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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是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领域的一个重点,开展社会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完善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对于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的和睦安康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运用文献法、调查法等对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有效措施等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为相关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些许理论参考。 关键词: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都构成影响。青少年犯罪也是社会中的一个研究热点,许多专业学者对社区青少年犯罪问题做了许多研究与探讨,却仍未找到彻底解决青少年犯罪的方法。[1]立足这一背景,下面对社区青少年犯罪与预防问题做具体分析。 一、社区青少年及特征分析 (一)社区青少年 社区青少年,是青少年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过去,我国对社区青少年有过“问题青少年”“边缘青少年”及“社会青年”等比较特殊的称谓。对于什么是社区青少年,许多专家学者曾做出过不同的定义。苗伟明学者等人认为社区青少年是指“14至25周岁,处于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城市常住青少年”。[2]本文采用这一定义。 (二)社区青少年现状 1.家庭结构。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大部分社区青少年家庭完整,家庭关系和睦;少数社区青少年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问题,如属于单亲家庭,家庭关系不和睦等;极少数社区青少年双亲俱失。根据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社区青少年无配偶,属于未婚状态;少数社区青少年已婚;极少数社区青少年离异。大部分社区青少年都在家里与父母同住,少数与亲戚同住或与配偶居住或独居。 2.受教育程度。社区青少年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具有的特征是: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社区青少年初中、高中、中专毕业,大专、本科及研究生毕业的较少。[3] 3.就业状况。通过调查得知,大部分社区青少年处于失业、未就业状态;部分社区青少年为临时就业;小部分社区青少年在进行业余学习。失业的社区青少年中有部分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部分未办理且没有办理的想法与意识。 4.生活方式。调查得知,大部分社区青少年在闲暇时间选择上网、打游戏、听音乐、与朋友聚会、看电影等。在外出与朋友聚会、聚餐等时,消费较大。 (三)社区青少年个体特征 1.社区青少年个体认知特征。社区青少年在个体认知方面普遍具有以下特征:对自我认同度低,对社会满意度不高。一些社区青少年缺乏自信,认识不到自己身上的优点,一部分社区青少年在遭受失学、失业的双重打击后自暴自弃,生活态度消极,自我放任,平时不注重自我学习与提升,而是将大部分时间放在上网、打游戏、与朋友聚会等事情上,一些社区青少年的认知还比较极端偏激。但也有部分社区青少年对自我的认知比较积极,认识到自己有能力、有优点、有成长与发展的潜力。所以即使遭遇了失学、失业的打击,也能够积极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与锻炼,有较强的上进心。[4]社区青少年的社会认知水平不高,社会态度比较消极。社区青少年体验到的社会支持度要少于普通青少年,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区青少年对社会比较淡漠,利己主义滋生,社会责任感淡薄。道德认知方面,社区青少年的道德认知发展要比普通青少年缓慢。调查发现,社区青少年普遍存在以下认知:自己与朋友不能受欺负,受了欺负就要还回去;自己开心就好,别人看不看得惯无所谓;帮人不能帮得太多,帮助别人太多不值得等。 2.社区青少年个体情绪特征。部分社区青少年平时的情绪比较积极,没多少烦心事,与朋友聚餐、游戏觉得很开心,对生活中的挫折与不如意,也不是十分在意。但在“娱乐人生”的同时,许多社区青少年也常滋生出不健康的情绪,如自卑、自负等,虽然嘴上说着不在意,但内心觉得自己的学历水平不如别人,社会地位不如别人等,经常因为这些认知与想法陷入一种消极的情绪中。部分社区青少年对自己的评价是悲观、孤独、脆弱、无助等。对他人情绪方面,社区青少年容易对他人产生怀疑与敌对情绪,对他人的认同感与价值感不高。[5] 3.社区青少年个体的行为特征。社区青少年个体行为普遍具有以下特征:个性较强,追求自我独立,但受经济能力等因素影响,对家人、朋友等有较强的依赖。许多社区青少年对朋友经常是一呼百应,为朋友能够两肋插刀,对于朋友的聚会邀请、上网邀约甚至是打架要求等都不会拒绝。许多社区青少年认为这是自己讲义气,但实际上是心理不成熟,不独立的表现。另外,社区青少年的攻击性行为表现得比普通青少年突出。相较于普通青少年,社区青少年普遍容易与别人发生争执或冲突。社区青少年存在的另一个特征是内心不够安定,自我控制能力差。如通过调查发现,许多社区青少年认为聚众打架或欺负弱小是不好的行为,但仍抵不过同伴的劝说与诱惑而加入这一行列。部分社区青少年虽然认识到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对自己有利,但还是会沉溺于网络游戏中。这些现象表明社区青少年不能够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另外,调查发现,部分社区青少年还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好的习惯与行为。这些行为与现象的出现与社区青少年心智不够成熟,正确的思想价值观未形成及缺乏及时正确的引导等有很大关系。[6] 二、新时代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有效对策及建议 (一)培养社区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 1.社区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培养思路培养社区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或许是预防/杜绝社区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措施。那么到底该如何培养社区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研究发现,要想引导社区青少年形成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就要引导青少年提高自我认知与社会认知,增强社区青少年的自我认同感与家庭、社会归属感,增强社区青少年自我意识与责任意识,引导社区青少年逐渐完成社会化,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具体来说,就是要先使社区青少年自我认同,自我实现,然后在自我认同与自我实现的过程中逐渐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化转变,最终形成较强的自我控制力,能够在道德伦理与社会责任的驱动下自觉主动地规范与约束自身行为,进而减少犯罪情况的发生。社区青少年的自我控制意识与自我控制能力与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有着密切联系。在教育与指导过程中,可对社区青少年自我控制给予肯定,然后根据社区青少年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等采取相应的引导、约束、激励、规范等措施,让社区青少年逐渐形成自我控制能力并成功实现自我控制。可将高校思政课程运用到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中,运用科学专业的知识与技术方法引导、帮助社区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并形成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在引进与应用思政课程时,结合社区青少年年龄特点、心理特征、情绪与行为特征等科学规划教育路线,制定教育方针,确定教育思路与理念,并整合有关教育内容,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手段引导社区青少年转变错误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劳动观等,形成服务社会的伟大情怀,培养其良好的精神风貌。 2.社区青少年自我控制实现操作方法与过程 社区青少年的自我控制的实现过程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区青少年的生理自我控制是最基础的环节。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具有许多动机与需要。如自我实现的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及生理需要等。人的生理需要是一种最低层次但也是最重要的需要。在引导或促进社区青少年实现自我控制的过程中,也要从最低层次的需要着手,引导社区青少年先实现生理自我控制。从理论上来说,社区青少年已经具备一定的生理控制能力,但在社会环境、教育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部分社区青少年的生理自我控制能力还未完全定型,这就需要一些外部的手段与力量来促进社区青少年这部分能力的成长与定型。[7]在生理自我控制能力定型后,就要关注社区青少年的心理自我控制。相关研究表明,人类的心理自我控制能力与道德认知、价值取向、社会价值定位、理想信念及社会发展方向等有密切关系。所以要对社区青少年的这些方面进行引导,促进社区青少年心理自我控制的实现。在心理自我控制实现的基础上,上升到第三层次:社区青少年自我行为控制。按照心理学相关理论,个体的不同需要决定着个体的不同行为,社区青少年自我控制的实现以行为自我控制为终点。因此最终要引导与提升社区青少年行为自我控制能力,降低社区青少年犯罪概率。那么该如何培养社区青少年行为自我控制能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将社区青少年行为自我控制实现过程分成与违法犯罪行为一一对应的几个阶段,将这些阶段划分出等级,然后根据不同阶段、不同等级,采取不同强度与力度的自我控制教育,给社区青少年制定出相关规定,要求社区青少年在规定时间内遵守规定,按照规定进行有关操作。所制定的规定及要求社区青少年操作的事项等也要有相应的等级,从低级到高级,促进社区青少年行为自我控制能力呈递进式发展。为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可在运用这种等级教育法的基础上,再采取相应的激励奖励措施,在每一个级别的自我控制完成后,给予社区青少年相应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利用奖励调动社区青少年完善自我、规范自我行为、发挥自我控制能力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最终提高预防社区青少年犯罪工作成效。 (二)加强社区青少年管理 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性的介入手段,是在准确把握社区青少年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动员社区资源,争取外力协助,培养社区青少年归属感、认同感、民主参与意识与能力,以解决社区青少年发展中的问题,改善社区青少年生活质量。在当前背景下,要立足实际进一步创新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方式,如以政府购买社团服务的方式,将社区青少年社会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交由更专业的社区青少年社会组织进行负责完成。除了创新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方式外,还要不断完善社区青少年服务与管理队伍。在完善社区青少年服务与管理队伍方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是建立专业的社区青少年组织,并促进社区青少年组织融入社区,增加社区青少年组织工作站、工作点等,对社区青少年组织工作站、点进行标准化建设,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提高社区青少年组织的服务能力,让社区青少年受到更好的服务与引导,从而有效降低社区青少年犯罪率。其次是从薪酬待遇方面提高社区青少年组织的稳定性,提高社区青少年社工参与各项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具体如提高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基本薪酬待遇,保证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基本薪酬待遇不在最低工资标准上下徘徊。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薪酬评价结构加以调整完善,确保最终的评价结果能够真实、客观以及全面地反映出社区青少年社工的工作情况,能为薪酬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此外,要加快完善社区青少年社工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提高社工招聘标准、建立社工职业化发展制度等措施,提高整个社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从而提高社工队伍工作能力与服务质量。在招聘社工时,要对应聘人员的学历水平、工作经验、道德素质、工作能力及专业背景等都加以了解与分析,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估,确保所招聘人员有能力完成社区青少年服务工作。 三、结语 社区青少年较之普通青少年有一定的特殊性。社区青少年自我认同感普遍较差,社会认知水平低,对社会的责任感,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容易在冲动、愤怒等情绪的驱使下做出犯罪行为。对于社区青少年犯罪问题,建议从社区青少年入手,根据社区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心理特点、情绪与行为特征等对社区青少年进行教育、引导与管理,促进社区青少年形成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能成功实现自我控制,以此从根本上解决社区青少年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林,张枝尚.体育干预对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实效性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22,30(4):147-149. [2]杨澜.优秀传统文化与青少年犯罪预防析谈[J].新课程导学,2021(26):7-9. [3]苗源源.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现状及对策研究[J].国际公关,2021(9):28-30. [4]肖竣恒.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22):159-160. [5]黄旦闻.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宝”——以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为例[J].中国社会工作,2020(28):22-23. [6]吴海峰.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自我控制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7]刘伟,陈欢欢.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社区干预和实践[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4):79-83. 作者:吴丽辉 单位: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社会医学论文:增强社会医学教学的探讨 作者:陈定湾 沈清 刘盼盼 高启胜 单位: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为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浙江省自2009年起,依托一批高等医学院校开展了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工作,我校是承担院校之一。社会医学是农村社区医生人才培养中一门重要的专业优秀课程,对转变农村社区医生服务模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近几年的教学实践,就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生中如何加强社会医学教学,谈谈自己的看法。 1加强社会医学教学的必要性 根据制度设计,定向培养的农村社区医生毕业以后将至少在基层卫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是我省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其主要岗位职责是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综合性、连续性、整体性的服务,而不仅仅是基本医疗。因此,农村社区医生不仅需要加强基本诊疗能力、预防保健能力和健康教育能力的培养,还需要牢固树立新健康观和全科服务意识[1]。社会医学是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树立整体医学和大卫生观念,培养学生用社会医学的思维和视角来分析和处理健康与卫生问题,以现代医学模式指导医疗卫生实践[2],在医学生的培养中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照本宣科”的社会医学教学模式亟待改变,必须合理选择教学内容、改变教学方法、创新评价方式,以提高教学质量,使毕业生更加适应农村社区医生的岗位需求。 2根据职业岗位需求,科学确定教学内容 2.1依据农村社区卫生工作特点,合理选择教学内容 在深入农村社区调研的基础上,我校确立了以“能胜任农村社区医生岗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受欢迎的临床医学专科层次实用性卫生人才”作为农村社区医生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目标和农村社区医生的岗位所需,我们紧紧围绕医学模式转变这一主题,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选择“医学模式转变、社会因素与健康、社会医学研究方法、健康管理、慢性病与社会病防制、社会卫生问题和卫生政策”等作为社会医学课程教学的重点内容,以期通过这些重点内容的学习和训练,使学生改变“看病不看人”的传统观念,适应“治疗疾病为中心”转向“促进健康为中心”的医学发展趋势,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 2.2适当充实前沿和热点问题,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随着新医改的稳步推进,各项医改任务得到落实,一系列重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使得农村社区卫生工作的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社会医学学科的不断发展,新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不断涌现,需要医生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和创新的能力,因此,需要补充一些合适的,与农村卫生工作相关的前沿和热点问题。例如,在讲授“社会卫生问题”一节时,可以引入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严重的健康危害的相关研究进展,快速工业化、城镇化、全球化以及老年化的等社会转型的现状,以及带来的多种新的健康问题等内容;又如在讲授“卫生方针政策”时,要结合时事,补充新医改以来我国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所面临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帮学生解读新医改中与其自身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 3围绕职业能力培养,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为了实现课程目标,培养学生社区卫生工作实践技能和创新精神,我们根据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问题,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坚持“教学做”一体化的原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案例教学法和Seminar教学法,培养学生讨论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表达沟通的能力,以基于任务驱动的教学法,加强学生实践技能训练,培养创新精神。 3.1案例教学法和Seminar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和Seminar教学法2种教学方法有其相通之处,都是一种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的教学方式,它突破了传统的教学误区,完成灌输式学习向启发式学习的转变,提升自主参与意识和增强表达沟通能力[3]。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具有几个鲜明特点,在社会医学教学中较为适用,可以在课程教学内容方面采用案例教学法,在课程教学形式方面采用Seminar教学法,将这2种方法揉合于课程教学改革中。以“社会卫生政策”章节为例,开场是一段视频,内容是关于“新医改能否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来自一场辩论,正方为医改方案设计者和卫生行政官员,反方是学者和报社编辑,双方各持观点,对这一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中间穿插几段对观众的现场调查。案例简单,内容并不复杂。在讨论中,教师提出了几个思考的问题:一是你支持哪一方,为什么?二是看病难,看病贵的根源在哪里?三是作为社区定向培养的学生,你是否愿意去农村工作?四是新医改对大家有什么影响?本案例体现3个特点:一是从看病贵,延伸到医疗保障制度,从看病难,延伸到资源配置不合理,基层医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体现案例教学的延伸性,层层推进,逐渐打开学生的思路;二是辩论形式的案例内容具有冲突性,能够引起学生的讨论,学生在辩论过程中,问题越辩越清楚,越辩越全面,可以加深学生对卫生政策出台难的理解;三是案例涉及基层卫生改革,有众多研究显示,给医学生更多的了解农村卫生的情况,有助于提高他们留在农村工作的比例[4-5]。同时,在教学形式上,结合Seminar教学法,采取分组辩论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从而深化对这一主题的认识。为了解实际效果,我们对2010级定向培养班的一些学生进行了座谈,反馈教学效果,结果显示大多数学生认为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提高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创造性思维,总体上优于传统教学方法。 3.2基于任务驱动的实践教学法 社会医学的教学要重视实践教学,达到“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的目的,需要在实践中强化学生实践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创新和探索的精神。在实践教学中,可以合理运用“任务驱动”教学法,以具体的任务为学习动机,以完成任务的过程为学习过程,以展示任务成果的方式来体现教学的成就。一方面,通过参与社区实践活动,掌握社会医学课程的一些基本操作技能。例如在“健康危险因素评价”的教学中,任务目标就是完成一份个人健康危险因素的评价,通过对任务的分解,需要运用到“社区调查技术、测量工具的研制、社区卫生诊断”等综合技能,在完成该任务的过程中,通过教师的指导和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参与科研实践活动,培养创新精神。例如,在“社会医学研究方法”的教学中,以分小组完成一项“大学生新苗计划”为任务目标,学生在完成该任务的过程中,需要主动了解一些学术前沿和热点问题,同时,在任务实施过程中,逐渐掌握“文献检索、申请书撰写、抽样技术、现场调查技术、数据整理分析”等技能的运用,积累学术研究的经验。#p#分页标题#e# 4改变考试内容,丰富考核方法 各种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最终都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方式的变革,考核要立足于课程的教学目标。就社会医学课程来说,社会病因的分析能力,社会卫生问题的解决能力,社会医学思维方式和大卫生观的意识是我们考核的重点,而不是概念识记的能力。因此,我们在考核方式上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考试内容上,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尽可能脱离书本上原原本本就有的内容,更多的是对社会医学思维、理论和方法的理解;在考试题型上,以主观题为主,侧重案例分析,而不必面面俱到;在考核方式上,突出和强调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上实施过程性考核。课程成绩的构成包含了4部分:平时出勤率占10%,课堂教学活动的参与和表现情况占15%,如参与案例讨论的表现等,实习实训内容的完成情况占25%,如实习报告的撰写等,理论卷面考试成绩占50%。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由单纯记忆型的被动学习,转变成思考与探索问题的主动学习,提高学习兴趣。 社会医学论文:犯罪学社会医学性质探索 作者:李小菊唐景霞毛璐单位:石河子大学医学院预防医学系 大凡一门学科初创或因某种原因中断而又重新建立时期,在理论上对其性质进行热议已是常见的现象。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重建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时就是这样,甚至在振兴法学的过程中,连对“法的性质”的讨论也都是这样,这似乎是一种规律。这种规律反映了学科性质对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因为它决定学科发展的方向。学科的性质界定得越科学、越准确,学科的发展就会越顺利、越成熟,否则,学科的发展就会遇到障碍,学科也不会尽快成熟起来。因此,一门新学科的诞生,或者一些中断了学科的重建,都有一个研究学科性质的过程。由于犯罪学在我国属于重建和新建的学科(相对于旧中国来说是重建,而对于新中国来说是新建),所以,这一过程是必然要经过的。况且,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状况,打一个比方来说,还处在“五胡乱华”的阶段。外来的理论五花八门,充斥在它的各个领域,占有压倒的优势,而国内学界的观点又大有“言必称希腊”之癖,并且众说纷纭,远未形成共识,甚至连学派的雏型也未形成,研究多半还处在“散兵游勇”的状态,缺乏有力的、有组织的整体研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研究者对本学科的性质认识得还不十分清楚,科学程度不高,不能在较高水平上统一研究方向;另一方面,犯罪学也没有与法学等学科可比的研究实体和组织机构。所以,犯罪学很容易被传统的刑法学等强势观点和外来的流行理论所左右,因此,人云亦云、盲从、唯外崇外、缺乏独立见解的现象在犯罪学的研究中比比皆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犯罪学的学科性质进行深入的研究,争取尽早超越和摆脱这种判断混乱的阶段,促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一研究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必要性在于:我国目前已经步入了犯罪的高发期,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灾难是空前的,几乎可以和任何一种瘟疫相比拟。作为社会迫切需要的回声,犯罪学理论再也不能以片面的刑事追求诠释其功能了,它必须科学、准确地反映其自身的性质和精细、全面地揭示犯罪的原因。同时,准确地把握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是引领犯罪学理论研究健康发展的指南,也是犯罪学学科存在的价值要求。 要明确某一门学科的性质,首先需要明确“性质”一词的含义。所谓“性质”,是指由事物本质所决定的、区别于他事物的属性,其外显状态是特征,局部特征反映的是次级性质。事物的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根本性质、面貌和发展的属性,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区别在本质上的规定性,属于事物的优秀部分。“本质”一旦消失,该事物便不成其为该事物了。因此,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它反映的是事物的第一性质。事物除了具有第一性质以外,还有依附于第一性质的若干次级性质,即前边所讲的由事物外显特征所反映的次级性质,亦即第二等级的性质。第二性质不与第一性质处于同等的独立地位,它不独立于第一性质之外,是依赖于第一性质不同的变状而存在的[1]。也就是说,事物的第一性质具有惟一性,第二性质则不具有。一切事物均是如此,学术领域中的学科性质也概莫能外。 犯罪学是一门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百科知识式的学科。由于对其不同知识构成理解的片面性和认知深度的差别,所以,不同的人对其性质就有不同的认识。正像不同兴趣偏好的读者阅读一部内容丰富的《红楼梦》一样,“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2],因此,不同的犯罪学读者、学人,在阅读和研究犯罪学著作时,对其性质的判断,刑法学家看见的是对刑法学的辅助作用,社会学家看见的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理论工作者看见的是基础理论,实践家看见的是应用知识。这些判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科的第二性质,但也未能准确地揭示出它的根本性质。 我们应当明确:学科的根本性质是反映学科整体性质的,而学科的一般性质,即学科的从属性质或第二性质,则是反映学科某些局部特性的。学科的一般性质是由相关学科之间知识融合所构成的变状造成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但是,决不能因此就将它看成是学科整体的根本性质。如果将某一局部性质看成了根本性质,就将产生以偏概全的结果,就会将学科的发展引向歧途。例如,以往的刑法学者将犯罪学看成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结果是导致了犯罪学理论偏重于刑事惩罚,未能起到根治犯罪的作用。因此,人们对学科性质之争实质上就是对学科的根本性质和从属性质、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之争。犯罪学的研究者对犯罪学学科性质之争,同样也是如此。认清了这一点,就要求研究者在分析和研究犯罪学学科性质时,首先要研究什么是犯罪学的根本性质和第一性质,这才是问题的关键。那么,什么是犯罪学的根本性质和第一性质呢?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社会医学属性是犯罪学的根本性质和第一性质。 二为什么说社会医学属性是犯罪学的根本性质和第一性质呢?这是因为:第一,社会医学属于医治社会病患,包括犯罪在内的学科。第二,社会医学的对象、内容覆盖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犯罪学也含有这两大领域的知识元素。虽然仅集中和限于犯罪领域,但犯罪却是社会病患中最常见、最易发的社会疾病。社会医学自然也不能对其置之不理,尽管这一任务主要由犯罪学来完成。第三,这两门学科具有母学科和子学科的关系,它们应用的方法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它们都应用医学(包括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因此,将犯罪学归属于社会医学,在内容、对象和理论上都是合理的,是量体著衣。如果将其归属于刑法学、社会学或其他学科(如生物学、心理学等),都只能是“小衣大人穿”,难以舒适熨贴。为了阐明社会医学属性是犯罪学的根本性质,我们还应当进一步明确什么是社会医学,以及社会医学与医学的联系与区别。 关于社会医学,以往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是从社会角度研究医学问题的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各种研究社会因素与健康之间关系的医学分支学科。两种说法虽然有区别,但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把疾病与人的健康之间的生物学过程作为研究对象的优秀,因此与医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上述认识实际上应当是医学社会学,而不应当是社会医学,所以,将其界定为社会医学是不正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修正,使之名副其实和名实相符。“社会医学”一词中的“社会”应反映为“医”的对象,而“医学”中“医”的对象则是“人”。“医学”完整的含义应为“人体医学”,“医学”的称谓应为其略语或简称。因此,两相对照,便可看出它们的对象,或者说它们服务的具体目标是不同的,前者是“社会”,后者是“人”。#p#分页标题#e# 社会医学和医学的对象虽然不同,但其内容和方法却极为相似。例如,医学在研究治疗疾病的措施与方法之前,首先要研究病状、病因,运用诊断的方法和技术,查找病因。社会医学对社会病患的治疗,首先也是分析状况、原因,观察和探索问题发生的症结,这相当于医学的诊断。医学的诊断方法有中医的望、闻、问、切,西医的测、量、看、验。“望”是观察患者的气色,判断病状、病情;“闻”是听患者亲人介绍病情;“问”是询问患者的感觉;“切”是通过把脉查看病情。“测、量、看、验”均是通过仪器进行诊断,例如,测查体温、量血压、透视内脏、验血验便等。社会医学对社会弊病、社会问题的分析也是通过观察、访谈、调查、测验等方法来获得信息、掌握情况的。医学是通过人体相关的器官、组织来诊断相关病状,社会医学则是通过类似人体器官、组织的社会构成要素来测查社会病态的,例如,通过社会结构、社会制度、政策、风气等观察社会问题,分析发生的原因等。所以,它运用的方法也类似于医学的望、闻、问、切、测、量、验、看。在治疗方法上,医学通过药疗、食补、手术、疗养等方法,消除病患。同样,社会医学通过政策调整、结构改革、制度建设、发展经济文化等措施,恢复社会的正常功能,消除社会病患。 另外,在对疾病病因和社会问题的分类上,两门学科也有许多相似和相近的地方。例如,医学对病因的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病毒(菌)通过不洁媒介侵入人体致病;二是受到外力重创导致人体损伤;三是饮食失调(暴饮暴食或极度饥饿等)损害健康;四是过度疲劳引起疾患;五是不良嗜好或习惯引发病患等。社会医学研究社会病态现象发生的原因,同样也需要进行分类,它可将犯罪的影响看作是病菌的侵入,把外敌侵略看作是外力重创;把经济危机、贫困等看作是饮食失调、营养不良;将暴力、色情文化看作是不良嗜好或不良习惯;等等。医学研究还采取人体解剖的办法,以分析人体各器官的功能,同样,社会医学也可将社会结构各个部分拿来进行分析,从而了解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探讨障碍发生的原因,从而找出消除的办法。人们把社会作为有机体进行研究,将犯罪等诸多危害现象作为社会病态看待,并不是随意杜撰的。我们祖先就曾有过“上医医国”、“乃国病也”之说。例如,在春秋战国时代,郑昭公继位时,相国祭足担心在宋国为质的昭公异母弟公子突发动叛乱篡位,请旨去宋考察。行前未掌握宋欲利用其事谋利,所以一到宋国便被扣押,迫其支持突发动叛乱,若不服从,不仅威胁发兵攻郑,还威胁在出兵时将其杀死。祭足被迫答应放归后做内应。祭回郑后,称病不朝,百官闻讯,同赴祭府探视,见其未病,便问其故,祭曰:“足非身病,乃国病也”。 可见,将危及社会的事情视为社会患病,并不是从今天才开始的。再如,2007年3月9日,中央电视台第四频道在“海峡两岸”专栏中,讨论现今台湾家庭暴力严重的问题时,嘉宾台湾学者称:“台湾社会生病了”也是一例。至于“医治战争创伤、医治战乱”之说更是常见。这说明,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把一些难以解决的突出社会问题视为“顽症”或社会病,并非胡说。这在犯罪学史上更为明确。例如,实证派代表人物菲利就说:“人类在19世纪取得了战胜死亡和传染病的重大胜利。但是,正当传染病逐渐消失之际,我们却看到道德疾病在我们所谓的文明社会中大量增长;当有了运用实验方法消除各种病因的科学医治手段之后而使得伤寒、天花、霍乱等疾病大大减少时,我们却看到精神病、自杀和犯罪这三种令人痛心的社会疾病在不断地增长[3]。”不仅犯罪学界,社会学界也有同样明确的观点。美国社会学家华德就将理论社会学看作社会诊断学,将应用社会学看作社会治疗学。显然,这是将社会问题作为社会疾病来看待的。所以,社会医学就是研究上述一类社会疾病及其治理方法的一门科学。 三犯罪学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医学,但它与社会医学也有明显的区别。否则,它就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它的鲜明特点上。犯罪学区别于社会医学的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它专门研究社会病态中的“犯罪”这种疾患,而社会医学则是研究所有的社会病患,如战争、经济危机、自然灾害、社会动乱、贫困等。也就是说,一切社会问题,只要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或羁绊,就成为社会病态,社会医学就要研究治理的办法。因此,社会医学就是社会对策学。而犯罪学则集中研究犯罪问题,它运用社会医学解决社会疾患的方法,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社会的犯罪对策学。 犯罪学区别于社会医学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它在治理犯罪的方法中突出了刑事科学中刑罚的色彩和作用。这一特点是从犯罪产生以来人类治罪方式中继承下来的。在古代,人类治罪一般都是基于报应心理和报复心态。因此,统治阶级制定刑罚极其严苛,刑罚不仅种类多,而且十分严酷。这种单一的治罪方式,导致了酷刑、肉刑的大量应用。直到18世纪,在犯罪学萌芽和形成时期,古典刑事学派基于社会契约论、人道主义原则,反对罪刑擅断等主张,提出了犯罪学的一些重要理论,减轻了刑事制裁的严酷程度,但在治罪方式上,还仍然墨守刑罚的单一形式。直到19世纪实证派犯罪学创立,由于社会背景的变化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推动,特别是由于犯罪原因三元论的提出,打破了犯罪原因单因素论的垄断,促进了治罪方式的改革。以医学理论透视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治理犯罪的学术思想被提了出来。虽然这种思想由于被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刑罚思想的强势地位所压制,并没有成为治罪的主流方式,但毕竟也产生了使犯罪学学科性质复归于社会医学的契机。尽管如此,由于同样的原因,刑罚的治罪方式在社会上仍然还居于主导地位。 犯罪学区别于社会医学的第三个特点就是在它们的分类层次上具有明显的不同。社会医学是按系统、按领域进行分类的,如经济危机、社会动乱、国力不张、战争等。犯罪学则根据不同标准,在“犯罪”这一领域内进行分类,如不同性质的犯罪类型,不同手段、方式的犯罪类型,不同组织结构的犯罪类型等。犯罪学区别于社会医学的第四个特点就是它们采取治理社会病态措施所针对的对象有明显的不同。社会医学采取的措施基本上都是针对和指向社会的,而犯罪学则是既针对和指向社会,又针对和指向自然人。这是因为,犯罪既决定于社会环境,又由犯罪人来实施,所以,社会和人两者均发生作用。不治理社会环境的缺陷,犯罪就有了滋生的土壤;不消除犯罪人的动机,犯罪人就会实施犯罪行为。由此来看,犯罪学的治罪措施不仅针对和指向社会,而且还要指向犯罪的具体人。#p#分页标题#e# 由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问题和治罪措施,在治罪方式中又有不可或缺的刑事方法,所以,犯罪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与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从犯罪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明显地看得出来。例如,在古典犯罪学理论产生时,其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将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报应刑”制度改为“责任刑”制度。所谓“责任刑”,是指犯罪人以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破坏了他和社会形成的契约关系时,按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上追究违约责任的惯例是权利义务对等,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等基本上都是按等价或约定进行的。据此,贝卡里亚以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责任刑加以体现、确认和保障。同样,他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反对罪刑擅断主义和酷刑制度,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用以限制酷刑和滥刑,促进了近代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这也是他的“道义责任说”的体现。他还力主以客观主义、纯理主义指导刑事司法的实践,即要求定罪量刑要根据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不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惩罚思想。这些思想和原则都集中反映了他的犯罪学思想中的犯罪原因观和刑事法律制度中的犯罪对策观。在古典犯罪学派之后,实证学派又提出了“犯罪三原因”论,即从人的体质的、自然地理的和社会环境的三种因素阐释犯罪原因,从而突破了以往犯罪原因论的单因素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多元的犯罪对策论。多元的犯罪对策论强调社会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和主观主义,从而将主观恶性,即犯罪人潜在的人身危险性纳入其中,并提出了扩大刑事对策以外的社会防卫论。实证学派发动了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拓宽了犯罪对策的范围。在他们的推动下,其后继者又提出了多项措施,如辩诉交易、各种转处等,大大丰富了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 回顾犯罪学的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刑事法律制度每向前发展一步,都有犯罪学理论做出的贡献。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犯罪学理论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源泉。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以来,它的重要性已渐渐显示出来,并对刑事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影响更为显著。这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充分的体现。该法在制定时,人大法工委曾多次向犯罪学界征求意见,使该法较好地反映了犯罪学思想。但是,就对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总体来说,犯罪学的影响还远远不够,犯罪学理论的声音还很微弱,还不能与古典学派、实证学派,以及西方现代学派相比。所以,犯罪学者应继续积极努力,开拓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增强理论的科学性、实用性,并积极整合研究力量,争取组建国家支持的、有经费来源的研究实体,为社会治理“病患”和刑事法律制度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中,犯罪学应发挥的作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跟时代步伐,紧扣时代脉搏,将有价值的学术观点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中。例如,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中明显淡化了刑罚的严酷程度,这种做法我们不妨称之为“轻刑化”,这是一种趋势。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刑事”二字,其含义,笔者认为就是关于“刑”的政策制定、出台和“罚”的规范设立与实施。这些工作的进行都离不开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如果我们能像古典学派那样,将犯罪学的学术思想和观点提炼出能对刑事法律制度建设起作用的“主义”和“原则”,从而推动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化、现代化、实用化进程,那么,犯罪学在这一制度的建设中就起到了应起的作用。如果本文所倡导的犯罪学学科性质属于社会医学是科学的,那么,将治罪方式的医学模式纳入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就更能彰显这一制度的人道化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同时也能更好地解决维护人权问题,从而使之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力量。 社会医学论文:提升社会医学教学成果 作者:李小菊 唐景霞 毛璐 单位:石河子大学医学院预防医学系 社会医学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医学领域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社会医学是主要从社会的角度,应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人类健康和疾病的一门医学学科,是医学与社会学之间交叉的产物。其主要研究社会卫生状况、社会因素和健康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规律,制定社会卫生措施,保护和增进人群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命质量[1]。社会医学已成为医学院校各专业、各层次学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在整个医学教育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院在本科预防医学专业和护理学专业、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硕士点开设了社会医学课程,2010年9月起将在临床医学、麻醉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专业增设此课程。我院社会医学课程教学起步较晚,需要不断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来加强课程教学效果,达到社会医学培养目标的要求。 1加强社会医学教学的必要性 1.1开设社会医学课程是医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现代医学模式已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它要求医学生用新的医学思维观念思考解决医学问题,社会医学正是促进医学生思维转变的重要学科。各项社会卫生和保健制度改革,客观上要求医务人员掌握社会医学等知识,注重研究社会因素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问题,运用多种医学手段加强防治工作[2]。我国已实施的执业医师考试制度把社会医学作为一门考试课程,意味着加强社会医学教育对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医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1.2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医学人才的需要通过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使未来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初步建立起社会医学观念和思维模式,树立整体医学和大卫生观念,以现代医学模式指导医疗卫生实践,了解社会因素对人群健康的重要作用,了解人群健康状况及医学面临的主要问题,学习研究人群健康状况及评估社会卫生状况的方法,研究评价卫生事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学习对高危人群和高危因素进行社会干预的手段以及评价工作效益的方法,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改善人群健康水平提供有用的知识和技能[3]。加强社会医学教学,使学生具备广博的边缘学科知识和能力,以适合21世纪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 1.3课程建设的需要社会医学已成为培养适应新世纪需要医学人才的重要学科之一,是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和病人的重要课程,在各医学专业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强各医学专业社会医学教学已成为一种必然。 2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在社会医学课程教学方面有所改进,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2.1教师方面①教师队伍人才缺乏,数量不足,没有形成有梯度的教学团队,不能实现课程教学由不同带教老师分章节授课,课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难以提高;②理论教学大纲和实习指导不完善;③课程教学存在偏差,将更多的精力花在课程的理论知识部分,而忽视了最为重要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缺乏;④教学方式、手段单一化。在教学方法上采取传统的“灌输式”,较少运用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方法,出现教师与学生交流不足,课堂气氛不够活跃等现象;⑤教师间集体备课较为欠缺,教师间的交流不足。 2.2学生方面教学中发现部分学生对学习的目的认识不清,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可能是由于《社会医学》作为我院医学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未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多数学生只重视专业必修课,而社会医学属于交叉学科,课程内容难度不大,学生容易掌握,出现学生只关注期末考试,不注重平时课程学习的现象。 3加强社会医学教学的几点思考 3.1重视师资培养,组建教学团队目前,我院没有成立单独的社会医学教研室,由卫生管理学教研室承担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任务,该教研室有4名老师,承担着本科和研究生不同层次学生的教学任务,如:卫生经济学、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服务研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监督学、卫生法规等课程,课程种类繁多,师资数量缺乏。因此,应积极扩充教师队伍。另外,选派教师到对口支援学校进修学习,加强本专业教师间的交流,学习兄弟院校社会医学课程教学的经验。 3.2完善教学大纲,标准化教学课件根据新一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重新修订和完善预防医学专业和护理学专业社会医学课程理论和实习教学大纲,新增拟定临床医学、麻醉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课程教学大纲,以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促进课程建设、保障教学质量和指导学生自主学习。根据教学大纲拟定考试大纲,建立社会医学课程试题库。鉴于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社会医学课程教学内容不同,带教老师亦不同,为了实现教学统一,提高教学质量,带教老师应坚持集体备课、合理分工,将社会医学课程教学课件标准化。尤其要注意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在深度和广度方面的差异。 3.3加强实践教学目前,我院社会医学课程还没有开设实践教学,为了加强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学以致用,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应该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学生根据所学的社会医学研究方法,如:生命质量评价、人群健康状况评价、卫生服务评价、健康危险因素评价等,结合所学过的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知识设计一份调查问卷,以小组为单位走进社区、学校、企业去亲身考察不同人群的健康、疾病状况及影响其健康的社会因素,提出有意义的社会卫生对策及措施,在学期末每组学生形成一份书面调查报告。实践教学内容也可以安排学生参与社区医疗服务工作,帮助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中心)工作人员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等。 3.4加强参与式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社会医学课程有些章节内容适合以讲授为主,有些章节内容适合以讨论为主。为了使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中,积极思考,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增加课堂参与度,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必须注重教学互动,加强案例式、讨论式教学。在实施参与式教学中,由于参与的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丰富,课堂教学难度大为增加,给教师的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精力去查阅、阅读文献资料,并以实例组织好课堂教学。参与式教学需要在课堂上运用案例,以小组为单位,教师发挥桥梁和穿针引线的作用,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在讨论阶段,小组内成员各抒己见,充分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意见,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通过分析比较,集思广益,达成共识,各组努力达成较为统一的方案或意见。然后,由每组派一位学生代表陈述本组观点,发言时其他组学生可以自由提问,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通过讨论,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3.5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丰富课堂内容将与课程内容有关的科研项目作为专题进行讲授,充实课堂内容,拓宽学生视野,初步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例如:在讲授社会医学基本理论中卫生公平章节时,把相关课题(新疆兵团卫生筹资公平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总费用)作为例子进行系统讲授;在现代社会病防治章节可联系艾滋病课题进行讲解;在讲授慢性病防治章节时把“慢性病对兵团经济的影响”作为拓展知识进行讲授。 3.6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能力社会医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涉及的知识面较广,由于课时数较少,讲授课程内容时不能面面俱到,在教学中应将部分章节作为学生课外自学的内容,带教老师也可以收集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作为学生课外学习的资料,拓宽学生知识面。通过部分章节自学,结合查阅的文献资料,学生自拟题目撰写课程小论文,以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与写作能力。 3.7收集反馈意见设计关于社会医学教学方面的问卷,在社会医学课程结课时,发给不同专业的医学生填写,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真实想法和建议,及时总结。再结合专家听课反馈意见,不断调整社会医学课堂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社会医学论文:增强社会医学医务人员综合素质 作者:凌刚 马玉琴 汤明新 李婷 单位:第二军医大学 社会医学是医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其教育目的是宣传社会医学的新思想、新观点及新方法,培养医务人员正确的医学观,认识疾病和健康的本质,提高专业素质和技能;倡导人群积极的健康观,促进有利于健康的行为。强化社会医学教育研究,对医务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1]。 1问题和原因 1.1落后工作模式影响医疗服务的效果部分医务人员将医疗服务单纯的定义为诊病治病,没有将患者看成完整的、全面的人去对待,致使工作中见病不见人、重治病轻防病、重局部治疗轻系统保健,甚至只关心治疗技术,不注重服务态度和沟通意识,导致医患矛盾和纠纷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医务人员服务观念落后,仍沿用生物医学模式,对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不了解或在工作中贯彻不够,使医疗服务的整体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1.2不良生活方式降低人员的身体素质较多的医务人员的行为生活方式与自己从事工作的性质相矛盾,存在嗜烟、酗酒等不健康行为;平时工作中存精力体力透支而导致的过度疲劳,因工作繁忙缺少体育锻炼等,亚健康现象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是部分医务人员将健康概念错误地等同为没有疾病,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和迅速变化的社会形势,以及医疗工作的快节奏、高风险的特点,采取积极主动态度保证和促进自己健康的少,而被动应对的比较多,使一些医务人员的健康受到很大影响,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1.3人际关系矛盾干扰人才队伍建设部分医务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矛盾,同事之间相互轻视,缺乏信任、交流、学习、共享的氛围;上下级间存在技术垄断、隔代培养、压制别人开展技术创新等现象,技术增长缓慢;医患之间缺少沟通的渠道和艺术,导致医患纠纷频发等等[2]。这些矛盾使医务人员难以集中精力开展业务建设,甚至有的医务人员采取不理智的手段解决矛盾,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原因是部分医务人员没有意识到社会关系对个人健康和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缺少正确处理社会关系的技能,严重遏制了医务人员的创新能力。 2对策 2.1以现代医学模式指导工作服务人群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是从生物、心理和社会等方面来观察、分析和思考,并处理疾病和健康问题的科学观和方法论。概括已知的影响人类疾病与健康的全部因素,综合分析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对人类健康的综合作用,突出社会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要使医务工作者以现代医学模式指导医疗服务工作,把疾病既看做一种生物学现象,同时也看做一种社会现象,既要治病,更要治人,全方位的对病人进行诊治。在面向人群的基础上,更深入地理解社会大系统对预防医学的作用[3]。 2.2以整体健康观念完善自己保障健康现代医学认为,健康不仅是指没有疾病或身体虚弱,而且还要有健全的身心状态和完满的社会适应能力。评价健康状况不仅包括体重等生物学指标,还包括了情绪与情感等心理学指标,以及人际关系、行为模式等社会学指标。面对工作生活中的各种压力,医务工作者必须全面理解健康的含义,采取积极的态度,以乐观的、稳定的心理状态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尽可能的消除各种不利于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以健康的身体为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2.3以全面能力协调人际关系促进工作人际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中心课题,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极其复杂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对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产生重要影响,也对其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作用。医务人员工作本身的人际关系复杂,因此,必须正确认识人际关系的重要作用,掌握人际关系的处理方法,积极处理并正确引导各种人际关系,化解矛盾,建立融洽的工作环境,使人际关系成为维系健康和推动事业成功的有力工具。 3思考 从以上影响医务人员健康和业务发展的问题看,加强社会医学教育意义重大。国外的经验证明:社会医学的发展不能仅仅局限在本门学科的范畴内,还要贯穿到整个医学领域和卫生保健事业里去。通过对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生、公共管理和临床医学本科的教学,开拓了学员的视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1拓展教育对象范围现代医学模式是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行动指南,对所有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需要将社会医学教育开展到所有的医疗卫生专业,由培养技术型人才向培养创造型人才转变,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得培养出的新一代医学工作者更加适合于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效果。 3.2紧跟时展步伐社会医学对影响人群健康的因素及时发现和研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当前我国正处快速转型发展时期,很多影响人群健康的因素被发现,社会医学教育必须将理论与现实结合,将授课内容与社会热点结合,及时关注和研究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以课堂理论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满足民众对健康的不断增长的需求。 3.3突出工作特点要求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种类的不同,以及医务人员年龄阶段的不同,对社会医学教育关注的重点各有不同[4]。因此,在社会医学教育过程中,要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与学生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了解大多数人的共同爱好,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吸引大多数同学的兴趣,以多数带动少数,达到带动整体学生学习热情的目的,增强社会医学教育的效果。 社会医学论文:改良社会医学教学成果思考 作者:李小菊 秦江梅 唐景霞 毛璐 单位:石河子大学 社会医学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医学领域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是从社会的角度,应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人类健康和疾病的一门医学学科,是医学与社会学之间交叉的产物。其主要研究社会卫生状况、社会因素和健康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规律,制定社会卫生措施,保护和增进人群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命质量[1]。社会医学已成为医学院校各专业、各层次学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在整个医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目前,石河子大学医学院在本科预防医学专业和护理学专业、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硕士点开设了社会医学课程,2010年9月起在临床医学、临床(国防生)、麻醉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专业增设此课程。我校社会医学课程教学起步较晚,需要不断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来加强课程教学效果,达到社会医学培养目标的要求。 1加强社会医学教学的必要性 开设社会医学课程是医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现代医学模式已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它要求医学生用新的医学思维观念思考解决医学问题,社会医学正是促进医学生思维转变的重要学科。各项社会卫生和保健制度改革,客观上要求医务人员掌握社会医学知识,注重研究社会因素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问题,运用多种医学手段加强防治工作[2]。我国已实施的执业医师考试制度把社会医学作为一门考试课程,意味着对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医学教育改革提出了加强社会医学教育的新要求。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医学人才的需要。通过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使未来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初步建立起社会医学观念和思维模式,树立整体医学和大卫生观念,以现代医学模式指导医疗卫生实践,了解社会因素对人群健康的重要作用,了解人群健康状况及医学面临的主要问题,学习研究人群健康状况及评估社会卫生状况的方法,研究评价卫生事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学习对高危人群和高危因素进行社会干预的手段以及评价工作效益的方法,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改善人群健康水平提供有用的知识和技能[3]。加强社会医学教学,使学生具备广博的边缘学科知识和能力,以适合21世纪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课程建设的需要。社会医学已成为培养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医学人才的重要学科之一,是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和病人的重要课程,在各医学专业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强各医学专业社会医学教学已成为一种必然。 2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石河子大学医学院在社会医学课程的教学方面有所改进,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教师方面:①教师队伍人才缺乏,数量不足,没有形成有梯度的教学团队,不能实现课程教学由不同带教教师分章节授课,课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难以提高。②理论教学大纲和实习指导不完善;③课程教学存在偏差,将更多的精力花在课程的理论知识部分,而忽视了最为重要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缺乏;④教学方式、手段单一化。在教学方法上采取传统的“灌输式”,较少运用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方法,出现教师与学生交流不足,课堂气氛不够活跃等现象;⑤教师间集体备课较为欠缺,教师间的交流不足。学生方面:教学中发现部分学生对学习的目的认识不清,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可能是由于《社会医学》作为医学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未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多数学生只重视专业必修课,而社会医学属于交叉学科,课程内容难度不大,学生容易掌握,出现学生只关注期末考试,不注重平时课程学习的现象。 3加强社会医学教学的建议与措施 重视师资培养,组建教学团队。目前,石河子大学医学院没有成立单独的社会医学教研室,由卫生管理学教研室承担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任务,该教研室有4名教师,承担着本科和研究生不同层次学生的教学任务,如:卫生经济学、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服务研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监督学、卫生法规等课程,课程种类繁多,师资数量缺乏。因此,应积极扩充教师队伍。另外,选派教师到对口支援学校进修学习,加强本专业教师间的交流,学习兄弟院校社会医学课程教学的经验。 完善教学大纲,标准化教学课件。根据新一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重新修订和完善预防医学专业和护理专业社会医学课程理论和实习教学大纲,新增拟定临床医学、临床(国防生)、麻醉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课程教学大纲,以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促进课程建设、保障教学质量和指导学生自主学习。根据教学大纲拟定考试大纲,建立社会医学试题库。鉴于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社会医学课程教学内容不同,带教教师亦不同,为了实现教学统一,提高教学质量,带教教师应坚持集体备课,合理分工将社会医学课程教学课件标准化。尤其要注意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在深度和广度方面的差异。 加强实践教学。目前,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社会医学课程还没有开设实践教学。为了加强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学以致用,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应该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学生根据所学的社会医学研究方法,如:生命质量评价、人群健康状况评价、卫生服务评价、健康危险因素评价等,结合所学过的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知识设计一份调查问卷,以小组为单位走进社区、学校、企业去亲身考察不同人群的健康、疾病状况及影响其健康的社会因素,提出有意义的社会卫生对策及措施,在学期末每组学生形成一份书面调查报告。实践教学内容也可以安排学生参与社区医疗服务工作,帮助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中心)工作人员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等。 加强参与式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社会医学课程有些章节内容适合以讲授为主,有些章节内容适合以讨论为主。为了使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中,积极思考,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增加课堂参与度,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必须注重教学互动,加强案例式、讨论式教学。在实施参与式教学中,由于参与的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丰富,课堂教学难度大为增加,给教师的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精力去查阅文献资料,组织好课堂教学。参与式教学需要在课堂上运用案例,以小组为单位,教师充当桥梁和穿针引线的作用,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在讨论阶段,小组内成员各抒己见,充分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意见,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通过分析比较,集思广益,达成共识,各组努力达成较为统一的方案或意见。然后由每组派一位学生代表陈述本组观点,发言时其他组学生可以自由提问,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通过讨论,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p#分页标题#e# 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丰富课堂内容。将与课程内容有关的科研项目作为专题进行讲授,充实课堂内容,拓宽学生视野,初步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例如:在讲授社会医学基本理论中卫生公平的时候,把相关课题(新疆兵团卫生筹资公平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总费用)作为例子进行系统讲授;在现代社会病防治章节可联系艾滋病课题进行讲解;在慢性病防治章节把“慢性病对兵团经济的影响”作为拓展知识进行讲授。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能力。社会医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涉及的知识面较广,由于课时数较少,讲授课程内容时不能面面俱到,在教学中应将部分章节作为学生课外自学的内容,带教教师也可以收集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作为学生课外学习的资料,拓宽学生知识面。通过部分章节自学,结合查阅的文献资料,学生自拟题目撰写课程小论文,以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与写作能力。 收集反馈意见。设计关于社会医学教学方面的问卷,在社会医学课程结课时,发给不同专业的医学生填写,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真实想法和建议,及时总结。再结合专家听课反馈意见,不断调整社会医学课堂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社会医学论文:社会医学Seminar教学的重要性 作者:罗秀 单位:川北医学院预防医学系 社会医学是医学与社会科学相互融合的一门交叉学科,随着疾病谱的转变、健康内涵的扩大及医学社会化进程的加快,新的医学模式逐步确立,在我国高等医学院校课程设置中,社会医学已经从最初的预防医学的专业课逐渐扩展到医学本科、研究生的公共选修课,成为现代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模式转变不仅丰富了社会医学的教学内容,而且为学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1]。从社会医学的学科性质和学科特点来看,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限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缺乏深入的思考,课堂效果欠佳,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Seminar教学法是西方发达国家文科教育的基本形式[2],是学生为研究某一问题而与教师共同探讨的一种交互式教学方法。该教学法倡导在生长中获得个性品质和创新能力,在探究过程中理解知识和获取经验,建立学习共同体、实现多主体交流与协作[3]。它强调学生的参与,能够充分挖掘学生与教师的学习潜能。我校于2007年起,在预防医学和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中,采用Seminar教学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实施运用 Seminar教学法以“讲授-讨论”的结构模式替代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在长期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多种模式。从结构模式上来分,可分为:教师指定题目的Seminar,学生自选题目的Seminar,报告+讨论式的Seminar等;从由谁来领导课堂来分,可分为教师领导和学生领导两种基本的类型。我校预防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每年招生人数较少(多为40~50人),均为小班教学,为实施Seminar教学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主要采用教师领导的、报告+讨论式的Seminar教学法。具体教学过程包括以下5个步骤。 1.1准备由任课教师在开展Seminar教学前2~3周,向学生宣布Seminar的主题和时间,必要时提供讨论的大纲。按照班级人数进行分组,一般5~6人一组,各小组内自行进行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制作PPT、课堂报告等任务的分解。给学生留下充足的时间进行课前准备活动。 1.2课堂引入在开展Seminar教学课堂上,由教师担任主持人,宣布报告主题,对报告主题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简单的讲解,但不做任何学术方面的评价,以免对学生产生影响。时间一般控制在3min左右。 1.3学生发言与讨论这是Seminar教学的主体部分。由各小组的报告人向全班同学围绕主题进行详细、深入的阐述和分析,提出各小组的基本观点,最后给出主要的参考文献。通过发言可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如口语表达能力、多媒体制作水平、分析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还可以对各小组的学术水平、查阅文献能力和准备程度进行综合考评。一般要求每组的发言时间在10min左右。学生分组发言结束后,根据发言人的内容,由全体学生围绕主体进行讨论,可以提问或者补充,也可以进行辩论。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掌控有限的课堂时间。引导要使学生的观点得到充分展示,不断加深对问题的认识,避免讨论偏题。讨论时间一般为30~35min。 1.4总结讨论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对Seminar进行总结,结合教学内容对主题进行回顾和总结。并对各小组的发言进行点评,对讨论中出现的主要焦点进行恰当的引导。在结束后,由各小组学生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整理修改,形成书面报告。这部分的时间一般在5~10min。 2效果分析 为了解Seminar教学的实际教学效果,在课程结束后,从教学实践效果、学生自我受益评价以及学生满意度3个方面对Seminar教学法的教学效果进行了评价。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实施Seminar教学的预防医学专业、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先后共发放问卷95份,回收95份,回收率100%。被调查的学生中,有92.5%的认为该教学法能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培养创新思维;认为采用Seminar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果的占89.6%;对课程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5.1%。整体来看,Seminar教学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讨论 社会医学研究社会因素与健康和疾病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规律,探讨分析社会卫生状况、制定社会卫生措施,保护和增进人群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能力。通过学习使学生树立整体医学和大卫生观念,培养学生用社会医学的思维和视角来分析和处理健康与卫生问题,以现代医学模式指导医疗卫生实践,是课程的教学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的以“教材说”为优秀,以知识的单向传导为主要模式的讲授法教学,忽略了学生在认知、探究过程中获取学习经验,使得社会医学的教学显得沉闷、单调。在以往的教学中,学生往往反应社会医学内容枯燥无味,课堂缺乏互动,学生学习兴趣淡薄,满意度低。 Seminar教学法的引入,改单向传播模式为双向互动模式,课堂上消除了教师的权威,围绕课程的教学内容,学生可以拥有充分的话语权和表达权,能够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在教师、学生和教材等多元主体间进行教学沟通和学术讨论,从而建构了一个开放的、和谐的学习情境[3]。大家围绕同一主题,共同在课堂中、在具体的教育情境中学习和应用知识。在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过程中,不仅加深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拓宽了知识面,往往还会带给教师新的启发与思考。Seminar教学法常常以小组的形式展开教学,充分发挥团队中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调成员的相互协作,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在学习中,教师扮演引导者和学习伙伴的角色,使学生的自主性得到了最大体现,教师有更多机会了解学生的想法,学生也有更多的机会接近教师,师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朋友式、讨论式的教学过程,进一步密切了师生情谊[4]。调查证明,大部分学生对教学内容、课堂气氛、教学效果和总体效果满意度都很高;对Seminar教学法在培养自己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方面的作用,也得到了学生的肯定。从教师的感受来讲,授课时课堂气氛良好、教学实施顺利、教学意图得到很好地体现,教学效果有了明显改善。可以说,Semi-nar教学法得到了教师和学生的一致认可。 但是,在Seminar教学教改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教师而言,在开始Seminar教学前,应该就讨论的主题进行充分的准备、查阅大量文献,为向学生进行指导咨询做好准备;在学生讨论过程中,也要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因此,开展Seminar教学对教师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需要教师适应这种转变,把“教”与“研”相结合,以自由、互动的学术氛围组织教学。在新的教学模式下,如何更好的掌控教学秩序,也是教师要解决的问题。课前,教师必须联系教学内容,精心准备和研究案例,注意案例的针对性、时效性、趣味性、真实性和典型性,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讨论热情[5]。从学生层面来看,Seminar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和自主学习。部分学生习惯了被动的、灌输式的教学,对教师布置的任务反感甚至排斥,应付了事,课前不进行积极准备,资料收集不全面,汇报内容流于形式,讨论不够深入等,都影响了Seminar的实施效果。#p#分页标题#e# 针对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进行了积极的调整。比如在开始的一两次课程中,预先就讨论的主体给学生提供一些主要的背景资料和获取资料的途径。经过尝试,使学生逐渐熟悉这种教学方法。对部分参与兴趣低的同学,可以预先给他规定任务,或者予以一定的帮助,尽量让所有的学生都参与到教学中,充分调动每一位同学的积极性。实践证明,在社会医学教学中开展Seminar教学,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学习的习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口语表达能力及团队协作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尽管还存在一些不足,但Seminar教学法的应用,为社会医学的教学注入了活力,为我们的教学改革提供了更多的启发。在今后的教学中,将不断改进,使这一教学方法不断完善,在教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医学论文:团队项目教学法在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社会医学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医学领域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是从社会的角度,应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人类健康和疾病的一门医学学科,是医学与社会学之间交叉的产物。其主要研究社会卫生状况、社会因素和健康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规律,制定社会卫生措施,保护和增进人群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命质量。社会医学已成为医学院校各专业、各层次学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在整个医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从社会医学的学科性质和学科特点来看,学好社会医学,除了要掌握医学的相关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将这些理论知识放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加以使用。也就是说,社会医学更应该是一种实践重于理论的教学课程。因此,单纯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限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缺乏深入的思考,课堂效果欠佳,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一、团队项目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课程改革都把学习方式的转变视为重要内容。欧美诸国纷纷倡导“主题探究”与“设计学习”活动;日本在新课程体系中专设“综合学习时间”;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高等学校“质量工程”也积极倡导“激发大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与此相一致,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团队项目教学法在国外的会计和机械设计等很多专业和课程中得到了有效的探索。团队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情境学习理论和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理论为基础,以团队学习为优秀,以能力培养为目标,以课程项目为驱动,强调对学生知识、素质与能力的三维培养,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与综合实践能力。它通过组建团队、制定规则、项目制订、项目探究、成果展示、总结评比等步骤进行教学,强调发展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能力。这里所指的团队是一群学生为了获取知识、技能并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所组成的小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小组成员为了共同的目标一起工作,他们水平相当,彼此信任和尊重。团队项目的目标包括以下四点:促进专业知识学习;为了共同的目标,团队成员间建立起信任和责任感;提高个人和人际间的交往能力,具备不同的视野和与不同的人一起有效工作的能力;获得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团队技能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使用案例。很多教育工作者认为使用案例有助于提高诸如“书面表达、有效倾听、成员间的理解和有效协作、在陌生环境下解决复杂多变的问题、应对压力、解决冲突”等软技能。 二、团队项目教学法的具体实施策略 1.制定项目。 采用团队项目教学法的关键是确保分派的任务既能促进知识的学习,又能提高团队的技能。因此,教师应找出与课程内容相关的重点问题,以确保案例既要用理论知识解决一系列复杂问题,又要强调成员间的互动和做出决策。根据社会医学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以培养学生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能力为目的,选取合适的内容作为团队项目,并细化每个项目的具体任务及完成标准。本次社会医学教学改革设计了三个团队项目任务,分别是“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健康管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社会病现状及防治策略分析”。 2.组建团队。 教师根据学生填写的信息表进行分组,内容包括学习能力、文化差异、性别、学习成绩、是否有实践经验以及计算机使用能力等因素,每个团队由6~8人组成,根据项目需要,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自行设定并扮演各种角色,要求每个团队根据自身定位,制订凸显团队精神与特色的名称、宗旨、口号及队标等。同时,要求学生制定一个项目计划和团队合约。项目计划有助于团队在以目标为导向的过程中合理安排时间,团队合约有助于培养团队成员间的责任感。 3.制定规则。 在学习过程中,每个团队都要完成预先设定的三个项目。由每个团队推举2名代表与教师一起组成评分团,对每个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团队的合作性与协调性、成果的专业性与创新性,以5分优秀、4分良好、3分及格为标准,最后以总得分排序,予以相应的成绩和奖惩。 4.项目探究。 教师于课前两周布置项目,各团队在团队长的带领下商议、制订学习方案,分工协作,开展资料查询、文献检索、个人访谈和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的探究性学习。收集资料后,再共同制作形成PPT、视频、图片、文档等多媒体学习成果,并于课前一天将成果上交给教师。同时,各团队可根据项目内容需要,以文字、图片、道具等方法来创设相应的模拟情境。 5.成果展示。 项目任务完成后,每个学习团队可利用项目内容的特征,发挥团队成员的特长,把形成的成果向全体同学以多媒体汇报或团队场景表现等不同形式展示。汇报人由各团队成员推荐,要求讲解项目的完成过程、创新与特色,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与认知,并提出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供大家讨论,团队其他成员补充发言。 6.总结评比。 各团队成果展示完成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同时根据事先制定体现团队特征的评分表进行检查评比,指定学生和教师共同讨论给出成绩。 三、项目实施效果 团队项目教学法在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中应用的效果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促进专业知识学习,使课程更有吸引力。 很多学生一开始不太注重社会医学课程的学习,认为这门课期末自己看看书、背背相关知识点就能过关。通过团队项目学习,逐渐认识到社会因素对疾病和健康问题的重要性,开始关注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思考相关问题,逐步树立大卫生观和健康观,更好地实现社会医学的教学目的。 2.提升了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何应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实际的问题,是每个学生应培养的能力,而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止一个,通过团队成员的讨论、资源的整合,最终找到能为大家所接受的最佳方案,这一过程让学生收获了很多。 3.提高了人际间的沟通和交往能力。 到讲台上发言,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写书面报告和总结,提高了写作能力;在完成团队任务过程中,学生意识到要高效完成任务,必须具备与不同视野和性格各异的人一起工作的能力。 4.团队成员建立起了信任和责任感。 通过在一起完成团队任务,增进了成员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培养了责任意识,特别是完成的任务得到教师和同学认可时,成员的自豪感油然而生。 5.丰富了课程的考核方式。 团队项目约占课程总成绩的20%~30%,这不仅让课程考核的方式多样化,也有利于学生摆脱应试教育的模式。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存在问题 1.课前准备。 选择合适的项目内容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项目的选择既要考虑其典型性、实用性与可行性,还要兼顾难度、成果的具体化及学生参与度。好的项目不仅为团队学习制定了目标和方向,还能对学习内容起到启发、扩展、延伸的作用,使学习过程更加富有成效。教师通过预先熟悉学习成果,分析其探究过程,以了解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发现每个团队的特色与不足,为成果展示环节的教学做好充分的准备。 2.监控过程。 教师应指导团队项目的整个过程,定期与学生见面,教师还应与学生讨论项目的进展情况,解决团队可能出现的缺乏信任、害怕冲突、缺乏责任感、不注重结果等功能紊乱问题。教师还应引导学生学会管理冲突。团队成员的风格不同,出现冲突的可能性就大。建议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了解冲突的成因,获得缓和及解决团队冲突的技能。团队成员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可采用小组讨论、投票表决等发式来达成统一意见。对团队中消极或过分积极的学生加以引导。针对项目中搭便车、无兴趣参加、参加活动无准备等消极的学生,教师应与他单独谈话,了解其不作为的真正原因,如果谈话不起作用,则应扣减其期末成绩。相反,对于那些在团队活动中独霸发言、过分活跃的学生,教师也应帮助他们学会多给别人一些机会。 3.课后总结。 教师要在每一个项目教学完成后对项目设置、教学环节、教学效果和教学资料进行梳理与总结,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对教学的反馈,认真反思教学中的得与失,做好书面记录,为今后的教学活动提供参考。团队项目教学法是社会医学教育中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由于课时与师资的限制,在团队的内涵建设、教学控制与反馈、激励与约束及评价机制等方面尚存不足,还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研究和探索。另外,在实施团队项目教学法的过程中,如何在大的教学班级有效地采用此教学法、如何量化团队教学法取得的效果等,都有待进行后续的思考和实证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团队项目教学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医学课程教学的需要。 作者:刘茂玲 邹宗峰 张东枚 单位:广东药学院 公共卫生学院 社会医学论文: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科研究 一、学科研究意义与价值 1.就业形势良好。 学习相关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非常好,主要就职工作于医院等卫生部门,只要认真学习基础知识,再定期进行相关的实习,以完全胜任相关的工作,对于医疗卫生事业专业的同学而言,首要问题就是要掌握足够充分的知识储备,一般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水平要求最低达到研究生以上,所以作为相关专业的同学努力学习是最重要的问题。 2.实践能力。 对于当前的学习而言,实践是最有效的辅助手段,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知识掌握水平,实践操作能力能够为就业提供有效保障,以及为今后的就业树立优质的服务理念与服务基础。通过参与医疗管理实践工作,在与医疗技术人员和患者多接触、观察中思考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与方向,更深刻地理解医疗政策,运用各种政策解决医患关系等问题。在一点一滴中不断锻炼、完善自己。 3.研究生授课探究。 目前的教学手段都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可以应用多媒体网络教学软件,连线国外的优秀讲师或是联系相关医院进行教学研发,同时也可以由医疗单位结合本身实际情况,与高校相结合进行授课探究,对于本专业的学习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让学生在积极的心理状态之下与生动的氛围中进行学习,而且在现场讨论与远程教学中学生还可以实时地提出自己的问题。 4.开展教学反馈。 学生作为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是最具有发言权的,教师的教学手段是否能够带领学生走进真正的学习环境当中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学校可以定期进行教学评价,让同学们将自己学习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及时进行教学内容改善,最终为大家带来更加精彩与丰富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在更加快乐的氛围下进行学习。 二、热点领域的研究范围 1.研究领域的改变。 随着时代的不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研发领域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改变,过去的研发领域早已经随着时代的改变发生着改变,所以伴随着社会的热点领域的改变,学校的教学重点也应该加以改变,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带领同学开发出更具备时代意义的学术领域以及更加具有研发意义的问题。 2.时刻关注国外动向。 作为任何一个领域及时关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专业性与实用性较强的学科,科学含量又非常的大,科学技术的更新速度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只有站在信息的前沿,掌握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最新的动态消息才会在世界的舞台上跳出华丽的舞蹈。 3.探索方向。 时下,社会医学当中与卫生事业管理学相关的研究方向主要包含了医学教育类,其针对的研究人员为本科生以及研究生教育为主,医学教育或者是医学教育类人才的培养;还包含社会行为流行病学方面的探究,针对当前的自杀现象或是自残现象以及那些自虐成瘾的问题人员进行探索分析,还针对当前很多的吸毒人员或是酗酒人员、有网瘾患者进行探究分析,针对性行为出现的很多极端现象问题或是迷信程度比较大的人员,主要针对人类的健康问题进行探索分析,针对如何增强人类的健康问题以及针对病情加以分析。当前的医院管理方向还针对医院的运作形式与运作特点进行医疗服务市场的运行,对医院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针对医疗服务体系进行完善研究与探析,针对医院的运营成本作为研究对象,医疗服务方式探索,针对不同类别的医院,诸如盈利与否性质的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探索,进行临床绩效评估与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在卫生政策以及卫生法学方向主要研究其改革的发展以及与卫生法学,探索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服务中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还有医患沟通问题,当今时代的医患问题是需要进行重点探索的问题,如何进行医患关系的疏通,是各大高校应该加以学习的。 4.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发展变化。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科研究领域较多,但近一半处于研究网络的边缘“;卫生资源与卫生事业”“医院管理与医疗服务”“医疗纠纷与医患关系”“农村卫生”是当前研究热点;“社区卫生服务”“医疗保险”“卫生服务公平性”“医院改革”可能会成为未来研究趋势。追溯到上个世纪,经过两代人的努力,我国目前的医疗卫生事业已经逐步发展,全国当前从事医学研究的人员比例逐步提升,而且在诸多名校当中也已经有很多医学试点,越来越高端的人才在我国的卫生事业当中形成中流砥柱。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又如此之快的条件之下,谁掌握第一手的科学技术以及最新鲜的信息,谁就走在了时代的前沿。尤其是作为医学方面的学科而言,其科技含量更是非常高,研究当下最热点的领域对于医学学科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随着不断的挖掘与探索,相信我国的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科研究热点领域的发展前景会非常美好。 作者:宋晨鸽 单位:开封市中医院 社会医学论文: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发展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我国设立有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高等院校,同时依据学科建设时间以及学校性质,重点选取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以及华中科技大学作为研究对象,后又选入具有综合性质的哈尔滨医科大学作为重点研究对象。 1.2研究内容 研究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在高等院校中的开设情况和学科区域分布情况,其中对重点研究对象进行学科比较,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以及教学两部分,选取的指标是依据中国教育部颁布的高等院校第三轮重点学科评估中的标准,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并且指标评价内容能较好地体现出目前学科的发展现状。 1.3研究方法 在学科发展基础上采用网络检索法以及文献研究法对资料进行收集和比较,其中数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科研类指标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指标,卫生部公益性行业专项基金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服务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②教学类指标数据来源,主要是精品课程,对国家精品课程网进行检索,选择本科课程教学中的国家精品课程,其中精品教学课程教材主要是“十一五”以及“十二五”期间使用的相关本科教材。 2结果 2.1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在高等院校中的开设情况 在对我国研究生信息网中高等院校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专业目录进行统计后发现,目前我国有近65所院校开设了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硕士点,其中有61所院开设了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博士点。并且在65所院校中,无医学专业的综合类院校有14所,有医学部的综合类院校21所;医学类院校有20所,军医类的院校有4所,中医类的院校有6所;在开设博士点院校中军医类院校1所,医学类院校有7所,中医类院校1所,综合类院校10所。2.2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区域分布情况在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硕士点院校中,若是按照地区性质来划分的话,在东部地区的11个省市中分布了29所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院校,在西部地区的9个省市中分布了18所社,在中部地区10个省市中分布了18所。在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博士点院校中,分布在中部地区5所,东部地区12所,西部地区2所。综合上述硕、博点分布情况来看,硕、博点分布主要集中在开设医学部的综合类院校以及医学类院校,在没有开设医学部的综合类院校中仅开设了硕士点,并且仅占到所有硕士数量的20%左右,并且从分布地区情况来看,东部地区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发展水平要优于西部地区。 2.2教学指标分析 教学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三类:精品课程、重点学科以及主编规划教材。其中哈尔滨医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以及复旦大学在主编教材、重点学科以及精品课程方面表现发展较好;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科为重点学科,社会学以及卫生法学是国家重点学科,并且从综合评估指标分析,哈尔滨医科大学取得成绩最佳。 2.3科研情况分析 此次研究主要分析了5项指标。 3讨论 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建设至今已经过去了近30多年的时间,在这30年间,每一阶段都取得了相应的标志性成果,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3.1学科建设发展水平不均 从学科建设的总体发展水平分析,中东部地区发展情况要好于西部地区,建校时间较长的科研院所发展仍然表现出较强的科研水平。区域以及院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充分反映出院校发展不但受到外部环境限制,还与院校对学科建设的重视程度、团队建设水平具有一定的联系,另外,各个学校之间的发展的不平衡性,也能反映出人们对学科认识水平的差异性。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状况下,学科建设会向院校的重点学科倾斜。长此以往,就造成了学科发展之间的差异性。 3.2教学实力发展不均 针对教学实力而言,华中科技大学、复旦大学以及哈尔滨医科大学都是教学实力较强的院校。其他院校虽然在各个方面也所有发展,但发展水平和这三所院校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可以看出做好人才培养工作是学科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同也是学科队伍建设的重要储备力量。因医学类院校中师资力量主要是以医学为主,缺少必要的公共知识管理模式,对行政管理以及宏观政策知识都缺少必要的了解,加之医学综合类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水平在知识结构体系建立时也缺少一定缺陷。因而,要不断强化对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同时促进交叉学科间的深度合作。学科发展建设不但要重视提升科研能力发展水平,而且也不能忽视教学工作的重要性。要重视对教学团队的培养力度,对本领域所学知识进行广泛传播,并在教学方法、内容以及形式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 4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发展不但要考虑外部环境发展水平,而且要重视对科学发展内部环境的优化。强化学科建设的未来发展规划,积极建设师资队伍,打造团队精神,从而充分发挥出学科建设的带头作用,使我国社会医学以及卫生事业发展的更加完善。 作者:蒋曼 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 社会医学论文:社会医学视野管理 以社会而言,历史的过去可以追溯到无穷远,而历史的明天又可以无限地延伸下去。诚如庄子所慨叹:“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智慧生物”自居的人类,生来便陷入自然、社会的种种矛盾与冲突中,这些矛盾与冲突制约着人追求无限愿望的实现,与人自由的本质相悖。《西游记》中妖魔鬼怪争相抢吃唐僧肉,就反映了国民性格中受道家思想影响长生不老的观念。然而,所谓邪不胜正导致他们被一一收服或打杀。于是欲望和理性的矛盾便成为人性中矛盾之源。 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性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因而超越关于人性定义的种种学术争论,广义的讲,它应是一定的社会制度和历史社会条件下,人区别于动物的共性乃致本性。这种本性应该包括人正常的情感和理性。哲学史和伦理史的“人性论”、“人本主义”都曾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禁欲主义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它们脱离社会现实去抽象讨论人性,亦被历史证明是局限和不完善的。 新世纪的钟声已经敲响,以助人为宗旨,缓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社会工作,正好迎来专业发展的春天。站在现在和未来的时空点上,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责任使命感:从社工尊重人性的基本价值理念出发,立足对社会现实的准确认知,以超越传统社会学和医学的独特视野,面对人—这个社会的个体生命对象,去寻求突破人性中弱点的方法,实现自助助人、协调有限人生与超越无限矛盾所派生的种种矛盾冲突与疾病状态,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全球化背景下人性的定位 无论赞同还是批评流行一时的现代化理论者,都承认“人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信仰在决定社会类型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价值观的转变是社会变革最重要的前提条件。”(韦伯斯特《发展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 从世界范围看,发展经济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与当务之急。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卓有成效的管理方法,严谨灵活的政府机构形式,层次分明的教育制度等,以其现代化成就为模式,被广大发展中国家作为蓝图仿效之。然而,在经历长久的阵痛和难产后,许多人才象智利学者萨拉扎一样体悟到:“落后和不发达不仅仅是一堆能勾勒出的社会经济指数,更是一种心理状态。” 中国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国民心态经历的转变同样是动荡和复杂的。“这种复杂体现为文化冲突中价值选择的双重取向: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的人格和社会行为在趋向现代化;另一方面,也有相当多人的心理和行为取向趋向严重的失衡、失范与失控之中。” 我国社会文化环境经历的封闭到开放、高度专制到相对宽松、意识形态色彩淡化的里程中,国民价值观也经历了从传统的“舍生取义”到市场经济“效益至上”的两难选择。现阶段政府推行的主导文化是“用高尚精神塑造人、用优秀作品鼓舞人”的主旋律,作为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形成的主体文化是“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引导社会时尚的主流文化则是鼓励创业、追求成功,作为亚文化的大众休闲文化悄然兴起,并形成对主文化的强力冲击。很明显,市场的诱惑下再大谈无私奉献是不太现实的,但完全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对自己、组织的责任感与敬业精神,并以此来寻找个人的恰当位置。 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效益效率,必然要求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这又与现代化所鼓吹的个人自由、个性化不可避免地冲突了。这种深刻冲突的直接结果便是传统价值观的没落、家庭观念的解体、个人社会角色的冲突、心理行为的失衡与病变。 人们渴望回归大自然,去放松身心。曾在世纪末中国风行一时的“西藏文化热”、“雪域情结”等,正是这种现实状况的反映:青藏高原以其特殊的地域因素得以保持淳朴的风貌人情,身处五光十色城市环境中的人们内心又深深保留着对这样纯净天空的向往。然而,随着一支又一支旅行队伍的不断光顾,这片也许是最后的净土必将重蹈被污染的覆辙! 当数字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浪潮滚滚而来之时,世界更是日新月异:人们被各种信息所包围,被各种制度所规范,被各种角色所负累,为各种竞争而身不由己,为无形但越来越多的压力而焦虑、矛盾、孤独、恐惧┄┄ 人们越是追求自由解放,越是感到身心受到束缚: 人们创造财富、追求享受,但是全球每天用于军事开支至少为25亿美元,用于控制生育的开支至少为1200万美元。 人们追求身体健康,但是全球每天至少有800人死于空气污染,15000人因饮水不洁而发的疾病过早死亡,更不用论越来越多的心理疾病。 人们疲惫不堪、战战兢兢:担心世界毁于核爆炸,担心受到恐怖分子袭击,担心北极冰川融化,担心爱滋病范围扩大,担心成为突然出现的金融风暴受害者,担心电脑被黑客袭击,担心忘记了信用卡密码┄┄ 现代文明和全球化在带给人们愉悦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给人们深刻的危机。有学者指出:“现代化最大的问题在于人和天的不和谐,人和人的不和谐。”抛开资源危机、环境危机、复杂的地区与种族、宗教冲突暂且不论,具体到每个人则体现为个人内心深处错综复杂的矛盾与不确定性:人的自然属性被动地出现物质化、世俗化倾向,满足于感官的刺激与放松成为主要休息方式;人的社会属性又被多元文化、过量信息左右。人与人交往的广度在增加,深度却不断降低,于是在寻求理解的同时又自我保护,从而更为孤独,不得不借助信息媒体这些虚拟的社区来找寻自我与蔚籍。 价值观的真空直接导致了信仰的误区,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一些新兴带有宗教色彩的组织利用了这一现实,在极端批判社会现代化的同时,标榜自己能解脱人生苦难,进入天堂。这迎合了一些人精神寄托的心理需要,从而使其得以迅猛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去年在我国喧嚣一时的“现象”正是典型例子。 ·个案、陈进兴、1999年台湾岛轰动一时的“白晓燕绑架撕票案”主犯。据《参考消息》报道:在部分程度上,正是新闻媒体不负社会责任的跟踪采访、密集报导,使得警方解救人质的努力化为乌有。陈进兴在残忍奸辱杀害年仅16岁的白晓燕后最终落入法网,临刑枪决前,他在狱中做了两件大事:一是出版《我的忏悔》一书并被新闻媒体大肆炒作;二是改信仰佛教为基督教。针对其书,受害者家属及有关学者均表示反对出版,担心给社会造成新的负面误导。而陈进兴自言更改信仰的理由是佛教讲轮回因果报应,恐自己罪孽深重,难得解脱,而基督教则宣扬忏悔即可得救。 且不论陈进兴忏悔的真实成分,也不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更不论他投身基督教是否能真得解脱。其忏悔举动的本身,就足以证明其自然属性中对生命之留恋,社会属性中良心道德之不安。乐生畏死是人之本能,陈进兴自不例外。不良的价值选择,不法的图财手段,是陈进兴人性中的致命弱点。然而,将他正法以示法律公正、震慑罪犯和慰受害者之灵并大快人心外,本身不能改变既成事实,更不能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源。从某种意义上,陈进兴既是凶手也是时代的悲剧角色。台湾《联合报》就哀叹“黑金政治”造就“残酷的孤岛”。因陈进兴而饱受误解与心理压力的家人,更是需要社工帮助辅导的受害者。 马克思说:“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人类一直在为解放自己而努力着!面对全球化的现实局面,社会学家在激烈批判社会不合理因素同时,亦深为世风日下而感叹;人文学者在倡导守望精神家园之余,却发现曲高和寡;医学工作者在医治越来越多生理疾病之时,又不得不面对更多心理的不健康状态与困惑。作为一们新兴的应用学科,社会工作应当立足现实,结合社会学理论与医学实践,融合理念、方法、技术于一体,用社工实务去实际改变个人—团体—社会的不合理状态。一点一滴,精卫填海、壮心不已,向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向完满和谐的终极目标努力。 *身心疾病——社会文化矛盾在个体生命的折射 当我们把理性的目光投向这个幸福而苦难的世界时,发现个体的生命被世界作了各种偏性调整,而在很大程度上却忽视了自我的潜能。 人类自古以来就被各种疾病所困扰。即便在这个高度文明发展的现代世界里,人类中相当多的个体也在直接或间接地被疾病所困扰。不是此时有病,就是彼时有病;不是自己有病,就是亲人有病。 这里所说的广义疾病,不仅仅指生理上头疼脑热、血液器官的疾病;还指过度焦虑、恐惧、变态等心理方面;更指极端的不平衡、滥用药物、犯罪等社会适应方面问题。 疾病是大自然对人的作用,是文化对人的作用,是社会对人的作用,是遗传的作用,是作用的积累: 疾病是对人的教训,因贪图急燥、拿得起放不下,利欲熏心、苦恼不已,自我折磨。 疾病又可能是对不堪重负的解脱,疾病可以免除很多的责任,可以推卸很多义务,可以在最困难、最紧张时合理遁逃。 疾病还是人类社会的罪恶基因,社会中所有不合理的现象、文化、结构、制度、生活、伦理、道德种种,都将化为某些人的某些病。 疾病还是一个图画。它是人们所有被压抑潜意识的显露,是所有罪恶感、惭愧感的显露,是所有梦的显露。同时,疾病还是一种艺术。这种艺术对潜意识的显露,是那么的婉转、曲折、那么令人惆怅,那么令人同情、感叹和关心;它令人安慰地述说着自己的故事、痛苦、不平衡,诉说着自己从小到大的遭遇,诉说着自己现在的种种心理情结。 当一个人在世界上不能用语言表达内在心理时,不能用其它方式讲述自己的故事时,最后一种艺术登台了,那就是疾病。它是人类一个巨大的、曲折的梦。正如弗洛伊德《梦的解析》所揭示那样:“人在梦中可以诉说清醒时不能诉说的语言,实现清醒时不能实现的幻想,释放清醒时不能释放的能量,解决在白昼时不能解决的现实矛盾。”人们用疾病解决家庭矛盾,解决自己面临的社交环境矛盾,解决种种情感冲突矛盾;人们用疾病折磨别人、困扰别人、报复并战胜别人,用疾病战胜环境,发出最强音。 从这些意义上,疾病记录着天灾人祸,记录者贫困、腐败,记录着人和大自然相斗争、相磨合的状态与历史;记录着社会的全部扭曲与不合理因素,记录着文化的全部罪恶方面。 从另一种意义上,疾病记录着一个人先天的身世和命运对他的安排,记录着他在这个世界上不公平的处境、不公平的待遇;同时,疾病还记录着一个人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记录着他与命运、与疾病相抗争的全过程。所以,疾病是对一个人心灵的缺陷与弱点非常公正的评价,又是人类社会一个巨大事实的存在。 *疾病治疗——传统医学的危机与误区 在20世纪,人类与疾病斗争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远超过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重视公共卫生,推行预防接种,改善饮食和营养,加之新药和新诊断、医疗方法与技术的不断发明和推广,使人类的预期寿命明显增长,生活质量不断改善,互联网上千里会诊、挽救生命,不再是神话而被传为佳话。联合国卫生组织更是把生理、心理与社会适应三方面的完美状态列为健康的新标准。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动,医院内环境污染、营养不平衡、临床分科太细、临床医生思维退化等一系列令人担忧的严重问题也摆在面前。据中国卫生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近几年来,我国住院病人中,每年有19、2万人死于药物不良反应;其中滥用抗生素造成中毒性耳聋的儿童逾百万,并以每年2至4万的速度递增。”有关专家认为:“以上问题的原因一在于患者无知,小病吃重药、无病也吃药;二是许多人吃大锅药,不吃白不吃;三是医院缺乏对药物的监控,假药泛滥;四是一些医生知识老化,对新药不熟悉又草菅人命;比这些更为严重的是整个人类面临抗药性增强、免疫力下降的现实威胁。 当医学成为世界上最大一种商业、产业与行业时,有关医学方面的经济利益又在不同程度上制造着人类新的疾病。所谓医源性疾病、药源性疾病,正是医药不当使用、医学不良宣传、不良医学文化和不良心理暗示的恶果。从这个角度,疾病也记录着医学的弊端与不合理。当人类的身心疾病越治越多时,就更昭示着传统医学的危机。 健康应当是生命的自然状态!生命站在意识的彼岸,决不能用解决自然、社会问题的方法手段机械地去解决生命的问题。但是,人们每时每刻接触社会,便很自然地用商品经济的思维去花钱买健康,这样生命变成社会的交易,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生命的主动性与潜能,这便是传统医学的最大误区! 在这里,有必要将中医、西医这两种主要的医疗体系作以简要对比: 曾被称为国粹的中医,从整体观着眼,以阴阳、五行、脏腑的辨证施治及独特的经络学说为结构,从传统文化“天人合一”观点出发,讲究养生之道,医食同宗、防重于治,在治疗中以中草药为主、辅之以针灸等手段。中医注意到疾病与生活方式的密切关系,讲究“三分药补、七分食补”和“是药三分毒”因而中医治疗对人体毒副作用小,但疗程长、见效慢。 西医从对人体器官功能的运动、神经、内分泌、呼吸、消化、循环六大系统的生理解剖入手,治疗上以服用化学药物和手术、器械为主。疗程短、见效快。后来又发展出精神治疗、心理医疗等。 随着现代化的节奏加快、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虚实辨证的中医不再为来去匆匆的现代人所钟爱。而服药、打针与动手术的立竿见影西医成为主流医疗方式,中医迅速退化为其附庸。然而,人们对健康质量越来越高的要求,西药越来越明显的副作用,特别是治疗一些慢性疾病进展的艰难,迫使西医不得不开始注重以往被忽略的脏腑器官相互影响作用,中医也开始借助现代化的精密仪器检测治疗效果。这样,中西医结合,由治疗型向“生理—心理—社会”预防型模式转化的“未病医学”成为大势所趋。 中西医都有着很好的理论和治疗法则,只是在社会的熔炉中被歪曲了。来自病人、社会、经济方面的需要都在迫使医学考虑自身的存在和发展问题,从而使他们理论与治疗法则中所欠缺的一面迅速膨胀起来。正如中国一句格言:“针尖大的洞,斗大的风。” 中西医两种医疗模式的对比正好从某钟角度深刻反映出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其实中医也是在遭受列强凌辱和“洋务运动”的民族落后历史背景下开始被冷落的!他们的结合又在预示着两种文化的交融乃至现代化过程中我国国民性格的新塑。对于我们来说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本土化的珍贵启示。 *精神分析——架起尊重、了解每个人的桥梁 弗洛伊德创立了精神分析技术,并透过这一特殊的治疗方法,应用其临床资料,建立了许多许多学说。这些学说不仅促进了精神医学界的新发展,并且为通往“人了解人”的道路上开启了一扇大门,还打破了“理性支配人类行为”的一贯信念。精神分析对人类思想和生活影响之大,竟与哥白尼、达尔文并列为划时代的杰出人物。精神分析揭示了人们心理上“潜意识”的存在,在之后的心理学家荣格又创立了“集体无意识”理论。你的过去影响着你的今天,你的今天又影响着你的将来,因而你是连续的。潜意识指个人,而集体无意识指民族。美国心理学之父詹姆士认为:“一个可称为心灵仓库和人类所有体验的东西存在着,一位心灵敏感者能把他挖掘出来获得过去及未来的信息。”荣格发展了上述见解并试图描绘出集体无意识的结构,他认为:“在个人潜意识的心灵深层,存在着一个融合。”虽然生活在各个民族、社区的人的文化背景不同,但在每个人内心深处,平等与尊严、安全与归属的基本需要是相通的。按弗洛伊德的说法:“一个人一生中较迟发生的事不论他们看来多幺重大,都不能抹杀那些早期的影响力量。”正如诗人威廉·爱滋华斯所写道:“孩子是成人的父亲!”社会工作者正好可以做上文中提到的这样一个“心灵敏感者”,以真诚为前提,以工作对象性情中弱点为入口,进入其心灵仓库去探本溯源,从而寻求解决问题的“钥匙”,并帮助他重塑健康、完整的意识结构与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乃至人格。 社会工作互动——塑造完整、健康的人性 “如果你送人一条鱼, 你只能使他果腹一餐; 如果你能教他如何捕鱼, 他将会终生不饥。” 这是一则东方寓言故事,它典型地说明了关于治标治本的道理。 面对生理机能性疾病之时,仅仅从表面肤浅地予以“头痛医头”的治疗,而不去试图改变造成这种疾病的不良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深层次原因。迟早也会旧病复发的。 面对心理的疾病或障碍时,仅仅满足于一时的放松、倾诉,而不去触及巨大冰山的底部,又怎能放下诸如悲观、消极、失望、骄傲、狂妄自大、嫉妒或过分的羡慕、过分的追求或过度的忧虑等等思想包袱呢?从“文化相对论”的观点,行为变态者就是那些“其行为没有得到他们文化制度所支持的人”(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况且,现代医学发现证明,许多生理的疾病就源于心理的因素或两者相互影响。 正如面对社会中一些弱势群体时,也许比给他们一箪食、一豆羹或一丝怜悯同情更为重要的,便是对其人格的尊重。对他们一句简单的鼓励,也许会激发出想象不到的潜能与戏剧性结果。所谓扶贫不如扶志,正是被许多扶贫实践经验所证明了的。 肆虐全球令许多人闻之色变的,固然有着各方面复杂的原因。但在戒毒“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后续社会监督”三阶段中,最关键也最艰难的便是心理脱毒的第二阶段。与之相比,依赖于简单的强制方法或药物替代就能轻易地实现第一阶段的生理脱毒目标,但问题在于单纯这样复吸率极高,治标不治本。 通过对一些戒毒工作相对于强制方法较为成功的、带有社工色彩的“社区模式”诸如:“金碧模式”、“戴托普(DAYTOP)模式”、“PS33模式”等直接或间接的观察,我们发现:虽然具体的方法不同,但他们共同的原则,同时也是与强制戒毒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平等地对待这里每一个戒毒者。通过对每个戒毒者人格价值的尊重与信任,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应用各种辅导方法,以真心换取他们的信心、良知与爱心,鼓励帮助他们恢复健康、积极的心态、人格,从而回归主流社会。笔者分析,这里的戒毒治疗之所以成功率相对较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工作人员突破了戒毒者社会属性中渴求平等、尊严和正常生活的“弱点”并与之形成了互动。在此之前他们也许体验过不止一次的强制戒毒,处于种种原因加上逆反心理以及内心深处对深深的依赖感并未切断,又因复吸而自觉不自觉地来到这里做最后的尝试。这里平等的环境让他们体会到久违的温馨,小组家庭式参与方式让他们体会到了自我的价值与责任,关于生存心态与技能的培训又打消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于是“奇迹”得以出现!当然,这些正在实践探索中的模式也有他们这样那样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专业化。但他们毕竟为戒毒社会工作、康复社会工作开辟了一条值得深思的新路。谁能因天空没有翅膀的痕迹,而否定鸟儿曾优美地飞过呢? 在突破人性弱点进行治疗矫正时,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好比催化剂的作用,真正发生有意义变化的却是工作对象本人。当然在这种把握得与失、刚与柔、进与退的艺术过程中,社工自身的心灵体验更为丰富,理解能力与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工作修养方法技巧得以不断提高,自身一些不良意识行为甚至思维方式也可得以返观内照与修正完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互动。 中华传统医学兼哲学伟大宝典《黄帝内经》指出:“上医医国、中医医人、下医医病”从这个角度,完全可以给社会工作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了:论上医,我们不是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家;论下医,我们更不是悬壶济世的杏林医生;既然“社会工作是一们融合理念、方法、技术于一体的临床学科”新世纪的社会工作者只能本着对全球化背景下现实状况的准确了解,借鉴其它学科最新的研究成果,正如只有从医学、生命科学等角度彻底破解性在生命中的秘密和规律,才能真正促进道德与法律的开化和进步。我们应该促成社会学理论的实际应用即医学实践化——康复社会工作务实,促成医学的社会系统化——尊重人性及生命的潜能,帮助生命的个体认识、接纳自我,塑造健康的思维与生活方式乃至人性,进而协调并着手解决社会制度中不合理与不和谐的方方面面,最终促成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 世界上越是艰难而富有挑战性的事物,也许从事起来也就越有价值与意义。新世纪的社会工作者正是这样的探索者、实践者和挑战者! 社会医学论文:社会医学主题教学的运用探索 作者:吴辉 高黎黎 丁宇 赵香梅 张合喜 桂立辉 单位:新乡医学院 社会医学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研究医学和卫生问题的一门交叉学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现代化的进程加快,需要医学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素养。我国自建国后各大专院校逐步开展了社会医学的教学工作,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教学方式方法,但传统的教学方法多局限在课堂教学[1-2],即便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也不能很好地使学生更快更好地了解我国目前主要的社会卫生问题,无法比较准确地分析影响人群健康的因素,加之社会实践环节的脱钩和对医疗体系本质的模糊认识,更不能提出改善卫生状况的“社会处方”。因此,有必要探索出新的适合本科生的社会医学教学方法。主题教学法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的,以研究实际问题为课程方式,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知识框架,设计全新的探索过程,以获得自由且具有完整思考的自我体验。经典实施方法是:情景构建—提炼主题—论证答辩—应用创新—反馈评价。社会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实行主题教学方法的可行性有多大?学生能否接受?课题组进行了调查研究。 1.研究对象 选择新乡医学院本科专业大三选修社会医学的373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年龄为20.40±0.80岁,学制为统招5年制本科生。调查时间为该年级本学期课程结束时。 2.研究方法和内容 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以班级为单位抽样。量表内容包括主题教学法的实施步骤,教学方法的优点、缺点。结合同学们已经完成本课程的学习,如采用主题教学法,能解决什么问题,可能存在什么问题。问卷集中发放回收,回答问卷用时12.32±2.14分钟。 3.结果 3.1对于主题教学法的认识由于医学生的专业性比较强,对于非医学领域的知识了解不够,本次调查,有53%的学生对主题教学法有一定程度的认识,相对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认知率较低。经过老师介绍主题教学法的实施过程,并现场解答同学们的疑惑后,同学们对该方法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学们表示了解该方法的具体实施步骤。所以,本次调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学生们对于主题教学法优、缺点认识的真实反映,具有参考价值。结果见表1。 3.2主题教学法的优点主题教学强调学习者围绕对某个主题的探索来进行建构性学习,所谓的建构性学习,就是学生在一个真实的或模拟的问题背景中,产生学习的需要,并主动与其他成员共同合作、积极交流。以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代替纯粹的知识传授,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引导,结合多学科、多领域、多层次对问题有全面的认识。结果见表2。 3.3主题教学法的缺点该方法在英语教学领域的实践过程中[3-4],发现有诸多问题,成为制约该方法大范围应用的关键。该方法教学,所需时间比较长,学生准备的周期也较长,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影响了学生的发散思维,讨论往往陷入死胡同。作为主导的教师团队,不能构建有价值的情景,不能掌控讨论的深度和宽度等问题,不能控制讨论的节奏,一些教师难以适应该教学方法。 3.4现阶段社会医学实施主题教学法的可行性评价对于新的教学方法应用于社会医学教学,跨文化冲突和进行有效的沟通,学生必须有意识地培养自己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提高交际效率。跨文化交际模块涉及到的课程主要有:跨文化交际导论、国际商务礼仪、国际商务谈判和演讲等。实践教学模块对于高职高专学生和应用型本科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为商务英语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脱离实践教学的纯理论教学是行不通的。 商务英语专业的实践教学应该定位于本专业的就业岗位群,通过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来实现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岗位需求的对接。课内实训是通过模拟情景教学,学生在模拟情景下体验并运用所学知识,达到自主建构的目的。校内实训主要是建立仿真模拟实验室,如国际贸易模拟实验室、进出口单据模拟实验室、办公自动化模拟实验室等,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目的是在仿真环境下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作者建议可以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把实践教学分成国际贸易、商务翻译、旅游会展和英语教学四个模块,以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定期邀请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来校给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讲座,而且,对应不同的模块,可与周边一些企业、报关行、翻译公司、旅行社、会展中心和中小学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让学生在毕业实习阶段进行顶岗实习,这种形式既可以加强学生的专业技能,又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为以后顺利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结语 在建立商务英语课程体系的同时,我们还要考虑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模式的建设等问题,以期全面打造一套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商务英语课程体系。这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新问题、新困难不断涌现出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才能够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社会医学论文:职业病预防的社会医学措施 作者:单永乐 张宏 张兴旭 单位: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6年多来,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新方法、新技术层出不穷,研究的重点多集中在防治和消除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和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两个方面,而对职业病的社会成因的研究重视不够,特别是对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过度精神(心理)紧张等方面,还缺少系统的研究,没有提出较为可行的社会干预措施。笔者拟从社会医学的角度,分析职业病发生发展的社会成因及其作用形式,进而提出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医学策略。 1我国职业病危害现状 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发病人数居高不下,经济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根据2005年卫生部的不完全统计,各地报告的尘肺病人累计已超过60万例,其中已死亡近14万例,现患各种尘肺病人47万例,并且每年以10000~15000例的速度增加。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每年200起以上,伤亡千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上百亿元[1]。严重的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问题,不仅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同时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公共安全问题。 2职业病的社会成因分析 职业病是由于人体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政府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企业生产水平不高、技术设备落后等社会原因。更重要的是有些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严重缺位、缺乏维护职工健康的强烈意识,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分析导致职业病的社会成因,有助于帮助我们提高对职业卫生问题的认识,进而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2.1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完善过程当中,依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尚难全面覆盖到社会各个层面。尤其是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应保不保,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 2.2劳动用工制度管理混乱尽管《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6年,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不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问题依旧普遍存在,致使劳动者不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真相,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健康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权益受到侵害后,又因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而无法索赔,有的青壮年农民工在患职业病后,被用人单位辞退,得不到应有的诊治,错过了救治机会,使病情加重甚至丧失了年轻的生命。 2.3社会人口流动导致农民工猛增,成为新的职业病高危人群我国有人口13亿,农民占了9亿。根据我国的可耕地面积和世界平均农业生产率推算,我国的种植业只需要4000万到5000万人就够了,加上农村工业经济,到2000年末我国农村就业人数为4.99亿人,到2005年农村剩余劳力上升了两亿人。改革开放20年间,由农村转移到城镇的农民工人数已达1.3亿多,占城镇劳动力的四分之一,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农民工曾一度占城镇劳动力的三分之一左右。他们是城镇中最肯吃苦、待遇又最低的劳动者、建设者,却又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在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加之他们自身文化素质低,维权意识差,已形成游离于城市边缘地带的弱势群体,并成为职业病的高危人群。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问题是新形势下职业卫生工作的新课题,关注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2]。 2.4部门监管不力,联动机制尚未形成职业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2]。但《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部门间配合不够,职业病防治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如对用人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没有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有关部门(主要是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照样准予立项、许可、年审和投产运行,从而埋下了职业病的隐患。 2.5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愈加突出,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产生当今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极大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在充分享受科学技术成果的同时,也深受由此带来的化学污染等各种危害的伤害。自1940年以来,已有近2000余万种新化学物质问世,而每年仅有1000余种新化合物通过常规的毒性鉴定获准上市,在全世界常见的8万余种化合物中,约半数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害,500余种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化学产品的广泛使用,日渐普及的现代家电用品、五光十色的现代建筑装饰材料的应用,不仅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也深受电磁辐射、以及光、色、噪声等的危害,而引发各种职业病。同时,以高科技为特征的现代工业,重复、单调、紧张、高脑力低体力的生产方式,和现代社会高竞争、快节奏生活方式带来的压力,使人们的心理性和精神性疾患明显增多。有报告指出,现代社会中心理因素引起的疾病即“心理性疾病”、心理与躯体相关的所谓“心身疾病”、真正的躯体疾病三者各占三分之一,提示人类的心理—精神疾患已经到来,这也符合生物—心理—社会新的医学模式[3]。 3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医学策略 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一旦患病,不仅影响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而且治疗费用昂贵,给家庭、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并产生负面的政治影响,有损于国家的声誉和形象。有些职业病如晚期尘肺病、重度职业中毒,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只能采取对症治疗以延缓病人生命。而职业病又具有病因明确、易防不宜治的特点,采取医学和社会学综合防治对策和策略,对于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具有积极的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认为,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医学策略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重视职业病的三级预防策略 职业病防治属于预防医学范畴,因此,应遵循预防医学的“三级预防”的原则。①一级预防:即对致病因素(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防治,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这是预防职业病的根本措施。如改革工艺,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或使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标。②二级预防:即“三早”预防—早发现(病人)、早诊断、早治疗。如定期组织健康检查、高危人群的筛选等。③三级预防:主要是对症处理,以防止病情恶化和出现并发症,预防伤残,促进康复。其中,“一级预防”是二十一世纪医学科学的主要目标,因此,大幅度降低作业人员对有害生产因子的接触程度,早期发现职业人群在细胞乃至分子层面出现的损伤,深入研究低剂量理化因子长期接触对人体的影响,是二十一世纪职业卫生的主要任务。过去那种以职业人群为对象,以“二级预防”为主要途径,和环境卫生分离,忽略生产过程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职业卫生传统模式,已难以满足科学研究和工农业生产均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的现代社会需要。新形势下职业卫生工作必须树立“大环境”、“大卫生”概念,将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融为一体,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逐步更新内涵,调整重点,主动变革工作模式,促进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 3.2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干预措施 3.2.1加强领导,提高社会重视程度职业病防治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单靠卫生部们孤军奋战,形不成合力,难以奏效。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为工作切入点,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力开展。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在职防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组织与协调;强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3.2.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一是要面向公众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广造舆论,营造人人关注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要针对职业病防治的主要环节,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增强他们的遵法守法意识,提高做好职业病防治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强劳动者劳动技能培训和防治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 3.2.3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针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缺失,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3.2.4加强科学研究职业病防治专业研究机构,要发挥人才及专业技术优势,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探索降低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新技术、新方法,并承担起职业病防控技术的指导与培训。政府要通过加大科研投入等举措,加强和支持这方面的工作。 3.2.5生产工艺改进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工艺流程,以无毒代替有毒,以现代工艺代替传统工艺,以机械化作业代替手工操作,力求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降低产生职业危害和发生职业病的机率。 3.2.6加强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职业卫生服务是世界卫生组织最近提出的职业卫生策略,其基本含义是:①为最广大的劳动力人群提供服务;②劳动者健康监护、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是劳动者和企业应该得到的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③国家应提供基础职业卫生服务的优先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据估计我国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只有20%左右,有的地区可能只有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现有职业卫生服务70%~90%的覆盖率,这是严重制约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础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应当成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治本之策”的重要内容。 社会医学论文:谈社会医学面临的挑战 作者:龚幼龙 单位: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社会医学的发展历程与我国改革开放同步。1980年卫生部了《加强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教学研究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医学院校纷纷设立社会医学教研室,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至今已有30年历程。前10年是社会医学的创立期,中间10年是社会医学的发展成长期,近10年可称为社会医学的成熟期。“人生三十而立”,一门学科从创立起,经过两代人的努力,社会医学已经成为预防医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在学科建设领域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存在严峻的挑战。 1我国社会医学学科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1.1通识教育推动社会医学的教学工作 在医学生中提倡通识教育,加强学科交叉渗透。社会医学教学的第一个特点是在医学生中普遍开展人文学科教育,不仅在预防医学专业、管理专业、护理专业和医学专业学生中开设社会医学课程,而且还涵盖部分非医学专业。课程设置不仅局限于医学院校,而且中国人民大学等综合性大学也成立了社会医学教研室,为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社会医学课程。据统计,全国100余所医学院校里有80%的院校都开设了社会医学课程,全国大约有500余名教师从事社会医学的教学研究工作。[1]第二个特点是,无论是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教学,还是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培训班都开设社会医学课程。第三个特点是学科内容的扩展。以社会医学和卫生事业管理为主干课程,已经扩展成系列课程,如复旦大学社会医学和卫生事业管理学科体系内已经开设24门相关课程;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开设了15门相关课程;其他院校也都陆续开设了系列课程供不同专业学生选修,体现了通识教育的优势。第四个特点是“精品课程”陆续涌现。由于社会医学是在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新健康观理念的指导下,教学工作越来越引起师生们的重视,许多院校在社会医学教学领域取得卓越成绩,如哈尔滨医科大学、四川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和潍坊医学院社会医学教研室开设的社会医学课程被省教委评为“精品课程”,显示出该学科教学工作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第五,教材是指导教学的重要工具,是显示学科成熟程度的标志。1981年武汉医学院梁浩材教授的第一部《社会医学概论》问世以来,各院校自编了10余种不同格式的社会医学教材,百花齐放各领风骚,也显示了学科发展期间的不成熟程度。2000年卫生部规划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了第一部社会医学规划教材,使社会医学教学领域的“三基”内容基本上取得共识,目前教育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的社会医学教材和卫生部规划教材第三版都已修订出版。第六,社会医学的教学方法改革上出现了一些变化。传统的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方法逐步改革,如采用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和循证医学思想在社会医学教学中得到应用,现场实践为手段的教学方法正在试验推广。[2-3] 1.2参与科学研究,使学科发展获得生机 科学研究是社会医学这一门学科发展的动力。社会医学的研究目的是分析社会卫生状况,探讨影响社会卫生状况的因素和提出完善社会卫生状况的策略。与上述研究目的相对应的是形成社会医学的“社会诊断”和“社会处方”的基本思路,在社会医学科研领域应用广泛的研究方法即社会卫生调查方法、社会卫生分析方法以及提供策略改善社会卫生状况的三种基本策略,在卫生领域具有极其广泛的应用领域并有强大的生命力。国家每隔5年一次的家庭健康询问调查已经实施了4次,已经成为我国卫生信息系统收集卫生服务资料的一项常规工作,这是我国社会医学领域最早并有广大社会医学工作者参与的大规模的调查研究活动。我国2000年预防保健目标和目前正在制订的《健康中国2020》发展战略,是应用社会分析和评价的典范。确定卫生工作重点并在开展健康状况预测的基础上提出发展目标是社会医学领域内应用广泛且比较成熟的方法;国家医改方案是解决当前存在“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对策,在医改方案的制订、实施监测评价过程中,吸收了广大社会医学和卫生管理工作者参与。社会医学形成的一套比较规范的社会卫生分析与评价方法在医改领域得以应用,说明了这门学科的生命力。社会医学重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决定作用,导致社会医学成为在国际学术领域得到广泛重视的一个合作领域。我国卫生领域许多国际合作项目中,纷纷要求社会医学的工作者参与并发挥作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从卫生Ⅰ到卫生Ⅺ项目,从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到评价结题,都有医学院校教师们的参与。这些项目的建设成效之一是培训了我国卫生领域一大批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卫生事业现代化的进程。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WHO、UNICEF、欧盟、DFID、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以及一些著名的医学院校如哈佛、牛津、约翰霍布金斯大学,与我国开展的卫生合作项目大多涉及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社会医学教师们主动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研究,不仅学习了国外先进的理念与方法,而且推动了我国卫生学术界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取得较好的地位。例如引进了国际上广泛开展的“社会评价”方法在结核病领域的应用,目前已经推广应用在其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领域。[4]总结社会医学学术研究领域积累的经验,形成了三个研究的特色与重点:一是社会评价,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社会调查与分析评价方法,对研究社会卫生状况有重要应用价值;[5]二是健康评价,从群体的宏观评价到微观的个体评价,如开发的健康和生命质量评价量表、SF-36汉化量表、生活事件量表、社会支持量表等都已经在健康状况评定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三是疾病评价,尤其是对社会病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青少年妊娠、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的病因,疾病流行的影响因素,防治策略等,更是社会医学的研究重点。 1.3学科建设蓬勃发展 1978年,从社会医学的先驱者钱信忠、陈海峰主编《中国医学百科全书》中的《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分册》开始,吹响了我国社会医学发展的号角。20世纪80年代初,各医学院校逐步设立社会医学教研室。1982年武汉医学院开设了第一期社会医学师资班。1985年同济医科大学和上海医科大学等院校开始招收社会医学硕士研究生,至今全国已有30余所医学院校设立社会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点,每年平均招收200余名硕士研究生。1994年全国第一个社会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点在上海医科大学成立,目前已经有12所院校设立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的博士生学位培养点,每年有近300名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员走上工作岗位,对推动我国卫生事业现代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1997年上海医科大学社会医学和卫生事业管理学科被批准列为上海市教委的重点学科,2002年该学科被批准列为教育部重点学科。2002年山东大学卫生政策与管理学科由于在卫生经济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被卫生部授予卫生经济与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6]由于社会医学学科建设在前30年取得长足发展,据第九届全国社会医学学术会议统计,到2007年底除了复旦大学和山东大学两所院校外,又有杭州师范大学、昆明医学院、第二军医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等5所院校的社会医学教研室被省教委(或总后卫生部)评为重点学科或精品课程。 1.4交叉学科具有生命力 社会医学是一门医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发展过程中需要借鉴其他相关学科的力量来推动本学科的建设。实践表明,凡是能够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理念与方法,如心理学、社会学、卫生经济学和行为学科等,才能形成自己的研究特色与重点发展方向。例如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吸收了心理学方法在社会病防治领域进行了开拓性研究,成绩显著;潍坊医学院吸收行为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慢性病、行为干预和网络成瘾进行了有益探索;北京大学医学部社会医学教研室引进“健康社会决定因素”的研究方法,为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这些成功经验应该在社会医学领域加以倡导和推广。 2挑战与期望 社会医学面临医学模式转变的形势下,找准了学科定位,取得了迅速发展,但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院校社会医学发展不够平衡,只有少数院校社会医学具有较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多数院校社会医学教研室师资力量薄弱,勉强维持;能力建设只局限于开设课程,缺乏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2)在社会医学教学内容中虽然已经形成了基本的优秀主题,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与其他相关学科存在重复内容。如卫生经济学、卫生管理学和卫生政策分析等都有这种反映。如何与相关学科进行衔接,是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之一。 (3)能力建设有待开发。社会医学在面临医疗改革的大气候下,存在许多有待从宏观政策方面研究的课题。虽然社会医学在这方面曾经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总体而言,社会需求与实际能力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提高社会医学工作者的能力建设是促进该学科发展的关键。 (4)加强协作。在社会卫生领域面临解决的问题往往都是大型、综合和复杂的课题,一个学科、一所院校往往难以胜任,需要组织多个学科、多部门参与,以提高社会医学在国际学术领域的竞争力。社会医学学会在组织大型科研题目立项申请工作中能够扮演协调组织者的角色,为了促进学术研究整体水平提高发挥规模效应,学会应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的作用。过去的30年中我国社会医学已经显示出强大的发展潜力,期望今后我国的社会医学工作者继续投入医疗卫生改革的实践,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扩大精品课程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在学科建设中取得新的成就。 社会医学论文:非预防医学类专业社会医学教学探索 摘要:社会医学在医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通过社会医学课程教学现状分析,本文探究如何根据社会医学课程的特点,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学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搭建师生互动平台,旨在构建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学生社会医学的思维方式,提高社会医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非预防医学类专业;社会医学;教学改革 社会医学是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主要研究社会性的医学问题及医学的社会方面的问题,是人文教学中难度较大、比较难以理解和记忆的一门涉及面较广和整体性较强的学科。在我国高等医学院校的课程设置中,社会医学从开始的预防医学专业的基础课程,逐渐扩展成为所有医学本科生的公共选修课程[1]。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社会医学课程教学进行了研究,如构建了社会医学网络课程、循证医学思想教学法、Seminar教学法、项目教学法、主题教学法、PBL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方法、参与式教学法等。上述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和有效的举措,但非预防医学学生对于教学内容往往缺乏深入的思考,停留于表面,对社会医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还存在一些缺陷。不能使学生更快更好地了解我国目前主要的社会卫生问题,无法比较准确地分析影响人群健康的因素,加之社会实践环节的脱钩和对医疗体系本质的模糊认识,更不能提出改善卫生状况的“社会处方”。有必要探索出新的适合非预防医学类专业的社会医学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用社会医学的思维和视角分析和处理健康与卫生问题,以现代医学模式指导医疗卫生实践。近年来,我们在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考核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适应新的医学发展的要求。 一、社会医学教学现状分析 国家卫生部于1980年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医学与卫生管理学教学研究工作的意见》,要求医学院校,开展社会医学与卫生管理学教研工作[2]。此后一些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纷纷建立了社会医学教研室,并把社会医学纳入部分专业的教学计划。这是我国社会医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目前大部分高等医学院校特别是地方医学院校并未在“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开设社会医学课程。或仅作为学年学分制医学院校有名而无实的任意选修课,绝大多数医学院校没有独立的社会医学教研室,无专任教师,以理论灌输为主,没有实习教学,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手段落后,这远远不能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实现全球卫生战略目标和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3]。课程教学存在偏差,将更多的精力花在课程的理论知识部分,而忽视了最重要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缺乏,教学方式、手段单一化。采取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较少运用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方法,出现教师与学生交流不足,课堂气氛不够活跃等现象。学生方面:教学中发现部分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的目的认识不清,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可能是由于《社会医学》作为医学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未引起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学生足够的重视,多数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学生只重视专业必修课,社会医学属于交叉学科,课程内容感觉与预防医学专业的有关,出现学生只关注期末考试,不注重平时课程学习的现象。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教师忙于讲,学生疲于记,学生无暇思考,比较被动。 二、明确学习社会医学的任务,构建社会医学观念和思维模式,树立整体医学和大卫生观念 1988年世界医学教育大会发表著名的《爱丁堡宣言》指出:“医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促进全体人民健康的医生。”为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指出了新的方向,即要求医学生必须获得不仅对个人而且对人群的健康促进和处理疾病的能力。因此,医学生必须了解生活方式对健康的影响和健康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具备健康教育、卫生管理、社区卫生及预防医学的知识[2],[4]。现代医学模式已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它要求医学生用新的医学思维观念思考解决医学问题,社会医学正是促进医学生思维转变的重要学科。各项社会卫生和保健制度改革,客观上要求医务人员掌握社会医学知识,注重研究社会因素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问题,运用多种医学手段加强防治工作。我国已实施的执业医师考试制度把社会医学作为一门考试课程,意味着对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医学教育改革提出了加强社会医学教育的新要求[5]。 三、教学方法的优化 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本着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重视学生实践技能、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视野,应用网络教学,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法。教学设计:组织学生8~10人一组,每个小组选择一名组长。1.注重案例教学方法的实际应用。在教学过程开始一周之前,将即将要进行的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完成对与案例相关基础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只有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之上,学生才能够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观点;案例的分析讨论,以小组为单位,每个小组就案例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案例讨论小结。再分组讨论归纳意见,写出分析报告,最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讲评。2.社会医学教学中学习动机的激发。让学生分组查阅相关知识点领域文献,分小组,然后制作PPT并请3-5名同学做评委全班答辩打分。让学生们自己组织讲稿,自己讲课,这既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又训练了口语表达能力。学生讲解,同学和老师打分点评,形成互动式教学模式。形成适度竞争的学习状态,这样使每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并且相互配合,培养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激发学习社会医学的兴趣[6]。3.微课和QQ平台混合式学习的教学模式。(1)微课的建设。目前高校教学面临的普遍难题是部分学生缺乏足够的学习动力,他们在别无选择的、被逼无奈的甚至痛苦的心理状态下完成学习,创造性思维能力远远没有得到发展。为此,应当结合学生特点,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其独立观察、主动思考和沟通表达的能力,使其能自己发现问题,构思解决问题方案,归纳总结知识并加以综合运用。这是学生踏入社会后应该具备的能力。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中,老师说,学生听,锻炼了学生听的能力而弱化了其他能力的培养。微课教学模式能够很好地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8—20分钟甚至更短的微课具有主题突出、目标明确、短小精悍、使用方便、资源多样等优势,易于与现代的一些信息技术手段结合,实现在线自学和教师讲授,正在逐渐被普遍认可,符合微时代人们对信息获取的实时、互动、高效的需求和注意力持续时间缩短的特征。(2)基于QQ空间平台支持的混合式学习模式的构建。所谓的混合式学习是指将多种不同的教学方式结合,尤其是将面对面的课上教育方式与运用网络进行教学的方式结合。既充分发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作为一种多人系统,QQ空间具有极其强大的合作、互动与共享性。包括:日志、相册、留言板、主页等部分,可以实现以网络为基础的学习交流讨论和资源共享等。4.建立“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模式。课程组教师鼓励学生课外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活动,通过具体的科研实践训练学生的科研思维和学习能力。同时,课程组教师积极参与和组织学生的课外实践小组活动及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帮助学生设计实践活动内容,亲自参与实践活动,指导学生撰写研究和社会实践报告等方式,将课程教学从有限的课堂内的理论讲授延展到课外无限的社会实践活动中[7]。 四、改革考核方法,建立课程成绩综合考核体系 在教学考核方式上,改革终结式教学考核方式,增加教学过程的考核,改变了过去单纯以课程结束后的一次性卷面考试确定课程成绩的考核方式,突出和强调了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上强化过程性考核。改革只注重机械记忆的卷面考试形式,缺乏客观性、公正性,难以真实地反映学生的成绩。增加对实践课程的考核,增加学生案例讨论、小组学习、课堂互动的考核比重。课程成绩的构成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考核方法为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其中平时成绩考核方法如下:出勤:占10%;平时作业:占20%;课堂互动:占10%。总之,引导学生自觉地加强实践能力的全面训练,激发学习兴趣,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以学生为主体”,增进师生互动,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善于思考的学习习惯。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学生由单纯的知识记忆型的被动学习,转变成思考与探索问题的主动学习,以社会医学的大卫生观和新医学模式的基本理论观点研究和探讨社会卫生问题,能够将课程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医学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掌握当前医疗卫生改革动态,提高医学人文素养,成为站在更高起点上的医务工作者。 作者:刘燕群 单位:江汉大学 社会医学论文: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社会医学教学改革思考与探索 摘 要: 为了强化社会医学教学效果,在社会医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本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根据社会医学课程特点,优化课程模块;引入小班教学;开展视频案例教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实践证明,社会医学教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 社会医学 小班教学 视频案例 社会医学是国内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为学生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所必需的基本理论、素质和技能。伴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所出现的基于增强知识传播而具有分享和协作精神的散布于互联网上的与社会医学相关的开放课程不断涌现。面对知识资源爆炸式的增长,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不断革新,如何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增强教学效果是医学教育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对社会医学教学进行探讨,优化教学环节,在教学过程中真正落实对学生进行技能培养和素质教育,使学生既能达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的目标要求,又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长期的社会医学教学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帮助医学生建立社会医学思维方式和树立整体医学观、社会大卫生观放在首位,以现代医学模式为导向,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的选择上,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作业、考试命题等教学环节上,积极探索和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1.按照课程体系,优化课程模块 我校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学中开设了社会医学,但教学时数不多,教学学时从48减少为32学时,这与庞大的社会医学学科内容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同时,因其与卫生事业管理学教学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授课教师开展集体备课,将两门课程相重叠的知识教学内容梳理出来,通过合理分工,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突出社会医学的重点与精髓。我们不断探索与完善,逐渐形成了既有学科内在联系,又体现学科重点的四大教学模块。第一模块为基本理论,涵盖了社会医学的概论、基本理论与观点、医学模式的转变;要求学生掌握学科概念、内涵、性质及医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等基本问题,树立正确的健康观与疾病观、大卫生观。第二模块为人群健康与影响因素,涵盖了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行为心理因素与健康、社会卫生状况与卫生政策、社会病防治等内容;要求学生掌握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树立起社会防治的观念,熟悉当前健康教育与促进的政策措施,重视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的养成。第三模块为社会医学方法技术,涵盖了社会医学研究方法、人群健康状况评价、国内外生命质量评价、国内外促进健康的社会卫生策略与措施等;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了解研究与评价的一般方法,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分析特定人群的健康问题和促进健康的社会卫生策略。第四模块为社会医学热点与前沿问题探讨,包括卫生服务研究、社区卫生服务等新兴领域或热点问题,如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方向,以新医改为契机,糅合前面三大板块知识,要求学生关注、认识和了解社会,做到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思考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中把握学科研究内容和学科基本知识,让学生逐步体会社会医学作为应用科学,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 2.引入小班教学法,改革传统教学方式 在我校该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大四学生,他们已经掌握了卫生管理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在实习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专业问题,希望通过社会医学的教学能够获得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为小班教学法在该门课程的应用提供了实践土壤。通过毕业实结座谈,发现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将类似的问题集合成社会医学教学大案例,每个案例精心设计3―5个简要案例并提出6―8个问题,其中设计1―2个各组共同准备的问题,然后每组分配2―3个问题,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天空教室)与QQ课程教学讨论群在课前5―7天到网上,给学生预习。①学生课前准备:学生以自愿的方式结为学习小组,每组3人,根据教师在教学平台的案例思考题,首先需要自学社会医学教材中的相关章节寻找答案,通过图书馆或网络文献数据库查阅参考书及相关文献,通过阅读、思考,各自寻找问题的答案,并且将查阅的资料整理成报告,当课后作业上交,计入平时成绩考核的内容之一。②课堂教学:每次以学生讨论发言为主,由学习小组成员之一自主担任主持人,组织学习小组其他成员讨论发言。再次是教师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根据学生讨论发言情况,可以提出提3―5个课堂讨论中发现的新(学生事先不知道)问题,以此考察学生的自学情况。特别是针对案例的思考题,按教学内容顺序依次发言,发言的过程中采取小组成员自愿发言与主持人随机指定发言相结合方式,主持人的随机指定发言可以有效避免各学习小组学生间轮流进行课前分工准备,而其他学生不准备的问题。其中共同准备的讨论题组织大家积极发言。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通过适当引导和提示,鼓励学生积极发言。③课后辅导:学生课后通过学校的“天空教室”教学平台与课程教学讨论QQ群、微信群,与教师进行互动交流,向教师交流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教师利用反馈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学生利用在线题库,检测和巩固所学知识。课程结束后登陆成绩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④评价指标: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学习体会报告和期末考核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出勤情况与课堂表现、平时作业、QQ讨论群聊天记录与网络留言等。每位学生每次课堂表现按5分制记分,最后计算平均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学习体会报告是学生在整个课程结束之前每人所写的关于个人体会、对小班教学方式的感受、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占总成绩的20%。面对学生要求改革考核方式的呼声,期末考核改变过去闭卷笔试考核方式,采取自主汇报的形式加以考核。每位学生可自选感兴趣的课程内容相关话题,准备15分钟以内的幻灯片的内容进行汇报。评委由教师和每个小组的组长共5人组成,根据汇报内容准备情况,有无新意,观点是否正确等,各自打分,最后取平均成绩,占总成绩40%。 3.引入视频案例,教学手段多样化 视频案例是以视频为手段,以主题为优秀,将含有问题和典型疑难教学情景的教育教学事件以及相关研究通过多种媒体,借助信息技术编辑而成的作品集[1]。视频案例教学就是用超媒体(包括视频、音频、图片、动画、网页等多媒体)的形式捕捉和描述围绕教学问题的典型事件完成教学活动。在社会医学教学中,除了传统的教师讲授基本理论外,还引入了视频案例教学手段,与文字案例相比,视频案例提供的材料非常丰富,包含声音、图像、动画等多种形式,具有空间的、动态(活动)的特点,能够不断给学生新的刺激,吸引他们的注意力,从而增强教学效果[2]。 在视频案例选择过程中,首先遵循权威性,权威性是视频案例的来源必须是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机构,如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和国家计生委等;其次,视频案例应当反映现实,说它反映现实,首先是说它具有真实性,来源于现实的生活实践、卫生实践,案例真实可信,是现实实践中提出来的问题。如国际医疗保障制度教学中,选择纪录片《神经病人》,该影片通过制片人走访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四国,以普通人的视角探讨不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对国民生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比较了英国国家医疗保险模式与加拿大国家医疗保险模式、法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美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之间的优缺点;在观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世界上是否有最好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如何评价我国目前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引发学生争论与思考,使社会医学理论联系实际,而不是“纸上谈兵”。选择视频教学案例重点是根据章内容、节内容和课时内容选择视频案例。针对章内容可以选择导入型案例,针对节内容可以选择讨论型案例,针对课时内容选择单纯型案例(一个问题对一个问题)[3]。如在医学模式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先按照传统教学,讲授医学模式的概念,演变史,再选择BBC制作纪录片《发现者》之《医学的百大发现与发明》作为40分钟的视频案例教学,该视频生动展示了西方医学百年来在解剖学、药学、预防医学、传染病学等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学生了解到生物医学模式对人们健康所产生的积极作用,随着最后艾滋病病毒的发现,以及艾滋病在世界各国的流行现状,让学生思考艾滋病既作为一种传染病,又作为一种社会病,该如何有效进行预防与控制,让学生明白现代医学模式的产生是医学、科学、社会进步的综合作用结果,引导学生思考现代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如何面对疾病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如何正确与患者交流沟通,诊疗疾病,满足患者的健康需要。 4.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社会医学作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专业优秀课程,学生学习自觉性较高,求知欲望较强,能够充分认识课程内容在专业知识链条中的地位及与日后从事职业的关系,期望值较高。针对学生这一心理特点,我们在教学内容上采取了“重视基础,及时扩展”的方法。重视基础就是在授课过程中,突出社会医学的基本理论与观点、基本研究内容、学科研究方法等重要性,通过讲深讲透学科基本知识,让学生能够牢固掌握学科基本知识。例如,医学模式演变及影响、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社会医学研究方法、社会卫生状况及卫生政策等专题上,分别用2―4个学时进行深入讲解,同时以学科相关的著名学者的学术论文为例,对社会医学的研究方法进行讲解,使学生对抽象的研究方法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及时拓展是指在教学中对具有争议性的学术问题进行广泛涉猎探讨,通过较宽视野的知识介绍,较尖锐问题的探讨分析,带动学生对整个学科体系、知识点的学习。引导学生对当前卫生改革中与社会医学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展课堂讨论,要求学生应用卫生管理学、心理行为学、卫生经济学、社区医学等学科知识进行分析讨论,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现实问题,锻炼其初步的分析研究能力,又注重学生对以往所学知识的糅合贯通,加强其对基本内容的学习掌握。 社会医学是一门从社会学与医学交叉融合而成的学科,它连接了社会科学和医学科学两大领域,高度关注提高人群健康水平的社会政策措施、策略和方法,并以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方式实现其最终目标。所以,社会医学同时具备着研究内容丰富、研究结论政策性强、研究结果时效性强的三大学科特点。社会医学的这种学科特点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坚实过硬的学科基础知识和丰富的相关学科知识,更要具备关注现实生活、捕捉学科研究动态、掌握卫生政策变化、探究学科前沿研究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在具体的教学中,就是要抓好备课环节,及时收集资料,广泛查阅相关文献,掌握改革动态,把握发展趋势,做到教学内容及时更新、关注的问题鲜活生动。在多年的教学中,我们始终遵循这一原则,在课前准备上下工夫:一是做到所有的课堂教学数据、资料来源准确实用。二是做到及时更新、适时有效,如在全国第五次卫生服务调查结果公示后,及时调整、充实原有教学内容,增加数十组数据,并与前四次调查结果作相关对比分析。三是把握国家有关卫生政策的动态,及时捕捉主流媒体的相关资讯,如每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中有关医疗卫生问题的报道,与会代表关注的医疗卫生热点问题等。2014年度,我们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行了追踪调查,及时了解并介绍了全国及浙江省的情况及发展趋势,等等。准备这些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教师的工作量,但是也增强了教师的职业敏感性,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教师自我提高、自我更新的能力。 5.结语 教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对任何一门课程,尤其是像社会医学这样一门涉及卫生改革,政策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上更要跟上形势的发展[4],未来应该综合运用这些教学方法,突破单一教学模式的桎梏,打破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对立或者过分依赖的关系,创造更积极、平等、活跃、开放的教学氛围[5],适时把握学科热点和学生的兴趣点,不断探索实践,努力强化教学效果。 社会医学论文:团队项目教学法在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摘要:团队项目教学法有助于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团队成员间建立起信任和责任感、提高人际间的沟通和交往能力、提升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提高社会医学课程的教学效果,根据社会医学的学科特点,运用团队项目教学法对社会医学课程教学进行了改革。实践证明,社会医学课程教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团队项目教学法;社会医学;教学改革 社会医学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医学领域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是从社会的角度,应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人类健康和疾病的一门医学学科,是医学与社会学之间交叉的产物。其主要研究社会卫生状况、社会因素和健康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规律,制定社会卫生措施,保护和增进人群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命质量[1]。社会医学已成为医学院校各专业、各层次学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在整个医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从社会医学的学科性质和学科特点来看,学好社会医学,除了要掌握医学的相关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将这些理论知识放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加以使用。也就是说,社会医学更应该是一种实践重于理论的教学课程。因此,单纯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限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缺乏深入的思考,课堂效果欠佳,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一、团队项目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课程改革都把学习方式的转变视为重要内容。欧美诸国纷纷倡导“主题探究”与“设计学习”活动;日本在新课程体系中专设“综合学习时间”;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高等学校“质量工程”也积极倡导“激发大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2]。与此相一致,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团队项目教学法在国外的会计和机械设计等很多专业和课程中得到了有效的探索[3]。 团队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情境学习理论和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理论为基础,以团队学习为优秀,以能力培养为目标,以课程项目为驱动,强调对学生知识、素质与能力的三维培养,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与综合实践能力。它通过组建团队、制定规则、项目制订、项目探究、成果展示、总结评比等步骤进行教学,强调发展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能力[4]。 这里所指的团队是一群学生为了获取知识、技能并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所组成的小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小组成员为了共同的目标一起工作,他们水平相当,彼此信任和尊重。 团队项目的目标包括以下四点:促进专业知识学习;为了共同的目标,团队成员间建立起信任和责任感;提高个人和人际间的交往能力,具备不同的视野和与不同的人一起有效工作的能力;获得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团队技能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使用案例。很多教育工作者认为使用案例有助于提高诸如“书面表达、有效倾听、成员间的理解和有效协作、在陌生环境下解决复杂多变的问题、应对压力、解决冲突”等软技能。 二、团队项目教学法的具体实施策略 1.制定项目。采用团队项目教学法的关键是确保分派的任务既能促进知识的学习,又能提高团队的技能。因此,教师应找出与课程内容相关的重点问题,以确保案例既要用理论知识解决一系列复杂问题,又要强调成员间的互动和做出决策。根据社会医学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以培养学生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能力为目的,选取合适的内容作为团队项目,并细化每个项目的具体任务及完成标准。本次社会医学教学改革设计了三个团队项目任务,分别是“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健康管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社会病现状及防治策略分析”。 2.组建团队。教师根据学生填写的信息表进行分组,内容包括学习能力、文化差异、性别、学习成绩、是否有实践经验以及计算机使用能力等因素,每个团队由6~8人组成,根据项目需要,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自行设定并扮演各种角色,要求每个团队根据自身定位,制订凸显团队精神与特色的名称、宗旨、口号及队标等。 同时,要求学生制定一个项目计划和团队合约。项目计划有助于团队在以目标为导向的过程中合理安排时间,团队合约有助于培养团队成员间的责任感。 3.制定规则。在学习过程中,每个团队都要完成预先设定的三个项目。由每个团队推举2名代表与教师一起组成评分团,对每个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团队的合作性与协调性、成果的专业性与创新性,以5分优秀、4分良好、3分及格为标准,最后以总得分排序,予以相应的成绩和奖惩。 4.项目探究。教师于课前两周布置项目,各团队在团队长的带领下商议、制订学习方案,分工协作,开展资料查询、文献检索、个人访谈和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的探究性学习。收集资料后,再共同制作形成PPT、视频、图片、文档等多媒体学习成果,并于课前一天将成果上交给教师。同时,各团队可根据项目内容需要,以文字、图片、道具等方法来创设相应的模拟情境。 5.成果展示。项目任务完成后,每个学习团队可利用项目内容的特征,发挥团队成员的特长,把形成的成果向全体同学以多媒体汇报或团队场景表现等不同形式展示。汇报人由各团队成员推荐,要求讲解项目的完成过程、创新与特色,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与认知,并提出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供大家讨论,团队其他成员补充发言。 6.总结评比。各团队成果展示完成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同时根据事先制定体现团队特征的评分表进行检查评比,指定学生和教师共同讨论给出成绩。 三、项目实施效果 团队项目教学法在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中应用的效果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促进专业知识学习,使课程更有吸引力。很多学生一开始不太注重社会医学课程的学习,认为这门课期末自己看看书、背背相关知识点就能过关。通过团队项目学习,逐渐认识到社会因素对疾病和健康问题的重要性,开始关注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思考相关问题,逐步树立大卫生观和健康观,更好地实现社会医学的教学目的。 2.提升了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应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实际的问题,是每个学生应培养的能力,而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止一个,通过团队成员的讨论、资源的整合,最终找到能为大家所接受的最佳方案,这一过程让学生收获了很多。 3.提高了人际间的沟通和交往能力。到讲台上发言,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写书面报告和总结,提高了写作能力;在完成团队任务过程中,学生意识到要高效完成任务,必须具备与不同视野和性格各异的人一起工作的能力。 4.团队成员建立起了信任和责任感。通过在一起完成团队任务,增进了成员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培养了责任意识,特别是完成的任务得到教师和同学认可时,成员的自豪感油然而生。 5.丰富了课程的考核方式。团队项目约占课程总成绩的20%~30%,这不仅让课程考核的方式多样化,也有利于学生摆脱应试教育的模式。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存在问题 1.课前准备。选择合适的项目内容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项目的选择既要考虑其典型性、实用性与可行性,还要兼顾难度、成果的具体化及学生参与度。好的项目不仅为团队学习制定了目标和方向,还能对学习内容起到启发、扩展、延伸的作用,使学习过程更加富有成效。 教师通过预先熟悉学习成果,分析其探究过程,以了解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发现每个团队的特色与不足,为成果展示环节的教学做好充分的准备。 2.监控过程。教师应指导团队项目的整个过程,定期与学生见面,教师还应与学生讨论项目的进展情况,解决团队可能出现的缺乏信任、害怕冲突、缺乏责任感、不注重结果等功能紊乱问题。 教师还应引导学生学会管理冲突。团队成员的风格不同,出现冲突的可能性就大。建议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了解冲突的成因,获得缓和及解决团队冲突的技能。团队成员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可采用小组讨论、投票表决等发式来达成统一意见。 对团队中消极或过分积极的学生加以引导。针对项目中搭便车、无兴趣参加、参加活动无准备等消极的学生,教师应与他单独谈话,了解其不作为的真正原因,如果谈话不起作用,则应扣减其期末成绩。相反,对于那些在团队活动中独霸发言、过分活跃的学生,教师也应帮助他们学会多给别人一些机会。 3.课后总结。教师要在每一个项目教学完成后对项目设置、教学环节、教学效果和教学资料进行梳理与总结,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对教学的反馈,认真反思教学中的得与失,做好书面记录,为今后的教学活动提供参考。 团队项目教学法是社会医学教育中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由于课时与师资的限制,在团队的内涵建设、教学控制与反馈、激励与约束及评价机制等方面尚存不足,还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研究和探索。 另外,在实施团队项目教学法的过程中,如何在大的教学班级有效地采用此教学法、如何量化团队教学法取得的效果等,都有待进行后续的思考和实证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团队项目教学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医学课程教学的需要。 社会医学论文:当前社会医学生就业问题探讨 摘 要:随着我国医学事业与教育事业的发展,医学院校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医学人才求职竞争越发激烈。提高医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开展扎实有效的就业指导工作,将有助于医学类毕业生走出就业难的困境。 关键词:医学 毕业生 就业 长期以来,医生被看成是有较高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稳定的一个群体。近年来,随着高校连续大规模扩招,毕业生数量年年增长,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化教育迈向大众化教育。同时,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太强,决定了其就业面相对狭窄,仅限于医院及医药相关产业。医学类毕业生就业率连年下滑,医学生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 1.医学类毕业生就业现状 1.1就业率呈下降趋势。近年来,各层次医学毕业生逐渐呈现出这样的趋势,博、硕士生供不应求,本科生供过于求,专科生供远远大过于求。其中,重点院校比普通院校就业率要高;同一所学校内各专业就业率也有差异,预防、影像学、麻醉学、检验需求旺盛但毕业生少,临床等专业毕业生多但需求不旺,前者就业率略高于后者。但总的看来,医学生一次就业情况正呈逐年下降趋势,中心城市更是难以插足。 1.2就业层次下降幅度明显。能够进入中心城市的大医院工作,是绝大多数医学生渴望的。但是目前大部分三甲医院人员已经超编,现有医疗人员数量饱和,应届毕业生要想进入比较困难。由于可供选择的毕业生较多,大医院都相应提高了对应聘者的学历要求。除了个别岗位和特别优秀的人才,大医院的临床科室人员基本上都要求具有硕士或博士以上学历。因此,医学毕业生就业层次开始大幅下降,尤其是传统医学的毕业生更为明显。 1.3基层难以招到优秀毕业生。与大城市大医院门庭若市人满为患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小医院、偏远地区医院对医学本科生有很强烈的需求,但由于条件相对较差,很多医学生不愿意去,因此出现了一边抱怨工作难找一边抱怨人才难求的状况。 2.医学类毕业生就业问题成因分析 2.1学校扩招与就业脱节。由于医学院校的扩招及报考人员的增多使得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加之专业设置不合理,热门专业设置出现一窝蜂现象,而医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相对滞后,这些成为医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2.2医学毕业生在择业观念上存在误区。首先,期望值高,择业观念陈旧,希望工作一步到位。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多学生认为择业是人生大事,第一份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今后的前途和生活。因此,在择业过程中,为了找到一份理想、体面的职业,他们往往放弃了很多不错的就业机会,结果出现与期望值相差太远的情况。其次,毕业生定位过高,过于在意个人利益的得失, 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和吃苦精神。 2.3医学毕业生普遍认同的就业渠道单一。目前,绝大多数本科医学毕业生就业首选是医疗单位的本专业相关岗位,对于非医疗单位、非本专业岗位则不容易接受。而对于可以吸纳医学毕业生的医药公司、民营医院等就业机会,多数毕业生受传统思想影响,仍然很难接受。 3.改善医学类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几点思考 3.1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医学教育应充分重视市场需求,应及时把握就业市场的变化情况,按照就业市场发展及时调整专业,适当控制招生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效地消除结构性失业。学校应通过加强教学改革和创新学生管理模式,全面提升医学生各项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深入思考和推进专业设置、学科结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全面倡导实践性教学,贯彻素质教育,培养综合素质高、专业知识过硬和具有良好的实践创新精神和团队意识的复合型人才。 3.2积极引导医学生到基层就业。要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帮助学生更新就业观念,树立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理念,使学生与时俱进,变被动为主动。现在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时代, 医学毕业生要适时调整就业观和期望值,降低就业层次,拓宽就业地域,抢先到那些目前经济虽然欠发达,但发展后劲足的城市去施展才华。学校也要充分利用“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村官计划”的平台引导学生,大力宣传先进人物事迹,感染学生、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就业。 3.3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拓宽就业领域。学校应通过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开展丰富的社团和社会实践的活动,以及职业发展规划指导教育竞赛等,扎实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专业素质能力和求职能力,全面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此外,还要指导学生拓宽就业思路,不必拘泥于专业对口,敢于到那些与医学专业相近或相邻的新兴行业工作,如保健、康复、美容、医药、家庭护理、养老院等,要敢于从事相关职业,敢于到那些新办的外资或私营的医院去。 医学类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而造成的。它的解决不能仅仅靠某一个方面的努力,而需要社会、学校、老师和同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我们所需要的效果。 社会医学论文:艾滋病的社会医学与性健康教育 作者简介:郭秀利(1973-),女,山西大同市人,所学专业预防医学,主治医师。 【摘要】艾滋病是上个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掀起的性自由、性解放之后,在人类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型病毒性传染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内外人员交往频繁,西方不良思想、文化的渗入,国人性道德观念由此发生了偏离,加之当时人们对艾滋病知识的普遍缺乏,成为艾滋病疫情由国外蔓延至我国并在国内迅速传播的主要原因。在没有疫苗预防和特效药物彻底治愈的情况下,大力加强各项宣教措施,提高人群卫生防患意识是当前控制本病的关键。 【关键词】艾滋病;社会;健康教育 自1981年美国报告首例艾滋病感染者以来,艾滋病对人类生活和社会经济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已超过了历史上其他传染病病种。到2000年底全球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幸免。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09年全球艾滋病流行报告》显示:全球约有334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08年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270万,而有约200万人死于艾滋病[1]。我国自1985年首次发现艾滋病以来,现已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发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且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流行形势非常严重,在没有疫苗预防和特效药治愈的情况下,大力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提高人群卫生防患意识是当前控制本病的关键。 1.艾滋病在全球迅速扩散的社会原因 艾滋病是上个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掀起的性自由、性解放之后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传染性疾病。由于西方国家政治体制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造成贫富不均,由此产生人们精神空虚,吸毒、同性恋、暗娼、嫖客等浊欲横流,这些畸形的生活方式为艾滋病的迅速传播培植提供了有利土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内外人员的交往日益频繁,全球经济、文化、信息、交通等领域的高速发展,西方不良的思想、文化也逐渐渗入到我国各个领域,人们的性道德观念也出现了混乱,一些酒吧、宾招、卡拉OK、舞厅、休闲、美容等场所和一些商务交往存在不同程度以色情服务来招徕顾客和吸引客户。大批农民工外出打工,造成夫妻分离,子女缺乏照顾。、、同性恋、吸毒人员逐年攀升,加上我国人群对艾滋病知识普遍缺乏,卫生防范意识差,成为艾滋病侵入我国并迅速传播的主要原因。 目前艾滋病在全球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是通过色情(性行为)活动和静脉吸毒共用针具。 2.加强健康教育是当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有效措施 随着全球多元化的变化,人们生活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发生了明显改变,青少年一代的性观念和性行为也发生了变化。据有关大学生性行为和性态度调查资料显示:80%的大学生认为婚前性行为是正常的,20.2%的男大学生和10%的女大学生有过性行为经历。这些不正常的性观念为艾滋病的迅速传播埋下了隐患,并为艾滋病扩散打开了方便之门。 人类性道德观念是千百年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总结出来的行为准则,违背了人类性道德准则,势必影响个人和社会的正常生存,是生存环境对人类行为的惩罚。要使人们有健康的性行为,首要问题是进行健康教育,只有通过广泛而深入的健康教育,才能使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知道艾滋病的严重危害,知道如何洁身自爱,才能最大程度的遏制艾滋病的流行。 2.1加强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教育。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朦胧阶段、性活跃期,也是性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把青少年性卫生教育搞好,让他们能用科学知识保护自己的健康,抵制西方国家“性解放”堕落观念的侵蚀,认识艾滋病对个人对社会的巨大危害,自觉肩负起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和义务。青少年是祖国建设大军的中坚力量,健康的体魄和心态是他们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力量所在,做好青少年健康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防治艾滋病的重要保证。 2.2加强对妇女的健康教育。家庭是人类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是家庭卫生文明的优秀,在艾滋病的性传播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HIV)不仅可以通过性传播,还可以通过怀孕(垂直传播)感染给下一代,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加强对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讲座等多种形式,把艾滋病的危害和防护措施普及到每个妇女,将对家庭及全社会艾滋病的控制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2.3加强对高危人群卫生管理与健康教育。高危人群包括:同性恋者、性乱者和有多个性伙伴者、静脉药瘾者、接受输血以及血液制品者、血友病患者、性病感染者、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配偶、性伴侣及其子女等,据我国几个省市对妇女调查情况显示:文化程度以初中者最多,占56.5%,其次依次为小学、高中和文盲;职业分布以无业者最多,占52.4%,其次依次为服务人员、个体户、工人等。文化层次较低,缺乏对艾滋病认识及应有的卫生常识是艾滋病蔓延的高危点。加强对他们的健康教育及卫生管理势在必行,同时加强禁毒宣传;开展各行各业人员的健康体检;严格血液及血制品的监督管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及“扫黄”力度;坚决取缔暗娼活动是预防艾滋病的关键措施。全面开展高危人群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宣传也是控制艾滋病蔓延的又一重要举措。2.4加强对病人和性伴侣的健康教育。加强对病人和性伴侣的健康教育,使艾滋病感染者主动接受监测检测、艾滋病患者坚持服药治疗,其性伴侣接受检查和治疗,杜绝传播他人的不安全性行为是控制艾滋病流行的重要方法之一。因为,只要人类还存在不安全性行为,艾滋病的流行就难以控制。目前在没有艾滋病疫苗和特效治愈药物的情况下,只有加强健康的性行为教育才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
社会调查论文:寒假社会调查实践论文 调查地点:十堰市郧西县观音镇天河口中心(完全)小学 调查单位: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计算机系07级科学与技术本科班 调查人: 汪明 调查时间:2011-1-26—2011-2-6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农村小学教育的发展对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也是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新型社会主义新农村题中的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教育放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任何一个缺乏知识的人、民族、国家,都将被二十一世纪所淘汰。要实现社会主义飞跃式的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教育摆在现代化建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解决农村发展重要之本在于改善农村的基础教育。 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新农村”口号后,农村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据我所知,现在的农村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是,农村的基础教育面临的挑战依然十分严峻。整体水平离十七大提出得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村小学教育的现状,我在假期、对我所在乡镇的农村小学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或许有些以点带面,但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我还专门走访了当地的教委,并上网了解了一下全国的总体形势。本篇论文的主要得目的是:分析造成农村基础教育现状的原因,并探讨解决方法。 一、农村小学教育状况概述 客观地讲,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尤其在基础教育方面,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数字,近十多年来,全国90%以上人口所在地区基本上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农村教育的结构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视为普及教育的典范;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也有了明显增加“和政府把农村教育摆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努力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作出了积极贡献。农村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取得重大突破。XX年国务院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作出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重大决策。XX年,率先对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了免收学杂费的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XX年年进一步扩展到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惠及约1.5亿农村学生,农民教育负担明显减轻,仅免除学杂费一项,西部地区平均每年每个小学生家庭减负140元、初中生家庭减负180元。农民群众高兴地说:“种田不纳税,上学不缴费,农民得实惠,和谐好社会。” 但是在当地,农村小学普遍资金投入不足,教舍简陋、设施缺乏。学校周转的资金少。农村小学与城镇小学存在在明显的差距。例如,农村小学不能有效地开展利于少年儿童的活动,还有就是城镇小学都开始给学生们教授一些简单的英语课程。而农村小学的学生还不知道有这门课程,更不用说什么了解国外的一些东西了。 二、农村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由于地区相对偏远和农村小学教师工资较低,使得当地学校的师资力量十分薄弱。以及农村学校很低还常拖欠的收入,农村学校老、中、青教师比例严重失调;教师队伍后继乏人的显现相当严重。交通的不发达,使得农村学校与外界环境的隔绝,让农村教育滞留在起步几乎为零的起跑线上。出现了一个没有创意,陷入只看分数,以“分数一统天下”的教育恶性循环中。交通闭塞,资金不到位,农村教师如“井底之蛙”,用老一套的教育理念、方式和方法去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下一代,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严重脱节。 还有当地学校任教的老师大多是民办教师。他们的学历大都是初中到高中水平。而且没有经过正规的师范教育。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一所学校连一名大专生都没有。这是我没有意料到的事。真是可悲啊!我为当地得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发生了疑问。 三、农村信息相对闭塞,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比较严重 这些落后思想都制约了农村的发展。重男轻女等封建、迷信观念让农村小学教育“读书无用”、“性别歧视”等怪现象盛行。在农村小学教育中,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瓦解那些不良习惯、不良风气、让农民从思想上重视教育,消除重男轻女思想等任务相当繁重,改变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任重而道远。 四、农村小学的现代化信息建设为零 在我所走访的几所农村小学里,没有一所学校有一节信息课(这里的原因多多)。使得学生无法晓知外界的事情。而有的学校只有一台电脑,但是还是空闲地放在那里,不能有效得利用。这样以来就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现代化信息建设的步伐。从而加大了城乡教育水平的差距,也就抑制了农村的发展。使得新农村的建设更加艰巨。 五、农村小学教育为适应发展采取的一系列针对性措施: 1、对农村教育资金的大笔投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卫生和生活条件,建设和谐、生态校园,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在XX年部分省份“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XX年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工程”试点。这是一件好事。我希望当地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实地搞好农村基础教育。加大投入,使得农村小学的教育更好地发展。 2、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是发展农村教育的头等大事。我建议采取措施:一是开展“送教下乡”“支边”等活动,达到城乡教师间的互相交流。二是多培养农村骨干教师,开展农村教师“名师工程”,调动农村教师工作热情,用先进典型带动一大片。三是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工作。“新教材培训” 、“专家讲座”、“名师讲座”等。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参与一些教师团体,如“青年教师协会”、“作家协会”、“书法协会”等。四是辞退一些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引进一批大学生到乡村小学支教。五是学校内部把教改科研活动真正搞起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自己的课题”。六是督促农村学校认真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杜绝那些应付检查的作假手段和形式主义。 农村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基础教育水平的低下是导致人口整体素质低下的重要原因。影响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因素很多,我们全社会要积极地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教育做一点自己的贡献只要我们肯付出一点点爱心,我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发展强大。社会主义的建设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也只有加强我国的基础教育的投入和建设,才能更好地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社会调查论文: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完善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有的法院还将该制度引入民事审判领域,经过实践检验,它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罪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上的欠缺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社会调查制度在运行中遇到诸多障碍,使其应有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工作程序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优秀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优秀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优秀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五)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 为保证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公正实施,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调查员如果在调查的过程中有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作出不真实的报告,应该有相应的处罚制度;此外,要为社会调查员参与社会调查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社会调查论文:会计社会调查报告论文 1997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连续几年把落实"收支两条线"、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等项工作做为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源头来抓。山西省纪委、省财政厅把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源头的源头"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它做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来抓。在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坚持树立典型、抓点带面;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委派制试点工作抓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既有数量又有质量;既增加了财政收入节约了财政支出,又遏制和减少了腐败,减少了经济案件的发生。 山西省会计委派制工作从1992年开始起步,至今大致走过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会计委派制工作在山西省由下而上,由点到面,梯次前进的过程。 1.起步阶段(1992-1997) 1992年10月,山西省忻州地区保德县率先成立了全省第一个会计局,揭开了全省会计委派制改革的第一页。对全县会计人员实行了按行业、性质分类的归口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任命制;对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了会计聘任制;对县、乡(镇)集体企业及自收自支单位,实行了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保德县会计委派制为全省提供了宝贵经验,为以后会计委派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2.自然发展阶段(1997年-1998年8月) 山西省运城地区绛县于1997年成立了由县长兼主任,纪检书记、组织部长兼副主任,组织、人事、编办、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会计管理委员会,对全县的会计管理实行了"一统四改"。"统一"即统一会计制度,全县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两则"、"两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及全省统一的法规制度。"四改":一是改单位会计为政府会计,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权由政府委托财政部门管理;二是改单向考核为双向考核,确立目标责任制;三是改无责上岗为抵押上岗;四是委派会计的工资改为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实施以后,效果也很明显。 吕梁地区兴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会计和出纳实行了委派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了财务总监,对私营、乡镇企业实行了审查制度,农村财务实行了"村财乡管"。 临汾地区汾西县成立了县人民政府会计管理办公室,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类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对人员少、业务量小的单位实行了"联会制"。洪洞县将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统一划归了财政局,其业务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职称评定、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 太原市尖草坪区把会计委派制重点放在行政事业单位和村(街)办企业,对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量小、人员编制少的单位实行"联会制",或由一个会计机构负责几个单位的会计事项。 在此阶段,山西省的两个地方也开始了行动,一个阳泉市,制定出台了《阳泉市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另一个就是忻州地区,在总结保德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忻州的实际,于1998年5月初作出了在全区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忻州地区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和《忻州地区会计委派实施细则》,对实施会计委派的指导思想、方式步骤、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使用、考核、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全区地、县两级的委派工作迅速展开。在这一阶段,全省有29个县市区全推开了这项工作,试点工作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而且有的已经初步形成了较系统的会计委派制运作方式。其中,兴县、绛县、洪洞等县和忻州地区是搞得比较好的,尤其是忻州地区为了从组织机构上委派制工作提供保障,提出的要在不增加职数,不增加编制,不增加财政支出"三不增加"的前提下成立会计局的方案,为各地市和各县区顺利成立会计管理机构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既解决了会计委派工作中急需成立会计管理机构的问题,又符合了当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 3.稳步推进阶段(1998年8月-12月) 1998年,中纪委二次全会把会计委派试点工作作为从源关上治理腐败行为的重要措施来抓。这为我们总结经验、加大力度、扩大范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1998年8月份,省纪检委、省财政厅在忻州市联合召开了"全省会计委派现场会"。各地市纪检委书记、财政局局长、会计科长参加了会议。中纪委、财政部派人专程参加了会议。省纪检委、省财政厅、中纪委办公厅、财政部会计司的领导同志讲了话。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认识,开阔了思路。与会同志通过经验介绍、实地参观和认真讨论,亲身感受到了搞好这项工作的可操作性,开阔了思路,学到了方法,为在全省普遍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会议以后,临汾地区、运城地区、吕梁地区和其它地市的一些县区会计委派制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为了指导和规范会计委派试点工作,并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我们还及时起草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实行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这些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会计委派工作的可操作性。到年底,各地市都确定了会计委派制试点县。忻州、阳泉、运城、临汾4个地方本级和全省的71个县区均实行了委派制。对2352个单位,2922名会计人员实行了委派。 4.全面推行阶段(从1999年初到现在) 1999年新年伊始,全省各地市和部分委派试点县的财政局领导、会计科长、会计局长于1月12日至13日齐聚吕梁地区中阳县,交流推广了中阳县"真派"、"实派"的经验。早在1998年10月份,吕梁地区中阳县在会计委派过程中创造了"三个全省第一"。即实现会计人员100%的交流;第一个试行财务稽查员制度;会计机构和人员分别精简了34%和43.7%,居全省第一。中阳县制定的方案起点高,工作推选的力度大,解决了我们长时间思考但未能解决的问题。中阳县的经验使得会计委派制改革大大前进了一步,中阳经验的推广标志着山西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结合1998年会计委派制工作进展情况,我们在中阳会议上确定了1999年会计委派制工作目标,提出要在省、地、县三级同时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结合机构改革,省、地(市)、县三级都要成立会计局,达到层层有机构、有试点的目标,形成从上到下齐抓共管,由条条向块块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的局面。具体目标是:在县区一级要全部推行会计委派制。已经推选了会计委派制的地方,要继续巩固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会计委派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把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地区一级要有新突破,要出现一两个全面试点的地市,凡有条件的地市,最好搞全面试点;省级要开始起步,要在部分行业、单位搞会计委派制试点。这次会议对会计委派工作在质上和量上都提出了要求,是继1998年8月忻州现场会以后的又一次动员会。 中阳现场会议之后,中阳县经验得到了推广和应用。柳林、石楼等县,在1998年会计委派制试点的基础上,对会计进行了全部或部分交流,进一步引深了改革。运城市、交口、盂县、永和、稷山等县进行会计委派制"交流"、"精简"一次到位。阳泉市矿区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各单位业务量大小、会计水平高低和工作水平等具体情况,设置了10个联合会计机构和10个单设机构,负责88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机构由42个减少到20个,会计人员由原来的68名减少到44名,机构减少了一半,人员减少了35.29%。在任用的会计人员中,按照"回避"、"交流"的原则,全部进行了交流。新绛县在会计委派工作中实行了"稳定一批,清理一批,交流一批,招聘一批"的办法。即对34名合格会计人员和进行了原地委派;对6名副科(局)级干部兼任会计人员和6名50岁以上的会计人员,劝其退出了会计岗位;对12名会计人员进行了交流;公开考试招聘10名会计人员,委派充实到会计岗位。灵石县在会计人员交流工作中,只将会计人员的工作关系收归财政局管理,委派到新单位后,其工资、人事关系仍留在原单位管理,一切福利待遇不变。兴县对公、检、法、司等难以交流的单位,免去了原会计人员,由会计局另行委派。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等全部由会计局管理。吕梁地区对地直51个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了62名会计人员,把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和工资关系全部收归会计局管理。除即将退休的5名会计人员外,对57名会计人员全部进行了交流。忻州地区宁武县对铝业工业有限公司和供水公司的工程会计,面向社会招考,择优录用,招聘委派。 截止1999年度,山西省共有忻州、阳泉、运城、临汾、大同、吕梁6个地方本级以地(市)委、政府文件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其中,忻州、阳泉、临汾、吕梁4个地市已运行),晋中、晋城也以财政名义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除临汾外,其余5个地市均成立了会计局,有100个县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其中,已运行的县区79个),有73个县区成立了会计局等专门机构。其中:56个县区为行政机构,15个县区为事业性机构。没有成立专门机构的地市县,其委派工作由财政局会计科(股)承担。全省共委派会计人员6655人,委派单位5438个。实行全部交流的县区12个,实行部分交流的县区25个,交流会计人员1260人;通过会计委派精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机构和人员的县区27个,共精简机构846个,精简会计人员880人。 2000年4月份,浙江省金华县、湖北省沙市,尤其是陕西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委派的办法引起了我们的重视。省纪检委、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考察组对陕西省进行了考察。随后,吕梁地区及所属5个县组成第二个考察组赴陕西省及延安市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以上省和地区的改革是当前会计委派的方向。这种集中委派、集中核算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委派会计、会计管理机构与被委派单位的矛盾问题,强化了政府对预算内、外资金的宏观调控职能。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方法》的“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 【摘要】开展《社会调查方法》课程 改革与实践十分必要。构建“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的教学模式,探索加强课堂讨论、实验模拟,深入社区等开展社会调查活动的实践教学思路和具体操作办法,将有助于提高《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质量,实现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正确把握不断变化发展的世界,及时掌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社会信息,科学认识和分析社会现象十分重要,为此,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及其必要。社会调查是人们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的运用特定的方法和手段,收集有关调查对象(社会事实,现象及其规律)的信息资料,并作出描述、解释和对策等的社会认识活动。开设《社会调查方法》课程能帮助学生学习掌握社会调查的理论和方法,有效提高在社会科学研究及社会工作其他领域中收集、分析、整理各种资料的科学性和效率。 本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知识性、实用性。以往课程教学中由于受教学理念和教学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存在重理论、重讲述、轻实践的现象。《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各高校要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与组织课堂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因此,按照教育部要求以及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开展《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方法的研究,创新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模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极其重要。 一、《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是许多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同时也是笔者所在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法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一门选修课。我们通过实地发放和网上发放的方式对学习过该课程的同学以及承担过该课程的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分布于吉林、辽宁、北京、四川、云南等省高校,回收问卷150份,有效问卷136份。 (一)教学目的和教学目标方面 在教学过程中,能使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原理与原则、基本概念与方法,选题、研究设计、撰写调查报告等理论知识和内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9%的学生认为开设《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90%的学生认为“学习《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有很大的收获”;传统的教学方式重理论知识传授,轻学生自主参与研究,学生能较系统地学习有关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为实际社会调研打下了基础, 但却未能充分体现出该课程所应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二)教学形式方面 通过以往的教学经验来看,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讲授为主,先进行理论讲授,后进行实践,实践往往限定在校内,或者网上调查及收集资料。长期以来,以教师主讲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只顾听和忙着记笔记,缺乏课上的吸收理解及讨论环节,学生参与程度比较低,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课堂氛围较为沉闷;这种方法有利于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但是不便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讲解与实践操作未能很好的结合。问卷调查中,在你曾经学习的《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组织方式上,排在前面的依次是讲授、案例学习、讨论;但是讨论中,学生主动发言的少,气氛不踊跃,师生互动少;有在课程讲授同步进行课外实践的仅仅有9%;学生在选择喜欢的教学组织方式上排在前面的依次是课外实践、案例学习、讨论;学生们更希望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减少理论课程,增加实践课程;希望教师与同学之间进行较多的互动,建立积极的课堂氛围:增强课堂知识趣味性。 (三)考试形式方面 收到的调查问卷中,本课程是必修课的专业,90%以上要求通过闭卷考试的形式来考核来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检验教师的教学质量;有的学校虽然在人才方案上注明由老师确定考试形式,但是90%以上采取了闭卷考试的方式;本课程是选修课的专业,95%的学校不限制考核方式,闭卷考核和课程论文形式由任课教师自行选择,95%的老师采取要求写调查报告、以课程论文的形式作为结业考试形式;但是学生写的调查报告大多数是文献查询的资料整理完成,极少是社会实践活动后的真实反映;教师反映这些考核方式基本能反映教学的质量和学生学习的收获,但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缺乏准确性。 总体看,传统的教学方式导致学生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操作技能,还没有完全实现理论性和应用型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的,还有一定距离。 二、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 (一)“主体―客体”为主的师生关系 当前,教学活动中还没有摆脱“教育者中心”、“受教育者中心论”和“互为主客体论”,局限于用“主体―客体”范畴来界定师生关系,这种情况也存在于《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师生关系中。教师往往以教育者的角色自居,自认为是传播知识的主题,学生仅仅受接受知识信息的受体,“讲与听”的教学模式,自然导致,“演员”与“观众”的师生关系;尽管教师在教学的“舞台”上,非常认真的讲课,努力扮演称职的“教师角色”;但是,无法实现师生关系的优化与和谐,不利于构建良性的师生关系,学生成了等待被灌输的、能力缺失的客体,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育对人的塑造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体现。 (二)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否 随着社会快速变迁,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学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也随着变化,高校教与学的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学生在社会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在网络技术和信息传播的多样化影响下,日益游离在课堂、网络与社会之间,一些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受到前所没有的冲击。 (三)理论内容与实际操作的结合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本身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理论内容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实践环节对于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知识和具体调查研究方法、增强实际工作的经验,以及为将来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社会工作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课程的讲授中,由于学校各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的时间安排与课程很少能达到一致的,加之考虑到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的人身安全等问题,许多学校在人才方案上设置了课程同步的实践环节,但是,却不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学时量和调研目标。这样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紧密性就不强,直接影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四)教师自身素质 由于部份教师自身素质不过关,教学观念落后 ,不精通网络媒体技术;理论功底薄弱和教学经验的欠缺,这就使得教学中,在教学深度、难度、广度等方面受到限制;有的教师科研能力不强,在设置调查课题方面,不能把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者不能设置学生利用现有的教学环境和社会资源能够获取丰富信息的课题,从而导致调查的实践环节不容易有序、有效地展开。 三、构建“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及实施途径 在社会调查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一套强化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环节,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的教学模式。“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中的“双主体”就是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是传授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的主体,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是积极主动进行知识的吸收、应用的主体;“一强化”就是加强实践教学力度;“两翼”分别是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在左翼的引导下,将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调查技能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推广到右翼的实践活动中去,并在活动中检验学习的效果。学生只有在理论与实践的左翼与右翼的共同推动下,才能畅游在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知识汲取和社会实践调查的领域中。“一结合”就是实践教学和科研相结合。 (一)确立师生的“双主体”关系 教师和学生都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二者构成了主体――主体的关系;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坚持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主体,重视其个性的发展,接纳学生、教师由“主宰”向“主导”转变, 学生不再是被动的信息吸收者,而是要主动地建构信息的主体,学生由被动的听众、观众、转变为参与课堂讨论、发表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的观点,成为积极进行课堂互动的参与者;转变为运用社会调查方法开展社会调查活动的调查主体;使学生的学习变得更加有价值感和实践意义。 (二)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性质以及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根据教育部精神要求“各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不少于25%、师范类学生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各高校要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比重;在教学中加强实践教学的力度,例如根据课程的内容,在访谈法、观察法、文献法、问卷法等知识讲解后,要安排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开展有针对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好缜密的安排、调查前的联系工作、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必要时购买学生安全保险、检查学生的社会调查进展、指导学生正确运用调查方法和技巧、解决临时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师生交流和调查总结;学生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在课堂学习的调查方法和具体实务技巧、并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课程中学到的沟通、倾听、观察等技巧,开展社会调查;在调查中还要注意社会调查的伦理准则等等。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的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三)课堂教学手段多样化 在认真讲授社会调查基本理论知识、方法、技巧的基础上,本着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思想,教师要避免“一言堂”;在课堂教学环节中,增加问题研讨、教师和学生角色互换教学活动及实验室模拟的方式,学生可结合课程进度,对于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学习体会和调查研究方案设计、问卷设计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开展研讨活动;根据设计的课题开展个案调查、集体访谈、实验法应用等模拟训练活动;尝试网络教学与研讨等,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学习效果。 (四)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 强化社会实践的重要途径就是将科研活动引入教学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的人才。教师一方面根据当前社会现象选择和确定调查题目;一方面可以与自己及相关专业教师的科研课题紧密结合,特别是以社会调查方法收集资料的应用性课题的论证和立项,确定调查内容,制定社会调查方案,同时更要鼓励学生自拟调研题目。学生根据确定的调研题目、组织调查小组,设计调研方案、设计问卷等;学生带着科研任务,做好调查前的一切准备,到广阔的社会空间去收集信息、开展社会调查。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既可以使学生获得研究能力和研究精神,还可以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 (四)考试形式多样化 对于课堂研讨、社会实践的过程进行实时评估。对于参与课堂互动、实验室模拟训练活动的情况进行讲评,将讲评结果记入平时成绩;在进行社会调查之后,组织相关教师和学生对调研过程中,学生的表现以及调查报告的质量和水平进行评选,记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中;或者直接以研究方案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作为课程结业考试成绩。 (五)教师要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当前的授课对象是90后群体,最鲜明的特点是“富于个性与创造力”,是信息时代的优先体验者,其平均智商超过了以前的同龄人,好奇心强、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且大都都有一技之长,形成授课对象本身知识的超前不规则集聚状态,因此,我们要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加强学生心理分析、结合90后自身特点和时代特点,与时俱进地寻求最适应当代大学生学习此门课程的最佳途径;不断更新知识,更新教学观念,教学主题富于时代性,扑捉课程所在学科最新理论、方法和技巧,掌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主动权。 四、小结 二年来,笔者所在高校在《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增加了到社会开展调查活动的环节,进行了“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的尝试,主要利用开课学期所在的双休日、“端午节、五一、中秋节、十一”等时间开展具有明确主题的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并对我校几个学期的教学实践进行跟踪分析,收到了实效,学生们通过《社会调查方法》这门课程,挖掘了自己的潜能,增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培养了创新和实践能力,为以后的学习工作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提高了教学质量,实现了教学目标。今后,学校可以与驻区、所在城市的人大、社区、政协等部门联系、就当地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涉及社会发展及民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发挥高校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 作者简介:许晓晖(1968―),女,满族,吉林长春人,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从事社会调查、社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 社会调查论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调查问卷结构设计的信度效度分析 摘 要:从问卷项目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内容效度、构想效度等方面,对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调查问卷的结构设计进行了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认为三份问卷都有较好的信度,《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社会培就业培训》问卷的结构设计合理有效,《就业情况》和《幸福感受》问卷的结构设计比较特殊,需要作一些改进。 关键词:信度;效度 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和调查结论的正确性一方面依赖于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方法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问卷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我们对采用的三份问卷进行了大量的试调查,目的是设计出合理有效的问卷。 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对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合理设计调查题目,方便我们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以利于提高学术界、教育界、政府、社会对高等职业培训服务社会效果的认识以及进一步改进这种人才培训模式。 一、信度分析 信度[1](Reliability)即可靠性,它是指采用同样的方法对同一对象重复测量时所得结果的一致性程度。本研究采用Cronbach a[2]系数来检验“内在一致性”。通过信度分析,可以反映被测特征的真实程度。我们主要在SPSS13.0中采用Alpha值测量问卷项目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信度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1]),分别计算三份问卷各维度和各问卷总体的Alpha信度系数。主要数据详见表1。 上述结果显示,三份问卷总的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均大于0.8,说明问卷有很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评价指标体系很好,问卷整体设计的可信度较高,获得的数据有较强的稳定性,能比较真实地反映被测特征。各维度的信度系数值均在0.8-0.9之间或接近0.8,说明各项目之间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基本上能较好地反映所在维度,评价指标体系可以接受。由此我们认为,这三份问卷都有较好的信度,依此调查得到的数据是可信的,对问卷进行的数据分析也是比较可靠的。 二、效度分析 效度[1](Validity)即有效性,它是指测量工具或手段能够准确测出所需测量的事物的程度。效度表明一个研究设计或测试工具实际能测出其所要测的特征的程度(有效性)。通过效度分析,观察测量到的数据是不是能够反映所要测定的特征,也就是依据测试结果所作推论的有效程度。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内容效度和构想效度。 (一)内容效度 内容效度是一个测验实际测到的内容对所要测量内容取样的代表程度,它侧重于测验题目取样的代表性,考查这些题目对所要测量的内容和行为反应测量的有效程度。 本次调查所采用的调查问卷是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有关职业培训专家根据职业培训相关理论和职业培训目的进行设计的,专家们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和讨论,对指标体系和调查表的项目进行修改,最终通过专家组鉴定,形成本课题的调查问卷。这表明,通过科学的问卷编制过程,研究设计中的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都应该得到较好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目的与调查内容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认为问卷有较好的内容效度。 (二)构想效度 构想效度是指一个研究对其测定的结果能用它所依据的理论结构予以解释的程度,侧重于一个测验能够准确测量到心理学和教学理论上的某种抽象概念(或理论结构)和特质的程度。在本项研究中,我们主要利用AMOS7.0软件对三份问卷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CFA),来考察每个项目是否测量了某个纬度的特质,检验它与设计的理论模型的拟合程度,以观察该问卷能够准确测量某种抽象概念(或理论结构)和特质的程度。 1.《就业培训》问卷 通过运行SPSS13.0的因子分析可以得出,就业培训问题可以由就业能力、综合能力和发展能力三个因子代表。假设这几个潜变量都相关,设定其理论模型(见模型图1)。用收集来的数据对其进行模型拟合。 运行Calculate estimates命令,分别计算出各问卷的因素载荷系数(Standardized Regression Weights)和验证性因素分析拟合结果。具体数据见表2。 三份问卷因素载荷系数均在0.4以上,这说明这些项目能较好地测量它所在的维度。 《就业培训》模型拟合指数显示,比较拟合指数(CFI)和非赋范拟合指数(TLI)值均大于0.88,这表明整体模型拟合还可以。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的值小于0.10,也是可以接受的。卡方与自由度的比值(CMIN/DF)介于2.0~5.0之间,表示模型可以接受。该问卷具有良好的构想效度。 《就业情况》模型拟合指数显示,比较拟合指数(CFI)和非赋范拟合指数(TLI)值均小于0.9,这表明整体模型拟合一般。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的值大于0.10,卡方与自由度的比值(CMIN/DF)介于2.0~5.0之间,表示模型需要改进。 《幸福感受》问卷验证性因素模型拟合结果显示,CFI和TLI值均小于0. 90 ,CMIN/DF大于5.0,这表明整体模型拟合不是很好。RMSEA的值大于0.08,不能接受。《幸福感受》问卷,虽在试调查的基础上作了修改,但问卷结构仍不是很理想,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修订。 以上结果表明,问卷设计需要继续改进,以适应模型计算的要求,但总体来说,三分问卷具有较好的构想效度。 三、结论与讨论 根据总的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三份问卷都有较好的信度,问卷可以接受,依此调查得到的数据是可信的,对问卷进行的数据统计分析也是比较可靠的。 从各维度的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看,发展能力的Alpha值较低,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题目设置和选项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其二,受训者填表时出现不一致现象,应从题目设置和选项上作进一步的修改。 效度分析结果表明《职业培训》问卷的理论模型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抽样数据拟合效果较好,说明问卷的结构设计合理有效,问卷可以接受。所获得的调查数据能够较好地反映调查的目的和要求,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是有效的、可靠的。 信度和效度是评价一个研究设计好不好的两个指标。本次调查问卷是在试调查基础上进行修改的,但修改后的问卷,其结构设计的信度效度如何、各培训项目适用问卷的可靠性怎样?课题组成员可以通过本次调查作进一步的检验和完善。 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FJB070507) 社会调查论文:鞍山地区正常人群抑郁状况和消化不良症状关系的社会调查 【摘要】目的 了解抑郁情绪和消化不良症状的关系。方法 采用Zung抑郁自评量表(SDS),随机发放问卷调查,获得有效问卷1011份。结果 调查群体中,抑郁的人数占68.7%,有消化不良症状的抑郁评分高于没有没有消化不良症状的人群,评分差异显著(p 【关键词】消化不良 抑郁情绪 抑郁自评量表 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面对生疏的人际关系与繁重的生活压力学,很多人适应不良,精神紧张,而产生负性情绪,有时上腹痛、腹胀、早饱、嗳气、反酸、烧心、恶心、呕吐等情况发生。这些表现是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消化不良表现,作为医学生有必要了解消化不良症状的病因,以及抑郁情绪和消化不良症状的关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改善生活质量。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2009年随机发放问卷调查2000份,回收1200份,有效问卷1011份。男:547人,女:464男:女=1.18:1,年龄最小20最大58岁,平均33.54岁。 1.2 方法 调查工具采用Zung抑郁自评量表(sds),根据最近一周实际情况填写,依据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严格操作并将粗分换算成标准分,数据经微机SPSS软件统计处理。大于51分为抑郁。 2 结果 3 讨论 3.1 抑郁测评结果整体状况分析Zung抑郁自评量表(sds),已在我国应用,借以评定精神病,神经症及躯体疾病患者的抑郁症状与主观感受,近年来逐渐发现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多种疾病均有不同程度的抑郁和焦虑。本案均值抑郁评分46.12要高于徐丽梅等报告的医学院校大学生评分39.84[1]。51.25分以下占68.7%,有相当多的人有不同程度抑郁,应该给与足够重视。 3.2 抑郁在男女性别上的差异,男性47.15±12.35要高于女性45.56±10.49,p0.05,差异没有显著性表明婚姻对抑郁情绪没有影响。抑郁在饮酒上的差异,饮酒者47.78±11.19高于不饮酒的45.155±11.76,p0.05二者差异没有显著性。表明吸烟不影响抑郁情绪。消化不良症状与抑郁,有症状者51.13±9.68明显高于无症状者46.28±11.58,p 3.3 综上所述,消化不良症状与抑郁明显相关,对抑郁情绪的影响要高于不良饮酒习惯以及性别造成的影响。提示我们在今后的诊疗活动中关注哪些没有器质性疾病的消化不良症状,采用心理治疗可能会有改善,而抑郁症患者要注意其消化不良症状是否存在,给与相应对症治疗可能会加强抗抑郁药的效果甚至减少抑郁要的应用。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论文:扎实开展社会调查 提高学生思维能力 新课程倡导以提高学生人文素质、铸造民族精神为宗旨,以综合性、开放性为特征,这深刻体现我国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强烈要求,因此教育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笔者通过指导学生开展“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的社会调查,对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学生质疑、聚合、发散、溯源究因思维能力产生良好的效果。 背景分析:开展社会调查是克服教学重知轻能、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 最近,笔者和同事指导部分学生开展“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的社会调查。在组织本次社会调查前,笔者想到当前初中历史与社会学科教学中存在种种有违新课程要求的现象。在中考命题改革的导向下,历史与社会教师已经形成一种共识:中学历史与社会教学必须加强思维能力的培养。但传统的历史与社会教学仍然盛行于课堂,传统教学存在严重的缺陷:教学内容提倡本本主义;教学目标重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教学对象上,对学生主体认识不足,教师为教案而教;教学方法上,强调“灌”知识,忽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研究,缺乏知识与现实的联系,把学生心灵封闭于大量死知识中,不会学以致用。据此,特将这次社会调查的目的确定为:进行一次培养学生历史与社会思维能力培养的尝试。借以向更多的教师宣传在初中阶段扎实开展社会调查、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历史与社会课程以培养学生认识社会、适应社会、参与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能力作为一以贯之的目标,思维创新是新课程一大特色[1]。通过“激发兴趣、学会提问、善于解问、不断反问”,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新精神的培养是素质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学生真正成为学习主体的体现。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思维能力,选定“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为研究课题。因为社会调查涉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全过程,如果学生能够完成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分析归纳结论工作,就意味着促进了学生思维能力的提高。 确定研究课题,编制调查提纲,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能力 泽国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诞生地,在生活中学生注意到泽国的市场发展一直走在温岭的前列,因此他们很想了解泽国市场发展的状况及其原因。为此,笔者把学生组成探究合作小组,开始着手确定研究课题和编制调查提纲,而选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研究课题将事半功倍。 笔者指导探究组在选课题时应注意3个问题:首先,课题选择要有意义,自己感兴趣;其次,要选择一个需要并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来加以解决的问题;再次,要在限定时间可完成,研究范围切口要尽可能小,有较明确的研究范围。在教师的指导下,探究组认为:许多年以来,人们在搞研究创新的时候往往忽略本地的方志资源。研究泽国镇市场发展可开发利用的方志资源包括《太平县古志三种》《温岭县志》《泽国镇志》等志书,以及参与编写这些志书的专家、学者。在这些志书中,泽国各个历史时期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在其中都有所记录、有所反映,因此,它们是研究泽国发展历史的好帮手。而参与编写这些志书的专家、学者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地方发展历史知识,他们也是一座座资源宝库,很值得去探寻、挖掘。但又由于本地方志资源中的《温岭县志》下限为1987年,《泽国镇志》下限为1998年,所以把这次探究的时间范围定为1978―1998年。最后,探究组将本次社会调查的课题确定为“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在此基础上编制调查提纲。 在研究课题确立的起始阶段,探究组成员表现出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激发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是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的首要环节,是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创造思维能力和掌握创造方法与策略的强大推动力。 多方搜集资料,仔细整理资料,培养学生归纳能力 教师指导探究组在整理分析资料时应注意3个问题:首先要对感性材料形成总体认知,从感觉上发现十分突出的特点;其次要对资料分类分析,形成同类资料对比分析,进而总结本质特征;再次,要对事物本质进行概括描述,形成结论。在教师的指导下,探究组成员细阅《温岭县志》《泽国镇志》中有关泽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容。一方面,他们将1978―1998年以1992为界分成2个发展阶段,进行前后对比;另一方面,他们对每个发展阶段从市场规模组织形式、贸易规模、政府管理手段3个层面归纳总结。 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第一阶段(1978―1992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泽国镇集市贸易的发育程度不断提高。从集市贸易上市产品的种类看,已由以前农副产品原料为主,转向以原料性产品和加工产品并重;由过去的生活消费品为主,转向以生活消费品与生产资料并重。废旧钢铁、鞋机市场成交额迅速增加。1986年,废旧钢铁成交额达360万元,为乡镇工业、手工业提供大批原材料。从市场的组织形式看,由传统的农贸市场向专业市场转变。1981年以来,新增9个专业市场,全镇15个专业市场全是批零兼营,其中批发额占成交额80%以上的就有8个。随着集市贸易的繁荣,20世纪80年代后期,全镇市场成交额大幅度增长。1985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3 385万元;1987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17 000万元,比1985年增长5倍多。同时,镇人民政府专门成立由7人组成的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镇各交易市场进行整顿和调整,发挥部分退休工人和农民管理市场的作用,对个体商贩采取固定划分场地设摊的办法。 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第二阶段(1992―1998年)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随着泽国镇区的扩大,镇人民政府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市场,努力形成市场专业规模优势,并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镇人民政府筹集民资办市场,先后建成25个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专业市场。1993年,全镇市场成交额达8亿余元;1996年,市场年成交额达31亿元;到1998年,市场年成交额达38亿元,其中有4个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市场。同时镇人民政府花大力气抓好现有市场的整顿和管理,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市场管理,使市场保持摊位整齐、交易公平、制度健全、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积极推进市场体制改革,促进市场向多功能、多层次、多类型的方向发展。 调查报告反映了探究组成员掌握了分类归纳总结对比的资料分析方法,这实质上是聚合思维能力的体现,通过分析归纳增强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活动。 溯源探究因果,强化发散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 教师指导探究组在溯源究因时提出2个要求:首先要运用因果发散法,以泽国市场发展成果为发散点,推测出产生该成果的各种原因;第二要发挥集体发散思维,探究组成员要集思广益,说出自己的想法,只要能说通,都可以被大家认同,而且被采纳。 在教师指导下,探究组从历史渊源到现实政策、从地理位置到交通发展、从经济发展到人口变迁等多角度深入分析促进泽国市场发展的根源。1)改革开放的决策是根本原因。从1978―1998年,泽国市场迅猛发展,形成2个高潮。第一个高潮为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央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空前的一次思想大解放。泽国人闻风而动,泽国的各级各类市场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第二个高潮为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这不仅是又一次思想大解放,同时也为泽国各级各类市场的上档次、上规模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2)历史商贸风情是渊源。泽国,因“泽”而名,历来人文荟萃,物富人丰,是历史悠久的江南水乡名镇,素有“台州商埠”之称。3)优越的地理位置是先天因素。优越位置使泽国成为温台两地商品物资的主要集散地之一和台州金三角地带的重镇。4)泽国乡镇企业的崛起是推动泽国市场发展的强大动力。它对泽国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方面,乡镇企业的崛起需要大量由市场提供的原材料,这就促进了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繁荣;另一方面,乡镇企业的崛起,又为泽国本地的市场提供了一些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这同样繁荣了泽国的市场。5)1978―1998年间,泽国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的增多,无疑扩大了市场需求的总量(包括生活资料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促进了泽国市场的发展壮大。6)迅速发展的交通事业,为1978―1998年间泽国市场的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加快了市场商品的流通和市场资金的周转;促进市场从过去的零售为主向批发为主转变,从传统的农贸市场向专业市场转变。也使市场商品来源有了更广更远的选择。7)随着电视事业的发展和电视的普及,这不仅使广大的市场消费者、经销商有了更广阔的供求空间。此外,随着电话的逐渐普及,使传递信息的时间特别是远距离传递信息的时间大大缩短,这也使市场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来的更为便捷、顺畅。通讯事业的发展也是促进泽国1978―1998年间市场迅速发展的又一个有利因素。 调查报告反映了探究组成员掌握了溯源究因基本方法,这实质上是发散思维能力的体现。所谓发散思维,是指倘若一个问题可能有多种答案,那就以这个问题为中心,思考的方向往外散发,找出适当的答案越多越好,而不是只找一个正确的答案。 当前在历史与社会教学中比较重视求同思维的培养而忽视求异思维的训练,无形之中使学生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模式,严重影响学生的观察力、好奇心、想象力及主动性的发展。通过求同思维培养出来的只能是知识积累型的学生,所以更应重视对学生发散思维和聚合思维的培养。在社会调查报告中,探究组成员总结本次社会调查点滴收获:1)掌握了资料收集、分析能力;2)增强了社会实践能力;3)树立了探究学习方式;4)培养了浓厚的乡土情感。 通过此次社会调查活动,对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学生质疑、聚合、发散、溯源究因思维能力产生良好的效果。总之,扎扎实实开展社会调查活动,提高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教师不仅要教会学生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第二中学) 社会调查论文:关于《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双语教学的探索与思考 [摘要] 虽然双语教学在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但由于双语教学要使用英语来进行教学,而任课教师和修课学生的情况各不相同,使得双语教学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笔者以《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为基础,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社会调查方法》 双语教学 教学模式 作为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社会学专业又该如何加强双语教学,力争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双语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本文以《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为基础,对其双语教学过程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力图给出解决之道。 一、正确理解“双语教学”的含义 根据英国著名的朗文出版社出版的《朗文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定义,双语教学是指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种语言或者外语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由此可见,“双语教学”指的是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通过学习学科知识,来达到掌握第二语言的目的。由此可见,“双语教学”不是简单的母语加第二语言的教学,而是从听说读三方面来培养学生的第二语言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用第二语言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常双语教学中有两种教学媒介语,即母语和目标语;有两个教学目标,一是学科知识的获得,二是双语切换与交流能力的提高。可见,使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学生学好专业知识是第一位的。 二、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模式 双语教学的教学模式主要有5种模式。国内外所采用的主要模式包括:沉浸型教学模式、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双重语言教学模式和翻译式教学模式等。在这几种双语教学模式中,教学效果最好的首推沉浸型教学模式,它能够使学生完全融入到外语和专业相结合的氛围中,既能够极大地提高学生自己的外水平,也能够很好地接收到国外在某些学科方面的一些先进的思想、理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但这种教学模式对专业教师和学生的外语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根据我国高校目前大学生学习英语的实际情况、英语学习的语言环境以及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发现完全使用沉浸型教学模式并不现实。因此,可以将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和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结合起来。 三、《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双语教学实践中的探索与经验 笔者以《社会调查方法》双语课程教学实践探索为例,来说明如何寻找教与学的最佳结合点尝,从而实现双语教学课程的目标。 1.英语学习与学科知识获取同步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双语教学,要求学生用国际化的语言――英语来学好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用英文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和获取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力。因此,专业知识的学习是第一位的,提高学生英语水平是第二位的,这是必须要把握的关键。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学生的理解水平,为学生编写了该课程的阅读材料,这其中包括外文教材中的优秀概念,理论的英文论述,也包括我国学者的研究论文,相辅相承的双语阅读训练,从而克服了外文教材普遍较厚,学生阅读吃力的缺陷。 2.使用案例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思维能力 “灵活运用”是案例教学的主导思想。在教学中,完全可以借助国际社会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具体事件和现象等作为英文讲授的课堂案例,用英语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理解和掌握,可以引导学生逐步学会结合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3.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手段,丰富课堂内容 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对于同样的学习材料,如果单一用听觉,3个小时后能记忆所听内容的30%,3天后下降为15%,单一用视觉,3个小时后保持70%,3天后降为40%;但如果视觉、听觉并用,3个小时后则能保持90%,3天后仍可保持75%(熊杰,2001)。因此,多媒体教学技术的使用,对于提高学生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是非常有帮助的。 四、对双语教学实践的反思 双语教学的数量。目前,各高校所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大部分是专业课程,学生既要掌握陌生的专业英语词汇,又要掌握必需的专业知识,相比母语讲授的其他专业课程来讲,双语教学课程知识学习的难度更大,对讲授教师的挑战也加大。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 1.双语教学中外语教学的比例因课制宜 双语教学中,英语的使用要占多少比例?笔者认为,双语教学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可能强求一致,规定外语使用所占的比例。因为双语教学要讲求实效,应根据授课内容的难易度、重要性及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使用外语的内容加以区分。也就是说,双语教学中,外语教学的比例应该因课制宜、因内容而异,不必一视同仁。任课教师灵活把握外语在课程中的使用。例如,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可以以外文教材学习汉语课堂讲授的方式开启学生对双语教学课的认知大门和兴趣大门,然后循序渐进地增加外语讲授在各学年双语课程中的比例。 2.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双向性、启发性教学模式 双语教学不仅是使用两种语言进行教学,更重要的是在教学方法上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传统教学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型为主的教学,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的主动性学习发挥不够。以学生为主体的互动式教学法模式的研究势在必行,教学过中注重双向性、启发性教学模式值得提倡。 双向性是指教学过程中,既强调教师的讲授,又强调学生主体性的发挥,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使教学过程应成为师生双方主动介入的过程。突出启发性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突出以学生为主体,促使学生学会思考、善于思考,主动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师生互动、交融、相互促进,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双语课程教师的英语思维模式训练需要加强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英语教学的“应试教育”模式,学生从小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缺乏英语语言的应用训练和英语语言的思维模式训练,使得我们很多非英语专业的教师都习惯将英文翻译成中文以后再理解的习惯。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必须认识到自身的限制,克服将原文翻译成中文后再理解的不良习惯,教学中应该尽可能加以克服,并且锻炼学生渗入到英语中去分析理解。发给学生的讲义和教材,不作逐字逐句翻译,而是英文加以注释,要求学生反复阅读英文讲义,有些定义、词、公式用英语原文背下来,逐步达到理解,从而培养学生英语语言思维的能力。 4.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慎选双语教学课程的教材 在选择教材时,教师需要考虑符合国情的教材内容和学生的接受能力。为了保障在双语教学中的专业性,在有限的课时内实现双向思维的目标,这就要求承担双语教学的教师根据中国学生的特点,重新调整教学内容,并适当补充具有国情特征的教学辅助材料来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社会调查论文: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社会调查运用 摘 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高一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社会调查活动。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对于提高思想政治课教学实效,帮助学生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提高学生理解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一 思想政治课 社会调查 运用 社会调查就是学生学习运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理论和观点细致地考察社会观象,以帮助掌握知识、增强能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的一种实践活动。社会调查可由教师带领学生走出校门去调查,可由学生带着问题回家乡调查,也可由学生在校内对师生进行调查。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我多次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并取得了一定实效。下面是我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体会 1.开展社会调查应从学生的特点出发 现在的高一学生,他们接受各种信息的面和渠道较为广泛,独立性和自制力趋于成熟,喜欢独立思考,对人对事有独立的见解,并逐步开始学会待人处世的方法,逐步形成一定的生活方式及个性特征。他们在学习、掌握知识过程中不“唯书”、不“唯上”,不断探索,追求新知;思考问题时不受传统观念束缚,敢于假设,善于联想,富于想象,勇于探索。但由于缺乏基本理论思维能力、社会经历少,明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还不成熟,他们往往不能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主流。如果我们政治教师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就教材而教材,空洞单一地说教,只会使学生缺乏兴趣,更谈不上“信”与“行”。只有在教学中,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去读一读社会这本无字之书,让他们接触社会、独立观察思考,判断解决在课堂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才能用于指导他们的行动,达到懂、信、用的统一。 2.开展社会调查应从政治课教学内容出发 针对高一学生的特点及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特点,我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材、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有重点地开展社会调查来辅助思想政治课教学,教学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如在讲授第一课《生活消费与消费文明》时,为了使学生学会正确消费,我布置学生向家长调查每月的消费开支情况,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占整个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然后讨论谁家的消费是最适度、最合理的;在讲授第二课《社会生产和效益观念》时,我利用高一学农时机,要求学生对自己所在村镇农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调查研究,并集体调查本县柘中企业发展情况,在汇报讨论中,学生深刻认识到只有科技和管理才能求得经济效益的增长;在第三课《剩余劳动与社会进步》教学中,请学生结合本市本县市政建设的有关情况调查,来体会社会主义剩余劳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等,不一而足。 3.开展社会调查的主要途径 为了克服传统教学的弊端,满足学生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课的功能,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我们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必须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其主要途径有:首先,调查辅导,拟定调查提纲。在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要给予一定的辅导和正确的引导,切忌“放羊”。我在组织社会调查前请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预习熟悉,了解调查目的,明确调查意义,拟定调查提纲。然后,对调查的要求、注意点、调查报告(或小论文)的写作给予强调和辅导,对调查提纲进行修改指点。在辅导基础上的调查,效果是明显的。其次,选择对象,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目的和要求,师生对提出的调查对象进行遴选,然后采用灵活多样的调查过程和调查方式,可由学生分组进行,可由集体组织进行,也可由学生分散进行。社会调查也可采用参观、座谈、报告、采访等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调查更有利于学生积极性和独立性的发挥。最后,调查反馈、总结提高。这是社会调查中很重要的一环,社会调查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写出调查报告或体会文章,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汇报交流。通过反馈总结,学生会加深对调查对象的正确认识,从感性到理性得以升华,从而达到教学目的,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得到培养和发展。 4.开展社会调查的功效 开展社会调查可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重要任务就是帮助学生掌握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关基本原理,了解党中央、政府在经济方面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等。而封闭的教育环境是很难完成思想政治课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开展社会调查,在实践活动中让学生接触和了解社会、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治情操、发掘创造能力,加深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同时在实践活动中容易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克服各种思想障碍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培养坚强毅力和意志品质,形成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的良好思想品质。如:有学生在社会调查中感受到清洁工人的可贵和辛苦后,立志长大后成为一名环保人员,让上海的天更蓝,水更绿。开展社会调查这一实践性教学法能克服传统教学的弊端。长期以来,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实效性不强,固然有思想政治课教材内容的因素,但从课堂教学的角度看,最大的弊端是理论脱离实际,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当作纯知识性的课,习惯于或满足于教师上课讲条条,学生考试背条条。这种死记硬背式的应试教育不利于教学改革,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发展,更谈不上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懂、信、用统一。 二、思考 1.抓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 社会调查的开展,切忌“放羊式”和“赶鸭式”,必须落实到位。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要有层次地进行,可以由教师去联系、安排、落实调查的对象、内容,然后带学生去进行活动;可由教师间接联系,然后让学生带着介绍信去联系落实和组织;也可全部由学生自己根据教师的要求,自己想办法外出联系、落实和组织,教师不再跟随。在社会调查组织中,我们感到全部由学生负责,学生的主体参与作用、受到的锻炼更大。 2.社会调查要认真做好评价工作 评价是社会调查工作中很重要的内容,它有利于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社会调查的评价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内容,质的方面包括参加调查的态度、表现及所取得的效果,可以通过撰写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体现;量的方面包括参加社会调查的时间、次数,完成数量以及其它应该完成的内容。我们采用一人一卡的做法,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等第评价。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在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应用和思考 摘要: 文章指出,政治教师要结合思想政治课的教材特点和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提高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实效,帮助青年学生更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理解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政治思想觉悟水平。 关键词: 社会调查 思想政治课教学 应用和思考 社会调查就是学生学习运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理论和观点细致地考察社会观象,以掌握知识、增强能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的一种实践活动。社会调查可由教师带领学生走出校门调查,可由学生带着问题回家乡调查,也可由学生在校内对师生进行调查。在多年的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实践中,笔者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教学实效。下面,笔者就开展社会调查谈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在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开展社会调查的重要性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教育领域应试教育倾向比较突出,出现了重智育、轻德育,重书本知识、轻社会实践,重死记硬背、轻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重校内教育、轻校外社会教育的现象,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的风气还没有完全形成。针对教育、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不能整天把青少年禁锢在书本上和屋子里,要让他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增长他们的社会经验。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园地,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我们的国家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高一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涉及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等有关经济学的问题,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 开展社会调查体现了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要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最重要的是在实践中行动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调查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它有利于学生主体作用、个性的发展和发挥,让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学生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观象,评价各种社会思潮,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社会调查是辅助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有效途径 1.针对高一学生、教材的特点出发开展社会调查。 现在的高一学生,他们接受各种信息的渠道较为广泛,独立性和自制力趋于成熟。他们喜欢独立思考,对人对事有独立的见解,并逐步开始学会待人处世的方法,逐步形成一定的生活方式及个性特征。他们在学习、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不“唯书”、不“唯上”,不断探索,追求新知,思考问题时不受传统观念束缚,敢于假设,善于联想,富于想象,勇于探索。但由于缺乏基本理论思维能力、社会经历少,明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还不成熟,学生往往不能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主流。如果我们政治教师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就教材而教材,空洞单一地说教,只会使学生缺乏兴趣,更谈不上“信”与“行”。只有在教学中,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去读一读社会这本无字之书,让他们接触社会,独立观察思考,判断解决在课堂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才能让学生把所学知识用于指导他们的行动,达到懂、信、用的统一。 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教材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作了宣传,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对外开放等。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有现实意义。教材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实际性,教材内容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且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实际,如消费问题(包括教育消费)等。要正确处理解决这些问题,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2.针对高一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开展社会调查。 针对高一学生特点及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特点,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材、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有重点地开展社会调查来辅助思想政治课教学,教学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如在讲授第一课《生活消费与消费文明》时,为了使学生学会正确消费,笔者布置学生向家长调查每月的消费开支情况,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占整个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然后讨论谁家的消费是最适度、最合理的。在讲授第二课《社会生产和效益观念》时,笔者利用高一学农时机,要求学生对自己所在村镇农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调查研究,并集体调查本县柘中企业发展情况。在汇报讨论中,学生深刻认识到只有科技和管理才能求得经济效益的增长。在第三课《剩余劳动与社会进步》教学中,笔者请学生结合本市本县市政建设的有关情况调查,从而体会社会主义剩余劳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在讲授第四课《分配制度与分配观念》时,笔者请学生调查收集先富起来的具体个人事例,正确认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重大意义。在讲授第五课《国民财富与纳税意识》时,笔者请学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查,来认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性。在讲授第六课《价值规律与经济眼光》时,笔者组织学生对银行、证券交易所调查,了解区分储蓄、债券、股票的特点。在讲授第七课《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时,笔者请学生走向市场,就某些商品、商品经营者情况进行调查,来分析为什么在商品销售中,有些人赚钱,有些人亏本。在讲授第八课《对外开放与开放意识》时,笔者让学生结合本县本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情况进行调查,来体会对外开放经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思考 1.抓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 社会调查的开展,切忌“放羊式”和“赶鸭式”,必须落实到位。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要有层次地进行,可由教师去联系、安排、落实调查的对象、内容,然后带学生去进行活动;可由教师间接联系,然后请学生带着介绍信去联系、落实和组织;也可全部由学生自己根据教师的要求,自己想办法外出联系、落实和组织,教师不再跟随。在社会调查组织中,我们感到全部由学生负责,学生的主体参与作用、得到的锻炼更大。 2.社会调查要认真做好评价工作。 评价是社会调查工作中很重要的内容,它有利于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社会调查的评价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内容,质的方面包括参加调查的态度、表现及所取得的效果,可以通过撰写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体现;量的方面包括参加社会调查的时间、次数,完成数量以及其它应该完成的内容,我们采用一人一卡的做法,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等第评价。 社会调查论文:英语专业学生就业意向与实际就业走向的社会调查 摘 要: 根据麦可思的《中国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分析,英语专业学生本科毕业当年就业率为89%,在全国本科高校就业率排名倒数第四,其就业专业对口率也只达到74%,在失业分析中,英语专业成为就业后失业率最高专业之一。作为英语专业的学生,本文作者期望通过对英语专业学生就业意向与实际就业走向的实际调查,了解本专业就业的优劣势,从而从提高学生学习就业自主性、改革专业教学方式内容、完善专业就业指导三个方面来帮助解决就业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英语专业 就业意向 实际就业走向 社会调查 三十多年前,改革开放这条巨大的分水岭将我国经济从计划推向市场,大学生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今全凭自主意愿和市场需求,学生从高考报志愿起就选择能迎合市场需要的专业,造成计算机、经贸、英语等专业人满为患。与此同时,我国为了与世界接轨,政府鼓励英语教育的充分展开,“全民学英语”改变了以往英语作为高等教育专属的角色,加上全球贸易合作、跨文化交流的需要,高校英语专业从此进入了声势浩大的扩招时代。然而沸沸扬扬的现实无法遮掩近几年来英语专业就业率持续走低的现状,根据第三方教育数据咨询和评估机构――麦可思的《中国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分析,英语专业学生本科毕业当年就业率为89%,在全国本科高校就业率排名倒数第四,其就业专业对口率也只达到74%,在失业分析中,英语专业成为就业后失业率最高专业之一。作为英语专业的学生,笔者迫切期望了解本专业就业的优劣势,从而从提高学生学习就业自主性、改革专业教学方式内容、完善专业就业指导三个方面来帮助解决就业的燃眉之急。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10份,实际有效问卷94份,被调查对象包括北京林业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科技大学的英语专业06级毕业生。问卷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最初就业取向为英语本专业的学生设计,第二部分为就业取向为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设计,两个部分由第一道提示问题“您的最初就业取向是?”连接。 根据第一题统计结果发现,最初就业意向为英语专业的学生有67人,非英语专业的学生有27人。在最终找到工作的人里,英语专业方向为42人(就业率为42/67*100=62.7%),非英语专业方向为19人(就业率为19/27*100=70.4%),从问卷中最新一届毕业生反映出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客观情况与提出的主观建议着眼,笔者将剖析英语专业学生学习就业自主性、改革专业教学方式内容、完善专业就业指导三方面,并提出相关建议。 1.英语专业学生专业素质有待加强,知识面有待拓宽 本问卷第5题与16题均为“到目前为止,您是否找到工作?”,综合两题数据,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分别为42人与19人(综合就业率为(42+19)/(67+27)*100%=64.9%)。然而根据第6题与17题“您是否如愿找到了理想的工作?”,笔者发现,在找到工作的毕业生中,没有找到理想工作的人数分别为16人与9人(总数占综合就业人数的(16+9)/(42+19)*100=41.0%)。在后续问题“若否,未能从事理想行业的原因是什么?”里,D选项“自身能力并未达到行业要求”为所有未找到理想工作的调查对象所选(其它选项如“经济限制”虽有调查对象选择,但人数却远远低于D选项)。综合问卷第11题与第21题“结合自身经验,对英语专业学生提出建议”中调查对象的主观建议中可以看出,上述所指的“自身能力”分别就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是“听力、口语、写作、翻译的能力”;就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则是“掌握如经济、管理等与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的能力”。就业本身是学生自我检验的过程,然而大学四年的学习仍然不能满足学生的就业需要,值得学生和校方反思。究其原因,学生缺乏主动性是很重要的一点。一直以来,九年义务教育在督促学生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成绩的同时忽视了学生自我开发主动性的过程。长时期被动的学习加上大学对学生学业管理的突然放松使学生无从适应,在如何安排学习、娱乐、实践方面手足无措,甚至有学生在经过高考对体力和心理的过分消耗后在大学的轻松环境里将学业抛至一边,因而浪费了需要自我提升的宝贵时间。然而在学生缺乏主动性的背后,难以忽略我国教育制度的原因。我国的教育始终强调知识的灌输,却不注重培养学生发挥自主性的能力。如何安排生活与学习,如何规划人生这样本该掌握在学生手中的问题却长年由家长和学校安排,如此一来则弱化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本应有的规划和面对挑战的能力。 然而在大的体制背景下,教育制度改革步伐难以追赶上一届届学生入学、毕业的脚步,因此,笔者建议英语专业学生注重提高自身的学习主动性与自觉性,夯牢英语基础知识体系的同时不断加强实际运用的能力。因为输入能力是就业过程中所需体现的输出能力的基础,只有学有所用,才能真正将所学回馈社会。与此同时,要将眼光放长远,全面发展,不拘泥于英语,多补充其他的知识体系,以扩充英语专业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其自身素质,则使其无论日后朝英语专业方向就业或者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都可加大成功的砝码。 2.实践经历创造就业先机 根据第2题与第12题“是否有相关实践及课程学习的经历?”所得数据,在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67人及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27人中,分别有59人与22人有过一定的实践经历(分别占该方向被调查人数的59/67*100=88.1%和22/27*100=81.5%)。在最初就业取向为英语专业的调查对象中,选择“翻译”和“家教”的人数比较集中,分别有28人与37人做过此类实习(分别占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28/67*100=41.8%和37/67*100=55.2%)。 在第2题的第三小问“其中,哪些对就业有所帮助?”中,我们看到不仅28名从事过翻译实习的学生全部认为其有用,另有6名学生认为如果有翻译实践机会则能拥有更多优势。相比较而言,在从事过家教实践的37名学生中,有12人(12/37*100=32.4%)认为从这份经历无所收获。这中间的差距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实习的选择问题。诸如家教一类的实习经历或许不能为所有人受用。据北京林业大学06级的刘同学介绍:“家教的内容太过基础,对我自身的英语水平提高并无太大作用。接触的人也太有限,除非将来想从事教师行业,不然真的用处不大。”这也反映了实习职位的选择因人而异,应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及就业取向妥善选择。毕竟,大学四年的成长时间十分宝贵。 在针对最初就业取向为非英语专业的第12题第三小问“其中,哪些对就业有所帮助?”中,曾经在相关单位企业实习过的22人都认为在相关单位企业实习的经验对日后找工作有积极作用。 综合看来,实践经验使大学生在工作经验与能力上有了一定优势,可以节约企业的培训成本,易被考虑优先录用。同时,实习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通过相关的实践经历才能真正将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使自己的选择更加符合自己能力、兴趣等各方面实际情况,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因此,笔者建议英语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早做准备,提早规划,根据自身的就业意向寻找适合的实践机会,在实际的工作中减少未来的就业成本,提高收益比率。 3.专业课程设置合理性 第9题与第19题“结合自身经验,对高校英语专业课程设置提出建议”是对英语专业课程设置合理性的探究,在该题干下选择“将训练听说读写技能的课程合并成一个综合英语课程”的人数,就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为30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30/67*100=44.8%);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4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4/27*100=51.9%)。在此“综合英语”意为不再将听、说、读、写、译等基础课程分门别类,在一门名为“综合英语”的课程之下,由一位教师根据授课材料和时间穿插对学生综合进行五种基础技能的训练。语言严格上来说并不是一门系统的知识,分科学习也许能够分别训练学生听、说、读、写、译的不同技能,但这势必割裂了语言学习的连贯性,看上去明白的单词却听不懂,分析过一篇优美文章却不会在写作中运用相同的手法技巧,输入了无数单词、语法却不知如何与外国人交流,种种问题都存在于现在的英语专业学生身上,因为分课学习后再综合运用的难度远远大于综合学习、综合领会运用。贴合语言本身庞杂交叉相互覆盖的特点,将听、说、读、写、译基础知识综合的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更适合语言类专业学生的学生和接收过程。 其次,在第10题与第20题“结合自身经验,对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内容提出建议”对授课内容改革的调查中,选择“不拘泥于课本,课堂上及时采用最新材料(如外国期刊)”的人数就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为43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43/67*100=64.2%),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9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9/27*100=70.4%)。长久以来,英语专业的教材数年不变,内容老化,信息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课程内容与现实脱节,学生课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跟进国外实时报道以补充课上学不到的当下新信息。然而中国学生的自主能力差强人意,习惯了九年义务教务的被动学习,学生难以在短时间内自动为自己“补课”,如此一来逐渐形成恶性循环,学生满足于教材内容,思想上信息上与现实脱轨,则极易在日后的说、写、译等输出过程中出现滞阻,不益于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凸显专业素养。因此,笔者呼吁教师在课堂上适时增加国外期刊(如Newsweek,Foreign Affairs等)、时政或教育视频(如BBC科普视频、VOA,BBC的新闻等)最新材料,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让学生保持对语言变化和信息更替的步伐,更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教授新内容的同时更是教学生如何探索新知识的过程,对学生开发自身性趣、提高学习主动性有极大作用。 4.跨专业学习机会满足个性化需求 在最初就业取向为非英语专业的调查对象中,共有16人(占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总人数的16/27*100=59.3%)曾参加过“辅修/双学位”、“全校公共选修课”和“校外培训班”进行过相关知识的学习,其中13人认为此学习经历对个人就业有积极作用(占参加学习人数的13/16*100=81.3%)。结合学生在第21题提出的主观建议,4位调查对象提出了增设辅修/双学位的机会。针对英语专业自身的特殊性,即其更多是作为工具存在,英语专业学生更应该加强对跨学科知识的学习。各专业间应打破围墙,加强沟通,深化教育改革,调整专业结构,优化培养计划。“主辅修、双学位”模式教育有利于扩大人才培养口径,培养跨学科、跨专业、一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笔者建议英语专业的学生,多关注身边可利用的学习机会,充分在不同的学习环境和知识系统中陶冶自己对知识的敏感性,拓宽眼界和知识面,切勿满足于单一的语言学习,浪费珍贵的涉猎其他学科与领域的资源。在被调查的七所高校中,被调查的七所高校除天津师范大学以外均设有双学位及辅修,但所涉专业范围较少。与此同时,北京学院路各高校完善了“学院路公共体”交叉公选课体系和辅修机会,多元化的选择与课程种类为学生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提高空间。虽然如此,仍有“增设辅修课程”等相关建议在调查中被提及,说明一方面高校所设辅修、双学位较少,难以满足学生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对相关信息的宣传力度不大,并未达到信息的全面普及,使得少部分学生错过了宝贵的学习机会。因此,笔者希望高校在增扩辅修、双学位课目,提高其教学质量的同时,加大相关的宣传力度,以保证每个学生都有选择新领域、做综合性人才的机会。 5.就业指导部门工作有进步空间 除了外语院系在专业设置及授课方式的改革,学校有关的就业指导部门的工作也在学生的择业就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第4题与第14题“您怎样认在识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在学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角色?”中,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毕业生对校就业指导部门的工作满意度的人数为41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41/67*100=61.2%),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8人(占该方向人数的18/27*100=66.7%)。在第3题与第13题“您在职业规划中遇到困难时会想哪些资源寻求帮助?”中,分别有16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6/67*100=23.9%)与7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7/27*100=25.9%)选择了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总的来说,就业指导部门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惠及的学生不够广泛,对学生的影响程度不够深刻。在遇到困惑时,学生更倾向于与家人交流(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34,占该方向总人数的34/67*100=50.7%,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5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5/27*100=55.6%)或者向网络寻求帮助(英语本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37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37/67*100=55.2%,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3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3/27*100=48.1%);学长学姐也成为取经的对象,分别有24名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学生(占该方向总人数的24/67*100=35.8%)和13名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学生(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3/27*100=48.1%)选择了这一渠道,均多于选择“就业指导部门”的人数,说明高校就业指导部门的利用率不高。 然而由于父母及学长学姐自身经历有限,所能提供的信息也并不够全面准确;网络上又会有许多虚假信息,扰乱视听。所以笔者建议一方面大学生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应多方(尤其是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获取信息;另一方面,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应利用自身优势,获得准确可信的数据和前沿的就业信息,在尊重学生需求基础上更加注重操作的人性化,为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提供更多的帮助。 6.结语 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语言专业尤其英语专业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多:海外留学生的回国潮、研究生博士生高学历人数不断增多、就业岗位越来越紧俏、社会阶层板结流动性僵化,种种挑战影响着英语专业本科就业的走向与实际就业情况,然而越是在压力之下,越需要学生与高校的双向合作,通过英语专业学生提高专业素质、拓宽知识面、增加实践次数;校方合理化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授课内容、曾设跨专业学习机会、提高就业指导部门利用率等方法,来提高英语专业学生的就业率,更好地实现英语专业学生的社会价值。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及教学运用 摘要:高中《经济常识》教材的特点是以生活逻辑为主线、理论知识为支撑,专业术语多,教与学都会遇到一些困难。要突破难点,必须另辟蹊径,我将社会调查贯穿于教学过程中,用学生自己观察或亲身经历的事实说话,收效甚好。 关键词:社会调查;教学 一、逛菜场与妈妈经 运用实例:供求对价格的影响、价值与价格关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 教学活动设计与与分析: (一)逛菜场。菜场是了解价格现象的好地方,小菜场反映大道理,我要求学生利用放学时间和休息日逛菜场,观察货币和价格现象,参与交易行为,搜集各种买卖谚语和生意经,为课堂教学积累丰富的真实的素材。在实践中发现这个学习经历对于学生来说是快乐的,他们很乐意逛菜市场,饶有兴致地观察砍价,学会了辨别各种肉、菜的新鲜度,和菜农攀谈,记下采访手札,在他们的调查报告中充满了旺盛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此举的目的是让他们在生活中发现问题,在老师的引导下去解答问题的成因并找到解决方法。逛菜场所获得的信息非常多,在整本书的教学中都能当做素材用到。 (二)妈妈经。教材《影响价格的因素》一节中“社会必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引入和解释理论性过强,许多老师在处理时觉得导入难度大。用学生们社会调查中记录的“妈妈经”教学则很简捷。“妈妈经”很多,像“货比三家不吃亏”、“有钱不买三年闲”、“一分钱一分货”、“只有买错的没有卖错的”等等,虽然平时耳熟能详,但学生们并不懂得这些生活谚语蕴含的深刻经济学知识。于是,在教学中我利用“见微知著”的类比思维方式,让学生有效提取“微”的信息,巧妙引导学生发现“著”的普遍性结论。 思维上运用否定之否定辩证思维法和换位思考法,引导学生在个案分析中展示发现的观点,在思维冲突中鉴别模糊的观点,在自主探究中提炼出正确的观点。 教学过程简述: 设问1:为什么今年的小龙虾价格这么便宜? 发言实录:因为洗虾粉会导致人得横肌溶解症;卖虾的多,买虾的人少;天热了,虾子生长的快,供应量多所以价格下降。(第一次肯定――供求决定价格) 设问2:供求决定价格,同学们得到了这个结论,可是,菜场里买海鲜的人也少,买蔬菜的人最多,什么海鲜比蔬菜贵那么多呢? 发言实录:捕捞成本和种植成本完全不同;天热,运输保管成本也大大增加,成本更加重要;(在观点冲突中思辨,否定了供求决定价格,肯定成本也决定价格) 设问3,那么,请相互交流,影响小龙虾价格的因素还有哪些?给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归类,按重要程度给他们排个序。(学生列出了很多,包括基围虾价格也低、养殖技术成熟、运输因素、保鲜养活的成本、气候因素等等) 辅助活动――角色扮演:小老板的抱怨:“猪肉都卖成白菜价了”(在养猪场主、收购者、货车司机、小刀手等角色争执中发现这个现象是不可能延续的,会产生种种不利于生产、销售和消费的结果) 学生总结:价值决定价格,供求影响价格,其它因素都是通过供求对价格产生作用。(自主探究归纳,再次肯定) 设问5:那么,是什么决定了价值的量呢?(回顾前课知识) 设问6:大人们为什么常说“买东西要货比三家”? 发言实录:(很有经验地)多比几家才知道什么价格比较合理,什么商品买的划算。 设问7:甲乙丙三家生产同一商品,条件、技能都不一样,劳动时间自然不同,我们以哪家的时间为参照标准才合理呢?为什么?(导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含义) 设问6:你愿意是甲乙丙中哪种生产者?你会怎样组织生产? 辅助活动――角色扮演:学生俨然化身为小老板,谈出了很多做生意的门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量的关系、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也就在他们的侃侃而谈中被一次次总结和发掘出来了。 教学后记:社会调查使学生有更多的感性经验,让学生对所得经验和知识一次次自我肯定,在老师和同学不断质疑中发现问题,又从否定中发现肯定,新奇感倍增,随着不断深入探讨,比较鉴别,得出新的结论,达成恍然大悟的效果。整个过程由学生凭借前期的调查所得自己主演、自己归纳总结,教师是课堂的灵魂,仿佛不经意间就引领着学生体会探究的思维过程,完成了教学任务。 二、热点访谈 运用实例:收入分配公平的表现、举措 教学活动设计与与分析: 学生们虽然学了一些基础知识,但非常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尤其是对国家宏观的方针政策觉得很抽象、很难理解。从难度上说,“收入分配公平”知识点是全书之最是一点都不过分的。一项政策的出台,是许多人经过若干年的研究和实践才能得出的,是个复杂的过程,要让高一学生从浅显的事例中推理出政策性结论显然不现实。因此,这一课的目标设定是引导学生理解国家政策,宣传、支持政策的贯彻和实施。 授课之前,我设计了一个实践活动,让学生多听一听老百姓对收入状况的看法,体会什么叫做辩证地看问题,要关注不同行业、不同技能、不同所有制下人们的收入对比情况,要逐渐学会客观地看待社会现象而不是人云亦云。学生的社会关系网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尽管有人不愿暴露自己工资收入的情况, 但因为不是出于恶意,在向家长说明调查目的后,家长们非常支持让孩子们了解这个社会,还有家长陪着孩子到人才市场去现场调查,趁此机会询问各行业的就业前景,为将来孩子的择业方向做预案,好些数据是家长主动给孩子提供的。学生们一直关注时政,搜集了丰田汽车职工罢工、富士康问题劳资双方冲突的材料 有这样丰富的资料背景,课就好上了。我从学生的调查表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收入状况列了一个表,课堂讨论以此为基础展开。我以为,过程的设计要顾及学术规范,更要立足于思想政治的价值判断,所以这个模块的授课我非常关注主体亲历的操作与思维提升过程。 教学过程简述: 设问1:(头脑风暴)结合你的所见所闻,谈谈对表格中各种职业收入状况的看法。 设问2:(讨论当前很“潮”的话题)你有仇富心理吗?对自己的金钱观做个评价。 课堂记录:学生对话题很感兴趣,一点都不讳言,出乎我的意料,认为自己“仇富”的居然占多数,对班级里的几个有“富二代”表现的同学摆出了鄙视的态度,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成功必须要艰辛付出, 躺在父母的功劳薄上自己无所作为是令人鄙视的。 点评过渡:从大家的讨论可以看出,所谓的仇富其实是仇不公。如果说在社会层面上存在某种“仇富”心理,那么,应该说这种心理只是对于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非法暴富者,以及变富之后“为富不仁”者的“恶行”的道德义愤。因此,我们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要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又要解决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这样才能激发人们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热情。 设问3: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致富的重要保障,设想一下,如果收入差距过大,不公平现象普遍且得不到解决,会有什么后果?你认为什么是社会公平? 设问4:学习课文,理解国家政策,请你对应调查的事例提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举措。 课堂记录:学生首先肯定了创造财富的重要性。(教师插入:所以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这个制度有利于创造财富,但对于公平来说,这是不够的)。学生从汽车巨头丰田职工罢工事件,感叹工人的低收入,理解国家在初次分配政策上的举措和政策保障;对于学生不熟悉的再分配,除了用明星的税收实例说明调节过高收入,用傣妹火锅店的例子说明取缔非法收入外,还让学生拿出初中的练习本,看看封面的文字“江苏省义务教育专用”,用江苏省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免去书本费和学杂费的切身经历体会再分配。引导学生们联想,打开话匣子,真正感受到国家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切实举措, 教学后记:社会调查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素材,等着我们去挑选,去加工。我觉得要课堂教学要正确对待学生掌握的“知识量”,培养孩子吸收知识的学习行为和接受能力;注重分析探究中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注重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独立思考、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就能上出的既热情澎湃,又踏踏实实,既有对人生价值的深度思考,又有对社会现象的广度关注的政治课来。 社会调查论文:从课堂到社会:高校历史教学与社会调查 摘要:指导学生运用史学知识,进行社会实践是高校历史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今高校历史教学中,如何让学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实践,有两点最为可行:一是在教师的鼓励下,指导学生参与乡土史的调查;二是利用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参与科研。 关键词:高校;历史教学;社会调查 近年来,随着中学课改的深入,有关高校历史教学的问题也日益为学者所关注。如果说中学历史课改更多的是改变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话,那么,高校历史教学的关注点则放在了历史教学内容的思考及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 在2008年华东师范大学举行的历史学科分论坛会议上,众多的专家学者探讨了高校历史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提到了高校历史教学的内容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蔡坚副教授说:“目前大学的课程是传输知识的课程多,培养能力的课程少。”台湾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张元教授也指出:“学历史不是要知道过去发生了多少事情,而是要从这门学问里学到其所提供的学科能力。”[1]对于高校的历史教学,与会学者的关注点集中在了教学内容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此外,姚霏、苏智良在《公共历史学与高校史学人才的培养》一文中也指出了历史教学中存在的相似问题:“中国高校历史专业一味强调历史知识和方法的系统掌握,在培养学生创新学习能力上,很少突出知识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2] 运用史学知识,进行社会实践是历史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在高校历史教学中,如何切实地让学生运用历史知识,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呢。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有两点最为可行:一是在教师的鼓励下,指导学生参与乡土史调查,深层挖掘历史资源,展现乡土历史在历史教学中的作用,拉近学生认识历史的距离,展现获取历史知识的多种途径;二是利用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鼓励大学生参加申报项目,参与科研。 首先,学生参与的乡土史调查,主要是利用课余或假期,在指导思想上,调查的内容最好是和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方面,如方言习俗、传统文化、家乡物产、文物古迹、乡镇企业等。以学生的兴趣点为中心,制定一个具体可行的调查范围,使学生在课堂上的知识储备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比如对传统文化的调查,以河南为例,各地都有不少有特色的文化习俗。如浚县的“泥咕咕”,这种泥塑的能吹出不同声音的小玩具,在当地人的口中,却和隋末农民起义军与隋军争夺黎阳仓,即当时的浚县有关。再如获嘉的“马皮舞”,这种罕见的民间舞蹈,在起源上却是和旱灾、饥饿和响马联系起来的。此外,还有和商业习俗相关的确山“打铁花”,和曲艺相关的平顶山“马街书会”、淮阳“罗卷戏”等,这种传统文化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有着深邃的历史内涵和渊源。通过这些调查,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感悟是课堂上所不能得到的。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加深其对家乡历史文化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为桑梓服务的情感。 此外,关于让学生参与乡土史调查的实践,学者张道由还从地方志编纂的角度谈起,他认为:“在高等学校的历史专业教学中,如果教授、教师把学生组织起来,走出高楼深院,深入乡镇村庄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鲜活的资料,用上一年半载的时间,可编出一部部乡镇史志或是村史、村志、单位史志。这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习与应用的结合可能更有意义和价值。这种活动不仅使学生学会了如何看待历史,认识社会,而且在实践中掌握了真实史料,学会了编纂方法,产生了具体的物质成果,学校和乡镇达到双赢互补”。他还以日本编纂乡土志为例,指出:“日本的志书并不都是官修的,特别是町村史志,大多都是由町村头人与市、町的教育长联合主编的,多数是请一些教授、学者或教师带领学生或研究生承担这项工作。他们利用实习的时间、学习的时间或是假期,到町、村去调查,收集资料,或是到资料馆、文书馆,甚至仓库、账房中搜集各种有用的资料,经过讨论和系统的整理、加工、编排,最后成为史志。”[3]这种利用实地的调查所得,参与编纂乡土志的方法非常值得提倡。 高校历史教学应该在此方面有专门的指导和鼓励,让学生参与乡土史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加强对学生史学知识的指导,初步培养学生形成史由证来、论丛史出的学习方法。 另一个是利用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获得资助,进行科研活动。实际上,前者的社会调查已经为后者的申请奠定了基础。例如兰州大学的“文化行者”学生团体,这是一个组织大学生到乡村寨落中进行民间文化遗产调查,进而思考和分析保护文化遗产的一个团体。该团体从2007年利用暑期赴晋陕峡谷地区开展文化多样性保护项目试验以来,在甘肃的兰州、敦煌、张掖、武威等20多个地区“行走”,先后对兰州鼓子词、裕固族民歌、东乡族擀毡技术、保安族腰刀等多个甘肃的部级、省级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他们不但作出了《兰州鼓子艺人群体传承状况研究》的调查报告,而且所申报的两项国家创新性试验项目也获准立项。[4]这种鼓励高校大学生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民间考察的做法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及公益服务精神的提高。 从上例可以看出,社会调查与申请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实际上,具体到历史专业的学生来说,其优势更为明显,调查的范围也更为广泛,涉及到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以河南师范大学历史学专业的学生申请的课题为例,在选题上,有以探讨地方景点对周边经济影响的《康百万庄园与周边乡村互动关系研究》;有以探讨目前乡村宗教状况及其对乡民思想意识影响的《血缘、地缘和利缘:豫北乡村基督教徒关系网络――基于河南省内黄县的调查》;有以太极拳之乡河南温县陈家沟作为研究对象,对太极拳流播和传承情况及太极拳拳众组织情况进行调查,并以个案方式探讨练拳活动及其组织对于乡村权力结构影响的《民间社团与乡村政治――基于温县陈家沟太极拳组织的调查》。还有根据现存的族谱对成吉思汗后裔进行调查研究的《河南铁木黎家族的历史与现状》,根据河南豫北一带现已罕见的地方戏曲剧种“落腔”进行研究的《从豫北濒灭剧种“落腔”的唱词看其所反映的社会现实》,以及以历史文化遗产与旅游为结合点的《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探究――以商丘市归德古城为例》等课题。此外,还有与现实紧密相关的一些热点问题,如《部级贫困县农村劳动力转移救助机制构建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上蔡县为个案》《农民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生活和健康保障的影响--以河南省杞县郭庄村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河南农村环保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安阳汤阴县为例》《新农村建设中垃圾处理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为例》等。这些项目的调查,范围都在本省之内,以一个具体地方为中心,而且调查内容也是学生较为熟悉的,他们有的就是当地人,甚至本身就是参与者,例如关于温县陈家沟太极拳组织的调查,项目组的其中一位同学就是陈氏太极拳大师陈小旺的隔代弟子。 总之,课外社会调查,是对散落的历史文化碎片的一个整理过程,也是一个加深历史认知的过程,更是一个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过程。通过在课堂学到的历史知识,实践到现实社会中,这即是一个积极的推动力量,也是一个教学与实践的最好结合点。不但使高校的历史教学从课堂走出来成为现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成就感。因此,在当今的高校历史教学中,历史教师除了基本专业知识的传授外,还应该注重于社会实践方面的引导,鼓励并协助学生作一些具体可行的调查研究,使高校的历史教学从课堂走向社会。 社会调查论文:会计人才需求及职业能力评价社会调查 我国会计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多类型、多层次、多样化的培养体系,会计教育的盲目扩张导致目前人才市场出现财会人才“过剩”。加入WTO后,会计职业在世界经济运行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会计从业环境的变化,会计人员传统职业能力已经不能满足会计职业发展的新需要。因此进行会计人才需求及职业能力评价的社会调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方案设计 (一)调查问卷设计本次调查问卷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职业、年龄、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单位所在地、职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年限、单位性质等方面;第二部分是社会对会计人才需求及职业能力评价调查,包括四大类问题:对会计人员的需求,对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评价与要求,对现代大学会计教育的评价与要求,对会计职业后续教育的认识、评价与期望。调查题的设计采取专家论证和小范围内预调等形式,确保问卷表述清楚,被调查者不存在文字阅读障碍,且容易回答。 (二)调查方式问卷调查于2007年2月开始分批进行,调查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考虑到问卷回收的困难,主要采用问卷集中调查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问卷390份,回收率78%,其中有效问卷360份。问卷调查范围涉及15个省市,但主要集中在湖北(占38.9%)、河南(占12.6%)、深圳(占8.45%)、北京(占15.3%)、上海(占11.2%)等省市;被调查者所在单位性质主要是国有企业(占24%)、会计师事务所(占16%)、国家管理机构(占15%)、外资企业(占20%),也包括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教育部门;调查行业主要包括电信业、化工业、冶金业、服装业等制造业;既有内贸企业,也有外贸企业。因此,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分析本次被调查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5~55岁,占被调查者人数的88%以上;明确从事财务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占被调查人数75%以上;被调查者中从事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占60.79%,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占13.51%,从事非财务会计工作的占15.8%,其他占9.9%;被调查者学历明确在本科以上的占78%;职级为单位中层管理者的占58.6%;职称在中级以上的占72.6%。表明被调查者工作经验尤其是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阅历较深、思想较成熟,对实际工作中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具有切身体会和认识,能够通过实际工作的感受来反思当前的大学会计教育,对会计后续教育需求分析也比较准确,从而保证了本次问卷调查的效度(调查质量)。 (二)会计人员需求调查分析笔者设计了6个小题调查社会对会计人员需求,具体情况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被调查者所在单位会计机构人员设置比较健全,有7人以上会计人员的单位占60.65%。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其业务素质状况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了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调查显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会计人员占81.94%,但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仅占36.14%,这显然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此外,调查也显示,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仍有很大空间:急需增加和计划增加的需求达64.57%,但需求的是高学历和高职称的财务人员。可见,在会计人才市场出现财会人才“过剩”多指普通会计人才,高级会计人才则严重短缺。 (三)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及要求调查分析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会计从业环境的变化,会计人员传统职业能力已经不能满足会计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的会计教育基本上可以分为博士、硕士、学士以及专科、中专及职业技术教育五个层次,不同层次的会计教育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均将“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依据国家会计学院对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认定标准并作必要的补充后,笔者设计了3个调查题,具体情况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所有被调查者认为作为会计人员应具备财务会计、成本与管理会计和税务职业知识;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会计职业知识应包括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审计;认为会计人员应拥有战略管理、风险管理与金融知识的占比重较小,表明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这些知识在执业过程中不太重要,但也可能是被调查者职务不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遇到类似的知识应用。所有被调查者认为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是人际关系,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会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但对项目管理能力、参与决策能力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却只有少数被调查者认可。所有被受调查者选择诚实可靠作为会计人员必备的职业品德,另外对优秀卓越、团队协作、奉献精神选择也占很高的比例,表明绝大多数会计人员团队意识增强,职业责任感加重。但对作为会计人员应关注公众,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意识仍有待加强。 (四)现代大学会计教育评价的调查分析对该项的调查设计了6个小题,具体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有66.11%被调查者认为现代大学会计专业教育中所开设的课程能满足会计职业能力的要求,但有少数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大学会计教育开设的课程比较陈旧,难以满足新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21.67%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践性教学应占总教学量的50%,45.83%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践性教学应占总教学量的30%,可见,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财会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比较重要,学校应加大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投入。同时被调查者认为最佳的实习方式仍是校外实习,并且希望由学校来安排实习。此外,社会对新进财会人员实际动手能力基本满意度仅占42.98%,特别是社会普遍认为应届毕业生欠缺的不是专业知识,而是专业技能、责任感与敬业精神、团队精神。这也应引起教育工作者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完善现代会计教育改革。 (五)会计职业后续教育需求调查分析会计后续教育关系到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生命力的延续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持续合格与否,会计人员在其职业的不同阶段都需要不断地接受持续教育。有关社会对会计职业后续教育的需求情况设计了9个调查题,具体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大多数(73%)会计人员认为后续教育重要,对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需求也较高(76%),但普遍认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机会不多,且高质量、高水平的后续教育机会更少。年轻的会计人员普遍认为,单位很少给予其后续教育的机会,即使有机会也没有时间参加。大多数会计人员获取新财会知识的途径主要是职称考试(58.89%),自学、学历进修占34.36%,而社会提供的培训仅占11.72%。对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审计准则,有48.4%的人听说过,有19.7%的人还不知道,而认真学习过的仅占5%,可见对新准则的培训和执行还任重而道远。对会计后续教育的期望,主要是给会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与时间,要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内容更加多样化,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对后续教育的管理。大多数(63.6%)会计人员认为后续教育的内容应有针对性,主要是最新的会计法规与其他会计知识,也有相当数量的会计人员要求对热点案例进行剖析。对后续教育的教学方法仍认为课堂的理论学习很重要(43.6%),选择对热点问题的交流与案例互动各占24.3%与12.4%,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会计人员对后续教育的内在需求较强烈。 三、调查后的思考 (一)会计人成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任何一个会计人要成为高级人才都会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持续发展过程,只有将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并加以改进,才能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与专业能力,逐渐成为高级会计人才。时代在变化,知识在更新,一个会计人如不能持续不断地学习,将最终被会计职业所淘汰。可见职称与学历的评定也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能一评而定终身。 (二)社会需要复合型会计人才随着会计从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会计人员传统职业能力已不能满足会计职业发展的需要。社会需要的是复合型会计人才,职业知识也不再是单一的财会知识,为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服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具备新的、综合性强的能力,在各方面加强提高与锻炼。会计人员职业能力既来自学校会计教育的培养、社会培训机构的后续教育,也来自实际工作经验的日积月累。可见会计教育应重视人的能力培养而不能偏重知识的传播,不但要培养人才的专业技能,而且要加重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 (三)社会应担负起培养人才的责任培养会计人才不仅是教育界的事情,更是整个社会和企业界的责任。学生素质的提高需要企业、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参与。 社会调查论文: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与司法实践 [摘要] 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具有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此外,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以及兼顾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法理考察;司法实践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达成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赋予特殊的关注,目前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该理论由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现代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义在于:刑罚轻重不仅取决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而且应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但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像犯罪罪行那样易于把握,为避免量刑的偏颇,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手段准确地加以测定,而通过审判前社会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社会调查制度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均已实行这一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往往以对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审判的基础。未成年人身体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与此对应的是心理发展往往相对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相当脆弱,一旦在家庭破裂,教育不当,受到不良朋友或黄赌毒等外界因素影响下,容易做出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出格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而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将可能使某些因偶发因素而犯罪的青少年被司法的草率断送一生。因此,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方式,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但这一做法却与现行刑事法所蕴含的某些法律精神相契合。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法学家认为,该条文虽被称为罪行相适应原则,但已与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重大区别,其中已涵盖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所犯罪行,即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而且应当与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因此,作为人身危险性表征的犯罪人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当然的包含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中。只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将相关调查程序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程序,造成法院量刑时往往囿于考察犯罪人罪行的轻重,而忽视对其个人情况及人格特征的了解与考量。1985年通过(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则为我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北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而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规定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设立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司法依据。 二、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具有极强的可塑性特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有效模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至少在以下方面显现出其积极意义: (一)宣示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广泛的社会调查,既表明司法部门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从以犯罪行为为本位转化为以犯罪行为与主体特征并重,进而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成长环境与条件、犯罪诱因等因素着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矫正和治疗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进一步向社会阐明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以诚恳的态度教育、以务实的措施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力求维护和体现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 社会调查由熟悉社会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组织成员担当,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其本身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地位,造就其与众不同的亲合力,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获得他们的信任,进而在接触中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人予以引导、教育、感化,达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理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一制度不仅符合法治发展的非犯罪化、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四)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调查员以诉讼参与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人民法院因客观条件的制约所导致的审判视野的局限、社会监督不足等缺陷,更可在法院与未成年被告人及社会之间建立某种渠道,实现监督和反馈司法公正的效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体现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精神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人民法院本已较为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法官有限的精力不仅要投入日渐繁重的案件审判,还要介入繁冗的社会调查当中,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实现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社会调查制度引入专业人员调查,使法官得以从社会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审判,实现了法官的中立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与江苏的实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司法依据,但其仅是原则规定,在诉讼法层面并没有配套以具体的程序制度来贯彻和保障。所以实践中在社会调查开展与否,社会调查承担的主体、调查的内容、运作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上均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加以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收已有成熟经验,结合部分基层法院的试点实践,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10月1日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优秀问题。根据社会调查的性质,调查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必须中立。二是必须专业。三是必须敬业。 《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暗含了四类调查主体,即公诉人、辩护人、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如团委、工会、妇联、机关工委、基层司法助理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以往江苏各地做法不一,四类主体均有尝试,有的基层法院还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聘请固定的社会调查员专司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公允地评价,上述调查主体确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客观分析,各自又均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维习惯的不同,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调查的视角比较中立、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又有违法官中立超脱的地位,给人以“先入为主”之嫌;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调查,可能会因承担调查任务的人员主业工作繁忙,经常换人等客观因素而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时效;聘请专职社会调查员效果虽好,但需一定经费和办公场所作保障,使得大多数基层法院力有不逮。因此,我们在积极实施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一直在探索寻找更为合适的调查主体。 (二)调查主体的地位及职责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来看,调查人员是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特定任务的主体。其由于受法院委托从事专项调查而介入诉讼,故有别于证人;而其从事事项与审判相关联,关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置,故需要其参与庭审,接受质询。据此,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此外从效果出发,还安排调查员参与合议庭组织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 关于调查主体的职责范围,即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开展独立的调查,就其获取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以往表现等关涉量刑的事实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并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制作书面报告、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质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挽救等延伸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 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更注重于对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即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其身心状况及周围人员、环境等作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评估,力求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真实的内心世界,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其真实面貌。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在《实施办法》中将以下六项内容列为基本调查项目:“家庭背景”项目、“个性特点”项目、“案件情况”项目、“自我认识”项目、“帮教条件”项目、“综合评价意见”项目。 基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有别于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刑事侦查活动,其调查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同伙、受害人及证人,而应将范围扩展到与其生活、学习、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家长、老师、同学、同事、领导、邻居等。因此我们对调查对象尽可能广泛地加以罗列,具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由于调查内容多,涉及人员广,社会调查通常由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以及其他关系地,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各种方法可以交叉配合使用。调查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笔录,并加以整理分析,以使内容完整、准确、详实。 (四)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内容的综合反映形式,是全部调查活动和调查结论的载体。它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揭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对调查报告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调查报告应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应固定为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因为报告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件,应以规范的形式彰显其法律效力,而且规范的报告形式利于调查人准确制作,避免疏漏,同时便于法院正确参考适用。调查报告的规范化包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可采用表格式或分段叙述式,内容上应将调查项目编列为数个较为统一的栏目,并保证其详略得当,遣词准确,分析合理,避免空泛或不恰当的描述。实践中,我们设计了统一格式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表》,并针对六项基本调查内容设计了21个项目116个选项供调查人员选用,避免了制度施行初期因调查人员经验不足或能力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报告内容混乱与疏漏。其次,调查报告应客观、真实。调查报告将在法庭宣读出示,其客观真实性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等多方质询,如果其中存在不实之处,不仅影响到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裁量的公正性、准确性,而且会打击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信任,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求调查人员以公允的态度,通过细致周到的工作,确保报告的客观真实。第三,调查报告的制作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犯罪诱因必然有所差异,与之相对应的法庭教育的切入点也就不同,所开展的社会调查及报告制作同样应具有针对性。以盗窃案件与强奸案件为例,前者应侧重于未成年人消费、金钱观念的变化、交友情况等进行调查,后者则应侧重于未成年人行心理、家庭、学校性教育方面的调查。 (五)社会调查的工作程序及监督制约机制 1.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应向承担社会调查的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并提供起诉书副本,调查机构应及时指定所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江苏省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我们在《实施办法》中对受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定:“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于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系人,收集调查资料并制作完成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实施办法》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规定了五个和七个工作日的调查时限。为了强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内部把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完成报告后,应先提交所属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由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移交人民法院。此外,我们考虑到目前调查人员进入羁押场所对诉讼中的在押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尚无法律依据,所以规定当调查人员不便到看守所调查时,调查报告中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由法官及时提供。 3.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对调查报告进行质询的,调查人员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最终由人民法院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调查报告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实施办法》中关于此节的具体流程、环节,前文中已作介绍,不再赘述。 我们注意到,学者们在充分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屡屡表达出对确保调查公正性,防范虚假报告的关注。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调查不公正,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1)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2)两人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3)两级把关制度,调查报告需经乡镇(街道)及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方能提交人民法院;(4)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采纳其调查报告;(5)法庭审查和复核制度,调查报告一般需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各方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时,法庭有权作出复核的决定;(6)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四、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已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拓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视野,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新途径,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化理念。但由于该项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现行法律体系尚未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准备,诸多问题还需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一)明确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时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份参加庭审,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结合调查人员参与法庭教育的职能,还应为其在法庭上设立专门席位,以显现其特殊的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确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价值得到了司法实践的充分验证,并获得学术界普遍认同,我们没有理由再让其因性质归属的争论而备受争议。立法上应在明确调查主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查报告纳入证据范畴,以彻底化解认识上的分歧,同时保证所有调查报告都能经历庭审质证过程的检验而确保客观公正。 (三)提前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给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必须通过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限难以保证调查质量。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不仅能为调查的质量提供时间上的保障,而且能为侦查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四)扩大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 目前因客观条件所限,社会调查尚未普及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仅限于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这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对于那些不具备管制、缓刑条件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无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条件成熟后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这一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实现司法的公平。 (五)建立严格的制裁措施 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实践中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中的失职、违规行为尚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应当看到社会调查主要在社区环境进行,调查人员往往是基层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群众交往密切,而调查对象又或多或少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在没有严格约束的情况下,难以保证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应尽快在相关规定中设立严格的制裁措施,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不认真尽责、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作出不实调查报告的,根据情形给予相应的惩罚。此外,对于故意向调查人员提供歪曲事实的人也应进行相应制裁。 社会调查论文: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摘要]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试点项目的重要内容,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人格行为理论及再社会化理论和未成年人的特点等方面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依据,并分析了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昆明市盘龙区引进合适成年人全程帮教触法少年,这是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合作开展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在这一项目中,合适成年人有三项职能,一是维护涉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涉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分流的涉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1]另外,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也与浦东公安分局、长宁区法院、团区委正式会签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制作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书》等配套法律文书,并对聘请的首批10名合适成年人进行专门培训。2007年在浦东市民中心举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全程化启动暨颁证仪式”标志着浦东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由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更全面、全程化地保障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的制度,其目的和任务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和解、取保候审、逮捕、暂缓起诉、不起诉、量刑、社区矫正等程序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础。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分别实施,存在重复调查,调查主体不专业,调查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是为解决以 上问题而设立的,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依据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产生的背景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又译为适当成年人。1972 年,英国一名叫 Maxwell Confait 的男子被谋杀,三个十多岁的男孩在招供证据的基础上被判犯有谋杀罪,其中一个男孩智力迟钝,上诉法院后来宣布判决无效。一位法官在1977 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法官建议应当有一个委员会来考虑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最后导致了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产生。该法案着重阐述了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要求警察在对未成年人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审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3] (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理论依据 1.人格行为理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4](P8)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本刑法家团藤重光、德国刑法学家阿鲁特、考夫曼等学者提出的,[5](P67)得到日本大土冢仁等学者的赞同。该理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外部表现,强调人格是主体的现实化。人格虽然是潜在的,但是从深层来看,它却能够决定行为,此其一;其二,当它现实地外化,表现为活生生的活动时,就是行为。人格行为论主张人的行为具有生物学的基础和社会的基础,是在人格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受行为人的主体态度的影响。[6](P201) 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从整体而言,是行为人心理因素在外界因素的激发下的产物。行为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行为人的人格支配的,行为的反复性与规律性都可以在人格体系中找到合乎逻辑的根据。人格可以预测一个人在给定情境中的行为。一个一般情况下非常诚实的人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这次证言也是真实的;一个具有暴力倾向的人,我们更可能认为他在本次伤害案件中率先发起攻击。人格的稳定性使行为表现出一种跨情境的一致性,使个体的行为具有了一定的预测性。对某个情境中的行为的最好预测,是看在某个可比情境中的过去的行为,一般来说,我们越了解的人,越能较好地预测他们的行为,这正是社会调查测评人身危险性的立论基础。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7](P211) 人身危险性属于未然领域,它是一种尚未发生的可能性,欲对人身危险性做出科学的评估,需要明晰行为的发生机制,科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模式,是对未来行为的预测。社会调查就是根据某人过去的行为所揭示的人格特征,来预测其未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以,社会调查又称为人格调查。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行为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人格与行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决定关系,而是一种模糊的具有较高概率的相关关系。一个以往诚实守信的人,我们并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在这次行为中他是诚实的,而只能说他诚实的概率较高,正是这种较高程度的相关性,使得社会调查报告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 2.再社会化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形成和反社会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改造罪犯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理论主张,刑罚的本质在于使犯人成为社会人,使犯人恢复犯罪前的状态,实施刑罚不仅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且为了使行为人不再犯罪;因为教育措施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而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 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基本理念。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将再社会化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认为,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务必使对犯罪人的处遇与其人格相符合,便于其尽快地复归社会[8](P53) 。美国著名的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朱力安・马克法官曾指出:为什么我们不应像贤明和慈悲的父亲对待其错误尚未被当局发觉的子女那样对待没人管的儿童呢?这样处理少年犯又有什么不正确,不恰当的呢?国家的责任不应该只限于查问这个男孩子或那个小姑娘犯了哪样罪,而应该进一步查明他在身体,精神,道德方面是什么情况。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的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污染,或者受到一些引起共鸣、感染和同情的情绪所影响,从而迅速地改变自己的心理,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其本身的主观过错一般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即使未成年人故意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未加以教育、挽救,根据标签理论,此人随后的行为可能更加不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此外,未成年人往往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治还比较容易,重塑其人格、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生活地域的有限性,可以认为他们与周围环境构成了一个微型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区内具备生成品格证据的基本条件。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不易伪装,表现更多的是真实的自我,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时具有较大的可信性。[9] 这就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具有了可行性。所以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对其再社会化的基础。 (三)合适成年人全程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1.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9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况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在我国澳门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疑犯在接受未成年人法庭询问之前,社会重返厅的技术人员会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作出评估,然后向法庭提交报告。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状况和再社会化需要。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0] 2.国外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中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第89条第1款规定:“在对未成年人处刑时,除应考虑本法典第60条所规定的情节外,还应考虑其生活和教育条件、心理发育水平、其它个人特点,以及年长的人对他的影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第43条规定:在审理开始之前,应当尽快地对有助于判断被告人道德、思想和个性特点的被告人的生活和家庭情况、成长过程,迄今为止的行为以及所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裁判所考虑对该少年应当审判时,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美国《青少年教养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要查明少年的年龄和社会背景;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少年过去的违法经历的程度和性质,少年现在的智力发展和思想成熟状况;过去为治理而进行的努力的性质和少年对这种努力的反应等。英国《治安法院(少年儿童)规则》(1970年)第10条规定:法院必须考虑有关儿童或者少年的平常行为、家庭环境、学校档案和病史的资料,以便对案件作出最符合其利益的处理。《韩国司法警察官吏执行职务规则》第43条规定:“侦查少年案件,应当详细调查犯罪的原因及动机和该少年的性格、品行、经历、教育程度、家庭状况、交友关系及其他环境,制作环境调查书。”[11](P250-25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二、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一)对合适成年人的要求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的制度,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合适成年人的显著特征,合适成年人上岗前需经专业培训,以掌握成熟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部门还聘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家作为调查顾问。日本少年法要求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调查官要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其他专门知识,并“有效地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鉴定结果。” [12](P70)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社会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在英国,判决前的社会调查一般由缓刑监督机构进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控辩双方、人民法院以及法院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为了避免多头主体参与调查,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即合适成年人,负责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借鉴昆明市和上海市合适成年人试点的经验。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拔采取职业资格认证的方式,以便选拔兼具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基础知识的人才来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以保障社会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属性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但是不同程序中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因调查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1)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2)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即有无犯罪前科,成长过程中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或事,如勒令退学或父母离婚、早逝等;(3)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4)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5)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主要包括在犯罪后是否自首、立功、坦白交待、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7)分析犯罪的原因;(8)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以调查笔录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事实与建议两部分内容,以上(1)至(6)属于事实证据,也称为品格证据,(7)和(8)是对事实的分析与建议,该内容不属于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仅供司法人员参考。 (三)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合适成年人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要指派两名以上的合适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合适成年人一般应深入到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刑罚执行单位等地,通过会见未成年人、走访家长、老师、邻居、同事等方式展开调查。可以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预测的测量表,发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监护人或所在单位如实填写,还可以分别采取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也可以各种方法配合使用。对调查内容一般应当当场制作成调查笔录。合适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按要求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提交有关的司法部门。若未成年被告人进入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应参加庭审,在法庭调查时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辨双方和审判人员的询问,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做好庭上教育工作。宣判后,合适成年人还应参与对未成年犯的后期教育和矫治工作。 社会调查论文: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 摘要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明确统一的立法,司法实践中的调查主体多种多样,理论方面也极富争议。确定社会调查主体,要综合考虑调查的含义、目的、对象,调查主体的能力,调查时间,调查结果真实性与公正性的保障等因素。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主体;公安机关 社会调查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除了要调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外,还要调查分析与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密切相关的事实,如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经历,家庭环境,社区环境,交往对象、交往范围,是否具有不良行为习惯、不良经历,未成年人的心理、人格特征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有关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6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即“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者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一、我国目前关于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就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诸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社会调查主体便是其中之一。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应该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还是接受委托的其他组织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二是应该以哪个机关或者组织为主进行调查。具体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官成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有人认为,法官不能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原因有两点:其一,裁判权是消极、被动的,行使裁判权的法官也应当是消极、被动的主体,法官若亲自参加社会调查,便有损其公正、独立的外在形象。其二,法官亲自进行社会调查,便有可能造成先入为主,无法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处置。 但同时有人认为,应由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从法理上而言,社会调查结论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应慎之又慎,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虽然由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难以摆脱先入为主的嫌疑,但较之控方、辩方、其他社会组织,有理由相信法官是最能体会刑事政策本义的。另外,各地审判机关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中,对社会调查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锻炼和储备了相当部分的人才,与司法行政机关相比具有较好的基础和专业人员保障。 (二)控辩双方成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社会调查主体必须中立,而警察、检察官、律师由于自身所处的诉讼地位,与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牵连,所以,无法独立、公正地作出社会诃查报告。第二,从成本角度分析,若由控辩审三方各自来进行社会调查,会出现多份社会调查报告,可能相互冲突,这样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不便于法官正确裁判案件。 肯定论者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实施社会调查最大的优势在于这些机关拥有社会调查的相应手段和权力保障,效率高,社会阻力小。 (三)控辩审三方之外的其他组织、人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来自控辩审三方之外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各级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以及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有人认为,从调查的客观、公正以及专业化要求来看,社会调查主体必须由控辩审三方之外的主体来担当,这也是社会调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有人认为,由执行缓刑的机关和人员来承担这一工作更为合适。具体地说,由各司法局、所内设的部门进行社会调查。理由有两点:一是从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作用看,是为人民法院的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具体地说,主要是对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提出意见。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会调查工作,有利于对其缓刑实施分类处遇的监督考察。 但同时有人认为,在我国不宜将社会调查权全部交由社会机构去实施,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调查人员通常是基层社会工作者,调查对象或多或少地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我国目前对社会调查员的失职与渎职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他们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另外,现在绝大部分地区能够担当调查主体的社会团体组织不发达,体系不完备,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机制。 二、确定社会调查主体必须考虑的几个因素 本文认为,确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主体,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社会调查的含义与目的 对社会调查含义与目的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国外的社会调查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调查制度,这种调查制度首先应当是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种分流机制,通过这种调查可以完成对案件的分类,防止将未成年人不当交付刑事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刑事审判程序,这种调查所获得与提供的信息还可以为未成年人刑事问题的处置提供参考性依据。国外另一种社会调查制度是量刑判决前调查制度,它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启动的人格调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为法官恰当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本文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应当是广义上的,应当包含上述两种含义,贯彻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而不是仅局限于量刑前的社会调查。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要实现的目的应当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和每个诉讼阶段的处理提供参考。具体地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立案侦查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移送起诉后是否提起公诉,是否不起诉,审判后如何量刑、如何执行等,社会调查的结果都应当是重要参考之一。另外,本文还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个诉讼阶段,都应当将司法转处作为重要原则之一,以减少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尽量减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时间,这也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原则之一。司法转处的具体应用必须要考虑社会调查的结果;(2)为全面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供参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都应当贯彻此方针,而社会调查的结果是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找准感化、教育点,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据;(3)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实现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的目的提供参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都有着较为复杂的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生理、心理方面的原因,通过社会调查,分析这些犯罪原因,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十分重要。公检法机关都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力量,在办案过程中都要将惩治犯罪与预防结合起来,这就需要参考社会调查的结果。 目前,很多地方将社会调查仅仅理解为量刑前调查,仅在审判阶段实行社会调查,甚至这 些地方仅将社会调查作为能否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参考,只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中适用社会调查,如江苏省、北京的门头沟区法院。所以,这些地方将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机构(主要是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的社会调查员,这应该说没有真正发挥社会调查的全部作用,没有全面实现社会调查的目的。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 无论是从法律适用平等性的角度,还是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角度,社会调查的对象都应当包括所有的犯罪未成年人,不管他们的罪刑轻重,不管他们是司法辖区内的人还是外地人。但是,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在绝大多数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地方都将社会调查对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往往仅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司法辖区内,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如根据江苏省《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只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审前调查。北京的门头沟法院自2005年7月试行社会调查员制度至2007年10月,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件,但其中仅对24件案件中的32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其他未进行社会调查的案件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户籍在外地或外区。二是被告人长期不在当地居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一年时间内,启用社会调查员制度参与办案的数量也只有5起。对调查对象的限制,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对其他未成年犯罪人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三)社会调查的能力 根据前述,社会调查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这就要求社会调查主体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调查能力,才能使调查的事实全面、真实。目前,在很多地方从事社会调查的社会调查员,不论他们是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少年法庭的工作人员,还是从社会聘任的人员,在社会调查能力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无法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因为,这无论在时间、人力还是物力上都不允许。这也是很多地方将社会调查的对象仅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司法辖区内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第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社会调查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通过查阅案卷来详细了解犯罪事实;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案件,社会调查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接触到其本人,无法与之会见进行交谈,无法开展心理测试等活动,甚至连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表现材料都难以获取。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调查员都只能进行一些外围性的调查活动,如对未成年人的亲属、邻居、同学等进行调查,当然,这也能反映一些事实,但肯定不是全面、深入的。例如,某些国家的社会调查十分注重心理测试,事实也证明侦查阶段引入心理测试是顺利开展侦查工作和有效矫正、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客观需要,但现在的社会调查员显然无能力进行此项工作。 很多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在人员配备方面也达不到要求。以司法所为例,虽然自1996年以来,司法部先后了《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但司法所的建设仍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目前尚未在全国统一解决,有的地方司法所尚未建立。已经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也面临着保机构、保编制、保队伍的问题。另外,司法所任务繁重,职责广泛。因此,由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在人员保障方面存在着现实问题。 (四)社会调查的时间理提供参考,也为后面的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在调查时间方面,如果将社会调查前移到侦查阶段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时间不足的问题。同时,与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相比,侦查阶段最为充分。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初查中可以在调查犯罪事实的同时进行社会调查,在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期限也要长于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限。 3 在调查能力方面,公安机关无疑是最强、最全面的。首先,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相比较于司法所、共青团等组织的人员,有更为清楚、直观的了解,通过侦查讯问,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经过、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等有更全面的认识,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也掌握得最及时、全面,这有利于更有针对、更全面地进行社会调查。其次,公安机关在社会资源利用方面也是其他机关、组织所不能相比的。公安工作的很多内容如收集掌握情报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犯罪预防、安全防范、服务群众等都与社会调查密切相关,公安机关还有丰富的社区资源和辅警资源可以利用,这些都为社会调查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再次,公安机关在全国拥有庞大的组织系统,相互之间的警务协作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这能有效地解决目前社会调查对象有限的问题,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司法辖区、流窜作案的犯罪未成年人都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调查。可以说,如果要将社会调查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那么就必须将公安机关作为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 4 在调查成本方面,公安机关也具有相当的优势。因为公安机关在对犯罪事实的调查过程中,必然会同时涉及到许多社会调查的内容,如果在立法上明确公安机关负有社会调查的职责,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顺利地将犯罪事实调查与社会调查结合起来,从而降低调查成本,减少调查时间。 5 在职责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进行社会调查。我国的警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预防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而社会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分析犯罪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承担起社会调查的职责。 6 在社会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方面,公安机关比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等机构、组织的人员更有保障。首先,如前所述,在调查时间、调查能力方面,公安机关更有优势;其次,公安机关组织比较严密,人员配备比较完整,调查的组织性、规范性更有保障;再次,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工作人员的丰富经验,能有效地避免目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存在的恐吓、蒙骗社会调查人员的形象。 检察机关、法院是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调查。但由于起始时间晚,审查起诉时间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承担社会调查的主要任务不合适。法院更不适合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因为法院庭前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而且人民法院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更晚,当然,法院认为应该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而公安、检察机关没有进行的,可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或者直接委托有关社会机构进行调查。 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委托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某一方面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也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等机构的社会调查员进行部分社会调查工作。我国目前只注 重对后一类机构及人员的委托,这与我国在社会调查中不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调查有关。实际上对前者的委托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正是公检法机关所缺少的。 辩护人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很多人反对由辩护人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其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往往失之偏颇,总是片面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达不到法院原本所期望的那种客观全面而又真实公正的要求。本文认为,辩护人在社会调查中只收集提供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正是其职责的体现。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 社会调查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社会调查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如有些国家,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缓刑官一般要花30至60天时间方能准备好社会调查报告。我国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调查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才开始,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社会调查时间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的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的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人员必须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间难以保证调查质量。社会调查时间的不足甚至导致在某些地方出现先判后补调查评价报告现象。在法院审判阶段才进行社会调查,这在客观上也会延长审判时间,从而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违背了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宗旨。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这无疑是整个社会调查制度构建的优秀之一,只有真实性与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调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人认为,调查主体的中立性是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真实与公正的关键因素,因此,主张由控辩审以外的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来进行社会调查。本文认为,社会调查的真实性与公正性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保证,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由中立的主体来调查,其就会自然实现。其实,由社区矫正机构等所谓中立组织的社会调查员进行的社会调查,其真实性和公正性也很容易受到干扰,理由已在前文阐述。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社会调查报告不真实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家长或亲属为了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夸大优点,回避缺点,甚至编造谎言,以图让调查员产生被告人平时品行良好的印象;二是被告人的亲友出于对自己亲人的关系,采取贿赂、恐吓等非法手段人为干预调查,进而影响报告内容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另外,现在对中立性的含义也存在简单化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执行控诉、辩护职能的主体就丧失了中立性,如果这样理解,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区矫正机构都不具有中立性,因为,前两者执行的是保护职能,后者执行的是追究犯罪的职能(对刑罚的执行也是追究犯罪的一部分)。本文认为,调查主体中立性的本质是指该主体与案件所涉的利益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虽然执行的是控诉职能,但不能据此认为它们就与案件存在着利害关系,丧失了中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必须全面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事实;从机关职责方面讲,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负有预防、惩治犯罪的职责,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义务进行社会调查,都有义务全面收集对犯罪未成年人不利和有利的事实。同时,我国法律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正执法,对其执法行为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从而比其他机构或者组织调查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更有保障。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建议 全面综合地考虑确定社会调查主体的上述几个因素,本文建议,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主要理由如下: 从上述社会调查的含义及多重目的来看,社会调查工作应起始于侦查阶段,并一直延续到起诉和审判阶段,每一个阶段的主导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职责,因此,公检法三个机关都应当是社会调查的主体。但是,同时必须确定调查的主辅机关。根据我国实行的公检法流水作业的纵向诉讼构造,确定以公安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人员调查为辅的调查主体体系,可以有效地避免因重复调查而浪费司法资源或者因相互推诿而材料不全现象的发生。 公安机关应当是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因为: 1 社会调查起始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果要做到有针对性地讯问,找准感化、教育点,分析犯罪原因,就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同时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结果不仅为侦查阶段案件的处权益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应当有权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其只能是调查的补充主体,不能由辩护人完成全部的社会调查工作。辩护人对公检法机关社会调查报告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或者遗漏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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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探讨:探析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传统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现实社会,尊重历史的精神,坚持客观、全面的观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刑事责任 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 法律认识错误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因此界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进一步研究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学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简称法律错误。 而在西方刑法理论上,法律错误是与事实错误相对应的概念,违法性错误或禁止错误是与构成要件错误相对应的概念。不过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具有相同的意义,因此三者往往互相替代[1]。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三者还是有差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外延上。法律错误是对法律规范的认识错误,即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规范上应受何种评价存在不正确的观念。而刑法规范除了包含犯罪构成的条件外,还包括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内容。因此,法律错误既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认为是犯罪发生了错误认识,也可能是对其应受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认识。而违法性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存在错误认识,即把本来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不违法或非犯罪的行为;或者是把本来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不包括对其行为应定的罪名或应受的处罚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形。禁止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即把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误认为不禁止,把刑法不禁止的行为误认为禁止。其含义与违法性错误大致相同。总之,违法性错误或禁止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法律错误除了对这种“违”或“禁”的认识错误外,还包括在明知法或被禁止之后,对应受惩罚的认识错误,所以法律错误比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范围更宽、外延更广。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 关于法律错误的分类在中外学者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传统的对法律错误的三分法准确的包含了法律错误的各种情形,排除了应作为事实错误的情况,在体系上更为完备,因而更为可取。按通行教科书的表述法律错误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行为人出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为“假想犯罪”或“幻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积极错误。这种法律错误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的情况;二是把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盗窃价值不足500元人民币财物的行为当作盗窃罪的情况。 2、行为人由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这种法律错误一般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但认为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是犯罪。例如,行为人与军人配偶同居,行为人认为这只是违反《婚姻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二是行为人把自己实施的通常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合法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认为只要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3、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受刑罚的轻重产生错误认识。 这种法律错误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例如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为逃逸对失主使用暴力的,行为人认为是盗窃罪,实应定抢劫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对于后一种情形,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不会产生刑法适用的问题,因此理论上没有必要将其列为法律错误的一种。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第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领域,其联系表现在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使自身得到丰富和发展,其区别则是二者所处领域不同,方法自然不同,实践中无 意义的问题如果在理论上也放弃,虽不影响指导实践,但对于理论自身的完备却是一个损失。有缺陷的理论用哲学标准来衡量就不是科学。况且,我们的法学理论基本秉承了大陆法系重视理论自身建设的传统,不能因为实践中无疑问就放弃理论上的研究;第二,如前所述,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情况的认识错误,对刑罚轻重的错误虽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错误。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关系受刑人的切身权益,特别是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行使,怎能说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意义。 三、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1、刑法理论中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争论 法律认识错误对刑法的意义在于行为人是否因法律认识错误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这种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发生误解。在刑法理论上,法律认识错误一般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和刑罚认识错误,当然还可以有其它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七分法等[2]。从立法史上看,在不容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代,“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绝对责任原则”[3]。19世纪英美法系国家为维护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有效实施刑法,通过判例确立了“不知法律不给任何人提供免责理由”的铁则。进入21世纪后,文明进程的发展迫使古板的规则作出了历史让步,社会对犯罪的考察和惩罚由犯罪行为转向了犯罪行为人。1975年德意志联邦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而且这种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可能避免的,得减轻处罚。”[4]此条款至今仍被认为是世界刑法关于对法律认识错误情况下的刑事责任最宽容的立法。刑法界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的探讨古已有之,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否定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意识,即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够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丝毫无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须有对事实的认识即可”[5]。罗马法中曾有过这样的传统原则:“不知法有害”“不知法不赫”这其中的含义就是市民如果不知道法律对自己是有害的,当自己在无意中触犯法律时,不得借口不知法而开脱。这里暗含的条件是市民可以且应当知晓到法律,这显然是加重了市民的责任。在否定的论者中最为彻底的论述可能就是德国学者洛克辛的这段话了,他说“如果把违法性意识作为处罚国民的一般条件,就等于国家为轻率者、梦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等于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6]。 总的来说,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的理由是:法律是生活的规则,市民应当知晓;违法性的证明难度太大,若承认则会给刑事司法带来困难;实证派学者认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人身的危险性,与违法性认识没有关系。我国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体现了我国是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而且若采纳违法性意识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话会鼓励人们不学法、不懂法,会造成对懂法之人的不公平的现象。 (2)肯定说。该说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使个人决定其作为和不作为的依据,知法犯法是行为人“对法有敌意”,国家有权对其处罚[7];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这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见解:严格故意说主张成立犯罪故意不仅要具备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还必须具备违法性的认识。德国的贝林格、宾丁,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大冢仁等人都主张这种观点。他们以道义责任为依据,认为若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就缺乏对其以故意的刑事责任来处罚的依据;限制故意说认为不是违法性认识而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条件。只有当违法性错误不可能回避时,才能阻却故意。但是这样就实际上是把过失的要素引入了故意的概念之中,如此以来法律上的过失就和故意没有区别了,因此这种学说的漏洞较大;还有一种责任说的支持者认为违法性意识的有无与故意的成立没有关系,但与期待可能性有关,在欠缺违法性认识时就不存在对行为人的合法行为的期待,从而阻却责任。 (3)基本否定说。此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并不是故意犯罪的内容,但是不能排除个别例外的情况”[8]。 (4)折衷说。折衷说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否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对违法性缺乏认识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如果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则可排除主观故意。上述各学派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其观点都有其偏颇性:肯定说和否定说都以牺牲部分行为人的自由和生命或放纵部分以法盲为辩护理由而逍遥法外的犯罪人为代价,其解决问题的方式过于简单;基本否定说因没有提出切实可行 的解决方法而失于笼统;折衷说由于疏漏了对过失中认识错误的讨论,给人以不全面之感。笔者认为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裁量应遵循“不知者不罪”这一有着传统的精神且具有法理根据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脱节的情况下,只应该要求人们依据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识来决定其行为。在刑法的领域里,刑罚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公民唯一的行为依据,承当刑事责任是需要违法性认识的。只要承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当然的逻辑理论,违法性错误不管是出于对法律的不知还是误解,都应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解决违法性认识问题,应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作为司法最终的裁判标准,以避免刑法的“专横”,同时注意发挥刑法裁判规范对应然价值及未然秩序的导向作用。 2、我国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在前面所述的三种法律认识错误中,第一种法律错误一般均认为不改变行为本身的非犯罪性。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而在假想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虽具有“罪过”,但在客观上却不具有危害行为或危害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客观并不统一,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能定罪。而且,刑法中也无假想犯罪的规定,对其定罪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对于第三种法律错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是对应定罪名或应处刑罚存在误解。在主观上,行为人对犯罪已有清楚认识,并进而实施该行为,其主观故意不言而喻,而且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已达到了严重的危害程度,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犯罪已经成立。至于对罪名或刑罚的误解,因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既不影响主观罪过也不改变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因而对其刑事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对上述两种法律错误的处理,理论界已形成共识,只是对第二种法律错误的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种法律错误的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也有所认识,主观恶性已较明显,一般认为该情形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至于第二种情形,即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一无所知,完全缺乏认识的情况,日本学者称之为最狭义的法律错误。对这种错误的处理才是争论的焦点。 3、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影响的必要性法律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这是研究法律认识错误所要重点回答的问题。行为人把本来不构成犯罪的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即假想的犯罪),把本来应构成此罪的的行为误认为构成彼罪,或者对应处刑罚轻中产生误解,这几种法律认识错误都对定罪量刑不产生影响。那种对犯罪事实本身有正确认识,但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是最狭义的法律认识错误,可能存在影响刑事责任裁量问题。 在当代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变动加快,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的时代背景下,新的法规不断涌现,人们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了解那么多的法律,特别是有些专业性条例和行政性法规,它们同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道德规范联系很少,不容易凭社会习惯和生活常识来判断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官对相同的法律持不同见解的情况也在增多,专业法官尚不能统一对法律的理解,更何况一知半解的行为人呢?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和生活的准则,其应当之条件就是让人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并以之而生活。倘若无法获取该法律,或因其他正当原因不知法律而受法律制裁,这是违背刑法正义的精神的。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论界对这一条的解释(即裁量的依据)是因为这类人群接受教育的可能性大大低于正常人,所以应当不同于常人。但换一个角度来考虑,他们低于常人的部分能力正是影响他们了解法律,培养法意识的能力。也就是说,这类人群的违法性意识是低于正常人的,因此需要特殊对待,这也是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那么同样,当一个人在正常的状态下无法了解法律时,他又何异于上述人群呢? 长期生活在国外、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人,往往不知道大陆的有关法律,在他们来到大陆初期就可能出现因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形,还有生活在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在进入其它地区的初期,因不知国家的法律而按自己落后的民族风俗习惯实施了某种行为,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还有行为人为了弄清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善意的征询公务机关的意见,在公务机关明确答复某种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但实际上公务机关的解释是错误的。 在美国,当政府未能将制定的法律公布于众时或行为人违反法律是因为信赖官方作出的声明时,法院可以接受为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可见,在有着“不知法律不可恕传统的普通法国家中也已经开始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了。美国学者曾提出在贫民窟里长大的青年人由于没有机会接触到外部的社会造成“文化隔离”,从而 不能把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观念。行为人因此而犯罪时,就不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反映出了一种公平的观念,即当国家不能给予某些人以正常的生活条件时,就不应该以一般人的要求去规范他们。 刑法的谦抑性也告诉我们,必须强调刑法的宽严相济,不能使不应受处罚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正是现代刑法中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使真正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合理化的本质所在。 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探讨:浅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传统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现实社会,尊重历史的精神,坚持客观、全面的观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刑事责任 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 法律认识错误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因此界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进一步研究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学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简称法律错误。 而在西方刑法理论上,法律错误是与事实错误相对应的概念,违法性错误或禁止错误是与构成要件错误相对应的概念。不过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具有相同的意义,因此三者往往互相替代[1]。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三者还是有差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外延上。法律错误是对法律规范的认识错误,即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规范上应受何种评价存在不正确的观念。而刑法规范除了包含犯罪构成的条件外,还包括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内容。因此,法律错误既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认为是犯罪发生了错误认识,也可能是对其应受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认识。而违法性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存在错误认识,即把本来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不违法或非犯罪的行为;或者是把本来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不包括对其行为应定的罪名或应受的处罚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形。禁止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即把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误认为不禁止,把刑法不禁止的行为误认为禁止。其含义与违法性错误大致相同。总之,违法性错误或禁止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法律错误除了对这种“违”或“禁”的认识错误外,还包括在明知法或被禁止之后,对应受惩罚的认识错误,所以法律错误比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范围更宽、外延更广。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 关于法律错误的分类在中外学者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传统的对法律错误的三分法准确的包含了法律错误的各种情形,排除了应作为事实错误的情况,在体系上更为完备,因而更为可取。按通行教科书的表述法律错误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行为人出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为“假想犯罪”或“幻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积极错误。这种法律错误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的情况;二是把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盗窃价值不足500元人民币财物的行为当作盗窃罪的情况。 2、行为人由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这种法律错误一般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但认为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是犯罪。例如,行为人与军人配偶同居,行为人认为这只是违反《婚姻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二是行为人把自己实施的通常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合法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认为只要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3、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受刑罚的轻重产生错误认识。 这种法律错误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例如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为逃逸对失主使用暴力的,行为人认为是盗窃罪,实应定抢劫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对于后一种情形,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不会产生刑法适用的问题,因此理论上没有必要将其列为法律错误的一种。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第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领域,其联系表现在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使自身得到丰富和发展,其区别则是二者所处领域不同,方法自然不同,实践中无意义的问题 如果在理论上也放弃,虽不影响指导实践,但对于理论自身的完备却是一个损失。有缺陷的理论用哲学标准来衡量就不是科学。况且,我们的法学理论基本秉承了大陆法系重视理论自身建设的传统,不能因为实践中无疑问就放弃理论上的研究;第二,如前所述,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情况的认识错误,对刑罚轻重的错误虽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错误。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关系受刑人的切身权益,特别是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行使,怎能说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意义。 三、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1、刑法理论中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争论 法律认识错误对刑法的意义在于行为人是否因法律认识错误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这种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发生误解。在刑法理论上,法律认识错误一般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和刑罚认识错误,当然还可以有其它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七分法等[2]。从立法史上看,在不容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代,“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绝对责任原则”[3]。19世纪英美法系国家为维护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有效实施刑法,通过判例确立了“不知法律不给任何人提供免责理由”的铁则。进入21世纪后,文明进程的发展迫使古板的规则作出了历史让步,社会对犯罪的考察和惩罚由犯罪行为转向了犯罪行为人。1975年德意志联邦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而且这种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可能避免的,得减轻处罚。”[4]此条款至今仍被认为是世界刑法关于对法律认识错误情况下的刑事责任最宽容的立法。刑法界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的探讨古已有之,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否定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意识,即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够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丝毫无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须有对事实的认识即可”[5]。罗马法中曾有过这样的传统原则:“不知法有害”“不知法不赫”这其中的含义就是市民如果不知道法律对自己是有害的,当自己在无意中触犯法律时,不得借口不知法而开脱。这里暗含的条件是市民可以且应当知晓到法律,这显然是加重了市民的责任。在否定的论者中最为彻底的论述可能就是德国学者洛克辛的这段话了,他说“如果把违法性意识作为处罚国民的一般条件,就等于国家为轻率者、梦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等于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6]。 总的来说,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的理由是:法律是生活的规则,市民应当知晓;违法性的证明难度太大,若承认则会给刑事司法带来困难;实证派学者认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人身的危险性,与违法性认识没有关系。我国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体现了我国是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而且若采纳违法性意识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话会鼓励人们不学法、不懂法,会造成对懂法之人的不公平的现象。 (2)肯定说。该说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使个人决定其作为和不作为的依据,知法犯法是行为人“对法有敌意”,国家有权对其处罚[7];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这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见解:严格故意说主张成立犯罪故意不仅要具备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还必须具备违法性的认识。德国的贝林格、宾丁,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大冢仁等人都主张这种观点。他们以道义责任为依据,认为若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就缺乏对其以故意的刑事责任来处罚的依据;限制故意说认为不是违法性认识而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条件。只有当违法性错误不可能回避时,才能阻却故意。但是这样就实际上是把过失的要素引入了故意的概念之中,如此以来法律上的过失就和故意没有区别了,因此这种学说的漏洞较大;还有一种责任说的支持者认为违法性意识的有无与故意的成立没有关系,但与期待可能性有关,在欠缺违法性认识时就不存在对行为人的合法行为的期待,从而阻却责任。 (3)基本否定说。此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并不是故意犯罪的内容,但是不能排除个别例外的情况”[8]。 (4)折衷说。折衷说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否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对违法性缺乏认识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如果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则可排除主观故意。上述各学派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其观点都有其偏颇性:肯定说和否定说都以牺牲部分行为人的自由和生命或放纵部分以法盲为辩护理由而逍遥法外的犯罪人为代价,其解决问题的方式过于简单;基本否定说因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而失于笼统;折衷说由于疏漏了对过失中认识错误的讨论,给人以不全面之感。笔者认为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裁量应遵循“不知者不罪”这一有着传统的精神且具有法理根据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脱节的情况下,只应该要求人们依据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识来决定其行为。在刑法的领域里,刑罚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公民唯一的行为依据,承当刑事责任是需要违法性认识的。只要承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当然的逻辑理论,违法性错误不管是出于对法律的不知还是误解,都应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解决违法性认识问题,应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作为司法最终的裁判标准,以避免刑法的“专横”,同时注意发挥刑法裁判规范对应然价值及未然秩序的导向作用。 2、我国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在前面所述的三种法律认识错误中,第一种法律错误一般均认为不改变行为本身的非犯罪性。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而在假想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虽具有“罪过”,但在客观上却不具有危害行为或危害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客观并不统一,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能定罪。而且,刑法中也无假想犯罪的规定,对其定罪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对于第三种法律错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是对应定罪名或应处刑罚存在误解。在主观上,行为人对犯罪已有清楚认识,并进而实施该行为,其主观故意不言而喻,而且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已达到了严重的危害程度,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犯罪已经成立。至于对罪名或刑罚的误解,因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既不影响主观罪过也不改变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因而对其刑事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对上述两种法律错误的处理,理论界已形成共识,只是对第二种法律错误的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种法律错误的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也有所认识,主观恶性已较明显,一般认为该情形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至于第二种情形,即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一无所知,完全缺乏认识的情况,日本学者称之为最狭义的法律错误。对这种错误的处理才是争论的焦点。 3、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影响的必要性法律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这是研究法律认识错误所要重点回答的问题。行为人把本来不构成犯罪的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即假想的犯罪),把本来应构成此罪的的行为误认为构成彼罪,或者对应处刑罚轻中产生误解,这几种法律认识错误都对定罪量刑不产生影响。那种对犯罪事实本身有正确认识,但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是最狭义的法律认识错误,可能存在影响刑事责任裁量问题。 在当代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变动加快,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的时代背景下,新的法规不断涌现,人们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了解那么多的法律,特别是有些专业性条例和行政性法规,它们同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道德规范联系很少,不容易凭社会习惯和生活常识来判断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官对相同的法律持不同见解的情况也在增多,专业法官尚不能统一对法律的理解,更何况一知半解的行为人呢?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和生活的准则,其应当之条件就是让人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并以之而生活。倘若无法获取该法律,或因其他正当原因不知法律而受法律制裁,这是违背刑法正义的精神的。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论界对这一条的解释(即裁量的依据)是因为这类人群接受教育的可能性大大低于正常人,所以应当不同于常人。但换一个角度来考虑,他们低于常人的部分能力正是影响他们了解法律,培养法意识的能力。也就是说,这类人群的违法性意识是低于正常人的,因此需要特殊对待,这也是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那么同样,当一个人在正常的状态下无法了解法律时,他又何异于上述人群呢? 长期生活在国外、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人,往往不知道大陆的有关法律,在他们来到大陆初期就可能出现因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形,还有生活在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在进入其它地区的初期,因不知国家的法律而按自己落后的民族风俗习惯实施了某种行为,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还有行为人为了弄清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善意的征询公务机关的意见,在公务机关明确答复某种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但实际上公务机关的解释是错误的。 在美国,当政府未能将制定的法律公布于众时或行为人违反法律是因为信赖官方作出的声明时,法院可以接受为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可见,在有着“不知法律不可恕传统的普通法国家中也已经开始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了。美国学者曾提出在贫民窟里长大的青年人由于没有机会接触到外部的社会造成“文化隔离”,从而不能把 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观念。行为人因此而犯罪时,就不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反映出了一种公平的观念,即当国家不能给予某些人以正常的生活条件时,就不应该以一般人的要求去规范他们。 刑法的谦抑性也告诉我们,必须强调刑法的宽严相济,不能使不应受处罚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正是现代刑法中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使真正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合理化的本质所在。 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探讨:法律认识错误研究论文 1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1.1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1]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③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3.5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2.3.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②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④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因为笔者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摘要:本文对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对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以期达到深化认识错误理论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关系 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探讨:浅议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责任认定及定罪量刑 摘要: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认识错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社会中关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案件却时有发生,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不便。因此,慎重地加以探讨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了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与分类,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并对其定罪与量刑进行了相应思考。 关键词:认识错误;责任认定;定罪;量刑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分类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该行为的事实情况有正确的认识,但由于行为人本身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的认识与刑法规范不一致,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认识与刑法规范不一致。法律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行为人把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把自己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二、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认定 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在刑法理论上普遍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这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中的“不知法律不赦”这一古老原则[1],即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够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肯定说在法律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法律模式。第一种法律模式是规定法律的错误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如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第二种模式是规定法律的错误可以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如韩国,葡萄牙、美国等国的刑法。 我国刑法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趋向于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坚持“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这个原则符合我国的国情。刑事秩序预先设定“人人都懂法律”,推动人们去学习法律。法律既然作为一种基本的生活规则,公民就应当对它有所知晓。如果允许“不知法律可免责”,必然会助长不学法、不懂法人的气焰。这会令学法、懂法人遭遇不公平待遇,还会造成大量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阻碍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这不利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更进一步可能会造成崇尚法盲的局面。因此,在我国刑法上,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承认“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但也要看到“任何原则都允许有例外”,“由于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因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时,不得认为有故意”。[2]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与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犯罪。这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行为人因为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从而不可能认识行为具有危害性。二是行为人虽然知道某个法律的存在,但对该法律的有关内容存在错误认识,而且在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时,因为信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或法规,而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因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也不能成立犯罪。 三、认识错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反映与思考 (一)关于定罪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犯罪故意概念围绕认识和意志因素展开,属于犯罪故意的心理构造。[3]该条文的关键词是“故意”,什么情况下才叫“故意”?怎样才是“故意”?这种主观上的认识因素给司法实践中带来不少麻烦。 比如备受关注的“宝马碾童案”。这个案子的录像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画面十分残忍,让人愤慨。确实让一般人很难相信被告人不是“故意杀人”。而如果被告人是以“故意杀人”这个罪名被定罪的话,最高刑罚能够被判到死刑。但本案中的五大故意杀人的疑点,没有一个有铁证可以证明被告人是“故意”的,并且都能找到其他理由的合理解释。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四次碾压的惨痛场面确实很难让人不想到“故意杀人”,但本案的证据无法一起构成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的“故意”,尽管被告人四次碾压的行为和解释看上去不合常理,但是,却无法确定伍某有已经知道撞到了人的认识,因为确实存在着他不知道自己撞到人的可能性。要判断肇事司机有没有故意碾压,仅凭几张录像截图还不行,甚至仅靠录像也未必能证实,所以说,尽管有人认为司机的行为太不符合常理,但认定他犯有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此后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官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4年。该案的审判结果虽然感情上让多数人难以接受,但是这样的司法理性应该受到尊重。对于普通人而言,评判案件总是难以脱离主观与道德,尤其是不在场的情况下,其立论的根据只能依据媒体的片面报道与自己心中的道德比标准。但司法作为一种理性的判断推理活动,不仅需要“用证据说话”,更要求办案者首先剔除主观上的先入为主,以绝对不偏的中立态度展开调查与判断。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决定了理性的司法很难完全满足公众的道德期待。 客观、中立的立场,乃是司法获取最大公平与正义的前提条件,只有恪守冷静理性的行为品格,一视同仁地对待涉案当事人,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余祥林和赵作海的冤案让我们见识到“有罪推定”的司法耻辱,而与之相反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理性的司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首先推定为无罪,将各种可能性和动机都纳入考量范围,不偏不倚地展开客观调查。而一个法治的社会,民众应当理解司法的这种“刻板”与“固守”,尊重司法的超情感理性与中立,因为它是捍卫我们每一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终极保障。 (二)关于量刑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而出现了很多犯罪人在犯罪之后自首就认为自己可以减轻处罚的错误认识。须注意的是,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和“必须”。比如“药家鑫案”。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药家鑫在被调查和询问之后的“自首”情节,得到了公诉人和法院的认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即使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都构成自首。药家鑫涉嫌杀人逃逸以后,虽然并没有在案发当天去公安机关自首,而是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以后,才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但根据上述规定,药家鑫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仍然构成自首。 以上的两个案例都是典型的普遍大众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体现,因为法律的不完善,使得现实中的“认识错误”的频频发生,典型的案子如2003年的“天价葡萄案”、2007年的“天价兰花案”、“吴振江误杀其父案”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时刻坚守自己客观、中立的立场,来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夙愿。同时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各项事业与时俱进,法律更应当作为首要事物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弥补法律规定上关于“认识错误”的空白,从而使其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新形势。 作者简介:张修峰,男,1984年生,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探讨:英美刑法中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一、历史沿革 关于法律认识错误,英美刑法一贯坚持“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的原则,换言之,“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1〕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期的绝对责任。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在13世纪的布莱克顿的教科书中,已承认其为抗辩理由;与此相对,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判例却一贯给予处罚。其最古老的判例是1613年的Vaux案。该案判旨认为,即使不知英国法律,但由于认识到被起诉的事实,不知法律也不成其为抗辩理由。 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而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故英美刑法中存在如何区分二者的问题。而且,在英美,“关于法令的认识错误”不成立抗辩理由这一原则,一般仅限于关于刑法的认识错误;如果是关于私法的认识错误,则不管它叫法律的认识错误还是叫事实的认识错误,均成立抗辩理由。〔2〕后者的典型案例是, 误认为他人的财物是自己的财物而毁损时,被认定为无罪。 在英美刑法中,不知法律(ignorance)与法律认识错误(mistake)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但从判例上看,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不知法令的存在;二是法律解释的错误。 不知法令的存在时,又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行为人长时期生活在外地或海上因而不知某法令的施行。 例如英国1880 年的Buruns v.Nowell案,船长在航海期间,不知国家于1872年施行《诱拐禁止法》,违反该法运载南洋诸岛当地居民。又如美国1812年的The Ann号案, 被告不知美国1808年的《船舶出港禁止法》,将船舶从纽约里波斯驶向牙买加。上述两个案件均被认定有罪。其二是外国人不知自己的行为在所在国是犯罪。最著名的是1852年的R.V. Barronet and Allqin案。法国不处罚决斗行为,法国人不知决斗在英国构成谋杀罪,而实施了决斗的帮助行为,被英国法院认定为有罪。 法律解释的错误,是指虽然知道存在某种法律,但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英国1840年的R. v. Price案, 被告人知道法律规定了申报出生户口的义务,但误认为自己属于英国国教会成员因而没有必要申报,也被法院认定为有罪。 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具有各种理由或根据。英美刑法判例主要反映出三个理由:第一,这一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的必要。公共政策的原则之一是,负有遵守法律义务的人不得主张不知道法律。第二,这一原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第三,这一原则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司法机关往往很难查明行为人是否不知法律,如果被告人主张不知法律就免责,刑法就难以有效地实施。英美刑法理论也从三个方面说明上述原则的根据:第一,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即应当知道法律。布莱克斯顿说:“具有辨认能力的任何人,不仅应当知道法律,而且必须知道法律,并推定其知道法律,因此,法律认识错误在刑事法上不成立任何抗辩理由。这是罗马法的格言,也是我国法律的格言。”〔3〕第二,如果法律认识错误是免责事由, 则被告人常常主张法律认识错误,事实上又难以证明,因此根本不可能裁判。〔4〕第三, 法秩序具有客观性,法律是具有客观含义的规范,刑法所表现的是通过长期历史经验和多数人社会舆论形成的客观伦理。当法律与个人的信念相对立时,法律处于优先地位,故法律认识错误不是免责理由。〔5〕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虽然具有上述根据,也几乎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但进入本世纪后,也出现了一些变化,特别是在美国,出现了承认这一原则有例外的判例,尤其还出现了因相信法律家的意见而误解法律时认定为不可罚的判例集。其中最重要的是因信赖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实施的行为不可罚的State v. O‘neil案。 美国衣阿华州最高法院于1902年和1906年两次判决认为,将贩卖、购入麻醉饮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法律,违反了合众国宪法。O‘neil案的被告人信赖上述判决,于1908年实施了贩卖、购入麻醉饮料的行为。但在1909年,衣阿华州最高法院变更了以前的判决,认为将上述行为规定为犯律的法律符合合众国宪法。于是,地方法院其后对上述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但该有罪判决被衣阿华州最高法院撤销,理由是,信赖自己所属州的最高法院判决而实施的行为,应作为“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例外而免除责任。 后来又出现了信赖地方法院判决而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判例(Wilson v. Goodin,1942)。这样,在美国,在某种法律以前被法院判定违宪后来又判定合宪时,信赖违宪判决而实施的行为,就被认定为“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例外而不可罚。 另一方面,美国1911年的State v. White案还确定,信赖具有某种权限的行政官员的意见,误认为某种犯罪行为被允许而实施该行为时,也不可罚。案情是,被告人实际上没有选举权,但事先基于选举人登记官员的决定,误认为自己具有选举资格,于是作为选举人登记。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理由如下:虽然认为任何人都知道法律,但事实上,连受到最严格训练的法官有时也难以知道什么是正确的法律。在本案中,被告人是根据具有选举资格审查权的行政官员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则过于苛刻,因为行政官员自身犯了错误,对被告人提出了不适当的意见。 由上可见,在美国判例中,明显存在承认“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例外的倾向。但英国判例还没有如此明显的变化。不过,近年来的英国刑法学说中,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信赖专业人员的意见所实施的行为一概不免责,是不适当的。〔6〕 那么,为什么进入本世纪后,美国承认“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例外呢?对此,日本刑法学者福田平的回答是,“由于行政机关非常发展,在实际惯例上,行政机关的裁决在许多场合具有最终的决定力,因此,行政机关成了在各自的部门里具有权限的机关,故应允许个人信赖行政机关的解释。信赖具有权限的行政机关的意见的人,与其说具有违反法律的意图,不如说具有遵守法律的意思,因此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意见的错误而将行为人认定为犯罪人。”而且,“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生活复杂化,对于包含了现代商业生活最复杂局面的法规,信赖其专业人员的意见所实施的行为,没有理由追究行为人的责任。”〔7〕社会的复杂化等原因,使得法官对法律的见解发生变化, 使行政官与法官对法律的见解不同的情况增多。与此同时,对因信赖其中一方而实施的行为不能予以责任 非难的情况也增加,美国法院判例的变化正反映了这一点。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仍然是处理法律认识错误案件的基本原则。 二、美国的现状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02条第(9)项规定:“关于行为构成犯罪或规定犯罪成立要件之法律的存在、意义以及适用的认识、轻率及过失,并非犯罪成立要件,但规定犯罪的法律或本法有特别规定时,不在此限。”据此,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或者说基本上肯定了“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 但该法典第204条第(1)项又肯定了上述原则的例外。该项规定:“关于事实或法律的不知或错误,在下列所定场合,即可作为抗辩:(a)其不知或错误在否定证明犯罪基础要件所必需之目的、认识、 确信、轻率或过失时;(b)由其不知或错误所证明之心理状态, 经法律规定可作抗辩时。”可见,在上述情况下,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同样可作抗辩理由。不仅如此,第204条第(3)项还承认没有上述规定也例外可作抗辩的情况。第(3 )项规定:“确信其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时,如有下列所定情形,可作为对基于其行为所生之罪的追诉的抗辩:(a)行为人不知规定犯罪之制定法或其他成文法规的存在, 且在实行被追诉的行为时,其法令尚未公布或处于其他不能知悉法令存在的状态时;(b)基于相当理由,信赖包括Ⅰ制定法及其他成文法规、Ⅱ法院的裁定、意见或判决、Ⅲ行政命令或许可、Ⅳ就规定该罪之法律的解释、适用或执行在法律上负有责任的公务员或公共机关正式解释等公开法律见解而实施行为, 其后该法律见解变得无效或错误时。 ”第204条第(4)还规定:“第三项之抗辩,被告人应以优越的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可见,上述第(3)项的规定, 实际上是前述美国法院判例的条文化。 由于模范刑法典的影响不可低估,事实上也影响了美国一些州的刑法,下面对模范刑法典的前述规定作些分析。 模范刑法典第204条第(3)项(a )规定的是被告人不知法律存在的情况。法条虽然包含了“法令未公布”而致行为人不知法令存在的情况,但由于法律以被公布为前提,故重要的是要讨论“其他不能知悉法令的状态”的含义。从有关判例可以得知,“其他不能知悉法令的状态”仅限于有合理根据而不知法律。如果连没有合理根据的法律认识错误也作为抗辩理由,就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 模范刑法典第204条(3)项(b)规定的是, 行为人信赖有关机关的法解释而实施行为,但该解释后来被认定为错误解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也存在法律认识错误,但这种错误只有基于相当理由才能免责。下面就模范刑法典第204条(3)项(b )的有关规定作些分析。 “信赖制定法”所指的情况是,行为人确信某制定法合宪而实施行为,但行为后该制定法被认定违宪,因而其行为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确信制定法合宪可作抗辩。 “信赖判决”是指信赖行为时的判例而实施行为,但法院后来变更判决使该行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信赖判决可作抗辩。前述 State v. O‘neil案是因信赖自己所属州的最高法院判决而免责的判例,事实上也存在因信赖地方法院的判决而免责的判例。如Whiteman案。行为人将没有牙科医师执照的人雇请到自己的诊所,被认定为违反州法律并被剥夺牙科医师资格。行为人提出上诉,理由是自己信赖法院认定该州法律违宪的判决才实施上述行为。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判决指出,仅仅轻视某法律违宪才不能成立抗辩,但信赖法院判决而实施行为时则应免责。 “信赖行政命令”成立抗辩的先例,是前述White案。 此外还存在信赖公务员的法律解释意见也成立抗辩的情况。如Wheedy案,被告人是广播局的工作人员,因擅自对他人通话录音被起诉。被告人提出,根据公共事业委员会的通知,以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该抗辩成立,原审有罪判决被撤销。问题是,在信赖公务员的意见时,该公务员对该问题享有何种程度的权限。模范刑法典的起草者认为,信赖下级公务员或行政官厅雇佣的非公务员的意见时不能免责,〔8 〕但实践中有不少判决承认这种情况是抗辩理由(如1948年的Olshefshi案,1907年的Simmons案)。不过,在类似案件中,不仅要考虑发表意见的公务员的地位、权限,还要考虑免责与不免责对社会、公民有利与否。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行为人信赖律师这样的私人性质的法律家的意见而实施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在美国,只有新泽西州的制定法规定,信赖律师的错误意见因而造成法律认识错误时可能成立抗辩,其他州一般不承认这是抗辩理由。信赖律师的意见之所以不成立抗辩,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第一,如果承认这种抗辩,则使法律认识错误的抗辩过于广泛。第二,如果由于律师的不知或错误而允许违反刑法,则律师的价值高于法律,在多数案件中,被告人会寻求律师的意见。不过,在美国, 也有两个判例例外地承认信赖律师意见成立抗辩, 这便是1907年的Williamson案与1949年的Long案。前者是关于取得公用土地申请的法律解释错误;后者是关于离婚的有效性的认识错误。两案被告人都是因为诚实地信赖律师的意见而实施了行为。原审法院均认定有罪,但上级法院撤销了原审的有罪判决。〔9〕 不管行为人信赖何种公共机关的意见,要免责还要求行为人的误信具有相当理由,轻信下级公务员或律师的意见而招致的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得免责。要求法律认识错误基于相当理由,旨在要求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即一般人可能意识到违法性时,不承认抗辩理由。 综上所述,普通法一直承认的“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仍然是美国处理法律认识错误的基本原则,只是在进入本世纪后,才逐步承认这一原则的例外。所谓“例外”,也只限于基于相当理由完全不知法律存在的场合以及信赖有关权威者意见的场合;而且,法律认识错误能否成为抗辩理由,还取决于法院具体的、实质的认定;另外,模范刑法典公布后,许多州的制定法也只规定了事实认识错误,许多州的制定法对法律认识错误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三、英国的现状 与美国例外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能免责相对,英国的立法与司法机关现在还严格遵守“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不承认不知法律或误解法律是抗辩理由。 在英国,因法律认识错误而欠缺违法性意识的情况可分为两类:一是信赖公共机关的意见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错误的法律评价;二是对法规符合性欠缺认识。在英国,不知法规存在的而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免责。 关于第一种类型的法律认识错误,英国现在还不承认其为抗辩理由。 关于第二种类型的法律认识错误,即没有周密认识行政刑罚法规因而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符合该法规的,英国也不承认其成立抗辩。 但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例外规定,给英国的刑法学说产生了很大影响。70年代,Ashworth首先接受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指出:“在英国,虽然不知或误解法律不成立抗辩,但该原则实际上已经被部分修正。”他列举了以下几点〔10〕:第一,根据“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如果是对私法的认识错误就成立抗辩,如果是对刑法的认识错误则不成立抗辩,但有的场合,即使是对刑法的认识错误也可能成为抗辩,即有些场合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制定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没有这种认识就不成立犯罪。第二,更明显的例外是, 1968 年的盗窃罪法(Theft Act)与1971年的毁弃罪 法(Criminal Damage Act)承认法律认识错误成立抗辩。 盗窃罪法第21 条第(1 )项规定的是恐吓罪(Blackmail),作为成立条件的“要求”必须是不当的(unwarranted)。据此,既然被告人确信“其胁迫是实现要求的正当手段”,即使不合理也不能认定为不当的。〔11〕即关于正当性的认识错误,在盗窃罪法制定以前不成立抗辩,但盗窃罪法制定之后成立抗辩。1971年的毁弃罪法第5条第(2)项规定,如果被告人认为其损坏行为被法律允许,则不成立犯罪。可见,在恐吓罪与毁弃罪方面,“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已被修正。第三,Ashworth还说明了今后应该承认为抗辩的领域,这便是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与信赖行政当局和法院判决所产生的认识错误。 最近,Williams对传统的“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进行了严厉批评。英国1989年刑事法草案第21条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作抗辩。Williams指出,与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相比,英国的刑事法草案陷入了“悲惨”状态,这样下去,判例将来就没有扩大抗辩范围的余地。他提出,对于信赖政府机关的意见所实施的行为,法院应承认为抗辩理由。〔12〕 Matthews则从责任主义的观点主张法律认识错误可能成立抗辩。他说,“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理由,是“所有的人都知道法律”或维护公共政策的必要,这在以往或许是成立的,但在重视责任主义、法律又相当复杂的现代,上述理由并不成立。认定犯罪最重要的要求是对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blameworthiness), 对法律认识错误应从刑事责任的整体上进行考察。〔13〕 A.T.H.Smith也指出,刑法学说上不一定要维持,而应修正审判实践上严格遵守的“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他还对有关制定法事实上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作抗辩的条款进行了分析。〔14〕 尽管英国刑法理论对“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提出了批评和修正,但英国1985年的刑事法草案以及修改后的1989年刑事法草案,对法律认识错误仍然采取了与以往一样严格的态度,并没有象美国的模范刑法典那样对上述原则作例外规定。 1985年刑事法草案第25条规定:“(1 )关于事实与法律的不知或错误,可能阻却犯罪的主观要件(fault element)。(2)在第(1 )项中,有关刑法事项的不知或错误,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不成立抗辩。(3)‘有关刑法’是指有关(a)犯罪或抗辩的存在与定义,(b )犯罪的防止与追诉或逮捕犯罪人的所有法律规则。”上述第(2 )项规定依然维持了法律认识错误不成立抗辩的原则。虽然条文表明,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成立抗辩,但英国刑法在这方面的特别规定极为罕见。而第(1)项的含义是,如果对一定事实的认识是犯罪成立条件, 不知或误解该事实时,阻却犯罪主观要件;只是在此范围内,法律认识错误有成立抗辩的可能性,即法律认识错误导致不符合犯罪主观要件时,才可能成立抗辩。 1989年的刑事法草案同样维持了“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该草案第21条规定:“对有关法律事项的错误或不知,除下列情形外,不影响责任:(a)法律规定免责时;(b)否定犯罪的主观要件时。”与1985年刑事法草案相比,该条没有规定事实认识错误,但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定没有什么变化。 在上述两个刑事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英国的起草者们也讨论过象美国模范刑法典那样,对“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作例外规定,特别是提出将信赖判例与公共机关意见而实施的行为作为抗辩理由。但讨论结果是不能承认上述情况为抗辩理由。〔15〕 四、分析与评价 综上所述,普通法一贯坚持的“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进入本世纪后,在同属普通法系的美国与英国,其维持程度却不同:美国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同时,承认其例外情形;英国则严格维持上述原则,几乎不承认有任何例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美国国土辽阔,各个州的文化规范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各个州又有自己的法律。在这种国情之下,难以一律要求国民知法,故有必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而英国则不同,国土并不辽阔,人口也并不众多,各地之间的差异不是很大,故没有必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 第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法律也有违宪审查权。当法院宣布某法律违宪时,公民便认为可以实施该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法院又可能变更以往的判决,认为该法律合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就会引起公众的不满情绪,且造成公民无所适从。而英国法院不享有违宪审查权,不存在上述问题,故没有必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 第三,美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相当大,行政机关的裁决往往具有最终的决定力。在这种情况下,信赖行政机关的意见或裁决而实施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犯罪。因此也需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相比之下,英国各级政府的权力相对小一些,行政机关的裁决不一定具有最终的决定力。故在这方面也不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 在我国,关于法律认识错误能否免责,或者说故意的成立是否以认识到违法性为前提,还存在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也可以说是对构成犯罪与否毫无影响。法院不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来决定其是否犯罪,而是根据每一刑事案件的具体事实,按照刑法的规定衡量是否构成犯罪来决定。”〔16〕可见,这种观点旨在严格维护“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要成立犯罪的故意,行为人不仅应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应该包括认识行为的违法性。”〔17〕看来,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说来并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绝对化,不能排除个别例外的情况。如果原来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旦用特别法规定为犯罪,在这个法律实施的初期,行为人不知道有这种法律,从而没有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是可能发生的。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有这种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那就不应认为具有犯罪故意。”〔18〕显然,这种观点在坚持“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同时,也肯定了特定的例外情形。 限于篇幅与论题范围,笔者不逐一评价上述观点,只发表以下简短看法: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的多数刑法学者,在讨论违法性的认识问题上,都混淆了实质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与形式的违法性(行为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因此,不可能正确解决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在我看来,故意的成立均以认识到实质的违法性为前提;形式的违法性原则上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因为不能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进而不能认识实质的违法性时,则不成立故意。〔19〕前述英美刑法一贯坚持的“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实际上是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的原则。因此,我认为,美国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航空安全论文: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探析 摘要: 结合我国通用航空运行的实际,从通用航空运行控制系统、飞行运行系统、机务维修系统和综合保障系统四个模块构建了通用航空的安全管理系统,并详细探讨了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的实施方式。建立通用航空的安全管理系统,旨在提高通用航空的安全管理水平,为其他航空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借鉴。 关键词: 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运行控制系统;飞行运行系统;机务维修系统;综合保障系统 0引言 自2013年12月1日《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付诸实施,制约通用航空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将逐渐消失,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通航企业将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发展通用航空,首先必须改变以往对于通用航空的理解,转变对于通用航空不重视的观念,并且真正意识到通用航空对于中国民航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作用[1]。预计今后10年间中国通用航空年均增长将超过15%[2]。国家也将通用航空的发展提上了战略层面,制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通用航空发展路径,即包括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包括制定国家层面的产业政策,改善通用航空发展的宏观环境,健全管理体制并理顺发展政策;推进完成低空空域的开放试点工作,完善运营服务环境,调动社会力量形成人才培养体系。而中长期规划则是将通用航空发展纳入到国家长远规划,培育和延伸通用航空产业链,建立完整的通用航空运行管理、行业监督系统,完善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以期在全社会建立起成熟的通用航空文化。然而由于通用航空所使用的航空器机型繁多,飞行任务时间不定,并且飞行高度差异较大,飞行任务多样化;另外,我国通用航空保障条件和作业环境较差,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因此我国通用航空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高于运输航空[3]。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是民航发展的两翼,民用航空的持续安全也包含通用航空的安全[4]。因此随着通用航空的不断壮大,安全管理问题必然会成为通用航空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已成为当下必须要解决的优秀问题。 1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的构建 在《ICAO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的基础之上,实地考察通用航空单位,借鉴国内空管、航空公司、机场安全管理系统的构建模式,参照我国通航的发展特点以及安全管理的理论,考虑通用航空的多种影响因素,将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的内容划分为运行控制系统、飞行运行系统、机务维修系统、综合保障系统四个模块,并构建一个以安全管理为优秀的通用航空安全运行大系统。这四大模块构成一个闭合循环的安全管理系统,伴随着通航的持续运行,安全管理系统将会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行控制系统和飞行运行系统的安全管理侧重于对运行阶段的通航飞行进行的管理,机务维修系统是对通航运行的所有机型的飞机的维护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而综合保障系统则是对整个通航运行结束后进行的综合保障性的管理。 2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的实现 2.1运行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模块 运行控制是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的优秀,主要包括航班管理业务和航班保障业务。航班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航班计划管理、飞机及各类空勤人员的排班等;航班保障业务主要包括飞行签派、飞机和空勤人员的调度、商务调度等。从数据流上划分,该系统主要由航班计划信息流,以签派为源头的当日航班执行信息流(起飞、降落、备降、延误、取消等)和以商务调度为源头的商务保障信息流组成[5]。运行控制系统的安全运行依托于对当日航班计划信息及当日航班执行信息进行有效的管控,侧重于对这些信息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置。安全检查是运行控制系统中信息收集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开展主动识别风险的有效途径。针对当日航班计划信息、执行信息和商务调度信息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以查找各业务系统以及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制定检查计划,再根据计划制定检查的方案,之后制定出检查单,这样便可以实施检查。在安全检查结束后总结检查情况,若结果符合情况则保存检查记录。如果发现不符合项,则执行预防和纠正措施,若发现新的危险源或者风险控制措施无效,则须执行风险管理的操作。运行控制阶段执行安全检查是为了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持续执行,并保证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持续有效。安全工作信息处置的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2.2飞行运行系统安全管理模块 通用航空飞行运行系统的安全运行主要依赖于对航班安全和作业人员安全的风险评估。航班安全的管理主要包括飞机状态的报告、飞机位置的报告、飞行计划报告及各类静态数据的报告,并对报告来的内容进行评估,飞行运行系统飞机动态监控的实施流程如图2所示。鉴于目前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的实际情况,航班安全的风险评估可以主要通过评估问卷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可以分三步进行,一是构建通航企业自己的评估问卷管理系统,用于管理航班安全风险评估问卷内容的编制及管理工作;二是填写评估问卷,向涉及飞行运行的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定期将其汇总并得出风险值,便于后期进行设计支持工作;三是根据得出的历次风险值,汇总后得出相应的统计图表并记录存档。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评估可划分为三个模块,即指标管理模块、安全风险评估模块、统计分析模块。指标管理模块用于管理在飞行运行过程中用于安全风险分析的指标,安全评估模块主要是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统计分析模块是针对飞行运行系统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2.3机务维修系统安全管理模块 机务维修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模块可以细分为工作计划指派、工作执行检验、工作进度管理、告警信息管理、工时绩效管理以及上岗培训管理。针对机务维修系统的运行特点,须对机务维修的流程进行程序化的管理。建立一套基于无线数据传输的机务维修运行系统,将机务维修班组长以及工作者和检验员通过互联网的联系达到对整个系统的信息共享和持续监控。机务维修系统的安全运行依赖于整个工作流程的程序化管理,因此构建一个维修人员的工卡控制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工卡控制系统包括工卡进度管理和定检工作包进度管理。将整个维修工作的进度进行可视化的展现,将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进行程序化管理,确保对整个维修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对应于每个人以及每一工作步骤,确保维修工作进度的连续性。借助于计算机可以初步构建一套机务维修的工卡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以显示维修人员姓名和所负责的飞机号,维修的计划开始时间、工作时间以及预计完成时间,维修的实际开始时间以及已用时间,另外,还可以跟踪每项工作的完成进度及步骤数。 2.4综合保障系统安全管理模块 通用航空的综合保障系统是对整个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结束后进行的保障服务,需要对运行后飞机做全面系统的管理,还需要将该次通航飞行的相关运行记录及时整理并进行归档处理。需要整理的运行记录包括本次飞行的飞行任务书、飞行计划、飞行放单和运行阶段相关的航行通告等。将通航运行数据整理成册入档,可以为以后的通航运行积累经验教训,另外,通用航空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该运行数据来分析运行中的不足,并对运行中存在的相应问题加以改正。通用航空运行中高效、准确、实时的信息是极其重要的,精确的信息服务为通用航空的运行提供了可靠的安全保障。通用航空一般为目视飞行,所以其对导航的依赖性较小。针对通用航空飞行的实际,可以将空中交通管制转化为信息的自动传递,这样通航飞机可以实现信号连续的跨区域运行,另外,飞机之间可以利用自动相关监视技术,完成信息传递和相关监视的任务,这样可以克服雷达监视的缺陷,使飞行机组的到更加准确的信息,还可以使空中交通更加流畅,达到空域利用的最大化[6]。或者利用多基站测量定位系统(MDS),实时对场面和终端区进行高精度的监视,为频繁的通航飞行提供实时可靠的航行信息。综合保障系统运行记录处理流程图如图3所示。 3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风险管理 在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和运行中,其影响因素涉及多个,这个系统是一个包含多个部分的复杂系统,并且各个影响因素之间是相关和共存的,因此对于整个系统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的实施主要通过系统和工作分析,识别通航危险源,分析评价相关风险,制定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最终达到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目的,确保通用航空的安全运转。针对通用航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或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识别,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分析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和发生后果,确立危险源登记,之后选择合适的风险控制方案,实施风险控制,通过收集、更新、编辑、整理和分析风险数据,追踪风险降低计划的有效性信息。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对安全信息和通航飞行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挖掘、处理、、信息储存和反馈,构建畅通的信息渠道,为不安全事件调查、安全监督、审核与评估和安全目标制定等安全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实施以风险管理为优秀的安全闭环管理是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的关键,风险管理如图4所示。 4结论 安全管理保障了民航的正常运转,对通用航空来说极其重要。参考通航安全管理的特点,本文从运行控制系统、飞行运行系统、机务维修系统、综合保障系统四个方面介绍了我国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的具体实现方式。构建了以风险管理为优秀的安全闭环管理,以实现对整个运行系统的风险管理。本文尝试建立的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对于通用航空及通航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是有益的。另外通航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可以将通航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为通航甚至民航的发展做出贡献。鉴于本系统还未在实际通航作业中运用和推广,其中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问题,希望可以在以后加以改进。 作者:吴迪 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民航安全科学研究所 航空安全论文: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 [内容提要]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航空器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经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早在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1979年,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工作小组,全面处理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和反对措施。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和加强国际合作,以期防治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但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未因此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的统称,其中,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美国9.11恐怖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其一,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其二,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其三,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以上三个公约,被我国学者称为“三个反劫机公约”;(1)此外,还有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补充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不足,规定了危害国际机场内的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然而,由于批准及加入的国家不够法定数而没有生效。 一。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立法背景早在1969年,联合国就已经将劫持飞机问题列入大会议程。同年,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组成了防止非法妨害民用航空委员会,专门研讨空中劫持的问题。在该组织的主持下,分别制订了上述公约。(2) 1963年制定的《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对劫持航空器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最初的《东京公约》并不是专门规定劫机犯罪的,因为在当时,劫机事件还只是在局部区域内发生,劫机犯罪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因而未能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缔结《东京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航空器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机长的责任以及各缔约国相互协助的责任等问题。因此,公约早期的草案中并无关于劫机问题的专项规定。之后,在美国和委内瑞拉代表的强烈要求下,公约在第四章设立专章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尽管如此,《东京公约》中规定的所谓犯罪和行为是一种相当笼统的概念,并没有给公约的适用或针对犯罪下一个规范性的定义。实际上,《东京公约》没有对惩治劫机犯罪规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则体系。(3)但是,《东京公约》毕竟为制止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奠定了基础,使劫持航空器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条约中。 《东京公约》开放签字以后,劫机犯罪仍然逐年增加,特别是60年代末,劫机事件漫延到全世界,劫机犯罪达到了高潮,仅1968年一年中就发生了30起,1969年竟发生了91起劫机案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世界各国都感到《东京公约》的不足。于是,在联合国的敦促下,1970年12月1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海牙召开了有77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并于12月16日签订了《海牙公约》。《海牙公约》正式规定了劫机犯罪。公约在第1条具体规定了劫机犯罪的行为方式,同时,公约第2条还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以严厉刑罚惩治这类犯罪。 《海牙公约》惩治的犯罪主要针对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但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无处不在,世界各地还经常发生直接破坏航空器的犯罪,甚至发生破坏机场地面上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及其航行设施等犯罪。基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海牙公约》显然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0年2月初,正当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讨论草拟海牙公约时,在2月21日的同一天里,连续发生了两起在飞机上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的事件,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于是,国际民航组织准备起草一个非法干扰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劫机之外)的公约草案,即后来的《蒙特利尔公约》草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国际合作,惩治从地面破坏航空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使之成为《海牙公约》的姊妹篇。公约在第1条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犯罪的行为方式,弥补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的不足。公约首次规定了直接破坏飞行中航空器的犯罪,以及破坏机场地面上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及其航行设施等犯罪。 但是,《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对机场内服务人员和设备的犯罪以及破坏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基于以上的不足,为了防止、制止和惩处这类犯罪行为,国际社会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第2条规定了犯罪的行为方式,旨在保护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内的服务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定罪与分类上述四个条约并没有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确定罪名,而只是规定了某些行为为犯罪行为,并规定缔约国应当将这些犯罪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并予以处罚。因此,各国在国内立法时,对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定罪和分类也各不相同,我国学术界的理论观点也莫衷一是。 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在其1980年出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英文版)一书中并没有确定具体罪名,而是统称其为“有关国际航空的犯罪”(CrimesRelatingtoInternationalAirCommunications)(4)可见,巴西奥尼教授确定的只是一个类罪名,即有关国际航空的犯罪。 于是,我国学者的早期著作受巴西奥尼的影响,将上述四个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合并为一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并将罪名确定为危害国际航空罪。(5)也有的学者称为“空中劫持和其他危害国际航空的罪行”。(6)根据以上观点所确定的罪名,以一个罪名包含了四个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全部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分类来看,显然太为庞杂,而事实上,每个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各有侧重。 在我国,有的学者以该类罪名为罪名,在论述该犯罪时又分为二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的是劫机罪,《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是侵害国际航空罪。(7)也有的学者则直接划分为空中劫持罪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二个罪(8)。这种观点,虽然在事实上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确定为二罪,但是,其罪名中显然没有包括《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分类也是有失偏颇的。 也有的学者划分为三个罪名:其一,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的犯罪称为“劫持航空器罪”。其二,将《蒙特利尔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所规定的犯罪称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其三,将不直接危及到航空器安全的其他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称为“妨害国际航空罪”。(9)根据这种分类,对照公约的规定,妨害国际航空罪的犯罪行为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犯罪行为显然有重复。 有的学者根据公约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确定为三罪:其一,劫持航空器罪(《海牙公约》);其二,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蒙特利尔公约》);其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10) 笔者比较赞同根据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的观点。其一,《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方法,劫持、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据此,将该罪名确定为劫持航空器罪或劫机罪。其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的行为;破坏航行设施的行为;传递假消息,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综上犯罪行为,归根到底,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据此,将该罪名确定为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其三,《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在国际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设施或停降在机场上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综上规定,该罪破坏了国际机场内的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据此,可将该罪名确定为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三。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构成特征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际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民用航空器。所谓民用航空器,是指执行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任务的航空器。排除了国家航空器和军事航空器。对此,早在1919年巴黎公约和1944年芝加哥公约就已作了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还规定,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国家航空器。上述四个公约均明文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特征本罪的直接客体是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 一、根据《东京公约》第1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时止。 二、根据《海牙公约》第3条的规定,是指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均被视为仍在飞行中。可见,《海牙公约》对“飞行中”的界定,比《东京公约》的范围大。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一。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非法干预,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将采取此类行为者。二。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者从事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凡是从事这类行为或其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 (二)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本罪的直接客体是飞行中的航空器和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飞行中”,其规定与前罪相同。二。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条的规定,是指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该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可见,《蒙特利尔公约》不仅规定了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的犯罪,而且还规定了危害在机场地面上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犯罪。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 二、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致使航空器损坏,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害其飞行安全的; 三、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指使别人放置具有破坏该航空器性质的装置或物质,或者造成其损坏使其无法飞行的,或者具有造成其损坏足以危害其飞行安全的; 四、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危害飞行中航空器安全的; 五、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消息,危害飞行中航空器安全的。 六、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和共犯包括未遂行为的共犯。 (三)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际机场上服务的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一、为国际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人员; 二、为国际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设备; 三、为国际航空服务停放在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 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设施或降停在机场上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航空安全论文:我国航空安全的现状研究 本文作者:吴文海吕雪涛曲志刚程瑞工作单位:海军航空工程学院青岛分院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航空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系统安全性,单纯由机械故障引起的飞行事故已经逐年降低,人的因素开始在各种军事和民航飞行事故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美国海军安全中心(NavalSafetyCenter)对大量航空事故的调查结果表明:多数情况下,航空事故的主要致因都与人的因素有关,其在导致海军航空事故的原因中甚至超过了80%,因此减少人的失误成了所有高可靠性机构的工作重心[1]。随着任务复杂程度的增加,尤其是当任务越来越依靠团队协作时,人的失误变得更加突出。全球航空业的迅速发展和空中运输需求的骤增,对空中交通管制和机组的协调带来了挑战,各种形式的自动化措施相继应用到空管系统中,这就改变了Edwards的SHEL(Software,Hardware,Environment,Livewareware)模型中各元素间的界面,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必须拚弃传统的以技术所能达到的能力为中心的设计原则,提出以人的需要、能力和极限为中心的空管自动化概念[2]。目前该研究已经扩展到空中交通管制、机组资源管理等方面。 1人因失误 1.1人因失误产生原因[3~5]通常,人的因素在航空安全上表现为人的失误,即所谓的人因失误。人因失误就是指人的行为及其结果偏离了规定的目标,并产生或导致了潜在的不良影响的过程,即由于人为因素而导致的失误。人的认知过程是人脑反映对客观事物的特性与联系,并揭露事物对人的影响与作用的复杂的心理活动过程,不但要了解人犯了什么错误(What),还要研究人为什么会犯错误(Why)和如何犯错误(How)。从生理学角度讲,人极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工作能力下降甚至失能等不良效应。飞行人员也不例外,会由于光线的明暗交替、强光直射、大过载等引起视觉疲劳、视觉损伤和视觉错误,也会受到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其成为飞行系统中最容易变化、最不可靠的因素,这是飞行中人为事故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飞行人员一定要注意加强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尽可能减少飞行过程中由于人的因素而产生的差错。1.2人因失误的模型及分析方法近年来,人的失误框架和与之相关的的事故调查方案激增,以至于有多少对该课题感兴趣的人就有多少人的失误模型出现[6]。到目前为止,阐述人的失误的框架主要观点可以分为六大类:认知的观点、工效的观点、行为的观点、航空医学的观点、社会心理的观点。其中比较著名的框架有:认知观点中Wickens和FLach的信息加工模型和决策模型,OHare等人提出的评估机组差错的分类框架;工效观点中最著名的Edwards的SHEL模型,Firenze的事故致因模型;行为观点中Peterson的动机—奖励—满足模型;航空医学观点中Schman的流行病学模型;社会心理学观点中Helmreich和Foushee的影响机组差错的社会因素模型;组织观点中Bird的事故致因多米诺骨牌模型和Degani和Wiener的4个“P”模型(Philosophy,Policies,Procedures,Practices)[7]。虽然模型众多,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些框架中哪一个能够全面地反映飞行中人的失误及其影响因素呢?哪一个模型又能被普遍接受和称赞呢?曼切斯特大学教授JamesReason在其心理学专著《HumanError》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Reason致因模型,彻底革新了航空业和其他工业对安全的观点。Reason认为事故就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系统元素之间的交互出现问题的地方。这些失效破坏了系统的完整性,使系统容易受到不安全操纵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灾难性的后果。Reason用不同层次中的“洞”来表示这种失效,即事故致因的“瑞士奶酪”(Swisscheesemodel)模型,如图1所示。图1“瑞目前,基于各种框架的人因失误分析方法相继出现,国内外对人因失误的分析方法中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的有人的因素分析与分类系统(HumanFactorsAnalysisandClassificationSystem,HFACS)和维护差错辅助判定(MaintenanceErrorDecisionAid,MEDA),这两种方法都属于定性分析的范畴。Shappell和Wiegmann在分析了数以百计的飞行事故后,给出了“瑞士奶酪”模型中的隐性差错和显性差错的内容,即“瑞士奶酪”中“洞”的定义:人的因素分析与分类系统。对应于Reason的模型,HFACS有4个层次:(1)不安全行为;(2)不安全行为的前提条件;(3)不安全监督;(4)组织影响。与HFACS稍有不同的是,MEDA最初是一个严格的结构差错调查过程,用于寻找导致事故的贡献因子,其基本原理是人不会故意犯错,错误则常常是在人们试图做正确的事情时发生的。因此,MEDA主要通过与跟差错相关的维护人员进行交谈来实施差错调查,其主要过程如图2所示。为了进行正常状态下的人误预测辨识分析,定量分析的方法必不可少。人的可靠性分析(HRA)方法是以人因工程学、认知科学、概率统计、行为科学等诸多学科为理论基础,主要对人的失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价,以达到分析、预测和减少人的失误的目的。第一代HRA模型是以人的行为理论为基础,而对于行为的内在历程则很少探究。在这类模型中,对人的处理方式与对机器的处理方法相似,所以第一代HRA是一种结合了专家判断与统计分析的方法,其中有代表性的分析方法有Swain的人误率预测技术(THREP)和人的认知可靠性模型(HCR)等。因此,与第一代HRA相比,第二代同时结合了认知心理学和行为科学,针对人的认知活动建立认知可靠性模型,将认知可靠性分析评估与执行可靠性评估综合在一起[9]。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方法有ErickHollnagel提出的认知可靠性与失误分析法(CREAM)以及美国核管会提出的任务分析技术(ATHEANA)[10]。两代HRA方法的比较见表1。2002年欧洲航空管理委员会认识到HFACS系统在分析人误本质原因上的不足,联合德国、英国、法国等欧盟成员国有关专家研究开发了JANUS空管人误分类分析技术[11]。起初,JANUS只是做为一种对空中交通管制(ATC)操纵失误的分析方法[12],后来发现该技术还有作为调查工具的潜力,因为它包含了与人因失误有关的几类因素:失误细节(ED)——失误的认知领域,如感知;失误机理(EM)——认知失效函数,如信息检测;信息处理(IP)——心理学过程,如隧道作用;及失误类型——失误是如何出现的,如必要程序的省略。这些行为被看做是会发生在一种动态状态下的,这种状态表现为一种连续的短暂的方式,而非在间隔消失瞬间仅关注操纵行为的情况[13]。JANUS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基于现代认知心理学的信息加工理论及其模型,针对不安全事件的每一个关键点,依据人的信息加工过程和不同加工阶段分段分析,并以流程图的方式予以表述,其目的在于克服原有系统无法分析航空中人因失误内部机理的不足[14]。它的优点在于使用了一个结构性采访过程,所以影响空中交通管制员行为的心理差错可以被识别出来,并能够从一些小的事故中学到经验。 2人的因素对航空领域的影响 2.1空中交通管制 现代空中交通管制作为航空系统中航行任务分配与管理的保障,进行区域管制、进近管制和机场管制,对航空安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大量先进的空中管制设备的使用,为空中交通管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这却容易导致管制员(特别是见习管制员)对管制设备过分依赖(如忽略雷达盲区),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预见性,实施管制时将复杂的思维过程简略化,这就难免要出错。但同时如何保证正常的人机交互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空中交通管制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及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处境意识,但从以往的空中交通责任事件分析,由于管制员素质不高、专业技能低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事故或事故征候仍占有相当的比例[15]。在空管自动化中,通常是采用以人为中心的自动化原则,为空管人员提供对自动化设备/程序的最大满意度,以及在出现自动化问题时,提供安全的人工转换。空管中的人的因素研究主要是为了在认识人的能力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对人机冲突的解决提供指导性意见,以达到改善系统性能和防范事故的目的。依据SHEL模型,要求管制员具有掌控整体形势的能力、与系统进行信息交换的能力、对系统监控的能力、接替系统的能力及对新管制技术的适应能力等。所以在管制员的日常培训中,除了传统意义的基本技能培训外,还要进行个人的评估决策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预测统筹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立体感知能力等[16]的专门训练,以应对空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2.2机组资源管理(CRM) Reason指出,系统的最大危险源于潜在的组织和管理失效的积累。系统中的组织人因失误通常并非单独由个人屏蔽失效引起的,而是在多种人员机构和相关设备的复杂条件下,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形成的。目前在组织管理方面的研究有采用原因因子图与屏障分析图像结合的方法,进行组织人因失误分析[17]。美国为了防止大量与人有关的航空事故的发生,针对航空机组人员开发了一种安全操作所必须的非技能性训练项目,其目的在于使机组形成一种涉及驾驶舱内团队合作和交流的能力。该训练项目最初叫做驾驶舱资源管理(CockpitResourceManagement),但是现在通常叫做机组资源管理系统(CrewResourceManagement,CRM)[18]。CRM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减少人的行为失误的数量来减少驾驶舱事故的数量。