭抗礼,及时纠正错误信息,引导舆论导向。 网络暴民“数不胜数”,其低俗言论随处可见,使得网络环境乌烟瘴气。网络暴力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封号禁言于事无补。这时,就需要有“网络文明志愿者”,循循善诱,疏导网民不良情绪,传播文明声音,唱响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主旋律。 国家公安部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网络主播和管理员实名制、普通用户手机注册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 地方政府应从本地区各行各业选拔乐于奉献、致力于精神文明宣传、有一定网络知识和操作能力的志愿者,组建成“网络管理志愿者”队伍。建立地区性的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群,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在群内开展讨论、交流。开通新华网博客、人民网博客、新浪微博和百度贴吧等,让这些志愿者主动参加网络宣传管理,原创、转发传播正能量的文章,协助政府,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时代,电视媒体的流程再造与模式革新 内容提要“无直播不传播。”当电视人以往面对新媒体的冲击曾一度自诩拥有直播优势时,网络直播瞬间击破了这种优势。在包括传统纸媒在内的众多媒体部争先抢滩直播市场的当下,同样是以视频见长的电视媒体又该何去何从、重树优势7作为地方广电新闻采编业务负责人,作者对此做了具体思考。 关键词网络直播手机直播电视创新 峰会现场,手机直播;机场迎宾,手机直播;文艺晚会,手机直播!G20期间,齐聚杭州的世界各国记者都在用手机直播。 2016年已被广泛认定为“中国网络直播元年”。今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其中网络直播用户325亿,占全体网民的45,8%。 一、网络直播的特点 (一)直播实施更简易。网络直播打通了桌面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之间的限制,实现了电脑与手机的终端融合。用户只要一部智能手机和一个注册账号,就能对着镜头来一场直播。 (二)用户观看更方便。“只要有手机信号的地方就可以直播。”随着4G普及和5G研发,日益进步的宽带技术和不断降低的接入成本将更有利于全民随时随地观看直播。 (三)内容呈现更多元。网络直播既是一个信息传播平台,更是一个内容自创平台,直播主体的多元化、个性化,使直播内容五花八门、随意多样。有人甚至将直播平台等同于小规模的电视频道。据有关报道称,保守估计,目前中国大大小小的在线直播平台已超过500家。 (四)双向互动更顺畅。网络直播跟电视直播相比,一大特点就是它实现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双向实时互动传播,而不是“我播你看”的单向传播。在网络直播中,用户可以关注自己喜欢的人,关注自己感兴趣的话题,个人可以随时参与到事件的制造与传播。 (五)内容编排更灵活。网络直播的内容能够根据用户观看需求,快速灵活作出调整,彰显个性特征,体现用户思维。如利用网络直播的无限空间、无限可能,在同一时间提供给用户不同的直播内容选择。去年以来,乐视体育网上直播Fl,同一场比赛为用户提供了国际信号、围场信号、车头信号、车手追踪、实时数据、实时回放六路直播信号。换句话说,用户在家中、在车里、在路上,在一切有互联网的地方,都可以像导播一样掌控画面切换,想看什么就看什么,而且还能做到边看边聊,选择非常方便。这种体验对电视媒体来说,目前基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网络直播对电视媒体的影响 “每个行人都带着电视台(确切地说是能上网直播的手机)。”网络直播所特有的“随时、随地、随身”的特点优势,将给电视媒体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无法避免的冲击。有人甚至认为,“网络直播是为传统电视的棺材钉上的最后一颗钉子”。笔者观察,网络直播至少在以下方面给电视媒体带来影响: (一)时间上的对撞,削减用户电视接触时间。网络直播与传统电视首要的竞争是播出时段。两者播出的黄金时段都主要集中在晚间。而且网络直播有随时随地性,让固定场域、固定时段、固定栏目播出的电视媒体更显僵化与呆板。 目前手机虽然仍存在呈现屏幕小、待机时间短等不利于网络直播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已得到很大缓解),但因为网络直播功能的强大和内容的吸引,加上进入门槛低,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的人必将越来越多,观看的时间也会越来越长。这样,一个人接触电视媒体的时间必将呈减少趋势。 (二)内容上的侵蚀,缩减电视的报道领域。目前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已开始生产自制的栏目化内容,内容的探索已触及社会热点、新闻评论、体育赛事、名人访谈等电视媒体优秀业务。早期针对互联网威胁,电视媒体人曾自认为失去的不过是渠道,而内容仍然在握。可如今在网络直播涤荡下,电视媒体掌握新闻源的优势面临严峻挑战。今年9月7日晚,西安交警开展夜查酒驾,并进行了网络直播,引发43万网友围观、73多万网友点赞。之前的8月17日,北京圆明园遗址公园也进行了一次考古实况直播,向公众展示西洋楼遗址区的远瀛观考古现场。直播1小时,共吸引4.5万人观看,获得11万人次点赞。 网络直播触角的不断延伸,势必侵蚀电视媒体的报道领域,弱化电视媒体的功能影响,衰竭电视媒体的传播效果,减少人们对电视媒体的依赖程度。当每个人都可以借助网络直播成为信息者,且这种内容具有更强的贴近性和趣味性,那么,电视制作的内容,还会有以前那样强大的吸引力吗?当每一个新闻现场的目击者,都成为新闻的直播者,新闻事件不再是专业记者的专利,那么电视还会像以前那样被关注吗?就像现在一些明星开个新闻会,就进行网络直播,那电视记者还能报道什么呢? (三)渠道上的消解,冲击电视既有采编流程。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主持人”的网络直播时代,直播的时间不受限制、地点没有固定,直播的反应速度可以比任何媒体都快,这些直播“自媒体”的基数趋于无穷大的增长,而且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这种源于高度的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的“全民直播、全民报道”形式,无疑是对电视媒体的内容权限的一种消解,会对电视媒体的报道权构成强大冲击。 另一方面,实现信息即时呈现的网络直播对于电视现行的新闻采编周期构成非常大的挤压,而这种挤压最终会影响电视自己的价值界定。比如我们还有那么多时间来过滤信息吗?我们还有那么多时间来编辑制作吗?我们还有那么多时间来把关审核吗? (四)经营上的蚕食,冲击电视广告营销模式。伴随着网络直播的广泛应用,其必将很快成为新的营销平台。网络直播有着比电视媒体更精准的市场定位和更强大的用户黏性,加上用户观看视频的习惯改变和营销广告模式的创新,其广告的性价比可能更高。特别是手机作为一种网络多媒体直播终端,主播可根据广告诉求、广告内容和目标受众的不同特征选择个性化广告形式,其表现力和吸引力是不言而喻的。由此,电视广告向网络直播平台迁移势所必然。当一个个直播平台、一群群网红主播,都成为广告信息的者时,电视媒体的广告份额能不受到蚕食吗? 三、网络直播时代的电视革新 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直播,作为传统媒体的电视如何调整自己,如何取长补短,如何革故鼎新,不断为用户制作高品质内容,并在合适的时间、以合适的渠道传送给用户,确实是一个须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一)布局网络直播。今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开展直播服务。这为传统电视媒体开展网络直播提供了契机。 地方城市台大多拥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以及内容审核把关能力,能确保播出的内容安全与技术安全。并在自觉坚持健康格调,抵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不良倾向方面,建立了一套成熟可行的做法和制度,为把好网络直播内容导向关提供了基础和保证。基于这些因素,地方电视台创办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网络直播节目,甚至开办直播频道,把直播作为电视媒体传播的新形态来建设,不是一个问题。关键是思想观念和认识程度。 在这方面,可以先尝试发挥采编人员特别是有一定特长的主持人的作用,鼓励个人采用“台名+员工名”的形式开设直播,培养一批“网红”,实现“以人带台”。采编人员开直播,拉拢粉丝,关注人的本身,自然也会关注这个人是千什么的,从而达到宣传、推广电视媒体的目的。现在电视台的主持人都是经过严格考核,取得相关资质和证书的。这是电视台开展网络直播的独特优势。 (二)汲取内容营养。受众真正需要的是内容。在关注度决定影响力的网络平台上,直播的红火很大程度是因为内容契合受众口昧――当然也有一些是迎合受众的低俗化、无用化、口水化内容。但毋庸置疑,网络直播对于电视节目内容的创新至少有以下启示。 一是原生态。网络直播最大的魅力就在于真实,就在于用户无法知道下一秒发生什么。里约奥运会期间,“表情帝”傅园慧做客某直播网站,在线围观人数超过千万。直播时,傅园慧擦嘴打嗝毫不做作,尽显网络直播原生态。这完全不同于当前电视媒体的操作思路,即通过剪辑过滤,告诉“我们想要告诉观众的东西”。 二是强互动。电视媒体一直延袭传统的“传者为中心”的观念,按照自己的采编思路来决定节目内容,人们只能被动接受。而网络直播则刷新了人们的媒介接触习惯,大家在接收信息时的主体性、互动性、选择性变得越来越强,简而言之就是以“受者为中心”。这是电视媒体需要补齐的短板和不足。当前,有一些电视媒体在节目中已开始引入这种即时互动的网络直播。 三是高颜值。网络直播一个很大的吸引力是主播的高颜值。对于我们电视媒体来说,同样应该强调“颜值担当”。笔者这里所说的颜值,不仅指外形长相,也包括才艺个性和思想内涵。不仅主持人要养眼,包括节目中涉及的采访对象和活动参与者也尽量要有颜值。另外电视画面也应该体现颜值,要以电视人的专业精神,制作得更具美感、更悦目。 四是富价值。内容“无聊”的网络直播一定会在发展过程中遭到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更有价值的直播。当前,很多直播平台开始拓展专业内容的制作和运营,将直播更广泛地应用在财经、综艺、旅游、体育、健身、教育等垂直领域。如今年6月,花椒直播与途牛影视达成战略合作,开设建立旅游直播频道;前段时间,俞敏洪携近百位新东方名师“牵手”斗鱼开展教学直播……越来越多的“直播+”,对电视媒体人不无启发。今年9月以来,金华广播电视总台先后进行了三场手机直播一畅游母亲河、金秋步行健身活动和浙江师范大学开学典礼,均取得不错效果,特别是吸引了一大批90后、甚至95后围观。 3,再造采编流程。网络直播的兴起和发展,使媒体传播方式和用户接收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对电视媒体而言,也需要对现有采编模式进行再造和创新。 一是丰富电视传播形态。把网络直播纳入重要的内容平台,应该成为电视媒体发展的一个方向。众所周知,手机已成为最常用的视频传播工具。但目前很多电视台建成的网站或“两微一端”(微信、微博、客户端)都还不适合手机用户参与直播、观看视频。我们必须抓紧实施“追逐‘动众’的移动战略”,构建以手机为载体的传播渠道,让手机直播成为电视媒体的标配,同时生产更多符合手机直播要求的内容,以达到多渠道占领市场的目的。 二是搭建跨终端直播平台。今年s月27日至28日,《鲁豫有约》第一次采用网络直播的形式做内容呈现。数据显示,前后共计有近500万人观看了这场直播。G20期间,央视开展了一次“台网联动”直播。央视新闻频道在《新闻直播间》节目中进行现场连线,探访西湖边的央视G20杭州直播中枢。与此同时,央视新闻客户端对这次央视直播进行了直播。央视电视直播和网络直播,双屏实时互动,互相借力,互为补充。是跨界、跨屏直播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未来,更多的电视节目可能通过“手机直播+”的形式与用户见面,这一切估计只是时间的问题。 三是获取用户真实需求。网络直播可作为电视人与广大用户互动交流、改进采编的一条新渠道。如可以在电视节目中引入网络直播内容,以此增强节目的表现形式、丰富节目的形态内容;如可以设置议题内容与直播用户进行交流,了解用户的需求意见,从而更精准地制作节目内容;又如还可以透过一些直播平台,获取多元素材,让电视人有更多的信息来降低内容生产的片面性和盲目性。 4,探索赢利模式。“直播+”模式颠覆了传统的营销方式与商业模式,也创造了新的更多可能。应该说,网络直播和其他众多行业都有着桥接的关系。如今年5月16日,罗辑思维创始人罗振宇同时在小米、映客、斗鱼、淘宝、优酷五个平台直播拍卖书,最高卖到3万元,溢价超1万倍。 当然,电视媒体开展网络直播,如何借鉴当前一些直播平台的赢利模式,创出一套新的、适合自己的营销流程和互动模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结合目前不同类型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电视媒体大致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后向付费模式的直播,即把推广的产品用直播形态植入并表现出来,比如电商类直播。二是前向付费模式的直播,即用户观看直播时“打赏”礼物,再据此延伸出其他产品付费的功能。三是结合有“网红”潜质的主播,制作高质量、专业化的内容,将优秀主播个人价值最大化,以进一步衍生出更多影视、娱乐方面的收费形式。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视频直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2016年上半年,网络视频直播成为一大热词,社交、媒体、电商的APP纷纷进军网络直播,移动直播迎来爆发式增长。整体来看,网络直播正在从以PGC为主导转向以UGC为主导的态势,全民网络视频直播渐成趋势。网络视频直播市场的迅速发展致使其行业竞争愈加激烈,甚至出现恶意竞争现象,运作模式高度同质化;因技术的限制,网络监管不力,网络视频直播打“擦边球”现象不断,内容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另一方面网络集群行为也潜存于网络直播当中。 [关键词]网络视频直播;恶意竞争;同质化;低俗化 近年来,尤其是2016年上半年网络直播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各大投资商进军网络直播行业,直播市场空前热闹起来,但在表面繁荣的背后也潜存着种种问题。网络直播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其间的竞争愈加激烈,甚至出现了很多恶意竞争,彼此相互模仿,商业运作方式同质化严重且单一;由于直播门槛低,主播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主播不顾底线,直播内容出现过度娱乐化、低俗化现象;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的网络直播市场监管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准入、监管、追究、处罚与退出机制。直播市场出现的乱象需要加快治理的步伐,这不仅需要行业间加强自律,创新运作方式,提高内容质量,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强化监管,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实践经验,提高网民素养,这样才能促进网络直播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网络视频直播蓬勃发展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的全面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媒介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中的用式和控制式的传播模式被打破。相较于国外优秀的新闻聚合网站,我国的新闻聚合服务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只有少数如百度、腾讯、新浪等网站在RSS技术上进行探索和尝试,并没有出现一个成熟的、有规模的社交新闻聚合网站。Buzzfeed的成功,为我国的社交新闻聚合网站提供了一些参考。同时对传统出版平台而言,也能够在其转型探索中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借鉴意义。户更加强调体验至上,互动、参与、表演是网络世界中的生活方式,促进了网络视频直播平台的出现。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泛娱乐类,内容主要是游戏直播或秀场直播;第二种是专业类,以章鱼TV、微吼直播、知牛财经等为代表,内容以体育、金融、互联网等单一领域为主。而丰富的直播平台较好的满足了用户多层次的需要,两者相辅相成。 其次,网络视频直播市场存在巨大经济利益。网络视频直播中的观众与主播之间存在着一种基于粉丝关系的打赏经济。观看用户根据会员等级进行划分,主播们通过直播间平台向线上用户们提供才艺表演,观众根据自身等级或自主花钱购买鲜花、汽车等虚拟道具赠送给自己喜欢的主播,由此就形成了消费。 再次,互联网娱乐消费观念的形成也是网络视频直播盛行的原因之一。网络主播以90后为主,年轻有活力,个眭张扬,善于表现自我。网络直播正好为其提供了展示个性的平台,通过平台收获大量粉丝,享受着掌声与礼物,自我价值得到充分满足。观看网络直播的用户,不仅对网络影像符号进行了消费,也使自我窥私欲和猎奇心理得到满足,在直播间里可以与主播进行实时的互动,对自己喜欢的主播进行打赏,享受主播的致谢,存在感瞬间上升,虚荣心得到巨大满足,在虚无的幻境中弥补了现实生活中的空虚感和挫败感。 二、网络视频直播中存在的问题 (一)恶意竞争,运作方式同质化 近年来,网络直播逐步进入人们视野,门槛低、获利快,在2016年迅速成为国内创投圈一大热词,不仅名人大咖加入直播行列,各大手机APP也陆续推出直播功能,例如罗胖上映客、网易BOBO直播、腾讯新闻客户端的直播页卡等,网络视频直播市场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内,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网络直播行列,网络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各平台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甚至出现一些恶意竞争,例如:一些直播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恶意攻击其他平台;某些网络直播平台的观看人数涉嫌造假;行业潜规则,挖走其他平台人气主播;利用不正当营销手段恶意炒作,哄抬主播身价等等。其次,网络直播商业运作方式雷同,缺乏创新性。纵观国内各大直播平台,都是以游戏电竞和美女主播为主,颜值、猎奇内容成为秀场主题元素,虚拟礼物打赏为主要变现模式,没有形成精细化和个性化的平台发展策略。 (二)内容过度娱乐化、低俗化 一方面由于直播门槛低,直播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为博粉丝眼球,拉近关系,部分主播突破了行业底线,直播一些大尺度、低俗化的内容。另一方面,观众窥私欲驱动直播内容向低俗化方向发展,尤其是近几年,网络直播出现乱象,内容的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是目前网络直播平台最大的隐患之一,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普及率越来越高、渗透力越来越强,网民年龄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这种隐患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危害会越大。 (三)监管不力,打“擦边球”现象频现 互联网时代,技术更新换代迅速,国家对于网络市场的监管存在技术上的难度。网络直播无法实现技术拦截,只能依赖人工监管。特别是移动视频直播,没有上传步骤,按下摄影功能,云端就会同步抓取、同步储存、同步传递,即时性强。对于PC网络直播平台也很难实现对直播画面的实时监控。这样一来,网络直播中“擦边球”现象增多,由于直播场是匿名制的虚拟社交,部分网络主播为了吸引眼球,打“擦边球”现象在直播秀场很常见。 在网络直播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属于虚拟社交,虚拟社交是各种关系、等级的混合体,它甚至要比现实生活更加“真实”,这就容易导致直播用户的网络集群行为,引发舆论狂潮。因此,网络直播场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蓄意制造网络骚乱的场所,例如,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传播一些虚假视频,误导观众等。另一方面,一些暴力失德行为也不断出现在网络直播中,这也是政府需要加大监管力度的原因。 三、网络视频直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平台建设,创新运作方式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产业,门槛低、盈利快,但模仿是目前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缺乏创新意识。首先,树立创新意识,对用户进行细分,针对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推出高质量、原创性、专业化的内容资源,并加强品牌产品的打造,增加用户消费欲望和潜力。其次,线上线下相结合,巩固稳定用户数量,实现用户价值向产业价值的转换。再次,加强技术创新,优化传播渠道,增加直播过程中的交互元素,提高用户智能化体验。最后,充分利用明星化、企业化效应,加强与传统视频播放平台的合作,提升专业化水平,激活平台品牌价值,例如俞敏洪与优酷合作的一个新节目“洪哥梦游记”,它是直播与广电节目的新结合,也是业内首档24小时户外移动式直播。 (二)内容为王,提升文化内涵 随着网络直播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政策约束会随之而来,用户需求也会不断提升,颜值经济和低俗内容会逐渐被人们抛弃,高质量、原创性的内容生产将成为最稀缺的资源,内容依旧是赢得观众的王牌。在全媒体快速发展的时代,碎片化、情绪化的信息内容居多,但这只是一时的浮躁状态,随着人们媒介素养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就会越来越青睐有文化内涵和思想深度的内容,因此,直播平台要精心创作用户喜闻乐见而又有深刻内涵的内容,增强用户“黏性”。目前,越来越多的经纪公司成立了起来,一方面对主播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对受众进行精细化、个性化分类,生产专业的、高质量的内容,因为唯有健康的内容生产才会取得持久发展。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引导机制 对于行业自身来说,首先,应该明白一时的喧哗,并不能给平台带来持续健康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才能赢得长远发展;其次,尊重内容原创性,提升版权意识,这样网络直播市场才会和谐有序。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要尽快突破技术条件的限制,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实践经验,加大对网络市场的规范监管力度,强化引导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完善网络直播市场准入、追究、处罚、退出机制以及网络集群舆情监测应对机制,对网络直播“擦边球”现象进行严格治理。总之,只有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携手并进,才能带来网络直播生态的净化和健康持续发展。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在我国的传播现状及其特征分析 摘要:网络直播是新兴的高互动性视频娱乐,如今的直播平台已经进入了“随走、随看、随播”的3.0移动视频直播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们愿意参与其中,直播并分享自己的生活,全民直播渐成趋势。笔者经过前期调研发现,相关方面研究主要侧重于网络直播与实践运用,对于它的学理分析很少,本文从网络直播在国内传播现状、传播特征及发展前景三部分展开论述,研究发现网络直播与其他的传播方式相比有其独有的传播优势,平台的开放性、传播及互动的实时性、不可篡改的真实性获得了越来越多用户的推崇,在名人自我包装宣传、企业营销、新闻传播、社交等许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关键词:网络直播;实时互动;企业营销;新闻报道 近两年来,网络直播迅速发展成为一种新的互联网文化业态,据中国投资咨询网的《2016―2020年中国网络直播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显示:网络直播行业在影响力、经济收入、用户人数等方面都发展较快。2015年,国内网络直播的市场规模约为90亿元,平台数量将近200家,直播平台用户数量达到近2亿,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同时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个。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形态,随着视频直播门槛的降低和交互方式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种传播形式,直播队伍逐步扩大,也预示着全民直播时代终将到来。 一、网络直播的传播现状 网络直播平台兴起的时间不长,目前并没有官方的定义。从狭义角度来看,网络直播是新兴的高互动性视频娱乐方式,这种直播通常是主播通过视频录制工具,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上,直播自己唱歌、玩游戏等活动,而受众可以通过弹幕与主播互动,也可以通过虚拟道具进行打赏。当前,网络直播行业正呈现三方分化的形态,包括最为知名的秀场类直播、人气最高的游戏直播,以及新诞生并迅速崛起的泛生活类直播。[1] 传统秀场直播主要指的是PC端的秀场直播,也就是人们较为熟悉的以美女主播为优秀的直播模式,主要代表平台是YY、9158、六间房等,此领域在新的直播格局下,内容生产由UGC转化为PUGC,越来越趋于专业化、垂直化,用户黏性增强。以斗鱼、虎牙等为代表的电竞游戏直播平台,由于其受众基础大,用户参与度高及其难以替代的赛事资源和人气主播,在直播领域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而真正宣布进入全民直播时代的是移动泛生活直播领域的开启。映秀、花椒等一批新的直播平台在巨大的市场蛋糕吸引下异军突起,直播内容从游戏、比赛到吃饭、睡觉、聊天,似乎只要有个APP,人人都能成“网红”。 随着网络直播内容及形式不断丰富所带来的边际效益提高,人们越来越习惯运用直播跟人聊天、学化妆、与明星互动以及了解产品信息等,直播依靠直观的视频影像联结了不同于微信、微博等依靠文字图片为主的传播交际系统,人们可以通过直播更直观地接触真实的对方,是网络人际交流的新平台、新空间。 但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刚刚兴起,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行业规范,部分直播平台存在乱象。国家相关部门于2016年4月发力监管,下一步,文化部拟出台加强网络表演管理的政策,在经营主体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对网络直播表演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同月,20多家主要从事网络直播表演的企业负责人《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接下来对所有主播进行实名认证,对于播出涉政、涉枪、涉毒、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从国家相关部门到央媒都在重点关注直播行业,这对直播行业的发展大有裨益,视频直播行业的市场会在监管和自律中回归理性发展,将吸引更多人的加入。 二、网络直播的传播特点 从门户到论坛社区再到微博微信,文字直播不断迭代,后以in/nice为代表的图片社交平台开启了以纯图片直播热潮为代表,紧接着喜马拉雅等音频直播平台崛起,最终网络视频直播平台到来,在这一过程中,直播内容的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网络视频直播改变了原有的媒介生态,可视性、交互性、实时性、沉浸性越来越强。综合来看,网络直播具有如下特点: (一)从随时到现场实时 泛生活类的直播平台诞生,弱化了美色和竞技对主播的重要程度,能展现直播的优秀价值:陪伴与分享,这也成了网络直播领域的大趋势。在这一过程中,较之于微博、微信的信息随时,现场实时应运而生。由于操作便利,各阶层的人们都能通过按钮把此时此刻正在经历的新鲜事情搬到网络上并实时与观众互动,同时也可以让观众实时观看别人的分享。社会心理学家曾说过,窥视别人生活是一种本能。这种直播行为在更高层次上满足了人们和分享信息及窥探别人生活的需要。以微博为例,微博以140字的字数限制与互联网无限表达背道而驰,最终以其简单明了的表达方式获得了使用者的推崇,用户得以随时信息,信息组成元素也多为文字、图片,但相较于网络直播的实时,微博信息相对较为滞后,且形式单一、效果欠佳。网络直播使用多种传播符号,例如图像、声音、文字等语言与非语言符号,观众受画面上特定现场和气氛的影响在情绪上也比其他形式更强烈。且时效的同步是观众对现场直播的第一感受,实时在空间上让主体同观众之间的距离缩减到最小,促使观众关注程度增加,对直播的各个环节都有新鲜感和身临其境感, 进而产生强烈的参与意识。 (二)从及时交流到实时互动 微博、微信随时随地信息及评论功能带给人们及时交流的可能,但其无法做到实时互动,网络直播的出现真正能够实现实时互动。网络主播不同于电视主持人、录制视频主持人,其在展示自我的同时特别强调与受众的互动。当前,国内网络直播的主要收入是用户充值后购买虚拟道具,为了吸引受众关注和赠送礼物,主播与受众互动非常频繁。 在直播中,观众会送给主播虚拟的“礼物”,这些“礼物”换算成人民币并不便宜。赠送礼物后,用户的名字会显示在直播间里,如果用户送的虚拟礼物比较昂贵,其名字会被放在弹幕上,且送礼物送的频繁,还会呈现一种视觉特效,其他用户会留意这些“土豪”,最重要的是主播也会重点与送礼物的用户互动,受众在这一过程得到“满足”,这样的互动强度是别的传播渠道所没有的,这也正是网络直播强大魅力所在之处。 受众“使用与满足”研究把受众看作是有着特定“需求”的个人,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是有特定需求和动机并得到“满足”的过程。[2]“土豪”愿意花重金给主播,在这一过程中被其他粉丝围观和主播点名互动,满足其需要被重视的需求,他们也更愿意为这种满足“付费”,这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实现。 在泛生活全民网络直播的驱使下,人们参与直播,并与受众实时互动,除了追逐经济利益,越来越趋于表达自己,并通过互动及时得到反馈,从而达到一种有效沟通。在大众传播中,其传播模式基本上是单向的,具有延迟性、间接性等特点,网络直播的出现,打破了时空的界限,使“一对多”的实时互动成为可能,随着交互体验升级,VR和AR等技术的介入,直播交互将更具沉浸感与参与感,其提供的是更具有个性、更加平等的新的传播方式。 (三)从个性突出到个性十足 网络直播更加突出传播个体的个性,释放公众表达的欲望,个性十足的人们迅速成为不同话题的“意见领袖”,带着自己的跟随者不断地设置新的“议题”,强化了“人人即媒体”的传播格局。之所以是强化了,是因为早先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出现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公众的个性,使人们有渠道更自由地表达。但随着新生代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升级以及互联网娱乐习惯形成,网络直播带来了更直接、更有效果的传播方式,满足了人们个性化十足的表现需要和观看需求。 马莱茨克的大众传播过程模式在对受众进行研究时强调,受众会受到来自“媒介的压力”,如报纸需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准,电视需要相应的接收条件。[3]在网络直播过程中,这份“压力”被减到了最少,直播文化作为大众文化的一类,其内容浅显易懂、贴近生活。进行直播和收看直播所需要的工具也越来越简单,只要有意愿,每个人都可以随时切换身份,成为“主播”,发出自己的声音,呈现自己的意见,释放自己的个性。 (四)保证最真实的用户体验 “多级传播”必然造成“信息损耗”,人们在接受信息传播时,其信任程度与传播层次成反比即信息转述层次越多,信息损耗或变形越严重,可信性越差;反之传播层次越少,可信度也就越高。[4]直播的直接性传播优势体现了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无需转述,减少了“信息损耗”,增强了信息的可信度。 对网络直播平台而言,当直播行为开始,云端会同步抓取同步存储、同步传递,延迟不会超过2秒,平台也无法把握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从传播的角度来看,文字、图片、视频都可以经过加工、剪辑、审核之后再公之于众,唯独直播,它可以让用户与现场进行实时连接,有着最真实最直接的用户体验。用户可以在直播中与平日接触不到的名人互动,看到名人生活中相对真实的一面;与陌生人互动,打破了网络隐匿性特点,相较于文字、图片等形式,直播视频的修饰难度增强,公开性大幅提高,也更加真实。 不过,也正是因为直播平台实时连接突出真实性特征,导致此领域“把关人”的缺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英国社会心理学家玛罗理・沃伯认为,“越不用花脑筋、越刺激的内容,越容易为观众接受和欣赏。这几乎是收视行为的一项铁律。”[5]为了得到高关注度,网络直播领域乱象较多,“直播造娃娃事件”“直播飙车”“操纵无人机偷拍女生宿舍”,有的主播为了获得受众眼球,得到“礼物”,举止失范,被人们贴上了“色情”“暴力”的标签,也使得网络直播这种传播方式饱受诟病。 三、网络直播发展展望 在线容易洗白难,网络直播的“污名化”问题,将随着监管的加强以及平台自律逐步得到解决,直播形式也将受到越来越多人和企业的青睐,未来的直播平台将在搭建明星与粉丝交互新渠道、在企业营销以及新闻报道领域,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一)名人的“聚气地” 知名度提升对于名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粉丝越多,越受人欢迎,其参与的商业演出、经营活动就越受人追捧。2016年5月,韩剧明星宋仲基在“一直播”APP露面,创下200万人同时在线观看的直播记录。同时期,巴黎欧莱雅入驻“美拍”APP,全程直播了巩俐、李宇春等明星在戛纳电影节的盛况,并在专访时进行网络直播,实现了明星与粉丝面对面的互动,为自身品牌带来高关注度的同时也为明星积累了人气。 早先微博出现已博得名人的注意力,纷纷在微博上“攻城略地”,把平台变成独立发声的有效渠道,实现了与粉丝之间的有效互动。粉丝在名人的只言片语中揣测他们的心情、对事情的看法,也成就了姚晨被封为“微博女王”的佳话。 相较于微博平台,网络直播平台有着更强大的实时互动功能,从名人直播的过程中可以看到“粉丝”的实时留言,并回复粉丝,对于新作品、计划以及澄清绯闻有着更优的传播效果。当然,直播的形式也更考验名人的现场反应能力以及是否满足“粉丝”的期待,随着越来越多的明星意识到直播平台强大的聚人气功能,下一任的“直播女王”会是谁呢? (二)企业营销“新战场” 互联网商业模式就是以用户为中心,其商业价值的计算不再是产品,而是用户价值计算。产品是为了满足用户体验的需求,以此来获取和保留用户。对于企业而言,网络直播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宣传媒体,是以视频为载体,将企业的产品、形象、文化、服务、品牌等需要宣传的内容进行集成传播,真实的企业、产品及服务在这一传播过程中被用户看到。企业通过网络直播与用户互动,增加用户的黏性和品牌依赖性,实现粉丝效应,建立口碑,实现营销目标。 过去几年,微博、微信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信息传播渠道,且平台进入门槛低,传播效果好,为许多企业开辟了新的网络营销阵地,实现了“微传播、大营销”的传播格局。在互联网与企业的结合上,小米手机的营销一直走在前列。微博兴起时,小米曾经通过微博聚粉无数,并带动了产品大卖。直播软件兴起,小米最先尝试视频直播营销,在一次会上,有6位记者利用APP对现场进行直播,引来过万群众围观,收获超过10万个赞,同时也把小米的理念和产品更好地传达给了受众,塑造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传统行业巨头万达集团自主入驻直播平台也很能说明问题。万达集团整体进驻直播平台,不仅仅将自己的一系列的战略会全部进行直播,而且还向网友展示万达的员工食堂、宿舍等,全方位展示万达的企业文化。过去,企业对外传播的标准配置是微博和微信,网络直播的出现为企业带来了更立体的营销平台,改变了微博、微信以图文为主的传播方式,直观、简洁、有创意的视频直播形式将被企业追逐,成为企业营销的一匹“黑马”。 此外,网络直播还能将营销和销售进行捆绑,给企业、商品带来了直接变现的渠道。“直播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快速的聚粉、沉淀和互动,然后进行二次营销。直播的另一大优点是它可以和售卖同时进行。”一位直播平台负责人说,“边看边买”的模式现场就能让商家得到转化率数据,转化率甚至到达10%至20%之多。以华为P9在天猫直播进行的新品会为例,直播过程中,有购买意愿的用户纷纷在直播主页面上留言互动,提出疑问,主办方当面解疑答惑后,用户如果满意可直接点击直播页面购买标志,完成购买行为。网络直播低成本、低门槛的准入方式与高效率、高到达率的传播效应获得了企业的青睐,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入驻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将成为企业营销“新战场”。 (三)新闻报道“第一线” 电视传播的第一优势是现场直播,它是最具电视特性和魅力的报道与播出方式。正如前苏联美学家鲍列夫所指出的:“现场直播把观众带进此时此刻正在发生的历史事件之中,这一事件只有明天才能搬上银幕,后天才能成为文学、戏剧和绘画的主题”。[6] 移动直播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拿着摄像头外出,网络直播把这种“覆盖领域广泛、生产门槛低、操作简便,交互方式更多元”的传播优势发挥到了最大,如果说微博、微信开创了“人人即媒体”的传播格局,网络直播则强化了这种格局。人人都拿着摄像头,尤其是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充分发挥了广大网民的力量。直播不需要太高技术含量和专业积累,可操作性强,只要打开界面,点击直播就可以全面、立体地呈现所看到的新闻现场,每个直播用户都可能成为突发事件的现场记者,把观众带进此时此刻正在发生的事件中。 越来越多的直播平台设置回放功能,传统媒体记者也可以在直播平台上观看新闻第一现场,了解事实情况进行后续报道。姚晨曾晒出直播做饭的视频,腾讯娱乐新闻以“姚晨直播做饭家中内景曝光 网友:这宅子也太低调了”为题进行了报道,引发人们的关注。录播视频可能会经过剪辑、处理以至于不能更好的反映新闻真实,直播则将这一困扰降到最低,移动直播将越来越成为新闻报道“第一线”。 四、结语 从上传个人小视频的直播1.0时代,再到网页端的“秀场”直播2.0时代,直播平台如今已经进入了“随走、随看、随播”的3.0移动视频直播时代。从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参与直播领域的人数暴增这一现象可以看出,人们对这一媒介形态是越来越认同的。 网络直播与其他的传播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优势,其平台的开放性、传播及互动的实时性、不可篡改的真实性获得了网络用户的推崇,在名人形象塑造、企业营销、新闻传播等许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但其面临的问题也不能忽视,主播准入门槛低、良莠不齐;行业收益模式单一,违规现象频发,监管难;直播内容同质化严重等。这些问题阻碍着更多用户的进入,也影响着直播行业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一种更加好的姿态迎接全民直播时代的到来,是一项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社会道德论文:道德建设社会管理论文 一、“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成效与经验分析 由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创办了“善行河北”官网,将发生在河北省各地的先进人物的善行义举、典型事迹予以弘扬与宣传,引领人们见贤思齐,将抽象的道德理论春风化雨润入人心,把枯燥的宣传标语形象化、实践化,焕发人们的道德情感,呼吁社会的文明风尚。这一举措能无形地提高了民众道德素质,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能达成如此良好社会效应,分析其成功原因有:第一,利用各级各类宣传阵地: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借助新媒体平台,微博、短信、彩信、图书、视频、歌曲、动漫等新颖的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不间断的宣传,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力。第二,构建专用网络平台:河北好人网、善行河北官方微博等,使“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备受关注。一件件感人至深的道德故事将抽象的理性认识外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继而将情感认同转化为自觉践行。 二、“善行河北”道德实践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 社会管理是多层面、多因素、多路径的,从道德建设切入就是其中之一。道德建设作为社会管理的“软方法”之一,需要我们长期地探索研究,类似“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开展,实现了道德建设的“虚”功实“做”、“文”活“武”练、“软”实力“硬”打造,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推进提供多方面的启示:第一,必须树立科学实用的道德标准,只有科学实用、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标准才能获得广泛认同,并转化为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必须强化实践理念,化抽象的理论为生动的案例示范,发挥道德应有的社会作用,才能满足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第二,必须搭建道德互动平台,为群众参与提供便利有效的载体,让更多的人加入到道德互动平台,可以做到践行道德规范、参与道德评价、自我价值体现。第三,道德建设必须形式新颖、体系完善,逐步形成从组织协调、过程推动到督导检查、激励约束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尤其要建设一套奉献与回报一致的机制,马克思说:“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所以说,道德建设体系必须通过体现“善有善报”合理状态,才能更好地推进整体社会道德的进步。“善行河北”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善行河北”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有效培育和发展了各种社会组织,提升了其社会管理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较为缓慢,对政府的依赖性也较强,需要政府有效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提升其社会管理的能力,从而不断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有效地充当政府与公民的中介,推进政府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第二,“善行河北”活动培养了公民道德素质,提升了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善行河北”活动满足群众的道德诉求,激发了群众的参与热情。“善行河北”活动体现了民众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使民众找到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使“善行河北”真正成为了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第三、“善行河北”活动维持健康的社会道德秩序,倡导高尚的道德价值,创造优良的道德风尚。规范了社会行为。使人们普遍获得道德认同,接受道德规范,有利于共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关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思考 善行河北活动表明:在社会管理方法和模式选择方面,采用基于道德的软性模式更符合当前社会管理的价值追求,以社会“软”管理带动“硬”管理,形成自律与他律互补和促进的良好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第一,以政府为主导,构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重构政府与社会关系,政府从直接控制转变为法律、政策的引导和协调。“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培育社会组织,构建社会管理的新主体——网络共同体建设(虚拟社区),搭建公民参与平台;建立省、市、县各级“服务指导委员会”、“志愿服务基金会”、群众性的“好人后援会”。第二,构建社会管理新机制:建立民主监督机制、规范社会治理的操作过程。建立基层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道德评价、诉求表达及反馈机制,建立通畅的信息采集和传输系统,拓宽诉求表达渠道,满足群众诉求的需要,不断分析诉求表达趋向,同时获取反馈。构建社会化公共服务机制:包括政府供给,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中尤其注重弱势群体,体现人本关怀与和谐。健全矛盾调处机制,用道德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在稳定中化解矛盾。创立道德文明社会引导机制:制定道德规范,并且实施一系列道德文明工程;树立典型,发挥榜样的力量;加强制度建设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促进人们遵守社会制度。 作者:李岩清 夏迎秋 卓丽杰 徐少璞 单位: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社会道德论文:社会主义道德修养论文 一、道德是非观之辩和判断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人的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时期,似乎道德的力量减退了,从“宁可在宝马车里哭泣,也不愿在单车后座上嬉笑”之类的拜金主义,到“郭美美炫富事件”、“小悦悦事件”、“药家鑫案件”等,若干道德缺失的社会病蔓延,仿佛市场经济带给我们的只有物质的丰富和精神的匮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道德进步,同时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会干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影响我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党的十七大,特别是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方略,道德文化也相应被提升到更高层次,就是要克服人们对于道德追求的迷茫和悲观情绪,感受浓郁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氛围和时代气息。那么,我们如何来评判一种行为,一种观念,一个事件的道德与否呢?笔者以为,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党的十八大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概括的“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从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勾绘出一个国家的价值内核、一个社会的共同理想、亿万国民的精神家园。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着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着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强调的“三个倡导”指向十分明确,每个层面都对人们有更具体的价值导向,是实实在在的要求,规范性和实践性都很强,便于遵循和践行。培育和践行优秀价值观,为推进优秀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切入点和工作着力点,有利于更好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体现了我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我们不能仅以是否违法犯罪作为自己的道德修养标准,因为法律是最低道德标准,我们要用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来判断行为善恶,作出道德选择,确定价值取向。 二、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和主要作用 修身养性本身就是我们身心健康的重要形式,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即是个人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加强了社会公德方面的修养,我们的公共生活就有了公共秩序,社会正气得到了弘扬,人们的主流价值观和道德取向就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我们加强了职业道德修养,我们就能树立起崇高的职业理想,将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社会的需要紧密相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乐于奉献。我们加强了家庭道德修养,我们的亲情、爱情、婚姻就能沐浴在爱的温泉,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推动和谐家庭、和谐社区乃至和谐社会建设。由此可见,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一是可以提高认识自我的水平,提高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加强个人道德修养是一个自觉自省的过程,修炼的过程就是不断认识自我的过程;二是可以调节心智,丰富自我。道德修养很高的人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也是一个内心充实激情受人尊敬的人;三是可以构建和谐,打造富有战斗力的团队。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我们企业员工应当具备良好的修养,凝心聚力,变个人优势为团队整体战斗力,进而提升企业的优秀竞争力;四是可以帮助我们实现自我人生价值。追寻道德源泉本身也是一种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个体对于他人,对于社会的付出和奉献,又为自己实现更大的人生梦想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道德修养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方式 第一、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让道德的光辉照耀心灵。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时代,改革开放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物质生活,社会成员的相互关系及个体责任、社会责任越来越紧密,践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等关系,实现和谐共赢是我们的阶段目标之一。同时,我们又生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整个社会倡导的尤其是共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应坚定的理念。将自己的道德水准定在这个水平,我们的道德修养才能具备高尚的特质和时代的特色。第二、诚实做人,踏实做事,让道德的力量更加强大。诚实是一种美德。不够诚实的人,很难想象他能一副假面具来赢得周围人的信任,最终摔倒的可能就是他自己。同时诚实应该是道德修养的底线,是道德修养的基本要求。诚实让你的生活变得轻松愉快,包孕出你的理想之花精彩绽放。第三、廉洁从业,克己奉公,让我们的心灵更加洁净。笔者非常欣赏安徒生童话里的一句话:“清白的良心是一个温柔的枕头。”虽说时下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一定的市场,物欲横流冲击着人们的传统价值观,个别腐败案例着实反映出党风廉政教育不够深入,打击惩治腐败还需加大力度,但这丝毫不影响我们倡导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做一个遵纪守法,克己奉公的人。我们社会的主流是大唱廉政之风,大唱崇尚理想,大唱精神追求的,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和人民的共同心声,我们每个共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第四、自觉向道德模范学习,让我们的精神境界更加高远。道德模范们出自各行各业,既有普通的农民,基层干部,退休工人,也有解放军战士,科学家,等等,他们所做的每一件事有的小到举手之劳,有的大到撑起共和国的脊梁,蕴含的道德光芒和精神力量感动着我们,激励着我们。他们的事迹是我们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宝贵资源,我们应当自觉地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的精神,学习他们的作为,学习他们的风范,像他们那样做人做事,我们也能成为一名道德楷模。第五、自觉实践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优秀价值观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行动。只有我们从身边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把“三个倡导”要求变成日常的行为准则,进而增强自觉奉行和日常践行的能力,就能够进一步增强我们的道德修养和行为养成。总之,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是个寻找精神家园的过程,是个提升自己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我们应当把握时代的脉搏,坚守自己的理想和信念,恪守自己的道德准则,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真诚奉献社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作者:黄大叶 社会道德论文:社会主义下的职业道德论文 从前众口皆碑的美德,如团结互助、先人后己、助人为乐、舍己为人等很少听到赞扬声,而原先众口皆贬的劣行也很少听到批评声。舆论的倾向性无疑对人的行为起着导向的助推作用。“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各顾各的处世思想,不论是非,也使得道德评价失落,道德环境走样。某些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和相互仿效,不能说与舆论倾向的偏差没有关系。五是封建道德和资产阶级道德是行业不正之风形成的历史根源。封建道德在我国影响很深,今天我们社会关系中存在的特权思想、专制作风、拉帮结派、结党营私、以权谋私,本质上都是封建遗毒的反映。资本主义“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在我国也有很深的影响。这就使社会干群中某些意志薄弱者成为腐朽道德的俘虏和金钱的奴隶。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就在于,它既是行业控制的辛勤使者,又是播种行业新风的光明使者。它通过对人的心灵的感召而整治各行业乃至社会,又在各行业乃至社会的整治中净化人的灵魂。克服和纠正职业活动中的不正常关系和行业不正之风,是促成社会新风尚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当从道德方面着手“正风”,并认真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从思想上消除导致行业不正之风的因素。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职业道德教育就是对从业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道德影响,培养他们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品质的过程。它是影响职业道德风尚发展、变化的直接因素,使一定社会和一定阶级的职业道德得以转化为从业人员的内在品质。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把提高认识和培养行为习惯相结合。职业道德教育还应同各行业、各单位以至各部门的内部改革结合起来,保持经常化、制度化。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人们懂得自己从事职业的社会意义,自己在职业活动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正确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和社会。这样,在道德法庭和“心灵审判官”的监督下,使更多的人遵守道德规范,自觉地克服不道德行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使我们电力企业的职工解决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问题,把“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 第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约束从业人员,防范行业不正之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道德关系时的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贯穿其中的基本原则是为人民服务,在我们电力企业来说就是为用户服务,以主人翁的态度进行职业劳动和社会主义的团结协作。在这个原则下,各行各业应针对行业特点,结合自己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传统和职业责任,从本行业的要求出发,制定和发展各种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建设是群众的“自我改造”和“自觉锻炼”,要注意发动职工总结经验教训,对照正反典型,使职工真正认识到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并将其概括成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易记易行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成为从事该职业的人员自我约束的准则和行动的指南。这样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效应,起到行政和法律手段所起不到的作用。 第三,开展道德评价活动,弘扬道德楷模,抨击不正之风,充分发挥职业道德舆论的导向作用。职业道德舆论是对人们职业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一种社会舆论,凡是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它的支持、鼓励、赞扬,从而强化人们的道德信念,巩固这种好行为;凡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就要受到它的批评、指责、鞭挞,给人造成一种强大的精神上的压力,促使他改变不道德行为。这种外在的强制对于遏制和消除行业不正之风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使一切不文明、反社会的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或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职业道德舆论有多种表现形式,最常见的是人们的议论,单位内的表彰或批评,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手段。要正确合理地引导道德舆论,净化舆论中的杂质,要创造一种敢于直言、公正评价人们的职业活动,扬善贬恶,扶正抑邪,以监督和保证人们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的要求,符合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时代的要求。 第四,克服职业道德淡漠现象,形成一个讲究职业道德,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良好职业风尚。一个时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职业道德观念淡漠,以权谋利、以职谋私的行业不正之风盛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拜金主义”及某些政策失控产生的利益导向偏差,是信仰和价值观念的淡漠致使一些人丧失了职业道德。因此,要从人的心理需要和利益引导入手,把他们的信念真空充实起来,造成一个尊重和赞许职业道德行为的工作环境,提倡一种切实可行的不局限在物质需要上的更充实的生活观念。要从根本上扭转忽视职业道德的倾向,把职业道德强化为纪律,使从业人员培养健全的劳动观,形成牢固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理直气壮地宣传大公无私、艰苦奋斗的精神,理直气壮地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气,要发挥领导和党政机关的模范作用,领导不仅要重视本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还应带头遵守道德规范,带头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克服腐败现象,做到勤政、廉政、优政,成为各行各业讲究职业道德的楷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讲话精神都强调: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由此可见,党是十分重视抓好职业道德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近期,执政者或是理论学者都在不断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的优秀价值观,让我们以此为动力,努力把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抓好吧! 作者:杨永红 社会道德论文:道德对社会的影响探析 作者:尹丽娟 胡龙华 单位: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赣南师范学院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是能够起到一种充分有效的激励作用的,因为它符合人的利益驱动的本性,因而能够充分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潜能,使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道德失范使社会资源重新配置,但这种重新配置资源却是以严重社会不公为代价的,它使极少数人以非法的手段聚敛起大量的社会财富,同时使弱势群体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其结果必然是加速社会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使贫富差距更为悬殊。而这种结果,对于位置较低阶层的人来说是十分不公的,这必然会使其产生诸如不满、怨恨甚至是反抗的情绪,以至于造成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恶性互动,这对于有效的尤其是持续的社会合作十分不利,同时也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威胁社会的安全运行。如前所述,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所发生的较为普遍的道德失范现象,从制度层面来看,它是对社会现有的制度约束体系和道德原则、规范的一种违背和破坏。而在更深层次上,从人的角度来看,它是人们道德信仰失落的表现。 当前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较为普遍存在的道德失范现象,不仅是一种静止的、阻碍社会良性运行的障碍,而且是一种具有能动力量的社会破坏力量。因为从现象上看它是对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某种违背,从实质上来看,却是对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不认同甚至是否定。它一方面表明了人们内在精神世界意义系统的动摇和失落,另一方面,在其“失范”的过程中,不但会不断侵蚀着“失范者”自身的价值观念,而且还会对社会其他成员的行为与观念起到某种消极的示范作用,甚至会以一种不可低估的力量对社会精神和社会价值体系提出挑战。也就是说,道德失范会引发人们和社会的道德信仰危机。在现象层面上,它显现为“道德失范”。在实质上,它是一种关于人生价值和存在意义的深刻的精神危机。道德信仰危机对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道德信仰危机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道德作为调节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实质上所调节的是关于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伦理关系。换句话说,道德从某种程度上就是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取向和价值态度,它表明了“应该”如何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个“应该”就是大众所普遍认定的“公平”、“合理”和“正义”,它分配了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同时也预制了理想的社会关系与基本秩序。能够按照“应该”标准做人做事的人被认为是具有道德感和正义感的人,而能够体现和贯彻这些“公平”、“合理”和“正义”的社会就被认为是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而一旦人们为了个人的私利而置道德于不顾,任意践踏道德规范,就必然会危害人们之间的正常的、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影响社会的基本秩序,破坏和瓦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其次,道德信仰危机影响了社会安定和团结。对于社会群体来说,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共同的信仰和目标会产生认同感,而这种认同感是真正维系整个群体的纽带,因为它使群体成员变得十分接近,产生具有共同奋斗目标的凝聚力,从而形成坚强的群体。“信仰的作用从理论的高度可以概括为‘凝聚力’三个字。正是这种凝聚力规约着人们的选择,使人们在多元的人生道路面前毫不犹豫地走向正确之路,而且确信这种选择是最佳选择。而这一点恰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而一旦发生了道德信仰危机,人们就失去了共同的道德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就必然涣散人们之间的内聚力和凝聚力,这使得社会机体得以整合和维系的力量被削弱,同时也会破坏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价值认同,最终将会影响人际关系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对于处于道德信仰危机的个人来说,他们的道德情感处于麻木、困惑或缺失的状态,相应地其道德生活的动力也处于欠缺或扭曲的状态。其行为选择不是出于责任心或道德义务感,而是出于对个人利害得失的权衡,对于不能给自己带来益处的事,即使对他人和社会大有裨益,他们也不愿去做。其行为选择的主导动机主要有两个:一是趋利,二是避害。 总之,在不同领域里的道德失范现象,一方面会程度不同地影响到社会的良性运行,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安全,另一方面会使人们对社会现状更为不满,而这种对社会不满的情绪积聚到超过社会承受力度的时候,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使社会整体结构与秩序发生紊乱甚至是畸变,进而威胁社会的安全,也会破坏与瓦解当前我们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付诸的各种努力。最后,道德信仰危机败坏了社会风尚和秩序。在道德信仰危机的发生过程中,人们的道德情感逐渐麻木、淡化、消失甚至走向反面。随着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人们对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价值系统的崇敬感、神圣感没有了,而新的道德理想的召唤和约束还没有建立,人们普遍感到困惑、迷茫、彷徨、焦虑甚至是理想和价值的幻灭。人们不再满腔热忱地称赞道德行为,不再仰慕高尚的道德人格,也不再疾恶如仇地去揭露、谴责和批判坏人坏事并与之展开斗争,而是置若罔闻、避而远之。当自己做了背德之事时,不是感到羞愧、内疚和自我谴责,而是只要不被发现和制裁就暗自庆幸。总之,当前人们这些道德情感缺位的具体表现以及这种错位伦理观的存在和蔓延,久而久之就会严重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伦理秩序。而社会风气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只有一个社会达到了相当高的文明程度,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相应地,在一个文明程度不高的社会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 社会道德论文:小议道德和刑法对社会的实用性 作者:左勇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刑法除了制定和实施对于每个公民须一视同仁,更不能允许国家权力通过刑法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当剥夺和侵犯。只有有了“良法”,人们才更愿意去遵守,这也是社会和谐构建的基础和有效途径,因为“良法”不仅易得到人们广泛认同和普遍遵守,其通过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惩罚来警示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得人们的行为不致向“恶”。而在这里,“良法”的标准,应该从法律所服务的对象和代表、体现的利益性质来做出判断,这就涉及刑法的本质,具体内容在后有专门讨论。在对人们行为进行调节时,道德靠人们的自律来遵守,而法律是通过外部的强制来实现。但二者并非具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相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前进,人们对于“恶行”的理解和评判标准会发生改变。例如,在以前将“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随着人们对于此类行为的认识的变化,现在不将其规定在犯罪之列,甚至连一般违法都算不上,它纯粹就是一个道德问题。再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于“倒卖”一般商品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而现在在我国确认市场经济地位后,此类行为属于完全合法的行为(当然倒卖法律限制和禁止流通的物品除外)。同样,以前的违反道德和一般违法的行为也可能上升为犯罪。例如,对于“醉驾”行为,在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以前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自从2011年5月1日后就被上升为犯罪行为等。又如,在一般的语音伤人的行为,可能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而这种用语音对他人实施伤害在公共场合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属于犯罪行为。刑法与道德的相互联系和可以相互转化的现实告诉人们,刑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具有广泛社会伦理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之上,它不能离开道德和伦理基础而单独存在。所以在刑法定立的过程中,是否应当将某一行为作为犯罪来加以规定,必须考虑民族可接受的道德和伦理现实。例如,在一些国家,将行为认定为一种合法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在我国,这种行为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组织行为等)。 道德对于刑法等法律意识形成的负面影响 在道德与刑法的关系中,由于刑法等法律属于道德的底线,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等法律对于人们行为正面意义的引导有时并不跟道德同步,也即,有时刑法认可的行为,却可能要遭到道德的否定。例如,将安乐死行为定性为犯罪,就可能不为所有人接受。又如,女行为人由于长期遭遇家庭暴力,在寻求公力救助无门的情形下,将侵害者———自己的丈夫伤成重伤的行为;无钱给自己的父母治病,通过偷盗药物的方式来尽孝道的行为等。盗窃犯Giacosa说:在世界上有两种正义,一种是“自然正义”,当他把偷来的东西分给一些穷人时就是在实践这种正义;另一种是“创制正义”,它是受社会法律保护的[1]132-133。产生这种道德与刑法价值不一致的情形,原因主要在于:首先,道德与刑法等法律属于不同的评判标准和分属于不同价值体系。道德是以人们长期以来自发形成的正直和怜悯等自然情感成为共同认同的价值基础体系,属于维系社会和人际关系的原始情感纽带,以人“性善”为假定前提,以人是否“性善”作为评判好与坏的标准;而刑法等法律是代表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为出发点,以人“性恶”为假定前提,以是否违反刑法的规定作为评判“性恶”与否的标准。其次,评价主体不同。道德评价的主体是人们自身,在没有任何外部强制下的对于某一行为,根据自身的经历所做出的评价,这个标准可能会因为不同人的不同经历对于同一行为,得出好与坏的不同评价结论。尽管如此,刑法对于破坏正义和怜悯情感行为的打击(自然犯罪)[2],以及对其进行的保护,这种正义和怜悯情感在任何时代都成为人们共同的道德价值基础。道德对于劝导人们向善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是具有良好社会人际关系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充斥着不友善的社会能够是一个安宁和谐的社会。在此层面上讲,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对于人们道德的教育和培养,这是社会秩序得以良性运行的基础和前提。然而,试图单纯通过对于人们进行道德的“教化”来达到人们自觉维护和遵守社会共同生活的准则远远不够,这不仅是因为刑法和道德的诸多不同,导致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也是因为道德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意识的形成。社会道德的高尚和人们的自律的程度,往往跟一个国家、社会民众的文化素质和经济基础直接相关。所以,要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单纯通过教育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把提高整个民众的文化素质跟社会经济发展同步进行。在这一过程中,提高公民的文化道德修养和素质,并不能通过单纯的说教来实现,更要通过法治的规范和示范作用———对于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及对合法行为的肯定来引导。而一味强调道德教化,忽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意义,以期来实现社会的和谐,显然是和谐国家建设的乌托邦。因为它缺乏对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社会公平、正义价值不能真正树立。从这一层面上讲,道德的建设在淡化人们的法治意识的同时,也削弱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刑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和保障,在引导人们做出行为正确方向的选择中起着最后屏障作用。 道德建设与刑法作用的互动关系 如上所述,单纯依靠道德的建设来维系社会的稳定和谐是行不通的,但并不是说二者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是根本不相容的,只重在表明二者在不同领域、在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两者不能相互替代。要化解人们之间的矛盾,也并非只有通过刑法等法律手段来实现。二者的互动表现为:第一,在社会生活的诸多矛盾中,在没有触及到刑法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道德的规范意义来实现,此时,强化道德对于行为的引导和劝诫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和必要,这样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解决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第二,不需要上升为刑法加以规范的行为就不必将其升格创制为刑法规范,在立法上,彻底贯彻刑法的“必要性”原则。一旦触犯了刑法,对这种行为都应无一例外地同等处罚和对待,充分体现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刑法通过对于犯罪行为的否定来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引领。并且,刑法在创制和适用上尽可能体现人们共同认定的道德价值准则,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和实现。刑法等法律对于道德具有很强的引领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公正的刑法判决不仅能得到犯罪人的认可,有利于其对于自己行为进行真诚悔悟和反省,诚服于法律对自己的惩处,有利于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同样,违背法律的不公正判决,往往不易得到被惩罚者对于法律的谅解,甚至产生抵触。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在无法律根据的前提下做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往往就是由于原告方、社会舆论和公共媒体对法院施加了重大压力和影响。这种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给被告人赋予法律责任的做法,不仅严重背离了立法旨趣和初衷,严重破坏法律的权威和实施的统一,更对道德的引导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云鹤案等在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的前提下,无端强加其法律责任,既是对善良和良知的拷问和挑战,更是对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进行排斥和否定,其结果就是更加助涨嫁祸于人的不诚信行为的泛滥和盛行,导致整个社会道德的大幅度下滑。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受害人在找不到真正肇事人,嫁祸于助人为乐者,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例频繁发生,以及大街上,众人对于摔倒老人不愿(不敢)施救等现象的发生,充分反映出法律对于道德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在这当中,大家都成了受害者———受害人不再得到公众的同情,而是遭人憎恨;施助者受到法律的惩罚;公众怕惹祸上身不愿助人为乐,在法律的错误导向中,人们的情感冷漠。这些案例和事实从相反方面说明,法律的判决,对于道德方向的引领具有重大影响作用。在目前我国加强道德建设的同时,法治建设一点都不能放松。只有做到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并重,让它们在各自领域发挥不同作用,相互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成功才有保障。 社会道德论文:大学生社会责任与道德养成教育论文 一、互联网媒介社会责任与青年大学生道德养成教育的内涵 网络媒介正在以其巨大的力量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步伐,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由于网络媒介传播对受众的思想和行动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因而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尤其是网络中的自主意识与把关的薄弱,网络群体身份的虚拟性,其传播的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在传播权力的版图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的今天,一方面,作为个体的网民、网媒都已经获得了相当的传播权力,传统媒体早已不再是权力的集中所有者;另一方面,社会仍在习惯性地仅仅要求传统媒体承担社会责任。其后果是,新的传播权力所有者已经诞生,社会责任却依然落在传统媒体身上。”因此,传统的议程设置理论就失去了效力,这一理论认为的大众传媒可以通过提供信息与安排相关议题来左右人们的思维方式以及议论的先后顺序。舆论引导者议程设置在由自媒体构筑的发达的网络媒介信息中淹没。新兴的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建设就被世界各国所关注。国外发达国家制定了网络虚拟空间一定的行为规则,共同要求网络传媒要讲社会责任。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网络媒介是国家和政府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的有力工具,尤其是在应对突发事件、统筹协调资源、高效、科学实施公共管理方面提供了便利。而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是通过网络媒介社会功能和个体功能的发挥而实现的,对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的刻画,既是网络媒介健康发展的理想境界,也是网络媒介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逻辑结果。道德养成教育是指家庭、学校、社会根据受教育者道德的生长规律,引导受教育者经常地进行道德行为实践,潜移默化地提高受教育者的知、情、意、行等方面素质,使之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从而将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受教育者的道德心理结构,并最终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的一种道德教育模式。高等院校的大学生们是当代青年的优秀群体,他们的道德人格尚未定型,思想和行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尤其是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较为突出,作为大学生社会化施化者的网络媒介为吸引广泛的受众,以“新、奇、特”的方式去挖掘所谓的“网络爆点”,当后现代风格与大众文化联手后,“新、奇、特”被消解成“丑、怪、异”,最终演变成持续的“网络审丑”。这种媒介角色的变迁、媒体引导角色的缺失使大学生的“审丑观”社会化为流于表面、无意义的“审丑”,促使大学生群体改变了心理和认知两个方面的状态,使高校的学生群体在社会中所承担角色发生了畸变。因此,网络媒介社会责任视阈中的大学生道德养成教育就是根据大学生心理和道德形成和发展规律,以高校为主体,在家庭、社会的配合下,运用各种途径和手段,通过对大学生的网络道德生活和现实道德生活施加系统影响,培养他们良好的公民道德素质和网络媒介素养,强化其在虚拟空间的社会责任感就是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视野中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目标,最终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二、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大学生的角色定位 随着网络业务的广泛发展,大学生已经成为参与网络媒介活动的主体,网络的运用也已深深的植入大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中成为不可或缺的资源获取渠道。大学生作为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生活中如何扮演好自我角色,承担相应的社会道德约束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主旋律弘扬者 大学生在参与网络活动中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的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倡导网上主旋律。网络舆论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公开表达的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力的共同意见。互联网参与网民舆论的高度热情代表了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关注力度,网民在抒发自己意见与参与网络舆论的热情可能推动事件的透明程度从而使事件明朗化,但盲目的随从或者有缺失的网络认识则会提升实践的偏激程度或者复杂度,舆论导向的偏差化。大学生群体在发表网络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任何事情发表舆论前要把握是非方向,不能以偏概全或者道听途说,散布各种网络谣言,大学生的网络舆论发展成为社会公众事件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在对一些挑逗民族情绪、民族矛盾、群众对立情绪的网络新闻、网络群众事件大学生更要保持高度自主理性的态度,正确的把握网络舆论方向。 (二)正能量传递者 大学生在参与网络活动中要运用所学知识积极与网络虚假信息作斗争,主动担当信息传播责任传递网络正能量。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即利用网络共享、快捷、匿名等特点,为达到个人目的,肆意散布或传播一些无中生有的假信息,混淆是非的不道德行为也成为扰乱社会稳定的主要方面。目前,互联网媒体已经成为虚假新闻的一个重要渠道。“北京暴雨移花接木的照片”、“出血性大肠杆菌已入侵北京”、“艾滋病滴血事件”等一桩桩离奇的谣言之所以受网民拥趸,是由于网络受众组成复杂,文化素质水平良莠不齐,再加之网络传播速度空前,使不可信言论和谣言在很短的时间和空间内就通过跟帖、论坛讨论、微博、博客、QQ群等多平台传输到世界各个角落。虚假的网络新闻极大地降低了网络媒介的形象和公信力。虚假消息已成为网络媒体迫切需要破除的“公害”。大学生在网络受众群体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而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要敢于运用自身所学专业领域的相关知识来揭穿网络虚假信息,积极与网络虚假信息作斗争,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主动担当责任,把握好自觉主动原则、政治导向原则、安全流动原则和社会效益原则,激发网络的正能量。 (三)网络道德践行者 大学生在参与网络活动中要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坚决抵制网络低俗文化的侵袭,成为网络道德的守望者。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宣传暴力、恶意谩骂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以直接或隐晦方式展现人体性部位,具有污辱性或挑逗性的文章、视频、动漫、图片等,非法的性广告,及不正当交友、散布色情交易等消息,容易诱发网络受众不良思想行为,困扰青少年正常的学习生活;包括走光和偷拍,及借助网络平台肆意传播他人隐私等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内容;宣传婚外情、一夜情等违背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正确婚恋观的内容这些低俗的网络文化也通过网络媒介对大学生思想进行侵蚀。面对低俗的网络文化的侵袭,大学生要发挥自身特殊的影响力和引导力,主动践行网络媒介的道德守望责任。大学生在网络媒介实践中应明确自身的社会道德责任,在网络信息中积极传播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践行科学发展观;在网络信息中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践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在网络信息中宣传权威的政策法规信息,展示大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热情饱满的精神风貌,凝聚社会力量、牢固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增强民族自豪感。自觉主动地以道德守望原则正确处理网络中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网络受众利益的关系,成为网络道德的守望者。 (四)网络法治的维护者 大学生在参与网络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网络相关立法规定,防止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虚拟网络空间的良好环境。在网络社会中网络受众身份的虚拟化,不但产生了大量的垃圾信息,更提高了通过网络犯罪的风险系数。网络的隐匿性和不健全的网络注册体系使得许多的网络参与者可以肆无忌惮的发表舆论,在网络上通过制造恐怖信息或不道德信息来诈骗、勒索的事已不少见。大学生与其它网络受众群体相比较,对不断升级的网络技术具有较强的猎奇心理,网络媒体的应用也成为《大学计算机应用》课程的一个教学环节,使得大学生具备了较强的网络专业知识,一定程度上极有可能利用虚拟空间中如电脑病毒、入侵防火墙等负面效应的手段,致使网络遭受攻击,陷于瘫痪。大学生使用所学网络技术进行诈骗的报道也层出不穷,如“海南一在校大学生靠网络诈骗敛财611万元”,“江苏一大学生虚假卖售信息进行诈骗被处罚金”等网络犯罪行为,大学生对于网络法律知识的漠视和淡薄,最终将自己送上了不归路。作为网络媒体运用者的大学生,不仅需要在知识层面丰富自己,更需要在法律和社会责任道德的层面上来武装自己,使自己成为网络立法的维护者。 三、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视阈中优化大学生道德养成教育的对策与建议 大学生群体是祖国培养的建设人才,是网民的主体,他们的网络道德行为文明与否、责任感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未来。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强化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责任意识是建设好网络的前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是要培养大学生的道德修养,教育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增强学生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认识。高校要把提高大学生网络道德素质作为一项基本政治任务来抓,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行为,不仅要提高他们的网络道德意识还要增强他们对网络法律的全面了解。 (一)完善网络媒介法律道德体系建设,提高大学生对网络媒介法律知识的多元化学习 截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涵盖了网络法律、网络行政法规、网络规章制度、和网络司法解释四个方面内容共计八十多部。2001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为网络道德建设指明了应该遵循的方向,为互联网道德建设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原则。大学生作为网络受众的主体除了借助优秀的网络媒介资源传递社会正能量,体现新时期学生的道德意识,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大学生群体生活的网络空间。完善大学生法律道德体系建设将具有亲和力,感染力,容易打动人、教育人,入心入脑、入骨入髓的网络法律道德教育应纳入到大学生计算机课程教学,不仅仅让学生掌握运用网络的基本技能,更应该让学生了解我国出台的相关网络立法,从而全面的规范大学生网上行为。大学生对网络媒介法律知识的学习,应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将网络立法的学习与网络实践相结合,将对学生网络道德的意识塑造与网络法律教育相结合,将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与网络媒介文化建设相结合,建立符合学生特点具有时代特色的教育体系。 (二)高校要打造多样化的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平台进行引导和教育 青年作为互联网的最大受众全体,是网络高科技的应用者,因此,高校必须更新观念,树立阵地意识,科学地认识打造网络化德育平台的价值,引导和教育大学生科学正确的掌握网络。根据“积极发展,充分运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强校园网络环境的引导、管理和控制。要充分发挥微博、微信、SNS(校内网)、BBS(校园论坛)等学生们在学习生活中关注的网络媒介,为学生构建积极向上的网络生活学习空间。作为高校教师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和学生息息相关的网络生活中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人际观,培养高校学生拥有良好的互联网媒介素养,加强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同时,以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为引领,推进校园电子网络系统等硬实力与校园文化等软实力建设,利用网络经常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就大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对话,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道德教育活动,为大学生学习、生活提供服务,不断提高网络道德教育的亲和力。 (三)开设网络伦理相关课程提高大学生网络道德认知能力 网络伦理是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人们通过信息网络而进行社会交往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通过网络伦理的导引,能激发大学生对于网络道德规约的自觉践行与内在认同。近几年网络伦理在我国的研究刚开始,高校仍然没有改变轻网络道德教育重网络技术教育的现象。因此,高校要开设相关课程,加强网络道德的示范作用,构建大学生网络道德行为评价体系,尽可能的减少各种失范行为的发生。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网络道德规范,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具有权威性和操作性。特别是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现有的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一些具有权威性的道德规范,使其具有更大的约束力。网络道德的建立和发展,必须立足于现实社会的道德基础。在新时期,迫切需要加强网络立法的建立,通过网络法制化进程的完善,使得网络道德也规范化从而能够解决网络出现的心问题。通过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使大学生明确认识到在虚拟世界中的规则,即什么行为是非道德的或违法的,什么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受到相应的制裁,培养大学生独立的网络判断能力,从而从内心深处杜绝恶意的网络行为,增强上网责任意识。同时,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新的网络道德规范,提高网络社会行为主体的道德自觉意识,在制度建设中加强大学生的道德修养。高校也要增强对学生网络安全和道德的教育,增强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的约束力,维护社会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能够和谐有序的发展。 作者:胡玉璋易鹏单位:西安美术学院 社会道德论文:社会治理与思想道德论文 一、在指导精神和原则上,思想道德可在目标及政治层面保证社会治理方式改进的正确方向 提到“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我们会联系起“国家治理”,在论述国家治理体系时曾阐述二者的关系,“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的这段阐述指出了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分支。借助这层关系,我们在研究思想道德在目标及政治层面对社会治理方式改进的作用时不妨参照其在目标及政治层面对国家治理方式改进的作用。2001年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优秀,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从上述提出“以德治国”,对“以德治国”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把思想道德引进到国家、社会治理领域来,我们强调并希望发挥其两重作用:第一重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来引导国家、社会发展的方向;第二重则是将思想道德外化为具体规则来规范民众的行为。第一重作用应是首要作用且为更重要的作用。作为被包含层面的“社会治理”,我们也应看到并重视思想道德在目标及政治层面保证治理方式改进的正确方向。社会治理的目标简单而言就是促进与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在促进这一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中国几千年形成的优秀传统道德与先进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引导作用不容忽视。它所形成的价值理念追求对个人的行为和社会的发展起着看不见的指引作用,并且这种指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个人行为取向与社会发展的最终方向。重视思想道德在目标及政治层面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作用,实质上是在指导精神和原则上,保障社会走向稳定与和谐发展的方向,保障社会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在实践应用上,通过强化思想道德对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思想道德可外化为社会治理的具体途径 我们对思想道德的定义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原则和规范行为。我们对法律的定义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思想道德与法律同作为社会的重要规范,由于法律有特定与详尽的条文规范,且有一系列完备的国家强制部门和机关的保障实施,因此在我们的思维中,法律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而且因我们更能直观看到法律的实施结果和作用,所以也更重视法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具体途径作用。然而我们忽略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和思想道德皆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我们很容易将思想道德归纳到这一领域,却很难将法律归纳到意识形态领域是因为,对于法律,大家更容易联想到具体的法律条文或是法律部门,联想到具体的强制机关。但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部门、强制机关皆在法的精神下统建,且立法、执法、守法、法的惩处等行为皆需要反映和维护法的精神。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规范和思想道德规范的运行都是在意识领域的一定精神统领下开始的,思想道德同法律一样也可以具体为可操作的具体规范途径。第二,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思想道德观念。因此我们看到不同的历史阶段,可能思想道德观念会有差别,从而外化的规范行为也可能存在差别,但我们可以肯定一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皆不缺乏将思想道德意识外化为具体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并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作出要求与起到规范的效果。举例来说,中国古代有《三字经》、《弟子规》等,《三字经》将思想道德意识外化为民众在社会中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包括与统治者之间关系的具体行为要求: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此十义,人所同,当顺叙,勿违背。《弟子规》也具体提出了学童的生活规范:凡出言,信为先,诈与妄,奚可焉,话说多,不如少,惟其是,勿佞巧。凡是人,皆须爱,天同覆,地同载,行高者,名自高,人所重,非貌高,才大者,望自大,人所服,非言大。现代,我们也同样将新时期的思想道德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要求,并提出了具体模式让民众参照与模拟实践。如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短短二十字也是针对公民的具体行为提出的规范要求,极具现实可操作性。因此我们不应被法律与思想道德二者执行力度的差别,或是违背二者付出的“成本代价”差别所蒙蔽,忽视思想道德的具体途径作用。 三、在评价机制上,思想道德建设水平及成果可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改进效果的重要评价指标 社会治理是一个过程,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过程的有效运行达到社会的稳定、可持续以及和谐发展。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即我们怎样去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达到了稳定、可持续以及和谐发展。换句话说,我们用什么标准来衡量社会治理是否科学,是否做到了有效运行。衡量社会是否稳定、可持续以及和谐发展时,我们经常会首先想到并采用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数据。然而,经济增长只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方面,因此它不能完全代表或完整体现到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从哲学上说,社会现象分为两大类,物质现象和意识现象,因此我们观察一个社会,应该全面考察这两大块,缺一不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国家的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经济物质得到巨大丰富的时候,邓小平和党中央就审时度势,及时提出一系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在这一系列“两手抓”的方针中,关键是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以为优秀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又多次强调: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是我们的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丰富了“两手抓”的内容和涵义。并提出高度发达的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战略目标,是社会主义精神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环节。精神文明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更直观体现着社会的发展水平。而衡量社会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通常是社会的思想道德。因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精神风貌总是最先从社会思想道德风尚中表现出来。从这层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因素具体到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社会的发展水平愈高,其思想道德建设状况也愈好。因此我们在进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完全可以也更需要将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建设的成果,作为我们是否采用了合适的方法,是否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评价标准。在新时期为了促进社会建设和发展,我们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因此我们更需将思想道德建设水平及成果严格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改进效果的重要评价指标。思想道德对社会治理方式改进的支撑作用在实质上体现及发挥了以思想道德的柔和方式展开社会治理,体现了社会治理中“以人为本”的宗旨,并能最大限度协调人民群众的利益冲突,达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国内改革各项任务必须牢牢把握工作总基调、宏观调控思想,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肯定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任何时期,任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在探索社会治理方式改进的过程中,极需重视及发挥思想道德对其的支撑作用。 作者:向婷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社会道德论文:社会诚信体系道德建设论文 1职业道德建设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在联系 第一,职业道德建设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职业道德建设的为重点,把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优秀,使社会从业人员把诚信内化为深层的道德需求,形成良性的职业道德基础,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坚实的保障。职业道德伴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性的劳动分功而逐渐产生,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涵盖了从业人员的进行各种职业活动的人际联系。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就是在各种社会关系处理中实现诚信这一优秀目标,所以职业道德建设在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诚信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助推器。第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重要外部保障。职业道德建设不但需要从业人员内在的道德自省,还需要外部社会环境的道德监督和评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强调形成社会整体的诚信氛围,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养成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业人员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用统一的道德评判标准,实现自身客观公正的道德评判,并以诚信这一指标对自身行为进行校对,实现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觉性,通过社会诚信体系这一外部环境对职业道德建设产生巨大影响。 2当前职业道德与社会诚信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黄金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的相叠加的特殊时期,各种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正如《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指出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国家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腐败滋生,不仅阻碍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而且影响了国家发展的稳定。公共服务事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缺失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医患纠纷”不断升级,“教育失德”不断出现,成为群体性事件的新燃点,加剧了社会道德滑坡的速度。而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工程质量等诸多问题则一次次拷问“社会的良心”都去哪了。从社会诚信体系的内容看,个人诚信缺失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假文凭、假证、假发票等等;企业失信则更是比比皆是,恶意违约、制作假账融资、百年老店使用过期原料等等;政府失信表现为“朝令夕改”、“暗箱操作”、“欺上瞒下”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经济运行发展,更动摇了国家稳定的根基,甚至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究其原因,有历史遗留的问题,有法制体系不健全的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壮大,物质文明急速增长,而精神文明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物质文明的发展,社会道德体系建设并没有实现与时俱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在社会经历巨大经济变革的同时,原有的道德规范被打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新的道德规范无法在短期内完全达成社会共识,造成了社会道德迷失的真空期,多举并发不如逐一击破,因而以职业道德建设为突破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成为不二之选。 3以职业道德建设为突破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职业道德建设的继承性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奠定了历史的基石,而职业道德建设的多样性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铺垫了最广泛的人际基础,同时其特有的实践性也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快速实现与时俱进提供了可能性。职业道德建设包含多方面内容,必须抓住要点,以点带面,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3.1追本溯源———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就是通过培养社会成员的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意识影响行动,把内化的职业道德素养外化为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通过教育这一途径,树立社会成员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并在具体社会实践中不断强化这种正确的理念,把思想转变成习惯,实现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实现内在自省,外在自律的常态化。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要不断提高教师的胜任力,只有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才能充分发挥职业道德教育的正效应。 3.2画龙点睛———营造社会舆论正确导向 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正如英国思想家赫青黎所说“,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并非出自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自对同伴舆论的畏惧”。社会舆论能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正确的社会舆论可以起到道德监督员的作用,而错误的社会舆论则使得职业道德在社会实践中出现校正的偏差。在全球化的今天在互联网时代,人际关系的紧密程度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而职业道德的建设除了依靠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外,必须接受社会舆论的价值评判,因而打造客观、公正的社会舆论环境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必然选择。 3.3防患未然———加快完善法制体系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二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的有效管理。职业道德建设通过职业素养的培养和职业规范的制定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管理,但超出道德管辖的范畴时,法律的强制力对已经触犯法律法规的严重职业道德失范行为进行打击、惩处,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因而不断完善法制体系建设是促进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作者:郑翠贤单位: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社会道德论文:社会转型时期职业道德论文 1加强全民道德建设,增强服务意识 职业精神是社会转型发展的基础,而其优秀便是职业道德。所谓职业道德,指的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职业道德的概念,既蕴含了特定职业一致的利益诉求,也同样存在着法律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的个体利益,而这些利益的衍生是与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相匹配的,认识到这一点对做好广义社会转型时期范围上的职业道德观念培养是至关重要的。当前,我国的职业道德培养体系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稳定性和规范性,政府正是通过将这一理性化的框架落到实处来推进整个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平稳发展。通过国家的整体发展历程,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经济发展不仅需要政治文明与之相匹配,更需要独特的文化信仰来赋予其灵魂,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趋势正是通过夯实自身文化的根基,来应对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异文化冲击。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角度出发,必须通过文化氛围和社会心理的培养尽快使职业道德精神融入到这种文化的积淀进程当中,使其成为其完整文化的组成部分。道德是文化体系中优秀的一环,是对人的社会性的自我约束和心理约束意识。当前,党中央大力倡导的“八荣八耻”正是对中国道德信仰现状的一种诊治。事实上,道德观念的背后往往有一整套的价值观念作为支撑,或者说道德是一种文化的内核,也是一种文明建设的关键。在综合国力全面提高,深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重要战略时期,着重提出文化建设中的道德问题,说明道德建设已经不在是知识分子的一己之责,而成为全民共识,发展到了树立信仰的攻坚阶段。 2发挥传统道德作用,打造诚信氛围 在社会资源整合的今天,我们尤其需要通过道德的认同和共同规范的遵守使国人在认知行为方面实现和谐,形成强大的民族向心力,推动社会转型时期发展。在实现和谐的诸要素中,共同的道德价值观至关重要。共同的道德价值观的培养,需要从传统道德中汲取营养。五千年文化积淀而成的传统道德中蕴含了大量合理的、有益的因素,值得我们弘扬和继承。基于其自身的双重性,我们必须将其与现代化建设相衔接,在保留其精华的基础之上,赋予其符合时代特征的新内涵,实现其现代转化,形成更加理性的传统道德,才能真正成为和谐社会的道德信仰。中国传统道德是中华民族在悠久的历史岁月中积淀而成的,其优秀之一就是主张“天人合一”式的“和谐”,其实质是一种在强调固有等级结构不可逾越的前提下,以抽象的共性和谐压抑人的个性和谐的理论。在重塑传统的今天,如何立足时展的需要,以吸收性复原和创造性发展的态度去对待这种传统道德,吸收其中的合理因素,创造属于我们的“和谐道德”,是一项开拓性的课题。 对于中国传统道德在现代意义上的转换与发展,人们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优秀,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的关怀。传统道德作为非理性时代的产物,包涵了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但其中的爱国主义精神、厚德载物的仁爱精神、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见贤思齐的自律精神等,却是中华民族的道德特性,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转型时期必须继承的优秀道德传统。道德建设应着眼于长远,但一定要立足于当前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在实践中区分,而不是仅凭主观上臆测,传统道德中的精华与糟粕,从而在时间中清除尘垢。道德是人的属性,我们在改造传统道德的同时,还要与弘扬人的主体性相统一,提高国民的道德鉴别能力,使其成为传统道德中优秀成分的自觉弘扬者和腐朽落后因素的自觉批判者,把道德建设扩展为全民的事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任何道德都不可能脱离其产生的历史基础,我们倡导传统绝不是简单的回归传统,而是要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实现对原有事物的超越创新。这就要求我们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重新认识和阐释传统道德的现实价值,努力寻求并创造其现代转换的契机和条件,使其超时代性的合理成分与当前的时代精神相融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当代中国文化重建相协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激活传统道德的生命力,赋予其时代价值和现代意义,成为和谐文化的基本内核。 3重塑职业平等观念,提升敬业精神 社会成员的文化状态是隐藏于日常工作生活当中的隐性层面,例如,由于人治传统在中国根深蒂固,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潜规则”依然顽固地坚守着自己的阵地。对待这种文化现象,我们不能任其蔓延或流于表面地许愿,而要充分发挥文化的行为引导作用,通过有的放矢的机制改革,从根源上培育一种更具生命力的道德规则。相对于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法的公平,普世大众更加愿意接受伦理道德教化下的平等。中国是一个深受传统等级文化熏陶的国家,政府尚且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同时,明确提出以德治国,普通民众更是在这种人文价值观的基础上去构建自己的世界观体系。创造公平的过程首先应当始自于对职业平等理念和标准的明确与普及,甚至很多误解与矛盾的化解需要的不是另起炉灶去创造一套新东西,而仅仅是需要说明当前所执行的东西。 所以,平等是党和政府的责任、是人民群众的责任,同样也是大众媒体等社会特定职业群体的责任,是一种社会共识。在这层意义上,平等是一个带有更多文化色彩的道德概念。社会公平是人们时时挂在嘴边,却又从来没有真正理解的亚概念,或者说,公平是一个阶级概念。没有无缘无故的公平,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公平,但是同样,这一论断也适用于不公平。考虑平等问题是一个先有舍才有得的问题,如果单纯地把平等理解为对自身价值利益的维护,那么我们只能陷入对客观现实失望的死胡同。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要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作者:贾微单位: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社会道德论文:社会分层视域下的道德教育论文 一、社会分层对大学生道德教育的积极影响 (一)价值维度的拓展和个性需求的张扬有助于激发德育的内在动力 价值观是人对事物的是非曲直、善恶美丑及其重要性的评价。正确的价值观关乎个人的价值取向、人生目标及前途。大学生群体价值观教育呈现出兼容性趋势,即在原有的以某种价值观为优秀的单一价值观基础上呈现出多元价值观。多元化、冲突化的价值观给大学生优秀价值观教育提供了历史机遇,有助于大学生的价值维度不断拓宽,在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不同价值维度间进行比较、鉴别和汲取,使其在对周围的事物,包括对学校、个人与社会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的意义的评价与看法上推陈出新,在多元化价值判断中明辨是非,从而有助于树立并巩固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念。 (二)平均主义分配体制的突破和竞争意识的激发有助于德育功能的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平均主义分配体制在社会分层的作用下逐渐式微,人的积极性得以提高极大,从而有助于大批人才的涌现和道德教育功能的发挥。多元化社会分层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原有分配体制,人的积极性空前膨胀并不断提高,这对高校德育教育功能的发挥十分有利。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发人们思想观念的重大变革,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客观上促进了竞争氛围的形成和人才的涌现,这符合于德育教育的激励原则,有助于德育功能的发挥。当代高校人才辈出所造成的浓厚竞争氛围符合高校德育教育的激励原则,客观上有助于发挥高校的德育功能并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大量涌现,从而对整个社会有所贡献。平均观念为竞争意识所取代,大学生价值观教育工作的活力与动力得以极大地调动并被激发出来,有助于改进与完善德育工作的态度与方法并提高大学生优秀价值观教育工作的成效。 (三)用人体制、范围的突破、解构与人才流动有助于德育外部环境的改善 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传统用人体制使得个人被局限于某一个固定的单位中,个人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活动无不严重依赖于其所属的单位,人才缺乏流动机会且流动频率低。而多元化的社会分层使得原有用人体制与壁垒被逐渐打破,人才的合理流动不断加快,一方面营造了高校开展德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提供了学生思想解放和全面发展的客观条件。社会智力资源能否合理配置和知识结构的优化与整合有赖于社会上人才的合理流动。社会流动机制使道德教育的外部环境得以改善,有助于大学生不断增强开拓创新、竞争和效率意识,有助于大学生树立一种信念,即每个人的生命轨迹和理想抱负都有可能通过其学习知识、努力工作而获得改变和实现。同时,社会分层使人才得以合理流动,客观上促进了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也给德育教育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知识结构的优化整合和社会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社会分层对高校道德教育提出的挑战 总而言之,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然而,毋庸讳言,部分大学生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 (一)社会分层使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强化 当前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由于消极腐败、分配不公、不正之风等现象的存在而进一步强化,容易造成青年学生对社会分层的合理性的质疑,给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一方面,部分学生由理想主义转向现实主义,更加关注实现自我价值而忽视社会整体价值的实现;无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并表现出行为选择上的多变性、易变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至上思想在部分青年学中大行其道。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道德滑坡”、“道德失范”等现象加剧,部分大学生的道德情操出现诸多问题,诸如艰苦奋斗精神泯灭、诚实守信意识缺失,敬业奉献精神淡化,极端个人主义膨胀,实用主义抬头,社会正义感、责任感弱化,人际关系冷漠,团结协作精神消弭等。 (二)社会分层使得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和紊乱化趋向 首先,价值观念日益个体化。不少大学生无法正确处理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个人本位超越社会本位乃至凌驾于其之上。部分大学生的个体意识随着个人本位意识的不断强化而极度膨胀,凡事以自我为中心,积极追求个人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实现,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奉献服务精神淡化,甚至将其自我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对立起来。其次,价值取向趋于功利化。部分大学生过于追求金钱、权力和地位,功利主义、实用色彩浓厚,过分看重其行为的实际功效。比如,一些大学生热衷于追求入党,却仅仅是将入党视为实现其个人利益的垫脚石和敲门砖,希望在就业择业时增加一些筹码。再次,价值追求趋于庸俗化。部分大学生的价值追求发生嬗变,价值观防线趋于失守,难以抵制不良之风的冲击和腐蚀,缺乏脚踏实地的奋斗精神、实现社会价值的理想追求,价值追求方面呈现出日益明显的拜金主义、庸俗主义等特点。最后,价值观的知行矛盾化。当代部分大学生虽然认识到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的的重要性,但因其自律能力比较差,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无法做到身体力行,以身作则,或者不能一以贯之,在处理价值观的知行关系上产生矛盾与对立。 (三)社会分层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的心理问题 大学生与其他群体相比具有相似性,同时又有大学生群体自身的特殊性。大学生的生理上、心理均处于由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不断变化和过渡时期。尽管其生理方面基本成熟,但由于其阅历不深、社会经验相对不足,因而对自身缺乏全面而正确的认识,同时,由于其心理脆弱敏感而易于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冲击,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冲突和矛盾。而社会分层造成的流动机制导致竞争不断强化,社会变化的节奏不断加快,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紧张度不断增强,使得大学生普遍感到心理压力增大,产生了诸如焦虑、抑郁、浮躁等心理困惑,“心理障碍的比例有上升趋势”。一方面,高校的评价标准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由于家庭条件和受教育机会的差异,导致来源于不同阶层的大学生在综合素质方面产生了较大差异。面对日益多元化的评价标准,不同阶层的大学生的心态迥然不同,综合素质较好的学生基本能够从容自信地面对和处理,而部分综合素质较差的学生则日益出现无所适从和自卑情绪。