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论文:信息化形势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分析 [摘 要]沿海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对于维持海上治安环境的平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增强海上边防治安管理,急需经过相关的立法为公安边防部门赋予独特的执法权力,同时借此来约束其治安管理行为。本文就信息化背景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信息化;沿海船舶;边防治安 1 前言 对于沿海船舶实施治安管理是沿海区域公安边防机构最为主要的一项工作,是公安边防机构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了保护沿海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伴随海上经济的逐渐进步,沿海渔船的数目逐渐增多,人员流通性强,渔民作业的形式均出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渔民违规行为严重,对于沿海区域的生产秩序造成了非常大的消极影响。 2 目前沿海船舶边防管理存在的不足 2.1 立法相对滞后 公安边防机构是沿海船舶治安管理的主管机构,他们日常执法所参考的是《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伴随安全形势的不断发展,规章里面所存在的部分和现实执法所不相符合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对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造成了^大的影响。 2.2 管理方式较为单一 极少数的基层组织与公安民警依然停留在最初发放证书、审查等层面,对于当前动态化治安背景下怎样即时合理的完成治安管理,日常工作缺少创新性,导致海上船舶相关信息的缺失,失控、漏管问题较多。一些民警所采取的渔民教育形式依然无法把握推动海洋经济不断发展的着手点,无法定位渔民的突破口,思想观念并未与时俱进,无法较好的带动渔民的思想理念。涉海有关职能机构在具体工作环节缺少合作,部分执法机构在执法环节仅仅重视本单位、本机构的利益,对于所发觉的船舶并不归属本辖区的违规做法,通常并不会相互通报,任其发展。 2.3 管理技术落后 第一,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在最近几年时间内,渔政、海事机构在我们国家一些船舶之中加装由船载设施与海岸装置所一共构成的聚集通讯、电子信息于一身的船舶自动辨别体系,然而并未此体系和公安边防机构共同分享,对于此体系的运用价值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第二,警务装备不足。公安边防派出所是沿海船舶管理最基层的单位,通信设施、执勤船只、警械等等高度缺少、老龄化问题严重,无法确保出海执勤的顺利展开。第三,财力人力提供不足。基层派出所肩负着所管辖范围内的户籍、治安等相关工作,警力偏少,全面依据边防审查形式,所有的单位均需要调集数量较多的警力承担船舶进出港的签发证书等有关工作。 2.4 理念陈旧 第一,服务观念较弱。公安边防机构是当前主要的执法队伍,官兵具有非常强的流动性,受教育程度较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遭受军事化的管理方式所造成的影响,导致了管理环节的群众观念弱化。第二,管理形式固定。船舶治安管理较长时间的处于“静态式”的管理环境下,缺少高效便利的“动态化”管理方式。第三,监督审查力度欠缺。在执行“所有的船舶在进出港口的时候,除了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向渔港监管又或是上级主管机构办理进出港口相关的手续以外,还需要与边防签证相关的手续”有关内容规定之时,所有地区的公安边防执法是不一样的。 3 加强信息化形势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立法 不管是船舶管理法又或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颁布执行,均需要针对相关的问题作出有关的限制,以完善之前一些规章制度和区域性的规章、法律所存在的缺陷。明确执法主体的具体责任;明确对应的行政执法流程;指明对于行政相对人所具备的救济权进行维护的渠道。 3.2 科技创新,增强信息化水平 科技手段的运用是沿海边防管理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唯有将科技手段大量应用至边防管理的具体环节,才可以保证从根本层面达到船舶治安管理的信息化。逐渐变革信息化的方式,需要擅于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按照船舶治安管理的现实状况,相互结合。边防管理的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便是人,若想将信息化所具有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就便需要增强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的信息化观念,是的边防人员自行使用与宣扬“移动警务通”、“数字型船管站”等等;与此同时,加强沿海船舶渔民共同运用、始终坚持“船舶进出港口的职能管理体系”等信息化方式的积极性。 3.3 完善信息运用,奠定信息化管理基础 (1)增强信息采集的品质 边防机构针对沿海船舶相关信息的收集并不充分、时效性偏低等问题较为严重,需要由信息收集的形式、途径等层面增强所收集信息的有效性。转变信息收集的方式,增多信息收集途径,经过日常的工作划分收集各类与船舶相关的信息,能够运用电子设施、耳目、现场审查等相关方式取得信息,与此同时,与其它的机构之间共同分享信息,同时和本身所掌握的信息实施比较,选取全新的信息,去除重复性的信息,以实现增强信息品质的目标。 (2)增强信息的储存 多次审查、记录,为了完善上级有关部署而进行信息收集,是当前基层管理大都存在的问题,所有收集到的信息均胡乱丢弃,并不会进行妥善的储存。需要增强对所搜集信息的储存,需由日常审查与进出港签证着手,将全部相关的信息登记备案,如此不但能够降低基层的工作压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作效率。 3.4 构建海上联防体系 其一,以海洋委员会为主,创建共同合作体制,限定所有管理机构的职责主体、管理目标以及具体事宜等等,指引调整海上执法,妥善处理职责不清,管理融合等问题,以产生沿海船舶治安管理的合力。其二,能够将船舶海域管理融入至社会治安中,根据“职能管理”与“属地管理”相互融合的准则,全面贯彻管理责任机制,推动综合治理的逐渐完善。其三,需要更深层次的明确管理机构相应的权责。公安部、国家海洋局等其它相关的机构需要加速对相关规章制度、法律等的完善。 4 结语 我们国家的海洋工作已迈入了全新的阶段。随着国家海洋局职能的完全贯彻,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将会面对着职权区分、法律定位、任务明确等其它因素的影响,然而全新的挑战同样会产生全新的发展机遇,必定会促进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走向规范、法治以及便民化的道路。 治安管理论文:浅谈油区治安管理 油区治安管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一段时间油区治安存在盗窃原油猖獗,油田物资丢失严重,盗窃油田电力现象较为普遍,私接天然气现象较为严重,油地工农关系复杂等诸多问题,为此,我们深入开展油区严打整治斗争,坚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机制到位,三防措施到位,责任制度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全员参与基础到位,监督监管到位,确保油区治安大局稳定。 近年来,我们按照创建“和谐模范油区”的总体要求,坚持综合施策,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了各类涉油案件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保持了油区治安形势的持续稳定,从实践中探索出了油区治安管理的新路子。 一是要高度重视,思想认识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石油是国家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性。现河采油厂地处位置石油资源丰富,是胜利油田的主产区之一,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事关油田生产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为此采油厂上下各级组织把创建“和谐模范油区”、维护油区治安管理、油田上产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全局来认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政治责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判形势,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安保障,维护了油区稳定。 二是要规范程序,服务措施到位。规范的程序是减少涉油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本基础。我们依靠原有建立的“油地结合”服务办公室,把涉油服务与调处化解涉油矛盾纠纷结合起来,把灵活执行政策与考虑涉油矛盾纠纷的特殊性结合起来,依法规范石油勘探开发运作程序,既全力支持了油田开发建设,又充分考虑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涉油乡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接到“油地结合”办公室统一核发的钻探油井项目建设批复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钻前队伍进驻;定期对本辖区施工的钻井队、施工队、试油队、修井队的井场逐一排查,划定施工区域,督促企业设置隔离墙,规劝群众远离施工现场。 三是要注重实效,管护责任到位。全面防范是做好油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坚持以专业管护为主导,以有偿承包管护为补充,以打击防范为保证,以共建共治为基础,实行“县包区块、乡包井、村包段、人包线和定井线、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四定四包”管护负责制,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专业管护队,承包到具体管护人。采取巡查看护的办法,构筑点上防、线上巡、面上控的管护网络,压缩涉油违法犯罪空间。地企双方不断加大技防建设投资力度,在油区推行电子巡查、视频监控、智能管理等技防手段,努力实现技防网络全覆盖,提升油区管护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四是要适时整治,依法打击到位。依法严厉打击涉油犯罪是油区治理的首要环节。采油厂综治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以提高打击实效来遏制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综治部门和油田公安机关加强信息沟通,紧密配合,以打孔盗油、暴力哄抢原油、里勾外连倒u原油及破坏油田生产设施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重点,集中优势兵力,适时开展涉油案件破案专项战役,集中侦破了一批涉油刑事现案和积案,严厉惩处了一批涉油违法犯罪分子。对无理组织煽动群众阻车断道、制造事端干扰破坏油田正常生产秩序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从重打击。严肃办案纪律,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办人情案,关系案。同时,采油厂综治办针对油区治安实际,定期不定期对油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贮油坑、收油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彻底治理偷盗原油根源。 五是要及时调处,矛盾化解到位。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预防和减少涉油违法犯罪的重要抓手。采油厂每年都抽调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油田生产过程中因土地征用、庄基震损、道路修复、环境污染等引发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进行及时协调解决,千方百计把涉油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蔓延扩大。特别对那些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敏感问题的处理,既及时到位,又慎重稳妥,做到教育疏导和防范控制相结合。 六是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到位。宣传教育是维护油区持续稳定的根本出路。我们采取多种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地教育干部群众树立“油区稳则全县稳、油区兴则全县兴”的观念,引导群众支持油田生产,自觉维护油区社会治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散发传单,张贴、刷写标语的方式,在油区大张旗鼓地宣传创建“和谐模范油区”活动的重大意义和《刑法》、《矿产资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助支持涉油村组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和落实村规民约,增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觉性,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治安管理论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企事业单位经过了各种不同变革,多样化的格局是当前企事业单位的现状,随着的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的多样化格局面临的许多问题,造成了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状况堪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企事业的内部治安管理者对于企事业单位治安的关注度不高,对于内部安全管理的工作比较懈怠。另外,企事业内部的保卫机构设置责任不清,在内部治安出现问题时不能有效地进行处理。为了企事业单位未来健康、快速的发展,我们需要重视企事业内部的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在政策上对企事业内部治安进行的合理变革,促进我国企事业单位能够正常发展下去。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治安管理 前言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是企事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在经济迅速发展时代背景下保证我国企事业单位稳定的重要条件。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以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由于企事业单位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企业格局变化,使得企事业内部的联系出现了逐渐分离与冲突现象,各个部门对于内部治安方面的投入都不再关注,再者由于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不受重视,造成了企事业单位内部冲突已经成为了企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阻碍。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存在的主要矛盾,并为增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提出了参考性建议。 1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治安管理人员对内部治安的忽视 企事业单位在治安管理方面一般都会设置专门的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整个企事业的整体治安状况,但是在企事业单位发展的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改变观念,对于内部治安的重要性了解不足,是造成企事业内部治安问题较大的重要原因。企事业单位为了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在企事业单位建设的过程中一切以促进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为优秀在搞建设,片面追求当前利益,导致了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发展不均衡,在解决内部治安的问题时,各个部门都潜在地默认将内部治安的职责交给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人员,但是由于治安管理人员无法完整的适应新时期下的内部治安管理现状,加上思想上对于内部治安的不重视,导致了近些年来内部治安管理的疏漏太大,进一步导致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犯罪事件成为了高发地区,因此,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层以及治安管理人员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不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并建设现代化的内部安防体系,是造成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 1.2 内部治安管理权责不等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内部治安管理权方面存在严重的权责不对等问题,导致治安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受到极大的约束,是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面临的一个较为困难的现状。在最初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保卫部门初期,国内的政府给予大量的支持,比如在早期的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部门的人员在编制上是处于公安部门的基层管理组织,在处理治安事件的时候,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人员享有公安部工作人员同样的行政特权,在处理企事业单位治安事件上的权利较大,有能力去担负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职责。但是在新时期公安部门改革以及企事业变革中,公安部为了规范行政、刑事权利,不在赋予企事业单位安保工作人员行政特权,并且在编制上不再儆诠安部门,这就使得企事业单位的安保工作成为了企事业单位的一个部门,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但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意识上认为治安管理由公安人员和治安部分共同管理就不会出现问题,而由于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人员在处理治安事件的行政权利限制,导致了他们在一些事情上根本难以按照理想的方式进行,这种权责不对等的现状,是造成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现状的重要原因。 1.3 内部治安管理机构的建设问题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存在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是当前部分企事业治安管理机构名存实亡,内部治安管理机构的不稳定,造成了企事业单位在内部治安上存在着重大的漏洞,这也造成了当前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内部治安管理的机构,在新的形式下,应当作为一个重点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但是部分企事业领导人太过乐观地估计当前社会的稳定性以及公安部门的执法效率,导致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处于完全松散的状态,企事业单位也因此让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企事业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内部治安管理人员逐渐减少、责任意识变淡以及社会群体防范意识淡化的背景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机构的缺失,让企事业单位处于一个十分危险的境地。 2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发展的参考性建议 2.1 培养管理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理念 我国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继续深化改革、构建和谐社目标,而企事业单位安保工作的相对稳定,是保障企事业安全稳定的重要前提。企事业的内部治安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事业的特点出发,树立起认真负责工作理念,全方位做好安保工作。根据我国于2004年实施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事业单位应当赋予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人员足够的权利,使得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长久存在的矛盾得到解决。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人员要以人为本,树立起认真负责的工作理念,对于企事业内部的治安工作要上心,在遇到治安事件时敢于站出来,维护企事业内部人员的合法权益,真正地保障企事业内部治安的稳定。 2.2 明确规划内部管理人员的权责关系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人员,其本质上也是属于地企事业内部编制当中的执法性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安部门应当给予足够的行政权利并且要规定好其工作职责,做到权责对等。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人员当拥有足够的执法权利时,面对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事件,内部治安管理人员要敢于对涉嫌到威胁内部治安的人员进行干涉,当面对难以处置的重大安全事件时,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人员要及时与当地的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两者及时进行合作,尽可能保障企事业单位内部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权责对等的条件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才能取得健康的发展,才能够保障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长治久安。 2.3 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治安管理体系 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治安管理体系,是保证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的根本方法。在制度建设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起内部治安管理规章,对治安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建立起执法监督机制,保证治安人员及时正确地处理治安事件。在内部治安管理上,企事业单位要重视现代安防技术的重要性,对企事业单位要进行全面的技术防范,安装红外监控等,技术上保障处理内部事件的效率。制度建设与技术发展并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就能得到充分的保证。 3 结束语 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相对稳定是我国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企事业单位在内部治安上,要从制度上重视内部治安管理的重要性,给予治安管理人员足够的地位与权力,切实提高其现代化的治安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能够长期地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 治安管理论文:首都高校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摘 要:良好的高校治安管理能够为高校营造出安全、和谐的氛围,促使高校有更多精力放在育人上,同时也为高校学生创造出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得学生能够真正有心思安心学习,早日成为国家的栋梁。本文主要对首都高校当前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以提高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 关键词: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改善建议 高校是为我国培养各类人才的摇篮,是民族繁荣兴盛的希望。高校在育人的同时,治安管理也是高校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首都高校,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其治安管理问题除了对高校有影响外,也会对首都地区的治安管理产生一定作用,因此一直首都地区的各个高校都对治安管理问题较为重视。但首都高校治安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高校治安情况并不尽人意,从而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本文主要对当前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以切实提高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 1 首都高校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首都高校加强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1)能够为校园内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高校中师生人数众多,一般都在万人以上,因此首都高校加强治安管理能够为全校师生生命财产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从而为高校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提供良好基础。 (2)能够创造出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首都高校加强治安管理能够为校园创造出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在这种环境下,教师才能安心教学,学生安心学习,从而在实现高校教学目的的同时,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3)促进首都地区治安管理水平的提高。首都高校,其位于我国首都北京。高校这一小社会中,其治安状况如何也会对首都治安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高校加强内部治安管理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首都地区治安情况。 2 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首都各高校也在大力加强治安管理,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从整体上看高校治安状况良好,但具体分析时便能看到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有: (1)首都高校安保力量不足 首先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安保力量不足。安保力量和治安管理水平有着最直接的影响,虽然很多首都高校中都设置了专门的保卫处,专门负责学校安保工作。但具体负责保卫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且年纪普遍偏大,因此在校园巡防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力量,从而埋下了很多治安隐患。且高效治安管理中缺乏充足的经费,使得治安管理时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辅助,影响了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的提高。 (2)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学生是高校中的主要人员组成,因此大学生在高校治安管理中有着较大的影响作用。但从整体上看,首都高校中大部分学生都没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学生在宿舍或上课时,一些贵重物品如手机、电脑等都没有妥善保管,随手放置在桌子上等较为明显的地方为,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使得高校中失窃事件频发。又如大学生受网络、社会上等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虚荣心较强,往往会由于贪图小便宜、贪图虚荣等给自己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另外高校中对宿舍管理不严,很多首都高校中宿舍都允许任何人随意出入,且对学生校外住宿管理不严,使得一些学生在校外租房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意外事件,影响了高校治安管理。 (3)法制宣传工作效果不理想 高校在加强治安管理时,由于认识不够全面等从而忽视了法制宣传,而一旦法制宣传不到位就使得一些学生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制知识从而不会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一些女生遇到一些安全问题时往往选择沉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为高校安保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困难。 3 改善首都高校治安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首都高校中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采取以下几点措施进行改进,以提高高校治安管理水平。 (1)加强安保力量,构建出一支安保专业人才队伍 专业的安保队伍是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提高的基础和保障,因此首都高校在加强治安管理时应注意加强安保力量,构建出一支专业的安保专业人才队伍。具体实施时可做到:为安保队伍注入新鲜力量,即招聘一些年轻、综合素质较高的安保人员,并定期对安保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保人员工作熟悉程度及安保意识,为治安管理奠定良好基础。另外在校园巡防时应多安排人手,_保校园内每个角落特别是一些死角都能巡防到,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另外高校还应加大安保资金投入,如购买摄像头安置在宿舍或食堂门口或一些死角处,提高校园安全度,且即使发生安全事件时也能通过监控视频查询到事情始末。 (2)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理念,学会自我保护 首都高校在加强治安管理时还应看到学生在治安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理念,学会自我保护。在具体实施时,高校可做到:专门开设出安全教育课程,并将之计入学分中,尽可能的让每位学生都参与到安全教育课程学习中,通过课程内容的学习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高校还应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的辅导,目前经常出现的一些高校治安事件很多都是由于大学生心理问题造成的,因此高校应对大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及时帮助大学生排遣出心中的负面情绪,减少治安事件的出现。 (3)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力度 针对首都高校法制宣传工作效果不理想这一问题,高校应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让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促使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并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高校在开展法制宣传时,除了将一些基本的法制内容宣传到位后,还应结合安全教育,将一些最新的诈骗方式等展示给学生,让学生能够有所防范。 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是高校发展中一项重要内容,高校在发展中应十分重视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全面加强治安管理,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教师、学生提供出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高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治安管理论文:农村治安管理对城镇化进程的影响及对策 摘 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概括为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由于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涵盖了以上诸多领域的内容,因此,加速农村城镇化建设,便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村治安;管理 当前影响农村地区治安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外部条件带动下,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期。而在这一条件下,所带来的问题也被不断的放大和发酵,一旦被居心不良的人加以利用,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在农村地区,往往因为农民负担过重,土地强硬征迁,资源再分配不均,对突发事件处理结果不满意等因素,使部分农民群众产生不满情绪,从而采取堵塞交通、扰乱办公秩序等过激手段,要挟党委政府,极易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二是妨碍公务事件时有发生。在农村地区,妨碍公务事件,多以暴力行为体现。这部分群众往往为一己私利,以亲情、乡情为纽带,藐视法律,帮亲不帮理,对政府执法人员的工作横加阻拦,暴力抗法。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形象和社会形象。 三是各类纠纷事件时有发生。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轻视对矛盾的排查和化解,就会导致各类纠纷事件的发生。在农村地区,人与人的接触更加紧密,田边地头、家族矛盾、婚姻生活、产权债务、恶性竞争等等,无不随时随地引发矛盾、冲突,风波不断,不仅扰乱了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而且充分暴露了农民的整体素质不容乐观。 四是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农村地区人员成分相对单一,人员思想单纯,暴力型违法犯罪行为多发。如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猥亵妇女、拐卖人口、损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聚众等违法犯罪行为尤为突出。另外,根据统计,现阶段农村地区已经成为电信诈骗侵害的高发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一方面说明了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农村地区治安管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上述因素中,可以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人们的价值观由社会型向本位型转变,一些人从个人利益出发,只计较个人利益,不考虑社会影响;另外,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出于稳定和政绩的考虑,不能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存在问题的实质,姑息迁就,束手无策,甚至不敢正面群众,越怕把矛盾激化,反而越激化了矛盾。政治、政策的不稳定引发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这必将导致农村地区城镇化的波动。 从长远看,解决上述治安难点问题,维护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既是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策加以解决: 一是建立健全专管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维护稳定机构,把维护稳定纳入党政“一把手”年度综合评定中,推行一票否决制,各机关、各部门成立相应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是维护稳定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凡因本部门由于工作态度,执法不公,办事不及时等引发的投诉、上访,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二是建立“驻村联户”机制。在各村屯中,选择个人威望高、工作能力强、公正廉明的公务人员作为骨干,依托治安积极分子和追求进步的青年人员,建立“驻村联户”小组。党和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部分倾斜,让“驻村联户”小组发挥村情熟、人头熟的优势,利用个人休息时间,走村串户,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消减农村地区的不和谐因素,增进农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感,形成共同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合力。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要充分发挥各乡、村、屯,街道、社区的作用,经常性地组织群众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具有教育意义的各类文体活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伦理道德教育,文体活动等。并通过组织那些有志青年,把助农、帮困、帮教、护村、护渔、护电等活动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共产主义的现实性、真实性和传统文明的博爱精神,从内心深处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为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添砖加瓦。 四是加强农村治安管控和打击力度。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各个执法部门齐抓共管,坚持党的领导,严密社会治安面的管控,深入群众广泛开展治安防范,安全防范和政治动态防范,要教育群众在做好防火、防盗、防诈骗等自防的同时,加强对重点人口,流动人口和持不同政见的监防工作。 农村治安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人才聚集,经济振兴,模式转型等方面。针对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治安问题的管理,是解决诸多矛盾中的重中之重。在农村治安管理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被发现、总结、研究。这就需要在不断解决已有问题和难题的同时,及时发现新问题,并积极研究对策,加以解决,保障农村城镇化进程顺利实施,使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稳步前进,最终达到共同进步、共同富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的。 治安管理论文: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研究 【摘要】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社会治安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为了顺应新的形势,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效地打击各类新型社会治安犯罪,文章通过对目前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运用信息化思维引领社会治安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安管理,运用信息化方式优化社会治安管理队伍,从而保障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 【关键词】信息化;社会治安管理;新型治安犯罪 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社会治安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如何直面挑战,顺应时代潮流,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牢牢掌握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动权,保障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新课题。 