这种训练现已成为一种教授动态人际交流和团队协调技能的常见方法。在海军航空中,系统工作情况和飞行安全对成功的机组协调和交流的依赖性非常强,所以,机组资源管理技能是人机系统整合(HumanSystemsIntegration,HSI)不可缺少的一部分。HSI是一种跨学科的方法,它明确了这种方法在其不同领域中的根本平衡,以便减小优化整个系统性能和降低生命周期成本的困难。不同机构对HSI这个词的解释各不相同。根据人机系统整合手册,HSI是一种技术和管理上的概念,它融合了多种学科,以使人适当地成为设计、生产和程序及系统操纵的一部分为目的[19]。美国海军的HSI项目的一个主要目标包括在所有操作系统中提高人的行为能力和系统安全性。目前,美国海军部门认可的HSI的八个关键部分包括:(1)人力资源曾用于指示人力资源数量的词汇,包括军用和民用,操纵和维护系统所必须的及可用到的人员。(2)操作人员天赋、经验和其它的人类特点对优化系统性能而言都是必要的。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合适的人”做“合适的工作”。(3)人的因素工程学将人的特点广泛地综合进系统定义、设计、开发和评估中,以优化人机综合的性能。(4)健康危害操纵或使用一个系统时,会带来死亡、受伤、残疾或员工工作能力的降低。(5)人的生存性系统的一个特性,它能使操作人员在不利情况时生存下来,并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包括敌军与友军战斗造成的武器损坏,和在威胁条件或战斗条件下对相关人员的内在危害,以及军事设备存在的固有危害。(6)可居住性操作人员在执行他们的任务时所需要生活、工作和睡觉的物理环境,这包括个人和组织的身体与精神需要,以及在持久而连续的军事操纵中对士气和社会环境的关注程度。人的因素和系统安全中HSI部分还与美国海军的CRM有效性评估有关。对CRM有效性的分析同时也包含有对飞机系统设计的分析。正如机械装置的改善减少了系统的错误,增加了系统的安全性一样,CRM项目的目的在于将潜在的人的失误最小化。特别地,CRM训练要求减少可能导致事故或损伤的机组协调失效情况的发生。这些错误可能由人与人之间的配合及人对机械装置的错误理解而引起。CRM训练的另一个有利方面是它为飞行员和机组成员提供了一个风险管理和评估工具。CRM能够直接影响团队的决策制定过程,优化风险管理,从而确保系统安全并限制可预防错误的发生。 2.3人因失误评估 人的行为是整个交互系统脆弱的主要根源。无论人的行为哪里不恰当、不合规范或有误,这些都与系统设计相关。这在高风险活动中尤为如此,如在商业飞行、海上运输、电力生产、医疗护理和太空飞行中。因此,我们的目标始终应该是设计一个能够尽可能地从人的错误行为中恢复过来的交互系统,并尽量在系统设计的初级阶段就实现。人的失误评估技术(TechniqueforHumanErrorAssessment,THEA)就是为了达成这个目标,而发展出的一种错误评估技术,这种方法源于人的可靠性分析(HRA)技术[20]。该方法在发展的早期是用来说明人机交互界面(HMI)设计的,现已经证明了其在评估应对人的配合失效脆弱性设计方面的适用性(一旦一种设计可用后,这种失效就会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THEA技术的过程如图3所示。THEA与已有的评估技术之间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如都存在认知预演(CognitiveWalkthrough)[21]。然而,相比而言,THEA的目的是不仅要考虑已出现的问题及其反馈,而且还要考虑计划的问题和执行行为的问题。除了认知预演的连续性观点外,THEA还按等级来检查目标和行为。总体而言,THEA是一种暗示性方法,引导分析人员以一种结构性的方式考虑交互设计的潜在困难。与其它方法相比,如利用系统工具识别人的失误(HEIST)方法,THEA达成目标只需很少的工作量——18个失误分析问题对113个问题。HEIST具有与THEA相似的目标,但却增加了数倍的工作量,这也是为什么它还只是停留在理论上的原因。如果没有适当的工具支持就使用这种方法是不切实际的,而THEA则不同,它具有依靠原型工具(样本工具)——称作THEA原型,实施大量分析的能力,这也就为THEA方法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3结束语 国外在人的因素上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系统理论,甚至已经部分应用于实际的系统设计和训练方案制定中,国内的研究则很有限,主要还只限于理论研究。本文在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人的因素的成因及目前在人因失误方面的各种观点做了介绍,并描述了几种常见的人因失误模型及其分析方法;重点讨论了航空领域中空中交通管制和机组资源管理在人的因素方面的研究情况。从航空安全的工程应用角度考虑,人的因素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其在人因失误评估方法,主要是量化分析方面还有待完善。此外,人机系统整合的概念已经提出,作为一个多学科融合的技术,在人与机械的协同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未来在这方面的研究应该更加倾向于系统的开发应用。 航空安全论文: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特征论文 一、恐怖主义的概念 当今,人们每天从报刊和网上可以看到,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最常见的字眼之一;打开电视,血淋淋的恐怖事件几乎是每日新闻节目经常的内容。根据国际社会提供的信息,近千个国际恐怖组织正躲在世界的阴暗角落,进行着爆炸、劫机、袭击、暗杀、绑架等勾当。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21世纪的政治瘟疫,是当今世界一大公害,对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秩序构成了巨大威胁,它严重危害世界亿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他们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障碍。恐怖主义的一些热点地区使投资者望而生畏,许多公司不得不慎重选择经营范围和贸易对象,也使旅游顾客减少,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恐怖”在汉语中通常是指一种心态,也就是恐惧、害怕。恐怖主义与恐怖活动不完全是一回事。恐怖活动作为人类冲突的一种表现,有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的荆柯刺秦王,古罗马的恺撤被刺,都是历史上著名的恐怖事件。 恐怖主义的概念来源于“恐怖”。一般来说,恐怖活动有政治与非政治之分。比较常见的劫持人质、绑架、勒索、爆炸,如果是个人针对个人,目的在于报复和勒索,应该是非政治行为;如果行为者的打击对象是一个国家的政府或社会,目的是迫使该政府做本来不会做的事,如释放政治犯或改变政策,则这种行为就属于政治行为了。为了进行研究分析,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定性:即非政治性的恐怖活动属一般的刑事犯罪;而政治性的恐怖活动则可能成为恐怖主义,是一种政治现象,从而构成了所谓的“恐怖的体制”,即有“制度”、“组织”、“主义”等含义。因此,孤立的、偶然的行为,即使带有政治性,也不是恐怖主义,只能算是恐怖活动。恐怖主义应是一种有组织、有制度、有目的的恐怖活动。 什么是恐怖主义?什么是恐怖主义犯罪?关于恐怖主义的概念,尽管恐怖主义在人类社会已经肆虐了两千多年,正式使用恐怖主义的概念也已经有两百余年的历史,但是正如联合国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A定义1条指出:“自从1972年联合国首次研究国际恐怖主义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一词的含义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至目前为止,“国际恐怖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尽管国内外的研究层出不穷,但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看法和能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然而,对构成这一概念的一些基本要素是中外学者基本上所一致认同的: (一)恐怖主义涉及暴力使用或暴力威胁。几乎每一种恐怖主义的定义都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暴力行为,恐怖主义的暴力是蓄意的。一些组织性较强、目的性明确的恐怖组织通过他们所策划的暴力事件,将他们的主张和意图传达给特定的群体。因此,恐怖组织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他们不仅注重策划暴力事件活动,更注重这种暴力事件所形成的社会影响。“东突”恐怖势力的一些组织在其纲领中明确提出,要“走武装斗争道路”、“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制造各种恐怖活动”,并宣称要在幼儿园、医院、学校等场所制造恐怖气氛。他们不仅在中国境内搞恐怖活动,还在国外制造恐怖暴力事件,与国际恐怖势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恐怖主义的暴力活动具有隐蔽性。有组织的恐怖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如美国“9.11”事件,恐怖主义分子就显得十分隐蔽,从组织、策划、训练爆炸飞行员到实施劫机爆炸等一系列活动,都在非常严密隐蔽的情况下进行,使警方未能获取准确情报。由于恐怖主义分子袭击的目标范围宽、不特定,因此使它变得很难对付。 (三)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具有象征价值。恐怖主义的袭击对象不完全是随意挑选的。这些目标之所以被选中,是因为他们的身份、所在地点、活动,象征着恐怖分子想要袭击的东西。1984年,英国首相撤切尔夫人在其下榻的饭店遭到爱尔兰共和军的袭击,这是因为撤切尔夫人代表了英国对爱尔兰共和军的强硬路线。 (四)恐怖主义分子希望引起公众注意。恐怖主义分子的暴力活动不仅仅是为了恐吓或杀害直接受害者,其更重要的意图在于影响更大范围的人群。通过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的报道,恐怖主义分子的行为会引起世界的注意。其目的在于改变公众观点,让世人注意到他们的存在,公开宣传自己的主张,对政府施加压力。 (五)恐怖主义组织的行为一般具有政治目的,也有经济目的。恐怖主义具有政治目的,一是指有些组织、团体为达到其自身的政治目的而采取的暴力恐怖手段为特征的行为方式;二是有的恐怖组织鼓吹以暴力手段改变社会的政治思潮。恐怖主义组织除了政治目的外,也有经济目的,或者说不排除其经济目的。他们一方面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另一方面也为了殓财聚集力量。如本。拉丹的恐怖组织,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在全世界聚集了几十亿美元的财力,实施其恐怖主义的活动。 国际恐怖主义是当代世界上国家、政治、经济、民族、宗教间各种尖锐复杂矛盾的综合产物,是国际政治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恐怖主义是一种有目的的、突发的暴力行为;恐怖主义通过暴力事件来造成社会影响,并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其主张;恐怖主义的暴力事件具有政治性和经济性;恐怖主义与人类社会道德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相违背,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二、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犯罪的国际法律文件 为了有效地打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特别是劫机恐怖犯罪在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相继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航空法外交大会,专门就制定有关防止和惩处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国际公约进行讨论。经过不断的努力,逐步形成了一系列预防和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国际法律文件即国际公约,并确立了相应的国际刑法原则、规则及制度。 根据笔者学习、研究国际刑法及公约所掌握的情况,从现有的国际法律文件看,直接或者涉及到预防、禁止和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以下10个: (一)1945年6日26日订于旧金山,1945年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在前言中指出:“集中力量,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宗旨指出:“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避免产生刑事管辖权的漏洞或空白。为此,公约从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两方面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三)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东京公约》虽然对劫持航空器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如该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但是,这个规定不够明确,没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构成犯罪,更没有制定具体的惩罚规则,因而在后来60年代末劫机浪潮蔓延到世界范围时,国际社会普遍感到《东京公约》的明显不足,认为有必要专门针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制定一个新的国际公约。于是,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定下,1969年成立了准备起草新的法律文件的专门小组,1970年3月在国际民航组织本部所在地蒙特利尔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拟出了新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草案,同年12月,在海牙外交会议上经修改后获得通过。 (四)1971年9月23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生效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本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由于《海牙公约》只专门针对空中劫持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还有一些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严重犯罪行为尚未规定进去,因此,处理此类犯罪就没有国际刑法的依据。就在国际民航组织正在草拟《海牙公约》时,1970年2月21日同一天,就发生了两起犯罪分子向飞机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事件。这使得国际社会进一步意识到只有一个《海牙公约》还不足以有效地惩治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还需要制定一个内容更广的国际公约。因此,1970年9月,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8次会议,拟出了公约草案。1971年9月,在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产生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五)1979年12月18日订于纽约,1983年6月生效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由于劫持民航飞机并把乘客作为人质以及其他劫持人质的案件经常发生,严重危害国际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迫切需要在各国之间加强国际合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制订明确的规则,以防止作为国际恐怖主义的表现的一切劫持人质行为,并对犯此种罪行者予以起诉和惩罚。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2月18日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93年1月26日对我国生效。 (六)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1989年8月6日生效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9年8月6日对我国生效。1971年9月23日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虽然较之《海牙公约》,扩大了罪行范围,使其包括“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针对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针对航空设备的罪行。但该公约没能将犯罪分子危害机场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进去。如1973年8月,在希腊雅典机场,正当旅客排队经过安检而登机过程中,两名恐怖分子投掷手榴弹,当场炸死5人、炸伤55人。为了弥补这个缺陷,1988年2月24日,国际社会又在蒙特利尔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 (七)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措施》。该措施C条第5款明确规定:“应在国际、区域和双边等各级制定预防恐怖主义暴力的国际合作有效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公检法之间的合作;在负责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各机构内加强一体化合作,适当注意维护基本人权;列入在执法和刑事司法各级进行国际刑事合作的办法;加强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使其了解预防犯罪和国际刑事合作的办法,包括开办国际刑事和比较刑法及诉讼法的专门培训班,作为法律教育及专业和司法培训的一部分;以及通过宣传媒介制作普遍教育和提高民众认识的节目,使公民认识到恐怖主义暴力的各种危险”。F条第13款规定:“对恐怖主义暴力的预防和控制,取决于各国之间开展有效的相互合作和协助,以收集检控或引渡罪犯所需的证据”。这是“采取适当、协调和一致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宝贵指导方针”。 (八)由第52届联大于1997年12月15日通过,2001年5月23日生效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2001年12月12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由序言和24条正文组成,界定了恐怖主义爆炸罪的定义。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在国内法律上将恐怖主义爆炸行为作为国内犯罪予以规定;规定了缔约国对恐怖主义爆炸案的刑事管辖范围,缔约国如果不将国内发现的有恐怖主义爆炸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则必须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规定了对恐怖主义爆炸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等。该《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专门打击恐怖主义爆炸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件。我国刑法关于爆炸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规定,与《公约》内容完全一致。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公约》的第二十条第1款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九)1999年12月9日,联合国制定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1年11月12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从总体上说,我国《刑法》内容与该《公约》的规定是相一致的。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使有关惩处恐怖犯罪内容的条款更完善、更明确,加大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新修改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2001年11月1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全球努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宣言》。《宣言》重申:“应当毫不含糊地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这种行为无论具有什么样的动机和表现形式,也无论在何处发生、何人所为,均属犯罪行为”。《宣言》强调:要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这一祸害,必须采取持久、全面的办法,需要有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积极参与,彼此合作,并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采取相关措施。 三、涉及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根据上述10个有关预防、禁止和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有关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这一类犯罪涉及的总称。具体它涉及以下4种罪:1、劫持航空器罪(《海牙公约》);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蒙特利尔公约》);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4、劫持人质罪(《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下面,对上列几种犯罪分别阐述: (一)劫持航空器罪,又称空中劫持罪、劫持飞机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者控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行为。1963年的《东京公约》曾规定:“如航空器内有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用此类行为者,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与保持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这个规定,虽然有缺陷,没有明确把空中劫持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但实际上已初步指出了空中劫持的法律概念,为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奠定了基础。1970年的《海牙公约》发展了《东京公约》中的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凡在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者从事这类行为未遂,或者从事这种行为者或从事这种行为未遂的共犯,均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与国际公约规定是完全一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罪是从1992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修订前的刑法没有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结合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及我国刑法12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际航空的正常秩序,即不特定多数旅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运载物品和航空器的安全,以及涉及地面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飞行的危险性和易受侵犯性,为达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机组人员、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航空器的安全为代价,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劫持航空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恐怖活动,必须严加防范、从严惩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飞行”和“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实践中多为民航客机。它既不包括供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使用的国家航空器,也不包括无人驾驶的航空器。所谓“正在飞行”和“正在使用”中,《蒙特利尔公约》明确具体规定:“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用暴力、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方式,对航空器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机组人员,实施殴打、伤害、恐吓等行为,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行为人自己驾驶航空器,如美国“9.11”事件恐怖劫机分子就是亲自驾机撞击爆炸。(2)、上述犯罪的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3)、帮助他人从事或准备上述犯罪的行为。此外,《海牙公约》指出:上述犯罪行为所针对的航空器还必须是其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的领土以外,否则便不是一种跨国性的国际犯罪,而是国内法意义上的犯罪了。笔者认为,该规定从国际恐怖劫机活动犯罪的实际情况看,有不完善或者说缺陷之处,比如美国发生的“911”事件,其飞机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均不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的领土以外,而属于美国国内法管辖,但实际上却是国际恐怖分子策划指挥的跨国性国际犯罪。联合国《全球努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宣言》指出:“应当毫不含糊地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这种行为无论具有什么样的动机和表现形式,也无论在何处发生、何人所为,均属犯罪行为”。该《宣言》本身十分明确地针对国际恐怖主义。因此,我们认为这也是对《海牙公约》的补充。也就是说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无论在何处发生、何人所为,均属犯罪行为,即国际犯罪。 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劫持航空器,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劫持航空器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4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构成。犯罪主体可以是处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这其中既包括处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乘客,也包括该航空器的机组成员。即使是航空器上的合法机长,如果他违背航行目的,为实现某种犯罪目的而改变事先声明的航线,也可以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根据《海牙公约》第7、第8条规定,如果在两个缔约国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对逃亡的劫机犯或嫌疑犯适用“或者引渡或者起诉”的原则。引渡或起诉两项义务都是强制性的义务,不过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履行。 (二)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鉴于劫持航空器犯罪的罪行的严重性,《海牙公约》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国际犯罪。所以,这里所说的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实际上是指非法劫持以外的其他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最初在《东京公约》里得到的初步规定,后来在《蒙特利尔公约》里得以进一步具体化和专门化。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 1、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行为: (甲)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乙)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丙)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丁)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戊)传达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2、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甲)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乙)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我国刑法第123条对此种犯罪规定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比照《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此类犯罪行为显得狭窄和笼统,执行起来比较难。比如该《公约》中关于“传达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而,补充了我国刑法的缺陷。可见,我国刑法同国际刑法已经接轨,并逐步完善。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上述规定、其他公约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可对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作如下分析: 首先,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际民用航空的秩序与安全。其犯罪对象是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飞行中”,即《蒙特利尔公约》第二条第1款;所谓“使用中”即《蒙特利尔公约》第二条第2款。这里的航空器,也是指民用航空器,不包括供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使用的国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 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可表现为下列行为:(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2)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具有破坏或损坏该航空器而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以及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5)传达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除了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可构成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外,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和教唆、共谋或帮助行为,也可构成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再次,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主要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如果是由于工作上的失误或其他合法行为中的过失造成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后果,不构成本罪。最后,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即任何实施了《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所列举的行为之一或几项者,均可构成本罪。 (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是指行为人非法地故意地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从事该补充议定书所禁止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该《补充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 1非法地故意地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人进行了暴力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 2非法地故意地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毁坏或损害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设备或停放在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使机场的服务陷入混乱状态,如果这种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该机场的安全。 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和教唆、共谋或帮助行为,也可构成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际民用航空机场的秩序与安全。其犯罪地点是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事危及或可能危及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补充议定书》所列举的两种行为方式之任何一种。本罪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主要是直接故意,但不排除间接故意。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 对于此种犯罪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国际刑法规范中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的罪名,但我国刑法的有关此方面的犯罪规定已经包含了国际刑法的规定,因此,应当按照相应的罪名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新修改的刑法第114条、115条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爆炸罪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罪,应理解为能够“对号入座”。 (四)劫持人质罪。 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2月18日,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关于劫持人质罪的定议,该公约第一条规定: 1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以下称“人质”)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2任何人(甲)劫持人质未遂,或者(乙)与劫持人质既遂犯或未遂犯同谋而参与其事,也同样犯有本公约意义下的罪行。 该公约只适用于和平时期的劫持人质的罪行。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它“不适用于1949年日内瓦各项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所称的武装冲突中所进行的劫持人质行为,包括1977年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4款所提到的武装冲突—即各国人民为行使《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所阐明的自决权利而进行的反抗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反抗种族主义政权的武装冲突”。所以该公约只适用和平时期的劫持人质的罪行。至于战争时期扣留人质,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与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的规定,则构成战争罪,予以惩罚。 该公约的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罪行仅发生在一个国家内,而人质和嫌疑犯都是该国国民,且嫌疑犯也是在该国领土内被发现的,本公约即不适用”。这就是说,该公约所指的劫持人质的罪行必须发生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所以,劫持人质的罪行不仅严重危害国际公共秩序,而且也是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 从国际上发生的案件分析,劫持人质的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的犯罪。因此,对此类犯罪的既遂犯应严厉惩办,对其未遂犯和同谋犯也应予以惩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它既侵犯了国际公共秩序,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为:(1)劫持人质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为威胁,强迫第三方作或不作某种行为;(2)劫持人质的未遂行为;(3)与劫持人质既遂犯或未遂犯同谋而参与其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个人或犯罪组织的成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的故意。 该公约明确规定:“对任何犯劫持人质罪行者必须予以起诉或引渡”。也就是说,劫持人质犯罪行为,不论其发生在世界上哪个角落,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而决不能让其漏网消遥法外。 我国刑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劫持人质罪”的专门条款,但对国际刑法关于“劫持人质罪”的规定,已完全体现在刑法有关条款之中,如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等。在对劫持航空器罪处罚中,将本罪作为一个整体犯罪来处理,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为实现其犯罪目的而使用暴力手段,将乘客或者机组人员杀害或者伤害,应当将杀人、伤害等行为作为量刑的情节,以劫持航空器罪从重处罚,而不应定劫持航空器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罚并罚。如绑架罪中“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航空安全论文: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论文 [内容提要]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航空器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经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早在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1979年,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工作小组,全面处理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和反对措施。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和加强国际合作,以期防治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但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未因此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的统称,其中,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美国9.11恐怖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其一,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其二,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其三,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以上三个公约,被我国学者称为“三个反劫机公约”;(1)此外,还有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补充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不足,规定了危害国际机场内的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然而,由于批准及加入的国家不够法定数而没有生效。 一、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立法背景 早在1969年,联合国就已经将劫持飞机问题列入大会议程。同年,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组成了防止非法妨害民用航空委员会,专门研讨空中劫持的问题。在该组织的主持下,分别制订了上述公约。(2) 1963年制定的《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对劫持航空器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最初的《东京公约》并不是专门规定劫机犯罪的,因为在当时,劫机事件还只是在局部区域内发生,劫机犯罪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因而未能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缔结《东京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航空器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机长的责任以及各缔约国相互协助的责任等问题。因此,公约早期的草案中并无关于劫机问题的专项规定。之后,在美国和委内瑞拉代表的强烈要求下,公约在第四章设立专章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尽管如此,《东京公约》中规定的所谓犯罪和行为是一种相当笼统的概念,并没有给公约的适用或针对犯罪下一个规范性的定义。实际上,《东京公约》没有对惩治劫机犯罪规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则体系。(3)但是,《东京公约》毕竟为制止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奠定了基础,使劫持航空器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条约中。 《东京公约》开放签字以后,劫机犯罪仍然逐年增加,特别是60年代末,劫机事件漫延到全世界,劫机犯罪达到了高潮,仅1968年一年中就发生了30起,1969年竟发生了91起劫机案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世界各国都感到《东京公约》的不足。于是,在联合国的敦促下,1970年12月1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海牙召开了有77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并于12月16日签订了《海牙公约》。《海牙公约》正式规定了劫机犯罪。公约在第1条具体规定了劫机犯罪的行为方式,同时,公约第2条还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以严厉刑罚惩治这类犯罪。 《海牙公约》惩治的犯罪主要针对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但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无处不在,世界各地还经常发生直接破坏航空器的犯罪,甚至发生破坏机场地面上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及其航行设施等犯罪。基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海牙公约》显然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0年2月初,正当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讨论草拟海牙公约时,在2月21日的同一天里,连续发生了两起在飞机上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的事件,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于是,国际民航组织准备起草一个非法干扰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劫机之外)的公约草案,即后来的《蒙特利尔公约》草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国际合作,惩治从地面破坏航空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使之成为《海牙公约》的姊妹篇。公约在第1条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犯罪的行为方式,弥补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的不足。公约首次规定了直接破坏飞行中航空器的犯罪,以及破坏机场地面上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及其航行设施等犯罪。 但是,《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对机场内服务人员和设备的犯罪以及破坏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基于以上的不足,为了防止、制止和惩处这类犯罪行为,国际社会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第2条规定了犯罪的行为方式,旨在保护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内的服务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定罪与分类 上述四个条约并没有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确定罪名,而只是规定了某些行为为犯罪行为,并规定缔约国应当将这些犯罪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并予以处罚。因此,各国在国内立法时,对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定罪和分类也各不相同,我国学术界的理论观点也莫衷一是。 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在其1980年出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英文版)一书中并没有确定具体罪名,而是统称其为“有关国际航空的犯罪”(CrimesRelatingtoInternationalAirCommunications)(4)。可见,巴西奥尼教授确定的只是一个类罪名,即有关国际航空的犯罪。 于是,我国学者的早期著作受巴西奥尼的影响,将上述四个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合并为一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并将罪名确定为危害国际航空罪。(5)也有的学者称为“空中劫持和其他危害国际航空的罪行”。(6)根据以上观点所确定的罪名,以一个罪名包含了四个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全部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分类来看,显然太为庞杂,而事实上,每个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各有侧重。 在我国,有的学者以该类罪名为罪名,在论述该犯罪时又分为二罪。例如,有的学 者认为:《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的是劫机罪,《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是侵害国际航空罪。(7)也有的学者则直接划分为空中劫持罪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二个罪(8)。这种观点,虽然在事实上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确定为二罪,但是,其罪名中显然没有包括《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分类也是有失偏颇的。 也有的学者划分为三个罪名:其一,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的犯罪称为“劫持航空器罪”。其二,将《蒙特利尔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所规定的犯罪称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其三,将不直接危及到航空器安全的其他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称为“妨害国际航空罪”。(9)根据这种分类,对照公约的规定,妨害国际航空罪的犯罪行为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犯罪行为显然有重复。 有的学者根据公约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确定为三罪:其一,劫持航空器罪(《海牙公约》);其二,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蒙特利尔公约》);其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10) 笔者比较赞同根据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的观点。其一,《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方法,劫持、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据此,将该罪名确定为劫持航空器罪或劫机罪。其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的行为;破坏航行设施的行为;传递假消息,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综上犯罪行为,归根到底,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据此,将该罪名确定为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其三,《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在国际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设施或停降在机场上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综上规定,该罪破坏了国际机场内的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据此,可将该罪名确定为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三、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构成特征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际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民用航空器。所谓民用航空器,是指执行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任务的航空器。排除了国家航空器和军事航空器。对此,早在1919年巴黎公约和1944年芝加哥公约就已作了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还规定,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国家航空器。上述四个公约均明文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的直接客体是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一。根据《东京公约》第1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时止。二。根据《海牙公约》第3条的规定,是指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均被视为仍在飞行中。可见,《海牙公约》对“飞行中”的界定,比《东京公约》的范围大。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一。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非法干预,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将采取此类行为者。二。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者从事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凡是从事这类行为或其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 (二)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的直接客体是飞行中的航空器和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飞行中”,其规定与前罪相同。二。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条的规定,是指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该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可见,《蒙特利尔公约》不仅规定了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的犯罪,而且还规定了危害在机场地面上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犯罪。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一。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二。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致使航空器损坏,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害其飞行安全的;三。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指使别人放置具有破坏该航空器性质的装置或物质,或者造成其损坏使其无法飞行的,或者具有造成其损坏足以危害其飞行安全的;四。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危害飞行中航空器安全的;五。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消息,危害飞行中航空器安全的。六。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和共犯包括未遂行为的共犯。 (三)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际机场上服务的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为国际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人员;二。为国际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设备;三。为国际航空服务停放在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设施或降停在机场上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四、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及其惩罚 (一)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关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在管辖权问题上,规定了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1)各公约采取了并行管辖体系。各公约均规定,不排除依本国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同时,各公约规定了各自的刑事管辖范围。 《东京公约》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管辖权为:航空器登记国;非航空器登记国,但是,该管辖权的行使,限于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人、受害人的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等五种情况。《海牙公约》第4条规定的管辖权为: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住国;以及犯罪人所在国。《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规定的管辖权为:犯罪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住国;犯罪人所在国。可见,《蒙特利尔公约》还规定了犯罪发生地国享有管辖权。因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地面上的犯罪,首当其冲的必然是犯罪地国。 (2)公约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东京公约》第16条虽然规定了引渡的问题,但其目的是在于为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而创造方便条件,从而强化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权,而事实上并没有提出“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海牙公约》第一次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蒙特利尔公约》也同样规定了这一原则。 所谓“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首先,各缔约国间如有引渡条约的,则应把公约列举的罪行列入应该引渡的罪行;如果没有引渡条约的,决定引渡时,公约可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其次,为了便于引渡起见,每一罪行应视为不但发生于实际犯罪地点,而且发生在对罪行有管辖权的国家领土内。再次,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二)本罪的惩罚和性质 《海牙公约》第2条,《蒙特利尔公约》第3条均明文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犯罪予以严厉刑罚。 应当指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但是,从《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来看,显然是排除适用该原则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均在第7条规定,凡在其境内发现所称案犯的缔约国,如不将他引渡,则…必须毫无例外地为起诉目的,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该当局应按本国法中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11)可见,公约特别注明应当按“普通犯罪”作出决定,就是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人排除在“政治犯”之外,当然就不能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五、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与海盗罪的区别 在英语中,海盗或强盗译为piracy,而有的国家则将劫机称为“空中强盗”(airpiracy)。例如,美国1958年联邦航空法中就规定有“空中强盗”。(12)美国国际刑法专家巴西奥尼在阐述海盗与劫机问题时认为,劫持飞机是海盗的一种形式。(13)由于海盗罪也涉及到使用飞机进行掠夺的行为,因此,本罪与海盗罪很容易混淆。但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与海盗罪是二种不同的犯罪,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谓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的掠夺行为。海盗,作为一项古老的国际犯罪,原属国际习惯法规则。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公海公约》确认了这一罪行,并具体规定了海盗行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为详细地规定了海盗行为及其处罚。(14) 二者的国际法依据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依据是上述四个国际条约;而海盗罪的法律依据则是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二者的犯罪目的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劫机或对地面的破坏,对飞机外部的某一政权当局提出政治、经济等要求或纯粹是为了叛逃的目的;而海盗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掠夺财物。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飞机内部以及机场地面上;而海盗行为是指利用飞机或船舶对其它飞机或船舶进行袭击。二者的犯罪地点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可以发生在一国领空以及公海上空;而海盗罪仅限于“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15) 六、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没有参加《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最初制定和签字;但是,我国已经于1978年11月14日加入了《东京公约》,除了对公约第24条第1款声明保留外,该公约已经于1979年2月12日起对我国生效。1980年9月10日,我国又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除了对《海牙公约》第12条第1款和《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款声明保留外,这两个公约从1980年10月10日起对我国生效。1988年2月24日,我国政府代表又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机罪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在处理国内劫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部门采取类推制度,但是,在处理国际劫机案件时,则陷于尴尬。1989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张振海劫持了一架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民航班机逃亡日本。我国作为航空器登记国、犯罪发生地国和犯罪人国籍国,根据《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向日本提出了引渡请求。但是,根据国际引渡法,提出引渡,必须符合引渡罪名相同原则。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劫机罪,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而日本刑法采取的是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根本排斥类推制度。因此,中日双方的引渡谈判一度陷入困境。最终,在我国作出同样的引渡承诺后,按照互惠原则,我国才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回国。 基于我国刑法的这一缺憾,1992年1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补了劫持航空器罪。 (一)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立法实践 1995年10月30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第15章法律责任中,非常详细和具体地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 第19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16) (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 第192条,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7) 第195条,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6条,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7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后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 第198条,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第193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4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9条,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的立法实践 1997年3月14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1)劫持航空器罪。第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危害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破坏航空器罪。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航空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破坏航空设施罪。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规定,比较上述各公约所规定的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无论是分类和定罪,还是犯罪的行为方式,更为详细、具体,更具科学性。 航空安全论文:管理升空物体保航空安全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飞行学院,各地区空管协调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全国各地利用气球从事庆典、广告宣传和科研的活动日趋增多,施放风筝的民间传统活动也十分普及。由于技术和工艺的改进,气球和风筝的规格尺寸越来越大,放飞高度越来越高,从而对航空飞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据不完全统计,**年至今,全国各地发生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多达70余起,其中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达20余起。今年3月21日,由于升空气球的影响,重庆江北机场8个航班备降、1个航班返航,直接经济损失约数十万元。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直接关系到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加强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的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空管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航空飞行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监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3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对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对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人员以及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的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各空管部门要及时了解禁止施放区域和飞行航道的升空物体情况,协同气象部门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发生不正常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各空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有关职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管理空白,以保证本地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安全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二、完善相关法规,健全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争取当地人大、政府对施放气球立法工作的支持,并积极配合当地人大、政府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抓紧组织制定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机场管理机构和有关空管部门要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气球和风筝禁放区域及有关限制条件,报地方政府并公布于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为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三、完善协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军事航空管理单位和民航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施放气球的审批、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有关环节的协调通报机制,提高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时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和空管部门协商,建立完善的定期情况通报、联合检查和对下指导的协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经营性气球施放活动的管理,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加强对相关区域包括用于科研的探空气球、各项庆典活动施放气球的监督检查,对于需要施放气球的,督促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依法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航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广泛宣传不按照规定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对航空飞行安全的危害,并及时公布和宣传本地区禁止与限制施放气球、风筝等升空物体的地理区域及管理办法,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施放气球、风筝等升空物体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五、开展对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安全检查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监督管理,在本《通知》下发以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就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管理情况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各级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和空管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整顿。在此期间,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将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重点对重庆、大连、合肥、武汉、长沙等升空物体影响飞行安全事件多发地区进行检查,对其他地区进行抽查。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本地区自查情况,于**年10底前上报中国气象局,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便总结经验,加强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航空安全论文:飞行大学生航空安全意识教育的探讨 摘要 本文通过对产学研的定义、意义以及长江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应用化学专业的介绍,阐述了应用化学专业性质与产学研的关系,论述了长江大学应用化学学科在产学研方面的具体做法与措施。 关键词 产学研 应用化学 做法与措施 1 产学研的定义及意义 在产学研中,“产”指产业,“学”指学校,“研”指研究机构。产学研结合即产业、学校、科研机构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先进系统并在运行过程中体现出综合优势。《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出要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 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①。随着智力因素及高科技成果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决定性作用的不断扩大,通过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将高校创造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产业优势,从而推动区域经济的增长,已经成为高校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 2 应化专业性质与产学研的关系 1886年日本颁布《帝国大学令》,首次将应用化学作为工业专门学校中工艺科的一门专业。从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来看,当时设置应用化学的思路类似于欧美的化学工程系的化学工艺学和在化学系培养实用化学家的做法。最近二十几年,国际应用化学专业主要是研究如何将当今化学研究成果迅速转化为实用产品的应用型专业。 长江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应用化学学科是湖北省重点学科与博士点建设学科,具有 “应用化学”硕士学位授权资格,在油田化学及应用方面具有鲜明特色。经过多年的建设和积累,应用化学专业与产学研之间形成了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主要表现为应用化学专业坚持产学研合作办学,科研促进教学,贴近市场,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促进学科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3 具体做法与措施 3.1以科研为龙头,强化校企、校地合作 多年以来,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一方面加强与周边石油化工企业和长江大学科技园内的相关油田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和中试基地,如荆州嘉华科技有限公司、荆州现代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埃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联合,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另一方面遍访全国十余个大型油田企业,邀请30余位现场工程技术人员来校交流,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技术难题及科研需求。上述做法不仅可以促进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问题,同时使教师的工程水平通过产学研合作不断更新提高,年轻教师的工程能力通过这种形式得到了锻炼,还初步实现了利用社会力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的目的,拓宽了就业渠道,服务于地方区域经济和行业经济发展的需求,达到了校企双赢的效果②。 3.2以科研为平台,提高学科学术层次 在加强校企科研协作的同时,为了提高科研层次,进而提高学科学术层次,我们积极争取国家及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十一五期间,共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4项,973项目1项,国家石油重大专项1项,湖北省计划项目2项,合同经费200余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省部级科技二、三等奖共5项。50余篇,其中20余篇被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结合科研实践,发表2部学术专著,极大地提高了长江大学应用化学学科的学科地位及学术影响力。 3.3科研与教学良性互动,成果相互转化,相互促进 教学是大学稳定之基,科研则是强校之本。中国大学的性质也决定了一个教师应具备教学及科研的综合素质。十一五期间,我系所有教授、副教授和博士每学年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同时承担研究生教学、本科生毕业设计、生产实习及实验教学,都完成了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反映良好。同时也取得一个普遍认知:科研优秀的教师,其教学也优秀,反之亦然。教师在教学中积累知识,在科研中拓展知识应用,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具体体现为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理论及实践教学内容。专业课程“油田化学”、“钻井液与完井液”、“油层保护”、“精细有机合成”、“金属腐蚀与防护”等授课教师都融入自己的科研成果,对讲义、教材及课件进行完善,丰富了理论教学内容。 为了科研需要,教师们研发了多种油田化学特种实验设备及装置,如“高温高压动失水仪”、“多级岩心渗透率测定装置”、“高温高压动态腐蚀测定仪”等,获得了6项国家发明专利。由此衍生了4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并实现了成果转化,实现公司化生产。学校采购了20余台套作为学生实验仪器,为本科生及研究生实验教学提供了支撑条件。同时,教师的科研合作单位也成了研究生、本科生的实习基地,学生们参与现场取样、化验分析、现场试验等环节,大大丰富了实践教学内容。在研究生培养方式上采取联合导师制,每个学生均有对应的现场指导教师。本科生毕业设计聘请企业技术专家参与指导答辩并评审论文,这些措施丰富了产学研合作教育内容,取得了良好成效。 3.4科研反哺教育、服务学生、强化教书育人 由校企、校地合作衍生而来的科研协作,不但提升了学科的学术层次,也为教学质量的提升奠定了基础。但大学教育的服务对象是学生,如何让科研协作惠及学生,提高教书育人效果也是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实践中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1)积极鼓励科研创收效益大的教师发扬爱心,本系老师出资20余万元设定学生补助基金,并积极参加“1+1”帮扶教育,出资近万元帮扶了10余个困难学生。 (2)鼓励教师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购买试剂及设备,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经费高达50余万元,弥补了教学经费的不足,大力支持了学生教学实验、毕业设计及业余科研。 (3)吸取大学生参与科研,作为勤工俭学的重要途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及寒暑假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每学年有30余人次,发放补贴5万余元,学生经济上受惠,也得到了科研及实验技能培训。 (4)利用科研协作关系,积极推动学生就业及考研。2010年新疆一家公司一次性招收我系学生15人,同时科研协作单位如南京工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也录取我系一批硕士生及博士生。 3.5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 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形成产业链,是科学技术内涵所决定的客观规律,也是大学教师应尽的社会责任。应用化学是应用型学科,更要注重成果转化工作。多年以来,长江大学鼓励教师通过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公司化运作。湖北省荆州市与应用化学教师相关的企业多达8家,产值过4亿元,为地方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 航空安全论文:iPad影响航空安全,专家驳斥此说法 试想,如果几台数码电子产品就能轻易干扰飞机,那世界上的恐怖分子就不会费尽心思劫机、撞机。 iPad被航空人员定罪 手机不行、飞行模式不行,现如今你的iPad也会影响到飞机的飞行,原来这架钢筋铁骨的“大家伙”有着我们都无法预期的脆弱“小心脏”。这份依据来自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在受到乘客携带的便携式电子产品的干扰时,将会有更大几率导致飞机失事。 该报告指出,在2003~2009年间,根据125家航空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飞机上的飞行操纵系统、自动导航系统、自动驱动系统、起落装置以及通信工具都会受到飞机上正在使用的电子产品的严重影响。 虽然国际航协并没有明确地在报告中指出在此期间发生的75起航空意外事件都是由于电子产品影响而造成的,不过国际航协还是在报告中提出,大多数机组人员和飞机驾驶员都认为电子产品才是这些意外事件的罪魁祸首。 而首当其冲的就是风靡世界的iPad。波音公司一位名叫大卫・卡尔森的顾问指出,便携式电子产品的信号将会严重影响到安装在飞机客舱内的电子仪器,同时波音也发现,这些电子产品产生出的干扰信号比公司预期的要强得多。 尽管对于装载类抗干扰隔层的新型客机而言,这些电子产品的影响将会减小很多,但是卡尔森指出,对于依旧数量众多的老式客机而言,这些电子产品的信号干扰仍然是十分危险的。 另一数据显示自2000年以来,美国飞行员至少向美国宇航局掌管的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递交了10份自愿性报告。2007年,一名飞行员报告称,他驾驶的波音737客机的导航设备在起飞之后失灵。在乘务员要求一名乘客关闭便携式GPS设备之后,导航设备随即恢复正常。此外,飞机的飞行高度也是一个因素,当时所在高度易受电磁干扰。 iPad的几宗罪 为了弄清这些“小家伙”是如何骚扰这台“大家伙”的全过程,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对记者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他说,像iPad这类新型电子数码产品都带有网络接口,这种网络接口包括蓝牙、红外、wifi等,我们称其为近场通信接口,就是能在很近的距离发出高频率无线电波,但这些高频电波据猜测有一些会接近民用航空的频段。飞机在飞行时使用的频段包括民用航空使用的安全指令、数据指令,而电子产品所发出的频段尽管不会与民用航空重叠但是会产生一定的干扰。 再加上由于目前飞机飞行的自动化水平很高,因此飞机需要由地面自动发出的空中安全与数据指令来完成飞行任务,于是国际民用航空对数码电子产品尤其是飞机起飞和降落需要有大量的数据产生交换时,就会要求其他通信在此刻有一段时间的静默,也就是乘客要将飞机上所有数码电子设备关机。一旦飞机起飞后在巡航状态下使用这些电子数码产品基本都是安全的。 iPad是无辜的吗? 而究竟百余吨重的大家伙真的是否如国际航协说的那么脆弱,随便几台电子产品就能影响到它的正常飞行?反观这份报告中所呈现的证据可能会让许多人觉得不够科学。如:飞航达到4500英尺高度,自动飞航功能解除相关的警语与指示。空服人员接获指示立即搜索到四名乘客正在操作电子设备――一部手机和三部iPad。 “说数码电子产品就能干扰飞机正常飞行的人多少都有些外行。”中国私人飞机采购师、中国通用航空网总裁杨笑侬自己在玩私人飞机前就从事飞机电子工程,他认为随着时代的进步,飞机的抗干扰技术越来越强大,航空安全部门会使用屏蔽、隔离、滤波、接地和软件处理等方法去处理来自各种电磁波对飞机的干扰。 杨笑侬记忆犹新的是一次在美国乘坐一位老美驾驶的私人飞机。杨笑侬一行人上机的第一件事就是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此番举动当场受到老美的鄙视,老美驾驶员的意思是他的飞机抗干扰能力很强,不需要做关闭手机这类多此一举的行为,并且令他无法理解的是客机为什么也要求关闭掉所有的通信以及数码电子产品,他相对身单影只的私人飞机都能抗拒来自电子产品的干扰,更何况是一架上百吨的飞机呢。 很多航空公司也在进行实验以决定是否允许乘客在起飞前使用手机,同时确定手机等数码电子产品是否对飞机系统会产生干扰。实验中,美国航空公司让参与者在几家机场的非运营状态客机上使用手机。美国航空发言人蒂姆・史密斯表示:“他们并未发现任何型号的飞机仪器受到干扰。”与其他绝大多数航空公司一样,美国航空决定允许乘客在客机起飞前或者降落后在舱门处使用手机。随着相关设备的数量不断增多,乘客对航空公司越发信任,得以在满足乘客需求和确保飞行安全之间实现一种平衡。 “试想,如果几台数码电子产品就能轻易干扰飞机,那世界上的恐怖分子就不会费尽心思劫机、撞机。”尽管杨笑侬承认这种比喻的确比较极端,事实上,飞机上的抗干扰系统可以对空气中电磁风暴都能起到一定的抗干扰处理。 民航法规为何禁用电子产品? 但为何禁止在飞机上使用手机或数码产品会成为一种墨守成规的法令呢? 杨笑侬说,一直以来,世界各地的民航法规规定在飞机上禁止使用通信设备以及电子产品,因为在他们看来日新月异的电子产品与逐渐老旧的飞机设计永远不会成比例增长:无线装置和便携式电子设备技术的进步达到突飞猛进的程度,每周都会发生变化。但飞机技术的进步却需要20年之久。此外,再加上执行多年的法令让乘客觉得通信设备与电子产品一定会影响到飞机的正常飞行,于是一方面乘客担心,另一方面航空部门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在飞行过程中使用手机或电子产品会否影响到飞机正常飞行,于是相关部门自然不敢随便修订这一法令。 当然,小心使得万年船,对于电子产品能不用还是不要用。因为天有不测风云,一旦这个世界上最安全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后,在没确表明事故原因的时候,相关部门会希望得出的结论是:你在飞机飞行过程中使用了iPad。 航空安全论文:浅谈加强危险品管理意识对航空安全的重要性 摘 要:文章主要分析了在航空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加强危险品管理意识与航空安全的辩证关系,通过详实的案例分析了加强危险品的管理意识对航空安全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论证了危险品管理意识与航空安全管理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危险品管理意识;航空安全;重要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出行的交通工具也有更高的要求。飞机作为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已经被很多人选择。它的优势在于速度快,舒适度高,机动性强,安全方便。但是我们在发展航空事业的同时,永远要关注的就是航空安全。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危险品通过航空运输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危险物品运输管理作为安全管理工作之一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安全第一的理念需深入人心,贯穿在整个航空事业中。保障民航安全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意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好民航安全培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 1 航空安全的优秀是保障危U品航空运输安全 案例一:在1994年的2月份,邮电部门交由德国法兰克福的航空公司的运输物品中,由于混装了氰尿酚氯以及对硝基苯胺等危险化学品,在运抵机场后,由于该化学物品的泄漏,导致了德国方面的邮政人员以及消防人员化学中毒。这种行为不但给相关机组人员以及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也严重了损失了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形象以及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给相关的航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对于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所形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是无法估量的[1]。 案例二:2012年10月22日,南航上海至大连航班CZ6524发生一起货物冒烟起火事件。装卸人员在执行该航班卸货任务时闻到焦糊味,并发现拖斗上已卸下的货物中有两件绿色编织袋冒出白烟。装卸人员立即向监装人员报告并使用灭火瓶扑救。待白烟消失后,装卸人员将拖斗拖至远离飞机处,此时货物再次冒白烟,监装人员再次实施扑救。事后大连监管局对货物进行开包检查,确认编织袋内货物为防灾应急工具盒,还有合金镁棒、金属刮片及内、外包装均无任何标识的大包装火柴。初步怀疑由于耐风火柴自燃或合金镁棒与钢制刮片产生摩擦产生火花导致货物冒烟起火。值得庆幸的是这起事件发生在地面,试想如果发生在空中,由于颠簸造成货物相互摩擦挤压而导致发热甚至起火,其后果不堪设想。 以上危险品事件表明:不按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品、缺乏相关危险品安全管理意识会造成严重的航空恶性事故,严重危及航空安全。 2004年9月我国的民航业开始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CCAR-276),这对于规范我国民航运输危险物品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一部基础性规范条款。CCAR-276严格的执行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中的第18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满足了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9284号文件中关于《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TI)相关规定,作为我是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规范文件,CCAR-276明确了我国航空危险品运输监管中的三项目基本制度原则,就是对国内外运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制度以及持续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包括对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管理制度。所以说,我们平时所说的航空安全需要将危险品的航空运输安全包含在里面,同时,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国民航局对危险品的航空运输的管理已经趋于科学化管理以及现代化管理方向迈进。[2] 2 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牵涉面广,与人为因素密不可分 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接触的人员比较杂,同时也比较广,主要包括了:托运人、包装工人、货运人、运营人员以及地面相关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安保人员等四大类。从中可见,危险物品航空运输所接触的人员都涵盖了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航空公司人员包括机场人员、货运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危险物品航空运输所接触到的人员较为复杂,且运输环节较多,不管在运输的过程中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很有可能导致危险事故的发展或都埋下安全隐患。 目前,对航空人误事故的分析模型比较著名的是SHEL模型理论[3],它是用以研究人为因素的,其中L-life,代表人,模型中的人,是广义的人,包括飞行员、机务人员等。在模型中,各部分的边缘是齿庄不规则的,需避免内应力甚至分裂,方块界面需要较高的匹配度,因此人和各要素的直接匹配决定了模型的成败,如果其中一处不匹配就意味着一个人为差错[4]。提高人的主观意识是一切安全工作的基础,做好风险防控一定要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因此,人为因素成为影响危险品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做好人的管理非常重要。 3 危险品安全管理培训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一环 参考IBSTPI的教师能力标准,提高教员的自身素质。航空危险品培训教员是整个危险品运输服务的知识源头,因此要求培训教员具有专业理念和师德,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相关知识和专业能力。采用科学的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包括对学生课前的充分评估,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策略和呈现技巧,根据学生的反馈修改课件适应学生的教育需求。同时通过情景模式等多样化的教学模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最后对教学成果进行效果评价,包括理论、操作绩效考核,学生的情感反应等。科学规范化的危险品管理培训会让受教者吸收更多的知识应用于保障航空安全的工作中,因此培训教员高质量的培训教学是保障航空安全不可或缺的部分。 4 加强宣传,普及危险品运输知识 国际民航组织在《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南》中明确指出,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违反本规定即被视为违反国家法律,并将受到法律制裁[5]。因此,避免危险品事故应从对托运人普及危险品运输知识做起。民航管理部门及航空公司应当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手段,加强对航空危险品运输的有关知识、法规及典型事例宣传学习,增强货主、人知法、懂法和按章办事的意识,使货主、人能自觉地按危险品运输规则托运危险货物,也是保证航空运输安全的最佳手段之一。 综上所述,要达到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的目的,进一步确保航空安全,就必须把危险物品航空运输安全工作作为航空安全的重要内容;就必须要把危险物品航空运输安全意识贯穿于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就必须重视教员的素质能力提升,提高行业相关人员处置危险物品的素质和技能;就必须向广大群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其危险品运输的法律意识,加大对各种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重视各个环节的安全细节管理,才能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和航空安全。 作者简介:于佩炜(1972-),男,重庆人,本科,技师,研究方向:客舱安全。 航空安全论文:创新科技保驾航空安全 近年来,世界材料产业的产值以每年约30%的速度增长,化工新材料、微电子、光电子、新能源成了研究最活跃、发展最快的新材料领域,材料创新已成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之一,也促进了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在中国新材料研究领域,有一个人因一部电视剧《中国神火》而梦想成为一名从事航空航天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因一位老师说到“材料是未来航空与航天技术发展中的重大瓶颈问题”而在大学时期选择了材料系;因在世界上航空发动机与单晶叶片制造技术水平最高的英国Rolls-Royce公司(罗罗公司)的见闻与学习而选择了单晶高温合金制造技术的研究方向;因一腔爱国情怀而决定在掌握先进技术后回国,实现自己的科研报国梦―他就是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的单晶高温合金叶片制造技术专家周亦胄,他用开拓创新的精神为我国高温结构材料技术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也为我国航空发动机制造技术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先进材料与叶片制造技术保障。 命运的车轮似乎懂得一颗不断进取的心 周亦胄大学毕业于清华大学材料系,先后获得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硕士和博士学位,并师从为两弹一星作出重要贡献的周本濂院士。虽然博士入学的第一年,导师周本濂因突发心脏病离世,使得他们研究组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但对他的科研生涯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博士毕业后,周亦胄开始在德国爱尔兰根大学从事高温合金定向凝固研究工作。其间,他对高温合金定向凝固理论及技术有了系统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航空发动机的制造技术代表着当前人类制造技术的最高水平。先进发动机中的单晶涡轮叶片是通过定向凝固技术制造的,其内部需要开辟风冷通道,制造工艺极其复杂,因此被誉为现代工业皇冠上的明珠。因此,周亦胄一直期望能到世界上航空发动机与单晶叶片制造技术水平最高的美国GE公司和英国罗罗公司学习和工作。 终于有一天,周亦胄看到了罗罗公司在全球公开招聘一名研究人员的信息,并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在领略罗罗公司先进的单晶高温合金制造技术与规模化生产现场的同时,他把自己当作一名学生,从型壳制造、定向凝固铸造到铸件组织结构分析,积极参与单晶高温合金制造的各个工序与环节,并不停地与高温合金材料及精密铸造技术专家们交流讨论单晶铸造缺陷的形成机制与控制措施。在勤奋学习及实践中,他不仅对定向凝固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而且对定向凝固技术在单晶高温合金制造上的应用有了深刻的体会,这为他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9年6月,周亦胄作为“百人计划”研究员学成归国。首先,他在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组建了单晶高温合金制造技术实验室,将目标瞄准我国航空航天发动机发展对单晶高温合金制造技术的重大需求,开展单晶高睾辖鹬圃旒际跫叭毕菘刂频难芯抗ぷ鳌M时,他将实验室的研究模式定位为通过基础研究来提高单晶高温合金的工程化制造与应用技术水平,为有效开展单晶高温合金基础与工程化研究提供了良好条件。 创新总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 大飞机项目是我国科技与经济实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强国之路,是中国将以国家意志来发展航空事业的体现。但由于作为航空发动机“心脏”的单晶高温合金叶片制造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我国的大推力航空发动机仍然只能采用定向柱晶叶片,发动机的动力、寿命与可靠性亟待提高,也严重阻碍我国发展推力更高的下一代航空发动机的步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周亦胄带领科研团队系统开展了杂晶、小角晶界晶粒、取向偏离、再结晶、型壳反应、表面疏松、热裂纹等单晶叶片典型冶金缺陷形成机制的基础研究,然后根据这些缺陷的形成机制提出了工程上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分析完海量的信息后,他设计出了科学合理的实验方案,并一步步实现了单晶叶片制造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成功研制出多种不同类型的单晶叶片,解决了多种单晶叶片从无到有的问题,为中航工业发动机公司以及航天科工集团多个新型发动机的研制提供了叶片保障。其中标志性的一项成果就是首次采用我国最新型的第二代单晶高温合金成功制备出了中航工业新型发动机中的单晶高压涡轮工作叶片。该叶片在试车考核中表现优越,标志着我国在复杂结构单晶叶片的制造技术上取得了重要进展。此外,他们研发出的多项单晶叶片铸造技术还以技术转移的方式推广到了中航工业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推动了我国单晶高温合金叶片铸造技术的进步。 鉴于周亦胄在单晶高温合金及叶片方面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他在2014年获得中国科学院“优秀百人计划”,在2016年入选了“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才,并获得辽宁省直机关“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高温合金叶片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废料,为了缓解因高昂的材料价格给我国航空发动机单晶叶片制造带来的巨大压力,周亦胄还带领团队积极寻找降低成本的技术路径,并提出了从高温合金废料中回收再利用高价值金属元素的思路。通过不辞辛苦地到全国各地找资源循环利用专家进行讨论与反复论证,他最终确定了采用电化学溶解法多步分离提取高温合金废料中高价值金属元素的技术路线。随后,他在金属研究所组织起一支具有电化学腐蚀与化学分离提取研究背景的科研队伍,探索了高温合金废料电化学溶解、沉淀分离、萃取分离、离子交换分离、金属化合物重结晶提纯、金属化合物气体还原等环节中的关键科学与技术问题。 经过反复的实验摸索,周亦胄与研究团队建立起了从高温合金废料中分离回收各种高价值金属元素的技术路线,实现了从高温合金废料中分离回收铼、钌、钽、钨、钼、钴、镍等金属元素的目标,同时形成了与之配套的高温合金低成本制造技术,该技术可使含铼、钌单晶高温合金的制造成本显著降低。此外,他还牵头成立了沈阳市稀贵金属再生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沈阳市的汽车、电子、能源等行业提供从废弃物中获取稀贵金属资源的相关技术和服务,为推动辽宁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作用。 航空航天强国梦的实现需要科技的支撑,航天航空事业的安全更是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周亦胄愿做这样的守护者,用自己的知识和汗水筑起一道坚固的“城墙”,用科技的力量让中国人飞得更高,飞得更远! 航空安全论文: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与航空安全 【摘 要】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的降低,将会增加航空安全事件发生几率。本文着重研究了空中交通管制员情境意识的常见问题、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的作用、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下降的影响因素以及如何维护与提升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等,这四个关键性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要想培养和维护空中交通管制员优良的情境意识,就必须采用积极有效的针对性措施防止分散注意力,其中培养和提升专业技术素养、主动和积极管理工作负担和压力以及合理管理组织资源等是行之有效的优化途径。 【关键词】航空;交通管制员;情境意识;航空安全 0 引言 众所周知,航空安全问题一直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研究显示,航空安全事故与工作人员的人为错误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在航空领域中,交通管制员情境意识的降低是一种普遍现象。空中飞行安全、飞机的延误、地面上的安全事故往往与交通管制员情境意识的不健全,甚至是缺失有着莫大的联系。对我国数年来航空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由于交通管制员情境意识的缺失导致的安全事故占所有航空事故的41%,安全事故高达87起,因此,这也就成为空中管理的第一人为问题。由此而言,探讨和分析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问题,对研究提高交通管制员情境意识的办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 空中交通管制员情境意识的评价 1.1 情境意识 所谓的情境意识,就是指工作人员在特别指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对周围所处环境的认识和对未来环境及条件改变的预测。所谓的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即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员,经过对空中飞行环境的变化和控制,可以使不同飞机之间维持既定的安全距离和有序安全的交通流。空中交通管制员一定要充分把握自己航空管辖范围内的交通状况,掌握每架空中飞机飞行位置的时刻变化,了解飞机在三维空间内的飞行航线等各个方面,因此,如果想要制定飞机合理的飞行计划、高效管理飞机飞行的轨迹,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是我们所依托的基础。 1.2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的作用 要提高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就要密切注意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各种知觉和感觉的信息数据。研究得知,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各种因素会干扰飞机的飞行状况,包括:人工操作规范、自然环境条件、情境信息等。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能否及时有效的捕获情境信息,与管制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情绪、工作压力及工作分配的情况密切相关。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是制定、管理和实施航空安全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和相关决策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倘若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不准确,存在偏差,就不能做出正确甚至不可估计的错误决定,即便是具有丰富实际经验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对判断结果也会存在些许误差。因此,空中交通管制员优良、健全和精准的情境意识,是确保航空安全运行与管理的根本条件。 2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降低的原因 2.1 不适当的情境信息 不适当的情境信息是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下降的诱因。例如:位置、航线、高度、速度等变化快,且多同时不明确的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员必须使用更多地精力对情境信息做出判断,这就使得空中交通管制员要比平时占用更多地脑力资源,从而使得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出现下降的情况。 2.2 局限的注意力 注意力的局限是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下降的根本原因。空中交通管制员往往需要连续工作很长时间,这种长时间的工作往往包括多种环节,而且许多环节之间是交叉联系进行的,因而,相同任务之间或者是不同任务之间的相互干扰是在所难免的,这些因素容易使管制员的注意力不集中。2002年2月29日,在长沙区域管制室内发生了一起事故案例,事故原因是由空中交通管制员人为原因造成,管制员在已经认识到飞行存在冲突并且制定正确方案的条件下,由于当时飞行较多,注意力并没有集中在这项冲突上,在指挥上发生失误,造成两架飞机危险靠近的事故。如果管制员可以合理的分配注意力,就可以尽量避免或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2.3 专业素养或实际经验的缺失 对于外来的各种信息数据做出判断和评估的过程即为情境意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依托两种来源的信息:通过过滤、吸收成熟的经验知识,存储在记忆中,且与这些信息数据有关的解释说明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当信息数据不充分或所处情境较为复杂的状况下,专业的知识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有效帮助提高情境判断的准确性。 3 提高情境意识与航空安全的优化策略 3.1 预防分散注意力 首先,利用悬挂警告牌等容易引起注意的、强烈的物理感官刺激来传达信息,防止错漏或遗忘重要的信息。其次,利用声音的加强减弱、光线的变化等持续变化或突然变化的多变信息来传达信息,以便更好的引起注意。最后,利用强烈的对比信息来传递信息,例如:刺激物的形状、大小、颜色或其他方面与其他事物存在非常鲜明的对比,就更容易引发人们注意。 3.2 提升专业素养 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工作过程中,尤其是要在信息不充分、不明确的复杂的环境中拥有高水平、高质量的情境意识,管制员不仅要掌握一般的知识和技术,还应该要有更为针对性的训练,努力提高专业素养。例如:经过分析案例,使空中交通管制员了解一般情况下易缺失情境意识的环境。经过训练预知风险,提高空中交通管制员预测潜在危险的能力。 3.3 主动管理工作负荷 通常,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或者控制自己工作过程中的工作负荷强度,何时对工作负荷进行主动减压。虽然空中交通管制员没有办法控制工作负荷,但依旧可以采用积极主动的办法来管理工作负荷,可以有效地控制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的符合强度。因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管理工作负荷: (1)对一段时间内的整个工作负荷的变化状况进行统计,从而进行预测,做好有条理、有系统的计划; (2)对机械化、自动化较高的设备做到合理的使用; (3)对时间端内的工作负荷统筹规划,安排合理、有序的工作顺序。 4 结论 综上所述,想要成为一位优秀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就应该充分了解空中工作中情境意识的特点,防止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工作负荷较大等因素对情境意识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还要加入到航空安全的管理过程中,自主接受监督和管控。此外,还要在可控范围内,合理有效的利用航空组织的有利资源,提升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情境意识,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防止人为的操作失误,从而保障航空体系安全稳定的运行。 航空安全论文:浅析高可靠性组织与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提高与应用,为我国的综合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的。交通产业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点产业,对于交通工具的创新与改革也成为了国内外相关学者所研究的基础课题。航空事业作为我国目前发展速度较快的交通工具产业之一,为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而交通的便利也为各国之间的相互交流更加频繁,促进了世界一体化的发展。但是随着航空产业的快速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由于管理不到位,从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这不仅为人们在乘坐飞机时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对于航空企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关键词:高可靠性组织;航空安全管理;改善情况 0 前言 二十世纪以来,工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现代化工业水平的不断提升,航空产业作为交通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交通方式,同时在军用领域中也被广泛的应用于各个国家之间。高可靠性组织概念的提出,为各国之间的高危产业安全管理改革提供了有效的基础,而本文将主要分析在高可靠性组织下建立的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为我国的航空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人们的人身安全提供基础的保障。 1 研究背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自身的安全保证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问题是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一直以来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安全第一也逐渐成为了我国许多高危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原则。但在我国目前的大部分高危产业当中,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还远远不够,这不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对我国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1]。航空产业是集技术、劳动与一身的综合性服务产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主要产业,对于航空企业的安全问题也更加不容忽视。根据相关的统计显示,全球航空事故率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但是依然高出人们所预期的概率。截止到2014年,全球的航空事故率下降到了每百万次飞行0.23%的比率,全球商业航空空难发生次数为19次,其中有526人因此失去了生命(其中不包括马航MH17事件),这充分说明航空安全的保障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点关注[2]。 因此,世界各国的相关学者逐渐开始了对于安全事故防范的研究,期望建造一种全新的航空安全管理模式,以此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航空乘客的安全提供有效的保证,充分的发挥出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使事故发生的比例下降到最低。 2 高可靠性组织概述 2.1 高可靠性组织理论 根据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研究,提出了高可靠性组织的概念,通过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知识,将风险管理作为目前安全管理的基础优秀,从而实现高可靠性组织对于风险的主要管理。高可靠性组织最初起源于企业当中,企业为了实现对于风险的避免和杜绝,从而建立的一种风险模型。部分高危企业通过对风险模型的研究,从而减少高危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形成了目前的高可靠性组织[3]。对其进行研究的相关学者而发现,在高风险的环境内部,人们的失误是无法进行避免的,因此,只有致力于对于风险的识别和错误的避免,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杜绝出现灾难性事故,为人们带来更大的伤害。 与此同时,部分相关学者认为,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由于人为因素,同样也是因为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有相关学者对许多事故产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对于组织的管理欠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组织内部,本身的可靠性程度较低,从而导致了管理的不严格,更容易产生相应的安全事故。因此,高可靠性组织概念的提出可以有效的实现高危产业当中的安全事故减少,使企业安全的发展[4]。 2.2 高可靠性组织特征 目前,对于高可靠性组织的还没有公认的具体概念,但是国内外的许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相关的定义。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在高风险的组织当中,如果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保证长期的安全性,那这些组织就可以被成为高可靠性组织,即通过组织内部对于外界安全事故或灾难的预见性防范与应急措施有效应用,从而实现企业的可靠性发展的组织团队。 与其他组织相同,高可靠性组织也具有一定的特征,通过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其所拥有的特征也存在一定的差异[5]。目前,被各大研究学者所基本认同的就是国外研究学者的五大特征:对于操作过程中的失败风险而提出的紧急应对预案;对于操作的解释从不简化;操作过程中的高度集中性、灵敏性;对弹性的承诺、专家意见以及相关技术的尊重,这五点就是高可靠性组织所具备的基本特征。 2.3 国内外研究现状 首先是国外研究进展。从高可靠性组织理论的提出以来,被应用于各大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具有高危特点的航空产业、消防产业等。国外的部分学者通过对于消防部门中,应用于事故指挥中的ICS系统与高可靠性组织理论的结合进行实践调查,结果发现ICS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组织的灵活性能,并充分的与高可靠性组织理论结合,更加高效的实现了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同时,也有一部分专家将高可靠性组织理论应用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应用当中,通过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方法,对二者结合产生的策略模型进行了实践性的分析[6]。结果发现高可靠性组织理论的应用下,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内部的员工工作效率,而员工工作失职的现象也得到了有效的减少,对于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 其次,就是国内的研究进展。在国内,对于高可靠性组织理论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而国内的大部分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将重点集中在对于事故的分析、风险的管理等方面,却忽略了对于事故的防范和综合的管理[7]。部分研究人员认为,安全管理是实现人、物以及环境之间的综合协调,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内容,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也要保证伤亡事故的基本预防。综合来看,我国对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资料和研究相对较多,但是从高可靠性组织角度进行分析的却相对较少。 3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模块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是航空产业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安全为基本原则,从而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其主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模块: 3.1 基础模块 第一部分就是基础模块,主要是指安全管理体系在运行过程中的前提基础,是为整个体系运行提供方向和原则的基础内容,同时也是决定体系建立方向和实施效果的基础依据。安全政策是由航空企业的领导者所提出并组成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原则,其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等相关部门的基本要求;组织成员安全生产的问责政策等[8]。在制定安全目标的过程中,主要根据不同航鸿企业的运行特点进行不同目标的制定,同时也会综合考量外界因素的相关影响,确保目标制定的科学化、合理化。在组织机构的内部,也要建立适应规模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运行机制,确保内部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应用。 3.2 运行模块 第二部分就是运行模块。在风险管理的系统中,主要包括对于风险的识别、评估以及控制,通过在运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和危机不同,从而实现对于相关安全隐患的快速识别,并建立起相应的危险分析数据库,对即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后果进行调查。同时,以此为主要内容建立相关的风险评估系统,进行对危险源的确认登记,并选择合适的风险方案,加强对于事故的风险控制,并将以上数据和方案详细的进行记录,并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整理和分析,确保对于此类事故的预防,并设计出相关的优化解决方案[9]。对安全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系统通过对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实现对于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储存和反馈等一系列的过程,为后期所出现的安全事故提供相关的决策依据,便于对于整体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 3.3 监督模块 第三部分就是监督模块。评估审核系统主要是利用在航空企业生产系统运行当中所存在的风险性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分析,从而进一步的实现对于系统状态真实情况的判定,并将企业系统当中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进行排查,最终实现生产系统内部所存在的危险性的减少。而其在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于危险源的辨别与分析、对危险源防范措施的分析以及提出等,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内部的安全水平[10]。安全监察体系则是通过一系列的途径,实现对于企业内各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进一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从而适应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的实施,以及相关安全防范工作的积极开展。 3.4 改进模块 最后一部分就是航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改进模块。安全管理体系是需要不断进行完善、改革、更新的动态系统,这就要求其在进行建立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对于安全的检查,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自我完善机制。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提升,为许多系统的建立和技术的发展都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作为组织内部的基本目标,必须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实现对于自我完善功能的建立。在建立的过程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内容:首先就是对于目前的管理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价,自动识别出需要改进的部分,从而建立其相应的信息备案,以便后期改进功能的实现;其次,就是改进目标的确认,在系统的反复检测下,实现改进目标的准确定;最后,就是对于相关措施和途径的寻找,并以所确认的目标为基础,实现整体系统功能的不断优化。 4 高可靠性组织理念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应用 4.1 采购过程的可靠性管理 首先,就是采购过程的可靠性管理。在大部分的企业发展中,采购问题都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而航空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器材、设备的采购更是确保安全问题的重中之重。采购的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员一定要注意好采购时间差、需求量与费用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采购工作的合理开展。比如在采购费用中,既要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又要保证采购产品的综合质量,促进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11]。同时,采购工作中的具体环节也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订货的方式、订货计划等,都要进行合理的分析,而进行计划的方式也要通过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避免出现由于计划不合理而造成的安全问题产生。在订购器材的过程中,应当选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器材厂家,确认好器材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包括对于器材的定期检修、长期维护等工作,都要在采购后进行反复的确认和职责规划。 4.2 营运过程的可靠性管理 其次,就是营运过程的可靠性管理。在高可靠性组织理论的要求下,航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监督部门的成立,确保在日常的中对具体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实现高可靠性组织的快速建立。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地面的工作人员也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包括对于飞机飞行线路的计划、载重平衡的计算、资源的合理优化和配置等,都需要通过工作人员的不断确认和反复的检查,而在高可靠性组织理论的支持下进行营运过程的可靠性管理,一方面要确保飞行资料的可靠性。飞行资料作为航天产业工作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飞机成功起飞必不可缺的主要资料,同时也是保证飞机安全飞行的基础保障之一。因此,营运的过程中一定要确认相关资料的完善,并建立相关的数据库,实现对于资料的有效管理,为机组人员提供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应当建立详细的飞行计划和飞行跟踪监控系统。飞行计划是地面控制中心的主要飞行依据,同时也是飞机在运行过程中的基础数据支持,包括燃料使用情况等,都有详细的记载,所以一定要确保飞行计划的合理制定,才能有效地保证营运的安全性[12]。而飞行跟踪系统的建立,更是实时的对飞机的飞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最详细的飞行信息,便于对飞行情况的整体控制,实现对于营运过过程中的可靠性管理。 4.3 维修过程的可靠性管理 对于航空产业而言,维修工作是整体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在高可靠性组织理念的作用下,通过对传统维修模式的改革,实现现代化的科学维修。在维修的过程中,应当摒弃传统的思想,定期对设备、零件等进行详细的维修和检查。传统的维修思想基本是在出现故障时才进行维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企业整体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增大了飞机的运行负担,存在故障的零件或者设备将承受更大的压力,缩短了使用寿命。因此,不仅要在出现故障时进行维修,在没有故障出现时也要进行详细的维修和检查,确保零件以及器材等不存在任何的安全问题,从根本上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了维修过程的可靠性管理。除此之外,在进行维修之前也要根据航空企业的具体情况对维修方案进行制定,实现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维修管理。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的不同器材所需要维修的范围、技术要求、时间要求等,通过不断的设计和完善,建立出适合企业合理应用的方案,确保在维修的过程中有据可依,避免出现由于盲目维修,从而造成部分器材维修不到位的情况,充分应用高可靠性组织理念。 5 结束语 航空工具使用,不仅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为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使用航空工具的次数也逐渐的增多,由此而引发出的一系列安全事故问题也严重影响到了航空企业的发展。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国内外的相关企业和研究人员将对其的解决方法作为主要的研究课题,并提出了高可靠性组织的概念,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关的组织,实现对于高危产业的管理,有效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基础保障。本文先通过对论文的研究背景进行介绍,其次对高可靠性组织、航空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最后通过我国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现状以及高可靠性组织理念的应用进行分析,以此来实现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 航空安全论文:浅议人的因素在航空安全中的研究方法 【摘 要】 民航事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管理和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但是却给维修工作提出了挑战。民航系统和设备的技术不断提高,同时也提高了安全指数和经济效益,但是人的因素会导致事故,造成巨大损失。因此,研究民航安全中人因素这个选题,可以为培养民航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提供参考,从而保证民航安全可靠,方便人们出行。本文将概括民航安全中人的差错的类型,探讨研究人的因素对航空的影响,分析民航安全中人的因素的研究方法,从而保障民航的安全可靠。 【关键词】 民航安全 人的因素 研究方法 飞机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但也会发生空难事故,即便是“最安全的2015年”,仍有560人遇难。纵观历史,由人为因素,天气原因、机械故障以及其他不可预因素造成的死亡数量是威胁民航安全的关键因素,其中人的因素比重最大,各国开始重视研究民航安全中的人的因素。实际上,中国研究人的因素时间不长,探讨民航安全中人的因素的研究方法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推动民航飞行和维修工作的发展,还可以减少由于人的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工作。 1 民航安全中由人的因素造成的差错类型 研究人的因素主要内容就是研究如何避免人为差错。人为差错是预期结果无法明确的一中因素,造成差错的原因与技术、科技和外部环境无关,纯粹是人为造成的。在航空领域,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无法实现既定目标,或者令目标差强人意。目前的研究将人为差错分为两类:第一,缺少技能基础水平造成个人执行差错,航空人员在打算开展行动时,行动适当,但是执行不正确,无法实现既定目标,主要分为疏忽和失误两个方面;第二,由缺少规则和基础知识造成计划差错,航空人员在打算执行活动时,操作没有问题,但是行动不符合规则,从而造成失误[1]。 2 研究人的因素对民航的影响 2.1 提高民航管理和维修水平 研究人的因素,可以提高民航飞机设备的智能化水平,方便民航管理人员操作和管理,在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上报,保障及时维修,保障民航安全。 2.2 提高民航行业机组管理 在民航行业组织和管理过程中,将人的因素融入管理工作,加强管理,可以提高各环节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规范程度,从而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运行,提高民航安全系数。 2.3 完善人为差错评估体系 研究民航安全中的人的因素的结果可以丰富人的因素的理论,提高对人的因素的重视,完善认为差错评估体系,做好预防工作以保证民航安全[2]。 3 民航安全中人的因素的研究方法 3.1 飞机设计考虑飞机驾驶员人的因素 根据对以往民航安全事故的分析发现,相当一部分的事故是飞机设计和功能与飞机驾驶员不匹配造成的。保证飞机正常飞行依靠的是飞机驾驶员,所以飞机设计各环节都要充分考虑飞机驾驶员的人的因素。研究过程中,要从理论上分析飞机机舱的设计各环节是否符合人的需求,各设备的开关是否符合人体力学等方面,找到不过渡损耗体力、保持意识清醒的方案。这个方法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各民航的型号和承载量做依据。这个方面研究有很多种途径,如问卷调查法、评定量表法(CH方法)、工作负荷量表等,从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出发,减少设计方面问题对人造成的心理影响和操作错误。 3.2 注意分析人的失误的种类并加强理解 民航事故主要原因就是人的失误,也就是人的差错,上文已经对人的差错的类别做了概括,研究人的因素过程中一定要重点考虑这个方面。研究之前要认真分析以往由于人的失误的事故,总结概括人的失误的种类,并加强理解,然后再开展研究。研究发现,传统意义上分辨人的失误的种类主要有四种:第一,执行过程中失误或缺失;第二,运用哲学的分析方法对操作人员技能、规则和知识的水平做出综合判断;第三,从操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将人的失误进行分类;第四,结合操作人员操作前、操作过程总和操作结束后的失误分类。而上面四种方法都不能全面研究人的因素,所以最有效的方法是研究人的可靠性。人的可靠性研究方法是工业生产中尤其是核发展中的主要内容,主要的目的就是对人的失误量化分析,达到预测失误和减少失误的目的。将这个方法用到民航安全人的因素分析中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分析人的失误的原因,将原因与可能发生的问题对应起来,从而提高预测能力,在相应问题上做好管理,保证民航安全。 3.3 运用先进技术实现用实况模拟方法研究人的因素 上文中提到的研究办法要基于原有事故研究和主观调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有局限,如判读过渡会造成管理过于严格,不仅增加费用,也不利于提高人员的积极性,或者研究结果随机或判断不全面,则使研究没有意义,所以提高计算机技术水平,将其运用到民航安全人的因素研究中,增加设备的先进程度,实现实况模拟演练,然后再进行研究可以大大丰富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模拟民航飞机运行中的操作,通过运用模拟机技术,模拟各种天气情况或者恐怖袭击等来训练飞行员,;运用维修模拟软件,模拟飞机的各种故障状态进行排故等;第二,人体行为模拟器,这个技术目前广泛运用在航天工程中,要将它用到民航中;第三,失误模拟,模拟管理,观察人员在高强度工作时和空闲时的心理和生理反映,在那个时间段最容易处刑人的因素的失误,从而得到工作负荷程度值,保证工作中的安全[3]。 4 结语 总之,人的因素对民航安全有重要作用。这个研究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取得很大的成果,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中国在这个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虽然我国民航安全事故发生概率低,但是研究民航安全下的人的因素,可以早日实现零事故,而且还为商业航空、军事航空、海上航空等各领域的人的因素研究奠定基础,具有现实意义。 航空安全论文:关于人为因素对航空安全影响探讨 【摘要】本文从航空安全及其影响因素出发,提出人为因素是影响航空安全的最主要的因素,并分析了人为因素的具体含义和研究模型,最后探讨了人为因素在航空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 【关键词】航空安全;人为因素;研究模型;应用 1、探讨的目的及意义 随着民用航空的繁荣,航空安全问题已不容忽视,据统计,人为因素是航空不安全事件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探讨人为因素对航空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提高航空安全系数,并对航空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航空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所谓安全,就是一种没有危险发生的情况。从其产生的结果角度来看,就是指不发生风险,不发生损失,不发生损害,这也是判断安全状态的基本衡量指标。追求安全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将其危险性扼杀于风险发生的最开始的源头,对于航空工作而言,危险随时发生,而这种可能发生危险的状态就是风险,风险是有概率的,当风险概率过高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那么风险变成现实就成为航空工作者最心急的问题,也是最不想看到的状态。判断航空工作是否安全,就是要看整个航空环境,以及航空工作过程是否存在危险因素。 影响航空安全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指:不可抗力,技术欠缺或落后,资源不足,“人”等。技术欠缺或落后指的是,当今社会航空事业蓬勃发展,技术的进步也在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技术的发展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形成了一个矛盾循环。资源不足指的是,资源不会无穷无尽,因此常常出现分配时资源稀缺的状态。 3、影响航空安全的人为因素 最早“人为因素”是被一个名为Edwards的教授提出的,提出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人为因素带来的危害,有效的规避或者尽可能改善“人”与其所处的环境,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关系,最终将这个理念应用于航空事业中。人为因素并非只是指单个个人,而是包括“人”与其所处的环境,所做出的行为等等,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人本身,人与机器,人与环境,人与程序,人与人。人的活动指的是一个个体的活动,整个团体的活动,以及互相之间的交流沟通。 在航空安全领域内,人为因素中的“人”指的是参与到整个航空工作的人,机组成员,空管,维修员,机场工作人员等都包括在内。人为因素指的是由人为的原因引发的航空安全问题,其中机组成员对于航空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另外还对航空安全起主要作用的有:乘务员,管理员,商务、机务成员,空中安全员等。还有其他的人为因素是人和飞机,和航空其他机器设备,和周围环境互相作用产生的。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同样与航空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相关管制服务要对航空器飞行提供安全有效的保证,它的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航空器的安全。维修员是保障航空器工作状态好坏的重要技术人员,它们需要对飞机及时的检查,修理,维护,以保证飞机对于周围航空条件的最大程度的适应能力。 4、人为因素的研究模型 (1)SHEL模型是把复杂的系统简单化,直观的表现人为因素研究的要素,范围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这个模型包括5大模块,人(Liveware)、软件(Software)、硬件(Hardware)、环境(Environment)、其他人(Liveware)以及它们之间的界面系统。各个模块间的匹配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也可能导致人为差错。 SHEL模型的概念有利于人为因素相关的知识理念的渗透,渗透到航空行业的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信息收集阶段应用广泛,但是SHEL模型有一个缺点,就是它不能判断出不安全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等,下面的模型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 (2)Reason模型是由著名教授Reason提出来的,因此而得名。这个模型理论将差错分为显性和隐性两大类,整个事件一般是这两类的混合,某个局部事件从整个防御系统里打开缺口,事故因此发生。该模型的思想可以这样形容,航空公司是一个复杂的生产“安全飞行”产品的大系统,它必须要求系统内的人,其他相关因素能够有机结合在一起,来共同保证高效安全的飞行任务。 5、人为因素理念的应用 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人们不经意之间,很多时候是因为原本就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被及时察觉并处理。所谓吃一堑长一智,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及时的总结经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求找到预防或者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措施。航空安全的有效保证,除了个人的技能,态度等,需要各个工作环节的共同协作和及时的交流沟通。 我国民航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其实存在不少的安全隐患,如果不加以重视,后果将不堪设想。我国现在的航空管理办法是,分析认识已经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的原因,频率,规律,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对事故发生的前兆原因进行监管,评判,并根据得出的结论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包含前期的准备,实时监控,事故处理等。 航空公司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其中的每个部门,每个员工,每个环节都是整个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每个组成,以及相关之间的联系都会影响到整个系统功能的发挥。因此,要动员所有的员工互相监督,互相协作,把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同时要加强全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深化安全教育。 6、结语 人为因素,作为影响航空安全的最重要因素,我们要加强相关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学习减小或者消除人为差错,有效降低事故率,是提高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航空安全论文:基于经济效应与航空安全平衡的空中流量控制策略研究 [摘 要]我国航空运输业在得到迅猛发展的同时,空中交通的延误等问题更加突出。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空中流量的控制研究比较薄弱,使得航班延误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在缩小最小垂直间隔的空域条件下,使得空中流量向最大流量进行靠拢,这就达到经济效益与航空安全的平衡,本文主要对此问题继续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一些研究的策略。 [关键词]经济效益;空中交通;流量控制;航路流量;研究 我国的航空运输取得了巨大的陈旧,其运输的周转量仅在2010年就达到了500亿吨公里的成就,由此近几年的发展又上升了一个崭新的台阶。随着我国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我国的空域和机场也逐渐的忙碌起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空中拥堵问题,同时也造成了许多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针对空中交通的拥挤现象主要是由于机场和空域、航路的交叉点容量出现限制,从而造成了一定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在天气比较恶劣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更加突出。目前,鉴于对空中交通拥堵现象的严重问题,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空中的交通流量管理,并加大对此方面的研究力度,早日解决有关问题。 1、基于经济效应与航空安全平衡的空中流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空中流量的因素非常多,对空中的交通航路带来许多的麻烦,从实际情况分析来看,在管制运行方面主要分为空中交通管制规定因素、空域的结构因素以及塔台的放行规则、进场落地规则因素,以及管制员的工作负荷因素、环境气象条件因素和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可靠性等因素的影响。 针对这些因素中,最主要的影响在于空中交通管制规则中规定的因素,我们需要对此因素进行考虑。特别是我国目前很多地区都实行了雷达管制,这里我们假设航空器处于雷达的管制之下航行,不考虑一些特殊的气象以及交通管制等因素。同时,处于雷达管制的情况下,先设定航路的纵向间隔是20,航空器在飞行中除了超越之外,不改变飞行的高度,在此状况下,航路的流量问题就是在有限的时间之内,可以使飞机尽最大的可能依据最小间隔飞行,从而无限的接近理想状态,最终使得流量控制造成的总经济损失达到最小,或者是使等待成本最小。 2、缩小垂直间隔的实行 基于经济效应以及航空安全,提高航空公司的经济利益和运行的效益,增加繁忙的经济空域容量, 使得管制指挥要有效减轻工作负荷,国际有关民航组织对于缩小垂直间隔进行了长时间的研究,把FL290到FL420之间垂直间隔的标准从2000ft直接缩小到1000ft,这样使得空间范围之内的飞行高度层数量直接增加了许多,使得空域的容量得到了有效增加,从原先的7个增加到了13个,即新增加了6个飞行的高度层。 这种实施缩小垂直间隔的方式,主要是增加空间的容量,并有效的改善飞行的运行效率。能够较大地减少有关高度层缺乏从而产生的各种空中延误和地面延误等情况。利用提供优化的高度层,可以有效地降低燃油消耗,同时使航空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并保护了环境,使得航空公司的运行成本得到有效的降低。 实施RVSM对于航空飞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航空界对于公英制差异影响飞行的情况给予高度的关注,实行RVSM,使得我国和周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高度层系统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实现了顺利的衔接。 3、空中流量控制所存在的问题 空中如同地面交通一样,也存在着非常拥挤的交通堵塞问题,而飞机必须在规定的航线中飞行,不能随便进入其他的领域。如果航线不能满足有关当前要求,空中交通就出现拥堵现象。目前,我国空中拥堵现象日益严重,随着交通量的增加,出现更多的问题,分析起来,主要是缺乏专门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对于空中交通的拥堵现象不能及时地进行管理和控制。我国当前飞行拥堵现象问题非常严重,但还未出现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空中交通问题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有关空中交通流量的控制只是部门的控制,一些工作人员凭借自身的经验而进行估计,并没有专业的理论知识作为基础,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关交通拥堵问题,反而会使得空中交通秩序出现更多的混乱,给交通人员带来更多的麻烦,形成复杂的被动局面。 其次,在某一空域中某一飞行时间段中的飞行流量会比较集中,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这是因为飞行流量的偶然情况和规律性造成了,使得飞行的流量出现分布不均匀现象。目前,我国的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中的飞行流量占到全国飞行流量的一半还多,而相对于其他的城市飞行流量则就相对比较宽松。这是由于航空基地和飞行流量的分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极大地影响到基地附近的飞行流量。 在此,空域的自由度和飞行流量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空域自由度越大,其飞行流量就会越宽松,可以充分解决空中国交通的拥堵问题。空中的无线电技术能够有效地对飞行安全起到保护作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应用于卫星导航的飞行安全技术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其稳定性和方便性使得其技术逐渐代替无线电技术,成为了目前比较流行的导航手段。 4、空中流量的控制措施 空中流量的控制措施有很多,首先要建立起空中流量管理机构,从而有效地负责并安排有关飞行流量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在管理区域内对所有的流量进行限制和评价。要实现与所有管制区域的飞行量的协调和指挥,并研究管制区内所有的航班飞行时间,并科学有效地对其进行飞行流量干预,还要进行管制区域内的飞行流量合理的限制等工作。 其次,要对管制手段进行有效的升级工作。目前,我国的空中管制交通比较落后,始终处于一个低水平的运作水平,不能有效地解决有关交通流量控制问题,而当前的各种管制手段的可信度以及准确度都不同,使得管理起来非常麻烦。因此,要对管制的手段进行升级管理,使得空中流量更为宽松和方便。 最后,要拓宽空域自由度,并且有效地提升有关航空管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针对空域自由度以及飞行的流量两者是呈反比的,也就是说空中飞行流量越集中,对于空域自由度就越小。随着科技不断的进步以及时代的快速发展,应用卫星导航技术可以有效地满足飞行的各种要求,使得空域自由度得到充分的利用,使得空域自由度得到进一步的拓宽。要加强对航空管制人员的培训,使得有关人员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并熟练操作新设备,进一步把自身的专业水平有效地提高上去。 5、结语 空中流量的管制问题非常重要,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考虑到经济效应以及航空安全平衡,选择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方法。针对我国目前的空中交通管制的实际,要加强对空中流量控制的研究和分析能力,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航空器选择科学的飞行路线,减少飞机延误和各种问题,并为空中流量管理提供积极有效的决策。 航空安全论文: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对策优化研究 [摘 要]航空事业的发展非常迅速,规模日益扩大,航空线路的范围也日益拓展,这对航空安全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航空安全信息可以保证航空有序、安全运行,同时能够有效防控安全风险,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现在的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威胁航空安全。本文针对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以民航安全信息理论为基础,分析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民航安全;信息管理;问题;对策 信息管理能够实现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并能根据处理结果为后续的决策工作提供依据。目前,我国大多数民航公司内部都构建了相对科学的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安全体系能够实现对航空运行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航空安全管理水平,全面预测各种安全风险,有效控制各种安全事故。 1 民航安全信息概述 1.1 民航安全信息组成 民航安全信息的组成一般分为3个部分。第一,航空数据:这些数据包括正常飞行状态下的人和飞机的数据;第二,事故数据;这些数据包括发生航空事故后经过调查和分析所得到的数据;第三,决策数据:指航空数据和事故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结果,供管理层使用,我国民航安全信息的具体组成如图1所示。 分析图1可知,我国航空安全信息可通过外部和内部两种方式获取,外部信息主要是其他相关系统,例如国内外相关组织网站;内部是指航空公司自己的信息系统,例如,安全审计、走向分析等。 1.2 民航安全信息的作用 1.2.1 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通过信息的分析和共享,在航空公司内部进行交流和沟通,可分析事故原因,汲取经验教训,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1.2.2 把握未来安全走向 通过对生产运行及与不安全事件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与处理,可预测航空行业或航空公司未来的安全走向问题,找出航空系统中存在的薄弱点,进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不断提升系统运行的安全系数。 1.2.3 提高安全管理决策水平 安全信息管理对整个航空系统的运行状态影响很大,有效的管理是航空系统有序运转的内在动力,并能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依据安全管理信息,准确找到危险源,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理、具体的风险隐患消除策略,不断提升安全信息的准确性,最终将航空安全管理推向更高的层面。 1.2.4 提高辨别危险源的能力 航空运行过程中的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包括对人员生命安全的危险源、对机械设备可能造成损害的危险源等。这些危险源隐藏在整个系统中,是系统的薄弱环节。安全信息管理要求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后,通过数据构建安全信息管理的危险源辨别能力。 2 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航空事业飞速发展,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也取得突破性成效,航空运行和管理中的信息安全管理水平大大提升。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2.1 收集的安全信息质量不高 安全信息收集是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第一个环节,它对最终的管理水平影响巨大。只有收集的安全信息全面、有效、准确,才能保证后续的信息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实施。然而,现在的航空公司内部的信息收集体制尚未健全,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纰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2.1.1 安全信息的类型不充足 航空安全信息需要的数据包括交通数据、气候数据、情报数据等,然而这些数据在具体的信息收集过程中往往不能收集全面,这样就不能满足航空运转的数据需求,也无法准确预测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 2.1.2 安全信息质量不高 航空公司内部的信息管理体制尚不健全,不能保证安全信息的质量,信息的不健全导致航空运转的具体情况不能被准确反映。 2.1.3 安全信息不完整 信息的不完整对安全信息监管工作的制约很大,阻碍了信息管理的正常开展,增加了安全风险预测及事故防控工作的难度系数。信息不完整可能是由我国行业信息调查能力薄弱、技术手段相对落后造成的。例如较为常见的“鸟击”事件,分析以往出现的鸟击事件可知,撞击物种大多不确定,且无法确定鸟击高度、空间位置等基本信息。另外,在航空公司内部还没形成对尾流、跑道侵入等常见事故的预报系统,这阻碍了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严重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航空事业的发展水平。 2.2 安全信息交流困难 有效的安全信息交流手段能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有效预防安全风险。近年来,航空行业的信息呈现全球化、国家化的共享状态,这对安全事故预防的作用是积极的。然而,在我国由于航空环境和技术能力方面的原因,尚不能实现安全信息交流,造成安全信息资源的严重浪费,制约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例如,跑道落错事件的发生概率较高,但是由于安全信息交流的困难,这类事件无法在航空行业内广泛传播,从而不能引起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导致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阻碍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信息交流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2.2.1 没有统一的安全信息管理规范 统一的安全管理规范能够保障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然而,航空公司内部的安全信息管理规范并不统一,导致相关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交流,不能有效传递信息,增加了信息交流的难度。另外,航空公司的各个部门的数据是和其自身业务相关的,而不同业务的数据形式、数据标准等都不相同,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数据信息的交流。 2.2.2 没有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 我国航空公司内部信息交流机制不健全,是因为航空公司的各个部门为保护其自身权益,不允许内部信息外传,加上缺少权威的管理机构,因而无法及时交流、分享各种信息。 2.3 安全信息分析不充分 安全信息管理在航空安全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有效利用安全信息,才能准确地找出航空运行中存在的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现阶段安全信息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信息记录的水平,不能对安全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不能通过安全信息解决各种安全问题。在风险事件的实际分析过程中,如若不能充分利用各种安全信息,则无法缩减风险系数,无法发挥安全信息自身的价值。 现阶段,大部分航空公司的信息仅存储在数据库中,没有利用数据库本身的数据分析和处理功能,这不利于利用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对各种安全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得出决策依据。从而造成类似的事故不断发生,无法显现安全信息管理的作用。 3 改善安全信息相关对策 3.1 建立宽严相济的安全政策 安全政策和文化对信息收集和报告都有直接影响,如果搜集的安全信息不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仅会降低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还会制约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航空公司应从政策层面着手,编制宽严相济的政策,改进安全事故和不安全事件的上报制度,鼓励各个部门和内部员工主动、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并保障将与不安全事件相关的信息应用在风险预测和分析工作中,明确风险源,在行业内部主张不惩罚报告的政策。 现阶段,国家民航局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意见,明确规定了安全报告奖惩政策,以鼓励更多工作人员积极上报不安全事件,并且实施匿名制。同时,名航局还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修正处罚政策,并出台具体规范。 3.2 建立完善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航空安全信息中存在的交流困难是信息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要想实现安全信息的及时、有效交流,就要首先对航空公司的各个部门进行思想教育,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可借助第三方来分析和处理各个部门的信息,若信息共享真的能在行业内部实现,不仅能使安全信息管理切实有效,还能从整体上提升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水平,营造公开、和谐的市场氛围。 进行信息分析和处理的第三方应保证敏感性和秘密数据的安全性、隐私性,这要在合同的保障下进行,从而使得各个部门没有后顾之忧的将信息传递到外部大环境中,拓展安全信息数据的搜集范围,综合分析各种安全信息,以供其他部门参考和借鉴,科学评估行业及公司自身的安全走向,充分发挥风险预警作用。同时,还应将常规性安全问题分享给各方,进而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将安全风险事故扼杀在摇篮之中。在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中,应始终坚持无条件保密和无惩罚原则,共享的数据信息只能用来进行安全分析工作,除此之外,不做他用,也不会出现各个部门的标识,以有效维护各个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3.3 建立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中心 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中心有助于安全信息的最大化利用,美国的FAA便是最好的证明。因此,我国航空公司内部也应在现有的风险监测、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类似的安全信息分析中心,准确评判各种安全状态和风险,为航空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该分析主要包含以下4种功能模块。 3.3.1 信息重组 对搜集的各个方面的信息内部关联及特征进行分析,借助相关工具,重组分析后的安全信息数据。 3.3.2 风险监控与警告 综合应用最新的科学技术,研制可行的风险监测系统和灵敏的风险警告系统,实现对系统可能存在风险的全程动态监测,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数据支撑,实施有效的风险预防。 3.3.3 专题分析 在全面分析安全信息的基础上,明确关键性的安全问题,并针对其编制合理的安全专题分析计划,提炼出航空安全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据此找出未来航空运行中可能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 3.3.4 评估安全措施 依据各种检查活动及分析调查中提出的各种意见,辅以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科学评判措施成效,不断完善安全措施。 4 结 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民航事业也不断迈上新台阶,航空行业的相关部门对安全信息管理也愈发重视,并提出了严格的管理标准。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活动中,应确保航空安全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及时。虽然现阶段的安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但如果能正确认识安全信息管理,积极探索,就能不断提升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航空安全论文:航空安全中人为因素的管理分析 摘 要:航空过程中的头等大事就是安全,也是民航长期以来的主题,不仅对航空公司的声誉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从发生的航空事故来看,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人为因素引起的,因此要想使航空安全管理水平能够得到进一步提高,就必须做好对人为因素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航空安全 人为因素 管理分析 引起航空事故的原因主要有直接原因和人为的不安全行为两种。科技的高速发展使物体不安全因素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而人为因素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则具有一定偶然性,从统计数据来看,也是引起航空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入分析人为因素,深入了解航空安全管理中人为因素管理的重要性,为航空的安全运输保驾护航。 1 航空安全中的人为因素 1.1 人为因素 从广义上来看,人为因素主要指的是人的使命或人的行为而引起的不良影响,也可以将之称为人为失误。在航空过程中,如果应当发挥相应作用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并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导致系统出现故障,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此类现象在航空过程中时有发生,由此可见人为因素对航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影响。 1.2 人为因素的深层内涵 航空人为因素是空管人员因素的一个重要分支,空管人为因素可以通过对人的限制和能力进行分析,从而使人和系统变得更加匹配,并且可以对人和系统之间的关系处理做出正确指导。这样可以大幅度提高系统的安全性,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在航空过程中,人为因素对航空交通系统有着重要影响,人要与系统进行良好的配合,使系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而确保飞机能够安全抵达目的地。 1.3 航空安全中的人为因素 航空安全中的人为因素与许多学科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生理学、心理学等。在航空领域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就要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航空中的人为因素,主要作用还是为了对航空中出现的实际安全问题进行解决,其实践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因此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展的,不是单纯的通过理论可以实现发展的一门“学科”。 2 人为因素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从实际情况分析,在航空安全中,人为因素有着重要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人为因素可以促进飞行员与管制人员之间的合作,在航空安全管理过程中,飞行员与管制人员之间的配合,长期以来并没有受到人们重视,这是错误的,两者之间的有效沟通,相互配合对提高航空的安全有着重要作用。飞行人员与航空管制人员的工作都非常特殊,因此双方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在自己的工作都会存在一定的优越感。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管制人员在航空过程中经常扮演指挥者,而飞行员则处于被指挥状态,在这样背景下,两者之间沟通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情况严重时可能导致两者产生一定的对抗情绪。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合理的加强两者之间的配合,为了提高航空安全性,管制人员和飞行员之间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处。(1)互相尊重,两者相互尊重是两者良好沟通和密切合作的重要基础。不论是管制人员还是飞行员都应当看到对方在保证飞机安全飞机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和面对的巨大压力,以及航班因为受到天气原因和时间控制时导致航班延误的无奈,同时管制人员,还需要承担对飞行进行正确指挥的巨大压力。(2)提供服务,在确保飞机能够安全飞行的基础上,作为飞机上的管制人员应该更加清楚的了解飞行员在心理上的状况以及胜利状况。这样就可以使人为因素在航空安全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使飞行员和管制之间能够形成良好的配合,确保航空安全,同时使乘客能够获取到优质的服务。 3 降低人为因素对航空安全的影响 3.1 加强沟通与交流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各个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过程在信息传递上需要具有一定的时间停顿,从而确保涉及到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够准确的理解目的。此外,作为管制人员,在与机组进行交流时应当使用普通话。管制人员还要注意言语之间的细微差别可能会引起的麻烦,因此管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自觉使用标准化和他人进行交流。在有重要指令需要时,管制人员应当让飞行人员对内容进行重复,同时作为管制人员要认真听飞行人员的重复内容,确保飞行人员听取的指令与正确指令之间不存在任何误差。此外管制人员还应当具有监控飞行人员在全飞行过程行为状态的习惯,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2 管制员技能 管制人员的技能对航空安全有着重要影响,在管制人员技能反面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1)缺少工作经验新工作人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并且要严格的要求自己。(2)新人在工作中不仅要多学勤问,同时还要在模拟机上练习,从而使自己能够快速投入到工作之中,飞机在人员配置上应当注重新人和劳之人之间的搭配,让工作经验丰富的老人多带带新人,并对新人的工作进行监督。(3)工作经验丰富的老人,应该不断的保持自己的学习能力,努力提高个人修养,使自身在工作中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4)在飞机上对特殊状况进行处理时,管制员必须要做到遇事沉稳,不能慌乱,同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全盘监控,确保安全。 3.3 完善制度 制度是管理的依据,在空中安全工作也是如此。但在实际工作中,制定并的制度并不代表会得到执行。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对规章制度的违法,而引起的空难还时有发生。因此,在航空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依照民航“三落实”政策,将规章制度进行落实。 4 结语 综上所述,人为因素对航空安全中有着重要影响,其重要性不容置疑,它不仅可以是飞行员和管制员支架的沟通和交流变得更加合理,而且能够使航空安全管理团队得到壮大。然而,一些人为因素对航空安全有着不利影响,在实际工作应当努力减少不利因素对航空安全的影响。例如,了解飞行人员和管制人员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变化,都可以降低人为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航空过程中,只有通过合理的措施,才能确保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航空安全论文:航空安全犯罪的管理与预防 1 航空安全犯罪的初探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在我国的《刑法》中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大致包括了“劫持航空器罪、毁坏航空器罪、破坏航行设施罪、使用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违反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等十多个罪名。由于航空安全犯罪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等有着严重的威胁,因此,自1963年至今,已签署了《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关于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四个涉及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主要的国际公约,并成立了非法妨害民用航空委员会,旨在管理、保护航空安全,防止、惩处此类犯罪行为。我国也于20世纪80年代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并签署了《蒙特利尔补充议定书》,来预防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在《刑法》等国内法方面实现了与相关国际公约的接轨。但是,就现行法律来说,也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之处,例如对部分罪名的转化不彻底而缩小了其界定范围、对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罪名规定还存在着漏洞、刑罚的规定还有所欠缺等,都给了我们很大的完善空间。由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安全具体罪名,并扩大该罪的侵害对象,增设危害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安全方面的犯罪,并进一步完善刑罚设置,加强国际合作,进而促进我国保护航空安全的法律实践。 2 劫持航空器罪的思考 随着飞机在运输领域的应用,劫机的阴影也逐渐趋于笼罩。自1960年之后,劫持航空器活动呈波浪式趋势发展,并出现了许多新特征和现象,这尤其以恐怖分子利用民航客机为攻击手段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为最显著的例证。对于3月8日的马航事件,也有部分民众猜测是否为劫持事件,进而劫持航空器罪成为了研究的重中之重。 所谓劫持航空器罪,是指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或者使用中的航空器,并且变更预定目的地之行为,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航空运输的安全,包括旅客、机组人员人身的安全,航空器的安全以及对地面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为正在飞行和使用中的航空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体现了重罚的精神。而对于本罪的罪犯,我国有权在如下情形中行使管辖权: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2、在我国降落而嫌疑人仍在航空器内;3、光机租赁而租用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永久住所。4、不属上述范围的他国地和他国人对其他国家航空器犯本罪,嫌疑人进入我国,我国不予引渡的,也可适用本罪处刑。若符合上述情形,则有权依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不过,四大国际公约、协定也使各国的国际航空安全管辖权有了扩大趋势,而这也导致了管辖权的进一步冲突。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并突出属地管辖权,规避庇护为名的滥用,加大犯罪打击力度,以维护航空安全。 3 航空安全犯罪的侧面救济 每一个航空事故的发生,间接上也会给航空业等带来一些改变,这些改变也必将促进整个行业的更好发展。针对航空安全犯罪来说,除了在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完善之外,其管理和预防的完善无疑也是最好的救济方式。就法律方面来说,整个航空行业首先就应当在安保检验和责任制度问题上加强规制。信息时代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早已问题重重,加强进一步的安检、安保及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无疑是最迫切的。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先予给付、特别提款权、航意险的保险赔偿救助机制,完善赔偿标准。一般空难的事故调查都是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而诉讼则更是冗长繁杂,因而,为了更好了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利益,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犯罪事故后的各种保险赔偿和救助机制无疑是对他们最大的安慰。 再次,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复杂性、特殊性要求我们更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立法来有效遏制犯罪,注意内国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协调和转换,切实履行各国义务,正当使用各自权利,达到保护航空安全,惩治航空犯罪的目的。 最后,加强国家、国际援助,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预防新机制,增强危机、灾难救助力度、紧急时刻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国家间的司法协作,是减少法律冲突,促进解决效率的最优办法。 李梦思(1993-),女,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卓越法学专业2011级本科生。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计算机研究论文:计算机英语教学特点的研究论文 1引言 计算机专业英语是各个层次的计算机类专业的必修课,是大学英语教学的延伸和提高,也是学生大学期间英语不断线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由于计算机学科的特殊性,即绝大部分计算机新技术都源于国外,要想快速学习、掌握这些新技术和新的开发工具,必须能够熟练地阅读计算机英文文献。同时目前倡导的双语教学,要求部分专业课程要用原版英文教材,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先掌握足够的基础知识专业词汇。所以专业英语对计算机科学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来讲,非常重要。 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学生掌握常用的计算机专业英语词汇、培养科技英语的阅读理解、翻译及写作能力,但各高校基本上都是将该课程设为考查课程,相当一部分学生学习效果不理想。从毕业设计中的专业外文文献翻译和毕业论文的英文摘要,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来,有的学生甚至直接使用“金山快译”之类的翻译软件来翻译。如何更好地讲授好计算机专业英语课程,达到更好地教学效果,是许多计算机学科的教师探讨的课题。 2计算机专业英语的特点 计算机专业英语除了具有科技英语的一般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长句多。 被动语句多。 祈使语句多。 专业术语多。 新词多,且合成新词多。 缩略语多。 一词多义。 其中缩略语出现的频度高,以及新词(包括新缩略语)产生快和数量多是计算机专业英语区别于其它学科专业英语的主要特点。 3教学内容的选择 3.1教材的选择 计算机专业英语的教材比较多,层次也不同。选择一本合适的教材是取得好的教学效果的基础,选择教材时有以下几个原则: (1)全面性。计算机专业英语是要介绍计算机专业课程涉及的词语和知识,所以教材内容要尽量全面,至少要包括大部分计算机专业课程的内容,如计算机原理、数字逻辑、数据结构、数据库、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软件工程、程序设计语言等等。目的是掌握相关词汇,所以理论上不要求太深,通常是介绍性质的,事实上目前计算机英语教材中不少课程内容都是源自某一课程的英文教材的内容介绍,或者是摘编出来的。 (2)时效性。由于计算机技术发展非常迅速,且新技术市场化周期越来越短,要使学生能够掌握新的计算机技术和新的实用工具软件,就必须考虑教材内容的时效性,达到与时俱进。 (3)适用性。由于计算机专业英语教材较多,层次不同,包括两年高职、三年高职、专生本、本科等层次,相应的内容深浅、侧重点各有不同。同时现在计算机相关专业也越来越多,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专业、软件测试等,不同的或方向对课程内容的侧重也不同,所以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选择适用的教材,当然,也可以对教材内容进行选择性的取舍。 3.2适当补充新内容 由于教材编写的时滞性,一些实用的新技术不会包括在教材中,而计算机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学生急于了解计算机新的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特别是实用性的技术和新软件功能等,所以要根据当前的技术发展,适当补充一些介绍计算机新技术的内容。如笔者在近年的教学中,及时补充了、IPV6、超线程(Hyper-Threading)、Dual-CoreProcessor、DDRMemory等实用性强的新技术的文章,很受学生欢迎。根据经验,学生是非常乐于了解新技术的,特别是那些已得到应用的主流技术。 另外,大部分教材内容理论性较强,对一些基本的实用操作则介绍很少,如对于CMOS设置、键盘上各键名称的具体含义、软件基本操作术语等基本的实用英语则很少有介绍,甚至部分学生本科毕业时还不知道“Ctrl”、“Alt”键等具体是哪个英文词及其实际含义,“有专业没常识”。所以在教学时,应当补充这些最基本的内容。 在教学时还应适当讲授科技英语的阅读、翻译和写作的基本知识和技巧,使学生能够熟练翻译相关的技术文章,并基本上可撰写一般性英文科技论文,特别是要掌握科技论文英文摘要的写作方法。 总之,在教学内容上,要达到全面性、时效性、实用性的合理协调。 4教学进度安排以及与专业课程的协调 计算机专业英语教材的内容通常是以计算机专业课程为单元编排的,如计算机硬件、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等等。本科计算机专业英语通常是在三年级开设,专科通常是在最后一学年开设,此时学生有些专业课程还没有学到,这样就会增加对计算机英语课文理解的难度。所以在教学进度的安排上,要兼顾其它专业课程的教学进度,对于学生没有学过的专业课程,由于在学习对应的专业英语时,学生没有该方面的概念,老师又不可能将理论原理讲得很透彻,学生学起来可能会一头雾水。对于已经学过的专业课程,再学习相应的专业英语,其效果要好得多。另外还要考虑采用双语教学的专业课程,合理灵活地安排课程内容和进度,不一定非要按照课本上的章节顺序来进行。 5教学及辅助教学形式的多样化 多媒体及其它现代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教学,利用这些技术可以使教学形式多样化,获得传统的教学方式难以获得的良好的教学效果。除了传统的板书教学外,还可以利用下列方式。 (1)PPT等课件。利用投映机播放PPT课件来讲解课文,要比让学生都低着头看自己的课本讲解,效果要好得多。 (2)音频。目前部分计算机英语教材都提供了相应课文的音频材料,而且网上也有许多计算机专业英语的听力材料,利用PC教师也可以自己录制英语课文的录音。利用音频可以有效地锻炼学生的专业英语的听力和口语。 (3)视频与动画。许多计算机相关网站上都有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的视频材料,特别是一些著名的IT公司如IBM、Microsoft等公司的网站上,经常及时地提供介绍其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英文版视频和动画,其发音纯正,制作精美,形象直观,时间通常为几分钟,介绍一种产品或技术的主要特点。观看这类视频短片或动画,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学生既锻炼了听力,同时也学到了新技术,所以效果非常好。 辅助教学对教学效果的影响非常重要,要想使学生很好地掌握计算机英语,除了课堂上的面对面的教学、交流外,还要充分利用其它的辅助教学手段。网络技术的普及为我们提供了多种辅助教学方式。 (1)网络课程。教师可以在校园网上建立自己的计算机英语网络课程,将自己的教学课件等资料放在上面,教师可以通过网络课程布置作业、上传学习资料、答疑等。学生可以随时访问学习,提交作业、提问题等。网络课程在校园内已成为教师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教学平台,也是学生重要的学习平台。 (2)博客。虽然博客近几年才开始兴起,但已有许多教育工作者尝试将其应用于教育中,有的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许多网站都提供了免费的博客空间,并有专门的“教师博客”、“学生博客”网站等用于网络教育。博客的特点是网页创建非常简单,且使用方便,空间免费,无须个人维护。可以作为教师的辅助教学平台和学生的自主学习平台。如笔者创建的个人的计算机专业英语博客,可以方便地上传计算机英语学习资料、作业等,同时不定期地开展专业英语学习专题讨论,要求学生提问题和发表评论必须使用英语,学生也非常乐于访问、交流,自然而然地提高了学生的计算机英语阅读和表达能力,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辅助教学方式。 (3)E-Mail。E-Mail作为一种日常的通信工具,笔者要求学生在向笔者发E-Mail全部使用英语,当然给学生的回复也是英文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有效地锻炼学生的英文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学生也乐于以这种方式与老师交流,很好地配合了计算机专业英语的教学。 另外网上有许多英文的计算机幽默短文和漫画,在讲解课文时适当地让学生看一则相关的计算机幽默(英文)或一幅计算机漫画,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加深印象,寓教于乐。还有许多学生都喜欢听那些经典的和流行的英文歌曲,虽然不是关于计算机的英文歌曲,但由于歌词通常都很精炼,语法简明,学生也爱听,在课间休息时播放学生喜爱的英文歌曲,潜移默化,有助于其英语水平的提高。超级秘书网 6作业与考核 平时的作业和考核也是课程学习的重要部分,由于许多计算机英语教材在书后都提供了课文的参考译文和练习答案,所以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课本上的作业习惯于抄答案,这样一方面对学生没有任何效果,另一方面也干扰了老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准确了解。对此可以采用灵活的课下作业和考核方式。如将课外的计算机英语音频资料提供给学生,安排在课下练习听力,下次上课利用几分钟来测试其效果。再如在课堂的最后几分钟安排随堂的快速翻译和写作,可以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快速阅读和写作能力。笔者的实践证明,这些方式效果很好,学生也很欢迎。 7结束语 虽然计算机专业英语通常是辅课,但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除了能进一步提高其专业英语水平外,还可以丰富其专业知识,提高其就业竞争力。所以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积极性是很高的。 要想很好地讲授好一门课程,作为教师需要付出大量的心血,还要广开思路,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技巧,提高教学效果,计算机专业英语课程也是一样。特别是语言的学习需要语境,教师要抓紧一切机会为学生创造条件,如在课下主动用英语与学生交流,课堂上增加互动,及时了解学生的意见等。当然计算机专业英语的学习涉及到教师、学生、与其它课程的协调等多种因素,要想方设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针对课程的特点,利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和辅助教学手段,以获得更好地教学效果。 计算机研究论文:计算机英语教育中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基于计算机专业英语的课程特点,结合实际教学中的具体情况,探讨了教学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教学方法,旨在更好地促进计算机专业英语的教学工作。 目前,计算机专业英语不仅是各层次计算机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部分国内、国际认证考试的主考课程,同时还是获取国外最新计算机技术、动态信息的语言工具。无论是学习最新的计算机技术,还是使用最新的计算机软硬件产品,都离不开对计算机专业英语的熟练掌握。目前国内许多院校,为了适应这种需求,已经或正在积极开设计算机专业英语课程。对于高校计算机专业教育来说,专业英语这门课程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结合个人多年教学经验,针对高职院校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特点,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与广大同仁商榷。 一、高职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目标 (1)培养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一定量的现代计算机专业词汇,能熟练地看懂计算机屏幕信息的英文提示、菜单、帮助文件及出错信息。 (2)培养学生能顺利阅读并正确理解本专业资料,能阅读和翻译计算机的软硬件手册、资料和说明书。 (3)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二、计算机专业英语教材选用 计算机专业英语教材的选择特别重要,既要针对教学对象的特点,又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今计算机发展的新成果。目前流行的计算机专业英语教材种类繁多,各教材内容覆盖范围、侧重点、深浅均有不同,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层次,选用不同的教材。就高职学生而言,他们的基础本来就比较薄弱,再加上没有考级的压力,所以英语的学多停留在高中毕业水平甚至有所下降,对他们的教学就应该选择一些比较简单的教材,最好是教材中还有一些关于组词、语法等知识的补充材料,以便教师在讲课的过程中给学生补充必要的知识。 三、合理设置专业英语课程开设时间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高职院校,都是将专业英语安排在第三学年的上半学期,这种做法滞后于专业课的教学,使专业英语对专业课的教学应起到的配合、帮助和促进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因而笔者认为,应当对专业英语开课的时间作以调整,即从大学一年级就开设专业英语课,使专业英语、公共英语贯穿大学整个三年的学习,并与专业课程的设置同步,并且专业英语课程的内容应与本学年、本学期的专业课程紧密相关。这样,一方面可让同学们感到所学的专业英语,学有所用;另一方面,也及时解除了学生在专业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因为英语词意不明确而带来的障碍,对专业课的学习起到积极配合和促进的作用。 四、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师的安排 在教师选用上,不少学校安排英语教师讲授计算机专业英语。英语教师虽然具备了较高的英语授课能力,但由于英语教师对计算机专业知识不熟悉,不能灵活地组织调整授课内容以适计算机专业英语特点。要完成这门功课的教学任务,它要求教师必须同时具有英语与计算机教育素质水平。同时,对教师的其它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专业知识与外语知识的整合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网络技术)能力等。计算机专业英语的特点,决定了计算机专业英语的教学最好由计算机专业方面的教师来承担,这样做的优势是专业教师在讲授过程中,涉及计算机领域方面的概念、专业术语、专业知识时,轻车熟路,可以用非常简练的语言将看似高深的道理简单化。为了教好学生,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师必须刻苦钻研,在学习计算机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努力学习其它知识、了解计算机专业的最新科研成果及该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教材,把课教好、教活。每一个讲授专业课的教师都应具备良好的英语水平,能够对其所授课程包括上机操作中所能遇到的专业英语名词、对话,以及实验环境中的英文信息,流利地阅读,及时正确地给予解释和说明,从而使学生更加明白英语在专业课学习中的重要性,使他们更加自觉地学好英语。另外,提倡各门任课教师都应增加专业英语词汇的应用,在多名教师反复应用的过程中,使学生们加深对常用专业英语的理解和记忆,提高专业英语的应用能力。超级秘书网 五、教师应采用多媒体辅助英语教学 建议在英语课的教学中,应尽可能地采用多媒体手段,把每一章节的内容都制作成多媒体课件。多媒体技术具有图形、图像、声音、动画、文字等多种信息功能,而电脑入网后的信息量大、信息变更速度快、信息资源共享性高,都是过去任何一种传媒无法比拟的。在计算机英语教学过程中,讲的都是与专业相关的内容,一般是一些应用程序,或与计算机系统有关的问题。单靠学生通过思维去理解,肯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如果我们在讲授的同时把课程内容用计算机演示出来,就一目了然了。此外,还可以提供一些课外阅读材料,让学有余力的同学去自我提高,并提供留言板,让同学们可以提出自己的问题和一些好的建议。 总之,讲授和学习这门课程的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互动活动中都具有主观的能动性,双方都应遵循科学的教学原则,不断摸索适当的教学方法,在实践中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和激励,依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高效高质地完成教学目标,以达良好的教育效果。希望通过上述方法的实施,使高职学生的专业英语能力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之与专业能力、计算机的应用、编程能力的需要相适应,达到和满足社会及软件企业用人的标准和要求,为学生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计算机研究论文:大学英语计算机口语考评的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大学英语计算机口语考试与传统面试型口试相比较具有诸多优势,本文通过对首都医科大学计算机口语考试的相关研究,为更有效地进行计算机口语考试提供实践经验,并提出建议。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明确提出:将积极研究开发设计计算机口语测试,以进一步扩大口语考试的规模。首都医科大学早在2007年就在本科生中全面实行计算机笔试、听力和口语考试,实践表明大规模计算机口语考:试是可行的,但也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首都医科大学计算机口语考试的设计与实施 (一)计算机口语测试流程目前首都医科大学的大学英语口语考试主要包括以下5个步骤:试卷命题(教师命题、主考审阅、计算机录入)考务管理(考场、考生和监考安排)考试过程(考试登录、考试进行、收卷和交卷)试卷批阅成绩处理(成绩、成绩统计分析和资料存档)。 (二)计算机口语测试设计 计算机口语考试与直接型面试考试具有同样的效度和信度是计算机口语考试成功与否的关键。我们根据《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学生的口语能力应包括3方面:语音语调、连贯表达能力和语言交际能力,设计计算机口语考试。1.考试任务口语考试的测试任务主要有:(1)考前热身问答(warm-upquestions),(2)短文朗读(readingaloud),(3)故事复述(retellingthestory),(4)就给定题目即席讲话(continuousspeaking)。(1)(2)(3)主要考察学生的语音语调,任务(4)考察学生的连贯表达能力和语言交际能力。 2.评分标准 为全面、详尽、客观地了解学生口语水平,我们根据语音、词汇和流利程度等因素制定评分标准对考生的口语表达能力进行评分(总分为10分,分为5个等级)。 3.评分方式 为保证评分标准的一致,我们对评分教师进行了严格的培训。为确保评分的公正,每一份试卷的数据都被输入移动硬盘,由两位教师分别进行评分,如两次评分差距超过两个等级(4分),就由主考教师进行复听复核。 (三)计算机口语测试的实施 本研究的实验对象是首都医科大学2007级七年制学生90人,在两个不同的语言实验室同时测试同一套试题,考试时间为15分钟(不包括考场就绪、考生登陆和试音的时间)。学生进入考场后,输入姓名学号登陆,考务员确认学生身份,学生试音,调节音量,试卷分发,学生考试。考试结束,考务员统一提交试卷,上传试卷到服务器,所有数据输入移动硬盘存档,学生端的试题及答卷文件被删除。 二、计算机口语测试的结果 (一)基本情况分析 本研究的实验对象为第二次参加计算机口语考试,有一定的经验。考试安排在一般的语言实验室,考试时相邻座位有一定干扰,学生戴耳机进行测试,录音效果较好,评分教师能清晰的听到考生本人的声音,没有串音的情况。样本采集基本合格。75%的实验对象充分利用了考试时间,未完全利用考试时间的同学主要是由于其语言能力,不能连贯表达,或对讨论问题发言过于简单,空耗了考试时间。 (二)数据分析 本次测试的总分为10分,平均分为7165分。可以看出实验对象的整体口语水平不是很高。标准差1156,说明大多数学生的本次考试表现相近。平均分和中位数较接近说明测试采样趋于正态分布,有一定代表性。 不同评分员的评分还不能保持完全一致,两个教师对一个考试的录音打分完全一致的只有35155%,差半个等级(1分)的有56168%,两者累计达到92123%,这表明教师掌握评分标准的情况还是令人满意的。超级秘书网 三、讨论 我们在此次口语测试后立即对考试进行了问卷调查,之后又对部分实验对象做了深度访谈。发放问卷90张,收回有效问卷86张(占95156%)。考生对计算机口试总体上持赞成态度:多数学生认为计算机考试比面试型口试压力和紧张情绪减少很多;计算机屏幕上的文字有助于考试对考题的理解,激发学生的思维,同时减少学生听力水平对其口语水平发挥的影响。他们认为计算机考试的缺点在于:人机对话使考试缺乏真实性;在不理解考题的情况下,没有机会请考官重复问题;考生在情绪欠佳时无法得到考官的鼓励和帮助;少数学生(3名)提出考 试时受到临近学生答题声的干扰。评分后,对评分教师的访谈反映出计算机口语考试如下优势:(1)计算机考试的公正性相对较高,有效避免了考官的临时状态、情绪、发音语调、语速等可变因素。(2)计算机考试时间比面试型考试时间掌握更精确,确保每个考生享有同样的发挥时间。(3)计算机考试避免了考试和评判时的主观性。面试型考试是不可重复的,通常是考试当场对考生成绩进行评判,尽管可以通过录音和录像复听,但这仅限于少数考生,难免出现不够客观的考官印象分,而计算机口语考试使评判更加专业化、流水化,而计算机考试可以复听和反复比较的特点使其在准确性和效率上远远高于面试型口语考试。(4)计算机口语考试使同一套考题为更多的考生使用,这既节约了资源增加试题的使用率,相同的考题也提高了考试的信度(保证考试内容和难度更加一致)。(5)英语教师不需进行长时间的持续面试和现场给分,消除了考官的压力,计算机考试大大节省了人力和物力,而且评分可以由专业人员在方便的时间和舒适的环境下进行。(6)多媒体资源的应用极大的丰富了口语考试的内容。除了考生提出计算机口语考试存在的问题,教师们还提出了在计算机考试中,一些学生的考试缺乏真实感,表达不够自然;计算机口语考试的操作系统教师较难掌握,考试需要熟悉计算机口语考试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操作;面试型考试的评分是由参与考试全过程的考官给出,计算机口语考试考评分离,可能会有部分不够负责人的评分教师在没有听完考试全部录音的情况下,根据部分录音内容评分。 四、结论 尽管计算机口语考试的实际效果还做不到尽善尽美,但这是解决大规模口语考试的有效途径。本研究表明,大学英语计算机口语考试较之面试型口语考试的信度和效度都较高。交际性强、听力和记忆负担轻的考题是较为理想的口语测试任务。实行计算机口语考试是大势所趋,这迫切需要建立大型口语考试试题库和完善口语测试系统,同时应加强对评分人员的培训。 计算机研究论文:计算机网络词语翻译中的懒惰现象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计算机网络词汇翻译中的懒惰现象,对计算机网络词汇翻译中采用的归化异化两种方法进行了论述,认为该懒惰现象具有相对的积极意义。同时,网络词汇既有一般科技术语翻译的特点,又有它独特的翻译方法。对网络词汇的翻译要根据其接受程度和读者的文化包容性,以归化、异化融合并存为主。 [关键词]网络词汇懒惰现象缩略语积极与消极归化异化 随着电脑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日益普及,与之相应的许多计算机网络词汇,以其简洁、形象、比喻生活、富于联想等特点,异军突起,在英语和汉语词汇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计算机词汇不再仅仅只是科技领域的普通科技词汇,而是以其独有的特点越来越多的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去,尤其是与那些在计算机前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息息相关,而其翻译也随之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本文分别从计算机网络词汇翻译中的懒惰现象,及其归化异化两种翻译方法入手,对计算机网络词汇的翻译进行分析。 1.懒惰现象。 1.1现象: 下面是笔者搜集到的一些颇为流行、颇具代表性、译介非常出色的词汇。从中可以看出缩略语及其翻译,甚至是英汉语言中的懒惰现象。 源语Abbreviation译语缩略语mo(dulator)+dem(odulator)Modem调制解调器猫videocompactdiskVCD视频光盘/小型激光视盘影碟compactdiscreadonlymemoryCD-ROM致密盘只读存储器光驱compactdiscreadandwritememoryCD-RWM致密盘读写存储器光盘刻录机有些词汇的翻译出现了中西合璧现象,懒得把一部分英语译成汉语。比如: 源语Abbreviation译语缩略语InternetProtocolPhoneIPphone网间协议电话IP电话informationtechnologyIT信息技术产业IT(业)注:时下有种看法,谁要是说“信息技术产业”就有被看成“土老帽”的风险。IT才最洋气、最具异国情调(exoticism)。 有时人们似乎忘记了本族语,懒得去翻译源语,而直接套用源语中的说法,拿来为我所用,竟然在人民大众中流行起来。这不就很能说明问题吗?例如: 源语Abbreviation译语缩略语digitalvideodiscDVD数字式光盘DVDcomputeraideddesign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DcomputeraidedinstructionCAI计算机辅助教学CAIdiscoperatingsystemDOS磁盘操作系统DOS1.2懒惰现象的分析: 美国哲学家Grice提出的会话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包含四条准则(maxim)及相关次准则。这四条准则是:数量准则(QuantityMaxim)、质量准则(QualityMaxim)、关联准则(RelationMaxim)、方式准则(MannerMaxim)。这里只探讨和本文相关的数量准则和方式准则。 数量准则:1)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交谈的现时目的)所要求的详尽程度;2)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所要求的更详尽。方式准则:3)说话要简要(避免赘述)。(何兆熊,2000:154)简单来说,数量准则规定说话人所提供的信息量不应过多也不能过少;方式准则要求说话人简明扼要,避免冗词赘句,提高交际效率。 在笔者看来,数量准则和方式准则中也包含这么一层意思,即该偷懒的地方一定要偷懒,不该偷懒的地方切忌偷懒,否则交际失败,后果自负。语言能容纳懒惰现象,规则使然。因此,无论是把modem译介成“调制解调器”还是“猫”,或是直接拿来使用,只要各种读者群(readership),从专业人员到人民大众,能理会、能交际、能工作、能生活,这就达到了其语用目的。 1.3懒惰现象的功用。 1.3.1扩充汉语词汇。 懒惰现象和扩充汉语词汇听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事实上两者息息相关。“翻译工作者最大的苦闷之一,是汉语词汇的贫困。百年来,虽然创造了不少译名,并且借用了不少日译,可是有些最常用的字,还是没有妥当的汉译的。”(王宗炎b《,翻译通报》 Vol.II,No.5)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以及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来词及其缩略语进入我们的生活。对这些词语的译介,不管是音译、意译、中西合璧,还是拿来主义,都能扩充汉语词汇,填补译语中的词汇“空缺”。这不能不说惰性在此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见,惰性也能恩泽汉语。 1.3.2译名统一。 译名统一问题一直是翻译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译名太多无疑会造成语言的混乱,但语言有其自身的规律—————优胜劣汰。优秀的译名经广泛传播会在语言中存活下来,而劣质译名大多行之不远。(于海江,1999)。外来词音译也好“,约定俗成”也罢,最终的落脚点必然是一个:简洁、标准、大众、流行。 “译名有三难:一难于正确,二难于合民族形式,三难于大众化。”(王宗炎c,《翻译通报》Vol.II,No.5)语言中的懒惰现象似乎可以翻越这三座大山。虽然各种汉译都有自己译介的环境和历史条件,但应该结合我们汉文化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优胜劣汰,使其统一。同时,也让语言这个开放性系统不断地新陈代谢,吐故纳新,就像早期的由‘德曼克拉斯'''' (democracy)到’民主‘一样,由’大乱‘到’大治‘。(张政,1999)1.3.3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 在英汉口语体中,冗余现象与简化倾向并行存在,它们是一对矛盾。这一矛盾来源于社会功能,又在社会功能的作用下并行发展,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冗余现象可以增加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可接受性,简化倾向则可提高信息传送的效率。(吕国军、李胥森,1992:12)由此可以看出,语言中的懒惰现象具有相对积极的意义。当然,积极意义的产生源于翻译和语言运用过程中对“规则”的严格遵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超出语言的“游戏法则”,干些无谓的偷懒的活计,无助于扩充汉语词汇,无助于统一译名,无助于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可以设想,把人们从未谋面的源语中的缩略词和外来词生搬硬套到汉语中去,与国人,尤其是与普通读者群交流时懒得去解释,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场面!毫无疑问,说话者或作者违反合作原则,听者或读者诧异,交际失败。 2.归化异化融合并存是网络词汇翻译的正确途径。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术语越来越为人们接受。正如计算机从286型发展到586型只花了几年时间一样,网络词汇与其它科技词汇相比,具有发展快、更新快的特点。同时,现代人喜欢多样性,不喜欢墨守成规。因此,网络词汇翻译虽然仍有对诸如“搜索引擎(investigator)、菜单(menu)、鼠标器(mouse)”等大量网络技术术语的归化翻译。但异化的程度越来越高。“e-mail”既有“电子邮件”、“电子信函”的归化译法,又有“伊妹儿”这样通俗、易于接受的异化译法。甚至象《人民日报》这样的正式报刊也使用“伊妹儿”这个名称。另外如“WWW”这个网络词汇,在英语中的全名是“WorldWideWeb”,归化的译法是“世界广域网”。但其异化译法“万维网”更时尚。它巧妙地借用了这三个中文文字的汉语拼音都是以W开头,与英文形似的特点。但是,由于汉语不是拼音语言,英语词汇很少能直接进入汉语,在英汉语言交流中新词的诞生,主要是在汉语本土文化与世界文明的冲撞后,相互折中和融合的结果,表现在网络词汇的翻译中就是一种音译加意译构成的译词,即一般所说的谐音联想词。所以,网络术语翻译更常用的是归化异化融于一体的方法。如:黑客(hacker)、因特网(internet)。这两个词的翻译方法是:前一部分是异化的方法,保留了其源语词汇发音的特点;后一部分是归化的方法,点明其意义。同时,由于有些网络技术术语,尤其是其缩略语形式不易翻译,更由于在这一领域里人们的文化包容性越来越强,网络术语翻译目前流行一种特殊的归化异化融合方法。这是一种保留某一词汇的英语单词或其缩略语,即保留源语词汇的洋味,再进行归化翻译的方法。如“Infoseek查询工具、Ultrasmart查询方式、IRC多人实时交谈。”超级秘书网 3.结论 论述了计算机网络词汇翻译中的懒惰现象,该懒惰现象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只是相对的。它在扩充汉语词汇、统一译名和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可影响交际(书面或口头)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交际失败。总体来讲,懒惰现象在语言中的积极作用远大于其消极作用。同时,网络词汇既有一般科技术语翻译的特点,又有它独特的翻译方法。对网络词汇的翻译要根据其接受程度和读者的文化包容性,以归化、异化融合并存为主。 参考文献: 1.王宗炎a.音译和义译。翻译通报,Vol.I,No.5译名论集。张岂之,周祖达主编。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02.王宗炎b.漫谈译名。翻译通报,Vol.II(5).同上3.卢欣渝。科技新词汇译名的统一性———漫谈因特网词汇[J].中国科技翻译。1999.(11)。 4.刘英凯。归化———翻译的歧路[A].杨字俭、刘学云编。翻译新论[C].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 5.张政。简论计算机词汇汉译中的两种状况。中国翻译,1999(6)6.纪春。简论计算机与网络词汇的翻译。中国科技翻译,2001(1)7.谭惠鹃。从文化的差异与渗透看翻译的异化与归化[J].中国翻译。1999.(1)。 8.徐丹。文化融合中的语言异化问题[J].中国翻译。2000.(5)。 计算机研究论文:院校计算机专业教学手段研究论文 摘要:文章分析了目前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现状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分级教学、改革考试方式与成绩评定方法等具体措施,并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计算机文化基础;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考试方式 《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接受计算机基础教育的入门课程,也是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开设该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大学生的信息素养,使学生掌握计算机应用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把计算机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应用到各自的专业中。如何开展好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是我们应该重新思考的问题。 《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学生水平参差不齐对于刚入校的新生来说,由于地域和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他们在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水平差别很大。这就明显地加大了教学难度,基础好的学生对课堂内容已掌握,对上课毫无兴趣,觉得在浪费时间;相反,对于基础差的学生,课堂内容不仅是新知识,而且要掌握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教师必须要有一定的耐心。这使教师无法准确把握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教学形式多样,方法呆板目前,在许多高校《计算机文化基础》课大都采用形式多样的授课手段,既有黑板、投影仪,又可以板书与多媒体演示相结合,极大地丰富了教学内容,使讲解的内容更加直观形象。但是教学方法仍显呆板。首先,教学方法没有体现以教师为主导,忽视了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师生缺少交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及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其次,有些多媒体课件只是把黑板的内容搬到了大屏幕上,使多媒体教学成为显示在屏幕上的教科书,多媒体教学的特点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理论教学与实践脱节,实验效果差《计算机文化基础》的性质决定它是一门以实践操作为主、理论教学为辅的基础课程。现在《计算机文化基础》教学普遍将课堂讲授与机房实验分开。一般上完一次或数次理论课后才上一次实验课,理论课时比实验课时多,比例不合理,教学效果不理想。另外,在实验时,一个实验指导教师有时要同时指导一两个班,影响了实验教学的效果与学生动手操作的积极性。 考试形式单一,成绩评定方法不科学《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全校统考的考核方式,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对于开卷笔试、实践操作考试、演示考试及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等考试形式较少采用。总评成绩主要以平时成绩和笔试成绩相结合进行考核。但从卷面成绩上不能反映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的真实水平,理论成绩比例过重,因此总评成绩体现不出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教学改革的方法与建议 改进教学模式,采用分级教学针对新入校学生的计算机知识与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建议进行分级教学,即根据学生入学时计算机基础水平的差异分不同的教学班进行教学。如可在新生入学时进行《计算机文化基础》的摸底考试,根据考试结果对学生进行分级,甚至部分学生可免修。同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如《办公自动化》、《网页制作》、《计算机网络基础》等,使免修学生能多学一些新知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在分级教学中,可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使学生共同达到一定的要求,还可因材施教,使优秀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学的更多、更深。 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环节,提高教学效果目前,《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虽已采用了多媒体电子教学方式,但还是采用教师讲、学生听,课后做作业的灌输式教学方式。学生的个性受到束缚。计算机教学的重点应从“教”转向“学”,有步骤、有计划地过渡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学模式,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还可以把理论和实践合二为一,全部在机房授课。这样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和网络技术,边讲授、边练习、边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教学效果。 改革考试方式与成绩评定方法《计算机文化基础》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都学会使用计算机,掌握计算机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所以《计算机文化基础》的最佳考试方式就是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不仅能够测试学生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还能考查学生操作计算机和使用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软件的能力,考试过程就是计算机知识的具体应用。通过无纸化考试,做到让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避免学生死记硬背,能够考核学生的真实水平,有效地杜绝高分低能的现象。同时会增加学生对计算机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从而更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设计能力、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成绩评定除了百分制外,可以采用等级评分制、模糊评分制、激励评分制。避免学生只注重结果而不注重过程,只注重分数而不注重实际操作的现象。利用网络设施,补充教学资源在《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利用网络资源作为补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兴趣,提高学习效率。网络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突破了地域上和时间上的限制,为学生提供更深、更广的教学内容,从而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拓宽知识面。超级秘书网 通过分级教学、新的考试方式与成绩评定方法等具体措施的试验与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学习该课程的目的更明确了,实践操作能力明显增强。当然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涉及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教学方法、考试方式等一系列的内容。只有通过积极地研究、实践探索与完善,总结出一套适应于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与考核体系,才能提高教学质量。 计算机研究论文:中职院校计算机专业的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摘要]在中职学校的计算机教学中,教师要通过营造一个良好的课堂氛围,运用各种各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来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此,教师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各方面的素质。 [关键词]计算机;学习兴趣;教学方法 在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是一门很重要的学科,从事计算机教学这么多年,深感计算机教学有别于其它学科。在教学中,开始学生都对计算机充满着神秘感,有着浓厚的兴趣,但随着计算机教学内容的深入,难度增大,而学习的内容与社会上的计算机应用又有一定距离,学生的兴趣就会降低。为此计算机教师要多动脑筋,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进行教学研究,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兴趣,提高教学效率。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学习的动力,在教学中应注意激发学生多方面的兴趣,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此,我每周抽出两次课后时间开展计算机兴趣小组活动,巩固计算机基础知识、操作技能,扩大眼界,增强学生对计算机课的兴趣。兴趣小组开展活动的内容可以多种多样,如组装电脑、用计算机编排打印校报墙报、设计学校网站、参加省市的比赛等。同时不定期地开展一些全体学生都参加的指法练习、编辑排版、网页设计等操作竞赛,以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兴趣小组的成立和竞赛的开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计算机学科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上机时间占70%,理论课教学时间只占30%。在上机实践中,应使学生感到在玩中学、学中玩。上机操作的过程是一个融阅读、理解思考和观察、验证于一体的过程。学生刚开始学习时还有兴趣,但慢慢热情就会下降,甚至不感兴趣。这就要求教师善于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比如新生第一个学期刚开始学习五笔字型时,兴趣高涨,但真正练习打字速度时,却又感到枯燥、不耐烦。为活跃课堂气氛,教师可采用金山打字通等打字软件供学生们练习,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用这样的方法使原来枯燥乏味的指法练习。变得生动活泼。经过一段时间练习之后,同学们打字的速度有明显提高,活跃了学习计算机的氛围。 二、激励学生的创新精神 创新精神就是指灵活地运用已获得的知识去发现和创造一种新观念与新方法的能力。因此在当前积极推行的学校素质教育中,尤其要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对于每一概念、每一问题的提出都应精心设计与安排,注意创设问题情境。而提出的问题要尽量从实际应用出发,贴近日常生活,使学生对问题感到有解决的需要,激发学习兴趣,并鼓励和帮助学生建立创新意识,形成创造性心理品质。比如教师在讲到C语言中几种典型的排序算法时,可以先设计这样的一些问题:如果要对全班同学的考试成绩进行一次排名,你会用什么办法?你又能想出几种排序的方法?从而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引起学生内在的求知欲和创造欲,接着引出要讲的课题。又如在讲到网页制作中的“网页间的链接”时可以把学生分成几组,每一组按兴趣制作班级主页的某一部分,这节课将制作一个主页将各个单机中的网页按小组链接起来,在课堂上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将未做链接的与做好的链接比较,讲明链接的功能。将做得好的链接与一般的链接进行比较,激发学生的深入学习,鼓励学生使用不同的方法去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三、提倡理论教学的精讲多练 我们知道以前那种赶鸭子上架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早已成为教学改革的对象。尤其是对于实践性特强的计算机课而言更是如此。理论课并不代表一定要讲满一节课的理论知识。因为现在的计算机教材大都简明、通俗且图文并茂,大部分学生都能看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的是贯通点拨的作用,故我们提倡教师只讲解一些难懂的、易错的地方以及一些更快更有效的学习方法,从而更全面地发挥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和自学能力。例如我们在FrontPage2000的教学过程中,理论课只讲一些难懂的如超链接、报表、表单的制作。而那些文本的编辑、动画字幕及互动式的设计由于学生有WORD2000的基础,且书上写得很详细、易懂。所以可以一概不讲,留给学生课后去自学并上机实际操作。在授课时不必要讲满一节课,总是留下一些时间回答学生在上机中遇到的问题。而上机课只是在一些难懂的地方演示一遍给学生看,其他时间留给学生去摸索创造,这样的学习效果往往比学生从头到尾在教师安排、监视下好得多。 四、在计算机教学中还要注重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学习内容的相对滞后,使得课堂所学非将来之所用的情况越来越突出,这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如何在教授这些相对过时的知识同时,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每个计算机教育工作者都应该重视的问题。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面对的将是形形色色的软件,越是最先进的软件,越没有人教他们如何使用,只有在学校的教学中注重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才能在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从容不迫地面对陌生的软件,并主动地学习利用。要营造这样一种氛围,不是不要老师,而是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随机性和多样性突出,更需要教师有丰富的知识,和充分的备课。学生充分的自主,还可能带来气氛的活跃,需要教师有很强的控制能力,既要保持良好的氛围,又不使之进入无序状态。在进行《网页制作》这一教学内容时,教师要求每一个学生制作自己的主页,由此使得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竞争力得发充分的发挥。一是都想在题材选择和技术的运用上力争做得更好,二是不限于课本的内容,产生对知识的不满足。这样既能较好地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自学的能力,又能让学生充分体现个人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教师进行适当的指导,指出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网页制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思想;让学生上网浏览,了解当今网页制作的先进水平;将网页作品送上Internet,组织学生之间进行作品的展示和评讲,取长补短。这样在对知识的进一步探究的基础上,使学生网页制作水平不断向上攀登,从而培养学生在学习上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终身学习打好了基础。超级秘书网 综上所述,在计算机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还要注重理论联系实践,从而让学生自己去发现规律,进而认识规律反过来指导今后的学习。惟有这样,学生才能学得主动,学得轻松,学生的个性、特长才能自由发挥,学生的素质才能得以全面提高,切实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总之,计算机学科是一门飞速发展的新兴学科,它的灵活性和多变性,决定了教学方法的灵活多样。在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主体,启发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创造力。 计算机研究论文:解析计算机犯罪对刑事法的冲击研究论文 摘要:计算机犯罪作为与高科技相伴生的新型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罪名立法问题、犯罪主体问题、刑罚问题、刑事管辖权问题、刑事侦查工作以及刑事证据制度产生了诸多冲击。法学界应当正视面临的挑战,完善立法,以回应这些冲击。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刑事法;冲击;立法完善 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人类社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然而,科学技术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绚丽多姿的网络世界,就像“潘多拉魔盒”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希望的同时,也释放出“飘过世纪的乌云”———计算机犯罪1.国外一位犯罪学家指出:比起现实世界,人们似乎更倾向于在网络上犯罪 1.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遭受计算机犯罪侵害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这给我国的刑事法造成了诸多冲击,亟待研究解决。 计算机犯罪对相关罪名立法之冲击在我国第一部刑法(1979年刑法)立法时,由于当时的计算机发展水平不高,计算机在我国的应用范围极其有限,故该部刑法未对计算机犯罪作出任何规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1986年在深圳发生了我国首例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金融诈骗案件2.此后,类似的案件不断增多。对于此类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案件,1979年刑法还能勉强应对,可以按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如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等进行处罚。然而,对于随后发生的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即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的非法侵入和破坏行为,1979年刑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针对这种冲击,修订后刑法(1997年刑法)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以第285条和第286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但是,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全新的犯罪形式,加之立法经验和立法水平不足,这两个罪名的立法本身就不尽完善。再加之立法的回应跟不上一日千里的计算机发展和应用速度,计算机犯罪又对修订后刑法发出诸多冲击,使得1997年刑法在层出不穷的计算机犯罪面前又显得相对滞后。这种滞后在罪名问题上主要表现为: (一)已有罪名的立法缺陷已日益显现 首先,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条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这种规定,明显落后于时展的需要,与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状况极不相称。目前我国许多单位,尤其是金融、邮电、医疗、交通、高校等部门都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信息系统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许多系统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我们对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从刑法上加以保护,那么对这些系统的非法侵入将无法用刑罚加以制裁,这极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刑法中对其保护范围作适当的扩大,显得很有必要。再者,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条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但该条的规定也显示出一些不足之处。本条将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规定为实害犯,即需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不尽合理。计算机病毒往往具有潜伏性,使得感染病毒的计算机系统不一定立刻受到病毒的影响。例如风行全球的CIH病毒,就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潜伏期之后,才全面爆发。如果按本条的规定以实害犯标准加以衡量,那么在潜伏期内就看不出其实质的危害结果,从而很难适用本条对其加以惩处。但如果以危险犯标准,即计算机病毒可能给信息系统造成多大危害来加以衡量,则可以通过估测病毒感染的范围以及从程序代码的分析结果中估测其可能具有的破坏力大小,只要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就能成罪。因而,若将本条中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由实害犯改为危险犯并单独成罪,则更加合理、可取。 (二)罪名阙如,法网不密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尚存许多立法空白,从而导致法网不密。这主要表现在:(1)没有规定窃用计算机服务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使刑法与时展的要求产生一定的脱节。在现代社会中,由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它是与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查询等相关的一种劳务。使用计算机信息服务需要向提供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窃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服务,则侵犯了所有人对系统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给所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这种行为,理应作为犯罪予以打击。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窃用计算机服务为犯罪,这使得实践中对一些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2)没有规定盗窃计算机软件、数据罪。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有些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软件,有些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有些则是属于国家秘密,窃取这些数据或软件的行为,虽然可以适用相应罪名来加以处罚,但是,计算机系统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数据并不属于以上的内容,却具有广泛的知识性和十分重要的价值。从知识经济的角度考虑,窃取这些数据的行为也应规定为犯罪,否则就会造成盗窃有形的物质财产构成犯罪,而盗窃无形的知识财富不构成犯罪的畸形状态。(3)没有规定破坏计算机设备罪。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实体硬件、系统软件或其他附属设备。尽管对破坏计算机设备的行为也可以依照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但由于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法定刑较低,按此罪处理打击力度显然不够。由于计算机本身在现代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对计算机设备应像对交通工具、电力设备等一样予以特别保护。因而,单独规定破坏计算机设备罪很有必要。 (三)罪名类型归属不当,应作调整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程度亦越来越高,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变得越来越大,因而也越来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现行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归属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这一归类不甚妥当。将计算机犯罪的部分罪种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调整至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有必要。 计算机犯罪对犯罪主体问题之冲击 计算机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将计算机操作作为一种基本内容加以普及,这对于社会的技术化进程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也造就了一大批精通计算机技术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利用计算机技术的违法犯罪在一些国家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我国的教育制度现在也强调此种教育,因而此种主体低龄化的趋势也可能在我国发生。至少未成年人制作计算机病毒的案件就已发生多起3.然而,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除了该条款中规定的,种犯罪以外,该年龄段的人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作犯罪处理。因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就不包括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少年“黑 客”是一种不可小觑的破坏力量,这就对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产生了冲击。为了应对这种冲击,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范围。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已不鲜见。例如,1997年,北京江民新技术公司为防止盗版,在其产品“KV3LL++”杀毒软件中加入“逻辑锁”,致使许多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4.再如,一些企业为了达到破坏其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目的而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网络,这样的行为时有发生。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因而,上述的单位危害行为又对我国刑法造成了冲击。为此,有必要将单位主体纳入计算机犯罪的规制范围。 计算机犯罪对刑罚问题之冲击 根据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仅规定了自由刑,未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并且自由刑的法定刑较低(第285条仅规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86条对一般情形只规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亦只规定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罚制度在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面前,威慑力不足,从而使刑罚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往往是掌握计算机技术的智能型犯罪人,其犯罪目的通常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进行技术挑战。为了有效地打击、威慑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对现行刑法的刑种作出调整,增设以下财产刑和资格刑:(1)罚金。立法时可以采取倍比罚金制,即对犯罪人处以非法所得若干倍的罚金,使之真正起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双重效果。(2)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计算机犯罪。(3)剥夺犯罪人的职业资格。例如剥夺从事与计算机相关行业的资格等。这主要适用于对计算机形成瘾癖的所谓“网虫”的犯罪人。 计算机犯罪的显著特征就是容易成功,获利大,风险小,不易侦破,定罪困难,后果严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施重刑,难以防止和打击,只有提高法定刑幅度,才能有效地回应其挑战,防患于未然。我国台湾地区的电脑犯罪立法即体现了这种精神,例如其“刑法”第318条规定:“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犯第316至318条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316至318条之规定为电脑资讯犯罪,其泄露资讯因电脑的特质所造成的损害远较传统犯罪为大,所以立法明确规定加重刑罚,这种做法无疑会对遏制电脑犯罪起到较好作用。因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调高计算机犯罪的法定刑标准,避免罪刑失衡,是我国刑法为回应计算机犯罪的冲击而应当作出的选择。 计算机犯罪对刑事管辖权之冲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1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刑事管辖权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而传统意义上的地域(即领域)仅含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它是一个具体的,可触及的物理空间,其界限相对分明。然而,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创造了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或“虚拟空间”———赛博空间(CyberSpace)。这一空间是属于真实的物理架构“(即多种线路及多种计算机设备所连结构成的系统)的数字化空间,人们不能物理地进入这一空间,但通过各种数字化的界面,却可以进行多种多样的活动”5.这一“虚拟空间”,有学者称之为“第五空间”,并认为传统刑法的属地管辖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拟制领土“4个空间”,不包括“虚拟世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这一“第五空间”,因而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外,又非直接针对本国及其公民的“第五空间”的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属人、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的管辖权显然难以覆盖。例如,无国籍人某B在Z国X网站实施了通过因特网传授邪教教义并发展邪教组织的行为,访问该网站的任何人因此均可在该网站主页上读到其教义并在线入教。这样,某B的行为无疑涉嫌构成中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的有关邪教组织的犯罪。然而对于本案,中国刑法很难管辖。因为因特网域既非领陆、领水、领空,也非拟制领土,不属于上述四大领域之任一部分,本案行为及结果又不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加之行为人某B既不是中国公民,又不是针对特定的中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因而根据中国现行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中国刑法无权管辖6.然而,此类犯罪毕竟对于我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若无权管辖又有放纵犯罪之嫌。由此可见,互联网络这一“虚拟空间”的出现,无疑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此,我国和国际社会应该反思传统刑法对于网络空间管辖规定之不足,尽早地对这种冲击作出回应,构想出超前性的刑法新“领域”,将刑法的“领域”适当地扩大到该“虚拟空间”。 计算机犯罪对刑事侦查及刑事证据制度之冲击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与高科技相伴生的犯罪,它与传统犯罪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大多受过一定的教育和技术训练,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他们作案时多种手段并用,手法高明巧妙,作案前一般又往往经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策划,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体现了智能型犯罪的特点,这加大了被识别、被发现的难度。计算机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多数是在“虚拟空间”里进行,因而其犯罪现场已不具有传统犯罪现场的物理性和确定性,难以按照传统的方法和习惯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计算机具有强大的运算能力,犯罪分子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作案,侦查机关很难现场追踪犯罪分子,也给监控带来困难。计算机犯罪具有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行为时与结果发生时的分离性,因而难以在现场直接抓获犯罪人。计算机犯罪的证据多存在于电磁介质(如硬盘、软盘)中,信息在其中以数字方式储存,具有隐含性,人的肉眼难以分辨,必须借助专门的计算机和软件的支持才能看到,并且电磁介质极易受到有意和无意的损伤而失去证据意义,这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出于以上因素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计算机犯罪的发现率和侦破率都是极低的,这给刑事侦查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为了应对这种冲击,我国的侦查机关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犯罪侦查问题的研究,加强侦查人员的计算机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门的侦查机构,组建反计算机犯罪特别警察队伍,加强国际社会计算机犯罪侦查的合作与交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计算机犯罪的侦破率。 计算机犯罪也给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7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在上述7种证据种类中,计算机犯罪中的电子证据———电磁记录,究竟属于哪一种证据?由于计算机犯罪中的证据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其认识还不统一,对于它的法律定位,产生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和“混合证据说”等不同观点7.笔者认为,计算机证据主要有3个特点:其一,是以其所存储信息的内容来证明犯罪事实;其二,其存在方式是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即数字式形式)存储于存储介质中;其三,在感知方式上,它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第一个特点使计算机证据具有书证、视听资料的某些特征,但后两个特点又使它区别于所有证据种类。数字化信息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以“0”或“1”两个数的不同编码存储,信息一旦数字化就可以利用计算机随意加码、编辑,而不具有其他证据相对稳定直观的特点。因此,将计算机证据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中的任何一种证据,都是不妥当的。随着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计算机电磁证据将大量涌现,为了避免区分认定证据上的分歧与争论,刑事诉讼法应该作出恰当的回应,有必要将计算机证据规定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给它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 计算机研究论文:课程改革实验研究计算机软件论文 1以能力为优秀是培养目标的体现 高职学生有自己的特点,他们不同于进入本科院校的学生。劣势在于,初高中阶段的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自学能力相对不高。缺乏学习热情。但是能够走入高职院校学习的学生也有自身的优势。他们对未来的工作要求不高。希望掌握技术走入对应的企业工作。针对计算机软件专业来说。通常学生希望掌握网络知识,软件编程能力。能够实现软件研发或者软件测试等工作。这既是学生的学习目标,也是高职软件技术专业要培养的目标。要让学生具备岗位的工作能力,熟悉岗位工作的各个环节与流程。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这些都要求对学生进行能力培养。包含职业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所以,在高职软件技术专业的培养中应当以能力为优秀。 2课程改革实验中的有效措施 在高职教学工作中,参与到软件技术课程改革中。在具体改革中不断的摸索与尝试,总结一些方法与方案,对课程改革帮助较大。 2.1企业合作,调研实践,了解企业岗位能力的需求 高职软件专业课程的设置不能闭门造车。尤其是软件专业属于不断发展的专业。对于程序编写人员来说,三四年的时间,已经是编程语言与项目的更新换代时间了。从早期的网页开发到手机游戏开发,再到手机平台系统开发,到今天的微信平台功能推广。软件的研发方向和应用方向都是在不断的变更的。高职院校软件专业要培养能够符合企业岗位需求,具备岗位工作能力的人才。就要真正走入企业,实地调研。深入的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积极与企业合作,共同编写新的课程体系。携手共创培养平台。 2.2对工作能力要求进行分解与融合工作 企业岗位的工作流程了解清楚,企业岗位的主要工作熟悉掌握。这之后的工作应该是把这些工作进行能力分解。换而言之,就是完成这些工作需要具备哪些能力要进行分类。因为学生走入高职院校,首先要进行学习,而不是直接走入工作岗位。调研中的工作项目,对学生而言还不能一蹴而就。要通过学习来逐步掌握。所以这些工作需要具备的能力分解出之后。要进行再次融合。把不同的能力融入到知识当中。具体到应该在哪门课程中体现,在哪一章节中介绍。同时在实验和实践中如何体现等等这些问题都要总体考虑。 2.3实训、实验、定岗实习是锻炼实践技能的好方法 能力优秀中就包含职业技能。软件专业要突出侧重于实践能力,项目开发能力。课程体系中应该侧重于实践能力的锻炼。所以在课时中应该充分考虑实验课程和实训课程的量。定岗实习更是毕业前夕,提升学生能力,让学生适应岗位工作的重要途径。通过定岗实习甚至可以让企业和学生更早的建立就业意向。所以在课程改革中,实训、实验、顶岗实习环节不可少,要注意课程的前后联系和充足的实践锻炼。 2.4加强教学过程监控、建立教学管理和考核措施 为了保证课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可以建立由系领导挂帅、教研室主任参与的课程建设检查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定期对课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进行检查评估,听取校、系专家的听课意见,以及学生对课程的建议与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督促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制定严格的教学管理和考核措施,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每学期开学前任课教师都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把关听课制度和教学问卷调查,可进一步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考试内容除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外,还特别强调结合实际的问题,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5教材编写工作更利于课程体系改革的发展 课程体系改革,要形成新的体系,加入创新内容。对已有的知识和课程要根据需要进行较大幅度的改变。比如理论知识,最好以够用为主,就是学生能够使用知识进行软件的实践和工作。深入的理论知识,可以通过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再他需要拓展知识深度的时候,进行再学习。再比如知识点的介绍前瞻性和后续性,都可能有所变换。这样的话,沿用以前的传统教材,就不能适应新的课程体系的教学要求。所以,编写新的教材,有助于课程体系的改革。同时教师在编写新教材的同时,也是对新的课程体系深入了解,深入认识的一个过程。 作者:崔研 单位: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研究论文:计算机网络环境研究论文 1研究计算机网络虚拟实验环境的意义解析 在计算机网络教学中,实验教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因此,在计算机课程不断进行改革的同时,其实验教学的方法和模式也应不断进行完善,以便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操作机会。传统的网络实验成本较高,且不利于维护和管理,无法为所有学生提供操作的机会,降低了计算机课程的教学质量。传统的计算机教学模式通常存在几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计算机网络中的实验内容大多涉及网络物理线路的连接和路由器之间的连接,传统的网络物理线路连接水平较低,学生在实验的过程中容易出错,导致接线出现故障,从而降低了实验教学的教学质量。第二个问题是:网络仪器和设备的结构大都比较精细,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若操作不当,容易造成设备和仪器的损坏,造成损失的同时也为后续的实验带来不便。第三个问题是:学生的排除故障能力不强,使其经常纠结在物理设备的一些故障上,不能很好的完成实验目标,对实验设备和仪器的利用率较低。而虚拟实验环境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由于虚拟实验环境能够任意搭建合理的典型实验或实验案例,通过虚拟实验环境能够模拟交换机、路由器的等网络设备的配置,不会造成实验设备和材料的浪费,同时不会产生接线故障等实验事故。 2计算机网络虚拟实验环境的设计方案解读 2.1合理选择开发方案 虚拟实验环境的设计大致上分为四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VRML结合Flash和Javascript等技术。通过VRML进行建模,但由于交换机和路由器等设备的接口较复杂,不能够直接用VRML技术进行开发。因此,可以先用3DSMAX等专业的三维建模软件进行建模,再导入VRML进行修改,利用Javascript添加交互,最后利用Flash技术结合网页插件实现路由器的配置交互。第二种方案是VC++结合伪3D技术,伪3D比真正的3D技术含量要少的多,同样能够形成美观、真实的界面。VC++能够兼容传统的C语言,同时,还有面向对象的特征。利用VC++的功能,使学生与计算机的交互更加便捷。第三种方案是Java技术,Java技术具有面向对象、分布式、多线程、事件驱动、继承性强、封装性的特点,通过Java技术能够创建各类设备以及各种虚拟仪器的组件,能够满足网络虚拟实验环境的需要。最后一种是Java技术结合XML、Flash等技术,Java技术能够建立跨平台的虚拟实验环境,Flash能够提供实验的资源,设备间的交互和设备的操作可通过FlashActionScript实现,数据的存储可通过XML实现。在具体的实验教学中,应根据实验目标和教学内容合理选择适合的方案。 2.2结合实际需求 虚拟实验只是一种教学资源,评价的标准在于是否能够对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有帮助,而不是利用的技术是否先进。如在教学中展示实验流程时,可通过视频进行演示,而对于实验环境和实验设备的演示需要借助3D技术。虚拟实验系统中必须包括演示实验步骤、介绍实验背景和知识要点、学生提交实验报告、教师对实验报告进行批改、师生之间的交流等环节。 3重视虚拟实验的自适应性 计算机网络的虚拟实验环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自适应的实验环境,记录学生的实验过程并形成实验记录文档,教师可以利用计算机形成的文档对学生的实验过程进行检查,既有利于教师及时的发现学生在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又有助于学生清楚自己出问题的地方,从而进行强化训练,不断的提高实验技能。 4注重虚拟实验的协作性和模拟性 实验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学生间合作完成任务,同学之间的合作有利于学生提高实验技能,提高实验教学的效率,同时能够加强同学间的感情。学生间的协作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通信技术和信息共享技术。通信技术使学生能够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交流,协作讨论问题。信息共享技术能够使学生感受到其他学生的活动和结果。计算机网络虚拟实验环境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应考虑增加实验环境的真实美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计算机网络实验环境和设备,提高实验教学效率。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计算机网络课程的教学,应用计算机网络虚拟实验环境能够降低实验教学的成本,节省了人力物力的同时,还能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在计算机网络课程中引用虚拟的网络实验环境,能够系统的展示现实中无法描述的知识,通过模拟形成学生容易接受和理解的实体,为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和教学质量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此外,计算机网络虚拟实验环境的应用,有利于实现信息化教学,促进了教学体系的完善,推动了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作者:付建民 单位:河南大学医学院 计算机研究论文:小课题研究的计算机教学论文 教师在每天的教学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加以解决,比如查阅资料、与同行探讨或向有经验的教师请教等。在借鉴别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解决问题方案。这些工作我们经常在做,但如果我们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好好梳理、总结一下,就是一项有针对性和成效性的小课题研究。要想有效地将我们经常做的这些工作转换为有价值的小课题研究,首先,就要善于发现问题,并知道如何将“小问题”转换为“小课题”;其次,确定好研究的课题后,制定研究计划或研究方案,在实践中尝试找到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办法;再次,梳理、总结研究的心得体会;最后,展示研究成果,并与同伴分享、应用研究成果。这些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1发现问题 小课题的选题源于教育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所以教师平时教学中要特别留意所遇到的问题。笔者上计算机应用基础这门课时发现,教师布置了操作练习后,有小部分学生很快完成练习后就睡觉、玩手机、和同学说话,使得没有完成练习的学生也加入了聊天的行列,严重影响课堂纪律和教学效果。 2将“小问题”转换为“小课题” 出现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教学内容对部分学生而言过于简单。受生活环境、个人兴趣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学生入学时计算机水平参差不齐,所以面对同样的教学内容,就会出现有的学生觉得较难,有的学生觉得过于简单的情况。计算机应用基础这门课程,教材内容简单,也很实用,非常适合没有计算机基础的学生学习。如何让计算机水平不同的学生都有兴趣上这门课?如何充分发挥基础较好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其带动全班学生一起学习?通过分析,笔者认为选择教学内容非常重要。虽然使用的教材是规定好的,教学内容也是教学大纲要求的,但教师可以针对知识水平层次不同的学生,对教学内容进行二次创作,让学生感到学习本节课教学内容的必要性和挑战性,使没有基础的学生“吃得好”,基础好的学生“吃得饱”,由此确定课题———分层教学应用于中职计算机教学的研究。 3做题 3.1确定研究方法在确定好研究课题后,选择适合的研究方法对小课题研究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本次研究内容,笔者选择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调查研究法,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各班学生现有的计算机水平;文案研究法,研究教学大纲和教材,对教学内容“分层”,并通过网络等途径搜索相关内容,增加拓展内容;行动研究法,在教学中采取边实践边研究、改进的方法,以获取最佳教学效果;课堂观察法,通过观察学生上课时的眼神、表情、回答问题及完成练习情况等,及时获取本节课的各种信息,比如知道本节课的情境导入是否合理、教学方法是否得当、教学内容难易程度是否适合等,以便适当调整。 3.2制定实施方案首先,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初步了解各班学生原有的计算机水平。以笔者所教授的2012级护理9~15班为例,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到7个班95.8%的学生用过计算机,但由于条件限制,经常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只有18.5%。学生用计算机经常做的事情是上网聊天、听音乐、看视频、看小说、购物、查资料等,而对上网之外的其他功能知之甚少。可喜的是96.7%的学生对计算机感兴趣,愿意通过学习掌握更多的计算机知识。其中部分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的学生,明确提出通过学习想要掌握的内容和达到的水平。这些资料对教学内容的二次加工,尤其是对确定课外拓展内容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其次,深入研究教学大纲和教材,并结合问卷调查情况,将教学内容分为基本知识、飞跃进阶和课外拓展3个层次。将教学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设为基本知识,基本知识是全班学生都要熟练掌握的内容。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将一些操作小技巧以及教材上没有但又很常用、很实用的知识作为飞跃进阶内容,把一些高级的操作技巧和有一定难度的内容作为课外拓展内容。比如Word中可以把给文档加密设为飞跃进阶内容,把插入尾注和脚注设为课外拓展内容。对教学内容分层的同时,设计与不同层次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案例和练习。教学中,在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基本知识的同时,鼓励学生挑战自己,进一步掌握飞跃进阶内容,突破课外拓展内容。 3.3反馈观察学生上课时的反应,并通过提问和展示、评价学生作品等途径了解教学效果;课后根据教学效果结合反馈情况,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中职生大都是十六七岁的孩子,他们对于未知的事物有强烈的好奇心,动手操作的欲望很强,而且有股不服输的精神。教师要正确引导,抓住他们的好奇心,让其把这种不服输的精神用到学习上,在班级形成你追我赶的浓厚的学习氛围。上课时,学生完成课堂练习后,展示、点评不同层次学生练习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基础不太好的学生看到其他学生运用飞跃进阶和课外拓展知识完成练习后的效果,都很羡慕、好奇。于是他们不甘心只掌握基础知识和完成几个简单的练习,遇到不会的操作时,他们自然而然会问同学或老师。一次次提问、一次次讨论的结果不仅仅解决了某些具体问题,更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培养了学习能力,增加了自信,逐步提高了计算机水平。而且同学间互相帮助、共同讨论,课堂学习气氛越来越浓厚,玩手机和说话的学生明显减少,教学秩序明显改善,教学效果越来越好。 4结题 结题就是把自己解决问题的过程总结出来。这一过程既是教师反思的过程,也是从实践上升到理论的过程。根据确定的研究方法和实施方案,最终小课题研究成果为:问卷调查的调查研究报告;编写飞跃进阶和课外拓展教学内容与相关练习题集;分层教学法应用于课堂的教学反思;以案例形式记录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形成优秀的教学案例。 5成果推广 将总结出来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再次运用到教学中,这是教师最有成就感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技能得到提升,教学效果显著提高,可以完成理论到实践的二次升华。本次小课题研究所编写的飞跃进阶和课外拓展的教学案例及练习题集,为教学提供了书面资料,方便了今后的教学;教学反思及时总结了教学中的不足与成功之处,及时记录了处理教学过程中一些偶发事件的灵感和闪光点,对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本次小课题研究,解决了现有问题,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通过展示和点评练习,让学生体验到了成就感。基础好的学生在学习拓展内容的同时,引发了其他学生的关注,进而带动其他学生一起探究,“先进”带动“后进”,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在合作过程中他们互相帮助,取长补短,进一步培养了团结协作精神。小课题研究解决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一线教师是一种既简单又实用的科研方式。每一个小课题研究的过程都是教师不断沉淀、积累的过程,每一项研究成果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将研究成果整理、归纳、应用、推广,对提升教师自身理论水平、实践水平有很大促进作用,对同行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聂玮单位:茂名卫生学校 计算机研究论文:科学技术下的计算机教育研究论文 1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实际应用 1.1方便学生日常学习。由于计算机网络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一方面,其具有快速查阅、上传等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学生学习,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搜索功能,能够快速准确的找到有效的信息。并且,网上资源丰富往往可以帮助学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学生学起来也会觉得轻松有趣,在兴趣的驱使下学生会更主动的要去学习,变得爱学习。同时,通过网络学习能将学生的知识面变得宽阔,在上课和老师同学的交流上有更多更丰富的话题,从而活跃了课堂,学生自己本身也会在讨论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接受能力是不一样的,传统的教学基本上是在课堂上“一遍过”,利用互联网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这一特点,灵活的调整教学实践,将与课堂上相关的视频发给学生,让学生能够充分的理解上课内容,也可以发一些课外相关的资料给学生加深他们的理解与记忆。这就不受传统课堂一节课四十五分钟的限制,老师原本上课本内容的时间就不多,更不可能吧课堂外的知识完整的带给学生。 1.2帮助丰富教学资源的同时节约教育资本。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计算机教育可以丰富教师的教学方式,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可以看到文字图片还能看到动态的视频,这样趣味生动且直观的的教学,方便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3]。在拥有海量资源的同时,计算机教学还具有节约资源这一特点,如果把我们的教课书,教学资料变为电子稿,将学生平时的测验由笔试变为机考,平时的作业改成用word、PPT等形式,节约了大量的纸张不说,也可以节约为这些教育资源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经济上的不菲开销,减少了学生学习成本。而在学生学习的内容上来说,降低成本的同时不当没有减少应学习的内容反而使得教学内容更为的丰富多样。再加上计算机作为一种工具,它可以被随时随地的使用,当学生需要学习去朗诵、背诵课文时就可以在电脑中找到各种名家的朗诵,无论是音频还是视频甚至是动漫等一些丰富有趣的资源,帮助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将枯燥的朗读背诵变得有趣。 2计算机科学技术对计算机教育应用的发展 2.1积极创新。要想计算机教育取得更好的发展,在教师和学生使用中受到更好的成效,应该要积极努力不断地创新。了解实际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只有从实际中出发,才能让创新的内容更为贴近学生的需要,被广大学生所接受。也正是用为有了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教育中的教学技术和质量才能不断的得到提高。 2.2规范教师对计算机教育的使用。教师要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计算机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对学生学习环境的控制能力,引导学生适应计算机教学,并正确使用。不断地对学生在计算机教育中会遇到的问题,提出猜想,积极地寻找解决的方案,防患于未然。让学生在接受计算机教学的过程中能够有正确的认知,利用计算机教育去切实的提高对所要学的知识的认知程度,加强对知识的理解,灵活的去运用计算机教育中的教学资源。 2.3提高学生对计算机技术应用的认知。就像对电脑的使用有利还是有害这一问题的辩论一样,计算机教育在学生的使用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需要学生对计算机教学有一个清楚的认知,要明白计算机教学的初衷。同时让自己能够运用计算机教育,就要提高自身的计算机的使用水平,这样才能配合老师的教学以及教材的需要,掌握自己要学的知识。 3结束语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前的一些传统教育受到了改革与创新。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上的运用,将现在的教育变的更丰富多元,将不同的教学内容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不同的教学演示传输给学生。帮助提高了教育质量,提高教师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让教育面向未来。而如何让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起到更好更大的作用,就需要每一个从事教育的工作者兢兢业业,不断探索创新,深入实践帮助计算机教育发展的更加完善。相信在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下,计算机教育事业会有更为蓬勃的发展,帮助千千万万的教育工作者更好的去利用其来让广大的学生受益,感受新科技给生活学习带来的变化。 作者:卢唯威单位: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计算机研究论文:人文主义视角计算机教育研究论文 一、我国高校计算机教育发展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将计算机列为基础课程,不论任何专业的学生都要修读计算机课程,计算机操作能力作为本科生必备的技能,学生计算机考试通过的等级证书甚至与毕业证书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计算机水平不达标便得不到毕业证书。可见现如今计算机教育在我国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然而,目前我国高校计算机教育却存在了很多的现实的问题。 (一)科学性不完善高校计算机教育科学性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过分注重操作性和实用性,对计算机工具性的认识不够全面和深入。现在高校的计算机教学课堂,特别是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计算机教学课堂,基本上是老师简要介绍计算机相关原理,学生看教师操作一遍,之后学生自主模仿学习,完成教师要求的作业内容。这样的教学虽然让学生迅速的学习和掌握计算机操作步骤,却忽视计算机科学知识的深入学习和学生个人学科科学精神的塑造,学生只知道怎样做而不知道为什么,对计算机这门科学深层次的了解不够,科研精神缺失。计算机的工具性不应该是单纯的表现在学生会应用一些系统的方法解决计算机操作问题,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的科学钻研和探索发现的精神,在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善于科学思考,主动进行科学创造,学生科学精神的树立是计算机教育的终极价值取向。另外,让学生了当前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资讯也是计算机科学性的体现,现在高校计算机教育当中普遍缺乏对计算机前沿资讯的了解。在一些计算机课堂中,学生完成作业任务之后,教师便让自己上网和玩游戏,甚至有些学生上计算机课就是为了能够上网玩游戏,这样就完全扭曲了计算机教育的目的,大大的浪费了课堂教学时间,剥夺了学生学习的机会。其实,学生在熟练掌握基本技能的同时应该让学生充分了解计算机科学发展的前沿,深入了解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发展背景和未来发展趋势,让学生能够熟悉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现状和动向,让学生在计算机科学的世界中开阔视野,培养学生兴趣,进而树立科学精神。 (二)人文性缺失高校计算机教育计划中将学生对计算机原理、操作等技术方面的内容作为唯一的目标,教师的教学任务就是教会学生如何操作计算机系统、使用办公软件、浏览和制作网页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强化,并能够在日常应用中日益熟练,客观上达到了现代信息社会对计算机操作的要求。但在这种教学模式下计算机教育日益沦为一种工具理性至上的机械式训练,计算机教育忽视了学生个人的丰富的情感,学生知识被当做死板的训练对象,学生与学生之间没有差别,计算机文化与信息文化在教学中被忽视,计算机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实际的应用,人文精神在计算机教育中缺失。有学者指出“由于对纯粹操作技术的强调和对人文精神教育的忽视,当今大学计算机教育体制培养下的大学生表现出了种种令人难以满意之处:从计算机黑客的横行到电子流氓的产生,从沉溺于网络恋爱到网络成瘾,从数字化犯罪到信息垃圾的泛滥……”因此,我国计算机教育由于过于注重工具性,对学生在现如今的信息时代产生了一些不良行为并没有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我国高校计算机教育人文性缺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能够清醒、理智地看待计算机教育,应该提升对计算机所具有的文化特征和意义的关注,在注重计算机实用性的操作的同时,增加对学生个人的关注,了解学生的真正需要,进而为了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因此,计算机教育在注重科学性的同时,应该关注学生个人和社会的需要。增加对学生的计算机文化、信息文化、网络文化等相关文化性知识的传授,充分发挥计算机教育的人文性。计算机教育欠缺科学性会导致学生对于计算机科学体系理解的不够全面,对于学科的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科学探索精神,单纯追求计算机技术的实用目的和功利目的,这完全不利于高校层次学生对于计算机学科的科学领悟。计算机教育人文性缺失会导致计算机教育沦为僵化的技术灌输,欠缺计算机教育的时代性、社会性、个性,不同的学生对于计算机教育有着不同的需求,计算机教育的人文性能够有效的帮助高校计算机教育符合时代需求,培养适合社会需要并且全方面发展的学生。计算机教育科学性与人文性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科学人文主义教育观能够为我国高校计算机教育的发展指明方向。 二、科学人文主义视角下我国高校计算机教育体系改革探讨 (一)计算机教育以学生为本计算机教育首先应该将视野从计算机技术转向学生的需要,要鲜明的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传统的计算机教育是书上怎么写学生就怎么做,教师怎么教学生就怎样操作,这样是教育明显是以计算机程序为中心,学生被“牵着鼻子走”。以学生为本的计算机教育应该让学生们理解到技术是人的能力的拓展与延伸,其中蕴含着人类长期的智慧的结晶和人类精神、道德与价值的凸显。科学人文主义教育观下的计算机不再死板的、冷冰冰的客观物体或技术手段,计算机教育应该引导学生去主动探索、获取、处理、生成的能力,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避免让学生产生被动接受的麻木性,不让学生成为计算机程序的“奴隶”,而是让学生成为主导者,在计算机科技与技术中发挥自我。另外,在如今的网络时代,要加强计算机教育的与时俱进,要让学生正确认识互联网的有效用途,培养学生在互联网中健康的交流与共同,计算机教学内容要符合学生生活实际要求,摆脱与学生生活脱节的窘境。 (二)注重学生信息素养的提升计算机作为现代人类社会生活必备的工具,其基本功能是为人类服务。在计算机教育中,计算机知识与技能的培养是教育的只要目的,但在信息高速膨胀的时代,我们生活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文化充斥着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因此,我国高校计算机教育应该知识与素养并重,既重视学生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与技能的训练,还要注重学生信息素养的提升。所谓信息素养,也就是对计算机文化的内化。学生学会应用计算机与网络是不够的,还要能够很好地融入信息社会。有学者指出信息素养的本质主要包括“信息意识情感,信息伦理道德,信息技术方面的基本知识,操纵、利用、与开发信息的能力。”可见,信息素养自身就是科学与人文的结合,它既体现了学生情感意识、伦理道德层面上的素质,有体现了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开发,因此,我国高等计算机教育应该放眼学生信息素养的提升,而不是只停留在知识层面的单项传授。 (三)课程建设关注科学性与人文性的整合传统计算机教育课程设置以科学技术课程为主,课程内容基本上停留在技术理论和操作层次,然而,站在科学人文主义教育观的立场上看,这是远远不够的,学习科学知识,树立科学精神是计算机教育的目的之一,人文精神的培养才是教育价值的方向,学生学习计算机科学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自我开发与发展并且最终适应社会的需要,进而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因此,高校计算机教育的课程建设要综合科学性与人文性,促进学生个人与社会的发展。首先,改革科学课程内容,在课程内容方面保留基本的、具有生成意义的内容,同时应具有丰富、前沿性的,甚至是正在构建的能反应人们对计算机领域的新的认识和探讨,保证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的基础上了解学科的前沿,思考挑战性的问题。其次,加强计算机教育人文课程建设,挖掘计算机学科文化、信息文化、网络文化内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科学文化精神,引导学生自主创新。 作者:斯琴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计算机研究论文:高校中学计算机教育研究论文 1中学计算机教育存在的问题 1.1教学模式单一中学计算机理论知识内容比较广泛,但计算机课程的课时安排有限,因此学生无法全面地学到充足的计算机知识。目前,尽管计算机课程普遍出现在大多数学校之中,但教学形式依然沿用传统的理论授课模式,没有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多媒体计算机教学一直是计算机教学常用的模式之一,这种方式使学生的学习思维与操作技巧方面受到限制,学生的思路只能按照教师讲解的套路进行延伸,因此无法充分发挥学生自身的计算机逻辑思维与操作能力,从而降低了计算机整体教学质量。 1.2师资力量薄弱一般情况下,部分中学的计算机教师只是进行短期培训就开始上岗教学,不具备专业的计算机文化水平,无法制定出有效的教学方案与计划。随着计算机系统的不断更新与发展,一些计算机教师所拥有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操作方法难以跟上时代的变化;另外,部分中学会聘请大专、本科院校的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进行教学,虽然这些教师的计算机理论知识掌握全面,但是他们缺乏教学经验,而且遇到问题无法及时处理,需要不断地进行自我培训来积累教学经验,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计算机教师。 2实施中学计算机教育改革策略 2.1改变教学理念改变教学理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思想观念。一些计算机教室不仅身兼教师一职,而且还要分管计算机机房管理工作,相较于其它科目教师而言,工作量与待遇呈反比,从而使计算机教师对工作缺少热情与积极性。所以,计算机教师要提升自我的思想观念,了解素质教育与计算机教育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第二,教育理念。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教育思想,理解教育不只用于传递文化知识,而且是发展认知的必要方式。所以,中学教师要注重对学生自主性学习进行培养,使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教育学习之中,从而发挥了其主体作用。 2.2课程结构的改革因为中学生学习任务量大,学习科目繁多,所以无法编排更多的计算机课程。针对有限的计算机课程学习,应该制定难易程度适中的教材来实施教学,教材的内容要能发挥出全面性和实用性,使学生不仅能够学到自己感兴趣的计算机内容,又可以对目前市场发展的最新状态有所了解,开阔学生的视野。除此之外,学校教师还可以设计相关的计算机辅助材料或者成立学校的教学网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平台。 2.3教学内容的改革教材应该选择与中学计算机素质教育相符合的理论内容。教材内容应该以实际为出发点,做到有重点、有规范、层次分明的计算机基础教学。而且,计算机教材也要随着计算机系统的更新进行升级调整,使计算机教材内容涵盖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 2.4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在中学计算机教学评价系统中,教师的品格素质是决定计算机教学质量的决定性要素之一。所以,中学教师要往多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学习交流活动,通过自我提升来充实计算机教学能力,加强自身的素质锻炼,吸取成功的教学案例来积累经验,从而达到全面发展教师教学水平的目的。 3结语 综上所述,中学计算机依然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了计算机教学的发展,如何提高中学计算机教学水平已经成为教育部门、中学学校主要关注的话题之一。本文主要通过调查研究中学计算机教育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正确的方法策略,从而保证中学计算机教学的有效、快速发展。 作者:李悦宁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附属中学 计算机研究论文:中专学校计算机教育研究论文 1中专学校计算机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分析 1.1教学方式落后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才能够提高计算机学习的效率,但是在中专学校的计算机教学过程中,计算机教师受传统教学思想和教学方式的影响,计算机教学方式比较落后,对中专学生学习计算机知识非常不利。在计算机课堂上,教师只是机械的传授上课前备好的教学内容,根本不管学生是否能够听懂,很多学生听不懂也没有机会或是不敢向教师咨询,最终导致不懂的计算机知识越来越多,从而降低了学习计算机的兴趣。教师的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减少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降低了学生在课堂的主体性,学生在计算机课堂上的学习效率自然不高。教师对学生计算机的考核方式还是传统的纸质考核,仅仅通过纸质考核,只能够反映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情况,更不能够了解学生对计算机实践操作的应用能力,这种落后的教学和考核方式不能够满足现代社会对计算机人才的要求,降低了中专学校计算机教育的水平。 1.2使用教材不适合只有适合的教材,才能够帮助中专学生对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促使中专学生毕业后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但是很多中专学校的计算机教材不合适,不利于学生以后的就业。中专学校在计算机的教育工作中,没有结合学生的专业进行计算机教学,不管学生所学的专业是什么就利用相同的计算机教材教学,很多学生所学的计算机知识与自己所学的专业无关,学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后需要重新学习相关的计算机知识,不利于提升学生在岗位上的竞争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知识也在不断更新,但是很多中专学校还是使用过去老版本的计算机教材,学生无法学习到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这对学生以后的成长和发展非常不利。很多中专学校还是只传授学生一些计算机相关的理论知识,没有将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技术等教材引入中专学校中,阻碍了中专学校计算机教学的发展。 2提高中专学校计算机教育水平的相关策略 2.1提高中专学校对计算机教育的重视中专学校要加强对计算机教育对学生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同时提高对计算机教育的重视,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中专学校计算机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中专学校要重新调整教学计划,将计算机设置为学生的必修课,给学生提供一个学习计算机知识的平台。除了重视学生计算机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要加强学生对计算机实践操作的练习,为此中专学校要加大对计算机基础教学设施的投资,引进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在学生学习理论知识之后,教师要给学生安排计算机操作练习,只有这样才能够巩固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还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学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除此之外,学校要改变计算机考核机制,除了要保留传统的纸质考核形式外,还要考核学生对计算机的实践操作能力,这样才能够提高中专学生计算机教育水平,更好地促进学生发展。 2.2不断创新计算机教学方式中专学校的计算机教师要转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不断创新计算机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计算机的教学质量。在计算机教学过程可以采用多媒体和小组合作的教学方法,例如在学习计算机系统的组成时,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播放计算机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的图片,让学生通过图片来增加对硬件和软件概念的理解,这样可以吸引学生学习的兴趣,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在学生学习了word2003的基本文字处理软件之后,教师在实践操作课堂上给学生分组,每个小组来制作毕业论文的版面设计,设计要求不限,让小组成员之间相互合作来对毕业论文的版面进行设计,这样既可以培养学生之间的的团结意识,还能够提高学生对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和创造力。 2.3加强社会调研,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中专学校要及时地做好计算机应用的调研,根据调研不同专业对计算机的应用,及时地对计算机教材和教学内容作调整,这样才能够符合学生的发展要求,促进学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中专学校的教师要通过进入企业来了解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计算机知识,加强对先进计算机技术的关注,根据社会调研及时更换中专学校计算机的相关教材,保证学生所学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满足现代社会工作岗位对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的要求。中专学校计算机的教学内容应该把提高学生对计算机的实践操作内容作为教学的重点,不同专业的学生,计算机教学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将教学内容和社会生产接轨对中专学生的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2.4加强对计算机教师队伍建设为了提高中专学校计算机的教育水平,就要加强中专学校计算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计算机教师的综合素质,更有利于学生学好计算机知识和技术。学校对计算机教师要建立严格的任职考核制度,只有通过考核的专业计算机人才才能够到中专学校任职。中专学校要加大对计算机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计算机水平,让教师及时学习先进的计算机知识,并组织教师到与中专学校合作的企业考察学习,学习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在工作岗位上的应用,通过上述学习,教师及时地调整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计算机能力,让学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中专学校还要加强计算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让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有利于培养教师的爱岗敬业精神,还能够提升教师的责任意识,提高计算机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促进学生对计算机知识的学习。 作者:陈郁清单位:汕头市林百欣科学技术中等专业学校 计算机研究论文:一体化教学的计算机教育研究论文 1.当前技校计算机教学现状 1.1教学观念滞后大多数技工学校总仍然存在“轻实践重理论”或者理论和实践“不挂钩”的问题,对于计算机这种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其顺利发展。由于技校管理层不重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不愿意配备硬件设施,学生想实践但是缺乏条件;部分院校计算机教学的教学观念滞后,认为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是相互独立的,造成实践和理论脱节。计算机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要满足社会需求,就必须不断更新教学方式和教学观念。对于上述技校,即使学生掌握了大量的理论知识,依靠理论知识获得了计算机等级证书,但是一旦参加工作,轻视实践的教学方式的短板就显现出来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势必会有更高的人才需求,对人才的综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教材、课程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技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教材和课程结构不够合理。对于计算机教学,应结合实际教学情况和学生的水平选择,但是很多技校更换教材的周期很长,部分院校的实践教材和理论知识教材分开,很难达到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再者,计算机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并且和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逐渐紧密,但是技校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教材内容滞后。举例来说,传统的HTML制作的网页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CSS、Javascript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大多是技校计算机教材缺乏这个方面的内容,不能与时俱进,陈旧的知识也无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即使进入社会,技能和社会需求也是脱节的。 1.3教学方式枯燥无味兼具实践性和理论性,这是计算机教学具有的特点,在实际学习过程中,也要求学生实践和理论相结合,这就是技校提倡的一体化教学方式。纵观现今的技校计算机教学,大部分仍然是“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学生在教学中非常被动;理论知识讲解完后,教学习惯给学生布置作业。这种教学方法枯燥无味,过于单一。计算机知识是比较抽象的,如果缺乏实践,也就缺少了由“抽象知识”到“具体知识”的转化过程,难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很多技校缺乏足够的硬件设施,教师也不愿去转变教学方法,认为这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落后的教学方法严重阻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1.4管理方式有缺陷大部分技校已经建立了机房,能够满足学生最基本的计算机操作需求,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病毒、垃圾等,由此产生计算机死机、系统损坏等问题,长此以往,计算机损毁严重,对于技校来说,这是缺乏有效管理的体现。 2.一体化教学方式的具体实施 2.1树立对教学对象的正确态度相比于高中生,技校学生的知识水平、思维方式都有较大差别,技校学生的智力特点比较特别,并别偏重于形象思维,通过教学可以培养为实践性技术人才。对于高中生和技校学生,势必不能采用相同的培养方法,所以,计算机教学的课程安排、教学组织等都要针对技校学生做具体安排。对于技工学校的学生来说,走入社会得到好的工作是主要目标。对于技工学校来说,转变教学观念和方法是当务之急,技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培养学生的自我提升能力,做到理论知识实践操作技能的双向培养。对于教师来说,在教学中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己的“导学”作用,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更加重要,一方面,教师应尽力提高学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将一体化教学观念落到实处,注重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而不仅仅是提高考试成绩和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书。 2.2开发一体化教学课程目前,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让学生知道“怎么做”而不是“为什么”,和教材的编写思想不相符合,造成计算机教学中存在问题,也不符合技校学生的思维特点。对于技校来说,开发一体化教学课程非常重要。现在的计算机教材,只是按部就班的讲解软件使用方法,将具体的操作方法列举出来,内容较为枯燥,学生即使掌握了,也没有很大帮助,因为他们没有获取实质性的计算机知识。技校应采用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计算机教材,让学生通过学习能够将知识和实践联合起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计算机教学中,教材仍然是最重要的工具,技校应结合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教材,优质教材应注重“工学一体化”,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案例而不仅仅是枯燥的理论知识,通过任务式的内容引导学生学习,教材内容难易适中。设计一体化教学课程,教师应注意几个方面。教材中应有具体案例,并且案例要有较强的实践性、针对性,更加生活化,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各个案例之间应联系紧密,能够形成教学系统,应按照学生水平由易到难的设置。为学生设置上机课程,让学生有更多机会锻炼实践操作技能。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也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 2.3设立一体化计算机教室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在多媒体教师中讲解理论知识,然后让学生在机房中自己操作,虽然教师详细讲解了计算机的操作方法,但是到了机房,学生可能又忘记了,教师可能还要重新讲解一遍,费时费力,效果也不好,事倍功半,再者,这种教学方式也不符合技校实践技能为主的教学观念。技校应为学生设计一体化计算机教师,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在机房计算机中预装多媒体控制软件,教师可以控制学生的计算机,在学生屏幕上演示具体的操作方法,学生的记忆会更加深刻;第二种是在机房中设置投影仪和幕布,教师利用投影仪、幕布和计算机,变讲解边操作,真正实现理论和实践操作相结合。这种教学方法更加灵活生动,教师能够发现学生在计算机学习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和引导,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 2.4运用分组、分层、合作的教学方式对于技校学生来说,由于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对计算机知识的了解程度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教学中,有的学生对教学内容可能已有一定了解,但是有些学生却根本不知道,要保证学生的全面发展,就必须进行差异化、个性化的教学,教师应该依旧学生水平对学生进行分层,即1、2、3三层,每层选择一到两个学生作为小组长。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应以知识水平最低的第3层学生为基础,着重培养第2层学生,适当的给1层学生增加练习难度。学生分组学习,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小组讨论解决,教师也应该给与适当的指导。这种学习方式充分发挥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动性,提高自己水平的同时又能够帮助别人,这种差异化的教学方式,能够满足每个学生的需求,教学效果较好。 3.结束语 综上,首先简单介绍了一体化教学方式,然后详细分析了当前技校计算机教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最后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策略。有助于实现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将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 作者:陈勇单位:福建工程移民职业技术学校
刑法论文:危险犯刑法论文 一、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明 (一)危险犯范围的内部调整 在原有的刑法抽象危险犯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罪名的罪状表述进行了修改,将部分具体危险犯调整为抽象危险犯,这种危险犯的调整具体表现在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中。在原有的刑法中,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属于具体危险犯,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使得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变成药品管理法的假药犯罪,这样不对这种行为是否能造成实际危害进行考虑,也不对这种行为的危害可能性进行考虑,使得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从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 (二)危险犯范围的外部扩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犯的罪名,实现了危险犯范围的对外扩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实际上对社会上的“飙车”、“酒驾”等行为进行了刑法规制。追逐驾车和酒驾在情节要件上有一定的差别,追逐驾车会根据情节恶劣情况进行确定,而酒驾不需要根据情节恶劣情况判定,这两种行为没有犯罪结果的明确规定,显然不属于结果犯,同时追逐驾车和酒驾会对行车安全带来危害,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增加了道路交通管理的难度,因此,追逐驾车和酒驾属于危险犯。酒驾的罪状描述主要是对驾驶员本身行为进行描述,没有对身外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定,这就将酒驾拟制为一种具体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意味,立法机关将酒驾行为推定为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因此,可以将酒驾行为看成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对于追逐驾车行为,其危害性需要根据情节恶劣程度进行判定,不能简单的将追逐驾车看成具体危险犯,在辨别追逐驾车行为的危险犯类别时,要在危险犯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司法裁量,如果具备具体危险犯的实质特征,则将其判定为具体危险犯。 二、危险犯立法范围变化的司法应对 对危险犯进行准确区分的主要原因是和一般的行为犯以及结果犯相比较,危险犯在证据审查中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在行使司法裁量权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来说,危险犯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险犯的行为定性 更加关注行为本身对于一般的结果犯来说,由于罪犯的行为已经对社会、公民造成了实际危害,并且这种危害可以通过数量、伤情程度等进行量化,其犯罪结果证据也容易提取,因此,可以准确的揭示这种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危险犯和结果犯不同,其行为带来的危害仅仅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害,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种危害可能是一个观念,也可能是一种状态,因此,危险犯的判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抽象危险犯而言,其行为危害是一种拟制危害,更难以通过现实危害进行判定,同时在取证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难点,因此,对于危险犯要更加关注行为本身体现的危害。危险犯行为的危害性可以从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工具、行为手段、行为动机等几个方面进行判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例,这种行为的对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危害,如果这种行为正处于疫情扩散、战乱等非正常时期,必然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但这些都是立法推定的,最终判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追逐驾驶行为,如果是超速追逐驾驶,并且在车辆中安装有易燃易爆等危害物品,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当行为人采用这些手段进行追逐驾驶时,需要将这些因素综合以判断其行为危险性。虽然犯罪动机是犯罪成立的选择性要件,但犯罪动机能揭示行为人的主管恶性程度和实施危害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可以说关注行为动机,就是关注行为人。如生产、销售假药,动机如果是谋取私利,其危害性必然比恶意报复社会的危害性小,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动机可能和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只会对判断行为危害性起到间接作用。 (二)要综合判断危险犯的裁量 危险犯行为定性判定结束后,会进入自由裁量司法环节,在具体的检查工作中,体现为逮捕、起诉,而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涉及到法律,还关系到政策、民意等因素,因此,对于危险犯的自由裁量,要综合判断,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对于大多数犯罪可以通过限制解释的方法进行犯罪圈限缩,甚至可以根据刑事政策,将部分犯罪行为按照非犯罪进行处理,这种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是代表对所有的行为人都进行从轻处理,对于危险犯这种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有潜在风险的罪犯,要果断的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同时在评估危险犯的逮捕必要性和起诉必要性时,要根据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是否会从抽象危险犯转变为具体危险犯等进行综合考虑。 三、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矛盾表现比较集中,这也导致危险犯频繁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犯体系进行了内部调整和外部扩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危险性辨别,并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行为人进行客观的处理,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李科单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法论文:食品安全刑法论文 一、风险社会理念与食品安全属性 (一)风险社会理念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将“风险”定义为处理因现代化本身引起的危机与不安全的一系列方法,所以风险的概念是对现代化的一种反身性认识,主要是由科技文明衍生而来,其本质与传统社会的自然风险有明显不同: (1)现在社会的风险是我们无法感觉到的。比如那些完全逃过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物、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这些物质都是长期或者短期对我们或者周围的生活产生影响,当然这种伤害是不可预见的,也是我们看不到的,但是这种伤害却是致命的。因此,风险的严重程度走出了预警检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精确的风险‘管理’工具正被磨得锋利,斧子正被抡起来。那些指出风险的人被诽谤为‘杞人忧天’和风险的制造者。他们所表明的威胁被看作是‘未经证实的’。人们说,在确定情况如何并进行合适的测量之前,必须进行更多的研究。” (2)现在风险所牵涉的对象具有非常大的广泛性。也就是说,在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可能对我们整个社会、整个世界都造成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全世界都会遭受的,与任何国界、地域毫不相干,在这样的损害面前,任何国家、民族、种族,都是平等的受到损害。 (3)在风险社会里,人们所遭遇的风险是无法评估的,因为新的风险因素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其中包括内在的因素及外在的很多影响,同时,我们所面临的风险是各种社会制度下的产物。人们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对整个地球造成了极大的环境及生态污染,这都将成为一种风险的组成部分。 (4)我们所面临的风险存在于很多方面,作为现代人类工业化社会的正常后果,这种风险将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且,在人类毫无休止地追求更完善生活、无休止地对大自然进行破坏以获得舒适便利生活的同时,这种风险的陪伴将不会停歇和消除。 (二)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的属性由风险社会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未来的不确定性与全球化趋势结合在一起,社会的中心将是现代化所带来的风险与后果。同样,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食品中若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就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食品的加工生产及销售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既然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有风险评估判断,那么食品安全概念也具有几个基本属性。首先,食品安全的发展变化性。我们知道,现在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整个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科学技术的把关问题。在人类食品的发展史上,每一次食品生产的进步,都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如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的出现,都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当然,世界很多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也不断让人们对公共卫生和整个食品加工体系和处理方法加以重视。其次,食品安全的经济性。食品作为我们的生活必需品,对我们人类是不可缺少的。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特点,不断研发各种食品。但是,在很多食品安全案例中,食源性疾病的发作也对本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例如,我国在2008年爆发的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导致全国的牛奶产业受到极大的影响,对各省乃至全国的经济造成严重损失,当然也引发了消费者对奶粉业的不信任。再次,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历史性及世界性的问题,因此,不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都会涌现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在于当时的人们是否对同时期的食品安全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由于各国发展水平不同,每个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点也有所不同。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人们所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在于本国或者世界内由于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引发的具体问题,比如如何提高转基因食品在人类食品运用中的完善,如何加大食品安全中的科技含量等;而在发展中国家或者食品安全意识比较薄弱的国家,对食品安全所侧重问题就是赖以生存的食品的质量问题,如食品中是否掺有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食品中是否包含了假冒伪劣的材料等。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与国家或者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些特性对于构筑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社会关系性要求利害关系人均可参与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关系,行政对于食品的安全性负有说明责任。而可变性则要求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自己的危险防止责任,在必要时应撤回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能会产生损失补偿的问题,同时还要求对风险管理制度、方法、手段定期做出再审查、再评估,实施不断完善的过程化管理。 二、风险社会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反思 从我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来看,已经有很多风险思想的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众所周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个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即只要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使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也构成该罪。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与风险刑法理论的预防性体现的还很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方面绝大多数属于结果犯或具体危险犯,这样的规定与风险预防思想并不相符。比如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现在一般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既然以市场经济秩序为法益,那么,只有伪劣产品投入市场,并且投入市场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从销售金额看来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才能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扰,需要刑法的出击予以保护。因此,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或者销售的伪劣产品是否达到销售金额较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定罪要素,因为根据具体的销售金额能判断出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多大的损害结果,这也反映了我国很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相关犯罪是结果犯或者具体危险犯。其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测等方面考虑了风险预防的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是否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在风险预防方面进行了很好的衔接呢?例如,为了提前预防风险的传播,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举措的同时,也在很多条文上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一系列作为义务,如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于那些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并没有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范规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这些健康检查义务而造成食品卫生方面的损害结果时,该对这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定罪处罚,因为我们知道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有关食品安全的不作为型的犯罪很少,并且由于不作为理论本身在刑法理论中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难题,依照不作为理论,如果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可是对于一定行为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罪名认定问题该如何决定,却一直是个难题。尤其针对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仅靠刑法总论加以分析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名确定问题,一直是个难解的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生产经营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关于健康管理的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健康检查义务,从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损害后果的,似乎也难以依照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这就是源于我国刑法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范之间的不协调所致,也就是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缺乏食品安全法中所体现的风险预防的思想。 三、风险社会理念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完善 所谓风险社会,如前所述,按照德国学者贝克的思想,就是指现代工业化社会具有的一种风险性特征。贝克在总结风险社会的特点时,将现代风险与传统的自然风险进行了很多的比较,他认为现代风险大多是由于人类不节制地开采所造成的人为风险,这种风险会给我们整个世界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后果,在这样的损害面前,没有国界地域的区分,任何人、任何阶级都会受到这种风险的影响,并且由于人类在不断地追求生活的更高层次,因此,在追求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更多的所谓幸福生活的“附带品”,这样,现代的风险是不可消除的。那么,在这样的不可避免的风险面前,我国刑法应适当作出调整,以适用现代社会下风险预防的理念。 (一)适当增加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方面都是规定为具有主观故意,从而把生产者存在过失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方面排除在外。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经营乃至销售者在很多方面都有义务性规定,如行为人如果不履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查证查货的注意义务,在查证查货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率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那么该如何处罚呢?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是很难追究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的,当然如果相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倒是可以在玩忽职守罪方面进行考虑,可是玩忽职守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在很多食品生产加工乃至销售环节中,并不一定所有的检验人员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样对其他人还是无法追究相应责任。因此,考虑到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以及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刑法相关罪名中增加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类型,达到更好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二)适当增加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前面我们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方面的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也规定了相应的作为义务,例如刚才所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管理制度。除此之外,比较重要的还有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义务。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是规范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都得到采纳,主要是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如果发现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中有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这些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负有停止生产、召回缺陷食品的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作了如此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做到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衔接,在相关规定中也没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该如何追究责任作出指示。那么如果严格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若违背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缺陷食品召回义务而造成了所生产或者经营的食品有食源性疾患或者食品中毒事故的,这些生产者、销售者的不召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又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呢?按照刑法有关不作为理论及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发现在其所生产或者消费的食品中存在不卫生食品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如召回食品等进行补救。如果没有进行相关行为而造成食用该食品的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考虑以刑法上的相关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中含有不安全因素,或者可能引发食品中毒事故隐患,却不采取相应的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实际上确实引发了食品安全事故,则其主观上可认定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在这样的情形下,我国刑法分则中应当考虑适当增加与食品安全法相对应的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类型,这样对于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是有法可依的。 作者:包雯张亚军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刑法论文:幼女保护条例刑法论文 一、我国刑法解释在幼女保护条例的完善 幼女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在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突发事件的发生时,她们往往会即时的向信赖的人们求助,在刑法中明确指出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在我国刑法范畴指定上都是属于幼女。 1.对幼女进行性侵犯是强奸罪中的一个加重情节,并严重判刑 2.在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指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她人的意愿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随着刑法的变革不断的加大对性寝犯的处罚力度。特别强调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处理无论对方是自愿还是不自愿的前题。 3.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对幼女使用暴利导致使被害人受重伤、严重则导致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以死刑或者有期徒刑。加强对幼儿暴力事件的管理。近年来幼儿园频频出现虐待儿童的事件,给年幼的孩童留下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家长要善于利用幼儿刑法中的有关条约严惩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老师。 4.诱拐幼儿拐卖幼女,对幼女的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不仅破坏了一个美满的家庭还让幼儿心理留下巨大的伤害,我们国家正在不断的完善幼儿刑法加大力度打击诱拐分子。陪诱拐幼女的家庭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和惩罚不法分子。 二、推广幼女刑法 立法的本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而近年我国也加大了幼儿刑法中的个种条例,爆保障了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幼女的合法权利,而刑法只是停止纸面上的一些条条框框而没有得到实际的利用,也不能起到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只有幼女刑法等到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它。 1.通过现代媒体技术推广幼女刑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媒体传播的影响力和更新的能力是任何传播媒介无法代替的,通过一些真实的幼女刑法案例让人们在生活中了解刑法,知道如何正确的利用刑法去保障幼女的合法权利,普及和推广幼女刑法,善于利用贴近人们生活的案例,将枯燥的刑法,生动化,立体化,简单化。 2.学校要加大推广幼女刑法,学校通过组织一些有关刑法的教育活动,让每个学生了解刑法,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学校老师对学校幼女进行集中的刑法教育,当她们受到暴力事件或者性侵犯和各种人生安全遭到伤害的时候如何利用刑法来保护自己,而不是屈原威胁,迫于暴力选择沉默默许他人对自己造成伤害。只有让她们了解刑法的作用,我国为什么要加大对幼女刑法的完善和监管力度。 3.社会对幼女刑法的推广,通过一些公益广告对幼女刑法进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刑法,通过举行一些有关幼女刑法知识比赛让更多的人了解幼女刑法。和加大对幼女自我的保护意识,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即时的保障自身的安全,事后如何通过刑法来为自己申辩。 三、运用刑法保护幼女权益 刑法的修订和推广是为了让更多人利用刑法来保障幼女的合法权利,而如何正确的利用。刑法保护幼女的权益成为我国的侧重点。 1.在幼女受到性侵犯事件上,在日常中家长要告诉孩子即使遭到侵害后,还是要‘告诉’可信赖的大人。寻求帮助告诉孩子如果无法逃脱性侵害,最重要的原则是保证生命的安全而不是意气用事,事后像老师,家长或者警察寻帮助,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教导孩子学习一些安全的防身身术,可帮助孩子建立信心,在遇到性侵犯时可以如何逃脱。在加强儿童的保护意识下国家因该加大对性侵犯的处理力度,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加大对刑法的完善更好的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让性侵犯者打消性侵犯的念想。社会要帮助人们树立理性健康的性心理,这样才不会有人将魔爪伸向自我保护能力低的儿童身上,让她们有效的心灵受到伤害。让孩子相信通过刑法可以保护自己,家长老师可以通过刑法更好的保护自己,自己要勇敢的说出来,而不是选择沉默。 2.幼女在受到暴力时要如何的利用刑法对自我进行保护,往往幼女屈于暴力下选择逃避和不敢勇敢的站出来,在频繁的老师虐待幼女案例中,由于老师的恐吓她们不敢告诉家长,对学校产生恐惧,对学习失去了兴趣。而如果日常家庭,学校,社会加大对幼女刑法的教育,让她们学会如何正确的利用刑法保护自己。在学校收到虐待的时候即时的向家长反映家长通过利用刑法对幼女的权益进行保护。 3.妇联的主要工作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具体内容为:团结、教育全市各族各界妇女以及各类妇女组织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积极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发扬“四自”精神,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关注并加强研究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拟定和实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为妇女儿童服务、为基层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刑法保障幼女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幼女刑法解释学的不断完善,在幼女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社会,学校,家庭通过对幼女进行普及幼女刑法教育,让她们了解刑法,在一些突发事件后如何利用刑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她们心中树立刑法可以帮助她们避免伤害,在一些伤害后,勇敢的站出来,告诉家长,老师,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利益,而不是选择沉默,往往她们选择沉默是因为对刑法的不了解不信赖而没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作者:高习智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刑法论文:法学人才培养教学刑法论文 一、加强法学人才培养的刑法教学方法 (一)合理定位法学人才教育培养目标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加强对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进而培养成为法官和其他高级法律人才。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不断发展,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该不断加强,进一步加强法学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同时也要培养他们国际法律知识,善于创新培养方法,加强制度创新系统建设,努力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同时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满足社会的需要,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相适应,所以在刑法教学过程中,需要合理制定法律人才培养层次,确定共同的目标,形成统一培训模式,根据不同培养目标,重点研究学术人才的培养,注重法律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强法律辅助技术的应用,从而使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得到贯彻落实。 (二)合理构建教育课程体系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更新改革是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方法,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因此整个法律课程系统结构必须体现课程体系,需要结合法律专业教育的主要目标,设置合理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提高法学专业课程的合理开发程度,不断优化整合课程体系,确保法学课程应体现时代特征和适应时代的挑战,并有助于法律人才的精神和法律观念的培养,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所以在刑法教学过程中,要加强相关课程教育方法的创新,加强对教育方法研究的比较,大胆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先进经验,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了解和评估不同法律文化教育状况,促进对刑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三)加强刑法专业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刑法专业的法学人才培养力度,需要明确刑法教学目标。在刑法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刑法教育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和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对培养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视程度不高,并且由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必须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应对变化的教育环境。因此增加刑法专业教育力度,调动学生拓宽专业学习内容,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同时,结合传统刑法教学方法的现状,要加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长期以来人国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是基于教学理念,教师的教学方案按照指定的方法而没有创新,导致整体教学内容显得枯燥无味,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导致学生法律知识和素质普遍较低。因此需要加强教学和学生的互动和联系。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处于主体地位,通过不断鼓励、引导和启发学生,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不仅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而且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更好地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使法律学生提高应变能力。 二、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需要结合具体教学实际不断创新法学教学方法。任何教学活动都需要加强对教学方法的研究,并结合具体实际不断优化教学方法,这就要求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必须以转变教育观念为先导,以优化课程体系为切入点,改革教学内容与加强教学方法的创新,积极探索和实践具体教学方法,以促进法律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更多高素质法律人才。具体而言,刑法教学方法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的,并服务于一定的刑事法教学,需要针对学生进行特定的人格修养,加强相关知识素养的提高,所以在刑事法律教学方法过程中,需要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加强对教学内容的选择,创新刑法教学模式的创新,促进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并能确保完成教学目标,实现对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效完成,进而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作者:高习智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刑法论文:家庭暴力刑法论文 一、现状分析:打击家庭暴力刑事司法的缺位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并非无法可依,诸多法律法规均可被直接援引为处罚施暴者的法律依据。针对被害人被侵害权益的不同,刑法亦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但刑法打击家庭暴力立法存在了明显的缺陷:除去虐待罪,其他罪名的犯罪主体均系一般主体,未能体现出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而虐待罪“情节恶劣”的严格入罪标准在客观上造成司法实践的鲜有发生。可以说,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法律的缺位导致审判依据不足,造成对受害者的法律救济不周延,大量家庭暴力犯罪亦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其实,刑法作为社会保护的最后屏障,应成为抑制家庭暴力的“良药”。 二、问题提出:家庭暴力犯罪在审判中的三重困境 (一)被害人举证难家庭暴力具有较高隐蔽性,一般仅有父母、子女等亲属在场,而目击者与施暴者之间特有的血缘或身份关系导致他们拒绝作证。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及未致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均属亲告罪,自诉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就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在受暴后,因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接受检查,丧失了取证的时机。即使被害人及时取证,其身体伤害与行为人施暴事实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相当困难。证据的缺失业已成为制约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枷锁。 (二)对家庭暴力的溯源与过错认定难司法将婚姻家庭纠纷列为民间矛盾并明确“若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随之而来的是“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等认定问题开始困扰着审判机关。在实践中,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犯罪激化源头较为复杂,既可以是由偶然发生的小事、也可以是时间和双方行为累积及相互间多次行为的共同作用。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控辩双方对起因之争尤为激烈,而让法官在简单的案卷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家属各执一词的证言中庖丁解牛式地梳理出“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及过错的程度,进而在量刑时以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显得异常困难。 (三)定罪量刑中呈现出“宽严倒错”的尴尬一方面,刑法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弱软失度”。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更为常见的是故意伤害罪,但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等严重后果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人多次伤害被害人身体,却直到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时才受刑法规制;另一方面,刑法对“以暴抗暴”式犯罪却过份严苛。在社会机制与刑事司法程序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时,行为人“以暴制暴”式的自救行为具有防卫特征与特殊的行为对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暴抗暴”下的杀人、伤害行为往往又不符合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件,相反其犯罪手段往往较为残忍,属从重情节。受命案问责意识的影响,责任主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架空,即便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起因具有可宽恕性,两者综合考虑,被告人往往会被处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这值得我们从刑法制度上深思。 三、匡正思路: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准确定罪,摆脱单纯围绕犯罪构成和法律解释的定式思维罪名的确定只是量刑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被告人因受到虐待或因琐事一时激愤起意实施的杀人,行为人在特殊的状态下呈现出认识范围、理智情绪受抑制的状态,对行为后果往往缺乏足够地考虑,加之个案的特殊性与复杂性,都导致法官无论适用哪种标准框定家庭暴力犯罪都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议。譬如家庭暴力引发杀人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明确,要求法官准确界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抑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没有实质意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仅限于对被告人量刑上的宽缓,更应体现在定罪上的从宽:将此类“以暴制暴”式杀人的家庭悲剧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显然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遭犯罪破坏的家庭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统一。 (二)以客观标准把握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应以客观标准评判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对矛盾的激化与刑事案件的发生负直接的责任。就量刑而言,即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可被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情节要素。所谓的“客观标准”,即法官站在社会普通大众的立场来审视,在被害人同样或者相似的行为刺激下是否有无法克制而失控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一方面,不论面临何种侵犯,作为普通的社会人既有愤怒的权利但也有保持理性克制的义务,不能肆无忌惮地宣泄;而另一方面,采取客观标准也更符合社会大众的正义感,在客观上也会促使裁判结果更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树立司法权威。 (三)正确理解并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犯罪对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具有根本性的危害,双方特有的身份关系决定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的特质,引发犯罪的婚姻家庭矛盾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中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作为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平时表现良好、仅因一时激愤实施犯罪、人身危险性较轻,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以暴制暴”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综合考察被告人犯罪原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被迫性、社会救助性不充分等因素,应从宽处理。而对已经造成重伤以上伤害结果的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告人,若大量适用缓刑则将弱化了刑罚的功能。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虐待罪、及重伤以上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若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或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则应一律不适用缓刑。这样显然更有助于化解家庭、社会矛盾,修复遭犯罪破坏的家庭关系,实现定争止纷的最高境界。 作者:郭坚捷单位: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 刑法论文:海洋刑法调控环境污染论文 一、对危害海洋环境行为刑法调控的必要性 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大概约二十个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如《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中均明确指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危害海洋环境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总体上讲,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程序。这也是造成相关法律出台多年,中国司法实践中尚无一例因危害海洋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的重要原因之一。显然,这种状况难以满足中国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问题和迫切需求。 1.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中国于1996年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成为第93个缔约国。该《公约》明确指出海洋污染行为是一种犯罪,并对海洋中的刑事管辖权,特别是对公海上的刑事管辖权和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管辖权作了规定。据此,中国为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通过刑法对严重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调控,符合中国严厉惩治危害海洋环境犯罪行为和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与人类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也符合中国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的发展路径。所以,中国应加大刑法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调控,使刑事司法部门针对危害海洋环境犯罪有更明确的执法标准及依据。 2.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调控,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在环境法的制度设计或执行上,大多数国家已加重了刑罚的比重,有些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依环境对象的不同而分设不同环境犯罪的罪名,甚至有些国家对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比如日本、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实践证明,通过严厉的法律惩治危害海洋环境行为是成功的。英国曾经是世界上海洋污染最重的国家之一,而今却成为海洋环保先进国家。这其中,完善的环境刑事法制和严厉的制裁措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快对危害海洋环境的刑法调控,通过立法进入世界海洋环境保护发达国家的行列,可以增强他国对中国的投资信心,促进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良好经济合作和互信政治交往。3.有利于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调控既对贯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这一目的极为有利,同时又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以目前较小的代价和痛苦换取海洋环境的和谐及人类的幸福生活,最好的办法是防患于未然,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严惩危害海洋环境的各种犯罪行为,以弥补目前行政治理手段的无力和疲软。 二、关于加强海洋环境刑法调控的建议 1.完善海洋环境刑事的立法。事实上,正是由于行政法规、行政治理手段的疲软和滞后,刑法的打击不力和立法不完善,才导致了当前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化和危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恶劣化。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来看,刑法通常是其他部门法的救济和最后保障,刑法有强力的制裁措施以及执法部门的保障实施,如此高压的态势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蔓延。诚如有学者所言:“如果没有刑法的最后屏障作用,行政法律法规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面前就会显得束手无策,违法行为就容易泛滥滋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制力与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抓紧做好危害海洋行为的刑法调控及相关程序的配套措施,明确相关执法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观念和执法力度,是当务之急。对于具体罪名的设置,有学者提出诸如“海洋生态损害罪”、“污染海洋罪”等,笔者认为以“危害海洋环境罪”为宜,可将具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污染海洋等类似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全部概括其中。 2.授予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刑事侦查权。有学者认为,为了减少案件的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可以让环境保护部门发挥其专业技术和人员设备优势,通过立法赋予环境保护部门以刑事执法权,即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自行侦查环境犯罪行为,收集证据、审查起诉。笔者认为,可在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设置刑事调查部门,有关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案件必须呈报该部门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由该部门进行侦查和收集证据,达到起诉标准后,由该部门将有关案件和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这样,既可以发挥环保部门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优势,又可相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可以保障受害人尽快受到经济补偿。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案件移送机制 (1)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工作理念。但十几年过去了,这项工作仍流于形式,海洋行政执法机关依然抱着传统执法观念和部门利益不放,严重影响了中国刑法对危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治理。为此,检察机关应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打造中国良好的法治发展环境,抓住机遇、主动施为,通过对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刑法调控,使中国的海洋开发和海洋资源的利用走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两法衔接”工作取得实效。中国危害海洋环境案件大多滞留于行政执法环节,没有规定刑事司法部门有权第一时间介入,这就给了行政执法机关以足够的空间和自由裁量权。中国现行刑法体系对于打击海洋环境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着无力和欠缺的现象,正是由于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及时将涉嫌海洋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从而导致了刑事制裁的严重缺失。如果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拥有一种长远眼光,切实是为了保护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自然资源,则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而不应为了眼前利益忽视甚至放纵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在强化“两法衔接”工作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机制,除了党纪、政纪处分外,遇有严重海洋环境事故时,还应由检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应加强办案人员的专门培训,还应加强检察机关的知情权,让其切实起到宪法赋予的法律作用。为此,可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事行政机关的信息通报机制,探索建立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广泛拓展检察机关获取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信息渠道。检察机关还可以行使立案监督权,通过调阅海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卷宗来查明海事行政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是否属实。这样便可以督促海事行政机关将涉嫌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行为从海事行政案件中剥离出来,尽快移送至公安机关。 (3)突出重点、强化衔接,有力推动“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只有通过切实的配套措施和责任机制让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人权责统一,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中国海洋环境的作用。首先,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各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能是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海事行政执法机关要重点把握好通报环节与移送环节,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执法相关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做到责任明晰、有据可查。公安机关对于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做到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是否依法移送以及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本身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依据2013年6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内容,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罪。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监督,该追究责任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其次,不断完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海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是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力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牵头认真研究“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危害海洋环境案件咨询制度、办案情况通报制度、日常信息交换制度、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协调配合、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实现危害海洋环境案件移送、受理、查办、审判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坚决防止和有效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在正确履职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危害海洋环境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不断深入开展,这样才能在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 4.设立专门的环保刑事法庭。为便于司法的实际操作,使审判更具专业性和效率性,可以考虑在危害环境行为多发且容易构成犯罪的地区成立专门的审判环境犯罪的法官和环境审判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这些“环境法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同时通过司法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公布危害海洋环境的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打击危害海洋环境犯罪所取得的成果,从司法终端保障中国海洋环境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作者:宋风波王沛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经贸大学 刑法论文:受贿罪共犯研究刑法论文 摘要: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够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作为受贿罪共犯的形式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是有严格界限的。 关键词:非特殊身份人员受贿罪共犯一、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决定了它是身份犯。所谓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受贿罪的身份犯显然是定罪要件。它不同与其他一般主体构成的犯罪。它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 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的共犯,是毋庸质疑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的共犯,即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资格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非特殊身份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互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在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1997年刑法中却只保留了内外勾结的贪污罪共犯,即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实际上等于取消了《补充规定》对受贿罪共犯的规定。本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应该认定无身份犯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问题,但在刑法分则无特别规定时,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所决定的。参照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和分则中关于贪污罪共犯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仍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除上述理由外,还有以下依据: 1、刑法具有保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取向。《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以上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都贯穿了这一原则。某些犯罪即使在单独犯罪中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但在共同犯罪时也可以由无身份犯的普通主体构成。这表明了刑法在对特殊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个人自由和保护社会秩序二者之间,选择了后者。[1]例如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从这一司法解释,亦可以显见刑法的价值取向:保护社会秩序。无身份的社会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同属贪污贿赂罪的内容。因此,在共同的价值取向下,无身份的人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定拟制。[2]对贪污共犯的注意规 定只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的误判。因为贪污罪包含了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无身份犯与身份犯相勾结,伙同贪污时,无身份犯的行为也符合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个注意规定,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将贪污共犯认定为侵占、盗窃、诈骗等罪。刑法对受贿罪取消注意规定,是因为基本上不存在将受贿罪共犯认定为其他犯罪的问题。因而没有提醒的必要。刑法具有简洁性的要求,只会把容易产生误解的内容作出注意规定,其他情况既是省略。总不能因为受贿罪中无此注意规定,就认为无身份犯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也对司法实践有相当大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近期的司法判例如2000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的成克杰受贿案中,李平本人系香港商人,假如依第一种观点,成克杰定受贿罪,李平就定不了,显然放纵了犯罪。 3、刑法理论中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概念,也支持了无身份犯可以成为受贿罪共犯的观点。所谓“混合主体共同犯罪”即指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就是这类犯罪。混合主体共同犯罪强调的是,虽然二人以上共同受贿罪不要求所有的共同受贿犯罪人均具有特定身份,但至少要有一人是有特殊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它是有身份者行为与无身份者行为的有机统一。若没有特殊身份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利用职务上便利这一行为的发展,也就不成立受贿罪。至于其他人员虽不具备特殊身份,但符合共同犯罪要件,只是由于其中一人的身份,并实施了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由此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共犯的主要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勾结、伙同受贿,这种情况构成要件清楚,不必细述。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伙同受贿,是比较复杂的情况。我在此仅针对典型形式之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进行研究。 当前,贿赂手段越来越隐蔽。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许多情况下并不亲自接受财物,而是由其家属出面,收受财物。这种情况下的家属到底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我认为,应该谨慎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注意到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客观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即使是明知的,并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行为,光凭这些是不能定罪的。只有当家属是积极地参与,并且帮助的情节非常严重,[3]才能定罪。具体表现如下: (1)、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策划,由家属传递信息、勾结关系、接纳财物、甚至事后转移赃物,毁灭罪证,掩饰罪行等。[4]这时,家属构成了受贿罪共犯的帮助犯,是从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家属不时的诱导、劝说、催促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教唆下产生了受贿犯罪的意图,并实施了受贿行为。这里,家属构成了受贿罪共犯的教唆犯,应承当从犯的次要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家属仅有代为接受财物行为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而与其共享等行为,是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否则,就扩大了打击面。恐怕一罚国家工作人员,就必罚家属。明显超出了刑法中受贿罪的惩罚目的。 刑法论文:刑法解释体制探讨论文 摘要〕刑法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离不开刑法的解释,因此构建良性的刑法解释体制十分重要。目前的刑法解释的现状存在许多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刑法解释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系统,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三部分的自身状况及相互关系直接决定着刑法解释体制整体性能的良性发挥。 〔关键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解释体制 刑法作为调节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而刑法规范是对纷繁复杂的客观事物的高度抽象的概括,“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且“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它(法律)是难以满足一个处在永久运动中社会的所有的新的需要的。”因此作为阐明刑法规范确切涵义的刑法解释虽然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但其社会意义却极为重要。刑法解释从解释效力的角度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者在整个刑法解释中的地位、比重和相互关系及各自的内容则构成具有某种特点的刑法解释体制,而刑法解释体制的合理性则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发挥直接的作用,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和刑法价值观念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摈弃不合法不合理的、构建良性的刑法解释体制成为刑法学界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刑法解释体制的现状评析 (一)刑法的立法解释现状 所谓刑法的立法解释,通说认为就是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立法机关专门用法令对刑法所作的解释。〔1〕(P113-115)当然,此说不无争议。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通说是广义的刑法立法解释,因为“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要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狭义的立法解释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因为根据《宪法》第67条、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立法法》第42条规定,凡是关于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以及刑法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刑法所作的解释。首先,立法解释是立法权力的延伸,从属于立法,但不等于立法本身。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大,解释本身就是立法的一部分,因此不符合刑法立法解释的特定内涵。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也不是刑法的立法解释。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草案说明的对象是法律草案,草案本身不能称为法律,“说明”之后,草案还要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草案说明的主体也只是人大的一个工作部门——全国人大法工委,它不符合立法的主体要求。〔2〕(P136) 刑法立法解释的现状如何呢?79年刑法已经成为历史,在它曾经辉煌的日子里,其立法解释领域却显得暗淡无光,因为除了某些“法律草案说明”之外,我们找不到一件正式的专门解释。那么再把目光投向97年刑法实施以来刑法解释领域,在寻寻觅觅中,我们终于看到了立法的六个解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难道是97年刑法条文规定明确到不需更多说明,社会发展缓慢或者说97年刑法的前瞻性已经将刑法制定后的情况尽在掌握之中?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刑法条文是由法律用语表现的,而“在所有的符号中,语言符号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种。”“尽管每位作者都希望把自己的意图原原本本地、毫无保留地反映在作品之中,但由于作品语言的局限,作者的意图不可能充分地、完全地表达出来,言不尽意是作者与作品关系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nbsp;那么立法用语与立法愿意必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就必然需要立法解释给予说明。97年刑法虽然被有的学者挂上可“垂范久远”的标牌,但无论如何不可能包罗无遗,因为“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经生效的法规相抵触?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何况,社会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刑法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是必然的。因此,要想使一部刑法真正向“垂范久远”的方向发展,就需要刑法立法与刑法立法解释相辅相成的共同努力。那么之所以存在立法解释“地广人稀”的现象大概主要有以下原因:1、主观上,立法解释机关长期没有对刑法立法解释工作给予应有的重视,疏于行使解释权。2、客观上,立法解释机关身兼数职工作繁多,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及时进行刑法立法解释的能量有限。3、司法解释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越权解释。4、学理解释众说不一,没有对立法解释产生足够的影响。对于如何解决立法解释明显不足的问题,将在第二部分阐述,下面分别评析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的现状。 (二)刑法的司法解释现状 在有的刑法教科书中,刑法的司法解释被表述为“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3〕(P11)显然,此定义只是从解释主体上以区别与立法解释的不同,但这种简单的区别是不够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重要区别还在于解释的内容的不同,前者根据《立法法》主要对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内容以及刑法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进行解释;后者则根据《法院组织法》、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主要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而目前的司法解释领域在解释主体和解释内容上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1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争议 就司法解释而言,目前理论界存在“广义的司法解释和狭义的司法解释”之说。广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诉讼程序中对法律的阐释,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4〕对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理论探讨上,广义的司法解释的观点值得商榷(下文将作分析),只有狭义的司法解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2、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 第一,解释主体混乱。如上所述,最高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只有二者所作的解释或联合所作的解释才是司法解释,但事实上,(1)总揽“司法解释”的法律文件,一些非司法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参与的解释屡见不鲜,使得这些解释有点“四不象”的味道;(2)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不同情况进行刑法的解释的做法,如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地方司法机关可作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这不但造成事实上的解释主体的混乱,而且破坏了刑法的统一、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第二,解释内容上超越司法权限,侵入立法领域。与刑法立法解释的“人丁不旺”的境况截然不同,司法机关则制定了大量的刑法司法解释,仅是97年刑法颁布后,迄今为止,司法解释的数量就有近百件。但是一些司法解释中存在着越权的嫌疑。(1)《立法法》明确规定“凡是关于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如刑法第384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界定应由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但司法机关却越俎代庖,制定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至今对于其效力问题仍存在争议。〔5〕(2)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是对“在审判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因此具有后发性和被动性。但实际中却存在着最高法院主动进行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因此突破了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3)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行司法解释,如果突破立法原意,则关系着对行为性质的罪与非罪的抽象界定,而犯罪构成的抽象界定只能由刑法立法明确,因此,实际中突破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就?嵌粤⒎ㄈǖ那址浮@纾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谛形瞬幻髦遣宦闹芩甑挠着阶栽阜⑸怨叵凳欠窆钩汕考樽镂侍獾呐础贰P谭ǖ?36条第2款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对“保护弱势群体”,其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从条文本身体现出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并非由于疏忽而没有考虑是否“明知”和“自愿”,因为“明知”有可能使许多罪犯漏网,“自愿”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突破了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是不正确的。(4)司法解释直接对刑法进行补充说明,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直接对刑法第51条进行了补充。 第三,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1)“两高”之间的解释冲突。例如,在对刑法罪名的确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之间就存在不一致的地方。(2)同一解释主体参与制作的解释之间也存在矛盾。例如,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中否定了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但在《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又赋予了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 导致刑法司法解释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立法上没有明确规范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最早确认最高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后见于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1981年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确认最高检察院也享有司法解释权,但包括《检察院组织法》在内的其他法律并没有确认,2000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中则肯定了最高法院的解释权,却否定了最高检察院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但在《立法法》中却没有体现。由此可见,对于司法解释的主体问题法律上存在比较模糊,因而产生实际中解释主体的混乱。2、立法机关不能及时行使立法解释权,对于司法解释中存在的“越权”视而不见,不予纠正。3、司法解释的制定缺少监督。虽然《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对制定程序有所规范,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方面没有约束。4、司法解释的主体没有及时对制定过的司法解释进行有效的清理,所以造成解释上的矛盾。 (三)刑法学理解释的现状 刑法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3〕(P12)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称无效解释。我国的刑法学理解释是在刑法典颁布后才正式出现的,伴随法制建设的进程,学理解释也日益繁荣。目前刑法典释义、刑法教科书、刑法论文、刑法专著等可谓“汗牛充栋”,百家争鸣的气氛十分浓厚。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对刑法规定含义的理解,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都有积极的意义,一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正是在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学理解释的繁荣还具有低层次、多重复的特点,例如,许多人往往针对一个问题进行较为重复的观点相同的阐述,或者同一个人出现具体观点和基本立场相互矛盾的阐述;成体系的学理解释还为数不多,等等。因而对立法和司法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产生足够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当前刑法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个刑法解释体制领域中:立法解释的地位高但薄弱,司法解释数量多但紊乱,学理解释则呈现低效能的繁荣。因此,现存的是一个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刑法解释体制。 二、构建良好的刑法解释体制 现代科学证明,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按一定方式组成的,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机整体。从哲学的角度讲,系统一般具有四个特征: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开放性。刑法解释体制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也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因此,我们可以从系统论的角度,从理论上探讨良好的刑法解释体制如何构建,在实践中努力使其得以实现。刑法解释体制是由刑法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和无法律效力的解释(简称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两个子系统,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三个要素组成,三要素的结构是否合理、各自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解释体制的性能,因此,构建良好的刑法解释体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整体结构合理化 刑法解释体制的整体结构就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的组成方式即地位问题。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组成有效解释子系统直接对社会产生法律效力,影响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因此,是刑法解释体制的主体;学理解释虽然不对社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宣传法制、提高法律意识,以及完善立法、正确理解、掌握和实施法律,都具有积极意义,对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产生无形的间接影响,因而是有效解释的有益辅助系统,是刑法解释体制的必不可少的子系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立法是刑事司法的前提基础,刑法立法的质量最终决定着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保障,刑事司法则直接对公民个人的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实现产生影响。立法解释体现立法质量,司法解释影响司法实践,因此应以立法解释为主导,司法解释为补充。 (二)要素自身优质化 1、增加刑法立法解释的量,提高刑法立法解释的质。“法律必须简洁”的法彦说明刑法的规定内容本质上具有相当的概括性、相当的抽象性,那么在立法用语上肯定多处存在不能明确体现立法意图的地方。同时,社会实践的运动变化和立法技术的有限使刑法既适应实践要求又保持相对稳定的任务必然由立法解释来完成,“解释是法律调整机制的必要因素”因此可以说立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永远是创造的进程。”这就要求刑法立法解释达到一定的数量和水平。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一是立法解释的数量还远远不够。为此,一方面,立法解释的主体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针对所发现的需要明确含义的法律术语和新的情况主动进行解释说明;另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提出的解释要求及时进行解释说明。二是立法解释应达到一定的水平。“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法之理乃法之魂”,“对法律的解释,要探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6〕(P8)为了适应实践的变化、突破立法技术的缺陷,解释主体要在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探求立法精神进行立法解释。为此,一方面立法者要具备较高的法律修养,另一方面立法者应充分重视学理解释,特别是法学专家的学术成果。正如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所说,当我们要求刑法明确、协调、合理时,应当知道刑法的明确性、协调性、合理性需要立法者与法学者的共同努力.〔7〕(P40)另外,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应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建立一个专门的立法解释机构(应吸收一定数量的著名专家学者)以提供组织保证,这样既能在主观上对立法解释给予足够的重视,又能实际解决立法机关身兼数职、能量有限的矛盾。并且立法解释的形式应该规范化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的解释”,这样简单明了,便于查询和指导实践。 2、刑法司法解释合法化、规范化。 首先,司法解释主体明确化。如前文所说,刑事立法对司法解释主体的规定存在矛盾,这是立法的缺陷,因此希望立法机关尽快给予法律确定,以便明确司法解释主体的合法性。在此针对司法解释主体的现状,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1)非司法机关不能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第一,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司法权独立,不允许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预。司法解释权内涵于司法权,当然也应只有司法机关享有,因此要杜绝非司法机关参与司法解释的行为。第二,地方司法机关和司法官个人不能享有司法解释权。有的学者根据目前实际中存在的地方司法机关制定一些司法解释文件的事实,提出建立二级司法解释体制的建议,并且承认司法官享有个案解释权。〔8〕(P58-65)有的学者直接指出,真正有效解释法律的不是司法机关,不是整个法院,而是拥有审判权的法官和审判组织。司法解释的主体就是法官和审判组织。〔9〕这难免有些“法律现实主义”的味道,好像与说“法就是法官的判决”一样的极端。笔者认为,所谓司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实际上是对法律的理解和直接运用,因为“裁判者只有适用法律的职务,却没有批评法律的权能。”也如孟德斯鸠所说:“在共和国里,政治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在一个有关公民的财产、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对法律做出有害于公民的解释了。”司法官只能严格依照法律文字所展示的含义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活动。司法官的法律解释的效力只能限于具体个案,而不能达于哪怕是与其相类似的案件。因此,这种对司法解释作广义理解(如前文提到)的观点似乎将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司法解释混为一谈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实行同一部刑法,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但要对守法者平等保护,也要对犯罪者给予平等的待遇。如果授予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例如对“盗窃罪数额”的授权(实质上是立法解释的范围),导致“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并存。同时,各个地方的解释可能会对同一问题存在较大的抵触,那么就导致司法的不统一,平等原则的扭曲。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建议通过“建立备案制度”,由最高司法机关对“二级解释”进行统一规制。〔8〕(P64)可见,司法解释权还是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既然如此,又何必制造“二级解释”浪费司法资源、延缓司法进程的弊端呢?(2)最高检察院应从司法解释中淡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鉴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者”和“控方”角色,如果其行使司法解释权,无异于“运动员”同时也是“裁判员”,导致审判有失公正。〔4〕虽然1981年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确认最高检察院也享有司法解释权,但是正像2000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中所言,“法出多门”,“不利于保证法律的统一理解和执行”。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机关提出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予以的答复和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应与法律解释的性质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再独立进行法律的解释,但可以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司法解释权。 其次,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合法化。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独立表明司法解释必须在立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立法机关应对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司法解释中存在的越权现象及时纠正(特别是前文提到的),并针对相关问题做出及时的、明确的立法解释。例如,有的学者指出罪名的确定和罪数问题涉及到犯罪构成和数罪并罚,“罪名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2〕(P110-113)因此,立法解释机关应制定一个明确的罪名解释,而废除“两高”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以便司法统一。同时司法解释主体应加强自身监督,避免越权,一经发现应及时改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力的制衡、避免司法犯法,才能不降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值得一提的是,应该注意司法扩张解释的正确运用。扩张解释可分为立法扩张解释和司法扩张解释,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扩张解释就是按照立法原意把刑法条文作合乎逻辑的、大于其字面涵义范围的解释。〔10〕(P128)笔者认为,如何理解“大于其字面涵义范围的解释”成为是否正确运用扩张解释的方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标准。司法机关进行扩张解释后的内容如果内涵于扩张对象的,就是合法的司法扩张解释;如果进行扩张解释后的内容与扩张对象呈并列关系,则是越权的解释。例如,《关于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故意或者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解释就是没有越权的解释,因为“故意或者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是内涵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所以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的合法合理的扩张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所作的一个批复中规定,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170条(79年刑法)的规定定罪判刑。这一解释就是越权的司法扩张解释,因为“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是与“淫书、淫画”相并列,而非内涵于它,将“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任务应由立法机关完成,这种“大于其字面涵义范围的解释”就是侵犯立法权的解释。 最后,司法解释应定期清理。通过解释主体的一元化、解释内容的合法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解释内容上存在的冲突,但最高法院还应该进行定期的清理,一方面避免自相矛盾,一方面使司法解释数量清楚,有利于法律工作者的查询运用。 3、促进中国刑法学派的形成是提高刑法学理解释的层次和效能的当然的有效选择。学派以基本立场的不同而划分,“学派的形成会迫使研究者思考自己采取了何种立场、属于哪种学派,从而保持理论的一致性、协调性。”虽然法律的解释是价值和正义的判断,不像自然科学可用事实验证,但是学派之争可促使原有理论的完善、创新理论的诞生,从而改变刑法学理解释的现状,提升整体水平。一是需要每个刑法学者不断省察自己的思想,从明确的基本立场出发进行观点的系统化;二是需要刑法学术组织致力于举办广泛高效的学术活动,促进不同观点的碰撞与交流。学派的形成更能发挥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辅助效能。对于立法解释而言,其主要在于明确术语、协调立法与现实的平衡,因此不仅要注意立法的历史背景,更要注意解释的时代特征(“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而且在法律上最有力”),学派之争则有助于立法主体从学理领域吸收更符合时代需要、更符合正义的解释到立法解释之中。同样,学派的观点对司法解释制定的合法性以及实施中所体现的公正性可进行一定的监督、提出有益的批评。 (三)保持刑法解释体制的开放性 刑法解释体制的开放性包括两方面:一是系统内部的开放性,即子系统之间,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说,有效解释与无效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之间要永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二是系统对外的开放性,即整个系统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社会实践、法治文明与刑法解释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前者的进步不断对刑法的解释提出新的要求,后者的发展对法治文明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具有开放性的系统是充满生命力的有机体,保持开放性的刑法解释系统才是良性发展的刑法解释体制。 三、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以上几点对构建良好的刑法解释体制必不可少,而坚持以下的基本原则则为其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的用语为根据,“不能离开法律的用语”,“用语的含义是法律的精神”,“应当恪守法律的用语”,“完全脱离用语就是推测而不是解释”“毁损用语的解释是恶劣的解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立法解释明确限定在《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内,从而将立法解释与纯粹的立法行为相区分。对于刑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属于立法领域,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而非立法解释的范围。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因此司法解释不能进行非法的、越权的解释。同样,罪刑法定原则表明“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因此不能“学者之意高于法律之意”,学理解释是对刑法进行善意的批评,通过各种解释方法使刑法明确化、合理化。 2、人权保障原则。“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解释坚持人权保护原则,“有利的应当补充、不利的应当限制”。人权保护原则否定在成文法的前提下进行任意解释,否则公民不能预测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自由受到侵犯,人权得不到保障。 3、体系解释原则。〔6〕(P12-14)从哲学上讲,手作为身体的一部分是手,离开身体的手就不是手。同样“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出其真正的含义,或它所出现的项目会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义。”所以对刑法的解释要坚持体系解释的原则。“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规定,不应当由某种不明确的规定而否定明确的规定”,因此“不通观法律整体,仅根据其提示的一部分所做出的判断和解释,是不正当的。” 刑法论文:刑法论文废除死刑 【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存废一直是世界范围内争论激烈的问题。由于死刑剥夺了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并且不能铲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不可能遏制犯罪的产生,因而废除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政府一直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积极准备,但死刑制度的去留仍然是国内法与公约相左之焦点。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废的分析,结合当今刑罚目的,结合我国当今现实出发,谈论了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同时认为我国应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才能有步骤有目标地废除死刑制度。 【关键词】死刑刑罚必然趋势路径 前言 对于我国死刑问题的思考与研究,是在国际形势推动下所促成的,这无疑是我国法学界西学东渐的又一例证。因为从中国自身文化意识所决定的传统法律制度中,死刑的工具效力是我们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1]因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故又称生命刑。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也称极刑。 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血亲复仇制度。从奴隶社会开始,死刑便成为几千年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它对于遏止犯罪的价值从来没有人怀疑过,但是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后,死刑开始受到思想家的挑战。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着《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接着,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大部分学者从人道主义及国际接轨方面主张应废除死刑。死刑是剥夺人的最基本的权力—人格权、生命权的法律制度。“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和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限制死刑的适用,“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是我国的一贯形势政策。2004年,国家主席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目前,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比较大,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关注的观点,由此可见,中国废除死刑的要求非常迫切,从法律的角度看,中国只有废除死刑才能更好地融入到国际社会。 ;论文3论文3- 一、关于我国死刑存废制度的理性思考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于法律中适用死刑制度在我国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其名目之多、范围之广、执行方法之残酷、受刑人数之众,为世界各国所罕见。但从总的趋势上看,随着中华文明不断进步,死刑的施刑名目逐渐从滥酷趋向规范;施刑方式从残忍趋向人道;定罪量刑也由统治者跟着感觉走,而变得愈加审慎。 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局限 (1)我国死刑制度现状 我国1979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相对于当时的社会情况应该说是比较适当的。然而,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由于社会治安形势趋于恶化,重刑主义思想一度成为主流。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对于死刑的削减,在刑法学界已经成为共识。但是我国1997年刑法仍然保持了47个死刑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万能、重刑主义仍然是主导思想。[2]研究我国刑法的现状,不难发现限制死刑的改革仍然在大刀阔斧地进行。此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均较为鲜明地体现了这一死刑政策。最终实现了死刑在立法上的实质性削减、技术性削减和实际执行上的削减。 面对着当今世界逐渐废除死刑的趋势,我国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对死刑有着严格的限制。 第一,从适用条件上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第二,从适用对象上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律明确规定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排斥于死刑适用对象之外,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体现了我国刑法重在教育和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确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刑法》第48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对应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一个缓冲的机会。 第四,从适用程序上限制 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讲,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在核准程序上《刑法》第48条第2款前半段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规定了严格的核准程序,客观上限制了死刑数量,保证了办案质量。 (2)我国死刑制度的局限性思考 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尽管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其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但是这一切仍然无法掩盖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一项文明的法律制度,仍然大量保留和适用身体刑,这不能不说是该制度的历史局限性。研究现行刑法,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而且司法机关由于承担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担,往往希望通过死刑弹压犯罪来缓解社会治安的现实压力。但实际上死刑被大量适用很可能会事与愿违,不仅会发生死刑效力的贬低,而且立法机关为满足司法机关对于扩张死刑的要求,大量制定死刑条款,会不适当地影响司法机关工作重心偏离运用综合治理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的轨道。 (二)世界各国死刑废除趋势 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死刑规定。 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3]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 (三)我国废除死刑的现实意义 (1)对于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也导致了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严重影响党员干部的公仆形象,也不利于党群关系的健康发展。为了打击贪污贿赂型犯罪,刑法对该类型犯罪配置了死刑。然而刑罚具有谦抑性,对一项犯罪配置死刑是否合适,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能否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二是对该罪配置死刑是否能够有效预防犯罪①。对于贪利性犯罪配置死刑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不利于打击犯罪,犯罪分子被执行了死刑就在事实上使活的证据消失了,有可能该犯罪分子掌握他人贪污腐败的证据,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告发。即使该犯罪分子没有告发其他人的罪行,但是只要该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死刑,他就有可能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其他人予以告发。从而对其他腐败分子起到一种制衡作用。 (2)国际公约对人权保护的要求 当前对于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着名的刑法学者强烈呼吁废除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在审判中的适用。废除死刑在理论界已经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尤其在我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两个人权公约对我国保护人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国作为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约国就必须严格履行国际公约。否则便是违约行为,将会导致国家责任的承担。而且更重要的是有损于我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样一个对国际社会负有重要责任的国际大国的形象。 二、中国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分析 (一)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 (1)死刑侵害了基本人权中的生命权 自16世纪后半期出现的废除死刑的主张源于生命神圣说,基督教信徒们正是高举“生命是上帝所缔造的,除了上帝任何人无权剥夺”的旗帜,在生命神圣的绝对理念下,抨 ①刘志伟梁剑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废除死刑的思考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4 击死刑并对国家的死刑权发难,从而吹响了近代死刑废止论的号角。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带来了欧洲文化中的理性主义思想的兴起,哲学家们无一例外地赞成“生命权”是人至高无上的权利。 保障基本人权是当代人权运动的主旨,而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理所当然地,生命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权。而人权的最基本的特性之一在于其普适性,即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相应地,罪犯应该与普通人一样地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而死刑恰恰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内容,因而构成对罪犯作为人的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的一种侵犯。因上,废除死刑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这就是当代人权论者要求废除死刑的基本立论与逻辑。 (2)死刑违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洛克便提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宏伟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组成国家权力时,所割舍的权利不包括生命,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委身于别的绝对的任意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权利给予别人。”国家运用死刑惩罚犯罪的人,是对刑罚权的滥用。因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 (二)废除死刑是发展趋势 废除死刑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即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受此潮流的影响,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②1962年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目前已有18个国家加入。《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的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权。”第2款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更多文章请联系我们,”。第6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4]很显然,《公约》的精神体现了限制死刑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 废除死刑是各国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也不例外。当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废除死刑的条件步骤方法上,存在着差异,在是否废除死刑,先废除哪些死刑罪名,哪些死刑待条件成熟时才废除,什么时候全部废除死刑,都应立足于国情由立法者全面考查本国的价值取向,从有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出发做出决定。我国可以分步骤地削减死刑罪名,减少 ②鲍遂献论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当代法学1992,(4) 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最终为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三、从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出发 (一)中国废除死刑的现实可能性 死刑问题是中国在当今世界上最受诟病的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当今世界上死刑的判决和执行最多的国家当属中国,西方指责中国不尊重人权、滥用死刑,有人甚至以全世界已有近2/3左右的国家废除死刑为例,认为不主张废除死刑有违学者的良心,然而死刑的废除不是振臂一呼就能解决的,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死刑不仅限于司法领域,也关系政治、哲学、宗教、文学等诸多领域。 近年来,西方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以死刑问题为借口,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横加指责。面对人权浪潮的冲击,中国政府不再沉默,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政府保护公民生命权,加入世界限制、废除死刑的行列,并以《白皮书》的形式回答西方的挑战,对中国的死刑政策和死刑立法作了明确的表述。 (二)创造条件,从限制死刑到废除死刑 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是,并非死刑规定得越多,犯罪便越少。可见,靠严刑峻法并不能减少犯罪,相反,还可能增加犯罪。我国97《刑法》对60余种罪名规定死刑,罪种过多,反而导致死刑威慑力减弱。因此,在向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循序渐进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限制死刑,以求在现阶段最大发挥死刑的效能。 (1)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我国刑法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刑法中却没有关于对新生儿的母亲与精神病人不得执行死刑与已达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得适用死刑的规定,而这3种情况下不得适用死刑是现今国际人权法所明确做出的限制。为尽快在死刑废除问题上与国际接轨,在刑法中增设这样的规定势在必行。 (2)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与很多国家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严格和缜密相比,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仍有待完善。在我国,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严重影响了对死刑案件质量的把关。它不仅造成适用死刑的案件大量增加,而且一些错误的死刑判决很有可能因此失去纠正的机会。鉴于死刑案件的极大风险性,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应是较好的选择。在严格限制死刑的同时,国家还应积极地创造条件,推进死刑的废止。 四、结论 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理事会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的统计,截止1999年2月,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有l1个,连续lO年以上或者自独立以来或者已经正式声明在废除死刑前停止适用死刑的国家达38个。这样以不同方式在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总数已多达123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仅为71个。[5] 死刑的存废确实是一个非常矛盾的争论。死刑是用一种新的不人道对付过去的一种不人道。死刑一边在惩罚谋杀行为,却一直在做着同样的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合法的杀人犯。笔者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随着历史的发展最终将走向消亡。虽然在现阶段死刑无法被废止,但是它的消亡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是一个必将经历的人类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客观物质条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 在中国,学者的主流是赞成废除死刑的。学者们应以尊重人的生命权之人道精神,不遗余力地为废除死刑鼓与呼,应以时代精神对法律规范做出新的解释,为限制死刑、废止死刑提供法律理念、理论和技术的支持。在具体的个案上,我们的学者也要施加我们的影响,尽最大可能减少具体个案死刑的适用,应当向决策者证实死刑的弊害,并提出相应的替代措施,使决策者不继续相信死刑是维护治安的有效手段。[6] 本文认为,我国要深度融入国际社会,作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要重塑中华民族的伟大形象,我们要和世界人民一起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的世界,从刑法这个角度来讲,就必须尽快、全面地废除死刑。 刑法论文: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论文 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与风靡,侵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本文指出加快进行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而我国目前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法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尚显苍白。文中对网络游戏与虚拟财产的定义与特征,侵犯虚拟财产的方式,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希望能引起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与特征 对于虚拟财产,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游戏之中,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以现实货币兑换的虚拟物品。包括1、游戏账号等级2、虚拟钱币3、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4、虚拟动植物5、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虚拟性和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在于它本质上是一组电磁记录,其存在只能依托于网络。但虚拟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世外桃源”,仍然与现实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实社会的法律关系在虚拟社会中也有所反映。目前,侵犯虚拟财产及其交易行为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二)价值性 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使用价值,所以就具有转化为现实货币的能力;由于其可通过交易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具有了交换价值。可见,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意义不容否认。 (三)合法性 它主要是指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并非特指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财产的范畴。 (四)限制性 虚拟财产还受到网络及游戏软件技术、游戏运营期间等多种因素的限制。 (五)依附性 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二、网络游戏中侵犯虚拟财产的方式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类型千奇百怪,几乎所有现实社会中侵犯真实财产的违法犯罪类型均已出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盗窃他人虚拟财产的案件 2006年4月,网络黑客杨某在短短10天时间里多次盗取成都某信息技术公司7个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点卡卖钱,非法获利1300多元。这名网络“黑客”杨某近日被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诈骗他人虚拟财产的案件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读者李先生给该报打来热线电话称,前几天有一个玩家在“梦幻西游”网络游戏中做广告称,只要登录然后在指定位置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就能免费获得大量的经验值以及一个宠物熊猫。不少玩家如实地填写了自己的账号信息后并没有得到超级宠物和经验值,账号和密码却被盗走了。随后,记者分别登录了“梦幻西游”官方主页xyq.163.com和李先生说的这个假网站,乍一看这个假网站无论从域名上到里面的内容都和真网站差不多。“梦幻西游”客服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网站是一个恶意盗号网站,意在骗得玩家的用户名和密码,盗取玩家的装备。 (三)侵犯虚拟财产向现实案件转化的案件 例如,据新华网报道,从2003年10月起,北海市110连续接到全国各地数十名玩家的电话报案,称北海有人在互联网上出售《传奇》顶级装备,骗取每人从200元到3000元数额不等的汇款。北海市警方迅速出击,抓获了6名以销售网络游戏《传奇》虚拟武器装备为名诈骗的嫌疑人。被抓获的6名嫌疑人都是北海市初中以下文化的无业青年。他们供称平时喜欢上网,在化名游戏中结识了全国各地众多玩家,谎称自己拥有游戏中的精良装备,只要汇款到指定银行账号,即从网上“交货”。而在对方汇款后,他们即中断与对方联系。据了解,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5月底,这个团伙诈骗北京、上海、浙江、重庆等16个省(区、市)的游戏玩家有数百人之多,诈骗总金额竟达200多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侵犯虚拟财产案件已经有向恶性、暴力性犯罪转化的趋势。例如,据《新闻晨报》报道,杨某在网络游戏中以倒卖游戏装备为生。去年10月,他接到一位网游玩家的电话,对方要购买一个游戏中的顶级装备,双方约定当晚在宜山路上的一家网吧当面交易。 当晚,杨某如约赶到网吧门口。几分钟后,几名不明身份的人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强行将他推上网吧对面的一辆灰色面包车。在行驶的面包车里,杨某遭到这伙人的威胁和殴打,被逼迫说出他的网络游戏账号。在对方的要求得到满足后,当晚11点,杨某在一个偏僻路段被推下车。事后,杨某发现他花费2年多时间搜集的游戏装备都被抢劫一空,这些装备在游戏中进行买卖的市场价约为8000元。这些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这在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三、虚拟财产的价值 (一)虚拟财产到底有没有价值 虚拟财产究竟有没有真实价值?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相当激烈。一派坚决认为虚拟财产不具备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不能受法律保护,而另一派则认为虚拟财产既然能与现实中的货币兑换,这就说明其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受法律保护。 在笔者看来,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等财产完全是虚拟的,其本身原来并不具有价值。但是,现在网络已经完全融入了现实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虚拟财产不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地与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这些虚拟财产无法由单机再行复制,只能在网络世界中存续。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虚拟财产的确有其自身的价值,而且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规则 如上所述,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那么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呢?衡量其价值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有学者建议,由我国信息产业部牵头,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运营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参与的机构,通过综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玩家的投入成本,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等各项因素,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 笔者认为,制定出能衡量所有虚拟财产的价值的计算公式或原则,至少在现阶段是有难度的。首先,网络游戏种类多样,其中虚拟财产的名目繁多,每一种具体的虚拟财产的性质、价格和作用均有所不同,因此很难确定一个普遍适用的价值衡量标准。同时,由于网络游戏的特殊属性,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价格浮动较大,并易受游戏公司等外界因素影响,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往往在一段时间内产生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变化。因此,如何科学、公正的得出确定虚拟财产价值的计算公式或原则,仍需要综合各项因素进行考虑和研究。而现阶段,最合理的方式似乎仍然是由法院针对不同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处理,以利于更好的维护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合法权益。 四、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自从网络游戏在我国出现后,因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与诉讼不断。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理论界也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受刑法保护,理由如下: 1.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是保护新生产业的需要 据《2006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我国网络游戏参与者人数2006年已达到3112万,比2005年增长18.5%。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到65.4亿元人民币,游戏产业为相关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333.2亿元,是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5.1倍。其中为电信行业带来直接收入210.5亿元,为IT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83.3亿元,为出版和媒体行业带来直接收入39.4亿元。预计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销售收入将达到244.3亿元人民币,2006年到2010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0.2%。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 但是,与此同时,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毒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由此产生的纠纷与诉讼层出不穷,游戏运行商与玩家怨声载道,严重制约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势在必行。但是,从现状来看,仅仅用民事制裁的方式,还不足以保护网络游戏产业。必须加强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才能有效打击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保护并促进这个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2.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需要犯罪的本质是破坏社会秩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的行为,而刑法则通过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现在很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都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例如,许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都是借助病毒与木马进行的,这些病毒与木马在网络上横行无忌,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在网络已成为人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扰乱网络秩序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必须坚决打击,严惩不贷。另外,一些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已经向现实化,暴力化方向发展,由此引发的暴力恶性案件连续不断,因此,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已经是当务之急。 (二)对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处理规则 客观的说,我国内地目前对于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规则尚未建立,尽管公安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理论支撑,使处理规则的确立举步维艰。一些学者强烈主张在刑法典中加入“侵犯虚拟财产罪”等条款。但是笔者认为完全无此必要,笔者认为,只需要像于志刚教授所建议的那样,首先在立法和法学理论上及时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然后借鉴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即“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入传统侵犯财产罪的条款加以惩罚或者说套用于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处理对策,这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应有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是刑事立法随着时代进步自我完善和及时跟进社会现实的应有举措。 (三)关于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思考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刑法应当做出积极而及时地反映。鉴于目前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案件增多,呼吁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声音也越来越大。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产生于网络空间却已蔓延进入真实社会空间层面,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中具有不能忽视的重要地位,而且俨然将成为一类全新的财产,从而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形成实际的冲击,所以,我们急需加强理论研究,加快立法进程。 1.确立刑法保护措施,减少私力救济事件 网络游戏玩家的参与行为和参与情绪,由虚拟的网络空间向现实社会过渡是一个应当正视的现实的问题。在虚拟空间中的纠纷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和处理规则的情况下,虚拟财产遭受侵犯后的私力救济方式由虚拟变为现实的事件已变得极为常见。从刑事立法上讲,对虚拟财产确立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用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条款加以惩治,或者建立全新的刑法保护体系,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应有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是刑事立法随着时代进步自我完善和及时跟进社会现实的应有之举,同时,也是有效减少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而引发的虚拟财产所有人采用非法手段以图私力救济的最有力措施。 2.虚拟世界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值得立法关注 现代社会高度科技化、工业化,人类的工作、生活、娱乐,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在虚拟的世界里进行的,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将相互融合。年轻一代开始正在网络游戏中学习交易行为和人际关系,如果从中衍生出任何虚拟或现实的问题,都不是用过去的思维和经验可以掌握的,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必须对此有所体认。毫无疑问,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自从有人类文明以来,财产的外延从具物质形态的有体物扩展至电、热、光等“能”、无线电频道、空间(空间权)等无体物,进而至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等无形财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控制能力的增强,以及真正的网络时代的到来,可以预见,新的财产类型必将不断出现。网络游戏产业已成为中国网络业利润最高的产业之一,由规模不断扩展的游戏产业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在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内得到了较为明显的体现。因此,只有深化对虚拟财产属性及特征的认识,加快对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因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的发展。 3.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巨大冲击目前所出现的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不仅在犯罪对象上种类繁多,而且在犯罪方法上千奇百怪,可以说已经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尤其对侵犯财产罪的传统刑法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以上述的杨某的虚拟财产被抢劫一案为例,它就完全有别于传统的抢劫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界的传统认识,是犯罪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在该案中,行为人强行劫取、拿走的是他人的游戏账号,密码等虚拟财产。此时,能否定性为虚拟财产抢劫罪呢?如果能,则传统抢劫犯罪的理论,将受到巨大冲击。因为在这一针对虚拟财产的抢劫行为中,行为人完全没有针对被害人的真实财产进行抢劫,虽然劫取虚拟财产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强行性,手段也存在强制性,但是却没有侵犯被害人的真实财产权利,仅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虚拟财产,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现在仍然是空白,它能不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也还存在极大的争议。如果虚拟财产不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那么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就不符合抢劫罪的传统理论,但是如果不构成抢劫罪,应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呢?这在刑事立法上似乎是一个应当及早应对的问题。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因此,从刑法理论上思考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问题,并及时修正刑法传统理论关于财产存在形式的学说,对于中国刑法理论的现代化与中国刑法的现代化来说,意义深远。 五、结语 由此可见,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蓬勃发展。由游戏产业规模不断扩张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在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内得到了较为明显的体现。只有加快对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引入刑法的保护,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刑法论文:网络黑客刑法论文 黑客行为有着复杂的心理原因与文化背景,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并非所有黑客行为都对社会有危害,有些黑客行为对完善网络技术反而有着积极的作用,这些在刑事立法上应当注意区别对待。本文是在分析黑客行为的文化与心理因素的基础上,以“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思想为基础,探讨黑客行为的刑事立法对策。 一、黑客的出现及特征 (一)黑客行为的历史 黑客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代黑客是计算机谜,即20世纪5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实验室中那些才华出众、通宵达旦操作计算机的学生为代表的计算机狂热分子。第二代黑客是电脑革命的英雄。当时,计算机尚未普及,对社会公众而言,计算机属于价格高昂、只有经过专门训练的技术人员才能操作的神秘机器。第三代黑客活跃于20世纪80年代,他们开始利用自己的技术,将注意力转向涉及公司机密和国家内幕的保密数据库上。这一带有反叛性的想法,很快改写了黑客的定义。“新的一代开始盗用黑客的名称,在新闻界的推波助澜下,黑客成为口令大盗和电子窃贼的代名词,公众对黑客的印象也由此改变,他们不再被视为无害的探索者,而是阴险恶毒的侵略者。”第四代黑客的出现由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他们是互联网技术的精英。这一代黑客更让人担忧,互联网使他们拥有了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更大的权力。而我们讨论的黑客,主要指的就是第四代黑客。 (二)黑客群体的文化特征 黑客群体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具有独特的文化渊源,有独特的伦理价值判断标准。这种黑客文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信息共享的信念。在黑客们的眼中,网络应当是一个完全公平的社会,这种“公平”体现在网络成员的网络资源的占有上:程序不该有版权,拷贝是完全自由的,软件是公共的,源代码也应该被共享,无论是站点、技术还是资讯,一律应该免费使用。他们视信息技术为最大实现民主的工具,甚至幻想建立类似部落民主的地球村。黑客们奉行的是一种“信息共产主义”的理想,无论入侵系统,还是破解密码,都成为黑客表达“信息共产主义”理想的方式。 2、技术理性的崇拜。黑客一向自诩是技术精英,“高超的计算机技术”是黑客词语蕴涵中永远不可能剔除的定义项之一。黑客就是一群握有高技术知识、灵魂深处躁动不安的技术专家,他们对技术的痴迷达到了令人难以理解的程度。 3、对传统道德的蔑视。对技术理性的过分崇拜,将会导致人文精神的缺失,因为科技只能保证手段的正确,却不能反省、思考其追求的目的。沉迷于技术理性的追求,引致黑客道德观的势微。 二、黑客行为的心理类型 研究黑客行为的刑法对策,除了要了解其历史与文化渊源,还要考察其心理特征。不同的心理特征,决定了不同黑客的主观性,也决定了不同黑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确立对不同黑客行为的刑事政策的根据所在。引起黑客行为常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心理类型: (一)自我表现型黑客 许多黑客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高人一等的才能,而实施黑客行为。实施行为的目的,纯粹是想引人注目,从而满足自我表现的需要。著名的计算机黑客乃特麦在《超级黑客的秘密》一书中说,“真正的黑客喜欢闯入别人的系统,并留下痕迹,以显示自己技术高超。” (二)恶作剧型黑客 这类黑客同样没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其实施黑客行为往往只是为了满足好奇心、恶作剧的欲望。这类黑客尤其以青少年为最,生理上的成人感和心理上的不成熟感驱使他们对周围的世界充满好奇、求知的心理。由于自制能力较弱,在没有他人的监督下,受好奇、冒险心理的驱使,青少年黑客往往沉迷于非法入侵他人网站、系统,或对他人的网站、系统造成一定的恶作剧损害。 (三)报复型黑客 这种类型的黑客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表达型报复,出于对社会或政治上某种见解的不满,通过黑客行为来表达自己的主张。一种是泄愤报复,出于对被害者的怨恨,通过黑客行为造成对被害人的损害,从而宣泄自己的愤恨。 (四)经济目的型黑客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数字化的市场,同时也为不法之徒带来了新的犯罪工具。有些黑客利用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入侵他人的系统,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 (五)政治目的型黑客 除了牟利型的经济目的,也有黑客是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黑客行为的。 三、黑客犯罪的“两极化”刑事政策 (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内涵 面对日益泛滥的黑客行为,有论者提出应当奉行严厉的刑事政策。从以上对黑客文化与心理类型的分析可以得知,就历史而言,黑客并非一个不法群体,就现状而言,并非所有的黑客都是必须发动刑罚的不法之徒。黑客的文化与心理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待黑客行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刑事政策。值得借鉴的是英美国家“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的思想。 所谓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对不同社会危害的行为及不同人格危险的行为人,采取不同的方针的刑事政策。对于行为危害重大及有重大人格危险的不法分子,采取严厉的刑事对策;对于行为危害轻微及某种程度有改善可能者,采取宽松的刑事对策。这种刑事政策,也成为刑事政策之二极分化。严格刑事政策,即从维持社会秩序观点出发,以压制重大犯罪;相对地,宽松的刑事政策,即从温和的刑罚思想作为出发点,对于轻微犯罪事件处理者,采取谦和及社会内处遇等对策。以达到防止再犯及使犯罪者重新服务社会为目的刑事政策。严格刑事政策的对象,主要为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者;而其基本策略与目的,则为对于重大犯罪者于刑事立法上采取报应思想,对于刑事司法及执行上而从重量刑、从严处遇,以维持法社会秩序而压制重大犯罪。相对地,宽松刑事政策的对象,主要为轻微危害行为及有改善可能性者;其基本的策略与目的,则为对于轻微危害者在刑事立法上考量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考量非刑罚化,刑事执行上考量非机构化,以达到防止再及促成犯罪者再社会化。 (二)“两极化”型事政策的确立 对于黑客行为,亦应当采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予以对待。一方面,对于那些基于政治、经济目的,有重大危害或者有严重犯罪习性的黑客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纯粹为表现自我、好奇、恶作剧,危害不大的黑客行为,给予宽松的刑事政策。其理由如下: 1、黑客群体的行为与人格特征本身就具有两极化的特点。从黑客文化与心理成因的分析可知,黑客可以分为五大心理类型:自我实现型、恶作剧型、报复型、经济目的型以及政治目的型而报复型黑客又可以分为纯粹的表达报复型和泄愤报复型。根据黑客的心理特征,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群体:其一是温和型黑客群体,包括自我表现型、恶作剧型和报复表达型的黑客;其二是危险型黑客群体,包括报复泄愤型、经济目的型、政治目的型的黑客。前者是以自我表现、好奇、恶作剧或意见表达为行为动机的黑客,其行为以纯粹的自我心理满足为动因,没有以造成他人损失的目的,因而其行为的危害性与人格危险性往往以较小。后者则是以寻求经济、政治利益或者为发泄个人私愤、报复他人作为行为动机的黑客,其行为往往较大、甚至巨大,其人格危险性也往往难以矫正。黑客群体的这种两分性,决定了具有对之实现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可能性。对黑客行为的刑法确立,应当贯彻两极化、区别对待的思路在制定刑事政策时应当针对黑客的两大群体区别对待;危害重大或者人格危险的黑客为危险型黑客,对其应当制定严密的罪名,给予严厉的刑罚制度;危害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为温和型黑客,应当与更多考虑非刑法化的思路,即使是认定为犯罪,也应该考虑适用更加轻缓的刑罚处遇。 2、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可以尽量减少刑罚的运用。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自由基本生命为内容,其带来的痛苦是最大的。因此,在适用刑法对抗犯罪的时候,必须基于谦让抑制的本旨,只有在最合理及最小的限度下才能实施。对于危害轻微的黑客行为,往往可以运用其他手段防止其发生,如重塑网络文化、消除文化脱节、提高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加强网络安全防范等措施,尽量避免适用代价学生的刑罚措施,减少刑罚的运用对行为人的社会造成的痛苦。 (三)黑客犯罪的两极化刑法确立 规制黑客犯罪,贯彻两极化的刑事政策,自然要求对黑客群体作出区分,分别制定不同的立法对策。 1、对危险型黑客的严厉立法对策 (1)将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定罪 现行《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仅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还不能构成犯罪,还必须是该行为造成“后果严重”。我们认为,这一规定过于轻缓,不利于打击那些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严重的黑客犯罪。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采用立法方式。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采取立法,就是要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行为犯,不需要产生的严重后果,甚至不需要产生具体的危险,立法上就推定该行为具有危险,即可确认犯罪成立。 (2)提高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罚 现行《刑法》第285条非法放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我们认为,该罪的法定刑设置过低,不能体现对重要计算机系统的保护。本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系统中的信息安全有过任何实质的损害或损害的危险,只要行为人进入了这些系统,即认为行为对上述计算机系统及系统中的信息安全产生了,可以构成犯罪。 (3)增设单位网络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单可以构成网络犯罪的主体。事实上,黑客文化已经渗透到市场经济的领域,有些单位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或者维护自身的市场利益,不惜使用黑客手段,造成严重的危害。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可以成为黑客犯罪的主体,不能不说是一个疏漏。 2、对温和型黑客的宽松立法 (1)谨慎设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圈 现行《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也计算机日新月异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各行业的广泛应用状况不相称,应当将金融、交通、航运、水利、电力、医疗等机构等计算机信息系统都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2)严格限定网络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网络黑客往往是青少年群体,因而网络犯罪主体开始出现低龄化的趋势。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网络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已满16周岁,换言之,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的黑客行为,是不被刑法处罚的。因此有人认为应当考虑适当调低网络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更有学者根据少年黑客的年龄都要比传统犯罪年龄低2年的特点,认为网络犯罪的型责任年龄应当以12周岁为起点。诚然,黑客行为确实出现低龄化的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发动刑法作为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尽管青少年的黑客行为增多,但是青少年的黑客行为往往是出于自我表现或者恶作剧型的心理,并不以实现政治上或都经济上的不法利益为目的,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有限的。根据两极化型事政策的思路,应当集中刑事司法资源打击那些危害重大的黑客网络犯罪,青少年的黑客行为显然不在重点打击之列。 四、我国《刑法》对黑客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立法对网络犯罪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对惩治网络犯罪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形式的犯罪陆续出现,其中有些犯罪可以在现行刑法体系的范围内处罚,如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363条第1款和366条规定进行处罚。但是,有许多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却难以用现行刑法定罪处罚,即使勉强适用,也会罪刑不均衡,例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造成严重后果(无论多么严重),最高只有五年刑且无罚金,而一个盗窃罪最高可判死刑。还有一部分危害行为,依现行刑法无法定罪,按罪刑法定原则,只能无罪释放。例如,对网络数据库的侵犯无论多么严重,因为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数据库不属软件保护范围,也不是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九类作品的范畴。其实,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一样,凝结了大量人类劳动,具有经济价值,应当享有著作权。因此从刑法学理论的角度对网络犯罪展开研究,已是我国法学界不容忽视的一个紧迫问题。 刑法论文: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论文 一、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 从整体上看,我国著作权犯罪构成与世界著作权犯罪构成的趋势是一致的,但是,以刑法谦抑性观之,仍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商业规模”是否需要进行全新界定 从根本上说,著作权犯罪侵权行为不仅要求达到商业规模,而且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极有可能以刑法谦抑性为由不认定为犯罪。例如,侵权人以较低的价格将大量盗版作品销售到市场,造成了著作权人很大的利益损害,然而侵权人并不一定达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构罪情节,这就可能使其逍遥法外。TRIPS第41条规定的“商业规模”是指侵权商品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的商业规模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商业规模”排除在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只是将其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之一。如《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18条规定:“(a)在本条(c)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有意地拿贴在或企图贴在录音制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上的伪造标记进行交易应罚款最多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联邦德国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第106条规定:“对于在法定许可情况外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著作或著作的改编物或改动物者,处1年以内监禁或课以罚款。”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规定:“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以下罚金。”类似的第120条和121条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处以罚金刑或有期徒刑。韩国著作权法第136条规定:“为了营利以复制等方式习惯性地侵犯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韩国根据形势的发展于1986年颁布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权犯罪进行了具体规定,第29条对程序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91条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笔者建议,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TRIPS协议“商业规模”入罪标准,但也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入罪的立法例。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是否取消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往往不受刑法规制。例如,对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电影电视作品、音乐作品上传供他人免费下载等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著作权人因这一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法无据,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1971年美国《录音制品法》首次为版权提供刑事保护,其前提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具备故意且营利性的动机。但1994年DavidLaMacchia案是一个转折点,LaMacchia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公告牌,取名Cynosure,他鼓励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计算机实用程序上传至公告牌,供他人免费下载。当时的美国版权法无法对LaMacchia作出有罪判决,其被无罪释放。此后,美国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弥补了以前法律规定的漏洞,不再以营利性动机作为构罪的主观要件。美国法典第506条和第2319条规定,只要被告人有故意侵犯他人合法版权的行为,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侵犯版权罪,营利与否只是量刑时候考虑的因素。200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手册第2B5.3条规定营利与否的两级量刑标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和25万美元的罚金。我们认为,在认定著作权犯罪构成时,应当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实现对著作权的全方位保护。 (三)判断危害性基准是否需要改变 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对复制行为和复制、制作并销售行为,与只销售侵权复制品、不复制、制作行为作了有区别性的规定,确定的罪名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刑事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危害性的基准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复制、制作行为是侵害版权犯罪的危害源头,我国刑事立法更注重从源头上控制犯罪,对其予以更严厉的打击。同时,我国在处罚侵犯著作权犯罪时考虑违法所得,将其视为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偏重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11条的规定,版权犯罪在衡量其危害性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轻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应罚款最多可达25000美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既罚款又监禁。”二是中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份但少于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7部但少于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既罚款又监禁。三是重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美国判断版权犯罪的危害性标准是复制、销售作品数量,通常以侵权者对版权所有者利益侵害的角度考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笔者认为,美国判断危害性的基准更合理。侵权人为了获利往往低价出售侵权复制品,这就造成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少于版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版权犯罪予以打击理所当然。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120条和121条对危害版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轻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①。这些都充分表明,国外版权犯罪立法侧重于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将版权人利益作为衡量犯罪危害性的基准更符合立法原意,更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我国在判断危害性基准上有所改变。 二、侵犯著作权罪谦抑性的原因 从中外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率偏低,即趋向于非罪化。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变得更为明显,立法者、司法者通常以刑法谦抑性为由对侵犯著作权罪作非罪化处理。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刑事立法不够严密 在著作权刑事立法方面,我国依据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的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上,实体方面达到了其所规定的最低实体义务标准,程序方面应当符合其规定的执法程序要求。部分学者和立法界人士普遍认为,通过“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从表面上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门槛从侵权人非法经营数额由10万元降低为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由5万元降低为3万元,确实对侵权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遏制作用。然而,他们都没有站在著作权人权益的角度考量,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并非是著作权人收益的全部,侵权人的损失远远大于这个数额。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数额较大”、“严重情节”等等主客观要求。就“以营利为目的”而言,在侵权人没有营利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无论受到多大损失,也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背道而驰。而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备主客观要求,只要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惩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尤其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居高不下,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据最高检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23件,提起公诉17062件。就提起公诉案件而言,全国每年不足3500件。可见,立法之“严”与司法之“宽”极其不对称,也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倾向“宽”。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来说,它真正的意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等思想。然而,知识产权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它危害性大、隐蔽性强,案件难以侦破,如果对其以“宽”的刑事政策,势必会使其犯罪更加猖狂地危害社会。因此,剥夺侵权者的重新犯罪能力是遏制知识产权犯罪抬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对侵权人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徒刑、拘役等,要坚决定罪处罚,使其丧失犯罪的能力。 (三)行政执法干预过多 我国对著作权保护采取“两条途径,协调运行”的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协调运行。行政执法被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尽管著作权行政执法是保护著作权有明显的效果,但是著作权行政执法应该慎用,不应盲目扩大,因为它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著作权纠纷不宜以行政执法方式来解决。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和1994年《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没有任何限制,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3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进行了必要限制,即不仅要求是侵权行为,而且必须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尽管这些规定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在我国行政权极易膨胀的背景下,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遇到著作权领域内的刑事犯罪通常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借口,由当地行政机关超越管辖范围进行著作权行政执法。我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弊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上三个方面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刑法谦抑性的负面效应将会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或多或少存在,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将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我国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三、完善立法解决谦抑性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注重各层面法律的有效衔接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犯罪行为的4种具体表现,而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8种侵权行为,但是对于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具体指明,只是笼统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在理论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之一,但是苦于刑法没有列举的情形,司法者无意识当中援引刑法谦抑性,而使其侵权者逍遥法外。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加强著作权法与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等等的有效衔接,为严惩侵犯著作权罪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在著作权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做法,适度增加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制。一方面,要保持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注重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衔接。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不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只要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即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二)扩大侵权适用刑种和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适用的刑种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这与我国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入罪门槛不大相称。既然降低入罪门槛,势必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定罪量刑,立法者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扩大刑种。同时,适当地调整量刑幅度。第一,增加资格刑。目前有些国家将资格刑列入知识产权犯罪处罚的刑种。资格刑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禁止其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禁止其担任某种特定职务、剥夺其特定权利等等。例如,法国《刑法》第423—1条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我国目前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太适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分子依法剥夺其从事原来行业的权利,如对盗版、复制侵权人禁止其从事出版业、印刷业等相关的工作。第二,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处以实刑并处罚金刑或单处罚金刑。但是,对罚金刑具体比例没有做出合理规定。国外一些国家对罚金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分子最高可处25万美元的罚金,日本著作权法定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金。我们应当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并制定一个合理而明确的标准。 作者;崔汪卫 单位: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刑法论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理论论文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立法目的:严密法网 (一)化解司法困境的迫切要求 在反腐败斗争中,公权力“私有化”和“全家腐”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更有一些拥有庞大关系网的“能人”,穿梭于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服务于权钱交易。针对这种现象,党和国家一方面通过党纪、政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的身边人,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界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为司法机关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受贿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但是,依据该《意见》的要求,要证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通谋”的难度是相当大的。虽然从社会常识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共同受贿的可能性比较高,但是,要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存在受贿的共谋(共同受贿的故意),却绝非易事。在双方达成攻守同盟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间接证据,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加之,司法人员普遍存在对间接证据的运用信心不足、感觉理论指导薄弱的问题,导致在许多受贿案件中司法人员对于“共谋”或“共同故意”是否存在没有把握,无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更为棘手的问题是,腐败分子规避法律的花样也不断升级。虽然一部分腐败分子出于对家属的“保护”,避免家属参与到受贿犯罪中去,但也有一部分腐败分子打“亲属牌”、“情人牌”。本人不与行贿人面对面地“交易”,指派自己的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转达行贿人的要求。在无法证明“通谋”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同时,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与其相对应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亦不构成任何犯罪。此外,确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欺瞒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情人关系、老乡关系、师徒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所产生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对关系人收受他人贿赂并不知晓;一些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人脉关系、社会资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在“人情社会”中,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当年提拔自己的老领导、老关系提出的不当要求,不好断然拒绝。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余温犹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热衷于游走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在位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谋取不正当利益。〔5〕依据1997年刑法,此类行为要么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或者根本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只能认定无罪。而现实的情况是公权力“私有化”、“全家贪腐”的问题愈演愈烈,受贿犯罪立法的疏漏已经无法满足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创设新罪名已经刻不容缓。 (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贿赂后,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欧盟公约和美洲公约都有相关的规定,涵盖在影响力交易这一概念之下。之后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采取了相同的立法模式,公约的第18条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的内容:“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二)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公约规定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包括了我国刑法中的受贿(包括斡旋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犯受贿、行贿等行为,也包括我国刑法原来没有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获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从行为构造上看,类似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受贿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其利用的影响力是不是基于行为人职权或者地位所产生的权力性的影响力,〔6〕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基于其职权或者地位所产生的权力性的影响力,则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这种权力性的影响力来自于自己的职权、地位对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制约和横向的制约关系。如果行为是基于其职权或者地位以外的因素而产生的软性的非权力性影响力,则不构成受贿罪,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创设之前,此类行为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定。由于我国于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有义务将该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犯罪纳入到国内法的范畴。立法机关基本上采纳了学界的观点,与受贿罪并列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本罪的犯罪主体做了较为细化的规定,以限定犯罪成立的范围。不仅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且基于司法实践,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亦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立法不吝笔墨对该罪进行了叙明式的规定,但依然不同于公约规定的内容。公约并没有对影响力交易的主体身份进行限定,只要是具有“影响力”即可。 二、刑事司法视野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异化的危险 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现实需要是明确的,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反应也比较积极,但是,看似完美的立法在特定的理论和司法背景下,可能存在被异化的风险。 (一)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犯罪成本与态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存在一定的交叉。显然本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广于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范围。〔7〕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存在收受他人贿赂的通谋,能够认定的受贿金额越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可能适用的法定刑就越高。而且作为非身份犯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的范围内,适用的法定刑格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则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8〕可独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该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受贿罪的规定。因此,在事实上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关系人”拒绝承认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共同受贿,不仅对于其自身是有利的,而且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讲,更是可以做到“舍车保帅”。如果“关系人”存在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被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实践中的案例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事前给予其一定的承诺,则更能强化其抗拒司法机关侦查的意志,为国家工作人员掩盖罪行。如果说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愿让近亲属来承担罪责,那么,越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不够密切的“关系人”,其犯罪成本越低,国家工作人员从情感上讲就越是不在乎。“关系人”通过承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来换取巨额的不法利益,其投入与产出比足以诱使“关系人”以身试法。 (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成本与态度 通常情况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与收受贿赂的行为相分离,较二行为由一人实施更有利于反侦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事前、事中通谋,共同收受贿赂的典型受贿罪共同犯罪案件越来越少,更多的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通谋、关系人独自收受贿赂并与请托人沟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非典型性案件。而对于这些非典型性案件,理论上的争议比较大,尤其是刑事证明的难度非常大,甚至对于什么情况下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还没有深入地探讨,多依经验判断。在这样的司法背景下,刑法创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后,腐败分子可能进一步强化反侦查的意识,犯罪行为将更为隐蔽,与请托人的沟通将更为谨慎,趋向于选择由“关系人”出马与请托人交往,国家工作人员则形式上“合法地”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案发后由关系人“一肩挑”刑事责任,自己置身事外。难怪有媒体指出:“一些贪官可能会因变应变:只要利用一些‘特定关系人’来经手受贿,就可确保自身的安全———对于‘特定关系人’而言,虽然他或她将面临牢狱之灾的风险,但只要官员还在位,就能够实现‘亏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9〕 (三)司法人员的态度与选择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如果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刑事责任,而在国家工作人员无罪或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案件办理的难度要远远地大于共同受贿犯罪案件的办理。在没有证据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亦不能证明其存在渎职犯罪的情况下,依法不能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刑事侦查措施。在司法机关追究关系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可能调动自己的人际关系,对司法机关进行干扰。如果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身居高位,难免使办案的司法人员心生“畏惧”。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普遍存在着对关系人的宽宥的态度。“从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在各类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妻子、儿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涉案的情形愈发突出,但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10〕我国历来的反腐败斗争剑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关系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既缺乏理论上的认知,还存在文化认同感上的阙如。虽然理论上或司法解释中对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解读,但是通过笔者对某地基层司法机关的走访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被追究受贿罪共同犯罪刑责的寥寥无几。人们趋向于认为,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应由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不宜轻易追究关系人的刑事责任,更不用说关系人独立地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情形。在受贿案件的办理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即便参与了共同受贿,往往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关系人并没有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往往作为证人提取证人证言,指认国家工作人员的罪行。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司法人员忌讳“赶尽杀绝”的宽宥态度,另一方面是基于刑事证明现实需要的考虑。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案件涉案人员的反侦查能力比较强,犯罪手段又不断翻新,导致反贪机关和公诉机关能够收集的证据比较少,如果没有共同受贿人的有罪供述(或者是证人证言),共同受贿罪行的举证很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受贿罪共同犯罪案件时,往往采取相应的“侦查策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关系人作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行为,而不再追究关系人的刑事责任。〔11〕特别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多笔受贿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数笔受贿罪行得到证实,那么关系人虽然参与了其他各笔受贿罪行,若罪行轻微,又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指认国家工作人员的罪行,往往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会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刑法学界,理论上对于何种情况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已经比较清晰,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们还在喋喋不休地争论刑事证明的标准、间接证据的作用、“一对一”证据的判断等基本问题,司法界对于主观要件的证明及其证明标准更是莫衷一是、“摸不着底”。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如若国家工作人员和关系人的罪行比较隐蔽,司法人员宁可采取保守的策略:不再“竭尽全力”地取证、举证、质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之间存在“通谋”或“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只去认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了事。一些不法分子甚至有可能利用该罪去迎合“领导”的旨意,给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一个“顺水人情”。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一方面存在完善法网的作用,但该罪对于反腐败斗争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可轻视。只有从理论上充分地对立法本身和法律解释进行解读,对该罪给司法带有的可能的冲击准备妥善应对方案,才可能达到原本的立法目的。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以刑事证明为视角 (一)“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与“影响力”的解释 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后,学界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的解释尤为关注。对于何为“近亲属”,何为“关系密切的人”,以及该罪主体所具有的“影响力”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对于“影响力”的内涵,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均将其界定为非职权性影响力,以区别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人所具有的职权性影响力。学界争论更多的问题是何为“近亲属”。由于不同部门法对“近亲属”的内涵的解读存在差异,〔12〕学者们对本罪的“近亲属”的范围也存在认识上的不同。总体上看,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在刑事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刑法解释应保持与其逻辑上的一致性。因此,本罪所确定的“近亲属”宜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一致。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以纳入“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范畴。〔13〕另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明显过窄,应予适当扩大,目前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为宜。〔14〕因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界定明显过窄,按照民法的界定,有利于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5〕还有观点认为,应当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将本罪的“近亲属”解释为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16〕此外,亦有观点认为,部分人员即便不能归属于近亲属,也可以将其归属于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范畴之内,因此,对近亲属范围的探讨就显得意义不大。〔17〕以上的各种观点虽各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但总体上看,之所以界定“近亲属”之一概念,其目的在于明了主体之间非职权性影响力的大小,因此,运用民法概念更为贴切。同时,本罪的犯罪主体被界定为“近亲属”,还是“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并不影响其它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和犯罪事实的认定,有别于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或其它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对受贿财物的占有状态存在不同要求的情形。因此,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纳入“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范畴,并不影响对非职权性影响力的判定。如上文所述,公约并没有对利用影响力交易的主体予以细化规定,而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采取的是列举开放式的立法,明确规定能够成立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有意地限定了本罪主体的成立范围。从文义上看,似乎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就拥有一定的非职权性影响力。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基本上就可以判定其具有影响力。同时,由于是列举式的规定,即便不是“近亲属”,也可能是“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依然可以成立本罪。看似上述对“近亲属”内涵的讨论并没有切中问题的实质。从立法的目的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职权性影响力的人”,关键要从是否具有“非职权性影响力”来判断本罪的犯罪主体的成立,因此,仅对身份进行甄别并没有完成对犯罪主体符合性的判断。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一直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冷漠或矛盾激化,且众人皆知,在此情况下,很难做出该近亲属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存在非职权性影响力的判断。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规定形式是开放的,相比较“近亲属”而言更为模糊。既然对于“近亲属”身份的甄别无法替代“具有非职权性影响力”的实质判断,那么对“近亲属”内涵的解读应当另辟蹊径。“近亲属”的规定具有推定的意味,更多地具有证据法的意义。从证明的角度看,只有那些通常可以判定具有一定非职权性影响力的近亲属才可以认定为本罪的“近亲属”。“经验告诉我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不但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而且通常感情深厚,因此,将其直接推定为关系密切的人并不违背常理,但与其他亲属则未必如此。”〔18〕因此,基于生活常识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此处的“近亲属”应当做较为狭义的解释为妥。可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近亲属”限定为共同生活或保持联系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如若此范围的近亲属认为自己并没有一定的影响力,应当提供证据,履行主观的证据责任。对其他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纳入“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进行具体的判断。有学者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对主体作列举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19〕此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揭示出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完全贯彻公约的精神。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平日里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素不相识,或只是一面之交的人,收受他人贿赂,临时接近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若将本罪的“关系密切的人”理解为平日里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那么此类行为人不能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人(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之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独自占有的,也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有学者指出“此部分人在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场合下,却要求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共享财物才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独自吞财的,却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20〕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修正司法解释有关“特定关系人”之外的人须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贿赂财物方能成立受贿罪共犯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做最广义的解释。从实质上看,平日里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或者不密切的人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必要依事前关系密切与否做出判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模式明显是沿着受贿罪共同犯罪“特定关系人”的思路推进,只不过本罪的主体范围明显宽于“特定关系人”。立法的目的是要用刑事法律规制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受贿行为,但这样的立法方式却给打击受贿犯罪留下了巨大的漏洞,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一,为了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参与共同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所以将犯罪成立的范围限定为“特定关系人”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但是,依据共同犯罪理论,能够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共同犯罪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影响力的人员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与基本理论不符,且容易对司法人员产生误导;其二,影响力的判断是实质的判断,是不是具有影响力只有通过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行为进行判断。事前的密切关系或者身份的界定虽然可以成为判定主体间非职权性的影响力有无和大小的重要依据,但是,却无法替代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质判断。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便是近亲属,也可能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来”,并不具有影响力。在司法实践中,非职权性的影响力是否发挥了作用是案发后的事后判断,而是否具有特定的身份只是判断依据之一;其三,事实上,可能存在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平时不存在具有影响力的关系,只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一时对行为人的偏好,或基于事后继续交往的动机而产生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其四,国际公约在国内法中的体现应当是全面的,现有的立法并没有充分体现国际公约对影响力交易行为进行惩治的主旨。即便是没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亲属关系等人际关系,只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力,就应当入罪。如有观点认为,此种影响力包括共同的违法犯罪、掌握有对方的犯罪证据等所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21〕 (二)“通过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解释 立法中“通过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规定,实质上表明了只有行为人客观上不当地对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其具有的非职权性影响力,才能构成本罪。是否具有影响力是一种判断,而是否利用了这种影响力是另一种判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主观上并没有利用自已的影响力的意图,客观上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便行为人收取了他人的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关系人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就是说,在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共同受贿故意的情况下,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依然存在着特定的意思联络,即关系人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表达了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明白关系人请托的内容。如果说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谋”很难证明的话,关系人是否利用了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很难证明。所谓利用了影响力不仅是指客观上影响力发挥了作用,而且还要求关系人主观上知道自己的影响力在起作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一方而言,是基于这种非职权性影响力而利用了职务上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机关需要证明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就请托的事项进行过沟通。在国家工作人员否认关系人与其有意思联系的情况下,证明关系人就请托事项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意思联系是困难的。虽然客观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如不能证明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话,依然无法认定关系人实际上利用了影响力。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在于对间接证据的运用。在没有关系人有罪供述、国家工作人员承认知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请托人的证人证言、知晓案情的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所形成的证明链条,来证明关系人利用了其非职权性影响力。有人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很难与游说行业收取费用的游说行为加以区分,进行游说的个人或者组织随时都有可能被治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2〕这一担忧不无道理。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合法的咨询公司,通过收取客户的费用,为企业提供服务。这些咨询公司的行为可能包括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游说,以达到特定目的。此种游说的行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可一概而论,关键在于游说机构的个人或者组织成员是否在事前或事中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非职权性影响力,是否利用了此种影响力。 (三)“共同受贿故意”存否的证明与推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 共同受贿故意(或称通谋)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如果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若没有,则关系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妻子、儿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涉案的情形越来越多,但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的现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证明上的困难。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创设之前,如若无法认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共谋”,则特定关系人只能认定无罪。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创设之后,即便无法认定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依然可能认定其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受贿故意”存否的证明成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关键。为了缓解共同受贿故意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证明的困境,有学者提出:“在连续受贿的共犯场合下,只要查明前面的一次或几次为利用职权者明知,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多次收受同一行为人的财物,即使其中一些未有证据证明职权者明知的,也应当视为职权者的默许,并作为共同受贿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予以认定。”〔23〕这一观点对于多笔犯罪事实的案件来讲有一定的指导价值。其中一次或几次受贿行为为国家工作人员所知,可以作为推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他各笔犯罪中与他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的间接证据,但仅有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共同犯罪故意的存在,尚需其他相关证据的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刑法学界有学者指出,在腐败犯罪案件中,确立刑事推定规则,有助于破解腐败犯罪证据收集的困境,对于腐败犯罪中某些确实难以证明的主观构成要素,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明知等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刑事推定。〔24〕沿着这一思路,也有人提出,“从实际情况看,配偶收受财物后很少有不告知本人的,虽然确实不知者不能排除,但只是极少数……为此,有必要建立一种证据推定制度,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配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法律应当推定二者之间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25〕也就是说,要通过推定的形式来实现对共同受贿故意的证明。依此观点,只要证明前提事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且配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就可以基本上得出推定事实(共同受贿故意)存在的结论。这一观点虽具有“实用性”,但未必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推定是从A事实(前提事实)推认B事实(推定事实)。B事实难以证实时,可以用比较容易证实的A事实推认B事实的存在。”〔26〕推定包括法律推定(立法推定)和事实推定(司法推定)。推定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机能,当前提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除得到相反的充分证据外,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由于推定作为倒置证明责任的手段,必须要求被控方举证,由于这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因此推定的设置要作为一种例外而受到严格限制。”〔27〕结合夫妻共同受贿来看,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收受了他人的贿赂,可以考虑因这一先前的不法行为产生证明责任转移并创设推定规则,〔28〕但是仅仅依据刑事政策的考虑就创设推定则未免过于草率。推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可反驳,这是推定与拟制最本质的区别。虽然“配偶收受财物后很少有不告知本人的”,同样,国家工作人员在配偶的请求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也知道(或应该知道)配偶会收受他人的贿赂,符合“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通常存在经验层面的常态性联系”〔29〕的特征。但是,如果要求配偶间举证自己没有共同收受贿赂的意思联络却过于苛刻,这几乎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30〕因此,配偶间共同受贿故意的推定并不符合创设推定规则的基本要求,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也与我国的刑事司法观念相差甚远。在当前的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背景下,解决共同受贿故意的证明难题,还需依赖于间接证据的证明。随着新近腐败大案的公开审判,理论界开始越发关注受贿罪共同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问题,为破解证明困境的迷思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刑法学者指出,当高官与大款相伴形成长期稳定的互助互利关系,则不一定要求请托人给予财物与受请托官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之间存在具体的一一对应形式。只要高官“知道”其家庭成员收受他人的财物,不论在事前知道还是事中知道抑或是事后才知道,也不论高官是否为此特意利用职务便利给请托人实际谋取某个利益,是先收钱后办事,还是先办事后收钱,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31〕也就是说,“对具体财物的事后知情和认可也是包含在其事前、事中的概括性权钱交易主观意图之中的,并不影响对其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认定。”〔32〕从刑事证明的角度看,充分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论”,即所谓的“间接证明”,是化解证明困境的有效手段。在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他的“身边人”存在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时,应强调这种情理推论需要符合经验法则中的情理,从而具有证据学上所谓的“合理的可接受性”。而且,合情理推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直接证据使用,以达到证明标准。〔33〕如对于言词证据“一对一”的场合,如果存在间接证据是与控诉证据相印证,并排除了所有合理的怀疑,可以定案。〔34〕上述探讨将运用间接证据的推论规则的研究推向深入,为下一步明确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证据规格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经验总结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共同受贿故意的证明规格进行阐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办理中的相关问题: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一)涉案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的认定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创设之前,如果“关系人”仅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对“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贿赂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罪犯罪构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应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罪定罪量刑,“关系人”不成立犯罪。在利用影响力受贿创设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受贿犯罪案件时,需要对涉案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通盘的认定,同案犯的行为要么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要么分别定罪处罚,分别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相关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可以成为认定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由于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认定做出较为明确的说明,加之,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倚重司法解释的心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可能导致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打击不力或有意放纵的情况出现。当然,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部分渎职罪出于徇私动机,是为了将因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低而出现差错的情况排除在渎职罪之外。〔35〕因此,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是因为政策水平、技术能力差而出现了工作上的失误,则不能认定其构成需要“徇私”要素的渎职罪,但其可以成立玩忽职守罪。当前,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一方犯罪的成立条件做出明确的解释,以防范基层司法机关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惩处的疏漏,准确认定犯罪。有学者指出,《刑法修正案(七)》沿袭了我国对贿赂犯罪“重受贿、轻行贿”不对称、不均衡的立法模式,表现在《国际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利用影响力交易行为是双向的,而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是单向的。对向关系人行贿的请托人在现有的立法框架内并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只能认定为不合法的行为。〔36〕这样的立法模式可能诱使请托人偏好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通过关系人来实现自己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当然,即便请托人只向关系人请托、行贿,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共谋的情况下,也有成立行贿罪的可能,但是,依据证据能够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成立共同受贿的案件总是少数,这是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显然,请托人向关系人请托、行贿被认定有罪的风险小于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请托、行贿。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行贿人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不能对行贿人采取强制措施,行贿人在此类案件中只能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当其不履行作证义务时,会给案件的办理造成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现实的问题,有人提出,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中,请托人亦应认定为行贿罪,但这明显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该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将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行贿行为类推适用行贿罪的规定。当前,根据贿赂犯罪的对向性特点补充对向罪名,创设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的对具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或者以法律拟制的形式扩大行贿罪的范畴,将对具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的行为纳入行贿罪,均是可以考虑的立法方案。 (二)正确适用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另案处理” 通过对见诸报端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分析发现,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多被“另案处理”,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的认定还存在不明确的地方,需要认真“斟酌”,另一方面的可能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从宽发落”。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另案处理”尚未明确规定,但依据刑事诉讼理论,通常认为,需要“另案处理”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逃,需要查明身份缉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查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患严重疾病等情形不宜一并移送起诉的等。〔37〕由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另案处理,以及另案处理的具体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的适用比较随意,存在着定罪标准把握不严、降格处理、有些涉案人员未受到追诉的现象。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如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当然需要证明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如果此行为符合定罪条件,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的认定与关系人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需要同时认定。如果说关系人的罪行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法院认定有罪,还有什么理由对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呢?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办理而言,“另案处理”的大量适用无疑存在着对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降格处理”、“另案不理”、“网开一面”的隐忧。这与国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不相符。为了防止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放纵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强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始终应当成为打击重点,对于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犯罪的,除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病,或者另有重大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查证的等合理的事由外,一律不得“另案处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于涉案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的案件应当强化监督,发现另案处理不当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另案处理的理由,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对于确属另案处理不当的案件,应移送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予以纠正,以确保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会逃避法律惩罚。 (三)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未必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那些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充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5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第13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可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而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到开除。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与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共同受贿,也没有达到渎职犯罪的程度,但是,其应关系人的请求,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在惩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同时,给予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公权力“私有化”的倾向,维护党和国家的公信力。 五、余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思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解释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显现出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证据法、程序法的互动关系。刑法立法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实体法依据,“构成要件概念在诉讼法中,始终起着指导作用。”〔38〕同时,刑法的立法和解释,亦要考虑到刑事证明的可能性,以及在刑事诉讼中产生的相关影响。单纯依赖刑法立法,忽视刑事程序法与证据法的配套措施,刑法的立法目的存在落空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可以听到我国的刑事立法缺乏可操作性的抱怨,这一方面反映出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高,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的刑事立法疏于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思考。立法者往往出于特定的立法目的,基于逻辑的、静态的思维模式设定罪名,立法之时缺乏对所要设定的新罪所涉及的证明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周全的安排,导致司法适用中的乱象,或者出现立法被虚置的现象,徒具宣言效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例,刑法创设该罪,在刑事司法中必然产生该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界分的难题,以及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诉讼程序中罪名如何变更、另案审理是否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当初的立法目的不仅会落空,而且还会造成新的法网漏洞,使那些本应受到刑事追究的国家工作人员逃避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务员制度不无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的职权有限,权力寻租的空间狭小,执政党更迭频繁,加之国有企业规模较小,诸多的原因导致基于人际关系很难产生强大的、有效的、稳定的对公务人员的影响力。而在我国,“人情”、“裙带”却起着独特的社会功能,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十分必要。但是,公权力始终掌握在国家工作人员手中,反腐败斗争的优秀对象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导致打击重心的偏移。为了防止这种异化风险的出现,应当综合地考量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立法和解释,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单独犯罪的同时,保持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为了克服刑事诉讼中对主观构成要件的证明难度,“推定”成为“宠儿”。推定起着缩短实体与程序距离的现实效果,〔39〕但是,推定的适用应严格限制。推定的创设除了要考虑到司法经验体现出的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常态逻辑联系,而且亦要考虑到被告人提出证据加以反驳的可能性。推定,尤其是“司法推定”的适用需要谨慎,在追求打击贿赂犯罪效果的同时,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不可动摇,不能将综合运用证据进行推论(间接证明)的任务,轻率地委身于推定,进行简单化处理。 作者:陈京春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刑法论文:因果关系判断刑法理论论文 一、因果关系在刑法判断中的应用 刑法范畴中,哲学上的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特别重要,但是也不可以过分纠结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这个问题,否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判定一直处于永无休止的论证中,对法律判断并没有好处,由于我国没有将法律问题和刑法中的现实问题分清楚,导致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直处于瓶颈阶段,并且我国目前犯罪构成体系比较平面化,在判断犯罪时,经常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放在一起,如果承担责任的标准只设定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要素,在判定因果关系的时候就会比较模糊,从而影响到罪犯罪名和刑法的判定。因果关系中的“因”是指罪犯的危害性行为,“果”是指罪犯危害的结果,因果关系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危害行为” 因果关系中的“因”是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的危害性行为的范围,包括所有和案件结果相关的情况。因果关系中的“因”,不能只判定刑法中的行为性质,因果关系的研究和罪犯认定的顺序可以随意调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要研究相应的因果关系,为罪犯的认定提供依据。但是如果将因果关系行为的相关内容都纳入刑法因果关系中,也不合理,这样不仅会受到客观因素的误导,而产生了错误的判定,而且会给司法工作者带来较重的工作负担。如:孙某受到飞机连续失事的影响,试图通过飞机失事谋杀朋友,所以在朋友出差前,说服朋友乘坐飞机,最终,朋友确实在飞机失事中死亡。这个犯罪案件中,如果司法人员使用逆向推理的方法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对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没有进行相应的限制,就会得出“孙某蓄意杀人”的结论,但是在刑法中,孙某误导朋友乘坐飞机,并不是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刑法判断的依据。在对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时,司法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尤其是“入罪功能”因果关系的分析,危害行为的范围要包括因果关系中的“因”,但是如果在判断因果关系过程中,又出现了其他因素,那么就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是否会中断行为,从而出现了其他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 利用刑法对犯罪案件进行判定时,如果举动犯的构成要件不包括犯罪结果,那么,在判断过程中,也要对犯罪结果进行考虑。一般情况下,构成要件和非构成要件都非常重要,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工作者对罪犯进行定罪,而非构成要件将会严重影响罪犯的量刑。如果主观地来判断危害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那么危害结果就会是相当的。但是,只要根据社会平均人的判断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危害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那么即使在考虑到被害人的特殊情况等其它因素时,依然能认定它们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三)区分因果关系承载的功能 因果关系从某种角度上具有一定的事实性,这是因为因果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上的联系,不能再掺入其他价值因素;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为司法工作者要考虑事件导致的损害结果,从而判断事实,所以不能进行毫无意义的价值判断。英美法律体系中的“双层次原因理论”就是在强调法律属性中的因果关系,司法工作者在分析罪犯承担责任的理由时,首先要满足因果关系的测试,然后融入价值因素和社会政策因素进行衡量。我国刑法理论中,刑事犯罪的要件中并不包括因果关系,但是因为我们经常在讨论客观刑事事实时,也考虑了因果关系,使人误以为因果关系也是嫌疑人罪名成立的条件之一。 二、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 (一)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这是指根据已有的相关刑事法律来判定,尊重既定规章条例。例如:刑法犯罪中有一种结果称作“致人死亡”,判定这种因果关系时,最主要的是要判断犯罪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可以构成一定的罪名,这也是判断嫌疑人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的依据,判断因果关系中的直接、间接情况。除此之外,确定一些法定刑也需要通过“致人死亡”来实现。所以,司法人员就必须细致全面地考虑行为与间接后果之间的关系。 (二)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进行判断 到目前为止,法官是案件判定的主体,其对某些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以刑事政策和法律精神为依据。刑法与宗教存在相似之处,它们都被认为是一种必须遵守的规范。这也适用于与刑法因果关系有关的判断,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因果关系与刑事犯罪是否存在直接联系,是一项难以确定的事实。例如,有关聚众斗欧的案例,某攻击者对他人进行了人身伤害,致使被攻击者形成重伤甚至死亡。然而参加斗殴的所有行为者都是致受害人形成重伤或死亡的嫌疑人,所以确定对受害者的死亡负全责的人是谁则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做到。在此情况下,司法人员应该判决所有参与殴斗的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嫌疑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仅凭因果关系进行判定,还要综合形式案件中客体、主体、主观等方面的要件,有些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要是过失或故意,才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判定过程中,尽管因果关系极大的促进了案件的判定,但是在实际分析中,仍要综合分析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为确定嫌疑人应付的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作者:董洁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刑法论文:关于刑事和解的刑法理论论文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分析 (一)解决“定罪难”问题 在刑事和解中涉及不到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问题,因为刑事和解理论弱化了犯罪是对国家统治秩序挑战的概念,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只是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不再承担国家对其犯罪行为做出的刑事惩罚责任,这样一些很难认定的刑事案件就很好解决了。解决了定罪难问题也就解决了疑难案件的问题。 (二)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和解制度的第二个有益之处是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按照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认为,对犯罪人的刑法惩罚要有国家来进行,国家代表被害人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没有权利去向对自己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犯罪人进行惩罚,因为传统刑事司法理论认为刑罚权只能由国家来行使,任何人不能惩罚犯罪人。