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贫富差距在校园中日益显性化,物欲刺激导致部分学生心态逐渐失衡。来源于富裕家庭的学生往往表现出狂妄浮躁和张扬自负,而来源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则往往表现为封闭抑郁、自卑敏感、自尊与自卑的冲突以及忧郁与焦虑的并存,贫富差距的巨大落差及经济重负甚至使其出现逆反心理,对周围的人和事心存怨恨,从怨恨父母家庭发展到怨恨他人、社会,甚至有的因心灵扭曲而出现“仇富”心理,有的则不思进取而自暴自弃,有的追求高消费、盲目攀比,甚至因此步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三、社会分层视域下大学生道德教育的路径选择 社会分层的客观现象既给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带来了积极影响和机遇,同时,也给大学生德育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要求高校德育工作者从新视角、新路径来推进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一)坚定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以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社会分层现象 社会分层造成的日益物质化、经济化倾向使许多大学生过于关注物质领域的追求,而对人文情感、理想信念和道义力量的追求日益淡化。因此,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加强人文主义和理想主义教育,纠正片面重视物质利益的思想。社会主义人文精神的根本点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主旋律,反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低级情趣;其根本任务是使学生树立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内容包括进行情感意识、创新意识、、协作精神和生态意识等教育,使学生成为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惜生命关、心他人,具有崇高责任感、使命感和健全人格的公民。引导大学生学生理解并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无可避免,随之而来的社会阶层分化属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合理的社会分层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并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更多活力,有效地激活了人的巨大潜能,使积极进取向上的社会竞争意识与机制得以形成。强化社会分层的正功能和正能量,树立正确的社会分层观和流动观,使学生保持健康向上的积极心态,引导学生参与公平正当的竞争,倡导诚信守信的价值理念,又要树立“爱拼才会赢”的竞争意识,让学生意识到其社会地位改变的有效途径就是其自身的努力。 (二)注意道德教育的层次性以增强其针对性 高校学生德育工作应注意道德教育的层次性问题,其现实依据就是高校学生出身于不同社会阶层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层对学生价值观产生影响这一客观事实。一方面,对部分来自于低收入社会阶层家庭的学生来说,要着力于表扬其勤勉踏实、艰苦朴素等优点,鼓励其克服自卑心理,积极主动地融入于学校集体生活,踊跃参加社会实践,对其自身的生活环境和源于别人的帮助要有正确的看法,直面现实生活,保持开放乐观的心态,使其树立自立、自强的意识,通过努力实现其人生目标并改变其社会地位,从而使自己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同时,在德育教育中要呵护好其自尊心。另一方面,对部分来自于高收入社会阶层家庭的学生来说,要着力于表扬他们表现积极、性格开朗、求知欲强、兴趣广泛和知识面广等优点。针对其因物质生活优越而产生的自私自利、奢侈浪费和炫富行为等不足,引导其追求物质生活的“平民化”意识和精神生活的“贵族化”意识,从而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通过营造一些受挫情境使其抗挫折能力得以增强,使其懂得劳动的伟大与生活的艰辛,抑制其好逸恶劳的习性,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使其意识到目前家庭给其提供的优越的生活环境并不意味着以后其前途注定会比别人而更好,将来的社会地位就注定会比别人更高,个人的人生目标唯有通过自身努力奋斗才能得以实现。 (三)注重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 社会分层使得大学生群体的差异性更加突出。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加强和改进道德教育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必须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切实提高高校德育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社会分层现象是不争的客观事实,社会各阶层因其所拥有的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的数量多少不同及综合实力的强弱而确立了其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社会阶层位序”。高校不能以社会阶层位序的眼光看待学生。通过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立足个人的人文关怀,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和谐这一四位一体的目标。社会分层的现实背景导致部分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层出不穷、与日俱增,由此,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加强对其进行心理关怀和疏导,促进其自由、全面的发展,这是当前高校德育工作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日益紧迫的战略任务。 (四)加强德育实践以正确理解社会分层现象 加强大学生德育实践是深化大学生德育内涵的重要环节和有效平台,是衡量和检验大学生道德教育效果的重要标尺。德育教育中的实践性环节有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助于提高其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关注并把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将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转化为大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有助于提升高校思想德育教育的效果。大学生群体并非生活在“象牙塔”和真空之中,他们无时无刻不在与社会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因此,要解决其思想困惑,不能简单地与其空谈理想信念和道德追求。要正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分层现象和社会问题,不能采取回避态度,要把上述问题作为德育实践的首选内容,让学生通过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得以接触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阶层,全面了解各个社会阶层的生活状况和真实的社会面貌,给自己一个正确而科学的社会定位。同时,对一些与学生密切联系的问题和社会现象要做出科学合理的理论分析,引导学生辩证地看待社会现象以唤起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为努力改变不良社会现象而做出努力。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是道德从外化到内化必须经过的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学生敞开心扉谈体会,给学生以足够的反思空间,从而把德育实践转换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现高校德育内容的内化和德育工作“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境界与效果。 (五)切实解决大学生的实际利益问题以增强道德教育的实效性 马克思指出,人所奋斗的一切都同利益息息相关。高校德育教育只有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以诚待人、以情感人,切实解决大学生的实际困难,做到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达到教育人、引导人和关心人和帮助人的目的,从而增强高校德育教育的实效性。多元化社会分层使得当代大学生的利益诉求、利益表达与维护方式日益表现出多样性、差异性和层次性。教育者需积极创造多种客观条件以丰富大学生正当利益的选择范围及层次,尊重并保护大学生的学习、就业、风俗习惯等正当利益需要。对因于贫困阶层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群体,坚持贯彻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资助体系,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完善资助政策与措施,形成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奖学金、勤工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在内的助学体系,以疏解其求学期间面临的经济困境,从而使其得以顺利地完成学业。对于大学生普遍面临的就业难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就业信息收集、的服务系统,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另一方面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同时,加强对大学生就业知识、技能、心理准备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和指导。同时,要帮助大学生纠正片面重视物质利益、唯物质利益至上的错误思想,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社会分层现象带来的日益物质化、经济化倾向。部分大学生过多地关注物质领域的追求,视野狭窄,而对于其精神领域重大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这就导致他们缺乏对价值观、社会观等人文精神价值的关注和重视,而对物质利益的过度追逐淡化和消弭了其对人文情感、道义、理想和信念的追求。 作者:魏银立单位: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社会道德论文: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论文 一、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不断加快,中国在接受外国文化的同时,自己的文化也日益开放,在中外文化交融时刻的当今,我国思想道德建设在现实中必然会存在很多的困惑,对人们的思想观念、文化价值、生活方式、习惯准则以及理想信念等产生了非同小可的影响。这些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内容深刻性的缺失。从文化价值观的角度,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价值已经得到了确认,但主体自觉问题仍然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现有教育理论和研究缺乏深刻性所致,研究的现状及其成果停留于解释学科的状态和层次,没有运用到实践当中,更没能够上升到道德建设应有的高度,所以现有的研究和理论也就难以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虽然马克思主义精神理论与物质转化理论、社会生产力理论、生产劳动理论都从理论层面上说明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价值,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又从事实层面上展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经济价值,但是我们更应该注重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自身价值。 (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过程实践性的缺失。虽然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趋于完善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体系,但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理论状态。这种理论状态遗失了具有本质特征意义的实践性,缺少内容的创新和理论的突破,与早期儿童阶段德育理论与实践的自身成熟和衔接十分融洽相比,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高校思想道德建设、成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发展疲于应付理论和实践,导致其目标与手段、观念与方法的背离最终遗失了实践性,当然也遗失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对成人化之后的实效性,以至于作为社会主体力量的中青年人群的道德出现良莠不齐。 (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信念实践性的缺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在发展过程中,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国际国内文化的相互冲击,传统信仰与现念的激荡,使人们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信念实践性出现了缺失的现象,即“理想信念危机”。在中国新的发展形势下,被视为拥有优良传统的我国公民一直以来坚定的理想信念,特别是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受到了国内外各种观念的挑战时,我们一些共产党员甚至于党的领导干部等部分人群,理想信念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动摇。这样的理想信念现状和十八大报告中同志的讲话精神是不一致、不适应和不对称的。 二、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不完善的原因 事实证明,现阶段我国思想道德的建设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左”的错误对思想道德建设的消极影响和改革开放以来过分重视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引导作用的发挥两方面。 (一)长期“左”的错误对思想道德建设的消极影响。虽然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同志就非常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在分析国际国内阶级斗争形势的基础上,肯定了阶级斗争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里阶级斗争的继续存在。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特别是十年“”期间,意识形态研究的学科本意被扭曲,导致它成为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代替品。用政治教育取代思想道德建设,用政治素质取代思想道德素质,尽管经过“拨乱反正”和20余年的改革开放,经历了社会主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文明建设相对滞后,思想道德建设问题还是被替代品的阴影笼罩着。时至今日,思想道德建设的地位仍然不容乐观。 (二)改革开放以来忽视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引导作用的发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为大众消费时期的到来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又对人的消费需求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人们更为关注的是两个问题:已经达到的富裕程度和如何获得更高程度的富裕。人们追求生活状态大幅改观的热情情绪和视角的蔓延却催生出浮躁的社会性格和肤浅的社会意识和人们对道德水平的忽视与觉醒后的惋惜与渴望,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现实选择中的虚无。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已经构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体系、范式、主体和环境的坚实基础,但是现阶段的实践对象在道德实践中的自觉、自律、自省、自制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体系的逻辑混乱和内容空洞化而导致思想道德建设定位的偏离,这些问题与日臻成熟的思想道德建设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三、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途径 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加强,是我国精神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可以促进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途径有很多,以下从四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 (一)构建健康科学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是中国道德建设的一个信号,给中国以后的市场经济指出了一条道路。构建新形势下健康而科学的思想道德体系,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内容,是实现人民百姓安居乐业、家庭和睦的急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思想道德体系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文明,推动了思想道德体系的重大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制定,将为构建我们科学的思想道德建设体系提供宏观的社会环境。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方面的和谐环境下,思想道德体系将会健康茁壮的成长发展。 (二)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认识。在整个社会中,营造良好的思想道德氛围,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充分发挥宣传与舆论的引导作用,让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深入人心,积极学习并利用传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道德建设理论与实践,在社会中对构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巩固作用。党在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这个思想,它既丰富了全社会公民道德的意识内容,又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层面提出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思想道德建设既是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会以及文明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指标体系,又是培育“四有新人”个人层面上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有效路径。 (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科学性理论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与时俱进,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动作方法,把思想道德建设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牢牢抓住影响公民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社会各个方面坚持不懈地对全民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积极引导,让公民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理想、信念以及信仰是一个人、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精神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而言,我们的公民要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特别是在当前具体国情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任务,从根本上讲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形成和确定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优秀就是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问题。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体系为优秀,坚定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应该坚持不懈地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实现“中国梦”的构想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来武装广大人民的头脑,为树立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强大的精神支柱。这样做我们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才会有更多的人明确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得以保障。 (四)加强对公民的正确引导。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各地区、各部门应该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与紧迫性,把它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利用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讲学习、讲正气,从而巩固加强全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方面,积极推进思想道德建设,把新时期的爱国主义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融为一体,与集体主义、振兴民族相得益彰,强化理想理念和基本规范的教育建设,推动全社会的道德实施。不断学习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理论,强化建设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思想信念。总之,我们应该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顺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牢固树立和谐理念,坚持科学的理想信仰,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以昂扬向上的工作状态、开拓创新的实际行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作为开始,在和谐理念的指导下,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为优秀,扎实地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工程的发展,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郑丽工作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社会道德论文:剖析原始社会道德教育的方式论文 摘要: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采用原始教化以及个体的自我教育,利用各个群体内部的宗教、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等一代一代人的口耳相传,在这些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使个体成员形成维护群体存在、促进群体发展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完成其道德教育。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法的特点主要有渗透性、平等性、民主性、单一性和参与性。原始社会道德教育的方法很朴素也缺乏科学性,但在艰苦而漫长的原始社会生活中,为原始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精神力量。 关键词: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法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人类出现,原始社会也就产生了。英国教育家沛西·能1923年在不列颠协会教育科学组大会上的主席演说词《人民的教育》中指出,教育是与种族需要、种族生活相应的、天生的,而不是获得的表现形式;教育既无待周密的考虑使它产生,也无需科学予以指导,它是扎根于本能的不可避免的行为。虽然处于原始社会的人类生产力水平很低,生产资料都是公有制的,但是原始社会也存在道德教育。原始社会的道德是原始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具体来说,原始社会的道德是一种由诸多代代沿袭、约定俗成的禁忌、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等所构成的生活实践方式。这些具体的禁忌、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在世界各地的原始社会人群中的具体表现也许有一些差别,但其功用属于道德文明传承。具体来说,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就是利用各个群体内部的宗教、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等一代一代人的口耳相传,在这些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使个体成员形成维护群体存在、促进群体发展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完成其道德教育。 一原始社会的教化方法 教化方法是指统治阶级用自己的思想体系对教育对象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教育和影响以使教育对象接受这些思想的一种教育方法。教化方法在原始社会就表现为由有经验老人通过口耳相传,以身示范等方法向年轻人传授生产、生活经验。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单独的个人根本无法与自然力和野兽进行斗争,于是形成原始的群体生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几乎完全融为一体。但在原始集体中,个体的自觉意识难以显现,自觉意识只是在集体的共同心理层次上以神秘、互渗的方式表现出来,集体把个体联合为一体,形成集体意识。为了维护集体利益,使群体继续发展下去而不至于灭亡,生产活动就必须适应与自然力斗争的要求。群体内部的有经验的老人或者长辈就承担起了对年轻人和下辈进行教化工作的任务,年轻人从教化中获得知识,进而在生产实践和生活实践中模仿有经验的人的行为,形成适应原始社会的道德规范与准则。具体的教化内容主要是图腾宗教、礼仪制度、神话传说、原始歌舞等。 1.图腾、宗教。 图腾是群体的标志,是原始人迷信某种动物或自然物同氏族有血缘关系,因而把它用来做本氏族的徽号或标志。在原始人信仰中,认为本氏族人都源于某种特定的物种,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与某种动物具有亲缘关系,例如,”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史记》),玄鸟便成为商族的图腾。图腾标志在原始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最早的社会组织标志和象征。原始群体中,那些长辈级的人会从小就教育下一代对图腾的崇拜和信仰,使图腾成为团结群体、密切血缘关系、维系群体组织的方式之一。通过图腾标志、图腾祭祀等活动达到图腾的认同的目的。当图腾在集体中得到认同,个体的自觉意识便在图腾和禁忌中间接的渗透出来。原始氏族社会的宗教,包括对食物、繁殖、祖先、死亡、自然万物、以及社会群体的神秘观念和祈求敬拜,并由此发展出对超自然体之神灵的信仰及祟拜。根据考古所发现的原始宗教可追溯到石器时代,其信仰之表现形态多为植物崇拜、动物崇拜、天体崇拜等自然崇拜,以及与原始氏族社会存在结构密切相关的生殖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等。亨利·柏格森在《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中认为,对人的道德意志的“训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文明时代的诉诸人的理性—一认知和反思—一的训练,另一种则是原始社会中的“神秘的方式”,即通过图腾和信仰来形成个体心中的禁忌。 2.礼仪、制度。 原始社会虽然物质生活极其匾乏,但仍然存在一些礼仪和制度。不管是诞生礼还是成人礼,对于原始群体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社会习俗。在各个氏族内部,基本上都有涉及权利与义务的制度,维系原始社会成员之间的平衡关系。举例而言,摩尔根母系氏族就有包括氏所推选一个酋长和一个军事领袖并可任意撤换;氏族内部人要互相帮助、保护不受外族伤害;氏族可收养外人入族;氏族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议事会等制度。这些条款不一定以明确的文字记录下来,但通过长辈对下辈的言传身教,使制度和礼仪得以传递下去,只要这个氏族还存在,那这些制度就一定制约着氏族内部的成员的日常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以强制性的公共道德约束个人,使集体意志不被打破,集体利益不受损害。 3.神话传说。 神话的产生是远古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和人们为争取生存、提高生产能力而产生的认识自然、支配自然的积极要求。神话中充满神奇的幻想,它把原始劳动者的愿望和世界万物的生长变化都蒙上一层奇异的色彩。神话中神的形象,大多具有超人的力量,是原始人类的认识和愿望的理想化。它是根据原始劳动者的自身形象、生产状况和对自然力的理解想象出来的。这些理想化了的人或者物,作为一种对生活的美好愿望很容易在原始村落中流传下去。狩猎经济比较发达的部落,所创造的神话人物大多与狩猎有关。农耕发达的部落所创造的神话人物多与农业有关。人以刀斧、弓箭为武器,神话中的人物也就变成以这种工具武装起来的英雄。神话中的主人公被想象为超人的,但有时也要遇到挫折和厄运。它反映了神话幻想的现实制约性。透过神话幻想的折光,从神话人物的作为和斗争,可以约略看到当时的人的作为和斗争。原始群体中,长辈利用神话故事教育青少年,培养他们的勇敢精神,神话故事中的英雄成为他们对抗自然力的精神力量。 4.原始歌舞。 根据许多古文物和古文献的记载,原始歌舞是原始人群节日庆典中的内容,它再现氏族采集、渔猎、驯养农耕、战争生活和男女爱悦,并表达出对天地、神灵、图腾的敬畏,以及对生殖的崇拜。原始歌舞总是与原始人群宣泄情绪的心理和寄托祝愿的观念结合在一起,具有氏族群体祀神娱神的性质。他们创造的这种渲泄情绪、寄托祝愿的歌舞,既是对生活的再现,也是在这些象征性、拟态性的动作中传递了伦理与道德。一代一代相传的舞蹈,并不会被残酷的自然环境所中断。例如,狩猎民族的舞蹈一律是群体的舞蹈。通常是本部落的男子,也有许多是几个部落的人联合演习,按照一样的法则和一样的拍子动作。在跳舞的活动中,许多参与者都混合而成一个,好像是被一种感情所激动而动作的单一体。在跳舞期间他们是在完全统一的社会态度之下,舞蹈的感觉和动作融合成一体。原始舞蹈的教育意义在于统一社会的感应力和自由平等的观念。 二原始社会的自我教育 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虽然以言传身教为主,但在具体的生产生活中,自我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道德教育的方式。毕竟,那些用来言传身教的内容即图腾宗教、礼仪制度、神话传说、原始歌舞等最初都是在先民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是原始人群在不断的对抗恶劣的自然力和凶猛的野兽,寻求生存的过程中总结,并发挥其想象力和创造力得来的。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讲,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是劳动过程中人们传递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的实际社会需要。不管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是怎样的,道德教育始终要经历一个由外化到内化再到外化的过程。 老人的经验和长辈的言传身教只是一个外部灌输的过程,如果要形成自己的思想道德,就需要在实践中锻炼,将外部灌输的经验和知识转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在对抗自然力和野兽以及外族人侵的过程中,先民们早就认清了现实,单凭一己之力是难以生存下去的,于是形成了部落来集体生存和发展。在集体生活中,每个人都能认识到自己的力量,合理的分配着生产任务,对所获得的为数不多的劳动成果,进行合理的分配,照顾到老人和小孩。在这样物质匾乏的情况下,要继续生存就必须克制自己的欲望,毕竟物质上远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未成年的个体最初是被教化去学会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那当他们成长成为部落内部最有生产力和最有决策能力的成年人时,就需要自己教育自己,将以往的教化的结果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准则。 除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之外,原始部落的个体还在不断的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处理个体之间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习惯方法。比如在氏族内部,经常举行议事会来决策。氏族议事会是成年人的会议,未成年者不能参加。如果要成为部落的正式成员,需要经过成丁仪式。这种议事要在严肃的氛围里,对成年的人进行毅力和智力的考验,以检验他们是否可以成为合格的氏族或者部落的成员。母系氏族的这种议事会和成丁仪式,几乎完全是在不断的生活实践中积累下来的约定俗成的一套道德规范。这样的道德规范,就不仅仅是靠教化就能达到的结果。 三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法的特点 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与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教育不一样,从教育的方法上来说,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是朴素的,直观的,未能形成科学的完备的系统。但是其道德教育对于整个原始社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精神力量,维护了群体的意志和集体的利益。总的来说,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法有渗透性、民主性、平等性、手段单一性、参与性等几个特点。 渗透性。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是在氏族或者部落的生产实践和生活实践中完成的。不管是长辈的言传身教还是个体本身的自我教育,无不渗透在日常的实践中,从图腾崇拜中渗透禁忌与信仰,从礼仪制度中渗透权利与义务、从原始神话中渗透理想与勇气、从原始歌舞中渗透自由与团结。而与此同时,这些被教化的禁忌、理想、勇气、自由、团结等道德情感无不通过宗教、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等形式得到加深并通过一代代人的口耳相传下去。 民主性和平等性。原始社会虽然生产力低下,缺乏充足的物质生活资料,但氏族或者部落内部的成员之间是平等的。这为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民主的基础。氏族或部落内部每个成员都有获得道德教育的机会,所接受教化的内容也几乎是一样的,教化的方式都是一代一代人的言传身教。民主性在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法中也可以体现出来。原始社会中,氏族的首领几乎都是由成员民主的选出来的,同时也可以撤消。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平衡。道德教化的过程中,不管是接受教化还是自我教育,成员之间既接受来自长辈的经验传授,也贡献自己的经验给他人。 手段单一性。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由于受到自然力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可能像现代的道德教育那样形成一个具有理论教育、实践教育、榜样教育等多种教育方法的科学的系统。它的手段是很单一的,除了自我教育,几乎全部的道德教育方式都在于原始的教化、言传身教,即由有经验老人通过口耳相传,以身示范等方法向年轻人传授生产、生活经验。 参与性。既然以群体的形式生活,那么原始社会氏族或部落中的成员都不再是依靠单个人的力量来寻求生存的机会,个体身上都担负着群体的意志,道德教育便成为一个全民参与的活动。不管是老人、小孩、妇女或者男人,虽然本身的能力存在很大的区别,但为了对抗自然力,都必须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于是,道德教育就在氏族或部落内部全部的人群中展开,教化每个个体以形成朴素的集体意识。 原始社会道德教育的方法很朴素也缺乏科学性,但在艰苦而漫长的原始社会生活中,为原始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精神力量。不管是原始教化还是个体的自我教育,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就是这样利用各个群体内部的宗教、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等一代一代人的口耳相传,在这些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使个体成员形成维护群体存在、促进群体发展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完成其道德教育。 社会道德论文: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式及特性探求论文 摘要: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采用原始教化以及个体的自我教育,利用各个群体内部的宗教、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等一代一代人的口耳相传,在这些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使个体成员形成维护群体存在、促进群体发展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完成其道德教育。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法的特点主要有渗透性、平等性、民主性、单一性和参与性。原始社会道德教育的方法很朴素也缺乏科学性,但在艰苦而漫长的原始社会生活中,为原始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精神力量。 关键词: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法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人类出现,原始社会也就产生了。英国教育家沛西·能1923年在不列颠协会教育科学组大会上的主席演说词《人民的教育》中指出,教育是与种族需要、种族生活相应的、天生的,而不是获得的表现形式;教育既无待周密的考虑使它产生,也无需科学予以指导,它是扎根于本能的不可避免的行为。虽然处于原始社会的人类生产力水平很低,生产资料都是公有制的,但是原始社会也存在道德教育。原始社会的道德是原始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具体来说,原始社会的道德是一种由诸多代代沿袭、约定俗成的禁忌、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等所构成的生活实践方式。这些具体的禁忌、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在世界各地的原始社会人群中的具体表现也许有一些差别,但其功用属于道德文明传承。具体来说,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就是利用各个群体内部的宗教、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等一代一代人的口耳相传,在这些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使个体成员形成维护群体存在、促进群体发展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完成其道德教育。 一原始社会的教化方法 教化方法是指统治阶级用自己的思想体系对教育对象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教育和影响以使教育对象接受这些思想的一种教育方法。教化方法在原始社会就表现为由有经验老人通过口耳相传,以身示范等方法向年轻人传授生产、生活经验。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单独的个人根本无法与自然力和野兽进行斗争,于是形成原始的群体生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几乎完全融为一体。但在原始集体中,个体的自觉意识难以显现,自觉意识只是在集体的共同心理层次上以神秘、互渗的方式表现出来,集体把个体联合为一体,形成集体意识。为了维护集体利益,使群体继续发展下去而不至于灭亡,生产活动就必须适应与自然力斗争的要求。群体内部的有经验的老人或者长辈就承担起了对年轻人和下辈进行教化工作的任务,年轻人从教化中获得知识,进而在生产实践和生活实践中模仿有经验的人的行为,形成适应原始社会的道德规范与准则。具体的教化内容主要是图腾宗教、礼仪制度、神话传说、原始歌舞等。 1.图腾、宗教。 图腾是群体的标志,是原始人迷信某种动物或自然物同氏族有血缘关系,因而把它用来做本氏族的徽号或标志。在原始人信仰中,认为本氏族人都源于某种特定的物种,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与某种动物具有亲缘关系,例如,”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史记》),玄鸟便成为商族的图腾。图腾标志在原始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最早的社会组织标志和象征。原始群体中,那些长辈级的人会从小就教育下一代对图腾的崇拜和信仰,使图腾成为团结群体、密切血缘关系、维系群体组织的方式之一。通过图腾标志、图腾祭祀等活动达到图腾的认同的目的。当图腾在集体中得到认同,个体的自觉意识便在图腾和禁忌中间接的渗透出来。原始氏族社会的宗教,包括对食物、繁殖、祖先、死亡、自然万物、以及社会群体的神秘观念和祈求敬拜,并由此发展出对超自然体之神灵的信仰及祟拜。根据考古所发现的原始宗教可追溯到石器时代,其信仰之表现形态多为植物崇拜、动物崇拜、天体崇拜等自然崇拜,以及与原始氏族社会存在结构密切相关的生殖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等。亨利·柏格森在《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中认为,对人的道德意志的“训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文明时代的诉诸人的理性—一认知和反思—一的训练,另一种则是原始社会中的“神秘的方式”,即通过图腾和信仰来形成个体心中的禁忌。 2.礼仪、制度。 原始社会虽然物质生活极其匾乏,但仍然存在一些礼仪和制度。不管是诞生礼还是成人礼,对于原始群体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社会习俗。在各个氏族内部,基本上都有涉及权利与义务的制度,维系原始社会成员之间的平衡关系。举例而言,摩尔根母系氏族就有包括氏所推选一个酋长和一个军事领袖并可任意撤换;氏族内部人要互相帮助、保护不受外族伤害;氏族可收养外人入族;氏族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议事会等制度。这些条款不一定以明确的文字记录下来,但通过长辈对下辈的言传身教,使制度和礼仪得以传递下去,只要这个氏族还存在,那这些制度就一定制约着氏族内部的成员的日常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以强制性的公共道德约束个人,使集体意志不被打破,集体利益不受损害。 3.神话传说。 神话的产生是远古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和人们为争取生存、提高生产能力而产生的认识自然、支配自然的积极要求。神话中充满神奇的幻想,它把原始劳动者的愿望和世界万物的生长变化都蒙上一层奇异的色彩。神话中神的形象,大多具有超人的力量,是原始人类的认识和愿望的理想化。它是根据原始劳动者的自身形象、生产状况和对自然力的理解想象出来的。这些理想化了的人或者物,作为一种对生活的美好愿望很容易在原始村落中流传下去。狩猎经济比较发达的部落,所创造的神话人物大多与狩猎有关。农耕发达的部落所创造的神话人物多与农业有关。人以刀斧、弓箭为武器,神话中的人物也就变成以这种工具武装起来的英雄。神话中的主人公被想象为超人的,但有时也要遇到挫折和厄运。它反映了神话幻想的现实制约性。透过神话幻想的折光,从神话人物的作为和斗争,可以约略看到当时的人的作为和斗争。原始群体中,长辈利用神话故事教育青少年,培养他们的勇敢精神,神话故事中的英雄成为他们对抗自然力的精神力量。 4.原始歌舞。 根据许多古文物和古文献的记载,原始歌舞是原始人群节日庆典中的内容,它再现氏族采集、渔猎、驯养农耕、战争生活和男女爱悦,并表达出对天地、神灵、图腾的敬畏,以及对生殖的崇拜。原始歌舞总是与原始人群宣泄情绪的心理和寄托祝愿的观念结合在一起,具有氏族群体祀神娱神的性质。他们创造的这种渲泄情绪、寄托祝愿的歌舞,既是对生活的再现,也是在这些象征性、拟态性的动作中传递了伦理与道德。一代一代相传的舞蹈,并不会被残酷的自然环境所中断。例如,狩猎民族的舞蹈一律是群体的舞蹈。通常是本部落的男子,也有许多是几个部落的人联合演习,按照一样的法则和一样的拍子动作。在跳舞的活动中,许多参与者都混合而成一个,好像是被一种感情所激动而动作的单一体。在跳舞期间他们是在完全统一的社会态度之下,舞蹈的感觉和动作融合成一体。原始舞蹈的教育意义在于统一社会的感应力和自由平等的观念。 二原始社会的自我教育 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虽然以言传身教为主,但在具体的生产生活中,自我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道德教育的方式。毕竟,那些用来言传身教的内容即图腾宗教、礼仪制度、神话传说、原始歌舞等最初都是在先民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是原始人群在不断的对抗恶劣的自然力和凶猛的野兽,寻求生存的过程中总结,并发挥其想象力和创造力得来的。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讲,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是劳动过程中人们传递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的实际社会需要。不管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是怎样的,道德教育始终要经历一个由外化到内化再到外化的过程。 老人的经验和长辈的言传身教只是一个外部灌输的过程,如果要形成自己的思想道德,就需要在实践中锻炼,将外部灌输的经验和知识转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在对抗自然力和野兽以及外族人侵的过程中,先民们早就认清了现实,单凭一己之力是难以生存下去的,于是形成了部落来集体生存和发展。在集体生活中,每个人都能认识到自己的力量,合理的分配着生产任务,对所获得的为数不多的劳动成果,进行合理的分配,照顾到老人和小孩。在这样物质匾乏的情况下,要继续生存就必须克制自己的欲望,毕竟物质上远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未成年的个体最初是被教化去学会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那当他们成长成为部落内部最有生产力和最有决策能力的成年人时,就需要自己教育自己,将以往的教化的结果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准则。 除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之外,原始部落的个体还在不断的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处理个体之间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习惯方法。比如在氏族内部,经常举行议事会来决策。氏族议事会是成年人的会议,未成年者不能参加。如果要成为部落的正式成员,需要经过成丁仪式。这种议事要在严肃的氛围里,对成年的人进行毅力和智力的考验,以检验他们是否可以成为合格的氏族或者部落的成员。母系氏族的这种议事会和成丁仪式,几乎完全是在不断的生活实践中积累下来的约定俗成的一套道德规范。这样的道德规范,就不仅仅是靠教化就能达到的结果。 三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法的特点 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与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教育不一样,从教育的方法上来说,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是朴素的,直观的,未能形成科学的完备的系统。但是其道德教育对于整个原始社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精神力量,维护了群体的意志和集体的利益。总的来说,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法有渗透性、民主性、平等性、手段单一性、参与性等几个特点。 渗透性。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是在氏族或者部落的生产实践和生活实践中完成的。不管是长辈的言传身教还是个体本身的自我教育,无不渗透在日常的实践中,从图腾崇拜中渗透禁忌与信仰,从礼仪制度中渗透权利与义务、从原始神话中渗透理想与勇气、从原始歌舞中渗透自由与团结。而与此同时,这些被教化的禁忌、理想、勇气、自由、团结等道德情感无不通过宗教、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等形式得到加深并通过一代代人的口耳相传下去。 民主性和平等性。原始社会虽然生产力低下,缺乏充足的物质生活资料,但氏族或者部落内部的成员之间是平等的。这为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民主的基础。氏族或部落内部每个成员都有获得道德教育的机会,所接受教化的内容也几乎是一样的,教化的方式都是一代一代人的言传身教。民主性在原始社会道德教育方法中也可以体现出来。原始社会中,氏族的首领几乎都是由成员民主的选出来的,同时也可以撤消。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平衡。道德教化的过程中,不管是接受教化还是自我教育,成员之间既接受来自长辈的经验传授,也贡献自己的经验给他人。 手段单一性。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由于受到自然力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可能像现代的道德教育那样形成一个具有理论教育、实践教育、榜样教育等多种教育方法的科学的系统。它的手段是很单一的,除了自我教育,几乎全部的道德教育方式都在于原始的教化、言传身教,即由有经验老人通过口耳相传,以身示范等方法向年轻人传授生产、生活经验。 参与性。既然以群体的形式生活,那么原始社会氏族或部落中的成员都不再是依靠单个人的力量来寻求生存的机会,个体身上都担负着群体的意志,道德教育便成为一个全民参与的活动。不管是老人、小孩、妇女或者男人,虽然本身的能力存在很大的区别,但为了对抗自然力,都必须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于是,道德教育就在氏族或部落内部全部的人群中展开,教化每个个体以形成朴素的集体意识。 原始社会道德教育的方法很朴素也缺乏科学性,但在艰苦而漫长的原始社会生活中,为原始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精神力量。不管是原始教化还是个体的自我教育,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就是这样利用各个群体内部的宗教、礼仪、图腾、神话传说、歌舞等一代一代人的口耳相传,在这些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使个体成员形成维护群体存在、促进群体发展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完成其道德教育。 社会道德论文:社会道德冷漠现象探析论文 摘要:当前社会道德出现的冷漠现象,与我们社会处于转型期的某些特殊性有关,也与一些公众缺乏社会公德意识有关。要处理好“勇”为和“智”为的关系;娇正道德冷漠现象,开展全社会爱心培育工作。 关键词:社会道德冷漠现象理性分析对策 对社会而言,道德是保证人们有一个平静、安宁、愉快、和谐社会环境的必要条件,也是一个社会经济繁荣、文明健康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的社会却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公德不和谐的东西。 一、社会道德冷漠现象的理性分析 (一)社会正义力量是主流。可以肯定地说,不论什么国家、什么地方,都会有见死不救的人,也都会有见义勇为者。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成员由于思想境界不同,价值判断标准不同,道德修养的水准不同,他们在处理遇到的问题时的态度和行动也不同。所以,社会上出现一些有悖于社会公德的现象并不奇怪。我们没有必要因为社会上存在一些负面的或消极的东西,就对社会失去信心,对社会公德的建设失去信心。应当说,社会的正义力量是主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的现象更是多见的。青年民工魏青刚三次下海抢救落水女青年;23岁大学生洪战辉携妹求学12年;“两弹”元勋朱光亚100万奖金捐科技;妇产科医生江庆霖,一边是心脏病突发、命悬一线的父亲,一边是手术台上等待剖腹产的孕妇,她毅然选择了先救病人。他们用一颗滚烫的爱心,践行着社会公德,坚守着职业公德,承传着家庭美德。 (二)社会道德冷漠是支流。无须讳言,在我们的社会还有这样那样不尽人意的地方,在践行基本社会公德方面也常常出现令人失望的现象。面对现实,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不掩饰问题、不回避矛盾、不消极悲观,积极参与社会公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正气,正确把握主流与支流的关系。 1.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社会公德缺失。当前出现社会公德缺失现象,与我们社会处于转型期的某些特殊性有关。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处在改革时期,生产关系处在发展完善时期,原有的社会公德中一些内容已经不完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社会公德还没有完全形成,没有很好地被社会所普遍认可和遵从。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在一定时期出现公德规范的部分“真空”,进而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社会公德的某些缺失现象。这种现象还会因惯性而延续一段时间。这是由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规律所决定的,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 2.忽视道德建设规律,造成社会公德滑坡。当前社会公德出现一定的滑坡现象,是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对社会公德建设规律认识不到位所引起的。尽管党中央也十分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在一些地方,有的同志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理解为只看经济增长速度,而严重忽视包括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公平和正义只是作为第二层次甚至是第三层次的发展理念,这就造成许多的社会正义伦理和道德底线被突破、被扭曲等现象发生。 3.公众缺乏公德意识,导致社会公德冷漠。当前,社会道德出现一定的冷漠现象,也与公众缺乏社会公德意识有关。当前,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部分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德规范在思想认识上不重视,在行动遵守上不自觉。有人认为,社会公共规则给自己的行为带来一定的不便,可以把它视为对自己的不必要约束,从而不愿意自觉遵守。这样一来,本来是约束所有人的规则最后却可能成为只约束自觉遵守公德的人的规则。有人认为,社会公德既然是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选择行为时具有的普遍性和共同性的规范,那么,当道德冷漠成为某个事件当事人及其目击者普遍心态的时候,我们个人即使不情愿看到这样的现象发生,也会力不从心或随波逐流。否则,主持正义者就可能要承担全部的风险和道德成本。从人的发展的角度看,缺乏道德良知的人,虽然逃避了在某种特殊情形面前自己应尽的道义与责任,避免了个体可能承担的风险与道德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必然会使白己变成具有只顾自己不管他人,缺乏热情、爱心、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冷漠心态的人。 二、消除社会道德冷漠现象的对策 (一)感化道德冷漠,形成积极向上的群体氛围。社会公德意识的形成需要一个反复的、长期的过程,培养良好的公德意识,选择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公德行为,需要自己和社会各界坚持不懈的努力。道德冷漠的行为虽然来源于个体,但是,由于道德冷漠也像道德意识的形成过程一样,是人与人之间在长期的社会互动中形成的。因此,对于见义勇为这样的公德意识的培养与对道德冷漠的消除,不仅需要个体内在的体验与觉悟,同时还需要社会公众舆论的热情支持,需要社会有关奖惩制度的保障。用积极的群体氛围来感化个体的道德冷漠,用制度保障遵守公德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形成积极向上的公德意识,使社会公德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并达到良性循环。而良好的氛围和环境需要我们社会的每个成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作为社会,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社会公德的宣传普及,明辨是非,扬善抑恶,弘扬社会正气,让见义勇为成为社会称颂、赞美和人们崇敬、效仿的行为。 (二)倡导见义勇为,正确处理“勇”为与“智”为关系。倡导见义勇为,并不是说要大家不看条件、不计成本、不顾后果、盲目蛮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处理好“勇”为和“智”为的关系。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危机事件的发生往往出人意料,进行不法侵害的歹徒往往是有备而来,而我们却往往处于没有足够心理准备和行为防范状态的不利情况下。因此,当面对突发事件时,我们除了要有正气和勇气之外,还需要理智与计谋。“勇”为和“智”为同等重要。一方面,在有可能降低危害的情况下,如果只有“勇”而缺乏“智”,不但会影响见义勇为行为的效果,见义勇为者自身也很有可能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当危机发生的时候,作为公民,如果缺乏“勇”为,则可能成为缺乏勇气与不法分子、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旁观者。而这种旁观,客观上造成对恶行的放任,甚至是对犯罪的纵容,将使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观念发生扭曲,并可能因为置之不理的态度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既要正确处理好“勇”为和“智”为的关系,又要防止借口“智”为而不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主持社会正义,降低社会危机的同时,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三)矫正道德冷漠、开展全社会爱心培育工作。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怎样培养真正的人》一书中写到:“爱人们,这是你道德的优秀。”“我们之所以去爱人们,是因为在人的爱之中自己也有欢乐,也有自己的幸福。”爱会浇灌一切,爱会滋养一切,爱更会繁荣一切。爱能让麻木的道德复苏,使泯灭的良知苏醒。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消除社会道德冷漠现象,全社会应重视爱心培育工作,使每个公民都有一颗滚烫的爱心。培育爱心,要做好以下三个层面的工作。 首先,要从“小爱”做起。一个有血性有道德良知的社会公民应具有以自我为优秀的“小爱”的品性。“小爱”先须从爱自己做起,包括爱惜自己的生命,爱惜自己的名誉,爱护自己的财物,爱护自己的所有;再者要爱自己的家庭,父母爱子女,子女爱父母,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让老人尽享天伦之乐,让子女健康茁壮成长。 其次,要从身边爱起,爱我们周围的一切。爱花草,保护环境;爱诚信,办事公道;爱岗位,敬业奉献;爱祖国,遵纪守法;爱人民,服务大众,等等。有了爱,人们就懂得“慎独”;有了爱,社会上就不会有光天化日下拦路抢劫;有了爱,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就会发扬光大··一爱,就需要从自我做起,爱我们周围的一切。 最后,升腾境界,孕育“大爱”。“大爱’,就蕴藏在爱党、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五爱”是爱的五个维度,在现阶段,也基本上涵盖了爱的所有内容。“大爱”精神乃“立身”之基,建业之本。人只有将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结合起来,才会作出爱之选择,爱之举措和爱之行动。只要一个人的思想情感,言谈举止、行为活动符合基本道德,践行着社会公德,坚守着职业道德,承传着家庭美德,他就是一个道德高尚、精神文明的好公民。人只要有博大的爱心,关心他人,热爱群众,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用实际行动谱写一首首《爱的奉献》之歌,他就成为典型的榜样和时代的楷模。 社会道德论文:网络社会道德的三种现象透析论文 摘要: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着无责任现象、绝对自由现象和价值观扭曲现象,真正解决上述这些怪现象的途径主要是加大现实社会道德建设的力度,先道德后法律才是长久之计。 关键词:网络道德网络社会伦理 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的精英电子学家出于为军事服务的考虑将几所大学的计算机用电缆连在了一起,起名为ARPANET,这就是我们今天称为INTERNET的鼻祖,网络的迅速发展超出了当初它的发明者的预见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占领了我们的社会,从70年代的试点,到80年代的发展,再到90年代的普及,网络这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庞大物理实体以其不可取代的实力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这种渐进式的改变让许多科学家有些措手不及,由这种改变也出现了通过网络这一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网络人群,构成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出现不仅仅带来了科技上的新起点,也为社会学家们提出了全新的社会问题,人类社会进人了一个双重社会时代。不同于以往研究的人类社会,网络社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实在,也没有相对固定的社会人群,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最大的区别在于每个个体的人在网络社会中都被转化为一个符号,一串代码,以机器的方式进行交流,除了ID地址之外没有什么可以验明正身,在网络这块面纱的掩饰之下,网络社会的活动准则与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之间出现了偏差。 综观现实社会,个人要想融人其中,接受、承认并且遵守社会道德是一个必备条件。举例来说,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中信守承诺之类的现代商业道德法则,得到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广泛奉行,因为这是他们长期立足市场并自主活动的一种必要条件。马克思·韦伯在谈到“资本主义精神”时也曾指出只要个体涉足于市场关系之中,资本主义经济就会迫使其服从资本主义的活动准则。任何一个社会,不讲信用,恶意欺诈等不道德现象,主体活动空间必将受到压缩。然而在网络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个体作为社会成员参与之时起,就已经开始了欺骗,作为现实存在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变成了一个代码,一个符号,从姓名、性别到情感、心理等诸多方面的随心所欲,都成为遵守网络行为规则的一种表现。现实社会的不道德在这里反而成为大家都认同并且都付诸实践的一种道德行为,主体的活动空间也并不因为这种现实生活中认定的不道德行为而受到压缩,相反,其活动空间扩大到整个世界。这种与现实社会道德相左的道德现象大致分为三类: 一、网络社会中的无责任现象 在网络社会中,人是一种非现实的存在,人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因而他在现实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关系在网络社会中也会发生变化,形成与现实社会中不同的主体存在方式,“人在网络中就是非现实的虚拟方式,其活动也是非现实的虚拟活动,由于这种虚拟特性造成网络社会中的个体都具有“怀疑一切”,“批判一切”的倾向,自身的不真实性导致对所联系的对象的真实性的批判,成为怀疑论者”。而这种怀疑性也就使虚拟个体认为根本不用考虑从而放弃了对其相联系的另一个虚拟个体的责任感,同时在网络社会中又没有健全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及客观的社会道德加以要求,这种不负责任的现象成为必然。只有这种行为上升到损害现实社会中具体的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时,行为主体才会受到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乃至法律规范的制约和审判。同时,在网络面纱之下的非现实的虚拟个体代替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存在的个体思维来批判现实社会,这种批判则作用于现实社会,对现实社会造成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批判则是以无责任为前提的有感而发,只要是无损现实社会的根本利益,行为主体都不用也不会考虑到现实社会的道德谴责。 二、网络杜会中的绝对自由现象 仅就自由这一要概念来说,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只有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才会感到无拘无束,才会感到自由,因此,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哲学家们对于自由的这种一般含义是普遍认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则以积极能动的社会实践的观点来说明自由的本质,自由与客观规律是相互依存的,人不能不受到外在客观必然性的限制,完全摆脱约束,不要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在网络中却有一种特殊情况我们不能不考虑,就是这个社会上的社会成员不是具体实在的人,而是代表具体实体的机器背后的数字符号。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必然是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对客观规律性认识得越准确,人的自由程度越高,而在网络社会中,对规律认识的主体是虚拟的符号,获得自由的主体也是虚拟的符号。网络社会中的规律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体的限制是间接的,因而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可以相对地摆脱网络中规律的限制,网络社会中的大部分人群认为网络社会是个大同社会,网络上的东西是共享的、无限的和自由的。网络信息是无限的,拷贝是自己的,拥有知识或信息是每一个网络个体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取、修改、下载信息而不被限制;网络信息又是自由的、完全的不受到任何权力机构的制约。因为信息的共享无限和自由,所以大多数人认为对计算机网络的访问是无限制的、完全的,对网络信息的修改、删除和窃取都是正当的,是自己的一项不可质疑的权利,是绝对自由的。由于这种大多数人普遍认同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现实社会的经济利益,在网络发展的初期有关版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论就已经开始了,庆幸的是现今已经出现了限制这种“绝对自由”的规范和法则,然而这些规范和法则只有在行为主体对现实社会利益有所触及的时候,才能对其有所制约。 三、网络社会中的价值观扭曲现象 这里谈到的价值观主要是指网络青少年的价值观,网络青少年是指与网络时代共同成长起来的青少年,他们是在网络的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在价值观念没有真正形成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网络社会的生活,这一特殊的成长背景使他们必然成为未来网络世界的中流抵柱,但是我们知道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和道德形成的关键期,而青少年自身又极易受外界影响、可塑性强、自制力不足、实践经验少,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道德规则的差异直接影响青少年的价值观的构建,网络受到大众青睐,很大程度上是网络社会是一个没有地域、没有边界、没有设置种种障碍的社会,那里实现了人人平等的伟大梦想。网络青少年因此而蔑视一切既定的权威,一切限制,在网络空间中倾注了极大的热情来铸造一个没有既定秩序,没有权威,人人平等、自由,资源全球流动共享的公平社会。 自然,他们常常在这些方面为所欲为。这一“公平社会”的蓝图一方面提升了青少年的参与意识、自主意识和创新意识,但另一方面也会将青少年推向反社会、反人类、反主流文化、反传统约束的边缘。少年黑客的出现就是一个很有力的明证,在网络社会中,那些技术高超的、成功侵人防卫森严站点的往往被众人尊重和推祟。这些都强烈刺激青少年争做网络世界的先行者,在斗志斗勇的智力挑战中提高技术,但出极有可能会造就出一批脱离社会、迷失方向,为了寻求挑战而不择手段,对国家、社会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有潜在而又巨大威胁的电子人。好在针对以上的三点,现实社会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加以制约,然而网络社会因为是一个全世界共同参与的一个虚拟实体,措施的制定上就会受到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法则的局限的影响而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可以真正解决网络上的这些怪现象的途径还是要加大现实社会道德建设的力度,先道德,后法律才是长久之计,才能使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共同健康的发展。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变电站班组长安全管理论文 一、组织班组成员搞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是确保安全供电的物质基础 电气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电网能否安全可靠运行。从生产的角度看,设备管理的重点是运行维护。而变电站设备巡视工作是运行维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巡视是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掌握设备运行规律、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供电的基础。班组长组织班组成员搞好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从思想上教育,时刻敲响安全警钟,以提高运行人员巡视设备的积极性和重视设备巡视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巡视设备不流于形式。2.建立健全设备巡视制度。3.组织班组成员对检查到的设备缺陷、隐患进行分析。分析哪些缺陷对运行有何种程度的危害,有无继续发展的趋势。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确保变电站安全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实行绩效考核,提高员工履职能力和在团队中的优秀作用 为了达到打破大锅饭,实现奖勤罚懒的目的,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必要实行班组全员绩效考核。即班组长针对变电站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绩效合约,作为考核依据,评价员工个人工作绩效。达到保证班组作业安全、提高生产效益的目的。 三、创建和谐班组,提高员工的团队意识、技术素质、执行能力 变电站运行工作是一个需要集体相互配合的工作,创建和谐班组是保证各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保障。要把一个小班组建成一个充满激情、活力、团结一致、有共同目标的和谐班组,这就需要班组长建立一个良好的上班环境,建立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把大家凝聚在一起。 培养浓厚的安全文化底蕴和工作氛围,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一个较好的氛围,最关键的是同事间相互尊重、作为班组长,要认识到每一人所具有的价值,这时,班组长要有大局意识,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起班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让大家在安全管理中统一思想认识,形成“人人重视安全,安全工作靠大家”的意识,做到在思想上每个人都认识到位、在实际操作中人人落实到位,增强班组成员的凝聚力,真正将安全管理无小事的思想深深地刻在每个员工的脑海中,体现在每位员工的行动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服务。变电站的安全生产和运行是工厂、企业、家庭供电能否正常运转的保障,只有做到了安全生产,安全运行和维护,才能谈到经济效益。所以,加强对变电站班组长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变电运行的管理水平和操作水平,才能保证变电站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序、顺利开展。才能更好地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作者:刘达琼 单位:贵州顶效开发区阳光电力有限公司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电气班组安全管理论文 论文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制度人员素质 论文摘要:电气班组作业有其专业的特殊性,对它的作业要求从国家到班组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目的就是保证安全生产。那么如何切合实际实施操作?结合现场工作经历,提出从5个方面可以加强安全管理,以供同行参考。 安全是电力工业永恒的主题,电力企业离开安全就无法生产,更谈不上经济效益。班组作为企业的细胞,是各项生产工作的直接执行者,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载体,更是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基础和关键。所以,班组的安全管理是保证企业长盛不衰、安全生产长周期的重要一环。因此,电气班组安全管理建设,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两票”制度,落实操作中“四把关”、“四对照”,防止误操作事故 电气专业运行值班人员85%的工作都是围绕倒闸操作开展的,然而,在倒闸操作这个关键的环节上,最容易发生误操作事故。这些误操作往往是打破企业安全纪录,造成人身、设备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根据国电公司安全部统计,1997年全国发生的电气误操作事故共77次,属运行责任的有65次。其中,以操作人员走错间隔、不核对设备名称、在防误装置闭锁情况下强行解锁等行为引发事故最为典型。如果严格执行“两票”制度,认真落实操作中的“四把关”、“四对照”,这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由此说明“两票”制度的执行还没有全面落实,在某些地区和环节还存在漏洞和死角。所以,为了避免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各企业,除了要加强对班组成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还要严格执行并落实“两票”、“四把关”、“四对照”制度,坚决杜绝无票操作、操作票跳项、漏项违章行为。 2加强倒闸操作全过程监控,层层把关,保障安全 根据我局和外局各个变电单位多年的运行经验,在电业事故调查处理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操作者的“无意识行为”导致的。一般来说,误操作的直接责任者不是故意采用错误的操作方法、手段,而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某种习惯或生理、心理因素以及外界的干扰使行为失控,从而出现无意识行为。所以,要从源头遏制这种带有事故隐患的无意识行为,加强对运行人员倒闸操作全过程的监控。监护复诵制度是基于对运行倒闸操作全过程的监控,班组作为完成倒闸操作的小团体,其成员必须严格执行监护复诵制度。班组长作为兵头将尾,对“两票”制度和监护复诵制度的执行,起着现场直接监督的作用。《安规》中明确规定: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为监护;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洪亮清晰。在每项操作前,监护人应根据操作票唱票,操作人应认真复诵操作命令,并对将要操作的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核对无误。监护人应确认操作人的站位,且复诵无误后再发“对”和“执行”口令。在平时的操作中,值班人员要有意识地进行这种监护复诵训练。决不能因为操作项目少、操作简单而养成一种得过且过,干完就行的麻痹心理。这就象一名军人必须要练好队列一样,是对运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防止无意识行为、保护运行人员自身安全的可靠保障。目前,除了上面的措施外,我局广泛开展了“第二监护人”制度(运行专工或所长亲自跟随操作、亲自把关),实现了倒闸操作全过程监控。从近几年这一措施的实施情况来看,既起到了安全屏障的作用,又为我局的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3坚持不懈地抓好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反习惯性违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电力生产的任何时期、任何小的环节上都必须坚持。有句谚语道:“常在河边走,岂能不湿鞋”。这说明违章一次并不可怕,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违章都会酿成事故。但是,反过来说,所有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违章操作引起的,都含有某种违章的因素。违章的次数多了,那么事故发生的几率就要大大增加。在某种意义上,违章就是事故。所以,保安全必须从防止违章着手,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对事故分析实施“四不放过”的做法,延伸为对违章行为的分析实施“四不放过”的新做法。对违章、违规、违纪行为,要体现“从快、从重、从狠”处理的原则。班组做为电力生产的基本单位,要坚决抵制反习惯性违章,从日常小的维护工作着眼,将防止违章工作做到每个人、渗透到每项具体工作中,把习惯性违章消灭在班组之内。 3.1反习惯性违章,风气最关键。好的风气不容易形成,但是一旦形成,就会形成一种“品牌”效应,就会抵制住个人的主观不良情绪或违章倾向。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作为一班之长,必须以身作则,身先士卒,严格要求自己,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时刻注意,从点滴小事做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大家,树立起良好的大众形象,让大家心服口服,觉得跟你干心理面踏实,增强全班组的凝聚力、向心力。不但自己工作不违章,还要让别人不违章,最终使班组形成一种反习惯性违章的良好氛围。 3.2有效活泼地开展安全活动。班组长要结合本班组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生活动,通过身边的违章事故,经常对班员进行教育,提高班员对违章危害性的认识,积极引导大家认真吸取湿“鞋”人的深刻教训,消除违章的思想根源。做到讲情理,不讲情面,“一碗水端平”。对班员一视同仁,奖罚分明,使被处理人心服口服。牢固树立你安全,我安全,他安全,人人安全的大众化观念。 3.3挖掘班组年轻人的工作潜能。做为一名班组长,应采取有效的方法,广泛开拓年轻人朝气蓬勃的创新思维,使他们多为安全生产说一句话,多为安全生产出一些点子。针对设备、管理上的一些不足,要积极探索,大胆革新,充分发挥调动年轻人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3.4上、下级要统一思想。上级要积极支持班组的反违章工作,要尊重班组的处理意见,当受到处罚人员认为“不公平”,找到班组上级时,上级领导要耐心先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和批评,然后与当事班组交换意见,如班组处理确有不妥之处,要采取可行的方法提醒班长今后注意,并加以改正。要充分调动班组反违章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班组的反违章工作,对班组好的反违章做法应予以肯定,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4班组建设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人的素质 人是一个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也是企业安全工作诸多因素中的决定因素,只有把人的工作做好了,安全工作才有可靠的保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程度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的文化素质已成为企业前进的主要动力。事实表明,文化程度高的职工接受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就快,分析、处理问题的敏锐性就强,反之就慢,就会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基层班组必须加强班组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4.1班组长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知识、管理水平 班组长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理念、新经验,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只局限于自己眼前的那一摊子事情,更不能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靠着“吃老本”就可以不用学习或者放松了学习,要积极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开阔视野。 4.2加强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这两个基本技能的培训 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是考核运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两个基本项目,它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和安全生产指标。班组任何形式的培训,都不能脱离这两个主要环节。在平时倒闸操作任务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一些模拟开票的练习。现在变电单位普遍采用了微机开票,矫正了运行人员过去存在的随意开票的情况,缩短了开票时间。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弊端。例如,有的职工不开新票,而是直接调用存在微机里面的操作票,这样就降低了操作人员的操作效率。过去一些老同志都是手写操作票,因而对操作的每一个步骤都非常清楚,干完一项之后马上就能进入下一项的操作,而年轻的操作人员干完一项之后还要反应很久才能知道下一项是什么,往往是监护人拿着票告诉操作人到哪里、干什么。因此,在平时的开票训练中,要象写票一样,一项一项的来练习,写完之后,将操作票与标准的比较,找差距,关键是分析问题的原因,自己错在哪里、漏了什么。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水平。同样,事故处理也不能忽视,平时的反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要认真开展,重在落实。要讲清问题,摆明道理,使职工从心里感到学到了真正有价值的知识。 4.3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教育 我局前段时间下发了《哈尔滨电业局职工职业道德教育读本》,里面详细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新时期对电力职工的道德规范和要求,同时对李庆长等一些省内电力系统优秀模范、全国劳模的事迹也做了报道。班组应结合这些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适时开展政治学习活动,鼓励先进、批评落后。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职工认识到自己的光荣职责,树立贡献企业、报效祖国的崇高理想和信念。 5双管齐下,加强安全监督机制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企业仅仅靠教育、培训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从管理上规范职工行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安全生产责任状等。在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中,要明确规定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要开展切合我局实际情况的“五查”,“安全大检查”活动。改变“以罚代管”的不良作风。在实际作业中要求做到:作业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作业者100%执行规程,100%执行安全措施,每项作业都必须在周密的安全措施、有效的技术措施及有力的组织措施下进行。班组安全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督作用。 班组对于违章原因和暴露的问题,不能隐瞒,要举一反三,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发生的问题,要吸取教训,尽可能扩大改进工作局面,使之在提高安全水平方面收到更多的实效。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分工负责,又不能过分地受分工的局限。在搞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同时,与有关人员协调配合,制定一套符合本班组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班组安全管理论文 一、班组安全管理 在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班组长必须做好下列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组员学习安全操作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技能,提升本人和全组成员的自我保护能力;班组要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遵章守纪,检查员工安全完成任务的情况,设备环境等的安全状况,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的情况,若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对新员工或调动工作岗位的员工应进行安全教育等。班组安全管理主要依靠班组长组织全体员工实施。班组长是班组生产的直接指挥者?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识别风险,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事故发生,降低损失;安全管理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安全检查、生产工艺技术安全管理、作业环境管理、物料安全管理、人员及责任制的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培训教育等;管理的对象应包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所有设备设施、物料、环境和所有的作业活动。 二、安全生产责任 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对本班组安全操作的具体贯彻落实,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负责,并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的知识、法规和信息。告知员工在操作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危害,应该佩戴的防护用品,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听从的命令。若发现新的危险是现场难以解决的,应及时与上级沟通汇报,以保证安全。 总之,各级安全责任人的都应做到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估事故预防工作。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班组长岗前安全培训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有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培训。班组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班组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班组安全教育形式和方法可以有讲授、实际操作、案例研讨、读书指导等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形式有: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事故现场会、安全业务培训班等。 (二)隐患和重大危险处理 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等方面的内容,一般结合企业有关要求进行,班组要关注在本工作岗位进行作业时是否有潜在的事故隐患存在,如能在自身的能力范围进行处置的及时进行排查处置,如属于较大的问题隐患,应汇报上级部门,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在没有解决之前,应注意密切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警。在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有关岗位操作和工作的人员,应了解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和安全操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对岗位操作的人员现场应急处置的能力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应急与事故处理 当事故发生,岗位操作员工,常常是第一目击者,班组要重视员工对事故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快速响应。班组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当发生事故时要第一时间上报领导。 三、班组安全检查 班组安全检查,包括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的机制,检查是对于安全绩效的监督和验证过程。通过检查实现对于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对于检查过程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及时的应急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或隐患,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通过检查过程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培训需求提出进一步要求,最终的目标是减少事故风险。在检查中,可以得到各种数据,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对于班组健全工作的重要的绩效评估手段,也为将来的整改和事故分析提供很好的依据。 (二)安全检查内容 查思想和安全意识水平,对法规政策的理解;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查隐患,在作业场所和活动中存在的,人的不规范性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查事故处理,报告、调查、分析和整改措施意见及最后的处理结论。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浅谈如何发挥班组安全员在班组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摘 要:班组安全员要敢于批评监督,上级领导和班组长对于安全员要给予充分的工作支持。同时,班组安全员也要不断提高个人业务及管理水平,做好与班组长的配合,加强班组成员的安全培训,必将提高班组的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反违章纠察;安全管理;安全员;违章行为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班组安全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自然就落到实处了。很多企业为了强化班组的安全管理,在班组安排有安全员的岗位。 班组安全员有的是专职安全员,有的是兼职安全员。这些兼职安全员在班组中担任着其他岗位,级别有高有低,个人能力也参差不齐,受到的重视程度也不相同,所以起到的作用差别较大。甚至有的安全员在工作中得不到班组长的支持,使他们丧失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导致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形成班组安全管理漏洞。 一般来说,在工作现场最多的不是安监人员,不是领导,也不是班组长,往往是安全员。只要在现场了,起作用了,就能保证安全。所以说,只要充分发挥安全员在班组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就能提高班组的安全水平。 要充分发挥安全员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首先,企业管理和班组长重视、支持安全员。在安全员的选择方面要选择工作态度比较积极的人,一般“老好人”不宜担任这个角色。我们大金店变电站的安全员自己给自己起了个外号,叫“小辣椒”,她就说了:“我就是 要辣,辣得你们不敢违章,辣得你们安全”。在班组日常工作中, 同事们都怕她,哪点安全工作做不好,她都让你下不了台。6月份开展安全月活动时,有名本站的老职工在公司组织安全教育片观看时因为家里有事想请假,让她一通挖苦就老老实实地去看教育片了。这类安全员在工作中不怕得罪人,使人员在违章时怕她看到,她还经常在基层,抬头不见低头见,只好在她面前不违章,违章行为自然就少了。有些基层单位通过任用合适的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即使班组长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能在安全方面做到没有疏漏。 在企业管理中要重视安全员的作用,各级领导在安全工作中要给安全员充分的支持。国网登封市供电公司实行了反违章纠察制度。每个班组按季度都有反违章纠察的任务和指标,使基层安全员有了查找违章行为的压力。每季度根据基层安全员报的反违章报告对违章人员和纠察的单位进行奖惩,安全员不仅能检查本班组中的违章行为,其他班组的违章行为也可以进行纠察上报。通过这两年的落实,过去在工作中认为很小的、不被重视的违章行为都被基层安全员一一查出,很多习惯性违章行为都因为基层安全员的纠察而逐渐消失,从而强化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 其次,安全员要不断提高个人业务水平,从而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能力。公司要定期对安全员进行培训,打铁还需自身硬,班组安全员要做到说内行话、做内行事,一方面需要自己努力学习,熟练掌握各项生产技术;另一方面需要企业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和对事故的预控能力,同时,要提高班组安全员对基层安全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安全纠察的能力。6月份,登封市供电公司在安全会议间歇时的闲聊中,对于一种工作中行为的定性几个人争论不休。这个时候,吴家村站的安全员走过来听了一会儿,就说“你们别争了,这属于三类违章行为。”别人还要争论,她从讲安全工作规程到公司的反违章纠察制度,分析得头头是道,讲得周围人员心服口服。由于她有着良好的业务水平,班组成员、外来工作人员对她较为害怕,从而主动拒绝违章,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这来源于登封市供电公司注意安全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定期考核,使安全员的安全纠察能力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得到持续加强,从而出现了一大批精于进行安全分析的基层安全员。如果安全员的认识、讲话和处理不到位,必然影响安全管理的水平。 同时,班组安全员要注意自身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要做到恩威并举,即一方面要以情感人,善于体察职工的喜怒哀乐,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协助班组长合理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权益。大金店变电站的安全员在班组中善于关心他人,就获得了很高的威望。1月15日进行交接班时,她发现接班人员脸色苍白,一问才知是接班人员前一天晚上在医院里伺候了一晚上得了急病的父亲,她停止了交班,要求接班人员进行休息,接班人员想到她家里也有事就婉言拒绝,她严肃要求对方休息。在接班人员休息后重新接班才离开岗位。这种行为保证了安全,也有力的提高 了她的威信。有些班组长在工作中性子比较急,总喜欢快速把工作干完,有些安全员在发现违章后不敢出声,这个做法是不可取的。要敢于据理力争,甚至汇报上级,过后要征得对方的谅解,搞好团结。 班组安全员要组织好班组的安全培训,让安全意识牢牢树立在每个人的心中。6月份在学习公司领导传达的平顶山鲁山县敬老院事故通报时,大金店变电站的安全员提前从网上下载有关图片配上讲述制作成幻灯片。学习时,她把制作好的幻灯片播放出来,她讲我们生活的幸福,讲我们每个人对于企业、家庭、社会的重要性,使同事们感到深深的震撼,使他们从心底里牢牢树立了“我要安全!”的念头。 在履行岗位职责时不仅要敢说敢管,对违章行为做到“四不放过”,但也要与班组成员形成良好的沟通,不能蛮干,要尽量赢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杨家门变电站有名员工在5月份安全纠察中受罚,心有不满。在该站5月的安全会议上,安全员带领大家认真学习了有关规程和事故案例,使他意识到违章的危险性,当场这位受过处罚的同志站起来发言时眼含热泪,表示:“安全员罚我是为了我好,我是‘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呀!”通过这件事彻底消除了隔阂,班组成员对于安全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和言语表现出了服从和理解。 我们很多领导都说要重视基层班组,这首先就要重视基层班组的安全。班组安全管理靠谁,要靠班组长和安全员。只要不断提高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必将为我们企业的安全打下坚实的坚础。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变电运行班组安全管理探讨 [摘要]变电站是我国电力系统中转枢纽,对我国社会稳定剂人们生活质量提升有重要意义。变电站运行需要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变电站中有各种设备设施,稍有不慎可能出现安全问题,因此在变电站中需加强安全管理,为社会稳定发展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奠定基础。本文就变电运行班组安全管理进行探讨,针对变电站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意见。 [关键词]变电站;运行组;安全管理 变电站运行班组是电网企业有效运行的最前沿阵地,在整个管理链中起到带头作用。也是变电站安全管理重中之重。只有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做好了才能够保证变电站为人们提供更好服务。紧抓电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也是对员工及社会负责的重要体现。电网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只有在安全基础上才能够提供更好的电力服务。 1、变电站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操作问题。变电站的运行建立在基础工作人员的基础操作上,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及工作技能与安全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变电站实际工作都较为繁琐和复杂,在操作中必须加强安全理念。但目前很多变电站工作人员都没有将安全理念作为一项基本工作理念,对一些工作抱着侥幸心理,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很多工作人员在变电站工作中违规操作,不仅使得变电工作出现一些问题,还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1.2安全管理问题。电力安全管理主要对变电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并通过一些制度对变电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约束。安全管理是变电运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导致一些变电运行安全问题的间接因素,如果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便会导致变电运行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当前电力企业安全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力企业领导层未改变传统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落后,在工作中比较随意,未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文化不足。(2)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执行力不够。很多与安全管理相关的措施没有有效落实。(3)安全管理方法不够科学,在安全管理中没有将员工安全放在第一位,没有坚持以人文本的管理策略。(4)激励制度不健全。公司安全管理过程中缺乏激励,员工在安全管理上缺乏积极性,一些安全隐患正是在这种情绪下产生的。 1.3变电站设备安全问题。变电站设备问题原因多种多样。变电设备设施虽然在整体上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但其结构是由很多细小零件组成,很多施工人员认为这些细小部分只是千万分之一,因此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常常忽视对细节部分的施工管理。一些施工人员在工作中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仅仅几个零件的安装未达到标准并不会影响到井下整体设备设施的质量。由于变电设备设施的需求量不断提高,各大城市在兴建井下的过程中相关对设备的需求与日俱增,变电设备设施供应商也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当市场上设备数量不断增多时就会相应造成假冒伪劣产品的盛行。对于缺少经验的采购人员来说,在引进变电设备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买到劣质产品。变电设备设施使用一段时间后逐渐趋于稳定,此时发生故障的频率降到最低。随着变电设备设施使用年限不断增加,变电设备设施各项基本性能逐渐下降,机械磨损导致其容易发生大型故障。 2、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策略 2.1提高员工素养,标准化操作流程。传统人们对电力系统随着需求不断增强现在的变电运行系统构建相对比较复杂,信息通过数字形式进行传输,对人员的专业技术有较高要求。技术人员需要掌握更全面的专业知识并积累大量经验,原先单一技术已经满足不了变电班组工作的要求,除了电力系统运行原理外还需掌握相关电力系统技术知识。工作人员需由原先单一型人才想复合型人才转变,保证变电站的高效运转与稳定工作。通过高素养支持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班组员工定期进行培训,保证观念跟着时代走,不被时代淘汰。新工作开始前需要各个部门召开会议,明确各部门具责任,定下各部门施工进度,随后展开施工。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出现单兵作战的情况。其次对变电运行班组工作需要进行标准化,避免因为员工个人因素导致工作中出现安全隐患。变电运行工作是一项先进科学技术与传统管理相结合的综合工作,此时该项工作仍旧未形成系统的流程和模式。为提高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性需要将其建立成为一项标准化流程,制作标准作业指导书,规范工作人员作业手法,降低人为操作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将事故发生可能性降到最低。 2.2提高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水平。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水平是保证变电运行安全的重要基础,只有提升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水平才能够保证变电有效发挥其基本功能。同时提升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能够有效预防变电运行安全事故。提高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水平不是某一两个部门的事,需要不同部门共同管理,协调不同部门工作,各司其职,共同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电力企业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各种可能出现的不良状况包含到安全管理制度中。在安全管理中需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承担力度,提高全员安全管理意识,在管理过程中与时俱进,将安全管理渗透到变电运行各个环节,实现由传统的自主个人管理向现代化填对安全管理发展,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需要不停完善,发现问题立刻解决并杜绝再次发生,提高变电运行对各种可预估风险的应对能力。电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需要起到带头模范作用,号召其所有人员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重视变电运行班组安全管理,同时提升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柔性,对各项不可预测能够及时应对,确保在今后遇到变电运行安全问题时能够有效应对,不至于出现措手不及的状况。 2.3对变电站设备进行有效管理。根据对变电设备设施使用年限进行统计,并对处于不同寿命期设备制定保养计划,对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制定应急预案。如根据经验对一些老化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进行分析,在降低事故发声可能性至最低基础上制定应对事故的紧急预案,事故发生时及时消除,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事故影响最小的情况就是事故并未发生,这就要做好相关事故预防措施。预防措施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一般建立在员工安全意识的基础上。电力企业可以组建专门的安全管理小组,并由相关人员对生产流程进行深入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并制定相关的行为标准,在企业内部发行,让员工阅读,掌握相关的行为准则,并依照标准进行生产操作。对相应的机械设备进行防呆改善,避免员工由于一时疏忽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可以添加一些预警设施,在车间醒目处张贴提示标语,例如对于可能出现危险的机台上贴上相关宣传标语,当员工进行操作时便能看到,并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安全。 结束语 变电运行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持,为国民经济的持续进步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变电运行的安全生产不仅对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还与工作人员密切相关,基于此必须提高变电运行的安全性,保障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对社会不良影响,为工作人员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浅谈班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构建 摘 要:班组是企业最基本的生产单位,是企业管理的切入点和落脚点,也是企业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和团结稳定的基石。因此,班组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班组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新力,影响着企业各项指标的实现。结合现阶段本队班组安全管理机制的构建,笔者浅谈一下个人观点。 关键词:班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 一、开展安全教育,增强班组安全意识 班组成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牵扯着安全生产和班组日常工作开展,因此,安全教育是班组安全管理的基础和出发点。如我队王永安班组就非常注重个人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的提高,他们认真落实“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保证班组成员全部掌握岗位应知应会标准,达到持证上岗要求。除此之外,该班组还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练什么”的原则,自我独立制定本班组的当月学习培训计划,利用每周三组织班组全体成员开展一次岗位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学习。他们邀请本队技师、技术员或老工人授课,学员对不懂之处可以随问随答,或者进行一帮一的讲解,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对班组成员在某一技术的欠缺进行及时充电,使每个人都能做到干一行,精一行,保证了培训实际、实用、实效。 二、建立安全制度,规范班组安全行为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安全管理的关键是人的管理,各种安全保护措施及规章制度只有通过人的行动才能得到落实和执行。我队王永安班从严格班组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和提高作业标准等入手,以教育为先导,沟通为桥梁,奖惩为手段,不断的建章立制,规范标准,使班组成员的行为及意识不断得到提高。他们建立了“班组安全责任制”、“班组安全目标”、“班组安全绩效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班组安全检查制度”、“班组安全教育制度”、“班组安全建设制度”等,使得各项工作日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促进了班组各项安全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如该班组推行个人安全工作绩效制度,把个人安全工作绩效与出勤、工分有机结合起来,避免了出勤不出力现象的发生,提高了个人安全生产效率。他们建立了班组个人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台账,做到日考核、日公布、月兑现,有效提升了班组的执行力和战斗力。今年以来,该班累计排矸6039车,为我矿的高产稳产作出了贡献。 三、组织安全帮教,促进班组素质提升 基层班组新老成员不一,休班请假频繁,加之调岗调整以及脱产培训等致使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安全观念和安全行为参差不齐。“一对一”的安全帮教则能够发挥很好的互动效应,能够使被帮教者及时受到安a全教育,得到安全启迪,为班组安全筑牢基础。我队班长王永安他把与班组成员谈心、交心作为了解和化解民意、提高班组凝聚力的桥梁,发现情绪不正常的人必谈、对受到批评的人必谈、对不力求上进的人必谈,对患病职工必访、对家庭有大事职工必访。如三月份我队新调入转岗大学生两名,为使其更好的适应岗位工作,队将两名同志安排至王永安班进行锻炼。班长王永安和副班长罗明亮主动请缨分别与两人签订了“导师带徒”合同,在不同阶段定目标、定措施、分步骤提高个人业务素质,有效的帮助他们早日锻炼胜任本职岗位。 四、抓好安全检查,落实班组安全责任 班组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作业环境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势必影响班组的安全态势和生产预定目标。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事故和问题的有效方法。我队王永安班实施“1312”安全工作法,从严搞好本质安全工作,真正为本质安全岗的打造提供了保障。具体内容是:围绕一个目标,即围绕安全生产无事故这一永恒主题目标。抓好三个环节,即抓好班前确认、班中确认和班后确认三个重点环节,进一步规范成员的安全行为,使大家“上标准岗、干放心活”成为安全习惯。立足一个基础,即以隐患排查和整改作为安全工作的基础来抓,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做到全员参与查隐患,真正实现当班发现隐患当班整改。例行二查检查,即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两次检查。该班组每天利用班前、班后对当班本班组的安全状况、生产工作情况、人员情况、文明卫生、设备完好状况等逐一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和落实。这些安全经验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不但丰富和创新了班组建设的载体,而且增强班组长和个人的安全工作责任心,改善了班组的整体面貌。我队王永安班多年来在班长的以身作则和全体成员的齐心协力下,从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实现了人的本质安全和设备的正常完好运转。 五、推行安全文化,营造班组安全氛围 安全工作就像一个圆,没有起点和终点,是永无间隙、永无止境的工作。安全文化是班组在生产实践中经过长期积淀,不断总结提炼形成了安全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王永安班现有成员16人,主要担负着北一风井八点排矸、下料、升降人员和物资等任务。多年来,该班组认真秉遵安全第一理念,以“安全生产,服务一线”为班组愿景,严格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任何情况下都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认真践行“做好本职工作就是人才”理念,把实现安全生产作为立班之本。工作中他们把“在岗1分钟,安全60秒”作为班组座右铭,班组全体成员齐心协力筑安全,上下一心保安全。日常工作中,该班组要求全体成员上班统一着装,禁止穿奇装怪服、拖鞋等;生产工具、配件等统一摆放,禁止乱丢乱扔;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卫生,确保工作环境整洁。班后认真填写交接班等纪录,禁止早填、漏报等。班组更衣室要求按照定置管理标准整齐摆放,工具、衣物统一放置,备件工具要求物品备件码放整齐。另外,该班组把搞好文明生产作为形象窗口,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多次迎检中班组成员着装统一,“双述”规范,为本队和全矿争得了荣誉。该班组多次被矿授予“双十佳”班组。 六、结语 企业安全培训是预防事故发生的三大对策之一,也是企业实现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安全培训长效机制的建立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减少事故的发生,避免人的伤亡和物的损失,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机台班组安全管理在纱岭矿区应用 摘要:地质勘探的恶劣环境使得勘探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地勘单位安全事故统计表明,事故中约80%发生在机台一线作业人员,而作业人员属于机台生产班组。解决机台班组安全问题,必须全面实施机台班组安全管理模式。本文借鉴了白国周班组管理办法,结合纱岭矿区的班组安全管理办法实际经验,探讨提升矿区的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安全。 关键词:机台;班组;管理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勘查作业日益增多,钻探作为地质找矿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地质勘探业中危险的作业,在地质勘查作业过程中的作用日益重大。自2004年《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出台以来,在新一轮地质找矿高潮中,钻探施工领域不断拓宽,施工队伍不断扩大,遍及青海、内蒙、新疆等十几个省区及境外作业,高度流动、分散、点多线长的特点日益显现,野外工作环境条件艰苦、艰险,环境危害因素、生产设备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等复杂、多变,原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钻探施工安全生产的需要,出现危险源辨识、开工验收、岗前教育等管理不到位,将法规制度束之高阁的现象,隐患增多,事故频发,严重危害着野外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本人以班组安全管理在纱岭矿区应用,浅述对班组安全标准化管理模式的认识,与同行交流。 1、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班组是单位的细胞,班组的安全工作,是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要搞好安全工作,必须抓好班组这个最基层、最基础的单元,实现班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是夯实单位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是提升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安全管理的基础在班组,执行力在班组中体现,效益通过班组实现,安全由班组来保证,通过班组安全建设,全面提升班组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班组成员的执行力、战斗力、创造力,提高班组经济效益。 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减少“三违”,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安全事故80%是由“三违”造成,只有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2、矿区概况 纱岭位于莱州市北东部,矿区面积6.65平方千米,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程,矿区勘探工作任务共分为两期,一期是普查阶段2008-2010年,布设钻孔18个,工作量26294.95 米,平均孔深1460.83米,斜孔2个,直孔16个;二期是详查阶段2011-2014年,共布设钻孔99个,工作量154500.15 米,平均孔深1560.61米,斜孔22个,直孔77个。矿区内共完成钻孔117个(其中水文孔2个),见矿钻孔107个,总工作量180795.10米,平均孔深1545.26米。矿区内最浅钻孔1180.11米,最深钻孔孔深2117.70米,用时91日历天完成钻孔;最斜钻孔设计顶角13°,孔深1341.20m,时55日历天完成钻孔。 3、纱岭矿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纱岭矿区面积大,范围广,时间跨度大,机台数多,最多可达20多部钻机同时施工,全部孔深超过1100米,平均孔深1500多米,这就造成不可避免的存在隐患。 4、对策 机台作为地勘单位安全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承载着单位几乎所有的生产任务和日常工作,是单位安全管理的“主战场”,安全措施要在班组落实,安全规程要在班组执行,安全隐患要在班组排除。针对纱岭矿区存在的问题,我们以机台为班组,把安全管理重心精细化到机台,实施机台班组安全标准化管理,主要落实到“安全管理标准化、施工现场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准化、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四个方面。 4.1安全管理标准化 安全管理标准化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促进机台的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用制度来规范、约束每一个员工的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设施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的实施。 根据纱岭矿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成立了纱岭矿区项目工程指挥部,明确了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由机长为成员组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矿区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1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矿区日常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落实。 为了适应纱岭矿区作业特点,实行了精细化管理,纱岭矿区所有施工队伍全面推行机台班组标准化建设,统一管理。制定了《机台班组管理手册制度》,机台班组手册制度是以机台为班组,矿区实行一机一手册,手册内容从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开钻验收、教育培训、食堂宿舍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十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机台班组手册制度的执行是对地勘单位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深化细化,对班组标准化建设具有指导性和记录性的双重作用。班组手册内容全面,各项要求具体、明确,既是钻探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执行的标准,又是单位安全管理的依据。只有真正使机台班组建设深入每个员工的心里,并使人人都成为身体力行的标兵。 4.2施工现场标准化 纱岭矿区地势平坦,用警戒线圈定长16米,宽10米的施工现场,结合地形划定供电区、钻具管材区、循环区、岩心编录区等功能区域,并在功能区悬挂警示标示牌提醒、警示,对各功能区域进行合理规划和布置,在沙岭矿区主要现场平面布置。 4.3安全设施标准化 安全设施标准化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条件。是根据系统安全的理论,从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入手,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设施配备进行规范,明确配备标准,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即消除设备、设施隐患。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临时用电的动力和照明均采用电缆输电,电缆必须架设或做保护性埋设,照明用电电压必须安全电压。钻机、水泵、搅拌机等必须安装防护罩,所有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接地线,钻塔均需安全避雷针,且应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地质钻探安全标准》的各项要求。施工现场应统一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器具。地板铺设厚实干净整洁。安全标志牌由院设计,专业厂家制作,例如纱岭矿区施工现场入口处悬挂“进厂必须戴安全帽”“施工重地闲人免进”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摆放“十要十不准”警示牌等。 4.4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保证工作质量的辅助措施。