一、目前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目前整体重视程度不够,经费保障不足,缺乏科学的长效规划与制度设计。在社会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以信息为主导的治安管理体系尚未形成,转化效果不理想,信息化意识不强,协作能力差,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管控措施不力,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信息不能实现全面共享,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不够充分,创新能力不强,奖惩不到位。社会治安管理信息化工作基础薄弱,组织推进不力,社会参与度不够。对社会治安犯罪特别是信息化的新型社会治安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手段单一。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 (一)运用信息化思维引领社会治安管理 所谓信息化是指一种信息技术被高度应用,信息资源被高度共享,从而使得人的智能潜力以及社会物质资源潜力被充分发挥,个人行为、组织决策和社会运行趋于合理化的理想状态。运用信息化思维引领社会治安管理是指以信息化带动治安管理,实现治安管理的现代化发展,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理念相融合,转变传统治安管理的模式,整合内外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能力。 当前,信息化、技术型的高科技犯罪明显增多,传统的治安管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信息研判实效性差而贻误战机的事件时有发生。只有运用信息化思维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社会治安现状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才能够切实服务于社会治安管理实战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运用信息化思维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和有效配置,实现“信息制导”的有效防范和精确打击相结合的新模式,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掌握社会治安管理的有效信息,切实掌握社会治安的整体形势和发展趋势。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安管理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面、高效能的信息网络,科学地对获取信息进行筛选、归纳、分析、研究,规范管理,整体互动,为社会治安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障。明确工作职责,社会治安管理各部门要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考核,明确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制定详细完备、切实可行的工作考核细则。完善奖惩机制,对社会治安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奖惩。 以信息为主导,提升预警防控能力,通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去伪存真,找出带有规律性、普遍性、倾向性、预警性的信息,提高信息的预警和先导作用,并将其运用到实战中,为实战服务。进一步规范信息预警、精确打击、工作督办等各个环节,确保信息研判的成果能够及时转化为实际战斗力。运用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强化网格化管理。将现代化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整合、信息资源的全面共享、科技手段的高度应用,以整合共享提效能,以实战应用促发展,不断提高信息预警、精确打击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更好地驾驭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管理局势。 (三)运用信息化方式优化社会治安管理队伍 信息化不仅是信息化的设备,更重要的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社会治安管理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人的因素是一切工作成败的关键。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社会治安管理专业队伍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尤为重要。运用信息化方式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队伍的优化,可运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方式,依托互联网和公安内网的通信平台,创新交流渠道、扩展信息传递方式,为提高业务技能、交流学习提供平台,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氛围,全流程、全时空地进行管理服务,打造出业务水平高、知识面宽、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社会治安管理队伍。为了切实提高社会治安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还需加强培训,优化人才结构,派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请专家、学者讲座,积极借鉴其他部门的先进经验,全面提升社会治安管理队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采集、维护、利用信息资源的意识和能力,提升社会治安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服务实战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社会治安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不断显现,为了顺应新的形势发展,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效地打击各类新型社会治安犯罪,摒弃传统的思维定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势在必行,因为信息化可以适应社会治安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最大限度地调动起社会各方面因素,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发展和改革创新。 作者简介:杨静(1979-),女,湖北孝感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计算机科学与应用。 治安管理论文:高校治安管理中的服务行政建设 摘要:随着服务行政理念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我国的深入,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一改过去管理者的角色,不断强化服务理念,有效促进了管理目标的实现。本文以清华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实践为例,探索在高校治安管理中进行服务行政建设的有益经验。 关键词:服务行政;服务型政府建设;治安管理 一、服务行政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服务行政”也称之为“给付行政”,它是源自德国行政法学说的一个独特的概念,由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思特・福斯多夫最早提出。这种服务行政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们所认同,并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流行开来,形成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并进而发展到新公共服务运动[1]。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外在压力,我国政府开始逐步转变自身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涉,积极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做好服务方面有所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日益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推动。2004 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2008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服务型政府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其后“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备受瞩目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构建服务型政府奠定了体制基础、指明了基本方向[2]。 随着国家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持续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转变。过去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局面已得到较大改观。政府部门作风和工作理念的转变也直接影响和带动其他社会公共部门管理观念的改变。学校、医院、煤电、邮政、铁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一改过去“管理者”的角色,转而以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方式发挥特定管理职能。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凸显了社会公众在政府行政和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二、清华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服务行政建设实践 近年来,清华大学保卫处在协助公安及归案侦破各类校园案件工作中,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积极转变工作思路,更新工作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将服务行政的理念引入到案件侦破工作中,努力做到案件接报热情主动,查看录像专人陪同,分析案情共同参与,案件进展及时反馈,侦破移交持续跟进。不断强化案件侦破各个阶段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破案率,以有效打击校园各类违法犯罪,为师生员工提供更好的安全服务。 (一)落实案件首接负责与案情集体研判机制 对所有接报案件实行首接负责制。落实“谁接报,谁负责到底”的责任制度,要求每一名办案人员对自己所接报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使案件从接报到侦查,到抓捕嫌疑人和信息上报都由专人负责到底,避免了案件交接可能带来的拖延办理、责任不清的问题。重大案件接报后,成立由治安科科长、副科长直接负责的专案小组,抽调精干力量,抓住破案的有利时机,推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侦办有始有终,不放过每一条有用的线索,大大提高了破案率。 此外,还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判。利用每天的早会时间,发动全科室人员的力量,对案值较大、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进行集中分析和研判,努力寻找侦查破案的线索和突破口。 (二)建立案件侦办信息反馈机制 为了有效提升师生员工对于案件侦办工作的满意度,保卫处积极推动案件侦办工作改革。建立案件侦破工作全过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案件进展信息反馈给当事人。这样,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了案件侦办的透明度,增强了当事人的安全服务体验;同时,也建立起案件侦办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无形中增强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动力。 (三)建立当事人参与机制 为了进一步提升案件侦破的透明度,保卫处还探索建立了案件侦破工作当事人参与机制,重大案件让当事人全程参与。每一起案件在接报后,保卫处立即安排专人与当事人一起到现场查看录像、找相关人了解情况,查找案件线索。在锁定嫌疑人,蹲守抓捕的当晚,通知当事人来我所,告知抓捕方案,征求其意见。嫌疑人到案后,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在案件侦破的整个过程中,从监控录像查询到蹲守抓捕嫌疑人,每一个重要环节我们都让丢失电脑的同学参与到其中,和他进行充分沟通,这样既提高了破案效率,也获得了同学对我们工作的认同和理解。 (四)强化案件侦破工作中的服务理念 破除旧的公安体制下的单一管理的观念,提升服务意识,将侦查破案真正看作为师生提供一种找回失物、挽回损失,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安全服务,而不仅仅为了履行侦查破案的工作职责。为此,要求保卫处值班人员在接待师生员工报案时,首先做到换位思考,站在师生员工的角度考虑问题,急师生之所急,想师生之所想,把师生的处境视为自己的处境,将师生的需求真正当成自己的需求;其次,做到贴心服务。案值较大的案件,一般都会安排专人陪同当事人一起查看录像,查找破案线索。案件侦破后,对案件继续跟踪,敦促尽早结案,发还失物。 三、结语 随着服务行政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机构开始转变工作观念,以服务而不是管理的方式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清华大学校园治安管理中引入服务行政理念,可以有效推动治安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督促高校安全保卫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与师生员工之间的对立,为高校治安管理乃至安全管理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子。(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保卫处) 治安管理论文:浅谈矿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对策 摘 要:新汶矿区积极探索和实践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新路子 ,创出了一条具有煤矿特色新路子。当前,加强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客观、辩证地评估流动人口犯罪问题;顺时应势,实行本外地居民一体化(社区化)管理;建 立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管理新模式;借助现代科学技术,以信息化改造为突破口,提升管理水平。 关健词:矿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对策 近年来, 煤矿企业积极探索和实践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新路子,创出了具有时代特征。本文拟在客观辩证地评估当前矿区流动人口犯罪程度的基础上,就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问题从社区信息化方面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流动人口犯罪数据统计 流动人口犯罪,简单地说,就是流动人口所实施的犯罪,它是相对于常住人口犯罪而言的,泛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异地实施的犯罪行为。近年来,从矿区的调研和统计数据看,被抓获的流动人口作案人员占被抓获的作案人员总数的比例均在8%以上,从数字看,流动人口犯罪在高位攀升,流动人口似乎就是犯罪高危人群,是威胁社会治安的“洪水猛兽”。但是,要准确评估流动人口的犯罪程度,不能仅从流动人口犯罪数占矿区犯罪人员总数的比重出发,因为在这个数字后面,还有一些具体因素没有考虑进去。从统计数据来看,过分高估了流动人口犯罪率,低估了常住人口犯罪率。目前通常运用异质比较,即某一地区全部常住人口的犯罪率与全部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加以比较,实际上这是不科学的。“本地常住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的内在结构大不相同,属于不同质的群体。常住人口是一个男女老幼大致均衡的社会群体,流动人口是一个以男性、青壮年为主的社会群体。所以,要科学地比较两种人口的犯罪率,应当先确定一个结构同质的人口群体。显然,同质比较的结果,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只是相对较高。此外,还有一个算标准问题。通常流动人口犯罪率是根据某一地区公安机关抓获的外来犯罪分子与暂住人口总数相比得出的;常住人口犯罪率是根据某一地区公安机关抓获的常住人口犯罪分子与常住人口总数相比得出的。相应地,流动人口犯罪率被高估了,常住人口犯罪率被低估了。 二、流动人口犯罪原因分析 过分注重流动人口个人品质问题,忽视流动人口犯罪的环境因素。当前分析流动人口犯罪成因时,较多谈到流动人口文化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自私的小农意识等等;较少谈到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即就业环境的严峻和相应的制度建设滞后。第一,外出就业艰难,游民增加。流入地适合于流动人口的岗位已趋饱和,新的流动人口面临严峻的进入困难,不少人无一技之长,又没有社会关系,很难在流入地找到一份工作谋生。外出失业而又不肯返回家乡的流动人口,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失去正常劳动生活,没有正常生活来源,往往迫于生计,从小偷小摸发展为疯狂犯罪。第二,保障机制缺失,容易铤而走险。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对于流动人口主要是外来民工基本上难以顾及,而外来民工实际上是矿区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他们永远只能是临时工,签了合同也无济于事。失业的和找不到工作的民工处于断绝生活来源的困境之中,这意味着倘若他要活命的话,就只有行乞和偷抢这两条道路了。这些人多半是宁盗不乞,宁抢不的乞。因为乞讨要丢面子,不如偷东西,偷盗要有技术,不如抢劫来得干脆。第三,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流动人口特别是外来民工在打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经常发生,如用人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或借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作和居住条件恶劣不安全,随意斥骂、侮辱甚至殴打职工,拒绝给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不提供伤残补偿金并且随意解雇因工伤残职工等等。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对策 目前,矿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住宿登记、违法犯罪人员等涉及流动人口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都是以条为主,信息机械分割、互不关联、数据集成度差,难以掌握流动人口的全面情况,难以适应现实斗争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检索和查询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面十分有限。若要跨辖区检查和查询,则犹如大海捞针。同时,一些流动人口主要的情况、线索往往是由社区民警记录在笔记本或直接记在头脑中,容易发生失落现象。此外,流动人口流动性较大,往往在某地暂住一段时间后又流向其他地区,其活动规律难以掌握,一旦落脚点发生变化,则原地区掌握、记载的各种情况信息为其他地区提供服务的机会很小,结果导致对流动人口的动态情况失控,使一些外来违法犯罪人员有隙可乘,逃脱法律的制裁。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为以信息为龙头,借助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整合关联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实现动态全程追踪的数字化管理提供了条件。一是整合关联信息资源,形成集聚优势。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共平台,实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工作对象、旅馆业住宿登记系统数据平滑衔接,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通过人、地、物、事、组织五大信息要素的“泛关联”,将分散在各个系统中的流动人口身份资料、经济收入、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信息资料连接成一组连续、全面、系统的电子信息资料,实现信息共享。进而通过系统的关联查询、统计分析、比对、布控等功能,为不同地区、不同警种、不同部门提供网上比对、网上排摸、网上分析等快速准确的信息手段,实现各地区各警种间的实时协作配合。二是精心经营信息资源,服务现实斗争。要树立信息就是基础和信息强侦、信息促防、信息增效的理念,在采集、开发、管理、利用等环节精心经营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并与其他各项基础工作有机结合,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打防控”效能,服务现实斗争。在做好登记发证等日常性工作基础上,通过对流动人口经济来源、现实表现等信息资料的综合分析研判,排出隐患层、分出关注层、确定放心层,实施流动人口分层次管理,强化对高危人群的管理和控制。要利用信息资源,定期分析流动人口流向、高危人群、打击处理过的外来违法犯罪分子等情况,进而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促进打、防有机衔接,发挥 “打防控”整体合力。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坚持公秘结合,注意在流动人口中物建一批高质量的隐蔽力量,加强阵地控制,构筑流动人口情报信息网络,切实提高发现、预防、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 治安管理论文: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不仅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得以确立,而且还多方面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语言不严谨,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条缺乏可操作性。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如平衡语言的精确性和矛盾性,另一个是限制警察的权利。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对人权的涵义和基本内容进行阐述;其次,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人权方面的亮点;再次,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方面;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就如何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权;保障 1 绪 论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直接关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它的出台,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体现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精神。[1] 目前,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优秀,包括《立法法》、《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在内较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框架下,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正在不断法律化、制度化的正确轨道上迅速前进。充分表明,人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的亮点 2.1确定人权保障原则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由此保障人权成为每一个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自然也应成为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一章的“总则”中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第一部把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的法律。[2]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从原则的高度标示国家在治安管理领域把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作为政治道德基础。它不只是对宪法所确定的人权保障原则的简单继承,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它终于使人们看到,即使在治安管理这样具有公权力强制传统的领域,国家也已经开始改变自己的规制方法,不再单纯运用强制手段,而是从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入手,通过唤醒人们对自由、自治、有效的社会参与以及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使社会公众都愿意参与到社会治安秩序管理的过程中来,成为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体,而不只是被管理的对象。 2.2合理界定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 只有合理界定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才能使公民人权获得最充分的发展。[3]任何人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总是相应地带来公民权利的扩大。《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的是公共领域的秩序关系,可以说,其所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和合法利益的实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很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所可能侵犯的公民权利都是很容易被我们原先的观念所忽视的。例如,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在我们原先的观念中,很容易将其视为民间纠纷,而看不到其中所涉及的人权保护问题。 2.3完善程序保障人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程序上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强了对被处罚人权利的保护。 被处罚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只是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但其作为一名公民的人权仍应受保护,而且在公安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的人身或财产往往受到警察权力的限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此外,还存在被公安机关错误处罚的可能。所以,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显得非常重要。可以说,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在实际上也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 3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 3.1法律语言不严谨 为防止公权力任意侵入公民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部分用语,尚需严谨推敲。如 “强买强卖” 、“扰乱活动” 、“” 这类司空见惯的词汇,在遇到具体案件进行推敲时,语言的模糊性方逐渐凸显。这类用词一旦写入法律,其内涵外延的伸缩性将无限延展,法律语言将充满不确定性。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可能会根据自身理解,进行不同的解读与应用。这既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易发生执法者在利益驱动下曲解法条、滥用职权之危险。 3.2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是非常充分的,如果警察不懂得或者不善于正确、谨慎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那将会给自然人、公民和社会组织带来灾祸。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警察在执法中权力任意扩大,结果严重违背了执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的尊严。[4] 需要指出的是,对警察权力予以限制,并不是为了故意给警察办案制造麻烦,限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权。[5]尤其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的范围扩大,处罚的种类增多,罚款幅度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对警察权力的行使从立法上不予以严格的限制,将意味着警察的权力得到空前的扩展。[6] 3.3法条缺乏可操作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 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这条规定具体操作起来就非常有难度。这样的规定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完全是形同虚设。不如干脆删除,不作这方面的规定。 4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权保障的建议 4.1平衡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矛盾性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语言应该具有精确性,以便社会成员明确地知晓法律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语言的精确性程度就标志着立法技术的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社会情况是复杂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规定要想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持续的生命力,其语词又必须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一般来说,法律语言的主要含义应该相对明晰,而边缘含义则可以相对模糊,或者,在较为抽象的层面上相对明晰而在较为具体的层面上相对模糊。[7]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中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抽象的证明标准来说,这个规定的语词含义是精确的,但是,如果我们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个证明标准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上述语言又具有了模糊性。 4.2限制警察权力 第一要分权。由于作为人的公安机关是唯一的,因此不能进行人筛选,只能将公安机关分立为行政警察机关和刑事警察机关,为不同的机关分派管理职责,使之分别行使行政职权和刑事职权。[8]同时,由于警察机关享有的行政职权过于宽泛,行政警察机关内部还需要根据职责进一步地分立,并在立法上明确其管辖范围。 第二要加强程序限制。现有警察制度所设立的程序大多数并非限制警察权的行使,而是为公民行使权利制造障碍和麻烦。应该建立起严格限制警察权的程序制度,尤其是针对可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应废除其行使羁押权的行政审批程序。同时我们还有必要强调这样一种规则,即未经法定程序,无紧迫事由和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三要健全监督机制。现行监督机制下,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某种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监督机关的职责,强化监督机关的监督权限,增强法律监督的可操作性,必要时可以追究监督机关的失职行为。同时,还应该为公民提供相应的监督环境和条件,正确引导舆论的监督方式。 结 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了宪法精神,在保障人权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也有一些不足。《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弥补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足,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 治安管理论文: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优化高校育人环境 摘 要:高等院校不仅是学生获得知识、成人成才的地方,而且也应该承担起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重任。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高等院校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在转变模式,随着学校对外开放性的增加,后勤和治安工作的进一步社会化,都为学校的治安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重点介绍高校治安管理面临的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高校管理;治安管理;教学管理 一、高校治安管理的重要性 高等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不仅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教育环境,而且应该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所以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线,高校的治安能够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肩负着保护师生身心健康的重要责任;第二,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大学的校园一般都是开放性的,安排好治安管理工作,能够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三,能够使学生和教师心无挂碍地进行日常的工作和学习,高校的治安工作做得好,能够使得师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中去,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工作。 二、高校治安管理面临的问题 1、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大学生从高中时代进入校园,并没有真正地融入社会,还是一群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去上课时,将电脑和钱包等贵重物品随意摆放在桌子上。学校的失窃案件经常发生,给学生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第二,一些学生分辨善恶的能力较差,无法抵抗一些诱惑,贪图便宜或者方便,容易上当受骗;第三,高等学校对于学生的住宿问题管理不严,外来人员可以随便出入学生宿舍,学生可以随意在校外租房,这增加了学校保护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难度。 2、社会化成为治安管理的漏洞 随着高校后勤的进一步改革,高校正在逐步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开放的校园环境也为高校的治安带来了挑战:校园的人数不断增多,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冒充学生进入校园作案;学校为了扩招,建设了很多新的建筑,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校园;后勤管理开始出现社会化的趋势,招聘的后勤人员大多数是社会人员;学校为了给学生生活和学习提供方便,开始将一些私人的超市、小卖部和小吃店引入学校,这些等无疑都加大了高校治安的难度,成为治安管理的漏洞所在。 3、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事件 由于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90后”的独生子女,从小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下生长,没有经受过什么挫折,但是进入大学以后,却出现了很多问题:第一,学生自理能力差,无法处理生活上和学习上的难题,导致了学生自暴自弃现象的出现;第二,进人大学后,周围都是学习成绩相当的学生,优越感无法得到体现,一部分学生开始出现厌学现象;第三,学生在大学校园内可以进行自由恋爱,使得一部分学生经受感情的困扰。以上现象都有可能引起学生的心理问题,使得学生容易做出一些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的事情,也是高校治安管理的重要问题。 4、网络化对学生的毒害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逐步进入我们的生活,大学生作为一批高知分子,对于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能力和学习能力很强,很容易就掌握上网的方法,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主要有:第一,一些学生开始迷恋网络游戏,逃课去网吧等社会场所,很容易出现问题;第二,由于学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在没钱去网吧打游戏时,容易萌生一些违法犯罪的念头;第三,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5、法制宣传工作不够 高等院校的法制宣传工作是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第一,一部分学生的法律观念意识淡薄,无法区分一些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为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第二。一些学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常常诉诸武力或者忍气吞声;第三,学生缺乏一些法律知识,对于典型的违法犯罪现象不能辨识,造成了自己无辜受到牵连。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学生无法用正确的方法处理问题,同时也加大了治安管理工作的难度。 三、高校治安管理工作的对策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目前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有很多,由这些问题引发的事故,在学生当中引起了恐慌,如果继续维持现状,这些问题会成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大隐患,所以解决这些问题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合理安排治安队伍 治安人员是高校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合理安排治安队伍,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招聘一些素质较高的人,组成高校的治安管理队伍,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整个校园环境,注意一些事故高发位置;第二,每天安排合理数量的治安管理者对学校及周边进行巡视,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第三,对于进入学校的陌生车辆或者是人员进行出入登记,并要求相关人员出示证件,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尽快找到责任人等等。 2、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 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可以适当安排人员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可以采取以下具体的措施:第一,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得他们能够辨别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针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情况,可以将最新的骗局或者是手段等尽快公布给学生,避免他们上当受骗;第三,鼓励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诉诸武力的行为。 