这样在国家社会利益的语境下,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人的权利被国家垄断了,这样在权利保护方面,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同加害人直接商谈,直接要求加害人对其加害人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害进行赔偿,被害人有什么要求就直接表达了出来,这样就更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刑罚权的退让给被害人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有利于加害人的社会回归 刑事和解制度的第三个有益之处是有利于加害人的社会回归。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中,国家代表被害人惩罚犯罪人,犯罪人要被处以刑罚处罚,首先犯罪人被处以刑罚处罚,在心理上就极其容易产生报复社会的思想,执行完了后的犯罪人很容易再次犯罪以报复社会;其次是刑罚的执行如果不脱离社会,比如监管、剥夺政治权利,会使得犯罪人在社会中很难生存,在心理上有一种耻辱感,在与人的正常交往中感觉自己低人一等抬不起头来无颜面对被人,如果是脱离社会,刑罚的执行就在一个封闭的场所中进行.犯罪人完全与社会脱离与世隔绝.“汗水洗刷罪恶。劳动重新做人”。犯罪人的改造完成后复归社会,但是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与世隔绝一段时间后的犯罪人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陷入生存的困境之中。而刑事和解制度中,只要双方的和解协议执行完毕。被害人的损失得以赔偿,而加害人不会获得刑1处罚,加害人得到了社会对他的尊重,这就会使加害人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此不再犯罪,这就有利于加害人的社会回归,加害人可以在社会中继续正常的生活,不脱离社会同时也不会再对社会产生危害。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负益分析 (一)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 所谓负益,就是指刑事和解制度的不利的一方面,称之为负益。首先刑事和解理论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由于刑事和解理论认为犯罪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加害人承担刑罚时只承担相当于原有刑罚特殊预防部分的责任,失去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报应是国家代表社会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是国家暴力强制犯罪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的后果;预防是国家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一是告诫犯罪人不要再次的犯罪,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以威慑社会中的其他人,警告任何人都不要犯罪,一旦犯罪要承担严重的后果。而刑事和解理论弱化了这些概念,和解的方法失去了原有刑罚的作用,对犯罪人的告诫没有了,对社会中其他人的威慑没有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了。犯罪的人没有受到惩罚,就是对守法公民的打击,刑法失去了应有的功能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损害。 (二)可能导致权利滥用 同时还表现在,刑事和解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一旦有了权利,每个人都想利用权利为自己谋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这就是权利滥用。刑事和解制度下,和解协议能否达成起到关键作用的是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利用其主动地优势,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向加害人提出许多过分的无理的要求,利用机会尽可能多的索要赔偿,而加害人基于急于摆脱危险境地的心理,无奈会同意被害人的要求,这样的结果就是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没有降低,反而可能会因为被害人的要挟而产生报复的心理。另外一方面,加害人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比如金钱、社会关系等,迫使处在弱势地位的被害人与其和解。并通过威胁、引诱来达成有利于自己的和解协议,这样的结果就是被害人的利益不但没有受到保护得以恢复,反而利用刑事和解协商解决问题的心理也受到了打击,这比上一种情况更容易产生报复心理。由此可见,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和实力的不对等,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是不公平的,如果没有严格法律监督,刑事和解中权利滥用是很容易出现的。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的方面表现在:有利于解决刑事疑难案件的定罪难问题,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利于加害人的社会回归。同时刑事和解制度的弊端表现在:有可能导致国家责任的让位,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极其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刑事和解这项制度是有利也有弊的,如何才能充分的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有利方面,使其在刑事领域中继续存在,并发展下去,发挥新生制度的优越性,同时还要想办法限制刑事和解的不利的方面,使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和法制代价降到最低,这应该是刑事司法学者们尚未完成的作业。 作者:梁岩洪 润洁 单位: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刑法论文:严格责任下的中国刑法论文 一、严格责任的本质 (一)严格责任的涵义 目前学界对这一理论的基本涵义尚未达成共识,举其要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观点一: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_2J,是“在没有罪过的场合要求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l3]。但这样的表述或许正是严格责任遭受责难的缘由所在,将一个没有过错的人进行处罚岂非等同于客观归罪?并且“这样实际上排除了严格责任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而此种情况恰恰在严格责任中占绝大多数,只是由于证明困难而不要求证明而已。”J观点二:严格责任即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时,仍对其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赞成者认为严格责任是罪过责任的一种,只是罪过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明确而已,并进一步认为我国刑法中“罪过存疑条款”规定的犯罪均应适用严格责任。然而反对者认为上述观点混淆了严格责任和罪过责任,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观罪过形式,但对于其行为的主观心态,大多能够通过法律条款的字面规定推断出应该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用罪过责任即可对相关犯罪做出合理解释,不需要再引入严格责任的概念对罪过形式不明确的犯罪予以认定。观点三:从实体和程序上综合定义严格责任。即“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有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思或行为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他也可能被定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本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_该种观点在认定严格责任时不需要考虑主观过错的原因是:从实体方面看,主观罪过可能与定罪没有关系;从程序方面看,起诉不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即使被告提出的无犯罪意图的证据可能排除其责任。然而,这看似周全的定义同样招致了许多非议。首先,实体方面是关于严格责任制度存废之争的主战场,严格责任之所以遭受批评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违背了意志自由论,刑法由封建时期的结果责任逐步转变为具有现代精神的意志责任是其在关注意志上取得的重大进步,因此我们不能再做任何退步。其次,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会有悖于现代刑事诉讼所积极追求的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观点四:严格责任并非完全缺乏过错,只是其中一个或几个行为要素对应的主观过错不需要证明而已。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过错要件,二是行为要件,三是因果关系要件。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这里的行为要件应做广义理解,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一切构成犯罪的客观要素,而犯罪意图则渗透于犯罪行为的各个要素之中。严格责任除某些行为要素不要求过错外,其他要素仍要求有过错。8J综上可知,严格责任在产生之初是为了灵活务实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缘于英美法系追求功利、重视实证的价值取向,使得严格责任的涵义在不同的地域、时空维度下大相径庭,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反复性。学界对严格责任的涵义之争主要围绕两方面进行:一是从实体角度出发研究严格责任与罪过的关系,是罪过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二是从程序角度出发探讨被告是否具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笔者认为观点四的定义最契合英美法系的构罪原理,一定程度上综合反映了实体和程序性解释,并且不仅考虑一个或几个行为要素的主观心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厘定司法上自由裁量权的界限,防止司法成为不受约束的脱缰之马。 (二)严格责任的外延 辨析“关于严格责任,最麻烦的问题是,没有人说得清楚它到底有多严格”_9J,由于严格责任的外延不清晰,常导致严格责任与相关责任类型相混淆。1.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学界对它们二者的关系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绝对责任也可称为严格责任”。但笔者赞成二者是存在区别的。就严格程度而言,“严格责任强调的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某些特定案件中,检察官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与被告的关系进行证明,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绝对责任则是法院在认定某类特殊案件时,完全不考虑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犯意,只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对被告定罪的情况。”就适用范围来而言,绝对责任往往预示着被告完全没有任何可供辩护的理由,故在适用时要受到严格限制,在英美刑法中只有轻罪法中的某些犯罪涉及绝对责任;而严格责任的适用不仅涉及轻罪也包括一些重罪,如与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等。就实施功能而言,严格责任侧重的是预防,以期帮助潜在的犯罪人抑制犯罪或再犯罪的冲动;而绝对责任侧重的是惩罚,是国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众利益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2.绝对的严格责任与相对的严格责任。以是否允许有辩护理由为区分标准,绝对的严格责任是指不允许被告提出任何辩护理由,控方仅需证明存在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即可构成犯罪;相对的严格责任是指不要求控方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由被告承担主观无罪过的证明责任。该分类引发了两点探讨:第一,该组严格责任的类型区分其实和上文所述的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具有相通之处,只不过是在不同语境下探讨相同的问题,笔者认为绝对的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均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定罪。第二,由于相对的严格责任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因而许多学者认为相对的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是罪过责任的一种。在此需注意的是,“不能因此而将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理解为举证责任倒置,只能说被允许提出这类辩护理由的严格责任犯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这类辩护理由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也并非所有的严格责任犯罪都有法定的辩护理由可以提出。”_1并且严格责任不是罪过责任的一种,严格责任的“严格”在于控方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一个或几个行为要素相对应的主观心态,相对严格责任仅是允许被告将证明自己无过错作为一种辩护理由,即使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时控方也不负证明被告有过错的证明责任,故相对的严格责任实质上仍是不考虑被告主观罪过的责任形态,与罪过责任对立。 二、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的缘起与衰微 (一)缘起 受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影响,刑法新旧派之争揭示了客观归罪的缺陷,但两派争论的只是“意志”是否自由,在重意志这一基本脉络上是相通的,即犯罪行为是由意志所控制。在此期间,旧派学者贝格林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突破了简单擅断的客观归责原则,威尔泽尔的目的行为论的兴起将“故意”引入了犯罪构成,其后经人格责任论的发展“过失”也被纳入了主观违法要素的范畴。最后,随着近代刑法以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为要素的主观归责原则,早期封建社会客观归罪的结果责任时代宣告终结,刑法从此进入了“无犯意即无犯行,无犯行则无责任”的理性罪过责任时代。罪过责任原则是刑法由无视人权的罪刑擅断转向重视人权的发展方向,由单纯的报应观向预防与报应辩证统一转变的理性选择。到了19世纪20年代,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侵害公共利益且罪过证明困难的案件,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考量,严格责任制度作为罪过责任的例外由此诞生。最初,法院通过1875年的普林斯案(R.V.Prince)和1972年的阿尔法塞尔有限公司诉伍德华案(Alphe—cellLtdv.Woodward)确立了严格责任制度。其后,法院在个案中又将该原则扩大到奸淫幼女和诱拐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的案件,此时的严格责任制度为绝对严格责任制度。但是该制度由于破坏了社会秩序、违背社会公正而饱受质疑,同时又被认为是对人权和自由这两个在西方被认为是非常神圣的东西的漠视。因此,在1895年的谢拉斯诉德鲁曾案(Sherrasv.DeRutzen)和1959年的史密斯诉加利佛尼亚案(Smithv.California)中确立了相对严格责任制度¨,即对不要求过错的行为要素允许一些非认识错误辩护的适用,但对其他的行为要素仍要求证明过错的存在,绝对严格责任由此转向相对严格责任时代。毋庸置疑,严格责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是契合的,顺应了当时的时代背景,具有自身的本土性和历史性。首先,从理论体系的模糊性来看,判例法的法律传统使得英美法系没有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一是对法律概•118•念、原则没有系统的界定,体现了法官解释的随意陆,例如英美刑法学没有对刑事责任作系统的研究。二是其法律部门之间也表现出了较为模糊和凌乱的体系性特征,这一特点决定了即使创设了有别于传统法律精神的严格责任原则,也并不会对已有的法律体系带来太大的冲击。再次,从诉讼制度的对抗性来看,严格责任的涵义兼具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特点,不仅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也取决于证明责任的承担,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是其追求的诉讼目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避免因控方举证不能而轻纵罪犯的情况,严格责任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司法处境。最后,从严格责任的“非刑事性”来看,英美法系中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由刑法进行规制,没有我国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耻辱感较低的罪行适用严格责任,一般不冒犯大众的公正意识,因为“越是严重的罪行,犯罪人所受到的耻辱也越重。因此,在严重的犯罪中,用牺牲无辜公民的自由去换取最大限度打击犯罪的目标并不符合公共利益”。所以在非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能在保障公正性的前提下达到司法效益最大化,与英美法系追求功利主义的价值目标相契合。 (二)衰微 首先,它有违刑事责任的发展,“严格责任因袭了结果责任的内核”_l7J,与刑事责任的发展方向相反。人类的法律文明自重结果转向重意志以来,已无法容忍刑法偏重于结果责任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刑法应倾注于人的意志,即使这种罪过的证明和探究是困难的。且从诉讼角度看,有些适用严格责任的罪行,其主观心态还是有证明的可能,若因证明困难就违背实体法对主观心态的要求,无疑会导致司法的肆意专断。其次,它有损刑法的理性根基,“处罚一个已经履行适当注意法律所禁止行为的公民义务以及已经采取所有适当注意避免实施违法行为之人是违背理性和文明的刑法的,而理性和文明的刑法正是人们假设国会应该努力予以实现的。”_l换言之,行为人若对自己无意促成或是无力避免的行为都要承担严格责任,则这样的刑法已丧失了理性的根基,有违刑法的人道追求。此外,它有悖刑罚的目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其中报应体现着刑罚目的中的正当原则,表现在刑罚上即罪有应得,离开了报应的制约,预防犯罪将成为严刑苛罚的借口;而预防则体现着刑罚目的的效率原则,是以社会防卫为基础。【191报应是针对已然之罪的惩罚,严格责任因有损刑法的理性根基而不具有正当性;预防是针对未然之罪的防范,严格责任的成立因不以行为人的预见为条件,故对行为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没有警示和提示价值,我们难以期待严格责任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综上,严格责任基于英美国家特定的历史机缘和法律特点而产生,顺应了当时的时代要求。然而目前,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中的发展已过了巅峰之时,开始呈现了衰微之势。我们对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中的史实勾勒不能仅仅视为“他史”,它能使我们结合当下中国的法制状况来谨慎思考严格责任的前景。 三、严格责任在中国刑法中的前景分析 肇始于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对保护公利和方便诉讼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无论是其产生背景还是发展趋势,都是我国在抉择是否引入严格责任归责时值得考量的要素,我们不能贸然得出结论,需结合我国刑法的理论、制度及现实来为严格责任在中国刑法的前景做理性分析。 (一)严格责任归责与我国刑法理论相悖逆 严格责任归责在很多方面都与我国的刑法理论相悖逆,它所带来的冲击和混乱可能是我国刑法难以理顺和承受的。一是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我国追求构建形式合理和逻辑缜密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经长期的雕琢与完善已为我国的构罪标准提供了足够支撑的理性力量,犯罪构成中的每一个要件都对犯罪是否成立具有终极意义,不能轻易舍弃主观要件。二是从我国无罪推定的原则来看,有学者从“无罪推定主要的意义是程序上的。在相对的严格责任场合,被告人也只有经过法院的合法程序审判,才能被定罪处罚,否则,就不能认定其有罪”I2叫得出严格责任不违背无罪推定的结论。这其实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片面理解,通说认为无罪推定不仅指任何人未经审判应视其无罪,还具有被告不承担自证无罪的含义。被告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仅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故相对的严格责任中让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过的责任已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基石,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南辕北辙。 (二)严格责任归责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忤逆 严格责任的设置将会对我国既有的法律制裁体系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与困惑,这样做的成本和代价过大。首先,严格责任归责与刑法的谦抑性大潮不符。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只将严重的危害行为作为人罪对象,而把一些一般违法行为拦截在犯罪圈之外。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往往针对处罚较轻“不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主旋律;并且在我国国民看来,刑法往往是给予行为人最严重的处罚和最沉重的否定性评价,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国民的认同感。其次,设置严格责任与既有的法律制裁体系不符。一是因为英美法系中由于没有行政处罚,需要严格责任对一些在我国看来是行政违法的行为进行规制;二是由于我国刑法中虽未规定严格责任,但民法中确立了针对某些特殊行为的无过错原则,若在刑法中设置严格责任将会模糊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三是源于我国刑法总则确立了主客观相一致和罪刑法定等原则都排斥了严格责任的存在。综上,我国即使舍弃严格责任也同样存在取代刑罚的制裁手段,也不会出现“制之无法”的局面,若引入严格责任反而会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和震荡。 (三)严格责任归责与我国司法现实不协调 严格责任设置的初衷是为规避辩护权的滥用,以期平衡控辩双方力量,这根源于英美法系中发达的当事人主义的辩护制度。然而在我国的司法现实中却是控方的强势与辩方的弱势同时存在,严格责任所支持的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式与我国的司法现实不匹配,会导致控方的力量过于强大而辩方诉讼能力弱化萎缩,相比担心辩护权被滥用,我国更推崇的是保护辩方实现自己的辩护权。 四、结语 诚如学界所云,严格责任在保护公利和诉讼方面的价值毋庸讳言,但为实现这种价值所需支付的代价值得我们反思。我们在追求法治建设的同时不能轻忽蕴涵于法律之中的精神和信仰,以及脱离了法治的本土化思考,否则“法治的价值内涵与目的追求的意义便被淡化了法治便慢慢失去了作为其‘血肉’的社会意义、观念和价值,丧失了作为其灵魂的精神,只剩下由一系列物质的制度构成的骨架。对于全体社会公众而言,这样的‘法治’不过是完全‘异化’的他者,一个彻头彻尾的怪物,社会公众必存畏惧而不会认同,结果可能便是法治的意义尽失而徒具形式。”至少在迄今为止,我们未能在我国刑法中找到完全支撑严格责任存在的权威性理论和具体表现,也还没有足够的理论准备和司法环境来接受它。 作者:王熠珏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刑法论文:人权保障中国刑法论文 一、人权保障是中国刑法的改革方向 人权保障既是判断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各国刑事法治发展优先考虑的问题。中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国际公约为刑法侧重保障人权奠定了基础。另外,2009年9月20日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第18届国际刑法大会通过大会决议,重申了保障人权的必要性,并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上升到与宪法规范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的地位[1]。这无疑为中国刑法侧重人权保障指明了收稿日期:2013-10-2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罪量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诸问题之困境与出路”(11YJC820091)作者简介:彭文华(1972—),男,教授,法学博士,从事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方向。近些年,中国为了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对包括宪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均作了修订。2004年修改宪法时,在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2012年3月14日,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基本任务。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无疑为刑法侧重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自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被不断推进,人们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保障得以不断加强。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四个方面,对中国的人权行动计划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2012—2015年是中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强人权建设,实现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2]《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施行无疑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强化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作为制裁最严厉的部门法,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项权利时发挥着其他部门法难以替代的作用,这为刑法侧重人权保障提供了现实根据。总之,新时期刑法侧重人权保障将会更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保障人权总体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在建设公正、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的宪政比例原则 “要现实地保障人权就必须确立人权保障的司法救济原则。而且,对确立这一原则来说,侵犯人权行为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标准化是必不可少的。”[3]那么,保障人权、体现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司法救济原则究竟是什么呢?宪政比例原则又称比例适当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法领域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原则。“宪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关系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准则,泛指国家权力行使要妥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非法侵犯。这项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性且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原则。”[4]近代之比例原则倡导于德国,最初是从限制警察权力开始的。19世纪初的德国,适逢民权思想迅猛发展,限制公权力受到普遍关注,日益膨胀的警察权力是最先受到关注的公权力。为此,德国司法机关开始援引比例原则审查警察权限。其后,在德意志帝国法院判例中,该原则适用扩展到警察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领域,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0条对比例原则作了规定:“所谓宪法的比例原则问题,就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5]时至今日,比例原则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德国的国界,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效仿。比例原则以保障人权为宗旨,通常包含以下内容:“(一)合宪性原则,即一项法律文件对公民利益范围的触动在目的和手段上均要符合宪法;(二)有效性原则,即指此项法律文件对公民利益范围进行必要干涉时所使用的手段是有效的;(三)必要性原则,即要求立法者必需使用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小的法规来实现国家所追求的;(四)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即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察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利益最温和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使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6]不难看出,比例原则的优秀内容是要求法律干预必须适度。这种适度性既要求刑法将值得入罪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也要求刑法将不值得入罪的行为予以非犯罪化。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现行刑法的发展与完善主要建立在犯罪化基础上,非犯罪化在一定程度上被遗忘了。如1979年刑法共有条文192条、规定122个罪名,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至452条,罪名增至413个。1997年以后至今,中国又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使得罪名总数超过450个。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犯罪化呈现加快态势。例如,危险驾驶入罪被部分学者解读为开创了以行为性质作为入罪依据的先河,极大地扩张了犯罪圈。与不断强化的犯罪化趋势不同的是,非犯罪化几乎停滞不前。刑法修改时虽然删除了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等部分罪名,在非犯罪化上迈出了步伐,但严格地说,此时的非犯罪化并非是基于人权保障理念而倡导的。从1997年修订刑法的非犯罪化实践来看,其压力或者动力并非来自所谓谦抑理论或者自由主义、人权意识等方面的要求,而是由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客观变化要求立法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反革命罪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更名,对“投机倒把”行为的重新认识和评价,无不如此,在价值取向上体现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思想[7]。1997年刑法修改之后,中国刑法非犯罪化再无实质进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宪政比例原则为指导,以建设刑事法治国家为目标,理应将人权保障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促使刑法适度非犯罪化。由此,笔者认为,根据宪政比例原则的精神,并结合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非犯罪化通常需要考虑六个因素:其一,该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有其他更为有效的替代措施遏制该行为;其三,运用刑罚制裁该行为违宪;其四,运用刑罚制裁该行为会在定罪量刑时面临严重问题;其五,运用刑罚制裁该行为达不到预期效果;其六,运用刑罚制裁该行为所达到的效果与产生的弊端存在价值上的不均衡。 三、中国刑法非犯罪化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总则内容的非犯罪化 刑法总则既确定了国家运用刑罚制裁犯罪的目标和宗旨,又针对刑法分则形形色色的具体犯罪总结、概括出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不同的犯罪形态特征,对刑法分则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因此,刑法总则内容的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1.刑法的目的与任务应当增加保障人权的内容。刑法第1条规定,中国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相对应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目标显然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这表明中国刑法在设定目的时对人权保障的考虑还不充分。刑法第2条规定,中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将犯罪作为斗争的对象,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将罪犯推向对立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对保障人权的关注不够。如果将人权保障纳入刑法目的与任务之中,不但能消除刑法与宪法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使刑法的目的与任务符合宪法规定,而且能使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就非犯罪化而言,将人权保障纳入刑法的目的与任务之中必将产生积极效果,因为非犯罪化的目的与宗旨之一便是保障人权。 2.删除刑法第3条的前半段规定。中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来含义是存在差异的,即增加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的内容,并将之列于首要位置。这也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积极与消极两层含义,即前半段属于积极的罪刑法定,后半段则属于消极的罪刑法定。对此,有学者认为:“刑法第3条前段,旨在突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法益保护主义),后段则旨在突出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罪刑法定主义)。我们也没有理由指责刑法第3条规定了两个毫不相干的含义。”[8]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服从刑法规定的角度理解保障人权,且不说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冲突,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例如,在刑法修改前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如果依照刑法规定一律定罪处刑,就意味着那些事实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得到社会认可的投机倒把行为将招致刑罚的严厉制裁,这绝对难以称得上是保障人权。至于认为刑法第3条前段旨在突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禁止司法机关随意出罪,也总令人觉得牵强。这是因为:首先,从各国的刑法来看,以与罪刑法定原则并列的方式特别强调法益保护的规定,鲜有先例。其次,从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来看,没有前半段规定似乎并没有导致过司法机关随意出罪的现象发生。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是司法机关的天职,而特别加以强调则实有画蛇添足之嫌。最后,前半段规定有利于法益保护,但不利于人权保障也是客观存在的,故特别强调依法定罪处刑有削弱人权保障的嫌疑。总之,刑法第3条前半段规定不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不协调,而且无形中也给刑法非犯罪化戴上了“紧箍咒”,不利于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应予以删除。 3.明确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基本范畴。排除犯罪性事由本质上属于类型化行为,除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外,还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以及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遗憾的是,对于排除犯罪性事由,中国刑法只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立足于人权保障,尽可能地明确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更为妥当的。从各国刑法规定来看,多数国家除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出罪外,对排除犯罪性事由还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分两种不同情况:其一是例示化列举。如德国刑法规定议会言论及报道不受处罚[9],日本刑法规定依照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10],意大利刑法规定权利人同意、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合法使用武器的行为不受处罚[11]。其二是概括化归纳。如法国刑法典第122-4条规定:“完成立法或者条例规定或允许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完成合法当局指挥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此种行为明显非法者,不在此限。”[12]例示化列举的方式虽然具有示范意义,但由于不彻底,有时会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困惑;而概括化归纳方式则相对彻底些,能够明确地将刑法没有规定、但属于其他法律或者条例规定或允许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多数民众法律意识不强、法治水平尚需不断提高的情境下,采取概括化归纳方式排除对正当事由的处罚或许较为可行。 4.未完成形态的非犯罪化。中国刑法对预备犯、未遂犯以及中止犯采取一律处罚原则,具有泛犯罪化倾向。对犯罪未完成形态予以适当非犯罪化是很有必要的。将预备犯酌情予以非犯罪化的理由在于:(1)处罚预备犯代价高昂。由于缺乏实行行为,查处预备行为难度极大,需要付出高昂代价。(2)处罚预备犯效率极低。在司法实践中,纯粹处罚预备犯的情形非常罕见,但这并不代表预备犯极少发生。许多故意犯罪也是有蓄谋的犯罪,行为人往往会进行犯罪预备,但很少能在预备阶段就被发现,这充分说明制裁预备犯的效率是极低的。(3)处罚预备犯容易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预备行为只要没有进入实质的实行行为阶段,其发展方向尚存在变数,制裁该类行为将不可避免地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对于部分未遂犯,有时运用刑罚制裁也并非有效。如轻伤未遂的场合,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多数情形下均由当事人自行处断。如果刑法强行介入,反而可能将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不利于纠纷解决。而且,由于这类行为在生活中大量存在,若一律予以制裁,司法成本将极其高昂。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情形基本相同。因此,对预备犯、未遂犯以及中止犯区分不同情况予以非犯罪化,是很有必要的。具体地说,未来修改刑法时,对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可以考虑进行如下完善:其一,处罚预备犯,可考虑限于处罚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的犯罪或者法益非常重大的犯罪,如法定最低刑为5年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等。其二,处罚未遂犯,可考虑限于社会危害较重的犯罪,将轻罪的未遂犯一律排除在处罚之外。例如,对于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不处罚其未遂犯。其三,处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考虑除严重犯罪外,如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其他一律不处罚;已经造成损害的,只要危害十分轻微,也可以酌情考虑不处罚。 5.教唆犯的非犯罪化。中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学界通常认为,对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但包括被教唆人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形,还包括被教唆人根本没有实施犯罪的情况,如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等[13]。这种不管被教唆人有没有犯罪而一律处罚教唆犯的情形是存在过度犯罪化之嫌的。在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人们通常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依附于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有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但缺乏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是不能成立教唆犯的[14]。这意味着教唆犯的可罚性应当被限制在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实施的情形之中,如果正犯行为甚至连未遂都不构成,就不能成立教唆犯。在被教唆人没有犯任何罪的场合,处罚教唆犯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可能造成处罚不当。教唆行为不能产生任何实质的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性被限制在最低限度,可能不足以成立犯罪,以犯罪论有所不妥。其二,可能会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被教唆人没有犯任何罪,教唆行为便被限制在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口头、形式的言行场合。客观地说,这种言行在生活中是极为常见的,如骂架、闲谈等都有可能涉及,这也是司法实践极少处罚该类教唆行为的原因所在。如果动用刑罚处罚这类教唆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一些日常生活行为造成严重干扰,进而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因此,在被教唆人没有犯任何罪的场合,可以考虑对教唆犯予以非犯罪化。 (二)刑法分则中的非犯罪化内容 对具体犯罪的评价,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等形势发生变迁而出现变化,这对非犯罪化将造成直接影响。“社会环境的变迁所引起的政治、经济结构和文化价值观的变化以及刑罚观念的变化,是非犯罪化之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15]就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而言,如果运用刑罚制裁该行为达不到预期效果,或者在定罪量刑时面临严重问题,或者所达到的效果与产生的弊端在价值上存在明显不均衡等,可以考虑非犯罪化。以下笔者选择几种较为典型的犯罪类型,就其非犯罪化进行具体分析。 1.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犯罪的非犯罪化。自有规定以来,刑法第306条规定就遭到人们的一致诟病[16]。其实,将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非犯罪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处罚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存在更合理的替代制裁措施。对于普通辩护人、诉讼人来说,由于并非执业律师,给予刑罚处罚不失为一种遏制其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有效措施。而律师则不然。执业是律师生存的基本保障,只要吊销律师执业资格或者取消法律职业资格,就等于剥夺了律师的“饭碗”,这对抑制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无疑具有巨大的震慑力。更何况,即使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还可以根据刑法第307条对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加以制裁。正是由于存在合理的替代措施,将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非犯罪化,是有情可原的。其次,将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入罪,对律师权益的损害代价过高。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和证据展开针锋相对的较量,这种对抗很容易演变成一种职业的对抗。出于职业使命与需要,处于强势地位的控方运用公权力,运用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反制律师是极有可能的。1997年刑法修改后,一段时期全国各地不时涌现律师因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而招致羁押或者判刑的例子就足以说明这一点。最后,将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入罪,将会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法治的优秀制度之一,对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意义重大。由于刑事辩护专业性极强,这使得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执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举足轻重。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入罪,使律师面临丧失律师职业资格并被判刑的危险。为了规避风险,律师放弃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就不难理解了。“2002年5月,从北京律师协会传出消息: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不敢办刑事案,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17]律师辩护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然而,由于刑法第306条规定致使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日趋减少,这无疑给刑事辩护造成了严重制约。 2.聚众淫乱犯罪的非犯罪化。中国刑法对聚众淫乱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对于成人之间自愿、秘密的聚众淫乱,如果放任刑法肆意介入的话,会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促成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违背宪政比例原则与刑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将成人之间自愿、秘密的聚众淫乱予以非犯罪化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使用刑罚手段制裁该类行为并非有效。基于私密行为本身的严格隐蔽性,即使投入极大的司法资源,也难以保证能够有效查获、惩罚该类行为。如司法实践中的“换妻”行为,应当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但受到惩罚的只是个案,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逍遥法外。新近有关聚众淫乱的个案是安徽某高校团委副书记汪某及其妻与另外三人参与“换妻”的行为,事后相关当事人并没有被以聚众淫乱罪论处,要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要么不了了之[18]。司法惩罚的不力表明,使用刑罚制裁该类行为基本无效。其次,该类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人之间自愿、秘密的聚众淫乱,既不会妨碍社会风尚,也不会侵犯参与者的权益,还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无被害人的犯罪,根本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最后,惩罚该类行为会使公权力过分介入公民私生活,从而对人们正当的社会行为形成严重制约。由于这类行为在秘密的情形下进行,如果对之严加惩治,前提条件是要查清事实真相,这就势必会诱导、逼迫公权力肆意介入个人的私隐空间,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在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公权力过分介入公民私生活很容易招致民众抵触。以前述合肥“换妻”案为例,事件曝光后,在网易组织的一次社会调查中,有22654人反对“双开”涉事主角,占全部受访人数38517的58.8%,他们认为性是个人隐私,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19]。可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对于成人之间自愿、秘密的聚众淫乱,大多数人并不主张加以刑罚制裁,故对之予以非犯罪化在情理之中。 3.赌博犯罪的非犯罪化。将中国刑法中的部分赌博行为非犯罪化是很有必要的。理由在于:首先,有些赌博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观念上,中国社会有宽宥赌博的传统,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的赌博现象便是例证。而且,人们在愿赌服输的心理支配下,并不认为赌博是一种危害严重的行为,甚至被认为是“一种无论怎样看都是最微不足道的犯罪”[20]。其次,以刑罚制裁某些赌博行为效率极低,有损刑法威严。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遏制赌博的意愿并没有产生实效,人们很难发现因为刑法制裁赌博,该类行为便逐渐减少。有人曾搞过有关麻将问题的调查,当问到“是否赞成用金钱增加刺激”,28.5%的被调查者表示不赞成,63.3%的被调查者表示来点小刺激无妨[21]。零点公司曾做了一项名为“您工作后最喜欢什么样的活动”的调查,调查范围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保定、宁波、绵阳、锦州和咸阳10个城市和城镇外,还有荆州农村、江门农村、保定农村、宁波农村、绵阳农村、锦州农村、咸阳农村共7个农村地区,共调查了5584位年龄在18~65岁之间的居民(城市、城镇居民有3243位;农村居民共2341位)。结果有四分之一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热衷麻将,麻将的“国粹”地位难以动摇[22]。既然打麻将在中国这么盛行,且大多数打麻将活动都与赌博相关,表明以刑罚制裁赌博行为效率并不高,这无疑会损害刑法的威严。再次,遏制赌博有更好的替代措施。博彩本来就不分家,赌博在中国是犯罪,而购买彩票却是合法的,这本来就令人感到困惑。不过,购买彩票的合法化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以刑法禁绝赌博并非最好的措施。事实上,对于赌球、六合彩等在中国构成犯罪的行为,通过发行彩票等其他方式“疏导”也许比用刑罚制裁强加“堵截”更有效,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证明。最后,以刑罚制裁赌博行为会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在中国,赌博时常发生在亲属、朋友等熟人之间,有时是一种消遣与娱乐。以刑罚制裁赌博,不但给公权力肆意侵入公民私域提供了契机,还会诱发公权力的寻租与腐败,这些都会使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遭受约束。在国外,一般会对开设赌场或职业赌博予以制止[23],主要因为:这两种赌博行为往往伴随有黑社会介入,会滋生诸多社会问题,且在规模和参与人数上较之其他赌博行为通常要大得多。笔者赞同国外的通行做法,除开设赌场或职业赌博外,其他赌博行为均可非犯罪化。除上述较为典型的犯罪外,刑法分则中的其他犯罪如淫秽物品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犯罪等,也是可以酌情予以非犯罪化的。例如,有人提出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也可以考虑进行非犯罪化。主要理由在于:随着科学和社会经济发展,大量的野生珍贵物种被人工养殖、培育,许多天然生长的珍贵物种也存在本身珍贵程度的差异和区域分布特点,刑法第341条和第344条将破坏该类珍贵野生动植物种的行为统一直接上升为刑法打击对象,严厉的制裁措施不仅与当前经济发展导向相背离,也不利于野生动植物种的真正保护,给实务部门造成很大困惑。 作者:彭文华 单位:苏州大学 刑法论文:引进刑事专家证人制度刑法理论论文 一、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阻碍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有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从表面上看,保证了鉴定的客观性、中立性,也保证了诉讼的相对公正、高效及诉讼成本的经济。但是,发展中的消极面依然是无法避免的。其缺陷主要包括:裁判权过分让渡造成鉴定者的独裁;专业的深化导致鉴定监督的名存实亡;鉴定意见地位过高滋生司法腐败等。在此情况下,不少学者主张引入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这一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面临着以下几点阻碍: 首先,我国缺乏专家证人制度运行的基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交叉询问机制。自古以来我国的诉讼文化都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也未见于我国法律之中。这意味着专家证人可以拒绝出庭,只需要其本身有被赋予鉴定权,这样交叉询问机制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我国缺乏配套的诉讼机制。我国没有交叉询问机制、没有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推崇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我国坚持法官自由心证;英美法系实行宽资格,严质证,我国推行严资格,略质证。再次,专家证人制度缺陷难以克服。其自身的发展亦存有严重弊病,在改革过程中,不少学者借鉴大陆法系严格的庭前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取得了显著效果。我国亦应立足于本国国情,做出借鉴以融合的选择。 二、我国刑事专家证人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刑事专家证人的定性 刑事专家证人可以理解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其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就涉诉的有关专业性问题作出证言的人,该证言不仅包括该专家凭借科学器具所作的鉴定,还包括该专家仅凭其专业知识或经验的意见看法。刑事专家证人实质为证人,但又不同于一般证人,一般证人仅能如实陈述所见所闻,专家证人则可以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推测性意见。可见,专家证人是特殊证人。 (二)刑事专家证人的选任 我国实行严格的庭前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由法院选任专家,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专家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但存在如下不足: 1. 缺乏关于专家资格和能力的规定。我国对专家鉴定人的资格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并且不同的鉴定结论也没有预定证明力的等级之分。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2. 我国对鉴定人范围的规定较英美法系明显滞后。因此,我国可借鉴英美国家对专家证人资格严格的审查标准,进行明确详尽的规定,并针对不同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设立不同证明力等级,以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其优先效力。同时,适当扩大鉴定的专业范围。 (三)刑事专家证人的委托 第一,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的申请权。第二,明确法官为鉴定申请决定权的唯一适格主体,以保障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第三,若当事人双方都提出申请,无特殊情况法官应予以接受,若拒绝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若仅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则法官应公平公正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刑事专家证人的出庭与质证 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说明在我国的刑诉领域,专家证人不再是一个幕后角色。由于专家证据比其他证据更具权威性,专家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其所作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同时,专家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需有别于普通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首先,在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的基础上,在审前程序中双方确定争议焦点并交换书面专家证据与意见,开庭前明确告知专家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开庭中先由专家鉴定人之间互相发问,最后由法院选任的第三方专家居中考量并向法院递交专家意见,保证法官与专家的中立性,并节省庭审时间。 作者:李莉 单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中学 刑法论文:国刑事政策借鉴的刑法理论论文 一、刑法中人格理论的发展历程 近代以来,刑法学研究经历了从启蒙主义刑法思想到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再到刑事实证学派的发展过程。相对于古代罪行擅断的封建刑法而言,行为刑法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它忽视了鲜活的存在着千差万别的行为人,而无视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格。19世纪末期,随着资产阶级工业化革命的不断进行,导致社会失业人数剧增,犯罪率不断攀升,累犯惯犯日益增多,监狱人满为患,社会所潜伏的危机一触即发。在这种背景下,旧派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与犯罪斗争的需要。于是注重科学实证和经验调查的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产生了(统称新派)。新派理论从经验人、意志决定论出发,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人分类,提出“应受刑法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④新派主张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格为主要标准改革刑罚。由此始,刑法学者们开始把目光由行为转向行为人,而关注行为人就不可能不关注行为人的人格状况。不少新派刑法先哲对人格进行了论述。如:意大利刑法学者菲利在抨击刑事古典学派时指出:“这种否认一切基本常识的刑事司法制度,竟使聪明人得出这种结论,他们忘记了犯罪的人格,而仅把犯罪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这与旧医学不顾病人的人格,仅把疾病作为抽象的病理现象进行治疗一样。研究病症必须从研究病人入手,同样的疾病,如果病人情况不同,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治疗”。①德国著名刑法学者李斯特也曾指出:“犯罪行为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下造成的。②相对于行为刑法来说,行为人刑法将行为人纳入了刑法的视野,因而有其进步性,但是它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在未确定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具体测量标准的情况下,就以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战后,兼采旧派和新派之长的综合主义理论日渐取得多数学者的赞同,并催生扬弃二者的新刑法观,即将人格全面导入刑法的人格刑法观。人格刑法学是对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扬弃,主张“应当以作为相对自由主体的行为人人格的表现的行为为优秀理解犯罪”。③将刑法中人格真正作为一门学问进行系统研究的是日本刑法学者团藤重光的人格行为论和人格责任论,但是最早提出人格刑法理论并对其理论体系初步建构的是日本的大冢仁教授。1990年,他在《人格刑法学的构想》一文中,就明确提出了人格刑法学的构想,将行为者的人格引入犯罪论、刑罚论。针对古典学派的观点他指出:这种理论的逻辑关系,是以具有完整理性的、能够合理考虑利害得失的自由人为对象而推导出来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完全的自由人是不存在的。人们的所为有时在很大程度上受遗传素质和环境影响的制约。而且,实际上,很多犯罪人是在实施了违反自己本意的行为时陷入犯罪的。在不能忍受饥饿的状态下,如不知不觉地把手伸向他人的食物,不能不说是行为人所处的环境决定了犯罪行为。但是,这种犯罪在所有犯罪中只是极少数。大部分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没有任何异常,他们并不是在不犯罪就不能生存的恶劣环境下实施犯罪的。客观地说,大冢仁教授的人格刑法理论是现代刑法学的新发展。 二、人格刑法理论对我国宽严相济政策的借鉴 在国外,人格刑法理论已经受到高度重视。“意大利刑法理论认为,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重心逐步由犯罪向犯罪人转移,是刑法发展的历史必然;在现代刑法中,犯罪主体或犯罪人人格,应该是与犯罪和刑事法律后果一起支撑现代刑法大厦的三大基石”。④“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承认犯罪者人格是一个与犯罪行为并存的现实,强调犯罪者的人格在刑法中的作用,是现代刑法最具灵性、最有人性的部分。因为,只有从犯罪者人格的角度,才能真正理解刑法中规定犯罪的意义、犯罪的原因、犯罪实质、犯罪目的,才有可能真正地在刑法中将人作为刑法的目的,而不是作为实现某种目的(如一般预防或特殊预防)的手段”。⑤然而,反观我国刑法学界,有关犯罪者人格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更不用说在刑事立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和具有怎样的地位。笔者认为,这也许是我国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在引起犯罪的各个环节中,人格因素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总根源和关键性因素。所以抓住了人格这个关键性的致罪因素,犯罪的治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笔者在研读了我国刑法条文、分析了具体的刑事案例之后,发现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存在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主义色彩,存在客观归罪之嫌,而不论犯罪人的个体差异,对于因无钱救治亲人而去实施一次盗窃与好逸恶劳盗窃成性后一次盗窃的情况一样处罚。这就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所形容的庸医治病,不分析各个具体病症的不同,而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表面上看来这种处罚是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了法律的公正,但平等有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之分,公正有一般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之分,刑法除了需要追求形式平等和一般公正之外,还应当促进实质平等和个别公正,唯有如此,公民才能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自觉守法,犯罪人才会真心改过。人格主要是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指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的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使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使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①人格概念既反映了人的生物性,又揭示了人的社会性。人格形成的过程就是人社会化的过程,社会因素在人格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周围的环境、儿童时期所受到的伤害可能对人格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人的社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人格形成以后,人格具有积淀性和稳定性。人格所具有的种种特点,决定了将人格理论引入刑法学的重要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人格刑法学所关注的是受到遗传和环境制约、但在有限范围内具有相对意志自由的人。人格沟通了行为与行为人这一对相互联系的概念,使刑事责任理论不仅仅只关注行为,而是既关注行为也关注具体的行为人。人格刑法学既肯定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无客观具体的犯罪行为则无责任,同时也认为犯罪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行为人基于其自由意志而形成的不良人格。建构在人格基础之上的人格刑法学使主客观得到了统一,使全面、客观、动态的把握犯罪和犯罪人成为可能,使刑法闪耀着人性的光芒和理性的智慧。在犯罪浪潮高涨的现代社会,人格刑法学引导我们反思传统刑法单纯以重刑来矫治犯罪的观念,让我们不仅看到犯罪行为,更透过行为看到具体的犯罪人和犯罪的原因,为更有效地控制犯罪、矫治犯罪人指明了方向。在我国,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以下简称“严打”)就一直成为党和国家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事实证明,“严打”有力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然而,“严打”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社会治安问题,只有治标不治本的功效。近十年来,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形势和司法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违背刑事法律原则和刑事司法规律的“严打”活动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付犯罪的需要。由于“严打”重惩罚、轻预防,一味地强调事后“打击”的功效,忽视事前预防的作用,因此,“严打”也只能暂时降低刑事犯罪率,“严打”过后犯罪往往更加猖狂,犯罪率大幅反弹,犯罪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事实证明,“严打”的作用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用“严打”来解决问题。“严打”还存在着一些负面效应:一是在行动上严打可能导致严刑竣罚;二是在观念上可能走入认识误区,认为刑罚万能、越严越好;三是在效果上可能陷入恶性循环,损坏刑法的公正形象。鉴于此,2005年党中央和国家认识到严打的种种弊端,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对于犯罪的打击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严重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较轻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的刑罚。“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对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不难看出,该政策不同于“严打”政策,而是讲究区别对待,在对重罪实行“严厉打击”的基础上,还要凸现对轻罪宽松的一面。换言之,既不能以轻缓的刑事政策代替“严打”,又不能只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应当说,该刑事政策是我国持续20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补充和矫正。它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的,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刑法规范同刑事政策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刑法规范体现国家的刑事政策,同时良好的刑事政策必须融入刑法规范中才能得以实现,其实现有赖于刑法规范的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味着该宽当宽,该严当严,这无疑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也是我们孜孜以求的一个目标,但是,何时当宽?何时又当严?这就涉及到一个标准和依据的问题。那么宽和严标准是什么呢?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抑或是通过将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背后的犯罪人的人格状态的综合考量?前者过于客观和机械,虽然处罚的是犯罪人却没有真正把具体的犯罪人放在考察的视野里;中者又过于主观和武断,因为毕竟我们只有通过行为才能来认清犯罪人。因此,我们主张后者,只有后者才真正考虑到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特殊的人格状态的结合。所以,开展将人格导入刑法的人格刑法学的研究无疑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将人格理论导入我国刑法有利于刑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所谓刑法的实质正义就是使得每个罪犯都“罪有应得、罚当其罪”。这就要求刑罚适用时不仅要考虑犯罪分子实施的某一次行为,而且要求考虑行为人的素行,即人格。行为人平日素行良好,可以考虑适用轻的刑罚,反之就适用重的刑罚。当两个人实施同样的行为时,由于其人格状态不一样,要追求刑法实质的正义,就必须考虑行为人行为背后的人格状态。人格不仅能够反映人的生理、心理状况,而且可以反映社会因素,反映人的素行。因此,将人格导入刑法,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行为人犯罪行为背后的人格状态,从而对主观恶性大、反社会性强者,如屡教不改者,缺乏恻隐之心者、仁爱之心者予以从重惩罚;而对主观恶性小,反社会性弱者,如家庭破败、生活所迫等环境形成的人格障碍者予以轻的惩罚,从而使我国刑法臻于实质正义,走上人格刑法学之路。其次,将人格引入刑法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犯罪人。龙勃罗梭重视犯罪人的生物因素,从而提出“天生犯罪人”,李斯特重视犯罪人的社会因素,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但是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及社会因素都对行为人的行为有着或隐或显的影响,这就是说关于犯罪人的考量,任何单一因素的考虑都是错误的,而应当考虑各种因素。而人格具有整体性,不仅可以表述人的社会性、心理性,而且可以反映人的生物性,其正是这三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因此,在刑法中导入人格,无疑对于从整体上把握犯罪人而不至于偏颇和极端提供了标准,有利于促进刑法的人文关怀。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人的生物性、心理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充分考虑人的社会性,强调社会因素作为人格环境在犯罪人人格形成中的作用,这就意味着“出现了反社会现象时,并不能毫无置疑都责怪反社会者,社会还应该主动找一下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把社会当作‘固定的好模型’”,①从而促进刑法对人的关怀,进而有助于人性的向善和向上。再次,从人格的视角来反思我国的重刑主义,可以促进刑事政策的合理化,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可以促进刑罚个别化,实现个体的实质公正;可以使刑罚的惩治和矫治功能有机结合,从而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统一的刑罚目的。尽管人格刑法学的理论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但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已经受到了国外刑法学界的普遍关注。我们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人格测量技术和水平的提高,人格测量法将能更准确的评估出行为人的人格状况,为定罪量刑提供科学的依据。总之,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格,对于那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具有犯罪危险性人格的人应当从严,而对于犯罪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坚决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在考虑社会环境在人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后,在确定其人格形成责任时也要考虑依法从宽,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宽严相济”。 作者:胡学相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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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完善的思考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论文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优秀,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 刑事诉讼法论文: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分析论文 摘要: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具有极为紧密的关系,除了传统的“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外,宪法确立和彰显的价值有利于制约刑事诉讼法肆意妄为,有利于保障人权。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宪法价值,建立刑事程序法治。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体现宪法价值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修宪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在完善刑事程序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体现 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概论 要研究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就必须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传统法学理论看来,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须以该国的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自然也不例外。 但是,随着理论的发展,人们开始在更深层次上认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在具体实现过程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常常处于冲突状态。惩罚犯罪带有强烈的国家强制的色彩,而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弱小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国家权力不当侵害的威胁。此时,宪法的价值就得以彰显。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最高法的形式设置了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个人权利的底限,从而约束有关刑事诉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只有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人们才可能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有深入的认识。 二、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域外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了解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不妨先从西方的宪政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经验来进行考察。 从西方宪政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宪政的精髓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它以宪法这一国家的最高权威形成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并通过宪政的政治运作而得以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则是限政和保权,其优秀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尤其是将国家和国家机关的行为和制度设置置于宪法的框架下运作,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宪政条件下限制政府权力,也就是要求政府表明如何行使权力,一种制度如何操作,才能体现正当性。而尊重和保护人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是作为一个正当政府的最主要条件。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涉及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因此与宪法联系更为紧密。西方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实施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可见刑事程序制度对于宪法的重要性。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加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上改变,尤其是文明发生重大变动,对刑事裁判形式所产生的影响,要比对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罚这些行为的影响,更加迅速、更加深刻。 除了思想和学理层面外,西方国家和从制度层面上,从宪法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角度作了规定。各国宪法都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相应地作了规定。据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对刑事程序中就有关于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保障个人权利行使的规定。各国有88%的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如辩护、与证人对质等权利;80.4%的宪法涉及到公民私生活,特别是对住宅以及个人生命保护问题;66.9%的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身保障权。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和拘留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对此予以确认。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第1条至第20条,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法治国家程序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1982年宪法的体现 就我国而言,从历史上来看,1979年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缺憾,其重要原因在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不完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了很大进步,充分体现了1982年宪法的精神。概括来看,如(1)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关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目的、宗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2)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也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工作路线;(3)宪法关于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的决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限和程序依据;(4)宪法关于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都是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5)宪法关于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以及对公民的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根据等。 此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文还直接反映了宪法的规定。如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把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着国家权力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条)。根据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赋予参与刑事诉讼并行使着控诉权的检察机关监督整个刑事诉讼的权力,并确立了“检察监督”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5条中。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承载和体现宪法价值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对宪法价值的体现仍略显单薄。这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权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仍然不够,保障人权仍然是建立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对刑事程序法治的规定偏少,缺乏以法治观念为基础的控辩平衡等。 四、修宪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从体现宪法价值、保障人权的角度 目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都已经正式写入我国宪法,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反映,具体法律规定与宪法价值之间的背离已经日趋严重。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现实的发展已经迫切要求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笔者认为,最为重要和紧迫的,一方面,是将无罪推定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众多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是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实践部门目前并未广泛认同和实施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应规定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把与刑事程序法治和人权保障密切相关的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程序法定、司法审查、控辩平衡、控审分离等国际通行的诉讼基本原则纳人到刑事诉讼法中。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论文 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优秀,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理论探讨论文 今天我非常荣幸和高兴受邀来给大家演讲。我要感谢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樊崇义主任,也要感谢我的学生、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安排我来中国访问。张保生教授曾到美国西北大学在我的指导下系统学习了美国法律,特别是诉讼法和证据法。我们很珍惜他在芝加哥和我们一起度过的美好时光,并盼望他能再回来,同时欢迎中国继续派其他教授来西北大学和我们一起从事研究工作。我尤其为他取得的学术成就感到自豪,并感谢他在翻译我的证据法著作方面付出的努力。 我愿继续为中美两国人民搭建合作交流的桥梁。中国和西方在21世纪将会增进更加密切的合作和交流。这两种伟大的文明将共同决定未来百年发展的很多事情。中国经济到本世纪中期将与欧盟和美国比翼齐飞。中国的大学也正在成为世界级的教学和学术中心,更多的创新和改革将在中国发生。身在美国的我们对这些发展感到非常震惊,也非常高兴,尽管这些对我们构成了挑战。我们之所以为此感到高兴,是因为我们坚信,在法治环境下的这种竞争不但会使你们和我们达到双赢,也将是全人类的福祉。最重要的是,我们共同的合作将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关键,它将为一种世界法治奠定基础,并把法治已经带给你们和我们的福祉播向世界。 我刚才提到“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美国在各个领域取得发展的关键。法治的优秀内容是:(1)法律标准以一种清晰易懂的语言预先制定;(2)司法裁判独立(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3)任何人,包括政府,均受法律约束。把法律看做是对选择权和行为的束缚这样一种传统观点是错误的;法律明确了行为的合法限制而得以彰显,因而使人们在那些限制中合作共事。这反过来又建设性地解放了个人,使其释放出创造力;法治保护了人们消费、使用和处置自己先前通过自觉生产所提供的生产物的权利。我目前对中国法律的研究仅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你们所面对的问题我不敢妄称为专家。不过,我也理解你们目前对法治的重要性所给予的高度重视,你们感到也许需要一些改变,并且正在通过对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反思而努力取得更大的成就。毫无疑问,法治原则对于司法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它应当成为其规定性特征。同样清楚的是,如果不进一步深化和强化法治,司法程序方面的任何改革都没有意义。建立在个人任性或专断基础上的背离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恰恰是需要进行“改革”的。 然而,在这里我并不想告诉你们什么需要改革,应当进行何种改革。我并不完全了解你们的法律制度或改革需要。我只想和大家讨论一些别的问题,我想讨论刑事程序的基础问题。尽管讨论将集中于刑事程序,但我要说的许多东西也与民事诉讼有关,因而更一般的涉及法治的基础问题。我将讨论一些决定应当采用何种刑事程序的因素,它应当如何被贯彻等等。我想和大家谈谈,在美国这些因素的复杂性以及它们的含义。然而,我首先还是想简要讨论一下证据法。在一定意义上,证据法在任何诉讼制度中都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方面;确切地说,它是法治的基石。 证据法对于一种诉讼制度来说是基础性的,并构成法治的基石,这个理念乍一看似乎令人不解。实际上,证据法对于任何一个创设了权利或义务的制度都是基础性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准确的事实认定;如果没有准确的裁判,权利和义务根本就没有意义。我将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论证这一观点。 在座各位都会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比如大家穿的衣服。我对自己系的这条领带拥有所有权,那意味着,我有权按照自认为适当的方式占有、使用和处置这条领带。这是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标准含义。然而,假设某人要争夺我对这条领带的所有权,这会有什么情况发生呢?在所有文明国度,该争端将提交给没有利害关系的裁判者——法官,在美国也许是一个陪审团——来解决,他们将决定,是我还是别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置这条领带。这个决定将根据提供给裁判者的证据而做出。因此,当我对这条领带宣示所有权时,我实际上是在宣示,如果我的所有权受到置疑,我将能够向裁判者提供这样的证据,后者将据此断定这条领带属于我,我实际上拥有占有、消费和处置它的权利。 正如我们在这个例子中所看到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事实。事实是先于权利和义务而存在的,因而更具有基础性。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当然,正是证据法决定了事实得以确定的方式。因此,确切地说,权利和义务取决于证据法。 由于证据法的这种基础性质,在美国,我们没有把证据法区分为刑事诉讼的和民事诉讼的证据法典。我们有一部适用于任何司法事实认定的证据法。显然,刑事和民事案件可能遇到不同的问题,因此,某些证据规则的适用性更侧重于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领域。但总体上,我们的证据法是统一的。统一的目的是促进准确的事实认定,因而相关性被赋予了一种广义。只要证据是相关的,当事方就可予以提供,除非受到排除规则的限制。排除规则旨在促进某种价值,这些价值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足以证明排除相关性证据是正当的。配偶交流特免权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就是这方面的例子。还有一些其他的例子,如事后补救措施,旨在鼓励个人采取减少损害风险的行为。尽管总的来说,我们的证据法旨在让负有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决定使用什么证据,以促进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自由证明制度。 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我可以在提问和回应阶段继续详细讨论有关美国证据法的问题。下面概括一下我对证据法的观点,正如我开始讨论时所谈到的,它与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在于,证据法具有普适性(universal)。它涉及人们如何认识外界环境的问题。逻辑、认识论以及感知材料在中国和美国并没有什么差别。两种文化间的唯一相异之处,是不得不认真对待当事人愿意接受的采纳全部相关证据之一般原则的例外。这些决定可能容易通过地方性特色而得知。然而重要之点在于,我认为,证据法所处理的知识和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包含着普适性而非地方性的内容。 在美国,证据法不仅与刑事程序有一定联系,证据法还同样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联邦宪法蕴含了几个仅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排除规则,这是通行于刑事或民事法律领域的证据规则具有特殊性的主要例子。它们非常著名,你们可能听说过的“米兰达规则”就是一个例子,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一个例子。我听说你们正在考虑从其他国家吸收借鉴某些诸如此类的规则和程序,也许你们应当考虑这样做。然而,应当记住,这些根植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的诉讼程序,也许与你们自己国家的程序有很大差别。 关于这一点,即刑事诉讼法具有地方性,而证据法具有普适性,也许尚未得到足够的强调。其他国家的人们通过刑法所追求的目的,在某些方面(尽管肯定不是所有方面)也许不同于你们国家所追求的目的。不同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是不同的。因此,我既赞赏你们知难而进评价自己的制度,同时也提醒大家注意,为了清楚和准确地看到自己正在做的事情和为什么这样做,必须首先认真考察你们自己的做法,然后再通过考察其他国家的制度环境来审视来自别国的经验。有许多引进别国刑事诉讼程序而悲惨失败的例子,原因是忽视了社会文化和历史方面的差别,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和设想,其中一种程序中的一套含义完全不同于另一种程序。① 我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不能仅仅从成文法、法典或者美国法院的判决来理解。虽然这些确实是构成刑事诉讼的重要方面,但却不是全部。比如,如果某人考察了美国各种刑法典,就会看到美国检察官无处不在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决定什么样的案件追诉,什么样的不予追诉;什么事情予以指控,什么不予指控;谁被调查和指控,谁被完全按照法律来起诉,谁可以进行辩诉交易。②同样,如果仔细考察支配着美国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重大宪法性刑事诉讼案件,就会发现,无论是州还是联邦立法机关都无权通过定义犯罪的立法权而使长久以来形成的判例失效。我可以不断扩展这些实例,目的是强调,研究美国“刑事诉讼法”,不能仅仅考察成文法律和案例;它还要求深入了解美国的历史、文化、经济以及其他影响因素。 再谈谈“政府”问题。美国关于“政府”作用的观念是,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创造和维系个人能够按自己的道德要求据以生存发展的条件。政府是服务于民的,而非民众服务于政府。当然,这是所谓“自由民主”的本质,其基本构想来自于欧洲启蒙哲学家。美国的经验进一步丰富了这个体系,并强化了对中央集权政府的不信任。在美国历史形成过程中,政府不仅被视为社会遇到问题的解决办法,它还被看做是问题本身的一部分,因而要在很多方面、以许多不同的方式使其受到约束、限制和制约。这不仅反映了我们从欧洲祖先那里移植过来的政府三权(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思想,而且我们还通过将宪法规定之最终解释权和成文法解释权赋予法官以及确立法官终身制,赋予司法权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丰富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当然,这就是我们法院所拥有的著名的“司法审查权”③。 我们并不满足于宪法在形式上通过分权对政府行使权力施加的结构性限制,我们的民众坚持一系列的个人权利来对抗政府权力,并以“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专门条款为基础,使公民享有“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法律保护”④的权利。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使定罪非常艰难。个人有权受到从大范围人口中挑选出来的、由非政府雇员组成的大陪审团对其被起诉进行审查(尽管某些州没有使用大陪审团)⑤,由外行组成的不同的陪审团只有在“确信无疑”的基础上才能认定其是否有罪;⑥任何个人都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⑦政府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⑧被告有权传唤有利于己方的证人并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⑨以及在犯罪所发生的州或地区对被告人从其被正式起诉起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公开审判的权利,⑩等等。避免双重危境的权利,也从根本上限制了政府对一个人的特定犯罪只能定罪一次。 对个人的保护甚至更加完善。刑法必须易于理解,否则就会被法院以违宪性模糊而拒绝适用。美国法吸收了普通法的“从宽原则”(11)。这是一项解释原则,即当某一刑法规定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法院将采用对个人被告有利的解释。这并未穷尽对被告人所有的保护。(12) 然而,这些个人权利并不是从人们能够想象到的权利体系中随便挑选出来的,应该说这些权利是与宪法相统一的,因为它们是构成政府和民众关系的一元化观点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观点的优秀是,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权力的集权化趋向应当受到抵制,刑事定罪的道路上必须有艰难险阻,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要得到民众的同意(通过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成员的作用)。 我所描述的政府概念兼有善恶两个方面,在这里我无意对其加以赞美或批评,而只是对其进行解释。只有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才能理解美国宪法中诸如聘请辩护律师等阐述个人权利的分散规定。人们不能孤立地看待一个程序要求并大谈其一致性,而必须在一定的语境中把握它,在其与基本概念的关系中或者与那些旨在实施或表达的概念体系的关系中审视它。 让我来概括一下,当人们谈论“刑事程序改革”的时候,这个论题实际上属于法理学或政治学问题。法治的基本概念,政府机关的角色及其与民众的关系,是《美国权利法案》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不是从中派生出来的东西。 在刑事程序的形成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诸如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因素及其影响。在美国,比如我们经常提到“隐私权”,这个措辞是很模糊的,但它至少涉及三个不同的意思:(1)在个人隐私领域的排他权,包括政府在内,这是“隐私权”的本质;(2)为自己和家庭作出选择的权利,比如目前在美国争议很大的堕胎权,更好的表达是“自治”;(3)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他人以一定方式的善待权,这确实涉及“尊严”利益。这些个人利益中的每一项都与作为其镜像的公共利益充满张力。在决定刑法及其执行的范围时,社会必须在这些相互影响和冲突的利益之间做出选择。 我的第一个观点可以概括为,刑事程序不能与其周围因素隔绝开来而孤立地加以看待,而实际上,它正是源于那些关于政府性质、政府与民众的适当关系等具有深远意义的观点,以及关于个人利益的性质等深刻的哲学观点。人们不能抽象地看待“刑事程序”还有第二个原因。这不仅是由于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了一个动态过程,而且同样重要的是,事物并非总是它们表面上看起来的那个样子。在我的《刑事诉讼概论》(13)一书中,我和合著者提出了一个学习美国刑事诉讼法的方案,即为了理解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实际运作,不仅要了解“法律”的规范命令,还要深入研究上面简略论及的法理和政治问题,至少有下面四个方面: 1.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之间的差别; 2.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紧密的相互关系,特别是事实上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载体,而非我们习惯上所认为的相反的情况; 3.一般的历史,特别是种族关系和种族歧视问题; 4.经济因素,美国有一句谚语,“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说,如果你把一美元(或一元人民币)用于这一目的,那就不能再用于其他目的。 下面逐一讨论这些因素及其意义。 1.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宪法是制定的,立法是通过的,执法是命令或指令,法院是做出决定,人们还可以思考我们多多少少所服从的其他东西。不幸或有幸的是,生活并非如此简单。在宪法或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比如很普通的对宪法的投票或者一个立法机关投票表决通过某个法律),对于法律语言的言外之意总有多种理解。某个立法者可能投票赞成一个法案中的某一段内容,尽管他们并不认为整个法案有多大价值(甚至认为根本没有什么价值);而其他人可能基于同样的理由而投反对票。也许还存在对于某些规定究竟所指什么或所干什么的理解严重不一致的情况。一个人可能认为法律语言是这种含义,而另一个人却理解为不同的含义。例如,在美国,对于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与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之间的关系,就存在尖锐的分歧。 困难还不止于此,法律语言常常故意留下了含糊之处,因为对于它究竟应当如何精确表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由于对具体问题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一般不能预见。来自美国宪法的一个例子是,第8修正案的神圣但却是模棱两可的语言:不可强加残酷的或非同寻常的惩罚。虽然完美无缺,但究竟什么使一种惩罚变得残酷和非同寻常?这段话在1791年被通过的时候,其语言所具有的含义,如何适用于其从未预见到的新的发展?对这种问题可能不存在现成的答案。 即使法律规定的语言十分清楚,立法者也可能不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就像美国总统和各州州长们所做的那样。因此,他们的解释,可能对于一个法律规定的执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撇开语义这个语言学问题,还有更深层的问题。执法者也许不能完全分享立法机关所持的关于贤明政策的同样观点,因此,执法者也许或多或少热衷于各种法律的执行。即使执法者知道某项法律的含义,并且热心于贯彻执行,实际上也没有一种法律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样做既缺乏足够资源,且实现任务的必要方法也常常会违反其他规范。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我们两个国家尽管在根治犯罪方面投入了巨大资源,但犯罪还是在不断发生。如果不采用干涉隐私权或侵犯其他权利的方法,某些犯罪就不可能被根除。这些方法,可能被看做是比容忍某种程度的犯罪更邪恶的东西。总之,执法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含义、优先权和执行的方法之间做出选择。 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之间的第二个不同是,由于实践中的法律是从书本中翻译过来的,这使它变得比从政府最高层到大街上的警察之间的组织链条还要复杂。这里,对程序法的影响就更加明显了。在一个中间层次上,我已经提到过检察官在决定追诉什么案件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立法都无法改变这一点,因为,任何一项这样的立法,都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对所有潜在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这是一种未来判断。在这一点上,警察的情况和检察官是一样的。在任何一个复杂社会,犯罪无处无时不在,虽然大都是一些低级的犯罪,但依然属于犯罪。人们走在芝加哥或者北京的大街上,会看到从乱丢垃圾到走路不遵守交通规则,再到交通事故,以及盗窃甚至袭击和斗殴等数不清的各种犯罪行为。警察和检察官一样拥有对何种犯罪予以调查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我们或者我们的法律理论喜欢还是不喜欢这一点。(14)同样重要的是,警察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并非都是法律的实际执行,也包括复杂情况的管理,比如疏导交通或者控制拥挤等等。 这种自由裁量权在程序规则中有一些暗示。我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假设人们对调查活动施加限制,像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进一步假设,这种限制是通过排除规则而强制实行的,即禁止使用违反程序规则所获得的证据,该排除规则的原理当然根植于美国法律。 现在假设,警察和检察官把诸如等许多社会问题看做是管理的问题来加以解决,而不是当作犯罪来解决。在地方官员的眼里,“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方式也许是侵扰那些涉及的人,使其知难而退,而不是追求将其定罪,这样就鼓励那些人“转移到”其他地区或城市去了。这种侵扰可能会造成大街上的人身威胁或暴力,也可能涉及逮捕等。重要的是,除非警察或检察官关注定罪问题,否则排除规则对于他们就没有影响。书本上的法律看起来至高无上,但实践中的法律却并非如此。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对个人权利加以拓展和强化的判例,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警察和检察官的权利,但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受到这些裁决的严重干扰。正如刚才谈到的一个原因是,只有当一个人真想起诉的时候,其起诉事项才会遇到程序性屏障。这就是制度动态性一般观点的实例,因此可以用各种无法预知的方式对变化做出不同的回应。如果认为对动态过程的“改革”可以毫无疑问地通过各种孤立的措施而得到渴望和预想的结果,那就大错特错了。恰恰相反,像刑事司法程序这样的人类制度是有机的,是不断适应环境而变革的,而且具有惊人的多样性。目前最重要但却未得到正确评价的例子是,正统立法机关的变革,实际上可能挫伤来自法院和法律改革家的任何程序性改革。 这里我将以宪法第四修正案对无理搜查和扣押的限制作为例子。假设警察针对犯罪行为想要拦截一辆汽车进行快速检查,可是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要求的法院规则是,警察对犯罪已经实施要有可能的根据才能对车辆进行拦截。所有立法机关要使该司法命令在实践中失效,就需要把刑事法律扩展到包括更严格的驾驶限制。立法机关可以使不违反刑事法律的驾驶在本质上达到不可能的地步(比如,越过中心线、车距太近、太迟或太早拨动转向指示灯等)。如果立法机关通过了这样的法律,那么警察实际上就可以按照这个法律拦截任何车辆,只要能抓住驾驶员违反了交通规则中的任何一项规定。这种拦截将根据“可成立理由”(probablecause),但立法将戏剧性地扩展可成立理由的渊源,因此,警察无论何时决定这样做,就都可以使任何人受到拦截,尽管法院试图禁止这种做法。同样,如果政府没有可成立的理由而不能查获一定信息的话,可能常用的替代性做法,就是要求个人保存其想要的记录并向政府披露。 总的来说,随着刑事法律的扩张,个人权利的实际保障逐渐被削弱了,而且这几乎成为在政府行政部门掌控中的专门事项。为了理解美国刑事审前程序如何实际运作,这是一定要考虑的因素。 3.历史和种族平等的追求问题。历史对于理解任何现行制度所具有的意义都是显而易见的,我不占用时间来阐述什么是历史,该如何理解历史。普遍和显而易见的观点是,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现在的制度安排,美国的许多刑事诉讼法都是国家为消除种族主义影响而建立起来的。 4.经济因素。美国商人的格言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说,如果另一个商人“邀请”你吃午饭,那他大概要和你谈某些事情,也许期望某种回报。不管人们怎么去想商界的事情,对政府来说,“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确实是一个真理。政府受到经济上的限制,反过来经济因素也是有限的。从理论上说,政府能够做许多有价值的事情,但实际上它们只能有选择地来做其中一部分。如果资源都被用于某一目的的话,那就剩不下什么资源来做其他的事情了,但是却有许多不同的“事情”需要资金支持。 在考虑刑事司法制度的时候,资源有限性的限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当代社会的一个教训就是:没有哪一个社会能够根除犯罪。只不过更多的犯罪采取了不断变化的形式。关于这一点,一个最好但却有讽刺意味的例子是,随着资源被倾注于根治犯罪,其他形式的犯罪却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比如渎职和贪污。而且,政府用来打击犯罪的手段也是受限的。民众对于侵犯性的犯罪调查手段的容忍也随文化不同而不同。还有,当代历史也一再清楚地表明,所有文化和社会都受到有效的限制,政府一旦超越这些限制就会招致人民的反对和抗议。因此,在政府关心的所有领域配置资源,包括犯罪调查和起诉,将是艰难的选择。犯罪及其调查需要被视为一个流畅和动态过程的组成部分,而非能够被完美控制的孤立实体。 我来提供一些例子。投资刑事司法过程显然与在其他社会领域的投资具有竞争关系。如果政府提供更多的法官、警察或者为穷人提供援助律师,那么用于经济发展或者医药研究等其他领域的资源就会减少。就像我之前谈到的,警察每天都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以有限的资源处理这么多的犯罪,结果就是有些犯罪得不到处理,因此他们必须不断决定如何配置有限的资源。警察应该在城市的这个区域巡逻,还是在那个区域巡逻?他们应该更关注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还是欺诈行为?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投资与在其他领域不同部分的投资的竞争关系是一样的。如果政府提供了更多的法官,那大概就只能提供更少的警察。 经济因素的影响甚至更远。最后再以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为例。伴随被告辩护律师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影响力的加大,每个案件的成本也不断增加。随着中等成本案件的增加,能够被审判的案件总数便减少了。如果辩护律师的积极介入增加了审判所花费的时间,显然审判的数量就可能减少,因为用于审理案件的总时间是有限的。 除了资源分配的最直接的问题之外,其次的也许是更为深层的经济学观点是与刑事司法制度结构有关的,即关于错误的微观经济学。一个完全没有错误的刑事审判制度是不存在的。最重要的是承认可能犯两种不同类型的错误——使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和使有罪的人被错误地宣判无罪,而且,资源的配置将影响着这两类错误之间的关系。 理性人可能对这两种错误类型的意义存在分歧。在美国,我们建构刑事审判程序的目的,是以承认许多被错误宣判无罪的代价来使错误定罪的可能性最小化。在美国,我们认为,十个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比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要好得多。尽管事情很复杂,但这种观点却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刑事案件适用“确信无疑”的高证明标准,(15)这也解释了被告辩护律师为何在美国被认为非常重要的另一个原因。高标准的证明和法律人虽然会使有罪之人定罪变得更加困难,但却可以使无辜的人得到保护。(16) 以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刑事程序,强调了自由和安全交替换位的困难,这也许是贯穿我今天演讲的中心。现在该是做一个概括的时候了。最后我想说的是,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目的不是赞扬或者批评你们或我们国家的制度,而是揭示一些在考虑这些重要问题时需要注意的重要因素,无论关注的问题是你们的体制改革还是理解我们的制度。在结束这个演讲的时候,我还想重申,在考虑我们两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时候,我们该牢记它们是有机的整体,其中一部分的变化也许会对其他部分产生不知不觉的影响。例如,如果未提供辩护律师和进行有效辩护的话,审判的成本将会降低,但是这样却可能增加了错误定罪方面的成本,反之亦然。因此,在思考你们期望的刑事审判程序类型的时候,也应该考虑我所讲到的这些重要问题。 最后,我想重申诉讼法典和证据法在一个关键方面的区别。诉讼法是本土化的,属于地方性知识;像实体法一样,它反映了时间空间的特殊性。证据法是普适的;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人类精神实现认识和改造周围环境的目的的方式。确实存在某些限制民事或刑事审判的政策,这些政策通过我们称之为“证据规则”的东西可以得到促进。通常,这些排除规则以相反的方式对真相之有效证实的全部目的发挥着作用。我不知道是否应该向你们提供关于变化的意见,但是我愿意留给你们这样一种思想。在构建你们的证据法时,我推荐你们从普适性起步,然后再去解决从真相之有效证实原则出发的方法问题。如果你们这样做,我认为你们不久就会看到,证据法的大部分内容在人类所有的诉讼程序中都是相同的,只有极其微小的例外。 刑事诉讼法论文:认识刑事诉讼法律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量。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制度保障。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文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形式;正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价值实现。“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①“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②顺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③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在有组织社会中存在较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其动作功效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它的各项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④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⑤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诉、辩护和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和表现。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其中的一些重要职能,过分地强调另一些职能,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倾斜。这种倾斜的诉讼关系一般只强调控诉方的利益,漠视辩护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由专政方主导的诉讼关系。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漠视辩护方利益的倾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现象应该是前述倾向的直接表现。它不仅反应在审判阶段,当然这是较为显见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较为困难,或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庭的关注。同时,在侦察阶段和检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职能的偏差更为突出,只不过那是隐性偏差而已。而此种隐性偏差比显性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及对被告人直接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刑讯逼供的幽灵挥之不去,司法文明前进的步伐当然就要受到羁绊。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的平衡是势所必然,刑事诉讼法专政职能的唯一性应该予以改变。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对社会的各种控制力量进行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要实现这一创造性的结合……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世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以后,法律制度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⑥这一结论性意见意味深长,对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犹有警醒意义。 二、强调惩罚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制三项任务并重,追求司法效能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⑦概括来说,就是三项任务:其一,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其二,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其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上述任务在完成方面差距较大。其中,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强化了,而另两项任务被弱化了,可谓是两头小中间大。即便如此,惩罚任务在实践方面也打了折扣,因为很多情形下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例如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犯罪人于此前因犯他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不久便容到云南作案杀死二人,随后潜回石家庄制造了死亡108人的血案。就此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10年的监禁惩罚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所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了,事前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改造教育被淡化了。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对犯罪一味地打击、惩罚并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犯罪,还可能适得其反。“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不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提供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⑧我们应该抛弃非教育刑罚观和刑罚目的观,这种抛弃不是口头或形式的,而是真正意义的。联邦德国每年以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0%用于预防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⑨ 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其《刑法的目的和观念》一书中就主张,刑法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⑩ 三、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三项本质同等重要,体现人本思想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是国家本位主义。这一思想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也有其现时的必要性。国家垄断刑事司法权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国家本质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本位思想越来越显现出固有的缺陷。由于一味地强调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往往会造成社会效益和效率以及人权保障的缺失。实现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益和人权代价,这便大大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的。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建立良好而稳定秩序,必须最终能体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完善,必须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安全的充分实现,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以及全社会人道精神的实现。刑事诉讼的过程当然应以此主宗旨。那种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侦查机关还专门在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些超期羁押的现象还迟迟解决不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重新界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应是什么呢?它应同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实现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追求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于此,我们应推动诉讼法价值的转型,即由一元论而为三元论,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认为是实现专政的工具。它当然具有工具的价值,这也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而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另外两种价值:其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要能够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出民主、进步、文明、法治的精神,使之成为高度的法治水平的标志。刑事诉讼活动始终能渗透着民主思想,其本身就是传播民主思想,追求社会进步,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活动。诉讼活动的一切参加者置身其中,都能深深感知其民主文明的精神和氛围。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刑事诉讼法保证每一诉讼案件及其每一阶段的处理都能够是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的,必须有效地力避人们为申冤而告状,消除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力避人民群众为司法腐败而怨声载道的现象;力求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中至上性作用的发挥。 四、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据采信观念,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尊重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如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形式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⑾此中“真实情况”和“查证属实”显然是极有份量地两个词,其实问题也正在这里。“真实情况”需要“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当然成了司法实践中采信证据的至高无上的信条,从而导致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的出现。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却忽略了重要的两点:其一,每一诉讼活动的进行都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时间条件的,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结案。案件却是过去发生且不能重复的事情,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过去的事件的点点滴滴,的确存在着时间和技术方面的障碍,正如一只打碎了的杯子,我们是不可能使之回复到完好的原始状态。刑事案件中的真实有如打碎了的杯子,要做到百分之百地查证属实是不可想象的。其实一切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认的“事实”都是推论的结果,而还有一些事实连推论的可能都没有,更不可能做到查证属实。其二,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从事的活动,它要求有特殊的人员、特殊素质、特殊的程序,在特殊的条件限制下才能开展。所以,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认证、取舒、采信中,难免因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证明效果和不同的司法结论。而另一方面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这些,这使得司法机关处理一些案件时左右为难。比如,怀疑某人犯罪,又无足够证据作为立案依据,那么,立案还是不立案?此时的做法一般是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只是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长期羁押,或以刑讯逼供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立案依据。这样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便非常低下,也不可能不犯错误。 要解决长期困据司法机关的这些问题,必须抛弃证据制度的客观真实观念,树立法律真实观念。证据制度法律真实的基本内涵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即能够证明主要的犯罪或违法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被确证无疑。而次要事实不必要求充分,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如何杀的人,诸如手段、工具等细节问题允许有个别不清楚的地方。但同时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必须排除一切合理地怀疑,保证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使得主要事实能受到丝毫动摇或怀疑,不存在任何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则决不能立案,只有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20*年5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义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所以如此强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从传统思维向现代司法审判标准转变的体现。疑罪从无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审判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尽可能少出冤案。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证据并不确凿、充分,但司法机关仍定其有罪。比如,“命案必破”,这仅是一种理想,现有科技手段并不能实现,警方不能为了“破案”而违背法律原则过分强调“破案率”,这样会使执法机关忽略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 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实施,也意味着对我国司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侦查机关不能“重口供、轻证据”,证据链必须扎实有效;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罪定罪,无罪放人,而不能“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如此,既要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又要做到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实际上,这是在考量我国的司法质量和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论文:控制下交付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控制下交付立法的反思与批判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方面存在矛盾 1.适用对象界定中的相关概念存在并列不当的情况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界定中将“违禁品”与“财物”进行并列,存在较为严重的逻辑方面的错误。通过对“违禁品”与“财物”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范畴。例如枪支从一般意义上讲属于“违禁品”,但对于军工企业而言又属于“财物”。两者之间界限并不明确,将两者并列并不妥当。2.适用对象的界定范围相对比较狭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对象仅仅局限在违禁品与财务两个方面。有些物品既非违禁品,也不属于财务,但是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也存在控制下交付的情况,这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对象的规定并不相符。例如假币、假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这些并不属于违禁品与财务,依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不能够对其进行控制下交付的。但是在相关的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往往具备控制下交付的条件,但却不能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侦破效益。 (二)启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与主观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规定为“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对其进行理解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界定“需要”二字。在心理学中,认为“需要”是人的主观状态,是生理需求与社会需求在人脑中的反映。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进行分析,其更加注重侦查机关的主观要求,而忽视了实施的客观可能性。此外,启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导致侦查人员可能陷入到无所适从或者滥用的局面,导致控制下交付的启动不能够选准准确的时机,增加控制下交付的风险。 (三)申请与执行的程序缺乏具体性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执行都“依照规定”,但对规定的内容却并未具体体现。时至今日,我国在法律层面中都没有对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执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所存在的都是一些文件与协议。主要的文件包括《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关于案件侦查协作有关问题通知》等;主要的国际协议包括《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公约》等。这些文件与协议成为了我国警方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重要依据,能够为反毒的国际合作提供更高的保障。但是依据这些文件与规范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缺乏法律的刚性与强制性、缺乏具体的申请与执行程序等。 (四)控制下交付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从长期的侦查实践中可知,我国对于控制下交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运作方面存在非常严重的违法性,与刑事诉讼法、海关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存在严重的冲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针对控制下交付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并未得到解决。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指出,我国的搜查与扣押都是公开的,但是在控制下交付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侦查机关采用公开的搜查与扣押方式将会惊动犯罪嫌疑人,因此需要在绝密的状态下执行,但是这种非公开的搜查与扣押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控制下交付立法模式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实现了国际传统立法模式的突破,与国际公约的发展相互适应。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相关规定只有一条,内容较为粗疏、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还与国际公约相互抵牾。因此,对控制下交付立法进行变革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在对控制下交付立法的改革与完善路径进行选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2012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1月1日生效,刑事诉讼法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对其再次进行修正,难以满足控制下交付变革的需求;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容量较少、设计抽象,而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措施又较为复杂,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详细、系统的规范存在一定的难度。通过以上两个方面因素的考虑,本文指出控制下交付改革与完善的主要路径包括:第一,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修改,从而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具体化与规范化;第二,通过专门性行政规章的执行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规范;第三,通过制定专门的《控制下交付法》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规范。这些改革与完善的路基各自具有自己的优势与不足,通过对这三种路径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得出,选择第三种路径的可行性较高。 (二)建议 1.实现控制下交付使用对象的变革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界定为“违禁品或者财务”,一方面自身存在一定的冲突,另一方面与国际公约存在抵牾。在对控制下交付使用对象进行变革的过程中,需要将其适用对象修改为“非法或者可疑的货物”,主要的原因为:第一,消除了新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公约之间存在的抵牾,能够对国际法中规定的义务进行较好的履行;第二,消除了违禁品与财务这两个概念在外延方面存在的冲突,为法律制度的内部和谐建构奠定了基础;第三,实现适用对象的变革实现了打击种类与范围的扩展,加大犯罪打击力度,促进了控制下交付功效的发挥;第四,实现了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提高了国际控制下交付开展层面的深度与广度。2.实现控制下交付启动条件的变革当前,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与模糊性,可操作性较差。因此,需要对控制下交付启动条件进行变革,实现对控制下交付风险从制度层面的有效控制。在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联合国希望各个缔约国都可以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进行立法控制。然后,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较为繁复,而且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相互牵涉,导致国际公约中并不能够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只能够通过各个缔约国对其进行自主的调控。通过对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本文指出其启动条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制度条件———法律容许。只有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控制下支付的实施,在国际控制下交付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对其“非法或者可疑货物”的输出国、中转国与目的地进行明确,对这些国家的控制下交付的相关法律及规定进行明确,只有在这些国家法律容许的情况下才能够执行。第二,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前提条件———熟悉案情。侦查人员只有在对案情充分了解与熟悉的基础上,才能够正确地判断控制下支付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如果轻易启动控制下交付,将导致“非法或可疑货物”的逸失与侦查人员的死亡。第三,控制下交付实施的根本条件———协商一致。在控制下交付实施的过程中,相关的国家或地区必须在意向与态度方面达成一致。控制下交付所涉及的国家与地区较多,仅仅依靠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能够完成控制下交付的实施,需要多个国家与地区的侦查结构进行合作以确保实施效果。第四,控制下交付风险降低或消除的基本保障———有效监控。只有对“非法或者可疑货物”的流转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够使控制下交付取得预期的侦查效益。因此,如果在有效监控的实施过程中存在障碍或者不可能实现时,侦查人员应该适当享有控制下交付终止的权利。第五,控制下交付实施的最终目的———确保追诉。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其开展的国家与地区存在犯罪猖獗或者司法腐败的情况,那么必须提高自身的警惕,避免出现“放虎归山”的情况。第六,国际控制下交付实施遵循的重要条件———主权至上。在控制下交付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国家与地区的主权,是国际公约中强调的首要法则。3.实现控制下交付申请与审批程序的变革在新形式诉讼法中,针对控制下交付的申请程序、审批主体等方面都缺乏具体的规定。从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与监督,防止滥用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属于立法方面一个重大的疏漏。因此,实现控制下交付申请与审批程序的变革具有必然性。本文认为,控制下交付的审批主体应该设定为侦查机关,主要的原因包括:第一,部分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的审批应该实施司法审查机制,主要的依据为控制下交付所具有的欺骗性与诱导性等特点,如果出现控制下交付的滥用行为将导致信用危机的发生,从而对社会的信用体系造成冲击。本文认为该观点中没有正确区分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在理论基础上本身就存在错误。控制下交付的性质为秘密监视技术,在公共区域较为常用,公民隐私期待权较低,并不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较大的侵扰。因此,没有必要进行司法审查。第二,法官的侦查专业素质较低,不足以承担司法审查的重任。控制下交付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尤其是国际控制交付。只有具备了专业的侦查素质才能够对控制下交付启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正确的判断,此外控制下交付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紧急情况与意外因素,在对其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都需要高度的侦查专业素质,而法官并不具备这些侦查专业素质。4.对控制下交付与其他法律存在的冲突进行控制与解决在对控制下交付与其他法律存在的冲突进行控制与解决的过程中,主要的思路包括:第一,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秘密搜查与扣押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第二,仅实行“有害控制下交付”,放弃“无害控制下交付”。在这些思路中,第一种思路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秘密搜查与扣押是公安机关进行技术侦查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在法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可。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技术侦查措施实现了初步的立法确认,但是在其种类方面依旧采取回避态度。秘密搜查与扣押是否包含在技术刑侦措施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控制下交付与新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依旧存在。因此要解决控制下交付与新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就必须去除“司法神秘主义”的魅影,将秘密搜查、秘密扣押明确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作者:韩丽丽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侦查到案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两个地区的比较 据上考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J区和P市公安机关,到案措施的适用状况未如立法预期:一方面,传唤、拘传的适用不但未能有所增加,甚至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口头传唤的适用并未明显减少,在部分侦查部门甚至有所上升,同时,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留置(继续盘问)仍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其中,最突出的是口头传唤普遍适用问题,而按照法律规定,口头传唤适用的范围相当有限。何以出现这一有悖立法预期的现象?初步分析发现,首先是因为口头传唤有传唤、拘传所不具备的方便性、灵活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出示工作证件,即可采取口头传唤。这就比传唤、拘传方便了许多,因为它无需经过事先审批,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灵活使用。一定程度上,立法的确认鼓励了警察使用的积极性。出于对口头传唤方便性的普遍认可,实践中逐渐衍生出“优先适用”的行动原则。 二、口头传唤适用的扩张性与强制性 作为新法规定的到案措施,口头传唤的适用呈现两种趋向:一是适用对象的扩张,在非现行案件侦查中对传唤、拘传的对象加以适用,二是执行中较多采用强制手段,强制性程度与拘传无异。由于上述两种趋向,并且口头传唤的法定期限与传唤、拘传一致,故其足以替代传唤、拘传的功能。加之口头传唤无需审批,适用时更加方便,侦查人员舍传唤、拘传而选择口头传唤也就顺理成章。 (一)扩张性适用 按照立法规定,口头传唤应针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此类犯罪嫌疑人实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之“现行犯”。按照侦查学理论,刑事侦查中的“现场”一般被理解为实施犯罪的现场(作案现场)和逃离犯罪现场的路线(逃跑现场)。在作案现场和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理论上被称为“现行犯”或“准现行犯”,〔6〕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可对其适用口头传唤。在此范围外,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口头传唤就有扩张性适用之嫌。在J区公安分局和P市公安局,口头传唤都存在扩张性适用的现象,但程度不一。在专门侦查部门一级,以受案最多的刑警大队为例,2013年J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嫌疑人总数41人,适用口头传唤9人,适用率为22%;而在P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总数也是41人,但全是口头传唤到案,适用率达100%。由于刑侦办案采用“由案到人”模式,除了极个别现行抓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外,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为非现行犯。因此,上述比例大致可以反映两个地区刑侦部门扩张性适用的状况。在派出所一级,J区公安局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情况并不明显,而P市众多农村派出所十分突出。J区位于C市中心城区,各派出所地处闹市繁华地带,刑事案件基本以现行案件为主。例如在我们调研的Y派出所、H派出所,案件来源基本是便衣队捕现、群众扭送和民警巡逻挡获三种情形,对通过这些渠道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适用口头传唤,其余采用留置。在P市公安局,除了两个城区派出所,其他均为农村(镇)派出所,犯罪多发生在远离派出所的乡村和山林地带,现行案件极少。立案之后,一旦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基本都使用口头传唤方式。如B派出所2013年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14人,均使用口头传唤到案。该所所长称,“我们所离市区有40多公里,传唤、拘传办手续麻烦,我们就用口头传唤。如2013年发生的两起盗窃林木案件,我们先立案,这几名嫌疑人身份明确,家住山上、交通不便,我们乘车、翻山要花两、三个小时才到嫌疑人家人。有的嫌疑人没在家,有的在,一发现抓起就走,用的就是口头传唤。”按照法理,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不具有合法性。但在调研中,不少受访的侦查人员,甚至个别法制部门审核官员并不完全认同这种观点。至少,在他们看来,口头传唤的普遍适用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这或许正是口头传唤超范围使用的认识基础。如P市公安局一名派出所所长在访谈中反问我们:“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还可以理解为抓获现场?”这里隐含的观点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在逃、在缉捕过程被发现行踪,也可以理解为“现场发现”。这种观点还得到该局多名法制科审核官员的支持,其中一名警察甚至认为,“口头传唤实际上只能适用于非现行的案件中突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场合。在现行案件中,完全可以现场盘问,回到局里继续盘问(留置)。”这种理解并非没有依据。〔7〕按照《人民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适用治安性质的继续盘问(留置),又可以适用刑事性质的口头传唤。如此,在法理上本无法彻底划清这两类措施的适用界限,侦查人员完全可以根据侦查需要来对它们加以选择适用。 (二)强制性适用 口头传唤在性质上属于任意侦查措施,类似日本法中的“任意同行”。〔8〕它能够替代传唤,甚至拘传的适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它在实践中被发展为一种强制性到案措施。实践中,口头传唤的强制性手段包括使用械具、约束带、强制力等方式约束犯罪嫌疑人人身,将其强行带至公安机关。J区H派出所的所长及其他四名侦查人员估计,采用了强制性手段的至少占口头传唤人数的80%以上。P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承认,在所有口头传唤的案件中,警察都会携带手铐、约束带等工具,有时候不用,但大部分时候会用上。P市B派出所长更是称,口头传唤的案子,“一般是抓起就走。”而在P市T派出所,所长和教导员估计,在他们所在的派出所,大约有一半的案件在口头传唤时会使用约束带,但很少使用手铐,还有相当一部分由警察拉住嫌疑人的手带到派出所,但又不是很用力的情形。在较为精细的日本法判例中,这种行为仍被认为具有实质性的强制力。〔9〕现行案件口头传唤中,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性手段的必要性得到所有受访警察的认可。大体上,可以将其必要性归纳为三种情形:一是阻止逃跑。P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称,在口头传唤中是否使用手铐、约束带是根据实际需要。对于何为“实际需要”,该队长与T派出所长解释为犯罪嫌疑人是否配合,如嫌疑人态度不好、不愿接受口头传唤或有逃跑可能,即有采取强制手段之需要。二是保障公共安全,即保护周围群众、警察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J区H派出所长称,“如果歹徒身上有刀,可能自残自伤,也可能伤害群众、伤害受害人、伤及警察。如果伤到警察了,就算警察自己倒霉,但是如果伤到群众了,群众就有话说了,他们会问,你们知道他有武器还为啥不采取手段呢?”如何判断有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S派出所长提出,应根据案件种类和犯罪嫌疑人特点加以判断,如抢夺、扒窃、故意伤害等案,犯罪嫌疑人通常随身携带凶器,就很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而P市T派出所教导员则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加以判断,如遇暴力犯罪等重大恶性案件,口头传唤时一定要用强制手段。三是防止证据灭失。对此,J区H派出所长解释,在扒窃、抢夺案中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其身上很可能还藏有偷、抢来的财物,以及作案工具,如未立即使用手铐、约束带等控制其人身,嫌疑人就有机会将这些物品抛弃或转移。口头传唤中适用强制性手段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甚至得到最高侦查机关的认可与鼓励。公安部2012年7月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稿)》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拘传。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应当及时补办拘传手续。”此处将“当场拘传”作为口头传唤不能时的补救性手段,其实质就是认可在口头传唤适用时,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手段。由于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发生矛盾,〔10〕故在定稿中被删除。但显而易见,在口头传唤的强制性适用方面,最高侦查机关与J区、P市公安侦查人员群体有着高度一致的理念与态度,表现出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由于我国公安机关采取高度一体化的指挥管理体制,基层侦查实践中之所以能够长期、公开、普遍地采取强制性口头传唤而未被禁止,在相当程度上应与这种主流的官方态度有关。 三、羁留期间的任意性 根据立法规定,留置的最长期限为48小时,传唤(包括口头传唤)、拘传最长期限为24小时。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起案件中警察都需要耗尽上述期限。期间的利用,应根据必要性原则加以决定,如短时间内能够查明案情即无必要长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故立法进一步规定了到案期限分段制度。留置期限分为三段,分别为12小时、24小时和48小时;传唤、拘传期限分为两段,即12小时和24小时。同时,还规定了期限延长的具体条件和适用程序。其中,留置期限延长至24小时和48小时的条件分别为“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最初12小时的留置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而延长至24小时和48小时分别由县级公安局值班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审批。〔11〕传唤、拘传期限延长至24小时的条件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12〕而审批权在办案部门负责人一级。〔13〕由于留置期限的相关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有任何变化,故本文规范分析重点是传唤、拘传的期限,同时也是口头传唤期限。根据立法,这三类到案措施期限的延长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二是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拘留。前一情形下案件查证压力较大,后一情形则需要进行拘留、逮捕审批,两种情形都要耗费较多时间,故延长期限不无道理。据此规定,如果案情并非重大、复杂,或者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即不能延长传唤、拘传期限。实践的情形如何?如上文所述,由于调研地区很少采用传唤、拘传,而留置期间变化不大,〔14〕下文考察、分析的重点将置于口头传唤。在调研地区,侦查人员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并不会立即展开讯问,而是首先将嫌疑带至办案区内的信息采集室进行安全检查、拍照、测量身高、提取指纹、NDA样本,然后再带至讯问室进行讯问。在讯问开始时,侦查人员会在笔录中注明采取了口头传唤,以及口头传唤到案的时间与结束的时间。如样本1所示,犯罪嫌疑人田X因吸毒被口头传唤到案后,侦查人员即在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填写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时间、离开公安机关的时间。上述流程在J区公安分局和P市公安局完全一致,原因是两地公安机关都采用了公安部制作的、全国统一的讯问笔录格式,而这一格式要求源于相关规定。〔15〕各派出所之间,口头传唤适用期间的差异较大。总体上,地处都会中心区域的J区公安局,传唤期间较短,而地处三圈层(相对不发达地区)的P市公安局,情况刚好相反。如表1所示,J区两个派出所(Y派出所和H派出所)的口头传唤期间基本控制在12小时内,延长至12小时的情形很少。对此,这两个派出所的受访警察强调两个影响因素。一个因素是相关案件种类容易查证。相关案件类型主要是两抢(抢劫、抢夺)、两盗(扒窃、盗窃)和案件,对此,H所分管刑侦的一名副所长陈述,“这些案子我们都做熟练了,不需要花太多时间。一个值班组值班,中午、下午人到他手里,第二天一早在交班之前一般都能够把人送到看守所羁押。”另一个因素是口头传唤延期的决定权实际在值班局领导一级。12小时不够用时,侦查人员需要通过所领导向值班局领导电话请示。虽然通常都能得到批准,但毕竟不够方便。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宁愿用留置替代,后者最长可达48小时。在P市,两个派出所的侦查人员都反映,绝大多案件都会延长至24小时,而不考虑案情是否重大。对此,受访人员的解释是12小时的时限不能满足刑拘审批的需要。T派出所的两名所领导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制部门在审核刑拘时掌握的证据标准比以前更高,涉及犯罪过程的事实、情节都需要证据证明。如该所所长称:“我们现在报刑拘不再像以往,有受害人的材料、有嫌疑人交代的材料就行了,还需要其他的旁证、现场的指认。”该所教导员补充:“现场指认起码需要花费几个小时。另外,还有赃物销赃的渠道也需要查明。”这对口头传唤期间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方面,由于需要调查的证据数量增加,传唤期间查证压力加大,取证时间延长;另一方面,法制部门审批刑拘时也会耗费更多时间,因为需要审查的证据数量较多。与J区公安局不同,P市公安局侦查人员需要延长口头传唤期间时,向部门负责人(如派出所所长)口头报告即可,无须向局领导提出申请,这也使传唤期间的利用更加方便。将实践情况与立法规定比较,可以发现,实践中口头传唤是否延长并不真正取决于是否具备“案特别重大、复杂”这一法定条件,而主要取决于由刑拘证明标准所产生的查证压力:查证压力较小的,口头传唤期间一般可控制在12小时之内;查证压力较大的,多延长至24小时。 四、基于实践的理论思考 本文通过对两个地区的考察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口头传唤得到更加普遍的运用,这与其被扩张性适用和强制性适用直接相关,而到案后的羁留期间被侦查机关加以任意控制,虽能满足侦查需要,却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无论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强制性适用,还是羁留期限的任意性控制,都存在程序违法或不当问题。进一步分析,则可追溯侦查到案立法的若干缺陷,下文试从理论角度作一评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传唤、拘传的适用不增反减,与口头传唤的适用形成鲜明对比。这首先可归因于口头传唤合法化,以及它自身具有的方便性和灵活性。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口头传唤的适用率不至于达到如此普遍的程度,因为在立法上,它被限定为任意性到案措施,且适用对象仅为现行犯。在两个地区的实证调查显示,口头传唤之所以从立法上的“特殊性”措施发展为实践中的“常规性”措施,根本上,还是因为它突破了法律规定的界限,被侦查人员加以扩张性适用与强制性适用。通过这种方式,它广泛地适用于侦查人员首次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形,确保侦查人员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直至其顺利到达公安机关。如何合理地评价这一问题?从严格的规则主义出发,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与强制性适用于法无据,侦查机关本应当严格规范警察的行为,对违法适用到案措施的行为进行行政管控和纪律处分;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行使侦查监督职能,对此行为加以纠正;审判机关应认定附属于这种行为的临时性羁押具有非法拘禁性质,在此期间进行的审讯具有一定强迫性,程度严重的,可以认定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范围,排除由此获得的口供。但是,这种主张过于理想化,没有正视现行立法的内在缺陷。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立法机关虽然承认旧法规定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无法应对现行犯到案之需,由此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侦查实践的复杂性,仍坚持以传唤、拘传等令状措施为主体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很难有效地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具体而言,问题之一是,非现行案件侦查中时常出现紧急情况,有证到案措施难以适用。在“由案到人”的侦查中,经过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时,如果发现嫌疑人有逃跑或毁灭、转移证据的迹象,需要立即采取到案措施,但如果按部步就地履行审批程序,获得令状之后再行传唤或拘传,采取行动的时机或已丧失。另一问题是口头传唤时,当出现嫌疑人拒不配合、可能身藏凶器、毁灭、转移证据等情形,如不立即采取强制性手段,很可能无法使犯罪嫌疑人顺利归案。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在侦查中极易出现,唯有无证到案才能满足侦查需要,立法机关却未予考虑。这意味着,口头传唤必然被侦查人员“变通适用”。从法理上分析,仅就到案措施的决定而言,采用令状程序还是口头程序于人权保障价值较小,而对侦查目的实现之意义甚大。具体来说,到案措施的适用包括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一是到案环节,即侦查人员通过一定手段将犯罪嫌疑人带至侦查机关;二是临时性羁留环节,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办案场所,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进行讯问和调查。比较而言,到案措施的运用能够确保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调查(讯问、辨认、人身搜查等)和人身保全(拘留、逮捕)能够顺利进行,对侦查的进程和结果影响极其重大,而这一环节持续时间短暂,通常不足一小时,即使采取强制性手段,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利益的影响程度也较小。真正需要严格控制的是临时性羁留环节,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短则数小时,长则十几个小时,最长可达四十八小时(留置),对其生活、工作或学习影响重大。故按侦查比例原则考量,对强制性或任意性到案手段的适用,应赋予侦查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而在嫌疑人到案后,应强化对临时性羁留及其期间的审查与控制。从比较法角度,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基本符合这一法理。一方面,无证到案措施,特别是强制性的无证逮捕是到案措施体系中的主要种类。例如,在英国和美国,到案措施有传票传唤(任意到案措施)和逮捕(强制到案措施)两种类型,而逮捕又分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根据立法规定,无证逮捕适用的情形极其宽泛,以致于在实践中成为常规的到案手段。在英国,按照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授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是可捕罪,警察可以实施无证逮捕(第二十四条),即使此时通过传票进行诉讼也是可行的。〔17〕对于一般的非可捕罪,只要警察有合理怀疑犯罪嫌疑人已经或正在实施犯罪,且拒绝身份调查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即可实施无证逮捕(第二十五条)。一项研究显示,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采用传票传唤的案件只占案件总量的2%,其他均是无证逮捕。〔18〕在美国,法定的到案措施只有逮捕。在公共场所,警察对任何犯罪嫌疑人均可实施无证逮捕,只有住宅逮捕才需要事先获得逮捕令。〔19〕又如在法国,无论是在现行案件还是非现行案件中,司法警察官都可以“召见”有可能对犯罪事实提供情况的任何人,并且听取他们的陈述,其中包括参与了犯罪的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七十八条);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将其拘留24小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八条)。 上述“召见”、拘留分别类似我国侦查中之口头传唤与拘传,所不同的是,前者由司法警察官依自由裁量权而决定、实施,属于无证到案措施。在德国法中,法定的到案措施是传唤令传唤和逮捕,逮捕又分为法官授权的令状逮捕和暂时逮捕(无证逮捕)。暂时逮捕的适用条件较为宽松,法律规定对现行犯或非现行犯的追捕过程中,任何人皆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这一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日本法也规定,对现行犯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均可实施无令状拘留;紧急情况下先行拘留的,必须及时向法院请求签发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一十三条)。另一方面,对临时性羁留采取期间限制和羁留审查两种控制方式。一般的模式是,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警察只能对其羁留较短时间,同时,还需要由侦查人员之外的其他官员对逮捕或拘留的根据进行及时的审查,如发现无适当的根据,即予以释放。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均规定逮捕后应无延误地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治安法官面前,对逮捕是否有合理根据进行审查,这一期间最长为48小时。〔20〕在英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归案后,拘留警察应立即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指控他犯有该罪,如果认为没有掌握这种证据,被逮捕者应被取保释放或无条件释放(《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三十七条);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拘留警察还应在第6个小时、15个小时、24个小时之前分别进行三次审查(《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四十条)。有研究显示,侦查中实际的拘留期间并不长,多次拘留延期很少发生,这表明多段式羁留审查制度带来了较强的阻隔效应。〔21〕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控制机制。在法国,2000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通知检察官,由后者进行审查监督以确保拘留适用的正确性;〔1〕需要延长拘留至24小时的,警察必须将其带至检察官或者预审法官面前,由他们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在德国,被逮捕的人必须被毫不延迟地带到法官面前,最迟延长至逮捕后的次日,随后,法官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并决定对其实行审前羁押还是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文至此,结论已不言而喻。无论是根植于侦查实践的合理性需要,还是域外立法或司法的成熟经验,均映射出我国现行侦查到案制度中权力配置的内在矛盾———无证到案手段的不足与临时性羁留权力的过度。长远地看,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制度重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无证到案措施为主的到案措施体系,以及到案后的期间控制与司法审查制度。在技术层面,立法上应将留置与口头传唤合并,将口头传唤的适用范围扩张到立案之后的各种紧急情形,并允许使用强制性手段;对于临时性羁留,在规定48小时最长期限的前提下,可参照英国的经验设置司法审查性质的到案审查制度与分段式审查制度,以减少不必要的长时间羁留。短期来看,在立法尚未修改之前,一方面,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对无证到案措施的法外适用继续保持相当程度的容忍,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到案措施适用的司法审查。由于立法所限,这种审查难以针对到案措施的适用根据,甚至也无法针对期间延长的具体理由,但是,基于排除非法证据之职责,可以对羁留期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在此期间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以规范侦查权力的行使。 作者:马静华 刑事诉讼法论文:基于人性化的刑事诉讼法论文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人为本逐渐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理念,凡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政策,就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否则,就会得到人民的批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但其在人性化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相关部门从以人为本思想出发,结合立法宗旨、具体制度等进行逐步的完善,因此,本文就重点探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性化体现、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以促进我国法律人性化发展。 一、法律人性化 (一)理解法律人性化 要想真正了解刑事诉讼法的人性化,就要先从了解法律人性化开始。所谓法律人性化就是在立法、执法的过程中,体现出以人权为优秀的理念,在充分尊重法的精神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能够兼顾人的正常情感、需求,尽量以人道、温情的方式实行。尊重人格、保障人权是法律人性化的最好体现。法律人性化在保护人性的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人性化立法、执法,注意协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法律的人性化体现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不能侵害第三人的法定权利,所以,将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法外开恩,这种做法并不是法律的人性化体现,因此,人性化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不能将合法和人性化的界限进行混淆,应按法律实施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人性化的结果,要把握合法的尺度。 (二)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体现 所谓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从一个国家对弱势公民权利的保障情况,就能判定该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状况,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状况如何,能够很好的体现一个国家司法的文明程度,也更清楚的体现一个国家实现刑罚的目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是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对他们合法权利的保护就是体现一个国家司法状况的重要依据。在我国人性化理念和刑罚宽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刑罚目的也发生了转变,由惩罚报应向着教育改造为主。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犯罪率的上升,国家依赖监禁刑罚的手段防止犯罪已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我国的刑罚模式也进行了相应的转变,从死刑、肉刑向自由刑、罚金等方向发展;在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很多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制度,其中,聘请律师、法律援助、严禁刑讯逼供制度等都是其最好体现,这些制度的制定,都是表现了司法对弱势者的尊重和关怀;另外,没收财产必要保留、国家赔偿制度等,体现我国对公民基本生存条件的尊重;对于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该法也给予了一定的保障,例如:对于不满18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可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人到场;对于被告人是聋、哑、盲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14岁以上但不满16岁的犯罪案件,一律不进行公开审理;对未成人犯要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死刑时,采用枪决和注射死亡等并用制度,减少罪犯行刑时的痛苦,让罪犯安静死去,综上所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明和进步。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各个国家的立法也在不断寻求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基督教在西方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包含着原罪的理念,所以人性化就要凭借人性关怀和保障体现出来,西方法律的人性化就是公益、正义和理性。关于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体现,在法国议会通过了加强了对保障无罪特定、被害人权力的法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增加了人性化理念,例如:设立的有罪答辩制度等;在德国、日本,可根据犯人的年龄、犯罪轻重、境遇等各种因素,考虑可不加起诉,德国对不加起诉的犯罪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嫌疑轻微,无追诉的必要;当对罪犯追诉之必要性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国家利益由于对其进行追诉;被害人可自行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在俄罗斯,其无罪推定、禁止重复追诉刑事责任、诉讼辩论各方平等等原则均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性化理念;在美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辩诉协商制度,在刑罚中废除死刑,对特别重大的罪行实行无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律师和被害人的检察官在庭审中,都占有主导地位,很好的体现了就事论事,法官在庭审中处于组织的地位,防止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综上所述,国外的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制度的规定,体现了西方国家的司法文明。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也不断深入发展,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正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保障人权的内容日渐突出。我国进一步对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等进行完善,并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等,在我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都得到充分体现,这些改革措施,体现了我国司法人性化,但是,相对于国外的立法实践以及相应的法律人性化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人性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亟需解决。 (一)立法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宗旨的规定,体现了对被控方法律主体地位和相关的诉讼权利的忽略,其宗旨内容是:保证能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这些内容很明显的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置于打击犯罪之后,将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显得并不是很重要。 (二)刑事诉讼法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职权,公检法三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等十四项基本原则,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人性化原则加以规定,例如:一事不再理和不受自证其罪等原则。法制天地(三)具体制度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例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是有规定的,只能在第一次讯问之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讯问时可保持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等内容根本没有设立。 三、完善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对策 (一)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进行准确定位 要重新审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可适当修改立法宗旨里的内容,例如:可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成保障基本人权,将犯罪事实查清,正确使用法律,维护正义。这样做的目的是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并对犯罪进行追究;另外,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将他们置于平等位置,不允许区别对待,更加不允许漠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强化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社会、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因此,这些利益之间都存在互相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此消彼长的逆向关系,因此,将这些利益进行有效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逆向的关系自然会造成矛盾的产生,对公正社会秩序的建立具有不利的影响,因此,刑事诉讼法要积极维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三)对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 对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进行科学的界定,以达到宪法的高度。应设定无罪推定、有效辩护、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体现对弱势者的人权尊重;将这些原则融入刑事诉讼法中,将这些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结合宪法修改,并在宪法上进行相应的规定。 (四)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 从立案之日开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聘请律师,并具备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具备第一次讯问时起律师在场权利;除法律特殊的规定外,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具备沉默权;搜查中,具备被搜查人的秘密、隐私权;排除法定紧急情形;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法处分时,要将他们的年龄、罪行严重程度、家庭等所有情况考虑其中;制定辩诉协商制度,体现对诉讼当事人的尊重。结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文明程度,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具体制度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对策进行了阐述,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进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任立斌辽 单位:宁政法职业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看守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律师会见被羁押人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情况 (一)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 取得重大突破针对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内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除三类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此次调研的看守所,基本上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安排律师会见,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律师能够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均能保证其在48小时内与在押人员会见,并不存在诸如“必须两名律师会见”,“会见女性在押人员必须有女律师参加”,“要求律师提供三证之外的其他证件”等不合理规定。通过与在看守所等待会见的律师交谈得知,普通案件的会见,持有“三证”即可顺利会见,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会因为手续问题故意刁难或不予安排。对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三类特殊案件的会见,办案机关在送押时就会将因为特殊案件会见需办案机关批准会见的文件移交看守所,看守所通常会将该类文件在指定区域公示。当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均能“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解除禁止会见,以保证在侦查终结前保证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对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各看守所均对律师会见室进行了必要的改造,拆除或关闭了录音设备及监控设备的音频传输功能,确保律师与在押人员的交流不被监听和录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看守所除了按要求完善各种会见设施之外,还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便利律师会见。比如开通专门服务热线提供咨询,通过微博、QQ等看守所动态,安装排号叫号系统解决会见排队秩序混乱问题等,另外专门为律师提供足够的停车位,方便律师停车,以便利会见。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必须以充足的会见设施为保障。为此,各看守所均增设或改造律师会见室,以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律师会见数量增加所带来的压力。此外,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为此,各看守所均对会见室的监控设施进行了必要的改造,保留视频监控功能,取消音频监控功能。既满足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需要,又对会见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降低会见风险。针对会见室不足的难题,各看守所通过对已有硬件设施的统筹利用,最大限度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例如,A看守所统筹安排利用闲置的讯问室,在征得会见律师同意的前提下,将讯问室的录音设备关闭后用于律师会见。为保障律师会见的顺利展开,其他看守所也纷纷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例如,北京的看守所新增了律师会见系统,提供单问会见,并且为等候会见的律师设置律师休息室。江苏省南京市看守所对会见室进行了改造,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室内监听和监控同时开启,律师会见时,律师持专用磁卡即可关闭室内监听设备。浙江省内85个看守所采取新建或改建的方式,在原来的基础上增设l至3间律师会见室,平均每个所都设置了4至5间律师会见室,并配备了必要的设施。 (二)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 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看守所在贯彻新法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应当予以积极肯定。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时日尚短,加之配套措施的完善需要一定的周期,在调研过程中还是发现,当前看守所在贯彻律师会见相关法律规定方面仍存在部分缺陷与不足。 1.硬件设施不足,影响律师会见质量。虽然在新法实施以来,看守所为保障律师会见,纷纷通过扩建或改建会见室的形式,提高律师会见硬件设施建设水平。但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还是发现部分看守所存在硬件设施建设不足,难以满足律师会见需要等问题。(1)律师会见室数量严重短缺。按照《看守所建设标准》,讯问室平均每25~30人一间,律师会见室平均每50人一间。但是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看守所的会见室设置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例如c2看守所,羁押量超过6000人,但是会见室仅有12问,还有两间是法律援助专用会见室。这导致律师在会见时需要长时间的等候,势必影响律师会见权的实现。(2)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配置比例失衡。根据《看守所建设标准》,讯问室与会见室比例基本为2:1,但是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发现,各看守所存在会见室与讯问室数量配置比例失衡的问题。这种数量上的配置失衡反映的实质上是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不平等对待,对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3)律师会见室建设不规范。根据《看守所建设规范》的要求,律师会见室面积应当与审讯室相同。但是在c2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不但面积比讯问室小,而且都是由普通挡板隔开的小隔间,律师与在押人员会见时,声音混乱嘈杂犹如菜市场,一个问题往往需要核对很多次方可确认。此外,律师会见室设施简陋也影响了律师会见的顺利进行,例如,“上海市浦东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条件较为简陋,无空调,只有电扇,但10问讯问室均装有空调;山东省淄博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没有空调,冬冷夏热,夏天会见几分钟就大汗淋漓;成都市看守所,12间律师会见室虽然都有风扇,但有7个是坏的。甚至有的看守所会见室不通电。”按照《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律师会见室应用金属栅栏分隔”。但是在A、c1、c2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均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金属栅栏,而是使用安全玻璃加以隔离。虽然看守所为律师会见室配备了免提通话设备,但根据课题组成员在A看守所内的实地体验,发现通过设备传输的声音较为机械、刻板,不利于律师和在押人员的有效交流。 2.会见过程中仍存在看守所民警在场的情况。“假如律师会见不能在不受监控的条件下与自己的客户商讨并接收他的秘密指令,他的法律帮助就会失去作用。”⑨为确保律师与在押人员在会见时交流的私密性,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调研情况反映,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基本上不存在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场监听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情况,律师会见室内也只保留了视频监控功能,但仍然存在律师会见时看守所监管民警在场的个别情况。当然,课题组亲历的监管民警在场的情形主要是监管民警为确保会见秩序与安全、顺利办理会见手续在会见场所周围进行巡视。换句话说,这种监管民警的在场主要是安全戒护与安排会见,并非听取律师与当事人间的谈话。这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的办案机关派员在场的功能存在显著差异。根据在B、C1、C2、D四家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问卷调查发现(如表1),律师会见时看守所监管民警在场的情况较为普遍;在A看守所内对在押人员的访谈过程中也发现存在这一问题。表1问卷调查关于律师会见时是否有监管民警在场监管民警在场监管民警不在场空白B裔守所2%73%25%C1、C2看守所20%32%48%D看守所8%45%47%看守所监管民警在律师会见时在场,其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会见风险,防止律师借会见之机为在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影响监管安全。前文所提及的会见室内以玻璃为隔断可能也是出于这一原因。尽管看守所监管民警并非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并不具有强烈的破案和胜诉动机,但是其近距离在场还是会影响律师与在押人员之问的正常交流。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于,在现有的会见室设置状况、律师职业素质等现状下,监管民警不在场,如何确保会见安全以及律师严格遵守会见规定。比如不得借用手机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传递物品,这些问题也属于诉讼顺利进行的基本要件。维护诉讼的顺利进行是看守所的基本职责,国际准则也并未禁止狱警在场,只不过要求在场的位置限于“看得见但听不见的地方”。 3.“三类案件”成为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借口。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刑事诉讼法在规定普通案件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的同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应当经办案机关批准。在课题组调研中发现,上述“三类案件”被部分侦查机关扩大解释,成为限制律师会见的借口。有监管民警反映,只要是贿赂案件,办案机关基本上都按照“特别重大”限制会见。并且通常情况下,这种经批准的限制会见基本上就是变相的禁止会见。因为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由他们所经手的经批准方可会见的案件,基本上都没有律师预约会见。其他相关调研也表明果,这一问题在当前并非个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实践中还存在任意扩大三类案件罪名范围,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例如在D看守所,就存在办案机关以在押人员涉嫌抽逃出资罪为理由,要求看守所禁止律师会见。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在对三类案件的认定上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够明确,这当中尤其是对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的认定存在争议最大。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条第二款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其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后两种,即“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两种情形应当如何认定因主观性较强,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蜕变为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恣意借口。[2]e2o对于办案机关利用案件属于三类案件为由,限制律师会见,律师和在押人员因权利受限自然持有异议;同时看守所作为办理律师会见事务的直接主体同样持否定态度。例如,在调研中就有监管民警反映:“保证在押人员的会见权,对我们的监管工作是有利的。看着办案机关一纸通知限制会见,我们也没有办法,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我们概念里的‘特别重大’应该是有很大的社会影响,而不是也不能是任由办案机关操作,应当予以明确。” 二、看守所在遏制非法取证方面的功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受到广泛的关注。“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层面的非法证据排除必须以司法层面的非法证据的预防和证明为基础。由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遏制侦查程序中的刑讯逼供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后法定的讯问场所只能是看守所,_3I2因而这一阶段内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预防以及证据固定,对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新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及时入所”、“固定讯问场所”、“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明材料”三种渠道遏制看守所内的非法取证行为。通过对A、B、C1、c2、D5家看守所的实地调研来看,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24小时之内送交看守所羁押的规定执行状况一般;其次,看守所不但对讯问室进行了改造,实现了讯问人员与在押人员的物理隔离,而且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对讯问过程全程监控;最后,看守所能够通过提供人所体检材料、提解归所时的体检和照相的材料(或提解归所后的访谈记录)、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等,作为检察机关、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事实依据。 (一)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 1.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执行状况不容乐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看守所,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但根据调研问卷的数据及与看守所民警、被羁押人的访谈发现,实践中的执行状况并不乐观(见表2),其中被拘留后长时间被羁押于办案场所及超时限移送看守所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是表现最为突出的两个问题。表2拘留或逮捕后移送看守所时间B看守所C1、C2壳守D看守所24小时以内89oo%72.67%67.00%1—2天8oo%22.13%21.o0%2天以上3oo%477%llo0%空白O00%043%1.00%具体而言,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新刑诉法规定的被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的规定未得到有效贯彻。根据与A看守所内多名在押人员的回忆,他们在刑警队的讯问室内被讯问了两天两夜之后才被移送至看守所。办案机关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此外,在与A看守所监管民警座谈过程中,部分民警提出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被拘留人,明知其被采取拘留措施已超过24小时,但针对这类情况,看守所作为唯一合法的羁押场所,因此种情形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收押的情形,看守所很难拒绝收押。还有部分地区的侦查部门延迟宣布拘留,在送押时当场宣布拘留,彻底规避了24小时送看守所羁押的法律规定。2.办案机关拖延送所时间的原因。办案部门之所以不愿将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交至看守所,根本原因是为了便于突破案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被移送至看守所,所有的讯问行为都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过程会被看守所讯问室内的录音录像设备全程记录。更为重要的是看守所出于保障被羁押人安全,防止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职责,必然会对办案部门的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行为加以监督和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在看守所内的讯问行为受到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的监督与制约,办案部门必然尽力延长将犯罪嫌疑人置于自身控制之下的期限。新刑诉法对办案机关的提解出所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和逮捕后至移送至看守所之间的时间自然格外受到“青睐”,办案机关可以利用这一时段集中讯问,以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对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当他们尚未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恐慌感中解脱出来的时候,在办案场所这一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讯问人员更容易获取心理优势,形成对被讯问人的高度心理强制,这种情况下突破案件的目的是最容易实现的。一正是出于上述原因,办案部门才屡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想尽千方百计拖延将被羁押人移送至看守所,而缺乏制裁性措施的立法欠缺则更进一步纵容了这类行为的发生。对于看守所而言,一方面,超过24小时送看守所羁押的情况并未明确为拒绝收押的情形,因此,看守所对这一立法规定的实施能够发挥的制约监督作用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看守所并不向辩护律师提供具体的收押时间等信息,导致辩护律师难以收集有效的证据,向法庭证明办案部门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二)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的实施状况 1.对在押人员讯问均在看守所内进行。从整体调研的结果来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所内讯问的数量明显增加,所内讯问整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现象。(1)讯问程序存在瑕疵。在cl、c2看守所的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办案机关所内讯问时未能严格执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据监管民警介绍,为了敦促办案机关执行上述规定,看守所规定只有在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同时在场时才予以办理提汛手续。但问题是提讯手续办妥后,后续的讯问过程中却经常出现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的情况。显然,办案机关的这一做法是明显的程序违法。刑诉法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方面是出于讯问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地获取和固定证据;另外,其既可以防止侦查人员单独讯问时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或非法讯问,同时,对侦查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独提讯的做法无疑会导致上述立法目的落空。(2)部分看守所内为检察机关单独设置自侦案件提讯室,用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使用。根据研究人员的观察,这些专门提讯室与普通提讯室空间大小相仿,有的看守所中的专门提讯室没有设置金属栅栏这一物理隔离设施,并且专门提讯室的室内墙壁均作了特殊的包装处理。据Cl看守所监管民警介绍,之所以在普通提讯室之外还要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设置专门的提讯室,主要是为了创设较为宽松的讯问环境,促使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根据2006年《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在看守所设置职务犯罪专门讯问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完全可以使用看守所现有的讯问室,没有必要单独设置专门的讯问室。在看守所内设置单独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讯问室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取消物理隔离的专门讯问室更是违背讯问室建设规范,不利于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2.看守所对提解出所严格规范。为避免办案机关利用提解出所规避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各看守所均对提解出所行为持非常慎重的态度,设置一系列措施防止提解出所过程中发生“提外审”的现象。这些措施包括:(1)特殊的审批程序。据c1看守所监管介绍,提解出所的,必须经分局值班领导批准,这是《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所明确要求的。D看守所进一步严格了这一审批程序,要求必须由分管监管的局领导审批方可提解出所。(2)严格限制提解出所事由。根据《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提解出所的,除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以外,其他事由仅限于因侦查需要提解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实践中,看守所通过对《提讯证》或《提票》的书面审查判断提解出所的事由。(3)严格控制回所时间。《看守所条例》及《实施办法》均未对提解出所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c1、c2、D看守所的做法是,提解出所的,当天晚上12点前必须送回看守所,A看守所要求提解出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为督促办案单位遵守上述规定,看守所还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提醒。(4)回所体检。《看守所执法细则》2—03规定:“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实践中,看守所基本遵守了上述关于询问和体检、记录等的规定,但根据提解出所的办案单位不同而略有差异。法院提解出所的,回所时一般只进行口头询问和记录,并不体检;而其他办案单位提解出所的,送回时则要进行询问、体检、照相等手续。(5)归所访谈。D看守所对于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归所后,都会进行访谈,访谈内容主要就是在提解出所的过程中身体上有没有损伤,是否受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等内容,访谈记录需在押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看守所在非法取证证明中的固定、提供证据方面的功能 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能够获取和保存在押人员的身体及生活状态的第一手资料;在押期间的讯问行为也依法应当在所内进行,因而能够掌握讯问全程的视频资料等信息。这些信息是证明办案机关讯问所获取的证据是否是非法证据的主要事实基础,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当前看守所的工作机制,可以为非法证据的证明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发挥证据固定和提供作用。1.入所体检材料。通过对5家看守所的实地考察和与监管民警的访谈得知,每位在押人员在进入看守所时,都要接受较为严格的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具体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和胸片等。一旦发现其身体有所损伤,在问明原因后监所医生会详尽予以记录并编号保存。而这份体检记录也就成为法官、检察官们判断在押人员进入看守所前是否受到刑讯的重要参考依据。2.提解出所时的证据固定。(1)提解归所时的体检与拍照。为避免办案机关利用提解出所的机会讯问在押人员获取证据,看守所一方面严格规范提解出所的审批机制,另一方面还通过对在押人员归所后的体检机制记录其身体状况,预防非法取证行为。根据Cl看守所监管民警反映,“XX省关于提解出所有自己的专门规定,提解出所的理由只能是指认现场。如果是以提审为由进行提解出所须由值班领导审批,提解出所不得在外过夜,晚上12点之前必须回来。提解归所时必须体检、照相,如果发现离所期间在押人员身体受到损伤或者其他基本权利受到了侵犯,必须留档备案,并及时向有关的上级汇报。”看守所的这一做法,一方面限制了办案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长度,可以有效遏制各种不人道的取证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提解出所后遭受了非法取证行为,归所时的体检材料和照片就会成为法官、检察官判断在押人员是否遭受非法取证的重要参考依据。(2)提解归所后的访谈记录。D看守所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归所后,监管民警都会与其进行访谈,访谈内容主要是在提解出所的过程中身体上有没有损伤,是否受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等内容,访谈记录需在押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3.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此次调研的5家看守所的讯问室,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都对讯问室进行了改造,基本上实现了讯问人员与在押人员的物理隔离,这大幅降低了刑讯逼供行为出现的概率。另外根据监管民警的反映:“讯问时,会保证在押人员正常的饮食、休息时间,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讯问室的监控设备最低可以保存15天的纪录。”讯问地点固定化以后,刑讯逼供基本上杜绝了,但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还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下讯问室的监控设备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会成为检察机关、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参考资料。据A看守所监管民警介绍,讯问室中录制的视频资料可以保存一个月,并且可以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供。然而,对于看守所录音录像系统能否替代办案机关自行对讯问的录音录像,调研中多数受访民警持反对意见。其担心包括:看守所视频监控系统中的录音录像不能满足法庭的证据规格;操作录音录像容易导致过度介入案情,与看守所中立的地位不符;增加监管人员的工作量等。这些顾虑的存在导致实践中对于看守所内的讯问仍然是两套系统分别录制,看守所视频监控系统的录音录像原则上仅供内部管理使用。4.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提出的非法取证的线索提供证明材料。为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实际状况,各看守所均在监仓内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与c2看守所监管民警的座谈了解到,“对于在押人员提出非法取证线索的,看守所竭尽所能提供其所掌握的证明材料,比如说每个监仓的监控设备的录像,其作为证明材料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监视在押人员”。监仓内的视频资料可以全面地记录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生活状况,可以反映其被提讯前后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态。这些信息对于证明其是否遭受刑讯逼供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三、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其他问题 (一)看守所与法律援助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点,这被视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要求公检法机关对于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四种情形、五类人员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然而,根据课题组就法律援助问题展开的其他调研工作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数量增幅仅有60%左右,远远低于预期的增幅。更为重要的是,不少基层法律援助人员反映,侦查环节上侦查机关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转送程序不顺畅导致侦查环节上法律援助数量最少。主要表现为,侦查起诉两个审前环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量总和等于审判环节,三个环节上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大致分布为20%、30%与50%,其中主要是法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这说明,在侦查环节上不少案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而未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将法律援助权的告知义务赋予了办案部门而非看守所,⑦这种程序设计使得看守所保障法律援助权存在法律障碍,特别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看守所是否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告知义务与保障义务没有规定。由于绝大多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处于看守所内,告知义务与转交手续的设计又与看守所存在诸多联系,所以,看守所、办案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厘清与优化。公安监管实践中,不少部门意识到看守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性,也试图通过一些实践探索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比较普遍的一种实践方式是,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在工作站中设置值班律师或者放置宣传单、公式法律援助机构热线电话的方式普及法律援助常识,提高法律援助潜在受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承担向家属等探视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极个别的试点地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向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这些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工作尚存在功能上的显著差异,优秀之处在于其不能向在押人员直接提供辩护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调研中,课题组了解到,看守所完全可以成为潜在受援对象的重要发现地,因为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的情况,特别是经济困难程度有着较为长期与客观的评判。比如D市看守所出具的建议法律援助机构以经济困难为名向在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商情,D市法律援助中心全部不经审核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二)送交执行难 送交执行难包括投牢难以及近期出现的暂予监外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接受难的问题。所谓“投牢”,即公安机关依法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诉讼活动,它是连接刑事审判与刑罚执行活动的关键环节。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从此次调研所到访的C1看守所以及c2看守所的情况看,“投牢难”是这两个看守所乃至其省内其他看守所普遍面临的难题。以C2看守所为例,其实际日关押量为6200人,其中已决犯1081人,已决犯的数量占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的17.4%;已决犯中,余刑三个月以下留所服刑罪犯710人,余刑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待投送罪犯317人,余刑一年以上待投送罪犯54人,待投送的比例占到已决犯总量的34%,真正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余刑三个月以下留所服刑的罪犯仅为66%。“投牢难”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看守所严重超量关押。以c2看守所为例,该所的设计关押量为3000人,而目前实际日关押量为6200人以上。最高峰时曾达到6998人,超设计关押量达两倍之多。造成“投牢难”最为直接的原因是监狱床位有限,监狱本就持续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在监狱床位数量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投牢难”问题一时还难以解决;而即便是通过增加监狱容量来缓解“投牢难”,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为缓解“投牢难”所带来的问题,看守所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整合全市看守所资源,分流短刑犯,如2012年C2看守所通过分流短刑犯至其他看守所的做法消化了1360人。但是,必须看到,该作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投牢难”所带来的严重超量关押的问题,对于解决“投牢难”本身则是鞭长莫及。二是与法院进行沟通,使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但一方面,看守所与法院协调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本身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即便是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看守所在送社区矫正的时候也存在很大困难。 (三)精神病人的关押问题 虽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立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缺乏程序规制的弊端,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定鉴定之后被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启动这一程序,而精神病鉴定高度的专业性决定了这一鉴定结果的形成需要充足的时间保障。另外,由于我国当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严重,加之鉴定资源不足,导致鉴定周期非常漫长。这意味着,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其被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开始至最终强制医疗决定做出需要一个较长的期间。在这一期间内,由于其往往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大多会被继续羁押于看守所当中。在与看守所监管民警的座谈过程中,对这类被羁押人的监管难被频频提及,成为困扰当前看守所监管工作的重大难题之一。他们反映,由于精神病人,尤其是暴力狂躁型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往往较高,容易对共同生活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看守所为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得不将其单独关押。但是看守所羁押场所不足问题本来就十分严峻,这类在押人员的单独羁押无疑会大大增加看守所的羁押成本,导致本已捉襟见肘的羁押资源更加短缺。而作为专业的精神病人收治机构的安康医院,只接收有鉴定结论的精神病人,导致看守所也无法对这部分被羁押人进行合理分流。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当对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加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安康医院等专业的精神病治疗机构设置专门的病区,对等待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的在押人员进行统一羁押,以减少这类被羁押对象对看守所的巨大压力,同时也更有利于对其进行初步治疗和病情控制。 (四)在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机制 根据调研所取得数据,我国当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时间往往长达数月。这一期间内,由于所涉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确定,导致在押人员精神状态不稳定,致使看守所的监管难度较大。为激励在押人员主动服从监管,维持良好的监管秩序,部分看守所尝试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通过这一机制降低监管难度。例如A看守所所在的A市,其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A市关于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其是否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在押人员从重或从轻处罚。依据这一规定,A看守所专门制定了《在押人员考评管理手册》,通过考核打分的形式,对在押人员的日常表现进行量化考评。这一考评结果会在附在量刑建议卷宗中转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向法院提出,法院在案件判决书中会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通过这一机制可以规范化地反映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实际表现,有利于激励其服从监管;对法院和检察机关评价被羁押人的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等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一机制不仅在量刑环节可以使用,甚至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以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都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羁押人作为无罪之人,对其考核和评价只应当客观反映其在看守所中遵守监规的情况,而不能以此为手段,迫使被羁押人做出非自愿的认罪行为;更不能将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作为羁押表现恶劣的情形,以此威胁诱导被羁押人放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四、结论与完善建议 总体上看,看守所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文本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相应的职责,比如保障律师会见权、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三个月以下的短刑犯执行刑罚等直接与看守所相关的条款,都得到了严格的遵循与适用。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上来看,法律实施中文本的严格适用固然重要,但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对法律精神的追随与信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既创设了不少新制度、增加了不少新条文,还进一步弘扬了人权观念、程序观念等一系列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隐藏在条文与制度背后的法治精神更加迫切地需要看守所在贯彻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深刻理解、积极推动与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讲,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现有成效只是良好的开端,许多间接相关的条款,比如保障民事权利、法律援助等,甚至是看起来与看守所执法无关的条款,比如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的固定取证等,都有必要继续研究,拓展看守所的相关功能,创造条件予以适用,真正完整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与文本规定。推动看守所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既有积极因素,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积极因素主要包括2009年看守所改革新政推行以来,看守所系统的执法人员素质、软硬件建设、执法规范化程度、法治思维意识都发生了极大的改观,改革的综合效应已经能够为承载更为全面、深入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坚实的支撑。当前的消极因素主要来自于法律规范依据的欠缺或模糊,比如不少可以继续拓展的看守所履行的刑事诉讼职能严重受制于刑事诉讼法表述的模糊而无法推进,同时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进展缓慢,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实施的进展程度。以下笔者将以若干突出问题为例,展开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律师会见场景的设置为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衔接2007年律师法的规定,删除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关于律师会见办案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看守所监管民警不得在场仍然值得进一步明确。法律修改删除“派员在场”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旁听会见过程甚至干扰会见谈话从而限制律师会见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一系列国际标准和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作法不是禁止监管人员在场,而是禁止律师与当事人之问的谈话为第三人听到,执法人员可以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地点戒护。未来的看守所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这一场景,在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权的同时考虑到监管安全与秩序的需要。 (二)明确三类限制律师会见的例外案件范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为平衡保障辩护权与打击特别严重犯罪之间的冲突,创设了三类案件的例外,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在侦查环节上暂时限制律师会见。三类案件的例外是权衡两项不同价值追求的结果,首先应当明确范围以防止扩大滥用至普通刑事犯罪。当前看来,律师界包括看守所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表明,虽然高检规则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明确,但仍然效果不够理想,需要进一步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明确界限、完善控制程序。比如从实体角度来看,涉嫌贿赂犯罪金额应当进一步提高;从程序角度来看,应当有相当的证据表明涉嫌金额且增加相应的备案、救济机制。 (三)律师会见与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侦查环节上“提供法律帮助”与37条规定的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中的“等”如何理解?是否包括民事法律服务?这一问题涉及到长期以来处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实践所形成的“先刑后民”问题,也关系到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案外人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范这些问题,谈不到允许或禁止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后的民事权利的处置原本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范畴。但从看守所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被羁押者民事权利的行使及其牵连的民事人、家属能否会见在押人员问题应当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进行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公民自由的羁押监管行为并不能附带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在押人员有权自行或者通过其委托的人或律师实施民事行为,只不过在行使民事权利时部分权利的行使因为被剥夺自由而导致不便,需要通过变通方式方可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民事权利的行使,包括允许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允许当事人通过的方式行使民事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当安排其出庭参与诉讼等。 (四)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为进一步羁押可能发生刑讯逼供的时间节点,将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的最长时限设置为24小时。实践调研已经表明,这一程序设计在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疏漏,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看守所无法也无权审核24小时的期间是否被严格遵守,导致这一程序机制的适用基本上取决于办案机关的自律。建}义,一方面赋予看守所收押时审核这一期问的权力,并通过公安内网联网的信息化手段全程监控在押人员到案至送押之间的时限;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期间规定的超时送押行为应当设置程序性后果,比如参照“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为依法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程序违法行为,可以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⑩对于不同原因、不同程度的超时送押行为也可以设置行政问责、行政处分等多层次的程序违法后果。 (五)便利法律援助工作考虑到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管理中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和看守所地位的中立性,由看守所负责法律援助的通知、告知与转送将更有助于保障在押人员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看守所可以直接通知法律援助中心考虑提供法律援助,看守所转交申请没有必要再经过办案部门,这样能够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尽早、全面地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看守所监管民警通过入所书面告知、监室上墙材料、日常谈话等环节更有条件用在押人员理解的语言告知其法律援助的权利与行使方式。 (六)讯问录音录像与非法取证的证据固定与提供为进一步遏制非法取证、落实我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与新条文,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就包括第121条规定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与第54—58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新制度的落实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而看守所中立职能、服务诉讼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将极大地推动这些关键制度的真正实施。比如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侦查办案部门自行录制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普遍质疑录音录像能否“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实践中不少案例都存在着“打的时候不录、录的时候不打”、“选择性录制”等问题。看守所如果能够承担录音录像职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讯问与录音录像的主体分离,增强录音录像在证明取证合法性时的证明力。非法取证的证据固定与提供也是如此,看守所体检记录、健康档案、提审记录、同监号人员证言、监管民警证言,由于来源的中立,对于证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是证明力极强的“黄金证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事实上已经为充分利用这些证据提供了充分的授权,看守所完全可以创新工作机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实质,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提供更多的便利。 (七)关于交付执行难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刑罚的执行部分调整有限,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少刑罚执行问题未能直接回应,特别是对涉及到不同司法、执法机构之间职能互涉中由于部门利益驱动产生的纠纷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与标准,“投牢难”、“暂予监外执行交付难”都是这方面问题的突出表现。在修改相关法律之前,当前亟待着手解决的问题应当是明确此类纠纷解决的主体,充分利用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授权,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扯皮。从长远来看,在《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看守所法》起草过程中,应当建立起行刑指挥、裁决机制,健全监狱容量因地因时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特殊人群羁押服刑场所等来解决这一难题。 作者:陈卫东 程雷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对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与最高法规定如出一辄: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进行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对于决定不收集、调取的情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高检规则同样存在自由裁量空间过于宽泛的弊端,并且同样没有给予辩护人救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倘若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发现侦查机关少收集或根本未收集关于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事实与证据,而按照规定辩护律师又不享有收集这方面证据的权利或者客观上无法收集的证据,如果被检察院“认为不需要”、“没有必要”收集,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事实上,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否能够实现依然取决于检察院与法院的主观衡量标准。 二、申请调查取证难的法理分析 (一)两造对立的诉讼体系是根本原因 依据《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活动的主要目的为对抗公诉方,以证据证明公诉方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辩护证明力的充分。所以律师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中,调查搜集的即三类证据:其一为直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没有犯罪目的、被告人具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动机与时间,或者被告人基于排除违法的阻却事由及具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其二为能够否定公诉机关证据能力的证据,主要指否定公诉机关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证据,如以刑讯逼供收集到的证据、不符合法定收集程序得到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传闻证据等同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或不合法的证据。其三为能够对抗公诉机关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为了动摇审判员对公诉方证据证明力的内心确信,辩护律师在不能证明公诉方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必须寻找与公诉方证据证明事项所矛盾的证据为被告人争取辩护利益。〔2〕无论辩护律师收集的是何种以上证据都会影响公诉方公诉行为,触及公诉机关诉讼利益,使公诉方对辩护律师产生对抗;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是需要向公诉机关申请方能行使,由此造成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困难。 (二)辩护律师缺乏正当辩护、取证行为的豁免机制 在两造对抗的诉讼模式当中,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本是对侦查机关的一种权力监督与制衡,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纠正程序违法,但是侦查权是行政权的扩张权力,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往往具有封闭性、秘密性与单方面性的特点,作为私权利介入的调查取证权极易影响到侦查活动的运行,所以律师在行使申请调查取证权时往往被侦查机关所责难,并且还需要承担被追诉的风险,《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凭证罪往往成为公诉机关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而且该罪犯罪主体包括辩护人、诉讼人,由于主体特定,难免产生因人设罪的嫌疑;《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没有将辩护律师排除在外,辩护律师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是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理念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但是当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如果发现有犯罪分子罪重或具备加重刑罚的情节而予以隐瞒不揭发就有被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责任。特定主体的条款与凭证豁免权的缺失无形中加大了律师行使权利当中的职业风险。 (三)私权利的行使依赖于公权力 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所以申请调查权既不属于国家权力,也在社会权利的范围以外,仅仅是公民辩护权利的延伸。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代表进行诉讼,拥有国家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一方面有赖于公诉机关行使调查取证权,另一方面这种权利权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国家权力赋予的取证权力天然的强制性,如果证人或者被害人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不认可或不配合将直接导致取证难以进行。对于难以开展的取证,法院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如果辩护律师不能行使调查取证权,则只能依赖公诉机关的调查取证,公诉机关一方面承担公诉职能,收集犯罪、加重处罚的证据材料,力图使犯罪嫌疑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还要负担收集其罪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那么其证据公信力与公平程度将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在事实上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能力。 三、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一)规范决定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决定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国家机关,其权力具有与生俱来的对抗性、天然的不可中立性,如果将权力与权利的行使权集中于人民检察院不符合权力的制衡设计。由此,决定权主体最好集中于在两造对抗的诉讼中保持中立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专司审查起诉职能与监督职能。 (二)赋予律师豁免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此处对于“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被视为赋予了辩护律师狭义的豁免权。豁免制度的意义在于确保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保证律师不因为在执业过程中的正当行为而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刑事诉讼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与《律师法》第38条第2款相似,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辩护律师豁免权,但仅限于保密的范畴,对律师在诉讼中的其他正当行为并没有豁免。针对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辩护律师易受追究责任的现实,应当赋予律师广义的豁免权,以便更好行使辩护权。 (三)完善申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并示明确规定,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较为模糊:“人民法院认为……确为必要”。这样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不利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应当准允调查取证的情形,确保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正当行使。同样,《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予辩护人对被决定不准许、不同意调查取证申请情形的救济权利,救济是权利行使的基本保障,救济途径的缺失不利于辩护人辩护权利的行使。因此,法院应当赋予辩护人向其或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 (四)完善侦查阶段的申请取证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申请调查取证权,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出发,不让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不利于其权利的维护。侦查阶段是查找、固定、核实犯罪嫌疑人相关犯罪事实证据的重要阶段,辩护律师尽早介入侦查可以尽早获取证据材料的准备。但在司法实务当中,侦查机关垄断着侦查阶段证据的调查、占有,不愿律师介入的原因往往是担心辩护律师同侦查机关争夺证据。因此,让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行使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填补侦查阶段权力制约空白的必要措施。 (五)赋予辩护律师勘验、搜查、扣押、冻结等在场权 由于辩护律师在取证技术与取证手段方面远落后于侦查、检察机关,为了弥补辩护律师这个缺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通过在场的方式参与到侦查机关对于人证、物证的调取当中。同时,也可以让辩护律师接触到直接的证据,在掌握证据的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为证据的质证与辩护做充分的准备。对于辩护律师未在场的证据的效力应当予以减小,对于重要的未经辩护律师在场的证据的取得可以合理排除或重新取证。 作者:马晓龙 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和策略论文 一、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法条上的冲突 (一)律师会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律师会见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体现在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就会见权而言,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但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律师阅卷权 在阅卷权方面,《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典的冲突主要体现在阅卷的范围上。《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通过对法条的比较可以看出,律师的阅卷权已经由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展到整个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移送起诉阶段仅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明显狭窄。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新《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而不必经过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同意。对于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新《律师法》给予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结合新《律师法》第33条,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了。而通过《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律师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都必须取得被调查者的同意。其次,律师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不仅要取得被害人、证人的同意,而且还要经由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许可。再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辩护人才可以调查。 (四)律师辩护身份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已经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基本上确定下来,那就是从审前程序中侦查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是一样的,律师要求会见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不被监听。换言之,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但是《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显然将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排斥在辩护人范围之外。《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也不能行使法律意义上的完全的辩护权。[1]我国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哪一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甚至连“诉讼参与人”都不是。[2]也就是说,律师尽管能够为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帮助,但律师的有限参与不足以改变刑事侦查程序的基本格局。 (五)律师执业言论豁免权 律师执业言论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即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3]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尽管我国律师法顺应国际的趋势,规定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论豁免权,但是,仅仅是有限的言论豁免权,因为第37条又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的例外条款,使得律师们仍然担心,如果“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判断标准依旧掌握在法官手里,该条款可能会成为法庭制裁律师的依据,而且,此处的规定非常的不确定,例如何为恶意诽谤他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要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职业处罚,例如,吊销执照,停业,罚款等等。但无论如何,“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对于中国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已经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是新《律师法》在理念上的一大进步! 二、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理念上的冲突 (一)传统诉讼理念和现代诉讼理念的冲突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认为:《刑事诉讼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侦控机关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惩罚犯罪、控制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应诉讼权利明显不足,在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参与诉讼难、律师辩护难等现象的发生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有着直接关系。现代的刑事诉讼理念认为:《刑事诉讼法》价值体现不仅要保证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程序即在不侵害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要满足所有人的安全、秩序、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的需求。[4]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理念的两大基本原则。前者已为我国刑法所规定,后者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并不明确。新《律师法》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作了借鉴,在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由于法律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课以其如实回答侦查人员讯问的义务,现实中侦查仍存在以获取被告人口供为中心的倾向,以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形成重实体真实、轻程序正当,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体现在立法上,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如何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犯罪、控制犯罪的功能特别重视,突出表现在立法对侦控机关权力行使的限则未予充分关注;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侦控机关的人权观念较差,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剥夺辩护权、律师参与诉讼难等现象不胜枚举。[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指导思想上追求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但这种平衡是在惩罚犯罪的框架下定位人权保障的实现,不太关注权利保障。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也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律师法》更多的体现人权保障的理念,在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并重的基础上找到了平衡点和落脚点,通过扩大律师的辩护权,为控诉方提出和赢得起诉设置障碍,使律师在诉讼中与执法人员地位平等,能够抗衡权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形成控、辩、审三方稳定的三角结构。 三、新《律师法》适用冲突解决的路径选择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 1.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然性 新《律师法》为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而规定了一些新的措施。但新《律师法》的修订和出台是否就能起到根本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作用呢?《律师法》作为行业法,它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必须考虑与相关基本法的衔接。许多问题的解决,更多地需要依靠诉讼法等基本法作相应改动。基本法不改,《律师法》的规定的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到实处。因此,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的修改以及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使其能与《律师法》协调和衔接起来,才能使律师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2.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可行性 根据《宪法》第62条和《立法法》第7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所以全国人大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律师法》不是基本法律,所以其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如果是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则修改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但是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则必须是部分修改,而且不得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出台立法解释 1.出台立法解释的必然性 在我国法律制度层面上,立法机关是法律解释主体之一,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被称为立法解释。[6]根据我国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之常设机关享有刑事诉讼法之立法解释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其解释主体地位是宪法所赋予的,具有合宪性;其次,根据宪法,其还享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权力。刑事诉讼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再次,国家立法机关具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其监督方法也很多,但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作出相关的立法解释,以指导行政机关正确理解法律的确切含义或纠正执行机关对法律原意的错误理解,同样也是一种监督法律实施的方法,并且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方法,它能更全面、准确地体现立法思想,从而保证法律统一并得到正确的执行与遵守。[7]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解释主体,行使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权,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呈现的抽象性立法解释,对各级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8] 2.出台立法解释的可行性 新《律师法》中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也是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实质性的突破,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新《律师法》实施以后,由于对原有的、己经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意识形成了挑战,并且不可避免地触及到相关部门的既得利益,因此必然会引起了一些纷争。《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没有现成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全国人大立法解释这条出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两法冲突,为《律师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做出立法解释,从而明确应该适用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为律师法与刑诉法做出立法解释从而制定冲突规范,还可以对《立法法》作出立法解释,明确“新法优于旧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冲突规范是否适用于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冲突。因为造成两法冲突的原因也在于《立法法》对于这种冲突情形没有规定相应的解决规则,这也是《立法法》遇到的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对《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或者《立法法》进行立法解释,从而得出冲突规范,解决两法冲突。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论文 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优秀,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护论文 一、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补充弥补了以往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内容,健全了人权保障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 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禁域,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员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有较为清楚的了解,能准确地提供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害人不仅可以完整地,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还能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因而,确立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要求。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人。”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以往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修改的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为当事人的地位。这样,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以二级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与此规定相适应,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便有了新的发展。 (二)、刑事被害人当事人身份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以往的立法,由于没有把被害人当作当事人,所以没有赋予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在肯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后,理所当然的享有了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一立法意图的转变,正是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最显著的地方之一。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定回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或偏袒一方,保证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第二,被害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等。总之,因为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对于司法是否公正,是否赋予被害人法律上的申请回避权利便关系到被害人人身权益的问题。 2、赋予被害人委托律师诉讼的权利 委托律师代为一定的刑事诉讼行为,是被害人借助律师的法律知识、诉讼技巧,实现自己诉讼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赋予了被告人委托的权利,没有规定被害人有该权利。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40条中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自诉、附带民事诉法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人。”这从立法上是一个小的转变,但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更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和保障。 3、刑事被害人申诉权,起诉权的确定 赋予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予侦查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及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不服而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权利,是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刑事被害人诉权的又一新发展,它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开始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主逐步转向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平衡,从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45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于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及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的决定不服时,规定了法律保护措施。根据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时,检察机关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应将审查结果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法院。这些规定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4、刑事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赋予 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改变了以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裁判结果只能被动接受,完全无能为力的状况,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体现和具体化。 总之,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转变,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使其拥有完整的诉讼权方面,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当事人地位的确立及其权利的赋予,有利刑事被害人自始至终参加刑事诉讼,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人权的最突出表现。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另一主体——被告人也享有人权保护、并且享有更多,这是刑事诉讼立法不断完善,走向法治化人权保障正轨的标志。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是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大突破。 以往的刑事立法,通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代替无罪推定原则。以致很多的案子无法查清,因为,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疑罪问题上显得无能为力,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于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便成趋势。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即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只具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而不具有罪犯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赋予其一系列程序权利,如辩护权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成了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最显著之处。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不能称被告人为罪犯,但也不是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即“宣告一个人无罪并不等于他事实无罪,只能说明我们不能证明他有罪,只要不能证明他有罪,就得宣告他无罪。”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设定是重要的,并且也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赋予被告人各种权利,让其享有人权内容的保护。从这一点出发,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名称也是不同的,在侦查但未提起公诉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后提起公诉了则称之为被告人,这也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从而更进一步说明,无罪推定原则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二)被告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 依据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1)逮捕人犯的条件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拘留的条件是:罪该逮捕,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7种紧急情况之一;逮捕的程序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的决定。(2)被拘留者对逾期的拘留有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要求释放的权利。这些都是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的,是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有力表现。 (三)接受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根据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至远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96条)。(2)为了保证公正的审判,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3)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且所有案件的宣判必须公开。这些规定合理、及时地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四)被告人有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2)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告知他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等等一些应该说被告人在法院有罪判决之前,有充分的权利为自己辩护,解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五)对不公正判决的上诉权及申诉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0条)。(2)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0条)。(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另外,上文说过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是人权保护的一大进步,该原则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如果一个人有罪,但又不能证明他有罪的事实,那么用刑汛逼供的方法取证是违法的,应受惩罚的。其次,根据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此外,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人到场(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4条)等,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做了详细的规定,从总的来说,我国人权保障进一步完善、健全。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检讨与不足之处 (一)立法的检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面对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设想:一般侦查人员的提问,首先就推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于是,他的发问,便使犯罪嫌疑人自陷其有犯罪事实的境地。另外一方面:该规定不仅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同,而且与强迫自证其罪也不同。如果如实回答,固然可能使陈述者的主张成立;如果不如实回答,其直接后果却不应当是与之对立的主张成立。 其次,关于询问证人方面: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应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关于这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尚属空白。 (二)实践中的错位 第一,候审羁押过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运用条件及程序的严格限制,可以推出被告人享有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然而,据统计,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共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人犯422108人,而各级人民法院在同年给予刑事处罚的才361426人。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基本上被羁押,受到羁押而最终未被处于刑罚的高达60682人。②第二,在有的地方,甚至普通地方,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真实,一般就可被法庭采纳,由此损害了被告人享有不受非法搜查、取证的权利。并且,对于“证明材料”与证据的关系,现在法院普遍采纳的仍是“证明材料”而不是证据,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证据原理的本来特性,造成许多查不清或“冤”的案子。第三,在少数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受到侵犯。有的下级法院遇到疑难案件就在开庭前请示上级法院;有的上级法院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一审之中,还有的上级法院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述作法,直接或间接侵犯了被告人享有的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权利。 四、针对以上所举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是否引进沉默权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引进说,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二是否定说,认为在当前的治安形势下,不宜规定沉默权;三是折衷说,认为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应进行适当限制。大部分学者支持折衷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但已蕴含在立法中。如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可以看作是特殊沉默权的立法表现。在实践中已经有司法机关开始探索办理“零口供”案件。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设立的沉默权制度,应当包括:(1)明示沉默权模式,即通过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沉默权予以确认,包括明确告知规则、明确讯问时律师在场规则和明确违反沉默权后果规则;(2)默示沉默权模式,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确出现“沉默权”字样,但依据立法原意和宗旨可以推断出其隐含沉默权的内核,法律通过对被追诉者陈述的鼓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使沉默权得以实现;(3)沉默权的例外,指在特定情况下或者特定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团伙犯罪等)中,如果被追诉者要求行使沉默权,法院有权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③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现行立法对非法证据的效力态度是:第一,反对非法收集证据;第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排除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但由于法律对非法证据及其衍生证据的可采性未作规定,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规定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在实践中存在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借鉴外国有益经验,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是法律发展的最终方向。有的学者认为,要构建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应确立强制排除(或自动排除)和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二是要充分考虑法律文化传统、治安状况、人们的接受程度以及司法机关的执行能力等因素;三是根据各国的具体对策的演变和发展方向,做出相应的规定;四是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其他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形成体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1)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界定;(2)修改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3)在司法解释中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及其例外情形;(4)确立衍生证据的可采原则;(5)制定《刑事诉讼证据法》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④ (三)实行以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当前诉讼制度下的高羁押率是超期羁押赖以生存的土壤,高羁押率造就了超期羁押。因此,羁押制度只有独立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才能化解超期羁押与办案期限之间的矛盾,即羁押制度单独设立后,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羁押期限不随其自然地延长。针对建立羁押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有的学者主张借鉴英国的保释制度,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监管力度,降低羁押率,减少超期羁押问题的机会。同时,实行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的制度和超期羁押的程序性制裁机制,这样才能解决我国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问题的根本所在。 (四)设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原来的以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改革,形成了当事人主义特征的诉讼模式—控辩式诉讼模式。为使此种模式更好地实施,有的学者主张引人英美法系国家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其理由是:(1)在诉讼体制改革的背景变化中,辩方的作用日益加强;(2)公诉机关往往只复印对控诉有利的证据,甚至保留部分证据作为“秘密武器”,与改革初衷相违背;(3)面对律师在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公诉方往往措手不及,只能请求延期审理,浪费诉讼资源;(4)能使公诉方了解到被告人是否存在无罪或罪轻可不起诉的证据,从而作出调整指控方向的决定;(5)对案情重大、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为控辩双方提供全面了解掌握证据对庭审质证予以充分准备的条件;(6)对不合格证据和法律文书起到过滤和提醒补正的作用;(7)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的达成。在证据开示范围上,检察官将全部证据材料开示给辩护方,而辩护方则至少将无罪证据和自首立功证据开示给对方;在开示阶段,公诉机关做出起诉决定时应该进行证据的第一次开示,如有必要应在开庭前进行补充开示,补充开示应在法官主持下进行。 (五)建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中对抗程度大大增强,导致庭审程序复杂化,效率低下。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学者建议引人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认为不论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从刑罚规律、刑事诉讼的目的等各个角度分析,辩诉交易制度都蕴含着其内在的重要价值,也是我国建立这项制度的内在动力。在我国的整个刑事法治过程中,从程序到实体,从定罪到量刑,从公诉案件到自诉案件,从立法到司法解释的各个环节,都有辩诉交易的表现形式。如诉讼程序上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可以看作是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的“变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含着双方交易的影子,可以认为是我国在立法上的辩诉交易;自首、立功以及“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具有辩诉交易的色彩等等。因此,认为“我国未实行辩诉交易”是一个认识误区。在名称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设计与英美法系存在的差异,主张将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称为辩诉协商制度。⑤ 综上所述: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所以在以后的修订中,我们要注意完善这些不足之处。我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化的向前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人权的法律保障正逐步走向完善、成熟。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便是一例,它特别强调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主体的人权保护,并逐步健全。另外,人权保障制度深深渗透刑事诉讼法的方方面面,使人权保障在刑事法方面得到有力体现。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分析论文 一、参与式侦查程序评析 (一)参与式侦查程序的含义 所谓参与式侦查程序是指,允许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机关进行的重大侦查活动的一种程序设计,即在侦查程序中引入辩护方的参与,表现为辩护律师在场,有权提出请求、评论或保留性意见,并应记入笔录。参与式侦查的主要内容是,律师在控方进行重大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调取证据时在场。参与,是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要素,是保证程序公正的要求,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参与不仅是审判阶段的要求,在侦查阶段同样呼唤程序参与。 (二)参与式侦查程序形成的缘由 参与式侦查程序是对传统侦查结构理论的重大突破。就侦查结构论而言,笔者认为,侦查可分为弹劾式(诉讼式)模式与纠问式(行政式)模式。这种划分以法官是否介入侦查程序行使程序性裁判职能以及嫌疑人是否享有不被强制讯问的特权为依据。不过,现代两大法系国家实行的都是弹劾式侦查,侦查人员采取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隐私权利的强制手段时,原则上都要经法官审查批准才能实施,同时犯罪嫌疑人也都享有不被强制讯问的特权。从强化辩护职能的目的出发,现代国家也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即律师可以自始至终介入刑事诉讼行使权利。比如律师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且享有会见保密的权利。事实上,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可以区分为这样两种结构模式。一种是对抗式侦查模式,另一种是非对抗式模式。所谓对抗式侦查模式,是指嫌疑人一方与国家侦查机关有权同步进行调查取证,嫌疑人辩护方的调查活动与侦查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相对,各自收集辩护防御与指控证据,为法庭上的对抗做准备。而在非对抗式侦查模式下,侦查程序被认为是警察机构和检察机关单方面进行的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活动,而不主张嫌疑人一方的调查权,并进行限制。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为对抗式,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侦查阶段的体现;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为非对抗式,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侦查阶段的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嫌疑人辩护方有权进行调查活动,而且有发达的私人侦探组织为其提供服务。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收集被认为是警察与检察官的事情,警察与检察官均被恪以客观义务,负有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嫌疑人辩护方只能申请调查证据。如法国的学者和法官、律师都认为律师调查取证是英美法传统。实践中,法国律师往往选择申请警察、预审法官进行调查,从而由内政部或司法部承担此项费用。但是,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有所变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如意大利就扩张了辩方的调查权,这是意大利198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促成刑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延续。长期以来,审前程序中调查证据的权力垄断在追诉机关手中,这与198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在抗辩中形成证据的庭审方式相抵牾。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辩护律师很少像美国律师那样开展广泛的审前证据调查活动。辩护律师开展调查时都比较谨慎,主要原因是担心牵连进犯罪与违法行为,而且在意大利没有专门的私人侦探职业,更进一步的原因是法官也不太乐于相信辩方调取的证据。为了打破控方在证据形成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增加辩方的对抗能力,意大利于2000年赋予辩方调查权。此次辩方调查取证权的改革,是通过2000年12月7日通过的“辩护性调查”的第397号法律加以规定的。[②]该法律在法典中增加了第327条附款和第六章附章(即391条第1附条至第10附条共10个条文)两部分内容。根据规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审级中,辩护方都有权进行证据调查活动。在初步庭审程序结束之前,辩护方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归入辩护方卷宗中,与检察官卷宗相对应,初步庭审结束之后,辩护方卷宗归入检察官的卷宗之中。在审前阶段,如果法官需要作出某些决定,可以将辩护方卷宗中的材料提供给法官。具体调查的方式为,当事人可以将调查权委托给律师行使,律师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私人侦探和技术专家等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在初步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与被控罪行相联系的信息,辩护律师也可以要求检察官提供某些文件,可以进入私人场所,在检察官事先同意时,可以收集不能重复收集的证据。 即便辩护方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无论如何,辩护方在收集证据方面的能力显然无法和控方相比,因为无论在哪种侦查模式中,追诉方都享有辩护方不可比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优势,其侦查在审前程序中都占据主导地位。事实上,控方收集的证据在数量上要大大超过辩护方。为此,两大法系国家都建立了辩护方分享控方侦查成果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控方应将收集到的证据在开庭前向辩护方展示。在大陆法系国家,检控方允许辩护方在审判前阅卷。然而,难以克服的缺陷是,控方在法庭上提出的由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因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或者侦查人员主观原因而导致客观性难以得到验证,还存在侦查人员对有利于辩护的证据收集不力的问题。为了保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全面性,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实施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势下,参与式侦查程序应运而生。参与式侦查打破了侦查程序的封闭性、秘密性与单方性传统,使侦查程序走向开放。 参与式侦查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实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现代诉讼理论上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整个刑事诉讼以法庭审理为中心。这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度是正确的,但随着辩诉交易的实践,法庭审理程序不过是比例很低的例外。[③]这使得侦查程序的重要性日渐突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程序一直居于重要地位,这是因为侦查程序的结果对审判的影响极大,而“如果审判阶段发生误判,通常种子已在侦查阶段种下”。[④]所以,重视侦查程序的公开与公正,刑事诉讼程序重心前移,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如日本虽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但没有以证人为中心,仍在利用侦查阶段收集的众多证据材料。[⑤]这意味着侦查对审判的影响极大。德国学者克劳思·罗科信教授据此指出,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的重心前移,提高被告人与辩护人对侦查结果影响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当务之急。[⑥]德国目前出现两种改革思路,即参与式侦查程序与平衡对抗的侦查程序,[⑦]二者都是基于检察官与警察垄断调查权产生极大弊端而提出的对侦查体制的矫正之策,都有利于辩护方对侦查活动的监控,不过,前者强调律师对控方调查的直接监督,后者则属间接方式,更侧重保证侦查的效果。而前者已然成为改革的通说,这就说明强化律师的参与以实现侦查程序公正比强调侦查的单方性以保障侦查效率更具有现实紧迫性。 (三)参与式侦查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参与式侦查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促成侦查程序公正进行,抑制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审判公开与控辩双方的同等参与来实现,这在两大法系国家都已成为现实。而侦查程序的封闭性、秘密性与单方性则一直在制约自身的正当性。侦查程序公正的首要要求是合法性,即侦查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然而侦查人员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易出现非法取证行为,这是侦查权作为行政权具有扩张性所决定的。辩护方参与侦查,是对侦查人员的一种有效监督和制衡,可以防范程序违法现象,实现程序公正,是侦查人员取证行为合法性的保证。侦查人员犯下的错误虽然可以通过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救济,但非法证据排除毕竟属于事后的救济,这种救济程序的繁杂性、效果不易实现性以及消极影响的不易消除性使得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能成为不得已的方式。无庸置疑,律师参与侦查这种事前预防的方式比非法证据排除这种事后救济方式更有效。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保障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有利于矫正极端功利化的侦查倾向,克服侦查人员取证的主观随意性与片面性,促成侦查客观中立化,实现侦查取证的全面性。由于辩方收集证据能力不足,侦查取证是证据收集的主要来源在有些案件中甚至是唯一来源,因而侦查取证的全面性至为重要,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前提。虽然法律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⑧]但是实践证明,难以避免和根本消除侦查人员取证的片面或偏颇。这是由侦查机关具有天然的追诉倾向所决定的。律师参与侦查,就可以抑制侦查人员取证的主观性与片面性,对侦查人员忽视的有利于辩护的证据申请其收集,律师也可以亲自收集或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因时过境迁而致证据遗失、毁损。辩护方有限度地参与侦查程序不仅不会妨害侦查活动的进行,相反可以防止和纠正侦查中错误的发生,避免重要证据的收集出现人为或过失的偏颇。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保障侦查取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第三,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功能,防止侦查人员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正如德国检察制度的创始者法学家萨维尼(CarlFriedrichV.Savigny)所指出的,“警察官署的行动自始蕴藏侵害民权的危险,而经验告诉我们警察人员经常不利关系人,犯下此类侵害民权的错误。”[⑨]实践告诉我们,警察最易滥用权力。律师参与侦查对侦查人员而言是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约束,可以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律师参与讯问嫌疑人程序,一方面可以实施对讯问的直接监督,防止侦查人员使用刑讯、变相刑讯、胁迫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协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如在英国,律师一般将建议委托人如何在讯问中表现。如果他认为嫌疑人能够提出好的辩护,并能解释事件的经过,他就可以建议回答问题。例如,如果嫌疑人能够完满地解释为什么会在犯罪现场,就可以建议进行解释。反之,如果律师觉得警方的“证据透露”与举证责任不符,并且委托人的回答可能会对自己不利,那么律师就可以建议他不要回答问题。再如律师在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扣押时在场,就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等权利。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第四,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必须以真实的发现为前提。也就是说,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事实的发现,而参与式侦查程序无疑使得真实发现更为客观,使得侦查结果更易于为控辩双方所接受。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一方面控方的指控主张能否转化为有罪判决,另一方面被告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都取决于审判程序中出现的证据的品质。毫无疑问,侦查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对审判的结果影响极大。律师参与侦查程序,有助于提高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全面性,使审判程序能够建立在公正的侦查程序的基础之上,形成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实现审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四)对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质疑的回答 当然,在参与式侦查改革讨论中,也有异议的声音。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许遒曼教授对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即持保留态度。他认为,参与式侦查改革是有代价的,至少有三大缺陷。第一,可能造成审判程序空洞化。他认为,辩护方是用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来换取侦查程序中的参与权。如果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已经有参与询问证人的机会,那么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只要阅读笔录就可以了。这就放弃了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原则,进行审判程序已经没有意义了,也就把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转移到侦查程序了。那么就可以把审判程序取消掉,只需建构好参与式侦查程序。这样做,在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会有问题。因为在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的权利相对于审判程序是非常弱的,是被动的。第二,在侦查程序中,被告人可能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准备等到审判程序中才聘请,如果整个重心都转移到审判程序之前的侦查程序,就没有真正得到辩护的可能性。该改革必须以律师全程参与为前提,要保证从被列为嫌疑人第一分钟开始到进行侦查时获得辩护律师。这样需要多少律师呢?德国现有的律师数量满足不了需要。每一个案件都要请律师辩护,被告人在财力上恐怕也难以负担,所以在理想上采参与式侦查程序,但经济财力上是无法负担的,不可行。这样对于那些没有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而实施这种改革所带来的财政负担也是难以承受的。第三,可能带来侦查程序瘫痪的危险。律师在场会使得侦查的进行受到阻碍,使侦查目的无法达成。如果从侦查程序一开始,律师、嫌疑人可以全程参与的话,就可以知道侦查方向,嫌疑人会想尽一切办法在侦查程序中阻止调查,去影响证人,而使得侦查无法正常进行。许遒曼教授举例说,检察官将询问三个证人。他告诉律师,明天我要甲作证人,后天是乙作证人,大后天要询问第三个证人丙。这样就给嫌疑人和辩护律师一个机会去影响证人,使得证人证词失去确定性,使侦查程序和结果受到重大影响。比如第三个要作证人的丙是嫌疑人的好朋友,他会对嫌疑人说,我可以在作证时作有利于你的陈述,而且本身没有伪证罪的危险,就请你告诉我前两天证人证言的内容,我可以据此设计可信的证言。那么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全程参与的这种透明式的侦查程序,就会使侦查失去意义。而不参与的话,辩护律师就不会知道证人证词的内容,也就不那么容易左右证人的证言。许遒曼教授说,他不是完全反对参与式侦查程序,而是担心参与式侦查程序过于削弱检察官与警察行使职权的效率,妨害取证的效果。因为侦查程序的本质是侦查机构先一步进行,如果嫌疑人在场,侦查完全没有意义了。他主张使用录像监控的方式代替律师在场。[⑩] 对于许遒曼教授所指出的参与式侦查的三项缺陷,笔者认为都是可以转换角度考量而成为积极方面或者予以化解的。第一,就审判程序空洞化的担心而言,是不必要的。首先,不能将审判程序与侦查程序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能认为强化对侦查程序的参与就是削弱审判程序。不能为了强调法庭审判而否认辩护方参与侦查程序的价值,侦查程序应当为审判程序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而不是留下后遗症。否则,侦查取证一团糟,只会给审判程序的进行带来效率的降低与公正的受损。如果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参与了询问证人,那么就可以避免证言的错漏,防患于未然,如果控辩双方均在庭审中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法官进行言词审理原则的意义与必要性自然就降低了。但不能认为进行审判程序就没有意义了。刑事诉讼的中心一定程度上向侦查程序转移,但不意味着审判程序就可以取消掉,因为再完美的参与式侦查程序也不能不以审判程序为保障。还有,辩护方也不是用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来换取侦查程序中的参与权,而是将辩护权前移,实际上扩展、强化了辩护权。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的权利相对于审判程序是相对较弱,但总比不参与使侦查形成权力真空要好,而且审判程序中辩护权没有受损,相反更具有针对性更富有效率。其次,审判程序的简易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在降低,这和侦查程序的质量提高有密切关系,也是对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呼唤繁简程序分流的回应与必然体现。参与式侦查显然有利于审判程序简易化的实现,因为高质量的没有争议的侦查程序是审判程序简易化的保证。第二,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在审判程序中才聘请,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在审判程序中发挥作用,就该案而言,程序重心仍然在审判程序。担心律师数量不够、嫌疑人和政府财力不及会影响参与范围以及导致参与的不平等有一定道理,但不能因为律师数量不足,就否认律师参与的意义与必要性。就象不能因为面包不够分,就不予分配的道理一样,基于人道主义,完全可以也应当将面包分给孩子和老人。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必然是一个过程,并不是说必须立即实现所有案件中律师对侦查的参与。有财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没有财力的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由国家指定律师并承担费用,也就是说,参与式侦查可先施行于重大案件。须知各国指定辩护制度开始的时候指定的案件范围也是受到限制并逐步扩大的,并没有说律师不够就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也没有说等到律师数量足够时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第三,参与式侦查会使侦查程序瘫痪的担心是过度的。律师参与侦查对侦查活动是否具有负面影响?这是很多人的担心。应当说,律师的参与是在不影响、不干扰侦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的参与。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设置参与的例外来避免参与对侦查的消极影响。如紧急情况下不通知或者提前告知将影响侦查时,可不预先告诉辩护律师目的,或者临时通知律师参与,这样就可以避免消极影响。不能认为辩护方参与就必然对侦查活动构成破坏,以此抵制律师的参与。事实上,完全存在一种状态,即辩护方的参与不影响侦查的效率,而又能促成侦查的公正进行。总而言之,辩护方的参与完全可以做到一举两得,即实现侦查程序中效率与公正的双赢。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参与式侦查程序的研究与立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中,律师参与警方的侦查较为常见。如在美国,律师享有广泛的申请在场的权利,包括调查、讯问、传讯等阶段,律师均可申请在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不能因调查的需要而受到限制。[11]在所有的冤假错案中,半数以上是由目击者指证错误所造成的。为了防范指证错误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以律师的在场帮助权约束侦查机关的暗示性指证。[12]“警察对被指控者讯问所得的一切陈述,只要其律师不在场,不论该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具有任意性,皆不得为证据。”[13]可见,辩护律师参与是侦查讯问合法性的要件。“米兰达规则”对律师在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提供了具体的保障,原则上犯罪嫌疑人必须放弃律师在场才能受到警察讯问。这和大陆法系国家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的内容是相同的。因为对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在场的情况已经有较为详尽的的介绍,本文侧重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参与式侦查的探讨和立法情况进行介绍。 1.德国 参与式侦查是2004年德国法律人大会讨论的改革议题之一,已经成为目前德国侦查程序改革思路的通说。德国司法部曾提出过类似的立法议案。[14]参与式侦查改革的目的是,希望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尤其询问证人时发挥作用,具体方案是,从侦查一开始,被追诉人的律师就可以参与证人询问等证据调查程序,参与讯问其他共同被告,参与选择鉴定人,等等。改革的建议者们希望通过这一改革能够使被指控方较早地参与侦查程序,形成更为开放、更为公正的侦查程序;同时希望通过在侦查程序中引入被追诉方的参与,让被追诉方能更多地接受侦查程序的结果,使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能直接运用到审判程序中,协商也能够得以较早地进行。[15]事实上,参与式侦查在德国已经开始实践,如律师实际可以参与讯问嫌疑人的程序,[16]讨论中的参与式侦查改革只不过是扩大参与侦查的范围而已。 在德国,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建议提出的背景是,第一,警察、检察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侦查在审前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几乎包揽了全部证据收集的活动。而警检机关一旦主导乃至垄断全部取证行为,那么取证难以避免的偏颇将对法庭的公正审判形成极大的破坏力量。并且强制侦查行为的实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嫌疑人的权利就会面临被侵犯的危险。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组织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座谈会上,一名曾经做过律师的研究人员对警察、检察官调查取证不尽客观多有批评,他认为德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客观性原则,[17]要求检察官和警察在侦查时承担客观义务,但实践中并非如此,而是与理论上存在很大差距。他即呼吁明确赋予律师调查权以及参与侦查的权利。德国科隆大学托马斯·魏根特教授也有对检察官偏离客观义务的分析。他指出,理想的情况是,检察官从司法角度客观公正地收集和判断证据,检察官的中立地位是保护被告人避免不当定罪的特殊措施:只有检察官和法官分别都认为被告人实际上有罪,才可以将其定罪。但是,在实践中,检察官的作用非常类似于更明确的当事人主义制度下的指控官员,比如检察官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起上诉的情况就很少发生。与在其他制度中一样,德国的检察官尽量避免提起日后将被证明不成立的指控。但是这与法律要求的公正性无关,而是检察官的效率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而且,检察官违反中立性通常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只有当检察官故意对他明知是无罪的人提起指控时,才会因为“起诉无辜的人”而受到惩罚。一旦作出起诉决定,德国的检察官将抛开他们的中立态度,尽力去赢得诉讼,甚至不亚于美国的检察官。[18]事实上,警察的状况与检察官相似,在中立性方面显然会更弱一些,所以现代国家无不强调法官、检察官对警察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方参与侦查程序,无疑有利于打破警检机关独揽侦查取证的局面,形成更为开放、更为公正的侦查程序。第二,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德国出现了庭审协商制度,这一制度在近二十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为了保证庭审协商顺利进行,缩短法庭审理的时间,对证据的审查提前到侦查阶段,即允许辩护方参与侦查,就更有助于辩护方接受侦查程序的结果,从而避免法庭审理的拖延。 2.法国 在法国,参与式侦查也成为改革的方向。根据现行法,对现行重罪案件,如果预审法官尚未受理,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对任何犯罪嫌疑人发出传票。共和国检察官应当立即讯问依此方式被传唤的人。如果被传唤者是由辩护人陪同自动前来,则只能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对他进行讯问。[20]但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无权在场。国民议会与参议院曾对警察讯问时律师在场问题进行过激烈辩论,但立法尚没有予以肯定,据说原因之一是律师数量不够。法国巴黎铁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铁法理先生认为,律师参与虽少,但有替代性措施,即检察官起的监督作用大。不过,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具有改革的意义。另外,根据现行法,在预审阶段,除非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场或者已经合法传唤,不得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讯问当事人或者让其对质,除非当事人公开放弃此项权利(1993年1月4日第93-2号法律)。应当在讯问或者听取当事人陈述的5日前以需回执的挂号信,有回执的传真或者在档案内注明的口头传唤通知律师(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号法律)。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此项同意只有在他的律师在场时方可取得(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号法律)。法国2000年6月15日刑事诉讼法修改,预审阶段当事人包括被告和民事当事人可以要求预审法官进行所有可能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调查,而在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之前,只有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述要求,当事人只能要求预审法官进行某些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调查。法律的修改还进一步扩大了被追诉方的在场权,受审查人的律师在法官勘验现场、讯问和询问第三人时有权在场。[21]可见,辩护方在侦查程序中的参与程度在扩展之中。 在法国,司法鉴定程序也体现了参与性。巴黎大审法院第一副院长BIBOCHE先生介绍了司法鉴定辩论的对质性问题。从199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有权在出现技术疑难时要求司法鉴定。2000年6月15日法律修改后,当事人权利进一步加强,不仅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而且可以一定程度地参与司法鉴定,如可以要求司法鉴定员回答问题。涉案证人(法律规定在认定嫌疑人证据不足时是涉案证人的身份)、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在鉴定时申请被听取意见。当然,被害人的权利也有所强化,可以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被听取意见。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嫌疑人、涉案证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及律师对司法鉴定员在技术方面提出还应该进行哪些方面的鉴定的权利,所以很难说在司法鉴定方面法国在从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但他个人意见是,应该允许律师对司法鉴定员作出的鉴定结论特别是在技术方面提出问题和要求进行更深入或其他方面的鉴定。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鉴定员作出了鉴定结论,而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鉴定员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这样诉讼时间就会延长。如果允许当事人的律师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求对某些技术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或者附加的、补充性的鉴定,就可以避免鉴定结论提出之后再重新进行鉴定。特别是严重的灾难如空难案件,技术性比较强,后果比较严重,而责任难以划分,经常会看到,一方指定的鉴定员,而另一方要求指定另外的鉴定员进行重新鉴定,往往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可以这么设计,即鉴定结果出来后,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员听取后对鉴定结论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鉴定。这样规定是可行的,有利于避免一方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申请无效撤销。司法鉴定对预审法官非常重要,因为预审法官负责调查比较复杂、严重的案件,往往涉及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影响很大。实践中一旦出现死亡等情形,基本上会进入预审程序。在进行责任事故以及特殊的鉴定如医学、心理和精神鉴定的情况下,鉴定人可以询问被鉴定人。如果预审法官要求重新鉴定,必须作出附理由的决定。预审法官拒绝对质时,需说明理由,而拒绝重新鉴定时不需说明理由。BIBOCHE先生认为,任何拒绝都应附理由。当事人尽管不直接参加鉴定进程,但可以申请预审法官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司法鉴定开始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员进行某些调查,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确定鉴定方向。困难是当事人怎么知道鉴定的进程,发生了什么,以及做了什么?问题是鉴定人没有义务一定要听取被告人和律师、被害人和律师的意见以及通知司法鉴定的进程,所以提交鉴定报告时很难知道采取了什么调查方式以及到底进行了哪些调查。在目前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没有法律禁止鉴定人在报告中写明是如何鉴定的以及鉴定的方向,实际上可以这么做。BIBOCHE先生现在审理经济案件时,会要求司法鉴定人向当事人说明鉴定的方向,如何作出的鉴定结论,让当事人有清楚的了解。他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要求司法鉴定员进行某些方面的调查、研究,在庭审时可以向鉴定员提出问题,包括鉴定方法是什么,以及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等等。从BIBOCHE先生的介绍中,可以认为,法国司法鉴定程序还在酝酿着进一步的改革。 3.意大利 在意大利,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相当广泛,即在调查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犯罪嫌疑人与证人或同案人对质、人身检查、紧急情况下的勘验、邮检时有权到场。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可以从未受到逮捕或拘留的被调查人那里获取有助于侦查工作的概要情况。在获取上述概要情况之前,司法警察要求被调查人为自己委托一名辩护人,在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可要求指定一名辩护人。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向辩护人发出通知,辩护人有义务出席有关的询问活动。根据具体的地点和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官员可以在辩护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向被调查人了解有助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的消息和情况,即使该人已被当场逮捕或受到拘留,但因此获得的消息和材料,禁止纳入档案并且禁止加以使用。[22]被调查人的辩护人有权在警察搜查、紧急核查、扣押时在场,有权出席经公诉人批准的直接开拆邮件的活动,但无权要求预先得到通知。[23]在公诉人进行询问、检查或勘验对质时,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向先前确定的指派辩护人或自选辩护人发出通知,辩护人有权参与。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当确有理由认为延误可能影响搜寻工作或者影响对证据来源的保护时,公诉人也可以在确定的期限之前进行讯问、检查或对质,并且立即通知辩护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通知应当是及时的。当公诉人进行检查并且确有理由认为犯罪的痕迹或物质后果可能改变时,可以不进行上述通知。在任何情况下,辩护人的介入权保持不变。当参与有关活动时,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提出请求、评论或保留性意见,对此应当记入笔录。公诉人进行搜查、扣押活动时,如果要求被调查人在场,辩护人有权未经通知而参与。[24]意大利原本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自198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无疑更多地具有了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特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参与侦查的规定最为具体和广泛。 4.日本 在日本,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在法院进行扣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时到场,辩护人有权在法院而为鉴定时到场,执行之人应当预先将执行的时间和场所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被告人、辩护人预先已向法院表示不到场时,或者需要迅速执行扣押、搜查、勘验时,不在此限。[25]而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依令状实施查封、搜查或者勘验而有必要时,亦可以使被疑人在场。[26]收到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询问证人的请求的法官,认为对侦查没有妨碍时,可以使被告人、被疑人或者辩护人在询问时在场。[27]由上述规定可见,辩护方在参与证据形成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当然,在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实施一些重大侦查行为时,嫌疑人及辩护人的参与受到的限制还很多。这或许会成为日本今后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 5.我国台湾地区 在台湾,辩护人参与侦查获得了立法的确认。2004年6月23日修订的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例外规定是,“但有事实足认其在场有妨害国家机密或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或妨害他人名誉之虞,或其行为不当足以影响侦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如果选任了辩护人,“侦查中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将讯问之日、时及处所通知辩护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150条“搜索、扣押时之在场人(三)”规定,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但被告受拘禁,或认其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时,如认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场。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时及处所,应通知前二项得在场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时,不在此限。第219-6条规定,告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辩护人或人于侦查中,除有妨害证据保全之虞者外,对于其声请保全之证据,得于实施保全证据时在场。保全证据之日、时及处所,应通知前项得在场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时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由上述最新规定可见,台湾刑事诉讼法以原则加例外(如有急迫情形以及妨害侦查)的方式规定了辩护人参与侦查与取证的程序。固然会有例外冲击原则的情形,但无疑打开了辩护人参与侦查的一扇大门。 三、我国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设想 (一)我国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内研究者的共识是,我国侦查程序的根本缺陷在于,只存在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治罪关系,中立的法院不能对关涉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与隐私权利的限制措施行使程序性裁判职能,也就是说整个侦查程序没有独立与中立的司法裁判者,也就没有形成诉讼形态,而是一种行政化的程序结构,这无疑是违反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的。在侦查程序成为行政化运作的追诉模式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单方面控制该程序,侦查权成为绝对的权力,各种强制侦查方法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与实施。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相反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在这种典型的纠问式侦查模式中,实践中大量出现刑讯逼供、普遍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尊严、财产等各项权利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犯罪嫌疑人地位客体化,权利虚无化,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因成为犯罪嫌疑人几乎丧失殆尽。修改刑事诉讼法,进行侦查程序改革,首先应改造侦查结构,引入司法裁判机制,建立弹劾式侦查模式,即构筑法官、检察官与警察、嫌疑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三方结构,以及赋予嫌疑人基本的防御权,如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 然而,仅仅建立司法裁判机制还不够,我国侦查程序还有一项重大缺陷,就是侦查机关单方面、秘密地进行侦查取证活动,并几乎垄断了审前程序中的取证活动。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不能介入侦查程序,加之犯罪嫌疑人几乎都被羁押而没有能力和条件收集证据,故法庭审判几乎是建立在侦查卷宗的基础之上。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权利,这就向侦查开放的方向迈进了一步,这是增强侦查阶段诉讼公正性的重要一步,是建构对辩性、公开性侦查程序的前奏。[28]不过,在侦查阶段,律师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以及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并不具有辩护人的独立地位,也不能收集证据。在侦查机关单方面实施侦查取证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侦查破案的效率,违法操作时有发生。虽然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89条),但是由于追诉本能使然,加之层层施加的破案压力以及过分的破案激励机制,导致侦查人员主观随意性增大,想当然、主观臆断,他们偏爱有罪、罪重证据,而往往忽视无罪、罪轻证据,导致所谓客观义务难以真正贯彻始终,侦查方向出现了偏差乃至谬误,取证失去客观性与全面性。由于审判阶段没有充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审判程序严重依赖侦查的结果。审判中心主义实际上为侦查中心主义所代替。可以说,侦查的结果基本上决定了审判的结论。坊间流传的顺口溜所谓“大公安、小法院、不伦不类的检察院”、“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侦查定案、检察照办、法院宣判”就是其生动的写照。实践中,诸如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之类的冤假错案之所以酿成,与侦查程序包括勘验与鉴定程序等都存在公安垄断等重大缺陷密切相关。传统诉讼理论认为,侦查程序就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国家活动。犯罪嫌疑人、律师作为辩护方无权进行调查取证活动,也无权参与侦查人员进行的取证活动。嫌疑人还必须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接受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被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结果,至多是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种理论,既与现代侦查的公开化趋势不符,也对发现事实真相实现公正审判不利。可以说,侦查机关独揽证据收集具有极大的弊端,导致嫌疑人辩护方失去当面陈述意见、表达异议的机会,在纠正错误侦查方面无能为力,法庭辩护也难以发挥纠错作用。总之,侦查程序参与性与公正性不足,一方面导致侦查权力滥用,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被侵犯;另一方面致使侦查取证出现偏差,证据形成的客观性无法保证。 虽然我国已推行控辩式庭审方式多年,庭审的地位有所提升,庭审的功能有所强化,但侦查程序对于审判的影响仍然非常大。也就是说,庭审纠正侦查程序中所犯下的错误的能力还相当有限。所以构建公正的侦查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使侦查程序中证据收集更客观与全面,必须对侦查程序进行改革。大陆法系国家进行的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对于我国侦查程序改革无疑具有启发意义。顺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国际发展趋势,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立法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做辩护人的权利。应扩大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活动范围,赋予律师充分发挥维护侦查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作用所需要的权利,包括与犯罪嫌疑人秘密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证据保全权以及参与侦查等在内的各项权利,并对其权利的行使提供各种保障。而参与侦查应当成为新的学术增长点以及侦查程序改革的新思路。 (二)参与式侦查改革的初步设计 在防止侦查人员滥用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促进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全面性方面,律师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参与式侦查需要大量的律师,我国目前的律师数量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为此,应区别情况来对待,即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在进行强制取证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则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凡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应为其指定律师并参与侦查(今后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逐步扩大指定律师的范围),但所有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有值班律师在场。 参与式侦查具体程序初步设计如下: 1.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 无论是国际人权公约,还是现代各法治国家,无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标明政府不能强制公民的意志。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等各种压力的方式获取口供的效力已被彻底否定。供述的自愿性成为讯问正当性以及口供可采性的前提。为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特权,多种法律程序机制得以确立,包括讯问前的告知、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录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律师在场是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最基本要求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宣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严禁以非法方法取证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否定了以各种非法方法获得的口供的证据效力。[29]所谓“非法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列举来看,就是指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方法。笔者认为,从上述规定来看,已经以间接的方式、双重否定的方式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至少暗含了口供自愿性规则的精神。需要指出的是,与口供自愿性规则相矛盾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谓“如实回答”的义务只能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可能是一种法律义务,因为嫌疑人拒绝回答即保持沉默本身绝对不能成为对其定罪的理由。那么这样的非法律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无疑是不科学的。将之从刑事诉讼法中剔除,以宪法明文宣告任何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相应的保障程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急迫要求。 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本身当然不能解决刑讯逼供禁而不止的问题,没有程序保障,这一规则本身必然名至实不归。举凡程序保障措施,除了侦查人员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否则所获供词即无证据效力以外,还有别的方式,诸如讯问同步的程序保障包括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以及事后的救济机制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方式在不同阶段共同发生作用。然而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非法讯问所得口供排除规则在我国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讯问正当性方面的价值将极其有限。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但是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起程序性裁判机制,而建立这一机制又是何其之难;另一方面,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实践中很难实行。[30]还有,这种方式毕竟是事后的救济,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最为理想的方式应当是从制度上防范刑讯逼供。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虽也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但是没有律师在场的录音录像又如何避免成为刑讯的遮羞布呢?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无疑是防范、消除刑讯逼供,遏制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讯问,保证供述自愿性与真实性最为有效的程序保障。它通过辩护方的参与使得讯问不再是单方面、秘密进行,最大限度地遏制了侦查巨灵。事实上,律师在场同样有利于控方。前不久,笔者在与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座谈时了解到,如果被告人因侦查阶段认罪态度好被取保候审而后在法庭上翻供,该区法院对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以录音录像固定的口供也不予认定,检察机关对此不能理解并颇多怨言。试想,如果口供是律师在场并签字的情况下固定的,法庭还有什么理由不予采信呢?对于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学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目前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一些地方还曾进行过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1]当然,律师在场与录音录像任何一种方式都具有局限性,最为理想的方法是二者并用。 具体程序是,侦查人员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或者告知,对于侦查人员的问题,可以选择回答也可以选择不回答),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律师在场,侦查人员必须通知其自行委托的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到场,在律师到场前不得进行讯问。讯问笔录必须由律师签字。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律师在场的权利,应由其作出放弃的书面声明。放弃声明附于讯问笔录之后。 2.参与询问证人 近年来,有关证人证言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审判实践。实践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形成书面证言,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往往照单全收,虽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但是由于书面审查的局限性,是很难发现什么问题的。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后,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这些书面证言。同时,辩护律师也在庭前收集了该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向法庭举证宣读。于是,法庭上就可能出现了同一证人来源的内容矛盾的两份书面证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程序有瑕疵,根据侦查需要选择性地记录证言,有的甚至指名问证,违背证人的真实意思记录证言。由此造成的问题是,案件事实被混淆,案件裁判事实的基础难以保证。律师取证,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从而导致证言存在差异。庭审中出现这种情况时,检察机关动辄以伪证罪或者妨害作证罪将律师予以拘捕甚至起诉。也就是说,律师为之辩护的被告人是否有罪尚未确定,而自己已经涉嫌伪证或妨害作证被抓了起来。这是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也是律师辩护制度发展面临窘境的桎梏之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当然,建立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机制以及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固然是理想的方案。然而,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虽已呼吁已久,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解决起来尚需时日。而且有的证人已出国、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证言真假难辨的局面,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可想而知,律师参与侦查人员对证人的询问有利于避免证言的谬误。那么,如果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参与,就可以避免证人证言在取证上的偏差,避免开庭前双方重复询问证人,也可减缓证人出庭的压力。询问证人一般不存在紧急情况,应通知律师到场。 3.参与鉴定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实践存在很多问题。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大量存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既耗费了司法资源,又延误了诉讼的时间,降低了司法效率。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由于受鉴定人的素质、责任心、鉴定程序等的影响,鉴定结论呈现出一定的变数,甚至有的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但问题仍然存在。如何使鉴定结论更加科学,更能为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接受,这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提高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需要。实践中,侦查机关单方面侦查,自行指定或委托鉴定人,嫌疑人对鉴定程序一无所知,鉴定结论的可接受性受到质疑。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虽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但是往往事过境迁难保公正,而且降低了诉讼效率。这表明事后救济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可以说,嫌疑人辩护方参与鉴定程序是提高鉴定结论接受程度的最好方式。如果嫌疑人辩护方有机会参与鉴定,包括选定鉴定人、参与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形成,必将有利于其对鉴定结论的接受,从而提高鉴定的公正性。辩护方如何参与,,在多大程度上参与鉴定程序可以研究。当然,被害人方对于鉴定程序的参与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影响诉讼的进行。 4.参与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的目的是取得证据,勘验、检查的情况要用文字固定下来,形成勘验、检查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是其证据价值的生命。为了保障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发挥对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从这一规定来看,勘验、检查需要见证人在场,根据立法部门的解释,见证人在场的价值在于“加强勘验、检查人员的责任心”,“获得准确、科学的勘验、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而“见证人”可以是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是侦查机关允许的公民。[32]由此,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勘验、检查,应当毫无问题,而且一定会对侦查人员形成有力的约束,防止公安机关随意地下结论,大大增强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信性,最大限度地防止错误的发生。 5.参与搜查、扣押 搜查是侦查机关发现证据的重要方式,而扣押是获取、固定证据的基本手段。然搜查与扣押关涉公民的人身、财产、住宅等基本权利,极易滥用,导致侵犯人权与证据失实。基于此,法定程序予以规制,是保证搜查、扣押程序正当性及获得证据效力的保证。为此,刑事诉讼法建立了见证人制度,即搜查、扣押时,须有见证人在场并于笔录和扣押清单上签名(盖章)。根据规定,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刑事诉讼法第112条1款);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搜查、扣押时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利于证实搜查、扣押情况,保障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便于监督,有利于保证搜查、扣押依法进行;有利于证明证据的来源,以体现证据的证明力。由此,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搜查、扣押时在场参与,应当不存在任何障碍,而且律师在场对保证搜查、扣押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与全面性更有利,因为来自辩护方的监督更有力。如果遇到侦查人员搜查、扣押不当及片面收集证据时,辩护方也能够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避免时过境迁致使证据遗失与损毁。[33]律师参与搜查、扣押,也有利于减少法庭上对搜查、扣押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质疑,利于辩护方接受控方证据及指控,从而提高审判效率。律师参与搜查、扣押比拟议中建立的事后救济机制即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更有效、更经济,在程序操作上也更简便。应当以律师参与为预防,以非法物证排除规则作为救济。总之,律师参与搜查与扣押,既无障碍,也有利于促进公正与效率。当然,可以对律师参与搜查与扣押设置必要的例外情形,如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实施的无证搜查等等。在这方面,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参与式侦查的实质是,在侦查活动中引入辩护方,允许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机关进行的重大侦查取证行为,表现为辩护律师在场原则。参与式侦查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参与式侦查完全可以实现侦查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双赢。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议题。在我国,侦查机关垄断证据的收集活动,有损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全面性,对公正审判形成巨大威胁,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我国也应进行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分析论文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具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诉讼中是一般的诉讼主体,具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是指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以被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人承担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3.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2.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3.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其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与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 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论文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因而事关重大。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远离犯罪,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但一个人不犯罪,仍有可能以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仍然有必要掌握刑事诉讼法律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具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诉讼中是一般的诉讼主体,具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是指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以被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人承担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3.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2.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3.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其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与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论文 [提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本文提出,为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行之有效,又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其修改一定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立足现实,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性的经验;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0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布和施行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经验,因而基本上是符合国情的,比较科学的。这部法典自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受其制定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所产生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15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与此同时,刑事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上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上这些情况客观上形成了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工作日程。 刑事诉讼法能否修改得好,关键在于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为此,本文仅就此问题进行论述,供立法部门参考。 作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 因为社会上存在着犯罪现象,才需要有惩罚犯罪的实体法律规范——刑法,也才需要有保证正确实施刑法的程序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只有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了犯罪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侦而不破,破而不起诉、审判、执行,则必然导致放纵犯罪,祸国害民。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有的地区犯罪还很猖獗,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证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否则,所提修改建议不符国情,违背民心,也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加强人权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丰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指通过打击犯罪来防止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犯。 第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能冤枉好人。 第三、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第四、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可靠、量刑适当。 就第一点而言,惩罚犯罪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国家行使刑罚权与保障人权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矛盾的。但就第二、三、四点而言,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则往往发生具体的直接的冲突,需要加以协调,正确处理两者的矛盾,使其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学家对刑事诉讼目的应当侧重追究犯罪或者保障人权,认识并不一致,有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和法律正当程序之争。前者强调打击犯罪,后者强调保障人权。我们则认为,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行政专横、滥捕滥判,这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不能容许的。而且,这样做不可能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将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说得好:“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但是,如果只讲人权保障,不讲打击犯罪,特别是对严重的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如果不进行有力追究和严厉打击,势必导致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社会不得安宁,国家建设、经济发展随之化为泡影,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可见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应是追究、惩罚犯罪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应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宝。当然,打击与保护作为一对矛盾的两个侧面,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可以有所侧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人民饱受法西斯之害,痛定思痛,强烈要求加强人权保障;我国粉碎“”之后,也强调发扬民主,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而在犯罪率增高、有组织犯罪猖獗时期,则须注重于打击。最近美国克林顿政府制定《反犯罪法案》;德国最近通过法律,对贩毒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允许采取秘密录音、摄影等新的调查方法;我国从1983年起,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采取迅速审判程序,这些都是加强打击的反映。 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并贯穿在各个程序、各种制度之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按此指导思想制定的,但并不完善,缺陷之处不少。应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加以弥补。例如,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介入,但又要考虑侦查活动的特点,适当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中作用的发挥;非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要禁止使用,否则就不能有效制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又不能搞绝对化,防止出现因排除非法的真实证据,致使严重罪犯逍遥法外;收容审查,弊端很多,理应取消,但应当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以解决公安机关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实际困难等等。 二、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需要 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并为它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1979年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时,改革开放尚未起步,计划经济尚未触动,15年后的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形成。如何使作为上层建筑的刑事诉讼制度跟上形势发展,积极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例如: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也越来越迫切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将涉外程序作为一编作专门规定,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做,只在个别条文上涉及。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两章,对涉外案件程序和司法协助作专门规定。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问世,在商海波涛中有的实施了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虽把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但我国《海关法》等40多个法律法规已规定了法人犯罪,有的还规定了对法人犯罪主体的处罚方式。这就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改变过去诉讼参与人限于自然人的做法,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保证金取保与人保并行,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过去我们把保证金制度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有利于资产者的制度,因而予以摒弃,这是失之偏颇的看法。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采用保证金并取得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滥用权力索取高额保证金等。因此修改刑诉法不仅应确认保证金制度,并且要加以规范。第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带来人们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平等、自由、竞争等意识将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得到极大的增强。这就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局产生更大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第一审程序审判方式而言,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庭审以法官直接询问为主,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发挥得不够,参照当事人主义模式对其加以修改,给予控辩双方更多的参与机会,有助于使刑事审判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所谓科学化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用语应当反映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科学知识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某些不尽科学的规定和用语。例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优良传统,其精神应当继承,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表述却不符合逻辑。因为被告人口供本身也是证据,“重证据”中不含“被告人口供”,岂非把后者排除于证据种类之外了吗?再如西方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即在被传讯或拘捕之后),通常称为嫌疑人(或被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才称为被告人。应当说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用语。因为现代刑事诉讼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法定的起诉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控告犯罪嫌疑人,此犯罪嫌疑人才正式成为被告人(即被正式控告犯罪的人)。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分侦查、审判阶段,一概称为被告人,这种做法虽较简便,实欠合理。因此,有必要参考外国法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依法追诉的人在提起公诉之前,称为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称为被告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促使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使刑事司法公正在程序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好地在刑事诉讼中结合起来,这是此次修改刑诉法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为此,首先,应当根据宪法增写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是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其次,建议增加关于无罪推定(或称无罪假定)原则的规定。对无罪推定原则,法律界认识是不一致的。但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了在司法实务中肃清封建主义有罪推定流毒,也为了在人权方面的国际斗争中争取主动,作者认为还是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为好。无罪推定在国际的法律文件中有两种表述,一种是法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即“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这种表述已为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所接受,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照此加以规定未尝不可。另一种表述为:“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决不会产生副作用。再次,应当加强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保障,如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防止滥用强制措施;在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时防止非法侵犯人权;切实执行上诉不加刑制度等。在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如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 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还必须密切结合我国实际,切实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否则科学化民主化落不到实处。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最突出的有四大问题,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缺乏严格监督,存在着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现象,侦查中刑讯逼供禁而不严、禁而不止;违法收容审查,以收审代替拘捕的现象普遍存在;免予起诉缺乏制约,滥用免诉现象比较严重;审判前的预先审查代替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使开庭审判走过场。对于上述问题,可考虑采取以下弥补程序和措施。如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出立案建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规定非法证据原则上不得采用;取消收容审查,但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加强对免予起诉的制约,严格规定免诉范围,辩护律师可以介入免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不得予以免诉;把现行法庭预先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等。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诉讼效益指诉讼成本(财力、物力、人力)与诉讼效果之间的比例关系。效益观是诉讼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意义首先在于,这是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社会的任何经营者、企业家,只有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不断增加利润,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济管理是如此,行政管理、司法工作也应遵此规律运行。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案件久压不结,这是官僚主义的表现,也与我国搞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形势不协调。其次,只有讲求效益,才能缓解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力不足、经费紧张的矛盾。再次,迅速结案,才有利于当事人或群众摆脱缠讼之苦,使他们能安心于做好本职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多贡献力量。 为追求诉讼效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一般均建立简易程序及其他速决程序,并日益扩大其适用范围。例如英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美国用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均占很大比例。德国有两种程序有利于诉讼期限的缩短,即不经审判的法官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日本除有公判简易程序外,还制定了交通事故即决裁判程序法,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采取速决程序。1988年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设立了五种简易和速决程序。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在审判阶段,尽管有自诉公诉之分,但自诉案件也并不简易,基本上是案件不分轻重,程序不分繁简,这是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的。因此,建议增设简易程序,从简从快解决事实清楚的轻罪案件,以便法院集中力量采用更加正规的程序处理好较重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简易程序的滥用容易导致办案粗糙,侵犯人权,因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具体程序应作必要的规范。 其他如免予起诉的存废、陪审制度如何实行、二审方式如何改进,以至死刑执行的方式是否需改革等,均应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指导思想。 五、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规律性的经验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和修改,具有中国的特色,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国国情的最根本特点就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中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家,现在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平等地生活在祖国大家庭中……等等。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首先从上述这些国情出发。不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法律即使通过了也是行不通的。 但是,当代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当代的中国也越来越开放。法律建设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与此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制,除了反映资本主义本质以外,还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对此应当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3)]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历史表明,中国的封建刑事司法制度转变到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是从清末变法,借鉴、移植外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而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近半个世纪中,世界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不少变革,其中有些内容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近期发展趋向,值得我们注意和吸收。例如加强法官独立审判之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后就有权请律师;采取起诉一本状主义或者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开,以防止审判走过场;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等。 这里,有必要指出:我国近年来参加了一些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际会议,有的国际会议形成的国际公约或文件得到我们的确认或者为全国人大所批准。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无论通过签字、批准或者核准,还是通过加入或接收,都是表示其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都必须全部予以执行。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充分注意到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接轨,不宜与之发生明显不协调的现象。例如,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加入,我国于1988年9月批准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据此,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增加非法证据相对排除规则,规定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如,1990年有中国代表团出席的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该文件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这一个文件还指出:“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据此,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的时间除了要从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考虑外,还要考虑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衔接。如果不这样,外国就会认为我国不信守自己承认了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文件,从而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六、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办案手续法、办案操作规程,因此要规定得具体些,可操作性强一些,否则就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都相当多,例如法国801条、意大利法典746条、德国474条、日本460条(另有实施法)。而且一般地说,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要比刑法典多一、二百条,例如法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477条)多324条;德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370条)多104条;日本刑诉法典比刑法典(264条)多196条。刑诉法的条文比刑法多,并不是因为刑诉法比刑法重要,而是因为刑法是规定罪与罚的实体法,不需要那么多的条文就能满足司法实际的需要。而刑诉法是程序法,不作具体规定会使司法实际部门难以操作。我国刑事诉讼法164条,实在规定得太少。在15年前的历史条件下颁布,条文少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条文少与实际需要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于是公、检、法实际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内部办案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等。这些内部办案规定加起来就近500条。 可见,为了增强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为了增设一些新程序新制度(如未成年人案件程序、涉外案件程序、司法协助制度、简易程序等)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增加一定数量的条文。 总之,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难得良机,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解放思想,勇于改革,既要立足现实,又要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使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行之有效,而且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注:(1)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2)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1页。(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探究论文 [提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本文提出,为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行之有效,又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其修改一定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立足现实,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性的经验;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0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布和施行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经验,因而基本上是符合国情的,比较科学的。这部法典自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受其制定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所产生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15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与此同时,刑事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上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上这些情况客观上形成了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工作日程。 刑事诉讼法能否修改得好,关键在于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为此,本文仅就此问题进行论述,供立法部门参考。 作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 因为社会上存在着犯罪现象,才需要有惩罚犯罪的实体法律规范——刑法,也才需要有保证正确实施刑法的程序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只有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了犯罪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侦而不破,破而不起诉、审判、执行,则必然导致放纵犯罪,祸国害民。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有的地区犯罪还很猖獗,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证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否则,所提修改建议不符国情,违背民心,也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加强人权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丰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指通过打击犯罪来防止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犯。 第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能冤枉好人。 第三、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第四、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可靠、量刑适当。 就第一点而言,惩罚犯罪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国家行使刑罚权与保障人权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矛盾的。但就第二、三、四点而言,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则往往发生具体的直接的冲突,需要加以协调,正确处理两者的矛盾,使其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学家对刑事诉讼目的应当侧重追究犯罪或者保障人权,认识并不一致,有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和法律正当程序之争。前者强调打击犯罪,后者强调保障人权。我们则认为,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行政专横、滥捕滥判,这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不能容许的。而且,这样做不可能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将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说得好:“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但是,如果只讲人权保障,不讲打击犯罪,特别是对严重的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如果不进行有力追究和严厉打击,势必导致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社会不得安宁,国家建设、经济发展随之化为泡影,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可见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应是追究、惩罚犯罪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应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宝。当然,打击与保护作为一对矛盾的两个侧面,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可以有所侧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人民饱受法西斯之害,痛定思痛,强烈要求加强人权保障;我国粉碎“”之后,也强调发扬民主,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而在犯罪率增高、有组织犯罪猖獗时期,则须注重于打击。最近美国克林顿政府制定《反犯罪法案》;德国最近通过法律,对贩毒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允许采取秘密录音、摄影等新的调查方法;我国从1983年起,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采取迅速审判程序,这些都是加强打击的反映。 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并贯穿在各个程序、各种制度之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按此指导思想制定的,但并不完善,缺陷之处不少。应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加以弥补。例如,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介入,但又要考虑侦查活动的特点,适当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中作用的发挥;非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要禁止使用,否则就不能有效制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又不能搞绝对化,防止出现因排除非法的真实证据,致使严重罪犯逍遥法外;收容审查,弊端很多,理应取消,但应当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以解决公安机关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实际困难等等。 二、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需要 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并为它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1979年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时,改革开放尚未起步,计划经济尚未触动,15年后的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形成。如何使作为上层建筑的刑事诉讼制度跟上形势发展,积极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例如: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也越来越迫切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将涉外程序作为一编作专门规定,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做,只在个别条文上涉及。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两章,对涉外案件程序和司法协助作专门规定。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问世,在商海波涛中有的实施了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虽把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但我国《海关法》等40多个法律法规已规定了法人犯罪,有的还规定了对法人犯罪主体的处罚方式。这就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改变过去诉讼参与人限于自然人的做法,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保证金取保与人保并行,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过去我们把保证金制度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有利于资产者的制度,因而予以摒弃,这是失之偏颇的看法。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采用保证金并取得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滥用权力索取高额保证金等。因此修改刑诉法不仅应确认保证金制度,并且要加以规范。第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带来人们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平等、自由、竞争等意识将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得到极大的增强。这就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局产生更大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第一审程序审判方式而言,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庭审以法官直接询问为主,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发挥得不够,参照当事人主义模式对其加以修改,给予控辩双方更多的参与机会,有助于使刑事审判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所谓科学化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用语应当反映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科学知识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某些不尽科学的规定和用语。例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优良传统,其精神应当继承,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表述却不符合逻辑。因为被告人口供本身也是证据,“重证据”中不含“被告人口供”,岂非把后者排除于证据种类之外了吗?再如西方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即在被传讯或拘捕之后),通常称为嫌疑人(或被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才称为被告人。应当说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用语。因为现代刑事诉讼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法定的起诉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控告犯罪嫌疑人,此犯罪嫌疑人才正式成为被告人(即被正式控告犯罪的人)。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分侦查、审判阶段,一概称为被告人,这种做法虽较简便,实欠合理。因此,有必要参考外国法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依法追诉的人在提起公诉之前,称为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称为被告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促使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使刑事司法公正在程序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好地在刑事诉讼中结合起来,这是此次修改刑诉法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为此,首先,应当根据宪法增写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是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其次,建议增加关于无罪推定(或称无罪假定)原则的规定。对无罪推定原则,法律界认识是不一致的。但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了在司法实务中肃清封建主义有罪推定流毒,也为了在人权方面的国际斗争中争取主动,作者认为还是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为好。无罪推定在国际的法律文件中有两种表述,一种是法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即“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这种表述已为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所接受,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照此加以规定未尝不可。另一种表述为:“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决不会产生副作用。再次,应当加强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保障,如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防止滥用强制措施;在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时防止非法侵犯人权;切实执行上诉不加刑制度等。在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如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 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还必须密切结合我国实际,切实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否则科学化民主化落不到实处。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最突出的有四大问题,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缺乏严格监督,存在着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现象,侦查中刑讯逼供禁而不严、禁而不止;违法收容审查,以收审代替拘捕的现象普遍存在;免予起诉缺乏制约,滥用免诉现象比较严重;审判前的预先审查代替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使开庭审判走过场。对于上述问题,可考虑采取以下弥补程序和措施。如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出立案建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规定非法证据原则上不得采用;取消收容审查,但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加强对免予起诉的制约,严格规定免诉范围,辩护律师可以介入免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不得予以免诉;把现行法庭预先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等。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诉讼效益指诉讼成本(财力、物力、人力)与诉讼效果之间的比例关系。效益观是诉讼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意义首先在于,这是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社会的任何经营者、企业家,只有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不断增加利润,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济管理是如此,行政管理、司法工作也应遵此规律运行。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案件久压不结,这是官僚主义的表现,也与我国搞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形势不协调。其次,只有讲求效益,才能缓解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力不足、经费紧张的矛盾。再次,迅速结案,才有利于当事人或群众摆脱缠讼之苦,使他们能安心于做好本职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多贡献力量。 为追求诉讼效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一般均建立简易程序及其他速决程序,并日益扩大其适用范围。例如英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美国用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均占很大比例。德国有两种程序有利于诉讼期限的缩短,即不经审判的法官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日本除有公判简易程序外,还制定了交通事故即决裁判程序法,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采取速决程序。1988年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设立了五种简易和速决程序。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在审判阶段,尽管有自诉公诉之分,但自诉案件也并不简易,基本上是案件不分轻重,程序不分繁简,这是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的。因此,建议增设简易程序,从简从快解决事实清楚的轻罪案件,以便法院集中力量采用更加正规的程序处理好较重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简易程序的滥用容易导致办案粗糙,侵犯人权,因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具体程序应作必要的规范。 其他如免予起诉的存废、陪审制度如何实行、二审方式如何改进,以至死刑执行的方式是否需改革等,均应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指导思想。 五、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规律性的经验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和修改,具有中国的特色,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国国情的最根本特点就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中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家,现在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平等地生活在祖国大家庭中……等等。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首先从上述这些国情出发。不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法律即使通过了也是行不通的。 但是,当代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当代的中国也越来越开放。法律建设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与此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制,除了反映资本主义本质以外,还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对此应当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3)]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历史表明,中国的封建刑事司法制度转变到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是从清末变法,借鉴、移植外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而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近半个世纪中,世界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不少变革,其中有些内容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近期发展趋向,值得我们注意和吸收。例如加强法官独立审判之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后就有权请律师;采取起诉一本状主义或者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开,以防止审判走过场;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等。 这里,有必要指出:我国近年来参加了一些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际会议,有的国际会议形成的国际公约或文件得到我们的确认或者为全国人大所批准。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无论通过签字、批准或者核准,还是通过加入或接收,都是表示其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都必须全部予以执行。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充分注意到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接轨,不宜与之发生明显不协调的现象。例如,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加入,我国于1988年9月批准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据此,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增加非法证据相对排除规则,规定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如,1990年有中国代表团出席的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该文件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这一个文件还指出:“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据此,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的时间除了要从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考虑外,还要考虑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衔接。如果不这样,外国就会认为我国不信守自己承认了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文件,从而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六、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办案手续法、办案操作规程,因此要规定得具体些,可操作性强一些,否则就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都相当多,例如法国801条、意大利法典746条、德国474条、日本460条(另有实施法)。而且一般地说,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要比刑法典多一、二百条,例如法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477条)多324条;德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370条)多104条;日本刑诉法典比刑法典(264条)多196条。刑诉法的条文比刑法多,并不是因为刑诉法比刑法重要,而是因为刑法是规定罪与罚的实体法,不需要那么多的条文就能满足司法实际的需要。而刑诉法是程序法,不作具体规定会使司法实际部门难以操作。我国刑事诉讼法164条,实在规定得太少。在15年前的历史条件下颁布,条文少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条文少与实际需要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于是公、检、法实际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内部办案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等。这些内部办案规定加起来就近500条。 可见,为了增强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为了增设一些新程序新制度(如未成年人案件程序、涉外案件程序、司法协助制度、简易程序等)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增加一定数量的条文。 总之,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难得良机,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解放思想,勇于改革,既要立足现实,又要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使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行之有效,而且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注:(1)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2)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1页。(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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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安全论文 一、移动移动智能终端信息安全的发展现状 目前信息安全是一个所有人都比较关注的问题,作为唯一一个对用户的移动业务体现形式的移动终端,同时作为载体存储用户个人的信息,是要与移动网络配合以保证安全的移动业务,实现移动终端与移动网络之间可靠安全的通信通道,同时还要使具有机密性、完整性的用户个人信息得以保证。不断强大的和逐渐普及的移动终端功能,不可或缺的用品逐渐成为移动终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普遍共识,而同时在带给用户便利的这些具有强大功能的智能终端,也导致了一系列日益突显的信息安全的问题。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存储在智能终端中;而另一方面,信息的泄露与病毒的传播也会为数据交换功能和丰富的通信所引起。在管理进网检测中,分析现有的信息安全威胁,并对移动智能终端通过专业的安全检测工具检测操作系统,让终端自身的防护能力被移动智能终端的制造商所提高,以保护原本没有防护能力的智能终端。使用户在使用通过行业标准规范的应用程序时可知、可控。但是,目前仍有水平不足的自我管理、意识不强的信息安全的一部分用户,同样会导致暴露部分用户在移动智能终端上的个人信息。 二、分析个人信息安全的技术问题 随着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越来越多的新业务集成在移动终端之上,对信息安全来说,部分的新业务是有其特殊的要求的,新的安全隐患可能伴随着用户的部分新的业务。例如移动终端集成了定位业务,其自身的位置信息时可以随时随地获得的,而个人用户的私密信息也是包含位置信息的;例如移动终端集成了生物识别的技术,则可以记性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但是在终端设备上同样会缓存生物识别的信息的,所以移动终端具备定位业务是有特殊的要求的,尤其是在对于信息安全方面。不存在绝对安全的软件系统,应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规避不同的风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实施防范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1)应用程序的权限进行限制。 安装应用程序的时候,该应用程序的最小权限必须得以确认,应遵循的原则是最小权限的原则,将大大降低受到恶意软件攻击的可能性。但是对于不一定懂得如何验证是否合理权限要求的应用程序的广大普通用户,用户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系统所要求的权限会直接授予。所以则需要在设定权限或申请权限时的开发者,使最小权限的原则严格的执行。 (2)认证程序应用。 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认证并防范恶意的程序。审查相关的代码经过应用程序以及完整的测试,可得到权威机构的认证并确认其合理的使用权限,这力的防范了恶意程序。 (3)设置数据信息的加密功能。 用户在使用浏览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的信息或是应用时,硬通过设置一系列的登录用户口令来使某些移动智能终端的功能解锁,以减少威胁安全的情况发生。 (4)备份私有数据以及做好防护措施。 用户在使用私有数据时,应提早及时的做好数据的备份以及防护措施能,以免在数据发生损毁或是泄漏时能够有效的找回,而且做好数据的防护措施例如密码找回。则可防止信息的二次泄露以免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结语 加强宣传培养用户信息的安全意识是个持续性的战略,安全的智能终端的信息常识的普及,只到正规的应用程序商店下载安装、避免安装来源不明的软件、只安装通过认证的应用程序、避免连接不明的网络以及不明的终端设备、只连接可信的主机或其他终端设备、设置用户口令、加密隐私数据、安装防病毒软件等,从而实现智能终端的个人信息安全。使自我的管理水平得到显著地提升。 作者:林春 李瑞 单位:南京邮电大学 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论文 一、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 对于个人信息,解释繁多。一般认为是可识别的所有本人信息的总和。1995年欧盟公布的《欧洲联盟数据保护规章》定义:“个人信息是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识别的自然人是指一个可以被证明,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特别是通过对其身体的、生理的、经济的、文化的或身份的一项或多项识别”。国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定义:个人信息是指可识别的、活着的个人的数据组合,包括数据控制者占有或可能占有的其他个人信息、任何关于该个人观点的表述、数据控制者或与该个人有关的其他个人意图的表述。我国学者杨立新认为:“个人信息是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凡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讯、资料,包括计算机存储的个人资料、域名、网名、电子邮件地址等都是个人信息。”在我国的公共范围内对于个人信息大体范围可以概述为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的本人的信息。其中能够直接识别的个人信息是可以单独识别的本人信息如姓名、肖像、身份证号、基因等;而那些与其他个人信息相结合才能被识别的信息则称之为间接个人信息,如性别、爱好、生活习惯、兴趣、学历、职业、收入等等。我们日常所使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为以上两者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从生理到心理、从个体到社会、从经济到文化的方方面面,它涵盖一个真正社会意义上的人所有的内在面与呈现面,包括了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结构、社会活动以及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并囊括了著作和财产等关涉财产权的事项。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个人信息本人所知的全部。无论是本人了解的还是不了解的,在我国个人信息法中都明确其为个人信息的范畴,如被网络服务商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那些掌握在医生手中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信息等等。在互联网时代,当人们的日常生活高度依赖于网络的时候,这些个人信息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存载于计算机中,当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云计算等先进的信息共享技术的开发,使得存储于虚拟网络中的真实信息成了随时可供提取查阅的“待宰羔羊”,这些涵盖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的安全性也就变得岌岌可危,鉴于网络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以及当前技术方面的某些漏洞,使得个人数据一旦进入互联网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无限制的被转载、复制、传播,而在当前市场利益的驱使下,被某些人窥视到了个人信息中所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个人信息的污染与破坏、被窃取与侵权等种种道德失范的行为使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成了当下“新技术时代”特殊的存在于虚拟世界却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产生深入影响的社会道德问题,也是伦理学发展到当下所应面对和亟待解决的学术问题。 二、个人信息安全道德失范行为的表现形式 当下我们所处的信息时代为人类信息的利用与传播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模式,尤其是电子计算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网络生活中的虚拟技术将网络活动主体的个人信息数字化和符号化发展成为人们信息交往的实践手段。这种模式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活动但与此同时负面效应也接踵而至,正如恩格斯曾预言的那样,人类每进步一次就加大一步对自己的惩罚力度,我们在网络共享这一平台,可以接收到来自于世界各地的信息,但与此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被世界各地的任何人传播或复制,信息的“贩卖”、“丢失”“、陷阱”,等等失范行为,使我们在网络生活的每一分一秒都如履薄冰。 (一)、信息“贩卖” 进入当下的电子商务时代,很多社交网站、电子商务网站都采用“会员制”,用户需要注册会员后才能享受相关服务,而注册会员需要填写大量的个人信息,这写个人信息关涉到个人的姓名、职业、收入、爱好、兴趣、个人家庭状况甚至于真实的身份证号就相当于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界面内注册了一个真实身份,这些真实的信息存储的网站数据库中;此外为了得到更多便利的服务,很多用户不得不将个人信息存储于网站的数据库中,比如电子商务网站,用户将自己的信用卡号、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可以款素地完成交易。由于会员信息具有很好的商业价值,因此,很多网站以及网站的内部工作人员都觊觎这一块的利益,有些网站甚至将贩卖会员信息作为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目前,由于网店、快递公司等需要用户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地址、固定电话、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高质量的个人信息,故而成为会员信息泄露的一个主要源头。如淘宝网站就有通过一元秒杀活动,借机猎取个人信息,在当事人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具象的个人信息以低价批量出卖;在网络的环境里人们缺乏明确的约束力,放纵了自己对于利益的盲目冲动,这也是一些潜在的道德异化进而外化的现实恶行。 (二)信息“丢失” 不仅网络的“内部人”觊觎会员信息,社会上的一些黑客和黑客组织也对各大网站的会员信息抱有极大的兴趣,想方设法通过网站服务器,窃取会员信息并贩卖或用作其他用途。2011年底,中国知名的“天涯社区”1.7G的会员数据被黑客窃取,并被散播到互联网上,这些会员资料包含4000万天涯用户的账号、密码、邮箱等信息,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除了贡献网站服务器之外,一些黑客也通过手工或专门的软件破解特定用户名和密码,盗取用户存在网站上的信息。更有甚者,有些黑客通过“钓鱼”网站或发送有“木马”的电子邮件,诱导用户点击后,将木马或病毒植入用户电脑中,窃取用户电脑中的隐私信息,如各种账号和密码、聊天记录、文件等,并将这些信息打包,悄悄地发送出去。2011上半年,共有1.21亿中国网民的账号或密码被盗,占中国网民总数的24.9%。2012年,瑞星公司的《中国信息安全报告》中指出,我国共有超过7亿网名被病毒感染过。这种运用技术窃取个人信息的失范行为给很多网络用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损失,甚至是私生活的曝光,造成当下众网民在某些技术者的“迫害”下的当众“裸奔”。 (三)信息“陷阱” 当下,有很多软件厂商在其发售的软件中内置窃取用户信息的程序,如有网络“小甜饼”之称的软件cookies,用户安装后,软件就会将用户的信息发送到软件厂商的服务器上。在智能手机快速普及的今天,由于android系统安全门槛很低,因此,安装android系统的智能手机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比如,有一款名为“高德地图”的导航软件,就有窃取用户登录账号、密码等信息的“后门”,该软件将窃取到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以明文的方式发送到高德地图的服务商手中,以作他用。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的研究团队曾对某款主流智能手机的系统300余款应用软件进行分析,发现58%的软件存在泄露用户隐私的风险。从网民储存于电脑中、网站中、手机中的个人信息,每一种可以登录网络的电子设备都存在着无可规避的风险,种种道德失范行为的产生使网民在网络活动中的所有社会性行为都显得犹如刀尖上的行走,可这种种并非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而是在网络时代,人性的一种恶性异化的表现,当下网络环境中所呈现的这些道德负面现象真是伦理学多应研究并攻克的一道难题。 三、针对失范行为伦理层面的分析 当代的信息技术是一个特殊的统一体,它涵盖了特定的知识体系和行动过程,一方面被当下的社会价值观念所影响,又同时对社会价值观念产生反作用。主体人这一概念在网络社会中的丧失,使得数据鸿沟的不断拉大,技术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使人们在应用信息技术的同时不断沉沦,沉沦于技术的工具性而丧失了主体的思维,超越了道德的禁忌,使得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生活如同困于囹圄,人们逐渐迷失、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渐被技术异化,技术之于伦理,伦理之于技术,两者并轨而行才能完成人类于当下社会更健康的发展。 (一)网络活动中人主体性的丧失 海德格尔提出现代技术的在实质层面上来讲就是一种展现方式,在信息化的社会下,信息技术通过编码化、数据化的展现,通过“强制”、“限定”是人进入到了一种非自然的状态也就是一种失去了主体性意识的人,加之网络的匿名性,是网络中生活的主体人处于一种不被现实社会道德约束的假象之中,导致了人们现实与虚拟世界中分饰二角的分裂性人格,海德格尔指出在现代技术的作家中,一切事物包括人都成了必不可分的东西,而当人被吸纳入这种系统之后,他“就被一股力量安排着、要求着,这股力量是在技术的本质中显现出来的而又是人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力量”,当技术操作者在运用自身掌握的网络技术进行示失范的行为时,完全没有意识到他并非技术的操作者,反而成了技术的奴役者,在这种技术的异化下逐渐失去了一个主体人本身所具有的自我约束能力和所有遵守的道德规约,逐渐沦为技术符号的附属品,由主动变为了被动,有操控者变为了被控制者。 (二)技术的工具理性与道德价值理性的断裂 针对技术的本身其使用的限度是受自然属性的制约的,而现代的信息技术又带有社会属性,人们在带有自身价值观念去使用技术时就意味着人类多余技术的使用有可能超过所能承受的限度范围。当人们在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来过度开发的同时也就埋下了技术异化的因子。作为技术发展的最新形态,信息技术也同样具有这两种属性,它的工具理性就如同其自然属性一样,其实质是呈现世界的实然状态,但是在人们应用信息技术的过程中,把其工具理性推到一个至高的地位上,而其社会属性也即是具有一定正向约束力的价值理性却被“束之高阁”。技术的工具理性与道德价值理性本应并轨而行才能保证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呈现一种自然的状态,造福社会而又不违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可人们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把技术本身视为一种客体,对其任意球取,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中却毫无背德意识,“这种理性化的潜在逻辑,是加强支配与压迫的逻辑。人对自然的支配变成了人对人的支配,而且最终会堕入自我支配的噩梦之中”。如此,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就此在人为的作用下发生了断裂,“技术的‘真’与伦理的‘善’也就此断裂,在空间上:技术则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以获取足够的利润支持,从而研发更先进的技术;伦理则具有封闭性和保守性,以获取本体论意义上的家园感和安全感,即技术的‘利’与伦理的‘善’之间的断裂。”信息技术的发展过程中若不将伦理的价值观念纳入考量的范围之内,那么信息技术的工具理性就会与其价值理性就会分轨而行,造成工具理性的无限放大性的畸形发展,也就造成当下人们道德失范的种种后果。 (三)网络信息技术使人的异化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所产生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产品就是固定的某个对象中,物化作为对象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实现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在被国民经济学作为前提的那种状态下,劳动的这种实现表现作为工人的失去现实性,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的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人们在网络社会中所掌握的信息技术,对人类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的范围必然不会超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维度“,在异化的状态下,信息技术成为统治人和剥夺人的异己和敌对力量,这时的人成了信息技术的附属物。所以信息技术的异化的实质就是人与信息技术矛盾的激化,网络信息在被滥用的情况下没成了人的异己力量。记载信息社会中变成了数据化、符号化的人,人被异化成信息产品。人们不断被信息同化、物化。”这种信息技术的异化使网络社会中的人渐渐失去了其原有的价值品格,加之利益的驱使,使其原有道德品格丧失,在操纵他人个人信息时,自己也变为网络社会中一个传输数据的中介,将其自身也数据化、符号化了。海德格尔曾言“和机器一样,工业化时代的人本身也依赖于技术系统,人与其说是利用技术,不如说是为技术所用,因而人本身成了技术体系的职员、附属、辅助,甚至是它的手段。”海德格尔的语言不仅适用于工业社会,在当下的网络时代,信息社会里也同样适用,在信息社会里,作为主体的人在进入这个虚拟化的网络社会里,在信息技术的操纵下,在改造社会的同时,也改造了自己,由主体人变为数据人,这种技术的异化,改变了以往的社会结构,更对人们已然约定俗成的伦理道德构成了威胁。 四、针对失德行为的对策分析 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加之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开方向,使得网络社会生活的秩序出现的管理失控,信息的泄露与侵权已成为当下不可规避的难题之一,也逐渐从网络社会中演化为现实生活中的矛盾,既对传统的伦理规法发起了挑战,也制约着网络社会自身的平衡发展。因此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呼吁建立是应用于当下的伦理道德规范,增进责任机制的培养,加大法律的保护力度,同时引导自律机制来调整当下社会的伦理困境,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一)责任机制的培养 网络社会中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原有的生活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发生可以说是于潜移默化中的一种彻底颠覆,人们从开始对信息技术的折服发展到当下对信息技术的崇拜,进而迅速沉沦,可是在这种环境下生存的道德观念却没有及时梳理成型,就如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指出的:“技术往往比伦理学理论发展得快,而这方面的之后效应往往会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危害。”当下网络生活中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无政府主义泛滥、人际关系淡漠以及道德人格的扭曲皆由因此而生,归其本质是道德责任的淡漠,责任伦理遂成为信息技术时代的必然诉求,引导责任机制的建立成为当下解决道德失范行为的一个先导机制“,责任伦理”的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于1919年在其所著的题为《作为职业的政治》一文中所提出的概念。随着当下伴随着网络社会出现的一系列伦理范畴内的失范行为,责任伦理成为当下的必然诉求,面对利益与道德之间的矛盾时,全社会都应肩负起自身的责任来,不仅要注重个人对其职业的责任理念,更应该注重社会团体的责任意识,进而整个社会的责任观念才会得以树立,唤起我们这一时代的责任观念,自身的本我价值观念才能与社会公共的价值观念才得以统一。针对当下网络中的信息技术本身,本无善恶之分,技术的最初职能即是呈现实物的自然面,但当网络的虚拟空间的独特属性,人置身于网络社会中,在运用信息技术的过程中人为附加了人性化的元素于其中,有加之隐匿性的掩护,使人的劣根性不断放大。若要在网络空间这一亚社会领域里构建一个完整的价值观体系,那么首先要构建的就是人们的责任意识,这是至关重要的,用责任意识去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因为伦理精神不仅仅是指信念或良心,责任是更为重要的,而用责任意识去衡量相关人员的行为,较以至善的信念作标准更为明确具体。”而对于我们前文所提到的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执业人员的一些违反自身职业道德或者社会规约的失范行为来讲,最需要的就是对自身的责任机制的架构,在发挥其才能的同时又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西方的责任伦理大师尤纳斯认为“:‘责任与谦逊’是最重要的伦理精神,由于科技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形象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所以,符合当下网络时代,信息技术时间主体的新的责任意识必须是与技术的发展并轨而行的,这要求专业的技术人员在设计与应用技术的同时担负起自身的责任,参与相关活动的运营团队也同样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形成上行下效的责任机制,从而实现技术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优化的保障。 (二)加强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 针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我们之前提到的道德伦理和技术手段的保护之外,还有一个比较优秀的保护手段也是约束力最强的手段即是法律手段,在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个人权利伤害的种种行为中,最能对个人提供保护并对相关人员起到强制约束力的有效手段。在我国针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立法还只是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我国大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制定之中。在没有专法保护的情况下,有关个人信息的问题是被拆分为保护人格与保护隐私等法律规范内来实施保护的。换言之,我国大陆地区还没有出具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专法。从全球范围看,绝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少部分的英美法系国家都选择了统一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是在立法上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基本法对待。其特点在于充分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性,照顾到行政机关和私人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内在联系,同时也主语在司法上采用同一标准。美国的分散式立法模式是在针对不同领域定制单行法,此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立法明确,内容界定清晰。其弊端是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角度都容易造成法治的不统一。基于对一两种立法模式的考量,在结合我国的法律体制和一贯法律传统,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选择同一立法的模式为立法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引入自律模式,相互融合取长补短。针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除了其基本的立法模式外,我国还应在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上梳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基本原则。在梳理了各个指导原则后,笔者认为,OECD指针的第二部分适用于国内法律的实际范畴,而该部分规定的个人资料保护的八大原则也可为我国立法所借鉴。即,限制收集原则、资料品质原则、目的特定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实践证明,指针确立的原则对其后的国家立法以及国际文件都产生了示范作用,同样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确立提供一个优良的基础。一部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如同一面没有漏洞的天网,能够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一道难以跨越的屏障同时也会让诸多破坏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无所遁形,成为一种无懈可击的保障力。 (三)完善个人自律机制 鉴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质,网络主体的行为带有一定的隐匿性,使人们逐渐背离了现实社会中那些已然被大家接受并遵守的道德规约,加之法律、规范的约束力的滞后,使人们的劣根性不断放大,以为可以在这个虚拟空降为所欲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当人们认为自己在一个隐蔽的环境里,自己的行为不易被察觉,或者认为可以不受时时约束,可以逃避监督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就会自行卸下道德法规的“包袱”,而此时道德准则也就丧失其原有的作用。由此看来,完善自律机制是继责任机制与法律保障后,又一需要架构的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机制。在信息社会中,网络中的行为主体大多处于“独处”的状态之中,每个人都如穿着隐形衣一般,这时道德规约的贯彻实施就要求更高层次的自律。《礼记•中庸》有云:“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是故君子慎其独也》。”鉴于国人思想体系中儒家思想根深蒂固的地位,针对网络社会中自律机制的建立,应以儒家“慎独”思想为“入德之方”。“慎独”思想所倡导的“独处时坚守道德准则”对应于我们当下于网络社会中的“独处”状态的道德戒律达成契约,强调我们在网络社会中必须审慎的行动,在这种强烈的道德感的感召下,严于律己,恪守道德信念,进而达到网络社会中个体人格与道德情操的高度统一。网络社会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化与虚拟化的生存空间,在这一空间的道德理论的建立需要每个网络活动主体的慎独精神力,才能将外在的道德规约转化为内在的一种约束体系,就如编写程序一般编入每个操作者的操作流程中,将道德内化为一种习惯、一种网络生活中自然的状态,将规范转化为一种责任感,才能尽可能从根源上规避失范行为的产生,当每个网络活动主体都对自己的网络行为审慎于独处,戒其于微小,这种内在维系力便结成,道德的自律意识也便成型。 五、结论 在人类的历史上普通民众,从未有过像今天一样,如此担忧和害怕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各种道德失范行为的肆意横行,不仅给人们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更干扰其正常生活也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是造成人身伤害,本文从伦理的角度出发深入地探究了道德失范行为的根源并从社会团体、法律机制及网络主体个角度提出了解决这一难题的预想策略,希望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供以微薄之力,先贤黑格尔曾提醒世人: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笔者这样理解这句话:尊重他人是自己为人的前提。 作者:刘焱 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微信平台中个人信息安全论文 1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的特征 档案信息化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与以往的纸质档案资料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1设备依赖性。 不同于过往的档案记载,信息化的档案资料再也不是一支笔、一份纸记录的过程,从输入到输出都是经由计算机与其辅助设备实现,管理与传输也都依赖各种软件与网络资源共享,信息处理速度与质量在某些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的性能与软件的适应性。 1.2易控性和可变性。 信息化的档案资料一般是以通用的文档、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储存下来,这给信息共享带来了便利,但也增加了档案资料的易控性和可变性,对于文档资料可以通过office工具删除修改文字、对于图片资料可以通过photoshop轻易地改变其原有的面貌、对于音频和视频资料可以通过adobeaudition和premiere工具的剪辑变成完全不同的模样,这些都造成了档案信息易丢失的现象。 1.3复杂性。 档案信息量不断增加、信息存储形式也变得丰富多样,不仅有前文所述的文档、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不同格式之间的信息资料还可以相互转换,如视频与图片、文字与图片的转换等等,进一步增加了档案信息的复杂性。 2目前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问题的特性。 档案信息化有其显著特征,在此基础上的档案信息安全问题属性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首先表现在信息共享的无边界性,发达的网络技术使得整个世界变成一张巨大的网,上传的信息即使在大洋彼岸也能及时查看,一旦信息泄露,传播的范围广、造成的危害难以估量。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档案信息化系统也存在着脆弱性问题,计算机病毒可以入侵系统的众多组成部分,而任何一部分被攻击都可能造成整个系统的崩溃。此外,网络安全问题还存在一定的隐蔽性,无需面对面交流,不用对话沟通,只需打开一个网页或是鼠标轻轻点击,信息就会在极短时间内被窃取,造成严重后果。 2.2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 1)档案信息化安全意识薄弱。很多情况下,档案信息被窃取或损坏并不是因为入侵者手段高明,而是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自身安全漏洞过多,其本质原因是档案信息管理安全意识不够。受传统档案管理观念的桎梏、自身技术水平的限制,很多管理人员并未将档案信息看作极为重要的资源,对相关资料处理的随意性大,也无法觉察到潜在的风险,日常操作管理不规范,增加了档案安全危机发生的可能性。2)档案信息化安全资金投入不够。现代信息环境复杂多变,数据量急剧增加,信息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对各种硬件、软件设备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需要企业在档案信息管理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定期检查系统漏洞。而就目前情况而言,大部分企业在这方面投入的资源还远远达不到要求,档案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3)档案信息化安全技术问题。技术问题首先表现在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特征中,互联网的基石是TCP/IP协议,以效率和及时沟通性为第一追求目标,必然会导致安全性的牺牲,诸如E-mail口令与文件传输等操作很容易被监听,甚至于不经意间计算机就会被远程操控,许多服务器都存在可被入侵者获取最高控制权的致命漏洞。此外,网络环境资源良莠不齐,许多看似无害的程序中夹杂着计算机病毒代码片段,隐蔽性强、传染性强、破坏力大,给档案信息带来了严重威胁。 3网络环境下实现档案信息安全保障原则 3.1档案信息安全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无需置疑的,是任何企业特别是握有优秀技术的大型企业必须注重的问题,然而,档案信息管理并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法,与传统档案一样,不存在绝对的安全保障,某一时期看起来再完善的系统也会存在不易发现的漏洞,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会愈来愈明显地暴露出来。同时,档案信息安全维护技术也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简单的技术可能性价比更高。 3.2管理过程中的技术与非技术因素。 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不是单一的网络技术维护人员工作,也不是管理人员的独角戏,而需要技术与管理的有机结合。档案管理人员可以不具备专业网络技术人才的知识储备量,但一定要具备发现安全问题的感知力与责任心,对于一些常见入侵迹象要了然于心,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自身无法解决的可疑现象应及时通知更专业的技术人员查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档案安全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员工的力量,以系统性、全面性的理念去组织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4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具体保障方法 4.1建立制度屏障。 完善的制度是任何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与基础,对于复杂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来说更是如此。在现今高度发达的信息背景下,档案管理再不是锁好一扇门、看好一台计算机的简单工作,而是众多高新技术的集合体,因此,做好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包括保密意识教育与信息安全基础教育,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特别是技术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应注重责任制度的落实,详细规定库房管理、档案借阅、鉴定、销毁等责任分配,详细记录档案管理培训与考核工作、记录进出档案室的人员信息,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记录每一个操作步骤,将档案接收、借阅、复制等过程完整、有条理地编入类目中,以便日后查阅。 4.2建立技术屏障。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技术主要体现在通信安全技术和计算机安全技术两个方面。1)通信安全技术。通信安全技术应用于档案资料的传输共享过程中,可分为加密、确认与网络控制技术等几大类。其中,信息加密技术是实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关键,通过各种不同的加密算法实现信息的抽象化与无序化,即使被劫持也很难辨认出原有信息,这种技术性价比高,较小的投入便可获得较高的防护效果。档案信息确认技术是通过限制共享范围达到安全性要求,每一个用户都掌握着识别档案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案,而不法接收者难以知晓方案的实际内容,从而预防信息的伪造、篡改行为。2)计算机安全技术。从计算机安全角度入手,可采用芯片卡识别制度,每一名合法使用者的芯片卡微处理机内记录特有编号,只有当编号在数据库范围内时方可通过认证,防止档案信息经由计算机存储器被窃的现象发生。同时,应加强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设计,注意查找系统漏洞。 4.3建立法律屏障。 面对如此复杂的网络环境,法律条令是最为有力的防护武器,建立系统完备、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促进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应从维护网络资源、维护用户正当权益方面入手,以法律的强制力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保驾护航。 作者:徐丽艳 单位:鹤岗市林业局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论大数据征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 摘要:大数据征信使个人信息安全处于空前的威胁与挑战,本文简述了大数据征信的概念与发展,探讨其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为完善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征信;保护;个人信息 一、大数据征信的概念与发展 大数据征信是指对海量在线交易记录、社交网络数据等个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刻画出信用主体的违约率和信用状况,进而控制金融信用风险。解决了传统征信因信息分散导致的采集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与传统征信天然互补。由于大数据采集的覆盖面广、信息维度丰富,评估个人信息的信用风险全面而广泛,成为互联网金融和众多相关行业的基石。 二、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征信企业极度依赖于大数据技术的收集与分析,一切信息皆信用,使得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受到了空前挑战和威胁。近年来违法倒卖、泄露个人信息事件屡见不鲜,极大地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由于个人信息在我国立法中仍处于薄弱环节,相关法规的制定存在较大的不足与滞后,商业化的大数据征信可能会成为侵害个人信息的工具,需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 (一)立法保护滞后于现实需要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尽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断出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分散且层次效力不一,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满足当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质量法规的需求。现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与大数据征信的发展不适配,对于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环节缺乏明确的界定,条例规范范围过于狭窄,对于涉及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未作出合理规范。 (二)征信信息泄露严重监管缺乏 大数据征信涉及大量用户敏感信息,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被采集利用,用户面临着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变得更加严峻。与普通个人信息相比,征信信息由于价值和敏感性,泄露的危害更为严重。当前信息泄露已经形成产业链,数据黑市犯罪成本低利润高。再加上互联网征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业务操作和人员道德双重风险,近年来许多互联网公司人员存在监守自盗的风险,例如京东泄露了12G的用户数据造成其严重后果。2016年的“5•26信息泄露案”,湖南银行行长非法出售个人信息257万余条,包括身份证号、征信记录、账户明细等众多敏感信息。而在国外全球第一大个人征信机构益博睿涉及2亿的身份信息泄露,涉案金额超过6500万美元。 (三)个人维权法律救济困难 随着未来信息开发和利用的日益成熟,个人信息尤其是信用信息具备相当的商业、社会和法律价值。大数据时代使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消失,给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个人信息主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与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存在着信息和技术不对称,让受侵害的个人信息举证维权之路难上加难。在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泄露等侵害时,由于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可能产生的成本和风险过高,只好选择放弃诉讼维权,使得本应该成为最终保障的司法救济渠道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三、大数据征信中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针对大数据征信的特点,以征信业规制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现有成果出发,通过立法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国家技术标准,给已有的普遍分散立法以操作的指引,制定最低标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隐私的信息、个人信息采集基本原则和使用目的,采集收集的负面清单制度,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通过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为征信体系安全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加强数据安全体系和信息监管体系建设,防范非法入侵造成信息泄露,对于信息泄露问题完善危机应急预案和补救措施。加强信息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泄露、买卖信用数据的行为,加大对泄露个人信息企业的问责和处罚。对征信管理机构开展内部安全认证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征信行业协会其协调沟通征信机构与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征信行业业务交流和制定技术标准,开展征信信息保护宣传提高民众意识。 (三)探索多元化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方法 建立征信机构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完善信息异议处理解决机制,缩短错误征信数据信息的更正时限,提高征信信息录入质量。完善个人对征信机构的投诉渠道,引入征信行业调解、仲裁和第三方纠纷非诉解决的法律机制。对于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面临取证难、诉讼难等问题,完善互联网情景中个人信息侵权赔偿制度,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和集体诉讼机制,优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作者:林周 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与防范 摘要:云计算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初步形成,但个人信息安全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还大量存在,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违法收集、利用和处理,因而有必要构建云计算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监控机制、侦查机制和应急机制,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可控和云计算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云计算;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一、云计算及其潜在风险概述 云计算是继分布式计算、网格计算、对等计算之后的一种新型计算方式,通过互联网上异构、自治的服务,为用户提供定制化的计算。云计算是将网络储存技术、虚拟化技术、网格计算技术、并行处理技术、分布式处理技术等软硬件技术融合发展的集大成者,也是集合了网络、服务器、计算、储存、应用软件等资源并提供快速便捷、即需即取服务的共享平台。云计算具有按需服务、广泛的网络接入、资源池化、快速弹性以及按使用量计费等5个特点;涵盖私有云、社区云、公有云、混合云等4种开发模式]。云计算有3大优势: 一是具有强大的存储和计算能力,能提供即需即取的服务。最大的云计算平台的服务器数量达到百万级别,一般的云计算企业的服务器数量在几十万台,比较小的企业私有云服务器数量也要数百上千台。另外,云计算还能够弹性配置、动态伸缩,以满足用户规模和计算量增长的需要。二是具有开放性,能实现资源共享。云计算将虚拟化技术、分布式计算技术、效用计算技术和定制、计量、租用的商业模式相结合,最大效率地利用了随时连接、随时访问、分布存取的各个服务器,实现了资源的共享。三是具有管理成本最小化以及与服务供应商的交互最小化的优势,能降低使用成本。云计算具有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在硬件成本、管理成本、电力成本、资源利用率方面都有极大的成本优势,企业和个人也省去了服务器的磨损、闲置和管理成本,只需按需要使用相应功能、按服务量支付费用。云计算潜在的安全风险与云计算的技术优势和经济效益总是如影随形。用户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是云计算服务推广应用的首要障碍,云计算的理念是开放和共享,而个人信息安全注重封闭和私权,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5]。个人信息涉及用户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事关重大,一般具有极高的敏感性。用户在决定是否使用云计算之前会对云计算的安全风险加以衡量。使用云计算功能在线存储的文档、图片、视频等文件大量涉及个人信息,一旦云计算的安全体系被攻破,则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贩卖等事件,严重危及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会造成社会恐慌。与传统的互联网技术相比,云计算环境下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更加突出。一是因为云计算下个人信息脱离了用户的控制范围,一旦云计算服务商的数据中心发生事故,用户无法知悉,也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只能被动挨打。 二是因为云计算的交互式、参与性、网络化的特点,用户几乎将所有个人信息被动或者主动地全部暴露在云计算服务商平台上,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能力不对称的问题,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用户损失巨大,而且难以维权。 三是因云计算的普及性和规模性,小的漏洞都会造成巨大的破坏,损害具有连锁反应。比如,2011年亚马逊的EC2业务由于出现一点小的漏洞,整个云计算数据中心出现全范围宕机;2012年微软的WindowsAzure平台由于个人服务的设置问题,导致所有集群的功能不能使用。目前,研究云计算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学者大多从国家立法、行业立规的角度展开。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建章立法固然重要,特别是构建规制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正当其时,法律的具体执行,特别是建立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机制和措施更是迫在眉睫,本文拟从这一角度进行探析。 二、云计算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与技术风险 云计算架构分为基础设施层、平台层和软件服务层3个层次,分别对应简称IaaS、PaaS和SaaS3个服务类型。IaaS是由政府或者企业建立的大规模服务器和网络传输连接装置等基础设施,同时采用虚拟技术将分散到各个数据中心的服务器集中起来。PaaS包括基本硬件、基础软件、储存设备等,起到应用支持的作用。SaaS的作用是制定一系列标准和协议,构建公共平台,提供最终的应用服务。分层是横向的、纵向的管理系统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配置和统一运行,实现一站式的服务。不同的云计算服务模式意味着不同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目前大多数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就是基于云计算服务模型构建的。 (一)IaaS层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与技术风险IaaS服务提供商将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器、储存、网络等IT设施进行组合,形成不同规模、不同用途的服务产品,大到集网络、数据计算、数据处理于一体的应用系统,小到一台处理简单业务的服务器,然后以套餐的形式提供给用户。用户可以像在麦当劳点餐一样,租用产品目录上的IT基础设施服务套餐,将自己的应用部署在上面,开展各种业务。使用IaaS服务的信息安全风险比较大,无论是物理设施、虚拟化技术、接口设施、还是应用程序,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操作错误,将会对信息安全造成釜底抽薪般的巨大影响。其中,虚拟化安全风险是防范重点。一方面是虚拟机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面临用户劫持、脆弱的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虚拟化软件带来的安全风险,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非法删除、非法添加等[6]。在传统计算机技术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技术,包括加密和密钥管理、身份识别和访问控制、安全事件管理等。云计算环境更加复杂,更加开放。云计算环境下的IaaS个人信息安全体系的关键是将这些技术进行融合,按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形成兼容的、完备的安全闭环,确保物理安全、网络安全、虚拟化安全、接口安全。一是要加入安全防护技术,利用防火墙、病毒防护墙等对整个IaaS进行防护;二是要加入访问控制技术,利用加密和解密管理、身份识别等技术为用户提供用户登录管理、用户认证、数字签名等安全管理服务;三是要加入审计技术,对用户的登录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照不同的风险级别区分不同的安全域,实施不同等级的安全干预[7]。 (二)PaaS层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与技术风险 PaaS层处在云计算的中间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对于个人信息的整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PaaS服务商提供的是应用基础设施服务,即中间件服务。PaaS用户可以将其应用系统布置到PaaS平台上,应用系统服务器、网络、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等应用系统运行的环境,由PaaS服务商提供保障。所有PaaS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还提供安全服务。他们的职责是提供安全可靠的运行环境,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PaaS个人信息安全体系要求数据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数据存放位置、数据删除或持久性、数据备份和恢复重建、数据发现;同时禁止一些不当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比如:不同客户数据的混合、数据聚合和推理。PaaS个人信息安全体系重点在于对价值较高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是防范对个人信息的交叉查询。 (三)SaaS层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与技术风险 与等软件服务模式类似。在SaaS平台上,用户不用购买软件,也不用维护管理,只需要按照服务类型和服务时间支付费用,就可以选择使用符合自己需求的软件。SaaS服务商不仅要管理维护自身的软件,而且要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储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以便用户随时随地可以接着使用软件。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概率总是与管理权限成正比。特别是在SaaS层下,存在一个基本的矛盾,一方面,SaaS需要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备份,保存在多个不同位置的服务器上,防止数据丢失、数据删除,提供及时的数据恢复服务;另一方面,SaaS可能涉嫌秘密保存和永久保存用户的个人信息,在用户不知情或者已经删除软件上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仍然保留电子痕迹并随时可以恢复数据。所以SaaS应该提供给用户透明的个人信息储存、删除和保护方案。当然,由于SaaS的共享性,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主要来自第三方的攻击、窃取和篡改等。SaaS层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应该包括以下4个方面内容: 一是应用的安全,软件运行的环境安全可靠,软件能够及时更新换代,确保没有漏洞; 二是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安全,数据库与应用软件数据应该隔离分开,多个服务器进行分别储存,并使用防火墙、密钥管理等技术进行数据库的保护; 三是个人信息的传输安全,采用加密的传输协议,确保用户在客户端和云计算服务器之间传输个人信息时不被截留;四是访问控制机制,由于多个用户共用云计算服务器,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分块隔离,采用身份识别、数字签名和访问控制技术对访问登录进行严格管理。上述分析是着眼于云计算平台3个层次本身的技术漏洞,除此之外,云计算用户的服务终端也是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重要源头。一方面,云计算环境下,服务终端与云计算平台连为一体,构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具有极强传染性和破坏性的病毒很可能从服务终端侵入到整个云平台,导致整个云的崩溃或者瘫痪。特别是现在手机服务端日益普及,APP使用率日益增高,手机病毒的传播更加猖獗,也极易侵入云计算网络。另一方面,黑客也很可能通过云计算网络对服务端发起攻击,即使用户的计算机采取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安全措施,但毕竟防范投入和水平有限,未必能阻挡病毒的侵袭。恶意代码制作者、病毒邮件发送者以及其他恶意攻击者可能直接窃取用户服务端的个人信息,这种窃取采取各个击破、蚂蚁搬家的形式,更加难以觉察和防范。他们也可能破解或者盗取用户在云计算平台上的登录名称和登录密码,盗取用户储存在云计算数据中心上的海量个人信息。 三、云计算中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风险 除了云计算技术风险,云计算的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天灾易避,人祸难防,云计算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更大,后果也更为严重。技术风险多为概率事件,偶然性较强,而管理风险存在主观故意,发生的可能性更高。技术风险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破坏或者丢失,但不一定立即引起直接损失,而管理风险一般伴随着恶意商业目的,紧接着就可能造成用户财产的损失或者人格权利的侵害。技术风险可以由云计算服务商通过技术改进进行补漏,通过人工操作进行补救,但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下,道德缺失造成的云计算服务商监守自盗所带来的风险几乎是难以防范的。下面笔者将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处理3个方面归纳总结各种安全风险。 (一)道德的失范导致的个人信息收集风险 在云计算产业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云计算服务商可能有意或者无意地大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云计算的主要商业模式是由云计算服务商运用数据挖掘技术,海量收集各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用户的信息,进行储存、信息交换、个性服务、定向营销等。信息量越大,服务功能越强,商业价值就越大,这直接激发了云计算服务商收集个人信息的动力。首先,用户在使用云计算上的软件时,并不知悉个人信息已经被计算服务商获取。虽然法律规定服务商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但是软件的告知明细往往过于复杂,用户如果不仔细阅读一般都难以发现。特别是信息收集技术的不断进步,云计算服务商的信息收集能力不断增强,信息收集的种类和数量往往超出了用户能够知晓的范围。有时候,云计算服务商秘密收集或者备份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有时用户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要被收集,为了享有便利的服务,不得不放弃个人信息权。其次,由于数据挖掘、数据比对等众多信息收集技术的出现,云计算服务商具备了强大的信息比对、分析、归纳、推理、整理能力,能够将用户在不同平台不同服务中的碎片化个人信息整理成完整的个人信息图谱,能够掌握用户完整的特征和清晰的活动轨迹。虽然这些个人信息能够更方便地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但这些脱离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往往处于事实上的权利失控状态,信息主体并不知道谁收集、处理和利用了他们的信息,以及以何种手段收集、处理和利用他们的信息,这构成了巨大的个人信息收集风险[8]。第三,不同云计算平台之间可能存在不正当的个人信息交换,秘密签订个人信息共享协议,实现云计算服务商的商业利益最大化。特别是在云计算不区分国界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更难以管控。斯诺登事件就曝光了一些云计算企业在国家力量的支持下,收集其他国家公民的个人信息。这样的跨境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还侵害了一个国家的信息主权。 (二)规则的缺失导致的个人信息利用风险 云计算产业发展迅猛,但是云计算领域的规则和标准的建构与完善却相对滞后,这种不对称的发展造成了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无序状况,容易造成个人信息利用的违法和犯罪。首先,云计算安全技术标准还有待强化和细化。没有统一的云安全技术标准,无法强制要求云计算服务商布设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导致一些服务商重视能够带来盈利的商业技术,而忽视了不能带来直接利益的安全技术。没有安全技术标准的约束,一些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还可能在云计算系统中插入秘密收集个人信息的软件,比如等等。其次,云计算行业的制度规范也尚未制定。云计算产业需要一套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的行为准则,确立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系统开发人员和系统操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操作规程。云安全规则的缺失极其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滥用。云计算服务商可能将个人信息应用于定向推送广告、不断骚扰下的强迫交易、信息销售等。在现实生活中,用户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服务商时,往往在身份证上注明“仅限用作……”等字样,确保身份证复印件的有限使用和特定用途使用。但是电子数据形式的个人信息极易被复制,很难保证服务商不将其挪作他用。第三,由于个人信息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法更是少之又少,个人信息缺乏有力的司法强制力的保护。云计算用户在个人信息遭受侵犯时,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云计算没有地域性,个人信息案件的管辖难以明确,造成立案难;云计算具有虚拟性,电子数据极易篡改,造成个人信息案件的取证难;另外,个人信息具有非物质性,其价值难以计量,造成个人信息案件的赔偿难。 (三)管理的失位引发的个人信息处理风险 我国云计算产业刚刚起步,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云计算企业,都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我国云计算的监管部门是国家工信部,由于其职能主要是促进产业发展,因此往往重发展而轻安全。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涉及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信息化管理部门还无法行使调查取证、强制措施、搜查冻结、罚款没收等权力。另外,由于条件的限制,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个人信息安全执法的力量较为薄弱。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动力不足。云计算服务商利用个人信息的利益和用户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存在一定的矛盾,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进行个人信息的管理。云计算企业对于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个人信息的利用较为重视,而对于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甚至有可能产生负效益的个人信息的管理重视不够。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如果不加强内部操作人员的管理,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内部控制的建设,操作人员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现象将不断出现。云计算时代,所有IT设备或数据被放到一起集中管理,内部人员拥有的权限让其能轻易获取重要个人信息甚至得到整个云服务平台的完全控制权。用人失察或监管缺位都会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灾难性的损失。 四、云计算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控措施 云计算下的个人信息安全已经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仅仅依靠云计算企业采用先进的云安全技术去遏制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是不够的。唯有法律才能明确管理责任,才能明晰处理个人信息的权限,才能惩罚和防范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谋取私利。违法收集、利用、处理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9]。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非常重要,而且迫在眉睫。但是个人信息安全防控机制的构建、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的完善同样非常重要。作为以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职能的公安机关,在防范和控制个人信息安全违法犯罪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国应该构建以公安机关为主,信息化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法律规制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控体系,构建并完善云计算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监控机制、侦查机制和应急机制。 (一)云计算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监控机制 信息的公开具有不可逆性,云计算个人信息安全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害无法恢复原状。因而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依赖事后的被动处理,而应该着重于监控与预警,从事后救济、被动维护向事前设计、事中报告、主动监控转移,形成常态的监控机制[10]。首先,应该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要求云计算服务商在系统中植入安全监控技术;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要求云计算服务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利用安全监控技术,公安机关、信息化管理部门和云计算服务商都能及时了解云计算系统运行状态。监控技术不仅起到预警作用,也为云计算安全的内部控制提供数据支撑。其次,应该建立常态的个人信息安全报告机制,要求云计算服务商及时报告个人信息流动的异常情况。个人信息安全的报告机制可以借鉴我国《反洗钱法》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要求云计算服务商将可疑的个人信息流动报告给公安机关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疑的个人信息流动是指个人信息流动在数量、频率、流向和性质等方面表现异常,或与客户身份、登录状况、活动规律不符,存有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嫌疑的流动。 (二)云计算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侦查机制 严格的侦查机制和过硬的侦查能力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根本保障。要整合公安机关、信息化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资源,司法、行政与行业之间无缝对接,协调配合,共同执法。在行政和刑事执法过程中,取证难严重降低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在云计算环境下,某些电子证据依靠目前的侦查技术,还难以充分侦测与提取。如在云应用服务中,有许多服务通过运行的虚拟专用网络(VPA)访问,现有侦查技术几乎检测不到[11]。对此,可以采用面向取证的现场迁移技术等进行侦查,采取迁移取证监管来调度和监控镜像证据提取层的每一次迁移操作,并记录下全部的迁移过程信息,保证取证数据符合证据法要求的可靠性和完整性[12]。 (三)云计算下的个人信息安全应急机制 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应当设置个人信息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系统安全的全面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总体监控、个人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和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等[13]。公安机关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根据云计算服务商提交的可疑个人信息流动报告,进行认真研判、仔细甄别。对筛选出来的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要根据严重程度,启动个人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应急机制分为轻微、一般、重大、特别重大等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警报对应不同级别的应急方案。应急方案包括提醒客户、数据隔离、数据恢复、停止运行等。其中数据隔离可以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运行于封闭且安全的范围内,防止进一步地泄露,避免用户间的相互影响,减少用户错误操作或受到计算机病毒攻击时对整个系统带来的安全风险。数据恢复是针对计算机病毒攻击的重要应急措施,包括恢复个人信息和遭受病毒侵害的软件等。数据恢复是典型的事后应急措施,可以保证云计算服务可靠性和可用性。 五、结语 技术的进步必然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产业的发展必须依赖法律机制的完善。云计算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迫在眉睫。随着云计算成为人类基本的工作、生活环境,个人信息都无法避免地集中到云上,海量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是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难题。个人信息安全监控机制旨在防范犯罪,个人信息安全侦查机制旨在打击犯罪,个人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则是处理已经发生的犯罪。建立系统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控机制,多方位协同发挥效力,方能最大程度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可控和云计算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魏光禧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作者:王晓 单位:河南理工大学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社交网络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初探 【摘要】社交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学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分析社交网络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社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在科技的发展下,我们已经步入了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开始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社交网络来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我们也开始通过电脑、手机来记录信息,社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也开始成为商家博弈的焦点,在开发社交网络的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是大数据时代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社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存在的挑战 社交网络运营商必须要在掌握大量数据的基础上来分析用户、预测市场走向,这样才能够在激励的竞争中一直都处在不败之地,但是,这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帮助商家准确的预测信息,但是也给个人信息安全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账号被盗的风险 账号安全是我们使用社交网络的基本要求,在大数据环境下,人们的社交网络账号越来越多,为了方便记忆,常常使用同一个手机号与邮箱进行认证,为了便于后续的操作,网络运营商之间也在不断的进行合作,同一个账户可以享受多个网站的服务。同时,数据的关键性非常强,一旦其中一个账户被盗,就会波及其他的账户,账户安全问题是非常严峻的。 1.2个人信息控制权问题 与传统环境相比而言,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变得越来越低,在传统环境下,信息控制需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但是在现阶段的时代,个人的信息很容易被收集、访问以及传播,对不同社交网络的信息进行分析与整合,能够建立起一种包括朋友圈、喜好、个人履历、信仰的信息体系。如果这些信息被黑客获取,很容易影响我们的信息控制权。 1.3隐私安全问题 隐私安全问题是目前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最严峻威胁,人们的地理位置、日程、情绪已经被数据化,与传统互联网时代相比,大数据时代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更加高,虽然运营商对于这些信息都会进行匿名处理,但是,不安好心的人可以通过软件将这些分离的数据关联起来,导致数据匿名性失效。 2在社交网络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是使用社交网络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问题,需要从行业、国家与用户层面进行应对,充分发挥出创新用户的优势: 2.1要有法律保障 大数据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行业需要不断的前进和努力,关于大数据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是无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目前,《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指南》是保护个人信息的最高标准,其实施时间是2013年3月份,对于相关信息予以了明确的界定,但是这是无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性的。同时,散落的信息也难以满足用户的信息控制权,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必须要及早制定好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2.2完善行业自律公约 良好的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障这一行业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要让社交网络之路走得更加长远,就需要构建起关于本行业的规章制度。这可以采取几个措施:第一,尊重每一个用户的知情权,为他们提供授权的方式,在服务条款中阐述信息数据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第二,寻求个人信息的拥有者,为数据服务商、数据消费者以及个人信息拥有者制定出完善的行业自律公约,保障数据应用的科学性,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蔽性,为他们营造出良好的数据使用环境。 2.3提升用户的信息安全素养 用户是使用社交网络的主人,要真正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用户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素养,信息安全素养主要由信息安全知识以及信息安全能力有机组成。实际上,信息安全知识是非常丰富的,作为使用者的我们需要加强学习,积极主动的了解病毒、木马的特性,提升自己的信息安全意识,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在使用社交网站的过程中,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重要资料,要定期进行备份,此外,还要定期对自己的移动设备和电脑进行更新,避免使用公共网络,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2.4提升社交网络企业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无论是法律制度与行业自律,都离不开外部力量的保障,社交网络企业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提升用户信息安全性,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主体主要针对社交网络企业,他们为了开展业务,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各个社交网络企业必须要将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加强管理力度。目前,大多数社交网站都采用了Ajax技术,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要关注CSRF以及XSS的攻击,在网站成立初期,可以限制用户的输入内容,对页面开展代码测试。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信息伦理道德,注重对用户信息的保护,细化隐私条款,制定出安全的网站访问指南,在收集以及利用信息时,应该设置好限制,明确收集目的,对于涉及财产安全和用户隐私的信息,必须要加大保密级别,严格限制其利用和访问。此外,还要注意到的问题是,目前很多社交网站都开始与第三方应用程序进行协作,这些程序能够获取到用户的信息,社交网站是无法对此进行监控的,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推出与第三方应用程序相关的安全保护准则。 3结语 社交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广泛应用,使人们的个人信息与日常活动在网络上得到越来越多的展现。但是,社交网络为用户提供交流和展示平台的同时,如果不能对涉及用户切身利益的个人隐私信息加以保护和控制,将会给用户带来严重的困扰和损失。提高社交网络的信息安全,需要用户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保护隐私信息,社交网站则需要坚守保护用户隐私的承诺,加强对自身以及第三方的监控和管理。同时,政府也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社交网络用户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作者:徐子琳 单位:湖南省长沙市第一中学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手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 一、引言 信息与网络安全是当今计算机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广泛应用,信息安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引起各政府、企业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在信息安全技术方面的起点还较低,国内只有少数高等院校开设信息安全技术专业,信息安全技术人才奇缺。特别是在政府机关、国家安全、银行、金融、证券等部门和领域,对信息安全人才的需求量更是惊人。因此信息安全变得至关重要,信息安全已成为信息科学的热点课题。因此信息安全技术的专业人才培养在高校计算机专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从市场需求来看,需要大量的熟悉信息安全产品销售、推广、安装、维护与用户培训的信息安全人才,也需要从事网络安全管理、保证企业网络安全运行的信息安全人才,还需要能够迅速排除或解决网络故障的信息安全人才。由此而论,信息安全专业的市场需求是潜力无限的。我院信息安全技术专业自开设以来,就以培养技能型安全技术应用人才为目标,经过专家委员会指导,结合社会市场调研,制定培养计划和教学计划,力求让培养体系达到科学合理。我校作为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基地,在计算机本科各专业中逐渐开设了“信息安全技术”课程,其中有课内实践环节。早在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基于目前的课程设置,对“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研究和改革任务非常迫切。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是“软件工程”专业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分别在大学三年级上学期和下学期开设的专业必修课。课程的目的与任务是使学生了解信息与网络安全的基本知识,理解现代主流的信息加密与解密方法,掌握当前常用的信息与网络安全技术。由于信息安全技术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果仅仅通过书本内容,没有动手操作,学生是不可能深入地掌握信息安全的常用技术。因此如何合理安排有限的实验课时,如何编写合适的实验项目指导是实践教学环节中的重要任务。 二、实践方案设计 在确定软件工程专业为卓越计划试点专业后,软件工程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了较大调整,特别是“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结合“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减少了理论课时数,而实践环节从无到有,总学时数减至40,其中实践环节课时数为8。依据此调整,向卓越班开设的“信息安全技术”课程需要重新组织,而其中新增加的仅8个学时实践课,如何与理论课结合,创新地进行实践设计和编写实验项目指导,的确需要深入细致的探讨和设计。首先,由于课程开设时间短,课时数有限,要想将信息安全技术的全部知识都灌输给学生,是不可能的任务。教师的第一要务是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计算机专业的日新月异是大家面对的常态,今天教会学生某种程序语言,可能过几年后早已被淘汰。因此在设计实验方案时,不能过于注重具体的某种软件环境,而应该关注教给学生设计思路和方法,具体实现和执行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其次,在设计实践方案时,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外同行们的教学理念,基于教与学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在实验方案的设计中采用了“任务驱动模式”,在实验项目中安排一些需要学生思考或者课后完成的任务。这也是对学生实践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在测评学生实践成绩时,不是简单地看实验报告或结果,而是注重实验过程和学生自己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的创新能力。第三,实践教学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编写实验项目时不能只有规定好的步骤和参数,学生简单地重复实验指导的内容。这样的弊端是学生做完后容易遗忘。因此实验项目的编写要有创新性,不再是从实验数据到实验结果都与老师做的一模一样的“死的实验”,而是每个学生可能有不同答案的实验。由于结果是未知的,学生更能兴致盎然地投入其中。在实验中还可以安排一些学生可能感兴趣的选做内容,以便自己去研究探索。 三、实验项目实现 在新的指导思想下,创新地设计了六个实验项目,包含了必做实验和选做实验,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方向和实践能力选择完成4个实验项目。实验项目具体内容在新编写的实验指导书中描述,下表是新建实验项目简介。由于课程的理论基础是不变的,在理论课时中已介绍了目前常用的加密和解密方法,体现在实验中分别是古典加密算法实验和现代加密算法实验。在古典加密算法实验中选取了相对较易编程实现的凯撒密码,给出了加密和解密公式,并且有关键实现语句的提示,这样学生在编程实现时比较容易完成。在思考任务中,要求学生扩展思路,改变密钥关键值,从而得出不一样的密文,使得算法更具有扩充性。学生可以用不同的流程图和编程语言,只要有正确的算法思想,无论什么样的软件开发环境,都可以加以实现,也体现出了更具个体化的教学特点。现代加密算法实验由于算法复杂,加密过程庞大,学生较难独立编程完成,因此在授课时采取了简化的DES算法(Simple-DES)讲解和作业,讲清算法原理,在加密步骤中用S-DES让学生完成作业。实验项目中选取了非对称加密体制的RSA算法,学生只要掌握了加密原理,可以采用较简单的可分解小素数来编程实现加密和解密过程。在实验中还增加了让学生自行查找如何判断大素数的算法任务,学生可能会找到不同的检验算法,这也是实践成绩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安全技术”课程内容广泛,既涵盖基础密码理论,还有当前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计算机安全。这部分内容又包含着计算机系统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安全、Web安全等等丰富的内涵,在有限的课时内不可能全部讲深讲透。因此在介绍理论知识之后,实践内容中安排了系统安全实验和Web安全实验,这2部分内容可以让学生根据每个人对计算机操作系统和软件的熟悉程度,自行选做部分实验,体现出因材施教的特点。随着计算机网络和网上购物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被越来越多地重视。因此在设计实践方案时,将网络安全实验和网上支付作为必做实验,帮助学生了解常用的网络服务工具,掌握基本的网络安全技能,培养课后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和研究。现在基本上学生都有接触网络的条件,但是很多人还没有建立网络安全的意识,在上网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实验项目中选择常见网络问题,常用网络工具,来帮助学生掌握网络安全基础知识。在实践教学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学生的潜力是无穷的,当他们喜欢钻研某件事,某个问题时,不需要老师太多的帮助,学生会废寝忘食地研究,激发出巨大的潜能。在以往的教学和实践中,我们已经看到了这样的成果。这也是在“信息安全技术”实践教学中探索的重要课题。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学的过程去唤醒受教育者的内力,而不是灌输无尽的知识。只有当学生主动地“我想要知道它”时,而不是老师主动地“我要你知道它”时,才是回归教育的本源。 四、结束语 相对于其他课程,“信息安全技术”实际上是综合性极强的一门计算机技术,课程内容也极为丰富。此次通过增加实践教学环节,迈出了改革和探索的第一步。设想今后能否增加“信息安全技术”的课程实践环节,要求学生在学习了理论和实践知识后,分组为自己的宿舍或者校园机房设计一套综合安全防御体系,提交的课程设计结果可以有多种方案,只要能利用所学知识,将加密算法、访问控制、入侵检测、病毒防范等技术应用到信息安全的不同层次。这样对于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提高实践教学效果无疑有着极大的益处。 作者:张成姝 林捷 于万钧 单位: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计算机进行工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计算机的使用者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很重要,但是在目前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做得还不够到位,很多的制度、技术还不能完全的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而且人们的个人保护意识也不是很强,因此,本文针对目前计算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现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计算机;信息安全 1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概述 1.1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内涵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个人相关信息进行识别和获取,涉及了邮件、账号、IP地址、域名、身份、地址等等信息,也包括个人的姓名、电话、身份、社交信息、标志、指纹、基因、身份证等,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受到了窃取,本质上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所谓的隐私权主要是个人的秘密、姓名以及肖像、私生活以及真实的社会形象。很多的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等相关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窃取,为了一已私利,不但影响到个人的安全,也是触犯法律的行为。[1] 1.2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犯的种类 1)IP地址IP地址属于目前最容易被侵犯的个人信息途径之一,通过计算机服务器记录,犯罪分子便可以据此攻击个人的计算机,进而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以便获取所想要的信息,或者植入病毒,损害个人计算机。2)账号密码现在计算机网络用户想要使用互联网提供的服务,一般都需要注册账号,比如求职网站、人人网、微信、QQ等社交媒介、或者会员等账号,这尽管对于规范网络秩序有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不法分子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可以窃取个人的账号密码,导致了个人大量的社交信息被泄露。[2]3)个人的姓名、电话、照片、身份证等泄露这些与个人比较贴近的信息如果被泄露,就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比如推销电话、电信诈骗、广告等信息接连不断,这些信息一部分是人们在生活中需要办理各种业务也无意间被泄露的,大部分是通过网络注册或者填写一些资料而泄露的,这是目前个人信息泄露比较普遍的方式之一。4)社会关系以及职业信息泄露当前很多的诈骗都是通过冒充受骗人的亲戚朋友或者同学同事进行钱财诈骗,现在人们相互之间联系主要是微信、微博、QQ以及一些主流的贴吧等等,很多时候由于疏忽大意,就会被犯罪分子获取到了个人的社交信息以及相关职业信息,以此对受骗人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等,使得受害人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干扰,对受害人的个人身体健康以及心理、精神健康都产生了极大的打击。 2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要问题 2.1不正当手段收集个人信息 很多人在进行浏览网页、查询、下载、购物、参与论坛以及竞拍的时候就可能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特别是很多的软件和网站,需要验证身份方可进入,所以在整个过程中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相关技术软件窃取了个人的信息。同时,也有利用不同的追踪软件进行手机的,这类软件存在着非法检测用户的行为,在访问、浏览、社交聊天等网络环境下,对个人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踪,因此造成了人们的个人信息泄露,这些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人们的个人权益。 2.2不合理利用个人信息资料 对于获取到的个人信息,很多的不法分子对其进行储存,建立数据库,比如今夜,可以用来调查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者分析市场,或者房地产企业、银行等对消费者进行电话营销,甚至很多的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些获取来的信息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等,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多的人都会接到莫名的陌生电话,比如办理信用卡、小额贷款、找工作等等,人们甚至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自己的电话、姓名、身份被泄露,因此这类问题如果不加以处理,或产生很严重的后果。[3] 2.3非法交易获取的个人信息 现在由于很多的商业需要,在个人信息方面,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链,很多网民在上网过程中浏览安全性较低的网站并在这类网站上注册时留下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窃取或转卖。很多的不法分子在获取个人信息之后,找到买主对其进行转卖,而且价格很高,尤其是一些利用电话来进行营销的企业,比如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咨询公司等等,都会利用买卖得来的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在行业内称之为“名单”,这样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如果个人信息在未经过允许的情况被转卖,属于违法的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这类的行为控制,保证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良好的只需。 2.4未经允许非法传播个人信息 在社交聊天软件盛行的今天,很多的个人照片、姓名、电话、甚至视频都会在网上被搜索到,比如很多明星的“艳照”、视频等,这类信息不但损害了当今社会的文明,同时也对当事人的个人心理、精神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比如“人肉搜索”这是典型的可以利用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当而进行传播,进而能够使得通过互联网即可搜索到当事人的具体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等,因此,非法的个人信息传播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必要加大对其的惩治力度,建设健康、绿色、和谐的网络秩序。[4] 3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3.1信息资料用户对个人信息泄露 人们过分的相信网络运营商,相信各大网站以及软件开发者、经营者会坚守协议中所遵循的条例,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少数的软件开发商、运营商因为个人利益或者信息保护不当,很容易将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的使用或者被盗取,这主要是软件开发商以及网络运营商缺乏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不重视管理用户个人信息,比如购物网站、医院、银行、房地产企业,屡屡出现这类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运营商以及软件开发者的管理和约束,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 3.2计算机相关保护技术运用不足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层出不穷,但是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却还是做的不到位,很多的木马、病毒、黑客肆意而为,可以窃取个人的信息、盗用软件,为一已私利进行犯罪,很多的网络环境都是窃取个人信息的地方,因此这为网民使用网络进行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诚惶诚恐,影响了互联网环境和正常的网络秩序,通过网络下载、浏览、局域网、邮件、社交媒体很多的木马、病毒、黑客就会攻击进来,因此给个人的财产和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3.3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欠缺 相对于发达的国家来说,我们的网络起步比较晚,尽管是世界使用互联网最多的国家,但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却是相对比较落后的,针对于一些个人信息窃取以及传播的行为还没有细化,很多的行为只是进行民事、行政处罚,缺乏有力度的刑事处罚,因此也助长了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同时在处罚过程中,很多是以罚金、拘留、协商为主,极少数的犯罪是通过量刑进行处罚的,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也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行为得不到制止的主要原因。 3.4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对于目前新接触网络的人们来说,由于在认识上缺乏很多,所以很少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随意在网站平台上注册账号留下个人信息,主要是相信网络运营商,这是主要原因,其次是对于很多的网民来说,为了能够急切达到自己的需求,也很少顾及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比如注册游戏账号、购物网站、社交聊天软件及网站,在这个时候很多的网民缺乏这种保护的意识,同时,很大部分也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渠道进行验证或者了解关于个人信息安全或者注册风险等途径,因此导致了很多人在无意中泄露了个人信息。 4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个人信息安全的解决对策 4.1完善网络安全协议、约束管理人员 针对网络运营商以及软件开发者,必须对内部的管理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对计算机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进行宣传,企业的管理者也应该担负起这些责任,确保数据信息管理人员能够对用户的信息负责,不要因为个人的利益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用户协议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制定相关的泄密惩罚措施,使得有法可依,也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以后,能够依据相关协议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Internet中各网站所采取的安全防卫方式,网络安全防卫方式也就是将注意力集中在控制不同主机的网络通道和所提供的服务上,网络安全防卫包括建立防火墙来保护内部系统和网络、运用各种可靠的认证手段(如:一次性密码等),对敏感数据在网络上传输时,采用密码保护的方式进行。 4.2使用先进的网络保护技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用户应选取健壮完善的操作系统,这样的工作平台可以有效地避免黑客的入侵,应选取软件工具齐全、丰富、缩放性强,如果有多种的操作系统应选取使用人群最少的一种,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入侵者攻击计算机的可能性。政府应该加大对计算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技术投入,加强在资金以及政策上给予帮助,鼓励相关的技术人员对计算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研发出有效的技术,来制止黑客、病毒、木马等程序和软件的攻击,保护人们的财产和个人信息不受到非法的侵害,为人们的生活和正常地使用网络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4.3加强对侵犯个人信息侵犯的违法犯罪的打击 国家应该在法律上进行严惩个人那些泄露的不法分子,加大打击的力度,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给予坚定的回击,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环境的具体状况,在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方面,不缺法律的空白,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类似事情的发生,这对于保障社会的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4扩大宣传,培养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在当下社会,每个人都离不开互联网,因此国家应该在教育方面入手,比如在小学、初中、高中乃至大学的课本或者课程中,假如关于网络犯罪或者个人信息相关的知识宣传和学习;对于社会人员,在小区内进行相关的宣传,同时在网络上也要给予一定的警示,保证人们了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以及了解犯罪分子的犯罪方式和行为特征,将这类事情扼杀在发生之前,数据显示目前有60%的网民受到网络安全威胁的直接攻击,这个数据还在不断增加。所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很重要。 5结论 通过文中对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随着信息技术逐渐发达的今天,人们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确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我们不但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管理,也要从道德上对其进行约束,同时加强在技术上的研发和投入,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对违法犯罪的行为给予极大的打击,为建设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而努力,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让人们知道泄露和不合理的利用、交易、传播个人信息是属于不道德且违法的事情,我们要约束好自己的言行,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 作者:朝鲁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探讨 摘要:数据引领生活的新变化,我们生活在一个“数据”的时代。但与此同时,大数据在收集、保存、利用等环节中仍存在着许多信息安全风险问题。该文就在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提出三种有效保护措施,社会网络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立法安全和行业自律,提高用户信息安全素养。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机制 1引言 “无论你认不认同,大数据时代都已经来临,并将改变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程院高文院士说。近年来,大数据一直是业界的热门话题。在2015年5月给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贺信中说,“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突飞猛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产、生活、学习方式,深刻展示了世界发展的前景。”世界已经进入数据驱动的时代。我们生活在一个“数据”的时代,我们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在不断地产生数据量,例如淘宝购物,微信朋友圈,网上挂号,都在不断填充大数据中的数据库。也可以说大数据已经与我们形影不离。 2大数据的重要性 无论学术界还是产业界都在试图分析大数据挖掘其潜在价值。据统计,在使用谷歌搜索用户平均每秒200万次,用户数每天在脸谱网上的份额超过40亿。同时,其他行业也有大量的数据在不断地产生。有数据显示2012年产生了2.7zb的信息量,在其后3年可能会达到8zb的信息量,这将是何等大的数据量。在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成为原材料,已成为一种新型能源,为经济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促进了创新,提高了生产力和效率,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中科院视察时就指出“大数据是工业社会的重要资源,数据被谁掌握了,谁也就获得了优先权,获得了主动权。”大数据将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新动力。 2.1大数据影响生活方式 “大数据”并不神秘。事实上,大数据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或许你并不在意它,关注它。但是它确确实实的就在我们的身边。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数据”的世界,我们的生活在不断地产生数据,和访问英国帝国理工学院时,学校赠送给的羊绒披肩就有大数据的功劳,该校用计算机图像分析技术计算披肩的尺寸。运用大数据的方法学校还为演示分析了“一带一路”政策的国际影响力,国内人口迁移情况,以及应用大数据进行医疗的推广等。对这种利用技术帮助人民提高生活质量的做法十分赞赏。我们日常中的各个领域都在使用着大数据。飞机的未来票价走势可以通过大数据将其预测出来;谷歌使用用户搜索记录来判断美国流感疫情的状态,比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测早了近两个星期;股市的表现也可以通过剖析网络推特来预测未来走势;实时路况也同样可以通过大数据来完成;沃尔玛通过利用大数据来监测自己超市商品的销售情况,商品的销售速度,以及各个商品的摆放位置所引起的销售变化。与此来制定最有利与库存使用率,销售数量,大大提高了超市运营效率。这足以反映出大数据对我们带来影响是多么的巨大。 2.2大数据引领新的发展方向 数据是发展的产物,同时数据也会带动社会的发展,发展与数据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一种生产资料,成为一种稀有资产和新兴产业。无论哪个行业和领域都会有数据的产生,而这些数据的统计、分析、挖掘都会创造出意想不到的价值和财富。面对大数据时代,强调:“机遇是短暂的,抓住了就是机遇,抓不住就是挑战。” 2.3大数据是每个人的大数据 大数据是整个国家的大数据,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大数据。大数据时代,我们应该拥抱大数据,五年计划中的提案已经说明了在大数据的到来,必须抓住机遇,抓住大数据、促进大数据的发展,实施大数据国家战略。创造一个基于大数据的生活,城市。大数据有利于整合与共享管理信息。我们每个人都会因大数据的爆发而受益匪浅。 3大数据带来的安全风险 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大数据的收集给我们带来隐形的财富的同时,也在悄悄地给我们带来信息危机,和对信息保护的挑战。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是需要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是沉浸在大数据带来的利益,而不想面对其带来的麻烦,日后我们必将会为此受到其惩罚。例如,“棱镜门”事件更加剧了人们对大数据安全的担忧,大数据下的信息安全战争一定会是不可避免的。大数据威胁的根本原因是归结到最后,是在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条件下,用户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其重要的市场资源之一,也就是说,信息对市场来说有刚性需求。这种需求是商业活动和犯罪分子实施的“下游”的犯罪活动。信息泄露的元凶主要是网络服务商、管理员、网站经营者、黑客、通信运营商。本文将对大数据的安全分析划分为2个部分,一是拥有数据的组织内部问题;二是数据外部环境。 3.1拥有数据组织的内部环境 3.1.1非人为因素 非人为因素带来的大数据信息安全主要是指自然因素和网络本身硬件因素所带来的信息安全。(1)自然因素自然因素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大数据所依赖的服务器一旦出现自然灾害,便会导致服务器损坏,严重则会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2)硬件设备如今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量与日俱增,增长迅速。数据的存储需求越来越大,而硬件存储不在能满足要求,都有可能会引起数据的无从存储,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另外系统的漏洞会使数据数据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风险加大,还有可能会造成计算机服务器的崩溃,造成已存储数据流失。 3.1.2数据管理问题 大数据时代数据管理对数据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数据在收集管理过程中造成的风险主要有操作失误,恶意泄露两个方面。(1)操作失误数据收集之后,数据管理人员面对繁多的数据或多或少会出现操作失误的情况。或许删除重要的信息,或许更改重要的信息。面对众多的数据,操作失误的情况会各种各样。这样势必会影响数据的完整性。从而影响数据的安全。还有就是组织内部没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使工作人员工作时没有规范,造成数据的泄露。(2)恶意泄露组织即使想要保护数据的不外流和用户的权益不被泄露,但是有时候还是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并且被其滥用,从事不法活动。这样就会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 3.1.3技术漏洞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爆炸性增长,现在的技术难以确保大数据被安全的保存,加大数据的安全风险。 3.2数据的外部环境 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的外部环境是指除内部环境外有可能因潮流所导致的信息泄露,外部环境主要包括:行业自律,法律法规,黑客攻击以及用户自己的个人隐私意识。 3.2.1行业自律和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和法律法规也尤为重要,目前,关于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健全和完善,这就导致了拥有数据的公司企业利用她们已有的客户资料进行非法交易,使自己牟利。现在目前约束企业对信息使用的权限,也仅仅是自己公司对自己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规章制度,并不能实际有效的对信息实行安全掌控,企业们仍然有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肆意出卖用户信息。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真正有效措施来保护数据安全。这些都使数据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3.2.2黑客攻击 黑客攻击也将会是影响大数据的信息安全的重要因素。因为大数据下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黑客受到利益的驱使会去窃取有价值的信息。大数据下,数据的繁多,背景的复杂,组织数据内部的缺陷,都为黑客的攻击创造了有机可乘的机会。这也就导致了大数据下信息安全的风险加大。 4面对大数据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自古至今都存在着,在大数据的时代下,使个人信息的泄露更加容易,成本更加廉价。已经不再是政府在暗中监视着我们。例如,淘宝监视着我们的购物情况,百度监视着我们的搜索记录,微信、qq似乎对我们的情况更是了如指掌,在大数据时代下这种情况势必会加深这种威胁。近年来,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网上诈骗、谣言等现象不胜枚举,严重地影响了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安宁和生活秩序,甚至还会造成个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大数据时代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必须纳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在2005,已经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咨询,但今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然没有颁布。所以我们必须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4.2严厉打击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目前还没有颁布,所以在大数据的时代下,各种数据发生爆炸性增长,个人信息也发生着空前的泄露。加强严厉打击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尤为重要。 4.3健全监督机制 大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是种无形资产。许多企业可能会对保留在其公司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从而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侵害用户权益。因此,建立健全政府的监督机制尤为重要,不容忽视。一是建立监督检查机构,专门对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限制个人信息拥有者对信息的使用权限,严格规范个人信息使用的标准,确保个人信息不被肆意使用。 4.4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未健全,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在网络上尽量不随意输入个人信息,不随意共享个人信息,删除跟踪行为的临时文件,养成良好习惯。加强日常学习,学习互联网相关安全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时,要及时维权,必要时可采取诉讼手段。5结语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个人问题,企业问题,而是关乎国家的每一个方面,不容忽视。在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一方面我们在获得了巨大收益,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如何降低安全风险保障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泄漏,就要综合从组织所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考虑。在自然因素,数据管理,技术漏洞,法律法规,行业自律,黑客攻击以及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等几个方面来应对风险。 作者:张豪爽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社交网络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探讨 摘要:当前,智能设备逐渐深入,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因特网已经逐渐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我们生活的便捷助手。社交网络就是通过互联网将全球的个人联系在一起,组建一个开放性的社交平台。社交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朋友之间的友谊,与此同时,社交网络中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成为影响互联网发展的一道屏障,为了保护社交网络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本文通过对当前社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现状进行分析,对当前一些较为流行的互联网保护措施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关键词:社交网络;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举措 社交网络平台是互联网应用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当前科技的发展,移动互联终端迅速普及,智能手机、移动电脑等设备充实人们的生活。社交平台为社会上的个人创建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用户可以逐渐发展自己的人脉关系,扩充自己的人脉网络,寻找曾经的朋友;用户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分享自己的照片等;还有就是近两年逐渐流行的朋友圈之间互发红包等等,通过该平台逐渐拉近了朋友间的友谊。但是,分享的同时,个人信息也被上传到网络平台,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注意的对象,近年来,网络犯罪的比例日益变大,社交网络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迫在眉睫。 一、社交网络安全性分析 社交网络是一种基于因特网的网络使用方式,它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扩充人脉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用户相当于整个社交网络中的节点,用户之间通过交流与沟通,将节点与节点之间的连线越来越复杂,互联沟通面得到不断扩展,社交网络普及面越来越广阔。当前,Android系统和IOS系统中的聊天通讯应用更新频率不断加快,应用软件层出不穷,因此,为社交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普及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基础。因此,未来社交网络的覆盖面将会更加广泛,用户活跃度将会更加高昂。但是,正是由于社交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上的虚拟人物良莠不齐,相关用户很难从表面上去进行辨伪,很容易上当受骗;此外,当前许多通讯聊天应用为了实现更加精准化的交友条件选择,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完全透明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用户能够更加轻松的找到自己需要找的人,但是也为网络犯罪创造了绝佳的搜索平台;还有,当前许多人过分依赖网络,为了让别人相信自己的真实存在,对自己的信息毫无忌惮地展现在社交网络上,希望通过这种方法来提高自己的空间浏览量和关注度,用户在进行分享的同时,用户个人的信息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所关注,进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据调查,2014年我国因网络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近万亿元人民币,高达90%的互联网用户都受到过网络犯罪的攻击。因此,增强社交网络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势在必行。 二、隐私保护控制方法 为了在社交网络中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研究,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技术:①Sweeney专家提出的K-匿名技术,该技术将用户信息数据库的部分信息数据进行泛化处理,使得其中包含个人敏感信息的K个位置的信息数据形成匿名集,进而实现对用户隐私的保护;②Chen等人提出的生成虚假信息的隐私保护方法,在用户位置信息的服务器中形成多种不同位置信息,进而使得攻击者难以正确识别用户信息;③MatsuuraK和HuangL提出的基于区域划分的轨迹隐私保护理论,将用户的轨迹进行分析分类,对用户经过的敏感区域进行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④Gabrial提出基于分布式协议的prive方法等等。 三、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3.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条文 在当前法制社会里,通过建立健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非常必要,通过法律保护社交网络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犯,是立法机构当前非常紧要的事务。对于当前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搜集个人信息,然后通过各种渠道用于违法犯罪的行为,相关法律应该给予严惩,对于一些通过设计开发包含有非法搜集个人信息漏洞的应用软件,然后用于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商家个人,相关法律条文也应该严厉惩罚。 3.2社交网络企业加强用户信息保护管理 社交网络企业应用实名制注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不法分子通过注册一些非法账号用于网络诈骗,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但是,这种情况下,注册的用户需要填写的信息更为透明化,如果账号被盗泄漏的信息将会更严重。在这种矛盾下,这就需要社交网络企业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和管理。通过不断优化相关软件应用,对其中的漏洞进行不断修复升级,提升系统稳定性,运用先进手段对网络攻击者进行拦截。 3.3提高社交网络用户安全意识 除了需要国家和相关企业提高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外,用户个人也需要了解一些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虽然社交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社交平台,但相关用户也不能过于放开自己,将自己的全部信息全盘透露给好友,将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分享给好友,这样就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所以,作为社交网络用户,需要时刻提防社交网络的局限性,及时对自己的软件进行升级,完善系统漏洞,对自己的一些敏感性信息有防范保护意识,对自己的信息安全负责。 四、结论 社交网络有利有弊,它在拉近朋友间距离的同时,也拉近了用户与网络犯罪的距离,为了保护社交网络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立法机构、相关网络管理企业、用户本人都应该具备时刻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通过相应的措施不断完善社交网络,使得社交网络平台更加安全、便捷、实用。 作者:刘伟彦 单位:武汉市第六中学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加快立法步伐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对隐私而言,阳光却并非总代表着正义。”的确,对个人信息而言,需要的不是“阳光”,而是法律“保护伞”。 所谓个人信息,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课题组介绍,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其范围很广,有文档、视频音频文件、指纹、档案等,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即指有关个人的一切数据、资料。个人信息同我们个人生活密切相关。 然而,我国目前个人信息频繁受到侵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却很缓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令人担忧。 一、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我们来看几则报道: 《新京报》:一家名为“上海OK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站显示,该公司正在出售“*年最新全国股民资料”,资料系由证券公司内部获得,内容包括全国100万股民的姓名、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记者调查后发现,该份资料中的股民信息基本属实。 新华社合肥电:上网求职资料屡屡泄露,安徽省教育部门提醒学生对个人信息应加强自我保护。 《羊城晚报》:一个名为“Ucloo”的网站在网上叫卖9000万华人私人信息,而价钱仅仅是1元人民币!随后,《北京青年报》、《新闻晨报》等国内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进一步得知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可能来自中国第一大同学门户网站“中国同学录”。 《市场报》:“手机监听王”惊现京城威胁个人信息安全。 《新快报》:500中学生隐私泄露网上家长频遭电话诈骗。 “商业推销‘指名道姓’,陌生拜访铺天盖地”。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地被别有用心地进行着种种操作。个人信息安全正受到严重威胁。现代人在享受信息社会带来的诸多便利、好处的同时,也开始品尝接踵而至的烦扰。 1、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 在今天这信息网络时代里,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繁多,在各行各业都有可能存在:如各电信运营商、银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航空公司、互联网公司、人才市场、中介公司、物业公司、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及各类零售商等等登记有个人信息的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2、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和途径。 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也是有很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出于商业目的而被恶意套取,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了一己私利而恶意泄露。 ②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还没引起我们一些机关、单位、企业的足够重视,对个人信息管理不善,信息安全工作还处于被动的状态,没有形成“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的意识,信息系统的整体防护能力低。 ③社会个体对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给了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为日后信息泄露埋下隐患。 ④现有的法律规定显得比较滞后,不足以有效地震慑和打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现象。 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主要有利用关系网络帮忙收集、利用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自行套取、利用金收买等等。 3、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信息泄露,将导致很多不良后果。 个人信息泄露后将导致很多不良后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损、人们经常受到各种骚扰、安全感丧失、政府管理受干扰、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特别是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但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导致人人自危,严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专家称:“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基本人权问题,也极有可能成为某种新的贸易壁垒,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不健全的国家肯定会在国际贸易方面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打压。” 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由于个人信息泄露给当事人带来侵害或损失的案件屡屡发生,所以个人信息保护变得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与保护,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体现着社会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那我们要怎样来保护个人信息免遭侵害呢?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以法为本,事前保障,多管齐下,多方努力。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我保护。 ①我们在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视,提高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 ②要多学习了解一些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2、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自律性。 掌握了个人信息的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象各电信运营商、银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物业公司、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等这类掌握了较多个人信息的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模范守法,提高行业对个人信息的管理技能和水平,制定相应的管理个人信息的制度、规范,增强行业对个人信息管理的自律性。 3、加强技术保护的研究,实施技术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相关行业、部门要增大投入,研究开发更先进的技术,如,数字签名技术、数字证书技术、身份鉴别技术、信息加密技术、反病毒技术等等技术,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4、制定、完善法律制度,撑起法律“保护伞”。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照。在《民法通则》、《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一些经济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都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具体条款。 例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又如,最高法院在《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仍然显得比较滞后,不足以有效地震慑和打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现象。“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世界上已50多个国家建有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我国自*年以来,正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但该项立法尚处研究阶段,无实质进展。 因此,我们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尽早出台,以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现在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个人信息保护已刻不容缓,让我们从多方面、多角度共同努力,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相信我们的社会也将会进入一个安全、高效、文明的新时代。