纱岭矿区位于村庄繁多地区,人员来往复杂,统一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有助于加强生产和工作中的安全,便于管理。配备标准为:每2年发放一单一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每年发放春秋装,夏装、冬装各一套,每年发放防砸、防触电、防滑单防护鞋2双、棉防护鞋1双。 六、结语 以机台为班组、以机台班组手册制度为重要依据的机台班组标准化管理模式在纱岭矿区的应用,充分说明了机台班组标准化管理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地勘作业的高度流动性、分散性带来的安全管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有效的促进钻探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逐步达到本质安全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对于提高安全绩效和生产单位的经济效益等也具有重要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试谈如何以人为本实现班组安全管理建设 [摘要]基层班组管理的方式可谓百花齐放,各有所长。笔者认为,创立适应自身人员结构、周边环境、工作状况等特色的以人为本的班组环境,不仅是班组管理的最高境界,更是企业优秀价值的组成部分。因此,从严要求,过细管理,抓好班组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创新管理理念,采取多种有效方式,锤炼一支能打善战、团结奋进的班组职工队伍,无疑为班组的安全生产和效益提高提供有力的保障。本人结合多年一线班组管理工作,试谈如何以人为本实现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以人文本;班组;安全管理;建设 班组是一个团队,团队对外是一个整体、一个形象。班组向外界展现出的统一、一致的团队形象就是和谐。团结一词不仅可以解释我们开展创建“和谐班组”活动的目的,而且更是凝聚人心、提高战斗力、保障持续安全是一个最直接的体现。发挥班组群体中每一位组员的特长,不仅有利于这个群体的发展建设,而且对班组中每个人的潜能也是一种发掘与肯定。班组建设落实“人本”的管理理念,不仅可以有效预防人为差错,保证持续安全,更可以体现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和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以人文本提高班组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班组内部形成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群体意识 首先,要注意发扬民主、平等待人。要尊重职工的人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呼声、尊重职工的首创精神,绝不能高高在上、唯我独尊、不讲民主,对职工动辄训斥。其次,处事要客观、公平、公正。特别是在分配问题上,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让那些安全思想作用好、安全技术水平高、对企业及班组贡献大的人得到较高的报酬,发挥榜样的激励作用。同时,对那些一时有困难的职工给予精神上的关怀和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们感到企业、班组的温暖。再次,作为班组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要真心实意地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关心职工的衣食住行,在发展企业的同时,努力改善的安全工作环境,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重视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作用 激发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在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班组长更应进一步重视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作用,拓宽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渠道。应当看到,职工在班组中虽然分工不同,但都是班组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职工对班组安全管理参与得越深,主人翁意识就越强,与实现企业整体安全生产目标的要求也就越趋于一致,也就越能形成安全工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强化亲情化管理 要实行以人为本抓管理,就要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大力推行“亲情化管理”,变管理为服务,变批评为激励,变上下级为朋友关系,使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亲情,友情,温情中得到较好地贯彻落实。再次进一步加强交流沟通与共同协商,班组要出台的每一项规章制度以及涉及到班组的安全、生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时都要召开职工大会,鼓励职工各抒己见,坦诚直言,如有职工一时不了解,心中有疑惑的我们就要及时进行面对面交流沟通,耐心解答,为职工释疑解惑,融洽情感,消除职工脑子中的各种疙瘩,从而使员工精神振奋,工作安心,学习专心;其次加强考核民主公开化,工资收入一直是职工们最敏感的话题,为了让职工们看清一本明白帐,班组的各种奖罚、工资分配方案等要合理透明、准确、公正公开、及时一一上墙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让职工干明白活,做放心工;促进班组各项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家庭、领导干部的作用 家庭的温暖、亲人的支持是激励职工爱岗敬业、搞好本职工作的不竭动力。要充分发挥家庭的亲情纽带作用,注重亲情的感化和渗透,建立“两个渠道”,引导家属参与,建好“后勤部”、架起“连心桥”。另外各级包保干部在帮助一线班组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同时,要真正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指导帮助班组长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四必讲、四必谈、四必访、四必包”。在工作中提出具体的任务、目标和要求,详细提供具体方法和做法,使班组工作易于操作。 五、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企业的一切生产任务都要班组来完成,各项规章制度都靠班组落实,把班组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现场,是企业整个安全生产目标转为实施运作的有效途径。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把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是严格职工现场正规操作,从严要求职工要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管理人员对职工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班组安全作业;其次把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到作业过程中去,按照“管理无漏洞,现场无隐患,行为无违章,安全无事故”的要求,加强对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做到措施、人员、时间、奖罚“四落实”,结合工作现场实际,采取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坚持做到安全检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覆盖的安全管理工作理念,进一步增强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有效地控制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班组安全生产。 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创造了许多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好形式,其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落实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主渠道。通过董事长(经理)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让职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生产状况;重大问题包括重大安全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法益,使职工真正感受到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企业形成了“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命运共同体。 总之,把感情激励运用到班组安全管理中,使班组内部形成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把提高人的安全素质作为班组发展的首要条件,使班组每个职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把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作用渗透到班组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中,使班组形成了安全工作命运共同体。这样,以人为本实现班组安全管理建设就会收到一定的效果。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在于班组安全管理 【摘 要】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在于班组安全管理,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组织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最基本单位,企业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通过班组来落实。抓好班组安全管理,扎扎实实地打好安全工作基础,就等于抓住了企业安全的大头。本文浅析了电力班组安全管理的现状,并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六点建议与对策,确保电力企业班组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化。可以通过抓好班组安全管理的重点措施、日常措施、作业现场措施,逐步创建“危险预知、隐患可控、机制有效、事故为零”的本质安全型班组,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关键词】电力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措施 引言: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各项工作的落脚点。生产现场人、机、料、法、环等众多因素导致了班组容易产生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的行为。从数理统计看出,企业中所发生的事故有90%发生在班组,班组中有80%的事故是由“三违”现象引起的。可见,班组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只有抓好班组安全管理,各项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到班组,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才会牢固。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在于班组建设和管理。 1.重点管理措施 1.1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制度、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班组安全责任,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每个岗位所从事的作业及其所操作的设备、使用的工器具等,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应的操作标准。针对岗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班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2抓好班组反违章工作 制定本班组反违章工作目标和重点措施,将《违章示例》逐项分解到岗位,组织实施本班组反违章工作。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教育、曝光、处理、整改”步骤进行处理,每次违章都要进行分析,找出责任人,落实整改。实行违章“累计记分”考核制,发生严重违章或违章累计扣满12分的员工,离岗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发现并制止违章者,酌情加分奖励。开展“反违章先进班组”和“无违章员工”创建工作,个人年度违章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者,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班组有成员违章下岗培训情况,取消“反违章先进班组”评选资格。 1.3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全面开展“查隐患、保安全、提质量、促发展”活动。组织班组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实行隐患“一单制”管理,将发现的隐患用图片、文字等方式进行电子记录备案,详细记录隐患位置、危急程度、形成原因、发现人员、发现日期、处理情况等内容,逐级上报、审查和登记,实现“一患一档”;根据上级单位意见,周密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和计划,按时保质完成整改,并进行验收确认,直到隐患全面消除。每月汇总、统计、分析本班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上级单位汇报。 2.日常管理措施 2.1强化安全日活动 每周(或每个轮值)开展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围绕安全工作,密切联系实际,增强活动针对性、有效性。活动前准备好一周安全工作总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及整改措施,搜集事故案例,准备好学习资料。活动中“举一反三”,引导员工积极参与,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查摆突出问题和违章现象,分析讨论下周工作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每周结合安全日活动开展一次安全行为观察活动,表扬员工的安全行为,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对观察结果及时记录,每周对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和分析。活动后及时做好安全日活动记录,对缺席人员安排其他时间补课。车间领导和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点评。 2.2强化安全风险辨识控制 按照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利用春秋季检修预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巡视检查等,系统查找和识别设备、环境、工器具、劳动防护以及物料等存在的静态安全风险,逐条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补充完善静态安全风险库,并做好日常完善与维护工作。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进一步规范“班组工作日志、安全活动记录、班务记录”三种记录。 3.如何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3.1加强电气设备管理 在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是重要的一个方面,从采购、配置、使用及保管方面入手加强电气安全设备管理工作能确保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首先,电气安全设备的采购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履行相应的购置手续,电气安全设备购置全过程需安监部门全程跟进。其次,按规定配足、配齐所需的安全设备,并做到有备无患,防止使用过程中设备出现不合格或不齐而影响个人安全。第三,电气安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严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由专门的电气安全设备人员管理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登记,规范设备管理。最后,选择清洁、通风、干燥的场所放置电气安全设备,从而确保电气安全设备的妥善保管,降低因电气安全设备隐患而引起的班组安全事故。 3.2加强培训,提升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 首先,定期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培训,开展反事故预案演习、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培训,让班组成员学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依规章制度办事,从而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定期开展隐患排查能力培训,培养班组成员的安全观念,使他们针对一项安全事故怎样展开调查,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通过这样的培训可以有效规范班组成员安全行为。最后,积极拓展安全教育宣传形式,营造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的宣传环境,通过多种媒体形式传播安全知识,并通过多样化的活动形式,比如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教,从而让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3.3落实安全制度 电力企业应调动员工主动性、积极性,提高班组成员自觉性,引导并教育班组成员遵守制度、认真学习,督促班组成员认真掌握安全生产制度、方针、政策和规章等,并将上述条例化的内容融于其生产活动中。首先,从建设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入手,建立覆盖教育培训、安全责任、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安全责任制,以此确保班组安全管理的实施[3]。其次,加大制度宣传力度,让班组成员明确自身承担的责任义务,并使每个班组成员明确自己本职安全工作。第三,现场管理作为落实班组安全管理的重点,班组成员务必严格要求,敦促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及现场管理秩序。最后,班组安全管理要落实安全工作及相应的经济责任制,将员工工作纳入考核体系,从而确保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结束语 班组安全文化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习惯行为,更是一种责任。班组安全管理是个动态过程,电力企业可通过抓好班组安全管理的重点措施、日常措施、现场作业措施的有效落实,来着力打造“危险预知、隐患可控、机制有效、事故为零”的本质安全型班组,防范各类风险,杜绝各类事故。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发电企业运行班组安全管理“四边形图示法” 摘 要:发电企业运行班组是机组设备启停、参数调整及异常处理操作的最基层单位,是安全管理的最前沿。作者根据运行岗位上的工作体会,通过图示,形象分析了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人为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对班组安全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安全管理;四边形;班组管理 引言 如何落实班组安全管理,使异常都能处于可控状态?答案有很多,作者通过总结和归纳,认为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提高值班员个人素质,强化安全意识,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异常处理能力,落实班组各项管理制度。如果用图示表示上述五点与异常控制的关系,可表示为如图1所示。 1 “四边一面”画安全 (1)提高个人素质包括提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只有身体健康了,手脚灵敏程度、反应速度及体力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很难想象一个疾病缠身的人能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安全工作中[1]。相应的心理素质的提高,能有效缓解紧张情绪,有助于在异常发生时沉着冷静应对。(2)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对预防异常发生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安全意识高的人,能从微小的细节中发现隐藏的异常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异常的发生。(3)加强教育和培训力度。教育的最大好处是把异常发生的内因,即人的因素最大程度的弱化[2]。班组通过培训,能够了解常见事故种类,引发条件及预防方法等。(4)提升异常处理能力。异常处理能力是当异常一旦发生时,将异常产生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的一种班组指挥、操作、协调能力[3]。异常处理能力强,能将异常控制在萌芽状态,不至于演变成事故。(5)强化班组管理。如果把个人素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与异常处理能力比作“线”的话,那么班组管理无疑是“面”。它充斥于安全管理的每个角落,无所不在。以上四点通过班组管理来实现其职能。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会影响四边形面积的大小,但能够有效抑制异常圆周的扩大。 图1所示的四边形形象表现了上述与运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紧密联系的五个方面对异常圆的控制作用,五个方面有机联系在一起,绝不可偏废任何一方[4]。大部分异常的发生都可以套用四边形图示法来直观解释产生的原因。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班组五方面都做的不错,仍然会出现人为因素导致的异常,究其原因,作者认为是因为缺少相邻两边之间的“联络点”,缺少“联络点”的安全管理如图2所示。 2 四点体现软实力 2.1 质疑精神 现场许多异常发生之后,总能听到这样的声音,“我当时也有疑问,但想着应该没有问题,就没多问”,这不光是侥幸心理在作怪,更是缺乏质疑精神的表现。具有质疑精神的值班员,会不放过心中一丝一毫的疑问,他们在求解过程中掌握充足的信息,发现别人不易发现的隐患,避免出现不应发生的安全问题。 2.2 多角度看问题 班组管理应百花齐放,每名成员都要敢于充分表达自己对技术,管理方面的看法,这样才能多角度,更全面看问题,才能看到表象之后的危险点,这在异常处理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有一则异常案例显示,当系统参数发生不正常变化时,各岗位值班员做出了相同的判断,但这个表面一致的判断恰恰是错误的,按照错误的判断去处理,结果可想而知,事后分析,如果有人能及时发表不同意见,就能挽回不应有的损失。 2.3 关注细节 异常的发生大多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当存在微小的安全隐患时,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正确处理,就会留下无穷的后患。所以,班组成员要通过教育和培训掌握作业细节与机组安全的利害关系,异常的处理也是一样,处理过程往往都能把握大的方向,处理失败的大多都是因为忽视细节,只有防微杜渐,从细节做起,才能减少异常发生和扩大的概率。 2.4 加强沟通 班组中各项工作任务的开展,离不开各岗位成员间指令的准确传达。个别班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足,高岗位对低岗位同事,尤其是新入厂同事的综合素质掌握不清,布置工作时,只告诉做什么,疏于交待为什么这么做,操作的重点和危险点在哪里。个别低岗位人员亦缺少质疑精神,只知按指令执行,缺少独立思考能力,待异常发生后,才发现是沟通出了问题,这种案例亦不在少数。电力企业中,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安措恢复方式,不外乎收回禁告牌,恢复阀门至工作票许可前的状态。通过上述四点的联络和固定,可以使异常圆处于受控状态,如图3,四边形图示法所示。 3 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发电企业机组自动化水平的提高,运行班组人才素质随之提高,企业事故发生数有所降低,但物因与人因导致事故数的比例基本不变,凸显人因安全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文章是对运行班组人因安全管理方法的一次特别探索,数学与图形的密切关系,为今后运行班组异常控制能力评估与量化考核开拓了新的思路。 作者简介:王晓臻(1983-),工程师,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应用数学系本科,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部值长。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基层班组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探讨 摘要:安全管理工作在企业生产中至关重要,抓安全就要从基础做起。班组安全建设需要切合班组实际情况,根据人员结构、责任意识、业务素质进行不断摸索,从而形成符合本班组的建设管理方法,从落实班组安全教育工作着手,细化班组安全责任制,逐步完善各项班组管理机制,全面做好班组管理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班组安全文化的形成和稳固,从而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关键词:基层班组;安全管理;应急 引言 基层班组安全文化是一种理念和习惯行为,更是一种责任。如果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形成讲到工作就会想到安全,并对安全措施逐一落实的思想,那么工作中的安全系数就会有很大提升。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逐步提高员工的安全理念、安全意识。 一、细化班组安全责任制 班组岗位安全责任制是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基础,要根据公司年度安全目标合理制定班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异常事故的目标,做到班组成员对班组负责,班组对上级负责。 1、细化班组长安全责任制 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作为实施安全生产的指挥者,班组建立以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细化分析出安全生产指标,与工区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班员与班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月度统计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全年安全目标得以实现。 2、细化班组成员安全责任制 班组成员是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者,每项任务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班组、单位的安全目标能否实现。不断细化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分工清晰、职责分明;不断细化安全责任,根据实际工作列出异常和未遂事件。班长要把安全教育、安全督导、安全检查作为日常主要任务,将安全、技术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作为检点,将班组安全活动、班组安全分析、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自身的主要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二、提升意识,加强培训 安全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涉及工作现场的方方面面,要求有一万分的保险,而不能有万分之一的“死角”“漏洞”。做好安全工作,仅靠某位领导或员工是无法实现的,需要班组成员共同努力。要把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贯穿到工作当中,把安全意识渗透到每名员工的心中,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上来,努力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证安全的良好氛围。作为企业的“兵头将尾”,班长在工作时应身先士卒,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对班组成员起到带动作用。 加强培训是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员工培训应结合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以及员工中出现的不稳定情绪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座谈会、岗前培训、岗位练兵、预案演练等活动,每月开展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答题活动。让员工从培训中不断提升素质,提高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三、加强班组安全监督 班组安全离不开班组自身的监督。班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各项安全工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班组成员要相互监督,切实做到“四不伤害”,拒绝违章指挥,阻止他人违章行为,有效避免各类异常情况的发生。 1、开展“以责论处”机制,班组每月考核涉及2方面: 1.1对督察发现违章行为的考核; 1.2根据班组月度考核比对表进行考核。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质量、业务技能、理论学习等方面进行班组成员自评和班组复评,在班组内部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学习及竞赛氛围。 2、推进标准化建设 大力推行标准化作业,编制好“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实现工作人员行为可控,工作质量在控的目标。深入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加强小型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针对近年来人身安全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各单位在重视较大范围的停电修试工作现场安全组织、技术措施落实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小型、单一工作现场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做好风险分析和超前预控 企业可实施安全风险识别,让员工参与岗位风险识别。让员工懂得作业场所的风险,懂得怕才会更好的执行,真正避免“无知者无畏的”的现象发生。此项工作非常强调员工的主动性,强调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员工的意识,即从被告知到理解到相信的过程,风险分析分为日常危险源辨识和工作准备前风险分析。 1、日常危险源辨识:利用周安全日活动时间组织班组员工,对本周工作中发现的风险,进行辨识打分。打分按照D=LEC方法来判断作业人员风险大小,这三种因素是: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和C(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由班组员工共同确定每一危险源的LEC各项分值,将D值与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中的分值相比较,若D值大于70分,则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列为重点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2、工作准备前风险分析:每次检修作业前班组工作负责人,利用“现场作业风险管控系统”,对本次检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及制定安全措施,根据风险分析分值,来确定风险级别,以及风险控制和预警等级,通过对危险点的预判及分析,可不断提高班组成员各项工作的处置能力和技能水平。根据工作内容及方法、作业环境、人员状况、设备实际等进行危险点分析,查找易产生人为失误的危险因素并制定防范措施,做好交底工作,以此提高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的能力。 五、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是班组安全生产中重要部分,班组应建立应急抢险小组,强化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人员职责,配备齐全的应急装备,完善应急保障机制。为了增强应急人员的应急准备、处置能力,班组应不断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根据运行经验,以风险管理为基础,对易发生或可能预见到的、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突发事件,展开事故预想,进行应急事故演习,总结工作流程、编制标准化应急作业指导书,最后应用到实际应急工作中,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制定相应的《标准化应急处理流程图、程序卡》。可以有效的指导应急演习和培训工作,一线员工通过对于设备应急状态下如何进行工作准备、采取的何种处理方法,本岗位职责等实际项目的应急演练,能够自觉发现问题,全面总结应急演练取得效果及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创新形式,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安全稳定是电网企业发展的基石,是公司和谐进步的脊梁,班组作为公司一线生产运维单位,肩上的安全责任更加重要,安全教育也显得更加重要。班组应创新形式,一改以往安全教育背题、考试等呆板的模式,通过漫画、专题板报、安全经验分享的形式,真正使安全意识入心、入脑有力,从而转变为生产工作中的安全行为,有效保证了安全文化的落地。“安全漫画”生动有趣,耐人寻味,寓教于乐,以精彩生动的漫画形式,指出违章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醒大家在现场工作中保证安全。借助漫画展板,班组定期结合展板开展安全培训,并且周期性更换展板内容,通过漫画展板建设,员工以轻松愉快的形式,游弋在浓厚的安全氛围中,久而久之,在潜移默化中,牢固树立了“安全为天、创新是魂、责任以行”的文化理念,培育员工安全意识、建设起安全文化,以安全文化规范行为,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思想转变。为员工创造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营造和谐的安全氛围. 结束语 总之,做好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就要求我们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观念,稳定安全生产的形势、稳定职工队伍建设、树立安全意识、实现安全管理,明确个人的安全职责,搞好安全管理,从而最终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摘 要: 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提高整体安全水平、长期稳定的有效途迳。为此提出应注重班组责、权、利的统一对等,强化班组安全目标建设,形成安全文化的合力。最终目的是实现员工的生命安全,所以我们必须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关 键 词:班组;管理;制度;目标; 一、班组“三大员”责任到位 班组长担负着对班组的日常生产和行政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的重责,是安全生产的基层组织者和责任人。 因此,班组长不但要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能关心、团结同志,而且还要有过硬的技能、强烈的安全意识和熟练的工业生产安全卫生知识。班组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放开手脚,大胆管理,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好做实。 班组安全员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班组的生产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发现隐患、报告险情、制止违章等 方面的“哨兵”和“报警”作用,协助班组长搞好班组安全管理,开展群众性的“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的活动。 此外,还要协助班组长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因情绪波动、精力分散造成操作失误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提高班组人员安全素质 班组人员安全稳定的创造者,提高班组人员安全素质是安全管理的根本,抓好班组人员的安全素质要三管齐下。首先,要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班组长要起带头作用,其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的行为。因此,班组长要以身作则,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榜样的示范感召力去推动班组的各项工作。其次,要开展系列安全活动。抓好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主要是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确认制》、各类事故通报、安全文件等内容。分析本班组近期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现象及设备存在的隐患,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抓好安全活动就是要让每个职工都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第三,在检修作业中坚持反“三违”,就是坚持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三违”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各类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反“三违”是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是遏制事故的强力措施。第四,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全面掌握安全知识是安全作业的保障。班组要充分利用时间,组织班组成员学好安全知识,掌握常用的急救知识。为了检验学习效果,除人人参与每年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考试外,部门、班组还要经常组织一些知识竞赛。特别是对新进人员一定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坚持考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只有具备业务理论知识并掌握业务技能;才能成为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的明白人,才能明白在作业中如何操作是正确的,如何操作是违章的,才能监护别人的安全;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所以,要督促班组成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掌握安全技术知识,提高技能水平。 三、要有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既是实践的科学总结,又是统一行动的准绳。建立和完善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符合安全生产的科学规律进行生产活动,这是搞好班组安全建设的重要保证。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班组每个职工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推行安全操作责任制和安全联保制度。 2.实行巡回检查制。 要建立岗位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职工要在自己岗位的管辖范围内,对生产设备的运转情况,使用安全检查表,对生产设备各系统或单点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的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消除隐思,排除故障,防止事故的发生。 3.严格交接班制度。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必须面对面对生产、安全等情况交接清楚,切实把设备运转情况、工艺指标、异常现象及处理结果、存在问题、处理意见,以及生产的原始记录、领导的生产指示、岗位的维修工具等都一一交接清楚。做到不清楚就不交班、不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危及生产安全。 4.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设备安全、正常运转,是生产安全的物质基础,必须健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 设备的大修、中修由有关管理部门计划进行,班组要协助设备管理部门把设备的运转时数正确累计,并向管理人员提供运行情况和检修意见。对设备的小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班组要定出制度,确保设备完好,防止因设备的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及防护装置要正确使用,精心保养,做到安全附件及防护装置与主机同时进行维修,同时投入运转,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的安全防护作用,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5.严格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辅助手段,班组要组织职工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全,不正确的不得上岗。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与班组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要把上述各项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纳入到班组经济责任制中,保证这些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安全生产要有一个明确的奋斗目标 有目标才有方向,班组应有自己实现安全生产的明确目标。班组长在任职期间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在确立工作目标时,要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并按“生产无隐患、个人无违章、班组无事故”的要求,结合班组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实现“安全合格班组”标准的具体办法,深入开展创“安全合格班组”等群众性活动。 五、加强班组安全考核, 强化安全教育重实效 班组安全管理除了要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外,还必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通过安全考核评比,奖优罚劣,树典型,扬正气,杀歪风。考评能够产生一定效力,说明班组安全建设活动达到了目的;考评过程乏力,说明安全考评机制缺乏有效的管理配套措施。所以安全考评要有尺度,要有一个可操作性的衡量标准。同时,要逐步规范完善考评的时间、内容,要对推荐的优秀安全班组做好工作评语,并以书面形式,按月或按季拟写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总结,防止优秀一大片,或轮流当优秀的现象。 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一些小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对小问题上管理人员放松了要求,规章制度就会成了摆设,结果就会造成职工安全意识淡化,操作规程执行不严。因此,必须从严考核,从小事做起,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杜绝职工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安全教育应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进行。一是要学以致用,如学习安全法规和事故案例,要组织职工结合自身岗位实际进行讨论,认真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自身岗位有没有类似的隐患存在,应如何采取预防措施等;二是真情感人,安全教育说到底是对职工本人生命安全及其家庭负责,用真情和亲情来教育职工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形式多样,寓教于乐,以增强学习的效果。 六、隐患勤“排查”,整改重在“根治” 每组设立专业点检人员,对现场所辖区域进行详细的点检。不同设备有不同的点检要求,不同设备有不同的点检同期,实行巡回检查制,做到每小时有记录,每天有总结。责任落实到个人,这样可以加强点检人员的责任感。减少了事故的发生率。 在发现隐患后,不要将所有的责任推给其它部门,而是积极动脑筋、想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第一时间制订出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并组织人员先行检修,即“先治标”。在问题解决后再认真对隐患进行研究,并限期进行整改,强化治本理念,加强点检力度,切实从源头上真正治根治本消除安全隐患。 七、班组安全工作做到“严、细、实” 一个单位安全工作的好不好,最有说服力的就是看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做的扎实不扎实。我们知道,每一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靠不同的班组管理来实现的。任何一个不重视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他们的企业形象、生产组织、基础管理、任务目标等都是无从谈起。只有扎扎实实地将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了,才能有的放矢树立起富有自己安全生产特色的企业文化,才能实现不断发展壮大。所以,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的事,而是一件必须扎实作好的大事。同时,也是一项贯穿于生产建设全过程管理和全员参与管理的系统工程。只有摆正了安全的位置,做到上下重视,我们的安全工作才有保证,才能取得成效。在工作中,事关安全工作,我们都应反复的讲,认真的对待,如同我们在做思想政治工作一样不厌其烦,才能切切实实达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的效果。安全工作不同于其它工作,安全工作就是实实在在的工作,遍布于各行各业、各个生产建设大小环节,只有认真地对待它,才能建设新局面。在我们生产建设过程中,只要牢牢地把班组这个“安全第一线”的工作抓好、抓牢了,我们整个安全工作就会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结 束 语: 总之,班组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好班组的安全管理作用,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才能夯实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保证安全生产无事故,从而实现企业提高整体安全水平的持续、健康发展。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试论核电厂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摘要 核能已成为人类使用的重要能源,核电是我国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核电建设是我国能源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建立一套管理模式,使其即HSE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安质环标准化体系这两种体系的实际应用需求,又能协调体系间冲突和矛盾。本文介绍了核电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流程,论述了班组安全管理对于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介绍了开展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方法和需重点关注的要素。 关键词 核电厂 班组 安全管理 标准化 一、核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一般包含以下方面:制定安全方针、政策,设立量化的安全目标,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确定安全管理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培训进行宣传贯彻,确保的到贯彻实施;通过内、外部审核等方式,评价体系运转的有效性;根据定期评价的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二、核电企业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 班组是企业基层的生产劳动组织,是企业的细胞,是直接组织员工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基本单位。班组成员是核电厂中工作风险度较高的人群,他们工作在生产一线,负责核电厂的建设、运行和维修等工作,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决定了核电厂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班组安全管理建设是核电厂安全整体水平建设的重要方面。 1.标准化组织体系。电厂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工作范围设置班组人员数量、岗位职责和岗位技能要求。从安全管理角度,班组应设一名班组长和一名安全员。电厂应明确规定班组长和安全员选拔、任用的条件、规范选拔程序,提倡竞聘上岗,保证班组长和安全员队伍整体素质。应建立对班组长和安全员考核管理制度,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建立班组长和安全员的激励机制,落实相应奖惩措施。 2.标准化管理目标。班组所属管理部门和各个班组、伴着个人应于每年年初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应包括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保障措施两方面内容。班组安全目标要结合本班组专业性质和工作实际,以及近几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部门的要求制定,应具有可操作性。班组安全目标中安全保证措施以解决和控制“人、物、环境”三个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未中心,突出解决本班组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3.标准化安全活动。是指班组在生产活动中为了确保安全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传达单位和部门有关安全会议或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化作业规程等;分析班组内外部事故案例,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结合本班组作业特点和生产状况,组织员工积极辨识岗位危险源、环境有害因素,开展事故隐患预测和预控等。电厂应在制度上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方式、内容、要求等进行规定,确保班组能够坚持定期进行班组安全活动,活动内容切合实际、记录完整、规范;能够定期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内外部经验反馈材料,并结合本职工作内容开展相应的内部自查和反馈。 4.标准化教育培训。电厂应对各班组实行标准化培训教育工作,进行全员、全工种、全过程的培训教育,形成反馈机制,强化培训的效果,使培训教育系统化、体系化。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安全授权培训和岗位安全操作培训两个部分。基本安全授权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核电厂安全文化、核电厂质量保证、核电厂应急准备和响应核电厂急救、核电厂辐射防护、核电厂工业安全、核电厂消防、核电厂保卫、核电厂工作过程管理、核电厂场地管理、核电厂环境保护等。 5.标准化安全检查。班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安全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建立标准化检查清单,实现检查内容、合格标准、整改要求的标准化,可消除了以往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经验性,使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从粗犷化、经验化向精细化、科学化、标准化迈进。主要检查内容有三方面:建立标准化检查表;建立标准化违章处理流程;建立标准化违章台账。 三、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实施措施 1.加强实际调查研究,保证标准制定的严谨性。我们在制定标准时必须周密策划,详细梳理各个管理环节的关系,经过调查研究以符合实际;只有经过调查研究制定出来的标准,符合实际,就不会走弯路,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2.与质量标准化管理相结合。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很多质量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对安全管理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比如生产工艺的标准化、施工环境要求的标准化等,这些基础性的控制若不到位,那么对安全管理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在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同时要深入结合质量管理标准化,两者结合开展; 3.加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力度。标准化的主导思想就是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所以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将每个工作环节落实的具体的人员岗位上,避免出现无人负责或多人负责的状况,保证标准化推进工作的可控性; 4.加强标准化管理沟通。针对管理环节过多的现状,我们在制定管理流程过程中要增强任务、责任交接控制,最大限度地将此项管理环节体现在管理记录中,并在推进过程中要适时的加大管理沟通力度,利用会议、培训、宣传等手段促进管理信息的交流; 5.加强基层管理培训以及工种操作规程考核与培训。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对各种管理制度、标准的学习教育,只有管理人员都了解、熟悉具体的标准化推进流程,才能更好的指导员工的具体操作。员工培训则要具体到每个工种操作规程的培训,真正从基础抓起,严格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认真执行“培训学习达不到要求不准上岗”的规定要求,培训部门要切实发挥机构的职能作用,高标准把培训工作做细、做实、做严。 6.重点加大班组标准化推进力度。班组是安全管理的最基本单位,也是最根本主体,只有班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准才能得到本质提升。我们的推进工作要以班组为基本载体,将各项管理措施、推进环节落实到班组中,再结合班组安全标杆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基层管理人员以及班组成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广大职工的巨大创造力,最大限度地挖掘管理潜能,确保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 结语总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与现行管理体系的机械整合并不能达到整合的效果,只有深入结合的实际,因地制宜,并通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进行磨合,才能充分整合体系优势。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日常性工作,需要我们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从而构建起扎实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稳定的安全生产新局面,才能真正达到本质安全的管理目标。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劳务队伍班组安全管理浅议 【摘要】本文阐述了项目施工中劳务队伍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分析了班组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对如何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成效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劳务队伍;班组;安全管理 一、引 言 目前,项目施工大部分施工班组是由劳务关系组成的农民工,这种班组是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一线班组,同时也是安全事故最可能发生的地方,如何从班组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是项目安全管理的重点。 1.1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是本质安全的要求 班组的本质安全就是通过施工生产流程中人、物、工序、制度等要素的安全、可靠、和谐、统一,使各种危害因素处于班组安全管理的控制之中,进而逐步趋近本质型、可控型安全目标。它包含了两个基础含义,一是施工作业人员在本质上有着对安全的需要,二是施工作业人员通过教育引导和制度、措施约束,实现班组及个人岗位的安全无事故;即透过复杂、多变、高度危险的施工生产环境,把握影响班组安全生产的本质因素,通过思想无懈怠、管理无空档、设备无隐患、信息无阻塞,实现质量零缺陷、安全零事故。 1.2班组及班组长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有资料显示,我国施工企业安全事故中,89%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是各种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所造成的,这说明班组是控制事故的前沿阵地,搞好班组安全管理是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基础。而班组长既是施工生产最直接的组织领导者,也是直接的施工生产者,起到兵头将尾的作用。班组长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能力对项目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线施工作业的安全离不开班组长的责任心和班组的安全可控。 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2.1班组安全管理的局限性 劳务队伍班组农民工隶属于劳务队负责人管理,是一种雇佣关系,现场实际负责的人就是劳务队伍的班组长,由于存在农民工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等因素,使班前和班后的安全教育缺乏稳定性,易造成安全管理上的脱节,加大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难度。 2.2班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实际施工生产中劳务队班组长如果不能很好地落实安全措施,在上下工序接口、相邻时段接口、工作结合部易造成班组安全管理责任相互推诿,管理和责任落不到实处。班组作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最终落脚点,也是危险因素的最大侵害对象,如果班组安全责任得不到明确落实,势必给施工安全带来管理上的隐患。 2.3班组安全管理实操性难度加大 项目施工本身有面广、点多、线路长,工种多、机种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关键工序施工技术复杂等特点,部分班组临时、短期或当地雇佣务工人员较多的现象也影响了班组的稳定性。班组结构的松散,安全素质不高且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项目对劳务队伍班组农民工进场、转场、退场人员的动态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及时有效性,加大了班组安全管理难度。 三、提高班组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3.1严格劳务队伍管理是搞好班组安全管理的基础 施工前劳务队伍必须经施工主体单位资质审查合格方能进场施工,劳务队伍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劳务工进行面试考核,将合格劳务工的姓名、籍贯、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登记备案。从作业队伍、班组、作业人员严格把关,加强劳务队伍班组的稳定性管理,抓住劳务队伍安全管理的根本,为促进劳务队伍落实项目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提供可靠保证。 3.2强化劳务队伍负责人安全责任为班组安全管理提供保证 抓好班组安全管理,必须强调以“作业零违章、隐患零容忍”为卡控红线,必须强调劳务队伍负责人是劳务队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劳务队伍负责人从工费、待遇、去留上可有效管理劳务工,班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各种安全活动的执行是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务队伍负责人安全意识的高低。因此,应从落实劳务队负责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一原则抓起,通过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安全管理措施要求有效传递到班组和农民工,只有劳务队伍负责人重视班组的安全管理,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3.3准确定位班组长安全岗位管理责任 确定班组长是班组的优秀,既是生产者又是管理者,也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施工安全负责,确保一班平安。班组长必须义不容辞地挑起全班安全管理的重担,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班组长的安全管理,配合班组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此外,班组长应积极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例会,使项目安全管理措施要求直达一线施工班组并落实到每个班组成员。 班组长承担着安全施工生产的安全责任,就应从制度、激励机制上给予班组长相应待遇或津贴,增强班组长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行使好安全管理职责,有利于施工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3.4细化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 为避免劳务队伍班组施工中的侥幸心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强制性规定,从劳务队伍是否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安全技术交底、配合安全检查评比、参加应急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督促劳务队伍安全费用的投入和实施到位,并作为劳务队伍工程款结算的首要条件,为劳务队伍班组安全管理提供切实保证。 此外,从平安工地建设出发,应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增列农民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即从农民工安全文化活动的开展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安全帽、胸标、臂标、工作鞋等劳动保护用品入手,统一制式,细化安全生产挂牌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形象建设,增强农民工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为班组安全管理提供彰显项目施工良好形象的配套措施。 3.5加强项目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建筑业项目施工属于高危行业,时下农民工对安全的认识、对安全的要求也在日益提高,已经普遍认识到安全有保障,生命才有保障,工作才有保障。农民工“想安全,要安全”的愿望日益增强。 把创造良好的施工、生活环境作为平安工地建设的手段来抓劳务队伍班组建设,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因素,规范劳务工临时住宿和作业环境,使其有一个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增强农民工“家的感觉”、“家的意识”,与项目自觉地建立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为班组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由此班组甚至项目、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使农民工信服,才能体会到各项规章制度不应是挂在墙上而是企业、项目提供了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的条件,是可以从自身开始做起的,从而提高班组成员安全施工生产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四、结束语 “抓管理必先抓基础,抓基础必先抓班组”,这是施工企业的共识,结合平安工地建设要求,通过班组安全管理将安全施工生产管理的重心下移,强化劳务队伍负责人及班组长安全责任,调动作业人员围绕班组长积极参与安全施工的积极性,促进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才能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执行力,确保施工生产安全稳定。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关于加强生产一线班组安全管理的思考 摘 要:班组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班组安全管理在公司整个安全保证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班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构想、项目部在班组安全管理中的定位和职责等方面做了重点论述,最终促进了班组安全自控能力的提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可控。 关键词: 班组安全管理 近年来,适应市场和现场需求,公司生产布局、生产组织形式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作为铁路工程施工企业,无论如何改革,都应把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要务,牢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群管群控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目前我公司人力资源结构中,作业层以公司正式职工为主要力量,部分作业项目以协作队伍、劳务工作为补充,一般都是纳入班组管理或组建“架子队”。在这种内部资源型的结构下,以及“公司-项目部-班组”的安全架构体系中,班组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班组安全管理在公司整个安全保证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班组如何开展自控型班组建设,增强班组安全管理能力,成为我们当前必须思考和解决的课题。本人通过对现场生产实际和班组情况进行调研,就如何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推动安全自控型班组建设,浅谈以下意见。 1 班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构想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班组活则企业兴。过去班组管理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模式:顶层各种硬邦邦、冷冰冰的条条框框,到了基层、班组,层层加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以制度落实制度,唯恐机制不全、标准不多,使得班组疲于应付、顾此失彼。随着公司体制改革的深化,生产布局的调整,这种班组管理模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以,优化班组安全机制设计、建设自控型班组就显得非常必要。 自控,简单来说,就是班组、职工自己管好自己,严格落实标准化作业,认真遵章守纪。在公司点多、面广、线长、资源高度分散的实际情况下,对施工现场安全卡控的实际更需要班组、个人达到自我控制。如何实现班组自控,必须要建立以下机制: 一是要建立对班组长的选拔和考核机制。班组实现自控,班组长是关键,其素质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班组安全管理的好坏。现行班组长任用机制,是由项目部直接决定,报公司备案,班组长的管理随意性较强。建议更改为项目部提名、公司考核测评后聘任,或者项目部考核测评后提名,公司予以审核,以此规范班组长的选拔和使用,将班组长队伍建设纳入公司人才培养机制,可选拨有潜力、表现突出的班组长到大专院校学习深造。新提拔的班组长要经过技术业务考核和班组员工测评,不达标的不准提拔;限定班组长任期,任期结束,须接受考核和测评,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任职。 二是要建立覆盖全员的动态考核机制。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班组每个成员,都是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也是安全生产的守护者。探索建立面向作业层员工的安全记分考核机制,即:参考交通违章记分处理办法,以每季度为周期,以10分为满分,分专业、分类别进行考核记分;对各工种、各岗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归纳整理,制定统一的扣分标准,由班组长来实施考核,考核得分折算系数后,与定额奖分配挂钩;个人当季得分低于5分,则必须作出书面检讨,项目部对其进行针对性谈话;低于3分,取消定额奖分配;得分为0分者,待岗1个月、进行安全学习,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同时,对于防止事故有功、安全业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加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和各类评先活动挂钩,以此形成奖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做到约束有效、激励有力。 三是建立完善班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机制。2009年以来,公司开始组织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建立了工作组织,完善了群安员推选聘用、学习培训、例会述职、检查考核及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充分动员和发动广大一线班组群安员敢履职、履好职,组织群安员查“三违”、排隐患,为巩固施工现场安全防线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生产一线特别是每个班组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让具有较强责任心和丰富经验的群众骨干时刻紧盯安全生产,组织动员全体职工共同保安全,有利于发挥班组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自我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控作用,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和支持。下一步,必须继续巩固和完善群众安全监督机制,以班组为单位,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方面求深化,逐步将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延伸到协作队伍,使这项活动工作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成效可量化、活动常态化。 四是建立完善职工队伍提素机制。要着力提高职工个人及队伍素质,多为一线员工提供培训的机会,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通过采取日常培训、集中培训和模拟演练、岗位练兵等形式,定期组织轮训,组织职工学习安全业务技术,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还要具备遵章守纪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 五是建立劳务工动态管理机制。目前,劳务工管理是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要明确班组管理职责,将劳务工日常管理真正纳入班组管理,特别是要针对劳务工队伍当地化、流动性强的特点实施动态管理,要随时掌握人员进、退场,抓工头、抓纪律、抓细节,坚持班前点名和带班、防护制度,安全交底要针对当天的作业项目做到“一事一交”,随时交、随地交,真正让劳务工对安全心存敬畏、把风险牢记在心。 2 项目部在班组安全管理中的定位和职责 班组是连接项目部管理与一线生产的桥梁,是各类安全规章和制度文件最直接的落实者,是各类危险源最直接的接触者。纵观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基本都是班组和一线操作者有息息相关,由此可见,班组处在安全风险管理链条中的关键位置。班组安全管理搞不好,项目部安全管理就失去了意义。项目部在班组安全管理中如何进行角色定位,如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对于班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个人认为,必须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正确认识项目部与班组的关系。摒弃以往家长式管理方式,增强对班组的指导和服务职能,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健全班组管理机制、完善班组管理办法、为班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等工作上,多为班组办实事、出实招。同时,建设自控型班组,并不代表可以对班组安全管理撒手不管,而是要依靠班组、做强班组,把基层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起来,延伸安全管理手臂、构牢安全管理基础。 二是生产组织要与班组建设相结合。因“四电”专业特点,公司会长期存在“一部多项”、“一项多点”的生产组织模式,班组往往化整为零,多线作战,无形之中加大了管理难度。出于班组长远建设考虑,建议人员较少的零散工点,在班组框架下,组建以工点为单元的作业组,选定小组负责人,明确其职责,保证每个作业组都至少有1名兼职安全员或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以促进班组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在各工点的落实,把“自控、互控、他控”覆盖到作业全过程,避免班组安全管理出现真空。 三是建立班组安全目标考核制度。以创建优胜(先进)班组为抓手,以“安全受控、质量达标”为目标,建立班组安全考核机制。可以结合生产进度和风险动态,与班组签订阶段性的安全风险考核责任书(考核周期不宜过长),公司应予以支持和鼓励,设法落实奖金来源;同时要注重精神激励,塑造班组安全文化,可以探索设立评选“安全优胜班组”的机制,规定两年或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的事件,予以命名优胜称号,并纳入公司年终总评,获得荣誉的班组长、群安员等岗位员工,在个人评先和职称、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 四是实行项目部领导包保班组制度。试点推行项目部领导干部包保班组制度,每月规定一定时间,与班组同吃、同住、同工作,进行跟班、盯岗、指导和检查,并进行写实。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和带动一线职工遵章守纪、按标准作业;通过沟通交流,为班组解决困难、多办实事;通过现场盯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 结束语 综上述,是自己通过群安员工作法,引发的对加强班组安全管理的一些思考和认识。安全管理是系统工程,而班组安全管理是这项工程的基础,必须充分认识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从基础入手,从细节做起,在改革中不断实践,总结经验、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最终促进班组安全自控能力的提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可控。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浅谈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摘要: 班组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根本。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本文从培养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安全习惯等方面入手,通过教育、制度等途径及时进行引导和约束,规避不安全行为,实现班组安全生产。 0 引言 在施工企业中班组是从事生产活动的最小单位,是施工的前沿,施工中的每一项任务都是由班组的每一个成员具体实施完成的。班组也是企业的基层组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等最终都要在班组里落实,企业生产管理中一系列安全措施、控制措施要依靠班组员工具体实施。正因为如此,班组是各种事故的主要发源地,班组成员是企业各种事故的主要发生群体。从事故统计资料分析,9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班组,从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人的因素占总数的80%以上,所以班组是控制事故的前沿阵地,抓好班组的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防治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纪律等,也就是说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和员工都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对象。安全以人为本,人以安全为本。在全面推进班组安全标准化进程中,我认为,我们通过教育、制度、道德、修养、监督等途径,从人性化的角度来培养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安全习惯、安全行为,有效的改善班组员工的心智模式,可以达到引导、约束和控制人的行为,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1 安全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属于安全事故易发的高危行业,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呈现出独特的一面。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环境受到局限,在有限有场地和空间集中大量的人力、物资、机具进行交叉作业,容易产生因多种工程、多种作业相互影响而导致伤亡事故。建筑产品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决定人和物的流动性大,施工人员必须不断适应一直变化的人员、机械、环境系统,并且要对自己的作业行为作出决定,从而增加了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采取不安全行为等导致事故的风险。施工周期长,露天作业导致作业条件比较艰苦,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高处作业多,增加了安全生产的危险性。所以对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很有必要。 由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大量引入外包工人,据有关资料统计,施工现场的一线操作人员中70%是农民工,而受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证书的人员不到总人数的7%,在伤亡事故死亡人员中有90%也都是农民工,这就印证了农民工急需解决生存需要而不顾其他的心理状态。正如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所提示的,第一层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不可能去追求第二层次,即追求安全保护及以上的需求。在还处于为满足基本生存需求而奔波的情况下,安全思想对于农民工而言只是个概念问题。在安全保护上,农民工是被动的,他们的安全意识十分薄弱。农民工普通文化素质不是很高,这也是造成他们安全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所以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唤起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教授他们必备的安全防护知识。 施工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安全知识教育使施工人员了解、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技能培训使施工人员逐渐掌握安全施工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施工人员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施工技能。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对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行为等从无形到有形的影响,从而对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控制作用,达到减少人为事故的效果。安全教育培训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预防事故的一种“软”对策,对预防事故具有长远的战略性意义。为了让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一定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安全教育投入必要的资源,建立和发展安全教育的阵地;安全教育坚持经常化;教育方式方法灵活多样,力求生动形象,避免空洞说教;安全教育结合施工现场环境、施工内容和施工特点进行;结合事故的预测预防进行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加强教育管理;安全教育研究人的心理和个性特点,可以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等等。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针对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一整套规章程序、准则和标准的总称。班组制度涉及班组运行的各个方面。它明确规定了班组成员在各个工作岗位上、在各种生产情况下、在各类运行过程中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应该做到什么程度,以及不这样做将产生的后果。对工作状态进行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从性质上看班组规章制度可分为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两类。班组管理制度是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客观规律的要求,对班组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所作的一系列规定;班组责任制度是班组各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安排,以岗位责任制为重要内容,明确规定班组管理者和班组成员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等。良好的规章制度,可以使员工行为合规,防止管理的任意性;良好的规章制度可以使员工能预测到自己行为和努力的结果,激励员工为了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3 职业道德修养 职业道德是指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包含着三方面的内容:敬重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勤于本职工作。职业道德与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员工职业道德高尚,就会自觉遵守、维护自己所遵循的安全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相反,如果职工职业道德低下,素质不高,就会无视法规,违章作业,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每个职业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个人只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掌握和形成了正确的道德观、是非观,分清哪些行为是符合职业道德的,哪些是违背职业道德的,并付诸实践,才有可能有正确理智的职业道德行为,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以高度的责任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职业道德修养也就是一种内省,一种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不但能帮员工对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明确工作的意义,还能帮员工能在工作中寻找乐趣,体验劳动创造的快乐,把做好自己的工作作为人生的乐趣,从中感受到强烈的幸福感。员工内在的主动性、创造性也会被最大限度的激发出来,使其潜在品德、知识和能力在工作中充分展现出来。 4 安全生产监督 监督控制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不及时指出人的不安全行为就会助长人的不安全行为,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置之不理、放任自流,从某种广义上说也是一种“激励”。因此,要在班组进行生产“五同时”的过程中,把安全生产捆在一起加强检查考核。坚持经常性和定期进行检查,做好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岗位经常性检查,做到日常、月度、季度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对各种性格气质的人的管理;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技能的执行情况,并发动和依靠班组成员进行自我监督,互相监督,同时注意员工情绪在工作中的反映,了解员工在工作中的状态,及时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和违规的不良习惯。 5 结束语 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我们加强了安全文化建设,营造了安全和谐的文化氛围,班组安全管理能得到有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也能得到有效提升。 作者简介:王瑜(1975-),女,湖南益阳人,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铁路、公路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刍议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体系的执行力度 摘 要:通过分析班组执行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问题,发现影响班组在生产中影响执行管理体系的原因与解决措施,使员工培养自己较好的自我意识、完善自身和自我激励体制,提升班组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执行力度。 关键词: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体系;执行力度 随着国家颁布和实施安全生产法,安全事故在整体上表现出下降趋势,但不能轻视的是重大与特大事故还在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目前的安全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管理力度较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与缺少可操作性、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要做好安全管理,就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管理稳步向前进行。 1.班组执行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问题 在石化企业生产管理中,班组工作是落实每项决策和技术措施的最小单元。因为管理范围大、环境变化大、员工技术能力差异和设备状态不同等因素影响,班组在现场执行管理体系规程时安全管理执行力度大大下降。通过总结,笔者认为班组执行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为:(1)企业缺少系统培训与长期宣传力度,大部分员工对于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执行标准和职责要求并不清楚,执行时缺少自觉性与防范意识。(2)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忽视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和创新能力,后期管理缺少信息反馈、标准再评价和再执行的提高,使该体系在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无法获得及时有效修正。(3)班组在自我监察时缺少约束力与对该体系标准的执行力度,三违现象时常发生。(4)对预防措施缺少科学评价体系。在生产管理中,班组安全管理在安全评价在认识上有误区,觉得只有在较大项目或工程上才用得着安全评价。在平常的生产管理中,经常依靠以往安全管理所积累经验与方法来对安全预防的措施进行指定,缺少在计划、管理、运行与检修这些过程考虑安全的技术与管理问题。使已经被落实预防措施存在着不科学和有缺陷。 2.加强班组对该管理体系的执行力度措施 在石化企业实施班组安全管理体系中,应具备基本的思路,全面落实预防与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使员工在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充分发挥能动性,形成强大的合力,推动安全管理稳定进步;企业应激发员工的爱岗敬业与创新精神,营造较好的安全管理氛围,争取建立五星班组,评选星级员工,使要安全、会安全和能安全的理念深入到员工心中。但是杜绝与消除安全事故不会在短时间内达到目标,要以严管、循序渐进和多项并举为基础。 把“五自管理”系统作为基础,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五自管理”系统给以后的安全工作提出有效的管理系统规范与指南,在宏观上达到“重视系统,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管理思路,微观上从班组开始加大基层安全的建设力度,给管理建立新的阵地。把“五自管理”系统作为基础,对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抓和管,使安全生产达到更进一步的目标。一是意识落实管理主体的责任,加大管理创新力度,激发员工的管理动力,加深标准化建设的力度,使石化企业达到安全自主的目标。二是根据重视系统的管理思路,以狠抓大系统和防大事故为基础,制定和贯彻该系统管理考核的办法,开展专业化的检查和排查治理,对重点灾害作出防治,对安全培训和投入作出评价,建立牢固的系统防线,达到系统自控的目的。三是健全和执行安全管理的考核制度,有效落实安全责任和规范管理行为,对于班组长加大培养、考核和激励力度,提升安全管理的水平,使车间达到安全自控目的。四是班组的自我管理,班组是石化企业的最基层,班组建设涉及到企业安全管理所有方针和政策会不会被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要从大的方面着眼和从小的方面着手,把班组当做安全管理的主要战场,选择有效措施做好班组的安全建设工作。五是让员工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接受相关技能培训,努力成为星级员工、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达到安全自律的目的。 对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监督体制,在石化企业内部推广和使用监督与管理分开的体制,使专业部门定期对该体系进行审核、再修订、完善;主管部门对该体系的预防措施做出审查和监督;运行部门对该体系关于预防措施落实和监控建立三级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岗位HSE责任制度,结合石油化工特性和要求,像动火、高处作业、用电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做好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落实防范措施措施,结合现场的安全级别作出审批、检查和落实,避免三违现象的出现。 3.总结 通过把安全管理体系作为优秀,增强石化企业的异体监督制度,结合以往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国际职业健康标准进行分级管理,实行在计划、实施、总结、监督和评审等过程的安全评价,加大班组对该体系的管理力度,提升班组措施的执行力度与根据标准操作,杜绝三违事故,使石化企业中班组达到本质化管理目的。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后,给落实安全管理的所有政策措施和隐患的整改落实,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与安全管理的大局意识。 班组安全管理论文:氧化铝行业班组生产安全管理初探 [摘 要]阐述了氧化铝行业班组生产安全管理的重点、要点和难点问题,介绍了班组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优良做法。 [关键词]氧化铝行业;班组;生产安全管理。 1 前言 班组是企业的基础管理单位,班组的安全管理水平也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基本面貌。因此只有搞好班组安全管理,才能保证企业总体安全生产面貌具有夯实的基础。氧化铝生产企业由于具有高温、高压、高碱的特点,基层班组面临的工作环境更复杂、危险性更大,因此搞好班组安全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本文从班组安全管理的角度,结合氧化铝生产企业的基本特点和要求,就如何做好班组生产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分析。 2 氧化铝生产中的安全要求特点 氧化铝生产行业除了遵循一般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之外,还因自身特点,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2.1 生产系统的稳定性必须保证 氧化铝生产是连续不间断作业,一旦有那个主流生产环节出现中断,则整个生产就陷入停顿,而整个生产的中断,影响的不仅是产量,再次开车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这一点从每个氧化铝生产企业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中都将杜绝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作为重点目标之一就可见一斑。 2.2 高温、高压、高碱作为氧化铝行业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必须控制到位 氧化铝生产环节中,原料多数为液体料浆状态,温度高则200多度,低则接近100度,料浆中的苛性碱(NaOH)含量一般在150g/L甚至更高,同时由于料浆运转全部是在泵管系统中运行,压力一般也保持在0.8MPa甚至更高,因此氧化铝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基本都会呈现高温、高压、高碱的特性,在生产中也就需要特别针对进行防范。 2.3 大型槽罐自身的危险因素必须得到有效控制 氧化铝生产设备中大型槽罐的使用非常普遍,主体料浆槽容量基本都在1000方以上,高度10米以上,目前的大型平底沉降槽容量很多接近1万立方米,深锥沉降槽、分解槽的高度则基本都在20米甚至更高。钢质槽体本身存在不断腐蚀、老化的问题,使用过程中如不注意维护保养,随着槽体老化,发生垮塌的危险性也会日益凸显,国内氧化铝厂也出现过类似事例。 3 班组安全管理的重点与要点 3.1 全面发挥好班组长的安全管理作用 俗话说的好,“火车快不快,全靠车头带”,“什么样的将带什么样的兵”,班组管理正是如此,一个优秀的班组长,在班组管理中的作用要远远大于车间和公司的管理效益。 班组长做好班组安全管理,关键要做到三点:一是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班组长就在员工的身边,一言一行都会被员工看在眼内,记在心里,班组长在安全上带不好头,整个班组的安全工作就开展不好;二是要真抓实干,大胆管理,安全方面的条条框框,对绝大多数员工来说都是一种束缚,因此天性就有不去遵守的意愿,而班组长作为员工身边的管理者,如果不敢大胆管理,不敢真抓实干,那么安全管理中的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就处于崩溃状态;三是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管理工作贵在坚持,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不能坚持执行下去,也毫无作用。 3.2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在于实效性,一般情况下公司级、车间级的培训注重的是知识面的深度、宽度和广度,那么班组安全培训作为重要补充手段,就要更注重贴近员工岗位实际。目前比较实用的班组安全培训方法有事故案例分析讨论,岗位安全技能实操演练,岗位应急处理演练等等。 班组安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班前班后会的召开。在班前会上,必须要对当班重点工作、主要安全注意事项一一安排到位;在班后会上,当班安全工作的总结和点评更是中心工作,针对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工作都要一一梳理,确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目前班前会的召开一般能够得到保证,班后会往往是草草结束甚至是不开,这对班组安全管理的加强和提高十分不利。 3.3 坚持开展标准化作业 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目前已在氧化铝行业全面展开,标准化作业是各行各业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同时实现标准化作业,关键离不开基层班组的努力。 对于班组来说,标准化作业,重点之一在于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的落实,重点之二在于对岗位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3.4 做好班组反违章自查自纠工作 研究表明,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是违章。剖析事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又与习惯性违章相关联,习惯性违章行为和由此诱发的事故中,有90%以上发生在基层班组。基层班组是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多发区。所以,要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就必须反违章,特别要狠抓班组反习惯性违章工作。 班组反违章自查自纠,关键要结合班组的工作实际及易发生习惯性违章的环节,认真分析班组习惯性违章表现,总结出重点,从而有目的的去检查、监督。 班组反违章检查,处罚不是目的,关键是要让责任人得到教育,吸取教训,因此处理的方式方法要讲究,不能简单粗暴,以罚代训。 3.5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隐患不除,事故难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一向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班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就是要发挥班组员工处于生产一线、最了解现场的优势,更快更好的发现和处理隐患。 做好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关键是如何调动班组从事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合理有效的奖惩机制是基础,制度的落实是关键。 开展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岗位点巡检工作有机结合。岗位点巡检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设备点检,岗位工现场所有负责的区域都应纳入点检范围,不必要求每次点检都要一一到位,但一个班检查一至两次是需要保证的。 3.6 严格执行“两票”制度,落实现场作业班组安全管理措施 许多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违反“两票”(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和不落实现场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酿成的。所以,要防范事故,就要认真做好班组作业危险点分析,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和预控工作。班组人员自觉遵守“两票三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就遏制了产生事故的根源。 4 班组安全管理中的难点和对策 4.1 员工安全意识不高是普遍现实 事故是存在几率性的,正是这个特性,使得人们下意识的会认为即使存在违章作业、危险危害因素,自己这里也不会出现啥问题,这种惰性思维、惰性习惯是人类的天性,也正是安全意识不高的根本体现,而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纠正这种错误。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首先要坚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向员工灌输正确的安全意识,其次要坚持严格管理。只有坚持严格管理,才能保证员工的安全意识不会松懈,使员工思想上时刻有紧迫感、压力感,特别是安全意识不高的员工,应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的教育,才能将安全记录保持长久。最后要以合理有效的奖惩为激励手段,进一步巩固员工的安全意识。 4.2 安全职责的履行主动性不足 安全职责的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研究表明,虽然国人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在全世界范围内排名都比较靠前,但是国人在工作责任心方面一直处于世界后列。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不做讨论,但是如何解决责任心问题,也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强化员工的安全职责履行,首先要明确区划出员工的职责范围,这一点必须要清晰、明了,切忌范围模糊化、扩大化,员工不是机器,赋予其太多的责任,反而会什么都做不好;其次要落实检查和考核,没有检查和考核,职责履行就得不到监督。 4.3 班组安全文化落地生根难 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安全文化自身比较空泛的特点,很难在班组基层落地生根,真正让班组成员去遵循和自觉执行。 解决班组安全文化落地生根难问题,首先企业在制定安全文化时就要考虑接地气、易推行;其次要通过内容丰富、贴近一线的安全活动来巩固和培育安全文化。 5 结语 安全是企业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是效益的前提。安全管理必须做到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面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只要班组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组织有力、制度完善、落实到位,一定能消除安全隐患,使企业生产经营长治久安。 作者简介 王相如,(1979―),男,华中农业大学毕业,理学学士,助理工程师,现在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从事氧化铝生产工作. 程孝龙,男,从事氧化铝生产工作.
刑法论文:危险犯刑法论文 一、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明 (一)危险犯范围的内部调整 在原有的刑法抽象危险犯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罪名的罪状表述进行了修改,将部分具体危险犯调整为抽象危险犯,这种危险犯的调整具体表现在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中。在原有的刑法中,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属于具体危险犯,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使得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变成药品管理法的假药犯罪,这样不对这种行为是否能造成实际危害进行考虑,也不对这种行为的危害可能性进行考虑,使得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从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 (二)危险犯范围的外部扩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犯的罪名,实现了危险犯范围的对外扩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实际上对社会上的“飙车”、“酒驾”等行为进行了刑法规制。追逐驾车和酒驾在情节要件上有一定的差别,追逐驾车会根据情节恶劣情况进行确定,而酒驾不需要根据情节恶劣情况判定,这两种行为没有犯罪结果的明确规定,显然不属于结果犯,同时追逐驾车和酒驾会对行车安全带来危害,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增加了道路交通管理的难度,因此,追逐驾车和酒驾属于危险犯。酒驾的罪状描述主要是对驾驶员本身行为进行描述,没有对身外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定,这就将酒驾拟制为一种具体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意味,立法机关将酒驾行为推定为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因此,可以将酒驾行为看成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对于追逐驾车行为,其危害性需要根据情节恶劣程度进行判定,不能简单的将追逐驾车看成具体危险犯,在辨别追逐驾车行为的危险犯类别时,要在危险犯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司法裁量,如果具备具体危险犯的实质特征,则将其判定为具体危险犯。 二、危险犯立法范围变化的司法应对 对危险犯进行准确区分的主要原因是和一般的行为犯以及结果犯相比较,危险犯在证据审查中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在行使司法裁量权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来说,危险犯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险犯的行为定性 更加关注行为本身对于一般的结果犯来说,由于罪犯的行为已经对社会、公民造成了实际危害,并且这种危害可以通过数量、伤情程度等进行量化,其犯罪结果证据也容易提取,因此,可以准确的揭示这种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危险犯和结果犯不同,其行为带来的危害仅仅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害,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种危害可能是一个观念,也可能是一种状态,因此,危险犯的判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抽象危险犯而言,其行为危害是一种拟制危害,更难以通过现实危害进行判定,同时在取证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难点,因此,对于危险犯要更加关注行为本身体现的危害。危险犯行为的危害性可以从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工具、行为手段、行为动机等几个方面进行判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例,这种行为的对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危害,如果这种行为正处于疫情扩散、战乱等非正常时期,必然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但这些都是立法推定的,最终判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追逐驾驶行为,如果是超速追逐驾驶,并且在车辆中安装有易燃易爆等危害物品,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当行为人采用这些手段进行追逐驾驶时,需要将这些因素综合以判断其行为危险性。虽然犯罪动机是犯罪成立的选择性要件,但犯罪动机能揭示行为人的主管恶性程度和实施危害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可以说关注行为动机,就是关注行为人。如生产、销售假药,动机如果是谋取私利,其危害性必然比恶意报复社会的危害性小,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动机可能和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只会对判断行为危害性起到间接作用。 (二)要综合判断危险犯的裁量 危险犯行为定性判定结束后,会进入自由裁量司法环节,在具体的检查工作中,体现为逮捕、起诉,而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涉及到法律,还关系到政策、民意等因素,因此,对于危险犯的自由裁量,要综合判断,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对于大多数犯罪可以通过限制解释的方法进行犯罪圈限缩,甚至可以根据刑事政策,将部分犯罪行为按照非犯罪进行处理,这种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是代表对所有的行为人都进行从轻处理,对于危险犯这种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有潜在风险的罪犯,要果断的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同时在评估危险犯的逮捕必要性和起诉必要性时,要根据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是否会从抽象危险犯转变为具体危险犯等进行综合考虑。 三、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矛盾表现比较集中,这也导致危险犯频繁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犯体系进行了内部调整和外部扩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危险性辨别,并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行为人进行客观的处理,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李科单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法论文:食品安全刑法论文 一、风险社会理念与食品安全属性 (一)风险社会理念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将“风险”定义为处理因现代化本身引起的危机与不安全的一系列方法,所以风险的概念是对现代化的一种反身性认识,主要是由科技文明衍生而来,其本质与传统社会的自然风险有明显不同: (1)现在社会的风险是我们无法感觉到的。比如那些完全逃过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物、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这些物质都是长期或者短期对我们或者周围的生活产生影响,当然这种伤害是不可预见的,也是我们看不到的,但是这种伤害却是致命的。因此,风险的严重程度走出了预警检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精确的风险‘管理’工具正被磨得锋利,斧子正被抡起来。那些指出风险的人被诽谤为‘杞人忧天’和风险的制造者。他们所表明的威胁被看作是‘未经证实的’。人们说,在确定情况如何并进行合适的测量之前,必须进行更多的研究。” (2)现在风险所牵涉的对象具有非常大的广泛性。也就是说,在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可能对我们整个社会、整个世界都造成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全世界都会遭受的,与任何国界、地域毫不相干,在这样的损害面前,任何国家、民族、种族,都是平等的受到损害。 (3)在风险社会里,人们所遭遇的风险是无法评估的,因为新的风险因素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其中包括内在的因素及外在的很多影响,同时,我们所面临的风险是各种社会制度下的产物。人们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对整个地球造成了极大的环境及生态污染,这都将成为一种风险的组成部分。 (4)我们所面临的风险存在于很多方面,作为现代人类工业化社会的正常后果,这种风险将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且,在人类毫无休止地追求更完善生活、无休止地对大自然进行破坏以获得舒适便利生活的同时,这种风险的陪伴将不会停歇和消除。 (二)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的属性由风险社会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未来的不确定性与全球化趋势结合在一起,社会的中心将是现代化所带来的风险与后果。同样,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食品中若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就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食品的加工生产及销售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既然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有风险评估判断,那么食品安全概念也具有几个基本属性。首先,食品安全的发展变化性。我们知道,现在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整个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科学技术的把关问题。在人类食品的发展史上,每一次食品生产的进步,都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如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的出现,都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当然,世界很多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也不断让人们对公共卫生和整个食品加工体系和处理方法加以重视。其次,食品安全的经济性。食品作为我们的生活必需品,对我们人类是不可缺少的。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特点,不断研发各种食品。但是,在很多食品安全案例中,食源性疾病的发作也对本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例如,我国在2008年爆发的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导致全国的牛奶产业受到极大的影响,对各省乃至全国的经济造成严重损失,当然也引发了消费者对奶粉业的不信任。再次,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历史性及世界性的问题,因此,不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都会涌现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在于当时的人们是否对同时期的食品安全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由于各国发展水平不同,每个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点也有所不同。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人们所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在于本国或者世界内由于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引发的具体问题,比如如何提高转基因食品在人类食品运用中的完善,如何加大食品安全中的科技含量等;而在发展中国家或者食品安全意识比较薄弱的国家,对食品安全所侧重问题就是赖以生存的食品的质量问题,如食品中是否掺有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食品中是否包含了假冒伪劣的材料等。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与国家或者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些特性对于构筑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社会关系性要求利害关系人均可参与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关系,行政对于食品的安全性负有说明责任。而可变性则要求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自己的危险防止责任,在必要时应撤回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能会产生损失补偿的问题,同时还要求对风险管理制度、方法、手段定期做出再审查、再评估,实施不断完善的过程化管理。 二、风险社会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反思 从我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来看,已经有很多风险思想的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众所周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个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即只要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使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也构成该罪。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与风险刑法理论的预防性体现的还很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方面绝大多数属于结果犯或具体危险犯,这样的规定与风险预防思想并不相符。比如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现在一般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既然以市场经济秩序为法益,那么,只有伪劣产品投入市场,并且投入市场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从销售金额看来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才能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扰,需要刑法的出击予以保护。因此,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或者销售的伪劣产品是否达到销售金额较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定罪要素,因为根据具体的销售金额能判断出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多大的损害结果,这也反映了我国很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相关犯罪是结果犯或者具体危险犯。其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测等方面考虑了风险预防的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是否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在风险预防方面进行了很好的衔接呢?例如,为了提前预防风险的传播,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举措的同时,也在很多条文上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一系列作为义务,如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于那些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并没有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范规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这些健康检查义务而造成食品卫生方面的损害结果时,该对这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定罪处罚,因为我们知道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有关食品安全的不作为型的犯罪很少,并且由于不作为理论本身在刑法理论中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难题,依照不作为理论,如果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可是对于一定行为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罪名认定问题该如何决定,却一直是个难题。尤其针对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仅靠刑法总论加以分析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名确定问题,一直是个难解的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生产经营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关于健康管理的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健康检查义务,从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损害后果的,似乎也难以依照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这就是源于我国刑法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范之间的不协调所致,也就是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缺乏食品安全法中所体现的风险预防的思想。 三、风险社会理念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完善 所谓风险社会,如前所述,按照德国学者贝克的思想,就是指现代工业化社会具有的一种风险性特征。贝克在总结风险社会的特点时,将现代风险与传统的自然风险进行了很多的比较,他认为现代风险大多是由于人类不节制地开采所造成的人为风险,这种风险会给我们整个世界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后果,在这样的损害面前,没有国界地域的区分,任何人、任何阶级都会受到这种风险的影响,并且由于人类在不断地追求生活的更高层次,因此,在追求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更多的所谓幸福生活的“附带品”,这样,现代的风险是不可消除的。