3、加强治安管理设施建设 在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中,仅仅依靠治安管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治安管理设施建设,协助治安管理人员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具体的措施如下:第一,在学校内安装一些监控设备,能够实时监控学校的治安环境,在发生事故时,也能够及时调取监控录像;第二,在学生宿舍等地方安装门禁卡设备,跟学校的一卡通进行绑定,这样可以避免犯罪分子随意进出宿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结语:高校治安综合管理工作是一件复杂的工程,高校校园的治安治理必须走群防群治的道路,高校的治安防范工作必须得到政府支持,社会广泛参与,学校群防群治,只有这样治安治理工作才能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校园治安案件的发生,确保高校的安全稳定。 治安管理论文:关于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探讨 一、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必要性 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 政府职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变化,政府行政体制的持续改革创新提出新型政府管理模式,更加侧重从宏观层面对社会治安进行严格管理,相对一些微观的细化的服务正逐渐向社会中转移。但是,从根本上来看,政府职能还是更多的偏向于经济领域,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另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依靠公民集体的力量展开的。近几年在政府职能逐渐转变的过程中,社会治安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其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社会组织,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治安管理的工作效率,就拿社会中吸毒人员、社区问题青年等特殊群体来讲,公安机关一般都是对重点人口和视察对象进行监管,明确规定在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访谈,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民警的数量和精力是有限的,谈话也好审查也好都过于形式化,并不能从根本上约束这些社会问题分子的行为,而民间社会组织之一自发性的公益组织,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服务,能够更加人性化为社会特殊群体展开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的大家庭中,以最大程度维护地区的稳定和谐。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是有效缓解社会内部矛盾的需要。 就目前来看,我国尚且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各种矛盾、摩擦、纠纷层出不穷,导致很多潜在问题的不断深化,致使治安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在目前倡导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影响下,政府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不得不正面处理社会中出现的各种治安问题,但是公安机关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往往最后都会因为自身能力不足,或则权责限制使很多小问题累积成大问题,使很多社会基层问题逐渐上升成政府问题甚至国家问题,同时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民众和政府之间的误会,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危机。我们都知道,和谐的社会结构应该呈现出“橄榄”状态,政府和民众分别占据两头重要位置,中间为缓冲地带,而社会组织就是这个缓冲地带的典型代表。社会组织的主要成员来自于人们群众,他们代表着最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社会组织人员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组织内部也有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在社会矛盾和冲突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润滑作用,引导不同群体以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尽可能的避免出现恶性激战。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具体措施 清华大学非政府组织研究所作为国内最群为的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将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详细的分成五大种类,一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成立的社会团队,代表有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二是具有经济性质的团体,代表有商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等;三是基金会组织,四是具有一定实体性质的公共服务机构,如公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图书馆等等;五是没有经过登记的社会民间社团组织,例如小区退休人士组织的环境保护协会等等。根据这一分类我们认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方法有四种。 1.采用承包式的服务形式 目前,我国政府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鼓励创新管理措施,实现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大众化,政府部门同样利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原本由政府经营的事务变成社会性质,促使很多社会组织开始通过投标形式承包公共服务,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这种方式在我国历史中并不罕见,到目前为止,发展的较为完善。在二十世纪末,我国山东泰安出现了“治安承包”的第一人,社会各界对此事的看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承包式治安管理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在地区治安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采用利益群体自治的方式 这里所提到的利益群体是指以一定社会关系为前提、以利益关系为桥梁,具有共同利益需求、利益价值观而相聚到一起的社会组织。在具体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由于不同群体之间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人们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寻求更强大的力量,甚至组成联盟,而这样的社会联盟并不是无章可循的,其中任何个体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并共同为社会治安的稳定贡献一份力量。例如:在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他们的支持下,形成了集“图像监控、电动移门、减速带、电子巡更、社区内灯光照明为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使社区内的安全工程得到全面建设。又如在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中,依靠各地区事业单位保协会提供的物资防备、人力防备、技术防备、意识防备等展开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门卫、安全部门向公安机关提供登记备案,门岗处设置的报警灯进行夜间实时监控,还重点加强了企业内员工的管理,通过产生精确的信息采集对比,使公安部门、企业内部进行双向管理,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雇佣员工的安全性,还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发现高危人群、抓获逃犯等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城市内的废旧物回收行业协会和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消防协会等,都在行业自律和自治过程中,为城市环境保护、精华城市治安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供了帮助。 3.通过社会慈善救助的方式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为国内基金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希望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基金会高度关注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边缘性弱势群体,并在抗灾、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吸引了广大人们群众的广泛参与。例如,2008年在汶川大地震之后,从“五一二”到“六三零”,仅仅中华慈善总会就收到了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总价值高达九点四亿元,这就充分显示了我国慈善基金会的伟大力量,对于社会治安管理来说,慈善基金会的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就医难题、生存难题、上学难题,这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也是有效防止部分人员因过渡怀恨社会而伺机报复社会行为出现的重要措施,同时慈善基金会还能为公安部门的执法提供一定的支持。现阶段,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斗殴等事件时,为了让受害方得到一定赔偿,公安机关大多将此类案例作为民事纠纷解决,这在一定情况下助长了社会中的打架斗殴风气,如果在未来治安管理中,由慈善基金会向受害者提供受害人基金,由公安机关给予肇事方严厉的法律处罚,做到双管齐下,使公安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而沉重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 4.通过人民群众志愿参加的方式 志愿性是社会组织的又一大特性,对于社会组织来讲,人民群众自愿无偿参加公益活动是最重要的资源,志愿者队伍以志愿者精神为基础,是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相关调查显示,在澳大利亚,十八岁以上公民其中高达百分之三十一都是志愿者,而他们创造的价值更是高达四百二十亿澳元。而国内的志愿者队伍也在不断扩大,最令人难以忘怀的就是汶川大地震中的志愿者团队和北京奥运会中的志愿者团队,他们都是废墟中、赛场上最动人的风景线。对于社会治安管理来说,志愿者的参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现状,公安机关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就是人力资源短缺,如果社会组织志愿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参与到社会管理中,那么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领域将大大拓展。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治安联防力量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其中的日防队和义务巡逻对等都属于志愿团队,他们为社会治安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结语 社会治安问题诞生于民间,同时治安要想彻底解决也需要依靠民间力量。当今社会,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致使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有了大幅度变动,同时也带动了社会人民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内部矛盾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在逐渐加深、日益凸显,致使社会犯罪率升高、对敌斗争日益复杂,在真正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单靠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公安机关要不断改变社会管理体制,主动让法律法规适应社会的发展,确保起源于民间的治安问题解决在民间。 作者简介: 郑涛,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 治安管理论文: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治安管理的主要内涵 马克思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我国在经济进步、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优秀人物,在社会中形成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风气,这要求社会主义建设中明确把握和谐社会的建设宗旨和主要内涵。 和谐社会主要是指两大方面的和谐,一是社会关系的和谐;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1.社会关系的和谐 从广义角度来看,社会关系的和谐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人”作为社会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原始动力和推动力量,是社会中其他关系和谐相处的基础和前提,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当前执政者最重要的工作职责。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基础上,这同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古语说的好:“上下同心、其利断金。”只有社会中各行各业的人士各尽所职、和谐相处,才能在社会发展中充分调动各种有利因素,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贡献一份力量。仅次于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是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主要表现在人与集体的和谐关系、不同团体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等等,而“和谐”的内涵也不单单是指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还代表着社会各界人士构成的合理性、社会地位的平等性以及社会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等。最后社会关系还囊括社会环境的和谐,从国内角度来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领域、各行业之间的平衡关系,从世界角度来看,包括各民族之间、个国家之间的平等交流、和平相处。 2.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一般意义上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经历人对自然环境的依赖阶段;第二:经历以“人”为中心,主观强调征服自然的阶段;第三:重视文明生态环境,意识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面对日益严重的全球变暖、水土流失、森林面积锐减、大气污染、动植物灭绝等自然问题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是有主动地关注自然、认识自然、尊重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共赢。因此未来发展过程中要对自然充满敬畏之情,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改造自然,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结构的前提上,使自然的发展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需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治安管理,同样社会治安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它将以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作为治安管理的终极目标。 二、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措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多方利益得到有效协调、使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完善、使社会发展稳定有序,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实现社会治安的多样化管理 综合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社会治安进行严密监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逐渐从计划经济过渡到了市场经济,在这段时期,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了一大批无组织、无规律的小商小贩,导致多种社会经济问题的出现,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多重矛盾并发一旦没有科学的处理就会上升至社会问题甚至国家问题,因此,新时期社会发展中,需要政府部分特别重视利益格局的调整,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不断完善部门职能,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寻访力量,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事业,将原来分散的、零零碎碎的防控工作有效整合,形成团结的统一力量。另外政府部门还可以成立社会紧急求援联动体系,将110、119、120等救助机构整合到一起,共同组成救助应急联动体系,以提高社会的紧急救助能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另外: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社会秩序的维护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法律的强制力,而是社会的自律;在政府筋疲力尽的条件下,寻求社会的支援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同时社会组织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决定了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我约束、自愿服务等方式来规范内部成员的行为活动,例如,商会组织,就可以通过内部约束禁止同行之间的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和无序竞争,不仅能够维护本行业的经济效益,还能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经济环境。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是提高社会前端治安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社会组织的本质是一个不为利益为目的,长期存在的公益性组织和生产机构,具有十分明显的民间性、无偿性。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意识形态,不仅要包括严格规范的政府管理制度、民众的自我约束更要有积极尝试的民间组织参与,三方面的共同作用决定着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重要作用;社会组织自身所具备的宣传作用、协调作用、资源整合作用记忆慈善互助作用决定了它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2.正确处理社会关系中人民的内部矛盾 正确处理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科学合理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调动社会中的一切积极力量,是社会主义建设永恒的主题,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需要切实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优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由于人们群众利益意识的觉醒,使其对自身合法权益有了强烈诉求,一旦处理失误,很容易造成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内部矛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因为工资、福利、环境污染、腐败等原因,造成的群众对政府不满、对相关政策不满的现象,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环境的安定是政府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在处理类似这种群体事件过程中,更要认识到自己肩膀上的责任,要充分考虑到治安管理措施带给社会的利弊影响。另外,公安部门在处理内部矛盾时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敢于作为,履行自己的职能,并且真正的从人民群体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关爱人民、尊重人民的基础上尽可能解决问题和矛盾,避免在工作中出现监管不力、消息处理、马马虎虎的状态,还要是指坚持以人为本,引导社会环境趋向公正、公平,对每一起矛盾都切实找到原因并全面分析,努力将矛盾化解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中坚力量。 3.社会治安管理要坚持民主法治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运行发展的根本就是“为人民服务”,民主和法治是国家得以生存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又是促进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集合体,而民主法治作为社会文明的一项重要体现,证明了正义和自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根据民主法治的要求,政府部门需要依法加强国内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做公平、公正、严格、文明,努力创造出更加高效的社会法制环境,加快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步伐。此外,民主发展要求政府部门执法必须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群众的基本观点,发扬基层民主,以团结社会各界的力量,有效化解矛盾,将强大的群众基础作为治安管理的后盾。 4.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治安管理能力 首先要打破传统的治安管理层层审批的条例,消除权利被高层掌管,但无人监督的现象,打破治安管理实权的基层、分工不明确、无合理监督的工作现象,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能,实现责权利的相互监督、相互统一,努力将实权下方、将警力调配到社会前沿,使公安机关真正成为保一方山水的战斗实体。还要在实际工作中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职责,以实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发廊、足浴、电玩城、网吧、中介等场所大肆发展、无证经营,使市场中充满了恶性竞争,成为犯罪滋生的重要场所,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很大危害。然而目前我国社会治安管理体制,尚且处在一个新旧交替、变化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对这些领域的管理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导致出现“开业拦不住、经营管不住”的现象,公安机关像打游击战一样围追堵截却收获甚微。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治安管理的工作效率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作者简介: 朱明旭,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 治安管理论文: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部署今年食药打假工作 本刊讯(记者 申海鹏)1月8日,在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系统打假工作培训班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召开会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部党委要求上来,切实做好节前和全年食药打假工作。 会议强调,在不断巩固近年来“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深化年”活动成效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食品药品犯罪仍然突出的形势,掀起新一轮食药打假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2015食药打假利剑行动”。 会议指出,2014年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相对平稳,刑事案件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然而,在互联网销售假药以及病死猪、瘦肉精、肉制品等食品安全传统重点领域,违法犯罪依然突出。2015年,食药打假工作要突出重点、巩固成效,拓展打击领域、提升打击效能,把矛头对准食品非法添加犯罪、食品欺诈犯罪、食品关联犯罪以及互联网销售假药和跨国销售假药犯罪,组织开展专项打击。 帝斯曼与Giant-Alpecin自行车队建立创新合作伙伴关系 本刊讯(记者 王崇民)1月6日,全球生命科学与材料科学专业公司荷兰皇家帝斯曼与GiantAlpecin自行车队宣布建立创新合作伙伴关系,旨在凭借帝斯曼强大的创新能力为Giant-Alpecin车队助力。帝斯曼能够在高性能材料、服装面料和食品领域开发创新解决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Giant-Alpecin队员的表现。 帝斯曼与Giant-Alpecin建成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将集结双方的专业人员,共同制订创新路线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职业自行车手的专业表现。双方还将共同选出最具发展潜力的创新项目,与制造商通力合作,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 帝斯曼一贯支持运动领域的创新。公司与荷兰奥林匹克委员会合作,共同开发划艇、帆船、长橇、滑雪和自行车运动员防护服装和运动饮料等产品。 IFS再次被Gartner评为ERP领导者 本刊讯(记者 孟雯)近日,全球领先的ERP解决方案提供商IFS(艾菲诗软件)宣布,在最新出炉的Gartner针对以产品为中心的中型企业市场单实例ERP魔力象限图中,IFS公司凭借其IFS Applications 8TM产品的卓越性能,被Gartner评为单实例ERP领导者。这是IFS连续两年在该报告中被评为“领导者”。 IFS全球总裁和CEO Alastair Sorbie表示:“我们非常骄傲Gartner再次将IFS评为行业领导者。自从IFS Applications 8在2012年投放市场后,已经有很多IFS客户将系统升级至该平台。我们认为Gartner的魔力象限表充分展示了IFS解决方案的广度及可扩展性。2014年对IFS来说是非常成功的一年,我们相信此次收获的荣誉来自于IFS对产品的极大投入以及对目标行业和市场的密切关注。IFS一直坚持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操作简便且易实施的软件。” 安赛科参加中国国际营养与健康产业峰会 本刊讯(记者 王翠竹)作为国际领先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营养油脂公司,以色列安赛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赛科)近期在北京赞助并参加了2014中国国际营养与健康产业峰会。会议由美中健康产品协会组织筹办,共有来自60家公司及机构的110位全球行业的领军人物出席此次峰会。 在峰会上,安赛科向与会者隆重介绍两款最新产品――K・REAL磷虾油和SHARPKIDZTM益智软糖。安赛科在脂质产品生产方面有着独特精湛的技术和解决方案,其独特的多重萃油技术确保了生产出的磷虾油比其他市售产品具有更高的质量水平和更好的感官性能。 K・REAL omega-3磷虾油萃取于南极磷虾,是继鱼油之后第二大富含omega-3成分的油脂。经临床证实,相对于鱼油,K・REAL磷虾油能更好地被红细胞以及相应人体器官如心脏、大脑及肺部所吸收。SHARPKIDZTM益智软糖具有极佳口感,是针对孩子脑力发展所必需的营养成分所开发的新型解决方案。 治安管理论文:“庭院式”治安管理应用初探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东营港开发区的快速发展,桩西前线驻地外来单位和流动人口不断增多,治安环境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营造辖区的和谐稳定,需要新的管理思路和方法,本论文结合辖区艰苦条件和地理位置偏远等特点,以降低治安事件为目的,阐述了“庭院式”治安管理在公司辖区治安保卫一体化建设中的应用和效果。 【关键词】庭院式;治安管理;应用 桩西驻地作为海洋钻井公司海上钻井平台生产组织、协调指挥和物资补给的前线,地处东营港开发区,地方企业和油田兄弟单位多,相互交织在一起,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密集,治安形势复杂。为充分发挥后勤的保障作用,创造一个平安环境,经过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于前线的“庭院式”治安管理模式。 “庭院式”治安管理结合了公司前线实际,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主要实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坚持提升自我防护能力,通过“整合资源,清晰流程和责任,形成合力”,确保辖区治保工作更有效。二是坚持“庭院式”封闭管理的思路,克服以往按照地理位置划片管理的单一模式,通过不断完善“三防”措施建设,实现无缝衔接,做到治保管理闭环,提升桩西辖区治保工作统一性和联动性。 1.“庭院式”治保管理模式运用,促进治安一体化建设水平的提高 1.1突出即时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信息和渠道保障 桩西警务室做为公司与辖区派出所的联动平台,在信息沟通、接处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和拓展了警务室在预警和信息沟通方面优势。一是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以警务室为依托,通过落实了油田单位互通制度,编制辖区执法部门及其他常驻油田单位信息手册。准确掌握辖区社会环境,做到信息同步、资源共享,为强化治安防范工作赢得了主动。二是事件处置渠道畅通,成立桩西前线突发事件处置应对小组,每月召开辖区治安分析会,提出应对措施,互通经验,对各类治安事件做到反应及时。三是常规备勤工作得以强化,以警务室为抓手,加大巡逻夜查力度,桩西护卫人员和单位值班人员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内联快”,提高了备勤质量。 1.2突出统一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保障 “庭院式”管理重点在统一性,管理的统一性在于布局和流程的明确。我们针对性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桩西社会治安环境现状,成立了桩西治保突发事件应急分队,制定了《公司桩西前线治安保卫工作综合应急预案》,为治安保卫业务的执行提供指导。二是梳理桩西前线治保工作职能,有效降低治安巡逻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和被伤害事件的几率。三是整合业务内容,有针对性完善管理制度。严格门禁管理,严格执行前线办公大楼大门进出人员车辆的管理规定。对外来人员严格出入管理制度,对外协单位执行信息备案制度,与常驻外协单位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在形式和措施上都纳入“庭院式”封闭式管理,将治安隐患降到最低。 1.3突出封闭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资源保障 一是强化“人防”。经验告诉我们,多数治安案件是因细节管理的缺失引发,“庭院式”管理把治保工作提升到“关心关爱每名职工的高度”。对桩西辖区重新划分治安保卫责任区,形成无缝衔接、各司其职的防范区域。依托桩西警务室综合反应平台,由警务室统一协调,各辖区巡逻值班的办法,形成“统中有分,分中有联”的内部防范机制。同时,加强专兼职治保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实战演练,有效发挥人防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二是完善“物防”、“技防”建设。为治保工作人员统一配备橡胶棒、强光照明灯、盾牌等防护器具,提高执勤能力。同时,克服驻地单位分散特点,充分发挥“技防”设施在突破空间上优势,利用油田内部局域网建设完善的优势,升级视频中控系统,增加化责任区盲点的探点配置,形成“技防”上“庭院化”。 1.4突出联动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联防保障 “庭院式”治安保卫管理的实质是为了更有效实现内部管理,提升自我防护水平。在做好“庭院式”管理的同时,还得加强联防联治工作。一是防范常识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提升自我防护的意义、目的和要求,以“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办好自己的事”为重点,强化常驻职工“庭院式”治保意识,真正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自觉地参与海港油区联防联治活动,在辖区内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氛围。二是持续发挥联防联治优势,坚持内部联合机制,继续保持常态化外联,与辖区派出所、边防、开发区分局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坚持“统中有分,分中有联”的工作思路,通过相对开放性的治保管理,保持对治安环境的把控,争取工作的主动性,为实现“庭院式”管理提供保障。 2.“庭院式”治保管理模式的实施,促进了治安保卫一体化建设 2.1提高了治保事件反应效率 通过构建综合反映平台,把握信息综合的切入点,确保信息的畅通和事件的处置效率。“庭院式”治保管理通过建立综合反映平台,有效的把“辖区执法单位―辖区油田治保部门―公司各单位―内部治保人员”信息进行整合,以更加全面的高度和宽阔的视野,准确了解桩西辖区的社会环境,为提高治保事件处置效率提供有效支撑。 2.2促进了治安管理的同步 持续完善的整合预案,在职责界定和反应处置上形成统一,执勤、备勤流程、基础资料格式形成统一,通过信息的共享提高了辖区治保工作的规范性,为进一步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 2.3提升了“三防”工作效力 通过实施“庭院式”管理,强化“三防”建设,构建了桩西前线内部治安防范网络,形成了动、静结合,点、线、面相呼应良好局面。辐射面广、高效运作、快速反映的治安防范体系,提高了驾驭和控制治安局势的能力,及时堵塞了各类违法犯罪漏洞,保护了公司职工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方面解除其后顾之忧,也调动了干部员工参与公司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4形成了社会管理优势 “庭院式”管理有效提升自我防护能力,做到了“统一管理,统中有分,分中有联”,公司前线单位能够形成一个整体参与联防联治工作中,通过发挥各系统、各单位的治安防范力量、手段和优势,增强了互动互补性,形成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整体合力,实现了综合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治安管理论文:治安管理论文: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问题思考 摘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公安边防部门为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目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存在立法滞后、有法难依,政出多门、协作不力,理念陈旧、管而不理,技术落后、保障不力等问题。要不断完善立法,进一步厘清权责,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升综合保障能力,推动我国沿海船舶管理走上更加科学、规范、便民的道路,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打牢坚实基础。 关键词: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我国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① 提出,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区别于“深蓝”执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公安边防部门为维护国家主权、服务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出海船舶、人员和港(岙)口秩序开展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国家海洋发展新战略、海洋管理新态势、海洋执法新格局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浅蓝”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概述 (一)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概念及主要手段 广义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指公安边防部门为了维护沿海港口及海上治安秩序,保障船舶及其作业人员的财产安全,防范、打击利用船舶进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1]160,[2]316其内容包括:沿海港(岙)口管理 港口,是指沿江、沿河、沿湖、沿海及岛屿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供船舶来往停靠、办理客货运输或者避风、修补等其他专门业务的场所,范围包括进港航道、港口水域及其周围的陆域。岙口,是指山岙两侧的山体向水域延伸,可供船只避风、停泊及船上人员上下岸的地方。,沿海船舶、渔船民管理,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管理,台湾渔船(员)管理,港澳流动渔船(民)管理和远洋作业船舶管理等。狭义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专指公安边防部门对大陆沿海船舶实施的管理。[3]笔者所指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取其广义理解。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主要是对涉海“人”、“船”、“港”的管理。管理手段大致概括为:一是证件管理,即通过签发和审验《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台湾居民登陆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等证件对船舶渔船民实施管理。二是进出港签证,即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三是泊港监护,即特定渔船(如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段)锚泊,接受边防工作站的监护和管理。四是沿海港(岙)口治安管理,即通过治安巡逻、划定泊区、值班管理等,维护沿海港(岙)口的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打击发生在港(岙)口范围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五是加强组织建设,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对各类出海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实践特点及现实意义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具有很强的执法实践性,其实践特点可归纳为:一是事权的复杂性。我国东部陆海相连,领海不同于领陆,却依附于领陆。客观上,当出海船舶驶离港(岙)口,只要其续航能力允许,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可任意进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可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治安管理,涉及地方事权的同时,更关系到国家领土主权,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交织使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立法、执法、监督相对复杂。