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个人信息安全将从产品步入服务时代 十年前,大多数计算机用户面临的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病毒、垃圾邮件等威胁上。而今天,网络中的不法分子则锁定了计算机用户的重要数据,企图盗取信息以获得更大利益。这些仅仅是冰山一角,邮箱、论坛、网银、QQ等账号密码登录令人云山雾罩,家有儿女却无暇监督孩子的上网安全,如何保证照片、视频、工作文档等隐私数据的绝对安全,个人用户的网络安全问题日趋复杂。 安全威胁促使需求分化 在复杂的网络环境里,用户随着自身安全需求程度的不同出现分化、形成分级。初级用户仅仅需要个人安全软件产品的防护就可以满足安全需求,免费的安全软件产品就是这类用户的最好选择。而专业级用户往往对某一类互联网操作有特殊的安全需求,比如针对网上银行的操作、针对网络购物的操作,需要专门针对这些特殊操作的安全软件提供安全防护。还有一部分用户希望安全厂商能够提供不同程度的针对个人的安全服务,为其解决所遇到的安全问题,这些个人安全服务可能是:初级的机器智能个人安全服务、按次计算的个人咨询安全服务、包月包年的安全检测服务、高端VIP安全服务等。 安全厂商可以分别通过机器智能安全检测方式、一对多的人工安全咨询方式、专家级别的高端安全服务方式,为不同的用户,根据其不同的个人安全需求,提供不同程度的个人按需服务。 卡巴斯基亚太区董事长张立申说:“互联网诱发了复杂多变的安全威胁,复杂的安全威胁促进了人们安全需求的分化,针对不同的安全需求,需要提供不同的安全产品、安全服务。从当前各家安全企业所探索的方向来看,按需提供服务将很有可能成为今后个人安全软件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这也标志着个人安全将从产品步入服务时代。 ” 正因如此,卡巴斯基了全新个人旗舰产品――卡巴斯基PURE。作为卡巴斯基实验室的旗舰型个人安全解决方案,卡巴斯基PURE从网络威胁抵御、密码便捷管理、重要数据保护和家庭网络维护四大方面提供了完善的个人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独享 VIP专属服务 作为一款售价为599元的安全软件,卡巴斯基PURE几乎可以被称为安全软件中的奢侈品。在免费安全软件大行其道的今天,卡巴斯基却反其道而行,必然有其杀手锏。 首先,对网络威胁的抵御,PURE延续了卡巴斯基实验室产品一贯的技术优势,能够防御所有类型的恶意软件及各类网络威胁,包括内核保护、高级保护、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控制、浏览器和安全免疫区、网络和互联网安全、数字信息保护、阻止垃圾内容、数字信息安全和自我保护等。PURE还融入了全新的功能――密码管理器,它令用户只需记住一个主密码即可进行一键登录,还可以帮助用户创建复杂的高强度密码。在对重要数据的保护方面,用户可通过PURE对数据进行加密、备份,或利用文件粉碎器对文件进行永久删除。对于家庭网络用户,PURE的上网管理模块可以监控未成年子女的上网情况,保护他们不受恶意内容侵害,保证家人健康上网。 除了技术方面的创新,PURE还为用户带来了更好的使用体验和更多的帮助。卡巴斯基实验室专门为PURE用户开辟了一条专属服务通道,只要购买PURE成为精英会会员,即可获得由卡巴斯基定制的PURE贵宾卡,并享受免费一年的私人安全顾问服务,具体形式包括电话、邮件、短信及十次预约式用户上门服务。如果用户不希望个人隐私、机密数据、公司优秀商业秘密被泄露,卡巴斯基PURE还能够提供VIP专属服务。虽然这类服务并非卡巴斯基首创,但却被其首先应用在安全领域。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常州市大学生社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研究 [摘要]运用问卷调查对常州市本科大学生社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能力方面进行评价,提出大学生社交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大学生;社交网络;安全意识 1数据来源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搜集与社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相关资料,确定了调查问卷内容,共16个问题。本次问卷主要在常州市四所本科高校发放,回收有效问卷578份。本次调查时间为:2016年7月2日至7月8日。本次调查涉及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学生176名、常州工学院学生76名、常州大学学生152名和江苏理工学院学生173名。其中,调查对象以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为主,大四学生偏低,男女比例相对均衡。 2个人信息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21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认知 关于受访者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理解,44%的受访者大概知道,31%的受访者知道,14%的受访者不太清楚,只有10%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清楚,而有41%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其中,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范围难以界定。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联系,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之间具有交错性,但不可简单等同。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取决于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能与某个特定个体的人格和身份建立起联系;个人信息具有交互性,其发挥自身作用的空间就是信息主体与外界的交互过程,信息主体依循自身的意愿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利用,以便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占据一个有利的地位。 将调查数据按受访者的年级进行细化分析,不同年级受访者对于个人隐私的掌握情况大体一致。相对而言,非常清楚安全隐私范畴的大四受访者比例为1724%;知道安全隐私范畴的大三受访者比例为3526%,大概知道安全隐私范畴的大一受访者比例为4651%,不太清楚安全隐私范畴大二受访者比例为1943%。可见,随着年级的增长,对个人信息范围的理解有所深入。 22个人信息暴露在社交网络上的看法 在大数据环境下,用户对社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减弱,易被非法分子利用。如身边出现的多起身份窃取案件,通过获取用户微信号里动态、头像等信息,进行账号完全“复制”,假冒本人向亲友借钱。通过用户的动态、地理位置、跟踪用户、实施盗窃等。可见,社交网络上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关于对个人信息暴露在社交网络上的看法,3189%的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暴露在社交网络上很严重,应该采取措施避免不良影响,5806%的受访者表示有点担心,应注意个人信息安全,919%的受访者表示个人信息暴露在社交网络上无关紧要、很正常。这反映出大部分大学生在社交网络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一定的安全意识。 23是否会阅读社交网络服务商的用户服务协议 社交网络服务商和用糁间通常存在着一个用户服务协议,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由用户在向社交网络服务商注册时,通过点击确认而成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首先,用户协议内容由服务商预先拟定,用户只能接受或拒绝接受,没有协商的余地;其次,服务商往往在用户协议中极力维护自身利益,对用户权利则多加限制:一般将用户协议分布在其他页面中,内容晦涩繁杂,将对用户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条款隐藏在其他条款中;社交网络服务商可随时单方修改服务条款内容,一旦用户继续使用则意味着接受新条款;社交网络服务商保留自己对条款内容的最终解释权。 关于是否会阅读社交应用服务商的用户服务协议上,4974%的受访者偶尔阅读,3692%的受访者不会阅读,1179%的受访者经常阅读,而156%的受访者根本不知道用户服务协议。调查结果反映出,大部分大学生对于用户服务协议的态度是知道有用户服务协议,但不够重视。 24个人信息被泄露时是否维权 在社交网络上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有很多:服务商泄露个人信息(不良商家泄露或黑客入侵)、用户社交网络上晒信息(自拍、姓名、学校等)、电脑感染木马病毒导致信息被窃取、不法分子利用网站漏洞入侵数据库、用户随意连接免费Wi-Fi或扫描二维码等。而个人信息被泄露后,轻则广告骚扰源源不断,重则人财两空。而相应维权方式有:向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向公安部门报案;向侵权人索赔。然而一般金额相对较小的案件追回概率低。从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大学生个人信息被泄露时,维权意识不强,2882%的受访者表示会利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6736%的受访者表示只要没造成太大损失不会维权,382%的受访者选择其他方式解决。这跟目前信息安全侵害所带来的总体损失程度不严重有一定关系。 3个人信息安全能力 31个人信息填写 4479%的受访者表示在知名的社交网络会填写真实信息,但是在一些论坛或者别的需注册的网站说不准了,2587%的受访者如实填写,2535%的受访者会填写真假参半的个人注册信息,278%的受访者表示网络上的都是假的,所以随便填,122%的受访者选择了其他。 在社交网站上公布的个人真实信息 32设置 密码设置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部分。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一半受访者倾向于设置安全性较低、安全性一般的密码,其中5277%的受访者表示设置密码时会采用字母、数字、符号中两种的组合等安全性一般的密码,而3754%的受访者表示设置密码时会采用字母、数字、符号三种的组合等安全性较高的密码。可见,大学生个人密码设置能力不高。 33网络应用之间的相互绑定现象 6932%的受访者表示社交应用间存在相互绑定现象,3068%的受访者不存在相互绑定现象。这里绑定是指用一个社交应用的账号密码可以授权登录另一个社交应用,应用间相互关联、分享信息。这在方便用户的同时,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被盗的风险。一个账号密码丢失,可能引起多个应用上个人信息被窃取,从而使用户信息更加透明,更易使不法分子侵害用户权益。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大学生社交应用间存在相互绑定情况,个人信息被盗风险增加。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程度认知 4社交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41提高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素养 用户的安全意识是保障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首要因素。大学生应谨慎对待个人信息,有基本安全意识。当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时,能够有效维权。 高校可结合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与相关信息安全部门、公安部门合作,开展相关安全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42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政府的相关法律体系等还未构建完全,相应的奖罚机制还不够成熟,政府应将信息安全保障政策体系化,建立完善的体制系统。应尽快制定出台《信息安全法》,并将其作为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对信息保护明确标准,对信息泄露苛以责任。要求网监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执法部门应严惩网络犯罪。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互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的效率。从而规范社交网络服务商行为。立法还应充分考虑到信息技术发展的持续性,为信息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间。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摘 要 大数据作为继云计算之后信息技术领域一个新的产业增长点,正在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包括生活方式、工作习惯和思考模式等。但是,人们在与大数据环境交互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正在受到极大的威胁。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探讨了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具体应用以及存在的安全问题,并针对这些安全风险提出了应对的措施和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 大数据背景 个人信息安全 隐私保护 1 引言 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爆炸”产生了海量的数据,催生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据统计,Facebook每天生成的日志数据达300TB以上;互联网上每天产生的数据内容可以刻满1.68亿张DVD;Twitter每天处理的推特数量超过3.4亿;等等。这些数据足够表明,我们已经身处大数据环境下。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以及深深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都会被系统所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购买记录、日常操作习惯等。对于商家而言,这些数据一方面可以深入发掘用户的需求,从而改善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可以实现精准营销,从而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些数据也会暴露个人的隐私,个人信息安全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本文站在大数据背景下,来对个人信息安全这一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分析信息安全风险的同时,结合相应的技术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方案。 2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使用现状 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与传统行业进行了深度融合,从而诞生了新的业务和新的商业模式,在此过程中,个人信息得到了具体的应用。 2.1 商业领域 在商业领域,特别是零售行业,个人信息会被准确的记录并存储。消费者的每一次消费,包括购买商品的名称、时间、地点等,系统都会进行保存,通过这些数据,商家就会进行深入分析,分析消费者的购物偏好,进而预测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实现精准营销的目的。基于消费者消费的大数据,可以准确反映消费者消费商品之外的某些信息。比如,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的一家零售商通过用户消费数据的分析,比家长更早知道其女儿怀孕的事实,并通过邮件告之 2.2 医疗领域 在医疗领域中,通过个人信息的记录可以实现个性化的治疗。比如,基因组数据,是以个人基因组信息为基础,通过大数据创新技术研究疾病和特殊药物之间的关系,在此过程中,由于考虑到了遗传突变的因素,医生可以根据基因的不同需要实现不同的用药,进而为患者制定最佳的治疗方案。 2.3 社交领域 随着社交软件的不断增多,大大丰富了人们的社交需求。在国内,最具代表性的是为腾讯2011年推出的微信,该软件能够快速地文字、语音和图片等多媒体信息,而且通过朋友圈使得信息在瞬间被更多的人关注。在功能上,微信已经不仅仅是一款简单的聊天社交工具,而是营销推广、商业支付等的一款综合性工作平台。用户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也会被不断记录,比如基于位置的服务(Location Based Service,称LBS),让朋友圈的好友准确知道用户在什么位置了什么信息,同时,通过“附近的人”可以结交更多的好友等,这些都是个人信息在微信软件应用中的具体体现。 3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技术、新工具、新平台的出现,用户在具体使用这些媒体的过程中,个人信息都会被记录,一方面方便了用户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同时,也让用户觉得系统无时无刻地在“监控”着自己的各种行为。 随着硬件存储成本的下降,以及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消费数据的重视,他们更乐意通过较低的成本存储更有商业价值的数据。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止2016年底,我国网民规模为7.31亿,较2015年的6.88亿增加了0.43亿。伴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推广和应用,个人信息会被各个系统和平台所记录和存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作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被提出来,以期从多个方面引起高度重视。从具体的表现来看,个人信息安全具体如下: 3.1 帐户被盗风险加剧 在大数据环境下,人们为了体验各种工具和平台,就会有多个帐户存在,每一个帐户在申请时平台会要求与邮箱或手机号进行绑定,这样,一个邮箱或手机号就会与用户的多个帐户进行关联。同时,各种工具或平台间也为了方便用户操作,也会加强合作,通过一个帐户就可以访问多个应用或平台。这样,无形中加剧了帐户被盗的风险。 3.2 隐私问题堪忧 在大数据背景下,人们在心情、互动交流过程中,会在不经意间泄露个人的一些信息,比如地理位置以及日程安排等。同时,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的关联性很强,随着数据来源的增多和数据量的增加,通过数据和数据之间的深度分析,就会暴露个人的某些隐私信息。 3.3 用户个人信息控制权减弱 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的图片、心情或交流的话题等,很容易被访问和传播,使得用户个人信息控制权明显减弱,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在传统的网络环境中,商家控制了数据的存储与运行环境(这里的数据主要是商家自身的业务数据),用户可以通过密码学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数据,也就是说,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是有一定保障的。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一些商家既是数据的生产者,同时又是数据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所以,用户使用传统的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是非常困难的。 4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的建议 4.1 优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技术 在传统的网络环境下,一般采用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安全保护,与此同时,通过安全漏洞修补、防篡改等手段保护敏感的和重要的一些数据。但是,在大数据环境下,这些技术手段具有一些局限性,不能实现更广泛、更深入的保护。大数据环境下,需要建立针对云、管、端的安全模型,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要主动感知。要根据海量数据的特点,建立适合用户身份信息验证的“符号化”手段,通过符号标记用户身份信息,有效规避了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内容的交叉检验,这样在技术上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同时也便利了使用网络的方便性。除此之外,还有以下技术可供参考: 4.1.1 数据匿名保护技术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匿名保护是比较复杂的,但却是实现其隐私保护的优秀关键技术与基本手段,其具体原理和算法这里不做讨论。 4.1.2 社交网络匿名保护技术 社交网络中的典型匿名保护隐藏了用户的标识和属性信息,同时也隐藏了用户之间的关系。因此,要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就需要通过各种攻破属性获取用户身份信息,这是非常困难的。 4.1.3 数据水印技术 4.1.4 数据溯源技术 4.2 加快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统一立法 目前,从信息安全的相关法规来看,我国已出台了一些制度和措施,比如2013年2月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使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其显著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效力等级不高、惩罚力度过小,未能真正起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迫切需要针对大数据环境的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规范相关商机和利益平台的行为准则,提高个人信息泄露的犯罪成本。 4.3 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要提高公民自身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提高人的安全防范技能,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比如,不能随意上传个人的私密图片,不能随意登录银行帐户,一般不要开启智能终端定位功能等,除此之外,要提供安全措施,比如使用完某项应用后要及时清除Cookies,增强密码安全设置级别,定期扫描并修复系统漏洞等。 5 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并与传统行业融合过程中催生了新的产业和商业模式,但是,大数据也带来了新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本文从个人信息在大数据背景中的应用现状出发,提出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做法和中国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促进个人信息在大数据背景下得以有效保护。 作者简介 曹敏(1981-),男,福建省建瓯市人。大学本科学历。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计算机网络技术。 作者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 福建省福州市 350108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微信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研究 摘 要: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即时通信工具,虽然方便快捷,但却引发了诸多安全问题。本文分析了在微信社交平台中购物及娱乐引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对策。 关键词:微信平台;个人信息安全;社交网络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移动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即时通信工具,是大数据时代移动互联网成为发展趋势的必然写照。它以操作简单,支持文字输入、 语音、 图片等特点,拥有了大量用户,这种新型的通信工具已然成为了人们的新宠。然而,微信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蕴藏着无限的危机,近几年,由于微信社交功能而造成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层出不穷。如何认清在虚拟网络下的安全风险及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成为大数据时代首当其冲的问题。 一、微信平台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微信,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交媒介,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传播技术的不断创新满足了受众追求新事物的好奇心理,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际交往格局。用户通过使用 “附近的人”“摇一摇” 等社交功能, 从附近众多显示出来的用户中,结交自己想认识的朋友。虽然这种交友功能便于用户找到或结识具有吸引力的新朋友,但使用者的信息也会暴露于公众之中,加剧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 1、查找附近的人。点击查找 “附近的人”功能后用户会看到 100 m~1 000 m 范围内同样使用过此功能的用户。一些不法分子对用户的图片等个人信息加以收集、 加工、 利用,得出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进行敲诈勒索行为。据统计,近几年仅国内媒体报道的利用微信引起的犯罪案件就多达 60 余起,其中强奸案高达半数。 2、摇一摇。“摇一摇” 是微信推出的一个随机交友程序。通过摇动手机可以匹配出同一时间使用此功能的用户,这种有筛选性的择友方式使得用户既张扬了个性,又满足了自己的需求。因此,“摇一摇”上线后很快便达到了每日多达 1 亿次的使用次数,它的简单、 便利,快速地帮助人们扩大了社交圈,然而这样的便捷也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微型 “摇一摇” 的社交功能并没有信息控制及筛选功能,人们的交流具有极大的自由化、 开放性、 匿名性, “u一摇” 的便捷使得人们对于微信另一端的使用者降低了警觉性。不法分子利用用户的这些心理,可以轻易地获得用户的个人信息。 二、微信购物和娱乐平台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微信原本是一款基于手机端的社交软件,在第三版更新后出现了微信 PC 端,于是社交形式由最初的微信好友和朋友圈扩展到微信公众平台,使群发消息给关注的用户得以实现。 无数的商家眼球被用户群吸引,更看到了隐含在人群之后的巨大商机。 1、微信购物。“微店”“微商城” 等购物方式,是基于微信平台而研发的一种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大多数个体的商业需求。消费者只要通过微信商城平台,就可以实现商品查询、 选购、 订购与支付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由于这些平台建立成本较低, 只需按照要求填写申请后便可以进行交易,没有相关的安全体系进行保障,因此易发生纠纷。 2、测试游戏。“测出你的前世今生”“测算基因看你未来开什么车” ,等等。近来,不少人通过朋友圈的信息共享玩一些游戏并随手转发。虽然这些只是名义上的测试游戏,但实际上却很可能是不法商家利用测试来吸引用户的眼球而随之盗取个人信息的方式。据了解,绝大多数游戏在进行测试时均需要输入姓名或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商家很容易全方位掌握用户的相关信息。此外,有网络安全人士指出,有的游戏或社交网络还会向手机软件植入木马程序,致使用户手机中的手机银行和支付宝等交易软件安全性降低。 三、微信平台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 1、加强对微信平台的监督管理。不法分子屡用微信进行犯罪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未实行微信实名注册用户,不法分子可以用不同的手机号进行多个账户的注册,案件发生后若罪犯注销或停用账户我们就无法进行追踪。因此,应当在确保个人信息不会泄露的前提下实施微信后台实名制原则,减少不法分子运用这一漏洞而进行犯罪活动。与此同时,应该加大对微信的监管力度,对交流中可能出现的不法信息、 敏感话题予以提醒。 2、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人们对个人信息的认识比较模糊,重视不足。个人信息的随意传播、 公开、 泄露、 滥用的现象随处可见。微信的使用,朋友间的交流或朋友圈信息的公开、 共享使我们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了个人信息。开启定位系统、 打开测试网页,每一次社交程序的应用都可能将我们的个人信息输入商家预先设计的数据库中,成为商家日后获利的筹码。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建立与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进行正规的管理和规范,以保证个人信息能够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流动。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提高道德风尚底线。面对网络信息纷繁复杂、 难以辨别真伪这一现象,腾讯公司应当在大力宣传推广微信产品的同时,定期推送具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短文,开展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并在道义上提醒广大微信用户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4、提高自身防范意识。许多微信用户习惯于在朋友圈随意公开自己的状态及位置信息,同时晒出自己或与朋友、 家人的近照并伴随各种炫富行为,以渴求得到他人的赞美或崇拜。岂不知这样的行为容易使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因此,我们在朋友圈中应该少用真实照片或者在使用“附近的人” 后应当及时 “清除地理位置” 并退出,同时开启 “加我为好友需要验证” 功能。此外,在与陌生人进行交流时要随时保持警惕,尤其是女大学生,不要因为对方的花言巧语而放松警惕,泄露个人的重要信息。另外,面对网络上新兴起的代购行为,我们不能盲目地相信及追求,应该用怀疑的态度去辨别商品的真假性及卖家的信用,从而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四、结束语 如今的微信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即时通信工具,更是一种新型的社交网络平台。面对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我们应当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根据微信的特点,加强对微信的监管力度,并要求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承担不同的监管职责,建立和加强微信的监管体系。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建设和林业发展论文 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再加上工业生产带来的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林木资源日益减少,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业和林木种苗的建设迫在眉睫。陕西省榆林市为了能够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加快了对林业建设的发展进程,大力发展林木种苗建设,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大力发展榆林市林业建设 1.1借助科技的力量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将科技的力量运用到林业的发展中,不仅能够加快林业建设的发展速度,还能够实现林业建设快而稳的发展。科技在林业发展中的应用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先进人才资源,运用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高林业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引进更多地高科技人才,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化和先进性;科技创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到林业发展的基地创新中,大力发展新型林业技术,运用科学的力量实现研究成果的最大化的转化,提高林业建设效率,加强林业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使林业发展更加完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最大化,为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1.2生态建设 生态建设是林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主动进行生态建设,将生态建设与林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快榆林市林业发展的进程,同时,还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此外,还要将林业建设同当地其他行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生产,保证经济效益。 1.3提高重视程度 到目前为止,林业建设在榆林市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发展速度和发展状态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农牧产业。面对这种情况,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关注,优化林业发展产业结构,鼓励人们退耕还林,发展针对于耕地和放牧业的防护林体系,大力开发适合观光的林业产业,让人们的关注点逐渐转移到林业的发展上来,在实现林业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 1.4将农民收入作为林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农业人口在榆林市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发展林业建设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因此,林业建设的发展应该将保护农民的收入作为基本前提,让农民从林业建设中受益,将实现农民的利益作为林业发展的基本思想;同时,对现有的林种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重点发展经济林和用材林的种植,实现林业建设和农民收入的同步进行。 2发展榆林市林木种苗建设的几点措施 2.1确定引种方向,加快引种进程 发展林业,扩大林木种植率,引种是一项重要的途径,将外省或者外区的优良种苗引进到本地区,优化本地林业发展的品质。引种程序一定要科学合理,首先,要确定需要引种的种苗种类,先进行小批量的试验种植,根据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扩大种植;其次,引种时一定要对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特性与来源区的各方面条件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引种。 2.2建设国有苗圃,加快育苗进程 近年来,我国的林业建设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大量的林业工程在建设中,对林木种苗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对苗木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大力发展国有苗圃的建设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建立起稳定的育苗基地。 2.3做好林木种苗的质量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林木种苗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加大对种苗的研究力度,实现种苗的系统化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桂种苗进行合理的抽查,对于质量不过关的种苗一定要严格治理,让林木种苗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 2.4加大种苗建设资金投入,合理利用资金 林木种苗工作是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前提条件,在林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林业建设的效率、质量和成果。因此,要想发展林业建设,首先,要引起各级领导对种苗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相关的政策支持种苗的发展,加大资金的投入,为林木种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其次,要建立林木种苗发展基金,对一些适合当地的林木种类进行重点扶持,大力发展经济林木和用材林木,并配备先进的配套设施和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最后,合理利用资金,适当的鼓励林木种苗工作的良性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实现林木种苗的经济效益。 3结语 林业建设的发展和林木种苗建设是息息相关的,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同时,要保证林木种苗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为种苗建设提供保障。 林木论文: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核算论文 一、成本核算对象的确立 林木资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业产品,它是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其形成需要借助自然的力量,一些天然林的形成则主要是自然因素在起作用,这就造成林木资产对土壤、河流、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依赖。所以,其成本计算可以森林资源的最基本单位———小班为核算对象,也可以以林种、树种为核算对象,或者根据山岭、河流等自然界限以林班为核算对象。 二、成本核算范围 CAS5规定消耗性林木资产郁闭以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等必要的实际支出,都应计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2014年试行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直接材料,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等。直接人工,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直接从事种植、维护人员的职工薪酬。机械作业费,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使用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牛、马等)作业费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三、确定成本计算期 CAS5规定:郁闭是消耗性林木资产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分界点,也就是说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计算期从造林年度开始直到达到郁闭状态为止。消耗性林木资产从形成到郁闭时间跨度长,少则5—10年,多则10—20年,有些根据树种和用途的不同甚至需要几十年。林木资产的种植、施肥、除草、喷药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按月计算成本不仅不均衡,而且需要频繁地进行费用分配,所以,笔者认为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计算一般应按自然年度进行,一年计算一次。 四、会计科目设计 消耗性林木资产属于生物资产的范畴,依据CAS5规定,为反映成本费用的发生与结转,应设置“农业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企业也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将消耗性林木资产从二级科目上升为一级科目,直接设置“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再在此科目下分林种设明细科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核算郁闭前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实际支出成本。“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核算已郁闭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实际成本。 五、费用归集与分配 按照成本核算的一般规定,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分配计入;费用承担的原则是谁受益谁承担。由于林业生产的集中性(如施肥、打药)、除苗木、种子等很少一部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农业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大部分的生产费用需要在各林种或小班、林班间进行分配。郁闭成林前发生的苗林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某树种(小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郁闭成林前发生的共同费用,如化肥、农药、机械作业费及其它费用,按林地面积、工时或相关定额指标分配计入有关受益对象,按照分配的相关金额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某树种(小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六、成本结转 (一)成本结转的时间。 现行会计实务中,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结转时间,有些单位每个月末将当月发生的生产费用从“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有些单位一年结转一次。笔者认为这两个时间点结转成本都不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中对产品的定义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也就是说“产品”必须能达到出售的状态或预期目的。消耗性林木资产达到郁闭状态才达到“产品”的标准,所以成本的结转时点应为它达到“产品”状态,即郁闭的年份。 (二)成本结转的金额。 出于会计信息可靠性考虑,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初始计量,CAS5采用了历史成本法,对于结转进入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金额,企业只将各年份成本费用支出简单相加。但消耗性林木资产在达到郁闭前,要经历很长的年份,如果结转成本时,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明显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结转的成本金额应借鉴货币终值计算方法,充分考虑其时间价值。 (三)成本结转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步骤计算出的成本,在消耗性林木资产达到郁闭状态时,从“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即借记“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作者:段禾青 郑伦卉 单位: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产业可持续发展论文 1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种苗生产总量供过于求 早期的种苗生产利润丰厚,因此随着苗木需求量的不断加大,除国有苗木生产基地外,社会化投入所占比重不断增大,社会化种苗生产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主要培育易于繁殖的树种,导致易于繁殖的树种产量供过于求,而名贵苗木供不应求。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大部分树种苗木均大于实际需求量,均有大量剩余。以辽宁省章古台为例,辽宁省章古台是全国樟子松苗木培育和集散中心,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非常适合樟子松苗木的培育,随着三北防护林的建设,国家对生态恢复的重视,樟子松作为耐旱品种受到重视和大量使用,提升了樟子松苗木的价格,因此目前在章古台,几乎家家都在做樟子松苗木的培育生产,培育面积增加导致樟子松苗木产能过剩,价格较之前降低了50%以上。 1.2苗木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苗木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树种品种结构失调,市场和生产上需要的名特优新产品不足,一般树种和品种供过于求。通过对我省的部分苗圃走访调研发现,培育的苗木均是常见品种,如林业苗圃中多为樟子松、落叶松、红松等针叶树种,阔叶树较少。而园林绿化苗圃中培育的多为杨树、榆叶梅、柳树等常见的易于繁殖的品种,包括红叶李、金叶榆、果树苗木等培育较少。上述情况导致了部分苗木品种产能过剩,价格降低,而名贵苗木供不应求,价格飙升;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景观绿化,特别是城市绿化需要大规格绿化苗木,使用成株的情况较多,而当前的苗木供求严重失衡,小苗过剩,大苗紧缺,大苗或者成株都通过直接上山采挖的方式解决,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野生林木移栽后的成活率也是突出问题;三是苗木的结构性矛盾还表现在规格上的参差不齐。我国目前苗木生产还没有系统的生产标准体系,因此不同地区苗圃生产的苗木规格不同,无法做到通用性,经常出现以次充好的情况,给我国苗木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1.3林木种苗总体质量低 目前我国苗木生产总体上质量偏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良种化程度不高,目前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低下,与林业发达国家的良种化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缺乏标准化生产,绿化苗木生产缺乏相响应的技术标准,我国的苗木生产标准化制定工作严重滞后,导致苗木生产不标准,质量低下,还处在以量取胜的阶段;三是无证生产经营,随意命名品种和劣质种苗,虚假宣传等问题扰乱林木种苗业市场秩序。由于近年来房地产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重视,对苗木的需求量大增,因此很多苗圃在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就进行苗木生产,导致质量参差不齐。 2林木种苗业的发展对策 2.1苗木生产应形成生产供应体系 要保证苗木培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成熟的产业链是前提,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而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苗木生产销售也必将纳入市场经济轨道,通过改革使苗木生产脱离体制约束,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和销售,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 2.2苗木产业应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推进苗木产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对林木种苗业政策、资金和规划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政府职能,建立苗木生产和需求的信息网络,减少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同时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或产业协会组织的多种形式的苗木交易展览会、新品种会、苗木产销对接会等形式进行宣传,也可以及时供需信息,平衡苗木产业。 2.3科技与法律相结合,提高苗木质量,规范苗木培育产业 科技与法律是规范苗木产业的必备条件,通过科技来提高苗木质量和新品种培育,使种苗在形态、生理等方面满足生态建设要求,培育株型好、抗逆性强、抗病抗虫的新品种,提高种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此外,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通过对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倒卖苗木的行为,规范苗木市场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正规苗木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任何产业都在向规范化改革和转变,目前,我国林木种苗业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时期。因此,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进程中,优化发展林木种苗业,通过市场经济淘汰、政府宏观调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对提高林木种苗的综合质量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作者:张玉荣 单位:凤城市赛马林场 林木论文:商品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论文 1管理制度与经营相互制约 实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控制采伐量的前提下来保证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从而实行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及利用,保证对环境的改善。在实行这个制度以后,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管理制度与森林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制定的生产计划与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匹配,非常容易出现林木浪费的情况。再者,对森林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也对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森林抚育是对森林资源实施保护的重要措施,因为进行抚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储备森林后备资源,并不是以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为主要的经营手段。但是这种保护措施,对于森林经营者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的经营活动都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并不是以社会及环境利益为最大的追求目标。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约束下,森林经营者不能对森林实行完全的处置权,没有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样就降低了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会减少经营者对森林的管理及投入热情,这是非常不利的。森林林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很多时候都是制度上的,这也造成了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失去了指导性作用及意义。通过实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可以保证对违法的采伐行为实行制约并追究责任,避免了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被忽视的现象。在商品林的经营及处置中,目前我国实行的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一个障碍。在现在的制度管理下,商品林经营和没有得到真正的采伐权,没有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如果没有在林木的处置上获得真正的处置权,就不能保证经营者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之前说的对经营者给予完全的经营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经营者也就失去了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不论对于经营者还是管理者都是一个损失。 2合理性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可以看到,在进行商品林木的采伐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并且很多的外界因素会对采伐工作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出合理性的建议和改进,以便可以更好地进行林木的采伐工作,同时也可以增加商品林木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提高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完善,推动森林经营活动的合理性,保证森林林木采伐的可持续性,保证环境效益和社会利益,并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2.1建立合理制度,提高可持续经营发展的进度 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多年前制定,并实行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现在看来虽然对采伐活动有某些方面的制约,但是也不能马上取消,只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改进措施来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制定采伐申请管理制度。这个申请制度与采伐限额不同,这是从经营者逐级向上申请的一个措施,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在经营者的管理经营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满足经营者的经营需要,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决定森林林木的开采量、开采时间及抚育时间。如果没有较大的影响,可以允许经营者采伐。 2.2采取森林分类经营的模式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中,经营者需要在自己被赋予的权利与所受的制度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经营的经营目的,同时也保证了采伐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这就要求经营者需要按照经营方案及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活动。其中的森林经营方案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及指导下完成的,不仅能够保证森林林木的生产力及可持续发展经营性,同时也满足了经营者对于经济和技术的要求,满足了各方面的多种要求。 3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对商品林木的采伐制度中涉及的采伐限额、生产计划及采伐许可证等都是在森林经营的方案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而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也要从管理角度向指导的方向转变,同时要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森林的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时,建立完成的合同签订固定、管理规划及投资意识。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很多的管理制度都是具有相当重的监督管理职能,但是,对现在的生产经营模式,这种监管的职能已经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对于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从经营方案出发,把采伐限额、生产计划及采伐许可证有效统一结合起来,这样不断可以更好地促进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还可以保证获得很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这个基础上,对以上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改革,达到和谐统一的发展。从长远的发展目标出发,以科学的方法及经营理念,为林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作者:冯宗科 单位:威信县国营林场 林木论文:林木播种中育苗技术论文 一、播种技术要点 1.1播种密度 播种密度直接影响林木幼苗能否获得足够的通风和采光空间,故播种期间一定要预先对林木幼苗的生长范围进行准确测量,确保相邻的幼苗枝叶不会大面积相互遮挡。 1.2播种方式 林木育苗的播种方式一般有撒播、条播、点播三种。撒播一般用于小颗粒状的林木种子,如杨树、柳树;条播一般用于中等颗粒的树种,培育的苗木质量好、生长壮,如山楂、葡萄;点播大多用于种子较大的树种,如核桃、板栗,间隔一定距离进行单棵种植。选用哪种方式种植,要依据林木种子自身的条件进行选择。 1.3覆土厚度 覆土指的是覆盖在种子上的土壤,用来保持覆土下土壤的湿润环境,可有效防止大风吹跑种子和鸟兽吞吃种子,覆土要根据种子不同的生长周期、苗圃环境等确定其适宜厚度。 二、土壤管理 土壤管理指的是在林木幼苗出土前对苗圃内的土壤进行的管理,一般包含覆盖、灌溉除草和防止鸟兽危害三个方面。 2.1覆盖 将苗圃内的林木幼苗用塑料薄膜或者稻草等加以覆盖,不仅可以保持苗圃内的水分,还可以维持苗圃内的恒定温度,对加快林木幼苗发育十分有益。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覆盖材料时,不能选用释放气体的塑料薄膜,以防阳光下薄膜产生的化学气体危害幼苗。此外,当幼苗出土后,要及时揭开覆盖材料,让幼苗接触阳光。 2.2灌溉及除草 播种前应对苗圃进行一次灌溉,作为底水;播种后,在幼苗出土以前,尽量不进行灌溉,如果土壤比较干燥,可以适量浇水,可使用喷灌技术,灌溉均匀,又可控制水量。在幼苗吐芽或出土前后,应该对苗圃进行除草作业,操作时一定要谨慎轻柔,以免碰伤幼苗。 2.3鸟兽危害和霜冻 刚出土的幼苗很幼嫩,极易遭到鸟兽和霜冻的伤害,可拉起丝网防止鸟兽,在有晚霜的季节用塑料薄膜或稻草加以覆盖幼苗。 三、苗圃管理 3.1灌溉 幼苗进入茁壮生长期,对水分的需求量很大,要对整个苗圃进行科学的灌溉,实时对苗圃内的土壤湿度、幼苗生长等指数进行检测,及时补给水分。 3.2追肥 根据苗圃内幼苗的生长情况,及时补充肥料,保证各种化学元素的充足供应。4.3间苗为保证苗圃内幼苗的合理密度,提高肥料利用率,在幼苗出土后要根据幼苗的生长状况及抵抗力强弱不定时进行间苗作业,将生长状况差的多余幼苗除去,逐渐稳定幼苗数量,直至进入定苗期。此外,每次间苗作业后,应及时进行灌溉。 3.4病虫害 幼苗期不易采用药剂杀虫,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宜。4.5防冻幼苗的抗冻能力比较弱,尤其是在北方地区,上冻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做好苗木越冬期幼苗的防冻工作十分有必要,比如采用土埋、覆草等方法。5结语播种育苗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地质、药物、生物等多种学科,研究播种育苗技术需要多管齐下,从育苗的各个环节入手,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断改善自身条件,发展多样化的育苗方式。 作者:马俊梅 单位:榆阳区城郊林场 林木论文:林木养护管理论文 1林木的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泛滥的时期是每年的4至6月,害虫主要有类似蝉虫、蚜虫及红蜘蛛等刺吸性害虫,这类害虫通过自身具备的器官来对树木枝干中的营养物质进行吸取,供自身成长和繁殖使用;也有深入树木枝干进行繁殖的害虫如天牛等;还有些害虫专门啃食树叶,这类以地老虎、叶峰最为常见。这些虫的繁殖会使树木被细菌感染,进而患各种疾病:诸如杨柳树经常出现的腐烂病及褐斑病;臭椿表现出来的白粉病;大叶黄杨的叶子出现的各种斑点等。因此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防治需要尽早进行,并且不能盲目地进行。科学地实施防治需要根据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病虫害进行根治,尽量采用生物防治,减少化学药物对树木造成的危害。 2林木的浇水问题 林木的浇水问题也要被关注。浇水量的多少会对树木生长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浇水量要结合土壤种类,植物性质和气候,掌握好分寸,遵循“沙土多浇、粘土少浇;喜湿植物多浇,耐旱植物少浇”的规律。浇水要分时,春季在树木要吐新芽,长绿叶之前浇水;在冬天来临河流上冻之前浇水;夏季阳光强烈,地表水分蒸发快,树木也长得越发茂密,所需要的水量最大,适宜在15到20天左右进行一次浇水灌溉工作。浇水要达到浇透的程度,并且速度不能过快,对新植树木要在保证其所需水分充足的情况下进行减少浇水次数的工作。雨季的到来将会缓解树木的生理干旱,但是洪涝灾害也会时有发生,所以防洪工作也需做到位,并提早建好排水工程。 3林木的施肥问题 树木的健壮离不开化肥的促进,肥料有:氮肥、磷肥、钾肥等多种,施肥要做到“粗肥细施,固肥液施,人粪尿液随水施”。在施肥的同时,要结合耕地和灌溉的配合。施肥量要把握,不能过多或过少。一般情况,晴天适宜将肥料溶入水里供林木吸收。针对肥料的分类采用适合的施肥方法,如:有机肥在施肥时要充分腐热。施肥要施在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上,对于处于隔离地区的林木,最好的肥料便是人粪尿,并挖沟进行施加。 4林木的补植补种问题 补植补种是针对于栽种后的树木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发生死亡而对该区域进行填补植被工作。一般在每年冬季和春季进行补种,新种的树木尽量与周边树木的树龄相同,树龄过小存活率低,过大则会使周边树木的生长受到影响。另一种情况是将树木种植过密的地方进行树木移植到缺株处,既疏散了过密的树木,使树木有更大的生长空间,又将缺株处进行了补全。 5林木的防汛防寒 防汛防寒工作主要为降低新栽林木死亡率。新种树木需要进行架支柱、捆缚绳索的处理。这些处理在面对暴雨、大风天气的袭击是不可缺少的。北方所引进的南方树种除了多浇水,还要进行用塑料条或者草绳等对树干进行包裹,设置风障等御寒措施,等春天到来之际,再将其解开。 6移植苗的修剪工作 对移植苗要做的工作除了上述所说的外,也要根据培育目的,采用修剪的方式来满足绿化工作的需求。对树冠和树形的修剪,需要依据树木成龄后所形成的固定的树体形态结构,参考修剪的方法方式进行修剪。例如常绿针叶树种长成的通常是具有柱形和圆锥形的的树冠,可在修建时保留低矮的侧枝。 作者:赵永梅 单位: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煤园林绿化处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建设与林业发展论文 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再加上工业生产带来的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林木资源日益减少,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业和林木种苗的建设迫在眉睫。陕西省榆林市为了能够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加快了对林业建设的发展进程,大力发展林木种苗建设,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大力发展榆林市林业建设 1.1借助科技的力量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将科技的力量运用到林业的发展中,不仅能够加快林业建设的发展速度,还能够实现林业建设快而稳的发展。科技在林业发展中的应用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先进人才资源,运用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高林业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引进更多地高科技人才,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化和先进性;科技创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到林业发展的基地创新中,大力发展新型林业技术,运用科学的力量实现研究成果的最大化的转化,提高林业建设效率,加强林业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使林业发展更加完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最大化,为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1.2生态建设 生态建设是林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主动进行生态建设,将生态建设与林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快榆林市林业发展的进程,同时,还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此外,还要将林业建设同当地其他行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生产,保证经济效益。 1.3提高重视程度 到目前为止,林业建设在榆林市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发展速度和发展状态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农牧产业。面对这种情况,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关注,优化林业发展产业结构,鼓励人们退耕还林,发展针对于耕地和放牧业的防护林体系,大力开发适合观光的林业产业,让人们的关注点逐渐转移到林业的发展上来,在实现林业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 1.4将农民收入作为林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农业人口在榆林市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发展林业建设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因此,林业建设的发展应该将保护农民的收入作为基本前提,让农民从林业建设中受益,将实现农民的利益作为林业发展的基本思想;同时,对现有的林种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重点发展经济林和用材林的种植,实现林业建设和农民收入的同步进行。 2发展榆林市林木种苗建设的几点措施 2.1确定引种方向,加快引种进程 发展林业,扩大林木种植率,引种是一项重要的途径,将外省或者外区的优良种苗引进到本地区,优化本地林业发展的品质。引种程序一定要科学合理,首先,要确定需要引种的种苗种类,先进行小批量的试验种植,根据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扩大种植;其次,引种时一定要对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特性与来源区的各方面条件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引种。 2.2建设国有苗圃,加快育苗进程 近年来,我国的林业建设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大量的林业工程在建设中,对林木种苗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对苗木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大力发展国有苗圃的建设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建立起稳定的育苗基地。 2.3做好林木种苗的质量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林木种苗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加大对种苗的研究力度,实现种苗的系统化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桂种苗进行合理的抽查,对于质量不过关的种苗一定要严格治理,让林木种苗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 2.4加大种苗建设资金投入,合理利用资金 林木种苗工作是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前提条件,在林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林业建设的效率、质量和成果。因此,要想发展林业建设,首先,要引起各级领导对种苗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相关的政策支持种苗的发展,加大资金的投入,为林木种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其次,要建立林木种苗发展基金,对一些适合当地的林木种类进行重点扶持,大力发展经济林木和用材林木,并配备先进的配套设施和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最后,合理利用资金,适当的鼓励林木种苗工作的良性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实现林木种苗的经济效益。 3结语 林业建设的发展和林木种苗建设是息息相关的,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同时,要保证林木种苗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为种苗建设提供保障。 作者:杨滋瑞 单位:横山县林木种苗工作站 林木论文:林木生物质集料作业系统管理论文 1林木生物质发电集料作业系统简析 1.1林木生物质集料处理作业系统概念 在对林木生物质发电原料作业过程中,需要在不同地点用不同类型的机械设备,且原材料不同,其处理工艺和工序也不相同,因此常把处理林木生物质资源过程划到不同的工艺流程中。这些划分方式不仅不利于原材料工艺流程的优化研究,还造成了整个过程的管理障碍,无法实现统一管理。因此在优化之前,需对此过程进行定义。林木生物质集料作业过程(简称集料作业)是指林木生物质资源经过采集、收集、打捆、晾晒、压缩、切碎、运输、装卸、贮存等工序步操作最终形成可用生物质发电原材料的物料处理过程。集料作业既包括收割、平茬等最初的原收稿日期:2014—06—23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1C046);中央高校基金科研业务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DL11AC35),(SupposedbytheFundamentalResearchFundsfortheCentralUniversities)(DL11AC35)作者简介:李睿(1981一),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研究员。材料采集阶段,也包括晾晒、打捆、切碎等初加工阶段,还包括从运输到贮存的整个物流过程。在集料作业中使用的设备和人员组成的系统即为集料作业系统。集料作业系统是一个人、机作业体系。集料作业是把林木生物质原料加工成发电原料的过程,因此可以将其看成为林木生物质发电的原料供应链,而集料作业系统的成本问题则可转化为基于最小成本的原料供应链构建与管理研究。 1.2林木生物质发电供应链构建可行性分析 在集料作业过程中,主要特点有三个。首先,集料作业区域半径小。由于物流费用较高,因此生物质发电项目多建在距离采集地较近的位置,根据多个学者的研究,一般的集料作业半径在100公里左右。其次,集料作业的各工序相对独立。再次,目前林木生物质发电原料采集、收集过程多数由个人或小企业者分散完成,他们的加工地分散,技术层次差别较大,由此导致整个集料作业是在松散的管理状态下完成的。发电企业往往通过购买的方式从农户或小企业手中购买原料,然后自行组织运输及原料加工工作,尚未形成对集料作业的完整管理。 2基于JIT策略的集料作业系统设计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大野耐一于1953年提出了JIT生产方式,它指将必要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必要的数量在必要的时间送到特定的生产线,生产出必要的产品。通过生产的计划和控制及库存的管理,实现产品按质按量的低成本生产要求。JIT的优点是通过计划和管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仓库费用、产品及半成品的管理费用、存货维护、保管、装卸、搬运等费用,并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调整期望达到生产适合市场需求产品的最终目的。很多企业通过实施JIT管理,减少成本约30%E63。基于JIT的优点,将其引入集料作业系统中,按照供应链管理方式,实现系统在低成本下按质按量提供发电原料要求。 2.1集料处理系统分解 为了实现JIT管理,首先将集料作业系统划分为采集、运输、贮存及初加工子系统。其中采集子系统包括采伐、收集、晾晒工序步,实现林木生物质最初的收集过程。运输子系统主要指从收集地到发电企业的运输过程。贮存子系统包括装卸、搬运、贮存三个工序步。初加工子系统包括切碎、打捆、压缩等初加工工序。通过分解,集料作业系统可看作由采集、运输、贮存和初加工子系统四个部分组成。 2.2集料作业系统的工艺流程分析 将集料作业系统划分成四个部分以后,系统共有6种方案可供选择,如下图所示。上图中所示的6种工艺流程都可实现林木生物质资源到发电原材料的处理过程。但当工序步顺序变化时,其成本却不尽相同,如将林木生物质切碎运送,体积会缩小2~6倍,汽车满载率明显提高,运输成本降低,但若要在运输前完成初加工工序则会增加新厂房费用和管理费用,因此工艺流程的选择,还需结合工序设置进一步分析。 2.3基于JIT的采集工序设置分析 采集是获取资源的第一步,在现实的生物质项目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生产企业自行组织,统一采集,集中处理;另一种方式是由个人采集,然后由生产企业收购。第一种的缺点在于林木生物质的采集受季节限制,一年中只有两三个月,其余时问人员无事可做、设备闲置。第二种方式的缺点是个人与生产企业间为买卖关系,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抬高价格,以次充好,这对生产企业会造成巨大伤害。结合JI,I’策略,可采用供应商管理策略进行设置。首先,规划供应商个数,然后对原料提供者逐一考核,选择好的作为供应商,通过合同或利润分成等方式形成伙伴关系,将其纳入发电企业管理中。其次,对供应商统一培训。通过培训,将采集子系统所有标准和技术统一。再次,统一衔接过程,不论是自行运送,还是上门收购的方式,都应设计检测方案,为下一工序做好准备。最后,对信息流的传输进行布置。根据当前移动电话的覆盖程度,可采用移动通讯设备或对讲设备就可以实现信息流的传递一26一问题。 2.4JIT下的运输子系统的设置探讨 集料处理作业系统中虽然有把林木资源从采集地到收集地的运输过程,但是受环境所限,收集性运输主要采用人工搬运、手推车、拖拉机等工具完成,由于运输的数量小、运距短,所以把这部分的运输纳入收集工序步中,在运输工序中,运输主要是指从收集地到发电企业公路运输这一部分。在JI1'策略中,可采用的运输组织方式有三种:出发地巡回、目的地巡回及中继地物流三种模式。出发地巡回模式指运输在供应商处巡回,满载后回到生产企业的运输方式。生产地巡回模式是根据生产步骤将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逐一运输到下级生产商处,直至完成产品的运输方式。中继地巡回模式是在供应商和生产企业之间设置集散地,供应商把生产处的原材料(或半成品)运至集散地,生产企业再集中到集散地运回安排生产。三种方式各具特点,结合集料作业系统特性,采用出发地巡回和中继物流两种方式更加合理。但单纯的出发地巡回模式对于供应商的运输路况很难掌握,且每个供应商的资源量参差不齐,很难实现次次都满载回程,运输成本差,效率低。而纯中继物流适合远距离运输。将中继模式和出发地巡回模式结合,形成适合集料作业系统的运输模式。因运输过程中必须建立集散地,因此将初级加工工序直接引入,这样既没有单独增加加工基地费用,又大大降低了运输成本,可谓一举多得。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图1中,第5、第6个工艺流程更加合理。为了减少投入还应减少初加工地的个数。 2.5基于JIT的贮存子系统的设置分析 在JIT策略中,降低库存直至为0是实现精益生产的最终指标,因此,贮存子系统功能越小、成本越低将越符合系统设计要求。假设在生产企业有贮存量为m,可满足n天企业需求。初加工地每天可生产mi(i∈1,,t),t为初加工个数,则每天可提供的初加工后生物质资源数量为Q=∑。i=l若Q ,则必须保存贮存量,否则不能满足生产需,‘求;若Q=,则刚好可以实现按需生产.实现JIT策略;若Q ,在初加工地就会形成库存。,‘因此理想状态为Q=一Ifl,,整个系统不必设计贮存量,,若不能做到,应将贮存系统与初加工地合并在一起,通过调节初加工地的个数和产量,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贮存系统量。通过分析可得最佳的工艺流程图为图1中的第5个工艺,理想状态下,无贮存工序。 3集料作业系统的jrr管理策略分析 结合得到的工艺流程,需要通过有效管理协调各工序,实现最低成本的集料作业。 3.1生产企业生产管理流程设计 生产企业借鉴P—Lane方式在企业内部要虚拟设置1~t多块区域,每块区域与一个加工地相对应,每天所需的原材料总和为Q,是由多个初加工地共同提供的。管理时,按每天所需量,分别对各初加工地进行提示,并对各初加工地进行排队处理,轮流提供生物质资源。同时在企业内部设立报警装置,一旦出现生产过程中的停滞现象,则报警。报警后利用移动通信体系将信息传至加工地,停止资源收购及初加工。在初加工地同样设置报警装置,一旦出现作业停滞,则通知发电企业,按排队顺序由其他初加工地继续提供原料。为了避免所有初加工同时停产而导致发电企业停产的极端情况,可在初加工地设置微量库存。在初加工地,针对供应商的原料采购,也可采用P—Lane方式,按需采购,每天定时定量收购。 3.2运输流程管理设计 在运输过程中,因各加工地提供的是同种同质的原材料,若单个加工地每天生产的林木生物质资源可满足发电企业需求,则不需采用出发地巡回运输,只要单地往返即可。在运输方式上,自营物流和第三方物流都可使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选择。 3.3子系统间连接管理实现 JIT管理策略可采用的形式有6种,分别是委托保管方式、协作分包方式、轮动方式、准时供应方式、看板方式及“水龙头方式”。结合集料处理作业特点,拟采用看板模式。看板方式即在企业各工序之间,或在企业之间,或在生产企业与供应者之间,采用固定的卡片为凭证,由下一环节根据自己的节奏,逆生产流程方向,向前一个环节指定供应,做到准时同步。为了实现各子系统的顺畅连接,采用看板方式,从生产企业的采购开始,设置各节点的时间及要求,确定检验标准,利用卡片记录,详细填写,认真审核。统一的检验标准和逐级检查机制可将所有责任和义务明晰,一旦发生问题,则可根据卡片直接追查到供应商,并追究相应责任。结论JIT策略的使用为丰田汽车公司顺利渡过第一次金融危机起到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如丰田、沃尔玛等欧美诸多工业企业仍将其视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协调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策略,JIT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而在我国发展初期的生物质能源产业,除了面临技术难题外,企业的原料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将JIT策略引入林木生物质集料处理作业中,从解决原料成本的问题人手,为企业提供了集料作业最佳工艺流程及各工序的组织执行方式,并帮助企业建立了生产管理模式,希望JIT策略的使用将为生物质能源企业的快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李睿 胡艳英 黄颖利 王花 单位: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的现状及建议浅析论文 【论文摘要】:互助县林业快速可持续发展种苗工作起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下林业发展要求,总结了该县种苗基地建设现状及特点,分析了该县种苗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发展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林木种苗;现状;特点;存在问题;对策;青海互助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命脉,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林业发展的关键[1]。为进一步做好互助县林木种苗工作,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对全县林木种苗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理清了今后发展方向。 1种苗基地建设现状 1.1育苗基地 全县现有苗圃214处,总面积334.2hm2,其中国有苗圃10处(包括林场下属苗圃7处,县级以上苗圃3处),面积69.7hm2,集体苗圃8处,面积9hm2。个体苗圃196处,面积255.5hm2。全县年产苗量12523万株,其中国有苗圃2997万株、集体苗圃750万株、个体苗圃8776万株,基本上能够满足全县造林绿化的需要。随着林木种苗事业的发展,在国有苗圃中基本形成了以李丰苗圃和北山林场苗圃为龙头的青海云杉、祁连圆柏等针叶树种育苗基地;以双树苗圃为主的青杨、青杨二号、新疆杨等阔叶树种和丁香、榆叶梅、连翘等花灌木育苗基地;以中心苗圃为主的大果沙棘、乌柳、沙地柏、甘蒙锦鸡儿等引进树种和乡土灌木树种育苗基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种植业结构的调整,个体育苗户迅速增加,育苗面积不断扩大。 1.2育种基地 建立了一批林木种子繁育基地。2002年实施了“互助县祁连圆柏种子园母树林建设项目”,项目总规模68.4hm2,其中祁连圆柏种子园13.5hm2,祁连圆柏母树林54.9hm2,项目总投资125.24万元,可年产种子13t;2003年实施了“青海省海东地区柠条采种基地建设项目”,基地总规模670.7hm2。总投资304.3万元,每年可产柠条优质种子100t,年收入可达60万元。截至目前,全县共建有采种基地739.1hm2,其中祁连圆柏种子园13.5hm2,祁连圆柏母树林54.9hm2,柠条采种基地670.7hm2。 2林木种苗生产的主要特点 2.1呈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趋势 根据生态立省战略和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及产业政策的调整,加之互助县和青海省内高标准造林绿化等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有力地拉动了互助县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各地紧紧抓住苗木紧缺、种苗价格上涨的契机,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苗木产业,特别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个体私营育苗已成为互助县育苗产业的一支生力军,如互助县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是苗木种植户自愿组成民间新型组织,依据“政府引导、专业运作、服务会员、降低风险”的原则,从维护会员切身利益、降低市场风险、避免无为损失、提高苗木产值、维护品牌形象、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实际需求出发,自愿组成利益共同体,规范苗木销售市场,消除变相压价等不良现象,实现会员利益最大化。截至目前,已成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17个,其中加定镇相继成立了“互助县加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互助县加定镇得红苗木专业合作社”、“互助县兴盛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互助县绿鑫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截至2009年底,加定镇种植苗木面积达123.3hm2,共销售各类苗木299万株,苗木销售累计收入1275万元,其中专业合作社运作销售189万株,苗木收入716万元,其他途径销售苗木110万株,销售收入559万元,成为全县个体育苗的“排头兵”。 2.2经营形式灵活多样 从经营体制看,互助县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苗圃为龙头,乡村集体苗圃为骨干,个体育苗为主体,国家、集体、个人、合营一齐上,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县、乡、村3级育苗网络。一是国有苗圃。国有苗圃依然起着龙头示范作用,它们充分利用自身在资源、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继续发挥着骨干作用。二是乡村集体苗圃。这部分苗圃主要是村集体育苗,所占比例不大。其主要经营方式是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出地、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其优点是充分发挥了集体优势,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壮大集体经济。缺点是责、权、利不明确,成本高、浪费大,效益较低。三是个体育苗。个体育苗又分为2种形式:一种是个人独资育苗,即通过自产自销、租赁土地等形式,利用兴办其他产业盈利资金投入育苗生产;另一种是专业合作社育苗,即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按照合作社形式育苗。这种方式弥补了个人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不足,集中力量,共同兴办。 3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基础设施差,经营与技术落后 一是投入不足,苗圃基础设施差。近几年成立和创办的苗圃,各项基础设施(围墙、房屋)不健全,使苗圃的管护工作一直处于滞后状态;部分苗圃无灌溉条件,也缺少必要的喷灌设备,使育苗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二是经营粗放,国有苗圃没有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由于互助县国有苗圃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济负担较重,仍停留在老模式,经营规模不大,苗圃经营集约化程度不高。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难以发挥龙头和骨干带动作用。三是采种条件落后,种子利用率低。采种工作大部分采用人工作业,造成一部分林木种子资源流失。 3.2市场竞争力弱 一是个体育苗缺乏市场调解能力,经营理念较落后。大部分个体育苗户没有育苗经验,存在盲目育苗,一哄而上现象,加上又没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技术应用不到位,管理粗放,导致沙棘、金露梅和小檗等部分苗木滞销,给众多育苗户带来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其育苗积极性。二是林木良种基地数量少,结构不合理。全县只建林木种子基地2处,尚无林木良种基地。除柠条和祁连圆柏少数几个树种外,其他大多数树种都未建繁育基地。加之互助县新品种育、繁、推脱节,良种苗木繁育、生产、供应滞后,影响了林业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此外,原有基地树种单一,不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 4发展对策 种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现代林业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分类管理、分区突破战略,坚持科技兴种、依法治种,搞好良种繁育,逐步实现生产区域化、苗木供应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多样化,形成种植、营销一体化的市场网络。 4.1积极调整育苗结构,培育适生树种 应遵循适地适树原则[2],按科学规律办事,根据川、浅、脑不同自然地理、气候条件,适当减少沙棘等当地树种的育苗面积,增大抗旱、速生、经济价值较高树种的育苗面积,如青海云杉、祁连圆柏和油松等。现调整的基本格局是:川水地区主要培育青杨、新疆杨、山杏、油松和花灌木等速生、抗旱、经济价值较高树种;浅山地区主要培育青杨、榆树、沙棘等造林树种;脑山地区和林区周边主要以发展常绿针叶树小苗和种源苗木及野生适用品种苗木为主。同时,完善种苗引种、驯化程序,结合县情实际,引进耐干旱、耐寒冷、耐瘠薄、无病虫种苗,经过苗圃苗期培育,上山造林后逐步成活成材、开花、结果,繁衍后代,最终取代退化树种。公务员之家 4.2加强国有苗圃科技培训,提高育苗技术水平 目前,互助县林业重点工程及城镇绿化建设相继启动实施,种苗供不应求,迫切需要采用新技术,建立稳定的育苗基地体系。因此,必须抓好国有苗圃建设,发挥其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一是重点在苗圃领导班子建设、技术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苗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下功夫。二是在苗木生产的树种、品种、数量和质量上下功夫,强化以质量求信誉、以质量求市场、以质量求生存的市场竞争意识,不断调整苗木生产结构,培育出名、特、稀、优、新的市场急需的高质量苗木,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在苗木生产中,要与造林单位密切配合,制订种苗生产计划,搞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尤其是与工程造林相结合。四是坚持以科技为先导,实行科学育苗,采用先进的育苗技术,重点抓好容器育苗、大棚育苗、全光喷雾扦插等技术,广泛推广应用GGR生根粉,实行育苗全过程质量管理,层层把关,严格管理,以提高育苗质量。五是积极做好国有贫困苗圃的解困工作,要尽快制订贫困苗圃脱贫方案,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增强改革开放意识,提高适应和驾驭种苗市场的能力[3]。 4.3加强采种基地建设,提高种子利用率 良种繁育基地是林业工程的基础和出发点,要在保护和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建设新的良种繁育基地,主要抓好优良资源的收集、繁殖和推广,提高采种技术,建立健全种子采收、分级、贮藏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一整套林木结实预测预报体系,引进林木种子采集和调制的机械化研究成果,加大采种基础设施、种子贮藏冷库的建设力度。 4.4引导多方参与,实现多种方式的苗木产业化生产 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种苗是主要的发展模式。积极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的开发和建设。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林木种苗建设的法律地位,统一税费、资金利用和投资等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目前互助县种苗结构状况看,国有、乡村和个体经营成分各占1/3,但从市场经营和投资渠道看,个体育苗更具活力,只要技术服务到位、引导有方,个体育苗可作为农村种苗产业的主体和骨干力量[4]。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业产业化发展特征分析论文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一、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二、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公务员之家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林木论文:我国森林外林木资源发展趋势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森林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从世界范围来看,森林外林木作为一种林木资源,所发挥的作用却越来越明显,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在简要介绍森林外林木资源概念和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森林外林木资源发展及经验的介绍与分析,为我国今后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 一、森林外林木 1.1森林外林木范围界定 森林外林木这一名词出现于1995年,20世纪80年代,随着非木质林产品和林木(尤其是森林外林木)在社会福利和环境方面的贡献得到广泛认可,森林外林木的重要性开始被各界人士所认识和了解。联合国粮农组织对这一名词的定义为:“生长在森林和其他有林地以外的林木”(此处“林木”主要指树木和灌木),包括生长在农业用地(含草地和牧场)、建筑用地(住宅和基础设施)和裸地(包括沙丘和裸岩),还包括生长在未能满足森林和林地要求的土地上的林木:①林地面积不足0.5公顷;②在原位生长到成熟时树高能够达到5米以上,但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不足5%的林木;③在原为生长到成熟后树高不能达到5米,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低于10%的林木,④宽度不到20米,且面积不足0.5公顷的防风林带和岸边缓冲区中的林木。 1.2森林外林木的效益 与森林相比,森林外林木与人类的联系更加紧密,从农林复合系统、农林牧复合系统到城市、社区林业等林木系统,到处都有森林以外林木的存在,近些年来,森林外林木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外研究表明,森林外林木在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减缓气候变化、供给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保护周边环境、改善田园景观、美化环境及减少贫困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森林外林木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木质林产品、燃料、食物、水果等,是农村居民食物、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在有些地区木材深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木材有很多也是来自于森林外林木资源。如哥斯达黎加森林外林木除具固碳的生态价值外,每年还为国内提供了一半以上的木材,据法国农民提供的数据,灌木篱每年可为法国提供440万立方米木材,而森林外林木年木材产量为450万立方米,同时,还可提供饲料和牧草,畜牧区的饲料树种在一些热带地区已经成为农业系统的主要贡献力量。环境效益方面,例如,农田上的灌木篱、小块林地。成片的树木,防风林等为大量动物物种提供了宝贵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场所,也为动物迁徙提供了通道,保持了当地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社会效益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城市森林有助于身体健康。缓解压力,并提供了良好的教育基地;在很多地方森林外林木具有文化价值,是文明和文化的一种象征和延续。 二、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与经验借鉴 2.1总体情况 长久以来,森林外林木的价值和发展状况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许多地区的人们依赖森林外林木提供的林产品为生,但这些并未引起当地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重视,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全球对森林外林木的认知和关注程度在逐步增加。一些地区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团体等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到发展森林外林木的行列中来。学术界也积极开展森林外林木的研究,包括其作用、潜能及清查评估方法等方面。联合国粮农组织已经在该领域制定出了科学规范的研究标准、体系等。 从全球层面来看。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许多地区尤其是少林或无林地区的人们为了满足当地乡村和城市社区对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需求,在土地边缘、家庭园地等种植树木;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政府和林业部门也逐渐开始大面积的森林种植活动,并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保护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由于森林外林木的不断发展,在全球森林覆盖不断减少的同时,一些地区的林木覆盖面积增加明显。 2.2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 印度种植和发展森林外林木有较长的历史,据记载,大约2500年前,佛教的创始人就宣布每个佛教徒必须种植一棵树并在五年内照料它。随后,历届印度王族都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在路旁植树,这些树木逐渐显现出了巨大的价值,为当地人民特别是贫困人民提供了重要的食物和薪材来源,人们开始在农场、田地边缘、庭院中植树,这些林木还成为人们膜拜的对象,蕴含了巨大的文化价值。 1979—1980年间,印度政府开展了社会林业项目,在国内大规模种植森林外林木,使得这一资源得到了迅猛的增长,其中35%—409 树木的种植通过政府分发树苗,由个人、团体组织等在私人土地完成。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公共土地一公路、铁路、运河旁等栽种林木,此次大规模的社会林业项目之后,印度林业部门又分阶段继续实施造林和再造林工程,一些地方部门将植树计划分配到个人,有效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私营公司和私人组织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当地的林业企业与农民签订协议,吸引农民在农场或家庭园地种植树木,并到期如约向农民收购木材和林产品,以满足企业自身对原材料的需求,这种方式引起了许多林业企业的效仿,大大促进了当地的造林进程。 2.3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的借鉴意义 综合来看,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特别是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林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总结如下: (1)森林外林木正在受到高度重视,森林外林木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关于这一资源的数据资料大量缺失。然而,上个世纪后期以来,为了更加科学的利用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加强了对这一资源的管理,突出体现在开始对其进行信息量化和评估,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森林外林木清查和评估体系,获取森林外林木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实地抽样,空中摄影,遥感,实地抽样和遥感结合,相关几个部门的二手资料等。其中,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实现:土地利用分类和绘图,林木覆盖的识别,以及林木特征的度量。卫星图片和区域照片适用于前两个阶段,而高清晰的卫星图片能够识别单一的树木并为大面积的森林外林木建立数据库,在印度,随着在森林外土地上大规模开展植树活动,有关部门实施了针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评估活动,并逐步探索科学的方法和途径,有效掌握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状况,将森林外林木与森林资源的发展动态变化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资源在印度林业中的地位。 (2)政府制度管理和立法。通过政府制度及法律的强有力手段能够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例如,肯尼亚政府鼓励在半城市化地区植树,并且砍伐树木会受到严格管理,同时,对森林外林木的管理需要并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分工,因为森林外林木可能涉及林业,园林,水利等多个部门,有序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才能够避免利益的冲突而使森林外林木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 (3)政府的政策扶持,第一,为了推动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印度林业部门将种苗免费发放给农民,鼓励他们在自己的土地边缘种植。第二,政府提供大量的科学扶持,帮助农民解决种植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农民负责林木的看护,照料等工作。第三,政府利用行政调控等手段影响木材市场价格,维持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并对其种植树木的品种进行引导。 (4)私人力量的作用,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公司或组织与包括农民在内的社区为了共同获得林产品利益而建立合作关系,从而间接的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这种方式在许多地方受到了关注,在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以外的力量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正如上文所述,许多私人林业企业也开展有计划的林木种植活动,他们提供种苗委托农民种植,与农民签订合同到期如约收购林产品,这种方式不仅为企业自身带来了原材料,也为农民带来了切实的收益,更为当地带来了森林物质和生态效益。 (5)提高公众意识,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如美国森林组织的宣传和引导,使公众认识到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带来的好处,同时,提高公众意识还有其他很多的途径。例如,政府官员的带领行动能够感染公民的意识,菲律宾某城市的8万个居民,在参与一项大的再生林工程中意识到了都市林业所产生的好处。 三、对我国发展森林外林木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多,甚至超出了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造成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木材供求矛盾及环境恶化。而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木材供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都可有效缓解这一矛盾问题,同时,与森林资源相比,我国的森林外林木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另外,在我国,虽然平原林业和城市林业有一定的发展历史,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体系,也积累了相当的发展经验,但总体看,还存在森林外林木发展并没有引起国内高度重视;对森林外林木整体发展状况缺乏足够的认识;深入系统的相关研究较少;大量的技术和资源都用于森林资源清查中。对森林外林木的监测评估较为匮乏;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都严重滞后等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善我国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管理,促进其发展。 (1)应加强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和评估,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清查已经有较长的时间,而对森林外林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却缺乏全面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测体系或定期抽样调查制度,监控和评估城乡用地上森林外林木的动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估算森林外林木的各种效益,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另外,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清查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尤其需要地理信息系统和卫星图片等技术的应用,因此跨学科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就显得非常必要,应加大投入。 (2)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目前尚未对森林外林木资源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森林外林木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森林外林木管理、利用及保护方面立法还较为薄弱和不完善的状况,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森林外林木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3)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和制度。为促进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还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进一步明晰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所有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采伐利用制度,规范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公务员之家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鉴于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农区和城市社区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应加大对森林外林木重要作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和保护意识。 (5)加大研究开发力度。针对森林外林木开发利用现状,应加大对这一多样性资源的潜力和潜能进行开发与研究,以从森林外林木资源中获得更多可利用的价值。 林木论文:滥伐林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论文 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林木论文:林业补助与林木补偿制度分析论文 1.森林生态效益研究的误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尚无统一概念,但理论界的逻辑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没有从森林生态效益中获得经济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给森林所有者补偿;获益者是广大民众,民众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承担者。这一理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即理论上所说的正外部性,不能成为补偿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个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用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现象。不可否认,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态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问题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经营活动都应该获得补偿吗?否。有一个“阿凡提”的民间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发现有个卖羊肉串的摊贩与一个顾客发生争吵,阿凡提前去探问究竟:摊贩说顾客闻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应付钱;顾客说闻到肉香味是无意地、难以避免的,他没要求摊贩给他提供这种服务,两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则从顾客手中拿了几串钱放在手里,合手摇了摇钱让摊贩听到了钱的响声,对摊贩说:现在你听到了钱响,也应该向这钱的主人(顾客)付费,摊贩哑然。这则故事至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经营活动,并不一定要获得补偿。有人从庇古税(是针对负外部性)理论推断出,既然具有负外部性的经营者需补偿受害者损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受益者则需补偿经营者。实际上这一推理是不合逻辑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补偿、赔偿是以当事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前提的。具有负外部性的污染企业,明知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会给周围的民众造成损害而继续这种行为,给民众(环境)造成损害,民众是无辜的,损害是企业强加,为了公平、正义,甚至是为了资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产经营者给民众以赔偿;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产经营者所造成的损失(他本人认为应获而未获的报酬),获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为,他的获益是无意的,他对生产者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补偿。大家试想一下,假设我们创建一种制度,要求获益者,对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进行具有补偿,社会将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混乱局面:穿漂亮服装的女士要求见过她的路人补偿;种花草的主人,要求邻居补偿;饭店的主人要求过客补偿,这个社会岂不乱了套! 其次,森林生态效益(即生态产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无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还是西方经济学,均认为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森林生态效益是森林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它不能成为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衡量标准。同一件商品,对不同的人来讲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而价值基本相同,使用价值研究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而价值则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两者不能混淆。用森林使用价值替代法测算森林生态价值缺乏理论依据,人为地夸大了森林的生态价值。人们不仅要问,作为森林生态产品的购买者,你认可你们测算出的价值吗?我们不可否认森林生态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他的使用价值(即森林生态功能或效益)非常重要,这是森林的自然属性所具有的,即只要是森林,森林生态产品使用价值就在发挥作用,而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则不然,他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渐增加。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属较高层次的需求,是人们物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后的安全需求(按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安全需求高于生理需求),这里的需求是指具有购买力的现实需求。刀耕火种年代,人们的物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森林成为农业生产的障碍而被焚烧;新中国建国初期,森林成为满足人们物质需求资源而被大肆采伐,森林生态效益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反,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人们产生了较高层次需求——森林生态产品,特别是1998年那次水灾,更加剧了人们对生态安全的需要,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在不断提升。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怎么体现?理论上讲它取决于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目前理论研究往往高估森林生态产品价值,一方面是由于采用森林生态产品使用价值替代法,另一方面是因为用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理想需求代替现实需求,认为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巨大,正如周生贤局长所讲,就生态来讲,我国的森林一棵都不能砍。但现实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体现在人们愿意拿多少钱出来购买,即人们购买森林生态产品的能力,就目前我国经济实力来讲,这个能力还相当有限,森林生态产品现实需求还较低,所以森林生态产品价值不会太高。 由此可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由于存在明显的漏洞,造成理论混乱,就实践来看,尽管尚处于试点阶段,但收效甚微,我们有必要重新构建一套新的制度来弥补森林生态效益研究的不足。 2.构建林业补助、林木补偿制度体系 2.1林业补助 林业补助是指各级政府为促进林业发展,对营林主体所进行的各种经济性补助措施(包括补贴、信贷、减免税收减免地租等)。林业补助的目的是“助”,是促进林业发展;手段是“补”,是对营林主体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一种弥补。国家为了鼓励营林业的发展,必须利用经济杠杆,保证营林生产要素都能获得正常利润,否则这些资源就会配置到报酬高的非林行业,林业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 林业补助是政府干预林业经济的行政行为,政府为什么要干预林业生产行为呢?因为林业具有外部性,并且由于林业生产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地域广等特点,致使市场失灵,需政府采取补助措施,矫正市场失灵,促使市场配置营林生产要素的基础作用得以发挥,提高林木供给水平。 营林生产具有正外部性,能带来环境质量的改善,这一点是全国人民所希望的,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营林生产,促使营林生产要素(人、财、物)涌向林业生产,这样“山青水秀”的生态局面方能出现。采用“鼓励”一词而非“补偿”,一方面是因为营林生产的正外部性,不是获得补偿的充分理由;另一方面,是想强调政府对营林的补助是种奖励,是对政府所期待行为的一种激励。 有些学者认为之所以要给予营林业以补偿,是因为营林的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所以对营林业的补偿应等于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点牵强。首先,在有些情况营林主体有自身克服外部性的机制,如可以通过扩大企业规模,组织一个足够大的经济实体将外部成本或收益内部化,再者,科斯认为:只要产权已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那么交易的任何一方拥有产权都能带来同样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这表明,财产所有权一旦确定,政府就没有在外部性问题上进行干预的必要。其实,营林生产主体并不关心营林生产的外部性问题,他追求的是营林生产的回报率,正如卖烤肉的摊贩只考虑卖肉的盈利,而不在意肉香味的散发,种植花草的主人只在意享受种植花草的乐趣,不在意路人及邻居的观赏。所以鼓励营林生产时,不必过多的去研究营林生产的外部性,而应重点研究采取什么措施能使营林生产者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效果会更好)。其次,营林主体私人生产成本较高的真正原因在于各级政府的不合理干预。蒋海在比较广东农业投入产出率时,得出林业投入产出率低的结论。 但为什么会出现林业的投入产出率远低于同期农业投入产出率这一现象呢?不是因为林业的正外部性,而是林业的税费负担太重。大家知道农业的平均税率不超过10%,而林业税费率普遍高于30%,不少省份超过40%,部分地区竟高达75%以上,如江西崇义县林业税费率占到总收入的75.6%。正是由于巨大的税费负担,林农的投资回报率低,致使林农不愿投资林业。据茅于轼、唐杰的测算,如果林业税费比例能降低到15%,则营林的内部收益能提高到15.5%,造林就有一定吸引力;如果税费比率能像印尼、巴西、新西兰等国那样降低到5%,内部收益率就能提高到19.8%。这充分证明林业并非人们想象的弱质行业,林业发展的阻碍不在于营林生产的正外部性没有得到补偿,而在于不合理的税费抑制了营林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外林业发展的经验和国内林业发展实践,特别是林业生产特点,我们认为鼓励我国营林发展的林业补助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林业税费,致使其税费负担不超过农业平均税费水平;二是对营林生产进行适当的补贴,主要用于营林道路建设及增加公共设施,三是对营林生产实行较长期的低息贷款,以缓解营林生产周期长,资金占用量较大的困境,四是实行减免地租的土地政策,扩大营林生产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2.2林木补偿 林木补偿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向社会提供生态安全公共服务,限制、剥夺营林主体林木所有权行使所造成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营林主体造林的主要目的并非自用,而是通过林木交易获得利润,林木所有者处置林木,进行林木交易是林木所有权的直接体现。然而政府认为如果任由林木所有者自由地处置林木,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环境质量,所以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政府对林木所有权的处置设置了种种限制条件,如严格的采伐许可证制度,禁伐制度,这无疑限制了私人财产权的行使。法律上虽然承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加以限制,甚至剥夺,私人有服从的理由与义务,但对私人利益因国家社会而蒙受的损失、牺牲,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应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当代补偿学说有如下几种:(1)既得权说。认为私人林木所有权系合法取得,自然应予以绝对保障,保障公民生存权、财产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是因为公益之必须,使私人财产蒙受损失,亦应予以补偿,否则难以体现公正,维护、保障公民的既得权利。(2)特别牺牲说。德国学者奥托梅叶认为:使特定、无义务且无应课以该负担之特殊事由的人,造成其财产或人身损害,这就意味着为了国家或公益遭受了牺牲,那么这种牺牲不应由个人负担,而应由公众平均负担,办法是政府从公众税收中给作出牺牲者一定补偿。(3)公平负担说。这种理论认为,由于政府行为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故当一部分人或个别人因国家行为而承担的义务不同于他人时,政府应调整和平衡这种义务不均衡现象。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限制、剥夺林木所有权自由行使造成了财产损失,给林木所有者作出的这种牺牲,政府理应按照公平原则,对林木所有者予以补偿。 我国目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限制了林木所有权(如果长期不颁发采伐许可证则等同于禁伐制度)的行使,给林木所有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石光银的尴尬及类似石光银的成千上万营林主体目前的困境都是这一制度的牺牲者,严重阻碍了营林事业的发展。相反,国外大多采用林木补偿制度:日本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于被划为保安林的森林所有者要适当予以补偿,以保证其效益不至于因此而降低。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如林主的森林被宣布为防护林,或者在土地保养和自然保护区内,颁布了其他有别于公众的经营规定或限制性措施,因而对林主经营其林地产生不利,林主有权要求补偿。瑞典森林法规定:如果某块林地被宣布为自然保护区,那么该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将由国家予以充分补偿。由此可见国外林木补偿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林木补偿只有在政府限制、剥夺林木所有权行使之后进行;二是政府对林木所有权进行限制,剥夺是出于生态目的,为了公共利益;三是林木补偿数额以林木所有者因政府限制林木所有权行使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业补助,林木补偿的区别 林业补助、林木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三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其区别见下表:林业补助、林木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区别 判断一种制度设计好坏的依据是制度效益。法律经济学认为“效益”意味着资源分配达到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解决权利冲突的外在性问题,既可以用市场手段,也可以用政府手段,制度应能够促使人们做出有利于效率或效益优化的选择。比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业补助、林木补偿三种制度设计的优劣,我们不难发现:林业补助、林木补偿制度更能体现现代行政法的宽容、信任、激励、合作的人文精神,更注重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发挥,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坚定的理论基础。 林木论文:我国林木种苗业研究论文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林木论文:滥伐林木罪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林木论文: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森林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从世界范围来看,森林外林木作为一种林木资源,所发挥的作用却越来越明显,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在简要介绍森林外林木资源概念和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森林外林木资源发展及经验的介绍与分析,为我国今后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 1森林外林木 1.1森林外林木范围界定 森林外林木这一名词出现于1995年,20世纪80年代,随着非木质林产品和林木(尤其是森林外林木)在社会福利和环境方面的贡献得到广泛认可,森林外林木的重要性开始被各界人士所认识和了解。联合国粮农组织对这一名词的定义为:“生长在森林和其他有林地以外的林木”(此处“林木”主要指树木和灌木),包括生长在农业用地(含草地和牧场)、建筑用地(住宅和基础设施)和裸地(包括沙丘和裸岩),还包括生长在未能满足森林和林地要求的土地上的林木:①林地面积不足0.5公顷;②在原位生长到成熟时树高能够达到5米以上,但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不足5%的林木;③在原为生长到成熟后树高不能达到5米,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低于10%的林木,④宽度不到20米,且面积不足0.5公顷的防风林带和岸边缓冲区中的林木。 1.2森林外林木的效益 与森林相比,森林外林木与人类的联系更加紧密,从农林复合系统、农林牧复合系统到城市、社区林业等林木系统,到处都有森林以外林木的存在,近些年来,森林外林木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外研究表明,森林外林木在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减缓气候变化、供给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保护周边环境、改善田园景观、美化环境及减少贫困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森林外林木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木质林产品、燃料、食物、水果等,是农村居民食物、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在有些地区木材深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木材有很多也是来自于森林外林木资源。如哥斯达黎加森林外林木除具固碳的生态价值外,每年还为国内提供了一半以上的木材,据法国农民提供的数据,灌木篱每年可为法国提供440万立方米木材,而森林外林木年木材产量为450万立方米,同时,还可提供饲料和牧草,畜牧区的饲料树种在一些热带地区已经成为农业系统的主要贡献力量。环境效益方面,例如,农田上的灌木篱、小块林地。成片的树木,防风林等为大量动物物种提供了宝贵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场所,也为动物迁徙提供了通道,保持了当地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社会效益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城市森林有助于身体健康。缓解压力,并提供了良好的教育基地;在很多地方森林外林木具有文化价值,是文明和文化的一种象征和延续。 2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与经验借鉴 2.1总体情况 长久以来,森林外林木的价值和发展状况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许多地区的人们依赖森林外林木提供的林产品为生,但这些并未引起当地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重视, 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全球对森林外林木的认知和关注程度在逐步增加。一些地区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团体等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到发展森林外林木的行列中来。学术界也积极开展森林外林木的研究,包括其作用、潜能及清查评估方法等方面。联合国粮农组织已经在该领域制定出了科学规范的研究标准、体系等。 从全球层面来看。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许多地区尤其是少林或无林地区的人们为了满足当地乡村和城市社区对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需求,在土地边缘、家庭园地等种植树木;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政府和林业部门也逐渐开始大面积的森林种植活动,并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保护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由于森林外林木的不断发展,在全球森林覆盖不断减少的同时,一些地区的林木覆盖面积增加明显。 2.2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 印度种植和发展森林外林木有较长的历史,据记载,大约2500年前,佛教的创始人就宣布每个佛教徒必须种植一棵树并在五年内照料它。随后,历届印度王族都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在路旁植树,这些树木逐渐显现出了巨大的价值,为当地人民特别是贫困人民提供了重要的食物和薪材来源,人们开始在农场、田地边缘、庭院中植树,这些林木还成为人们膜拜的对象,蕴含了巨大的文化价值。 1979—1980年间,印度政府开展了社会林业项目,在国内大规模种植森林外林木,使得这一资源得到了迅猛的增长,其中35%—409 树木的种植通过政府分发树苗,由个人、团体组织等在私人土地完成。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公共土地一公路、铁路、运河旁等栽种林木,此次大规模的社会林业项目之后,印度林业部门又分阶段继续实施造林和再造林工程,一些地方部门将植树计划分配到个人,有效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私营公司和私人组织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当地的林业企业与农民签订协议,吸引农民在农场或家庭园地种植树木,并到期如约向农民收购木材和林产品,以满足企业自身对原材料的需求,这种方式引起了许多林业企业的效仿,大大促进了当地的造林进程。 2.3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的借鉴意义 综合来看,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特别是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林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总结如下: (1)森林外林木正在受到高度重视,森林外林木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关于这一资源的数据资料大量缺失。然而,上个世纪后期以来,为了更加科学的利用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加强了对这一资源的管理,突出体现在开始对其进行信息量化和评估,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森林外林木清查和评估体系,获取森林外林木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实地抽样,空中摄影,遥感,实地抽样和遥感结合,相关几个部门的二手资料等。其中,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实现:土地利用分类和绘图,林木覆盖的识别,以及林木特征的度量。卫星图片和区域照片适用于前两个阶段,而高清晰的卫星图片能够识别单一的树木并为大面积的森林外林木建立数据库,在印度,随着在森林外土地上大规模开展植树活动,有关部门实施了针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评估活动,并逐步探索科学的方法和途径,有效掌握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状况,将森林外林木与森林资源的发展动态变化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资源在印度林业中的地位。 (2)政府制度管理和立法。通过政府制度及法律的强有力手段能够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例如,肯尼亚政府鼓励在半城市化地区植树,并且砍伐树木会受到严格管理,同时,对森林外林木的管理需要并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分工,因为森林外林木可能涉及林业,园林,水利等多个部门,有序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才能够避免利益的冲突而使森林外林木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 (3)政府的政策扶持,第一,为了推动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印度林业部门将种苗免费发放给农民,鼓励他们在自己的土地边缘种植。第二,政府提供大量的科学扶持,帮助农民解决种植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农民负责林木的看护,照料等工作。第三,政府利用行政调控等手段影响木材市场价格,维持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并对其种植树木的品种进行引导。 (4)私人力量的作用,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公司或组织与包括农民在内的社区为了共同获得林产品利益而建立合作关系,从而间接的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这种方式在许多地方受到了关注,在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以外的力量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正如上文所述,许多私人林业企业也开展有计划的林木种植活动,他们提供种苗委托农民种植,与农民签订合同到期如约收购林产品,这种方式不仅为企业自身带来了原材料,也为农民带来了切实的收益,更为当地带来了森林物质和生态效益。 (5)提高公众意识,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如美国森林组织的宣传和引导,使公众认识到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带来的好处,同时,提高公众意识还有其他很多的途径。例如,政府官员的带领行动能够感染公民的意识,菲律宾某城市的8万个居民,在参与一项大的再生林工程中意识到了都市林业所产生的好处。 3对我国发展森林外林木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多,甚至超出了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造成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木材供求矛盾及环境恶化。而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木材供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都可有效缓解这一矛盾问题,同时,与森林资源相比,我国的森林外林木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另外,在我国,虽然平原林业和城市林业有一定的发展历史,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体系,也积累了相当的发展经验,但总体看,还存在森林外林木发展并没有引起国内高度重视;对森林外林木整体发展状况缺乏足够的认识;深入系统的相关研究较少;大量的技术和资源都用于森林资源清查中。对森林外林木的监测评估较为匮乏;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都严重滞后等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善我国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管理,促进其发展。 (1)应加强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和评估,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清查已经有较长的时间,而对森林外林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却缺乏全面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测体系或定期抽样调查制度,监控和评估城乡用地上森林外林木的动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估算森林外林木的各种效益,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另外,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清查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尤其需要地理信息系统和卫星图片等技术的应用,因此跨学科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就显得非常必要,应加大投入。 (2)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目前尚未对森林外林木资源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森林外林木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森林外林木管理、利用及保护方面立法还较为薄弱和不完善的状况,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森林外林木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3)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和制度。为促进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还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进一步明晰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所有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采伐利用制度,规范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鉴于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农区和城市社区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应加大对森林外林木重要作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和保护意识。 (5)加大研究开发力度。针对森林外林木开发利用现状,应加大对这一多样性资源的潜力和潜能进行开发与研究,以从森林外林木资源中获得更多可利用的价值。 林木论文: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林木论文:滥伐林木罪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业存在问题论文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林木论文:我国林木种苗业问题论文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农村治安管理探讨:农村治安管理对城镇化进程的影响及对策 摘 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概括为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由于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涵盖了以上诸多领域的内容,因此,加速农村城镇化建设,便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村治安;管理 当前影响农村地区治安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外部条件带动下,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期。而在这一条件下,所带来的问题也被不断的放大和发酵,一旦被居心不良的人加以利用,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在农村地区,往往因为农民负担过重,土地强硬征迁,资源再分配不均,对突发事件处理结果不满意等因素,使部分农民群众产生不满情绪,从而采取堵塞交通、扰乱办公秩序等过激手段,要挟党委政府,极易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二是妨碍公务事件时有发生。在农村地区,妨碍公务事件,多以暴力行为体现。这部分群众往往为一己私利,以亲情、乡情为纽带,藐视法律,帮亲不帮理,对政府执法人员的工作横加阻拦,暴力抗法。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形象和社会形象。 三是各类纠纷事件时有发生。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轻视对矛盾的排查和化解,就会导致各类纠纷事件的发生。在农村地区,人与人的接触更加紧密,田边地头、家族矛盾、婚姻生活、产权债务、恶性竞争等等,无不随时随地引发矛盾、冲突,风波不断,不仅扰乱了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而且充分暴露了农民的整体素质不容乐观。 四是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农村地区人员成分相对单一,人员思想单纯,暴力型违法犯罪行为多发。如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猥亵妇女、拐卖人口、损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尤为突出。另外,根据统计,现阶段农村地区已经成为电信诈骗侵害的高发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一方面说明了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农村地区治安管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上述因素中,可以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人们的价值观由社会型向本位型转变,一些人从个人利益出发,只计较个人利益,不考虑社会影响;另外,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出于稳定和政绩的考虑,不能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存在问题的实质,姑息迁就,束手无策,甚至不敢正面群众,越怕把矛盾激化,反而越激化了矛盾。政治、政策的不稳定引发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这必将导致农村地区城镇化的波动。 从长远看,解决上述治安难点问题,维护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既是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策加以解决: 一是建立健全专管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维护稳定机构,把维护稳定纳入党政“一把手”年度综合评定中,推行一票否决制,各机关、各部门成立相应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是维护稳定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凡因本部门由于工作态度,执法不公,办事不及时等引发的投诉、上访,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二是建立“驻村联户”机制。在各村屯中,选择个人威望高、工作能力强、公正廉明的公务人员作为骨干,依托治安积极分子和追求进步的青年人员,建立“驻村联户”小组。党和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部分倾斜,让“驻村联户”小组发挥村情熟、人头熟的优势,利用个人休息时间,走村串户,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消减农村地区的不和谐因素,增进农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感,形成共同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合力。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要充分发挥各乡、村、屯,街道、社区的作用,经常性地组织群众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具有教育意义的各类文体活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伦理道德教育,文体活动等。并通过组织那些有志青年,把助农、帮困、帮教、护村、护渔、护电等活动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共产主义的现实性、真实性和传统文明的博爱精神,从内心深处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为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添砖加瓦。 四是加强农村治安管控和打击力度。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各个执法部门齐抓共管,坚持党的领导,严密社会治安面的管控,深入群众广泛开展治安防范,安全防范和政治动态防范,要教育群众在做好防火、防盗、防诈骗等自防的同时,加强对重点人口,流动人口和持不同政见的监防工作。 农村治安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人才聚集,经济振兴,模式转型等方面。针对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治安问题的管理,是解决诸多矛盾中的重中之重。在农村治安管理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被发现、总结、研究。这就需要在不断解决已有问题和难题的同时,及时发现新问题,并积极研究对策,加以解决,保障农村城镇化进程顺利实施,使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稳步前进,最终达到共同进步、共同富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的。 农村治安管理探讨:关于新形势下农村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加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信息越来越通畅,农村流动人口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出现了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农村社会治安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从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社会治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科学的防范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治安;违法犯罪;基层组织;对策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约束下呈现的一种安定、有秩序的状态或状况,社会治安问题是指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矛盾、因素。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这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秩序的持续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做保障。当前,农村的治安工作面临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传统的社会治安控制手段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原有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也难以适应新的需要,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亟待进一步改善和加强。 一、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现状 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大局是好的,整体是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利益分配方式的转变,城乡差距的拉大,流动人口的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 (一)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增多,方法手段翻新。集中表现在盗窃、诈骗、抢劫方面,以前在城市发生的如传销和团伙诈骗等犯罪形式逐步向农村转移。作案手段逐步升级,由过去的挖洞、撬门、别锁等单一方法发展到使用快速交通工具、制作专门工具、跨地区作案等。作案成员也由个别、少数人发展到团伙,呈现盗抢、窝赃、销售一条龙犯罪。 (二)农业生产资料屡遭侵害,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农村生产生活区域广阔,防范困难,农田水利设施、用电设备基本处于无保护状态,象变压器电线、水泵、拖拉机、耕牛等生产资料,是作案的首选目标。这些资产屡遭侵害,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三)封建迷信、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近年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封建迷信活动又有所抬头,一些不法”信徒”打着宗教旗号,坑蒙拐骗,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治安。农村赌博之风也屡禁不止,”大赌小赌到处都有”,严重的地方男女老少齐上阵,农闲时节更甚。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诱发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的发生。 (四)群众内部矛盾错综复杂。目前农村中各类民间纠纷较为繁多,家庭成员间因为赡养老人、财产分割、恋爱婚姻、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矛盾;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农田土地、山林场地、建房修路、经济债务、用水用电等因素也常引起纠纷。在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时,矛盾尤为突出,甚至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 二、当前农村治安问题频发原因分析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我国目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绝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转型期社会深层矛盾积淀后的集中反映。 (一)社会分配不公,积累社会不稳定情绪。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些分配不公的现象,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在人们的心理上有一种传递发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那些想通过自己努力改变自身贫困命运的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当生活消费欲望的膨胀在通过各种正当途径难以得到满足后,就容易产生使用不法手段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 (二)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农民法制教育滞后。由于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较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后,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个人致富上,对社会治安问题视而不见,被迫处理些问题时方法也是简单粗暴,直接影响干群关系。有的村社由于连年更换村干部,遗留问题较多,班子软、散、瘫,缺乏凝聚力与号召力,对广大农民的思想教育工作更是无法及时跟上,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滞后。在农闲时间,农民们除了谈天、看电视外,基本上没有其它的娱乐方式,精神生活空虚、贫乏,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设出现空白。 (三)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目前在农村提抓社会治安普遍认为是警察的事,是政府的事,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治安人人抓,社会治安人人管”的工作格局,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相对滞后。有的村治保主任不明确,治保会成员也完全挂个名,有的长期在外务工,从未履职,不能正常工作;有些地方治保会、巡逻队的人员报酬得不到落实,大多名存实亡,治保、调解组织也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大量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大量不安定因素不能及时发现,出现问题无人管,使问题积小成大、积少成多,导致村民治安防范组织处于无序状态。 (四)”留守人群”防范能力不足。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家中留下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即所谓“3861”部队。这些”留守人群”法制观念淡薄,自我防范能力较低,邻里互助能力较弱,给不法分子做案以可乘之机。 (五)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不够。农村警务室人员少、经费不足,一线干警人员短缺,无法适应”地域广阔,居住分散”的农村实情,无力承担细琐繁重的治安工作任务,工作成效不明显,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农村不管大事小情,一有矛盾和纠纷,动辄就调遣派出所警力处置,也分散了仅有的警力。有些本来需要多部门联合解决的矛盾,如土地、房屋纠纷、路塘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让派出所介入,一旦处置不好,群众抵触情绪增长,有可能演化为刑事案件。 三、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尽快扭转不公平的分配格局。分配不公平是影响社会不稳定的首要因素,也是最根本的因素。改革分配机制会触碰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改革固然是艰难的,但如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改革是势在必行。当前的首要问题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增强城乡合理流动的社会机制,创造一种”勤劳才真正能致富”的社会大环境,引导广大农民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发展经济上来,推动农村经济更快发展,从而达到稳中求富,富而思进,繁荣农村的目的,消除一些人潜存的不劳而获的心理,化解社会不稳定的情绪。 (二)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农村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加强和完善农村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治安防控组织的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治安案件,避免事件升级。同时基层组织应依靠群众,引导群众,充分发挥群众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让群众把治安防范变为自觉行为,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严厉打击农村违法犯罪活动,给犯罪分子以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对农村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农村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发现一起尽快查处一起,以震慑违法犯罪,取信于民。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原则,严厉打击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恶性犯罪;二是严厉打击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严重侵害农民财产安全的犯罪;三是严厉打击侵害”留守人群”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四是严厉打击非法邪教组织活动。在邪教组织活动猖獗的区域,适时组织力量展开专项斗争,并教育、发动群众自觉抵制邪教活动。五是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四)加强农村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当前农村发展的教育机制,破除封建迷信活动,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二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使农民知法、懂法,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矛盾的意识;三是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崇尚社会主义美德,发扬艰苦创业精神,鼓励自食其力,劳动致富;四是在农村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活跃乡村农民文化生活,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上新台阶。 (五)加强农村特殊人群管理,消除不稳定治安因素。一是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及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会同司法部门、治保会等把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其再次犯罪;二是加强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时掌握外出就业人员的流动情况,强化流出地和流入地公安机关的配合,预防犯罪;三是加强对”留守人群”的管理,做好”留守人群”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留守人群”档案;加强对”留守家庭”的法制宣传,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尤其要与学校配合,切实增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度,引导其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其违法犯罪。 (六)以农村公安派出所建设为中心,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以警务运行机制改革为契机,规范农村派出所建设。按照”宁缺机关、勿缺基层”的原则,合理调配农村警力,做强做精农村派出所;二是警务前置,大力开展农村警务。通过警力前移,警务前置,民警进村,力争实现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由静态模式向动态模式的转变、工作作风由机关坐堂办公向现场处置模式的转变、打防脱节向打防一体化转变、为群众服务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三是联勤联动,建立农村治安防范长效机制。驻村民警要主动深入人民群众,广泛接触社会,做到有信息就收集,有隐患就排除,有问题就解决,有案件就查处,并及时动员、指导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和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形成联勤联动模式,逐步形成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群防群治长效机制。 农村治安管理探讨:关于新形势下农村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加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信息越来越通畅,农村流动人口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出现了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农村社会治安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从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社会治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科学的防范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治安;违法犯罪;基层组织;对策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约束下呈现的一种安定、有秩序的状态或状况,社会治安问题是指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矛盾、因素。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这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秩序的持续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做保障。当前,农村的治安工作面临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传统的社会治安控制手段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原有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也难以适应新的需要,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亟待进一步改善和加强。 一、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现状 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大局是好的,整体是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利益分配方式的转变,城乡差距的拉大,流动人口的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 (一)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增多,方法手段翻新。集中表现在盗窃、诈骗、抢劫方面,以前在城市发生的如传销和团伙诈骗等犯罪形式逐步向农村转移。作案手段逐步升级,由过去的挖洞、撬门、别锁等单一方法发展到使用快速交通工具、制作专门工具、跨地区作案等。作案成员也由个别、少数人发展到团伙,呈现盗抢、窝赃、销售一条龙犯罪。 (二)农业生产资料屡遭侵害,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农村生产生活区域广阔,防范困难,农田水利设施、用电设备基本处于无保护状态,象变压器电线、水泵、拖拉机、耕牛等生产资料,是作案的首选目标。这些资产屡遭侵害,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三)封建迷信、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近年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封建迷信活动又有所抬头,一些不法”信徒”打着宗教旗号,坑蒙拐骗,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治安。农村赌博之风也屡禁不止,”大赌小赌到处都有”,严重的地方男女老少齐上阵,农闲时节更甚。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诱发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的发生。 (四)群众内部矛盾错综复杂。目前农村中各类民间纠纷较为繁多,家庭成员间因为赡养老人、财产分割、恋爱婚姻、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矛盾;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农田土地、山林场地、建房修路、经济债务、用水用电等因素也常引起纠纷。在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时,矛盾尤为突出,甚至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 二、当前农村治安问题频发原因分析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我国目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绝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转型期社会深层矛盾积淀后的集中反映。 (一)社会分配不公,积累社会不稳定情绪。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些分配不公的现象,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在人们的心理上有一种传递发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那些想通过自己努力改变自身贫困命运的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当生活消费欲望的膨胀在通过各种正当途径难以得到满足后,就容易产生使用不法手段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 (二)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农民法制教育滞后。由于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较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后,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个人致富上,对社会治安问题视而不见,被迫处理些问题时方法也是简单粗暴,直接影响干群关系。有的村社由于连年更换村干部,遗留问题较多,班子软、散、瘫,缺乏凝聚力与号召力,对广大农民的思想教育工作更是无法及时跟上,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滞后。在农闲时间,农民们除了谈天、看电视外,基本上没有其它的娱乐方式,精神生活空虚、贫乏,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设出现空白。 (三)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目前在农村提抓社会治安普遍认为是警察的事,是政府的事,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治安人人抓,社会治安人人管”的工作格局,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相对滞后。有的村治保主任不明确,治保会成员也完全挂个名,有的长期在外务工,从未履职,不能正常工作;有些地方治保会、巡逻队的人员报酬得不到落实,大多名存实亡,治保、调解组织也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大量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大量不安定因素不能及时发现,出现问题无人管,使问题积小成大、积少成多,导致村民治安防范组织处于无序状态。 (四)”留守人群”防范能力不足。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家中留下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即所谓“3861”部队。这些”留守人群”法制观念淡薄,自我防范能力较低,邻里互助能力较弱,给不法分子做案以可乘之机。 (五)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不够。农村警务室人员少、经费不足,一线干警人员短缺,无法适应”地域广阔,居住分散”的农村实情,无力承担细琐繁重的治安工作任务,工作成效不明显,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农村不管大事小情,一有矛盾和纠纷,动辄就调遣派出所警力处置,也分散了仅有的警力。有些本来需要多部门联合解决的矛盾,如土地、房屋纠纷、路塘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让派出所介入,一旦处置不好,群众抵触情绪增长,有可能演化为刑事案件。 三、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尽快扭转不公平的分配格局。分配不公平是影响社会不稳定的首要因素,也是最根本的因素。改革分配机制会触碰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改革固然是艰难的,但如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改革是势在必行。当前的首要问题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增强城乡合理流动的社会机制,创造一种”勤劳才真正能致富”的社会大环境,引导广大农民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发展经济上来,推动农村经济更快发展,从而达到稳中求富,富而思进,繁荣农村的目的,消除一些人潜存的不劳而获的心理,化解社会不稳定的情绪。 (二)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农村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加强和完善农村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治安防控组织的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治安案件,避免事件升级。同时基层组织应依靠群众,引导群众,充分发挥群众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让群众把治安防范变为自觉行为,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严厉打击农村违法犯罪活动,给犯罪分子以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对农村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农村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发现一起尽快查处一起,以震慑违法犯罪,取信于民。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原则,严厉打击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恶性犯罪;二是严厉打击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严重侵害农民财产安全的犯罪;三是严厉打击侵害”留守人群”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四是严厉打击非法邪教组织活动。在邪教组织活动猖獗的区域,适时组织力量展开专项斗争,并教育、发动群众自觉抵制邪教活动。五是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四)加强农村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当前农村发展的教育机制,破除封建迷信活动,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二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使农民知法、懂法,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矛盾的意识;三是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崇尚社会主义美德,发扬艰苦创业精神,鼓励自食其力,劳动致富;四是在农村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活跃乡村农民文化生活,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上新台阶。 (五)加强农村特殊人群管理,消除不稳定治安因素。一是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及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会同司法部门、治保会等把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其再次犯罪;二是加强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时掌握外出就业人员的流动情况,强化流出地和流入地公安机关的配合,预防犯罪;三是加强对”留守人群”的管理,做好”留守人群”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留守人群”档案;加强对”留守家庭”的法制宣传,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尤其要与学校配合,切实增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度,引导其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其违法犯罪。 (六)以农村公安派出所建设为中心,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以警务运行机制改革为契机,规范农村派出所建设。按照”宁缺机关、勿缺基层”的原则,合理调配农村警力,做强做精农村派出所;二是警务前置,大力开展农村警务。通过警力前移,警务前置,民警进村,力争实现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由静态模式向动态模式的转变、工作作风由机关坐堂办公向现场处置模式的转变、打防脱节向打防一体化转变、为群众服务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三是联勤联动,建立农村治安防范长效机制。驻村民警要主动深入人民群众,广泛接触社会,做到有信息就收集,有隐患就排除,有问题就解决,有案件就查处,并及时动员、指导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和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形成联勤联动模式,逐步形成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群防群治长效机制。
法律认识论文:高速经济时代群体性事件法律认识论文 【摘要】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秩序控制模式下,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走出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困境的最终途径在于厉行法治。 【关键词】群体性冲突事件;法社会学;危机;法治 近期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了国内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冲突事件,例如贵州翁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江西铜鼓事件、安徽砀山事件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是孤立的、偶然的,但仔细审视会发现它们具有一些共性:即事件发生的原因多数基于基层官民的对立与冲突,且事件的处理过程一般都具有程式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如何处理这类群体性冲突事件,是新时期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由于此类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应对与法、法律实施、法的实效等有关,因此,从法理角度对其进行剖析,找出根源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以期为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折射出政府危机 1、基层地方政府权力运行脱法失控的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之所以发生,多数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在经济利益趋使下,官商勾结,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事务中突破法律规定,滥用公权力,出于权力的自负,不断挑衅民间,甚至突破当地民众容忍的底线。由于群众受侵犯的权利在体制内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受伤害的感情不断积累,遇到偶发事件作为群众长期被压抑的情绪的渲泻口,遂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例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翁安事件教训时指出,翁安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1] 2、解决冲突的路径依赖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之初,当地政府通常都会通告,将事件定性为少数黑恶势力、不法分子教唆、煽动、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闹事,要求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全力做好稳控工作云云(将事件定性为是对政权的威胁,可以合法采取暴力手段),行文间充满了主客体际思维支配下的训诫语气,而不是通过主体际间平等的沟通、对话来解决冲突。这种把群体性事件简单、模糊定性的思维,反映了在基层官员的思维里传统专政思维的惯性仍然十分强大。后由于事态的严重以及中央政府的介入,一批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官员被撤职,对事件的总结一般都定性为有关责任官员党性不强、服务群众的意识淡薄,然后开展官德教育活动。事实上,这种程式化的冲突解决模式并未走出传统压制型治理模式下泛道德化、泛意识形态化以及传统中国“对行政权力恣意行使的遏制不是由于公民能够对违法过程提出效力瑕疵的异议,而是借助于高一级行政权力对下级僚属的惩戒予以保障”[2]的路径依赖。 3、政府的诚信危机。事件发生后,在中央政府和中央媒体介入之前,当地媒体经常处于失声或与当地政府一个声调的状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网络上往往却是民意汹汹,民众对官方单方面的信息持普遍的质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事实上,民众之所以如此,往往基于自身的经验。由于我国没有西方国家发达的民间协会和私人传媒,民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因此,政府公布的信息如果不实,将会对公众的信心构成致命的打击,而这在近年的实践中却是不乏其例的。例如,非典初期,有官员声明“北京没有‘非典’”;股市印花税上调前,有财政部官员还在公开声称“不会上调股市印花税”;山西尾矿溃坝事件,当地政府瞒报伤亡人数,不顾当地根本没有降雨的事实,竟然公然撒下弥天大谎声称事故原因在于洪水;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故意犯罪的企业居然持有“国家免检产品”证书,这不仅是商业信用的破产,更严重的动摇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的本质是一场社会的法治危机 1、权力者违法导致法律空转。近年来我国立法一直处在快车道上,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初步建成,改革开放之初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成为历史。但是,现在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由于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在逐利目标的支配下,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企业的保护伞,在企业破坏当地生态资源、污染当地环境、严重侵犯当地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动用公权力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压制。特别是近年来在征地、拆迁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与房产商、企业结成利益同盟,动则动用公权力,突破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这正应验了学者所言,“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3] 2、事件处理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缺失。“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4]“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5]威廉姆•道格拉斯更是一针见血地断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6]程序正义要求“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必须听取另一方的陈述”。[7]但是,在很多群体性冲突事件中,结论无一不是由官方,甚至媒体往往采用的是全国统一的通稿,很难听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的声音。因此,事件的处理往往会遭到公众普遍的质疑,人们之所以怀疑“真相”,主要原因在于事件处理的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3、司法的苍白与无能。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司法独立是出自司法权属性的本质要求,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换言之,司法独立是判决公正的必要条件,虽然独立的司法不能保证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然公正,但不独立的司法产生公正则纯属偶然。虽然司法必须独立在法治国家里是一个妇孺皆知的真理,但在我国由于司法改革的滞后,迄今为止法院的人、财、物都还事实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被定位为“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角色实为必然。因此,大量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征地、拆迁等类型的案件在当地法院诉讼往往难以得到公正的救济,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终使得这些案件的审判难以跳出当地政府所能影响的范围。由于通过诉讼难以获得公正的救济,权利被侵犯的群众只能被迫转入非法治化、非程式化、成本高昂、或然性程度高、人治化特色明显的“上访”。亦即,由于司法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的缺位或无能,而使中央政府承担了在一个司法能正常发挥功能的社会里,中央政府本可以无须承担的政治压力,甚至会产生使执政合法性资源一点一点流失的严重后果。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 (一)官员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 1、体制的不完善,党的领导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为各个地方党委书记的个人领导。由于地方的党政官员事实上由上级任命,长久以来,官员们养成了对上而不对下负责的习惯。特别是基层的县委书记,拥有人权、财权和事权,三权独掌,而且一般兼任人大主任,可以动用公安、城管甚至武警等暴力或准暴力力量,事实上其权力处于无有效约束的状态,在所辖区域内处于权力的峰顶,其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绝对权力容易导致绝对腐败,因此,近些年来,县委书记一职往往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有个别县委书记一手遮天,为追求任期内“政绩”最大化,把任职地方弄得环境恶化、民生凋敝甚至民怨沸腾。至于不受约束权力的蛮横,则可以从近期的“彭水诗案”、陕北志丹县“短信诽谤案”、辽宁西丰“抓记者案”、山东高唐“网络诽谤案”等一系列所谓的“诽谤领导”的案件处理中可以窥见一斑。[8] 2、权力监督机制失灵。在我国,权力监督机构之多,实为当代世界各国所罕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民众对腐败的痛恨以及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例如,体制内正式的机构即包括:党的系统有纪委;立法系统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政系统有监察局、公安、信访等机构;司法系统包括检察院反贪污局、法院;综合的有预防腐败局等。但是,正式的体制内监督模式存在以下缺陷:(1)同级监督模式独立性差,难以奏效。在我国,由于监督部门事实上听命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故不可能充分地发挥对后者的监督职责。而上级监督部门又由于距离远,难以了解下级地方的实际情况,故事实上也难以对下级地方进行有效的监督;(2)在运作方式上,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模式。例如,对于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查处,往往是在纪委“双规”之后才进入司法程序,这使得司法的威信大打折扣,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除了体制内正式的监督机制外,还有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但是,由于新闻媒体的体制化与地方化,以及人民群众监督无严格的程序性保障,法律化程度低等原因,都难以有效地负担起监督的职责。对于这种缺陷,学者指出:我国的监督是以非诉讼的信访、视察、批评、建议等手段为主的,“这种监督手段生效是以监督对象的自律为前提的,一旦监督对象缺乏自律,法律监督就难以生效。事实恰恰是违法主体大都是缺乏自律的。如能自律就根本不用法律监督。”因此,“这种以非讼形式为主要手段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建立在自相矛盾的理论之上的:它的成功依赖监督对象的自律,同时监督又以对象的不自律为前提。”[9] (二)秩序控制模式下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或被阻隔 1、权力-公民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被阻隔。这主要表现在政府与民众的对话机制被阻隔,“民声”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渠道。原因在于:首先,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事实上起到了鼓励官员压制舆论的作用,官员们出于自保的侥幸心理,出事即本能地拼命捂住;其次,新闻媒体的体制化和地方化,便于地方官员控制当地的信息;第三,法律规定了公民信访的权利,但实践中信访数量却同官员的政绩直接联系,如此非理性的、自相矛盾的规定,催生出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许多地方政府运用公权力在北京、在省会城市设办事处,派员进驻,专事对本地上访群众进行拦访、截访。另外,《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属地管辖”原则,实践中直接导致推诿。事实上,正是由于涉及当地官员的利益而无法在当地得到公正处理,群众才会“越级上访”,但“属地管辖”却将上访材料“批转”回地方,正是在不断的来回之间,上访群众的忍耐力到了极限,极易导致暴力性冲突;第四,公民基本权利受到过多的限制。例如,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但事实上工会、妇联、甚至连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作家协会、各种学术团体等都被纳入了体制内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行使以上宪法自由权利予以了过多限制,实践中难以操作。 2、资本-劳动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我国宪法中迄今尚未确立罢工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已占国民经济总量过半的今天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当前国内劳资纠纷主要围绕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而展开,并不带有政治色彩,事实上这种诉求往往合理、合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纯属常见,通过法制化的劳资博弈完全可以正常应对,政府实无必要对之予以包办或干涉。但在秩序控制模式下,工人自愿的结社被禁止,一方面导致资方可以任意践踏劳方的权益,劳资矛盾日积月累;另一方面,由于正常的劳动者团体交涉程序的缺失,劳方只能采用中国式的无序罢工来回答。 3、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失灵。首先,司法不独立,法院事实上的地方化,在涉及一些征地、拆迁等地方政府所认为的“敏感”案件时,往往不予立案,即使予以立案,这类案件也难以得到公正的判决。由于司法判决不公现象严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较低;其次,社会弱势群体在体制内获得救济的成本太高。例如,《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至于整个社会的成本则至上在三倍以上。[10]由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失灵,受伤害的群众容易在趋于暴戾化的社会群体心理影响下走极端。 总之,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秩序控制模式下,我国市民社会缺乏必要的成长空间,官与民之间处于直接接触的状态,社会缺乏中间缓冲地带,一出事就把政府推到最前面,事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将直接考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由于传统思维及处理方式惯性的存在,在官民博弈中,官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民众的自由空间受到挤压。透过众多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发现社会群体心理有趋于暴戾化的趋向,这是一个社会断裂的危险信号,必须对之予以深刻的反思。 三、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 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法治,市场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好比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一律平等,政府负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定义务。社会经济上的事务主要由市场自由竞争来解决,政府原则上不予过多参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由纳税人通过法定的由公民按照各自纳税能力所承担的税收所供养,政府的科学定位应当为市场交易规则的供应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以及通过税收来调节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负担起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存照顾”的义务,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严守中立,不应有任何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缺位、法治的不完善,遂导致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经常处于缺位和越位的状态。 1、政府的越位主要表现为:(1)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先生产、后生活”的传统观念的主导下,不顾一切保增长,集中一切资源用于拉动增长,成为政府的主导思维。“这种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战争思维,它把发展经济当作一场在总量上赶超竞争对手的经济战争”。[11]在这种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思维支配下,以及在片面的经济发展政策导向下,各地政府纷纷热衷于“招商引资”,甚至充当企业的看家护院角色,不惜以牺牲当地环境、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去追求GDP的增长;(2)由于我国分税制度存在的缺陷,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剥夺过多,地方财政上难以为继,[12]一些地方政府转而依靠“卖地财政”来维系运作,长久以往遂形成与房产商、企业的利益共进退的关系,由于公权力约束的不到位,在利益催使下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条例》不分“公共利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一概由政府负责拆迁,使得地方政府为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保驾护航”变得“有法可依”,在公开报道的众多暴力性征地、拆迁事件中大都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影子;(3)违反行政伦理,利用公权力直接谋利。长期以来,在中国“吃饭财政”现象严重。由于冗员过多,许多政府职能部门设机构,但是财政却不全额拨款,甚至全部由收费、罚款来解决,称“设机构,给政策”。在具体渠道上,或者为自收自支,或者为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导致相关职能部门产生并维护自身的部门利益,同时利用我国“部门立法”模式的弊端,使得“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公平正义的品质,沦为维护部门利益的手段,同时也使得部门利益因此而尾大不掉甚至形成阻碍改革的利益集团;另一方面,众多部门竟然堂而皇之地存在“收费指标”、“罚款指标”,执法活动在相当程度上被商业化,由此而导致乱象环生的景象则不难想像。试举公路交通为例:有学者指出,由于权力的垄断,在国内的一些大城市里,出租车行业已演变为一种畸形市场化的特殊行业,只有官方特许的公司才可以经营。出租车公司把车租给司机,收取高额的一次性押金,然后每月收取租金,出租车公司对司机的剥削,一般都达到了80%,甚至更多,实际上,只要获准开办出租车公司,就可以凭空每月收取大笔的租金,基本上什么都不用做。出租车公司像吸血鬼一样的盘剥才是当前许多城市出租车司机“罢工”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真正原因所在。[13]另外,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选择性执法、诱使他人违法而进行罚款的“钓鱼执法”大量存在。[14]各地公路收费站林立,运输成本高昂,公路运输超载罚款,不超载亏本,但由于超载被罚具有或然性,其发生有一定的概率,因此,许多运输者不得不被逼超载。法之违反,其根源竟然在于政府的竭泽而渔,不得不发人深思并引起执政者警惕![15] 2、政府的缺位表现在:片面追求效率,忽略了公平,部分出台的社会政策过度不公,整体上忽视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义务,财政支出直接投放到教育、医疗等方面比例过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供应严重不足,导致社会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基尼系数在2007年已经达到0.48,已经远远超过了主要的资本主义过家,甚至超过了一向被认为“贫富差距很大”的基尼系数基本维持在0.41左右的美国。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成为人民群众的“新三座大山”,社会大众未能充分地从经济发展、GDP高速增长中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利益。 由于一些垄断行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经济利益过多地纠缠在一起,容易形成自身的利益,故在出台一些重大的、与国计民生有关的政策时,往往不能充分考虑民众的意愿,甚至部分政策逆民意而为。例如,举民众反映强烈的汽油价格来说,近年来,中国汽油价格一直处于不断上涨的态势,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国内的立即跟着上涨,名为“接轨”。可是,当国际石油价格下降时,国内的价格却并不“接轨”而下降;又如,当前民众苦于房价高腾久矣。一个基本的常识是:作为商品,房价起落属正常市场规律的作用,政府本不应对之过多操心。但是,由于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财政上过多依赖“卖地财政”,故不愿意房价下落,于是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房产“救市”政策。此举违反了行政伦理,严重伤害了民意,对社会道德、政府的公信力构成公然挑战。事实上,当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发,当从此寻找深层次的根源。 四、厉行法治,走出传统中国“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 当前,在中国发生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并未突破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16]的命题范围。在该命题下,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一直在周期震荡中循环,每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每当社会文明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情绪的极端和暴戾以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也随之发展到顶点,然后马上来一次大的震荡,把几乎所有积累一扫而光,接着一切从头开始,从零甚至是从负数开始。[17]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我们有理论上最先进的制度,有宪法、法律及完备的法律实施机构,但为什么会宪法、法律会空转?那种出了事后靠严惩个别腐败官员、然后组织官员进行政治学习等传统应对的方式实践证明效果有限。笔者认为,必须直面民意,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理性对待、积极回应各类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通过现代性的观念与制度变革,踏踏实实的厉行法治,才能使中国最终走出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一)改革传统观念 1、从秩序至上到人权至上。去除传统国家主义观念影响,确立国家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人权才是优秀和最终目的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及确立保护公民依法维权就是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理念,尊重并切实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实践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重承诺。 2、从压制型治理到自治型治理。在自治型治理模式下,政府无须大包大揽,越是离民众近的事务,越是应当通过民众自治来进行,因为只有民众自己才了解自身的需求和偏好。全能的“家父主义”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于包揽过多而造成的冗员过多、效率低下、腐败现象。实行自治型治理,由于大量的社会性事务由社会自治团体完成,这样可以为政府机构改革挪出空间。同时,伴随着自治型社会的建立,我国的公民社会与公民文化、宽容、和谐的社会氛围势必得到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这样可以为整个的政治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空间。 3、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18]因此,应当放弃计划经济年代秩序控制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习惯性做法,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地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奉行中立、谦抑原则,回归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 4、从效率至上到公平至上。在当前掠夺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增长衍生出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对社会安定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必须转换思路,将重点放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社会福利方面,改变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重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化解当前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 5、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首先,党的领导不等于地方上某个具体党员干部的个人领导,体制上要保证党中央的权威,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权责必须平衡,防止官员在地方上独大而滥用权力;其次,权力分立在当代世界被称为优越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组织之原理”,[19]因此,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其中所蕴藏的公理性成份完全可以成为制度建设借鉴、参考的对象;第三,去除公务员性善论的制度前提预设,制度设计从人性发出,“假如不把人预设为恶人,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一个共和国制定宪法或法律”,“不信任是每个立法者的首要义务。法律自然不是用来反对善的,而是用来对付恶的,所以,某个法律对它的接受者预设的恶行内容越多,其本身反而显得越好”;[20]第四,从政治性思维转换到法律思维,依靠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来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这要求政府应当摈弃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那种充当社会万能“保姆”角色的观念及做法,避免成为社会矛盾的漩涡中心,应当定位在地位中立的社会纠纷调停者的角色;第五,转换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阶级斗争惯性思维,抛弃暴力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众所周知,革命党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人民有武装革命的权利;而执政党的合法性则在于宪法、法律的确认、授权、以及人民对党执政的普遍认同。因此,角色的转变,必然带来工作重心的转变,新时期的工作应当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合法性而展开。 (二)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 当代世界,由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政府、环境的资讯充分暴露于网络通讯中,决策的速度、品质势必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政府包办一切、垄断资讯、单方面公布信息的做法,势必引起公众的质疑,当公众质疑累积到相当程度将可能造成合法性危机。按照发展社会学的观点,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区间,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当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社会矛盾由隐性转为显性而直接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如何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因此,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极为必要。 1、在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过程中,不但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明白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因为,原因很简单,公正来源于信任。“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21]因此,应当改变当前对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调查、鉴定由政府部门一手包办的现状,为保证事件调查、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必须建立一个独立、透明的事件调查、鉴定的机制,整个事件的调查、鉴定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负责实施。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进行。在调查、鉴定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地听取双方的声音,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接受媒体的公开监督。 2、对于事件的处理,地方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应当保持中立,对群体性事件的最终处理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进行,允许媒体进行公开的报道,让所有人知道事件的真相,“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一切都能够在阳光下运作,相信人民的信心、信任感也会不断的增加,社会的基本共识亦会得以重建。 (三)保证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畅通 首先,当前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做法弊端明显,往往驱使官员出于自保而封锁信息。因此,有必要将行政首长问责纳入法制化渠道,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及被问责官员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问责。 其次,只有公民充分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才能使下情及时地上达,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宪法,放松具体法律、法规中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保障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中有必要确立公民罢工自由等权利,保障劳动者团结起来和资本进行谈判协商、平等博弈的能力。此外,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同时新闻媒体必须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摆脱地方化控制。 第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取消“越级上访”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信访制度的科学定位应当被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机构,而非纠纷解决机构。[22] (四)政府权力产生与运行法治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在其名著《权力与繁荣》中,指出经济成功需要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要有对所有人都稳定的且界定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另外一个是没有掠夺行为。他认为,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私有产权并去强制执行合约,而且受到约束不去剥夺这些个人权利,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只有这种“强化市场型政府”才能保证经济的持久繁荣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所谓“强化市场型政府”实质就是法治化的政府,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以及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迫切需要权力产生与运行的法治化。 1、改变官员事实上的行政任命方式,使权力产生真正做到民主化。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降低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以提高效率,逐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及明确其参政责任。 2、完善我国财政制度。(1)大力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坚决裁撤冗员,彻底告别“吃饭财政”的现状,减轻人民的负担;(2)政府机构公务人员由财政全额供养,严禁通过罚款、收费谋取部门私利。废除相关罚款、收费单位“提成”的财政制度规定,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部门、具体执法者的利益完全隔绝;(3)税收在中央与地方分配是极严肃的宪法问题,属宪法保留内容,因此,有必要从宪政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分税制,从地方事务与财权统一,从财政收入与支出两方面一并考量来完善分税制度,加大地方法定的税收分配比例;(4)完善罚款、收费制度。目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的规定: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均可设定罚款行政处罚,但是该法对设定罚款行政处罚的原则、条件及限制等却缺少必要的规定。至于收费,从法律性质上,收费具体可以分为规费(行政规费与使用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三种类型,目前在我国尚缺少统一的《规费法》予以调整。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乱罚款、乱收费现象严重,处于混乱不堪的局面。笔者认为,由于罚款、收费涉及对公民宪法财产权的侵犯,属于法律保留的内容,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作为依据,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定,但授权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而不能采用概括性授权。 3、政府在出台有关国计民生的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民意。众所周知,中国改革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客观上造成制定的游戏规则有利于利益集团。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政府在出台政策时,一方面,政策的内容要接受伦理正当性的拷问,即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另一方面,政策出台的程序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即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具体而言,决策的有关内容应当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布,决策应通过代表民意的人大表决,或通过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听证会来进行。惟如此,才能使决策具有民主正当性,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服从,减少执行政策的成本。 4、政府依法行政。马克斯?韦伯指出,在理性化方面取得进步的社会中,“合法的”统治权威必须是“非私人”的,它需要恪守统治规则和制度程序。“如要使‘法律规则’得以坚持,宪法就必须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必须同受其权力管辖的那些人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讲,其重要性十分明显。”[23]而事实上,“强制私人尊重法比较容易,国家在此可起举足轻重的仲裁人的作用,而强制国家尊重法比较不易,因为国家掌握着实力”。[24]因此,必须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完成从人治型到法治型模式的转变,具体而言:(1)完善权力之间监督和制衡的分权机制;(2)必须保证权力监督部门的独立性;(3)权力监督通过诉讼的法治化方式进行;(4)保证新闻独立与自由,充分发挥法治社会中“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 (五)通过司法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整合社会 在法治社会里解决纠纷的地方是法院,而不是其他机构,“司法使法律降临人间”,[25]法院代表着法律,象征着公平与正义,法院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通过保障权利、对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惩罚、让被侵犯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司法作为一个缓冲带,其有效运转可以及时分解掉社会中的大量冲突,缓和对立情绪、消解社会矛盾,负有在现代多元社会里整合社会,防止社会分裂,防止由于政府直接介入冲突解决过程而使官民之间直接产生冲突从而使冲突有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以及防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冲突解决不公而影响政治制度合法性之责。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透过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看到当前社会阶层在扩大,社会存在断裂的危险。因此,通过司法及时地、公正地解决纠纷,化解民怨,医治社会的创伤,整合社会利益冲突,以达到基本的社会共识构成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任务。笔者认为,为达此任务,应当充分地发挥法院的功能。而充分发挥法院功能的前提在于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通过司法公正来树立法院的权威。 1、司法独立。“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26]“没有这种独立,就无法防止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也不能防止强化行政权力的强制力量的滥用。”[27]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当代世界宪法性惯例,其价值为文明社会所公认。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必须去除那种将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简单地对立的观点。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方针、政策通过转化为法律而为全国人民所遵守,而法院审判则是通过具体适用法律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而更好地适用法律本身就是在更好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两者实质上是统一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司法独立属当然的其中之义。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司法体系独立于政府体系而运行,同时接受公众舆论及人大等权力机构的法治化制约。同时在制度上保障法官身份的独立,使法官在判决时能无须顾虑任何外在的压力,做到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作出公正的判决。 2、建立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限制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为优秀内容,规定了各项国家最基本的制度,是治国的总章程。同时,就功能而言,“宪法的功能不同于位阶在宪法之下各种法律,宪法不但明定立法者之裁量范围及界限,同时对于不同法律间因不同之评价标准所造成之漏洞与差异,负有整合及统一之功能。”[28]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必须被严格遵守。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宪法保障机制。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29]当代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方式有多种,但通过司法(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是普遍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司法违宪审查的意义,学者指出,“如果没有独立的、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容易接近、能实施这些权利的司法机关,那么,包括平等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保障就只是一堆空洞的浮词丽句”。[30]当前在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行。但遗憾的是,迄今违宪审查程序尚未被启动过,这与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违反宪法现象得不到纠正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因此,借鉴法治国家的做法,建立我国司法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认识论文: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范围认识论文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题只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方式宜采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赔偿金韵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隋况的需要,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执法的混乱,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亟待我国有关部门做出法律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解释提供一点参考。 一、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需要。保护婚姻家庭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都明确给予了法律保护的。但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缺少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过错配偶实施违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这使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的数6096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过错配偶上述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助,发出了强烈要求填补“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据报道,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个月内受理的200余例来访和咨询中,婚姻家庭类咨询占总数的8496,其中,“在796件离婚咨询中,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问题相对集中,咨询者希望通过新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第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从我国司法界看,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离婚时对于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的和非财产的损害,法院一般未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根据2000年6—8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调查:“1998年和1999年全年的涉及婚外恋的124起离婚案卷进行统计,这些离婚案,无一例责成离婚中的过错方或第三者对无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尽管有些已“证据确凿",但由于法律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明日张胆践踏“一夫—妻制"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无能为力。可见,这不仅放纵了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反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它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何谓离婚财产损害,在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他方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预期利益的丧失。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既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之丧失即消极损害是否包括在内,则应当区别对待。凡属于过错配偶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内。至于夫妻抚养请求权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亦应区别处理: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抚养条件,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尚未具备受抚养条件的,不宜列入抚养范围。因为,在我国夫妻一方是否对他方在经济是上给予抚养,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凡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的配偶一方,即使离婚后也享有他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 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使婚姻的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使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上述违法行为已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请求人无过错。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填补损害。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第二,精神补偿。精神损害之补偿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失,二是补偿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以为,对于精神补偿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赔偿尽可能填补损失外,更主要的是受害人心理上得到了慰籍,平息怨恨、报复情感。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必须指出,关于损害赔偿的功能,我国有些专家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除前述功能外,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到积极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诚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减少离婚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只有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损害,才能请求赔偿。如果不是因为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离婚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困难,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济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法定情形。但我国有些学者和司法界的同志认为,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范围太窄,应将通奸、有配偶者票等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在内。有的学者还认为还应该包括违反婚姻自由的过错行为,如一方婚前故意隐瞒结过婚的历史等骗婚行为。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不妥。因为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按新《婚姻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隐瞒其已婚史、性生理缺陷而结婚的并非所有的配偶他方都不能原谅而导致离婚,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请求离婚。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时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但是我过有些、学者主张,在物质损害上,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双方均有过错,当一方提起赔偿之时他方也可以提起反诉,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过错抵消,抵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这里如果配偶双方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由于违法行为数量的多少往往较难查证;并且基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之一,就是预防、制裁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故不宜实行过失相抵。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如瑞士、墨西哥、法国亦原则上限于无过错配偶。所以,我国新《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而不采取过错相抵原则,这有利于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是合理的。 至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也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在国外,如日本有司法判例在特别情况下允许未成年子女提出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因离婚受到损害,只能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否仅限于离婚时行使?我国新《婚姻法》未作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离婚时提出也可以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一年为限。笔者持第一种观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宗旨在于填补无过错配偶的损害及抚慰其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仅限于离婚时行使请求权,“既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于调查取证,也可以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应当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对此,新《婚姻法》第46条未予规定,我国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应当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能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及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不宜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用道德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另行提起侵权的损害赔偿之诉。"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这时首先必须说明“第三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如果第三人有配偶者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属于通奸;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属于姘居;第三者产生原因也很复杂,有的属于上当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有的是有配偶者的关系早已破裂,甚至已经分居多年,但配偶对方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继续这种婚姻关系已是不道德的;有的是第三者贪图享受“金钱"等。所以,对第三者“不宜一概用法律加以惩罚。对于这些不同形式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应当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予以区别处理。第三者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与有配偶者姘居、通奸的第三者,一般可以通过道德谴责,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以及批评等方式处理。但如果第三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六、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程序和赔偿范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的情形下,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只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不是物质损害赔偿。因为如果被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人身自由权,”民法上已有规定,要求赔偿,也不需导致离婚。如果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对方物质利益减少,则属于财产返还的范畴。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出损害赔偿。笔者持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受害配偶有权请求婚内侵害赔偿。但是,如果受害配偶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考虑,未在婚姻期间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离婚时对其因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所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均应有权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这才是合理的。第二,新《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更、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离婚时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而不是赔偿损害,因此,对于因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能援引此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三,按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起损害赔偿。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仅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否认物质损害赔偿。从立法精神看,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填补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制裁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 七、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仅限于财产责任方式?从国外立法看,大多只规定对离婚所受的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瑞士民法除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可请求给付抚慰金。前者填补财产损害,后者着重抚慰精神创伤。笔者认为,从现实生活中看,离婚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为多。因此,瑞士立法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我国今后在制定民法典时,在民事责任中增设给付抚慰金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根据该法第120条规定侵害名益权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两种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的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即基于过错配偶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创伤,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补偿;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八、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和给付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立法是否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统一规定“下线”或“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广东省人大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做出的具体规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即赔偿起价5万元。这一规定,不妨在过错离婚中,作为给予精神赔偿的起价也可采用。"笔者认为,鉴于过错配偶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往往不同,并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离婚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能力亦有差异。因此,我国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宜统一规定一个“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官酌定,可能会更合理。 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原则上物质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宜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如何?笔者认为,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认识论文:刑事诉讼法律观的再认识 内容摘要: 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观念的变化,为我们重新认识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任务、职能及相关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由于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应当一直指引立法和司法的行为,那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看作是专政工具的认识有悖时代精神。刑事诉讼首先要控制犯罪,这是毫无疑义的,同时要强调控诉和辩护的平衡,保护人权,保证我罪者不受追究,健全并落实救济机制,追求公平,实现司法正义。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人权保护了观念,强调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具体而言,应坚持控制犯罪与保障权统一的原则,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坚持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平衡的原则。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民主、公平正义,富有人文关怀精神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人文关怀 刑事诉讼法 特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量。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制度保障。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文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形式;正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价值实现。“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①“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②顺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③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在有组织社会中存在较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其动作功效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它的各项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④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⑤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诉、辩护和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和表现。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其中的一些重要职能,过分地强调另一些职能,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倾斜。这种倾斜的诉讼关系一般只强调控诉方的利益,漠视辩护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由专政方主导的诉讼关系。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漠视辩护方利益的倾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现象应该是前述倾向的直接表现。它不仅反应在审判阶段,当然这是较为显见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较为困难,或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庭的关注。同时,在侦察阶段和检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职能的偏差更为突出,只不过那是隐性偏差而已。而此种隐性偏差比显性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及对被告人直接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刑讯逼供的幽灵挥之不去,司法文明前进的步伐当然就要受到羁绊。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的平衡是势所必然,刑事诉讼法专政职能的唯一性应该予以改变。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对社会的各种控制力量进行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要实现这一创造性的结合……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世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以后,法律制度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⑥这一结论性意见意味深长,对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犹有警醒意义。 二、强调惩罚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制三项任务并重,追求司法效能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⑦概括来说,就是三项任务:其一,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其二,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其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上述任务在完成方面差距较大。其中,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强化了,而另两项任务被弱化了,可谓是两头小中间大。即便如此,惩罚任务在实践方面也打了折扣,因为很多情形下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例如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犯罪人于此前因犯他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不久便容到云南作案杀死二人,随后潜回石家庄制造了死亡108人的血案。就此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10年的监禁惩罚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所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了,事前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改造教育被淡化了。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对犯罪一味地打击、惩罚并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犯罪,还可能适得其反。“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不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提供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⑧我们应该抛弃非教育刑罚观和刑罚目的观,这种抛弃不是口头或形式的,而是真正意义的。联邦德国每年以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0%用于预防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⑨ 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其《刑法的目的和观念》一书中就主张,刑法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⑩ 三、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三项本质同等重要,体现人本思想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是国家本位主义。这一思想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也有其现时的必要性。国家垄断刑事司法权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国家本质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本位思想越来越显现出固有的缺陷。由于一味地强调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往往会造成社会效益和效率以及人权保障的缺失。实现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益和人权代价,这便大大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的。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建立良好而稳定秩序,必须最终能体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完善,必须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安全的充分实现,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以及全社会人道精神的实现。刑事诉讼的过程当然应以此主宗旨。那种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侦查机关还专门在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些超期羁押的现象还迟迟解决不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重新界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应是什么呢?它应同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实现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追求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于此,我们应推动诉讼法价值的转型,即由一元论而为三元论,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认为是实现专政的工具。它当然具有工具的价值,这也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而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另外两种价值:其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要能够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出民主、进步、文明、法治的精神,使之成为高度的法治水平的标志。刑事诉讼活动始终能渗透着民主思想,其本身就是传播民主思想,追求社会进步,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活动。诉讼活动的一切参加者置身其中,都能深深感知其民主文明的精神和氛围。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刑事诉讼法保证每一诉讼案件及其每一阶段的处理都能够是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的,必须有效地力避人们为申冤而告状,消除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力避人民群众为司法腐败而怨声载道的现象;力求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中至上性作用的发挥。 四、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据采信观念,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尊重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如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形式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⑾此中“真实情况”和“查证属实”显然是极有份量地两个词,其实问题也正在这里。“真实情况”需要“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当然成了司法实践中采信证据的至高无上的信条,从而导致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的出现。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却忽略了重要的两点:其一,每一诉讼活动的进行都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时间条件的,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结案。案件却是过去发生且不能重复的事情,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过去的事件的点点滴滴,的确存在着时间和技术方面的障碍,正如一只打碎了的杯子,我们是不可能使之回复到完好的原始状态。刑事案件中的真实有如打碎了的杯子,要做到百分之百地查证属实是不可想象的。其实一切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认的“事实”都是推论的结果,而还有一些事实连推论的可能都没有,更不可能做到查证属实。其二,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从事的活动,它要求有特殊的人员、特殊素质、特殊的程序,在特殊的条件限制下才能开展。所以,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认证、取舒、采信中,难免因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证明效果和不同的司法结论。而另一方面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这些,这使得司法机关处理一些案件时左右为难。比如,怀疑某人犯罪,又无足够证据作为立案依据,那么,立案还是不立案?此时的做法一般是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只是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长期羁押,或以刑讯逼供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立案依据。这样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便非常低下,也不可能不犯错误。 要解决长期困据司法机关的这些问题,必须抛弃证据制度的客观真实观念,树立法律真实观念。证据制度法律真实的基本内涵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即能够证明主要的犯罪或违法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被确证无疑。而次要事实不必要求充分,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如何杀的人,诸如手段、工具等细节问题允许有个别不清楚的地方。但同时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必须排除一切合理地怀疑,保证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使得主要事实能受到丝毫动摇或怀疑,不存在任何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则决不能立案,只有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2005年5月 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义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所以如此强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从传统思维向现代司法审判标准转变的体现。疑罪从无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审判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尽可能少出冤案。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证据并不确凿、充分,但司法机关仍定其有罪。比如,“命案必破”,这仅是一种理想,现有科技手段并不能实现,警方不能为了“破案”而违背法律原则过分强调“破案率”,这样会使执法机关忽略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 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实施,也意味着对我国司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侦查机关不能“重口供、轻证据”,证据链必须扎实有效;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罪定罪,无罪放人,而不能“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如此,既要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又要做到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实际上,这是在考量我国的司法质量和人权保障。 法律认识论文:重婚的法律认识与思考 论文摘要 这篇论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重婚这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比较。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重点在于横向的比较。包括不同法律学科对于重婚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不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共同看法与区别之处;以及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与联系。纵向的比较也就是重婚问题的历史与渊源,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突出表现为认定困难。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些事实重婚是我们研究重婚问题时不能忽视的问题,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而且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不由得我们不重视。 关键词:重婚 事实婚姻 一夫一妻 重婚罪 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那些对于重婚的认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重婚问题在新的社会阶段面临着新的挑战,事实重婚也成为我们考虑重婚问题时必须研究的内容。 一、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 (一)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婚姻法上,重婚是被归于无效婚姻的。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没有做过多的涉及。一般意义上认为,相对于重婚罪,婚姻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更广。首先,一些重婚行为并不严重,没有达到罪的级别,不认为是重婚罪,但在婚姻法上认为是重婚。还有一些事实重婚,虽然婚姻法还没有具体的把这些行为认定为重婚,但把其划为重婚的呼声很高。 (二)刑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重婚罪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它不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屈辱,而且对子女的抚育和成长也带来不利的影响,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第二种本人虽然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其本身来说,他(她)是初婚,并不是“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他与重婚者共同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也要以重婚罪论处。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书;非双方自愿离婚,而只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是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前,如果一方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二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虽然早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多年来一些陈规陋习习惯势力影响,群众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部门执法不严,一些偏僻地区登记不便等等因素的存在,还不能使每一对结婚男女都能自觉地执行婚姻登记的规定,以致在目前的社会中,未经合法登记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尚占一定的比例,它不会因《婚姻法》的颁布,施行而在短暂内消失。如果对事实婚姻从法律上不给于承认,将会脱离实际,也不符合婚姻法保护一夫一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因而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就是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的人,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重婚罪的两个婚姻关系,可是是两个登记婚姻,可是是一个登记婚姻,一个事实婚姻,也可以表现为两个事实婚姻。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自己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因此,无配偶的一方如不知对方有配偶而受骗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女性;有的是贪图享受;有的是家庭不和,受到虐待而引起的;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也有的是因生活困难,外流谋生困境所迫使。一般来说,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而影响量刑。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现实状况和重婚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重婚案件中,主要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注意区分: ①.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一些地方拐卖妇女的犯罪较为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所以该妇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②.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罪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临时或含约定期限在一起非法同居生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③.掌握重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的界限。重婚行为的情节有轻重,危害有大小之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不宜认为为重婚罪。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由于他人结婚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较小,所有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二是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在我国一些地方,确有因遭受洪涝,天旱,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现象。有时夫妻一方外流后,直到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有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故意,但其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三是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一起同居,但其合法夫妻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或一方未依法解除该婚姻关系而由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四是由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和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是重婚行为。五是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非法同居的,因这种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所以,其中一方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通奸或姘居的,均不构成重婚罪。六是有的配偶出于某种需要办理了假离婚的手续,以后弄假成真,一方面借此再婚的,因这种离婚并非双方真正的意愿,本来是假的,应视为无效离婚。其后某一方的再婚,应视为重婚行为。 ④.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子本来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妇女过性生活,对外也毫无顾忌,以夫妻关系同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是重婚罪还是强奸罪,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侵犯的客体。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在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体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第二种是凡是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对于重婚的处理 (一).婚姻法对于重婚的处理: 婚姻法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婚姻法,但对其浑不在意。因此对于婚姻法的责任追究应加大力度。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处理: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量刑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考虑。对那些一贯玩弄女性,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单位,欺骗对方等手段而重婚的;犯重婚罪,屡教不改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宣告解除其非法婚姻。 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骗而与有配偶的入结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三)关于重婚诉讼的一些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 (四)重婚的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三、重婚的横向思考 (一)重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的比较: 重婚在婚姻法和刑法上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都表现为故意,都是明知一方或者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他们重婚破坏的对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合法婚姻关系秩序。而且在社会危害上是一致的,这些重婚都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但是两者对于重婚的规定和处理也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 第一,《婚姻法》与《刑法》对于重婚惩罚度不同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婚姻家庭法》中对于重婚,主要是制止其存续,使其不能继续破坏社会主义婚姻秩序,要求重婚造成离婚中的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而刑法对于重婚的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主体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主体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自然人,刑法上除了这种人之外,还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刑法对于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当事人都进行追究责任,而婚姻法仅仅是保护婚姻秩序不被破坏。 第三,《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范围不同《婚姻家庭法》对于重婚认定的范围相对比较广,只要是破坏了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形成法律重婚或者事实重婚,都认为是重婚。而刑法上对于相对比较严重的以重婚罪论处,而一些社会危害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重婚。对于那些因为胁迫、违背自身意愿,或者由于特定原因而重婚行为的不以重婚罪论处。 (二)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的比较: 在比较重婚和事实重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的概念。事实重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现存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被其他公民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发生重婚关系的双方并没有在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没有采取骗取的手段登记、领取结婚证。法律重婚则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而成就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显著不同点在与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在主观上,法律重婚有着更强的犯罪故意,在了解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了使他们的非法的同居关系为社会所接受。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欺骗,从而在国家登记机关拿到结婚证,达到他们的目的。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它们发生的环境一般有所差别。事实重婚往往出现在交通相对闭塞,积极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在一些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登记制度还无法很好贯彻的地区,事实婚普遍存在,事实重婚隐藏其中,更难于被发现。而法律重婚多出现在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管理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因为意识、经济、管理严格等多方面的原因,促使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去的结婚证。 其三,这和当事人也有很大的关系,法律重婚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有一些法律知识,为了维护他们之间非法的关系,他们考虑到要有证明他们婚姻关系的国家证明。而事实重婚的双方,往往文化素质比较低,对他们之间的非法婚姻关系采取顺其发展的态度。 (三)事实重婚与同居的比较: 重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实重婚,而事实重婚中,就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去骗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被人民大众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它与现在社会中的同居有很多相似之处,那到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对他们的研究也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与一些不正常的两性关系的区别。 这里所谓的“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并没有依法缔结正是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其中有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仅以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或者以“试婚”为名义的同居,另一种是双方以夫妻互待的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又在婚姻关系之外与他人同居。 对上述各种“同居”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待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侵害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它就只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减少以至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依靠道德制约和行政规制。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因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如果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非法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根据互相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的适当的遗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属于包养暗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对配偶他方或者子女、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基层组织予以劝阻、调解,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干预,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要求离婚以及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国内外对于重婚问题的比较: 重婚,多重婚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是无效婚姻,而且州刑法对重婚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确认一夫一妻制的司法判例是在1878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摩门教徒雷诺兹的案件时,认定雷诺兹犯有重婚罪,因为他同时娶了几个妻子。雷诺兹称,根据摩门教教义,上帝要求其信徒实行多妻制,在某些情况下,不娶多妻还会被罚入地狱。最高法院为此宪法第1修正案:法律可以干预宗教活动,当宗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故雷诺兹犯有重婚罪。 多重婚是指一个男人或女人在同时有几个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前婚未解除时又缔结第二个婚姻。传统上,州的重婚法对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有特别的故意,但是现行的刑法和几个最近的判例要求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为了防止善意相信他方配偶已经死亡的无辜者婚后违反州的传统的重婚法,许多州制定了被称为“Enoch Arden”法令。这一法令规定一段时间后,一般是5-7年,配偶一方就可以以失踪一方已经死亡为由再婚。然而,这一法令并不能使后婚有效,它只是是重婚者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美国绝大多数的司法部承认重婚和多重婚的法律效力,还是有些州通过推定婚姻实际上不承认重婚和多重婚,,并在法律上给予保护。 虽然重婚和多重婚在绝大多数国家遭到禁止,但这种婚姻在穆斯林国家和非洲亚洲的一些国家依然得到认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原因这一现象已日益减少,但仍然有专家认为,重婚和多重婚有利于道德和法律。其理由有以下四点:(1)多妻是宗教赋予男人的特权;(2)多重婚在妻子不育或不能多育的情况下,允许丈夫多妻以生育子女,同时又不离弃第一个妻子使其流离失所;(3)多重婚可以防止不道德行为。例如嫖妓,强奸,通奸以及在许多西方国家存在的高离婚率;(4)在战争和灾难期间,多重婚可以保护寡妇和孤儿。 四、重婚的纵向思考 重婚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文明问题。在阶级社会中,男女间的地位一般难以平等,重婚往往被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或诏令所允许;另外在社会不发达的阶段,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配偶被普遍所认同,只有随着人类逐步走向文明,重婚禁止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 (一)在原始社会时期 母系氏族社会中女子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在这个阶段普遍采取走婚,原始的婚姻还没有形成,所以更谈不上重婚问题。父系氏族社会中男子地位由原来的从属上升为统治,原始的人类“占有思想“使得那些在氏族公社中有地位的男性以拥有更多的妻子作为自己地位的体现。重婚多婚乱伦现象严重,婚姻基本上表现于混乱。在这个时期,掠夺婚盛行,掠夺婚又叫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他最早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从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的过程中。 这是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中,迫切要求有更多的劳动力。在这个阶段,走婚或者多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人类数量的增长,虽然原始野蛮,但是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的。掠夺婚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当时婚姻制度正在往一夫一妻制转变,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是进步的,相对于原始的混乱婚姻制度,这种制度野蛮,但是一种观念进步。抢到的妻子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能被他人所侵犯,这是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出现的产物。 (二)在奴隶社会时期 夏、商、西周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在礼的规范指导下形成的,主要体现的是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和男尊女卑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虽然实行一夫一妻的原则,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一原则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是没有约束力的,他们之间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三)封建社会时期 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基本上延续了奴隶社会的婚姻制度,有创新也基本上都是程序上的。在这个时期,婚姻家庭的法律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维护家长权利和亲属等级关系、实行等级内婚等。在中国宗法制度下,礼制和法制都要求“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必有“主婚”和媒妁才能成立婚姻;实行“一夫一妻”;要求女性服从男性,在夫妻关系中,“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强调“人各有偶,色类须同”,严禁良贱为婚。 (四)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建立以后,提出了一系列反对封建主义制度,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包括个人本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等。但中国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使得这种婚姻制度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就是在资产阶级内部,象官僚资本家买办资本家等也都是封建主演变而来,他们依旧是沿袭旧的婚姻制度。即便是新兴的资本家,养小妾现象也很严重。 (五)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恩科斯曾经指出,“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因此,“以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在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意味着一个人在一个期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任何多偶关系的存在。重婚被法律所严格禁止。重婚行为人要承担形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是一种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行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重婚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不允许。因为其一方面破坏了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破坏了家庭幸福,侵害了广大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遗留给社会种种问题,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重婚是一种犯罪,打击它是社会主义秩序稳定和保障,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法律认识论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的调查报告 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跟工作通讯中那些以反映工作成绩为主的类型有些近似。下面就是为您精心整理的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的调查报告一 秉承学院团委实践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今年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85.1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还有少数14.87%认为无关; 2、54.87%的大学生秉信法律能为他们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纠纷,维护切身的利益,8.21%却认为不能,还有36.92%认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会逐渐完善; 3、23.59%的大学生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学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彻; 4、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过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通过国家普通法宣传这一途径的占最少数,为10.77%; 5、问如果你在网上买到一件伪劣的电子产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货的措施,13.85%大学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认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问:某人经过一栋楼,刚好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脑受了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他的家人去了那栋楼挨家挨户地问是谁家掉下来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认。那他该怎么办? 其中1.54%认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认倒霉,88.72%赞成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学生主张把整栋楼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学生认同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的说法,其余87.69%则反对; 8、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 9、83.08%大学生认为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属侵权行为,8.21%大学生持相反观点,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权与否; 10、如果被侵权,5.13%大学生认为无所谓,反正对自己也没多大的影响,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决,甚至有1.03%坚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决,67.69%大学生则希望通过老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对于大学生闯红灯或骑自行车载人的行为,15.38%以为不必大惊小怪,10.77%认为要严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学生主张应加以处罚,65.13%认为应加强宣传教育; 12、50.26%大学生认为法律的执行在新闻、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的监督下最有效,18.97%认为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的监督下行之有效,23.08%认为群众监督更有力,4.62%认为这取决于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最后有3.08%表示说不清; 13、79.49%大学生同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14.36%则不认同,6.15%觉得得看钱数目大小,如数额较大则同意,数额小就无所谓; 14、80%大学生认为任意毁坏公共垃圾桶的行为属违法行为,13.33%则认为不违法,还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15、2.05%大学生表示从来不会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90.77%承认很少有这种自觉性,只有7.18%大学生经常关注这种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识的热情。 备注:本次调查问卷共200份,有效填写人次为195。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他们的生活无关。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普遍认为专业知识才是他们应该努力与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把时间浪费在学法律知识上并不能获得什么实质性利益,是极愚蠢的行为。据我切实了解,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课上基本卧倒一大片,更谈不上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学生在课堂看其他与课程无关的读物或睡觉或听音乐等一切做与法律无关的事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学传统了,这师生默契潜滋暗长,发展得顺乎自然。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了; (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确实比较枯燥,老师授课方式又缺乏生动性,导致课堂气氛呆板,学生昏昏欲睡,鲜有积极性; (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 四、调查总结及应对措施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一)进行普法教育 1、教学内容的选择: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获得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2、,教学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实践性的增强: 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3、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达到开拓视野,深入社会,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的效果; 4、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使学生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 目前,公民法制观念还是比较淡薄 ,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障碍 ,所以 ,树立法制观念 ,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 ,是实现我国法治化的前提,更是我们大学生的义务。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的调查报告二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法律上来说,公民年满18岁以后,父母的监护职责已经结束,不需再承担子女的生活。大学生在进入大学时,基本都已经年满18岁,进入大学是其独立生活的开始,也是其学习承担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开始。 大学对于学生来说,尤其对于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来说,虽然还没有完全步入社会,但却需要独立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因此,在大学阶段,打工兼职,是很多大学生特别是贫困生补贴微薄的生活费用的主要方式。据了解,约有10%到15%的在校学生有固定兼职,40%到60%的学生曾有兼职经历。1 大学生打工兼职的普遍,与他们劳动性质的尴尬处境形成鲜明对比。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大学生兼职都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而大学生又采取了什么样的态度与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针对这些情况对在河北师范大学二学校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发放问卷,形成了这份大学生兼职权益维护调查报告。 一、学校概况 韶关学院,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是一所重点大学。建校五十一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人才10万余人。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1573人,成人教育在校生8565人。建校五十一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人才10万余人。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1573人,成人教育在校生8565人。 二、调查方法 1、样本的抽取:由于本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我校大学生兼职时权益维护的情况,因此,问卷的发放对象主要为曾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没有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不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 2、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本报告的研究对象主要为本校大学生,由于针对的是曾有兼职经历的大学生,本次调查选择在学校兼职信息集中的学校进行发放,共发放100份问卷,回收83份,回收率为83%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该校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现象较为普遍,但最后权益得到维护的比重较低。在 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认为在兼职过程权益受到侵害的占46.99%,其中33.73%的同学认为所受到的侵害较小,基本可以忽略,认为在兼职工作中经常受到权益侵害的同学有10.84%,而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是被骗的同学占2.41%。 与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遍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权益侵害发生后,最后 得到维护的大学生在所有样本中仅占6.02%,在受侵害同学中占12.82%。 这些数据说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需要 1 李建明.暑期要打明白工[EB/OL].记者观察. //www.people. com. cn/ GB/ paper53/ 6749/ 658415.htrn120xx. 5 学校和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和提出解决办法。 2、大学生兼职类型主要为家教和促销,类型比较单一。调查结构显示,选择家教 作为兼职的大学生比重最大,占36.14%。其次,选择促销的大学生比重仅次于家教,占25.3%。选择服务业作为兼职的大学生占9.63%,企事业单位ʵϰ占8.43%,而校园占4.82%,其他占6.02%。 从调查结果可看出,大学生兼职的类型比较单一,即社会给予大学生业余兼职的选择途径较少,这一点可从企事业单位实习的人数较少看出,正规的企事业提供的兼职机会较为可靠,学生也可以从中得到锻炼,但是由于大学生本身也受到课业和时间安排的限制,难以从事全天候的工作,也会给企事业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大学生尽管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较高,却也较难受到企业青睐。 从事家教和促销的大学生之所以比重很大,首先因为家教和促销机会较多。其中,家教符合大学生本身的知识能力,加上家教多以小时给付工资,在课余时间从事家教是学生较为理想的兼职工作。其次,因为大学生是比较廉价的劳动力,而促销无需工作经验,大学生形象青春活力,因此十分符合促销的要求,这方面的机会也比较多。 校内勤工助学的机会可以照顾到学生的上课时间,同时也更有保障,但是学校所能提供的机会较少,报酬也相对较少,所以所占比重并不大。 从大学生选择的兼职机会来看,大学生兼职与专业学习关系不大,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缓解经济压力和锻炼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调查结果显示,有46.99%的大学生在兼职中曾遭遇侵权。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对大学生兼职类型以及从事何种兼职时遭遇侵权进行了交叉分析,发现从事促销兼职的大学生遭遇侵权比重最大,占侵权总人数的33.33%,家教次之,占30.76%。服务业占10.26%,企事业单位实习占7.96%,校园占5.13%,勤工助学占2.56%,其他占5.13%。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促销兼职机会虽然较多,但保障性低,容易遭遇侵权。家教和服务业的雇主一般都是个人或者商户,信誉程度不高,侵权情况也较为容易发生。勤工俭学的机会是由学校提供,保障性比较高,所以发生侵权的几率较低。 3、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侵权类型主要是工作时间过长,待遇过低,但克扣 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所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认为兼职工作时间过长、工作量大,而待遇相对来说较低,抱持这种想法的大学生比重约83.13%。遭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情况占12.04%,人格或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较少,只占1.2%,其他类型占3.61%。 经调查显示,家教是所有兼职类型中每小时收入最高,每小时平均收入为15元,但家教按小时算,一般一个下午是按2小时计算。其余兼职工作的每小时收入平均在6到8元不等。因此,可以看出,大学生的收入水平较低,基本属于廉价劳动力,并且还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情况,这种情况并不合理。 4、维权方式单一,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权益遭受的侵害,43.37%的大学生 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4.1%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10.84% 的求助学校或政府相关部门,9.63%找家人或他人帮忙,有7.22%的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4.81%的提起仲裁或通过司法解决。 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主动找雇主协商解决,但是问题是否解决决定于雇主一方的态度。由于大学生兼职的雇主多为个人或者商户,他们考虑到自身经济利益一般会让协商难以达成。 但是大学生能够采取维护自己利益的措施很少,加之对此不熟悉,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在面对雇主的强硬态度只好忍气吞声,不采取任何措施。如果采取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大学生需要面对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法律程序繁琐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让很多大学生望而却步。 四、原因分析 1、难以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与雇佣方签订合同的 劳动者,而大学生只是利用课余时间打工,不属于就业,一般以口头协议为主,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属于劳动法保护范围。 2、由于大学生兼职方式的特殊性,其雇主多为个人或者私人商户、企业。无 论是安全保障还是劳动保障,都可能由于雇主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而难以得到保障。 3、教育系统的保护不利。大学生兼职已经是校园里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当 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纠察部门难以管辖,而学校也没有相关部门替学生主张。同时,对学生兼职最低小时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的收入水平限定过低,校外兼职以此为参照,也尽力压低大学生的兼职收入。 4、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对于如何避免被侵权以及在侵权有哪些途径可以选 择没有很清晰的概念,在自己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 (二)建议意见 1、修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无论是缓解其经济压力还是锻炼其工作能力,都对其成长有很大帮助。因此,有关部门应该顺应社会发展,修改想干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的兼职劳动予以承认,并进行切实的保护,比如在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成立专门的保护大学生兼职的权益机构,制定相关条例,规范兼职市场等。 2、增强大学生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在没有相关政策与组织的帮助下,学会利用自己的个人的力量挣取权益。 3、教育系统应该成立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校内法律组织,切实保护学生的权益,在学生个人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情况,利用集体的力量帮助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利用各种渠道帮助学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解决办法。 法律认识论文:认识合同违约金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认识合同违约金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企业管理的目标就是用最小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值。经营中的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长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如花旗银行总裁瑞斯顿先生所言:“我们的一生是在管理风险”。法律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如能发挥良好的合同风险防范功能。在管理中注重审查合同方约定的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法律风险存在于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每一个事前、事中、事后的环节,如果不及时加以重视和规避、化解,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 作为企业,在对外交往中涉及的大量的合同中会不可避免的经常遇到违约金责任条款。所谓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对督促合同方诚信、充分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违约金,也可以极大的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一、违约金和定金、订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法学理论上的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 我国《合同法》颁布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故现在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所谓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综上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三)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订金在法律上属于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将后悔不迭。 (四)赔偿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而违约金责任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不影响对违约人追究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在一般情况下与实际损害的是否存在及损害大小无关,法院也不要求对损害举证,因而在追索程序上比损害赔偿责任简便,也免去了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时当事人无法回避的举证困难。 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只限于财产损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求,法律不予保护。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注意减去当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减少支出的费用,防止双重计算。 二、违约金和霸王条款有本质区别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按照私法自治的理论,民事主体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这一原则已在私法领域普遍适用,也就是契约自由原则。这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体现为“自愿原则”。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严格履行。 违约金与“霸王条款”有本质的区别。“霸王条款”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主要存在于消费领域内的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的规定。 违约方一般不能将“违约金”视为“霸王条款”进行抗辩。 三、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我国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从法律审判、仲裁的实践来看,也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励诚实守信、制裁违约行为,该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即违约金在实现补偿性作用的同时,还应发挥惩罚性作用。惩罚性就是为了遏制违法,达到事后教育和警示的最终目的,使许多潜在违法者不敢冒法律和合同义务之大不韪。 所以实践中违约金并不以当事人实际过错为其适用条件,只要发生了违约行为就应当支付违约金(法定的免责事由除外),违约金的承担也不以必须有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所以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本文认为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特点(虽然违约金不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四、违约金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法律冲突的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违约金毕竟是以补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授权法定单位对其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相当必要。 如果违约金数额过低不允许增加,将导致违约的成本低,从而间接纵容债务人违约,与完全赔偿的衡平观念不符。 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不允许减少,则不仅会使受害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力,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数额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 所以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款的文意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因此自应以此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定单位在法律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将约定的违约金做了调整就较为合理,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 在这里,企业管理中签署相关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合同条款,最好有专业法律人士帮助审核,做好风险防范,以免承担不利后果。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 第一,管理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树立依法决策机制,对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重视合同范本制定、公司教育培训、宣传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等。 第二,重视内部法律培训。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全面提高公司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养成法务专业人员参于决策的习惯。律师更懂得如何防范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帮助管理者提高素质。发现、识别经营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在公司做出重大决策、签订重大合同、谈判之前,应由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合理预见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修改、解决方案,防患于未然。具体实施过程和结果也应由律师参与,进行监督、评价、更新、决策。 法律认识论文: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及其规避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 法律责任 规避 [论文摘要]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那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断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规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前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商品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即将面临国门的全面敞开,为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了方兴未艾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备受重视并被广泛应用。随着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的日渐提高,其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这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一种趋势。 一、在认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之前,应先清 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规定:(1)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2)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也要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这使我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独立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即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以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也就是说,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表述审计结论的手段,它本身不能替代会计报表。由于审计报告与会计报表是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报告文件,那么,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应只限于检查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只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而会计报表编制是否正确、是否完整,最终责任应由管理当局而非注册会计师承担。由此可见,审计责任是有别于会计责任的,不能将两者简单地混淆在一起。正确区分两者,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及判断标准 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断的应用,注册会计师被控告起诉的事件也呈递增趋势。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不外乎这两种: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 两种责任的类型及成因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可看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只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就会将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这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责任。但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至于重大错误与舞弊未能查出的原因,关键要看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如果注册会计师有过错,那么他就要承担表2中所述的责任;即使注册会计师没有过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常也会将错报、漏报及舞弊未被查出的风险转嫁到注册会计师身上,特别是当公司发生经营失败时,管理当局往往会指责审计失败,而起诉注册会计师,主要原因是他们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其次是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混淆了。所以,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非常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有可能要无辜地替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责任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被起诉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为: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地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那么,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 三、注册会计币如何规避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职业本身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如何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执业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首先,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是杜绝产生过失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根源所在。 其次,应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不但要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的知识要领,更要熟悉会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实务。因为审计是对会计认定的再认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是会计高手的话,就很难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漏报事项,那么他面对的审计风险就太大了,随时都有被起诉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再次,注重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专业判断来源于平时知识的全面和经验的积累。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判断能力,才能出具合理的、恰当的审计报告。最后,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采取的这些措施,均可避免审计过失的发生。 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在开展日常业务时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措施。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时,它可将纠纷降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不正直的,特别是已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这样可以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可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某些错误,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风险。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可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7.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来帮助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如果注册会计师工作出现失误或有欺诈行为,将会给会计报表使用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不断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规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前提,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迫在眉睫、急需整顿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认识论文:对公交车上扒窃犯罪及法律适用的几点认识 摘要:近年来,扒窃犯罪活动突出,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出行安全感的热点问题,且这种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但由于目前扒窃犯罪作为盗窃犯罪的一种,在定罪量刑标准上,与盗窃犯罪完全一致,造成打击处理力度较低,较难控制扒窃犯罪的发生。必须引起立法、行政,司法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扒窃犯罪的主观恶性,提高对扒窃犯罪的定罪率,有效打击扒窃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乖减少扒窃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扒窃犯罪;法律适用;定罪;量刑 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大多数为乘坐公交车的普通百姓。对于这一群体来说,如果发生被侵害,往往会在他们的生活上、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害,甚至影响到家庭的安定和稳定,这类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打击不力,就会使得百姓对外出乘坐公交车失去安全感。 近年来,扒窃犯罪活动突出,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出行安全感的热点问题,日益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本文重点分析当前扒窃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研究提出法律适用相关见解。 一、扒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扒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同的掩护方式,采取一定技术性手段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一)扒窃犯罪的客体,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主要是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扒窃犯罪与盗窃犯罪不同,将扒窃犯罪的侵犯客体归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不合适。这里所讲的“财物”应是指便于携带的物品。 (二)扒窃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徒手扒窃作案;利用刀刃等工具割破进行作案:利用剪刀剪断进行作案。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扒窃犯罪的主体。《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过失行为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所有或持有财物,基于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采取一定的掩护方法,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秘密窃取的行为。 二、当前扒窃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近年来,扒窃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处理,在进行扒窃犯罪活动的更加诡秘,在作案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在作案手段上有了新的特点。 (一)扒窃犯罪趋于结伙作案 以往扒窃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单独作案,虽然依靠一定的技术作案,但常常被侦查员连人带脏一并抓获。近年来,他们为逃避打击,大多以亲缘、地缘或其他关系为基础结成团伙,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共同实施扒窃犯罪活动。 (二)扒窃犯罪趋向职业化 扒窃犯罪成本小、见效快、处罚轻、风险小,所以成为扒窃犯罪分子从事的主要犯罪活动之一,甚至成为他们谋生的一种职业。据统计,在2003年北京市某分局抓获的扒窃犯罪嫌疑人中,有劳动教养以上前科的扒窃惯犯就占抓获总数的30%左右,曾被治安拘留的人数占比例更高。 (三)扒窃犯罪出现暴力化倾向 在扒窃犯罪分子中相当一部分人员,作案时都携带匕首、折刀等凶器,一旦被害人、群众或侦查员发现,他们先是语言威胁,当被抓捕或扭送时,即由暗偷转为明抢,孤注一掷,行凶伤人。 三、当前扒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目前,扒窃犯罪作为盗窃犯罪的一种,在定罪量刑标准上,与盗窃犯罪完全一致。 (一)最高司法机关对盗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公安部对盗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公安部1993年3月颁布的《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已将扒窃犯罪的立案标准提到“不论盗窃财务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的高度,可见扒窃犯罪的主观恶性,在执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的共识。但是此立案标准与现行《刑法》在对扒窃 犯罪的定罪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致使根本无法有效实施。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才认定为犯罪。 四、对打击扒窃犯罪的法律思考 (一)现行刑法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扒窃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 扒窃犯罪为故意犯罪。结合扒窃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扒窃犯罪与一般的盗窃犯罪有着较大区别,特别对窃取财物的数额和价值取舍上,主观意志难以起到决定作用,基本上是相机而动,能偷多少偷多少,偷盗什么算什么。主要取决于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多少和行为人自身扒窃技术的高低。所以,以实际窃取数额来认定犯罪,因为行为人客观上窃取财物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就显然放纵了扒窃犯罪嫌疑人。 (二)对扒窃犯罪定罪量刑应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在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争论。客观主义认为,定罪量刑应以外部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论断。主观主义认为,定罪量刑应注重的不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危害性结果,而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人身危险性。笔者认为,扒窃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盗窃犯罪,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将要窃得财物的价值和数额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观恶性并不能决定最终的客观危害结果。换言之,扒窃犯罪窃得财物的多少的客观结果不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而现行法律对扒窃犯罪这一特点未给予充分考虑,将扒窃犯罪等同于一般意义的盗窃犯罪,以盗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扒窃犯罪进行量刑,就使主客观原则在扒窃犯罪的定罪量刑上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在定罪量刑上把扒窃犯罪与一般意义盗窃犯罪区分开 笔者认为扒窃犯罪在定罪量刑上与一般意义盗窃犯罪明确区分开来十分必要,提高定罪率比单纯增加刑罚量更能有效地控制扒窃犯罪的发生。由于扒窃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由于多数扒窃犯罪的实际损害结果难以确切体现出扒窃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对扒窃犯罪定罪量刑时,应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考虑“数额较大”的实际损害结果,还应适当在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上相对有所倾斜,明确“是扒即罪”,不论数额多少,均认定为犯罪。“数额较大”应作为扒窃犯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应作为定罪情节。 综上所述,扒窃与一般盗窃不同,这种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极易在人民群众心理上造成不安全感和对司法机关打击、防范犯罪能力的不信任感,必须引起立法、行政、司法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扒窃犯罪的主观恶性,提高对扒窃犯罪的定罪率,以“是扒即罪”为定罪标准,明确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通过提高对扒窃罪定罪率,有效打击扒窃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扒窃犯罪的发生。 法律认识论文:论法律认识错误——德国禁止错误理论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启示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与行为有关的法律存在不正确的认知与理解。法律认识错误的意义在于,它对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会产生何种影响。在德国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被称为禁止错误(verbotsirrtum),即对法律的禁令所产生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存在这种错误认识而行为,其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事实层面上仍然是已经发生的客观现象,并无改变。但是因有法律上的错误认识的存在,是否对已经发生的客观行为与后果在规范层面上的意义应予重新考量以及进行何种刑法上的处理,即是法律认识错误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存在对与行为有关的法律不正确的认识,与不存在这种不正确认识相比,其主观世界的景象必定是不同的,因而可能会影响到行为的故意与罪责,因而在刑法上的处理也可能会有不同。 一、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之地位 (一)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中之地位 欲明确法律认识错误对行为产生的刑法上的效果,则须首先确定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位置,然后才能在犯罪构成要件这一评判体系中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判。认为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要素,却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影响责任的要素,显然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对于刑事责任的评价只能根据构成要件来进行,因为构成要件是决定不法与罪责的全部评价体系。何以存在构成要件之外的影响责任因素?如果存在这种构成要件之外的责任评价要素,那么要构成要件又有何用? 根据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只可能将违法性认识纳入行为的主观方面这一要件之中。而行为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那么违法性认识的位置在哪里?在我国的构成要件理论中,只有如下三解是可能的: 解一:违法性认识属于故意的要件。如果将违法性认识置于故意之中,违法性认识就成为故意的要素,缺乏违法性认识时则排除故意。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关于故意的定义仿佛也提供了对这种见解的支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但是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社会危害性”似乎是违法性的同义语,因为很难想象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违法性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种情形,也只能是待修补的法律的缺漏,只是极其例外的情况。但是,刑法上对于故意的定义是有问题的,故意实际上是对于行为的知与欲,而违法性认识作为对行为是否违法的认知,虽然二者有平行存在和同时缺乏的可能关系,但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故意所指向的对象,仅仅是行为与行为相关事实,是以事实为对象的主观活动,而违法性认识指向行为与法律的关系(符合或者违反的关系),是包含规范的判断。例如在大义灭亲的例子中,行为人虽然以为杀死罪有应得的亲戚不违法,但是很难否定他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为他不但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亲戚的死亡,而且希望行为所导致的这种结果发生。如果他不以为自己的这种行为是杀人,难道以为他杀的是一只狗么?除非他以为犯了法的“人”就不能再称其为“人”,这时似乎可以肯定他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而是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将一个事实上是人的人误作其他生物而杀死了。在这个极端的例子中,解一的不可信不言自明。 解二:违法性认识属于过失的内容。毋庸赘述,这种解答显然是不正确的。过失犯中虽然也不排除具有违法性认识,但是大量的过失行为是在不存在违法性认识时实施的。因为过失犯行为人疏忽自己的注意义务或结果避免义务而行为,对行为本身的理解尚有缺失,更勿论行为的违法性了。 解三:违法性认识属于故意的内容,但是故意与过失之间的调节阀,故意的成立以违法性认识为条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或者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则排除故意,成立过失。这种观点的纰漏,也至为明显,可说是同时兼具了解一与解二的错误,具体见解一与解二的论述。不具有违法性认识或者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会使故意的行为转变成过失的行为。例如,行为人误以为只要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即不构成强奸罪,而无论女为的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在这种错误认识之下得到13周岁某女同意之后,与之发生性行为。此时行为人的法律认识错误并不能使其故意强奸行为转化为“过失”的强奸行为,当然也不存在“过失”的强奸行为。在不存在对应的过失行为时,对于行为人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置?这种见解,可以说是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本质尚没有准确把握。故意的认识内容为行为构成以及与其相关的情事,是事实上的认识;而过失犯中的注意义务也并非是违法性认识。 可见,在排除了以上可能性之后,违法性认识的地位问题在我国构成要件理论中不仅是难题,甚或竟成了无解之题了。构成要件理论在解决违法性认识问题上所受的挫败,再一次为我们提供了对其进行反思与重建的契机。 (二)违法性认识在德国刑法构成要件中之地位 在德国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学者也曾对违法性认识的地位问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为篇幅起见,也为现实性考虑,本文对违法性认识在德国刑法中的梳理,舍弃19世纪以前的状况,而是仅回溯至帝国法院时代(1879-1945)。 1.帝国法院时代的司法实践 在帝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不法意识(unrechtsbewusstsein)既非故意的构成部分,也非罪责的要素。①与故意以及罪责相关的只是对于描述性的构成要件和刑法以外的规范的构成要件所发生的错误,以及对于刑法规范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的错误。② 德国帝国法院时代将错误区分为事实错误(tatsachenirrtum)与法律错误(rechtsirrtum),前者是关于纯粹的事实问题的认识偏差,而后者是指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偏差。这种区分与当今德国学界与司法判例中盛行的构成要件错误(tatbestandsirrtum)与禁止错误(verbotsirrtum)之分③,虽然形式上存在着对应的关系,但实质上有其不同,这种对应关系并不总是能够成立(如盗窃中对拿走他人之物的“他人之物”的理解发生错误,是规范的认识错误,而非事实认识错误)。帝国法院时代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对于纯粹的事实发生的错误认知,不包括对规范性的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属于法律错误之列。④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如果该事实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或者加重处罚的事实,对这一情形不能够进行归责(nicht zuzurechnen)。⑤对于法律错误的处理,区分刑法上的法律错误和刑法以外的法律错误。刑法以外的法律错误不影响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而刑法上的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相同,能够发生排除故意的效果。 但是帝国法院的这种做法受到学界广泛的批判。其一是涉及事实认识错误与构成要件错误的区分问题,由于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例如在规范构成要件场合,这样会带来区分的困难。其二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刑法以外的认识错误分界模糊,例如物品的所有权是由民法典所规定的范畴,对于物品所有权认识有误,一般认为属于刑法以外的认识错误,但是因为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条文“拿走他人之物”也涉及这个概念,因而也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错误。⑥ 帝国法院时代对于认识错误的处理,在19世纪的社会状况下或许可以胜任,那时刑法作为基本的法律门类规范着最为基本的社会行为,市民对于处于市民社会中心地位的刑法,有着较为清晰的认知和深深的敬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区分刑法与刑法以外的法律认识错误,对市民对于刑法法律规范的认识提出更高的要求是可行的。但是在作为法律的背景的社会和国家生活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和转型时期,法律本身的存在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因此人们对于法律存在的反映和把握也必须被重新认识。在大量行政生活与经济生活的规范被刑法吸收,刑法规范经历了广泛的扩张以后,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不再泾渭分明。刑法的禁令不再以“共同的道德风尚的价值观,而是以社会的或纯粹国家的目的为基础。”⑦如果仍然沿用帝国时代法院的判例,对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律视为不影响行为的认定,而对刑法以外的法律认识错误却认为可以排除故意,在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分之间原来分明的沟壑已经淡去的情形下,显然不妥。 虽然帝国法院时代终结以后,其在认识错误上的司法实践仍然被沿用,甚至1948年黑森州高等法院尚沿袭这一见解,将对于填补空白立法内容的法律条文视为“刑法以外的认识错误。”⑧但是许多上诉审法院在“二战”后都不再跟随帝国法院的司法见解,而是开辟了新的路径。 2.“二战”后的故意理论与罪责理论 基尔州高等法院在1946年的判例中确立了禁止错误的地位,宣布“违法性的意识(das bewusstsein der rechtswidrigkeit)属于故意”⑨,从而在司法上肯定了学界所提出的故意理论(确切地说是严格故意理论)。 (1)故意理论 故意理论为binding在1916年全面建立,该理论主张行为人只有在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时,才能够实施故意的犯罪行为。因而在此不法意识(unrechtsbewusstsein)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⑩,是“定性的和构成性的故意要素”。(11)若行为人缺乏不法意识,则无法构成故意犯罪,仅承担行为的过失责任,如果刑法上对该行为科以过失责任的话。如果刑法上不存在该过失行为的责任,则对于该行为不予追究。学者最先发展起来以及得到司法认可的是严格的故意理论。 严格的故意理论(strenge vorsatztheorie)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现实的不法意识,即知道其所为违法,始承担故意的责任。仅仅存在认识到不法意识的可能,但实际上未有认识,则仍无法构成故意行为。(12)在上述1946年4月份基尔州高等法院的判例中,一农夫被告错误地以为纳粹时期的关于无照私自宰杀牲畜的刑法规定已被取消而私自宰杀牲畜,该法院否定了帝国法院时代的做法,认为关于违法性认识,无论是否是刑法上的还是刑法外的认识,属于故意的内容,因而认定该农夫不具有故意。(13) 但是,严格的故意理论仍然存在着重大缺陷,尤其是行为人不具有不法意识不能以故意行为论,而刑法对相应的过失行为又未提供刑法处罚的可能性时,产生可罚性漏洞。由merzger创立的限制的故意理论(eingeschraenkte vorsatztheorie)试图对严格故意理论进行改良,以修正该理论的缺陷。限制的故意理论主张故意行为不仅仅以现实的不法意识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认识行为不法的潜在可能性,仍以故意论。主要针对具有法敌对意识(rechtsfeindschaft)和法盲目性(rechtsblindheit)的行为人而言,如果行为人基于对法律整体的敌意与漠视,对其行为的不法没有认识而行为,仍然构成故意行为,承担故意的刑事责任。(14)限制故意理论在严格故意理论得到司法认可大概四个月之后,受到了柏林高等法院(kammergericht)的推崇。1946年8月,柏林高等法院在安乐死案件中提出是否应该遵循帝国法院判决或者严格故意理论认定不法意识的质疑,尤其是在基于违法普遍认可的道德风俗法律(sittengesetz)的态度而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场合。(15)但是限制故意理论将导致受到惩罚的不是具有罪责的具体行为,而是刑法未予规定的行为,即与生活方式有关的对于法律的无知,加之限制故意理论也无法避免故意理论的体系与构造上的缺点,因而也未得到学界的接受。(16) 当限制故意理论在试图修正严格故意理论的缺陷以捍卫故意理论的地位时,整个故意理论的存在却岌岌可危,受到了罪责理论的挑战。对于故意理论的批判,大致可以归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故意理论被认为误解了“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并非是对遵守法律要求的违反,而是特殊的对共同体价值的不重视。(17)因此犯罪的故意无法包括对违反法律的认识,而应该指向具体的被侵害的价值。 其二,根据故意理论,只有当行为人在行为的刹那意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时,才能够被处以故意的刑罚。而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在行为时往往不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追问与思考,尤其是在临时起意的犯罪或激情犯的场合。(18) 其三,故意理论的适用务必引起刑事可罚性的漏洞,造成放纵犯罪。因为在缺乏不法意识的时候否定了故意,而将对行为的追究推移至过失领域,在不存在过失责任的时候,则造成宣布无罪的后果,这是故意理论最受学者诟病之处。即使是限制的故意理论,也无法医治这一理论固有的内伤。 其四,故意理论不利于区分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混淆了欠缺注意力(unaufsamkeit)与价值判断错误(wertungsfehler)之间的差别。(19)对事实领域与规范领域的分野,在故意理论之下变得模糊不清。 (2)罪责理论 罪责理论最坚决的拥护者当属welzel。welzel在1947年和1948年间的两则著述中详细探讨了不法认识在刑法上的意义,指出:“人们不是对其思想的纯粹性承担责任,而是对其行为事实上的正确性承担责任”(20),即错误的法律认识并不影响行为的故意性。welzel对罪责理论的支持,实际上是其目的行为论立场在法律认识领域的逻辑延续。在welzel看来,“违法性是对意志实现(willensvervirklichung)所作的法律上不应如此(nicht sein sollend)的评判;这一意志实现(行为——注:原文如此)是违法性判断的对象;故意作为目的行为过程的客观的构成性因素(der objektiv gestaltende faktor des finalen geschehens)属于行为的一部分。罪责(schuld)是对意志形成(willensbildung)的评判(即故意在形成决断方面的意志形成),它是对意志形成所作的因规范上能够如此而不应如此的评判……在此存在……个别地根据规范而得以进行决断的具体可能性:即人们标语似的称为不法意识的东西。”(21) 罪责理论将违法性认识从故意之中剥离,认为缺乏违法性认识仍可构成故意。行为人行为时发生法律上的错误认识,在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层面上不发生影响,仅在罪责层面发生影响。违法性认识,只是反映了行为人的内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具有违法性,仍然决定实施该行为,属于罪责的要素。行为时对于行为有关的法律存在错误认识,如果该错误不可避免,则行为人不具有罪责,因而不成立刑罚;如果该错误可以避免,则对于行为人可以减轻处罚。罪责理论能够弥补故意理论的可罚性漏洞,将刑事处罚的关键建立在错误是否具有可避免性上,而不是建立在对故意行为的减等过失行为的处罚上,不会产生刑法中没有过失处罚时而放纵犯罪的情形。 在1919年后的德国立法与司法活动之中,故意理论与罪责理论并行发展,各有其踪迹。1931年的《帝国税务条例》(reichsabgabenordnung)第395条与1938年的《外汇法》第71条第2款遵循故意理论进行立法,而1949年的《经济刑法》第31条与1952年《违法秩序法》第12条则采纳了罪责理论。(22) 但是随后,联邦最高法院1952年的判例由于故意理论的刑事可罚性漏洞“在刑事政策上非常不受欢迎”(23)而抛弃故意理论,全面采纳了罪责理论。联邦最高法院热情地赞颂了罪责理论的优点,认为其不仅可以弥补该漏洞,而且具有较大的操作弹性,在存在可避免的错误时给予法官根据行为人具体的罪责程度(往往是错误可避免的程度)选择性的减轻处罚的可能性。(24)1975年罪责理论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在《德国刑法典》之中,形成今日关于禁止错误的第17条。(25)从而宣告了罪责理论的彻底胜利。至此,罪责理论战胜故意理论,全面取代了帝国时代法院关于错误的司法见解,也成为学界在禁止错误方面的通说。 虽然罪责理论取得了主流地位,但是在对于免责事由(rechtsfertigungsgruende)认识错误方面,也存在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以下数个流派: ①严格的罪责理论。dohna,maurach,welzel,armin kaufmann(26)等人持此观点,认为所有法律上的认识,包括对免责事由的认识,都属于罪责的范畴,法律认识错误不发生阻却故意的效果,而产生或者阻却罪责或者减轻处罚的效果。 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对于免责事由方面的错误认识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免责事由的法律界限的认识错误,以及误认为未得到认可的免责事由存在(即单纯的允许错误blosser erlaubnisirrtum)应视为与故意无关的错误,属于责任范畴。相反,行为人误以为某些不存在的免责事由存在(即允许构成要件错误,erlaubnistatbestandsirrtum),则不属于故意行为。在允许构成要件错误的归类与处理上,具体又有以下几种观点存在。 ②限制的罪责理论。代表该见解的主要有h. mayer,merzger,gallas,stratenwerth等人(27),该理论认为允许构成要件错误可以排除故意,应适用《刑法典》第16条关于构成要件的错误的规定,按照相应的过失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刑法中不存在过失行为的责任,则不予处罚。但是在共同犯罪场合,往往导致具有犯意的共犯不受处罚这样不可接受的结果,因为对共犯的处罚以共同犯罪行为的故意为前提。 ③指明法律后果的罪责理论。为修正限制罪责理论在共犯责任方面的缺陷,dreher,blei,lackner等人主张指明法律后果的罪责理论(28),认为允许构成要件错误,即误以为不存在的免责事由存在,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种类,不影响构成要件的故意,但由于其在罪责上的特殊性,应以过失论,其刑事可罚性也以过失为限。但是对于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共犯,则肯定罪责的存在。(29) 《德国刑法典》第17条对于这一点未予以规定,但限制的罪责理论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所垂青,也被学界视为主流观点。(30) 二、违法性认识的内容 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在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的分歧:一种观点是广义违法性说,主张违法性认识是对广义的法律规范的认识,包括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上的认识。(31)另一种观点是狭义违法性说,将违法性认识的内容限制在对刑法规定的内容方面。(32)实际上,违法性认识错误,因为发生在刑事不法行为的过程之中,绝大多数都是刑法规定上的认识错误。即使这些错误涉及(或者往往集中于)民法或者行政法的规定,但是往往也同时会涉及刑法上的规定。当然也存在仅涉及刑法之外的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况,而这些情况之中,多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而不是法律认识错误。债权人误为在某种情形下自己得依债权占有债务人的债的对象之外的其他物品,是对债权效力或者行使方面发生错误认识,但这实质上属于构成要件认识错误,即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以为债务人丧失所有权,而自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而是对物的所有权发生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下,不具有盗窃的故意。(33)而对于行政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体现在刑法上往往是对于空白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因而这种认识也属于刑法上的认识范围之内,因为在行为认定时,这些规定通过被援引而纳入刑法构成要件之内,对之或者以事实上的认识来处理,或者以刑法上的认识来处理。因而纯粹的民法上或行政法上的不涉及刑法规定的认识错误,非常少见。 而德国刑法学界对法律认识错误内容的探讨,采取了不同的考察视点。不法意识的内容与对象(gegenstand oder inhalt des unrechtsbewusstseins)一直是从行为认识角度来被分析的,虽然也进行刑法上或者刑法外的认识的区分,但是这种区分不是以法律规定客观上的属性,究竟事实上是刑法上还是刑法外为依据的,而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即行为人所认为的民法行政法上,而是刑法上的。一方面是因为既然探讨法律认识错误,则自始都无法撇开行为人的认识角度,另一方面概出于上述实用性的考虑。 根据德国刑法的罪责理论,将违法性认识作为完整罪责(volle schuld,即认定行为人完整罪责)的前提条件的。(34)主流观点将违法性认识的内容表述为,行为人必须认识到他所违反的价值的普遍的约束力与不可破坏性,即他所违反的规范的法律特征。(35)相反,违法性的认识的内容不包括行为人内心良知与道德的谴责,因而信仰犯或者良心犯行为时仍具有不法意识。违法性认识也不等于对行为形式上的违法性的认识,而是行为的实质上的价值违反性认识。(36)社会伦理上的价值违反与道德风俗违反也不是违法性认识的对象(37),因为这并无法反映对行为涉及的法律规范的轻视。根据通说与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违法性认识不仅涉及对违反刑法规范的认识,也包括对其他法律规范违反的认识,因此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对立关系,不论其将这种法律规范理解为具有刑事的或者民事的与行政的性质,都视为具有违法性认识。(38) 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1990年斯图加特高等法院作出裁决的一则判例中更加具象地予以把握。此案中一名身为律师的被告a为一起麻醉品交易的案件中的嫌疑人r提供咨询,然后又接到同一案件的另一嫌疑人k的委托,两名当事人在刑法上关于检举立功的规定方面互有利益冲突。在律师a的咨询建议下,k提供了不利于r的信息。后来k也被提起控告,该律师拒绝了r的委托,而接受了k的委托。被告误以为r与k不属于第356条中“同一法律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在为k的中作出了不利于r的言辞。该律师被控以《德国刑法典》第356条的背叛当事人罪。斯图加特州法院肯定了被告a的背叛当事人行为,但是以被告存在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法律认识错误)而拒绝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39) 斯图加特州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人禁止错误是难以避免的错误,原因在于,在何种条件下刑事诉讼中的多个参与人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被作为对方当事人理解,在文献与判例中都不甚清晰。之后检察院提出申诉得到肯定答复,斯图加特高等法院认为该认识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应当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学者在此看到的不是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问题,而是违法性认识内容的问题。当时的《联邦律师费用条例》(40)中有禁止在同一法律事件中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业务的规定,在此关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违法性认识不以刑法规定的不法认识为限,因而律师纪律法上的违法认识也应该被考虑。被告a作为律师,必然熟悉该职业纪律性质的法律文件上的规定,至少知道其行为在职业纪律上是违反义务的行为。纪律法与刑法仅存在量的差别,而“不存在法律上的价值违反性的质的差别,在两种规范的约束性上也无差异”(41),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正确地理解了其行为的实质不法。至于其将行为理解为会引起了纪律惩罚还是会引起刑罚,是属于对行为结果的判断,不影响行为人的不法意识。(42) 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也有持不同意见者。也有学者主张,违法性认识应该以对于违反刑法规定与违反秩序(ordnungswidrigkeitsgesetz)的认识为限,认为应当区分可制裁的(sanktionierbarkeit)与可纠正(korrigierbarkeit)的认识。(43)行为人民法与行政法方面的违法认识,是可以纠正的认识,行为仅因此发生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要求更正的效果。而刑法与违反秩序法性质的错误认识则是可以惩罚的,因为行为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对于仅发生更正效果规范的错误认识,不会引起刑法上的谴责,因而不属于禁止错误的内容。(44) 笔者以为,反对意见值得进一步推敲,这种意见实际上在重复帝国法院时代在法律认识错误上区分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刑法以外其他法律规范认识错误的做法,只不过在结果处理上不同而已。帝国时代的刑法上认识错误能够排除行为故意,此处主张的罪责理论范围内的刑法上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内容,因而根据其是否能够避免,决定行为人是否有罪责。而正如上文所述,在社会生活条件发生巨大的变革,大量调整行政生活与经济生活的规范被刑法吸纳而成为刑法规范以后,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分已经变得模糊,仍然坚持这种区分,虽然是在确定行为人罪责的领域,而不是在以往确定故意存在与否的领域,并不比一个世纪之前的法律理论有多大的进步,而在当今德国刑法界的发展情况下来看,则不啻为一种倒退。 正如rudolphi在1969年即已所言:“他(指行为人)究竟如何预计为他所正确认识到的不法,至于他是将其视为可处以刑罚的不法,还是把他看作引起损害赔偿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不法,对于他以相关规范的被正确认识到的价值内容进行行为的自由决定来说,没有任何意义。”(45)就行为人的内心世界来说,与整体法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即对法整体的敌视或者漠视的态度,即可以成为罪责成立的前提,而不论所敌视或者漠视的法律规范,究竟属于哪一个部门。采取这种立场,也不会导致刑事责任追究的扩大化,因为构成要件可以起到保障的功能:罪责的判断总是发生在行为构成要件的判断之后,在客观上肯定了构成要件行为之后,才进行罪责的判断,而不是相反。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在实施该行为时具有对具体构成要件的知与欲,尽管不知其意识到行为违反刑法,但是因为意识到行为在民法或者行政法上不被许可,内心具有对整体法秩序的敌视或者漠视,因而具有构成要件的罪责。这种见解不仅在逻辑推论上缜密有序,而且符合在罪责概念构造上的预防理念(praeventive ueberlegungen auf die inhaltliche ausgestaltung des strafrechtsdogmatische schuldbegriffs),在刑事政策上有助于预防功能的发挥。 当然,如果行为人意识到行为违反刑法规范而仍然作出行为决定,与行为人仅意识到行为违反民法或者行政法的规范相比,其对于法秩序的敌意应该更强,实施违法行为的决心也应该更大,因而具有程度更大的罪责。roxin指出了不法意识性质不同而引起的罪责的量的差别,但是同时也看到,这种程度更轻的罪责在一般的量刑中即可以解决,而不需要在法律认识错误所引起的特殊的刑法幅度下予以考虑。因为对刑法上的错误认识很少是可以避免的,因而也不会导致减轻处罚。(46)而民法或者行政法的认识错误如果可以避免,则直接导致排除罪责的效果,自然体现了二者之间罪责的差异。因而通说仍然是成立的。 笔者以为我国违法性认识上的狭义说与广义之争,并无多大实益。如上所述,绝大多数刑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认识,都因为与构成要件的关联而可以被认定为刑法上的认识,或者被认定为事实上的认识,因而这种争论,多半是予学者以口舌龃龉之乐,并无多大实际意义。即使存在纯粹的刑法外的认识错误,对该错误的考察也不会发生在刑事责任领域,因为没有构成要件作为关联点被触及,行为也没有在刑法上进行评价的必要。如果确有必要对这种伴随错误认识而刑法上又无相关规定的行为处以刑罚,则首先考虑的是刑事可罚性的问题,必须在填补刑事可罚性漏洞之后,才可以进行处罚。而在填补刑事可罚性漏洞,设立新的罪名与行为构成之后,则原先刑法外的法律认识又成为刑法上的认识了。 而对于德国在违法性认识以行为人角度出发进行的狭义说与广义说来说,这种争论的基础是存在的,因为虽然大多数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未考虑自己的行为产生刑法上的疑问,还是产生民法行政法上的疑问,但也不能否认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情况,如果不是非常清晰地,也是潜在地有所认识,例如对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预估,也可以反映行为人对行为法律属性的认识。如果以德国法的这种区分出发,则结论已经存在:广义说的通说是正确的。 笔者以为,违法性认识应为对法律规定的整体认识,是对整体法规范的认识,不必区分刑法上的认识与刑法以外的法律认识。如此一来,也不存在以行为人视角的对违法性认识内容进行区分,与以法律规定的客观属性作为依据进行区分这种视角选择的问题了。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根据遵循罪责理论的《德国刑法》第17条,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缺乏实施不法行为的认识,如果这种认识错误不可避免,则其在行为时没有罪责,如果错误能够避免,则对其所处刑罚可以根据法定的特殊减轻处罚事由予以减轻。(47)因而禁止认识错误可发生两种法律效果:一为阻却责任,二为减轻罪责及减轻处罚。 (一)责任阻却的效果 禁止错误如果不可避免,则行为人行为时不具有罪责。因而错误的可避免性成为判断这种错误是否排除罪责的依据。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或者实施行为时,如果存在具体的机会(即对行为的合法性发生怀疑)进行关于自己行为违法性的思考,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智力或者通过查询而得到关于行为违法性的知识。如果行为人进行了这种努力而且努力是足够充分的,例如在可以期待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查询了有关法律(该法律一般应当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参考判例时也应当是最高审级的司法判决,但是对于司法判决实质上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行为人没有义务进行查证),咨询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士或者有关当局得到将要实施的行为合法的错误答复,该错误可以认定为不可避免。(48) 在禁止错误不可避免性判断中,存在一个基本的立场问题,即从客观的事实情况出发,还是从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具体主观立场出发,进行不可避免性的判断。这个基本立场问题在刑法中毫不陌生,在过失中的结果预见义务的可避免性问题上也出现两种立场的对峙。虽然在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中也存在这个立场问题的踪迹,但是其地位远没有在刑法中具有基本性。原因在于刑法的个人责任与最后手段性的强烈特征,在国家向个人落实其国家刑罚权时,总是要在个人身上寻求惩罚的原因,而不像在民法中那样在规责原则上还有公平与责任分担的考虑。在刑法领域,个人立场与国家立场,主观角度与客观角度之间,具有持久的紧张关系。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的判断方面,这一紧张关系体现于如下争论之中。 1.关于行为时是否存在违法性疑问的具体机会 行为人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之前,往往对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发生疑问,而之所以产生这种疑问,一般是由于存在着具体的机会,如本能地思考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其行为将会引起他人的损害。但是如果行为人根本未对其行为的合法性发生过疑问,而是径自认为自己所为合法,那么如何解决行为人的法律认识错误可避免性问题?因为这种情况下,从行为人方面来看,错误在行为时是无法避免的。此处即出现行为人主观立场与国家客观立场的对立,也是德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之处。 采取主观立场的学者肯定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49),因为不可避免性的本质在于对个别行为人的主观能力的判断,而这一点除了要求对于行为人来说客观存在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以外,也以行为人具有这种机会,去利用客观上给他的这种查明行为是否违法的可能性为前提。(50)持此见解的学者所举出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采取客观主义的立场,仅以客观上存在的通过查询与咨询来消除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依据进行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不可避免的判断,则仅能够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认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例如在一些不作为犯罪之中,行为人不会想到对其不作为的合法性进行长时间的思考与查询。而这样一来,违法性认识错误排除罪责的实际意义几尽丧失,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规定也将形同虚设。(51)第三点理由是,如果要求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总是要思考及查明行为是否与法律相一致,则会无疑加重了行为人行为的负担,尤其是在法律条文纷繁复杂的今天,将导致阻滞行动能量的后果。(52)对此roxin也表达了相同的忧思,认为这是一种不现实的苛求,产生妨碍社会生活的负面后果。(53) 而客观主义的立场受到了判例的推崇:只要客观上存在澄清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能性,判例即倾向于认为错误是可以避免的,而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机会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疑问,是否觉察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上的疑问。在上文中提到的德国联邦法院案例中,大刑事委员会即明确地表达了其客观主义立场:“人们因为具有自由的道德风俗上的自由决定能力,因而时刻都为承担责任的决定所要求,以法律共同体的一员的身份而行为,避免实施不法。他应该在进行他所能控制的行为时,弄清楚该行为是否与法律的应然规定相一致。如有疑虑,应该通过思考与查询消除之。”(54) 在1958年的一则案例中(55),联邦最高法院再次重申这一立场,在对一位被告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进行判断时——该被告在行为时未思考事故发生地的三角路标的含义因而对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未发生怀疑,并非以事实上被告是否对行为违法性进行怀疑为依据,而是以他是否应当被允许对其行为不发生怀疑为依据。即采取的是应然层面上的客观立场。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贯立场是,只有在被告仔细查明了法律问题之后仍然能够和被允许认为其观点是正确的,其实际上的错误认识才是不可避免的。”(56) 该观点虽然多受学者诟病,但是为保障法律安全性起见,判例仍然坚持了这一立场。 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立场的冲突之间,roxin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调和。他主张只有在如下几种情况下才应该肯定存在具体的机会,以促使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进行思考:即当行为人通过他人即时的指示或者自己的思考,或者阅读专业读物而产生行为合法性的怀疑时;或者行为人虽对行为没有发生怀疑,但是他在个别法律特殊规定的领域内活动时;以及当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害时。(57)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查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因未作充分努力而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时,该错误即是可以避免的,无法排除行为的罪责。除此之外,对行为人在行为时未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思考而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错误。 roxin虽然对行为人发生合法性疑问的机会进行了限制,但是仍然是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构造这种限制的。roxin对这一立场的维护,与其功能主义的刑法思想是一致的:如果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行为人在行为时不存在对自己行为发生合法性疑问的机会,而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应当肯定错误的不可避免性。虽然这会导致更多的无罪判决,但roxin认为对之不需要顾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必要性就会很小,警告与教育即可使他获得正确的法律认识,避免这种行为的再次发生;而法秩序也不会因为放弃对他的惩罚遭受任何损失,因为对于这种认识错误,任何事先不具备这种法律知识的人都难以避免。(58) 2.客观上的法律信息的正确性vs行为人可被接受的主观上的认识程度 另外一个体现行为人立场与客观立场之争的问题是,对于法律认识错误可避免性的判断,是以客观上的法律信息的正确性为准,还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可被接受的认识程度为准。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比较容易,按照逻辑推论即可得出答案:当然是以后者为判断的依据,因为如果以前者,则所有的法律认识错误都是可以避免的,也自无法律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可言了。但是仍需进行以下说明: 判断错误可避免性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是否尽了最大努力,以消除其对法律上的疑问,从而实施其所认为的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原因似乎在于,行为人在进行充分努力的过程中,已体现了其尽量与法规范保持一致的愿望,从而能够抵消(至少从刑事政策上的处理结果上来说)他所完成的构成要件的不法,进而排除罪责。因而可以推论的是,关键的不是通过查询或者咨询所获得的信息内容的正确性,而是从行为人的角度来说,这些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赖性,因为后者中体现的是行为人消除法律疑惑的努力程度。 另外,因为法律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而排除行为人的罪责,也只是在行为人通过努力消除了法律上的疑惑而实施行为的场合。如果行为通过充分地查询与咨询,未能得到值得信赖的答案以消除其对于行为合法性的怀疑,但是仍然决定实施该行为,则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只存在法律上的疑惑。这时行为人仍然存在罪责。因为,在存在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疑问之时而实施行为,仍然体现了对行为不法的放任,因而存在行为不法的罪责。 (二)罪责减轻的效果 根据《德国刑法》第17条第1款,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发生禁止错误,但是该错误可以通过认真思考,查询法律规定与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等努力之后避免,那么行为人在行为时就是具有罪责的,但可以对之酌情减轻处罚。因为禁止错误的存在一般会对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一种促进的作用,因而行为时的罪责比起不存在这种错误时应该有所减少。因而,存在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在《德国刑法》上属于一种法定酌情减轻处罚事由。《德国刑法》上虽然规定对行为人酌情可减轻处罚,但是在司法判例中一般都会考虑对行为人处以较轻刑罚。只有在行为人因为对法的敌视态度而导致法律认识错误时,才不予减轻处罚。(59)正是罪责原则的这种弹性处理,给予法官针对行为人量身度定的罪责与刑罚裁量空间,为它赢得了广泛的喝彩。 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性认识错误所具有的罪责免除与减轻的法律效果,与罪责能力瑕疵方面的罪责免除或减轻,虽然在结果上是相同的,但是不应混淆。罪责能力方面,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所致的刑事责任能力减轻,是对行为人进行的普遍的客观上的判断,而违法性意识则是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内心世界的考察。前者是罪责的前提条件,而后者是罪责的内容。 四、结语 鉴于发生违法性错误认识时行为人在罪责上与不发生这种错误认识责任的区别,应在我国刑法上给予违法性错误以必要的地位,这也是罪责原则(schuldprinzip)的要求。而如前所述,对违法性认识在构成要件中进行定位,是解决违法性认识错误时的罪责确定与量刑的前提。 由于在我国犯罪四构成要件体系中无法对违法性认识进行定位,必须在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体系进行反思与重构的基础上,确定违法性认识的位置。当然违法性认识的定位问题,只是要求重建犯罪构成要件诸多因素之一,构成要件的体系本身的矛盾,也多为学者诟病,其内在的缺陷不仅妨碍对犯罪行为的逻辑而科学的理解,作为一种评价体系也会导致对行为的不正确的评价(如错误的归责等),因而最终导致刑事政策上不受欢迎的结果。德国犯罪成要件理论发展至今,虽然仍存在不同的争议点,但是其逻辑构造的缜密,作为行为评价体系的巨大优势地位,无可撼动。以对违反性认识的地位问题的探讨为契机,也可以引发我们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体系进行反思。如何调整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使其成为一种在规范层面判断犯罪存在与否的理性工具,将是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中心课题。 而就本文来说,其真实的主旨不在于倡导径直接受德国关于禁止错误的相关法律制度,而在于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彰显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体系性缺陷,提示我们思考大陆法系三构成要件(行为构成该当性—违法性—罪责)逻辑体系上的优越性,并结合德国禁止错误法律制度追随德国刑法思维脉络的细致展开。从纯粹忠诚于逻辑的科学的角度来看,我们似乎应该在接纳三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将违法性归属为罪责,与罪责能力一道作为判断罪责的要素。但是这需要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我们相信这种思维模式或者说这种“逻辑”已被抽象纯化到接近科学的程度,也就是说,它如果被来自于另一个文化体的一群接受了这种思维训练的人使用,会得到相同的推理结果。另一个前提是,我们必须是从结果功利的立场出发,果真想得到这个思维推理过程的终端,一个具有可信性的推论的结果。也就是说,这个推论的结果能够被我们的法规法适用者和法规范对象所接受和信赖,不至于发生这种情形:在漫长的推论之后一个结果被呈现在法规法适用者和法规范对象面前,而这种结果因为与法规法适用者和法规范的简单的法情感不相容,径直被拒绝。本文仅在此提出这两个前提,对其成立与否,不在此处进行检验。 至于另一个问题,即我国刑法是否能够接受这种来自于另一个文化体的逻辑习惯的“侵袭”,容纳相应的变革,本文就更无意于进行某种预测,或者进行法律继受可行性的考察。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规范学的范围,恐怕不仅仅是一个理论的逻辑性优劣较量的问题,而是朝向社会学的方向发展。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似乎与上述第二个前提的预示有着内在的联系,其间涉及对我国既有刑法思维的整体性反思,涉及特定思维习惯的接受、生成与培育。 法律认识论文: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传统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现实社会,尊重历史的精神,坚持客观、全面的观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刑事责任 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 法律认识错误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因此界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进一步研究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学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简称法律错误。 而在西方刑法理论上,法律错误是与事实错误相对应的概念,违法性错误或禁止错误是与构成要件错误相对应的概念。不过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具有相同的意义,因此三者往往互相替代[1]。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三者还是有差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外延上。法律错误是对法律规范的认识错误,即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规范上应受何种评价存在不正确的观念。而刑法规范除了包含犯罪构成的条件外,还包括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内容。因此,法律错误既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认为是犯罪发生了错误认识,也可能是对其应受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认识。而违法性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存在错误认识,即把本来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不违法或非犯罪的行为;或者是把本来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不包括对其行为应定的罪名或应受的处罚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形。禁止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即把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误认为不禁止,把刑法不禁止的行为误认为禁止。其含义与违法性错误大致相同。总之,违法性错误或禁止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法律错误除了对这种“违”或“禁”的认识错误外,还包括在明知法或被禁止之后,对应受惩罚的认识错误,所以法律错误比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范围更宽、外延更广。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 关于法律错误的分类在中外学者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传统的对法律错误的三分法准确的包含了法律错误的各种情形,排除了应作为事实错误的情况,在体系上更为完备,因而更为可取。按通行教科书的表述法律错误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行为人出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为“假想犯罪”或“幻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积极错误。这种法律错误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的情况;二是把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盗窃价值不足500元人民币财物的行为当作盗窃罪的情况。 2、行为人由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这种法律错误一般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但认为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是犯罪。例如,行为人与军人配偶同居,行为人认为这只是违反《婚姻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二是行为人把自己实施的通常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合法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认为只要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3、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受刑罚的轻重产生错误认识。 这种法律错误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例如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为逃逸对失主使用暴力的,行为人认为是盗窃罪,实应定抢劫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对于后一种情形,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不会产生刑法适用的问题,因此理论上没有必要将其列为法律错误的一种。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第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领域,其联系表现在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使自身得到丰富和发展,其区别则是二者所处领域不同,方法自然不同,实践中无意义的问题如果在理论上也放弃,虽不影响指导实践,但对于理论自身的完备却是一个损失。有缺陷的理论用哲学标准来衡量就不是科学。况且,我们的法学理论基本秉承了大陆法系重视理论自身建设的传统,不能因为实践中无疑问就放弃理论上的研究;第二,如前所述,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情况的认识错误,对刑罚轻重的错误虽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错误。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关系受刑人的切身权益,特别是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行使,怎能说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意义。 三、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1、刑法理论中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争论 法律认识错误对刑法的意义在于行为人是否因法律认识错误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这种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发生误解。在刑法理论上,法律认识错误一般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和刑罚认识错误,当然还可以有其它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七分法等[2]。从立法史上看,在不容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代,“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绝对责任原则”[3]。19世纪英美法系国家为维护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有效实施刑法,通过判例确立了“不知法律不给任何人提供免责理由”的铁则。进入21世纪后,文明进程的发展迫使古板的规则作出了历史让步,社会对犯罪的考察和惩罚由犯罪行为转向了犯罪行为人。1975年德意志联邦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而且这种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可能避免的,得减轻处罚。”[4]此条款至今仍被认为是世界刑法关于对法律认识错误情况下的刑事责任最宽容的立法。刑法界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的探讨古已有之,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否定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意识,即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够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丝毫无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须有对事实的认识即可”[5]。罗马法中曾有过这样的传统原则:“不知法有害”“不知法不赫”这其中的含义就是市民如果不知道法律对自己是有害的,当自己在无意中触犯法律时,不得借口不知法而开脱。这里暗含的条件是市民可以且应当知晓到法律,这显然是加重了市民的责任。在否定的论者中最为彻底的论述可能就是德国学者洛克辛的这段话了,他说“如果把违法性意识作为处罚国民的一般条件,就等于国家为轻率者、梦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等于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6]。 总的来说,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的理由是:法律是生活的规则,市民应当知晓;违法性的证明难度太大,若承认则会给刑事司法带来困难;实证派学者认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人身的危险性,与违法性认识没有关系。我国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体现了我国是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而且若采纳违法性意识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话会鼓励人们不学法、不懂法,会造成对懂法之人的不公平的现象。 (2)肯定说。该说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使个人决定其作为和不作为的依据,知法犯法是行为人“对法有敌意”,国家有权对其处罚[7];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这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见解:严格故意说主张成立犯罪故意不仅要具备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还必须具备违法性的认识。德国的贝林格、宾丁,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大冢仁等人都主张这种观点。他们以道义责任为依据,认为若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就缺乏对其以故意的刑事责任来处罚的依据;限制故意说认为不是违法性认识而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条件。只有当违法性错误不可能回避时,才能阻却故意。但是这样就实际上是把过失的要素引入了故意的概念之中,如此以来法律上的过失就和故意没有区别了,因此这种学说的漏洞较大;还有一种责任说的支持者认为违法性意识的有无与故意的成立没有关系,但与期待可能性有关,在欠缺违法性认识时就不存在对行为人的合法行为的期待,从而阻却责任。 (3)基本否定说。此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并不是故意犯罪的内容,但是不能排除个别例外的情况”[8]。 (4)折衷说。折衷说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否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对违法性缺乏认识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如果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则可排除主观故意。上述各学派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其观点都有其偏颇性:肯定说和否定说都以牺牲部分行为人的自由和生命或放纵部分以法盲为辩护理由而逍遥法外的犯罪人为代价,其解决问题的方式过于简单;基本否定说因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而失于笼统;折衷说由于疏漏了对过失中认识错误的讨论,给人以不全面之感。笔者认为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裁量应遵循“不知者不罪”这一有着传统的精神且具有法理根据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脱节的情况下,只应该要求人们依据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识来决定其行为。在刑法的领域里,刑罚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公民唯一的行为依据,承当刑事责任是需要违法性认识的。只要承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当然的逻辑理论,违法性错误不管是出于对法律的不知还是误解,都应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解决违法性认识问题,应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作为司法最终的裁判标准,以避免刑法的“专横”,同时注意发挥刑法裁判规范对应然价值及未然秩序的导向作用。 2、我国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在前面所述的三种法律认识错误中,第一种法律错误一般均认为不改变行为本身的非犯罪性。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而在假想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虽具有“罪过”,但在客观上却不具有危害行为或危害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客观并不统一,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能定罪。而且,刑法中也无假想犯罪的规定,对其定罪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对于第三种法律错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是对应定罪名或应处刑罚存在误解。在主观上,行为人对犯罪已有清楚认识,并进而实施该行为,其主观故意不言而喻,而且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已达到了严重的危害程度,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犯罪已经成立。至于对罪名或刑罚的误解,因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既不影响主观罪过也不改变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因而对其刑事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对上述两种法律错误的处理,理论界已形成共识,只是对第二种法律错误的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种法律错误的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也有所认识,主观恶性已较明显,一般认为该情形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至于第二种情形,即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一无所知,完全缺乏认识的情况,日本学者称之为最狭义的法律错误。对这种错误的处理才是争论的焦点。 3、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影响的必要性法律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这是研究法律认识错误所要重点回答的问题。行为人把本来不构成犯罪的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即假想的犯罪),把本来应构成此罪的的行为误认为构成彼罪,或者对应处刑罚轻中产生误解,这几种法律认识错误都对定罪量刑不产生影响。那种对犯罪事实本身有正确认识,但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是最狭义的法律认识错误,可能存在影响刑事责任裁量问题。 在当代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变动加快,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的时代背景下,新的法规不断涌现,人们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了解那么多的法律,特别是有些专业性条例和行政性法规,它们同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道德规范联系很少,不容易凭社会习惯和生活常识来判断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官对相同的法律持不同见解的情况也在增多,专业法官尚不能统一对法律的理解,更何况一知半解的行为人呢?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和生活的准则,其应当之条件就是让人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并以之而生活。倘若无法获取该法律,或因其他正当原因不知法律而受法律制裁,这是违背刑法正义的精神的。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论界对这一条的解释(即裁量的依据)是因为这类人群接受教育的可能性大大低于正常人,所以应当不同于常人。但换一个角度来考虑,他们低于常人的部分能力正是影响他们了解法律,培养法意识的能力。也就是说,这类人群的违法性意识是低于正常人的,因此需要特殊对待,这也是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那么同样,当一个人在正常的状态下无法了解法律时,他又何异于上述人群呢? 长期生活在国外、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人,往往不知道大陆的有关法律,在他们来到大陆初期就可能出现因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形,还有生活在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在进入其它地区的初期,因不知国家的法律而按自己落后的民族风俗习惯实施了某种行为,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还有行为人为了弄清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善意的征询公务机关的意见,在公务机关明确答复某种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但实际上公务机关的解释是错误的。 在美国,当政府未能将制定的法律公布于众时或行为人违反法律是因为信赖官方作出的声明时,法院可以接受为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可见,在有着“不知法律不可恕传统的普通法国家中也已经开始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了。美国学者曾提出在贫民窟里长大的青年人由于没有机会接触到外部的社会造成“文化隔离”,从而不能把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观念。行为人因此而犯罪时,就不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反映出了一种公平的观念,即当国家不能给予某些人以正常的生活条件时,就不应该以一般人的要求去规范他们。 刑法的谦抑性也告诉我们,必须强调刑法的宽严相济,不能使不应受处罚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正是现代刑法中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使真正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合理化的本质所在。 法律认识论文:探析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传统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现实社会,尊重历史的精神,坚持客观、全面的观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刑事责任 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 法律认识错误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因此界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进一步研究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学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简称法律错误。 而在西方刑法理论上,法律错误是与事实错误相对应的概念,违法性错误或禁止错误是与构成要件错误相对应的概念。不过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具有相同的意义,因此三者往往互相替代[1]。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三者还是有差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外延上。法律错误是对法律规范的认识错误,即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规范上应受何种评价存在不正确的观念。而刑法规范除了包含犯罪构成的条件外,还包括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内容。因此,法律错误既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认为是犯罪发生了错误认识,也可能是对其应受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认识。而违法性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存在错误认识,即把本来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不违法或非犯罪的行为;或者是把本来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不包括对其行为应定的罪名或应受的处罚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形。禁止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即把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误认为不禁止,把刑法不禁止的行为误认为禁止。其含义与违法性错误大致相同。总之,违法性错误或禁止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法律错误除了对这种“违”或“禁”的认识错误外,还包括在明知法或被禁止之后,对应受惩罚的认识错误,所以法律错误比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范围更宽、外延更广。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 关于法律错误的分类在中外学者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传统的对法律错误的三分法准确的包含了法律错误的各种情形,排除了应作为事实错误的情况,在体系上更为完备,因而更为可取。按通行教科书的表述法律错误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行为人出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为“假想犯罪”或“幻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积极错误。这种法律错误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的情况;二是把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盗窃价值不足500元人民币财物的行为当作盗窃罪的情况。 2、行为人由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这种法律错误一般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但认为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是犯罪。例如,行为人与军人配偶同居,行为人认为这只是违反《婚姻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二是行为人把自己实施的通常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合法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认为只要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3、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受刑罚的轻重产生错误认识。 这种法律错误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例如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为逃逸对失主使用暴力的,行为人认为是盗窃罪,实应定抢劫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对于后一种情形,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不会产生刑法适用的问题,因此理论上没有必要将其列为法律错误的一种。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第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领域,其联系表现在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使自身得到丰富和发展,其区别则是二者所处领域不同,方法自然不同,实践中无 意义的问题如果在理论上也放弃,虽不影响指导实践,但对于理论自身的完备却是一个损失。有缺陷的理论用哲学标准来衡量就不是科学。况且,我们的法学理论基本秉承了大陆法系重视理论自身建设的传统,不能因为实践中无疑问就放弃理论上的研究;第二,如前所述,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情况的认识错误,对刑罚轻重的错误虽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错误。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关系受刑人的切身权益,特别是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行使,怎能说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意义。 三、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1、刑法理论中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争论 法律认识错误对刑法的意义在于行为人是否因法律认识错误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这种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发生误解。在刑法理论上,法律认识错误一般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和刑罚认识错误,当然还可以有其它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七分法等[2]。从立法史上看,在不容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代,“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绝对责任原则”[3]。19世纪英美法系国家为维护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有效实施刑法,通过判例确立了“不知法律不给任何人提供免责理由”的铁则。进入21世纪后,文明进程的发展迫使古板的规则作出了历史让步,社会对犯罪的考察和惩罚由犯罪行为转向了犯罪行为人。1975年德意志联邦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而且这种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可能避免的,得减轻处罚。”[4]此条款至今仍被认为是世界刑法关于对法律认识错误情况下的刑事责任最宽容的立法。刑法界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的探讨古已有之,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否定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意识,即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够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丝毫无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须有对事实的认识即可”[5]。罗马法中曾有过这样的传统原则:“不知法有害”“不知法不赫”这其中的含义就是市民如果不知道法律对自己是有害的,当自己在无意中触犯法律时,不得借口不知法而开脱。这里暗含的条件是市民可以且应当知晓到法律,这显然是加重了市民的责任。在否定的论者中最为彻底的论述可能就是德国学者洛克辛的这段话了,他说“如果把违法性意识作为处罚国民的一般条件,就等于国家为轻率者、梦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等于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6]。 总的来说,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的理由是:法律是生活的规则,市民应当知晓;违法性的证明难度太大,若承认则会给刑事司法带来困难;实证派学者认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人身的危险性,与违法性认识没有关系。我国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体现了我国是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而且若采纳违法性意识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话会鼓励人们不学法、不懂法,会造成对懂法之人的不公平的现象。 (2)肯定说。该说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使个人决定其作为和不作为的依据,知法犯法是行为人“对法有敌意”,国家有权对其处罚[7];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这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见解:严格故意说主张成立犯罪故意不仅要具备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还必须具备违法性的认识。德国的贝林格、宾丁,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大冢仁等人都主张这种观点。他们以道义责任为依据,认为若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就缺乏对其以故意的刑事责任来处罚的依据;限制故意说认为不是违法性认识而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条件。只有当违法性错误不可能回避时,才能阻却故意。但是这样就实际上是把过失的要素引入了故意的概念之中,如此以来法律上的过失就和故意没有区别了,因此这种学说的漏洞较大;还有一种责任说的支持者认为违法性意识的有无与故意的成立没有关系,但与期待可能性有关,在欠缺违法性认识时就不存在对行为人的合法行为的期待,从而阻却责任。 (3)基本否定说。此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并不是故意犯罪的内容,但是不能排除个别例外的情况”[8]。 (4)折衷说。折衷说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否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对违法性缺乏认识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如果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则可排除主观故意。上述各学派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其观点都有其偏颇性:肯定说和否定说都以牺牲部分行为人的自由和生命或放纵部分以法盲为辩护理由而逍遥法外的犯罪人为代价,其解决问题的方式过于简单;基本否定说因没有提出切实可行 的解决方法而失于笼统;折衷说由于疏漏了对过失中认识错误的讨论,给人以不全面之感。笔者认为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裁量应遵循“不知者不罪”这一有着传统的精神且具有法理根据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脱节的情况下,只应该要求人们依据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识来决定其行为。在刑法的领域里,刑罚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公民唯一的行为依据,承当刑事责任是需要违法性认识的。只要承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当然的逻辑理论,违法性错误不管是出于对法律的不知还是误解,都应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解决违法性认识问题,应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作为司法最终的裁判标准,以避免刑法的“专横”,同时注意发挥刑法裁判规范对应然价值及未然秩序的导向作用。 2、我国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在前面所述的三种法律认识错误中,第一种法律错误一般均认为不改变行为本身的非犯罪性。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而在假想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虽具有“罪过”,但在客观上却不具有危害行为或危害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客观并不统一,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能定罪。而且,刑法中也无假想犯罪的规定,对其定罪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对于第三种法律错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是对应定罪名或应处刑罚存在误解。在主观上,行为人对犯罪已有清楚认识,并进而实施该行为,其主观故意不言而喻,而且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已达到了严重的危害程度,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犯罪已经成立。至于对罪名或刑罚的误解,因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既不影响主观罪过也不改变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因而对其刑事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对上述两种法律错误的处理,理论界已形成共识,只是对第二种法律错误的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种法律错误的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也有所认识,主观恶性已较明显,一般认为该情形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至于第二种情形,即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一无所知,完全缺乏认识的情况,日本学者称之为最狭义的法律错误。对这种错误的处理才是争论的焦点。 3、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影响的必要性法律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这是研究法律认识错误所要重点回答的问题。行为人把本来不构成犯罪的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即假想的犯罪),把本来应构成此罪的的行为误认为构成彼罪,或者对应处刑罚轻中产生误解,这几种法律认识错误都对定罪量刑不产生影响。那种对犯罪事实本身有正确认识,但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是最狭义的法律认识错误,可能存在影响刑事责任裁量问题。 在当代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变动加快,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的时代背景下,新的法规不断涌现,人们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了解那么多的法律,特别是有些专业性条例和行政性法规,它们同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道德规范联系很少,不容易凭社会习惯和生活常识来判断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官对相同的法律持不同见解的情况也在增多,专业法官尚不能统一对法律的理解,更何况一知半解的行为人呢?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和生活的准则,其应当之条件就是让人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并以之而生活。倘若无法获取该法律,或因其他正当原因不知法律而受法律制裁,这是违背刑法正义的精神的。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论界对这一条的解释(即裁量的依据)是因为这类人群接受教育的可能性大大低于正常人,所以应当不同于常人。但换一个角度来考虑,他们低于常人的部分能力正是影响他们了解法律,培养法意识的能力。也就是说,这类人群的违法性意识是低于正常人的,因此需要特殊对待,这也是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那么同样,当一个人在正常的状态下无法了解法律时,他又何异于上述人群呢? 长期生活在国外、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人,往往不知道大陆的有关法律,在他们来到大陆初期就可能出现因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形,还有生活在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在进入其它地区的初期,因不知国家的法律而按自己落后的民族风俗习惯实施了某种行为,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还有行为人为了弄清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善意的征询公务机关的意见,在公务机关明确答复某种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但实际上公务机关的解释是错误的。 在美国,当政府未能将制定的法律公布于众时或行为人违反法律是因为信赖官方作出的声明时,法院可以接受为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可见,在有着“不知法律不可恕传统的普通法国家中也已经开始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了。美国学者曾提出在贫民窟里长大的青年人由于没有机会接触到外部的社会造成“文化隔离”,从而 不能把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观念。行为人因此而犯罪时,就不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反映出了一种公平的观念,即当国家不能给予某些人以正常的生活条件时,就不应该以一般人的要求去规范他们。 刑法的谦抑性也告诉我们,必须强调刑法的宽严相济,不能使不应受处罚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正是现代刑法中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使真正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合理化的本质所在。 法律认识论文:浅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传统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现实社会,尊重历史的精神,坚持客观、全面的观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刑事责任 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 法律认识错误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因此界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进一步研究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学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简称法律错误。 而在西方刑法理论上,法律错误是与事实错误相对应的概念,违法性错误或禁止错误是与构成要件错误相对应的概念。不过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具有相同的意义,因此三者往往互相替代[1]。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三者还是有差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外延上。法律错误是对法律规范的认识错误,即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规范上应受何种评价存在不正确的观念。而刑法规范除了包含犯罪构成的条件外,还包括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内容。因此,法律错误既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认为是犯罪发生了错误认识,也可能是对其应受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认识。而违法性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存在错误认识,即把本来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不违法或非犯罪的行为;或者是把本来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不包括对其行为应定的罪名或应受的处罚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形。禁止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即把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误认为不禁止,把刑法不禁止的行为误认为禁止。其含义与违法性错误大致相同。总之,违法性错误或禁止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法律错误除了对这种“违”或“禁”的认识错误外,还包括在明知法或被禁止之后,对应受惩罚的认识错误,所以法律错误比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范围更宽、外延更广。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 关于法律错误的分类在中外学者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传统的对法律错误的三分法准确的包含了法律错误的各种情形,排除了应作为事实错误的情况,在体系上更为完备,因而更为可取。按通行教科书的表述法律错误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行为人出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为“假想犯罪”或“幻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积极错误。这种法律错误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的情况;二是把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盗窃价值不足500元人民币财物的行为当作盗窃罪的情况。 2、行为人由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这种法律错误一般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但认为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是犯罪。例如,行为人与军人配偶同居,行为人认为这只是违反《婚姻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二是行为人把自己实施的通常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合法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认为只要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3、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受刑罚的轻重产生错误认识。 这种法律错误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例如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为逃逸对失主使用暴力的,行为人认为是盗窃罪,实应定抢劫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对于后一种情形,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不会产生刑法适用的问题,因此理论上没有必要将其列为法律错误的一种。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第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领域,其联系表现在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使自身得到丰富和发展,其区别则是二者所处领域不同,方法自然不同,实践中无意义的问题 如果在理论上也放弃,虽不影响指导实践,但对于理论自身的完备却是一个损失。有缺陷的理论用哲学标准来衡量就不是科学。况且,我们的法学理论基本秉承了大陆法系重视理论自身建设的传统,不能因为实践中无疑问就放弃理论上的研究;第二,如前所述,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情况的认识错误,对刑罚轻重的错误虽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错误。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关系受刑人的切身权益,特别是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行使,怎能说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意义。 三、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1、刑法理论中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争论 法律认识错误对刑法的意义在于行为人是否因法律认识错误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这种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发生误解。在刑法理论上,法律认识错误一般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和刑罚认识错误,当然还可以有其它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七分法等[2]。从立法史上看,在不容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代,“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绝对责任原则”[3]。19世纪英美法系国家为维护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有效实施刑法,通过判例确立了“不知法律不给任何人提供免责理由”的铁则。进入21世纪后,文明进程的发展迫使古板的规则作出了历史让步,社会对犯罪的考察和惩罚由犯罪行为转向了犯罪行为人。1975年德意志联邦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而且这种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可能避免的,得减轻处罚。”[4]此条款至今仍被认为是世界刑法关于对法律认识错误情况下的刑事责任最宽容的立法。刑法界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的探讨古已有之,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否定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意识,即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够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丝毫无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须有对事实的认识即可”[5]。罗马法中曾有过这样的传统原则:“不知法有害”“不知法不赫”这其中的含义就是市民如果不知道法律对自己是有害的,当自己在无意中触犯法律时,不得借口不知法而开脱。这里暗含的条件是市民可以且应当知晓到法律,这显然是加重了市民的责任。在否定的论者中最为彻底的论述可能就是德国学者洛克辛的这段话了,他说“如果把违法性意识作为处罚国民的一般条件,就等于国家为轻率者、梦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等于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6]。 总的来说,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的理由是:法律是生活的规则,市民应当知晓;违法性的证明难度太大,若承认则会给刑事司法带来困难;实证派学者认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人身的危险性,与违法性认识没有关系。我国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体现了我国是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而且若采纳违法性意识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话会鼓励人们不学法、不懂法,会造成对懂法之人的不公平的现象。 (2)肯定说。该说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使个人决定其作为和不作为的依据,知法犯法是行为人“对法有敌意”,国家有权对其处罚[7];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这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见解:严格故意说主张成立犯罪故意不仅要具备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还必须具备违法性的认识。德国的贝林格、宾丁,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大冢仁等人都主张这种观点。他们以道义责任为依据,认为若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就缺乏对其以故意的刑事责任来处罚的依据;限制故意说认为不是违法性认识而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条件。只有当违法性错误不可能回避时,才能阻却故意。但是这样就实际上是把过失的要素引入了故意的概念之中,如此以来法律上的过失就和故意没有区别了,因此这种学说的漏洞较大;还有一种责任说的支持者认为违法性意识的有无与故意的成立没有关系,但与期待可能性有关,在欠缺违法性认识时就不存在对行为人的合法行为的期待,从而阻却责任。 (3)基本否定说。此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并不是故意犯罪的内容,但是不能排除个别例外的情况”[8]。 (4)折衷说。折衷说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否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对违法性缺乏认识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如果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则可排除主观故意。上述各学派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其观点都有其偏颇性:肯定说和否定说都以牺牲部分行为人的自由和生命或放纵部分以法盲为辩护理由而逍遥法外的犯罪人为代价,其解决问题的方式过于简单;基本否定说因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而失于笼统;折衷说由于疏漏了对过失中认识错误的讨论,给人以不全面之感。笔者认为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裁量应遵循“不知者不罪”这一有着传统的精神且具有法理根据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脱节的情况下,只应该要求人们依据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识来决定其行为。在刑法的领域里,刑罚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公民唯一的行为依据,承当刑事责任是需要违法性认识的。只要承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当然的逻辑理论,违法性错误不管是出于对法律的不知还是误解,都应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解决违法性认识问题,应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作为司法最终的裁判标准,以避免刑法的“专横”,同时注意发挥刑法裁判规范对应然价值及未然秩序的导向作用。 2、我国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在前面所述的三种法律认识错误中,第一种法律错误一般均认为不改变行为本身的非犯罪性。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而在假想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虽具有“罪过”,但在客观上却不具有危害行为或危害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客观并不统一,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能定罪。而且,刑法中也无假想犯罪的规定,对其定罪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对于第三种法律错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是对应定罪名或应处刑罚存在误解。在主观上,行为人对犯罪已有清楚认识,并进而实施该行为,其主观故意不言而喻,而且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已达到了严重的危害程度,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犯罪已经成立。至于对罪名或刑罚的误解,因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既不影响主观罪过也不改变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因而对其刑事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对上述两种法律错误的处理,理论界已形成共识,只是对第二种法律错误的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种法律错误的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也有所认识,主观恶性已较明显,一般认为该情形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至于第二种情形,即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一无所知,完全缺乏认识的情况,日本学者称之为最狭义的法律错误。对这种错误的处理才是争论的焦点。 3、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影响的必要性法律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这是研究法律认识错误所要重点回答的问题。行为人把本来不构成犯罪的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即假想的犯罪),把本来应构成此罪的的行为误认为构成彼罪,或者对应处刑罚轻中产生误解,这几种法律认识错误都对定罪量刑不产生影响。那种对犯罪事实本身有正确认识,但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是最狭义的法律认识错误,可能存在影响刑事责任裁量问题。 在当代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变动加快,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的时代背景下,新的法规不断涌现,人们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了解那么多的法律,特别是有些专业性条例和行政性法规,它们同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道德规范联系很少,不容易凭社会习惯和生活常识来判断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官对相同的法律持不同见解的情况也在增多,专业法官尚不能统一对法律的理解,更何况一知半解的行为人呢?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和生活的准则,其应当之条件就是让人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并以之而生活。倘若无法获取该法律,或因其他正当原因不知法律而受法律制裁,这是违背刑法正义的精神的。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论界对这一条的解释(即裁量的依据)是因为这类人群接受教育的可能性大大低于正常人,所以应当不同于常人。但换一个角度来考虑,他们低于常人的部分能力正是影响他们了解法律,培养法意识的能力。也就是说,这类人群的违法性意识是低于正常人的,因此需要特殊对待,这也是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那么同样,当一个人在正常的状态下无法了解法律时,他又何异于上述人群呢? 长期生活在国外、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人,往往不知道大陆的有关法律,在他们来到大陆初期就可能出现因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形,还有生活在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在进入其它地区的初期,因不知国家的法律而按自己落后的民族风俗习惯实施了某种行为,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还有行为人为了弄清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善意的征询公务机关的意见,在公务机关明确答复某种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但实际上公务机关的解释是错误的。 在美国,当政府未能将制定的法律公布于众时或行为人违反法律是因为信赖官方作出的声明时,法院可以接受为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可见,在有着“不知法律不可恕传统的普通法国家中也已经开始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了。美国学者曾提出在贫民窟里长大的青年人由于没有机会接触到外部的社会造成“文化隔离”,从而不能把 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观念。行为人因此而犯罪时,就不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反映出了一种公平的观念,即当国家不能给予某些人以正常的生活条件时,就不应该以一般人的要求去规范他们。 刑法的谦抑性也告诉我们,必须强调刑法的宽严相济,不能使不应受处罚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正是现代刑法中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使真正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合理化的本质所在。 法律认识论文:论高校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与认可 一、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知 第一个问题,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区别的认识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方式的基本认知情况,也可以反映大学生对现代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教学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主观态度。关于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关系、特别是区别的问题上,受调查的60名大学生中,有34名认为区别很大,占受调查人数的56.6%;有26人认为区别不大,占43.4%。因此可知,大学生对于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区别的认识,基本上认为有区别,同时认为区别不大的人数也不少。这表明,我们的诊所法,对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方式不应当否定,而应当发挥其优点,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与诊所法律教学,不是对立的,而应当是互补的关系。在实际教学方面,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是相同的,同时以实践的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第二个问题,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以及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理想方式问题的认知与意愿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方式以及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方式的认证情况以及主观评价,可以作为未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在方式选择上的参考。此项调查的问题是:你所在的学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是诊所法律课程,法律诊所,律师所实习,公检法实习,社区法律服务,义务法律咨询。被调查的60名大学生的回答是:28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占46.6%;22人选择法律诊所,占33.6%;有12人选择诊所法律课程,占20%;有6人选项社区法律服务,占10%。哈尔滨工程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开设了专门的诊所法律课程,由律师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专门任教,学生反映非常好,同时可设立了法律诊所、有专用办公室但却很少开展活动。从大学生的问卷回答上看,多数学生还是倾向于传统的律师实务方面的法律实践教学。对诊所法律课程与法律诊所的认知与认同程度还不够高。 大学生多数选择律师事务实习所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机会直接参与处理法律实务,直接面对法律现实问题。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方式,又是传统的法律实践教学方式,可以做为当前的诊所法律教育方式之一。这表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与诊所法律教学,不是没有联系的,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有效方式应当延续。这启发我们,今后还应当加强诊所法律课程以及法律诊所的工作,以获得广大学生的认知与认同。同时,我们也客观地发现,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方式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成分,我们在对大学生的访谈调查中得知,大学生对于已经开展了的诊所法律课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访谈调查中的信息表明,诊所法律课程如果能够理想地开展,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会发挥很好的作用。由富有法律实务经历的教师从事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可取方式,也是在现有的教学环境、教学条件下具有可行性的方式,具有普遍推广的意义。 第三个问题,大学生所认为的与法律实践教学有关的课程或者实践活动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有关法律实践教学课程的认识与评价,可以作为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参考。关于已经学习过的课程中与诊所法律教育相关的课程问题,受调查的60名大学生中,有36人认为是律师实务课程,占60%;有30人认为是司法考试讲座课程,占50%;有58人选择义务法律咨询,占96.6%。可见,在以往的有关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中,学生认为实践性强的课程是律师实务,同时大学生普遍认为传统的义务法律咨询是法律实践的方式。因此,对于律师实务课程,或者与律师实务有关的司法考试课程,应当成为法律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也应当突出实践性。对于已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可以把律师实务课程作为诊所法律课程之一,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标,以实践教学的方式,以真实的案例为素材,从律师的角度认识与处理法律事务。律师实务课程,用实践教学的方式来进行,与其他诊所法律课程并不矛盾,一般的诊所法律课程可以是全方位的法律实践教学,而律师实务课程可以开设为是专项的法律实践教学。对于还没有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律师实务课程,可以作为传统实践教学课程的代表,同样采用实践教学的方式开展。 二、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同 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同情况,表明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观意愿与价值判断,能够反映大学生对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态度。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是否认同,是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问题。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不应当是教育者的单方面的意愿,更主要的是学生是否意愿接受,我们所采取的教育方式应该能够为学生所接受。我们通过以下基本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有关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主观认同情况的信息并予以分析讨论。第一个问题:你是否希望所在学校采用诊所法律教育以及是否希望加强诊所法律教育。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选择、基本态度,可以反映出学生的真实意愿。学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被调查的60名学生中有54人选择希望,占90%,选择都可以的有6人,占10%,没有人明确选择不希望。这种情况表明,大学生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愿望非常强烈,学生的热情很高。学生的意愿、学生的实际需求是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动力。 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普遍愿望,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并且应当在今后的法律实践教学工作中,大力加强诊所法律教学形式的实践教学。同样的问题,我们也对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对于法学研究生阶段是否希望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问题,受调查的30名一年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中,有28人选择希望,占93.3%,有1人选择没有必要。可见,法学硕士研究生也普遍希望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他们对提供实践教学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实践能力的愿望非常高。我国目前开展的诊所法律教育普遍是在法律本科层次以及专科层次进行,本科普通法律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国内还没有开展的报道,今后可以探索与尝试。第二个问题:你对诊所法律教育实际意义的评价。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肯定性或者否定性价值判断,是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所应当掌握的重要信息。 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肯定或者否定,反映了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同情况,同时也是对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的一种实际评价。这个问题,接受调查的60名大学生的回答分别是:选择有意义的44人、占73.3%,选择意义一般的有14人、占23.3%,选择没有意义的有2人、占3.3%。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意义是肯定的,是普遍认同的,对于诊所法律教育是否有意义、是否有必要开展的问题上,被调查的大学生普遍表示有意义,希望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对诊所法律教育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表明诊所法律教育是有价值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大学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结果与上一个问题的结果有明显的不同,有23%的人认为意义一般。同样的问题,我们对30名一年级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问卷调查结果是,认为有意义的23人、占76.6%,选择意义一般的有7人、占23.3%。这两个不同受调查群体的结果十分相似,所不同的是,接受调查的本科大学生是已经上过诊所法律课程的法学高年级学生,而接受调查的一年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多数在本科阶段是没有接受过诊所法律课程等形式教育的学生。这样的调查结果表明,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意义还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这要求我们在今后的诊所法律教育工作中,应当更加注意提高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作用,多在实效方面下功夫。 通过以上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知与认同情况的调查,我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当前我国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有所了解,他们更希望通过律师所实习、诊所法律课程的方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同时大学生普遍肯定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意义,普遍希望加强诊所法律教育。这些情况,是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与动力。 作者:孙春伟 赵桂华 孙彬生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当前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认识研究论文 一、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传统个人金融业务使用的是纸质流通工具,与此相适应,传统法律也是建立在对纸质流通工具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的。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使用的是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因此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提的传统民法,由于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平等主体、契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主体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体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优秀内容的合同法规则。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权力干预,这种严格监管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而产生了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 许多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即在EDI电脑网络上按事先约定的编码进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因特网为金融交易的全球化提供了交易平台,形成金融虚拟市场全球一体化。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定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的管辖权;而且即使确定了合同的管辖权而在选择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向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则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也为金融立法的全球化、国际化、一体化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国外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制 个人电子银行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同时也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严格把好从事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才能确保不致于产生法律真空,才能严厉打击破坏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犯罪分子,从而确保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个人电子银行业务走上良性运行轨道。同时也只有通过制定全球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网络化的要求,确保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保护弱小的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成长。基于上述原因,各国及联合国均对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立法十分重视且作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 在美国,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立法分为调整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调整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贷诚实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电子资金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在英国,调整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纪中期的商业管理和调整纸面工具的支付系统的法律之上的。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银行薄记证据法》(Bankers`BooksAct)、1957年《支票法》(ChequesAct)、1968年《民事证据法》(CivilEvidenceAct)、1974年《消费信贷法》(ConsumerCredit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ContractTermAct)、1982年《货物和服务供应法》(TheSupplyofGoodsandServices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间团体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订的《银行业惯例守则》(CodeofBankingPractice)。《银行业惯例守则》虽然不是法律,但实际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供各国在进行电子资金划拨立法时参考。此外,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还通过《电子贸易示范法》,WTOl32个缔约国签署了《电子商务宣言》等国际公约和惯例。超级秘书网 三、我国现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立法滞后制约 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改变了传统银行业务的运营模式,改变了银行交易的过程与方式,相应地也改变了业务的规范原则及法律责任归责基础,这样就要求有新的立法来规范新的业务行为。没有相应的立法,行为各方当事人权责不清或权利、义务不对等,不仅影响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客观上造成大量纠纷,并且在纠纷处理中司法裁判容易产生一定的随意性。我国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立法相对滞后,尚未采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电子贸易示范法》以及WTOl32个缔约国签署的《电子商务宣言》等国际公约和惯例。目前该领域尚没有专门调整国内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仅有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行政部门规章《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且上述办法属于金融行业行政性业务管理规章,其立法宗旨是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重点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行为,对网上银行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可以说,目前我国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法律规制方面存在较多空白。 在实践中,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一般都是依据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的,但是银行内部的规章和一些格式条款都是按照本行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的,其业务管理办法及章程中不免过多强调自身的利益,对银行操作设定若干免责条款,其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客户、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金融机构、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软件、硬件供应商、电力公司等。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法律认识论文:道德和法律基础的认识对比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实践教学教学实践 [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9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这门课程,需要执教者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内容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问题;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即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坚持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优秀,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认同,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及其精神需要。它是行为主体在认知、情感上,对外在于主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的实施价值、意义的认识趋同,并指导自身自觉行为的一种心理倾向。认同阶段的重要功能是受教育者主体将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内化为自身意识、自身需要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并转化为其自身内在的知、情等心理要素。该阶段是确定更深层次内化的基础,是完成内化和外化运行过程,实现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两大飞跃的动力源泉和心理基础。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道德或法律行为的主观动机发自其个体的自我需要,并使这种自我需要与社会需要、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趋同,它区别于特定情势下的盲从,也区别于在特定外部压力下的被动服从。超级秘书网 信奉,即个体人在认同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行为实践的情感体验,建立在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基础上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倾向。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是人们在内化和外化运行机制的作用下,对转化为内心信念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价值及其真理性坚信不移,它是系统化的道德法律认知和相对稳定的情感体验的结晶,是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的较高层次和阶段。信奉阶段除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高度自觉性、主动性外,还具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坚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信奉的关键是“信”,其特点是对道德和法律有关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实践感悟、情感体验,坚信其认识的正确性、科学性和真理性,并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烈的情感,它是激励人们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和法律信念坚定,则认识必然深刻,情感必然强烈,意志也就愈坚定,行为则愈自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转化为其自身意识和自身需要后,不会因为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动摇,相对稳定并持续地实施某种符合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行为。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进入信奉阶段,标志着两个飞跃的阶段性实现和完成。在信奉阶段,受教育者主体不仅能够依据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对稳定的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而且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 诚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片面强调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或者片面强调实践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的倾向都是不可取的。 法律认识论文:国家法律与民间法的认识和关系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司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是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司法角度探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融合。民间法通过多种方式或途径被国家法接纳,其中包括国家法对民间法中的具体制度予以吸收、司法机关的暗中妥协及默许等。但是由于外界的条件及民间法自身的原因,国家法与民间法也存在冲突。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整合国家法与民间法,应以国家法为主导,保留民间法生存的空间。文章结尾提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一、民间法概念 苏力先生在《法治及本土资源》一书中将民间法简练地表达为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梁治平主张“民间法主要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它具有多样的形态,“他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他们或是认为创造的,或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更多地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本文中所用民间法主要是它与国家法相对意义上的,相当于法社会学的“非正式的法”或“活的法”。它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人们长期生活生产中形成的,对这个地域的人们产生一定约束作用的风俗、习惯、礼仪、乡规民约等的总称。这是一种很宽泛的用法,当然也包括了在一定地域中人们所共同认可的情感、道德。 二、司法实践中国家法对民间法的认可 司法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过程中,仅靠国家法并不足以解决全部纠纷。在中国,民间法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被国家机关和国家法弃之如敝屣。相反,民间法通过多种方式或途径被国家法接纳。 (一)国家法对民间法中的具体制度予以吸收 在民意基础广泛的前提下,国家法将吸收民间法中能被自己所接受的一面,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秩序的控制,将其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中。比如为当代中国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比如在制定收养法时,有人提出,我国民间有传统良好风俗,即亲属朋友为已故的父母抚养子女。法律对此在《收养法》中增加了第16条“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二)国家法对民间法的默许 有些民间法实质上是违背国家法律的,但当地国家机关却默许其存在。这实际上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消长的一个表现。原因在于一方面这些民间法根深蒂固,难以祛除;另一方面在于它们的实用性,它们来自于日常生活的内在逻辑,是当地人们所熟悉、了解、接受并视为当然的规范。刑事领域的犯罪,国家法自然不可能放弃自己的管辖。因此加害人在已经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以后,他还必须依当地习惯向受害方支付“赔命价”后,才有可能获得安宁。 (三)司法机关的暗中妥协 中国法律的适用不可能脱离情、理。维护国家法的法官们也深切体会到其中的利害关系。法官处理案件,不仅仅关注案件本身,还要考虑到民风民情,公序良俗、道德观等,并且要注意到判决的结果对社会道德的引导力。这样的情形往往使国家法向民间法做出一定的妥协。 (四)民事司法过程中,民间法是对国家法的补充 民间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继承、买卖等内容,基本上与现代民法的内容相对应。因此民间法与国家法中的民法关系最为密切。国家法接纳民间法,主要是通过民法进行的。 三、民间法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 (一)民间法自身的局限性 1.内容上良莠不齐 民间法在司法适用上的困境,最大的问题来源于民间法本身良莠不齐。民间法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很多民间法属于恶俗类,惩罚的方式相当残忍。 2.适用范围有限 地域性是民间法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基于地缘、业缘和血缘,民间法在特定的区域内发挥作用,一旦离开它得以生存的环境,民间法不再有公认的效力。就现在的法治环境来说,更多的是陌生人的社会,人们来自不同的地域与文化。民间法可能无法满足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效力会被削弱。 3.系统性的缺乏 民间法的内部规范是断裂交错甚至是互相冲突的,“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民间法,均带有很大的模糊性与弥散性,前者是同一民间法内容的规则过于简约、抽象,造成理解的极大任意性……后者则指不同民间法之间对相同内容的规定出入甚大,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便是其极好的写照。究其缘由,不外是民间法所体现的价值特殊主义和生成规律所致,民间法正是因此在形式合理性相当程度的失效。” (二)外界原因导致民间法司法适用的困境 1.司法制度上的限制 我国对司法的界定和对法院,法官地位的定位影响了民间法的适用。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之一,司法作为法律的实施方式,司法所司之法就是国家法。司法法治原则被认为是司法的首要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法律”仅仅是指国家法。在办案过程中的法官,很少有自由裁量权。法官有时候被形象地比喻为“自动售货机”。 2.司法观念上的限制 国家主义法律观通常表现为立法中心主义法律观,使立法者拥有无限的权力。针对立法中心主义,很多学者认为法学研究应该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而当我们采用司法者立场时,我们的视角就会截然不同。民间法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源。正如陈金钊教授所说,在法官对法律解释的过程中,“舆论、民族感情、学术权威的意见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非理性因素都在悄然地作用于法官的解释。”超级秘书网 四、司法过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和谐发展 (一)善待民间法 民间法是重要的本土资源,善待民间法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孕育了一套传统的文化和价值观。长期以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内在的为广大民众所了解和接受的生活逻辑和礼治秩序。在我国一些落后的乡土农村至今还普遍沿袭、使用着大量的习惯、习俗等民间法。,它通过被人们反复适用和博弈而被证明是有效的,从而逐渐为人们所采纳和认同,民间法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发展的动力。 (二)在司法过程中整合国家法与民间法 在司法过程中整合国家法与民间法,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必须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是多元的,因此纠纷解决机制也应该是多元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说在司法途径上根本解决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因为既然不是诉讼解决纠纷,那么所依据的并非一定要是国家法。国家法在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中可能不再承担主要的作用,民间法就可能有更多可以发挥的空间。情、理、法达到很好的融合,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不同的领域发挥自己的作用,相得溢彰,互相促进。当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不仅仅能使民间法发挥作用,而且更能有力推动法治建设。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的基本认识和缺陷研究论文 前言:法律规则是以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和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而规范和概念又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的。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自从有了成文法,就有了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活动。然对成文法的解释绝非一件易事。欲使成文法能够最大限度的释放其光芒,解释者不仅要解读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亦需要以犀利的目光直视和剖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自身的价值体系和理论框架,因此法律解释学以其实用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特点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荣登历史的舞台,改变了以往将法律解释仅仅局限在简单的文本解释的情况,而将视野投向以司法适用中的规则和事实的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本文作者通过阅读数本专家名作,对法律解释、法律漏洞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遂作此文。 一、法律解释 “法学之目的,实不应仅以研究成文法为己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之活生生的法律,据以论断成文法之善恶臧否”。故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地理解既存的法律文本、解释法律规则,而在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个案事实,由法官得出有说服力的判决”。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目光应驻足于现实中的成文法,同时应该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理想即公平、正义,最终使成文法的功能在司法中得到最大的发挥。我认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 传统的法律解释亦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正确化。狭义的法律解释重在在文义的限度内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文义解释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以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所作的解释。其依据是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由于其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除了个别的专业用语有其特有意义作解释外,应当以文句所具有的通常意义作解释。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因为无视于法律条文就会使法律有名无实,法律也将失去其安定性。但是拘泥于文义解释,固步自封,奉法律文字为金科玉律,就会导致法律僵化,使法律成为“死法”。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依其编章条款目的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的意思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可以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四种。体系解释能够维护法律体系之一贯及概念用语的一致,在法律解释上确具价值。但是如果利用解释过于机械,拘泥于形式,就会忽略法律的实质目的。法意解释又称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是指通过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价值判断以及其作此价值判断所希望实践的目的来作解释。法意解释要参考立法过程中的一系列记录、文件、备忘录等,对立法者意思的理解不应为立法者当时之意思,而应为立法者处于今日所应有的意思。该解释具有“范畴性功能”,可划定文义解释的活动范围,使文义解释不至于离经叛道。比较解释是指参酌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作为诠释本土法律的参考资料,以实践其规范目的的解释方法。比较解释并非仅比较多国的法律条文,且更多的是比较各国相关的判例学说,从而窥探法律的本意,进而适应时代的潮流。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目的阐释法律疑义的方法。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体系性,个别规定和多数规定都受规范目的的支配。通过目的解释,各个法律条文间的不完整性、不完全性均能完整顺畅而且没有冲突。目的解释与法意解释的不同在于,前者从法律目的着眼,重在阐释法律的整体意旨,法意解释则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出发,重在探求个别规范的法律意旨。合宪解释是指以较高级别或宪法的意旨对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意义解释的方法。这种解释方法意图通过实践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的目的,使法律秩序井然有秩。 此外还有论理解释。“典型的法律解释是先依文义解释,而后再继以论理解释。非如此解释,为非典型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又称社会学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相同,是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的,当文义解释有多种结果时,为使法律条文明确化而使用的一种操作方法。论理解释与体系解释的区别在于“乃体系解释在确定文义的涵义时,需考虑法律条文间的各种关联关系,使条文的体系完整,不胜矛盾或冲突情事;而社会学的解释则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之考量”。论理解释的这种社会效果的预测属于经验事实的探求,它以社会事实的调查为依据,具有科学性,符合时代潮流的需要。 (二)广义的法律解释 广义的法律解释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还包括法律补充。法律补充分为价值补充和法律漏洞补充两个部分。 1、价值补充 价值补充是指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而言的一种解释方法。价值补充作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存在的前提是法律是有价值目的取向的。也就是说“人类在这里利用规范追求某些目的,而这些目的又是基于某些(基本的)价值决定所选定。这些目的即(基本的)价值决定便是法律意旨所在。是故,法律解释应取向价值乃自明的道理。”人类并非为有规范而作规范,而是为了以规范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不确定的概念和概括条款在民法和刑法等实体法律中均有所体现。“法院就不确定的规范或概括条款予以价值补充,须适用社会上可以探知认识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原则,不能动用个人主观的法律感情。”法官运用价值补充解释法律时,应对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和实质的公平与以具体化,不可僵化。 2、法律漏洞补充 法律对于应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或情势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规定或规定不清,且依狭义的法律解释又不足以使规范明确时,法官应探求法律规范目的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这里的法律漏洞补充作为法律漏洞的一种补充方法,仅限定为在法律可能的文义之外和价值补充以外的补充。法律漏洞的补充从目的的角度将有利于权衡各个不同主体的利益,创造和维持共同生活的和平;从体系的角度讲,有利于清除秩序中的“体系违反”,使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得到圆满地实现。 二、法律漏洞 “法律的功能在于帮助人类将正义实现在其共同生活上。所以只要一个生活事实正义地被评定为不属于法外空间的事项,亦即法律应予规范的事项,那么如果法律(A)对之无完全的规定或(B)对之所作的规定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未作规范,不管法律对与它类似之案型是否作了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便有漏洞存在。” (一)法律漏洞的产生有如下几个原因: 1、立法者对所涉案型未予考虑或考虑得不够周详; 2、社会现象的日新月异,现行环境及其价值判断不断的发生变化,原有法律规定对现实不相适应; 3、立法者对于认识不成熟的问题不做规范,而有意让诸司法机关和学术界来逐步完成的事项。 (二)文献上有关法律漏洞的重要分类 1、有认知的漏洞和无认知的漏洞 这是针对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对系争的规范的不圆满状态是否有所认识为标准的。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系争法律规范的不圆满状态已经有所认知,但是立法者唯恐操之过急会使法律规范对系争案型作出不成熟的规范进而妨碍法律的进化,而让诸司法机关在学术界的支持下逐步完成的法律漏洞属于有认知的法律漏洞。反之如果由于立法者思虑不周,对应予规范的事实未予规范或未完全规范或者规范有矛盾,则这种漏洞为无认知的法律漏洞。无论是认知的漏洞还是无认知的法律漏洞,都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已经存在的,因此均称为“自始的法律漏洞”。 2、自始的法律漏洞和嗣后的法律漏洞 这是以系争的法律漏洞是在系争的法律制定时存在还是在制定之后存在为标准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就已经存在的法律漏洞为自始的法律漏洞;如果制定法律时系争的法律漏洞并不存在,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伦理价值观念或其他事实的变迁而发生的漏洞为嗣后的法律漏洞。 3、部分法律漏洞和全部法律漏洞 这是以对认为有必要规范的问题是否完全被规范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如果对被判断为有必要规范的问题完全没有规范则为全部漏洞;如果虽已经作了相应的规范,但是规范的不完整的则为部分漏洞。 4、真正的漏洞和不真正的漏洞 真正的漏洞是指对法律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根本就未加以规范;而不真正的漏洞是指对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虽有所规范但是规范的并不适当,具体表现为其规范的过于宽泛,未对一般规范作适当的限制。这一用语在法学上已经被运用得过滥,并常不指称同一之内容,以至于在法学上已失其传达消息的能力。 5、明显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 如果法律对依该规范的意旨应当予以规范的行为未加以规范,则为明显的法律漏洞;如果法律对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虽然加以规范,但是却未对该案型的特别情形在规范上加以考虑并相应地予以特别规定,则这种应有而未有的特别规定就是隐藏的法律漏洞。这种类型的划分是被相对的确定下来的,其划分的标准是看它的发生是否因对一个相对的一般规定的应存在而不存在的限制来定的。 6、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目的漏洞及原则的或价值的漏洞 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是指法律提出一个法律问题,但却没有给出相应的答案,它的特征在于一个生活事实被确定于法定空间,法律应当予以规范,法院也应当予以审判,但是事实上实证法中却没有相应规范支持。目的漏洞是指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以外的基于法律的目的所要求的法律的补充。这种漏洞通过类推适用、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被认定。原则的或价值的漏洞是指某一法律原则或法律价值已经被证明为现行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但是实证法中却未获得足够的具体化。 三、法律漏洞的填补 本文将法律漏洞定位为法律没有完全规定或对之规定相互矛盾或完全未作规定。对法律漏洞中无完全规定或规定有矛盾的事项,采取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填补;对法律完全没有予以规范的事项,则应采取法律补充的方式予以补充。 (一)关于法律漏洞的性质,黄茂荣先生在其《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将其界定为“(一)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二)造法的尝试”。具体言之: 1、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作者认为此“法律解释活动”为本文所说的狭义法律解释活动,这种法律解释活动在法律“可能的文义”范围内位置;而法律补充是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是在法律“可能的文义”范围外对法律所作的填补,是对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和深化。法律补充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体现在:其一,法院通过裁判对不适当的法律解释进行变更,使其符合成文法的立法意旨;其二,在根据狭义的法律解释仍然会有多重意思理解时,通过法律补充确定该法律解释的具体意义,从而排除原有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 2、造法的尝试 杨仁寿先生在其所作的《法学方法论》中,认为“漏洞补充一言以蔽之,实即‘法官造法’,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殆视为当然,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判例的效力虽不若英美各国所具权威,为无可否认,其亦具造法的功能”。而黄茂荣先生在其所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则认为法官所作之法律补充只是造法的一种尝试。本文采后一观点。其理由为:(1)法官所作的法律补充是其司法权的行使,追求的是个案的公正。也就是说“法官所作的法律补充的功能是将裁判存于具体案件的争执,而不是为与该案件相同的案型补充的制定一个一般的规范”。(2)当一个裁判被选为判例时,并不使存在于判例中的法律见解取得法律的地位,当然不具有强制的规范效力。判例先例中的法律见解在规范上的意义反映在法院的裁判上是法院对其的斟酌义务,而非遵循义务。(3)当一个判例中的法律见解不正确时,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其职权在新判例中予以变更;然而认为法律规定不正确时,法院通常不能直接予以修正。综上所述,法院所作的法律补充只是造法的尝试而非直接的造法。“由法院之造法的尝试所表现出来的‘判决先例中之法律见解’将来可能通过惯行的形成,即一般的法律确信的产生而转化为习惯法,但也可能或早或迟地被抛弃”。 (二)法律补充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主要有四种,即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以及创造性的补充。具体言之: 1、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系基于平等原则,以“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为法理依据,亦即将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到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但其法律的重要特征与该法律明文相同的类型。 依据德国学者库德格在《法律上逻辑》一书,类推适用的运用具有三个特点。日本学者碧海纯一另外加了一个特点,共计四个特点。兹详述如下:(1)类推适用是间接推论的一种,用一般三段论理论表示为:M是P(大前提),S类似M(小前提),故S是P(结论)。在此推论中,必须经由“S类似M”这一命题穿针引线才能成功地完成S是P的结论。(2)类推适用是“特殊到特殊”和“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它不同与演绎和归纳推理,其前提必须是“个别”或“特殊”的命题,不能是一般的命题。因此其大前提不能为“凡M都是P”,因为M只是一个特殊的命题。(3)类推适用所获得的结论并非是绝对可靠的,一般的三段论推理中如果前提为真,则结论莫不为真,但是由于类推适用中的三段论推理中的大前提只是一个“个别”或“特殊”的命题,且类推适用的基础又涉及人的价值判断,因此其所得到的只是一个不太确实的结论而已,有时甚至会导出错误的结论。(4)类推适用是基于“类似性质”或“类似关系”所得出的推论。依“类似关系”所为经验科学上的类推恒要求结论具有“真实性”,而根据“类似性质”所为法学上的类推适用,则重在结论的“妥当性”,至于推理结论的真或假则在所不问。 2、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仍然是基于平等的原则,所不同的是其以“不同之案型应为不同之处理”为法理依据。意即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案型相较于立法意旨而言过于宽广,为了消除这种缺失,则对该文义所涵盖的案型类型化,然后将与该立法意旨不符的部分排除于其所适用的范围之外。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的区别在于限缩的程度是否损及文义的优秀。如果已经损及文义的优秀则为目的性限缩,如果没有损及文义的优秀,则为限制解释。关于目的性限缩在逻辑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目的性限缩属于间接推理的一种,其逻辑命题的形式为:凡M都是P(大前提),M1非M(小前提),故M1非P(结论)。(2)目的性限缩的推论是演绎式推理而非归纳推理,也就是说其推理的过程是从一般到特殊。(3)目的性限缩是以规范的意旨为考量的,也就是说其视法律目的将案型分类,将不符合规范意旨的予以剔除。(4)目的性限缩作为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有利于被告,在刑法中亦可使用。超级秘书网 3、目的性扩张 目的性扩张是指法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相较于立法意旨而言,显然过于狭窄,以至于立法意旨不能完全的贯彻。因此通过越过法律规定的文义,将法律适用的范围扩张到原法律规定文义不包括的案型。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都是以立法意旨作为其调整系争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的依据。目的性扩张所要处理的案型与法律的明文规定并非相同,它是由于立法者立法时思虑不周而对其所欲规范的案型太过具体以至对符合立法意旨的部分未予规定的案型。因此为贯彻立法意旨,应放松法律规定的类型化,以兼容其他适当类型。目的性扩张在逻辑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目的性扩张也是间接推理的一种,其逻辑命题的形式为凡M都是P(大前提),M1为M(小前提),故M1为P(结论)。(2)目的性扩张也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3)目的性扩张以法律意旨为考量,将原文义未涵盖的而合于规范意旨的案型包括其中。 4、创造性的补充 创造性的补充是指拟处理的案型依据法理应当加以规范,但是实证法上纵使经由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都不能找到规范的依据时,则可以根据法理和事理,试拟规范。这一补充方法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其适用已经越来越重要。例如各国民法上有关“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依据习惯法;没有习惯法的,法院依法理断案”的规定就是这一方法适用的体现。这里所说的法理是就法律的原理而言的,是从法律规定的根本精神演绎出来的经学说和判例长期经营,并利用社会学、历史学、分析比较等方法业已成型的存在状态。由于社会现象变化万千,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当其他法律解释和补充方法不足以弥补法律的漏洞时,授权法官运用法理贯彻法律意旨是至为重要的。 结束语 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法律漏洞的存在在所难免,如何通过法律的解释来填补法律漏洞实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笔者但求在漫漫的求学途中,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指导下,能对此一问题有更加深刻地认识。