那么,在这样的不可避免的风险面前,我国刑法应适当作出调整,以适用现代社会下风险预防的理念。 (一)适当增加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方面都是规定为具有主观故意,从而把生产者存在过失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方面排除在外。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经营乃至销售者在很多方面都有义务性规定,如行为人如果不履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查证查货的注意义务,在查证查货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率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那么该如何处罚呢?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是很难追究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的,当然如果相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倒是可以在玩忽职守罪方面进行考虑,可是玩忽职守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在很多食品生产加工乃至销售环节中,并不一定所有的检验人员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样对其他人还是无法追究相应责任。因此,考虑到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以及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刑法相关罪名中增加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类型,达到更好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二)适当增加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前面我们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方面的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也规定了相应的作为义务,例如刚才所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管理制度。除此之外,比较重要的还有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义务。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是规范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都得到采纳,主要是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如果发现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中有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这些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负有停止生产、召回缺陷食品的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作了如此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做到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衔接,在相关规定中也没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该如何追究责任作出指示。那么如果严格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若违背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缺陷食品召回义务而造成了所生产或者经营的食品有食源性疾患或者食品中毒事故的,这些生产者、销售者的不召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又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呢?按照刑法有关不作为理论及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发现在其所生产或者消费的食品中存在不卫生食品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如召回食品等进行补救。如果没有进行相关行为而造成食用该食品的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考虑以刑法上的相关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中含有不安全因素,或者可能引发食品中毒事故隐患,却不采取相应的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实际上确实引发了食品安全事故,则其主观上可认定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在这样的情形下,我国刑法分则中应当考虑适当增加与食品安全法相对应的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类型,这样对于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是有法可依的。 作者:包雯张亚军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刑法论文:幼女保护条例刑法论文 一、我国刑法解释在幼女保护条例的完善 幼女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在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突发事件的发生时,她们往往会即时的向信赖的人们求助,在刑法中明确指出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在我国刑法范畴指定上都是属于幼女。 1.对幼女进行性侵犯是强奸罪中的一个加重情节,并严重判刑 2.在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指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她人的意愿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随着刑法的变革不断的加大对性寝犯的处罚力度。特别强调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处理无论对方是自愿还是不自愿的前题。 3.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对幼女使用暴利导致使被害人受重伤、严重则导致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以死刑或者有期徒刑。加强对幼儿暴力事件的管理。近年来幼儿园频频出现虐待儿童的事件,给年幼的孩童留下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家长要善于利用幼儿刑法中的有关条约严惩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老师。 4.诱拐幼儿拐卖幼女,对幼女的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不仅破坏了一个美满的家庭还让幼儿心理留下巨大的伤害,我们国家正在不断的完善幼儿刑法加大力度打击诱拐分子。陪诱拐幼女的家庭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和惩罚不法分子。 二、推广幼女刑法 立法的本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而近年我国也加大了幼儿刑法中的个种条例,爆保障了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幼女的合法权利,而刑法只是停止纸面上的一些条条框框而没有得到实际的利用,也不能起到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只有幼女刑法等到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它。 1.通过现代媒体技术推广幼女刑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媒体传播的影响力和更新的能力是任何传播媒介无法代替的,通过一些真实的幼女刑法案例让人们在生活中了解刑法,知道如何正确的利用刑法去保障幼女的合法权利,普及和推广幼女刑法,善于利用贴近人们生活的案例,将枯燥的刑法,生动化,立体化,简单化。 2.学校要加大推广幼女刑法,学校通过组织一些有关刑法的教育活动,让每个学生了解刑法,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学校老师对学校幼女进行集中的刑法教育,当她们受到暴力事件或者性侵犯和各种人生安全遭到伤害的时候如何利用刑法来保护自己,而不是屈原威胁,迫于暴力选择沉默默许他人对自己造成伤害。只有让她们了解刑法的作用,我国为什么要加大对幼女刑法的完善和监管力度。 3.社会对幼女刑法的推广,通过一些公益广告对幼女刑法进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刑法,通过举行一些有关幼女刑法知识比赛让更多的人了解幼女刑法。和加大对幼女自我的保护意识,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即时的保障自身的安全,事后如何通过刑法来为自己申辩。 三、运用刑法保护幼女权益 刑法的修订和推广是为了让更多人利用刑法来保障幼女的合法权利,而如何正确的利用。刑法保护幼女的权益成为我国的侧重点。 1.在幼女受到性侵犯事件上,在日常中家长要告诉孩子即使遭到侵害后,还是要‘告诉’可信赖的大人。寻求帮助告诉孩子如果无法逃脱性侵害,最重要的原则是保证生命的安全而不是意气用事,事后像老师,家长或者警察寻帮助,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教导孩子学习一些安全的防身身术,可帮助孩子建立信心,在遇到性侵犯时可以如何逃脱。在加强儿童的保护意识下国家因该加大对性侵犯的处理力度,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加大对刑法的完善更好的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让性侵犯者打消性侵犯的念想。社会要帮助人们树立理性健康的性心理,这样才不会有人将魔爪伸向自我保护能力低的儿童身上,让她们有效的心灵受到伤害。让孩子相信通过刑法可以保护自己,家长老师可以通过刑法更好的保护自己,自己要勇敢的说出来,而不是选择沉默。 2.幼女在受到暴力时要如何的利用刑法对自我进行保护,往往幼女屈于暴力下选择逃避和不敢勇敢的站出来,在频繁的老师虐待幼女案例中,由于老师的恐吓她们不敢告诉家长,对学校产生恐惧,对学习失去了兴趣。而如果日常家庭,学校,社会加大对幼女刑法的教育,让她们学会如何正确的利用刑法保护自己。在学校收到虐待的时候即时的向家长反映家长通过利用刑法对幼女的权益进行保护。 3.妇联的主要工作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具体内容为:团结、教育全市各族各界妇女以及各类妇女组织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积极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发扬“四自”精神,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关注并加强研究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拟定和实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为妇女儿童服务、为基层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刑法保障幼女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幼女刑法解释学的不断完善,在幼女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社会,学校,家庭通过对幼女进行普及幼女刑法教育,让她们了解刑法,在一些突发事件后如何利用刑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她们心中树立刑法可以帮助她们避免伤害,在一些伤害后,勇敢的站出来,告诉家长,老师,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利益,而不是选择沉默,往往她们选择沉默是因为对刑法的不了解不信赖而没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作者:高习智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刑法论文:法学人才培养教学刑法论文 一、加强法学人才培养的刑法教学方法 (一)合理定位法学人才教育培养目标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加强对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进而培养成为法官和其他高级法律人才。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不断发展,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该不断加强,进一步加强法学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同时也要培养他们国际法律知识,善于创新培养方法,加强制度创新系统建设,努力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同时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满足社会的需要,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相适应,所以在刑法教学过程中,需要合理制定法律人才培养层次,确定共同的目标,形成统一培训模式,根据不同培养目标,重点研究学术人才的培养,注重法律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强法律辅助技术的应用,从而使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得到贯彻落实。 (二)合理构建教育课程体系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更新改革是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方法,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因此整个法律课程系统结构必须体现课程体系,需要结合法律专业教育的主要目标,设置合理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提高法学专业课程的合理开发程度,不断优化整合课程体系,确保法学课程应体现时代特征和适应时代的挑战,并有助于法律人才的精神和法律观念的培养,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所以在刑法教学过程中,要加强相关课程教育方法的创新,加强对教育方法研究的比较,大胆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先进经验,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了解和评估不同法律文化教育状况,促进对刑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三)加强刑法专业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刑法专业的法学人才培养力度,需要明确刑法教学目标。在刑法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刑法教育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和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对培养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视程度不高,并且由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必须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应对变化的教育环境。因此增加刑法专业教育力度,调动学生拓宽专业学习内容,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同时,结合传统刑法教学方法的现状,要加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长期以来人国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是基于教学理念,教师的教学方案按照指定的方法而没有创新,导致整体教学内容显得枯燥无味,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导致学生法律知识和素质普遍较低。因此需要加强教学和学生的互动和联系。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处于主体地位,通过不断鼓励、引导和启发学生,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不仅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而且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更好地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使法律学生提高应变能力。 二、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需要结合具体教学实际不断创新法学教学方法。任何教学活动都需要加强对教学方法的研究,并结合具体实际不断优化教学方法,这就要求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必须以转变教育观念为先导,以优化课程体系为切入点,改革教学内容与加强教学方法的创新,积极探索和实践具体教学方法,以促进法律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更多高素质法律人才。具体而言,刑法教学方法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的,并服务于一定的刑事法教学,需要针对学生进行特定的人格修养,加强相关知识素养的提高,所以在刑事法律教学方法过程中,需要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加强对教学内容的选择,创新刑法教学模式的创新,促进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并能确保完成教学目标,实现对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效完成,进而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作者:高习智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刑法论文:家庭暴力刑法论文 一、现状分析:打击家庭暴力刑事司法的缺位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并非无法可依,诸多法律法规均可被直接援引为处罚施暴者的法律依据。针对被害人被侵害权益的不同,刑法亦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但刑法打击家庭暴力立法存在了明显的缺陷:除去虐待罪,其他罪名的犯罪主体均系一般主体,未能体现出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而虐待罪“情节恶劣”的严格入罪标准在客观上造成司法实践的鲜有发生。可以说,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法律的缺位导致审判依据不足,造成对受害者的法律救济不周延,大量家庭暴力犯罪亦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其实,刑法作为社会保护的最后屏障,应成为抑制家庭暴力的“良药”。 二、问题提出:家庭暴力犯罪在审判中的三重困境 (一)被害人举证难家庭暴力具有较高隐蔽性,一般仅有父母、子女等亲属在场,而目击者与施暴者之间特有的血缘或身份关系导致他们拒绝作证。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及未致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均属亲告罪,自诉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就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在受暴后,因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接受检查,丧失了取证的时机。即使被害人及时取证,其身体伤害与行为人施暴事实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相当困难。证据的缺失业已成为制约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枷锁。 (二)对家庭暴力的溯源与过错认定难司法将婚姻家庭纠纷列为民间矛盾并明确“若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随之而来的是“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等认定问题开始困扰着审判机关。在实践中,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犯罪激化源头较为复杂,既可以是由偶然发生的小事、也可以是时间和双方行为累积及相互间多次行为的共同作用。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控辩双方对起因之争尤为激烈,而让法官在简单的案卷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家属各执一词的证言中庖丁解牛式地梳理出“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及过错的程度,进而在量刑时以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显得异常困难。 (三)定罪量刑中呈现出“宽严倒错”的尴尬一方面,刑法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弱软失度”。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更为常见的是故意伤害罪,但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等严重后果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人多次伤害被害人身体,却直到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时才受刑法规制;另一方面,刑法对“以暴抗暴”式犯罪却过份严苛。在社会机制与刑事司法程序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时,行为人“以暴制暴”式的自救行为具有防卫特征与特殊的行为对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暴抗暴”下的杀人、伤害行为往往又不符合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件,相反其犯罪手段往往较为残忍,属从重情节。受命案问责意识的影响,责任主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架空,即便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起因具有可宽恕性,两者综合考虑,被告人往往会被处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这值得我们从刑法制度上深思。 三、匡正思路: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准确定罪,摆脱单纯围绕犯罪构成和法律解释的定式思维罪名的确定只是量刑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被告人因受到虐待或因琐事一时激愤起意实施的杀人,行为人在特殊的状态下呈现出认识范围、理智情绪受抑制的状态,对行为后果往往缺乏足够地考虑,加之个案的特殊性与复杂性,都导致法官无论适用哪种标准框定家庭暴力犯罪都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议。譬如家庭暴力引发杀人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明确,要求法官准确界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抑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没有实质意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仅限于对被告人量刑上的宽缓,更应体现在定罪上的从宽:将此类“以暴制暴”式杀人的家庭悲剧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显然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遭犯罪破坏的家庭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统一。 (二)以客观标准把握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应以客观标准评判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对矛盾的激化与刑事案件的发生负直接的责任。就量刑而言,即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可被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情节要素。所谓的“客观标准”,即法官站在社会普通大众的立场来审视,在被害人同样或者相似的行为刺激下是否有无法克制而失控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一方面,不论面临何种侵犯,作为普通的社会人既有愤怒的权利但也有保持理性克制的义务,不能肆无忌惮地宣泄;而另一方面,采取客观标准也更符合社会大众的正义感,在客观上也会促使裁判结果更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树立司法权威。 (三)正确理解并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犯罪对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具有根本性的危害,双方特有的身份关系决定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的特质,引发犯罪的婚姻家庭矛盾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中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作为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平时表现良好、仅因一时激愤实施犯罪、人身危险性较轻,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以暴制暴”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综合考察被告人犯罪原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被迫性、社会救助性不充分等因素,应从宽处理。而对已经造成重伤以上伤害结果的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告人,若大量适用缓刑则将弱化了刑罚的功能。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虐待罪、及重伤以上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若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或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则应一律不适用缓刑。这样显然更有助于化解家庭、社会矛盾,修复遭犯罪破坏的家庭关系,实现定争止纷的最高境界。 作者:郭坚捷单位: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 刑法论文:海洋刑法调控环境污染论文 一、对危害海洋环境行为刑法调控的必要性 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大概约二十个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如《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中均明确指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危害海洋环境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总体上讲,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程序。这也是造成相关法律出台多年,中国司法实践中尚无一例因危害海洋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的重要原因之一。显然,这种状况难以满足中国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问题和迫切需求。 1.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中国于1996年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成为第93个缔约国。该《公约》明确指出海洋污染行为是一种犯罪,并对海洋中的刑事管辖权,特别是对公海上的刑事管辖权和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管辖权作了规定。据此,中国为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通过刑法对严重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调控,符合中国严厉惩治危害海洋环境犯罪行为和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与人类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也符合中国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的发展路径。所以,中国应加大刑法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调控,使刑事司法部门针对危害海洋环境犯罪有更明确的执法标准及依据。 2.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调控,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在环境法的制度设计或执行上,大多数国家已加重了刑罚的比重,有些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依环境对象的不同而分设不同环境犯罪的罪名,甚至有些国家对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比如日本、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实践证明,通过严厉的法律惩治危害海洋环境行为是成功的。英国曾经是世界上海洋污染最重的国家之一,而今却成为海洋环保先进国家。这其中,完善的环境刑事法制和严厉的制裁措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快对危害海洋环境的刑法调控,通过立法进入世界海洋环境保护发达国家的行列,可以增强他国对中国的投资信心,促进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良好经济合作和互信政治交往。3.有利于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调控既对贯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这一目的极为有利,同时又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以目前较小的代价和痛苦换取海洋环境的和谐及人类的幸福生活,最好的办法是防患于未然,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严惩危害海洋环境的各种犯罪行为,以弥补目前行政治理手段的无力和疲软。 二、关于加强海洋环境刑法调控的建议 1.完善海洋环境刑事的立法。事实上,正是由于行政法规、行政治理手段的疲软和滞后,刑法的打击不力和立法不完善,才导致了当前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化和危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恶劣化。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来看,刑法通常是其他部门法的救济和最后保障,刑法有强力的制裁措施以及执法部门的保障实施,如此高压的态势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蔓延。诚如有学者所言:“如果没有刑法的最后屏障作用,行政法律法规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面前就会显得束手无策,违法行为就容易泛滥滋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制力与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抓紧做好危害海洋行为的刑法调控及相关程序的配套措施,明确相关执法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观念和执法力度,是当务之急。对于具体罪名的设置,有学者提出诸如“海洋生态损害罪”、“污染海洋罪”等,笔者认为以“危害海洋环境罪”为宜,可将具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污染海洋等类似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全部概括其中。 2.授予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刑事侦查权。有学者认为,为了减少案件的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可以让环境保护部门发挥其专业技术和人员设备优势,通过立法赋予环境保护部门以刑事执法权,即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自行侦查环境犯罪行为,收集证据、审查起诉。笔者认为,可在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设置刑事调查部门,有关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案件必须呈报该部门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由该部门进行侦查和收集证据,达到起诉标准后,由该部门将有关案件和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这样,既可以发挥环保部门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优势,又可相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可以保障受害人尽快受到经济补偿。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案件移送机制 (1)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工作理念。但十几年过去了,这项工作仍流于形式,海洋行政执法机关依然抱着传统执法观念和部门利益不放,严重影响了中国刑法对危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治理。为此,检察机关应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打造中国良好的法治发展环境,抓住机遇、主动施为,通过对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刑法调控,使中国的海洋开发和海洋资源的利用走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两法衔接”工作取得实效。中国危害海洋环境案件大多滞留于行政执法环节,没有规定刑事司法部门有权第一时间介入,这就给了行政执法机关以足够的空间和自由裁量权。中国现行刑法体系对于打击海洋环境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着无力和欠缺的现象,正是由于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及时将涉嫌海洋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从而导致了刑事制裁的严重缺失。如果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拥有一种长远眼光,切实是为了保护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自然资源,则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而不应为了眼前利益忽视甚至放纵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在强化“两法衔接”工作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机制,除了党纪、政纪处分外,遇有严重海洋环境事故时,还应由检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应加强办案人员的专门培训,还应加强检察机关的知情权,让其切实起到宪法赋予的法律作用。为此,可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事行政机关的信息通报机制,探索建立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广泛拓展检察机关获取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信息渠道。检察机关还可以行使立案监督权,通过调阅海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卷宗来查明海事行政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是否属实。这样便可以督促海事行政机关将涉嫌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行为从海事行政案件中剥离出来,尽快移送至公安机关。 (3)突出重点、强化衔接,有力推动“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只有通过切实的配套措施和责任机制让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人权责统一,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中国海洋环境的作用。首先,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各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能是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海事行政执法机关要重点把握好通报环节与移送环节,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执法相关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做到责任明晰、有据可查。公安机关对于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做到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是否依法移送以及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本身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依据2013年6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内容,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罪。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监督,该追究责任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其次,不断完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海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是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力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牵头认真研究“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危害海洋环境案件咨询制度、办案情况通报制度、日常信息交换制度、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协调配合、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实现危害海洋环境案件移送、受理、查办、审判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坚决防止和有效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在正确履职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危害海洋环境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不断深入开展,这样才能在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 4.设立专门的环保刑事法庭。为便于司法的实际操作,使审判更具专业性和效率性,可以考虑在危害环境行为多发且容易构成犯罪的地区成立专门的审判环境犯罪的法官和环境审判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这些“环境法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同时通过司法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公布危害海洋环境的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打击危害海洋环境犯罪所取得的成果,从司法终端保障中国海洋环境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作者:宋风波王沛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经贸大学 刑法论文:受贿罪共犯研究刑法论文 摘要: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够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作为受贿罪共犯的形式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是有严格界限的。 关键词:非特殊身份人员受贿罪共犯一、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决定了它是身份犯。所谓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受贿罪的身份犯显然是定罪要件。它不同与其他一般主体构成的犯罪。它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 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的共犯,是毋庸质疑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的共犯,即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资格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非特殊身份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互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在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1997年刑法中却只保留了内外勾结的贪污罪共犯,即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实际上等于取消了《补充规定》对受贿罪共犯的规定。本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应该认定无身份犯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问题,但在刑法分则无特别规定时,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所决定的。参照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和分则中关于贪污罪共犯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仍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除上述理由外,还有以下依据: 1、刑法具有保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取向。《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以上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都贯穿了这一原则。某些犯罪即使在单独犯罪中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但在共同犯罪时也可以由无身份犯的普通主体构成。这表明了刑法在对特殊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个人自由和保护社会秩序二者之间,选择了后者。[1]例如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从这一司法解释,亦可以显见刑法的价值取向:保护社会秩序。无身份的社会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同属贪污贿赂罪的内容。因此,在共同的价值取向下,无身份的人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定拟制。[2]对贪污共犯的注意规 定只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的误判。因为贪污罪包含了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无身份犯与身份犯相勾结,伙同贪污时,无身份犯的行为也符合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个注意规定,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将贪污共犯认定为侵占、盗窃、诈骗等罪。刑法对受贿罪取消注意规定,是因为基本上不存在将受贿罪共犯认定为其他犯罪的问题。因而没有提醒的必要。刑法具有简洁性的要求,只会把容易产生误解的内容作出注意规定,其他情况既是省略。总不能因为受贿罪中无此注意规定,就认为无身份犯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也对司法实践有相当大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近期的司法判例如2000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的成克杰受贿案中,李平本人系香港商人,假如依第一种观点,成克杰定受贿罪,李平就定不了,显然放纵了犯罪。 3、刑法理论中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概念,也支持了无身份犯可以成为受贿罪共犯的观点。所谓“混合主体共同犯罪”即指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就是这类犯罪。混合主体共同犯罪强调的是,虽然二人以上共同受贿罪不要求所有的共同受贿犯罪人均具有特定身份,但至少要有一人是有特殊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它是有身份者行为与无身份者行为的有机统一。若没有特殊身份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利用职务上便利这一行为的发展,也就不成立受贿罪。至于其他人员虽不具备特殊身份,但符合共同犯罪要件,只是由于其中一人的身份,并实施了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由此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共犯的主要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勾结、伙同受贿,这种情况构成要件清楚,不必细述。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伙同受贿,是比较复杂的情况。我在此仅针对典型形式之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进行研究。 当前,贿赂手段越来越隐蔽。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许多情况下并不亲自接受财物,而是由其家属出面,收受财物。这种情况下的家属到底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我认为,应该谨慎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注意到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客观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即使是明知的,并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行为,光凭这些是不能定罪的。只有当家属是积极地参与,并且帮助的情节非常严重,[3]才能定罪。具体表现如下: (1)、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策划,由家属传递信息、勾结关系、接纳财物、甚至事后转移赃物,毁灭罪证,掩饰罪行等。[4]这时,家属构成了受贿罪共犯的帮助犯,是从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家属不时的诱导、劝说、催促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教唆下产生了受贿犯罪的意图,并实施了受贿行为。这里,家属构成了受贿罪共犯的教唆犯,应承当从犯的次要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家属仅有代为接受财物行为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而与其共享等行为,是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否则,就扩大了打击面。恐怕一罚国家工作人员,就必罚家属。明显超出了刑法中受贿罪的惩罚目的。 刑法论文:刑法解释体制探讨论文 摘要〕刑法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离不开刑法的解释,因此构建良性的刑法解释体制十分重要。目前的刑法解释的现状存在许多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刑法解释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系统,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三部分的自身状况及相互关系直接决定着刑法解释体制整体性能的良性发挥。 〔关键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解释体制 刑法作为调节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而刑法规范是对纷繁复杂的客观事物的高度抽象的概括,“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且“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它(法律)是难以满足一个处在永久运动中社会的所有的新的需要的。”因此作为阐明刑法规范确切涵义的刑法解释虽然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但其社会意义却极为重要。刑法解释从解释效力的角度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者在整个刑法解释中的地位、比重和相互关系及各自的内容则构成具有某种特点的刑法解释体制,而刑法解释体制的合理性则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发挥直接的作用,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和刑法价值观念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摈弃不合法不合理的、构建良性的刑法解释体制成为刑法学界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刑法解释体制的现状评析 (一)刑法的立法解释现状 所谓刑法的立法解释,通说认为就是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立法机关专门用法令对刑法所作的解释。〔1〕(P113-115)当然,此说不无争议。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通说是广义的刑法立法解释,因为“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要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狭义的立法解释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因为根据《宪法》第67条、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立法法》第42条规定,凡是关于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以及刑法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刑法所作的解释。首先,立法解释是立法权力的延伸,从属于立法,但不等于立法本身。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大,解释本身就是立法的一部分,因此不符合刑法立法解释的特定内涵。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也不是刑法的立法解释。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草案说明的对象是法律草案,草案本身不能称为法律,“说明”之后,草案还要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草案说明的主体也只是人大的一个工作部门——全国人大法工委,它不符合立法的主体要求。〔2〕(P136) 刑法立法解释的现状如何呢?79年刑法已经成为历史,在它曾经辉煌的日子里,其立法解释领域却显得暗淡无光,因为除了某些“法律草案说明”之外,我们找不到一件正式的专门解释。那么再把目光投向97年刑法实施以来刑法解释领域,在寻寻觅觅中,我们终于看到了立法的六个解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难道是97年刑法条文规定明确到不需更多说明,社会发展缓慢或者说97年刑法的前瞻性已经将刑法制定后的情况尽在掌握之中?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刑法条文是由法律用语表现的,而“在所有的符号中,语言符号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种。”“尽管每位作者都希望把自己的意图原原本本地、毫无保留地反映在作品之中,但由于作品语言的局限,作者的意图不可能充分地、完全地表达出来,言不尽意是作者与作品关系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nbsp;那么立法用语与立法愿意必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就必然需要立法解释给予说明。97年刑法虽然被有的学者挂上可“垂范久远”的标牌,但无论如何不可能包罗无遗,因为“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经生效的法规相抵触?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何况,社会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刑法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是必然的。因此,要想使一部刑法真正向“垂范久远”的方向发展,就需要刑法立法与刑法立法解释相辅相成的共同努力。那么之所以存在立法解释“地广人稀”的现象大概主要有以下原因:1、主观上,立法解释机关长期没有对刑法立法解释工作给予应有的重视,疏于行使解释权。2、客观上,立法解释机关身兼数职工作繁多,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及时进行刑法立法解释的能量有限。3、司法解释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越权解释。4、学理解释众说不一,没有对立法解释产生足够的影响。对于如何解决立法解释明显不足的问题,将在第二部分阐述,下面分别评析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的现状。 (二)刑法的司法解释现状 在有的刑法教科书中,刑法的司法解释被表述为“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3〕(P11)显然,此定义只是从解释主体上以区别与立法解释的不同,但这种简单的区别是不够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重要区别还在于解释的内容的不同,前者根据《立法法》主要对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内容以及刑法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进行解释;后者则根据《法院组织法》、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主要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而目前的司法解释领域在解释主体和解释内容上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1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争议 就司法解释而言,目前理论界存在“广义的司法解释和狭义的司法解释”之说。广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诉讼程序中对法律的阐释,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4〕对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理论探讨上,广义的司法解释的观点值得商榷(下文将作分析),只有狭义的司法解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2、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 第一,解释主体混乱。如上所述,最高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只有二者所作的解释或联合所作的解释才是司法解释,但事实上,(1)总揽“司法解释”的法律文件,一些非司法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参与的解释屡见不鲜,使得这些解释有点“四不象”的味道;(2)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不同情况进行刑法的解释的做法,如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地方司法机关可作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这不但造成事实上的解释主体的混乱,而且破坏了刑法的统一、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第二,解释内容上超越司法权限,侵入立法领域。与刑法立法解释的“人丁不旺”的境况截然不同,司法机关则制定了大量的刑法司法解释,仅是97年刑法颁布后,迄今为止,司法解释的数量就有近百件。但是一些司法解释中存在着越权的嫌疑。(1)《立法法》明确规定“凡是关于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如刑法第384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界定应由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但司法机关却越俎代庖,制定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至今对于其效力问题仍存在争议。〔5〕(2)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是对“在审判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因此具有后发性和被动性。但实际中却存在着最高法院主动进行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因此突破了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3)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行司法解释,如果突破立法原意,则关系着对行为性质的罪与非罪的抽象界定,而犯罪构成的抽象界定只能由刑法立法明确,因此,实际中突破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就?嵌粤⒎ㄈǖ那址浮@纾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谛形瞬幻髦遣宦闹芩甑挠着阶栽阜⑸怨叵凳欠窆钩汕考樽镂侍獾呐础贰P谭ǖ?36条第2款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对“保护弱势群体”,其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从条文本身体现出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并非由于疏忽而没有考虑是否“明知”和“自愿”,因为“明知”有可能使许多罪犯漏网,“自愿”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突破了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是不正确的。(4)司法解释直接对刑法进行补充说明,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直接对刑法第51条进行了补充。 第三,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1)“两高”之间的解释冲突。例如,在对刑法罪名的确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之间就存在不一致的地方。(2)同一解释主体参与制作的解释之间也存在矛盾。例如,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中否定了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但在《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又赋予了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 导致刑法司法解释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立法上没有明确规范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最早确认最高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后见于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1981年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确认最高检察院也享有司法解释权,但包括《检察院组织法》在内的其他法律并没有确认,2000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中则肯定了最高法院的解释权,却否定了最高检察院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但在《立法法》中却没有体现。由此可见,对于司法解释的主体问题法律上存在比较模糊,因而产生实际中解释主体的混乱。2、立法机关不能及时行使立法解释权,对于司法解释中存在的“越权”视而不见,不予纠正。3、司法解释的制定缺少监督。虽然《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对制定程序有所规范,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方面没有约束。4、司法解释的主体没有及时对制定过的司法解释进行有效的清理,所以造成解释上的矛盾。 (三)刑法学理解释的现状 刑法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3〕(P12)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称无效解释。我国的刑法学理解释是在刑法典颁布后才正式出现的,伴随法制建设的进程,学理解释也日益繁荣。目前刑法典释义、刑法教科书、刑法论文、刑法专著等可谓“汗牛充栋”,百家争鸣的气氛十分浓厚。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对刑法规定含义的理解,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都有积极的意义,一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正是在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学理解释的繁荣还具有低层次、多重复的特点,例如,许多人往往针对一个问题进行较为重复的观点相同的阐述,或者同一个人出现具体观点和基本立场相互矛盾的阐述;成体系的学理解释还为数不多,等等。因而对立法和司法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产生足够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当前刑法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个刑法解释体制领域中:立法解释的地位高但薄弱,司法解释数量多但紊乱,学理解释则呈现低效能的繁荣。因此,现存的是一个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刑法解释体制。 二、构建良好的刑法解释体制 现代科学证明,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按一定方式组成的,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机整体。从哲学的角度讲,系统一般具有四个特征: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开放性。刑法解释体制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也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因此,我们可以从系统论的角度,从理论上探讨良好的刑法解释体制如何构建,在实践中努力使其得以实现。刑法解释体制是由刑法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和无法律效力的解释(简称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两个子系统,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三个要素组成,三要素的结构是否合理、各自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解释体制的性能,因此,构建良好的刑法解释体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整体结构合理化 刑法解释体制的整体结构就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的组成方式即地位问题。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组成有效解释子系统直接对社会产生法律效力,影响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因此,是刑法解释体制的主体;学理解释虽然不对社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宣传法制、提高法律意识,以及完善立法、正确理解、掌握和实施法律,都具有积极意义,对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产生无形的间接影响,因而是有效解释的有益辅助系统,是刑法解释体制的必不可少的子系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立法是刑事司法的前提基础,刑法立法的质量最终决定着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保障,刑事司法则直接对公民个人的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实现产生影响。立法解释体现立法质量,司法解释影响司法实践,因此应以立法解释为主导,司法解释为补充。 (二)要素自身优质化 1、增加刑法立法解释的量,提高刑法立法解释的质。“法律必须简洁”的法彦说明刑法的规定内容本质上具有相当的概括性、相当的抽象性,那么在立法用语上肯定多处存在不能明确体现立法意图的地方。同时,社会实践的运动变化和立法技术的有限使刑法既适应实践要求又保持相对稳定的任务必然由立法解释来完成,“解释是法律调整机制的必要因素”因此可以说立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永远是创造的进程。”这就要求刑法立法解释达到一定的数量和水平。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一是立法解释的数量还远远不够。为此,一方面,立法解释的主体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针对所发现的需要明确含义的法律术语和新的情况主动进行解释说明;另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提出的解释要求及时进行解释说明。二是立法解释应达到一定的水平。“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法之理乃法之魂”,“对法律的解释,要探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6〕(P8)为了适应实践的变化、突破立法技术的缺陷,解释主体要在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探求立法精神进行立法解释。为此,一方面立法者要具备较高的法律修养,另一方面立法者应充分重视学理解释,特别是法学专家的学术成果。正如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所说,当我们要求刑法明确、协调、合理时,应当知道刑法的明确性、协调性、合理性需要立法者与法学者的共同努力.〔7〕(P40)另外,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应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建立一个专门的立法解释机构(应吸收一定数量的著名专家学者)以提供组织保证,这样既能在主观上对立法解释给予足够的重视,又能实际解决立法机关身兼数职、能量有限的矛盾。并且立法解释的形式应该规范化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的解释”,这样简单明了,便于查询和指导实践。 2、刑法司法解释合法化、规范化。 首先,司法解释主体明确化。如前文所说,刑事立法对司法解释主体的规定存在矛盾,这是立法的缺陷,因此希望立法机关尽快给予法律确定,以便明确司法解释主体的合法性。在此针对司法解释主体的现状,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1)非司法机关不能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第一,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司法权独立,不允许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预。司法解释权内涵于司法权,当然也应只有司法机关享有,因此要杜绝非司法机关参与司法解释的行为。第二,地方司法机关和司法官个人不能享有司法解释权。有的学者根据目前实际中存在的地方司法机关制定一些司法解释文件的事实,提出建立二级司法解释体制的建议,并且承认司法官享有个案解释权。〔8〕(P58-65)有的学者直接指出,真正有效解释法律的不是司法机关,不是整个法院,而是拥有审判权的法官和审判组织。司法解释的主体就是法官和审判组织。〔9〕这难免有些“法律现实主义”的味道,好像与说“法就是法官的判决”一样的极端。笔者认为,所谓司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实际上是对法律的理解和直接运用,因为“裁判者只有适用法律的职务,却没有批评法律的权能。”也如孟德斯鸠所说:“在共和国里,政治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在一个有关公民的财产、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对法律做出有害于公民的解释了。”司法官只能严格依照法律文字所展示的含义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活动。司法官的法律解释的效力只能限于具体个案,而不能达于哪怕是与其相类似的案件。因此,这种对司法解释作广义理解(如前文提到)的观点似乎将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司法解释混为一谈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实行同一部刑法,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但要对守法者平等保护,也要对犯罪者给予平等的待遇。如果授予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例如对“盗窃罪数额”的授权(实质上是立法解释的范围),导致“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并存。同时,各个地方的解释可能会对同一问题存在较大的抵触,那么就导致司法的不统一,平等原则的扭曲。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建议通过“建立备案制度”,由最高司法机关对“二级解释”进行统一规制。〔8〕(P64)可见,司法解释权还是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既然如此,又何必制造“二级解释”浪费司法资源、延缓司法进程的弊端呢?(2)最高检察院应从司法解释中淡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鉴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者”和“控方”角色,如果其行使司法解释权,无异于“运动员”同时也是“裁判员”,导致审判有失公正。〔4〕虽然1981年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确认最高检察院也享有司法解释权,但是正像2000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中所言,“法出多门”,“不利于保证法律的统一理解和执行”。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机关提出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予以的答复和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应与法律解释的性质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再独立进行法律的解释,但可以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司法解释权。 其次,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合法化。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独立表明司法解释必须在立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立法机关应对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司法解释中存在的越权现象及时纠正(特别是前文提到的),并针对相关问题做出及时的、明确的立法解释。例如,有的学者指出罪名的确定和罪数问题涉及到犯罪构成和数罪并罚,“罪名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2〕(P110-113)因此,立法解释机关应制定一个明确的罪名解释,而废除“两高”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以便司法统一。同时司法解释主体应加强自身监督,避免越权,一经发现应及时改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力的制衡、避免司法犯法,才能不降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值得一提的是,应该注意司法扩张解释的正确运用。扩张解释可分为立法扩张解释和司法扩张解释,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扩张解释就是按照立法原意把刑法条文作合乎逻辑的、大于其字面涵义范围的解释。〔10〕(P128)笔者认为,如何理解“大于其字面涵义范围的解释”成为是否正确运用扩张解释的方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标准。司法机关进行扩张解释后的内容如果内涵于扩张对象的,就是合法的司法扩张解释;如果进行扩张解释后的内容与扩张对象呈并列关系,则是越权的解释。例如,《关于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故意或者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解释就是没有越权的解释,因为“故意或者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是内涵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所以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的合法合理的扩张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所作的一个批复中规定,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170条(79年刑法)的规定定罪判刑。这一解释就是越权的司法扩张解释,因为“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是与“淫书、淫画”相并列,而非内涵于它,将“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任务应由立法机关完成,这种“大于其字面涵义范围的解释”就是侵犯立法权的解释。 最后,司法解释应定期清理。通过解释主体的一元化、解释内容的合法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解释内容上存在的冲突,但最高法院还应该进行定期的清理,一方面避免自相矛盾,一方面使司法解释数量清楚,有利于法律工作者的查询运用。 3、促进中国刑法学派的形成是提高刑法学理解释的层次和效能的当然的有效选择。学派以基本立场的不同而划分,“学派的形成会迫使研究者思考自己采取了何种立场、属于哪种学派,从而保持理论的一致性、协调性。”虽然法律的解释是价值和正义的判断,不像自然科学可用事实验证,但是学派之争可促使原有理论的完善、创新理论的诞生,从而改变刑法学理解释的现状,提升整体水平。一是需要每个刑法学者不断省察自己的思想,从明确的基本立场出发进行观点的系统化;二是需要刑法学术组织致力于举办广泛高效的学术活动,促进不同观点的碰撞与交流。学派的形成更能发挥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辅助效能。对于立法解释而言,其主要在于明确术语、协调立法与现实的平衡,因此不仅要注意立法的历史背景,更要注意解释的时代特征(“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而且在法律上最有力”),学派之争则有助于立法主体从学理领域吸收更符合时代需要、更符合正义的解释到立法解释之中。同样,学派的观点对司法解释制定的合法性以及实施中所体现的公正性可进行一定的监督、提出有益的批评。 (三)保持刑法解释体制的开放性 刑法解释体制的开放性包括两方面:一是系统内部的开放性,即子系统之间,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说,有效解释与无效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之间要永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二是系统对外的开放性,即整个系统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社会实践、法治文明与刑法解释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前者的进步不断对刑法的解释提出新的要求,后者的发展对法治文明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具有开放性的系统是充满生命力的有机体,保持开放性的刑法解释系统才是良性发展的刑法解释体制。 三、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以上几点对构建良好的刑法解释体制必不可少,而坚持以下的基本原则则为其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的用语为根据,“不能离开法律的用语”,“用语的含义是法律的精神”,“应当恪守法律的用语”,“完全脱离用语就是推测而不是解释”“毁损用语的解释是恶劣的解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立法解释明确限定在《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内,从而将立法解释与纯粹的立法行为相区分。对于刑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属于立法领域,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而非立法解释的范围。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因此司法解释不能进行非法的、越权的解释。同样,罪刑法定原则表明“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因此不能“学者之意高于法律之意”,学理解释是对刑法进行善意的批评,通过各种解释方法使刑法明确化、合理化。 2、人权保障原则。“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解释坚持人权保护原则,“有利的应当补充、不利的应当限制”。人权保护原则否定在成文法的前提下进行任意解释,否则公民不能预测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自由受到侵犯,人权得不到保障。 3、体系解释原则。〔6〕(P12-14)从哲学上讲,手作为身体的一部分是手,离开身体的手就不是手。同样“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出其真正的含义,或它所出现的项目会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义。”所以对刑法的解释要坚持体系解释的原则。“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规定,不应当由某种不明确的规定而否定明确的规定”,因此“不通观法律整体,仅根据其提示的一部分所做出的判断和解释,是不正当的。” 刑法论文:刑法论文废除死刑 【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存废一直是世界范围内争论激烈的问题。由于死刑剥夺了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并且不能铲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不可能遏制犯罪的产生,因而废除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政府一直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积极准备,但死刑制度的去留仍然是国内法与公约相左之焦点。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废的分析,结合当今刑罚目的,结合我国当今现实出发,谈论了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同时认为我国应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才能有步骤有目标地废除死刑制度。 【关键词】死刑刑罚必然趋势路径 前言 对于我国死刑问题的思考与研究,是在国际形势推动下所促成的,这无疑是我国法学界西学东渐的又一例证。因为从中国自身文化意识所决定的传统法律制度中,死刑的工具效力是我们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1]因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故又称生命刑。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也称极刑。 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血亲复仇制度。从奴隶社会开始,死刑便成为几千年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它对于遏止犯罪的价值从来没有人怀疑过,但是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后,死刑开始受到思想家的挑战。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着《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接着,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大部分学者从人道主义及国际接轨方面主张应废除死刑。死刑是剥夺人的最基本的权力—人格权、生命权的法律制度。“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和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限制死刑的适用,“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是我国的一贯形势政策。2004年,国家主席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目前,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比较大,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关注的观点,由此可见,中国废除死刑的要求非常迫切,从法律的角度看,中国只有废除死刑才能更好地融入到国际社会。 ;论文3论文3- 一、关于我国死刑存废制度的理性思考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于法律中适用死刑制度在我国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其名目之多、范围之广、执行方法之残酷、受刑人数之众,为世界各国所罕见。但从总的趋势上看,随着中华文明不断进步,死刑的施刑名目逐渐从滥酷趋向规范;施刑方式从残忍趋向人道;定罪量刑也由统治者跟着感觉走,而变得愈加审慎。 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局限 (1)我国死刑制度现状 我国1979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相对于当时的社会情况应该说是比较适当的。然而,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由于社会治安形势趋于恶化,重刑主义思想一度成为主流。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对于死刑的削减,在刑法学界已经成为共识。但是我国1997年刑法仍然保持了47个死刑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万能、重刑主义仍然是主导思想。[2]研究我国刑法的现状,不难发现限制死刑的改革仍然在大刀阔斧地进行。此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均较为鲜明地体现了这一死刑政策。最终实现了死刑在立法上的实质性削减、技术性削减和实际执行上的削减。 面对着当今世界逐渐废除死刑的趋势,我国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对死刑有着严格的限制。 第一,从适用条件上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第二,从适用对象上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律明确规定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排斥于死刑适用对象之外,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体现了我国刑法重在教育和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确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刑法》第48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对应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一个缓冲的机会。 第四,从适用程序上限制 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讲,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在核准程序上《刑法》第48条第2款前半段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规定了严格的核准程序,客观上限制了死刑数量,保证了办案质量。 (2)我国死刑制度的局限性思考 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尽管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其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但是这一切仍然无法掩盖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一项文明的法律制度,仍然大量保留和适用身体刑,这不能不说是该制度的历史局限性。研究现行刑法,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而且司法机关由于承担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担,往往希望通过死刑弹压犯罪来缓解社会治安的现实压力。但实际上死刑被大量适用很可能会事与愿违,不仅会发生死刑效力的贬低,而且立法机关为满足司法机关对于扩张死刑的要求,大量制定死刑条款,会不适当地影响司法机关工作重心偏离运用综合治理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的轨道。 (二)世界各国死刑废除趋势 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死刑规定。 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3]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 (三)我国废除死刑的现实意义 (1)对于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也导致了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严重影响党员干部的公仆形象,也不利于党群关系的健康发展。为了打击贪污贿赂型犯罪,刑法对该类型犯罪配置了死刑。然而刑罚具有谦抑性,对一项犯罪配置死刑是否合适,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能否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二是对该罪配置死刑是否能够有效预防犯罪①。对于贪利性犯罪配置死刑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不利于打击犯罪,犯罪分子被执行了死刑就在事实上使活的证据消失了,有可能该犯罪分子掌握他人贪污腐败的证据,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告发。即使该犯罪分子没有告发其他人的罪行,但是只要该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死刑,他就有可能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其他人予以告发。从而对其他腐败分子起到一种制衡作用。 (2)国际公约对人权保护的要求 当前对于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着名的刑法学者强烈呼吁废除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在审判中的适用。废除死刑在理论界已经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尤其在我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两个人权公约对我国保护人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国作为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约国就必须严格履行国际公约。否则便是违约行为,将会导致国家责任的承担。而且更重要的是有损于我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样一个对国际社会负有重要责任的国际大国的形象。 二、中国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分析 (一)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 (1)死刑侵害了基本人权中的生命权 自16世纪后半期出现的废除死刑的主张源于生命神圣说,基督教信徒们正是高举“生命是上帝所缔造的,除了上帝任何人无权剥夺”的旗帜,在生命神圣的绝对理念下,抨 ①刘志伟梁剑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废除死刑的思考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4 击死刑并对国家的死刑权发难,从而吹响了近代死刑废止论的号角。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带来了欧洲文化中的理性主义思想的兴起,哲学家们无一例外地赞成“生命权”是人至高无上的权利。 保障基本人权是当代人权运动的主旨,而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理所当然地,生命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权。而人权的最基本的特性之一在于其普适性,即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相应地,罪犯应该与普通人一样地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而死刑恰恰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内容,因而构成对罪犯作为人的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的一种侵犯。因上,废除死刑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这就是当代人权论者要求废除死刑的基本立论与逻辑。 (2)死刑违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洛克便提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宏伟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组成国家权力时,所割舍的权利不包括生命,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委身于别的绝对的任意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权利给予别人。”国家运用死刑惩罚犯罪的人,是对刑罚权的滥用。因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 (二)废除死刑是发展趋势 废除死刑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即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受此潮流的影响,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②1962年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目前已有18个国家加入。《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的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权。”第2款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更多文章请联系我们,”。第6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4]很显然,《公约》的精神体现了限制死刑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 废除死刑是各国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也不例外。当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废除死刑的条件步骤方法上,存在着差异,在是否废除死刑,先废除哪些死刑罪名,哪些死刑待条件成熟时才废除,什么时候全部废除死刑,都应立足于国情由立法者全面考查本国的价值取向,从有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出发做出决定。我国可以分步骤地削减死刑罪名,减少 ②鲍遂献论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当代法学1992,(4) 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最终为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三、从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出发 (一)中国废除死刑的现实可能性 死刑问题是中国在当今世界上最受诟病的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当今世界上死刑的判决和执行最多的国家当属中国,西方指责中国不尊重人权、滥用死刑,有人甚至以全世界已有近2/3左右的国家废除死刑为例,认为不主张废除死刑有违学者的良心,然而死刑的废除不是振臂一呼就能解决的,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死刑不仅限于司法领域,也关系政治、哲学、宗教、文学等诸多领域。 近年来,西方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以死刑问题为借口,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横加指责。面对人权浪潮的冲击,中国政府不再沉默,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政府保护公民生命权,加入世界限制、废除死刑的行列,并以《白皮书》的形式回答西方的挑战,对中国的死刑政策和死刑立法作了明确的表述。 (二)创造条件,从限制死刑到废除死刑 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是,并非死刑规定得越多,犯罪便越少。可见,靠严刑峻法并不能减少犯罪,相反,还可能增加犯罪。我国97《刑法》对60余种罪名规定死刑,罪种过多,反而导致死刑威慑力减弱。因此,在向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循序渐进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限制死刑,以求在现阶段最大发挥死刑的效能。 (1)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我国刑法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刑法中却没有关于对新生儿的母亲与精神病人不得执行死刑与已达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得适用死刑的规定,而这3种情况下不得适用死刑是现今国际人权法所明确做出的限制。为尽快在死刑废除问题上与国际接轨,在刑法中增设这样的规定势在必行。 (2)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与很多国家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严格和缜密相比,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仍有待完善。在我国,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严重影响了对死刑案件质量的把关。它不仅造成适用死刑的案件大量增加,而且一些错误的死刑判决很有可能因此失去纠正的机会。鉴于死刑案件的极大风险性,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应是较好的选择。在严格限制死刑的同时,国家还应积极地创造条件,推进死刑的废止。 四、结论 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理事会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的统计,截止1999年2月,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有l1个,连续lO年以上或者自独立以来或者已经正式声明在废除死刑前停止适用死刑的国家达38个。这样以不同方式在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总数已多达123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仅为71个。[5] 死刑的存废确实是一个非常矛盾的争论。死刑是用一种新的不人道对付过去的一种不人道。死刑一边在惩罚谋杀行为,却一直在做着同样的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合法的杀人犯。笔者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随着历史的发展最终将走向消亡。虽然在现阶段死刑无法被废止,但是它的消亡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是一个必将经历的人类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客观物质条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 在中国,学者的主流是赞成废除死刑的。学者们应以尊重人的生命权之人道精神,不遗余力地为废除死刑鼓与呼,应以时代精神对法律规范做出新的解释,为限制死刑、废止死刑提供法律理念、理论和技术的支持。在具体的个案上,我们的学者也要施加我们的影响,尽最大可能减少具体个案死刑的适用,应当向决策者证实死刑的弊害,并提出相应的替代措施,使决策者不继续相信死刑是维护治安的有效手段。[6] 本文认为,我国要深度融入国际社会,作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要重塑中华民族的伟大形象,我们要和世界人民一起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的世界,从刑法这个角度来讲,就必须尽快、全面地废除死刑。 刑法论文: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论文 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与风靡,侵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本文指出加快进行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而我国目前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法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尚显苍白。文中对网络游戏与虚拟财产的定义与特征,侵犯虚拟财产的方式,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希望能引起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与特征 对于虚拟财产,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游戏之中,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以现实货币兑换的虚拟物品。包括1、游戏账号等级2、虚拟钱币3、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4、虚拟动植物5、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虚拟性和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在于它本质上是一组电磁记录,其存在只能依托于网络。但虚拟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世外桃源”,仍然与现实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实社会的法律关系在虚拟社会中也有所反映。目前,侵犯虚拟财产及其交易行为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二)价值性 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使用价值,所以就具有转化为现实货币的能力;由于其可通过交易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具有了交换价值。可见,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意义不容否认。 (三)合法性 它主要是指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并非特指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财产的范畴。 (四)限制性 虚拟财产还受到网络及游戏软件技术、游戏运营期间等多种因素的限制。 (五)依附性 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二、网络游戏中侵犯虚拟财产的方式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类型千奇百怪,几乎所有现实社会中侵犯真实财产的违法犯罪类型均已出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盗窃他人虚拟财产的案件 2006年4月,网络黑客杨某在短短10天时间里多次盗取成都某信息技术公司7个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点卡卖钱,非法获利1300多元。这名网络“黑客”杨某近日被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诈骗他人虚拟财产的案件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读者李先生给该报打来热线电话称,前几天有一个玩家在“梦幻西游”网络游戏中做广告称,只要登录然后在指定位置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就能免费获得大量的经验值以及一个宠物熊猫。不少玩家如实地填写了自己的账号信息后并没有得到超级宠物和经验值,账号和密码却被盗走了。随后,记者分别登录了“梦幻西游”官方主页xyq.163.com和李先生说的这个假网站,乍一看这个假网站无论从域名上到里面的内容都和真网站差不多。“梦幻西游”客服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网站是一个恶意盗号网站,意在骗得玩家的用户名和密码,盗取玩家的装备。 (三)侵犯虚拟财产向现实案件转化的案件 例如,据新华网报道,从2003年10月起,北海市110连续接到全国各地数十名玩家的电话报案,称北海有人在互联网上出售《传奇》顶级装备,骗取每人从200元到3000元数额不等的汇款。北海市警方迅速出击,抓获了6名以销售网络游戏《传奇》虚拟武器装备为名诈骗的嫌疑人。被抓获的6名嫌疑人都是北海市初中以下文化的无业青年。他们供称平时喜欢上网,在化名游戏中结识了全国各地众多玩家,谎称自己拥有游戏中的精良装备,只要汇款到指定银行账号,即从网上“交货”。而在对方汇款后,他们即中断与对方联系。据了解,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5月底,这个团伙诈骗北京、上海、浙江、重庆等16个省(区、市)的游戏玩家有数百人之多,诈骗总金额竟达200多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侵犯虚拟财产案件已经有向恶性、暴力性犯罪转化的趋势。例如,据《新闻晨报》报道,杨某在网络游戏中以倒卖游戏装备为生。去年10月,他接到一位网游玩家的电话,对方要购买一个游戏中的顶级装备,双方约定当晚在宜山路上的一家网吧当面交易。 当晚,杨某如约赶到网吧门口。几分钟后,几名不明身份的人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强行将他推上网吧对面的一辆灰色面包车。在行驶的面包车里,杨某遭到这伙人的威胁和殴打,被逼迫说出他的网络游戏账号。在对方的要求得到满足后,当晚11点,杨某在一个偏僻路段被推下车。事后,杨某发现他花费2年多时间搜集的游戏装备都被抢劫一空,这些装备在游戏中进行买卖的市场价约为8000元。这些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这在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三、虚拟财产的价值 (一)虚拟财产到底有没有价值 虚拟财产究竟有没有真实价值?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相当激烈。一派坚决认为虚拟财产不具备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不能受法律保护,而另一派则认为虚拟财产既然能与现实中的货币兑换,这就说明其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受法律保护。 在笔者看来,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等财产完全是虚拟的,其本身原来并不具有价值。但是,现在网络已经完全融入了现实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虚拟财产不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地与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这些虚拟财产无法由单机再行复制,只能在网络世界中存续。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虚拟财产的确有其自身的价值,而且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规则 如上所述,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那么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呢?衡量其价值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有学者建议,由我国信息产业部牵头,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运营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参与的机构,通过综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玩家的投入成本,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等各项因素,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 笔者认为,制定出能衡量所有虚拟财产的价值的计算公式或原则,至少在现阶段是有难度的。首先,网络游戏种类多样,其中虚拟财产的名目繁多,每一种具体的虚拟财产的性质、价格和作用均有所不同,因此很难确定一个普遍适用的价值衡量标准。同时,由于网络游戏的特殊属性,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价格浮动较大,并易受游戏公司等外界因素影响,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往往在一段时间内产生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变化。因此,如何科学、公正的得出确定虚拟财产价值的计算公式或原则,仍需要综合各项因素进行考虑和研究。而现阶段,最合理的方式似乎仍然是由法院针对不同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处理,以利于更好的维护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合法权益。 四、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自从网络游戏在我国出现后,因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与诉讼不断。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理论界也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受刑法保护,理由如下: 1.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是保护新生产业的需要 据《2006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我国网络游戏参与者人数2006年已达到3112万,比2005年增长18.5%。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到65.4亿元人民币,游戏产业为相关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333.2亿元,是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5.1倍。其中为电信行业带来直接收入210.5亿元,为IT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83.3亿元,为出版和媒体行业带来直接收入39.4亿元。预计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销售收入将达到244.3亿元人民币,2006年到2010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0.2%。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 但是,与此同时,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毒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由此产生的纠纷与诉讼层出不穷,游戏运行商与玩家怨声载道,严重制约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势在必行。但是,从现状来看,仅仅用民事制裁的方式,还不足以保护网络游戏产业。必须加强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才能有效打击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保护并促进这个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2.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需要犯罪的本质是破坏社会秩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的行为,而刑法则通过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现在很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都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例如,许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都是借助病毒与木马进行的,这些病毒与木马在网络上横行无忌,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在网络已成为人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扰乱网络秩序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必须坚决打击,严惩不贷。另外,一些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已经向现实化,暴力化方向发展,由此引发的暴力恶性案件连续不断,因此,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已经是当务之急。 (二)对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处理规则 客观的说,我国内地目前对于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规则尚未建立,尽管公安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理论支撑,使处理规则的确立举步维艰。一些学者强烈主张在刑法典中加入“侵犯虚拟财产罪”等条款。但是笔者认为完全无此必要,笔者认为,只需要像于志刚教授所建议的那样,首先在立法和法学理论上及时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然后借鉴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即“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入传统侵犯财产罪的条款加以惩罚或者说套用于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处理对策,这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应有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是刑事立法随着时代进步自我完善和及时跟进社会现实的应有举措。 (三)关于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思考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刑法应当做出积极而及时地反映。鉴于目前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案件增多,呼吁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声音也越来越大。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产生于网络空间却已蔓延进入真实社会空间层面,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中具有不能忽视的重要地位,而且俨然将成为一类全新的财产,从而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形成实际的冲击,所以,我们急需加强理论研究,加快立法进程。 1.确立刑法保护措施,减少私力救济事件 网络游戏玩家的参与行为和参与情绪,由虚拟的网络空间向现实社会过渡是一个应当正视的现实的问题。在虚拟空间中的纠纷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和处理规则的情况下,虚拟财产遭受侵犯后的私力救济方式由虚拟变为现实的事件已变得极为常见。从刑事立法上讲,对虚拟财产确立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用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条款加以惩治,或者建立全新的刑法保护体系,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应有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是刑事立法随着时代进步自我完善和及时跟进社会现实的应有之举,同时,也是有效减少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而引发的虚拟财产所有人采用非法手段以图私力救济的最有力措施。 2.虚拟世界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值得立法关注 现代社会高度科技化、工业化,人类的工作、生活、娱乐,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在虚拟的世界里进行的,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将相互融合。年轻一代开始正在网络游戏中学习交易行为和人际关系,如果从中衍生出任何虚拟或现实的问题,都不是用过去的思维和经验可以掌握的,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必须对此有所体认。毫无疑问,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自从有人类文明以来,财产的外延从具物质形态的有体物扩展至电、热、光等“能”、无线电频道、空间(空间权)等无体物,进而至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等无形财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控制能力的增强,以及真正的网络时代的到来,可以预见,新的财产类型必将不断出现。网络游戏产业已成为中国网络业利润最高的产业之一,由规模不断扩展的游戏产业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在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内得到了较为明显的体现。因此,只有深化对虚拟财产属性及特征的认识,加快对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因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的发展。 3.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巨大冲击目前所出现的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不仅在犯罪对象上种类繁多,而且在犯罪方法上千奇百怪,可以说已经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尤其对侵犯财产罪的传统刑法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以上述的杨某的虚拟财产被抢劫一案为例,它就完全有别于传统的抢劫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界的传统认识,是犯罪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在该案中,行为人强行劫取、拿走的是他人的游戏账号,密码等虚拟财产。此时,能否定性为虚拟财产抢劫罪呢?如果能,则传统抢劫犯罪的理论,将受到巨大冲击。因为在这一针对虚拟财产的抢劫行为中,行为人完全没有针对被害人的真实财产进行抢劫,虽然劫取虚拟财产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强行性,手段也存在强制性,但是却没有侵犯被害人的真实财产权利,仅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虚拟财产,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现在仍然是空白,它能不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也还存在极大的争议。如果虚拟财产不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那么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就不符合抢劫罪的传统理论,但是如果不构成抢劫罪,应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呢?这在刑事立法上似乎是一个应当及早应对的问题。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因此,从刑法理论上思考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问题,并及时修正刑法传统理论关于财产存在形式的学说,对于中国刑法理论的现代化与中国刑法的现代化来说,意义深远。 五、结语 由此可见,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蓬勃发展。由游戏产业规模不断扩张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在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内得到了较为明显的体现。只有加快对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引入刑法的保护,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刑法论文:网络黑客刑法论文 黑客行为有着复杂的心理原因与文化背景,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并非所有黑客行为都对社会有危害,有些黑客行为对完善网络技术反而有着积极的作用,这些在刑事立法上应当注意区别对待。本文是在分析黑客行为的文化与心理因素的基础上,以“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思想为基础,探讨黑客行为的刑事立法对策。 一、黑客的出现及特征 (一)黑客行为的历史 黑客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代黑客是计算机谜,即20世纪5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实验室中那些才华出众、通宵达旦操作计算机的学生为代表的计算机狂热分子。第二代黑客是电脑革命的英雄。当时,计算机尚未普及,对社会公众而言,计算机属于价格高昂、只有经过专门训练的技术人员才能操作的神秘机器。第三代黑客活跃于20世纪80年代,他们开始利用自己的技术,将注意力转向涉及公司机密和国家内幕的保密数据库上。这一带有反叛性的想法,很快改写了黑客的定义。“新的一代开始盗用黑客的名称,在新闻界的推波助澜下,黑客成为口令大盗和电子窃贼的代名词,公众对黑客的印象也由此改变,他们不再被视为无害的探索者,而是阴险恶毒的侵略者。”第四代黑客的出现由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他们是互联网技术的精英。这一代黑客更让人担忧,互联网使他们拥有了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更大的权力。而我们讨论的黑客,主要指的就是第四代黑客。 (二)黑客群体的文化特征 黑客群体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具有独特的文化渊源,有独特的伦理价值判断标准。这种黑客文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信息共享的信念。在黑客们的眼中,网络应当是一个完全公平的社会,这种“公平”体现在网络成员的网络资源的占有上:程序不该有版权,拷贝是完全自由的,软件是公共的,源代码也应该被共享,无论是站点、技术还是资讯,一律应该免费使用。他们视信息技术为最大实现民主的工具,甚至幻想建立类似部落民主的地球村。黑客们奉行的是一种“信息共产主义”的理想,无论入侵系统,还是破解密码,都成为黑客表达“信息共产主义”理想的方式。 2、技术理性的崇拜。黑客一向自诩是技术精英,“高超的计算机技术”是黑客词语蕴涵中永远不可能剔除的定义项之一。黑客就是一群握有高技术知识、灵魂深处躁动不安的技术专家,他们对技术的痴迷达到了令人难以理解的程度。 3、对传统道德的蔑视。对技术理性的过分崇拜,将会导致人文精神的缺失,因为科技只能保证手段的正确,却不能反省、思考其追求的目的。沉迷于技术理性的追求,引致黑客道德观的势微。 二、黑客行为的心理类型 研究黑客行为的刑法对策,除了要了解其历史与文化渊源,还要考察其心理特征。不同的心理特征,决定了不同黑客的主观性,也决定了不同黑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确立对不同黑客行为的刑事政策的根据所在。引起黑客行为常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心理类型: (一)自我表现型黑客 许多黑客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高人一等的才能,而实施黑客行为。