如:2012年,海南省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审议通过。 ,由于其规定“对非法进入我省沿海水域生产作业的外国籍(含无国籍)船舶,公安边防机关可以采取驱赶、暂扣、登临检查等措施”涉及我国与邻国争议海域问题,引起了越南、菲律宾等邻国的强烈不满,令南海紧张局势升级。二是主体的单一性。公安边防部门是公安部领导下的一支现役部队,具有行政管理权、刑事案件管辖权、武装管辖权和涉外事务管理权。设防在沿海一线的公安边防部门基层单位——公安边防派出所具体实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任务,其对船舶、人员的管理不同于海洋和海事等海上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区别在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边境防卫方面,具体表现为对出海船舶、人员往来“领水—领陆”的双向边境防卫上。沿海各类船舶和船员、渔民、船民均应服从公安边防部门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船舶管理和其他边防管理,接受检查验证。[2]316三是对象的固定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对象是出海人员、船舶和沿海港(岙)口。受我国经济发展和交通工具的限制,出海人员主要为渔民、船民、船员和游客等,其中大陆渔船民占绝大部分。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渔船民的户籍归属地为当地具有户籍管理职能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即便为外来渔船民,其雇主也为当地居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的《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对陆上户籍管理在海上的补充。公安边防部门管辖沿海船舶的范围包括:从事海上渔业生产、水产运输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船舶;从事海上客货运输的各类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船舶;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各类船舶;具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中外合资捕捞、补偿贸易的船舶;来靠台湾船舶[2]316沿海港(岙)口限于地理环境自然及人文要素影响,相对固定,包括商港、渔港、军港和避风港等,公安边防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对其实施部分管理。四是任务的基础性。船舶是一种交通工具,对船舶管理的实质是对涉船人员的管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基础性主要体现在:管理主体需要了解掌握渔船民的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及苗头隐患等情况,在办理出海人员证件时,也需要排除法定不允许出海的基本情形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实质决定了其现实意义:一是维护国家尊严、领海主权及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船舶通过我领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由我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此外,境外敌对势力仍在利用外籍及台、港、澳船舶对大陆渔船民进行颠覆策反、情报收集等破坏性活动。公安边防部门是国家授权在沿海及海上代表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港口的中外船舶有登临权、监护权,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海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依法处理,从而维护国家尊严、领海主权及国家安全。[1] 161,[2]317,[4]284二是防范、打击涉海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为沿海地区的社会治安形势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安边防部门通过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重点防范和打击利用船舶进行的偷(私)渡、走私、贩毒、贩枪等违法犯罪活动,处理海上渔事纠纷引起的打、砸、抢事件,协调处理越界捕捞、临检抓扣等涉外事件。[4]283三是服务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公安边防部门坚持以爱民固边战略为中心,积极推进平安边境、平安海区、平安口岸建设,服务渔船民、服务港口建设、服务海洋事业,为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平安和谐的边防环境。 二、目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存在的困扰 (一)立法滞后,有法难依,法律地位相对尴尬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法律定位不准。由于涉及事权复杂,国家目前尚未明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法律定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提及相关内容。二是现行立法层级较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涉及国家领海主权,但目前仅以公安部、农业部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 。三是法律适用不规范。由于部门规章中的处罚种类、处罚力度、管理要求与当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形势明显不相适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的形式,制定了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管理条例,尤其是2012年以来,山东、浙江、河北、海南等省份先后对各自省份的规定给予修订,但地方法规规章与公安部规定的在证件管理、处罚力度等方面又存在着较多不一致的地方,造成适用法律混乱。在执法过程中,公安边防部门往往依据地方法规规章,而渔船民以部门规章为依据,认为执法不公,处罚偏重。四是缺少配套实施细则。不论现行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规章,其程序性规定较少,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官兵执法随意或执法无据。此外,在沿海船舶修造业、涉外捕捞作业船舶治安管理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缺乏规范、统一和长效性的管理机制。 (二)政出多门,协作不力,职责划分不够明晰 沿海船舶管理涉及部门较多,但互不隶属,海上执法力量整合后,仍为海洋、海事、边防等多家共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协作机制没有形成。一是多头管理,与民不便。没有统一协调机构的多头管理给渔船民带来了极大不便。以证件管理为例,按规定,在申办出海船舶公安边防证件之前,渔船民出海必须先取得船舶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件,但由于其他涉海部门手续繁琐、费用较高,一些渔船民索性不办,造成无法申办边防证件,无证擅自出海作业生产。二是职责交叉,互相推诿。各管理部门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交叉,存在“有了利益大家上、出了问题大家推”等现象。如国家规定,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但在管理过程中,“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却成了“三不管”船舶。自20世纪80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就多次颁发规范性文件,部署开展清理、取缔工作,经过三十余年,“三无”船舶不减反增,利用“三无”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制止。[5]三是缺乏资源共享。各管理部门拥有自己的执法舰船(飞机)、执法人员、执法信息系统等资源,但基本没有实现共享,重复建设、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理念陈旧,管而不理,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虽涉及国家领海主权,但管理的对象大部分为沿海地区的普通渔船民,目前的管理理念和方式显得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不相适应。一是服务意识不强。公安边防部门为现役执法力量,官兵流动性强,学历水平相对偏低,长期受军事化管理模式影响,造成了管理中对群众服务的无意识弱化,对船舶渔船民偏重管理,轻视服务。二是管理模式固化。船舶基础管理工作长期停留在“静态式”的被动管理模式,缺乏灵活机动的“动态管理”。[6]受警力和经费的限制,大多数日常工作依靠或委托沿海群防群治组织——船管站,仅凭责任心强的船管员进行日常进出港签证、船舶检查等管理,船管员的执法资格及各类保障存在瓶颈。三是监督检查不力。在落实“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这一规定上,各地公安边防部门做法不一:有的定期查验、有的随机抽查、有的每个航次查验,使查验措施未能起到全面掌握出海船舶和人员情况、维护海上安全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此外,缺少规范的海上管控机制,船舶出海后,除所属公安海警部队在巡逻中极少数的随机检查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四是处罚方式单一。执法过程中,公安边防部门大多仅靠罚款了事,但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渔船民尤其是从事海上养殖业的渔船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如:东南沿海一带部分渔船主年收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仅靠“200元~1000元”的处罚力度,无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技术落后,保障不力,管理效果大打折扣 一是信息化应用水平偏低。近年来,海事、渔政部门在我国一部分船舶上安装了由海岸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的集通讯、电子信息为一体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可及时将海上航行船舶位置、航速、方向等动态资料和船名、国籍、呼号、运载货物等静态资料发送出去,使邻近船舶及岸台能及时掌握附近海面所有船舶的动静态信息,并要求进入我国海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实行这种制度,但是没有将此系统与公安边防部门共享,影响了这套系统的利用价值。[7]二是警务装备保障不够。公安边防派出所作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基层主管单位,海上执勤船艇、通信设备、警械等严重缺乏、老化,基本难以保证正常出海执法执勤。出海船舶检查大多借用当地的船舶,难以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海上巡逻检查和救助,执法范围被牢牢限定在码头、停泊点陆地查船[8],造成了管理空间范围的缩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管理漏洞。三是人力财力保障存在缺口。边防派出所承担着沿海辖区治安、户籍工作,任务繁重,警力相对不足,完全参照边防检查模式,每个单位都抽出大量警力负责船舶进出港签证等工作,难度较大。而且,各地党委政府对海洋权益的认识、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地方财政支持相对其他管理部门较少。 三、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发展建议 (一)完善立法,提升法律执行效力 要建设海洋强国,首先应强化海洋领土意识和海洋发展观念,逐步摒弃潜意识中残存的“视海洋为边疆、视海岸为边界”的大陆思维,使海洋领土意识逐步融入国家立法。参照我国《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提高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立法层级,推动《边海防治安管理条例》立法,明确其地位、原则、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增设处罚种类,并指导各沿海省、市、自治区对有关法规予以修订。 (二)厘清权责,形成海陆管理合力 虽然海洋权益涉及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交通海事、救助救援、海上治安等方方面面,但其中大部分与海上交通工具——船舶有关,海上事务若抛开船舶,则无从谈起;船舶绝大部分由生活在陆地上的人员驾驶,船舶管理若抛开陆地,也同样无本无源。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交集”、陆地与海洋的“交集”、人与交通工具的“交集”。 1.要进一步划定管理部门的权责。尤其针对重点突出问题,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整改时限。海上执法力量整合完毕之后,要对海上船舶管理部门进行责任划定,尽量避免职权交叉,应最大限度节约行政资源,减少推诿扯皮。 2.尝试设立统一协调机构。一方面可依托国家海洋委员会,以重新组建的国家海洋局为主导,建立协作机制,形成船舶管理合力;另一方面可以按照“政府牵头、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海上治安切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船舶管理工作责任制,促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开展。 3.加大资源共享力度,通过协调机构和协作机制,将有形资源(如:执法船艇、飞机、通讯器材等)和无形资源(如:船舶档案、渔船民信息、各类船舶定位系统等)进行充分整合共享,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创新理念,强化制度落实力度 要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不断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1.调整状态、转变角色,尽快适应工作职能由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进一步深化推进爱民固边战略,提升边防管理服务水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2.转变“管理就是发证、处罚就是罚款”的错误认识和粗放式管理方法,要在符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新型勤务模式。 3.加强监督检查和船舶进出港签证管理,一方面不断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人员聘请、经费保障、站址建设等具体问题;另一方面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可借鉴福建、浙江、山东公安边防部门的“海上移动警务通”、“境内船舶渔船民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船舶进出港自动签证系统”等做法,以信息化警务模式的创新促进新形势下执法执勤任务的落实。 4.加大宣传教育,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针对渔船民长期出海在外,对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甚至因为管理部门繁多,并不知道应当办理边防证件等情况,利用台风季节、休渔期等时机,加大对渔船民的走访力度,加大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取得渔船民的信任和支持,打牢渔船民管理的群众基础。 (四)加强保障,全面提升管理效果 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供有力的综合保障。 1.提高信息化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当前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新形势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带来的有利发展机遇,在现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充分调研,了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需求,积极鼓励各级官兵研发便于管理、便利群众的小软件、小程序,最终实现“自下而上提需求、自上而下做规划”的信息化实战应用建设目标。 2.加强警务装备保障。加大对执勤执法必要装备的投入力度,除船艇、警械、武器外,还要为官兵配备防护设备、救生设备,保证官兵执法执勤时的生命安全,减少非执勤执法伤亡。 3.积极争取地方政策。公安边防部门应加强与驻地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争取经费支持。如海南省以法规形式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边防治安管理所需经费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边防治安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公安边防机关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日常执勤补助、海上救助等。 要提高经费执行率,将有限的经费投入在关键的环节上,服务中心、服务执法执勤,全力保障管理效果。 我国海洋工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前景广阔、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我们的“海洋国门”已不再局限于“12海里”的单薄“虚拟线”上,将发展成为多道防线、多重保险、多方管控的开放性窗口和多维阵地。海上执法力量整合之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面临着职权划定、任务分工、执法协作等方面的挑战,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必将推动沿海船舶管理走上更加科学、规范、便民的新道路。 治安管理论文:新时期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路径探析 [摘 要] 治安管理社会化是新的历史时期下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治安管理社会化有助于改革传统的治安管理方式,是传统治安管理的集中制变成治安管理社会化,使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得到有效加强,能够促进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转变。本文探讨了在新时期下如何实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路径,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治安管理; 社会化; 路径 所谓治安管理社会化是指在公安机关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发动社会力量,使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这种参与治安管理的工作者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的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社会化作为市场化、产业化的治安管理体系,在发达国家有成功经验,它通过社会公民或社会企业单位等与服务对象中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村庄、个人在公安机关的组织和引导下,签订治安服务合同,并为服务对象从事治安管理服务。被服务对象依法给社会组织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而从事社会治安管理服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依法从事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不能违法行驶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的职权。 1 治安管理社会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思想认识严重滞后 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发展在我国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和规模。我国当前经济形势较好,社会经济活跃、发展迅速,然而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其主要原因是对治安管理思想认识的落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相关政府机构和公安机关的领导都未认识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意义,未认识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积极作用。甚至一些公安机关的管理人员认为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事,与社会无关,还有一些干部抱着官本位思想,不想权力下放,因此对治安管理社会化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投入力量不够、深入研究不够,政策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完善。 1.2 警力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警力配备上严重失衡,公安机关的内部部门繁多、组织机构冗赘,而基层警力缺乏。这种警力资源配置失衡的现象导致治安管理工作开展效率低,治安管理工作难度大,甚至会带来严重隐患。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主要工作都在基层表现,而由于基层警力的缺乏,民警难以应对繁杂的社会治安问题,民警与公众之间的交流机会和渠道也较少,长此以往,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下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也不断缩水,威胁着社会治安管理的和谐性[1]。 1.3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由于治安管理社会化认识的滞后和建设的落后,我国各地社会治安管理还没有落到实处,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控制和运作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目标远远没有达到。要发展治安管理社会化,就必须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市场运作机制,只有通过市场运作才能使治安管理社会化作为一项治安管理的有效制度长期存在下去。市场运作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其中最重要的监督和引导手段就是根据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通过制度和法律约束从事社会化治安管理的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治安管理,避免社会治安管理变质,避免社会治安管理给公众带来不稳定因素或危害。 1.4 权责不分明制约了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权责不明的现象在各个参与社会治安的部门中都存在,这种不良现象使治安管理者权力膨胀,责任不明,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参与治安管理的部门尽管制定了相应的责任书,出台了权责分明的管理办法,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考察考核制度不明确,即使出了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追责措施,使权责制度制约了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推进。 2 新时期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路径 2.1 树立以公治公的思想观念 正确的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在新时期下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就必须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思想观念,公安机关的警察应当摒弃官本位的封建思想,将管人的思想作风转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同时应当意识到人民在治安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使人民和公众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去,让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不良因素在人民战争中消失。因此,各人民警察要积极发动群众,集民智、顺民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树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意识,使公众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来,最终形成“公众安全公众治、社会安全社会抓”的良好局面[2]。 2.2 优化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配置 社会治安的主体在目前和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配置关乎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我国目前警力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应当改革公安机关的配置,精简机关人员,增加基层警力资源,加大对基层警力的培养和基层警力设施的配备,保证有足够的基层警力资源应对社会繁杂的治安问题。针对基层警力资源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警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保证基层警察能够有效与民众交流、沟通,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同时发动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战斗中来[3]。 2.3 加强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是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根本基础,公安机关要在新时期贯彻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和引导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治安管理,并制约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个人和团体,保证治安管理的实际效果,避免社会化治安管理成为不法分子组织黑社会的新形式。 3 结 论 总而言之,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面对复杂的社会形势和繁重的治安管理任务,我们应当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思维和多元化的治安管理策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引导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保证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有效开展。 治安管理论文:新形势下外国人治安管理探析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施行过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在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几乎没有独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法律体系里,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以其独立存在的历史地位维护着社会治安秩序。当前外国人治安问题愈发凸显,公安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关键词】新形势 外国人管理 治安处罚 一、背景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正式施行。至此,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愈趋完善,成为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来华外国人越来越多,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妥善处理这些案件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秩序,发展国际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曾在新闻会上指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非常多。他在介绍情况时解释道,“没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肯定要适用该法来追究法律责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也表达过相同的观点,“除了有外交豁免权的以外,所有处罚种类,对所有的外国人,都能够适用。最近几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非常多。” 二、新时期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现状 一般来讲,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明晰针对外国人的管理处罚规定,使得我国公民与在华外国人权利实际不对等。应当指出,我国对于外国公民在中国的国民待遇标准,是逐步、渐进式实施的,是从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向基本不限制、从限制较多向限制较少的方向循序渐进的完善和发展。考虑到保护和促进人权在国际社会关注事项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有时候存在某些内在和外在的问题拖延或妨碍顺利实施人权。 警察任务在国家行政任务中的地位,体现了公安机关存在的目的,也体现了一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公安机关所处的地位和发挥作用的界限,构成了实现警察任务的外部环境。《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行以后,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做出决定,不再需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该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之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刘某(美国籍)父母常年居住国外,其随外祖母一起在国内生活。某日上午,刘某酒后在某市新华街站上了9路公共汽车。上车后,刘某在一空座位坐下,又把随身背的书包抢占在旁边座位上,这是有一张姓乘客将其书包拿起递给他,欲坐在该位置上,刘某拿过书包朝该乘客身上砸去,并骂道:“谁让你拿我书包,这座位是你坐的吗!”售票员闻讯赶到问他:“这位置有人坐吗?”刘某答:“有人坐。”售票员问他:“谁在这儿坐?”刘某答:“你管不着。”随后拿起书包朝张姓乘客吼道:“你干嘛拿我书包,要偷钱呐。”张姓乘客愤怒地与他讲理,刘某更是恼羞成怒,上前抓住张姓乘客的衣服,非说其偷了他的钱,并推推搡搡到门口。结果公共汽车到下一站点停车时,车上的乘客下不去,站上的乘客上不了车。有乘客报告附近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其制止,随即派出所依法对刘某作出处罚。 对于刘某的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本条规定了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地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本案中,刘某虽然是美国人,但是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发生在中国,依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对于违反治安法律法规构成违法事实的外国人的处理,我国公安机关除了按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规定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不需要采取更多的特殊程序办理,而应依照我国法律予以办理,防止外国人获得特权地位,蔑视我国法律,危害社会治安。 三、新时期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原则与方向 公安机关在对外国人进行处罚时应秉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原则,警察当局需要与外交部密切合作[7]。办理涉外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通报、对外通知等各项制度,以避免由于信息不畅或沟通不及时造成不必要的外交纠纷。如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为了改进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比较详细的操作指导:发生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认真做好查处工作。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及时。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查清当事人的国籍、姓名(中、外文)和身份,开展调查询问,搞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对聚众斗殴等重大案件,领导要及时到现场指挥,果断处置,必要时可将当事人隔离,防止无关人员混入现场内外串连,扩大事态。对重大事件、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外事部门。 (二)要取证。查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尤其要注意取证。有条件的应当对案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从获取物证到当事人和旁证人写的材料及谈话笔录,都要有根据一丝不苟。证据要准备公布,要经得起检验。 治安管理论文:读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对策 摘要: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学历教育开始面向大众开放,比如自学考试教育、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高等教育也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学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各种违反校规校纪乃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就给学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其中图书馆也不例外。这使读者与图书馆的关系变得紧张,对于此,筑牢物理防线、人力防线和道德防线有助于大大减少该行为。 关键词:治安管理;物理防线;人力防线;道德防线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学历教育开始面向大众开放,比如自学考试教育、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高等教育也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学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各种违反校规校纪乃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就给学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其中图书馆也不例外。重庆师范大学图书馆推行“一站式”借阅模式,阅览区、检索区、休闲区与书库一体化。读者进入图书馆后,可以自由地在各个楼层查找、阅览资料。在极大方便读者的同时,也给图书馆的管理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各种违反《读者行为准则》的行为甚至违反治安管理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现 所谓违反治安管理,就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但是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读者在图书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有盗窃、诈骗、损毁公共财物这几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现在我们分别来看少数读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盗窃行为 所谓盗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图书馆中发生的盗窃行为主要表现在:第一,盗窃其他读者的贵重物品,如电脑、手机、钱包。第二,盗窃图书馆的财产,如图书资料、电脑等。比如有的人会撕掉图书中的磁条,直接把书带出图书馆,门禁系统也发现不了。 (二)诈骗行为 所谓诈骗,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诈骗既遂的模式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受害者受到蒙蔽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信任对方)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受害者遭受物质损失。 读者的诈骗行为是指恶意的代借行为。所谓恶意的代借,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借书证借阅图书不归还,造成原证所有人经济损失的行为。图书馆明文规定不允许代借,禁止代借是为了维护读者的利益。不过,尽管读者知道代借是不被允许的,但代借现象仍然经常发生,因为少数读者持有侥幸的心理,即使被发现了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根据图书馆的规定,一般读者可借十本书,如果出现恶意代借,按一本书平均价格三十元计算,那么受害者的损失可达三百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此时,受损失的学生会找到图书馆,声称图书不是他本人借的;而图书馆则会辩称,受损失的读者不能证明所借图书是他人恶意代借所造成的,并且丢失证件的读者由于没有妥善保管借阅证又不及时挂失,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尽管是馆员借出了图书(即图书馆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并处分了图书馆的财产),但最终买单的却是读者,这使得受损失的读者感觉十分冤屈却又无可奈何,心里很是怨恨图书馆,极大损害了图书馆的形象。 (三)毁损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主要表现为,撕毁文献资料的重要内容并据为己有;在图书杂志上勾画;损毁图书馆的其他财产。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则可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图书资料及其他财产的毁损会严重影响到他人正常使用,事实上侵害了公共利益。 综观以上几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情节特别轻微或者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使其能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二、读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策 当然,对图书馆来说,惩罚不是目的,而是要运用各种措施来预防读者的不良行为,对此我们要筑牢几道防线:一是物理防线,二是人力防线,三是道德防线。多管齐下,就可以有效地遏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构筑物理防线 物理防线,即通过各种物质保障措施,达到维护图书馆财产不受损失,同时保护读者利益的目的。第一,安装监控装置。为了能够随时掌握图书馆的运作状态,图书馆在各个楼层,即阅览区、书库、检索区、工作台及交通要道安装了监控装置,进行二十四小时录像。有了监控装置,可以有效地震慑那些持不良念头的读者,使其不敢贸然行事,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盗窃、毁坏财物的行为。第二,安装门禁系统。非正常借出的图书即没有经过消磁的图书,过门禁时,系统会发出警报声,工作人员可以及时加以制止。如果读者把图书的磁条去掉,过门禁就畅通无阻,可见,物理防线也存在不足。 (二)构筑人力防线 如果说,物理防线是死的,也存在漏洞的话,那么人力防线就可以有效地弥补其不足。所谓人力防线,就是充分调动人员的能动性,加强图书馆各个楼层的管理。第一,要求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身着工作服、佩戴馆徽,不定时地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制止。