本科法学论文:民办本科法学论文 1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模式由政府集中统一的资源配置模式向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模式渐进转变,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民办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自1984年黄河科技学院作为中国第一所民办高校建校以来,民办教育便在中华大地上蓬勃发展起来。时至今日,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教兴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一般有三种:培养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法律理论人才;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徐显明教授在会议总结中指出: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法学教育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同时,民办高校因其社会环境和自身发展历史的制约、学生入学基础的不同等决定了它应用型高校的办学目标,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应定位为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应营造鼓励、支持、助力在校学生报考并通过司法考试的良好氛围,所以进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2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很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仍然过多地强调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严重脱节,导致了学生独立面对司法考试时茫然无措等现象,具体来说存在问题有: 2.1教学理念与学校定位不一致 教学理念是选择教学模式的前提。当前,很多民办高校无视应用型高校的教学定位,只在形式上强调运用型的法学人才培养,但实际操作中仍然更多地强调法条教学,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悖。 2.2课程设置依然只强调理论知识 在课程设置上更多地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法理学、法哲学以及法律发展史等课程占有很大的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接受法律实务的机会。这种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导致学生在经过几个学期的学习之后连最基本的分析能力都无法建立,更不要说法律思维的培养。 2.3教师业务能力单一 法学学科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做好实践指导者的角色。然而民办院校由于师资力量薄弱等各方面的原因,教师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比较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承担法学教学的教师自身尚且缺乏实务能力,怎能要求其在教学中指引学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培养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呢? 2.4实践活动的开展不够深入 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等都是培养法律运用型人才的有效方法。美国等国家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如开设相应的技巧课程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很多民办高校对法学教学同样都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开展实践活动,比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分析等。但教师囿于教学资源的不足和自身实务经验的缺乏,很难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指导学生故而更倾向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实践活动的开展流于形式、不够深入。 3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实现民办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途径 黄河科技学院法学专业教学通过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评价等环节充分与司法考试结合,大四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始终在30%以上,远高于全国的平均通过率,更有学生取得449分的高分,大大提升了人们对三本院校学生的印象,而这样的成果得益于该校法学专业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 3.1明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等的前提。为实现学生充分就业的目标,民办本科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应当定位为应用型人才,所以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学的一场必须面对的考验。3.2参考司法考试充实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围绕着司法考试,教学内容中不但要有基础理论,更要在课程体系中增加伦理与职业、法律知识与技术相结合的富有人文基础的课程,讲授中要引入历年司法考试试题,要增加实务课程以提高学生分析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以期具备法律职业能力。 3.3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教师缺乏实务经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教学中无法以第一手资料指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教学更容易停留在从理论分析到法条分析的阶段。应在绩效考核中建立激励机制支持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活动,把案例材料带到课堂,以培养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问题、提出方案的能力。 3.4丰富实践课堂的教学方式 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的教学、师资力量等条件,选择对话式教学、判例教学、实务培训、成建制实习以及项目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同时建立教学质量督导机制,督促实践教学的落实。 3.5改革考核方式,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民办高校应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以保证教学质量。要摒弃“轻视过程、只重结果”的做法,要加大对学生平时作业、案例评析等实践环节参与程度、律所等第三方评价结果的考核力度,进而提高学习质量。 3.6明确通过司法考试可加学分 通过司法考试能为学生的就业增加决定性的砝码,所以“通过司法考试可加学分”这种导向性规定无形当中提高了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重视程度,进而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实现对学生的真正负责。 作者:韩瑞萍单位:黄河科技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司法实践能力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导向的转换 第一法科论文的写作价值目标从立法建议导向到司法适用导向。所谓立法建议导向指论文的论述结论是建议法律的立改废。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基本完备,法律研究的主要问题已经从研究法律的立改废进入研究法律的解释适用规律应法建议导向的论文写作,难有价值。第二法科论文的训练能力目标从训练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到训练学生的法律适用方法。从培养法律适用能力导向上看,司法适用中找法、解释法律、事实辨认和法律说服能力等才是学生最为急缺进行系统训练的能力。第三法科论文的成果形式从著书立说到案例研判。要求仅仅进行了四年法学初步训练的法学本科生进行著书立说式的论文写作不仅高估了学生的写作能力更低估了法学研究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要求学生进行案例研析式的写作才更加符合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培养目标。 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步骤 本文主张的案例研析型学术论文写作训练,是大陆法系法科学生的传统做法德国、日本、韩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教授将具体案例交给学生由学生根据该案例写出分析报告报告要求学生找法准确、解释合理、论证深入、符合司法习惯并且要考虑案件解决的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因此,论文写作不仅要求学生翻阅查找大量法律法规、学术文献,还要求学生根据本案调查法官和律师的司法心理和判决习惯。本文主张在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训练中引入这种培养方式并就该方式具体的运作流程设计如下。 1.第一个环节案例材料的选取。 案例材料应该尽量遵循实例原则在教师自己从业的判例中选取适例为佳,因为这种案例第一手材料最为丰富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基本经过池能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各种证据和诉讼文书肩利于训练学生从最原始的材料中认定事实发现问题查找证据等能力。 2.第二个环节论文题目的确定。 案例研析型论文并非简单的案例研析。而是要在案例中选取案例所体现的重要争议点在此基础上论证。所以在选取案例之后还要选取与研判案例中的争议点并且确定论文写作的立场(控方、辩方还是裁方)这都需要指导教师的指导与分工。另外还要注意判断学生选题的题目的大小与难易。不宜选取太大或太难的题目。 3.第三个环节法律、相关案例与学术成果的获得。 这是一个广义“找法”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加何获得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包括现行法、相关判例以及权威学者的学术成果至关重要。需要指导学生熟练运用各种工具和方法。第四个环节对司法习惯和案外因素的调研。影响案件判决的绝不仅仅是法律、判例和学者论著法官判决中的司法习惯和判决心理以及其他案外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识别池会影响法官对法律解释的立场进而影响最终判决。一篇有价值的案例研析型论文不仅要通过文献资料法搜集法律、判例和学者论著还要通过调研的方法搜集司法习惯和案外影响因素。并评价其影响的方式(影响事实认定还是影响法律解释,抑或影响量刑或赔偿数额的量定)程度和合理性。第五个环节论文写作与修改。这是最基本的环节这个环节中训练最基本的谋篇布局、论证方法和语言运用能力等。 三、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训练目标和评价标准 案例研析型论文应该遵守其特定的符合司法实践标准的论文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案件事实类型化准确。即对案件争议问题性质的归纳准确能够明确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是侵权还是违约浸犯哪种权利刑事案件的属于哪个罪名范围的问题。 2.找法全面、准确。能够查找到全部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查找到最高院以及本省级高院的相关权威判例加果没有上述两种依据的能够找到其他省份的判例或者找到多名权威学者的论著。 3.解释合理对所找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正确运用法的解释方法了冶当处理法律中的模糊冲突与空白,能够有理有据地选取合理的解释结论。 4.理论论证充分:理论点选取、论证充分同法判例选取充分、准确理论与司法判例运用恰当。 5.案件攻防点选择合理:能够从同一案件的不同立场思考选取控辩双方可能最为关注的焦点选取本方最有利的攻击点,并能够充分准备好对方最为薄弱的防卫点的防卫。攻防点选择符合法官接受程度、符合司法习惯和社会接受能力。 6.论证推导逻辑严谨征据链条、法解释、逻辑判断过程严密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不存在漏洞。 7.术语运用标准、体例规范,法言法语运用得当龙文体例符合学术标准。 8.表达流畅不违反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的基本情感和表达方式河接受性强。完成上述论文指导不仅需要学生的努力,也对指导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指导教师不仅应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也要从事司法实践才能具备选取恰当案例熟练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等能力。只有指导教师熟悉司法习惯、法官心理和社会心理论文的指导和写作才不至于闭门造车、坐而论道。 作者:王韬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毕业论文 一、剖析问题 1.态度不够端正 新建本科院校的论文写作往往是在第8学期完成,一般是在第7学期末分配导师,布置开题事宜,第8学期开始论文的写作。而此时学生们往往忙于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等诸多事情,根本无暇顾及论文的写作,或者很难保证把精力都用在论文的写作中。但毕业论文是毕业的硬指标,因而学生只能在短暂的时间内造论文,论文的质量可想而知。大多数同学都有抱着侥幸心理:反正要毕业了,老师总会手下留情。指导教师,对此也无能为力。 2.缺乏先期训练 在新建本科院校中,考试方法较为单一,尽管教务处会明确老师有自由选择考试方式的权力,但由于程序过于繁琐,所以,很多老师干脆直接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闭卷考试形式,而且试题最少要有四种题型,这样就大大限制了教师与学生发挥,等于教师很少采用较为开放的、论述性的题目。加之课堂教学时间的压缩,课堂教学大多用来讲授,很难对学生进行开阔性必要性训练。即便是在论述题中,很多同学只回答要点,不会展开论述,究其原因,一是学生知识积累不够,课下阅读少,思维不够开阔;二是学生缺乏必要的训练;三是课堂教学管理较为严格,教师缺乏充分发挥的空间与条件,导致老师的教学方法不够灵活多样。 3.选题缺乏自由权 让学生自由选题,会选择那些好说话、脾气好的老师,而这会造成教师工作量的极大差距,近而影响老师年终奖的分配及职称晋升。而改用学生和老师双向选择,又造成平均分配。因为各位老师研究的方向不同,这样在照顾老师工作量的同时,难免会让学生的选择流于形式。尤其是平均分配名额,有可能会完全打破学生的选择,使得原本选择刑法方向的学生转向选择民法,导致原本对刑法感兴趣的学生,必须写民法方面的论文,结果是导师选择了学生,而不是学生选择了导师。这样学生在论文的写作中难免会存在抵触,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学生的消极被动,论文的写作反倒变成了大学生活中不愉快的经历。 4.对热点与前沿关注不够 法学本科学生,主要的任务是学习优秀课程。但就业与升学的压力,学生的功利性与目的性,决定了对课程关注的有限性。对专业必修课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专业选修课,而学英语的时间又远远多于专业课的学习。教师讲授传统的知识,学生听课精力不集中,热点关注不够,创新性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到了选题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该选什么。他们认为资料多的好写,而不愿意选择新的热点,担心不好找资料。 5.没有掌握论文的写作方法 由于对论文写作重视不够,再加上缺乏对前沿与热点的关注,因此,无论选题,还是写作过程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大多数同学采用复制粘贴的方法,整篇大段的复制,把所引内容变成自己的观点。能用自己的话把别人的观点表达出来,不完全从一篇论文中抄,而是同时参考多篇材料,能写成“五马分尸型”文章的,就是好学生了。 二、解决问题 1.强化学生对论文写作的重视程度 很多学生以为,只要自己的学科没有被挂过,就能顺利毕业,事实上,修完规定的学分只是大学生活的一个方面。完整的法学大学生活,除了学科的学习,还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写作等必不可少的环节。课程加实习顺利过关得到的是学士毕业证,而毕业论文的写作与答辩的完成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证。学士毕业证加学士学位证书,才是完整的大学教育。学生之所以对大学完整的任务不清楚,缘于学校对教学环节的过度重视。课程与实习占据了大学生活的7个学期,而毕业论文的写作仅仅只有6周的时间。因而时间的分配上给学生造成误解,以为论文的写作不是很重要。加之,大学4年级的学生其他事情也较多,比如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司法考试等,再加之找工作,心情杂,思绪乱,精力散,这些因素对论文的写作都是冲击。所以,建议修改论文写作的时间,尽量把课程安排在大学4年级之前完成,在大学3年级的第2个学期(第6学期)开题,在大学4年级的第1个学期(第7学期)完成答辩,把大四的时间留给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找工作和应付各种考试,这样效果也许会好些。 2.加大论文写作的提前训练 学位论文作为对学生毕业水平的检验,是教学工作中重要而又关键的一环。如果学生与教师多沟通,也许效果会更好。可以采用导师负责制,在大学一年级的时候就由学生选定导师,当然在选择前要给学生提供法学导师的名单与简介,这样的选择是建立在对导师的了解基础上,然后让学生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对自己感兴趣的专业进行选择,从而建立起导师与学生的紧密联系,再经过大学4年的全方位接触,到论文指导时,学生与导师之间早已建立了很好的沟通。导师也可让学生参与自己研究的课题,从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再到整理观点,逐步地对学生加大指导,这样,在写毕业论文时,学生就不会再感到陌生与不知所措。同时,课前预习、课堂教学与课后作业,都是对学生思维训练的重要环节,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去图书馆查资料,采用课题讨论的方式,一方面检验了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一方面也让学生各抒己见,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开阔提供舞台与空间。 3.尊重学生选题的自由权 如果采用导师制,由于学生对导师的研究方向较为清楚,所以,学生一般都会针对性地选出题目。对于有思想的学生,可以让他们自己拟定题目;也可由导师给学生拟定一定的题目,让学生再根据自己的兴趣从中选择;有研究课题的导师,可以根据自己研究的阶段目标,给学生拟定一定的题目,也可把自己的主要观点告知学生,让学生自己去查找资料,论证并充实观点。同时,教师一定要保证选题的准确性,一般来说,选题小的题目好写。切忌选题大而空,还有传统的老题目,也不宜选,因为很难创新,比如论诚实信用原则,这个题目适合大学者来写,我们这些小辈,受水平与能力限制,根本写不出新意。热点与前沿论文容易写出新意。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可以在导师与学生之间营造起融洽和谐的气氛,使得论文的指导与写作变成快乐的经历与过程。 4.吸引学生对热点与前沿问题的关注 法学教师要承担起指导学位论文的职责,首先应使自己具备较深厚的学术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科研实力。我们更应该把功夫用在平时。教师不但要关注前沿,撰写科研论文,更要在教学实践中,把这些前沿与热点教给学生,多为学生提供启发、思考的空间与机会。教导学生多读书,关注时事,关注热点,多思考,积极培养法学思维与情操。其实,关注前沿理论是教师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这对学术兴趣和学术前途的培养都是一种启发与鼓励,只有在不断地启发中,才能不断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以后研究方向的定位起到联系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体现教学相长。 5.加强写作方法的培养 从形式来看,毕业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大要素构成,它主要以逻辑思维方式作为展开依据,强调在事实的基础上展示严谨的推理过程,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所以,对于毕业论文来说,其写作方法的选择是由对观点阐释的必要性所决定的。而写作方法有多种,文献检索法固然重要,但也只是其中的一种,更主要的是通过文献检索得到的相关材料是我们进一步提炼论证观点的论据,而不应该直接信手拈来,移花接木,甚至直接改成自己的名字。这种态度是对学术最大的不敬与亵渎,也是对论文创新性灵魂的最大的歪曲与误解。所以,写作方法的培养需要把功夫用在平时。比如常见的比较分析法,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加以有意的和必要的训练,在考试题中,可以出相关概念比较题,让学生懂得如何使用比较,既可以达到准确掌握相关概念的目的,又能对学生的论文写作方法加以指导,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 三、结语 总之,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对于教师而言,要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帮助学生做好准备工作,一方面教师可以让学生对其所承担的课题,收集、整理资料,也可把自己的观点告知学生,让学生自己组织材料并写出论文。教师自身要勤思考、多学习,并适时地对学生加以启发,激发并引导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探知欲望。同时,作为学生,要有勤奋刻苦的钻研精神,树立正确的观点,杜绝那种通过不劳而获直接剽窃他人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踏踏实实做学问。教与学永远是个互动、互长、互助、共赢的过程。 作者:徐丽红单位:德州学院政法系 本科法学论文:法律职业化趋势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一、理论界关于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 (一)职业教育说 法学职业教育以法律职业为基点,是一种重点培养法律职业伦理与基本技能的实务性法学教育。其目标定位于培养与当代社会、经济、文化与政治等各方面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法律人才。 (二)素质教育说 法学素质教育又称之为通识教育,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思维模式、共同职业信仰和处理实际问题的技能等职业品质的教育。其目标定位于培养部分拥有较强的法律素质的法律通才。一般地,理论界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主要集中于“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两个方面。 二、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的反思 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基础与优秀,它不仅提供了课程设置的思路与方向,还会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民主法治的要求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21世纪是集素质、能力与知识于一体的时代,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知识、素质与能力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这就决定了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既要注重素质教育,也要注重职业教育,要有机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使其培养的人才体现为“通才”与“专才”的结合。一方面,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具备基础法学知识扎实、专业面宽、能力强和素质高的现代化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该使命决定了其培养目标应定位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各个区域尤其是广大西部地区急需社会管理型的通用法律人才,因此,地方院校要有机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将普及化与大众化教育向培养政府与学术精英转变。 三、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措施 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实现需要将国际法律教育与中国法律教育进行有机的结合,需要更新和转变教学理念,设置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并建立科学、灵活地法学培养教学制度和教育评价机制,具体的改革措施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转变教学理念,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一方面,地方院校应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把培养具备应对国家司法资格教育的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并为市场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优秀环节,因此要不断完善司法考试制度,要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与题型以科学考察学生的思维方式、逻辑推理能力、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采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查学生对法律条文与知识的理解程度以及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构建综合素养高和专业技能强的优秀法学教学团队 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一支既拥有合理的学历、年龄、职称与学缘结构,又具备团队协作精神和联合作战能力的优秀法学教学团队。团队中的每一位法学教师都要具备良好的师德、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过人的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辩论能力和人际交往技能等。要建立教师、司法实务部人员和法律研究人员三者之间的合理流动机制以强化法学教学团队的师资力量,不断提升教学的质量与水平,进而促进教学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设置科学、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当前我国法学理论课程主要由宪法、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是选修课。其中,法理学主要教授学生关于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等等基础法学理论知识以奠定后续法学学习的基础,中国法制史则主要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制的演变发展历程以推进现代法律知识的学习。但是,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大多是舶来品,因此,在开设法学理论课程时有必要添加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罗马法的课程以了解这些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为了保证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法院、监察员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后能适应处理案件和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地方院校应增加法律实践课程以培养学生的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能力。一般地,学校可以组织大一学生到法院旁听和访谈,组织大二、大三学生参加模拟审判、法律案件评析、书写法律文书等比赛来锻炼其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以及人际沟通能力,针对大四学生可以采取法律援助和毕业实习的方式将其培养成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士。此外,地方院校还应开设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等相关学科,从而使学生具备作为未来法律人士所必须拥有的职业精神和自律意识,强化学生深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小结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优秀和方向所在,是设置法学课程与改革教学方法的前提条件。在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要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使其与法律职业相适应,要不断强化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关系,转变教学理念、设置完善的法学课程体系,从而有效推进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作者:崔静单位: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国际化法学本科论文 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角色定位 目前,许多高校都设定了建设国际知名大学的目标,并为此致力于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对于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也不例外。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大高校普遍以对外交流项目的方式,来提升法学本科生的国际视野,完善法学本科生的国际化知识结构。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培养(包括授予学位与不授予学位两种模式)、中短期的出国交流(3个月到1年)、暑期学校(一般不超过1个月)等,部分高校还借鉴国外经验,在暑期开设了国际小学期。作为培养模式或手段,它们确实极大地提升了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水平,成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这些项目中专属于法学本科生的项目比例并不高,而且它们不仅依赖于学校资源的大量投入和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而且大多数仍处于“开学生之眼界”的初级阶段,在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形成国际化的知识结构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国际化培养方法,即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与认可。事实上,这正是也应该是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重要手段和模式之一。 1.它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单纯是专业知识结构和储备的比拼,更多的是思维创新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表达感染能力、外文写作能力等多种能力的综合较量。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扩大了比赛的参与对象。事实上,这类竞赛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其他专业的学生也拥有同等的机会,从而使其比较容易在高校中普及。 2.它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让学生有很强的参与感和代入感。尽管案件进程以模拟的方式进行,但技术层面的仿真程度并不亚于真实案件的处理,有助于磨练学生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能力,为未来的职业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它能让学生真正在专业的环境中使用外语,而不只是进行一般的交流,这也是国际化培养的重要一环。 3.它有利于提升高校的国际声誉。 相比于同境外特定数量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学生在汇聚了众多国际知名院校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上取得佳绩,更有利于展现一所高校的培养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优质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因此,特别对于以法学为基础和骨干的综合性高校或专业性院校而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于本科生的国际化培养,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从资源投入还是从培养效果方面考量,它都是值得尝试的优秀教学手段之一。而且,它与传统的法学本科生教学模式没有本质的冲突,甚至可以说,它是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重要补充。 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组织和功能 对于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培养模式和培养手段符合国际化标准,即培养过程的国际化;二是培养出的学生具备国际化视野和优秀的国际化知识机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综合素质,即培养结果的国际化。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途径,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诉求,也是高校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终极目标。但从实践来看,对培养过程与培养结果的结合并不尽如人意。譬如前文提及的各种交流项目,很多时候这种教学资源和时间的投入,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从其组织和功能上恰好可对这两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现有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主要发端于欧美,以国际性司法机构为模本,模拟并再现庭审过程。它以既存的国际法规则为基础,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一般均属于国际高水平的模拟法庭赛事。目前引入中国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赛事诸如“杰赛普”(Jessup)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拉赫斯”(Lachs)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史丹森”(Stetson)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竞赛、“普莱斯”(Price)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竞赛、世界贸易组织模拟法庭竞赛等。这些国际模拟法庭通常分为两个竞赛环节:书状和口头辩论。其中,书状环节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参赛学生在专业外语写作、学术规范应用、逻辑框架建构以及法律检索与研究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而口头辩论环节则能体现出参赛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思辨能力、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 这种优秀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并非与生俱来的,恰恰是学生通过准备并参与上述竞赛的过程,并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上述各方面形成质的飞跃和提升,从而适应国际竞争的需求,这也是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作为法学本科生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原因所在。事实上,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学生在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方面并不弱于国外知名大学的学生。但在口头表达、逻辑分析、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的叠加与构建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与我们传统的培养模式有关,也正是要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一新型教学手段克服的难题。简言之,传统的教学模式奠定了培养的基础,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则是提升与飞跃的过程。由此可见,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本身具有教学的功能,是对传统教学效果的深入和强化。必须指出的是,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我们决不能否定或忽视传统方式的功用,但这种国际竞赛教学方式确实可以成为有益的补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其他国际化培养手段的试金石。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竞赛是学生国际化知识结构的比拼,是具备国际视野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较量。竞赛成绩的优劣,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出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成功与否,也能间接体现出学生未来国际竞争力的强弱。遗憾的是,截至目前,中国高校学生在这些国际赛事上的表现并不理想,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运用 正如上文所述,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指导学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教学手段。然而遗憾的是,与庞大的法学院数量相比,愿意参与这类竞赛并尝试这种新型教学手段的高校并不多。即使是积极参与的院校,尽管对际模拟法庭竞赛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但在认识上仍存在一定的误区。特别是,只把这类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视为一种课外拓展活动,而没有作为一种国际化的教学方法。譬如实践中,许多高校仅对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学生在评奖时给予一定加分,但并不作为学分加以认可,这就限制了许多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在现有的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下,也导致了本科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比例偏低的问题,客观上遏制了其发挥作为国际化培养手段的作用。在教师层面,许多高校对教师的指导工作并不计算工作量或不计入课堂学时,也抑制了这些专业教师的参与度,从而影响了这一教学手段的效果。因此,要运用好这一教学手段,就必须匹配一定程度的教学方法改革以及配套的激励措施,否则很难发挥应有的成效。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另一个缺憾,是参与度相对较低的问题。由于竞赛本身的规模所限,每种竞赛中能够参与到比赛进程的学生不过五六人,相比于任何一所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数量而言,这一比例都是极低的,那又如何发挥它们在本科生培养国际化方面的辅助性作用呢?事实上,我们可以更加宽泛地看待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并把它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结合起来。譬如,可以一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依托,在每一学年度开设选修课程,把该课程的讲授作为选拔参赛学生的一部分,而对最终参赛选手的指导则作为该课程的延伸,这样既能保证让最大限度的本科生参与到这种教学模式中来,也能使传统教学模式和新型教学手段得到完美结合,不仅契合目前各高校普遍施行的法学本科生教学体系,也增强了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按照这种思路,如果选取若干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作为依托的话,现阶段能够将绝大多数法学本科生纳入到这一教学模式中来,从而真正实现其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功能。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展现一所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最佳媒介。在这方面,亚洲范围内如新加坡、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已经走在前面。这些国家中一些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多次在世界著名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夺冠或进入前三甲,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该高校乃至该国整体法学培养水平的认知。 四、结语 总而言之,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是国家参与对外事务的必然需求,是提升学生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诉求,也是提升高校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必由之路。它可以通过多种培养模式和手段来实现,但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运用绝对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作者:李强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优秀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优秀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优秀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优秀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优秀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优秀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优秀课程的优秀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优秀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优秀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优秀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优秀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作者:艾尔肯·沙木沙克单位:新疆大学 本科法学论文:少数民族法学本科论文 一、民族法科教育的现状 (一)学生现状。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语种交汇的地区,除了汉族和回族使用汉文字以外,其他少数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普遍不高,多数无法用汉语熟练交流。学生对专业教材能全部理解的仅占25%,70%以上的民族学生对汉语授课的部分课程基本能听懂,但让他们用汉语口述所学到的知识是很困难的,久而久之,对专业课程丧失兴趣。民族学生根据个人兴趣选择专业课的仅占52%,多数学生缺乏学习耐心和持久性,专业课考试通过率明显比汉族学生低。新疆少数民族大多数来自于农牧区,其在语言、心理、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特质,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价值观念。大部分民族学生民族身份自尊感很强,交往范围狭窄,易形成小团体,只与本民族学生来往的较多。 (二)教学现状。 1.教学方面 以课堂讲授方式为主,实践课较少,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探究式教学方法运用较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不高,被动教学现象突出;注重法条讲授,但对其法理讲授较少;用模拟法庭方式上课的占12%。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要素之一,对法学教育内容产生一定影响。调查发现,16%的教师在民族班上课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主线。 2.法学教师的教学态度受到民族同学的肯定 访谈发现,多数法学教师在民族班上课语速减慢,与学生沟通频繁。多数民族学生认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比较认真负责,教师会帮助学生解决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学生都很感谢老师。 二、民族法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缺乏民族特色和针对性。 目前,民族法科课程设置主要依据国家课程标准,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民族法学欠缺,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其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生活环境不相适应。民族法科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在本民族地区从事法科工作,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维护者和推动者。因此,教学方式应当突出针对性和特色性,以满足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需要。 (二)教学方式不能完全适应民族特质。 由于学生语言水平参差不齐,任课教师能力有限,为帮助其顺利通过考试,灌输式授课方式最常见。此法的优点是可以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系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缺点是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缺乏,极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到法院旁听、律师实习等非常少,实习时间太短,实习制度不太严格,流于形式。僵化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民族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实践,影响就业。 (三)语言困境。 1.基础汉语水平偏低 民族法科学生学习中最大的障碍是语言。MHK考试虽然对提高汉语言理解、使用和表达能力有一定帮助,但多数学生汉语实际运用水平不高,缺乏汉文化底蕴。MHK考试形成应试教育的模式,不适应提高少数民族汉语言素养和素质教育的需要。而法学课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大多数少数民族学生很难掌握。 2.专业汉语课时太少 随着汉语预科教学的不断加强,专业汉语教学被逐渐淡化,甚至停止专业汉语教学的呼吁声音渐高。基础汉语的学习通常是针对日常生活、人文风俗、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锻炼,而法科涉及内容广泛的专业性词汇,基础汉语无法完成这项任务,严重影响专业教学质量。目前,虽开设了法学专业汉语课程,但课程课时太少,很难全面、充分、透彻地讲解专业词汇,对专业课的学习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十分不利。 3.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民族学生法学教育选用的教材一般是教育部法学专业本科优秀课程的规划教材,内容的深度与民族学生的学习能力不相符,学生对教材的理解程度不高;适应民族地区的法律课程设置较少。因此,有必要在必修或者选修课中增加民族法律的课程。其次,理论课程较多,缺少培养职业技巧和职业技能的课程。 4.缺乏用双语撰写的法学专用教材 少数民族法学教材的适用对象有限,编写资金相对缺乏,少数民族法学教材建设相对落后。所使用的教材与汉族学生一样,阅读起来有一定难度;没有专业汉语教材,难以满足学习需要。 5.与司法考试衔接存在一定困难 少数民族法学学生的专业课程都是用汉语讲授的,但是因为他们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汉语理解能力不足以用参加汉语司法考试,所以只好用少数民族文字。民族语系的司法考试,又不知道各种法律词汇在民族语言中相应的称法,所以不得不通过参加本民族语言的辅导班的方式重新学习法律。 三、民族法科教育需采取的措施 (一)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及内容。 少数民族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应该在全国相对统一的前提下,增设符合本地区需要、有民族特色的专业课程,从而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增设特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培养学生获得知识、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调解、谈判、辩论、法律文书写作等技能,使民族法科学生熟悉少数民族风俗及宗教信仰习惯,支持并熟悉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这样才能为民族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教材建设。 1.修订、编写民族法学教材 应尽快编写少数民族法学通用的专业教材。民族语言法学教材使用数量有限、编写资金缺乏,民族教材建设严重滞后。解决方法有:一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布置专项教材资金,扶持双语法学教材的出版;二是鼓励专业教师充分利用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三是积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出版双语法学教材。 2.编写民族法学课程的教学参考书及辅导资料 目前还没有一套适用于少数民族法科教育的案例教材。大部分民族法科教育是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学生毕业后绝大部分会留在到当地。因此,案例的选用除了要考虑国情之外,还要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现状,考虑到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这样才能真正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因此,可以立足于党的民族政策,依据于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特点,编写一套适合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案例教材。 3.加强专业汉语的学习 首先,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利用课内外丰富的汉语信息资源,发挥自身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专业汉语教学应巩固学生的专业词汇,强化听力和翻译能力,提高学生的口语和应用文写作能力,为写好毕业论文打下基础。这就要求教师革新、丰富教学方法,因材施教,课堂加强说、听、写训练。再次,笔者认为应当为每一门专业课编写一本专业汉语课本。最后,应当加大专业汉语的课时量,放在要开设专业课的上一学期,并且由双语教师教授,有利于学生学习与理解。 (三)丰富课堂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课程。 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法律实用主义倾向虽然遭到不少学者的批判,但我仍然赞同经验对于法律比逻辑更根本。培养民族法科人才过程中一定要大力加强实践性教学,注重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相促进,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使民族法科教育适应民族地方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1.案例教学法 应将本地区发生的经典案例在教学中加以讲解和剖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论。这样的教学方式更贴近民族地区的实际,少数民族法学教育也才能真正提高人才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民族地区和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2.分层次教学法 民族法科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学生需求差异大、教学层次多样的特点。在日常法学教育过程中,除要做好常规教学外,还应采取多样化措施以应对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实际。为此,应采取教学大纲、教材、课件、习题、考试“五不同”,对民族学生和非民族学生分班教学、分层次教学。这样做的最大益处是结合不同层次的民族学生,因材施教,做到以人为本。 3.建立民族法科教育教学实践基地 除了在校内建设好模拟法庭和鼓励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普法宣传外,还应与学校周边的司法、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学生的实习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双赢结果。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建立教学基地为民族学生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相对稳定的平台,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延伸课堂教学内容,弥补案例教学的不足。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实践中缺乏大量的双语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学基地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改变当地法务部门人手不足的局面,为当地法制建设提供人力支持。 4.重视少数民族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首先,建立一支来自民族地区、熟练运用民族语言、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针对民族法科学生的特质,加强其法学理论同法律实务之间的联系。其次,发达地区或国家名校应培养少数民族法学教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高校。 5.民族法科教育适当结合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对于学生就业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民族法科教育应适当强化与司法考试的结合,分析历年真题,以帮助民族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结合司法考试进行民族语言培训,为民族地区输送合格的少数民族法学毕业生。 6.双语教学 重视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教学,引导民族学生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教学中适当使用民族语言。双语教学的目的是培养“民汉兼通”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人才。这样的人才越多,就越有利于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作者:赵新颖巨龙单位: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 本科法学论文:就业困境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一、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困境 1.学生个人因素 学生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就业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价值观对个体行为选择具有直接的导向作用,就业价值观反应着学生的择业目标和择业要求。在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生大都分配至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法务部门,工作专业对口,社会地位较高,人们在观念中也认为法学毕业生最好的去处就是这类单位。同时,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体制性问题的存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在观念上更愿意进入工作性质稳定、社会地位较高、各方福利健全的国有单位。而对收入较高但竞争激烈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兴趣往往不大。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合理的知识结构、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实际上,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知识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法学专业素养不扎实、跨学科知识储备贫乏、外语应用能力较弱、知识视野狭窄等问题。还有一些毕业生虽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但没有形成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现在缺乏诚信品质、团队意识不强、心理抗压能力较弱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是一个人优秀综合素质的主要构成方面。 2.学校因素 学校品牌声望和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就业有着显著影响。从学校品牌声望来讲,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供给量充足,用人单位有足够的空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择优招录,而选择的依据之一就是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品牌声望。事实上,“五院四系”、“985、211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情况好于其他高校。因为用人单位倾向于招录学校品牌声望较高的毕业生,其结果就是普通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极不乐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在目前市场决定需求,“出口”决定“进口”的管理机制下,各个高校都从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加大了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支持。但当前仍然存在着学校就业指导人队伍建设滞后,就业指导人员专业素养欠佳、就业指导工作办公设施落后以及就业指导与大学生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3.社会因素 市场需求、市场规则和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也有重要影响。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决定着毕业生就业规模,甚至决定着高校相关学科设置的存亡。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展,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法务部门一方面不断提高招录门槛,另一方面也无法吸纳大规模的法学毕业生。对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讲,他们需要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这类企业在招聘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劳动保障以及性别、学历层次、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阻碍了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之路。规范的市场规则有利于保护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环境和创业热情。但目前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的招聘不正之风打击并影响着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期望。法学本科毕业生具有法律人独有的对正义和公平的高度崇尚与捍卫,而失范的市场规则会打击他们的法治信仰。 4.家庭因素 家庭背景和父母观念也会影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选择。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二元体制”进一步减弱,但目前依然存在着就业时“生源地限制”、“户籍限制”等家庭因素的负面影响。有些家长支持孩子非公务员工作不去,非国家单位不选等等,这些误导性教育导致很多应届本科毕业生错失就业机遇。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的解决思路 1.革新观念,提升素质 学生个人因素是就业成败的关键。对法学本科毕业生而言,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自我调适。第一,必须革除传统法学毕业生择业观,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要解放思想,要在最具活力的各类工商企业中大展风采,用法律人的严谨态度和专业素养维护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要破除乐于安逸,固守安稳的观念,要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关系,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统一。第二,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在校期间要致力于所学,在学有所长的同时,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一专多能”的能力结构。同时要特别注重塑造自己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将“立德”、“修心”作为人生至高理想追求。 2.塑造学校品牌,提升就业服务 从学校品牌效应来看,用人单位对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状况并不是悉数掌握,用人单位重点关注的往往是部属重点高校,而对非部属高校等地方性或地区性高校关注不多,了解也不够。因此,这类高校法学培养单位就必须重视塑造自己的品牌。探索独具一格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积极推介自己的法学人才,提高社会认可度。从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出发,要构建“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全员化”就要求高校人才培养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应积极配合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的工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提供就业信息;“专业化”就要求高校应该有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及设施和设备为毕业生就业服务,打造和提升专业就业指导人员业务素质;“信息化”就是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和现代通讯联络手段,将就业信息和就业政策及时准确地发送至每一位毕业生。 3.开拓就业空间,规范市场秩序 从市场需求方面来讲,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应灵活调整招录政策。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此类单位,必须经过两次类似过独木桥的大考,一是国家司法考试,二是公务员招录考试。这两次考试的特点是参考人员多,通过率低,且均与从业直接挂钩。再加之,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招录学历门槛逐年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此类单位的机会日渐缩小。因此,基层政法部门可否灵活调整招录政策,降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门槛,灵活招录测试方式。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应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主要去向,但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因性别、户籍、生源地等因素而拒绝录用的情况。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严厉查处各类招聘过程中出现的破坏公平正义、损坏公平竞争的事件,保障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权利。最后,从长远考虑发展才是第一要务,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广大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空间和就业机会。 4.完善社会保障,优化家庭教育 要继续推进城镇化深入发展,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畅通就业渠道,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用制度保障大学生就业不受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制约。作为家长,应与孩子充分沟通,了解当代青年人的就业诉求,尊重青年人的正确选择,不应以过去传统的就业观念束缚孩子的就业选择,做到建议而不决定,指导而不干涉。作为刚刚走出校园的毕业生,审慎地进行职业选择“无疑是开始走上生活道路而又不愿拿自己最重要的事业去碰运气的青年的首要责任”⑤。而为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是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的首要职责,也是国家、社会及家庭的重要责任。因此,各方面应积极协作加强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作者:刘超工作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本科法学论文:经济教学法学本科论文 一、关于经济法学的教学体系问题 对于课程教学而言,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这需要依托一本具有权威性的教材。对于成熟学科来说不是问题,因为其内涵外延学界已有定论,尽管理论和写作水平有高低之分,各教材在侧重点和某些理论观点上存在的差异不会过大,当然在教学体系上也不会有太大差异。然而,对于经济法学来说,这是一个大问题。以我国经济法学界主流教材来看,漆多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主要有总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的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等四编20章组成;[1]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主要有经济法的一般理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等6编33章;[2]史际春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部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则分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等四编;[3]而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共4编20章,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4]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则分别对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进行了讨论;[5]王保树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原理》则由总论、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外经济法、经济监督法等五大部分23章构成;[6]顾功耘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程》则有7编37章,分别是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制度变迁史、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和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等7大块。[7] 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到,我国主流的经济法学教材体系极为不同,以至于难以找到一个大家都认同的教学内容体系。而这源于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不同见解。尽管比起30乃至20年前,对于什么是“经济法”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很大的共识,但就其内涵和外延仍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经济法究竟包括哪些制度、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经济法学教学究竟应该采取何种体系的大问题,也为我们选取合适的教材带来了难题。本文没有能力、也无意比较各理论体系和各种教材的优劣。但是,从完成经济法教学的实用立场出发,在考虑到学时约束的条件下,对于教材选用来说,可以考虑以最大公约数的方法找出主流学者们共同承认的部分,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体系。目前,经济法总论或者说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或者说市场管理法,以及宏观调控法这三大块属于经济法学的固有内容业已成为学界共识,那么主要围绕以上三大部分构建经济法学教学体系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至于漆多俊教授和顾功耘教授主张的国家投资经营法或者国有经济参与法部分,在其他学者教材中,有的部分体现在经济法主体制度之中,有的则分解到宏观调控法之中。这部分亦应考虑纳入教学之中。以上选择的几个考虑因素是:第一,最大限度地回避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让学生主要掌握经济法学界业已获得共识的部分,并了解那些有理论争议之处,其中后者为任课老师留下一定的个人空间,可以就个人心得予以发挥,如此可以较好地平衡持有不同理论观点的老师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共性与个性;第二,符合减少学时的客观需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专业培养目标也在发展变化,专业课时的减少也是一个趋势,因此,选择最为简洁的经济法学体系作为课程设计的基础,也能够符合这一趋势,在减少的课时中把有限的内容更深入地传授给学生;第三,可以借机完善整个经济法学的课程群。尽管专业课时的减少是一个现象,但是,另一个应有的趋势则是多设选修科目。因此,如果就名为“经济法学”的课程予以简化,则也为开设更多的与经济法相关的选修课程留下了空间,从而形成一个包括“经济法学”、“竞争法学”、“金融法学”、“财税法学”、“消费者保护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在内的经济法课程群,为对上述方向感兴趣的学生提供更好的专业教育。 二、从人才培养目标之争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与课程体系建设直接由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人才目标究竟是什么?是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士?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亦或仅仅是培养现代公民的素质教育高等教育的一环?还是兼而有之?根据1998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我国法学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因此不少较具历史的法学院的培养目标选择了与教育部保持一致。例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素养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能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法律工作及法学教育。[8]安徽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掌握理论法学、实体法学、程序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法学原理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高级法律人才。[9]但是,随着高校扩招、全国法学院系和法学本科学生数量的急剧增长、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国家司法考试改革,这一系列因素促成了人们对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思考。 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地位、培养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大讨论。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第一,精英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第二,职业教育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第三,通识说,即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10]经过多年讨论后,2012年教育部最新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提出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就教育部2012版本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来看,文中强调的诸如“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等用语,无疑偏向了前面三种观点中的“精英说”。然而,在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该要求与现实有相当距离:第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600余家法学院系,各培养单位之间水准参差不齐,毕业生的素质也层次分明,有相当数量的法学院系从师资到生源,根本上难以达到教育部的高要求;第二,在目前中国一流的法学院系中,也有相当部分毕业生难以达到上述高标准,特别是那些招生人数较多的培养单位,很难保证足够的资源投入去帮助每一位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之下,教育部是本着“宁缺毋滥”的标准痛下杀手,停止一批根本无法达到上述目标的法律院系的招生资格、严格法学毕业生毕业条件,还是承认现实、维持现状,而将“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仅仅是作为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更有一个特别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在那些办学较早、具有法学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资格的法学院,博硕士生的人数往往数倍于法学本科生。在各类法学专业研究生人数极大扩张的今天,在法律硕士乃至法学硕士已经无法被社会普遍承认为“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情况下,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无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另外,教育部2012年版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中还有“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之说,显然这也非常不具有现实性。从高等院校来看,普通本科院校大多已经将新进教师门槛提高到法学博士,在法学硕士都难有机会走上讲台的今天,很难想象法学本科毕业生会有这个机会;从中等学校的教师需求来看,也基本上没有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用武之地。与之有关的是,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建设目标,并在此后开始在全国遴选,并在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期为5年。就上述入选的法学院而言,在国家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基于自身较为雄厚的师资条件,加上进行4+2等从本科到硕士阶段的连续培养,①更有可能实现教育部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当然,这已经不仅仅是本科阶段能够独立完成的了。 对此有学者指出,在中国教育发展的新阶段,应着手构建分层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985”、“211”工程高校应偏向培养研究生后备人才;一般本科院校应走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道路,主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至于民办本科和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应明确为培养应用型的基层法律人才。[11]笔者以为,这是对中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更清醒的认识,也是更好的解决办法。无论如何,今后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方面,应用性、实践性的要求将会大大增强,从而需要对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例如强调案例教学,开展更多的模拟法庭活动,引入诊所式教学,等等。经济法学的教学也不例外。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和司法体制下,上述实践教学环节的增加仍有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第一,就经济法学教学时间的安排方面,究竟如何在课堂传授理论教学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之间分配,就是一个大的问题。毕竟现代各国调节经济已是常态,这方面立法极为发达,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也日新月异,需要传授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之多可想而知。在法学各门专业课课时一直在减少的背景下(例如不少院系经济法学教学时间都从原有的108课时甚至更多,减少到了72甚至54课时),如何从本已有限的经济法学教学时间中拿出相当部分满足实践教学环节的需求,是一个颇为头疼的问题。第二,经济法学中的很多内容,具有交叉学科的色彩,这为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带来了一些独特的难题。例如,就国内外发生的反垄断案件来说,往往需要结合经济分析才能定案,竞争法学中的不少理论也直接与经济学理论相关,其复杂性导致无论是经济法模拟法庭还是经济法法律诊所,都难免出现力所不逮的现象。第三,对于最接近“实战”的实践教学环节———法律诊所而言,源自美国。但是,美国社会,特别是司法界对于诊所式教学普遍认同和支持,使得参与该项目的学生可以获得“准律师”的地位,有资格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这为法律诊所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环境。 但是美国学生得到的待遇在我国则很难复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公民制度的收紧则更加限制了法律诊所的活动开展,从而难以达到美国同类活动的效果。就上述难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尽管在应用型学科的经济法学教学中,需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建设,但是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学理论的讲授仍需要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毕竟缺少了这一专业基础知识的积累,此后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很难收到应有效果。因此,课堂传授仍应安排大部分课时;鉴于经济法学内容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其交叉学科的特性带来的难题,大致可以考虑通过加强对学生进行诸如经济学等学科培训、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邀请经济学专业的老师或学生共同参与等方式予以解决;至于经济法法律诊所面临的司法环境问题,只能有赖于法学教育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制度的修改来解决。 作者:李胜利工作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本科法学论文:实践教学中的法学本科论文 一、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 相对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教学模式落后、师资整体素质不高、师资管理水平低、教学管理滞后,是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产生消极影响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充分认识法学实践教学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探寻法学实践教学得以强化的有效措施,以期消除这些消极影响。 1.积极作用 (1)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能力必须以熟练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为基础。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无疑有助于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的传承,处于法学理论创新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地位。 (2)适应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许多教师都擅长理论研究,其中一些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创新能力,有助于理论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2.消极影响 (1)不符合法学学科的特点。我国传统的“满堂灌”“说教式”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不符合法学学科偏重实践性、兼具理论性的特点。理论教学喧宾夺主,实践教学处于从属的,甚至被忽视的地位,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教学模式差距较大。例如,美国将法学教育视为职业教育,较之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处于从属地位,实践教学从过去师傅带徒弟式的教学模式转化为现在的诊所式教学模式[1]。 (2)师资管理和教学管理存在偏差。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的师资管理:在聘用教师工作中,偏重于应聘人员的学历和学术经历,而较少关注其是否具备法律实际工作经验;在考核教师工作中,只注重科研项目、著作、论文等学术能力,而忽视法律实用人才的培养能力。在教学管理方面,把本应处于重要位置的实践教学课程摆在次要位置,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工作积极性不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也受到影响,阻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教师处于教学活动的主导地位,而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者的地位,弱化了学生的个人主体意识,容易造成学生主体性缺位的现象[2]。这种教学模式偏重于记忆能力和求同思维方式的培养,忽视了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运用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由于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对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学生不满意,法学类大学生就业难、大学文凭贬值等社会问题也就产生了,进而又使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陷入生存危机的困境。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借鉴美国经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还应包括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3]、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及新形势下培养法律人才的要求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的先进经验,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实践教学,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由于WTO规则要求借鉴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运作[4],所以,在坚持大陆法系法学理论教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先进经验,将实践教学置于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改革传统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适应新的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人才。 2.有助于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及缓解法学院系生存的困境 较之传统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更有助于培养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在传统法学理论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兼演员,学生只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观众,缺乏主动的身临其境的参与、分析与思考,虽然能够学到许多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但是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培养。在实践教学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学生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演员,在模拟案件或实际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分析与思考,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得到培养。所以,偏重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传承的传统理论教学,应当与有助于培养本科生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有机结合。此外,由于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为社会输送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可以解决法科大学生就业难、文凭贬值等实际问题,从而相应地可以缓解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面临生存危机的困境。 三、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措施 1.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 改革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关键。在新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具体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实践教学研究的专题符合学科发展方向,促进学科建设。比如,以培养电子商务法律实用人才为特色的法律院系,在实践教学中就要侧重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的技能培训和疑难案件的学理研讨。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衔接,将理论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有争议的法学理论问题、疑难案例提交模拟法庭、专题辩论赛、社会实践调研等实践教学环节。③因材施教。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学术型、实用型和混合型。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发现学生的职业倾向性,引导学生向更适合于他们职业倾向的方向发展。④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实践教学服务于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比如,以理工专业为学科特点的综合性大学,可以结合学科特点,培养科技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电子商务法律人才、资源环境法律人才等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这样,将专业特色变成法律人才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既可提升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也可解决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发展问题。 2.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和师资培训评聘机制 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①聘任教师,既要注重学历、科研能力,也要注重法律实际工作经历。建立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既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又可以减少师资成本。此外,聘任具有法律实际工作经历的教师为辅导员、班级导师,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由于绝大多数法学人才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为了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在美国,法学院教师在任教之前都要求有5~10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以美国马歇尔法学院为例,几乎所有专业教师都有法律实务工作经历。而且,法学院的学生一般认为,法律书自己也可以看,来法学院读书,主要还是学习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可以考虑建立在具有高学历的司法、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法学教师的制度。②可以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实际做法,法学院系的教师由两部分教师构成,一部分是专职教师,另一部分是兼职教师。这样,既降低了办学成本,又提供了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水平。比如,美国马歇尔法学院,聘任了很多知名的律师为兼职教师,他们白天从事律师工作,晚上给学生们上课,而且兼职教师的数量要多于专职教师。这样,学校就会以较低的成本,开出很多实务性很强的法律课程。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聘任实践教学基地中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等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培训评聘机制,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①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特别是理论型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比如,可以通过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1]的形式来提高他们的实践教学能力。②可以建立适用于实践教学教师的评聘机制,为他们设立单独的职称、岗位体系和评聘标准。比如,在评聘标准中,用教材、教改论文和教改项目对应于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3.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 目前,很多法学院系虽然都开设了实践教学课程,但是课程体系建设不够合理,需要不断完善。具体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建立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具体包括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步开设的体验式实践教学课程(如旁听庭审、参观法律部门等)、模拟式实践教学课程(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辩论技能训练)和参与式实践教学课程(如义务法律咨询、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5]。②将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与法学理论教学课程合理衔接。比如,在讲授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时开设或者先开设实体法,再开设程序法)过程中,可以开设体验式实践教学课程和模拟式实践教学课程。在学完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后,再安排参与式实践教学课程。因为只有掌握了比较全面的专业知识之后才能保证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质量。③成立实践教学教研室或者实践课程教学中心[6],制订每学期、每门课程的实践教学计划,要求任课教师落实实践教学计划的内容[7],并为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管理和服务。 作者:毛牧然工作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本科院校法学论文问题与战略 本文作者:徐丽红单位:德州政法学院 学位论文是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实践环节,也是对学生4年学习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查和总结。[1]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下一步的研究生教育打下基础,同时,在指导学习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教师自身业务水平也得以提高。因此,各高校都无一例外地将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为检验学生是否可以顺利毕业的标准,同时,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也成为教师的主要工作之一。 一、提出问题 毕业论文是高校毕业生在教师指导下,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针对某一现象或问题进行独立分析和研究后形成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文章。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个分支,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应体现学术论文的特点。法学毕业论文虽然不像理科毕业论文那样需要大量的实验数据,但是,需要学生有敏锐的洞察力、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好的文字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新建本科院校属于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的高等院校,作为后起之秀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生源较差、基础薄弱,所以,毕业论文的写作往往达不到应有的实践效果。作者结合多年的实践教学经验,欲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及建议。 二、剖析问题 1.态度不够端正新建本科院校的论文写作往往是在第8学期完成,一般是在第7学期末分配导师,布置开题事宜,第8学期开始论文的写作。而此时学生们往往忙于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等诸多事情,根本无暇顾及论文的写作,或者很难保证把精力都用在论文的写作中。但毕业论文是毕业的硬指标,因而学生只能在短暂的时间内造论文,论文的质量可想而知。大多数同学都有抱着侥幸心理:反正要毕业了,老师总会手下留情。指导教师,对此也无能为力。2.缺乏先期训练在新建本科院校中,考试方法较为单一,尽管教务处会明确老师有自由选择考试方式的权力,但由于程序过于繁琐,所以,很多老师干脆直接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闭卷考试形式,而且试题最少要有四种题型,这样就大大限制了教师与学生发挥,等于教师很少采用较为开放的、论述性的题目。加之课堂教学时间的压缩,课堂教学大多用来讲授,很难对学生进行开阔性必要性训练。即便是在论述题中,很多同学只回答要点,不会展开论述,究其原因,一是学生知识积累不够,课下阅读少,思维不够开阔;二是学生缺乏必要的训练;三是课堂教学管理较为严格,教师缺乏充分发挥的空间与条件,导致老师的教学方法不够灵活多样。3.选题缺乏自由权让学生自由选题,会选择那些好说话、脾气好的老师,而这会造成教师工作量的极大差距,近而影响老师年终奖的分配及职称晋升。而改用学生和老师双向选择,又造成平均分配。因为各位老师研究的方向不同,这样在照顾老师工作量的同时,难免会让学生的选择流于形式。尤其是平均分配名额,有可能会完全打破学生的选择,使得原本选择刑法方向的学生转向选择民法,导致原本对刑法感兴趣的学生,必须写民法方面的论文,结果是导师选择了学生,而不是学生选择了导师。这样学生在论文的写作中难免会存在抵触,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学生的消极被动,论文的写作反倒变成了大学生活中不愉快的经历。4.对热点与前沿关注不够法学本科学生,主要的任务是学习优秀课程。但就业与升学的压力,学生的功利性与目的性,决定了对课程关注的有限性。对专业必修课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专业选修课,而学英语的时间又远远多于专业课的学习。教师讲授传统的知识,学生听课精力不集中,热点关注不够,创新性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到了选题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该选什么。他们认为资料多的好写,而不愿意选择新的热点,担心不好找资料。5.没有掌握论文的写作方法由于对论文写作重视不够,再加上缺乏对前沿与热点的关注,因此,无论选题,还是写作过程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大多数同学采用复制粘贴的方法,整篇大段的复制,把所引内容变成自己的观点。能用自己的话把别人的观点表达出来,不完全从一篇论文中抄,而是同时参考多篇材料,能写成“五马分尸型”文章的,就是好学生了。 三、解决问题 1.强化学生对论文写作的重视程度很多学生以为,只要自己的学科没有被挂过,就能顺利毕业,事实上,修完规定的学分只是大学生活的一个方面。完整的法学大学生活,除了学科的学习,还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写作等必不可少的环节。课程加实习顺利过关得到的是学士毕业证,而毕业论文的写作与答辩的完成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证。学士毕业证加学士学位证书,才是完整的大学教育。学生之所以对大学完整的任务不清楚,缘于学校对教学环节的过度重视。课程与实习占据了大学生活的7个学期,而毕业论文的写作仅仅只有6周的时间。因而时间的分配上给学生造成误解,以为论文的写作不是很重要。加之,大学4年级的学生其他事情也较多,比如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司法考试等,再加之找工作,心情杂,思绪乱,精力散,这些因素对论文的写作都是冲击。所以,建议修改论文写作的时间,尽量把课程安排在大学4年级之前完成,在大学3年级的第2个学期(第6学期)开题,在大学4年级的第1个学期(第7学期)完成答辩,把大四的时间留给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找工作和应付各种考试,这样效果也许会好些。2.加大论文写作的提前训练学位论文作为对学生毕业水平的检验,是教学工作中重要而又关键的一环。如果学生与教师多沟通,也许效果会更好。可以采用导师负责制,在大学一年级的时候就由学生选定导师,当然在选择前要给学生提供法学导师的名单与简介,这样的选择是建立在对导师的了解基础上,然后让学生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对自己感兴趣的专业进行选择,从而建立起导师与学生的紧密联系,再经过大学4年的全方位接触,到论文指导时,学生与导师之间早已建立了很好的沟通。导师也可让学生参与自己研究的课题,从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再到整理观点,逐步地对学生加大指导,这样,在写毕业论文时,学生就不会再感到陌生与不知所措。同时,课前预习、课堂教学与课后作业,都是对学生思维训练的重要环节,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去图书馆查资料,采用课题讨论的方式,一方面检验了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一方面也让学生各抒己见,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开阔提供舞台与空间。3.尊重学生选题的自由权如果采用导师制,由于学生对导师的研究方向较为清楚,所以,学生一般都会针对性地选出题目。对于有思想的学生,可以让他们自己拟定题目;也可由导师给学生拟定一定的题目,让学生再根据自己的兴趣从中选择;有研究课题的导师,可以根据自己研究的阶段目标,给学生拟定一定的题目,也可把自己的主要观点告知学生,让学生自己去查找资料,论证并充实观点。同时,教师一定要保证选题的准确性,一般来说,选题小的题目好写。切忌选题大而空,还有传统的老题目,也不宜选,因为很难创新,比如论诚实信用原则,这个题目适合大学者来写,我们这些小辈,受水平与能力限制,根本写不出新意。热点与前沿论文容易写出新意。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可以在导师与学生之间营造起融洽和谐的气氛,使得论文的指导与写作变成快乐的经历与过程。4.吸引学生对热点与前沿问题的关注法学教师要承担起指导学位论文的职责,首先应使自己具备较深厚的学术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科研实力。[4]我们更应该把功夫用在平时。教师不但要关注前沿,撰写科研论文,更要在教学实践中,把这机会。教导学生多读书,关注时事,关注热点,多思考,积极培养法学思维与情操。其实,关注前沿理论是教师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这对学术兴趣和学术前途的培养都是一种启发与鼓励,只有在不断地启发中,才能不断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以后研究方向的定位起到联系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体现教学相长。5.加强写作方法的培养从形式来看,毕业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大要素构成,它主要以逻辑思维方式作为展开依据,强调在事实的基础上展示严谨的推理过程,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所以,对于毕业论文来说,其写作方法的选择是由对观点阐释的必要性所决定的。[2]而写作方法有多种,文献检索法固然重要,但也只是其中的一种,更主要的是通过文献检索得到的相关材料是我们进一步提炼论证观点的论据,而不应该直接信手拈来,移花接木,甚至直接改成自己的名字。这种态度是对学术最大的不敬与亵渎,也是对论文创新性灵魂的最大的歪曲与误解。所以,写作方法的培养需要把功夫用在平时。比如常见的比较分析法,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加以有意的和必要的训练,在考试题中,可以出相关概念比较题,让学生懂得如何使用比较,既可以达到准确掌握相关概念的目的,又能对学生的论文写作方法加以指导,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总之,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对于教师而言,要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帮助学生做好准备工作,一方面教师可以让学生对其所承担的课题,收集、整理资料,也可把自己的观点告知学生,让学生自己组织材料并写出论文。教师自身要勤思考、多学习,并适时地对学生加以启发,激发并引导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探知欲望。同时,作为学生,要有勤奋刻苦的钻研精神,树立正确的观点,杜绝那种通过不劳而获直接剽窃他人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踏踏实实做学问。教与学永远是个互动、互长、互助、共赢的过程。 本科法学论文:复合应用型法学本科论文 一、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研究情况 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主要有两种代表观点。 其一,有的学者认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计划应当由公共理论课、专业课、专业方向课、实践环节课构成。其二,有的学者提出了仿真模拟实践和全真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在课程设置上形成以庭审实务、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形象设计等12门中文和英文系列实践性课程。关于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课程如何设置,主要代表观点有两种。其一,有的学者提出要建立以模块化为基础的跨学科、跨专业、跨院校选修的课程结构体系。包括跨学科基础性模块课程、法学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实践活动类模块课程和艺术类模块课程。 其二,有的学者提出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兼顾学生职业取向,实行“基础+专业”的分方向、分类别培养,即基础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而分方向、分类别包括学术奠基型、法律实务型和跨专业复合型等三个培养方向的专业课。通过目前研究现状可以看到,有的学者是从复合型角度,有的是从应用型角度,有的是从二者结合角度去定位法学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那么,我国地方本科院校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课程应当如何设置,这是一个亟须达成共识的问题。 二、我国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 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设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复合型决定了课程设置的综合性,复合型是相对单一型而言。应用型决定了课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的设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总体包括理论课程模块、实践课程模块、职业技能课程模块和特色教育课程模块四个部分。 1.理论课程模块。 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学专业的理论教育是基础。在强调大学专业实践性教育的今天,理论教育仍然占着毋庸置疑的主导地位。因此,理论课程的设置至关重要,不可忽视。理论课程模块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共理论课。旨在培养学生基本的理论素养。第二,专业基础课。16门优秀课作为专业基础课是教育部指定的法学专业课程,其专业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涉及司法考试和考研的范围。16门课程是否全部都予以设置,值得研究。大学教育与高中及以下教育不同,在于大学要树立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教学理念,重在思维模式的转变、学习方法的引导和学生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因此,根据大学时间的有限性,不必将16门课程全部以课程形式予以设置。第三,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必修课和限选课两种,必修课程建议开设法学方法论、职业道德、文书写作、法律逻辑、司法口才等。限选课则考虑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就业倾向选择课程,该课程可以是专业课的选择,也可以是跨专业、跨学科,以培养具有跨学科基础知识体系、丰富人文素养与科学底蕴的法律人才。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大学不同专业、学科之间的协调和全校的统筹管理。 2.实践课程模块。 我国教育部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实践环节越来越得到各高校的重视,但很多学校流于形式,没有将之当作课程来设置和管理,也缺乏系统的规范和管理制度。实践课程模块包括三方面:第一,基础实践。包括见习和社会调查。基础实践是设定在大学低年级的实践形式,它是针对还未系统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前,通过参观监狱、旁听法庭审判等形式感受法学专业在实践中是如何生动地再现和被运用的。第二,模拟实践。包括模拟诉讼事务、模拟非诉讼事务。这一实践应当安排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过程中,是在庭审过程或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同法律主体如何处理非诉讼事务的虚拟情境下的实战演练,每个学生在演练中担当了原告或被告或律师或法官或检察官或旁听人员的角色或身份,并站在虚拟身份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第三,社会实践。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社会实践是学生以自己的本人身份真正走入司法实践,是现实的而不是虚拟的实践环境。课程通常设在高年级,因为此时经过了系统的法学专业的学习及模拟演练,积累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进入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由教师带领或指导,通过案件或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亲身感受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或运用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操作,使法律实务能力大大提高。在当今大学教学管理理念中,重科研、轻实务的现象仍然存在,具体体现为职称的评定、奖金的评定标准等,无疑不是倾斜于从事科研的教师。高校的管理者应当改变管理观念,适应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教育目标的定位转变,思考给予具有实务能力的教师以应有的肯定和客观评价。当然,作为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树立科学的教育教学理念,摆正自己的位置,认识到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使命和重任,不能只注重实务或只注重理论研究,而是二者均不可以偏废,只是有所侧重而已。 3.职业技能课程模块。 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体现在教学内容方面,大幅度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相关技能的训练。将培养某些关键性技能也规定为法学教学的必要组成部分。诸如谈判管理、进行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和解、听证理论、交往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技能,虽然与纯粹的、优秀的法学教育关系不大,但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而言具有关键性意义。除德国外,英、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也非常重视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职业技能课程模块包括两方面:第一,专业技能。包括律师实务能力、审判能力、控诉能力。第二,工具技能。英语、计算机、法律逻辑、司法口才、查阅资料等课程的设置,旨在提高学生沟通协商、谈判妥协、辩论、起草法律文书、制订规则、起草合同和逻辑运用等能力。 4.特色教育课程模块。 “没有特色的法学院就是缺乏存在价值的法学院,也就是质量无法体现的法学院。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对于地方普通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偏重实务,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各地方普通高校应当思考根据本校办学规模、师资、本地经济、文化、地理环境等特色,创设具有自己特色的课程,培养与其他本科院校不同的法律人才。第一,学历升级。学历升级课程是针对进一步学历深造同学的需求而设置的。第二,法学专业职业准备。法律职业考试是法学专业的部级大型考试。可以考虑请专门从事法律职业考试培训的有经验的机构做系列、有针对性的讲座等,对于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考试助一臂之力。第三,公务员资格。通过公务员考试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途径之一。高校应当结合不同需求,结合市场就业调查,针对现状,思考如何与其他学院协调,比如与外语专业的学院合作如何提高学生英语应试水平,还有政治科目等专业学院的协商,为学生通过公务员考试提供便利。随着教育国际化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加快,传统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亟须从对口型、专才型、单一型转向复合型应用型,使高等法学教育既为政法机关培养人才又为社会各界培养人才。 作者:崔淑霞宋惠玲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非法学本科生的法学论文写作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是系统全面检验高校本科生通过四年专业学习(某些进行试点改革和允许提前毕业的高校为三年)所获得之各种学习成果、思维能力、综合素质及独立从事科研调查水准高低的主要依据。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由单一专才型向宽口径复合通才型转变,兼之“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等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不但各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了数量庞大的法学毕业论文,许多非法学专业①的本科生也纷纷结合本专业实际,从个人兴趣、教师引导以及就业需要②等方面出发选择撰写同本专业相关的法学毕业论文。譬如诸多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撰写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毕业论文,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信息安全法类的毕业论文,哲学专业本科生选择法哲学、法伦理学类的毕业论文……凡此种种,举不胜举。平心而论,这可谓一种令人欣喜的现象,它既反映了目前我国本科教育的宽口径培养模式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彰显,又折射出年轻一代法治理念质的飞跃。 不过有一点需着重指出的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竟与法学本科生有着较大差别。他们往往在四年本科学习中仅上过寥寥几门和本专业相关的法律实务课程(如新闻学专业开设的《新闻传媒法》等),个别兴趣浓厚的学生充其量也不过课余翻阅了部分法学书籍,负责指导他们毕业论文撰写的教师很多也仅为本专业而非法学课程教师。虽然在选题视野开拓度层面他们或许会宽于法学本科生,但在理论研究深度上,便着实难同法学本科生相提并论。③如此一来,我们就必须根据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具体症结,一一对症下药,从而保证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准的本科毕业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所以,我们在这些毕业论文撰写上需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甚至其中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起主导作用(毕竟它们仍是法学论文)。⑤如此一来,学生毕业论文中的选题问题、法律素质缺乏、参考文献陈旧等都能一一及时获得纠正,缺陷就自然少了许多。 本科法学论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006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本科法学论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摘 要: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的综合训练和重要考量。毕业论文工作在检验毕业生掌握知识情况的同时也是对我系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测。法学系自2005年设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筹备中,毕业论文管理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规范化到精细化的成熟过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直注意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摸索更好的管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规范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检验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整体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状况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凝练成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综合能力的重要教育过程。 一、制度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规范管理制度 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自2009年毕业论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针对该手册在论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2011年初,学院进一步明确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反复沟通与调研,协助教学部完成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协助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规定更加合理,简化繁杂的工作流程的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式 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资料进行调研,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进行讨论,协助教学部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结合法学系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规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召开动员会 根据学院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要求,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开始,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召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会议,布置本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与要求。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育,强调论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论文写作规范和格式要求,使学生真正提高对论文撰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自觉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审批,确保题目质量 在毕业论文工作选题的准备阶段,按指导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拟定论文题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开拓思维,自行拟定题目,并通过选题审批的程序,对初拟题目进行反复修改,做到一人一题,要求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更加贴切,切实做到论文选题的规范化管理向分类化指导的转变,提升论文内在质量。 3.指导过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中,按照法学系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检查,前期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到岗情况、开题情况、资料查阅的情况。中期针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控,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学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后期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式审查、评阅和答辩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之后,收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式审查,在总结历届学生答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同学指出答辩技巧和建议,为正式答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正式答辩前,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时间、答辩场地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召开答辩分工会,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认真整理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好纸质版资料保存工作。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查。按照要求对论文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所有档案汇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检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毕业论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毕业论文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内容琐碎,繁杂。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为此我建立了论文指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定期与学生组长以及指导教师沟通,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答辩结束后,认真总结本届毕业论文工作中的亮点与不足,发现问题的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将建议和意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工作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简介:王晓飞,天津人,现任职于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
大学生法制观念培养策略: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研究 【摘要】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直接关系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观念的现状,并对培养大学生法制观念的途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观念;现状;培养途径 法制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全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的现状 我国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比较普及,但是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是相当淡薄。苏州地区某大学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自觉意识并不是很高,没有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知识的潜意识。调查中有72%的同学很少主动查阅法律方面的书籍,而对于学校组织的一些法制宣传活动或讲座的参与积极性也不够高,有近25%的同学表示从未参加过此类活动或讲座;约45%的同学觉得学习法律知识用处不大。潜意识的不重视,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大阻碍因素。大学生法制观念水平急需提升。目前大学生法制观念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升境界。由于中国受数千年的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专制特权、义务本位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消极的法律观依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活动区域等方面因素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制观念培养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存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效益低下等事件的发生,加之社会消极文化的影响,也使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忽视对法制观念的培养,有些人认为如果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要能用金钱或权力疏通好关系,就能避免被追究。 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度值得关注,很多同学对于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是否有用的存在疑惑,并且对于法律,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也只有一般。 (二)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制观念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法律知识主要由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的法律两大部分组成。 受学校教学课时所限,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水平比较低。一项调查表明,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但掌握得不具体、不全面。68%的学生对宪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常识问题有基本的了解,但对商标法、仲裁法、国际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比较生疏。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欠缺。由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欠缺,导致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模糊。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比如,大多数学生都知道刑法是制裁犯罪的基本法律,但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这些具体的规定不熟悉,有的大学生甚至认为不满18周岁就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是一种片面的、不系统的。2002年清华大学的刘海洋泼熊事件充分反映了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急需提高。 此外,严峻的就业形势迫使大部分学生把时间花在专业课程和一些技能证书的获取上,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愿把精力花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对法律知识不重视的态度也使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处在较低的水平。 (三)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我国高校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在法律基础课上,通过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学生们能够提高法制观念。但是高校的法制教育有时仅仅停留在理论方面,受教学时间的限制,教师往往注重讲授纯理论部分,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一方面是我们的法学理论教学环节出了问题,有些法学理论本身应当被时代淘汰,还有些可以转换视角重新审视,而有些法学理论可能是由于教学方法的原因而未被学生真正领悟;第一方面,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也导致了脱节问题。 二、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 (一)加强高校法律理论课堂教学,提高法律素养 发挥学校法制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法律理论教学是法制观念培养的有效的途径。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通过法律理论教学,可以让大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到我国法律的基础知识,比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和等等。加强法律理论课堂教学,可以使大学生形成基本的法律价值观,自觉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做到知法、守法。 学校在教育上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寓教于乐。在教学方法上,要打破以往纯理论的教学模式,要进行更多的案例教学。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与法律理论知识密切相关的实例,由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势必将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 在课堂教学时,教师可以用录音机、投影仪、照片等多种方法展示自己的资料,学生兴趣很浓,在学习中也会非常认真。教师使用新型教学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与进行教学互动,化抽象为形象,化枯燥为有趣,激发了学习兴趣,促进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发展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丰富高校法律教育第二课堂的形式 理论来源于实践,脱离实践,很难形成对法制观念的培养。高校要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自己及身边很多的法律实事进行思考,形成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 模拟审判是第二课堂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各种诉讼法课程学习期间,老师都可以安排同学们在课堂之外分小组组织模拟审判。通过模拟审判的形式,同学们不仅熟悉了各种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而且可以通过再现审判现场的方式感受庭审过程法律的威严性,有利于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和意识。 高校可以与看守所、监狱联系,建立普法学习基地,让学生定期接受法制教育。此外,老师还可以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身临其境地去感受法庭审判的实践过程,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性,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第二课堂的形式还包括法制讲座、辩论赛、讨论会、知识角、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完善家庭教育,注重守法意识 家庭教育是一个人一生中最早接受,影响时间最长、最深刻的一种教育,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能够使人在不知不觉中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对一个人高尚品德和守法意识的养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庭教育是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和培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首先,家长应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修养。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家长的个人法律素质和修养的水平对子女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家长一定要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在日常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起到一个模范作用。其次,家长应多了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其法制观念的不足之处,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再者,在家庭里,最好大家能经常地观看法制类电视节目或者对现实中的实际案例进行讨论,让家庭成员都能提升法律素质。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多数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淡薄多半是因为其心理不健康。早在90年代初,有调查表明,有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大学生约为25%,并随年级升高呈现递增趋势。近年来,随着大学扩招、收费、就业、分配等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当今大学生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产生的心理问题远远大于以往。因此,学院应广泛开设心理教育类课程,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在教育和引导,要重点帮助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心理健康意识,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要让大学生学会与人沟通,学会化解矛盾,学会与压力共处,化压力为动力。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调适心理健康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善待他人。第二,倡导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立体网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橱窗、板报、广播等宣传媒体,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正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第三,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档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对策。第四,开展拓展训练,让大学生通过这些训练项目经历心理挑战的锻炼,磨练战胜困难的毅力;调适身心状态;认识群体的作用,增进对集体的参与意识与责任心,改善人际关系,学会关心,更为融洽地与群体合作;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有助于促进其心理素质的改善和发展。 三、结论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当代大学生承担着承前启后的光荣的历史使命。探索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加强提高其法制观念的培养,对于促进我国法制实践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腾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家庭和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创设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大学生自己也应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和提高法制观念。 大学生法制观念培养策略:当前大学生法制观状况及其教育研究 摘要:大学生法制观问题一直是学校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研究大学生的法制观,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法制观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分析现有调查数据,找出大学生法制观偏差的原因,进而提出大学生法制观教育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 法制观 教育研究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分子,毕业后将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工作,有的会成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会在立法、司法部门工作。所以,他们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将间接或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和和谐社会的建立。研究大学生的法制观,就是要了解当前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看法和态度,然后分析原因,进而提出引导和改进教育的措施,使他们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重要力量。 一、当前大学生法制观状况 1、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对法治的理解也存在偏差 从查阅的资料和调查数据来看,当前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课程学习和课外阅读(包括网络、电视、报刊),次要途径是生活体验(包括朋友交流、父母告诫)和政府宣传,与其他社会阶层比起来,大学生更多地从间接的渠道获取法律的知识和信息,而且这种获取存在很强的主动性,但是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的认知存在问题。有调查数据显示,当前大学生掌握了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而且大部分学生不是从功利的目的去学习法律知识,而是从完善自身的角度去学习法律,但是普遍存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和深入的问题,表现出与他们教育程度不相适应的一面,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只停留在表面,对法治的内涵更是不甚了解。 2、大学生对国家整体的法制建设有信心,但对司法现状表示担忧和不满 目前,绝大部分大学生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表示肯定,对我国的未来的法制建设表示有信心,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国家的法制现状不满意,特别是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负面现象表示担忧和不满。 3、大学生对法治的价值判断和现实选择存在矛盾 当前大学生在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普遍认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表现出较高的法律意识,但是一旦进行现实选择,大部分学生又把法律置于人情关系和权力之后,表现出了明显的价值判断与现实选择矛盾的问题。 二、大学生法制观偏差的原因分析 从大学生法制观现状中可以看出,当前大学生的法制观是存在偏差的,距离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还有相当的距离,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大学生的法制观出现这样的偏差呢?经过分析,主要是以下四点原因: 1、我国“人治”的传统导致大学生法制观出现偏差 由于中国几千年来“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把人情关系看作是解决问题的法宝,加上封建社会统治阶级重德轻法,以权代法,法律往往只是作为统治的工具,一旦法律和道德或权力发生冲突,人们要么以道德作为衡量标准,要么就屈从于权力的淫威,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道德和权力面前变得荡然无存。这些中国古代的“人治”思想和封建观念仍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渠道感染并深深影响着当今大学生,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继承下来,阻碍他们形成“法律高于一切”的法治理念,使他们的法制观产生了偏差,所以就产生了大学生的价值判断和现实选择存在矛盾的结果。 2、我国的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现象阻碍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老百姓从以往“厌讼”发展到现在“好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司法过程中出现了种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的负面现象,使得大学生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这种不信任感在一定程度阻碍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形成。而大学生之所以会对司法现状产生如此悲观的认识,主要是由于大学生通过网络等渠道接触到的都是负面的信息,鲜有正面信息,加上大学生缺乏司法实践和社会经验,对司法有一种理想主义的追求,认为司法过程一定是十全十美,容不得半点瑕疵。一旦这种理想主义倾向遇到现实中出现的负面问题,大学生就会产生悲观和逆反心理,全面否定司法公正,刚刚在心里萌芽的法治理念顷刻间当然无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3、我国法制教育的现状制约了大学生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制观 当前我国对学生进行法制观教育主要有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初中,一个阶段是大学。初中时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在政治课上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大学期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是以法律基础课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从当前对学生法制观教育的现状可以看出,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只在初中时期接受了短时间的法律常识教育,高中时期则中断了法律的学习,这样缺乏连贯的法制教育,学生很难从小形成良好的法制观念。在进入大学之后,重新接受法律基础课的教育,但也是在短时间之内要学习宪法、刑法、民法等诸多重要的法律,时间明显不足,老师只能对相关法律进行简单的讲解,无法深入剖析立法的背景和法律中所蕴含的法理知识,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表象,无法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制观。 三、大学生法制观教育的改进措施 1、强化法律基础课教育,增加学习时间 由于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介入时间较晚,加上缺乏连贯性,所以在大学期间有必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而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途径的法律基础课,现有的学习时间远远无法满足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需要,所以必须增加学习时间。这样才能使学生能够有足够时间系统学习我国现有的重要法律,同时要把民主教育作为专项教育内容进行设置,培养大学生的宪法观、公民观、民主观!另外,老师在讲授的时候,要增加对立法背景的介绍和法理分析,使学生对法律能够有深层次的理解,培养学生健全的法制观念。 2、增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我国的司法现状 要改变目前法律基础课教育效果不明显的现状,就必须增加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既有利于大学生提高法制学习的自觉性,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也有利于他们客观认识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大学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加强,更有利于激发他们法制学习的兴趣;理论知识得到实践的检验,也有利于他们对理论的准确把握,增强大学生的辨析能力;另外,通过参加司法实践活动,能够让大学生了解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更多地接触司法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坚定大学生对法制建设的信心。 3、实行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环境是人才成长的必要条件,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对大学生成长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高校而言,教育的大环境即社会环境是不可创的,在法制教育中有时我们只能接受社会环境的现实,只能在人所能及的范围强化积极影响,净化消极影响,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它。但是,法制教育的小环境即校园环境是可创的或部分可创的。大学生毕竟大部分时间是在校园度过,优化校园环境,发挥环境育人的作用,可以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校园环境对学生的教育影响方式与其它教育影响方式不同:一是直接现实,二是长期性、三是潜移默化性。校园环境还拥有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良好的校园环境能控制和限制不良风气和行为的滋长,规范学生的言行。所以,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必须自身先做好依法治校的工作,在学生日常管理、评优、就业推荐等环节中要做到公平公正,这样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才具有说服力。另外,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环境设施,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如利用校内广播、网络、宣传栏等阵地进行正面宣传,抢占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先机。 大学生法制观念培养策略: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尤其突出,在此背景下,加强大学生法制观念、提高高校法制教育质量,首先要明确大学生法制观念在网络负面新闻影响下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分析当代大学生法制观念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对高校的法制教育进行了反思,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法制观念; 法制教育; 网络负面新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新闻正以一日千里的速度广泛传播,其传播速度快、信息容量大、覆盖范围广,并具有超文本特性等优势,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人们接受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尤其对于思想活跃、容易迅速接受新事物的大学生群体而言,他们对网络信息有着本能的求解,甚至与网络几乎密不可分,网络成为大学生了解各方面新闻信息的主要来源。然而,面对瞬息万变、良莠不齐的信息海洋,如何辨别和认识网络上的各种新闻信息,这是困扰当代大学生的一大难题,很多大学生出现“迷茫不知所措”的现象,尤其对于网络负面新闻的泛滥和冲击,一些消极的价值观、人生观、法制观对大学生的影响不可低估。在此背景下,网络负面新闻的广泛报道和传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成为一项更加紧迫的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对大学生民主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切实提高大学生民主法制教育的质量,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尤其是在当代国内外环境日益复杂、网络负面信息泛滥的情况下,首要工作是认识和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在网络负面新闻影响下的现状和特点。 一、网络负面新闻的内涵和影响 负面新闻,一般是指经人加工而成的带有危害性的消极的新闻报道,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的内容是负面的新闻信息,产生的影响也是消极的、负面的;另外一种是报道的内容本身并不是负面的,但由于表现不当,产生事与愿违的消极影响。[1] 负面新闻的传播,会对社会、人们的心理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包括破坏、瓦解、腐蚀、煽情等负面作用。其中,破坏作用,是指负面新闻的传播对社会稳定会造成影响,容易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爆发冲突等严重后果;瓦解作用,是指负面新闻的传播容易造成人们精神松懈、意志涣散,负面新闻作为一种外来力,其传播会破坏人的情绪、甚至瓦解人的心理防线,引发心理问题;相对于破坏和瓦解作用的形成时间较短,腐蚀作用则是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造成的,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更加隐蔽而难以察觉;对于煽情作用,主要是指一些暴力犯罪、色情隐私等新闻的传播,有意无意地产生教唆、煽动人心的后果,他们诱发人们的不良欲望或情绪,甚至导致其付诸实践,产生对社会的消极作用。[2] 二、网络环境下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调查 大学生法制观念是指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心理反映、情感、思想和评价的总称。法制观念是一个综合的概念,主要包括三个渐进的层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由表层认识到深层理解、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逐步深化,构成一个完整的综合体系。[3] 法律心理主要表现为:对诉讼的态度,对遵纪守法的心理状态等。法律观念包括“法律至上观”、“民主平等观”、“权利义务对等观”、“程序正义观”等。法律信仰是在对法律感知的基础上,以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为追求,产生的发自内心的对法律虔诚的信任和崇拜,这是法律教育的最高境界。[4] 笔者从大学生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三个层次,包括七个方面的问题,对北京市多所高校的大学生进行了实证调查,并分别进行了归纳和分析。 1.大学生的遵纪守法观念 遵纪守法的含义比较广泛,包括遵守国家各种法律法规、校园规章制度等。据调查,目前大学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所占比例不大,大部分学生还是遵纪守法的。促使他们遵纪守法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从小受到父母、学校的教育,害怕被处罚,内心厌恶违法违规的行为,自己或身边人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教训,跟随效仿周围人的守法行为等。根据大学生选择遵纪守法原因的频率由高到低排序,我们赋予每次排在第一位的选项3分,每次排在第二位的选项2分,每次排在第三位的选项1分,没被选中的选项0分,分数越高,表示其起到的作用越大、越广泛。统计结果显示,“来自父母、学校的教育”得分最高,为327分;“害怕被处罚”得分其次,为287分,如图1。 可以看出,自觉守法的人占多数,而被迫守法,特别是“害怕被处罚而遵纪守法”的人数也不少,是大学生遵纪守法的第二个原因。同时在访谈中发现,在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大学生群体中,其行为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其中有一部分人就是因为看到网络上相关的负面新闻,比如凶手脱逃、案件无法查获等报道,诱发了其侥幸心理,甚至导致有的大学生模仿该犯罪手段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负面新闻虽然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影响很小,但也有诱发其侥幸心理的可能,甚至间接地教会他们一些犯罪手段和反侦查手段,对大学生的法律心理造成扭曲。 2.大学生的诉讼意识 根据表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总体上,我国大学生的诉讼观念并不十分强烈,客观上有回避诉讼的倾向。其中,对诉讼十分赞同的人大概有三成,并且比较坚定,不容易受到网络负面新闻的影响;而对诉讼比较犹豫或者排斥诉讼的人所占的比例较大,在看到相关负面新闻的报道后,比较容易改变自己的立场,对诉讼的观念会发生变化,法律心理变得更加消极。所以,网络负面新闻对诉讼观念不强的大学生影响较大,产生的消极作用较明显。 3.大学生对“法律至上”的认识 法律至上观的基本要义是视法律为最高地位、最高权威、最高效力。依法治国的优秀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在法律的作用和地位方面,有关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负面报道可以加强大学生对法律作用的认识,提高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调研表明,大多数的大学生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认为法律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一比例低年级学生为55.1%,高年级学生则高达74.6%,说明随着大学生年龄的增长,特别是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大学生对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越来越深刻的认识。 在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认同感方面,数据表明(见图2),网络对立法或法规的负面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大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合理性和完善性的认识,但对法律权威的影响较小,虽然部分大学生认为我国法律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仍然十分认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 另外,虽然部分学生认为我国的法律还有待完善,但行为上还是拥护的。选择了“拥护,自觉遵守”的学生为53.2%,选择“基本上是拥护和自觉遵守的”为38.1%,两者之和达到了91.3%。可见,绝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是十分遵守和拥护的,见图3。 在权与法的关系方面,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当前大学生心目中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有树立起来,在网络负面新闻的影响下,仍有一部分学生有“权大于法”的思想。例如在回答“您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什么?”这一问题时,52.4%的学生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关系好(见图4)。另外,在回答“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时,认为“法律起主要作用”的大学生占32.1%,认为“领导意志起主要作用”的大学生占21.6%,认为“关系占主导作用”的占27.4%,回答“说不清楚”的大学生占18.9%,见图5。 由此可见,部分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出现了一些偏差,他们把关系看得很重并把它们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错误的观念如果不及时纠正往往会使他们目无法纪,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近几年,大学生的犯罪率不断上升,法律观念的偏差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4.大学生的民主平等观念 民主和平等是现代法治的精髓。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制度,优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对于我国的民主制度,大部分大学生表示认同,并认为目前的民主化程度较好,取得了很多成就;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民主化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与西方国家还存在差距。但网络上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民主制度的批评报道的传播,容易导致大学生对我国的民主制度产生悲观、消极的情绪,见表3。 看到网络有关贫富悬殊、“同命不同价”等负面新闻后,大学生对平等的看法会发生变化,在网络负面新闻的影响下,47.4%的大学生对社会平等产生了怀疑,感觉现实中人与人是不平等的;19.5%的大学生认为人与人从来都不平等;25.8%的大学生仍然十分认同社会的平等,认为负面报道只是表面现象,本质上还是人人平等的;7.3%的大学生表示不清楚。 综上所述,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民主平等的观念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本来对民主平等概念就没有深入理解的群体,网络负面新闻对其影响更大,其观念更容易随着网络负面新闻的消极影响而改变。 5.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 权利义务观念是法律观念中的优秀内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表明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真正的权利义务对等观,包括正确认识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妥善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自己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等。 调查发现,网络负面新闻容易导致大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发生偏差。由于网络上大量负面新闻的报道,例如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社会底层群体失去生活保障等消息,使部分大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认为权力拥有者(政府、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权利多于义务,而社会底层人员或者普通百姓的义务大于权利等,这些思想观念都是由于不能正确分辨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将个案错误地理解为整体情况,以致发生对权利义务认识的偏差。 6.大学生的程序正义观念 程序正义观是对法定程序的认可和遵从,是对程序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就社会而言,程序保障了社会的有序化,保障了公共权利的高效率;就个体而言,程序是私人权利和私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 调查发现,网络上关于司法腐败、程序不公的新闻大量报道后,大学生极易受到其消极影响,对司法正义产生怀疑。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由于其本身的法律知识存在欠缺,对法律程序、司法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在看到网络上片面或者个案性的报道后,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 对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不容易受到网络负面新闻的影响;而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倾向于认为实体正义更重要。但是网络相关负面新闻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大学生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和重视,并且认识到仅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需要程序的公正,这是网络负面新闻的积极影响。 7.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的态度 在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方面,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的影响最大。在调查过程中,当问到“如果你牵涉法律诉讼,你是否对法院能做出公正判决有信心”,只有24.7%的大学生选择“十分信任”;对于信心不足的群体,我们进一步问及“为什么不相信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回答是受网络负面报道影响的学生占了57.5%。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负面报道产生的一个消极影响就是降低了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由于大量的负面报道,使大学生对现实产生怀疑、悲观的情绪,这对我国法治建设、司法制度建设是极为不利的。 三、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法制观念影响的分析和反思 1.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法制观念影响的分析 结合上述调查研究的结果可以看出,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三个方面。在法律心理方面,网络负面新闻容易导致大学生产生对诉讼的排斥心理以及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在法律观念方面,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的“法律至上观”、“民主平等观”、“权利义务对等观”、“程序正义观”等方面容易产生消极影响;在法律信仰方面,负面新闻报道容易动摇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的信仰。 从大学生角度来看,第一,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展较为成熟的大学生,其法律意识相对于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价值观的大学生不容易受到网络负面新闻的影响。第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如党员、预备党员等,其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较一般的大学生更加坚定和成熟,不容易因网络负面新闻而轻易改变。第三,法律知识较丰富的学生在看到网络负面新闻后,更加倾向于用自己的知识进行分析,多数有自己的思考,不容易受到网络报道的误导,而法律知识欠缺的大学生比较容易在网络负面新闻面前迷失,无法判断事实真相,其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容易在负面新闻的影响下发生动摇甚至完全改变。 2.对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的反思 对于大学生而言,一方面他们涉世不深,对社会缺乏深入的了解,人生阅历并不丰富,不具备丰富的个人经验和社会知识;另一方面,由于和父辈之间存在代沟等问题,导致大学生和家长交流沟通的比率也不高,就算是沟通,也很少深入到价值观方面的问题;同时,大学生个体意识增强,加上不固定老师的上课方式也致使大多数学生和授课老师的关系仅限于学术讨论,极少深入到探讨价值观的层面。所以,在面临价值判断和选择时,大多数大学生便倾向于求助信息量大、方便快捷并且不必担心他人传言的互联网,网络信息对于大学生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和塑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时,一些大学生就容易受到网络负面信息的影响。[5] 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校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引导、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辅导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大学生在价值观和人生观形成的重要时期缺少正确的指导和心理疏导,可能会导致他们对社会产生不良认识、形成不正确的价值观,从而在今后的人生中无法很好地进入社会、融入社会和适应社会,甚至产生社交困难、心理障碍等情况,无法发挥他们对社会应有的贡献。而另一方面,我国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对学生心理辅导,尤其是对大学生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还有待提高,这方面的薄弱环节需要我们加强重视。 四、未来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充分发挥法律对网络新闻的规范作用 针对目前网络普遍流传的负面新闻,首先应该加强立法。目前,虽然我国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已经出台了一部分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出现了一些不足,不能达到规范网络的目的,对于规范网络负面新闻的立法,在我国法学界基本上属于空白;其次,要加强对网络负面新闻的执法力度。由于网络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完全依靠法律做前瞻性的规范有很大困难,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在网络面前总会体现它的滞后性,因此,需要通过执法来弥补立法的不足,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制定具体的执法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从而保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 法律措施是规范网络负面新闻传播的根本途径,有利于从源头上截断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真正规范网络秩序,保证网络新闻的良好运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2.全面加强校园网络的建设,积极发展校园法制文化 大学生获取新闻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即是校园网络,加强校园网络的建设,有助于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建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一方面,校园网络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了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又通过对正确价值观、法制观的宣扬对大学生进行了正确的引导,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还可以通过校园网加强与大学生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大学生提出的问题,从而加强大学生对错误思想和不良现象的防御能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念。[6] 3.加强和完善高等学校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直接途径,如何进行法制教育,如何在教育中起到良好的效果,值得反思。首先,加强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视,配备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教师队伍,以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方式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并可以结合相关案例,着重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将法律至上观、民主平等观和权利义务观等融入到大学生的价值观之中。[7] 另外,还可以通过开设法律选修课的方式,使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有机会接触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也大有裨益。 4.重视大学生新闻素养的培养,提高大学生对负面新闻的辨析能力 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如果具备全面的新闻素养,就能够更好地辨别信息传播中的杂音,掌握平衡视角,而不被肆意泛滥的网络新闻误导和迷惑。新闻素养的培养,是信息化社会未来公民教育中重要的一环,高校应加强重视,积极引导,提高大学生对真、善、美的追求,降低社会阴暗面对他们的消极影响;同时,将新闻素养的培养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不仅使大学生认识到违法信息的危害性,更能使大学生增强对负面新闻的辨析能力。 5.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 在法律课堂学习之外,学校还应当积极发挥党团组织的带头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大学生实践活动,通过实地调研、法律咨询、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直观、生动的法学教育。加强大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并提高学生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和应对能力,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 在网络负面新闻泛滥的现实下,高校的法制教育不仅是教师的工作,更需要社会、家庭和学校的重视和积极参与,并且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校园法制教育的改革应当始终坚持,校外法制环境也需要稳步提高。只有结合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抵制网络负面新闻的不良影响,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提升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养。
法律与社会论文:法律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辩证关系论文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监督条件保障 论文内容摘要:法律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二者同样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法律的正确实施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和遵守,所以,构建和谐社会能够为实施法律监督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与条件:而现代社会的和谐与共振是建立在法治和正当秩序基础之上的,因此,加强法律监督同样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支撑和保障。 一、法律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都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从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看,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保障和健全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体制下,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是不同的。在西方国家,法律监督(Legalsupervision)并不象我们这样由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行使,而是通过分权制衡的途径来完成。因此,从西方的法律辞典中就很难找到“法律监督”一词的确切用语。在我国,法律监督已经成为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分离的基本内容。而在学术上,法律监督这一概念一般被理解为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则是仅指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在我国是特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本文中所讨论的,主要是指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强调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相联系的。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方面,它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另一方面,它集中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享有决定、实施国家重大事项和组织、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集中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监督一切国家权力的运行。但人民群众个体监督的分散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人民群众的监督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专门的国家监督机关来行使监督权,以保证人民监督意志的最终实现。权力需要进行监督,权力必须进行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社会实践所反复验证过的真理。特别是那些涉及民生利益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更是需要监督。这不仅是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也是保证政治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所以,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权,代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从根本上是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符号社会民主与法制发展要求的。从社会民主与法治角度来思考,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下,将检察权从国家权力体系中独立出来,作为实施专门法律监督的权力体系,是人类法制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 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提出来的、具有全新内容的一项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和谐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内在要求,无论是自然界的进化还是人类社会发展,都离不开和谐。从达尔文的进化论中,我们完全可以找到和谐在人类进化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能够与自然界长期和睦相处的人类,通过自身的奋进不断地向周围环境寻求“和谐”的条件,从而超越了其他一切灵长类动物而成为主宰地球的“智者”。没有适应人类生存的“和谐”的条件,人类要么夭折、灭绝,要么停止进化而类同于其他动物。这种“和谐”的环境也就是人类经过世世代代的努力所取得的生存条件,它无疑凝聚了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本质含义。 社会的发展同自然界的进化具有同样的运行规律,和谐会促进一种社会制度的进步;相反,不和谐也会导致没落制度的消亡。奴隶制度、封建制度,不都是在不和谐的社会环境中灭亡的吗?社会的和谐要求社会的各个构成部分、各种要素均处于相互协调的状态。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应当是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机制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整个社会处于稳定有序的健康状态。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相依存的社会上层建筑也相应地处于变革和完善时期。我党在这一特定的、关键的历史时期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具有极为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历史意义。它不仅紧紧地抓住了时展的脉搏,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趋势,同时也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遵循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规律,把崇尚和谐、追求和谐作为推进社会进步的基本价值取向。这种把和谐的政治、和谐的经济、和谐的文化、和谐的自然以及和谐的人类群体融为一个整体的和谐社会,科学地归纳和总结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重要贡献。 二、和谐社会为加强法律监督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与条件 说到社会和谐,人们总是情不自禁地想到中国的文化传统。的确,几千年漫长的中国文明历史表明,中国是一个十分崇尚道德文明的泱泱大国,而道德与和谐之间具有内在的、实质的、必然的逻辑联系。有的人认为,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这种说法一点也不为过。与西方的“法”相比,中国的“和”一点也不逊色,可谓是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郭建宁这样说:“和”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征,“和谐”是中国文化的价值目标。当生活中一旦出现矛盾时,人们总是用“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等平和吉利的语言来开导和劝说。强调厚德载物,功德并用的传统信念,体现了中华民族崇尚礼德的宽容精神。但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和”,已经完全远离了古代人的思维范畴,而是一种无产阶级的、全新的社会主义道德理念。所以,我们必须抛弃没落统治阶级倡导的那种无原则的“和”,而是致力于马克思主义辩证的、在矛盾和斗争中求统一与和谐的“和”。只有这样的“和”,才能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 尽管法律监督主要侧重于事物的矛盾与斗争方面,但是这种产生于事物相互排斥和斗争中的功能并不是无条件地存在的。法律监督的本质特征是表现为社会政治结构内部的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的形式以不突破矛盾存在体的上限为界线。简单地说,就是统治阶级立足于对自身内部矛盾和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因此,在运用监督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律、讲政策、讲策略、顾大局,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不容突破的总体范围之内,这就不得不要求具有一个社会总体上的协调与一致。如果只讲监督,不讲和谐,我们就可能把监督视为一种“斗争”,而这种斗争愈演愈烈,最终可能使我们重新来演绎“”的斗争哲学。“”一伙曾唯恐天下不乱,用所谓的“斗争哲学”来掩盖他们篡党夺权的野心,企图把社会的发展引入历史的歧途。所以,今天我们讲监督,其监督的手段和范围应当局限在政策和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应当局限在人民群众认同和赞成的范围内,在监督过程中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和问题。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和谐的社会前提是加强法律监督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和谐的环境中,在安定有序的社会条件下,法律监督才会真正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在新时期提出的一个重要理论举措。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在十九世纪中叶连中国做梦都没有想到的社会效果,今天已经完全成为现实。就是充满盛誉的十七世纪英国工业革命也不过如此。空前未有的社会变革给古老的中国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引发了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如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民主法制问题、公平正义问题、腐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有关,并且很多方面还需要通过进行法律监督来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这些问题又直接地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为一个繁荣昌盛、国强民富的国家,不可存续在一个纷乱无章、肆意违法、权力滥用的恶劣社会环境中。这些都说明,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强法律监督都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建立和谐的、适合国情的良好社会体制,是保障一个国家沿着正确轨道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证法律得以公正实施、正确实施的基本条件。 三、法律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 法律监督是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社会由无序到有序,由自然走向理性,由法治取代人治,表明了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转化中主观世界与客观规律的矛盾运动。法律在整个社会进化过程中始终承担了其他统治工具所不可取代的职能作用。但是,法律首先是表现为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的治理目的所事先设定的行为准则与活动规则,人类酷爱自由的本性决定了人们的行为与法律所设置的行为框架之间并不能完全划等号,于是违法和犯罪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同步相行。潘恩曾经这样说过:“在人类中占支配地位的秩序,多半不是政府造成的结果。这个秩序发端于社会的原则和人的天性。它在政府产生之前就存在了,而且即使政府的那一套被取消了,它还会存在下去。” 有的人认为,西方法治中并不存在法律监督问题,理由在于他们是完全依靠三权分离来制衡和牵制。其实这种解释也未免会让人信服。确切地说,西方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分权和制衡的形式来实现的,而不是没有法律监督。如果没有法律监督,法官仅凭自己的良知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如何得到纠正?警察以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随意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怎么得到遏制?难道社会能够容忍这些错误与违法行为的存在吗?绝对不会的。社会需要对法权的运用设置一道防线,以防止权力的膨胀和无限蔓延,法律监督是对法权进行约束的最好手段之一。因此,只要社会存在执法、司法行为,就少不了法律监督。 其实这个道理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就已经明晓。秦始皇立国之初。就设立了履行法律监督之职的“御史大夫”。中世纪法国国王派往法院的“人”,亦即后来的检察官,目的也无非是两个:一个是为了把官司打赢,保护王室利益:另一个则是为了监督法官的审判,维护司法公正。任何明智的统治者都清楚,制度和法律是南人们制订出来的,它需要人们去自觉地遵守。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往往受到人们自由行为的挑战。社会的大多数成员能够依法行为,但少数人也可能不遵纪守法,甚至以身试法违法犯罪。如果这种现象出现在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其引起的后果将会更为严重,就象弄脏水源一样地把法律毁坏。所以,设立特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进行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实施的必要条件。 在社会不断向文明挺进的道路中,法律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日趋紧密相联。试想,在一个法制健全,法律行为规范,民主与法治同步发展,社会充满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中,社会一定是安定有序,文明健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定是诚信友爱,和睦相处的。而这种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必须抵御来自与法律相佐思想和行为的干扰和破坏,在更大的程度上要防止来自执法、司法权力自身的毁坏与侵蚀,必须利用监督手段来保障执法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所以,离开了法律监督这一有效工具都是难以达到的。 在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权模式下,以宪法的明确授权设立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综合反映。我们不搞三权分立,而国家执法权、司法权又离不开监督,不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何路之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就曾明确强调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目前,执法、司法不公,社会缺少公平正义,公民的人权还屡遭侵犯。这些现象都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通过法律监督来制约与矫正这些与法律实施相悖的行为,不失为最现实、最明智的选择。 从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个性特征上看,法律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是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监督”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是排斥,强调的主要是制约与克服:而“和谐”则主要是讲事物之间存在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他们之间包含着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说:“一切对立的成分都是这样,因一定的条件,一面互相对立,一面又互相联结、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依赖。”这就是说,矛盾着的事物在一定的条件下会相互转化,达成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律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正是这种矛盾的辩证关系在社会实践中的恰当运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与社会论文: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论文 提要:援助对和谐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法律援助面临着种种困境,要解决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并使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明确在现阶段法律援助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法律院系在法律援助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的资金严重短缺。 关键词:法律援助和谐社会共同责任困境对策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1]法律援助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计划的重要目标。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法律援助,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寻求解决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2]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法律援助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大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权利的充分赋予和权利的有效实现与保障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之一”,[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是只是通过立法把各种权利赋予社会公众,没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纸空文。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4]而法治是和谐社会实现与维系的必要社会环境。 2、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内容,司法公 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5]”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6]一个司法不公正的社会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称之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获得其他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就是使审判程序正当化,平衡控、辩双方势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判决。司法公正使社会成员信任法律从而更加遵守法律,遵纪守法也是社会和谐的体现。 3、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然而,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由于拖欠民工工资产生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征用农民土地与城市拆迁问题产生的群众上访并与政府发生冲突的事件近年来诸见报端,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因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享受到必要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而产生社会不和谐之音。因为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救济,不能得到法律帮助,遇到问题就有可能铤而走险,甚至运用暴力手段来获取心理平衡,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7]法律援助作用的充分发挥能使上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社会冲突与动荡,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之要求。 二、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困境 中国的法律援助建设始于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经过十一年发展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应该看到,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1、立法困境。法律援助立法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已有法规过于粗糙。到为止,“《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8]和《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9]笔者认为,涉及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及千千万万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有两部门法的零星规定及一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范,不仅存在缺乏对社会团体、法律院系开展法律援助的管理及人员身份问题规定的缺陷,而且也难以令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在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上已有体现。而在国外,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了以宪法规范来加以保障的高度。如意大利1949年宪法第24条规定:“贫困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答辩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障之”。 2、供需困境。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2000万,贫困人口有6500万,共8500万。如果按照贫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则每年有85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如果按万分之一的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3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调查结果,我国的残疾人有6000万,按1%的残疾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就有60多万件;同时,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截至1998年我国已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9240万,同样按1%计算,则每年有92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上计算尽管存在交叉,但仍属极为保守的数字“。[10]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我国现有的12万律师只能办理12-24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供需之间严重的失衡现象凸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下法律援助困境亟待解决的迫切性。 3、资金困境。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在现阶段决定了法律援助资金困境的必然性。据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4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总额为2.1712亿元,[11]分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而2004年全国法律服务人员实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为190187件,[12]按每件案件花费1200元计,[13]2004年法律援助经费需2.2822亿元,仅2004年实际办案经费缺口就已经高达1110万元!而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每年亟待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就大约有38.5万件,每年亟需的法律援助经费就达4.62个亿,是目前财政拨款的两倍!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 三、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 当前法律援助在立法与实践中面临种种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要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明确法律援助的性质。 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把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条例》没有明确给法律援助下定义,学者根据其内容将法律援助定义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4]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确需律师的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15]“法律援助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提供法律帮助”,[16]等等。 纵观对于法律援助的诸多定义,虽然各个定义或许在受援主体或施援方式上略有区别,但是却无一例外地有着共同的理念基础——强调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体”,“国家是法律援助义务的承担者”,“法律援助的实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17]无论是国家还是学者,在对于法律援助性质的认识上,都过于强调其国家责任性,而忽视了法律援助性质的另一面——社会责任性。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应该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理由如下: 1、法律援助从社会责任到国家责任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慈善行为阶段。从其在英国产生的15世纪到19世纪末以前,法律援助通常被认为是律师或其它社会组织因职业道德或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通过免受或减收费用而自发地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慈善行为,即此阶段法律援助是社会的责任。第二阶段是国家职权行为阶段。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平等的观念进一步普及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人权保障运动的高涨,法律援助制度成了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通过适当的法律援助计划,使包括贫穷者和其他某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内的每个人都公平地获得司法保障和救济的机会,法律援助不再是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而被公认为是各国政府的责任”。[18]法律援助在西方从社会责任上升到国家责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无论是社会责任还是国家责任都是历经社会综合因素磨合后与之相适应的。中国自1994年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至今只有短短11年,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受国情制约难以充分实现,因而必须重视其社会责任性。 2、法律援助国家责任性的实现以雄厚财政支持为前提。1495年法律援助在英国萌芽时,英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的胎动时期”,“也是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都铎王朝。[19]此时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博弈下的英国政府的财力不足以实现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因而法律援助必然是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到20世纪中期,英国已发展成为“日不落”帝国,雄厚财政支持使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得以实现。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实现必须以雄厚的财政支持也为美国法律援助发展史所证明。20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向贫穷宣战”计划,政府注入法律援助的资金稳步增加,法律援助迅速发展,而到80年代里根总统时期,因政府宣布裁减法律援助资金,“将联邦资助削减了35%”,美国法律援助因而立即走向低谷。[20]以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财政收入要完全履行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是不现实的。[21] 四、解决法律援助困境的对策思考 明确了法律援助在现阶段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以下是笔者对解决法律援助困境的对策思考。 1、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完善法律援助体制。 据有关资料表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韩国有《法律援助法》,等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被纳入了高规格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22]在中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而导致客观上出现不公,呼唤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尽快通过法律援助法规,以基本法的层次来规范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党政干部乃至整个社会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提高公众社会责任感,群策群力,为法律援助工作贡献力量。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以缓解供需问题。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的分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一般是在工、青、妇、老、残的维权或信访部门,加挂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的牌子,据了解,全国妇联系统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有2.5万多个,全国工会系统有9000多个;第二类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大致可分为法律诊所和学生志愿组织两种情况,全国大约有30—40个法律院校法律援助组织;第三类是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一般是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等,[23]也办理少量诉讼案件。这些组织的援助对象一般都是经济困难的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中具有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要强调的是:法学院系应该在法律援助组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律院系的事业单位性决定了其应该在法律援助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方式如下: ——实行诊所法律。“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它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有经验的教师导下,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其所迫切需要的法律服务”。[24]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院学生对传统课程设置日益不满,积极要求实践性法学教育和为社会服务的渴望日益增长的推动下所形成的。[25]“是法学院在社会对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诸多否定和批评的情势下,对法学院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进行反思、检讨和修正的结果”。[26]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建立法律诊所并获得显著成效。诊所里的学生在实践性的教学中不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效果,而且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咨询、代拟文书、甚至法律辩护等实践中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截至2005年9月,我国已有35个法律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7]实践证明,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无论是对法学教育改革还是法律援助事业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8]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 “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1995年2月,北京大学成立“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华东政法学院于1997年成立“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等等。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所高校法学院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其中不少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从其2000年成立到2001年11月,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接待来访者2500余人,回复电话、信件500余次(件),成功办理6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曾创下我国民间法律援助单个案例索赔额之最,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29]实践证明了高校法学院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可行性及其对缓解目前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重大作用。 法律院系无论是以诊所法律教育还是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形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都具有独特的优势。 (1)人力资源丰富。我国高校法律院系的教师知识深厚渊博(多数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博士化已成为趋势),并且不少教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还有一些是法官出身,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律院系的本科高年级学生、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都是法律知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提供法律服务的热血青年,而且其中有些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甚至已经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具备了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资格。法律院系里的济济人才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 (2)服务成本低,质量高。法律院系学生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都是以学习实践经验、锻炼能力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一般都不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也无需支付工资,更容易实现无偿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一般都是学生中成绩好、能力强的佼佼者,他们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与其社会实践学分或综合测评挂钩,老师也会对他们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指导并且在必要时亲自参与其中,因而保证了法律援助的质量。[30] (3)社会更易于接受。现阶段我国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仍然是律师,由于律师基于职责所在有时难免要替被公众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社会公众基于感情在心目中对律师存在误解,认为律师“惟利是图”,甚至可能产生抵触情绪而缺乏对律师的信任。而“法学院学生正直纯洁的风气,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法学院知识权威的形象,以及法学院在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制中的中立地位,使得普通百姓更容易产生信任感,也更易于案件的及时处理”。[31] 3、多渠道解决援助资金 我国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在短期内对法律援助大幅度增加财政拨款已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就目前而言,以下方式是可行的。 (1)进一步争取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成员为法律援助捐款。中华民族是有扶弱济贫、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只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的高度重视及对其困境的了解,鼓励公司、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其它行业协会以及有经济能力的人捐款,就一定能募集到更多的捐助,[32]同时也可以通过移动通讯、互联网、电视等媒介或现场开展大规模的募捐公益活动。 (2)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多当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的制度。[33]《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法律服务”,探究其立法目的,无非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防止出现有偿服务,损害法律援助事业的形象,其价值取向是使法律援助制度维护社会公正作用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实行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与此法规在价值取向上并无冲突。因为实行费用分担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弥补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正常运作的举措,这与有偿法律服务的营利性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价值取向也是为了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施行。[34]此制度已为多国实践。[35] (3)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律师交纳法律援助金制度。是指律师每年交纳一定数额费用作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制度。[36]对发达地区律师尤其是其中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要求其交纳法律援助金是可行的。2003年专职律师承办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仅为308.21元,不足于支付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所必需的费、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37]以及调查取证费,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付出了昂贵的机会成本——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就丧失了承办其它有偿案件的机会。假定律师在可以从有偿案件中获利5000元,[38]即其机会成本的货币表现为5000元,远高于律师所获得的办案经费308.21元,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律师权衡利益之下难免内心不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也是社会律师缺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热情的重要原因。实践上,青岛、桂林、北京等城市已经实行了这方面的做法,并受到了律师的欢迎与好评。 (4)发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曾同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这个想法目前因现有的所有福利彩票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部分)都已有规定用途而没有实现。[39]既然已有的彩票公益金都有规定的用途,那么可以考虑发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这样一方面可以彰显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促使社会公众意识到自己对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彩票本身包含的不菲奖金也足以吸引充满重奖期待的公众踊跃购买。按照通行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正常的彩票销售发行规模大约为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左右。依此,我国彩票发行潜力可达1000亿元。发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是可行的。[40] (5)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体系。对于由上述各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形式进行管理,通过合法运作使基金增值,从而扩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资金,使纳入基金会管理的资金成为较为持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41] 五、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只有短短的十一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对论述由于笔者能力问题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法律与社会论文:卫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卫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为我们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对于如何加强新时期卫生监督管理与执法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 在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把党员的先进性落实在工作上,体现在行动中,坚持以卫生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卫生环境为出发点,以卫生管理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归宿点,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完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在实施人性化执法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尊重民意,在畅通与市民信息互动渠道上做文章 卫生执法终极目标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卫生秩序和优美的卫生环境,以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卫生管理体制,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逐步将卫生管理模式由后果取向型转变为成因取向型,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路,更多地考虑整个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不断增强群众的卫生归属感、认同感和责任感,才能使卫生管理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为此,我们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通过开展卫生进社区、卫生管理联系点等一系列活动,深入基层了解和关心群众疾苦,依法及时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同时,我们也善于从群众的角度审视卫生执法的重点和难点,经常开展换位思考,适时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努力构建与群众联系互动平台,架起卫生行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连心桥、爱心桥、舒心桥。 二、理性思维,在实施人性化卫生执法管理上下功夫 传统的执法理念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与现代法治精神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不相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求我们努力更新过去那种管理就是执法、执法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罚款的陈腐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管理原则。一是坚持重心前移。在实际执法管理活动中,我们坚持实行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力求将大量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从卫生管理违法行为的发展演变过程看。一般的违法行为都有一个违法预备、违法实施、违法既遂的发展过程,如管理方面执法人员能及时发现,并及早采取制止措施,就有可能把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就可以减少或避免服务对象因违法既遂而导致强制取缔而造成的损失,从而引发执法对立,甚至影响干群关系; 二是注重罚前教育。如对违反卫生管理的具体行为,我们是从深层次上下功夫,切实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搞"一刀切",坚决不搞作秀。一般情况下,在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处罚之前,我们都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与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其由被动接受处罚变为主动认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真正从内心深处信仰和接受法律; 三是首次轻违不罚。对初次轻微违法,并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又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的,一般都不予处罚。对确需给予处罚的当事人,我们始终坚持重教育、轻处罚的执法原则,在法定量罚幅度内,能轻则轻,以促其改正为要则。 三、爱心操作,在关爱弱势群体的执法实践中显价值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坚持"刚柔并济、柔性优先、以柔克刚"的指导原则,立足部门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让群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执法权威,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执法权威,努力实现卫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是情感纠违。在2005年的全市小餐饮整治行动中,面对一位举家上下唯一依靠出售凉皮为生的违法经营业户,从情感上讲,取缔这样的业户,实是于心不忍,但市容环境又不允许存在这样的违法行为。考虑到这位业户的实际情况,我们执法人员想方设法给其选择安排了另外地点进行合法经营。此举,切切实实地赢得了这位经营者的内心认同,他饱含深情地对执法管理人员说:"你们这样对待我,我打内心里一百个接受"。此举带动了周边许多业户。 二是爱心纠违。对在卫生执法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困家庭,用爱交心,将心比心,善于用我们的爱心行动感化当事人。我们除免健康体检、办理卫生许可证费用,减免监测费用外,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还上门体检,并把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送到手上。此举既达到了执法目的,又使当事人感受了政府的温暖,同时还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同,它所蕴含的精神实质是卫生部门不仅追求良好的卫生管理秩序,而且更加关心弱势群众的疾苦;同时也足以充分证明,卫生部门不是一味地追求法律目标,而是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四、依法行政,在严格的制度保障下为相对人维权利 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掌握丰富的执法办案艺术,则是对卫生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求的必然,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顺利实施,实现卫生管理目标的重要条件。在尊重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方面,我们注重通过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和执法程序保障制度建设的途径加以实现。 (一)内强素质,学会"宽容"。加强卫生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修养,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也是构建和谐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日常执法管理活动中,难免会遇到管理对象的谩骂、纠缠、围攻、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现象。一方面,我们注重教育卫生执法人员增强文明执法的意识,对管理相对人要热情主动,行为礼貌得体。另一方面,特别注重强化卫生执法人员的言行自控能力建设,对一些管理对象的不当行为或无礼行径,我们强调学会忍耐、忍让、忍受,平和以待,强调面对执法矛盾时,能够做到具体分析、冷静处理,宽容待之,忍辱负重,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时刻注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讲究艺术,善于“说理”。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突击式执法活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执法手段,往往只能是一种治标手段或权宜之计,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这类活动的直接副作用往往就是当事人诉权的剥夺。为此,我们特别注重培养和提高卫生执法人员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对象,做到不怕细碎,苦口婆心,向管理对象摆事实、讲道理、宣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着力宣讲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努力让当事人听之心悦诚服,无理以辩。 (三)建章立制,注重“自律”。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有些群众缺乏权利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不太关注执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当自己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想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致使行政执法人员任意简化法定程序或者任意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另一方面有些群众义务观念不强,不能认识到自觉遵守法律,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或暴力抗法。因此,我们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间等实施处罚,积极推行执法办案公示制度,把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办案程序向社会公示,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制度上遏制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现象。同时,辅之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人过失导致错案的,坚决追究执卫生执法人员的相应责任。我局近8年以来,虽然执法监管的力度一再加大,但执法程序没有因此受到丝毫的忽视。在办理的大量行政执法案件中,没有1件被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判导致不利后果的案件。 卫生执法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卫生部门应该建立何种机制,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哪种手段,来解决卫生执法管理中的现实难题,重“典”轻“情”行否?显然不妥;重“情”轻“典”能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加强执法管理能力建设,讲究执法办案艺术,一切从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和谐社会的理念统一于卫生管理执法实践,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法律与社会论文: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律发展 交给理论界的重要课题便是重新思考何为法治,何为社会主义法治,法之本质是什么等一系列具有原点性与基础性的相关问题。从一九八零年周凤举发表《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为起始展开的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成为法理学发展几十年中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尽管分歧与对峙依旧存在,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与深化,学界也达成了相当程度上的共识,即要摆脱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对于法律阶级性的片面的,同时也是相当极端的理解方式,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正确地认识、思考,乃至重塑社会主义法之本质、特征、作用与价值,尤其注意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逐步形成时代的、世界的、大众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战略方针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所以,这也要求我们更应该继续坚持冲破还有相当影响的教条主义与本本主义的束缚,深入解放思想,最终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发的“市民社会理论”便是这样一个出发点与立足点,也是一个归宿点,它无疑并业已证明极大地推进了法理学“脱幼”的进程,有力地促进了法学现代化的实现。 可以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市民社会理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热点与显学,它将不同领域的学者聚合在一起形成了一股不容小觑的社会思潮;同时也应该看到,这是从古希腊罗马时期最早产生的市民社会理论,经中世纪到启蒙时代,从启蒙时代到黑格尔,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从马克思到现当代社会一脉传承与发展的历史的延续。市民社会理论虽诞生在西方,但其理论意义却是遍及世界的,并不因地域或者文化的差异而使它有任何逊色之处。因为历史是一种事实,“在现实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人类命运,一种文明集合体的传递”。[3](P5)所以,市民社会理论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兴盛以及产生了对政治、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深刻影响便不足为奇了。对于后发而外生的中国法治及其法学理论来说,不仅要学习引进西方世界先进的理论与实践,而且还必须重视现代法治深层的本土化根基。市民社会理论,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的逻辑起点,其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不可忽视与分割的统一有机整体,在当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便更具有理论及实践的意义与价值,并且拥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并予以发展的有利条件。 可以这样说,马克思主义不仅在政治层面,而且在社会各个层面已经构成了当代中国现代法治的新的本土化根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了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第一次飞跃。邓小平理论的诞生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同样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果。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的原因恰是它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使得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在不同的时代条件下形成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的精神。时代同样需要我们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理论,还原出其本来的面貌,否则只能是缘木求鱼。恰如有论者所言:“如果我们不是从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出发,不是采用教条主义、工具主义的政治解释学的思维方式的话,那么就不难发现,经典作家是从其市民社会理论而走向唯物史观的,是从市民社会中去寻找理解人类发展进程的锁钥的,并进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础。而在具体阐发其根本法律观点时,他们也是以市民社会为逻辑起点的,认为法律是建筑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基础上,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反映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关系。”[4](P32)要言之,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体系之和,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社会生活领域都涵盖其中。具体说来,市民社会应包含以下内容,即私人层次、组织层次以及经济生活领域、社会生活领域与文化生活领域。在从事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活动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文化意识形态关系,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5](P67-80)可以这样说,有一定的市民社会,便必然存在一定的政治国家。国家制度是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或者市民社会与非市民社会两种本质上不相同的势力的一种契约。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法的历史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史,所谓法律就是介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一个最主要的“利益调适器”。从形式上来看,法代表了国家意志,从实质上来看,法则是由处于一定发展阶段市民社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并不是单单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表达。于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就像本文的第一部分所要展示的那样,市民社会理论不仅仅是一个出发点,而且还是一个归宿。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对现实的相互对应的概念,单一的研究政治国家,或者单一的研究市民社会都不可能是全面而客观的,而不承认二者的相互独立性,企图以政治国家消灭市民社会,或者以市民社会消灭政治国家的结果,不是走向专制之路,便是踏进无政府主义的泥潭。现代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别是两大生活领域的代表,偏废或者忽视任何一方,上文已述,都是片面的。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在资本主义国家之中,极度发展的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造成了二者的严重对立,产生了不可避免又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像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不可能解决的矛盾一样,这种存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深刻矛盾,似乎以另外一种形式证明了资本主义社会并非是一个它所宣扬的那样完美与和谐的社会。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则从根本上消除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状态。正如有论者所评价的那样:“法的历史展现的是人民群众不断把被统治阶级异化的‘普遍利益’还原为真正的共同利益,不断从‘普遍利益’中夺回被侵吞的特殊利益,并使二者逐渐统一于人的自由发展的进程。”[6](P47)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便最终共同消融在自由联合体中,法律自然演化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自愿遵守的理性社会规则。 倘若我们把眼光放在遥远的未来,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来看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协调与融合的过程。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方针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其中包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政府,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性的机缘既对中国法学研究事业提出了十分重大的历史使命,也为中国法学研究事业提供了大展宏图的机会。 作者:冯娜 张宇 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人文学院 法律与社会论文:互害型社会道德救赎与法律规制 [摘要]“互害型”社会给个人、社会、国家都带来巨大危害。文章通过分析造成“互害”的主要原因,提出从道德救赎和法律规制两个层面进行全面、有效的防控与治理。在道德层面应加强优秀价值观的建构与实践,强化学生基本道德素质教育,培育诚信的现代商业文化,完善道德警示与评判机制;法律层面扩大和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强生产标准化立法,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降低刑责门槛。 [关键词]“互害型”社会;道德救赎;法律规制 “互害型”社会的道德救赎与法律规制蒋何琪,孙芳兰(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互害型”社会给个人、社会、国家都带来巨大危害。文章通过分析造成“互害”的主要原因,提出从道德救赎和法律规制两个层面进行全面、有效的防控与治理。在道德层面应加强优秀价值观的建构与实践,强化学生基本道德素质教育,培育诚信的现代商业文化,完善道德警示与评判机制;法律层面扩大和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强生产标准化立法,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降低刑责门槛。[关键词]“互害型”社会;道德救赎;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7.02.011“互害型”社会,指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商家由于道德、法律意识淡薄,重利忘义,生产有毒商品,直接危害他人;同时,自己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被其他不良商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既是“施害者”又是“被害者”,形成这种“人己互害”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一旦形成规模,可能导致人人自危,互不信任,人情淡薄,后果不堪设想。 一、“互害型”社会成因探究 “互害”的原因是复杂的,道德层面、法律层面、制度层面、个体层面、社会层面上都有,各个层面之间又是相互联系、互为表里,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人私欲膨胀 所谓个人私欲,是指个体的私人欲念,不正当的欲望。一些无良商家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伤害他人,最终害人害己。例如一些食品生产者受利益的诱惑,不考虑后果,只为眼前的蝇头小利,生产有毒食品,危害他人健康,最终,自己及身边的亲人也会身陷“互害”链条中。一些造假者怀着侥幸心理,一面说着不会使用或食用有毒有害产品,一面又连续不断参与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中,人心变得畸形,互害现象蔓延。我国是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礼仪之邦,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政策在践行上不可避免地出现偏差,有时会背离传统道德和社会发展规律;加之,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向市场化发展,导致人们的生活成本提高,压力变大,迫使人们唯利是图,极度拜金。于是,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做出害人行为,人人互害,最终危及自身。 (二)社会环境失范 社会环境是指人们所处的各种各样社会条件的总和,也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1](P83)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生活在社会的大环境下,难免会受到周围群体的影响。比如,看到老人摔倒在地上,也许有些热心之人想上前去扶一把,但看到周围的人都不闻不问,匆匆走过,为了不惹麻烦,也匆匆离去。类似的事情有很多,并不是人们的道德素质下滑,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不信任的风气,做好事反而被害的风气,使得大家不得不敬而远之,互相防范。有学者已经注意到当下有一个被称为“道德的负收益危机”的现象,即如果不道德的行为可能比道德的行为产生更大的收益,而且这种局面不断持续下去,那么,人们就会改变自己的态度,争先出现不道德的行为。[2]害人代价很小,不害人代价很高,久而久之,使得害人成风,社会逐步陷入互害的怪圈。 (三)监管机制不严“互害型” 社会呈燎原之势,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监管缺位、不严、低效、推脱责任,从而造成一些生产商钻法律的空子,生产有害食品或是质量低劣的产品,危害国民健康和社会稳定。有时政府的政策虽好,但真正落实还需监管到位,在各个环节加强监控,否则,生产商基于某种利益就会做出有违道德和良心之事。因此,监管部门任重道远,应加强责任意识,严格监督检查,打击不法分子,禁止生产制造商违规生产,在执法层面上遏制互害现象的发生。[3] 二、“互害型”社会的道德救赎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调节手段,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互害型文化蔓延,人性根基动摇,人性底线下移乃致缺失,正直和良心日益成为一种稀缺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亟需用道德救赎来唤醒人们原本善的、真实的良心回归,防止社会陷入“互害”危机。 (一)加强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建构与实践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之风在一定范围内盛行,道德良心缺失,人性底线一次又一次失陷,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建构和践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在学校教育中,积极宣传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内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工商业管理中,突出诚信、友善、责任意识,加强商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水平,从而有效防控“互害型”社会文化的蔓延。 (二)加强公民基本道德素质教育 通过公民基本道德素质教育,提高社会整体成员的素质。第一,增强责任观念。责任伴随我们的一生,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而且要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人,遇事有担当,不做危害他人的事情。第二,坚持诚信原则。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能赢得别人的尊重;一个值得信赖的企业,能为其带来宝贵的无形财富。第三,弘扬奉献和仁爱精神。无私奉献和仁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学会奉献和付出,用一颗金子般的善良之心互帮互助,换位思考,珍惜亲情、友情,不为金钱舍弃最宝贵的良心。第四,加强群体意识。人是群居动物,任何人生活在社会上不可能离开群体而独自生活,因此不能因为自己的私利妨害群体的利益,否则也是间接害了自己。增强群体意识,有利于形成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利于社会的团结。 (三)培育诚信的现代商业文化 当下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我国经济带来繁荣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传统道德带来巨大冲击,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互害型”社会的出现,无疑使社会信用指数大大降低,你不敢相信我,我不敢相信你,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因此,针对这种陌生人社会,必须建设诚信的现代商业文化。在经济领域中,最重要的是坚持诚信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诚信,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外在形象,是一个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加强诚信建设,有利于抵御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欺诈行为,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现今社会,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形成各种互害现象,这都是与诚信背道而驰的。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信用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就需要每个人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成为一个可以被信赖的人;每个公司企业都重视诚信建设,注重自身企业形象,铸造良好口碑,整个社会才会呈现出和谐美好的一面。 (四)完善道德警示与评判机制有效防范 “互害”现象蔓延,需要建构和完善道德评判机制,把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与公民、企业道德评判机制结合起来,建立权威的征信体系。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相对薄弱,迫切需要建设和优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征信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第二,信息公开透明,加强监管。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建立权威可靠的征信机构;第三,加大诚信教育宣传力度,建立良好、诚信的信用环境。对于食品安全以及药品安全,急需建立“黑名单”制度。可以考虑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措施,把造假者加入“黑名单”,令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不仅使公民能够避免上当受骗,也使得一些企业在质量与安全方面丝毫不敢松懈。同时,完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每个公民一生都将有一个也是唯一的信用账号,还可以与手机通信实名制度相结合。2017年,我国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于一体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三、“互害型”社会的法律规制 民生领域互害问题之积重难返,非用以重典恐难救赎。因此,在“互害型”文化蔓延的今天,我们在加强道德救赎的同时,更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和保障,要强化如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生产标准化方面的立法 “互害”现象最初出现在食品药品等生产领域。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百姓身心健康,把这些行业标准、行业道德法律化是当务必之急。虽然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质量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法律法规,但很多药品还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亟需加强标准的制定。比如,餐饮行业建立“透明厨房”标准;重要食材,利用条形码、二维码等建立追踪制度,对食材来源可以跟踪溯源。刷一只鸡蛋的条形码,可以上网追踪到是哪一个养殖场或农户的母鸡下的,母鸡的情况与饲料等信息。行业标准法制化,会成为执法监管的依据,有利于完善和强化监管体系。 (二)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 对于违法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有毒食品药品的生产商,要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查处没有生产许可证、环境条件和卫生要求不合格的企业,增强日常监管的威慑力,强化源头监管。同时,建立行政处罚基金,把罚款用于奖励遵纪守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以激浊扬清,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 在纠纷解决中,当前大量使用的仍是“补偿性赔偿”机制,是从受害人损失的角度出发的,坚持的是“填平原则”,即受多少损失获多少赔偿。这种方法对不法侵害人的惩戒不足,难以形成威慑。在很多情况下,侵害人的收益远远大于受害人的损失,这无异于鼓励违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并无上限,所以经常出现“天价”赔偿数额。我国一些造假者之所以敢违反法律生产有毒食品,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对他们的惩罚力度不够。因此,只有提高罚款数额,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针对互害行为的主观恶性进行惩戒,才会产生威慑和预防的作用。此外,还要降低刑责门槛,加大对单位犯罪的“双罚”力度,加重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建筑起一道防火墙、架起一道高压线对恣意侵害者起到威慑警示的作用。 作者:蒋何琪 孙芳兰 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法律与社会论文:法律人性化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 一、法律人性化价值取向的含义 人们对于法律人性的探讨可以说在很早之前就开始了。在西方的许多国家认为,如果把人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有理性和非理性的,但我国的传统文化认为人性可以分为善和恶,我国建立法律的目的就是要让人们的非理性以及人们的恶性得到遏制。我国对于法律的人性化发展开始逐渐由专门化发展向普遍化发展,我国的制度现在是更加的人性化,我国的相关立法也是趋向人性化。我国对于人性的权利,比如对于人权的尊重、保护人权的合法权益以及人们对于政府的监督都有者相关权利,这与西方国家大多数的观念是一致的。总体来说,本论文所提及的法律人性化就是指,在我国的立法时,对于立法中的相关要求就要体现人性化,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充份的尊重人权,要保护人权。 人是社会的根本,人是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可以说社会如果没有人的存在,就不能称之为社会,因此,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一人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我们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为人人类自身,我们要理解人的正常的情感以及人最基本的需求,我们要相互的尊重,相互的信任,要相互的关爱,还要培养有用的人才,要使我国的人们能够健康全面的进行发展。我们不仅仅只是把人作为国家、集体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属于自己的,他还是家庭的成员,他有他自己的家人朋友,有自己的生活环境。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我国对于我国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以及我国的司法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从这些改革措施来看我国的法律建设开始趋向于人性化价值取向,这也是我国法律发展的主要方向。我国在刑法中增加了缓刑、假释制度,这些刑法的增加无疑说就是法律人性化的表现。 二、我国法律人性化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建造存在的问题 和谐社会的建造必须要依靠法律来进行维护,法律不是谁规定出来的,也不是谁说的算,它是听取了人们的意见才能够被制定出来,它的制定要接受人民群众对他的监督,同时他的制定要听取所有人民群众的意见才能执行,作为我国的公民就应该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以及我国的法律,而我国的执法人员也必须为我们的人民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这不仅是对我国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我国相关执法人员的要求。在我国许多的刑事执法中能看到许多与构造和谐社会相违背的事情,许多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采用一些强制性手段,这些手段是与我国的法律相违背的。 (一)相关执法人员思想不端正 我国相关的法律还是非常的完善,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管理起来非常的复杂,这就导致了我国有一部分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一些思想观念出现了误差,使得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误认为犯罪嫌疑人,他们是没有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在整个的执法过程中,他们没有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以及人格权,尤其是他们认为既然已经是犯罪嫌疑人,那么对于对待他们,就不需要像普通的人那样来进行对待,就导致了我国的执法人员对他们的监管不力,有的甚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安全都不能进行保障,还有的执法人员,甚至出言辱骂犯罪嫌疑人,还有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体罚,甚至牵涉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家人,不像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禀报事实。 (二)我国法律存在特权 我国法律都实行立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相关的法律人员都认为自己是管理人员的人,对于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像正常人一样对待,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低人一等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需要尊重。有些的执法人员认为自己有特权在进行犯罪嫌疑人审问的时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都是不尊重,甚至可能在审讯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体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意召唤,使唤,根本就没有按照我国的法律做事,进行执法的时候对于执法的程序没有按照规范来,在整个办案的过程中都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保护他的人权。 (三)我国相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大部分的执法人员都是高素质,除了极少数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在进行我国法律执法的时候比较随意,对于证据的意识比较好薄弱。导致了我国的执法质量一直都比较低,而且我国有一些相关执法人员,在整个的执法过程中不全面、也没有科学的根据、更没有综合的运用所有的证据,对于我国进行执法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利用法律的手段,也不知道使用相关的技术手段来进行秉公执法,我国的有些执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有执法质量这一种东西,一直存在着先入为主的思想,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罪人,就可以对他随意的采取措施,甚至是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这些都是不利于我国法律的人性化价值取向的,更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四)执法人员没有体现人性的关怀 在我国大部份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行为时,采用的执法方法都非常的简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都非常的冷漠,对于我国的人民群众是没有情感的,甚至对我国的人民群众缺少应有的关爱。对于我国人民群众所举报的内容都进行推诿、有的甚至对于我国人民群众的举报进行敷衍了事,尤其是对自己特别不喜欢的案件更是如此,这样就很容易造成我国的人民群众对于我国法律的不信任。我国有一些执法人员他们的责任心一点都不强,对于事情总是不上心,对于群众的来信等等都不能进行及时的反馈,根本就做不到我国所需要的亲民、利民、为民着想的目标,这样就很难构建和谐社会。 三、法律人性化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进步,我国对于法律的建设也日益完善,我国开始推行依法治国,尤其是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视,这些理念的提出就要求我国的执法人员要体现人性化关怀。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的法律必须要以人为本,要推进我国法律的人性化价值取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 (一)实行法律人性化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人性可以说它既具有自然属性,它又具有社会属性,它在不同的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地位特点。本论文所提到的人性化执法,就是指的是在进行法律的建设时要按照人的本性去进行建设。要按照我们人类所通用的情感以及人们的理性来进行执法。所谓的人性化法律就是说我们的相关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能够尊重我们犯罪嫌疑人,能满足他的要求,那么这就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我国法律实行人性化价值取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实行法律人性化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建设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社会现在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依法治国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实行法律的人性化价值取向是最为重要的措施,也是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因素。我国的法律实行人性化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个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有关的,开展我国的法律人性化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主义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和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都是有关的。可以说只有我国的文明发展与我国的法律发展能够同时进行发展结合那么对于我国的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人性化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主义建设是我国时展的产物,也是我国发展的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作者:贾紫翔 李泽 张天宇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法律与社会论文:法律规范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法社会学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对法律的理解和探究不能脱离社会。没有无文化的人类社会,也没有无社会的人类文化。一个国家特有的文化背景就是这个国家法律的社会基础。 一、文化 作为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产品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并世代相传的一种特定价值规范和行为模式,文化的基本属性和特征表现为: (一)非自然性。文化是打上人类创造印记的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 (二)民族性。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信仰等是文化民族性的体现,它既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个性,也是这个民族具有的一种共性。 (三)共享性。不同文化依赖于贸易、旅游、移民甚至战争而相互影响渗透。改革开放以来,外域文化涌入并与我们的本土文化发生冲突和碰撞,其中某些内容经过本土文化的筛选、甄别后成为或正在成为我们文化的一部分。 (四)现实性。文化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古今中外的任何人类群体都必定生活于一定的文化模式之中,受现实文化的制约、影响和熏陶。 二、法律与文化的联系及相互作用 (一)法的精神根植于文化。萨维尼认为:法与一个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紧密联系,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法不能离开文化母体,它经受着文化的洗礼和熏陶,而且不断接受和适应文化的要求和选择。同时,法律是民族文化重要的表现形式,法律、法的精神反映和诠释着民族文化。 (二)法的运行依赖于文化。法总是在既定的文化框架中存在和运行,一个民族的文化是积以时日代代相传而来,因此法律要尊重文化传统。比如说调解和法律援助得以在我国有效推行,是因为它们在某个层面上与我国传统文化相一致。 (三)法的变革受制于文化。当确立新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或以新的规则制度取代原有的规则制度时,这种规则与制度必须尊重与考虑现有的社会文化环境和条件。从我国现行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就可以看到我国文化中的诸多因素。如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条文虽然简短,但从文化表达了当下我国一种较为普遍的价值需求和道德情感,即夫妻双方都应当对家庭忠贞诚信;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则秉承了我国一贯的文化传统和家庭理念,即友爱和谐。此外,法的变革受制于文化还在于社会文化的改革会推动和迫使已经滞后的法做出反映和调整。比如在同性恋、安乐死等问题上,很多国家就经历了一个先伦理后法律,先是公众接受而后是法律接受的过程。 三、我国转型时期的法律规范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中国法律传统是一个多维的文化现象,对现代法制有借鉴作用。如中国传统法制比较注重法律制度的道德评价,既强调法制的重要性,也重视执法者的素质修养、法律运作的社会效果和道德意义,形成社会调解与法制运行相结合的社会调控体系。但关键在于,法律传统中这些合理因素如何融入现代法律制度。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代,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异域文化与本土传统文化都处于碰撞乃至冲突之中。 真正适应和代表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思维方式未充分形成,而当前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深刻变革过程又是从多方面进行的。如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等。在这些转型中,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是转型的优秀。但社会转型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最终都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法律虽不能直接干预人的思想,但法律的引导功能是强有力的。以法律形式肯定积极社会行为,反对消极社会行为,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引导社会价值判断,有利于社会思想文化的积极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人本”、“人贵”、“民本”思想,但它却没有促成近现代法治的诞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是从政治、家族利益角度,关注人的情感意志,注重人的内在德行和群体精神,而不是世俗社会中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这种人文精神以人情伦理判断行为的正当性。而法律规则寄生于现实政治,形成一种对政治权威的依附性,因此法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局限。 处在社会变革文化整合中的当下中国,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适应,代表未来文明社会的新思想意识、道德标准等文化因素在悄然中不断生成和发展,原有文化和新老传统也正与异质文化进行较量,接受社会发展的筛选考察。因此,要培养有利于解放人的思想、开拓奋进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文化,塑造权利平等的人文精神,才能构建法律信仰,才能促进我国法制的转型。 作者:王惠 单位: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与社会论文: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适用 一、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适用的博弈 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有时与法律相背离。众所周知藏族的赔命价金制度在一些藏区仍有生存的一席之地,虽然2002年西藏自治区人大通过立法明确废除和取缔了赔命价金制度,但其仍然在现实中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着调解和规范作用③。赔命价金制度同样也适用在甘南州,笔者举出一个在实地调研期间得知的其中的一个赔命价金案例。案情简单概括:在一个牧区村庄中,甲乙二人与丙发生矛盾起冲突而致丙死亡,如此的刑事犯罪却在当地的一个活佛的调解下而解决,活佛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由甲乙两个家庭各赔付丙家人40余万元,并且三年内不准再踏进原来居住的村庄,甲乙两家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变卖牛羊等牲畜,加之从亲朋处借得一部分金钱。三年内不准踏进长时间居住的村庄,本是一件于情理都不恰当的处罚,甲乙两家又变卖了牛羊等牲畜,以牧为生的两个家庭日后连生计问题都面临着危险。如此犯罪、如此处理,实在与法律相悖甚远,但活佛的这个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服从、乡人赞同,应该是达到了满意的社会效果,但却不计法律效果,足足甩了法律几个响亮的耳光。在这种情况下,甘南州国资所就面临着尴尬的境遇。国资所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有时就与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摩擦、冲突,甚至在还未“交手”前便已被淘汰。在他们意识形态里法律观念是微乎其微的,当地民众在发生矛盾时,他们并没有将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倾向性选择,而是把目光齐刷刷的转向当地有权威的宗教界人士或者有威望的长者或双方都认识的熟人,而不论是宗教界人士,抑或是有威望的长者、熟人,他们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都摆脱不了佛教文化的痕迹。作为国家权力末梢触及的甘南州地区,国资所的能力受限及功能羁束进一步弱化了国家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这一结果反过来又加剧了国资所生存及发展的窘境。 二、从甘南州地区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适用的博弈中提出解决之道 甘南州当地居民的正义观、人情观、佛教文化的伦理观是相通的,所以对于甘南州而言,我们既不能强制推行法律,也不能一切依赖他们本土社会所形成的自给自足的“规则”之治。作为国家法律适用者的国资所而言,应当寻求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间的合理契机,使得法律适用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④。当然,这也需要各方有所作为,精诚献力、合作。 (一)探索搭建本土化“宗教界—司法界”沟通平台以加强双方间对话考虑到甘南州的特殊性,国资所可以通过多方途径和支持,尝试与当地宗教界德高望重的代表进行磋谈,双方求同存异,就当地民众矛盾纠纷解决、宗教与法律适用冲突等一系列主题进行交流,逐渐完成从临时对话机制到固定对话机制、从纵向单一体系到横向成规模体系、从任意性到固定性的转变,探索搭建本地方特色的对话形式多样、运用灵活的沟通平台,双方互相交流心得、分享经验。此外,在这个平台中,一方面对宗教界的代表进行基本法律教育,灌输法治理念和法制精神,引导他们对一些严重纠纷学会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让国资所律师了解宗教习俗,在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利益、诉讼外调解时必定大有裨益。但是,搭建“宗教界—司法界”沟通平台并不意味着法律以其“正身性”排斥、压制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也非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以其长期、固有的生命力为资本不敬畏法律。在探索搭建平台的过程中,双方在资格能力上必须地位平等,在处理纠纷时尽力保持以法律为原则,以节约司法成本和民众的经济成本为关切点。通过这个平台,最终达到一个轻微简单纠纷宗教调节、严重复杂纠纷法律解决、佛教文化和法律文化最大限度内共同生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和谐局面,进而给国资所创造更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 (二)建立及推广“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以培养本土法律人才本土人才和当地民众交流沟通没有问题,生活习俗、自然气候等方面不会产生不适,与当地民众之间有着天然的民族情感,并且也一直深受佛教文化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的熏陶,所以本土法律人才能更好的为当地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国家应当大力扶持当地政府,与民族类高校合作培养专门的本土法律人才,可以综合借鉴、参考高考提前批次录取如提前录取师范生、国防生等的制度以及委培生制度,在求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上对学生多有优惠,这些本土学生毕业后再回到当地就业,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届满后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留任,为当地民众提供法律服务。虽然我国提前批次录取分类中包括“公安政法院校”,但培养方向大多为公安类人才,即使培养出的法律人才输送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针对性也不强。除此之外,我国从2012年启动为期十年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规划”,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12所高校作为全国第一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但是这些教育基地没有民族类高校有着更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生活和学习的环境,并且这个规划的招生对象面向的是参加全国高考的学生,而非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参加高考的学生,那么后者要比前者在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和达到的社会效果方面更具有竞争优势,并且能真正做到“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⑤此外,通过“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也可以扩大和完善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这些通晓双语的法学学生毕业后不强制就业地方,但通常来讲他们会选择在本地方发展较好的城市从事法律类工作,这样也不算是法律人才流失。这样,通过“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民族类高校可以定期定向的向民族地方输送法律人才,也可为国资所提供新鲜而富含营养的血液,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甘南州国资所的困境。 (三)加快对“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创建及完善美国学者埃尔曼曾提出“习惯的让位”的观点,随着社会的变迁,习惯文化逐渐让位于习惯法文化,习惯法文化让位于成文法文化⑥。因此,甘南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及完善本土化的成文法,从深受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而使当地民众自觉形成并遵守的习惯中萃取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营养部分入习惯法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筛选,并结合我国的诉讼法,最终整合成一部具有本土特色的单行条例。这样,国资所律师在办案运用法律时才更加得心应手,既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又能使当地民众逐步信赖、依靠法律,最终把国资所搞活。 三、结语 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与国家的法律之治,虽然代表着两种迥然的文化模式,但在维稳社会、增加社会幸福总量等方面却有着相同的价值追求。甘南州国资所可以敢为人先,甘做“试验田”,努力探求实现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与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灵活中追求相对规范,在差异中寻求适度统一,在利益冲突中达到协调,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增强甘南州国资所的生命力和活力,使其成为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国资所改革的样板,最终成为拉动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进程的重要马车。 作者:高振凯 陈漫 袁锋 王奉平 周文秀 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法律与社会论文: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与社会构建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很难摆脱传统文化对我们的影响,一个是我们的生活环境当中传统的文化无处不在,穿衣文化、饮食文化、住宿文化,这其中当然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比如在现实解决矛盾的时候,我们还是更加愿意去和谈而不是跑到法院去状告,法律只是一种不得已的解决矛盾的最后一种手段,这种法律工具性的思维一方面消解了我们想要建立起西方那种法治主导的社会模式的理想,一方面又在人们的生活中弥合了因矛盾而产生的感情裂缝,维系着传统中国人和谐社会的理想。从这个思维模式里我们经常能得出中国目前还是一种熟人社会,与现代的法治治理下陌生人的社会格格不入的结论,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相较之下便是我们还是落后的感叹。我认为背后是一种典型的马克思经济式的思维,这种思维的隐含逻辑认为经济是基础,我们在这种传统文化中既然没有创造出领先于世界的经济,那么我们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就是落后的就是要变革的我们就应该学习西方的法律治理那一套,还经常拿出日本人的例子以说明中国人应该向日本人那样善于学习。但是我们忽视了的是文化与经济是有关系的,但是不是那种决定行的关系呢?不见得。文化这个概念有着一种心理的向度,一种精神的向度,与现实有一段距离。形而上的说,意识和物质到底谁先谁后,这是一个值得永久争论的问题呢,而不是断然的下结论然后推而广之。 总得看来这种解决问题的选择更是一种手段的选择而不是一种经济落后就导致精神层面的落后的必然。正如我们吃饭的时候用筷子,西方人用刀叉,但是我们发现不如西方人吃的好就说是筷子的问题然后换刀叉。这是我们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人际矛盾的化解,对大同社会的追求,与西方社会中对人权、民主、平等的追求没什么两样,我们不能得出对大同社会的向往就不如西方对民主人权的追求的结论。民主人权的追求用法治,和谐社会的追求用调解。当然你想用调解的方式去追求民主法治这又是另一个问题,这不是调解的错,是人的错,我们经常搞不清手段与目的的分野,不仅混用两个概念而且混用其中因素的概念归类。 另外一个因素可以讲是心理层面上的,我们作为一种高级动物,意识中自身存在意义的思考是我们经常的疑问。这种疑问往往来源于我们对未知的追求,对自身存在的怀疑,对安全感的渴望求,换做文化概念上就是一种对于文化的依赖和寻根。法律不管是想要成为一种生活的方式或者一种信仰,都必须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做出较为积极的回应,否则便会体现出各种的水土不服或者遇到各种阻力。这个时候我们将法治这个词语重新定义,我认为就是有必要的。法治这个词语我们经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个就是一种治理社会的模式,这个意义上的法治是一种技术,一种手段,工具意义上的存在。另一个就是一种具有丰富内涵的追求,这个意义上法治是一种理想追求,其中填充了西方法治社会中各种价值:民主、人权、自由,这是一种理想层面的存在。 这两种面向的划分有利于解决我们所说的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冲突问题,并且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我们必须区分好这两个意义法治,不忽视这两种面向才能更好的进行讨论。将法治理解为工具意义上的一面后,我们就可以将这个工具中的价值内涵丰富起来,比如将这个法治的价值中赋予一种消讼理想,换句话说消解法律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这是我们大同社会中的理想实现,这虽是不可能的,但是正是如此才是值得追求的,就如同自由和人权一样,价值理性的追求让我们人类有了北极星,这也许就是中国的法律文化中的北极星。当然我们对中国的法律文化进行挖掘或会有其他的价值引导。一旦我们将中国式的法治确定下来,也许作为中国人的那种心理归属感才能理所应当的找到,找到中国人的自我价值的肯定和一定程度上解决民族寻根的要求。 以上的讨论只是为了回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意义在现代社会中肯定问题。其实涉及到具体的操作层面上,还会有很多的其他的冲突的问题,毕竟这是两个不同的文化体系在法律中的碰撞问题,我们不能因为以上各种原因就能积极乐观的看待这一碰撞。如何处理好这一碰撞也许公民社会和伦理社会的两分法是一个解决途径。这种社会的二元构造既可能化解我们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的文化追问也可以吸收现代公民社会中的对于政治的要求,建立一个精神和经济都有所归属的现代中国形象。 我们对于西方社会的法治模式向往的一个理由是,西方成熟的法律体制亦或者说是宪政体制更加稳健的发展经济,更好的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使人活的有尊严有安全感。这点是事实证明,没有什么好疑问的,但是我们究竟以何种方式来学习这套模式确实是一个问题。但是提出这个问题的前提假设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不适合中国土壤孕育出民主法治的,但是这个前提假设并没有说明,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是必然和西方的民主法治是不可调和,是东风压倒西风式的斗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政治领域中的表现使得我们必然要吸收西方的宪政理论,尽可能的提出民主,平等,自由的要求。政治上分权理论实践和选举制度的完善,以及面对政府的言论自由的等针对公权力的要求的主要吸收西方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设计,追求人人向往之的普世价值。 当然还可以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官员的限制,比如施以仁政,下级官员要敢于直谏,孝敬父母,爱护自己的家庭,忠实于国家和民族。对于违背以上官员基本伦理的,就引用西方的选举替换下去,有序的实现政权的轮换。这样中国的官员身上既背负了基本的人权要求又要做人们心中的传统的道德模范,总之,等级有序是正常的,但是我们没有用好;尊重上级是好的,但是不能媚上;接待礼节是有的,但是要在人民的控制和监督之下;建立官员和政府的权威是应该而且是必要的,但是应该在权力的制约基础之上;倡导庭前调解是好的,但是应该在尊重两造自身的逻辑上进行,不得人为提倡和高压干预。只有在公权力逻辑当中以西方限权的基本法律框架为基础,融入中国官员自身的伦理逻辑才能有一个适合于中国自身的政治法律环境。这种法律环境的建立一部分原因是形成较为成熟公民社会,一部分是这群公民社会中有着对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向往和追求。这就是中国式的民主政治。 在社会中私法层面上来讲,可以更加贴合自己的伦理和道德逻辑。将一些中国传统的孝敬父母等伦理性因素描绘到民法中甚至可以入刑保护,中国人更加注重名誉问题,实质上是推崇道德的逻辑,那么在精神层面上更注重对于传统道德的违背精神赔偿,加强一些公民的传统仁、义、礼、智、信、忠、孝、悌、义、温、良、恭、俭、让等一系列的儒家要义。在公民的私社会中尽可能使传统道德的控制力体现在生活中的各方面,然后辅之以融合了一定的传统道德的法律衔接。实际上就是建立一种公民自治的大社会和私权社会,将政府囿于这种成熟的传统道德公民社会中去,尊重社会中公民自由的逻辑,当然这种逻辑的背后就是传统道德和以及融入部分道德的法律支撑。 二、结语 总之想要处理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西方的法治文明之间的冲突,最重要就是要分清楚在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逻辑的不同之处,从而让不同的控制体系发挥各自的作用。传统的法律文化是有价值的,但是如何运用这种价值是另一个问题,不能因为我们现在处理不好这个问题,就否认这个问题的存在,鸵鸟向来就是飞不起来的。 作者:孟岩王小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法律与社会论文:论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的整合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观与和谐社会的法治观相对立 儒家学说主张人治,把政治看成是统治者个人品德的扩大,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孔子提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子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于一身,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在统治者与法之间,以统治者为先。这一思想经过后世的继承和发展,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人们还习惯于以政策代替法律,甚至政策超越法律;在国家管理中,人们仍习惯于听从上级的命令,而不对命令的合法性进行判断,长官的命令事实上往往高于法律的规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习惯于按习惯办事,按乡规民俗办事,按族长意志办事,而不是按法律办事,一些偏远地区、落后地区甚至成为了法律的盲区,这些都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对立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议”、“官当”和“准五服以治罪”等等级制度,强调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贵贱、尊卑、亲疏之间的不平等的关系,忽视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直至今天还没有被广泛接受,即使在日常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造成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阻碍了法治建设。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融合 虽然我们认为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与构建和谐社会并不相容,但决不意味着要全盘否定传统。这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虽然已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但其中的某些内容则可以通过创造性的转化,赋予其新的时代含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儒家的中庸之道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重要观念。“中庸”即“用中”,即按“中”的标准去做,“中庸之道”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是一种无过无不及的状态。“中”又与“和”有密切关系,“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和”一词的含义是指按“中”的标准去做就会达到“和”,(和谐)的状态,和谐状态是一种完美的状态。在倡导和谐的儒家思想支配下的传统法律文化也构建和谐社会有若干相通之处: 1、以“仁”为优秀的“民本”思想民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夏商时代的统治者视天命为权力的来源,周的统治者认识到民众对于维持政权的重要性,在总结商亡的教训时要国人“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儒家“仁学”体系的确立,标志着中国法律文化的民本理论的定型。“民本”思想强调人的极端重要性,《荀子》中记载“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认为人民力量、人心向背对国家统治起决定作用,因此要求统治者,特别是君主要“爱人”、“为政以德”,并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认为民是国家之本,民心向背是国家和君主的安危之所系。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也强调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不是一个游离于人之外的自然过程,而是一个以人作为主体参与其间并决定其进程的历史过程。人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理所当然也应该是其建设成果的享受者,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立法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保证人民群众真正能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必须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 2、强调法律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传统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强调应注重道德教化,孟子就曾经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西周时期就出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注重道德教化,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明德慎罚”后来被儒家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的思想。儒家主张“重教化,省刑罚”,认为只有在道德教化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时,才采用刑罚手段。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应当重视法律在调解纠纷、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但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形成秩序的社会规范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各种社会规范合力作用的结果。儒家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主张,实际上揭示了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从而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这一主张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仍有十分重要的启示,要实现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提倡诚信友爱、团结互助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形成人与人之间互信互爱的良好人际关系 3、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无诉的和谐社会。孔子说:“听诉,吾犹人也,必先使无诉乎。”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兴诉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是社会动乱的根源。无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而调处息诉则是达到无诉的重要手段。调处的对象不仅包括民事纠纷,也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顺序一般是先找亲戚、乡邻、族长,万不得以再去找官府。地方长官常常也是宣传教化和息争诉的楷模,即使老百姓有了纠纷不得不对簿公堂,地方官吏也会在判决书中附上一段劝告,寓教于判,教导境内百姓重视伦理道德、止讼、息讼。 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只是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发达有效的社会。必须承认各阶层、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具体利益和要求,承认它们之间存在着矛盾,但这些矛盾中很多是可以通过沟通协调,互谅互让来化解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活力,尽量以调节这种形式来化解矛盾纠纷,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利于加强社会凝聚力和自治能力。 我国是一个有着深厚文化积淀的文明古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气质和心理,深刻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完全否定自己传统的法治建设,必然是没有根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在借鉴传统文化和哲学基础上提出的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反映时代精神的重大战略构想。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是可资利用的一种重要的思想资源,必须大力继承、发展和高扬,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观念与现代和谐社会是有本质区别的,必须分清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和精华,只有抛弃那些狭隘的,阻碍现代法制发展的部分,赋予传统法律文化崭新的时代意义,才能创造更高级形态的社会和谐状态。 作者:杨国红单位: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党校 法律与社会论文: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的比较 朱景文认为,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其重点不在于从规范上分析法律本身,而在于研究法律是怎样受到社会关系制约的,在于研究国家制定的法律在什么程度上能够改变社会,在于研究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受到那些因素的制约,法律运行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立法者的要求。李楯认为,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田成有认为,“在我国,法律社会学主要不是一门理论法学,因为法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不是它研究的重心所在,它更关注国家法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效果等实际问题,如何更好地制定法律和保障法律的充分实施,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马新福认为,法社会学是一研究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把法作为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果的法学分支学科。陈信用认为,法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饶艾、张洪涛在其合著的《法律社会学:社会学视野》一书中认为,法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对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这一现象进行研究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林端认为,“法律社会学”,它就会体现出重视法律的“实在性”的经验科学的性格来,它把法律看成实际的社会事实,无法自外于它所存在的社会基础与文化背景,法律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是它的研究对象。汤黎虹和史探径都在自己的《社会法学》书中,认为社会法学是研究公法和私法以外第三法域的部门法学科。 不同认识的分类 在理论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对法律社会学的名称再熟悉不过了。然而,翻开法律社会学著作及教材,尽管相同的名称,但包含的内容却大相径庭。自从奥地利学者埃利希创立法律社会学以来,法律社会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不单纯。有的学者有意无意把许多不属于法律社会学的内容塞进了法律社会学,混淆了法律社会学的范围和内容。更有甚者,把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等同,造成了法学界认识上的混乱现象。 1、学科说 从法律社会学方面说,就其发展过程看,无论是属于社会学分支还是法学分支,都认为自己是一个学科。学科说的提出,主要来源于1913年埃利希出版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这部著作使法律社会学由长期存在的萌芽以一个崭新学科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它标志着法律社会学科的诞生。之后,无论是西方和东方,都有一批跟随者和支持者。在西方,英国和法国都有最坚定的跟随者,英国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和法国人让•卡博尼埃的《法律社会学》相继出版,使法律社会学在国际范围内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之后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也为学科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也有一批崇拜者继承和发展了他的思想,陈信勇出版了两部《法律社会学》著作,胡平等仁等人的《法律社会学》在实现国产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使法律社会学得到发扬。在我国,学科说占有明显的优势。王子琳、张文显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学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赵震江也认为“我国法律社会学最终将成为我国社会学的一个分科。”通过对不同学者和专家的观点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法律社会学是法学或者社会学的一门学科、以及社会学和法学形成的交叉学科。他们都承认它的学科地位。 2、学派说 社会学法学在西方常常作为法学中的一个派别对待。由于强调法的功能、作用和效果,又称为功能法学派。以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为代表,在他的周围也有一批坚定的跟随者。特别是美国的社会学法学派,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视角,也为社会学法学的理论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作为学派的社会学法学,主要在西方法学界,之所以在西方法学界,因为西方法学发展经历了以超自然、永恒不变的、任何时代都适用的规则解释法律价值的自然法学派时期,以及其后的以对法律条文的逻辑分析来确定法的价值的分析法学派时期,社会学法学派在与它们的区别中发展了自己,在学术研究上的这种历史传统,对我国法学界许多学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付子堂在其主编的《法理学高阶》一书中,认为社会学法学首先是作为流派的社会学法学。这是社会学法学的主要形态和表现类型。在当代中国,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的思想,人气之旺盛超过埃利希,但是由于中国没有这种法律流派的历史传统,因此也使我国的法律社会学认知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3、运动说 运动说认为法与社会的研究是从兴起的运动中产生的。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学派在世界范围的日见衰败,在美国兴起的“法与社会”运动逐渐涌动起来,并很快达到了高潮,这一运动也带动了英国的加入。他们的相互支持,使得这一研究有了广泛的现实意义。这一运动不是法学与社会学研究,也不是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它们以更加宽阔的视野,从多角度把法与社会联系起来,以多学科的知识对法律进行经验性研究。不仅如此,美国还在1964年11月成立了美国“法与社会协会”,1966年创办了《法与社会评论》杂志,这些制度化的措施,直接推动了“法与社会”研究的深入,由于受到行为主义的影响,凡是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开始涉及到。其广泛程度超过任何一门学科,使法学理论从价值和规则的小圈子里挣脱出来,开始面向广阔的社会生活。本来“法与社会”运动与学科无关,随着“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潮逐渐凝聚,由于“法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学者们自然地把“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想归结为“法社会”的学科,即法社会学。西方的“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想倾向也对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接促进了我国理论法学社会化的深入。 4、规范说 规范说认为属于与公法、私法相互对应的关于社会的法律规范。其来源是18世纪祁克的二分法理论,把法律分为个人法和社会法的观点。认为“社会法”是由集体法人本身制订的法律,用以调节他们的内部生活、调节整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社会法解决的是在原有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和调整而又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区域,进行法律规范的创制,调整社会秩序,但是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又不能归属于原有的公法和私法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给予这一新出项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地位,所提出的一个法学学说。作为规范的社会法学背景是为了应对社会化发展的现实,弥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真空,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所应运而生的。它主要是对原有公法和私法体系外,但是又是社会需求需要调整的社会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定,目的是创制法律规范解决现有社会问题,其不在研究,也不在于学,而只在于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做出法律规范上的保护和调整。祁克的理论为社会法学的创立提供了理论根据,以明确了社会法学的发展方向。作为规范说的支持者,日本的菊池勇夫也主张,社会法“可以作为部门法及法域”。在我国,汤黎虹和史探径在各自的《社会法学》著作中都认为社会法学是研究公法和私法以外第三法域的部门法,胡平仁先生也认为社会法学即是“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研究”。他们都是规范说的坚定支持者。 分歧产生的原因 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已有百年,从历史的角度看,最初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法学内容本身进行的,但是在法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这种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社会现实生活脱节的,于是有学者开始认识到法学与社会是密切联系的,不能离开社会生活关门研究法学问题。经过学者们对法学与社会联系的认识加深,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欧洲法律社会学。但是在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中,美国学者们从个人认识和学术背景出发,把社会学当作法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并以其独特的世界观方法论对法律社会学从不同方面进行了阐释。与此同时,也有学者从法律社会性的角度研究有关社会生活的法律问题,在这样巨大的法学认知差异中,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与社会的研究场域。这些场域互相影响互相吸引也互相排斥,在丰富了法律社会学内容的同时也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正是这种不同的研究视角,既构成了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基础同时又给法律社会学带来了不同的发展方向。他们都试图通过理清不同场域下法律社会学的意义来阐释认识上的不同,以揭示法律社会学未来的发展方向。社法学从此成为了法律社会学领域既烫手又难以割舍的山芋,搅乱了法律社会学一统天下的一池春水。 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学者们不同学术背景,他们都试图对法律社会学从不同方面进行新的阐释,其结果导致了法律社会学认识的五花八门。这一方面说明了学者们思维的活跃,表现了学者们对法律社会学积极的探索精神,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学术研究的无序性,扰乱了法律社会学的健康发展。因此,要理解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的不同场域,就要首先了解不同学者对法律社会学阐释的角度,通过弄清学者们不同认识阐释的理论背景,根据他们独特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研究的差异,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构筑法律社会学的宏大场域,才能不被各种不同的认识所迷惑,理清它们存在的差异,了解它们固有的共性。 作者:李润杰单位: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法律与社会论文: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非监禁式刑罚执行手段,强调充分地利用相关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近年来已经得到法律的肯定和认可,它既是刑罚社会化的具体展现,也是创新社会管理以加强社会建设的一大重要内容。本文就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展开了系列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社会管理创新 在中国,社区矫正是指将犯罪行为比较轻、对社会没有较大危害性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安置在社区内,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如专门的国家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在判决与裁定等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监禁之外的刑罚执行方式。它能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 (1)社区矫正能够充分的利用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通过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与矫正,加大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力度,同时用宽容精神和人性关怀理念,尽可能地将消极方面转化为积极的一面,使罪犯自觉成为守法公民,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稳定的维护,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2)社区矫正能够增强社会管理和刑罚的效能,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和行为方面的矫正,不仅实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通过社区矫正,让社区内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教育和矫正,能够使罪犯逐步适应并顺利回归与融入社会,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创新。 2、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需要深层次地对社会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不仅包括要全面开展工作,同时又要及时解决社会基础性问题等,而且管理的重点要放在对特殊人群进行帮教管理等问题上,这个就需要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现存的问题 1、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缺陷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或制度等作为保障。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虽然颁布了若干文件,对社区矫正和法律监督工作制定了相关规定,然而这些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拥有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负责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等,导致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等在行使时缺乏明确参照。 2、社区矫正措施不规范 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但是仍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导致社区矫正规定只是单纯停留在办法、规定层面,达不到法律层次。现行的社区矫正措施也欠缺法律规范。 3、检查监督手段的弱化 由于相关文件中仅规定了检查监督的原则性方面,一旦发现违法问题只能进行实地与书面检察以及与组织与对应人员进行谈话等检查手段,监督手段也很单一,缺乏刚性和及时性,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也很难得到强化。 4、社区建设水平难以承载社区矫正工作 主要表现在社区群众观念上的不认同、矫正经费投入上的缺乏等方面。一方面人们往往对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存有偏见,认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他们难以接收那些犯过错的罪犯在社区内活动;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社区建设还不完善,政府用来进行社区矫正所投入的经费也很难有所保证,导致工作不能完全展开。 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加强和改进措施 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通过加强与改进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尤为重要。 1、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 应结合实际问题来完善与健全社区矫正法律、规章与制度等,使规定做到细致清晰、条理分明,明确指出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以及各部门之间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职责等以及社区矫正的主要负责机构等,确保执行操作的可行性和可参照性,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顺畅、有条理的开展。 2、规范社区矫正措施 总目标是使社区矫正规定在现实中达到法律高度。规范建议如下:(1)规范相关部门的分工。国家在设置了规范化的法律条文的前提下,指派专门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并详细的指明各部门之间的负责内容,做到分工明确,条理清晰,从而各相关部门应具体按照这些法律规定,落实好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2)规范社区矫正的内容以及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等。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明确社区矫正的内容是针对罪犯的心理与行为进行矫正,帮助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而且应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有:在社区中有权拒绝没有法律依据的矫正措施、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权等。 3、强化检查监督手段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改变单一的检查与监督方式,找到合适而有效的方法,包括进行日常和定期的检查监督、执法公开公正、做到超前预防与事前监督以及多种形式相结合等,丰富检查和监督的形式与手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等。 4、加强社区建设 (1)对群众进行思想建设。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只不过事情的大小和严重程度不同。我们应该公平的看待社区矫正者,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2)加强社区的经济建设,通过经济的发展为社区矫正工作积累资金,从而带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 5、注重检察人员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意识的培养 社区矫正与社会管理创新对相关人员要求更高,所以必须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创新意识培训,注重他们的综合素质以及实践能力,从而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和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专业性人才。结语:社区矫正顺应了刑事制度不断完善的趋势,是刑罚执行方式人性化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国家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要转变观念,不能偏执的歧视社区矫正人员,而不给他们给改过的机会。我们应当重视犯罪者的心理与行为矫正,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 作者:车相超 单位:河北省委党校唐山工作站 法律与社会论文: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联系 本文作者:尹奎杰工作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对于法律发展这一主题,学术界曾经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学术界一种基本共识性的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例如,有学者指出,在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发展二者的关系方面,无疑首先是社会的发展决定、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发展的,但同时也必须承认法律的发展也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社会的发展。0[1]377这种观点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揭示了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阐明了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整体的特征。本文非常赞同这一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局限。一方面,把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二者对立起来,说成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问题,是把社会决定论机械应用到发展问题研究上的教条式反映。虽然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经济生活条件,受制于它所存在的经济基础,同时政治文化等因素也对法律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过分强调这种决定论容易把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对立起来,割裂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法律发展虽然是社会整体发展的一部分,但又不能把法律发展等同于社会整体发展,二者不是简单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内容之一,它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发展而言又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必须客观地分析和讨论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简单地把二者对举或者一概而论都是不当的,应当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复杂化还原0¹。本文认为,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关系不仅仅是决定与被决定、制约与被制约、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发展一方面构成了现代社会中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法律发展也是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化回应,其在自身的发展中呈现出一定的独立性。 一、法律发展构成了现代社会中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制度形式 从逻辑上说,现代社会发展是内在地涵摄了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在内的人的全面发展,其中无论是经济发展、政治发展,还是文化发展,都与法律发展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离开了法律的发展,任何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都会丧失一定的制度基础、制度保障和合法性认同,人的发展也会因而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且作为现代文明构成之一的法制文明,是以一定制度为载体反映和折射人与社会发展的所有成就的,换言之,要分析法律发展的真正蕴含,必须重新审视法律发展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关系。之所以说法律发展构成了现代社会中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因为法律或者法治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在现代社会要实现民主、人权、自由、平等、和平、安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活,没有法律或者法治的保证是不可能的。 (一)现代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经济发展要求法律发展与其同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0,这一命题揭示了法律或者法治与经济的高度统一。不讲规则、不讲程序和法律的市场肯定是不安全的。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0[2]178在追求高效、安全、平等、自由的现代经济生活和经济文化时,离开了法律和法治在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制度进步与法律实践发展,人与社会的发展也将是片面的,支离破碎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高度市场化的当代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的维护,无不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律制度与法治环境,如果法律相对滞后、法治不健全,那么交易安全就没有保障,市场秩序就无法维持,经济发展就会受到影响。 (二)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以法律发展为主题民主政治不但是法治的基础,而且,法治与民主政治二者互为表里,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正是在法治的推动与形塑下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它不但借鉴了法律发展的先进成果,也凝结了法律发展的智慧与经验,是以法律发展为主题的。一方面,现代的民主政治以法治为基本内容,法治建设与发展带来的基本经验和先进成果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宝贵财富。按照学者的研究,现代民主政治所涵摄的民意政治、责任政治、有限政治、程序政治、参与政治、开放政治等基本理念都与现代的法律理念高度一致,是法治精神所提倡的人民主权、责任意识、权力不得滥用、程序公开、程序参与、程序公正等法律基本原则的体现。这些现代民主政治在本质上就是法治政治。[1]288-294同时,法治也是评价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共同追求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追求公开、公正、公平等程序正义的理性观念,这些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的价值标准。一般说来,法律特别是公法所提供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规则体系,能够为公民自由、平等、公开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提供有效的和直接的法律保障,而且当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直接通过法律获得救济。法律成为评价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本标准之一。这里说的权力合法性0,就是通常所说的权力的形式合法性或者秩序正当性。韦伯曾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相反,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0[3]239从中可见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性。在当代,公法发展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被逐渐应用到民主政治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当前提倡的建设服务型政府、透明型政府等政府体制转换的理念无不是从法律发展中获得启迪的。在当代,保障人权、程序正义、民主公开等公法原则是评判政府行为合法性的价值标准。从这种意义上说,现代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具备合乎法律性0这一发展着的法律尺度。另一方面,现代法律发展所展现的程序性的制度设计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平台。现代的民主政治要求所有主体在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包括选举活动、立法活动、政治决策与参政议政、政治意愿表达等活动。通过这种程序性的活动,达到对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机关的有效监督,使国家权力在民主的程序上运行,防止权力滥用,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所以说,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法治不但创造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外在的形式条件,它也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活动空间,现代的民主政治活动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政治诉求和政治意愿的,它与人权一道,共同成为现代法治环境之中最为绚丽多彩的风景线。可见,随着人类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现代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法治也会不断发展,同时,法律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必将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 (三)现代文化发展与精神生活的进步离不开法律发展现代文化与精神生活的最为基本的标志是理性。人性具有理性色彩。柏拉图将人性分为三个部分,即理性、志气、欲望,其中理性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支配性。如果志气获得理性的支配,志气便表现为勇敢;如果欲望获得理性的支配,欲望便表现为节制;如果志气、欲望都获得理性的支配,人便获得正义的德性,进而获得权利。法律上的主体)))人0,正是基于人具有理性这一理论假设为前提的。法的作用就是禁止人们放纵欲望,使那些不能按照理性行动的人能够约束自己,以实现个人的正义的德性,维护个人的权利。人正是由于有了理性,才可能有自知之明。没有理性,人类就不可能认识到自身对于法这种社会规范的需求,也不可能自主地创设或者运用法来约束自我、规范自我、保护自我。权利、义务和法正是理性的产物,并随着人的理性的进步而进步。0[4]202-203理性具有不断批判自身,进而获得进步的力量,这种力量被称为趋向合理性0。理性经历的从传统的本体理性向工具理性,再向非理性、反理性,乃至当性重构的过程表明,理性具有自觉的意识和力量,它能够不断地从自身的反省与觉悟中发现理性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推动理性的进步与发展,从而带来人类知识的进步。由于理性的对于主体自身的反省能力与约束能力,使得其主体人获得了不同于物的本质的规定性,这一规定性使人成之为人,使主体成之为主体。它是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前提、根据、尺度或者标准。作为人之为人的特殊本质,人能凭借理性实现对世界的把握而达到自由。在存在论意义上,理性表现为人是一种特殊的本质性存在,这种存在常常被理解为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在认识论意义上,理性表现为超越于感性认识之上把握对象本质、规律的认知能力;在价值论意义上,理性承诺着善的价值,理性的生活即善的生活;在规范的意蕴上,理性形塑着法律和自由,以实践的理性和制度的形式赋予了法律与权利的正当性。0[4]161不仅如此,理性的发展也带来了法治的文化的繁荣。法治文明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理性文化。法律是实践的理性,由法律揭示出来的理性是动态的、批判的、面向实践并引导实践的,它一方面通过理论的方式反思现有法律制度、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的缺陷与不足,阐释法律行为的内在动因、权利诉求、义务和责任推理、法院裁判,另一方面,法律的实践理性也塑造了法律主体理性的法律行动。这二者结合起来又进一步推动法律朝着更为具有人文理性精神的方向迈进。因此,发展着的法律与发展着的法律文化是同一的,理性文化既不同于跟着感觉走的非理性文化,也不同于空想浪漫的超理性文化。它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科学技术相适应的体现真、善、美统一的社会文化系统。0[2]167理性在实践发展中形成的自由平等、权利义务、公民意识与程序观念,必将带来法律程序的全面更新与法治真善美的真正实现。 二、法律发展也是现代社会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说,自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追求民主、法治、人权的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一部人类的发展史,表现为一部人类在为争取民主、建设法治与实现人权的发展史,一部以法律发展推动民主进程、法治进程与人权进程的发展史。人类社会从过去只重视少数人权利,只有保障少数人利益的法律发展为保护多数人权利的历史进程说明,人类的民主不断扩大,法治不断推进,人权保障不断提升。这是法律的胜利,更是人民的胜利。人类不断推进法律发展,不断放弃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离的旧制度的历史也同样说明,文明必将取代野蛮,进步必将取代落后。从现代社会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逻辑上来说,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当然包含了法律的发展。法律发展是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应有的题中之义。从人的社会属性上说,人的全面发展,也意味着社会的同步协调可持续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内在协调统一的。在人的全面发展中,人在经济领域中的发展和在政治文化领域中的发展应当是同步的。在私有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经济形式的障碍引起相应的社会政治、社会文化形式对人的全面发展也形成诸多障碍,这些障碍均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人只有摆脱了物质经济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身的束缚,摆脱马克思所说的物的奴役0,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发展。另一方面,只有在政治上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发展民主政治,厉行法治,才能充分保证和实现人民的民主与权利。再一方面,现代社会生活中全面发展的人也必将是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受过良好教育、具有良好品德、精神健康充实的人。这样的人在法治的社会中必定具有法律的观念和意识,依法行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尽职尽责。全面发展的人从文化的要素上分析必然具有法律的素养,这是不容置疑的。综上所述,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存在着内在的统一关系,两者相互影响,互为表里,相互依存,共同推进。同时两者又都以人的发展为目的和归宿,都集中在人的发展这一主题之下,是人的发展在法律与社会存在方面的具体反映。 三、法律发展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恩格斯曾经指出:在每一科学部门中都有一定的材料,这些材料是从以前的各代人的思维中独立形成的,并且在这些世代相继的人们的头脑中经过了自己的独立的发展道路。0[5]501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社会发展对法律发展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法律的发展还遵循着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首先,这是由法律相对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由法律相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独立性所决定,法律的发展也呈现出与经济发展并不完全同步的特点。法律是个相对独立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封闭性的规则体系,它有自身的逻辑体系和思考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要反映它所依存的社会物质经济条件,但是它必须与经济生活与社会物质条件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在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就会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在这一点上始终保持着对社会物质经济条件的一定的超然性、超脱性或者说疏离意识。恩格斯曾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而为了达到这一点,经济关系的忠实反映便日益受到破坏。法典愈是很少把一个阶级的统治鲜明地、不加缓和地、不加歪曲地表现出来,这种现象就愈是常见:这或许已经违反了-法观念.。1792-1796年时期革命资产阶级的纯粹而长度的法观念,在许多方面已经在拿破仑法典中被歪曲了,而就这个法典所体现的这种法观念来说,它必然要由于无产阶级的不断增长的力量而日益得到各种缓和。但是这并不妨碍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这样,-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0[6]488其次,法律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根源于法律所具有的自身的特殊历史。法律不是空中楼阁,它是一定法律文化传统不断传承、变革、并在变革中不断完善和逐渐发展起来的,现实的法律是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在当前的延续、继承和发展。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主要法系,特别是两大法系都既保持了本法系中那些固有的不变的历史因素,也发展出了与时代相适应的一些新的文化特征,这些都是法律相对独立的历史见证,是法律传统相对独立的过程性表现。虽然在全球化进程中两大法系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借鉴,但这也不能真正带来两大法系的完全融合,世界主要法系之间仍然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这一现象也说明了法律传统或者说法律发展历史的相对独立性。再次,法律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也根源于法律所依存的制度文明的相对独立性。在社会文明的划分方面,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人们倾向于三分法0º,因为制度文明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不完全等同于政治文明,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文明样式,它既是一切社会文明的关键内核,也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它与其他文明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交叉关系。(如图1)[7]图1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其他文明的相互关系(图1中制度文明是图中的小椭圆,它与其他文明是交叉关系,包含了所有其他文明的制度性内容)法律作为人类制度生活与制度实践的集中表现形式,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生活的制度状况,它的发展体现了制度变迁和创新的积极成果,也就是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关系的不断合理化和正当化的发展成果的制度形式,最终体现为人们制度建设和制度生活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法律发展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存在的是一种交叉关系。(如图2)图2法律发展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及其他发展的关系(图2中法律发展是图中的小椭圆,它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是交叉关系,包含了所有其他社会发展的制度性内容)最后,法律发展的相对独立性还根源于法律实践的相对独立性。法律的发展植根于法律的实践。包括法学理论研究在内的法律实践,是相对自治的学术理论系统、制度实践系统和行为规范系统。在这样的系统中,法学学术研究的发展、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发展乃至于法律行为规范的发展都是自治的领域,它有一套独立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理念,是不同于政治经济文化实践的一种特殊的实践方式。作为人类整体社会实践的一部分,法律实践尽管总是与政治经济文化实践发生联系,并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但是法律实践独有的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程序至上思维等思考路线决定了法律发展在诸多种社会发展中独树一帜,特色鲜明,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共同展示着社会发展的整体面貌,塑造着人的全面发展的个性空间。 法律与社会论文:城乡二元社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建议 本文作者:赵桂生工作单位:银川能源学院法学系 前言 长期以来,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包括宁夏在内全国实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所谓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结构,是指人为地把全体公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形成农民和城镇居民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这种城乡隔离制度,形成了农村和城镇两个各自封闭循环的体系和农民与城镇居民两种不同的公民身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宁夏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起步于1986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宁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各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宁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于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宁夏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制和制度。可是在农村,上述基本社会保障体制和制度仍在积极探索和完善中,城乡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一、宁夏城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宁夏城镇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宁夏城镇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1986年10月,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隶属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1987年,宁夏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7月宁夏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实现了由市县级统筹到自治区级统筹,明确了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走在了全国前列。1998年12月至2010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先后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关于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关于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规。解决了私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五七工、农场工、家属工等“1995年前离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保未保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基本实现了自治区级统筹下的“四个统一”,即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和标准以及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统一、基金的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统一,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相对完善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使得宁夏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十五”期间的67.55万人,上升到了“十一五”期间的107.7万人。从2005年开始,宁夏连续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达到100%。2.宁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1999年8月25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宁夏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宁夏全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从2003年3月至2009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解决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2010年4月27日,为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切实解决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宁夏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促使城镇居民参保人数的不断上升,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快速增长。城镇低收入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断增高。2007年底,全区有78.3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2003年增加30.25万人,增长63.0%,其中在职职工56.91万人,比2003年增加21.53万人,增长60.9%,退休人员21.39万人,比2003年增加8.72万人,增长68.8%[1]。截至2010年,宁夏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上升至177.95万人,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86.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91.9%。3.宁夏城镇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宁夏失业保险于1986年10月起步,2002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开始实施。2007年底,全区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为40.1万人,比2001年增长14.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23万人,比2001年增长82.8%。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63亿元,比2001年增长2.1倍。失业保险基金支出0.82亿元,比2001年增长5.3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82亿元。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失业保险收入5.55元,比2002年增长1.3倍;人均缴纳的失业保险19.7元,比2002年增长96.2%[2]。截至2010年年底,宁夏全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至55.8万人。2011年5月6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夏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490元—585元。 (二)宁夏城镇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是一个较为边缘的制度。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失业、下岗浪潮问题导致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问题,彻底改变了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完善。2003年,宁夏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并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随后,宁夏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关于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规章。宁夏城镇社会救助制度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走向了分层次救助、配套救助和分类救助,即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配套救助和对残疾人、老年人、大学生、未成年人、重病人等特殊人群分类救助。 (三)宁夏城镇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为深化宁夏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宁夏民政厅于2004年7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9年11月16日自治区民政厅又正式出台《宁夏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从收养对象、收养范围等六方面规范全区社会福利机构。2004年,宁夏60岁以上的老人有40多万,占总人口的7%以上,到2010年,宁夏老年人口比重将超过10%,步入老龄社会,故宁夏人民政府从2009年5月起,对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月发放基本生活津贴。一些社会与人口问题专家认为,宁夏属于中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是在全国第一个建立起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省份。“高龄老人津贴”是应对我国老龄社会来临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突破。宁夏高龄老人津贴政策入选“2009年度中国社会政策十大创新”。 二、宁夏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宁夏农村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宁夏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有学者认为,要解决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首先要使农业人口按照现代化的国家标志降到30%以下时,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才可能实现。然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宁夏常住人口为6301350人。其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3018347人,占47.90%;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283003人,占52.10%[3]。宁夏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区22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收入选择档次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比国家和自治区计划提前了十年和两年。这有力地驳斥了上述观点。宁夏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到2011年8月已实现县、市、区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已有164万人参保,有33.6万名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领到了基础养老金。2.宁夏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2007年,宁夏在全区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7月1日宁夏又出台了《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救助办法》。截至2010年年底,宁夏22个县(市、区)实现了新农合全覆盖,参合农民达372万多人,参合率达到9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群众医药费负担明显减轻,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得到缓解。2010年10月14日宁夏人民政府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宁夏石嘴山市、固原市在全区率先实行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此举打破城乡户籍、身份限制,而且城乡居民参保实行“一制多档”。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可以任意选择参保档次,享受同一个医保药品目录,农村中的老年人、老病号也可根据身体健康状况,选择住院报销比例更高的第三档缴费,甚至部分地区农民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比城镇居民还高。2011年10810月1日起,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将启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标志着宁夏医疗保险均打破城乡二元制,实现了全区范围内的城乡统筹。 (二)宁夏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宁夏于1999年在全区农业县(市、区)建立了特困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02年以来,相继在原银川市郊区、彭阳县等地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2003年5月,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区24个县(市、区)共有特困户14.8万户、55.3万人,已占到全区农业人口的13.7%,其中,因受灾、病残、子女就学、鳏寡孤独、劳动力缺乏致贫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宁夏于2003年11月26日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截至2007年年底宁夏全区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环境恶劣等原因,确需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约有23万人(含6.5万绝对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人均月补助20元到35元。目前,各县(市、区)已初步建立了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践探索。 (三)宁夏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村“五保户”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法律制度。截至2010年11月,宁夏农村共有五保供养老人14122人,其中分散供养8476人,集中供养5646人,集中供养率达40%[3]。全区集中和分散供养对象年供养水平分别为3948元和2266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88元和706元。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十二五”期间,将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45所,使农村五保供养床位在现有基础上新增3500张。目前,宁夏五保供养体制较2006年之前发生了重大变化,供养设施明显改善,供养模式也在不断创新。 三、目前宁夏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宁夏城镇和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障虽然已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乡统筹,但是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虽然宁夏全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强调的是风险共担和社会公平,较多地体现了社会保险原则;而农村强调的是个人的养老责任,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和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其次,虽然宁夏率先在全国实现了新农合制度全覆盖,但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城镇居民中相当数量的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其他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的形式存在。在农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行为,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和国家两方出资。再次,宁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了可以进行大病统筹以外,还可以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则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帮助农民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返贫的情况出现。第四,2007年,宁夏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宁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人均月补助170元到200元,是农村的8.5倍—5.71倍。宁夏推行农村低保工作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山区补助标准偏低,困难市县配套资金不能到位;二是有一部分生活十分困难的群众没有纳入低保,这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结语 分析宁夏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将有利于加快宁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是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优秀内容。加快完善宁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宁夏各族人民基本生活、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繁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将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4]。 法律与社会论文:剖析社会参与原则与中国社会审计法律制度完善 摘要:犯罪控制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的演变,是现代国家犯罪控制机制的必然选择。社会参与原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五项原则之一,对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基于审计的腐败发现、防御与治理功能,审计被多项区域性、国际性反腐败公约列为腐败治理的积极性预防措施。社会审计法律制度是中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腐败的预防与控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以社会审计权理论为指导完善社会审计法律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参与原则;社会审计 一、社会参与:国际预防性反腐败 政策的基本原则与重要措施 作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被称为“21世纪国际合作里程碑”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本文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署,是国际社会进入联手打击腐败犯罪新时代的标志。在《公约》所建构的由预防、惩治(定罪与执法)与合作机制组成的腐败治理机制体系中,确立“预防措施”的基础地位是《公约》最鲜明的特色之一。 “腐败预防政策五项原则”源于《公约》第5条“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Preventiveanti-corruptionp01iciesandpractices)的规定,“五项原则”包括:法治原则(TheprincipleoftherIlleoflaw)、妥善管理公共事务与公共财产原则(Theprinciple0fpropermanagement0fpublicaffairsandpublicproperty)和社会参与原则(Theprinciple0fpromotetheparticipation0fsociety)、透明度原则(Theprinciple0ftransparency)和问责制原则(Theprinciple0faccountability)。在我们看来,《公约》之所以倡导社会参与腐败治理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约》面对腐败恶性发展以至蔓延、泛滥的形势,出于提高腐败治理效益的追求,表明了对传统的国家垄断腐败治理模式不足的深刻认识;二是《公约》将社会参与作为腐败治理政策的基本目标,也是对民主政治社会治理理念的积极回应,民主政治理论为《公约》社会参与原则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将社会参与纳入腐败预防政策基本原则只是《公约》创新腐败预防机制的第一步,《公约》还通过第13条“社会参与”(Participation0fsociety)的规定将之具体化,《公约》所规定的社会参与形式与机制包括: 1.社会参与的基本类型:个体参与与团体参与 《公约》提出,“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例如民间团体、非政府团体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并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严重性及其所构成的威胁的认识。”显然,《公约》在社会参与腐败治理模式上提出了两种可选模式。(1)个体参与模式。个体参与由国家组织或主导的犯罪治理活动,是社会参与最原初、最基本的形式,个体参与犯罪治理的理念源于人类对犯罪危害否定评价而产生的社会正义观念。个体参与犯罪治理不仅降低了社会对犯罪的容忍度,也更加易于构建远离犯罪侵害的社会文化与环境基础,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个体以揭露犯罪、参与犯罪矫治为优秀的犯罪治理活动,也现实增加了犯罪的发现机率,提高了刑罚的治理效益。然而,在肯定社会个体参与国家犯罪治理活动积极意义的同时,其局限性也不容忽视。社会参与如果完全以单独、个体的方式行使,则可能会因参与方式所无法回避的自发性、散在性与非技术性,而影响社会参与功能的实现,在客观上贬损个体参与国家犯罪治理活动的积极效能。正是基于对个体参与国家犯罪治理局限性的充分认识,国家重视团体参与的价值,并逐步确立了团体参与模式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2)社会参与模式。社会参与是“公民基于一定的利益动机,通过投票、民意测验、结社、舆论、游行等途径表达其愿望和意志,藉以参与国家生活的合法行为”。团体参与的主体一般是非公共部门以外的民间团体、非政府团体,其基本属性有:一是组织性。团体的组织性表现为特定团体是以实体形式参与社会治理,尽管团体由个体组成,但是,因团体所具有的组织性而明显提高了参与力度,同时,组织性还意味着目的性,团体成员基于特定目的聚合成一个整体,目的性是维系团体存在的基本条件,团体的有组织性是参与效力的保证。二是非公共性。以民间团体、非政府团体为基本形式的社会团体,其参与国家治理活动并非是基于国家法律所做出的权力结构安排,而纯粹是基于团体自发的意志而展开。三是技术性。通常情况下,团体参与具有特定的技术手段,其参与效能也会因此而大为提高。 2.社会参与的具体机制 《公约》倡导的社会参与机制包括:一是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并促进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二是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三是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活动,以及包括中小学和大学课程在内的公共教育方案;四是尊重、促进和保护有关腐败的信息的查找、接收、公布和传播的自由。 二、社会审计法律制度: 运行机理与制度缺陷 1.社会审计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与运行机理 现代社会审计制度滥觞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工业革命引发的扩大产业规模风潮孕育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监督受托经济责任需要而产生的独立审计要求,为现代社会审计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社会审计肇始于最早启动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的英国。1844年英国第一部《股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审计的法定义务,首开社会审计制度法定化之先河。其后,历经“独立第三人审计”、“独立会计审计”的发展实现了向真正意义“社会审计”的转型。19世纪后半叶,英国的社会审计传人美国,基于银行与证券业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需求导致社会审计目标变化,社会审计制度开始转型。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由注册会计师审定的财务报告,开创了社会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的新时代。20世纪80年代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由单一型向双重型乃至多重型结构变化,对社会审计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表现为:一是随着被审计单位规模的日益扩大要求独立审计机构规模扩大,使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不断合并以适应其客户规模发展的要求。二是使得会计报表审计的内容呈扩大趋势,由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期末数的核实,扩大到期中数据、预测数据和物价变动数据的复核。中国社会审计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辛亥革命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中国现代社会审计制度的再次确立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随着1997年《证券法》的及修订、《公司法》的修订,中国企业年报审计制度得以全面建立和完善。作为一项法定审计制度,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年度审计工作已得到多项法律的确认。 受托经济责任观主张,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其目的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履行。审计产生于委托人了解人对其委托财产经管状况的需要,在委托人远离财产经营过程的情况下,主要依靠人提交的反映受托财产经管情况的会计报告,而该报告又是由人编制的,其公正性易受质疑,委托人为获得真实的会计信息,就产生了聘用外部审计的需要。社会审计是以独立社会力量实施的社会经济控制活动,尽管从浅层看,现代社会审计产生于保障微观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要求,早期的社会审计仅以独立第三人(监事)的经济评价为必要,但从深层看,一国经济秩序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微观经济主体利益的实现与社会宏观经济秩序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对微观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保障也间接保护了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现代社会审计制度产生初期,尽管“监事审计”与纯粹的民间会计师审计均具个体性,但是,由“独立第三人”介入经济运行评价活动本身,已使得社会审计具有社会参与性。其后,当资本主义经济由简单的直接投资经济,发展到高度发达的信用经济、乃至金融市场经济后,确保宏观经济秩序运行的安全,成为社会审计关注的重点。现代社会审计制度在其发展中参与经济评价的主体也发生深刻变化,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成为社会经济评价与控制活动的重要力量,通过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深入参与,检查企业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履行社经济秩序运行风险评估功能。注册会计师在现代社会审计中心地位的确立,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参与经济控制活动的发端。 2.社会审计法律制度的制度缺陷 传统社会审计的最大缺陷在于其功能缺位问题。受托经济责任主体就社会审计事项自愿与注册会计师达成有偿审计委托协议,并将社会审计报告提交相应使用者的行为,是社会审计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这是一种“开放性三角结构”,表现为:一是社会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多元。社会审计法律关系包括三方关系主体,第一方是社会审计法定义务主体的被审计者(通常为社会审计委托者、会计信息提供者);第二方是承担社会审计职责的注册会计师;第三方是社会审计报告使用者(包括,财产所有者;法定报告主体,以及其他报告使用者)。二是社会审计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社会审计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双边”结构而非封闭的多边结构。被审计者与审计者之间是双务关系,以第一关系主体向第二关系主体支付鉴证行为的对价,第二关系主体履行鉴证行为,作为权利义务的内容;被审计者与社会审计报告使用者间是单务关系,以被审计者履行社会审计报告提交义务为内容,提交行为的履行标志着市场经济主体法定义务的完成。在既定的社会审计法律关系中,法律并未规定审计者与社会审计报告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存在现实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三是社会审计法律关系以被审计者为轴心,由于社会审计是市场经济主体法规定的义务,被审计者作为受托经济责任的受托者是委托审计关系的发起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之报告责任的需要,而成为审计报告的提交者。作为委托审计关系的发起者,被审计者享有对审计者的选择权,而审计者基于参与社会审计关系的有偿性与被动性,易于为被审计者的需求所控制。 权利义务关系均衡、平等是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关系良性运行的基础。审计者权利的有限性与义务的无限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审计权利义务不均衡是产生审计者责任风险的根本原因。现行社会审计法律关系以被审计者为轴心,由于审计者通过社会审计做出的审计评价,既有证明或评价受托者受托责任的鉴证作用,还产生直接影响社会审计报告使用者利益的作用,在审计者与审计报告者之间存在隐性财产收益影响关系,且该关系并不具有法律关系所应具有的基本特征,审计报告使用者对审计报告使用的无偿性,而基于审计者与被审计者间的有偿关系,以及注册会计师参与社会审计活动的被选择性,易产生社会审计报告根据委托者意愿完成,无法发挥经济评价功能的结果。 三、社会审计权理论:改革与完善 中国社会审计法律制度的出发点 1.构建社会审计权理论的必要性 《公约》在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制定中关于社会参与原则与机制的规定,体现了高度重视社会参与之于腐败治理作用的理念。社会参与是公民作为独立的社会政治力量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的基本形式,根据社会参与理论而形成的社会审计权理论对中国社会审计法律制度进行改革,能够促进社会审计功能的科学化。构建社会审计权理论的迫切性与必要性在于: (1)既有社会审计目标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审计理论认为,审计总目标是根据审计授权人和委托人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监督、鉴证与评价,是一种带有战略性的综合性目标,必须体现国家实行审计监督的需要。中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这种目标定位因存在应然功能认识的缺位,人为限缩了社会审计的积极价值。以中国在腐败治理中意欲构建的具有预防战略意义的预防性机制为例,当商业贿赂未呈泛滥之势前,中国部分地区曾提出通过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商业贿赂犯罪防范效率的构想。“市场准入”制度是指由具有一定经济鉴证功能的独立社会主体,对拟参与竞争的市场经济主体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记录予以鉴证,并由特定社会机构对鉴证予以认定,以决定其是否有资格参与一定规模的(通常指国家基建项目)市场竞争的制度。在该制度构建中所遭遇的现实困难是,应由何主体做出市场主体无商业贿赂记录鉴定的问题。市场准入制度所需要的技术资源与传统社会审计既有关联又有区别,其关联性在于,这种鉴定在本质上仍属于对市场经济主体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状况的评价,是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中能够检测的问题,社会审计能够承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审计的责任;其区别则在于,这种鉴定在本质上属于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由于承担社会经济评价的主体未将这一职能纳入经济审计的范围,导致该制度难以启动。拓展社会审计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实现由传统的以受托经济责任为优秀的社会审计,向以市场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为优秀的社会审计的转化刻不容缓。 (2)构建于既有社会审计理论之上的社会审计机制面临运行困境。社会审计委托关系是社会审计制度的优秀,中外社会审计理论通常采用“独立三角关系”,即,“审计人独立于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两方之外,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从而在形式上保证了审计人的独立性。”[8]但在实践中,由于对作为委托人的市场主体配置了优位权利,导致“独立三角关系”向“伪三角关系”的异化,当“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结为利益耦合体”时,社会审计积极功能的实现也就成了理论者的“梦想”。社会审计理论与实务界为探寻解决既有困境提出过两套方案:一是改变既有社会审计的基础轴心关系,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承担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审计法律关系的轴心,重新确立其与审计报告使用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后者承担经济鉴证行为的报酬,以消除注册会计师实施社会审计中的利益困境,确保评价活动公允。二是在倡导社会审计是市场经济主体法定义务的同时,倡导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以强化其职业责任意识。但是,这些方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社会审计制度的困境。要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就必须重新建构社会审计理论的基础,而社会审计权理论是解决既有社会审计问题的最佳方案。 (3)社会审计权理论提升了公众参与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尽管基于监督受托经济责任主体的需要,接受社会审计被市场主体法律规定为受托人的一项法定义务,社会审计也由此获得“法定审计”的“至上”地位,但是,在传统社会审计机制中,承担独立审计职能的注册会计师的权利配置并未受到立法特别“关照”,行使优位监督权的审计者不得不以与被监督者平等的身份加入到具有契约关系的委托合同之中,且在现实的法律资源配置上,被审计主体攫取了更具强势的权利,贬损了社会审计发现与评估功能,在根本上影响社会审计发挥积极功能。将社会审计权作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要求立法要为权利的实现配置必要的法律机制以扩大社会治理的效果。 2.构建社会审计权理论的基础 (1)社会审计权的法理基础:社会参与权的经济表达方式 社会审计权的前提是承认社会公众具有参与社会经济管理的权利。传统社会中,人权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于政府,因而人们提出政治民主诉求,并获得宪法确认与保障。但民主并不只意味着政治民主,政治民主只是半个民主,它分配给人民的只是全部社会力量的一半,社会力量的完整内涵还应包括经济力量。只有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都民主化,我们才真正拥有民主这一为人类设立的社会结构。现代政治民主制度不仅使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得到保障,也不断拓展公民权利的领域与范围。“在当代世界各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国家一社会二元并存,多元利益群体日益形成的局面下,出现了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的趋势,国家权力不再是控制社会生活的惟一手段与资源。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开始拥有自己的一些物质与精神资源,从而也能运用这些资源,对社会与国家产生很大的影响力、支配力。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社会权力,它同国家权力是并存和互补互动的。”随着民主政治理念的确立,公民的社会参与权得到绝大多数民主国家宪法与法律的确认,市民社会的发展又将公民参与权拓展到对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权力监督的范围,“经济权力审计监控是指利用审计对经济权力的行使者所进行的监督和控制,以防止经济权力运行中的异化,遏制腐败的发生,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公民参与经济权力运行监督就是作为社会经济控制权优秀的社会审计。 (2)社会审计权的观念基础:“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惟一委托人” “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惟一委托入”是西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句名言,用以揭示注册会计师的公众利益守夜人地位,这一观念对于构建社会审计权理论具有重要的观念导向作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对象是社会公众,社会审计权以公正性为惟一标准。基于社会审计报告使用对象的广泛性,以及社会审计报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并非委托合同关系,而是基于社会公众委托而行使的社会审计权利,基于社会审计权的基本要求,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仅具有合同属性,更具有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属性。而义务对象的公众性要求必须为注册会计师配置履行社会责任所必要的权利。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所负担的社会公众责任,义务对象的无限性决定了权利性质的整体性,这一特征吻合了建构社会审计权的初衷。将注册会计师履行受托社会审计义务的行为,转换为代表社会公众对社会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鉴证的权利,可确保注册会计师超脱于实然的社会审计委托关系,并基于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负责的精神,发表反映客观事实的审计报告,这种观念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责任。 (3)社会审计权的实践基础:独立审计师的经济监督活动 社会审计权并非凭空产生的社会实体权,而是构建于深厚实践基础上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审计权是由独立审计师行使的一项具体权利,任何公民均享有参与国家管理权,社会审计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但是,由审计的技术专有性与职能专业性所决定,专业知识的障碍使得社会审计权并非全体国民能够行使的直接权利,而只能作为间接权利委诸具备专业知识要求的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适应注册会计师应对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国际化业务的需要,将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拓展到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以及组织和企业知识、信息技术知识等领域,这一基本资质条件表明,社会审计权须以特定受委托主体行使为必要。同时,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构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 3.社会审计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1)社会审计权的性质:以经济运行控制为优秀的社会责任监督权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首先要研究评价企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这是独立审计发展到今天的一个重要特征。”社会审计权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经济控制的一项基本权利,必然导致社会审计权利主体与内容的根本变化,表现为:一是社会审计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财产所有者、潜在投资者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具有最广泛的社会参与性。二是社会审计权以社会参与经济运行控制为优秀,对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内部对经济权力的控制状况,而与经济运行相关,并直接决定经济运行秩序的企业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廉政文化建设义务的情况,也是社会审计权监督的内容。三是社会审计是促使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一种手段,它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后果,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以促使市场主体选择实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行为。 (2)社会审计权的目标:建构以独立会计师为轴心的线性运行结构 以社会审计权理论作为完善现行社会审计理论的基础,其目标是要提高社会审计在参与社会管理及经济控制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审计权的运行应将拥有独立监督社会经济管制的独立会计师作为整个社会审计权运行的中心,将承担受托经济责任的市场经济主体接受审计的法定义务,调整为向具有独立监督权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真实的会计资料的义务,将既有的社会审计服务性调整为监督性权力,提升社会审计权的内容。 (3)社会审计权的实现: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 著名审计学家R.K.莫茨和H.A.夏拉夫在1961年出版的《审计理论结构》中讲到,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其委托人和信赖于他的意见的人负有责任,而且作为职业专家,他们对经济社会也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成为社会公众行使社会审计权的代表,独立行使社会公众所享有的社会审计权,也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注册会计师为企业所有者、所有社会成员监督企业的运营,保护的不是一部分人的财富与利益,其社会责任要求不仅要考虑现实投资者的利益,还要考虑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职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
经济现象论文:对“洗钱”经济犯罪现象的浅析 摘要 洗钱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尤其是对于我国这种处于新兴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来说危害尤其严重,如果不对洗钱犯罪加以制止,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甚至全社会人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危害。现在世界金融市场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洗钱活动也开始转向我国这种处于新兴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因此健全我国的反洗钱制度,加强反洗钱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反洗钱制度 经济犯罪整治 在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较少,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有犯罪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再加上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中补充的“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其犯罪行为包括:1.提供资金账户,即行为人为上诉犯罪人提供银行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和金融票据,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方法协助上诉犯罪人将其违法所得转换为现金或者支票、本票等相应的金融票证;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行为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等业务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一、洗钱的危害 (一)破坏健全的金融体系 洗钱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良好发展,洗钱性质导致了资金的流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作为基础,因此其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等的基本经济规律,无法做到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违背正常的市场规律,对经济的稳定产生破坏性影响,并且若果洗钱行为不加制止,演变成有组织有规模的洗钱犯罪集团,其拥有的大量资金直接渗透到国家的某一重要经济领域,因其大量的资金就必然会打乱国家经济计划,甚至是破坏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 (二)干扰和破坏国家司法秩序 洗钱行为最开始被发现有危害并非在金融领域,而是在于洗钱行为使贩毒,盗窃等上游犯罪的不法所得更容易实现,也使不法所得更不容易被发现,对上游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破坏国家正常司法秩序。据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犯罪金额在4000亿美元以上,这些巨额资金犯罪份子不管是选择是短期内全部消费掉还是进行窝藏,都很容易暴露犯罪行为,但是通过洗钱就把不法所得光明正大的成为合法资金,达到犯罪的经济目的。 (三)对反腐倡廉产生巨大阻力 贪污腐败一直都是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原因跟我国礼尚往来和官本位的传统思想有关,这些也是多年来一直强调反腐倡廉却收效甚微的原因之一,但笔者认为反洗钱工作不力也是其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能够轻易洗钱,转移不法来源才是我国贪污腐败滋生不息的根源所在,只要在源头上杜绝其洗钱的可能性,不法财物不能消费也不能转移就跟废纸没什么区别,使贪污受贿不能实现经济利益所得。根源上遏制了贪污受贿的不了风气。 二、我国现存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存在明显地滞后性 从现行的法律制度上看,我国的反洗钱制度存在明显地滞后性,从刑法制定至今,除了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加入了几种上游犯罪以外,在没有针对新的上游犯罪进行规定,而现在大部分国家都有着相当丰富的洗钱上游犯罪规定甚至有些国家还将所有犯罪都认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这样少量的上游犯罪对我国打击金融犯罪根本不能起到帮助,而仅仅将隐瞒这些新型的犯罪所得财产定为掩饰、隐藏违法所得罪是不合适也不公平的,完全不利于我国健全的法制建设。 (二)反洗钱组织仍然存在不足 从我国现行具有反洗钱职能的机构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官方机构,不得不承认这些机构的监管是强有力的,也在我国的反洗钱战斗上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很明显,我国缺乏相应行业协会的支持。一方面,我国存在这样的行业协会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在平时的工作中使他们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引导和地方经济的差异,各个地方的行业协会的行业认同度也很低,这也使得我国各地的行业协会在处理事务上起着不同的作用,难以统一。 (三)反洗钱工作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反洗钱成本高 很多国家为了推进发洗钱工作的进行都会采取一些诸如赏金、荣誉称号等的鼓励措施,但是我国在这反面存在明显地不合理之处,在实际中难以操作,这也使得我国在洗钱犯罪的线索一直停留在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上;另一反面,我国的反洗钱成本明显偏高,这也是到导致我国反洗钱工作难以推进最重要的原因。 (四)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低,缺乏经验 现在我国的银行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大部分从业人员仅仅注重业务的发展和经济利益,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反洗钱意识不强。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缺乏专业的发洗钱人士,也没有对员工进行专业的反洗钱培训,其工作人员很难及时的发现可疑资金,而且由于现在证件伪造技术日益高明,一线金融从业人员难以有效识别开户资料的真伪。 三、整治洗钱犯罪现象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反洗钱制度方面存在很强的滞后性,在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也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因此我们要对现行的立法进行修改。首先,增加更多的上游犯罪,参照一些国外的法律制度加入一些新型犯罪;其次,在犯罪行为模式上,参照现在国际上先进的洗钱犯罪方式,如网上银行洗钱等行为模式。 (二)确认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国际合作 前文我们已经提到,在很多国家如英美两国,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反洗钱工作上甚至起到比某些政府机构更加大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向他们学习,通过立法赋予这些组织一定的权力,因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是由某一行业人员自发组织而成,其内部规定在行业间有很强的约束力。 (三)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增强反洗钱意识 上文提到由于我国的银行业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现在的从业人员明显缺乏反洗钱意识,处于一种只认业务,不认法律的状态,长此以往将会给我过的金融业乃至于全国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针对现在的员工进行专业的包括法律知识、客户识别能力等培训,在招聘时也应道专门招收这类人才,从事这方面工作。并且在平时应当注意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的教育,让他们认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和反洗钱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反洗钱意识,避免洗钱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经济现象论文:我国农民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却不能享受产业工人的待遇,他们已经长期居住在城市却未被城市认同和接纳。他们目前仍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是当前中国经济与社会矛盾的复合体。 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 户籍制度 社会结构 农民工这个词将“农民”和“工”组合到一起,是一个很奇妙的组合。它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意思:农民工里的“农民”表明的是身份;工,表明的是职业。意思是农民身份的人在从事工业或服务业等的工作。要理解农民工现象,这个概念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 农民工,从职业角度来说是“工”,农民工做的是工人的工作,但是仍然是农民的身份,这是种奇妙的组合。在过去一二十年的时间里,这样的一个组合,或者说这样一个身份,以及这个身份背后形成这个身份的制度,依然没有一个明显的变化。都说现代社会里,“身份”在弱化,但至少就农民工这一块来说看不出一个明显的变化。相反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明显的是一种固化的趋势,一个社会定型化的过程。这个固化是人的身份在固化,它不仅仅来自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同时更重要的在于市场也在起着一种固化的作用。例如,原来一个农民家庭的财富和一个城市家庭的财富,相差是比较有限的。但是最近这些年来,城乡差距在扩大,其中最重要不是收入的差距,收入差距是大,但更重要的是财富的差距。 财富的差距哪来的?与国家在基础设施、城市建设与农村建设投入的不均衡有直接的关系。城市居民的房子动辄价值几百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投资转移渗透过来的。这样它在相对经济上形成的落差,就使得农民想爬到这个台阶上来已经越来越不可能。这样出现一个固化,或者一个定型化的趋势。 农民工、农二代越来越难融入城市。现在无论是什么样的城市,农民工甚至包括农村出来的大学生,特别二本、三本学校毕业的学生,要想真正的融入这个城市,实际上会遇到三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户籍制度问题,这个问题很庞大,本文就不展开论证。第二个是收入和经济实力和城市生活费用,尤其房价对比,而两者的差距已经越来越大。高房价已经成为阻碍农民工和农二代融入城市的重要原因,而城市高房价的根源,我们可以这样分析:比如说,在A小区现在房价是三千一平米,B小区也是三千一平米,几年后,地铁修到A小区旁边,这个小区房价马上涨到六千了,B小区因为没有通地铁所以从三千只涨到四千。这个两千的差价就不能按照建设成本去定义,实际上是国家在城市建设上投入的资金转移渗透到房价当中。 这些年农村人口的收入离城市生活的成本,尤其房子的差距越来越大。因为国家建设的投入,包括很多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都在城市,这个转移过来财富非常多,也是中国大规模财富分配的过程。农民工和“农二代”融入城市的门槛只会越来越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保障房提供;另一个是使离开土地的农民能从转让土地中获得一个实际的、合理的收益。只有农民在放弃土地时能获得一个不错的收益,才能使得他们能更有资本进入城市。 第三个,假定这两个问题都解决了,农民工和“农二代”能不能真正进入城市也还是个问题。那就是城市的社会生态,这个城市能不能给更多的人提供就业的机会,能不能有生存的机会。这几年城市建设,高楼大厦拔地儿起,现代化设施越来越多,但是绝不意味着人们在这里就业、生存比原来更容易,甚至还不如原来,尤其对于穷人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户籍制度解决了,城里房买了,就业也还是个严峻的问题。 美国年轻人当中30%以上自谋生路,自主创业。中国连7%都不到,连城里年轻人找不着工作,农民进来,有房有户籍就能解决就业问题了吗?所以改善城市社会生态,让人们在这里容易找到“饭碗”,可能才是将来更实质性的问题。 现在的中国,一方面是就业难,另一方面是用工荒,同时存在。这与中国的超大国家规模有关系。从在西部,特别是在四川的考察来看,就能确定东部沿海地区用工荒几乎是可以肯定的。沿海地区的企业主不要再幻想西部的人们会再千里跋涉到东部打工,因为中西部地区包括农村里的状况也有很大改善。将来只有两种可能:一个是东部的工厂搬到中西部去,第二个把中西部的人搬到东部。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将来中国城市面临的问题,还是能不能给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 中国人口红利在逐渐衰竭。计划生育一直争议很大,在我看来,计划生育不仅要考虑人口劳动力问题,还需要考虑年龄结构问题。一个社会如果老年太多,青少年比较少,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死气沉沉的社会,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一个正常的年龄结构,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更为重要。 从劳动力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有人说人口红利即将消失,对劳动力供给会形成很大的影响。但是这里面还要看到技术进步的作用。比如说像富士康说一两年很短的时间要使用三十万个机器人,因为机器人成本已经很低,完成重复性机械化生产的能力很强。我认为,很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对会取代劳动力起很大的作用。机器替代更多的活动,最后的结果是社会的一部分人可能被一个很不合理的方式来承担这个技术进步的结果。 市场机制的缺失让农民富不起来。在中国先阶段,在市场机制下,无论农民也好,农民工也好,都要提高他在市场中的谈判能力。无论是农业产量还是农业产业化,很重要的就是农产品价格问题,韩国的农民为什么收入高?韩国的农民用自己的力量来保护农产品市场,保护农产品的价格。而中国农民为什么收入低?现在有一些地方说农民收入高,那是搞工业,搞商业的结果。真正搞农业的,没看见几个地方农业能够真正富起来。为什么?我觉得一个很重要的,他在市场中要有谈判的能力,这个说具体一点,就是在农产品价格上没有议价能力。 以前老说猪肉涨点价受不了,凭什么你能涨,农产品不能涨,一张邮票由八分钱涨到多少,为什么猪肉价格不能涨?这和农民谈判能力直接有关,工人的收入也是这样,你得建立一个谈的机制,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谈利益的均衡,能谈出一个利益的均衡来。你说劳资双方最后谈一个点,既要保证工人收入尽可能得到提高,同时企业还能够有利可图。但是我们就是不让谈,政府给你定一个标准,你看好不好?这个标准不是伤害农民,这个标准并不能有力的维护农民的利益。其实这里面光市场化还不够,市场背后有东西,市场是有主体的。它的力量强弱是非常重要的。 在土地能不能缩小城乡差距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明确土地的产权,土地可以流转,农民获得土地流转当中的收益是能缩小城乡差距。但是中国现在处在一个快速的城市化发展阶段,而且将来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会面临着一个通货膨胀的现实。因为这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使得农民转让土地从短期来看和从长期来看可能是两个很不相同的意义。假如说有的地方山区的土地,也可以转让出十几万,现在看是一个不小的收入。但是如果把城市化和通货膨胀放在一起思考可能就不一样了。现在看十几万是很不错的钱,十年以后相当于一万五,二十年以后相当于一千五,假如说站在十年二十年考虑将来的转让可能是不同的问题了。农村土地开始转让早期,我国曾经实行过一个制度,叫做农转工,土地转让出来之后,不但给你一点补偿,还给你城市户口,还给你城市工作,那时候往往大集体工作。但是后来有人做追踪调查,发现五年、十年之后,这些人都在干什么?基本上都处于失业状态,然后有的又回去到农村租点地,种菜去了,这个事情怎么做出一个更好的安排来,由于篇幅的关系,我没专门研究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考虑的因素可能要更多一些。 农民工现象,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也密切相关。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占有一定资源、机会的社会成员的组成方式及其关系格局,包含人口结构、家庭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就业结构、收入分配结构、消费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等若干重要子结构,其中社会阶层结构是优秀。一个理想的现代社会结构,应具有公正性、合理性、开放性的重要特征。现在回过头去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那时候中国社会是一个充满生机,充满活力的社会。为什么是这样一个社会呢?那时候人们获得机会相对来说比较平等,比较容易,你做什么事相对门槛比较低。但是现在这些年我们机会结构在转变,这里面有很多的因素,包括垄断,行政性垄断,包括自然的垄断,包括其他这些因素。我觉得在将来影响中国社会走势一个非常重要的,我们机会结构是什么,能不能造就一个好的机会结构,让社会充满活力,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经济现象论文:郎溪现象背后的经济学 以往人们用“一个半烟囱”来形容郎溪县的工业经济。其中一个烟囱是殡仪馆的,常年冒烟;另外半个烟囱是澡堂子的,到了冬天才冒烟。然而近几年来,昔日基础差、底子薄、多水灾的农业小县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形成了令人称道的“郎溪现象”。“郎溪现象”是安徽省承接产业转移的成功范例,是欠发达县份洼地崛起的生动实践,带给我们诸多经济学上的启示。 羊群效应:整体承接迎来集聚 经济学中有个“羊群效应”,说的是领头羊到哪里吃草,其他的羊也就跟着去哪“淘金”。尽管经济学界对羊群效应的盲目性和非理性颇有争议,但不言而喻,羊群效应可以产生示范学习和狙击协同的作用,并产生规模效益。这就是产业集群形成的原因。对于产业集聚,有专家曾作形象比喻:犹如滚雪球,最初仅是一个“优秀”,随后越滚越大,最后成为“巨无霸”,挟排山倒海之力,谁都无法阻挡。 “集群式招商”便是郎溪招商引资最出彩的亮点。这个亮点正是“羊群效应”最生动的诠释。 生动的诠释来自于失败的教训。 2006年,新组建的县招商局将重点放在了浙江。经过与瑞安的顺达电器集团长时间洽谈,顺达有意投资郎溪。但是,在正式签约的前一天,集团高层通知郎溪方面:“我们不来了。”县招商局副局长祝栋很意外,“我们前期谈得很顺利,为何临阵变卦?”顺达方面的回答是,“仔细测算过了,郎溪没有配套产业,买一个螺帽还得跑几百公里,成本太大。” 大项目擦肩而过,郎溪痛定思痛。不改变模式,招商就没有大突破,成不了大气候。唯有“以商招商”,才能形成配套基础,才能产生产业集群。 “以商招商”的命门,是第一个“商”字。找出产业链上的优秀企业,攻下行业中的领军人物。“领头羊”引来了,不愁后面的“羊群”不跟来! 3年多来,“羊群效应”持续发酵,在“领头羊”凯灵日化的带领下,无锡市华庄镇几百家企业签下了投资协议。 3年多来,“羊群效应”成果卓著,企业不再是单兵作战,而是上中下游配套厂家一应聚全,再不会有“买个螺帽跑几百公里”的抱怨了。在产业有力支撑下,郎溪工业发展也一改“孱弱”形象,挺起了结实的脊梁。“羊群效应”的影响也很深远,龙头企业的纷至沓来,吸附、带动了其上下游配套企业的投资设厂热潮,它们争先恐后地订购通用厂房,由此形成“葡萄串”式的产业集聚。 随着产业的迅速集聚,由资本规律和龙头企业引领的“羊群效应”日益凸显:2010—2011年间,郎溪的招商出现了“井喷”现象,投资客商蜂拥而至,几乎是抢着与郎溪签约。时任郎溪招商局长的夏严清楚地记得,那段时间“真是签约签到手软,有时一天就是10来个项目。”客商的纷至沓来甚至都有点出乎郎溪人自己的预计。2009年底,郎溪无锡工业园刚起步的时候,他们曾希望有两百余家企业落户。当时,已来郎溪投资,现任郎溪无锡商会会长的客商宋剑星建议:“不够的,至少400家,要建就建大一些。”郎溪人还有点将信将疑。果然,到2011年初,无锡来签约的企业就有五百余家。目前,郎溪无锡工业园的签约企业已多达七百余家。 飞地效应:共建共享换得双赢 “飞地经济”是指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双方政府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飞出地”方的资金和项目放到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方的工业基地,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持续或跨越发展的经济模式。按照安徽省皖江城市带发展规划的想法,皖江地区与长三角其他省市共建园区,能够有效地将招商引资常态化,达到互利互惠、共建共享的目的,也可以引进发达地区园区的管理模式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提升园区管理、园区规划、园区建设上的水平。 2011年,以常州武进区东华镇的产业集群转移为主体的“东华工业园”在郎溪正式开工,首批80家企业集中开工,科技孵化园也在加紧建设之中。这一次,郎溪与武进方面,通过政府间的合作,采取了“飞地经济”的模式,把郎溪的招商引资方式又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 几乎同时来的还有浙江人。2010年11月8日,郎溪(中国)经都产业园区正式签约落户郎溪十字工业园区。总投资554亿元,预计8年建成。建成后,有望成为产值超千亿元的产业园。这一项目中,郎溪和海宁两地政府、海宁精编产业园区管委会、领头企业都加入进来,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创新了产业转移的模式。精编,作为纺织行业的一个门类,是海宁享誉海内外的“三大产业”之一。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对郎溪(中国)经都产业园区的建设的预期评价是:意在再造一个“海宁精编”。 如果说最初的锦富箱包产业园的落户还有一些偶然因素的话,那么接踵而至的无锡、常州、海宁产业园就显得意味深长了。众所周知,无锡、常州是苏南制造业的脊梁,也是中国现代工业的发轫地,其传统制造业的品质,国内一流。郎溪通过集群招商,把这些企业群整体引入,对承接传统制造业的转移,形成郎溪工业的体量和品质,意义深远。比如,在郎溪无锡工业园签约的七百多家企业、拥有国家和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者相关产品认证的二百余家、外贸企业二百余家。东华工业园也有着类似的情形。无怪乎落户郎溪的无锡客商惊呼:照这样的速度下去,郎溪人恐怕用七八年的时间就要走完无锡人100年的制造业之路。 郎溪还与常州的钟楼区、上海的松江等地政府密切接触,试图再次扩张“飞地经济”的规模。在招商引资的实践中,郎溪人开始体会到如鱼入水的感觉。 蝴蝶效应:亲商安商焕发磁性 亚马逊雨林一只蝴蝶翅膀偶尔振动也许两周后就会引起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初始条件十分微小的变化,经过不断放大,对其未来状态会造成巨大变化。郎溪的招商引资热潮正如一场飓风,引起它的到底是一只什么样的蝴蝶? 县城框架迅速拉开,对外形象快步提升。这是踏上郎溪这片土地就能看得见的。几年前的郎溪县城,破旧、狭小,被外地客商戏称为“只有一个红绿灯”的县城。如今,新城区大道通衢,新楼拔地而起,建设标准和起点,等同或高于周边江苏的溧阳、高淳。一个现代化的新型县城呼之欲出,对外形象显著改观。位于郎溪城中心的瀚海国际大酒店,四星标准、投资8个亿,开业以来,一直生意红火。走进大酒店,硬件、服务在全市已落成营业的酒店中,绝对算得上是领先。住客南北各地的口音,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郎溪的“人气”。而就在几年前,这里还是一个城区边缘的一片杂乱之地。 在分析“郎溪现象”时,无锡市委书记形象地说:“国家产业转移相关政策还没出台,郎溪就把客房打扫得干干净净了。”有媒体这样评价郎溪:“在抢抓机遇上,郎溪人聪明过人、招式过人、敏捷过人。” 在招商引资和承接转移的过程中,郎溪的服务意识很强,服务质量很高,他们的真诚打动了每一个到郎溪投资的人。郎溪的外来投资者常常听到郎溪的干部这样一句话:“围墙内的事情,你做;围墙外的事情,我来。”这话说到也做到了,郎溪招商服务有“四个一”:一家企业,后面对应一名县领导,一个服务班子,一个包干中心。郎溪的开发区基本上是零收费,虽然政府一年财政收入才8个亿,但却给开发区下拨了9个多亿的启动资金。这种敢把家底掏空搞服务的真诚,谁能不为之心动呢?亲商安商说说不难,但真正做好,既需要真金白银,更需要真情实意。 开放的移民文化也为郎溪招商引资提供了良好的软环境。郎溪历史上历经宋朝的方腊起义、岳飞六战金兵、元将阿剌罕屠城、明嘉靖日本倭人、清军与太平军反复拉锯,不断上演人间惨剧。郎溪真正原住民极少,因此在很多外地老板眼里,郎溪是中国除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第四个移民城市。移民城市都是包容性极强的城市,没有很多城市所共有的排外心理,更适合投资。在这里办事不用给红包、民风纯朴,在郎溪的宣传网页上,一直挂着这样一段朴素文字:“我们是文化底蕴深厚的人,通情达理、开放包容;我们是真诚纯朴的人,待人实在、言而有信;我们是雷厉风行的人,高效率、快节奏。” 随着一批批新项目入驻,一场新型支柱产业的大调整正风行郎溪,一个特色鲜明、产业环境较为成熟的“磁性郎溪”正在苏皖边界快速崛起。 (作者单位:安徽省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经济现象论文:经济下行与民工荒现象何以并存 经济增速下行过程中的民工荒现象,有人口结构变化的导因,也有经济结构变化的导因,但民工荒不表明中国已实现了充分就业,结构性失业问题依然存在。未来,失业压力或将困扰中国。 中国GDP增速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呈现逐级回落态势。但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中国经济下行的明显区别在于,中国的就业状况,尤其是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并没有出现恶化,没有出现2008年农民工因失业而大量返乡的现象,反而还出现了低端劳动力市场招工难的问题。从历史看,中国受失业困扰的年份均发生在经济增速下行期间,为何这次却出现反常现象呢? 内生增长已部分替代外需拉动 上一轮中国农民工的大量失业发生在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所导致的中国出口负增长,导致大量出口型企业关闭,农民工被迫返乡。根据国家统计局调研报告,受金融危机影响,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从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返乡的农民工比例分别为62.4%、16.1%和21.3%。这应该是2009年国家启动“4万亿”巨额投资的诱因之一,因为失业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若观察出口依存度,即外贸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可以发现1985年该指标只有9%,而到2000年则超过20%,其峰值出现在2007年,达到37.1%,说明在美国发生次贷危机前夕,中国经济对外需的依赖度也达到了最高峰。正是因为过去20多年来对出口的依赖越来越大,一旦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出现逆转,国内经济和就业就会发生剧变。 然而,2009年之后,中国经济的出口依存度开始明显下降,2009年降至24%,2011年也只是小幅回升至26%,较2007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这当然与中国通过扩大投资规模来应对次贷危机有关,但2011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已有明显回落,可出口增长率却难以重回2007年以前的水平了(附图)。从全球贸易大国贸易份额的变化看,如美国、日本和德国,都是在本国出口额在全球出口总额中的占比达到10-12%之后,便不再上升。而中国2009年的出口份额已居全球第一,至今连续3年占比在10%以上,故中国再要通过外需来维持高增长已不现实,这就使得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压力增大,从出口导向型经济转型为内生增长型经济成为必然。 尽管早在1995年中国政府已提出经济转型的口号,但实际进展较慢,近年来则明显加快了步伐。在转型过程中,劳动力的流向和结构也同时出现了令人惊异的变化。一是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流入量减少,而中西部地区劳动力流入量增加。如2009年,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比上年减少888万人,下降8.9%;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则比上年增加618万人,增长33.2%,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比重上升到17%;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为2940万人,比上年增加775万人,增长35.8%,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比重超过了20%。这显然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速明显超过东部地区,东部地区的部分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有关。如从2012年一季度的外贸数据看,中西部地区出口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中重庆和河南的出口增速分别为1.5倍和1.4倍,广西、四川和湖南的出口增速分别为41.2%、31.9%和18.7%,而广东、浙江等出口大省却都只有个位数增长。 二是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速度也有所放慢,流入城市的劳动力呈现中年化倾向。随着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的转移,近几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在春节之后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出现了中西部与东部展开争抢农民工的激烈竞争。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可转移的年轻劳动力数量越来越少,根据人保部披露的2011年劳动力供求状况数据,16-24岁、25-34岁、35-44岁、45岁以上各年龄组的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分别为1、1.18、1.06和0.77,可见45岁以上的中年劳动力明显供过于求。 三是随着中国制造业规模全球第一,投资对经济的作用增大,过去10年中包括制造业和建筑业在内的第二产业用人需求比重从25.7%提升至39.3%,第三产业的用人需求比重则从72.5%下降至58.9%,下降13.6个百分点。 从过去10年看,外需推动的出口导向型就业所带来的就业数量相对有限,因为廉价劳动力主要是充当生产要素功能,难以有效拉动内需。而随着劳动者薪酬水平的提高,他们不仅只是起到生产要素的作用,还形成了越来越强大的消费能力来支持内需的增长。如以往作为劳动力主要供给地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在国家的鼓励政策下投资增速增长,自身经济增速加快,导致了部分劳动力回流中西部地区,加剧了东部沿海地区的民工荒现象。而东部地区由于人力成本提高,出口优势正逐步丧失,也不得不进行产业升级,并将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发展内需型产业。在内生增长型经济正在逐步形成和出口大国地位依然保持的经济转型期,其对劳动力的总需求要大于以出口导向型经济为主的经济模式。 人口结构变化促使民工荒持续 从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看,尽管15-59岁人口的比重较10年前上升3.36个百分点,但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称,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自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2011年为74.4%,同比微降0.1个百分点。如果考察18-45岁这一青壮年劳动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重,应该前几年就出现了下降的拐点。 此外,城市人口也已经超过了农村人口,且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速度明显放慢,2011年为828万人,较过去10年明显放慢,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就日常所见而言,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是以老年人为主,所谓2010年2.79亿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一种解释就是,近2.8亿第一产业劳动力中有很大一部分并非完全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同时还兼着制造业、建筑业或服务业的劳动。因此,目前三次产业的劳动力构成可能有误,一个只占GDP10%左右的第一产业不应该占有如此多的劳动力,因为农业劳动者人均创造价值几乎只有第二产业的1/6。 农村家庭收入的构成,大致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如2010年工资性收入平均占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41% 。在美国,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专职(Full Time)劳动力大约只有200多万人,虽然美国农业的现代化程度高是农业劳动力少的原因,但中国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也提高了不少,故大致推断,专职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人口不会超过公布数据的一半,即1.4亿。如果依据这样的推算,则容易解释农村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的原因,故今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数量也会比较有限。 经济现象论文:经济下行与民工荒现象何以并存 经济增速下行过程中的民工荒现象,有人口结构变化的导因,也有经济结构变化的导因,但民工荒不表明中国已实现了充分就业,结构性失业问题依然存在。未来,失业压力或将困扰中国。 中国GDP增速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呈现逐级回落态势。但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中国经济下行的明显区别在于,中国的就业状况,尤其是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并没有出现恶化,没有出现2008年农民工因失业而大量返乡的现象,反而还出现了低端劳动力市场招工难的问题。从历史看,中国受失业困扰的年份均发生在经济增速下行期间,为何这次却出现反常现象呢? 内生增长已部分替代外需拉动 上一轮中国农民工的大量失业发生在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所导致的中国出口负增长,导致大量出口型企业关闭,农民工被迫返乡。根据国家统计局调研报告,受金融危机影响,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从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返乡的农民工比例分别为62.4%、16.1%和21.3%。这应该是2009年国家启动“4万亿”巨额投资的诱因之一,因为失业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若观察出口依存度,即外贸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可以发现1985年该指标只有9%,而到2000年则超过20%,其峰值出现在2007年,达到37.1%,说明在美国发生次贷危机前夕,中国经济对外需的依赖度也达到了最高峰。正是因为过去20多年来对出口的依赖越来越大,一旦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出现逆转,国内经济和就业就会发生剧变。 然而,2009年之后,中国经济的出口依存度开始明显下降,2009年降至24%,2011年也只是小幅回升至26%,较2007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这当然与中国通过扩大投资规模来应对次贷危机有关,但2011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已有明显回落,可出口增长率却难以重回2007年以前的水平了(附图)。从全球贸易大国贸易份额的变化看,如美国、日本和德国,都是在本国出口额在全球出口总额中的占比达到10-12%之后,便不再上升。而中国2009年的出口份额已居全球第一,至今连续3年占比在10%以上,故中国再要通过外需来维持高增长已不现实,这就使得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压力增大,从出口导向型经济转型为内生增长型经济成为必然。 尽管早在1995年中国政府已提出经济转型的口号,但实际进展较慢,近年来则明显加快了步伐。在转型过程中,劳动力的流向和结构也同时出现了令人惊异的变化。一是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流入量减少,而中西部地区劳动力流入量增加。如2009年,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比上年减少888万人,下降8.9%;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则比上年增加618万人,增长33.2%,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比重上升到17%;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为2940万人,比上年增加775万人,增长35.8%,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比重超过了20%。这显然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速明显超过东部地区,东部地区的部分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有关。如从2012年一季度的外贸数据看,中西部地区出口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中重庆和河南的出口增速分别为1.5倍和1.4倍,广西、四川和湖南的出口增速分别为41.2%、31.9%和18.7%,而广东、浙江等出口大省却都只有个位数增长。 二是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速度也有所放慢,流入城市的劳动力呈现中年化倾向。随着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的转移,近几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在春节之后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出现了中西部与东部展开争抢农民工的激烈竞争。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可转移的年轻劳动力数量越来越少,根据人保部披露的2011年劳动力供求状况数据,16-24岁、25-34岁、35-44岁、45岁以上各年龄组的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分别为1、1.18、1.06和0.77,可见45岁以上的中年劳动力明显供过于求。 三是随着中国制造业规模全球第一,投资对经济的作用增大,过去10年中包括制造业和建筑业在内的第二产业用人需求比重从25.7%提升至39.3%,第三产业的用人需求比重则从72.5%下降至58.9%,下降13.6个百分点。 从过去10年看,外需推动的出口导向型就业所带来的就业数量相对有限,因为廉价劳动力主要是充当生产要素功能,难以有效拉动内需。而随着劳动者薪酬水平的提高,他们不仅只是起到生产要素的作用,还形成了越来越强大的消费能力来支持内需的增长。如以往作为劳动力主要供给地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在国家的鼓励政策下投资增速增长,自身经济增速加快,导致了部分劳动力回流中西部地区,加剧了东部沿海地区的民工荒现象。而东部地区由于人力成本提高,出口优势正逐步丧失,也不得不进行产业升级,并将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发展内需型产业。在内生增长型经济正在逐步形成和出口大国地位依然保持的经济转型期,其对劳动力的总需求要大于以出口导向型经济为主的经济模式。 人口结构变化促使民工荒持续 从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看,尽管15-59岁人口的比重较10年前上升3.36个百分点,但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称,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自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2011年为74.4%,同比微降0.1个百分点。如果考察18-45岁这一青壮年劳动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重,应该前几年就出现了下降的拐点。 此外,城市人口也已经超过了农村人口,且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速度明显放慢,2011年为828万人,较过去10年明显放慢,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就日常所见而言,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是以老年人为主,所谓2010年2.79亿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一种解释就是,近2.8亿第一产业劳动力中有很大一部分并非完全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同时还兼着制造业、建筑业或服务业的劳动。因此,目前三次产业的劳动力构成可能有误,一个只占GDP10%左右的第一产业不应该占有如此多的劳动力,因为农业劳动者人均创造价值几乎只有第二产业的1/6。 农村家庭收入的构成,大致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如2010年工资性收入平均占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41% 。在美国,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专职(Full Time)劳动力大约只有200多万人,虽然美国农业的现代化程度高是农业劳动力少的原因,但中国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也提高了不少,故大致推断,专职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人口不会超过公布数据的一半,即1.4亿。如果依据这样的推算,则容易解释农村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的原因,故今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数量也会比较有限。 经济现象论文:“倒卡”引发的经济现象 近些年来,各大商场推出了购物卡这一新的营销方式。购物卡的“泛滥”,催生了消费者的变现需求。在卖卡一族中,大多数属于消费饱和型顾客,他们持有多种购物卡无需额外消费,于是将手中多余的购物卡折换成现金。还有部分消费者,则是因为商场价格昂贵,不想用购物卡去买自己不想要的东西,就选择将购物卡提供给“倒卡族”换取现金。于是,“倒卡”现象丛生。 商家为何发放商业预付卡 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即通常所说的为购物卡和代金卡。 发卡方通过发行购物卡可以实现融资功能。发放购物卡的过程可以快速收集现金,而消费者拿到购物卡后不可能一次性把卡内金额消费掉,这个时间差产生的沉淀资金,正是发行机构所看重的。 购买购物卡的缘由 发放购物卡已经成为企业给员工的新福利,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据了解,单位集中购买购物卡看中的是商家能提供相关名目的发票以冲抵企业购买购物卡给员工发放福利所需资金,这样企业可以摊大费用支出以冲抵部分利润,以减少企业上缴的部分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后,把钱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职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增加,发卡可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也就是说,将福利转化成购物卡,企业和职工都能获益。 “倒卡族”的应运而生 “倒卡族”手上持有的卡主要有三个流向。流向一、一买一卖赚6个点。一般的一两千块钱的卡也就是9折收购,而6万元左右可以考虑8.7折。流向二、大额购物卡消磁“换零”。在一些商场,购物卡消磁后可以退换,而且可以换成其他面额的。流向三、代人刷单赚服务费。如有客人前去购买大宗电器,拿卡的人去帮助刷卡,可以为顾客省钱3% ~5% ,营业员收入1% ~2%,“倒卡族”利润维持在1%~2%。 基于博弈论的角度,探讨“倒卡” 一、倒卡出现原因 假设情况的说明: 第一,博弈的参与者:买卡方和卖卡方 第二,各博弈方可选择的行为策略: 买卡方-全价买和低价买 卖卡方-全价买来全价卖(商场直接发行的购物卡相当于提供足额的现金购买全额商品)和低价买来全价卖(为简化方便,认为倒卡一方都是全价卖出) 第三,进行博弈的次序:由于我们认为其中只存在一次博弈,为方便分析将其视为简单的静态博弈。 第四,博弈方的得益或支付: 其一,商场直接发行的购物卡被买卡方全价购买,商场获得收益a,全价买的买方未占到便宜,低价买的买方得利c,此时商场损失d。 其二,“倒卡族”低价购来的购物卡倒卖给买方,得利为b,全价买的买方未占到便宜,低价买的买方得利e,此时卖方得利为0。 综上,得出矩阵(图5.1),并得到均衡解(e 0)。 就这个利益链条来说:商场通过发卡提前回笼了资金;一些单位给员工发卡,发放福利同时规避税收;行贿的人以卡代物,隐蔽性强;受贿者收到购物卡后转卖换来现金;倒卡族又转卖给了那些购卡的人,赢利丰厚;那些购卡的人,也省了不少资金……看上去,大家都获利了,但有专家认为,大批“倒卡族”穿梭在商场里,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物环境、有序交易,易出现纠纷,扰乱市场秩序。 二、实名制后效果 于是,有人提出实名制的办法管制这一现象。2011年,商务部两次关于预付卡实名制的意见和管理办法,其中“购万元以上购物卡需实名登记”和“单张卡限5000元”是两大焦点。 类似上文中现象分析,也可得出倒卡族与纪检部门间的博弈矩阵(图5.2),该矩阵没有纯策略的纳什均衡。 因为“倒卡族”选择卖的时候,纪检部门的最好策略是查处;纪检部门查处的时候,“倒卡族”的最好策略是不卖;“倒卡族”选择不卖的时候,纪检部门最好的策略是不查处;但是纪检部门选择不查处的时候,“倒卡族”的最好策略是卖。周而复始,倒卡现象屡禁不止。 这时,a、b、c、d、e、f的实际值显得尤为重要,a的值是市场决定的,无法控制;但是,其他相应值可以由政府控制。若一旦被查出受贿者,倒买倒卖被严惩,c值极大,以及对于纪检部门奖惩明显,则其他策略组合都是不可信策略,(0 e)为最优策略。 但是,也有人提出,即便如此,仍有漏洞可寻。例如,购买10000元的购物卡可以分为购买5次2000元的购物卡,这样就可以不用实名登记。一定意义上,实名制并未起到作用。对此,专家认为,每一项制度都有它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解决多年的“预付卡弊病”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实名制细则和后续措施。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现象论文:经济法领域内的软法现象浅析 摘要:随着公共治理理念的兴起,“软法”现象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大量出现,并呈现不断增长的势头,这对法的传统概念造成了极大的挑战。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行使着公共治理之责,软法在经济法领域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使我们不得忽视软法之治对经济法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应将软法机制应用到经济法对于经济的公共治理当中,软硬结合,以实现经济法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软法现象 一、软法亦法 (一)传统法概念 法是什么?回顾法学研究的进程,长期受传统法学思维框架的禁锢,国家法的定义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国家法强调法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在长久的法律发展史中,人们认为没有强制力的法律便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无可厚非,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倡导国家法的唯一性,便于树立国家法的权威,为巩固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软法亦法 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法律也当在社会化中获得自身的不断发展,随着世界范围内国家管理的衰落,特别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和广泛的公众参与整合而成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大量运用褪去强制命令色彩的软性手段不断涌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空前活跃,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现有的国家法在面对如此复杂的形势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其调整手段僵化单一,法律供给不足,社会矛盾突出,法不能物尽其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概念已经难以解释不断涌现的超国家法的社会现象,它正面临着挑战。我们不禁要问,法究竟是什么?国家法是否是唯一的法? 于是我们就跳出传统法概念的束缚,将其置于不断变化现实语境中,承认软法的法律地位,才能使法律理论能够与实践相结合。在中国,老一辈的法学家罗豪才教授在其所著的《软法亦法》一书中对法的概念进行了这样的更正:“法是体现公共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公共强制或者自律机制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其中“体现国家意志与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就是“硬法”,它们属于国家法;而“软法”是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不排除公共组织的内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内涵),它们由部分的国家法规范和全部的社会法规范共同构成(外延)。 二、经济法特性与软法的契合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市场经济运行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具备其他法律部门不具有的一些特性,而这些特性恰恰为软法营造了生存空间。 (一)动态性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然而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毕竟是人类历史上的首创,其中虽然充满机遇,但也必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不能是一个固定模式而必须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因此,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实质上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因此,经济法不可能创制一部如民法典那样稳定的经济法典,经济立法既应该保持体制的相对稳定,又应该根据经济生活的变化做出适时的调整。因此,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经济法的稳定性要差一些,而软法规范为了迎合社会变化的动态需求,做出弹性的制度安排,在开放协商性的法制定过程中,降低了法治与社会发展成本。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软法可以早于硬法出现,或者作为硬法制定的实验性立法,能够将硬法创制过程中的分歧转化为一种更加温和的制度安排,实现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动态调整。 (二)调整手段综合性 经济法是将各种调控手段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综合调整,经济法对其关注的经济关系,除了传统法律调整手段中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措施以制裁之外,经济法还依法对管理经营成绩突出者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经济法调整方法更多地采取提倡性规范和奖励性后果的形式,国家采用奖励的形式是经济法的一大特征。这与软法之软有着共通之处,软法的内容一般就以自律和激励性的规定为主,通过利益诱导的方式达到法治效果。 (三)主体多样性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经济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应当具有多样化,然而在现实的经济法律规范中,国家法即硬法占据了绝大多数,它在削弱其他自发性社会规范的过程中,也削弱了其自身机能,无法满足主体多元化对经济法的需求。事实上多元社会的法规应当与其他自发性社会规范互相取长补短,多元社会可以开放地追求多样的价值,社会规范也应多元化,应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自发性的自律规范。软法遵从的是在具体的社会语境中解决冲突的方法,而这正符合经济法律关系的多层次性以及主体的多元价值追求。 三、经济法领域的软法现象 尽管软法概念首先见于国际法学,但这既不意味着软法现象最早发生于国际法领域,更不意味着唯有国际法领域才有软法现象。相反,作为一种影响公共资源配置与社会财富分配的规范形态,经济法领域内软法现象的大量出现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主要表现为公共政策、自律规范和专业标准。 (一)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按照制定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国家性政策和政党性政策。国家性政策是指由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为了实现公共目标而制定的策略和措施。政党性政策是指为了实现执政或者参政的政治目标,政党经常制定各种政策,以及其向国家机关、社会自治组织以及民众就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公共问题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 (二)自律规范 为了实现自我规制的目标,现代社会出现大量的自律规范,它们大多是权利主体自我创制、自我实施的自律规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权力和规则管理自己。我国的组织体系分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后三类组织皆涉及社会自治问题。例如,社会团体中发挥作用最为突出的当数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可称为公法人,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行业组织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表现之一就是制定自治规章,如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任何一个团体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以达到各自的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成员,这就是团体的“法律”。 (三)行业标准 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即是维护社会交易的公平与提高社会交易的效率,但由于技术创新等原因,专业标准难免变动不定,因此不可能通过硬法来明确规定,因此经济法不得不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硬法明确规定商品与服务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另一方面又以软法的形式详细列举各种专业标准。由于专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实施效力的不尽相同,专业标准有一部分可归入硬法即国家法,大部分可归入软法。 经济现象论文:基于行为经济学视角的大学生考研现象分析 摘要:本文利用背景关联理论、心理账户理论、前景理论、锚定理论与拖延理论,对大学生考研行为进行行为经济学视角的分析与诠释,认为大学生由于认知偏差与过度的心理预期效应而产生对考研的需求。而为了解决该问题,高校与社会应该着手于失业保险、就业指导与舆论宣传等方面。 关键词:行为经济学 大学生 考研 一、引言 据资料显示,全国报名参加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达到140万人,比2009年增加了13%。而据教育部网站显示,2010年硕士与博士研究生应届招生数为30.9万人与2.3万人,共计33.2万人,占报考人数的23.71%。而在同期,2010年高考的全国平均录取率为68.65%。相比之下,考研的录取率仅有高考的近三分之一。 由于近年来研究生扩招现象明显,且存在高校培养体制等一系列因素,因此有人认为“硕士与学士没有完全体现出层次上的差异性”,因而导致了高学位与低收入并行的状况。 而在传统经济学中,人是“理性的”,是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理性分析的。大学生对考研的大量人力与物力的投入,是基于对更高回报的基础上的。但是,研究生就业问题早已凸显,较高的薪酬回报难以实现,而“考研热”依旧没有降温,因此,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传统经济学假定。 行为经济学是“以人类行为作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理论”,它研究的是在非理性情况下人的选择问题。因此,本文将应用行为经济学对大学生考研现象进行解读。 二、文献综述 在对就业与考研的选择问题上,徐体高、胡效亚(2006)通过对考研与就业的利弊关系分析,认为考研无法完全规避就业压力,而且在务实精神的日益盛行下,学历在就业中的砝码不容乐观。 而在考研成因的问题上,李冰仙(2007)通过对2006年硕士研究生的调查分析发现,“就业难”问题并不是大学生“考研热”的最主要原因,而是由于信息社会来临下精英阶层标准的上升为大学生考研指引了方向,因此,为了成为上层阶级,大学生选择进一步接受教育。 另外的学者则有不同的观点。郑军、阳光(2005)也认为,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生存理性”导致了大学生选择考研,即就业与生存的双重压力导致了“考研热”的状况,是一种理性行为。除了个体理性之外,考研趋势的形成也导致了社会理性选择的出现。 而对于如何解决当下的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黄敬宝(2007)认为,应该通过控制高等教育的扩招速度,调整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的方式解决问题。除此之外,路瑞峰(2008)则认为应该加强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通过职业规划来合理引导与指引大学生未来的道路。如果有良好的职业生涯规划,则大学生的行为将更趋于理性。 而张宝英(2010)则基于行为经济学对大学毕业生的考研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有限理性是考研抉择的重要约束条件,而非理性心理因素是考研决策的关键桎梏。 三、考研现象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行为经济学是基于心理学与社会学的新兴经济学分支,其学科的出现对传统经济学理论产生了挑战。由于基于人的行为研究,因此,行为经济学较其他经济学分支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与较少的抽象性理论。对于大学生考研热现象,行为经济学可以用背景关联理论、心理账户理论、前景理论、锚定理论与拖延理论对该现象进行解读。 第一,大学生由于其背景信息的影响产生了对更高学历的选择性偏好。背景关联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与自身的行为背景有很大的相关性。从心理动机来说,大学生通过高考选拔进行大学学习这一行为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教育与更多的技能,从而提升自身的价值。对于中国学生而言,在成长的历程中,大部分家长与老师都一直在强调进入大学学习与自身成就和发展的相关性。因此,教育与成就的单调递增关联一直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学生,这就构成了中国学生的背景信息。即: 而在大学文凭日益普及的现状下,由于自身的背景信息影响,大学生会或多或少地偏向于进行进一步的学习,通过考取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来提高自己的能力,认为这样可以使自身实现更好的发展与成就。 第二,心理账户理论认为消费与付出有些时候是不可替代的,也就是说,人们付出相同的成本,其带来的意义是不相同的。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教育的投入可以被认为是对于劳动力提升的投资,其带来的效用远大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对于普通大学生而言,是经过了十余年的学习,才使他们能够一步步地迈向精英阶层的。虽然目前,部分服务类行业出现了工资明显上升的情况,有些地区的服务员收入甚至超出了低收入大学生的薪酬标准。但是总体来说,低学历群体所从事的主要是体力与无创造性的工作,其向上发展的空间较小。所以,大学生们对教育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是深有体会的。因此,选择继续读研所带来的费用上的增加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有相对较少的痛苦感。 第三,人们处于对风险的普遍性厌恶导致了考研需求的增加。行为经济学认为,人对风险是厌恶的。由卡尼曼和特维斯提出的前景理论表明了人的主观感受的差异性。 前景理论认为,“一定量的财富减少产生的痛苦与等量财富增加给人带来的快乐不相等,前者大于后者”。由于近年来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持续报道,对于目前流动性较大且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劳动力市场,大学生选择就业是存在着较大的失业风险的。而一旦失去了工作,大学生就将面临着生活困境的问题,由前景理论可知,这种失业所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得到工作时的快乐。相比之下,研究生的学习虽然要付出一定的费用,但是可以给大学生提供数年稳定而无风险的生活。出于对稳定的需求,大学生对考研有更大的偏好。 第四,大学生对自身发展的较高锚定导致了对更高学历的需要。锚定理论主要是关于参考系的理论。在已经考上大学的基础上,在经验性环境下,大学生对自身的价值会自然而然地锚定在较高的位置,希望获得高额薪酬回报。而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由于中国经济仍处于发展时期,劳动力需求者难以实现大学生所期望的锚定位置,因而大学生会选择暂时性放弃就业,而追求进一步的自身提高。因为在大学生看来,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提升一个人的竞争力,使其可以从事知识性的高回报工作。如果大学毕业后仍然为了就业而勉强选择较低水平的工作,则导致了自己未能达到自身的心理预期,从而无法满足自身的锚定目标。 四、基于行为经济学的大学生考研热对策 1.应该进一步推广大学生失业保险机制。保险机制的存在就是将不确定的事件通过个体对保险公司进行保费的支付使其变为确定性事件。大学生对就业问题较为排斥是由于其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由于人是追求稳定性的,因此如果推广失业保险机制,不管大学生是否失业,大学生都将在一定时期内得到有保障的生活。这样,相对于没有保险时的巨大就业风险额度,大学生就业的风险度将大大下降,从而降低了大学生对就业的厌恶程度,从而增加大学生的就业量,“考研热”就可以适当降温。 2.改善大学生对就业问题的厌恶态度。由于中国的教育体制问题,我们一直注重知识的积累,而对知识的应用与实践则较少涉及。因此,出于对学校教育的依赖,许多大学生都对进入社会有着本能的抵触心理。但是就业问题是终究要面对的问题,拖延与抵触是无益于事情的解决的。因此,对于高校来说,如果能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职业规划问题的辅导,积极鼓励学生进行实习与培训,让他们尽早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融入社会,这样就能在心理上减少大学生的排斥感,使更多大学生能依据自己的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恐惧而选择考研的道路,没有自我的思考。 3.加大对实用型人才的宣传,减少社会上对于学历的盲目崇拜心理。人们的决策不仅是受自己影响,也受到身边人与媒体的影响。如果政府能积极宣传正确的人才观,弱化薪酬与学历的关联度,扼杀不合理地追逐高学历之风,做到人尽其用。那么许多大学生也将因为背景关联现象而减少自己对考研的迫切性。思考合适自身的发展之路。在西方发达国家,学历固然重要,但是并非是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条件。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与苹果创始人乔布斯都是大学辍学生,但是依旧凭借自身的努力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正是因为社会给予他们一个相对宽松的学历限制,才能使他们有机会实现自身的价值。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中,学历与职位的相关度愈发紧密,以至于劳动力需求者很多时候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在这种社会下,“考研热”现象自然会进一步加剧了。 总之,缓解“考研热”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行为经济学的指导下,通过对大学生群体进行心理与行为上的分析,制定出合乎大学生与社会两者需求的规章政策,使我国劳动力市场能够公平、合理、高效地运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经济现象论文:理性面对经济增速放缓现象 说起叶公好龙的故事,在中国,肯定属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之列。然而,在今天,类似或带有古代叶公好龙故事印记的现象,却仍可以从现实生活中频繁见到。当前围绕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形势问题的分析判断,便是一个十分突出的例子。 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起码从2003年起,其计划口径的指标,从来都是按照8%来设定的。但是,即便如此,在人们的心目中,却从来没有把8%当作一回事。高于甚至远远高于8%的实际增长速度,才是被人们真正心仪的目标。 与此高度相关,我国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其预算口径的指标,从来都是根据经济增长计划指标来设定的。或高于其1至2个百分点,或干脆简单地将其直接搬用过来。但是,基于同样或类似的思维方式,人们也从来没有把财政收入增长的预算指标当作一回事。远高于甚至几倍于预算增长指标,才是人们心中设定的真正目标。 众所周知,现实的情形也是这样,这些年来,我国实际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不仅远高于其计划或预算指标,有时甚至以计划或预算指标的倍数计算。 如此的情形延续下来,十几年甚或几十年如一日,经济增长计划指标也好,税收收入预算指标也罢,已经在人们的心中变了味道——不过是当年叶公所爱好的“龙”的翻版。一旦形势稍有变化,“龙”真的来了——计划或预算指标真的要成为现实,沉不住气的,大有人在。 当前我们正处于这样的矛盾关口。在国内外经济陷入新一轮波动、我国步入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期的背景下,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本来已经做出了将经济增长计划指标调至7.5%、财政收入增长预算指标调至9%的安排。但是,随着今年1月—4月份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统计数字的先后,人们发现,实际增长速度真的如计划或预算所安排的那样放缓了,便犹如天要塌下来似的。于是,在我们的身边,赶快掉转枪口,较大幅度调整既定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等方面的呼声,扑面而来。 如果只是一般意义的议论,倒也无碍。但是,在不少场合,类似的议论已经深入到具体政策的实施层面,则不能不格外令人警惕。比如,已经有这样的说法,鉴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已经放缓,甚至有可能持续下去,结构性减税的安排有另做打算的必要。或者,起码要减少力度、放缓进程。否则,今年的财政收支形势会极为严峻。 事情到了这步田地,即使仅仅出于澄清事实的目的,也须对此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可以立即提及的因素,至少有如下几个: 从目前的统计数字看,无论经济增长速度,还是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即便确有放缓现象,但迄今为止,它们都只不过是在以往持续高速增长之后的必要调整。而且,这种放缓,既非较大幅度下滑,更非负增长。不必也不应对当前计划或预期内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放缓反应过激。此其一。 目前的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增速放缓,并未脱离今年预算指标的范围。即是说,它的放缓,并未达到低于预算收入增长速度的地步。故而,即便这样的放缓态势持续下去,只要它仍处于预算指标的控制范围之内,便不会动摇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此其二。 认识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不会动摇,用于支撑结构性减税的财力便是有保障的。事实上,今年的财政预算已经确定了10700亿元的财政赤字规模,财政赤字本身即是减税与增支的综合反应。这笔钱,不被用于减税,就被用于增支。故而,即便从减少财政赤字被挪用于增加不必要财政支出可能的意义而论,把结构性减税落到实处也是必要的。此其三。 经济现象论文:多元并存:西南民族地区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中社会文化变迁的现象 [摘要] 在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过程中,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变迁。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民族文化在与经济生产方式转型的互动中发展变迁。既保持着各自的特色又不断变迁发展,现展与传统传承的良性互动,各族文化相互交流渗透,并与外来文化发生融合与冲突的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发展和多元文化共存的状态。传统文化的变迁对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以及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西南民族地区 经济生产方式转型 文化变迁 互动 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各民族发展的过程。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赋予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特点。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要解决西部发展问题,包括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现代化。在民族地区现代化过程中,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生互动,产生了文化适应、文化变迁等新问题和新现象,社会文化变迁也对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产生了深刻的、潜在的影响。 西南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生活着壮族、藏族、土家族、彝族、苗族、布依族、傣族、傈僳族、拉祜族、景颇族、怒族、纳西族、佤族、独龙族、羌族、德昂族、阿昌族、布朗族、瑶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仡佬族、水族等世居少数民族,种类多,分布广,历史悠久,文化特色鲜明,民族风情多姿多彩,多数处于经济后发展地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西南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不断发生变化。在经济生产方式转型的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原有的生活习惯和思想意识,以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和现代化,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变迁也对经济生产方式转型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经济与文化在双向的互动中发生着明显的变迁形态,显示出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涵延性与主导性的并存、兼容性与选择性的一致的情态,社会文化观念更加开放,传统价值理念明显改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文化既保持着各自特色又不断变迁发展 西南各民族文化的特色很鲜明,文化个性薪火相传,一脉相承,文化认同持续延伸,以自身的特色不断发展,转向更加开放的形态。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沿着其自身的文化轨迹发展,在一定历史条件、社会环境中发生演变的。 (一)众多少数民族保持着独特而鲜明的文化生态。 由于生存环境和文化环境,如语言工具、交通工具、生活方式、劳动方式、思维能力等的不同,造成了不同的民族。民族是以文化来区别的,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西南少数民族地处区域广阔,又往往住在环境较为险要、偏远的地方,各民族来往不方便,因而各个民族或者各个地区的民族由于各自的环境孕育了不同的文化,显示出相对的封闭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或独特性的特点,代代相传,孕育了众多的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形成民族文化顽强的生命力和多元发展的格局,并随着人类的发展和各族的生存环境的变化而缓慢地改变。在经济生产方式转型的过程中,仍然保持着传统文化生态的相对完整性。 黑衣壮广西那坡县壮族中民族文化独特的一支,至今仍显示出鲜明的民族个性。黑衣壮自称布壮,总人口51800多人,占当地壮族总数33%。[1]黑衣壮的高度聚居是长期社会变迁的结果,有相当多的村落全部是黑衣壮,有的村落90%都是黑衣壮。黑衣壮的生活并不富裕,但是他们勤劳、节俭、家庭关系和谐、社会安定。黑衣壮以黑色为美,以黑为神,以黑色作为族群的标记。黑衣壮古朴的族群个性至今仍表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他们至今仍穿着传统的服饰,住着古老的干栏式房屋,仍吃着腊肉、五色糯米饭等传统食品,仍过着二月初二、三月三等民族传统节日,仍保留着古老的族内婚制。黑衣壮生性浪漫,擅长唱山歌,每当夜幕降临,男女老少便集于村头寨尾,以歌代言,山歌成为显著的文化特征。 (二)经济生产方式的变化,带动着民族文化心理的变迁。 民族文化源自不同的自然环境、生产方式、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随着这些要素的改变,在经济生产方式转型过程中,民族文化心理也随之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文化经济的市场运作被逐渐认同,广西黑衣壮聚集的那坡县领导提出了“文化搭台、旅游唱戏、经济发展”的发展思路,以黑衣壮为品牌,依托周边大新、靖西旅游大县,着力构建沿边特色经济旅游带。2000年开始,那坡县采取措施把黑衣壮介绍给外面的世界,以文化推动那坡的经济发展。2001年通过广西民俗摄影协会,邀请了来自全国的180多位摄影家到黑衣壮居住的村落采风,并在广西首府南宁举行“神秘的那坡”的民俗风情摄影展,同年黑衣壮合唱团登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舞台,使原生态的黑衣壮文化成为一种旅游、演艺的文化资源和产业形态。又据新华社记者采访报道,西藏51岁藏族农民旺扎一家2000年前住在土坯房里。因为修建青藏铁路要拆他们的房子,还要让土地,他们开始想不通。后来政府帮着盖起藏式别墅,住在拉萨火车站周边,铁路建设还给他们带来了致富机会。他家里用上了彩电、电饭锅,还花9万元买了辆“东风”翻斗车,大儿子跑运输,一天纯收入400多元,他们还想在车站旁开个招待所和餐厅。商品观念的形成,经济利益的驱动,跑运输、开招待所和餐厅成为现在藏民的自觉选择。[2]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西南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价值观念的经济变迁是明显的,民族文化形态的变迁有先后继承的脉络,变迁的因素和过程是可以考察的。 二、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呈现出多样性发展的状态 任何一个民族及其文化无不处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是特定人群在特定生存条件下进行生存的方式和表现。不同民族文化的个性,包含着各自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艺术审美等因素,正是由于生存环境和文化环境的不同的具体反映,都有自己特定的历史时间和社会空间的特点。因此,不同的民族文化是共存的,彼此之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民族文化才能发展。在经济生产方式转型的过程中,西南民族地区众多民族不同的生存状态,呈现出社会文化多元并存状态,并向生态环境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和民族文化多样性协调共存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建设文化的和谐社会。 经济现象论文:民办高校“学生厌学”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学生厌学”现象反映的是这样一个事实:由于目前民办高校提供的教学服务没有反映市场的实际需要,没有考虑到学生的现实特点、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从而使得部分学生厌倦了学校提供的整套教学服务。这一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在政府的垄断管理扭曲了民办高校资源配置的前提下,由市场压力所诱导的民办高校和其学生之间理性互动和功利性的选择在个体层面的表现,它导致了组织和个体行动的迟缓和低效率。 关键词:民办高校;“学生厌学”现象;经济学分析 我国高校扩招后,高校毕业生猛增,造成了知识型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在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比重很大,这对吸收高校毕业生、缓解就业压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我国虽然也可以看到服务行业不断扩大的现象,但相对而言,高校毕业生供给过剩的速度更快[1]。高校毕业生的增加对过去没有升学的阶层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上大学被视为一种缺陷。过去由高中毕业生从事的职业逐渐被高校毕业生取代,如果不是高校生就不会被录用[2]。劳动力市场上高校文凭的快速增多,以及部分高校在教育质量把握上的机会主义行为,扭曲了高等教育的市场信号筛选功能。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与高校教育中培养的具体知识技能相比,企业更加重视到高校入学为止学生所形成的基础能力,以及学生毕业高校的市场声誉[3]。高等教育,尤其是民办高校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作为附加价值不被很高的评价,普通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民办高校毕业生)的起薪相对标准,不仅没有伴随着我国GDP的快速增长而明显提高,甚至在某些局部市场由于毕业生的供给过剩还下降了。普通高校的文凭学历,尤其是那些在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下风的民办高校毕业生的文凭学历所附带的预期收益下降了[4]。 在目前我国高校教学课程改革滞后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对高校毕业生消极的反映,将对民办高校在校学生的学习策略制定产生很大的影响:民办高校毕业生学历文凭所附带的市场收益预期下降,将促使部分处于学习成本临界状态的学生,减少他们对学校规定课程的努力投入程度。这将使得这些学生面临无法通过严格毕业考核的危险。 这是因为,高校教学服务具有很强的“客户投入型”生产活动特征。高校教学服务的质量,不仅仅依靠优质设备和具有高深专业知识的教学人员等高校内部投入,而且也依赖于它的直接消费者学生的禀赋与努力。而在我国高考扩招后,伴随着录取率的不断升高,入学学生在学习基础、学习方法、智力条件等等这些关于个体禀赋特征的分布上更加离散了。这种情况在民办院校的招生中尤为普遍。因此,为了达到一个既定课程的基本标准要求,每位学生付出的努力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说,学习基础、学习方法、智力条件好的同学为达到一个既定的学业基础标准所付出的努力要少一些,在付出相同努力的条件下,这些同学往往也能达到这个课程要求的更高标准。在不考虑学生其他学习成本的情况下,如果学生个体选择学习努力程度的优化模式,可以由个体付出努力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比较权衡来模拟的话。此处的边际收益是指,学生付出额外努力达到一个更高学业标准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它包括精神收益和物资收益两部分;边际成本则是指,学生为达到一个更高学业标准付出的额外辛苦和努力。那么,当民办高校毕业生市场相对工资预期下降时,受到最大冲击的是那些处在禀赋分布落后位置的学生,即处在所谓“学习成本的临界状态”的学生,他们为完成既定课程的基本标准所花费的边际成本,恰好等于他们所获得的边际收益。 当部分处于学习成本临界状态的学生,在市场预期工资下降的价格信号诱致下,主动降低学习努力程度的时候,如果这些民办高校仍然严格按照传统的规范和学术标准进行教学、检查考核和认证的话,就非常有可能导致学校的毕业通过率降低,而维持一个低的毕业通过率会导致部分学生退学。这种退学行为将传递很强的逆向信号,往往会导致更多在传统教育理念下不具有学习比较优势的潜在生源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不仅会影响到那些依赖学费生存的民办高校继续获得学费的显见收益,而且还会进一步影响到这些民办高校未来的潜在收益。因此,在经济压力下,在缺乏外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这将促使民办高校为了挽留学生,而选择向这些学生妥协。部分民办高校可能会放松课程的学术标准和考核标准,尤其是在民办高校有限的资源,在政府主导的高校评估诱导下向科研和基建倾斜的情况下,由于部分民办高校缺乏课程开发、师资培训等直接涉及提高教学服务质量的资源投入,于是部分民办高校只能单纯地选择简单、易通过的教学内容推荐给学生,而不管这些内容是否构成了有机的科学知识体系,是否符合市场的需要,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各项能力和科学素养。显然,学校提供的这种教学服务很难吸引广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这不仅使得学生付出努力从课程学习中获得的物质收益降低了,而且精神收益也减少了。这将促使理性的学生个体进一步调低自己在学校课程学习上的努力程度。 很多学生开始逐渐厌倦了学校提供的整套课程教学服务体系。这些在自学与自控能力上和公办院校学生相比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学生,在学校供给和自身需求差距过大的压力下,被迫走上了自学、自我规划的道路。他们中的很多人选择把自己的主要精力仅仅投放在市场公认的需要上(例如英语学习)。而那些学校提供的通识棵、公共基础课,甚至是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于缺乏市场的统一认证和评价,则得不到这些学生很高的评价与重视。在这些课程的课堂上,学生们上课迟到、听音乐、玩游戏、交头接耳这样的“隐性逃课”现象开始增多了。部分学生在学习态度上变得浮躁了,在学习目的上变得功利了,他们努力搜寻那些在市场上相对稀缺、同时又不用费力就可以获得的证书或文凭,他们企图用最短的时间来获得那些自己所需要的生存和发展的知识和技能。于是,快餐文化在校园中开始蔓延,学生学习的长远目标则变得模糊不清。 显然,这会促使市场进一步调低对民办高校毕业生质量的预期,进而调低的市场预期将会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机制,反映在民办高校毕业生的相对起薪上。无疑这将在学生、民办高校、市场间引致出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民办高校部分学生对学习的努力投入向零收敛,而且这种厌学情绪和行为将通过同群效应的传染,以及市场价格机制的反馈在学生群体中蔓延开来,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认为,在动态上,民办高校较低的教学、考核和认证标准,将减少那些本来能够达到更高标准的学生的努力程度。那些本来能够达到更高标准的学生,现在同只能够达到较低标准的学生群体一样,拥有相同的质量证书。与之相对照的是,已经降低了的民办高校教学标准向市场传递着一个较大群体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这些学生本来很有可能被激励去付出更多努力,使其自身的能力达到更高的层次。 在不存在二元经济的条件下,这一循环过程将促使民办高校毕业生的相对起薪水平向没有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普通劳动者工资处收敛。显然,这一工资收敛的趋势,最终将由于处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结构底端的民办高校不断退出市场而得到扭转。在存在二元经济的条件下,由于求职者通向市场正规就业部门的必要条件,是是否拥有政府垄断授权的高校文凭。因此,考虑到我国正规就业部门种种难以量化的特权,这一循环过程的趋势将难以预测。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部分民办高校在校学生身上所发生的“学生厌学”现象反映的实质并不是现在的学生对学习失去了兴趣。“学生厌学”现象所反映的是这样一个事实:由于目前民办高校提供的教学服务没有反映市场的实际需要,没有考虑到学生的现实特点,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从而使得部分学生厌倦了学校提供的整套教学服务,即使这些教学服务中存在一些闪光的部分也难以再次唤起他们的兴趣。这一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在政府的垄断管理扭曲了民办高校资源配置的前提下,由市场压力所诱导的民办高校、学生间理性的互动和功利性的选择在个体层面的表现,它导致了组织和个体行为的迟缓和低效率。 第二,部分民办高校在校学生身上所发生的“学生厌学”现象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及时纠正将有可能产生难以遏制的连锁反应。 第三,在高等教育的大众普及阶段,当高等教育的教学服务不再是稀缺性资源,高等教育市场结构从垄断进化为部分竞争的时候,至少在高等教育新拓展的领域,单纯依靠行业自律,或简单的政府指导和规范,将难以保证高等教育的服务质量。因此我国高等教育的下一步发展,有赖于关于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的社会契约更加明确。这一点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有时不得不被置于忽略的状态,这有产生巨大社会问题的可能性。所谓“学生厌学”现象就表明了这一点:市场化本身不是自明的价值。原有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以经济发展这一巨大社会目的的实现为由而被正当化。当对高等教育的统治力量转移到了需求一侧,决定高等教育体系的形态,不是制度框架和政府垄断,而变为市场中的竞争力时,我国需要摆脱目前这样的体制:即一方面政府寄希望于发展市场力量来补充教育发展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又不肯将权利让渡给市场,放松对高等教育管理的垄断和主导。这不仅扭曲了民办高校间竞争的方向,也扭曲了市场对民办高校资源流向、配置的引导。显然这是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低效率的原因所在。 经济现象论文:经济转型期医患关系紧张现象分析与对策 摘 要:经济转型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阶段,无论是医务工作者还是患者,存在不良心态属正常反应。剖析他们不良心态形成的原因,对调整心态、避免加剧医患紧张关系,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价值。只要双方相互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和各自依据法规做事,就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建立和谐友好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经济转型期 医患关系 心态分析与调整 近年来,在医院里屡屡出现严重扰乱医疗机构诊疗秩序的行为,最初人们不理解,以为是医院的问题;后来才清楚这是叫作“医闹”的丑剧,其背后有着利益链条的非法行为。最近多次出现了侵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的违法举动,使“医闹”升级为“医害”,严重危害了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不仅摧毁着医务人员的自尊,也动摇了他们对这个职业的信仰。这不由得使人们思考,医患关系恶性事件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心态在支配着他们的行为?我们认为,分析他们的心理状态 ,剖析不良心态形成的原因,对正确调整心态、避免加剧医患紧张关系,无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价值。 1.经济转型期医务工作者与患者的心态变化分析 1.1 经济转型期医务工作者的心态变化分析 也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在医务工作者中有了个让人充满幻想的名称——白衣天使,但什么是白衣天使呢?有人说:即是穿白大褂的护士。意思是说:他们纯洁、善良、富有爱心;他们救死扶伤,童叟无欺。他们被比喻为是奉上帝的差遣到人间来治病救人的天使。也有人说:白衣天使是对医护人员的美称,而天使也是帮助别人,多指护士;因他们身穿白色工作服,从事救死扶伤的神圣事业给人类带来希望和快乐的,所以给护士起“白衣天使”这个美名[1]。 我们以为“白衣天使”的称谓随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也在逐渐泛化,不仅仅局限在女护士这个狭小范围内,更多的是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肯定与赞美,它也逐渐变成一个光荣与值得骄傲的称号。多少年来人们一直对医务工作者充满了崇敬和羡慕,特别是患者更是充满了希冀和期盼。在这种背景下,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使医务工作者在心里慢慢产生了骄傲与自满情绪,慢慢滋生了不是我求你而是你求我的、高高在上的心态。特别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更加深了自我价值需要社会肯定的心理变化。医务工作是高强度、高风险、责任重的高压力职业,长期的高负荷运转,以及收入水平相对落后,容易造成医务人员的心理失衡。同时,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多和大城市三甲医院对外开放就医,医务工作者的劳动强度越发明显增强。加上繁杂的工作环境、吵闹的工作氛围,使长期处在这样环境下的人心里易烦躁、情绪易激动。因此,医院的部分医务工作者中慢慢出现了服务态度从热情到冷淡、从冷淡到急躁、从急躁到蛮横的变化过程,更有甚者出现只顾自己收益、漠视患者利益和感受的行为和举动。 1.2 经济转型期患者的心态变化分析 患者是指患有疾病、忍受疾病痛苦的人。指等候接受内外科医师的治疗与照料的病人[2]。病人,顾名思义:生病的人。但为什么习惯用患者而不用病人一词呢?因为在古语里,病人有使人民困顿、扰乱为害人们等义[3],所以用患者一词更为中性和人性化。 我们认为患者也好,病人也罢,总之都是指那样一种人群。他们因为感觉身体不舒服来到医院,目的是得到诊断和治疗。在计划经济时代,他们可以享受三联单就医,开药不受剂量限制,甚至可以一次开出一年的药量,直到放置过期也吃不完,药品浪费现象严重。试想那时他们是一种什么心态呀?而进入经济转型期后,一切不合理的行为都要杜绝。无疑使他们感觉有些不舒服了,但开始还能平淡接受,因为毕竟是不合理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他们的心态也逐渐发生变化。回想以前,看看现在,自感心里落差很大。在他们心里慢慢滋生不满情绪,加上医务工作者中一小部分人出现的浮躁情绪和缺乏医德的举止,更加重了患者的不满情绪,并逐渐发展为强烈的抵触行为和举动,更有甚者发展到不顾法规、践踏法律。 2.经济转型期医务工作者和患者不良心态的调整 现实中由于医务工作者与患者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医务工作者相对于患者属于强势一方,而患者则属于弱势一方。为公平起见,国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医务工作者有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患者也有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双方只要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则办事,不良心态的调整就变得易行和有效了。 2.1经济转型期医务工作者不良心态的调整 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医学教育中往往都有一门课程是医生们必修的,这门课程就叫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贯穿于医学教育的整体,体现了医生对患者的尊重。可见医务工作者首先应了解患者的权利,这对正确行医、避免医疗官司特别重要。 法律规定的患者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保健权、知情同意权、名誉权、肖像权、主决定权、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4]。生命权是强调要尊重生命;健康权是强调自然人以其器官以及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隐私权指对私权保护;保健权指平等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利;知情同意权指医生要充分告知患者一切诊断、治疗内容,然后获得患者同意后才能进行;名誉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特别强调的是一种社会的评价;肖像权指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权使用;主决定权是医疗服务活动中权利制衡,防止医师滥用权利的重要要素,也是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亲属权是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身份权利;配偶权世配偶间相互辅助、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针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的一种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这样一种权利[4]。 可见患者享有的权利非常细致、具体,因此医务工作者不可马虎大意、轻视患者,尤其是生命权、知情同意权、主决定权要格外注意。其实医务人员可以换位思考,一切就可理解和同情了。同时,还要理解经济转型期的社会特点,以及中国大陆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医疗机构公益性淡化和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是影响医患关系的根本原因。任何一个政策的推行和贯彻都需要时间,解决分配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同样需要在医疗实践中不断深入、完善。对于医务工作者而言,不断加强自身医德修养、强化法制观念,使自己在自身权利范围内做事,不违背或限制患者的权利,是淡化医患矛盾的有效途径。试想,一个懂得法律规定、注重医德情操的医务工作者,他的心态一定是最佳的。 2.2经济转型期患者不良心态的调整 患者也要看到,大多数医务工作者还是踏踏实实、兢兢业业地为患者服务的,在高强度的工作面前,医务人员任劳任怨、忠于职守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一小部分医患关系的不和谐,责任并不完全来自于医务人员,患者的不理解以及体制的不协调,也是引发医患矛盾的原因之一。患者应了解医务工作者的权利,这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也非常重要。 法律规定的医务工作者的权利包括治疗权、特别干预权、行为限制权、其他权利[5]。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行为限制权指医生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患者进行一定的限制;其他权利指医学的研究权利以及人格尊重的权利[5]。 可见法律给与医务工作者的权利远比患者少(4∶12=1/3),这充分说明国家在医患之间更倾向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一方。但患者也特别要深刻理解治疗权、特别干预权、行为限制权,尤其是特别干预权与患者自主决定权之间的有机联系。患者应该懂得运用自身权利来对付医院中的不良行为,积极表扬医德高尚的医务工作者,因为你们拥有的群体更大、影响更广泛。试想,如果患者都懂得运用法律知识维权,那时他们不仅仅是患者了,还是社会对医院的监督员。他们的心态一定是非常积极的。 3.小结 经济转型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阶段,无论是医务工作者还是患者,存在不良心态是正常反应。只有搞清不良心态产生的原因,并及时加以正确调整,这种不良心态反应才能被改善以至消除。作为医务工作者应尊重并注意保护患者的各项权利,作为患者应当理解并支持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这样医患间在相互尊重及信任前提下,才可能使治疗工作顺利进行,才可能使患者达到最佳的治疗状态。只要我们认清形势、展望医改成果,就一定对未来充满希望,“白狼”也好、“白虎”也罢都只不过是瞬间的“动态”,而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和谐友好的医患关系。 作者简介: 郭轶含(1979-),女,北京,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毕业,现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工会工作,兼《健康世界》杂志编辑; 董秀玥(1960-),男,北京,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本科毕业,现在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放疗科《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编辑部任常务副主任。 经济现象论文:当前经济中的民众民族主义现象刍议 【摘要】当代中国民族主义运动逐渐在经济层面显现。以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为例,抵制事件中的民众民族主义特征包括:民族主义情结的朴素性、民族主义的形式相对温和、民众抵制的情绪化。建议对民族主义进行引导,防止抽象空洞的民族主义、警惕民族主义的双刃作用、加强民族国家自身的制度建构和经济发展。 【关键词】抵制外资收购 民众民族主义 特征 引导 从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调查谈起 2008年下半年,可口可乐公司提出收购汇源集团,消息一出,一场关于外资并购与民族经济保护的争论迅速展开。 据某网站网络调查显示,参与投票的网民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持反对意见的比例高达80%,从网络论坛搜集的信息中获悉,大量网民并非将收购事件看作是普通的经济事件,而是从民族品牌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汇源集团被收购是民族利益的损失。 实际上,可口可乐—汇源收购案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此前,外资凯雷收购徐工集团受阻事件、抵制法国家乐福等事件的背后都有民族主义的影子。本文将以此类事件为背景,通过梳理民族主义的嬗变过程,反思上述事件中所表现出的民族主义特征,进而分析其内在发展逻辑和趋势,以期为合理引导此类行为提供相对合理的路径选择。 民族主义的嬗变:从政治诉求到经济诉求 当代中国民族主义最先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知名政论家何新的种种反西方言论被认为是最开始的阶段。随后知识界以《战略与管理》为阵地,开始出现围绕民族、民族主义等话题展开争论。“2000年以后围绕王小东‘香山脚下两论民族主义而发生的争论’、2000年前后杨帆组织思想整合讨论会对民族主义的讨论、2003年因北京大学教学改革引发的,甘阳所倡导的‘华人大学理念’以及由此而来的争论,都证明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思想界思潮的变化,民族主义成为知识界关注的焦点问题”。①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民族主义事件表现出更多的政治或国家利益诉求,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关切,试图建立有效的政治、社会组织。 纵观中国20世纪90年代的民众民族主义运动,其特点是政治性较强,经济诉求较少,一些类似可口可乐并购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并未引起轰动。例如中华牙膏、乐百氏等国人耳熟能详的产品被外国企业收购,并未引起民众太大的抵制。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中国民族工业刚刚进入市场,受到的市场竞争压力不大,企业破产现象很少,民众切身利益受损不大,社会民众对来自全球化背景下的外资进入竞争的压力并不敏感,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对抗性诉求。 随着外资的进入,市场竞争迅速冲击了民族工业,一些传统行业消失,企业倒闭,民众对外资的了解和关注逐渐加深,因此他们会选择较容易把握和更贴近自身的经济领域,进行民族主义抵制。这一经济民族主义与几年前脱离大众的政治民族主义相比,更多是基于公民的基本经济利益而产生,更具有号召性和现实性。加之互联网兴起,民众民族主义运动有了新的载体,即网络。民众通过网络表达各自民族主义情绪和看法,民众性的民族主义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并以网络为平台走向“常规化”。 近年来,民族主义开始在经济领域中出现,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之后的民众民族主义情绪。一些企业也打起了民族牌:娃哈哈集团在面临着被达能集团收购危险的时候,企业也巧妙地借助民众民族主义情绪,顺利化解了危机。然而,民众性的民族主义情绪的扩大可能也会伤害企业自身的发展,会使企业承担更多本不该承担的角色责任,公司长远发展的发展战略也可能被过度扩大成出卖民族利益的行为。因此,民众性民族主义应该更注重自身价值的规范化构建,才能更好得发展。 抵制事件中的民众民族主义特征 民族主义情结的朴素性。在可口可乐公司提出收购汇源集团的事件中,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观点主要是围绕汇源集团被收购后的发展进行讨论。相较而言,民众的讨论则是围绕民族品牌和民族利益的话题展开的。无论是汇源集团,还是之前的徐工集团,民众都将企业的角色定位于“民族品牌”。通过调查不难发现,大多数民众反对并购的理由明确而单纯:比如有网友认为,作为果汁行业领军企业的汇源集团是民族品牌的象征,如果被收购则意味着一个民族品牌的消失,以及国家利益的受损。反对者以“民族利益”这一概念作为反对一个企业被外资并购的理由抽象而空洞,因此,它是朴素的,需要进一步升华和引导。 民族主义的形式相对温和。相对于此前的抵制日本、美国等偏向于政治领域的活动,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中民众更多的是通过参与网络论坛、报纸等媒体的讨论进行意见的表达。这是一种仅仅存在于讨论层面的民族主义。经济领域的民族主义较少的带有意识形态和国家间对抗的政治色彩,它追求的是国家的富强和经济利益的获得,强调的是民族自身的强大。它摒弃了各种形形色色的政治阴谋论,各种情况在较容易把握的经济层面讨论。即使此次抵制收购运动失败了,在民众看来这损失的也仅仅是国家的一个品牌,而无关政治、领土的得失,民众较容易接受。因而,“这是一种表现形式相对温和的民族主义”,②不会产生较极端和暴力的行为。 民众抵制的情绪化。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是基于自身判断产生的一种情绪,带有感情性、从众性和直观性。因此,“民族的信念不是建立在事实和理性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强大的和不讲理性的成员们的感情基础之上”。③ 每个人生来便具有一种感情,这种感情表现出对父母的眷恋,对集体的归属,对国家的热爱,因此民众的这种感情只能从传统、心理和现实条件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引导。当情感爆发时,也难以避免带有情绪化的色彩。例如,在可口可乐—汇源收购案中,反对者以民族利益等抽象的口号反对收购,却忽略了处于漩涡中的汇源公司本身的利益。民众赋予了汇源集团太多的责任和使命,民族主义情绪使汇源公司扮演的角色扩大化了。他们把一个本质上的中国民营企业上升到代表国家利益的民族品牌,要其担负起民族声誉保护与战略发展的重担,这种过分扩大角色的行为显然具有情绪化的特点。 当代中国民族主义之引导 民族主义是一个长期的命题,我们不应该预期民族主义时代将终结。中国民族主义也是一个必须长期面对的命题。民族主义既能促进也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用正确的价值观和方法去引导民族主义未来的发展方向。 防止抽象空洞的民族主义。大多数民众对案例中的收购持反对意见,强调抽象的民族利益而忽视具体的个体利益,这导致了一种抽象空洞的民族主义。当前中国大陆的民族主义是一种需要升华的民族主义,应当回归到它的初始价值上,才能找到合理的发展方向。民族主义是现代化的产物,现代性是其与生俱来的特性,如理性、平等、人权、法治、自由等具有现代性价值观的特性,这也是民族主义合理发展的前提条件。相反,如果民族主义仅仅被渲染为一种集体情绪的表达,而忽视个体权利,这样便可能发生非理性、极端的民族主义事件,同时个体的权利也会受损。 民族主义、主权和公民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张力,民族主义如果“倒向”国家主权,将导致排外,公民个人的具体权利和利益可能发展孱弱,如果公民的个人权利以制度的方式予以牢固,那么它们就会在一个相反的方向上影响主权和民族国家的关系,刺激民族主义情感向多元和更加建设性的方向发展。我们要恰当处理民族主义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使中国未来的民族主义发展向着更加开放、更加有建设性的方向发展,从而避免空洞抽象民族主义的产生。 警惕民族主义的双刃作用。民众虽然以“爱国”的名义反对并购,但情感占了上风,与企业经营本身没有任何关系,而情感又是虚无、令人难以把握的规范。汇源集团的股票曾一度下跌,排除资本的市场运作,民众的抵制情绪也是股票下跌的原因之一。这一方面需要通过企业、政府、媒体的引导使民众的民族主义向着对经济有建设性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需要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做好自己的产品,在注重自身创新的情况下,重视并借助民众民族主义情绪,争取民众的支持,从而使之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加强民族国家自身的制度建构和经济发展。民族主义只是全球化背景下的政治经济等条件内在发展逻辑的表象。当前资本主义已从领土殖民扩张转向到金融资本的扩张,民族主义也相应的从后发国家反对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转向了反对跨国金融资本的资本入侵,民众的民族主义运动只是对金融资本扩张的一种客观反应。民族国家只有加强自身的制度建构和经济发展才能有充分的条件引导民众民族主义运动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经济现象论文: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房奴现象 [摘要]本文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了房奴现象中的“嵌入”和“经济的社会建构”。其中,“嵌入”包括传统文化和心理嵌入;“经济的社会建构”包括城市家庭结构的变化及私人空间的变革、制度的不完善等。最后分析了房奴的生活现状及其对于房奴夫妻关系、职业规划、价值观的影响。 [关键词]嵌入;经济的社会建构;生活方式;价值观 一、问题提出 “房奴”意为房屋的奴隶。是指城镇居民抵押贷款购房,在生命黄金时期中的20到30年,每年用占可支配收入的40%至50%甚至更高的比例偿还贷款本息的人群。长期的高额还贷深深地影响了其教育、医疗、抚养老人甚至正常的消费支出,给日常生活带来了压力,严重地影响了其生活质量。应当说,房奴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而经济社会学正是在社会现象的大背景下考察经济现象的一种理论视角,从经济社会学视角进行分析的意义在于: 首先,“房奴”现象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现象,通过经济社会学的视角可以发现产生“房奴”现象的非经济原因;其次,经济社会学除了在微观层面上考察房奴现象蕴含的系列经济行为,还分别从中观和宏观层面来考察房奴现象背后的经济结构和经济体系;最后,经济社会学综合了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优势,可以多角度、全方位地分析房奴现象。 笔者认为,房奴现象的产生主要受如下三个因素的直接影响:一是高额房价,二是过旺的市场需求,三是房贷政策。其中,高额房价使得有住房需求的人不得不去贷款买房,这是房奴形成的基本条件;而过旺的市场需求则是房奴产生的诱因,现行的房贷政策则是房奴产生的必要条件。在这三个因素中的每一个因素都不仅有其经济原因,同时也具有社会原因,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在上述三个因素层面上,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探讨房奴现象产生的深层社会原因,即“嵌入”和“经济的社会建构”。 二、嵌入和经济的社会建构 1.嵌入 “嵌入”最早由波兰尼提出,意指经济行动是嵌入于个人关系之中的(关系性嵌入),而经济行动者又是嵌入于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性嵌入)。购房行为不仅是一个经济现象,更是一个社会现象,其中就蕴含着深深的“文化嵌入”和“心理嵌入”。 (1)传统的家文化嵌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房子成了家的代名词,正所谓“有房才有家”。房子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种情感性的东西,是家的象征。“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在此情境下,房子承载着特殊的生命意义。住房的情感意义使得房子成为了有别于其它商品的产品,这从侧面使得人们对于房子的需求居高不下,也导致了房价的持续高升,而高额的房价无疑是房奴贷款买房的重要原因。 此外,传统文化中对于“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强调使得租房远不如西方普遍,在中国人看来,租房有可能沾染以往房客不好的晦气,这种迷信的思想也使得购房行为远远多于租房行为。这无疑促进了市场对于房子的需求和大量房奴的出现。 (2)心理嵌入。消费作为一种符号体系可以表达、体现或隐含某种意义、价值或规范,在现今社会中,“有房有车”成为了财富地位的象征符号。当房产成为象征符号时,买房的动机就不单单是为了满足居住的需要,同时也成为了一种炫耀性消费。由此能够给购房者带来心理上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正所谓“物以稀为贵”,房价越高,老百姓越买不起,那么拥有房子就越显得地位显赫,也就提升了百姓对于房子的心理诉求。而现行的贷款政策很好的满足了这一需求,使得很多人产生了“宁做房奴,也要房子”的心理。 同时,同辈群体的影响也对买房产生了心理上的促进作用。调查显示,年轻人在房奴中占到了很大的比例,而年轻人事业刚刚起步,虽然自己难有能力支付高额的房价,但周围同辈群体的竞相买房甚至甘为房奴的现象无疑也将众多年轻人“拉”入了房奴群体中。 2.经济的社会建构 格兰诺维特认为,行动者在社会空间中的行为往往混杂着多种动机,仅仅用“理性行动者”或“利益驱动”来解释所有的经济行动是不充分的。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是,“社会空间”本身也不是自在自为的东西,它们深深依赖于社会的网络、制度、价值观等背景条件。房奴现象的产生,除了上述文化和心理的嵌入外,也蕴含了深深的“社会建构”。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城市家庭结构变化和私人空间的变革。在传统社会中,“三世同居”、“四代同堂”的现象极为普遍。一座房子可以为好几代人使用,人们对于房子的需求并不旺盛。随着社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行,尤其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在家庭结构方面产生了家庭小型化、优秀化的趋势。二人世界、三口之家的家庭类型在城市总体家庭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些家庭的住房需求已经成为推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推力。 家庭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了私人空间的变革。在传统社会原因的“大家庭”中, 私人空间相对狭隘,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人们迫切需要一个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而拥有自己独立的房子为私人空间的拥有提供了可能性。这从某种程度而言,也推动了居民对于房子的需求。 (2)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不到位、保障性住房制度远未达标、买房落后制度不合理等方面。 高额房价是房奴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近来也实行了对房价的调控政策。然而,房价连年攀升,正所谓房价“越调越高”,由此可见房地产调控效果并不明显。此外,由于调控政策的执行不到位,各地的炒房投机行为广泛存在,这一定程度上拉动了房价的不合理增长。保障性住房制度远未达标也使得市场对于商品房的需求过于旺盛。西方国家经验证明:保障房是稀释房价的源头活水。以法国为例,早在1894年,法国政府就出台了建立廉价住房制度的法律。其后一百多年间,相继出台相关廉租房的法律。2000年,政府适时推出了社会团结和城市革新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占总住宅面积的比重不得低于20%。而透过我国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住宅面积的比重却连连下降,由2000年的23.3%降到2010年3.7%。保障性住房的不达标使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福利住房远远不能满足百姓的需求,因而贷款买房也是普通居民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 同时,我国现行的“买房落户”的户籍制度,使得房子具有了“身份含义”。人们为了获得城市户口,往往通过在城市买房的途径来得以实现。“买房落户”对于那些不需要房子但需要城市户口的人而言,无疑是获得城市户口的有效途径,但同时也加大了市场对于房子的需求,推动了房价的提高。“买房落户”制度的不合理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房奴的影响 由于每月高额的还贷,房奴的生活方式不容乐观。浪网房产频道一项超过2567人参加的调查显示,有91.9%的人购房时选择按揭方式,其中77.9%的人认为房贷还款负担过重导致生活质量下降,而31.75%的人月供占其月收入的50%以上。在此情境下,房奴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如因其还贷压力太大,有很多人为了还贷不得不超负荷工作,甚至打两份以上的工。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将大大减少,甚至有人从不参加锻炼,这样,长期下来必将影响其身体健康;再如因还贷压力,无暇抽出时间陪伴亲人,进而影响亲情关系等。 总体而言,房奴的生活进入了进入了拮据的状态。正如某房奴在接受凤凰网采访时说:“自从贷款买房后,平日里生活省吃俭用,生怕用多了月底就不够还贷了。现在连稍微贵点的衣服、化妆品都不敢买”。 房奴的生活方式不仅给其生活带来了压力,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房奴的夫妻关系、职业规划甚至人生价值观。对于房奴家庭而言,由于高比重的还贷,其收入所剩甚少。省吃俭用的生活方式使得夫妻双方不得不在金钱上采取精细化的态度。在各种精细化方式中,夫妻AA制的财产独立方式较为普遍。这样使得原本以家庭为单位的资金使用变成了夫妻独立状况。长此以往,对于金钱的过于计较或有可能淡化夫妻间的感情,这是值得警惕的。 此外,对于房奴中的大多数年轻人而言,其都有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可一旦贷款买了房,其职业规划就必须要进行修正。很多年轻人因买了房而放弃了对自己人生来说是转折点的发展机会大为存在。比如在公司要整体搬迁到外地且外地有更为适合自己的发展机会等情况下,很多年轻人因买了房而放弃这样的机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对于金钱的过于精细化,除了可能会导致夫妻关系的变化之外,还有可能导致房奴价值观的改变。在高额房贷下,房奴们为了还贷,金钱就在房奴心中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意义。这种状况或有可能导致拜金主义的广泛存在。 综上可知,房奴现象的影响不容乐观。为了避免成为房奴,不仅政府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更重要的是“准房奴”们要改变自己的观念,将买房转变为租房,这样才能免受房奴之苦。 经济现象论文:对贪贿现象的犯罪经济学分析 摘要:贪贿犯罪被称为“最大的社会污染”,我们可以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角度来探讨贪贿犯罪问题。但是,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轨迹上看,越是在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国家,贪贿犯罪越严重,这说明贪贿犯罪不仅仅是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于是,以经济学分析框架关注贪贿犯罪,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依据。原因在于,贪贿行为人在进行腐败行为决策时在更大程度上表现出理性经济人的特征,与经济学对人的理性假设是相契合的。 关键词:经济学;贪贿犯罪;成本—效益 犯罪经济学作为犯罪学的一个分支,随着20世纪60年代古典犯罪学理论学派的复苏而出现的,是当代古典主义的一个分析框架。当代的古典主义犯罪学学说强调相对的自由意志并肯定刑罚的威慑作用,对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中,以犯罪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犯罪现象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尤其是对作为理性计算之典型的贪贿犯罪,更是有强大的解释力。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利?贝克尔,在1968年发表了题为《犯罪与刑罚:经济学的探讨》的著名论文,认为人们之所以变为犯罪人,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对犯罪行为的选择就像经济活动中的选择一样,是他们从成本——收益(costs---benefits)的分析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他首开经济学分析贪贿犯罪的先河,所提出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一个政府官员之所选择贪污受贿,源于他的一个理性判断:实施贪贿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贪贿的预期成本。 贪贿行为的预期收益除了贪贿所得的货币性利益外,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心理需求(如刺激感、满足感等)和特殊的消费需求(如色情、赌博等);而贪贿的预期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如进入权力系统时所付出的教育成本、成长成本、公共关系成本等)、预期收入(工资、福利津贴、奖金、住房、养老金、医保等)、惩罚成本(处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间接成本(作案前中后的心理压力、以及给亲朋的负面伤害)、后续成本(污点效应等)。各种成本的分量,是因人而异的,而官员保持廉洁的收益就是贪贿犯罪的成本。 依照贝克尔的观点,潜在贪贿分子的理性选择行为依赖于:(1)贪贿所能获得的超额利润;(2)对贪贿的监督和制衡以及预期被惩罚的强度;(3)预期被抓获的风险。恩格斯说过:“如果利润能够达到300%的话,就有人敢于不择手段。”从真实发生的案例来看,贪贿所能获得的超额利润远远超出了贪贿者可能付出的成本,如杭州副市长许迈永涉案一亿多人民币、广东中山市长李启红涉案金额20亿,贪贿的收入远远超过这些腐败官员个人正常合法的收入。 在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前提下面对超额的利润,只有强化监督制衡,增大惩罚强度、提高逮捕率,才能抑制贪贿。根据贝克尔的“成本——收益”模型,在收益巨额且恒定的情况下,通过这两种方式加大成本来抑制犯罪,每一种方法在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方面也是有所区别的,下面分别做一些简要分析: 一、监督和制衡,加重惩罚 监督和制衡,是当今世界政权组织运行的两种模式,我国采用的是监督的模式,而西方采用的是“三权制衡”的模式。监督与贪贿犯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反向关系:即监督越严格、贪贿就越少。但是对监督者本身的监督就是个问题,而且对如此众多的掌握公权力的人进行监督,是需要相当大的成本的。另外,贪贿行为还存在一个边际成本的问题,所以,当以惩罚强度为后盾的监督达到一定效果之后,它对贪贿的影响就会迟滞。 腐败的最高成本就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严厉的处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剥夺人身自由、生命)。现在,我国刑罚体系里面,对贪贿犯罪有死刑的条款,这已经接近腐败成本的极限!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法律太严厉或者刚性太强,反而可能对一部分腐败程度高者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为达到刑罚极限之后,已不可能再通过加大惩罚的强度来抑制腐败了!而以刑罚为最强后盾的监督体系的脆弱性就显而易见,这也是自2000年对原江西副省长胡长清(省部级)判处死刑后,又连续对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省部级腐败高官执行死刑,腐败现象仍是屡禁不止。 至于法律对贪贿应该处以什么强度的处罚,由社会经济水平、价值观念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所决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惩罚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在法律处罚强度一定的情况下,处罚率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提高处罚率 增大惩罚强度对贪贿犯罪的影响都是有限的,而且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提高逮捕率的基础上:如果逮捕率上不去,监督和制衡就如同虚设,再重的惩罚也不见得有威慑力。所以,增加腐败成本的关键是提高查处概率,查处率与贪贿犯罪量是稳定的反向关系:即查处率越高,贪贿犯罪越少。 查处率又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被发现率=(被发现的腐败官员数目)÷(所有腐败官员数目);被发现后受到处罚的概率=(被发现且被处罚的腐败官员数目)÷(所有被发现的腐败官员数目)。在犯罪学上有个“黑数”概念,被发现的犯罪数量往往只是现实存在的犯罪数量的1/3。现实中,官员腐败行为曝光率低,不是说腐败官员少,而是因为没有被发现或未受处理。因此,我国贪贿犯罪的处罚率不高是造成贪贿成本远远低于收益的关键因素。提高查处率对贪贿犯罪的积极作用是多方面的: 1.直接作用于被逮捕的贪贿官员,及时减少了社会危害; 2.间接作用于潜在腐败者,增加其在做出理性决策时的预期成本; 3.净化社会风气,争取群众支持。有了群众的支持,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就会极大增加,同时也可以节约了政府的监督成本。 虽然并非每个人都能准确计算收益和成本,许多贪贿犯罪的官员对收益和成本作出了错误的计算,根据这种计算实施了犯罪行为,从而把自己人生光景毁在了这一错误的计算中,但是无论如何,犯罪人在犯罪之前都会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才智进行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因此,营造“莫伸手,伸手即被捉”的恢恢法网能给潜在犯罪者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危机意识。根据贝克尔的“成本——收益”模型,成本的增加就意味着收益的减少,当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成本收益趋于平衡的时候,作为理性人的官员就会认为,“不值得”去贪贿。 综上所述,从“成本——收益”角度来治理贪贿,更注重用经济手段来加大成本,减少收益,从而抑制贪贿犯罪;另外,群众的积极监督和理性参与,以及官员的自身素质以及健全的制度在治理贪贿犯罪中都是很重要的,只有经济、政治等多措并举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经济现象论文:盗版现象的经济根源探析 摘要:目前国际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盗版现象的打击。但盗版仍然十分猖獗,这有其坚实的经济根源。其有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原因。其解决的唯一有效途径是把盗版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完全地消灭盗版现象。同时应积极地引入竞争机制,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权衡盗版成本和反盗版成本的基础上,实行合理的反盗版策略,采取“补偿税”的形式对侵害者予以补偿。 关键词:盗版现象;盗版成本;补偿税 对于一切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的非法复制品以牟取利益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盗版。这些非法复制品统称为盗版产品,与之对应则为正版产品。目前虽然各国都加大了对 盗版现象的打击力度,但其现象不但没有完全根除,甚至仍在日益漫延。 一、盗版现象拥有深厚的经济基础 盗版现象的存在拥有深厚的经济基础,它包括市场需求基础和市场的供给基础。 (一)盗版现象存在的需求基础 尽管人人都知道购买盗版品是助长了盗版现象,是不道德的,应该消灭。但往往在喊打同时,却从没减少对盗版品的需求。这是因为在盗版市场上,人们的需求是盗版现象存在的最根本的经济基础。 为什么在明知盗版品质量不好的情况下,理性的消费者还是更多的选择盗版品而不是正版品,最直接的原因是盗版产品的消费价值高于正版品的消费价值。消费价值是指付出的费用所带来的效用,即花了钱后所得到的满足感,即体现了消费所带来的价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考虑是购买商品支付价格所得到的满足感。如果某个商品的质量很差,即便它价格很低,有不会有人买;同样,如果商品的价格过高,即使质量很好,恐怕也只有很少的消费者能够接受;但如果某件商品的价格很低,而其质量又比较好,它必然会被消费者所青睐。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不只是割裂地只看价格的高低或质量的好坏,而是综合地分析商品的价格和质量之间的对比,即性价比质量-价格比,它才是消费者所真正关心的。消费者购买盗版品的性价比要远远高于购买正版品的性价比,这是造成消费者对盗版品的直接原因。虽然盗版品与正版品在质量和服务方面有些距离,但这种差别有限。但价格却有着十几倍的差距,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当然会更多的购买盗版品,这样才能实现其最大化的效用。在消费者预算线不变的情况下,购买盗版品的边际效用曲线要高于购买正版品的边际效用曲线,即使用盗版品的总效用比使用正版品的总效用大。 (二)盗版现象存在的供给基础 根据经济学理论,并不是有市场需求厂商就一定供给,厂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只有能给厂商创造最大利润的产品,才是厂商优先供给的产品。厂商之所以生产盗版品而不是生产正版品,除了正版品的生产需要有生产资格之外,关键在于盗版品的生产价值大于正版品的生产价值。商品的生产价值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对厂商来说,生产那种商品要看产品价格-成本比。如果商品的价格很高,但是生产成本也很高,价格-成本比小于1(即价格低于平均变动成本曲线的最低点),那么生产无利可图甚至亏损,那么这种商品就没有供给;反之,即便一种商品的价格很低,但是它的生产成本也很低,价格-成本比大于1(即价格远高于厂商的平均成本的最低点),那么生产有超额利润,厂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动下,厂商会自动选择生产这种商品。因此可以用价格-成本比来反映商品的生产价值。 1.专利技术和法律上的限制使得众多企业无权生产正版品。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护和鼓励创新,政府颁布专利法对版权进行保护。政府对版权的保护激励了创新的同时,也提高了许多厂商进入行业的门槛,从而形成市场上的行业垄断和法律垄断。迫使部分想进入行业分取利润蛋糕的企业,只能去生产盗版品。 2.垄断生产正版品的超额利润诱使盗版品的产生。正版品的价格居高不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是生产正版品的厂商是垄断者,他们是PRICE MAKER,而不是PRICE TAKER。原因就在于正版品市场是垄断的市场结构,厂商是价格的制定者。高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垄断价格造成了高额垄断利润,这对其他企业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在超额利润的趋动下,资源被重新配置,向该生产这种产品集聚。然而,在高额的专利费用和法律约束下,这种资源配置趋势就转化为生产盗版品。在盗版品的强烈冲击下,生产正版品的成本因加强防伪等原因而大大提高,而价格却在盗版品的竞争中不断下降,从而正版品的价值大大降低,这又进一步强化了盗版品的生产和供给。 3.盗版品生产价值优势还在于它的生产成本。一种产品生产的成本包括产品的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而越高端产品它的研发费用占整个成本费用的比重越大。盗版品的生产不仅没有任何产品的研发费用免费使用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诸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而且在生产费用上也存在优势。与正版品的生产相比,盗版者为了降低成本而使用更加便宜的原材料,采用更加简捷的生产工序。 4.盗版产品的供给还与厂商从事盗版所面临的风险的大小和对待风险的偏好密切相关。厂商在生产盗版品带来较高的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一旦被查处所带来的风险。对风险与收益的抉择,直接影响盗版品生产的多少。假定厂商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从事正版品生产,二是从事盗版产品的供给同时承担被查处的风险。前者是无风险收益通常很小;后者的收益较大,这是对风险的溢价。对于风险偏好型的厂商来说,它会追求高风险所带来的高的风险溢价,即进行盗版产品的生产,当然,生产盗版品的成本大小会改变厂商对待风险的态度等,如此说当被查处的可能性加大,即生产盗版的成本加大,会迫使厂商减少盗版产品的供给。但是,由于现行制度存在着缺陷,地方保护主义,执法者的寻租和道德风险等多种原因,使得从事盗版活动的人成本很低,这也极大地鼓励了盗版。 二、盗版的社会效应 我们可以通过对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来分析盗版的经济效应。 (一)消费者剩余方面,在短期盗版活动的存在,原来购买不起正版品的消费者由于能够付担低价的盗版品,而使自己的消费者剩余增加;原来使用正版品的消费者转为使用盗版品,由于盗版品的低价格会给消费者带来剩余的增加;即使是对使用正版品的消费者,也因盗版品低价格的冲击下迫使正版品的价格下降,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竞争好处。 而在长期,如果政府对盗版活动不采取任何打击措施,盗版品大量充斥市场,那么正版品的生产厂家将无法维系下去,将会产生柠檬市场的后果,正版品完全挤出市场,而且大大的抑制了新技术的创新,将不会有新的正版品产生,那么消费者的福利长期是受损的。如果在长期中,通过开放市场、加大竞争及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使得成本大幅降低,使正版品的价格接近盗版品的价格,从而使盗版品无价格优势,那么盗版品自然会退出市场,那么消费者也会从中获得不少好处。 (二)盗版活动对生产者剩余的影响。就盗版品生产企业而言,它把资源用于盗版品的生产上这是一种理性的经济行为,因此它的经济效益会提高,因此对于它们来说盗版活动中会增加生产者剩余。就正版品生产企业而言,如果盗版厂商的剩余的获得仅仅是正版厂商剩余的一种转移,那么正版品企业必然会损失剩余;如果由于盗版竞争的存在,迫使正版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改进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扩大销售量,降低正版品的销售价格,正版企业的剩余也完全可能增加。 三、政府反盗版的策略 上述分析盗版活动的存在可能增加社会福利,也可能降低社会福利。而福利的减少必然迫使政府必须采取反盗版措施。我认为政府应该如下的选择: (一)政府不应该完全消除盗版活动。这是因为,一方面,盗版现象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必然的存在,盗版是不可能人为消除;另一方面,盗版活动有可能对经济福利是有好处的,完全杜绝盗版行为,也就意味着把它的下效应也一并消除了。因此,政府应把抑制盗版活动的泛滥作为其反盗版的目的,盗版应控制在一定程度范围内。 (二)政府就适度地反盗版。盗版必然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这是盗版活动的社会成本。同时政府在反盗版过程中也会造成社会福利的减少。政府在反盗版过程中必然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这些费用构成反盗版全部成本。一般而言,如果政府加大对盗版的打击,那么反盗版的成本就会上升,而相应的盗版成本则会下降。反之,政府对盗版活动比较宽松,反盗版成本就会下降,而盗版成本则会上升。因此说,盗版成本和反盗版成本上反相的,只有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契合点,总体的成本才会最小。因此反盗版行动就存在一个度,政府究竟应该对盗版行为打击到什么程度,必须进行相关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可见,政府的反盗版并非愈严格愈好,也不是愈宽松愈好。 (三)健全和完善专利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对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相继出台,但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因此关键是要强化执法从而改变目前执法方面的不力状况。同时还要搞好经济,逐步树立人们维护正版的意识。这样才能降低反盗版的执法成本,大面积的盗版现象才会从根本上杜绝。另外对盗版行为最好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打击”的办法。对那些假冒伪劣和内容违法盗版品的生产者要严厉打击,对这些盗版品则坚决销毁;对那些制作精良,内容合法的盗版品的生产商要严厉查处,但对盗版品本身,则完全可以区别对待。如将其交给版权所有者来处置。这样避免了资源的过度浪费,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弥补了版权所有者的损失,形成了帕累托改进。 (四)运用市场的机制来抑制盗版。垄断是产生盗版的经济根源,反垄断其实就是反盗版。引入竞争机制来解决屡禁不止的盗版问题是必然趋势,政府应面对当前国际一体化的契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机会,通过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来引入良性的竞争,有效的抑制盗版行为。 (五)有用“补偿税”的方式对被侵权的厂商给予补偿。“补偿税”可以从民间征收,也可以从财政收入拿出一部分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盗版的存在使全民为之“受益”,那么依照“用之于民,取之于民”的道理,全民也理应为之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单位: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现象论文:地方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现象的成因探析 一、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原因 (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是造成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 我国1994年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行的税制改革,其规模之大、内容之多、范围之广、力度之强是前所未有的,使税负更趋于科学、合理。 新开征的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加之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的增长,使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提高。这种税收政策的调整,保证了税收收入,同时也使得财政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有了保障。此外,从1996年开始,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之费税改革的逐步加快,进而增加了财政税收收入的总量。这都是财政收入高于GDP增长不可忽视的政策原因。 (二)“先征后退”税收制度形成了收入上的“虚假性” 现行税制中规定了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优惠办法。如增值税中规定: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应如实申报应纳的增值税,填开税票解交税款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其他如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类似先征后退的优惠规定。然而,在财政统计上,只要税款缴入国库后,无论退还与否,均计为财政收入,显然已退还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收入存在“虚假性”,虚假的收入也是造成财政收入过快增长的一个动因。 (三)累进税率制度促进了税收超经济增长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我国一些税种和税目的税率设置为累进税率。如为缩小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税所得达到一定规模时,适用税率提高从而使税收收入呈现跳跃式增长,增幅大大超过应税所得的增长幅度;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当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一定比例时,适用税率提高也会带来税收超经济增长。 (四)企业效益的提高保障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随着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自负盈亏理念的转变,以及经济核算的强化,企业亏损面和额度在减少,经济效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表现在:一是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其经营业绩明显好转,乃至大幅度提高;二是企业加快了技术改造与创新的步伐,增添了发展的后劲;三是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一些企业甩掉了债务“包袱”。诸如此类,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费用或经营成本费用大幅度降低,利润增加,而利润的增长又保证了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也保障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五)GDP结构与税收结构之间有差异,税负高的第二、三产业增幅快 GDP结构与税收结构之间有差异,GDP由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组成,税收主要来源于第二、第三产业。由于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较低,因而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增长率要大大高于总的GDP增幅(如:某市2007年三次产业现价增长率分别为6.0%、15.7%和20.1%)。三是外贸进出口对GDP和税收增长的影响不同。GDP核算的是进出口净额,一般贸易进口对核算GDP是减项,但是体现在税收上是加项,进口增加了,进口税收就增长。而出口退税不从税收收入中扣除,作冲减财政收入处理。因贸易进口和进口环节税收对GDP和税收的相反影响,使总体税收增长会高于GDP增长。 以某市为例,近年来,某市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以骨干企业为依托,项目带动投入,造纸、石油化工、橡胶轮胎、纺织、农副产品加工为龙头的支柱产业齐头并进,促进了全市第二产业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07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658.4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6.1%。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60.63亿元,增长6.0%;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269.24亿元,增长15.7%;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28.55亿元,增长20.1%。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4%、78.1%和20.5%,其中工业贡献率为76.1%。产业结构由上年的3.7:80.7:15.6调整为3.7:76.5:19.8。第二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2007年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98.60亿元,增长24.9%。当年新增固定资产686.54亿元,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98.3%。从三次产业投向看,第一产业完成投资23.38亿元,增长28.1%;第二产业完成投资495.83亿元,增长28.4%;第三产业完成投资179.39亿元,增长15.9%。从固定资产投资结构看,第二产业类投资成为投资主体,三产投资也成呈快速上升趋势。 纵上所述,可以看出: 1.由于我国对农业实行倾斜政策,取消农业税,造成第一产业(农业)在各产业中的比例快速降低,到2007年,某市第一产业产值只占总产值的3.7%。 2.在某市第二产业中,在各行业中所占经济份额最大,税收增长最快。2002――2007年期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为730.6%。总资产贡献率46.29%,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达到3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3180亿元、利税815亿元,分别增长4.6倍和3.6倍。工业利税超千万元企业达到325家,增加126家,其中超亿元企业达到47家,增加18家。具体来看,纸品、橡胶轮胎、原油加工等制造业的重要地位仍无可替代,对税收增长的引领作用逐年增强。如某市纸业集团自2001年实施品牌战略以来,坚持走“质量结构效益型”的发展路子。2001-2007年经济总量实现跨越式增长,2005年以后增速更快,2007年销售超过120亿元。制造业中的纸品、原油加工、轮胎橡胶、棉纺织、农产品加工等在2001-2007年期间均保持了30%以上的较快增长,所占份额较大。仅增值税、消费税在“十五”期间累计完成27.6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8%以上,占制造业增值税收入的68、16%。2007年增长更为迅猛。其次轻工业增加值增速快于重工业20.3个百分点,支柱产业越来越强大。 3.在第三产业中,全市在技术进步引导和基础产业的强劲支持下获得发展机遇,成为新的增长亮点。批发零售业税收平稳增长,在第三产业中份额最大。2002年-2007年全市服务业较快发展,增加值年均增长18.3%。金融机构存款余额857.5亿元,贷款余额595亿元,分别增长1.2倍和1.8倍。县域经济活力增强,2001-2006年期间批发零售业税收完成8.54亿元,年均增长20.08%,占第三产业经济总量比重的68.77%;金融服务业上升最快,占第三产业税收比重从2001年的35%上升到2006年的51%,是三产中比重上升最快的行业;随着城建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地产业异军突起,仅2008年上半年,涉及房地产业的税收,如土地增值税入库101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房产税入库1958万元,增长56%;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6369万元,增长58%;印花税入库1190万元,增长35%。 4.非税收入增长过快。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某市经济得到持续、快速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推动了地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高增长。截止2008年9月末,全市非税收入总额292830万元,增幅达41.75%,减去政府性基金收入167934万元,尚有124896万元,增长25.18%,占一般预算收入的23%。其中行政事业性费和专项收入共计80743万元,占全部非税收入的65%,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比增长达49.04%,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随着财政管理的加强,从预算外收入中分离出来交入国库的。截止2008年9月末全市实现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额167,934万元,占全市非税收入57.35%,较去年同期增加61,229万元,增幅达57.38%。在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金收入占比最大,全市累计实现额为143,750万元,占基金收入总额的85.60%,政府纯收益大幅增长,有力地支持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近几年为从制度和源头上治理腐败,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部相继将卫生、水利、人事、财政、法院等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这种增加只是管理方式的改变,并不增加一个地区的实际可支配财力,只能说明财政管理力度的加大和管理方式的规范。 (六)税收征管加强,征收率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通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同时,大力清理欠税,严厉查处偷骗税案件,税收征管的加强也是税收收入增长高于GDP增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地方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产生的作用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保证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使各地方政府保证了工业、农业、科技、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刚性支出,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但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1.造成了地方政府投资盲目冲动。由于我国财税收入制度的弊端,造成财税收入的快速增加使各级政府手中集中更多的可支配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地方政府盲目地将财政资源投向规模浩大的开发项目,这些开发项目往往是高粗放型增长模式,消耗大量的土地和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但抑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某市市橡胶行业、重化工行业等项目。2.国民和企业的负担日益加重。地方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使该市综合经济实力快速增长,2007年位列全国百强,山东省30强,但近年来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带来的物价上涨、房价上升等现象,从而导致居民负担日益增长。 三、完善政府部门在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1.由单向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从主要依靠资金和自然资源支持经济增长,向主要依靠人力资本投入、劳动力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支撑经济增长的转变,实现良性循环经济型转变,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通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培育新的税源。 2.以科技创新和发展为手段,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正确处理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关系,加大科技投入和人才的培养,推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和优秀竞争力,大力发展高、精、尖等企业,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利润,进而增加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二)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按照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原则,应加强第一产业,调整提高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发展高效农业,发展区域特色农业,把优势农产品做强做大,并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监测、认证体系及动物防疫体系,逐步形成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积极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推广“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经营方式,创建农民、农业、农产品和市场紧密结合起来的平台。 2.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带动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首先,提高中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突出工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整体提高第二产业的经济效益;其次,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工作的总抓手,提高项目质量,不断加大有效投入。 3.以旅游业为突破口,大力发展服务业。整合旅游资源,发展休闲经济,带动商贸业、餐饮业、会展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逐步使服务业成为新的经济支柱。 (三)规范非税收入收费行为,整顿非税收入收费秩序 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应逐一清理规范,杜绝收费主体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依据“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整顿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收费秩序,对坐支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和部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经济现象论文:基于经济学视角的“蚁族”现象分析 摘要:“蚁族”是近年来一个不容忽视的新兴弱势群体,他们作为“理性经济人”,已充分认识到学历对于就业的影响,除此之外,流动所耗费生活成本、心理成本也日益增大,将上述因素纳入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从主观层面阐明了“蚁族”选择流向大城市的原委。同时,“蚁族”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转型的产物,我国产业结构与劳动力结构的现状是其存在的客观原因。 关键词:“蚁族” 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 产业结构 劳动力结构 一、引言 “蚁族”是80后组成的一个庞大群体――“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其定义在广义上是指毕业后无法找到工作或工作收入很低而聚居在城乡结合部的大学毕业生。“蚁族”存在于“青年农民工”、“流动人口”、“校漂族”之中,伴随着我国持续多年的大学扩招,在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依旧有众多毕业生向往大城市。“蚁族”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和大连等直辖市与经济发达地区,根据官方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各大城市的“蚁族”总人数约为300万人;在北京的大学毕业生聚居村中,超过85%的人为外地户口。 “蚁族”中的大多数处于生存以上,生活以下的状态。但有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蚁族”在大城市中挣扎时,中国近几年却频频地出现“用工荒”,东部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旧人流失、新人难招的尴尬境地。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实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焦点,“蚁族”现象日益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问题。本文力图从经济学角度对该现象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在国外,Peter D.Hart Research Associates(彼得・哈特研究公司,美国的一家专业研究机构)根据对“蚁族”从1999年至2009年的跟踪调查,了题为“Young Workers――A Lost Decade”(《青年打工者――迷失的十年》)的报告,涉及该群体生活的诸多方面,如就业、收入、医疗保险、家庭生活等,报告显示“蚁族”总体心理健康水平低,面临较高生存压力。 近年来,国内“蚁族”现象逐渐引起了相关机构和学者的重视。阳玉平(2009)指出,“蚁族”存在的原因,在于高校扩招、就业观念狭隘、相关法律缺失等,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改革教育体制、鼓励毕业生到地方就业、改善“蚁族”居住条件等方面的建议。钱晶(2010)从择业观的角度对“蚁族”现象进行分析,认为“蚁族”主要是由于缺乏对职业生涯规划的认知、高校人才培养结构不合理以及大学扩招造成的就业压力等因素所导致。为此,应实现个人就业观念、家庭教育观念和高校教育理念的转变。吴克明(2010)认为,“蚁族”现象是大学毕业生在收入低、房价高的“推力”和大城市潜在就业机会、消费收益等“引力”因素共同作用下自主选择的结果。减少“蚁族”现象的思路在于提高大学毕业生收入、降低房价、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中小城镇就业。周健、陈梦蝶(2011)根据对聚集于武汉市洪山区的部分大学毕业生的调查,从经济学的角度剖析武汉市洪山区“蚁族”现象形成的原因,从政府、法律制度、学校和大学生自身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蚁族”问题更多的是从“蚁族”思想、心理及其带来的相关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缺乏量化意义上的研究,难以精确地挖掘“蚁族”现象背后的本质原因,因此,本文利用经济模型与实证数据对其进行主客观两个层面的探讨,以期得到有借鉴意义的结论。 三、“蚁族”现象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主观原因分析――基于修正的托达罗模型 由于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的普遍不匹配,就业市场的“跳槽率”居高不下,“蚁族”不得不处于流动状态。伴随大学生毕业人数的上升与就业岗位竞争形势的趋紧,将会有更多的毕业生加入到流动之列――尤其是在大城市的流动。 中国已经进入了学历社会,学历、证书成为就业的必要条件。如今城市里凡是较为正规的部门,在招聘要求中必然会考虑到应聘的学历。在此根据迈克尔・斯彭斯(Michael Spence)的教育信号理论,求职者的就业概率π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学历的影响,因此在托达罗模型的就业概率公式中引入有关学历f(i)这个因素。 同时,“蚁族”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会理性计算自己的利益得失。影响人口流动的因素,除了城乡预期收入或者两个城市预期收入的差距外,他们在城市寻找心仪工作的生活成本、心理成本、与搬迁成本都是必要的考虑因素。在生活成本方面,特别是在某些大城市中较高的物价以及高房屋租金,生活成本一个月高达一千元。心理成本方面,来自外地的人普遍感觉到自己受到歧视待遇,部分生活习惯的不同和文化差异也使他们难以接受。在搬迁成本方面,除了从农村或者一个城市搬迁到另外一个城市所需要的交通费用,“蚁族”居无定所,他们在一个城市中处于不断转移的状态,因此城内搬迁费用也是一个需要纳入模型的因素。 (二)客观原因分析――基于我国东部的三次产业结构与劳动力结构 由于“蚁族”主要聚居在沿海发达城市,因此本文选取东部三次产业所对应的劳动力群体为分析的切入口,研究三次产业的科技水平对该产业所需劳动力群体的影响。产业的不同技术水平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不同,进而对应的劳动力群体不同。劳动力的素质主要体现在其受教育年限上,三次产业的技术水平以R D水平来衡量。 在劳动力的受教育年限计算方面,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整理计算得到中国东部就业人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用LE表示,见表1。 在东部三次产业的技术水平计算方面,以R 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投入为指标,R D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知识的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国际上通常采用R D活动的规模和强度指标反映一国的科技实力和优秀竞争力,一个企业的R D水平则体现着一个企业的竞争力。综合上述几点,以东部的R D在三次产业中的投入水平衡量东部三次产业的科技水平是合理的。用T表示三次产业的R D,所得数据如下表1所示: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历年数据计算而得 以上可见,1996年至2009年期间,中国东部的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7.71年上升至9.20年,即对应的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由“小学-初中”水平提高到“初中-高中”水平。虽然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有所提高,但目前大学毕业生显然还不是东部地区所需的劳动力主体,因此形成了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错位。这在客观层面解释了为何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与“供过于求”的现象能够并存。 由计算结果可知,仅2009年,中国东部的R D投入增加10%,就使该年至少可以增加大学生就业人数为201.155万人,从而解决了部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同时也缓解了“用工荒”的问题。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用工荒”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的建筑装饰、电子电器、玩具、小型制鞋、五金、纸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国企业的技术更新和升级力度,慢于职业教育和大学生供给的增速;同时由于中国城市化速度严重滞后于工业化速度,在人口转型与经济转轨过程中,整个社会提供的“升级岗位”出现了短缺,并由此阻延了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城市手工业、餐饮业、服务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蚁族”在大城市中只能谋到较为低端的工作。 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总书记提出“五个坚持”对加快经济转变方式做明确部署,其中,他指出,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支撑。增加R D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有利于使产业结构与劳动力供给结构协调适应。 四、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形成“蚁族”现象的主观因素主要是就业观狭隘,认为学历较高在就业上存在较大优势;对大城市预期收入高。客观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与劳动力结构错位,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偏低。为缓解“蚁族”当前的状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针对“蚁族”低下的生活现状,应提高中低端岗位的社会保障力度,为中低端岗位从业者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和提升空间。可在“蚁族”聚居地建立社区服务站,提供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社区服务站可以成为依托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公益性机构,帮助“蚁族”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另外,建立健全户籍、人事等制度,在户籍制度的改革中要特别重视由户籍制度带来的深层身份问题、就业问题和公平的公民待遇问题,减少对流动劳动力的政策性歧视;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房价、房租上涨,增强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保障。 (二)改造提升制造业、服务业,加速经济的转型进程 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发展的力度,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低端产业的企业应坚持市场化运作,增加R D投入,创新品牌。推进服务领域改革,推进服务业规模化经营,支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培育壮大高技术服务业,加强信息服务,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等科技支撑服务;引导住宿和餐饮业健康规范发展,支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 (三)对高校学生的就业观念进行适度引导 要重视高校教育理念的改革,加强学生的择业认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可以利用舆论宣传和政策扶持,引导“蜗居”在大城市的“蚁族”走出去,鼓励青年人创业,鼓励高学历的毕业生扎根中小城镇、扎根基层、扎根西部发展自己。 (四)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加强校企合作 将大学毕业生市场需求情况作为专业设置、招生人数划定的参考标准,使学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接;高校可设置就业促进中心,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科研单位等多种不同教学环境和教学资源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加强学校、学生、企业之间的合作互动,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 经济现象论文:地下经济非穷国现象 地下经济在发展中国家随处可见,许多官方失业人口其实有赚钱能力,但地下经济打击生产力,对总体经济不利 你是否曾支付现金给房屋装修工人?或向未领取卫生执照的街角的摊贩买过水果?或曾雇用保姆或家教,但从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文件? 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你已经参与了经济学家所称的“非正规经济”或“灰色经济”。基本上,灰色经济(或称为“地下”或“平行”经济)由合法活动组成,但其参与者并未纳税或遵守法律,不过学界并未就相关名词做出明确定义。地下经济活动已与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地下经济比重高达18%。 地下经济通常被视为落后国家人民赚取利差的行为,像是泰国和迦纳的路边小贩,但这却是错误印象。尽管地下经济占据贫穷国家总产出的重大比例,但仍并存于富裕国家,最近研究显示地下经济出现增长趋势。一份新研究指出,地下经济甚至拖累了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经济成长。 衡量地下经济的方式 因为地下经济的性质特殊,所以其规模难以观察。衡量地下经济的基本方法有二。一是直接法:你可以询问人们是否避税,或检查查税的结果。不过,人们不可能承认自己违法,而查税员也不可能彻底检查大部分纳税人口。所以第二个间接检查法比较合理,例如:你可以比较现金交易或电子消费资料与官方产出数据,如果现金或电子消费增长比官方经济增长数据来得快,则暗示地下经济规模正在扩张。 史耐德利用这种方法估计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地下经济约占官方国内生产总值的41%,在辛巴威,比率高达60%。在巴西和土耳其,农业产值的约一半属于地下经济。OECD成员国的地下经济比率较低,但仍达到不容忽视的18%。 地下经济存在的理由一点也不神秘,因为台面下交易存在许多优点。首先,无须支付所得税;其次,经常让薪资大幅缩水的社会安全费用也可以避免。 比较不同国家,课税越重、税制越复杂的国家,地下经济占GDP的比率越高。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西班牙、希腊、意大利和比利时存在较大规模的地下经济,而美国、加拿大和瑞士则低得多。近几年,部分落后国家的地下经济大幅成长,可能得归因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严厉计划,其中包括增值税在内,因此造成许多企业家纷纷撤资。 如果地下经济蓬勃发展代表许多官方失业人口实际上在赚钱谋生,这样听起来似乎是个好消息。所以如果最贫穷的国家因为地下经济而受惠,那么谁是输家呢? 地下经济打击生产力 根据麦肯锡研究员费洛的最新研究,整体经济是受害者,大规模地下经济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使生产力大幅降低。地下公司大多以小规模为主,而且希望维持原状以免引起政府机关的注意。它们的规模限制了研发新科技和创造新业务的能力。以俄罗斯为例,大型超市比小型商店享有5%的成本优势。但地下商店却因无营业执照而节省了13%的税负。换言之,规模经济的产出利益因较高的所得税而抵销殆尽。 费洛估计,地下经济地上化可使葡萄牙的生产力增长0.8个百分点,使土耳其和巴西增长1.5个百分点。 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和改善执法将有助于缩小地下经济。费洛指出,如果土耳其政府计划使增值税收益从目前的64%增加到90%,可由将税率从18%降至13%达成,而且无须牺牲任何所得。她同时指出,巴西的政府支出占国家GDP的30%,略高于今天的美国支出,比1913年美国政府支出的7%要高出许多(当时美国的实际GDP约与巴西今天相当);不过每100万巴西人,却只有1名税务官员。如果税率仍维持高点,而查税比例仍维持低点,那么不可避免地,地下经济将继续存在。 经济现象论文: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通过从腐败产生的根源寻租活动进行分析,认为其实质就是官僚阶层设租和抽租的过程。鉴于寻租等腐败活动会造成资源误置、增加成本、妨碍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对如何预防腐败提出相应的经济学措施。 关键词:腐败;租金;寻租 1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从形式上来看,腐败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以权谋私、挥霍国家资财、为特殊利益者提供优惠便利、兼职经商、渎职以及徇私舞弊等多种形式。尽管腐败具有多样化特点,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实质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即“权钱交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示范效应的结果,只要有一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取特殊利益,其他人就会模仿,出现 “权力泛化”现象。于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商品交换被“权利交换”所取代,而权力已经成为一种特殊商品,或者交换资源的资源,“权力上市”最终促成了权钱交易的实现。 那么,权力是如何完成利益交换和资源掠夺这一腐败的过程呢? 从经济学上来看,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控制着政治市场和经济资源配置权力的官僚在个人私利最大化的刺激下,因为制度的欠缺,出现了机会主义行为――“设租”与“寻租”,和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行为。 1.1租金和寻租 对腐败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租金和寻租。租金一词作为特定意义上的术语是20世纪70年代才在应用经济学理论中出现的,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租金是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出那些资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项的一部分”,因此租金是超出机会成本的收入,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超出资源或商品正常价值的价值,即“垄断利润”。寻租就是寻求租金,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是狭义的寻租,是指利用行政、法律等手段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经济交易自由竞争,从而达到获取和维护即得利益的行为。 从经济学本质上来看,寻租及腐败是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或政府失败(government failure)的一个基本类型,寻租是政府干预的副产品。当政府干预市场时,由于人为地限定了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交易活动的竞争性,于是政府干预便带来了可以以“租金”形式出现的超额经济利益,这就是“设租”,即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或权力的办法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金诱使私人或企业向他们提供财物作为得到这些租金的条件。一旦官僚阶层的干预创造了超过正常利润的租金,这就为私人或企业通过非竞争手段获得租金提供了激励,于是政府官员会故意提出获得这些租金的特别条件,使私人或企业割舍一部分即得利益与他们分享,这就是所谓的抽租。 1.2寻租与腐败 由于租金的存在,利益集团常常为这样的干预进行各种游说活动,以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在现代寻租理论中,一切利用行政权力获取“非正常收益”的活动都可以称为寻租活动,租金则泛指政府干预或行政管制时常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几乎所有的干预和行政管制都会为创造这种租金提供各种各样的机会。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创造出差价收入,自然就会有追求这种租金的活动,即寻租活动。寻租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及官员争权夺利,影响政府收入和增加廉正成本。它妨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降低行政运转速度甚至危及政府政权稳定。更为严重的是,它甚至使政府的决策和经济活动常常受特定的利益集团和个人摆布。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腐败的基本内容就是政治权利与经济资源和财富的交换,而这种交换得以形成的纽带就是寻租活动,而寻租活动的实质就是权钱交易。在寻租活动中,私人或企业是这种活动的一方经济当事人,通常他们因获得了“租金”中的大部分,所以是这种交易的主要获益者;官僚阶层是另一方当事人,他们也是受益者,可获得贿赂费用。由此,寻租活动在掌握政治权利的阶层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一方用政治权利换取金钱,另一方则用金钱换取政治权利以谋取更大私利,这是经济人追求经济最大化行为的异化表现。 对于私人和企业主来说,寻租就是以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超额利润,然而这种寻租活动寻求的是非生产性的直接利润。因为超额利润或租金并不是通过创造物质财富来增加利润,而是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努力,如游说或行贿等,促使政府出面干预经济活动、帮助限制竞争、增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等办法来获取的。对于官僚阶层来说,寻租就是运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利来谋取私人经济利益。然而官僚阶层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并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往往是主动的去进行“政治创租” 和“抽租”,于是就产生了腐败。 2腐败的经济危害性 从上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腐败的实质内容就是寻租和非生产性的寻利行为,即私人和企业为了获得以超额利润形式存在的租金,而官僚阶层为了从这种租金中抽租。然而,这种租金却来源于官僚阶层利用手中的职权人为地限制资源的自由流动和竞争,从而扭曲了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一般而言,官僚阶层的干预程度愈大,市场扭曲就愈明显,经济租金就越高,寻租活动越呈现恶性循环的趋势。虽然寻租的当事人分别从垄断利润中分享了租金的好处,然而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体系的运行却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性,耶鲁大学著名的经济学教授安德鲁.施乐佛就曾形象地把政府的干预和寻租活动比喻为“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具体而言,这种危害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增加交易成本 寻租和腐败虽然会给寻租活动的双方带来额外的收益,但却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消耗了相当部分的社会经济资源。从表面上来看,支付给官僚阶层的部分租金似乎是私人和企业主从自身利润中分摊的,实际上这种费用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来获得的,并人为地通过“特许”、“垄断”等形式让特定的经济群体获得租金,继而又把这种成本和费用转嫁给社会公众。尤其是,这种租金的存在不断地刺激着官僚阶层设租和企业向官员行贿的寻租活动,这是一种自我强化的机制。因此,寻租和腐败直接增加了经济交易的成本,使大量的财物浪费在“直接性的非生产寻利活动”中。 2.2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寻租和腐败所造成的另一个严重经济后果便是资源的误置。众所周知,在一个理想的经济体系中,资源和经济交易将在市场这只看不见手的作用下进行公正、合理、有效的配置和运行,即在竞争规律和价格机制的作用下,生产最有效率的企业总是率先获得资源、优先参与经济交易。然而,腐败以及由此产生的“特许”和“垄断”却人为地排除了效率优先的企业参与竞争、获得资源和从事交易的权利。这样,权力的上市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行为发生扭曲,导致市场竞争一开始就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效率优先的企业往往被排除在竞争之外,不能够获得经济资源。而那些通过行贿获得资源和参与交易的企业,通常效率较差,单位成本和边际成本较高,只能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向后将行贿成本转嫁给社会公众,从而破坏了“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帕累托最优条件,使资源的配置处于无效率状态。 2.3导致价格的扭曲 由于寻租和腐败导致了资源的误置、增加了经济交易的成本,这就必然带来另一个严重的后果,即价格的扭曲。 价格扭曲对于转轨中的发展中国家有着特别的意义。由于这些国家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之中,许多商品还存在价格双轨制,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例如一些农副产品价格、社会商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中由国家直接控制或者计划指导的比重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必然会存在部分租金,这就为寻租者提供了相应的市场活动空间。 因此,寻租和腐败既是一只“掠夺之手”,也像一只“看不见的脚”,它会践踏经济秩序和破坏经济增长,一方面大量的资源和财富将被人们转移到了非生产性活动中,另一方面大量的寻租活动导致了资源配置和经济交易的非效率性。在一个寻租活动十分盛行的经济中,寻租收入在GNP中所占的比重必定较大,因此由GNP计算出的较高的增长水平是不真实的,或者说,在这个较高的经济增长背后,是低发展或无发展的困境,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有增长无发展的真实状况。 3抑制腐败的经济学对策 正是由于经济租金的存在和政治权利能够干预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才使权利和财富之间的交换成为可能并经常化。那么,如何最大限度的消除经济租金的存在基础,如何对政府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限制和切断财富和权利之间的经常性交换渠道,就成为遏制以寻租为目的的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思路。 3.1提高经济活动的透明度 尽管租金是寻租活动的内在动因,腐败就是政治权利和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然而寻租和腐败得以实现和蔓延却依赖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或信息的不完全。从经济学意义来看,通常寻租活动都是与信息问题休戚相关,因为官僚阶层要想让惠与行贿的利益群体,必然要“暗箱操作”,或使参与竞争的其他经济人处于信息劣势。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或不对称,有些人可以在某些地区或局部市场上建立起垄断力量,或获得某种“特许”,这样市场和交易在表面上是竞争性的,而实际上并不符合帕累托最优条件。如果政府能够进行充分的信息批露、建立民主的投票和招标制度、严明的立法司法制度、严格的公务员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来传递经济运行中的信息,则可大大预防和减少寻租活动。 3.2减少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 在寻租和腐败活动中,显然政府干预得越多,政府官员权力越大,官员设租和寻租越是便利。因此,如何减少政府对市场交易的不适当干预、减少不透明的地下经济活动、使政府官员腐败的机会减小到最低程度是经济学家们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众多的经济学者认为,政府官员腐败的机会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密不可分,因为对经济的监管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方式,然而这种监管也为官僚阶层的腐败创造了机会。例如,如果企业进口商品需要许可和缴纳关税,拥有许可审批权和关税减免权的官员便有了收受贿赂的机会,如果无需进口许可或关税,那么官僚阶层的这一腐败机会就不复存在。正如罗斯•阿克曼所言,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与各种管制是相互联系的。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越严,其人拥有的公共权力就越大,因而也更易滋生腐败;相反,经济越是自由化,腐败程度越是有望下降。官僚阶层的管制权力越大,企业的负担就越大,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就增大,从而企业主动寻租的动机则越强,官僚阶层的干预增大了寻租和腐败活动的可能性,因此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是预防寻租发生的重要途径。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 一、不断优化学校法制教育的各个环节 (一)不断完善课堂教学环节。中学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学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在思想政治教育当中要提高法制教育的地位,在遵循教育规律和中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课堂教学方式和的手段,以学生感兴趣的内容为基础,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思想。第一,要在思想政治课上渗透法制教育的内容。各种版本的思想政治课教材,都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这些知识比较枯燥,会不同程度影响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可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创设一些法制教育情境,如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用模拟法庭的方法,以一些经典的案例,让学生扮演法庭上不同的角色,使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针对案例的内容进行辩论,这样既尊重的了学生的个性特点,又激发了学生学习和参与的积极性。第二,在作业当中渗透相关法律知识,在中学思想政治教学当中,教师会或多或少的布置一些课下作业,可以适当的选择一些法制方面的内容。如要求学生观看各个省市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之后写一些随想和认识,这些节目当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观看这些节目可以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与自己的生活联系起来,将法律知识转化为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二)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现在,多数中学在法制教育上主要是以理论教育为主,缺乏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导致学生所学的知识与自己的生活脱节,影响法制教育的效果。针对这种情况,要强调重视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在实践当中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能力、素质、思想和观念。中学法制教育的实践活动包括校内实践活动和校外实践活动,这两种实践活动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第一,在校内实践活动上,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校内资源,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实践活动。在组织的过程中可以班级为单位,如办法制教育黑板报、手抄报、召开主题班会活动,这些活动当中,学生可以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起到学习和运用的双重目的。学校也应该利用宣传标语、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开展与法律相关的知识竞赛和文艺节目,设立法律专项基金和网络法律宣传教育园地等形式,来拓宽学生的学法活动模式和法律知识视野。由于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或多或少的都有一些心理问题或人格障碍,学校可以在校内设立心理辅导室,对反社会性人格的中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还可以组织学校的教师编写一些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法律读本。第二,在校外实践环节,学校可以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合作建立校外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利用这些机构的资源,开展一些专门针对中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组织到法庭参加庭审旁听、到公安局参观学习等活动,相信能够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二、充分发挥家庭法制教育的作用 (一)家长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家长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观念对其子女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有着重要的影响,家长的法制教育往往是在不经意之间完成的。这就要求家长在工作之余,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有条件的家长,可以参加一些家庭法制教育讲座与家庭法制教育经验交流会,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让其能够从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的基础上,思考孩子需要什么,使其在教育中学会尊重孩子、相信孩子,不要刻意表现家长的权威。在法律学习上,主要以《宪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保护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为主,将所学的法律知识渗透到日常教育当中。同时阅读一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著作,运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增强教育的实效性。(二)要转变自身的教育观念。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思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教育观念也绑架了他们的教育思想,使教育打上了应试教育的印记,应试教育思想忽视了学生个体发展和青少年发展的规律,是导致青少年心理的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家长在教育当中,不应过分重视成绩,必须摒弃分数万能论。应该从多方面关注孩子的学习与成长问题,时刻关注孩子的思想、学习和交际情况,一旦出现了不良的苗头,应该及时进行交流,通过恰当的方式引导规范学生的习惯和行为。在法制教育上,家长应该尽所能传授给孩子必要的法律知识,尽所能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孩子生活、学习和交往当中遇到的多种问题。另外,家长在生活当中要以身作则,因为家庭教育多数情况是潜移默化的。 三、充分利用社会教育的补充作用 (一)设立兼职法制副校长。中学可以设置法制副校长,同司法部门进行合作,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如公安机关的宣传负责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司法一线,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长期接触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因有更加深刻的理解,由他们担任法制副校长,利用他们的实践知识和真实的经历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更有说服力和震慑力。当然,法制副校长的选拔也有一定的要求,所选拔的人员必须既要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还应该有着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具备一定的教育知识。各地区教育部门,应该对选拔的法制副校长进行统一培训,让其掌握一定的教育知识和方法。法制副校长的所属司法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制副校长评价机制,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工作进行评价,避免在工作当中敷衍了事,对于不认真履行自己教育职责的应该有相应的处分和处罚,以真正发挥法制副校长在中学法制教育中的作用。 (二)要净化中学生生活法制环境。学校既要发挥自身法制教育的作用,同时也应该与其它部门和机构一起做好法制环境建设工作。中学生的生活环境主要是指中学生生活的村庄和街道环境,学校可以与社区、村委会、公安机关,共同举办法律宣传活动,宣传《青少年保护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以此营造出良好的法律氛围。同时,可以与社区、村委会共同举办一些文艺演出等联欢活动,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这些活动中来,丰富中学生的业余生活。