实施行为的目的,纯粹是想引人注目,从而满足自我表现的需要。著名的计算机黑客乃特麦在《超级黑客的秘密》一书中说,“真正的黑客喜欢闯入别人的系统,并留下痕迹,以显示自己技术高超。” (二)恶作剧型黑客 这类黑客同样没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其实施黑客行为往往只是为了满足好奇心、恶作剧的欲望。这类黑客尤其以青少年为最,生理上的成人感和心理上的不成熟感驱使他们对周围的世界充满好奇、求知的心理。由于自制能力较弱,在没有他人的监督下,受好奇、冒险心理的驱使,青少年黑客往往沉迷于非法入侵他人网站、系统,或对他人的网站、系统造成一定的恶作剧损害。 (三)报复型黑客 这种类型的黑客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表达型报复,出于对社会或政治上某种见解的不满,通过黑客行为来表达自己的主张。一种是泄愤报复,出于对被害者的怨恨,通过黑客行为造成对被害人的损害,从而宣泄自己的愤恨。 (四)经济目的型黑客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数字化的市场,同时也为不法之徒带来了新的犯罪工具。有些黑客利用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入侵他人的系统,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 (五)政治目的型黑客 除了牟利型的经济目的,也有黑客是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黑客行为的。 三、黑客犯罪的“两极化”刑事政策 (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内涵 面对日益泛滥的黑客行为,有论者提出应当奉行严厉的刑事政策。从以上对黑客文化与心理类型的分析可以得知,就历史而言,黑客并非一个不法群体,就现状而言,并非所有的黑客都是必须发动刑罚的不法之徒。黑客的文化与心理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待黑客行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刑事政策。值得借鉴的是英美国家“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的思想。 所谓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对不同社会危害的行为及不同人格危险的行为人,采取不同的方针的刑事政策。对于行为危害重大及有重大人格危险的不法分子,采取严厉的刑事对策;对于行为危害轻微及某种程度有改善可能者,采取宽松的刑事对策。这种刑事政策,也成为刑事政策之二极分化。严格刑事政策,即从维持社会秩序观点出发,以压制重大犯罪;相对地,宽松的刑事政策,即从温和的刑罚思想作为出发点,对于轻微犯罪事件处理者,采取谦和及社会内处遇等对策。以达到防止再犯及使犯罪者重新服务社会为目的刑事政策。严格刑事政策的对象,主要为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者;而其基本策略与目的,则为对于重大犯罪者于刑事立法上采取报应思想,对于刑事司法及执行上而从重量刑、从严处遇,以维持法社会秩序而压制重大犯罪。相对地,宽松刑事政策的对象,主要为轻微危害行为及有改善可能性者;其基本的策略与目的,则为对于轻微危害者在刑事立法上考量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考量非刑罚化,刑事执行上考量非机构化,以达到防止再及促成犯罪者再社会化。 (二)“两极化”型事政策的确立 对于黑客行为,亦应当采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予以对待。一方面,对于那些基于政治、经济目的,有重大危害或者有严重犯罪习性的黑客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纯粹为表现自我、好奇、恶作剧,危害不大的黑客行为,给予宽松的刑事政策。其理由如下: 1、黑客群体的行为与人格特征本身就具有两极化的特点。从黑客文化与心理成因的分析可知,黑客可以分为五大心理类型:自我实现型、恶作剧型、报复型、经济目的型以及政治目的型而报复型黑客又可以分为纯粹的表达报复型和泄愤报复型。根据黑客的心理特征,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群体:其一是温和型黑客群体,包括自我表现型、恶作剧型和报复表达型的黑客;其二是危险型黑客群体,包括报复泄愤型、经济目的型、政治目的型的黑客。前者是以自我表现、好奇、恶作剧或意见表达为行为动机的黑客,其行为以纯粹的自我心理满足为动因,没有以造成他人损失的目的,因而其行为的危害性与人格危险性往往以较小。后者则是以寻求经济、政治利益或者为发泄个人私愤、报复他人作为行为动机的黑客,其行为往往较大、甚至巨大,其人格危险性也往往难以矫正。黑客群体的这种两分性,决定了具有对之实现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可能性。对黑客行为的刑法确立,应当贯彻两极化、区别对待的思路在制定刑事政策时应当针对黑客的两大群体区别对待;危害重大或者人格危险的黑客为危险型黑客,对其应当制定严密的罪名,给予严厉的刑罚制度;危害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为温和型黑客,应当与更多考虑非刑法化的思路,即使是认定为犯罪,也应该考虑适用更加轻缓的刑罚处遇。 2、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可以尽量减少刑罚的运用。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自由基本生命为内容,其带来的痛苦是最大的。因此,在适用刑法对抗犯罪的时候,必须基于谦让抑制的本旨,只有在最合理及最小的限度下才能实施。对于危害轻微的黑客行为,往往可以运用其他手段防止其发生,如重塑网络文化、消除文化脱节、提高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加强网络安全防范等措施,尽量避免适用代价学生的刑罚措施,减少刑罚的运用对行为人的社会造成的痛苦。 (三)黑客犯罪的两极化刑法确立 规制黑客犯罪,贯彻两极化的刑事政策,自然要求对黑客群体作出区分,分别制定不同的立法对策。 1、对危险型黑客的严厉立法对策 (1)将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定罪 现行《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仅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还不能构成犯罪,还必须是该行为造成“后果严重”。我们认为,这一规定过于轻缓,不利于打击那些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严重的黑客犯罪。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采用立法方式。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采取立法,就是要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行为犯,不需要产生的严重后果,甚至不需要产生具体的危险,立法上就推定该行为具有危险,即可确认犯罪成立。 (2)提高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罚 现行《刑法》第285条非法放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我们认为,该罪的法定刑设置过低,不能体现对重要计算机系统的保护。本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系统中的信息安全有过任何实质的损害或损害的危险,只要行为人进入了这些系统,即认为行为对上述计算机系统及系统中的信息安全产生了,可以构成犯罪。 (3)增设单位网络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单可以构成网络犯罪的主体。事实上,黑客文化已经渗透到市场经济的领域,有些单位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或者维护自身的市场利益,不惜使用黑客手段,造成严重的危害。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可以成为黑客犯罪的主体,不能不说是一个疏漏。 2、对温和型黑客的宽松立法 (1)谨慎设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圈 现行《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也计算机日新月异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各行业的广泛应用状况不相称,应当将金融、交通、航运、水利、电力、医疗等机构等计算机信息系统都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2)严格限定网络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网络黑客往往是青少年群体,因而网络犯罪主体开始出现低龄化的趋势。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网络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已满16周岁,换言之,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的黑客行为,是不被刑法处罚的。因此有人认为应当考虑适当调低网络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更有学者根据少年黑客的年龄都要比传统犯罪年龄低2年的特点,认为网络犯罪的型责任年龄应当以12周岁为起点。诚然,黑客行为确实出现低龄化的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发动刑法作为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尽管青少年的黑客行为增多,但是青少年的黑客行为往往是出于自我表现或者恶作剧型的心理,并不以实现政治上或都经济上的不法利益为目的,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有限的。根据两极化型事政策的思路,应当集中刑事司法资源打击那些危害重大的黑客网络犯罪,青少年的黑客行为显然不在重点打击之列。 四、我国《刑法》对黑客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立法对网络犯罪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对惩治网络犯罪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形式的犯罪陆续出现,其中有些犯罪可以在现行刑法体系的范围内处罚,如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363条第1款和366条规定进行处罚。但是,有许多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却难以用现行刑法定罪处罚,即使勉强适用,也会罪刑不均衡,例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造成严重后果(无论多么严重),最高只有五年刑且无罚金,而一个盗窃罪最高可判死刑。还有一部分危害行为,依现行刑法无法定罪,按罪刑法定原则,只能无罪释放。例如,对网络数据库的侵犯无论多么严重,因为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数据库不属软件保护范围,也不是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九类作品的范畴。其实,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一样,凝结了大量人类劳动,具有经济价值,应当享有著作权。因此从刑法学理论的角度对网络犯罪展开研究,已是我国法学界不容忽视的一个紧迫问题。 刑法论文: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论文 一、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 从整体上看,我国著作权犯罪构成与世界著作权犯罪构成的趋势是一致的,但是,以刑法谦抑性观之,仍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商业规模”是否需要进行全新界定 从根本上说,著作权犯罪侵权行为不仅要求达到商业规模,而且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极有可能以刑法谦抑性为由不认定为犯罪。例如,侵权人以较低的价格将大量盗版作品销售到市场,造成了著作权人很大的利益损害,然而侵权人并不一定达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构罪情节,这就可能使其逍遥法外。TRIPS第41条规定的“商业规模”是指侵权商品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的商业规模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商业规模”排除在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只是将其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之一。如《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18条规定:“(a)在本条(c)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有意地拿贴在或企图贴在录音制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上的伪造标记进行交易应罚款最多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联邦德国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第106条规定:“对于在法定许可情况外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著作或著作的改编物或改动物者,处1年以内监禁或课以罚款。”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规定:“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以下罚金。”类似的第120条和121条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处以罚金刑或有期徒刑。韩国著作权法第136条规定:“为了营利以复制等方式习惯性地侵犯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韩国根据形势的发展于1986年颁布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权犯罪进行了具体规定,第29条对程序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91条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笔者建议,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TRIPS协议“商业规模”入罪标准,但也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入罪的立法例。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是否取消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往往不受刑法规制。例如,对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电影电视作品、音乐作品上传供他人免费下载等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著作权人因这一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法无据,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1971年美国《录音制品法》首次为版权提供刑事保护,其前提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具备故意且营利性的动机。但1994年DavidLaMacchia案是一个转折点,LaMacchia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公告牌,取名Cynosure,他鼓励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计算机实用程序上传至公告牌,供他人免费下载。当时的美国版权法无法对LaMacchia作出有罪判决,其被无罪释放。此后,美国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弥补了以前法律规定的漏洞,不再以营利性动机作为构罪的主观要件。美国法典第506条和第2319条规定,只要被告人有故意侵犯他人合法版权的行为,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侵犯版权罪,营利与否只是量刑时候考虑的因素。200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手册第2B5.3条规定营利与否的两级量刑标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和25万美元的罚金。我们认为,在认定著作权犯罪构成时,应当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实现对著作权的全方位保护。 (三)判断危害性基准是否需要改变 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对复制行为和复制、制作并销售行为,与只销售侵权复制品、不复制、制作行为作了有区别性的规定,确定的罪名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刑事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危害性的基准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复制、制作行为是侵害版权犯罪的危害源头,我国刑事立法更注重从源头上控制犯罪,对其予以更严厉的打击。同时,我国在处罚侵犯著作权犯罪时考虑违法所得,将其视为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偏重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11条的规定,版权犯罪在衡量其危害性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轻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应罚款最多可达25000美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既罚款又监禁。”二是中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份但少于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7部但少于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既罚款又监禁。三是重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美国判断版权犯罪的危害性标准是复制、销售作品数量,通常以侵权者对版权所有者利益侵害的角度考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笔者认为,美国判断危害性的基准更合理。侵权人为了获利往往低价出售侵权复制品,这就造成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少于版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版权犯罪予以打击理所当然。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120条和121条对危害版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轻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①。这些都充分表明,国外版权犯罪立法侧重于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将版权人利益作为衡量犯罪危害性的基准更符合立法原意,更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我国在判断危害性基准上有所改变。 二、侵犯著作权罪谦抑性的原因 从中外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率偏低,即趋向于非罪化。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变得更为明显,立法者、司法者通常以刑法谦抑性为由对侵犯著作权罪作非罪化处理。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刑事立法不够严密 在著作权刑事立法方面,我国依据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的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上,实体方面达到了其所规定的最低实体义务标准,程序方面应当符合其规定的执法程序要求。部分学者和立法界人士普遍认为,通过“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从表面上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门槛从侵权人非法经营数额由10万元降低为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由5万元降低为3万元,确实对侵权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遏制作用。然而,他们都没有站在著作权人权益的角度考量,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并非是著作权人收益的全部,侵权人的损失远远大于这个数额。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数额较大”、“严重情节”等等主客观要求。就“以营利为目的”而言,在侵权人没有营利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无论受到多大损失,也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背道而驰。而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备主客观要求,只要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惩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尤其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居高不下,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据最高检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23件,提起公诉17062件。就提起公诉案件而言,全国每年不足3500件。可见,立法之“严”与司法之“宽”极其不对称,也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倾向“宽”。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来说,它真正的意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等思想。然而,知识产权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它危害性大、隐蔽性强,案件难以侦破,如果对其以“宽”的刑事政策,势必会使其犯罪更加猖狂地危害社会。因此,剥夺侵权者的重新犯罪能力是遏制知识产权犯罪抬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对侵权人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徒刑、拘役等,要坚决定罪处罚,使其丧失犯罪的能力。 (三)行政执法干预过多 我国对著作权保护采取“两条途径,协调运行”的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协调运行。行政执法被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尽管著作权行政执法是保护著作权有明显的效果,但是著作权行政执法应该慎用,不应盲目扩大,因为它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著作权纠纷不宜以行政执法方式来解决。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和1994年《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没有任何限制,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3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进行了必要限制,即不仅要求是侵权行为,而且必须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尽管这些规定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在我国行政权极易膨胀的背景下,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遇到著作权领域内的刑事犯罪通常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借口,由当地行政机关超越管辖范围进行著作权行政执法。我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弊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上三个方面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刑法谦抑性的负面效应将会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或多或少存在,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将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我国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三、完善立法解决谦抑性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注重各层面法律的有效衔接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犯罪行为的4种具体表现,而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8种侵权行为,但是对于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具体指明,只是笼统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在理论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之一,但是苦于刑法没有列举的情形,司法者无意识当中援引刑法谦抑性,而使其侵权者逍遥法外。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加强著作权法与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等等的有效衔接,为严惩侵犯著作权罪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在著作权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做法,适度增加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制。一方面,要保持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注重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衔接。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不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只要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即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二)扩大侵权适用刑种和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适用的刑种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这与我国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入罪门槛不大相称。既然降低入罪门槛,势必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定罪量刑,立法者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扩大刑种。同时,适当地调整量刑幅度。第一,增加资格刑。目前有些国家将资格刑列入知识产权犯罪处罚的刑种。资格刑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禁止其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禁止其担任某种特定职务、剥夺其特定权利等等。例如,法国《刑法》第423—1条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我国目前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太适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分子依法剥夺其从事原来行业的权利,如对盗版、复制侵权人禁止其从事出版业、印刷业等相关的工作。第二,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处以实刑并处罚金刑或单处罚金刑。但是,对罚金刑具体比例没有做出合理规定。国外一些国家对罚金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分子最高可处25万美元的罚金,日本著作权法定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金。我们应当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并制定一个合理而明确的标准。 作者;崔汪卫 单位: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刑法论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理论论文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立法目的:严密法网 (一)化解司法困境的迫切要求 在反腐败斗争中,公权力“私有化”和“全家腐”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更有一些拥有庞大关系网的“能人”,穿梭于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服务于权钱交易。针对这种现象,党和国家一方面通过党纪、政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的身边人,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界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为司法机关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受贿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但是,依据该《意见》的要求,要证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通谋”的难度是相当大的。虽然从社会常识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共同受贿的可能性比较高,但是,要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存在受贿的共谋(共同受贿的故意),却绝非易事。在双方达成攻守同盟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间接证据,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加之,司法人员普遍存在对间接证据的运用信心不足、感觉理论指导薄弱的问题,导致在许多受贿案件中司法人员对于“共谋”或“共同故意”是否存在没有把握,无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更为棘手的问题是,腐败分子规避法律的花样也不断升级。虽然一部分腐败分子出于对家属的“保护”,避免家属参与到受贿犯罪中去,但也有一部分腐败分子打“亲属牌”、“情人牌”。本人不与行贿人面对面地“交易”,指派自己的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转达行贿人的要求。在无法证明“通谋”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同时,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与其相对应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亦不构成任何犯罪。此外,确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欺瞒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情人关系、老乡关系、师徒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所产生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对关系人收受他人贿赂并不知晓;一些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人脉关系、社会资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在“人情社会”中,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当年提拔自己的老领导、老关系提出的不当要求,不好断然拒绝。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余温犹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热衷于游走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在位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谋取不正当利益。〔5〕依据1997年刑法,此类行为要么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或者根本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只能认定无罪。而现实的情况是公权力“私有化”、“全家贪腐”的问题愈演愈烈,受贿犯罪立法的疏漏已经无法满足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创设新罪名已经刻不容缓。 (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贿赂后,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欧盟公约和美洲公约都有相关的规定,涵盖在影响力交易这一概念之下。之后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采取了相同的立法模式,公约的第18条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的内容:“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二)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公约规定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包括了我国刑法中的受贿(包括斡旋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犯受贿、行贿等行为,也包括我国刑法原来没有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获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从行为构造上看,类似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受贿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其利用的影响力是不是基于行为人职权或者地位所产生的权力性的影响力,〔6〕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基于其职权或者地位所产生的权力性的影响力,则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这种权力性的影响力来自于自己的职权、地位对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制约和横向的制约关系。如果行为是基于其职权或者地位以外的因素而产生的软性的非权力性影响力,则不构成受贿罪,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创设之前,此类行为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定。由于我国于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有义务将该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犯罪纳入到国内法的范畴。立法机关基本上采纳了学界的观点,与受贿罪并列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本罪的犯罪主体做了较为细化的规定,以限定犯罪成立的范围。不仅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且基于司法实践,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亦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立法不吝笔墨对该罪进行了叙明式的规定,但依然不同于公约规定的内容。公约并没有对影响力交易的主体身份进行限定,只要是具有“影响力”即可。 二、刑事司法视野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异化的危险 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现实需要是明确的,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反应也比较积极,但是,看似完美的立法在特定的理论和司法背景下,可能存在被异化的风险。 (一)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犯罪成本与态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存在一定的交叉。显然本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广于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范围。〔7〕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存在收受他人贿赂的通谋,能够认定的受贿金额越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可能适用的法定刑就越高。而且作为非身份犯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的范围内,适用的法定刑格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则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8〕可独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该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受贿罪的规定。因此,在事实上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关系人”拒绝承认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共同受贿,不仅对于其自身是有利的,而且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讲,更是可以做到“舍车保帅”。如果“关系人”存在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被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实践中的案例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事前给予其一定的承诺,则更能强化其抗拒司法机关侦查的意志,为国家工作人员掩盖罪行。如果说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愿让近亲属来承担罪责,那么,越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不够密切的“关系人”,其犯罪成本越低,国家工作人员从情感上讲就越是不在乎。“关系人”通过承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来换取巨额的不法利益,其投入与产出比足以诱使“关系人”以身试法。 (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成本与态度 通常情况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与收受贿赂的行为相分离,较二行为由一人实施更有利于反侦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事前、事中通谋,共同收受贿赂的典型受贿罪共同犯罪案件越来越少,更多的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通谋、关系人独自收受贿赂并与请托人沟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非典型性案件。而对于这些非典型性案件,理论上的争议比较大,尤其是刑事证明的难度非常大,甚至对于什么情况下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还没有深入地探讨,多依经验判断。在这样的司法背景下,刑法创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后,腐败分子可能进一步强化反侦查的意识,犯罪行为将更为隐蔽,与请托人的沟通将更为谨慎,趋向于选择由“关系人”出马与请托人交往,国家工作人员则形式上“合法地”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案发后由关系人“一肩挑”刑事责任,自己置身事外。难怪有媒体指出:“一些贪官可能会因变应变:只要利用一些‘特定关系人’来经手受贿,就可确保自身的安全———对于‘特定关系人’而言,虽然他或她将面临牢狱之灾的风险,但只要官员还在位,就能够实现‘亏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9〕 (三)司法人员的态度与选择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如果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刑事责任,而在国家工作人员无罪或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案件办理的难度要远远地大于共同受贿犯罪案件的办理。在没有证据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亦不能证明其存在渎职犯罪的情况下,依法不能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刑事侦查措施。在司法机关追究关系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可能调动自己的人际关系,对司法机关进行干扰。如果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身居高位,难免使办案的司法人员心生“畏惧”。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普遍存在着对关系人的宽宥的态度。“从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在各类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妻子、儿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涉案的情形愈发突出,但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10〕我国历来的反腐败斗争剑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关系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既缺乏理论上的认知,还存在文化认同感上的阙如。虽然理论上或司法解释中对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解读,但是通过笔者对某地基层司法机关的走访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被追究受贿罪共同犯罪刑责的寥寥无几。人们趋向于认为,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应由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不宜轻易追究关系人的刑事责任,更不用说关系人独立地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情形。在受贿案件的办理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即便参与了共同受贿,往往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关系人并没有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往往作为证人提取证人证言,指认国家工作人员的罪行。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司法人员忌讳“赶尽杀绝”的宽宥态度,另一方面是基于刑事证明现实需要的考虑。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案件涉案人员的反侦查能力比较强,犯罪手段又不断翻新,导致反贪机关和公诉机关能够收集的证据比较少,如果没有共同受贿人的有罪供述(或者是证人证言),共同受贿罪行的举证很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受贿罪共同犯罪案件时,往往采取相应的“侦查策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关系人作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行为,而不再追究关系人的刑事责任。〔11〕特别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多笔受贿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数笔受贿罪行得到证实,那么关系人虽然参与了其他各笔受贿罪行,若罪行轻微,又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指认国家工作人员的罪行,往往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会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刑法学界,理论上对于何种情况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已经比较清晰,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们还在喋喋不休地争论刑事证明的标准、间接证据的作用、“一对一”证据的判断等基本问题,司法界对于主观要件的证明及其证明标准更是莫衷一是、“摸不着底”。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如若国家工作人员和关系人的罪行比较隐蔽,司法人员宁可采取保守的策略:不再“竭尽全力”地取证、举证、质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之间存在“通谋”或“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只去认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了事。一些不法分子甚至有可能利用该罪去迎合“领导”的旨意,给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一个“顺水人情”。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一方面存在完善法网的作用,但该罪对于反腐败斗争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可轻视。只有从理论上充分地对立法本身和法律解释进行解读,对该罪给司法带有的可能的冲击准备妥善应对方案,才可能达到原本的立法目的。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以刑事证明为视角 (一)“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与“影响力”的解释 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后,学界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的解释尤为关注。对于何为“近亲属”,何为“关系密切的人”,以及该罪主体所具有的“影响力”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对于“影响力”的内涵,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均将其界定为非职权性影响力,以区别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人所具有的职权性影响力。学界争论更多的问题是何为“近亲属”。由于不同部门法对“近亲属”的内涵的解读存在差异,〔12〕学者们对本罪的“近亲属”的范围也存在认识上的不同。总体上看,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在刑事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刑法解释应保持与其逻辑上的一致性。因此,本罪所确定的“近亲属”宜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一致。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以纳入“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范畴。〔13〕另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明显过窄,应予适当扩大,目前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为宜。〔14〕因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界定明显过窄,按照民法的界定,有利于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5〕还有观点认为,应当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将本罪的“近亲属”解释为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16〕此外,亦有观点认为,部分人员即便不能归属于近亲属,也可以将其归属于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范畴之内,因此,对近亲属范围的探讨就显得意义不大。〔17〕以上的各种观点虽各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但总体上看,之所以界定“近亲属”之一概念,其目的在于明了主体之间非职权性影响力的大小,因此,运用民法概念更为贴切。同时,本罪的犯罪主体被界定为“近亲属”,还是“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并不影响其它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和犯罪事实的认定,有别于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或其它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对受贿财物的占有状态存在不同要求的情形。因此,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纳入“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范畴,并不影响对非职权性影响力的判定。如上文所述,公约并没有对利用影响力交易的主体予以细化规定,而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采取的是列举开放式的立法,明确规定能够成立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有意地限定了本罪主体的成立范围。从文义上看,似乎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就拥有一定的非职权性影响力。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基本上就可以判定其具有影响力。同时,由于是列举式的规定,即便不是“近亲属”,也可能是“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依然可以成立本罪。看似上述对“近亲属”内涵的讨论并没有切中问题的实质。从立法的目的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职权性影响力的人”,关键要从是否具有“非职权性影响力”来判断本罪的犯罪主体的成立,因此,仅对身份进行甄别并没有完成对犯罪主体符合性的判断。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一直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冷漠或矛盾激化,且众人皆知,在此情况下,很难做出该近亲属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存在非职权性影响力的判断。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规定形式是开放的,相比较“近亲属”而言更为模糊。既然对于“近亲属”身份的甄别无法替代“具有非职权性影响力”的实质判断,那么对“近亲属”内涵的解读应当另辟蹊径。“近亲属”的规定具有推定的意味,更多地具有证据法的意义。从证明的角度看,只有那些通常可以判定具有一定非职权性影响力的近亲属才可以认定为本罪的“近亲属”。“经验告诉我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不但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而且通常感情深厚,因此,将其直接推定为关系密切的人并不违背常理,但与其他亲属则未必如此。”〔18〕因此,基于生活常识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此处的“近亲属”应当做较为狭义的解释为妥。可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近亲属”限定为共同生活或保持联系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如若此范围的近亲属认为自己并没有一定的影响力,应当提供证据,履行主观的证据责任。对其他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纳入“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进行具体的判断。有学者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对主体作列举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19〕此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揭示出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完全贯彻公约的精神。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平日里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素不相识,或只是一面之交的人,收受他人贿赂,临时接近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若将本罪的“关系密切的人”理解为平日里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那么此类行为人不能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人(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之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独自占有的,也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有学者指出“此部分人在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场合下,却要求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共享财物才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独自吞财的,却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20〕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修正司法解释有关“特定关系人”之外的人须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贿赂财物方能成立受贿罪共犯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做最广义的解释。从实质上看,平日里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或者不密切的人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必要依事前关系密切与否做出判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模式明显是沿着受贿罪共同犯罪“特定关系人”的思路推进,只不过本罪的主体范围明显宽于“特定关系人”。立法的目的是要用刑事法律规制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受贿行为,但这样的立法方式却给打击受贿犯罪留下了巨大的漏洞,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一,为了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参与共同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所以将犯罪成立的范围限定为“特定关系人”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但是,依据共同犯罪理论,能够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共同犯罪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影响力的人员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与基本理论不符,且容易对司法人员产生误导;其二,影响力的判断是实质的判断,是不是具有影响力只有通过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行为进行判断。事前的密切关系或者身份的界定虽然可以成为判定主体间非职权性的影响力有无和大小的重要依据,但是,却无法替代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质判断。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便是近亲属,也可能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来”,并不具有影响力。在司法实践中,非职权性的影响力是否发挥了作用是案发后的事后判断,而是否具有特定的身份只是判断依据之一;其三,事实上,可能存在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平时不存在具有影响力的关系,只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一时对行为人的偏好,或基于事后继续交往的动机而产生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其四,国际公约在国内法中的体现应当是全面的,现有的立法并没有充分体现国际公约对影响力交易行为进行惩治的主旨。即便是没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亲属关系等人际关系,只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力,就应当入罪。如有观点认为,此种影响力包括共同的违法犯罪、掌握有对方的犯罪证据等所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21〕 (二)“通过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解释 立法中“通过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规定,实质上表明了只有行为人客观上不当地对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其具有的非职权性影响力,才能构成本罪。是否具有影响力是一种判断,而是否利用了这种影响力是另一种判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主观上并没有利用自已的影响力的意图,客观上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便行为人收取了他人的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关系人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就是说,在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共同受贿故意的情况下,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依然存在着特定的意思联络,即关系人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表达了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明白关系人请托的内容。如果说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谋”很难证明的话,关系人是否利用了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很难证明。所谓利用了影响力不仅是指客观上影响力发挥了作用,而且还要求关系人主观上知道自己的影响力在起作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一方而言,是基于这种非职权性影响力而利用了职务上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机关需要证明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就请托的事项进行过沟通。在国家工作人员否认关系人与其有意思联系的情况下,证明关系人就请托事项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意思联系是困难的。虽然客观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如不能证明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话,依然无法认定关系人实际上利用了影响力。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在于对间接证据的运用。在没有关系人有罪供述、国家工作人员承认知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请托人的证人证言、知晓案情的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所形成的证明链条,来证明关系人利用了其非职权性影响力。有人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很难与游说行业收取费用的游说行为加以区分,进行游说的个人或者组织随时都有可能被治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2〕这一担忧不无道理。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合法的咨询公司,通过收取客户的费用,为企业提供服务。这些咨询公司的行为可能包括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游说,以达到特定目的。此种游说的行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可一概而论,关键在于游说机构的个人或者组织成员是否在事前或事中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非职权性影响力,是否利用了此种影响力。 (三)“共同受贿故意”存否的证明与推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 共同受贿故意(或称通谋)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如果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若没有,则关系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妻子、儿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涉案的情形越来越多,但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的现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证明上的困难。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创设之前,如若无法认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共谋”,则特定关系人只能认定无罪。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创设之后,即便无法认定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依然可能认定其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受贿故意”存否的证明成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关键。为了缓解共同受贿故意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证明的困境,有学者提出:“在连续受贿的共犯场合下,只要查明前面的一次或几次为利用职权者明知,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多次收受同一行为人的财物,即使其中一些未有证据证明职权者明知的,也应当视为职权者的默许,并作为共同受贿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予以认定。”〔23〕这一观点对于多笔犯罪事实的案件来讲有一定的指导价值。其中一次或几次受贿行为为国家工作人员所知,可以作为推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他各笔犯罪中与他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的间接证据,但仅有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共同犯罪故意的存在,尚需其他相关证据的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刑法学界有学者指出,在腐败犯罪案件中,确立刑事推定规则,有助于破解腐败犯罪证据收集的困境,对于腐败犯罪中某些确实难以证明的主观构成要素,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明知等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刑事推定。〔24〕沿着这一思路,也有人提出,“从实际情况看,配偶收受财物后很少有不告知本人的,虽然确实不知者不能排除,但只是极少数……为此,有必要建立一种证据推定制度,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配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法律应当推定二者之间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25〕也就是说,要通过推定的形式来实现对共同受贿故意的证明。依此观点,只要证明前提事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且配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就可以基本上得出推定事实(共同受贿故意)存在的结论。这一观点虽具有“实用性”,但未必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推定是从A事实(前提事实)推认B事实(推定事实)。B事实难以证实时,可以用比较容易证实的A事实推认B事实的存在。”〔26〕推定包括法律推定(立法推定)和事实推定(司法推定)。推定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机能,当前提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除得到相反的充分证据外,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由于推定作为倒置证明责任的手段,必须要求被控方举证,由于这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因此推定的设置要作为一种例外而受到严格限制。”〔27〕结合夫妻共同受贿来看,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收受了他人的贿赂,可以考虑因这一先前的不法行为产生证明责任转移并创设推定规则,〔28〕但是仅仅依据刑事政策的考虑就创设推定则未免过于草率。推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可反驳,这是推定与拟制最本质的区别。虽然“配偶收受财物后很少有不告知本人的”,同样,国家工作人员在配偶的请求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也知道(或应该知道)配偶会收受他人的贿赂,符合“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通常存在经验层面的常态性联系”〔29〕的特征。但是,如果要求配偶间举证自己没有共同收受贿赂的意思联络却过于苛刻,这几乎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30〕因此,配偶间共同受贿故意的推定并不符合创设推定规则的基本要求,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也与我国的刑事司法观念相差甚远。在当前的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背景下,解决共同受贿故意的证明难题,还需依赖于间接证据的证明。随着新近腐败大案的公开审判,理论界开始越发关注受贿罪共同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问题,为破解证明困境的迷思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刑法学者指出,当高官与大款相伴形成长期稳定的互助互利关系,则不一定要求请托人给予财物与受请托官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之间存在具体的一一对应形式。只要高官“知道”其家庭成员收受他人的财物,不论在事前知道还是事中知道抑或是事后才知道,也不论高官是否为此特意利用职务便利给请托人实际谋取某个利益,是先收钱后办事,还是先办事后收钱,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31〕也就是说,“对具体财物的事后知情和认可也是包含在其事前、事中的概括性权钱交易主观意图之中的,并不影响对其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认定。”〔32〕从刑事证明的角度看,充分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论”,即所谓的“间接证明”,是化解证明困境的有效手段。在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他的“身边人”存在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时,应强调这种情理推论需要符合经验法则中的情理,从而具有证据学上所谓的“合理的可接受性”。而且,合情理推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直接证据使用,以达到证明标准。〔33〕如对于言词证据“一对一”的场合,如果存在间接证据是与控诉证据相印证,并排除了所有合理的怀疑,可以定案。〔34〕上述探讨将运用间接证据的推论规则的研究推向深入,为下一步明确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证据规格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经验总结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共同受贿故意的证明规格进行阐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办理中的相关问题: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一)涉案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的认定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创设之前,如果“关系人”仅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对“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贿赂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罪犯罪构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应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罪定罪量刑,“关系人”不成立犯罪。在利用影响力受贿创设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受贿犯罪案件时,需要对涉案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通盘的认定,同案犯的行为要么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要么分别定罪处罚,分别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相关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可以成为认定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由于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认定做出较为明确的说明,加之,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倚重司法解释的心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可能导致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打击不力或有意放纵的情况出现。当然,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部分渎职罪出于徇私动机,是为了将因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低而出现差错的情况排除在渎职罪之外。〔35〕因此,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是因为政策水平、技术能力差而出现了工作上的失误,则不能认定其构成需要“徇私”要素的渎职罪,但其可以成立玩忽职守罪。当前,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一方犯罪的成立条件做出明确的解释,以防范基层司法机关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惩处的疏漏,准确认定犯罪。有学者指出,《刑法修正案(七)》沿袭了我国对贿赂犯罪“重受贿、轻行贿”不对称、不均衡的立法模式,表现在《国际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利用影响力交易行为是双向的,而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是单向的。对向关系人行贿的请托人在现有的立法框架内并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只能认定为不合法的行为。〔36〕这样的立法模式可能诱使请托人偏好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通过关系人来实现自己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当然,即便请托人只向关系人请托、行贿,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共谋的情况下,也有成立行贿罪的可能,但是,依据证据能够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成立共同受贿的案件总是少数,这是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显然,请托人向关系人请托、行贿被认定有罪的风险小于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请托、行贿。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行贿人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不能对行贿人采取强制措施,行贿人在此类案件中只能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当其不履行作证义务时,会给案件的办理造成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现实的问题,有人提出,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中,请托人亦应认定为行贿罪,但这明显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该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将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行贿行为类推适用行贿罪的规定。当前,根据贿赂犯罪的对向性特点补充对向罪名,创设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的对具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或者以法律拟制的形式扩大行贿罪的范畴,将对具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的行为纳入行贿罪,均是可以考虑的立法方案。 (二)正确适用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另案处理” 通过对见诸报端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分析发现,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多被“另案处理”,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的认定还存在不明确的地方,需要认真“斟酌”,另一方面的可能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从宽发落”。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另案处理”尚未明确规定,但依据刑事诉讼理论,通常认为,需要“另案处理”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逃,需要查明身份缉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查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患严重疾病等情形不宜一并移送起诉的等。〔37〕由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另案处理,以及另案处理的具体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的适用比较随意,存在着定罪标准把握不严、降格处理、有些涉案人员未受到追诉的现象。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如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当然需要证明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如果此行为符合定罪条件,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的认定与关系人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需要同时认定。如果说关系人的罪行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法院认定有罪,还有什么理由对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呢?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办理而言,“另案处理”的大量适用无疑存在着对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降格处理”、“另案不理”、“网开一面”的隐忧。这与国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不相符。为了防止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放纵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强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始终应当成为打击重点,对于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犯罪的,除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病,或者另有重大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查证的等合理的事由外,一律不得“另案处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于涉案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的案件应当强化监督,发现另案处理不当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另案处理的理由,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对于确属另案处理不当的案件,应移送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予以纠正,以确保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会逃避法律惩罚。 (三)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未必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那些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充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5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第13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可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而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到开除。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与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共同受贿,也没有达到渎职犯罪的程度,但是,其应关系人的请求,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在惩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同时,给予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公权力“私有化”的倾向,维护党和国家的公信力。 五、余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思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解释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显现出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证据法、程序法的互动关系。刑法立法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实体法依据,“构成要件概念在诉讼法中,始终起着指导作用。”〔38〕同时,刑法的立法和解释,亦要考虑到刑事证明的可能性,以及在刑事诉讼中产生的相关影响。单纯依赖刑法立法,忽视刑事程序法与证据法的配套措施,刑法的立法目的存在落空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可以听到我国的刑事立法缺乏可操作性的抱怨,这一方面反映出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高,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的刑事立法疏于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思考。立法者往往出于特定的立法目的,基于逻辑的、静态的思维模式设定罪名,立法之时缺乏对所要设定的新罪所涉及的证明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周全的安排,导致司法适用中的乱象,或者出现立法被虚置的现象,徒具宣言效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例,刑法创设该罪,在刑事司法中必然产生该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界分的难题,以及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诉讼程序中罪名如何变更、另案审理是否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当初的立法目的不仅会落空,而且还会造成新的法网漏洞,使那些本应受到刑事追究的国家工作人员逃避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务员制度不无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的职权有限,权力寻租的空间狭小,执政党更迭频繁,加之国有企业规模较小,诸多的原因导致基于人际关系很难产生强大的、有效的、稳定的对公务人员的影响力。而在我国,“人情”、“裙带”却起着独特的社会功能,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十分必要。但是,公权力始终掌握在国家工作人员手中,反腐败斗争的优秀对象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导致打击重心的偏移。为了防止这种异化风险的出现,应当综合地考量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立法和解释,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单独犯罪的同时,保持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为了克服刑事诉讼中对主观构成要件的证明难度,“推定”成为“宠儿”。推定起着缩短实体与程序距离的现实效果,〔39〕但是,推定的适用应严格限制。推定的创设除了要考虑到司法经验体现出的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常态逻辑联系,而且亦要考虑到被告人提出证据加以反驳的可能性。推定,尤其是“司法推定”的适用需要谨慎,在追求打击贿赂犯罪效果的同时,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不可动摇,不能将综合运用证据进行推论(间接证明)的任务,轻率地委身于推定,进行简单化处理。 作者:陈京春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刑法论文:因果关系判断刑法理论论文 一、因果关系在刑法判断中的应用 刑法范畴中,哲学上的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特别重要,但是也不可以过分纠结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这个问题,否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判定一直处于永无休止的论证中,对法律判断并没有好处,由于我国没有将法律问题和刑法中的现实问题分清楚,导致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直处于瓶颈阶段,并且我国目前犯罪构成体系比较平面化,在判断犯罪时,经常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放在一起,如果承担责任的标准只设定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要素,在判定因果关系的时候就会比较模糊,从而影响到罪犯罪名和刑法的判定。因果关系中的“因”是指罪犯的危害性行为,“果”是指罪犯危害的结果,因果关系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危害行为” 因果关系中的“因”是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的危害性行为的范围,包括所有和案件结果相关的情况。因果关系中的“因”,不能只判定刑法中的行为性质,因果关系的研究和罪犯认定的顺序可以随意调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要研究相应的因果关系,为罪犯的认定提供依据。但是如果将因果关系行为的相关内容都纳入刑法因果关系中,也不合理,这样不仅会受到客观因素的误导,而产生了错误的判定,而且会给司法工作者带来较重的工作负担。如:孙某受到飞机连续失事的影响,试图通过飞机失事谋杀朋友,所以在朋友出差前,说服朋友乘坐飞机,最终,朋友确实在飞机失事中死亡。这个犯罪案件中,如果司法人员使用逆向推理的方法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对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没有进行相应的限制,就会得出“孙某蓄意杀人”的结论,但是在刑法中,孙某误导朋友乘坐飞机,并不是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刑法判断的依据。在对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时,司法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尤其是“入罪功能”因果关系的分析,危害行为的范围要包括因果关系中的“因”,但是如果在判断因果关系过程中,又出现了其他因素,那么就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是否会中断行为,从而出现了其他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 利用刑法对犯罪案件进行判定时,如果举动犯的构成要件不包括犯罪结果,那么,在判断过程中,也要对犯罪结果进行考虑。一般情况下,构成要件和非构成要件都非常重要,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工作者对罪犯进行定罪,而非构成要件将会严重影响罪犯的量刑。如果主观地来判断危害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那么危害结果就会是相当的。但是,只要根据社会平均人的判断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危害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那么即使在考虑到被害人的特殊情况等其它因素时,依然能认定它们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三)区分因果关系承载的功能 因果关系从某种角度上具有一定的事实性,这是因为因果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上的联系,不能再掺入其他价值因素;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为司法工作者要考虑事件导致的损害结果,从而判断事实,所以不能进行毫无意义的价值判断。英美法律体系中的“双层次原因理论”就是在强调法律属性中的因果关系,司法工作者在分析罪犯承担责任的理由时,首先要满足因果关系的测试,然后融入价值因素和社会政策因素进行衡量。我国刑法理论中,刑事犯罪的要件中并不包括因果关系,但是因为我们经常在讨论客观刑事事实时,也考虑了因果关系,使人误以为因果关系也是嫌疑人罪名成立的条件之一。 二、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 (一)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这是指根据已有的相关刑事法律来判定,尊重既定规章条例。例如:刑法犯罪中有一种结果称作“致人死亡”,判定这种因果关系时,最主要的是要判断犯罪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可以构成一定的罪名,这也是判断嫌疑人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的依据,判断因果关系中的直接、间接情况。除此之外,确定一些法定刑也需要通过“致人死亡”来实现。所以,司法人员就必须细致全面地考虑行为与间接后果之间的关系。 (二)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进行判断 到目前为止,法官是案件判定的主体,其对某些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以刑事政策和法律精神为依据。刑法与宗教存在相似之处,它们都被认为是一种必须遵守的规范。这也适用于与刑法因果关系有关的判断,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因果关系与刑事犯罪是否存在直接联系,是一项难以确定的事实。例如,有关聚众斗欧的案例,某攻击者对他人进行了人身伤害,致使被攻击者形成重伤甚至死亡。然而参加斗殴的所有行为者都是致受害人形成重伤或死亡的嫌疑人,所以确定对受害者的死亡负全责的人是谁则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做到。在此情况下,司法人员应该判决所有参与殴斗的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嫌疑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仅凭因果关系进行判定,还要综合形式案件中客体、主体、主观等方面的要件,有些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要是过失或故意,才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判定过程中,尽管因果关系极大的促进了案件的判定,但是在实际分析中,仍要综合分析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为确定嫌疑人应付的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作者:董洁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刑法论文:关于刑事和解的刑法理论论文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分析 (一)解决“定罪难”问题 在刑事和解中涉及不到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问题,因为刑事和解理论弱化了犯罪是对国家统治秩序挑战的概念,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只是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不再承担国家对其犯罪行为做出的刑事惩罚责任,这样一些很难认定的刑事案件就很好解决了。解决了定罪难问题也就解决了疑难案件的问题。 (二)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和解制度的第二个有益之处是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按照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认为,对犯罪人的刑法惩罚要有国家来进行,国家代表被害人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没有权利去向对自己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犯罪人进行惩罚,因为传统刑事司法理论认为刑罚权只能由国家来行使,任何人不能惩罚犯罪人。这样在国家社会利益的语境下,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人的权利被国家垄断了,这样在权利保护方面,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同加害人直接商谈,直接要求加害人对其加害人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害进行赔偿,被害人有什么要求就直接表达了出来,这样就更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刑罚权的退让给被害人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有利于加害人的社会回归 刑事和解制度的第三个有益之处是有利于加害人的社会回归。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中,国家代表被害人惩罚犯罪人,犯罪人要被处以刑罚处罚,首先犯罪人被处以刑罚处罚,在心理上就极其容易产生报复社会的思想,执行完了后的犯罪人很容易再次犯罪以报复社会;其次是刑罚的执行如果不脱离社会,比如监管、剥夺政治权利,会使得犯罪人在社会中很难生存,在心理上有一种耻辱感,在与人的正常交往中感觉自己低人一等抬不起头来无颜面对被人,如果是脱离社会,刑罚的执行就在一个封闭的场所中进行.犯罪人完全与社会脱离与世隔绝.“汗水洗刷罪恶。劳动重新做人”。犯罪人的改造完成后复归社会,但是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与世隔绝一段时间后的犯罪人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陷入生存的困境之中。而刑事和解制度中,只要双方的和解协议执行完毕。被害人的损失得以赔偿,而加害人不会获得刑1处罚,加害人得到了社会对他的尊重,这就会使加害人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此不再犯罪,这就有利于加害人的社会回归,加害人可以在社会中继续正常的生活,不脱离社会同时也不会再对社会产生危害。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负益分析 (一)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 所谓负益,就是指刑事和解制度的不利的一方面,称之为负益。首先刑事和解理论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由于刑事和解理论认为犯罪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加害人承担刑罚时只承担相当于原有刑罚特殊预防部分的责任,失去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报应是国家代表社会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是国家暴力强制犯罪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的后果;预防是国家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一是告诫犯罪人不要再次的犯罪,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以威慑社会中的其他人,警告任何人都不要犯罪,一旦犯罪要承担严重的后果。而刑事和解理论弱化了这些概念,和解的方法失去了原有刑罚的作用,对犯罪人的告诫没有了,对社会中其他人的威慑没有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了。犯罪的人没有受到惩罚,就是对守法公民的打击,刑法失去了应有的功能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损害。 (二)可能导致权利滥用 同时还表现在,刑事和解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一旦有了权利,每个人都想利用权利为自己谋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这就是权利滥用。刑事和解制度下,和解协议能否达成起到关键作用的是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利用其主动地优势,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向加害人提出许多过分的无理的要求,利用机会尽可能多的索要赔偿,而加害人基于急于摆脱危险境地的心理,无奈会同意被害人的要求,这样的结果就是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没有降低,反而可能会因为被害人的要挟而产生报复的心理。另外一方面,加害人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比如金钱、社会关系等,迫使处在弱势地位的被害人与其和解。并通过威胁、引诱来达成有利于自己的和解协议,这样的结果就是被害人的利益不但没有受到保护得以恢复,反而利用刑事和解协商解决问题的心理也受到了打击,这比上一种情况更容易产生报复心理。由此可见,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和实力的不对等,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是不公平的,如果没有严格法律监督,刑事和解中权利滥用是很容易出现的。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的方面表现在:有利于解决刑事疑难案件的定罪难问题,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利于加害人的社会回归。同时刑事和解制度的弊端表现在:有可能导致国家责任的让位,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极其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刑事和解这项制度是有利也有弊的,如何才能充分的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有利方面,使其在刑事领域中继续存在,并发展下去,发挥新生制度的优越性,同时还要想办法限制刑事和解的不利的方面,使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和法制代价降到最低,这应该是刑事司法学者们尚未完成的作业。 作者:梁岩洪 润洁 单位: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刑法论文:严格责任下的中国刑法论文 一、严格责任的本质 (一)严格责任的涵义 目前学界对这一理论的基本涵义尚未达成共识,举其要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观点一: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_2J,是“在没有罪过的场合要求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l3]。但这样的表述或许正是严格责任遭受责难的缘由所在,将一个没有过错的人进行处罚岂非等同于客观归罪?并且“这样实际上排除了严格责任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而此种情况恰恰在严格责任中占绝大多数,只是由于证明困难而不要求证明而已。”J观点二:严格责任即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时,仍对其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赞成者认为严格责任是罪过责任的一种,只是罪过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明确而已,并进一步认为我国刑法中“罪过存疑条款”规定的犯罪均应适用严格责任。然而反对者认为上述观点混淆了严格责任和罪过责任,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观罪过形式,但对于其行为的主观心态,大多能够通过法律条款的字面规定推断出应该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用罪过责任即可对相关犯罪做出合理解释,不需要再引入严格责任的概念对罪过形式不明确的犯罪予以认定。观点三:从实体和程序上综合定义严格责任。即“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有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思或行为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他也可能被定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本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_该种观点在认定严格责任时不需要考虑主观过错的原因是:从实体方面看,主观罪过可能与定罪没有关系;从程序方面看,起诉不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即使被告提出的无犯罪意图的证据可能排除其责任。然而,这看似周全的定义同样招致了许多非议。首先,实体方面是关于严格责任制度存废之争的主战场,严格责任之所以遭受批评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违背了意志自由论,刑法由封建时期的结果责任逐步转变为具有现代精神的意志责任是其在关注意志上取得的重大进步,因此我们不能再做任何退步。其次,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会有悖于现代刑事诉讼所积极追求的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观点四:严格责任并非完全缺乏过错,只是其中一个或几个行为要素对应的主观过错不需要证明而已。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过错要件,二是行为要件,三是因果关系要件。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这里的行为要件应做广义理解,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一切构成犯罪的客观要素,而犯罪意图则渗透于犯罪行为的各个要素之中。严格责任除某些行为要素不要求过错外,其他要素仍要求有过错。8J综上可知,严格责任在产生之初是为了灵活务实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缘于英美法系追求功利、重视实证的价值取向,使得严格责任的涵义在不同的地域、时空维度下大相径庭,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反复性。学界对严格责任的涵义之争主要围绕两方面进行:一是从实体角度出发研究严格责任与罪过的关系,是罪过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二是从程序角度出发探讨被告是否具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笔者认为观点四的定义最契合英美法系的构罪原理,一定程度上综合反映了实体和程序性解释,并且不仅考虑一个或几个行为要素的主观心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厘定司法上自由裁量权的界限,防止司法成为不受约束的脱缰之马。 (二)严格责任的外延 辨析“关于严格责任,最麻烦的问题是,没有人说得清楚它到底有多严格”_9J,由于严格责任的外延不清晰,常导致严格责任与相关责任类型相混淆。1.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学界对它们二者的关系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绝对责任也可称为严格责任”。但笔者赞成二者是存在区别的。就严格程度而言,“严格责任强调的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某些特定案件中,检察官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与被告的关系进行证明,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绝对责任则是法院在认定某类特殊案件时,完全不考虑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犯意,只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对被告定罪的情况。”就适用范围来而言,绝对责任往往预示着被告完全没有任何可供辩护的理由,故在适用时要受到严格限制,在英美刑法中只有轻罪法中的某些犯罪涉及绝对责任;而严格责任的适用不仅涉及轻罪也包括一些重罪,如与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等。就实施功能而言,严格责任侧重的是预防,以期帮助潜在的犯罪人抑制犯罪或再犯罪的冲动;而绝对责任侧重的是惩罚,是国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众利益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2.绝对的严格责任与相对的严格责任。以是否允许有辩护理由为区分标准,绝对的严格责任是指不允许被告提出任何辩护理由,控方仅需证明存在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即可构成犯罪;相对的严格责任是指不要求控方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由被告承担主观无罪过的证明责任。该分类引发了两点探讨:第一,该组严格责任的类型区分其实和上文所述的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具有相通之处,只不过是在不同语境下探讨相同的问题,笔者认为绝对的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均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定罪。第二,由于相对的严格责任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因而许多学者认为相对的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是罪过责任的一种。在此需注意的是,“不能因此而将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理解为举证责任倒置,只能说被允许提出这类辩护理由的严格责任犯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这类辩护理由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也并非所有的严格责任犯罪都有法定的辩护理由可以提出。”_1并且严格责任不是罪过责任的一种,严格责任的“严格”在于控方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一个或几个行为要素相对应的主观心态,相对严格责任仅是允许被告将证明自己无过错作为一种辩护理由,即使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时控方也不负证明被告有过错的证明责任,故相对的严格责任实质上仍是不考虑被告主观罪过的责任形态,与罪过责任对立。 二、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的缘起与衰微 (一)缘起 受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影响,刑法新旧派之争揭示了客观归罪的缺陷,但两派争论的只是“意志”是否自由,在重意志这一基本脉络上是相通的,即犯罪行为是由意志所控制。在此期间,旧派学者贝格林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突破了简单擅断的客观归责原则,威尔泽尔的目的行为论的兴起将“故意”引入了犯罪构成,其后经人格责任论的发展“过失”也被纳入了主观违法要素的范畴。最后,随着近代刑法以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为要素的主观归责原则,早期封建社会客观归罪的结果责任时代宣告终结,刑法从此进入了“无犯意即无犯行,无犯行则无责任”的理性罪过责任时代。罪过责任原则是刑法由无视人权的罪刑擅断转向重视人权的发展方向,由单纯的报应观向预防与报应辩证统一转变的理性选择。到了19世纪20年代,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侵害公共利益且罪过证明困难的案件,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考量,严格责任制度作为罪过责任的例外由此诞生。最初,法院通过1875年的普林斯案(R.V.Prince)和1972年的阿尔法塞尔有限公司诉伍德华案(Alphe—cellLtdv.Woodward)确立了严格责任制度。其后,法院在个案中又将该原则扩大到奸淫幼女和诱拐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的案件,此时的严格责任制度为绝对严格责任制度。但是该制度由于破坏了社会秩序、违背社会公正而饱受质疑,同时又被认为是对人权和自由这两个在西方被认为是非常神圣的东西的漠视。因此,在1895年的谢拉斯诉德鲁曾案(Sherrasv.DeRutzen)和1959年的史密斯诉加利佛尼亚案(Smithv.California)中确立了相对严格责任制度¨,即对不要求过错的行为要素允许一些非认识错误辩护的适用,但对其他的行为要素仍要求证明过错的存在,绝对严格责任由此转向相对严格责任时代。毋庸置疑,严格责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是契合的,顺应了当时的时代背景,具有自身的本土性和历史性。首先,从理论体系的模糊性来看,判例法的法律传统使得英美法系没有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一是对法律概•118•念、原则没有系统的界定,体现了法官解释的随意陆,例如英美刑法学没有对刑事责任作系统的研究。二是其法律部门之间也表现出了较为模糊和凌乱的体系性特征,这一特点决定了即使创设了有别于传统法律精神的严格责任原则,也并不会对已有的法律体系带来太大的冲击。再次,从诉讼制度的对抗性来看,严格责任的涵义兼具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特点,不仅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也取决于证明责任的承担,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是其追求的诉讼目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避免因控方举证不能而轻纵罪犯的情况,严格责任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司法处境。最后,从严格责任的“非刑事性”来看,英美法系中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由刑法进行规制,没有我国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耻辱感较低的罪行适用严格责任,一般不冒犯大众的公正意识,因为“越是严重的罪行,犯罪人所受到的耻辱也越重。因此,在严重的犯罪中,用牺牲无辜公民的自由去换取最大限度打击犯罪的目标并不符合公共利益”。所以在非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能在保障公正性的前提下达到司法效益最大化,与英美法系追求功利主义的价值目标相契合。 (二)衰微 首先,它有违刑事责任的发展,“严格责任因袭了结果责任的内核”_l7J,与刑事责任的发展方向相反。人类的法律文明自重结果转向重意志以来,已无法容忍刑法偏重于结果责任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刑法应倾注于人的意志,即使这种罪过的证明和探究是困难的。且从诉讼角度看,有些适用严格责任的罪行,其主观心态还是有证明的可能,若因证明困难就违背实体法对主观心态的要求,无疑会导致司法的肆意专断。其次,它有损刑法的理性根基,“处罚一个已经履行适当注意法律所禁止行为的公民义务以及已经采取所有适当注意避免实施违法行为之人是违背理性和文明的刑法的,而理性和文明的刑法正是人们假设国会应该努力予以实现的。”_l换言之,行为人若对自己无意促成或是无力避免的行为都要承担严格责任,则这样的刑法已丧失了理性的根基,有违刑法的人道追求。此外,它有悖刑罚的目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其中报应体现着刑罚目的中的正当原则,表现在刑罚上即罪有应得,离开了报应的制约,预防犯罪将成为严刑苛罚的借口;而预防则体现着刑罚目的的效率原则,是以社会防卫为基础。【191报应是针对已然之罪的惩罚,严格责任因有损刑法的理性根基而不具有正当性;预防是针对未然之罪的防范,严格责任的成立因不以行为人的预见为条件,故对行为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没有警示和提示价值,我们难以期待严格责任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综上,严格责任基于英美国家特定的历史机缘和法律特点而产生,顺应了当时的时代要求。然而目前,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中的发展已过了巅峰之时,开始呈现了衰微之势。我们对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中的史实勾勒不能仅仅视为“他史”,它能使我们结合当下中国的法制状况来谨慎思考严格责任的前景。 三、严格责任在中国刑法中的前景分析 肇始于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对保护公利和方便诉讼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无论是其产生背景还是发展趋势,都是我国在抉择是否引入严格责任归责时值得考量的要素,我们不能贸然得出结论,需结合我国刑法的理论、制度及现实来为严格责任在中国刑法的前景做理性分析。 (一)严格责任归责与我国刑法理论相悖逆 严格责任归责在很多方面都与我国的刑法理论相悖逆,它所带来的冲击和混乱可能是我国刑法难以理顺和承受的。一是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我国追求构建形式合理和逻辑缜密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经长期的雕琢与完善已为我国的构罪标准提供了足够支撑的理性力量,犯罪构成中的每一个要件都对犯罪是否成立具有终极意义,不能轻易舍弃主观要件。二是从我国无罪推定的原则来看,有学者从“无罪推定主要的意义是程序上的。在相对的严格责任场合,被告人也只有经过法院的合法程序审判,才能被定罪处罚,否则,就不能认定其有罪”I2叫得出严格责任不违背无罪推定的结论。这其实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片面理解,通说认为无罪推定不仅指任何人未经审判应视其无罪,还具有被告不承担自证无罪的含义。被告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仅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故相对的严格责任中让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过的责任已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基石,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南辕北辙。 (二)严格责任归责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忤逆 严格责任的设置将会对我国既有的法律制裁体系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与困惑,这样做的成本和代价过大。首先,严格责任归责与刑法的谦抑性大潮不符。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只将严重的危害行为作为人罪对象,而把一些一般违法行为拦截在犯罪圈之外。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往往针对处罚较轻“不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主旋律;并且在我国国民看来,刑法往往是给予行为人最严重的处罚和最沉重的否定性评价,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国民的认同感。其次,设置严格责任与既有的法律制裁体系不符。一是因为英美法系中由于没有行政处罚,需要严格责任对一些在我国看来是行政违法的行为进行规制;二是由于我国刑法中虽未规定严格责任,但民法中确立了针对某些特殊行为的无过错原则,若在刑法中设置严格责任将会模糊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三是源于我国刑法总则确立了主客观相一致和罪刑法定等原则都排斥了严格责任的存在。综上,我国即使舍弃严格责任也同样存在取代刑罚的制裁手段,也不会出现“制之无法”的局面,若引入严格责任反而会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和震荡。 (三)严格责任归责与我国司法现实不协调 严格责任设置的初衷是为规避辩护权的滥用,以期平衡控辩双方力量,这根源于英美法系中发达的当事人主义的辩护制度。然而在我国的司法现实中却是控方的强势与辩方的弱势同时存在,严格责任所支持的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式与我国的司法现实不匹配,会导致控方的力量过于强大而辩方诉讼能力弱化萎缩,相比担心辩护权被滥用,我国更推崇的是保护辩方实现自己的辩护权。 四、结语 诚如学界所云,严格责任在保护公利和诉讼方面的价值毋庸讳言,但为实现这种价值所需支付的代价值得我们反思。我们在追求法治建设的同时不能轻忽蕴涵于法律之中的精神和信仰,以及脱离了法治的本土化思考,否则“法治的价值内涵与目的追求的意义便被淡化了法治便慢慢失去了作为其‘血肉’的社会意义、观念和价值,丧失了作为其灵魂的精神,只剩下由一系列物质的制度构成的骨架。对于全体社会公众而言,这样的‘法治’不过是完全‘异化’的他者,一个彻头彻尾的怪物,社会公众必存畏惧而不会认同,结果可能便是法治的意义尽失而徒具形式。”至少在迄今为止,我们未能在我国刑法中找到完全支撑严格责任存在的权威性理论和具体表现,也还没有足够的理论准备和司法环境来接受它。 作者:王熠珏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刑法论文:人权保障中国刑法论文 一、人权保障是中国刑法的改革方向 人权保障既是判断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各国刑事法治发展优先考虑的问题。中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国际公约为刑法侧重保障人权奠定了基础。另外,2009年9月20日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第18届国际刑法大会通过大会决议,重申了保障人权的必要性,并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上升到与宪法规范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的地位[1]。这无疑为中国刑法侧重人权保障指明了收稿日期:2013-10-2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罪量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诸问题之困境与出路”(11YJC820091)作者简介:彭文华(1972—),男,教授,法学博士,从事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方向。近些年,中国为了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对包括宪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均作了修订。2004年修改宪法时,在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2012年3月14日,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基本任务。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无疑为刑法侧重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自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被不断推进,人们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保障得以不断加强。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四个方面,对中国的人权行动计划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2012—2015年是中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强人权建设,实现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2]《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施行无疑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强化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作为制裁最严厉的部门法,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项权利时发挥着其他部门法难以替代的作用,这为刑法侧重人权保障提供了现实根据。总之,新时期刑法侧重人权保障将会更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保障人权总体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在建设公正、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的宪政比例原则 “要现实地保障人权就必须确立人权保障的司法救济原则。而且,对确立这一原则来说,侵犯人权行为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标准化是必不可少的。”[3]那么,保障人权、体现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司法救济原则究竟是什么呢?宪政比例原则又称比例适当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法领域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原则。“宪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关系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准则,泛指国家权力行使要妥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非法侵犯。这项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性且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原则。”[4]近代之比例原则倡导于德国,最初是从限制警察权力开始的。19世纪初的德国,适逢民权思想迅猛发展,限制公权力受到普遍关注,日益膨胀的警察权力是最先受到关注的公权力。为此,德国司法机关开始援引比例原则审查警察权限。其后,在德意志帝国法院判例中,该原则适用扩展到警察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领域,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0条对比例原则作了规定:“所谓宪法的比例原则问题,就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5]时至今日,比例原则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德国的国界,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效仿。