第二,充分调动读者参与图书馆工作的积极性,我馆组建了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学生志愿者协助图书馆开展工作,他们深入到图书馆的每一个角落,负责整齐图书、清架、巡视工作,制止读者不良行为。第三,我馆还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配备专职人员二十四小时守护图书馆的大门,凡是校内读者进入图书馆一律要使用校园一卡通,校外读者要出示证件登记,才能进入图书馆。 (三)构筑道德防线 “大学图书馆不仅是师生搜集信息、获取知识的一个窗口,而且是德育教育的大课堂,具有十分重要的德育功能”[1]。因而要筑牢读者的道德防线,不但要对读者进行显性德育教育,更要重视隐性德育教育,使其从内心形成防范意识、约束意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高校图书馆具有育人的功能,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图书馆有丰富的馆藏资源,为大学生学习、研究、健康娱乐提供了素材;图书馆有优雅的环境,为德育教育提供了空间;图书馆有厚重的人文精神,为大学生个性自由的张扬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图书馆有优质的服务,为大学生的信息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众所周知,对读者进行显性德育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所以我们更应该重视对读者进行隐性德育教育。所谓隐性德育教育,就是通过“对话引导实践体验感悟构建”[2]的方式,让读者认识、体验、感悟和认同图书馆,使其参与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激发其爱馆之情,自觉维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料、公共设施。因此,图书馆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德育功能,感化读者,为读者学习、生活、就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与帮助,使读者从内心认同图书馆,热爱图书馆。 1.对话引导 第一,举办讲座。我馆开设的“三春湖讲坛”在我校已经形成了一个品牌,在校内外享有一定声誉。每学年都要邀请数十位专家学者、社会名流、各行业成功人士来我馆讲学,内容囊括了心理辅导、思想德育、创业就业、学术前沿、热点透视、通识教育等,各大学科门类都有所涉及,这些讲座开拓了读者的视野,受到热烈追捧,每逢开讲前,读者在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前会排起长长的队伍等候讲座。这样一来,就拉近了读者和图书馆的距离。第二,每学期举办大型读书节活动,主题为“校长、院长、教授谈读书”,邀请大学校长、学院院长和知名教授与大家面对面交流,谈理想信念、谈怎样读书。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读者情绪高涨,气氛热烈,在图书馆形成了良好的读书氛围。第三,每学年新生报到后,我馆都要组织大规模的入馆教育培训,给他们讲解图书馆的基本情况、读者行为规范,使其初步感知图书馆。还要求新生在《读者诚信承诺书》上签名。第四,开设文献信息检索课,教授读者如何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如何写作毕业论文、学术论文,使其对图书馆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高度。 2.实践体验 第一,自从我馆被评为“重庆市首批科普教育基地”以来,为了加强读者的社会实践活动,我馆与各大院系密切协作,利用科普教育基地的优势和院系的专业特色联合开展“科普知识进社区、下基层”活动,大力宣传环保知识、法律常识、医学常识、农技推广、交通规则、幼儿教育,充分调动了广大学生的积极性,获得了基层群众的高度评价。第二,为了让读者真正融入图书馆,我馆成立了图书馆学生工作委员会,参与图书资源的采购、图书管理、资源宣传工作,并在各大院系组织了大批志愿者分学科维护图书资料,使其感受图书馆的日常工作,体会馆员工作的不易。第三,我馆开辟了“德育教育基地”和“党的知识阅读角”,学校各大社团可以在图书馆开展活动,不定期地邀请各个高校感动校园人物宣讲感人事迹;“党的知识阅读角”适时动态展现党的政策、关注时事,图文并茂,深受读者喜爱。 3.感悟构建 每学期我馆都要与赞助商共同举办读者演讲比赛、辩论大赛、征文比赛、评选读者标兵,主题涉及读书、理想、人生。参赛读者以饱满的热情、敏锐的言辞、激昂的文字,表达了真善美和积极健康的追求。通过对读者道德意识的主体建构,我馆完成了对读者的管理从刚性向柔性的转变,读者从被动接受规章制度到主动遵守,读者从内心认同图书馆的意识不断增强。 治安管理论文:浅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区别 摘要: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和发展机遇期,治安案件中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刑事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呈现出高发,多发的态势,这也就使这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和难点。同时,由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许多的相似性,这就导致我们的办案人员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容易忽略它们的区别,进而出现不应该的判断失误。于是,我们很有必要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它们进行界定和区别。 关键词:共同故意;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案件会因为其涉及人员广,案情复杂,危害结果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成为公安机关重点关注和打击的对象。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打击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必须对两者进行认真的区分,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不同。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可见,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由于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往往是在违法行为中起领导或主要作用,所以对他们按其各自的相应行为严厉处罚。下面我们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几个构成要件具体分析。 (一)主体要件 首先,从主体的数量上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成立该案的必要条件。其次,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全是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而如果都是无责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客观要件 从客观要件上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都具有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有客观的事实。首先,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论各行为人是以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它们之间必须是互相为条件,互有联系,共同形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是成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可或缺的组成成分。再者,若是个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存在危害结果才行,则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要求的危害结果有法律的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主观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共同犯罪是一种与单人犯罪不同的犯罪形态。同样,我们从构成要件来分析。 (一)主体要件 首先,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样,在数量上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其次,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要特别注意,就自然人而言,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就单位而言,单位所犯的必须是刑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再者,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一起。 (二)客观要件 就客观要件而言,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具体分析笔者认为,首先,每个行为人在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时持有相同的故意,例如在共同杀人案件中各行为人必须是在“杀人”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其次,各行为人的行为放在整个犯罪活动中都是相互联系的,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最后,最重要的是行为人的个人犯罪行为必须与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共同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三)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的第25条规定及罪刑法定的原则,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共同故意。针对共同故意,笔者认为首先,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相互之间有意图的沟通,因此知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危害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实施。再者,作为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各行为人必须都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们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区别 通过以上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两者在许多构成要件上相似甚至是相同的,这也是它们为什么会经常让人理解错误的原因,同样,正如俗语所言“事物都有两面性”,正是因为两者有如此多的相同点,两者的不同点也就更应研究,体现出它们的本质区别。 (一)从宏观上区别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是有根本性不同。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是相互衔接的法律,但是两者维护的权益和维护的秩序是不同的,同时,治安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处罚力度也远逊于刑事犯罪。 (二)从主体类型上区别 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较广,我们知道达到法定年龄(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一致)十四周岁,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即具备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主体,而因为《刑法》中有许多由单位可以实施的犯罪,所以如果是关于这些犯罪的共同犯罪的主体的还往往是单位,相反,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中不存在单位。 (三)从主观要件上区别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可以出于共同故意,也可以出于共同过失,在特殊时候过失和故意的混合也可以构成该行为。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就相对固定,根据《刑法》的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共同故意。 因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在主观要件上的不同是两者的最重要的区分点,笔者认为应对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进行进一步分析。 首先,通过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我们知道人的意识是受一定的物质条件约束的,尽管如此,行为人在不同的社会物质条件下还是有自己的选择空间的,所以认定某行为是否违法时,一是要看该行为是不是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还要看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意识,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判断行为性质有坚实的依据。这里说的故意和过失就是两种人的意识或者心理状态,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有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而没有遇见或者避免的心理态度。 再者,所谓的共同故意就是各行为人通过事前的相同的意图联络,可以认识到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参与其中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这一点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会持有这种主观心理。 然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出于共同过失,即各共同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是共同过失,只能是共同故意,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可以依靠下面几点特征对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进行更进一步的区别,在主观上出于共同过失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具有共同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共同危害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各行为人在事前未进行所谓的意图的联络,即分别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 四、结语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查处是我们公安机关的两大重要的基础业务和管理内容,于是对其中比较复杂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进行区别又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准确地认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治安管理探讨:农村治安管理对城镇化进程的影响及对策 摘 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概括为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由于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涵盖了以上诸多领域的内容,因此,加速农村城镇化建设,便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村治安;管理 当前影响农村地区治安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外部条件带动下,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期。而在这一条件下,所带来的问题也被不断的放大和发酵,一旦被居心不良的人加以利用,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在农村地区,往往因为农民负担过重,土地强硬征迁,资源再分配不均,对突发事件处理结果不满意等因素,使部分农民群众产生不满情绪,从而采取堵塞交通、扰乱办公秩序等过激手段,要挟党委政府,极易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二是妨碍公务事件时有发生。在农村地区,妨碍公务事件,多以暴力行为体现。这部分群众往往为一己私利,以亲情、乡情为纽带,藐视法律,帮亲不帮理,对政府执法人员的工作横加阻拦,暴力抗法。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形象和社会形象。 三是各类纠纷事件时有发生。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轻视对矛盾的排查和化解,就会导致各类纠纷事件的发生。在农村地区,人与人的接触更加紧密,田边地头、家族矛盾、婚姻生活、产权债务、恶性竞争等等,无不随时随地引发矛盾、冲突,风波不断,不仅扰乱了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而且充分暴露了农民的整体素质不容乐观。 四是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农村地区人员成分相对单一,人员思想单纯,暴力型违法犯罪行为多发。如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猥亵妇女、拐卖人口、损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聚众等违法犯罪行为尤为突出。另外,根据统计,现阶段农村地区已经成为电信诈骗侵害的高发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一方面说明了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农村地区治安管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上述因素中,可以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人们的价值观由社会型向本位型转变,一些人从个人利益出发,只计较个人利益,不考虑社会影响;另外,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出于稳定和政绩的考虑,不能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存在问题的实质,姑息迁就,束手无策,甚至不敢正面群众,越怕把矛盾激化,反而越激化了矛盾。政治、政策的不稳定引发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这必将导致农村地区城镇化的波动。 从长远看,解决上述治安难点问题,维护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既是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策加以解决: 一是建立健全专管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维护稳定机构,把维护稳定纳入党政“一把手”年度综合评定中,推行一票否决制,各机关、各部门成立相应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是维护稳定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凡因本部门由于工作态度,执法不公,办事不及时等引发的投诉、上访,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二是建立“驻村联户”机制。在各村屯中,选择个人威望高、工作能力强、公正廉明的公务人员作为骨干,依托治安积极分子和追求进步的青年人员,建立“驻村联户”小组。党和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部分倾斜,让“驻村联户”小组发挥村情熟、人头熟的优势,利用个人休息时间,走村串户,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消减农村地区的不和谐因素,增进农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感,形成共同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合力。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要充分发挥各乡、村、屯,街道、社区的作用,经常性地组织群众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具有教育意义的各类文体活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伦理道德教育,文体活动等。并通过组织那些有志青年,把助农、帮困、帮教、护村、护渔、护电等活动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共产主义的现实性、真实性和传统文明的博爱精神,从内心深处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为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添砖加瓦。 四是加强农村治安管控和打击力度。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各个执法部门齐抓共管,坚持党的领导,严密社会治安面的管控,深入群众广泛开展治安防范,安全防范和政治动态防范,要教育群众在做好防火、防盗、防诈骗等自防的同时,加强对重点人口,流动人口和持不同政见的监防工作。 农村治安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人才聚集,经济振兴,模式转型等方面。针对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治安问题的管理,是解决诸多矛盾中的重中之重。在农村治安管理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被发现、总结、研究。这就需要在不断解决已有问题和难题的同时,及时发现新问题,并积极研究对策,加以解决,保障农村城镇化进程顺利实施,使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稳步前进,最终达到共同进步、共同富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的。 农村治安管理探讨:关于新形势下农村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加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信息越来越通畅,农村流动人口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出现了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农村社会治安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从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社会治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科学的防范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治安;违法犯罪;基层组织;对策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约束下呈现的一种安定、有秩序的状态或状况,社会治安问题是指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矛盾、因素。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这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秩序的持续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做保障。当前,农村的治安工作面临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传统的社会治安控制手段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原有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也难以适应新的需要,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亟待进一步改善和加强。 一、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现状 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大局是好的,整体是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利益分配方式的转变,城乡差距的拉大,流动人口的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 (一)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增多,方法手段翻新。集中表现在盗窃、诈骗、抢劫方面,以前在城市发生的如传销和团伙诈骗等犯罪形式逐步向农村转移。作案手段逐步升级,由过去的挖洞、撬门、别锁等单一方法发展到使用快速交通工具、制作专门工具、跨地区作案等。作案成员也由个别、少数人发展到团伙,呈现盗抢、窝赃、销售一条龙犯罪。 (二)农业生产资料屡遭侵害,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农村生产生活区域广阔,防范困难,农田水利设施、用电设备基本处于无保护状态,象变压器电线、水泵、拖拉机、耕牛等生产资料,是作案的首选目标。这些资产屡遭侵害,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三)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近年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封建迷信活动又有所抬头,一些不法”信徒”打着宗教旗号,坑蒙拐骗,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治安。农村之风也屡禁不止,”大赌小赌到处都有”,严重的地方男女老少齐上阵,农闲时节更甚。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诱发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的发生。 (四)群众内部矛盾错综复杂。目前农村中各类民间纠纷较为繁多,家庭成员间因为赡养老人、财产分割、恋爱婚姻、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矛盾;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农田土地、山林场地、建房修路、经济债务、用水用电等因素也常引起纠纷。在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时,矛盾尤为突出,甚至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 二、当前农村治安问题频发原因分析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我国目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绝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转型期社会深层矛盾积淀后的集中反映。 (一)社会分配不公,积累社会不稳定情绪。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些分配不公的现象,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在人们的心理上有一种传递发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那些想通过自己努力改变自身贫困命运的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当生活消费欲望的膨胀在通过各种正当途径难以得到满足后,就容易产生使用不法手段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 (二)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农民法制教育滞后。由于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较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后,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个人致富上,对社会治安问题视而不见,被迫处理些问题时方法也是简单粗暴,直接影响干群关系。有的村社由于连年更换村干部,遗留问题较多,班子软、散、瘫,缺乏凝聚力与号召力,对广大农民的思想教育工作更是无法及时跟上,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滞后。在农闲时间,农民们除了谈天、看电视外,基本上没有其它的娱乐方式,精神生活空虚、贫乏,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设出现空白。 (三)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目前在农村提抓社会治安普遍认为是警察的事,是政府的事,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治安人人抓,社会治安人人管”的工作格局,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相对滞后。有的村治保主任不明确,治保会成员也完全挂个名,有的长期在外务工,从未履职,不能正常工作;有些地方治保会、巡逻队的人员报酬得不到落实,大多名存实亡,治保、调解组织也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大量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大量不安定因素不能及时发现,出现问题无人管,使问题积小成大、积少成多,导致村民治安防范组织处于无序状态。 (四)”留守人群”防范能力不足。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家中留下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即所谓“3861”部队。这些”留守人群”法制观念淡薄,自我防范能力较低,邻里互助能力较弱,给不法分子做案以可乘之机。 (五)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不够。农村警务室人员少、经费不足,一线干警人员短缺,无法适应”地域广阔,居住分散”的农村实情,无力承担细琐繁重的治安工作任务,工作成效不明显,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农村不管大事小情,一有矛盾和纠纷,动辄就调遣派出所警力处置,也分散了仅有的警力。有些本来需要多部门联合解决的矛盾,如土地、房屋纠纷、路塘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让派出所介入,一旦处置不好,群众抵触情绪增长,有可能演化为刑事案件。 三、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尽快扭转不公平的分配格局。分配不公平是影响社会不稳定的首要因素,也是最根本的因素。改革分配机制会触碰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改革固然是艰难的,但如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改革是势在必行。当前的首要问题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增强城乡合理流动的社会机制,创造一种”勤劳才真正能致富”的社会大环境,引导广大农民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发展经济上来,推动农村经济更快发展,从而达到稳中求富,富而思进,繁荣农村的目的,消除一些人潜存的不劳而获的心理,化解社会不稳定的情绪。 (二)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农村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加强和完善农村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治安防控组织的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治安案件,避免事件升级。同时基层组织应依靠群众,引导群众,充分发挥群众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让群众把治安防范变为自觉行为,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严厉打击农村违法犯罪活动,给犯罪分子以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对农村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农村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发现一起尽快查处一起,以震慑违法犯罪,取信于民。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原则,严厉打击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恶性犯罪;二是严厉打击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严重侵害农民财产安全的犯罪;三是严厉打击侵害”留守人群”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四是严厉打击非法邪教组织活动。在邪教组织活动猖獗的区域,适时组织力量展开专项斗争,并教育、发动群众自觉抵制邪教活动。五是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四)加强农村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当前农村发展的教育机制,破除封建迷信活动,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二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使农民知法、懂法,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矛盾的意识;三是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崇尚社会主义美德,发扬艰苦创业精神,鼓励自食其力,劳动致富;四是在农村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活跃乡村农民文化生活,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上新台阶。 (五)加强农村特殊人群管理,消除不稳定治安因素。一是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及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会同司法部门、治保会等把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其再次犯罪;二是加强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时掌握外出就业人员的流动情况,强化流出地和流入地公安机关的配合,预防犯罪;三是加强对”留守人群”的管理,做好”留守人群”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留守人群”档案;加强对”留守家庭”的法制宣传,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尤其要与学校配合,切实增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度,引导其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其违法犯罪。 (六)以农村公安派出所建设为中心,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以警务运行机制改革为契机,规范农村派出所建设。按照”宁缺机关、勿缺基层”的原则,合理调配农村警力,做强做精农村派出所;二是警务前置,大力开展农村警务。通过警力前移,警务前置,民警进村,力争实现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由静态模式向动态模式的转变、工作作风由机关坐堂办公向现场处置模式的转变、打防脱节向打防一体化转变、为群众服务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三是联勤联动,建立农村治安防范长效机制。驻村民警要主动深入人民群众,广泛接触社会,做到有信息就收集,有隐患就排除,有问题就解决,有案件就查处,并及时动员、指导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和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形成联勤联动模式,逐步形成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群防群治长效机制。 农村治安管理探讨:关于新形势下农村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加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信息越来越通畅,农村流动人口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出现了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农村社会治安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从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社会治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科学的防范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治安;违法犯罪;基层组织;对策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约束下呈现的一种安定、有秩序的状态或状况,社会治安问题是指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矛盾、因素。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这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秩序的持续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做保障。当前,农村的治安工作面临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传统的社会治安控制手段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原有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也难以适应新的需要,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亟待进一步改善和加强。 一、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现状 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大局是好的,整体是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利益分配方式的转变,城乡差距的拉大,流动人口的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 (一)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增多,方法手段翻新。集中表现在盗窃、诈骗、抢劫方面,以前在城市发生的如传销和团伙诈骗等犯罪形式逐步向农村转移。作案手段逐步升级,由过去的挖洞、撬门、别锁等单一方法发展到使用快速交通工具、制作专门工具、跨地区作案等。作案成员也由个别、少数人发展到团伙,呈现盗抢、窝赃、销售一条龙犯罪。 (二)农业生产资料屡遭侵害,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农村生产生活区域广阔,防范困难,农田水利设施、用电设备基本处于无保护状态,象变压器电线、水泵、拖拉机、耕牛等生产资料,是作案的首选目标。这些资产屡遭侵害,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三)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近年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封建迷信活动又有所抬头,一些不法”信徒”打着宗教旗号,坑蒙拐骗,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治安。农村之风也屡禁不止,”大赌小赌到处都有”,严重的地方男女老少齐上阵,农闲时节更甚。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诱发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的发生。 (四)群众内部矛盾错综复杂。目前农村中各类民间纠纷较为繁多,家庭成员间因为赡养老人、财产分割、恋爱婚姻、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矛盾;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农田土地、山林场地、建房修路、经济债务、用水用电等因素也常引起纠纷。在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时,矛盾尤为突出,甚至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 二、当前农村治安问题频发原因分析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我国目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绝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转型期社会深层矛盾积淀后的集中反映。 (一)社会分配不公,积累社会不稳定情绪。