还要鼓励中学生积极参加社区、村委会举办的各种慈善公益活动,增强中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这些能够起到良好的法制教育的作用。总之,学校、家庭和社会法制教育缺一不可,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要以学校教育为优秀,并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教育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中学生法制教育工作。 作者:胡媛媛单位:聊城大学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初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 1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品德课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在教学中,法制教育的目标不够明确 就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而言,初中在法制教育的方面更注重的是学生在高考的考试中的应试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学生的素质教育要求也随之提高标准,对教材的改革与对法制教育内容模块的增加,也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结果。但是,在现实的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由于老师自身的教学经验不足,对法制教育的理解不够深刻,总会出现片面的高唱法制教学的目标。还由于政治教师只是一味地考虑到应试的需要,对法制教育这个模块的认识不够深层次,对中学生的受教就不够深入,就不能完整地将法制教育目标予以明确传播。初中教育中,法制教育的目标不够明确,许多教师传授给学生的法制教育知识也只是局限于其需要应试的部分知识,这样会使得学生不能理解其真正的内涵而断章取义。 1.2教师自身法律素养有待提升且教学观念相对落后 教师资源是一个学校教学实力的重要指标,教师自身的素质优劣,决定其教学的观念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层面不同。在教师的教学观念中,尽管其意识到法制教育在教学中的作用,但是,对学生的传授过程中,总会受到自身素质的局限。就目前而言,我国绝大多数中学,在对政治老师的选用上都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课程培训和法律专业背景的限制。由于这种门槛过低的低标准要求,使得法制教育无法在初中的思想品德课程中得以切实有效的执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会发现许多政治教师所传授的法制内容都会存在一定的疑惑和问题,还有一些教师不愿意对学生扩展其法律本身的知识教育,导致学生不能够很好地理解其真正的意义。 1.3法制教育的教学方式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虽然,各个学校都在响应“依法治国”的号召,尤其是学校对学生在法律知识上的普及程度。由于初中在教学方式上的陈旧,使得其不能够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够完善法制建设。根据调查显示,多数学校都是通过书本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与讲解,而现在的社会是处于不断发展前进的,书本上的法律知识不一定能跟得上时展的潮流,会产生一定的滞后性。并且通过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够调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的积极性,一味地生拉硬套不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吸收。学生在明确了课本上的法律知识之后,只是停留在应试的记忆阶段,并没有深层次地理解。 1.4教材内容不够完善 在我国,政治教材的内容不够充裕,只是向学生传授部分法律知识,教材中的法律知识体系弱化,知识点的罗列不够明确。其理论与实践不能够搭配,不能够帮助学生对其进行合理化的理解,不能与自身的生活经历相联系。这些方面的问题,都使其不能够很好地将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不能推进社会整体的法制建设。 2对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2.1提升政治教师的自身素养和教学观念 要想提高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的法制教育,首先就要提升政治教师的法律素养,只有教师的政治素养提高了,才能够对学生在法制教育方面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政治教师教学素养不仅体现在教学上,还体现在其对课程的深度挖掘上,对学生在学习方法上的知道,能够用最短的时间,让学生能够对法律知识得以最好的理解与吸收。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能够对学校的师资队伍进行规模性的扩建。这就需要其在选用政治老师的过程中,选择具有专业法律性的人才,或者,学校对自己的老师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培养,使其能够在法律专业有一定的建树,能够使初中的思想品德课在思想意识领域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2.2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改良,使其行之有效 教学方法,是对教学任务的一种完成手段,能够推动教学目标的实现。传统的教学方法,只是机械地让学生进行书面的记忆,不能够调动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但是,通过对传统教学方法的改进,就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比如:在课堂上和学生们做互动游戏,模拟法庭等。 2.3将法制教育的内容丰富化,完善法制教育 由于我国在政治教材中的内容比较单一,许多时事政治无法及时载入教材内,就会造成学生与社会脱轨的现象。其内容的单一性,也会影响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丰富政治教材中对法制教育的内容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政治教材内容的科学化,是对现阶段学生的心里特点而来的,能够将其内容与学生的接受能力相结合,并且丰富化、多样化,以便于学生能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认知,从而帮助其记忆。 2.4坚持以学生为建设发展的根本,对教学进行科学评价 在初中的教育中,学生是其教学与培养的主体,一切的教育发展与改革都要围绕着学生,不能脱离学生的实际需求而凭空臆造。要针对实际情况,对其加以具体的分析,进行科学地课程设置与内容的挖掘,保证学生在受教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着眼于实践当中去,科学合理地对教学体制做一评价,提升教师的自身素质,转换教学方法的使用,灵活运用教学的方式,选用适当的教学形式,调动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在法制方面提高学生的整体法律意识,推动法制的建设进程。 3结语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的逐年增多,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通过对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法制教育的建设,帮助公民对法律意识的树立,推动社会法制的建设。 作者:艾春祥单位:四川省崇州市西江学校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问题与对策 摘 要:目前,虽然学校、家庭、社会各界都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因此,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充分l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体作用;重视家庭法制教育的基础作用;大力发挥社会力量,拓宽法制教育渠道;激发学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 关键词:中学生;法制教育;学校;家庭;社会 中学生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由于他们开始进入或者正处于青春期,生理上的迅速变化,心理上的烦恼使得这个时期的个体集众多矛盾于一身,因此,这个特殊的年龄阶段又被人们称为“危险期”。在他们人生的这个关键时期,如果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往往就会走上歧途,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一些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部分中学生的法制观念不强,折射出我们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方面的缺失。从这个层面上说,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迫在眉睫。 一、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 所谓中学生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向教育对象(中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法律理论的教育,培养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提高法律素质的活动。具体的说,法制教育的含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制教育是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制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基本途径。其次,法制教育是为国家造就大量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必要途径。第三,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途径。中学生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广大青少年学生成为具有现代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合格公民。 二、中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不断强调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法制教育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初中生法制教育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学生法律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树立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能力,引导他们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但在对我校123名学生的调研中,约8.5%的学生仍然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约23.0%的学生认为和自己关系不大,在平时生活中运用较少。因此,总体来说,在现有教育模式下,学生的法律素养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法制教育形式有所突破,但有效性不高 相较于过去传统理论灌输教育,现在法制教育形式明显增多,课堂的教学、法制辅导员的专题讲座、法制宣传片的播放、以及各种各样的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都较过去有所增加,但是,有效性还有待提高。在对我校学生调研中,约4.4%的学生对所列的法律非常了解。形式虽然增多,但是形式化现象比较严重。法制教育不同于语文、数学等课程。目前,由于我国初中法制教育主要依托思想品德课,因此没有一个独立的课程标准,也没有专门的教材,开展还是主要依托于思想品德课、历史、地理等学科。虽然教育部门年年在强调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不可避免的,在实际进展过程中,形式化的现象依然存在。教条主义、功利主义还继续抹杀教育的实际功能,直接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三)法制教育常态化,但缺乏规范性 虽然思想品德课中涉及到了一些法律知识的内容,思想品德课也在中考范围之列,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制教育也逐渐进入常态化,但是还不够规范。比如评价方式。既然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常规教育,却缺少一套合理的、独立的评价机制,怎样去评估学生的法律素养,怎样对学生的法律观念进行摸底了解,经过一定学时的教育,学生的法律知识有怎样的进步,很多学校领导、教师还是无法做出科学的界定,甚至直接忽视了对学生法律素质的评价,这不仅仅是学校领导、教师的责任,也是全社会要思考的问题。 (四)城乡法制教育存在不平衡性 城乡教育的不平衡性一直是困扰教育公平的一个难题。这是由区位因素、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不得不承认,通过实地调研,笔者对这种不平衡性得到了更深刻的体会。最为典型的是父母对法制教育的态度上,调研中农村学校有70.2%的学生家长没有与孩子谈起过法律方面的问题,城市却有61.3%的家长会给孩子讨论法律知识。 此外,不平衡性还表现在教育条件与教学效果的不平衡上,城市中学法制教育条件优于农村中学,无论是学校的硬件或软件设施,城市中学都具有优势,法制教育资源相对来说也比农村中学丰富,这直接导致了教学效果的不平衡。 三、加强初中生法制教育的有效措施 (一)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体作用 学校教育是学生学习成长的主要阵地,是加强初中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环节,。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其主体作用发挥的程度直接影响着法制教育的成效。 (二)重视家庭法制教育的基础作用 家长的法律意识情况影响着法制教育的成效,家庭在学生的法制教育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初中生的法制教育不能仅仅依靠学校的努力,动员家庭的参与,才能巩固法制教育的实效。 (三)大力发挥社会力量,拓宽法制教育渠道 社会因素的影响对学生的教育有着能动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因素的积极作用可以有效的促进教育的发展。因此,学校教育要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积极拓展法制教育的渠道,形成合力,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四)激发学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 内因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使初中生法制教育收到实效,必须激发学生自我学习的动力,调动学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 本文为2016年度河南省沈丘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学生法制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阶段成果。课题编号:SQXKT160905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以学校为优秀构建中学生法制教育体系 摘要:对中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是学校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家庭和社会的关键职责,想要充分提高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学生的法制意识,一定要以学校为优秀,构建科学的教育体系。本文主要针对以学校为优秀构建中学生法制教育体系进行分析和阐述,希望给予我国教育行业以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法制教育;中学生;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 近些年,我国中学生犯罪的比例不断增加,这与我国缺乏法制教育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加强法制教育具有紧迫性和时代性。在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学校是前沿阵地,具有优秀地位,但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同样重要,只有三者共同开展合作,才能有效提高法制教育的质量。因此,我国一定要充分重视法制教育,并且构建以学校为优秀的教育体系,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遵守法律,规范自身行为,进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出现,为构建社会和谐奠定基础。 一、强化学校法制教育 (一)提高思政课堂教学质量 思政课堂教学是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渠道,因此,学校一定要充分重视思政教育,在遵循中学生特点的前提下,创新教学手段和方式,有效激发学生兴趣,强化学生的法制思想,传授法律知识。首先,在思政教学中,教师要有意识的渗透相关的法制内容,由于法律知识相对枯燥和乏味,对学生的积极性和热情带来一定影响,因此,教师要为学生创设教学情景,通过模拟教学的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并且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辩论,在尊重学生课堂主体地位以及个性的同时,激发学生参与课堂的热情;其次,教师要在课后作业中渗透法律知识,并且适当的选择法制内容,例如让学生观看一些法制节目,并且写下认识和随想,法制节目包含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可以让学生将实际生活与理论知识充分结合,进而将知识转变为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 (二)加强法制实践教学 当前,我国学校开展法制教学主要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严重缺乏实践教学,生活与知识脱节,没有起到相应的教学效果,因此,学校一定要加强法制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活动,让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观念、思想、素质以及能力。法制实践教学主要分为校外实践以及校内实践,首先,在校内实践中,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教学资源,开展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例如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开展主题班会、手抄报、黑板报等,强化学生的法律知识,同时,学校也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以及宣传标语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组织学生观看文艺节目或者知识竞赛,建立网络法律园地以及法律专项基金,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其次,学校要针对一些具有人格障碍以及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针对教育,设置咨询室,开展针对性辅导,组织教师编写图文并茂以及通俗易懂的读本;最后,在校外实践中,学校要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进行深入合作,利用上述机构的教学资源,针对学生特点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例如组学生参观法院的庭审,参观公安局等活动,起到良好的教育和宣传作用。 二、发挥家庭法制教育 (一)家长要提高法制观念 家庭教育是学生的第一课堂,因此,家长的法律观念以及知识水平对子女具有重要影响,要求家长在平时要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家长还可以参与法制知识讲座,或者经验交流活动,更新教育观念,充分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并且学会相信孩子、尊重孩子,在日常生活中渗透法制教育,积极阅读有关心理学和教育学有关的书籍,通过科学手段提高法制教育的质量。 (二)转变教育观念 每个家长都有 望子成龙的心态,但是传统的教育模式束缚了家长的教育观念,忽视学生的发展规律以及个性特点,导致学生出现心理问题。因此,家长一定要充分重视学生的个性,关注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如果发现学生出现心理和思想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通过交流规范孩子的行为和习惯。家长要传授给孩子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孩子利用法律解决交往、学习以及生活中遇见的问题,在生活中,家长要成为孩子的典范,在潜移默化中开展法制教育。 三、利用社会法制教育 (一)设立法制校长 学校要充分重视法制教育,并且加强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由司法工作人员担任学校的法制校长。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一线长期工作,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经验和知识,并且长期与青少年犯罪进行接触,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具有深层的认识和理解,因此,由司法人员担任法制校长,可以利用其真实经历和实践知识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让教育更加具有震慑力和说服力。学校在选拨校长的过程中,一定要选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以及理论知识的司法人员,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具有相关教育经验。我国教育部门要对法制校长开展相关的培训,帮助其掌握相关的教育方法和经验。同时,司法机构要完善对法制校长的考核和评价机制,避免出现敷衍了事的情况,对一些没有履行教育职责的人员给予处罚和处分,让法制校长真正发挥作用。 (二)净化法制环境 学校要与相关机构和部门共同建设法制环境,学生的主要生活环境包括街道环境和城市环境,因此,学校要与公安机构、社区以及居委会等机构,共同举办法制知识宣传工作,为学生创设科学的法律氛围,与社区举办文艺演出、才艺展示等文艺活动,并且组织学生深入到社区中,参与各种公益慈善活动等,进而起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和作用。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在中学生法制教育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想要提高法制教育的质量,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以及学校教育需要密切合作,以学校为优秀开展教育,发挥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作用,进而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完善法律知识体系,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世界观,进而成为一名合格 的社会公民。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其措施探讨 摘要:在初中阶段,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其是素质教育的关键组成环节,也是一种具有较强实践性和操作性的教育形式。本文主要针对中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以及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给予我国教育行业以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中学生;法制教育;现状;措施;分析 当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学生接触社会的渠道也更加多样化,而网络的盛行,也对学生的价值观以及综合素质带来巨大影响。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化改革,学校和家长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加关注,而法制教育则是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学校作为法制教育的前沿阵地,要通过科学而系统的教育,让学生守法、懂法以及知法,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世界观,以法律为导向规范自身行为,进而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一、当前我国中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一)法律意识 当前,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学生承担着沉重的高考压力,而由于法制教育不在考试范围内,家长和学校都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学生的学习热情不高,法制教学课经常被英语、语文以及数学等学科霸占,对法制教育的效果和质量带来严重影响,导致学生法制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失。由于学生缺乏法律意识,致使学校暴力、斗殴打架事件频繁发生,甚至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二)学校教育 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阵地,但是受到价值观和应试教育的影响,我国学校没有认识到法制教育的关键性,首先,缺乏科学而系统的教学体系,我国尚没有针对中学生特点的法制教材,而在教学既不系统也不全面,谈不上科学性和教育性;其次,我国缺乏科学的考核机制,对于法制教育之类的非考试科目没有给予正确的评价;最后,由于学校教师的对法制教育没有给予充分重视,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方式不科学,教学乏味而枯燥,导致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 (三)社会环境 当前,一些负面思想在我国社会中蔓延,对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学生的不良嗜好增加 第二,学生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第三,拜金主义在中学生群体中盛行;第四,出现诚信危机。 二、提高中学生法制教育质量的相关措施 (一)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我国学校要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在法制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虽然其教育体系与我国基本国情不符合,但是可以通过借鉴进行改良,进而提高我国中学生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例如美国,其具有十分成熟的法律体系,在法制教育方面也比较成功,美国并不是采用灌输式或者填鸭式教学,而是引导学生进行实践,通过实践将世界观以及价值观渗透到教育中。同时,美国的中学也积极与社区合作,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实践活动,比如参观监狱、审判、做义工等,并且邀请法律人士举办讲座,以更加主动的方式让学生充分体验法律的威篮土α俊 我国学校要从美国的法制教育中吸取经验,采取趣味教育、实践教育等形式,摒弃以往的灌注式教学,将社会与教育充分结合,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例如旁听审判、做义工、参观监狱、举办案例辩论赛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将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充分结合,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二)学校要起到主导作用 学校是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阵地,因此,一定要起到主导作用,首先,学校要给予法制教育充分的重视,将其纳入到课程体系中,并且开展教学评价,提高学生和教师的重视程度,进而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其次,教师要主动转变教学观念,运用科学的、符合时展的教学方式,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开展法制教学,提高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思维;再次,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纪校规,对一些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进而帮助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最后,学校要注重协调家庭与社会的关系,积极构建家庭、社会、学校的三位一体教学体系。 (三)有关部门要给予重视 法制教育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因此,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积极协助学校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组织相关教育团队,针对学生特点开展有效教育,例如举办法律讲座以及讲堂等,通过宣传栏、展板或者微信等渠道,将法律案件展示给学生,配置专门的教育人员,帮助学生有效解决生活中遇见的各种法律问题。 (四)改善社会风气 法制教育需要社会大环境的支持,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一些西方思潮不断涌入,社会价值观呈现多元化,一些腐朽思想在社会中蔓延,面对不良而复杂的社会风气,有关部门和公众一定要采取科学措施,不断改善和优化社会风气,为法制教育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彻底铲除社会中弥漫的赌博风气,通过志愿者、民警以及社区的宣传,组织赌博受害者现身说法,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赌博的危害,进而改善社会中的赌博风气;其次,学校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文化馆、道德观以及价值观,教师要起到模范作用,在教育中弘扬我国优秀的文化,传播社会正能量;最后,合理利用网络,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学生接触社会的重要渠道,虽然网络能丰富学生的知识,但是其中一些负面元素也影响着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因此,学生一定要加强对网络的教育和管理力度,严谨学生在上课期间去网吧聊天、打游戏,对计算机教室进行严格管理、设置防火墙,并且与文化部门开展积极合作,对学校附近网吧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中学阶段开展法制教育,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与成长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因此,家庭、学校以及社会要给予法制教育以充分的重视,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开设专业课、改善社会风气等方式,提高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培养学生成为一名具有较强法制观念的社会公民。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的路径探索 摘要: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应然要求。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中学生知法、守法,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有效途径。但是,当前中学生法制教育存在很多问题。完善中学生法制教育就必须优化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完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加强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中学生法制教育 必要性 存在问题 实现路径 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应然要求,在培育法律意识和预防与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一文中曾作过科学的论断:“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也要进行这个教育。”但在实践中如何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存在一些误区,笔者将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中学生和其他青少年学生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使他们成长为有知识、有文化的栋梁之才,更要使他们成为有法律意识、良好的守法习惯的好公民。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化进程正在提速。相应地对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青少年今后要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就必须接受各方面的成为合格公民的准备,而如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是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训练。同时,我国法治建设对公民提出了遵纪守法的要求,要求青少年学生从中学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样,公民的守法习惯的培养也离不开道德说教。因此,对中学生进行法制启蒙教育就是根本途径之一。开展法制教育,使中学生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这是实现我国法治化的基础性工程。 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中学生知法、守法,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有效途径。中学生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殊性决定我们必须加强法制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学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中不良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有一定比率的上升,引发了法制教育危机。中学生可塑性极强,如果不抓住时机加以引导,而放任自流,必然导致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数量上看,未成年人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犯罪作案成员的比例逐年增长,在九十年代一个时期以来曾经高达73%。同时,犯罪趋于低龄化,在校学生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比例大有增长之势。因此,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强教育,尤其是学校法制教育。因此,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这也是现代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中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具备法律素质,有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基本标准。法制教育应当成为现代学校教育的一个重点,强化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提高现代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效,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中学生法制教育现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直接影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 (一)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然而。一直以来在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既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素质”概念。又没有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从应然层面讲,学校是中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应试教育的压力和教学大纲缺失,虽有对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但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相应的重视。因此,法制教育形式化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二)法制教育理念落后,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因此,法制教育应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次上,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教育仅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缺乏直观的教育,法制教育没取得好的效果。 (三)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中学没有成套、正式、统一的法制教材。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况而定。 (四)没有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育质量差。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由其他教师兼任。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仅靠课本照本宣科,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而聘请的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又因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三、优化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实现路径 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理所当然地要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因此,中学教育必须把法制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并优化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各种措施。我们认为,优化中学生法制教育有如下实现路径: (一)优化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素质教育应该是“全面发展教育”的进一步诠释和具体化,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培养和发展所有学生的各种素质。因此,素质教育不但应包括学生的科技、文化、艺术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还应包含法律素质。为此,我们应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中学生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含、层次和形成规律。 (二)完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法制教育与其它学科教育一样。具有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结构体系,没有相应的课程就难有法制教育实效。因此。针对中学生的实际情况,司法、教育等部门应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学校应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当中,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而且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 (三)加强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校法制教育教学水平的根本保证是有具有丰富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思维的高水平的法律教师。即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同时。努力研究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中学生法制教育的重心不在于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在于在愉快中使学生养成较强的法治意识和良好的守法的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我们通过对多所中中学校法制教育的调查和思考,认为法制教育活动应该可以是丰富多彩和富有成效的,除了正规课程教学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请政法干警讲法制课等。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摘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中学作为塑造青少年素质的主要阵地,其教育效果是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各个中学加强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对于发展青少年的全面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中学生;法制教育;必要性;现状;对策 法制教育就是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知识教育学生,以 增强他们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 使他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懂得与自己生活有关的法律, 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重视对青少年的培养和教育。 一、 加强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必要性 面向新世纪,我们的教育必须要实现由当前的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全面转变,以适应社会对新时期青少年的要求,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作为新世纪的青少年,我们不光要有广博的知识和健康的体魄,更要有着极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生活中自觉做到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祖国和人民合格的接班人。然而,近些来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已越来越突出。 在国家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青少年犯罪却呈大幅上升趋势,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思考。我们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首先必然是与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环境有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复杂程度加深,给人们的思想观念造成了很大的冲击。青少年由于其年龄小、自控能力弱、缺乏社会经验,容易受一些消极东西的影响而走向犯罪的道路。此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青少年不认真学法,法制观念不强和法律素质低下。各类中等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塑造青少年素质的主要阵地,造成这样的问题,我们中学法制教育也责无旁贷。 二、现阶段中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一)法制教育的观念相对淡薄 对中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是各级各类中等学校,因此,学校应该将法制教育纳入到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部分。然而在现阶段的中学教育中,受制于客观环境应试教育升学率的影响,很多学校在教学计划中都将文化课作为教学的重点,而对旨在提高中学生法律素质的法律政治课安排很少,甚至没有。一些学校领导更是轻视国家对法制教育的推广,认为在学校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是无用之举。 (二)法制教育的内容相当枯燥 我们说,在国家大力进行法制教育的大坏境下,近年来一些学校也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政治法律课进行法制教育课。但是学校的教学内容相当枯燥,知识粗略地介绍一下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枯燥乏味,缺少联系中学生的实际案例来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就对教育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缺乏吸引力。 (三)法制教育的方式过于单一 法制教育的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就必须结合中学生的不同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形式。现阶段,部分学校在开展法制教育中,就是采取单一的课堂教学形式,对教学内容也只是照本宣科的传授,缺乏联系实际来讲述。此外,法制教育只限于理论讲述,缺少有针对性的实践活动,这就很难让学生讲书本上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生活的实践中。 三、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分析 (一)把法制教育纳入到德育的范畴。 在传统上,我们所认为的德育一般就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等一系列对教育对象进行的思想方面的教育改造,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德育所包括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外延逐步扩大,逐渐形成了“大德育”。因此,我们现在所说的德育既包括对人的思想品德进行的教育,还包括对人的心理健康、法制观念、权利意识所进行的教育。对于将法制教育奶如这一体系中,曾经有不少人持反对意见,认为会削弱法制教育的效果,然而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但没有削弱法制教育,反而提高了它的地位。如果在实践中学校能够真正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将法制教育落在实处,学校的法制教育必将大有起色。 (二)构筑法制教育的课程框架。 任何一项教育,都需要一个完整科学的体系,法制教育也不例外。它与其他的教育一样,都有其自身独有的发展规律和结构系统,都需要建立相关的全面丰富的课程体系。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制教育课程系统,使广大中学生能够全面的、科学的、系统的接受到法制教育。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学校将法制教育纳入到学校的课程大纲系统中,编撰了相关的法律方面的教材,并安排了相关课程,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这样做的结果是法制教育逐步得到了学校的重视,地位得到了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因此,未来法制教育也必须作为学校课程体系的一部分,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三)将法制教育渗透进各学科。 尽管很多学校已经将法制教育纳入到学校的课程大纲系统中,编撰了相关的法律方面的教材,安排了相关课程,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法制教育。这样做的结果是法制教育逐步得到了学校的重视,地位得到了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仅仅依靠单独的法制教育的课程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取得的教育效果会大打折扣、受到局限。因此,学校除了要加强专门法律课程的进行,还要特别关注法制教育渗透进其他学科的问题,如恶化使法制教育打破单学科的界限,实现向其他学科的扩展和渗透,就是我们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关于中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 摘 要 强化素质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治本之策。学校与家庭双方建立互动联系,学校教育要与社会大环境相适应。学校、家庭和社会要三结合才能真正有效地对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进行关心和教育。 关键词 中学生 法制教育 目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其中13――18岁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且犯罪年龄呈下降趋势。青少年在13――18岁这个年龄时期正处于人格重建和心理极易扭曲的高危时期,心理扭曲如果得不到及时矫治,就会产生心理障碍,形成各种程度的心理疾病,极易导致青少年犯罪。导致学生违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家庭教育的不当,中学教育的错位,社会环境的恶化等。因此,这是社会、学校、家庭一个相互配合、相互补进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一道道防线。 一、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1.强化素质教育,淡化应试教育,提高中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这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治本之策。应试教育的最大弊端在于片面的追求升学率,只注重对学生智育的开发,忽视了对学生的德育的培养,其直接后果造成了学生两极分化的严重现象。一方面产生了高分低能而又没有理想的群体;另一方面人为地产生了大量的“双差生”。 “双差生”属于被歧视、被排斥、被放弃的群体,这些学生往往是青少年犯罪的基础,他们在学校得不到老师和同学的关怀,在家得不到父母的好感,他们从学校分流后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在社会上找不到正确的位置,很容易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增设法制课程,开展法制教育,使他们树立法制观念,这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措施。近几年来,我校每年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增设法制课程,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效果不错。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了《李市中学德育读本》,将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日常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读本》中案例的选取要从中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出发,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使未成年人增强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纪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每学年组织学生举办一次法制板报评比、一次法制论文比赛,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3.学校也应聘任从事法制教育和心理咨询的专职教师。法律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规范性很强的专业,而且现实生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这就需要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能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能熟练地运用法律规范去解决现实生活中学生遇到的有关问题。同时,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能灵活地把课本上的法律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特别是中学生的行为密切联系。这样才能使学生真正了解到什么行为违法,什么行为犯罪,违法犯罪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目的。对学校的一批“双差”生,我们应该请具有专业水平的心理咨询教育者多进行心理矫正与辅导,让他们真正理解到父母及老师们对他们教育的良苦用心,让他们感受到还有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在关心着他们,不至于走向错误的人生轨道。这样才能真正把学校的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学校与家庭双方建立互动联系 1.当好监护人,巩固第一道防线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知道,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是孩子首要模仿的对象。家长的思想观念、言行和文化素质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孩子。 目前,很多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脱节有关。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家庭成员的生活工作节奏也变得越来越快,特别是目前我国家庭成员尤其是孩子的父母承担更多的社会角色,当众多的社会角色发生冲突时,特别是家庭成员受工作生活压力过大时,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就会弱化,走上两个极端:有的家长对孩子放纵,过分溺爱;有的家长对孩子漠不关心,或者采取一些哄骗、物质刺激、棍棒教育等不正确的方法,导致孩子不健全的人格。甚至有很多父母认为对孩子的教育是学校的事。其实不论社会分工如何细化,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地位是不可改变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父母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的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 2.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角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急需学校与家庭双方建立互动联系。对于学校,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的责任,把素质教育的目的、思想以及科学教育孩子的基本知识介绍给家长。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计划的内容告知学生的家长,使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据学校计划,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教育。同时作为学校尤其是班主任应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的对话互动联系,定期的从家长那里了解学生在家中的所思、所想、所为,通过家庭信息反馈,与学校学生的行为进行比较,制订相应的对策。通过家庭与学校的紧密配合,可以正确及时地了解学生的动态变化,对那些品行不正、性格怪异孤僻、行为异常的学生采取具体的监控、矫正措施。只有通过学校与家庭结合、支持、依靠、互补互进,才能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 总之,在教育改革中,要立足于校内,着眼于家庭和社会,力求实现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三结合。学校必须改变这种疏远于社会的封闭的教育体系。要努力拓宽思路,增强社会实践的机能,争取得到社会组织和学生家长的支持配合,形成“三结合”的德育教育网络,提高育人效果。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初探 前不久,我的一个9岁的侄子在一个周末的下午和6位同学一起到郊外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突然有四个男孩子把他们拦住,向他们勒索要钱。其中最大的男孩可能12岁左右,手中还拿着双节铁棍,威胁侄子和他的几位同学说,不拿钱就不准他们走。面对比他们大,而且手中还拿着武器的对方,侄子和他的同学并没有妥协,而是齐心协力,积极想办法对付。首先,他们捡起身边的石块或砖块,造成一种我们并不怕的气势,使得那四位男孩不敢轻易上前搜身。其次他们充分利用同学中的通讯设备――手机,马上报110,等待警察的救援。对方见侄子他们报了110,其中最小的一个男孩(9岁左右)大概是害怕了吧,马上就跑到就近的一个茶楼上去了。第三,在等待110救援的过程中,侄子他们并没有闲着,仍在积极想办法,又马上给家长打了电话。很快,其中一个家长就赶到了出事地点。对方见侄子方有家长来,一个个逃之夭夭了。 当侄子把这个故事将给我听的时候,我心里特别复杂,既为侄子和他同学在灾难面前所表现出来的勇敢、团结、积极动脑感到欣慰,同时,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又为另外四个孩子的作为感到悲哀,这也可以说是我们教育的失败,教育的悲哀。9岁―12岁,应该说这还是一个纯真的年龄,而那四个孩子,却已经做出了与他们年龄完全不符的事情。长此以往,我们都可以预见这几个孩子的未来,那将是不可言喻的悲剧。由此,我想作为我们中学教育工作者,更应该担负起对孩子们法制教育的责任,力争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的成长。 首先,学校领导和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学校教育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外,从网上我们可以了解到,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数量上看,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犯罪作案成员的比例逐年增长,在九十年代以来曾经高达73%。他们以“财”“色”“霸”为作案目的,以暴力型、故意型、团伙型为主要方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犯罪趋于低龄化,在校学生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比例大有增长之势。 其次,学校法制教育,应做到形式多样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同时又指明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也就是加强教育,尤其是学校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次上,而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教育工作者应把传统学校德育中的法律知识教学转变为法律素质养成。 中学生由于年龄的关系,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仅限于层面,对法律深层的理解有一定的难度。为了让中学生易于接受国家法律知识,我们教育工作者就应该在学校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书籍的前提下,尽量把法律教育做到内容浅显化,形式多样化: 1、 讲有关中学生的法律小故事。中学生也喜欢听故事,采用这样的形式,可以寓教于乐。我们的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利用教材的相关内容,或者是发生在身边的与法律相关的真事,采用讲故事的方法讲给学生听,学生兴趣浓厚,在印象深刻的故事情节中,潜移默化地就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 2、 演法律小品。学校可以利用班队活动,通过表演法律小品,学生在亲身的实践中,既了解了法律知识,又培养了多方面的能力,同时又可以愉悦身心。 3、 看少年犯罪影视作品。被搬上屏幕的少年犯罪案例,更具有形象性、直观性、可比性。让学生观看这些作品,他们会在声情并茂的故事情节中触动心灵,在心灵的震撼中了解法律,从而在生活中运用法律。 4、 专题讲座。学校聘请专门的法律工作者进行专题讲座,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让学生在发人深省的案例中学到法律知识,明辨是非。 5、充分利用家庭教育这块阵地。家长是孩子的最亲密的老师,而且也是孩子接触最多的人。教师要经常和家长联系,同时可通过家长会适时向家长宣传与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求家长经常关注孩子的动向,时常向孩子敲警钟,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尽量避免问题严重化。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浅探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我们必须通过法制教育,使他们认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懂得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不断规范言行,不侵权、不违法,不做法盲。 一、中学生违法犯罪现状及原因分析 1.违法犯罪现状。(1)犯罪数量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2)犯罪年龄渐趋低龄。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 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3)犯罪形式结伙作案。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一些中学生由于过早辍 学,无所事事,浪迹公共场所,三五成群,拉帮结伙,违法犯罪活动。(4)犯罪动机突发单纯性。由于中学生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有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2.违法犯罪原因。原因有多方面,如:(1)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表现在父母为家庭经济而操劳奔波,忽视了“家庭是第一个课堂”、“父母是第一位老师” 的作用,传统道德教育被弱化,缺乏思想沟通,容易造成“代沟”;离异单亲家庭对儿女造成心理伤害;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不尊重孩子的人格,造成孩子的心理畸形;溺爱孩子,对孩子的要求“百顺百依”, 重视孩子的物质需求, 忽视孩子的思想道德教养,助长了孩子的任性、自私、奢侈不良品德。“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2) 学校方面由于受应试教育的牵制,重智育轻德育,忽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意志品质、个性心理的教育,忽视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教师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少数成绩好的学生身上,放松了对多数学生的教育,部分学习差的学生无心向学,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教师教育方式不当, 如体罚、变相体罚, 处事不公正,容易产生“问题学生”; 校园缺乏人文气息,死气沉沉,等等。(3) 社会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如社会上的赌博、腐败等现象,网络、影视、书刊的暴力色情等精神鸦片的毒害。(4)由自身因素造成。中学生涉世不深,辨别能力差,往往不分好坏,盲目地模仿;一些中学生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不思学业,没有刻苦学习的毅力;一些中学生好逸恶劳、无事生非,心理幼稚,缺乏法制观念,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就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加强法制教育的思考 法制教育是中学生通过学法、知法、形成法制观念的过程。目的是让他们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同时让学生明白法律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来规范公民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学生违法犯罪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自身原因是最根本的原因。“出淤泥而不染” 正是充分说明自身主观原因(法律意识)所起的决定作用。如何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呢?我认为在课堂有效教育中,法制教育要与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多方面联系起来进行教育。 1.把法制教育与行为规范教育紧密联系起来 教育中学生首先要从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中学生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是法律在中学生身上的最基本要求的体现。教师要非常重视中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习惯是一种无意识心理的反应,依靠习惯的力量来调节自己的行为是道德的一个重要特点。个体的习惯一旦形成,就能自发地支配着人的言行举止。教育学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要从身边小事做起,用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逐步树立法治意识、法制意识,用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培养遵纪守法的习惯。不良行为在某些中学生身上出现,例如说谎、说脏话、辱骂他人、小偷小摸、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财产、索要他人财物、赌博、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懒惰、不尊重老师和家长、随地吐痰、大声喧哗、爱慕虚荣、早恋等, 教师要以反面事例来唤醒学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要让学生明白,平时那些不易让人察觉的恶习久而久之就有可能引你走向犯罪的深渊,任何违法犯罪都是从违纪违规开始的,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渐进演化过程。因此要“一日三省吾身”,反思自己,时刻注意日常生活细节,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2.把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紧密联系起来 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内心深处经常会出现各种矛盾的情感体验:喜悦与烦恼、开朗与沉默、社交与孤独、大胆与怯懦等,心理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偏面、易受感染性。心理学家称青春期是人生的“危险期”。 中学生违法犯罪有不少是由心理问题引起的,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逞强好胜心理,从众心理,嫉妒心理,报仇和反社会心理,缺乏关爱失落心理,等等,都有可能引起违法犯罪。教师要对中学生进行青春期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咨询,通过课堂教学渗透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利用体育手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等形式,让学生从多角度、多场合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要倾注“师爱”,融洽师生关系。心理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传承,需要在良好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进行。“心理认同”则容易入耳、入脑、入心,形成“共振”效应。因此教师要努力做到和风细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打开他们心灵的窗户,及时发现学生的不良心理,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心理冲突,培养学生的心理挫折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度过青春期,培养他们良好的个性心理、健康的道德情操及自我调节能力,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要把法制教育渗入到心理健康教育中,举一些中学生由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例,来证明:一个心灵扭曲、人格不健合的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以上途径能帮助学生顺利度过青春期,培养良好的个性心理、健康的道德情操及自我调节能力,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紧密联系起来 “法制”是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道德” 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服务于道德,道德教育是法制教育的基础。因此,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落实“德育为首”原则,改进德育方法,增强德育实效,突破法制教育的框架,与中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密切联系起来:(1)礼仪教育,使学生讲礼貌、懂礼节;(2)行为规范教育,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3)社会主义“八荣八耻”荣辱观教育,树立和强化正确的价值观;(4)健康教育,使学生成为身心健康的人;(5)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6)感恩教育,使学生学会感恩父母、感恩老师、感恩他人,感恩社会,知恩图报;(7)社会公德教育,增强文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8)环境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环境道德意识和保护环境技能,培养他们具有正确的道德认识、高尚的道德情感、坚强的道德意志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7) 法制教育:针对学生认识能力和意志力不足的特点,以法律常识为主要教育载体,从认识不良行为的危害入手,使学生增强守法观念,对学生进行法律价值和法律信仰的理念教育,着重培养学生自觉守法、护法和维权意识。目标是使中学生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心理健康教育能使学生形成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性格。坚强的意志是产生坚强法制意志的基础,而良好的性格应包括对法律的态度和法制化的行为方式。道德教育就是与法制教育相辅相成。因此,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道德教育三者应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因此,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保障其健康成长,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四有”新人,成为我国21世纪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是历史赋予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思考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中学生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从浙江中学生徐力弑母案件到朔州市中学生李亚胜杀害老师案,再到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案、吉林省17名学生组成3个抢劫犯罪团伙案,这些都暴露出学校在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方面存在缺陷。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众所周知,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但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观念、自控能力都不强,很容易在外界不良诱惑的影响下产生冲动情绪,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往往不计后果,甚至会误入歧途。当前,中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让人不容乐观。 二、当前中学生法制教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一是没有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尽管国家设立的有综治办、“关工委”、“未委会”等与青少年学生有关的部门,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但在实际运作中各职能部门缺乏共同的支持配合,法制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缺乏统一协调的主管部门,无法各司其职,导致对一些青少年,特别是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出现空白。 2.教育部门对中学生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够。一是学校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多数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二是中小学缺少法学专业教师。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是由思想品德或政治课的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三是校园文化单调,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简单,生硬灌输,学生难以接受,教育效果不明显。四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脱节,学校与家长缺乏稳固的联络渠道,部分学校不重视家访工作,根本就不知道学生课外究竟在做些什么。 三、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 (一)以社会教育为主格局,优化学习环境 要形成有利于中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风气,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中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各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力度。共青团、“关工委”、工会、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团体组织要向中学生伸出热情的双手,多层次、全方位地做好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使中学生在温暖的集体中接受教育和锻炼,茁壮成长,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材。 (二)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培养合格学生 学校是中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要积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观,提高教育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1.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落实普法工作相结合。按照国家的“五五”普法规划,以教材为载体,把法制教育纳入课堂,主要学习与中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2.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如组织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模拟法庭演练、制作图文并茂的黑板报等。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宣传栏等媒体,对好人好事、助人为乐的典型事例进行大力宣扬,弘扬正气,引导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3.学校法制教育必须同中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学校既要关心品学兼优的尖子生,又要关爱落后学生。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必须长期化、制度化。二是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三是有计划地对中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帮助中学生解决青春期的心理问题,使其增强心理素质,用坚强的意志和毅力来拒绝各种不良诱惑。 (三)以家庭教育为主渠道,养成良好习惯 “子不教,父之过”,要开设家长学校,努力提高家长素质,不断改进家庭教育方式。家庭要创造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引导子女把旺盛精力投入到有益的学习或者体育活动中去。俗话说“身正为范”,家长要注重言传身教,当好孩子的表率,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 同志说:“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作为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中学生失足犯罪,我们感到心痛,这也警示我们要抓好中学生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班主任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长效机制 近年来,初中学生的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新闻媒体上报道的一些未成年人包括初中生参与的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和群殴、寻衅滋事等暴力型及性犯罪等案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绝大多数案犯不良道德行为严重,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教师的主要任务不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面对当前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怎样让我们的教育走进学生的内心,避免我们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新时期班主任所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一、做好问题学生的预防工作 青春期的初中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期,可塑性强。因此,这一阶段,也是对初中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教育的有利时期。每一个学校、每一个班级,肯定都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学生,就是我们常说的“后进生”,他们虽然为数不多,但也不容忽视。后进生的转化一直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怎样才能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我认为,转化后进生的最好方法是学会用爱心感化他们,使他们从后进的阴影中走出来。我们要真正公平地爱学生,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把每一个学生尤其是后进生真正当成逐步走向成熟、走向自觉的学习主体。问题学生缺少自信,缺少关爱,现实的学校教育中常被冷落,因此,班主任应该多关爱他们,肯定其每一个优点和进步,让他们感受到班集体的关心和温暖,然后引导他们反思自己存在的缺点和错误,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教育,让问题学生做一些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做一些擅长的事情,多肯定表扬、激励他们,让他们感受到自己存在的价值。比如很多问题学生比较好动,那么让他们在运动会上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在为班级争光的同时体会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也促进他们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班主任要把爱心渗透到教育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教育应该是温馨的、洋溢着浓浓的爱意的,班主任要把自己融进学生之中,将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让学生感受爱、接受爱、学会爱、乐于爱,使后进生在爱的氛围中接受教育,并得到感化。要把初中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教育初中生要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时刻注意日常生活细节,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只有做好问题学生的预防工作,才能有效减少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丰富班级文化生活,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们的素质教育不仅要教给初中生文化、知识和技能,而且也应该教育我们的学生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格公民,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班主任要设法丰富班级文化生活,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围绕法制教育主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各类法律知识竞赛、法律问题专题讲座、法制辩论会、法制演讲比赛、参观访问法制教育基地等,让学生了解社会,感受现实生活,增长见识,增强抵抗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让学生观看法制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结合自己的日常学习生活实际,通过写周记、写小论文、写心得体会等,加深自身的思想认识,促进初中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开展相关主题的道德教育活动:如胡总书记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八荣八耻”的荣辱观教育,让初中生知荣辱、树新风;感恩教育,使初中学生学会感恩,做一个有良心的人;公民道德教育,教育学生做社会的合格公民。通过家长会、家访、成立家长委员会等活动教育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要教育家长学会与孩子交流沟通,了解孩子内心,了解他们内心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从而消除初中生成长过程中的不良因素,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把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紧密联系起来 班主任是一个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又是班级学生身心健康的维护者,因此,班级心理健康教育也是班主任工作的内容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不良的思想观念对初中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了剧烈的冲击。由于初中生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使得许多学生的内心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和矛盾,带来了一系列心理健康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使我们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这就要求我们班主任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以此解决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班主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掌握了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相关技能后,可以利用班主任自身工作的优势,把心理健康教育有机地融入到班主任日常教育工作中去,使班主任工作更具实效性和科学性。班主任可以把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通过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健康问题而走上违法犯罪的具体案例,来教育学生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学会自我调节控制自己的行为,有问题及时与老师及家长沟通,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然,班主任也要加强与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的合作,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青春期辅导、业余生活的指导、人际关系辅导等。特别是要针对青春期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相应的辅导,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生理和心理变化,正确认识早恋问题等,来帮助初中学生顺利适应青春期的成长,预防相关不良行为和问题的产生。由于班主任相对于其他教师来说,与学生相处的时间更多,也更容易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班主任可以把法制宣传资料变成心理辅导的素材,并挖掘日常生活中的法制教育资源如把生活中的一些真实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作为心理健康教育的素材,引导学生用心体会,引以为戒。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有从学生内在心理的角度去分析,去寻找预防的对策,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总之,预防初中生违法犯罪,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对于学校教育而言,作为学校班级日常教育管理的主要工作者,班主任必须肩负起这一重任。在教育方式上,法制教育也不能单纯依靠法律知识的灌输,班主任应该结合班级文化建设内容,结合学生的心理实际,密切关注问题学生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初中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工作,以此来促进法制教育的开展。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探讨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中学阶段是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学校更要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开设专门法律课程、加强法律知识教育、组织法治实践活动、用法律来引导学生行为,为实现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中学生;法制教育 一、中学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有什么样的青少年就有什么样的中国。法国大文豪雨果曾说过:“多建一座学校,就可少建一座监狱。”在逐步走上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校中学生法律意识不足的问题,切实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2016年5月7日,山东省肥城市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通报称,经初步调查,5月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14岁的辛某、17岁的李某酒后将七旬老人宋某殴打致死。目前我国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明显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呈“低文化程度、低年龄”趋势。好多少年犯甚至自称“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16岁之前你也可以干,但是到16岁之后就要收敛点”。 1第十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上,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了六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研究成果,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群体的研究表明,法制意识薄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64.7%在犯罪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调查中,在回答“此次犯罪的原因”时,选择“不懂法律”占65%;58.1%在犯罪时“不知道是犯罪,也不知道会受到处罚”;64.7%在犯罪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在“假如在违法犯罪前存在哪些事项,就不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60.5%的未成年犯的回答是“知道犯罪的沉重代价”。 2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程度不够高,对他们的心理不够了解,因此,关爱青少年身心健康,让他们知法、守法势在必行。学校要通过法制教育,使中学生认识到法制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重要手段,唯有法律才能充分保障人的权利,唯有法律才能制约权力的运作,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中学法制教育中的“五少”现状 我国中学教育中法制教育情况很不乐观,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一无所知,法制观念淡薄,缺少起码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法治教育变成学校教育短板的现象并不少见。 (一)课程设置少。在现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八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因此,中学生在有限的课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是有限的。 (二)考试占比少。中学教育是围绕着高考指挥棒运转的,而在中考和高考中,法律知识基本上都不是考试的内容。在面临着巨大的升学压力的情况下,学校日常教学活动中过分偏重于中考、高考考试科目的学习,很少能够开展有效的法制教育活动,存在法制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三)学用结合少。绝大多数中学的法制教育课仅表现为法律知识的传授,将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制教育的培养等同起来,导致学生虽然学习了法律知识,但日常生活中基本上都不会运用法律来认识和指导自己的行为,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比较差。 (四)专业教师少。目前学校的专业法律老师很少,大多数上法律课的老师都由政治老师代替,他们有的可能完全不了解法律,也有的是一知半解,这样的课程设置形同虚设。 (五)家长引导少。多数家庭都很重视孩子的智育,而缺乏对孩子的思想引导和做人的教育,导致不少青年学生在品德、心理、人格上出现不少问题。 三、大力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 (一)中学可以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中学时期正是青少年身心快速发展,逐渐社会化的关键时期。法律等实践课程的缺失,使青少年面对激烈的社会矛盾冲突时,不懂得用法律指引行为。为此中学应该开设法律课程,编写专门的法律教科书,引进专业的中学法律教师,创新法律教学模式,让广大青少年知法懂法。 (二)在中学的思想政治课教学中重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中学的思想政治课是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养成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思想政治教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能力和道德素质,以身作则,起到榜样示范的作用;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结合思想品德教学内容,将法律知识教育融入教学过程之中;在教学形式上,教师要尽量多采用一些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鲜活案例,吸引学生去思考、去发现这些法律现象背后的法律道理,从而更好地提升法律教学效果。 (三)在课外活动中开展多元的法制实践活动,推动学生学法用法。学校和家长都要高度重视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在重视学校法制教育的同时,必须借助社会文化力量和公共环境资源,营造全方位法制教育环境。学校可以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可以通过办黑板报、橱窗宣传,法律知识抢答、讲讲身边的法制教育小故事等方式,生动形象地达到宣传法律知识的目的;组织学生参观检察院、法院、监狱或者旁听庭审,让他们身临其境地去感受法律;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法效果。 (四)指导中学生用法律引导自己的行为。法律知识的学习目的是要做到守法、用法。青少年时期是世界观初步形成时期,情绪情感表现冲动、幼稚,很多时候在行为控制方面有所欠缺,导致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所以在通过法律知识掌握的基础上,要引导学生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指导他们来找寻法律的规定,从而合法合理的维权;在遇到冲突的时候,能够对法律有所敬畏,严格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出现违法犯罪情况。通过知行合一,真正保障青少年学法守法能够落到实处。综上所述,青少年在中学阶段,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内容,培养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观念、习惯,为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许恩铭 单位:宿迁中学高三8班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知识 一、问题的提出 章丘五中是一所普通的农村中学,位于章丘市经济开发区,现有46个教学班,近3000名在校生,212名教职工。由于学校地处城乡结合部,生源基础普遍较差,计划外学生所占比例大,正式录取的学生中相当比例的学生是重点学校招完后才被我校录取的,因此,学生中心理不健康、个性品质不良者较多,再加上学校地处城乡结合部,许多农村孩子也易染上城区孩子的一些缺点,给教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此外,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担忧,如何通过实施依法治校减少和避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课题。 自96年以来,章丘五中认真制定并贯彻落实了“三五”普法规划,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法,认真依法办事,并从加强德育工作入手,强化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和普法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了依法治校各项措施,不仅从根本上杜绝了青少年犯罪的发生,而且使学校风气大大优化,五中正在成为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净土和成才的沃土。 二、提高认识,走出误区,德治与法治并举 面对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使科技日益发展的同时,也使得青少年的人文精神越来越淡化,这必然导致精神文明和伦理道德的滑坡,其最终后果必将是整个民族素质的下降和行为失范。社会的变革、经济文化、思想观念、道德标准的多元化,要求我们重新对我们的教育进行理性思考,彻底改革学校管理的模式,提高学校的育人效能。 1、充分认识以德治校的重要性,走出重法治轻德治的误区。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好比阳光和空气,其作用虽有所不同,但对于学校管理却是同等重要的。通过依法治校可以使人弃恶从善,使师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解决“他律”的问题;通过以德治校,可以使人摆脱低级趣味,使精神底蕴和文明格调更加厚实和高雅,营造起富有五中精神的校园文化,将师生的思想道德素养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解决好“自律”的问题。 2、认识上、观念上仍存在误区。由于受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等错误观念的影响,许多学校、许多教育工作者错误地认为,只有教学工作才是实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德治校都是虚的、软的、可有可无的。因此,德育工作的首要地位,往往只是挂在嘴上,而很少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一般的情况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由于对以德治校工作重视少,对其内在的规律、学生的思品现状、影响学生思品素质的因素研究少,因此便难于作出科学的、超前的决策,难于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致使德育工作越来越虚、越来越软,几乎成了表面文章。 3、德育的内容滞后、形式单调。德育的内容本具有系统性、全面性、继承性、层次性特点,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研究上的不足、决策上的偏差、功利实用主义的影响,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缺乏全面系统的安排,缺乏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因此肤浅、重复现象突出,不能真正给予学生以全面系统的思品道德认知,必然导致学生思品素质的偏差和薄弱。德育工作本应是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但由于重视研究不够、投入不足,德育工作的形式却成了单调、乏味,使人腻烦的说教。政治课本是重要的教育主渠道,但多数上成了知识课,失去了其应有的教育功能。班会、校会也是重要的形式,也往往是校会少、班会被上成文化课或自习课,即使是上也往往是空口说教多、批评训话多、给学生下禁令设围墙多,而指导疏导极少。政治说教色彩过浓,使教育失去了“寓教于乐、润物无声”的效果。 三、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为青少年构筑起遵纪守法的思想道德防线 青少年的思想活跃,好奇心强,善于模仿,个人意识也逐步增强,但其自我约束能力弱,认知能力低下,思想单纯,理性意志薄弱,容易偏激、冲动。因此,只有帮助学生建立起正确的认知,进而实现知行统一,才能为依法治校各项措施的落实、巩固普法教育成果提供有力的思想品德支持。 1、加强正面教育,对学生进行正面的教育与引导。在工作中,他们一方面,注意加强了思想政治课的灌输和发挥学科教学的德育渗透功能。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我们侧重理论灌输,在三年里比较系统地向学生传授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政治常识和时事政策等。为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奠定认知基础。在教学中,他们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社会热点、焦点问题,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在学科教学中,要求每位教师的每一节课都有德育教育点,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有意、有机、有效地渗透德育内容,实现传道与授业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主题班会在正面教育中的作用,我们根据系列教育的内容确定每一次班会的主题,为班主任提供必要的材料,力求避免空洞地说教,还组织了对主题班会课的观摩和交流,提高了主题班会的育人效能。 2、开展系列化、专题化教育,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根据德育内容的继承性、系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他们制定了学校德育工作系列教育内容,分别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事件等契机,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为载体,开展了富有成效地专题教育,起到了“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的事件发生后,他们便组织学生上街游行,抗议这一野蛮行径,激发了学生强烈的爱国热情。游行结束后,他们又组织学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总结,并组织了全校学生“发愤学习,报效祖国”的签名活动,将学生的爱国之情转化为报国之志、效国之行,强化了学生“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学习热情。在每年国庆节,他们都要组织以歌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伟大建设成就为主题的征文、演讲比赛,并进一步将爱国主义教育深化拓展为爱班级、爱学校、爱家乡的教育。 在工作中,他们还特别注重加强了中化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他们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密切结合,引导学生把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讲文明、懂礼貌,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摒弃诸如乱倒垃圾、随地吐痰、攀析花木、破坏公物、吹牛撒谎、夺人所爱、偷鸡摸狗、损人利己、起哄滋事、谩骂行凶等不良行为。对于品德行为有缺陷的学生,在坚持正面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及时发现并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并能靠上做工作,有效地避免了以管代教、以罚代教等简单粗暴的做法,起到了很好的防微杜渐的作用,培养了全体学生的高尚道德情操,帮助学生建立起了正确的认知。 3、成立了社区教育委员会,构建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主体教育网络。对学生的教育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依靠学校、老师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要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必须有家庭、社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首先,他们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大力整治校园周围环境。以前我校内外的摊点很多,既有饭菜摊点,也有日用百货摊点,还有书刊音像摊牌点,五行八作,应有尽有。由于缺乏管理,饭菜质量无法保证,商品假冒伪劣充斥,书刊音像制品中思想内容不健康的也为数不少,而且经营者人员杂,素质低,吵架谩骂现象也屡有发生。这既严重威胁着师生的身体健康,污染了校园环境,也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保证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净化校园环境,学校对校内摊点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联合有关部门对校外摊点依法进行了取缔,大大优化了育人环境,受到了师生的欢迎。其次,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让家长理解、配合学校的教育。家庭环境是每个人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和情操的培养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部分家长的教育观念、成长观念、人才观念、法制观念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重身体、轻心理的错误倾向。针对这种状况,学校建立了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的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适时进行家访等形式,向广大家长宣传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思路、措施,传授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交流推广科学地教育子女的经验,指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把家长希望子女成才的迫切愿望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纠正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娇生惯养、放任自流、简单粗暴等错误做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同时,学校还建立了家长接待日制度,设立校长热线电话,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呼声,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通过与家长、社会的有效联系和沟通,构建起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教育网络,为学生的成长营造了良好的校内环境、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 四、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 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青少年由于不知法、不懂法,从而也便不畏法,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青少年中不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才能达到让青少年知法、懂法、畏法、守法的目的,从而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 1、将普法教育、法制教育纳入课堂教育,做到经常化、课堂化、规范化。他们根据上级关于普法教育的统一规划,制定了学校普法、法制教育的近期和远期规划,统一编制了教学大纲,规定了不同年级的学法重点,编印了《章丘五中法制教育简明读本》,作为学法的内部教材。为保证学法的效果,学校编制了普法学习配档表,规定了具体学习内容,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要求师生员工逐字逐句地学,反复认真地学,边学边考,边学过讨论,边学过提高,并做好学法笔记。配备了兼职法律课教师和普法宣传员,并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学法考试,参加年度全员学法考试的人员达到97%以上,还将考试成绩与老师的考绩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挂钩,从而提高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师生的法律素质、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同时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争当执法模范。 对于收费、订阅资料、艺体和计划外学生招生、教职工考核等热点、难点问题,学校始终坚持公正、公开、阳光下操作。除利用校务、财务公开栏及时进行公开外,还进一步完善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切实维护了全体师生员工的利益和学校的形象。 2、开展校园法制实践活动,营造好的依法治校环境。学校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建立了共建关系,请他们定期给学生搞讲座,以案释法,同时经常邀请省少管所现身说法,法制教育演讲团来校做报告,使学生能从他们的同龄人身上吸取教训,收到了良好效果。通过组织十八岁成人宣誓和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激发了广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了他们的学法自觉性,增强了他们的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落实依法治校各项措施,强化养成教育,实现知行统一 依法治校,重在落实。一所学校没有规章制度不行,有了制度不去落实也不行。落实制度的过程,也是强化养成教育、自我教育,培养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文明行为习惯的过程,只有不断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才能真正实现知行统一,从而杜绝青少年犯罪。 1、按需建制,以制治校,狠抓落实,强化养成。我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本着上依大法,下合校情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狠抓了制度的落实,强化了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为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我们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为规范》,制定了《校园生活规范》,并进一步完善了班级量化管理制度,通过量化管理小组的严格值班、检查,保证了《规范》的落实,促进了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使学生从早晨起床到午休晚休的行为都得到了规范。为解决单纯的教育对个别学生软弱无力的现象,惩治害群之马,优化教育教学秩序,学校采取正面教育、严格管理和必要的处分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强化教育效果。为规范学校的教育处罚行为,学校制定了《违纪学生处分处罚条例》,对学校的违规违纪行为作了具体的教育、处分、处罚规定。对于那些严重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败坏学校形象的几类学生,学校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严肃地教育处理,从而强化了“热炉效应”,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收到了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另外,他们还充分发挥了活动对良好行为习惯形成的促进作用。 2、每年高一入学,他们都要对其进行严格正规的军事训练,通过军训,不仅可以使学生的思想意志得到磨炼,还可强化学生的纪律意识,服从意识和集体意识,促进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另外,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不仅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形式,也是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有利时机,庄重严肃的场面,整齐划一的队形,富有激情的国歌,都能对学生起到潜默化的教育作用。 3、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评价、自我完善,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他们通过让学生统一着校服,戴胸卡来强化其学生意识和自律意识,通过让学生参与量化管理值班,实行值日班长制度等,让他们了解老师的辛苦,强化了他们的主体意识,变“他律”为“自律”,提高了自我约束的自觉性。 今年三月份,该校开展了“把握青春舵轮,走好人生之路”的法制主题教育。在教育过程中,他们先组织学生学习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等文章,后又请省少管所的教官和少年犯来校做了法制教育报告和现身演讲,最后又让学生在主题班会上对照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检、自我剖析、自我评价,及时发现并矫正自身的一些不良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防微杜渐的作用,促进了学生的知行统一。 4、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和人际交往指导,避免因心理和交往的原因而导致行为偏差。他们经常对那些家庭背景复杂,心理障碍严重,交往不分良莠的学生逐班进行摸底排查建档,由政教处、团委、级部、班主任及家长共同负责对其进行跟踪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人际交往的指导,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形成正确的人际交往原则,进而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他们体会到,思品教育、以德治校是培养青少年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根本保证;普法教育、法制教育是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青少年的道德水准提高了,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就会增强;同样,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就能提高用理智控制感情及行为的能力,以制治校,强化养成,是培养青少年具有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文明行为习惯,最终实现知行统一的关键所在。依法治校的实施,从根本上杜绝了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同时大大改善了校园风气,维护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树立了学校的良好形象。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现状及措施 摘要: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法制教育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项工作,对其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法制教育当中的中学生法律教育也十分重要,中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其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树立离不开法制教育,因此我们对待中学生法制教育必须采取正确的态度,切实实行良性措施,正确开展这项教育工作。本文将从中学生法制教育入手,阐述其在当前社会当中面对的种种现状与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关键词:中学生;法制教育;学校 一、中学生法制教育现状 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最为关键。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从而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知道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社会责任感。因此,教育过程中要在遵循学校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发挥其特有作用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中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中学生法制教育在我国实际上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一方面他实行的需求呼声很高,另一方面实行起来的难度却又很大,可以说面对的现状有好有坏,那么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中学生法制教育现状进行分析: (一)法制教育的高呼声 目前,我国政府对于青少年的法律常识学习以及理论知识掌握是完全支持的,并且相应的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目的就在于强化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就这点可以看出,政府对法制教育期望值很高。另外,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不断深化,人们对中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步加强,这说明中学生法制教育的群众基础是有的。最后,中学生处于青春期发育的重要阶段,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上对社会都是有强烈的好奇感,渴望融入其中,终究更加加强了法制教育推进的动力,所以从实施对象这方面来说,其具备接受法制教育的条件。以上三点明确了目前我国对于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呼声很高,其实施在社会舆论方面是没有阻碍的。 (二)法律教育的意识淡薄 虽然法制教育的呼声很高,但是实际情况中,中学生以及其家长对于法制教育的意识却很淡薄,造成这样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是考试的压力,中考、高考两项大型考试仿佛压在中学生身上的两座大山,使得他们不得不注重学习成绩的提高,忽略了法制教育的重要,使得在法制教育可当中,多数学生回去看其他科目的教材,甚至出现睡觉等现象,这不能怪学生,国家应该针对学习成绩与法律教育找到一个平衡点,切实地落实中学生法制教育。其次,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约束,经常出现打架斗殴现象,网上甚至流传着很多众人殴打一人视频,这样的问题轻则伤害同学、朋友之间的友谊,重则会给对方带来身体上的伤害甚至生命危险。这都再次说明了其法律意识的淡漠,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是非不明,荣辱不分。可见未成年犯往往有强烈的独立意识,其原因是其思维带有很强的片面性,较偏激、固执,导致其行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把冒险视为勇敢,把轻率当果断、潇洒。错误的思想是支配未成年人滑入犯罪深渊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大程度上也是家庭方面的影响,有些家庭不够完整,比如父母离异、或长时间外出打工等,没有及时了解孩子的内心,最终带来心灵伤害,使之无法体会到家庭的温暖,性格上多为孤僻、冷漠、对待事物消极,生活心理压力过重,对家庭易产生离心力,从而受坏人引诱而误入岐途。而有的家庭教育方法不对,或溺爱,放任自流,或粗暴的打骂,简单处置,这些教育都会使孩子淡薄法律意识,过分溺爱的会出现以自我为中心,装横跋扈,性格冲动,容易触犯法律,而长期受到打骂的,则性格阴暗,长期压抑,如果爆发出来,也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还有些家长素质偏低,不注意给孩子们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如赌博、酗酒、甚至有的家长吸毒等等,这些生活恶习,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思想,久而久之让他们沉迷于物质的享受当中,忽略了法制的观念,反而直接造成了孩子们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所以说,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思想上扭转人们对法制教育的看法也是我们面对的一个严肃现状。 (三)学校教育措施不到位 中学生学习知识主要来源就是学校,所以学校对于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影响也极其重要,然而现实情况是学校教育措施有很多漏洞。首先,中学法律教学系统不完善,一方面是当前很多学校针对中学生法律教育没有系统、规范的教材,教师只能结合实例空空而谈,无法使中学生对法律意识形成一个系统的概念;另外一方面,没有专业的法律教育老师,一般中学当中的法律课程都是由班主任担任,而班主任专业又各不相同,数学、生物等等五花八门,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造成了中学生法律教育质量的严重低下。最后,中学生法律教育形式过于单一,也就是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下面听,没有交流、没有互动,老师也不了解学生学习的具体情况,没有充分结合中学生性格。接受能力进行教学,使得中学生法律教育效果很不理想。其次,目前中学学校,对于法制教育课程只是走表面工作,举一个例子,很多中学多以课外活动为法律教育的形式,也就是请来一些执法工作者,如警察、城管等,他们对于法制教育的执行仅仅是从“预防犯罪”这一个方面展开,而对于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却没有涉及,其实这些才是法律教育的根本,而且更为过分的是,就连这些片面的法律教育课外活动没所学校一个学期最多也就举办一次,根本无法起到法律教育的作用,完全是为了应付上面政府的检查而做的表面工作,这样对于中学生的法律思想道德建设是十分不利的,到最后甚至会导致中学生对待法律教育有了抵触思想。最后,中学生法律教育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从上面两点可以看出,中学生法律教育是一项涉及到学校与社会各方面互相沟通交流的工作,需要社会不同部门给予支持,然而当前我国学校面对法律教育时,还普遍报以宣传为主的思想,学校相关的教育部门、法律协同部门等对于中学生法制教育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就连上述提到的宣传工作发展还十分不平衡,发达城市采取的宣传形式还比较多样,而农村等落后地区只以简单的大字报糊弄,所以教育机制的建立也迫在眉睫。 二、中学生法制教育措施 中学生法制教育不能单单仅靠学校,社会氛围、家庭教育对中学生法制教育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我们就从学校、社会以及家庭三个方面入手,详细讨论面对中学生法制教育,这三方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一)学校对中学生法制教育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学校是中学生生活的主要场所,一天当中,有一半以上的时间他们是在学校当中度过,可以说学校是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所以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系统的优势:首先,可以将法制教育列入中学生成绩考核当中,设置专门的法制课程,进行成绩评估,只有提高学生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才能进一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其次,不要讲传统的“填鸭式”教育模式应用于法制教育当中,应该更多的结合实际案列,让学生能切身体会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中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中学生对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理解。最后,学校要严肃法制法规,对于初犯的学生多以教育、劝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对于顽劣的违纪学生要严肃处理,不能一味地采取怀柔政策,让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同时学校还要协调好同社会、家庭的交流工作,掌握好中学生离校以后的生活情况,建立起“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 (二)社会对中学生法制教育监理良好的文化氛围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不能否认,当今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各种各样的社会风气对中学生的法制观念有着很大的影响,对于这些不稳定因素,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保证中学生法制教育的顺利实行。首先,对于网络方面的措施,现代社会是网络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他能为中学生的法制学习提供便捷的学习途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对网络管理不当,就会使一些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当中,甚至有些青少年会接触到不健康的网络信息,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对法制教育反而是不利的。针对上述网络问题,社会应该加大网络管理,对于未成年进入网吧要严令禁止,另外相关制度应该配合学校的教育管理,对黑网吧进行查处,对正规网吧进行不定时抽查,防止中学生逃课上网等。其次,法制教育文化的普及,现在我们提到最多的便是“正能量”,社会一方应该率先树立起“道德观、文化观、人生观”,三观要正的主流社会舆论,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德传播开来,做到弘扬社会守法正气,只有大环境是健康的,学校才能更加顺利的给中学生灌输遵纪守法的思想。最后,树立守法标兵,榜样对于中学生法制教育是具有很大作用的,当今人们过于追求金钱,存在着很多为了金钱而违法的例子,例如:赌博、诈骗,这些不仅危害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对中学生法制教育也是不利的。对于这种问题,我们就要树立正面榜样,让他们明白赌博的危害、诈骗的危害,用真人真事鼓励人们遵纪守法,为中学生法制教育建立起指路明灯。 (三)家庭对中学生进行深层次交流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可见家庭在中学生法制教育当中起到的作用,但是我们都有一个误区,觉得只有到了上学以后父母才能给孩子们将法律教育,其实这样的思念应该转变,法制教育应该从孩子小的时候就开始的,只有将遵纪守法的思想融入到孩子的生活当中,才能对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起到良性作用。作为中学生的家长,更多的是要跟孩子进行沟通,对于他们心里活动要有足够的了解,除此之外,还应该多和学校进行交流,有了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对孩子多一分关心,少一分抱怨。从上面三方面可以看出我们要做的措施还有很多,当然,除了结合我国国情采取的措施,对比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中学生法制教育方法,我们也应该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改良,让他们符合我国的中学生法制教育。我们可以以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为参考,他们更加注重实践活动,将法制概念渗透到中学生内心,他们还建立起社区法制教育系统,提供大量法律教育实践资源,如做义工、观看法院审判,以这样直观的法制教育模式,让中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力量。总之,中学生法制教育不是单方面的努力就能解决了,他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多方面的互相配合,推旧出新,将法制教育同时展结合起来,最终达到中学生遵纪守法的目的。 三、结语 中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阶段,对于一些好坏区分不具备完全独立的能力,这就更加凸显了法制教育对中学生健康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其不仅是中国素质教育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中学生融入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综上所述,社会、学校以及家庭一定要将中学生法制教育这一观念重视起来,通过相关课程、实践活动以及家庭沟通等一些列措施,切实有效的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提升中学生法律素质,将中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现代法律观念的优秀青年。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管理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校园暴力,未成年犯罪等新闻屡见报端。中学生犯罪率逐年增长,对学生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如何解决中学生犯罪问题,成为我们建成和谐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学生犯罪行为的增加与我们对中学生法制教育不到位有重要关系。本文从中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入手,详细分析了当前我们在中学生法制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在当下的情况下是学校法制教育无作用,家庭法制教育不到位,社会法制教育作用不明显。笔者认为想要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管理应该从学校,家庭,社会三方有效相结合。不断提高中学生法制教育水平,发挥中学生法制教育在预防和控制中学生犯罪中的作用。 【关键词】中学生;法制教育;问题;有效性对策 一尧中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一项艰巨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马克思理论和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我们应该重视中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中学生法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制教育的开展程度影响着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初中生开展法制教育正是贯彻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举措。加强初中生法制教育,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阶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进入21世纪,我国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全方位人才。中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就是要增强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一名具有综合素质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初中生法制教育必不可少。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还有利于预防未成年犯罪。中学生的世界观还不健全,当面对社会中的不良现象时还不能辨别对错。所以当受到低俗文化,虚拟的网络暴力,色情等诱导时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是预防中学生犯罪的有效方式。 二尧中学生法制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法制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对于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并未重视,没有形成一个法制教育理念。中学生所接受的法制教育大部分来源于教材上的知识,但是教材中涉及到法制教育的内容比较零散,缺乏趣味性。在内容上主要采用说教式,很少采用案例,小故事。内容枯燥无味,学生学习起来比较难懂。对学习内容感到无趣。在目前的中学教育中,法制教育未形成一个独立学科,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教学体系。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一般只是照着知识点讲解,着重讲解考试必考内容,对于法制教育内容一带而过,不深入讲解。长此以往学生就忽略了教材中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学校把教学重点放在主课上对于法制教育没有真正的重视起法制教育,在法制教育上没有作出相应的计划,也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更没有一支专业的师资队伍。(二)家庭教育中法制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现在的家长法律知识水平比较淡薄,无法给予孩子一个正确的指导,在生活中接触的法律知识也是零散的,与未成年的关系不大。现在家长的压力比较大,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重视家庭教育也只是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对家长来说,孩子取得好成绩才是他们教育成功的评价标准。这种想法严重忽略了法制教育,有些家长思想不够重视,没有意识到家庭法制教育的预防作用,往往认为孩子并没有犯什么错误,也没有进行违法犯罪,就没有必要对孩子进行法律知识教育。(三)社会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上存在的问题社会因素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社会也应该发挥其作用,政府部门不重视中学生的法制教育,虽然政法部门和学校联合举办过一些法制教育活动,但大多数是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很好的作用,一些宣传讲座多以案例教育为主,而不是以法律知识为主,使学生只记住了故事没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当前社会呈现一个多元的文化环境,智能手机的普及使中学生能接受的多方面的内容,受一些色情,暴力等不健康文化的诱导容易引导学生走向犯罪道路。 三尧中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对策 (一)学校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对策学生大部分时间呆在学校,在中学生的法制教育还是应该以学校教育为主,把法制教育成为独立课程应该编写一本法制教育的专门教材,教材内容要具有知识性、形式上具有趣味性,教材的知识能够帮助中学生形成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发展所必要的法律知识体系,能够满足教学的科学性和趣味性的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制教育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应该通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逐步学习到专业的课程知识和技能,并在教育实践当中不断的提高自身课程教育能力,成为一名专业的、合格的教师。从中学生法制教育的角度来讲必须实现中学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的专业化,这是解决当前中学生法制教育不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二)家庭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对策在家庭教育中家长要重视法制教育,并且在生活中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法律教育方法,努力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在生活中注重培养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会他们为人处事的道理,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还要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多和孩子交流,不要让手机成为沟通的障碍。家庭中出现矛盾时不要以为吵架,更不要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如果用暴力解决问题就会该孩子在思想上认为暴力是解决一切争端和矛盾的方法。(三)社会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对策在社会法制教育中要加大宣传力度,这要求各级政府重视中学生普法宣传工作,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普法宣传队伍。定期到各个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建立普法宣传活动基地,接受学生的咨询和提问,充分运用学校周围的宣传栏,张贴一些法制标语。同时净化社会环境必须为中学生法制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多部门联合,净化网络和学校周围环境,对手机各大网站不定期的监管,对学校周围的娱乐场所要进行严格检查净化中学周边的文化环境社会环境。 四尧结语 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做的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配合,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和社会积极配合。以保证中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是学生成人,成才。 作者:崔婧 单位:延边大学 中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中学生法制教育问题与对策浅析 一、中学生法制教育现状调查 问卷共有24道选择题,一道开放性问题。此外,结合问卷调查,还选取20名同学进行了访谈。调查对象中,包括中心城区(南开和河西)两所高中的高中生80人,三所环城区(津南、西青和东丽)学校的高中生30人、初中生90人。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大致描绘了天津市普通中学生对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真实感受。 1.学生对暴力犯罪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 由表1可见,被调查学生中,仅有6%的同学选择对关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法律知识非常了解,68%的学生选择比较了解。不容忽视的是,有26%的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并不了解,其中完全不了解的占到5%。调查数据显示:当遭遇暴力侵害时,57%的同学选择报告学校或老师;20%的同学选择告诉家长;22%的同学选择积极反抗;仅有1%的同学选择怕别人报复,悄悄忍受。 2.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的感知 如表2显示,对于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频率,20%的学生选择经常开展,38%的学生选择定期开展,42%的学生选择只是偶尔有。对于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22%的学生认为非常有用,39%的学生认为比较有用,28%的学生认为几乎没用,还有11%的学生认为根本没用。调查结果显示:当自己跟同学有了矛盾时,56%的同学选择找同学倾诉,得到同学的理解;仅有15%的同学选择找老师交流,请老师帮助自己解决困难;还有29%的同学选择找家长倾诉,寻求父母的安慰与鼓励。对于学校目前开展的法制教育,13%的学生认为教育内容老套,不符合社会发展和学生成长的现实需求;31%的学生认为教育形式太死板,引不起自己的兴趣;19%的学生选择教育领域具有狭隘性,有待拓宽;还有,29%的学生选择教育课时比重较少,甚至被视为无关紧要的“副科”,课时被其他科目占用。 二、中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依附于德育,学校的重视度仍然欠缺 当前,我国中小学校都积极开展法制教育。但是,中学生的法制教育都是涵盖在德育课程中,法制教育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而是仅仅把法制教育作为德育的一个相对次要的组成部分。学校并不单独开设法制教育课,除初中开设的《思想品德》、高中开设的《思想政治》中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并没有正式的法制教育教材。学校法制教育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缺乏内在连续性。例如,《全日制普通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标准》中明确课程设计主要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部分,而必修课程的4个模块,即经济与生活、政治与生活、文化与生活、生活与哲学中并不涉及专门的法制教育,只在选修的6个模块中有“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同时,通过访谈发现,高中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难以产生真正深刻的影响,他们认为思想政治课仅仅是一门“课”,特别是理科生,高一、高二学两年,会考结束后就再也不用学了。学这门课就是为了考试,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法制教育内容枯燥乏味,偏离中学生实际生活 中学德育课程中相关的法制教育内容枯燥,脱离中学生生活实际。如,人教版全日制普通高中《思想政治》教科书,在高一教材中讲授了《税法》、《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在教材中:一是教材正文,如第四课“劳动合同制度”,在讲述劳动合同基本原则时,还直接引用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第五课“税收及其基本特征”,在讲述税收征收管理时,也引用了《税法》和《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二是教材辅助文,如第一课“纸币的产生和发展”,在讲述爱护人民币时,辅助材料中介绍了《银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第五课“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在讲述不同税种时,教材介绍了《税法》中有关具体税率的规定;三是资料卡或语录式的附件,如第三课“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教材在讲述反不正当竞争时,列举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资料。第七课“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讲述消费者合法权益时,也列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资料。其中,《税法》、《银行法》中都引用了相应法律的原文条款,但是这些法律知识并没有密切结合高一学生的生活实际,作为“非纳税人”的学生,对于这些生硬的法律知识,只会觉得枯燥乏味。 3.法制教育教材编排缺乏系统性,忽略学生认知发展规律 新课程实行三级课程管理体制,教材由各地自行编订,有的德育教材中,法制教育相关内容的编排缺乏系统性。如,从法制教育的视角,比较山东人民出版社与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思想品德》教材。在三大法制教育主题下涉及的17项基本内容中,仅有8项基本内容的年级分布相同,而过半内容存在年级分布上的差异。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法制教育主题和基本内容的年级分布上,山东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编排要比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更适应初中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一般规律,更能突出法制教育的层次性。 4.法制教育形式单一,教育实效性不如预期 调查中,31%的学生认为法制教育形式太死板,引不起自己的兴趣。对于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39%的学生认为没什么用。反观当前学校的法制教育,基本上都是采用说理教育法、示范教育法、情感陶冶法、对比教育法等方式来进行,而且普遍将法制教育简单等同于法律知识的教学。因此,大多是通过传统的课堂教授模式来灌输学生知识的,都是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中心,并使学生去适应这个中心,而没有充分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因而,这种法制教育只是强调外在的灌输、检验,很少让学生自觉主动地去接受,教学停留在让学生知法这一层次上,往往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有待提高。 5.法制教育局限于学校,家长普遍缺位 中学生法制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学校教育的孤立性,家庭没能积极参与到学校教育中,社会与学校又相隔离。虽然学校在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中,也有聘请有关司法部门的同志进入校园,但这些形式的活动只是偶尔为之,缺乏持久性,很难形成深刻、长期的影响。另一方面,学校之外的有关部门也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宣传,但各部门大多是按照本部门的需要,根据本部门各自的计划单独进行。调研中发现,当前多数中学都有专门的法制副校长,大多都是由学校所在片内公安派出所的干警担任,学校也设置有专门的安全机构,但学校与社会或相关部门并没有真正建构起一个成熟完善的协同教育机制,对学生的法律影响更多的还是片断的、零散的。家庭教育现状堪忧,家庭与学校缺乏密切的沟通与合作。被调查对象都属于“90后”,推算其家长年龄区间大致居于1965年至1975年间,而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这一时期出生的家长正处于时期。因此,家长自身接受正规教育就受到很大影响,调查也显示,家长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家长的教育方式直接导致孩子个性品格的形成。所以,当孩子在学校遇到学业困难或与人交往的困惑,仅38%的同学选择找家长倾诉,寻求父母的安慰与鼓励。访谈中,同学们都非常渴望家长能够多像朋友一样与自己相处,多与自己进行沟通和交流,希望得到父母的尊重和理解。可见,孩子们都极其渴望良好的家庭教育。此外,通过调研发现,家庭与学校间非常缺乏密切的沟通与合作。有的家长忙于自己的工作,极少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对孩子在学校的表现一概不知,学校也没有很好的方法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 三、提高中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建议 1.学校重视法律教育的地位 学校必须把法制教育同文化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于法律教育课的课时应该给予充分保障,或作为单独课程实施教育。为了便于学校法制教育的开展,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编印《中小学生法制教育丛书》,循序渐进地进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此外,还应加强法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如果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训练的专业教师,就无法树立起法律意识和专业思维方式,也就无法培养出有正确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学生。 2.重视隐形教育,提高学生法制意识 学校应积极构建适于学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的环境。如,美国教育界历来十分重视隐形教育对加强学生法律品格教育的功能,除了开设专门的法治教育课程,其内容还分散于历史课、政治课、职业道德课等课程中,进行渗透式教育。另外,美国校园的一些学术活动、庆典活动也发挥着法治教育的功能,传达美国社会的法律价值观,在日常生活中无孔不入。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减少法律知识的灌输。法律知识只是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传授法律知识是手段,树立法律意识是目的,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应是努力使学生将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一种法律观念法律信仰,从而转化为守法、用法、护法的行为。同时,法律意识的培养还应从学生日常的行为规范中逐渐渗透,学生应注意从日常点滴小事中培养一种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通过行为不断巩固、强化法律意识,并形成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行为。学校要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要通过经常性的校规校纪教育,及时纠正学生小的不良行为,做到防微杜渐,使学生能够主动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 3.学校为主,家庭社会为辅,共同承担法制教育的任务 学校是实施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主要作用。但是,家庭在法制教育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同样承担着教育功能。因此,学校应加强同家长、社会团体的沟通,尝试建立制度化的联系,真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承担法制教育的任务。如,学校可以通过举办家长座谈会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并切实有效地通过家长座谈会或参观教学日活动等促进学校与家庭的联系。重点加强指定学生的辅导老师主动与学生家长定期取得联系,及时沟通他们的最新动态,有效监控他们的异常表现。 4.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给中学生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中学生的周围环境对其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社区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其成长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充满活力的环境。同时,社区还应与司法部门建立一对一的联络机制,经常邀请专业人员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知识的宣传。通过社区的参与,为中学生提供更为丰富的信息和更多的实践机会,在真实的情景中体会法律。社区内也可以设置心理卫生中心等有关少年及儿童的辅导机构,如招募志愿者或与社区内的高校、医院合作,由所在区政府拨款建立,组织专家和心理医生配合家长做好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家长及学生就近提供咨询及帮助。 本文作者:杨春芳、汪莉 单位: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治安管理论文:信息化形势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分析 [摘 要]沿海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对于维持海上治安环境的平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增强海上边防治安管理,急需经过相关的立法为公安边防部门赋予独特的执法权力,同时借此来约束其治安管理行为。本文就信息化背景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信息化;沿海船舶;边防治安 1 前言 对于沿海船舶实施治安管理是沿海区域公安边防机构最为主要的一项工作,是公安边防机构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了保护沿海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伴随海上经济的逐渐进步,沿海渔船的数目逐渐增多,人员流通性强,渔民作业的形式均出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渔民违规行为严重,对于沿海区域的生产秩序造成了非常大的消极影响。 2 目前沿海船舶边防管理存在的不足 2.1 立法相对滞后 公安边防机构是沿海船舶治安管理的主管机构,他们日常执法所参考的是《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伴随安全形势的不断发展,规章里面所存在的部分和现实执法所不相符合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对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造成了^大的影响。 2.2 管理方式较为单一 极少数的基层组织与公安民警依然停留在最初发放证书、审查等层面,对于当前动态化治安背景下怎样即时合理的完成治安管理,日常工作缺少创新性,导致海上船舶相关信息的缺失,失控、漏管问题较多。一些民警所采取的渔民教育形式依然无法把握推动海洋经济不断发展的着手点,无法定位渔民的突破口,思想观念并未与时俱进,无法较好的带动渔民的思想理念。涉海有关职能机构在具体工作环节缺少合作,部分执法机构在执法环节仅仅重视本单位、本机构的利益,对于所发觉的船舶并不归属本辖区的违规做法,通常并不会相互通报,任其发展。 2.3 管理技术落后 第一,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在最近几年时间内,渔政、海事机构在我们国家一些船舶之中加装由船载设施与海岸装置所一共构成的聚集通讯、电子信息于一身的船舶自动辨别体系,然而并未此体系和公安边防机构共同分享,对于此体系的运用价值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第二,警务装备不足。公安边防派出所是沿海船舶管理最基层的单位,通信设施、执勤船只、警械等等高度缺少、老龄化问题严重,无法确保出海执勤的顺利展开。第三,财力人力提供不足。基层派出所肩负着所管辖范围内的户籍、治安等相关工作,警力偏少,全面依据边防审查形式,所有的单位均需要调集数量较多的警力承担船舶进出港的签发证书等有关工作。 2.4 理念陈旧 第一,服务观念较弱。公安边防机构是当前主要的执法队伍,官兵具有非常强的流动性,受教育程度较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遭受军事化的管理方式所造成的影响,导致了管理环节的群众观念弱化。第二,管理形式固定。船舶治安管理较长时间的处于“静态式”的管理环境下,缺少高效便利的“动态化”管理方式。第三,监督审查力度欠缺。在执行“所有的船舶在进出港口的时候,除了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向渔港监管又或是上级主管机构办理进出港口相关的手续以外,还需要与边防签证相关的手续”有关内容规定之时,所有地区的公安边防执法是不一样的。 3 加强信息化形势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立法 不管是船舶管理法又或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颁布执行,均需要针对相关的问题作出有关的限制,以完善之前一些规章制度和区域性的规章、法律所存在的缺陷。明确执法主体的具体责任;明确对应的行政执法流程;指明对于行政相对人所具备的救济权进行维护的渠道。 3.2 科技创新,增强信息化水平 科技手段的运用是沿海边防管理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唯有将科技手段大量应用至边防管理的具体环节,才可以保证从根本层面达到船舶治安管理的信息化。逐渐变革信息化的方式,需要擅于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按照船舶治安管理的现实状况,相互结合。边防管理的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便是人,若想将信息化所具有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就便需要增强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的信息化观念,是的边防人员自行使用与宣扬“移动警务通”、“数字型船管站”等等;与此同时,加强沿海船舶渔民共同运用、始终坚持“船舶进出港口的职能管理体系”等信息化方式的积极性。 3.3 完善信息运用,奠定信息化管理基础 (1)增强信息采集的品质 边防机构针对沿海船舶相关信息的收集并不充分、时效性偏低等问题较为严重,需要由信息收集的形式、途径等层面增强所收集信息的有效性。转变信息收集的方式,增多信息收集途径,经过日常的工作划分收集各类与船舶相关的信息,能够运用电子设施、耳目、现场审查等相关方式取得信息,与此同时,与其它的机构之间共同分享信息,同时和本身所掌握的信息实施比较,选取全新的信息,去除重复性的信息,以实现增强信息品质的目标。 (2)增强信息的储存 多次审查、记录,为了完善上级有关部署而进行信息收集,是当前基层管理大都存在的问题,所有收集到的信息均胡乱丢弃,并不会进行妥善的储存。需要增强对所搜集信息的储存,需由日常审查与进出港签证着手,将全部相关的信息登记备案,如此不但能够降低基层的工作压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作效率。 3.4 构建海上联防体系 其一,以海洋委员会为主,创建共同合作体制,限定所有管理机构的职责主体、管理目标以及具体事宜等等,指引调整海上执法,妥善处理职责不清,管理融合等问题,以产生沿海船舶治安管理的合力。其二,能够将船舶海域管理融入至社会治安中,根据“职能管理”与“属地管理”相互融合的准则,全面贯彻管理责任机制,推动综合治理的逐渐完善。其三,需要更深层次的明确管理机构相应的权责。公安部、国家海洋局等其它相关的机构需要加速对相关规章制度、法律等的完善。 4 结语 我们国家的海洋工作已迈入了全新的阶段。随着国家海洋局职能的完全贯彻,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将会面对着职权区分、法律定位、任务明确等其它因素的影响,然而全新的挑战同样会产生全新的发展机遇,必定会促进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走向规范、法治以及便民化的道路。 治安管理论文:浅谈油区治安管理 油区治安管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一段时间油区治安存在盗窃原油猖獗,油田物资丢失严重,盗窃油田电力现象较为普遍,私接天然气现象较为严重,油地工农关系复杂等诸多问题,为此,我们深入开展油区严打整治斗争,坚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机制到位,三防措施到位,责任制度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全员参与基础到位,监督监管到位,确保油区治安大局稳定。 近年来,我们按照创建“和谐模范油区”的总体要求,坚持综合施策,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了各类涉油案件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保持了油区治安形势的持续稳定,从实践中探索出了油区治安管理的新路子。 一是要高度重视,思想认识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石油是国家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性。现河采油厂地处位置石油资源丰富,是胜利油田的主产区之一,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事关油田生产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为此采油厂上下各级组织把创建“和谐模范油区”、维护油区治安管理、油田上产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全局来认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政治责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判形势,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安保障,维护了油区稳定。 二是要规范程序,服务措施到位。规范的程序是减少涉油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本基础。我们依靠原有建立的“油地结合”服务办公室,把涉油服务与调处化解涉油矛盾纠纷结合起来,把灵活执行政策与考虑涉油矛盾纠纷的特殊性结合起来,依法规范石油勘探开发运作程序,既全力支持了油田开发建设,又充分考虑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涉油乡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接到“油地结合”办公室统一核发的钻探油井项目建设批复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钻前队伍进驻;定期对本辖区施工的钻井队、施工队、试油队、修井队的井场逐一排查,划定施工区域,督促企业设置隔离墙,规劝群众远离施工现场。 三是要注重实效,管护责任到位。全面防范是做好油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坚持以专业管护为主导,以有偿承包管护为补充,以打击防范为保证,以共建共治为基础,实行“县包区块、乡包井、村包段、人包线和定井线、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四定四包”管护负责制,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专业管护队,承包到具体管护人。采取巡查看护的办法,构筑点上防、线上巡、面上控的管护网络,压缩涉油违法犯罪空间。地企双方不断加大技防建设投资力度,在油区推行电子巡查、视频监控、智能管理等技防手段,努力实现技防网络全覆盖,提升油区管护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四是要适时整治,依法打击到位。依法严厉打击涉油犯罪是油区治理的首要环节。采油厂综治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以提高打击实效来遏制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综治部门和油田公安机关加强信息沟通,紧密配合,以打孔盗油、暴力哄抢原油、里勾外连倒u原油及破坏油田生产设施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重点,集中优势兵力,适时开展涉油案件破案专项战役,集中侦破了一批涉油刑事现案和积案,严厉惩处了一批涉油违法犯罪分子。对无理组织煽动群众阻车断道、制造事端干扰破坏油田正常生产秩序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从重打击。严肃办案纪律,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办人情案,关系案。同时,采油厂综治办针对油区治安实际,定期不定期对油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贮油坑、收油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彻底治理偷盗原油根源。 五是要及时调处,矛盾化解到位。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预防和减少涉油违法犯罪的重要抓手。采油厂每年都抽调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油田生产过程中因土地征用、庄基震损、道路修复、环境污染等引发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进行及时协调解决,千方百计把涉油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蔓延扩大。特别对那些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敏感问题的处理,既及时到位,又慎重稳妥,做到教育疏导和防范控制相结合。 六是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到位。宣传教育是维护油区持续稳定的根本出路。我们采取多种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地教育干部群众树立“油区稳则全县稳、油区兴则全县兴”的观念,引导群众支持油田生产,自觉维护油区社会治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散发传单,张贴、刷写标语的方式,在油区大张旗鼓地宣传创建“和谐模范油区”活动的重大意义和《刑法》、《矿产资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助支持涉油村组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和落实村规民约,增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觉性,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治安管理论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企事业单位经过了各种不同变革,多样化的格局是当前企事业单位的现状,随着的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的多样化格局面临的许多问题,造成了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状况堪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企事业的内部治安管理者对于企事业单位治安的关注度不高,对于内部安全管理的工作比较懈怠。另外,企事业内部的保卫机构设置责任不清,在内部治安出现问题时不能有效地进行处理。为了企事业单位未来健康、快速的发展,我们需要重视企事业内部的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在政策上对企事业内部治安进行的合理变革,促进我国企事业单位能够正常发展下去。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治安管理 前言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是企事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在经济迅速发展时代背景下保证我国企事业单位稳定的重要条件。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以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由于企事业单位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企业格局变化,使得企事业内部的联系出现了逐渐分离与冲突现象,各个部门对于内部治安方面的投入都不再关注,再者由于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不受重视,造成了企事业单位内部冲突已经成为了企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阻碍。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存在的主要矛盾,并为增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提出了参考性建议。 1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治安管理人员对内部治安的忽视 企事业单位在治安管理方面一般都会设置专门的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整个企事业的整体治安状况,但是在企事业单位发展的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改变观念,对于内部治安的重要性了解不足,是造成企事业内部治安问题较大的重要原因。企事业单位为了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在企事业单位建设的过程中一切以促进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为优秀在搞建设,片面追求当前利益,导致了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发展不均衡,在解决内部治安的问题时,各个部门都潜在地默认将内部治安的职责交给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人员,但是由于治安管理人员无法完整的适应新时期下的内部治安管理现状,加上思想上对于内部治安的不重视,导致了近些年来内部治安管理的疏漏太大,进一步导致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犯罪事件成为了高发地区,因此,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层以及治安管理人员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不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并建设现代化的内部安防体系,是造成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 1.2 内部治安管理权责不等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内部治安管理权方面存在严重的权责不对等问题,导致治安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受到极大的约束,是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面临的一个较为困难的现状。在最初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保卫部门初期,国内的政府给予大量的支持,比如在早期的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部门的人员在编制上是处于公安部门的基层管理组织,在处理治安事件的时候,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人员享有公安部工作人员同样的行政特权,在处理企事业单位治安事件上的权利较大,有能力去担负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职责。但是在新时期公安部门改革以及企事业变革中,公安部为了规范行政、刑事权利,不在赋予企事业单位安保工作人员行政特权,并且在编制上不再儆诠安部门,这就使得企事业单位的安保工作成为了企事业单位的一个部门,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但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意识上认为治安管理由公安人员和治安部分共同管理就不会出现问题,而由于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人员在处理治安事件的行政权利限制,导致了他们在一些事情上根本难以按照理想的方式进行,这种权责不对等的现状,是造成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现状的重要原因。 1.3 内部治安管理机构的建设问题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存在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是当前部分企事业治安管理机构名存实亡,内部治安管理机构的不稳定,造成了企事业单位在内部治安上存在着重大的漏洞,这也造成了当前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内部治安管理的机构,在新的形式下,应当作为一个重点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但是部分企事业领导人太过乐观地估计当前社会的稳定性以及公安部门的执法效率,导致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处于完全松散的状态,企事业单位也因此让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企事业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内部治安管理人员逐渐减少、责任意识变淡以及社会群体防范意识淡化的背景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机构的缺失,让企事业单位处于一个十分危险的境地。 2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发展的参考性建议 2.1 培养管理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理念 我国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继续深化改革、构建和谐社目标,而企事业单位安保工作的相对稳定,是保障企事业安全稳定的重要前提。企事业的内部治安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事业的特点出发,树立起认真负责工作理念,全方位做好安保工作。根据我国于2004年实施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事业单位应当赋予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人员足够的权利,使得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长久存在的矛盾得到解决。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人员要以人为本,树立起认真负责的工作理念,对于企事业内部的治安工作要上心,在遇到治安事件时敢于站出来,维护企事业内部人员的合法权益,真正地保障企事业内部治安的稳定。 2.2 明确规划内部管理人员的权责关系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人员,其本质上也是属于地企事业内部编制当中的执法性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安部门应当给予足够的行政权利并且要规定好其工作职责,做到权责对等。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人员当拥有足够的执法权利时,面对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事件,内部治安管理人员要敢于对涉嫌到威胁内部治安的人员进行干涉,当面对难以处置的重大安全事件时,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人员要及时与当地的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两者及时进行合作,尽可能保障企事业单位内部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权责对等的条件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才能取得健康的发展,才能够保障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长治久安。 2.3 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治安管理体系 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治安管理体系,是保证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的根本方法。在制度建设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起内部治安管理规章,对治安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建立起执法监督机制,保证治安人员及时正确地处理治安事件。在内部治安管理上,企事业单位要重视现代安防技术的重要性,对企事业单位要进行全面的技术防范,安装红外监控等,技术上保障处理内部事件的效率。制度建设与技术发展并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就能得到充分的保证。 3 结束语 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相对稳定是我国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企事业单位在内部治安上,要从制度上重视内部治安管理的重要性,给予治安管理人员足够的地位与权力,切实提高其现代化的治安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能够长期地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 治安管理论文:首都高校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摘 要:良好的高校治安管理能够为高校营造出安全、和谐的氛围,促使高校有更多精力放在育人上,同时也为高校学生创造出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得学生能够真正有心思安心学习,早日成为国家的栋梁。本文主要对首都高校当前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以提高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 关键词: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改善建议 高校是为我国培养各类人才的摇篮,是民族繁荣兴盛的希望。高校在育人的同时,治安管理也是高校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首都高校,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其治安管理问题除了对高校有影响外,也会对首都地区的治安管理产生一定作用,因此一直首都地区的各个高校都对治安管理问题较为重视。但首都高校治安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高校治安情况并不尽人意,从而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本文主要对当前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以切实提高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 1 首都高校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首都高校加强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1)能够为校园内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高校中师生人数众多,一般都在万人以上,因此首都高校加强治安管理能够为全校师生生命财产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从而为高校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提供良好基础。 (2)能够创造出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首都高校加强治安管理能够为校园创造出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在这种环境下,教师才能安心教学,学生安心学习,从而在实现高校教学目的的同时,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3)促进首都地区治安管理水平的提高。首都高校,其位于我国首都北京。高校这一小社会中,其治安状况如何也会对首都治安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高校加强内部治安管理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首都地区治安情况。 2 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首都各高校也在大力加强治安管理,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从整体上看高校治安状况良好,但具体分析时便能看到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有: (1)首都高校安保力量不足 首先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安保力量不足。安保力量和治安管理水平有着最直接的影响,虽然很多首都高校中都设置了专门的保卫处,专门负责学校安保工作。但具体负责保卫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且年纪普遍偏大,因此在校园巡防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力量,从而埋下了很多治安隐患。且高效治安管理中缺乏充足的经费,使得治安管理时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辅助,影响了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的提高。 (2)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学生是高校中的主要人员组成,因此大学生在高校治安管理中有着较大的影响作用。但从整体上看,首都高校中大部分学生都没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学生在宿舍或上课时,一些贵重物品如手机、电脑等都没有妥善保管,随手放置在桌子上等较为明显的地方为,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使得高校中失窃事件频发。又如大学生受网络、社会上等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虚荣心较强,往往会由于贪图小便宜、贪图虚荣等给自己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另外高校中对宿舍管理不严,很多首都高校中宿舍都允许任何人随意出入,且对学生校外住宿管理不严,使得一些学生在校外租房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意外事件,影响了高校治安管理。 (3)法制宣传工作效果不理想 高校在加强治安管理时,由于认识不够全面等从而忽视了法制宣传,而一旦法制宣传不到位就使得一些学生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制知识从而不会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一些女生遇到一些安全问题时往往选择沉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为高校安保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困难。 3 改善首都高校治安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首都高校中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采取以下几点措施进行改进,以提高高校治安管理水平。 (1)加强安保力量,构建出一支安保专业人才队伍 专业的安保队伍是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提高的基础和保障,因此首都高校在加强治安管理时应注意加强安保力量,构建出一支专业的安保专业人才队伍。具体实施时可做到:为安保队伍注入新鲜力量,即招聘一些年轻、综合素质较高的安保人员,并定期对安保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保人员工作熟悉程度及安保意识,为治安管理奠定良好基础。另外在校园巡防时应多安排人手,_保校园内每个角落特别是一些死角都能巡防到,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另外高校还应加大安保资金投入,如购买摄像头安置在宿舍或食堂门口或一些死角处,提高校园安全度,且即使发生安全事件时也能通过监控视频查询到事情始末。 (2)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理念,学会自我保护 首都高校在加强治安管理时还应看到学生在治安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理念,学会自我保护。在具体实施时,高校可做到:专门开设出安全教育课程,并将之计入学分中,尽可能的让每位学生都参与到安全教育课程学习中,通过课程内容的学习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高校还应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的辅导,目前经常出现的一些高校治安事件很多都是由于大学生心理问题造成的,因此高校应对大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及时帮助大学生排遣出心中的负面情绪,减少治安事件的出现。 (3)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力度 针对首都高校法制宣传工作效果不理想这一问题,高校应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让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促使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并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高校在开展法制宣传时,除了将一些基本的法制内容宣传到位后,还应结合安全教育,将一些最新的诈骗方式等展示给学生,让学生能够有所防范。 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是高校发展中一项重要内容,高校在发展中应十分重视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全面加强治安管理,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教师、学生提供出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高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治安管理论文:农村治安管理对城镇化进程的影响及对策 摘 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概括为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由于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涵盖了以上诸多领域的内容,因此,加速农村城镇化建设,便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村治安;管理 当前影响农村地区治安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外部条件带动下,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期。而在这一条件下,所带来的问题也被不断的放大和发酵,一旦被居心不良的人加以利用,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在农村地区,往往因为农民负担过重,土地强硬征迁,资源再分配不均,对突发事件处理结果不满意等因素,使部分农民群众产生不满情绪,从而采取堵塞交通、扰乱办公秩序等过激手段,要挟党委政府,极易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二是妨碍公务事件时有发生。在农村地区,妨碍公务事件,多以暴力行为体现。这部分群众往往为一己私利,以亲情、乡情为纽带,藐视法律,帮亲不帮理,对政府执法人员的工作横加阻拦,暴力抗法。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形象和社会形象。 三是各类纠纷事件时有发生。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轻视对矛盾的排查和化解,就会导致各类纠纷事件的发生。在农村地区,人与人的接触更加紧密,田边地头、家族矛盾、婚姻生活、产权债务、恶性竞争等等,无不随时随地引发矛盾、冲突,风波不断,不仅扰乱了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而且充分暴露了农民的整体素质不容乐观。 四是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农村地区人员成分相对单一,人员思想单纯,暴力型违法犯罪行为多发。如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猥亵妇女、拐卖人口、损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尤为突出。另外,根据统计,现阶段农村地区已经成为电信诈骗侵害的高发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一方面说明了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农村地区治安管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上述因素中,可以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人们的价值观由社会型向本位型转变,一些人从个人利益出发,只计较个人利益,不考虑社会影响;另外,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出于稳定和政绩的考虑,不能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存在问题的实质,姑息迁就,束手无策,甚至不敢正面群众,越怕把矛盾激化,反而越激化了矛盾。政治、政策的不稳定引发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这必将导致农村地区城镇化的波动。 从长远看,解决上述治安难点问题,维护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既是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策加以解决: 一是建立健全专管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维护稳定机构,把维护稳定纳入党政“一把手”年度综合评定中,推行一票否决制,各机关、各部门成立相应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是维护稳定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凡因本部门由于工作态度,执法不公,办事不及时等引发的投诉、上访,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二是建立“驻村联户”机制。在各村屯中,选择个人威望高、工作能力强、公正廉明的公务人员作为骨干,依托治安积极分子和追求进步的青年人员,建立“驻村联户”小组。党和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部分倾斜,让“驻村联户”小组发挥村情熟、人头熟的优势,利用个人休息时间,走村串户,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消减农村地区的不和谐因素,增进农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感,形成共同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合力。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要充分发挥各乡、村、屯,街道、社区的作用,经常性地组织群众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具有教育意义的各类文体活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伦理道德教育,文体活动等。并通过组织那些有志青年,把助农、帮困、帮教、护村、护渔、护电等活动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共产主义的现实性、真实性和传统文明的博爱精神,从内心深处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为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添砖加瓦。 四是加强农村治安管控和打击力度。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各个执法部门齐抓共管,坚持党的领导,严密社会治安面的管控,深入群众广泛开展治安防范,安全防范和政治动态防范,要教育群众在做好防火、防盗、防诈骗等自防的同时,加强对重点人口,流动人口和持不同政见的监防工作。 农村治安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人才聚集,经济振兴,模式转型等方面。针对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治安问题的管理,是解决诸多矛盾中的重中之重。在农村治安管理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被发现、总结、研究。这就需要在不断解决已有问题和难题的同时,及时发现新问题,并积极研究对策,加以解决,保障农村城镇化进程顺利实施,使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稳步前进,最终达到共同进步、共同富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的。 治安管理论文: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研究 【摘要】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社会治安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为了顺应新的形势,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效地打击各类新型社会治安犯罪,文章通过对目前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运用信息化思维引领社会治安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安管理,运用信息化方式优化社会治安管理队伍,从而保障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 【关键词】信息化;社会治安管理;新型治安犯罪 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社会治安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如何直面挑战,顺应时代潮流,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牢牢掌握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动权,保障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新课题。 一、目前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目前整体重视程度不够,经费保障不足,缺乏科学的长效规划与制度设计。在社会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以信息为主导的治安管理体系尚未形成,转化效果不理想,信息化意识不强,协作能力差,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管控措施不力,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信息不能实现全面共享,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不够充分,创新能力不强,奖惩不到位。社会治安管理信息化工作基础薄弱,组织推进不力,社会参与度不够。对社会治安犯罪特别是信息化的新型社会治安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手段单一。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 (一)运用信息化思维引领社会治安管理 所谓信息化是指一种信息技术被高度应用,信息资源被高度共享,从而使得人的智能潜力以及社会物质资源潜力被充分发挥,个人行为、组织决策和社会运行趋于合理化的理想状态。运用信息化思维引领社会治安管理是指以信息化带动治安管理,实现治安管理的现代化发展,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理念相融合,转变传统治安管理的模式,整合内外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能力。 当前,信息化、技术型的高科技犯罪明显增多,传统的治安管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信息研判实效性差而贻误战机的事件时有发生。只有运用信息化思维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社会治安现状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才能够切实服务于社会治安管理实战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运用信息化思维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和有效配置,实现“信息制导”的有效防范和精确打击相结合的新模式,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掌握社会治安管理的有效信息,切实掌握社会治安的整体形势和发展趋势。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安管理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面、高效能的信息网络,科学地对获取信息进行筛选、归纳、分析、研究,规范管理,整体互动,为社会治安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障。明确工作职责,社会治安管理各部门要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考核,明确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制定详细完备、切实可行的工作考核细则。完善奖惩机制,对社会治安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奖惩。 以信息为主导,提升预警防控能力,通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去伪存真,找出带有规律性、普遍性、倾向性、预警性的信息,提高信息的预警和先导作用,并将其运用到实战中,为实战服务。进一步规范信息预警、精确打击、工作督办等各个环节,确保信息研判的成果能够及时转化为实际战斗力。运用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强化网格化管理。将现代化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整合、信息资源的全面共享、科技手段的高度应用,以整合共享提效能,以实战应用促发展,不断提高信息预警、精确打击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更好地驾驭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管理局势。 (三)运用信息化方式优化社会治安管理队伍 信息化不仅是信息化的设备,更重要的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社会治安管理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人的因素是一切工作成败的关键。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社会治安管理专业队伍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尤为重要。运用信息化方式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队伍的优化,可运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方式,依托互联网和公安内网的通信平台,创新交流渠道、扩展信息传递方式,为提高业务技能、交流学习提供平台,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氛围,全流程、全时空地进行管理服务,打造出业务水平高、知识面宽、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社会治安管理队伍。为了切实提高社会治安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还需加强培训,优化人才结构,派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请专家、学者讲座,积极借鉴其他部门的先进经验,全面提升社会治安管理队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采集、维护、利用信息资源的意识和能力,提升社会治安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服务实战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社会治安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不断显现,为了顺应新的形势发展,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效地打击各类新型社会治安犯罪,摒弃传统的思维定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势在必行,因为信息化可以适应社会治安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最大限度地调动起社会各方面因素,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发展和改革创新。 作者简介:杨静(1979-),女,湖北孝感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计算机科学与应用。 治安管理论文:高校治安管理中的服务行政建设 摘要:随着服务行政理念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我国的深入,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一改过去管理者的角色,不断强化服务理念,有效促进了管理目标的实现。本文以清华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实践为例,探索在高校治安管理中进行服务行政建设的有益经验。 关键词:服务行政;服务型政府建设;治安管理 一、服务行政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服务行政”也称之为“给付行政”,它是源自德国行政法学说的一个独特的概念,由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思特・福斯多夫最早提出。这种服务行政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们所认同,并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流行开来,形成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并进而发展到新公共服务运动[1]。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外在压力,我国政府开始逐步转变自身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涉,积极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做好外围服务方面有所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日益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推动。2004 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2008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服务型政府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其后“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备受瞩目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构建服务型政府奠定了体制基础、指明了基本方向[2]。 随着国家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持续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转变。过去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局面已得到较大改观。政府部门作风和工作理念的转变也直接影响和带动其他社会公共部门管理观念的改变。学校、医院、煤电、邮政、铁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一改过去“管理者”的角色,转而以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方式发挥特定管理职能。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凸显了社会公众在政府行政和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二、清华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服务行政建设实践 近年来,清华大学保卫处在协助公安及归案侦破各类校园案件工作中,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积极转变工作思路,更新工作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将服务行政的理念引入到案件侦破工作中,努力做到案件接报热情主动,查看录像专人陪同,分析案情共同参与,案件进展及时反馈,侦破移交持续跟进。不断强化案件侦破各个阶段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破案率,以有效打击校园各类违法犯罪,为师生员工提供更好的安全服务。 (一)落实案件首接负责与案情集体研判机制 对所有接报案件实行首接负责制。落实“谁接报,谁负责到底”的责任制度,要求每一名办案人员对自己所接报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使案件从接报到侦查,到抓捕嫌疑人和信息上报都由专人负责到底,避免了案件交接可能带来的拖延办理、责任不清的问题。重大案件接报后,成立由治安科科长、副科长直接负责的专案小组,抽调精干力量,抓住破案的有利时机,推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侦办有始有终,不放过每一条有用的线索,大大提高了破案率。 此外,还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判。利用每天的早会时间,发动全科室人员的力量,对案值较大、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进行集中分析和研判,努力寻找侦查破案的线索和突破口。 (二)建立案件侦办信息反馈机制 为了有效提升师生员工对于案件侦办工作的满意度,保卫处积极推动案件侦办工作改革。建立案件侦破工作全过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案件进展信息反馈给当事人。这样,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了案件侦办的透明度,增强了当事人的安全服务体验;同时,也建立起案件侦办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无形中增强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动力。 (三)建立当事人参与机制 为了进一步提升案件侦破的透明度,保卫处还探索建立了案件侦破工作当事人参与机制,重大案件让当事人全程参与。每一起案件在接报后,保卫处立即安排专人与当事人一起到现场查看录像、找相关人了解情况,查找案件线索。在锁定嫌疑人,蹲守抓捕的当晚,通知当事人来我所,告知抓捕方案,征求其意见。嫌疑人到案后,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在案件侦破的整个过程中,从监控录像查询到蹲守抓捕嫌疑人,每一个重要环节我们都让丢失电脑的同学参与到其中,和他进行充分沟通,这样既提高了破案效率,也获得了同学对我们工作的认同和理解。 (四)强化案件侦破工作中的服务理念 破除旧的公安体制下的单一管理的观念,提升服务意识,将侦查破案真正看作为师生提供一种找回失物、挽回损失,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安全服务,而不仅仅为了履行侦查破案的工作职责。为此,要求保卫处值班人员在接待师生员工报案时,首先做到换位思考,站在师生员工的角度考虑问题,急师生之所急,想师生之所想,把师生的处境视为自己的处境,将师生的需求真正当成自己的需求;其次,做到贴心服务。案值较大的案件,一般都会安排专人陪同当事人一起查看录像,查找破案线索。案件侦破后,对案件继续跟踪,敦促尽早结案,发还失物。 三、结语 随着服务行政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机构开始转变工作观念,以服务而不是管理的方式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清华大学校园治安管理中引入服务行政理念,可以有效推动治安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督促高校安全保卫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与师生员工之间的对立,为高校治安管理乃至安全管理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子。(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保卫处) 治安管理论文:浅谈矿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对策 摘 要:新汶矿区积极探索和实践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新路子 ,创出了一条具有煤矿特色新路子。当前,加强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客观、辩证地评估流动人口犯罪问题;顺时应势,实行本外地居民一体化(社区化)管理;建 立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管理新模式;借助现代科学技术,以信息化改造为突破口,提升管理水平。 关健词:矿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对策 近年来, 煤矿企业积极探索和实践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新路子,创出了具有时代特征。本文拟在客观辩证地评估当前矿区流动人口犯罪程度的基础上,就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问题从社区信息化方面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流动人口犯罪数据统计 流动人口犯罪,简单地说,就是流动人口所实施的犯罪,它是相对于常住人口犯罪而言的,泛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异地实施的犯罪行为。近年来,从矿区的调研和统计数据看,被抓获的流动人口作案人员占被抓获的作案人员总数的比例均在8%以上,从数字看,流动人口犯罪在高位攀升,流动人口似乎就是犯罪高危人群,是威胁社会治安的“洪水猛兽”。但是,要准确评估流动人口的犯罪程度,不能仅从流动人口犯罪数占矿区犯罪人员总数的比重出发,因为在这个数字后面,还有一些具体因素没有考虑进去。从统计数据来看,过分高估了流动人口犯罪率,低估了常住人口犯罪率。目前通常运用异质比较,即某一地区全部常住人口的犯罪率与全部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加以比较,实际上这是不科学的。“本地常住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的内在结构大不相同,属于不同质的群体。常住人口是一个男女老幼大致均衡的社会群体,流动人口是一个以男性、青壮年为主的社会群体。所以,要科学地比较两种人口的犯罪率,应当先确定一个结构同质的人口群体。显然,同质比较的结果,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只是相对较高。此外,还有一个算标准问题。通常流动人口犯罪率是根据某一地区公安机关抓获的外来犯罪分子与暂住人口总数相比得出的;常住人口犯罪率是根据某一地区公安机关抓获的常住人口犯罪分子与常住人口总数相比得出的。相应地,流动人口犯罪率被高估了,常住人口犯罪率被低估了。 二、流动人口犯罪原因分析 过分注重流动人口个人品质问题,忽视流动人口犯罪的环境因素。当前分析流动人口犯罪成因时,较多谈到流动人口文化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自私的小农意识等等;较少谈到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即就业环境的严峻和相应的制度建设滞后。第一,外出就业艰难,游民增加。流入地适合于流动人口的岗位已趋饱和,新的流动人口面临严峻的进入困难,不少人无一技之长,又没有社会关系,很难在流入地找到一份工作谋生。外出失业而又不肯返回家乡的流动人口,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失去正常劳动生活,没有正常生活来源,往往迫于生计,从小偷小摸发展为疯狂犯罪。第二,保障机制缺失,容易铤而走险。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对于流动人口主要是外来民工基本上难以顾及,而外来民工实际上是矿区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他们永远只能是临时工,签了合同也无济于事。失业的和找不到工作的民工处于断绝生活来源的困境之中,这意味着倘若他要活命的话,就只有行乞和偷抢这两条道路了。这些人多半是宁盗不乞,宁抢不的乞。因为乞讨要丢面子,不如偷东西,偷盗要有技术,不如抢劫来得干脆。第三,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流动人口特别是外来民工在打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经常发生,如用人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或借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作和居住条件恶劣不安全,随意斥骂、侮辱甚至殴打职工,拒绝给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不提供伤残补偿金并且随意解雇因工伤残职工等等。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对策 目前,矿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住宿登记、违法犯罪人员等涉及流动人口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都是以条为主,信息机械分割、互不关联、数据集成度差,难以掌握流动人口的全面情况,难以适应现实斗争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检索和查询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面十分有限。若要跨辖区检查和查询,则犹如大海捞针。同时,一些流动人口主要的情况、线索往往是由社区民警记录在笔记本或直接记在头脑中,容易发生失落现象。此外,流动人口流动性较大,往往在某地暂住一段时间后又流向其他地区,其活动规律难以掌握,一旦落脚点发生变化,则原地区掌握、记载的各种情况信息为其他地区提供服务的机会很小,结果导致对流动人口的动态情况失控,使一些外来违法犯罪人员有隙可乘,逃脱法律的制裁。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为以信息为龙头,借助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整合关联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实现动态全程追踪的数字化管理提供了条件。一是整合关联信息资源,形成集聚优势。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共平台,实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工作对象、旅馆业住宿登记系统数据平滑衔接,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通过人、地、物、事、组织五大信息要素的“泛关联”,将分散在各个系统中的流动人口身份资料、经济收入、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信息资料连接成一组连续、全面、系统的电子信息资料,实现信息共享。进而通过系统的关联查询、统计分析、比对、布控等功能,为不同地区、不同警种、不同部门提供网上比对、网上排摸、网上分析等快速准确的信息手段,实现各地区各警种间的实时协作配合。二是精心经营信息资源,服务现实斗争。要树立信息就是基础和信息强侦、信息促防、信息增效的理念,在采集、开发、管理、利用等环节精心经营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并与其他各项基础工作有机结合,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打防控”效能,服务现实斗争。在做好登记发证等日常性工作基础上,通过对流动人口经济来源、现实表现等信息资料的综合分析研判,排出隐患层、分出关注层、确定放心层,实施流动人口分层次管理,强化对高危人群的管理和控制。要利用信息资源,定期分析流动人口流向、高危人群、打击处理过的外来违法犯罪分子等情况,进而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促进打、防有机衔接,发挥 “打防控”整体合力。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坚持公秘结合,注意在流动人口中物建一批高质量的隐蔽力量,加强阵地控制,构筑流动人口情报信息网络,切实提高发现、预防、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 治安管理论文: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不仅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得以确立,而且还多方面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语言不严谨,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条缺乏可操作性。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如平衡语言的精确性和矛盾性,另一个是限制警察的权利。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对人权的涵义和基本内容进行阐述;其次,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人权方面的亮点;再次,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方面;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就如何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权;保障 1 绪 论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直接关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它的出台,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体现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精神。[1] 目前,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优秀,包括《立法法》、《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在内较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框架下,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正在不断法律化、制度化的正确轨道上迅速前进。充分表明,人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的亮点 2.1确定人权保障原则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由此保障人权成为每一个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自然也应成为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一章的“总则”中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第一部把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的法律。[2]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从原则的高度标示国家在治安管理领域把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作为政治道德基础。它不只是对宪法所确定的人权保障原则的简单继承,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它终于使人们看到,即使在治安管理这样具有公权力强制传统的领域,国家也已经开始改变自己的规制方法,不再单纯运用强制手段,而是从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入手,通过唤醒人们对自由、自治、有效的社会参与以及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使社会公众都愿意参与到社会治安秩序管理的过程中来,成为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体,而不只是被管理的对象。 2.2合理界定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 只有合理界定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才能使公民人权获得最充分的发展。[3]任何人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总是相应地带来公民权利的扩大。《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的是公共领域的秩序关系,可以说,其所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和合法利益的实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很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所可能侵犯的公民权利都是很容易被我们原先的观念所忽视的。例如,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在我们原先的观念中,很容易将其视为民间纠纷,而看不到其中所涉及的人权保护问题。 2.3完善程序保障人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程序上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强了对被处罚人权利的保护。 被处罚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只是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但其作为一名公民的人权仍应受保护,而且在公安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的人身或财产往往受到警察权力的限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此外,还存在被公安机关错误处罚的可能。所以,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显得非常重要。可以说,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在实际上也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 3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 3.1法律语言不严谨 为防止公权力任意侵入公民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部分用语,尚需严谨推敲。如 “强买强卖” 、“扰乱活动” 、“” 这类司空见惯的词汇,在遇到具体案件进行推敲时,语言的模糊性方逐渐凸显。这类用词一旦写入法律,其内涵外延的伸缩性将无限延展,法律语言将充满不确定性。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可能会根据自身理解,进行不同的解读与应用。这既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易发生执法者在利益驱动下曲解法条、滥用职权之危险。 3.2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是非常充分的,如果警察不懂得或者不善于正确、谨慎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那将会给自然人、公民和社会组织带来灾祸。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警察在执法中权力任意扩大,结果严重违背了执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的尊严。[4] 需要指出的是,对警察权力予以限制,并不是为了故意给警察办案制造麻烦,限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权。[5]尤其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的范围扩大,处罚的种类增多,罚款幅度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对警察权力的行使从立法上不予以严格的限制,将意味着警察的权力得到空前的扩展。[6] 3.3法条缺乏可操作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 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这条规定具体操作起来就非常有难度。这样的规定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完全是形同虚设。不如干脆删除,不作这方面的规定。 4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权保障的建议 4.1平衡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矛盾性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语言应该具有精确性,以便社会成员明确地知晓法律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语言的精确性程度就标志着立法技术的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社会情况是复杂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规定要想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持续的生命力,其语词又必须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一般来说,法律语言的主要含义应该相对明晰,而边缘含义则可以相对模糊,或者,在较为抽象的层面上相对明晰而在较为具体的层面上相对模糊。[7]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中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抽象的证明标准来说,这个规定的语词含义是精确的,但是,如果我们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个证明标准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上述语言又具有了模糊性。 4.2限制警察权力 第一要分权。由于作为人的公安机关是唯一的,因此不能进行人筛选,只能将公安机关分立为行政警察机关和刑事警察机关,为不同的机关分派管理职责,使之分别行使行政职权和刑事职权。[8]同时,由于警察机关享有的行政职权过于宽泛,行政警察机关内部还需要根据职责进一步地分立,并在立法上明确其管辖范围。 第二要加强程序限制。现有警察制度所设立的程序大多数并非限制警察权的行使,而是为公民行使权利制造障碍和麻烦。应该建立起严格限制警察权的程序制度,尤其是针对可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应废除其行使羁押权的行政审批程序。同时我们还有必要强调这样一种规则,即未经法定程序,无紧迫事由和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三要健全监督机制。现行监督机制下,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某种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监督机关的职责,强化监督机关的监督权限,增强法律监督的可操作性,必要时可以追究监督机关的失职行为。同时,还应该为公民提供相应的监督环境和条件,正确引导舆论的监督方式。 结 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了宪法精神,在保障人权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也有一些不足。《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弥补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足,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 治安管理论文: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优化高校育人环境 摘 要:高等院校不仅是学生获得知识、成人成才的地方,而且也应该承担起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重任。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高等院校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在转变模式,随着学校对外开放性的增加,后勤和治安工作的进一步社会化,都为学校的治安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重点介绍高校治安管理面临的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高校管理;治安管理;教学管理 一、高校治安管理的重要性 高等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不仅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教育环境,而且应该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所以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线,高校的治安能够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肩负着保护师生身心健康的重要责任;第二,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大学的校园一般都是开放性的,安排好治安管理工作,能够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三,能够使学生和教师心无挂碍地进行日常的工作和学习,高校的治安工作做得好,能够使得师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中去,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工作。 二、高校治安管理面临的问题 1、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大学生从高中时代进入校园,并没有真正地融入社会,还是一群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去上课时,将电脑和钱包等贵重物品随意摆放在桌子上。学校的失窃案件经常发生,给学生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第二,一些学生分辨善恶的能力较差,无法抵抗一些诱惑,贪图便宜或者方便,容易上当受骗;第三,高等学校对于学生的住宿问题管理不严,外来人员可以随便出入学生宿舍,学生可以随意在校外租房,这增加了学校保护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难度。 2、社会化成为治安管理的漏洞 随着高校后勤的进一步改革,高校正在逐步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开放的校园环境也为高校的治安带来了挑战:校园的人数不断增多,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冒充学生进入校园作案;学校为了扩招,建设了很多新的建筑,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校园;后勤管理开始出现社会化的趋势,招聘的后勤人员大多数是社会人员;学校为了给学生生活和学习提供方便,开始将一些私人的超市、小卖部和小吃店引入学校,这些等无疑都加大了高校治安的难度,成为治安管理的漏洞所在。 3、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事件 由于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90后”的独生子女,从小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下生长,没有经受过什么挫折,但是进入大学以后,却出现了很多问题:第一,学生自理能力差,无法处理生活上和学习上的难题,导致了学生自暴自弃现象的出现;第二,进人大学后,周围都是学习成绩相当的学生,优越感无法得到体现,一部分学生开始出现厌学现象;第三,学生在大学校园内可以进行自由恋爱,使得一部分学生经受感情的困扰。以上现象都有可能引起学生的心理问题,使得学生容易做出一些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的事情,也是高校治安管理的重要问题。 4、网络化对学生的毒害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逐步进入我们的生活,大学生作为一批高知分子,对于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能力和学习能力很强,很容易就掌握上网的方法,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主要有:第一,一些学生开始迷恋网络游戏,逃课去网吧等社会场所,很容易出现问题;第二,由于学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在没钱去网吧打游戏时,容易萌生一些违法犯罪的念头;第三,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5、法制宣传工作不够 高等院校的法制宣传工作是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第一,一部分学生的法律观念意识淡薄,无法区分一些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为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第二。一些学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常常诉诸武力或者忍气吞声;第三,学生缺乏一些法律知识,对于典型的违法犯罪现象不能辨识,造成了自己无辜受到牵连。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学生无法用正确的方法处理问题,同时也加大了治安管理工作的难度。 三、高校治安管理工作的对策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目前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有很多,由这些问题引发的事故,在学生当中引起了恐慌,如果继续维持现状,这些问题会成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大隐患,所以解决这些问题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合理安排治安队伍 治安人员是高校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合理安排治安队伍,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招聘一些素质较高的人,组成高校的治安管理队伍,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整个校园环境,注意一些事故高发位置;第二,每天安排合理数量的治安管理者对学校及周边进行巡视,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第三,对于进入学校的陌生车辆或者是人员进行出入登记,并要求相关人员出示证件,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尽快找到责任人等等。 2、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 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可以适当安排人员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可以采取以下具体的措施:第一,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得他们能够辨别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针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情况,可以将最新的骗局或者是手段等尽快公布给学生,避免他们上当受骗;第三,鼓励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诉诸武力的行为。 3、加强治安管理设施建设 在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中,仅仅依靠治安管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治安管理设施建设,协助治安管理人员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具体的措施如下:第一,在学校内安装一些监控设备,能够实时监控学校的治安环境,在发生事故时,也能够及时调取监控录像;第二,在学生宿舍等地方安装门禁卡设备,跟学校的一卡通进行绑定,这样可以避免犯罪分子随意进出宿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结语:高校治安综合管理工作是一件复杂的工程,高校校园的治安治理必须走群防群治的道路,高校的治安防范工作必须得到政府支持,社会广泛参与,学校群防群治,只有这样治安治理工作才能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校园治安案件的发生,确保高校的安全稳定。 治安管理论文:关于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探讨 一、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必要性 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 政府职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变化,政府行政体制的持续改革创新提出新型政府管理模式,更加侧重从宏观层面对社会治安进行严格管理,相对一些微观的细化的服务正逐渐向社会中转移。但是,从根本上来看,政府职能还是更多的偏向于经济领域,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另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依靠公民集体的力量展开的。近几年在政府职能逐渐转变的过程中,社会治安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其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社会组织,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治安管理的工作效率,就拿社会中吸毒人员、社区问题青年等特殊群体来讲,公安机关一般都是对重点人口和视察对象进行监管,明确规定在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访谈,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民警的数量和精力是有限的,谈话也好审查也好都过于形式化,并不能从根本上约束这些社会问题分子的行为,而民间社会组织之一自发性的公益组织,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服务,能够更加人性化为社会特殊群体展开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的大家庭中,以最大程度维护地区的稳定和谐。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是有效缓解社会内部矛盾的需要。 就目前来看,我国尚且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各种矛盾、摩擦、纠纷层出不穷,导致很多潜在问题的不断深化,致使治安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在目前倡导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影响下,政府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不得不正面处理社会中出现的各种治安问题,但是公安机关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往往最后都会因为自身能力不足,或则权责限制使很多小问题累积成大问题,使很多社会基层问题逐渐上升成政府问题甚至国家问题,同时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民众和政府之间的误会,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危机。我们都知道,和谐的社会结构应该呈现出“橄榄”状态,政府和民众分别占据两头重要位置,中间为缓冲地带,而社会组织就是这个缓冲地带的典型代表。社会组织的主要成员来自于人们群众,他们代表着最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社会组织人员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组织内部也有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在社会矛盾和冲突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润滑作用,引导不同群体以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尽可能的避免出现恶性激战。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具体措施 清华大学非政府组织研究所作为国内最群为的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将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详细的分成五大种类,一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成立的社会团队,代表有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二是具有经济性质的团体,代表有商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等;三是基金会组织,四是具有一定实体性质的公共服务机构,如公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图书馆等等;五是没有经过登记的社会民间社团组织,例如小区退休人士组织的环境保护协会等等。根据这一分类我们认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方法有四种。 1.采用承包式的服务形式 目前,我国政府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鼓励创新管理措施,实现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大众化,政府部门同样利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原本由政府经营的事务变成社会性质,促使很多社会组织开始通过投标形式承包公共服务,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这种方式在我国历史中并不罕见,到目前为止,发展的较为完善。在二十世纪末,我国山东泰安出现了“治安承包”的第一人,社会各界对此事的看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承包式治安管理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在地区治安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采用利益群体自治的方式 这里所提到的利益群体是指以一定社会关系为前提、以利益关系为桥梁,具有共同利益需求、利益价值观而相聚到一起的社会组织。在具体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由于不同群体之间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人们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寻求更强大的力量,甚至组成联盟,而这样的社会联盟并不是无章可循的,其中任何个体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并共同为社会治安的稳定贡献一份力量。例如:在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他们的支持下,形成了集“图像监控、电动移门、减速带、电子巡更、社区内灯光照明为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使社区内的安全工程得到全面建设。又如在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中,依靠各地区事业单位保协会提供的物资防备、人力防备、技术防备、意识防备等展开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门卫、安全部门向公安机关提供登记备案,门岗处设置的报警灯进行夜间实时监控,还重点加强了企业内员工的管理,通过产生精确的信息采集对比,使公安部门、企业内部进行双向管理,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雇佣员工的安全性,还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发现高危人群、抓获逃犯等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城市内的废旧物回收行业协会和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消防协会等,都在行业自律和自治过程中,为城市环境保护、精华城市治安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供了帮助。 3.通过社会慈善救助的方式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为国内基金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希望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基金会高度关注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边缘性弱势群体,并在抗灾、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吸引了广大人们群众的广泛参与。例如,2008年在汶川大地震之后,从“五一二”到“六三零”,仅仅中华慈善总会就收到了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总价值高达九点四亿元,这就充分显示了我国慈善基金会的伟大力量,对于社会治安管理来说,慈善基金会的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就医难题、生存难题、上学难题,这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也是有效防止部分人员因过渡怀恨社会而伺机报复社会行为出现的重要措施,同时慈善基金会还能为公安部门的执法提供一定的支持。现阶段,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斗殴等事件时,为了让受害方得到一定赔偿,公安机关大多将此类案例作为民事纠纷解决,这在一定情况下助长了社会中的打架斗殴风气,如果在未来治安管理中,由慈善基金会向受害者提供受害人基金,由公安机关给予肇事方严厉的法律处罚,做到双管齐下,使公安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而沉重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 4.通过人民群众志愿参加的方式 志愿性是社会组织的又一大特性,对于社会组织来讲,人民群众自愿无偿参加公益活动是最重要的资源,志愿者队伍以志愿者精神为基础,是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相关调查显示,在澳大利亚,十八岁以上公民其中高达百分之三十一都是志愿者,而他们创造的价值更是高达四百二十亿澳元。而国内的志愿者队伍也在不断扩大,最令人难以忘怀的就是汶川大地震中的志愿者团队和北京奥运会中的志愿者团队,他们都是废墟中、赛场上最动人的风景线。对于社会治安管理来说,志愿者的参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现状,公安机关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就是人力资源短缺,如果社会组织志愿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参与到社会管理中,那么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领域将大大拓展。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治安联防力量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其中的日防队和义务巡逻对等都属于志愿团队,他们为社会治安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结语 社会治安问题诞生于民间,同时治安要想彻底解决也需要依靠民间力量。当今社会,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致使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有了大幅度变动,同时也带动了社会人民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内部矛盾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在逐渐加深、日益凸显,致使社会犯罪率升高、对敌斗争日益复杂,在真正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单靠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公安机关要不断改变社会管理体制,主动让法律法规适应社会的发展,确保起源于民间的治安问题解决在民间。 作者简介: 郑涛,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 治安管理论文: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治安管理的主要内涵 马克思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我国在经济进步、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优秀人物,在社会中形成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风气,这要求社会主义建设中明确把握和谐社会的建设宗旨和主要内涵。 和谐社会主要是指两大方面的和谐,一是社会关系的和谐;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1.社会关系的和谐 从广义角度来看,社会关系的和谐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人”作为社会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原始动力和推动力量,是社会中其他关系和谐相处的基础和前提,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当前执政者最重要的工作职责。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基础上,这同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古语说的好:“上下同心、其利断金。”只有社会中各行各业的人士各尽所职、和谐相处,才能在社会发展中充分调动各种有利因素,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贡献一份力量。仅次于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是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主要表现在人与集体的和谐关系、不同团体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等等,而“和谐”的内涵也不单单是指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还代表着社会各界人士构成的合理性、社会地位的平等性以及社会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等。最后社会关系还囊括社会环境的和谐,从国内角度来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领域、各行业之间的平衡关系,从世界角度来看,包括各民族之间、个国家之间的平等交流、和平相处。 2.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一般意义上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经历人对自然环境的依赖阶段;第二:经历以“人”为中心,主观强调征服自然的阶段;第三:重视文明生态环境,意识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面对日益严重的全球变暖、水土流失、森林面积锐减、大气污染、动植物灭绝等自然问题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是有主动地关注自然、认识自然、尊重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共赢。因此未来发展过程中要对自然充满敬畏之情,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改造自然,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结构的前提上,使自然的发展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需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治安管理,同样社会治安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它将以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作为治安管理的终极目标。 二、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措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多方利益得到有效协调、使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完善、使社会发展稳定有序,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实现社会治安的多样化管理 综合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社会治安进行严密监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逐渐从计划经济过渡到了市场经济,在这段时期,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了一大批无组织、无规律的小商小贩,导致多种社会经济问题的出现,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多重矛盾并发一旦没有科学的处理就会上升至社会问题甚至国家问题,因此,新时期社会发展中,需要政府部分特别重视利益格局的调整,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不断完善部门职能,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寻访力量,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事业,将原来分散的、零零碎碎的防控工作有效整合,形成团结的统一力量。另外政府部门还可以成立社会紧急求援联动体系,将110、119、120等救助机构整合到一起,共同组成救助应急联动体系,以提高社会的紧急救助能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另外: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社会秩序的维护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法律的强制力,而是社会的自律;在政府筋疲力尽的条件下,寻求社会的支援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同时社会组织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决定了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我约束、自愿服务等方式来规范内部成员的行为活动,例如,商会组织,就可以通过内部约束禁止同行之间的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和无序竞争,不仅能够维护本行业的经济效益,还能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经济环境。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是提高社会前端治安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社会组织的本质是一个不为利益为目的,长期存在的公益性组织和生产机构,具有十分明显的民间性、无偿性。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意识形态,不仅要包括严格规范的政府管理制度、民众的自我约束更要有积极尝试的民间组织参与,三方面的共同作用决定着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重要作用;社会组织自身所具备的宣传作用、协调作用、资源整合作用记忆慈善互助作用决定了它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2.正确处理社会关系中人民的内部矛盾 正确处理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科学合理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调动社会中的一切积极力量,是社会主义建设永恒的主题,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需要切实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优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由于人们群众利益意识的觉醒,使其对自身合法权益有了强烈诉求,一旦处理失误,很容易造成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内部矛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因为工资、福利、环境污染、腐败等原因,造成的群众对政府不满、对相关政策不满的现象,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环境的安定是政府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在处理类似这种群体事件过程中,更要认识到自己肩膀上的责任,要充分考虑到治安管理措施带给社会的利弊影响。另外,公安部门在处理内部矛盾时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敢于作为,履行自己的职能,并且真正的从人民群体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关爱人民、尊重人民的基础上尽可能解决问题和矛盾,避免在工作中出现监管不力、消息处理、马马虎虎的状态,还要是指坚持以人为本,引导社会环境趋向公正、公平,对每一起矛盾都切实找到原因并全面分析,努力将矛盾化解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中坚力量。 3.社会治安管理要坚持民主法治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运行发展的根本就是“为人民服务”,民主和法治是国家得以生存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又是促进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集合体,而民主法治作为社会文明的一项重要体现,证明了正义和自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根据民主法治的要求,政府部门需要依法加强国内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做公平、公正、严格、文明,努力创造出更加高效的社会法制环境,加快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步伐。此外,民主发展要求政府部门执法必须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群众的基本观点,发扬基层民主,以团结社会各界的力量,有效化解矛盾,将强大的群众基础作为治安管理的后盾。 4.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治安管理能力 首先要打破传统的治安管理层层审批的条例,消除权利被高层掌管,但无人监督的现象,打破治安管理实权的基层、分工不明确、无合理监督的工作现象,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能,实现责权利的相互监督、相互统一,努力将实权下方、将警力调配到社会前沿,使公安机关真正成为保一方山水的战斗实体。还要在实际工作中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职责,以实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发廊、足浴、电玩城、网吧、中介等场所大肆发展、无证经营,使市场中充满了恶性竞争,成为犯罪滋生的重要场所,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很大危害。然而目前我国社会治安管理体制,尚且处在一个新旧交替、变化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对这些领域的管理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导致出现“开业拦不住、经营管不住”的现象,公安机关像打游击战一样围追堵截却收获甚微。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治安管理的工作效率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作者简介: 朱明旭,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 治安管理论文: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部署今年食药打假工作 本刊讯(记者 申海鹏)1月8日,在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系统打假工作培训班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召开会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部党委要求上来,切实做好节前和全年食药打假工作。 会议强调,在不断巩固近年来“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深化年”活动成效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食品药品犯罪仍然突出的形势,掀起新一轮食药打假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2015食药打假利剑行动”。 会议指出,2014年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相对平稳,刑事案件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然而,在互联网销售假药以及病死猪、瘦肉精、肉制品等食品安全传统重点领域,违法犯罪依然突出。2015年,食药打假工作要突出重点、巩固成效,拓展打击领域、提升打击效能,把矛头对准食品非法添加犯罪、食品欺诈犯罪、食品关联犯罪以及互联网销售假药和跨国销售假药犯罪,组织开展专项打击。 帝斯曼与Giant-Alpecin自行车队建立创新合作伙伴关系 本刊讯(记者 王崇民)1月6日,全球生命科学与材料科学专业公司荷兰皇家帝斯曼与GiantAlpecin自行车队宣布建立创新合作伙伴关系,旨在凭借帝斯曼强大的创新能力为Giant-Alpecin车队助力。帝斯曼能够在高性能材料、服装面料和食品领域开发创新解决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Giant-Alpecin队员的表现。 帝斯曼与Giant-Alpecin建成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将集结双方的专业人员,共同制订创新路线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职业自行车手的专业表现。双方还将共同选出最具发展潜力的创新项目,与制造商通力合作,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 帝斯曼一贯支持运动领域的创新。公司与荷兰奥林匹克委员会合作,共同开发划艇、帆船、长橇、滑雪和自行车运动员防护服装和运动饮料等产品。 IFS再次被Gartner评为ERP领导者 本刊讯(记者 孟雯)近日,全球领先的ERP解决方案提供商IFS(艾菲诗软件)宣布,在最新出炉的Gartner针对以产品为中心的中型企业市场单实例ERP魔力象限图中,IFS公司凭借其IFS Applications 8TM产品的卓越性能,被Gartner评为单实例ERP领导者。这是IFS连续两年在该报告中被评为“领导者”。 IFS全球总裁和CEO Alastair Sorbie表示:“我们非常骄傲Gartner再次将IFS评为行业领导者。自从IFS Applications 8在2012年投放市场后,已经有很多IFS客户将系统升级至该平台。我们认为Gartner的魔力象限表充分展示了IFS解决方案的广度及可扩展性。2014年对IFS来说是非常成功的一年,我们相信此次收获的荣誉来自于IFS对产品的极大投入以及对目标行业和市场的密切关注。IFS一直坚持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操作简便且易实施的软件。” 安赛科参加中国国际营养与健康产业峰会 本刊讯(记者 王翠竹)作为国际领先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营养油脂公司,以色列安赛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赛科)近期在北京赞助并参加了2014中国国际营养与健康产业峰会。会议由美中健康产品协会组织筹办,共有来自60家公司及机构的110位全球行业的领军人物出席此次峰会。 在峰会上,安赛科向与会者隆重介绍两款最新产品――K・REAL磷虾油和SHARPKIDZTM益智软糖。安赛科在脂质产品生产方面有着独特精湛的技术和解决方案,其独特的多重萃油技术确保了生产出的磷虾油比其他市售产品具有更高的质量水平和更好的感官性能。 K・REAL omega-3磷虾油萃取于南极磷虾,是继鱼油之后第二大富含omega-3成分的油脂。经临床证实,相对于鱼油,K・REAL磷虾油能更好地被红细胞以及相应人体器官如心脏、大脑及肺部所吸收。SHARPKIDZTM益智软糖具有极佳口感,是针对孩子脑力发展所必需的营养成分所开发的新型解决方案。 治安管理论文:“庭院式”治安管理应用初探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东营港开发区的快速发展,桩西前线驻地外来单位和流动人口不断增多,治安环境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营造辖区的和谐稳定,需要新的管理思路和方法,本论文结合辖区艰苦条件和地理位置偏远等特点,以降低治安事件为目的,阐述了“庭院式”治安管理在公司辖区治安保卫一体化建设中的应用和效果。 【关键词】庭院式;治安管理;应用 桩西驻地作为海洋钻井公司海上钻井平台生产组织、协调指挥和物资补给的前线,地处东营港开发区,地方企业和油田兄弟单位多,相互交织在一起,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密集,治安形势复杂。为充分发挥后勤的保障作用,创造一个平安环境,经过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于前线的“庭院式”治安管理模式。 “庭院式”治安管理结合了公司前线实际,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主要实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坚持提升自我防护能力,通过“整合资源,清晰流程和责任,形成合力”,确保辖区治保工作更有效。二是坚持“庭院式”封闭管理的思路,克服以往按照地理位置划片管理的单一模式,通过不断完善“三防”措施建设,实现无缝衔接,做到治保管理闭环,提升桩西辖区治保工作统一性和联动性。 1.“庭院式”治保管理模式运用,促进治安一体化建设水平的提高 1.1突出即时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信息和渠道保障 桩西警务室做为公司与辖区派出所的联动平台,在信息沟通、接处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和拓展了警务室在预警和信息沟通方面优势。一是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以警务室为依托,通过落实了油田单位互通制度,编制辖区执法部门及其他常驻油田单位信息手册。准确掌握辖区社会环境,做到信息同步、资源共享,为强化治安防范工作赢得了主动。二是事件处置渠道畅通,成立桩西前线突发事件处置应对小组,每月召开辖区治安分析会,提出应对措施,互通经验,对各类治安事件做到反应及时。三是常规备勤工作得以强化,以警务室为抓手,加大巡逻夜查力度,桩西护卫人员和单位值班人员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内联快”,提高了备勤质量。 1.2突出统一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保障 “庭院式”管理重点在统一性,管理的统一性在于布局和流程的明确。我们针对性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桩西社会治安环境现状,成立了桩西治保突发事件应急分队,制定了《公司桩西前线治安保卫工作综合应急预案》,为治安保卫业务的执行提供指导。二是梳理桩西前线治保工作职能,有效降低治安巡逻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和被伤害事件的几率。三是整合业务内容,有针对性完善管理制度。严格门禁管理,严格执行前线办公大楼大门进出人员车辆的管理规定。对外来人员严格出入管理制度,对外协单位执行信息备案制度,与常驻外协单位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在形式和措施上都纳入“庭院式”封闭式管理,将治安隐患降到最低。 1.3突出封闭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资源保障 一是强化“人防”。经验告诉我们,多数治安案件是因细节管理的缺失引发,“庭院式”管理把治保工作提升到“关心关爱每名职工的高度”。对桩西辖区重新划分治安保卫责任区,形成无缝衔接、各司其职的防范区域。依托桩西警务室综合反应平台,由警务室统一协调,各辖区巡逻值班的办法,形成“统中有分,分中有联”的内部防范机制。同时,加强专兼职治保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实战演练,有效发挥人防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二是完善“物防”、“技防”建设。为治保工作人员统一配备橡胶棒、强光照明灯、盾牌等防护器具,提高执勤能力。同时,克服驻地单位分散特点,充分发挥“技防”设施在突破空间上优势,利用油田内部局域网建设完善的优势,升级视频中控系统,增加化责任区盲点的探点配置,形成“技防”上“庭院化”。 1.4突出联动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联防保障 “庭院式”治安保卫管理的实质是为了更有效实现内部管理,提升自我防护水平。在做好“庭院式”管理的同时,还得加强联防联治工作。一是防范常识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提升自我防护的意义、目的和要求,以“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办好自己的事”为重点,强化常驻职工“庭院式”治保意识,真正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自觉地参与海港油区联防联治活动,在辖区内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氛围。二是持续发挥联防联治优势,坚持内部联合机制,继续保持常态化外联,与辖区派出所、边防、开发区分局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坚持“统中有分,分中有联”的工作思路,通过相对开放性的治保管理,保持对治安环境的把控,争取工作的主动性,为实现“庭院式”管理提供保障。 2.“庭院式”治保管理模式的实施,促进了治安保卫一体化建设 2.1提高了治保事件反应效率 通过构建综合反映平台,把握信息综合的切入点,确保信息的畅通和事件的处置效率。“庭院式”治保管理通过建立综合反映平台,有效的把“辖区执法单位―辖区油田治保部门―公司各单位―内部治保人员”信息进行整合,以更加全面的高度和宽阔的视野,准确了解桩西辖区的社会环境,为提高治保事件处置效率提供有效支撑。 2.2促进了治安管理的同步 持续完善的整合预案,在职责界定和反应处置上形成统一,执勤、备勤流程、基础资料格式形成统一,通过信息的共享提高了辖区治保工作的规范性,为进一步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 2.3提升了“三防”工作效力 通过实施“庭院式”管理,强化“三防”建设,构建了桩西前线内部治安防范网络,形成了动、静结合,点、线、面相呼应良好局面。辐射面广、高效运作、快速反映的治安防范体系,提高了驾驭和控制治安局势的能力,及时堵塞了各类违法犯罪漏洞,保护了公司职工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方面解除其后顾之忧,也调动了干部员工参与公司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4形成了社会管理优势 “庭院式”管理有效提升自我防护能力,做到了“统一管理,统中有分,分中有联”,公司前线单位能够形成一个整体参与联防联治工作中,通过发挥各系统、各单位的治安防范力量、手段和优势,增强了互动互补性,形成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整体合力,实现了综合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治安管理论文:治安管理论文: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问题思考 摘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公安边防部门为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目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存在立法滞后、有法难依,政出多门、协作不力,理念陈旧、管而不理,技术落后、保障不力等问题。要不断完善立法,进一步厘清权责,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升综合保障能力,推动我国沿海船舶管理走上更加科学、规范、便民的道路,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打牢坚实基础。 关键词: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我国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① 提出,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区别于“深蓝”执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公安边防部门为维护国家主权、服务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出海船舶、人员和港(岙)口秩序开展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国家海洋发展新战略、海洋管理新态势、海洋执法新格局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浅蓝”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概述 (一)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概念及主要手段 广义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指公安边防部门为了维护沿海港口及海上治安秩序,保障船舶及其作业人员的财产安全,防范、打击利用船舶进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1]160,[2]316其内容包括:沿海港(岙)口管理 港口,是指沿江、沿河、沿湖、沿海及岛屿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供船舶来往停靠、办理客货运输或者避风、修补等其他专门业务的场所,范围包括进港航道、港口水域及其周围的陆域。岙口,是指山岙两侧的山体向水域延伸,可供船只避风、停泊及船上人员上下岸的地方。,沿海船舶、渔船民管理,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管理,台湾渔船(员)管理,港澳流动渔船(民)管理和远洋作业船舶管理等。狭义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专指公安边防部门对大陆沿海船舶实施的管理。[3]笔者所指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取其广义理解。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主要是对涉海“人”、“船”、“港”的管理。管理手段大致概括为:一是证件管理,即通过签发和审验《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台湾居民登陆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等证件对船舶渔船民实施管理。二是进出港签证,即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三是泊港监护,即特定渔船(如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段)锚泊,接受边防工作站的监护和管理。四是沿海港(岙)口治安管理,即通过治安巡逻、划定泊区、值班管理等,维护沿海港(岙)口的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打击发生在港(岙)口范围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五是加强组织建设,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对各类出海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实践特点及现实意义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具有很强的执法实践性,其实践特点可归纳为:一是事权的复杂性。我国东部陆海相连,领海不同于领陆,却依附于领陆。客观上,当出海船舶驶离港(岙)口,只要其续航能力允许,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可任意进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可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治安管理,涉及地方事权的同时,更关系到国家领土主权,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交织使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立法、执法、监督相对复杂。如:2012年,海南省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审议通过。 ,由于其规定“对非法进入我省沿海水域生产作业的外国籍(含无国籍)船舶,公安边防机关可以采取驱赶、暂扣、登临检查等措施”涉及我国与邻国争议海域问题,引起了越南、菲律宾等邻国的强烈不满,令南海紧张局势升级。二是主体的单一性。公安边防部门是公安部领导下的一支现役部队,具有行政管理权、刑事案件管辖权、武装管辖权和涉外事务管理权。设防在沿海一线的公安边防部门基层单位——公安边防派出所具体实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任务,其对船舶、人员的管理不同于海洋和海事等海上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区别在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边境防卫方面,具体表现为对出海船舶、人员往来“领水—领陆”的双向边境防卫上。沿海各类船舶和船员、渔民、船民均应服从公安边防部门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船舶管理和其他边防管理,接受检查验证。[2]316三是对象的固定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对象是出海人员、船舶和沿海港(岙)口。受我国经济发展和交通工具的限制,出海人员主要为渔民、船民、船员和游客等,其中大陆渔船民占绝大部分。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渔船民的户籍归属地为当地具有户籍管理职能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即便为外来渔船民,其雇主也为当地居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的《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对陆上户籍管理在海上的补充。公安边防部门管辖沿海船舶的范围包括:从事海上渔业生产、水产运输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船舶;从事海上客货运输的各类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船舶;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各类船舶;具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中外合资捕捞、补偿贸易的船舶;来靠台湾船舶[2]316沿海港(岙)口限于地理环境自然及人文要素影响,相对固定,包括商港、渔港、军港和避风港等,公安边防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对其实施部分管理。四是任务的基础性。船舶是一种交通工具,对船舶管理的实质是对涉船人员的管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基础性主要体现在:管理主体需要了解掌握渔船民的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及苗头隐患等情况,在办理出海人员证件时,也需要排除法定不允许出海的基本情形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实质决定了其现实意义:一是维护国家尊严、领海主权及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船舶通过我领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由我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此外,境外敌对势力仍在利用外籍及台、港、澳船舶对大陆渔船民进行颠覆策反、情报收集等破坏性活动。公安边防部门是国家授权在沿海及海上代表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港口的中外船舶有登临权、监护权,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海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依法处理,从而维护国家尊严、领海主权及国家安全。[1] 161,[2]317,[4]284二是防范、打击涉海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为沿海地区的社会治安形势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安边防部门通过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重点防范和打击利用船舶进行的偷(私)渡、走私、贩毒、贩枪等违法犯罪活动,处理海上渔事纠纷引起的打、砸、抢事件,协调处理越界捕捞、临检抓扣等涉外事件。[4]283三是服务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公安边防部门坚持以爱民固边战略为中心,积极推进平安边境、平安海区、平安口岸建设,服务渔船民、服务港口建设、服务海洋事业,为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平安和谐的边防环境。 二、目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存在的困扰 (一)立法滞后,有法难依,法律地位相对尴尬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法律定位不准。由于涉及事权复杂,国家目前尚未明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法律定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提及相关内容。二是现行立法层级较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涉及国家领海主权,但目前仅以公安部、农业部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 。三是法律适用不规范。由于部门规章中的处罚种类、处罚力度、管理要求与当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形势明显不相适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的形式,制定了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管理条例,尤其是2012年以来,山东、浙江、河北、海南等省份先后对各自省份的规定给予修订,但地方法规规章与公安部规定的在证件管理、处罚力度等方面又存在着较多不一致的地方,造成适用法律混乱。在执法过程中,公安边防部门往往依据地方法规规章,而渔船民以部门规章为依据,认为执法不公,处罚偏重。四是缺少配套实施细则。不论现行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规章,其程序性规定较少,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官兵执法随意或执法无据。此外,在沿海船舶修造业、涉外捕捞作业船舶治安管理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缺乏规范、统一和长效性的管理机制。 (二)政出多门,协作不力,职责划分不够明晰 沿海船舶管理涉及部门较多,但互不隶属,海上执法力量整合后,仍为海洋、海事、边防等多家共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协作机制没有形成。一是多头管理,与民不便。没有统一协调机构的多头管理给渔船民带来了极大不便。以证件管理为例,按规定,在申办出海船舶公安边防证件之前,渔船民出海必须先取得船舶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件,但由于其他涉海部门手续繁琐、费用较高,一些渔船民索性不办,造成无法申办边防证件,无证擅自出海作业生产。二是职责交叉,互相推诿。各管理部门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交叉,存在“有了利益大家上、出了问题大家推”等现象。如国家规定,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但在管理过程中,“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却成了“三不管”船舶。自20世纪80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就多次颁发规范性文件,部署开展清理、取缔工作,经过三十余年,“三无”船舶不减反增,利用“三无”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制止。[5]三是缺乏资源共享。各管理部门拥有自己的执法舰船(飞机)、执法人员、执法信息系统等资源,但基本没有实现共享,重复建设、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理念陈旧,管而不理,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虽涉及国家领海主权,但管理的对象大部分为沿海地区的普通渔船民,目前的管理理念和方式显得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不相适应。一是服务意识不强。公安边防部门为现役执法力量,官兵流动性强,学历水平相对偏低,长期受军事化管理模式影响,造成了管理中对群众服务的无意识弱化,对船舶渔船民偏重管理,轻视服务。二是管理模式固化。船舶基础管理工作长期停留在“静态式”的被动管理模式,缺乏灵活机动的“动态管理”。[6]受警力和经费的限制,大多数日常工作依靠或委托沿海群防群治组织——船管站,仅凭责任心强的船管员进行日常进出港签证、船舶检查等管理,船管员的执法资格及各类保障存在瓶颈。三是监督检查不力。在落实“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这一规定上,各地公安边防部门做法不一:有的定期查验、有的随机抽查、有的每个航次查验,使查验措施未能起到全面掌握出海船舶和人员情况、维护海上安全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此外,缺少规范的海上管控机制,船舶出海后,除所属公安海警部队在巡逻中极少数的随机检查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四是处罚方式单一。执法过程中,公安边防部门大多仅靠罚款了事,但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渔船民尤其是从事海上养殖业的渔船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如:东南沿海一带部分渔船主年收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仅靠“200元~1000元”的处罚力度,无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技术落后,保障不力,管理效果大打折扣 一是信息化应用水平偏低。近年来,海事、渔政部门在我国一部分船舶上安装了由海岸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的集通讯、电子信息为一体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可及时将海上航行船舶位置、航速、方向等动态资料和船名、国籍、呼号、运载货物等静态资料发送出去,使邻近船舶及岸台能及时掌握附近海面所有船舶的动静态信息,并要求进入我国海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实行这种制度,但是没有将此系统与公安边防部门共享,影响了这套系统的利用价值。[7]二是警务装备保障不够。公安边防派出所作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基层主管单位,海上执勤船艇、通信设备、警械等严重缺乏、老化,基本难以保证正常出海执法执勤。出海船舶检查大多借用当地的船舶,难以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海上巡逻检查和救助,执法范围被牢牢限定在码头、停泊点陆地查船[8],造成了管理空间范围的缩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管理漏洞。三是人力财力保障存在缺口。边防派出所承担着沿海辖区治安、户籍工作,任务繁重,警力相对不足,完全参照边防检查模式,每个单位都抽出大量警力负责船舶进出港签证等工作,难度较大。而且,各地党委政府对海洋权益的认识、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地方财政支持相对其他管理部门较少。 三、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发展建议 (一)完善立法,提升法律执行效力 要建设海洋强国,首先应强化海洋领土意识和海洋发展观念,逐步摒弃潜意识中残存的“视海洋为边疆、视海岸为边界”的大陆思维,使海洋领土意识逐步融入国家立法。参照我国《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提高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立法层级,推动《边海防治安管理条例》立法,明确其地位、原则、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增设处罚种类,并指导各沿海省、市、自治区对有关法规予以修订。 (二)厘清权责,形成海陆管理合力 虽然海洋权益涉及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交通海事、救助救援、海上治安等方方面面,但其中大部分与海上交通工具——船舶有关,海上事务若抛开船舶,则无从谈起;船舶绝大部分由生活在陆地上的人员驾驶,船舶管理若抛开陆地,也同样无本无源。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交集”、陆地与海洋的“交集”、人与交通工具的“交集”。 1.要进一步划定管理部门的权责。尤其针对重点突出问题,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整改时限。海上执法力量整合完毕之后,要对海上船舶管理部门进行责任划定,尽量避免职权交叉,应最大限度节约行政资源,减少推诿扯皮。 2.尝试设立统一协调机构。一方面可依托国家海洋委员会,以重新组建的国家海洋局为主导,建立协作机制,形成船舶管理合力;另一方面可以按照“政府牵头、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海上治安切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船舶管理工作责任制,促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开展。 3.加大资源共享力度,通过协调机构和协作机制,将有形资源(如:执法船艇、飞机、通讯器材等)和无形资源(如:船舶档案、渔船民信息、各类船舶定位系统等)进行充分整合共享,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创新理念,强化制度落实力度 要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不断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1.调整状态、转变角色,尽快适应工作职能由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进一步深化推进爱民固边战略,提升边防管理服务水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2.转变“管理就是发证、处罚就是罚款”的错误认识和粗放式管理方法,要在符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新型勤务模式。 3.加强监督检查和船舶进出港签证管理,一方面不断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人员聘请、经费保障、站址建设等具体问题;另一方面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可借鉴福建、浙江、山东公安边防部门的“海上移动警务通”、“境内船舶渔船民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船舶进出港自动签证系统”等做法,以信息化警务模式的创新促进新形势下执法执勤任务的落实。 4.加大宣传教育,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针对渔船民长期出海在外,对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甚至因为管理部门繁多,并不知道应当办理边防证件等情况,利用台风季节、休渔期等时机,加大对渔船民的走访力度,加大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取得渔船民的信任和支持,打牢渔船民管理的群众基础。 (四)加强保障,全面提升管理效果 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供有力的综合保障。 1.提高信息化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当前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新形势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带来的有利发展机遇,在现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充分调研,了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需求,积极鼓励各级官兵研发便于管理、便利群众的小软件、小程序,最终实现“自下而上提需求、自上而下做规划”的信息化实战应用建设目标。 2.加强警务装备保障。加大对执勤执法必要装备的投入力度,除船艇、警械、武器外,还要为官兵配备防护设备、救生设备,保证官兵执法执勤时的生命安全,减少非执勤执法伤亡。 3.积极争取地方政策。公安边防部门应加强与驻地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争取经费支持。如海南省以法规形式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边防治安管理所需经费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边防治安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公安边防机关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日常执勤补助、海上救助等。 要提高经费执行率,将有限的经费投入在关键的环节上,服务中心、服务执法执勤,全力保障管理效果。 我国海洋工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前景广阔、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我们的“海洋国门”已不再局限于“12海里”的单薄“虚拟线”上,将发展成为多道防线、多重保险、多方管控的开放性窗口和多维阵地。海上执法力量整合之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面临着职权划定、任务分工、执法协作等方面的挑战,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必将推动沿海船舶管理走上更加科学、规范、便民的新道路。 治安管理论文:新时期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路径探析 [摘 要] 治安管理社会化是新的历史时期下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治安管理社会化有助于改革传统的治安管理方式,是传统治安管理的集中制变成治安管理社会化,使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得到有效加强,能够促进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转变。本文探讨了在新时期下如何实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路径,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治安管理; 社会化; 路径 所谓治安管理社会化是指在公安机关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发动社会力量,使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这种参与治安管理的工作者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的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社会化作为市场化、产业化的治安管理体系,在发达国家有成功经验,它通过社会公民或社会企业单位等与服务对象中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村庄、个人在公安机关的组织和引导下,签订治安服务合同,并为服务对象从事治安管理服务。被服务对象依法给社会组织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而从事社会治安管理服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依法从事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不能违法行驶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的职权。 1 治安管理社会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思想认识严重滞后 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发展在我国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和规模。我国当前经济形势较好,社会经济活跃、发展迅速,然而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其主要原因是对治安管理思想认识的落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相关政府机构和公安机关的领导都未认识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意义,未认识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积极作用。甚至一些公安机关的管理人员认为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事,与社会无关,还有一些干部抱着官本位思想,不想权力下放,因此对治安管理社会化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投入力量不够、深入研究不够,政策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完善。 1.2 警力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警力配备上严重失衡,公安机关的内部部门繁多、组织机构冗赘,而基层警力缺乏。这种警力资源配置失衡的现象导致治安管理工作开展效率低,治安管理工作难度大,甚至会带来严重隐患。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主要工作都在基层表现,而由于基层警力的缺乏,民警难以应对繁杂的社会治安问题,民警与公众之间的交流机会和渠道也较少,长此以往,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下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也不断缩水,威胁着社会治安管理的和谐性[1]。 1.3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由于治安管理社会化认识的滞后和建设的落后,我国各地社会治安管理还没有落到实处,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控制和运作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目标远远没有达到。要发展治安管理社会化,就必须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市场运作机制,只有通过市场运作才能使治安管理社会化作为一项治安管理的有效制度长期存在下去。市场运作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其中最重要的监督和引导手段就是根据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通过制度和法律约束从事社会化治安管理的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治安管理,避免社会治安管理变质,避免社会治安管理给公众带来不稳定因素或危害。 1.4 权责不分明制约了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权责不明的现象在各个参与社会治安的部门中都存在,这种不良现象使治安管理者权力膨胀,责任不明,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参与治安管理的部门尽管制定了相应的责任书,出台了权责分明的管理办法,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考察考核制度不明确,即使出了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追责措施,使权责制度制约了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推进。 2 新时期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路径 2.1 树立以公治公的思想观念 正确的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在新时期下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就必须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思想观念,公安机关的警察应当摒弃官本位的封建思想,将管人的思想作风转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同时应当意识到人民在治安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使人民和公众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去,让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不良因素在人民战争中消失。因此,各人民警察要积极发动群众,集民智、顺民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树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意识,使公众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来,最终形成“公众安全公众治、社会安全社会抓”的良好局面[2]。 2.2 优化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配置 社会治安的主体在目前和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配置关乎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我国目前警力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应当改革公安机关的配置,精简机关人员,增加基层警力资源,加大对基层警力的培养和基层警力设施的配备,保证有足够的基层警力资源应对社会繁杂的治安问题。针对基层警力资源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警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保证基层警察能够有效与民众交流、沟通,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同时发动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战斗中来[3]。 2.3 加强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是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根本基础,公安机关要在新时期贯彻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和引导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治安管理,并制约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个人和团体,保证治安管理的实际效果,避免社会化治安管理成为不法分子组织黑社会的新形式。 3 结 论 总而言之,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面对复杂的社会形势和繁重的治安管理任务,我们应当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思维和多元化的治安管理策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引导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保证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有效开展。 治安管理论文:新形势下外国人治安管理探析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施行过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在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几乎没有独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法律体系里,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以其独立存在的历史地位维护着社会治安秩序。当前外国人治安问题愈发凸显,公安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关键词】新形势 外国人管理 治安处罚 一、背景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正式施行。至此,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愈趋完善,成为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来华外国人越来越多,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妥善处理这些案件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秩序,发展国际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曾在新闻会上指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非常多。他在介绍情况时解释道,“没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肯定要适用该法来追究法律责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也表达过相同的观点,“除了有外交豁免权的以外,所有处罚种类,对所有的外国人,都能够适用。最近几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非常多。” 二、新时期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现状 一般来讲,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明晰针对外国人的管理处罚规定,使得我国公民与在华外国人权利实际不对等。应当指出,我国对于外国公民在中国的国民待遇标准,是逐步、渐进式实施的,是从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向基本不限制、从限制较多向限制较少的方向循序渐进的完善和发展。考虑到保护和促进人权在国际社会关注事项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有时候存在某些内在和外在的问题拖延或妨碍顺利实施人权。 警察任务在国家行政任务中的地位,体现了公安机关存在的目的,也体现了一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公安机关所处的地位和发挥作用的界限,构成了实现警察任务的外部环境。《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行以后,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做出决定,不再需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该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之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刘某(美国籍)父母常年居住国外,其随外祖母一起在国内生活。某日上午,刘某酒后在某市新华街站上了9路公共汽车。上车后,刘某在一空座位坐下,又把随身背的书包抢占在旁边座位上,这是有一张姓乘客将其书包拿起递给他,欲坐在该位置上,刘某拿过书包朝该乘客身上砸去,并骂道:“谁让你拿我书包,这座位是你坐的吗!”售票员闻讯赶到问他:“这位置有人坐吗?”刘某答:“有人坐。”售票员问他:“谁在这儿坐?”刘某答:“你管不着。”随后拿起书包朝张姓乘客吼道:“你干嘛拿我书包,要偷钱呐。”张姓乘客愤怒地与他讲理,刘某更是恼羞成怒,上前抓住张姓乘客的衣服,非说其偷了他的钱,并推推搡搡到门口。结果公共汽车到下一站点停车时,车上的乘客下不去,站上的乘客上不了车。有乘客报告附近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其制止,随即派出所依法对刘某作出处罚。 对于刘某的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本条规定了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地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本案中,刘某虽然是美国人,但是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发生在中国,依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对于违反治安法律法规构成违法事实的外国人的处理,我国公安机关除了按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规定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不需要采取更多的特殊程序办理,而应依照我国法律予以办理,防止外国人获得特权地位,蔑视我国法律,危害社会治安。 三、新时期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原则与方向 公安机关在对外国人进行处罚时应秉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原则,警察当局需要与外交部密切合作[7]。办理涉外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通报、对外通知等各项制度,以避免由于信息不畅或沟通不及时造成不必要的外交纠纷。如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为了改进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比较详细的操作指导:发生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认真做好查处工作。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及时。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查清当事人的国籍、姓名(中、外文)和身份,开展调查询问,搞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对聚众斗殴等重大案件,领导要及时到现场指挥,果断处置,必要时可将当事人隔离,防止无关人员混入现场内外串连,扩大事态。对重大事件、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外事部门。 (二)要取证。查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尤其要注意取证。有条件的应当对案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从获取物证到当事人和旁证人写的材料及谈话笔录,都要有根据一丝不苟。证据要准备公布,要经得起检验。 治安管理论文:读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对策 摘要: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学历教育开始面向大众开放,比如自学考试教育、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高等教育也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学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各种违反校规校纪乃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就给学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其中图书馆也不例外。这使读者与图书馆的关系变得紧张,对于此,筑牢物理防线、人力防线和道德防线有助于大大减少该行为。 关键词:治安管理;物理防线;人力防线;道德防线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学历教育开始面向大众开放,比如自学考试教育、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高等教育也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学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各种违反校规校纪乃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就给学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其中图书馆也不例外。重庆师范大学图书馆推行“一站式”借阅模式,阅览区、检索区、休闲区与书库一体化。读者进入图书馆后,可以自由地在各个楼层查找、阅览资料。在极大方便读者的同时,也给图书馆的管理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各种违反《读者行为准则》的行为甚至违反治安管理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现 所谓违反治安管理,就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但是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读者在图书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有盗窃、诈骗、损毁公共财物这几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现在我们分别来看少数读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盗窃行为 所谓盗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图书馆中发生的盗窃行为主要表现在:第一,盗窃其他读者的贵重物品,如电脑、手机、钱包。第二,盗窃图书馆的财产,如图书资料、电脑等。比如有的人会撕掉图书中的磁条,直接把书带出图书馆,门禁系统也发现不了。 (二)诈骗行为 所谓诈骗,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诈骗既遂的模式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受害者受到蒙蔽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信任对方)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受害者遭受物质损失。 读者的诈骗行为是指恶意的代借行为。所谓恶意的代借,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借书证借阅图书不归还,造成原证所有人经济损失的行为。图书馆明文规定不允许代借,禁止代借是为了维护读者的利益。不过,尽管读者知道代借是不被允许的,但代借现象仍然经常发生,因为少数读者持有侥幸的心理,即使被发现了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根据图书馆的规定,一般读者可借十本书,如果出现恶意代借,按一本书平均价格三十元计算,那么受害者的损失可达三百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此时,受损失的学生会找到图书馆,声称图书不是他本人借的;而图书馆则会辩称,受损失的读者不能证明所借图书是他人恶意代借所造成的,并且丢失证件的读者由于没有妥善保管借阅证又不及时挂失,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尽管是馆员借出了图书(即图书馆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并处分了图书馆的财产),但最终买单的却是读者,这使得受损失的读者感觉十分冤屈却又无可奈何,心里很是怨恨图书馆,极大损害了图书馆的形象。 (三)毁损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主要表现为,撕毁文献资料的重要内容并据为己有;在图书杂志上勾画;损毁图书馆的其他财产。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则可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图书资料及其他财产的毁损会严重影响到他人正常使用,事实上侵害了公共利益。 综观以上几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情节特别轻微或者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使其能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二、读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策 当然,对图书馆来说,惩罚不是目的,而是要运用各种措施来预防读者的不良行为,对此我们要筑牢几道防线:一是物理防线,二是人力防线,三是道德防线。多管齐下,就可以有效地遏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构筑物理防线 物理防线,即通过各种物质保障措施,达到维护图书馆财产不受损失,同时保护读者利益的目的。第一,安装监控装置。为了能够随时掌握图书馆的运作状态,图书馆在各个楼层,即阅览区、书库、检索区、工作台及交通要道安装了监控装置,进行二十四小时录像。有了监控装置,可以有效地震慑那些持不良念头的读者,使其不敢贸然行事,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盗窃、毁坏财物的行为。第二,安装门禁系统。非正常借出的图书即没有经过消磁的图书,过门禁时,系统会发出警报声,工作人员可以及时加以制止。如果读者把图书的磁条去掉,过门禁就畅通无阻,可见,物理防线也存在不足。 (二)构筑人力防线 如果说,物理防线是死的,也存在漏洞的话,那么人力防线就可以有效地弥补其不足。所谓人力防线,就是充分调动人员的能动性,加强图书馆各个楼层的管理。第一,要求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身着工作服、佩戴馆徽,不定时地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制止。第二,充分调动读者参与图书馆工作的积极性,我馆组建了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学生志愿者协助图书馆开展工作,他们深入到图书馆的每一个角落,负责整齐图书、清架、巡视工作,制止读者不良行为。第三,我馆还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配备专职人员二十四小时守护图书馆的大门,凡是校内读者进入图书馆一律要使用校园一卡通,校外读者要出示证件登记,才能进入图书馆。 (三)构筑道德防线 “大学图书馆不仅是师生搜集信息、获取知识的一个窗口,而且是德育教育的大课堂,具有十分重要的德育功能”[1]。因而要筑牢读者的道德防线,不但要对读者进行显性德育教育,更要重视隐性德育教育,使其从内心形成防范意识、约束意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高校图书馆具有育人的功能,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图书馆有丰富的馆藏资源,为大学生学习、研究、健康娱乐提供了素材;图书馆有优雅的环境,为德育教育提供了空间;图书馆有厚重的人文精神,为大学生个性自由的张扬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图书馆有优质的服务,为大学生的信息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众所周知,对读者进行显性德育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所以我们更应该重视对读者进行隐性德育教育。所谓隐性德育教育,就是通过“对话引导实践体验感悟构建”[2]的方式,让读者认识、体验、感悟和认同图书馆,使其参与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激发其爱馆之情,自觉维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料、公共设施。因此,图书馆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德育功能,感化读者,为读者学习、生活、就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与帮助,使读者从内心认同图书馆,热爱图书馆。 1.对话引导 第一,举办讲座。我馆开设的“三春湖讲坛”在我校已经形成了一个品牌,在校内外享有一定声誉。每学年都要邀请数十位专家学者、社会名流、各行业成功人士来我馆讲学,内容囊括了心理辅导、思想德育、创业就业、学术前沿、热点透视、通识教育等,各大学科门类都有所涉及,这些讲座开拓了读者的视野,受到热烈追捧,每逢开讲前,读者在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前会排起长长的队伍等候讲座。这样一来,就拉近了读者和图书馆的距离。第二,每学期举办大型读书节活动,主题为“校长、院长、教授谈读书”,邀请大学校长、学院院长和知名教授与大家面对面交流,谈理想信念、谈怎样读书。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读者情绪高涨,气氛热烈,在图书馆形成了良好的读书氛围。第三,每学年新生报到后,我馆都要组织大规模的入馆教育培训,给他们讲解图书馆的基本情况、读者行为规范,使其初步感知图书馆。还要求新生在《读者诚信承诺书》上签名。第四,开设文献信息检索课,教授读者如何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如何写作毕业论文、学术论文,使其对图书馆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高度。 2.实践体验 第一,自从我馆被评为“重庆市首批科普教育基地”以来,为了加强读者的社会实践活动,我馆与各大院系密切协作,利用科普教育基地的优势和院系的专业特色联合开展“科普知识进社区、下基层”活动,大力宣传环保知识、法律常识、医学常识、农技推广、交通规则、幼儿教育,充分调动了广大学生的积极性,获得了基层群众的高度评价。第二,为了让读者真正融入图书馆,我馆成立了图书馆学生工作委员会,参与图书资源的采购、图书管理、资源宣传工作,并在各大院系组织了大批志愿者分学科维护图书资料,使其感受图书馆的日常工作,体会馆员工作的不易。第三,我馆开辟了“德育教育基地”和“党的知识阅读角”,学校各大社团可以在图书馆开展活动,不定期地邀请各个高校感动校园人物宣讲感人事迹;“党的知识阅读角”适时动态展现党的政策、关注时事,图文并茂,深受读者喜爱。 3.感悟构建 每学期我馆都要与赞助商共同举办读者演讲比赛、辩论大赛、征文比赛、评选读者标兵,主题涉及读书、理想、人生。参赛读者以饱满的热情、敏锐的言辞、激昂的文字,表达了真善美和积极健康的追求。通过对读者道德意识的主体建构,我馆完成了对读者的管理从刚性向柔性的转变,读者从被动接受规章制度到主动遵守,读者从内心认同图书馆的意识不断增强。 治安管理论文:浅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区别 摘要: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和发展机遇期,治安案件中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刑事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呈现出高发,多发的态势,这也就使这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和难点。同时,由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许多的相似性,这就导致我们的办案人员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容易忽略它们的区别,进而出现不应该的判断失误。于是,我们很有必要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它们进行界定和区别。 关键词:共同故意;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案件会因为其涉及人员广,案情复杂,危害结果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成为公安机关重点关注和打击的对象。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打击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必须对两者进行认真的区分,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不同。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可见,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由于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往往是在违法行为中起领导或主要作用,所以对他们按其各自的相应行为严厉处罚。下面我们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几个构成要件具体分析。 (一)主体要件 首先,从主体的数量上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成立该案的必要条件。其次,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全是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而如果都是无责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客观要件 从客观要件上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都具有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有客观的事实。首先,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论各行为人是以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它们之间必须是互相为条件,互有联系,共同形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是成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可或缺的组成成分。再者,若是个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存在危害结果才行,则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要求的危害结果有法律的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主观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共同犯罪是一种与单人犯罪不同的犯罪形态。同样,我们从构成要件来分析。 (一)主体要件 首先,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样,在数量上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其次,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要特别注意,就自然人而言,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就单位而言,单位所犯的必须是刑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再者,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一起。 (二)客观要件 就客观要件而言,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具体分析笔者认为,首先,每个行为人在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时持有相同的故意,例如在共同杀人案件中各行为人必须是在“杀人”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其次,各行为人的行为放在整个犯罪活动中都是相互联系的,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最后,最重要的是行为人的个人犯罪行为必须与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共同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三)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的第25条规定及罪刑法定的原则,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共同故意。针对共同故意,笔者认为首先,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相互之间有意图的沟通,因此知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危害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实施。再者,作为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各行为人必须都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们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区别 通过以上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两者在许多构成要件上相似甚至是相同的,这也是它们为什么会经常让人理解错误的原因,同样,正如俗语所言“事物都有两面性”,正是因为两者有如此多的相同点,两者的不同点也就更应研究,体现出它们的本质区别。 (一)从宏观上区别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是有根本性不同。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是相互衔接的法律,但是两者维护的权益和维护的秩序是不同的,同时,治安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处罚力度也远逊于刑事犯罪。 (二)从主体类型上区别 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较广,我们知道达到法定年龄(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一致)十四周岁,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即具备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主体,而因为《刑法》中有许多由单位可以实施的犯罪,所以如果是关于这些犯罪的共同犯罪的主体的还往往是单位,相反,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中不存在单位。 (三)从主观要件上区别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可以出于共同故意,也可以出于共同过失,在特殊时候过失和故意的混合也可以构成该行为。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就相对固定,根据《刑法》的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共同故意。 因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在主观要件上的不同是两者的最重要的区分点,笔者认为应对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进行进一步分析。 首先,通过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我们知道人的意识是受一定的物质条件约束的,尽管如此,行为人在不同的社会物质条件下还是有自己的选择空间的,所以认定某行为是否违法时,一是要看该行为是不是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还要看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意识,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判断行为性质有坚实的依据。这里说的故意和过失就是两种人的意识或者心理状态,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有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而没有遇见或者避免的心理态度。 再者,所谓的共同故意就是各行为人通过事前的相同的意图联络,可以认识到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参与其中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这一点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会持有这种主观心理。 然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出于共同过失,即各共同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是共同过失,只能是共同故意,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可以依靠下面几点特征对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进行更进一步的区别,在主观上出于共同过失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具有共同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共同危害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各行为人在事前未进行所谓的意图的联络,即分别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 四、结语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查处是我们公安机关的两大重要的基础业务和管理内容,于是对其中比较复杂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进行区别又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准确地认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探究 【摘要】由于痕迹检验属于刑事科学重要技术之一,其主要是由手印检测和足印检测以及犯罪工具检测等组合而成,因此,对该技术进行合理应用,能全面掌握整个犯罪过程,从而发现犯罪行为相关转化规律。本文主要对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进行详细研究,旨在促进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使其执法更加严谨。 【关键词】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探究 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下,促使人们价值观出现极大转变,从而造成犯罪事件的持续增加,如何才能短时间内寻找破案证据,一直是公安系统重要研究课题。在一系列侦查技术中,痕迹检验的应用相对比较广泛,其主要是通过痕迹理论和痕迹技术,对现场痕迹进行采集和分析工作,并从中发现破案现状,以实现提升破案率的目的。 一、对痕迹检验进行分析 近年来,我国相关专家学者在对痕迹检验进行研究时,仍然将重点放在该项技术的表层含义方面,即公安机构进行实际侦查时,通过痕迹检测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利用各种痕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明确,同时确定其和现场痕迹间存在的关系,属于刑侦技术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目前对理论认识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促使该项技术的相关研究出现严重偏移现象。因此,工作人员需要对于痕迹检验给予合理优化,通过对其的科学应用,真正发挥其自身价值,为更好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有力依据。 二、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具体应用 (一)火灾肇事案件。部分人口密集或经济发达区域,经常会出现火灾等自然灾害,部分犯罪分子通过此特点将仇人杀害后,将其伪装成自然火灾。因为火灾与人为纵火在细节方面仍然存在差距,若是可以对痕迹检验技术进行合理应用,可以及时从火灾案件中区分自然火灾与人为纵火,从而更快寻找犯罪分子。刑事案件1:某工厂突然深夜引发大火,人们将其初步判定为电线短路所引发的火花,通过工厂易燃物的辅助,使其出现火灾事故。但是,在刑侦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后发现,此工厂共4处火源地,通常情况下,自然火灾仅有一处起火点,因此和自然火灾出现严重不符。在刑侦人员全面了解工厂相关重要单据后发现,若是单据烧毁可能会对其起到一定的好处,以此为切入点,刑侦人员将此次案件判断为利益纵火案件,通过相关痕迹检验后,最终发现火灾事故行为人,从而完成整个案件的办理。(二)交通肇事案件。在经济持续发展下,汽车已经成为人们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但是,汽车肇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若是相关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侦查,极易危害人们出行安全,从而产生较大的不安情绪。一般情况下,出现汽车肇事案件时,通常会留下较多痕迹,例如:碰撞痕迹、足印或者汽车轮胎痕迹等,以上痕迹均可作为刑侦相关人员的追踪线索,通过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帮助刑侦人员及时寻找逃逸司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又如:一名村民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不幸被汽车撞倒,由于汽车司机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逃逸远离现场,导致该村民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当刑侦人员深入案发现场时,首先对汽车轮胎痕迹进行提取,并从中选择肇事汽车相关型号信息,以汽车轮胎的新旧情况等,推测为半旧中型的面包车。另外,在案发现场,民警还发现现场留有汽车撞碎玻璃和汽车油漆痕迹等线索,促使刑侦人员更快锁定该辆肇事车辆外型特征,在经过几天调查后,及时抓获逃逸司机,从该名司机的阐述中了解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与此同时,逃逸司机在相关痕迹检验证据面前承认自身所犯罪行。(三)重大刑事案件。一旦出现重大刑事案件,其犯罪分子则会由于疏忽在犯罪现场留下相应的足印或手印等,刑侦人员利用收集到的犯罪证据,可以更快寻找犯罪分子,同时可以将其作为指控罪犯重要法律依据。为了更好表明重大刑事案件中,痕迹检查技术所具有的作用,以某刑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刑事案件:某市民发现铁道上留有一具男尸,并立即报案,在此具尸体上并未发现任何搏斗痕迹,类似卧轨自杀案件,但是,在刑侦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后发现,现场足印并非死者一人,经科学分析后,判断为他杀案件,并将其伪装成自杀现象,基于此,刑侦人员全面展开调查后,及时抓获犯罪分子,在痕迹检验相关成果面前犯罪分子承认整个犯罪行为。由此得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关键。 三、结语 总结上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痕迹检验作为重要方法,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构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对刑事技术发展动态进行全面掌握,才能更好地对痕迹检验技术进行创新,从而提升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为我国实现法治社会奠定良好基础的同时,以营造和谐社会发展目标. 作者:王晓 曾家裕 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关于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的探究 【摘要】由于痕迹检验属于刑事科学重要技术之一,其主要是由手印检测和足印检测以及犯罪工具检测等组合而成,因此,对该技术进行合理应用,能全面掌握整个犯罪过程,从而发现犯罪行为相关转化规律。本文主要对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进行详细研究,旨在促进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使其执法更加严谨。 【关键词】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探究 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下,促使人们价值观出现极大转变,从而造成犯罪事件的持续增加,如何才能短时间内寻找破案证据,一直是公安系统重要研究课题。在一系列侦查技术中,痕迹检验的应用相对比较广泛,其主要是通过痕迹理论和痕迹技术,对现场痕迹进行采集和分析工作,并从中发现破案现状,以实现提升破案率的目的。 一、对痕迹检验进行分析 近年来,我国相关专家学者在对痕迹检验进行研究时,仍然将重点放在该项技术的表层含义方面,即公安机构进行实际侦查时,通过痕迹检测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利用各种痕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明确,同时确定其和现场痕迹间存在的关系,属于刑侦技术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目前对理论认识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促使该项技术的相关研究出现严重偏移现象。因此,工作人员需要对于痕迹检验给予合理优化,通过对其的科学应用,真正发挥其自身价值,为更好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有力依据。 二、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具体应用 (一)火灾肇事案件。部分人口密集或经济发达区域,经常会出现火灾等自然灾害,部分犯罪分子通过此特点将仇人杀害后,将其伪装成自然火灾。因为火灾与人为纵火在细节方面仍然存在差距,若是可以对痕迹检验技术进行合理应用,可以及时从火灾案件中区分自然火灾与人为纵火,从而更快寻找犯罪分子。刑事案件1:某工厂突然深夜引发大火,人们将其初步判定为电线短路所引发的火花,通过工厂易燃物的辅助,使其出现火灾事故。但是,在刑侦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后发现,此工厂共4处火源地,通常情况下,自然火灾仅有一处起火点,因此和自然火灾出现严重不符。在刑侦人员全面了解工厂相关重要单据后发现,若是单据烧毁可能会对其起到一定的好处,以此为切入点,刑侦人员将此次案件判断为利益纵火案件,通过相关痕迹检验后,最终发现火灾事故行为人,从而完成整个案件的办理。 (二)交通肇事案件。在经济持续发展下,汽车已经成为人们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但是,汽车肇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若是相关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侦查,极易危害人们出行安全,亩产生较大的不安情绪。一般情况下,出现汽车肇事案件时,通常会留下较多痕迹,例如:碰撞痕迹、足印或者汽车轮胎痕迹等,以上痕迹均可作为刑侦相关人员的追踪线索,通过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帮助刑侦人员及时寻找逃逸司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又如:一名村民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不幸被汽车撞倒,由于汽车司机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逃逸远离现场,导致该村民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当刑侦人员深入案发现场时,首先对汽车轮胎痕迹进行提取,并从中选择肇事汽车相关型号信息,以汽车轮胎的新旧情况等,推测为半旧中型的面包车。另外,在案发现场,民警还发现现场留有汽车撞碎玻璃和汽车油漆痕迹等线索,促使刑侦人员更快锁定该辆肇事车辆外型特征,在经过几天调查后,及时抓获逃逸司机,从该名司机的阐述中了解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与此同时,逃逸司机在相关痕迹检验证据面前承认自身所犯罪行。 (三)重大刑事案件。一旦出现重大刑事案件,其犯罪分子则会由于疏忽在犯罪现场留下相应的足印或手印等,刑侦人员利用收集到的犯罪证据,可以更快寻找犯罪分子,同时可以将其作为指控罪犯重要法律依据。为了更好表明重大刑事案件中,痕迹检查技术所具有的作用,以某刑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刑事案件:某市民发现铁道上留有一具男尸,并立即报案,在此具尸体上并未发现任何搏斗痕迹,类似卧轨自杀案件,但是,在刑侦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后发现,现场足印并非死者一人,经科学分析后,判断为他杀案件,并将其伪装成自杀现象,基于此,刑侦人员全面展开调查后,及时抓获犯罪分子,在痕迹检验相关成果面前犯罪分子承认整个犯罪行为。由此得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关键。 三、结语 总结上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痕迹检验作为重要方法,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构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对刑事技术发展动态进行全面掌握,才能更好地对痕迹检验技术进行创新,从而提升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为我国实现法治社会奠定良好基础的同时,以营造和谐社会发展目标。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电子科学技术及其应用 摘 要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尤其是电子科学技术方面,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也因此,电子科学技术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笔者针对新时期电子科学技术及其应用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广大的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关键词】新时期 电子科学技术 应用 研究 1 新时期电子科学技术的研究内容 1.1 电子科学技术的概述 新时期的电子科学技术包括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电子技术几个不同的部分。为了培养更多的专业科技人才,满足社会和企业的需要,很多学院都开设了相关的课程。而且还对专业进行了细分,划分了不同的方向,比如电子信息技术、图像技术、通讯技术等,使得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选择专业。从目前来看,这方面的人才缺口仍然非常大。 对于电子信息科学和技术而言,其所关系到的内容包括了以下这些: (1)电子本身的运用规律,也就是电子自身的发展规律; (2)电子设备里的电磁场等; (3)光电子材料、电子线路等。 以上全是关于电子科学技术的内容。不仅如此,对于电子科学技术而言,其研究的重c是电子技术方面的运用。要想使得电子科学技术得到发展,就必须要研究清楚每一个方面,掌握电子科学技术的要领。 1.2 电子科学技术的状况 在大规模集成电路产生以后,计算机诞生和出现了,其使得电子技术产生了非常大的改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工业、机械、制造业、武器等领域的技术均得到了一定的进步。因此人们生活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家用电器,比如计算机、电冰箱等等。但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所以电子产业的发展速度也非常慢。经过了几十年的不断进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成熟的产业链。尤其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工业、制造业、材料业均得到了一定的进步,而且还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极大的提高了生产的效率和速度。 2 新时期电子科学技术 2.1 信息通信网络领域的应用 在信息网络通信领域里,电子信息技术一般是通过信息网络里的数据进行传递,然后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来设计数据传递终端设备。信息网络通信领域的作用是促进信息的传递,信息网络一般需要通过网络来进行支持。操作和运行的时候,通讯网络里很多都是借助电子设备来对信息进行一定的传递。根据这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电子科学技术在网络信息通信里的应用非常多,举个例子,平时生活中用的POS机、座机、手机等,都需要对信息传递。在传递中产生的问题,基本上都依靠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 2.2 “互联网+”领域的应用 如今的社会,网络已经普及,不管是工作和学习,都需要利用网络。如果没有网络,社会的发展将会非常滞后。当前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也属于互联网+各行各业的布局。也就是说,不管哪个行业和领域,都必须要以互联网为依托,借助电子设备和相关的技术,来实现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可以这样说,“互联网+”的现状使得传统行业的限制得到了突破,也使得更多的行业和领域都得到了一定的进步和发展。也因此,其对于行业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2.3 工业产业领域的应用 在如今的工业生产中,很多都采用了大型设备来进行操作。同时,也采用电子科学技术来改变了过去手工操作的方式,提高了生产效率,解放了生产力。尤其是在工业控制领域这方面,比如智能化生产、机械化生产等,都和自动控制系统进行了联系,极大的满足了生产的需要。此外,为了更好地达到自动化的生产要求,很多生产企业还引进了先进的电子控制信息技术。这些相关的技术都是通过电子技术里的电子电路、微处理器技术而开发出来的。所以,工业设备的生产技术的重点也就是电子科学技术。 2.4 汽车电子领域的应用 在其他领域当中,电子科学技术的应用都是为了对信息进行搜集和处理。但是在汽车电子领域当中,其最重要的技术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来对汽车的发电机来实施智能化的控制和操作。汽车电子信息系统里有很多的网络传感结构,比如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所有的网络传感器都需要借助发动机的电子控制单元提供发动机相应的数据,再借助一定的处理来获得相应的结果。此外,还有中央喷射器等一系列的部件,其可以完成不同的指令。这就是汽车领域里的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其促使汽车变得更加先进、智能。 2.5 军事领域的应用 我国的海岸线超过了18000公里,国防政策是战略防御,采用电子水声工程能够促进海上的防御和维护。电子水雷属于一种新型的技术,其将电子技术和传统水雷技术结合,并且放在水中。可以起到封锁海区航道,抵御等一系列的作用。除此之外,其也可以对敌军的行动进行阻止。而水雷引信则是将电子技术和引信技术进行结合的一种技术,作用是对舰船进行判断和分析。如今,在舰船上多采用了隐身和降噪的技术,使得舰船的功能越来越强大,这对于军事方面的防御和打击,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 电子科学技术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广泛应用电子科学技术。网络系统的产生建立了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环境,使得网络中的信息可以共享和传递。所有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传播信息,查询自己需要的信息。因为需求量的不断增大,使得基于网络的应用也开始渐渐的发展起来,产生了不同的信息解决方案。但是,建立在电子科学技术中的各种应用,最大的制约问题便是安全性。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开放性和不能进行追溯的特点也导致安全问题更加严重和突出。 4 总结与体会 电子科学技术的大力发展,不但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还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导致各个领域都产生了不同的变化。因此必须促进电子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电子科学技术进行合理的应用,这样才能使其发挥出一定的作用。 作者单位 河北冀州中学 河北省衡水市 053200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电子科学技术在未来的发展 自从人类的发展进入到信息化时代之后,电子科学技术开始不断的贴近人们的生活,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各个领域出现,由于电子科学技术的深入,提升了人们生活的便捷性和智能化,且促进了国内传统产业的转型,为其发展提供新型的发展机遇,电子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关系密切,只有完整的分析和掌握电子科学技术应用,分析电子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向,由此才能有效结合科学技术将其付诸于实践工作中,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好的便利,提升服务质量,体现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价值。 【关键词】电子科学技术 发展 信息化时代 1 电子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 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由于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其应用越来越广泛的被应用在不同行业中,电子科学技术的应用领域已经从过去的发展方向转变到金融行业中,甚至蔓延到其他领域。就金融行业的发展来看,很多纸币开始转变成电子货币的交易形式,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已经不是某个国家的问题,其是全球性的,对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推动作用。 早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西方已经有很多国家开始关注社会的信息建设,在提出基础的预想之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致力于信息化建设,自此人们进入到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模式中,到了21世纪的时候,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迅速提升,且应用逐渐普及,我国也开始加入其中,将电子科学技术作为中国的重要产业,当前国内的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还面临很多的挑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实现突破。 2 电子科学技术的特点 2.1 应用自动化与智能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逐渐覆盖,其应用过程真实的体现出智能化和自动化的特征,实现了电子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技术的综合,利用智能控制的理念,设备运行过程和使用过程不需进行看管,节约资源的使用,降低工作者的劳动强度,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岗位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提升了资源运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电子科学技术目前的发展方向开始朝向多项信息化技术发展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方向前进,除此之外,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还被广泛的运用在信息技术的获取中,例如,云技术、自动存储技术和智能传感器等技术,不仅显著丰富了信息获取的渠道作用,还有效的节约了时间,完成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2.2 网络化与数字化应用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数字化技术来开发网络技术的形式已经成为当前电子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向,就目前来看,人们存储数据的形式采取数字化方式,通过在网络世界建立十分庞大的数字化网络结构方式,利用光纤通信技术和无信通信技术的综合,完成信息的高速传输。除此之外,利用数字化的电子科学技术应用完成数据的优化处理,能够保证存储信息的实效性和安全性,减少信息的占据面积,增加了数据的存储量,优化了数据的携带便捷性。 2.3 应用的快捷化与高效化 随着人们社会生活步伐的加快,高校且快速的获取信息传递的能力已经成为人们利用电子科学技术的基础需求,电子科学技术的产生基础是计算机技术,其是实现电子科学技术创新的有效支撑,实现了电子信息技术在信息传输层面的速度突破和传输突破,不仅能够有效的节约时间,还能避免数据的传输出现误差,做好信息的高校运用和高效管理,给人们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便利,人们应用最多的电子科学技术化身就是手机。 2.4 集成化和微型化应用 由于半导体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电子科学技术的有效集成化和微型化应用成为实际,电子科学技术的具体应用保证电路的实现形式是集成的方式,其中包含了毫米性传感器的使用,有效提升了信息处理能力和单元的集成度,同时为很多产品外观的有效设计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 3 电子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 3.1 光技术将成为发展重点 随着光电子学和电子学的技术提升,光电子技术开始成为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主力,就未来的发展模式看来,3D技术将会成为电子科学技术应用显示领域的主要方式,随着3D技术的综合性运用,其对软性显示器等类型设备的设计和出现起到促进作用,3D技术的出现能显著提升人们的工作效率。近年来,LED技术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该技术的有效运用关系到了电子科学技术的领域创新,也实现了低碳环保设计的理念,由此可见,LED技术显著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体验,给人们带来更多新鲜体验,发展前景必定是光明的。 3.2 网络信息技术更发达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人们开始进入到网络时代中,利用四通八达的网络帮助人们获取信息显著提升了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和快速型,提升了信息获取的丰富性和有效性,网路购物的形式有效节约了人们的购物时间,为人们生活提供很大便利,转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促进了电子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对很多产业类型和行业发展带来良好的影响,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物联网技术也在不断创新,且物联网技术当前已经成为不同国家深入研究的主要对象,电子科学技术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实现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优化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 3.3 通信技术不断壮大 通信技术的出现也是电子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通信技术将会是电子信息工程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就通信技术全面发展的当下来看,通信技术中包含了诸多的卫星通信传播技术、数字化无线技术和有限技术的综合运用,最出名且发展良好的一个案例是中国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当前人类社会已经离不开通信设备的支撑,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通信技术将会一直延续。 3.4 计算机朝多核方向发展 电子科学技术的进步是计算机发展的结果,计算机技术目前的发展开始从原先的单核转换成双核模式,且朝向多核的方向发展,处理器也从原始的单优秀转向多优秀,运行速率不断提升。随着内部处理器改革的实施,处理器的面积不断缩小,计算机体积不断减小,便于人们携带。根据计算机发展的趋势来看,其发展朝向智能化和高效化的方向,为人们提供了更便捷的服务。 作者单位 郑州外国语学校 河南省郑州市 450001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电子科学技术职师本科专业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摘要:电子科学技术职师本科专业在我院已开办三届,该专业可为高职、中职院校培养电科类职教师资。通过对现有职教师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分析,针对不足提出合理教学改革措施,以期促进教学效果,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 关键词:电子科学技术职师本科;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广西在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作用非常明显,整个北部湾也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适应对方经济的转变,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更加适应新的经济发展需求,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改革迫在眉睫。高等职业教育注定要成为职业教育的主力军[1]。加强高等职业师资培养研究,对于提高整个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师资相对缺乏,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严重不足,这给地方高校的发展指出了努力方向。 一、高校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现状与不足 与传统的本科教育不同,职业教育师资本科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所培养的学生既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又有教师的综合素质,即应符合“教师、工程师”的双重要求[2]。因其特殊性,传统的电子类专业教学模式已不符合职师本科人才培养要求,因此,针对其不足,进行合理的教学改革和探讨非常有必要。目前职业师资本科培养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在专业课程教学中,教学内容陈旧落伍 近年来,职业教育师资本科的课程设置已经有所调整,教学内容也有了很大改进。但是电子信息类产业本身的发展速度比较快,相对来说,电科职师本科教学内容仍显得陈旧,跟不上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发展要求。学生在学校学到的专业课程知识与技能和企业的要求存在差距,因此在教学内容的更新方面,还是需要学校多做努力。 (二)在实践实训教学中,设备数量质量不高 随着办学条件的好转,学校对实验、实训设施的投入明显增加了很多,学生的实训条件相对以前有了很大改善。但从总体数量和质量上看,我们的实验、实训条件与办学定位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不能完全满足教学需要。很多专业在实验、实训条件上,甚至还比不过某些老牌的中职、高职院校。学生的独立实践机会少,参与实践的时间短,实践、实训内容不够深入,学习效果比较差。这种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动手能力的提高。 (三)在专业培养模式中,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目前,电科职业教育师资本科的课程设置体系中,教育类课程的设置相对不够科学,多数是几门教育学或是教育心理学的简单堆砌,没有经过系统严格的分析,缺乏合理科学的指导标准。实际上,多数职师本科专业仍然是重学科教学,轻教育教学;重理论授课,轻应用培养。这种现状使我们对学生在应用技能和从事教育教学方面的培养都大打折扣。 (四)在学生培养模式上,办学培养模式滞后 我国的职业教育是在传统教育的分支上成长起来的,其培养过程深受传统培养模式的影响。学生在学校里面上课,接受理论知识和实用技能的培养,而实际上,实践技能必须长期在实践现场才能够熟悉、熟练、升华、发展。很明显,传统的培养模式使我们的学生缺少从企业中获取的实践经验和实战技能,最终导致其动手能力差,对企业发展不了解,缺乏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融会贯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样,我们的教师在教授职业教育师资类学生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大问题,不能把理论教授和素质培养有效结合[3,4],多数教师还是采用老师“教”、学生“学”,即“教”与“学”分开的教学模式。从职师专业的就业方向来考虑,我们的老师不仅需要教会学生“学习”,还要教会学生“教学”,在学的过程中穿插教的理论,提高职师生的教育教学水平。 二、电科专业职师本科教学改革思路及方法 根据职师本科的培养要求,我们需要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和教学技能进行两方面的培养,针对电科专业职师本科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和实践。 (一)修改课程设置,调整课程所占比例 经过两年的培养,课程设置的倾向性已经得到了验证。通过不断学习、调研、分析,对课程设置和比例系数进行修正,使其更能满足职师本科学生的培养过程和就业形势。 首先,调整教育能力课程的比例。该类课程包括职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电科专业教学法等教育理论课(共占5%),教师基本技能课(占2%),教学实践课(占4%)等三部分。在教学实践环节上,加大课时比例,给学生提供助教的机会,加强教学技能训练,组织安排大三、大四学生到对应高职、中职学校进行教学实习。由对方学生对职师本科学生的教学情况进行打分,提出不足和改进意见,这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很直观地反映职师本科学生的问题,给学生指出改进的方向。 其次,为了减轻学生在学业上的压力,适当降低公共课程(比如文科类基础课程)的比例,保持数学、物理课程的比重,适当提高专业基础课的比例。 再次,职师专业的课程设置改革,既要依据社会对人才需要的方向性、实用性,又要依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体现超前意识,还要根据本地实际优化课程资源,以培养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对于专业课程,需要进行课程适用度调研,从学生就业适用度的基础上,选择实用、适用、有用的专业课程。对于已经过时的技术或是软件课程,灵活处置,停开或换其他实用新课程,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竞争力。该类课程所占比例可以适当增加到40%。 另外,对于实践、实验、实训类课程,包括了各种课程设计、电工实训、工种技能训练、认识实习、企业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环节。保证比例不缩减,力求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的实践环节要求。同时,将实习、实训、实验、实践与各种创新创业大赛、电子设计竞赛、机器人大赛等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5]。很大一部分职师本学生以后要到职业院校从事职业技术教育,除了自身要掌握较丰富全面的理论知识,还要有高超的技能,全面了解生产一线的各种技术问题,以理论辅助实践、提高实践。职师本学生的实践经验可以促进他们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认识,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考虑到职师本学生的角色,可以在职师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某一段时间的培养完成,直接参加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取证书,实现学以致用。从学校角度考虑,在组建职师本专业教研室时,需要考虑到专业特色,从生产一线聘请企业工程师担任外聘教师,对实践课程进行教学。对校园实习、实训这一部分,学校可以加大校企合作的力度,在培养的某个时段内,让学生在企业内参加实际生产线操作,加强真实生产环境的实训和实习,并对整个过程进行打分,成绩合格才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最后,从以人为本的概念出发,关怀学生的发展、成长,适当补充专业扩展选修课,结合学生自身兴趣,扩展专业素养,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工作社交。该方面的课程预计占4%,可适度增加。 (二)通过不断开拓校企合作模式,将企业工程师聘任到学校任教,丰富教师队伍 组织教师到生产一线参观、学习、体验,在工作现场进行“学与教”。组织学生在企业生产线进行一套完整的实习工作,促进对理论和技能的消化,提高知识的融入度。互动是校企合作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学校方面需要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进行调研、实习,并带领学生进行顶岗实习,了解行业和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对用工的需求;企业派固定人员参与学校的教学常规工作和教学改革,来学校讲课或开设讲座,确定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的顶岗实习,对学生的表现做出综合的评价,对学生的就业方向进行指导。 (三)教学方法紧跟时展步伐,结合新技术特点,鼓励教师们积极探索创新授课模式,开发适用高质量教材 在教研室内,进行课程的研讨,开展慕课教学开发,结合现有多媒体手段,让教材内容活起来,进驻到学生心中[6]。将企业生产实际搬到课堂,增加课堂情趣,提高教学效果。另外,教材是教学的基础资源,是规定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展开教学模式的主要依据。所以,学校须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材,深化专业教学改革的深度,体现职业教育教学的理念,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另外,老师们根据教学实际,编纂教材,可以增加教材的适用度。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和优秀要素,职业教育无论是纵向上向上延伸,还是横向上功能拓展,都离不开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因此,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必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也必须按照建立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采取新思路、新举措。当然,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需要经受时间的考验,可能在以后的实践中还会存在其他问题,只有不断地发现培养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才能将电科职师本办得更加适应社会需要。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探讨电子科学技术中的半导体材料发展趋势 摘 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是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并且当今我国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电子科学技术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技术在我国各个领域中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它在现阶段我国新兴技术产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半导体材料在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它在我国电子工业产业选择发展走向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从第一代的半导体材料硅、锗等具有鲜明代表性的半导体材料一直到现阶段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使用到的碳化硅、氧化锌等第三代的半导体材料,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行业中所需要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都是在朝着高集成度、低尺寸以及禁带宽度更宽的方向发展的,作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现阶段我国半导体材料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以便于能够在我国电子科学技术行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性作用。 关键词:电子科学技术;半导体材料;特征尺寸;发展;趋势 1 对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进行分析 1.1 元素类半导体材料在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初级阶段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作为出现最早并且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应用的第一代半导体材料,锗、硅是其中典型性相对来说比较强的元素半导体材料,第一代半导体材料硅因为存储量相对来说比较大、工艺也相对来说比较成熟,成为了现阶段我国所生产出来的半导体设备中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应用,锗元素是发现时间最早的一种半导体材料。在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初级阶段因其本身所具有的活泼,容易和半导体设备中所需要使用到的介电材料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从而形成GEO,使半导体设备的性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致使人们在使用半导体设备的过程中出现各个层面相关问题的几率是相对来说比较高的,并且锗这种元素的产量相对于硅元素来说是比较少的,因此在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初级阶段对锗这种半导体材料的研究力度是相对来说比较小的。但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锗这种半导体材料在红外光学领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并且发展速度是相对来说比较快的,在此之后,GE这种半导体材料在太阳能电池这个领域中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1.2 对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使用到大化合物半导体材料进行分析 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化合物半导体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分为第III和第V族化合物(例如在那个时期半导体设备中所经常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GaAs Gap以及石墨烯等等),第II和第VI族化合物(例如在半导体设备中所经常使用到的硫化镉以及硫化锌等等)、经过了一定程度的氧化反应后的化合物(Mn、Cu等相关元素经过了一定程度的氧化反应后形成的化合物)。在上文中所叙述的一些材料一般情况下都是属于固态晶体半导体材料所包含的范畴之内的,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研发出来的有机半导体与玻璃半导体等非晶体状态的材料也逐渐成为了半导体设备中所经常使用到的一种材料。 2 对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半导体材料使用阶段发生变化的进行分析 在现阶段我国半导体设备中所经常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硅遵循着摩尔定律所提出的要求发展进程不断的向前推进,现阶段我国半导体设备中所使用到的硅的集成度已经逐渐接近了极限范围,现阶段我国所研发出来的晶体管逐步向着10nm甚至7nm的特征尺寸逼近。但是因为硅材料本身在禁带宽度、空穴迁移率等各个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难以满足现阶段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对半导体材料所提出的要求,在10nm这个节点范围之中,GE/SIGE材料或许是可以代替硅材料成为半导体设备所需要使用到的主要材料的。在2015年的时候,IBM实验室在和桑心以及纽约州立大学纳米理工学院进行一定程度的相互合作之后推出了实际范围内首个7nm原型芯片,这一款芯片中所使用到的材料都是被人们称作黑科技的“锗硅”材料,取代了原本高纯度硅元素在半导体材料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 3 对现阶段新兴半导体材料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因为在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背景之下,人们对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所提出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对半导体设备中所需要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在集成度、能耗水平以及成本等各个方面提出的要求到达了新的高度。现阶段,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已经之间的成为了半导体设备中使用到的主要材料之一,作为在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中典型性相对来说比较强的材料:GaN、SIC以及zno等各种类型的材料在现阶段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都是相对来说比较快的。 4 对现阶段碳化硅这种材料的发展和在各个领域中得到的应用进行分析 碳化硅是一种典型性相对来说比较高的在碳基化合物所包含的范围之内的半导体材料,其本身所具有的导热性能相对于其它类型的半导体材料来说稳定性是相对来说比较强的,所以在某些对散热性要求相对来说比较高的领域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现阶段碳化硅这种半导体材料在太阳能电池、发电传输以及卫星通信等各个领域中得到了比较深入的应用,在此之外,碳化硅这种半导体材料在军工行业中所得到的应用也是相对来说比较深入的,在某些国防建设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都使用到的了大量的碳化硅。因为和碳化硅这种材料相关的产业的数量是相对来说比较少的,现阶段我国碳化硅行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是相对来说比较缓慢的,但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重视的向着环境保护型的方向转变,碳化硅材料能够满足这一要求,所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碳化硅这一种创新型的半导体材料越发的重视了,随着半导体行业整体发展进程不断的向前推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碳化硅行业的的发展一定会取得相对来说比较显著的成果的。 5 对现阶段我国所研发出来的创新型半导体材料氧化锌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作为一种创新型的半导体材料,氧化锌在光学材料以及传感器等各个领域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因为这种创新型的半导体材料具有反应速度相对来说比较快、集成度相对来说比较高以及灵敏程度相对来说比较高等一系列的特点,和当前我国传感器行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微型化宗旨相适应,因为氧化锌这种创新型的半导体材料的原材料丰富程度是相对来说比较高的、环保性相对来说比较强、价格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氧化锌这种创新型的半导体材料在未来的发展前景是相对来说比较广阔的。 6 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是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并且当今我国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人们对半导体设备中所需要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半导体设备中所需要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展开的相关研究工作的力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摩尔定律在现阶段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仍然是适用的,随着人们针对半导体材料展开的研究相关工作得到了一定的成果,使用创新型半导体材料的半导体设备的性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半导体材料市场的变化是相对来说比较大的。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现代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及应用策略探讨 [摘 要]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人们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电子技术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当今社会,电子技术应经成为传统产业和信息产业共同的桥梁,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本文在此从电子科学技术的现状出发,对现代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策略以及应用前景做了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电子技术 科学 发展 一、电子技术的主要概括 电子技术是一门以电力技术和控制技术为主的新学科,这门学科发展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晶闸管的发明,六七十年代经历了整流器时代,七八十年代经历了变频器时代,八九十年代主要以高压和大电流为主的功率半导体器件为主,这也是传统电子技术的低频技术处理往高频技术处理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时代。电子技术在我国各领域已经被广泛的应用,有着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存在价值,它所包含的内容也在日益完善,现如今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常鼎盛的时期,各项先进的技术也在一天天的实现。 二、电子科学技术的现状 现今社会,人类步入了信息时代,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速度对人类的生活和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都在蓬勃的发展,并且在许多国家中对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信息技术的发展必将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最近几十年,电子科学与技术在信息,能源,环境,科研,军事,民用等各个科技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也将导致电子科学与技术更迅猛的发展。这种产业化趋势反过来巩固和提高深化了电子科技的发展,因此,电子技术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发展态势。当下,很多发达国家的电子科学技术产业已经在蓬勃的发展中,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电子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焕发活力。国家已经将信息产业列入重点扶持项目,我国各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将带动电子科学与技术行业的发展。今后几年内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将会有更明显的发展空间,更多更高科技的我国自主研发的产品将会进入市场,随着我国各个企业和产品的布局趋于合理,电子技术含量的出口产品将越来越多,高科技的电子产品也将在百姓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被应用,这样更加促进了产品的产量。随着社会需求进一步扩大,电子科学与技术的前景非常被看好。 现阶段来说,电子科学与技术的专业人才基本上是供不应求的局面,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还存在一些分布不均匀,发展变化快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产品对市场的影响程度不同。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结构的多样性,大型企业,小型企业,大公司和小公司,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并存。因此,不同时期里不同的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很长的时间里,社会需求和电子科技人才之间的供需矛盾将会一直存在,电子科学与技术的人才仍将紧缺。 三、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 (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环境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环境主要由两个重要因素决定,一是我国内部技术环境,二是国外发达国家电子技术发展水平已经取得的成果,即国外的技术环境。 1.我国内部技术环境 优势:一方面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着我国计算机网络通讯事业的发展,使得推进我国经济信息化的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国内的公用数字数据网络、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和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在现代网络技术中的普及和运用,标志着我国与国际互联网已经联通。 不足:我国在软件开放上相比较于国外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在一些应用软件上取得了一定突破,但国内的软件市场绝大多数需要依靠国外的软件来支撑。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一些软件集团企业总体市场规模不大,软件销售在国际市场占有比例太少,且软件盗版的现象日益猖獗,直接影响了软件开发商的积极性。 2.外部技术环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任何一项事业都必须时时刻刻掌握到国际水平发展趋势,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客观地认清差距,找准自己的定位,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战略方针。对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情况,首先谈到微电子技术,包括美国的一些欧美国家都非常重视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因为微电子技术具有传输速度快、存储量大和体积小的特点,正因为国家的重视,微电子技术在美国已经达到了惊人的发展。其次是软件技术方面,同样,美国的软件技术也是相当可靠,就世界范围内来讲,美国开发研制的软件在世界各国的市场占有率相当高,例如大家熟知的微软公司。除了美国之外,韩国等国家的软件技术也发展得不错,比如韩国的文字处理软件,不仅打破了垄断的地位,而且还在国际市场崭露头角。 (二)光电技术的发展 光电技术是现代电子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中也非常容易找到它们。例如我们日常使用的电脑显示器,从过去较大的体积到现在外观小巧轻便、分辨率高、耗电低的显示器,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又比如面对现在能源短缺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节约能源是我们面临的巨大困难,LED作为一种绿色光源产品的出现,依靠着本身节能、环保、寿命长等优势越来越广泛用于工业、军事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三)网络技术的发展 早期的网络主要是指通信网络,而现代网络主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代表,即互联网。纵观网络技术的发展,从古代的千里书信、飞鸽传书以及烽火烟台发展到现在的即时通信聊天高科技通信网络,其中包含着许许多多科技研究人员的努力。如今是人类历史上网络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因特网的发展开创了网络多媒体应用的时代,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四、 电子技术发展策略 现今社会,科技日新月异,世界正在不断地变化与发展。我国社会经济要快速地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必须要和新技术,特别是电子技术密切结合,以此来提高经济效率。与此同时,也必然会促进我国电子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在这个科技发展飞快的世界里,新的技术革命的出现不仅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一次重要机会。所以,发展电子技术产业,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因此我们要采取以下策略来推动大力发展应用电子技术。一要逐步开发数据库、通信网络软件和通用技术,重视和加强电子技术的标准化和通用化工作,为开设电子技术工厂打好基础。二要建立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统一软件编制方法和流程,积极发展与电子技术有关系的产业,提高电子技术的编制效率。三要组织用户协会,进行应用技术的广泛交流。四要鼓励各研究部门、工厂、各行各业应用部门以及业余人员大力去开发,建立电子技术的专利和保护等一系列制度。此外,随着电子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对应用电子技术专业人才需求越来越迫切,我国各高校应不断尝试课程改革,使我国电子技术专业理论水平不断提高。 五、电子技术的应用发展趋势 我国电子技术已经开始走入高频化和智能化的时代,电器产品提高自身的频率就能省材还能节能,电子技术要不断地发展和创新,才能更好的适应于这个变幻多端的高技术时代,电子技术要往高频化不断地发展,同时注重标准模块器件的不断发展,这也是电子技术发展的一个主导方向。我国目前比较先进的模块已经和多个单元共同实现了器件标准化以及所有产品的系列化等,它们之间已经达到了完全统一和较高水平。电子技术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开关电源技术,它们之间共同发展不断创新,随之不断发展起来的新技术也会推动着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不断地更新换代,并且还会不断地开拓出越来越多的崭新的应用领域。开关电源的模块化和高频化等技术的发展,会带动着整个电子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成熟,使具有高效率和高品质的用电,两者更好的结合,开关电源将代替更多类型的电源,这会成为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六、 结语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更多的电子技术产品也会随之不断的更新换代,加上电子技术新元器件的不断发展,使之能够应用于更多行业领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 摘 要: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旨在培养具有微电子以及集成电路等专业领域的具有扎实理论技术、较强实验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其专业建设的有效进行,不仅是促进专业与时代要求进行紧密贴合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从学生发展角度出发,创造更优专业学习条件与环境的重要途径。本文结合电子科学技术专业现阶段的结构特点,围绕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尽阐述,就其有效实施对策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研究;实践 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旨在将学生培养成为能够在电子相关领域进行研究、教学或是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与其他传统专业类似,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也主要分基础课程教育与专业课程教育两阶段,区别于其他专业的地方是:基于这一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理论课课时较少,实验课程得到增加,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吸收能力及应用能力。 一、现阶段电子科学技术专业结构基本特点 从前文论述中,我们对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培养宗旨有了大致了解,在对专业建设的有效开展进行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此专业的结构特点进行详尽分析。 (一)基础教育的重视。就电子科学技术专业的结构来说,对基础教育的重视是其一大特色,主要开设了高等数学、普物实验、英语和计算机文化训练等课程。电子科学技术专业是一门涉及领域较广的专业,这样一来,在数学、物理以及英语、计算机等方面都能为学生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础理论的强化。减少、缩短理论课程教学课时,并不意味着忽视基础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现阶段,在理论教学总学时减少的条件和前提下,电子科学技术专业体现出强烈的强化基础理论教学趋势,即在有限时间内,最大限度提高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吸收效率,如对电路分析、数字电子技术以及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等,使学生在掌握基础理论基础以及实验指导的基础上,形成宽厚有效的专业基础。 (三)实践环节的加强。电子科学与技术是教学体系中为数不多的实践课时较多的专业之一,除了几乎每门专业课都开设了相应独立的实验课程之外,还会定期安排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实训效果。这些实践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在严格的科研训练环境下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训练学生动手能力以及操作能力综合,为学生创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条件,促使学生了解、掌握研究的整个过程。 二、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上文论述中,我们已经对电子科学技术专业的基础构成有了大致的了解和认识。从专业的结构安排来看,虽然具备了专业训练的条件,但是专业建设效果依然不明显,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口径过宽,特色不明显。电子科学技术专业是理工结合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涉及知识面较宽,包括了无线电物理学、信息与电子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学科。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根据自身的教学优势,将其分为两个方向,学生从大三开始选修相应课程。虽然这种培养模式比较有利于学生将来选择就业,促使其向更深更高的层次发展,但是从课程设置的具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院校的专业设置都与电子信息工程或是电子科学技术,甚至和计算机等专业差别不大,口径过宽,特色不明显。 (二)师资力量有限,硬件缺失。电子科学技术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算是新兴专业,加上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器件以及新技术层出不穷,有着扎实专业基础及教学经验的教师较少,刚从学校毕业的缺乏系统教学经验的硕士研究生居多,师资力量有限,结构合理性不足。 (三)实验力度不足。就电子科学技术专业的实训和实践环节来说,虽然占据了大部分课时,但是课程实训及实践的内容太过于单一,并且专业性及难度需要加强。从专业实验的具体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都是验证型实验,学生要面对的是一成不变的试验箱,进行连线、开电源、观察现象以及记录现象即可,完全没有设计型、研究型实验的项目或内容,尤其是是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环节,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也不够。 三、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的有效措施 随着课程教学改革以及市场发展的推动,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各个高校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各大高校也纷纷采取措施着力进行专业建设和改革,但是从专业建设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专业口径过宽、师资力量有限以及实验力度不够等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就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有效进行的措施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突出特色,加强专业方向建设。针对专业特色不突出的问题,建议结合各校的实际师资条件以及专业教学环境,对课程体系以及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尽可能突出专业方向,如应用电子技术方向或者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方向的划分,强化落实相关实践实训教学的针对性及应用性,促使实践教学能够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突出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二)提高实践教学环节质量。除了上述措施以外,还应以对学生的应用能力以及创新能力进行培养为基本教学目标,加强实践教学的质量及效率,构建独立有效的实践体系,确保实验场所硬件配置的有效性,尽量保证开放的时间;其次,还应加相应实验室的文化建设,转变考核测评手段,调动学生积极性;此外,还应明确实验教学具体内容,摆脱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引起研究型实验;最后,教学还应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建立学生科技活动小组与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为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的有效进行创造氛围。 (三)加强师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在师资力量不是特强的情况下,建议理论老师和实验老师不分开,每周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就该专业课程建设或教学体会进行交流;其次,学校还应加大对教师专业知识结构及技能的培养力度,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学习,对新兴的技术及设备进行学习和了解,不断丰富教师的知识层次,为教学水平的提高及专业建设的有效进行,奠定师资基础。 [作者简介]余东杰(1984.01-),男,江西鄱阳人,助教,本科,研究方向:电子科学与技术。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解析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 摘 要: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国的电子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从表面上看,纯技术的研究工作将电子科学技术推向了一个高峰,但从多方面的角度来说,如果不进行一定的理论研究,将会对电子科学技术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学习技术需要强大的实践为基础进行研究,但需要一定的理论进行辅助,这样研究出来的技术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的群众,不至于偏离正确的轨道。因此,在将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对多值逻辑进行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多值;逻辑;电子 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多值逻辑与实际的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不符合之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科学技术的大幅度进步。多值逻辑逐渐的被人们所认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我国在多值逻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对电子科学技术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现阶段的一些成果已经有效的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情况和工作情况,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积极的探索。本文就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进行一定的解析。 一、研究多值逻辑的意义 (一)许多逻辑问题本身就是三值的 多值逻辑与一般的逻辑有很大的不同,多值逻辑强调“值”的数量。一般的逻辑观点只有一值,而多值逻辑认为,很多的逻辑问题本身就是三值的。从表面上看,多值逻辑与原有的一些逻辑概念发生了很大的冲突,但在科研人员细心研究之后才发现,多值逻辑与我们原来所接触的逻辑并没有冲突。例如:信息处理及PL人等课题中的“真”、“假”、“无定义”三态,电机控制的“正转”、“停”、“反转”,三态,数值界限常可区分为“正数”、“零”、“负数”三类,等等。这类问题用三值逻辑处理比用二值逻辑处理更为自然、方便。由此可见,利用多值逻辑处理问题的时候,可以更加的快捷,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电子科学技术来说,多值逻辑是非常适合的一种思考方式。 (二)对数字系统故障的诊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过去的工作中,电子科学技术一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成为了国家重点发展的项目。虽然现阶段的发展幅度较大,但并没有刚开始那么强烈。对于电子科学技术而言,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过很多的问题,像这类高精度的技术,一旦在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全局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其中,数字系统故障一度成为了阻碍电子科学技术发展的难题,令众多的科研人员束手无策。但是在采用多值逻辑来思考的时候,就简单的多,而且顺利的将问题解决。数字系统的故障诊断需要考虑有故障与无故障时的状态,只用0、l两个逻辑值是不够的,必须采用多值逻辑。另一方面,若用多值逻辑电路来构成二值数字系统,其多余的逻辑值可用来使系统成为容错、自校验、失效保险或故障安全的数字系统。由此可见,对于多值逻辑而言,不仅仅能够提高电子科学技术的工作效率,同时能够将电子科学技术中的问题有效的解决,为其发展提供较大的动力。 (三)前景较为广阔 对于电子科学技术而言,前景的广阔程度是不言而喻的,但多值逻辑却让很多人持有担忧态度。毕竟,某种纯理论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达到一个巅峰,之后就会停下来,人们会将目光投向其它理论。多值逻辑之所以从开始一直到现在都非常的受科研人员的青睐,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多值逻辑的前景非常的广阔。无论是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在电子科学技术领域的应用都非常广阔,主要原因在于,人的思维过程是很难用二值逻辑来模拟的。但多值逻辑中的多阂值逻辑却能较好地模拟神经元的工作。机器学习、专家系统、模式识别等人工智能问题中应用多值逻辑的前景十分广阔。由此可见,未来的工作需要将多值逻辑进行一定的深化和加强,这样才能让电子科学技术发展的更加健全,在科学领域当中,获得更大的突破。 二、多值数字系统的信息密度高 科研人员在研究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的过程中,发现多值系统的信息密度较高,这就从客观上对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便利。对于电子科学技术来说,任何一个环节的计算都必须达到非常精确地效果,而多值逻辑在除了能够运用多值的方向进行思考,还可以让多值数字系统的信息密度达到一个很高的标准。当这种数字系统用大规模或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实现时,可以大大节省集成电路的基片面积。例如,已经在Int e l8 087数字数据处理机及i A PX-432计算机中使用的四值ROM,每一位相当于二值ROM的二位,而所占面积增加不多,从而使整片集成电路节省基片面积31%。 三、集成电路的功能日益增强而体积日趋缩小 在研究电子科学技术的过程中,集成电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科研人员在集成电路方面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使得集成电路的体积不断的缩小,有的甚至缩小到无法想象的地步。另一方面,集成电路的功能却丝毫没有降低,反而与体积相反,伴随着体积的缩小,集成电路的功能不断的增强,使得现阶段的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到了一个较为高端的水平。再结合多值逻辑之后,就会将原有的一些问题有效解决,发展的更加健全。一般来说,前者的引线数要多,后者则要求减少引线数。这一矛盾严重地影响了集成电路的发展。二值逻辑已很难解决这个向题,而多值逻辑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个向题。由此可见,对于多值逻辑而言,不仅仅只是一种理论,它能够对电子科学技术产生实质化的积极影响。我们需要对多值逻辑充满信心,并且进行一定的深化和加强工作。 四、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 从以上的阐述当中,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看到,多值逻辑对电子科学技术产生了很大的积极影响。而且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值逻辑也获得了很大的进步。对于多值逻辑而言,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自身的强化使得多值逻辑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在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之间建立某种良性循环,这样才能产生更大的积极影响。 五、总结 本文对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进行了一定的解析,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已经密不可分,而且二者呈现出相互促进的状态,相信在将来的发展中,可以在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方面,获得一个更大的建树。 [作者简介]于豪杰(1988.8-),男,山东省海阳市人,本科,浙江传媒学院电子信息学院08电子科学与技术一班。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对新时期电子科学技术及应用研究 【摘 要】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高质量的提升,电子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和应用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节省了很多时间和资源。因而电子科学技术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作为一门高科技学科在高等教育中被深入研究,在社会各个领域被广发运用。本文针对新时期时代下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电子 科学 技术 应用研究 1 电子科学技术的现状 现今社会,人类步入了信息时代,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速度对人类的生活和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都在蓬勃的发展,并且在许多国家中对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信息技术的发展必将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最近几十年,电子科学与技术在信息,能源,环境,科研,军事,民用等各个科技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也将导致电子科学与技术更迅猛的发展。这种产业化趋势反过来巩固和提高深化了电子科技的发展,因此,电子技术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发展态势。当下,很多发达国家的电子科学技术产业已经在蓬勃的发展中,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电子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焕发活力。国家已经将信息产业列入重点扶持项目,我国各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将带动电子科学与技术行业的发展。今后几年内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将会有更明显的发展空间,更多更高科技的我国自主研发的产品将会进入市场,随着我国各个企业和产品的布局趋于合理,电子技术含量的出口产品将越来越多,高科技的电子产品也将在百姓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被应用,这样更加促进了产品的产量。随着社会需求进一步扩大,电子科学与技术的前景非常被看好。 现阶段来说,电子科学与技术的专业人才基本上是供不应求的局面,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还存在一些分布不均匀,发展变化快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产品对市场的影响程度不同。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结构的多样性,大型企业,小型企业,大公司和小公司,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并存。因此,不同时期里不同的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很长的时间里,社会需求和电子科技人才之间的供需矛盾将会一直存在,电子科学与技术的人才仍将紧缺。 2 电子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 2.1 积极方面的影响 电子科技产品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使我们在生活中对信息资源的掌握越来越方便。这些丰富的信息资源包括过去发生的,现在发生的,和将来即将发生的。在现在这个信息是时代里,谁先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一切主动权,信息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比如生活中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找到学习资料,商人通过网络需找一个个商机,企业可以通过电视和网络产品信息等等。每天都有很多信息上传供大家分享,电子信息的数据库每天都大量更新。教育部门也通过网络建立远程教育,让很多人在很远的距离外都能享受到异地的教育资源,节省了时间和精力。现在人人都手拿的智能手机,因为了网络的联接成为了最时尚的信息传播方式之一,在一些自然灾害中,当人们被困需要救援时,用手机发信息或者微博,很多时候都能得救,这就是信息的力量。电子科技产品也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沟通,电子科技没发展之前,人和人的情感和信息的传递只能通过面对面,或者借助书信的形式,即便是90年代,人与人的交流主要方式还是通过邮寄书信的形式,而现在,这样的方式已经非常少见,带有声音,视频的电话,网络聊天等等已经成为现今生活中沟通的主要方式,不仅能够感受真切还能很大的提高效率和时间。很多工作只要一台电脑就可以轻松搞定,朋友和客户之间的联系和慰问都可以通过电脑完成。 电子科技产品不仅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资讯信息和沟通服务,在人们的生活娱乐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晒照片,开博客,开网店,下载铃声音乐,网上购物等等,这些已经成为城市新时代人们不可缺少的生活部分。如今的综艺电视节目也通过互联网搞网络投票,短信互动,电视购物等也反映出以娱乐为主的消费观念在日常生活中的影响。 2.2 消极方面的影响 电子科技产品的滥用 滥用电子产品包括过度使用,无节制的使用,甚至是牵扯到违法行为的使用。近年来屡禁不止的窃取手机信息,手机诈骗,网络人肉搜索,以及网络犯罪等等。在一些国家地质灾难时,也有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钱财的行为,着实令人气愤。关于人肉搜索,是人们利用现代信息科技达到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社区活动,变成一个问题众多答案的针对人的搜索体验。很多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产生的社会效应虽然并不严重,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和缺乏监管的约束使一些行为的善恶定性很难界定,变得十分复杂。 当今很多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不仅伤害了孩子的视力,也让他们却少了真实生活和社会活动的体验,如何能让孩子从电脑前离开会到真实的社会实践中,增长社会经验,成了父母和很多教育者关心和研讨的问题。网络成瘾不仅危害心理健康也会危害生理健康,如何建立更多更健康的网络程序,让他们不再沉溺网络,拥有正常的生活和心理,也是电子科技人员需要努力完善的方向。 现在传播媒介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在获得信息的同时也缩小了交往的范围,更多的人坐在家里享受外面的资源和信息,很少出门,从而使得人们的休闲活动逐渐的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越来越私性化甚至封闭化。 3 电子科技的发展方向 人们为科技进步感到欣喜的同时也感受到了科技的束缚。辩证的对待每个事物是我们正确的思想指导,我们在掌握科技产品的同时也要避免科技对思想的误导与束缚。防止人们过分依赖电子产品,要引进多元化的休闲方式,合理的对闲暇时间进行分配。诚然,我们要大力推动经济增长使得我们生活方式变得快捷便利,但是要最大限度的保证我们生活的幸福。科技的力量是幸福的推动剂,但是不要忽略了幸福的本质,电子科技产品只是让人们感受到幸福的一个小的组成部分,万不可以买椟还珠。让我们大力的发展电子科技吧,因为这的确让我们生活的更便捷,让我们在快乐的享受生活的同时不要忘了健康幸福的真正涵义。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建设 经过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因多方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屡禁不止,大有逐年上升趋势。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教育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应试教育的影子和教学大纲缺编,虽有对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二是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教育仅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缺乏直观的教育,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 三是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而定。没有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基本流于形式。 四是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其他教师兼任,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仅靠课本照本宣科,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而聘请的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又因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五是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学校的法制教育没有硬任务、硬指标,没有明确的责职和目标,在教育管理中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特别是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社会环境来约束,法制教育严重脱节。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如何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 一要部门重视。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及其青少年家长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意见,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做到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二要丰富内容。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请政法干警讲法制课,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法的观念。 三要规范教学。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德育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和中央两部“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 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 四要提高质量。要组织力量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师队伍,同时,在教学上要与主科同等对待,并列入考试范畴。 五要明确职责。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参与,学校要明确职责,给教师确定硬任务、硬指标,要将授课的效果与教学实绩挂起钩来,与年终考核、晋级、晋职挂起钩来。同时,家庭及全社会都要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的社会环境。校外的法制教育要通过开展法律进万家、依法治家、依法治村、依法治区(片区)、依法治厂等活动,努力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学校要通过采取与政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共建共育单位,聘请校外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卡、定期家访,向社会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健康的学习环境。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 青少年法制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优秀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近年来,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高度重视,一直常抓不懈,不断完善法制教育的体制机制,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尤其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现在是守法的好孩子,将来才是守法的好公民”。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重要一课,也是他们人生的必修课。 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就下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新时期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别是在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文件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 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中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他们知道法律的作用,了解我国法制的原则,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知道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受制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社会责任感。在中学法制教育内容上要注意从公民与法律、道德与法制、民主与法制、国家政权制度与法制关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及个人生活离不开法的教育。 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优秀。内容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要通过介绍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线索,揭示法律的本质,帮助学生认识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通过讲解法律的概念,揭示其特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通过介绍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提高学生对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同时理解法制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还要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帮助学生了解其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教育部、司法部、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四部委于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该文件指出,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完善在校学生知识结构,使法律知识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内容,努力形成从小学到大学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确保青少年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任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切实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 犯罪;努力使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在工作理念上与时俱进,在工作方式手段上实现创新,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有新进展。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巩固课堂教学主渠道,提高法制课质量;注重法制内容向其他学科的渗透教育,增强学习效果。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 ,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即“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目的在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文件指出,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要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大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要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实施“为了明天”工程,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要发挥第一课堂 ,!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 20__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我们要抓住契机,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努力提高青少年特别是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律素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继续推动制定完善涉及青少年利益的法律法规、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普法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与保障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保障 [论文摘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我国主导性培育公民法律素质推演法治化进程的优秀内容之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总量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来自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的分力是否形成合力;二是权利意识和法律品质的客观状况;三是传递载体及渠道的发育水平。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效能,则取决于观念导向、政策指引、环境协同、途径优化等结构要素及其互动机制的完善程度。 一、引言 众所周知,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如何提高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邓小平早在80年代曾指出:“加强普法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那么,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我国应如何开展呢?显然,要回答这一涉及法制教育实质性运行的关键方面,只有首先正确、全面认识法制教育的“原本”,才能顺藤摸瓜地理顺“针锋相对”的消解路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优化发挥及效果的良好彰显,不仅需要有足够的动力予以支持,更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机制作保障。所以,寻求法制教育的动力之“源”,构筑法制教育的保障之“垒”,是解决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序开展的根基性问题。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 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讲,动力源于需要。常态意义上,“需要”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需要”与“满足”的对立统一性。要达到“需要”的“满足”,就必须根据这一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参与社会生活以获得丰富的满足物。二是“需要”的永不满足性。“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它一切动物。”“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了新的需要。”说明,需要在事实上是永无止境的,一种需要的满足总是不断引起新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也不例外,其根本动力来自主体对教育内容和手段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供体”(教育者)与“受体”(受教育者)之间互为主客体关系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教育活动对于“受体”全面发展的目的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等等。由是观之,为了能正确揭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机制,需要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主体”、“动力内容”、“动力载体”进行深入研究。 (一)动力主体 动力主体既指动力发生主体,又指动力利用主体。就整个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动力主体既可能是发生主体,又可能是自身的利用主体。不过,高层次的动力主体总是低层次动力主体的利用主体,如社会、组织对个人就是这样。基于这个意义,我们可以从“动力源”角度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分为三类: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 1.个人本体。就微观个人而言,青少年接受法制教育是为了满足个体自我实现需要,是为提升个体自身素质而产生的心理动力。如果撇开主体以外的因素,仅就个体自身行为的动力系统而言,推动青少年个人从事法制教育活动的最直接的“原驱力”当属个人本身接受法制教育的需要。这是因为,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 2.群体组织。青年个体是未来的社会从业者,面对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群体组织往往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益,会逐步地把“法律素质”纳入考察和录用员工的基本环节,由此必然促使青年个体产生参与法制教育的冲动。 3.社会整体。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全面发展,必然导致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推动力。这种宏观作用的推动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组织必须培养出大批能适应加入WTO后法治时代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这样一来,青年个体也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第二,社会的法治化推演,不仅能为青年个体的人参与法制教育提供各种条件,而且还产生了要求行为个体参与法制教育快速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整体“拉动”。 应当看到,个体“微观动力”、群体“中观动力”和社会“宏观动力”是三种分力,法制教育动力总量的大小取决于这些分力整合而成的合力的大小。当这三种分力互相协调,个人、群体、社会三者利益趋于一致时,三种动力就会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所产生的动力总量会超过各分力简单迭加所不具有的新质和新能量,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从而大大加强法制教育发展的动力;当三重动力形不成合力,甚至于方向相反、背道而驰时,法制教育的运行就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各动力要素是否互相协调、形成合力,直接影响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发挥。关于这一点,20年来的“普法”实践是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的,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精细设计不能紧局限于“供体”的视角和立场,如果过度地忽视“受体”的真实需要,其最终不得不面临的结果是:“手术成功了,但病人死了。” (二)动力内容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动力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一般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应该无多大差异。粗略地讲,法制教育的动力形态包括精神动力和物质动力。 1.权利意识之精神动力。所谓精神动力,就是指思想、信念、情感、意志等精神因素对人从事的一切活动及社会发展产生的精神推动力量。开发精神动力,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科学动力、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的教育与引导,精神文化已成为公认的社会资源之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旨就是把真正的法治精神告诉人们,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自主性心理价值诉求。 通常认为,法治精神应包括四层涵义:第一,尊重与保障公民权利是法律的基础;第二,只有法律才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第三,立法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第四,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它是社会所有成员、机构的行为规范。其中,保障权利限制权力越来越成为现代法治的优秀理念,因为“只有权利成为目的、权力成为手段的地方,才谈得上法治。”我们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路数应当调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不在于仅教育人们如何遵守义务、服从法规,而必须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奥斯丁曾提到:“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正是因为法律基于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才会激起他们把法律也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既得的利益,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2.法律产品之物质动力。物质动力,是指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推动力量。满足需求的对象称为满足物,最简单的划分是“硬性”满足物与“软性”满足物。任何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满足物都被称为“硬性”满足物,大部分物质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它,如吃、喝、住、穿等。与“硬性”满足物相反,传统上人们将同非物质需要联系起来的满足物称为“软性”满足物,如社会秩序、权利、地位、民主、自由、荣誉等。满足物能否足够地满足需要,关键要看“满足物”是否符合需要主体的利益。 毫无疑问,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力的直接物化诱因之一就是法律产品。需要澄清的是,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并不是由法律的“重要性”和“强制性”所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本身的规定所决定的,之所以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接受者对法律的品质的认同;二是法律符合接受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人们选择接受或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不仅仅有效,还必须有益。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法律与他的利益无关或者相悖,他就可能选择疏远或违反它。按常识,现代立法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第一次分配,从这个角度讲,立法质量如何,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产生的影响极为重大。 (三)动力载体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载体,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中介”,主要表现为传递渠道的动力媒介,如各类宣传教育工具。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将“法律”交给青年一代,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和树立法治观念,进而提高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法律的普及过程,既是信息传导过程,即由某一动力主体将法律信息传给另一个动力主体,如各种传媒的宣传鼓动;同时也是文化传导过程,因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务之一就是法治精神培植,只有特定的法律文化通过社会化和内化过程融入个体的人格系统里,才能影响并改变微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的需要结构,从而使他的动力发生变化。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 保障机制,是对事物发展运动的方向、规模、速度、质量等方面予以指导、协调、控制的,由一系列组织、制度、思想、观念和关系因素整合作用的机制。显然,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极其丰富,比较普遍的有理论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环境保障等等。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尤以观念导向保障、政策指引保障、环境协同保障、途径优化保障四种要素最为特殊。 (一)观念导向保障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大凡良好制度往往都源自于文化渊深的观念积淀。所以,以期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须首先从改变观念开始。 “法治”观念要求人们习惯于将社会事务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中来加以分析、思考、处理,是管理国家和社会有效的手段,是不允许任何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可见,法治观念的基本内核就是诉求“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内含公平与正义地衡量行为的价值准则以及法律至上的观念。要形成法律至上观念,首先得信仰法律,“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需要注意的是,只靠周而复始地强行灌输法律条规是难以解决信仰法律问题的。因为对于观念确信乃至信仰坚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语言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而这种感召与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普通人的法律态度,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了什么,政府号召了什么,更取决于法律在政府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因而政府守法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培育的成败。 (二)政策指引保障 一般来说,政策指引保障必须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满足需要。二是对需要的调节和引导。这显然要求,“政策”本身的设计必须正当、科学、合理,并且供给充足,否则无法满足需要,更无法良好地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 从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实践看,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合文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和2002年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迄今为止有关青少年法制教育最为详尽的官方性政策文件。两《意见》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变迁已日益显露诸多问题。《意见》规定:“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显然,传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地位上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即把法制教育视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为目的的观念教育。我们认为,这样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因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近年来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足以说明: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所以,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定位”上,必须构建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三)环境协同保障 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由要素构成的,系统的成功运行和功能出色发挥,靠要素的优化和协同。根据这一原理,如果我们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看作一个系统的话,那么立法、司法、执法、护法、法律文化、法律产品、社会、国家、组织和个人等等就是要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功运行及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要靠上述各要素的不断优化与协同。 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所有要素中,司法和执法的影响是最为致命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直接行使着大部分的国家权力;司法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司法”和“执法”作为人们可以直接感知与体验法律的基本“场域”,是人们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质料,公正司法与依法执法对法制教育活动的同化感应比法制教育本身更为重要。 (四)途径优化保障 1.机构设置。在实践操作上,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运行机制。以此构筑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及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格局,形成以学校为主、家庭和社会为依托、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组织机构实施模式。 2.财力供给。必须畅通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财政供给渠道,特别是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学校、社会媒体等非官方的“法制教育”活动经费,应当重点落实和扶持,这样有助于激励、培植、壮大范围广泛的社会青少年法制教育力量。此外,还应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如通过吸收社会捐款、建立普法教育基金,吸纳、扶持法治志愿者队伍等等。 3.方法创新。从现阶段看,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模式择选上应着重考虑如下几方面:(1)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占领电视、网络等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形式;(2)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公开,变立法、执法、司法为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使青少年法制教育与群众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避免空洞说教;(3)创设掌握、分析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水平、法律行为水平总体情况的预测机制,以便清醒认识其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精神、法治环境的二者差距;(4)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既要让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又要让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及必要、适时的引导;(5)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考核评估体系,按需开展全民青少年法制教育效果的总体评估、特定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的项目评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成果定性与定量评估,根据实证数据有效监督和调控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严厉制止盲目进行和流于形式。
劳动安全论文:铁路劳动安全体系建设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速铁路的大量开通,铁路供电“高空、高压、高速、大电流”所带来的劳动安全问题愈发严峻。本文在认真分析铁路供电劳动安全现状的同时,从典型事故分析入手,在人、设备、环境、制度等方面研究风险因素,提出劳动安全控制具体措施,实现对安全风险的全面控制。 关键词:牵引供电;劳动安全;风险管理 1铁路供电劳动安全特点 1.1铁路供电行业特点 一是全天候、全时段作业,天窗作业时段跨度大。二是具有流动性,作业车长距离送达,跨地区作业。三是地理跨度长,沿线作业环境复杂。四是高空、高压、高速、大电流,呈现高危特性。铁路线上高速运行的机车车辆、高压供电接触网,高空操作等,为铁路供电作业人员带来了安全威胁。 1.2专业及现场作业特点 铁路供电主要分为接触网、变电、配电、电力、作业车等专业,其中劳动安全作业风险点因专业不同而存在差别。而铁路供电现场作业情况按环境划分,主要为三大类:一是线上及高空作业人员,如:接触网工、电力工、作业车司乘人员等;二是地面和室内检修人员,如:变配电值班员、检修车间人员等;三是机关工作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劳动安全事故与其所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同时与其作业地点、作业环境也密切相关,从铁路供电伤亡事故分析中发现,线上及高空作业人员是劳动安全事故多发群体,其次是地面和室内检修人员。其中触电伤害和高空坠落是最主要的人身伤害种类。 2铁路供电劳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缺乏对岗位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预控的精细控制 一是规章制度不够严谨、规范,措施内容笼统、宽泛,对劳动安全风险规律把握不够。二是劳动安全风险识别缺乏规律性,对劳动安全管理权责不清,现场作业流程标准落实不彻底,危害辩识、风险防范和事故预防的能力不强。三是风险卡控的执行力度不够,管理中对作业标准、现场卡控和违章违纪的重点检查不到位。 2.2缺乏对岗位安全技能、检修技能、应急技能的针对性培训 一是职工自身业务素质不高。现场职工对铁路供电危险源和危险性缺乏系统认识,凭经验、想当然,基本理论和实作技能匮乏。二是职工培训走过场、完任务。技能培训只是为完成职教任务而完任务,职工全凭个人喜好进行学习。三是考试形式主义导致成绩“失真”。在安规、红线、作业标准等职工应知应会知识的考试上不同程度存在着形式主义,考试纪律松散,考试成了走过场。 2.3缺乏对岗位责任落实、标准到位、爱岗敬业的文化认同 一是干部职工对违章违纪问题缺乏本质认识。劳动安全检查停留在完成任务层面,职工对由安全问题形成的考核缺乏正确对待,抵触情绪突出。二是职工对同类事故教训学习不深入、不主动,对深层次原因和教训一知半解,对如何结合自身工作制定防范措施,缺乏深度认识和思考。三是爱岗敬业文化认知上还有偏差。爱岗敬业的认识停留在表面,对岗位履职尽责,遵章守纪的主动性不够,对岗位安全标准的自觉执行上还有差距。 3铁路供电劳动安全风险的分析和预判 铁路供电劳动安全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必须通过对大量事故的统计分析,将事故诱因和致因进行理论研究,分析归纳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因果关系,以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以我局供电系统“7.31”典型劳动安全事故为例,运用目前比较客观的因果论、能量转移论、轨迹交叉论、系统论等几种事故致因理论进行实际分析。运用事故致因理论的分析思路如下:(1)因果论:由于作业时将接地线错挂,没有封住所有可能来电方向;同时,短封线安装不可靠。供电检修作业中,要全面研判、消除事故发生的因素,切断事故链。在规范制度和作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如何切断“人、机、料、法、环”的隐患链,形成针对性控制措施。(2)能量转移论:感应电的高压电能通过人体,导致职工伤亡。防止人身伤害就是防止能量逆流,或降低能量的绝对值大小。“7.31”事故中主要是防止感应电电能和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的势能(防止高处坠落)。(3)轨迹交叉论:人的不安全行为错挂接地线和短封线安装不牢靠,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感应电,发生了轨迹交叉,导致事故发生。在管理中,应考虑将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予以隔离或屏蔽,防止双方发生轨迹交叉。(4)系统论:“7.31”事故原因除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外,还有安全措施检查、管理上的缺陷,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导致事故发生。作业时,不但要考虑人、物、环境、管理等各个环节,而且要考虑各个环节、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管理。综上,目前铁路供电劳动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方面;对人的组织和设备使用方面;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方面;现场工作任务的上传下达方面;管理人员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方面;应急处置等方面管理不到位或存在严重失误。 4铁路供电劳动安全风险的控制 4.1主要思路 针对现状,铁路供电系统必须建立以“三控制、两明确、一评价、一促进”为主线的安全过程卡控机制。“三控制”,按照“对人员的控制、对设备的控制、对作业过程的控制”三方面确定控制标准和控制措施,对现场作业、设备质量、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全过程控制。“两明确”,一是确定现场检查细节。明确现场安全检查什么时间去、什么人去、到什么地点去、去干什么、需要盯住哪些关键时间、关键环节和关键地点以及关键作业、关键设备。二是确定问题处置程序。依据问题信息的重要程度,分成不同等级,按责任对所有信息进行分析、处理、销号,形成闭环。“一评价”,以工效挂钩、经济责任制考核为主体,完善安全考核分配评价机制,实现劳动安全管理与利益分配、人员任用、奖优评先挂钩。“一促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劳动安全检查,对好的经验和典型问题,重点分析,积极推广或者帮促整治,促进劳动安全管理。 4.2具体做法 (1)规范劳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以安全风险岗位责任机制、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教育培训及改进机制为主体的劳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管控制度,细化工作标准,从规范安全卡控措施、专业技术指导、综合协调服务、责任落实追究等方面健全劳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2)拓展劳动安全文化辐射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季度劳动安全宣讲、案例培训、“家”文化、亲情文化等载体从思想根源遏制违章违纪苗头,紧紧抓住现场管理的牛鼻子,在职工中树牢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同时,对各项考核制度从考核时机、考核频率、考核程度和考核方向进行精准设计,注重用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机制激励职工,凝聚队伍,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感召力、亲和力和职工对企业的信任感、责任感、荣誉感,并以培育企业职工的共同价值理念、安全风险理念为重点,不断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来认真对待日常工作,自觉执行规章制度。(3)提升供电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在安全培训内容上,在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上,加强安全培训的全面性、综合性,不断充实培训内涵,优化更新接触网、牵引变电、电力、变配电、作业车各专业标准示范内容,结合高铁运营、新线开通、新技术、新设备大量涌入,突出抓现场职工最基本的检修流程和安装工艺、图纸确认、设备巡视、“四会”落实、工作票签发、材料准备、常见故障处理等,持续推进岗位推标示范演练,提高职工实际操作和处理故障技能,确保职工素质及时跟上生产的需要。(4)防控关键环节劳动安全风险。强化现场作业标准,结合典型安全风险分析,对同杆架设、交叉跨越、双电源杆等关键环节,针对性细化安全风险自控、互控、联控防范措施,严防作业细节纰漏;突出加强对夜间、高空、群体、倒闸、车辆联控等关键作业监控,实施专业工程师关键作业盯控量化写实制度,进一步保证现场作业劳动安全有效控制。(5)全面应用科技手段保安全。运用“互联网+”思路大力改造传统铁路供电作业模式,积极配置使用供电6C监测检测系统、SCADA复示终端、调度管理系统,攻关研发接触网设备“检、修、验”一体化实施系统等,大力应用信息科学技术,改变作业方式,减少传统现场作业管理中职工步行巡视、检测、检修的劳动安全风险。 5结语 铁路供电系统“三高一大”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劳动安全始终是安全管理中最优秀、最关键的问题,铁路供电企业必须坚持安全依法治理,以人为本发展思路,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推动力,对原有的设备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管理资源等进行合理配置和整合,集中优势组织和实施科学劳动安全风险管理,才能实现劳动安全有序可控。 作者:王鹏年 单位:兰州铁路局供电处 劳动安全论文:飞航企业劳动安全建设项目论文 1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综述 安全是指避免不可承受危险的打击伤害。安全的实质就是预防事故,消除能够导致死伤、急性职业病害及各类财产经济损失发生的事件。例如在生产过程中导致灾害性事故的原因有人的判断错误、违章作业、作业方法不当,设备自身缺陷、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劳动防护器具故障以及作业环境不良等。所有这些又涉及设计、施工、试运行、管理经营等多方面。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从原劳动部规定中提出的:“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由此可见,对从建设项目源头实现设计、施工和使用上的安全性是“三同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对提高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科学管理有重要意义。至今,仍有一部分企业对“三同时”工作及重要意义认识浅显,对“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内容方法知之甚少,存在建设单位制度管理和手续办理不够严格和规范,不具备专业性。因此,为了实现本质安全、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及效果“,三同时”管理应被作为专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方法措施,使得“三同时”管理能够更加规范、系统、有针对性地服务于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国外建设项目相关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发展 从国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施工事故率平均水平远高于其他行业领域。英国作为安全管理先进典范,由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总成本的3%~6%;而根据美国早期一项研究称,美国工程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到其总成本的7.9%~15%,任何能够有效降低建设工程事故发生率的办法,都是各国热切关注的焦点和亟待解决的课题。资料显示,目前国外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领域的先进思想和理论创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安全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管控在安全管理中的优秀价值,并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得到认可和正式应用。(2)将项目管理理论和安全管理实践有机融合成为一种新的探索和尝试。传统理论中,学者和经营管理者将两者归为互不相干的领域,甚至认为安全管理阻碍有效管理,造成劳动生产率降低。但新的理论提出,良好的安全管理往往有益于提高生产率和保障收益率。(3)在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和安全管理技术开发方面,信息化和IT技术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手段。发达国家历经多年研究,积累了大量丰富经验,并仍在探索发展。如何将3D模型、GIS和虚拟现实等先进信息化工具应用到安全管理中,实现智能化安全管理,是目前发达国家研究的热点,并将成为一种潮流。 3国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现状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经多年的实践与总结,在安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一套较为完整且颇具特色的制度。党和国家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实质性起动是在1978年中共中央67号文颁发以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起步阶段1978-1988年,中央提出明确要求,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三同时”;巩固实施阶段1988-1995年,颁发了全国性规章“,三同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发展完善阶段1995年-现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确定了“三同时”法律地位“,三同时”法规不断完善。《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另外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都给“三同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监管。 4三院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模式、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院作为军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单位和典范,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各项制度要求,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编制了《三院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院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技改投资部门于年初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全年建设任务,列入年度安全工作要点和计划一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策划并实施。建设项目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完成通过后,向院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院会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完成“三同时”预评价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试运行和验收评价报告后及时向院提出验收申请,院安全管理部门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建设单位“三同时”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目前,我院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仍存在一定的难点和问题,例如受各建设单位基础管理水平影响,对“三同时”管理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到位;受项目地域性分散性影响,出现多地多项目同时施工,监管操作范围受限,地方监管特点明显;受项目本身立项审批影响“,三同时”审查验收计划变动频繁;根据发展需要,各单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增加,工艺安全性、工艺设备布局、设备安装、拆运、搬迁过程面临众多安全管控风险;非标设备购置量加大,部分设备安装、调试存在安全风险,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可能存在安全监管漏洞等。 5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体系化建设构想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作为实现本质安全,消除“先天”性安全隐患的有力措施,应当强化系统建设和体系化发展。首先,完善体制建设,构建系统化管理思路。建立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责任制,将“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深入落实,不断丰富扩大“三同时”管理工作的内涵,细化更新现行“三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预防机制,规范各相关方行为,使各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建设项目和技改工作需求。其次,建立奖罚机制,设立激励管理模式。制定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工作奖罚机制,设立固定资产投资技安管理专项奖励规定,纳入责任令目标考核,对未按规定办理“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的单位给予罚款和扣分处理,对执行率高的任务给予相应奖励,同时加大“三同时”管理在单位安全管理和基础管理考核中的比重。第三,加强“三同时”管理规范化建设,树立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行为准则。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将专业化和制度化管理落到实处,从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工作策划和项目审查验收计划编制、建设项目招投标、安全设计、可研报告、安全评价、施工单位及相关方管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要素加大安全管控,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罚,逐步实现“三同时”管理常态化,从而不断迈向规范化管理。第四,不断提高领导重视度,确保将“三同时”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将“三同时”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责任书签署考核范围,各单位审查验收项目均需单位一把手签字上报。“三同时”管理作为安全管理重要内容,同样需要完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五,强化宣传和教育培训,扩大“三同时”管理办法的影响力。“三同时”作为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管理,针对性和专业应用特点较强,日常管理应用有限,带来一些问题。对此,要根据“三同时”管理的特点特色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从技改建设方面、设施设备管理、危化品管理等多领域突出“三同时”管理的专业性和重要性,提供培训交流拓展平台,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和实操性。第六,加强过程管理,通过对多方监管进行管理优化。可将“三同时”管理列入单位内审和外审等管理评审中进行评价,借助优秀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不断完善“三同时”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且在管理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安全管理中体现说明。第七,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深化专项工作治理,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管控,使得“三同时”管理措施得以有效落实。 6改进三院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1)科学制定并不断完善“三同时”管理办法。通过优化管理流程,突出源头管控,以严格的审验程序和考核奖罚强化高效管理。(2)突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重要性,不能忽略安全的前期预防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可研、初设安全性设计把关,深化预评价审查工作的重要性。(3)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在项目建设投资中的比重,确保安全投资比例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要求。(4)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审查验收效率和通过率,进而提高对建设单位安全的管理要求。(5)培养相关专业领域的“三同时”管理专家团队,开展交流学习,丰富管理经验。(6)能力拓展,邀请外行业、单位的具备资质条件的专家进行指导,选派本单位专家对外审查学习。 作者:高邢延军单位: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 劳动安全论文: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研究论文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 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至于本罪中单位的范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单位完全一样,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伙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即便某些企业、事业单位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但只要其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也包括在内。[1] 单位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中的直接管理、维护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中负责主管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至于这些人员是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是一直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职工还是临时被安排从事该工作的职工,对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这里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上述两类人员在不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同时也不知道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提出了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隐患的情况时,是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要让该两类人员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向他们提出该情况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那么,不管该两类人员事实上是否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只要其不知道这种情况已经被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就不应要求他们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些比较少见的情况,即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要向该两类人员提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时,该两类人员本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值班,但是由于某种非正当的理由而不在,而使事故隐患没能被该两类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发生了重大伤亡的事故。客观而言,这种情况下该两类人员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但是,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却无法对该两类人员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这当然是刑法规定的不周全之处,有待于今后改进。 第二,有关主管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负责人在已经向直接负责管理、维护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作了安排后,后者并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由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前者担负的职责,其不仅负有安排后者对劳动安全设施进行具体管理、维护的职责,而且还负有对后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其对后者的工作情况没有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明知后者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作而不管不顾的,他仍然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其并不是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工作的人员,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仅负有次要的责任。如果他不仅安排后者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又进行了检查,且认为后者采取的措施已经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即便客观上后者采取的措施并不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也不宜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 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本罪主观上对于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只能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表现,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2]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这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而言的。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为人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言,其主观态度就不一定是过失。相反,行为人对他人提出的事故隐患的意见置之不理,严重不负责任,乃至于对事故隐患依旧不采取措施,从主观态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不能是过失。[3~4]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表现为故意,但对其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是过失的心理态度。”[4]我们认为,将本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犯罪过失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将出于犯罪故意而造成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其他的故意犯罪处理,既有利于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又能够遵循将客观方面性质相同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独立犯罪之科学的立法惯例。[1](P400)但是,本罪中的过失究竟是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同时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呢?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行为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的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行为的态度只能是故意的话,那么,本罪的罪过形式就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如果要求单位中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意见后,就应即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话,由于行为人在得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意见时,确实是知道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并不能在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意见以后即刻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如行为人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而不可能立即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但是在完成更重要的事情之后还来得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忘记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这种情况,难道就不作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了吗?恐怕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如果对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在某些时候,就会为行为人提供一个很好的逃避罪责的借口,在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对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时,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放纵了犯罪。因此,我们认为,第二、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如何理解本罪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 所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质量、性能等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是虽然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但是该设施或者是缺乏正常的管理和维护,或者是使用时间比较长而使其原有质量、性能等降低等原因,从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管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只要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在该事故发生前正在使用的某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造成的,就符合本罪这方面的客观构成要素。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单位本来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从而使从事某项劳动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患的,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该单位仍不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的,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是否以本罪论处?我们认为,对于哪些情况的劳动应当装备劳动安全设施,国家基本上都或概括或明确地作了规定。对于已经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尚且要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那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根本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由此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具备上述同样条件时却不以犯罪论处,显然没有道理。从《刑法》第135条规定惩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精神上看,完全应当追究这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却无法包含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客观上危害社会的程度重于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目前虽然不能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该种行为从实质上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完全一样,却要适用不同的罪名来进行刑法评价,毕竟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将来刑法修改时应当弥补这一缺陷。 四、如何理解本罪中“提出”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正确理解本罪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才能准确地认定本罪。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本罪中的“提出”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由谁来“提出”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下面的部门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第一,有关部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就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具体来说,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等有关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但是,本罪中所要求的部门是否就仅限于上述部门呢?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属于某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子单位时,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中负责各子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也应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 第二,单位职工。对于向有关负责劳动设施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情况的职工,究竟是指单位中的哪些职工,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88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本罪中所要求的职工的范围不应当有限定。即只要属于单位职工,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职工,也不管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否影响到该职工的安全,都有权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提出。这当然是出于充分保障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等经济利益安全的考虑。 (二)提出的内容、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要求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内容当然是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要求提出的内容足够的明确、详细?一般而言,只要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向单位中的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提出某项或某几项或者所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就可以具备本罪“提出”的要素,不能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很详细地说明具体情况。如果要求他们很详细地说明具体的情况,就会常常因为这些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不具有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专门知识而使他们的“提出”不符合刑法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而不利于督促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加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仅泛泛地或一般性地向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问题的感觉,而根本不能作任何具体的说明,那么,就不宜把这种情况的“提出”视为本罪所要求的“提出”。 至于“提出”的方式,刑法未作任何要求。因此,不管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还是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不管是当着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面提出,还是通过第三人转达或打电话的方式提出;不管是专门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提出,还是在谈其他事情时顺便提出,都应认为是本罪中的“提出”。 (三)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客观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某些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仍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并且客观上发生的伤亡事故正是因为该项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所造成的,才能让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事故发生的不是有关部门或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某项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就不能让行为人负担本罪的刑事责任。这样看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问题必须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应当是刑法的要求。 五、如何理解“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理解该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隐患的含义 在本罪中,应当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在客观上存在的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如果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出现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不属于本罪中的“事故隐患”,如单位要求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某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规章制度而出现的发生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即是。 (二)采取措施的时间 从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角度讲,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之后,如果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的话,就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越快越好;如果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又不能安排其他人员的话,在重要的事情完成之后,也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既然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着发生事故的隐患,那么该种事故什么时候发生,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把握的,可能过去很长时间才会发生,也可能很快就会发生,只有及早采取有力措施,才可能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当然,也有例外。如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客观上因此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也不宜让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其一,当时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他们客观上不可能再分身或者安排其他人员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这实际上属于义务冲突的问题。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优先履行重要的义务而不履行次要的义务是解决义务冲突的一般原则。因此,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即便造成了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也不应当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其二,在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后,客观上没有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即使由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如矿井内排气设备发生故障不能运转,瓦斯的浓度已严重超标,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即开始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但是,当时既来不及修理排气设备或更换新的排气设备,又无法通知在矿井深处作业的工人,结果由于矿井内作业工人使用机器产生的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矿井崩塌报废、工人被炸死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三)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第135条关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一规定的表述来看,好像不采取措施只限于有关责任人员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事故隐患这样一种形式。但是,从实质意义上看,刑法之所以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这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素,其中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要求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就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即便在客观上暂时不能使存在的事故隐患的劳动安全设施通过维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重新装备新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宁可暂时让工人停止劳动,也要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这也属于采取了有效的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否则,就使本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既不利于对本罪有效地惩治和防范,也不利于切实、充分地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的财产等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包括根本不采取任何行动来消除事故隐患和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形式。 劳动安全论文:劳动力资源与能源安全论文 一、研究背景与思路 人口众多,很久以来就成为中华民族的自豪与骄傲。人口众多的优势在技术水平极其低下的农业经济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在第一次科技革命之后,新兴产业以及推动产业变革的工具所含科学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中西方的差距已经明显,但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和经贸关系等条件约束,当时的中国人并没有感觉到人口众多有什么劣势,甚至相反,多数中国人认为人多势众,这是优势。当然,影响中国人的这种视角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是战争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直至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外资经济渐成规模,劳动力资源要素禀赋优势再次显现。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劳动力资源禀赋成为中国经济日益崛起的极其重要的特征,是中国最为重要的一个比较优势(袁志刚,2006),这似乎成为学界的一个共识。 但是,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句古话的哲理寓意深刻,如果用这句古话来诠释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话,那么,今天的比较优势在未来就转化为比较劣势。现如今,我们利用劳动力资源这一比较优势,通过国家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国外资金,外资经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形成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使中国的GDP年均增长率保持在9%以上,加速了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国制造”几乎遍布世界各地,中国日渐成为“世界工厂”,从而将因户籍制度而依附于土地的剩余劳动力晰出,中国的隐性失业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新增就业岗位达240万个(朱之鑫,2004);同时,增加了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收入,1983年农民家庭纯收入为310元人民币,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比1978年增长近一倍(1978年仅为134元人民币),而到了1993年增长为921.62元人民币。仅就中国经济增长来说,劳动力资源作为比较优势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仅是劳动力资源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如果从长远角度考虑,劳动力资源优势将中国铸造成“世界工厂”,也是未来利益的受损者,因为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不单单意味着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就业和经济增长,而且意味着对中国有限能源的巨大消耗,必然危及中国的能源安全。加之利益的驱使和“条块结合”的体制,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往往不惜一切代价,或造成资源的过度开发从而影响生态环境,或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甚至浪费。 所以,本文在承认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对推动中国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的同时,拟从未来的视角,而非现实的利益对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与能源安全的关系进行研究,其逻辑结构为:利用劳动力资源优势,吸引外资,变中国为“世界工厂”,从而使中国能源过度消耗,着眼未来,实施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反思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和“世界工厂”,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制定相应的能源战略,置中国的未来能源于安全之中。 二、文献回顾与前瞻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并成为中国近30年经济增长中最为重要的要素禀赋。在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观点中,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比较优势理论。所谓比较优势,通称是指一个国家较之其他国家在特定商品的生产上比其他商品的生产相对地更有效率,也即具有较小的生产成本。亚当·斯密在1776年写的《国富论》中曾多次讨论比较优势。1817年,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系统提出比较优势原理,其基本观点包括:在两国生产两种商品的情形下,其中一国在两种商品上均占绝对优势,另一国在两种商品生产上均处于绝对劣势,则优势国可以专门生产优势较大的那种商品,劣势国可以专门生产劣势较小的那种商品,通过专业化分工和国际交换,双方仍能从中获益。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原理包含一系列假定条件(黄辉,2001),如国际经济是静态经济、边际成本不变等。主张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国内学者,大多是从劳动力要素禀赋对就业、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层面来分析问题的(吕政,2001;徐晓玲,2004)。但也有不少学者研究发现,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具有严格的产业和能源限制(许经勇,2005;陈庆修,2003),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密集性和能耗较小的产业或领域。如果不讲产业和能源等约束条件,滥用劳动力资源,就可能陷入“资源的陷阱”:其一,低工资陷阱。有资料显示,我国工人工资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不说,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制造业工人周平均工资是最低的,与韩国的比值为1∶8.12。低工资成本造成廉价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会遭遇两种情况,一种是产品具有竞争力,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有明显优势,另一种是遭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近几年东南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民工荒”(钱凤娟、王晓娣,2005;刘湘国,2006),则说明人口红利随着未来人口结构进一步的变化和相关政策的调整终究是要消失的,为此,“避免经济增长源泉耗竭现象的出现,需要一个国家在仍然享受人口红利的同时,借助这种人口红利,创造出持久性的经济增长源泉。……提高劳动者素质对于经济持续增长有着特殊的重要性”(蔡昉、杜阳、王美艳,2005)。其二,高就业陷阱。目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被制造业所吸收,其表面和现实的利益是就业机会不断增多,但如果不提升劳动力自身的技术含量及综合素质的话,廉价劳动力在未来科技不断创新的信息社会里注定是没有光明前景的,众多廉价劳动力必然随着制造业的技术进步而大量减少,从而涌向社会,造成就业压力增大和贫富分化扩大,最终危及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 说到底,劳动力资源优势,毕竟不是人才资源优势,除去自身科技含量较低之外,还要受到来自外部诸多因素的限制,从而使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只能在一定空间内发挥作用。 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实际上是世界分工格局和产业结构转换的结果,发达国家利用FDI,借助于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和能源,将那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生产充满危险的产业或生产过程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获取更高的利润(代谦、别朝霞,2006)。积极吸收和利用FDI,大力发展制造业,是中国进入工业化的一个显著标志,而工业经济相对于农业经济来说,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生产效率高,二是能源消耗大。1990年至今,我国经济对主要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已从5%上升至50%(刘伟,2006),我国的能源弹性系数,也即能源消耗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1991-2000年为0.2,而2001-2004年为1.29,2004年则高达1.6。根据中国科学院最近完成的《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报告》预测,到本世纪下半叶也就是2080年中国将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照此计算,我国人均收入将达8000美元,人口—车辆比率将从1998年的125大幅提高(傅庆云等,2004a),仅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将从2000年的大约30%增加到2010年的60%和2030年的80%(傅庆云等,2004b)。这种严重依赖程度,不可避免地对经济运行,甚至政治、军事、外交等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王涛,3005)。能源如此重要,不仅提示我国政府要加大新能源开发的投资力度,保持一个长效机制,而且警示我们要节能,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能源安全的关系。 三、经验观察与结论 为了能够有效地阐明劳动力资源利用与能源安全的关系,我们不妨假定:(1)新能源开发在未来30年极其有限;(2)现有能源探明储量和生产量不变;(3)中国的GDP年均增长为6%。 1.人口数量、工业部门劳动力供给与工业总产值 对于人口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传统的观点认为,两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但近年来,学界出现了关于人口增长对经济增长具有负面影响的这一传统观点的反思关于人口增长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研究中,有三项研究成果:《人口的迅速增长:后果及其政策含义》(由罗格尔·莱维尔主持,1971)、《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政策问题》(由罗纳德·李、D.盖尔·约翰逊主持,1986)和《终极资源》(朱利安·西蒙,1981)。,有学者提出人口增长率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关系(盖尔·约翰逊,2004)。通过表1的有关数字分析,可得以下信息: (1)我国的人口和经济都保持较快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虽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下降,如第三个五计划期间年均自然增长率为26.21%,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年均自然增长率下降到18.04%,下降了8个百分点。但人口总量仍在持续增长,2005年突破13亿。 (2)人口数量的绝对增加,使工业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呈绝对增加的趋势,特别是从第五个五年计划的6714万人增加到第六个五年计划的8349万人,增长率为近25%,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9697万人增加到第八个五计划的15655万人,增长率超过了60%,这四个五年计划中,工业部门劳动力保持如此高的增长率,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密切相关。这也印证了有学者关于人口增长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的观点。当然,要说明的是,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政治等因素,工业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出现减少的状况。 (3)我国人口主要是农村人口增长导致劳动力供给增加并不断向工业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工业部门的总产值及其增长率保持大幅增加。改革开放之后,第五个五年计划到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总产值增长幅度都在50%左右,特别是“六五”计划到“七五”计划增幅为146.2%,“七五”计划到“八五”计划的增幅为284.11%。与此相联系,外资规模和贸易出口额也不断扩大。但这些都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我们是要借助工业部门总产值与劳动力数量的增加,来说明这些数值增加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能我们源耗费过快过多,危及我国能源安全。 2.能源生产与能源消耗 资源禀赋及其生产能力对于工业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增长来说,其重要性非同一般。但凡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资源的诅咒”,便说明了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产生了限制作用,资源丰裕经济体的增长速度往往慢于资源贫乏的经济体(徐康宁、王剑,2006)。这一命题给予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启示是,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也可能是一种“资源的陷阱”。市场经济的优秀是追求效率,劳动力资源优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趋于降低,而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趋于不断提高。所以,撇开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研究这一比较优势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中国能源安全的负面影响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的结果之一,就是对能源的消耗不断增大,能源供给弹性空间不断缩小。为了简捷方便,我们仅在表2中列出能源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以及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大能源子项目的生产和消费的比例。分析可得: (1)十个五年计划中,除了“二五”计划外,我国的能源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均在稳步增长,但能源的消费弹性系数呈递减趋势,“六五”期间,能源消费的弹性系数为0.51,但到了“八五”期间变为0.18,能源消费的弹性系数降低了2/3。这充分说明能源消费增长率对GDP的增长率变动的影响程度取决于GDP增长率对能源消费增长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在降低,能源消费率增长的百分比高于GDP增长率的百分比,能源消费不合理凸现。 (2)我国能源结构有了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生产总量而言,原煤递减,原油、天然气递增。在第一个五年计划至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原油、天然气的生产总量与消费总量基本持平,表明我国的能源自给率较高,2004年为94%。但是,经济发展的许多指标显示,我国的能源自给率有不断降低的趋势。从消费总量来看,2004年,石油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2.7%,而生产总量只占整个能源生产总量的13.5%,两者之比为近2∶1;天然气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0%,而生产总量只占整个能源生产总量的3.0%,两者之比超过2∶1。按此消费总量与生产总量之比,我国将面临巨大的能源压力。更何况在未来30年里我国经济仍然保持一个高速增长期。此外,我国科学技术水平较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2003年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单位能源生产的GDP(国际元/千克标准油),世界平均水平1990年为3.5,2000年为4.5,而同期中国的水平分别为1.7和4.1,虽然同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在缩小,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 3.结论 比较表1和表2,可以发现,我国在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与能源消费总量及增长速度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也即工业部门的增加值增加,能源消费总量也增加,当然,国民经济总量也在增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增长了十倍,而矿产资源的消耗却增长了40倍(文懿铎,2005)。就“十五”期间而言,能源消费总量增长均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的增长,三者的增长速度之比分别为11.86∶9.5∶10.88,能源消费总量增长速度高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2个百分点,高于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近1个百分点(参见图1、图2)。这种依靠高投入、高能耗、高资本积累带动的经济增长和工业化,使能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引发了能源紧缺和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危及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劳动力资源是可再生资源,即使未来的劳动力资源可能因计划生育政策而出现萎缩(曾毅,2006),但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人口等相关政策,促使劳动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然而,自然资源中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如果仍然保持目前的耗能模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可能每天要消耗50亿~60亿吨煤炭和8亿~10亿吨原油,这是无论如何都难以实现的。如果不精打细算,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必然危及后代人的能源分享,那么,我们今天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的能源开发和利用不能再走某些西方国家的老路,要注意节能和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经济发展与环境危害的不良循环。 四、政策涵义与启示 1.政府加大对劳动力的培训和教育,将劳动力资源转变为人才资源 “资源的诅咒”命题,说明资源丰裕的国家和地区把自然资源当作经济发展的唯一要素,而忽略了对其它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的开发。同样道理,如果仅把劳动力资源作为比较优势,而不着眼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转变为人才资源,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实际上是“资源的陷阱”。提出这一问题的目的,是在充分考虑具体国情和利用劳动力资源的条件下,如何兼顾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与未来的能源安全问题。仅仅依靠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实质上是把劳动力置于依附外资的条件之下,这不仅不利于国家的能源安全,也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当务之急,是将劳动力资源转变为人才资本。人才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远远大于劳动力资源的贡献率,这已为许多学者所证实。所以,政府在工业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职责是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强对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提升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将一般劳动力转化为工业化所需要的技术工人,从而提升我国生产力的整体水平。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能源安全-[飞诺网] 2.吸引和利用外资既要考虑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更要考虑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清醒地看到,传统的比较优势战略在创新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甚至有可能使人陷 入比较优势陷阱。在我国工业化初期,以劳动力成本或天然资源为优势的产业,通常都是进入门槛不高的产业(李义平,2006),要将这一优势变成真正优势、竞争优势,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引进外资政策,对于那些对资源消耗大和对环境破坏大的外资项目,要做充分论证,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进入门槛,根据动态资源禀赋原则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使产业结构不断升级。这样,将劳动力资源与产业结构、技术创新结合起来,不仅可以节省能源,而且有利于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我国的能源安全。 3.反思地大物博的传统思想,吸取有关国家能源储备和利用的经验,制定能源新战略 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基于此,我们必须反思地大物博、能源大国等传统思想,借鉴日本和美国的能源战略经验,多管齐下,推行能源消费多样化,减少对石油的依赖,建立石油储备制度,把石油的地上油罐储备与地下技术储备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投资力度,制定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把开源与节能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内生产与参与国际竞合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社会的能源需求和能效变化的预警指标体系,等等。 劳动安全论文:试论人力资源管理在矿山企业劳动安全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安全生产已成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中之重,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专业和安全知识缺乏、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运用独特有效的管理手段规范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共同防范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劳动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论文关键词: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一、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的认识 (一)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概念及特性 劳动安全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法律、规范、条例和安全标准为依据,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对企业的安全活动实施有效制约,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的生产活动顺利进行。充分认识劳动安全工特性是管理的前提,它除了具有我们熟知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事故难以处理的特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 1、劳动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劳动安全工作具有社会通用性和行业特殊性的双重属性。 2、劳动安全工作涉及全部从业人员,具有管理范围的广泛性。 3、劳动安全工作与多项社会性工作紧密相关,如工伤保险、特殊工种培训和资格证、特种设备检验等,具有与社会紧密的联系性,不是孤立存在于单位的。 4、劳动安全工作的对象是人,而人有可靠性差、不断移动的特点,在利用技术装备保障安全上有相当大的难度,具有技术装备配备率不高的特性。 (二)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矿山企业劳动安全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劳动安全事故呈现出多发、严重的特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 2001~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其中,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09起、死亡1271人。 造成我国矿山企业安全事故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说,我国矿山企业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属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行业。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专业和安全知识缺乏、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必须强化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矿山企业的劳动安全状况,实现劳动安全管理预定的目标。 要想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及遵守劳动纪律必须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加以制约。即必须要建立一整套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管理。 二、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安全的关系 有效的管理必须要与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联,能够规范和制约被管理者的行为。劳动安全管理也不例外。与其他资源相比,人力资源具有能动性、创造性、生产与消费的两重性、时效性、再生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的一系列人力资源政策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其作用就是通过各种管理手段引导、规范、制约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以达到预定的管理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招募与选拔,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员工流动管理,员工劳动关系管理与社会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管理等。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对规范和制约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操作是否规范、安全管理水平、安全防护知识的水平、劳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灾害的予判断能力、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意志品质、精神状态、心理承受能力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劳动安全。通过制度、管理、训练、培训、教育等手段可以促使这些方面得到加强和提高。人力资源部门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积极参与劳动安全管理,能够更加有效地消除和化解劳动安全隐患,预防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安全管理的水平。 三、发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员工劳动的方方面面,对于配合劳动安全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劳动安全隐患,化解劳动安全危机。矿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进行各项日常管理业务时,积极配合安全机构,从制度和操作上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 (一)严格招聘标准,录用合格员工 为确保劳动安全,矿山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更需要拥有一支专业技术熟练、综合素质较高、安全操作规范的员工队伍,能够主动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具备较强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降低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招聘新员工时,人力资源部门应邀请安全机构参与,对涉及劳动安全较重要的岗位共同甄选合格人员,针对不同类型岗位设立不同标准。 (二)强化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例如:设备、工艺等理论知识集中授课、在岗操作技术学习、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培训,、劳动技能竞赛等等。 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上述技术培训外,还应配合安全机构,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 (三)完善安全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劳动安全是矿山企业生产重中之重,企业建立了劳动安全责任制,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将劳动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达到劳动安全与工作绩效、奖惩相挂钩的效果。人力资源部门实施考核体系时,对于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的岗位,可以采取两种方法进行劳动安全考核:一是设立相对指标,将劳动安全指标列为kpi(关键绩效指标)中的一项,并赋予一定比例的权重,根据劳动安全实际情况进行评分,计入绩效考核总分;二是设立绝对指标,根据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扣减绩效考核总分,例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扣减全部绩效考核分,绩效总分为零。 根据劳动安全考核结果,对劳动安全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 (四)善用薪酬手段,健全劳保用品 薪酬管理是促进劳动安全管理的有效工具,通过薪酬手段达到正强化劳动安全,或者负强化劳动安全事故的效果。劳动纪律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如班中酗酒造成违章作业,旷工导致空岗或临时替岗形成安全隐患。人力资源部门设计薪酬制度时,薪酬数量应与劳动纪律相联系,严格的考勤与薪酬管理会强化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减少劳动安全事故隐患。劳动保护用品能够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有效防止劳动安全事故。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监督采购足量合适的劳保用品,并按照作业岗位特点定期予以更换或维修。 (五)优化工时休假,做好社保管理 工时和休假管理与劳动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合理的工时与休假能够保证员工避免疲劳作业、精力更好地工作,减少劳动安全事故发生。劳动法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矿山企业生产一般不能中断的特点,实行灵活的工时和休假制度。避免因人少导致员工无法休息,出现违法用工或空岗,造成劳动安全隐患。 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员工基本的生活权益和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力再生产,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保障劳动安全。人力资源部门为全体员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六)受理劳动申诉,预防职业危害 协调劳资关系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矿山企业由于经营复杂、条件恶劣,面对的劳动申诉和建议数量更多。劳动申诉和建议可能由员工提出,也可能由工会等组织提出。接收申诉和建议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尽快调查了解,寻找解决方案,处理完毕后向员工及时反馈,避免发生劳资纠纷。涉及劳动安全方面的申诉和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应转送安全机构处理,并给予支持和监督。 矿山企业属于职业病多发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监督和协助改善工作环境和劳保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保障职业劳动安全。 综上所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矿山企业应充分认识并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源部门必须为安全生产服务,积极配合安全部门制定出一整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独特的管理功能,促进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劳动安全论文:试论人力资源管理在矿山企业劳动安全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安全生产已成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中之重,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专业和安全知识缺乏、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运用独特有效的管理手段规范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共同防范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劳动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论文关键词: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一、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的认识 (一)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概念及特性 劳动安全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法律、规范、条例和安全标准为依据,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对企业的安全活动实施有效制约,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的生产活动顺利进行。充分认识劳动安全工特性是管理的前提,它除了具有我们熟知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事故难以处理的特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 1、劳动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劳动安全工作具有社会通用性和行业特殊性的双重属性。 2、劳动安全工作涉及全部从业人员,具有管理范围的广泛性。 3、劳动安全工作与多项社会性工作紧密相关,如工伤保险、特殊工种培训和资格证、特种设备检验等,具有与社会紧密的联系性,不是孤立存在于单位的。 4、劳动安全工作的对象是人,而人有可靠性差、不断移动的特点,在利用技术装备保障安全上有相当大的难度,具有技术装备配备率不高的特性。 (二)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矿山企业劳动安全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劳动安全事故呈现出多发、严重的特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 2001~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其中,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09起、死亡1271人。 造成我国矿山企业安全事故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说,我国矿山企业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属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行业。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专业和安全知识缺乏、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必须强化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矿山企业的劳动安全状况,实现劳动安全管理预定的目标。 要想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及遵守劳动纪律必须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加以制约。即必须要建立一整套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管理。 二、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安全的关系 有效的管理必须要与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联,能够规范和制约被管理者的行为。劳动安全管理也不例外。与其他资源相比,人力资源具有能动性、创造性、生产与消费的两重性、时效性、再生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的一系列人力资源政策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其作用就是通过各种管理手段引导、规范、制约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以达到预定的管理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招募与选拔,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员工流动管理,员工劳动关系管理与社会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管理等。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对规范和制约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操作是否规范、安全管理水平、安全防护知识的水平、劳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灾害的予判断能力、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意志品质、精神状态、心理承受能力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劳动安全。通过制度、管理、训练、培训、教育等手段可以促使这些方面得到加强和提高。人力资源部门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积极参与劳动安全管理,能够更加有效地消除和化解劳动安全隐患,预防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安全管理的水平。 三、发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员工劳动的方方面面,对于配合劳动安全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劳动安全隐患,化解劳动安全危机。矿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进行各项日常管理业务时,积极配合安全机构,从制度和操作上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 (一)严格招聘标准,录用合格员工 为确保劳动安全,矿山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更需要拥有一支专业技术熟练、综合素质较高、安全操作规范的员工队伍,能够主动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具备较强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降低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招聘新员工时,人力资源部门应邀请安全机构参与,对涉及劳动安全较重要的岗位共同甄选合格人员,针对不同类型岗位设立不同标准。 (二)强化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例如:设备、工艺等理论知识集中授课、在岗操作技术学习、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培训,、劳动技能竞赛等等。 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上述技术培训外,还应配合安全机构,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 (三)完善安全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劳动安全是矿山企业生产重中之重,企业建立了劳动安全责任制,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将劳动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达到劳动安全与工作绩效、奖惩相挂钩的效果。人力资源部门实施考核体系时,对于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的岗位,可以采取两种方法进行劳动安全考核:一是设立相对指标,将劳动安全指标列为kpi(关键绩效指标)中的一项,并赋予一定比例的权重,根据劳动安全实际情况进行评分,计入绩效考核总分;二是设立绝对指标,根据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扣减绩效考核总分,例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扣减全部绩效考核分,绩效总分为零。 根据劳动安全考核结果,对劳动安全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 (四)善用薪酬手段,健全劳保用品 薪酬管理是促进劳动安全管理的有效工具,通过薪酬手段达到正强化劳动安全,或者负强化劳动安全事故的效果。劳动纪律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如班中酗酒造成违章作业,旷工导致空岗或临时替岗形成安全隐患。人力资源部门设计薪酬制度时,薪酬数量应与劳动纪律相联系,严格的考勤与薪酬管理会强化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减少劳动安全事故隐患。劳动保护用品能够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有效防止劳动安全事故。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监督采购足量合适的劳保用品,并按照作业岗位特点定期予以更换或维修。 (五)优化工时休假,做好社保管理 工时和休假管理与劳动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合理的工时与休假能够保证员工避免疲劳作业、精力更好地工作,减少劳动安全事故发生。劳动法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矿山企业生产一般不能中断的特点,实行灵活的工时和休假制度。避免因人少导致员工无法休息,出现违法用工或空岗,造成劳动安全隐患。 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员工基本的生活权益和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力再生产,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保障劳动安全。人力资源部门为全体员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六)受理劳动申诉,预防职业危害 协调劳资关系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矿山企业由于经营复杂、条件恶劣,面对的劳动申诉和建议数量更多。劳动申诉和建议可能由员工提出,也可能由工会等组织提出。接收申诉和建议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尽快调查了解,寻找解决方案,处理完毕后向员工及时反馈,避免发生劳资纠纷。涉及劳动安全方面的申诉和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应转送安全机构处理,并给予支持和监督。 矿山企业属于职业病多发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监督和协助改善工作环境和劳保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保障职业劳动安全。 综上所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矿山企业应充分认识并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源部门必须为安全生产服务,积极配合安全部门制定出一整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独特的管理功能,促进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劳动安全论文: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精神,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主观方面的内容、“劳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提出”的含义、“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正 文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 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至于本罪中单位的范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单位完全一样,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伙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即便某些企业、事业单位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但只要其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也包括在内。[1] 单位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中的直接管理、维护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中负责主管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至于这些人员是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是一直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职工还是临时被安排从事该工作的职工,对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这里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上述两类人员在不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同时也不知道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提出了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隐患的情况时,是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要让该两类人员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向他们提出该情况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那么,不管该两类人员事实上是否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只要其不知道这种情况已经被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就不应要求他们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些比较少见的情况,即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要向该两类人员提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时,该两类人员本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值班,但是由于某种非正当的理由而不在,而使事故隐患没能被该两类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发生了重大伤亡的事故。客观而言,这种情况下该两类人员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但是,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却无法对该两类人员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这当然是刑法规定的不周全之处,有待于今后改进。 第二,有关主管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负责人在已经向直接负责管理、维护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作了安排后,后者并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由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前者担负的职责,其不仅负有安排后者对劳动安全设施进行具体管理、维护的职责,而且还负有对后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其对后者的工作情况没有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明知后者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作而不管不顾的,他仍然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其并不是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工作的人员,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仅负有次要的责任。如果他不仅安排后者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又进行了检查,且认为后者采取的措施已经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即便客观上后者采取的措施并不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也不宜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 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本罪主观上对于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只能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表现,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2]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这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而言的。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为人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言,其主观态度就不一定是过失。相反,行为人对他人提出的事故隐患的意见置之不理,严重不负责任,乃至于对事故隐患依旧不采取措施,从主观态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不能是过失。[3~4]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表现为故意,但对其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是过失的心理态度。”[4]我们认为,将本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犯罪过失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将出于犯罪故意而造成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其他的故意犯罪处理,既有利于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又能够遵循将客观方面性质相同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独立犯罪之科学的立法惯例。[1](p400)但是,本罪中的过失究竟是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同时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呢?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行为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的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行为的态度只能是故意的话,那么,本罪的罪过形式就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如果要求单位中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意见后,就应即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话,由于行为人在得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意见时,确实是知道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并不能在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意见以后即刻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如行为人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而不可能立即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但是在完成更重要的事情之后还来得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忘记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这种情况,难道就不作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了吗?恐怕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如果对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在某些时候,就会为行为人提供一个很好的逃避罪责的借口,在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对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时,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放纵了犯罪。因此,我们认为,第二、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如何理解本罪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 所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质量、性能等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是虽然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但是该设施或者是缺乏正常的管理和维护,或者是使用时间比较长而使其原有质量、性能等降低等原因,从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管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只要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在该事故发生前正在使用的某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造成的,就符合本罪这方面的客观构成要素。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单位本来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从而使从事某项劳动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患的,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该单位仍不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的,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是否以本罪论处?我们认为,对于哪些情况的劳动应当装备劳动安全设施,国家基本上都或概括或明确地作了规定。对于已经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尚且要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那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根本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由此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具备上述同样条件时却不以犯罪论处,显然没有道理。从《刑法》第135条规定惩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精神上看,完全应当追究这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却无法包含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客观上危害社会的程度重于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目前虽然不能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该种行为从实质上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完全一样,却要适用不同的罪名来进行刑法评价,毕竟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将来刑法修改时应当弥补这一缺陷。 四、如何理解本罪中“提出”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正确理解本罪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才能准确地认定本罪。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本罪中的“提出”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由谁来“提出”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下面的部门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第一,有关部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就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具体来说,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等有关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但是,本罪中所要求的部门是否就仅限于上述部门呢?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属于某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子单位时,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中负责各子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也应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 第二,单位职工。对于向有关负责劳动设施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情况的职工,究竟是指单位中的哪些职工,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88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本罪中所要求的职工的范围不应当有限定。即只要属于单位职工,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职工,也不管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否影响到该职工的安全,都有权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提出。这当然是出于充分保障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等经济利益安全的考虑。 (二)提出的内容、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要求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内容当然是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要求提出的内容足够的明确、详细?一般而言,只要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向单位中的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提出某项或某几项或者所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就可以具备本罪“提出”的要素,不能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很详细地说明具体情况。如果要求他们很详细地说明具体的情况,就会常常因为这些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不具有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专门知识而使他们的“提出”不符合刑法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而不利于督促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加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仅泛泛地或一般性地向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问 题的感觉,而根本不能作任何具体的说明,那么,就不宜把这种情况的“提出”视为本 罪所要求的“提出”。 至于“提出”的方式,刑法未作任何要求。因此,不管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还是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不管是当着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面提出,还是通过第三人转达或打电话的方式提出;不管是专门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提出,还是在谈其他事情时顺便提出,都应认为是本罪中的“提出”。 (三)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客观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某些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仍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并且客观上发生的伤亡事故正是因为该项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所造成的,才能让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事故发生的不是有关部门或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某项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就不能让行为人负担本罪的刑事责任。这样看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问题必须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应当是刑法的要求。 五、如何理解“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理解该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隐患的含义 在本罪中,应当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在客观上存在的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如果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出现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不属于本罪中的“事故隐患”,如单位要求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某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规章制度而出现的发生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即是。 (二)采取措施的时间 从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角度讲,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之后,如果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的话,就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越快越好;如果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又不能安排其他人员的话,在重要的事情完成之后,也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既然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着发生事故的隐患,那么该种事故什么时候发生,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把握的,可能过去很长时间才会发生,也可能很快就会发生,只有及早采取有力措施,才可能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当然,也有例外。如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客观上因此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也不宜让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其一,当时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他们客观上不可能再分身或者安排其他人员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这实际上属于义务冲突的问题。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优先履行重要的义务而不履行次要的义务是解决义务冲突的一般原则。因此,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即便造成了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也不应当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其二,在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后,客观上没有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即使由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如矿井内排气设备发生故障不能运转,瓦斯的浓度已严重超标,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即开始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但是,当时既来不及修理排气设备或更换新的排气设备,又无法通知在矿井深处作业的工人,结果由于矿井内作业工人使用机器产生的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矿井崩塌报废、工人被炸死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三)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第135条关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一规定的表述来看,好像不采取措施只限于有关责任人员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事故隐患这样一种形式。但是,从实质意义上看,刑法之所以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这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素,其中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要求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就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即便在客观上暂时不能使存在的事故隐患的劳动安全设施通过维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重新装备新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宁可暂时让工人停止劳动,也要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这也属于采取了有效的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否则,就使本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既不利于对本罪有效地惩治和防范,也不利于切实、充分地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的财产等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包括根本不采取任何行动来消除事故隐患和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形式。 劳动安全论文:增强劳动安全卫生监管 作者:陈鸣 翁建清 2012年1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将生产经营建设置于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是工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工会工作的生命线。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的联系,开展服务职工活动,福建省总工会日前发出了《关于实施“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的意见》,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在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一是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网络体系建设 为贯彻《指导意见》的要求,福建工会坚持在全省县级以上工会、企业和班组三个层面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格局中参与监督的职责。2011年4月13日,福建省总工会颁布了《福建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管理办法(暂行)》(闽工〔2011〕39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群众监督作用。2011年我省基层以上工会聘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4585名,全省企事业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2.6万多个,在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6.8万名,逐步建立起了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全省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1600名,成为活跃在煤矿一线查隐患排险情的安全卫士。 二是切实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参与权 工会劳动保护的重点是事故多发行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以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煤炭、建筑等高危行业和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为重点,组织职工群众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本岗位的各类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各级工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促进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的工会组织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档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要推动各级工会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视发挥市县总工会对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作用,适时对各地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推动该项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福建总工会坚持广泛发动职工,全面、深入查找身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努力防范、治理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2011年全年基层以上工会开展参加各类安生生产检查10163次,基层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170932次。 三是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检查督查活动 福建工会认真履行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调查处理职责,坚持依法参与,突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职工对隐瞒事故和重大职业危害事件举报制度,推动各地工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或规定。2011年我省基层以上工会共处理工伤事故564件,基层工会处理工伤事故5453件,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受理举报3600件,提请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处理630件。 四是开展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各种群众活动 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广泛开展“安康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群众安全技术革新、班组安全建设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并把加强群众监督纳入安全生产总体部署的要求,福建总工会积极开展活动。作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素质有效载体的“安康杯”竞赛活动,福建省已连续开展十多年。2011年全省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的企业达33107家,参赛职工403.8万余人,参赛企业数、职工数比上年分别增长11.3%和4.7%,其中非公企业27725家、参赛职工300.1万余人,已成为我省参赛企业的主力军。各级组委会每年都制定竞赛活动实施方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发动企业和职工参赛。同时,还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并加强群众性监督检查,有效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的群众监督作用。 劳动安全论文: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情况调查报告 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等火灾频繁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形势十分严峻。如何抓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多发的成因 (一)企业消防意识淡薄,忽视消防安全管理 有些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内部消防管理混乱,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电线乱拉乱扯,违章操作,乱扔烟头等现象极为普遍。有的老板可以不惜重金对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却对消防设施极为吝啬,舍不得资金投入到消防建设上,致使企业内消防器材匮乏,消防硬件上不去,而消防管理的混乱又使得灭火器材人为破坏和丢失现象严重。有的企业虽然也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责任人,但只是流于形式。员工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闻、不问、不落实,而责任人忙着抓效益,更无暇顾及消防制度的贯彻情况。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消防安全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发生火灾是偶然却又是必然的。 (二)规模小,管理乱 很多个体、民营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处于家庭作坊式的生产经营阶段,员工人数在十几人到几十人之间,往往上面是厂房,下面是库房,甚至经营与住宿一体,生产和生活不分,这些企业大都分散在村镇或城乡结合部。在去年的三合一建筑专项治理中,发现绝大多数三合一建筑都是个体私营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多家企业一、二层既是车间又是仓库,三层为职工集体宿舍,用木板分隔,电线乱拉乱接、明火做饭等,安全系数几乎没有。由于企业规模小,大都没有专门的消防管理人员。许多个私企业在建筑厂房、库房、办公用房时,没有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甚至出现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现象,导致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水源缺少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三)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完善 一些人员密集型企业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具体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虽然明确了但过于笼统空洞,可操作性不强。部分重点单位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基本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机制,制度成了摆设。在一些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生活区不分,只要需要,厂房内就会出现电焊、切割机的火星乱飞等违章操作现象,有的企业车间内货物乱堆乱放,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现象时有发生,用电用气随意性大,消防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四)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薄弱,小火容易酿成大灾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服装、箱包等人员密集型生产加工为主的企业,它们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大大增强了火灾的荷载;在镇、街道、村规划过程中,甚至没有将工业园区的消防纳入整体规划之中,村镇建房随意性大,参差不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未批先建的建筑工程在各镇、街道、村随处可见;由于消防规划不到位,致使建筑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无地下消防管网、无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埋下了许多火灾隐患,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安全,也制约了经济的稳健发展。一旦发生火灾,只能是望火兴叹,小火酿成大灾,已是屡见不鲜。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对策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它涉及到各个领域、千家万户,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计民生的大事。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法定职责;各镇、街道政府要立足实际,把消防工作全面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中。消防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潜伏。 (一)加大消防设施的投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建立具有特色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要加强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农村消防建设中的职责,将农村消防基础建设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消防安全环境。计划、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xxx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加快农村和小城镇的消防规划建设。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搞好消防规划和设计,将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和小城镇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进行、同步发展,特别是镇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的开发和建设中,对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议,政府应主动制订解决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的具体方案,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建设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地对那些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防火间距小,无消防设施的农村建筑、村庄进行改造。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缺乏、道路不畅通等状况,以提高防火救灾能力。同时,应做好农村现有消防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完善工作,对农村天然消防水源加以保护和利用,并利用农村电网改造机会,整改电气线路,规范用电行为,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二)加大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抓好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全民的参与,我们应调动多方力量,深挖社会消防潜力,有效地预防火灾,不断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共同抓好消防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加强对人员密集型企业的消防监督,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力度,改善消防安全环境。二是各镇、街道政府要发动并会同安监、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对火灾隐患开展治理,联检联查,联合执法,全力进行督办。三是充分发挥镇、街道治安巡逻队的作用,抓好消防巡逻工作。各镇、街道可以依托治安巡逻队等力量开展消防巡逻工作,对主要街道、重点企业进行消防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各镇、街道要继续抓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消防安全就是经济效益,消防安全就是生产力的思想,逐步建立起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备好用,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加强火灾隐患整改,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一是整改电气线路,规范用电行为。各镇、街道、派出所要督促企业彻底更换陈旧老化电气线路,重新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杜绝乱拉乱接现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二是提高耐火等级,增设防火分隔。对现有车间、仓库合用的一些企业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应简单的使用木板、铁网或石膏板进行分隔,应采用砖墙并砌至顶部不留缝隙的分隔措施;三是加强火源的管理,严禁违章用火。车间仓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禁止吸烟,并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如因维修需要,临时使用焊接、切割设备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防范措施。厂房应安装防雷设施。采用防雷保护措施时,应合理选择避雷针安装方式,必须准确计算它的保护范围,屋顶和屋檐四角应在保护范围之内;四是增设消防设施、器材。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灭火器、水带、水枪等必须按照要求配置到位,严禁挪作他用,对于破损、过期、压力不足的应立即更换或重新灌装。对于老厂房无消火栓的密集型企业,应加大投入设置消火栓系统。对之前通过消防审核的人员密集型企业的厂房,特别是服装、箱包、童车等企业,建议增设自动消防设施。 (四)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一是要切实抓好企业经营业主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定严格规范的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业主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帮助业主正确处理好生产经营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做到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二是要对所有特殊工种人员,比如:电工、锅炉工、消防自动设施操作人员等必须坚持先培训、再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方可上岗。三是企业要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备的自防自救知识。特别是服装、箱包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使员工熟悉了解机器设备性能、生产工艺、原料的性质和火灾的危险性,严防因盲目蛮干、违章操作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各镇、街道政府、部门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坚持员工的消防安全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不熟悉不放过、员工的灭火逃生基本技能不掌握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促进企业形成上下同心协力共抓消防安全和抓隐患整改的良好局面。