比例原则以保障人权为宗旨,通常包含以下内容:“(一)合宪性原则,即一项法律文件对公民利益范围的触动在目的和手段上均要符合宪法;(二)有效性原则,即指此项法律文件对公民利益范围进行必要干涉时所使用的手段是有效的;(三)必要性原则,即要求立法者必需使用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小的法规来实现国家所追求的;(四)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即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察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利益最温和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使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6]不难看出,比例原则的优秀内容是要求法律干预必须适度。这种适度性既要求刑法将值得入罪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也要求刑法将不值得入罪的行为予以非犯罪化。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现行刑法的发展与完善主要建立在犯罪化基础上,非犯罪化在一定程度上被遗忘了。如1979年刑法共有条文192条、规定122个罪名,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至452条,罪名增至413个。1997年以后至今,中国又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使得罪名总数超过450个。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犯罪化呈现加快态势。例如,危险驾驶入罪被部分学者解读为开创了以行为性质作为入罪依据的先河,极大地扩张了犯罪圈。与不断强化的犯罪化趋势不同的是,非犯罪化几乎停滞不前。刑法修改时虽然删除了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等部分罪名,在非犯罪化上迈出了步伐,但严格地说,此时的非犯罪化并非是基于人权保障理念而倡导的。从1997年修订刑法的非犯罪化实践来看,其压力或者动力并非来自所谓谦抑理论或者自由主义、人权意识等方面的要求,而是由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客观变化要求立法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反革命罪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更名,对“投机倒把”行为的重新认识和评价,无不如此,在价值取向上体现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思想[7]。1997年刑法修改之后,中国刑法非犯罪化再无实质进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宪政比例原则为指导,以建设刑事法治国家为目标,理应将人权保障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促使刑法适度非犯罪化。由此,笔者认为,根据宪政比例原则的精神,并结合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非犯罪化通常需要考虑六个因素:其一,该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有其他更为有效的替代措施遏制该行为;其三,运用刑罚制裁该行为违宪;其四,运用刑罚制裁该行为会在定罪量刑时面临严重问题;其五,运用刑罚制裁该行为达不到预期效果;其六,运用刑罚制裁该行为所达到的效果与产生的弊端存在价值上的不均衡。 三、中国刑法非犯罪化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总则内容的非犯罪化 刑法总则既确定了国家运用刑罚制裁犯罪的目标和宗旨,又针对刑法分则形形色色的具体犯罪总结、概括出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不同的犯罪形态特征,对刑法分则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因此,刑法总则内容的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1.刑法的目的与任务应当增加保障人权的内容。刑法第1条规定,中国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相对应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目标显然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这表明中国刑法在设定目的时对人权保障的考虑还不充分。刑法第2条规定,中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将犯罪作为斗争的对象,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将罪犯推向对立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对保障人权的关注不够。如果将人权保障纳入刑法目的与任务之中,不但能消除刑法与宪法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使刑法的目的与任务符合宪法规定,而且能使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就非犯罪化而言,将人权保障纳入刑法的目的与任务之中必将产生积极效果,因为非犯罪化的目的与宗旨之一便是保障人权。 2.删除刑法第3条的前半段规定。中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来含义是存在差异的,即增加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的内容,并将之列于首要位置。这也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积极与消极两层含义,即前半段属于积极的罪刑法定,后半段则属于消极的罪刑法定。对此,有学者认为:“刑法第3条前段,旨在突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法益保护主义),后段则旨在突出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罪刑法定主义)。我们也没有理由指责刑法第3条规定了两个毫不相干的含义。”[8]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服从刑法规定的角度理解保障人权,且不说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冲突,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例如,在刑法修改前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如果依照刑法规定一律定罪处刑,就意味着那些事实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得到社会认可的投机倒把行为将招致刑罚的严厉制裁,这绝对难以称得上是保障人权。至于认为刑法第3条前段旨在突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禁止司法机关随意出罪,也总令人觉得牵强。这是因为:首先,从各国的刑法来看,以与罪刑法定原则并列的方式特别强调法益保护的规定,鲜有先例。其次,从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来看,没有前半段规定似乎并没有导致过司法机关随意出罪的现象发生。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是司法机关的天职,而特别加以强调则实有画蛇添足之嫌。最后,前半段规定有利于法益保护,但不利于人权保障也是客观存在的,故特别强调依法定罪处刑有削弱人权保障的嫌疑。总之,刑法第3条前半段规定不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不协调,而且无形中也给刑法非犯罪化戴上了“紧箍咒”,不利于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应予以删除。 3.明确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基本范畴。排除犯罪性事由本质上属于类型化行为,除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外,还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以及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遗憾的是,对于排除犯罪性事由,中国刑法只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立足于人权保障,尽可能地明确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更为妥当的。从各国刑法规定来看,多数国家除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出罪外,对排除犯罪性事由还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分两种不同情况:其一是例示化列举。如德国刑法规定议会言论及报道不受处罚[9],日本刑法规定依照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10],意大利刑法规定权利人同意、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合法使用武器的行为不受处罚[11]。其二是概括化归纳。如法国刑法典第122-4条规定:“完成立法或者条例规定或允许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完成合法当局指挥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此种行为明显非法者,不在此限。”[12]例示化列举的方式虽然具有示范意义,但由于不彻底,有时会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困惑;而概括化归纳方式则相对彻底些,能够明确地将刑法没有规定、但属于其他法律或者条例规定或允许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多数民众法律意识不强、法治水平尚需不断提高的情境下,采取概括化归纳方式排除对正当事由的处罚或许较为可行。 4.未完成形态的非犯罪化。中国刑法对预备犯、未遂犯以及中止犯采取一律处罚原则,具有泛犯罪化倾向。对犯罪未完成形态予以适当非犯罪化是很有必要的。将预备犯酌情予以非犯罪化的理由在于:(1)处罚预备犯代价高昂。由于缺乏实行行为,查处预备行为难度极大,需要付出高昂代价。(2)处罚预备犯效率极低。在司法实践中,纯粹处罚预备犯的情形非常罕见,但这并不代表预备犯极少发生。许多故意犯罪也是有蓄谋的犯罪,行为人往往会进行犯罪预备,但很少能在预备阶段就被发现,这充分说明制裁预备犯的效率是极低的。(3)处罚预备犯容易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预备行为只要没有进入实质的实行行为阶段,其发展方向尚存在变数,制裁该类行为将不可避免地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对于部分未遂犯,有时运用刑罚制裁也并非有效。如轻伤未遂的场合,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多数情形下均由当事人自行处断。如果刑法强行介入,反而可能将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不利于纠纷解决。而且,由于这类行为在生活中大量存在,若一律予以制裁,司法成本将极其高昂。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情形基本相同。因此,对预备犯、未遂犯以及中止犯区分不同情况予以非犯罪化,是很有必要的。具体地说,未来修改刑法时,对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可以考虑进行如下完善:其一,处罚预备犯,可考虑限于处罚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的犯罪或者法益非常重大的犯罪,如法定最低刑为5年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等。其二,处罚未遂犯,可考虑限于社会危害较重的犯罪,将轻罪的未遂犯一律排除在处罚之外。例如,对于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不处罚其未遂犯。其三,处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考虑除严重犯罪外,如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其他一律不处罚;已经造成损害的,只要危害十分轻微,也可以酌情考虑不处罚。 5.教唆犯的非犯罪化。中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学界通常认为,对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但包括被教唆人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形,还包括被教唆人根本没有实施犯罪的情况,如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等[13]。这种不管被教唆人有没有犯罪而一律处罚教唆犯的情形是存在过度犯罪化之嫌的。在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人们通常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依附于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有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但缺乏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是不能成立教唆犯的[14]。这意味着教唆犯的可罚性应当被限制在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实施的情形之中,如果正犯行为甚至连未遂都不构成,就不能成立教唆犯。在被教唆人没有犯任何罪的场合,处罚教唆犯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可能造成处罚不当。教唆行为不能产生任何实质的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性被限制在最低限度,可能不足以成立犯罪,以犯罪论有所不妥。其二,可能会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被教唆人没有犯任何罪,教唆行为便被限制在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口头、形式的言行场合。客观地说,这种言行在生活中是极为常见的,如骂架、闲谈等都有可能涉及,这也是司法实践极少处罚该类教唆行为的原因所在。如果动用刑罚处罚这类教唆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一些日常生活行为造成严重干扰,进而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因此,在被教唆人没有犯任何罪的场合,可以考虑对教唆犯予以非犯罪化。 (二)刑法分则中的非犯罪化内容 对具体犯罪的评价,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等形势发生变迁而出现变化,这对非犯罪化将造成直接影响。“社会环境的变迁所引起的政治、经济结构和文化价值观的变化以及刑罚观念的变化,是非犯罪化之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15]就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而言,如果运用刑罚制裁该行为达不到预期效果,或者在定罪量刑时面临严重问题,或者所达到的效果与产生的弊端在价值上存在明显不均衡等,可以考虑非犯罪化。以下笔者选择几种较为典型的犯罪类型,就其非犯罪化进行具体分析。 1.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犯罪的非犯罪化。自有规定以来,刑法第306条规定就遭到人们的一致诟病[16]。其实,将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非犯罪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处罚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存在更合理的替代制裁措施。对于普通辩护人、诉讼人来说,由于并非执业律师,给予刑罚处罚不失为一种遏制其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有效措施。而律师则不然。执业是律师生存的基本保障,只要吊销律师执业资格或者取消法律职业资格,就等于剥夺了律师的“饭碗”,这对抑制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无疑具有巨大的震慑力。更何况,即使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还可以根据刑法第307条对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加以制裁。正是由于存在合理的替代措施,将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非犯罪化,是有情可原的。其次,将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入罪,对律师权益的损害代价过高。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和证据展开针锋相对的较量,这种对抗很容易演变成一种职业的对抗。出于职业使命与需要,处于强势地位的控方运用公权力,运用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反制律师是极有可能的。1997年刑法修改后,一段时期全国各地不时涌现律师因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而招致羁押或者判刑的例子就足以说明这一点。最后,将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入罪,将会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法治的优秀制度之一,对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意义重大。由于刑事辩护专业性极强,这使得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执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举足轻重。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入罪,使律师面临丧失律师职业资格并被判刑的危险。为了规避风险,律师放弃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就不难理解了。“2002年5月,从北京律师协会传出消息: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不敢办刑事案,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17]律师辩护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然而,由于刑法第306条规定致使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日趋减少,这无疑给刑事辩护造成了严重制约。 2.聚众淫乱犯罪的非犯罪化。中国刑法对聚众淫乱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对于成人之间自愿、秘密的聚众淫乱,如果放任刑法肆意介入的话,会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促成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违背宪政比例原则与刑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将成人之间自愿、秘密的聚众淫乱予以非犯罪化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使用刑罚手段制裁该类行为并非有效。基于私密行为本身的严格隐蔽性,即使投入极大的司法资源,也难以保证能够有效查获、惩罚该类行为。如司法实践中的“换妻”行为,应当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但受到惩罚的只是个案,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逍遥法外。新近有关聚众淫乱的个案是安徽某高校团委副书记汪某及其妻与另外三人参与“换妻”的行为,事后相关当事人并没有被以聚众淫乱罪论处,要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要么不了了之[18]。司法惩罚的不力表明,使用刑罚制裁该类行为基本无效。其次,该类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人之间自愿、秘密的聚众淫乱,既不会妨碍社会风尚,也不会侵犯参与者的权益,还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无被害人的犯罪,根本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最后,惩罚该类行为会使公权力过分介入公民私生活,从而对人们正当的社会行为形成严重制约。由于这类行为在秘密的情形下进行,如果对之严加惩治,前提条件是要查清事实真相,这就势必会诱导、逼迫公权力肆意介入个人的私隐空间,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在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公权力过分介入公民私生活很容易招致民众抵触。以前述合肥“换妻”案为例,事件曝光后,在网易组织的一次社会调查中,有22654人反对“双开”涉事主角,占全部受访人数38517的58.8%,他们认为性是个人隐私,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19]。可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对于成人之间自愿、秘密的聚众淫乱,大多数人并不主张加以刑罚制裁,故对之予以非犯罪化在情理之中。 3.赌博犯罪的非犯罪化。将中国刑法中的部分赌博行为非犯罪化是很有必要的。理由在于:首先,有些赌博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观念上,中国社会有宽宥赌博的传统,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的赌博现象便是例证。而且,人们在愿赌服输的心理支配下,并不认为赌博是一种危害严重的行为,甚至被认为是“一种无论怎样看都是最微不足道的犯罪”[20]。其次,以刑罚制裁某些赌博行为效率极低,有损刑法威严。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遏制赌博的意愿并没有产生实效,人们很难发现因为刑法制裁赌博,该类行为便逐渐减少。有人曾搞过有关麻将问题的调查,当问到“是否赞成用金钱增加刺激”,28.5%的被调查者表示不赞成,63.3%的被调查者表示来点小刺激无妨[21]。零点公司曾做了一项名为“您工作后最喜欢什么样的活动”的调查,调查范围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保定、宁波、绵阳、锦州和咸阳10个城市和城镇外,还有荆州农村、江门农村、保定农村、宁波农村、绵阳农村、锦州农村、咸阳农村共7个农村地区,共调查了5584位年龄在18~65岁之间的居民(城市、城镇居民有3243位;农村居民共2341位)。结果有四分之一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热衷麻将,麻将的“国粹”地位难以动摇[22]。既然打麻将在中国这么盛行,且大多数打麻将活动都与赌博相关,表明以刑罚制裁赌博行为效率并不高,这无疑会损害刑法的威严。再次,遏制赌博有更好的替代措施。博彩本来就不分家,赌博在中国是犯罪,而购买彩票却是合法的,这本来就令人感到困惑。不过,购买彩票的合法化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以刑法禁绝赌博并非最好的措施。事实上,对于赌球、六合彩等在中国构成犯罪的行为,通过发行彩票等其他方式“疏导”也许比用刑罚制裁强加“堵截”更有效,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证明。最后,以刑罚制裁赌博行为会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在中国,赌博时常发生在亲属、朋友等熟人之间,有时是一种消遣与娱乐。以刑罚制裁赌博,不但给公权力肆意侵入公民私域提供了契机,还会诱发公权力的寻租与腐败,这些都会使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遭受约束。在国外,一般会对开设赌场或职业赌博予以制止[23],主要因为:这两种赌博行为往往伴随有黑社会介入,会滋生诸多社会问题,且在规模和参与人数上较之其他赌博行为通常要大得多。笔者赞同国外的通行做法,除开设赌场或职业赌博外,其他赌博行为均可非犯罪化。除上述较为典型的犯罪外,刑法分则中的其他犯罪如淫秽物品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犯罪等,也是可以酌情予以非犯罪化的。例如,有人提出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也可以考虑进行非犯罪化。主要理由在于:随着科学和社会经济发展,大量的野生珍贵物种被人工养殖、培育,许多天然生长的珍贵物种也存在本身珍贵程度的差异和区域分布特点,刑法第341条和第344条将破坏该类珍贵野生动植物种的行为统一直接上升为刑法打击对象,严厉的制裁措施不仅与当前经济发展导向相背离,也不利于野生动植物种的真正保护,给实务部门造成很大困惑。 作者:彭文华 单位:苏州大学 刑法论文:引进刑事专家证人制度刑法理论论文 一、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阻碍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有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从表面上看,保证了鉴定的客观性、中立性,也保证了诉讼的相对公正、高效及诉讼成本的经济。但是,发展中的消极面依然是无法避免的。其缺陷主要包括:裁判权过分让渡造成鉴定者的独裁;专业的深化导致鉴定监督的名存实亡;鉴定意见地位过高滋生司法腐败等。在此情况下,不少学者主张引入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这一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面临着以下几点阻碍: 首先,我国缺乏专家证人制度运行的基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交叉询问机制。自古以来我国的诉讼文化都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也未见于我国法律之中。这意味着专家证人可以拒绝出庭,只需要其本身有被赋予鉴定权,这样交叉询问机制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我国缺乏配套的诉讼机制。我国没有交叉询问机制、没有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推崇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我国坚持法官自由心证;英美法系实行宽资格,严质证,我国推行严资格,略质证。再次,专家证人制度缺陷难以克服。其自身的发展亦存有严重弊病,在改革过程中,不少学者借鉴大陆法系严格的庭前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取得了显著效果。我国亦应立足于本国国情,做出借鉴以融合的选择。 二、我国刑事专家证人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刑事专家证人的定性 刑事专家证人可以理解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其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就涉诉的有关专业性问题作出证言的人,该证言不仅包括该专家凭借科学器具所作的鉴定,还包括该专家仅凭其专业知识或经验的意见看法。刑事专家证人实质为证人,但又不同于一般证人,一般证人仅能如实陈述所见所闻,专家证人则可以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推测性意见。可见,专家证人是特殊证人。 (二)刑事专家证人的选任 我国实行严格的庭前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由法院选任专家,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专家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但存在如下不足: 1. 缺乏关于专家资格和能力的规定。我国对专家鉴定人的资格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并且不同的鉴定结论也没有预定证明力的等级之分。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2. 我国对鉴定人范围的规定较英美法系明显滞后。因此,我国可借鉴英美国家对专家证人资格严格的审查标准,进行明确详尽的规定,并针对不同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设立不同证明力等级,以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其优先效力。同时,适当扩大鉴定的专业范围。 (三)刑事专家证人的委托 第一,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的申请权。第二,明确法官为鉴定申请决定权的唯一适格主体,以保障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第三,若当事人双方都提出申请,无特殊情况法官应予以接受,若拒绝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若仅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则法官应公平公正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刑事专家证人的出庭与质证 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说明在我国的刑诉领域,专家证人不再是一个幕后角色。由于专家证据比其他证据更具权威性,专家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其所作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同时,专家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需有别于普通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首先,在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的基础上,在审前程序中双方确定争议焦点并交换书面专家证据与意见,开庭前明确告知专家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开庭中先由专家鉴定人之间互相发问,最后由法院选任的第三方专家居中考量并向法院递交专家意见,保证法官与专家的中立性,并节省庭审时间。 作者:李莉 单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中学 刑法论文:国刑事政策借鉴的刑法理论论文 一、刑法中人格理论的发展历程 近代以来,刑法学研究经历了从启蒙主义刑法思想到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再到刑事实证学派的发展过程。相对于古代罪行擅断的封建刑法而言,行为刑法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它忽视了鲜活的存在着千差万别的行为人,而无视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格。19世纪末期,随着资产阶级工业化革命的不断进行,导致社会失业人数剧增,犯罪率不断攀升,累犯惯犯日益增多,监狱人满为患,社会所潜伏的危机一触即发。在这种背景下,旧派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与犯罪斗争的需要。于是注重科学实证和经验调查的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产生了(统称新派)。新派理论从经验人、意志决定论出发,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人分类,提出“应受刑法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④新派主张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格为主要标准改革刑罚。由此始,刑法学者们开始把目光由行为转向行为人,而关注行为人就不可能不关注行为人的人格状况。不少新派刑法先哲对人格进行了论述。如:意大利刑法学者菲利在抨击刑事古典学派时指出:“这种否认一切基本常识的刑事司法制度,竟使聪明人得出这种结论,他们忘记了犯罪的人格,而仅把犯罪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这与旧医学不顾病人的人格,仅把疾病作为抽象的病理现象进行治疗一样。研究病症必须从研究病人入手,同样的疾病,如果病人情况不同,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治疗”。①德国著名刑法学者李斯特也曾指出:“犯罪行为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下造成的。②相对于行为刑法来说,行为人刑法将行为人纳入了刑法的视野,因而有其进步性,但是它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在未确定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具体测量标准的情况下,就以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战后,兼采旧派和新派之长的综合主义理论日渐取得多数学者的赞同,并催生扬弃二者的新刑法观,即将人格全面导入刑法的人格刑法观。人格刑法学是对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扬弃,主张“应当以作为相对自由主体的行为人人格的表现的行为为优秀理解犯罪”。③将刑法中人格真正作为一门学问进行系统研究的是日本刑法学者团藤重光的人格行为论和人格责任论,但是最早提出人格刑法理论并对其理论体系初步建构的是日本的大冢仁教授。1990年,他在《人格刑法学的构想》一文中,就明确提出了人格刑法学的构想,将行为者的人格引入犯罪论、刑罚论。针对古典学派的观点他指出:这种理论的逻辑关系,是以具有完整理性的、能够合理考虑利害得失的自由人为对象而推导出来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完全的自由人是不存在的。人们的所为有时在很大程度上受遗传素质和环境影响的制约。而且,实际上,很多犯罪人是在实施了违反自己本意的行为时陷入犯罪的。在不能忍受饥饿的状态下,如不知不觉地把手伸向他人的食物,不能不说是行为人所处的环境决定了犯罪行为。但是,这种犯罪在所有犯罪中只是极少数。大部分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没有任何异常,他们并不是在不犯罪就不能生存的恶劣环境下实施犯罪的。客观地说,大冢仁教授的人格刑法理论是现代刑法学的新发展。 二、人格刑法理论对我国宽严相济政策的借鉴 在国外,人格刑法理论已经受到高度重视。“意大利刑法理论认为,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重心逐步由犯罪向犯罪人转移,是刑法发展的历史必然;在现代刑法中,犯罪主体或犯罪人人格,应该是与犯罪和刑事法律后果一起支撑现代刑法大厦的三大基石”。④“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承认犯罪者人格是一个与犯罪行为并存的现实,强调犯罪者的人格在刑法中的作用,是现代刑法最具灵性、最有人性的部分。因为,只有从犯罪者人格的角度,才能真正理解刑法中规定犯罪的意义、犯罪的原因、犯罪实质、犯罪目的,才有可能真正地在刑法中将人作为刑法的目的,而不是作为实现某种目的(如一般预防或特殊预防)的手段”。⑤然而,反观我国刑法学界,有关犯罪者人格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更不用说在刑事立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和具有怎样的地位。笔者认为,这也许是我国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在引起犯罪的各个环节中,人格因素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总根源和关键性因素。所以抓住了人格这个关键性的致罪因素,犯罪的治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笔者在研读了我国刑法条文、分析了具体的刑事案例之后,发现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存在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主义色彩,存在客观归罪之嫌,而不论犯罪人的个体差异,对于因无钱救治亲人而去实施一次盗窃与好逸恶劳盗窃成性后一次盗窃的情况一样处罚。这就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所形容的庸医治病,不分析各个具体病症的不同,而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表面上看来这种处罚是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了法律的公正,但平等有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之分,公正有一般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之分,刑法除了需要追求形式平等和一般公正之外,还应当促进实质平等和个别公正,唯有如此,公民才能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自觉守法,犯罪人才会真心改过。人格主要是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指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的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使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使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①人格概念既反映了人的生物性,又揭示了人的社会性。人格形成的过程就是人社会化的过程,社会因素在人格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周围的环境、儿童时期所受到的伤害可能对人格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人的社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人格形成以后,人格具有积淀性和稳定性。人格所具有的种种特点,决定了将人格理论引入刑法学的重要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人格刑法学所关注的是受到遗传和环境制约、但在有限范围内具有相对意志自由的人。人格沟通了行为与行为人这一对相互联系的概念,使刑事责任理论不仅仅只关注行为,而是既关注行为也关注具体的行为人。人格刑法学既肯定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无客观具体的犯罪行为则无责任,同时也认为犯罪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行为人基于其自由意志而形成的不良人格。建构在人格基础之上的人格刑法学使主客观得到了统一,使全面、客观、动态的把握犯罪和犯罪人成为可能,使刑法闪耀着人性的光芒和理性的智慧。在犯罪浪潮高涨的现代社会,人格刑法学引导我们反思传统刑法单纯以重刑来矫治犯罪的观念,让我们不仅看到犯罪行为,更透过行为看到具体的犯罪人和犯罪的原因,为更有效地控制犯罪、矫治犯罪人指明了方向。在我国,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以下简称“严打”)就一直成为党和国家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事实证明,“严打”有力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然而,“严打”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社会治安问题,只有治标不治本的功效。近十年来,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形势和司法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违背刑事法律原则和刑事司法规律的“严打”活动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付犯罪的需要。由于“严打”重惩罚、轻预防,一味地强调事后“打击”的功效,忽视事前预防的作用,因此,“严打”也只能暂时降低刑事犯罪率,“严打”过后犯罪往往更加猖狂,犯罪率大幅反弹,犯罪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事实证明,“严打”的作用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用“严打”来解决问题。“严打”还存在着一些负面效应:一是在行动上严打可能导致严刑竣罚;二是在观念上可能走入认识误区,认为刑罚万能、越严越好;三是在效果上可能陷入恶性循环,损坏刑法的公正形象。鉴于此,2005年党中央和国家认识到严打的种种弊端,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对于犯罪的打击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严重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较轻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的刑罚。“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对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不难看出,该政策不同于“严打”政策,而是讲究区别对待,在对重罪实行“严厉打击”的基础上,还要凸现对轻罪宽松的一面。换言之,既不能以轻缓的刑事政策代替“严打”,又不能只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应当说,该刑事政策是我国持续20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补充和矫正。它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的,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刑法规范同刑事政策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刑法规范体现国家的刑事政策,同时良好的刑事政策必须融入刑法规范中才能得以实现,其实现有赖于刑法规范的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味着该宽当宽,该严当严,这无疑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也是我们孜孜以求的一个目标,但是,何时当宽?何时又当严?这就涉及到一个标准和依据的问题。那么宽和严标准是什么呢?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抑或是通过将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背后的犯罪人的人格状态的综合考量?前者过于客观和机械,虽然处罚的是犯罪人却没有真正把具体的犯罪人放在考察的视野里;中者又过于主观和武断,因为毕竟我们只有通过行为才能来认清犯罪人。因此,我们主张后者,只有后者才真正考虑到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特殊的人格状态的结合。所以,开展将人格导入刑法的人格刑法学的研究无疑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将人格理论导入我国刑法有利于刑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所谓刑法的实质正义就是使得每个罪犯都“罪有应得、罚当其罪”。这就要求刑罚适用时不仅要考虑犯罪分子实施的某一次行为,而且要求考虑行为人的素行,即人格。行为人平日素行良好,可以考虑适用轻的刑罚,反之就适用重的刑罚。当两个人实施同样的行为时,由于其人格状态不一样,要追求刑法实质的正义,就必须考虑行为人行为背后的人格状态。人格不仅能够反映人的生理、心理状况,而且可以反映社会因素,反映人的素行。因此,将人格导入刑法,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行为人犯罪行为背后的人格状态,从而对主观恶性大、反社会性强者,如屡教不改者,缺乏恻隐之心者、仁爱之心者予以从重惩罚;而对主观恶性小,反社会性弱者,如家庭破败、生活所迫等环境形成的人格障碍者予以轻的惩罚,从而使我国刑法臻于实质正义,走上人格刑法学之路。其次,将人格引入刑法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犯罪人。龙勃罗梭重视犯罪人的生物因素,从而提出“天生犯罪人”,李斯特重视犯罪人的社会因素,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但是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及社会因素都对行为人的行为有着或隐或显的影响,这就是说关于犯罪人的考量,任何单一因素的考虑都是错误的,而应当考虑各种因素。而人格具有整体性,不仅可以表述人的社会性、心理性,而且可以反映人的生物性,其正是这三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因此,在刑法中导入人格,无疑对于从整体上把握犯罪人而不至于偏颇和极端提供了标准,有利于促进刑法的人文关怀。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人的生物性、心理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充分考虑人的社会性,强调社会因素作为人格环境在犯罪人人格形成中的作用,这就意味着“出现了反社会现象时,并不能毫无置疑都责怪反社会者,社会还应该主动找一下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把社会当作‘固定的好模型’”,①从而促进刑法对人的关怀,进而有助于人性的向善和向上。再次,从人格的视角来反思我国的重刑主义,可以促进刑事政策的合理化,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可以促进刑罚个别化,实现个体的实质公正;可以使刑罚的惩治和矫治功能有机结合,从而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统一的刑罚目的。尽管人格刑法学的理论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但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已经受到了国外刑法学界的普遍关注。我们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人格测量技术和水平的提高,人格测量法将能更准确的评估出行为人的人格状况,为定罪量刑提供科学的依据。总之,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格,对于那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具有犯罪危险性人格的人应当从严,而对于犯罪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坚决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在考虑社会环境在人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后,在确定其人格形成责任时也要考虑依法从宽,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宽严相济”。 作者:胡学相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完善的思考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论文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优秀,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 刑事诉讼法论文: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分析论文 摘要: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具有极为紧密的关系,除了传统的“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外,宪法确立和彰显的价值有利于制约刑事诉讼法肆意妄为,有利于保障人权。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宪法价值,建立刑事程序法治。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体现宪法价值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修宪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在完善刑事程序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体现 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概论 要研究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就必须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传统法学理论看来,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须以该国的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自然也不例外。 但是,随着理论的发展,人们开始在更深层次上认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在具体实现过程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常常处于冲突状态。惩罚犯罪带有强烈的国家强制的色彩,而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弱小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国家权力不当侵害的威胁。此时,宪法的价值就得以彰显。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最高法的形式设置了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个人权利的底限,从而约束有关刑事诉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只有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人们才可能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有深入的认识。 二、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域外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了解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不妨先从西方的宪政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经验来进行考察。 从西方宪政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宪政的精髓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它以宪法这一国家的最高权威形成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并通过宪政的政治运作而得以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则是限政和保权,其优秀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尤其是将国家和国家机关的行为和制度设置置于宪法的框架下运作,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宪政条件下限制政府权力,也就是要求政府表明如何行使权力,一种制度如何操作,才能体现正当性。而尊重和保护人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是作为一个正当政府的最主要条件。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涉及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因此与宪法联系更为紧密。西方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实施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可见刑事程序制度对于宪法的重要性。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加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上改变,尤其是文明发生重大变动,对刑事裁判形式所产生的影响,要比对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罚这些行为的影响,更加迅速、更加深刻。 除了思想和学理层面外,西方国家和从制度层面上,从宪法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角度作了规定。各国宪法都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相应地作了规定。据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对刑事程序中就有关于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保障个人权利行使的规定。各国有88%的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如辩护、与证人对质等权利;80.4%的宪法涉及到公民私生活,特别是对住宅以及个人生命保护问题;66.9%的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身保障权。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和拘留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对此予以确认。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第1条至第20条,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法治国家程序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1982年宪法的体现 就我国而言,从历史上来看,1979年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缺憾,其重要原因在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不完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了很大进步,充分体现了1982年宪法的精神。概括来看,如(1)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关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目的、宗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2)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也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工作路线;(3)宪法关于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的决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限和程序依据;(4)宪法关于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都是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5)宪法关于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以及对公民的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根据等。 此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文还直接反映了宪法的规定。如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把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着国家权力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条)。根据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赋予参与刑事诉讼并行使着控诉权的检察机关监督整个刑事诉讼的权力,并确立了“检察监督”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5条中。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承载和体现宪法价值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对宪法价值的体现仍略显单薄。这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权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仍然不够,保障人权仍然是建立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对刑事程序法治的规定偏少,缺乏以法治观念为基础的控辩平衡等。 四、修宪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从体现宪法价值、保障人权的角度 目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都已经正式写入我国宪法,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反映,具体法律规定与宪法价值之间的背离已经日趋严重。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现实的发展已经迫切要求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笔者认为,最为重要和紧迫的,一方面,是将无罪推定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众多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是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实践部门目前并未广泛认同和实施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应规定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把与刑事程序法治和人权保障密切相关的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程序法定、司法审查、控辩平衡、控审分离等国际通行的诉讼基本原则纳人到刑事诉讼法中。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论文 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优秀,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理论探讨论文 今天我非常荣幸和高兴受邀来给大家演讲。我要感谢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樊崇义主任,也要感谢我的学生、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安排我来中国访问。张保生教授曾到美国西北大学在我的指导下系统学习了美国法律,特别是诉讼法和证据法。我们很珍惜他在芝加哥和我们一起度过的美好时光,并盼望他能再回来,同时欢迎中国继续派其他教授来西北大学和我们一起从事研究工作。我尤其为他取得的学术成就感到自豪,并感谢他在翻译我的证据法著作方面付出的努力。 我愿继续为中美两国人民搭建合作交流的桥梁。中国和西方在21世纪将会增进更加密切的合作和交流。这两种伟大的文明将共同决定未来百年发展的很多事情。中国经济到本世纪中期将与欧盟和美国比翼齐飞。中国的大学也正在成为世界级的教学和学术中心,更多的创新和改革将在中国发生。身在美国的我们对这些发展感到非常震惊,也非常高兴,尽管这些对我们构成了挑战。我们之所以为此感到高兴,是因为我们坚信,在法治环境下的这种竞争不但会使你们和我们达到双赢,也将是全人类的福祉。最重要的是,我们共同的合作将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关键,它将为一种世界法治奠定基础,并把法治已经带给你们和我们的福祉播向世界。 我刚才提到“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美国在各个领域取得发展的关键。法治的优秀内容是:(1)法律标准以一种清晰易懂的语言预先制定;(2)司法裁判独立(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3)任何人,包括政府,均受法律约束。把法律看做是对选择权和行为的束缚这样一种传统观点是错误的;法律明确了行为的合法限制而得以彰显,因而使人们在那些限制中合作共事。这反过来又建设性地解放了个人,使其释放出创造力;法治保护了人们消费、使用和处置自己先前通过自觉生产所提供的生产物的权利。我目前对中国法律的研究仅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你们所面对的问题我不敢妄称为专家。不过,我也理解你们目前对法治的重要性所给予的高度重视,你们感到也许需要一些改变,并且正在通过对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反思而努力取得更大的成就。毫无疑问,法治原则对于司法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它应当成为其规定性特征。同样清楚的是,如果不进一步深化和强化法治,司法程序方面的任何改革都没有意义。建立在个人任性或专断基础上的背离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恰恰是需要进行“改革”的。 然而,在这里我并不想告诉你们什么需要改革,应当进行何种改革。我并不完全了解你们的法律制度或改革需要。我只想和大家讨论一些别的问题,我想讨论刑事程序的基础问题。尽管讨论将集中于刑事程序,但我要说的许多东西也与民事诉讼有关,因而更一般的涉及法治的基础问题。我将讨论一些决定应当采用何种刑事程序的因素,它应当如何被贯彻等等。我想和大家谈谈,在美国这些因素的复杂性以及它们的含义。然而,我首先还是想简要讨论一下证据法。在一定意义上,证据法在任何诉讼制度中都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方面;确切地说,它是法治的基石。 证据法对于一种诉讼制度来说是基础性的,并构成法治的基石,这个理念乍一看似乎令人不解。实际上,证据法对于任何一个创设了权利或义务的制度都是基础性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准确的事实认定;如果没有准确的裁判,权利和义务根本就没有意义。我将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论证这一观点。 在座各位都会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比如大家穿的衣服。我对自己系的这条领带拥有所有权,那意味着,我有权按照自认为适当的方式占有、使用和处置这条领带。这是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标准含义。然而,假设某人要争夺我对这条领带的所有权,这会有什么情况发生呢?在所有文明国度,该争端将提交给没有利害关系的裁判者——法官,在美国也许是一个陪审团——来解决,他们将决定,是我还是别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置这条领带。这个决定将根据提供给裁判者的证据而做出。因此,当我对这条领带宣示所有权时,我实际上是在宣示,如果我的所有权受到置疑,我将能够向裁判者提供这样的证据,后者将据此断定这条领带属于我,我实际上拥有占有、消费和处置它的权利。 正如我们在这个例子中所看到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事实。事实是先于权利和义务而存在的,因而更具有基础性。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当然,正是证据法决定了事实得以确定的方式。因此,确切地说,权利和义务取决于证据法。 由于证据法的这种基础性质,在美国,我们没有把证据法区分为刑事诉讼的和民事诉讼的证据法典。我们有一部适用于任何司法事实认定的证据法。显然,刑事和民事案件可能遇到不同的问题,因此,某些证据规则的适用性更侧重于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领域。但总体上,我们的证据法是统一的。统一的目的是促进准确的事实认定,因而相关性被赋予了一种广义。只要证据是相关的,当事方就可予以提供,除非受到排除规则的限制。排除规则旨在促进某种价值,这些价值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足以证明排除相关性证据是正当的。配偶交流特免权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就是这方面的例子。还有一些其他的例子,如事后补救措施,旨在鼓励个人采取减少损害风险的行为。尽管总的来说,我们的证据法旨在让负有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决定使用什么证据,以促进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自由证明制度。 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我可以在提问和回应阶段继续详细讨论有关美国证据法的问题。下面概括一下我对证据法的观点,正如我开始讨论时所谈到的,它与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在于,证据法具有普适性(universal)。它涉及人们如何认识外界环境的问题。逻辑、认识论以及感知材料在中国和美国并没有什么差别。两种文化间的唯一相异之处,是不得不认真对待当事人愿意接受的采纳全部相关证据之一般原则的例外。这些决定可能容易通过地方性特色而得知。然而重要之点在于,我认为,证据法所处理的知识和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包含着普适性而非地方性的内容。 在美国,证据法不仅与刑事程序有一定联系,证据法还同样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联邦宪法蕴含了几个仅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排除规则,这是通行于刑事或民事法律领域的证据规则具有特殊性的主要例子。它们非常著名,你们可能听说过的“米兰达规则”就是一个例子,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一个例子。我听说你们正在考虑从其他国家吸收借鉴某些诸如此类的规则和程序,也许你们应当考虑这样做。然而,应当记住,这些根植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的诉讼程序,也许与你们自己国家的程序有很大差别。 关于这一点,即刑事诉讼法具有地方性,而证据法具有普适性,也许尚未得到足够的强调。其他国家的人们通过刑法所追求的目的,在某些方面(尽管肯定不是所有方面)也许不同于你们国家所追求的目的。不同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是不同的。因此,我既赞赏你们知难而进评价自己的制度,同时也提醒大家注意,为了清楚和准确地看到自己正在做的事情和为什么这样做,必须首先认真考察你们自己的做法,然后再通过考察其他国家的制度环境来审视来自别国的经验。有许多引进别国刑事诉讼程序而悲惨失败的例子,原因是忽视了社会文化和历史方面的差别,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和设想,其中一种程序中的一套含义完全不同于另一种程序。① 我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不能仅仅从成文法、法典或者美国法院的判决来理解。虽然这些确实是构成刑事诉讼的重要方面,但却不是全部。比如,如果某人考察了美国各种刑法典,就会看到美国检察官无处不在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决定什么样的案件追诉,什么样的不予追诉;什么事情予以指控,什么不予指控;谁被调查和指控,谁被完全按照法律来起诉,谁可以进行辩诉交易。②同样,如果仔细考察支配着美国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重大宪法性刑事诉讼案件,就会发现,无论是州还是联邦立法机关都无权通过定义犯罪的立法权而使长久以来形成的判例失效。我可以不断扩展这些实例,目的是强调,研究美国“刑事诉讼法”,不能仅仅考察成文法律和案例;它还要求深入了解美国的历史、文化、经济以及其他影响因素。 再谈谈“政府”问题。美国关于“政府”作用的观念是,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创造和维系个人能够按自己的道德要求据以生存发展的条件。政府是服务于民的,而非民众服务于政府。当然,这是所谓“自由民主”的本质,其基本构想来自于欧洲启蒙哲学家。美国的经验进一步丰富了这个体系,并强化了对中央集权政府的不信任。在美国历史形成过程中,政府不仅被视为社会遇到问题的解决办法,它还被看做是问题本身的一部分,因而要在很多方面、以许多不同的方式使其受到约束、限制和制约。这不仅反映了我们从欧洲祖先那里移植过来的政府三权(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思想,而且我们还通过将宪法规定之最终解释权和成文法解释权赋予法官以及确立法官终身制,赋予司法权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丰富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当然,这就是我们法院所拥有的著名的“司法审查权”③。 我们并不满足于宪法在形式上通过分权对政府行使权力施加的结构性限制,我们的民众坚持一系列的个人权利来对抗政府权力,并以“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专门条款为基础,使公民享有“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法律保护”④的权利。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使定罪非常艰难。个人有权受到从大范围人口中挑选出来的、由非政府雇员组成的大陪审团对其被起诉进行审查(尽管某些州没有使用大陪审团)⑤,由外行组成的不同的陪审团只有在“确信无疑”的基础上才能认定其是否有罪;⑥任何个人都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⑦政府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⑧被告有权传唤有利于己方的证人并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⑨以及在犯罪所发生的州或地区对被告人从其被正式起诉起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公开审判的权利,⑩等等。避免双重危境的权利,也从根本上限制了政府对一个人的特定犯罪只能定罪一次。 对个人的保护甚至更加完善。刑法必须易于理解,否则就会被法院以违宪性模糊而拒绝适用。美国法吸收了普通法的“从宽原则”(11)。这是一项解释原则,即当某一刑法规定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法院将采用对个人被告有利的解释。这并未穷尽对被告人所有的保护。(12) 然而,这些个人权利并不是从人们能够想象到的权利体系中随便挑选出来的,应该说这些权利是与宪法相统一的,因为它们是构成政府和民众关系的一元化观点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观点的优秀是,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权力的集权化趋向应当受到抵制,刑事定罪的道路上必须有艰难险阻,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要得到民众的同意(通过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成员的作用)。 我所描述的政府概念兼有善恶两个方面,在这里我无意对其加以赞美或批评,而只是对其进行解释。只有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才能理解美国宪法中诸如聘请辩护律师等阐述个人权利的分散规定。人们不能孤立地看待一个程序要求并大谈其一致性,而必须在一定的语境中把握它,在其与基本概念的关系中或者与那些旨在实施或表达的概念体系的关系中审视它。 让我来概括一下,当人们谈论“刑事程序改革”的时候,这个论题实际上属于法理学或政治学问题。法治的基本概念,政府机关的角色及其与民众的关系,是《美国权利法案》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不是从中派生出来的东西。 在刑事程序的形成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诸如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因素及其影响。在美国,比如我们经常提到“隐私权”,这个措辞是很模糊的,但它至少涉及三个不同的意思:(1)在个人隐私领域的排他权,包括政府在内,这是“隐私权”的本质;(2)为自己和家庭作出选择的权利,比如目前在美国争议很大的堕胎权,更好的表达是“自治”;(3)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他人以一定方式的善待权,这确实涉及“尊严”利益。这些个人利益中的每一项都与作为其镜像的公共利益充满张力。在决定刑法及其执行的范围时,社会必须在这些相互影响和冲突的利益之间做出选择。 我的第一个观点可以概括为,刑事程序不能与其周围因素隔绝开来而孤立地加以看待,而实际上,它正是源于那些关于政府性质、政府与民众的适当关系等具有深远意义的观点,以及关于个人利益的性质等深刻的哲学观点。人们不能抽象地看待“刑事程序”还有第二个原因。这不仅是由于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了一个动态过程,而且同样重要的是,事物并非总是它们表面上看起来的那个样子。在我的《刑事诉讼概论》(13)一书中,我和合著者提出了一个学习美国刑事诉讼法的方案,即为了理解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实际运作,不仅要了解“法律”的规范命令,还要深入研究上面简略论及的法理和政治问题,至少有下面四个方面: 1.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之间的差别; 2.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紧密的相互关系,特别是事实上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载体,而非我们习惯上所认为的相反的情况; 3.一般的历史,特别是种族关系和种族歧视问题; 4.经济因素,美国有一句谚语,“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说,如果你把一美元(或一元人民币)用于这一目的,那就不能再用于其他目的。 下面逐一讨论这些因素及其意义。 1.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宪法是制定的,立法是通过的,执法是命令或指令,法院是做出决定,人们还可以思考我们多多少少所服从的其他东西。不幸或有幸的是,生活并非如此简单。在宪法或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比如很普通的对宪法的投票或者一个立法机关投票表决通过某个法律),对于法律语言的言外之意总有多种理解。某个立法者可能投票赞成一个法案中的某一段内容,尽管他们并不认为整个法案有多大价值(甚至认为根本没有什么价值);而其他人可能基于同样的理由而投反对票。也许还存在对于某些规定究竟所指什么或所干什么的理解严重不一致的情况。一个人可能认为法律语言是这种含义,而另一个人却理解为不同的含义。例如,在美国,对于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与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之间的关系,就存在尖锐的分歧。 困难还不止于此,法律语言常常故意留下了含糊之处,因为对于它究竟应当如何精确表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由于对具体问题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一般不能预见。来自美国宪法的一个例子是,第8修正案的神圣但却是模棱两可的语言:不可强加残酷的或非同寻常的惩罚。虽然完美无缺,但究竟什么使一种惩罚变得残酷和非同寻常?这段话在1791年被通过的时候,其语言所具有的含义,如何适用于其从未预见到的新的发展?对这种问题可能不存在现成的答案。 即使法律规定的语言十分清楚,立法者也可能不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就像美国总统和各州州长们所做的那样。因此,他们的解释,可能对于一个法律规定的执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撇开语义这个语言学问题,还有更深层的问题。执法者也许不能完全分享立法机关所持的关于贤明政策的同样观点,因此,执法者也许或多或少热衷于各种法律的执行。即使执法者知道某项法律的含义,并且热心于贯彻执行,实际上也没有一种法律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样做既缺乏足够资源,且实现任务的必要方法也常常会违反其他规范。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我们两个国家尽管在根治犯罪方面投入了巨大资源,但犯罪还是在不断发生。如果不采用干涉隐私权或侵犯其他权利的方法,某些犯罪就不可能被根除。这些方法,可能被看做是比容忍某种程度的犯罪更邪恶的东西。总之,执法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含义、优先权和执行的方法之间做出选择。 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之间的第二个不同是,由于实践中的法律是从书本中翻译过来的,这使它变得比从政府最高层到大街上的警察之间的组织链条还要复杂。这里,对程序法的影响就更加明显了。在一个中间层次上,我已经提到过检察官在决定追诉什么案件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立法都无法改变这一点,因为,任何一项这样的立法,都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对所有潜在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这是一种未来判断。在这一点上,警察的情况和检察官是一样的。在任何一个复杂社会,犯罪无处无时不在,虽然大都是一些低级的犯罪,但依然属于犯罪。人们走在芝加哥或者北京的大街上,会看到从乱丢垃圾到走路不遵守交通规则,再到交通事故,以及盗窃甚至袭击和斗殴等数不清的各种犯罪行为。警察和检察官一样拥有对何种犯罪予以调查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我们或者我们的法律理论喜欢还是不喜欢这一点。(14)同样重要的是,警察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并非都是法律的实际执行,也包括复杂情况的管理,比如疏导交通或者控制拥挤等等。 这种自由裁量权在程序规则中有一些暗示。我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假设人们对调查活动施加限制,像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进一步假设,这种限制是通过排除规则而强制实行的,即禁止使用违反程序规则所获得的证据,该排除规则的原理当然根植于美国法律。 现在假设,警察和检察官把诸如等许多社会问题看做是管理的问题来加以解决,而不是当作犯罪来解决。在地方官员的眼里,“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方式也许是侵扰那些涉及的人,使其知难而退,而不是追求将其定罪,这样就鼓励那些人“转移到”其他地区或城市去了。这种侵扰可能会造成大街上的人身威胁或暴力,也可能涉及逮捕等。重要的是,除非警察或检察官关注定罪问题,否则排除规则对于他们就没有影响。书本上的法律看起来至高无上,但实践中的法律却并非如此。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对个人权利加以拓展和强化的判例,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警察和检察官的权利,但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受到这些裁决的严重干扰。正如刚才谈到的一个原因是,只有当一个人真想起诉的时候,其起诉事项才会遇到程序性屏障。这就是制度动态性一般观点的实例,因此可以用各种无法预知的方式对变化做出不同的回应。如果认为对动态过程的“改革”可以毫无疑问地通过各种孤立的措施而得到渴望和预想的结果,那就大错特错了。恰恰相反,像刑事司法程序这样的人类制度是有机的,是不断适应环境而变革的,而且具有惊人的多样性。目前最重要但却未得到正确评价的例子是,正统立法机关的变革,实际上可能挫伤来自法院和法律改革家的任何程序性改革。 这里我将以宪法第四修正案对无理搜查和扣押的限制作为例子。假设警察针对犯罪行为想要拦截一辆汽车进行快速检查,可是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要求的法院规则是,警察对犯罪已经实施要有可能的根据才能对车辆进行拦截。所有立法机关要使该司法命令在实践中失效,就需要把刑事法律扩展到包括更严格的驾驶限制。立法机关可以使不违反刑事法律的驾驶在本质上达到不可能的地步(比如,越过中心线、车距太近、太迟或太早拨动转向指示灯等)。如果立法机关通过了这样的法律,那么警察实际上就可以按照这个法律拦截任何车辆,只要能抓住驾驶员违反了交通规则中的任何一项规定。这种拦截将根据“可成立理由”(probablecause),但立法将戏剧性地扩展可成立理由的渊源,因此,警察无论何时决定这样做,就都可以使任何人受到拦截,尽管法院试图禁止这种做法。同样,如果政府没有可成立的理由而不能查获一定信息的话,可能常用的替代性做法,就是要求个人保存其想要的记录并向政府披露。 总的来说,随着刑事法律的扩张,个人权利的实际保障逐渐被削弱了,而且这几乎成为在政府行政部门掌控中的专门事项。为了理解美国刑事审前程序如何实际运作,这是一定要考虑的因素。 3.历史和种族平等的追求问题。历史对于理解任何现行制度所具有的意义都是显而易见的,我不占用时间来阐述什么是历史,该如何理解历史。普遍和显而易见的观点是,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现在的制度安排,美国的许多刑事诉讼法都是国家为消除种族主义影响而建立起来的。 4.经济因素。美国商人的格言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说,如果另一个商人“邀请”你吃午饭,那他大概要和你谈某些事情,也许期望某种回报。不管人们怎么去想商界的事情,对政府来说,“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确实是一个真理。政府受到经济上的限制,反过来经济因素也是有限的。从理论上说,政府能够做许多有价值的事情,但实际上它们只能有选择地来做其中一部分。如果资源都被用于某一目的的话,那就剩不下什么资源来做其他的事情了,但是却有许多不同的“事情”需要资金支持。 在考虑刑事司法制度的时候,资源有限性的限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当代社会的一个教训就是:没有哪一个社会能够根除犯罪。只不过更多的犯罪采取了不断变化的形式。关于这一点,一个最好但却有讽刺意味的例子是,随着资源被倾注于根治犯罪,其他形式的犯罪却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比如渎职和贪污。而且,政府用来打击犯罪的手段也是受限的。民众对于侵犯性的犯罪调查手段的容忍也随文化不同而不同。还有,当代历史也一再清楚地表明,所有文化和社会都受到有效的限制,政府一旦超越这些限制就会招致人民的反对和抗议。因此,在政府关心的所有领域配置资源,包括犯罪调查和起诉,将是艰难的选择。犯罪及其调查需要被视为一个流畅和动态过程的组成部分,而非能够被完美控制的孤立实体。 我来提供一些例子。投资刑事司法过程显然与在其他社会领域的投资具有竞争关系。如果政府提供更多的法官、警察或者为穷人提供援助律师,那么用于经济发展或者医药研究等其他领域的资源就会减少。就像我之前谈到的,警察每天都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以有限的资源处理这么多的犯罪,结果就是有些犯罪得不到处理,因此他们必须不断决定如何配置有限的资源。警察应该在城市的这个区域巡逻,还是在那个区域巡逻?他们应该更关注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还是欺诈行为?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投资与在其他领域不同部分的投资的竞争关系是一样的。如果政府提供了更多的法官,那大概就只能提供更少的警察。 经济因素的影响甚至更远。最后再以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为例。伴随被告辩护律师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影响力的加大,每个案件的成本也不断增加。随着中等成本案件的增加,能够被审判的案件总数便减少了。如果辩护律师的积极介入增加了审判所花费的时间,显然审判的数量就可能减少,因为用于审理案件的总时间是有限的。 除了资源分配的最直接的问题之外,其次的也许是更为深层的经济学观点是与刑事司法制度结构有关的,即关于错误的微观经济学。一个完全没有错误的刑事审判制度是不存在的。最重要的是承认可能犯两种不同类型的错误——使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和使有罪的人被错误地宣判无罪,而且,资源的配置将影响着这两类错误之间的关系。 理性人可能对这两种错误类型的意义存在分歧。在美国,我们建构刑事审判程序的目的,是以承认许多被错误宣判无罪的代价来使错误定罪的可能性最小化。在美国,我们认为,十个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比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要好得多。尽管事情很复杂,但这种观点却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刑事案件适用“确信无疑”的高证明标准,(15)这也解释了被告辩护律师为何在美国被认为非常重要的另一个原因。高标准的证明和法律人虽然会使有罪之人定罪变得更加困难,但却可以使无辜的人得到保护。(16) 以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刑事程序,强调了自由和安全交替换位的困难,这也许是贯穿我今天演讲的中心。现在该是做一个概括的时候了。最后我想说的是,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目的不是赞扬或者批评你们或我们国家的制度,而是揭示一些在考虑这些重要问题时需要注意的重要因素,无论关注的问题是你们的体制改革还是理解我们的制度。在结束这个演讲的时候,我还想重申,在考虑我们两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时候,我们该牢记它们是有机的整体,其中一部分的变化也许会对其他部分产生不知不觉的影响。例如,如果未提供辩护律师和进行有效辩护的话,审判的成本将会降低,但是这样却可能增加了错误定罪方面的成本,反之亦然。因此,在思考你们期望的刑事审判程序类型的时候,也应该考虑我所讲到的这些重要问题。 最后,我想重申诉讼法典和证据法在一个关键方面的区别。诉讼法是本土化的,属于地方性知识;像实体法一样,它反映了时间空间的特殊性。证据法是普适的;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人类精神实现认识和改造周围环境的目的的方式。确实存在某些限制民事或刑事审判的政策,这些政策通过我们称之为“证据规则”的东西可以得到促进。通常,这些排除规则以相反的方式对真相之有效证实的全部目的发挥着作用。我不知道是否应该向你们提供关于变化的意见,但是我愿意留给你们这样一种思想。在构建你们的证据法时,我推荐你们从普适性起步,然后再去解决从真相之有效证实原则出发的方法问题。如果你们这样做,我认为你们不久就会看到,证据法的大部分内容在人类所有的诉讼程序中都是相同的,只有极其微小的例外。 刑事诉讼法论文:认识刑事诉讼法律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量。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制度保障。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文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形式;正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价值实现。“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①“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②顺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③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在有组织社会中存在较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其动作功效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它的各项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④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⑤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诉、辩护和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和表现。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其中的一些重要职能,过分地强调另一些职能,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倾斜。这种倾斜的诉讼关系一般只强调控诉方的利益,漠视辩护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由专政方主导的诉讼关系。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漠视辩护方利益的倾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现象应该是前述倾向的直接表现。它不仅反应在审判阶段,当然这是较为显见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较为困难,或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庭的关注。同时,在侦察阶段和检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职能的偏差更为突出,只不过那是隐性偏差而已。而此种隐性偏差比显性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及对被告人直接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刑讯逼供的幽灵挥之不去,司法文明前进的步伐当然就要受到羁绊。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的平衡是势所必然,刑事诉讼法专政职能的唯一性应该予以改变。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对社会的各种控制力量进行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要实现这一创造性的结合……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世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以后,法律制度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⑥这一结论性意见意味深长,对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犹有警醒意义。 二、强调惩罚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制三项任务并重,追求司法效能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⑦概括来说,就是三项任务:其一,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其二,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其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上述任务在完成方面差距较大。其中,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强化了,而另两项任务被弱化了,可谓是两头小中间大。即便如此,惩罚任务在实践方面也打了折扣,因为很多情形下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例如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犯罪人于此前因犯他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不久便容到云南作案杀死二人,随后潜回石家庄制造了死亡108人的血案。就此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10年的监禁惩罚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所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了,事前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改造教育被淡化了。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对犯罪一味地打击、惩罚并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犯罪,还可能适得其反。“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不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提供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⑧我们应该抛弃非教育刑罚观和刑罚目的观,这种抛弃不是口头或形式的,而是真正意义的。联邦德国每年以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0%用于预防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⑨ 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其《刑法的目的和观念》一书中就主张,刑法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⑩ 三、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三项本质同等重要,体现人本思想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是国家本位主义。这一思想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也有其现时的必要性。国家垄断刑事司法权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国家本质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本位思想越来越显现出固有的缺陷。由于一味地强调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往往会造成社会效益和效率以及人权保障的缺失。实现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益和人权代价,这便大大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的。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建立良好而稳定秩序,必须最终能体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完善,必须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安全的充分实现,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以及全社会人道精神的实现。刑事诉讼的过程当然应以此主宗旨。那种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侦查机关还专门在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些超期羁押的现象还迟迟解决不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重新界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应是什么呢?它应同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实现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追求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于此,我们应推动诉讼法价值的转型,即由一元论而为三元论,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认为是实现专政的工具。它当然具有工具的价值,这也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而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另外两种价值:其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要能够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出民主、进步、文明、法治的精神,使之成为高度的法治水平的标志。刑事诉讼活动始终能渗透着民主思想,其本身就是传播民主思想,追求社会进步,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活动。诉讼活动的一切参加者置身其中,都能深深感知其民主文明的精神和氛围。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刑事诉讼法保证每一诉讼案件及其每一阶段的处理都能够是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的,必须有效地力避人们为申冤而告状,消除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力避人民群众为司法腐败而怨声载道的现象;力求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中至上性作用的发挥。 四、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据采信观念,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尊重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如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形式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⑾此中“真实情况”和“查证属实”显然是极有份量地两个词,其实问题也正在这里。“真实情况”需要“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当然成了司法实践中采信证据的至高无上的信条,从而导致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的出现。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却忽略了重要的两点:其一,每一诉讼活动的进行都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时间条件的,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结案。案件却是过去发生且不能重复的事情,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过去的事件的点点滴滴,的确存在着时间和技术方面的障碍,正如一只打碎了的杯子,我们是不可能使之回复到完好的原始状态。刑事案件中的真实有如打碎了的杯子,要做到百分之百地查证属实是不可想象的。其实一切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认的“事实”都是推论的结果,而还有一些事实连推论的可能都没有,更不可能做到查证属实。其二,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从事的活动,它要求有特殊的人员、特殊素质、特殊的程序,在特殊的条件限制下才能开展。所以,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认证、取舒、采信中,难免因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证明效果和不同的司法结论。而另一方面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这些,这使得司法机关处理一些案件时左右为难。比如,怀疑某人犯罪,又无足够证据作为立案依据,那么,立案还是不立案?此时的做法一般是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只是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长期羁押,或以刑讯逼供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立案依据。这样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便非常低下,也不可能不犯错误。 要解决长期困据司法机关的这些问题,必须抛弃证据制度的客观真实观念,树立法律真实观念。证据制度法律真实的基本内涵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即能够证明主要的犯罪或违法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被确证无疑。而次要事实不必要求充分,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如何杀的人,诸如手段、工具等细节问题允许有个别不清楚的地方。但同时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必须排除一切合理地怀疑,保证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使得主要事实能受到丝毫动摇或怀疑,不存在任何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则决不能立案,只有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20*年5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义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所以如此强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从传统思维向现代司法审判标准转变的体现。疑罪从无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审判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尽可能少出冤案。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证据并不确凿、充分,但司法机关仍定其有罪。比如,“命案必破”,这仅是一种理想,现有科技手段并不能实现,警方不能为了“破案”而违背法律原则过分强调“破案率”,这样会使执法机关忽略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 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实施,也意味着对我国司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侦查机关不能“重口供、轻证据”,证据链必须扎实有效;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罪定罪,无罪放人,而不能“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如此,既要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又要做到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实际上,这是在考量我国的司法质量和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论文:控制下交付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控制下交付立法的反思与批判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方面存在矛盾 1.适用对象界定中的相关概念存在并列不当的情况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界定中将“违禁品”与“财物”进行并列,存在较为严重的逻辑方面的错误。通过对“违禁品”与“财物”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范畴。例如枪支从一般意义上讲属于“违禁品”,但对于军工企业而言又属于“财物”。两者之间界限并不明确,将两者并列并不妥当。2.适用对象的界定范围相对比较狭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对象仅仅局限在违禁品与财务两个方面。有些物品既非违禁品,也不属于财务,但是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也存在控制下交付的情况,这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对象的规定并不相符。例如假币、假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这些并不属于违禁品与财务,依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不能够对其进行控制下交付的。但是在相关的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往往具备控制下交付的条件,但却不能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侦破效益。 (二)启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与主观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规定为“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对其进行理解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界定“需要”二字。在心理学中,认为“需要”是人的主观状态,是生理需求与社会需求在人脑中的反映。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进行分析,其更加注重侦查机关的主观要求,而忽视了实施的客观可能性。此外,启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导致侦查人员可能陷入到无所适从或者滥用的局面,导致控制下交付的启动不能够选准准确的时机,增加控制下交付的风险。 (三)申请与执行的程序缺乏具体性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执行都“依照规定”,但对规定的内容却并未具体体现。时至今日,我国在法律层面中都没有对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执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所存在的都是一些文件与协议。主要的文件包括《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关于案件侦查协作有关问题通知》等;主要的国际协议包括《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公约》等。这些文件与协议成为了我国警方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重要依据,能够为反毒的国际合作提供更高的保障。但是依据这些文件与规范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缺乏法律的刚性与强制性、缺乏具体的申请与执行程序等。 (四)控制下交付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从长期的侦查实践中可知,我国对于控制下交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运作方面存在非常严重的违法性,与刑事诉讼法、海关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存在严重的冲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针对控制下交付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并未得到解决。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指出,我国的搜查与扣押都是公开的,但是在控制下交付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侦查机关采用公开的搜查与扣押方式将会惊动犯罪嫌疑人,因此需要在绝密的状态下执行,但是这种非公开的搜查与扣押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控制下交付立法模式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实现了国际传统立法模式的突破,与国际公约的发展相互适应。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相关规定只有一条,内容较为粗疏、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还与国际公约相互抵牾。因此,对控制下交付立法进行变革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在对控制下交付立法的改革与完善路径进行选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2012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1月1日生效,刑事诉讼法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对其再次进行修正,难以满足控制下交付变革的需求;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容量较少、设计抽象,而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措施又较为复杂,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详细、系统的规范存在一定的难度。通过以上两个方面因素的考虑,本文指出控制下交付改革与完善的主要路径包括:第一,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修改,从而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具体化与规范化;第二,通过专门性行政规章的执行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规范;第三,通过制定专门的《控制下交付法》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规范。这些改革与完善的路基各自具有自己的优势与不足,通过对这三种路径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得出,选择第三种路径的可行性较高。 (二)建议 1.实现控制下交付使用对象的变革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界定为“违禁品或者财务”,一方面自身存在一定的冲突,另一方面与国际公约存在抵牾。在对控制下交付使用对象进行变革的过程中,需要将其适用对象修改为“非法或者可疑的货物”,主要的原因为:第一,消除了新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公约之间存在的抵牾,能够对国际法中规定的义务进行较好的履行;第二,消除了违禁品与财务这两个概念在外延方面存在的冲突,为法律制度的内部和谐建构奠定了基础;第三,实现适用对象的变革实现了打击种类与范围的扩展,加大犯罪打击力度,促进了控制下交付功效的发挥;第四,实现了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提高了国际控制下交付开展层面的深度与广度。2.实现控制下交付启动条件的变革当前,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与模糊性,可操作性较差。因此,需要对控制下交付启动条件进行变革,实现对控制下交付风险从制度层面的有效控制。在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联合国希望各个缔约国都可以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进行立法控制。然后,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较为繁复,而且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相互牵涉,导致国际公约中并不能够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只能够通过各个缔约国对其进行自主的调控。通过对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本文指出其启动条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制度条件———法律容许。只有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控制下支付的实施,在国际控制下交付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对其“非法或者可疑货物”的输出国、中转国与目的地进行明确,对这些国家的控制下交付的相关法律及规定进行明确,只有在这些国家法律容许的情况下才能够执行。第二,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前提条件———熟悉案情。侦查人员只有在对案情充分了解与熟悉的基础上,才能够正确地判断控制下支付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如果轻易启动控制下交付,将导致“非法或可疑货物”的逸失与侦查人员的死亡。第三,控制下交付实施的根本条件———协商一致。在控制下交付实施的过程中,相关的国家或地区必须在意向与态度方面达成一致。控制下交付所涉及的国家与地区较多,仅仅依靠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能够完成控制下交付的实施,需要多个国家与地区的侦查结构进行合作以确保实施效果。第四,控制下交付风险降低或消除的基本保障———有效监控。只有对“非法或者可疑货物”的流转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够使控制下交付取得预期的侦查效益。因此,如果在有效监控的实施过程中存在障碍或者不可能实现时,侦查人员应该适当享有控制下交付终止的权利。第五,控制下交付实施的最终目的———确保追诉。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其开展的国家与地区存在犯罪猖獗或者司法腐败的情况,那么必须提高自身的警惕,避免出现“放虎归山”的情况。第六,国际控制下交付实施遵循的重要条件———主权至上。在控制下交付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国家与地区的主权,是国际公约中强调的首要法则。3.实现控制下交付申请与审批程序的变革在新形式诉讼法中,针对控制下交付的申请程序、审批主体等方面都缺乏具体的规定。从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与监督,防止滥用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属于立法方面一个重大的疏漏。因此,实现控制下交付申请与审批程序的变革具有必然性。本文认为,控制下交付的审批主体应该设定为侦查机关,主要的原因包括:第一,部分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的审批应该实施司法审查机制,主要的依据为控制下交付所具有的欺骗性与诱导性等特点,如果出现控制下交付的滥用行为将导致信用危机的发生,从而对社会的信用体系造成冲击。本文认为该观点中没有正确区分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在理论基础上本身就存在错误。控制下交付的性质为秘密监视技术,在公共区域较为常用,公民隐私期待权较低,并不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较大的侵扰。因此,没有必要进行司法审查。第二,法官的侦查专业素质较低,不足以承担司法审查的重任。控制下交付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尤其是国际控制交付。只有具备了专业的侦查素质才能够对控制下交付启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正确的判断,此外控制下交付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紧急情况与意外因素,在对其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都需要高度的侦查专业素质,而法官并不具备这些侦查专业素质。4.对控制下交付与其他法律存在的冲突进行控制与解决在对控制下交付与其他法律存在的冲突进行控制与解决的过程中,主要的思路包括:第一,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秘密搜查与扣押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第二,仅实行“有害控制下交付”,放弃“无害控制下交付”。在这些思路中,第一种思路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秘密搜查与扣押是公安机关进行技术侦查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在法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可。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技术侦查措施实现了初步的立法确认,但是在其种类方面依旧采取回避态度。秘密搜查与扣押是否包含在技术刑侦措施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控制下交付与新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依旧存在。因此要解决控制下交付与新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就必须去除“司法神秘主义”的魅影,将秘密搜查、秘密扣押明确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作者:韩丽丽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侦查到案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两个地区的比较 据上考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J区和P市公安机关,到案措施的适用状况未如立法预期:一方面,传唤、拘传的适用不但未能有所增加,甚至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口头传唤的适用并未明显减少,在部分侦查部门甚至有所上升,同时,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留置(继续盘问)仍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其中,最突出的是口头传唤普遍适用问题,而按照法律规定,口头传唤适用的范围相当有限。何以出现这一有悖立法预期的现象?初步分析发现,首先是因为口头传唤有传唤、拘传所不具备的方便性、灵活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出示工作证件,即可采取口头传唤。这就比传唤、拘传方便了许多,因为它无需经过事先审批,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灵活使用。一定程度上,立法的确认鼓励了警察使用的积极性。出于对口头传唤方便性的普遍认可,实践中逐渐衍生出“优先适用”的行动原则。 二、口头传唤适用的扩张性与强制性 作为新法规定的到案措施,口头传唤的适用呈现两种趋向:一是适用对象的扩张,在非现行案件侦查中对传唤、拘传的对象加以适用,二是执行中较多采用强制手段,强制性程度与拘传无异。由于上述两种趋向,并且口头传唤的法定期限与传唤、拘传一致,故其足以替代传唤、拘传的功能。加之口头传唤无需审批,适用时更加方便,侦查人员舍传唤、拘传而选择口头传唤也就顺理成章。 (一)扩张性适用 按照立法规定,口头传唤应针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此类犯罪嫌疑人实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之“现行犯”。按照侦查学理论,刑事侦查中的“现场”一般被理解为实施犯罪的现场(作案现场)和逃离犯罪现场的路线(逃跑现场)。在作案现场和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理论上被称为“现行犯”或“准现行犯”,〔6〕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可对其适用口头传唤。在此范围外,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口头传唤就有扩张性适用之嫌。在J区公安分局和P市公安局,口头传唤都存在扩张性适用的现象,但程度不一。在专门侦查部门一级,以受案最多的刑警大队为例,2013年J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嫌疑人总数41人,适用口头传唤9人,适用率为22%;而在P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总数也是41人,但全是口头传唤到案,适用率达100%。由于刑侦办案采用“由案到人”模式,除了极个别现行抓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外,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为非现行犯。因此,上述比例大致可以反映两个地区刑侦部门扩张性适用的状况。在派出所一级,J区公安局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情况并不明显,而P市众多农村派出所十分突出。J区位于C市中心城区,各派出所地处闹市繁华地带,刑事案件基本以现行案件为主。例如在我们调研的Y派出所、H派出所,案件来源基本是便衣队捕现、群众扭送和民警巡逻挡获三种情形,对通过这些渠道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适用口头传唤,其余采用留置。在P市公安局,除了两个城区派出所,其他均为农村(镇)派出所,犯罪多发生在远离派出所的乡村和山林地带,现行案件极少。立案之后,一旦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基本都使用口头传唤方式。如B派出所2013年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14人,均使用口头传唤到案。该所所长称,“我们所离市区有40多公里,传唤、拘传办手续麻烦,我们就用口头传唤。如2013年发生的两起盗窃林木案件,我们先立案,这几名嫌疑人身份明确,家住山上、交通不便,我们乘车、翻山要花两、三个小时才到嫌疑人家人。有的嫌疑人没在家,有的在,一发现抓起就走,用的就是口头传唤。”按照法理,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不具有合法性。但在调研中,不少受访的侦查人员,甚至个别法制部门审核官员并不完全认同这种观点。至少,在他们看来,口头传唤的普遍适用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这或许正是口头传唤超范围使用的认识基础。如P市公安局一名派出所所长在访谈中反问我们:“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还可以理解为抓获现场?”这里隐含的观点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在逃、在缉捕过程被发现行踪,也可以理解为“现场发现”。这种观点还得到该局多名法制科审核官员的支持,其中一名警察甚至认为,“口头传唤实际上只能适用于非现行的案件中突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场合。在现行案件中,完全可以现场盘问,回到局里继续盘问(留置)。”这种理解并非没有依据。〔7〕按照《人民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适用治安性质的继续盘问(留置),又可以适用刑事性质的口头传唤。如此,在法理上本无法彻底划清这两类措施的适用界限,侦查人员完全可以根据侦查需要来对它们加以选择适用。 (二)强制性适用 口头传唤在性质上属于任意侦查措施,类似日本法中的“任意同行”。〔8〕它能够替代传唤,甚至拘传的适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它在实践中被发展为一种强制性到案措施。实践中,口头传唤的强制性手段包括使用械具、约束带、强制力等方式约束犯罪嫌疑人人身,将其强行带至公安机关。J区H派出所的所长及其他四名侦查人员估计,采用了强制性手段的至少占口头传唤人数的80%以上。P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承认,在所有口头传唤的案件中,警察都会携带手铐、约束带等工具,有时候不用,但大部分时候会用上。P市B派出所长更是称,口头传唤的案子,“一般是抓起就走。”而在P市T派出所,所长和教导员估计,在他们所在的派出所,大约有一半的案件在口头传唤时会使用约束带,但很少使用手铐,还有相当一部分由警察拉住嫌疑人的手带到派出所,但又不是很用力的情形。在较为精细的日本法判例中,这种行为仍被认为具有实质性的强制力。〔9〕现行案件口头传唤中,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性手段的必要性得到所有受访警察的认可。大体上,可以将其必要性归纳为三种情形:一是阻止逃跑。P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称,在口头传唤中是否使用手铐、约束带是根据实际需要。对于何为“实际需要”,该队长与T派出所长解释为犯罪嫌疑人是否配合,如嫌疑人态度不好、不愿接受口头传唤或有逃跑可能,即有采取强制手段之需要。二是保障公共安全,即保护周围群众、警察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J区H派出所长称,“如果歹徒身上有刀,可能自残自伤,也可能伤害群众、伤害受害人、伤及警察。如果伤到警察了,就算警察自己倒霉,但是如果伤到群众了,群众就有话说了,他们会问,你们知道他有武器还为啥不采取手段呢?”如何判断有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S派出所长提出,应根据案件种类和犯罪嫌疑人特点加以判断,如抢夺、扒窃、故意伤害等案,犯罪嫌疑人通常随身携带凶器,就很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而P市T派出所教导员则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加以判断,如遇暴力犯罪等重大恶性案件,口头传唤时一定要用强制手段。三是防止证据灭失。对此,J区H派出所长解释,在扒窃、抢夺案中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其身上很可能还藏有偷、抢来的财物,以及作案工具,如未立即使用手铐、约束带等控制其人身,嫌疑人就有机会将这些物品抛弃或转移。口头传唤中适用强制性手段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甚至得到最高侦查机关的认可与鼓励。公安部2012年7月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稿)》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拘传。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应当及时补办拘传手续。”此处将“当场拘传”作为口头传唤不能时的补救性手段,其实质就是认可在口头传唤适用时,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手段。由于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发生矛盾,〔10〕故在定稿中被删除。但显而易见,在口头传唤的强制性适用方面,最高侦查机关与J区、P市公安侦查人员群体有着高度一致的理念与态度,表现出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由于我国公安机关采取高度一体化的指挥管理体制,基层侦查实践中之所以能够长期、公开、普遍地采取强制性口头传唤而未被禁止,在相当程度上应与这种主流的官方态度有关。 三、羁留期间的任意性 根据立法规定,留置的最长期限为48小时,传唤(包括口头传唤)、拘传最长期限为24小时。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起案件中警察都需要耗尽上述期限。期间的利用,应根据必要性原则加以决定,如短时间内能够查明案情即无必要长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故立法进一步规定了到案期限分段制度。留置期限分为三段,分别为12小时、24小时和48小时;传唤、拘传期限分为两段,即12小时和24小时。同时,还规定了期限延长的具体条件和适用程序。