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些分配不公的现象,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在人们的心理上有一种传递发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那些想通过自己努力改变自身贫困命运的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当生活消费欲望的膨胀在通过各种正当途径难以得到满足后,就容易产生使用不法手段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 (二)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农民法制教育滞后。由于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较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后,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个人致富上,对社会治安问题视而不见,被迫处理些问题时方法也是简单粗暴,直接影响干群关系。有的村社由于连年更换村干部,遗留问题较多,班子软、散、瘫,缺乏凝聚力与号召力,对广大农民的思想教育工作更是无法及时跟上,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滞后。在农闲时间,农民们除了谈天、看电视外,基本上没有其它的娱乐方式,精神生活空虚、贫乏,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设出现空白。 (三)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目前在农村提抓社会治安普遍认为是警察的事,是政府的事,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治安人人抓,社会治安人人管”的工作格局,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相对滞后。有的村治保主任不明确,治保会成员也完全挂个名,有的长期在外务工,从未履职,不能正常工作;有些地方治保会、巡逻队的人员报酬得不到落实,大多名存实亡,治保、调解组织也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大量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大量不安定因素不能及时发现,出现问题无人管,使问题积小成大、积少成多,导致村民治安防范组织处于无序状态。 (四)”留守人群”防范能力不足。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家中留下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即所谓“3861”部队。这些”留守人群”法制观念淡薄,自我防范能力较低,邻里互助能力较弱,给不法分子做案以可乘之机。 (五)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不够。农村警务室人员少、经费不足,一线干警人员短缺,无法适应”地域广阔,居住分散”的农村实情,无力承担细琐繁重的治安工作任务,工作成效不明显,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农村不管大事小情,一有矛盾和纠纷,动辄就调遣派出所警力处置,也分散了仅有的警力。有些本来需要多部门联合解决的矛盾,如土地、房屋纠纷、路塘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让派出所介入,一旦处置不好,群众抵触情绪增长,有可能演化为刑事案件。 三、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尽快扭转不公平的分配格局。分配不公平是影响社会不稳定的首要因素,也是最根本的因素。改革分配机制会触碰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改革固然是艰难的,但如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改革是势在必行。当前的首要问题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增强城乡合理流动的社会机制,创造一种”勤劳才真正能致富”的社会大环境,引导广大农民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发展经济上来,推动农村经济更快发展,从而达到稳中求富,富而思进,繁荣农村的目的,消除一些人潜存的不劳而获的心理,化解社会不稳定的情绪。 (二)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农村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加强和完善农村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治安防控组织的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治安案件,避免事件升级。同时基层组织应依靠群众,引导群众,充分发挥群众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让群众把治安防范变为自觉行为,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严厉打击农村违法犯罪活动,给犯罪分子以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对农村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农村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发现一起尽快查处一起,以震慑违法犯罪,取信于民。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原则,严厉打击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恶性犯罪;二是严厉打击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严重侵害农民财产安全的犯罪;三是严厉打击侵害”留守人群”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四是严厉打击非法邪教组织活动。在邪教组织活动猖獗的区域,适时组织力量展开专项斗争,并教育、发动群众自觉抵制邪教活动。五是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四)加强农村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当前农村发展的教育机制,破除封建迷信活动,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二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使农民知法、懂法,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矛盾的意识;三是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崇尚社会主义美德,发扬艰苦创业精神,鼓励自食其力,劳动致富;四是在农村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活跃乡村农民文化生活,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上新台阶。 (五)加强农村特殊人群管理,消除不稳定治安因素。一是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及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会同司法部门、治保会等把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其再次犯罪;二是加强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时掌握外出就业人员的流动情况,强化流出地和流入地公安机关的配合,预防犯罪;三是加强对”留守人群”的管理,做好”留守人群”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留守人群”档案;加强对”留守家庭”的法制宣传,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尤其要与学校配合,切实增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度,引导其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其违法犯罪。 (六)以农村公安派出所建设为中心,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以警务运行机制改革为契机,规范农村派出所建设。按照”宁缺机关、勿缺基层”的原则,合理调配农村警力,做强做精农村派出所;二是警务前置,大力开展农村警务。通过警力前移,警务前置,民警进村,力争实现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由静态模式向动态模式的转变、工作作风由机关坐堂办公向现场处置模式的转变、打防脱节向打防一体化转变、为群众服务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三是联勤联动,建立农村治安防范长效机制。驻村民警要主动深入人民群众,广泛接触社会,做到有信息就收集,有隐患就排除,有问题就解决,有案件就查处,并及时动员、指导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和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形成联勤联动模式,逐步形成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群防群治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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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论文:新课改空中交通管理论文 一、航空气象技术的发展历史与运用的对象 1.航空气象技术的发展历史。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我国的航空气象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主要标志是航空港的形成,地面设置了自动化观测网络,监测气象就可以了解起飞地和着陆地的气象状况,将观测的数据告知给气象工作人员、飞行工作人员以及航班管理人员,能够为空中交通管理提供巨大的帮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事业发展得非常迅速,但是航空气象技术仍然无法满足民航事业的要求。现在,我国的航空气象技术得到了很大的进步,气象工作部门在获取航线的天气预报时采用的是制作网格点数据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增加天气预报的准确性。 2.航空气象技术运用的对象。航空气象技术的主要工作是收集气象信息,并且整理和公布气象信息,让航班管理人员了解天气状况,确保航班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理的内容是空中交通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领空区域管理等。航空气象技术应用的对象主要有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以及空中区域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在计划航班的时间前,要得到准确无误的气象信息。所以,运用航空气象技术能够准确地了解天气状状况,航空公司根据气象信息,可以调整航班计划,并且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还能够制定应急措施。机场的天气状况会影响航班的起飞时间,所以,机场要准确地了解天气情况,如果天气状况不佳,就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应对。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保证航班空中交通的安全与稳定,相关工作人员要通过了解气象状况来管理航班飞行区域的天气状况。空中区域管理机构通过管理领空区域来选择航班的飞行路线,而且还要对航线内的天气状况进行预测。这也需要借助航空气象技术对气象进行预测,以此来保证航班的安全。 二、目前航空气象技术在空中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情况 1.预测气象状况。预测航空气象状况和普通的天气预报是不一样的,其不同点在于前者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更加的先进,预测结果也更加准确。航空气象状况所包含的主要是机场和航线的天气情况。在预测气象状况时,主要对风向,云量以及空气的温度等作出准确的预测。在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2.对天气的实时情况进行报告。天气的实时情况指的是全面地预测天气。要对天气进行不断地观测,得出观测报告,还可以运用雷达技术,得出云雨的降水量以及风的强度等,根据这些,能够制定合理的航班计划。此外,卫星云图可以观测出云的变化特点,这也会影响航班的飞行。 3.对特殊的天气情况进行报告。特殊的气象情况是指对航班的飞行有着严重阻碍作用的天气状况,比如冰雹、强热带风暴等。出现这种情况时,必须及时利用航空气象技术,观测天气状况,及时将信息传达给相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措施,比如延迟或者取消航班,来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 4.对恶劣的天气进行报告。当通过观测天气状况,发现有某些恶劣的天气可能影响航班的安全飞行时,就要通过天气预警来对航班进行调整;如果天气的发展趋势是良好的,就可以安排航班按正常时间运行。空中交通管理工作部门要及时对天气情况做出预警,保证航班的安全。 三、如何航空气象技术应用到空中交通管理中去 1.统一气象信息。航空气象技术能够将在不同模式之下得到的气象信息进行处理,得到统一的气象信息,这就可以让不同的用户在不同的地点得到一致的气象信息了。航空气象技术能够应对天气的急剧变化,并且可以对气象数据资料进行整合与分析,形成航空气象资料的共享平台,这有利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一致的气象信息之下做出合理的决策。如果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需要在不同的时间来收集气象信息,并且对航班的时间进行决策,航空气象技术就能够对可能严重影响航班正常运行的相关因素进行概率性预报,这样也可以对决策的风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2.利用多种航空气象技术来提供天气警报。在这里主要有三种气象技术可以提供天气警报,分别为五维可视化信息技术、航班燃油消耗的分析技术以及雷达技术。第一种技术通过显示航线上的天气区域、风场等纵向剖面图以及不同高度上的横向剖面图,并借助这种技术,既提供气象的实时信息,又提供预测信息。这种技术还可以显示飞行区域的危险区域,让航班能够避开这些地方,保证自身的安全,而且还可以节约时间,节省燃料。第二种技术是在保证航班飞行安全的情况下,估计此次航班的燃料消耗量。通过分析温度等条件,得出燃油消耗量和航班时间与天气状况的关系,并且进一步对此关系进行数据分析,在制定航班计划的时候通过了解航行的天气状况以及降落机场天气状况,来估计航班总航程的总燃料消耗量。当降落机场的天气状况不佳时,可以通过改变降落机场来减少燃料的消耗量,节约成本。第三种技术是针对天气对流发生强烈变化时采用的一种对流天气预报技术。强对流天气会对航班产生巨大的危害,很有可能导致航班的延误或取消,而雷达技术就可以准确地分析天气的对流,得出降水的区域以及热带风暴存在的区域,能够对灾害性天气进行准确的预测,这些气象信息都可以为航班工作人员的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作者:肖锋单位:湖南省张家界荷花机场航务部 交通管理论文: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公共交通管理论文 一、南充公共交通发展现状 近年来,南充市经济快速发展,南充市道路交通问题日益严重,解决好南充市经济的发展与道路畅通之间的关系,对促进南充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南充市普遍存在着交通安全意识不高、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遍地施工导致通行面积减少的现象。 (一)交通安全意识不高。一是群众对安全出行常识了解不深。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机动车急剧增多,报考驾驶证的群众激增,但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滞后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市民对交通安全知识掌握不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缺乏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参与交通的自我保护能力,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占道行驶、违法停车、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市民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二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虽然近年来交警部门和社会各界利用多种渠道拓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面,努力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守法意识不强,对交通违法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一是交通信号灯设置不规范。近几年,南充市经济发展较快,车辆保有量迅速提升,但相应的交通设施配套缓慢,部分路口无信号灯设置,或是部分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存在信号灯设置不规范的问题。车辆、行人通行秩序混乱,易引发交通事故。二是标志标线设置不完善。市区内部分交通标志标线老化,且不规范,现急需更新;新建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不到位,给事故预防工作带来难度;各主要路段标线不明显,车辆行人难按规定行驶,易造成交通违法。 (三)遍地施工导致通行面积减少。城市道路施工往往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当前南充市多处市政重点工程开工建设,道路封闭施工,对城区交通组织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一是下中坝嘉陵江大桥延伸线工程(高坪岸)全线开工,影响范围广、时间跨度大。二是五星花园商圈及下穿隧道改造工程,南充市人民南路至西河大桥高架桥、团结路口南北向高架桥工程及人民南、北、中路下穿隧道工程北湖路改造工程施工。 二、当前南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政策把握不准,畏难思想严重。在当前执法环境发生变化,规范执法行为更为严格的新形势下,少数民警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明哲保身,执法办案只走过场而不攻坚克难,在交通事故、车驾管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为民服务意识。 (二)交通管理工作不完善。各交警大队所管辖的为城区及城乡结合部,道路交通环境复杂:道路平面交叉多,学校、商城、医院、批发市场在主城区,使学生上学放学、市民上下班横穿马路存有安全隐患;城区内商城林立、摆摊设点占道现象严重,道路安全隐患突出;其修建五星花园地下通道、事故多发点段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需不断完善,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车辆急剧增长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可忽视。当前,车辆和驾驶人的过快增长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市区车流量的迅速膨胀,使高峰期交通拥堵现象日益加重。二是停车场位短缺,尤其是丰登路、柳林路、金泉路等路段周边,乱停车现象严重。 三、推进南充公共交通管理的途径 (一)挖掘综合管理效能,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为强力推进我市道路交通的改善和提升,以优质的基础设施为保障、以良好的运行服务为支撑,高标准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高水平实现交通科学组织、高强度推动交通环境整治、高效率优化交通服务管理、高质量完善交通法规政策、高规范提升交通文明程度综合水准,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道路交通通行,挖掘警务资源潜力,系统改善交通状况,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高效便捷的城市交通环境。 (二)深化勤务模式,提升通行效率。在充分分析交通流量变化规律特点的基础上,要按照警力随着警情走、警力跟着堵点走的要求,科学调整改进勤务管理模式。一是全面推行“区域责任制”勤务管理模式,以大队为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承包区域、路段、节点,逐步建立长效勤务机制,确保管控实效。二是在平峰时段,减少固定岗民警,加强高峰期时段路面的巡逻管理,扩大勤务覆盖面,最大限度缓解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压力。 (三)规范执勤执法,提升服务水平。以落实执法资格认证、值日警官制度、法制员制度“三个制度”为重点,大力推进规范执勤执法示范活动;完善勤务弹性工作制度,提高民警管事率、快速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增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为民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 作者:朱代琼单位: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2012级行政管理研究生 交通管理论文:新课改国外交通管理论文 一、国外主动交通管理发展现状 1.希腊希腊ATM实施的背景是希腊加入欧盟以后与欧洲国家之间的交通往来大量的增加。AttikiOdosTollMotorway在雅典奥运会之前正式开始运营,是希腊的第一条城市高速路。在这条总长度为65km的道路上,安装了闭路电视、动态信息板、车道控制信号、路面检测器,对道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测。收集交通数据后反馈给指挥中心,然后运用预测模型对路网上的交通流状况进行预测。所采用的交通管理策略主要有四种。 (1)收费:最主要的解决交通拥挤的方法就是收费,对于客车和轻型商务车,不管出行距离有多长,收费都是2.7欧元,这就减少了高速公路上的短途旅行,减轻了高速公路的交通压力。对于摩托车的收费较低,对于大型车辆的收费较高。 (2)可变限速:除了动态的分配车道信号以外,还有可变的限速标志,这些信号用来提醒驾驶员以合适的速度进入高速公路,另外,还可以提醒驾驶员高速公路是否因为有事故的处理而关闭车道。 (3)临时信息板和路径引导:交通管理中心全天候检测设施的利用和性能,管理中心人员运用可变信息板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实时的交通信息、基本的安全准则和特殊的信息服务。 (4)车道管理策略:通过设置公交车专用道和奥利匹克专用道来实现。 2.德国德国的联邦高速公路网有12000km,穿过了10个州,大部分是4车道和6车道,平均每天的交通量都在49000辆左右,联邦高速公路承担了德国1/3的交通量。整个德国的高速公路网上布满了交通控制系统,通过检测线圈、浮动车、摄像机以及其他的检测设备,收集完整的数据。德国很早就对用户提供可靠的交通信息,现在这些功能都由交通管理中心代替了,交通管理中心给用户提供实时可靠的数据,这样才能得到用户的信任,同时配合交通管理政策。德国的主动交通管理措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速度均匀化。20世纪70年代德国就开始实施这项措施。这项措施在当地叫干线控制。速度均匀化措施主要在流量比较大的公路上实施,观测道路使用情况和天气状况,如果有紧急事件发生,系统将对速度限制进行相应的修改,为用户提供最快的信息并且告诉用户道路的状况已经改变。速度均匀化的实施大有成效,例如在一段A5公路上,实施速度均匀化措施之后,财产损失事故减少了3%,重大的主干道事故减少了27%,人员伤亡的事故减少了30%。 (2)排队预警。排队预警是对速度均匀化措施的一个重要补充,利用位于速度均匀化信息板两边的拥挤画面显示出来。排队预警系统主要是为了减少常发和偶发交通拥挤下的二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信息显示装置每隔1km建设一个,当发生一起事故的时候,在前面的第三个和第四个装置之间开始减少车辆行驶的速度。 (3)临时路肩的使用。临时路肩的使用往往和速度均匀化结合在一起。在道路的通行能力瓶颈路段,临时路肩的使用提高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同时降低了车辆的速度。德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这项措施,现在大概有200km的道路在使用这项措施,当道路的速度降到一定程度,路肩就可以临时被使用。 (4)汇入控制。即匝道控制和匝道上的车道控制的结合。这项措施往往实施在上游路口比较多,下游入口比较少,需要控制路口进入车辆的路段。 (5)施工地点管理。德国的一套软件用来评价短时间的施工对道路拥挤的影响,通过计算,将选择交通压力比较小的时间进行施工。 (6)货车限制。德国的货车速度限制一般都是低于小轿车的,另外货车在很多情况下被限制在最右边的车道,在速度均匀化措施实施过程中,重型货车要求只能在最右边的车道行驶,而且不能在同一条车道上超越低速度的重型货车。 (7)匝道控制。匝道控制在德国实施比较晚,1999年德国首先在A40高速公路上进行了5处试验,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在高峰时段拥堵减少了50%,匝道上的事故减少了40%。同样,在高峰时段,道路的平均速度提高了10km/h,由于5个试验的成功实施,匝道控制被进行了推广。当匝道的通过量超过1000辆/h,匝道控制措施就开始实施,系统在高峰时段持续运行,最大允许的匝道通过量每个周期不能超过两辆。 (8)动态路径选择和交通信息服务。运用先进的技术提供给道路使用者动态的路径信息,为道路上的驾驶员提供标准的实时的交通出行信息。 3.英国 (1)主动交通管理的过程英国ATM的主要措施包括可变的速度限制、可控制的高速公路、硬路肩的使用。在正常的情况下,所有电子标示板都是空的。当拥堵正在形成或者事故已经被检测出来的时候,埋在路下面的检测仪器会检测出较慢的车流,计算机系统会计算出最合适的车流速度,这个速度限制会出现在头顶的信号板上,红色的圆环包围着的数字表示限制的车速,在硬路肩上红色的叉号表示除非有紧急事件,路肩都不能被使用。通过减小车辆的行驶速度,可以将交通流变得顺畅,减少了停车—启动的频率。均匀化的速度也减少了车辆换道的需求。如果检测器发现车辆还在拥堵,就会提醒地区控制中心的操作人员应该执行临时路肩使用措施。操作人员会运用半自动化的系统,通过闭路电视检查路肩上面有没有碎片或者故障的汽车,然后在两个拥堵点之间的道路路肩,将被开放作为一个临时车道,从而提高通行能力。当路肩开放作为车道后,速度的限制出现在路肩上面的电子信息板上。速度的限制在包括路肩在内的4个车道都是一样的,这样是为了防止驾驶员变更车道,电子信息板上同样也会出现提醒使用者可以使用路肩的信息。这时候如果发生紧急事故或者车辆故障,驾驶员可以驶入紧急保护区,区域内有紧急电话,驾驶员可以通过电话求助,这个紧急区域内也有闭路电视,监控中心的操作人员可以通过闭路电视看到紧急保护区的情况。 (2)具体实施英国在2006年9月12日在西英格兰中部地区的M42高速公路上开始实施主动交通管理,通过指导驾驶员在高峰时段通过电子信号合理使用路肩,还有通过动态的速度限制使得车流更加顺畅,主动交通管理在M42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主动交通管理主要考虑因素就是安全,紧急保护区的设置为故障车辆提供了安全区域,这些区域通过紧急电话或者闭路电视和附近的地区控制中心联系。高速公路管理局和救护中心密切联系,有事故发生的时候,管理局帮助救护中心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11英里上的超过200个的摄像机,可以轻易地发现事故。他们通过道路上设置的电子信息板关闭任一车道,救护车辆就可以快速进入,故障车辆的安全也得到了保障。和拓宽道路相比,主动交通管理有更好的成本效用和更大的效益,包括提高了通行能力、减少了旅行时间、提高了旅行时间的可靠性、减少排放量和石油消耗。 二、ATM在我国的应用 分析主动交通管理技术的实施与应用需要相应的设施基础和政策条件作保障。从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和社会条件来看,已基本满足了ATM技术试验应用的可行性要求。 1.道路条件国外已有的ATM主要是实施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从道路条件上来看,我国的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属于高等级公路,线形坡度平缓,单向行车道基本在两车道以上,道路通行条件十分优越,均具备紧急停车道且进出口分布较为合理,能够满足车道控制、应急车道管理和出入匝道控制的基础条件。目前,随着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的快速提高,我国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安装使用了诸如视频监控、微波检测、雷达测速以及可变信息板等设施设备,用于对交通流量、交通事件和违法行为的自动监测和实时信息的。以上设施可以为主动交通管理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大大节省技术应用的资金投入,有利于ATM技术的推广与实施。 2.交通条件主动交通管理技术在英国率先试验实施,虽然英国采用左侧行驶的通行规则,但ATM技术在德国、希腊和美国的成功实施和推广,充分证明此项技术的应用并不受通行规则的限制。交通流理论是交通控制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基础,交通流特性分析是交通控制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基石。从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及快速路交通流特性分析相关研究来看,已掌握了这种道路的交通流基本模型和运行规律,能够为ATM技术在我国应用提供充实的理论依据。 3.政策支撑近年来,交通拥堵已经成为困扰和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高速公路将加大交通管理设施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提高高速公路的管控能力,这为主动交通管理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ATM技术的实施效果受到驾驶人执行效力的影响,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驾驶人安全、文明、守法的驾驶意识相对欠缺,有可能对ATM技术的控制效果产生影响。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和相关法规如《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驾驶人素质逐步得到了提高。另外,通过完善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执法监督系统,也可以有效抑制违法行为,确保ATM技术的实际应用效果。 4.现阶段我国可采用的ATM技术主动交通管理技术控制策略多种多样,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引入和实施的过程中,都需要结合各自道路交通的地域特点加以选择和调整。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快速道路应急车道的使用条件和限制较为严格,且设置形式标准不统一,难以满足车辆长期正常行驶的要求,不具备应急车道管理的实施条件。从目前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管理模式的角度考虑,也不具备实施收费管理和HOT、HOV车道控制的政策基础和实施条件。我国高速公路采用全封闭收费管理,出入口间距较大,难于对进出匝道予以控制,可采用的主动交通控制策略主要有可变限速控制和车道控制两个策略。城市快速路和部分城郊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式与国外较为相似,可采用的控制策略较多,主要包括可变限速控制、车道控制、出入控制和路线诱导。 三、结语 在资金、土地和环境的约束下,如何发挥出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最大效益对于解决交通拥堵具有重要意义。主动交通管理(ATM)通过一系列完整连贯的交通管理措施,对常发和偶发的交通拥堵进行动态的管理,可以发挥现有交通设施的最大效益,达到提高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的目的。本文介绍了ATM概念、目标和主要措施,阐述了ATM在希腊、德国和英国的应用情况和实施效果,从道路条件、交通条件和政策支撑三个方面对ATM在我国应用的可行性展开了分析。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具备了应用ATM技术的基本条件,可采用的ATM技术较多,包括可变限速控制、车道控制、出入控制和路线诱导等。 作者:胡思涛朱艳茹 交通管理论文:空中复杂性交通管理论文 1空中交通管理的复杂性 分析影响空中交通管理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管制人员的因素、管制设备因素、管制环境因素,这些影响因素就是控制交通管理复杂性的集中体现。 1.1管理人员方面的复杂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技能是影响管理效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是否拥有相应的管理知识,是否受过相应的管理培训等等都会影响到控制交通管理的质量。其次能否在工作人员的最佳状态下进行管理也是影响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这就要看空中交通管理人员个人的工作态度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量是否合理,在空中管理活动中,工作人员的个人状态也是非常重要的,保证工作状态首先就是要保证旺盛的精力,如果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量过大,势必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空中交通管理人员的情绪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情绪处于低沉的状态,对于工作的正常进行也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管理人员一定要在工作中保持愉悦的心情,这样才不会造成一定的马虎,才能更好地保证管理质量。再次要提到的就是管理人员的心理因素,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对其工作时的效率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如果一个人处于情绪低落或者是处于极度的状态,在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就一定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不但会有疏忽的可能,还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最后就是工作人员的生理因素,管理人员的身体状况对于空中交通管理质量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身体上的不适,一定会影响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相反,如果管理人员的身体状况良好,在完成工作的精力上也会更加充沛,对空中交通管理当中的紧急工作也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去面对。 1.2管理设备的复杂性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的航空交通管理设备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完善后的设备给航空交通管理带来了新鲜的血液,同时也给航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但是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自动化水平有效的提高,使得出现问题和故障时处理上会更有难度,如果设备出现了故障一定会对空中管理的正常展开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对设备的及时维护和更换也是非常重要的,此外,工作人员应该对设备的性能和工作方进行熟练掌握,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不同的设备。因为设备的性能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设备在性能上的表现也直接影响到了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的质量,体现出很大的复杂性。1.3管制环境的复杂性管理环境对管理工作也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复杂性影响,首先,如果在夜间实施管理就一定需要照明设备的协作,但是很多照明设备光的亮度都比较强,如果工作人员长期在强光下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视力一定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在观察设备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所具备的光亮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对重要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产生不适症状,从而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其次就是噪声因素,长期处于噪声中的人其视力和听力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管制通话中,管理人员要承受非常大的噪音,长此以往会造成管理人员头痛、眼花、耳朵嗡嗡作响的情况,这对于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也是非常不利的。 2提升空中交通管理水平的对策 2.1继续发挥现有优势,切实落实空管安全责任空管安全管理系统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管理优势,借鉴现有成功经验,继续以“五严”要求为准则,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空管事故和违章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以完善空管安全法规规章、落实安全责任制为重点,推进空管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空管运行单位要认真落实自上而下的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还应健全空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做好人员、经费、设备以及组织管理各方面的保障工作。 2.2大力推行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应当遵循以安全信息管理为驱动,以风险管理为优秀,以持续提高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基本思路。推行不安全事件的自愿或主动报告系统,加强安全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功能;开发预警功能,实现空管安全信息管理的自动化。建立空管安全管理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库专家系统,强化不安全事件案例的具体分析,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大对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利用深度,使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结论在全系统得到深入应用,使安全信息在事故预防方面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完善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与缓解、事故调查等程序,主动对发现的风险进行管理,针对各类危险的发生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性,制定相应措施。 2.3完善空管安全管理法规标准根据中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不同发展阶段,并参照国际民航组织最新标准、建议措施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安全审计要求,适时修订并完善空管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和技术体系,完善空管安全监察法规和规章体系。 2.4健全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完善局方安全审计、组织内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等机制,正确反馈并对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制定改进措施。空管组织内部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考核、安全管理质量效能评估和自我安全审核制度体系,强化运行现场管理和带班主任的监控作用,减少“错、忘、漏”问题。 3结论 在空中交通管理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因素影响到空中交通管理的质量,所以空中交通管理也具有非常强的复杂性,对复杂性进行研究实际上就是要对众多影响空中交通管理质量的因素进行仔细的研究,只有在对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提高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的质量。 作者:边境单位:民航黑龙江空管分局 交通管理论文:警察制度下城市交通管理论文 一、多样化与复杂化 近代的交通变迁据调查,清末的交通工具有轿、轿车、马车、骡驮轿、人力车、自行车、洋式马车、马、牛、驴、骆驼、大车、手推车等多种。[1]当时,大街“,中高数尺,左右两路,形即偪仄,又随意排列货物,车马行人,拥挤尤甚”。[2]义和团运动后设置工巡局,对道路进行整修,一部分大街已修成马路,成效“颇有可观”。[1](20)有竹枝词称赞道“:大街拥挤记当年,高在中间低两边。一自维新修马路,眼前王道始平平”。[2](126)清末道路整修使局部交通得到改善,进入民国时期,一些旧式的交通工具如轿和牛、马等日渐减少,一些新式交通工具如人力车、汽车迅速增加,当时交通状况呈现出交通工具多样化、交通秩序复杂化的特点。进入民国以后,人力车发展更为迅速“,每年加添三四千辆之多”,[3]大有“填街塞巷”之感,[4]成为主要的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之一。到1926年,城内的营业人力车已达32000辆。[5]与此同时,汽车作为新式的交通工具,日益增多“,盛行道途”。