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研究: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对策 【摘要】本文分析了高职院校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表现,分析其原因,并以践行文明修身为视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相关政策,让大学生能够更好的在网络世界中运用网络技术,实现自我的发展,促进高校的网络安全教育工作。 【关键词】高职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文明修身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大学生生活与学习中的一项必要工具。为了能够确保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要求高职院校必须要加强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然而,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诈骗与传销频发 现阶段,随着QQ、微信、陌陌等聊天交友软件的发展与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通过运用这些软件跟学生聊天,或者通过建群的方式,来骗取学生的信任,通过“交朋识友”的名义,来编造各种各样的谎言对大学生进行诱骗,然后将其引如到传销组织当中。此外,由于大学生涉世未深,不能很好的辨析网络诈骗事件。据相关调查得出,我国有30.0%的高职大学生就曾经受过网络诈骗的危害,并且,还有一小部分学生曾经被引诱参与到诈骗过程中。 (二)沉溺于网络影响学习 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在高职院校中,有70%以上的学生玩网络游戏,而且,就针对于通宵上网的学生来说,有90%的都是为了玩网络游戏。此外,据相关调查得出,在高职期间,有72.5%的学生,因为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使得自己不能好好学习而申请退学的。此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因为沉溺于网络游戏,而导致经常逃课,最后考试时出现多门功课不及格的现象,从而只能退学,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游戏堪称是“电子海洛因”。此外,有85%的学生认为,导致他们学习成绩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玩网络游戏。 (三)网络购物成瘾负担重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物流行业的发展,人们的购物也变得更加轻松便捷。据相关调查得出,在高职院校中,有98.0%的学生都曾经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并且,100.0%的女生都使用过网络购物。而在这当中,有部分学生甚至存在通宵达旦购物的现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手机APP也逐渐流行起来,学生们网上购物也变得更加便捷,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不少学生过度依赖手机网上购物,不仅对身体与学习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同时也造成了金钱的浪费,为家庭带来较重的负担。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对策 (一)充分重视网络安全教育 为了能够更好的强化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就要求院校应当对其加以重视,并将安全教育工作贯穿到入学至毕业的全过程中。首先,教师可以通过结合军训与入学教育的方式,来对大学生进行网络知识的全面普及,让学生能够对网络的正确使用方法有一个科学的掌握。其次,要求高职院校应当积极开展相应的网络道德与法制教育课程,将这两项内容融入到学校的整体教学体系当中,让学生们对于网络道德行为规范等有一个更加充分的了解。 (二)全面强化网络监管力度 首先,要求院校应当加强对网络开发商与运营商的监管工作,严格坚持不能直接或间接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其次,要求院校应当加强对周边网吧的管理与监督,对于不能服从管理的网吧应当加以取缔。第三,要求各个网站应当加强对内部的管理与审查,避免在网站当中存在反动言论,也不能够进行色情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对于存在监管不力的网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进行的处罚力度,严管严罚。 (三)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首先,要求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不仅要求教师能够对计算机网络技术有一个很好的运用,同时也要求其能够对学生的上网特点与兴趣爱好等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其次,要求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网络道德教育,强化对教师的网络安全管理培训,确保其能够针对学生所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此外,要想从根本上做好网络安全工作,需要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树立全员参与意识,确保学生能够随时受到网络安全教育,提高自我的网络安全意识。 (四)对网瘾学生要对症下药 从根本上来讲,现阶段,导致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安全气氛与师生安全意识较低。因此,在日后的教育管理过程中要求学校应当加强对网瘾学生的关注与重视,强化对学生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教育,并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确保双方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才能有效的打开师生之间所存在的心结,并以此来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网瘾问题。 结语 总而言之,高职院校之所以要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主要就是为了能够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并满足社会对于高职人才的需要。现阶段,大学生是网民化程度最为活跃的一个群体,学生们不仅能够通过运用网络来获取相应的信息与知识,同时,网络也已经成为了学生们进行情感与思想表达的一个重要场所。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就要求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认识,全面强化网络监管力度,并建立起高素质的专业教师队伍,通过有针对性的方法,来解决学生不合理的网瘾问题,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与综合提升。 作者:陈志尧 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研究: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网络经济的发展,一些过度消费大学生的不良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在高校当中不断扩展业务。大学生在即时消费满足的诱导下,随时都可能在“高利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因此,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与提升思想道德教育水平在大学生网贷这一问题上,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网贷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现状 虚拟性作为互联网的优秀性质,使得当今的网络使用过程明显具有自由性和隐秘性特点,以至于部分畅游虚拟网络中的高职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即时享乐,追求新鲜刺激在网上人身攻击、互相谩骂、虚荣拜金、过度消费,以及推崇享乐主义等等。这一系列的现象不仅让当今的大学生在网络世界上摒弃了自己的社会身份和时代责任,降低了自己的道德底线,扭曲了自己的人生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削弱了自己人身安全的防范意识,还导致了网络犯罪几率增长,让原本混杂纷乱的互联网环境更加恶化。 二、大学生网贷行为的社会心理分析 1.追求即时满足。大学生追求的物质生活,希望今天可以透支明天的收入,来提前享受,这一心理是如何落实到过度消费的网络借贷,以致于借贷金额已远远超出了自身的偿付能力呢?下面举例说明。李某作为一个每月只有800元生活费的农村大学生来说,在一个节俭朴素的传统家庭环境中,很多物质需求并不能即时满足,本身就具有物质匮乏的心理的李某,在大学这个群体环境中具有可以对比的对象时,这种无法满足的物质欲望愈演愈烈。当李某面对网贷可以为他支付他目前想要的苹果手机,但是负债可能超越他自身的偿付能力,李某没有被理性叫醒,并幻想在未来也许自己会有一个好的赚钱的方式,并补上这个“窟窿”,从而得到了梦寐以求的诸多商品。借贷消费最大的特点就是鼓励消费,并超出目前消费能力的范围,被认为现在所享受的金钱,在未来的几月或几年的时间内,平均受到的支付金额与目前金额相比,被打了很大的折扣,出现了偿还总额翻倍,但是分期偿还金额大打折扣,从而给了借贷者一种被优惠的感觉。这种即时就能拥有商品的满足感可以解释为,人们情愿支付贷款的利息,却不愿意在久远的以后为了需要的商品而存款。 2.互相盲目攀比。由于大学生们的出身、家庭背景以及地域的不同,消费能力的高低不等也在所难免。处于社会价值观与人生价值观尚未完全稳定时期的大学生,很容易产生盲目攀比的心理现象。大学生这一没有固定社会经济来源的群体,大多数还在受父母供应消费,他们的消费能力也在一定的范围受到限制。一旦在他们眼前出现“零首付”“无手续费分期”“款项秒到”等噱头的网贷服务项目,他们就很容易被诱惑而贷款,从此看似满足的攀比心反而进入了一个周而复始的漩涡,享受其中却无法自拔。 3.高估自己的偿还能力。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中,虚荣的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散发着奢靡华丽的光环,一些追求物质和崇拜金钱的大学生,在消费过程中很容易冲动,这也给了网贷一个广阔的市场契机,因为网贷的便捷性而深受大学生群体青睐。大学生并不觉得自己没有偿付的能力,但事实他们并没有真正稳定的经济来源,为了“花未来的钱,圆当下的梦”,对未来的收入也是充满幻想而不切实际的。 三、如何解决大学生网贷出现的问题 1.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面对网贷对大学生带来的盲目攀比,冲动消费,无力偿付这些负面作用以外,网贷的出现对大学生创业,助学助贫也有一定的正面作用,这一作用可以减少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顺利毕业,还可以鼓励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进行自主创业,不仅有利于培养社会经济型人才,培养大学生独立自强的意志,还能让大学生有计划的去理财偿付贷款,提升大学生的责任感和诚信感。基于此,笔者认为,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桥梁,很多大学生的是非观价值观并不完善稳定,需要校方呼吁改善社会不良风气,加强社会价值观与人生价值观的深入教育,需要家长们对孩子们悉心教导,提升大学生的道德使命感。因此,校方和家长们应进行教育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与孩子们热心交流,倾听孩子们的心理需求,防止恶行的发生。 2.加强对网贷服务的规范与监管。网贷在社会中的业务扩展,缺乏法律规范与监管。作为市场经济近年来的新生事物,法律的制度无法实时规定,因此,网贷公司的存在与经营,所受到的法律约束不够完善。当然,利用法律边缘空隙来隐秘经营,混淆网络公司和网贷的性质,在工商监管部门允许的经营范围之内,网贷公司在没有“借贷”这一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仍然借助电子商务的形式继续推广贷款业务。假使网贷公司意识到了经营范围受到法律限制,仍然采取规避的方式,法律必须对网贷公司的经营资质进行规制。如果不对网贷进行规范和监管,制定条规,必将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错乱。 3.对学生网贷进行管制。为了保护大学生的安全权益,减小大学生网贷所承担的风险,校方应把控网贷事件,严格审核网贷款项目的用途,力求款项明细,对学生的借贷要控制金额范围和用途范围,征求父母同意并提供父母同意证明的前提下,由贷款公司经由学校审核再将款项打给学生,杜绝个别学生借助网贷进行过度消费或冲动消费,以防止学生因无法偿付巨额贷款而导致的种种悲剧事件。 4.限制大学生可贷款额度。网贷存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数额越大,风险也就越大。由于网贷市场现在缺少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制约,没有统一管理的信息平台,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多种渠道贷款,其额度无法限制。倘若大学生无法承担过高的偿还额度,便会出现诸多意想不到的继发恶性事件。因此,必须限制大学生借贷的额度。 四、高职院校开展网络安全教育的时代价值 1.高职学校承担着建设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职责。学校是国家寄托未来社会新接班人的枢纽,作为社会新接班人理应具有高度的国家安全意识及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意识包括对互联网技术技能的认可,学习并参与到互联网活动中,并在活动中维护良好互联网环境的义务与责任相互辅助等等。在教育大学生行使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在引导着大学生的道德观念,社会价值观和人生价值观,这是当今学校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必要性和使命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新生代力量,积极自觉维护网络安全,认真学习思想政治课程,拥有时代的使命感、民族自豪感与社会的责任感,是更好地建设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和网络环境的必要前提。国家需要的不仅是技术型人才为经济建设添砖加瓦,更需要素质型人才为社会建设奠定基石。因此,高职院校承担着推广并加深网络安全意识教育的职责 2.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数年来的思政教育活动的发展,以培养素质人才为首要任务,这一教育工作成为高职院校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精神教育。但是,由于学生素质存在着差异,办学模式的多样化,课程更加重视操作实践,即使高职院校在不同程度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意识的教育,但是由于对网络安全意识的不同认识,使得部分学生并没有深刻认识到学习的必要性,导致在实际当中,学生对个人主观的想法过于偏激,把个人利益放在了重要的位置,而没有将个人的价值观与网络安全联系在一起,在这种现状下,确保网络安全意识深入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当中,不仅关系着学生个人在社会中的追求与发展,还关系整个国家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也是强化社会发展稳定的坚实基础。 作者:钱伟 张诺 白其安 单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研究: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对策研究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摘要:网络不仅是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他们表达思想和情感的重要场所。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与网络信息的多样化使网络不安全事件在高职学生群体中频繁发生。本文分析了目前高职学生网络安全问题的表现,并以践行文明修身为视角,提出提升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实效的策略与建议。 关键~:高职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文明修身 所谓“文明修身”,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根据特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进行自觉、自律的品德修养,进而达到尽善尽美的文明境界。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修身是实现人生最高理想、造就完美人格的根本途径和手段,修身教育历来被看成是培养社会成员道德品质、陶冶情操和提高精神境界的重要途径。儒家教育思想坚持“修身为本”的伦理道德观,注重道德主体的“自我”“自觉”“自德”,将个人道德修养与齐家、治国等紧密联系,这一思想不仅为我国古代道德建设和传统道德精神的形成做出巨大贡献,对信息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当代大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大学生是网民化程度最高且最活跃的群体,网络不仅是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日益成为他们表达思想和情感的重要场所。 一、高职学生网络安全问题表现 据调查显示,网络危险行为与大学生性别、学历、年级、专业以及所在学校性质有关。大学毕业班学生具有较高的网络犯罪行为报告率,专科生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低于本科生,且专科生较本科生更易形成网瘾。在网络越来越具便捷性、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性以及近年来互联网移动终端广泛使用的情况下,具有高职学生特点的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息多元化冲击高职学生理想信念 网络像一块磁石,每天吸引着无数信息在这里交汇,原本有着国家、地域、社会制度束缚的信息在网络这个自由、开放的场域里相互传播、交融,不同民族、国家间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等冲突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二)网络不良与信息垃圾影响高职学生文明素养 网络信息内容丰富、覆盖面广,但又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精华与糟粕并存。网络的复杂性使网络上充斥着各类信息,其中不乏黄赌毒等影响高职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内容。由于目前高职学生大多为“95后”,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一些学生为了满足好奇与寻找刺激,陷入了不良信息的泥潭,心灵遭到污染,精神受到扭曲。此外,一些“网络大谣”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在网络上肆意散布虚假信息。 (三)网络法治意识淡薄滋生网络违法行为 调查表明,高职学生网络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很多学生对网络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更有学生对网络法律持漠不关心态度。在网络虚拟性、隐蔽性特点的遮蔽下,部分学生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在网络中并不适用,进而形成网络世界是一个无规则、无约束空间的错觉,导致“95后”大学生网络行为的随意性。一部分学生由于不能准确辨别网络信息垃圾,参与到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当中;还有一部分学生搞不清楚网络犯罪的界线,在好奇心与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随意盗取他人网上钱财,制造传播网络病毒,触犯了法律也浑然不知。 (四)长期沉迷于网络导致“网络成瘾” 相较于本科生,高职学生学习兴趣不浓、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主动性不强、自控能力较差,大多数高职学生的业余生活主要在网络中进行。网络游戏与网络社交是目前高职学生最主要的网络活动方式。“95后”学生大多成长在物质条件富足、精神生活愉悦的环境中,加之随处可见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上网本等网络工具,使得大学生可以随时随地接触网络,极易导致“网络成瘾”。在高职院校中,因沉迷于网络导致厌学、挂科、甚至退学的情况屡见不鲜,长期沉迷于虚拟世界还造成部分学生性格冷漠、心理扭曲,有的甚至失去了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能力,身心因此受到了极大伤害。 二、高职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提升对策 现代文明修身要求受教育者把外在的规范、价值标准融入日常学习、生活、工作及言行中,反复修炼,内化为自己的认识、情感与意识。网络安全教育与大学生文明修身实践息息相关,高职院校在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时要厘清问题与思路,着眼于高职院校自身特点,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以学生为导向,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使文明修身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加强高职学生网络法治意识 意识是行为的先导,行为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要降低高职学生网络犯罪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意识上入手,防微杜渐,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意识的摇篮里。由于目前高职学生网络犯罪行为大多由网络法治意识淡薄引起,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时,要加强网络法治教育,将网络法治教育贯穿于大学三年的整个学习教育过程中。大一入学时进行网络法律与基本法规宣教,帮助学生树立起基本的网络法治观念;大二阶段深入学习掌握网络法律法规,通过教育使学生养成网络法治意识;针对调查中显示的大学毕业班学生具有较高的网络犯罪行为报告率,对毕业班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让学生形成网络自律意识,自觉以法律来约束自身网络行为,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辨别能力,防止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 高职院校基本拥有自己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对网络成瘾学生的干预与引导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实效性不强以及结果反复性等不足。在开展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时,高职院校要不断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防止因网络的发展给大学生带来心理问题。 (三)改进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高职院校虽开展网络安全教育,但普遍存在教育内容更新不及时,教育方法陈旧单一,高职院校的网络安全教育严重滞后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时代的需要。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以高职学生特点为导向,变单纯的知识灌输为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翻转课堂,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意识与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网络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将安全教育局限于课堂与书本,而应采取课上课下、校内校外相结合的网络安全教育模式。 (四)构建完善的校园网络安全体系 大量信息通过网络渗透到高校,改变着高职学生思维、学习与生活方式,影响着他们的政治态度、道德风貌和价值取向。要帮助学生抵御不良信息的影响,高职院校应主动编织安全网,构建完善的校园网络安全体系。 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是一项复杂而意义深刻的系统工程,网络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高职学生人格品行的发展与高校校园的和谐稳定。高职院校应大力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力度,审时度势,形成合力,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完善工作机制与手段,真正让网络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和谐社会论文:基层文化设施和谐社会论文 一、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要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把基层文化站所建设成人民群众向往和热爱的场所,使之自觉参加文化活动。一是要量力而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要结合实际,根据身处自身的力量,针对群众民俗民风,完善各项功能设施,比如完善民俗文化博物馆、文化站、电子阅览室、群众广场、文化公园,配备书法美术、音乐民乐活动设施,都要根据群众的要求进行设置。二要加强规划,对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要抓好每个时期的时间段,根据基层文化建设的发展需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建设,在建设基层文化设施中,要充分考虑群众参与活动的便利条件,打通群众参加文化活动的快捷通道。三是要明确基层文化建设的目标。要结合落实文化站具体工作,明确目的。按照一切为群众出发、一切为群众服务的要求,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向人民大众提供更丰富的精神食粮。四是要充分利用好文化设施,扎实开展各项基层文化活动,比如开展节庆喜日活动、文化讲座、艺术培训、广场舞蹈活动、电子阅读对外开放等,充实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和精神生活,提升人民群众的精神层面,建设和谐社会。 二、强化基层文化队伍 构建和谐社会按照的要求,打铁还要自身硬。作为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工作在文化第一线的文化站工作人员,担负着本地区的群文活动的具体工作,包括有效地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自身还担负着创作活动,收集,整理,开发和利用民间艺术遗产,任务繁重。因此,基层文化干部必须善于跟群众打交道,与群众密切沟通,还要能够在关键时刻展示和发挥管理、艺术才华,协助群众开展文化活动。一是基层群众文化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学习,要善于吸收综合艺术技能,还要善于容纳当地的民俗艺术,才能有效地为群众服务。除了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外,还要努力学习各门类的艺术知识。要组织基层文化干部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提高艺术修养和水平,开拓视野,真正成为基层文化干部的领头人,成为基层群众的文化朋友,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员。二是培养敬业爱岗的奉献精神。要加强基层文化干部的道德教育,帮助基层文化干部树立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道德,提倡奉献精神,充分认识到投身基层文化建设是一项崇高的职业,事关整个中华民族崛起和强盛复兴。只有具有责任感,才能理解基层文化干部的工作性质,才能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之外,在节假日加班,牺牲与家人、亲朋聚会,享受人生快乐的机会,积极开展基层文化活动,无怨无悔,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由此可知,职工干部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对每位干部职工显得何等重要。三是培养一支技艺精湛、一人多用,一专多能的群文队伍。基层文化干部,既是工作人员,又是群众眼中的老师,如果没有专门的艺术才能,就得不到群众的信赖和尊重。基层文化干部,在基层文化活动中,起的是“火车头”的作用。火车快不快,全靠你自身的能力,包括责任心和艺术才能。只有掌握了艺术技能,才能在开展基层文化活动中如鱼得水。同时,由于受基层文化站职数的影响,往往不能同时配足各类型的人才,就要求我们基层文化干部要做到一专多能,及时应付不同情况,组织不同类型的文化活动,大显身手,这是当今基层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工作都的必然要求。四是要善于利用社会能量。当前,农村农民收入越来越高,农民对精神生活的要求更高了,开始转入重视发展精神生活,把目光转向文化上来。不少热心人事积极投身文化事业,作为基层文化干部,要及时利用好各种机会,鼓励和引导社会财富投放到基层文化事业上来,以文养文,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五是要大力吸收一批热爱基层文化事业、具有高学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到基层文化队伍中来,从整体上提高基层文化干部的素质,从整体上改变基层文化干部队伍的结构。 三、努力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化 构建和谐社会基层文化工作者要善于制作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节目,占领群众文化阵地,引导他们自觉抵制和腐朽文化的侵蚀。要树立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需要我们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文化精品,不断地创新——包括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精神产品的丰富及品种表现诸多方面,加大力度繁荣文化市场,丰富文化生活。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改革开放的意识,努力做好新时期群文工作,加强横向合作,拓展辅导空间,开展各门类的艺术培训班,以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艺术素质;要开展文艺创作活动,力争多出作品,出精品出人才;要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活跃群众文化活动,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传统文化的同时吸收人类文化的有益成果,铸就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把群众文化开展得更精彩、更有特色、更为普及,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作者:王考英单位: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文化站 和谐社会论文:基层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一、发展基层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 当代社会,文化力彰显一个国家的竞争力。文化的价值内涵包括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人民群众对文化本质的内容要求更多、更广泛,在形式上和表现上的要求也显现多样化,以前单一、简单、低层次的内容和模式已经落后群众的要求。通过开展丰富多样、充满激情和魅力的基层文化活动,增强文化的吸引力,依靠文化的力量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形成自信、乐观、向上、友爱、帮助的和谐社会,人人参与到和谐社会建设上来,是基层文化的议中这题。发展群众文化是构建和谐,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需求,掌握大人民群众盼什么,想什么,进行开展基层文化活动,尤其要以老百姓喜闻见乐的、乐意接受的形式来服务群众,为人民群众奉献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文化大餐,积极开创大众文化的新纪元。 二、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要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把基层文化站所建设成人民群众向往和热爱的场所,使之自觉参加文化活动。一是要量力而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要结合实际,根据身处自身的力量,针对群众民俗民风,完善各项功能设施,比如完善民俗文化博物馆、文化站、电子阅览室、群众广场、文化公园,配备书法美术、音乐民乐活动设施,都要根据群众的要求进行设置。二要加强规划,对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要抓好每个时期的时间段,根据基层文化建设的发展需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建设,在建设基层文化设施中,要充分考虑群众参与活动的便利条件,打通群众参加文化活动的快捷通道。三是要明确基层文化建设的目标。要结合落实文化站具体工作,明确目的。按照一切为群众出发、一切为群众服务的要求,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向人民大众提供更丰富的精神食粮。四是要充分利用好文化设施,扎实开展各项基层文化活动,比如开展节庆喜日活动、文化讲座、艺术培训、广场舞蹈活动、电子阅读对外开放等,充实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和精神生活,提升人民群众的精神层面,建设和谐社会。 三、强化基层文化队伍,构建和谐社会 按照的要求,打铁还要自身硬。作为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工作在文化第一线的文化站工作人员,担负着本地区的群文活动的具体工作,包括有效地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自身还担负着创作活动,收集,整理,开发和利用民间艺术遗产,任务繁重。因此,基层文化干部必须善于跟群众打交道,与群众密切沟通,还要能够在关键时刻展示和发挥管理、艺术才华,协助群众开展文化活动。一是基层群众文化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学习,要善于吸收综合艺术技能,还要善于容纳当地的民俗艺术,才能有效地为群众服务。除了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外,还要努力学习各门类的艺术知识。要组织基层文化干部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提高艺术修养和水平,开拓视野,真正成为基层文化干部的领头人,成为基层群众的文化朋友,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员。二是培养敬业爱岗的奉献精神。要加强基层文化干部的道德教育,帮助基层文化干部树立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道德,提倡奉献精神,充分认识到投身基层文化建设是一项崇高的职业,事关整个中华民族崛起和强盛复兴。只有具有责任感,才能理解基层文化干部的工作性质,才能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之外,在节假日加班,牺牲与家人、亲朋聚会,享受人生快乐的机会,积极开展基层文化活动,无怨无悔,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由此可知,职工干部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对每位干部职工显得何等重要。三是培养一支技艺精湛、一人多用,一专多能的群文队伍。基层文化干部,既是工作人员,又是群众眼中的老师,如果没有专门的艺术才能,就得不到群众的信赖和尊重。基层文化干部,在基层文化活动中,起的是“火车头”的作用。火车快不快,全靠你自身的能力,包括责任心和艺术才能。只有掌握了艺术技能,才能在开展基层文化活动中如鱼得水。同时,由于受基层文化站职数的影响,往往不能同时配足各类型的人才,就要求我们基层文化干部要做到一专多能,及时应付不同情况,组织不同类型的文化活动,大显身手,这是当今基层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工作都的必然要求。四是要善于利用社会能量。当前,农村农民收入越来越高,农民对精神生活的要求更高了,开始转入重视发展精神生活,把目光转向文化上来。不少热心人事积极投身文化事业,作为基层文化干部,要及时利用好各种机会,鼓励和引导社会财富投放到基层文化事业上来,以文养文,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五是要大力吸收一批热爱基层文化事业、具有高学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到基层文化队伍中来,从整体上提高基层文化干部的素质,从整体上改变基层文化干部队伍的结构。 四、努力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化,构建和谐社会 基层文化工作者要善于制作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节目,占领群众文化阵地,引导他们自觉抵制和腐朽文化的侵蚀。要树立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需要我们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文化精品,不断地创新——包括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精神产品的丰富及品种表现诸多方面,加大力度繁荣文化市场,丰富文化生活。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改革开放的意识,努力做好新时期群文工作,加强横向合作,拓展辅导空间,开展各门类的艺术培训班,以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艺术素质;要开展文艺创作活动,力争多出作品,出精品出人才;要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活跃群众文化活动,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传统文化的同时吸收人类文化的有益成果,铸就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把群众文化开展得更精彩、更有特色、更为普及,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作者:王考英单位: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文化站 和谐社会论文:城市体育发展和谐社会论文 1城市体育的作用 城镇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着巨大的转变,城镇化使城镇贸易获得了迅速的进步。城镇贸易能力持续提升,民众薪水均值逐渐增加,此也加速了民众的购物标准迅速上升。此类转变的确都使城镇的整体能力增强,从而促进了城镇体育职业的进步。城镇体育也变成了创建时代主流和睦时代的关键项目之一。加速城镇体育的进步,不仅有助于增加市场制度下“奥运光荣规划”的生命值,强化中国体育能力,提升中国整体能力,也是城镇的一类销售策略,为城镇创建代表性标志;也是实行《国民锻炼规划大纲》的必然路径。在财力方面获得大力支持的现今时代,品质文化也要求一致付出。城镇民众对于自己的健康逐渐重视,对城镇体育的要求也愈发丰富多种。城镇民众社区是城镇民众生存和运动的首要场地,肩负着供应体育理论游戏的任务中国体育有关功能单位将城镇公用体育设备、城镇社区体育构建身为《大纲》项目的关键条款,为城镇的综合协调进展供应了可行的机制保证。 2景德镇市构建中城市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2.1人均体育资源相对不足成为城市体育发展硬伤体育设备身为景德镇市城镇体育进展的关键器具,极大比例地估量出了景德镇市城镇体育的进展状况。直到二十一世纪初期,景德镇市锻炼场所数为10.82个/万人;而二十世纪末台北市锻炼场所数为42.95个/万人;韩国二十世纪末期锻炼场所数为11.1个/万人、瑞士达到了22.0个/万人、德国达到了24.8个/万人、芬兰达到了45.7个/万人、意大利达到了21.2个/万人。按照二十一世纪初《我国计量年表》供应的数据,当今中国城镇的体育引导工作者的比例为1/20398。从此部分信息能够发现,景德镇市资源均值所有值和全球能力均值存在较大的距离。 2.2景德镇市城市弱势群体难于融入城市体育生活城镇弱小群众身为和睦时代创建中注视的焦点,在城镇体育进展中的功能也至关重要。变革之后,景德镇市有5.7万乡村劳作理向非农事业迁移,此中大部分变成了农民工人。农民工人在生存习性、学术能力等层面和城镇民众存在极大差距,较难加入到城镇生存中。长此以往变成了城镇弱小群众,在创建和睦时代的进程中必须给予大力重视。但是城镇体育的进展,必须以民众获利为进步目的,使生存在城镇中的所有人员享受变革成效。弱小群众较难加入到城镇体育生存中,此违背了和睦时代和城镇体育进步的目的。 2.3景德镇市城市体育资源配置结果有失公平与效益进展比例紧密联系,城镇体育资源的分配缺乏公正性。在效益进步比较快速的东向临海区域,城镇体育资源比较丰厚,城镇民众可供选定的范围很广。不过在效益进步比较偏后的西向区域,城镇体育资源比较缺乏,乃至诸多落后区域非常匮乏这些资源设备。虽然在相同的城镇中,与低薪水家庭城镇居民区作比较,高薪水家庭城镇居民区,具有比较健全的体育设备。所以,景德镇市城镇体育资源分配成果揭露了时代的不公正。 3景德镇市城市体育发展模式研究 3.1景德镇市城市体育和谐模式在创建城镇体育和睦形式的进程中,第一要求提升公用体育资源总量,转化政治功能,生成多种供应形式,防止构造性空缺。城镇体育身为一种极具时代公益属性的产业,隶属政治秩序公共管控功能的关键客体,政治针对供应城镇公用体育资源的肩负关键职责。政治应当承担起加强体育资源分配以及恰当使用的任务,意识到正向供应和促进城镇体育产业进步,不只是为创建和睦时代、达到民众的体育要求,也是自己的责任。与此同时,景德镇市政治应当扬长避短,完全吸收每个领域高效提升公用体育资源供应总值的经历,生成政治首要引导,时代的多个要素参加的供应制度。政治机构、其他单位以及各种以利润为目标的公司等,要求在公用体育资源供应中产生着自己的职能,一齐推动城镇时代体育、院校体育、竞赛体育和睦进步形式。 3.2景德镇市体育共享模式城镇体育体系自身就是一个全方位的、开明的体系,它不会单独生存,要求同城镇另外的体系互相帮助,一齐进步,这才可以完成一齐构建和谐时代的任务。第一,是“体育与教学的融合”分享形式。经过对每个体系中的资源状况开展恰当整理,相互比较,完成资源补足。生成高效的高素养体育竞赛精英培育制度,并且将之宣传到院校体育进展中,身为榜样实施;第二,是“体育与卫生的融合”分享形式。经过对城镇体育和城镇卫生部门的资源开展高效整理,借助于卫生服务优秀、城镇体育健康管控体系等,产生城镇体育的引导影响,目的是提升民众健康素养和生存标准,开展的体育健康活动预防的运行制度、体系以及其进程;第三,是“多要素融合”分享形式。城镇体育就实质方面而言,是城镇文明的变化模式。所以,城镇体育与城镇文明存在着密切关系,能够渗入到城镇生存的各个层面。“多要素融合”的分享形式,是以创建和睦时代为目的,以提升城镇民众的文明目的、素养品质为首要方法,最后完成推动城镇总体文明职业进步、体育产业发展的目标。 4结论 在和谐时代创建的长久过程中,城镇体育的进展首要突出为三类和谐联系:城镇体育体系本身维持和睦,城镇体育体系与城镇时代有关体系维持和谐,以及城镇体育推动城镇时代和谐进步。在城镇体育进展的过程中还出现很多状况,要求各个领域一齐付出,团结合作,使城镇体育切实渗入到和谐时代的构建中来。 作者:王艳秀蒋义排单位:景德镇陶瓷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和谐社会论文:社会矛盾和谐社会论文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 1.1政治方面在国际国内的改革与发展中,各种复杂矛盾不断滋生。我国在政治方面的社会矛盾主要有:第一,较弱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法制观念。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存在。第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各种新矛盾表现在:经济与金融、信息与传播的风险、传统安全风险和一些非传统安全风险,如恐怖主义、生物医学疾病、非法移民、走私贩毒等。 1.2文化方面从文化的角度分析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的主要矛盾,主要体现在:第一,思想与价值观念的矛盾,表现在个人主义膨胀和拜金享乐主义滋长。这些行为危害了国家的政权稳定和经济繁荣。第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也受到影响,同现代价值观念之间产生了一些冲突,也滋长了灰色文化和黑色文化等畸形文化。 1.3社会方面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社会累积的矛盾中以下两点较为突出:第一,对于发展与稳定的矛盾,社会中存在少部分人,抱有“仇富、仇官”的不满情绪,往往把最终矛头指向政府,以致不断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损失。第二,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包括了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贵,安居难、住房难等等方面。 1.4生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令人鼓舞的成就付出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巨大的代价,如环境污染与生存空间的矛盾:出现了不合理的国土资源开发,在一定程度上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威胁;还有资源短缺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河段污染、草根退化、烟囱林立、尘土飞扬、噪音不断、污染泄露等等环境问题比比皆是。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 上述得知,我国呈现出的深层次矛盾比较复杂,解决起来涉及面广,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在总结和分析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的基础上,找到化解矛盾的途径,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2.1特点分析从本文总结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来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较为明显的发展趋向。归纳起来可概括前沿视角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物质利益矛盾突出,只要有人类存在,就有人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就有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第二,矛盾更具广泛性,矛盾的程度也较重。 2.2成因分析改革的逐步深入,矛盾也越来激烈。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来看,上述问题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利益不均的束缚。近年来,社会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贫富差别不断扩大,下岗、失业形势严峻,“三农”问题和弱势群体问题日益突出,由国企改制、城市拆迁引发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二,腐败和非法收入的威胁。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使政府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使得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使社会主义的形象大受损害,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巩固。第三,滞后的现代社会体制。这种滞后的现象正是中国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社会冲突的根源,反映在城市化体制、户口体制、人事体制改革的滞后,社会法制的缺位,社会潜规则的形成等等方面。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矛盾化解方略 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我们驾驭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着重解决的重大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在总结发达国家和拉美国家化解矛盾经验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努力寻求切实可行的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 3.1发达国家、拉美国家的经验启迪通过比较和分析具有较强典型性的发达国家、拉美国家在化解矛盾,建构和谐社会方面的实践,为当下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制度创新提供了依据。第一,从发达国家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化解社会矛盾、建构社会和谐的历史经验,对当下中国的矛盾凸显期的启迪主要有:首先,经济发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中国仍然应该坚持以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其次,收入分配调节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武器,中国只有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措施来调整收入分配,不断改善社会结构。最后,社会保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后盾,中国只有从实际出发,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市场和市民的作用。第二,从拉美国家的角度来看,拉美国家同中国一样都是发展中国家,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值得当下中国借鉴,主要有:农村改革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突破口,中国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大农村改革的力度,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尽最大努力缩小城乡二元的格局。同时,社会政策(特别是司法机构的改革)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指明灯,当下中国要不断完善社会政策体系,实行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3.2我国化解矛盾的方法为了更好地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我们应该从如下途径入手化解社会矛盾。第一,善于运用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法,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这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根本方法。不断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发展,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根本上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第二,善于运用经济手段和民主方法来处理社会矛盾。一方面,经济手段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注意掌握和善于运用价格、信贷、财政、利率等经济杠杆手段,通过调整利益关系而实施管理的方法。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民主制度,做到高度关注民情,广纳民意,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理解民情大于天,民意不可违的道理,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第三,善于发挥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导作用。社会矛盾的解决必须依靠健全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出现矛盾冲突时,领导干部要主动赶到现场,不拖不推,不捂不盖,出以公心,勇于面对,勇于负责,要讲究化解社会矛盾的策略,坚持多对话,少对抗,防止矛盾激化。第四,善于强化法律调控手段来处理社会矛盾。要注意依靠完备的法律法规与公正规范的执法来解决。也应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司法公正透明,并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调整和引导作用,筑牢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第五,善于运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来化解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在发展中更好地守护青山绿水。”我们个人应加强理论学习,利用世界环境日、主题活动、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的推进,大力开展绿色宣传行动,创建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活动。此外,国家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资源价格、环境保护和生态监管的机制,特别是大力发展低碳能源产业,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发展。一言以蔽之,节约资源,集约用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作者:张梦婷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和谐社会论文:食品安全和谐社会论文 一、和谐社会背景下应重视食品安全 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犯罪率相对较低、安定有序的社会,是对公民的权利保护程度相对较高,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动态平衡的社会。被害人问题不仅是个人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随着被害人学的产生和不断发展,逐渐认识到对被害人问题的处理不妥会使被害人恶逆变,直接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害人来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受众广、死亡率高、后遗症严重。由于食品安全犯罪对人体机能所造成的危害往往不是即时性的,要经历一段时间的累积才出现。比如,一些膨化食品中经常加入含铝膨松剂,摄入微量对人体不会产生危害,但长期服用就会在人体内逐渐沉淀,慢慢就容易发生骨折和非缺铁性贫血症,且这种危害后果会在人体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比如晚年引起老年性痴呆,对神经系统、骨骼、肝、肾、心和免疫系统等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有重要意义。 1.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状况不仅反映一个国家刑事法治、刑事司法的公正程度,也是对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法治文明水平的反映。”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以人为本”要求不但要保障犯罪人的权利,也要保护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的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使其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获得理解、援助和支持,平复报复情绪,心灵得到抚慰。 2.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被害人如果感觉国家怠于保护和救济自己遭受的健康以及财产损失,则容易产生对抗情绪,可能会采取上访、闹访等,甚至去报复犯罪人和其亲属。更甚者,在得不到国家救助和社会援助情况下,可能参与到食品安全犯罪中,以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或报复社会。所以,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可以使被破坏的非正义恢复到正义的状态。 3.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国家和社会通过对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使全社会都能了解被害人遭受的伤害,增强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和同犯罪做斗争的责任感。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害预防,教育人们不要有贪利心理和侥幸心理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被害人,进而从防止被害的角度来实现预防犯罪。 二、保护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措施 (一)加强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害预防 1.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目前仅有食品监管机关内部的信息通报制度,应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经常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向公众说明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实施的手段以及如何预防,让群众及时知晓,避免成为潜在被害人。把食品安全知识列入大、中、小学生的教育课,引导学生不在街头摊贩处随意购买无证小食品,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此外,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能购买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和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的食品,不能盲目相信品牌食品,消费时要仔细甄别食品外包装以及生产日期,保留购买凭证,一旦有纠纷时保存证据。 2.构建食品犯罪被害预防体系。食品安全知识和检测有其专业性,普通消费者一般很难知晓,从国家层面采取措施,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特征以及产生原因,从现实国情出发,构建食品犯罪被害预防体系堵塞其管理漏洞,减少犯罪机会,增加犯罪风险。首先,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其次,规范食品市场、维护经济秩序,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坚决查处,符合犯罪标准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推进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监管协调机构。笔者赞同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协调工作。 (二)加强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害救济 1.完善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赔偿制度。 (1)完善国家赔偿。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有些遭受严重的机体损伤甚至死亡,有些受到严重的财产损失,由于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大多来自经济收入不太好的家庭,就更迫切需要经济补偿来支付被害人重伤后巨额的医疗费,对于被害人死亡后家属的抚养费、赡养进行医疗救治或弥补损失,而当前救助金相对较低且都是一次性支付。在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中,资金不足是突出问题。各地财政收入不一致导致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得到的赔偿也不一样。当务之急是建立救助基金以长效保障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机制。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不足难以为继的问题更加突出。鉴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单纯依靠国家拨款还难以实现,因此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救助基金应采取以政府拨款为基础,企业缴款和社会捐赠为辅的模式。救助对象的被害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无过错或者承担很小的过错;无法从犯罪人哪里获得赔偿;生活极度困难,陷入困境;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精神损害的赔偿应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应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被害人的过错、被害情况和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金额。 (2)完善诉讼渠道。食品安全案件涉及的被害人众多,在诉讼上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使多个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诉讼行为,避免直接参与诉讼带来的问题。改革诉讼保全制度,适当提前债权清偿的顺序,使得被害人能够及时地得到赔偿。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可以适当地予以减免诉讼费用。 2.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援助。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国家和政府是不够的,它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发达国家建立了完善的被害人社会援助体系,我国还需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对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开展社会援助,营造关注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保护的社会氛围。 (1)法律援助。为受害者提供有关诉讼问题的所有信息的咨询,如诉讼程序、被害人的法律权利、保险理赔等。提供法律服务,如被害情况调查、保险理赔等。在诉讼过程中,详细告知被害人在诉讼过程跟中的权利与义务、法庭审判程序、被害人在法庭上可能遇到的询问。要完善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 (2)心理援助。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使被害人成为新闻媒体的焦点,尤其有些涉及当事人隐私,如自2013年至2014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2件86人,其中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壮阳保健食品占95%以上,但被害人羞于报案。新闻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被害人的隐私和情感,有节制地报道案件,不当的新闻报道有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反复受伤。可以成立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开展心理创伤康复活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快速介入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危机处理和心理治疗。 (3)医疗服务。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医疗机构要及时有效的予以治疗,医药费用交不上的可暂缓缴纳以免进一步加深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使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4)建立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服务机构。美国有近万个被害人援助组织,英国有专门针对特殊类型被害人的援助团体。从20世纪80年代,日本国内各种被害人援助机构先后成立,通过实施不同形式的援助活动使被害人体会到社会的关怀和国家的关注,可以帮助人们恢复对生活的信心。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类机构,很有必要建立这样的机构。 作者:武向朋单位: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和谐社会论文:财务管理和谐社会论文 1和谐社会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及特点 1.1协调性财务管理的协调性包括财务关系的协调、财务活动的协调、财务管理系统与企业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协调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尽最大的可能使得企业的管理实施更加合理化,保证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实施更加的有效率和有保障。协调性是一种对于社会和外部条件的一种合理支配,是企业与社会的有效结合以及更好的理论创新。总体来说应该保证财务系统内部以及财务系统与外部的和谐管理,达到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发展的目的。 1.2均衡性财务管理的均衡性,一是应该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均衡,表现为我们对于财务管理的整体调控,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和社会和谐的各自平衡,发展既需要平衡又需要结合,只有保证各自发展的平衡才能更好的保证创新企业的继续进行。二是财务活动譬如投资、现金流转、收益分配之间的均衡,财务活动是我们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一个有效的体现过程,财务管理活动要注重均衡发展,保证每项活动都能得到完善的发展和进步。三是财务管理与其他企业管理的均衡。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过程不光要保证管理本身的均衡,更加重要的是,我们对于管理有关方面的均衡,保证相关方面的切实可行。总之,财务管理应该在投资收益、企业文化建设、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彼此适应,全面发展。 1.3稳定性稳定性是一种抗干扰的能力,企业财务管理只有在稳定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和谐发展。保证企业稳定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要保证企业管理的稳定性只有好的管理才能保证好的发展,国有企业管理的稳定性与我们的社会和谐构建自己企业本身稳定构建都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一定方面来说,企业财务管理的稳定性越高,其生命力就越强,其面对社会的竞争力就更强,其发展的和谐性就越来越好。比如企业有稳定的收入和净利润等,企业就有可能实现财务和谐管理的目标,反之,则不易实现。 1.4优化性企业财务管理的优化性是指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指标在一定时期内是处于最小值或最大值。也就是使得社会企业的发展达到最好的一种状态,使得企业财务管理的最好状态体现在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一般管理的优化强调整体的优化,而财务管理的优化不仅仅是局部的优化,而是企业整体指标的最优化,优化性体现在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具体的概念,要体现出社会和谐发展的整体特点。 2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对策 2.1构建与市场相适应的财务管理环境国有企业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以信息化作为平台建立起“大预算”的财务管理体系。每个市场的财务管理对于每个市场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很好的创新对策以及发展状况。对于未上市的业务要做到与上市业务的“一体化”管理,就显得有点困难,为了保证管理的过程更加顺利,就必须建立起有效的预算管理机制,特别是对于能耗较大的设备和项目进行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预算与控制。 2.2要科学有效地控制成本支出 (1)要缩短成本的控制周期,每月对成本运行进行监控管理。对成本进行监控,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对重点生产项目要找准财务管理的切入点,从而将项目的开发、生产、经营等环节进行有效整合,达到优化成本支出的目的。尽最大可能的控制成本,缩短成本的控制周期,保证成本的充足和实行。 (2)强化资金的安全管理,对于专款专用的资金要完善监督体系。资金的安全保证是我们在进行企业管理方面的重要方面,没有资金的支持,我们的社会和谐建设和企业管理方面就得不到很大的支持和保证,我们的社会也就没有一个完善和完全的安全保障,除此之外,严禁“表外资金”的出现,也是我们企业控制收入和支出两条资金线的重要来源,并要不定期开展资金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保证企业创新管理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加的顺利和完善。 (3)在资金与资产的管理上要进行强化,怎样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创效水平。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也是我们进行财务管理的重要管理层次,与我们社会的整体发展都有着很大关联和联系,如何管理控制坏账的发生,都是财务管理工作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在对于资产的存量发展方面的重要措施。 2.3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它直接影响决策者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准确性。所以必须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出详细的会计核算流程,并对会计核算加强日常的监督。要优化会计核算流程,当会计核算无误后,对账务处理体系也要进行完善,尽可能简化财务报告的报告层次,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2.4改进财务管理结构财务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优秀部分,应通过有效的财权分配,建立财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要将传统的股东单边财务管理转变为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达到分权而治的目的。 2.5提高企业会计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对会计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并且请有经验的财务工作者传授工作中的经验,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而对于处于一线的财务人员比如核算人员、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定期的考核,从而提高财务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影响力。 作者:霍红巍单位: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和谐社会论文:传统文化和谐社会论文 1继承传统文化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中国化的必然选择 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作为其理论的一部分,要想实现它的中国化也必须要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思想。继承传统文化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中国化的必然选择,既是由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理论品质决定的,也是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需要。马克思主义是人类文明精华的结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它因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而具有文化价值理性,又因能满足中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具有文化工具理性。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中国化正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民族性———世界性———民族性的逻辑发展关系的体现。总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经验时说过:“由于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运用于中国革命实践和中国民族文化的改造,中国人在精神上就由被动转入主动”,“中国人民的文化,就其精神方面来说,已经超过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在不同的发展时代,我们所要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所需要的文化理念和思维方式也是不同的。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展的主题,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当前的主要工作和任务是要利用政权的作用,进一步对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进行改革和完善,不断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地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此,我们就更加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只有社会和谐稳定了,我们才能调动起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努力使得全体社会成员物质文化需要得到满足。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说的“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基于我们转变理念和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处理问题的需要,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既成为了我们新时期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所需要的最好的理念和思维方式,也符合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2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时代主题的前提下,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随着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执政基础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党执政的主要任务和历史使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无论是从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还是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来看,我们都必须要把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抓。致力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提倡不同阶级和阶层之间和睦相处,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是应对我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需要。我们目前正处在21世纪头二十年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改革与矛盾并存,发展与问题并存,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们抓住战略机遇期、顺利渡过关键期的必然选择,也是使我国现代化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其次是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不和谐”现象的需要。我们应该在社会发展基本协调、稳定、和谐的前提下,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能忽视一些社会发展中的诸如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和谐、城乡发展差距大、人们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利益矛盾尖锐等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很好的解决途径。最后构建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探索。关于社会和谐的真正科学论述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他们要建立的理想社会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恩格斯创造的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就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不断追求社会和谐的运动,共产主义是最高阶段的和谐社会。中国古代思想家也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了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大同”、“小康”就是一种社会和谐的构想,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理论应用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是中国社会发展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 3传统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异同之处 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之所以能够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思想结合,主要是它们之间有一些深层的契合之处,当然我们在看到二者存在的共通之处的同时还要清楚二者的区别。首先,和谐社会中的和与古代社会和的思想是有区别的和谐社会中的和强调的是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的一种状态,包括人自身的和谐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和谐发展,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而传统文化中的和,无论是重人和,还是人与自然相和谐,都没有超越阶级的局限。和的思想只是当时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目的在于使人做封建专制制度的奴隶,在这种和谐思想的氛围下,人完全没有自由可言,更谈不上发展了。其次,传统文化与和谐社会有很多共通之处,包含着和谐社会可资利用的思想资源。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不仅包括现代文化还包括传统文化,不仅包括西方文化还包括东方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几千年来中国人民思想的结晶,蕴含着无穷的智慧。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和的论述相当丰富,使得它当之无愧的成为了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直接的思想资源。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的是内省修身的人际和谐思想;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的是均平大同的理想社会形态;在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协和万邦、仁者无敌的思想;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的是和为贵的思想,追求的是一种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厚德载物的境界。传统文化中蕴含的这些思想与和谐社会所提倡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很多的不谋而合之处。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将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挖掘出来,唤醒人们久远的记忆,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其发挥其应有的力量和作用。 4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对传统文化的发展和超越 和谐社会强调民主法治,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超越。民本思想只是在理念上肯定了人的价值和人民的基本利益,而和谐社会强调民主法治,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尊重人民的独立人格和民主权利。和谐社会追求公平正义,是对传统文化中公正理念的提升。孔子有“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说法,这是公正理念的具体体现,这种公正理念是人与人之间交往自觉选择的道德规范,缺乏保障机制。而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从社会的角度,从制度安排上加以保证的。和谐社会需要诚信友爱,是对传统文化把诚实信用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要求的直接继承和发展。和谐社会提倡充满活力,是传统文化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和谐社会必需的安定有序,是对古代以礼乐确定、规范人的社会身份和行为以达到陶冶人的心性与沟通人的感情,从而使社会关系实现有序和谐的一种扬弃。和谐社会提倡的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观念的现代诠释。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思想精华的凝结,对它的继承和发展是时代精神的需求和体现。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要时时刻刻注意二者的契合点,在进行社会建设的同时抛弃传统文化的历史局限性,为其注入新的理念,达到文化和政治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作者:赵晓芳单位: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和谐社会论文:社区体育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一、社区体育的功能及特点 (一)社区体育的功能作为群众体育的主要组成部分,社区体育主要有以下的功能:第一,社区体育可以增进健康。随着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体制弱化,生物适应能力越来越差。社区体育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娱乐活动方式,对于改善人的弱化体制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是增进健康的有效手段。第二,可以增进人们之间的交往。社区体育通过动态的、集体形式的活动,为邻里、家人、朋友提供了一个休闲交往的场所和机会,人们可以通过参加社区体育,树立积极、友爱的观念,增加群众的人际交往能力。第三,社区体育可以丰富生活情趣。体育活动中也存在着美,体操中优美的姿势、跳高中完美的助跑、以及排球柔美的弧线等等。这些美可以调节人们的生活节奏,还可以丰富人们的生活情趣,进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第四,社区体育可以磨练人们的意志。社区体育也是一项竞技运动,有成功也有失败,人们在拼搏中享受磨难,在竞争中克服障碍,在困难中磨练意志。 (二)社区体育的特点社区体育的参与者都是社区内的人员,他们参加社区体育的目的较为单一,有的是为了强身健体、有的是为了塑造形体、有的是为了心情愉悦;社区体育的活动是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开展的,参加的人群虽很多样,但都是主动参加并坚持的;社区体育形式多样,每个人群所开展的内容都各不相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另外,社区体育的实施过程极为复杂,只能靠人们的自觉参与来灵活进行。 二、社区体育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一)促进了人自身的和谐人作为和谐社会发展的主体,其自身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张,其身心压力越来越大,如果不能及时释放这种精神压力,就很可能造成心理上的问题。人们在参加运动时,身体的各个器官都会受到适宜的刺激,从而使人身体感到舒适,伴随着愉快轻松的健身氛围,便可以释放心理压力,最终达到自身的和谐的目的。 (二)促进了人和人之间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还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就是说人和人交往过程中要保持融洽和睦的关系。社区体育用其轻松的组织基调,为社区群众构建一个关系平等、情感融洽的氛围。在参加运动时,人们之间产生的信任感,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学会的沟通合作,为生活中亲子关系、邻里关系以及朋友关系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三)促进了社区文化的和谐文化是社会的软实力,它不可能像法律制度那样明显的规定表现出来,只能在法律制度所不及的地方发挥作用。社区体育与文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社区体育的健康发展需要文化的制约,而文化的传播则促进着社区体育的开展。现在我国的小区精神文明建设以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作为评价指标,这无疑又一次肯定了社区体育的重要性。 三、社区体育的发展现状 随着人们追求健康意识的增强,社区体育的发展迫在眉睫。现在参加社会体育的人员多是收入较高、闲暇时间较多的人,而工人、主妇等则很少参与,在年龄上来说老年人居多,青年人较少;而人们参加社会体育的时间多是早上和晚上,而且随着季节的变化活动持续的时间也在变化,春夏时间长,秋冬时间短;从活动场所上来说,则主要是社区场地、公园空地等,空间拥挤,没有正规的场所;在组织形式上来看,基本上都是自觉自发组织的,没有专业参考性。 四、完善社区体育,促进社会和谐 (一)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全民健身是社区体育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的必经之路。宣传全民健身就是要大力倡导并鼓励每个人都参与到运动中来,不论是学习紧张的高中生,还是异常忙碌的商人,或者是整日操劳的家庭主妇,都要鼓励他们参加到运动中来。加大全民健身的宣传,要从人们的基础生活开始着手,在周末开展健康健身教育活动,印发宣传手册强调健身的好处,让健身理念深入人心。另外还可以在“全民健身日”这天,开展社区内的运动竞技活动,以实际行动将健康向上的体育精神传达给公众,带动群众投身到健身之中。 (二)大力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在发展社区体育的过程中,国家应该起到积极示范引导的作用。这就要求国家不仅要加大宣传,还要树立典型,示范引导,这就要求国家要大力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让他们来带动全民运动。国家可以吸收体育教师、体育干部、或者离退休的体育分子进来,进行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另外,还可以为体育院校的大学生安排社区体育的实习课程,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这样不仅满足了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要求,还为大学生的学以致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是社区体育建设的必要保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三)健全相关的组织机构现在的健身设施没有针对性,有些设施知识摆设,根本不能使用。针对这个问题,国家应该健全组织机构,为各个人群量身定制健身设施与健身活动。例如,对于特殊人群,应该在公共场所修建无障碍健身设施,为他们的健身提供有利条件。针对不同的人群,创设对应的体育活动机会,避免出现歧视的行为,让各类人都能轻松愉悦的健身,努力达到“和而不同”的和谐局面。 五、结束语 社区体育是大众的体育,是全民的体育,具有科学、多样的特点。社区体育对和谐社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在行动上积极参与,才能够推进社区体育的快速发展,达到全民健身的目标,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作者:倪洽亚单位:盐城工业技术学院 和谐社会论文:大学生诚信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1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当代中国的和谐社会作为中国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之一,是人类先进文化与科学发展理论体系的延伸,是一种和睦、融洽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五个层面的和谐:个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整个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和谐。 2大学生诚信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2.1大学生诚信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诚信是公民道德规范的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从另一个角度讲,诚信是由各方面诚信组成。而大学生诚信是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它社会诚信就不健全,完整的诚信风气就不能形成,而且会影响诚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和谐社会也难以构建。大学生诚信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大学生诚信建设也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2.2大学生诚信建设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既是诚信建设的受益者又是诚信建设的参与者。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努力创造的过程,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更需要通过一定群体在建设过程中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大学生有其优越的自身条件,具备了成为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大学生自身的不稳定性又有必要决定对其进行规范和教育。 3和谐社会视角下大学生诚信体系构建的途径 大学生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和谐社会大系统必然会影响大学生诚信体系的构建。因此应从大学生诚信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两个维度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大学生诚信体系的构建。 3.1丰富大学生诚信教育内容 3.1.1注重诚信教育的时代性。高校在诚信教育方面既要汲取我国古代传统诚信教育的精华,又要借鉴国外先进的诚信教育内容,使诚信教育传统性与时代性相结合,更充分体现诚信教育的时代性。大学生诚信教育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为中心,结合大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习、生活、就业等实际生活中所面临的具体诚信问题,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导向的诚信教育内容。 3.1.2在专业知识教育中融入诚信教育。高等教育是学生步入社会最关键的教育阶段,与学生今后从事的职业最为接近。高等教育不仅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事,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因此,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上,除了对所学专业的具体理论和知识加以讲解外,要结合学科特点及课程内容,适时地融入诚信教育内容,使专业技能知识与道德品质的培养相融合,不仅使学生掌握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且又提高了诚信意识,增强了法治观念,既增强了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也增加了学生的诚信意识。 3.2建立完善的大学生诚信管理机制要改善大学生诚信状况,提高大学生诚信意识,除了加强诚信教育外,还要建立大学生诚信管理机制。各高校应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成立独立的诚信管理机构,负责大学生诚信管理、大学生诚信教育及大学生诚信实践活动等。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大学生诚信档案包括三个部分:大学生诚信承诺书、大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及大学生在校诚信表现。 3.3加强社会诚信环境建设诚信友爱被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提出,表明我们将诚信建设始终放在道德建设的首位。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高校大学生作为事关中国未来发展的特殊群体,他们的诚信建设更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公民作为社会的产物,既能影响社会的环境走向,同时也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对于身心尚未成熟的大学生更是如此。为此,必须净化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作者:王爽朱志红王维国姜炜杨舒婷张帆单位:东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和谐社会论文: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社会论文 一、和谐社会理念下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的意义 (一)和谐社会理念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依据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还不够完善,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定矛盾。尤其是在各种信息相互冲击的今天,需要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使其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思想政治教育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一致社会和谐发展,需要做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涵盖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素质教育及义务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并践行了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理念,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促使其形成正确的三观。思想政治教育与和谐社会理念相一致,因而,更加需要在和谐理念的引导下创新思想政治教育。 (三)创新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新时期,我们需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体现出了我国社会的本质特点,同时也诠释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的内涵。所有这些内容都是思想政治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由此可见,创新思想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与选择。 二、创新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 (一)更新思想政治教育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联系加强,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思潮相互激荡,国内环境发生了改变,大学生的思想也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因而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和谐社会是时展的要求、是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在和谐理念下的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样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建立现代的、科学的教育系统,教育工作者需要对“和谐社会”的理念进行深入学习,从教育思想、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不仅要引用系统、完整的马克思理论与科学发展观的最新成果,同时还要融入“中国梦”的思想,提高学生的爱国情怀,使学生在脑海中形成科学化的理论,并且能够受到和谐思想文化的熏陶。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提高思想政治驾驭的现实性,帮助学生建立符合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要求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同时要鼓励学生学好专业课程,依托思想政治教育,扩展知识范围,开阔学生视野。在人才培养方面,仅仅从思想政治角度出发不能满足新时期教育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更注重与国际接轨。 (二)创新思想政治教学方式在采用传统教学方法的思想政治教学中,无法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该结合大学生的性格特点,充分利用好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强调多方面交流。考虑到当代大学生思维灵活,敢于争辩的特点,需要挖掘各种教育渠道,例如QQ、微信、微博、人人等加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将各种网络平台视作思想政治教育宣传的阵地,加强和谐理念的宣传;利用教师的榜样力量,感染学生,激发学生践行和谐社会的理念,积极主动的学习和吸收先进的思想教育内容。在教学方法方面,可以采用个体教育和群体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学生思维规律,强调教育实效性和针对性。除了课堂教育之外,采用专题报告会的方式也能够获得很好的效果。另外,双向互动法也是一种十分受大学生欢迎的方法,师生之间能够实现平等对话,给教师一个更清晰了解学生心理变化情况的机会,了解学生的思想误区并对其进行正确引导。 (三)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良好的环境是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利条件,可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来营造出和谐的文化氛围。学校要深化文化的育人功能,注重校园内部环境的设置,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置校园景点和设计宣传栏的内容。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良好平台。为了加深“和谐”理念在学生心中的印象,可大力开展“和谐”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从校风、班风开始,积极开展班级主题班会和主题实践活动,将“和谐”理念融入到学生的生活日常中。定期开展各项校园活动,例如,和谐、文明寝室文化节活动、“中国梦”主题的演讲比赛、“和谐校园”的诗歌朗诵、征文、摄影大赛等,在活动让学生无形的接受和谐社会理念的思想政治教育。 在新时期,我们需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和谐社会理念的引导下,需要与时俱进,立足于思想政治教学实际,并结合大学生的性格特点,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创新。真正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和谐思想融入到思想政治工作中,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中,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推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马亮刘向阳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医学工程技术学院 和谐社会论文: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民商法论文 一、民商法及其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的内涵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分配制度激励全国人民劳动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各个领域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各种矛盾也就层出不穷。这时,民商法则发挥了主要作用。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是用来规定任何形式的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可以完全遵循个人意志决定行为,不受任何强制性意志影响的私法。民商法的实质是在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权益;其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息息相关,并以法律的威严性和公正性来维护这种经济体制。民商法否定特定交易中非合理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然而对于非特定交易,民商法目前并没有足够健全的评价体系。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主体在面对、处理各种冲突、关系时,自身价值观所处的基本价值立场、态度以及行为。对法律而言,价值取向则表现为当主体在处理过程中的协调与平衡作用,是在强调法律必须是处在制定者和遵守者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是以他们的利益为前提,并与其一致的必然状态,这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价值取向就体现在每部法律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着并必须遵循的原则上。民商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上,包括民法和商法,故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包括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民法强调以公平为原则,而商法以自由贸易为原则,追溯其根本还是保障市场中每个主体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民法的主要职能在于调整财产、利益之间的矛盾。民法主价值取向的优秀是要强调公平,赋予市场中每个主体同等力度的保护,给予每个个体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建立和维护民事主体进行社会活动时的公平的环境;在民事立法和司法执法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间的公正与和谐。在这样公平的环境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刺激作用,引导市场中每个角色可以积极竞争,构建正当的经济效率。而商法是侧重于经济市场中的商事关系,其价值取向的优秀是效率,在实践中的社会人事活动中以效率原则为主,结合其他原则实行,追求效率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大环境下,市场自我调节加上国家宏观调控使得资源得到更加合理优化的配置,民商法则在市场贸易中进行调整和规范。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既是协调、稳定,又高于协调稳定;是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该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只有坚持加强法治,社会的运行才能通畅无阻,社会秩序才会井然有序,人民的生活才会殷实安康。和谐社会还要求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法治社会则是站在政治、经济、人际等角度上进行建设社会的秩序,从而达到和谐。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相得益彰的,它们的目的都是追求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的规范、自由、和谐与进步。所以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用法律的公正与威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的组成元素之一,对与构建法治社会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部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要想维护各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主体之间的社会发展资源必须要得到有效、合理、科学、公平的配置。仅仅在市场经济这一单一因素下,社会发展资源很难得到足够合理科学的配置,这样就会阻滞经济发展,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及社会稳定。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必须想法设法积极采取措施来纠正与和谐社会发展相偏差的部分,调整不合理的配置,主动维护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从而迈向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以公平和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民商法则可以在各种市场贸易活动中,或是仲裁有关贸易事件时,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调整社会发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当一个国家发展极其迅速时,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不能及时被消除,此时则需要最底限的法律来维护社会最基本的公正与和平。现今社会是依法治国理念下的和谐社会。以法治为依托,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让每个公民都能安居乐业。加强法治力度,不断填充、完善法律条文,是社会制度的保障,是社会稳定、国家稳定的基本保证与根基。民商法的改善与健全也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善健全的民商法来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殷卓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和谐社会论文:习惯和习惯法作用下的和谐社会论文 一、和谐社会概述和谐 社会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一种社会状态,是马列政党永恒追求的崇高社会理想。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口号以来,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都对这一概念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包含五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人自身的和谐;第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第三、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和谐;第四、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第五、国家与世界的和谐。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点建设内容和目标。和谐社会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基本特征。民主法治是指党在治理国家时,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是指党和国家要恰当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使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充分体现;诚信友爱是指全体社会成员能够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充满活力是指党和政府要尽一切可能尊重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愿望,支持各种创造活动,使全体人员享受创造的成果;安定有序是指党和国家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以此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指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要尽量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在保证生态良好的前提下,使人们过上富裕的生活。 二、习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习惯形成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里,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习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在现代文明社会,成文法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我们依然要看到各民族的习惯在规范民族行为、处理名族内部事务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习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民族团结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共同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习惯这一作用的发挥有助于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使得拥有不同信仰、不同生活习惯、不同文化积淀的各个民族能够进行相互融合。名族团结就能由理想变为社会现实,中华名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 (二)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习惯作用的发挥,有助于涵盖人口结构、区域结构以及民族结构的社会第二系统的构建,这样一来,社会就能达到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社会结构的稳定就有了现实的可能。 (三)有利于社会行为的规范人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规范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评价、教育,使人类的活动能在社会制度的约束下进行,这样一来,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才能得以进行。法律对人类的社会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但却不是唯一的方式。风俗习惯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对人类心灵和行为所起到的净化作用也不容忽视。因此,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时,要充分发挥法律和习惯的综合作用,促进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 (四)有利于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优秀和关键。人类和大自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自然,大自然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源,因此,人类必须要善待自然。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时,要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为行动准则,努力达成社会和谐这一伟大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民主法治,在这一全新的时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党和国家所面临的重大建设问题。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要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发挥民主和法治的重要作用,同时,要重视习惯这一具有浓厚历史底蕴和文化积淀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三、习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习惯法是一种区别于成文法的社会规范,它产生于人类的生产、生活中,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它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民众社会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习惯法对传承民族文化传统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民族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习惯法对我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变迁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古以来,习惯法都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支配作用,具有名族性、稳定性以及地域性等显著特点,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有助于司法和谐司法对维护社会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和谐建设是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内容。在司法和谐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要加深对习惯法的重视程度,看到拥有社会历史积淀的习惯法的独特优势,在保证法律和谐的前提下,将习惯法灵活运用于司法领域,将法律和习惯法进行有效融合,使二者进行优势互补,保证依法治国的人性化,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将情与法相结合能够使群众的心声得到真切反映,缓和社会紧张关系。 (二)有助于乡土社会正义观的维护公平与正义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公平与正义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社会正义的存在使得社会公平有了实现的可能,社会公平能促进社会正义的发扬。公平和正义与社会的道德和伦理相符合,它在纠纷处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保证社会秩序破坏的最小化以及人际和谐的最大化。社会大众朴素而现实的正义观区别于法律条文中的正义,这种正义观是具体的、微观的,是百姓心声和民意的体现。习惯法的价值和特点主要体现在对民意的关注、对人情的重视以及对道德的维护上,它能对基层社会秩序进行合理安排和维护,对乡土社会正义观的维护意义重大。 (三)有助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发展失衡是其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要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就一定要看到习惯法的重要作用。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的发展壮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资源十分丰富。因此,党和国家可以对民族习惯法进行清理、改造和提升,使其能在少数民族自治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习惯和习惯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党和国家要充分发挥习惯和习惯法的作用,加强对习惯和习惯法的重视和研究。只有这样,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由理想变为现实。 作者:王鹰单位: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和谐社会论文:新闻传播作用下的和谐社会论文 一、营造和谐舆论环境 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必须营造一个和谐的舆论环境,既要实现舆论的多样性,允许有多种声音出现,又要做到舆论的主导性,让主导性舆论唱响主旋律;既要保证舆论多元化,全方位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愿望和意见,又要能够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受众思想,促使受众思想朝着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中,新闻媒体应努力寻求社会责任和经济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增强社会责任感,围绕着服务社会和谐,帮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杜绝传媒歧视、唯利是图,在奉行市场营销理念的同时,还应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相关主管部门分配传媒资源的时候,应主动关注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话语空间,使他们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话语权,打破群体性隔阂,促使群众与政府、群体与群体之间有效沟通。现阶段,我国传媒领域已认识到新闻传播对于和谐社会构建的促进作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内的新闻传播资源开始更加强调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在传媒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上,强调不同阶层人士应享有公平待遇。以民生新闻为例,不管是从传播内容还是表现形式上来看,都是以受众为中心,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关注热点难点,处处维护受众,力求满足受众对各方面信息的需求,容易使受众产生共鸣,而其采取的平等交流的方式更易使受众接受,这些都营造出了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和谐传受关系。 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新闻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支撑和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闻传播首先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合理途径缓解公众情绪,凝聚思想,统一认识。其次,新闻传播应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比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并传达群众心声,将最真实的信息及时传递给需要这些信息的群众,消除其迷茫和恐惧心理,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给予的温暖,从而形成相互团结、相互支持、相互救济的和谐舆论环境和氛围;从人们的生活实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事例、具体可信且能打动人的事实出发,宣传和推广相关新思想和新风尚,使公众真正体验到社会中的美好事物,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对于阻碍和谐社会构建的消极因素,应加大宣传力度,答疑解惑,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引导这些因素朝着正确方向发展。另外,新闻传播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说话的平台,各阶层、各群体直接的沟通和交流成了可能,这对于社会成员树立共同世界观、价值观以及确立能够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升公众思想品格,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坚实思想基础。 三、有效实施舆论监督 和谐社会并不是指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通过强有力的手段努力化解矛盾和冲突,实现利益均衡最大化的社会。新闻传播的舆论监督就是对可能出现的不和谐现象、丑陋事实、社会矛盾做出快速准确的反应,通过一系列舆论手段和危机传播活动,将不和谐问题披露出来,让受众讨论和批评,然后加以正面宣传,从而有效发挥预警作用,维护社会和谐。新闻传播的舆论监督作用能够有效预防社会伤害,制衡社会有害倾向,新闻媒体应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在坚持正面宣传、弘扬社会主旋律的同时,积极披露腐败行为、不法行为,抨击滥用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促使社会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促进社会良性发展。当然,新闻舆论监督不仅是媒体对社会的监督,更是广大群众通过媒体对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其赋予了公民实实在在的参政议政、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这样以来,群众更相信政府,更维护政府,有利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四、结语 总之,和谐的舆论环境,正确的舆论引导、有效的舆论监督是新闻传播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促进作用的重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新闻传播对社会和谐的影响力将会越来越大。今后,我们应当积极归纳新闻传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宣传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弘扬社会主旋律,贴近群众实际,关注群众诉求,始终担负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使命。 作者:黄杰单位:许昌学院 和谐社会论文:人本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一、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基本涵义 人本主义心理学又称人本心理学,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心理学思潮和革新远动,近年也称为现象学心理学,是西方心理学发展的一种新的取向。在西方被称为心理学的第三势力。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基本观点有:坚持以人的经验为出发点,强调人的整体性、独特性和自主性;坚持以机体的潜能为基础,强调人的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及其乐观前景;坚持以人的价值和人格发展为重点,强调把自我实现、自我选择和健康人格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坚持以广泛的社会问题为内容,强调实施心理治疗、犯罪防治和社会改造。 二、和谐社会及其与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内在联系 (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我国在新世纪初提出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并非偶然,它具有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方面,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民的物质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衣食足而知荣辱,在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后,人们更加重视精神需要的满足,特别是作为人的权利、尊严、价值需要的满足。 (二)人本主义心理学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人本主义心理学的许多思想和观点散发着浓郁的人性光辉,它与我国目前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的新理念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和内在同一性。 1、人是人本主义心理学和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人本主义心理学把健康的人作为研究对象,从研究人的需要、价值等出发,强调人的中心地位,并把自我实现作为人的最高级需要,反映出人本主义心理学把人作为其研究目的。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优秀思想是以人为本,这和和谐社会不谋而合,建设和谐社会就要以人为本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和谐社会是把人作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发展与和谐成为和谐社会的两大坐标,而这都离不开人,人作为社会和谐的主体,即是社会发展的优秀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目的之所在。 2、人本主义心理学与构建和谐社会都强调整体研究的方法人本主义心理学反对脱离实际的纸上谈兵,主张心理学研究应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并主张用动态的整体观点研究社会生活中的人。他们反对孤立和客观的测量人的行为,强调要把我们自己的内在经验带入到心理学研究中去,在现实生活的情境中研究完整的人。而这一切都与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主张相同,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整体研究的方法,协调各方,共同发展,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人本主义心理学与和谐社会都倡导人的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人本主义心理学强调要研究对个人和人类的进步都富有意义的问题,反对心理学究中的无价值的烦琐倾向,认为心理学的研究应以对个人和社会有意义的问题为中心。他们倡导人的自我实现而自我实现者对社会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这不但表现在对他人具有强烈的同情心,愿意帮助他人,而且也表现在他把所有的人都看成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而他对这个家庭的存在富有责任。 4、人本主义心理学倡导的自我实现与和谐社会倡导的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一致性马斯洛认为,所谓自我实现就是不断实现潜能、智能、天资,更充分地认识、承认了人的内在天性以及个体内部不断趋向统一、整合或协同动作的过程。这和和谐社会倡导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具有一致性;和谐社会倡导的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全面发展人的劳动能力,包括人的体力和智力;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是指其对象性的关系的全面生成和社会关系的高度丰富,即个人积极参与各种领域、各个层次的社会交往,形成全面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能力;全面发展人的个性,是指有个性的个人与他人区别开来,表现为个人独创能力和自由个性的充分发展,即每个人的天赋、才能、志趣、意愿、特长等方面得到积极的、自由的充分发展。 三、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中人本主义的思想内核 (一)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当我们谈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人,没有人就没有社会活动,也就没有社会发展。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最终都是要使人民成为社会和历史的真正主人。所有的这一切都包含着人本主义心理学的思想。 (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采用人本主义心理学的方法和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践行中,无论是宏观决策还是微观方略,无论是总体布局还是内部结构,都应该坚持把人作为第一要素,用“以人为本”来检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视人的巨大作用,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要以人为中心,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培养和开发人的创造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构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五有社会,努力建设惠及十三亿人民的小康社会。这所有的一切的实现都可以在人本主义心理学中找到答案;一切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方法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法。 (三)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人的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标志之一。法国著名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佩鲁指出:全面发展应该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他认为:发展是“为了任何完整的人的发展,发展同作为主体和行为者的人有关,同人类的发展及其共同目标和显然正在发展着和演变着的目的有关。人本主义心理学强调理解人、关心人、尊重人、提升人、实现人的价值。人是人类所有活动的目的,人的生存、自由度和主体性的提升是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目的之所在。人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和归宿。我国为实现和谐社会目标所采取的科学发展观及一系列有利于民生的政策,时刻透露出这样一种信息:人才是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 作者:李双双单位:安徽理工大学 和谐社会论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谐社会论文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和”指平静、协调一致“,谐”有协调的意思。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状态,是中国人几千年的期望和梦想;和谐作为一种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比如《国语•周语》中有“声应相系曰和”的说法,这里的“和”指的是音乐和调。《国语•郑语》的“以它平它谓之和”强调了统一性。荀子则指出“和则一,一则多力”,强调团结力量大。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强调人和的重要性。此外,还有“和衷共济”、“协和万邦”“、百年好合”、“家和万事兴”、“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等说法。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破除各种障碍,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都得到尊重、创造活动都得到支持、创造才能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都得到肯定。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利益关系协调、民主法制完善的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之间出现了利益分化、利益矛盾突出的问题。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利益关系,首先要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努力。其次,要建立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群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体现公平正义,自觉维护安定团结,使全社会不同利益和观点的群体都能够合理分摊改革与发展成本,同时又能合理得到改革与发展收益和财富。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稳步发展的社会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必须有良好的秩序、稳定的机制做保障。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上,必然要求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必要的,但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把竞争推向极端,就会造成人心沦丧,道德败坏。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 (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要求人们按照科学发展观所指明的方向,能更文明、科学,更有远见地对待自然,自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建设既符合人自然生存,又符合人自身价值的自然文明与社会文明相互协调的社会。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意义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不断提出新的历史性课题,也不断丰富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认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的价值越来越突出,经济、政治、文化只是社会中的子系统。而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和特点,建设理想的社会本身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正是基于对社会认识的深化才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发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五位一体。这一过程,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我们党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邓小平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论述基本上是从物质文明和政治目标的角度去讲的,而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精神形态没有具体描述。社会和谐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和思路的创新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人们的劳动方式、生活方式和收入途径多样化了,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人们的利益要求、价值观念也不尽相同。从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历史看,多样性的存在和发展是有机体保持活力的源泉。但从社会稳定运行的要求看,又必须把多样性整合起来。多样化与统一化是一对矛盾,“和谐”就这种对立统一关系的反映。我们党管理社会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稳定有序的和谐状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理念和思路上的创新与发展。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目标主要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自身之间的和谐、人民和政府之间和谐,其根本途径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但关键是做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和谐。 (一)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首先,提倡绿色GDP,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绿色GDP能够更全面、更科学地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福利水平。用绿色GDP衡量各部门、各企业的领导干部的经济工作业绩,可以迫使各级经济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放弃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方式,采取环保、经济的高科技增长方式。循环经济按照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减量化、废旧产品回收再利用、资源再循环作为衡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准则,力图在不增加甚至减少初始资源消耗、不增加甚至减少污染排放、不破坏甚至恢复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其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和改善好生态环境。要在充分认识和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建设,治理水土流失、荒漠化、草地“三化”,同时,强化城乡污染治理,特别是重点流域、区域和海域的水污染、农田的污染治理。第三,加强教育,解决人自身的素质问题。通过全民的思想政治文化教育,树立正确的全社会共同认可的积极的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合理的生存态度和需要定位,选择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培养人们的环境伦理和道德,义无反顾地走永续发展的道路,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风尚。 (二)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重在经济利益上的均衡。重点是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以及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收入上的差距,逐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的稳态社会经济结构,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当前,我国社会的多种不和谐因素的存在,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除了境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与个人收入差距过大也有关系。国家必须在再分配中着重用税收等杠杆来解决好这个问题。合理改革税收制度,克服一些地方部门中出现的穷人税率实际高于富人的现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成果像甘霖一样普照到每个社会成员身上。 (三)实现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和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应该官民崇德,万众尚法、民主平等的社会,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和谐的社会。为此,必须实现政治权力的民主与共享,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真正体现主权在民,实现人民真正当家做主。中国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国家,缺乏民主传统,从国家权力到地方权力,到社会组织的权力,一直缺乏民主和分享的习惯。相反,长期存在着集权的传统,家长制的传统,窒息了社会的活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这是中国过去两千多年来一直停留在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原因。科学完善的民主集中制度,能够体现主权在民,是社会矛盾特别是官员与百姓、人民与政府矛盾的调节器,社会稳定有序的安全阀,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机制。要通过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创新管理组织、政策法规和方式手段,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度,把更多的国家权力还给社会,使各级政府真正做到政治上清明、公开、公正、公平,以法治政,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 作者:岳云强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和谐社会论文:多元民俗文化和谐社会论文 一、青海多元民俗文化中的和谐传统与特质 青海多元民俗文化中蕴含着极其丰厚的精神内涵,其中包含着许多有积极意义的思想观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就青藏高原多元文化这一整体而言,善、慈悲和爱是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和儒释道三大民俗文化圈中最主要的精神内核。与人为善、与自然为善是青海各民族一直恪守的传统。 首先,人与自然的和谐传统与特质。自然地理环境对民族文化的生成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青海各民族生活在青藏高原,高原环境对青海民俗文化的特质和内涵及其表达产生了重要影响。自然环境的严酷使得高原上的人们对赖以生存的土地更加敬畏,更加珍爱。牧民将草原视为生存的根本,禁忌任何破坏草原的行为;农民将土地视为生存的根本,收获之时举行仪式,感谢土地的馈赠。人们像对待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自然环境,在藏族的观念中,藏区处处是神山圣水,人们将这些赋予神性加以崇拜,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的自然神灵祭祀仪式和习俗,如转神山、神湖活动,生活在青海湖周边的蒙藏民族有祭祀青海湖的习俗。通过这样的习俗和仪式告诫人们,神山、圣水地域内为神圣之地,不得随意破坏和污染。蒙古族也将草原、土地视为地神之所在,禁忌任何对土地的不敬行为,每当牧民转场放牧时,一定会把生活留下的污迹打扫干净,受到破坏的草皮加以修复。土族每年的播种和收获时节举行仪式,祈祷神灵降福保佑,感谢自然的馈赠。撒拉族的“地震神话”故事告诫人们要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从自然,人要和自然建立和谐的关系,任意破坏自然最终会受到惩罚,其习惯法中也明确规定禁止滥砍滥伐、滥捕滥杀,严禁一切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高原生存的艰难使得高原上的人们对生命更加亲近和珍爱。把人、自然和一切生灵放在了同样重要的地位上,因而就不会对大自然无限度的索取,对动物无限度地杀戮。他们以对待神灵的情感敬畏和崇拜山川河流、花草树木,形成了“敬天惜地”的自然观。这种对待自然的观念和态度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存环境,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多元文化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人与人、社会的和谐传统与特质。青海各民族普遍奉行艰苦朴素的生活方式,对物质财富追求相对淡薄,减少了人际交往中的利益之争,形成了互助、协作、和谐的道德风尚和社会文化氛围。如藏文化中普遍将“慈悲、善良、自谦、和平、尊人、义务、知足等作为做人的原则”,[2]藏传佛教“三因说”强调自然、神与人和谐相处,形成了宇宙万物统一性、同一性和整体性的认识论,随缘任运、顺从自然、知足安适、忍耐克制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出世的姿态,远离争名夺利、好斗争强、谋取认识富贵的恶习,而追求顺从、忍让、清贫的生活倾向”。[3]儒释道文化“都要求信众止恶从善,善于分辨善恶、是非、真假,从而保持身心清净;……要有平等、真诚、慈悲、宁静的心态和温和、善良、恭慎、节俭、礼让的五德气质,涤荡淫欲、憎恚、焦虑、不安、疑惑等心智方面的骚乱不净。”[4]伊斯兰文化中也有很明显的和谐理念和内涵,如“你们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古兰经4:36),要求信众以和平善意待人,要诚信、宽容,提倡与人为善、与邻为伴、以诚相待、公平相处等。这些直到今天仍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信念和教义不仅能净化人的心灵,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还是青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青海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互补互惠,形成了团结友好、互相帮助的良好传统。如在经济方式上,藏族、蒙古族以牧业生产为主,为高原居民提供了大量畜产品,汉族、土族以农业生产为主,补充了畜牧经济的天然不足,回族和撒拉族的商业经济则非常发达,他们奔波在高原各地,在牧业区和农业区之间互通有无,从而形成了高原特有的民族经济互补模式。如在循化地区,“撒拉族不足的粮食、柴草需要文都、道帏等地的藏族农业区和回民供应,而藏族需要的蔬菜、果品、茶、布、工艺品等则由撒拉族和另族转运过去,并将藏族牧业区的羊毛等畜产品转运到外地。”[5]在经济互补的过程中,各族人民缔结了深厚的友谊,形成了和谐共存的传统,这种优良传统是青海和谐社会构建的坚实的历史和社会基础。 青海是我国一个特殊的自然与人文区域,有着多民族和谐相处的悠久历史传统。正如班班多杰所言:“青海位于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的结合部,北与西域、北方草原接壤,处于中原、西藏、西域、北方草原民族四大文化圈的交融地带,历史上来自中原的汉文化、中亚的伊斯兰文化、蒙古高原的游牧文化与青藏高原的藏文化,在这里长期碰撞、交融,文化类型多种多样,且互相浸润、涵化,形成了‘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甚至我就是你,你就是我’的异彩纷呈的民族文化亲缘关系,生动体现了多民族文化‘多元他者’、‘因缘和合’、‘和而不同’的相处原则。”[6]在多元文化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青海各民族人民在经济上互相依存、取长补短、互利互惠,在文化上互相交流、彼此交融、求同存异,形成了“和而不同”、“和睦相处”的和谐传统和特质。 二、青海多元民俗文化的重叠认同 文化认同主要是指各民族之间在文化上的相互理解和彼此沟通形成相互依赖,彼此尊重,形成“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之局面。青海多民族、多宗教影响下的多元民俗文化和而不同,和谐相处,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吸纳和采借,构成了青海民俗文化的多元认同网络。作为青海民俗文化载体的青海人,在多元民俗文化的场景中,其身份具有多重社会属性,如国家属性、民族属性、地域属性、宗教属性等,认同体系是重叠的。 首先,青海各民族的每个社会成员高度认同自己是中国人,是中华民族的一员,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应超越于其他认同之上。每个民族对国家拥有强烈的情感和高度的责任心。其次,文化往往跟一定的区域相关,既是同一民族的人,分布在不同的地域也会形成不同的文化风格,对地域文化的认同就是地域认同。各民俗文化圈内的成员隶属于不同地区,人们往往对自己的国家、家乡、故乡、出生地拥有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随着距离的越来越远体现的越来越强烈,认同的范围也越来越大,对故乡人和故乡文化情感也越来越浓烈。在世界范围内认同的是中国人,在全国范围内认同的是青海人,在青海范围内认同的是某个州县的人,在州县又认同的是某个乡村。这种认同的具体表现是对认同对象的成员及其文化的熟悉感、亲切感、安全感以及强烈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人们在建立地域认同时往往会淡化甚至忽视民族归属、宗教归属等。再次,青海是多民族地区,族群认同是其文化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汉、藏、回、土、撒拉、蒙古等民族的成员对自己和他人的民族身份有着明确的认识和定位,在交往时会互相认定对方是什么民族,或强调自己是什么民族,会自觉不自觉地遵守本民族的禁忌,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各自的民族文化也有强烈的热爱感和自豪感。最后,青海作为多宗教地区,藏传佛教、伊斯兰教、汉传佛教、道教等宗教对青海各民族的影响较深,三大民俗文化圈内的各民族在共同的信仰基础上建立起了文化认同,如藏、土、蒙古及部分汉族对藏传佛教文化的认同和尊崇,回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对伊斯兰文化的认同和尊崇,汉、土族对道教和民间信仰的认同与尊崇,这种宗教认同加强了各民族间的联系和文化认同,如信仰同一宗教的民族,其相互通婚的比例较高,社会交往也较密切,反之,信仰藏传佛教与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之间的族际婚姻较为少见。 “从历史时期以来,河湟地区各民族间就结成了文化上互相影响、互相渗透和互相吸收的多元多边的互动关系,这种文化互动与河湟地区共同体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紧密相随并产生了重要影响。”[7]青海各民族多元民俗文化的共生与融合体现在宗教信仰的吸纳与采借、饮食文化的兼容并蓄、服饰文化的取长补短、文化艺术的共有共享等多个方面。[8]青海各民族间形成的这种文化共生与融合现象是和谐社会关系建设的前提条件,有效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是“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文化观的生动诠释。 三、青海多元民族文化的凝聚力和内聚力 文化凝聚力是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特定文化对共同体成员之间形成的统摄力、吸引力、感召力以及共同体成员之间形成的亲和力、向心力。文化凝聚力和内聚力是社会发展的巨大的潜在动力。文化凝聚力和内聚力能够塑造道德规范和进取向上的价值观。青海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民俗文化凝聚着青海人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青海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钟敬文先生说:共同的民俗信仰和习惯常默默地把跟别的成员的行为、心态牢牢地凝聚在一起,这是一种想象不到的、神秘的文化凝聚力。它不但要使朝夕生活、呼吸在一起的成员被那无形的纤绳捆束在一起,它也把现在活着的人和已逝去的先辈联结在一起,而且还把那些分散在世界各地五大洲的华人也团结在一起。 青海的多元民俗文化圈自形成以来,便具有规范社会群体、维系和凝聚社会群体成员的功能,具有较强的内聚力和向心力。首先,优秀民俗文化塑造道德规范和进取向上的价值取向。青海各民族的民间文学、传统曲艺、仪式礼仪等民俗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知识、哲理、伦理、道德,是民众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些优秀文化传统在无形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凝聚着人心,劝诫人们向善避恶、和睦相处,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塑造向上进取的道德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传统节日民俗和共享文化事象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在全国性的节日中,各族人民的节日饮食、仪式、庆祝活动大同小异,大家在和谐统一的欢乐气氛中加深了对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从而凝聚了人心,加强了团结。而在民族传统节日中,本民族成员们聚集在一起,膜拜同样的神灵,举行同样的仪式,展演自己民族的文化,无形中加强了民族内部的凝聚力。再次,优秀的民俗文化传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如伊斯兰教文化圈内的回族、撒拉族、保安、东乡等民族,由于都信仰伊斯兰教,对彼此的认同感很强,凝聚力也很强。最后,优秀民俗文化增强社会的内聚力。过去,青海的民间组织较多,广大农村的许多村庄都是以宗族为优秀发展起来的单姓村,宗族组织的势力较大,如撒拉族的“孔木散”,而以寺院和清真寺为优秀的宗教组织影响也较大,如回族撒拉族的“者麻尔提”。此外,还有一些为举办社火或庙会而临时组织的民间组织和民间宗教组织,如汉族的火神会、土族的排头和嘛呢会等。这些民间组织不仅起着维系宗族、社区的社会秩序,规范和约束成员行为的作用,还加强了宗族、社区成员之间的交往与联系,强化了宗族和社区的凝聚力。 民俗文化既是社会生活的普遍存在,又是一种隐性的社会文化规范,它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规范、维系和凝聚社会群体成员的作用。文化“却像一只无形的手,无形中支配着社会群体中每个成员的行为举止和心理意识,从衣食住行到婚丧嫁娶,从社会交往到精神信仰,人们都在不自觉地遵从着民俗的指令。”[9]民俗文化具有规范性和维系性,它对社会群体的“软控”是一种有力的深层控制,它对社会群体文化心理的维系更是根深蒂固的。 四、结语 青海是一个地理的概念,也是一个文化的概念。这里生活的各民族共同谱写了青海的历史,共同创造了青海地区灿烂的文明,青海多元文化的交融汇合,为该地区文化的繁荣、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和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奠定了基础。各民族都为维护这里的安定团结、繁荣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这种正向的社会心理环境使得青海各民族形成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和睦、民族尊重等积极的社会心理,是青海和谐社会建设的民意取向、心理共识、思想准备和文化基础。这些为我们今天构建和谐青海奠定了坚实的民族基础,构筑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淀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在青海和谐社会构建中,青海的多元民俗文化不仅给这一区域的文化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文资源和强大的精神动力,还以其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对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而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集体无意识”的力量。 作者:韩喜玉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和谐社会论文:施工企业工会和谐社会论文 一、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快企业整体发展速度 1.1企业应当加快市场竞争制度的引进速度,以市场规律作为其基本工作准则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基于施工企业工会而言,应当重视三个方面:①提高自身认识,始终支持企业改革,并投身入改革实践中。“发展”不仅是国家及各企业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各种问题的必要前提,同时也是所有员工获取利益的重要方式。因此,若改革程序能够推动企业发展,还能为企业及员工带来更多利益,就应当始终支持改革。②深入至员工群体中,合理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宣传改革意义、途径和相关政策,有利于引导员工解放其思想和转变其观念,对于有效处理改革、稳定以及发展之间的关系起着重要意义,同时还能推动员工参与至改革活动中。③改革实践活动中必须有效维护员工的稳定性与完整性。改革以稳定作为其基础,因此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有效解决各种不利因素,推动改革活动的顺利开展。 1.2加大员工整体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其劳动技能①以加快企业整体发展速度为基本主题,针对性的举办各种培训活动,并在此过程中突出各岗位的特征,以此方式提升培训效率。通过提升员工岗位技能,有机结合员工的思想道德与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劳动技能、道德素养以及学识水平,从而提升其综合素养。②加快工作创新步伐,大力寻找各种新载体与新技术,重点提升员工素质。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内部可以举办各种群众类经济创新活动,用以提升员工生产能力与经济服务水平。③建立起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教育培训计划,并明确教育培训基本内容与整体目标,推动培训工作朝着多途径、层次化、类别化方向发展。 二、以和谐生活作为基本着力点,构建企业内部和谐社会 2.1维护所有员工合法利益 ①加强和企业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及配合,着力解决员工最为关心和最为现实的问题,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员工基本利益的行为,使之感受到来自于企业的关心,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向心力以及凝聚力。②给予管理干部、施工队伍等宣传各项法律与法规,贯彻与落实教育活动与监管活动。以法律宣传的形式,有助于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使之自觉地保持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行[2]。③推广与落实平等协商机制,确保劳资双方能够自主协调其内部矛盾及有效处理其利益关系,从而到达共同发展的目标。 2.2加大力度建设内部控制制度 由于各行施工企业工会具体情况存在着差异,所以其内部控制制度也应随之进行调整,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已成为构建企业内部和谐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保障。(1)施工企业内部需要定期组织员工召开职工大会,督促职工代表履行其各项职能,确保员工民主监管权力、创造能力、工作积极性等均得以有效发挥。而针对与员工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各项重大决策、改革措施,在其正式出台之前,应当接受职代会的讨论及审议,以尊重员工民主权利作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员工能够充分表达其意愿,通过深入吸纳基层员工的意见及建议,有助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2)始终坚持厂务公开机制,通过寻找厂务公开新型载体、新型渠道以及新型方案,确保企业在进行经济决策、经营管理等事项时能够达到公正、公开的标准,并接受所有内部控制制度员工的全方位监督。(3)给予所有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及教育,以此方式引导员工维护自身利益,根据既定程序合理表达自身诉求,并在法律限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自身民主权利,以法律手段处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各种矛盾。(4)提升职工代表整体培训力度,通过提升其民主管理意识与能力,赋予其建议权、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审议权等,通过集思广益,实现构建企业内部和谐社会等目标。 2.3构建企业内部和谐气氛 构建企业内部和谐气氛可以从以下几个环节进行。 三、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整体素质,推动构建企业内部和谐社会 ①提升领导干部专业素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人生观。通过深入学习与研究,促使领导干部以政治角度作为出发点去分析各种问题,并提升其问题处理能力,有助于构建企业内部和谐社会。②领导干部应当不断熟悉及学习各种生产工艺、管理技巧及法律知识,通过提升其工作能力,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优良的人才储备[3]。③密切联系所有员工,不断提升其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关心职员、信任职员。在面对职员出现的各种问题时,应以支持与鼓励的态度勉励职员,帮助职员克服难关。④有效掌握各种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用以提高自身工作水平,从而实现构建企业内部和谐社会整体目标。 四、结束语 构建企业内部和谐社会不仅符合时展潮流,同时也是响应国家号召的直接体现。基于水电工程局工会而言,在构建企业内部和谐社会实践活动中,应当有效发挥其基本职能,通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以和谐生活作为基本着力点以及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整体素质,从而加快企业整体发展速度,并且构建企业内部和谐社会,推动企业各项经营实践活动的有效进行。 作者:郑荣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 和谐社会论文:家庭优良传统和谐社会论文 一、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与传统道德教育的相关性 (一)中国优良传统道德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体现早在我国先秦时期,法家便提出“绳不绕曲,法不阿贵”,违法犯罪,不分高低贵贱,一律绳之以法,讲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传统道德中又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权力制衡,这是我国传统文化中追求法律公正的直接体现。也是保障礼法自上而下有效实施的重要规范。因此,即使是在君主专制社会形态下,传统道德文化也不乏对于公平正义的思考。 (二)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体现我国儒家正统思想对于“仁爱”和可守诚信的追求,一直延续到现在为人们所推崇,具体体现有;“仁者,爱人”博爱思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关怀;“四海之内皆兄弟”的胸襟;“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具体体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教育终极追求。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直到今天都引导着人们胸怀天下,博施济众,追求真善美,维护道德与法律的权威。在恪守诚信方面,有“民无信不立”的道德要求,也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的道德批评,就是要警示人们做到表里如一、真实无妄,友善待人,不自欺欺人。 (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体现我国古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保护自然环境,但是在与自然和谐共处方面,却早已有法,我国的传统农业因地制宜,因时而动,不违背自然规律,适应农时节气的春耕秋收,“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的可持续性利用自然,甚至对自然神灵的敬畏,都为今天我们有效利用自然,开发自然,保护环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引领与思考。由上可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求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均有体现,因此,学习中国传优良统道德文化有利于帮助我们认识并践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播道德文化,弘扬和谐社会精神有着重要作用。 二、家庭传统道德教育的特点与作用 家庭作为最小的一个教育单位,也是分布最广泛的单位,每个人都从家庭成长,并且受家庭成员的影响,期间包含了口耳相传,也包含了身行示范。在较长时间耳濡目染中,家庭教育便成为最有效的教育手段之一。 (一)家庭传统道德教育覆盖面广泛家庭是每个人出生成长的地方,是人走向社会的起点,因此,人们多项素质、技能都从家庭教育中受到启蒙,家庭传统道德教育内容覆盖面非常宽泛,仅就道德而言,家庭教育包含了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多个层面的内容,具有其他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可替代的多面性。家庭传统道德教育的对象是每个家庭成员,因此从教育对象上来讲,涉及到了参与家庭生活的每一个人,受教育队伍的规模也是其他教育组织难以企及的。 (二)家庭传统道德教育时间长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参与家庭生活占据了他们相当多的一部分时间,在家庭成员互动的过程中,道德被不经意的在家庭成员间传递出来,比如通过关心交流传递出父慈子孝,通过做家务传递出责任与分担,通过家长的文明言行让孩子学到礼貌,通过孩子在学校的知识也使家长学会垃圾分类的新方法等。道德教育被不经意间进行,文明言行也在耳濡目染中养成。长期的家庭生活会使家庭成员间形成很大程度上类似的道德观和道德言行,这便是家庭传统道德教育的伟大力量。 (三)家庭传统道德教育效果更深刻与学校教育不同,家庭传统道德教育的途径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其具体教育形式既包含了口耳相传,更多的是身行示范。有时候家庭教育的初衷与目的并不明显,也许只是家庭成员无意的语言或行为,但是却起到了积极深刻的教育效果,因为这种教育效果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是受教育者乐于并积极主动接受的,因此比三令五申的说教来的更有实效。 综上所述,我国优良传统道德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精髓有吻合之处,家庭教育在道德传承上有其特有的优势与深刻效果,如果能把家庭传统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结合,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就能在最广的范围内进行传承,并且产生更加良好的效果。 作者:冀俊平 单位: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和谐社会论文:和谐社会文化建设论文 一、关于“和谐社会”是否可能的若干启示 “和谐社会”是否能够创造?这是我国从古至今不断探讨的问题,历史上各名家也是争论不断,例如:孔子就相信,和谐社会是能够实现的。在他的生平中,他认为人性本善,只要政府官员能够秉承孝道,必然能够智能正确执政。而通过对人们施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培养他们的孝道仁德意识,必然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又如:孟子认为人们均有一颗怜悯的心,只要国家管理者能够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和谐社会也必然能够实现。用现代话语来表达,两位圣人认为人性中本身就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材料,只要 领导者身体力行,因势利导,满足人的必要物质需求,同时,加强道德教育,和谐社会是可以建成的。 但是“性恶论”者则认为,人性皆恶,并且与秩序相冲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类冲突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也就是说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同时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利益需求的基本满足,第二是社会道德对人性的约束和改造。 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措施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优秀。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上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培育“四有”公民作为根本任务,把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途径。和谐文化建设强调“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精神支撑”,强调要培育和谐精神,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注意促进人的心理和谐等,都突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 第二,坚持科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一体不可分割、不能缺少的重要一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进步、全面发展的新型社会形态,科学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实现形式。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文化,就是要使思想建设和文化创新服务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推进和谐文化建设,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与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机统一。同志指出:“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人越全面发展,社会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又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这两个历史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 第三,坚持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必由之路,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必由之路。这就要正确处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文化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先进文化与传统文化、人类有益文明成果特别是西方文明成果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 第四,坚持民主法治。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在建设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培养文明道德风尚、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方面,都应当注意在采取一定措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和谐文化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同时,引导人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和制度建设能力,推进思想文化生活有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邓小平同志当年指导“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为我们在这个方面的探索树立了典范。 三、加强机关精神文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把精神文明建设同政治理论和政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1.具体指导和总体引导相结合。精神文明教育中,把具体指导和总体引导有机地结合起来,将精神文明教育的内容和要求细化,分解为具体实在的教育课题,又紧紧围绕“为谁话着、为谁工作、为谁当官”等根本性间题,着力加强人生目的、人生评价、人生追求等总体观念倾向的引导,使教育既贴近千部、群众实际,又始终有主线贯穿。在人生观教育中,围绕“做什么样的人”的主线,进行“做有理想信念的人”、“做爱岗敬业的人”、“做克己奉公的人”、“做忠诚老实的人”等教育,使观念引导小中见大,富有针对性和思想性,使干部、群众喜闻乐见,从中受到刻骨铭心的教育。随机指导和系统引导相结合。人生观的确立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运态发展过程,观念引导必须循序渐进。要针对干部、群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现实间题与思想观念的变化,不失时机,不拘形式地进行随机教育,由事到理、点点滴滴地熏陶、启发、潜移默化,提高觉悟,使大家“于细微”之处得到精神力量;另一方面,要按照干部、群众在确立人生观过程中思想发展变化规律,抓住一个时期的主导动机,有计划地主动安排教育,较为系统地推进观念引导,由理到事,提高干部、群众认识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自制力,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成缺。只有加强随机指导,精神文明教育才能“短、平、快”地渗透到干部、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中去。如果满足于这一形式,忽视系统引导,会使教育零散无序,缺少集体性,难以使他们完整连贯地受到教育,也不利于把随机指导点滴渗透效果贯连成线,形成系统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唯有把两种形式紧密结合起来,互为补充,才能收到相得益彰的效果,使精神文明教育不断深入。 2.观念引导和行为指导相结合。精神文明教育的目的是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干部、群众的行为,在新形式下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坚定地朝“四有新人”的目标要达到此目的,不能离开正确的思想规范和调节干群的行为。观念引导是行为引导的基础和前提,而干群良好行为养成是一个反复实践的过程,观念引导并不能代替行为指导。在精神文明教育中,应注重把思想观念上的引导适时落实到行为指导上,使干部、群众既知其然,又行其然,仅弄清基本道理,分清是非界限,明白善恶、美丑、荣辱,而且知晓应当怎么做,不应怎么做,自觉遵守道德法律、纪律等规范,懂得怎样做人、怎样为官,做到知行统一、学用一致。只有这样做,精神文明教育才能见诸实践转化为物质力量,切实起到净化风气、弘扬正气的作用,有效地推动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 3.政治信念教育与实践相结合。要利用机关政治学习这个主线,把理想信念落实到行动上。理想信念不是空洞的,它的实在内容是通过人们的工作实践和言论行动表现出来的。人们的社会实践是检验和判断理想信念坚定与否的根本标准,又是树立坚定理想、信念的源泉和动力。只有这样,理想才能成为最切实的真正理想。光说不干,光想不干,或者光想大目标,不干小事情,理想就是空洞的、抽象的,令人可望而不可及的空想,也就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实现理想,不能靠“天上掉馅饼”。理想不能只是写在纸上,停在嘴上。而要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从眼前做起,扎扎实实地干下去。一个人只有把理想信念扎根于社会实践中,理想信念才有厚实的土壤和牢固的根基。因此,要坚定理想、信念,就必须把信仰和理想落实到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去,把今天的努力和远大的共产主义目标联系起来。高楼大厦是靠一砖一瓦盖起来的.在自己本职岗位上做砖、做瓦,脚踏实地踏实工作。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像孔繁森那样,从自己平凡工作岗位和日常生活中做起。为实现共产主义贡献光和热。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同志所讲的,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二)把精神文明建设同机关实际工作结合起来 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优秀,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为民服务的教育为优秀,以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和奉献社会为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努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支持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做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判,以主人翁精神改进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同时还要在全体干部中,提倡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爱公益的良好风尚。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始终坚持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宗旨来正确处理好这六面的关系。 总之,我国在进入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历史篇章,结合“以人为本”的主线,不断加强各方面的调整,以此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快速发展。 和谐社会论文:工会组织构建下和谐社会论文 1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带头作用 工会可以密切的联系群众,可以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责,而且可以发挥出工会组织纽带与桥梁的重要作用。工作是联系党政与群众的重要纽带,可以在复杂的社会化解下,增强人民的凝聚力,当前社会中,企业对人力资源需求在不断扩大,社会的劳动体系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所以,充分发挥出工会组织的带头作用,可以将广大的职工与群众吸引到工会组织中,可以更好的协调劳动关系,还可以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实现了社会的协调发展,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工会作为服务群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会要协调好对于特困职工群体工作的救助工作,要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还要改善贫困职工的生活,增强工作组织人的职能,将以人为本作为服务的理念,还要真心实意的为群众解决困难,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口碑。(2)工会要做好形势教育的宣传工作。想要充分发挥工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需要树立以大局为重的观念,还要将组织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考虑,切实解决问题,还要根据当前形势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其人们认识到建立工会的好处。 (3)发挥工会的信访作用。工会还具有疏通言路的作用,可以在政党与群众中架起一道桥梁,是信访渠道更加畅通,所以,相关的相关工作者一定要做好来访工作。接待来访人员的工作者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所以,工作人员在平时也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还要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职业素养,对社会当前形式也有一定把握能力,只有提高知识水平,还能提高业务能力,只有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才能有效化解基层矛盾。 (4)做好协调保障工作。在企业中建立工会,要围绕企业的发展开展各项工作,要以提高企业员工的利益为前提,还要保证工会管理的民主性,工会人员可以进行民主监督,而且工会的各项决定都要得到群众的支持,要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还要多做实事,为职工谋取更多的利益,积极协调企业中各个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工作,降低各个部门以及职工之间的矛盾,还要解决职工的业务分配工作,保证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还要协助企业领导做好员工思想改造工作。 2充分认识工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的优势作用 2.1工会巩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巩固。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的积极性、能动性,特别是主人翁精神的充分发挥,直接影响着我们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 2.2工会为社会主义执政党奠定坚实的阶级基础 工人阶级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党的阶级基础的牢靠或坚实与否。一方面通过工会使工人与党保持畅通的联系,不仅使工人的利益、愿望、要求能及时地反映给党的各级组织,而且使党的决定、意见也能不耽搁地传达到工人当中去;另一方面通过工会做工人群众的工作,尤其是努力提高工人的素质,以巩固和加强党的阶级基础。 2.3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 工会的社会作用,就是要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出发,合理调节劳动和资本、劳权和产权、工资和利润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两极实现互利双赢,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工会所具有的其他社会组织无法取代的功能。 3工会组织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完善维权机制 3.1根本途径:法制维权 要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特别要注意突出工会对职工权益的“维护”职能,认真抓好集体合同制度、工资谈判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制度、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劳动纠纷仲裁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3.2基本任务:奎面维权 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是全面性的。一是要维护职工的生存权,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基本工作条件,尽可能避免职工的身心健康受到任何损害。二是要维护职工的经济权,撮重要的,就是让职工能够平等地获得劳动报酬。三是维护职工的政治权,让广大职工群众有地方、有机会说真话、说心里话,有权利、有途径参与本单位、本部门的重大决策,有条件、有责任对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和决策提出批评或建议。四是要维护职工的文化权,最重要的,就是要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及其家属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享受文化创造的成果。五是要维护职工的发展权,总的原则,就是确保各单位、各部门和所有职工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 3.3首要关键:源头维权 从源头上维权.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关键。一方面,在制定涉及职工群众权益的法律或制度时,要广泛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并充分吸纳其中的正确建议;另一方面,具体的单位或部门在作出各种事关职工群众利益的决策时,要首先开展调查研究,使之能代表最大多数人们的意愿或要求。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工会对构建和谐社会重要促进作用,工会是连接政党与群众的重要纽带,可以增加社会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切实解决贫困职工的生活问题,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可以在社会中形成一股正气,也可以笼络人心,形成工会独特的优势,成为不可代替的社会组织。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相关人员还需要找准突破口,要积极组织群众加入改革事业中,履行组织人各项维护职责,这样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口碑,才能推动和谐社会更快的建设。 作者:陈丽华 单位: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
科学技术论文:任务导向教学科学技术论文 一、什么是任务导向教学法 任务导向教学法又称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以任务为主要驱动力,引导学生完成学习过程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师要在教案设计和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完成“任务”来达到教学目的。任务导向教学法与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相比较,具有以下优势。 1.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任务导向教学法能够使学生边学边用,把抽象的理论知识变为具体的事物,把单调的教学活动变为生动的学习过程,让学生乐于尝试、操作和掌握。教师通过设置一些具体、有趣的“任务型”,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每完成一项任务,都会产生成就感和自信心,为进行下一步学习增加动力。 2.有利于学生建构刑事科学技术知识体系。在任务导向理论的指导下,教师通过教学设计,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始终面对着任务进行操作。基于能力培养和实践性的知识学习,能够使学生顺利地建构比较完善的知识理论体系。3.有利于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导性。任务导向教学法,提倡学生在学习过程的自主性,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彰显,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学的主导者转变为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指导者和咨询者,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获得了更多的决策权和自由。 二、教师角色在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的转变 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学习的自主性更明显;而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学生从传统教学中围绕教师的讲授开展思维活动转变为学生通过自己的发现、学习、思考获得知识和能力。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学生的这种自主性更突出。当教师确定了相关的实验项目和任务后,学生通过一些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观看教师演示进行模仿。在模仿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在无法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下,就会自己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减少了讲授的时间,多观察,多让学生动手。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教师要侧重于做好以下工作。 1.实验项目和实验任务的设计。这主要是强调在教学的准备阶段,教师要认真设计实验,实验项目的开展必须依据公安实践中刑事科学技术员所必须的技能进行,实验内容和任务要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开发。实验要具有一定的难度,适合学生开展研究,但也不能让学生无法完成实验,应让大部分学生通过努力,可以完成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实验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如果学生对所开展的实验有浓厚的兴趣,则可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展,还可以为后续的实验教学带来便利。 2.注意在实验过程中的组织和引导。刑事科学技术的大部分实验是以小组形式进行的,小组合作是任务导向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着互补、协调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分组、整合,组织学生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任务。其次,在解决问题的心理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勇于探索,敢于面对挫折、迎接挑战;在学习方法的指导方面,教师要负责引导学生与时俱进的对学习方案进行调整,随时根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进行微调;在学习价值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感悟学习过程中的科学探究精神、社会责任感。 3.及时进行学习评价。学习评价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进行反思,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无论是对知识本身的学习、专业能力的培养,还是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都具有巨大的作用。学习评价形式的多样化,内容的可选性,也可使同学能够真正从评价中获得收获。 三、任务导向教学法的基本教学模式 应该说,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完全固定的,但从一般的教学规律出发,根据刑事科学技术实验课教学的特点,我们可以按以下的步骤实施:课前准备—下达任务—完成任务—作品展示—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 1.课前设计和准备。教师首先要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根据教学内容设计若干任务,并要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兴趣爱好、学习能力、纪律情况、学生特点进行全面地了解。从已经设计好的众多任务中挑出适合教学对象的学习任务,根据任务准备教学课件、学生分组设计、教学设备、教学材料等;学生在任务导向教学法中,也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知识的准备、协助教师分组、协助教师准备教学器材和材料等,学生参与准备工作,可以更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优化学习过程。 2.布置实验任务。学生进行正式实验前,教师要把设计好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并讲解实验的内容、原理、具体任务。对于一些难度较大,学生不容易掌握的实验,教师要先演示实验的步骤和实验的方法,演示过程中,教师可以穿插提问,引起学生思考;也可以教师演示后,让个别学生再次演示实验过程,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学生通过观察,产生研究欲望。 3.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师在引导学生基本掌握了完成实验任务的思路与方法后,根据学生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导学生完成教师下达的实验任务。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巡回指导,无论是取得好的实验结果的同学,还是实验有一定问题的,教师都要引导学生通过知识与实验的联系,对原理、方法融会贯通,使学生真正从实验中受益。 4.成果展示。在各小组完成实验任务以后,要每组选派一名成员将本组的学习成果进行交流、展示,其他小组可以就不同的观点和结论进行讨论甚至申辩,在思维火花的碰撞过程中,丰富学习的体验。而后,教师对学生交流讨论的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引导学生把个别的、零散的观点整合、归纳,把对实验的理解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教会学生如何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学习过程进行反思,以便对下一次的学习设计进行优化、改进。 5.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任务导向教学的最后阶段是教师进行总结回顾和学生向教师提问,对于那些在实验过程中或实验后,仍有疑问没有解决的学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向教师提出疑问,以获得教师的指导帮助。此时,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在对理论知识理解的基础上,联系现实生活,做好理论到实践的回归。在总结回顾过程中,发现学生实验没有达到要求或者有的学生还有进一步钻研欲望的,可以指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开放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实验,最后达到实验学习的理想结果。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整个实施过程,就是一个“理论—实践—理论—实践”的循环上升过程。通过实验,使学生真正理解课本知识,把今天的学习与今后的工作联系在一起,把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在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同时,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同时,为学生学会学习刑事科学技术知识提供一条重要途径。 作者:程勇单位:浙江警察学院 科学技术论文:科学技术道德教育论文 一、科学技术与道德的内涵与关系 1.两者内涵。科学技术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主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进行研究和探索的一种活动,是发现和发明的统一体,它的最高目标是求真。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现象,它为人类的行为提供一种规范和准则,并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它是通过人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起作用的。情感、美好、幸福等一切“善”是道德存在的力量之源。科学技术与道德是物质和精神的关系,是真善的关系,两者的完整结合必然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可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矛盾正在日益凸显。 2.两者关系。在中外思想史上,对于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关系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一种是科学技术与道德相斥论。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科学与道德是对立、排斥的关系。他们认为科技的发达只会给人类带来更多灾难,与此同时也将伴随着道德底线的降低和道德思想的堕落。另一种则是培根等学者支持的科学决定论。他们认为科学的力量是无法估量的,而科技的成熟自然会给人类带来益处,从而进一步提升人们的道德素养。他们把科技进步看作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上述两种观点有些片面。科学技术与道德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科学技术是人类所积累的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客观世界的行为及其规律,而道德,则是反映人自身的行为规范以及人和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二者被赋予不同的社会功能,并存在于不同领域。科技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它使得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观念得到提升,道德情感得到升华,并促成了良好的道德行为与规范。而进步的道德观,也在精神力和文化观上积极推动和支撑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互利共生。因此一方面,我们决不能因科技革命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而对社会的道德教育持悲观情绪,持无所作为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会自然改善和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这会导致对伦理道德教育的忽视。总之,我们不仅要瞩目于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而且还应当重视通过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们的思想和道德有长足的发展,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二、科学技术对道德的影响 1.科学技术对道德产生的利处。科学技术为促进人们对伦理道德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它的发展使人们传统而保守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得以改变,并逐步地渗透进道德情感中,使之得到升华,人们的价值观渐趋科学、合理,并促进了智慧的生成,进而带来了很多创新,又进一步带来了科技的更新与社会的发展。 2.科学技术对道德产生的危害。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物质文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类征服自然的力量。科学技术所表现出的工具理性转化为操纵人类一切生活的手段时,人自身也成为工具理性所任意摆布和支配的工具,人为物所奴役,失去了各种精神的追求。于是出现了以下一系列的问题。计算机的兴起与网络技术的繁盛,使得世界越来越虚拟化、隐蔽化,网络的不真实引发了很多道德伦理问题,如网络欺诈、网络色情……青少年更是整日沉迷在游戏与聊天中不能自拔,甚至出现亲情淡化冷漠现象,更有甚者走向自杀。网络像一根纽带,联系着人们的方方面面,但也像一堵墙,导致了人际关系的疏远。生物技术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伦理难题。基因技术使人类揭开了遗传的秘密,也为人类疾病的医治带来了希望,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相当多的问题。人们利用基金技术来“设计和制造后代”,克隆人的商品化、商业化,还有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人们失去了自己的精神家园,心灵的空虚、恐怖、焦虑和绝望成为了当代人的精神面貌。科学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它运用得是否得当合理,这是科学技术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为它的工具理性价值必须有一个正确导向才能使自身优势实现最大化、最优化。而伦理道德正是这样一个人文精神工具,所以,我们应当用伦理道德去关怀科技,对它进行规范和导向,才能使其真正服务于人类,服务于社会。 三、如何进行人类伦理道德教育 1.从知识出发,形成哲学思维方式。正确的哲学思维方式是一种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精神武器。早在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就说过:“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这一点已为科学发展的事实所证明,我们应当努力使这种“最重要的思维形式”成为人们普遍掌握的思维形式。只有掌握辩证的思维方式,才能正确认识、说明和把握以空前速度向前发展的客观事物,才能认识任何事物都不是永久不变的,从而树立变革的观点和革新的精神。不能把任何一种知识奉为绝对真理和固定的信条,除按常规一点一滴积累以外,还要打破旧规范,树立新规范。我们应具备辩证法的独立性、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思想,使自身具有独立思考的精神,也要加强马克思主义道德研究,并对西方的道德思潮加以选择性地吸收,突破传统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2.从情感出发,提高自身道德观。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也是人的一部分。在进行道德教育时,我认为应从基本生态伦理出发,使人们善待自然,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健康的、理性的关系。要让人们懂得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不能仅从科学技术是否可行和合理性的工具理性出发,还必须要有伦理道德上的考虑,要改变征服和索取的观念,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维持和发展自然的可再生能力。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协调,还取决于人与人关系的协调。道德教育首先要着力培养人们的一种共生观念,有限的自然资源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只有协调相处、同舟共济,才能共生共荣,获得人类的持续发展。应该使每一个人自觉地将自己纳入于整个世界、国家、民族、集体中,亦即整个类中来规范自我发展的一种具有类本性的道德观念和准则,将人类道德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 作者:刘洋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科学技术论文:煤炭开采科学技术论文 1煤炭开采的科学技术特点 1.1煤炭开采机械化水平 煤炭是在地底下经过几十年的地质作用转变而成的,它质地坚硬,且开采主要是在地下,因此需要采用机械化作业。这样不仅效率有保障,还能节约人力成本,降低事故发生率。当前的煤炭开采大部分实现了机械化,特别是国有大型煤矿,这些企业资金实力雄厚,有能力购买大型的开采设备,机械化水平比较高,能够建立一整套的煤炭开采管理的体系,为煤炭企业树立了榜样。而对于基础设施相对较差的中小型煤矿,这些企业资金薄弱,无力购买先进的机械设备,配套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又加之这些地区有较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劳动力的大量使用也阻碍了煤矿开采的机械化水平。机械化开采技术的应用是煤矿开采的重要手段,机械化程度和装备水平越高,安全性就越有保障。因此,要不断提高煤炭开采的机械化水平,从而确保煤炭开采的高产高效。 1.2煤炭开采与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与土地、水等环境资源紧密相关,在煤炭开采技术的使用中,或多或少的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煤炭的开采会破坏矿区周围的土地、植被、水、草原等自然环境,容易造成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对水资源和空气产生的污染尤为严重。煤炭开采可以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露天开采是在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煤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采掘不但破坏了大量土地,在使用大型移动式机械设备进行穿孔爆破时,会产生诸如粉尘、有害有毒气体、放射性气溶胶等尘毒污染,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在进行地下开采时,一般要先抽出煤层以上的地下水,这样会破坏地下水的水质,并会产生一定的矿井水,亦会排放出洗煤的废水。在开采的过程中,机械设备也会产生各种废弃的油料,污染水源,矿井排放的污水排放量大,所含成分复杂,不仅会污染附近的地表水体,破坏地下水资源,甚至还会威胁到整个矿区的生态系统和人类自身的用水安全。因此,要采用现代的开采技术管理手段,减少煤炭污染物的排放,减轻煤炭开采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1.3煤炭的安全开采技术 我国煤炭的分布状况影响着煤炭的安全生产,受资源赋存条件的限制,很多煤炭的开采都是采取地下开采的方式。这样的开采方式不但劳动生产率比较低,成本较高,而且在开采的过程中极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常见的就是矿井瓦斯爆炸,矿井中的甲烷与空气作用产生的激烈氧化反应就会发生爆炸。爆炸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还是很多矿井安全装备配置不足,制定的“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未得到完全落实。瓦斯爆炸不仅会破坏机械设备,损坏巷道,还会产生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亡。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煤炭开采技术的安全性。 2关于煤炭科学开采的管理 2.1成本管理 受生产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煤炭开采的成本管理有其特殊性,煤炭生产有掘进、回采、井下运输、排水、地面运作等环节,开采成本较大。购置先进的开采设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煤炭生产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矿工协助才能完成,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资源成本,这两者的花费就占据了煤炭开采成本的很大一部分。企业开采煤矿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因此,要降低煤炭开采的成本,就要投入更多的大型设备,依靠科技,逐步提高开采的机械化水平。此外,要减少下井矿工的人数,尽量采取机械化作业,培养综合素质较高的矿工,并适当采取激励机制,关心矿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矿工的基本利益,让矿工安心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留住煤炭开采的专业人才。通过这些措施,减少煤炭开采管理的成本支出,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2.2安全管理 煤炭开采是一项劳动强度极大、危险系数极高的一项工作,保证煤炭开采的安全性至关重要。要想确保煤炭开采过程中的安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强化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配备专门的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降低设备的故障率,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②强化矿工的业务技术素质。煤炭的开采需要矿工对设备进行操控,这就需要采取各种方式提高矿工的专业技术能力,管好、用好开采设备。要经常对矿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同时学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③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很多时候瓦斯的爆炸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很多矿工违反有关规定,在矿井下抽烟、违章放炮、明火作业,这些都极容易引起瓦斯爆炸。因此,在矿井中作业,一定要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煤炭安全开采的重要举措。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矿工的安全意识淡薄,要通过宣传、学习、培训,强化矿工的安全意识,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定时进行专项检查,增强督查的时效性,确保煤炭的安全生产。 2.3经济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煤炭经济为主的单一型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转型势在必行。煤炭资源开采如何才能在转型的大潮中创新发展,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由于煤炭资源不可再生,煤炭开采是一种落后的、掠夺式的生产方式,煤矿企业要想持续发展就必须发展绿色循环经济。长期以来,我国的煤炭开采存在着采易弃难、采厚弃薄的问题,煤炭资源的回收利用率比较低,不仅浪费了资源,还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所谓煤炭循环经济是一种建立在资源回收和循环再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能够减少煤炭资源的使用量,使资源再循环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当前,人们往往忽视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只注重开采,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要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和循环再利用,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降低成本,达到经济管理的目的,并运用经济管理的手段,实现煤炭资源开采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3结语 煤炭开采技术管理不仅关系到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更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通过提高煤炭开采机械化水平,运用现代化的开采技术,提高开采效率,提升企业效益,并通过对煤炭开采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节约开采的管理成本,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企业良性发展,充分利用好国家的自然资源。 作者:宁远文 单位: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论文: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论文 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研究的内容 通过该系统地研究和实施,能及时、快捷地提供各类统计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和定期总结,完成科技项目的投入和产出、科技项目领域和行业分布情况等信息的研究报告,直接为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出台提供决策支持。 二、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总体设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是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应用资源、硬件资源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设计科学、合理优化的集中业务中心数据库;建成全局统一的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在其基础上,建成全局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的业务应用系统;建成一个全面灵活的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系统;建成一个通用的数据应用支撑平台及一个与其他已有系统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所需的标准外部接口支撑平台。 三、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功能研究 1、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文件、过程等方面的管理 1)文件管理主要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的管理办法、通知和管理条例,申报企业、省级管理员、分类管理员、专家等能够对文件进行浏览、查询及下载。 2)通讯管理主要指系统中各角色之间可以进行站内信发送、手机短信发送及邮件往来,流程处理中重要操作步骤的提醒,建立各管理角色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3)立项管理立项管理主要指项目立项时期的管理,包括两个工作流程,分别是立项申报的工作流及名称修改的工作流。专家在认为项目的名称宽泛或不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申报单位进行名称的修改。 4)中期管理主要是对跨年项目提交中期汇报的报告,并由负责该项目的管理者进行审核,监督企业申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相关变更,变更包括三部分内容:研究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变更、项目的延期申请以及其他情况所需要的变更。企业提出申请中期变更申请后,由各级管理者进行审核。 5)验收管理验收管理主要包括验收申请和验收证书、成果登记。 6)专家管理专家管理主要包括对专家的用户名、密码、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管理及设置,并对专家的工作过程进行相应的管理。 7)用户管理主要是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注册企业、注册企业的审核、注册单位的管理、各级管理者的管理,包括各级管理员身份内容的添加、列表的展示、密码重置、启用、禁用和删除等功能。 8)项目统计项目统计主要指对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项目以及管理者的数据进行相应的统计。有立项统计、中期汇报统计、验收统计等。在统计功能的研究过程中能根据项目类别,项目的所属管理机构,所属年份,等三个维度进行不同的统计,并根据所处的列表生成图表和导出Excel文件。 2、科技项目管理应用支撑平台研究 科技项目管理应用支撑平台应满足的基本功能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应用支撑平台位于整个系统的中间层,各类系统终端和公众用户不再与业务处理系统的服务端直接相联,而必须经过应用支撑平台服务端的认证与授权才能进入业务系统服务端。建立以数据交换为优秀的体系,支持不同处理业务、不同软硬平台、不同结构数据的捕获、分类、整合、管理、传送等交互操作的协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应用支撑平台具有不同业务信息共享和不同工作流程相配合的功能,能够将应用系统的基础结构改造、完善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从而有效地整合已有的应用系统,并为接纳新的应用系统清除障碍。对于新的应用系统,直接在应用支撑平台上进行开发,同时,无需限制新应用系统的操作规则,无需限制新应用系统的数据库类型和结构,无需为实现数据互通而为新应用系统编写接口。应用支撑平台可以识别、抽取、输出多种文件格式的数据。通过预设业务规则,应用支撑平台可依据系统条件或相关数据库状态自动启动数据处理操作。应用支撑平台包含了统计分析、数据交换、日志管理等功能。 四、结语 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实施是对科技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也是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纸质文档的电子化的一个过程。系统的研究和实施将是对科技项目管理所涉及的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中期管理和验收等环节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加大了管理的透明度,保证了专家评审的公平公正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系统的研究和实施也将使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在科学决策中有一定的量化的数据作支撑,为解决管理部门对科技项目管控、学科领域专家搜索、人员科研状况分析问题提供辅助决策支持。是用信息化的手段对政府工作体制改革的一种创新,也是信息化规范行政体制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作者:李洁 徐沫 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科学技术论文:信息化时代测绘科学技术论文 一、信息化测绘技术概述 测绘信息技术其可以主要应用于地球测绘,其可以测绘处事发地点、事发时间和周围环境的情况。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测绘技术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升级,当前世界各国将信息化测绘技术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因为信息测绘技术以其强大的测绘方式和内容随着国家信息化环境的变化发生着很大的变化。信息化在测绘技术中应用非常广泛,而且其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息化测绘最终本质的特征和内涵具有有效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现代化信息测绘技术逐渐朝着学科交叉和融合方向发展。测绘技术在信息化的过程中,必须提升全面服务能力,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化测绘技术。从学科和技术进行分类,可以将信息化测绘体系分为几个组成部分: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地理空间信息获取体系、基础信息资源体系、自动化空间信息处理体系、丰富地理空间信息产品体系以及网络化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体系。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了我国新时期测绘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测绘学科来说,信息化测绘技术既能够适应当前我国对于测绘技术的需求,同时还能够促进我国现代化测绘技术与理论的发展。 二、现代化信息测绘体系构建 (一)卫星定位测量法 1、现代信息化测绘基准建设随着现代化信息基准建设不断发展,确定地理空间信息以及集合形态和空间分布的技术基础可以有效反映出各个世界空间和参考基准。现代化测绘技术主要是由大地测量坐标系统、重力系统、高程系统以及深度基准等组成。近年来我国现代化测绘基准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进展,因此建立相应的测绘基准,可以有效促进其发展。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组建当前随着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发展,现代化信息测绘体系的正在我国逐渐建立,随着我国北斗二代导航系统组建,建立起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将变得日益可行。美国和俄罗斯布置的GLONASS系统,其作为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服役,组建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将会成为今后一段时间主要研究内容。 (二)航空航天测绘 由于高分辨率信息化卫星测绘技术取得了极大的技术突破,卫星影像测绘图正在朝着实用化方向发展。高分辨率的遥感卫星成为了卫星测绘多样化发展,由单线阵组成的推扫式扫描成像技术变得更加合理。通过采用大范围同轨和异轨立体技术逐渐提升了测图的高精度,使得地形测绘技术变革朝着正引方向发展。高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处理的时候,包含了高精度的函数模型处理,并且在地面的控制点具有大区域网平差异技术作为基础,多基线和多重的匹配自动匹配技术。高分辨率遥感卫星逐渐成为了我国地形图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数据源,地面控制的时候对于自由网的平差技术可使得境内和境外地形测试更加现实。 三、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具体应用 (一)精密工程与工业测量应用 精密工程测量与卫星定位具有精度均匀、速度快以及对控制网图形要求低等特点。目前已经建立起高精度、高分辨率的大地水准面数据结合模型,使得对于工程控制网逐渐发展到二维、三维,并且彻底改变了工程测量中平面和高控制网方法。三维测绘技术就是在进行测量的时候建立起空间三维坐标,可以确定目标的几何形态、姿态和空间位置,对于目标进行三维重建。通过在计算机上建立起虚拟现实景观模型,目前有多种的三维测量仪器,并且使用三维测绘技术完成相应的测量工作。三维测绘技术主要是实现激光扫描,其能够直接获取待测地物的坐标信息。 (二)海洋与航道测绘技术应用 海洋测量已经逐渐摒弃了传统无线电定位手段,采用GPS各种各样测量形式。研究卫星导航定位进行测试的时候其能够利用观测技术对船进行测量和观察,利用北斗卫星能够实现对其高精度定位。利用GPS测速的基本原理,采用无线电标/差分析,研究运动物体速度测量的方法和精度。海洋探测的时候,在运动的平台上进行探测,由于受到测量船和仪器的噪声影响,使得探测仪的参数设置上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单波速和多波速进行测量的时候主要针对其效率和测量的精度进行数据处理,确保整个测量的过程显得更加精准。例如,在水域中测量界限提取时,必须针对海岸带进行监测,还要对浅海故障进行监测,例如采用声纳图像处理完成对动态的航标进行导航。 (三)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应用 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其利用激光进行扫描,然后采用全球定位系统进行测绘,通过接受测绘目标反射光束然后完成目标测定定位。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和传统的航空摄影测量进行比较,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可有效穿过树林的遮挡,从而直接取地面点精度高三维坐标数据,并且完成相当的内业处理。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目前硬件技术比较成熟,其测量的精度可以达到厘米级别,经过数据处理的软件发展却相对落后,数据处理过程中的相关算法还不成熟。利用机载激光雷达技术进行数据处理的时候由于缺乏相应的纹理信息,不能够完成相应的匹配和地面控制。 四、结束语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测绘技术逐渐被广泛的应用于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各个领域。信息化测绘技术不仅应用于生活和生产,而且在军事领域、航空领域的应用也相当广泛。目前信息化测绘技术逐渐成了利用航空、航海以及其他关联性学科。目前的空间定位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发展的速度也令人难以想象。如何开展对系统信息化处理,实现对地球信息的处理变得更加具有意义,所以,针对现代测绘科学技术学科的压就工作先得具有历史性意义,而且加上现代化的测绘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新技术的革新使得发展现阶段的信息测绘技术成为主要的研究问题。信息化测绘技术其本质就是要以创新的技术体系实现为社会提供实时有效的地理信息综合服务。 作者:孔天一 单位:上海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论文:现代生命科学技术论文 1生命科学技术伦理研究的中国观照 1.1中国生命科学技术伦理研究现状 生命伦理学在中国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逐渐成为伦理学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和最活跃的学科之一,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卓著的成就。其中,对生命科学技术伦理的关注尤其是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相关伦理问题的讨论一直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旨归。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各种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伦理问题,从多重领域和视角出发进行了深入而审慎地探讨,不同领域学者观点的碰撞和交流为我国生命技术伦理研究提供了优秀的思想和学术资源。例如,邱仁宗集中讨论了异种移植和基因治疗中的伦理问题,认为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某些高新生命技术不会给人类带来严重危害前,应该对这些高新生命技术采取“有罪推定”,暂停人体试验,而用动物实验和体外实验代替。姚大志和陆树程对克隆人的合理性以及相关的道德伦理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商榷和探讨。姚大志从没有生育能力的人有权要求借助生殖性克隆享受生育繁衍后代的权利和人们的道德观念会随着历史发展、技术进步而改变两个角度切入,分析总结了人们反对克隆人类的三个道德理由: (1)克隆人类破坏了人的尊严和神圣性; (2)克隆人是否能够健康成长; (3)以“非自然”的方式创造人挑战了上帝的权威。陆树程对姚大志的观点进行了回应,他认为人们对应用于优生优育、诊断和治疗疾病及器官组织移植的治疗性克隆,在伦理上是宽容的;人的生殖性克隆即使有很高的技术可行性,仍然会引发侵犯人权等严重的社会伦理问题,违背目前的生命价值论和道义论等伦理原则。张明国认为生命技术是一种风险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安全和伦理风险,进而导致相应的伦理问题;分析和研究了生命技术风险的本质、特征、存在方式和成因,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有效规避和控制生命技术风险的制度和伦理原则规范。方兴着眼于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伦理委员会建设,分析了我国伦理委员会发展受制约的原因:隶属关系混乱、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不规范、审查依据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和法律定位模糊等,认为应在一定范围内授予伦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权限,建立独立的审查系统,充分发挥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有效作用。除了生命伦理学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在法律法规方面,近年来,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引导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填补我国生命科学技术相关政策领域的空白,我国在重要的生命科学技术领域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例如,原卫生部1993年颁布的《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附录九“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和2003年的《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这些政策法规的内容仍是主要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相关的伦理问题关注度不够,缺乏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详细内容和规定,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2009年3月2日,原卫生部出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我国医疗技术创新和医疗抉择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从国家政策层面对现代医疗技术带来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伦理和法律问题的界定和解决给予了官方解释。然而,现代医疗技术发展面临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往往十分复杂,《管理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和消除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和法律困境。 1.2生命技术伦理研究的中西差异 作为顺应生命科学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兴学科,生命伦理学于1971年在美国出现,20世纪80年代末在美国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步影响到欧洲、亚洲等其他地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生命技术伦理研究在认识“人”的问题时,往往局限于“人是目的,而非工具”和“人是道德的主体”等以人为中心的思想基础上,认为应该充分尊崇个人的自由意志,并要求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以人为中心”的极端后果是在思维里刻上了“人之外的万物皆为工具”的烙印,造成对非人类生命主体的轻视和不尊重,将其视为实现人的目的而可被利用的工具。例如,恩格尔哈特在其论著《生命伦理学基础》中论述“行善原则”时,区分了“尊重”与“行善”,认为人不应理所应当地对动物进行利用和索取,提出了人对动物负有行善义务的观点,但仍是基于“人是道德的主体”的前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道、佛、墨家学说中的哲学和宗教思想中蕴含着人类行为不应只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还应尊重和关照动物的生存权利的先进理念,如“天地好生”、“天地与我共生,而万物与我合一”,表达了爱护尊重除人之外的天地万物的观念,提倡人与天地万物和谐发展,比西方传统的以人为主体的生命伦理思想更具有关怀性。另外,中国传统伦理中有很多与西方类似的原则或价值,如不伤害、有利、尊重、公正等,这些价值根源于中国本土的哲学和文化传统,其哲学文化基础和实现方式与西方不尽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某些落后传统思想与当今生命伦理思想存在矛盾甚至激烈冲突,会对生命科学技术研究进步造成一定的阻碍,应予以摒弃和改革。例如,清代名医王清任历时40余年通过观察和剖视乱葬岗瘟疫致死儿童和行刑场死囚的尸体,绘成和刊行《亲见改正脏腑图》和《医林改错识要》,为中国解剖医学做出了重大贡献,却因质疑中国传统中医的脏腑理论而遭到众多中医名家的批判,被视为“离经叛道”、“毁坏祖制”和“哗众取宠”的异类,认为他解剖、毁伤他人身体“极其不仁”、是“教人于胔骼堆中杀人场上学医”。中国解剖医学进步的脚步也因此停滞不前,大大落后于西方。中国的生命技术伦理研究应该辩证地看待传统思想文化,继承和弘扬其中的优良资源,如儒家以“仁”为优秀的道德思想和以“礼”为优秀的道德规范体系,道教“重人贵生”的生命观,佛教“因果”、“轮回”、“慈悲”、“福报”等宗教思想,更加注重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境,实现生命技术伦理学研究的本土化。例如,在深受儒家文化熏陶的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个人与家庭、社会群体的关系要比某些崇尚个性与自主的西方国家紧密得多。因此,在中国等亚洲国家地区推进和实施知情同意等原则时必须重视和考虑家庭和社会群体因素。 1.3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对当代生命技术伦理困境的疏解 恩格尔哈特认为,当今西方世俗社会面临着经济与文化双重危机,主要指“由于西方社会—民主制福利政策所引发的经济危机以及西方文化由于家庭解体所引发的社会危机。”以恩格尔哈特为代表的众多西方生命伦理学家认为儒家智慧能为这双重危机的疏解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儒家思想既有根植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独特道德意识和道德主张,也有随着历史沿革和社会进步历久弥新的普世道德考量。儒家思想和学说作为中国传统道德文化资源,其伦理观念和规范影响深远,在中国等亚洲国家的现代社会伦理生活中仍然有着持久影响,尤其是在家庭、社会群体、人际交往和个人道德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儒家学说对现实生活和人事的关注及其独特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等,符合我国当代生命伦理学发展的客观现实需求。当代中国的道德观应该与儒家的优良传统有机结合起来。生命伦理学具有人文性和人文精神,它不仅解决现实的生命技术与人的需求、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还研究人和其他生命体的生命伦理问题。而儒学在本质上也是关于人的学问,如天人合一、仁者爱人等思想,蕴含着对天理与人性的透彻看法和对生命意义、人性价值的终极思考,以及人与天地自然万物之间关系的深刻认识。台湾学者李瑞全尝试建立了一种儒家生命伦理学,分析生命生殖和基因技术等生命伦理问题,对我国当代生命技术伦理研究具有十分有益的参照作用。其理论框架如下:以“不忍人之心”作为道德根源和动力;在此基础上阐发出以“仁”为优秀的自律(自主)、不伤害、仁爱(有利)、公义(公正)四个基本原则;由以具体化为咨询同意(知情同意)、保护主义、保密、隐私权、诚实、忠诚等规则;当原则或规则在具体情境中发生冲突时,以儒家的“经权原则”来寻求反思的平衡,作出道德判断。 2加强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伦理规制的设想 我国若想在生命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先机,应灵活采纳和融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观念等重要思想文化资源,如“以道驭术”,从我国的实际问题出发,积极应对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种伦理难题。 2.1“以道驭术”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实践 尽管“道”与“术”在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引申意义,但从技术伦理学层面看,我国古代从一般意义上对技术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可以概括为“以道驭术”,其中“驭”的意思是驾驭、节制,“以道驭术”指的是“技术行为和技术应用要受伦理道德的驾驭和制约”。“以道驭术”强调人与技术、人与世界多方面关系的协调解决,已经成为解决当代技术社会各种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以道驭术”注重技术应用的正负效应,主张技术要合乎“道”和“利人”的标准,技术活动各要素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和谐发展,以技术道德规范约束技术相关人员的技术活动,通过对技术的有效道德控制,消除和限制不适当的技术应用带来的消极影响。上述理念同样适用于生命科学技术的伦理规制:生命科学技术研究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合乎于“道”,追求崇高的道德精神境界,遵循科技伦理规则和生命科学技术研究道德规范,而不是迷失和屈从于追逐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服从于“道”,以造福人类、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避免和消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道德滑坡和伦理困境;人们看待高速发展的生命科学技术要顺应于“道”,改变严重阻碍生命科学技术进步的落后错误的伦理规范和价值理念,增强反思,建立和完善引导生命科学技术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2.2构建生命伦理治理机制 第一,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对话,鼓励和开展前沿性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研究,既要有对西方优质资源的引进、借鉴和改良,更应该立足我国本土,探索和挖掘我国文化传统中的良好因素,结合我国的生产、文化和社会生活现实,不断深入和拓展对“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理念的探讨,实现西方生命技术伦理学与我国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的有机对接。第二,加强生命科学技术相关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搭建对话交流平台,通过宣讲、座谈、听证等有效形式,建立一种政府、生命科学技术公司、科学家、技术研发人员、生命伦理学家、公众、媒体等各个角色共同参与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治理机制。第三,鼓励和严格规范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促进医疗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分配制度,在缓解医患关系、维护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到逐步完善和发展。第四,建立和完善第三方伦理审查体系,成立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委员会,健全生命科学技术伦理规范和审查制度,为卫生政策制定、医疗改革和卫生立法提供必要的理性资源和依据。中国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学研究应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和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应对全球化的多元文化浪潮,面向现实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问题,灵活构建和完善中国本土化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规范体系。 作者:刘瑞琳 赵群 科学技术论文:科学道德科学技术论文 一、科学技术的含义及来源 “技术”一词源于古希腊语techne,意指“技能、技艺”等。技术与科学(scientia)都是人类在实践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智慧,但techne指的是主观性因素,是人们主观推断和推理等的思维方法,而scientia指的则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理性知识,是人们发现、挖掘的客观存在的但还没有被人类加以利用的知识。在我国古代,技术泛指“百工”,随着科技革命的到来,技术不断应用自然科学理论,使得技术本身成为一个理论系统,成为一门科学。所以技术不再是零散的、不连续的生活经验的总结,而变成了有内在联系的、相互融会贯通的科学理论体系。马克思首先从人类最基本的实际活动即物质生产劳动出发把握技术的本质,认为技术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发展起来的,劳动的进化史就是技术的进化史。而人的劳动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可以把技术定义为人类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和自身发展,把社会生产实践中的实践经验、工作原理汇总而成的理论体系,它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技术活动,二是技术成果。在技术和理论上阐述了人对自然的积极能动行为,及日常生产过程中展示出来的精神观念,体现了人对自然的实践关系,是认识本质力量的展现,属于直接生产力。技术可以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和寿命,同时,技术还可以改善自然环境,创造出更适合人类生存的外界条件。但技术运用不当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就需要人类在利用技术的同时,用科学道德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更好地利用科学技术。科技的进步直接依赖于科学家们的科学劳动,科学劳动塑造人们勇于追求真理、注重实践、崇尚科学、遵循客观规律、直面困难、乐于开拓创新、甘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和态度。科学家们在长期的科学劳动中还形成了一套与科学本身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这种科学精神、科学态度、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推动了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在科学精神构成道德观念重要内容的同时,科技知识也深化了人们对自然、社会和自身认识,人们道德视野的扩大,又为新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提出了新的课题,并推动了科学道德观念的更新与发展。 二、科技工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知识也需要不断地创新,但在创新的过程中,现有的科学伦理、道德会阻碍科技的进步。例如:在古代,我国的解剖学就已经萌芽了,但是由于封建礼教、道德思想观念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我国古代有这样的认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孝之始也。”这种落后的道德理念阻碍了解剖学的进步。清朝的王清任在舆论的压力下,对解剖学的探索异常艰难。当时的封建礼教维护者辱骂其为“教人于胳堆中杀人场上学医道”。而科学道德的建设没有和科技发展同步,也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例如:2009年,黑客入侵花旗计算机系统,向多台遭感染的电脑下达指令并攫取资料,窃取银行账户登录信息,造成花旗银行损失千万美元。这反映了在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络道德建设相对落后,没有对人们使用网络的行为及时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致使人们在利益的诱导下,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置自己于法律禁地而不顾。所以,我们在分享科学技术带来益处的同时,要关注科技的负面作用,及时完善道德建设,解决社会问题,使科学技术能更好地造福人类。 三、科学道德和科学工作的辩证关系 在快速发展、变化的世界中,新的科学分支和前沿领域不断出现,对现有的科学伦理、道德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加强上层建筑才能有力地统筹管理社会的正常运行。科学道德和科学技术是一个矛盾统一体。科学技术要向前发展,在某些方面就要打破现有的落后的科学道德,从而建立新的科学道德体系。新的科学道德体系在形成的过程中,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在对现实情况的否定和对自身发展中的问题的否定后,形成一套符合现在科学技术发展的相对先进的道德规范,从而更好地指导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生产生活实践活动,两者是在运动中相互促进,同时又相互制约的。 四、恪守科学道德对科技工作的意义 首先,恪守科学道德有利于提高科学工作者的自律。道德自律是科技工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素质,也是在科学研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科学工作者自律性的提高有利于科学精神的发扬光大。科学精神激励科学工作者发扬求真务实,做人与做学问杜绝弄虚作假的科学工作作风。其次,恪守科学道德有利于科学工作者确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地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坚决反对伪科学和封建迷信。再次,恪守科学道德建设,有利于科学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严谨、严肃、严格的科学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自觉纠正科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良行为,有利于维护科技工作的神圣性与崇高性。最后,恪守科学道德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者树立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信念,这是对科学工作者的最高伦理道德要求。这种高标准的要求有利于敦促科学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防止科技成果的滥用、误用和恶用,从而避免科技、经济、社会、环境和人类自身的协调发展机制的不平衡性,有利于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等。同时,恪守科学道德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者树立生态伦理观念,有利于科学工作者按照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总规律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生态农业和生态工业的和谐快速发展。 作者:赵保海 单位:河南中医学院 科学技术论文: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论文 一、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策略 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的精髓是信息集成,因此,必须加强数据平台建设,形成有一定规模和深度的数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把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出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提高、考核与评价、社会影响、工作创新、贡献等各个方面形成单一而又相互关联的量化数据,达到最大限度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提高科学技术馆工作效能、工作质量和综合实力的目的。 第一,改革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的传统管理模式,实行“扁平化”管理。改革传统的“金字塔”管理模式,实行“扁平化”管理。“扁平化”管理通过减少职能部门而实现减少管理层次,减少了中间管理层,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分别制定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集体和个人管理目标,加快信息传输,使上下级之间,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更加便捷,从而提高科学技术馆管理效率。 第二,通过网络化实现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的即时共享。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对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实现人力、物力资源和谐同步发展。通过网络化构建每个部门、每个员工、每项决策、每项工作、每项活动、每项成绩、每项奖惩的数字化数据基础,规范工作数据,实现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竞争力。这样,通过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的即时共享促进科学技术馆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的顺利实现。 第三,恰当使用新型管理工具,提高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效果。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无法及时追踪和了解每个员工的即时工作状况、工作进度、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也存在计划、总结、记录繁多、散乱,使用不便的问题,可以恰当使用新型管理工具来解决。如,使用团队管理工具Linkwedo。Linkwedo采用了模块化、App化的系统框架,从系统管理角度讲,将更有利于系统功能的增加和权限的灵活设置;从个人使用角度讲,每个人可以配置自己的主菜单、添加书签等,通过自己DIY自己的主菜单,可以将自己日常关注度高的项目或任务、或应用放入主菜单,使企业执行与沟通平台更好的为自己的工作服务。可借助Linkwedo处理杂乱无序的信息,结合使用Email、IM、各种管理软件等。一是,通过提供任务列表使工作任务更加明确;二是,通过周结或月度时间评估及时掌握每个人的工作概览;三是,通过填报和查看日报、周报等日程表,及时了解员工每天及每周的工作;四是,通过个人工作汇报或活动流记录信息,如微信圈、QQ群、微博、网站随时随地的最新的工作动态。恰当使用新型管理工具Linkwedo,能及时掌握普通员工的日常工作数据,实现“全民化”管理,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结语 加强科学技术馆信息化建设及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全面理解和掌握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及内涵,有针对性地完善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策略。实现科学技术馆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竞争力,发挥每个人的作用,从而提高科学技术馆管理效率。 作者:顾卓 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科学技术馆 科学技术论文: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论文 一、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手印痕迹检验技术通过对犯罪现场的手印痕迹进行检验获取指纹信息,就可以当做刑事犯罪案件的直接证据。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常常会出现拒绝承认和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这时候指纹检验就可以作为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有利于公安机关有效地打击犯罪。 二、现场手印痕迹的固定和提取方法 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发现手印痕迹或者将手印痕迹显现出来之后,首先要对手印痕迹进行固定,然后在对手印痕迹进行提取,把手印痕迹完整地从犯罪现场提取出来,才能对其进行保存、检验,才能使手印痕迹作为直接证据发挥其在刑事案件侦破中最大的作用。下面就介绍实际现场勘查工作中常用的几种手印痕迹固定、提取的方法: (一)拍照 可以利用相机将发现或显现的手印痕迹进行拍照,这样能够将犯罪现场的手印痕迹最原始的状态通过照片来进行反映,通过照相手段拍下的手印痕迹既能够对现场的手印痕迹的清晰程度进行反映,也能够完整地保护犯罪现场的手印,使其不被破坏,因此,拍照手段是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固定、提取手印痕迹的首选方法。 (二)提取印有手印痕迹的原物件 对犯罪现场留下来的手印进行研究,确认其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留下来的痕迹之后,发现现场没有合适的手印痕迹显现手段,或者是为了能够对原证物进行长期保存,这时候就可以直接对印有手印痕迹的原物件进行提取。但是在采用提取原物件方法的时候必须要先征得相关方面人员的同意,办理好相关的原证物提取手续之后才能进行犯罪现场原证物提取,而且在原证物使用完之后要进行归还。 (三)用胶带粘取指纹 胶带粘取指纹是通过利用粉末和熏染法进行手印显现之后对指纹进行固定、提取的方法,在犯罪现场勘查中经常会用到。在使用胶带粘取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粘取了手印的衬纸背面将案情原由、案发时间、地点和手印遗留的具体方位进行注明。 (四)静电复印方式 对于犯罪现场发现的印在灰尘上的手印,没有办法直接提取原证物或者使用胶带粘取的,就要使用静电复印方式对手印痕迹进行提取,而且在提取手印之后还要进行拍照固定,也可以采用塑料薄膜将灰尘手印覆盖起来进行长期保存。现场勘查中对手印的固定、提取方法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有荧光试剂法、碘熏法、硝酸银法以及宁海得林法等等。 三、利用“502”熏胶显现手印痕迹反差增强技术 通过“502”熏胶显法显现出来的手印纹线是白色的,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拍照手段来提取手印,但是如果客体表面的颜色本来就很浅,那就必须对手印痕迹进行发差增强处理,这样才能将其进行拍照固定。 (一)通过加碘进行反差增强在“502”熏胶中加入微量碘,用碘和“502”熏胶一起对手印痕迹进行热熏,碘就会跟着“502”熏胶一起挥发,这样得到的手印痕迹呈现的是淡黄色,更容易用拍照提取。 (二)粉末染色方式 利用“502”熏胶将手印显现出来之后,立刻使用带磁性的黑色粉末或者其他粉末对显现出来的手印进行刷显或抖显来增强反差。 (三)利用生物染色剂进行手印反差增强 将0.2%-0.5%龙胆紫或孔雀绿乙醇溶液滴在经过“502”熏显的手印上,等到手印变干之后,用乙醇将小犁沟中残留的染色剂反复冲洗掉,这样呈现的手印纹线就是紫色或者绿色。 (四)使用荧光染色剂进行手印反差增强 手印在经过“502”熏胶熏显之后,立刻使用0.1%-0.5%的罗丹明6G、罗丹明B或者是基础黄40的乙醇溶液(或(1%XJ-1甲醇溶液)处理手印,再用乙醇或者是甲醇将客体进行反复多次冲洗,经过这种方式处理过后的手印在紫外灯或者多波段光线其中的某一段长光的照射下呈现的是荧光状态。 (五)BBD荧光染色反差增强方式 将BBD溶液滴到经过熏显之后的手印纹线上,让手印纹线充分被BBD溶液浸润,待到BBD溶液自然挥发干燥之后,利用无水乙醇对手印纹线进行冲洗、晾干,这样处理后的手印纹线经过紫外灯、蓝光灯、激光或者是多波段光源的照射下呈现的就是黄色荧光状态。 四、真空镀膜显手印方法 真空镀膜手印显现法是在真空条件下,在印有手印的客体表面镀上单层或者多层金属、介质薄膜,这样就能够将手印痕迹清楚地显现出来。其原理是利用手印与客体表面光洁度的差异,使吸附在客体表面的蒸发料远远多于吸附在手印表面的蒸发料,这样手印就清楚地显现出来了。对于玻璃、金属制品、搪瓷制品以及陶瓷等耐热性较好的检验材料上经过“502”熏胶熏显过后的手印,可以使用加热法减薄,但是使用这个方法必须注意对温度的控制。例如,在使用电热鼓风干燥箱进行耐热检验材料上的手印进行加热法减薄时,首先要在160℃下加热大约4分钟之后,再将温度调高至165℃加热7大约分钟就可以了,但是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加热的温度要控制好,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如果温度低于155℃,那么“502”熏胶聚合物就不能减薄,如果温度高于177℃,那么经过“502”熏胶熏显的手印就会迅速消失。 五、经“502”熏胶显现过后的手印减薄技术 (一)加热减薄法 前面已经提到加热减薄法的具体操作方法,就是通过加热的方式控制温度对经过“502”熏胶熏显过后的手印痕迹进行减薄,使得手印纹线更加清晰。 (二)胶带粘取减薄法 胶带粘取减薄法就是通过把进口胶带裁剪成适合手印痕迹大小的形状,将裁剪好的胶带粘贴到经过“502”熏胶熏显过后的手印痕迹上,然后对胶带进行轻轻地按压,按压的时候要留一点边以便能够顺利地将胶带揭起,揭开之后的手印痕迹就会被减薄。这个方法可以反复多次使用,直到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化学试剂减薄法 使用浓度太低的化学试剂进行手印减薄效果不明显,而农地太高的溶液有会与“502”熏胶中的聚合物发生化学反应生成黄色或者橙色的化合物,使手印痕迹遭到破坏,因此,化学试剂减薄法采用的是10%醋酸水溶液或者10%氢氧化钠水溶液。首先使用脱脂棉蘸取10%醋酸水溶液或者10%氢氧化钠水溶液之后,涂在经过“502”熏胶熏显之后比较厚的部分上面,用手指对其轻轻按压大约15秒,然后将脱脂棉移开,重新用干净的脱脂棉将多余的溶液轻轻吸走;其次,重复上面的步骤至达到最佳的效果之后,用滴管将残留在手印上面的多余溶液冲洗掉,如清晰不干净,那么剩下的溶液会跟“502”熏胶中的聚合物发生化学反应使得手印发黄。 (四)丙酮与乙醇混合液减薄法 将丙酮与乙醇按体积1:2的比例进行混合之后,采用与化学试剂减薄法相同的操作步骤就可以实现丙酮与乙醇混合液减薄法。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丙酮与乙醇的比例要控制好,如果仅用丙酮,就会使手印消失不见,而如果仅用乙醇则达不到手印减薄的效果。当前,随着科技和学科的不断发展,手印检验技术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也衍生出了许多新的手印检验技术手段,这些方法在侦查人员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时候都起到了重大作用。总之,研究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能够使得形式案件的侦破工作进行得更加顺利,也有助于案件的快速侦破。 作者:李满海 伦星如 科学技术论文:马克思关于科学技术论文 一、马克思关于科学技术社会作用的论述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力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 首先,马克思在他寻找新的世界观的同时,在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了科学技术的生产力作用。他早在1844年的《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蒸汽和机器引起了工业生产的革命”,这种工业革命的直接社会后果就是创造了丰富的、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对此,马克思说“一切财富都成了工业的财富”。他强烈的批判封建农奴制对工业文明发展的压抑,明确肯定了科学技术的生产力功能,肯定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是立足于科学和技术的工业社会的生产劳动的,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马克思进而论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已经取代了劳动时间成为了衡量现代财富的尺度。他说“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作用物的力量,而这种作用物自身——它们的巨大的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不成比例,而是取决于科学的一般水平和技术的进步,或者说取决于这种科学在生产上的运用”。其次,科学技术变革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除非持续地利用科学技术,否则,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持续将受到威胁,他说“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存在下去”,也就是说,科学技术在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的同时也改变着社会关系,因此,“手工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主的社会”。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依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影响上层建筑,马克思指出在科学技术充分发展的社会里,人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人类创造的物质的和精神的财富,这就使得人类的社会生活条件大大提高了。马克思历来注重社会的发展应“以人为本”,强调任何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都不得脱离对人的重视。科学技术从多方面体现了人的实践能力的提高,也产生出了人类可以自由发展的前提,即个人可支配的自由时间。自由时间的获得,在马克思看来,才是人的其他所有能力获得的条件。所以马克思说:“所有自由时间都是供自由发展的时间”,也即科学技术成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由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于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是持有肯定态度的,是从积极的角度去看待科学技术的。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人类进步的脚步由于有了科学技术的参与而更加快了,在现实的历史阶段及将来的发展中,科学技术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至关重要。 (二)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类自身的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时候,逐渐认识到了对科学技术的分析是不能脱离其所存在的社会制度的,而是应将其置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框架之内。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之下,科学技术的使用是任意的,这种任意性使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人的异化的问题。在异化的过程中人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人的能动性丧失了,在高度发达的工业文明面前、在丰富的物质财富面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反而受到了限制,人越来越表现为物的奴隶、工业的附庸。然而,马克思对科学技术的批判并没有停留在对这些表面现象的描述上,而是运用辩证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深刻揭示其社会根源。他首先肯定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之所以会发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之所以有科学技术对人的报复,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因而,科学技术究竟是生产性的力量还是破坏性的力量,究竟会给人类带来利益还是祸害这与科学技术本身无关而是要去揭露它所存在的社会制度,要看操控和使用它的主体“人”。因此,马克思指出,异化活动是短期的历史现象,它的消除同样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科技已经并将继续为人类带来巨大的生产力,这将有力促进社会的发展,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准备充足的物质条件,会促使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二、注重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意义 第一,人类进入新的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世界也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马克思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论断已经为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所证实。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世界各国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不可避免地挤在了同一个平台之上。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国际间力量的较量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的运用及其成果上,科学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中的重要因素和重要力量。从国内来说,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无论从国家力量的增强上还是企业的创新、人力资源的强化上来说,科技的作用都不容忽视。在严峻的形势面前,我国历届领导人都特别注重科技的生产力作用。邓小平同志根据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现状,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指出中国的现代化、工业化都离不开科技,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科学技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不断变化的实践中,同志又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这一论断进一步揭示了新技术革命条件下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当下的中国正处了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经济的深刻变革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认识到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为确保经济、政治、文化、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除了继续注重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更加强调“科教兴国”的战略性地位,我们没有别的途径可走。对于个体来讲,不仅应认识到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更应该努力学习、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用科学技术来武装头脑,热爱并尊重科学技术。第二,在大力发展、利用科学技术为我们服务的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了会给人类带来利益,利用不好则会给人类带来灾难。因此,我们要持续注重以人为本,大力提倡并践行科学发展观,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放在首位,使科学技术的发展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首先,在加快科技研发的同时,更要配套以思想、社会制度的改革,注重精神文明、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发展,必须让科学技术朝着人性的、有利于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方向发展。要讨论与形成一种可以促使科学技术发展有益于人类、有益于自然的新的文化价值观,要使这种价值观既能够反映科学技术本身的特性与发展规律,又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要求。其次,科学技术不过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工具和手段,能否有效控制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是要科学技术有益于人类,还是要其有害于人类,关键还在于“人”这一主体。因而,我们要持续强化“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提高主体的素质和能力。对于政府来说,应该从人力资源的调配、政策的导向、经费的偏重等方面引导、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让一切科学技术活动都在特定的规范下进行;对于科技工作者来说,要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强化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应该主动去了解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积极参与对科学技术影响的评价,维护自己的监督权,自觉提高监督能力,加强科技伦理修养,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 作者:贾瑞清 科学技术论文:哲学中的科学技术论文 1.工程技术概述 工程活动不同于人类一般生活所需求的社会活动,工程活动的定义是人类的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它不旦具有科学内容,同时还具备科学内涵。是为了创造更能满足人类需求的新存在物。工程技术的定义指的是运用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如何研发成为有效的生产力做为原则和方法,它是更好的服务于工程活动,把工程和技术的统合为一体。工程与技术都是为了更好的改造世界。这一点看。二者都是都是属于同一实践范畴之内,二者除了相互联系,但也是有所区分的。工程实施过程之中是以改造自然为主要目的,尤其是主要是针对实施一些规模较大、并且非常复杂的组织系统的实践活动。然而,技术也同属实践活动,但一般对于技术活动的规模和形式是没有要求的,而更为看重的是在技术活动中所运用的手段和方法。我们讨论到这里,就形成一条知识链,即“:哲学—科学—技术—工程—生产力”。哲学指导及影响科学,科学推动技术的发展,技术的实践转化为工程,最终工程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这几点之中“,科学、技术、工程”它们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过程,充分体现了从认识世界到改造世界、从科学理论到工程技术实践的飞跃,体现了科学理论经过技术理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 2.树立正确的工程观 工程活动的辩证内容与自然界的辩证法是不同的,工程活动相比之下更丰富一些,它是以人造物为目地的社会活动过程,它把自然界的辩证法,人的活动的辩证法、科学技术的辩证法、社会辩证法组织一起。理论的角度来说,许多科技工作者都有多年的工作经验,但对于工程活动和概念的整体理解与本质区别还是掌握欠缺,他们需要对工程哲学深入研究,真正理解工程活动在人、自然与社会这三大体系之中的作者、地位与价值。如今,很多科技工作者在工程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盲目性或盲从性,主要分析原因就是对工程的理解还停留在经验认识的层面之上,并没有升华到理论认识层面。所以,这就要求科技工作者要在工程哲学和工程实践过程之中,认真正确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还应该重视工程和审美的研究,工程伦理的研究,这些研究会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当然,还应该讲的一点,工程哲学研究现在已经在独立推进,但是同时也应该关注和工程科学哲学的关系,技术哲学的关系和社会哲学之间的关系要相互借鉴,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工程是现实生产力、直接生产力,是社会生存的基础,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工程能力是一种软实力,它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甚至是兴起或衰落。由此可见,工程哲学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工程哲学是认识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工程实践占据着科学的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地位,工程也被看成是由各种社会要素共同塑造的。整个工程系统都要运用哲学思维来分析、统筹综合,亦达到尽可能接近事物的客观规律,努力与周边环境的生态、与社会和谐相处。 3.结束语 因此,哲学是方法论,而科学是成果技术。哲学和科学的关系好象是树和果子的关系。哲学是树干,这是既不能够吃,又不能够用的东西。而科学成果是果实。哲学是方法论,价值论,而科学是认识世界的结果,是改造世界的。方法论告诉人民的行动的方法,而价值论直接指导人的行为。科技工作者首先是要树立正确的工程观念,在21世纪,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工程哲学是此世纪应运而生的必然产物,它将带给工程界自觉地运用哲学理论思维来更有效的攻破工程活动难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王柏文 马田力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科学技术论文:科学技术经济发展论文 1科学技术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 1.1科学技术使机器体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机器系统在十九世纪机器使用的初期由传动机、发动机、工具机或工作机三个部分组成。电子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作为机器的一个部分进入机器体系,为传统的机器系统增加了自动控制和调节装置,将机器大生产转变为全盘自动化的大生产。生产的全盘自动化能够用机器操纵机器,还可以使人类能够用机器制造机器。机器代替了一部份人脑的功能,而且也代替了人繁重的体力劳动,让人们有更多的精力与智慧参与更多的创造性劳动。国外有人统计:物化在生产中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比在机械化初期为9∶1;在中等机械化水平时为6∶4;而在高度机械化时为1∶9。 1.2科学技术使劳动对象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工合成材料正在向多品种、料正以每年约5%的速度增长;还可以使人类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探索。现寸的人工合成的化合物全世界已知的有800多万种,并且每年在以25万种的速度持续上升,特别是像新型合金材料、非晶态金属、超导金属材料等,其独特良好的性能,令劳动对象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 2科学技术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根本动力 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系统中各个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和相互联系的形式就是我们所说的产业结构。英国的配第1691年初步提出了三次产业的分类方法,并使用了商业、农业和工业的概念。新西兰的费舍尔1935年第一次明确使用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概念用来分析产业结构。此后,克拉克对三次产业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认为第一产业即指农业,包括所有的畜牧业;第二产业即指工业;第三产业又称服务行业,主要包括建筑业、运输业、通讯业、商业、金融业以及国防和行政管理部门,还包括私人家庭服务等。产业还可以分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此外,西方学术界还有朝阳产业(或新兴产业)与夕阳产业(或传统产业)的划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经济增长的基础,而科学技术则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根本动力。 2.1科学技术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劳动力转移,进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二产业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相对比重逐渐上升,第一产业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相对比重逐渐下降;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相对比重也开始上升,这是根据配第•克拉克定理得出的。生产领域所需劳动力在生产规模不变时,与技术成反比,劳动力渐渐从技术进步的部门中游离出来,然后向需求上升的新兴产业和服务部门转移,这样一来就使产业重心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进而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8世纪中叶,以蒸汽机广泛使用为标志的第一次技术革命,使欧美一些国家逐渐由农业占主导的产业结构转变为轻纺工业占主导的产业结构;19世纪下半叶,以电力应用为标志的第二次技术革命,不仅使欧美一些国家原有的采矿、钢铁业加速发展,同时形成了电力、电器、石油、化工、汽车、飞机等一系列新兴产业。20世纪中叶以来,以微电子技术为优秀的现代技术革命,使第一产业在国民收入中的相对比重趋于减少,使第二产业在国民收入中的相对比重在逐渐下降,而第三产业则在国民收入中的相对比重快速发展。 2.2科学技术使相对成本发生变化,进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相对成本是从供给方面对产业结构变动发生影响的因素,是各种生产要素组合的综合比较利益的指标。相对成本较高的产业,很有可能在相对国民收入方面不占优势,不能吸引资源向该部门流动,该产业部门也无法得以快速扩大。虽然影响相对成本的因素很多,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技术进步。科技技术进步提高了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投入质量,提供了新的生产方法和新的生产工具,致使生产成本显著降低和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但各产业相对成本由于各产业部门技术进步的速度不同也有所不同,因此造成了产业部门之间“生产率上升率不均等”的现象。也是这种生产率上升率的差异,推动了产业结构的变动及其高级化。世界产业结构中的支柱产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由重化工业、农业、高加工工业、轻纺工业转化为技术密集型产业。 作者:阚方军 单位: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科学技术论文:模拟综合实训教学下刑事科学技术论文 一、刑事科学技术模拟综合实训内容 根据案件现场的勘查情况,参考物证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案情,并通过对案件的认识划定侦查方向、范围。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下来之后,就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位,并分析作案时间以及案发过程。模拟综合实训进入这个阶段,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学生要学习制作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统一标准制作刑事案件卷宗。 二、模拟综合实训教学方法 按照犯罪情节设计模拟犯罪现场,并布置好与犯罪有关的物证。 (一)开展实训教学前的培训 在实训课程开展之前,学科教师以及刑事科学技术专家要集体备课,主要讨论综合实训的思路、方案,如何将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实训体现出来。将实训的内容设计为案例,要围绕着教学内容设计犯罪现场、案情的演变以及物证,以培养学生的现场勘验和物证处理能力。现成勘验能力包括笔录、绘图、照相、摄像;物证的处理,主要是物证的检验鉴定,即物证的发现、提取、保存。 (二)模拟犯罪案例的抽取 为了让学生熟悉模拟犯罪现场,并对现场的勘察做好准备,在实训的前一个天,就让学生抽取设计好的案例,教师则根据学生所抽取的案例布置模拟现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15个人为一个小组,要求学生自行根据案例进行分工,并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工作。学生所扮演的角色分别为案发现场勘察指挥、案件痕迹检查、法医、摄影和照相以及案件现场的保护工作等等,并根据情节需要准备必要的勘验器材。 (三)模拟案发现场的勘验 模拟案发现场的勘验环节占有45%的评分。平均每一个模拟现场都有4名教师在场监督。在进行案发现成勘验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勘验程序进行。犯罪现场物证的提取包括发现物证、做好现场记录、提取证据并做好包装工作。 (四)模拟物证检验鉴定 模拟物证检验鉴定环节占有30%的评分。学生从模拟犯罪现场所提取的各种物证,经过分类后,包括痕迹物证、文件资料、法医提取证据等等,这些证据都要经过检验鉴定后,制作为鉴定文书。每一个鉴定科目都由两名教师参与检验鉴定评分。 (五)模拟汇报 模拟汇报环节占有25%的评分。学生对模拟犯罪现场所获得的资料,包括勘验情况、“三录”材料以及现场物证检验鉴定资料经过分类、汇总之后,制作成卷宗。在模拟汇报环节,要将汇报内容制作成PPT课件,发表自己的案件分析思路,并提出案件侦查措施。模拟汇报考核组由5名教师组成。教要根据学生的汇总材料以及案件汇报情况评分。 (六)模拟综合实训考核评分 模拟综合实训考核的成绩,即为模拟案发现场的勘验、模拟物证检验鉴定和模拟汇报三项成绩汇总。将模拟实训的考核评分列入到评分表中。评分表制作标准以及评分项目和评分标准都要严格规定,给教师以明确的评分提供参考依据。为了防止教师在考核评分中缺乏客观性,还需要请科学技术专家对模拟实训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提出其中尚需改进和完善之处,以督促教师对综合实训课程不断地调整。 三、刑事科学技术综合实训的意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理论知识为主。知识的抽象性,加之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性,导致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存在着漏洞。实施刑事科学技术综合演练,可以培养学生提高团队精神,进而认识到面对刑事案件如何有调理地解决问题。学生参与到综合演练中,凭借自身的能力完成各项任务,可以提高现场勘验操作水平,同时还能弥补自身专业的不足。教师在监督模拟实训现场的时候,对学生所掌握的知识有所了解,以在今后的教学中适当改进。学生经历了综合实训之后,不仅培养了自我学习能力,还提升了技术创新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刑事科学技术教学中,引入模拟综合实训教学方法,通过创设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模拟情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通过有效互动完成预期教学目标,堪为是符合职业能力教育、培养综合素质人才的现代教育模式。 作者:李星亮 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科学技术论文:人才培养下的高校计算机科学技术论文 1.建立正确的高校计算机科学技术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性 如今我们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对信息的编辑、摄取、分类、消化、运用、传递等等能力都是判断你是否适合这种快节奏的生活并且在这种生活中发挥自己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制定合适的正确的人才培养目标,规划合理的高校计算机科学技术人才培养模式,提炼卓越人才需要培养的那种能力,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发散思维,培养能够适应社会的,快速与社会接轨融入社会的高端人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合作能力、竞争能力。 2.现行的高校计算机科学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弊端 2.1课堂信息技术更新滞后 信息时代的一个特点就是快,信息快,更新快,技术改进快,政策改革快,这些快也就要求我们行动快,跟上节奏。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改革更是最中之最,其发展速度日新月异,可是正是因为这些快,导致我们高校的教学跟不上节奏,课本教材的更新速度根本就跟不上社会科技的发展,案例的使用也是不能跟上前沿。在案例技术的获得再经过加工变成教材再传递给学生,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导致了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在第一时间及时的被学生接触接受,最终导致高校课堂教学的内容与社会脱节,导致知识和实践脱节,这就是高校课堂教学滞后。 2.2课程设置不合理 针对课堂教学,高校计算机教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错误,多数学校过分注重理论教学,理论课程安排的较多,教学方式多是很枯燥的,老师简单讲讲基本原理,学生随便听一听,然后到了考试的时候老师会给划一下重点,只要考试没挂就行。试问这样的教学有什么意义呢?学生什么都学不到,这怎么可能会满足社会对靠科技人才的需求。课程设置中,我们将理论学时与实验学时设置的不太合理,大多数学校还在缩减实验课时,减少学生进入实验室的次数,减少他们接触计算机的机会。对于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的学习只是为了考试,不回去真正的深入研究,所以根本不可能落实到实际应用中去。而对本专业的学生来说,我们并没有给予他们特殊的照顾,没有给与足够的动手能力的空间,导致本专业的学生也是一知半解。 3.如何改进高校计算机科学技术人才培养模式 3.1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优化课堂教学 我们所教育出的人才将来是要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参与到计算机科学技术这一行业中,所以我们应该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准确把握社会对于学生条件以及相关行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培养与社会接轨的优秀人才。结合当下计算机行业的发展形势,优化课堂,发挥老师的主导优势,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引导学生多动手实践,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高校计算机技术技术人才培养的重中之重。另外培养学生能力的同时,不能单纯的拔高,一定要注意对学生基本素质、基础知识的培养,只有把基础打牢了,学习更深层次的东西才能游刃有余、发散思维、创新思维。只有夯实了基础,才能更好地了解掌握计算机知识,才有能力去创新。 3.2创新教学模式,提升学生综合能力 现行的高校教育方法是比较单一的,多采用以老师为主体,结合板书或者多媒体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满堂灌,不管学生有没有接受,我只要完成了我自己的教学任务,实现自己的教学目标就可以了,考试的时候给学生画画重点,然后考试过了,学生得到毕业证,顺利毕业了。可是,这样的学生有那个企业会要呢,什么专业知识都不懂,一个企业不会去养闲人的,最后导致一大堆的人无法就业。新的教学模式下,我们应该改变这种情况,多带学生进行上机实验,趣味教学,引发学生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进而提升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尤其是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4结语 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究对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推动整个计算机科学技术行业的发展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高校教育工作者我们有责任积极探索合适的计算机科学技术人才培养模式,有义务努力辛勤耕耘为社会输送具有高素质,创新能力,合作能力,竞争能力等等的综合性的优秀人才,为祖国的未来培养合格的优质的接班人。通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让理论知识与实际实践相结合,让毕业生适应社会企业的需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作者:季宏宇 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科学技术论文:科技馆展品发展科学技术论文 一、科技馆展品的实用价值 但是对于已经产生科学兴趣,却由于个人条件无法开展有效的科学实验和科学学习的公众呢?图书馆似乎是他们的理想求知场所,但并不专业,也仅限于纸上谈兵。许多名牌的大学也似乎都有着良好的学习实验场所,但很可惜,对于大部分公众都无法做到终身受益。因此在这种需求下,一些新的形式的科技展品已经出来,这部分展品代表着最先进的高新技术,是高新技术的直接展品化转换,而不仅仅是在展品中使用某一项高新技术。如现在正在发展的中国数字科技馆展品、张恒地动仪最新复原展品和各种专业科学知识类展品,能让公众接触和认识到当今世界的前沿高新科学技术,时刻跟上认知和学习的步伐。 二、科技馆展品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必要性 科技馆展品首先给公众带来的是一种科学技术力量的冲击,这种冲击感本身也是科学普及的一部分,让人们产生一种新奇感和兴趣感,进而愿意去了解和掌握科学知识,进而开展科学研究,为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1、科技馆展品对科学普及的阵地作用 科技馆展品对科学普及的第一作用就是其独一无二的公众化教育阵地作用。他最大的优势是受众是完全开放化的,可以接受下至青少年儿童,上至大学教授、科研工作者在内所有科学学习群体。而且更为可贵的是,它的单一展品虽然有学科领域的划分,但它的整个展品体系本身是可以包融所有学科的,这一特点可以让公众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不受单一学科知识领域的限制,更好的实现学科研究领域之间的融合与穿插。其次,阵地作用还体现在它的稳定化。作为科技馆展品整个群体,它拥有稳定的展示环境—常设展厅,这使它更能融入公众的日常生活安排,使一个地区的公众科学水平稳定、有序的得到逐步提升,起到科普推广的良性循环作用。最后,阵地作用还体现在它在其区域的管辖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大型专题展览和各种形式的巡展。大型专题展览的展品可以具有更加丰富的展现形式,从而吸引公众的科学兴趣,间接起到短时间的扩展科普管辖区域的目的,表现出新颖性强,轰动效应高的特点。 2、科技馆展品对科学精神培养作用 科技馆展品对公众科学精神的培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科学兴趣的激励作用。科技馆的展品由于其本身设计灵活,科学现象的展示又是其主要的科学传播目的之一,因此其展现出来的科学实验更能够吸引公众的眼球,令公众在与科学的接触中产生良好的印象,去除其枯燥、无味的原始认识。二是对探索精神的调动作用。当科技馆的展品融入互动性的环节时,可以让公众直接参与到展品的互动当中,就像自己开展一场实验探索一样,在探索中寻找科学的原理,进而培养出实事求是的探索精神。三是对科学求知的渴望态度。公众在对科技馆展品的参观过程中,能够直接观察和体验到一些平时没有看到或难以看到的科学现象,如法拉第笼、磁悬浮、辉光球等。通过对这样现象的深入观察,产生想要知道其中原理的心理,并主动的为解答疑问去寻找答案,形成开拓进取的求知能力。 3、科技馆展品对科学知识学习的平台作用 科技馆展品对公众的科学学习作用主要表现有两种形式,一是直观式的科学知识学习,二是体验式的科学知识学习。直观式的科学知识学习就是通过直接观察展品,通过了解其结构、原理、用途等基础属性,对其所包含的科学知识进行了解。这类展品的学习对公众的自身科学素质要求较高,一般适应于对科学已经有一定兴趣或有一定科学基础的人群。这类展品典型的如汽车、飞机的剖面展品,它的优势是蕴含的科学知识丰富而系统,可以满足公众的求知渴望,对特殊人群的重复参观性高。缺点是展品本身缺乏吸引性,无法调动普通公众的科学兴趣。体验式的科学知识学习就是在展品的展现过程中加入互动的环节。这类展品往往同时具备科学精神培养的作用,公众以一种娱乐的心态加入到展品的互动中来,通过玩耍对展品本身产生兴趣,并接触到部分的科学知识。它的缺点也同样明显,参与学习的公众往往是非主动的,也就是说他们在一开始的目的并不是学习科学知识,因此他们学习的内容带有典型的盲目性和零散性,不利用自身科学水平的系统提高。 4、科技馆展品对科学研究的促进作用 从科学研究的人才培养上来看,科学研究固然在各大院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却并不意味着是它们的专利。历史上也出现过不少的“民间英雄”,如世界著名的发明家爱迪生,在一开始的时候也并不是个专业从事科技研究的人员。科技馆的展品由于其独特的科技性,可以为这一类“民间英雄”提供科学知识学习甚至是开展科学实验的平台,使他们能在研究的过程中比单纯的书本探索更接近于现实。从科学研究的数据研究上来看,将科研项目设计成科技馆展品并试运行,可以直接为研究提测试的平台,更快捷的观察到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为科学实验提供第一手数据资料。从科学研究的产业化转换上来看,科技馆展品整体所构成的体系环境是一个集科学学习、研究和交流于一体的大染缸,它里面可以包含与科学生活相关的一切人员(其中包含青少年儿童,科学爱好者,科技工作者,科学研究人员)。在各层次的人员彼此接触中,就有可能搭建起科学交流的桥梁。如果交流的双方正好是企业科技工作者和科学研究人员,那么科学研究的产业化转换就会成为一个自然而轻松的环节。 三、未来国内科技馆展品的发展优势 国内科技馆展品由于其发展年限,国内环境的不同,与国外科技类博物馆展品发展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展品质量偏低,展品创意性较差等方面。但从整个大环境来看,国内科技馆展品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可观的。 1、国内科技馆展品的整合优势是国外无可辟比的 纵观国外各大科技类博物馆,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侧重于科学兴趣培养,讲究观众互动,只进行常识性的科学知识培养;二是侧重于科学知识的学习培养,讲究科学系统和前沿知识的学习;三是侧重于激发科学研究和交流,讲究展现高新技术成果,促进科学研究发展的作用。无论是哪一类,它们都具有三个共同的缺点: 1)、经费来源不稳定; 2)、同一地区各馆之间缺少交流甚至相互竞争; 3)、无法有效争取国家科技部门的共同参与。这些缺点导致了它们的发展趋势较为单一,各类别场馆之间的优势难以有效整合,资源匮乏的瓶颈将成为它们无法进一步升级的不可逾越的鸿沟。 2、国内科技馆展品环境的亲民性将更有利于其功能的展现 国外科技馆由于其文化环境和资源的限制,使得它们无法达到大部分展品的免费开放,这使得它们丧失了一大部分的基层民众。而在历史的发展中,往往较为艰苦的生活环境更能够磨砺出具有科学探究精神的人才。这一发展的恶性结果就是,它们在一开始就几乎丧失了未来一半的科技人才。 3、国内科技馆展品所共同构成的网络体系有利于资源的高效利用 国外科技馆由于投资建设方的原因,往往会出现顾此失彼的尴尬情况,常见的一种就是越是科技发达的地区科技类场馆越集中。这样的情况,其弊端就是科技发达的地区场馆建设资源会被重复投入,造成浪费;科技不发达的地区则缺少科技场馆的科普推动作用。而国内科技馆由于共为一个网络体系,一方面可以在各地政府的控制下,合理分配现有资源;另一方面各地区之间的科技馆可以形成资源的共享,在已经到来的信息时代,这一特点所带来的发展收益也是不可估量的。 作者:黄健 单位:襄阳市科技馆 科学技术论文:计算机科学技术论文 1在学生预习阶段的具体应用 过去,学校和老师对于预习环节的重视度不足,通常都是由学生自主开展课前预习,老师们对于学生预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缺乏指导,造成学生的预习相对比较随意和盲目,预习效果有待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科学计算开始被应用在学生的预习工作中,老师们可以利用网络对学生自制的预习课件进行课前展示,以期了解和评价学生的预习效果,挖掘学生在预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提出教学重点和难点,提高备课的有效性,从而帮助学生对教学内容进行更好的理解,并不断丰富其知识面。 2在多媒体课堂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多媒体教学是现代教学中的常用教学模式,该教学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提高。多媒体教学的开展通常需要计算机、软件控制、多媒体音频输入设备和数据储存设备等共同实现,通过将计算机科学技术和视频、音频等进行有效结合,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可以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老师们可以在开展多媒体教学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和分析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辅导方法,促进教学辅导质量的提升。例如,在进行英语教学工作时,老师们可以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挑选一些与教学内容相符的英文电影进行播放,塑造一个形象生动的英语对话环境,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3为学生日常学习提供便利 因为计算机网络不容易受到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的影响,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对于学生的日常学习来说十分方便。首先,计算机网络计算能够实现及时查阅和迅速上传,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学生要熟练掌握和运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搜索功能,及时找出有效信息。其次,老师们应该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获取更多丰富的教学资源,引导学生学会触类旁通,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网络上丰富多彩的教学资源能够有效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轻松有趣的环境下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后,学生通过网络途径进行学习能够拓宽知识面,使得老师在跟学生交流互动时能有更多的话题,讨论的内容更加多样化,改变过去课堂教学的枯燥乏味,使课堂教学充满生气,也使学生在课堂讨论中深化对知识的理解。最后,因为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接受水平具有一定差异性,如果仍然采用传统教学中的“一遍过”教学方法,无法保证所有学生取得良好学习效果,通过使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老师们就可以克服时间、空间因素对课堂教学的限制,实现对传统教学方式的调整,例如,找一些与课堂内容相符的视频,发送给学生观看,引导学生对教学知识进行深入理解,补充他们的知识储备,提高其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 4推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发展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给现代教育带来了很大的推动力,为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为不同人群的学习提供同样多的资源和机会,赋予现代教育更大的开放性。依托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现代远程教育可以使求学者获得同等的学习机会,而不会受到时间、空间、学生个人情况等的影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可实现自主式学习。例如,老师们通过使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能够独立完成网络课程的制作和完善,然后将其传输到教育网站中,方便求学者按照自己的学习需要查看相关课件,掌握相应的知识,学生在远程学习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难以理解的问题,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与教师或专家的在线沟通和讨论,及时将难题解决。另外,老师们还可以利用实时视频传输技术,针对远程学习者开展实时指导。老师们应该要充分利用在线答疑系统,不断促进师生互动,提高教学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优化教学管理。 5结语 要想不断完善和优化现代教育、教学方法,首先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工作中具备的优势,然后充分发挥其优点,将计算机科学技术与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有效结合,创造更多有效的新型教学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代教育的工作有效性的提高,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邓成俊王思颖单位: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科学技术论文:近代化建设中的科学技术论文 1民用企业方面 在对军事工业进行兴建后,提出了“寓强于富”的口号,洋务派官僚们办起了除军事工业以外的其他企业。1872年,李鸿章创办了中国最早的近代民用企业,即轮船招商局;1877年又创办了开平矿务局,这是我国最早用机器开采的一个大型煤矿;十九世纪80年代,官方在热河、黑龙江、山东、贵州、云南设立开采铜、金、铅、铁等金属企业,有的还附有冶炼的设备,其中最著名的就有90年代初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湖北主办的大冶铁矿和汉阳铁厂;1880年,陕甘总督左宗棠向德国购买毛织机器,成立了甘肃机器织呢厂;1890年,李鸿章主办的上海机器织布局建成投产;1893至1894年,张之洞在湖北相继办起织布、纺纱、制麻、缫丝四个局。此外,还有基隆煤矿、开平矿务局、天津电报局等等。从十九世纪70年代开始,共举办了20多个民用工矿企业。1880年,更是修建了中国的第一条铁路。洋务运动30多年间,强军以图自强,兴企以求富。组建了近代陆海军,引进了近代军事装备、民用企业机器设备,使得处于封建时期的中国初步拥有了近代的科技设备,从近代科技的硬件上开启了中国近代科技史。 2近代科技软件的发展 洋务运动时期,不但从西方购入了大量的近代科技硬件设施,也比较注重近代科技软件的发展。派遣了留学生出国学习近代知识,开办新式学堂,聘请外教,培养科技人才,组织翻译西方书籍,使中国近代科技软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2.1科技人才的培养这一时期,科技人才的培养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走出去”,即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另一种则是“引进来”,即聘请外教到国内对中国学员进行培养教育。在大量购入西方近代军用武器装备及民用机器设备后,出现了一种窘境:“有船而无驾驶之人,有炮而无测放之人,有鱼雷水雷而无修造演习之人,有炮台而不谙筑造攻守之法,有枪炮而不知训练修理之方”[1]。因此,一批近代学堂应运而生,以教习近代科技知识为主。如福建船政学堂设立前、后两学堂,前学堂聘请法国教习,习法文,教授船体与船机的制造原理与工艺,培养造船人才;后学堂聘请英国教习,习英文,培养船舶驾驶与管轮人才。这些学堂的创办,既解决了购入武器装备、机器设备的操作使用问题,同时也给中国创办的军工企业、民用工厂、矿厂提供了技术人才。其余的还有上海机器学堂,福州电报学堂(我国最早的电报学堂),天津电报学堂,上海电报学堂,这些电报学堂培养了我国最早的电报人才,为我国的电报事业做出了贡献。湖北矿务局工程学堂、山海关铁路学堂、南京储才学堂等,这些学堂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近代科技人才。学员学成后,工作在近代军工企业、民用工业、外教、科技和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在聘请外教到国内教习近代科技人才的同时,清政府也多次派遣了留学生出国学习。“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的30多年间,创办新式学堂30多所。在创办新式学堂的同时,还先后派遣赴美幼童及官费赴欧留学生200多人。”[2]“从1877年起,福州船厂正式向英法两国派遣留学生,至中法战争前已有两批共40名学生完成了驾驶和制造学习。”[3]他们学成归国后,有的成为海军军官,有的在新式学堂执教,有的则在近代企业工厂之中担任技术指导,成为了中国最早的近代科技工作者,为中国近代科技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2.2近代西学书籍的编译科学技术书籍的翻译出版工作,是向西方学习先进科学技术的重要手段。近代西学书籍的编译,培养了一些通晓外文的翻译人员,有利于国人更快捷、全面地学习西方科技知识。1862年,清政府设立同文馆,开设外语课程、天文算学,并派人去西方聘请了外籍的化学、天文学和生理学等方面的教师。其后,各地相继设立广方言馆、译书局,这些机构陆续翻译出版了一些科技书籍。咸丰三年到宣统三年期间,共有468部西方科学著作被翻译成中文出版。大量西方近代科技书籍的翻译,开阔了国人的视野,给具有先进思想的知识分子、有觉悟的国人提供了思想武器。同时,这些科技书籍培养了我国近代早期的科技工作者,对我国近代科技进步有不可磨灭的功绩。 2.3洋务运动的历史经验教训洋务运动历时三十多年,加快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但最终却悲剧性地收场,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洋务派动机不纯。“李鸿章与英国侵略者相勾结设立苏州炮局,结果使他们的淮军比曾国藩的湘军有更多的枪炮,从而使他的地位不断地得到提高。……认为‘目前资夷力以助剿剂运,得纡一时之忧,……可期永远之利’。”[4]兴办洋务,其目的不全是为国为民,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封建统治阶级各官员、各派系增加自己政治筹码、谋取自己的政治与经济利益的手段。其次,洋务运动从一开始就受到各方的排挤与打压。轮船招商局在1872年成立,就受到英商太古公司、怡和公司的竞争和排挤。洋务派对西方的依赖性很大,机器设备、技术人才全都依赖于西方,而西方侵略者不可能将技术传授于中国人。如同文馆是美国传教士WilliamA.P.Marin主持,上海江南制造局译书馆则是英国人JohnFryer主持。最后,洋务运动的失败,其根本原因是社会制度因素。洋务运动失败的最本质的原因则是腐朽的封建制度,当时的生产关系已经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成为了生产力发展的阻碍。 “没有什么比陆军和海军更依赖于经济前提。装备、编成、编制、战术和战略,首先依赖于当时的生产水平和交通状况”[5]。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相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洋务运动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洋务运动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对当时的中国注入了一支强心剂,也拉近了闭关自守的中国跟世界的距离,加速了中国近代化的步伐,对其后的改良、各种思想解放运动、革命运动都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对当今社会的改革、社会制度的完善也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作者:王淼谭莹璞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科学技术论文:任务导向教学法的刑事科学技术论文 一、教师角色在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的转变 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学习的自主性更明显;而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学生从传统教学中围绕教师的讲授开展思维活动转变为学生通过自己的发现、学习、思考获得知识和能力。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学生的这种自主性更突出。当教师确定了相关的实验项目和任务后,学生通过一些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观看教师演示进行模仿。在模仿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在无法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下,就会自己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减少了讲授的时间,多观察,多让学生动手。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教师要侧重于做好以下工作。 1.实验项目和实验任务的设计。这主要是强调在教学的准备阶段,教师要认真设计实验,实验项目的开展必须依据公安实践中刑事科学技术员所必须的技能进行,实验内容和任务要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开发。实验要具有一定的难度,适合学生开展研究,但也不能让学生无法完成实验,应让大部分学生通过努力,可以完成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实验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如果学生对所开展的实验有浓厚的兴趣,则可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展,还可以为后续的实验教学带来便利。 2.注意在实验过程中的组织和引导。刑事科学技术的大部分实验是以小组形式进行的,小组合作是任务导向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着互补、协调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分组、整合,组织学生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任务。其次,在解决问题的心理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勇于探索,敢于面对挫折、迎接挑战;在学习方法的指导方面,教师要负责引导学生与时俱进的对学习方案进行调整,随时根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进行微调;在学习价值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感悟学习过程中的科学探究精神、社会责任感。 3.及时进行学习评价。学习评价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进行反思,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无论是对知识本身的学习、专业能力的培养,还是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都具有巨大的作用。学习评价形式的多样化,内容的可选性,也可使同学能够真正从评价中获得收获。 二、任务导向教学法的基本教学模式 应该说,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完全固定的,但从一般的教学规律出发,根据刑事科学技术实验课教学的特点,我们可以按以下的步骤实施:课前准备—下达任务—完成任务—作品展示—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 1.课前设计和准备。教师首先要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根据教学内容设计若干任务,并要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兴趣爱好、学习能力、纪律情况、学生特点进行全面地了解。从已经设计好的众多任务中挑出适合教学对象的学习任务,根据任务准备教学课件、学生分组设计、教学设备、教学材料等;学生在任务导向教学法中,也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知识的准备、协助教师分组、协助教师准备教学器材和材料等,学生参与准备工作,可以更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优化学习过程。 2.布置实验任务。学生进行正式实验前,教师要把设计好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并讲解实验的内容、原理、具体任务。对于一些难度较大,学生不容易掌握的实验,教师要先演示实验的步骤和实验的方法,演示过程中,教师可以穿插提问,引起学生思考;也可以教师演示后,让个别学生再次演示实验过程,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学生通过观察,产生研究欲望。 3.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师在引导学生基本掌握了完成实验任务的思路与方法后,根据学生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导学生完成教师下达的实验任务。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巡回指导,无论是取得好的实验结果的同学,还是实验有一定问题的,教师都要引导学生通过知识与实验的联系,对原理、方法融会贯通,使学生真正从实验中受益。 4.成果展示。在各小组完成实验任务以后,要每组选派一名成员将本组的学习成果进行交流、展示,其他小组可以就不同的观点和结论进行讨论甚至申辩,在思维火花的碰撞过程中,丰富学习的体验。而后,教师对学生交流讨论的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引导学生把个别的、零散的观点整合、归纳,把对实验的理解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教会学生如何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学习过程进行反思,以便对下一次的学习设计进行优化、改进。 5.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任务导向教学的最后阶段是教师进行总结回顾和学生向教师提问,对于那些在实验过程中或实验后,仍有疑问没有解决的学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向教师提出疑问,以获得教师的指导帮助。此时,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在对理论知识理解的基础上,联系现实生活,做好理论到实践的回归。在总结回顾过程中,发现学生实验没有达到要求或者有的学生还有进一步钻研欲望的,可以指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开放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实验,最后达到实验学习的理想结果。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整个实施过程,就是一个“理论—实践—理论—实践”的循环上升过程。通过实验,使学生真正理解课本知识,把今天的学习与今后的工作联系在一起,把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在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同时,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同时,为学生学会学习刑事科学技术知识提供一条重要途径。 作者:程勇单位:浙江警察学院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研究:高校学生安全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现在的高校学生是我国未来建设的生力军,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重点关注,受相关政策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现在的高校学生在性格和价值观上呈现出了一种缺失的现象,致使在实际的社会实践中无法很快的进入角色,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的是我国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问题急需要得到改善。因此,本文围绕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就相应的改进策略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教育;问题;对策研究 在互联网和通讯设备的普及下,我们国家的信息化程度日益加深,这不仅给我们的教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现阶段的高校学生大都是九零后和零零后,在物质生活都有极大提高的生活环境和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下,他们对于挫折的承受能力和吃苦耐劳等优良的品质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培养,致使部分高校学生在价值观取向和判断是非上都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让自己或他人陷入到一些危险的事件中,这种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因而,加强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问题是刻不容缓的,并且需要对现状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的基础上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深化对高校学生安全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 1、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在需求 高校的教育是为了不断的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为学生融入社会提供一些专业技能的培养,也是学生融入社会之前必须要适应的一个过渡性的阶段。这个时间段内他们必须适应一切事情都要靠自己解决,实现独立生活能力的培养,同时也需要学习与其他同学的相处,因此,在这个阶段进行安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安全教育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多的,不仅仅局限于一些安全意识和知识的普及,同时也需要注重建立和培养安全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这对于高校学生的工作和学习都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2、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是校园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 现在的高校管理内容是十分宽泛的,高校学生的课余时间也是比较充足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在校学生会因为自我控制在能力较差和缺乏社会阅历的影响,极易受到一些不法分子的引诱,做出一些危害社会的事情,这对于社会的稳定是十分不利的。并且,每年都会在校园中出现一些恶性事件,致使校园的安全教育水平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 3、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是履行学校法定义务、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 科学的进行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是高校应尽的义务,并且保护高校学生的安全也是高校的责任,因此,加强高校学生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教育常识也是高校的教育内容之一。这既可以很好的提高本校的安全教育水平,便于校园的日常管理,同时也是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并且对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1、贴近实际,提高针对性。从实际做起,从学生的校园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做起,才是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的重要方法。相交于传统的安全教育而言,现代的高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难度加大了不少,学生接受知识的途径和方式有了极大的转变,同时,枯燥的校园安全知识的讲述无法提高学生对于安全意识的重视。因此,需要我们的教研人员在实际的课堂实践和生活中的一些安全隐患着手,并加大安全知识的推广力度,让安全成为校园教育和生活中的重心。 2、反复宣讲和演练,保证经常性。根据学生的流动规律,在新生进校的时候重视安全知识的讲解,并制定相关的安全教育小常识进行详细的讲解,并通过对往届学生身上发生的一些真实性的安全案例进行分析,引发学生的共鸣和重视,并就一些生活中常见的安全隐患进行实际的演练,让学生在这种紧张的氛围中了解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3、以生为主,激发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学生的应变能力的培养,重点培养学生的逃生能力和自我救援能力,实现在紧急状况下的自我保护和帮助他人。引导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中的位置的转变,让他们了解对于安全知识的掌握是为自己在危险情况下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重要工具,从而真正的实现安全意识的普及。 4、积极运用网络媒体手段,体现时代性。可以通过对学生比较信赖和关注的信息传播路径的了解,进行适当的安全知识普及的方法,在各种信息技术全面发展的今天,各大网站的的帖子都受到了高校学生们的极大关注,我们的高校也可以联合起来在网站上安全知识问题的讲解和安全知识小测试来实现一些安全常识的普及。 5、构建并不断完善大学生安全教育体系,注重系统性。安全教育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对这一知识的掌握程度对于高校学生为人处世,甚至是后期的社会实践的影响都是极大的。但是,目前的高校在安全教育问题上却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教学体系,并且缺乏专业的教材和人员进行指导,因此,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这也是实现有效进行高校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三、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发展趋势 1、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实现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法 想要有效的引导学生对于安全教育的重视,必须引导学生建立一种比较正确的安全意识的学习态度和自我定位,重点培养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和责任意识,减少对其他人的依赖程度。同时,重视安全实践活动的开展和演练,并在活动结束后进行全面的总结,让学生充分的了解紧急事件发生之后如何做出正确的决策来有效的缓解问题或降低安全隐患。 2、运用新媒体手段,丰富安全教育形式 新媒体以其形式丰富、覆盖率高、互动性强、推广方便、精准到达等特点深受当今年轻人的推崇,高校大学生也不例外,因此,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者就应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点,对高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而微博作为新媒体的代表,正在高校中广泛流传着,通过打造品牌微博,让微博成为高校学生安全信息宣传教育的大课堂,能迎合大学生的认知心理,取得良好的信息传播效果。 3、重视学生的心理教育和价值取向的建立 当前的社会的主流思想仍然是比较积极的,但是在繁杂的网络信息的影响下,部分意志力较为薄弱的高校学生受到了侵蚀,从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因此,帮助他们进行心理上的疏通和价值观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要加大对于正面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时刻以崇高的思想道德和生活中的光荣事迹来进行熏陶,从而帮助学生建立起科学的、积极的价值观并充分的发挥它的导向作用,确保高校安全教育的有效进行。 4、增强高校安全教育队伍建设及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 在今后的工作中,各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专职队伍建设,培养安全教育的专业人才,提高专职人员的素质及技能。使他们娴熟有序的应用多种手段开展安全教育,具备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同时改进基础设施设备,加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更新陈旧的基础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控监控体系,加强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科技化的力度。 四、小结 鉴于高校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重要性,我们的高校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客观的评价,然后在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改变停留在形式上的安全教育现状,实事求是的开展现阶段的安全教育工作。积极的开展相关的校园安全的讲座,或者在学生活动较为频繁的区域进行安全教育知识和影片资料的播放,从而引起学生对于安全问题的重视,我们的教育工作者也要重视与学生的沟通,一旦发现有什么异常需要适当的进行引导,并陈述其利弊。相关部门也要重视对于高校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重视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安全教育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研究:加强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途径探析 摘 要:随着素质教育的发展,高校的建设日益倾向于社会化和多样化。然而,这样的趋势给高校校园的安全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高校需要从根本上重视校园和谐发展的建设,加大学生安全教育力度。本文通过论述高校安全教育的意义,结合其主要内容进一步探析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意义;途径 近年来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问题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此,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让他们从意识和行动上都能够将安全问题重视起来至关重要。这不仅仅是教育改革,实行素质教育的要求,更是现代社会对高校教育的深切期盼。 1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安全意识教育――思想教育。要用正确的意识指导实践,要加强高校学生安全教育首先需要从思想上改变学生对待安全问题的看法,即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所谓的安全思想教育就是通过对国家有关安全的文件内容进行讲解,强调安全第一,增加学生对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这样做才能从思想的根源上让学生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将一切隐患扼杀在萌芽之中。 (2)安全知识讲解――理论认识。 经过上述阶段的学习后,学生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安全教育的高度重视,接下来就进入具体安全知识讲解的环节。其主要包括安全方面的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以及基础的安全防护知识。通过讲解使学生有了对安全的定义、特点、内容、由来与发展、重要性等基本知识的把握后,学会在突发事件中如何做出应急反应。这些对于防范和逃生,是非常有益的。另外还可以教授学生利用一些逃生工具,例如灭火器和防毒面具等,进行逃生。通过书本知识学习和案例视频展示,让学生懂得基本逃生的方法、程序、规则,以及使用逃生工具的方法。案例往往能够比课本知识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危害性,学到一些实际运用的知识。 (3)安全实战演习――实践巩固。 理论的学习起到的作用是预防,如果不能将学到的运用于实践中去也是纸上谈兵。倘若不幸遭遇到一些事故,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对此就要培训学生的应急反应能力。通过一些实战演习,进行事故过程中的救灾和逃生训练。例如,尽量让后勤集团和学生密切配合进行一场宿舍内部失火的救援和逃生训练。学生利用已有的工具(毛巾、水、灭火器等)在消防员没有到达之前做好自救工作。后勤集团也要根据实际的宿舍结构图指导学生进行自救,并且日常活动中要做好消防通道的清理工作。 2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举措 (1)学习教育为主力。 高校作为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机构,应该主动承担起学生安全教育的这项责任。但是,仍然存在部分学校没能够掌握好安全形势,忽视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部分学校能够足够重视的学习,却因为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造成行政效率低下。高校应该对安全教育组建独立的团队进行操作,确立行动目标和具体方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转变原有思路,考虑到不同作用对象的特性进行区别化教育。切勿走形式化的路线,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收不到实际的效用。 (2)宣传力度要到位。 高校中要发挥集体的力量,进行大力度的宣传,靠安全教育的文化氛围的影响来让其深入人心。通过条幅、展板、宣传栏、宣传手册、讲座等具体方式进行宣传,目的就是要让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自我防范。要做到全员和全程教育,对于新生,要做好从进入大学的那一刻开始就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主旨是,保护自己和爱护他人,妥善处理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关系。 (3)创新教育课程。 高校学生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时期,有着自己的思想却不成熟,这就导致了对他们的思想意识进行教育和改变的特殊性和困难性。要想做好其安全教育工作,就必须走心理路线,通过开设安全教育心理课程进行心理辅导。高校学生安全负责团队可与心理辅导部门联合推出“安全教育心理课堂”,这样既能够让没经受过安全事故的学生有心理训练,也可以给予有事故创伤的学生以心灵抚慰。 (4)网络平台信息共享。 21世纪是信息时代,我们在推行安全教育的同时一定要发挥好网络的作用。比如,高校间联合推出安全教育信息网络平台,上传安全教育知识等相关文字和视频资料以供学习,同时开启网络安全咨询服务来进行学生心理辅导。 总之,高校应该将学生安全教育摆在第一位,应坚持以人为本的育人原则,与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将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到位。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研究:关于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几点看法 【摘 要】 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是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的紧密配合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尤其是需要学校各部门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提高对大学生安全事故的预见能力,把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在前面,不断增强大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为国家培养更多具有良好安全意识和能力的高素质合格人才,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达到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在十八大精神指导下,在学校发展战略指引下,高校需将创建平安校园作为工作的中心任务,从而实现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安全教育的系统化、安全防范的规范化、安全服务的人性化。加强保卫人员、校卫队员接警、处警过程中人性化服务管理,提高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关键词】安全教育;高校;依法治国 在当下,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仅靠保卫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学生管理工作者及学生组织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特别要发挥思想教育阵地的作用,利用边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体系和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因人因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本文主要讲述笔者关于边疆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几点看法。 一、为什么需要对边疆高校学生普及安全教育 (一)学生日常生活的需要 目前大部分边疆高校的安全保卫部门都是学校的一个行政处室,行政上归属各边疆高校管理,业务上归公安机关指导,没有行政执法权,可以接警,但不能惩罚,使边疆高校保卫部门处于一种尴尬的境界,无法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保卫部门有力使不出,而真正的公安机关面对社会上错综复杂的案件,工作压力较大,对于学校发生的小偷小摸,无暇顾及,对学生们的求助,显得力不从心。 (二)传统安全教育模式的不足促使改革出新的模式 传统的安全教育模式有专题讲座的安全教育模式、现场观摩教育模式、利用国家法定的一些节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的模式、现身说法的教育模式、.网络宣传教育模式。然而,传统的安全教育模式在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却也有许多的不足,比如全教育内容相对单调,涉及面窄,往往局限于防火、防盗、防骗、防自然灾害及交通安全等几个最基础的方面,而对于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金融安全等时下颇受关注的新内容则涉及太少。边疆高校的宣传媒体在安全教育中作用发挥的也不够,没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大学生安全教育模式。 (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高等教育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在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校园扩充到多校区,人才培养也由过去的单一向多方元化发展;大学生的活动范围不再局限于校园,与社会的接触更加广泛。有的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或进行勤工俭学,还有的因种种原因干脆吃住在校外,特别是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大学生接受来自于不同主体、不同途径传递的不同倾向的思想意识越来越多,其信息摄取行为也愈显个体化、隐蔽化,接受信息的自由性也越来越强。而目前安全教育主要停留在说教上,且基本与学生特色的活动(娱乐活动等)无缘,不符合学生的认知特征,很难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也就很难创造出安全的环境来。所有这些都说明,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 (四)法治社会的需要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标准的不断提高,边疆高校校园治安和大学生安全问题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已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在《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中,均明确了边疆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基本上形成了大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这为边疆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要使大学生遵纪守法、把法律规章制度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深入、全面和规范地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则是必然途径。 边疆高校应将大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常规教学计划中,在新生进校时,就要将安全教育定为必修课,可编写规范的安全教育读本作为教材,安排专职教师担任授课任务。同时可聘请公安、消防、银行、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教员,给学生授课。各学院尤其是各分团委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安全教育月” 、“全国法制宣传月”等教育契机,应融入安全哲学、安全科学、安全技术和安全工程等方面的安全科学知识;经济管理类的课程应融入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的内容。安全教育的融入,拓展延伸了专业课的课堂教学,同时也扩大了安全教育的辐射面。针对本学院的学生安全教育的需求和现状,确定教育主题,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学生辅导员要通过班会、社团活动、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等途径,在班级层面上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学校要把安全教育从课堂延伸到大学生公寓,每个宿舍要选出安全员,在大学生安全教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公寓管理部门对大学生安全员进行定期培训,通过宿舍安全员,将安全教育送进大学生宿舍。学校可研究制定宿舍安全员队伍建设及奖励办法。要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如何在边疆高校进行和加强安全教育 边疆高校的安全是全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新形势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建议边疆高校成立大学生安全教育领导小组,领导、指导学校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大学生安全教育会议,分析本校大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的形势,研究制定教育的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贯彻落实。 (一)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教育是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对大学生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应从与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入手,例如:《宪法》、《刑法》、《教育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内容的法律知识教育。要充分发挥边疆高校公共基础课、法学专业课以及相关法制教育专题讲座、论坛等作用,坚持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学校应通过各种法律实践活动来推进法律知识教育,应与公检法执法机关建立共建关系,通过举办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对大学生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增强学生守法自律意识,减少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开展多种形式 通过设计安全知识竞赛、逃生技能比赛、自救互救实战演练、安全宣传漫画设计比赛等主题,来加强学生在实际行动中掌握安全本领。使大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潜移默化地形成安全意识与责任。 (三)进行校级安全教育 校级安全教育课领导机构要由各边疆高校主管安全工作的书记、校长担任主要领导,保卫、教务、学工处、团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组成,下设教研室,具体负责安全教育课的实施工作。边疆高校要将这一课程的实施纳入教学评估中去,及时督促检查安全教育课的落实情况,经常性地选派教师走出去进行有关的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安全教学研究,将成型的科研成果推广开来,进而推动安全教育课的实施。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关键在落实,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把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期抓下去。要明确责任,把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日常管理计划,统一教育内容,制订安全教育计划。国家教育部门应统一编制边疆高校安全教育的教材,纳入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时,以保证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三、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教学中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大学生涉及的网络犯罪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参与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种是网上购物或网上交友被骗,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为此,首先应当加强网络法律知识的教育,通过网络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认识到哪些行为在网上是非法的,是法律严令禁止的,以免大学生由于网络法律知识的欠缺,参与到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去;再者就是加强网络安全教育,使大学生懂得如何在网络中保护自己,不要轻信他人,更不要随意的接受他人的邀请,或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知他人,避免上当受骗,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综上所述,在现在,安全教育形势更加复杂,这就要求边疆高校要在安全教育的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出一种适合学校自身实际向适应的大学生安全教育模式,确保大学生安全教育取得实效,真正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素质和防范能力,使边疆高校的校园更加安全,更加和谐稳定,让学校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学、科研中去,真正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作者简介:欧海艳(1985- ),女,壮族,籍贯广西崇左,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研究方向:现当代文学、党建、思想政治。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研究:广西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教学创新研究 【摘 要】针对广西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教学现状,从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安全教育教学创新研究。 【关键词】广西 高校 学生 安全教育 教学 创新 大学生安全教育是指高校管理者和教育者通过多种教育手段,使大学生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获得有效合法保护的一种系统教育,也是保障大学生切身利益,构建平安校园、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根据本课题的调查与分析(从2011年至2012年,本课题组先后对南宁、桂林、柳州、玉林、钦州、梧州、百色7市的9所高校进行了学生安全教育教学现状的调查,调查方法以问卷调查为主,召开相关座谈会为辅。本文所提及的调查结果均为本项目调查研究所得),当前广西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教学以“注入式”为主,这虽然达到了一定的安全教育目的,但教学过程中学生较为被动,学习积极性不高,并且实践参与性不足,对大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培养不够,因而教学效果是有限的。在新形势下,创新广西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教学,优化教学理念,充实教学内容,强化实践操作,重视效果评价,切实提高广西高校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性意义。 一、创新“全人发展”的安全教学理念 理论是行动的指导,而创新教学理念是增强广西高校安全教育有效性的源头。因此,确立“全人发展”的教学理念,强化高校管理者和教育者关于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人本”意识,这是对广西安全教育特殊性要求的创新性回应。魏清认为,“全人教育”是目前国内外发展素质教育的新的有效机制。“全人发展”的教育理念是一种整合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导向的教育新观念,旨在培养博雅通达、全面发展的“全人”,促进学生个体得到充分、自由、全面的持续性发展,强调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性。大学生安全教育是我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全人教育”的有机组成,因此,在具体的教学管理活动中,“全人发展”的教育理念应得到积极地贯彻实施。 (一)高校管理者应转变安全意识培养理念,树立明确的“全人发展”安全教育目标。据调查,广西绝大部分高校的安全教育课程还未正式纳入教学整体规划之中,安全教育的培养目标也不清晰,安全教育之于素质教育的重要性还未被深刻地认识到,安全教学的内容、形式、时机和评价都较为随机,不具系统性。因此,广西各高校的管理者应创新“全人发展”的安全教学理念,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将安全教育教学纳入学校的整体计划中,确定安全教育的独立范畴和特定目标,使之得到与其他教学内容同等的重视和支持,进而推动全校性安全教育教学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二)高校教育者应不断更新自身关于安全的意识,全面将“全人发展”理念贯彻于安全教育教学活动中。广西特殊的区域环境要求高校教育者具备高度的安全敏感性,树立安全教育的阵地意识、危机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民族意识,高度重视大学生安全教学在广西战略发展中的作用。同时,在具体教学中,教育者应尊重、理解、信任和关心每一个大学生,注重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把安全教育当做“全人”培养的重要内容,而非可有可无之物,在讲解安全知识、训练安全技能之时提升学生的整体素养,落实国家关于“重视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的教育目标。 二、创新“多层次”的安全教学内容 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教学主要包括学习安全、身心安全、消防安全、财物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实验与社会实践安全、交往安全、文化安全、疾病防疫和心理卫生等方面的内容。调查显示,广西各高校的学生安全教育教学内容主要关注学生的交通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其次是心理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而对于国防安全、文化安全等教育重视不足。创新广西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教学,必须充分拓展安全知识教学的范围,关注学生成长过程中多层次的安全需求,多维度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 大学生处于人格发展与塑造的关键时期,有着特殊的发展要素和需求。因此,在进行安全教学时,广西各高校应根据学生人格发展的重点,结合广西区情特征及现实形势变化而不断充实安全教育的内容,满足学生安全、健康发展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表1反映了大学生人格发展要素与高校安全素质教育的对应关系。 据表1可知,创新“多层次”的安全教学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各高校应遵照“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重视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基础性安全知识的教育。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普及生理卫生知识、性知识,对女大学生进行特殊的防性侵害的安全教育,教授一些简单的自卫术。另外,各高校应广泛开展消防知识、交通法规、医疗救护等多项教学活动,高度重视大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尊重每个大学生的生命权力。 (二)高校应不断满足学生求知求学的发展需求,加强学生的成长安全教育。在保障校园硬件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关注学生的内心世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对于心理异常的学生,应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同时,教育者应对学生进行知识学习安全、实验安全、精神信仰安全的教育,引导学生学习有利于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文化知识,杜绝暴力色情、封建迷信、邪教等,保障学生求知上进的学习权利。 (三)高校应关注学生人际社会交往需求,提高学生的社交警觉性。由于大学生心智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因此,高校教育者应普及各种社会安全知识,进行网络安全、实习见习安全、择业就业安全、权益保障等教学,增强学生防盗防骗、避免传销蛊惑、远离犯罪、安全自卫的意识和能力。 (四)在特殊的区域环境下,广西各高校还应积极引导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的建设。应开展广泛的高校学生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保密工作、遵纪守法教育,强化学生的爱国主义意识,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世界和平的局面。 三、创新“体验式”的安全教学方法 大学生安全教育教学不仅在于多方面安全知识的讲解和授予,更在于安全知识的运用和防范技能的培养。据调查,广西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教学多采用“填鸭式”教育方式,侧重安全知识的灌输,相对缺少实践性活动。因此,创新广西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教学,应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有效结合起来,采用“体验式”教学方法,提高安全教育的实践性效果,切实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技能。 (一)拓展安全实践教学的平台。广西各高校应充分利用横幅、展板、橱窗、宣传栏等传统媒介,以及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以文字、图片、视频影像等多样形式,直观地展现安全知识,示范安全技能,解读典型安全案例。其中,应特别注重利用现代智能手机和网络技术拓展学生安全教育的平台,增加学生受教育的机会。比如,开发各高校独立的安全信息发送、接收系统,将安全知识、温馨提示、安全事件曝露等内容以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发送给每个学生;或者利用校园网开设关于安全教育的主题网站、论坛、贴吧等,登载安全知识,开展事项讨论,解答安全疑惑,进行民意调查,提高学生参与安全教育的积极性。 (二)强化安全演练实践教学。广西各高校应创造条件,在学生集中活动区域,如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食堂、宿舍楼、运动场等地方进行安全演练,模拟暴雨、地震、火灾、爆炸、暴力冲突、交通事故、有毒化学品扩散等危机场景,对学生进行抗灾、抢险、应急疏散、逃生、自救、医疗救助等训练,使其在“体验式”教学中真正掌握安全技能。此外,各高校还可与当地武警中队、交通局、国家安全局、消防支队、法院、公安局、医院等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安全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到基地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演练。 (三)开展学生活动,吸收学生参与安保维护工作。广西各高校的教师和辅导员应积极组织开展与安全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利用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竞技游戏、运动会、文艺汇演、话剧演出、拍摄微电影等形式来展演安全知识及技能,以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安全教育。此外,广西各高校还可以大量吸收学生志愿者参与到校园、社区安全维护工作中,如安全检查、校园巡逻、心理咨询、法律咨询、交通协管等,让学生进行多样的角色体验,在维护治安,替他人排忧解难之时,普及并巩固自身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总之,创新广西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教学,需要高校各管理、教学部门通力合作,转变教学理念,完善教学规划,充实并细化教学内容,加强实践参与性教学,编制阶段性教材,采用学分学时制进行教学评估。此外,广西各高校还应积极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和社会环境,切实保护好学生的安全,为社会建设培养健康健全的人才。 【作者简介】郭爱涛,男,广西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发展研究论文 一、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并持续高速发展,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001年,我国网上银行用户只有200多万户,2005年已发展到3460万户。2006年上半年已获准开放的外国银行开设网上银行的有48家,农村信用社约有5家也开设了网上银行,2007年上半年的网上银行客户数达6900万左右,网银交易额约140多万亿。1996年2月,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和了自己的主页,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1998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根据CNNIC历年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超过85%的网民选择网上支付作为付款方式,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最为普遍和最受欢迎的网上购物付款方式。虽然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交易金额中的比例仅为5%-7%。据世界银行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量比重将达20%左右。可见,我国网上银行产品将从投入期进入发展期,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二、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业务协议 网上银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能否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内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网上银行的需要和发展,不断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业务协议规范,尽可能做到详尽和具体化;对于银行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对于银行与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同时拟订的协议必须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合法。 2.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作案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网上银行因其交易对象金融货币的特殊性,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渗透,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较为粗疏、原则,量刑也较轻,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威慑力较弱。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顺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针对新的网上银行犯罪问题进一步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操作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3.促进行业联合,共同发展 对于尚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其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于充分利用了网络低成本高速度和跨越时空的优势,强强联合,从而实现共赢。网上银行的创立和发展,仅仅依靠一个银行或者一个组织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其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基础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这包括了金融网络设施建设、网络安全维护、支付交易协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消费理念的转变等等。因此,强强联合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增加合并后组织和竞争力和抗风险力。同时,现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跨时空性和即时性等也为这种强强联合提供的必要的前提。因此,这就要求国内的银行要在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条件下,依靠自身优势,制定简洁、快速、安全的网上银行运营策略,联合其他机构,全力打造有特色的网上银行。从而开拓未来市场,以求共赢。 4.加强内控,完善管理机制 网上银行具有经营层级少、管理链条短、运营效率高、客户交易自主性强等特点,势必对商业银行旧有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等方面产生冲击。银行若要通过网上银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必须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实现从垂直结构到交互式扁平结构的转化。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通过集中化管理实现全行管理资源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使银行更加贴近市场,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增强差异化服务能力;通过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银行各种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协调配合。 5.切实解决电子银行的安全技术问题 技术问题早已不是发展电子银行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技术,我国信息应用技术与国外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有些方面还比较领先,所需的是进一步加强。为此,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产业、工商企业、银行及公安等部门的协商配合,完善安全技术和硬件设施,把网络通信技术和现代密码技术结合起来尽快建立客户终端浏览器码处理技术、防火墙技术和保护交易中枢不被入侵的三重安全防护措施。在充分分析网络脆弱性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的拓展来实现网络系统的事前防护。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并且,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实现统一授信的监控。同时,建立一整套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电子银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具体重大事件内容,处理程序,着力解决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在业务发展时,要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努力为银行的客户创造一个安全的服务平台。 6.对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进行准确定位 网上银行也存在明显的“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户带来80%的网上银行业务和利润。因此,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定位应有针对性。从目前网上银行发展情况来看,对目标市场缺乏了解,对各类客户提供的网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难以有效扩大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也分散了营销力量,难以形成网上银行的业务发展重心和增长点。因此,建议对国内网上银行市场进行细分和目标市场定位,对高创利的客户加强宣传和营销,并进行特别照顾,努力建立和维护他们的忠诚度。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来有效预防荷化解风险。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法律风险分析论文 摘要:网上银行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业务品种,它具有虚拟性、时空性、开放性的特点,具有更为快捷、便利、低成本、高效益等优势,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技术风险、系统运行风险、制度风险、交易风险等新型的法律风险,对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应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维护金融稳定。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1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现实表现 1.1技术风险 网上银行的虚拟性、开放性使银行交易突破了时间、地域的局限,在业务操作中对技术软件有着高度的依赖性,因而技术风险成为网上银行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如果银行使用的技术软件不能使网上银行业务正常运作,导致现金支付、兑付、结算、网上证券等业务出现差错而给客户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客户有权要求开户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开户银行有义务赔偿客户的经济损失。其次,开户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时,应详细说明相关软件的操作方法,客户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因银行的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客户操作失误,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银行也有责任赔偿。所以,开户银行在选择技术软件时,应深入研究和分析软件的技术含量和可靠性,以免影响服务质量和银行信誉,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1.2系统运行风险 网上银行业务交易前,特定的认证机构对客户的电子签名及其身份的真实性要进行验证,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电子认证服务。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假设安全认证系统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导致注册客户出现交易损失,那么,开户银行应当和认证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纵观我国现有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许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有免责条款的约定,诸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则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不能履行合同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部分合同的履行,则未影响的部分,当事人仍需履行。同时,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上述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并未详细具体地说明或列举什么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如果网上银行运行系统受到外部的恶意攻击,比如计算机病毒的发作、网络黑客侵袭等造成系统瘫痪,客户信息失窃或资金被盗等,客户发出交易指令,而银行却无法执行客户指令,此情况是否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在这些情况下,银行的举证也存在障碍,很难证明尽了应尽的防范外部恶意攻击的义务。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少要承担客户的部分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以减轻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方能免除责任,否则,也应承担因未及时通知客户而给客户造成更大损失的法律责任。 1.3制度风险 目前,我国仍然欠缺专门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仅有的为数不多的金融行政规章,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对银行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和约束,但对交易中必然涉及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在实践中,各家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都是依据本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服务协议等形式进行。对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待确定,尤其是容易发生歧义的条款在实践中会引发纠纷。况且网上银行业务范围涉及面广,既包括传统银行业务,也包括新兴的中间业务,如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客户类型多样。一旦发生纠纷,如何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网上银行事件中已出现一些纠纷,比如客户资金被盗,电子汇兑纠纷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类纠纷,责任归属于谁?法律依据何在?我国在2004年8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依据该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人们的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这部法律确定了网上银行交易合同的成立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体上而言,立法的欠缺和立法的滞后仍然给法官判案提出了现实难题,也给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另外,因特网是跨越国界的。因此网上银行具有无边界性,国与国之间的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交易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导致客户与开户银行陷入法律纠纷中,从而加大了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风险。 1.4交易风险 由于网上交易的低成本,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上网购物。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在2004年底所做的一次专项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网民已经使用过网上银行服务。此外,大约51%的受调查网民表示,会在未来12个月内选择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在网上银行各项业务中,通过网上银行购物等服务最受欢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客户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泄露账户密码,或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多数客户趋利和贪小心理,套取客户银行卡的账户密码,趁机截取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客户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3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3.1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1)网络系统技术和管理中的漏洞导致风险的发生。 (2)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 (3)网上银行的开放性容易引起风险。 (4)立法的缺失使法律监督不到位。 3.2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业务协议。 网上银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能否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内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网上银行的需要和发展,不断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业务协议规范,尽可能做到详尽和具体化;对于银行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如遇网络系统故障引发的相关损失应如何处理;对于银行与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如果因为软件、硬件的原因引发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等等,通过协议的约定分担法律风险。同时拟订的协议必须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合法。 (2)加强客户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由于网上银行操作的复杂性,有可能出现因客户的疏忽或错误操作而引起风险,因此,应当强化对客户的教育。比如,现在商业银行都对网上银行的业务流程进行演示,这样可以使客户了解网上银行业务的运行流程和具体操作等,减少错误的发生率;其次,客户密码是商业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重要凭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据此,客户只要提供正确的密码,银行就视其为该账户的合法客户,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所以在实践中,为避免客户密码被盗,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网上银行客户支付密码的重要性的宣传,告知客户密码设置应避免简单化,注意保管好密码,以免密码被泄露,使客户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3)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网上银行的开放性,无边界性,也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因此,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不仅属于一国金融监管的范畴,而且需要不同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相互配合,形成严密的全球监管系统。比如,对利用网上银行交易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的监管;对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跨国走私、贩毒、色情等犯罪活动的监管;对利用网上银行方式非法侵袭他国客户资料的电脑黑客进行监管等等。 (4)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作案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网上银行因其交易对象金融货币的特殊性,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电脑黑客不断侵袭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的支付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果一家银行出现重大的网上银行安全事故,如黑客入侵造成系统故障和客户资料丢失等,那么客户对网上银行支付方式就会产生怀疑,从而影响银行的声誉。因此要使网上银行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就必须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1997年修正的《刑法》新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比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等”。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渗透,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较为粗疏、原则,量刑也较轻,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威慑力较弱。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顺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针对新的网上银行犯罪问题进一步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操作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论文 摘要:全球银行业正经历着一个激动人心的时代,网上银行顺理成章的成为这一时代的见证和表征。WTO体制下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令网上银行业务成为中外金融业竞争的焦点所在。现行监管模式和法律规制对于网上银行显得力不从心,已不能适应其蓬勃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试图就有关网上银行及其业务的的监管模式、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模式/归责原则/民事责任 因特网(Internet)仿佛是一轴徐徐展开、一望无垠、美不胜收的巨幅画卷,每一寸延展都孕育着无限的良机。信息技术与金融全球化的高度结合,使金融服务业进入极富挑战的时代——网络金融时代。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业将渐行渐远,以网点密布称雄的传统商业银行被戏称为行将灭绝的恐龙,崭新的银行模式——网上银行,正在网络金融时代茁壮成长。 一、网上银行及其立法定位 1995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自此网上银行进入了爆发式的“量子跃迁”时代。美联储对网上银行(OnlineBanking,InternetBanking或NetworkBank)的定义是:利用互联网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1]与传统的银行相比,其特点在于:通过因特网这一媒介为客户提供服务。由此,其优势便表现在:1、设立和经营成本较低,包括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媒介,只要建立为客户服务的终端即可,从而节省了传统银行营业网点的物质投入和建设周期。同时,其传统上由人工完成的业务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大大节省了运营成本。2、方便客户。网上银行的任何客户(Anyone)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办理各项银行业务,享受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的全天候银行服务,[2]无须远行,无须久等。 按照入世承诺,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并且我国的金融服务承诺中,对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没有法律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相对于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是最为宽松的。[3]因此,中外资银行业竞争必将日趋激烈,而且其竞争根本上就是网上银行的竞争。原因是国内银行抵御境外同行的最大优势在于网点,而网上银行业务将其化之于无形。已经通过网络革命洗礼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不会在营业网点上与中国同行正面竞争,而会注重电子化、网络化经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吸引到企事业单位、知识阶层等主要的客户群。2002年,香港东亚银行成为首家获准在内地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此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也纷纷“抢滩登陆”。[4]如何面对外资银行在Internet平台上的竞争,将是内资银行所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中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政策,而德国等很多发达国家却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即使原先实行分业主义的代表国家日本,也于1998年通过《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彻底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5]外资银行凭借该优势可以向客户提供诸如抵押融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证券承销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构成极大的挑战。 法律作为适应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制度产品,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并应当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网上银行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也对法律的调整提出新的要求。在WTO体制下,国内法即使可以对内资网上银行提供保护,其力度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且从长远来看难言利弊。当前在网上银行领域,法律的作为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清除网上银行发展中不适当的法律、政策上的障碍,为中外资网上银行的平等竞争创造公平的秩序和公开的平台。2、完善经济法对于网上银行经营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平衡作用,规制网上银行的不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协力进行风险防范,共同打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犯罪行为。 二、网上银行的监管 (一)网上银行之于传统银行业监管模式 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降低运行风险,并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然而,网上银行又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点,从而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1、网上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区域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即使在我国尚未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前,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典当等金融部门仍然可以利用网上银行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提高各方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银行经过央行审批,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金融市场网络化的发展,令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信托、网上典当实现对接指日可待。故以往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典当业的做法日益失去现实意义,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主管典当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难免力不从心。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将必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替代,打破行业藩篱,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势在必行,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应由“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2、网络的无界性使一项金融业务的开通将迅速普及到一家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网络终端),鼠标一点,传统监管便鞭长莫及。金融业市场准入实行分区域逐一严格审批的传统监管方式将成为历史。面临金融业务“一通百通”的变局,金融监管思维和监管方式也要与时俱进,调整到位,将网上银行监管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整体管理框架中考察和运作。 3、网上银行的无国界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将使各国央行单一监管的有效性大大减低,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化合作日益重要。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将自闭成金融全球化体系外的“孤岛”,实乃作茧自缚。所谓“中国特色”,不应成为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藩篱,要对之进行权衡利弊,去伪存真。加强与他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并建立全球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网络金融时代各国央行共同面临的新课题,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并推动制定一部国际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国金融监管的普遍性规范。 4、网上银行不但具有传统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由于其特殊性还产生了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的业务风险。因此,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参照传统银行的监管标准,进行一般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网上银行的特殊性进行技术性安全与管理安全的监管,即保证网络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资料和交易过程是安全的;支付系统提供服务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是安全的;并且要对跨界金融数据流和网上银行主页上提供的各种网络金融服务广告进行监管。[6] 换一个角度来看,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也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具有了新的可能。比如,对网上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就可以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真正的实时预警,从而及时防范和化解网上银行的各种经营风险。[7]因此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于银行业的监管而言,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也提供了一定的机遇。在网上银行监管立法方面,应当化矛盾为统一,化戾气为祥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鼓励积极的金融创新,使网络银行始终在正确、规范的轨道上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网上银行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及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但也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国际经验,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美国《总监手册――互联网银行业务》等,都值得借鉴和思考。而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没有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以及贯彻该办法的通知,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仅停留在审批环节。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5),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监督管理”,但线条仍较粗,在立法层次上也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鉴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进入此领域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要求的主体资格,否则就难以适应金融领域的竞争与发展。故在立法上要对网上银行的进入施以严格的资格控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主体的不适与风险。[6] 《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一定限额的注册资本金、有符合专业和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然而,网上银行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它不需要每天储备大量现金,因为电子货币取代了现金;它不需要庞大的营业机构体系,因为人们不需要亲自到银行办理各种业务,只需通过互联网就可完成交易。另一方面,它对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有更高、更个性化的要求。因此,网上银行的设立条件在立法上应有别于传统银行。 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者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依照该《办法》规定,可以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等,二是在国外或港澳台注册的机构(非中国法人)。这两类主体都需要经过央行的审批或备案。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该办法第二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与变更”,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前者的表述是不同的,应当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故此,央行和银监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的规范性文件是有冲突的。2003年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由银监会履行原由央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的职责,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也做出相应的修改。从这一精神出发,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当适用银监会的规定。央行和银监会也对原由央行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在110件被清理者之列,因此其效力仍未被废止。《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央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当代中国是正式法的渊源。而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规章制定权。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是《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特别法。按法律位阶,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87条,后者如与前者抵触应适用前者的规定。故此《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只能属于自主立法,不是部门规章,也就不是正式法的渊源,如果不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使其优先适用还是欠缺法律上的依据。 (三)网上银行的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于网上银行同样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四是年度重大事项。 对网上银行而言,自然也要遵循该《办法》的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同时,由于网上银行自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亦当相应的作出一些强调。比如在操作风险方面,由于TCP/IP协议的开放性降低了它的安全性,使得依托于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系统的操作风险大大增加。如果用户无意中点击电子邮件内的超链接,或浏览已受感染而附有突现式广告的网站,其电脑便可能被植入特洛伊程序。当用户进入某些网站时,这个程序便会被启动,从而记录用户在电脑键盘上输入的资料,借此可盗取用户卡号及密码等关键资料。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要求网上银行在其登陆页面披露这一风险,提示银行客户切勿使用电邮内的超链接、可疑的突现式视窗或网上搜寻器登入网上银行帐户,尤其要尽量避免在公共计算机上登陆网上银行系统。此外,用户在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后,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后,请点击‘登出’”。同时要求网上银行在客户停止对页面操作一定时间后,自动为客户登出。 同时,网上银行的发展也为信息披露提供了平台和载体。监管机构可要求银行在其指定或许可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令网上披露信息的及时、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得以发挥。 (四)网上银行的禁止行为 网上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属于其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某些可能构成安全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实际上,某些不安全行为是正规网上银行经营中不会施行的,但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明所以,从而轻易取得重要信息而对消费者和网上银行的利益构成威胁。比如2003年,有人盗用中国工行网上银行网管员信箱,给网上银行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索要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用户名(登陆卡号)和密码。幸好该行及时发现,在自己网站的显著位置“重要提示”,才未造成损失。[7]而正规的网上银行,不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客户索要信息,而是要求客户在其正式网站上进行相关操作。然而,这些网上银行内部运作规程和制度,往往不为消费者所知,从而可能使双方都有受损之虞;个别银行对其客户所作的说明,常常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对于此类行为,如果可以立法加以禁止,再通过普法宣传使之为公众知晓,则可极大的提高网上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网上银行业务纠纷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对系统稳定性的依赖极强,由网络事故和故障所引发之问题的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均十分关注的。现行立法仅《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相对于网上银行运营的复杂性而言显然过于单薄和笼统,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对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进行细化和完善。 (一)归责原则 1、网上银行的硬件问题所导致的交易错误或交易不能。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有赖于计算机等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这些硬件发生事故可能带来银行与客户的损失。由于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客户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只要银行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银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之归责原则。当然,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法律责任。 2、软件或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导致服务迟延、不当或不能。由于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所用的软件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其服务的质量高低,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摘要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等都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银行准确、安全的服务承诺,也是对这些技术条件准备的承诺。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上对网上银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无法用明确的量化指标来明确,银行的责任承担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倘若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显然不利,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由消费者证明银行的过错是很困难的;若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银行仍有可能基于专业知识和私人信息提出令非专业的消费者无可辩驳的免责事由而规避责任;只有基于严格责任原则,才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网上银行技术的改进和完善,当取法若此。 3、由于网络经营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障碍,应由网上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网上银行对客户作出赔偿后,获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网上银行是最初的责任承担者,但网络经营商才是最终的责任者。因为从网络商、网上银行、消费者三方关系的角度来看,网上银行在利用网络建立银行服务项目时,网络商对其服务的安全性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而网上银行又与其客户之间存在服务安全的承诺关系。相反,银行客户则未与网络商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网上银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另外,从保护消费者角度来看,也应由网上银行先行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障碍引发的责任,应归入免责的范围。在各国,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责任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据之一。但是,不可抗力的具体界定则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为网上银行交易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交易,影响电子交易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现。传统立法所包括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事件当然应该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之中,而供电系统停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具体分析。应当说,网上银行能够预见到停电等事故是可能会发生的,但具体何时何地发生,则不能预见。因此网上银行应当针对这些事故在网络银行软硬件系统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此前提下,因事故发生而不能执行客户指令,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或部分免责范畴。但如因银行疏忽,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因事故发生导致客户资料丢失等,则不能主张免责。 5、网上银行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造成损害,应由银行承担严格责任,此点学界已有研究,[8]此处不赘。感染病毒造成损害,也应参照执行。 (二)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可以用于网上银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11条规定的“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具体说,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可归纳为四种: 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如果资金划拨未能及时完成,或者资金到位而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户,从而给客户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支付从原定支付日到返还当日的利息,以弥补客户期限利益的损失。 2、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对于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银行的过错造成的汇率损失,网络交易客户有权就此向银行提出索赔,而且可以在本应进行汇兑之日和实际汇兑日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汇率。 3、赔偿其他损失。对由于银行的过错而造成客户的其他损失,应当在彼时可预见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4、继续提供服务。应客户的要求,网上银行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执行客户的后续指令,继续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现状探究论文 摘要: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是依托信息技术、因特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或是一种全新的银行服务手段。网上银行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业务品种,它具有更为快捷、便利、低成本、高效益等优势,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型的法律风险,对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应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维护金融稳定。 关键词:网上银行电子银行法律风险 一、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并持续高速发展,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001年,我国网上银行用户只有200多万户,2005年已发展到3460万户。2006年上半年已获准开放的外国银行开设网上银行的有48家,农村信用社约有5家也开设了网上银行,2007年上半年的网上银行客户数达6900万左右,网银交易额约140多万亿。1996年2月,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和了自己的主页,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1998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根据CNNIC历年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超过85%的网民选择网上支付作为付款方式,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最为普遍和最受欢迎的网上购物付款方式。虽然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交易金额中的比例仅为5%-7%。据世界银行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量比重将达20%左右。可见,我国网上银行产品将从投入期进入发展期,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二、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业务协议 网上银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能否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内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网上银行的需要和发展,不断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业务协议规范,尽可能做到详尽和具体化;对于银行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对于银行与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同时拟订的协议必须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合法。 2.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作案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网上银行因其交易对象金融货币的特殊性,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渗透,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较为粗疏、原则,量刑也较轻,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威慑力较弱。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顺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针对新的网上银行犯罪问题进一步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操作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3.促进行业联合,共同发展 对于尚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其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于充分利用了网络低成本高速度和跨越时空的优势,强强联合,从而实现共赢。网上银行的创立和发展,仅仅依靠一个银行或者一个组织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其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基础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这包括了金融网络设施建设、网络安全维护、支付交易协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消费理念的转变等等。因此,强强联合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增加合并后组织和竞争力和抗风险力。同时,现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跨时空性和即时性等也为这种强强联合提供的必要的前提。因此,这就要求国内的银行要在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条件下,依靠自身优势,制定简洁、快速、安全的网上银行运营策略,联合其他机构,全力打造有特色的网上银行。从而开拓未来市场,以求共赢。 4.加强内控,完善管理机制 网上银行具有经营层级少、管理链条短、运营效率高、客户交易自主性强等特点,势必对商业银行旧有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等方面产生冲击。银行若要通过网上银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必须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实现从垂直结构到交互式扁平结构的转化。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通过集中化管理实现全行管理资源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使银行更加贴近市场,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增强差异化服务能力;通过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银行各种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协调配合。 5.切实解决电子银行的安全技术问题 技术问题早已不是发展电子银行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技术,我国信息应用技术与国外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有些方面还比较领先,所需的是进一步加强。为此,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产业、工商企业、银行及公安等部门的协商配合,完善安全技术和硬件设施,把网络通信技术和现代密码技术结合起来尽快建立客户终端浏览器码处理技术、防火墙技术和保护交易中枢不被入侵的三重安全防护措施。在充分分析网络脆弱性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的拓展来实现网络系统的事前防护。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并且,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实现统一授信的监控。同时,建立一整套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电子银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具体重大事件内容,处理程序,着力解决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在业务发展时,要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努力为银行的客户创造一个安全的服务平台。 6.对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进行准确定位 网上银行也存在明显的“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户带来80%的网上银行业务和利润。因此,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定位应有针对性。从目前网上银行发展情况来看,对目标市场缺乏了解,对各类客户提供的网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难以有效扩大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也分散了营销力量,难以形成网上银行的业务发展重心和增长点。因此,建议对国内网上银行市场进行细分和目标市场定位,对高创利的客户加强宣传和营销,并进行特别照顾,努力建立和维护他们的忠诚度。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来有效预防荷化解风险。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发展策略研究论文 摘要:网上银行做为新经济的一个亮点一直被人们寄予了很大希望。然而在网络神话破灭的日子里,网上银行也相继陷入了困境。人们发现当前运营状况不错的网上银行是那些在传统银行中增加了网上服务的商业模式,而非独立运作的网上银行。调查显示,顾客在使用因特网的同时,仍然习惯利用银行的商业网点。因此从实际情况看,网上银行并没有预期的那样节省成本,反而增加了开支。面临如此尴尬的现象,业内人士开始重新评价和预测网上银行的今天和明天,重新审视国内网上银行的发展。 关键词:网上银行发展战略选择 一、我国现阶段网上银行的发展状况 2006年,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迅速,网上银行的交易额和交易笔数大幅增长,企业网上银行仍然占据市场主体,但个人网上银行市场潜力巨大。2005年企业网上银行的交易额占了总交易额的96.7%,达70.2万亿元,较2004年增长21.3万亿元。2005年中国个人网上银行发展非常迅速,尤其是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个人用户增长率都超过50%。个人网上银行市场规模增长速度很快,增长率已达到300%。个人网上银行用户增长速度更快,截至到2005年底个人网上银行用户已达3460万户,较2004年增长103.5%,占互联网用户的38.7%,交易额也从2004年6000亿元增长到2.4万亿,增长率在300%。未来四年内,企业网上银行市场将呈平稳增长态势,而个人网上银行市场将继续快速增长,在2007年-2008年之间,市场交易额将接近成倍地增长,之后有所平缓,到2010年个人网上银行交易额预计有望超30万亿。 面对竞争与市场的变化和挑战,赛迪顾问的《2006-2007年中国网上银行行业研究年度报告》,将从以下方面帮助业界厂商、投资者、产业链条更精确地把握中国网上银行行业发展应用价值变迁轨迹——精炼主要银行2006年竞争分析,从各网上银行功能、竞争格局、竞争策略评述等多个维度总结网上银行成败得失,评点市场领先要素。 二、我国现阶段网上银行的技术模式和实现方式 从纯技术角度看,目前国内网上银行基本技术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一家银行总行统一提供一个网址,所有交易均由总行的服务器来完成,分支机构只是起到接受现场开户申请及发放有关软硬件工作;二是是以各分行为单位设有网址,并互相联接,客户交易均由当地服务器完成,数据通过银行内部网络联接到总行,总行再将有关数据传送到其他分支机构服务器,完成交易过程。第一种模式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为代表;第二种模式则被建行、招商银行所采用。从实现方式看,网上银行与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的交易原理几乎一样,无非是借助的媒体不同。银行将客户端口直接铺设到政府、企业、个人手中,实现了交易便利,客户无需再到银行。 三、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策略选择 由于银行之间的不同差异,特别是网络状况、技术条件相差很大,我国商业银行选择网上银行的发展策略应该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为又有所不为。 国有银行由于其众多的经营网点,占有市场80%左右的市场金额,对传统经营依赖很强,长期以来与客户建立的合作关系和信用评价体系需要银行与客户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这些是无法用计算机代替的,因此短期看国有银行网上银行发展的重点宜在涉及面不大的支付结算领域。从另一方面讲,国有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问题较多,如股份制改造、不良资产过高、减员增效等,当务之急是近几年内先解决制度弊端,其次才是技术问题。 实际情况也基本如此,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其网上银行业务主要有:对公对私的查询、对私同城行内转账,手机电话缴费、结售汇等,服务内容仅限柜台业务。据报道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每日交易量已超过40亿元,绝对量在所有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一,但相对量恐怕不足工行全天交易金额的1%,很显然,目前网上银行仅做为国有银行业务品种的一种补充,是为客户提供差别服务的一种手段,增强与客户接触渠道,旨在适应网络化发展趋势,树立银行科技形象。 相比较而言,中小商业银行由于没有历史包袱和较多的共性特点,推行网上服务无论深度和广度都应较为可行,关键是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模式,在什么时机将网上银行服务做大。有资料显示,招商银行45%的对私业务和15%的对公结算业务已成为非柜台业务,并且形成了网上支付的系列产品,在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业务方面走在了各家商业银行前列。中信实业银行已开始开发较高级的网上银行服务,不久可推出网上贷款和委托理财的服务。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对其网站进行了改造,希望网上银行做为其主要竞争手段。浦发银行、深发展银行网上银行正在建设中,相比较而言,上海作为正在崛起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率先在国内建立起区域性的认证中心,因此浦发银行有较大的经营优势和客户发展潜力。 无论国有银行、中小银行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思路,最终有两点是不能回避的,一是银行内部支付系统的建设,二是银行数据集中,这两点处理不好会形成规模不经济,在新经济模式下重新走高扩张低效率的老路。 数据库建设也是限制网上银行向深层次发展的技术条件之一。数据集中是银行和客户能对所有数据资源共享的一种网络技术革命,网点和地域已不再是决定因素,客户终端可以从银行数据库中提取与自己有关的数据进行交易,客户点击鼠标以后的工作由银行来完成。数据集中被国内银行业称之为是一场革命,已被国外银行广泛采用,随之会伴随着银行内部组织机构、业务运作体系的再造,数据集中后的网上银行业务会给人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变化,而不是注重宣传效果。据各方面资料表明,各家商业银行都制定了数据集中的时间表,国有商业银行大约需要3-5年,中小商业银行由于网点较少,大约需要3年左右,有的甚至更短。 最近,中国建设银行有位高层负责人表示,建设银行准备将分散的、功能较弱的、以业务自动化处理为主的计算机系统改造提升为以网络为基础、集经营管理、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为一体的新一代集中式计算机应用系统,加快数据集中,从而使信息科技推动全行的体制改革。工商银行长长姜建清也提出,工行计划在两年内实现大型计算机中心的集中工程和数据库建设,为客户提供“一窗式”的综合服务。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服务质量论文 [摘要]随着网上银行消费者数量的飞速增长,网上银行的发展已经成为银行业新的竞争焦点。服务质量也就成为网上银行体现差异化和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网上银行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测评纬度 近几年,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和Internet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仅仅依靠产品的差别已经很难获得竞争优势,企业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服务的差别。网络为现代顾客及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和个性化的服务,为顾客提供了全新概念的服务工具,其优势表现为全天候,及时,互动,这些特性迎合了现代顾客的个性化需求。 随着网上银行消费者数量的飞速增长,网上银行的发展己经成为银行业新的竞争焦点。服务质量也就成为网上银行体现差异化和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如何提高在线服务质量来增加顾客在线交易的次数与金额,并增加顾客的忠诚度来保留与吸引顾客,是所有网上银行非常关心与重视的话题。 一、网上银行的分类及特点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网上银行可以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企业网上银行向企业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此外,按照经营组织形式的不同,网上银行可以分为分支型网上银行和纯网上银行。分支型网上银行是指现有的实体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建立银行站点、提供在线服务而设立的“网上银行”。它是原有的银行业务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实体银行的一个特殊分支机构或营业点。纯网上银行(InternetOnlyBanking)又称为虚拟银行(VirtualBank),起源于美国1996年开业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纯网上银行本身就是一家银行,独立提供在线银行服务。一般只设一个办公地址,既无分支机构,又无营业网点,几乎所有业务都通过网上进行。在现金的收付上,仍需依赖现有的ATM网络或邮政系统。 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始于90年代后期,虽然起步较晚,但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一些特点。首先,我国网上银行模式都是传统银行与网上银行结合的产物,其业务基本依赖于母行,尚无纯网上银行;其次,许多银行在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初期,利用的是非银行专有的域名或网站,至今仍有一些银行将其产品和服务的广告宣传放在其它网站之中;最后,业务方式演变迅速。我国银行网站几乎一开始就进入了动态、交互式信息检索阶段,而且主要的银行在这一阶段停留的时间也很短,很快就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并与互联网的发展紧密结合,迅速完成了从一般网站向网上银行的转变。 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质量 中国工商银行自2000年推出网上银行以来,客户数和业务量飞速发展,截至2004年,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易额34万亿元,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超过11万户,个人客户接近1000万户,拥有600余户B2C特约商户以及近百户B2B特约商户。仅工行B2C在线支付实现交易笔数就突破1000万笔,交易金额超过57亿元,一举成为我国电子商务最大的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 1.可靠性。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之一,其实体银行的发展为网上银行的发展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了“中国电子支付优秀企业用户满意度调查”评选结果,工行一举荣获“中国最佳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管理优秀示范企业”、“拓展电子商务最佳银行奖”三个单项大奖。据部级权威金融安全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公布的最新网上银行用户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无论个人还是企业用户,目前使用最多是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在工行现有的个人银行用户中,有52.4%使用了工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中选择工行网上银行的占到58.8%。潜在用户对工行的选择意愿表现得也较为强烈,企业潜在用户打算使用工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用户达到57.1%,而个人客户在打算使用网上银行时,有69.9%的潜在客户更愿意选择工行的网上银行。工商银行的电子化水平继续保持在国内各家商业银行的领先地位,是国内服务功能最全的银行,全面实现了业务操作自动化、信息处理网络化、网点建设集约化、社会服务多元化,基本实现了服务手段的现代化,为网上银行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先进的服务手段,为企业客户,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客户开办了大量业务。近年来,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先进的结算网络,为大企业集团和金融企业提供网络结算服务,办理资金集中划拨、费用专户管理、收付等业务。 2.效率性。工行网上银行非常注重效率性,客户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最优质的服务。在使用工行个人网银时,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网页打不开的问题,并且链接和证书的下载都准确无误。工行网上银行还实现便捷的网上银行注册(见图)和服务,其服务包括:(1)24小时的无限额任意转账、汇款;实时跨行支付;灵活、方便的各类缴费;(2)客户自己可以随时查询账户的余额、今日明细和历史明细等详细信息,查看某笔款项是否到账,还可打印出电子回单做为临时入账的凭证;即使是非银行工作日或者是非银行工作时间都可以进行账务对账和转账结算;(3)为个人用户提供基金业务、外汇买卖、B2C在线支付等方便实用的业务。真正为顾客服务到家,为客户节省了时间。此外,工行先进的网上银行系统和专业的客户服务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响应客户的多方面需求。同时,在线客户服务功能,可以实现专业服务人员的在线解答。客户可以通过输入文字与服务人员交流,也可以把电脑界面显示发送给服务人员,以便准确获得相关问题的解答。工行网上银行各操作界面都增加版面号,可以方便客户与工行服务人员的沟通。在操作界面中融合帮助信息,简化了客户寻找帮助信息的过程。3.安全性中国工商银行自2000年推出网上银行以来,始终把客户的资金安全放在首位。为了确保网上银行安全运行,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对方便性和安全级别的不同要求,将客户划分为U盾客户、电子银行口令卡客户和静态密码客户三大类。(1)U盾(USBkey)客户。USBkey客户证书是一个带智能芯片,形状类似U盘的硬件设备。中国工商银行的USBkey称为U盾,专门用于保护网上银行客户安全的客户证书。U盾客户是指申请了个人客户证书(USBkey)的客户。工行个人客户证书U盾是网上银行的“身份证”和“安全钥匙”,是目前安全级别最高的一种安全措施。客户申请了U盾后,网上所有涉及资金对外转移的操作,都必须通过U盾才能顺利完成。在登陆网上银行之后,只要按系统提示将U盾插入电脑的USB接口,输入U盾密码,经银行系统验证无误后,即可完成支付业务。个人网银客户通过使用U盾,可以有效防范诸如假网站诈骗、“木马”病毒窃取客户信息等问题,因为即使不法分子利用假网站、“木马”病毒等手段窃取了客户的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但只要没有取得客户的U盾,也无法将客户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成功转出。因此,有了U盾,就可以保证客户使用网上银行高枕无忧。(2)电子银行口令卡的客户。电子银行口令卡是中国工商银行为了满足广大电子银行用户的要求,综合考虑安全性与成本因素而推出的一款全新的电子银行安全工具。电子口令卡相当于一种动态的电子银行密码。电子银行口令卡上以矩阵形式印有若干字符串,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进行对外转账、B2C购物、缴费等支付交易时,网上银行系统会随机给出一组口令卡坐标。客户根据坐标从卡片中找到口令组合并输入网上银行系统,只有当口令组合输入完全正确时才能完成相关交易,且该口令组合一次有效,交易结束后即失效。 由于网上银行是一种新的组织形态,无论是客户还是银行开展业务的部门均有—个了解、熟悉、理解和掌握的过程,技术的发展与成熟也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发展网上银行,尤其是提高网上银行服务质量,需要着重培养客户使用先进金融交易工具的意识,稳步推进网银客户的开发。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营销策略论文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不断深化,基于网络的交易越来越频繁,通过网络进行流转的资金也相应的扩大,网上银行也随之越来越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网上银行市场营销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市场营销策略。 [关键词]网上银行营销策略对策 网上银行(internetbanking)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一种新型银行服务手段。1995年10月8日,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BN)在美国诞生。1997年初,招商银行率先在国内尝试网上银行业务,随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先后开展了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的技术基础,使其具有灵活、强大的业务创新能力,不仅可以延伸、改良传统的银行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还产生了诸如银证合一、存折炒股、在线支付等新业务,并且其创新的空间还很巨大。同时,网上银行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银行业无法或不便涉及的领域,其信息容量惊人,且灵活、便捷,正被人们迅速接受。可以预料,传统银行业支撑着网上银行业务的快速成长,网上银行也将拉动传统银行业务的持续发展。能否及时、有效地在网上银行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不仅关系到能否保持商业银行现有的市场份额,也将决定其未来的市场结构。面对激烈的竞争态势,如何找准网上银行的市场定位、制定营销策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效益,已经成为我国银行当前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半年新增4300万,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其中,宽带网民数已达到2.14亿人,手机网民规模达到7305万人。但另一方面,互联网普及率只有19.1%,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21.1%),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并持续高速发展,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001年,我国网上银行用户只有200多万户,2005年已发展到3460万户。2006年上半年已获准开放的外国银行开设网上银行的有48家,农村信用社约有5家也开设了网上银行,07年上半年的网上银行客户数达6900万左右,网银交易额约140多万亿。其中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账户查询、转账、7×24小时汇款、缴费站、网上外汇、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黄金、网上期货、在线支付等多种服务,是目前国内功能比较齐全的个人网上银行。截至2007年11月,工商银行个人客户数已达3844万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数达到94.9万户,电子银行交易额达到92.6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2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建清曾经在05年12月12日的“财经年会”上表示,要在未来四年内,把工行40%的业务转移到网上银行,十年内可能将把70%的银行业务转移到网络渠道。 二、我国网上银行市场营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产品匮乏。目前中国网上银行的业务匮乏,没有发挥对银行业务的重组和再造功能。所提供的产品,无论是账务查询、转账服务、交费、银证转账,还是为企业销售网络办理结算、为集团客户进行内部资金调拨,除业务品种少的问题比较突出外,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这些产品只是传统业务在网络银行的实现,也就是说目前网络银行只起到了一个传统银行业务渠道的作用。在产品上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业务功能的限制,没有推出利用网络银行直接面对客户的特性重组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的新产品和新应用,在操作界面上没有体现个性化服务的特点,只是传统业务处理系统界面的简单模仿,没有体现网络的根本属性———靠变化和新颖吸引客户。 2.安全问题。自2004年,社会上开始出现假冒银行网站,利用木马病毒或者通过欺诈手段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根据对网上银行的调查,以全国10个经济发达城市为样本空间,对现有客户、潜在客户和不可能客户均进行统计,有50%~70%的用户认为网上银行不安全,这与互联网的一些调查结果相吻合。互联网网民最反感的问题也集中在安全问题,选择比例最高的十个问题中涉及安全的有五条,网络病毒、入侵、网络陷阱、隐私泄漏等。所有统计数据表明,安全成为网上银行各方最关心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网上银行就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 3.品牌形象问题。未来的营销是品牌的竞争,拥有市场的惟一途径是先拥有占市场优势的品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意识到品牌形象的重要性,各个分行、支行各自为政,纷纷设立自己的网站,各网站是孤立的,彼此互不相连,各自推广自己的网站,忽略了整体的品牌形象的建立。银行系统内的网络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不能达到商业银行网络营销的最佳效果。 4.网上支付信用体制不健全。银行对于各种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是支持和服务。网上支付可以减少银行成本,加快处理速度,方便客户、扩展业务,以快捷简便的方式,使消费者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通过互联网获得银行的支持服务,而无需再到银行传统的营业柜台。在电子银行交易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是支付手段,电子银行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进行交流,洽谈确认,最终通过支付手段得以实现。但是,我国网上银行的网上支付手段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通过互联网提供网上支付的时间不长,业务量也较少。目前,已经开展的电子商务,使用了多种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储蓄卡、邮政汇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方式,然而在多种方式中,货到付款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状况相比,我国许多人宁愿采取成本较高的货到付款方式,也不愿采取信用卡网上支行的方式。三、我国网上银行的营销策略 1.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产品的新体系。首先,要以客户为中心,建立产品创新规划体系。客户是银行业竞争的主体,也是我们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做到想客户之所想,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要求,是我们产品创新的宗旨。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产品创新前做好系统而科学的市场调研、论证,分析工作,了解客户真正需要的是怎样的产品、怎样的功能,了解客户心目中喜欢的电子银行模式和使用方式。同时,细分客户,针对不同的客户群进行相应的客户需求调查,再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开发不同的产品。对于已经投产的创新产品要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客户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高度重视收集客户信息,了解新产品对客户的适应性,并计算出该产品所占的市场价额,实现的经济效益等,从而提出修改意见,使产品的可行性和流动性进一步增强,并不断地完善,从而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其次,实行项目的量化管理,提高产品的创新效率。明确各部门在产品创新中的关系,严格规定产品的研发流程和开发时间,将每一产品的开发进行量化管理。并且,制定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业务创新部门员工的积极性,将所负责的产品创新工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对于工作效率高、完成任务出色、工作中有创新思路且收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重奖,从而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最后,成立专门的电子银行部门,全面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与新产品的推广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整体优势,确保电子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和电子银行新产品的成功推广。 2.切实解决电子银行的安全技术问题。实际上,技术问题早已不是发展电子银行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技术,我国信息应用技术与国外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有些方面还比较领先,所需的是进一步加强。为此,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产业、工商企业、银行及公安等部门的协商配合,完善安全技术和硬件设施,把网络通信技术和现代密码技术结合起来尽快建立客户终端浏览器码处理技术、防火墙技术和保护交易中枢不被入侵的三重安全防护措施。在充分分析网络脆弱性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的拓展来实现网络系统的事前防护。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并且,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实现统一授信的监控。同时,建立一整套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电子银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具体重大事件内容,处理程序,着力解决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在业务发展时,要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努力为银行的客户创造一个安全的服务平台。 3.加强品牌塑造和推广,形成网上银行品牌优势。据调查,购买网上银行服务的顾客消费心理多属理智型,只有消费者认同的网上银行品牌,才有可能成为其最终的选择。同时,品牌的知名度和忠诚度不仅是可观的无形资产,更是网上银行持续创造利润的来源。国内网上银行发展较早的招商银行拥有“金葵花个人理财”、“点金企业理财”、“一网通”等知名网上银行服务品牌,工商银行则拥有“理财e站”企业网上现金服务平台、金融家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平台等知名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为其带来了源源不断的网上银行客户和业务量。与之比较,其他银行至今没有一个叫得响的网银品牌,在市场竞争中明显落于下风。因此,我国网上银行应加大品牌建设和宣传力度,塑造卓著的网银品牌形象,以此培养顾客的忠诚度并吸引潜在顾客,不断开拓市场。 4.对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进行准确定位。据调查,网上银行也存在明显的“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户带来80%的网上银行业务和利润。因此,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定位应有针对性。从目前网上银行发展情况来看,对目标市场缺乏了解,对各类客户提供的网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难以有效扩大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也分散了营销力量,难以形成网上银行的业务发展重心和增长点。因此,建议对国内网上银行市场进行细分和目标市场定位,对高创利的客户加强宣传和营销,并进行特别照顾,努力建立和维护他们的忠诚度。在公司网银业务(B2B)方面,建议定位于跨国公司、大型企业集团、优质上市公司及金融同业客户;在零售网银业务(B2C)方面,则定位于高端个人客户(白领、高收入、高学历群体)。 5.充分发掘客户的潜在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网上银行增值服务。目前绝大多数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只能提供简单的网上代缴费、购物支付、转帐、帐单查询等业务,与金融同业相比,网银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加之品牌形象一般,在竞争中无优势可言。对网上银行而言,目标市场客户群体的差异性更为明显,因此要针对不同客户的特点,设计与之相适应的网银产品和服务,同时应随时发现客户的变化,做出快速反映和创新。建议运用问卷调查、现场咨询、上门走访、消费者行为和偏好分析等手段,在充分发掘目标市场客户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的基础上,大力开拓网上银行创新性产品,针对客户特点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以满足其差异化的需求。如开发集团客户网上现金管理、网上企业和个人集合理财、网上授信及资金扣划、与证券公司合作推出网上银证资金划转和银证合一业务、与移动运营商合作推出手机支付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推出跨行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等。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立法定位论文 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者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依照该《办法》规定,可以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等,二是在国外或港澳台注册的机构(非中国法人)。这两类主体都需要经过央行的审批或备案。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该办法第二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与变更”,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前者的表述是不同的,应当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故此,央行和银监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的规范性文件是有冲突的。2003年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由银监会履行原由央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的职责,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也做出相应的修改。从这一精神出发,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当适用银监会的规定。央行和银监会也对原由央行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在110件被清理者之列,因此其效力仍未被废止。《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央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当代中国是正式法的渊源。而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规章制定权。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是《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特别法。按法律位阶,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87条,后者如与前者抵触应适用前者的规定。故此《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只能属于自主立法,不是部门规章,也就不是正式法的渊源,如果不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使其优先适用还是欠缺法律上的依据。 (三)网上银行的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于网上银行同样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四是年度重大事项。 对网上银行而言,自然也要遵循该《办法》的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同时,由于网上银行自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亦当相应的作出一些强调。比如在操作风险方面,由于TCP/IP协议的开放性降低了它的安全性,使得依托于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系统的操作风险大大增加。如果用户无意中点击电子邮件内的超链接,或浏览已受感染而附有突现式广告的网站,其电脑便可能被植入特洛伊程序。当用户进入某些网站时,这个程序便会被启动,从而记录用户在电脑键盘上输入的资料,借此可盗取用户卡号及密码等关键资料。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要求网上银行在其登陆页面披露这一风险,提示银行客户切勿使用电邮内的超链接、可疑的突现式视窗或网上搜寻器登入网上银行帐户,尤其要尽量避免在公共计算机上登陆网上银行系统。此外,用户在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后,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后,请点击‘登出’”。同时要求网上银行在客户停止对页面操作一定时间后,自动为客户登出。 同时,网上银行的发展也为信息披露提供了平台和载体。监管机构可要求银行在其指定或许可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令网上披露信息的及时、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得以发挥。 (四)网上银行的禁止行为 网上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属于其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某些可能构成安全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实际上,某些不安全行为是正规网上银行经营中不会施行的,但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明所以,从而轻易取得重要信息而对消费者和网上银行的利益构成威胁。比如2003年,有人盗用中国工行网上银行网管员信箱,给网上银行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索要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用户名(登陆卡号)和密码。幸好该行及时发现,在自己网站的显著位置“重要提示”,才未造成损失。[7]而正规的网上银行,不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客户索要信息,而是要求客户在其正式网站上进行相关操作。然而,这些网上银行内部运作规程和制度,往往不为消费者所知,从而可能使双方都有受损之虞;个别银行对其客户所作的说明,常常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对于此类行为,如果可以立法加以禁止,再通过普法宣传使之为公众知晓,则可极大的提高网上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网上银行业务纠纷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对系统稳定性的依赖极强,由网络事故和故障所引发之问题的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均十分关注的。现行立法仅《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相对于网上银行运营的复杂性而言显然过于单薄和笼统,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对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进行细化和完善。(一)归责原则 1、网上银行的硬件问题所导致的交易错误或交易不能。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有赖于计算机等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这些硬件发生事故可能带来银行与客户的损失。由于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客户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只要银行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银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之归责原则。当然,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法律责任。 2、软件或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导致服务迟延、不当或不能。由于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所用的软件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其服务的质量高低,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摘要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等都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银行准确、安全的服务承诺,也是对这些技术条件准备的承诺。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上对网上银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无法用明确的量化指标来明确,银行的责任承担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倘若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显然不利,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由消费者证明银行的过错是很困难的;若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银行仍有可能基于专业知识和私人信息提出令非专业的消费者无可辩驳的免责事由而规避责任;只有基于严格责任原则,才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网上银行技术的改进和完善,当取法若此。 3、由于网络经营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障碍,应由网上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网上银行对客户作出赔偿后,获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网上银行是最初的责任承担者,但网络经营商才是最终的责任者。因为从网络商、网上银行、消费者三方关系的角度来看,网上银行在利用网络建立银行服务项目时,网络商对其服务的安全性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而网上银行又与其客户之间存在服务安全的承诺关系。相反,银行客户则未与网络商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网上银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另外,从保护消费者角度来看,也应由网上银行先行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障碍引发的责任,应归入免责的范围。在各国,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责任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据之一。但是,不可抗力的具体界定则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为网上银行交易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交易,影响电子交易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现。传统立法所包括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事件当然应该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之中,而供电系统停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具体分析。应当说,网上银行能够预见到停电等事故是可能会发生的,但具体何时何地发生,则不能预见。因此网上银行应当针对这些事故在网络银行软硬件系统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此前提下,因事故发生而不能执行客户指令,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或部分免责范畴。但如因银行疏忽,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因事故发生导致客户资料丢失等,则不能主张免责。 5、网上银行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造成损害,应由银行承担严格责任,此点学界已有研究,[8]此处不赘。感染病毒造成损害,也应参照执行。 (二)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可以用于网上银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11条规定的“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具体说,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可归纳为四种: 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如果资金划拨未能及时完成,或者资金到位而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户,从而给客户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支付从原定支付日到返还当日的利息,以弥补客户期限利益的损失。 2、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对于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银行的过错造成的汇率损失,网络交易客户有权就此向银行提出索赔,而且可以在本应进行汇兑之日和实际汇兑日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汇率。 3、赔偿其他损失。对由于银行的过错而造成客户的其他损失,应当在彼时可预见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4、继续提供服务。应客户的要求,网上银行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执行客户的后续指令,继续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 网上银行论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完善论文 [摘要]网上银行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网上银行,其交易均借助于互联网进行,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另一种则是在现有银行的基础上发展网上业务的所谓混合式银行,这种银行有自己的分支机构,从事着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为适应网络技术发展及行业竞争的需要,从而推进其业务到网上,如美国的富国银行,我国的工商银行等都是这样建立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本文从介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现状入手,对改进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激励机制收费制度 一、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现状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是依托信息技术、因特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或是一种全新的银行服务手段。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工商银行推出的,以因特网为媒介,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产品。客户通过互联网访问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网站,可进行账务查询、转账、外汇买卖、银证转账、网上购物、账户挂失和账户管理等。工商银行通过安全的加密技术,确保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2007年以后,我国的所有银行业务都要对外开放,我们要用最短的时间,完善自己目前存在的问题,适应国际化网络发展的需要。 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完善方案设想 1.从职能机构问题入手找问题 任何业务的发展,都需要落实到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网上银行业务也不例外。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专门的网上银行全面负责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虽然经营管理更单一,其成绩也可更明显的显现出来。但在业务开展时不可避免的遇到以下一些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稀缺,应当注重内部培训与外部吸收。网上银行客户数量众多、交易频繁、牵涉到的银行内部的部门广,而且要求对电脑网络技术有一定了解,更需要协调各方面进行有效的售后服务来处理客户的投诉、咨询及管理。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成立不过只有两年,从事电子银行业务人员较少,部分二级分行从事电子银行业务的专门机构至今还未成立。在内部大幅裁减员工的势状下存在大量员工身兼数职的情况,部门之间一度在职责上较混乱。 (2)业务拓展中对客户的准确定位是避免重复劳动的关键。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业服务手段的提升,具有普遍性。这决定了此业务拓展的整体性。第一,网上银行业务开拓由单一部门进行所造成的重复劳动;第二,卡类分散、介质多样影响网上银行的客户注册;第三,建立统一的客户系统,加强市场营销力度。 (3)激励机制应以部门协作为前提。为拓展业务,提高效益,中国工商银行引进了激励机制,运用新增客户数量、业务占比、收入占比等指标对行内各部门先进绩效考核,涉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但其考核标的是结果,不是手段、过程。网上银行部用为独立的经营部门时,无论按产品、按收益、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经营成果很难准确划分。此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会违反公平原则,影响银行的整体凝聚力,不利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2.合理规划是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收费问题的重点 为了增加银行的收益,银行服务收费已经悄然上台。目前,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还未正式收费,但相信距离收费也不会太远。那么,通过网上银行收费应该注重长远利益、体现多层次和灵活性的原则。 (1)注重远期收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服务工具,代表未来金融服务的趋势,对商业银行改变营销观念、创新服务手段有着重要作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投入相应的资金、设备、人工。但是,由于国内银行同业竞争较为激烈,企业与公众又缺乏金融服务付费意识。此时,网上银行业务应首先致力于优化、升级现有系统,方便客户使用;提高客户对现代高科技金融服务的认知、依赖,以便发展客户、扩大市场占有率。 (2)建立多层次的收费制度。首先,按收费品种划分,应包括答约手续费、电子转账费、金融服务费。其次,从客户层面划分,主要包括一般客户收费与重要客户收费。一般客户可在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时约定有关收费事宜,重要客户在签订银企服务协议时可将其作为一项条款列明。再次,从费率角度划分,可分为一般费率、优惠费率及一揽子费率。 (3)收费方式的灵活性。网上银行业务的收费方式应包括逐笔收费和定期付费,分别适用于潜力客户与非潜力客户。对于有发展潜力的客户宜采取定期集中付费方式,辅之以优惠费率等措施,以增加其忠诚度;对无发展潜力客户宜实行按交易发起方逐步自动扣费方式,以确保当前收益。 (4)收费的透明度。在收取网上银行服务费时,应体现收费的透明度,公开收费标准,以保障客户利益。增减收费项目或金额时,需要提前通知客户。通知方式可以包括:第一,将收费的宣传资料放置于对账单中一并寄送;第二,可以在银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第三,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第四,在银行网站上有关信息。 在从不收费到收费的过度期,银行应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对业务开展的不利影响3.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单证管理问题需要立法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属于无纸化交易,由电子数据代替了纸式交易凭证记录,但根据现行会计法、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计凭证、记录需要保留纸式档案,以备检查之用。并且,银行出具的盖有印章的各类回单,仍然是客户用于记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目前,在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纸式的回单可以明确表明资金流向,界定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的法律纠纷。各种网上银行代缴费业务的回单,是证明客户享受某类服务已付对价(电话费、煤气费等)或是已履行某项义务(税收、非税规费等)的凭据。这类纸式回单客户理应得到。因此,网上银行的无纸化交易与业务过程中的有纸化需求形成了矛盾,解决应对方法是分步式的: 4.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应根据顾客的需求来不断完善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功能日益完善,系统帮助、注册卡账户信息、对外转账等功能体现了服务人性化的要求。但使用的顾客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就越多,所以网上银行有许多功能有待开发和完善。目前有待实现的功能有以下两方面: (1)错账冲正问题。网上银行是银行柜台的延伸,由于其自助性质,其中的柜员、客户两者一体。顾客在操作系统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例如:输转账业务,记账串户。按各银行现行规定,因客户录入错误造成的错账均由客户承担,银行原则上不负责调整。 (2)定期存款功能。从需求方面分析,定期存款功能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客户希望银行提供的是全方位的服务,能够通过网上银行方便地进行理财活动。事实上,除了技术方面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出发,这一功能实现的制约因素在于银行如何出具合法单证的问题。目前,我国银行对个人定期存款按是否确定期限分别开立整存整取存单或定活两便存单;对单定期存款开立存款证实书,注明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当然,相应业务流程,免不了出具纸式单据,提示、检查等面对面的处理环节,造成网上银行发展的阻碍。 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环节是确立新票据载体。可以采用非纸式的、功能强大的IC卡。它可以同时管理多个账户,以活期存款作为主账号。客户如愿意将多余的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可以通过定期存款的开户功能录入金额、设定存期,系统自动提取对应利率、开立新账户,自动建立新账号与该客户住处的对应关系。 5.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应该争作“标准”的制定者 “谁是标准的制订者,谁就具有产品竞争的优势和市场的优势。”这句话绝对适用于网上银行的竞争中。可是要在这场竞争中胜出就不仅要依靠完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身的产品、引进先进技术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还要在竞争中不断地研究技术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一系列的网上银行行业标准。在网上银行竞争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竞争的层次将不再简单局限在产品、技术、服务上了,待业标准的竞争是必然的。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在网上银行的行业标准竞争初期可以将重点集中在网上银行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的制定上,可以充分学习借鉴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参照国际标准或惯例,加强自身产品、服务创新能力,收集、整理相应资料,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装后进行逐项申报,通过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认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争取获得法律上的保障,以本身的待业标准来应对外资银行的标准挑战。 目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还处在稳步发展阶段。业务通过分支机构输的传统模式正在改变。网上银行将来可能会成为中国工商银行优秀部分。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网上银行已是最为成功的商务之一。因此,应把握机会,合理地运用科技手段,不断完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建立全新的中国工商银行。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论文 摘要:网上银行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为载体,因此它能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服务。通过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研究,总结出了未来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关键词:网上银行;强强联合;以人为本;集中管理 1网上银行的定义 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在互联网(Internet)上建立站点,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对账、网上支付、资金转账、信贷、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更通俗地讲,网上银行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柜台,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 网上银行的出现全面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同时,由于网上银行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为载体,因此它能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服务。同时,相对于传统的实体银行,网上银行具有经营成本低廉、简单易操作、服务质量完善、业务领域更宽等优点。 2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 1996年2月,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和了自己的主页,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1998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根据CNNIC历年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超过85%的网民选择网上支付作为付款方式,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最为普遍和最受欢迎的网上购物付款方式。同时,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度我国网上银行客户数量接近7500万,达7495万;网上银行交易金额达15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0.78%。网上银行交易笔数11.5亿笔,比上年增长161%。这些数据无疑显示了我国网上银行强劲的发展势头。 但是,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交易金额中的比例仅为5%-7%。据世界银行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量比重将达20%左右。可见,我国网上银行产品将从投入期进入发展期,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3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根据前文的论述,在新时代,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态的网上银行,其发展是历史的潮流。网上银行已成为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在提高商业银行的优秀竞争力方面是一种重要手段和渠道。并且基于网上银行的特点和优越性,更多、更快、更好的发展网上银行可以为银行业务的拓展、客户的维持等创造很好的条件,有利于银行在激烈的行业内竞争中取得优势。对于我国的银行业,尤其是各个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应当将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放在其战略部署的重要位置。通过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研究,总结出了未来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3.1强强联合,共同发展 对于尚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其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于充分利用了网络低成本高速度和跨越时空的优势,强强联合,从而实现共赢。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闭门造车的营销理念不复存在,一个组织要想在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强强联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制胜法宝。网上银行的发展尤其需要这种强强联合。因为网上银行的创立和发展,仅仅依靠一个银行或者一个组织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其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基础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这包括了金融网络设施建设、网络安全维护、支付交易协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消费理念的转变等等。因此,强强联合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增加合并后组织和竞争力和抗风险力。同时,现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跨时空性和即时性等也为这种强强联合提供的必要的前提。因此,这就要求国内的银行要在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条件下,依靠自身优势,制定简洁、快速、安全的网上银行运营策略,联合其他机构,全力打造有特色的网上银行。从而开拓未来市场,以求共赢。3.2以人为本,个性服务 传统银行经营理念的优秀是“以量胜出”和“产品驱动”,其标志是通过机构网点的扩张和批量化生产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以此来降低成本。然而在网络经济下,随着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迫使商业银行必须从客户需求出发,充分体现“以质胜出”和“客户驱动”,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首先,对于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网上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时刻要以客户为中心,及时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喜好,从而为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和更加满意的产品和服务。银行应当充分的使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运用CRM来管理银行卡业务、网上支付业务等,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更人性化的服务客户。这样也为银行更有效的拓展中间业务,拓宽市场创造了条件。这里可以借鉴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经验,将网上银行和企业、家庭使用的一些财务软件更好地结合起来成为一个互联互通的系统,增强对于高端客户的吸引力。其次,网络时代的另一个特点是能够为客户即时的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满足不同人的多样性需求。网上银行的发展同样应该把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放在战略部署的重要位置。将创新作为网上银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和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相关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促进银行整体业务的全面进步和革新。最后,根据调查显示,银行客户对网上银行满意度指标主要集中在网上银行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因此,这就要求网上银行的发展要以便捷性和安全性为目标和优秀。 3.3加强内控,完善管理机制 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对传统银行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体系变革,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传统的银行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式的庞大组织,这样的组织形式阻碍了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而网上银行具有经营层级少、管理链条短、运营效率高、客户交易自主性强等特点,势必对商业银行旧有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等方面产生冲击。银行若要通过网上银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必须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实现从垂直结构到交互式扁平结构的转化。