其中,留置期限延长至24小时和48小时的条件分别为“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最初12小时的留置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而延长至24小时和48小时分别由县级公安局值班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审批。〔11〕传唤、拘传期限延长至24小时的条件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12〕而审批权在办案部门负责人一级。〔13〕由于留置期限的相关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有任何变化,故本文规范分析重点是传唤、拘传的期限,同时也是口头传唤期限。根据立法,这三类到案措施期限的延长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二是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拘留。前一情形下案件查证压力较大,后一情形则需要进行拘留、逮捕审批,两种情形都要耗费较多时间,故延长期限不无道理。据此规定,如果案情并非重大、复杂,或者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即不能延长传唤、拘传期限。实践的情形如何?如上文所述,由于调研地区很少采用传唤、拘传,而留置期间变化不大,〔14〕下文考察、分析的重点将置于口头传唤。在调研地区,侦查人员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并不会立即展开讯问,而是首先将嫌疑带至办案区内的信息采集室进行安全检查、拍照、测量身高、提取指纹、NDA样本,然后再带至讯问室进行讯问。在讯问开始时,侦查人员会在笔录中注明采取了口头传唤,以及口头传唤到案的时间与结束的时间。如样本1所示,犯罪嫌疑人田X因吸毒被口头传唤到案后,侦查人员即在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填写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时间、离开公安机关的时间。上述流程在J区公安分局和P市公安局完全一致,原因是两地公安机关都采用了公安部制作的、全国统一的讯问笔录格式,而这一格式要求源于相关规定。〔15〕各派出所之间,口头传唤适用期间的差异较大。总体上,地处都会中心区域的J区公安局,传唤期间较短,而地处三圈层(相对不发达地区)的P市公安局,情况刚好相反。如表1所示,J区两个派出所(Y派出所和H派出所)的口头传唤期间基本控制在12小时内,延长至12小时的情形很少。对此,这两个派出所的受访警察强调两个影响因素。一个因素是相关案件种类容易查证。相关案件类型主要是两抢(抢劫、抢夺)、两盗(扒窃、盗窃)和案件,对此,H所分管刑侦的一名副所长陈述,“这些案子我们都做熟练了,不需要花太多时间。一个值班组值班,中午、下午人到他手里,第二天一早在交班之前一般都能够把人送到看守所羁押。”另一个因素是口头传唤延期的决定权实际在值班局领导一级。12小时不够用时,侦查人员需要通过所领导向值班局领导电话请示。虽然通常都能得到批准,但毕竟不够方便。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宁愿用留置替代,后者最长可达48小时。在P市,两个派出所的侦查人员都反映,绝大多案件都会延长至24小时,而不考虑案情是否重大。对此,受访人员的解释是12小时的时限不能满足刑拘审批的需要。T派出所的两名所领导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制部门在审核刑拘时掌握的证据标准比以前更高,涉及犯罪过程的事实、情节都需要证据证明。如该所所长称:“我们现在报刑拘不再像以往,有受害人的材料、有嫌疑人交代的材料就行了,还需要其他的旁证、现场的指认。”该所教导员补充:“现场指认起码需要花费几个小时。另外,还有赃物销赃的渠道也需要查明。”这对口头传唤期间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方面,由于需要调查的证据数量增加,传唤期间查证压力加大,取证时间延长;另一方面,法制部门审批刑拘时也会耗费更多时间,因为需要审查的证据数量较多。与J区公安局不同,P市公安局侦查人员需要延长口头传唤期间时,向部门负责人(如派出所所长)口头报告即可,无须向局领导提出申请,这也使传唤期间的利用更加方便。将实践情况与立法规定比较,可以发现,实践中口头传唤是否延长并不真正取决于是否具备“案特别重大、复杂”这一法定条件,而主要取决于由刑拘证明标准所产生的查证压力:查证压力较小的,口头传唤期间一般可控制在12小时之内;查证压力较大的,多延长至24小时。 四、基于实践的理论思考 本文通过对两个地区的考察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口头传唤得到更加普遍的运用,这与其被扩张性适用和强制性适用直接相关,而到案后的羁留期间被侦查机关加以任意控制,虽能满足侦查需要,却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无论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强制性适用,还是羁留期限的任意性控制,都存在程序违法或不当问题。进一步分析,则可追溯侦查到案立法的若干缺陷,下文试从理论角度作一评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传唤、拘传的适用不增反减,与口头传唤的适用形成鲜明对比。这首先可归因于口头传唤合法化,以及它自身具有的方便性和灵活性。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口头传唤的适用率不至于达到如此普遍的程度,因为在立法上,它被限定为任意性到案措施,且适用对象仅为现行犯。在两个地区的实证调查显示,口头传唤之所以从立法上的“特殊性”措施发展为实践中的“常规性”措施,根本上,还是因为它突破了法律规定的界限,被侦查人员加以扩张性适用与强制性适用。通过这种方式,它广泛地适用于侦查人员首次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形,确保侦查人员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直至其顺利到达公安机关。如何合理地评价这一问题?从严格的规则主义出发,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与强制性适用于法无据,侦查机关本应当严格规范警察的行为,对违法适用到案措施的行为进行行政管控和纪律处分;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行使侦查监督职能,对此行为加以纠正;审判机关应认定附属于这种行为的临时性羁押具有非法拘禁性质,在此期间进行的审讯具有一定强迫性,程度严重的,可以认定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范围,排除由此获得的口供。但是,这种主张过于理想化,没有正视现行立法的内在缺陷。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立法机关虽然承认旧法规定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无法应对现行犯到案之需,由此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侦查实践的复杂性,仍坚持以传唤、拘传等令状措施为主体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很难有效地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具体而言,问题之一是,非现行案件侦查中时常出现紧急情况,有证到案措施难以适用。在“由案到人”的侦查中,经过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时,如果发现嫌疑人有逃跑或毁灭、转移证据的迹象,需要立即采取到案措施,但如果按部步就地履行审批程序,获得令状之后再行传唤或拘传,采取行动的时机或已丧失。另一问题是口头传唤时,当出现嫌疑人拒不配合、可能身藏凶器、毁灭、转移证据等情形,如不立即采取强制性手段,很可能无法使犯罪嫌疑人顺利归案。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在侦查中极易出现,唯有无证到案才能满足侦查需要,立法机关却未予考虑。这意味着,口头传唤必然被侦查人员“变通适用”。从法理上分析,仅就到案措施的决定而言,采用令状程序还是口头程序于人权保障价值较小,而对侦查目的实现之意义甚大。具体来说,到案措施的适用包括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一是到案环节,即侦查人员通过一定手段将犯罪嫌疑人带至侦查机关;二是临时性羁留环节,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办案场所,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进行讯问和调查。比较而言,到案措施的运用能够确保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调查(讯问、辨认、人身搜查等)和人身保全(拘留、逮捕)能够顺利进行,对侦查的进程和结果影响极其重大,而这一环节持续时间短暂,通常不足一小时,即使采取强制性手段,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利益的影响程度也较小。真正需要严格控制的是临时性羁留环节,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短则数小时,长则十几个小时,最长可达四十八小时(留置),对其生活、工作或学习影响重大。故按侦查比例原则考量,对强制性或任意性到案手段的适用,应赋予侦查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而在嫌疑人到案后,应强化对临时性羁留及其期间的审查与控制。从比较法角度,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基本符合这一法理。一方面,无证到案措施,特别是强制性的无证逮捕是到案措施体系中的主要种类。例如,在英国和美国,到案措施有传票传唤(任意到案措施)和逮捕(强制到案措施)两种类型,而逮捕又分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根据立法规定,无证逮捕适用的情形极其宽泛,以致于在实践中成为常规的到案手段。在英国,按照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授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是可捕罪,警察可以实施无证逮捕(第二十四条),即使此时通过传票进行诉讼也是可行的。〔17〕对于一般的非可捕罪,只要警察有合理怀疑犯罪嫌疑人已经或正在实施犯罪,且拒绝身份调查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即可实施无证逮捕(第二十五条)。一项研究显示,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采用传票传唤的案件只占案件总量的2%,其他均是无证逮捕。〔18〕在美国,法定的到案措施只有逮捕。在公共场所,警察对任何犯罪嫌疑人均可实施无证逮捕,只有住宅逮捕才需要事先获得逮捕令。〔19〕又如在法国,无论是在现行案件还是非现行案件中,司法警察官都可以“召见”有可能对犯罪事实提供情况的任何人,并且听取他们的陈述,其中包括参与了犯罪的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七十八条);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将其拘留24小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八条)。 上述“召见”、拘留分别类似我国侦查中之口头传唤与拘传,所不同的是,前者由司法警察官依自由裁量权而决定、实施,属于无证到案措施。在德国法中,法定的到案措施是传唤令传唤和逮捕,逮捕又分为法官授权的令状逮捕和暂时逮捕(无证逮捕)。暂时逮捕的适用条件较为宽松,法律规定对现行犯或非现行犯的追捕过程中,任何人皆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这一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日本法也规定,对现行犯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均可实施无令状拘留;紧急情况下先行拘留的,必须及时向法院请求签发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一十三条)。另一方面,对临时性羁留采取期间限制和羁留审查两种控制方式。一般的模式是,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警察只能对其羁留较短时间,同时,还需要由侦查人员之外的其他官员对逮捕或拘留的根据进行及时的审查,如发现无适当的根据,即予以释放。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均规定逮捕后应无延误地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治安法官面前,对逮捕是否有合理根据进行审查,这一期间最长为48小时。〔20〕在英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归案后,拘留警察应立即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指控他犯有该罪,如果认为没有掌握这种证据,被逮捕者应被取保释放或无条件释放(《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三十七条);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拘留警察还应在第6个小时、15个小时、24个小时之前分别进行三次审查(《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四十条)。有研究显示,侦查中实际的拘留期间并不长,多次拘留延期很少发生,这表明多段式羁留审查制度带来了较强的阻隔效应。〔21〕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控制机制。在法国,2000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通知检察官,由后者进行审查监督以确保拘留适用的正确性;〔1〕需要延长拘留至24小时的,警察必须将其带至检察官或者预审法官面前,由他们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在德国,被逮捕的人必须被毫不延迟地带到法官面前,最迟延长至逮捕后的次日,随后,法官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并决定对其实行审前羁押还是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文至此,结论已不言而喻。无论是根植于侦查实践的合理性需要,还是域外立法或司法的成熟经验,均映射出我国现行侦查到案制度中权力配置的内在矛盾———无证到案手段的不足与临时性羁留权力的过度。长远地看,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制度重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无证到案措施为主的到案措施体系,以及到案后的期间控制与司法审查制度。在技术层面,立法上应将留置与口头传唤合并,将口头传唤的适用范围扩张到立案之后的各种紧急情形,并允许使用强制性手段;对于临时性羁留,在规定48小时最长期限的前提下,可参照英国的经验设置司法审查性质的到案审查制度与分段式审查制度,以减少不必要的长时间羁留。短期来看,在立法尚未修改之前,一方面,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对无证到案措施的法外适用继续保持相当程度的容忍,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到案措施适用的司法审查。由于立法所限,这种审查难以针对到案措施的适用根据,甚至也无法针对期间延长的具体理由,但是,基于排除非法证据之职责,可以对羁留期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在此期间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以规范侦查权力的行使。 作者:马静华 刑事诉讼法论文:基于人性化的刑事诉讼法论文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人为本逐渐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理念,凡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政策,就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否则,就会得到人民的批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但其在人性化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相关部门从以人为本思想出发,结合立法宗旨、具体制度等进行逐步的完善,因此,本文就重点探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性化体现、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以促进我国法律人性化发展。 一、法律人性化 (一)理解法律人性化 要想真正了解刑事诉讼法的人性化,就要先从了解法律人性化开始。所谓法律人性化就是在立法、执法的过程中,体现出以人权为优秀的理念,在充分尊重法的精神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能够兼顾人的正常情感、需求,尽量以人道、温情的方式实行。尊重人格、保障人权是法律人性化的最好体现。法律人性化在保护人性的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人性化立法、执法,注意协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法律的人性化体现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不能侵害第三人的法定权利,所以,将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法外开恩,这种做法并不是法律的人性化体现,因此,人性化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不能将合法和人性化的界限进行混淆,应按法律实施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人性化的结果,要把握合法的尺度。 (二)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体现 所谓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从一个国家对弱势公民权利的保障情况,就能判定该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状况,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状况如何,能够很好的体现一个国家司法的文明程度,也更清楚的体现一个国家实现刑罚的目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是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对他们合法权利的保护就是体现一个国家司法状况的重要依据。在我国人性化理念和刑罚宽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刑罚目的也发生了转变,由惩罚报应向着教育改造为主。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犯罪率的上升,国家依赖监禁刑罚的手段防止犯罪已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我国的刑罚模式也进行了相应的转变,从死刑、肉刑向自由刑、罚金等方向发展;在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很多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制度,其中,聘请律师、法律援助、严禁刑讯逼供制度等都是其最好体现,这些制度的制定,都是表现了司法对弱势者的尊重和关怀;另外,没收财产必要保留、国家赔偿制度等,体现我国对公民基本生存条件的尊重;对于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该法也给予了一定的保障,例如:对于不满18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可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人到场;对于被告人是聋、哑、盲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14岁以上但不满16岁的犯罪案件,一律不进行公开审理;对未成人犯要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死刑时,采用枪决和注射死亡等并用制度,减少罪犯行刑时的痛苦,让罪犯安静死去,综上所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明和进步。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各个国家的立法也在不断寻求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基督教在西方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包含着原罪的理念,所以人性化就要凭借人性关怀和保障体现出来,西方法律的人性化就是公益、正义和理性。关于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体现,在法国议会通过了加强了对保障无罪特定、被害人权力的法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增加了人性化理念,例如:设立的有罪答辩制度等;在德国、日本,可根据犯人的年龄、犯罪轻重、境遇等各种因素,考虑可不加起诉,德国对不加起诉的犯罪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嫌疑轻微,无追诉的必要;当对罪犯追诉之必要性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国家利益由于对其进行追诉;被害人可自行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在俄罗斯,其无罪推定、禁止重复追诉刑事责任、诉讼辩论各方平等等原则均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性化理念;在美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辩诉协商制度,在刑罚中废除死刑,对特别重大的罪行实行无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律师和被害人的检察官在庭审中,都占有主导地位,很好的体现了就事论事,法官在庭审中处于组织的地位,防止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综上所述,国外的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制度的规定,体现了西方国家的司法文明。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也不断深入发展,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正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保障人权的内容日渐突出。我国进一步对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等进行完善,并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等,在我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都得到充分体现,这些改革措施,体现了我国司法人性化,但是,相对于国外的立法实践以及相应的法律人性化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人性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亟需解决。 (一)立法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宗旨的规定,体现了对被控方法律主体地位和相关的诉讼权利的忽略,其宗旨内容是:保证能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这些内容很明显的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置于打击犯罪之后,将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显得并不是很重要。 (二)刑事诉讼法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职权,公检法三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等十四项基本原则,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人性化原则加以规定,例如:一事不再理和不受自证其罪等原则。法制天地(三)具体制度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例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是有规定的,只能在第一次讯问之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讯问时可保持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等内容根本没有设立。 三、完善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对策 (一)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进行准确定位 要重新审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可适当修改立法宗旨里的内容,例如:可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成保障基本人权,将犯罪事实查清,正确使用法律,维护正义。这样做的目的是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并对犯罪进行追究;另外,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将他们置于平等位置,不允许区别对待,更加不允许漠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强化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社会、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因此,这些利益之间都存在互相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此消彼长的逆向关系,因此,将这些利益进行有效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逆向的关系自然会造成矛盾的产生,对公正社会秩序的建立具有不利的影响,因此,刑事诉讼法要积极维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三)对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 对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进行科学的界定,以达到宪法的高度。应设定无罪推定、有效辩护、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体现对弱势者的人权尊重;将这些原则融入刑事诉讼法中,将这些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结合宪法修改,并在宪法上进行相应的规定。 (四)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 从立案之日开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聘请律师,并具备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具备第一次讯问时起律师在场权利;除法律特殊的规定外,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具备沉默权;搜查中,具备被搜查人的秘密、隐私权;排除法定紧急情形;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法处分时,要将他们的年龄、罪行严重程度、家庭等所有情况考虑其中;制定辩诉协商制度,体现对诉讼当事人的尊重。结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文明程度,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具体制度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对策进行了阐述,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进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任立斌辽 单位:宁政法职业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看守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律师会见被羁押人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情况 (一)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 取得重大突破针对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内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除三类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此次调研的看守所,基本上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安排律师会见,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律师能够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均能保证其在48小时内与在押人员会见,并不存在诸如“必须两名律师会见”,“会见女性在押人员必须有女律师参加”,“要求律师提供三证之外的其他证件”等不合理规定。通过与在看守所等待会见的律师交谈得知,普通案件的会见,持有“三证”即可顺利会见,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会因为手续问题故意刁难或不予安排。对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三类特殊案件的会见,办案机关在送押时就会将因为特殊案件会见需办案机关批准会见的文件移交看守所,看守所通常会将该类文件在指定区域公示。当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均能“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解除禁止会见,以保证在侦查终结前保证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对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各看守所均对律师会见室进行了必要的改造,拆除或关闭了录音设备及监控设备的音频传输功能,确保律师与在押人员的交流不被监听和录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看守所除了按要求完善各种会见设施之外,还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便利律师会见。比如开通专门服务热线提供咨询,通过微博、QQ等看守所动态,安装排号叫号系统解决会见排队秩序混乱问题等,另外专门为律师提供足够的停车位,方便律师停车,以便利会见。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必须以充足的会见设施为保障。为此,各看守所均增设或改造律师会见室,以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律师会见数量增加所带来的压力。此外,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为此,各看守所均对会见室的监控设施进行了必要的改造,保留视频监控功能,取消音频监控功能。既满足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需要,又对会见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降低会见风险。针对会见室不足的难题,各看守所通过对已有硬件设施的统筹利用,最大限度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例如,A看守所统筹安排利用闲置的讯问室,在征得会见律师同意的前提下,将讯问室的录音设备关闭后用于律师会见。为保障律师会见的顺利展开,其他看守所也纷纷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例如,北京的看守所新增了律师会见系统,提供单问会见,并且为等候会见的律师设置律师休息室。江苏省南京市看守所对会见室进行了改造,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室内监听和监控同时开启,律师会见时,律师持专用磁卡即可关闭室内监听设备。浙江省内85个看守所采取新建或改建的方式,在原来的基础上增设l至3间律师会见室,平均每个所都设置了4至5间律师会见室,并配备了必要的设施。 (二)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 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看守所在贯彻新法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应当予以积极肯定。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时日尚短,加之配套措施的完善需要一定的周期,在调研过程中还是发现,当前看守所在贯彻律师会见相关法律规定方面仍存在部分缺陷与不足。 1.硬件设施不足,影响律师会见质量。虽然在新法实施以来,看守所为保障律师会见,纷纷通过扩建或改建会见室的形式,提高律师会见硬件设施建设水平。但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还是发现部分看守所存在硬件设施建设不足,难以满足律师会见需要等问题。(1)律师会见室数量严重短缺。按照《看守所建设标准》,讯问室平均每25~30人一间,律师会见室平均每50人一间。但是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看守所的会见室设置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例如c2看守所,羁押量超过6000人,但是会见室仅有12问,还有两间是法律援助专用会见室。这导致律师在会见时需要长时间的等候,势必影响律师会见权的实现。(2)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配置比例失衡。根据《看守所建设标准》,讯问室与会见室比例基本为2:1,但是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发现,各看守所存在会见室与讯问室数量配置比例失衡的问题。这种数量上的配置失衡反映的实质上是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不平等对待,对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3)律师会见室建设不规范。根据《看守所建设规范》的要求,律师会见室面积应当与审讯室相同。但是在c2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不但面积比讯问室小,而且都是由普通挡板隔开的小隔间,律师与在押人员会见时,声音混乱嘈杂犹如菜市场,一个问题往往需要核对很多次方可确认。此外,律师会见室设施简陋也影响了律师会见的顺利进行,例如,“上海市浦东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条件较为简陋,无空调,只有电扇,但10问讯问室均装有空调;山东省淄博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没有空调,冬冷夏热,夏天会见几分钟就大汗淋漓;成都市看守所,12间律师会见室虽然都有风扇,但有7个是坏的。甚至有的看守所会见室不通电。”按照《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律师会见室应用金属栅栏分隔”。但是在A、c1、c2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均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金属栅栏,而是使用安全玻璃加以隔离。虽然看守所为律师会见室配备了免提通话设备,但根据课题组成员在A看守所内的实地体验,发现通过设备传输的声音较为机械、刻板,不利于律师和在押人员的有效交流。 2.会见过程中仍存在看守所民警在场的情况。“假如律师会见不能在不受监控的条件下与自己的客户商讨并接收他的秘密指令,他的法律帮助就会失去作用。”⑨为确保律师与在押人员在会见时交流的私密性,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调研情况反映,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基本上不存在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场监听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情况,律师会见室内也只保留了视频监控功能,但仍然存在律师会见时看守所监管民警在场的个别情况。当然,课题组亲历的监管民警在场的情形主要是监管民警为确保会见秩序与安全、顺利办理会见手续在会见场所周围进行巡视。换句话说,这种监管民警的在场主要是安全戒护与安排会见,并非听取律师与当事人间的谈话。这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的办案机关派员在场的功能存在显著差异。根据在B、C1、C2、D四家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问卷调查发现(如表1),律师会见时看守所监管民警在场的情况较为普遍;在A看守所内对在押人员的访谈过程中也发现存在这一问题。表1问卷调查关于律师会见时是否有监管民警在场监管民警在场监管民警不在场空白B裔守所2%73%25%C1、C2看守所20%32%48%D看守所8%45%47%看守所监管民警在律师会见时在场,其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会见风险,防止律师借会见之机为在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影响监管安全。前文所提及的会见室内以玻璃为隔断可能也是出于这一原因。尽管看守所监管民警并非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并不具有强烈的破案和胜诉动机,但是其近距离在场还是会影响律师与在押人员之问的正常交流。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于,在现有的会见室设置状况、律师职业素质等现状下,监管民警不在场,如何确保会见安全以及律师严格遵守会见规定。比如不得借用手机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传递物品,这些问题也属于诉讼顺利进行的基本要件。维护诉讼的顺利进行是看守所的基本职责,国际准则也并未禁止狱警在场,只不过要求在场的位置限于“看得见但听不见的地方”。 3.“三类案件”成为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借口。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刑事诉讼法在规定普通案件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的同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应当经办案机关批准。在课题组调研中发现,上述“三类案件”被部分侦查机关扩大解释,成为限制律师会见的借口。有监管民警反映,只要是贿赂案件,办案机关基本上都按照“特别重大”限制会见。并且通常情况下,这种经批准的限制会见基本上就是变相的禁止会见。因为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由他们所经手的经批准方可会见的案件,基本上都没有律师预约会见。其他相关调研也表明果,这一问题在当前并非个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实践中还存在任意扩大三类案件罪名范围,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例如在D看守所,就存在办案机关以在押人员涉嫌抽逃出资罪为理由,要求看守所禁止律师会见。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在对三类案件的认定上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够明确,这当中尤其是对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的认定存在争议最大。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条第二款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其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后两种,即“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两种情形应当如何认定因主观性较强,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蜕变为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恣意借口。[2]e2o对于办案机关利用案件属于三类案件为由,限制律师会见,律师和在押人员因权利受限自然持有异议;同时看守所作为办理律师会见事务的直接主体同样持否定态度。例如,在调研中就有监管民警反映:“保证在押人员的会见权,对我们的监管工作是有利的。看着办案机关一纸通知限制会见,我们也没有办法,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我们概念里的‘特别重大’应该是有很大的社会影响,而不是也不能是任由办案机关操作,应当予以明确。” 二、看守所在遏制非法取证方面的功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受到广泛的关注。“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层面的非法证据排除必须以司法层面的非法证据的预防和证明为基础。由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遏制侦查程序中的刑讯逼供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后法定的讯问场所只能是看守所,_3I2因而这一阶段内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预防以及证据固定,对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新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及时入所”、“固定讯问场所”、“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明材料”三种渠道遏制看守所内的非法取证行为。通过对A、B、C1、c2、D5家看守所的实地调研来看,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24小时之内送交看守所羁押的规定执行状况一般;其次,看守所不但对讯问室进行了改造,实现了讯问人员与在押人员的物理隔离,而且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对讯问过程全程监控;最后,看守所能够通过提供人所体检材料、提解归所时的体检和照相的材料(或提解归所后的访谈记录)、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等,作为检察机关、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事实依据。 (一)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 1.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执行状况不容乐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看守所,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但根据调研问卷的数据及与看守所民警、被羁押人的访谈发现,实践中的执行状况并不乐观(见表2),其中被拘留后长时间被羁押于办案场所及超时限移送看守所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是表现最为突出的两个问题。表2拘留或逮捕后移送看守所时间B看守所C1、C2壳守D看守所24小时以内89oo%72.67%67.00%1—2天8oo%22.13%21.o0%2天以上3oo%477%llo0%空白O00%043%1.00%具体而言,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新刑诉法规定的被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的规定未得到有效贯彻。根据与A看守所内多名在押人员的回忆,他们在刑警队的讯问室内被讯问了两天两夜之后才被移送至看守所。办案机关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此外,在与A看守所监管民警座谈过程中,部分民警提出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被拘留人,明知其被采取拘留措施已超过24小时,但针对这类情况,看守所作为唯一合法的羁押场所,因此种情形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收押的情形,看守所很难拒绝收押。还有部分地区的侦查部门延迟宣布拘留,在送押时当场宣布拘留,彻底规避了24小时送看守所羁押的法律规定。2.办案机关拖延送所时间的原因。办案部门之所以不愿将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交至看守所,根本原因是为了便于突破案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被移送至看守所,所有的讯问行为都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过程会被看守所讯问室内的录音录像设备全程记录。更为重要的是看守所出于保障被羁押人安全,防止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职责,必然会对办案部门的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行为加以监督和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在看守所内的讯问行为受到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的监督与制约,办案部门必然尽力延长将犯罪嫌疑人置于自身控制之下的期限。新刑诉法对办案机关的提解出所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和逮捕后至移送至看守所之间的时间自然格外受到“青睐”,办案机关可以利用这一时段集中讯问,以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对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当他们尚未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恐慌感中解脱出来的时候,在办案场所这一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讯问人员更容易获取心理优势,形成对被讯问人的高度心理强制,这种情况下突破案件的目的是最容易实现的。一正是出于上述原因,办案部门才屡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想尽千方百计拖延将被羁押人移送至看守所,而缺乏制裁性措施的立法欠缺则更进一步纵容了这类行为的发生。对于看守所而言,一方面,超过24小时送看守所羁押的情况并未明确为拒绝收押的情形,因此,看守所对这一立法规定的实施能够发挥的制约监督作用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看守所并不向辩护律师提供具体的收押时间等信息,导致辩护律师难以收集有效的证据,向法庭证明办案部门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二)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的实施状况 1.对在押人员讯问均在看守所内进行。从整体调研的结果来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所内讯问的数量明显增加,所内讯问整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现象。(1)讯问程序存在瑕疵。在cl、c2看守所的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办案机关所内讯问时未能严格执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据监管民警介绍,为了敦促办案机关执行上述规定,看守所规定只有在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同时在场时才予以办理提汛手续。但问题是提讯手续办妥后,后续的讯问过程中却经常出现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的情况。显然,办案机关的这一做法是明显的程序违法。刑诉法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方面是出于讯问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地获取和固定证据;另外,其既可以防止侦查人员单独讯问时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或非法讯问,同时,对侦查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独提讯的做法无疑会导致上述立法目的落空。(2)部分看守所内为检察机关单独设置自侦案件提讯室,用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使用。根据研究人员的观察,这些专门提讯室与普通提讯室空间大小相仿,有的看守所中的专门提讯室没有设置金属栅栏这一物理隔离设施,并且专门提讯室的室内墙壁均作了特殊的包装处理。据Cl看守所监管民警介绍,之所以在普通提讯室之外还要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设置专门的提讯室,主要是为了创设较为宽松的讯问环境,促使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根据2006年《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在看守所设置职务犯罪专门讯问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完全可以使用看守所现有的讯问室,没有必要单独设置专门的讯问室。在看守所内设置单独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讯问室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取消物理隔离的专门讯问室更是违背讯问室建设规范,不利于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2.看守所对提解出所严格规范。为避免办案机关利用提解出所规避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各看守所均对提解出所行为持非常慎重的态度,设置一系列措施防止提解出所过程中发生“提外审”的现象。这些措施包括:(1)特殊的审批程序。据c1看守所监管介绍,提解出所的,必须经分局值班领导批准,这是《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所明确要求的。D看守所进一步严格了这一审批程序,要求必须由分管监管的局领导审批方可提解出所。(2)严格限制提解出所事由。根据《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提解出所的,除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以外,其他事由仅限于因侦查需要提解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实践中,看守所通过对《提讯证》或《提票》的书面审查判断提解出所的事由。(3)严格控制回所时间。《看守所条例》及《实施办法》均未对提解出所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c1、c2、D看守所的做法是,提解出所的,当天晚上12点前必须送回看守所,A看守所要求提解出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为督促办案单位遵守上述规定,看守所还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提醒。(4)回所体检。《看守所执法细则》2—03规定:“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实践中,看守所基本遵守了上述关于询问和体检、记录等的规定,但根据提解出所的办案单位不同而略有差异。法院提解出所的,回所时一般只进行口头询问和记录,并不体检;而其他办案单位提解出所的,送回时则要进行询问、体检、照相等手续。(5)归所访谈。D看守所对于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归所后,都会进行访谈,访谈内容主要就是在提解出所的过程中身体上有没有损伤,是否受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等内容,访谈记录需在押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看守所在非法取证证明中的固定、提供证据方面的功能 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能够获取和保存在押人员的身体及生活状态的第一手资料;在押期间的讯问行为也依法应当在所内进行,因而能够掌握讯问全程的视频资料等信息。这些信息是证明办案机关讯问所获取的证据是否是非法证据的主要事实基础,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当前看守所的工作机制,可以为非法证据的证明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发挥证据固定和提供作用。1.入所体检材料。通过对5家看守所的实地考察和与监管民警的访谈得知,每位在押人员在进入看守所时,都要接受较为严格的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具体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和胸片等。一旦发现其身体有所损伤,在问明原因后监所医生会详尽予以记录并编号保存。而这份体检记录也就成为法官、检察官们判断在押人员进入看守所前是否受到刑讯的重要参考依据。2.提解出所时的证据固定。(1)提解归所时的体检与拍照。为避免办案机关利用提解出所的机会讯问在押人员获取证据,看守所一方面严格规范提解出所的审批机制,另一方面还通过对在押人员归所后的体检机制记录其身体状况,预防非法取证行为。根据Cl看守所监管民警反映,“XX省关于提解出所有自己的专门规定,提解出所的理由只能是指认现场。如果是以提审为由进行提解出所须由值班领导审批,提解出所不得在外过夜,晚上12点之前必须回来。提解归所时必须体检、照相,如果发现离所期间在押人员身体受到损伤或者其他基本权利受到了侵犯,必须留档备案,并及时向有关的上级汇报。”看守所的这一做法,一方面限制了办案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长度,可以有效遏制各种不人道的取证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提解出所后遭受了非法取证行为,归所时的体检材料和照片就会成为法官、检察官判断在押人员是否遭受非法取证的重要参考依据。(2)提解归所后的访谈记录。D看守所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归所后,监管民警都会与其进行访谈,访谈内容主要是在提解出所的过程中身体上有没有损伤,是否受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等内容,访谈记录需在押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3.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此次调研的5家看守所的讯问室,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都对讯问室进行了改造,基本上实现了讯问人员与在押人员的物理隔离,这大幅降低了刑讯逼供行为出现的概率。另外根据监管民警的反映:“讯问时,会保证在押人员正常的饮食、休息时间,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讯问室的监控设备最低可以保存15天的纪录。”讯问地点固定化以后,刑讯逼供基本上杜绝了,但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还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下讯问室的监控设备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会成为检察机关、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参考资料。据A看守所监管民警介绍,讯问室中录制的视频资料可以保存一个月,并且可以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供。然而,对于看守所录音录像系统能否替代办案机关自行对讯问的录音录像,调研中多数受访民警持反对意见。其担心包括:看守所视频监控系统中的录音录像不能满足法庭的证据规格;操作录音录像容易导致过度介入案情,与看守所中立的地位不符;增加监管人员的工作量等。这些顾虑的存在导致实践中对于看守所内的讯问仍然是两套系统分别录制,看守所视频监控系统的录音录像原则上仅供内部管理使用。4.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提出的非法取证的线索提供证明材料。为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实际状况,各看守所均在监仓内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与c2看守所监管民警的座谈了解到,“对于在押人员提出非法取证线索的,看守所竭尽所能提供其所掌握的证明材料,比如说每个监仓的监控设备的录像,其作为证明材料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监视在押人员”。监仓内的视频资料可以全面地记录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生活状况,可以反映其被提讯前后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态。这些信息对于证明其是否遭受刑讯逼供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三、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其他问题 (一)看守所与法律援助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点,这被视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要求公检法机关对于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四种情形、五类人员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然而,根据课题组就法律援助问题展开的其他调研工作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数量增幅仅有60%左右,远远低于预期的增幅。更为重要的是,不少基层法律援助人员反映,侦查环节上侦查机关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转送程序不顺畅导致侦查环节上法律援助数量最少。主要表现为,侦查起诉两个审前环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量总和等于审判环节,三个环节上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大致分布为20%、30%与50%,其中主要是法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这说明,在侦查环节上不少案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而未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将法律援助权的告知义务赋予了办案部门而非看守所,⑦这种程序设计使得看守所保障法律援助权存在法律障碍,特别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看守所是否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告知义务与保障义务没有规定。由于绝大多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处于看守所内,告知义务与转交手续的设计又与看守所存在诸多联系,所以,看守所、办案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厘清与优化。公安监管实践中,不少部门意识到看守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性,也试图通过一些实践探索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比较普遍的一种实践方式是,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在工作站中设置值班律师或者放置宣传单、公式法律援助机构热线电话的方式普及法律援助常识,提高法律援助潜在受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承担向家属等探视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极个别的试点地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向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这些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工作尚存在功能上的显著差异,优秀之处在于其不能向在押人员直接提供辩护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调研中,课题组了解到,看守所完全可以成为潜在受援对象的重要发现地,因为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的情况,特别是经济困难程度有着较为长期与客观的评判。比如D市看守所出具的建议法律援助机构以经济困难为名向在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商情,D市法律援助中心全部不经审核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二)送交执行难 送交执行难包括投牢难以及近期出现的暂予监外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接受难的问题。所谓“投牢”,即公安机关依法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诉讼活动,它是连接刑事审判与刑罚执行活动的关键环节。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从此次调研所到访的C1看守所以及c2看守所的情况看,“投牢难”是这两个看守所乃至其省内其他看守所普遍面临的难题。以C2看守所为例,其实际日关押量为6200人,其中已决犯1081人,已决犯的数量占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的17.4%;已决犯中,余刑三个月以下留所服刑罪犯710人,余刑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待投送罪犯317人,余刑一年以上待投送罪犯54人,待投送的比例占到已决犯总量的34%,真正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余刑三个月以下留所服刑的罪犯仅为66%。“投牢难”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看守所严重超量关押。以c2看守所为例,该所的设计关押量为3000人,而目前实际日关押量为6200人以上。最高峰时曾达到6998人,超设计关押量达两倍之多。造成“投牢难”最为直接的原因是监狱床位有限,监狱本就持续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在监狱床位数量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投牢难”问题一时还难以解决;而即便是通过增加监狱容量来缓解“投牢难”,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为缓解“投牢难”所带来的问题,看守所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整合全市看守所资源,分流短刑犯,如2012年C2看守所通过分流短刑犯至其他看守所的做法消化了1360人。但是,必须看到,该作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投牢难”所带来的严重超量关押的问题,对于解决“投牢难”本身则是鞭长莫及。二是与法院进行沟通,使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但一方面,看守所与法院协调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本身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即便是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看守所在送社区矫正的时候也存在很大困难。 (三)精神病人的关押问题 虽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立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缺乏程序规制的弊端,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定鉴定之后被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启动这一程序,而精神病鉴定高度的专业性决定了这一鉴定结果的形成需要充足的时间保障。另外,由于我国当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严重,加之鉴定资源不足,导致鉴定周期非常漫长。这意味着,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其被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开始至最终强制医疗决定做出需要一个较长的期间。在这一期间内,由于其往往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大多会被继续羁押于看守所当中。在与看守所监管民警的座谈过程中,对这类被羁押人的监管难被频频提及,成为困扰当前看守所监管工作的重大难题之一。他们反映,由于精神病人,尤其是暴力狂躁型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往往较高,容易对共同生活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看守所为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得不将其单独关押。但是看守所羁押场所不足问题本来就十分严峻,这类在押人员的单独羁押无疑会大大增加看守所的羁押成本,导致本已捉襟见肘的羁押资源更加短缺。而作为专业的精神病人收治机构的安康医院,只接收有鉴定结论的精神病人,导致看守所也无法对这部分被羁押人进行合理分流。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当对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加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安康医院等专业的精神病治疗机构设置专门的病区,对等待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的在押人员进行统一羁押,以减少这类被羁押对象对看守所的巨大压力,同时也更有利于对其进行初步治疗和病情控制。 (四)在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机制 根据调研所取得数据,我国当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时间往往长达数月。这一期间内,由于所涉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确定,导致在押人员精神状态不稳定,致使看守所的监管难度较大。为激励在押人员主动服从监管,维持良好的监管秩序,部分看守所尝试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通过这一机制降低监管难度。例如A看守所所在的A市,其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A市关于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其是否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在押人员从重或从轻处罚。依据这一规定,A看守所专门制定了《在押人员考评管理手册》,通过考核打分的形式,对在押人员的日常表现进行量化考评。这一考评结果会在附在量刑建议卷宗中转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向法院提出,法院在案件判决书中会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通过这一机制可以规范化地反映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实际表现,有利于激励其服从监管;对法院和检察机关评价被羁押人的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等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一机制不仅在量刑环节可以使用,甚至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以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都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羁押人作为无罪之人,对其考核和评价只应当客观反映其在看守所中遵守监规的情况,而不能以此为手段,迫使被羁押人做出非自愿的认罪行为;更不能将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作为羁押表现恶劣的情形,以此威胁诱导被羁押人放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四、结论与完善建议 总体上看,看守所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文本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相应的职责,比如保障律师会见权、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三个月以下的短刑犯执行刑罚等直接与看守所相关的条款,都得到了严格的遵循与适用。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上来看,法律实施中文本的严格适用固然重要,但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对法律精神的追随与信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既创设了不少新制度、增加了不少新条文,还进一步弘扬了人权观念、程序观念等一系列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隐藏在条文与制度背后的法治精神更加迫切地需要看守所在贯彻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深刻理解、积极推动与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讲,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现有成效只是良好的开端,许多间接相关的条款,比如保障民事权利、法律援助等,甚至是看起来与看守所执法无关的条款,比如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的固定取证等,都有必要继续研究,拓展看守所的相关功能,创造条件予以适用,真正完整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与文本规定。推动看守所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既有积极因素,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积极因素主要包括2009年看守所改革新政推行以来,看守所系统的执法人员素质、软硬件建设、执法规范化程度、法治思维意识都发生了极大的改观,改革的综合效应已经能够为承载更为全面、深入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坚实的支撑。当前的消极因素主要来自于法律规范依据的欠缺或模糊,比如不少可以继续拓展的看守所履行的刑事诉讼职能严重受制于刑事诉讼法表述的模糊而无法推进,同时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进展缓慢,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实施的进展程度。以下笔者将以若干突出问题为例,展开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律师会见场景的设置为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衔接2007年律师法的规定,删除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关于律师会见办案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看守所监管民警不得在场仍然值得进一步明确。法律修改删除“派员在场”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旁听会见过程甚至干扰会见谈话从而限制律师会见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一系列国际标准和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作法不是禁止监管人员在场,而是禁止律师与当事人之问的谈话为第三人听到,执法人员可以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地点戒护。未来的看守所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这一场景,在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权的同时考虑到监管安全与秩序的需要。 (二)明确三类限制律师会见的例外案件范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为平衡保障辩护权与打击特别严重犯罪之间的冲突,创设了三类案件的例外,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在侦查环节上暂时限制律师会见。三类案件的例外是权衡两项不同价值追求的结果,首先应当明确范围以防止扩大滥用至普通刑事犯罪。当前看来,律师界包括看守所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表明,虽然高检规则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明确,但仍然效果不够理想,需要进一步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明确界限、完善控制程序。比如从实体角度来看,涉嫌贿赂犯罪金额应当进一步提高;从程序角度来看,应当有相当的证据表明涉嫌金额且增加相应的备案、救济机制。 (三)律师会见与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侦查环节上“提供法律帮助”与37条规定的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中的“等”如何理解?是否包括民事法律服务?这一问题涉及到长期以来处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实践所形成的“先刑后民”问题,也关系到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案外人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范这些问题,谈不到允许或禁止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后的民事权利的处置原本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范畴。但从看守所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被羁押者民事权利的行使及其牵连的民事人、家属能否会见在押人员问题应当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进行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公民自由的羁押监管行为并不能附带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在押人员有权自行或者通过其委托的人或律师实施民事行为,只不过在行使民事权利时部分权利的行使因为被剥夺自由而导致不便,需要通过变通方式方可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民事权利的行使,包括允许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允许当事人通过的方式行使民事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当安排其出庭参与诉讼等。 (四)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为进一步羁押可能发生刑讯逼供的时间节点,将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的最长时限设置为24小时。实践调研已经表明,这一程序设计在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疏漏,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看守所无法也无权审核24小时的期间是否被严格遵守,导致这一程序机制的适用基本上取决于办案机关的自律。建}义,一方面赋予看守所收押时审核这一期问的权力,并通过公安内网联网的信息化手段全程监控在押人员到案至送押之间的时限;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期间规定的超时送押行为应当设置程序性后果,比如参照“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为依法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程序违法行为,可以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⑩对于不同原因、不同程度的超时送押行为也可以设置行政问责、行政处分等多层次的程序违法后果。 (五)便利法律援助工作考虑到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管理中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和看守所地位的中立性,由看守所负责法律援助的通知、告知与转送将更有助于保障在押人员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看守所可以直接通知法律援助中心考虑提供法律援助,看守所转交申请没有必要再经过办案部门,这样能够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尽早、全面地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看守所监管民警通过入所书面告知、监室上墙材料、日常谈话等环节更有条件用在押人员理解的语言告知其法律援助的权利与行使方式。 (六)讯问录音录像与非法取证的证据固定与提供为进一步遏制非法取证、落实我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与新条文,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就包括第121条规定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与第54—58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新制度的落实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而看守所中立职能、服务诉讼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将极大地推动这些关键制度的真正实施。比如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侦查办案部门自行录制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普遍质疑录音录像能否“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实践中不少案例都存在着“打的时候不录、录的时候不打”、“选择性录制”等问题。看守所如果能够承担录音录像职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讯问与录音录像的主体分离,增强录音录像在证明取证合法性时的证明力。非法取证的证据固定与提供也是如此,看守所体检记录、健康档案、提审记录、同监号人员证言、监管民警证言,由于来源的中立,对于证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是证明力极强的“黄金证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事实上已经为充分利用这些证据提供了充分的授权,看守所完全可以创新工作机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实质,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提供更多的便利。 (七)关于交付执行难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刑罚的执行部分调整有限,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少刑罚执行问题未能直接回应,特别是对涉及到不同司法、执法机构之间职能互涉中由于部门利益驱动产生的纠纷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与标准,“投牢难”、“暂予监外执行交付难”都是这方面问题的突出表现。在修改相关法律之前,当前亟待着手解决的问题应当是明确此类纠纷解决的主体,充分利用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授权,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扯皮。从长远来看,在《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看守所法》起草过程中,应当建立起行刑指挥、裁决机制,健全监狱容量因地因时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特殊人群羁押服刑场所等来解决这一难题。 作者:陈卫东 程雷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对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与最高法规定如出一辄: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进行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对于决定不收集、调取的情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高检规则同样存在自由裁量空间过于宽泛的弊端,并且同样没有给予辩护人救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倘若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发现侦查机关少收集或根本未收集关于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事实与证据,而按照规定辩护律师又不享有收集这方面证据的权利或者客观上无法收集的证据,如果被检察院“认为不需要”、“没有必要”收集,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事实上,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否能够实现依然取决于检察院与法院的主观衡量标准。 二、申请调查取证难的法理分析 (一)两造对立的诉讼体系是根本原因 依据《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活动的主要目的为对抗公诉方,以证据证明公诉方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辩护证明力的充分。所以律师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中,调查搜集的即三类证据:其一为直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没有犯罪目的、被告人具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动机与时间,或者被告人基于排除违法的阻却事由及具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其二为能够否定公诉机关证据能力的证据,主要指否定公诉机关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证据,如以刑讯逼供收集到的证据、不符合法定收集程序得到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传闻证据等同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或不合法的证据。其三为能够对抗公诉机关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为了动摇审判员对公诉方证据证明力的内心确信,辩护律师在不能证明公诉方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必须寻找与公诉方证据证明事项所矛盾的证据为被告人争取辩护利益。〔2〕无论辩护律师收集的是何种以上证据都会影响公诉方公诉行为,触及公诉机关诉讼利益,使公诉方对辩护律师产生对抗;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是需要向公诉机关申请方能行使,由此造成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困难。 (二)辩护律师缺乏正当辩护、取证行为的豁免机制 在两造对抗的诉讼模式当中,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本是对侦查机关的一种权力监督与制衡,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纠正程序违法,但是侦查权是行政权的扩张权力,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往往具有封闭性、秘密性与单方面性的特点,作为私权利介入的调查取证权极易影响到侦查活动的运行,所以律师在行使申请调查取证权时往往被侦查机关所责难,并且还需要承担被追诉的风险,《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凭证罪往往成为公诉机关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而且该罪犯罪主体包括辩护人、诉讼人,由于主体特定,难免产生因人设罪的嫌疑;《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没有将辩护律师排除在外,辩护律师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是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理念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但是当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如果发现有犯罪分子罪重或具备加重刑罚的情节而予以隐瞒不揭发就有被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责任。特定主体的条款与凭证豁免权的缺失无形中加大了律师行使权利当中的职业风险。 (三)私权利的行使依赖于公权力 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所以申请调查权既不属于国家权力,也在社会权利的范围以外,仅仅是公民辩护权利的延伸。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代表进行诉讼,拥有国家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一方面有赖于公诉机关行使调查取证权,另一方面这种权利权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国家权力赋予的取证权力天然的强制性,如果证人或者被害人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不认可或不配合将直接导致取证难以进行。对于难以开展的取证,法院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如果辩护律师不能行使调查取证权,则只能依赖公诉机关的调查取证,公诉机关一方面承担公诉职能,收集犯罪、加重处罚的证据材料,力图使犯罪嫌疑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还要负担收集其罪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那么其证据公信力与公平程度将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在事实上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能力。 三、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一)规范决定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决定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国家机关,其权力具有与生俱来的对抗性、天然的不可中立性,如果将权力与权利的行使权集中于人民检察院不符合权力的制衡设计。由此,决定权主体最好集中于在两造对抗的诉讼中保持中立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专司审查起诉职能与监督职能。 (二)赋予律师豁免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此处对于“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被视为赋予了辩护律师狭义的豁免权。豁免制度的意义在于确保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保证律师不因为在执业过程中的正当行为而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刑事诉讼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与《律师法》第38条第2款相似,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辩护律师豁免权,但仅限于保密的范畴,对律师在诉讼中的其他正当行为并没有豁免。针对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辩护律师易受追究责任的现实,应当赋予律师广义的豁免权,以便更好行使辩护权。 (三)完善申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并示明确规定,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较为模糊:“人民法院认为……确为必要”。这样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不利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应当准允调查取证的情形,确保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正当行使。同样,《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予辩护人对被决定不准许、不同意调查取证申请情形的救济权利,救济是权利行使的基本保障,救济途径的缺失不利于辩护人辩护权利的行使。因此,法院应当赋予辩护人向其或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 (四)完善侦查阶段的申请取证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申请调查取证权,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出发,不让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不利于其权利的维护。侦查阶段是查找、固定、核实犯罪嫌疑人相关犯罪事实证据的重要阶段,辩护律师尽早介入侦查可以尽早获取证据材料的准备。但在司法实务当中,侦查机关垄断着侦查阶段证据的调查、占有,不愿律师介入的原因往往是担心辩护律师同侦查机关争夺证据。因此,让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行使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填补侦查阶段权力制约空白的必要措施。 (五)赋予辩护律师勘验、搜查、扣押、冻结等在场权 由于辩护律师在取证技术与取证手段方面远落后于侦查、检察机关,为了弥补辩护律师这个缺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通过在场的方式参与到侦查机关对于人证、物证的调取当中。同时,也可以让辩护律师接触到直接的证据,在掌握证据的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为证据的质证与辩护做充分的准备。对于辩护律师未在场的证据的效力应当予以减小,对于重要的未经辩护律师在场的证据的取得可以合理排除或重新取证。 作者:马晓龙 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和策略论文 一、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法条上的冲突 (一)律师会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律师会见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体现在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就会见权而言,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但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律师阅卷权 在阅卷权方面,《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典的冲突主要体现在阅卷的范围上。《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通过对法条的比较可以看出,律师的阅卷权已经由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展到整个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移送起诉阶段仅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明显狭窄。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新《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而不必经过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同意。对于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新《律师法》给予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结合新《律师法》第33条,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了。而通过《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律师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都必须取得被调查者的同意。其次,律师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不仅要取得被害人、证人的同意,而且还要经由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许可。再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辩护人才可以调查。 (四)律师辩护身份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已经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基本上确定下来,那就是从审前程序中侦查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是一样的,律师要求会见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不被监听。换言之,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但是《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显然将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排斥在辩护人范围之外。《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也不能行使法律意义上的完全的辩护权。[1]我国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哪一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甚至连“诉讼参与人”都不是。[2]也就是说,律师尽管能够为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帮助,但律师的有限参与不足以改变刑事侦查程序的基本格局。 (五)律师执业言论豁免权 律师执业言论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即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3]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尽管我国律师法顺应国际的趋势,规定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论豁免权,但是,仅仅是有限的言论豁免权,因为第37条又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的例外条款,使得律师们仍然担心,如果“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判断标准依旧掌握在法官手里,该条款可能会成为法庭制裁律师的依据,而且,此处的规定非常的不确定,例如何为恶意诽谤他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要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职业处罚,例如,吊销执照,停业,罚款等等。但无论如何,“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对于中国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已经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是新《律师法》在理念上的一大进步! 二、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理念上的冲突 (一)传统诉讼理念和现代诉讼理念的冲突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认为:《刑事诉讼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侦控机关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惩罚犯罪、控制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应诉讼权利明显不足,在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参与诉讼难、律师辩护难等现象的发生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有着直接关系。现代的刑事诉讼理念认为:《刑事诉讼法》价值体现不仅要保证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程序即在不侵害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要满足所有人的安全、秩序、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的需求。[4]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理念的两大基本原则。前者已为我国刑法所规定,后者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并不明确。新《律师法》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作了借鉴,在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由于法律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课以其如实回答侦查人员讯问的义务,现实中侦查仍存在以获取被告人口供为中心的倾向,以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形成重实体真实、轻程序正当,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体现在立法上,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如何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犯罪、控制犯罪的功能特别重视,突出表现在立法对侦控机关权力行使的限则未予充分关注;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侦控机关的人权观念较差,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剥夺辩护权、律师参与诉讼难等现象不胜枚举。[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指导思想上追求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但这种平衡是在惩罚犯罪的框架下定位人权保障的实现,不太关注权利保障。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也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律师法》更多的体现人权保障的理念,在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并重的基础上找到了平衡点和落脚点,通过扩大律师的辩护权,为控诉方提出和赢得起诉设置障碍,使律师在诉讼中与执法人员地位平等,能够抗衡权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形成控、辩、审三方稳定的三角结构。 三、新《律师法》适用冲突解决的路径选择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 1.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然性 新《律师法》为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而规定了一些新的措施。但新《律师法》的修订和出台是否就能起到根本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作用呢?《律师法》作为行业法,它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必须考虑与相关基本法的衔接。许多问题的解决,更多地需要依靠诉讼法等基本法作相应改动。基本法不改,《律师法》的规定的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到实处。因此,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的修改以及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使其能与《律师法》协调和衔接起来,才能使律师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2.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可行性 根据《宪法》第62条和《立法法》第7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所以全国人大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律师法》不是基本法律,所以其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如果是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则修改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但是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则必须是部分修改,而且不得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出台立法解释 1.出台立法解释的必然性 在我国法律制度层面上,立法机关是法律解释主体之一,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被称为立法解释。[6]根据我国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之常设机关享有刑事诉讼法之立法解释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其解释主体地位是宪法所赋予的,具有合宪性;其次,根据宪法,其还享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权力。刑事诉讼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再次,国家立法机关具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其监督方法也很多,但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作出相关的立法解释,以指导行政机关正确理解法律的确切含义或纠正执行机关对法律原意的错误理解,同样也是一种监督法律实施的方法,并且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方法,它能更全面、准确地体现立法思想,从而保证法律统一并得到正确的执行与遵守。[7]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解释主体,行使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权,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呈现的抽象性立法解释,对各级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8] 2.出台立法解释的可行性 新《律师法》中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也是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实质性的突破,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新《律师法》实施以后,由于对原有的、己经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意识形成了挑战,并且不可避免地触及到相关部门的既得利益,因此必然会引起了一些纷争。《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没有现成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全国人大立法解释这条出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两法冲突,为《律师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做出立法解释,从而明确应该适用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为律师法与刑诉法做出立法解释从而制定冲突规范,还可以对《立法法》作出立法解释,明确“新法优于旧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冲突规范是否适用于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冲突。因为造成两法冲突的原因也在于《立法法》对于这种冲突情形没有规定相应的解决规则,这也是《立法法》遇到的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对《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或者《立法法》进行立法解释,从而得出冲突规范,解决两法冲突。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论文 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优秀,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护论文 一、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补充弥补了以往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内容,健全了人权保障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 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禁域,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员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有较为清楚的了解,能准确地提供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害人不仅可以完整地,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还能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因而,确立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要求。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人。”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以往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修改的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为当事人的地位。这样,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以二级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与此规定相适应,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便有了新的发展。 (二)、刑事被害人当事人身份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以往的立法,由于没有把被害人当作当事人,所以没有赋予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在肯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后,理所当然的享有了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一立法意图的转变,正是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最显著的地方之一。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定回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或偏袒一方,保证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第二,被害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等。总之,因为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对于司法是否公正,是否赋予被害人法律上的申请回避权利便关系到被害人人身权益的问题。 2、赋予被害人委托律师诉讼的权利 委托律师代为一定的刑事诉讼行为,是被害人借助律师的法律知识、诉讼技巧,实现自己诉讼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赋予了被告人委托的权利,没有规定被害人有该权利。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40条中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自诉、附带民事诉法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人。”这从立法上是一个小的转变,但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更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和保障。 3、刑事被害人申诉权,起诉权的确定 赋予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予侦查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及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不服而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权利,是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刑事被害人诉权的又一新发展,它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开始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主逐步转向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平衡,从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45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于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及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的决定不服时,规定了法律保护措施。根据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时,检察机关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应将审查结果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法院。这些规定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4、刑事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赋予 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改变了以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裁判结果只能被动接受,完全无能为力的状况,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体现和具体化。 总之,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转变,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使其拥有完整的诉讼权方面,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当事人地位的确立及其权利的赋予,有利刑事被害人自始至终参加刑事诉讼,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人权的最突出表现。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另一主体——被告人也享有人权保护、并且享有更多,这是刑事诉讼立法不断完善,走向法治化人权保障正轨的标志。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是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大突破。 以往的刑事立法,通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代替无罪推定原则。以致很多的案子无法查清,因为,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疑罪问题上显得无能为力,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于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便成趋势。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即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只具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而不具有罪犯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赋予其一系列程序权利,如辩护权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成了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最显著之处。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不能称被告人为罪犯,但也不是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即“宣告一个人无罪并不等于他事实无罪,只能说明我们不能证明他有罪,只要不能证明他有罪,就得宣告他无罪。”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设定是重要的,并且也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赋予被告人各种权利,让其享有人权内容的保护。从这一点出发,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名称也是不同的,在侦查但未提起公诉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后提起公诉了则称之为被告人,这也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从而更进一步说明,无罪推定原则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二)被告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 依据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1)逮捕人犯的条件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拘留的条件是:罪该逮捕,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7种紧急情况之一;逮捕的程序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的决定。(2)被拘留者对逾期的拘留有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要求释放的权利。这些都是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的,是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有力表现。 (三)接受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根据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至远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96条)。(2)为了保证公正的审判,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3)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且所有案件的宣判必须公开。这些规定合理、及时地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四)被告人有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2)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告知他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等等一些应该说被告人在法院有罪判决之前,有充分的权利为自己辩护,解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五)对不公正判决的上诉权及申诉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0条)。(2)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0条)。(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另外,上文说过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是人权保护的一大进步,该原则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如果一个人有罪,但又不能证明他有罪的事实,那么用刑汛逼供的方法取证是违法的,应受惩罚的。其次,根据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此外,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人到场(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4条)等,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做了详细的规定,从总的来说,我国人权保障进一步完善、健全。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检讨与不足之处 (一)立法的检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面对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设想:一般侦查人员的提问,首先就推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于是,他的发问,便使犯罪嫌疑人自陷其有犯罪事实的境地。另外一方面:该规定不仅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同,而且与强迫自证其罪也不同。如果如实回答,固然可能使陈述者的主张成立;如果不如实回答,其直接后果却不应当是与之对立的主张成立。 其次,关于询问证人方面: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应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关于这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尚属空白。 (二)实践中的错位 第一,候审羁押过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运用条件及程序的严格限制,可以推出被告人享有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然而,据统计,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共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人犯422108人,而各级人民法院在同年给予刑事处罚的才361426人。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基本上被羁押,受到羁押而最终未被处于刑罚的高达60682人。②第二,在有的地方,甚至普通地方,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真实,一般就可被法庭采纳,由此损害了被告人享有不受非法搜查、取证的权利。并且,对于“证明材料”与证据的关系,现在法院普遍采纳的仍是“证明材料”而不是证据,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证据原理的本来特性,造成许多查不清或“冤”的案子。第三,在少数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受到侵犯。有的下级法院遇到疑难案件就在开庭前请示上级法院;有的上级法院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一审之中,还有的上级法院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述作法,直接或间接侵犯了被告人享有的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权利。 四、针对以上所举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是否引进沉默权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引进说,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二是否定说,认为在当前的治安形势下,不宜规定沉默权;三是折衷说,认为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应进行适当限制。大部分学者支持折衷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但已蕴含在立法中。如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可以看作是特殊沉默权的立法表现。在实践中已经有司法机关开始探索办理“零口供”案件。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设立的沉默权制度,应当包括:(1)明示沉默权模式,即通过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沉默权予以确认,包括明确告知规则、明确讯问时律师在场规则和明确违反沉默权后果规则;(2)默示沉默权模式,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确出现“沉默权”字样,但依据立法原意和宗旨可以推断出其隐含沉默权的内核,法律通过对被追诉者陈述的鼓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使沉默权得以实现;(3)沉默权的例外,指在特定情况下或者特定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团伙犯罪等)中,如果被追诉者要求行使沉默权,法院有权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③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现行立法对非法证据的效力态度是:第一,反对非法收集证据;第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排除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但由于法律对非法证据及其衍生证据的可采性未作规定,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规定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在实践中存在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借鉴外国有益经验,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是法律发展的最终方向。