[6]1919年,有“公府所用汽车9辆,旅京外所用汽车20辆,自用及营业汽车625辆”,[7]至1922年在京师警察厅挂号的汽车已达1600辆,[8]一年以后就已增至1700余辆。[9]车辆增加,交通事故也同时增加。[10]市政部门对道路进行了整修,但远远不能满足交通工具迅速增长的需要。当时,的马路上,中间行走的是汽车、马车、人力车,道路的两边是拥挤的人群,旁边是一些固定或流动的摊贩,再加上穿插其中络绎不绝的自行车,甚至还有一些慢慢腾腾的骆驼队,当时的外国人称的马路为“尖刀”,的确是实情。[11]“一般交通者常因对于新增交通情态之急遽变化,未能了解,遂使交通事故,相伴而生。其因交通事故而罹死伤者,征诸事实,实属不乏惊人之数”。[12]当时的报纸上有关交通事故的记载几乎每天都有,甚至一天有数起。日趋严重的交通问题亟待解决。 二、制度化与规范化 近代警察的交通管理进入民国时期,由京师警察厅负责交通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交通管理。 (一)车辆登记 清末巡警部和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仅要求人力车、马车、排地车三种车辆到警察机构进行登记备案。[13]民国以后,京师警察厅陆续修订了各种车辆登记规则,扩大了车辆登记的范围。京师警察厅规定,人力车应呈报其所管区署,由其所管区署发放号牌方能进行营业。号牌的安钉便于京师警察对人力车进行统计管理。每个警区有自己固定的号牌。一定时间后,原有号牌多已毁损模糊不清时,京师警察厅制定新式号牌要求人力车进行更换,并收取一定费用。[14]为了防止车厂和人力车主为逃避缴纳牌照费用,不更换旧牌,京师警察厅派员检验,检验后方能营业。[15]车户更换新车时,必须将旧牌照呈报区署,倘有新车钉用旧牌照,或私售无牌照之车,一经查出,重罚不贷。[3]号牌的实行对于京师警察厅掌握人力车数量和管理人力车夫“成效颇著”。[16]随着汽车的迅速增加,京师警察厅也加强了对汽车的管理,颁布了《汽车管理规则》,[17]规定凡是汽车,无论自用还是营业用均应把详细信息呈报警察厅。呈报警察厅后,车主应将该车定期送交警察厅检查车身是否坚固,机械是否完备,检查合格后才能发给执照,同时缴纳执照费1元。所发执照应常置于车辆内,以备警察检验。[17](354)为避免危险发生“,车身不甚坚固者即当禁止驶行”。[18]汽车呈报检验合格发给执照后,还须购置京师警察厅指定的号牌两面,钉在汽车前后容易看到的地方。[17](354)每一辆汽车对应一个号牌,在警察厅备案,可以根据号牌查明车主的相关信息。对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也要按照京师警察厅的相应规定进行登记。如自行车无论新旧均应向“该管警察区署购安号牌,领有通行证方准通行”。通行证每月更换一次。[19]车辆登记一方面可以确认车辆的合法性,保护车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检验车辆是否适于行驶,对维护交通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巡逻 除普通警察负责日常交通管理外,京师警察厅为改善交通环境和疏导交通秩序,成立了交通巡逻队,在“冲繁地点”设立专门的巡逻人员,以“注意交通,勿令车马拥塞,妨碍通行为专责”“,以补助区署巡守长警①之力所不及”。交通巡逻队共有巡长6名,巡警21名,每周更换其中五分之二。交通巡逻时间从每日午后1时开始至夜间1时止,其巡逻路线主要是行人车马比较繁盛的路段,根据昼夜交通情况不同,安排灵活的巡逻路线。如每日下午1时至7时,前门洞、前门大街商业繁华等处车马行人最多,巡逻人员最宜注意这些地方;每日下午7时至10时以前,陕西巷、石头胡同娼妓营业最为集中等处“车马交通均极繁盛”,特意安排两班同时出发,分头巡逻。[20]为保证巡逻取得成效,京师警察厅对巡逻路线和巡逻人员的行动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必须按照路线行走,无故不准出线路之外;队员巡逻时不准低头疾走,敷衍了事;巡逻时对待民众要用和平的态度进行引导劝诫;巡逻队员和各个区署普通的巡守警察应和平相处等。[21] (三)限定车辆停运 京师警察厅在自身加强巡逻的同时,对车辆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如不按规定停靠、车速过快等也进行了规范。电车行驶有一定的轨道,警察厅规定其停车上下客人应在规定电杆处,不准在非规定电杆处停留。[21]汽车行驶灵活,但也不可随意停放,汽车到达所往地点后应选择宽阔对交通无碍的地点停放,停放时司机人员不得远离车辆,以便随时挪移。[17](356)人力车体积较小,其挪移更为灵活。人力车停放街市,没有固定的停车处“,颇碍道途”。[22]警察厅为禁止车辆随意停靠,在公共娱乐场所指定停车处,所有的人力车按顺序停放,不得横列路中,亦不准在门前争先揽客。[23]北洋政府时期,“汽车肇祸,层见叠出,概系因开驶不慎,速度太快所致”。[24]但汽车行驶速度以何程度为限,京师警察厅最初没有具体标准,至1917年2月,才参照东交民巷使馆界内的行车速率规定“:自用暨营业各汽车行驶速率,至快每分钟以营造尺六十六丈,每小时以中里二十二里为限,不得逾越”。[25]如有汽车任意在繁盛地点加速行驶要重罚。[26]后又稍作调整,以每小时二十五中里为限。[24]对于其他车辆如自行车,警察厅也规定“,须循环路旁缓行,不得狂奔疾驰或聚众多车互相争赛”“,弯折交叉处所不得快行”。 (四)司机人员管理 “车行的快慢,全在乎‘司机’的手力。倘行的太快,即能生出危险,所以警察厅为保护民命起见,对于‘司机夫’取缔极严。”[27]凡充当司机人员,应先期呈报警察厅,听候定期检验,检验“首重目力、耳力”,检验合格后令其学习《汽车管理规则》,一星期后再由警察厅考查是否熟悉规则,考查过关后才发给执照。司机人员执照在开车时应随身携带,以备警察检查。已领执照的司机人员每满3个月“应予复验并覆考查一次”。[17](353-354)后因有些司机人员开车行驶不慎,造成车祸增多,警察厅增加了限制司机人员的条件,要求不论“自用与营业汽车司机人,取妥实铺保两家,担负一切”。[24]倘有碰伤行人以及物品等事,司机须受警察的裁判。先将像片执照交回区署,轻则罚金,重则取消司机执照,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三等至五等徒刑。[28]北洋政府时期,城里汽车日见增多,汽车司机素质良莠不齐,有些司机“对于规定汽车章程多不遵行”,为此警察厅特设汽车司机传习所,“专以造就司机人为宗旨”,由各区挑选精壮巡警入所学习,毕业后介绍给各汽车公司充当司机。[29]京师警察厅专门在《政府公报》发出通告,要求各汽车公司来汽车传习所挑选合格司机。[30]后为加强司机人员管理,警察厅行政处又印制《开驶汽车规则》,由警察区署发给各司机人员“,粘贴车厢内”,以便随时学习熟练掌握。[9]除此,警察厅还规定司机人一律穿用警厅定章制服,勿得混穿“,以视区别”。[24] (五)道路管理 民国以后,市政公所对马路进行了整修,路况得到一些改善。为“便利道路之通行,防止危害之发生”,京师警察厅规定,未经官署准许,于路旁河岸等处开设店棚、在路旁罗列商品玩具及食物、于道路横陈车马或堆积木石薪碳及其他物品、将冰雪尘芥瓦砾秽物等投弃道路、于道路游戏等妨碍行人及车辆行走的情况均应禁止,违者处罚。[31]如有市街修理房屋之家,因特别情形,“不得不使用市街地者,照例应报警署得其许可”。[32]对临街商铺安钉广告铜牌等事,也要报告警察区署查看有无妨碍交通,未经允许,也不准擅自安钉。[33]“修筑马路,所以谋交通之便利,非以作驴马之牧场也。乃京中各马夫,往往于马路中间,将数十匹驴马,任意牵遛,致使往来车马,诸多不便,殊为有碍交通”。[22](434)为此,京师警察厅颁布的马路管理规则上有明文规定:不准在马路上遛马。[34]因关系交通“,且与地面秩序亦有莫大影响”,警察厅还制定灵柩穿城办法,规定出殡的仪仗,须在马路两旁行走,不准在沿街停留过久,以免妨碍交通。[35]另外,对于居民生活中占用马路的其他行为,京师警察厅也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如住户门口往往有石蹬,俗名称上马石,宽长数尺,横置道旁,侵占官街,阻碍车马行走,京师警察厅要求各住户限期将此种上马石一律运走。[36] (六)统一指挥交通手势 “街衢卫繁,汽车往来如织,预防一切危害,端赖岗警指挥”,[37]而岗警指挥交通应有规范的手势,以便来往汽车按手势行驶。京师警察厅对指挥汽车停止、放行的手势作了统一规定:1.停止,巡警将右手向上高举;2.放行,巡警将高举之手放下;3.放右行,巡警将右手向右方平抬;4.放左行,巡警将左手向左方平抬。[17](355)如有道路修整或损坏不能通行,巡警放置相关标示或者在旁进行指挥。汽车如需转弯或行驶交叉路口时,应先鸣喇叭再打手势,告知巡警以便指挥。[38]北洋政府时期的交通手势是由巡警和司机人员配合完成。此种交通手势比较简单,易于巡警掌握,也易于司机、行人辨识。北洋政府时期,在“交通的要路,总是要设置一两个巡警站岗指挥来往的车辆”,[39]为使巡警熟练掌握指挥手势,京师警察厅曾特意用白话编写汽车司机人员规则,发给各区巡官长警,令其时常练习,“以防遇事无所措手”。[40]这一时期交通指挥手势非常简单,为“寻常勤务”[37],但到北洋政府后期,警务懈怠,各岗警“不知指挥汽车”,警察厅命令各路督察长,督饬各稽查员穿著制服,切实稽查,随时纠正。遇有岗警懈玩、精神不振、不知指挥汽车等项,即特别讯明姓名,报告惩戒。[41]随着社会的发展,到北洋政府后期出现了在玻璃上安设箭头式红灯以代替手势的情况,“构造既精,指示尤明”,特别便于汽车夜间行驶。但是各指挥岗警“未悉此种装置”,于交通指挥不利,京师警察厅特意训授长警夜间指挥汽车办法“,俾利交通,而免危险”。[37] 三、近代警察管理交通遭遇的困境 京师警察厅对管理交通比较重视,并根据不断变化的交通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正,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的交通状况。美国社会经济学家甘博在1921年撰写的《的社会调查》中认为:“的道路尽管拥挤,但是它有一支庞大而有效的交通警察队伍,严格地控制着全市的交通。”[42]1923年6月12日《晨报》登载了一则消息说,平日警察林立,一般车夫“皆稍知恪守定规,不敢出乎范围”。前一日警察因索薪罢岗“,所有重载大车及粪车,向走便路者,均忽然乱行马路之间,任意奔驰,漫无限制,而皮车(人力车)亦到处随便停放,虽有碍交通,亦无人过问,且任意争吵,肆无忌惮。此种下等社会之恶现象,顿见于街市之上”。幸亏当晚警察岗位“立时恢复原状,一切秩序安谧如常,而各车夫均敛迹如恒”。[43]这则消息可以说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市民对警察交通管理的总体评价。与此同时,警察管理交通也遭遇了很多困境。这一时期,的交通存在不少问题,除了道路拥挤和法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外,比较突出的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享有特权的人员无视交通规则。北洋政府规定总统府及各部院机关各级办事员所乘汽车,如出现伤人损物事件,巡警相机核办,但不得任意拘留汽车,以免有碍公务。[44]正因如此,各机关和军界长官乘坐的汽车如若撞人出现车祸,巡警也不敢对其做出严厉惩罚。[45]这些汽车夫的工资每月有30余元,[27](13)远远超过巡警八九元的月工资,相比来说,汽车的司机处于优越的地位,再加上有所依仗,往往无视交通规则,随意行驶,甚至严重者还有将巡警轧伤的情况。[46] 2.民众对巡警指挥交通缺乏理解。京师警察厅在报纸广为宣传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但是由于长期的生活习惯以及一些巡警执法不公的负面影响,有些民众不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对巡警指挥交通也缺乏理解。[47]如1914年1月,守望所巡警赵来泰在先农坛指挥行人,有一人逆行线路,对于巡警的指挥不但不服,反以恶言相抗,该巡警婉言劝止,其“仍复蛮横”。[48]此类行为屡禁不止。 3.作为交通管理者的警察本身缺乏执法意识。北洋政府时期,“繁忙的大道上每隔数百码就有一名警察”,[42](60-61)但的交通状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警察不能很好地履行维持交通秩序的职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出现各种交通情况时,警察缺乏执法意识,经常只是“呆呆地看热闹”,[49]或者根本就“置若罔闻”,恶劣者甚至对求救的车夫进行“斥责”。对于警察厅制定的管理交通和车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些警察也“未能认真办理”。[50] 四、结语 “警察实力奉行衢街交通规则,亦不能完全防止街衢上意外之祸也”,[51]何况此时期警察本身素质也亟待提高。即便如此,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对交通规则的倡导对近代中国民众的生活影响很大,对中国从传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具有深刻而长远的意义。针对当时警察管理交通遭遇的种种困境,有学者认为,警察虽能维持交通秩序,但“警律之后,尚须有公意以为之后盾。公意在于人心,则非法乱纪者,人人得而弃之。驾驶车马者步步皆由公意监视,即不啻步步遇一警察。行人步步皆有公意监视,则必自行儆惕,以求无违定章”。[51](50-51)交通管理不能仅靠警察,人人遵守交通规则,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交通问题自可减少。这种认识即使在今天仍然显得难能可贵。在城市交通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下,城市交通管理关键在于如何培养民众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作者:丁芮 交通管理论文:高校大型活动期间交通管理论文 1.高校交通管理探索 重大活动期间高校交通环境管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解决人们交通需求和校园设施之间的矛盾。如果放松管理就会导致机动车对校园造成严重影响,如果完全采取保护校园环境的方法虽然可改善交通环境,但却给校园师生和其他参加人员出行带来不便。所以在降低校园交通压力的同时保持校园的开放性才是高校交通管理的关键。这需要在理念和方法上进行研究和创新。第一,交通导向管理方面。交通导向是高校交通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高校内与出行相关的环境信息,通过图形、造型和文字等载体明确传达给人们的信息传达系统。在容易让人产生疑惑的路口都应设立交通导向标识或者在活动期间在主要路口设置导引员,并通过设置路障限制某些道路机动车的行驶,将路线规划成一个回路。限制校园内行车速度在二十公里以内。对出租车辆予以严格控制,有效的进行人车分流使得交通秩序井然。第二,停车措施管理。在大型活动期间,入校车辆与停车泊位需求量矛盾肯定存在。为解决这个难题,可以利用校园主干道设置路内停车,设有单行线道路宽度约为8米应设置单侧停车。路内停车一般采用平行式停车方式,车位尺寸为6米×2.2米。为保障单行线顺利运行禁止右侧停车,车辆遵守右侧通行规则。但注意的是明确划定车界限并设立导引员及时疏导。在可达性能被满足的情形下,充分利用教学楼和图书馆等校园建筑空地划定的停车场。当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可通过社会停车场互补的应急措施。再加以摆渡车的方式实现停车需求。最后在不影响绿地的情形下化为临时停车位。 2.实证研究 长春师范大学现有教职工14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20000余人,平均人均密度约为每平方米21.5人。通过对校内人员发放大量的调查问卷了解到,目前长春师范大学教职工以开私家车的交通方式到学校办公的人数达到56.2%,其他商业人员有33.3%是以开私家车的方式到达学校,学校每天估计有400辆机动车需要停放,然而校内仅有200个停车泊位(见表1),远远不能满足全校机动车停车需求。这使得校内将近200辆机动车随意停放。同时通过调查发现目前57.2%的在校人员觉得校内乱停车现象非常严重,这也严重影响了校内的正常交通及校内人员的安全。据我们统计,有高达24.6%的在校人员见过或经历过交通事故。为了进一步了解停车使用情况,于2015年4月18至4月23日对校园停车设置进行了调查,选取几个时间点,对几个停车场进行停车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长春师范大学存在以下停车问题:首先机动车停车场利用率不均衡,有的停车场天天爆满,有的则处于空闲状态,利用率不是非常高;其次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比较严重,极大阻碍了校园交通通畅,尤其理科实验楼最是严重;第三对于停车位使用不规范,常常有一个车占两个车位;最后教学楼附近,大多车主会为了省事随机停在通道上。所以如果一旦发生大型活动,在没有合理规划和疏导的情形下,极易发生交通拥堵。 3.措施和总结 学校保卫处是负责管理校园交通环境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制定规章制度、设置道路信号牌和制作发放通行证等大量工作。所以再迎新等大型活动时,保卫处需要交通应急管理方案。需要在道路硬件设施方面进行以下处理,将校园道路上的减速带、导引牌等设施;交通管理方面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将较以往更加严格控制,要求一切车辆凭通行证进入校园。建议分配保卫人员和学生志愿者在学校入口、校园主干路交叉路段、停车场等位置负责疏导工作。 作者:周洪 曹可 赵志欣 欧阳诗琴 单位:长春师范大学 交通管理论文:西部地区农村交通管理论文 1西部地区农交通管理的突出问题 1.1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突出 1.1.1车辆状况较差西部地区农村车辆不仅废旧车辆多,而且很多个体车主或驾驶人贪图省事省钱,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经常抱着“多拉、多跑、快点跑,少修、不修、自己修”的锴误观念。至于车辆正常情况下的保修更是无从谈起,甚至是国有、集体等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也不例外,因此车况普遍较差。 1.1.2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在西部地区农村道路运输市场中,驾驶人以青年居多,他们驾龄短、经验少、安全意识差,尤其缺乏在复杂环境中和紧急情况下处理问题的能力,特别是从事农村客运的部分驾驶人为追求客源,开快车、超车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大多比较严重,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3农村农贸市场管理混乱’严重阻碍道路畅通在西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无专门的农贸市场。农村集市违法占道、违法经营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遇上大型、重载车辆经过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农村集贸市场的不规范发展已成为农村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 1.1.4非法占用道路状况严重每到农忙时节,农村马路晒粮、打场现象严重。在西部地区广大农村每逢农忙时节,一些农民贪图省时省力,直接把从农田收割的庄稼放到农村公路上。此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道路的畅通和导致事故的发生。 1.2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后,交通参与者普遍缺乏交通法制观念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后于交通管理实践的需要,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宣传教育的手段、方法及机制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不能满足和符合农村具体情况的需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能够立竿见影的。因此面对农民文化素质低(甚至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文盲半文盲)、思想观念陈旧、接受理解能力差、易于固执己见等实际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宣传往往不能够把这项工作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仅仅只是流于形式,不能持久,更不能深入,而且方法方式简单落后。因此,作为交通管理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农村公路沿线各交警中队而言,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迅速、有效地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 1.3道路标准低,交通标志标线缺乏 在西部地区农村的大部分地区,由于资金匮乏,很多道路年久失修,给交通运输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在农村的很多主要道路上缺乏交通标志标线,也给行车安全带来很大困难。 1.3.1道路等级较低、路面质量较差大多数农村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普遍存在着技术等级低、路面质量差、道路线形不科学、设施不全、养护不周、人为破坏严重等现实问题。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交通标志、标线缺乏。很多经常跑交通运输的农村司机抱怨,到一个陌生的农村地区,根本没有交通标志,而多数地方又不足以同时通过两辆大型车辆,给交通运输带来很大麻烦。因此’道路基础条件差、道路标志标线缺乏也是事故严重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 1.3.2安全视距不够,盲区较多由于绝大部分县乡道路是在原有狭窄的路段上拓宽改建而成,道路两边的民房、厂房等建筑物仍保持道路拓宽前的状况,这些建筑物使道路的平交路口或转弯半径较小的弯道处形成视线盲区,极易发生撞人或撞车事故。 1.4管理混乱、信息不畅 近年来,西部地区农村交通管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由于交通信息系统不完善,肇事逃逸、隐瞒不报、少报现象严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无专门的道路报警系统,给事故预防和处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由于信息不畅导致了事故现场的破坏给肇事者创造了逃逸的时间。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害怕上级政府追究领导责任’能少报的就少报’肯g不报的尽量不报。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农村地域广阔,特别是在一些低等级公路和等外级公路上,交通流量小,甚至是人迹罕至’因此为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驾驶人提供了产生侥幸心理的温床再加上逃逸案件侦破能力不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不足;二是一些农村驾驶人交通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恶劣;三是农村地区的机动车多半没有实行“车辆保险”,一旦没有“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事故损失无从转嫁,因而容易使人产生“一走了之”以逃避损失赔偿的思想;四是农村报案条件差,通讯设施落后,群众报案不及时,耽误了有利的破案时机;五是事故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通过法律渠道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事故私了情况严重。 2加强农村交通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呈现的诸多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单靠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和几种管理模式是难以解决的。因此在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时,应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认真组织协调,统一行动,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的综合治理。现根据全国各地实施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经验,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2.1逐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多方面构建农村交通安全网络体系 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基层交通管理组织开展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实践证明,实行执勤民警的岗位责任制和公路沿线村镇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切实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的有力保证。切实加强农村乡镇中队的建设。乡镇交警中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最基层的作战单位,是进行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的主力军。这支队伍工作建设好坏,直接关系着整个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的安全形势。实践证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公路沿线组建交警中队,在广大农村起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一点应该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和推广。 2.2推进社会化治理,实现综合防治 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农村交通管理工作,除了构建农村安全网络以外。各地、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还应该推进社会化治理,实现多种形式的综合防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交通管理“责任区”勤务管理。应建立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为主的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确定目标、职责、任务,规定必要的权力和奖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治理的格局。交警部门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主动参与介入,加强与工商、交通、城建、土地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增强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的能力。同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建立预防交通事故协调机制。积极推动建立“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事故预防工作机制,使交通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形成预防事故工作有人抓,交通安全隐崽有人治,交通安全问题有人管的工作新格局。交通事故只有做到预防为主、治理为辅,才能真正的有效管理好农村交通。否则,一旦事故发生以后,交通管理部门才去处理,容易使我们的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2.3加大治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2.3.1转变观念,端正工作思路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主要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这一管理模式日益不柜适应。因此我们的工作方式必须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由“经验型”向“探索型”转变,切实履行好执法职能、服务职能、监督职能,克服管理中出现的“三多三少”现象,即:面上管理多、源头管理少;上路执勤多、到基础农村宣传少;经济处罚多、实际教育少。真正体现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农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要计对农民及农村公路违法的特点,采取点、线、面结合的方法,加大巡逻频率,严格査处带有农村违法特点的无证、无牌、酒后开车、超载、违法载人等现象。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并根据农村居民散乱的特点,实行定期下乡办公和突击检査制度,从源头加强管理。 2.3.2建立健全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为主的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确定目标、职责、任务,规定必要的权力和奖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治理的格局,把交警部门的单一管理扩展为“警民共建”的社会管理。同时,交警部门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主动参与介入,加强与工商、交通、城建、土地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增强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的能力。 2.3.3逐步采取现代化科技手段,及时预防和制止公路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农村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在各类高等级公路和其他干线公路有选择的在途经农村的重要道路地段设置机动车执勤执法服务站,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公路交通违法行为。 2.4进一步加强交警队伍自身建设,严格依法办事 2.4.1交警部门要本着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交警队伍自身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警的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全面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建立一支作风过硬、适应现代化城市交通管理的交警队伍。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增加执法及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交通管理的执法工作置于农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农村交通管理的环境差,农民文化素质低,思想观念落后,因此在纠正交通违法、宣传交通法规、处理交通事故时,要注意方法、方式,不仅要求具有丰富的交通法规知识,而且要求讲究策略。而且由于警力有限,执勤民警的分工不可能过细,否则,将导致农村交警中队的机关化,从而削弱了队伍的实战能力。因此,这就要求民警能够掌握如交通事故现场勘査、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各种相关技能。另一方,交通肇事逃逸、车匪路霸、盗抢机动车和其他发生在公路上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和妨碍了农村公路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使得交通与治安问题融为一体。所以,面对新的公路交通治安形势,交警也应该掌握柜关的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和进行交通治安控制的技能,为公路交通治安管理统一执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2.4.2强化农村公路路面管理,保证一线民警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正确地运用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査处各类交通违法,严惩交通肇事责任人。注意抓好源头管理,严格把好农村地区车辆检验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考核关,并加强非机动车辆的管理。与此同时,交警部门要坚持文明执勤、文明管理,树立交警良好的社会形象,力求通过自身的形象,争取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交通管理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2.4.3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地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也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必须走社会化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只有依靠农村地区各方力量,组织动员各部门、各乡镇、各村社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才能起到较好的社会教育作用。以“交通安全村”为载体,做好对农村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农民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教育是农村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对农民教育正是交通安全教育中的重中之重,农村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同时,可以每年以政府行为,开展二到三次大规模、多形式、全民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农村城乡广大群众在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观念、交通文明行为上有明显的转变。努力形成人人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社会风尚。 2.5整治农村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哮段 2.5.1研究事故多发路段险情,拨专项资金进行整改在我国西部地区广大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由于没有专门的道路、桥梁设计人员。道路修好后往往成了事故多发路段,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在道路线行、弯道等不易改变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要筹集专项资金对危险路段进行整改或添加指示标志,尽最大努力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5.2在山区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修筑防护墙、缓冲墙、导向墙在山区道路急弯陆坡等危险路段修筑防护墙、缓冲墙、导向墙是近年来我们近年来采取的主要措施。实践证明,防护墙在山区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防护墙发挥预防事故作用的过程中,有些车辆由于撞击坚实的防护墙,也免不了还有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为了把交通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有关部门要根据力学原理和实践经验,改造和研制新型的缓冲墙和导向墙。 3结束语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经济将面临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机遇。西部地区农村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牢牢讓“交通管理为经济发厕g务”这一总体目标,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迅速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建立新型的农村地区交通管理机制和模式,更好的保障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刘篑 张华 单位: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交通管理论文:车联网智能交通管理论文 1系统设计方案 1.1总体方案 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及决策依据的研究,意在以车联网技术、ZigBee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GPS定位及测速技术、GPRS数传技术、RFID射频识别技术等技术手段,以车载终端、公交车站点终端、智能手机、远程监控PC终端作为信息采集和查询的终端载体,辅助交通管理部门、公交调度公司、道路管理处等部门,研究优化公共交通工具调度、道路改扩建优化的决策依据和方法。 1.2系统结构 系统分公交车终端、Taxi终端、私家车终端、公交站点终端,及前台应用和后台数据库服务器几部分。车载终端通过ZigBee网络采集安全及空闲状态数据,通过GPS提供实时位置、速度信息,并通过GPRS网络传给服务器。公交站点终端通过Zig-Bee网络采集大气环境数据、车流量信息,并通过网络传递给服务器。同时,系统还可以与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对接,为机动车司机提供停车场信息服务。系统研究的基础需要建立在一套基于车联网技术的智能交通管理平台上。 2系统主要研究内容 系统主要包括交通管理和道路优化两个方面。交通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公交车辆的实时运行监控机制、公交调度自动化机制、行人候车服务、行人自助打车机制、周边停车场信息联动机制、交通事故上报及处理自动化机制、道路意见上报自动化机制、实时天气服务、实时路况服务、道路维护信息机制等。道路优化方面:主要依据实时路况信息、各公交站点上下班人数及时间统计,及通过车载终端上报的交通事故和道路意见、停车场的分布及动态使用情况,数据汇入道路优化专家系统,经过数据挖掘,分析易拥堵路段、易发生交通事故路段、上下班高峰期及人口出行密集区域,以及市民交通成本分析、城市交通状态的发展趋势分析,最终形成交道优化的智能决策依据。综合上述两大方面,系统重点研究内容如下: 2.1智能候车服务 通过电子站牌,即公交站点智能终端,提供准确的公交车辆预到站服务,还可以提供实时路况查询、智能打车、天气状况等服务。 2.2公交车实时运行监控机制 基于物联网、ZigBee和传感器技术,采集可燃气体、门窗安全状态、各站点各时间段行人上下车情况、实时车位及车速等信息,供司机、公交调度人员控制车辆及调度提供依据;可为司机提供到达某站计划用时与实际用时的比较服务。 2.3公交智能调度机制 查看某线路所有在运行车辆的位置信息,可提前估算出下一班车到达时间,如压车严重、车辆抛锚等情况,可提前做出调度方案,提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的满意度。 2.4智能自助打车机制 通过智能手机、公交站点智能终端,可以实时查看周边出租车的位置和状态,并且进行实时连线呼叫,立刻就可以得到出租车司机的回复,无需中转,可操作性强。减少出租车司机寻找客源的时间、油耗。 2.5实时路况服务 提供实时路况查询服务,为行人、车主提供交通状况参考,及时选择合适的出行路线,避免拥堵,提升道路的综合利用率。 2.6动态停车场信息服务 为机动车司机提供周边停车场信息服务,包括位置、距离、规模、空位数、收费情况等。减少司机问路误时、无处停车而违章停车等现象。 2.7交通事故快速定位、排除、预警机制 由过往车辆车主通过智能终端平台进行事故上报,由后台交警部门的远程监控中心快速定位及处理。当车辆即将到达交通事故发生地时,车载智能终端提前提示司机前方发生事故,提前做好准备。 2.8道路优化意见上报机制 所有车主都可以通过智能车载终端提交对道路优化信息的机制和方法,操作便捷。交通管理部门可对信息进行汇总,发现同一地点上报频率高的意见则重点考虑。 2.9道路维护信息机制 车主可通过智能车载终端直接查看道路维护信息的机制和方法,并在即将进入道路维修或封闭路段时,提前给予提醒,以便车主及时、正确地选择其他路线,避免交通堵塞。 2.10智能交通专家系统 系统研究意在通过大量的数据采集,深入挖掘,发现规律,给出道路优化的决策依据,减少人力成本和过多的主观因素影响。 3优秀技术及解决方案 3.1实时路况建模 以GPS位置、车速、车流量、道路本身参数,构建精准的实时路况模型,要比仅以车速建模的实时路况信息更为准确。 3.2海量数据采集 公交车数据采集:包括上下车人数、公交安全监测、位置信息三部分。上下车人数:采用红外对射和13.56MRFID读卡器,统计公交车某时刻经由某站刷卡人数和上下车人数,并计算车上在乘人数,为计算上下班出行高峰、居住和工作密集区、公交车调度方案等提供数据依据,为等候公交的乘客提供公交剩余载客能力信息;公交安全监测:通过红外对射或反射传感器检测后门是否关闭;通过MQ2烟雾和可燃气体检测传感器检测是否有可燃气体泄漏,或者在无人情况时发生自然等;位置信息:采用GPS模块,为等候公交的乘客提供最近一班公交的位置信息,乘客可以有更多更好的选择。公交站点数据采集:包括环境数据和车流量两部分。环境数据:采用DHT11温湿度传感器采集温湿度,采用MQ135空气污染传感器采集当前环境质量。结合网络上的天气预报,一同为行人提供穿衣指数、出行建议;车流量数据采集:采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统计车流量信息,为实时路况提供数据支持。出租车数据采集:包括乘客监测和位置信息两部分。乘客监测:采用人体红外检测传感器,为智能打车提供周边出租车状态信息;位置信息:采用GPS模块,为智能打车提供周边出租车位置信息。车辆定位及测速:以车载终端附带的GPS模块,提供车位、车速的检测,为实时路况提供数据支持。 3.3GPS信息采集及分析 采集的GPS数据分析是基于NMEA-0183标准协议。车载终端GPS信息采集模块选用了U-blox公司的GPS模块NEO-6系列,支持NMEA-0183和UBX二进制协议,定位精度<2.5m,支持SBAS,可控误差<2m。本系统中,根据NMEA-0183协议完成对GPS定位和测速信息的采集和分析。NMEA-0183格式以“”开始,其中常用的语句有6句,本系统主要使用了GPRMC和GPVTG。GPRMC为推荐定位信息,其中包含了GPS应用程序所需的时间、日期、位置、方向和速度等数据,是最常用的一条语句。数据样例如下:$GPRMC,161227.467,A,3721.2473,N,12157.3413,E,0.17,307.63,120578,*13<CR><LF>, 3.4数据帧格式定义及分析 传感器数据、ZigBee数据、RFID数据、GPRS数据等都封装成固定格式协议,便于数据的汇总和分析。GPS参考NMEA-0183数据协议。 4.5ZigBee无线传感网络搭建 分为传感器模块和ZigBee节点两层架构。传感器模块,以STM8单片机进行传感器数据采集,输出都是或者转化为数字量及开关量,以串口TTL电平传给ZigBee节点。ZigBee节点,基于最流行的TI公司的CC2530芯片,支持最流行的Zig-Bee2007协议栈。ZigBee节点采用星形网络拓扑结构。 3.6数据无线传输 传感器数据采集后,以ZigBee无线网络传递给嵌入式网关。嵌入式网关将传感器数据、GPS数据、RFID数据,以GPRS移动网络方式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传输,采用UDP协议,并自行定义数据帧格式。 3.7GPRS2.5G业务数据传输 1)GPRS网络数传车载终端与服务器的通信选用GPRS网络为主。GPRS模块与车载终端处理器的通信通过串口完成,处理器向GPRS模块发送AT指令以及数据。GPRS模块连接网络后利用TCP/UDP协议与数据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进行无线通信。车载终端通过GPRS模块实现Internet的无线接入,将车载终端要发送的数据通过GPRS模块无线发给中国移动GPRS网络的内部服务器中,然后再传递到事先设定的Internet上某IP地址处,即本系统中的远程服务器。