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通过集中化管理实现全行管理资源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使银行更加贴近市场,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增强差异化服务能力;通过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银行各种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协调配合。 集中管理作为一种资源节约型管理手段,在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中可以发挥最大的效率。网上银行最大特点之一在于其低成本的优势,而设立专门的网上银行部门,精简机构和人员,实现业务管理的集中和部门职责的优化,是发挥网上业务低成本优势的必要手段。“扁平化”管理模式是相对于“金字塔式”管理构架的一种管理模式。它能有效加快信息流的速率,提高决策效率。同时,建立跨部门运作机制,加强横向沟通和协调,也是网上银行组织结构设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原则之一。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法律风险论文 摘要:网上银行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业务品种,它具有虚拟性、时空性、开放性的特点,具有更为快捷、便利、低成本、高效益等优势,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技术风险、系统运行风险、制度风险、交易风险等新型的法律风险,对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应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维护金融稳定。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1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现实表现 1.1技术风险 网上银行的虚拟性、开放性使银行交易突破了时间、地域的局限,在业务操作中对技术软件有着高度的依赖性,因而技术风险成为网上银行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如果银行使用的技术软件不能使网上银行业务正常运作,导致现金支付、兑付、结算、网上证券等业务出现差错而给客户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客户有权要求开户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开户银行有义务赔偿客户的经济损失。其次,开户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时,应详细说明相关软件的操作方法,客户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因银行的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客户操作失误,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银行也有责任赔偿。所以,开户银行在选择技术软件时,应深入研究和分析软件的技术含量和可靠性,以免影响服务质量和银行信誉,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1.2系统运行风险 网上银行业务交易前,特定的认证机构对客户的电子签名及其身份的真实性要进行验证,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电子认证服务。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假设安全认证系统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导致注册客户出现交易损失,那么,开户银行应当和认证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纵观我国现有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许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有免责条款的约定,诸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则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不能履行合同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部分合同的履行,则未影响的部分,当事人仍需履行。同时,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上述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并未详细具体地说明或列举什么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如果网上银行运行系统受到外部的恶意攻击,比如计算机病毒的发作、网络黑客侵袭等造成系统瘫痪,客户信息失窃或资金被盗等,客户发出交易指令,而银行却无法执行客户指令,此情况是否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在这些情况下,银行的举证也存在障碍,很难证明尽了应尽的防范外部恶意攻击的义务。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少要承担客户的部分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以减轻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方能免除责任,否则,也应承担因未及时通知客户而给客户造成更大损失的法律责任。 1.3制度风险 目前,我国仍然欠缺专门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仅有的为数不多的金融行政规章,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对银行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和约束,但对交易中必然涉及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在实践中,各家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都是依据本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服务协议等形式进行。对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待确定,尤其是容易发生歧义的条款在实践中会引发纠纷。况且网上银行业务范围涉及面广,既包括传统银行业务,也包括新兴的中间业务,如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客户类型多样。一旦发生纠纷,如何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网上银行事件中已出现一些纠纷,比如客户资金被盗,电子汇兑纠纷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类纠纷,责任归属于谁?法律依据何在?我国在2004年8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依据该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人们的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这部法律确定了网上银行交易合同的成立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体上而言,立法的欠缺和立法的滞后仍然给法官判案提出了现实难题,也给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另外,因特网是跨越国界的。因此网上银行具有无边界性,国与国之间的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交易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导致客户与开户银行陷入法律纠纷中,从而加大了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风险。 1.4交易风险 由于网上交易的低成本,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上网购物。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在2004年底所做的一次专项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网民已经使用过网上银行服务。此外,大约51%的受调查网民表示,会在未来12个月内选择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在网上银行各项业务中,通过网上银行购物等服务最受欢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客户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泄露账户密码,或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多数客户趋利和贪小心理,套取客户银行卡的账户密码,趁机截取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客户造成经济上的损失。3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3.1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1)网络系统技术和管理中的漏洞导致风险的发生。 (2)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 (3)网上银行的开放性容易引起风险。 (4)立法的缺失使法律监督不到位。 3.2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业务协议。 网上银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能否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内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网上银行的需要和发展,不断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业务协议规范,尽可能做到详尽和具体化;对于银行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如遇网络系统故障引发的相关损失应如何处理;对于银行与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如果因为软件、硬件的原因引发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等等,通过协议的约定分担法律风险。同时拟订的协议必须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合法。 (2)加强客户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由于网上银行操作的复杂性,有可能出现因客户的疏忽或错误操作而引起风险,因此,应当强化对客户的教育。比如,现在商业银行都对网上银行的业务流程进行演示,这样可以使客户了解网上银行业务的运行流程和具体操作等,减少错误的发生率;其次,客户密码是商业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重要凭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据此,客户只要提供正确的密码,银行就视其为该账户的合法客户,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所以在实践中,为避免客户密码被盗,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网上银行客户支付密码的重要性的宣传,告知客户密码设置应避免简单化,注意保管好密码,以免密码被泄露,使客户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3)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网上银行的开放性,无边界性,也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因此,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不仅属于一国金融监管的范畴,而且需要不同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相互配合,形成严密的全球监管系统。比如,对利用网上银行交易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的监管;对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跨国走私、贩毒、色情等犯罪活动的监管;对利用网上银行方式非法侵袭他国客户资料的电脑黑客进行监管等等。 (4)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作案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网上银行因其交易对象金融货币的特殊性,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电脑黑客不断侵袭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的支付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果一家银行出现重大的网上银行安全事故,如黑客入侵造成系统故障和客户资料丢失等,那么客户对网上银行支付方式就会产生怀疑,从而影响银行的声誉。因此要使网上银行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就必须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1997年修正的《刑法》新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比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等”。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渗透,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较为粗疏、原则,量刑也较轻,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威慑力较弱。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顺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针对新的网上银行犯罪问题进一步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操作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策略选择论文 网上银行的出现,标志着金融服务方式的重大变革。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得到迅速发展。有人预测:2006年底之后,网上银行将是中外银行竞争的阵地,谁占据了网络制高点,谁就会在未来的银行业竞争中占尽先机。 中国网上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自1999年招商银行建成国内第一家网上银行以来,我国国内的网上银行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国内各主流银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通过网上银行开展对公业务的银行已超过20多家。但是中国网上银行的发展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选择什么样的盈利模式 与其他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要创造利润。不能赢利,或者说不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综合效益,那么网上银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诞生起到现在,网上银行在近十年的时间里,逐渐演化成三种主要模式:即纯粹的网上银行模式;传统银行+网上银行模式;传统银行和网上银行独立运作的模式。 这三种类型的网上银行各有千秋,纯粹的网上银行模式低投入、高产出,简单高效,最具备新经济的特点。据统计,美国的网上银行运营成本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则占收入的60%。但纯粹的网上银行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减少了银行与客户交流的机会,无法了解客户的需求,尤其针对高端客户就无法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久而久之银行就会失去吸引力。此外,由于纯粹网上银行的品牌吸引力与传统银行相比较弱,客户认知度不高,同时缺乏传统销售渠道的支持,因此为销售产品和吸引客户就必须通过广告或借助于其他载体和渠道,从而大大增加了网上银行的营销成本。传统银行+网上银行的综合模式恰恰弥补了上述问题,两者的结合可以说是相得益彰。网上银行以其便捷和速度大大地提升银行交易渠道的能力,传统银行的品牌号召力和客户认知程度,大大提升了其网上银行的形象。而传统柜面和客户经理的营销推动又加快了网上银行产品的推广速度,降低了网上银行的运作成本。 但总体来看,作为传统银行交易渠道的网上银行更多的是提供一种服务,从盈利角度来讲,网上银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开发。 依靠什么动力进一步发展 无论何种形式的网上银行,在业务报表数据一片大好的情况下面,往往隐藏着极大的隐患,即网上银行的业务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在哪里? 近年来,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全面入世后可能面临的严峻挑战,国内多数商业银行纷纷将网上银行列为战略发展重点中的重点,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许多银行将发展网上银行的任务照例层层落实到了传统柜面和客户经理的身上,而不是依靠网上银行自身的吸引力,这对网上银行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网上银行发展内部动力充分,商业银行看到了网上银行对传统柜面的渠道弥补效应和低运营成本效应。但是外部动力不足。居民对网上银行的接受是被动的,并没有切身感受到网上银行为其带来的实在利益。网上银行业务更多的是复制传统柜面业务,缺乏根据互联网特点的新的金融创新,对客户的吸引力较弱,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由于中国金融企业信息化程度领先于社会整体的信息化平均水平,客户从心理和认知上都不接受网上银行。居民接受程度低,使用度也就相应降低,网上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就会明显减弱。 如何丰富网上银行的功能 国外网上银行的功能非常丰富,几乎所有传统银行业务都搬到了网上。特别是过去一直被认为难以上网的中间业务,如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业务,也在充分借助网上银行的强大力量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反观国内商业银行,由于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因素,我国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型的产品相对较少,许多银行只是将其网上银行作为低值业务的分流渠道,查询、转账、代缴费等传统业务成为各网上银行的主流业务,就产品来讲缺乏对客户的吸引力。国内许多银行在通过版本升级强化网上银行功能,但这些强化的功能是否能够得到用户的接受和良好反应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中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策略 国内网上银行发展应制定长远战略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并采取如下实施措施: 要科学选择发展模式 网络银行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将是未来银行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但成功的前提是银行必须根据自身的条件,科学选择发展模式,从而为银行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稳步提升创造条件。 对于国内主流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可以将网络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部或者是银行控股的子公司,成为其发展新客户和稳定老客户的手段。实践中,这些虚拟机构几乎总是比大银行中其它部门发展得更快。大银行在开发网络银行业务时有两种发展战略:一是收购现有的纯网络银行;二是组建自己的网络银行分支机构。 相对于上述大型银行而言,目前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小型社区性银行的优势在于与本地区相关行业的联系密切,同客户更加贴近。为了保持这种优势,上述银行通常应采用防御性跟进战略,将网络银行服务看作是吸引客户的工具。由于规模和资源的限制,中小型银行进入网络银行领域时采取跟进战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仅仅依靠跟进战略,中小型银行将很难在与大银行的竞争中维持生存空间,如何在网络银行的业务中保持竞争优势,对于它们来说非常重要。因为网络银行进入壁垒低,业务差异化小,所以金融服务的特色就显得尤为重要。特色化战略将是它们发展战略中关键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中小型银行对此进行研究与设计。 纯粹的网上银行也有发展空间,对其发展战略,也有两种不同的理念。一种是全方位发展战略。对于应用这种发展战略的网络银行而言,它们并不承认纯网络银行的业务具有局限性。它们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进一步完善,纯网络银行完全可以提供客户所需要的所有服务,从而取代传统型银行,所以这些纯网络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新的电子金融业务,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要。另一种是特色化发展战略,持有这种观点的纯网络银行清醒地看到自身业务具有局限性,纯网络银行若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就必须提供自身具有优秀竞争力的特色化服务,至于其它业务可以让客户在别的银行获得。 进一步吸引居民更多地使用网上银行 一方面,国内银行业要在战略上重视对居民客户的营销。网络银行进入壁垒低,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差异小,因此在目前居民对网上银行认识并不充分的条件下,国内银行业一定要重视市场营销的作用,形成品牌壁垒,以获得和保持更多的客户。国外所有网络银行都非常重视排名评比,无论是在综合排名中出现的银行,还是在各个单项排名中出现的银行,均将其用于自己的宣传。国内网上银行排名也已经开始,重要的是各家银行要充分利用排名情况,向居民宣传自身网上银行功能和优势,要让居民了解通过网上银行其可以获得的好处,使更多的居民选择网上银行。 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网上银行安全。安全是居民选择网上银行最重要的考虑因素,76%的用户仍然存在对网上银行安全问题的担忧。网上银行的隐患一般表现在几个方面:(1)数据传输的风险。一旦数据传输系统被攻破,就有可能造成用户的银行资料泄密;(2)网上银行应用系统的设计风险。在系统安全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被黑客利用,将直接危害到系统的安全性,甚至造成严重损失;(3)计算机病毒的攻击风险。计算机病毒通过网上银行入侵到银行主机系统,会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由于网上银行的网络都是大型网络,为确保系统的安全,必须采用综合性的智能网络管理系统,提供一体化的网络管理服务,通过协调和调度网络资源,对网络进行配置管理、故障管理、性能管理、安全管理、灾难恢复管理等,以便网络能可靠、安全和高效地运行。要提高对网上银行自身安全漏洞和内外部攻击行为的监测、控制、管理和实时处理能力。 不断强化网上银行功能 网上银行能否快速发展,关键在于客户的接受程度,而这取决于网上银行的功能是否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服务需求。长远看,网上银行应当给居民带来以下好处:坐在家中即能点阅账户结余、转帐、交易纪录,省略去银行或柜员机的时间与费用;直接下载交易数据到客户最喜欢的理财软件;轻松转帐到各个户头;电子账单付款;网上直接申请信用卡;网上即可申请贷款;安全可靠的电子邮件让客户向银行直接提出问题或要求服务等。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外先进的网上银行已经基本实现了上述功能,成为其优秀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一些银行的网上银行功能也已较为丰富,但是大多数网上银行与上述功能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迎接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强化网上银行功能已成为国内银行发展的重大课题。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问题分析论文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环境和传统支付习惯限制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信用卡尚未普及,电子货币的推广缺乏相应的基础。任何一种商务模式都需要银行提供与其相适应的支付工具,网上银行最大的表现就是支付工具的虚拟化。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居民消费仍偏好使用现金,银行卡的普及需待时日。另外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网上银行缺乏应有的信用环境。 (二)法律法规与现实的需求脱节问题。网上银行仍然是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部分,它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而现行的法律又很难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新《合同法》虽然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但网上银行交易的数字签名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这些都无形地增加了银行和客户在网上进行金融交易的麻烦和风险。 (三)安全问题十分突出。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相关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是最关键的因素。在我国尚没有法规来对付这些没有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网络犯罪的时候,如何确保交易安全,为个人保密,就成为网上银行发展最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各家商业银行虽然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了相应规定,但是在执行上普遍存在管理不严格的现象,如密码的保管和定期更换、主机房的安全管理、灾难备份、病毒防范等等。 (四)网上银行跨境交易问题。由于互联网的作用,银行网络化的发展模糊了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客户与银行之间界限,因此诸如网上交易的管辖权、网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问题、网上业务的标准问题,这些关系到银行安全、效率、发展的重要问题,要求金融监管重新研究,积极应对。同时在因特网环境下,实现电子交易时客户身份要靠数字签名来验证,而目前国内还没有与数字签名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如果因网络自身或人为因素造成差错纠纷、引起诉讼,很难找到法律依据。 (五)对网上银行监管意识和现有监管方式的滞后问题。在传统的金融范畴中,由于计划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开放的阶段性,我们的银行监管本身就存在着滞后性,主要以事后调节为主,计划性、强制性的指导为主,真正带有前瞻性的宏观调控不是很强,特别是面临网络化发展的时期,其监管意识还是相对滞后。网络的发展可以使一些监管人员足不出户,但这绝不意味着监管工作的简单化,相反,新时期的监管将是一种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条件下的复杂化监管。 (六)货币政策制定的难度问题。网上银行的兴起,促进了电子货币的发展。网上银行与电子货币的结合,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传统货币层次的划分,已难以概括货币理论的新发展。不同货币层次之间界限的模糊,使货币计量的准确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各种货币量日益丧失作为中介目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价格类信号将会成为未来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主流选择。在货币供给方面,电子货币的多家发行机制,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银行的单一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来中央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调控能力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由于网上银行引入了电子货币,产生了不少新的货币资产,它改变了货币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流通中现钞的流量,但同时增加了社会货币供应量,这就使得货币政策的实施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控制,使中央银行测定货币流量的难度加大,从而使货币政策的制定依据变得不可靠。 二、解决目前我国网络银行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网上银行准入制度,对网上银行未来发展做出细致规划。网上银行规划不仅要对现有技术接口和未来业务扩展趋势进行分析,还要考虑未来混业经营的需要、未来中外资银行合资合作的需要。具体实施中,可由中央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广泛的技术和管理合作,统一制定一套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规范标准,确保硬件和软件、客户应用技术和系统以及网络通讯协议的兼容性,以保证今后网络的建设和扩展能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在安全性方面,应加快对网上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的研究,选择安全标准,设立全国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网上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的国家的准入制度。 (二)加快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为网上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网上银行法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相联系的,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合同法、国际税收法、电子商务立法、刑法、诉讼法、票据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法律规范对于我国传统商业银行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但面对网上银行新兴业务的发展,则相形见绌,难以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如税收征管法中对于电子商务的规定几近于零,特别是这种网上支付方式对税收问题没有做出较好的规范,因而必须做好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 (三)商业银行应加大银行信息系统基础建设的投入,重视市场营销,塑造品牌效应。银行网络化的发展不可能一步到位,网络银行的真正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网上银行的进入壁垒很小,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异化也很小,因此银行业一定要重视市场营销的作用,建立自己的服务品牌,以获得更多的客户。在市场营销中要侧重以下几点:一要注重重点服务功能推介,激发市场兴奋点。二要加强服务功能目标市场定位促销,提高促销的针对性。三要注重网络银行的售后服务。 (四)政府和商业银行共同协调加强网络安全建设。2000年6月29日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进行了挂牌和开通仪式,这为建立规范统一、布局合理的全国安全认证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建成和运行,奠定了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网上安全支付的基础,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进入了可以提供跨银行安全支付的新阶段。 (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解决跨国法律的适用与管辖权问题。网络的全球化引致了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银行业务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国际化。由于各国具体特质的不同(包括历史、文化、法系等),各国法律对银行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别。又由于一国的司法管辖有其固定的范围,这使得法律的冲突与管辖权的冲突都成为网上银行监管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六)建立完善、系统的人事培训制度,大力提高网络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要重视网络银行的员工的人才开发工作,提高开发人员技术水平。其次在电子商务银行时代,银行的监管人员仅靠能看懂报表、账册,会简单的计算机操作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监管需要了,也难以发现问题和隐患。因此,中央银行应尽快建立央行监管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制定涉及面广、针对性强的培训科目和具体操作技术,保证监管人员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技能,以适应新时期监管的需要。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论文 摘要:网络新经济正在席卷全球,作为国民经济优秀部门的银行业在这股浪潮的冲击下,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上银行的出现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银行业转型,使网上银行业务不断得到更新和改善,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分析了网上银行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能给发展中的网上银行业务带来帮助。 关键词:商业银行网上银行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业务的现状 自1995年10月加拿大皇家银行在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以来,网上银行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近年来,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纷纷推出网上银行服务,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无疑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热点。 从1996年中国银行首次将传统银行业务延伸到Internet上,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或在Internet上建立了自己的主页和网站。2005年,中国排名规模最大的50家商业银行中设立银行网站的已有37家,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有25家。一些目前尚未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正在加快网上银行建设步伐。中国的网上银行业务正保持着快速发展之势,截至2005年,我国网上银行用户数更是飙升至3000多万户,网上银行业务已高达72.6万亿元,网上银行已成为各商业银行实现业务创新、提升品牌形象、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主要方式。 在网上银行数量和规模扩张的同时,网上银行业务品种也在不断增加。国内网上银行除了普遍提供一般信息服务外,大部分银行都能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账务查询、资金转账、账户管理、支付、网上支付、银证转账、挂失等服务。一些银行对企业集团客户还能够提供资金监控、指令转账、财务管理、资金划拨等服务,对个人客户提供电子汇款、国债买卖、外汇交易等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网上银行业务还是一种新鲜事物,如何看待将决定我国经济发展的走向,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处理的好就会像脱胎换骨一样得到重生,处理不好反而会割伤自己,所以对待网上银行这个敏感问题有待我国商业银行去摸索和总结。 1.我国商业银行安全性与立法制度的滞后 网上银行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各家银行可以说是仓促应战,相应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及时到位。目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有关金融法规更少。《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未涉及网上银行业务,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致使银行在可能发生的与客户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律依据的尴尬位置。电子合同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记录可否作为证据等均无明确规定。 2.我国银行电子化基础薄弱,网络环境存在技术风险 按照《网上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要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由经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独立的、权威的、有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评估。但由于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在前,《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后,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没有经过安全检测评估,安全状况堪忧。 3.我国还没有就网上银行业务制定可行的技术规范和实施标准 对于身份认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数据加密强度、商用密码产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网上银行业务的优秀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行际互联的技术参数,都没有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各家银行各自保密,互相制约。更有甚者,某一商业银行系统内部也不统一,其各省级分行自行开发运行网上银行业务,自己建立身份认证中心。这种状况后患无穷。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自己为客户颁发数字证书,自己验证客户身份的做法,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商业银行将处于被动局面。 4.行业的经营水平不高 我国尚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网上服务大多通过金融机构自己的网站和网页提供,业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同时,我国的网络金融各业发展不平衡。银行业、证券业的网络化程度大大高于保险业及信托业,这种结构的不平衡,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业的整体推进,还有可能会影响网络金融的稳定及健康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业务的对策分析 1.加强银行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 要想加强银行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是指对银行内部操作网上银行系统、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建立逐级管理和分级授权的制度。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机制。如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必须进行审核一样,商业银行总行或管辖分行对下属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营业机构也需具有相应的报批和验收手续,进行业务、技术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和安全评估。只有满足规定技术条件和具有良好风险防范措施的营业机构,才能取得受理客户使用网上银行申请、处理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各种交易的资格。 (2)对网上银行业务内部人员的管理。虽然网上银行的各种交易由客户通过网络发起,但进入银行内部网和业务主机系统后,一般仍需由银行内部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后续处理,如打印网上银行的交易凭证,然后通过同城交换或电子联行等资金汇划渠道将付款人的指令发送收款人。例如中行的网上报税业务,因为是时实走帐,选择的业务人员就是熟悉网络和业务操作,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处理客户提交的交易税单,定期与客户核对交易信息,避免未出帐、走错帐或重复出帐。 2.加强银行对网上银行客户的管理 银行对网上银行客户的管理是指银行对哪些客户可以使用网上银行,客户可以使用哪些网上银行服务,以及客户操作网上银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对客户的管理是网上银行管理最为重要的环节,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对申请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资格条件的审查。鉴于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性,商业银行应对申请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规定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申请网上银行的客户分为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单位客户又可分为一般客户和集团客户(如总公司或母公司)。由于账户管理和结算制度方面的要求不同,银行一般对单位的资格审查严于个人,对集团客户严于一般客户。另外,银行还需依据《合同法》等法规,制定规范、严密的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协议文本,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网络银行可以使客户群体进行重新划分并对银行业务范围重新定位。网络银行为银行吸引主力客户创造重要条件,频繁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是那些已经成为网民的年轻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力,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是一个正在成长的客户群体,能为金融服务业带来丰厚利润。抓住这个客户群体,将是银行提高效益,降低成本的重要策略之一。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网络银行与资本市场在资金层面的互动对接,必然导致两个市场业务的交叉产生,所以,带动金融业务范围逐步向资本市场边缘业务、部分优秀业务甚至衍生业务拓展。3.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宣传和营销 网上业务创新应该从方方面面体现,而体现的是否完美就只能从实践入手,使网络银行可以提供更具价格竞争力的金融产品。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活动逐渐开展起来,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希望金融界能提供更丰富、更方便、更快捷、更安全、更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使用新型的电子金融工具产生了强烈欲望和要求。借助网络银行,各种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项目不断产生,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各种产品需求和多样化服务需要。 四、结语 网络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引发了一场深刻的革命,网络银行业务创新的出现向传统银行业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也给银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它正在改变银行现有的结构以及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并进而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一名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员,笔者衷心地希望我国商业银行网上业务能有更好、更大的发展,我国金融业有更美好的未来。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发展战略选择论文 摘要:网上银行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为载体,因此它能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服务。通过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研究,总结出了未来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关键词:网上银行;强强联合;以人为本;集中管理 1网上银行的定义 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在互联网(Internet)上建立站点,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对账、网上支付、资金转账、信贷、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更通俗地讲,网上银行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柜台,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 网上银行的出现全面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同时,由于网上银行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为载体,因此它能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服务。同时,相对于传统的实体银行,网上银行具有经营成本低廉、简单易操作、服务质量完善、业务领域更宽等优点。 2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 1996年2月,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和了自己的主页,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1998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根据CNNIC历年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超过85%的网民选择网上支付作为付款方式,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最为普遍和最受欢迎的网上购物付款方式。同时,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度我国网上银行客户数量接近7500万,达7495万;网上银行交易金额达15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0.78%。网上银行交易笔数11.5亿笔,比上年增长161%。这些数据无疑显示了我国网上银行强劲的发展势头。 但是,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交易金额中的比例仅为5%-7%。据世界银行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量比重将达20%左右。可见,我国网上银行产品将从投入期进入发展期,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3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根据前文的论述,在新时代,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态的网上银行,其发展是历史的潮流。网上银行已成为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在提高商业银行的优秀竞争力方面是一种重要手段和渠道。并且基于网上银行的特点和优越性,更多、更快、更好的发展网上银行可以为银行业务的拓展、客户的维持等创造很好的条件,有利于银行在激烈的行业内竞争中取得优势。对于我国的银行业,尤其是各个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应当将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放在其战略部署的重要位置。通过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研究,总结出了未来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3.1强强联合,共同发展 对于尚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其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于充分利用了网络低成本高速度和跨越时空的优势,强强联合,从而实现共赢。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闭门造车的营销理念不复存在,一个组织要想在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强强联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制胜法宝。网上银行的发展尤其需要这种强强联合。因为网上银行的创立和发展,仅仅依靠一个银行或者一个组织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其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基础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这包括了金融网络设施建设、网络安全维护、支付交易协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消费理念的转变等等。因此,强强联合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增加合并后组织和竞争力和抗风险力。同时,现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跨时空性和即时性等也为这种强强联合提供的必要的前提。因此,这就要求国内的银行要在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条件下,依靠自身优势,制定简洁、快速、安全的网上银行运营策略,联合其他机构,全力打造有特色的网上银行。从而开拓未来市场,以求共赢。 3.2以人为本,个性服务 传统银行经营理念的优秀是“以量胜出”和“产品驱动”,其标志是通过机构网点的扩张和批量化生产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以此来降低成本。然而在网络经济下,随着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迫使商业银行必须从客户需求出发,充分体现“以质胜出”和“客户驱动”,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首先,对于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网上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时刻要以客户为中心,及时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喜好,从而为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和更加满意的产品和服务。银行应当充分的使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运用CRM来管理银行卡业务、网上支付业务等,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更人性化的服务客户。这样也为银行更有效的拓展中间业务,拓宽市场创造了条件。这里可以借鉴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经验,将网上银行和企业、家庭使用的一些财务软件更好地结合起来成为一个互联互通的系统,增强对于高端客户的吸引力。其次,网络时代的另一个特点是能够为客户即时的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满足不同人的多样性需求。网上银行的发展同样应该把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放在战略部署的重要位置。将创新作为网上银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和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相关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促进银行整体业务的全面进步和革新。最后,根据调查显示,银行客户对网上银行满意度指标主要集中在网上银行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因此,这就要求网上银行的发展要以便捷性和安全性为目标和优秀。 3.3加强内控,完善管理机制 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对传统银行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体系变革,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传统的银行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式的庞大组织,这样的组织形式阻碍了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而网上银行具有经营层级少、管理链条短、运营效率高、客户交易自主性强等特点,势必对商业银行旧有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等方面产生冲击。银行若要通过网上银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必须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实现从垂直结构到交互式扁平结构的转化。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通过集中化管理实现全行管理资源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使银行更加贴近市场,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增强差异化服务能力;通过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银行各种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协调配合。 集中管理作为一种资源节约型管理手段,在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中可以发挥最大的效率。网上银行最大特点之一在于其低成本的优势,而设立专门的网上银行部门,精简机构和人员,实现业务管理的集中和部门职责的优化,是发挥网上业务低成本优势的必要手段。“扁平化”管理模式是相对于“金字塔式”管理构架的一种管理模式。它能有效加快信息流的速率,提高决策效率。同时,建立跨部门运作机制,加强横向沟通和协调,也是网上银行组织结构设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原则之一。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员工心理行为特点与安全研究论文 本文应用安全心理学的相关知识,结合供热公司基层车间安全生产实际和员工现状,研究了供热企业员工的心理行为特点及其对与安全供热的关系,提出了应对措施,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车间的安全管理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一、概述 在传统的规范之上、技术之上的安全管理模式下,供热企业近年来花费了很大的资金和精力,改造和维修了大量非安全设备和工艺,制定修改了各种岗位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采纳了较为先进的HSE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理念,加强了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企业的安全形势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有些供热车间仍然存在着一些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安全隐患,不时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供热企业发生的事故多种多样,但几乎都和员工(包括普通职工和基层管理人员)的心理和行为问题有关,在事故分析和总结时简单的“三违行为”“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等字眼掩盖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最终根源——员工心理行为特点。为什么员工会发生三违行为、为什么责任心不强、为什么有些事故会重复发生、为什么管理者监管不力等等,这些问题几乎很少有人深究。 这就需要我们安全管理人和基层车间队领导从安全心理学的角度认真观察分析和研究,在日常生产工作中扩展安全管理的视野和深度,以提高供热企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研究员工心理行为特点的作用 人是有情感会思维并时刻具有心理活动的高级动物。人的语言、行动、情绪、思维方法等绝大多数是受其心理状态或心理活动影响的。而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又是受外界因素和自身的个性特点所左右。 由于供热公司基层车间员工文化水平和个人素质参差不起,35岁以上员工居多,需要倒班作业,供热运行设备多属于特殊的压力锅炉和其他机械设备,输煤除渣环境较差,噪音大,污染较为严重,同时由于车间的管理模式、社会压力、婚姻家庭、人际关系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得员工的非正常心理行为特点成为各种不安全隐患存在的最深根源。 分析研究员工心理行为特点有助于管理者在实际的供热生产中更加客观地运用管理手段和方式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 2.1、可以为供热生产工艺技术设计、设备选型、劳保防护用品的选用提供参考依据; 2.2、为创造安全和谐的生产工作环境提供指导; 2.3、能够为公司HSE体系部门制定各岗位操作规范、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提高公司HSE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2.4、可以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理论依据,充实教育内容,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2.5、可以在分析事故时提供深层次的解释,进而找到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法; 2.6、可以为基层车间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员工“三违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提供有效方法和预防措施; 2.7、可以为日常生产的危害风险识别新增人为的因素,减少和降低主观人为的危害和风险。 三、供热员工心理行为特点的一些不良表现 人的心理活动非常复杂,根据多年的观察和了解,结合供热生产设备环境,员工素质结构,员工心理行为特点有以下一些具体的不良表现: 3.1、疲劳:体力疲劳、心理疲劳、病态疲劳。员工由于高强度、长时间作业或休息不充分产生体力疲劳;由于婚姻、家庭、人际关系、工作、利益等原因产生心理疲劳;由于长期有病或有缺陷产生病态疲劳。有的司炉员工上夜班前没有休息好,疲劳瞌睡,对出现的设备安全隐患或故障视而不见,操作失误;有的员工婚姻失败,整天心事重重,工作心不在焉;有的女员工操心孩子学习吃饭问题;有的担心医院里的家人;有的自身临时不舒服或长期疾病得不到根治。疲劳容易使人精神恍惚,注意力分散,感觉没劲,工作中易出现不安全思维和行为。 3.2、情绪失控:喜、怒、哀、乐;缺乏理智,情绪容易失控,说话办事容易冲动。有的男员工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斤斤计较,争吵甚至冲动打人;有的急于下班或参加其他活动造成的心理焦躁情绪;有的管理人员呵斥谩骂造成员工工作中情绪波动。情绪失控可以使人心跳加速,思路混乱,注意力分散,容易违反规范,办事不计后果。 3.3、习惯心理:由于长期的工作行为、工作动作习惯,导致在特殊情况下发生危险动作。有的员工观察炉膛火焰时脸正对着炉门;有的单位设备刷漆时经常搀兑汽油;有的员工揭井盖时不用工具直接用手;有的对脏乱差的生产现场习以为常无动于衷。习惯心理强化了员工的习惯性违章,一旦形成很难纠正。 3.4、侥幸心理:由于偶尔行为没有被发现或没有造成后果。有时个别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侥幸没有发生事故;有时发生事故幸好自己没在现场;有的员工偶尔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没有被发现和处理。侥幸心理经过多次试验会演变为习惯心理和自信心理,使投机行为演变为习惯性违章,最终酿成苦果。 3.5、自信心理:逞强,认为自己干非本职工作不会出问题。有的非电工员工懂一点电气知识,认为自己有能力很自信的去启停一些电气设备,违章拆接电源线;有的无电气焊证的钳工私自动电气焊作业;有的非专业司机私开单位生产用车。过分自信的心理助长了个别员工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3.6、省能心理:花最少的力气、时间,做最多的事,获取最大的回报。有的气焊工在气焊作业时为了省事省劲将氧气和乙炔瓶放的很近,没有达到安全距离;有的车间除渣工图省事随意减少除灰除渣次数,造成除灰除渣系统堵塞或除灰除渣设备负荷加重拉断刮板或链条;有的电工图省事用铁丝代替保险丝。省能心理会逐点演变为习惯心理、侥幸心理、无所谓心理,致使员工责任心不强,偷懒,随时都会出现不安全行为。 3.7、逆反心理:因受挫折或与自己的意愿相违背,产生与正常行为相反的叛逆心理。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批评或处罚,情绪低落,感觉工作没奔头,甚至发牢骚闹情绪,工作中不按要求去办;因个人矛盾,对某人产生反感,故意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配合工作;因对单位的岗位调整、工作分工、奖金分配、职务晋级等不满,造成心理失衡,自暴自弃。逆反心理必然会引导人的思维和行为偏离规范,引起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3.8、攀比心理:与各种条件环境对比后,因落后而产生的心理障碍。有的倒班员工和正常班员工攀比,心理生产一种不平衡;有的员工和其他单位比,觉得自己的工资奖金少;有的员工觉得别人的岗位比自己的舒服轻松,争着要去。攀比心理加剧会产生心理失衡,进而形成逆反心理,阻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上进心。 3.9、依赖心理:缺乏工作主动性,过分依靠他人或组织。有些人在工作者不想承担责任,得过且过,家里的事永远高于工作上的事,工作要别人多操心;有的工作前危害风险识别,依赖车间管理人员分析班长讲,自己不去观察分析动脑子,甚至看到安全隐患不去反映、处理,属于不爱操心的一类;有的车间遇到生产困难不想办法协调解决依赖上级部门;有些司炉人工可以方便处理的问题非要钳工干。依赖心理致使发现的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防范和处理。 3.10、老好心理:事不关己,怕麻烦,怕得罪人。有的管理人员、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看到或发现其他员工违章或处于不安全状态,不去管不去说,害怕得罪人;有的安全员看到员工没按规定劳保着装视而不见,有的人明显违章避而不谈,不依照规定处罚;看到非本单位人员随意进出生产现场或车间不闻不问;出于好心帮助其他人违章作业。老好心理使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随时都会爆发不安全事故,有点助纣为虐。 3.11、无所谓心理:对重要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员工认为烧锅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提不提高自身的安全技术水平无所谓;有的员工认为只要温度达标,煤炭能不能完全燃烧无所谓;有的员工碰到一些生产问题自己处理后,没有影响生产汇不汇报无所谓,为以后的不安全事故埋下隐患;有的员工怕影响自己的美观和换衣服麻烦认为干一些临时工作或小的工作时,穿不穿劳保用品无所谓。无所谓心理掩盖了安全的重要性,会使人判断失误,酿成大错。 3.11、判断失误:由于认识不够,措施不当,导致小事变大事。有的司炉工遇到突然停电时没有判断准确,盲目用事故补水泵定压,造成锅炉闸门水击断裂;有的员工发现行吊钢丝绳有一点断裂毛刺,没有及时更换造成行吊运行大故障;有的点炉前以为锅炉进出口闸门都是开的不去检查,结果运行后造成汽化。判断失误,措施自然失效。 3.13、心理素质不适合从事某项工作:意志薄弱(胆子小,遇事发慌),关键时候技术要领技术规范掌握不全。有的职工看到领导在就紧张,会说的说不出来;有的遇到突发事故就发慌,不知道该干什么或误操作;有的员工有恐高心理,站到锅炉顶上腿就打哆嗦;有的司机好胜心急喜欢开快车。心理素质不过关,掌握的技术就发挥不出来,仍然会出事。 四、员工心理行为特点与安全供热关系 供热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一般来说内因是主要的。员工是供热企业各岗位设备的具体操作者,他的工作态度、注意力、责任心、应急反应能力、技术运用等都受其当时的心理活动的支配。心理活动失常就可能导致员工的语言、行动、情绪、思维失控,使其思想和行为偏离本岗位原有的安全规程和安全状态,员工的行为过失、不安全行为及不安全状态,致使现场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甚至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而良好的心理活动可以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可以为安全供热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所以说员工良好的心理行为特点是保证供热企业安全平稳运行的主观前提条件,安全供热离不开各岗位员工良好的心理行为特点;心理行为特点失控极易引起供热生产中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采取的措施 针对这种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心理行为特点,有什么应对措施呢?我们可以采取如下一些措施来杜绝或减少不利于安全的心理行为特点的产生: 5.1、强化规章制度的约束力。用严格的岗位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约束员工的不良心理行为特点,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5.2、关注职工特点,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基层车间队的管理人员要注意观察员工平时在工作中的表现,分析他们在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心理行为特点。尤其要重点关照无视安全规程的“能”人、冒险蛮干的急性子人、烦事缠身的忧愁人、遇事凑合的懒惰人、毛手毛脚的粗心人、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喜欢依赖的懒人、技术不精的落后人、休息不好的疲惫人、初来乍到的新工人。对这些人要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要求,促其改掉自身存在的缺点,弥补不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安全意识。 5.3、选聘安全意识强,具有良好的心理行为特点、善于团结、组织的员工当班长,发挥优秀班组长对其他员工安全行为的积极影响作用。努力提高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和管理能力,增强他们的意志和自制力,增强沟通交流,营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生产环境,使全体员工都有一个良好的心理行为特点。 5.4、继续落实HSE管理体系的执行,尤其是把非常实用的危害风险识别、应急预案等要素变成员工每天工作时的自觉和习惯性行为。定期让每个岗位的员工对其本岗位的危害和风险进行自我识别,单位汇总学习,并作为岗前培训和考核内容。建议基层班组在日常的班前危害风险识别时对非正常心理行为特点的员工进行危害风险识别,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5、根据员工心理行为特点,合理组织生产分工配合和工种岗位的安排。 5.6、积极倡导和组织员工开展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注意劳逸结合。 六、结论 作为供热车间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心理学知识,善于观察和分析员工的心理行为特点,对症下药,努力提高安全管理的技巧和水平。随时掌握员工的愿望和动机,把安全管理由被动地事中、事后控制变为主动地事前分析、预测、控制,要使所有员工都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应该这样”,“不这样不行”。才能使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方法行之有效,持续长久,才能真正实现安全、平稳、优质供热。 不妥之处,恭候共同探讨。 作者简介: 赵新强男1971.10出生,汉族,籍贯:陕西富平,1995年石油大学(华东)热能工程专业毕业,学士学位,工程师,现供职于新疆石油管理局供热公司南泉车间,从事供热管理与研究。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与家庭教养行为关系的研究 【摘要】 目的:了解梅州市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情况,及其与家庭教养行为的关系。方法:采取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利用《幼儿心理卫生问题筛查问卷》《3~6岁儿童家庭养育环境量表》和一般情况调查表对梅州市10所幼儿园的924例学龄前儿童进行调查。结果:学龄前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为15.9%。独生子女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高于非独生子女(P 【关键词】 学龄前儿童; 心理行为状况; 家庭教养行为 随着社会文化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儿童心理精神卫生问题越来越多[1]。学龄前儿童心理健康与否,将会对他们的自我认识、情绪情感、个性发展及社会行为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如果儿童心理行为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及时解决,将会对儿童个体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由于学龄前儿童的心理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如果这一阶段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学龄前儿童的心理行为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改善[2-3]。因此儿童心理行为健康问题近年来引起国内外研究者的广泛关注,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家庭是学龄前儿童的主要活动场所,尤其是在儿童早期,家庭几乎是儿童发展的全部环境,父母作为儿童的主要抚养者,其教养行为在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形成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4]。本研究主要探讨父母教养行为等家庭因素与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健康状况的关系,以期为科学有效的培养儿童健康心理行为及父母正确的养育行为提供理论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采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式,于2013年10-12月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随机选取10所幼儿园(每个幼儿园分别选择大、中、小班各1个)的1000名学龄前儿童作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1)不限性别;(2)年龄3~6周岁;(3)体格及神经发育正常。排除标准:精神病、智力低下等神经精神疾病家族史或智力发育迟滞的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者。 1.2 方法 问卷调查由研究者本人、经过统一专门培训的调查员、儿童家长及幼儿教师共同完成。调查工具包括:(1)《幼儿心理卫生问题筛查问卷》:问卷涵盖学龄前儿童发育问题、情绪问题和行为问题3大维度,共计23个条目;每个条目采取“是”和“否”的两极回答。该量表在深圳市学龄前儿童中应用证明具有较好的信度与效度[5]。(2)《3~6岁儿童家庭养育环境量表》:该量表由53个条目组成,包括6个维度: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社会适应/自理、忽视/干涉/惩罚、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环境气氛。每个条目均采用Likert模式5级评分制,每个因子得分越高,说明家庭养育环境越好。该量表由何守森等[6]于2008年编制完成,是目前国内唯一进行了标准化的6岁以前儿童家庭养育环境测评量表,并证实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3)一般情况调查表:主要调查儿童基本情况。 1.3 统计学处理 将患者全部数据信息录入数据库,应用SPSS 16.0统计软件对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学处理,对计量资料以(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满足正态分布);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比较采用 字2检验;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家庭教养行为因子与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的关系,并计算相对危险度(OR)及其95%CI。以P 2 结果 2.1 不同基本情况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比较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问卷924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2.4%。924名学龄前儿童中,发现有心理行为问题者147例,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为15.9%。独生子女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高于非独生子女(P0.05),见表1。 2.2 儿童家庭教养行为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的关系 无心理行为问题的学龄前儿童家庭教养行为总得分高于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在家庭教养行为因素中的Logistic回归分析 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家庭教养行为中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及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是影响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见表3。 3 讨论 现代生活方式对儿童的社会心理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也日益受到广泛重视。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是环境、社会、家庭及教养等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儿童心理受地域、经济及文化等综合的影响,因此国内外有关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报道及结论并不完全一致。本研究对梅州市10所幼儿园3~6岁学龄前儿童的心理行为问题及其家庭教养行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为15.9%,独生子女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高于非独生子女;而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及不同体重儿童的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差异(P 0.05)。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的过程中带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存在依赖性强、独立性差,逆反任性及孤僻怯懦等心理问题。独生子女的心理行为问题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受环境和教育的影响,尤其是受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影响的结果,只要学校和家庭在这方面形成共识,必定能有效保证和促进独生子女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改善[7-9]。 调查结果显示,儿童家庭教养行为与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密切相关。家庭教养行为是指父母在对其子女抚养、教育过程中,为了将子女培养成其心目中的理想状态而在子女行为表现的基础上对子女实施相应的教养策略的过程。家庭教育行为对儿童行为起了示范和强化作用,儿童的行为问题反过来可能影响家庭功能,使父母及亲子间矛盾增加,引起父母的较量、紧张和情绪障碍,从而加重儿童的行为问题,形成恶性循环。父母应保持适当的亲近与距离来教导、养育子女,否则,长期的亲近和过分的溺爱,会阻碍孩子的成熟及独立。本研究结果显示无心理行为问题的学龄前儿童家庭教养行为得分高于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即家庭养育环境越好的儿童越不容易出现心理行为问题。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在家庭教养行为因素中的Logistic回归分析进一步发现,家庭教养行为中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及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是影响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相关研究表明父母经常吵架、家庭婚姻状况不良等与儿童行为异常相关[10-12]。另有研究发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程度越高,儿童行为问题的发生率就越低,反之,家庭成员之间越不融洽,相应儿童行为问题发生率就越高[13-15]。 综上所述,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较高,儿童行为问题较为突出;儿童家庭教养行为与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密切相关,家庭教养行为中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及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是影响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对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要充分发挥父母的积极主动性,应针对家庭教育行为中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关于大学生心理问题与违法犯罪行为关系的研究 当代大学生面对生活方式改变、愈来愈激烈的就业压力,大学生心理问题以及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问题也越来越让人忧虑。 一、心理问题与违法犯罪行为 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而人的行为受其心理的支配。犯罪心理是一切犯罪的前提条件,它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 (一)大学生心理问题的界定 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它可以描述为心理问题、心理障碍、心理异常等等。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没有绝对的标准,在心理学界,心理问题是与正常人对比而言的。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人拥有的心理与行为称之为常态,与众不同的、异于大多数人的心理与行为称之为异常。 (二)把“违法”与“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原因有二,一从刑事法学的角度看,是违法与犯罪两种行为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但就行为人的心理而言,很多犯罪人的违法与犯罪心理却没有太大的差别。再者,从辩证唯物主义观来看,一般的犯罪行为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规律,由违法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是多种犯罪的发展规律。 二、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性 (一)大学生心理问题调查 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强迫、人际关系敏感、敌意、偏执等方面。具体表现在: 第一,敌对的显著性高,反映的是大学生对他人的敌视倾向。面对激烈的竞争和学习的压力,学生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无形中增加了大学生的心理压力,这是校园大学生暴力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多的心理原因。 第二,大学生精神偏执,也反映出大学生固执己见,盲目自信,缺少沟通与协作精神等,因而造成人际关系恶化,导致人际交往障碍,另外敌对的体验越发深刻,结果只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加。 第三,人际关系敏感,也反映出大学生交往知识和技能上存在不足,造成了大学生既渴望交往又害怕交往的心理困惑,从而增加了不自在感和自卑感,尤其是在与其他人相比较时更为突出。事实上缺少和谐的人际关系,往往会造成大学生封闭自我,恶性循环的结果,使大学生很难走出这个“怪圈”,很容易造成行为的异常。 (二)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 1.统计结果发现大学生犯罪主要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为主。其中以抢劫、伤害、盗窃和杀人尤为突出。 大学生犯罪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物质欲求的驱动、一念之差而犯罪。二是青春期体格健壮、血气方刚,为发泄过剩精力而犯罪,表现为很强的暴力性。 2.大学生心理问题与违法犯罪相关性分析。相关是指两系列度量之间存在的数量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关于个人的欲求(心理)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研究较多,其中“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有各种的欲求而且希望每一种欲求都能得到满足。一旦人的欲望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产生挫折心理,这种挫折心理的产生必然伴生相应的“攻击”行为。如果行为人把攻击的目标指向社会或他人,必然会伴生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学生也不例外,不健康的心态是导致自杀、自我挫败和违法犯罪等越轨行为发生的充分条件。个人前途与就业、学业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问题、经济问题等需求不能满足时,产生的心理压力及其心理问题,最终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行为人的性格特质与其心理、犯罪行为问题的发生密切相关。一些大学生自制力弱,容易受外界的引诱,也容易屈服于内心的私欲或懒散,面对当今这个复杂纷呈、充满诱惑的世界,容易出现迷茫、甚至误入歧途。 三、预防大学生心理问题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对策 预防大学生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各个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相互补充。 (一)社会方面――净化社会环境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端正舆论导向,消除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净化社会环境。同时加强优良传统教育,使大学生素质得以提高,从而预防犯罪。 (二)学校方面――思想、法制教育 1.强化法制教育。学校要多组织在校学生参与社会活动。如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组织学生到监狱考察参观。同时,各大专院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常设心理咨询机构,使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步入科学化轨道。通过教育和调适活动,使大学生出现的心理冲突得以缓解和消除。 (三)家庭方面――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要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努力协调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结构的完整。同时家长要提高素质,学会正确的教育方法,多与孩子沟通。要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进行言传身教,使孩子从小懂得基本道德生存规则。对孩子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多加教育、引导,使他们认识错误,更正错误,促进其健康成长。 作者简介:刘雨奇(1994.06- ),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学生体育锻炼行为阶段变化与心理因素研究 摘 要: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身体发育、改善学生精神面貌的重要手段。此外,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水平也间接影响到国家的教育质量。在体育锻炼中,行为变化和心理因素都会有阶段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学生的体育锻炼有着深刻影响。通过对学校进行体育锻炼阶段变化调查,更可以直观地反映学生的行为阶段变化对体育锻炼的影响。 关键词:身体素质;体育锻炼;心理健康;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的课业压力显著增加,体育锻炼严重不足,这也引起了学校和家长的广泛关注。对学生实施健康干预,通过这种方式增强体育锻炼,是一种有效手段。本文通过对学生体育锻炼前期认识阶段、准备阶段、行为展开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心理变化,阐述了体育锻炼的阶段变化和心理因素对于学生体育锻炼的重要性。 一、体育锻炼的重要性 小学教育作为学生学习的启蒙阶段,是学生身体发育、思维发散、智力开发、培养独自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时期。体育锻炼作为与小学生密切相关的课程,是学校课程的重要组成,是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关键。 1.促进学生身体发育 小学是学生长身体的关键时期,一些舞蹈等艺术院校在培养人才的时候往往从小培养。因为,小学时期的身体柔韧性、肺活量的指标都处在最好的阶段,能够对骨骼、韧带等起到良好的拉伸作用。如果这一时期的体育锻炼得到增强,将对学生的骨骼生长、体型塑造、身体发育等产生促进作用。小学时期正是学生好玩的时期,体育锻炼也因此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积极影响。 2.培养学生兴趣 小学是学生认知水平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学生的兴趣养成也变得多样化,通过进行各种各样的体育锻炼,能够使学生接触到更丰富的体育项目,有的学生喜欢篮球、有的喜欢田径等体育项目。学生如果对一种体育项目极其感兴趣,并且各方面也能达到进行该项体育锻炼的要求,就可以作为兴趣爱好长期坚持发展。国内有很多体育运动员就是在小学时期对某项运动产生了兴趣,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所以,在培养学生的兴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缓解课业压力 我国教育水平近年来得到飞速发展,高素质的人才成为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国际交流的机会增多。比如,英语已经成为每个学生必须学习的技能,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现在,不少家长在小学就把孩子送去培训班学习外语,学生在完成学校的课业外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学习外语,无形中给学生带来了负担。学校的体育锻炼为学生释放这种学习压力起到了作用,在体育锻炼过程中,学生不必再想课本知识,运动使大脑皮层的紧张得到缓解,为更好的学习提供了保障。 二、体育锻炼各阶段变化及心理 1.前期认知阶段 体育锻炼的前期认识阶段是每个小学生都有的阶段,直接影响体育锻炼的效果。目前,我国有很多小学生的身体素质低,在进行体育达标时往往不能达到标准,这与学生对于体育锻炼缺少认知有关。小学生刚刚步入校园,对于体育器材缺少认识,但是通过电视、网络等学生对体育锻炼大致有所了解。学生的心理变化主要表现为抵触、害怕。 2.准备阶段 如果小学生能够正确认识体育锻炼的好处,就能顺利接受体育锻炼,并且对其产生兴趣,那就进入了体育锻炼的准备阶段。准备阶段要求小学生在进行体育锻炼前了解体育锻炼所需器材,比如:各类球拍、轮滑鞋、臂力器、腕力器等。了解它们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请老师进行演练;自身要处于适合进行运动的最佳状态,为进行相应的体育锻炼热身;找到适合运动的场所,最好场地宽阔,人员流动少。只有做好这些准备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体育锻炼。这一阶段的心理主要表现为好奇、兴奋等积极的方面。 3.行为展开阶段 学生在做好了进行体育锻炼的准备以后,就可以试着开展体育运动,进入体育行为展开阶段。比如,进行羽毛球这项运动,学生可以先学习拿球拍的方法,再学习发球的技巧,最后是规则策略等。这一阶段是学生学习体育锻炼本领的重要阶段,体育锻炼行为的有效开展是做好体育锻炼、提高体育锻炼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关键的阶段。这一时期的主要心理表现是主动、热情、兴奋、快乐等。 三、以南方某小学为例对体育锻炼阶段变化进行分析 南方的教育水平在全国的教育总体水平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体育教学发展和体育锻炼设施方面都比较先进。因此,对南方发达地区小学进行体育锻炼阶段性变化调查,可以大致反映出我国总体上小学体育锻炼阶段的变化情况。 本文通过对南方某小学的体育锻炼阶段变化情况进了简要分析,以此直观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小学体育锻炼各个阶段学生的不同表现和心理变化。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以班为单位的调查,调查对象是老师和学生,调查结果出来后,制作反映阶段变化的表格,绘制频率走势图,最后根据体育锻炼频率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该小学的调查显示,有60%的学生还处于前期的意向阶段,18%的学生处于准备阶段,只有少部分处于行为展开阶段。心理变化也与各阶段体育锻炼的心理相一致。 此次小学生体育锻炼行为阶段变化调查,总体呈现前期意向人较多,行为展开阶段人少这一趋势。在这一趋势中受年龄和性别的影响较大,年龄较大的学生和男生处于行为展开阶段较多,相反,年龄较小和女生大部分处于意向阶段。体育锻炼阶段性差异的变化,提醒了该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学生体育认知的引导,不断增强该学校学生体育锻炼的意志力。 综上所述,体育锻炼在学生学习和生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行为,只有努力克服对于体育锻炼认知的误区,勇于尝试,才能更好地进行各个方面的学习。对体育锻炼各个阶段行为变化的调查分析也只是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的手段。所以,要真正做到提高小学生的体育锻炼水平,增加体育锻炼的次数,就要学校和家长以及学生自身的共同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小学生的体育锻炼水平能够稳步提高。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改善学生心理和行为障碍的方法研究 【摘要】在学生学习的过程中,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仅可以有效的改善学生心理和行为障碍,还有利于社会正能量的传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条件。本文通过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容进行简要的介绍,讨论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播在改善学生心理和行为障碍中的作用,以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传统美德;学生心理;行为障碍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国中华民族所固有的道德品质,它在学生日常学习的过程中,它的传递和发扬不仅有利于改善学生的心理,还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容 1.热爱祖国、天下为公。热爱祖国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主要内容之一,这是一种人们与生俱来的感情。自古以来,有多少仁人志士为了自己的祖国的独立和统一奉献出来自己的生命,在他们的身上充分的体现出来大公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爱国精神也越来越淡薄。比如,部分学生在思想上也逐渐形成了一种自私自利的不良品质,这不仅对学生的心理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还可能会给学生带来一定的行为障碍,因此我们针对这些不良的倾向,来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教育,从而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卓越的贡献。 2.勤劳勇敢、艰苦奋斗。勤劳奋斗、艰苦不屈的精神是整个中华民族前进的动力,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还为学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也开始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发展方向,而学生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未来,因此在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扬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从学生做起,通过努力学习和不懈奋斗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事观。 3.刚健有为、自强不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许多的风雨,但是从没有过放弃,都是依靠着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精细,这使得中华民族在面对任何困难都不会屈服。而作为当代学生,我们也要在学习或者生活的过程中,也要具有这样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学生在自身成长的过程中有着乐观开朗、积极向上的精神,从而为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4.诚实守信、严己宽人。诚实,就是忠诚正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守信,就是遵守诺言、不虚伪欺诈。“言必信,行必果”、“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些流传了千百年的古话,都形象地表达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品质。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人们不但为诚实守信的美德大唱颂歌,而且努力地身体力行着。这种美德要求学生在学习上,要专心致志,认真踏实,实事求是;在与人交往中,要真诚待人,互相信赖;在对待国家和集体的态度上,就是奉公守法,忠诚老实。 5.重视道德修养。道德修养是指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的活动。我国早期教育中十分重视道德修养。可我们的部分学生文明素养较低,没有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因此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培养的过程中,人们就要针对这些行为,要及时地对学生进行道德修养的教育。加强自律,把自己的各种不良习惯限制在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有可能成为一个道德情操高尚的学生。 二、中华传统美德在学生心理和行为障碍中的作用 1、学生心理和行为障碍的定义和分类。所谓的学生心理和行为障碍是指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表现出现和自身年龄、文化以及道德素养不符心理活动和行为反应。这不仅就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还关系到了学生的未来发展。而目前在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常见的心理和行为障碍类别主要有:①注意力障碍;②依赖;③失败综合症;④情绪低迷;⑤自我心理。 2、在学生心理和行为障碍中的作用。目前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容易受到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因此导致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着一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这就对学生的未来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为此我们就要将中华传统美德的内容融入到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当中,从而改善学生的心理和行为障碍,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扎实的基础。 三、学生心理和行为障碍改善的新举措 1、在教学方式和在校时间的安排。心理和行为障碍学生往往缺乏延迟满足的能力和控制冲动的能力,这是他们不适应学校生活的主要原因。因此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就需要把以往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变为辩论法,注重师生互动的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多参加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使德育教育落到实处。并且教师还要把生活融入课堂,让课堂走进生活,利用实践活动调动学生的感官,进而降低其感官和心理上的不适应性。随着新课改的推进,传统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教育发展的新趋势。 2行为改变技术策略。该策略的主要理论依据包括心理动力学方法和再教育计划。心理动力学方法的基本目标是帮助学生更加注意自己的需要、愿望和恐惧。其中行为改变技术的主要手段表现在以下几点: 正强化:如果一种刺激是人们所喜好的,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那它就可以增加行为的出现率,这种刺激就叫做正强化物,而有目的地使用正强化物,以使行为的出现频率增加的行为改变技术的方法就是正强化。 惩罚:行为者在一定情境或刺激下差生某一行为后,及时给予厌恶刺激或撤出正在享受的正强化物,以使其以后在类似情境或刺激下,该行为的发生频率降低。它主要包括从事厌恶活动、罚时出局、反应代价、谴责等具体方式。 塑造:指使个体行为不断接近目标行为而最终做出这种目标行为的区别强化的过程。 3、提高教师的自身素质,以教师的人格魅力直接感染学生。教师作为人类灵魂塑造的工程师,其自身的综合素质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教学的对学生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要注意自身的师德修养,通过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感染、激励学生,从而为学生的健康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4、给学生留下自我教育的机会和思考的空间。在对学生进行教学培养的过程中,教师不能完全按照教科书中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知识的灌输,要多给学生提供一些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计划,让其在课外实践的过程中来对其自身的发展进行思考,进而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来改善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心理和行为障碍。 5、开展网上授课进行辅助课堂教学。德育教育的内容十分丰富,仅靠课堂教学难以使学生了解更多的内容,可以借助网络给学生提供相关的网站和资料,让学生学会自学、开拓思维领域,将各科学习交叉相融,有利于学生探索钻研的兴趣,推动德育教育的更进一步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不良的社会风气也逐渐的出现在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而学生作为我国发展的未来,在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也容易受到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所影响,导致其心理和行为出现障碍。为此,我们在对学生的进行教育培养的过程中,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入到其中,从而有效的改善学生的心理和行为障碍,为学生的健康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小学生心理问题的成因与行为矫治策略研究 最近中国儿童少年心理卫生中心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目前有10%左右的少儿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问题,其高峰期为7-10周岁。也就是说,这类少儿全国约有三千多万,且大多入学不久,这一庞大的数字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今的中小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和发展,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会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基于此,对小学生心理健康进行深入的实践研究已刻不容缓。 一、小学生心理问题现状分析 笔者选用《南京市小学生心理状况调查问卷》在本校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选用四、五、六年级的八个自然班共180个学生,其中男生88人,女生92人。年龄为10―13岁,基本上来自个体户、工人、一般干部和知识分子家庭。问卷从读书目的、课堂发言、作业完成、考试情绪、心中的秘密、委屈申辩、与父母交流、对竞选班干的态度、遵守纪律、帮助他人、同学交往、幸福指数等20个方面进行无记名调查,通过结果统计发现目前小学生可能存在以下几大类心理问题: (一)爱炫耀,易骄傲。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子女,因为家庭条件好,平时吃的、穿的、用的基本上都能得到满足,相对于一些经济条件不充裕家庭的孩子,他们自觉高人一等,时常会表现出这一类的心理问题。 (二)敏感、自卑、嫉妒。主要表现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学生身上。他们有的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有的对自己缺乏信心,感觉低人一等。他们在人际交往中表现出心理脆弱、做事谨小慎微、行为瞻前顾后等现象。他们中还有人看到别人学习成绩好,穿得好,有好玩具等,心理失衡而产生嫉妒心。 (三)孤独、失落、脆弱。一部分学生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寄宿在亲戚家或学校,当所处的环境发生变化时,他们会变得性格孤僻,不愿意与人交往,产生孤独感;还有些小学生抱有许多幻想,希望将其变为现实,他们会付出种种努力甚至刻意的追求。当这种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失落感。 (四)自私、挥霍、叛逆。这些性格集中在一些“空巢”的孩子身上。这类家庭的父母对孩子缺乏关爱,为了弥补自己的爱,就在金钱上出手大方。孩子正处于成长过渡期,其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日益增强,迫切希望摆脱家长和老师的监护,反对成人把自己当成小孩子,易对任何事情持批判的态度。 二、小学生心理问题治疗及行为矫治 针对调查研究得出小学生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小学生心理治疗及行为矫治,可从社会、学校、家庭和学生自我教育四条途径来进行。 (一)社会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社会呼吁等,关爱学生,让学生处在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中。比如:团市委主办、团县委承办的“大手牵小手,金秋欢乐游”宿迁市义工结对留守儿童金秋关爱活动,来自合作银行、卫生局、国土局等单位的青年义工与留守学生现场结对,为留守学生捐赠助学金。关爱留守学生行动是对于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学校教育 以我校为例,学校成立了《宿迁晚报》小记者团,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一些心理健康讲座。此外,学校还组织了专业团队,把心理健康教育正式列入了课表,对学生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学校选拔了一些有经验的老师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以学生个体或小组为对象,也接受学生的主动咨询。心理咨询室的工作更加专业化,我校目前有30位教师参加县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并配备一名专业的心理健康老师,建立比较专业的心理咨询室,固定的开放时间,让小学生一进门便喜欢它,仿佛进俱乐部活动一样开心。 (三)家庭教育 关注学生心灵的成长,让孩子快乐成长。家长要知晓孩子的心灵更加需要关心,从小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是每一个家长应尽的义务。多听孩子说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家长要注意把说话的机会留给孩子,特别是内向的孩子,家长更要予以重视,鼓励孩子多说话;多表扬赞美,要把握一定的原则。孩子快乐的性格不是在训斥声中养成的,家长的适时表扬比其他物质奖励更能帮助孩子养成好品性,表扬孩子与约束孩子的不良行为不构成矛盾,奠定孩子愉悦的幸福人生基础从鼓励与表扬开始;多带孩子参加户外活动。家长要多带孩子出去旅游参观,鼓励孩子接触大自然,接触社会。 (四)自我教育 学会放松。要使小学生知道紧张是正常的心理反应,是可以通过想象、转移注意力、调整呼吸、体育活动、听音乐、唱歌、阅读、睡觉等方法调节放松;与人谈心。要使小学生知道有问题要学会求助,在学校可以找老师、心理辅导老师谈心;在家里可以找长辈、亲友谈心;在社会上也可以有谈心的对象,如心理咨询电话等。无论何事何时都可以与人谈话,学会与人谈心会一辈子受益。另外,小学生要学习用笔与自己谈心,要善于写日记周记,把心灵的轨迹用文字描绘下来,对心理健康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三、研究反思 为了使小学生的身心得到良好发展,社会、学校和家庭都要对此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尤其是家长和教师要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所想,一旦发现有心理问题,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育和疏导。学生自身也要学会自我调节,进行自我意识培养,形成良好的人格品质,从而让学生“快乐生活,勤奋学习,全面发展”,为将来美好的人生打下基础。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女大学生减肥心理与行为研究 【摘 要】近年来,女大学生的减肥行为逐渐盛行,甚至盲目追求“以瘦为美”的观念。本文分析了女大学生肥胖产生的心理基础,并对其减肥心理进行分析,综合现有的文献与研究,提出对待女大学生减肥问题的看法与意见。 【关键词】女大学生 减肥 心理基础 肥胖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要问题。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断追求着美,而对于美的判断标准也发生着变化,每个人心目中美的形象也是各不相同。大学生处于青少年发展的晚期,个人良好的形象有利于其良好自信心的建立,完善其自我同一性的发展。女性在追求健康和“以瘦为美”的内在心理驱动和外在环境的影响下,有减肥行为的女大学生群体不断增多,本文将对中国女大学生肥胖概念产生的心理基础以及其减肥行为的非理性心理做出分析,最后为女大学生如何正确对待肥胖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 肥胖产生的心理基础 1.心理定势 肥胖症的倾向常始于幼童时期。由于孩子常在患病时体重减轻,父母经常鼓励孩子长胖,认为胖是孩子健康的象征。在孩子幼童时期,中国的父母对孩子良好行为的奖励或不良行为的惩罚多以提供或剥夺食品为主,这在孩子的心理上形成了一种定势:可以靠进食行为赢得父母的赞赏表扬或避免处罚,从而导致这类家庭的孩子进食量大,进食速度快,因而摄入的热量高于身体需要量,大量的热能在体内转化为脂肪储存,导致肥胖。 2.文化遗传 人体对能量的需要主要来自于食物的供给,食物对于身体机能的维持是不可或缺的,但在进食过多热量又未完全消耗时,就会导致肥胖。节食之所以困难,是由于中国人本身就存在“以胖为美”的文化遗传。节食是一种勉强的、理性的、违反本意的自我限制,此种限制,只能维持在意识层面。在潜意识层面下的食欲,时时不忘冲破限制,获得饱餐的满足。古代人谋食不易,一旦获得食物,就尽量填饱肚子,以供储备熬过饥饿阶段。在长期饥饿之后,一旦获得食物,这种以进食来储备能量的行为便传承下来,即使今日生活衣食无忧,而潜意识里的心理倾向却仍然存在。 3.情绪因素 食欲与情绪息息相关,有研究指出,人在焦虑时食欲降低,食量减少;而对于肥胖者来说,情绪的任何波动都可能导致他们食欲的增加。此种现象可能是父母在育婴期间的不良行为导致。婴儿啼哭的原因是众多的,饥饿仅为其中之一。有些父母缺乏育婴知识,错误地认为只要婴儿啼哭就与饥饿有关,只要婴儿啼哭,父母就立即喂奶,结果使得婴儿无法区分饥饿与其他不适感觉。这种食欲与情绪的链接就一直延续,随即产生肥胖。 二 女大学生减肥非理性心理分析 1.从众心理 现在社会普遍推崇“以瘦为美”的观念。对于女大学生来说,她们对自身形象十分关注,尤其在意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易受减肥信息诱导、没有从科学的角度考虑自己是否真的肥胖。世界卫生组织将BMI指数认定为体质指数的标准,BMI在18.5~24.9时属于正常范围,BMI大于25为超重,BMI大于30为肥胖。以此标准衡量,有不少要求减肥者实际体重在正常范围内,并不需要减肥。 2.自卑心理 体像是人们对自己身体的心理感受,是个体对自己身体所给予美丑、强弱等的主观评价。女大学生在自我审美出现偏差,对自我体像认识不准确时,过分夸大自身的缺点和轻微的缺陷,造成自卑心理,出现体像困扰。女大学生在社会交往中总是会通过想象了解他人对自己形象的看法,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中提取自己的形象。体重在当今社会中受到很大重视,并为大多数女性所在意,生活在这种社会环境中的女大学生感到自己肥胖,就会产生肥胖的主观意象,若不能接受,即产生不同程度的自我否定,导致自卑情绪的滋生。 3.补偿心理 莫斯科医学研究院的专家发现,只有近10%的肥胖症患者能够在成功减肥两年内保持原有的减肥效果。减肥结果付诸东流很大原因是补偿心理。当肥胖症患者接受节食治疗时,常会出现抑郁、苦闷等心理体验。当治疗初有成效时,他们又容易用进食行为奖励自己的进步。经过专家深入研究表明,经常减肥――发胖――再减肥的人易患心血管疾病。真正的减肥应该包括运动、饮食和心理三方面,既坚持体育锻炼又要适量节食。 三 女大学生如何在心理上正确看待减肥问题 近年来,科学减肥的方法不仅是运动加节食,还要加上心理的成分,而“心理减肥”这个名词也应运而生。心理减肥的思考方式就是肥胖者应该努力寻找进食以外的快感,来摆脱对进食的依赖。也就是说运用心理知识分析肥胖者的行为特征,采取心理措施来纠正导致肥胖的行为,培养有利于减肥的良好饮食习惯。 1.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科学减肥的关键问题在于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利用想象的方法假设自己因为多食而使体型臃肿,患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时的情境,可能会使体内消化液分泌减少,从而不过量饮食,达到节制饮食、减轻肥胖的目的。另外,为了摆脱强烈的食欲诱惑,可以把注意力转移到另一个具有吸引力的事物或某一项活动上去,这也是避免进食过量的有效方法。 2.调适自己的心理情绪 减肥者心理情绪的稳定程度是减肥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减肥者需要调理好自己的心情和情绪,不轻言放弃。首先需要了解减肥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它可以让人变美,可以让心情更加健康愉快,并且坚持减肥是对人强大意志力的一种考验,是令人敬佩的行为。其次减肥并不完全都是痛苦的情绪,它也可以使人在完成阶段目标时体验到成就感,以及在减肥成功时可能会感受到自我实现层次的体验。 3.精神分析疗法 精神分析治疗不仅在于控制和减轻肥胖者的体重,关键在于改变对自己主观的砍伐。通过改善情绪与体像感知的治疗,提高自信。有研究表明,重度肥胖者随着体重的减轻,心理状态有持续好转。同时,对体像不满、感觉肥胖等负面感知得到改善。可见,减肥的效果对减肥者的社会心理学因素有积极的影响。但对于非理性的减肥者来说,由于体重减少幅度有限,要达到心理改善的目的,可能要注意体像的治疗甚至心理干预。 四 总结 对于中国女大学生而言,减肥可以使其自我评价提高,自我价值感增强,获得良好的体像,同时,减肥也利于其自尊的发展。但女大学生在减肥过程中,应该理性地正视减肥问题,不能盲目追求“以瘦为美”。在节食和运动为减肥方式的基础上,培养健康的心理状态,从而达到身心全面健康地发展。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特殊家庭的中职学生不良行为心理防治策略与方法研究 摘 要:特殊家庭的中职学生由于能力、性格、情绪、意志的发展受到压制和扭曲,学业成绩下降,思想道德品质下滑,出现了行为异常和心理偏常,对学校的管理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学生的异常心理行为进行防治和矫治,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并总结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经验,对中职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特殊家庭 不良行为心理 防治策略 随着社会的多元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更新,各种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同样也发生着巨大的变迁,各种特殊的家庭不断出现。随着越来越多的特殊家庭的子女进入中职学校,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因此,做好他们的教育工作,是我们面对的新的课题。 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取决于每个家庭的幸福状况。而特殊家庭给孩子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他们的能力、性格、情绪、意志的良好发展受到压制和扭曲,学业成绩下降,思想道德品质下滑,出现了行为异常和心理偏常,对学校的管理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学生的异常心理行为进行防治和矫治,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并总结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经验,对中职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 以下,是笔者对来自离异家庭、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的中职学生的不良行为成因和防治策略的探讨研究。[1] 一、离异家庭 近年来,来自离异家庭的中职生逐年增多,父母离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在性格、情绪和社会性方面的发展,甚至可能造成精神异常和心理变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造成自卑感、被遗弃感、怨恨感;在生活和学习上缺乏自信心;出现孤僻、懦弱、蛮横、冷酷等性格缺陷;创伤的难平复性,使其对成年人缺乏信任感,以至丧失责任感。 老师对离异家庭孩子的防治策略: ――矫正自卑、自抑等不良性格特征。离异家庭的孩子,在同伴关系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这与自卑心理及同伴可能的歧视有关。老师和家长要鼓励他们大胆地交朋友,参加社会活动,与同伴、好友交心。同时要给他们与同伴的交往提供条件和方便。孩子只有通过与同伴的交往,才能消除心中的不快,增进友谊,改善人际关系,发挥个性。此外,老师要教育其他学生不能对他们有歧视的态度,要尽量减少在离异子女面前谈论自己的家庭和父母,以免触景生情。[2] ――减少、避免社会刺激的不良影响。长期生活在离异家庭中的孩子对外界刺激的感受性提高了,老师和父母应采取正面引导的方法,让他们接受外界良好的刺激作用。此外,辅之以丰富多彩的活动,这既能使这些学生忘记自己的不幸,增进同伴友谊,又可避免接触不良社会现象。 ――采用行为契约法促进离异家庭子女进行自我管理。对于离异家庭的子女,可采取行为契约的方式帮助其矫治不良行为心理。这种行为契约可以是单项契约(老师指导学生签订),也可以是双向契约(家长和孩子共同签订)。在行为契约的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契约双方共同商讨确定和调整契约内容;目标行为必须是客观的、可测量的、难度适当的;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否则无效;行为契约执行者不能贪图利益。 二、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一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早逝。在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常常会出现自卑、自闭、软弱、散漫、颓丧等心理问题。 对于单亲家庭的孩子,防治策略为: ――辅导的基本态度:对于失去亲人的孩子,班主任要用自己全部的爱去弥合孩子心灵的创伤,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空间。 ――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在指导家庭教育的同时,应采用“情感投资”“捕捉闪光点”等方法沟通师生情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积极倾听。以接纳、理解、尊重、真诚、共情的技巧,倾听他的心声,宣泄矛盾情绪。 ――对过激的情绪进行正确指导。训练其控制自己的情绪。 ――细心帮助,排忧解难。留意他们的一言一行,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需求、学习需求、生活需求等,然后给予有效地帮助,为学生排忧解难。 ――培养特长,建立自信。班主任要注意挖掘自卑生内心深处的“闪光源”,培养发挥特长,创造表现机会,让学生体验成功,唤醒自尊心和自豪感,树立自信与成功的良好心态,消除自卑、颓丧心理。 ――帮助建立和谐的同伴关系。学生之间相互接受和支持时,能引起个体归属、认同、尊重的情感。班主任可鼓励单亲家庭的学生积极与他人交往,主动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提高适应能力和同学之间的交往能力,增强自信心,克服自卑心理。 三、贫困家庭 贫困家庭学生受到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压力,他们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人际交往困难,学习失败,甚至发生出走、旷课、偷窃等问题行为,成为问题学生,有的甚至因忍受不了贫困的压力和同学们复杂的眼光而辍学。做好贫困生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心理上的困难,让他们正确认识生活,正视困难,将贫困转化为自强的动力,学校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经济扶助,解决贫困生的实际困难。学校首先要摸清学生家庭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同时,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地储备专项资金,如通过吸收社会援助、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师生捐款、从学校经费中挤等方式建立贫困生助学基金,然后针对不同的贫困对象,或是发放生活费补助,或是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形式灵活地对贫困生进行资助。在实际操作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避免伤害贫困生的自尊。 ――心理扶贫,培养贫困生完善健全的人格。一方面,要多方面关心贫困生,生活上资助,学习上帮助,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另一方面,要加强心理辅导,促进心理健康。对有心理障碍的贫困生应采取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尽早加以矫正和治疗,提高他们自我认识和控制的能力,进而形成健全的人格。 ――教给贫困生自我摆脱心理问题的方法。首先引导学生主动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或助学金,解决实际问题,排除心理负担;其次应加强心理健康和人格修养等方面的学习,并从中接纳自我;第三,变“消极观念”为“积极观念”,积极对待人生,将贫困化为一种动力;第四,多参加喜欢的活动,在参与中健康成长。 ――通过开展“手拉手”“互帮互助”等活动,促使学生形成相互关怀、真诚接纳、共同成长的理念。在舆论中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传统美德,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贫困生获得心理上的支持。[3] 作者简介:李艳红 女 1971年9月出生 籍贯:辽宁营口,学历职称:大学本科,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中职语文教学,单位:大连市轻工业学校。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成都地铁内部空间人群行为和心理研究与探讨 摘 要:地铁站内部空间作为地下的空间形式,有其空间的特殊性,乘客作为最主要的使用群体,他们在空间中的行为直接影响着空间的塑成。对不同领域的空间行为和心理进行分析,从而得到对应的空间营造手段,在以后的新线建设规划时,能对其使用乘客进行预测分析,从而提出更合理的地铁建设方案。 关键词:地铁空间;行为心理;空间营造 一 前言 地铁是当今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因其节省土地、对城市环境干扰小、快速高效等优点而成为城市公交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许多城市交通中担负起主要的乘客运输任务。近些年,成都地铁处于高度发展的状态,现已建成1、2号线,预计一期共10条地铁线路将于2020年完工。 地铁交通作为城市中新起的主要交通形式,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地铁乘客,因此应重点研究乘客的行为与心理,分析地铁内部空间的优劣,从而方便乘客出行,服务整个城市的运转。为此,小组成员对地铁内部空间进行实地调研并对地铁内乘客进行问卷调查,从而提出更加人性化的地铁建设方案。 二 乘客人群性质 根据实地调研的观察可以看出,乘坐地铁的通勤乘客以青年人和中年人居多,在周末老年人和小孩的人数会有所增加。周一至周五的时间段中,乘车高峰期集中在上午7-9点、中午12-13点和下午4-6点,主要乘客人群为上班族及学生。其余时刻的乘客人数减少,人群性质有所丰富,出行的目的也趋于多元化,在此时段不同时刻乘客有显著的区别。周末的乘车高峰期集中在早上及傍晚,此时段的乘客人群性质在不同时刻无显著区别。 三 乘客出行目的 据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乘客乘坐地铁是为了外出购物休闲;接近1/3的乘客是为了节省出行时间,选择了地铁这种相对便捷的交通方式;还有接近1/4的乘客是为了上班上学的需要。由此可以看出,地铁这一交通方式已经成为很多市民生活方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的出行交通问题。 四 乘客行为 地铁站内部空间作为地下的空间形式,有其空间的特殊性,因而人在空间中的行为和心理感受也有所不同。在地铁站内部空间中,乘客是最主要的使用群体,他们在空间中的行为直接影响着空间的塑成。 (一)入口及通道段 从乘客进入地铁到过安检,乘客的行为都是以“步行通过”的形式存在,体现了地铁“快速通过式站台”的特征。此时,乘客在此段区域停留的时间非常短,人群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墙上的广告画报。空间中的人群流线十分明确,人群占用空间也集中在人群流线的轴线附近波动,靠近空间边缘的区域相对利用较少。 (二)候车区域 在候车区域,乘客有短暂的停留时间,此时的乘客会选择不同的区域停留。最后候车区域会达到一种均质的状态,乘客会将侯车区边缘的区域占满,在候车中部留出通道和未经利用的空白空间。 在停留的时间里,乘客会对周边的地铁环境进行观察,大多数乘客会选择留意地铁中的“广告海报”,“配置设施”,“动态影像”,“站内装修”等,其中,地铁中的电视节目和墙上的海报是乘客最为留意的事物。 (三)列车区域 根据实地调研,大多数乘客都是独自出行,所以在地铁内部时,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个人活动,集中在玩手机、睡觉、发呆等,而与周围人或者环境的交流缺乏,体现了很强的私人性和个人领域性。其中,年轻人以玩手机为主,占到了乘客人群总数的70%. 五 空间营造 在不同领域中,人群使用频繁的空间需要更加强化它的空间功能特性,对于未利用的空间或使用率更低的空间,可以加入其它空间元素,对地铁空间进行塑造和丰富,激活站内灰空间,使整个地铁站能够更好地服务城市乘客。 在地铁站的进出站通道中,由于来往人流量大且通行速度快,乘客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驻足观赏或参与站点内部对于文化表达的设计,这一区域的设计应采用直观快捷的高效率表达方式。标识系统在此区域应得到强化,给乘客更直观方便的方向流线指引。 而在候车区这样的区域,乘客会在空间中进行短暂的停留,相对静止的空间中,在文化的表达上需要更加丰富的表达方式,来打破空间的沉闷感,为乘客提供更多观赏性和参与性的文化空间,缓解其等车焦躁的情绪。 综上所述,通过研究乘客行为及心理,提出了几点适于乘客行为的空间营造。这不但可以提高城市地铁交通系统的运输服务水平,在以后的新建地铁的策划中,也能对乘客的行为和心理进行分析,从而能更好得方便乘客出行,服务整个城市的运转。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领导―成员交换、心理授权与员工创新行为关系研究 摘要:基于中国民营企业的背景,在对以往研究回顾与梳理的基础上,对领导―成员交换、心理授权和员工创新行为三者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索。结果表明:高质量的领导―成员交换可以为组织营造出良好的创新氛围,促进员工的创新行为;对员工进行适当授权,提高员工对授权的感知水平,可以增强员工创新行为的内驱力,以期拓展员工创新行为的研究空间,为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领导-成员交换;心理授权;员工创新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知识的快速更新与创新成为许多企业形成优秀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对民营企业来讲,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单纯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获取竞争优势已经不现实,唯有加强自主创新力度,拥有自主知识品牌,才能进一步做大做强。员工作为企业的构成要素,是创新的主体,对企业形成自主创新品牌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发现把领导―成员交换理论与员工创新行为结合起来,可以减少员工对创新行为的担心(Scott,1994),激发员工的创新行为。然而,目前基于中国文化背景下领导―成员交换对员工创新行为影响方面的研究还是有限的,尤其是对二者之间的具体作用机制更少涉及。基于此,本文以民营企业为视角,选取心理授权作为中介变量,研究领导―成员交换与员工创新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理论与假设 (一)领导―成员交换与员工创新行为 根据领导―成员交换理论,领导者由于时间精力有限对不同的下属倾向于采用不同的对待方式,有远近亲疏之分,由此员工便被划分为“圈内人”(in-group)和“圈外人”(out-group)。Graen和Liden等学者(1980)认为,高质量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是创新工作所必需的。Mumford et al.(2002)认为,更高质量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可以为员工带来更多的资源和机会,有助于员工创新行为的实现。孙锐、石金涛、张体勤(2009)、温滢(2010)的研究表明,领导―成员交换对员工创新行为有正向影响。彭正龙、赵红丹(2011)进一步证明了在中国情境下领导一成员交换与创新行为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支持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在中国情境下的适用性。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领导_成员交换对员工创新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二)领导―成员交换与心理授权 心理授权作为一个表达自我认知的概念,它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对自己和别人关系的认知,认知程度越高心理授权的水平也就越高。Kim(2005)等人以餐饮业为研究对象,验证了领导一成员交换对心理授权的具有积极影响。国内在这方面也展开了一些专项研究,但研究数量还很少。潘静洲、周晓学和周文霞(2010)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了领导―成员交换与心理授权的关系,其中,领导―成员交换对心理授权的标准化回归系数为0.538,证明领导―成员交换对心理授权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领导―成员交换对心理授权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三)心理授权与员工创新行为 在组织行为学领域,心理授权常被看作是员工的内在工作动机。通常情况下,内在工作动机会促进员工的创新行为。Spreitzer(1995)等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心理授权与创新行为呈正相关,心理授权水平越高,创新行为水平越高。刘耀中(2008)探讨了心理授权的结构维度及与员工创新行为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心理授权对员工创新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孙锐、石金涛、张体勤(2009)通过研究证明了领导―成员交换与员工创新行为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心理授权对员工创新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四)心理授权的中介作用 通过对以往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心理授权常在理论变量之间的关系中发挥中介作用,尤其是对员工态度、行为和绩效的影响非常显著。如心理授权在社会环境因素和创新行为之间(spreitzer,1995),在授权气氛和个体绩效之间(Seibea,2004),在组织支持感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王国猛、郑全全,2007),在创新氛围与员工创新行为之间(刘云、石金涛,2009)都起到中介作用。本文拟对心理授权在领导―成员交换和员工创新行为之间的中介效应进行探索,由此提出假设H4: H4:心理授权在领导―成员交换与员工创新行为之间具有中介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理论模型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模型,模型中领导―成员交换通过心理授权作用于员工创新行为,同时也直接作用于员工创新行为。 (二)问卷设计 本文对问卷的设计主要是借鉴国内外学者开发出来的成熟量表,这些量表经过了多次验证,具有很高的信度和效度。因此,在对这些量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研究目的,确定了本研究所采用的问卷结构。其中,领导―成员交换量表采用王辉等人(2004)修订的量表,员工创新行为量表采用Scott Brace(1994)开发的量表,心理授权量表采用国内学者李超平(2006)翻译的Spreitzer(1995)的量表。量表确定了之后,本文选取我国民营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收集了264份问卷,剔除了无效问卷后,共得到180份有效问卷。对收集到的问卷我们采用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 四、实证分析 (一)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从中可以看出领导一成员交换、心理授权和员工创新行为的均值均处于中等偏上水平,这说明:组织中的下属对其与领导成员交换的质量评价较高;组织成员比较富有创新性,表现出较高的创新性行为;组织成员对工作的意义和完成工作的能力是充满信心的。 (二)变量的相关系数及信度分析 本研究采用Pearson积差相关法检验了各研究变量的相关系数,具体见表2。从表2可知,领导―成员交换与员工创新行为及心理授权均存在较高的相关性(P (三)变量间的回归分析及中介作用检验 我们采用线性回归法的方法检验各变量之间的影响关系,中介作用的分析采用Baron和Kenny(1986)的回归方法。具体结果见表3。 1 主效应分析 在模型1中以领导―成员交换为自变量,员工创新行为为因变量做回归。结果显示,领导―成员交换对员工创新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518,P 在模型2中,以领导―成员交换为自变量,以心理授权为因变量做回归。结果显示,领导―成员交换对心理授权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511,P 在模型3中以心理授权为自变量,员工创新行为为因变量做回归。结果显示,心理授权对员工创新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542,P 2 中介效应分析 在模型4中以领导―成员交换、心理授权为自变量,员工创新行为为因变量做回归。结果显示,在加入了中介变量心理授权后,中介变量心理授权对员工创新行为的回归系数为0.376,在0.01水平下显著,而领导―成员交换对员工创新行为的回归系数减小,由原来的0.518下降为0.326,但仍然达到显著性水平,说明心理授权在领导―成员交换与员工创新行为之间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即假设4得到部分支持。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表明领导―成员交换与心理授权和员工创新行为之间的相关关系十分显著,领导―成员交换对心理授权和员工创新行为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改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提高员工对授权的心理感知水平对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来讲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高质量的交换关系,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与前人的研究一致,领导―成员交换对员工创新行为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管理者如果注重构建高质量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善于营造出良好的创新氛围,为员工提出创新想法、实施创新行为扫除障碍,员工就有可能将领导的这些关心和支持化作为回报的义务感,从而表现出更多的创新行为,并将这种创新性想法付诸实施,以改善工作绩效和组织绩效,促进组织的长远发展。 (二)以人为本,注重员工的心理感受,激发员工的创新行为 竞争日趋激烈的现实,让民营企业领导者越发意识到要使组织能够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是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这就需要领导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注重以人为本,重视员工的心理感受。在管理实践过程中,领导者可以通过更人性化的管理制度设计、更灵活的任务分配方式、更具有挑战的工作内容、更高的上升空间等措施,丰富员工的工作内容,提升员工对工作意义的感知,并且给员工适当的授权,使其感受到自己被重视、被信任,从而增强员工的自我效能感,改善工作态度,提高满意度,表现出更多的创新行为。 (三)加强制度设计,善于授权,增强员工创新行为的内驱力 本研究的结果表明,领导―成员交换既可以直接对员工创新行为产生影响,也可以通过心理授权间接影响员工的创新行为。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为构建高质量的领导一成员交换关系扫清制度障碍,并通过授权,让员工参与决策,而且注重授权后员工的心理感知水平,来增强员工创新行为的内驱力。 由于受时间、资源和能力所限,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样本容量有限、没有考虑企业的特性,因此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对所有的民营企业都具有普适性。为了获得更全面的认识,建议未来的研究扩大容量,考察三者之间动态作用过程,加入更多的控制变量或调节变量。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师大呈贡校区大学生饮酒行为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 摘要:为了解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大学生的饮酒状况、心理健康状况以及揭示大学生的饮酒行为与心理健康之间关系,我们采用问卷法,得到师大呈贡校区大学生酒精依赖调查的得分与Scl-90的得分存在显著的正相关,由此得出饮酒影响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关键词:大学生;饮酒行为;心理健康 一、前言 (一)对饮酒行为和心理健康的认识 在前人的研究中对酒精依赖有着比较一致的定义,酒精依赖(alcohol dependence)是由于长期大量饮酒而产生的对酒的强烈渴望和嗜好,以至饮酒不能自制,一旦停止饮酒则产生精神和躯体的各种症状。而关于饮酒行为的定义,到目前还没有一致的结论,因此在本研究中,我们把饮酒行为定义为在一个月内饮酒至少一次,且每次的饮酒量大于等于5毫升,酒是指酒精含量在10度的饮料,种类包括白酒、啤酒和红酒等。心理健康在广义上是指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从狭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保持同步。 (二)现有研究概况 近年来,在高校中大学生饮酒现象日益普遍,对大学生酒精依赖的研究也逐渐增多。综合国内现有的对高校大学生饮酒行为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研究涉及的范围上,现有研究大多是以市或某所高校为研究范围来进行研究,而在全国范围或全省范围的研究很少见。这可能是受制于研究的难度。 其次,研究的方向不同。研究者所针对的群体的不同,以及研究者本身的个体差异,导致了研究方向也不相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对饮酒现状的描述、对饮酒原因的分析以及探讨饮酒与性格的关系等。 最后,在研究成果上,饮酒现状随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饮酒率从百分之二十几到百分之九十几不等。当然,这与研究者对饮酒行为所下的操作性定义有很大关系。不过各项研究中男生中的饮酒率明显高于女生,而且近几年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中,无论是总体的饮酒率还是男女生各自的饮酒率都要普遍高于早些年研究所得出的数据。 大学生的饮酒行为问题在国外也早已引起了关注和研究。Mercier等报道嗜酒者酒精症状的得分是一般人的2-5倍。Henderson等在中学生和大学生中进行了一项调查,分析显示吸烟、饮酒与心理健康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关系。Marston等也发现,相对于吸烟饮酒者,不吸烟、不饮酒的学生有较好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吸烟、饮酒与健康的关系颇为密切,两者常常互为条件,同时并存。 (三)问题提出和假设 师大呈贡校区作为一个新发展起来的校区,笔者进行此项研究时,所选被试都是从入学开始就在呈贡校区生活,较少受到市区现有高校文化熏陶的学生。但笔者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经常可以观察到学生的饮酒行为,并且也从宿管中心和校医院处了解到不少关于学生饮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的事。因此从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我们希望能对目前新校区学生的饮酒状况做一个客观的描述,能够为新校区的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故进行此项研究。并且针对此项研究提出了一下几点假设: (1)酒精依赖程度与心理健康水平呈正相关。 (2)酒精依赖程度在性别上存在显著差异。 (3)酒精依赖程度在年级上存在显著差异。 (4)酒精依赖程度在民族上存在显著差异。 (四)研究的意义 通过此次研究,对师大呈贡校区学生的饮酒现状做出客观描述,了解学生的酒精依赖程度是否与心理健康水平存在统计学上的相关。同时我们也希望能搜集到学生饮酒的原因、方式等相关信息。以期能够对干预呈贡校区的学生的饮酒行为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二、研究的方法 (一)被试 在此次研究中,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共选取了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132名被试,其中大一、大二、大三每个年级各44名,在各个年级中男女生各半。共发放问卷132份,回收132份,回收率100%,剔除无效问卷12份,有效率90.91%。 (二)测查工具 采用Selzer于1971年设计的密西根酒精依赖调查表测查被试的饮酒行为。该量表由24个条目组成,反映了由饮酒所导致的身体、人际、社会功能等损害的内容。该量表有两个作用:一是测查与饮酒有关的问题,二是用于诊断及筛选。量表的计分方法采用Skinner的简单综合法。 采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测查被试的心理健康状况,分析的指标为各因子得分和量表总得分。采用0-4五级计分法。 (三)资料统计 原始数据采用Excel录入,数据分析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统计的方法有独立样本T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与斯皮尔曼积差相关。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生饮酒原因分析以及大学生饮酒情况 本研究中,对大学生饮酒行为原因的测查采用半开放式的形式,让被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给出的选项按主次进行排序。而在对饮酒原因作统计分析时,采用加权的方式来平衡每个重要等级的得分。根据一级重要、二级重要、三级重要、四级重要、五级重要、六级重要,给每个等级一个权值,分别为6、5、4、3、2、1,将每个等级所得的次数乘以相应的权值,再对每个选项所得的总分进行比较。结果见表一。 据各选项得分结果显示,影响大学生饮酒行为的主要因素分别为A交际、B庆贺、E消愁、C同伴影响、D训练酒量、F其它,包括家庭影响、考虑到未来工作的需要等。 据研究结果显示,师大呈贡校区大学生平均每月饮酒0次的占40%,1-3次的占39.2%,每月饮酒4-5次的占12.5%,而每月饮酒5次以上者占8.3%。大学生饮酒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每次饮酒“浅尝辄止”者占53.3%,而饮到“半醉半醒”的占37.5%,每次饮到“不省人事”者占9.2%。 (二)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大学生的饮酒行为的性别差异与年级差异 据研究结果显示,师大呈贡校区大学生的饮酒行为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但年级差异不显著。结果见表二。 研究结果表明,男大学生的酒精依赖程度明显高于女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对年级进行了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p=0.308,这与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一致。表明大学生的饮酒行为在年级上差异不显著。这说明大学生的饮酒行为较少的受不同年级之间同学的影响,可能较多的受同级同学与身边同学或家庭与大众传媒的影响。 (三)师大呈贡校区大学生的饮酒行为的民族差异比较 在进行民族差异的分析时,将除汉族以外的所有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整体,统称为少数民族,与汉族学生的饮酒行为进行比较。数据统计的结果显示,师大呈贡校区大学生的饮酒行为民族差异显著。结果见表三。 根据研究结果,P=0.013(P (四)师大呈贡校区大学生的饮酒行为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研究结果表明,大学生的酒精依赖调查表的得分与症状自评量表的得分呈显著的正相关,r=0.448。说明大学生酒精依赖程度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有重要的影响或者说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也会影响对酒精的依赖程度。其中,躯体化、偏执、焦虑、敌对、恐怖、精神病性都与酒精依赖调查表得分呈显著正相关。研究结果见表四。 研究结果表明,大学生酒精依赖程度与躯体化呈显著的正相关,与偏执、焦虑、精神病性、恐怖、敌对等关系也颇为密切。 四、讨论 调查发现,在师大呈贡校区有超过60%的学生存在饮酒行为,其中有9.2%的学生酒精依赖程度较高。与国内同类的研究比较,发现师大呈贡校区的学生饮酒率低于国内其它的地区(国内其它地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学生饮酒率在80%左右)。针对这一结果,可能是由两种原因导致,一方面,对饮酒行为的定义不一样。在我们的研究中,饮酒行为指饮酒频率≥1次每月,且饮酒量≥5ml,饮酒的种类为啤酒、白酒、红酒。而在有些研究中饮酒行为指在一年之内饮过酒,有些则把最近几年饮过酒的行为也定义为饮酒行为。因此对饮酒行为的定义不一样可以导致调查结果不一样。 另外在研究中对师大呈贡校区学生的饮酒行为作年级差异检验发现,学生的饮酒行为在年级间的差异并不显著。可见,成长的作用、知识经验的积累并不会明显的导致大学生饮酒行为的增加。导致大学生产生饮酒行为的因素可能更多与个体的应对方式、个体的成长经历或个人的人格特征有关。在我们进行研究的时候,师大呈贡校区还没有大四的学生,所以对大四学生的饮酒情况缺乏了解。因此对饮酒行为进行干预与预防的时候,还应对大四的学生作特殊的考虑。 再次,关于饮酒行为在民族间差异显著,这一结果与研究假设一致。在我们的印像中不少民族都有饮酒的习惯,有着自己民族独特的饮酒文化。而通过心理学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对一个人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有两个,遗传和环境。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学生,在他的成长经历中已经受到了环境的影响,因此在他以后的发展中,出现饮酒行为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所以,文化习俗的差异可能是导致这一差异的主要因素。研究发现饮酒行为性别间差异显著。而导致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可能与性别角色有关。男生在饮酒中流行着这样的一句话“感情深,一口闷”,在这里饮酒似乎代表着讲义气、情感的深厚程度。因此在这样的社会文化中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男生饮酒率要高于女生了。不过,近年来大学校园里女生饮酒的行为也不容忽视,女生酒精中毒的事也时有发生。所以对高校的学生做一些必要的饮酒行为干预与预防事很有必要的。 最后,研究结果表明大学生饮酒行为得分和症状自评量表得分存在0.448的正相关。说明大学生的饮酒行为和心理健康水平有一定关系。在大学生中心理健康程度较低的学生更容易出现饮酒行为。也有可能是因为大学生酒精依赖程度高,而导致心理健康水平降低。所以,学会控制饮酒行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有着积极的意义。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学生心理个别辅导与不良行为矫正研究 【摘 要】要使学生健康成长,我认为只注意学生品德的培养、智力的发展,以及身体的正常发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学生的德、智、体发展的趋势总是以心理健康为基础的,健康的心理是现代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应成为学生的心理医生,以“春雨润物细无声”的方法,做好学生的心理个别辅导工作,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使他们有健康的心理品质,成为身心健康的人。通过个案现象、诊断结果、原因分析以及不良行为的矫正对策,帮助她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及崇高理想,培养了正确健康的竞争意识。 【关键词】教育;学生;不良行为;矫正 要使学生健康成长,我认为只注意学生品德的培养、智力的发展,以及身体的正常发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高度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应成为学生的心理医生,以“春雨润物细无声”的方法,做好学生的心理个别辅导工作,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使他们有健康的心理品质,成为身心健康的人。下面我以学生A为例,谈谈心里个别辅导工作及不良行为矫正的对策。 一、个案现象 学生A是优生,一次期中考试成绩被另一名优生B超过,她在其中小结中写道:“真不可思议,她竟然爬到了我的前头,我怎么不够她好?下次我一定超过她、打败她。打败她!打败她……”于是A产生了怨恨、嫉妒,埋怨别人超过自己,造成学生A心灰意冷、不敢回家等不正常的心理负担及行为。 这种现象表明学生A有较强的竞争心态和成功欲望,喜爱争强好胜,输不起,但往往由于缺乏正常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指导,对竞争产生了错误片面的理解,认为竞争就是“不择手段”赢取功名、战胜他人,由此而出现了扭曲的心理。 二、诊断结果 根据学生A的表现,初步诊断为家庭压力大、学生负担过重、升学和成绩的竞争压力过重的心理障碍症。A热衷于个人眼前利益,她认为在学习和生活中,只要击败对手,获得了胜利,也就达到了目的。 三、分析原因 有了诊断结果,我着手从不同的渠道,通过方方面面的了解、分析,发现形成学生A心理障碍的原因如下: (一)家长期望过高 我通过家访,了解到A的成长背景。她父亲大学毕业,在定西做石材生意,生意兴隆,经济富裕;母亲高中毕业,在家相夫教女、做家务。父亲望女儿成凤心切,对女儿要求极严极高,时时都要求女儿考试在班中考第一,如果考差了,还常常说诸如此类的话,“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衣锦还乡才能光宗耀祖”等封建思想。轻则给面色看或批评责骂,重则受棍棒之苦或实行“经济制裁”――减少零用钱。这就造成了学生A确立了“东方不败”或“常胜将军”的目标,导致了畸形心里的出现。 (二)嫉妒仇视战胜者 嫉妒仇视学生面对不理想成绩,不能冷静分析自己表现的现象。每次考试或测验后,学生A成绩优秀全班第一,当然兴高采烈,心花怒放,飞也似地向父亲汇报“特大喜讯”,以期待着赞扬和奖赏;如果考差了,或别人的成绩或名次超过她,就感到“无颜面见江东父老”,怨天尤人、盲目发泄、仇视一切,不敢回家。强烈的求胜心理受到不理想成绩的冲击,心灵震动极大,无异于“五雷轰顶”、“苦不堪言”。 (三)己不如人,悲观失望 学生A考试后认为自己的成绩比不上别人,而产生一种情绪低落、意志消沉、一蹶不振的消极心理。这是一种极为可怕的心态,因为它会使学生A因失望丧失斗志,整日不思进取。具有这种心态往往使学生A性格变得软弱、内向而产生了悲观失望的情绪。 四、不良行为的矫正对策 摸清了原因,掌握了诊断结果。我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对学生A进行了心理辅导。 (一)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考试,客观看待成绩 采取灵活的方式,因势利导,循序渐进让学生A明白下列问题:(1)考试是检查教学的手段,不是目的;(2)成绩只能说明过去,不能代表未来;(3)学问上的东西,一山还比一山高,学无止境,面向世界;(4)重视学习过程比学习成绩更重要。 (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崇高理想 小学生要想保持心理健康,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崇高理想,这样才能对社会、对人生有较正确的认识,才能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不断拼搏进取,永无止境地向上攀登。学生A喜欢看课外书,头脑灵活聪明,我向她推荐看《爱的教育》,帮助她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及崇高理想,培养了正确健康的竞争意识。只有正确的竞争,才能互相激励,共同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三)培养学生团结互助,增强人格的完善和发展 在当前社会学校追求升学率的巨大压力下,必须及时地矫正学生A的竞争心理,培养同学间相互帮助,相互团结,共同进取的友好和谐的竞争意识,确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从而不断完善自己,发展自己,才能使优者不骄傲、差者不自卑。 (四)深入家访,与家长沟通,达成共识 通过家访,端正学生A父母的教育观。只有符合学生实际情况的期望,才能产生激励的力量,催人奋进,否则会适得其反。因此,要充分了解学生,力戒不合实际的“次次考第一”的期望,恳请家长与学校配合。与此同时,我专门为学生A建立了一本“学校家庭联系手册”,要求每次测验考试后,我与家长都在手册上写上几句评语,一方面是彼此了解A在校的、在家的表现,另一方面是记录了A的点滴进步,白纸黑字得到了老师家长的鼓励和充分肯定,从而使她增强自信,继续奋进。 总之,通过个别心理辅导,在家长的大力支持、鼎力相助下,使学生A重新深刻认识了自己,了解了自己,克服了自高自大的心理,明白了“胜败乃兵家之常事”的道理。从而使A减轻了心理负担,心情自然舒畅了。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研究模式、内容及其实践研究 摘要: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学是深入探讨“消费者为什么买”等问题的主要学科之一,通过对有关研究模式与研究范式的比较,了解其特点和适应条件。要全面地认识消费者,需要整合不同的模式与方法。随着80后、90后进入职场成为消费主体,研究这一群体的消费心理与行为特点对于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研究模式;实践研究 消费者心理与行为作为一种集经济、心理、文化与社会为一体的综合性现象,反映了消费者为什么买的心理与行为特点,吸引了众多学科的关注。其中从心理学角度对消费者特点进行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已成为该研究领域中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个分支,有关研究为企业产品研发、市场推广、营销策略选择、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决策依据。 一、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研究模式与内容 根据对消费者的假设不同,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的研究模式主要有三种。 1.理性决策者模式 该理论模式盛行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它遵循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假设消费者是理性决策人,消费行为是消费者寻求问题解决的纯粹理性过程,与消费者的气质、动机、情感心境等个性心理(人格特征)无关,研究的重点是消费者消费决策过程与影响因素。在理性决策人的前提假设下,认知心理学认为,消费是作为“认知人”的消费者为了满足需要而寻找商品服务的信息加工过程,包括认识到问题存在,收集信息,在此基础上评价、比较、筛选,最后作出购买决定。消费者感知和注意、学习和记忆、信念和态度等认知心理过程与消费者决策的关系就成了这一研究模式的主要内容。 2.情感体验人的消费行为模式 该模式认为,消费者作为“情感人”,其消费行为是一个受到内在动机驱动而寻求个体心境体验的情感过程。该模式植根于人格心理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理论,遵循阐释主义研究方法论,着重从消费者个体心理感受作为理解消费者行为的内在依据,研究重点是需要、动机、生活方式、自我概念、象征性等消费者个性心理与消费购买行为的关系。 3.行为主义的消费行为模式 该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流行,这一模式把消费者视为按特定行为模式对环境刺激作出反应的“机械人”,认为消费是一个源于环境因素影响的条件反射行为,并不一定经过一个理性决策过程,也不一定依赖已经发展起来的某些情感影响。相比于理性和情感模式,行为主义模式认为消费行为发生主要是受到环境因素影响,比如,强烈的金钱刺激、文化规范的影响、物质环境或经济上的压力影响以及厂商的广告营销活动等。该模式的研究重点是消费者在这些环境影响下的学习、态度以及行为反应模式,主要包括刺激-反应理论、模仿学习理论、文化和亚文化、相关群体和意见领袖影响等理论。 由于不同消费行为模式对消费者的假设不同,因而研究消费者的方法论也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分为实证主义和阐释主义两种研究范式。 实证主义研究范式源于自然科学方法,是定量和经验主义的方法,它试图证明购买情境下的因果关系。这一研究范式由实验、调查技术和观察组成,在实证主义方法论指导下,研究者把消费者视为可解剖操纵的客观系统,运用模拟实验的手段或抽样调查的方法,得到大量关于消费者反应的定量数据,并用统计分析得到一般结论,以预测消费群体的行为。 阐释主义研究范式则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客观实体,消费是消费者个体的独特经验行为,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相互作用影响到研究结果及其意义,研究结论不能一般化推广到更大的群体,但常用于为开发广告与营销策略提供新观点和新思路。阐释主义研究范式是一种定性研究范式,关心的是理解消费活动本身,而不是购买活动(消费者决策)。研究者只能试图理解消费者消费动机并对其行为作出主观的阐释,而不能作逻辑分析,根据抽象的规律预测未来行为变化。 实证主义范式研究的问题是把消费者视为具有完全理性的人,其实许多消费发生源于消费者深层的无意识张力,但这些无意识动机并未被消费者本人意识到。它依赖于局部消费群在某一间断时空条件下的实验或调查数据去推断消费者行为原因,预测未来变化。但实验得来的结论并不是市场上消费者的真实行为,所以许多实证研究的结论不能解释消费者行为何以如此、未来如何变化、为何现在与过去不一样,最后只能归因于外部环境(社会文化、经济竞争)因素或内在价值观变化的影响。 阐释主义范式则放弃了实证主义的极端化的科学教条,从现实人的角度去理解消费者心理行为,但它过分强调消费者心理行为现象的个体特殊性,否认消费者心理行为变化一般规律的存在。在阐释主义范式下,研究缺乏基本的理论构建,只能停留在现象描述阶段。实践表明,应将这两种研究范式结合使用,才能更加深入而广泛地理解消费者心理与行为。 尽管两种研究范式的具体研究思路有较大差异,但有关消费者研究的内容是相对集中的。目前主要有以下十二大类的研究项目备受关注。 (1)消费兴趣:个人消费兴趣研究、消费时尚与潮流研究。 (2)消费者认知:消费者卷入研究、消费者认知特点。 (3)消费者广告认知:广告诉求研究、广告效果研究。 (4)产品形象:产品价格研究、产品包装测试、产品形象研究。 (5)品牌形象:品牌形象研究、品牌形象跟踪研究。 (6)情感与态度:消费者情感研究、消费者态度研究与测量。 (7)需要与动机:需要与动机研究、需要与动机测量。 (8)购物环境:购物环境研究、购买行为研究。 (9)消费经验与满意度:产品质量跟踪、服务质量跟踪、消费者满意度研究。 (10)行为变化:购买频率研究、品牌忠诚度研究、消费习惯研究。 (11)社会环境影响因素:文化热点研究、重大社会事件跟踪研究、参照群体研究、家庭决策研究、社会生活方式研究、跨文化消费者行为研究。 (12)市场细分:产品定位研究、目标消费群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从国外的研究来看,消费者购买行为变化研究、广告效果研究是两类最大的消费者研究项目。比如在2011年AC尼尔森对消费者购买行为和广告接收效果的监测业务收入在30亿美元以上,其中购买行为研究是从零售柜台着手直至购买行为的每一个环节,广告效果研究是从家庭观看电视节目的角度入手,直至研究不同媒体的影响,这两种研究模式已经形成了国际公认的AC尼尔森监测模式。 而从国内研究来看,广告监测所占比重较大,业务收入约为10亿至12亿人民币,它是消费者行为研究中比重最大的研究项目。而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变化研究所占比重就小得多了。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企业界普遍存在对广告功能的迷信以及广告观念的不成熟。从营销的角度讲,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每一环节的研究更重要,更有实践意义。 二、我国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的实践研究:80后、90后消费特点及其营销策略 1.主流消费者群体:80后、90后消费特点认识 中国人口众多,消费群体差异性大,根据不同年龄、不同阶层、不同性别、不同区域等特征可以细分出不同的消费群体。其中,最具市场潜力的典型消费群体是80后、90后消费者。正确认识这一群体的消费特征是企业营销策略制定的基础。 80后一代消费心理特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乐观消费主义,敢于冒险,消费目的更强调追求快乐、享受生活而非传统的“成就感”。消费中注重对个人价值的体现,而对关系消费、情感消费关注度降低。重品牌,重时尚,并愿意为此付费,对低价产品的解读可能不再是“划算”,而是“不够档次”。企业应当针对80后独生子女消费特征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突出“享受生活”“个人价值实现”和“品质、档次”。 相比于已经“奔三”的80后,由于成长的社会与营销环境发生了更大的变化,90后一代在信念、价值观,特别是消费观念、心理特征方面与80后相比都有很大的不同。90后消费特征是将某种消费感觉转换成消费价值,他们对商品的情感性、夸耀性及符号性价值的要求,早已超过了商品或服务的物质性价值及使用价值。90后一代消费者的最大不同可能就是购买方式的变化,他们更喜欢网上购买方式。针对90后一代的消费心理特点,企业应重视互动式体验营销、个性化的限量营销和自我式的网络购物三种策略。 随着80后崛起、90后进入职场,他们普遍不愿在巨大压力下工作与生活,他们进入职场是为了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不是为了生存。他们更渴望过一种舒适的生活,渴望“慢下来”,于是一个随着经济与生活水平的发展逐渐衍生出来的新的族群――PL族就应运而生。(P代表完美(perfection)、L代表休闲(leisure)与慢生活(low life)。今天的PL族,一部分(80后为主)是事业已有所成就的年轻人,一部分是家庭经济条件相对宽裕、不需要他们挣钱的中年人。一般来说,新消费者――PL族有着聪明的头脑、受过良好教育,一部分人还拥有不菲的收入,他们普遍穿着光鲜靓丽,注重生活品质,他们倡导的生活品质是时尚、奢华、智能、舒适、休闲。调查表明:休闲消费如野外旅游、远足、自驾游等已成为PL族的主流消费风尚;在情感方面,PL族尽可能追求一种完美的和谐,不为结婚而结婚。从近年来假期各地年轻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变化就足以看出这一群体的崛起。 2.基于80后、90后消费特点的营销策略:与消费者互动式营销 与消费者互动营销是针对80后、90后消费特点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具体说就是通过体验营销让消费者感受到定制、稀缺、娱乐、互动。所谓体验营销(experiential marketing)是指通过看(see)、听(hear)、用(use)、参与(participate)的手段,充分刺激和调动消费者的感官(sense)、情感(feel)、思考(think)、行动(act)、关联(relate)等感性因素和理性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消费者的消费过程实际上就是体验的过程,如何为80后、90后提供良好的营销体验?在网络环境下,针对网络社区体验营销的策略又有哪些? 如果企业将80后、90后消费者作为主要目标客户,必须准备好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方式。希望与这群玩家进行沟通,经营者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要学会理解80、90后的语言,给他们一个平台自我展现,让他们参与整个商品的产销过程并平等地进行沟通,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分享购物体验并影响更多的消费群体。 针对80后、90后,网络社区营销就是有效的方式,它能让消费体验“动”起来。在网络社区中,消费者在消费体验过程中体验文化、体验时尚、体验消费。具体包括娱乐消费、情感消费和文化消费等,这三种消费又为网络社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精神需求空间。 网络社区营销包括吸引会员阶段、增加参与阶段、建立忠诚阶段、获取价值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网络社区体验营销策略各有侧重。 吸引会员阶段的思考点在于如何将社区所拥有的自我品牌向网络社区居民推广,以满足网络社区居民对于信息内容丰富度、信息可及性及社区使用技术的容易程度等方面的需求。 在增加参与阶段,社区应着重于社区感受体验的经营,如社区经营者通过提升社区内部成员的互动、举办相关活动来刺激网络社区居民交流情感。 在建立忠诚阶段,社区经营者必须思考如何使网络社区居民能够实质性地对其参与的社区产生高度的社区忠诚,即通过行为体验的经营,使网络社区居民产生对社区的荣誉感及责任感。 在获取价值阶段,社区中实质上进行消费的成员,大多数是在社区中已注册为会员的网民。在社区消费时,社区经营者可依据其注册的地址及联络方式联系会员,同时通过社区的注册资料了解网络社区居民的潜在交易倾向。 自从皮尔卡丹进入中国,到各大奢侈品牌争相抢占中国市场,只有短短的30年时间,中国的奢侈品消费发展突飞猛进,中国二、三线城市市场购买力在不知不觉中提升。从消费人群来讲,奢侈品也不再只是富豪们享用的专利。在国外,奢侈品消费群体通常是年龄45岁以上的中老年消费者;而在中国,情况则大相径庭,是以年轻人,主要是80后、90后为主。从未来市场发展来看,80后、90后的奢侈品消费研究应受到关注。 从消费者心理的角度讲,奢侈品消费实质就是消费者自我形象、商品符号意义的不断提升。奢侈品消费特点与中国作为新兴的世界经济大国的状况相似:年轻的市场、新锐的意识、重视身份符号带来的认同感与尊重,以及对西方高端品牌的渴求。用奢侈品来“体现有品质的生活”“体现个性和品味”等自我形象与符号意义是这些年轻人的普遍追求。调查表明,奢侈品区别于一般产品的主要特征在于品质独特、品位高雅、设计顶级,并且能够传递个人品味、修养、身份、地位等内涵丰富信息,这就是中国消费者一掷千金购买奢侈品的主要原因。消费者未来对购买奢侈品的态度表现非常积极,约半数消费者表示会对自己喜欢的顶级品牌给予更多的关注,从性别来看,女性消费者对奢侈品的关注度和购买积极性高于男性消费者。上述情形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奢侈品消费的商机所在:今天潜在消费者众多,一旦他们有消费能力就偏向购买奢侈品来彰显个人的身份与个性。 同时,与过去相比,中国消费者变得越来越挑剔、越来越务实。他们愿意在他们最关心的产品上花更多的钱,并且仍旧相信“一分价钱一分货”,而宁愿在其他不太重要的产品门类上削减开支。这是一个“向上奢华,向下实惠”――中价位消失、中产阶级消费分化的年代。一方面,奢侈品消费跳跃式增长;另一方面,网络购物、平价购物方式也正形成风潮。当前消费趋势两极化日趋明显:趋高消费――向上奢华;趋低消费――向下实惠。大多数80后、90后的消费行为也印证了这一趋势。趋低消费时,80后、90后会在同类、同品质、同级别产品中选择价格最低的商品,所以对趋低消费品类进行营销的关键是“让消费者占便宜”。趋高消费时,80后、90后比起上一代人更看重产品的形象价值、文化价值、品位价值和消费群属性价值,希望能够通过成为商品的拥有者、使用者来实现自我价值,所以对趋高消费品类进行营销的关键是“让消费者获得满足”。 要认识今天的消费者心理就要学会与他们沟通,要从单向思维(“我要的消费者”)向双向思维(“我认识的消费者”)发展。学习如何与消费者进行对话与沟通已成为营销人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消费者已经不再是被动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选择与加工信息,在这方面互联网、智能手机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恰当的沟通方式才能保证与未来消费者形成良性互动与认知。调查表明,2012年随着网民花在开心网和人人网等社交网站上的时间继续增加,品牌战略必须有“社交沟通战略”,从而实现与消费者对话。对于今天的消费者特别是80后、90后,视频与游戏娱乐可能是他们获得商品信息的主要渠道,消费者并不是在各个网站间随意闲逛,而是聊天、购物、玩游戏,相关的营销策略必须围绕这些行为与消费者互动,而不是仅仅在他们面前展示产品广告。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外来务工子女“心理特征与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实践研究 [摘要]书画是中国传统的艺术。它不仅仅是人们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工具,而且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载体,有助于孕育和发展人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书画养品,艺术立德”这一具有本校特色的德育模式,可通过课堂渗透、活动体验、精神熏陶,提升学生素养。 [关键词]外来务工子女;校本课程;素养;行为习惯 [作者简介]冯志戎(1968―),女,天津人,本科,天津市南开区永基小学教师,小学高级。 一、研究的背景 (一)基于德育工作、学生发展的需求 当前德育的现状表现为单向灌输多、情感体验少,知识传授多、实践感受少,简短的多、持久的少的状况。作为蕴含丰富德育因素的书画教育,只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其特有的“育德”教育功能,必将有助于学生生命的发展和心灵的成长。同时,书画教育更多的是通过学生的情感体验和实践活动来塑造学生美的心灵、陶冶高雅情操、锻炼坚强意志。学习书画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坚持不懈,因而,德育的时效性更久。书画基本功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小学阶段,所以,有效促进学生书画素养的提高,对学生的发展影响是巨大的。 (二)基于学校现状和发展的需求 我校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老城厢附近,是一所多校合并成的新校,现有13个教学班。我校生源广,素质参差不齐,其中外来务工子女占学生总数的50%左右,下岗失业人员子女也较多。这些孩子的家庭教育较薄弱,学前教育几乎是空白的。外来农民工子女是未成年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作为进入天津的第二代“移民”,未来的“新天津人”,能否进入学校接受知识、技能和价值观的教育,将对社会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这些未来的“新天津人”不能真正融入城市,奋力追求知识和技能,他们就会变成一个人数众多却不具备社会主流价值观,身在城市心却远离城市的社会边缘性群体。确保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完成义务教育,提升其综合素养,直接关系到城市未来建设者和社会接班人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和繁荣,意义重大。 外来务工子女在学习生活中普遍存在很多问题。他们的家庭一般都居无定所、流动性大、稳定性差,来自五湖四海。他们之间存在语言障碍,之前所学教材不同,同年级学生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等更是参差不齐,学习习惯、卫生习惯、风俗习惯各异;再加上家庭条件差、父母打工忙,缺乏照顾和关爱。这些都会导致学生自卑,缺乏安全感等。因此,我校整合本校资源,教育教学以“培养学生良好习惯,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为突破口,发展均衡教育,促进学校、学生的发展。 (三)基于学校书画特色文化的独特资源及魅力 多年来,我校一贯重视艺术教育工作。2007年学校确立了以书法美术教育为突破口进行艺术教育的办学宗旨。2008年9月我校成立了墨馥飘香书画社。2010年9月被南开区批准为项目贷资金的书画特色项目。2010年设立书画校本课程,每周由专职的美术教师进行书画课教学;以刘老师为优秀的编写组已成功编写出一套涉及书画常识、书画技能等内容的普及性校本教材,2011年开始投入使用。在书画特色学校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还惊喜地发现学校培养的书画特长生举止文明、品德高尚。这一现象预示着我们可以拓宽我校的德育思路,把学校的特色建设和德育工作结合起来,把特色建设推向深入,而学校的德育又有了新的载体。 书画是中国传统的艺术。它不仅仅是人们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工具,而且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载体,有助于孕育和发展人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它滋品导德、静心养气、历练意志,磨砺心理素质、探美求新、提升审美素质。书画是一门高雅艺术,它抽象了天地万象之形,融入了古今圣贤之理,对学生进行书画教学,让他们在无形中受到熏陶,感情为之渗透,人格为之感染,心绪为之改变,嗜好为之提高,渐渐将一般娱乐上之低级趣味转移至高尚。 二、研究的目标 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德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我校本着“立足基础教育、创局部优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一办学目标,努力挖掘学校内部资源,创建书画教育特色,放大优势,以此作为突破口,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的办学策略。“香飘满园――深入探索实践儿童国画校本课程”这一特色项目由此确立。 在完成项目过程中,我校以书画教育为形式,提高学生审美情趣,传播优秀文化,弘扬人文精神,形成文化特色,促进内涵发展。创建特色教育是一个漫长的旅程,需要学校、教师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我校依托教科研,遵循“书画课程开发――书画艺术教育――书画特色教育学校”的程序,分阶段、分目标实施书法、国画文化特色教育。 总目标:探索“书画养品,艺术立德”的具有本校特色的德育模式,通过课堂渗透、活动体验、精神熏陶,提升学生素养。 学生目标:培育一群乐学、明礼、富有书卷味的谦谦君子。他们将成为体魄强健有力、性格开朗活泼、情趣高雅健康、学习刻苦勤奋、言行文雅大方的优秀少年。 教师目标:打造一支儒雅、业精的教师团队。他们对事业充满激情,对学生充满爱心,人格魅力朴实,文化底蕴宽厚,团结协作,为人师表。 学校目标:打造一所“墨香校园”。经典浸润校园,书画传承文明,通过中国传统书画教育的形式,培育浓郁的“墨香文化”,“墨香”成为学校的文化名片。 三、研究的过程 学校教育坚持知行统一、循序渐进的原则。书画教育活动既重视课堂教育,又重视实践体验,通过书画欣赏了解历代书画家成长经历、评选特色学生等活动,树立榜样起到示范作用,影响学生,作用于学生,培养学生良好心理品质。 (一)以教学为主渠道,搭建育人舞台 伴随着学校书画特色建设,进一步拓宽“书画教育”的育人之路,我们已经走了三年之久,注重特色教育的过程建设,将“特色”融于学校的生活、教学、管理之中。 1.挖掘资源,促进专业提升 我们首先和区教育中心联系,借助力量来帮助我们提高师资水平。学校美术教师外出学习,开阔视野,提升专业水平,同时又把学到的知识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其他教师和学生,为我校“以美化人,以美育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学校重视,教师努力,内训外导,多方联动,美术教学的师资水平得到了快速提高。 2.创造条件,提供有效保障 书画训练是一项实工夫。对此,学校将写字课纳入课程表,以保证“书画育人”的效果。学校调整了学校第二课堂,开设了专门的书画社。期间,教师随时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书写习惯。为了严格学生执笔姿势,达到手离笔尖一寸要求,有的教师指导学生在笔尖上方一寸处刻记号、缠胶带;还有的教师练字时总是巡视于课桌间,不时地抬抬这个的头,拍拍那个的背。在严格“三个一”的基础上,教师还要求学生“头正、身直、肩开、足安”。 为保证书画课的有效性,解决部分语文教师写字基本功不扎实、对学生指导无力的问题,学校举办专项教师基本功大赛,将优秀教师的书法装裱展示。 3.营造环境,创设良好氛围 “让学校的每一面墙壁说话。”学校着力扩大写字环境育人的影响力,以书法艺术美化校园环境,通过建设书画长廊、悬挂书法作品等多种举措,为学校平添了许多亮点。这不仅体现了教师练字育人的良苦用心,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生动体现。 (二)以活动为载体,拓宽育人途径 活动引领学生走进书画、了解书画、亲近书画,在每个少年的心灵世界里镌刻书画艺术的印章;让每一个孩子用眼和心解读祖国优秀传统艺术日渐淡去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打开更为广阔的想象空间;以丰富多彩的书画人文探究活动为主线,尽可能多地让学生参与参观、考察、调查、讲座、演讲、展示等学习活动,不断给学生提供学习的新园地和展示的大舞台,让学生体验书画人文的神奇魅力。 丰富多彩的校内书画活动激发了学生的成就感,培育了学生的自信心,使他们个性得以张扬。德育是素质教育的优秀,为此,我校以艺育德,寓德育于轻松活泼、没有说教形式的书画教育活动之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每年的重阳节是我校进行尊老、爱老教育的重要契机,我们组织部分学生到德育实践基地――敬老院,为老人们送书画作品。学生送出自己的作品获得了敬老院工作人员和老人们的高度评价,既扩大了德育渠道,也培养了学生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我们还主动和周围社区联系,配合社区的需要及时组织学生参加社区活动,如社区举办庆“三八”活动、庆建军节慰问武警六中队活动,我们也参与举办送画活动。庆“六一”活动时,我们组织学生到市福利院和同龄小朋友一起绘画。我们还联合社区组织亲子体育活动,不仅增进了学校和社区的关系,还增进了学生和家长的感情,同时让学生的能力得到锻炼,可谓一举多得。为营造校园书画文化氛围,我们组织学生走出学校,到天津美术馆参观“多彩南非”画展,并和美术学院志愿者一起探讨绘画技巧。学校还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级绘画、书法等比赛。这些活动不仅能促进学校和学校之间书画文化的交流,也增进了同学之间的友谊,丰富了学生的临场经验,提高了技艺水平。 (三)以情感为依托,提升学生素养 书画文化精神又称人文精神,是指传统书画里面所蕴含的那些抽象的东西,如创作行为模式、思维心理形态、审美理想追求、艺术价值指向等。它并不是单纯指某个人所特有的行为内容的表达原则,而是支配整个社会群体的一种观念形态。如: 1.学书画历史,激发爱国之情 中国书画的历史同汉字一样,源远流长,可以说与中华民族同生。教师通过讲述书画的渊源,让学生了解我国的书画艺术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凝聚着中华民族的哲学思想。美学追求、人文精神、聪明才智、思想感情,成为一个反映生命的艺术,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象征。 (1)校园中的书法长廊――耳濡目染的爱国主义教育 书画长廊上展示着从古至今的书画名家作品,并附有简介。学生能时时刻刻去感知中国书法绘画的真谛、中国书法的奥妙和中国绘画的神奇。 (2)教室墙上的书画园地――流动的爱国主义教育 教室书画园地紧密结合不同时期中国书画界的动态变化。比如:一些书画展的新闻,一些当代书画名家的事迹,一些国际书画交流活动等让学生更真实、更直接地了解中国书画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对人类历史的影响。 2.品翰墨之香,感悟人格魅力 中国书画艺术的精神内涵同中国历史发展中展现的民族气节、民族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书品如人品,画格如人格。古人重视书品、人品结合,崇尚德艺双馨。“人重于书,苟非其人,虽工不贵”。好的书画,首先是人格魅力的表现,其次才是作品本身的美。只是字写得好算不上书法家。凡是流传下来的被后人称道的书法作品,其作者大都具有高尚气节、壮伟人格和美好德操,他们的书法作品和他们的人品、人格,同时被人民喜爱、肯定和颂扬。 3.书翰墨之香,提升综合素养 书画教育可培养学生静心专一、持之以恒的毅力。没有勤学苦练、持之以恒的精神是绝对练不好书法、画不出好作品的。我们要求在一笔一画的训练中培养学生一种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和耐心稳妥的良好品质,克服心躁、马虎、草率、不负责任的不良习惯。 (1)落实制度――以规范约束人 落实制度,要求指导老师及班主任老师以制度规范人:课前准备早,纠正惰性现象早;书画要求细,时间规定细;练习要求严,练习态度严;检查形式活,表扬形式活等。以一系列细化的规则来强化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持之以恒的毅力。 (2)榜样示范――用事实感染人 榜样示范法是教育者以他人的高尚思想、模范行为和卓越成就影响学生,促使其形成优良品德的方法。在我们的书法教学中就有很多值得全校师生学习的榜样。从他们身上我们不仅能学到书法技能,更能学到书法精神,影响我们的一生,正所谓“字如其人,人如其字”。 四、收获书画硕果,彰显永基风采 “行得春风,必收秋雨。”师生在书画教育活动中多方面素质得以提升,良好意志品质得以形成。百余名学生参加全国、省、市的各级各类书画比赛取得了丰硕成果。教师在活动中,写字基本功、指导学生绘画教学能力,实现了从薄弱到强势的跨越式发展。我校在南开区2012年评估中获得德育工作优秀校、教学工作优良校、卫生工作先进校等9个奖项。学生更是书画教育活动的最大受益者。艺术标兵、五星少年层出不穷。在全国少儿书画大赛中,学校连续多年获得优秀组织奖,400余人次获奖。2012年9名学生被认定为绘画特长生。 “没有美育的教育是不成功的教育。”我校书画教育的开展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放飞心情、放眼未来的空间,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施展才华、塑造形象的广阔舞台。他们奔跑在属于自己的“星光大道”上,张扬个性、绽放光彩。路漫漫其修远兮,如今,学校在“凝练书画文化,创建特色校园”的道路上大步迈进,“以书画树德、以书画益智、以书画健体、以书画育美”, 提高学生的精神文化素养和艺术审美素养,促进了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糖尿病患者自护行为与心理痛苦相关性研究 摘要:目的 调查2型糖尿病患者自护行为与心理痛苦水平之间的关系。方法 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对100例2糖尿病住院患者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工具为自我管理量表(2-SCS)、糖尿病痛苦量表(DDS)。结果 数据采用描述及相关的统计方法,结果发现:①2型糖尿病患者自护行为的平均得分指标为68.62%;②本研究共有17%(17例)的患者具有轻度及以上水平的心理痛苦,主要是疾病导致生活规律改变对患者造成的痛苦,该维度平均得分(7.96±4.09),总分30分,其次是疾病本身对患者造成的情感负担,该维度平均得分(7.35±3.57),总分30分;痛苦水平与有无并发症(r=0.28,P 关键词:糖尿病;痛苦;自护行为 目前,我国有数量庞大的糖尿病患者,2008年,中国糖尿病协会报道糖尿病发病率高达9.7%,据估算全国糖尿病患者约有9240万人[1]。由于糖尿病是终身性疾病,需要终身治疗。糖尿病的自我护理非常繁琐,糖尿病的综合治疗如饮食控制、坚持运动、血糖监测、注射胰岛素等方法,不仅压抑了人对食物的欲望、而且每天都需要糖尿病患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并要患者长期坚持。因此糖尿病的治疗容易加重糖尿病患者心理上的痛苦[2]。这种与糖尿病相关的心理痛苦会对糖尿病患者的生活质量、自我管理以及代谢控制造成不良的影响,并且增加发生抑郁症的风险[3]。因此,对糖尿病患者的心理进行评估非常重要。本次调查旨在了解糖尿病患者心理痛苦水平、自护行为水平的基础上,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指导临床护士进行有效心理干预、提高糖尿病患者自护行为能力,对控制和延缓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发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对某三甲医院内分泌科住院的100例2型糖尿病患者,均符合WHO1999年关于糖尿病的诊断标准,愿意参加本次调查,病程6个月以上,无急性并发症,排除患有精神疾病和认知障碍。男59例,女41例;年龄29岁~86岁,平均56.46±11.9岁;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 10例,初中及以上90例;职业:农民2例,退休40例,在职58例;糖尿病病程6个月~30年,平均6.87±6.69 年;糖尿病并发症情况有并发症73例。无并发症27例。 1. 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前先向患者解释研究目的和调查表填写方法,有能力且愿意自我填写的患者由其自行填写,文化程度差或有眼部疾病的患者可由调查者协助填写。当场回收调查表,并及时检查、核对、补漏 、纠错,确保调查资料合格。 1.3调查内容 此次调查表分为:①一般资料及疾病资料;②糖尿病痛苦量表(DDS):由William H.Polonsky编写,在国内经杨青[4]翻译并检验效度及信度。该量表内部一致信度 0.953,分半信度 0.91,稳定系数0.84。量表分为情感负担、与医生相关的痛苦、与生活规律相关的痛苦和人际关系相关的痛苦四个维度,共17个条目,每个条目采用线性评分法,最高6分,最低1分。根据DDS评分标准,17项平均分 3分者为中等以上的心理痛苦水平,需引起临床关注。其次量表平均分 2分为轻度以上痛苦水平。得分越高,心理越痛苦[5]。③2型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量表(2-SCS)。此量表包含 6个分量表:饮食控制(30分);运动(20分),遵嘱服药(15分),血糖监测(20分),足部护理 (25分),高低血糖的处理(20分)。2-SCS量表采用likert 5点记分法。 1.4统计学方法 复核整理的资料经SPSS17.0软件系统进行统计分析。其中自我管理水平和心理痛苦水平采用均数和标准差进行描述;而两者关系采用相关分析。 2结果 2.1糖尿病患者自护行为得分情况 将各题项得分除以该题项最高得分即为得分指标。 糖尿病患者的总体自护行平均得分为 89.21分(得分指标68.62%)。其余各分量表得分指标从高到低依次,见表1。 另外从一般资料和自护行为总分的相关分析(spearman相关)来看,自护行为与年龄(r=0.22,P 2.2糖尿病患者痛苦水平 本研究中总体平均分及单项得分情况,见表2。 2.3糖尿病痛苦量表(DDS)各项得分,见表3。 从各项得分来看,糖尿病患者心理痛苦的主要方面是糖尿病导致生活规律改变对患者造成的痛苦,其次是疾病本身对患者造成的情感负担。 从一般资料与糖尿病痛苦水平的相关分析(spearman相关)来看,糖尿病患者的痛苦水平与并发症的有无存在显著的相关性(r=0.28,P 2.4糖尿病患者心理痛苦水平与自护行为水平的相关性分析 以自护行为总分和糖尿病痛苦量表总分做相关分析(pearson相关), 相关系数r为-0.47,统计学具有显著相关性,表明患者自我管理水平越低,心理痛苦水平越高 。 3讨论 3.1糖尿病患者自护行为有待进一步改善 糖尿病的治疗目的在于控制血糖,减 少或延缓并发症的发生[6],自我管理对于血糖具有显著的影响,对于疾病的发展和预后至关重要。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的平均得分指标为 68.62%,说明总体上患者的自护行为仍不够理想,国内一些研究也曾有类似报道[7],由于糖尿病患者的自护行为直接影响其血糖控制水平,因此如何改善患者的自护行为,应是护理人员不断探索和努力的方向 。 3.2部分糖尿病患者心理痛苦水平较高 从结果来看9%的患者已有中度以上的心理痛苦,提示医护人员应对这些患者进行重点关注。单项问题 3分的问题排名靠前的主要有:感觉我不能做到经常测试血糖、感到因糖尿病一些例行琐事而常常诸事不利,感觉我没有严格坚持一个好的饮食计划,这说明糖尿病患者心理痛苦的主要方面是糖尿病导致生活规律改变对患者造成的痛苦,大部分患者由于工作繁忙或者自身的一些原因如挑食等不能坚持监测血糖以及坚持一个良好的饮食计划,因此在这方面需要患者自己的努力、家属和医护人员的监督和干预。其次是疾病本身对患者造成的情感负担。如:感觉糖尿病每天消耗大量精力和体力;感觉我的生命将因长期的并发症而结束,不管我怎样做。这说明患者在控制自身血糖水平方面不是完全充满信心,这需要医护人员在监督患者控制血糖的同时需要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给予必要的心理支持,另外也要鼓励患者家属参与糖尿病教育活动,协助和监督患者积极有效的控制血糖,同时给予患者心理支持。 3.3糖尿病患者自护行为与心理痛苦水平存在负相关 自护行为总分与糖尿病患者总的痛苦得分是显著相关的(P 4结论 糖尿病患者的心理痛苦水平会影响自我管理的实施,因此,医护人员需要重视糖尿病患者的心理状态的评估,了解患者心理痛苦的原因,以利于更好的提高患者自护行为能力,有利于患者更好的控制血糖和延缓并发症的进展。 心理与行为研究论文:社会转型期不同职业群体体育参与行为对心理健康状况影响的研究 【摘 要】为考察不同体育参与行为对心理健康状况的影响,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心理问卷调查等方法对社会不同从业群体的体育参与行为和心理健康水平现状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所调查的不同职业群体心理健康水平与全国成人的平均水平相近,但在躯体化和偏执两个维度上,平均值均高于全国成人的常模;经常性的有规律地参与体育锻炼,助于改善人际关系,促进人际沟通,缓解焦虑等负面情绪。 【关键词】体育参与行为;心理健康;职业群体 众多周知,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一样是构成健康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大量的相关研究表明: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的加剧,对人们的心理健康状况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对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社会适应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通常人们对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较为关心,自我保健意识也较强,同时社会的保健、医疗体系也较为健全。因此,人们的身体健康在保健、预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基本能够得到保障;但在心理健康方面却存在着保健意识薄弱、社会对心理健康的检测诊断、心理疾病的预防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相对滞后等明显缺陷。因此,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特定背景下,对社会的主要群体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及影响因素进行量化的科学分析,并提出可行的改进对策有着较高的现实意义。 目前,国内针对社会不同职业群体日益突出的心理健康问题,在现状调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对策研究领域相对不足。在干预对策方面除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治疗等措施外,还有哪些方法手段更行之有效、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因此探讨一种调节效果好,效果更持久、无副作用、更容易被接受的心理健康改善和提高的方法就显得很有价值。 1 研究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文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对大连市的不同职业群体的体育参与行为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测试。职业群体的划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并结合调查对象的职业性质的相似性,将职业群体分为四类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教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医生等);③商业、服务业人员;④企业工人和公司员工等。 1.2 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 查阅了大量的社会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实用心理测验等相关专著和书籍以及文献为本文的选题、调查问卷的修订以及调查结果的论证分析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1.2.2 访谈法 通过对社会学、心理学以及体育学等领域的专家进行访谈,对本课题研究的方案、调查内容等进行了专家咨询的调查,得到了很多宝贵的一手资料,为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很多科学的参考。 1.2.3 问卷调查法 体育参与行为采用自编调查问卷,问卷经过专家访谈和专家问卷调查对问卷的结构和内容效度进行了有效性检验和修订,并采用重测法对问卷进行了信度检验。心理健康的测试采用SCL-90症状自评量表。共发放问卷1400份,回收1232份,有效问卷1051份。 1.2.4数据统计法 采用SPSS11.5统计软件录入有效问卷的原始数据,采用平均值、百分比、独立样本t检验等指标和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和分析。p0.05为具有显著性差异。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不同职业群体的体育参与行为分析 体育参与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体育参与行为涵盖面较大,不仅包括直接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也包括到比赛现场观赏体育赛事或通过各种媒体观看比赛,为运动员加油助威等行为。本研究将体育参与行为定义为狭义的体育参与行为,即直接参加体育锻炼,有一定身体负荷和持续一定的运动时间。重点考察体育参与行为对心理健康所产生的影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并结合调查对象的职业性质的相似性,将职业群体分为四类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包括大学中小学教师;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医生等;③商业、服务业人员;④企业工人和公司职工等,主要包含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群体。(以下简称企业工人)。 由于本次调查对象涉及范围较广,而且发放的问卷包括体育参与行为和心理健康两个内容,在上述两类问卷的有效性判别时,必须考虑两种问卷同时有效的情况下在作为有效问卷进行分析,因此,在不同性别及不同职业的样本数量存在一定的不齐。 体育参与程度的界定标准在参照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为经常参加:每周1次以上;偶尔参加:不定期的每月1次以上;从不参加:每月低于1次。调查对象的体育参与行为情况见表1。 表1是将调查对象按照四大职业类别和不同性别初步统计出各群体的体育参与的程度情况。为更清楚了解不同职业和不同性别在体育活动参与程度方面的差异,按照职业和性别分别进行了细化分析见表2和表3。 2.1.1 不同职业类别的体育参与程度分析 由表2 可以看出4种职业类别间在体育活动的参与程度上并无明显差异。一个较为集中的趋势就是在4种职业群体中都表现为体育行为的偶尔参加比例明显高于经常参加。相关文献研究表明影响不同职业群体在体育活动参与程度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可利用的业余时间,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对体育锻炼的认识等等。本研究所调查的结果表明4种职业群体都有近30%的经常参加比例,但也存在着近70%偶尔参加群体。偶尔参加体育活动对身心健康影响还有待深入研究。同时也可以看到较为积极的一面,就是不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在4%-8%,这一结果显示出社会不同职业群体的体育锻炼和参与意识有所提高。 2.1.2不同性别群体的体育参与程度分析 为考察不同性别间在参加体育锻炼方面的差异,将1051名被调查者分成男女两个组别,分别考察其体育锻炼的不同参与程度组间是否存在差异。通过对男女两组别的数据比较,可以看出:在经常参加偶尔参加及不参加三个组别上男女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见表2)。 2.2 不同职业群体的心理健康水平分析 为考察本研究所调查的不同职业群体的总体心理健康水平,将不同职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与全国成人心理健康的常模的各维度的指标相比较分析,两者各维度的 t检验结果见表3。 在SCL-90的总均分分面,不同职业群体的心理症状自评的总均分虽然高于全国常模平均值但没有显著性差异,说明本研究所调查的不同从业群体的心理健康水平与全国成人的平均水平接近,但在躯体化和偏执两个维度上,本次调查的职业群体的均值均高于常模,且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躯体化主要反映身体不适感,包括心血管、胃肠道、呼吸和其他系统的不适,和头痛、背痛、肌肉酸痛,以及焦虑等躯体不适表现。躯体化均值高于常模显示出本调查所包含的管理、商业人员及企业员工存在着躯体上的不适感略强。同样, 偏执均分高也表明本调查的职业群体存在着思维易走极端、较易出现猜疑和敌对情绪。上述症状也应引起注意。 2.3 不同职业群体体育参与行为对心理健康影响分析 在体育参与行为分析过程中,除了参加体育锻炼的项目分析外,对身心影响较大的是体育参与的频度。即经常参加且有稳定的体育锻炼习惯,锻炼时间通常坚持几年或更长时间。与之相对应的偶尔参加体育锻炼,是指没有形成稳定的体育锻炼习惯,不定期的偶尔参与行为。有研究显示一次性参与的体育锻炼也会有即刻的心理改善效益,但这些即刻效益能否对包含感知、情绪、认知、自我等多种因素的心理健康状态产生影响综合状态产生足够的影响仍需考证。为考察不同的体育锻炼参与程度对心理健康所产生的影响,本研究将调查问卷中的“经常参加、偶尔参加、不参加”三个选项群体进行的统计分析。其中不参加的人数较少与另外两个选项的样本数量相差较大,本研究将不做分析。对经常参加与偶尔参加组的SCL-90的总均分以躯体化、强迫症等9个因子进行了差异显著性分析。结果见表4. 统计结果表明,两组总均分虽然偶尔参加组高于经常参加组但并无显著性差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与偶尔参与体育锻炼在心理健康的总体水平方面并没有显著性差异。但在人际关系和焦虑两个维度上出现了显著性差异,经常参加组的两项均值都低于偶尔参加组。表明经常参与体育锻炼对缓解人际关系和改善焦虑情绪具有明显作用。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3.1.1 本次调查的四类职业群体普遍存在着缺乏稳定的、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参与习惯,大部分人员处于偶尔参与程度,这一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为社会主流职业群体广泛参与体育锻炼创造有利条件。 3.1.2 本次调查的职业群体的心理健康水平与全国成人的平均水平相近,并无显著性差异,但在躯体化和偏执两个维度上,既躯体上的不适感略强、具有思维易走极端、较易出现猜疑和敌对情绪等症状。 3.1.3 经常性的有规律地参与体育锻炼,也就是具有相对稳定的体育锻炼习惯有助于改善人际关系,促进人际沟通,缓解焦虑等负面情绪。 3.2 建议 3.2.1 不同职业群体的心理健康状况影响因素很多,体育锻炼作为一个有效的心理健康干预手段,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锻炼行为作保障。 3.2.1 对不同职业群体体育参与行为与心理健康状况的内在关系研究还应细化到体育锻炼的负荷、参与项目等方面。同时,心理健康干预效果领域的研究如采用纵向的跟踪测试研究会取得更直接的量化数据,对研究的深入会更有裨益。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 1网络安全意识现状概述 众观国外网络安全意识培养与教育的各项规划和措施,我国网络安全意识培养的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具体的教育培养模式和实施措施。2014年2月27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作为国家安全未来发展的目标之一,也开启了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的里程碑。全国各地不断开展强化国民网络安全意识的主题教育活动,如北京确立网络安全日、国际网络安全大会召开、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全国各大企业开展的网络安全论坛、全国各大高校申办的网络安全新专业等一系列的措施都已经展现出我国在大力提升全民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努力提高全民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为了更好的推动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提升,我校在2014年首设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此前我们的专业培养目标是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侦查方向,多年的教学理念使得我们在开展相关专业学生教学过程中,为培养对象探索一种基本专业课程体系教育为优秀引导的网络安全意识培养模式,进一步深化专业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强化与养成,提升专业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的思维,同时对于创新相关专业的学生培养模式引出新内容新思路。 2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培养的重要意义 许多的调查数据表明,网络安全问题大多都是由于管理措施不力、安全配置不正确等网络安全意识不强的原因诱发,在多数情况下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再是技术难题而是安全意识问题。例如:很多个人网络用户使用的网络虚拟身份的密码设置安全系数过低,个人信息不慎重,网络浏览痕迹不清除不处理等基本网络安全保护意识缺乏。一个只认为管理和技术就可以安全实现网络安全的人不会在思想上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也就无法树立牢固的网络安全意识。而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与强化能够缓解和避免网络使用过程中安全威胁、安全隐患给人们社会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高校大学生是网民中特别的一类群体,他们获取知识信息量大且要求较高,作为年轻人,其贴近时尚,追求新事物,学习新科技,掌握新手段,领悟新知识都十分迅速,同时也是培养个人意识形态与习惯的最好阶段,高校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网络安全建设的主力军,也是未来网络信息的管理者与使用者,强化和提升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培养,提高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技能,会使得很多的高校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已经掌握了网络虚拟社会中的安全防范方法,拥有网络安全意识习惯,对于保护个人、企业、事业和国家的安全都有着十分必要的意义。 3依托专业课程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 3.1专业课程是大学生教学体系中的优秀重要内容 很多的高校开展教学过程中已经依据自身的培养目标建立了完善的教学体系,我校多年来已经形成了有着自身特色的教学模式,并针对各个专业制定了相应的培养方案,大多数专业的教学模式主要分为公共必修、法律知识、警务技能、学科基础、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等多个模块。其中专业课程是各系部根据行业对人才能力标准的要求选择开设的课程,这些专业课程的教学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优秀。随着近年来国际上众多国家对网络安全及其相关建设的重视,我们国家也更加进一步提出了加强“网络强国”建设的目标,与此同时开展全方位的制度、技术、文化、设施、人才等方面任务的实施。这为我国高等院校特别是对于院校中相关专业的发展也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方面。公安信息系是我校成立十多年系部,多年来一直设立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侦查专业,2014新设本科专业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教学要培养能在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关领域从事与预防网络犯罪、控制网络犯罪和处置网络犯罪相关的执法工作的应用型公安专门实战人才。在制定这些专业学生的培养计划时我们设立了《恶意代码分析与防范》、《网络安全技术与防范》、《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与监察》等专业优秀课程,这些专业课程的设立、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的实施不仅培养了大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实训能力等专业能力,同时也为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养成奠定了基础。其中《网络安全技术与防范》是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重要优秀专业课程,其在实现学生素能培养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教学目标定位以掌握网络安全相关技术为主线,强调实践应用型技能素质培养,在一定程度对于网络安全意识培养重视不够。为更好的依托专业课程教学过程强化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大学生网络安全优质习惯,我们将针对培养对象制定培养目标,不断努力探索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方法与措施。 3.2依托专业课程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方法 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是体系化过程,教师要依托专业课程这一优秀,加之课余时间开展一系列其它形式的活动,达到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目标。目标完成的主要方法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由浅入深的强化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有效的方法是将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所授课程中,其中《网络安全技术与防范》、《恶意代码分析与防范》等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一般分为理论教学内容和实训教学内容,授课过程中主要要求学生掌握网络安全相关技术理论知识外,在实训操作环节注重技术实际应用的理解和训练,通过理论讲授教学与实训操作训练相结合把难于理解的技术理论知识在实训操作训练过程中加深理解,从而通过整个教学环节由浅入深的强化网络安全意识。比如,我们在给学习讲解计算机操作系统策略篇配置过程上账户策略时,不但要求学习学习、理解和掌握账户策略在配置与使用在保护计算机系统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还要让学生真正理解“密码必须复合复杂性要求”或“账户锁定阈值”等内涵内容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 (2)针对学生兴趣加强宣传,组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教育宣传活动的展开是扩大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受众面的最佳途径。一是开展专题讲座;专题讲座可以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骋请校外或行业相关领域的专家主讲,以网络安全前沿动态、技术以及网络安全方面的精彩事件或案例,并结合最新发展的网络安全技术、工具使用、网络应用等方面知识开展专题式教育。二是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及意识普及活动,依据主题活动目标,通过问卷访问、演讲、海报、游戏、竞赛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提升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三是设立网络安全学习专题的网站,网站建立是新媒体形态下知识传播的良好方式,网站中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除了展示网络安全事件、普及知识,还可以介绍新技术、新动态,网络安全学习专题网站不仅给建立、维护网站的学生提供学习的机会,同时也给广大同学了解网络安全新事物,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搭建了平台。 (3)组织学生参加网络安全技能大赛全国很多高校或单位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网络安全技能大赛,如单兵挑战赛、分组对抗赛,这些是很多高校大学生都希望踊跃参加的一种课外网络安全类科技活动。通过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全国范围或省内各地高校大学生展开的网络安全技能大赛的过程,遴选、训练、指导参赛学生,在参加技能比赛的过程中能够培养高校大学生的实践创新意识、动手操作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网络安全技能等多方面素养。这些不仅能够推动高等院校网络安全专业学科体制和课程内容的改革,加强网络安全实践类课程体系建设,对于推动高等院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网络安全类专业技能人才,积极响应国家网络安全重点发展的战略规划起到重要的作用。 (4)成立网络安全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网络安全社团是在课堂之外有组织的一种开展教育群体性教育活动的基础,在社团中可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如网络安全知识研讨;组织网络安全知识竞赛;开展校园内网络安全知识调查;参加国家、省部级等相关部门、院校组织的网络安全大赛等多种多样的内容与形式,进一步培养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网络安全技能。网络安全学生社团是学生组织的团体性组织,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都能参与,同学们加入一个团队,集思广义,深入讨论。不但能加大学生学习研究的兴趣,而且能够扩大网络安全意识养成的受众面,让网络安全知识以快乐而又自然的方式在大学生活中传播。 4结论 现代社会的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环境下给我们网络安全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意识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培养和提高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掌握网络安全防范方法,养成网络安全意识习惯,对于保护国家、社会、个人信息安全,完善网络安全知识教育结构,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此为目标,全国各地高校都应该积极推进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探索新型的教育模式,开展丰富多样的方法和手段,应该将网络安全意识作为高校全体大学生培养的必备技能和基本素养。我们不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培养举措,也要研究适合我国高校大学生培养目标的方法和措施,并深入实施,不断探索,为我国全民网络安全意识素养的提高奠定基础。 作者:黄波 单位:辽宁警察学院公安信息系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学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论述 一、网络传播安全教育 想要提高在校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保护大学生的信息安全,主要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应该从根本上转变学生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观念,让他们在思想上对网络信息安全重视起来;其次,各大院校应该承担起网络安全教育的责任,在学生中间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做到让学生们知法、守法;培养学生信息辨别能力,能够识别网络上基本的真假信息,意识到在不能辨别信息真假的情况下,不要盲目传播。最终让学生有一定的网络安全意识、法律知识和辨别能力,从而能够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使有害信息失去滋生的土壤。 高校还应组织学生学习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课程,据统计,目前绝大多数的院校都有计算机课程,但是课程的学习重点一般都放在了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上,而对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却涉及较少。高校在开设计算机公共课程时,应该详细介绍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相关内容。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保证学生可以了解并且较为熟练地运用一定的网络安全技术,了解防火墙特点,会使用一些主流的防病毒软件,在使用网络时能提高防范,抵御病毒,自我保护。 二、应对网络攻击教育 有研究资料表明,大学生通过网络攫取他人隐私、盗取他人聊天账号、破坏他人电子文件等事件经常发生。大部分大学生认为“黑客现象”是正常现象,更有部分大学生对“黑客”非常崇拜,很羡慕他们高人一筹的技术,只有少部分大学生认为“黑客”的行为是犯法的,是不道德的。而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现象也日益猖獗,很大程度上威胁了网络安全。但是,由于黑客攻击行为所具有的隐秘性、随时性,并且很多黑客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界定值,所以,控制网络攻击行为仅仅从技术和法律上进行控制,力量十分有限。我们要从预防做起,从源头杜绝黑客恶意攻击行为。根据黑客自身的特点来分析,拥有大量丰富知识,掌握了较为高超的计算机技巧的高校大学生,有可能成为黑客的生力军。因此,各高校也必将成为网络安全教育和防范、治理黑客行为的主阵地。在生理发育逐渐成熟后,大学生逐渐注重自我展现,平等的网络平台为他们展示自我提供了可能。有部分学生在成功地进行了一次次的黑客攻击行为后,觉得利用从书本中学到的知识可以做别人做不到的事情,这样可以体现自身价值,使周围的人对自己刮目相看,充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一般进行网络攻击的学生,本身非常爱好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但是他们大多缺乏网络法律知识,网络法律概念模糊不清,他们认为网络就是自由发挥的天地,网络攻击只是网络世界的一些游戏手段,所以那些自认为技术高超的大学生不断地从事黑客活动,却不知道网络黑客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各高校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要增设网络安全教育课程,让大学生了解国家的网络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网络法律意识,防止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学校要开展各种网络安全教育活动,创造文明安全的上网环境,利用播音、展示墙、校园论坛、校园网等各种渠道,加大网络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谴责不良网络行为,使整个高校处于文明合法上网的氛围之中。在德育课程教育中,教师应培养大学生的网络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加强学生的品德修养、荣誉意识,提高大学生网络行为的判断力和自制力。培养学生辨别网络资源优劣的意识,不断约束自己,摈弃网络中的不良信息,充分利用网络中丰富的有利资源,使网络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所用,为学习服务,使得学生能够正确看待网络,合理运用网络。 三、网络求职安全教育 目前高校就业形势非常严峻,除通过传统的招聘会、职介等方式找工作外,大学生越来越热衷于网络求职,网络给大学生提供了更宽的求职范围,他们可以通过网络查看各地企业的招聘信息,也可以将自己的简历直接投放给有意向的企业,网络求职成为了大学生重要的求职方式之一。不过由于网络门槛低的特点,网络上充斥着虚假的招聘信息和陷阱,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这些都让社会阅历尚浅的学生难以辨别。另外,由于网络的安全性较差,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更有甚者,网络求职隐藏着诈骗钱财、骗色陷阱等犯罪行为。因此,高校学生在进行网络求职的同时,还应注重提高自身网络求职安全意识,以应对时代的挑战。 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各高校应该重视网络求职安全问题,在学生就业之前,对学生进行网络求职培训,引导他们辨别网络求职的真伪,遵守网络求职的规范和法则,引导他们思考网络求职中的法律问题。同时,通过学校宣传及培训活动,增强学生的网络求职安全意识,让他们不但要了解网络求职安全的内容,更要在实际的操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所以,学校可以在校内播音、展示厅、学校网络等媒介上展示网络求职安全的相关知识;还可以进行以“网络求职安全”为主题的主题教育或者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校园活动,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网络求职安全意识。最终能够让学生自觉地认识网络求职安全,努力消除网络求职中的安全隐患。 高校还应开展网络求职安全案例教学,网络求职安全案例教学对高校学生的网络求职有很强的指导性。因此,学生接触同龄人网络求职的典型案例,能够激发他们将案例和自己联系在一起,积极分析和探究真实案例形成的原因,使他们换位思考,加深他们对网络求职安全的认识。最终树立学生的自我反思意识,充分调动其独立思考能力,建立网络求职安全意识和自觉重视网络求职安全的习惯。 伴随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高校教学中又增添了新的课题,那就是网络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是高校教学不可忽视的,学校要不断创新教育理念和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树立学生的网络法律观念,培养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使其正确、合理、安全地利用好网络,也使得网络成为学生精神文化生活的新家园。 作者:王海峰单位: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探微 一、网络对大学生的危害 1.网络上瘾症近年来,出现了描述沉迷于网络的医学新名词———“网络上瘾症”,可见网络成瘾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它主要表现为网络关系成瘾、网络信息成瘾和游戏成瘾。患有“网络上瘾症”的大学生,其共有特征是与现实人存在沟通困难、人情淡薄、缺乏意识以及心情压抑等。游戏成瘾更是大学生,特别是男生的普遍现象。首先,网络游戏作为大学生的一种娱乐方式,对调节大学生紧张的学习压力是可取的,但由于一些网络游戏本身有持续性和无限性就使得学生们不得不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一些自控能力差的同学则容易陷进去,最终靠游戏来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游戏成为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 2.网络犯罪网络是虚拟的,网络的隐蔽性和不真实性让网络犯罪成为可能。大学生是高智商团体,对新事物接受快、思维敏捷、创造欲望强烈,但心理发育不健全、社会责任感还不强、受刺激时容易随心所欲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也许初衷并不坏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不负责的言论可能在不正确的引导下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 二、影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主客观原因 在充分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网络也给大学生带来了各种影响。其中,既有积极健康向上的影响,也存在着各种不利的影响,使我们大学生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影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因素有以下主要原因: 1.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大学生自身心理弱点是大学生网络安全存在问题的主观原因。由于安全意识薄弱,有些大学生使用网络容易受到影响,成为网络受害者。大学时期属于人生观念形成重要时期,由于大学生们缺乏生活经验,容易陷入主观境地,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规范指导,并让其形成自觉的安全意识。 2.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成了大学生的生活必需品,因此网络安全教育也应该纳入到学校的教学计划中。但目前高校的教学计划主要集中于网络的使用上,在网络安全教育上没有教材和教学规划,教学制度也不健全,在高校中没有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法律、道德和安全防范等方面缺乏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 3.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存在教学缺失虽然目前各高校都有对网络基础知识的教育,但主要集中在网络使用、信息获取、资源共享等方面,教育主管部门没用意识到网络安全遭到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对大学生安全教育还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据研究发现,大学生普遍感觉缺乏网络安全知识,也有较强的接受网络安全教育的愿望,但由于各方对于安全教育重视不够,活动开展少,导致大学生普遍缺乏在网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意识。 4.对网络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不强据调查,网络危险行为与学生的自身状况及学校环境有关,所以在高校网络安全教育中必须具有针对性,但目前的高校网络教育强调的是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普及,没有认识到学生的主体性需要,缺乏专门的网络安全教育。在调查中,62.78%的大学生认为自己缺乏网络安全教育,81.01%的大学生认为网络安全教育是有必要的,但高校现在并没有系统的网络安全教育,对网络安全知识的普及也做得不到位,只是抽象地介绍网络病毒的相关知识,没有介绍病毒的防治和处理,没有让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防范技能,没有介绍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没有让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意识并进而形成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 作者:肖亚龙刘新春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小议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路径 网络交往不必面对面地直接进行,无论相隔多远,都可以通过网络建立联系,比传统的联络方式更快捷和便利。在网络的世界里,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与他人进行交流,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发表观点。 过度依赖网络交往对大学生的不良影响 网络交往的平等自主、快捷开放,弥补了现实人际交往的不足之处,有力地推动了现实交往的发展,在现代社会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网络上信息良莠不齐,其虚拟性和身份匿名性等特征又能极大地助长了人们的侥幸心理与放纵心理,导致行为偏差。 (一)行为虚拟性导致大学生在现实世界里情感冷漠 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任何信息的真实性都应该受到质疑。网络交往缺少面对面的接触,仅通过文字、图片等信息符号来传递表情、语调语气和肢体动作等,这样容易隐藏或者放大自己的真实情感。同时,网络中行为往往缺乏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进而造成大学生对自己的现实生活也抱有无所谓的态度,懒得与现实生活中的其他人进行情感交流。此外,个别大学生过度依赖网络交往,将虚拟网络中所形成的人际关系取代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在网络世界里迷失了自己,造成现实生活中情感冷漠,行为出现偏差。 (二)身份匿名性导致大学生在网络世界里的行为容易过激 近年来国家一直倡导与力推网络实名制,但是事实上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对于网络的管理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所有人都可以出于任何目的来扮演各种角色,在现实世界被压抑的诸多情绪往往在网络世界中恣意发泄。大学生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可以尽情发挥自我想象,展示自我个性,追求自我超越,体验自我成功。这种无拘无束,随心所欲的自我表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大学生培养独立的个性,但是网络对上网者身份的隐蔽性缺乏有效监管从而导致了许多不良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2012年底,南京大学一名大三学生,发表了一篇名为《如何通过入侵老师邮箱拿到期末考卷和修改成绩》的日志,在人人网上疯狂转发,差点就触犯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个别大学生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的个性或者希望能一鸣惊人,于是利用互联网随意制造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为了得到世界瞩目而不惜做出损害别人数据、破坏他人网站,侵入别人系统等过激行为。 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的探讨 (一)建设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一是构建有特色的校园网络平台,以“大学生最感兴趣的”和“大学生所必须具备的”这两点为前提,为大学生提供健康、积极的网络文化内容,充实校园网络平台中的各个板块,通过营造宽松、便捷、平等、规范的网络平台,给予大学生自由健康发展的最大空间,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和校园文化。二是利用微博加强与学生的互动。截至2012年底,我国微博用户约为3.09亿,网民中的微博用户比例达到54.7%。高校的各职能部门、专业教师和辅导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现在微博的巨大影响力,妥善利用微博传递正确、准确的信息,在充分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利用微博与大学生进行实时互动与交流,了解学生所想,重视并及时解决大学生在微博上暴露的各种问题。三是清理校园周边违规网吧,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网吧是社会、学校和家长监管最难触及到的地方,也是学生最容易接触到有害信息的地方。个别网吧经营者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为学生们浏览色情、暴力等网站大开便利之门,纵容他们沉溺于网络世界,致使一些意志力不坚定的大学生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学校应该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加大对违规经营网吧的整治清理力度,净化大学校园及周边的网络环境。高校还应该为大学生在校内上网创造便利条件,尽量减少他们到校外违规网吧的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周边违规网吧中的有害信息侵蚀大学生身心的机会。 (二)通过全面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自身安全意识 1、丰富网络安全教育内容,达到教育的目的 一是通过教育,规范大学生在网络上的行为。大学生在利用网络进行交往的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只有通过加强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才能使大学生正确认识网络,全面、理性地看待虚拟的网络世界,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因此,要加强引导和教育,尤其是侧重于对待网络的正确认识和对具体网络行为的引导,提高大学生的明辨是非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是通过教育增强大学生在网络世界的责任感。网络世界虽然有利于大学生开阔视野,接收新资讯,与世界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但是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步成型的重要时期,对复杂的网络信息缺乏真伪良莠的识别能力,也很容易冲动和偏激。因此,很有必要增强大学生在网络世界中的责任感,使其意识到自己在网上的一言一行对他人有着不可规避的责任,一方面要对网上流传的信息进行甄别,防止虚假信息对自身带来伤害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抵制虚假信息,不能制造虚假信息或者不负责任的言论。 三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学生人际交往能力。健康的心理有利于身体的发育,有利于人格的健全,有利于人际关系的改善。大多数学生沉溺网络世界是由于惧怕现实中的人际交往,或者在现实的与人沟通交流的过程中遭遇挫折。他们在人际交往中会出现种种障碍,例如害羞、自卑、恐惧的心理变化或者口吃等等语言障碍。因此学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心理教育和咨询辅导的作用,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辅导,及时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培养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与人交往的自信心和能力。 2、创新网络安全教育形式,落实育人的目的 一是高校应对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进行全方位地培养,即要求学校在安全教育课程中要给予网络安全固定的课时专章讲授;计算机专业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时,也要适时地融合网络安全知识;非计算机专业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也要把自己了解到的有关网络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时地告知学生;辅导员老师要利用和学生接触的机会或者以召开主题班会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网络安全教育;高校的学生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更要切实做好网络安全教育与宣传的领导、组织、督促等工作,以达到全方位育人的效果。大学生只有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的得到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才会在上网时自觉尊重网络行为规范,有效保护自己的身心财产安全。 二是对个别“问题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干预。创新网络安全教育形式,对个别“问题学生”,要根据其具体的成因与严重程度,分别建立个人档案,与个别学生保持密切联系,时时了解学生心理情况,解决学生心理上的某些问题,加深他们对网络虚拟性的认识,引导他们以平常心对待网络世界,把注意力转移到丰富生动的课堂学习与多姿多彩的现实生活中来。并且高校教师要善于运用网络通讯工具,创造方便快捷的心理咨询环境,例如运用微博、飞信、微信等等快速时新的通讯工具,非常及时地与大学生近距离接触,了解他们遇到的各种困扰,消除心理问题的不良后果。(本文作者:肖燕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研究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当前大学生重要的信息获取渠道、交流沟通桥梁和休闲娱乐平台。近年来,网络安全事件频频发生,2016年的“徐玉玉”事件拉开了国家对于大学生网络安全高度重视的帷幕。2016年4月19日主席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回顾近年来国内关于网络安全教育的研究,大多是从网络安全教育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行的研究,学者们认为目前我国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要存在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3-5]、教育内容陈旧[5]、教育形式单一[5]、网络安全教育管理机制不健全[6]等问题,认为高校必须健全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机制,[4]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7]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8]相对于国内的研究,从主客观需求出发的实证性研究极少。因此,本研究将以南京地区的高校为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一、对象与方法 调查于2016年10-11月进行,采用匿名、自填、送发式问卷的调查方法。研究对象为南京在读大学生,来自6所综合性院校,每个学校调查200人,抽样方法为定额抽样,要求各校样本男女学生数、各年级人数相近。调查问卷为自制问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网络系统安全情况、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事件、网络安全教育。研究根据被调查对象所存在的网络安全行为与意识的相关问题而判断的网络安全教育必要性定义为客观需求,将被调查对象自我觉察到的需求定义为主观需求。研究中以被调查者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正确率来判断客观需求,以被调查者目前获取网络安全信息的途径、网络安全专题教育的必要性、对于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的评价和期待的网络安全教育形式反映主观需求程度。问卷调查数据采用SPSS软件进行录入和分析,主要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卡方(X2)检验,检验水准α定为0.05。 二、结果 1.被调查者基本情况。被调查者中男生略多,占50.7%,大一、大二年级的偏多,分别占27.9%和28.4%;工科生和文科生偏多,分别占38.3%和27.8%,如表1所示。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大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平均使用网路的时间超过3小时,被调查大学生的上网目的由高到低依次排列:学习67.2%、观看网络视频62.1%、网游戏等娱乐活动51.3%、购物50.2%、新闻浏览49.8%、交友40.3%、生活信息浏览35.4%、工作17.0%。2.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客观需求。(1)网络系统软件安全维护行为在被调查的大学生中,分别有37.8%和27.6%的学生“偶尔”或“从不”在网上下载文件或软件时杀毒后再使用,卡方检验提示:性别和专业性质在网络系统软件使用的行为选择上有较大差异,男生和公安类学生在网络系统软件的使用中更偏向选择安全维护行为,如表2所示。表2被调查者在从网上下载文件或软件后是否杀毒再使用的情况(%)(2)网上支付安全行为几乎所有对象(95.3%)近一年有过网上支付行为,其中分别有26.3%、22.3%和21.8%的对象使用公共场所无密码WIFI进行网络支付、没有仔细辨认支付页面的网址和使用公共计算机网络支付后没有及时消除上网痕迹等行为,卡方检验提示:年级和专业性质在网络支付信息的行为选择上存在偏差,大四和工科学生更注重网络支付的信息安全,具体如表3所示。(3)邮件接受安全行为对于垃圾邮件的处理,过半数的被调查大学生会选择“设置垃圾邮件过滤”(56.3%)或者“看过发件人和主题后,判断是垃圾邮件的话,手动删除”(54.8%),只有少部分人会选择“拒收不明来源的邮件”(30.9%)、“为防止收到垃圾邮件,不轻易公开自己的私人邮箱”(26.3%)、“将发现的垃圾邮件标志为广告邮件”(19.2%)、“向邮箱的运营商举报垃圾邮件”(16.8%)或者“专门准备一个专门邮箱用于各类网络会员注册用”(13.4%),还有3.9%的被调查者没有采取过以上任一措施。卡方检验显示:性别和年纪对被调查者的邮件接收行为没有明显差别,专业性质对其有明显差别,公安类学生的邮件接收行为安全性更高,如表4所示。3.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主观需求。(1)目前网络安全信息获取及评价大部分的被调查大学生从网络(85.5%)、同学/朋友/家人(48.1%)、电视(45.6%)获取网络安全信息,只有少部分的人从报刊(28.1%)、手机短信(27.9%)、专题讲座(26.1%)或专业培训(8.7%)。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学校的网络安全教育做得“非常到位”和“比较到位”,分别为11.4%和54.1%,但仍然有近三分之一的人认为所在学校的网络安全教育做得“不太到位”和“很不到位”,分别占31.8%和2.8%。(2)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的必要性绝大多数(90.2%)被调查对象认为高校有必要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教育,分别有40.0%和50.2%的对象选择“非常有必要”和“比较有必要”,而选择“不太有必要”和“完全没有必要”的比例仅分别为8.5%和1.3%。卡方检验提示:性别、年级和专业性质在高校网络安全教育需求有明显差别,女生、大二和工科学生对于网络安全的教育需求更大,具体如表5所示。调查还显示,被调查大学生认为有必要的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的形式由高到低依次为:专题讲座61.3%、课堂教育42.3%、座谈会41.6%、宣传折页发放39.3%和主题班会39.2%。卡方检验提示:性别、年级和专业性质的差异性较小,大多没有统计学显著性。 三、结论与建议 1.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客观需求度均较高,高校需更加重视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工作。从客观需求看,半数以上的被调查大学生使用网络的时间超过三小时,上网的目的多集中在学习、观看网络视频、网游戏等娱乐活动、购物、新闻浏览,有37.8%和27.6%的学生在网上下载文件或软件时“偶尔”或“从不”杀毒后再使用。几乎所有对象(95.3%)近一年间有过网上支付行为,其中26.3%的对象使用公共场所无密码WIFI进行网络支付,大学生在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上仍然存在较高的不安全行为选择,这意味着高校网络安全教育有着非常迫切的客观需求。另一方面,从主观需求看,绝大多数(90.2%)被调查对象认为高校“非常有必要”(40.0%)或“比较有必要”(50.2%)开展网络安全教育,而仍然有近三分之一的被调查大学生反映学校的网络安全教育做得“不太到位”(31.8%)或“很不到位”(2.8%)。这说明,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学生大量需求没有得到满足,高校应该更加重视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提供及时、多样的网络安全教育服务。2.多种形式并举,全方位满足高校学生的健康教育需求。在网络安全教育形式的必要性调查中,选择比例都接近或超过4成,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不同的网络安全教育形式都有一定的主观需求,高校在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时需要根据学生的需求,采用多种教育形式开展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例如充分利用行政手段,通过各种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利用教育手段,通过安全学术研讨会、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讲座等进行安全教育;利用学校传播媒介、舆论工具等手段,通过校刊、校报、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进行安全教育,[9]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种类的教育体系。3.丰富网络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大学生网络素养和能力。随着网络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互联网充斥着虚假、诈骗信息,但从调查结果看,大学生缺乏获取网络安全信息的正规途径。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网络系统安全知识和网络权益相关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开设网络安全教育课程为大学生提供专业的知识培训,培养大学生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基本素养和能力,拓宽大学生获取网络安全信息的渠道和方式,培养大学生辨别网络虚假信息的能力,帮助大学生树立网络权益防范和维护意识,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规范大学生网络安全行为。本文系2016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项目“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与行为研究———以南京高校为例”(SZDG2016037)的部分成果。 作者:张春柳 张艺璇 周建芳 单位:南京邮电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网络经济的发展,一些过度消费大学生的不良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在高校当中不断扩展业务。大学生在即时消费满足的诱导下,随时都可能在“高利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因此,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与提升思想道德教育水平在大学生网贷这一问题上,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网贷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现状 虚拟性作为互联网的优秀性质,使得当今的网络使用过程明显具有自由性和隐秘性特点,以至于部分畅游虚拟网络中的高职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即时享乐,追求新鲜刺激在网上人身攻击、互相谩骂、虚荣拜金、过度消费,以及推崇享乐主义等等。这一系列的现象不仅让当今的大学生在网络世界上摒弃了自己的社会身份和时代责任,降低了自己的道德底线,扭曲了自己的人生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削弱了自己人身安全的防范意识,还导致了网络犯罪几率增长,让原本混杂纷乱的互联网环境更加恶化。 二、大学生网贷行为的社会心理分析 1.追求即时满足。大学生追求的物质生活,希望今天可以透支明天的收入,来提前享受,这一心理是如何落实到过度消费的网络借贷,以致于借贷金额已远远超出了自身的偿付能力呢?下面举例说明。李某作为一个每月只有800元生活费的农村大学生来说,在一个节俭朴素的传统家庭环境中,很多物质需求并不能即时满足,本身就具有物质匮乏的心理的李某,在大学这个群体环境中具有可以对比的对象时,这种无法满足的物质欲望愈演愈烈。当李某面对网贷可以为他支付他目前想要的苹果手机,但是负债可能超越他自身的偿付能力,李某没有被理性叫醒,并幻想在未来也许自己会有一个好的赚钱的方式,并补上这个“窟窿”,从而得到了梦寐以求的诸多商品。借贷消费最大的特点就是鼓励消费,并超出目前消费能力的范围,被认为现在所享受的金钱,在未来的几月或几年的时间内,平均受到的支付金额与目前金额相比,被打了很大的折扣,出现了偿还总额翻倍,但是分期偿还金额大打折扣,从而给了借贷者一种被优惠的感觉。这种即时就能拥有商品的满足感可以解释为,人们情愿支付贷款的利息,却不愿意在久远的以后为了需要的商品而存款。 2.互相盲目攀比。由于大学生们的出身、家庭背景以及地域的不同,消费能力的高低不等也在所难免。处于社会价值观与人生价值观尚未完全稳定时期的大学生,很容易产生盲目攀比的心理现象。大学生这一没有固定社会经济来源的群体,大多数还在受父母供应消费,他们的消费能力也在一定的范围受到限制。一旦在他们眼前出现“零首付”“无手续费分期”“款项秒到”等噱头的网贷服务项目,他们就很容易被诱惑而贷款,从此看似满足的攀比心反而进入了一个周而复始的漩涡,享受其中却无法自拔。 3.高估自己的偿还能力。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中,虚荣的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散发着奢靡华丽的光环,一些追求物质和崇拜金钱的大学生,在消费过程中很容易冲动,这也给了网贷一个广阔的市场契机,因为网贷的便捷性而深受大学生群体青睐。大学生并不觉得自己没有偿付的能力,但事实他们并没有真正稳定的经济来源,为了“花未来的钱,圆当下的梦”,对未来的收入也是充满幻想而不切实际的。 三、如何解决大学生网贷出现的问题 1.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面对网贷对大学生带来的盲目攀比,冲动消费,无力偿付这些负面作用以外,网贷的出现对大学生创业,助学助贫也有一定的正面作用,这一作用可以减少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顺利毕业,还可以鼓励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进行自主创业,不仅有利于培养社会经济型人才,培养大学生独立自强的意志,还能让大学生有计划的去理财偿付贷款,提升大学生的责任感和诚信感。基于此,笔者认为,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桥梁,很多大学生的是非观价值观并不完善稳定,需要校方呼吁改善社会不良风气,加强社会价值观与人生价值观的深入教育,需要家长们对孩子们悉心教导,提升大学生的道德使命感。因此,校方和家长们应进行教育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与孩子们热心交流,倾听孩子们的心理需求,防止恶行的发生。 2.加强对网贷服务的规范与监管。网贷在社会中的业务扩展,缺乏法律规范与监管。作为市场经济近年来的新生事物,法律的制度无法实时规定,因此,网贷公司的存在与经营,所受到的法律约束不够完善。当然,利用法律边缘空隙来隐秘经营,混淆网络公司和网贷的性质,在工商监管部门允许的经营范围之内,网贷公司在没有“借贷”这一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仍然借助电子商务的形式继续推广贷款业务。假使网贷公司意识到了经营范围受到法律限制,仍然采取规避的方式,法律必须对网贷公司的经营资质进行规制。如果不对网贷进行规范和监管,制定条规,必将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错乱。 3.对学生网贷进行管制。为了保护大学生的安全权益,减小大学生网贷所承担的风险,校方应把控网贷事件,严格审核网贷款项目的用途,力求款项明细,对学生的借贷要控制金额范围和用途范围,征求父母同意并提供父母同意证明的前提下,由贷款公司经由学校审核再将款项打给学生,杜绝个别学生借助网贷进行过度消费或冲动消费,以防止学生因无法偿付巨额贷款而导致的种种悲剧事件。 4.限制大学生可贷款额度。网贷存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数额越大,风险也就越大。由于网贷市场现在缺少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制约,没有统一管理的信息平台,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多种渠道贷款,其额度无法限制。倘若大学生无法承担过高的偿还额度,便会出现诸多意想不到的继发恶性事件。因此,必须限制大学生借贷的额度。 四、高职院校开展网络安全教育的时代价值 1.高职学校承担着建设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职责。学校是国家寄托未来社会新接班人的枢纽,作为社会新接班人理应具有高度的国家安全意识及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意识包括对互联网技术技能的认可,学习并参与到互联网活动中,并在活动中维护良好互联网环境的义务与责任相互辅助等等。在教育大学生行使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在引导着大学生的道德观念,社会价值观和人生价值观,这是当今学校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必要性和使命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新生代力量,积极自觉维护网络安全,认真学习思想政治课程,拥有时代的使命感、民族自豪感与社会的责任感,是更好地建设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和网络环境的必要前提。国家需要的不仅是技术型人才为经济建设添砖加瓦,更需要素质型人才为社会建设奠定基石。因此,高职院校承担着推广并加深网络安全意识教育的职责 2.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数年来的思政教育活动的发展,以培养素质人才为首要任务,这一教育工作成为高职院校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精神教育。但是,由于学生素质存在着差异,办学模式的多样化,课程更加重视操作实践,即使高职院校在不同程度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意识的教育,但是由于对网络安全意识的不同认识,使得部分学生并没有深刻认识到学习的必要性,导致在实际当中,学生对个人主观的想法过于偏激,把个人利益放在了重要的位置,而没有将个人的价值观与网络安全联系在一起,在这种现状下,确保网络安全意识深入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当中,不仅关系着学生个人在社会中的追求与发展,还关系整个国家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也是强化社会发展稳定的坚实基础。 作者:钱伟 张诺 白其安 单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现状 现代大学生接触网络时间长,对于网络的依赖性日趋严重,自制力已严重不足,网络道德更是薄弱,不能在虚拟的世界里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互联网的普及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有很大的影响,对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更是存在着较大的影响。对于虚拟世界的沉溺,使其逐渐丧失对现实社会的判断力,丧失决断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没有存在感,大学生网络教育的缺失让大学生不能正确有效地使用网络。 (一)网民比例大,安全意识薄弱 据调查,在中国1700万在校大学生中,网民所占比例高达95%。不置可否,网络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很多大学生热衷于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等,虚拟的环境给人一种安逸的错觉,导致当代大学生安全意识薄弱。据不完全统计,40%以上的大学生每天使用各种聊天工具和陌生人聊天,安全意识薄弱,致使个人信息泄露。同时对网络产生严重的依赖性,影响自己对现实生活的判断。对网络充斥的“色情”、“暴力”、“血腥”等不良言论、视频、文章等,很多大学生习以为常,道德观念模糊,网络安全教育的缺乏,使其无法较好地对现实与网络进行区分,不清楚自己所做的是对是错,是非观模糊,所以网络引发的大学生违法事件频发。 (二)上网时间长,接受信息不分类 现代大学生接收信息渠道多样,网络信息的搜集占据很大比例。据统计,50%的高校学生有个人电脑,其中60%的大学生每天上网时间超过三个小时。很多大学生选择玩网络游戏、聊天、看新闻等娱乐方式,网络新闻本身具有传播快,真实性有待考证的特点,而高校学生在接收其的时候不顾及他的真实性,不经过思考盲目相信,盲目宣传,使其在不经意间做了谣言的推动者,做了触犯法律的事,此类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现代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不得不引起重视,引发人们的深思。 二、网络安全问题对大学生的危害 互联网的普及是有两面性的。首先其快速而直接地架起了个人与世界之间的桥梁,同时自由开放的环境也让人滋生侥幸心理、报复心理等不良心态。由于网络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迅速等特点,使得当今青少年在网上不顾真实性大胆地发表各种言论,并以伤害他人为目的任意诽谤他人,辱骂他人,在“网络”这个大染缸里难免混杂很多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潜在因素,导致现代大学生沉浸在虚拟世界里,意识不到责任,严重者直接影响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判断力。 (一)社会责任感不强,道德意识薄弱 根据报道显示,绝大多数大学生有贴吧号、微博、QQ空间等,所以其完全可以在虚拟世界里面匿名地自由发泄,长此以往,使其的社会责任意识越来越薄弱,不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到底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影响,慢慢滋生报复社会,引起社会恐慌的错误想法,同时长期的“网络浸泡”,让其对网络黄色、暴力的司空见惯,使其网络道德逐渐缺失,这样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也不利于其人格的健全。网络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方式,一定的隐蔽性,使其直接地表达个人观点,阐述意见,使得当代大学生个人主义较强,集体意识薄弱,出现较多只顾及自己,漠视他人感受的大学生群体。网络上出现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言论也将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判断,影响其对周围世界真实的感知,使其活在虚拟世界无法自拔,均是对大学生的身心发展不利的。 (二)自我保护力不够,盲从盲信严重 网络是一个具有平等性、开放性、丰富性、复杂性的平台。首先,互联网聊天方式多,网络聊天迅速,滋生出一个新的名词———网恋,大学生对爱情往往缺乏判断力,对“高富帅“”白富美”抱着幻想的青少年们往往在网友见面时出现很多上当受骗的情况。其次,由于网恋使其恋爱观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旦脱离网络,便难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安全感和归属感,这种不正确的恋爱观将会对大学生身心均造成伤害。在网络中往往只在乎个人感受,在现实生活中便难以融入集体中。其次,青少年在此阶段是思想从稚嫩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一旦偏离正常的轨道,便容易出现极端的情况。网络黄色信息泛滥、色情事件频出、暴力活动常见,大学生此时没有较好的自我保护能力,不能正确区分什么是对自己有益的,什么是有害无利的,致使其盲目学习,成为不良信息的推广者,高校多次出现不道德行为,高校学生在网络中不经意间触犯法律自己也毫不知情,网络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在网络上盲目地追寻刺激,寻求一时的快感,心理出现扭曲。 三、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对策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青少年的发展直接影响国家未来的走向,当今属于信息化世界,高校学生频繁地接触网络,青少年网络安全问题频发“,网络污染”“,信息污染”等问题一再被提出。所以网络安全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如何提高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是现在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从学校做起,增强网络安全教育 学生始终更多的时间是在学校,所以学校应该弥补这一板块教育的空白。良好的教育能够使大学生增强自身的判断力,正确面对网络上出现的各种信息,能够选择对其有利的,引导其正确使用网络,提高责任意识,引导大学生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最为主要的是能够抵制网络的诱惑,不沉溺于网络,不盲目学习,盲目接受,能够将自己的时间与精力正确地分配。当今社会,高校较为注重专业课的学习,往往忽视了网络安全教育,进行有效的网络教育,能够使高校学生的人格更加健全,更能有效地投入到工作生活中去,使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所以,我们不能忽视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教育,在经济全球化,生活信息化的现代社会里,网络鱼龙混杂,一旦缺乏这方面的引导,网络犯罪现象必将越来越严重,种类越来越多。 (二)从家庭内部做起,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家庭环境是青少年成长成熟的必要因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能够引导当代大学生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如果父母关系不和谐或者家庭矛盾激烈,并且大人有着过分的个人意识,家庭不民主,会使大学生心理压力更大,负荷更重,更加沉溺网络无法自拔,从而荒废学业。父母需要合理地引导孩子正确上网,提高孩子自己的安全意识,营造一个绿色的上网环境,使孩子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摆正自己的心态,正确对待网络与虚拟之间的差别。 (三)从网络建设抓起,还学生一个绿色上网环境 不置可否,网络是不能摒弃的,它的出现拉近了世界人民的距离,加快了社会的发展,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程,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均带来了便利。可如今出现了很多不良商贩,大量建设黄色网站,大力开发暴力游戏,大量发表垃圾信息,大肆推广不良言论,混淆视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社会发展。与此同时网络上出现大量黑客,盗取他人信息,窃取机密文件,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其中不乏大量大学生。大学生现阶段处于思维活跃的时期,接受信息速度快,如果不能有效地利用网络这一资源,身心均会受到扭曲,有些大学生也热衷于“黑客”事业,盗取他人信息,严重者窃取商业秘密,并且乐此不疲,完全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如果给大学生一个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那么高校学生便能合理利用互联网,最终通过网络这一手段充实自己,为未来打好坚实的基础。当然,国家应当加强网络的法制建设,一旦规范了上网环境,清除了网络垃圾,那么高校学生必然向着健康的方面发展,正确利用互联网,进行有效的学习生活,真正成为时代的弄潮儿,同时避免了网络犯罪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兴旺,文化的传承。青少年的发展就意味着国家的发展,青少年的未来就是国家的未来,现如今信息化发展迅速,网络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只有从青少年抓起,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让当代大学生合理安排时间,合理规划生活,最终能够合理利用网络,合理开发网络,这不仅有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走向。于国家,于社会都是有利的。现代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有责任与义务充分意识到网络安全隐患,在经济全球化,网络快捷化的浪潮里,不被外界因素迷失本心,努力做到规范上网,不触犯法律法规,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作者:张珍瑜 单位:重庆师范大学数学学院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当代大学生网络安全与科技道德的关系研究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遭受着网络安全问题的困扰,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不过本文认为网络安全教育的侧重点不应只放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上,而更应该约束大学生的技术行为,提高科技道德水平,从而预防大学生通过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词:信息安全;技术道德;约束;对策 1 W络安全对当代大学生的重要性 1、网络安全的定义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能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网络安全的中心内容是信息系统的安全,即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即系统信息安全、信息传播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系统信息的安全主要涉及网络硬件方面的安全,包括物理环境、设备、媒体等方面的安全。信息传播和信息内容的安全多涉及软件方面的安全,也是和大学生网络安全更为紧密的部分。 2、全面认识网络信息安全对大学生的意义 在网络信息传播和储存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不安全因素,这其中对大学生危害最大的是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这也是许多教育工作者一直提及的问题。虽然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比较突出,但并不是网络安全问题的全部。实际上由于网络犯罪隐蔽性较高,再加上学校教育的侧重点的偏失,因此很多大学生认为网络安全就是指网络信息安全,他们没有感受到自己的网络信息有什么不安全。据有关调查显示只有1.4%的学生有过QQ号、MSN号、网银账号被盗的经历,90.2%的学生认为没有人企图对他们实施数据盗窃。所以,他们想当然地认为网络安全问题不是普通大学生要注意的事情,网络犯罪分子只会对机密性文件、银行账户和其他价值较高的数据下手,而对普通大学生的信息数据不感兴趣。但是事实的状况并非如此,根据《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一年中遇到过网络安全问题的网民比例高达74.1%,影响总人数达到了4.38亿,这其中年龄在19-29岁的人群占总人数的29.5%,而这一群体的绝大多数恰恰是在校大学生。所以,这样不难看出针对大学生的网络安全问题就在我们身边,并且需要我们马上应对和解决。[1] 而针对大学生群体的网络犯罪的方式方法也是层出不穷,除了通过技术手段直接窃取个人信息,再进行后续欺诈行为的犯罪外,还包括使用手机恶意软件在用户不知情或未授权情况下,通过自动订购收费业务、拨打收费声讯电话、偷跑流量等方式,为自己谋利;使用假冒网站/诈骗网站通过伪装成正常网站,以抽奖等方式骗取钱财;以网络中介服务平台的名义进行高利贷业务;开设网络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或利用赌博的名义骗取钱财等。这其中大部分都是利用了网络安全漏洞进行窃取或者骗取个人信息来实现犯罪目的的。因此,大学生必须全面认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要单纯地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并非机密,犯罪分子不会感兴趣,因而就放松了警惕。事实上,犯罪分子获得个人信息不是目的,它只是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大学生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够保护好自身免受网络安全问题的困扰。 2 大学生网络安全与科技道德的关系 1、大学生网络安全与科技道德的关系 科技道德是调节人们所从事的科技活动与自然界、科技工作者与社会以及科技工作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科学活动中从思想到行为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从科技道德的定义中不难看出科技道德所要约束的主体是从事科学研究或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或群体,而对象是科技本身。通过定义可以推断出违背科技道德的后果:科技一旦不被正确地使用,必将产生恶劣的影响。科技发展必须重视伦理规范,以弘扬科技的正面效益,扼制其负面影响,更好地为人类造福。从这一点来说,科技发展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一切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科技活动必将遭到人们的异议、反对,被送上道德法庭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2]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拥有一定量的知识储备和思想基础,是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同时也代表着最先进的流行文化。网络既是流行文化的组成部分又肩负着传播流行文化的任务,是大学生最喜欢的媒体之一,它有时甚至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大学生的思想。 由于网络文化具有多元性、开放性和自由性,网络的发展,加速了各种文化之间的相互吸收、融合,使其在广泛传播中得到发展。网络文化无形中影响了大学生的各种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也容易使一些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渗透到大学生中,破坏他们已有的思想、价值和文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在虚拟空间难免发生改变,在没有形成稳定的世界观和独立价值判断能力之前,如果没有适当的引导,就会处于寻求新鲜刺激的心理状态,从网上获取和传播各类信息,导致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和不良信息的传播,对大学生社会化产生不良影响。如果缺乏清醒认识,久而久之,就会导致道德意识弱化、价值判断能力弱化,进而产生道德危机。而这种道德危机如果存在于一个拥有一定网络技术储备的大学生身上极有可能促使他走上破坏网络安全的犯罪道路。所以,网络安全和技术道德之间存在着联系。技术道德是网络安全的前提之一,拥有良好技术道德的大学生断不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仅如此,他们还会利用所学知识维护网络的安全稳定,防止网络信息泄露。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的同时一定也要做好技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尤其是对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要关注。只有约束了不正确的技术思想才能从真正意义上阻断网络安全问题发生的根源。 2、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技术道德水平 (1)将科技道德课程纳入专业教育体系 要将技术道德教育与本学科专业教育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将正确的科技伦理观阐述给大学生,帮助他们构建出完整的技术道德体系,从而让他们更好地了解科学的社会逻辑,掌握辩证看待科学事物的能力。大学在专业课程设计中要突出提高技术道德层次的目标,在基础理论教学内容里,要努力将设计目标同专业技术应用进行相关结合,利用科技道德教学,学习优秀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的道德品质,这些有助于学生调整只注重技术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社会文化价值的思维方式,引导学生从伦理道德的视角看待科技活动,正确理解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真与善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3] (2)将科技道德教育纳入思想道德课程体系 扩充德育教育的内容,将生命伦理、生态环境伦理、信息 网络伦理、科研学术伦理等科技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纳入大学思想道德课程内容体系。改变传统的道德教育体系,在教授科技道德课程时要能够从“人与人的关系”逐步转变为“人与科技与人的关系”。另外,还要将科技伦理、技术道德和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相结合,通过安全教育反作用于科技道德教育,预防科技犯罪。 (3)优化第二课堂,通过校园文化发展促进科技道德建设 利用已有的校园文化基础进行科技道德建设。加强科技道德教育和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科研与学术研究的氛围,整顿学术规范,重申科技伦理底线,大力宣传科技史上著名科学家的高尚品德和科学精神,批评在日常学习、学术活动和科技活动中不道德的行为,充分认识不良科技道德和科研作风的严重危害。 利用大学生参加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科技实践活动的机会树立优秀示范个人或单位,将伦理教育同学生培养的各个环节相结合,充分发挥科研实践的功能和实效。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科研实践,可以有效摆脱单纯地理论灌输,得到最直接的教育。 另外,除了科研实践还可以开展一些专题讲座、名人讲座,从而营造出浓厚的科技伦理氛围,强化榜样形象的熏陶作用。 (4)健全科技道德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教育系统本身的监督作用,利用报纸、广 播、电视、网络等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人们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和科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倡导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将道德教育、道德自律与社会舆论、法律约束紧密结合起来。 总之,加强大学生科技道德素养教育,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条件之一。大学生科技伦理道德危机状况,更加突显了加强科技伦理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科技伦理道德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高校德育的全新课题。建立大学生科技伦理危机有效防御机制,加强大学生科技伦理道德教育,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伦理责任感,推动大学生的思维创新,促进大学生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有机融合。 作者简介 杨庆(1987-),男,汉族,辽宁大连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硕士,学生处干事,助教,研究方向:学生信息化管理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技术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学校、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关键要素,随着电脑与手机的普及,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针对现代网络安全问题,大学设置了专门的网络安全教育课程,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网络观。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现代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了人们最依赖的存在。但是在网络使用中,各种违法现象不断发生,网络犯罪也成为新的犯罪方式。因此,大学校园设置了专门的网络安全教育课程以帮助学生提高网络辨别能力,有利于学生更好地利用网络技术。但是,在实际的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课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现状 现代高校普遍设置了网络安全教育课程,由专业的计算机教师进行讲解。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发现,大学生并没有更好地掌握网络安全教育的相P内容,学生在网络使用中遭遇诈骗、病毒感染、非法入侵现象依然很多。这就说明高校的网络安全教育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甚至在有些学校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从学生学习的内容上看,很多专业教师不知道这门课程应该讲什么,而将其变为专业性的计算机学习,导致网络安全教育效果不理想。 二、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1.网络安全教育内容落后 现代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存在严重落后、跟不上潮流的问题。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可谓日新月异,在带来更多便捷与应用的同时将出现更加厉害的攻击技术。但是教学教材或教师教学内容过于陈旧,与现阶段的网络实情严重不相符,使学生一直在学习过时、无用的网络安全技术,呈现出严重的无效教育,直接导致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对课程的学习采取敷衍的态度,影响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2.未形成完善的考核体系 对于大学生网络安全课程而言,不像语文或数学课那样有很好的考试方式,因此教师难以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很多教师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什么样的内容以及如何从考核内容中反映学生灵活处理网络威胁的能力。缺乏系统的考核为教师教学带来严重的困扰与不易,导致教师无法明确自己的教学目标与教学重点,最终导致网络安全教育课程没有实效。 3.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 现代大学生由于自身缺少网络危险的经历,因而缺乏网络安全意识,认为有杀毒软件、安全管理插件就可以避免网络攻击,很多时候随意泄漏个人信息,当发生问题时已后悔莫及。而学生这种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是学生对网络课程兴趣不高的主要原因,学生从未正视课程的实用性与重要性,从而产生了认知的偏差,导致课程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与教学目的。 三、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对策 1.健全评估体系 建立健全评估体系是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有效方式。具体而言,大学网络安全教育课程应采取统一的考试内容,比如,采取笔试加上机考核的方式。通过笔试考核学生对通识的掌握,让学生根据网络安全的各种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与选择;通过机考的方式考核学生的计算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判断学生正确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能力。而教师也应该基于笔试和机考两部分内容全面而正确地判断学生的实际学情,形成一种良性的诊断循环,促进教师与学生的双重认识。 2.加强通识教育 教师可以加强通识教育以解决网络安全课堂不知道教什么内容的问题。通识包括计算机设备、常识、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等,都是学生可以掌握且不会改变的网络内容,因此,通过通识内容的学习,学生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计算机,了解一些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从而增强自身网络安全的辨别能力,防止自己上当受骗。这样的通识课程更符合学生的需求,也更能引起学生兴趣。 3.营造安全环境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在保障学生安全使用网络的同时号召学生保持安全的网络行为。首先,学校要规范校园网环境,对一些有危害性的网站进行拦截,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用网安全,打造良好校园网络安全环境。其次,学校要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号召学生安全用网,谨慎操作,文明用网。 四、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大学生应形成正确的用网态度与方法。因此,学校应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关注学生用网情况,使大学生文明用网、安全用网、谨慎用网,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服务的作用。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当代大学生网络安全与科技道德的关系研究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遭受着网络安全问题的困扰,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不过本文认为网络安全教育的戎氐悴挥χ环旁诙愿鋈诵畔⒌谋;ど希而更应该约束大学生的技术行为,提高科技道德水平,从而预防大学生通过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词:信息安全;技术道德;约束;对策 1 网络安全对当代大学生的重要性 1、网络安全的定义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能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网络安全的中心内容是信息系统的安全,即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即系统信息安全、信息传播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系统信息的安全主要涉及网络硬件方面的安全,包括物理环境、设备、媒体等方面的安全。信息传播和信息内容的安全多涉及软件方面的安全,也是和大学生网络安全更为紧密的部分。 2、全面认识网络信息安全对大学生的意义 在网络信息传播和储存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不安全因素,这其中对大学生危害最大的是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这也是许多教育工作者一直提及的问题。虽然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比较突出,但并不是网络安全问题的全部。实际上由于网络犯罪隐蔽性较高,再加上学校教育的侧重点的偏失,因此很多大学生认为网络安全就是指网络信息安全,他们没有感受到自己的网络信息有什么不安全。据有关调查显示只有1.4%的学生有过QQ号、MSN号、网银账号被盗的经历,90.2%的学生认为没有人企图对他们实施数据盗窃。所以,他们想当然地认为网络安全问题不是普通大学生要注意的事情,网络犯罪分子只会对机密性文件、银行账户和其他价值较高的数据下手,而对普通大学生的信息数据不感兴趣。但是事实的状况并非如此,根据《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一年中遇到过网络安全问题的网民比例高达74.1%,影响总人数达到了4.38亿,这其中年龄在19-29岁的人群占总人数的29.5%,而这一群体的绝大多数恰恰是在校大学生。所以,这样不难看出针对大学生的网络安全问题就在我们身边,并且需要我们马上应对和解决。[1] 而针对大学生群体的网络犯罪的方式方法也是层出不穷,除了通过技术手段直接窃取个人信息,再进行后续欺诈行为的犯罪外,还包括使用手机恶意软件在用户不知情或未授权情况下,通过自动订购收费业务、拨打收费声讯电话、偷跑流量等方式,为自己谋利;使用假冒网站/诈骗网站通过伪装成正常网站,以抽奖等方式骗取钱财;以网络中介服务平台的名义进行高利贷业务;开设网络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或利用赌博的名义骗取钱财等。这其中大部分都是利用了网络安全漏洞进行窃取或者骗取个人信息来实现犯罪目的的。因此,大学生必须全面认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要单纯地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并非机密,犯罪分子不会感兴趣,因而就放松了警惕。事实上,犯罪分子获得个人信息不是目的,它只是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大学生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够保护好自身免受网络安全问题的困扰。 2 大学生网络安全与科技道德的关系 1、大学生网络安全与科技道德的关系 科技道德是调节人们所从事的科技活动与自然界、科技工作者与社会以及科技工作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科学活动中从思想到行为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从科技道德的定义中不难看出科技道德所要约束的主体是从事科学研究或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或群体,而对象是科技本身。通过定义可以推断出违背科技道德的后果:科技一旦不被正确地使用,必将产生恶劣的影响。科技发展必须重视伦理规范,以弘扬科技的正面效益,扼制其负面影响,更好地为人类造福。从这一点来说,科技发展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一切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科技活动必将遭到人们的异议、反对,被送上道德法庭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2]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拥有一定量的知识储备和思想基础,是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同时也代表着最先进的流行文化。网络既是流行文化的组成部分又肩负着传播流行文化的任务,是大学生最喜欢的媒体之一,它有时甚至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大学生的思想。 由于网络文化具有多元性、开放性和自由性,网络的发展,加速了各种文化之间的相互吸收、融合,使其在广泛传播中得到发展。网络文化无形中影响了大学生的各种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也容易使一些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渗透到大学生中,破坏他们已有的思想、价值和文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在虚拟空间难免发生改变,在没有形成稳定的世界观和独立价值判断能力之前,如果没有适当的引导,就会处于寻求新鲜刺激的心理状态,从网上获取和传播各类信息,导致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和不良信息的传播,对大学生社会化产生不良影响。如果缺乏清醒认识,久而久之,就会导致道德意识弱化、价值判断能力弱化,进而产生道德危机。而这种道德危机如果存在于一个拥有一定网络技术储备的大学生身上极有可能促使他走上破坏网络安全的犯罪道路。所以,网络安全和技术道德之间存在着联系。技术道德是网络安全的前提之一,拥有良好技术道德的大学生断不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仅如此,他们还会利用所学知识维护网络的安全稳定,防止网络信息泄露。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的同时一定也要做好技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尤其是对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要关注。只有约束了不正确的技术思想才能从真正意义上阻断网络安全问题发生的根源。 2、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技术道德水平 (1)将科技道德课程纳入专业教育体系 要将技术道德教育与本学科专业教育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将正确的科技伦理观阐述给大学生,帮助他们构建出完整的技术道德体系,从而让他们更好地了解科学的社会逻辑,掌握辩证看待科学事物的能力。大学在专业课程设计中要突出提高技术道德层次的目标,在基础理论教学内容里,要努力将设计目标同专业技术应用进行相关结合,利用科技道德教学,学习优秀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的道德品质,这些有助于学生调整只注重技术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社会文化价值的思维方式,引导学生从伦理道德的视角看待科技活动,正确理解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真与善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3] (2)将科技道德教育纳入思想道德课程体系 扩充德育教育的热荩将生命伦理、生态环境伦理、信息 网络伦理、科研学术伦理等科技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纳入大学思想道德课程内容体系。改变传统的道德教育体系,在教授科技道德课程时要能够从“人与人的关系”逐步转变为“人与科技与人的关系”。另外,还要将科技伦理、技术道德和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相结合,通过安全教育反作用于科技道德教育,预防科技犯罪。 (3)优化第二课堂,通过校园文化发展促进科技道德建设 利用已有的校园文化基础进行科技道德建设。加强科技道德教育和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科研与学术研究的氛围,整顿学术规范,重申科技伦理底线,大力宣传科技史上著名科学家的高尚品德和科学精神,批评在日常学习、学术活动和科技活动中不道德的行为,充分认识不良科技道德和科研作风的严重危害。 利用大学生参加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科技实践活动的机会树立优秀示范个人或单位,将伦理教育同学生培养的各个环节相结合,充分发挥科研实践的功能和实效。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科研实践,可以有效摆脱单纯地理论灌输,得到最直接的教育。 另外,除了科研实践还可以开展一些专题讲座、名人讲座,从而营造出浓厚的科技伦理氛围,强化榜样形象的熏陶作用。 (4)健全科技道德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教育系统本身的监督作用,利用报纸、广 播、电视、网络等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人们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和科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倡导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将道德教育、道德自律与社会舆论、法律约束紧密结合起来。 总之,加强大学生科技道德素养教育,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条件之一。大学生科技伦理道德危机状况,更加突显了加强科技伦理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科技伦理道德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高校德育的全新课题。建立大学生科技伦理危机有效防御机制,加强大学生科技伦理道德教育,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伦理责任感,推动大学生的思维创新,促进大学生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有机融合。 作者简介 杨庆(1987-),男,汉族,辽宁大连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硕士,学生处干事,助教,研究方向:学生信息化管理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网络时代背景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调查 摘要:本文以唐山地区各高校为例,分析总结了当前大学生对网络的使用情况以及对网络安全知识的了解与掌握情况。通过对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分析,了解大学生可能会遇到的网络安全隐患,使其学会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保护自己的利益,理智地对待各种诱惑,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 网络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捷。随着手机、电脑的普及,网络已经深入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但网络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学生可以在网上寻找所需要的资料,网络给学生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网络存在很多隐患和弊端,使大学生深陷网络陷阱。 一、调查对象、内容与方法 1.调查对象 通过实地走访并发放调查问卷统计部分大学生的网络使用情况。笔者在唐山市选取3所高校,现场随机发放纸质问卷进行调查,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32份,现场有效回收率88%。通过问卷星平台共进行405次问卷调查。 2.调查内容 (1)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日趋严峻,部分学生因为网瘾出现成绩下降、考试挂科甚至降级退学的情况。 (2)网络不良信息对大学生造成的危害。如上网浏览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信息以及网上聊天和网络游戏等。 (3)网络购物陷阱,对学生心理上、生理上造成的伤害。一些大学生想利用课余时间兼职赚点生活费或贪图便宜的网络购物,却掉入网络陷阱,造成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 (4)文化渗透现象。网络传媒已成为不法分子对大学生进行文化渗透的主要途径。 (5)大学生对网络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二、调查结果分析 很多大学生在上网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网络安全问题,因此,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势在必行。问卷调查后将问卷分类汇总,其中,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对于手机、电脑等网络设备依赖性较大。在调查过程中,有高达35.58%的调查对象表示几乎不能离开手机;将近三分之二的调查对象表示一有空闲就会上网,这一现象也是如今大学生身体素质差、动手动脑能力差的主要原因。 第二,大学生使用网络方式多元化,但是对于网络安全却所知甚少。大学生主要以看视频、网上聊天、购物三大使用方式为主,网络安全意识淡薄。如何更加安全地使用网络,是网络安全教育的重点所在。 第三,在网络购物过程中虽有防范意识,但是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和产品质量的鉴定仍然存在问题,有少数学生受到欺诈。 第四,大学生频繁使用社交软件,但是对于个人权益、言论和义务等问题了解得不够透彻。三成以上的学生会在陌生的社交网站发表言论,也有三成的人不知道传播虚假信息会被追责;更为严重的是,有高达14.42%的学生曾因泄露个人信息而遭受损失,这种因为网络安全意识匮乏而造成的损失的情况,学校应该尤其重视。 第五,绝大部分学生对于网络安全了解片面。对于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概念模糊。在调查过程中,很多学生认为安装了网络安全软件就不会再出现问题。 第六,网络文化渗透现象较为严重,崇洋媚外,忽视我国传统文化。如今随着网络的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通过网络这个全球通用的媒体进行本国的文化渗透。 三、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对策 1.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法规教育和宣传 为了应对网络安全问题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新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高校应开设相关的网络安全选修课,对学生加强网络安全教育。 2.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教育 学生网络安全意识需要加强,在这方面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网络容易泄露个人隐私,一些社交网站要求登录者提供真实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而这些内容很容易被商家利用,通过邮件短信等形式广告,干扰学生的正常学习。大学生在网购时一定要采用安全的支付方式,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3.加强文化安全教育,提升全民的网络文化安全意识 一个民族文化安全意识的强弱程度直接关系到这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而提升全民的文化安全意识是高校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学生应该学会甄别网络中的不良信息,抵制文化侵略,正确使用网络,让网络为我所用,创造美好生活。 四、反思与建议 网络安全问题从互联网开始产生时就已经存在,它不仅不会随着社会和网络的发展而消失,反而带来的安全问题会越来越多。网络安全问题对高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加大网络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师生网络安全技术防卫知识,提高学生应对W络安全问题的反应能力,为高校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建设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浅议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 摘 要:高校大学生是互联网的主力军。网络以其快捷、信息量大等优势,成为当代大学生获取知识、对外交流的主要工具,但也引发了很多网络安全问题。本文试图从网络安全隐患入手,着力分析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并探讨网络安全教育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危害;安全;教育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已成为当代大学生学习、生活、交流的主要工具,网络在影响学生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很多的安全隐患。如何加强对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安全地运用网络,是高校教育工作者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安全的危害性 1.网络诈骗。互联网自问世以来,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当代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方式。大学生可以在网上购物、交友、浏览信息,但网络的隐蔽性和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负面消息屡见不鲜,网络诈骗成为危害社会安定和谐的因素之一。 2.网络成瘾。网络成瘾,又称因特网心理障碍,其发病率在大学生中不断攀升。网络成瘾带来的危害很大,在大一新生中尤为突出。网络成瘾使学生荒废学业,造成留级或者退学。在网络安全问题上,网络成瘾在学生中所占比例极大。 3.网络失范。网络是把“双刃剑”,在为广大网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少数法律、道德意识薄弱的大学生提供了进行不良甚至非法行为的土壤。污言谩骂、肆意攻击,使互联网成为发泄不良情绪的场所,而对不实信息的传播也危害了他人生活的空间。不仅如此,由于大学生的受教育水平较高,其网络失范行为体现出技术性强的特点,如窃取他人信息、创建淫秽网站等。 二、网络安全教育的意义 1.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从目前高校大学生对网络的使用情况来看,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已刻不容缓。在网络安全教育过程中,可大力宣传网络道德规范,教育大学生文明使用网络,不在网络上肆意攻击他人,不传播流言蜚语;同时,教育大学生自觉抵制网络上的不健康信息,从而培养学生健康的道德素养。 2.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合法利用网络技术。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必须知法守法。通过网络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从而避免大学生在网络上恣意妄为,使大学生合法利用网络技术。通过网络知法守法教育,帮助大学生文明上网,让网络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有利工具。 3.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减少网络侵害。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有的学生喜欢网上购物,因网络安全意识的缺乏造成个人信息泄漏,网络诈骗屡见不鲜。另外,大学生对网络虚幻世界的错误认识也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通过网络安全教育,学生能学会如何在网络社会中保护自己,预防网络诈骗,自觉抵制网络成瘾的危害。 三、网络安全教育的方式、方法 1.利用新生入学教育,增加网络安全教育内容。高校在新生入校后会开展入学教育,来帮助他们适应高校的学习和生活。在新生的入学教育中,增加网络安全教育内容是非常有效的网络安全教育方式。首先,能确保对新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的及时性;其次,能确保网络安全教育内容的全面性;最后,_保了网络安全教育在新生中的覆盖性。 2.利用校园网络平台,教会学生预防网络诈骗。利用网络这一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平台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无疑能增加学生的接受度。网络实时、快捷、信息量大的特点也使网络安全教育更能深入人心。如通过网络平台,可深度剖析网络诈骗案例、宣传网络法制法规等,另外,网络平台还能进行视频播放。利用校园网络平台,能使宣传教育方式多样化,开展宣传教育的时间更灵活。通过网络教育,教会学生预防网络诈骗。 3.开展主题教育文化活动,提高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校园文化建设的范畴,是提高网络安全教育在学生中影响力的重要方式。通过开展网络安全知识竞赛、网络安全教育画展、征文等活动,让广大学生主动学习网络安全知识,从而有效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4.班级设立网络安全员,常态化宣传网络安全常识。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班级管理是最基层的管理单位,可以在班级中设立网络安全员。网络安全员可按照学校网络安全宣传的要求,在班级中定期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同时,可将班级学生的网络使用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到学校职能部门。 5.建立网络安全预警机制,规范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化时代,大学生已离不开网络。虽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了网络安全教育,但是做不到完全杜绝网络犯罪,因此,高校必须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预警机制,同时规范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 总之,对网络安全的保护是复杂的。重视网络安全教育、帮助学生远离网络危害是高校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简介:徐艳(1968― ),女,浙江绍兴人,本科学历,讲师。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体系构建研究 摘要:互联网技术已经深入到人们工作生活的中,网络信息的快速传递对当代的大学生心理和思想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大学生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上也有明显改变,所以,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已经成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体系的构建,无论是对大学生身心健康还是对社会的发展都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建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已经成为人们交流、工作、学习等的重要平台,网络技术的全覆盖,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分不开,网络已经成为大学生生活和学习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是大学生本身安全防范意识并不成熟,对网络信息的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弱。复杂的网络环境使大学生产生依赖,沉迷于网络无法自拔,不仅对大学生自身的发展有不利的影响,而且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一、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认识不足 网络安全教育主要是培养大学生安全上网的能力,能够对网络安全常识有相应的了解,从最大程度上,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网络安全教育应当是未雨绸缪,将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控制在萌芽之中。但是反观目前的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很多时候是在网络安全事件发生以后,再采取相应的安全教育措施,但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体现出高校对网络安全教育上存在滞后性的特点。 目前人们对大学生的关注普遍是放在学习上,从而导致网络安全教育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高校中对大学身的安全教学形式就是对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等进行宣读,网络安全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大学生的实际生活和学习中,安全管理代替了安全教育,并没有引起大学生在思想上的重视。 2.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内容不够丰富 目前各高校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基本是以开设讲座进行宣传,或者是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方面的教育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将各种网络安全教育课程进行相应的结合,网络安全教育课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高校中网络安全教育没有取得相应的成效。 网络世界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高校对网络安全教育基本是对比较基础的教育,没有涉及到网络心理健康知识、网络道德知识等深层次的问题。 3.缺乏相应的网络安全教育资源 一方面,网络安全教育师资队并不完善,网络安全教育的教师队伍应当是高水平的,对网络安全知识有丰富了解的。另一方面,没有建立完整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没有起到监督作用,使得在网络安全教育工作中效果并不明显。 二、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措施 1.提高大学生对网络安全教育的认识 高校如果想要做好网络安全教育就要从思想上对安全教育引起足够的重视。高校需要认识到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形成正确的安全教育观念。高校通过网络等手段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进行宣传,让大学生认识到网络安全教育对社会的和谐发展等的重要性。同时可以结合大学生中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析,让大学生意识到网络安全教育与自己离的并不远。只有让大学生切实感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引发的严重后果,大学生才能从思想上加强重视。 2.丰富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内容 为加强对大学生网络安全的教育,高校思想工作中必须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高校在校园中可以组织专门的心理素质方面的讲座,开展心理辅导等相关工作,让大学生能够理性上网。对网络比较沉迷的大学生可以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引导,加强对网络引起的心理问题的关注,及时进行疏导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高校应当加强大学生预防网络犯罪的教育,大学生在网络上最常用的应当是交友软件、购物软件还有网络游戏等,网络的出现拓宽了大学生的交友空间,在交友方面大学生应当保护好个人的信息不轻易的透露,不与网友单独进行见面。在购物时要提醒大学生,注意防范风险,使用单独银行卡,使用动态密码进行支付,对相关的混款凭证等信息保存好,一旦有不安全的行为的出现进行及时的报案或者投诉。在进行网络游戏的时候,对网络中弹出的相关的暴力色情等内容一定不要点开看,这种网站中会包含木马病毒,会对个人的信息进行盗取。网络犯罪大多是在这几种行为中产生的,所以加强预防网络犯罪教育,对大学生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中的不良信息呈现多元化形式不断的出现,高校一定要加强大学生对网络不良信息的防护意识,使大学生进行文明上网,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对网络信息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 3.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教育机制 各大高校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关于网络等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的上网行为。各高校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机制,形成高校和政府之间的网络安全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大学生的上网安全。 现在网络安全问题频发,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得到社会的不断关注,各大高校应当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对网络安全教育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师资队伍的建设,及时更新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加强网络安全宣的力度。开展实践教学,充分调动高校中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其中,使每一名大学生都学习到网络安全的相关知识,并且能够在实际上网环境中做到理性上网,安全上网。 三、结束语 网络安全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给高校的网络安全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的高校应当及时认识到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建立完善的完善的网络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对大学生安全上网的监管,不断的丰富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内容,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上网行为和上网意识。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对策研究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摘要:网络不仅是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他们表达思想和情感的重要场所。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与网络信息的多样化使网络不安全事件在高职学生群体中频繁发生。本文分析了目前高职学生网络安全问题的表现,并以践行文明修身为视角,提出提升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实效的策略与建议。 关键~:高职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文明修身 所谓“文明修身”,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根据特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进行自觉、自律的品德修养,进而达到尽善尽美的文明境界。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修身是实现人生最高理想、造就完美人格的根本途径和手段,修身教育历来被看成是培养社会成员道德品质、陶冶情操和提高精神境界的重要途径。儒家教育思想坚持“修身为本”的伦理道德观,注重道德主体的“自我”“自觉”“自德”,将个人道德修养与齐家、治国等紧密联系,这一思想不仅为我国古代道德建设和传统道德精神的形成做出巨大贡献,对信息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当代大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大学生是网民化程度最高且最活跃的群体,网络不仅是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日益成为他们表达思想和情感的重要场所。 一、高职学生网络安全问题表现 据调查显示,网络危险行为与大学生性别、学历、年级、专业以及所在学校性质有关。大学毕业班学生具有较高的网络犯罪行为报告率,专科生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低于本科生,且专科生较本科生更易形成网瘾。在网络越来越具便捷性、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性以及近年来互联网移动终端广泛使用的情况下,具有高职学生特点的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息多元化冲击高职学生理想信念 网络像一块磁石,每天吸引着无数信息在这里交汇,原本有着国家、地域、社会制度束缚的信息在网络这个自由、开放的场域里相互传播、交融,不同民族、国家间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等冲突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二)网络不良与信息垃圾影响高职学生文明素养 网络信息内容丰富、覆盖面广,但又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精华与糟粕并存。网络的复杂性使网络上充斥着各类信息,其中不乏黄赌毒等影响高职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内容。由于目前高职学生大多为“95后”,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一些学生为了满足好奇与寻找刺激,陷入了不良信息的泥潭,心灵遭到污染,精神受到扭曲。此外,一些“网络大谣”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在网络上肆意散布虚假信息。 (三)网络法治意识淡薄滋生网络违法行为 调查表明,高职学生网络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很多学生对网络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更有学生对网络法律持漠不关心态度。在网络虚拟性、隐蔽性特点的遮蔽下,部分学生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在网络中并不适用,进而形成网络世界是一个无规则、无约束空间的错觉,导致“95后”大学生网络行为的随意性。一部分学生由于不能准确辨别网络信息垃圾,参与到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当中;还有一部分学生搞不清楚网络犯罪的界线,在好奇心与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随意盗取他人网上钱财,制造传播网络病毒,触犯了法律也浑然不知。 (四)长期沉迷于网络导致“网络成瘾” 相较于本科生,高职学生学习兴趣不浓、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主动性不强、自控能力较差,大多数高职学生的业余生活主要在网络中进行。网络游戏与网络社交是目前高职学生最主要的网络活动方式。“95后”学生大多成长在物质条件富足、精神生活愉悦的环境中,加之随处可见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上网本等网络工具,使得大学生可以随时随地接触网络,极易导致“网络成瘾”。在高职院校中,因沉迷于网络导致厌学、挂科、甚至退学的情况屡见不鲜,长期沉迷于虚拟世界还造成部分学生性格冷漠、心理扭曲,有的甚至失去了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能力,身心因此受到了极大伤害。 二、高职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提升对策 现代文明修身要求受教育者把外在的规范、价值标准融入日常学习、生活、工作及言行中,反复修炼,内化为自己的认识、情感与意识。网络安全教育与大学生文明修身实践息息相关,高职院校在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时要厘清问题与思路,着眼于高职院校自身特点,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以学生为导向,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使文明修身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加强高职学生网络法治意识 意识是行为的先导,行为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要降低高职学生网络犯罪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意识上入手,防微杜渐,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意识的摇篮里。由于目前高职学生网络犯罪行为大多由网络法治意识淡薄引起,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时,要加强网络法治教育,将网络法治教育贯穿于大学三年的整个学习教育过程中。大一入学时进行网络法律与基本法规宣教,帮助学生树立起基本的网络法治观念;大二阶段深入学习掌握网络法律法规,通过教育使学生养成网络法治意识;针对调查中显示的大学毕业班学生具有较高的网络犯罪行为报告率,对毕业班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让学生形成网络自律意识,自觉以法律来约束自身网络行为,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辨别能力,防止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 高职院校基本拥有自己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对网络成瘾学生的干预与引导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实效性不强以及结果反复性等不足。在开展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时,高职院校要不断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防止因网络的发展给大学生带来心理问题。 (三)改进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高职院校虽开展网络安全教育,但普遍存在教育内容更新不及时,教育方法陈旧单一,高职院校的网络安全教育严重滞后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时代的需要。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以高职学生特点为导向,变单纯的知识灌输为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翻转课堂,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意识与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网络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将安全教育局限于课堂与书本,而应采取课上课下、校内校外相结合的网络安全教育模式。 (四)构建完善的校园网络安全体系 大量信息通过网络渗透到高校,改变着高职学生思维、学习与生活方式,影响着他们的政治态度、道德风貌和价值取向。要帮助学生抵御不良信息的影响,高职院校应主动编织安全网,构建完善的校园网络安全体系。 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是一项复杂而意义深刻的系统工程,网络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高职学生人格品行的发展与高校校园的和谐稳定。高职院校应大力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力度,审时度势,形成合力,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完善工作机制与手段,真正让网络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浅析构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体系 【摘 要】 网络安全教育是高校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网络安全教育滞后性问题,高校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体系,健全网络安全教育的制度体系,建立高校网络安全教育联动机制。 【关键词】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必要性;教育w系;构建 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其中占比最高的年龄段是20-29岁,达30.4%;占比最高的群体是学生群体,达25.1%。[1]当前大学生都具备一定基础性的网络操作技能,但由于缺乏充足的人生经验和社会阅历,缺乏网络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因而普遍存在着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现象,给高校开展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带来了严峻挑战。 一、网络安全教育的内涵 狭义的网络安全指的是运用各种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即通过保障网络及与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传输信息的安全”等,[2]以保障网络功能的正常发挥,并“维护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3]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可以说是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内涵的延伸,同时也是新时代下高校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既是满足“互联网+”背景下我国进行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建设的时代需求,也是提升大学生安全意识、思想素质、政治素养、道德水平的客观需要。 开展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不但有利于深化大学生的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价值观;还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大学生的网络操作技能,保护自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卫国家的安全利益,构建和谐校园和和谐社会。其目的在于消除网络不良信息对大学生各项正当权利和身心健康的损害,保障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促使大学生能够合理、安全、健康地使用网络。 二、网络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1、高校网络安全教育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滞后性主要表现为:(1)对于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滞后。高校不能深刻认识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之间的关系,不够重视网络安全教育;高校有关网络安全教育的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尚不健全,学校网络安全中心的职能设置和责任落实并不到位;高校教师和学生对于网络安全教育重要性的忽视,导致大学生在校接受的网络安全教育无法达到系统化、体系化,网络安全教育的实践性、实效性亟待提高。 (2)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缺乏完整性和实施性。当前社会形势日益变化,尤其是在互联网浪潮波及全球的背景下,网络安全问题日益显现,呈现出网络威胁形式多样化、问题隐蔽性高、后果危害性大等特点。目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大部分停留在传统的安全教育意义上,主要涉及网络基础知识教育、网络心理健康教育、网络道德教育等,教育内容较为全面,但缺乏教育过程缺乏深入性,教育结果缺乏有效性。新形势下的网络安全教育必须拓展视野,不断向国家大安全的层面拓展。 (3)网络文化安全与国家安全教育的意识淡薄。当前,在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内容中,涉及文化安全、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的教育内容十分匮乏。部分高校、教师甚至大学生自身对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形势并未产生重视,也没有生成有效的防范意识。这样的形势迫切要求高校开展教育时克服功利化倾向,不断拓展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将文化网络安全知识教育、国家网络安全知识教育等内容纳入网络安全教育体系之中。 2、开展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1)信息强权导致大学生理想信念的偏差。互联网时代下,信息传播和接收方式的转变使意识形态的话语权,由依靠权力和资本向网络控制者和信息者转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互联网浪潮加紧对我国进行文化上的、价值观上的渗透,以隐蔽的手段和形式将所谓的主流价值观、反社会主义、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散布到互联网上,容易使某些辨识能力差的大学生产生思想混乱,削弱他们原本正确的理想信念。 (2)海量化信息导致大学生价值观的错位。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传播和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其功能性和监管的缺陷决定了它充斥着良莠不齐的各种信息,有正面、积极的信息,也有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负面、消极的信息。一些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在这样海量信息的冲击下,原有价值观容易受到冲击和破坏,出现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的紊乱,严重者甚至可能走向网络犯罪。 (3)网络的虚拟化造成大学生行为的异化。网络的虚拟性、娱乐性以及网络传播的泛娱乐化、碎片化,使大学生容易沉溺于网络交往中,从而造成现实社会人际交往的失语;某些大学生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障碍,从而引发网瘾综合征;某些大学生参与的网络社群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容易被国外不法分子蛊惑利用,间接参与到泄露国家安全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去,不仅影响国家的安全稳定,而且将自己引向犯罪的深渊。 三、网络安全教育体系的构建 1、完善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体系 目前,高校对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已经包括网络基础知识教育、网络心理健康教育、预防网络犯罪教育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加强重视,继续深化。同时,必须对大学生增加有关国家安全意识的教育内容。“国家安全意识是公民关心国家生存,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取向,是世界观、政治观、社会观、道德观等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反映”,[4]具体表现为公民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等。[5]为了避免大学生在市场化和网络文化的冲击下,由于价值观的错位,而做出追求个人利益至上、牺牲国家安全利益的错误选择,社会及高校必须重视和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在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内容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健全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的制度体系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务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6]使我国在网络领域产生了国家层面上有法可依的基础性法律,这不仅为网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制度基础,也为高校开展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法律遵循。加之以往国家出台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都应该成为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合理的网络安全教育制度体系的基础。明确大学生的网络安全职责,包括保护自身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多重职责;教师应履行教书育人的本职,引导大学生做出合理合法的网络行为;学校应该根据本校校情,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安全教育的职能部门,构建合理的教育制度体系。 3、建立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的联动机制 网络安全是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高校仅能行使其教育职能来承担对大学生教育工作,只依靠教育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执法权的问题就需要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的介入。此外,家庭和社会本身也有教育职能,应该重视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主动承担起一部分的教育和教化责任,和高校一起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进行关注、引导、教育。因此,高校和社^、公安、政府等相关部门之间必须要形成合作联动机制,在监管、监督、预防、实践教育等各方面相互合作,构建起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之间的教育――宣传――预防――监管的全方位网络安全网,以保障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实施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作者简介】 高 烨(1995-)女,汉族,河南洛阳人,西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大学生网络安全论文: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策略研究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平台交流己然成为当前社会最为基本和普遍的交流和信息传播方式,大学生作为我国最大的网络群体之一,网络在给他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网络上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普适价值观”的宣扬,以及各种不良信息和病毒黑客的攻击,都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政治信仰、思想观念和正常的学习生活,还将对其以后的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在这一背景下要深入解析当前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全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而探索出符合当前大学校园和学生发展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 网络安全不仅涉及物理安全和技术安全,更涉及信息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长期以来,高校的网络建设普遍存在重技术轻教育、重运用轻管理的现象,给网络安全留下了隐患,这既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还会对校园稳定和国家安全形成威胁。面对无处不在的网络安全威胁,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就非常必要了。 一、我国大学网络安全教育的问题分析 (一)网络安全教育认知不全面 网络安全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我国大学生基本的网络安全常识,掌握一定的网络安全知识与能力,进而正确应对和解决或降低网络安全事件带来的伤害,从而确保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然而我国的网络安全教育在实际教育过程中,教师、学校对网络安全意识认知不全面,未能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教育方案,也严重缺乏相关机制,“重安全管理,轻安全教育”的现象严重,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时,也只是单一地宣讲安全意识防范的规章制度,并未做到实质性的安全教育和贯彻落实。 (二)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内容的单一性 我国严重缺失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课程设置,极少部分设置网络安全教育课程的学校,其课程内容也局限于:计算机公共课,让学生们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础知识;思想政治教育,为学生讲解网络道德等知识;各类讲座、宣传等进行案例分析。在实际教育过程中,这些课程实施机会较少或并未实施,导致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课程体系严重缺失。同时,我国大学网络安全教育内容不全面,严重缺乏网络安全教育实践,导致当前网络安全防范仅局限于不全面的理论知识,严重缺乏实际的防范操作,学生在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后不能进行及时、正确地处理,从而导致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 (三)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资源的缺失 目前我国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体系等方面严重缺失。学生要切实学习和掌握专业、扎实的网络安全防护知识与技能,就需要有专业、高水平的网络安全教育师资队伍,而我国大多部分高校网络安全教师都是辅导员、班主任、管理教师或是任课教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全面、不扎实。网络安全监管体系是保障大学生网络安全的关键。而我国高技网络安全监管体系还处于初期的基础形成阶段,对网络病毒、客攻击等方面的防御功能还有待提升,整个体系对网络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提升我国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有效措施 (一)强化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认知 网络信息化在方便大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交方式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因此,要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就需要强化社会和学校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认知,从国家安全和人才培养的高度明确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要积极借助各种网络媒介进行安全教育宣传。高校要对结合高等教育的要求和大学生的特点,通过外部宣传和内部监管结合的方式进行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提升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的认知,有效提升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效率。 (二)优化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内容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关键在于教育内容的优质性。因此,要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就需要进一步优化网路安全教育的内容。充实网络心理健康和道德教育,网络安全法制教育,网络信息保护和防护意识教育,以及案例和实践教育等内容,提升大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防护的理论知识,并通过案例和实践强化理论知识,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全面保障大学生的网络安全,确保大学生健康上网,健康成长。 (三)构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体系 构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全员育人”的理念,做好顶层设计和具体落实。 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组织管理。建立学校和院系两级组织管理体系。高校应成立由校领导挂帅,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学生处、教务处和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网络安全教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网络安全教育规划和制度的制定,定期研究和解决网络安全的重大事宜。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全校内网络安全教育的宣传工作,统一教育工作的思想方向;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网络安全的监管和技术保障;学生处具体负责网络安全教育的培训和活动开展,提升网络安全教育的能力和效果等。院系应建立网络安全领导负责制,发挥辅导员、班主任的作用,配合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部署,将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落实落细。 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校的育人目标和教育教学的实际,科学制定《高校网络安全教育规划》和《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和管理办法》。各院系结合学生特色,制定明确、操作性强的《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实施细则》和《大学生网络安全防护预案》。通过科学系统的制度,确保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长期有效的开展。 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队伍建设。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目标是强化大学生网络安全的认识、认同和意志,认识认同是形成意志的基础。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认识和认同的形成过程中都离不开教育者的教育引导。因此,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发挥理论课老师的主要作用,强化思想政治理论课和计算机基础课的教学。发挥辅导员和班主任贴近学生的优势,强化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学生的思想和实际问题。加强对任课老师、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培训,充实他们网络安全教育的理论储备;选拔他们中的优秀分子,担任学校的网络宣传员或评论员。严格对校内青年教师的选聘和培训,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杜绝不良言论。建立一支政治可靠强、技术精的网络安全监管队伍,净化网络空间。 创新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阵地建设。面对互联网的复杂形势,高校必须主动出击,发出自己的声音,利用丰富多彩的新媒体和健康向上的内容吸引学生,打破网络上的西方霸权。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服务性和趣味性于一体的校内网站,根据大学生的需求,及时提供教育和服务。开辟网络安全防护专栏,重点介绍网络安全威胁和应对策略,提供网络安全技术指导。开辟网络互动平台,培育有学生工作经验老师或者辅导员担任网络评论员,就大学生关注的意识形态或价值观的冲突斗争给予教育引导,就学生关心的时事政治事件给予科学理性的分析;在解决思想问题的同时,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宣传各项资助管理政策。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和QQ群等新媒体,在质和量上牢牢掌握网络安全教育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互联网所具有的技术特征使互联网本身在不同国家行为体之间没有偏向性的立场。然而,互联网可以借助国家对自己的使用和发展,逐步改造国际体系的权力结构。这就是互联网的“非中性”特征,服务于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美国是互联网的创造者,至今掌握着互联网的优秀技术和全球网络空间的制网权。随着中美实力差距缩小,美国对中国的战略骚扰和防范增多。这在美国借助网络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渗透中表现尤为明显。网络安全已经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大学生现在是我国网络的主要使用者,由于学识、阅历和技术的限制,他们比其他群体更容易受到网络安全的威胁。网络威胁不仅会影响大学生成长成才,还有可能危及国家事业。因此,对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亟待加强。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思路,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强化网络文化管理的重要性 1994年,我国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成功对接,在21年里,网络发展速度之快远远超出了国民的预期。网络的功能非常强大,无论是报纸、广播、电视还是音像和书籍,只要它们能够做到的网络均可做到。在网民的积极参与下,网络打造出了前所未有的文化传媒和实践基地。众所周知,一项技术或者工具的出现在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种种弊端,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即便互联网空间不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但是其还在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当人们对其不当处置管理时,负面作用会随之而来。2015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表了《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一文,其指出:到2015年6月,中国现存的网民数量为6.68亿。由此可见,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近乎50%。在不知不觉中,信息时代、网络经济、网络文化时代已经来临。而对网络文化的管理也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一、网络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1、网络文化的含义 从本质上说,网络文化是一种具有时代性的专属于人类的文化,它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归属于传媒文化,传媒文化和信息文化之间是从属关系,后者包含前者,再者,信息文化是现代人类文化的标志性文化。从这种相互关系中可以看出,所谓网络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信息时代而出现的新文化,是人类文化在网络技术条件下的衍生。2008年2月,中共中央外宣办负责人曾在相关研讨会上对网络文化的内涵作出了较为全面的阐释:网络文化是伴随着互联网络的产生和普及而兴起的新兴事物,主要是指网络中以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形成表现出来的精神文化成果。 2、网络文化的特征 网络文化的出现颠覆了以往文化交流的方式,传统的文化载体在它面前也失去了颜色。(1)开放与虚拟。互联网世界其开放性是其他实体所无法比拟的,在网络世界中,没有人能够成为主宰者,更没有哪个独立的部门能够对其掌控。因此,网络中的交往是完全开放式的,时间和空间的维度被无限的扩张。除此之外,在现实空间中人类所创建的一些公序良俗、法律和道德等在互联网世界被打破,网络世界的虚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最大程度的彰显出来。在这个世界里,人们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去表现的行为,在网络世界中可以做到。内心最深处的想法在虚拟网络中能够被淋漓尽致的释放出来。(2)自由与个性化。网络传播的开放性是传统文化遥不可及的,网络用户的自由、民主权利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网络世界中,网民可将自己的所有想法与志同道合的网友倾诉。也恰恰是网络的自由性,为个体实现自我打造了最佳环境。互联网就好比一望无际的天空,每个人都能够翱翔于这信息极大丰富的蓝天中,不受束缚的做到真正的自我。(3)交互性与跨文化性。从字面意思不难看出,互联网增进了信息之间传播的距离,提升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品质,打破了以往传播和交流被时间和空间等因素的禁锢。从一定程度上将受众的主人翁地位凸显出来。传统文化比较明显的标志是民族性和区域性,网络文化的交流没有实实在在的时空框架,各种民族、各种文化都被网络囊括其中。 二、加强网络文化管理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网络技术近几年来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态势,于是,网络成为信息、传播舆论、表达民意的首选媒介,它将政府和群众之间很好的串联起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现实生活中,一些思想毒瘤、腐朽文化、虚假信息等无时无刻不在冲击着网民,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浪潮中,这种不良现象的存在无疑会产生极大的破坏力。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绝不可忽视对网络文化的监管。要将那些漠视法律、践踏人伦道德的网络行为和网络产品扼杀在摇篮之中,提升公民使用网络的品质,促使网络舆论的发展朝着理想化目标不断迈进,促使网络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得力帮手。 2、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在网络文化的带动下,不管是文化生产、还是文化传播与消费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文化已经成为国家综合国力和软实力中的重中之重。对网络文化的使用和管理的好坏直接与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质量相挂钩,当我们利用和管理网络文化得当的时候,它对先进文化和民族传统文化以及大众精神文化所起到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由此可见,网络文化的管理是何等的重要,其中,网络文化内容是我们进行网络管理的重点,网络文化内容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网络文化的风气,网络文化氛围则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成分。 3、有利于推进网络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网络的信息服务功能和互相交流的功能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这便是网络与社会公众生活实现全方位接轨的重要原因所在。它的出现,为社会公共生活注进了新鲜的血液,潜移默化的改变了大众思维、生活习惯以及行为实践,社会公共生活已经贴上了网络信息的标签。在网络信息社会中,相关制度和管理方法是不可或缺的,故现实社会中需成立专门的管理和保障组织对公民在网络上的举动以及公民的利益负责。该组织机构由政府机关扮演是再合适不过的,一方面,政府要竭尽全力引导网络文化科学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借助于宣传教育等手段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再者,政府要严格把关网络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将不良信息扼杀在源头。 三、加强网络文化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 截止到现在,我国互联网仍旧在快车道上高速行驶,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我国政府在管理互联网时始终坚持着依法管理的准则,并实事求是,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规律。 1、宣传社会主义价值观,坚守网上社会主义文化阵地 我国网络文化受到了来自其他国家的文化竞争与冲击,因此,我们要将建立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放在一个制高点。换句话说,无论是哪个国家,只要在网络文化中拔得头筹就能够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主动性。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优秀,更是引领风尚凝聚力量的纽带。 2、构建良好的网络文化生态环境 在建设网络文化的过程中,弘扬社会正气是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一些负面信息被源源不断的输送至网络,它就像一潭污水破坏了网络环境,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并非是唯一的,其中,网络自身特点、网民素质低等因素难辞其咎。所以,打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生态环境是大势所趋。 3、依靠先进技术管理网络文化 互联网传播的信息与之前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飞跃,之前文字占据着优秀的位置,现今已经被图片和视频等所取代,这给予了互联网管理者莫大的压力。此时,先进的技术可以帮助互联网管理者所向披靡,过关斩将。 作者:徐晓英 单位:宁夏石嘴山市委党校 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3日下午进行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他强调,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扩大宣传思想工作的阵地,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辐射力和感染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的软实力。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大力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切实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 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世界网络技术发展和我国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中央外宣办网络宣传局李伍峰、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曹淑敏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对我国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我国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为传播信息、学习知识、宣传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给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能否真正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强调,加强我国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文化发展战略出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坚持积极利用、大力发展、科学管理,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促进和谐文化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就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提出五项要求。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唱响网上思想文化的主旋律,努力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二是要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网络文化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把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作为网络文化的重要源泉,推动我国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加强高品位文化信息的传播,努力形成一批具有中国气派、体现时代精神、品位高雅的网络文化品牌,推动网络文化发挥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三是要加强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提高网上引导水平,讲求引导艺术,积极运用新技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四是要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努力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营造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五是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 **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加强规划、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充实队伍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强信息产业发展与网络文化发展的统筹协调,切实把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的要求贯彻到网络技术、产业、内容、安全等各个方面。要制定政策、创造条件,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扶持拥有优秀网络文化内容的网站,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文化产品,加强和改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服务。要加快网络文化队伍建设,形成与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队伍、舆论引导队伍、技术研发队伍,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互联网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努力开创我国网络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高职院校网络文化建设及管理 [摘要]本文从高职院校网络文化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校园文化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通过这些分析在提高网络文化的重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创建学校网络文化品牌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方面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网络文化;建设;管理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高职院校教师和学生上网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文化——网络文化。网络文化是基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文化,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迅速。它对传统的校园文化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在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对高职院校的师生产生了影响。如何利用好网络文化的积极作用,摒弃其消极作用是摆在高职院校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高职院校网络文化现状 高职院校的校园文化是一种校园的精神氛围,师生在这种氛围里进行学习、生活和工作,并在这种氛围的熏陶下,形成其价值观和世界观。鉴于网络的迅速普及,高职院校都有自己的校园网平台,便于师生进行资源共享、相互交流和休闲娱乐。虽然网络上信息丰富,但良莠不齐,所以,网络文化有好的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不好的一面,起到了消极作用。 1.1网络文化的积极作用 网络文化有其积极的作用,第一,网络文化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丰富了学生的知识结构。网络已经成为学生生活和学习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在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都可以求助于网络,并且可以得到满意的回答。第二,网络文化开阔了学生的视野。网络的开放性和普遍性打破了传统文化传播的局限,网络吸纳了古今中外、世界各地的不同文化资源。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都可以轻松获取这些文化资源,学生也不例外,通过对这些文化资源的学习,开阔了他们的眼界、提升了他们的文化层次和文化素养。第三,网络文化释放了学生的心理压力。当代大学生在学习、生活、就业和情感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如果不及时进行疏导,很可能演变成心理问题。网络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发泄的渠道,他们可以通过看电影、听音乐、聊天等方式,把心中所压抑的情绪释放出来,想发泄的不满释放掉,这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非常有帮助。 1.2网络文化的消极作用 当然,网络文化有其积极作用,就有其消极作用。首先,网络文化严重冲击着学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在网上经常接触一些西方的思想和生活方式,在无形中难免会受其影响,使学生对善恶是非、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等产生模糊的标准,盲目追求个人享乐、刺激的生活方式。其次,网络文化减少了现实生活中的交流和人际交往,学生经常泡在网上,无论是学习还是娱乐,使他们减少了现实生活中面对面的交流,遇到什么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去网上寻找解决方法,使现实生活中的感情越来越淡薄,长此以往,其会削弱人际交往的能力;最后,网络文化冲击着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网络上的资源具有开放性的特征,资源的使用没有具体的法律和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很容易陷入沉迷的境地,比如玩网络游戏,而学生处于一种无法自我控制的状态时,会表现出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对学习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2高职院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对策 基于对网络文化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的分析,高职院校应拿出有效的建议与管理对策,充分发挥网络文化的积极的作用,尽量避免其消极作用。(1)提高对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视度,把它纳入学校的总体建设规划中。只有把网络文化纳入学校的总体建设规划中,才能真正重视网络文化的建设,才能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功能,群策群力,分工合作,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帮助学生提升能力的平台。(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必须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的师资队伍,全面推进网络文化的建设与管理。这支队伍要有过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深厚的计算机知识,这样在传播网络文化的过程中,才能很好地过滤网上的不良信息,才能利用好网络上有用的知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才能正确引导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学校就要出台相应的对策,对教师提供进修和培训的机会,给予其各种奖励,以激励他们向这方面努力;在评聘职称上,向这方面的人才倾斜,提升他们的待遇。总之,所有的对策都是为了提升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进而建设和管理好网络文化。(3)从学生的需求出发,建设贴近学生的网络文化,凸显学校网络文化的特色。学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把网络文化打造成具有本校特色的品牌,把本校的文化底蕴融入到网络文化中,建立属于自己的精神文明和学术文化。同时,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把网络文化创建成以学生为本,一切为学生服务的内容体系,发挥其引导和教育的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生活热情。多投入一些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校园里学生可以方便上网,在网络上多开发一些学生喜欢的板块,比如论坛、成果展示等,使学生有说出自己想法、展示自己成果的地方,多展示一些积极向上的信息,这样可以让学生对网络文化有一种归属感和认同感,这样网络文化才能被充分利用。 作者:奚立敏 单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加强网络文化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一、我国网络文化环境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网络文化环境现状 1.国际层面。 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使“地球村”成为现实,成为国家之间提高影响力、提升软实力的竞斗场。由于各国在信息、网络技术拥有程度、应用程度及创新能力上的差异(据统计,互联网80%以上的网页是英文的,中文网页约为12%),使得信息文化分布严重不均。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大肆向目标受众传播其自身的价值观,逐渐形成文化霸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网络文化的多元化危机,也对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2.社会层面。 据最新数据统计,我国网民总数已逾6亿,且以每年约10%的速度增长。随着移动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网民也在迅猛增长,目前国内已有4.5亿人使用手机网络。与此同时,政府也将网络作为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渠道,重点新闻网站、各级政府网站、专业文化类网站等发展迅猛。目前国内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同时,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相关信息、沟通平台和机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重点新闻网站为主体、政府网站和专业网站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网络文化格局。 (二)我国网络文化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是网络环境建设意识尚不足。党中央虽然多次明确提出加强网络文化及其环境建设,但在各级政府及某些官员中仍存有“重经济发展,轻文化建设”、“重传统媒介,轻网络传播”、“重负面封堵,轻热点疏导”等片面观念,制约了网络文化环境的建设。二是网民整体道德素质还不高。网络虚拟性的特质,使得网民不具有标识性,从而赋予了网民在现实社会所不具有特殊自由,导致网民产生“对网络社会不必负责”等社会心态。加之若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极易造成网络文化环境的侵蚀。三是网络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相比国外而言,我国网络立法相对滞后,在立法数量和立法层次上都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不小差距,普遍存在立法层次比较低、相关条款过于分散交叉、针对性与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加强网络内容管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等方面面临着法制不健全的困难和尴尬。此外,“重网络技术的发展,轻网络法治化”、“认为网络立法条件还不具备,时机还不成熟”等错误观念比较严重。 二、加强网络文化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方面,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随着时展,网络已几乎融入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信息、知识、文化、社会情绪等的主要传播途径,是现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势必将深刻影响我国网络文化的发展。网络行为也已具备高度公共性和社会性,网络行为不仅仅关乎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更涉及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一个和谐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有助于正确引导广大网民的文化价值取向、充分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更是保障我国文化事业、产业发展以及增强网络文化建设力的“绿色基地”。 另一方面,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是维系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抓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网络文化环境中各类谣言、黄赌毒等问题屡禁不止,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犯罪的产生,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我国网民年龄结构趋于年轻化、低龄化,网络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念、文化情趣、道德素养、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影响不可忽视。 三、如何从法律视角加强网络文化环境管理 从法理学角度讲,法律的价值在于秩序、公平和自由。秩序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作为保障,网络环境秩序与安全也不例外,所以推进网络法制化管理势在必行。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以政府主导型为管理方式的国家,加强网络文化环境法制化管理是我国政府的职责和要务。 (一)注重提升依法管网、与时俱进的意识 政府管理部门要树立与时俱进的信息化意识,对待网络,要先积极利用,然后大力发展,最后要善于管理;同时,要树立依法管理意识,各级政府应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发挥在发展、利用、引导、管理网络文化及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此外,应注重深入调研,掌握网络文化发展和管理中面临的新形势、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做到适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也应注重加强网络法治宣传及相关教育活动,提升网民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 (二)坚持践行依法行政、正面引导的原则 首先,政府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并践行依法行政和行政公开原则,坚持公开、公平行政,坚持诚信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相应政府信息,尤其在涉及重大民生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方面的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消除网络谣言产生源头,从正面打击网络谣言、虚假信息,避免因此产生政府信任危机、舆论危机。其次,积极有效利用主流新闻媒体,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鼓励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切实做好正面宣传,牢牢掌握对于网络的领导权、管理权、主动权和话语权,正确引导网络舆论,提高网络文化的公共服务水平,为网络文化环境的立法建设保驾护航。 (三)善于运用管控结合、重典治乱的手段 目前,网络文化环境的不和谐主要集中表现为危及国家信息安全、泄漏公民个人隐私、网络谣言以及网络色情、暴力、赌博、诈骗等,严重侵犯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而刑法的机能在于保护法益、保障人权,所以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严格依法打击各类网络犯罪。在此,有四点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第一,网络犯罪具有相对专业化、高科技的特点,相关信息和网络传播具有高度隐匿性,打击难度相对较大。所以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要加强打击网络犯罪队伍建设和相关技术投入的力度,吸引、培养在法律、网络技术突出的复合型、高素质公安人才。第二,网络犯罪较之刑法的相关规定更具超前性,关于网络犯罪方面的刑事立法还不健全,所以政府法制部门应强化在刑事立法方面的研究,为填补刑事立法漏洞、健全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更好的提案、建议,增强刑事立法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完善性。第三,增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同时帮助网络文化企业、公民积极运用各种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建政府、企业、公民共同预防网络犯罪的大预防格局。最后,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在研究我国网络犯罪特点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做好法律移植。 作者:任冠庭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微机网络文化构建以及管理思路研究 1网络文化的特性及影响 由传统的单方面传递信息向多方面传递发展,文化有着其多元化、多样化与多变化的特点。网络文化多种多样,多杂乱的特点阻碍着它向主流文化发展,文化的延伸与文化的价值相互矛盾。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产生许多新文化,但人们的传统观念相对还比较保守,与网络发展速度相悖,容易形成网络技术与文化脱节或冲突。网络提供了多元化的文化特点造就了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多元化的现实格局。 2网络文化的构建 社会化的网络信息比较开放而繁杂,各种现象各种声音都带着不同的价值观念,不断地冲击着每一个网民的思维,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下,容易受到其影响,拿大学生来举例:我国的每一代大学生都有自己独特的思想特征与思维方式。60、70年代的大学生“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80、90年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信仰知识改变命运,态度决定一切,团结就是力量;当代大学生受到物质与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注重自我内心的感受和释放个性,这种不太健康的心态。 他们在多元化的文化环境下,不同领域的海量信息通过网络传播,这些信息有很强的知识性、政治性、趣味性以及娱乐性,冲击着我国传统的价值观与道德观,形成中外文化差异的碰撞,学生的内容极易受到影响,脱落对文化追求的轨道,逐渐迷失自己。因此,必须牢牢把握网络先进文化发展方向,构建健康的网络文化,而网络媒体作为承载文化精神的基础和媒介,必须正确体现网络文化的价值所在,始终坚持正面宣传、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传播手段,积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和谐理念、传递美好情感、守护道德良知。在多杂乱的网络信息河流中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以及价值关键,达成共同构建文明网络社会共识。 3网络文化的管理 在网络文化的自发无序状态下会产生负效应。若要避免此种效应,首先必须正确地认识网络文化的真实性,去伪存真,使网络文化正常发展,想要网络文化得到群众的认可,必须坚持从群众出发,充分了解群众的心理与需求,倡导与树立正确的和谐的文化理念,发挥文化价值的正确取向引导作用,网络是没有中心的,但是人和文化必须有自己的方向与规划,正确看待网络文化,提倡健康的网络文化,认同社会网络文化,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其次,运用网络技术完善网络运行制度,让网民可以健康文明地去运用网络,同时区分现实与虚拟的差别,让网民健康、文明、自由地去上网。再次,将分散的部门行政管理体制集中统一整合,打破传统管理思路和管理方式,实现发展与管理平衡。正当运用相关手段,对互联网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让网络规范有序的传播。 严厉打击网上欺诈、网络赌博、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行为,鼓励群众提供检举揭发以上违法行为。支持企业推广使用绿色上网软件,为青少年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科学架构网络文明的教育模式,进一步加强建对网络文化构建的管理,建立健全网络文明构建系统,研发新技术并运用到网络当中,同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文化进行一定的宣传,让群众都了解网络,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氛围,在信息化格局下更好地发展构建网络文化,更好地对网络文化进行相应的管理。 4结束语 我们在构建网络文化的过程中,传统的经验与方法会成为网络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环境变革的阻碍,我们想要构建网络文化,必须打破传统理念,保持开放和创新思维,在实践中反思,不断寻找有效路径,保障中国互联网事业在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下健康发展,创造出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特色新文化。开创网络文化信息化的新格局。 作者:张海一 单位:长春市第二中等专业学校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我区是省里确定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试点县市之一。我区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市区有20000多名离、退休人员,其中市本级约占85%,区级占7.5%,外籍居住我区离退休人员占7.5%,现在这些人员都分布在各个社区里,就试点社区所辖就有2006名离退休人员。为推动市区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向社区延伸,构建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区根据省、市关于开展城镇退休人员社区服务管理试点的要求,从2002年5月初开始调查研究,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建立了首家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管理服务站)。为我市离、退休人员“社保关系社会化,人员管理进社区”摸索出一条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路子。 一、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我们在筹建过程中,省、市、区领导对社区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区长亲自过问此事,先后两次陪同省市领导视察,及时协调解决筹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到位。 2、调查摸底、制订方案。一是摸清底子。借鉴、吸收了杭州、宁波等地社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经验,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好了准备工作:首先自我开发、编制了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保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其次抽调业务骨干深入试点场地社区和部分离、退休人员家中,在上街街道的配合下,对400名离、退休人员的整体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摸清了该社区离、退休人员的社保关系、基本现状和兴趣专长,对困难抚救对象进行了重点登记,并全部输入了电脑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化、数据化管理和研究。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离、退休人员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筹建方案》。三是合理选址,根据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的特点,从有利于社区服务管理的现实和有利条件出发,选定了132平方米的临街店面房为中心地址。四是针对该社区95名退休老党员成立了党组织管理机制,建立了社区退休人员党支部,形成基层组织网络,制定了党的组织生活、学习制度,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区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了离、退休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模范作用。 3、筹措经费,配备设施。根据中心社区设施、服务项目的需要,我局筹措了12.5万元的经费及办公用品,对中心场地进行了适当装修,配备了电视电脑、空调设备,订购了报刊杂志、图书、办公用品,设置了视听阅览室、棋牌活动室、电脑资料室、健身房等项目多、实用性强、功能齐备、新、雅、简、洁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极大丰富了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使本社区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4、规范管理,扩大宣传。为400名离、退休人员制作发放了附有本人照片的、可享受中心免费服务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卡”,开发、建立了离、退休人员社保关系和基本情况数据库管理系统和老年人才库、党员组织关系资料库,制定了《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服务规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使管理服务中心正常有序地运转起来。同时,在市、区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进行了宣传报道,扩大社区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离、退休人员的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5、集中管理,效果明显。我们刚开始,虽然经历了一些困难,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效果是明显的,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人有了自己的“家”。因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其退休老人们也随之推向社会,几十年的企业人失去了单位(家)、失去了党组织,有话无处说、有难无人帮,党员组织生活无处过,之前退休人员有一种失望和耽心,有一种失落感。实行了退休人员社区服务管理,党和政府把这些离退休老人送进社区,使他们在政治生活、物质文化生活、精神文明生活有了保障。从原来的管理松散、没人管理到事事有人管,如养老金发放、医疗就诊、困难救助、家政服务等,该社区400名离退休人员全部进中心(站),从面有了一份归属感,一份为社会所承认的成就感、充实感,退休老人们都把服务管理站当成自己的家,夸党和政府办了一件大好事。 二是老有所乐有了依托。中心(站)设立了棋牌活动室、健身室、书画室、图书室、电视室、电脑室等,服务站每天座无虚席,老人们感到方便、安全又有伴,从中得到了乐趣,身心得到了健康发展。 三是老有所学有了“学校”。中心(站)建在家门口,环境优雅,居民集聚,旁边又有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站(是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阅览室内报刊、杂志、书、画供退休老人读书学习,并请有关人员讲卫生健康课、社会保险知识课、市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时事政治课,举办了一些适应老人的学习、谈心活动、练写书画等,退休人员从中获取信息、获得了精神食粮,从开业2个月来,集中讲课10次,参加学习860人次,为推动城市文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四是老有所为有了用武之地。中心(站)建立了离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流动、生存状况及社保关系数据库,建立了老年人才库,使闲不住的退休人员可以凭丰富的经验和一技之长为社会发挥余热,已向社会提供推荐老年人才21名,使之为社会发展再作贡献。 五是党员活动有了规范。中心(站)建立了退休人员党支部,有党员95名,分设了5个党小组,支部书记、委员全部由热心于党的事业退休党员干部担任,实现了退休人员自我管理组织机制。支部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制度,每周分别开展组织生活学习活动,开辟了社区服务党组织学习园地,从而保证了辖区内退休党员同志有组织活动场地、有学习内容,使离退休人员社区服务管理站成为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宣传窗口、阵地,基层组织建设得到了巩固保障。 二、存在问题 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具体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现代城市品位和档次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千家万户离、退休老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进步。因此,依托政府、依托街道社区,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各部门紧密配合,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努力开辟符合当地实情的社区服务管理服务新路子是社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区街道社区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试点过程中主要存在这几个问题: 1、经费难以保障。社会化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的接收和管理、党组织的建立健全和组织活动的开展、老人们文娱健身活动的开展、健康和生活状况的及时了解和掌握、对孤老、病号、特困人员的走访慰问、生活照料服务、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就业前培训等工作都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需要充足地资金投入,而目前由于经费困难,全区5个街道20多个社区点众多离、退休老人所期盼的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因财力所限难以一步到位。 2、管理力量薄弱。随着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职能的进一步发挥,越来越多的离、退休人员将会从本企、事业单位走入街道社区,从由企、事业保障改为由社会来保障。要承担起诸如:建立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社会保险关系数据库,认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医改后对退休人员的相关服务以及特困户的低保衔接,进行社保知识、就业知识培训等等一系列职责,就必须配备一支有文化、有素质、有专业经验的专职社区管理人员队伍来进行管理,以确保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持久、稳步、健康发展。从目前社区管理服务站情况来看,暂定3人,要保持社区服务中心的全天开放和社区日常服务管理,并向深层发展,应需配备3—5名工作人员。 三、对策与建议 1、建立完善服务管理网。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应以街道和社区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社区是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载体,是市区离、退休人中实现社会化管理的继续和延伸,因此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应定位和立足于街道和社区,社保部门唱主角只是开始阶段的一种过渡形式。由政府拍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指导配合,责成街道经办建立退管服务网络,履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职能,从而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社区服务管理网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制度、服务工作“六到位”。 2、拓宽经费筹措渠道。一是由市、区政府财政预算,核拨一次性开办经费和每年相应固定的办公活动经费;二是离、退休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或从企业改制资金中)按移交的退休人员数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缴费标准根据区位情况可考虑50—70元/人/年;三是社区服务组织面向社会开展一些有偿服务性活动,弥补经费的不足;四是对社区所在单位、个人进行筹集,或发动社会进行捐助;五是扩大社区服务项目后,对离、退休人员考虑收取适当的折旧费、茶水费等劳动报酬以用于社区各服务项目;六是从每年征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2-5‰的比例提取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经费,作为弥补离、退休人员社区服务管理办公经费。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3、强化人员管理。一是根据社区工作需要,每个社区服务站核定3—5名有编制、有固定经费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纵向管理。要求是: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组织和协调能力,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和政策,懂计算机操作,热爱社区工作,政治素质好,能够单独胜任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日常事务特别是具有劳动社会保障知识的管理、培训才能,使社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落到实处;二是在离、退休人员内部或本社区选拔、组织一支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力、威信和奉献精神的老党员、离、退休老干部进行横向的自我管理,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补助,如选出有娱乐专长的老人举办各种形式多样、有声有色的文娱活动、党组织活动等等,不断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使我市4万多名离、退休人员融入社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安享晚年。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高校《消防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与服务社区安全建设的研究 摘 要: 高校教学和设施资源丰富,在服务社区安全建设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进行《消防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基础上,对课程教学服务社区安全进行研究。主要在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进行改进,使其最大限度的服务社区安全建设。 关键词:消防管理学 服务社区安全 课程内容 教学方法 一、《消防管理学》课程教学服务社区安全建设的意义 高等院校担负着培养高技能的技术型人才的任务,如何在高等院校教学模式上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突出高等人才的实用性,突出高等技术人才的实践能力是高等院校老师一直在研究的问题。同国外成熟的社区学院相比,我国高职院校服务社区的功能还有很大的差距[1]。因此,高职院校的老师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既要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进行知识能力和知识结构的教育,还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尤其是服务社区安全的能力[2]。社区安全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是消防安全,“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是消防工作的方针,消防安全是跟每个社区群众息息相关的部分,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火灾的有效措施,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部分[3]。 由于社区群众的文化层次、年龄层次、职业层次等各个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消防管理一直是保障社区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高校的《消防管理学》课程一般是从消防设备和消防相关规范两个方面进行教学,课程内容偏向于理论,教学方式也偏向于理论化教学,不能很好的体现授课对象的实践能力和课程的服务社区功能。因此,本文在进行《消防管理学》教学改革的基础上,对《消防管理学》课程服务社区安全建设的功能进行研究,以求合理的展开该课程,使其最大限度的服务社区安全。 二、《消防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服务社区安全建设的措施 一般院校消防管理类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有燃烧的原理、火灾的特点、灭火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灭火剂的原理和灭火范围、常见的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法规、火灾调查等内容,理论性非常强,有些院校由于实训材料等原因,教学方法全是课堂讲授,不能体现消防管理的实践性,在服务社区消防安全中的实际应用性不高。 针对以上方面,《消防管理学》课程从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做了改进。 1.课程内容方面。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侧重于火场中人员逃生和疏散、灭火器扑救火灾的范围和操作方法、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主要构件和动作原理、防排烟系统的主要构件、消防安全检查、危化品管理的内容,重点在于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管理,以及日常消防巡查和消防检查的内容。要求学生掌握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检查的内容,并能够将这些内容应用到实际社区安全检查、社区初期火灾扑救、社区宣传教育中。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社区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能够对社区的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障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能够及时发现初期火灾并正确报告火警,能够正确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社区常备消防设备扑救初期火灾,能够有效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群众的消防意识和防火警惕性,达到能够利用所学知识和能力去服务社区安全的目的。 2.教学方法方面,为了增强教学效果,丰富课堂形式,除了传统的讲授法之外,还采用案例法、模拟训练法、实训法、实验法、兴趣小组等多种方法进行教学。 2.1案例法,比如,利用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讲解以硝化棉为例的易自燃物质的火灾特点以及扑救此类火灾宜采用的灭火物质,并说明此类危化品储存、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利用蓝极速网吧案件讲解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规范,并说明放火罪具有主观故意、直接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等特点,此外,案件中有一防火人由于未满14周岁未受到刑事处罚,这是由于放火罪对年龄的界定条件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案例法可以增强学生课堂学习的兴趣,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2.2模拟训练法,比如,在消防宣传教育中,宣传对象不同时,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肯定会有所不同,据此,把学生分为四组,一组进行宣传教育,其他三组扮演宣传对象,通过模拟真实的宣传教育场景,分别模拟对象为小学生、大学生、老社区居民、企业员工四种情况下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效果良好。另外,通过释放烟雾弹和打响火警铃声,模拟真实的火灾场景,组织学生在火场中快速疏散逃生,使学生熟悉火场环境,克服人在火场经常出现的从众心理、归巢心理、向明心理、恐慌心理等影响疏散逃生的心理活动,理智的进行疏散逃生。模拟训练法通过模拟真实场景,增强了学生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加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2.3实训法,带领学生进入郭溪街道,对社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包括二氧化碳灭火器压力不足应该重新重装、消火栓水压不够应该维修、感烟探头不灵敏为误报禁止在附近抽烟或使用明火、楼道内乱拉电线违反相关规定有引发电气火灾的危险应该立即拆除等内容,这些整改措施大多被社区采纳。实训法增强了学生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能力,锻炼学生的交际能力和沟通能力。 2.4实验法,组织学生使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对铁桶内燃烧的汽油进行火灾扑救,并要求学生在使用灭火器之前检查灭火器的铭牌和压力,确保灭火器处于可有效工作范围,加强了学生对灭火器检查内容的掌握,锻炼了学生操作灭火器的能力。 2.5视频演示法,通过flash动画和视频演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动作原理,讲解其中主要的构件及其作用,带领学生到实训室观摩实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要求学生画出其动作顺序图,并注明主要构件的作用和动作机理,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2.6兴趣小组,组织学生形成一个兴趣小组,在节假日之前进入郭溪街道的社区,采用海报、灭火器演示、防火小贴士等多种形式对社区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在11月9日全国消防日,组织开展消防展览,包括常见消防标识展示、危化品标识展示、灭火器使用展示、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展示等内容,参观群众还可以参与到灭火器的使用、消防知识问答等活动。 三、《消防管理学》课程服务社区安全建设的困难和展望 在教学过程中,整体效果较好,学生的课堂活跃性和配合度都较高,知识掌握程度也很理想;跟家长沟通,学生在校学的知识能够有效的应用到实际生活中;部分学生被安排到社区消防站实习,社区群众也反映,这些学生表现很好,尤其在社区消防安全宣传、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和社区消防管理中表F出良好的专业素质。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社区中务工人员较多,对于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配合度不高,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开展困难,这也是消防管理工作中一直存在的困难,这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消防意识,使群众关心消防、了解消防,经常开张社区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消防违章及火灾隐患;第二,很多老旧小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完善,甚至没有,这需要提高社区群众和社区管理者的火灾警惕性,并增强灭火器、消火栓等其他消防实施的配置,增加消防巡查和消防检查的力度,加强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活动。 《消防管理学》课程教学在服务社区安全建设中已取得初步成效,尽管存在不足和困难,但是高校资源丰富,具有大量的专业人才和专业设备,在服务社区安全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以后会开发更多服务社区安全建设的课程。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社区服务中心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摘 要:社区服务中心是社会活跃的文体服务中心,中心日常事务如活动通知、场馆信息、出入人员信息管理、活动安排、物资管理等如果仅依靠传统的纸质记录方式,服务人员的工作量琐碎且繁重,不仅费时费力,也难免会出现遗漏或错误,极大影响工作效率,对于服务中心的运营带来很多不便之处,势必影响服务质量。该文建设的社区服务中心管理系统是采用现代化网络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信息与事务的电子化管理,不仅方便服务人员对参与活动的人员管理、活动室管理以及活动资源管理,更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关键词:社区服务 管理系统 智慧社区 城市社区建设被认为是解决城市经济发展中出现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城市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此,社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意见》中对城市社区的定义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中人群的生活共同体。从21世纪初我国开始推进社区建设,在经过了十多年的稳步推进后已取得可喜的成就。当前的社区建设已从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转向强化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现阶段社区建设的主要方向之一应是智能化、数字化。我国各大城市都在逐步推进数字社区、智慧社区的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物联网的技术,依靠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该文提出的社区服务中心管理系统,旨在运用信息化手段,以活动中心信息化管理为优秀,整合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及相关资源,建立有效服务于市民百姓、服务于基层的文化阵地。系统通过对进入社区活动室居民的身份核实与验证、对活动室情况的实时视频监控、出入社区中心信息记录以及布设应急报警装置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的活动环境;通过虚拟活动卡的开卡过程,实现与社区居民所持有的相关卡片进行关联,实现社区居民的一卡通制;通过对社区活动资源、服务人员、活动室、物资设备的统一管理,以及可随时接入后续建设的社区服务系统,最终实现对社区资源的统一调度与管理;通过移动终端设备进行户外活动信息采集,实现对室内室外活动的一体化管理;通过建设活动积分制,建立居民健康生活档案,通过设置积分兑换的方式,鼓励、提倡居民多运动多健康。 1 系统设计 1.1 架构设计 社区服务中心管理系统作为社区服务、业务处理与居民互动平台,在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节约行政成本上起到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系统以整合和共享资源、为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为优秀,实现“资源随需而动,服务随处可在”,实现服务与管理无缝结合。系统主要包括五大管理子系统,根据系统功能以及服务要求,采用B/S与C/S混合的技术架构,采用面向对象SOA架构体系,将平台划分为基础设施层、数据层、应用层、服务层和用户层。 1.1.1 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置层主要提供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安全设备、手持终端或手机配移动读卡器等硬件基础;以及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服务系统、备份软件、中间件等系统开发和运行的软件基础,为系统的应用提供支撑服务。 1.1.2 数据层 数据层集中存储了系统所有数据资源,是系统的数据存储中心,主要包括居民基础信息库、活动卡管理数据库、活动资源管理数据库、户外活动管理数据库以及积分管理数据库等。 1.1.3 应用层 应用层提供社区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的全部功能。主要包括五大业务子系统,分别为:社区活动安全管理子系统、社区活动卡管理子系统、社区活动资源管理子系统、社区活动积分管理子系统、户外活动终端子系统。 1.1.4 服务层 服务层主要提供两种面向用户的客户端访问方式,分别为PC端和移动终端(Android)。 1.1.5 用户层 用户层直接面对用户,系统主要服务于三类用户: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外活动工作人员、系统管理员,根据每位用户的访问权限为用户开启相应管理系统和功能模块的使用权限,提供可视化的界面。 1.2 数据库设计 系统采用SQL SERVER 2008数库,数据库结构设计如下: (1)居民基础信息数据库:用于存放社区居民的基础信息,如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活动卡状态等。 (2)活动卡管理数据库:用于存放活动卡状态信息以及使用情况信息,如姓名、活动卡状态、是否关联卡、关联卡类型、关联卡卡号、活动卡使用记录等等。 (3)活动资源管理数据库:用于存放活动室基本信息、活动资源基本信息、工作人员基本信息、物资器械基本信息以及活动室/活动资源/活动器械使用状态及使用人信息等。 (4)户外活动管理数据库:用于存放户外活动数据信息,通过手持终端或手机配移动读卡器读取刷卡的用户信息,以及存储采集上传的图片、文字、视频及声音等现场活动信息。 (5)积分管理数据库:用于存放积分管理方案、居民积分以及积分操作记录等信息。 2 系统建设 2.1 社区活动室安全管理子系统 社区活动室是一个开放的空间,需要确保一个安全的环境,验证进入活动室的社区居民身份,实现活动室现场视频的监控,使用门禁系统和应急报警系统加强平时人员进出管理和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报警,提供一个安全的社区居民活动环境。 2.2 社区活动卡管理子系统 社区活动卡是一种虚拟卡,用户可以通过身份证验证,创建虚拟活动卡;也可通过与居民名下的任意一卡社区服务卡片进行绑定,进行社区活动。系统主要提供基本的开卡、销卡、关联绑定卡以及对卡使用情况的查询管理等功能。 2.3 社区活动资源管理子系统 社区活动资源管理系统实现对社区活动资源的统一管理。管理人员通过系统即可实现对社区的管理、对社区活动室工作人员的管理以及对各个活动室活动项目和相关器材的管理等。主要功能包括社区活动室管理、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活动资源管理、物资管理以及活动室使用情况管理等。 2.4 户外活动终端子系统 居民在参与户外活动时,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户外移动终端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活动数据的采集、上传与管理,实现居民刷卡参与活动,记录活动现场情况和活动数据的同步等功能。 2.5 社区活动积分管理子系统 积分管理模块通过为居民建立健康生活档案,对居民参加活动情况的管理,通过该系统提倡多运动多健康,对居民参加社区活动起到鼓励作用。主要提供积分方案管理、居民积分管理、积分兑换管理以及居民活动分析等功能。 3 结语 社区建设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建设也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社区建设,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对于推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文建设的社区服务中心管理系统是利用信息技术服务于公共文化事业的一次有益尝试,对于公共文化事业的科学、高效管理,以及提高公共设施服务产能、提升管理能级、推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探索和示范意义。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实验教学改革探研 摘要: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培养出的人才专业性较强,主要服务于社区管理工作,但是就目前我国高校该专业的开设情况来看,实验教学形势不容乐观,存在专业设置混乱、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该专业人才的培养,因此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实验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分析了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性,之后探讨了实验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对于实验教学的改革创新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区管理与服务 实验教学 改革 作为一个新兴专业,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主要致力于为社会培养出能够熟练掌握社区管理技能和服务技能的专业管理人才,所以社区管理服务专业的发展应引起学校和社会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各高校该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对该专业实验教学改革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社会上社区专业管理人才出现较大缺口,为了满足社会对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的需求,社区人才的培养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许多院校开设了该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设定为为社会培养专业实践能力强的综合性社区管理人才。在此背景下,社区管理专业教学规模段断扩大,每年输出大量的毕业生,但是毕业生综合素质能力水平还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社会需要的是既具有设备区管理的理论知识,又能够掌握社区管理实际操作技能的人才,显然,目前我国的社区管理专业在实验教学环节,对人才的培养是有欠缺的,所以这就对实验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实验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实验教学现状 社区是居民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可以说它是构成社会的重要基础,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许多高校都开设了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培养社区管理的专业人才。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中的社区管理教育起步较晚,现阶段我国社区领域教育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教育中存在盲目性和功利性,脱离了社会对社区管理人才的实际需求。目前我国社区管理专业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专业名称没有统一的规范,不同的院校有不同的名称,如社区与物业管理、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与管理等,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不能很好地体现社区服务的内涵和作用,专业主要倾向于管理类,而忽略了服务这一重要内涵。第二,在课程的设置上,各个院校的n程设置比较混乱,没有针对性,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课程的设置随意性强,而且专业课与选修课的设置也存在问题,课程的归属分类做得不犯规。第三,在专业实习方面,没有健全的实习基地供学生实践操作,学生缺乏实践锻炼的机会,不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而且缺乏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互动。第四,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教学环节与社会实际相脱节,与社会实际就业的教育理念不符。 三、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实验教学改革措施 (一)课程体系改革 对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课程进行统一的规划分析,结合专业特色、培养目标以及社会就业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课程设计,并不断完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公共必修基础课的基础上,对与不同的学生可以结合自身兴趣和能力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选修课,有助于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挥。从职业分析和职业岗位要求出发,培养学生的社区服务能力、沟通能力、管理协调能力、组织群众能力等。 (二)合理设置专业培养目标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要体现出服务的特色,在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人发展和未来的就业方向,力求人才教育与社会所需人才相契合。此外,在教学中还要重视起应用技术教育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结合,使学生具备今后走向岗位所需要的社会学、心理学以及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加强对学生日常技能的训练。 (三)创新实验教学体系 实验教学是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在教学改革中,要重点关注实验教学的改革,结合专业发展需要,建立实习基地,并建立和完善科学化、系统化的实习教学方案,为学生实践能力的搭建良好的平台。还可以通过实行校内外实训实习相结合的方法,去岗位实际训练,通过实践来消化理论知识,使他们的岗位职业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校方与物业公司和家政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岗位实习机会,拓宽学生的实习面。此外,要实行产教相结合的模式,建立一批高素质水平的教师人才队伍,加强对教师人才的引进和现有教师的培训,以满足新形势下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实验教学需要。邀请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去学校为学生授课,让学生充分了解今后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较有针对性,有利于他们实践能力的提升。 四、结语 社区管理与服务是一个年轻且重要的专业,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有较高要求,目前社区实验教学存在的种种问题表明,实验教学的改革刻不容缓。高校应立足于学生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办学宗旨,依据专业定位来指导实验教学改革的方向,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实验教学改革中,从专业设置改革、课程设置改革、教学体系改革等方面入手,坚持职业能力与素质相结合,遵循教学服务于社会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使实验教学顺应社会发展,以实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 (作者单位: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公共服务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研究 【摘 要】本文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提供公共服战行研究探讨,从居委会的视角对我国目前社区管理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同时对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及面临的问题做了解析,最后从创新机制、培育引导、加强领导几个方面提出公共服务社会化的途径。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区管理;公共服务 社区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只有社区的稳定才有社会的稳定。中国目前处在社会转型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频发期,并呈现多元化趋势, 拆迁安置、生态环境、养老服务等问题交织凸现,如果依靠政府体制内的资源来应对处理越来越多样化的群众诉求,就显得力不从心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党在十八大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引入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调处基层社会矛盾中与公共服务相关的部分,成为一种可期的选择。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发展中的作用,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实践的事情。 一、目前我国社区居委会管理的现状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 近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居委会对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居委会的作用还是以办理政府方面的行政事务为主、以办理社区内部的事务为辅,习惯于按照上级布置的任务开展工作,自主性没有得到体现。我国大多数居委会的运行过程,包括工作人员的聘用、使用、考核等都体现了行政化的安排。我国法律规定了社区居委会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自治机构,但是目前大多数的居委会依旧是按照行政意志在进行有限的活动。 (二)社区居委会工作任务繁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量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农民工和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从而增加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强度。许多政府部门为了准确掌握基层具体情况,将各项基础性工作扩展到社区,这是固本强基的好做法,但在无形中造成了开会多、迎接视察多、跑腿多的局面,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疲于应对各级领导的视察和报送数据,却忽视了社区居民对于居委会工作的认同感。 (三)居委会已不能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呈现出分化和多元化趋势,各种服务,迫切要求由社区中的各种组织来承接,社区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越来越凸现出来。而对于政府来说,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只是对经济生产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于民众多样化需求的重视程度不够。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较低 由于大部分居委会财政不在预算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街道办事处拨的少量办公经费,导致居委会财政捉襟见肘。并由此造成了工作人员待遇低,办公条件差等情况。居委会在这种状况下很难吸收优秀人才从事社区工作。 二、公共服务化社会组织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社会的转型要求公共服务保障居民的多样化的生活需求。而通过改革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将公共服务进行社会化,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这将使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社会组织参与进当前的社会治理当中。 (一)公共服务化社会组织的概述 我国把社会组织划分成三个类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文所说的公共服务化社会组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一类。它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自主性等六个显著的特点。在中央政策推动下,我国近年社会组织数量逐年增加,从1988年的4 446个,增长到2000年的15.3万个,到2014年达到60万个,增长了100多倍,年均增长21%。2000年后基数较大,但年均增长仍达到12%,总体上呈平稳增长态势。 (二)公共服务化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存在差距。一是部分政府部门仍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大包大揽的做法,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事务仍然存在不放手的现象。二是社会组织普遍对如何发挥自身作用缺乏正确认识,一味地希望政府给予均等扶持,而忽略了自身建设和资质的进一步提升,在承接公共管理事务上的能力比较有限。 2.目前社会组织自身力量薄弱。从社会组织来看,普遍存在问题是: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缺乏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没有形成规范的内部结构。从收入方面来看,主要包括社会捐赠、政府或个人资助和服务性收入。这些资金来源都很微薄,经费的缺乏导致社会组织工作开展不起来,社会组织没有作为又直接导致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强。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低,没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也是高层次人才缺乏的一个原因。 3.目前社会组织公信力不强。不少社会组织还没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些社会组织在项目运作上信息不透明,由于人员的素质不高,在款项的使用上存在问题。有的变成一种利益载体为少数人牟利,从而背离了发展社会组织的初衷。造成社会组织公信力受损,严重影响了其健康成长。 4.管理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和所在行业的管理部门进行双重管理,双重负责机制导致许多社会需要的组织因找不到行业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设立和作用发挥;还导致中国的社会组织具有官民双重身份,政社不分,社会组织行政色彩严重。在监管上也存在力量薄弱的问题。 三、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的建议 (一)创新管理社会组织的体制机制 1.构建政社分离的社区管理模式。在社区管理上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各自都有优势和不足。社会组织没法采取合法而又强有力的手段进行公共管理和保障公民的公共安全;政府又不能像社会组织那样对社区居民提供受欢迎的多元服务。因此,社区管理要达到整合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政府和社会组织只有职责明确,合理分工,将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组织共同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发挥比较优势,才能实现政社互动、良性发展。 2.构建公共服务的政社合作机制。推动政府向社会M织购买服务,政府投入资金购买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一方面激活了社会力量,形成吸纳社会资源的一种社会化运作模式,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减少了行政成本。比如在社会组织承担养老服务方面,政府在经济上的花费比传统模式下投入到养老机构建设的资金要少得多。同时承担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由于获取了政府资金的支持而得以发展。我们的社会组织要想发展成服务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股重要力量,就应当不断地承担政府剥离的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广泛的政社合作,在持续地合作过程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公信力。 3.建立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第一是要实行宽进,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坎,将大量游离于管理之外的社会组织纳入到监管范围。二是要实行严管,对于登记后的社会组织实行严格的分类和分级管理,引入 “委托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社会调查和绩效评估对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建立公平、公正的劣汰机制。还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一批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同时要建立社会举报体系、及时处置协调机制等。三是要畅通出口,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设立退出机制,及时注销违规违法的社会组织。 (二)培育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区管理 1.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整合。从社会管理需要出发,重视发展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资源进行整合优化。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扶持、高效服务等更好地鼓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有计划性地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从而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管理新局面。第三是指导社会组织制定管理方面的规范化制度,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结构,建立运行决策机制。 2.建立社会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人才的缺乏是目前制约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一个瓶颈。应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促使优秀人才特别是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的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支持鼓励志愿者协助参与社区工作,将社会工作人才纳入“劳动模范”“优秀工作者”等评比范围,加大对社会组织优秀人才宣传力度。使社区社会组织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3.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政府财政预算单独设立用于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同时积极拓展多样化的融资手段,积极建立各种社会捐助专项基金,开展公共事业募捐活动。另外还要探索社会组织市场运作的机制,允许部分领域进入经营运作范畴,使社区服务和市场供给能够结合起来。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 1.提高对发展社会组织工作的认识。政府应当认识到当前社会条件下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在准确把握社会组织特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方式,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服务体系,提供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行政环境,促进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2.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发展方向的引导,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积极扩建组织覆盖,对于有条件的要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公共平台建设、相关基本设备配置,帮助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努力实现各个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协同互助、优势互补。 3.营造公正和谐的发展环境。为官办社会组织和民营社会组织提供平等参与各种公共服务的机会。尽快推进官办社会组织改革,使其迅速向社会化、民间化转变。同时,要对草根社会组织给予更多的信任,让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各类社会组织,为社会建设献计出力。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统战工作是面向特殊群众的工作,从根本上说社区统战工作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举措,社区统战工作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社区和谐建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各阶层利益诉求多元化,各群体价值观念多元化,社区统战工作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上面临着诸多难题,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度、广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展。为此,我们深入调研,坚持用创新的思路和办法,探索解决社区统战工作更好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统战;社区统战工作;社会管理创新 一、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基本情况 当前社区统战工作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社区统战工作在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凝聚合力等方面,效果比较明显。总体看,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广大社区统战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支持下,立足基础工作,基本上建立健全了社区范围内统战成员数据库,并分门别类、建档立簿,输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夯实了统战基础管理工作。 2.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绝大多数社区都建立了统战工作协调小组,坚持把社区统战工作与社区党建、社区管理、社区宣传、社区服务、创建和谐社区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了社区统战工作有效融入社会管理创新。 3.工作合力不断增强。各社区在充分整合社区党政资源、统战资源、社会资源,区域资源的基础上,坚持用社会化的理念积极推进社区统战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统战工作全面融入社区管理和建设方方面面。广大社区还充分利用社区各方面资源,采取结对、帮扶、共建等多种形式,有效利用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场地、设施、器械等资源条件,形成共享共创工作合力,促进了统战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当前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 调研发现,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服务社会管理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1.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组织网络还需要进一步健全。虽然社区统战工作组织网络建设不断完善,但有的社区统战组织网络仍不健全,有的社区统战工作队伍力量短缺,大部分社区统战委员身兼数职,负责多项工作,往往疲于应付,开展服务社会管理工作精力不够,社区统战干部更是严重不足。 2.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载体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近年来,社区统战工作活动载体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但随着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社区统战工作载体不同程度的出现明显的滞后现象,有的社区没有统战成员活动场所,甚至有的社区统战成员彼此之间基本上没有交流活动。 3.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创新。虽然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多,但在更好的融入社区管理创新、更好服务社区管理等工作机制上还需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为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 4.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平台还需要进一步拓宽。虽然各社区在创新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上,探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活动,但社区统战活动平台不够宽阔,统战部门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不多,影响力不大,甚至有的统战成员常年不参加社会管理活动。 三、关于深化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统战工作,必须坚持用创新的思路和办法,创新组织网络,工作载体、体制机制、活动平台,从根本上化解统战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制约瓶颈,更好的发挥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1.创新组织网络,努力扩大社区统战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影响力。社区统战工作是一项对象广泛、社会性强的工作,必须从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上完善纵横交织、立体交叉的网络体系,实现社区统战工作网络全覆盖。探索建立完善社区统战工作组织体系,社区、楼宇层层健全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协调统战进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工作。 2.创新工作载体,努力增强社区统战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凝聚力。完善的工作载体是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的有效抓手,必须坚持把加强基地建设作为统战工作融入和服务社会管理的切入点,通过建设统战成员教育基地、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基地、统战部门联谊交友基地、统战理论调研基地等,不断拓展社区统战工作阵地,更好的发挥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的作用。 3.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统战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信力。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社区统战融入和服务社会管理,必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筑牢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积极建立健全社区统战委员(干部)职责及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制度、民族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党政有关部门统战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处理突发群体事件机制和统战工作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相关制度,有效推进社区统一战线服务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党外代表人士联席评价进出机制,采取上级评议、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从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等予以评价考核,建立客观公正、重点突出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违法违纪一票否定和综合评价末位淘汰的方法,对党外代表人士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确保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的代表性和纯洁性。 4.创新活动平台,努力提高社区统战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贡献力。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是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必须把搭建活动平台作为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桥梁和纽带,坚持不懈的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系列活动,为统战工作服务社区管理提供广阔舞台。积极开展“非公企业服务月”活动,通过开通建言献策信箱、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积极为统战成员服务。鼓励基层商会组织非公企业“抱团取暖”,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科技对接活动,帮助企业融资和转型升级。积极引导统战成员服务社区,促进和谐共建,发挥各派优势,指导组建各派“同心・社会服务团”,吸引各党派成员中有技能特长的知名专家教授参加,积极开展义诊医疗、法律咨询、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实现社区统战工作深度服务社区管理工作。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论学生社区党员服务站建设与独立学院宿舍管理 摘 要 独立学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创新,创新能够使其在激烈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独立学院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输送人才作用。目前,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已经将强化培养大学生人才作为重要课题和任务,而独立院校宿舍作为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基地,也应作为思政教育的重要场所。为此,新形势下逐渐衍生了社区党建工作站,这对培养独立院校人才可谓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创新捷径。 关键词 学生社区党员服务站 建设 独立学院 宿舍管理 独立院校宿舍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基地,良好的宿舍管理能够促进独立院校精神文明乃至社会文明的建设和发展。为此,独立院校应积极推动社区精神文明的建设,从而保证党建工作能够在得力学院宿舍得到长足的发展。以人为本是社区党建工作站建设的主要理念,工作要反应出法律法规教育、党的知识教育、形势发展教育以及科学技术教育等内容。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多样化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解决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思想矛盾和学习困难,有助于良好校园学风和环境的形成,从而有效促进了文明社区的长足发展。 1 学生社区党员服务站建设与独立学院宿舍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大学生没有一个良好的党员觉悟性,不能够充分认识社区党建工作。在独立院校后勤社会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学生党建工作进入社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就目前情况来看,仍有少数人不能够充分认识到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为学生社区党建工作与原有党建工作会发生冲突,导致工作职责无法清晰化,致使重复工作内容的现象出现。追溯其缘由,该群体未能对新形势下民办独立院校基层党建工作中,社区党建工作的强化功能进行充分认识,同时,在社区育人功能强化以及和谐社区文化营造方面,该部分群体也未能正确认识社区党建工作对他们的推动意义。再加之部分学生党员不能够清楚把握党员的义务以及权力,使其缺失必要的牺牲奉献精神,影响党员带头模范功能的发挥。 (2)不能够科学的统筹安排社区学生党建工作。现阶段我国独立院校均将关注点落在了党建工作上,但侧重点仅放在院系的党建工作上,而忽略了独立院校宿舍党建工作。在独立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内容的不断深化背景下,独立院校宿舍的管理模式也由新型社区管理替代原有的院系管理。在市场意识的支配下,基于市场经济的管理宗旨,虽然会使宿舍管理的服务性得到强化,但也会导致育人管理意识缺失,再加之宿舍管理的约束和教育功能薄弱,无法构建一个科学的育人环境,那么,离实现独立院校思政教育既定目标也就相差甚远。 (3)独立学院宿舍党建工作力度有待强化,缺乏健全的组织结构。目前,独立院校普遍存在着学生宿管工作不能紧密联系大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从某种角度来看,独立院校大学生宿舍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独立院校学生管理的关键,通常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大学生宿舍,辅导员尚未被安排在学生公寓,由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管理工作。但目前,独立院校的宿舍管理员队伍综合素质普遍不高,仅采用重复、单一的管理模式对宿舍进行管理,再加之鲜少与辅导员老师交流宿舍管理工作,使管理过程无法实现良好的工作对接,而辅导员老师也就不能够及时的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另一方面,独立院校并没有将社团活动室、党团活动室开设在大学生公寓,使得学生间无法实现有效的互动与交流,直接影响了独立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2 优化学生社区党员服务站建设与独立学院宿舍管理的主要策略 (1)对组织网络体系进行积极构建,强化宿舍党建工作力度。独立学院学生社区党员服务站建设工作的重点是,对组织网络体系进行积极构建,并建立相应的社区党建工作站,通常是由院(系)党总支来领导的。社区工作站的成员范畴包括在社区内的所有党员,基于大学生社区工作的开展,来延伸社区内的党建工作。而一些优秀学生党员干部以及分管辅导员老师均可以担任社区工作站站长。 而独立学院的每栋学生公寓必须保证有一名学生参加站务委员会,要求该学生被纳入社区党建工作站的正式成员,其肩负着组织学生宿舍不同班级学生党员的任务。在权利行使过程中,该名学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党员表率作用,积极带动其他学生党员的行为,从而使不同形式的服务活动均能有学生加入到其中。在实践过程中,要全面贯彻强化党性锻炼、履行党的宗旨,以提升个人综合素质为终极目标的思想,从而使宿舍党建工作力度得到科学的强化。 (2)在宿舍设立相应的学生党支部。独立院校学生宿舍党建工作的科学领导和管理有赖于一个完善的学生党支部,其组成单位是楼栋,这样一来,在宿舍中,楼栋党支部的先锋模范和战斗堡垒作用就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此过程中,学生党员要全面调研独立院校学生宿舍建立和管理中面临的困境,分析学生在宿舍中的学习和生活等状况,从而及时把握其思想动态。以此为基础,学生党员就能够帮助独立院校学生宿舍建立和管理走出困境,解决矛盾,从而楼栋党支部在学生教育管理的推动作用得以全方位发挥。 (3)实施党员联系寝室方案。社区党员要进一步把握自身的工作职责,实施党员联系寝室方案,由以党员为单位,联系4个左右非党员宿舍的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好与学生会干部工作的关系,辅助其对宿舍的管理。与此同时,党员还要深入了解宿舍学生的生活状况、学习状况和思想状况,并在社区党建工作站上报自己在宿舍发现的情况,对于每周、每月表现较为优秀的社区居民,社区工作站应给予其及时的表彰,并在宣传栏上公布其先进事迹。 党员在为学生提供服务时,要表现出充分的关心和耐心,帮助学生解决其在学习、思想上面临的困难,从而使其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力量。另外,在宿舍中,党员可以通过对生活课的组织开展,来使党的精神得到有效的传递,这对于党组织的基层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党员还肩负着将优秀学生吸纳到党的队伍中的责任和义务,这样一来,党在社区的力量也就得到了不断壮大,从而有效推动了模范社区、文明社区的建设。 (4)建立“党员宿舍”奖惩激励制度。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生社区党员服务站建设与独立学院宿舍管理,独立院校的宿管部门要建立“党员宿舍”奖惩激励制度,可以通过在党员宿舍挂牌的方式,来拓展党员在社区的积极带动作用。这样一来,同学们就可以随时监督党员在宿舍中的行为。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首先要直面同学的监督,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另一方面,独立院校要不断的健全党员监督机制,包括作息制度的遵守、寝室卫生情况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对党员宿舍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从而有效规范党员的行为,使其他同学能够对自己周边的党员形成一个深入的了解。与此同时,针对不能约束好自己行为、以身作则的党员,要采取相应的定时整改、批评教育方式。如仍不悔改,则采取党员宿舍摘牌制,使党员教育活动在社区中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 (5)积极组织宿舍党组织文化活动。学习型宿舍文化建设的发展任务,不仅仅是提升独立院校学生的专业水平,还应帮助其提升综合素质,包括对事物的认知、道德精神的培养等,只有这样,大学生才能够在日后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为此,独立院校要从团队合作、学习氛围、行为模式、思维方式等方面着手,建立学习型素质,致力于使培养全面发展型人才。这不仅能够使学生们的专业能力得到强化,还能够帮助其树立敢于拼搏和积极进取的自信心,从而使大学生能够矫正自身的不足,在有效的互相沟通、交流下,学生实现了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目的。 3 结语 综上所述,学生社区党员服务站的建设,顺应了新时代学生党建工作的必然要求,同时,这也是独立学院党建工作与时俱进的表现。为此,独立院校要顺应大发展趋势,对大学生党建工作的新思路进行不断探索,从而发挥独立院校学生宿舍这一思政教育的新基地,为大学生提供优秀的发展环境,这对于其日后综合能力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面向精细化管理的沈阳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调查与对策分析 摘要:本文研究基于精细化规划管理需要,在进行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比较分析沈阳市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配建与分布与建设特征,了解居民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需求,从服务管理上对沈阳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提出规划对策。 0 引言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是促进民生、保障社会公平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广义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明确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十八届五中全会更是进一步提出要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体育、医疗、养老、社区建设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各项设施的具体规模和建设要求,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明确了方向与标准。 沈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管理中主要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及政府已出台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教育、养老等配建的要求,由多部门联合对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审批管理。但是面向实施操作中,由于标准设置精细化不够,实施配建中存在着建设不到位、管理移交难等问题。同时老城区土地资源有限成本高、要解决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不足的问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就要从居民的切实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安排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本文结合社区发放问卷和居民实地访谈,从规划管理实施还面临的困境出发,探讨沈阳市社区公共服务设配建的精细化管控方法。 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与需求调研分析 调研选取沈阳市铁西区凌空街道、大东区大北2个街道、19个社区作为研究对象,涵盖了新建住宅区和老旧小区在服务设施配建的典型特征。按照国家有关配建要求内容,重点对社区户数、人口数、年龄结构、外来人口、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金融服务、养老服务、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发放和回收《沈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调查问卷》,调查居民对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类型、分级情况、配置规模及居民对各项设施的使用情况与满意程度。重点就沈阳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设情况进行整理,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比对,找出存在的差距与问题,为下一步居住公共设施配建提供依据。 1.1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投入分析 目前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除幼儿园市场化办园外,多是以政府投入建设为主,普遍规模偏小。教育设施、社区管理与服务设施基本能够满足配置需求。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菜市场等配套设施与国家标准差距较大,特别是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侧重于住宅楼的开发和销售,公共设施配套滞后,且随意更改公共服务使用功能问题突出,安排在逼仄空间,造成建成后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居民的使用要求。 老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低、分布不均、供给不足,新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率不高。由于历史配建标准低,使得我市老城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普遍缺乏,特别是政府投入建设的养老、医疗、文体设施更是严重不足,调查的19个社区仅有7个配置卫生服务站,达到最低150平方米的建筑规模的仅有3个;养老设施仅在街道层面设置了2个托老所,社区层面没有配建养老设施;文化活动室仅有7处,达到沈阳市文化活动室配建建筑规模300平方米标准的仅有1处(如图1所示)。新城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定,结合社区管理的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建设,受新城区住宅小区入住率偏低的影响,使得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率不高,提供的公共用房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接管,面向市场化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由于服务人群的数量不足,市场化参与配建意愿较低,使得配建的如幼儿园、托老所等设施存在闲置的问题。 1.2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与居民需求比较 医疗卫生设施:新改造住区医疗卫生设施明显大于老旧小区,中老年人和残疾人对社区医疗点的设立需求较为强烈,对现有设施服务质量满意度不高,建设标准低于国家规定。 文化体育设施:新改造居住区文体设施主要结合会所、园区集中绿地设置,老旧小区配套室内体育场馆严重不足,室外活动场地数量少面积小,现有文体设施建设规模低于国家规范规定。居民认为合理的户外体育场地应均匀分散到住区中不同地点。 行政管理设施:街道办事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和派出所等行政办公机构设施用房基本健全,独立建设较多,但办公空间面积偏小,低于国家规范规定。社区公共用房规模严重不足。 老年服务设施: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情况良莠不齐,老旧小区老年活动中心配置数量优于新改造住区,但普遍存在使用面积不足或管理不善、质量和服务水平较低的问题。养老机构设施、老年医疗、老年综合服务等设施严重匮乏。 商业服务设施:社区内由市场化配建运营的商业服务设施整体建设较好,但是菜市场配置总量还不足,大多数市场为街路市场,设施水平、卫生条件、经营管理较差,与居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如图2所示。 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面临的困境 2.1 规范与规划管理切合不足 2.1.1 规范指导规划管理 沈阳市目前执行的以现有的各类居住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均以人口对应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标准来设置,但实际规划管理中规划审批地块多为分批操作,模式化的配套指标与审批管理实际切合度不足。居住区配建要求与具体使用要求有一定距离,规划管理主要是根据相关规范对3000人左右的独立住宅地块进行无差异的模式化计算,得出对居住区配建的要求。对地块所在区位、人口构成、周边土地开发强度等整体性情况考虑不多,造成配建要求在规定上不够严格或严谨,配建指标与实际需求有时会出现偏差。同时,规范标准中关注规模指标,面向管理对具体的配建设施如幼儿园、文体活动设施各种配建的位置、朝向、楼层等内容没有明确的要求。需要面向规划审批管理的切实需要,将国家、省、市中相关居住社区层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与规划审批建设规模等信息关联,研究居住社区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建设指标与住区规模对应关系,为规划审批提供明确的指标配置标准研究。 2.1.2 规范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随着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居住人口数量、结构、居住区位、不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体制的变化,以及居民对原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提出的新需求,已有的部分指标和基本服务功能建设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如新时期《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下一步社区医疗与养老应实施联合设置,按照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标准,分别建筑规模要达到150平方米和750平方米,联合设置将需要对部分功能进行重组和整合,对新形式下社区医养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进行研究。又如社区文化活动站与社区体育设施、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在多功能健身活动、娱乐、阅览、管理等功能设置的重叠,联合设置需要明确混合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目前沈阳市也适时的提出了“一厅一校两站四室”模式下的社区用房建设标准,但总体上对比国家相应功能要求指标偏低,需要对社区混合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功能配建标准和共建模式进行研究。 2.2 规划要求与行业管理不协调统一 近年来,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分别出台了关于养老、体育、社区综合管理、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各类标准存在不一致和相互交叉等现象。如社区层面的养老服务设施界定和规模标准不一致,名称就有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居家养老设施、社会养老设施等多种,对于基本涵盖功能和主要服务的老人类型标准、人均配建指标等缺乏统一,可执行操作性不具体。亟待政府统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职能,将同一类设施按照国家标准名称归类,统一称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标准,明确配建强制性内容和具体控制。 同时又由于居住区配建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管理过程中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行业规范进行管理,规划管理难以做到完全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一致,管不全和管的宽的情况同时存在,如社区卫生服务、垃圾转运站、警务室等配建设施都需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实际需求确定。 2.3 精细化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目前沈阳市缺少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实施细则,规划项目建筑审批成为配建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手段。但在配建标准不明确,各部门权益不明晰的前提下,很难落实国家、省、市的相关配建要求。同时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基本上都能按照管理范畴移交政府管理,而对于社区文化、体育、医疗等需要政府接管的服务设施在建设和接管上相对滞后。幼儿园、养老等有半经营性质的公共服务设施,过度依赖市场的投入,稳定性存在一定的风险。 新时期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体制的变化,市场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类型也逐渐增多,改变了原有的由政府投入为主的单一形式,如在幼儿园、养老、社区体育等服务设施社会资本参与和注入,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但是却缺少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和市场合理投入比例策略的研究,特别是大量由开发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投资主体、建设监管、设施移交、产权归属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要求不明确,造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续接管使用一些诸多问题。 3 面向精细化管理的社区公共服务社区配建对策 3.1 出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管理规定 建议沈阳应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的制度建设,由政府牵头出台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管理规定,明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施部门职责,以及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实施管理等要求,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得以不折不扣地实现。协调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使行业主管部门从被动的接收使用,转化为在建设前提前介入,结合规划规范要求与行业规范要求,对居住区配建管理的范围和深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定统一、明确的居住区公共配建标准、管理主体。 3.2 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结合沈阳的实际情况,建立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配置要求和建设标准。针对规划管理需要重点补充完善内容:一是要补充完善居住人口在3000人左右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内容;二是要结合新形势对混合设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给予明确规定;三是要考虑新老城区建设标准的差异化,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深入研究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周边配套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核算配套设施,在指标允许的幅度内灵活运用、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新城区居住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适度超前做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建议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统一配建标准,明确管理、使用主体。 3.3 统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 加强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建议应按照社区合理服务范围,研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内容和建设模式,考虑新老城区建设标准的差异化,保障性居住社区可适当减低建设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深入研究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周边配套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核算配套设施,在指标允许的幅度内灵活运用、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老旧小区重点锅炉房、厂房、办公楼等设施改造,灵活采用回收、租用、购买等方式补充公共用房。积极鼓励政府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购买社会化服务,通过市场发挥机制作用来进行补充公共服务需求。将并将研究内容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到街区控制图则,实现对城市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的统筹安排。 3.4 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协同推进 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及时统计和掌握居住项目建设、人口动态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整体情况,制定实施计划。要认真研究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规律,分类确定市场化可参与投入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明确投资主体,提高建设质量和运营管理效率。建议新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除了按照条件约定实施,产权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外,对于不需移交产权的公共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进行操作,如社区养老设施、体育设施等。鼓励多种方式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4 结论 本文以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为目标,对沈阳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现状情况和需求进行调研分析,得出规范与管理衔接不够,精细化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造成社区公共管理设施配置的滞后和不足。要逐步实现沈阳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就要完善和细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和实施细则,从空间上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控制管理,积极探索多渠道的投资建设方式,全社会协同推进公共服务建设和管理的均等化。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五年制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通识教育课程体系探究 摘要:通识教育在五年制高职教育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通过对连云港财经高职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通识教育课程体系的调查分析,探究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融合,为设置科学合理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五年制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通识教育 一、通识教育 通识教育意指大学教育应给予大学生全面的教育和训练,其实质就是促进人文、社会与科技文化的沟通,并发展全方位的人格教育,以培养健全的人格为依归。通识教育的鼻祖罗伯特・赫钦斯(Robert maynard Hutchins)将通识教育称为“永恒的学科”,但赫钦斯的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专业教育完全对立,这是其思想研究中的短板。20世纪初期美国博德学院的帕卡德(A.S.Packard)教授首次将“通识教育”一词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美国的莱文(A.Levine)教授为了防止后现代社会条件下单纯强调专业知识技能的教育倾向,强调了人的均衡、全面、和谐发展。李曼丽在综合了国内外学者对通识教育的各种表述之后,用“理想类型”方法,从性质、目的和内容三个角度对通识教育的概念作了初步构建:就性质而,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就目的而言,通识教育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就内容而言,通识教育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 在通识教育的概念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其不但在大学教育中,在高职教育中的必要性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且在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强调了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在学术领域也有专门的文章对职业教育中的通识教育课程设置进行了探究,但与此同时,单就某一具体专业通识教育课程体系的开发却少之又少。 二、连云港财经高职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通识教育课程体系现状 连云港财经高职校自2006年设立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以来,对这一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探究,从未间断。由于专本并轨的特殊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很难跳出受自考课程制约的怪圈。一方面,自考课程教学时间紧、任务重,另一方面人才培养目标又要求通过有限的通识教育课程,在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共同作用下,使学生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还应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的综合素质。但通过多方面调研,其通识教育课程体系存在诸多问题。 (一)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通识性理念不强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公共基础类课程在实际课程设置时,往往只重视科目的设置、课程内容以及课程的形式等问题,却很少关注课程的理念,特别是缺少通识教育的理念。其所包含的德育课程、文化课程和专业方向课基本上偏向于人文学科,只有一门数学属于工具科学,没有任何涉及自然科学的课程。 (二)通识教育课程设置并未与专业课程设置相适应 连云港财经高职校公共基础课程中的德育课必修课和文化课必修课,根据江苏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的指导,全校统一,而且开设的学期固定。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本身是一文科性质的专业,学生欠缺的恰恰是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但在课程设置中并没有体现。而且其专业平台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的设置与公共基础课存在重复现象。例如,专业平台课中有《心理卫生与心理咨询》,德育课的限选课为《心理健康》;专业选修课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与《思想与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存在重复。 (三)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缺乏灵活性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88.2%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通识教育课程比较枯燥,缺乏灵活性。系统完善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应为学生提供合理全面的精神营养,培养良好的职业能力和发展潜力。可包括以下几个系列:人文学科系列、社会科学系列、自然科学系列和艺术教育系列等。但实际中学生选择相对较小,基本上限定于政治理论课。而课程形式多是灌输式的讲授,形式单一、内容枯燥。 (四)学生及家长对通识教育课程开设的满意度不高 针对我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目前为止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进行满意度调查。分别向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四年级在校生30人,五年级实习生30人,毕业生20人,在校生家长20人发放《连云港财经高职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通识教育课程满意度情况调查问卷》共100份,在对通识教育进行解释的基础上,针对社管专业公共基础课教学是否符合通识理念,对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是否满意,以及是否要进行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改革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如下:其中51.8%认为社管专业公共基础课教学不符合通识理念,28.2%认为社管专业公共基础课教学基本符合通识理念,10%认为社管专业公共基础课教学不符合通识理念,10%表示不太清楚。对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是否满意的问题上,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比率分别为10.6%、14.1%、47.1%、28.2%。有84.7%的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改革。 三、五年制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通识教育课程体系的设计原则和课程体系构建 (一)基于人的全面发展构建通识教育课程体系 香港岭南学院黄慧英和卢杰雄教授认为,通识教育的目标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价值性,二是认知性,三是文化性。其中价值性是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能够做出基本的道德判断。认知性是对方法论的学习,学习探究各类学科的方式方法。文化性是对文化传统的认识,是对文学艺术的鉴赏能力。通识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基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完善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的精神营养应该是合理而全面的,能够很好的服务于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发展潜能。所以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中,不能单纯的包含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自然科学和艺术教育同样应该受到重视。针对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现状,其认知性教育尚存在欠缺,作为方法论的教育,应包括各类学科的方式方法,除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外,同样应加强自然科学和艺术教育。 (二)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与专业能力培养形成良好的对话性 很多学者认为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是相互对立的。通识教育理念在实行过程中的障碍很大程度上也来源于专业教育,因为毕竟课时数有限,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设置更是有所侧重。这就要求在通识教育课程设置过程中,要努力寻找与专业能力培养目标的共同点,与专业能力培养目标和专业课程的设置相互呼应,相互沟通,形成对话。根据调研,用人单位除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综合素质与能力同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文化、职业和身心素质的养成。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中的德育课注重了对学生政治、职业和身心素质的培养,文化必修课和选修课注重了学生文化素质的养成,但作为与专业能力的融合,这还远远不够。作为一门管理学科,其就业岗位群又多是公益组织、服务岗位,其文化素质培养应注重对中外传统文化和思想史的了解、对文学艺术的感悟、对多元文化的理解和包容。职业素养除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外,还包括熟练的口头和文字表达与沟通能力。身心素质的养成应注重对人本博爱精神的渗透和对抗挫折心理能力的强化。 (三)通识教育课程设置适当反思专业课程的设置 通识教育理念本身就具有弥补和整合各专业凌乱知识的功能。如果说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与专业课程设置的对话性,试图使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拉近,那么反思性就是对专业教育的弥补,甚至站在专业教育的对面。社区管理与服务本身是一门社会科学类专业,而基于全校统一的公共基础课程设置偏向于人文学科,在课程设置上存在重复现象,而且所有方法论的学习都是基于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这就容易使得学生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存在短板,因为自然科学更有利于科学精神的培养。在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中应将与专业课程相重复的课程替换成理化、科学史、科技发展前沿问题等,使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相融合。 (四)增强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实践性与灵活性 通识教育课程的设置,并不是为了使学生获得某一学科或某一专业的知识,而是要切身投入到课程中去,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体验式实践,感悟人文气质,体验生命表达,领会科学魅力。通识教育的课程设置要具备充分的体验性,将其演变为精神修养的重要过程。而且根据所开设的课程,除了常规的课堂教学之外,可以综合运用系列讲座、影视展播、实地参观调研、竞赛、场景模拟等多种相对灵活的教学方式,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活动中去,走出校园、走进社会,从而锻炼心智、了解社会。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社区来沪重点青少年服务管理与预防犯罪研究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上海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来沪青少年的数量快速增长,并大大超越上海户籍的青少年人数,成为上海新生代青少年的主力军。他们在为上海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关注他们的生存发展状况,积极探寻做好来沪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已成为当今社会形态下,党和政府交给共青团组织的一个重要的新课题。 关键词 社区 来沪重点青少年 服务管理 预防犯罪 来沪青少年是上海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对于上海的正常运转是不可缺少的力量。他们在为上海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而来沪青少年的生存、发展状况以及日益增长的违法犯罪率引起社会的关注。来沪青少年问题影响着城市的建设和稳定,所以,关注他们的生存发展状况,积极探寻做好来沪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当今社会形态下,党和政府交给共青团组织的一个新的课题。 本课题将运用公共管理课程方面的有关知识,以我区来沪社区青少年群体作为研究主体,深入剖析我区重点青少年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机制。 一、现状分析 社区青少年是指16~25周岁的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三失”青少年,是重点青少年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机制研究中最为重要的一类群体。黄浦区作为上海的中心,越来越多的来沪青少年选择在黄浦区工作、学习、生活。 (一)来沪社区青少年群体的主要特点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区登记在册的来沪青少年共47021人,占全区实有人口的6.9%,小学、初中、职校来沪学生占比高达30.33%。通过对目前常住黄浦区的14~16周岁的134名来沪社区青少年问卷调查发现,他们主要来自于外省农村,总体文化水平较低,其监护人的文化水平也较低,主要为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只有一半左右的被调查者是同自己的父母一同居住。目前,他们大部分处于临时就业状况,少部分人有罪错前科,大多数被调查者的社会表现都称得上良好。 (二)来沪社区青少年群体的违法犯罪情况 据统计显示,黄浦区的来沪青少年比例与全市基本持平,近三年来,16~25周岁青少年占全区违法犯罪的比例为26.4%,而来沪青少年占全区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则高达90.8%,可见,来沪青少年已成为违法犯罪的主体。同时,随着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加快,我区已进入到一个各类社会矛盾集聚凸显的时期,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客观上也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多的诱因。2010年至2012年,来沪青少年在我区被刑拘共1345人,占全区被刑拘青少年的95.12%;接受起诉共969人,占全区被起诉青少年的81.70%;被判刑共27人,占全区被判刑青少年的79.41%。由此可见,做好来沪青少年的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是新形势下我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突出课题。 二、工作实践 来沪青少年成为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重点人群,不仅对其本身的健康成长不利,更是对整个城区的和谐稳定不利。因此,关注来沪重点青少年群体,进一步加强探索创新,扩大面向来沪青少年的工作联系和服务覆盖意义重大。 (一)近年工作开展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黄浦区着力构建辐射广泛的协同工作机制,分别建立了涵盖预防犯罪在内的青少年事务各个职能领域的66家成员单位的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由区综治办、团区委牵头协调,区公、检、法、司、人口、教育等职能部门共同支持的预防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了由团区委与区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协同合作的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探索了校社衔接联动工作模式,从社区、家庭等多角度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项目品牌和实践成果。同时,我们还坚持创新项目,注重培育和开发品牌工作项目,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同时,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先后开展了“牵手联校”、“阳光励业”、“护雏行动”、“守候花季”等活动项目,为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顺利就业、融入社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014年,黄浦区召开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推进会,确立在该项工作框架下,新增社工进驻拘留所、看守所项目:计划在区拘留所、看守所设立联合社工点,由禁毒、矫正及青少年事务社工站各派2名社工,定期前往开展驻点服务。新增社工进驻流动人员聚集区(市场)项目:计划选择较具代表性且基础条件较好的豫园福民街小商品市场作为试点,拟在市场内设立社工点,由青少年事务社工站派出2名社工,每周一次前往开展驻点服务。继续做好社工联校项目和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再犯预防项目,对工读学校学生、职校生和部分中学生开展预防犯罪关口前移工作,对错罪家庭子女进行观护帮教,继续做好合适成年人工作等等。 (二)目前工作推进遇到的主要困难 在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在实际推进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包括: (1)对于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犯罪预防这一新形势下具有探索性、开创性的工作,一些党政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认识还不够统一,思想还不够重视,导致共识较难凝聚,合力较难形成。 (2)在目前初步形成犯罪预防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全区青少年服务管理部门联动、资源统筹的机制总体还不够完善,跨系统、跨行业沟通协作的渠道也不够畅通。 (3)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的稳步推进,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工队伍作为根本保证,目前我区青少年事务社工在人员配备方面有所不足,工作力量需要补强。 三、对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做好黄浦区来沪重点青少年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区综治办、团区委牵头30家成员单位成立黄浦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同时启动并推进实施黄浦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领会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黄浦区青少年违法犯罪高位运行的特征明显,需要进一步研究预防犯罪工作规律,完善预防犯罪工作网络,整合预防犯罪工作资源,以创新精神和务实举措推动我区预防工作取得新进展、形成新突破。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既是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综治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打造世界最具影响力国际化大都市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加强协调,提升合力,充分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职能作用 成立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是本区进一步推进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明晰预防工作职责、形成预防工作合力的需要,体现了预防工作体系的重要变化和工作机制的重要创新,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中央作用: (1)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下大力气做好本系统预防工作。成员单位在专项组领导下,把预防工作纳入党政工作全局,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工作政策措施,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落实。 (2)成员单位密切沟通合作,着力完善预防工作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从预防工作大局出发,明确目标定位,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体合力。依托信息共享平台,确保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各类信息和资源及时流转。 (3)牵头部门注重协调保障,不断加强预防工作能力建设。区综治办、团区委等牵头部门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基础和保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预防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方案和措施。 (三)结合实际,创新探索,努力推动我区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机制建设 (1)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区青年工作联席会议,明确了由区综治办、团区委牵头协调,区公、检、法、司、人口、教育等职能部门共同支持的预防犯罪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明确综治、团委、公、检、法、司、人口、教育等部门的主体责任,完善定期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制度,确保各类青少年数据来源畅通,信息及时准确,为逐步扩大工作覆盖和服务范围奠定基础。 (2)健全来沪青少年发现机制。由区公安、人口等部门牵头,各街道具体负责,依靠社区综合协管员等力量,做好来沪青少年,特别是未就学、未就业青少年的数据采集和核实工作,并将动态信息及时转交属地青少年事务社工,由社工负责将其纳入服务范围。 (3)探索属地化项目运作机制。加强各街道和其他面上社工服务点建设,以相对固定的工作阵地覆盖流动性较强的来沪青少年,同时依托各类媒体,加强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理念、方法、项目的宣传,提升现有品牌工作对来沪青少年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张连涛(1984―),男,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双证3班。]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服务创新实践研究 摘 要: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实施步骤,创新新型农村社区的管理服务是当前推进新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繁荣了农村经济发展、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产业化。目前农村社区建设只是在起步阶段,本文以宿迁地区的农村社区建设为研究范本,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服务创新的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服务创新的新路径,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服务创新;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则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党的政策支持,促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利用农村社区资源,进一步强化农村社区功能,解决农村社区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与管理服务创新的实践对于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高新农村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宿迁市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服务创新的实践和出现的问题 (一)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服务创新的实践 一是以城乡统筹为契机,大力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宿迁实施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是与坚持城乡建设发展协同推进的。全面提升农村社区的规划理念,强化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当地的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等规划之间的有机衔接,不断优化社区空间布局规划。集中力量加快新型社区的集聚建设,并且有计划地培育区域性重点农村新型社区,全面启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同时加快完善各集中居住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对在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民,可给予信贷支持和一定额度的贴息。并且切实改善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居环境,积极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河湖长”制度,全面推进城乡绿化建设,加快实现非耕地资源绿化全覆盖。 二是以社区组织为抓手,着力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着力强化农村社区实力,夯实基层社会保障基础,按照“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的管理模式,科学设置农村社区组织体系,加快建立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三化六联”区域化的新型农村社区党建模式,设置党支部,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推广在职党员到社区登记报到、党员志愿服务、党员社区表现评价等制度,不断提升农村社区的党建工作水平。其次稳步扩大农村社区村(居)委会“无候选人一次性直选”覆盖面,充分发挥村(居)监督委员会作用,大力推广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决策听证会和民主评议会等“四会”制度,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服务创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村社区的基础硬件设施配备不足 根据文件,全市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面积达标的仅有251个。宿迁农村社区的建设规划缺乏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又不注重实际的农村社区的建设与总体规划设计的衔接,规划执行不得力;并且在建设过程中盲目的认为社区越大越好,这样就造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选址不够科学,规划缺乏前瞻性,基础配套设施规划不到位,影响了服务功能的发挥;一些公益性活动学习场所规划滞后,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幸福感的提升,导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比较落后。 二是农村社区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 部分乡镇政府对农村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认识还不够到位,只提供单一的生产或生活服务,并没有构建起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和社区服务体系,忽视了农村社区居民对通信、金融、科技的需求,忽视了社区居民对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以及娱乐健身等精神文明的需求。社区工作者整体服务意识不强,对居民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关注不够、研究不深、办法不多;社区服务队伍不够健全,尤其是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尚在培育阶段,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服务创新的实践路径分析 (一)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优化调整新型农村社区布局 新型农村社区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环节,将农村社区建设纳入到城镇统筹发展的规划中。不仅要优化调整农村社区布局,还应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乡村社区的功能,更好地把农村社区建设与经济园区建设结合起来。农村社区的建设既要满足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还应探索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子,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坚持按照统筹城乡统筹的理念和思路优化调整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结合工作实践,结合宿迁市统筹城乡发展规划,重新调整新一轮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健全完善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完善物业管理等基础设施,努力使农村群众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便捷生活服务。 (二)按照社区服务功能要求,创新培育新型农村社区服务组织 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服务需要均衡化、规范化,由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建设,以农村社区设施为主要的基础,以社区服务组织为基本力量,满足社区成员的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进而配套服务网络体系相关的运行机制。积极建设公共服务覆盖农村社区,群众性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活动;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经营服务体系,在政策上要采取鼓励、贴息贷款、加强规范监督,积极培育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 (三)按照社区服务的内容要求,强化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新型农村社区的管理服务内容要求我们需要配备一批素质过得硬的社区管理服务队伍,建立以社区专职工作者为主体、社区志愿者为辅助的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要积极推进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素养。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优秀人才到农村社区工作,建立一批高素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来为农村社区服务。在人才配备上,我们大力倡导“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的计划,积极倡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任职,积极完善社区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作者单位:1.中共宿迁市委党校;2.中共宿迁市委办)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浅议社区药房的服务与管理 摘要:目的:探讨社区药房的服务和管理。方法:通过对社区药房服务以及管理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对社区药房的发展提出良好的建议措施。结果:当下很多社区药房有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的弊端需要解决和改正,应该加强规范化的管理,提高服务的质量以及保证用药的安全。结论:根据当下社区药房服务和管理的特点,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使服务更加优质,并且管理更具科学化,更好的服务于周围的居民,获得广泛的满意度。 关键词:社区药房;服务和管理;举措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服务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更加注重医疗保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满足群众防治疾病的需求,并提供有效的方法。在社区医院中药房是一个重要的部门,同时药房管理的质量对于社区医院的整体服务医疗水平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社区药房是一个综合性的科室,包含了技术、管理以及服务等诸多内容[1]。面对目前存在的一些社区管理以及服务远远的达不到标准的问题,本次研究通过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为提升社区药房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出几点有效的建议。 1目前社区药房服务与管理中的不足 1.1药学专业人员素质较低 目前很多社区药房的工作人员缺少一定的知识素养,无论是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都有待提高。由于有些社区药房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较低,致使在工作过程中对药品的鉴别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药品的使用方法和禁忌都不明确,无法正确指导患者;有些社区药房的工作人员的缺乏责任心,对患者态度冷淡,缺乏热情;并且有一些药房工作人员没有工作的经验,缺乏业务能力,面对患者提出的一些疑问不能及时的作出回答,或者回答不出要领,所以很难满足患者的需求,得不到患者的满意。 1.2社区药房设施不齐全 社区药房具有面积狭小的特点,所以导致在管理中容易出现漏洞。例如,药品的摆放不整齐,虽然有固定的地架摆放,但是药品放置杂乱无章,会严重影响社区药房的环境,不能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改革,大部分的社区卫生中心都已经配置了冰箱、空调,不过大多社区药房都只配备基础设施,而用于诊断患者病症的基础设备却极少,从而使社区药房的职能至局限于提供药品,大幅度降低了社区药房的使用率。[2] 1.3没有健全的药房管理制度 因为没有一项健全的药房管理制度,所以开展工作中没有一套严格的工作标准作为理论依据。有些药房虽然制订了一定的药品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没有严格的遵循执行,所以依然出现了药品放置混乱的现象,同时,由于社区药房对医生的服务质量监管不力,经常会出现医生与患者发生矛盾的现象,使社区药房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3]。 2提高社区药房服务的质量以及管理效率的方法 2.1提高药房工作人员的素养 在社区卫生工作中,卫生服务工作人员是主力,卫生服务的质量水平直接从他们的工作中得以体现。做好药学服务,就需要高素质的药学专业人才,并且现阶段药师已经成为最需求的人才之一。药房不仅仅需要具有扎实的药理学和药化方面知识的人才,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临床知识[4]。所以作为药师而言,应该积极主动地参加在社区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把握住一切机会充实自己,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从而提高对患者的服务态度。 2.2提高服务的水平 在药房工作中药房调剂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应该保证工作的展开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例如工作人员在接到处方以后,要认真的核对药名以及是否存在必要的敏感性试验等。然后对患者进行认真地核对,告知一些特殊人群用药剂量,同时审查药物是否存在相互作用产生不良禁忌。一旦对处方药品存在疑问,应及时的进行核实,确定以后再进行调配。对中药房的操作流程做好严格规范,加大对处方的审查力度,提高用药的安全性,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在对患者进行服务时,应保持热情的态度,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 2.3改善药房的硬件设施水平 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投资力度,帮助社区中心药房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并且改善药房的环境,使其能够满足患者对环境的需求,保证卫生清洁。尤其是对于中药的配制,应具备专门的调配间以及独立的发药窗口。配备先进的设备能够保证药物的质量,避免由于药物的存放不当而产生一系列的质量问题。尽量引进先进设备,提高社区药房的利用效率,同时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适当地将药房的面积进行扩大,以便于可以有充足的位置摆放医疗设施,为患者塑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2.4完善管理的规章制度 药品的治疗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药房的管理水平。所以,药房应该制定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的标准。例如制定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报废制度等。在制定制度以后,要做好严格的监管工作,必须通过监督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让每一项工作都有标准可以遵照[5]。每个工作人员都能明确自身的责任,将工作标准化的进行,保证患者用药具备安全性以及有效性。 3结语 社区的药房管理与服务水平会影响到群众的用药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面对当下较多的社区药房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效的提高社区药房的服务以及管理质量是一项严峻的任务。因此,应该与时俱进,使社区药学工作获得更快的发展,保证建立和谐的医疗环境是重要的发展方向。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贵阳市社区公共服务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 公共服务与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头戏之一。各地社区作为基层的政府部门,已纷纷开始大力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方式。本文旨在通过对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与管理进行调查思考,进而探讨现阶段社会治理过程中社区公共服务与管理创新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社区公共服务与管理 问题 对策 “社会管理”是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概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一贯的“社会管理”提升为“社会治理”,一字之差,反映了我们党治理理念的高度提升,昭示着我国治理模式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本文研究的“社区公共服务与管理”即属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通过对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社区创新管理,特别是从公共服务与管理的角度进行调查思考,进而探讨现阶段社会治理过程中社区公共服务管理创新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现状 贵阳市自2010年2月起,通过以“减、转、分、合”为优秀,做活社区,走出了一条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社会管理不断加强、群众参与不断扩大、执政基础不断巩固的新路子,堪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贵阳经验”。在社区治理体制综合改革实践中,观山湖区作为贵阳市最年轻的建制区起步较早,成效也走在全省前列。其中碧海社区、世纪城社区作为新型社区的典范多次对外界介绍管理创新的经验。 1.碧海社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及主要做法: 1.1建立社区“大党委”,为社区发展凝聚正能量 社区按照区域化党建工作要求,通过“横向联、纵向建”的方式整合辖区力量服务社区建设。构筑驻区单位共同组织参与的“大党委”工作格局。 一是将驻单位区党组织负责人吸纳到社区党委兼职委员,对兼职委员实行“双向管理、双岗服务”的管理模式。 二是由社区党委牵头,居委会党组织负责人、驻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代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建工作联席会议”。 1.2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打造多方参与的活动平台 一是建立居民议事会。在辖区居民和驻区单位中选取热心公益、关心社区发展的代表组成居民议事会。 二是建立居民自治协会。坚持“群众的活动群众办”,整合社区原有舞蹈队、合唱队、民乐队、时装队等4个协会23支队伍,成立2200余人的“一家亲”艺术团。 三是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广泛招纳辖区志愿者队伍。截至目前,共登记注册志愿者2263名,建立特色志愿服务队伍46支。 2.世纪城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方式 2.1“小支点撬动大服务” 世纪城社区在探索志愿服务良性循环及志愿服务长效机制过程中创新设立了“绿丝带”爱心银行,打造了一个“存储爱心 支取帮助”的志愿服务平台,营造出社区多元治理的良好格局。 辖区内想从事义务服务意愿者,只需要到社区志愿者服务窗口注册登记,便可领取“爱心储值卡”。志愿者每次开展志愿服务后,根据服务级别、时间及社会影响力为标准给予不同的积分。当自己需要帮助时,通过采取消耗储蓄积分的方式来“支取”别人的帮助。 2.2以房、以证管人 世纪城社区服务中心辖世纪城、景怡东苑、金谷苑、龙潭春天、睿力上城、观山小区等楼盘,规划入住5万户17万人,已入住12万人,是个大型移民社区。 具体做法:一是依照法规建立出租屋登记备案制度,要求房东出租房屋时必须到辖区居委会进行登记;二是与辖区房东和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社会责任书,明确其在出租屋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应尽的职责;三是一旦发现有未按要求登记备案或将房屋出租给非法人员的情况,社区将对其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四是由住建部门对未能及时整改和不予整改者依法进行处罚;五是引进有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的房屋中介机构进驻,协助居委会共同管理出租屋。 从以上社区公共服务开展的情况来看,首先,社区服务中心是政府主导、社会共建的一个服务平台,主要负责协调各方资源为社区居民全方位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服务。最好做法是减少政府行政干预、降低管理成本,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多主体参与社区自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最大化。其次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以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社区针对在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市场、专业社工队伍的培育上存在的不足,应加快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步伐和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以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贵阳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区公共服务供需不平衡 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是多样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有了更高的专业化服务需要如文化娱乐、针对性更强的老年人服务、个性化的便民利民服务。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时难以兼顾各群体的不同要求,其供需结构则难以实现平衡。 2.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低 由于社区服务目前还未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因此,队伍专业化水平较低。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社区服务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我们调查显示,社区服务人员几乎都没有接受过系统或专业的训练。 三、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1.搭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居民在生活中想寻求帮助时,往往不知从何处获取可靠的服务。而同时,社会服务业和各类社会组织也急于服务市场。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的意义正在于此。平台的规划者是政府,提供服务者可以是企业、志愿者组织、社会组织等,使用者则是居民、社会组织、企业或政府机构。 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全能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并能同时下移财权。改革包办一切的体制,缩小、分解政府权限,不该承担和承担不了的职能转移给能承担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准入机制。 3.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社区公共服务与管理实际就是 “助人自助”,所以居民的参与度与社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成效是成正比的。在居民参与中,利益是参与的最重要的驱动力。当居民感到社区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反之则会出现不参与或假性参与的现象。 4.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应根据社区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社工培训制度,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工作。2015年3月-10月,观山湖区群工委、区委党校联合社会组织孵化园为进一步提升观山湖区社区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水平,为新常态下的新型社区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保障,将开展社区工作者能力建设培训。 5.完善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应依据考核者的不同目的和目标而定。比如,观山湖区即将实行的“友邻之家”工作模式,也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友邻之家” 主要是通过购买专业社会组织服务、推动“政社互动”、“三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社工)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建成运行后将由区委群工委、区民政局组织考核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仍不达标的,将核减人员及服务经费补助。只有这样将考核政策和拔款政策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推动从事社区公共服务的生产机构的发展。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社区管理服务与创新的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西安市雁塔区红专南路社区的实地调查,提出该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探索性的建议,希望能对社区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促进城市社区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社区;服务;管理 一、社区管理现状 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红专南路社区成立于2001年8月,近几年来,社区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创新社区管理,创建了社区建设新模式,使社区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我运用社区漫步、闲聊式访谈、互联网查询社区重要讯息三种方法,对该社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社区管理现状。该居委会的组织机构健全、硬件设施良好。针对社区下岗职工残疾、老年人多的实际现状,社区成立了西安市首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了24小时服务热线。在家政服务、医疗看病、精神慰藉、送粮送油、家电维修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服务,不断把便民活动引向深入。针对残疾人出行不便的问题,为社区残疾人免费发放了拐杖、轮椅等,为盲人发放了盲表,给公共厕所安装了助残设施。除了社区综合服务大厅、卫生所、一站式服务大厅等服务类组织机构以外,红专南路社区还设有专职管家服务。 二、问题与需求分析 红专南路社区成立以来,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在整合社区人口,社区资源等方面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一些社区居民的部分需求得不到满足。下面就本次社区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总结如下。 (一)老年人活动场所还不够多,活动场地缺乏 该社区老年人多,为方便广大老年居民的生活需求,某些方面的便民服务项目应该增加。老年人退休后有大量的闲暇时间,但基本以家庭内部活动为主,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少。在访谈中发现,老人们表现出愿意参加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愿望,他们希望社区能够在这方面提供支持。 (二)社区人力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和转移及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越来越多,这点也在红专南路社区有所体现。流动人口群体需要增加其城市认同感,社区认同感,以拉动流动人口积极融入社区,投身社区建设。此外,社区居民的中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较多,老人在闲暇时间一般是呆在家里,以室内活动为主,部分老人认为这样不能实现自身价值。推动这些老人们参与社区建设,让这些老年居民继续发挥余热。 三、动力分析 (一)社区养老能力强 社区养老能力主要包括:丰富老年人的闲暇生活、日常生活照顾服务、医疗健康保障服务、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组织保证、社区养老环境。社区行的过程中发现该社区无论是制度还是资源以及一些基础设施和环境的建设,都能反映出该社区具备较强的养老能力。居委会工作人员可以借助这些资源组织各种类别的活动,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爱好、不同文化程度老人的需要。 (二)社区建设有资金保障 在走访中发现,社区居民对居委会的评价很高。在这里有很健全的制度规范居委会的职责,所以他们的社区工作做的很到位,社区的服务项目齐全,这就为社区建设提供了组织动力。社区能够多方筹措资金,加强社区建设。居委会要获得资金,政府投入是最主要的方面。同时,作为全国和谐社区的示范社区,该社区还可以吸纳一些社会资金,鼓励富裕居民投资社区建设,为社区建设提供资金动力。 (三)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积极性较高 一些居民进行社区建设的热情度很高,对社区事务充满积极性,这就为社区建设提供了人员动力。与社区管理人员打交道的频率是观察老年人和社区实际互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从总体上看,老人和社区管理人员之间的交往频率比较高。对此,我们可以增加老人们社区活动的实际参与度,在访谈中老人们表示,他们愿意做一些事情,有无报酬都是无所谓的。老人们参加活动更多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表意性需求,如生活充实、快乐、高兴、实现自身价值等。推动这些老人们参与社区建设,一方面可以增加老年人的精神活力,另一方面能更好地推动社区建设。老人们可以发挥余热地发展一些精神文化事业,继续发扬社区精神风貌,提高社区活力,加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 四、社区工作创新 在社区行访谈过程中,工作人员提到要“扎扎实实做好每一个环节工作,以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查社区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正是这种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态度让该社区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居民们的充分肯定。针对不同类型社区,政府应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稳步推进社区建设。红专南路社区是居于优秀城区的社区,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社区服务功能,下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城市现代化发展赋予城市社区管理新的使命,应推动社区管理创新 针对城市社区的发展趋势,加强对社区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对旧的管理体制作相应的调整。同时,应当明确,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以及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与社区是共存与合作的关系,二者共同管理城市事务。政府应出面协调、整合、开发、合理利用社区内企业、机关、学校的资源,如人才、资金、场地、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学习、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的场所,推动社区管理创新。 失去了单位依托的居民急需融人社区中,以寻求安全感、归属感和荣誉感。此外,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既为社区管理提供了技术手段和便利条件,也对社区管理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社区管理模式也要从自身的具体情况出发,探索出新的社区管理方法。今后,也不应当硬性规定同一的社区管理模式。社区的管理应当是在政府综合协调的基础上,社区职能部门、社区单位、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二)继续推动社区养老体系的建设 针对社区老年人多的现状,社区应加大政府和民办的老年公寓建设。在社区养老体系中,老人不仅是被动的被养群体,也是自我养老和参与社区管理的主动群体。一是他们在社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二是他们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为丰富社区生活、维护社区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三是刚步入老年阶段的群体不仅能够自我照顾,还能够为更年长的老人提供服务。社区和老年群体之间的关系体现为一种互动的关系。 此外,还可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在人才、资金充足的情况下,组织不同形式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既能培养公民的尊老、爱老、为社会奉献爱心的社会意识和道德,又能解决社区养老资金问题。 作者简介: 李惠明(1990.06-),女,汉族,河南灵宝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方向:妇女社会工作。 社区管理与服务论文: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绪论 1978 年9 月,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在Alma-Ata 举办基层健康照护国际研讨会(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rimary Health Care),会中表达了世界各国政府、健康工作者及社区保护并促进全球人民健康的行动需求,并发表了著名的Alma-Ata 宣言;该宣言将会议结论归纳十点,其中之一为:基层健康照护是必要的健康义务,奠基于实务、科学和社会可接受的方法与技术;在社区中,对个人和家庭具有可近性,其基本精神是激发社区居民的自觉及自我信赖。由此可见,社区导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事实上,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应以社区为基础,唯有更好地管理与使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才能使公共卫生政策符合地域特性及社区民众需求。 2文献回顾 何谓公共卫生?1920 年,Winslow曾说:"公共卫生是一门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增进健康与效率的科学与艺术",同时,他根据对公共卫生领域演进的长期观察,认为公共卫生是"经由有组织的社区力量,从事环境卫生、传染病管制、个人卫生教育、组织医护事业以早期诊断与治疗疾病,和发展社会机构以保障人人都有足以维持健康的基本生活水准",并且进一步指出:"如此种种努力是为了使每一位国民都能实现其健康与长寿的天赋权利"。社区公共卫生是通过有组织的社区力量,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如果脱离社区需求,将无法加以推广,国民健康的天赋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依据Percy-Smith(1996)的定义,社区是指"一群以某种方式相互结合在一起的人们",这里所谓"某种方式"至少可以两个角度加以分析:①从空间社区的角度加以分析,社区是生活在同一区域的一群人,这个地域可能是一个校区、行政区域、选区或是社会服务选区等;②从利益共同体的角度加以分析,社区是分享共同的生活经验、宗教型态或文化特质的一群人,彼此具有休戚与共的意涵。Clark(1973)认为,所谓社区是指一个具有下列特征的面对面的团体组合,这些特征分别为:①社区是一种地理上的位置;②社区是一种网络,例如妇女运动、环保运动所构成的一群人;③社区是一种地方性的组织体,例如接受政府委托的卫生保健计划组织、消费者行动组织或文化艺术组织;④社区是由政府所支持的制度化组织型态,从一个功能专化的组织到功能尚未分化的临时性组织;⑤社区是一种以社会角色、社会地位与社会阶级为主的社会结构;⑥社区是一种具有"我们"意识(a sense of "weness")的感情团体;⑦社区是一种足以发扬文化价值与信仰的文化团体。由此可见,社区是一个由地理范围或有共同价值观及兴趣的社会团体所组成。其成员间彼此认识并互相交往,在这特殊的社会结构下行使功能,创造规范、价值观和社会制度。我国的社区发展工作纲要中的社区是"以某种形式之社会组织或团体结合在一起的一群人"。 3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1978 年,WHO 于Alma-Ata 会议宣言中,基层保健服务被称之为达到"全民健康"的社会之钥。在该宣言中将基层保健服务定义为:"奠基于实务、科学、和社会可接受的方法和技术的基本保健服务;在社区中对个人及家庭都具有可近性,同时,这种服务也应该使得民众能够充分的参与,其基本精神是激发社区居民的自觉及自我信赖。这个服务成为该国卫生体系以及该社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部分;此一服务与民众的生活与工作尽可能密切结合在一起,并且成为连续性保健服务过程中的第一要素。" 宣言中强调,健康保障的定义,不应限于疾病或病弱的消除,应该追求身体、精神与社会福利的完整状态。各国政府应以世界性和社会性的目标,统合卫生保健与社会经济部门,共同为提升国民的健康水准而努力。宣言进一步肯定,任何个人和团体都有参与保健服务的规划与实施的权利与义务。 基层保健服务的重要支柱之一就是社区的参与,社区经由这种参与,一方面可对卫生业务以及卫生人力之发展有所贡献,一方面也可因而获得实质利益。基层保健服务做为国家卫生发展的一种方式,它具有四个主要的支柱:①一种各单位皆能配合支援社区之卫生系统;②卫生资源能平等分布,俾使全人口皆能涵盖;③社区参与卫生服务之计划、执行及评价的过程;4.卫生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有积极的交互作用。 基层保健服务的成立背景,主要是慢性病的增加及医疗财政的危机。慢性病是一种无法完全治愈的疾病,如果以一般的医疗机构加以照顾,不仅浪费医疗资源,而且也难以容纳。最好的方法是病患自己以药物治疗,或由家庭医生、保健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或志愿服务人员加以照顾。因此,基层保健服务的本质,应该注重医疗与福利的结合以及组织与人员的配合。具体言之,就是以基层医疗和居民参与的方式,建立一个医疗-福利的供给体系。 我国过去的公共卫生政策几乎都是由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主导,是典型的"由上而下"(top-down)政策模式,未来则逐渐演变为导入社区意识、社区导向及社区参与的"由下而上"(bottom-up)政策概念。目前,国家投人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2010年的15元增加到2012年的25元, 并且将在2015年达到40元以上。这样一大笔专项经费是如何支撑类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目前鲜有公开发表的资料对其实际使用、补偿情况进行描述和论证。目前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并按照国家要求仅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4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改进对策 加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绩效考核和运营管理非常重要,引入作业成本法(ABC)对这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是有效的途径之一。作业成本法是将流程划分为若干作业,以每一项作业中心为汇集成本的成本库(cost pool),根据成本动因为分摊基础,将作业成本归属至各项产品或者服务。Brimson(1991)提出作业成本法的实施效益如下∶①依据作业流程计算的产品成本,可以用来估算成本、决定产品订价,并可以协助管理者制定相关决策。②ABC 中的作业分析可以找出无附加价值的作业,并设法消除以减少浪费。③通过成本动因的确认,以正确计算耗用的资源成本。④作业成本法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可以联结公司的经营策略与管理决策。⑤ ABC 提供实际经营结果的回馈性信息,在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结果相互比较之后,采取后续必要的修正行动。⑥ABC 有助于绩效衡量,使决策的形成更具时效及弹性。⑦ABC 提供成本与绩效间关系的信息,以落实预算管理。⑧ABC 可以用以监督产品的生命周期,以提高获利性。⑨ABC 可以对快速增加成本的要素,如制造费用做更深入的探讨。⑩以作业成本系统来监督部门的投资行动将可以确保投资计划的有效达成。11可以持续评估作业的有效性,以发现潜在的投资机会。12 就症结问题深入管理而非仅找出征兆,以降低经营危机的发生。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房屋、基本设备的配置、人员培训等所需经费, 均应当由政府财政予以投入, 而除去上述各项支出因素后,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 其成本构成最主要的部分是人力成本。基于这样的思路, 加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绩效考核和运营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来进行。①确定成本核算项目。本研究中的"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症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等9 大类, 并以此9大类项目作为成本测算对象。② 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运用作业成本法"服务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 服务导致作业的发生、作业导致成本发生"的思想, 据此界定提供每单位服务项目耗费的作业。③确定各项作业耗费的资源类别及标准的资源数量。确定各项作业耗费的资源类别, 如标准工时、材料费用、折旧、交通费用、通讯费用等。其中, 标准工时、通讯费用均以分钟计量。④综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 确定各项资源的单位成本。⑤计算出每单位服务项目的作业成本。根据每单位服务项目耗费的作业和每单位作业消耗的资源成本, 计算出每单位服务项目的作业成本。⑥确定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理想常态下应有的服务量。⑦汇总计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 4结论 作业成本法是加强和改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有效工具。然而,本测算的每项服务量是以所涉及的疾病患病率为依据, 即假设该疾病的所有患者均被提供规范的服务, 这是理想状况下的服务模式。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种种原因,任一服务项目很难做到百分之百地覆盖到有关人群, 因此, 也可以每个服务人次的成本, 乘以实际提供的服务量, 作为该项服务的考核及拨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