有的学者认为,要构建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应确立强制排除(或自动排除)和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二是要充分考虑法律文化传统、治安状况、人们的接受程度以及司法机关的执行能力等因素;三是根据各国的具体对策的演变和发展方向,做出相应的规定;四是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其他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形成体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1)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界定;(2)修改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3)在司法解释中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及其例外情形;(4)确立衍生证据的可采原则;(5)制定《刑事诉讼证据法》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④ (三)实行以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当前诉讼制度下的高羁押率是超期羁押赖以生存的土壤,高羁押率造就了超期羁押。因此,羁押制度只有独立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才能化解超期羁押与办案期限之间的矛盾,即羁押制度单独设立后,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羁押期限不随其自然地延长。针对建立羁押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有的学者主张借鉴英国的保释制度,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监管力度,降低羁押率,减少超期羁押问题的机会。同时,实行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的制度和超期羁押的程序性制裁机制,这样才能解决我国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问题的根本所在。 (四)设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原来的以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改革,形成了当事人主义特征的诉讼模式—控辩式诉讼模式。为使此种模式更好地实施,有的学者主张引人英美法系国家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其理由是:(1)在诉讼体制改革的背景变化中,辩方的作用日益加强;(2)公诉机关往往只复印对控诉有利的证据,甚至保留部分证据作为“秘密武器”,与改革初衷相违背;(3)面对律师在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公诉方往往措手不及,只能请求延期审理,浪费诉讼资源;(4)能使公诉方了解到被告人是否存在无罪或罪轻可不起诉的证据,从而作出调整指控方向的决定;(5)对案情重大、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为控辩双方提供全面了解掌握证据对庭审质证予以充分准备的条件;(6)对不合格证据和法律文书起到过滤和提醒补正的作用;(7)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的达成。在证据开示范围上,检察官将全部证据材料开示给辩护方,而辩护方则至少将无罪证据和自首立功证据开示给对方;在开示阶段,公诉机关做出起诉决定时应该进行证据的第一次开示,如有必要应在开庭前进行补充开示,补充开示应在法官主持下进行。 (五)建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中对抗程度大大增强,导致庭审程序复杂化,效率低下。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学者建议引人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认为不论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从刑罚规律、刑事诉讼的目的等各个角度分析,辩诉交易制度都蕴含着其内在的重要价值,也是我国建立这项制度的内在动力。在我国的整个刑事法治过程中,从程序到实体,从定罪到量刑,从公诉案件到自诉案件,从立法到司法解释的各个环节,都有辩诉交易的表现形式。如诉讼程序上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可以看作是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的“变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含着双方交易的影子,可以认为是我国在立法上的辩诉交易;自首、立功以及“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具有辩诉交易的色彩等等。因此,认为“我国未实行辩诉交易”是一个认识误区。在名称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设计与英美法系存在的差异,主张将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称为辩诉协商制度。⑤ 综上所述: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所以在以后的修订中,我们要注意完善这些不足之处。我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化的向前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人权的法律保障正逐步走向完善、成熟。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便是一例,它特别强调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主体的人权保护,并逐步健全。另外,人权保障制度深深渗透刑事诉讼法的方方面面,使人权保障在刑事法方面得到有力体现。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分析论文 一、参与式侦查程序评析 (一)参与式侦查程序的含义 所谓参与式侦查程序是指,允许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机关进行的重大侦查活动的一种程序设计,即在侦查程序中引入辩护方的参与,表现为辩护律师在场,有权提出请求、评论或保留性意见,并应记入笔录。参与式侦查的主要内容是,律师在控方进行重大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调取证据时在场。参与,是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要素,是保证程序公正的要求,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参与不仅是审判阶段的要求,在侦查阶段同样呼唤程序参与。 (二)参与式侦查程序形成的缘由 参与式侦查程序是对传统侦查结构理论的重大突破。就侦查结构论而言,笔者认为,侦查可分为弹劾式(诉讼式)模式与纠问式(行政式)模式。这种划分以法官是否介入侦查程序行使程序性裁判职能以及嫌疑人是否享有不被强制讯问的特权为依据。不过,现代两大法系国家实行的都是弹劾式侦查,侦查人员采取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隐私权利的强制手段时,原则上都要经法官审查批准才能实施,同时犯罪嫌疑人也都享有不被强制讯问的特权。从强化辩护职能的目的出发,现代国家也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即律师可以自始至终介入刑事诉讼行使权利。比如律师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且享有会见保密的权利。事实上,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可以区分为这样两种结构模式。一种是对抗式侦查模式,另一种是非对抗式模式。所谓对抗式侦查模式,是指嫌疑人一方与国家侦查机关有权同步进行调查取证,嫌疑人辩护方的调查活动与侦查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相对,各自收集辩护防御与指控证据,为法庭上的对抗做准备。而在非对抗式侦查模式下,侦查程序被认为是警察机构和检察机关单方面进行的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活动,而不主张嫌疑人一方的调查权,并进行限制。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为对抗式,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侦查阶段的体现;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为非对抗式,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侦查阶段的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嫌疑人辩护方有权进行调查活动,而且有发达的私人侦探组织为其提供服务。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收集被认为是警察与检察官的事情,警察与检察官均被恪以客观义务,负有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嫌疑人辩护方只能申请调查证据。如法国的学者和法官、律师都认为律师调查取证是英美法传统。实践中,法国律师往往选择申请警察、预审法官进行调查,从而由内政部或司法部承担此项费用。但是,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有所变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如意大利就扩张了辩方的调查权,这是意大利198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促成刑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延续。长期以来,审前程序中调查证据的权力垄断在追诉机关手中,这与198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在抗辩中形成证据的庭审方式相抵牾。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辩护律师很少像美国律师那样开展广泛的审前证据调查活动。辩护律师开展调查时都比较谨慎,主要原因是担心牵连进犯罪与违法行为,而且在意大利没有专门的私人侦探职业,更进一步的原因是法官也不太乐于相信辩方调取的证据。为了打破控方在证据形成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增加辩方的对抗能力,意大利于2000年赋予辩方调查权。此次辩方调查取证权的改革,是通过2000年12月7日通过的“辩护性调查”的第397号法律加以规定的。[②]该法律在法典中增加了第327条附款和第六章附章(即391条第1附条至第10附条共10个条文)两部分内容。根据规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审级中,辩护方都有权进行证据调查活动。在初步庭审程序结束之前,辩护方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归入辩护方卷宗中,与检察官卷宗相对应,初步庭审结束之后,辩护方卷宗归入检察官的卷宗之中。在审前阶段,如果法官需要作出某些决定,可以将辩护方卷宗中的材料提供给法官。具体调查的方式为,当事人可以将调查权委托给律师行使,律师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私人侦探和技术专家等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在初步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与被控罪行相联系的信息,辩护律师也可以要求检察官提供某些文件,可以进入私人场所,在检察官事先同意时,可以收集不能重复收集的证据。 即便辩护方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无论如何,辩护方在收集证据方面的能力显然无法和控方相比,因为无论在哪种侦查模式中,追诉方都享有辩护方不可比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优势,其侦查在审前程序中都占据主导地位。事实上,控方收集的证据在数量上要大大超过辩护方。为此,两大法系国家都建立了辩护方分享控方侦查成果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控方应将收集到的证据在开庭前向辩护方展示。在大陆法系国家,检控方允许辩护方在审判前阅卷。然而,难以克服的缺陷是,控方在法庭上提出的由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因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或者侦查人员主观原因而导致客观性难以得到验证,还存在侦查人员对有利于辩护的证据收集不力的问题。为了保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全面性,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实施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势下,参与式侦查程序应运而生。参与式侦查打破了侦查程序的封闭性、秘密性与单方性传统,使侦查程序走向开放。 参与式侦查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实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现代诉讼理论上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整个刑事诉讼以法庭审理为中心。这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度是正确的,但随着辩诉交易的实践,法庭审理程序不过是比例很低的例外。[③]这使得侦查程序的重要性日渐突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程序一直居于重要地位,这是因为侦查程序的结果对审判的影响极大,而“如果审判阶段发生误判,通常种子已在侦查阶段种下”。[④]所以,重视侦查程序的公开与公正,刑事诉讼程序重心前移,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如日本虽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但没有以证人为中心,仍在利用侦查阶段收集的众多证据材料。[⑤]这意味着侦查对审判的影响极大。德国学者克劳思·罗科信教授据此指出,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的重心前移,提高被告人与辩护人对侦查结果影响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当务之急。[⑥]德国目前出现两种改革思路,即参与式侦查程序与平衡对抗的侦查程序,[⑦]二者都是基于检察官与警察垄断调查权产生极大弊端而提出的对侦查体制的矫正之策,都有利于辩护方对侦查活动的监控,不过,前者强调律师对控方调查的直接监督,后者则属间接方式,更侧重保证侦查的效果。而前者已然成为改革的通说,这就说明强化律师的参与以实现侦查程序公正比强调侦查的单方性以保障侦查效率更具有现实紧迫性。 (三)参与式侦查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参与式侦查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促成侦查程序公正进行,抑制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审判公开与控辩双方的同等参与来实现,这在两大法系国家都已成为现实。而侦查程序的封闭性、秘密性与单方性则一直在制约自身的正当性。侦查程序公正的首要要求是合法性,即侦查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然而侦查人员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易出现非法取证行为,这是侦查权作为行政权具有扩张性所决定的。辩护方参与侦查,是对侦查人员的一种有效监督和制衡,可以防范程序违法现象,实现程序公正,是侦查人员取证行为合法性的保证。侦查人员犯下的错误虽然可以通过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救济,但非法证据排除毕竟属于事后的救济,这种救济程序的繁杂性、效果不易实现性以及消极影响的不易消除性使得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能成为不得已的方式。无庸置疑,律师参与侦查这种事前预防的方式比非法证据排除这种事后救济方式更有效。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保障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有利于矫正极端功利化的侦查倾向,克服侦查人员取证的主观随意性与片面性,促成侦查客观中立化,实现侦查取证的全面性。由于辩方收集证据能力不足,侦查取证是证据收集的主要来源在有些案件中甚至是唯一来源,因而侦查取证的全面性至为重要,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前提。虽然法律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⑧]但是实践证明,难以避免和根本消除侦查人员取证的片面或偏颇。这是由侦查机关具有天然的追诉倾向所决定的。律师参与侦查,就可以抑制侦查人员取证的主观性与片面性,对侦查人员忽视的有利于辩护的证据申请其收集,律师也可以亲自收集或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因时过境迁而致证据遗失、毁损。辩护方有限度地参与侦查程序不仅不会妨害侦查活动的进行,相反可以防止和纠正侦查中错误的发生,避免重要证据的收集出现人为或过失的偏颇。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保障侦查取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第三,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功能,防止侦查人员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正如德国检察制度的创始者法学家萨维尼(CarlFriedrichV.Savigny)所指出的,“警察官署的行动自始蕴藏侵害民权的危险,而经验告诉我们警察人员经常不利关系人,犯下此类侵害民权的错误。”[⑨]实践告诉我们,警察最易滥用权力。律师参与侦查对侦查人员而言是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约束,可以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律师参与讯问嫌疑人程序,一方面可以实施对讯问的直接监督,防止侦查人员使用刑讯、变相刑讯、胁迫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协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如在英国,律师一般将建议委托人如何在讯问中表现。如果他认为嫌疑人能够提出好的辩护,并能解释事件的经过,他就可以建议回答问题。例如,如果嫌疑人能够完满地解释为什么会在犯罪现场,就可以建议进行解释。反之,如果律师觉得警方的“证据透露”与举证责任不符,并且委托人的回答可能会对自己不利,那么律师就可以建议他不要回答问题。再如律师在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扣押时在场,就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等权利。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第四,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必须以真实的发现为前提。也就是说,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事实的发现,而参与式侦查程序无疑使得真实发现更为客观,使得侦查结果更易于为控辩双方所接受。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一方面控方的指控主张能否转化为有罪判决,另一方面被告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都取决于审判程序中出现的证据的品质。毫无疑问,侦查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对审判的结果影响极大。律师参与侦查程序,有助于提高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全面性,使审判程序能够建立在公正的侦查程序的基础之上,形成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实现审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四)对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质疑的回答 当然,在参与式侦查改革讨论中,也有异议的声音。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许遒曼教授对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即持保留态度。他认为,参与式侦查改革是有代价的,至少有三大缺陷。第一,可能造成审判程序空洞化。他认为,辩护方是用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来换取侦查程序中的参与权。如果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已经有参与询问证人的机会,那么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只要阅读笔录就可以了。这就放弃了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原则,进行审判程序已经没有意义了,也就把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转移到侦查程序了。那么就可以把审判程序取消掉,只需建构好参与式侦查程序。这样做,在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会有问题。因为在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的权利相对于审判程序是非常弱的,是被动的。第二,在侦查程序中,被告人可能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准备等到审判程序中才聘请,如果整个重心都转移到审判程序之前的侦查程序,就没有真正得到辩护的可能性。该改革必须以律师全程参与为前提,要保证从被列为嫌疑人第一分钟开始到进行侦查时获得辩护律师。这样需要多少律师呢?德国现有的律师数量满足不了需要。每一个案件都要请律师辩护,被告人在财力上恐怕也难以负担,所以在理想上采参与式侦查程序,但经济财力上是无法负担的,不可行。这样对于那些没有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而实施这种改革所带来的财政负担也是难以承受的。第三,可能带来侦查程序瘫痪的危险。律师在场会使得侦查的进行受到阻碍,使侦查目的无法达成。如果从侦查程序一开始,律师、嫌疑人可以全程参与的话,就可以知道侦查方向,嫌疑人会想尽一切办法在侦查程序中阻止调查,去影响证人,而使得侦查无法正常进行。许遒曼教授举例说,检察官将询问三个证人。他告诉律师,明天我要甲作证人,后天是乙作证人,大后天要询问第三个证人丙。这样就给嫌疑人和辩护律师一个机会去影响证人,使得证人证词失去确定性,使侦查程序和结果受到重大影响。比如第三个要作证人的丙是嫌疑人的好朋友,他会对嫌疑人说,我可以在作证时作有利于你的陈述,而且本身没有伪证罪的危险,就请你告诉我前两天证人证言的内容,我可以据此设计可信的证言。那么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全程参与的这种透明式的侦查程序,就会使侦查失去意义。而不参与的话,辩护律师就不会知道证人证词的内容,也就不那么容易左右证人的证言。许遒曼教授说,他不是完全反对参与式侦查程序,而是担心参与式侦查程序过于削弱检察官与警察行使职权的效率,妨害取证的效果。因为侦查程序的本质是侦查机构先一步进行,如果嫌疑人在场,侦查完全没有意义了。他主张使用录像监控的方式代替律师在场。[⑩] 对于许遒曼教授所指出的参与式侦查的三项缺陷,笔者认为都是可以转换角度考量而成为积极方面或者予以化解的。第一,就审判程序空洞化的担心而言,是不必要的。首先,不能将审判程序与侦查程序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能认为强化对侦查程序的参与就是削弱审判程序。不能为了强调法庭审判而否认辩护方参与侦查程序的价值,侦查程序应当为审判程序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而不是留下后遗症。否则,侦查取证一团糟,只会给审判程序的进行带来效率的降低与公正的受损。如果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参与了询问证人,那么就可以避免证言的错漏,防患于未然,如果控辩双方均在庭审中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法官进行言词审理原则的意义与必要性自然就降低了。但不能认为进行审判程序就没有意义了。刑事诉讼的中心一定程度上向侦查程序转移,但不意味着审判程序就可以取消掉,因为再完美的参与式侦查程序也不能不以审判程序为保障。还有,辩护方也不是用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来换取侦查程序中的参与权,而是将辩护权前移,实际上扩展、强化了辩护权。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的权利相对于审判程序是相对较弱,但总比不参与使侦查形成权力真空要好,而且审判程序中辩护权没有受损,相反更具有针对性更富有效率。其次,审判程序的简易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在降低,这和侦查程序的质量提高有密切关系,也是对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呼唤繁简程序分流的回应与必然体现。参与式侦查显然有利于审判程序简易化的实现,因为高质量的没有争议的侦查程序是审判程序简易化的保证。第二,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在审判程序中才聘请,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在审判程序中发挥作用,就该案而言,程序重心仍然在审判程序。担心律师数量不够、嫌疑人和政府财力不及会影响参与范围以及导致参与的不平等有一定道理,但不能因为律师数量不足,就否认律师参与的意义与必要性。就象不能因为面包不够分,就不予分配的道理一样,基于人道主义,完全可以也应当将面包分给孩子和老人。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必然是一个过程,并不是说必须立即实现所有案件中律师对侦查的参与。有财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没有财力的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由国家指定律师并承担费用,也就是说,参与式侦查可先施行于重大案件。须知各国指定辩护制度开始的时候指定的案件范围也是受到限制并逐步扩大的,并没有说律师不够就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也没有说等到律师数量足够时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第三,参与式侦查会使侦查程序瘫痪的担心是过度的。律师参与侦查对侦查活动是否具有负面影响?这是很多人的担心。应当说,律师的参与是在不影响、不干扰侦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的参与。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设置参与的例外来避免参与对侦查的消极影响。如紧急情况下不通知或者提前告知将影响侦查时,可不预先告诉辩护律师目的,或者临时通知律师参与,这样就可以避免消极影响。不能认为辩护方参与就必然对侦查活动构成破坏,以此抵制律师的参与。事实上,完全存在一种状态,即辩护方的参与不影响侦查的效率,而又能促成侦查的公正进行。总而言之,辩护方的参与完全可以做到一举两得,即实现侦查程序中效率与公正的双赢。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参与式侦查程序的研究与立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中,律师参与警方的侦查较为常见。如在美国,律师享有广泛的申请在场的权利,包括调查、讯问、传讯等阶段,律师均可申请在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不能因调查的需要而受到限制。[11]在所有的冤假错案中,半数以上是由目击者指证错误所造成的。为了防范指证错误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以律师的在场帮助权约束侦查机关的暗示性指证。[12]“警察对被指控者讯问所得的一切陈述,只要其律师不在场,不论该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具有任意性,皆不得为证据。”[13]可见,辩护律师参与是侦查讯问合法性的要件。“米兰达规则”对律师在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提供了具体的保障,原则上犯罪嫌疑人必须放弃律师在场才能受到警察讯问。这和大陆法系国家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的内容是相同的。因为对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在场的情况已经有较为详尽的的介绍,本文侧重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参与式侦查的探讨和立法情况进行介绍。 1.德国 参与式侦查是2004年德国法律人大会讨论的改革议题之一,已经成为目前德国侦查程序改革思路的通说。德国司法部曾提出过类似的立法议案。[14]参与式侦查改革的目的是,希望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尤其询问证人时发挥作用,具体方案是,从侦查一开始,被追诉人的律师就可以参与证人询问等证据调查程序,参与讯问其他共同被告,参与选择鉴定人,等等。改革的建议者们希望通过这一改革能够使被指控方较早地参与侦查程序,形成更为开放、更为公正的侦查程序;同时希望通过在侦查程序中引入被追诉方的参与,让被追诉方能更多地接受侦查程序的结果,使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能直接运用到审判程序中,协商也能够得以较早地进行。[15]事实上,参与式侦查在德国已经开始实践,如律师实际可以参与讯问嫌疑人的程序,[16]讨论中的参与式侦查改革只不过是扩大参与侦查的范围而已。 在德国,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建议提出的背景是,第一,警察、检察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侦查在审前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几乎包揽了全部证据收集的活动。而警检机关一旦主导乃至垄断全部取证行为,那么取证难以避免的偏颇将对法庭的公正审判形成极大的破坏力量。并且强制侦查行为的实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嫌疑人的权利就会面临被侵犯的危险。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组织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座谈会上,一名曾经做过律师的研究人员对警察、检察官调查取证不尽客观多有批评,他认为德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客观性原则,[17]要求检察官和警察在侦查时承担客观义务,但实践中并非如此,而是与理论上存在很大差距。他即呼吁明确赋予律师调查权以及参与侦查的权利。德国科隆大学托马斯·魏根特教授也有对检察官偏离客观义务的分析。他指出,理想的情况是,检察官从司法角度客观公正地收集和判断证据,检察官的中立地位是保护被告人避免不当定罪的特殊措施:只有检察官和法官分别都认为被告人实际上有罪,才可以将其定罪。但是,在实践中,检察官的作用非常类似于更明确的当事人主义制度下的指控官员,比如检察官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起上诉的情况就很少发生。与在其他制度中一样,德国的检察官尽量避免提起日后将被证明不成立的指控。但是这与法律要求的公正性无关,而是检察官的效率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而且,检察官违反中立性通常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只有当检察官故意对他明知是无罪的人提起指控时,才会因为“起诉无辜的人”而受到惩罚。一旦作出起诉决定,德国的检察官将抛开他们的中立态度,尽力去赢得诉讼,甚至不亚于美国的检察官。[18]事实上,警察的状况与检察官相似,在中立性方面显然会更弱一些,所以现代国家无不强调法官、检察官对警察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方参与侦查程序,无疑有利于打破警检机关独揽侦查取证的局面,形成更为开放、更为公正的侦查程序。第二,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德国出现了庭审协商制度,这一制度在近二十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为了保证庭审协商顺利进行,缩短法庭审理的时间,对证据的审查提前到侦查阶段,即允许辩护方参与侦查,就更有助于辩护方接受侦查程序的结果,从而避免法庭审理的拖延。 2.法国 在法国,参与式侦查也成为改革的方向。根据现行法,对现行重罪案件,如果预审法官尚未受理,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对任何犯罪嫌疑人发出传票。共和国检察官应当立即讯问依此方式被传唤的人。如果被传唤者是由辩护人陪同自动前来,则只能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对他进行讯问。[20]但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无权在场。国民议会与参议院曾对警察讯问时律师在场问题进行过激烈辩论,但立法尚没有予以肯定,据说原因之一是律师数量不够。法国巴黎铁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铁法理先生认为,律师参与虽少,但有替代性措施,即检察官起的监督作用大。不过,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具有改革的意义。另外,根据现行法,在预审阶段,除非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场或者已经合法传唤,不得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讯问当事人或者让其对质,除非当事人公开放弃此项权利(1993年1月4日第93-2号法律)。应当在讯问或者听取当事人陈述的5日前以需回执的挂号信,有回执的传真或者在档案内注明的口头传唤通知律师(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号法律)。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此项同意只有在他的律师在场时方可取得(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号法律)。法国2000年6月15日刑事诉讼法修改,预审阶段当事人包括被告和民事当事人可以要求预审法官进行所有可能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调查,而在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之前,只有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述要求,当事人只能要求预审法官进行某些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调查。法律的修改还进一步扩大了被追诉方的在场权,受审查人的律师在法官勘验现场、讯问和询问第三人时有权在场。[21]可见,辩护方在侦查程序中的参与程度在扩展之中。 在法国,司法鉴定程序也体现了参与性。巴黎大审法院第一副院长BIBOCHE先生介绍了司法鉴定辩论的对质性问题。从199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有权在出现技术疑难时要求司法鉴定。2000年6月15日法律修改后,当事人权利进一步加强,不仅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而且可以一定程度地参与司法鉴定,如可以要求司法鉴定员回答问题。涉案证人(法律规定在认定嫌疑人证据不足时是涉案证人的身份)、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在鉴定时申请被听取意见。当然,被害人的权利也有所强化,可以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被听取意见。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嫌疑人、涉案证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及律师对司法鉴定员在技术方面提出还应该进行哪些方面的鉴定的权利,所以很难说在司法鉴定方面法国在从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但他个人意见是,应该允许律师对司法鉴定员作出的鉴定结论特别是在技术方面提出问题和要求进行更深入或其他方面的鉴定。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鉴定员作出了鉴定结论,而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鉴定员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这样诉讼时间就会延长。如果允许当事人的律师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求对某些技术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或者附加的、补充性的鉴定,就可以避免鉴定结论提出之后再重新进行鉴定。特别是严重的灾难如空难案件,技术性比较强,后果比较严重,而责任难以划分,经常会看到,一方指定的鉴定员,而另一方要求指定另外的鉴定员进行重新鉴定,往往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可以这么设计,即鉴定结果出来后,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员听取后对鉴定结论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鉴定。这样规定是可行的,有利于避免一方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申请无效撤销。司法鉴定对预审法官非常重要,因为预审法官负责调查比较复杂、严重的案件,往往涉及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影响很大。实践中一旦出现死亡等情形,基本上会进入预审程序。在进行责任事故以及特殊的鉴定如医学、心理和精神鉴定的情况下,鉴定人可以询问被鉴定人。如果预审法官要求重新鉴定,必须作出附理由的决定。预审法官拒绝对质时,需说明理由,而拒绝重新鉴定时不需说明理由。BIBOCHE先生认为,任何拒绝都应附理由。当事人尽管不直接参加鉴定进程,但可以申请预审法官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司法鉴定开始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员进行某些调查,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确定鉴定方向。困难是当事人怎么知道鉴定的进程,发生了什么,以及做了什么?问题是鉴定人没有义务一定要听取被告人和律师、被害人和律师的意见以及通知司法鉴定的进程,所以提交鉴定报告时很难知道采取了什么调查方式以及到底进行了哪些调查。在目前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没有法律禁止鉴定人在报告中写明是如何鉴定的以及鉴定的方向,实际上可以这么做。BIBOCHE先生现在审理经济案件时,会要求司法鉴定人向当事人说明鉴定的方向,如何作出的鉴定结论,让当事人有清楚的了解。他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要求司法鉴定员进行某些方面的调查、研究,在庭审时可以向鉴定员提出问题,包括鉴定方法是什么,以及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等等。从BIBOCHE先生的介绍中,可以认为,法国司法鉴定程序还在酝酿着进一步的改革。 3.意大利 在意大利,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相当广泛,即在调查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犯罪嫌疑人与证人或同案人对质、人身检查、紧急情况下的勘验、邮检时有权到场。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可以从未受到逮捕或拘留的被调查人那里获取有助于侦查工作的概要情况。在获取上述概要情况之前,司法警察要求被调查人为自己委托一名辩护人,在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可要求指定一名辩护人。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向辩护人发出通知,辩护人有义务出席有关的询问活动。根据具体的地点和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官员可以在辩护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向被调查人了解有助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的消息和情况,即使该人已被当场逮捕或受到拘留,但因此获得的消息和材料,禁止纳入档案并且禁止加以使用。[22]被调查人的辩护人有权在警察搜查、紧急核查、扣押时在场,有权出席经公诉人批准的直接开拆邮件的活动,但无权要求预先得到通知。[23]在公诉人进行询问、检查或勘验对质时,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向先前确定的指派辩护人或自选辩护人发出通知,辩护人有权参与。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当确有理由认为延误可能影响搜寻工作或者影响对证据来源的保护时,公诉人也可以在确定的期限之前进行讯问、检查或对质,并且立即通知辩护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通知应当是及时的。当公诉人进行检查并且确有理由认为犯罪的痕迹或物质后果可能改变时,可以不进行上述通知。在任何情况下,辩护人的介入权保持不变。当参与有关活动时,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提出请求、评论或保留性意见,对此应当记入笔录。公诉人进行搜查、扣押活动时,如果要求被调查人在场,辩护人有权未经通知而参与。[24]意大利原本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自198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无疑更多地具有了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特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参与侦查的规定最为具体和广泛。 4.日本 在日本,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在法院进行扣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时到场,辩护人有权在法院而为鉴定时到场,执行之人应当预先将执行的时间和场所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被告人、辩护人预先已向法院表示不到场时,或者需要迅速执行扣押、搜查、勘验时,不在此限。[25]而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依令状实施查封、搜查或者勘验而有必要时,亦可以使被疑人在场。[26]收到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询问证人的请求的法官,认为对侦查没有妨碍时,可以使被告人、被疑人或者辩护人在询问时在场。[27]由上述规定可见,辩护方在参与证据形成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当然,在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实施一些重大侦查行为时,嫌疑人及辩护人的参与受到的限制还很多。这或许会成为日本今后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 5.我国台湾地区 在台湾,辩护人参与侦查获得了立法的确认。2004年6月23日修订的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例外规定是,“但有事实足认其在场有妨害国家机密或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或妨害他人名誉之虞,或其行为不当足以影响侦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如果选任了辩护人,“侦查中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将讯问之日、时及处所通知辩护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150条“搜索、扣押时之在场人(三)”规定,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但被告受拘禁,或认其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时,如认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场。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时及处所,应通知前二项得在场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时,不在此限。第219-6条规定,告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辩护人或人于侦查中,除有妨害证据保全之虞者外,对于其声请保全之证据,得于实施保全证据时在场。保全证据之日、时及处所,应通知前项得在场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时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由上述最新规定可见,台湾刑事诉讼法以原则加例外(如有急迫情形以及妨害侦查)的方式规定了辩护人参与侦查与取证的程序。固然会有例外冲击原则的情形,但无疑打开了辩护人参与侦查的一扇大门。 三、我国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设想 (一)我国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内研究者的共识是,我国侦查程序的根本缺陷在于,只存在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治罪关系,中立的法院不能对关涉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与隐私权利的限制措施行使程序性裁判职能,也就是说整个侦查程序没有独立与中立的司法裁判者,也就没有形成诉讼形态,而是一种行政化的程序结构,这无疑是违反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的。在侦查程序成为行政化运作的追诉模式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单方面控制该程序,侦查权成为绝对的权力,各种强制侦查方法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与实施。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相反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在这种典型的纠问式侦查模式中,实践中大量出现刑讯逼供、普遍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尊严、财产等各项权利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犯罪嫌疑人地位客体化,权利虚无化,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因成为犯罪嫌疑人几乎丧失殆尽。修改刑事诉讼法,进行侦查程序改革,首先应改造侦查结构,引入司法裁判机制,建立弹劾式侦查模式,即构筑法官、检察官与警察、嫌疑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三方结构,以及赋予嫌疑人基本的防御权,如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 然而,仅仅建立司法裁判机制还不够,我国侦查程序还有一项重大缺陷,就是侦查机关单方面、秘密地进行侦查取证活动,并几乎垄断了审前程序中的取证活动。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不能介入侦查程序,加之犯罪嫌疑人几乎都被羁押而没有能力和条件收集证据,故法庭审判几乎是建立在侦查卷宗的基础之上。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权利,这就向侦查开放的方向迈进了一步,这是增强侦查阶段诉讼公正性的重要一步,是建构对辩性、公开性侦查程序的前奏。[28]不过,在侦查阶段,律师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以及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并不具有辩护人的独立地位,也不能收集证据。在侦查机关单方面实施侦查取证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侦查破案的效率,违法操作时有发生。虽然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89条),但是由于追诉本能使然,加之层层施加的破案压力以及过分的破案激励机制,导致侦查人员主观随意性增大,想当然、主观臆断,他们偏爱有罪、罪重证据,而往往忽视无罪、罪轻证据,导致所谓客观义务难以真正贯彻始终,侦查方向出现了偏差乃至谬误,取证失去客观性与全面性。由于审判阶段没有充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审判程序严重依赖侦查的结果。审判中心主义实际上为侦查中心主义所代替。可以说,侦查的结果基本上决定了审判的结论。坊间流传的顺口溜所谓“大公安、小法院、不伦不类的检察院”、“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侦查定案、检察照办、法院宣判”就是其生动的写照。实践中,诸如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之类的冤假错案之所以酿成,与侦查程序包括勘验与鉴定程序等都存在公安垄断等重大缺陷密切相关。传统诉讼理论认为,侦查程序就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国家活动。犯罪嫌疑人、律师作为辩护方无权进行调查取证活动,也无权参与侦查人员进行的取证活动。嫌疑人还必须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接受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被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结果,至多是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种理论,既与现代侦查的公开化趋势不符,也对发现事实真相实现公正审判不利。可以说,侦查机关独揽证据收集具有极大的弊端,导致嫌疑人辩护方失去当面陈述意见、表达异议的机会,在纠正错误侦查方面无能为力,法庭辩护也难以发挥纠错作用。总之,侦查程序参与性与公正性不足,一方面导致侦查权力滥用,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被侵犯;另一方面致使侦查取证出现偏差,证据形成的客观性无法保证。 虽然我国已推行控辩式庭审方式多年,庭审的地位有所提升,庭审的功能有所强化,但侦查程序对于审判的影响仍然非常大。也就是说,庭审纠正侦查程序中所犯下的错误的能力还相当有限。所以构建公正的侦查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使侦查程序中证据收集更客观与全面,必须对侦查程序进行改革。大陆法系国家进行的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对于我国侦查程序改革无疑具有启发意义。顺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国际发展趋势,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立法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做辩护人的权利。应扩大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活动范围,赋予律师充分发挥维护侦查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作用所需要的权利,包括与犯罪嫌疑人秘密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证据保全权以及参与侦查等在内的各项权利,并对其权利的行使提供各种保障。而参与侦查应当成为新的学术增长点以及侦查程序改革的新思路。 (二)参与式侦查改革的初步设计 在防止侦查人员滥用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促进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全面性方面,律师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参与式侦查需要大量的律师,我国目前的律师数量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为此,应区别情况来对待,即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在进行强制取证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则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凡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应为其指定律师并参与侦查(今后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逐步扩大指定律师的范围),但所有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有值班律师在场。 参与式侦查具体程序初步设计如下: 1.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 无论是国际人权公约,还是现代各法治国家,无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标明政府不能强制公民的意志。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等各种压力的方式获取口供的效力已被彻底否定。供述的自愿性成为讯问正当性以及口供可采性的前提。为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特权,多种法律程序机制得以确立,包括讯问前的告知、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录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律师在场是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最基本要求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宣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严禁以非法方法取证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否定了以各种非法方法获得的口供的证据效力。[29]所谓“非法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列举来看,就是指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方法。笔者认为,从上述规定来看,已经以间接的方式、双重否定的方式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至少暗含了口供自愿性规则的精神。需要指出的是,与口供自愿性规则相矛盾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谓“如实回答”的义务只能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可能是一种法律义务,因为嫌疑人拒绝回答即保持沉默本身绝对不能成为对其定罪的理由。那么这样的非法律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无疑是不科学的。将之从刑事诉讼法中剔除,以宪法明文宣告任何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相应的保障程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急迫要求。 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本身当然不能解决刑讯逼供禁而不止的问题,没有程序保障,这一规则本身必然名至实不归。举凡程序保障措施,除了侦查人员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否则所获供词即无证据效力以外,还有别的方式,诸如讯问同步的程序保障包括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以及事后的救济机制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方式在不同阶段共同发生作用。然而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非法讯问所得口供排除规则在我国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讯问正当性方面的价值将极其有限。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但是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起程序性裁判机制,而建立这一机制又是何其之难;另一方面,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实践中很难实行。[30]还有,这种方式毕竟是事后的救济,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最为理想的方式应当是从制度上防范刑讯逼供。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虽也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但是没有律师在场的录音录像又如何避免成为刑讯的遮羞布呢?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无疑是防范、消除刑讯逼供,遏制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讯问,保证供述自愿性与真实性最为有效的程序保障。它通过辩护方的参与使得讯问不再是单方面、秘密进行,最大限度地遏制了侦查巨灵。事实上,律师在场同样有利于控方。前不久,笔者在与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座谈时了解到,如果被告人因侦查阶段认罪态度好被取保候审而后在法庭上翻供,该区法院对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以录音录像固定的口供也不予认定,检察机关对此不能理解并颇多怨言。试想,如果口供是律师在场并签字的情况下固定的,法庭还有什么理由不予采信呢?对于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学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目前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一些地方还曾进行过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1]当然,律师在场与录音录像任何一种方式都具有局限性,最为理想的方法是二者并用。 具体程序是,侦查人员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或者告知,对于侦查人员的问题,可以选择回答也可以选择不回答),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律师在场,侦查人员必须通知其自行委托的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到场,在律师到场前不得进行讯问。讯问笔录必须由律师签字。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律师在场的权利,应由其作出放弃的书面声明。放弃声明附于讯问笔录之后。 2.参与询问证人 近年来,有关证人证言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审判实践。实践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形成书面证言,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往往照单全收,虽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但是由于书面审查的局限性,是很难发现什么问题的。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后,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这些书面证言。同时,辩护律师也在庭前收集了该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向法庭举证宣读。于是,法庭上就可能出现了同一证人来源的内容矛盾的两份书面证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程序有瑕疵,根据侦查需要选择性地记录证言,有的甚至指名问证,违背证人的真实意思记录证言。由此造成的问题是,案件事实被混淆,案件裁判事实的基础难以保证。律师取证,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从而导致证言存在差异。庭审中出现这种情况时,检察机关动辄以伪证罪或者妨害作证罪将律师予以拘捕甚至起诉。也就是说,律师为之辩护的被告人是否有罪尚未确定,而自己已经涉嫌伪证或妨害作证被抓了起来。这是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也是律师辩护制度发展面临窘境的桎梏之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当然,建立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机制以及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固然是理想的方案。然而,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虽已呼吁已久,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解决起来尚需时日。而且有的证人已出国、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证言真假难辨的局面,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可想而知,律师参与侦查人员对证人的询问有利于避免证言的谬误。那么,如果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参与,就可以避免证人证言在取证上的偏差,避免开庭前双方重复询问证人,也可减缓证人出庭的压力。询问证人一般不存在紧急情况,应通知律师到场。 3.参与鉴定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实践存在很多问题。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大量存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既耗费了司法资源,又延误了诉讼的时间,降低了司法效率。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由于受鉴定人的素质、责任心、鉴定程序等的影响,鉴定结论呈现出一定的变数,甚至有的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但问题仍然存在。如何使鉴定结论更加科学,更能为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接受,这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提高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需要。实践中,侦查机关单方面侦查,自行指定或委托鉴定人,嫌疑人对鉴定程序一无所知,鉴定结论的可接受性受到质疑。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虽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但是往往事过境迁难保公正,而且降低了诉讼效率。这表明事后救济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可以说,嫌疑人辩护方参与鉴定程序是提高鉴定结论接受程度的最好方式。如果嫌疑人辩护方有机会参与鉴定,包括选定鉴定人、参与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形成,必将有利于其对鉴定结论的接受,从而提高鉴定的公正性。辩护方如何参与,,在多大程度上参与鉴定程序可以研究。当然,被害人方对于鉴定程序的参与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影响诉讼的进行。 4.参与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的目的是取得证据,勘验、检查的情况要用文字固定下来,形成勘验、检查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是其证据价值的生命。为了保障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发挥对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从这一规定来看,勘验、检查需要见证人在场,根据立法部门的解释,见证人在场的价值在于“加强勘验、检查人员的责任心”,“获得准确、科学的勘验、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而“见证人”可以是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是侦查机关允许的公民。[32]由此,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勘验、检查,应当毫无问题,而且一定会对侦查人员形成有力的约束,防止公安机关随意地下结论,大大增强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信性,最大限度地防止错误的发生。 5.参与搜查、扣押 搜查是侦查机关发现证据的重要方式,而扣押是获取、固定证据的基本手段。然搜查与扣押关涉公民的人身、财产、住宅等基本权利,极易滥用,导致侵犯人权与证据失实。基于此,法定程序予以规制,是保证搜查、扣押程序正当性及获得证据效力的保证。为此,刑事诉讼法建立了见证人制度,即搜查、扣押时,须有见证人在场并于笔录和扣押清单上签名(盖章)。根据规定,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刑事诉讼法第112条1款);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搜查、扣押时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利于证实搜查、扣押情况,保障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便于监督,有利于保证搜查、扣押依法进行;有利于证明证据的来源,以体现证据的证明力。由此,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搜查、扣押时在场参与,应当不存在任何障碍,而且律师在场对保证搜查、扣押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与全面性更有利,因为来自辩护方的监督更有力。如果遇到侦查人员搜查、扣押不当及片面收集证据时,辩护方也能够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避免时过境迁致使证据遗失与损毁。[33]律师参与搜查、扣押,也有利于减少法庭上对搜查、扣押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质疑,利于辩护方接受控方证据及指控,从而提高审判效率。律师参与搜查、扣押比拟议中建立的事后救济机制即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更有效、更经济,在程序操作上也更简便。应当以律师参与为预防,以非法物证排除规则作为救济。总之,律师参与搜查与扣押,既无障碍,也有利于促进公正与效率。当然,可以对律师参与搜查与扣押设置必要的例外情形,如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实施的无证搜查等等。在这方面,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参与式侦查的实质是,在侦查活动中引入辩护方,允许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机关进行的重大侦查取证行为,表现为辩护律师在场原则。参与式侦查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参与式侦查完全可以实现侦查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双赢。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议题。在我国,侦查机关垄断证据的收集活动,有损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全面性,对公正审判形成巨大威胁,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我国也应进行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分析论文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具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诉讼中是一般的诉讼主体,具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是指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以被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人承担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3.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2.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3.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其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与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 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论文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因而事关重大。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远离犯罪,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但一个人不犯罪,仍有可能以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仍然有必要掌握刑事诉讼法律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具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诉讼中是一般的诉讼主体,具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是指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以被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人承担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3.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2.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3.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其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与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论文 [提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本文提出,为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行之有效,又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其修改一定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立足现实,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性的经验;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0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布和施行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经验,因而基本上是符合国情的,比较科学的。这部法典自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受其制定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所产生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15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与此同时,刑事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上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上这些情况客观上形成了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工作日程。 刑事诉讼法能否修改得好,关键在于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为此,本文仅就此问题进行论述,供立法部门参考。 作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 因为社会上存在着犯罪现象,才需要有惩罚犯罪的实体法律规范——刑法,也才需要有保证正确实施刑法的程序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只有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了犯罪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侦而不破,破而不起诉、审判、执行,则必然导致放纵犯罪,祸国害民。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有的地区犯罪还很猖獗,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证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否则,所提修改建议不符国情,违背民心,也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加强人权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丰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指通过打击犯罪来防止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犯。 第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能冤枉好人。 第三、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第四、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可靠、量刑适当。 就第一点而言,惩罚犯罪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国家行使刑罚权与保障人权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矛盾的。但就第二、三、四点而言,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则往往发生具体的直接的冲突,需要加以协调,正确处理两者的矛盾,使其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学家对刑事诉讼目的应当侧重追究犯罪或者保障人权,认识并不一致,有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和法律正当程序之争。前者强调打击犯罪,后者强调保障人权。我们则认为,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行政专横、滥捕滥判,这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不能容许的。而且,这样做不可能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将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说得好:“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但是,如果只讲人权保障,不讲打击犯罪,特别是对严重的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如果不进行有力追究和严厉打击,势必导致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社会不得安宁,国家建设、经济发展随之化为泡影,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可见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应是追究、惩罚犯罪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应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宝。当然,打击与保护作为一对矛盾的两个侧面,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可以有所侧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人民饱受法西斯之害,痛定思痛,强烈要求加强人权保障;我国粉碎“”之后,也强调发扬民主,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而在犯罪率增高、有组织犯罪猖獗时期,则须注重于打击。最近美国克林顿政府制定《反犯罪法案》;德国最近通过法律,对贩毒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允许采取秘密录音、摄影等新的调查方法;我国从1983年起,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采取迅速审判程序,这些都是加强打击的反映。 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并贯穿在各个程序、各种制度之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按此指导思想制定的,但并不完善,缺陷之处不少。应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加以弥补。例如,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介入,但又要考虑侦查活动的特点,适当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中作用的发挥;非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要禁止使用,否则就不能有效制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又不能搞绝对化,防止出现因排除非法的真实证据,致使严重罪犯逍遥法外;收容审查,弊端很多,理应取消,但应当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以解决公安机关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实际困难等等。 二、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需要 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并为它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1979年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时,改革开放尚未起步,计划经济尚未触动,15年后的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形成。如何使作为上层建筑的刑事诉讼制度跟上形势发展,积极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例如: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也越来越迫切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将涉外程序作为一编作专门规定,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做,只在个别条文上涉及。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两章,对涉外案件程序和司法协助作专门规定。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问世,在商海波涛中有的实施了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虽把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但我国《海关法》等40多个法律法规已规定了法人犯罪,有的还规定了对法人犯罪主体的处罚方式。这就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改变过去诉讼参与人限于自然人的做法,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保证金取保与人保并行,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过去我们把保证金制度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有利于资产者的制度,因而予以摒弃,这是失之偏颇的看法。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采用保证金并取得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滥用权力索取高额保证金等。因此修改刑诉法不仅应确认保证金制度,并且要加以规范。第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带来人们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平等、自由、竞争等意识将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得到极大的增强。这就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局产生更大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第一审程序审判方式而言,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庭审以法官直接询问为主,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发挥得不够,参照当事人主义模式对其加以修改,给予控辩双方更多的参与机会,有助于使刑事审判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所谓科学化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用语应当反映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科学知识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某些不尽科学的规定和用语。例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优良传统,其精神应当继承,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表述却不符合逻辑。因为被告人口供本身也是证据,“重证据”中不含“被告人口供”,岂非把后者排除于证据种类之外了吗?再如西方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即在被传讯或拘捕之后),通常称为嫌疑人(或被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才称为被告人。应当说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用语。因为现代刑事诉讼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法定的起诉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控告犯罪嫌疑人,此犯罪嫌疑人才正式成为被告人(即被正式控告犯罪的人)。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分侦查、审判阶段,一概称为被告人,这种做法虽较简便,实欠合理。因此,有必要参考外国法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依法追诉的人在提起公诉之前,称为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称为被告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促使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使刑事司法公正在程序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好地在刑事诉讼中结合起来,这是此次修改刑诉法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为此,首先,应当根据宪法增写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是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其次,建议增加关于无罪推定(或称无罪假定)原则的规定。对无罪推定原则,法律界认识是不一致的。但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了在司法实务中肃清封建主义有罪推定流毒,也为了在人权方面的国际斗争中争取主动,作者认为还是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为好。无罪推定在国际的法律文件中有两种表述,一种是法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即“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这种表述已为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所接受,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照此加以规定未尝不可。另一种表述为:“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决不会产生副作用。再次,应当加强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保障,如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防止滥用强制措施;在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时防止非法侵犯人权;切实执行上诉不加刑制度等。在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如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 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还必须密切结合我国实际,切实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否则科学化民主化落不到实处。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最突出的有四大问题,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缺乏严格监督,存在着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现象,侦查中刑讯逼供禁而不严、禁而不止;违法收容审查,以收审代替拘捕的现象普遍存在;免予起诉缺乏制约,滥用免诉现象比较严重;审判前的预先审查代替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使开庭审判走过场。对于上述问题,可考虑采取以下弥补程序和措施。如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出立案建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规定非法证据原则上不得采用;取消收容审查,但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加强对免予起诉的制约,严格规定免诉范围,辩护律师可以介入免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不得予以免诉;把现行法庭预先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等。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诉讼效益指诉讼成本(财力、物力、人力)与诉讼效果之间的比例关系。效益观是诉讼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意义首先在于,这是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社会的任何经营者、企业家,只有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不断增加利润,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济管理是如此,行政管理、司法工作也应遵此规律运行。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案件久压不结,这是官僚主义的表现,也与我国搞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形势不协调。其次,只有讲求效益,才能缓解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力不足、经费紧张的矛盾。再次,迅速结案,才有利于当事人或群众摆脱缠讼之苦,使他们能安心于做好本职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多贡献力量。 为追求诉讼效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一般均建立简易程序及其他速决程序,并日益扩大其适用范围。例如英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美国用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均占很大比例。德国有两种程序有利于诉讼期限的缩短,即不经审判的法官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日本除有公判简易程序外,还制定了交通事故即决裁判程序法,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采取速决程序。1988年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设立了五种简易和速决程序。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在审判阶段,尽管有自诉公诉之分,但自诉案件也并不简易,基本上是案件不分轻重,程序不分繁简,这是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的。因此,建议增设简易程序,从简从快解决事实清楚的轻罪案件,以便法院集中力量采用更加正规的程序处理好较重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简易程序的滥用容易导致办案粗糙,侵犯人权,因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具体程序应作必要的规范。 其他如免予起诉的存废、陪审制度如何实行、二审方式如何改进,以至死刑执行的方式是否需改革等,均应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指导思想。 五、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规律性的经验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和修改,具有中国的特色,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国国情的最根本特点就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中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家,现在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平等地生活在祖国大家庭中……等等。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首先从上述这些国情出发。不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法律即使通过了也是行不通的。 但是,当代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当代的中国也越来越开放。法律建设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与此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制,除了反映资本主义本质以外,还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对此应当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3)]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历史表明,中国的封建刑事司法制度转变到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是从清末变法,借鉴、移植外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而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近半个世纪中,世界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不少变革,其中有些内容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近期发展趋向,值得我们注意和吸收。例如加强法官独立审判之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后就有权请律师;采取起诉一本状主义或者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开,以防止审判走过场;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等。 这里,有必要指出:我国近年来参加了一些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际会议,有的国际会议形成的国际公约或文件得到我们的确认或者为全国人大所批准。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无论通过签字、批准或者核准,还是通过加入或接收,都是表示其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都必须全部予以执行。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充分注意到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接轨,不宜与之发生明显不协调的现象。例如,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加入,我国于1988年9月批准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据此,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增加非法证据相对排除规则,规定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如,1990年有中国代表团出席的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该文件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这一个文件还指出:“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据此,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的时间除了要从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考虑外,还要考虑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衔接。如果不这样,外国就会认为我国不信守自己承认了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文件,从而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六、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办案手续法、办案操作规程,因此要规定得具体些,可操作性强一些,否则就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都相当多,例如法国801条、意大利法典746条、德国474条、日本460条(另有实施法)。而且一般地说,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要比刑法典多一、二百条,例如法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477条)多324条;德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370条)多104条;日本刑诉法典比刑法典(264条)多196条。刑诉法的条文比刑法多,并不是因为刑诉法比刑法重要,而是因为刑法是规定罪与罚的实体法,不需要那么多的条文就能满足司法实际的需要。而刑诉法是程序法,不作具体规定会使司法实际部门难以操作。我国刑事诉讼法164条,实在规定得太少。在15年前的历史条件下颁布,条文少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条文少与实际需要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于是公、检、法实际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内部办案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等。这些内部办案规定加起来就近500条。 可见,为了增强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为了增设一些新程序新制度(如未成年人案件程序、涉外案件程序、司法协助制度、简易程序等)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增加一定数量的条文。 总之,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难得良机,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解放思想,勇于改革,既要立足现实,又要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使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行之有效,而且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注:(1)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2)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1页。(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探究论文 [提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本文提出,为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行之有效,又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其修改一定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立足现实,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性的经验;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0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布和施行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经验,因而基本上是符合国情的,比较科学的。这部法典自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受其制定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所产生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15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与此同时,刑事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上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上这些情况客观上形成了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工作日程。 刑事诉讼法能否修改得好,关键在于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为此,本文仅就此问题进行论述,供立法部门参考。 作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 因为社会上存在着犯罪现象,才需要有惩罚犯罪的实体法律规范——刑法,也才需要有保证正确实施刑法的程序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只有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了犯罪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侦而不破,破而不起诉、审判、执行,则必然导致放纵犯罪,祸国害民。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有的地区犯罪还很猖獗,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证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否则,所提修改建议不符国情,违背民心,也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加强人权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丰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指通过打击犯罪来防止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犯。 第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能冤枉好人。 第三、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第四、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可靠、量刑适当。 就第一点而言,惩罚犯罪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国家行使刑罚权与保障人权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矛盾的。但就第二、三、四点而言,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则往往发生具体的直接的冲突,需要加以协调,正确处理两者的矛盾,使其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学家对刑事诉讼目的应当侧重追究犯罪或者保障人权,认识并不一致,有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和法律正当程序之争。前者强调打击犯罪,后者强调保障人权。我们则认为,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行政专横、滥捕滥判,这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不能容许的。而且,这样做不可能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将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说得好:“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但是,如果只讲人权保障,不讲打击犯罪,特别是对严重的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如果不进行有力追究和严厉打击,势必导致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社会不得安宁,国家建设、经济发展随之化为泡影,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可见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应是追究、惩罚犯罪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应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宝。当然,打击与保护作为一对矛盾的两个侧面,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可以有所侧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人民饱受法西斯之害,痛定思痛,强烈要求加强人权保障;我国粉碎“”之后,也强调发扬民主,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而在犯罪率增高、有组织犯罪猖獗时期,则须注重于打击。最近美国克林顿政府制定《反犯罪法案》;德国最近通过法律,对贩毒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允许采取秘密录音、摄影等新的调查方法;我国从1983年起,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采取迅速审判程序,这些都是加强打击的反映。 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并贯穿在各个程序、各种制度之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按此指导思想制定的,但并不完善,缺陷之处不少。应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加以弥补。例如,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介入,但又要考虑侦查活动的特点,适当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中作用的发挥;非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要禁止使用,否则就不能有效制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又不能搞绝对化,防止出现因排除非法的真实证据,致使严重罪犯逍遥法外;收容审查,弊端很多,理应取消,但应当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以解决公安机关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实际困难等等。 二、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需要 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并为它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1979年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时,改革开放尚未起步,计划经济尚未触动,15年后的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形成。如何使作为上层建筑的刑事诉讼制度跟上形势发展,积极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例如: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也越来越迫切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将涉外程序作为一编作专门规定,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做,只在个别条文上涉及。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两章,对涉外案件程序和司法协助作专门规定。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问世,在商海波涛中有的实施了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虽把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但我国《海关法》等40多个法律法规已规定了法人犯罪,有的还规定了对法人犯罪主体的处罚方式。这就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改变过去诉讼参与人限于自然人的做法,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保证金取保与人保并行,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过去我们把保证金制度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有利于资产者的制度,因而予以摒弃,这是失之偏颇的看法。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采用保证金并取得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滥用权力索取高额保证金等。因此修改刑诉法不仅应确认保证金制度,并且要加以规范。第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带来人们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平等、自由、竞争等意识将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得到极大的增强。这就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局产生更大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第一审程序审判方式而言,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庭审以法官直接询问为主,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发挥得不够,参照当事人主义模式对其加以修改,给予控辩双方更多的参与机会,有助于使刑事审判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所谓科学化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用语应当反映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科学知识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某些不尽科学的规定和用语。例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优良传统,其精神应当继承,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表述却不符合逻辑。因为被告人口供本身也是证据,“重证据”中不含“被告人口供”,岂非把后者排除于证据种类之外了吗?再如西方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即在被传讯或拘捕之后),通常称为嫌疑人(或被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才称为被告人。应当说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用语。因为现代刑事诉讼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法定的起诉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控告犯罪嫌疑人,此犯罪嫌疑人才正式成为被告人(即被正式控告犯罪的人)。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分侦查、审判阶段,一概称为被告人,这种做法虽较简便,实欠合理。因此,有必要参考外国法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依法追诉的人在提起公诉之前,称为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称为被告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促使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使刑事司法公正在程序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好地在刑事诉讼中结合起来,这是此次修改刑诉法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为此,首先,应当根据宪法增写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是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其次,建议增加关于无罪推定(或称无罪假定)原则的规定。对无罪推定原则,法律界认识是不一致的。但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了在司法实务中肃清封建主义有罪推定流毒,也为了在人权方面的国际斗争中争取主动,作者认为还是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为好。无罪推定在国际的法律文件中有两种表述,一种是法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即“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这种表述已为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所接受,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照此加以规定未尝不可。另一种表述为:“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决不会产生副作用。再次,应当加强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保障,如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防止滥用强制措施;在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时防止非法侵犯人权;切实执行上诉不加刑制度等。在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如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 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还必须密切结合我国实际,切实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否则科学化民主化落不到实处。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最突出的有四大问题,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缺乏严格监督,存在着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现象,侦查中刑讯逼供禁而不严、禁而不止;违法收容审查,以收审代替拘捕的现象普遍存在;免予起诉缺乏制约,滥用免诉现象比较严重;审判前的预先审查代替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使开庭审判走过场。对于上述问题,可考虑采取以下弥补程序和措施。如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出立案建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规定非法证据原则上不得采用;取消收容审查,但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加强对免予起诉的制约,严格规定免诉范围,辩护律师可以介入免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不得予以免诉;把现行法庭预先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等。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诉讼效益指诉讼成本(财力、物力、人力)与诉讼效果之间的比例关系。效益观是诉讼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意义首先在于,这是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社会的任何经营者、企业家,只有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不断增加利润,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济管理是如此,行政管理、司法工作也应遵此规律运行。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案件久压不结,这是官僚主义的表现,也与我国搞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形势不协调。其次,只有讲求效益,才能缓解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力不足、经费紧张的矛盾。再次,迅速结案,才有利于当事人或群众摆脱缠讼之苦,使他们能安心于做好本职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多贡献力量。 为追求诉讼效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一般均建立简易程序及其他速决程序,并日益扩大其适用范围。例如英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美国用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均占很大比例。德国有两种程序有利于诉讼期限的缩短,即不经审判的法官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日本除有公判简易程序外,还制定了交通事故即决裁判程序法,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采取速决程序。1988年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设立了五种简易和速决程序。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在审判阶段,尽管有自诉公诉之分,但自诉案件也并不简易,基本上是案件不分轻重,程序不分繁简,这是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的。因此,建议增设简易程序,从简从快解决事实清楚的轻罪案件,以便法院集中力量采用更加正规的程序处理好较重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简易程序的滥用容易导致办案粗糙,侵犯人权,因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具体程序应作必要的规范。 其他如免予起诉的存废、陪审制度如何实行、二审方式如何改进,以至死刑执行的方式是否需改革等,均应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指导思想。 五、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规律性的经验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和修改,具有中国的特色,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国国情的最根本特点就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中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家,现在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平等地生活在祖国大家庭中……等等。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首先从上述这些国情出发。不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法律即使通过了也是行不通的。 但是,当代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当代的中国也越来越开放。法律建设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与此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制,除了反映资本主义本质以外,还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对此应当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3)]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历史表明,中国的封建刑事司法制度转变到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是从清末变法,借鉴、移植外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而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近半个世纪中,世界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不少变革,其中有些内容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近期发展趋向,值得我们注意和吸收。例如加强法官独立审判之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后就有权请律师;采取起诉一本状主义或者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开,以防止审判走过场;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等。 这里,有必要指出:我国近年来参加了一些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际会议,有的国际会议形成的国际公约或文件得到我们的确认或者为全国人大所批准。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无论通过签字、批准或者核准,还是通过加入或接收,都是表示其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都必须全部予以执行。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充分注意到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接轨,不宜与之发生明显不协调的现象。例如,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加入,我国于1988年9月批准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据此,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增加非法证据相对排除规则,规定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如,1990年有中国代表团出席的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该文件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这一个文件还指出:“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据此,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的时间除了要从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考虑外,还要考虑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衔接。如果不这样,外国就会认为我国不信守自己承认了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文件,从而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六、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办案手续法、办案操作规程,因此要规定得具体些,可操作性强一些,否则就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都相当多,例如法国801条、意大利法典746条、德国474条、日本460条(另有实施法)。而且一般地说,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要比刑法典多一、二百条,例如法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477条)多324条;德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370条)多104条;日本刑诉法典比刑法典(264条)多196条。刑诉法的条文比刑法多,并不是因为刑诉法比刑法重要,而是因为刑法是规定罪与罚的实体法,不需要那么多的条文就能满足司法实际的需要。而刑诉法是程序法,不作具体规定会使司法实际部门难以操作。我国刑事诉讼法164条,实在规定得太少。在15年前的历史条件下颁布,条文少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条文少与实际需要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于是公、检、法实际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内部办案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等。这些内部办案规定加起来就近500条。 可见,为了增强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为了增设一些新程序新制度(如未成年人案件程序、涉外案件程序、司法协助制度、简易程序等)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增加一定数量的条文。 总之,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难得良机,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解放思想,勇于改革,既要立足现实,又要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使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行之有效,而且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注:(1)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2)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1页。(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