远程服务也可以向车载终端返回数据,或者对车载终端实施远程控制。系统在这里对传输的数据定义了一套协议,便于数据的后续处理。 2)网络连接使用GPRS无线设备做数传的时候,在连接到外部数据网时通常有两种方法:方法一:拨号上网:常见的如拨ATD*99***#。方法二:指定Server的IP地址、Port端口号,使用特定的AT指令来连接到外部的数据网,即Internet。两种方式各有特点:拨号上网方式采用的是外部协议栈,需要用户自己实现PPP、TCP、UDP等协议栈。第二种方式则采用模块自带的协议栈,用户的底层应用程序不需要实现上述较为复杂的协议栈。二者各有优缺点。采用第一种方式,实现起来较为复杂,但是使用灵活,用户的数据封装比较灵活,可以适应用户的特殊应用。采用第二种方式,由于自身带有完备的通信协议栈,所以用户实现起来较为简单但成本较高,数据的封装格式也较为固定。 3)流量控制为了节省GPRS网络流量,从传输协议、数据编码、协议格式、数据库操作四个方面做个全面考虑。传输协议:GPRS网络按流量计费,发送数据包由“IP头+UDP/TCP头+应用数据”构成。由于UDP头比TCP头小12字节,并且TCP协议还需要三次握手等额外开销,所以实际上数据传输效率UDP要比TCP高。通过应用层中超时重传等功能完全可以满足对UDP协议中少量丢包情况的处理。数据编码:ASCII数据经过编码体积将大大减少,但编解码都需要时间,也就是需要牺牲一些CPU的处理能力。折中处理,进行简单编码,某些字段内容用字段编号代替。协议格式:应用数据需要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组织,采用可变长度的数据协议,可以节省很多空间。数据库操作:部分数据如公交乘客信息,可在到达终点时一次性写入数据库服务器,而无需每到一站就传输一次。 4)永久在线保活机制GPRS是声称永久在线的,但是如果己连接链路长时间没有数据传送,会自动压缩带宽,或者把网络断开,也就是形成虚链接。由于每次GPRS接入Internet时,GPRS模块都会获得一个动态IP地址,每一次GPRS网络地址都不一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连接断开,则服务器必然无法识别终端。心跳包就是为了保证每次建立的临时连接,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不改变。本系统中的保活检测就是定时发心跳包产生流量,维持数据链路。当需长时间收发数据时,需要保证终端在线,否则一旦网络连接断开,将会导致数据传输过程失败。如何判断连接是否正常,一般采用定时发送简单的通信包即心跳包,如果在指定时间段内未收到响应,则判断连接已经断开。出于效率的考虑,采用客户端主动向服务器端发送心跳包的方式实现在线保活机制。考虑到资费问题,心跳包长度无需过长。在有数据收发发生时,无需发送心跳包;只有无操作时,才发送心跳包。在发送心跳包过程中,需要保证一旦有接收的数据过来,立即跳转至接收处理程序,暂停心跳发送。不主动收发数据时,每5分钟一个心跳包,全天24小时在线仅需耗费10K左右的流量。且在信号较弱、无法连接服务器时,支持延迟机制,重要数据可先保存,等信号稳定后再发送。 4结语 与现有技术相比,系统在公共交通智能化,交通信息收集、处理和,智能交通专家系统等方面做了深入研究和优化。系统底层通过不同的硬件电路模块采集了多种数据信息,为决策研究提供了数据基础;网络层以ZigBee和GPRS网络作数传,基本不受天气、地形、位置、距离的限制;应用层以Qt、Android作用户界面、以嵌入式SQLite和MySQL作数据存储,为人机交互和海量数据存储提供了接口。系统研究的机动车覆盖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参与人覆盖行人、司机、调度员、交警和道路管理处等,研究范围全面、客观,实现了真正的多位一体化。 作者:曹新 杨涛 张旭东 倪长宝 单位:大连东软信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实验研发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65523部队 交通管理论文:高速公路扩建交通管理论文 1施工保通管理措施 1.1组织措施 成立扩建工程保畅通领导小组,建立安全与畅通保障体系,体系复盖业主、属地政府、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明确相关方的职责,制定了安全应急预案和响应措施。严格按照《沈海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保畅通交通组织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各参建单位管理责任。 1.2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扩建工程专项工程交通组织审批程序》要求,根据项目施工各阶段路面交通组织重点,在施工前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后,由项目业主召集路政、交警、高速公路公司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最终实施方案。最终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经书面上报路政、交警及高速公路公司审批后执行。定期召开各相关责任方参加的交通组织和安全保通联席会议,按PDCA循环程序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优化与调整。建立由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的值班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和道路巡逻车辆,全天候轮值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合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使用高速公路改扩建期间交通应急管理系统,密切联系省高指、路段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高速路政、交警等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信息的沟通工作,提高改扩建路段的交通应急管理水平。项目建设中,业主还组建了路面交通保畅协调小组,联合高速交警、路政大队和高速公路养护公司等单位,负责实施本工程扩建范围所辖相关路网的交通应急管理工作。针对高速公路警卫任务、春运及黄金周、大型会展活动、特种设备及物资运输等交通组织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预防、预警及报告和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道路畅通。 1.3经济措施 将《XX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保畅通交通组织管理办法》、《XX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办法写入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严格遵守。将交通组织设施费用单列,在100章内由投标单位自主报价,施工中按实计量,确保交通组织资金到位,防护设施布设到位。同时严格按管理办法及合同条款加强交通组织督查,及时兑现落实各项奖惩措施。 2施工保通交通组织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主要有路网分流、路段交通组织、关键工点交通组织三个方面。 2.1路网分流、全幅封闭施工 在拆除重建高速公路范围内的主线桥、互通立交、高边坡爆破和路面摊铺等施工时,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进行全路幅封闭。本工程改扩建路段区域路网发达,省道324线和改扩建高速公路平行,有通过平行道路分流的有利条件。对改扩建中需进行全幅断面临时封闭交通的工点,在封闭交通期间,车辆由前后收费站分流到国道324线保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爆破、跨线结构物拆除后,清理路面恢复交通。该方案相当于新建工程施工,施工期间主要考虑施工车辆的交通组织。 2.2路段交通组织 在两侧或单侧拼宽新建路基和桥梁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不进行交通分流,以尽量减少相平行的省道324线交通压力,结合改扩建施工中各工点要求提出道路交通组织方案。本项目一般采用半幅封闭施工,施工作业主要在封闭幅进行。该方式还可进一步划分为半幅分流施工、半幅双向行驶施工和半幅潮汐通行施工三种情况。半幅分流方案适用于有平行道路或施工路段较长的工点,未封闭的半幅路面只通行单向交通,另一方向交通由平行道路承担,采用此形式时,提前将平行道路的行车道重新划分,以适应车辆行驶方向不平衡的交通要求;半幅双向行驶施工和半幅潮汐通行施工适用于施工工点路段短或交通量较小且无法设置临时道路和无已建成平行道路的情况,半幅封闭式施工的优点是施工现场干扰小,施工安全易于保证;缺点是降低了高速公路或平行道路的服务水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3关健工点交通组织 关健工点一般指互通立交、上跨主线跨线桥、高边坡等。受改扩建工程施工作业面、施工机械运行、以及拆除现有构造物、土石调运、材料运输等的影响,将使关健工点的交通组织与安全保障更为复杂。为此,不论是路网分流或是半幅封闭施工,均需限制车速,本项目关健工点的渐变区限速为60km/h,作业区限速40km/h,并采用在交通量小的时段临时封闭、控制交通、突击施工,在施工工点设置安全标牌、反光锥桶、水马、警示灯,施工工点两端设安全员引导车辆,安全员着反光服,带通信设备等安全设施。合理规划车辆的运行路线,确定封闭护栏的开口位置和便道位置。为防止发生车辆对向碰撞,在转向位置设置减速带,强制车辆降速,确保交通组织方案的安全可行。 3施工保通的现场措施 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建设路段需布设各种临时设施用于隔离或诱导交通,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规范要求,做好临时设施的设置和管控工作。 3.1布设临时交通标志 拼宽路基施工到一定阶段,拆除原路面指示和预告等标志,将临时标志抱箍附着在中央分隔带护栏上。施工区域警示标志采用支架结构,根据国家标准及实际需要,按组进行设置,重复使用。 3.2设置临时交通标线 采用单侧双向行驶的交通组织方案时,需设置中央隔离设施,依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设置临时标线,包括车道边缘线和车道分界线,用于渠化同向交通、分离对向交通。 3.3设置临时隔离设施 路基拼宽施工交通组织第一阶段,拆除施工路段原有隔离栅并将其埋置于路肩钢护栏立柱处侧,以防闲杂人员和牲畜进入车行道,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在护栏外作业;第二阶段,拆除路侧防撞护栏,在路侧设置水马或水泥隔离墩,每公里摆放100个,进行路侧临时防护;第三阶段,通行车辆疏导到另外一幅且并道,路面交通改为单侧双向四车道对向行驶,在并道路面中央加设水马或水泥隔离墩隔离双向交通,每公里摆放100个。施工中,锥形路标和防撞桶可配合施工标志使用,或作为简易隔离设施单独使用。 3.4临时诱导设施 包括普通标志及太阳能诱导标,与施工标志配合使用。路面上施工区域应设置施工警示灯和爆闪灯,并在水马迎车面贴二级反光膜以确保夜间警示效果。 3.5临时监控设施 为监视施工时路面交通状况,采用在隧道口及交通容易阻堵路段设置遥控摄像机,在收费站入口前、互通出口前及特大桥两端设置可变信息板,及时路况信息,诱导交通。 4结语 XX高速公路改扩建已竣工交付使用,从开工至省政府批准实施全封闭施工时止,没有发生一起因保通组织不当引发的大规模阻车。施工期根据“边施工、边运营”的要求进行的交通组织设计,具有针对性,所采用的保通措施有效指导生产,效果良好,便于操作,具有实用性。实现了“降低干扰、满足施工进度和生产安全以及保持通行、保障施工和运营车辆交通通畅”预期目标。 作者:梁豪 单位:福清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管理论文:公众参与意愿转化交通管理论文 1参与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个人意愿是决定行为的自变量,本身也受多种因素影响。既有内在的需求,如维护自身利益,也有外在的诱因,如获得某种体验。在总结文献和问卷调查基础上,把激发公众参与意愿测得的人均分值高出5分的人数较多,表明此三因素影响参与意愿程度相对较大,个人责任意识强、社会参与氛围浓厚以及个人对政府认同度越高,则越能激发公众参与的意愿。此外,公众参与意愿整体较强(人均分值>期望值5分),不同年龄段存在参与意愿差异,根据个人工作状况和经济收入等社会背景的不同,并参照相关分类方法,按照18~35岁、36~50岁及50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分类统计,得出三个年龄段参与意识的均值看出,激发参与动机的八类因素中,各年龄段在对激励措施的反应、自我效能、对参与程序的反应和责任感上存在较大差异。 2模型构建 以上可知,公众整体参与意愿较强,付出行动却较少,影响个人参与的主要因素有三类(w1、w5和w7),不同年龄人群参与意愿也存在差异。对此,为研究意愿转化的内在机制,借助行为选择学中的前景理论模型提出公众参与效用函数,并测定不同参与方式的参与效用,进而揭示公众参与意愿转化不足的原因,并为相关部门优化参与环境、促进公众参与积极性提供依据。 2.1模型基础 行为选择前景理论,由当代决策理论家Kahneman和Tversky提出,即个人抉择是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个体需求的最大满足。行为的执行由个人对行为本身的价值感受决定,并提出公式:V=∑∏(pi)•Vi(X)(1)其中,V为相对某一参照点的盈利和损失感受;∏为决策权重(主观概率Pi的函数),即个体根据经验等为事件i发生的客观概率赋予主观感受值;Vi为主观感受价值见、前景理论函数有以下特点: (1)它是决策个人相对某一参照点的盈利和损失感受的函数; (2)函数曲线的Y轴左侧代表个人对决策感受为亏损,Y轴右侧代表个人对决策感受为盈利,且在参考点附近(原点)感受越激烈; (3)函数曲线的非对称性,曲线在Y轴左侧(亏损区域)比Y轴右侧(盈利区域)更陡些,表示亏损比盈利对人的影响程度大些。因此,在选择决策时往往首先考虑决策带来的亏损而不是盈利。因此,根据前景理论,假设盈利和亏损都可以用货币值衡量,则对行为a和行为b,个人决策选择a而不选择b的条件为:V(a)>V(b)。 2.2公众参与效用函数 由前文结论,公众偏好的参与内容呈现利益化特征,对公众而言,参与过程是一种理性经济行为,参与与否取决于公众对参与的价值感受。根据式,当公众对参与交通管理的途径或方式等客观因素的主观概率Pi在可接受范围内,主观感受价值Vi在可接受范围内或至少为有利时,公众对参与交通管理的盈利感受V则越趋向于参与。为进一步定量测定公众对参与交通管理的价值感受,在前景理论基础上,结合相关研究成果,提出基于经济人假设的参与“成本———收益”模型,即公众参与效用函数:R=B•P+D-C其中,R为参与总效用;B为参与本身带来的现实效用;P为现实效用实现概率;D为心理收益;C为参与成本。在式中,当参与总效用R≥0,对参与效用的估测值为正,则参与可能性越大;当R≤0,对参与效用的估测值为负,则不参与可能性越大,总而言之,实际参与度并不由参与意愿直接决定,而取决于公众对参与总效用的估测。钟楼地区交通管理公众参与度低,原因在于当前社会背景下,公众对参与效用估测太低,参与意愿难于转化为行动。 3定量测定与验证 3.1参与方式选择 公众对不同参与方式或内容带来的参与效用估测的高低,很大程度决定了参与的选择,包括参与与否的选择和参与方式的选择。下面对四种常用参与方式带来的效用作定量评测,以比较和验证公众对参与方式选择的偏好。采取方法为,以问卷形式让被调查者给四种不同的参与方式主观打分(1~10分),然后利用比率法(为消除最大值与最小值估测的个人差异带来的误差)进行总效用排序,结果表明,对参与方式的选择偏好顺序为电话投诉、公益团体、部门反映,最后为听证会。此外,不同年龄段对不同参与方式的效用估测不同,因此参与偏好存在差异。其中,18~35岁年龄段参与方式偏好依次为电话投诉、公益团体、部门反映和听证会;36~50岁年龄段参与方式偏好依次为电话投诉、部门反映、公益团体和听证会;50岁以上年龄段参与方式偏好依次为电话投诉、听证会、公益团体和部门反映。 3.2效用检验分析 首先,电话投诉与监督参与是个人参与交通管理的常用方式,但横向对比发现,多数人不知如何投诉。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个人交通知识的欠缺和关注度;二是有关参与方式宣传不到位。其次,通过公益团体也是参与交通管理的方便途径。多数人认为,在政府相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引导下最能调动大家参与的积极性。但现实社会环境下,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营公司尚未营造这种氛围,使公众难以通过这种方式参与交通管理。再次,以“部门反映”方式参与交通管理往往需要较高参与成本C(直接成本、心理成本),实现的概率P也较低,使参与总效用R不高。P很低的原因,主要是程序太繁杂,也与相关部门的空间分布有关,调查发现,多数交通部门或运营企业远离市中心,利用ArcGIS软件分析得出,以西安钟楼为中心,部门平均距离为7.21km,服务半径太大。最后,听证会往往是公共决策的民主程序之一。数据显示,参加听证会成本C较低,实现概率P较高,但个人心理收益D较低,使参与总效用B不高,因此,以这种方式参与交通管理的人较少。此外,参与听证会的社会个人代表名额往往较少,致使决策最终无法反映民意。以2010年西安地铁调价听证会为例,参与总人数37人,社会团体1人,旁听席8人,其余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公众代表仅占33.3%。 3.2空间与功能的混沌 在日本有一批新生代建筑师对混沌理论在建筑空间与功能上的应用情有独钟。建筑师藤本壮介对混沌理论进行设计思考更具有自觉性,也许正因为当时日本处于经济低潮,其设计的作品大多数是小空间建筑,但这不妨碍他对这些空间行为的研究思考,强调空间多样性,研究建筑室内外、城市于建筑之间的联系。他常常强调:建筑“并非一个物体,而是一片关系场”,以及空间感受作为强有力的混沌变量。打破特定的秩序引导符合关系场的随机秩序,是藤本壮介对复杂体系的领悟思考。也许这是混沌理论在建筑空间与功能上的诠释。在日本东京武藏野艺术大学图书馆的设计中,这一作品最有意思的是展示来图书与阅读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将书、书架、光线和阅览空间这四个图书馆最基本的元素组成建筑本身,形成一个关系场。在功能上将已有的建筑通过整修后变成一座美术馆,将图书馆和美术馆整合成一座综合体,形成功能的多意与多元化。在空间上设计师通过将交通路线与功能空间的交叉,通过书架墙体上开的洞口与廊道相互循环,将传统的、特定的阅读空间打破,形成通透公共领域完成建筑与外界环境的交流,同时与内部空间系统形成统一的秩序,展示出空间的无限延长。虽然建筑本身看似简单,但却是非均质化的造型,内部空间关系却非常丰富。正因通过对图书馆这种空间秩序的解构,整合无序与有序的统一和谐关系,营造出全新的共融状态的公共图书馆场所。这种空间秩序的处理方式,可以让人联想岛藤本壮介在大分市的住宅作品HouseN、HouseH等系列项目。外表为纯白色极简的HouseN,由三层墙体围合组成将住户和花园包裹,中心为居住部分,围墙之间形成的通道为种植区。通过围墙的洞口来保证住户的采光,也保证与室外的联系。通过遵循建筑采光的局部秩序与居住秩序对建筑空间赋予新的诠释。伊东丰雄的“不确定性”表现在建筑形的轻盈性,即建筑材料上的半透明的应用,如仙台媒体中心。继而他的学生妹岛和世和西泽立卫对“不确定性”的体会领悟,在空间功能上表现到了极致。如在瑞士洛桑建成得“劳力士学习中心”,妹岛用波状起伏屋顶和楼板组成了学校的一道“风景”。通过对建筑功能秩序的打破形成流动连续的非线性空间,模糊建筑室内外空间,使得一切都是虚幻的、不确定的、变化的。 4结论与优化对策 本文得出的结论是:首先,参与意愿的转化与公众的心理G事务所2009年在丹麦设计的哥本哈根山地住宅,同样是在源自于自然界,以拆解题材分析其原型找出符合时代的本源,以新的方式来诠释新的景观。通过山体的等高线的层次感的应用,人们在城市中也能感受在郊区住宅的氛围。在形态美学上解释了混沌理论的无序与有序的辩证统一关系,同样也解释有序性中的相似性特征。自然界中的混沌事物皆是我们学习的案本。 5结语 建筑师通过不同视角将不同的变量融合到建筑设计中,这些变量从最初的美学造型,到功能、空间,再到空间心里感受,在不断的演绎和发展。混沌理论为建筑设计注入来更多的活力,在无序和有序的辩证统一关系下将不同要素产生综合作用,扩大创作设计思维的视野。混沌理论作为设计的方法论,是给建筑设计的巨大贡献之一,是对未来创作思维的解放。 作者:欧阳效福 单位: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交通管理论文:构建警学结合交通管理论文 一、对“警学结合”模式的认识 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警学结合模式就是在现代教育思想或公安教学理论的指导下,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通过交通管理岗位和创设交通警察职业情境作为实践平台,培养适应道路交通管理与服务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种模式不仅培养了交通管理类高素质警务人员,加强了教学与公安实践相结合,还打破了传统的以学校和课程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创建了以就业为导向、以实践技能培养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交通管理专业“警学结合”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一)“警学结合”满足了现代交通管理实战需要 2013年,全国机动车数量突破2.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近2.8亿人,其中汽车保有量已达到1.37亿辆,与2003年相比,我国汽车仅有2400万辆,增长了5.7倍,全国已有31个城市的汽车数量超过了100万辆,其中北京、天津、成都、深圳、上海、广州、苏州、杭州等8个城市汽车数量超过200万辆,汽车已成为机动车构成的主体,我国快步进入汽车社会。但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文明意识并不适应汽车文明社会的发展,交通安全基础仍比较薄弱,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承担者———交通警察,在肩负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同时,更要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既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又要熟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工作高效的业务素养。在公安院校实行的“警学结合”模式正好能够满足现代交通管理的实战需要。公安院校是向公安部门输送人才的主要渠道,公安院校只有发挥其职业办学的优势,加强与公安实战部门合作,实行“警学结合”,才能为培养高素质交通民警奠定基础。 (二)“警学结合”是公安院校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 高校是知识传播、创新和应用的重要基地,高等教育就要肩负起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使命,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打破封闭的办学模式,实行教育同科技、经济发展相结合。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求:“努力改变教育与经济、科技相脱节的状况,促进教育和经济、科技的紧密结合,高等教育要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和产业界以及科研院所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科技企业,企业在高等学校建立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公安院校的“警学结合”正是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公安职业要求发展方向,进行创新发展。第20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曾反复强调培养人民警察实战能力的重要性。公安院校从事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教育,要根据公安工作的要求从事教育,在教育教学改革中,从办学思路和理念上都要注重“警学结合”,把公安工作的要求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同时把学校优秀的教学资源投入到公安实战中去,实现“警学”双赢。 (三)“警学结合”是交通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面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交通警察具有较高的知识能力素质,而且要快速适应工作环境,胜任职业岗位工作。基于此,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就是在以公安实战部门需求为导向,为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服务,坚持与道路交通管理需求紧密结合,突出公安交通职业办学特色,培养应用型人才。“警学结合”就是利用学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以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的,所以“警学结合”便成为公安院校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的客观需要。 三、交通管理专业构建“警学结合”模式的途径和方法 (一)通过“警学结合”确定交通管理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 要培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高素质人才,必须按照“着眼于实战,服务公安,适应交通管理实战需要”设置专业,确定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模式。这些任务仅仅依靠学校课堂教学很难完成,在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设置上,必须有交通实战部门管理人员和专家的参与,充分调研和听取实战专家的意见,使教学内容更贴近交通管理工作需求。同时,要加强学校与交通管理部门、教学与实习实训相联系,建立警学结合的办学机制,形成开放式的办学模式。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能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适应岗位的能力。另外,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在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调整课程设置的同时,要勇于打破传统的课程设置模式,即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段论”的划分,在着力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强化实践教学内容,突出交通管理专业特色,以确保交通管理专业毕业生除了掌握必备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警务技能之外,还要以专业技能训练为主,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拓展学生的专业领域。 (二)通过“警学结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构建具有交通管理专业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 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结合岗位需求,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这就要以交通管理专业为出发点,结合公安实战部门实践教学资源,构建以实验实训教学为基础、以模拟训练为优秀、以实习为突破口的交通管理专业实践课程体系。首先,要合理安排实践环节。实践教学通常包括基础实践、实验实训实践、实习实践和综合实践四个环节。基础实践包括军训、射击、查缉战术、模拟教学、参观、观摩教学、计算机实践等,这些实践教学内容是作为公安院校的大学生所具备的通识警务技能;实验实训通过模拟公安交警的职业活动真实场景,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熟悉、掌握交通管理中处置问题的基本步骤和程序,进而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应用能力;实习实践包括寒暑假到交通管理部门见习和毕业实习,这种实践过程可以使学生深入公安机关,实现了实践教学与岗位训练有效对接,使学生在真实的道路交通管理环境下进行职业技能训练,以便更好地适应将来面临的工作;综合实践包括创新课题研究和毕业论文设计撰写等,学生结合本专业课程内容,设计相应的交通管理实践项目,既可以是创新课题研究的形式,也可以是毕业论文的形式,充分体现了专业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其次,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和课时。以“强化实践,突出实训,注重实效”为原则,增加实验、实训的教学时数,使交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时数达到总教学时数的50%左右,从教学时间上保障教学内容的实施。再次,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为培养职业技能应用人才,必须具有良好的实验实训条件,这是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的物质基础。学院不仅要加强资金经费的大量投入,还要通过“警学结合”,加强校局合作,让交通管理部门为学校提供定点实习基地。通过挂牌创建校外实训基地,不仅拓展办学空间,充分利用了公安实战部门教育资源,还有效解决了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问题。 (三)“警学结合”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建设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教育教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完成“警学结合”、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目前,由于教师教学任务繁重,很少有教师参加培训、挂职锻炼等,长期囿于课堂,不从事专业实践,出现知识陈旧、实践能力弱化等问题。实行“警学结合”,教师必须从事基层实践工作,处理纠正交通违法的实际问题,既提高了教师实践能力、丰富教师实践经验,又提高了教师理论水平,有效改变了教师队伍知识和实践能力结构,使教师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从事基层实践工作,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双师型”教师。与此同时,通过“警学结合”,还要吸纳、聘请交通管理部门有理论、有学历、有实战经验的民警做专兼职教师,从而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教学质量是高校得以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公安院校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除了建设专业特色外,还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建立一套完整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这种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要在“警学结合”的模式下,学校和公安实战部门共同制定、量化。同时,要围绕人才质量的标准来调整课程评价质量、实践教学效果、师资队伍建设、教研能力等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的确立,要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跟踪反馈获得的信息为依据,使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得以不断修订和完善。 作者:陆时莉 单位:吉林警察学院 交通管理论文:创新举措做好全区道路交通管理论文 一、认清形势任务,把握规律特征 执法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亟待提高。当前,作为交通安全执法部门,面临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转型、执法必须规范,群众法律意识增强、监督群体增多,内部教育培训乏力、思考破解能力不强、管理监督机制不力、队伍整体素质适应不了当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势任务需要的“责任危机”和“本领恐慌”。新形势、新任务迫使交管工作不得不爬坡追赶。目前,存在执法理念不强的问题、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执法方式简单的问题和有章不循、有令不行的问题,以及该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了而又不公正、办事效率低等问题。严重影响交警的执法公平公正度,降低执法公信力,群众有抱怨、有意见,不信任、不满意。 二、创新工作举措 积极主动作为积极探索推进交通管理社会化、信息化、规范化、服务化不仅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更是使命要求、责任担当。 (一)推进交通管理社会化 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创新社会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交通管理各项措施能真正落实的治本之策。只有这样才能破除长期遗留和形成的源头职责不清、行业自律不力、部门联动乏力、社会公众教育弱化,以及就管理抓管理的工作理念和现实工作中的应急式、被动式、疲劳式等管理运行模式。 (二)加快交通管理信息化 科技是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不断加大,宁夏的道路交通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有力促进和保障了各项交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当前和今后的建设使用工作中,必须突出建设的功能性与共享性、先进性与实用性、规模化与应用化的有机结合。要积极围绕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强化信息采集功能,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注重从车辆的销售、入户、办证,到驾驶人的报名、考试、发证,再到二手车的流通,直到最后的注销报废等源头性、基础性信息采集做起,确保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底数清、情况实。同时,加强信息分析研判,提高应用科技的决策、指挥能力,提高在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的预防控制能力。 (三)狠抓交通管理规范化 交管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艰辛,而群众的意见依然很大,这固然有客观因素,但躬身自问、反思检点,一些问题还是出在自身,没有在执法中把最基本的规范要求执行好、落实好。首先,要着力加强法治理念、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使民警对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能达到熟知熟用的程度,提高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能力,并形成规范执法的自觉意识。第二,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制度,坚决抓好执法记录仪“四必要求”,建立出警处警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刚性问责制度。第三,要加快推进执法场所标准化建设,对硬件建设达标的,扎实解决办事大厅、监控设备、工作流程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对硬件建设不达标的,下大力气加快工程的改造改建,从基础上解决不规范的问题。 (四)提升交通管理服务化 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前,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已成为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优秀内容。可以说,服务不再仅仅是一种美德和额外负担,而是一种法定的职责。随着发展需要、群众需求,交管部门应以“服务”为导向,建成集监督、管理、教育、服务于一体的,具有多元化职责的“复合型”部门。首先,擦亮服务窗口。公安交管部门履职尽责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是窗口,都要以“窗口单位”的要求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勇于“亮窗”、敢于“亮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改进规范,提升服务质量。第二,创新便民措施。对公安厅2013年出台实施的涉及交管的3项硬性规定和7项便民利民措施,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固化便民服务举措。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出便民利民新措施。2014年,按照公安厅确责的“驾驶证考试下放到县一级公安机关、增加自助缴费机和违法处理岗点、纠正收取暂扣车辆停车费”等重点工作,必须落地有声、抓实抓好,方便群众办事、减轻群众负担。第三,做到公开透明。能公开、该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从各项接处警程序、受理办理事项、办理程序及时限、监督措施及办法,拓展执法公开范围,深化执法公开层次,全程阳光作业,坚决杜绝随意性、隐蔽性,有力挤压发生不正当行为的弹性空间。与此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还要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交通安全。一要强化源头监管。加强与交通运管、安检、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重点对客运车辆、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源头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教育部门及学校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从严从重处理,倒逼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要强化动态监管。加强与交通运管、安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抽查、集中检查客运车辆安装和使用动态监控系统情况,督促客运企业充分发挥卫星定位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监管作用。对不按规定进行实时跟踪监管运营车辆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厘清职责定位,扎实务实工作 在当前和今后的交通管理工作中,应着力增强“三个方面的意识”,提升“六个方面的能力”。 (一)增强“三个方面的意识” 一是增强信息汇报意识。积极主动地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汇报交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争取重视支持。力争每年自治区政府能专题听取一次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汇报,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印发有关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力争每年自治区人大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重点督查检查内容,以督促解决制约公安交管工作发展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积极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汇报政法机关车辆管理使用情况、向自治区区直机关工委汇报区直各部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争取将区直各单位的车辆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相应的综合考评、绩效考核、创建文明单位的内容之中。二是增强协调联动意识。积极主动地与交通运管、安检、经信委、环保、财政、教育及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帮助。采取上门主动汇报工作情况,听取对交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同时,汇报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建议,进一步明晰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协调联动、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厅指挥部、纪检、宣传、法制、督察、治安等处室的沟通联系,做实做好信息报送、问题反馈、舆情引导、法律培训、协作配合等工作。三是增强服务基层意识。积极主动地帮助基层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办法举措,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在工作部署上,突出前瞻性、现实性、针对性、科学性,因路因时、因车因人制宜,突出侧重点,强化针对性,力戒形式主义的运动战、人海战。在勤务保障上,突出办公办案场所滞后影响规范执法、民警路面执法执勤防护装备不足影响人身安全等基层无力解决的重点困难,突出高温严寒天气下及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争取财政划拨相应的津贴补贴。 (二)提升“六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提升学习思考能力。学政策理论,做到入脑入心,坚定理想信念;学法律法规,做到应知应会,自觉遵照执行;学业务技能,做行家里手,熟练掌握运用,真正达到学有所思、学以致用,警钟长鸣、守住底线。二是提升教育培训能力。当前,应以解决执法办案水平不高、执法执勤技能不强、做群众工作能力不足、应对媒体方法不当等诸多薄弱环节为切入点、着力点,分层次、有侧重地加强教育培训。比如,邀请厅法制总队民警就年度执法考核中发现的交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指导,组织全区交管系统的业务精兵上门实地培训,选派交管骨干到外省市跟班作业、学习取经等方式,以及有针对性地集中、分片组织开展实用法律、工作技能、信息化应用等培训,着力解决实践实战需求。三是提升破解问题能力。切实加强对当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进行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分担率,提高农村客运的安全系数。对容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环节,对已经作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部署要求,要紧抓不放。对城市现有的十字路口、丁字路口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全、路口渠化不合理、红绿灯配时不科学的问题,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综合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大督导指导力度,明确相关责任,督促问题解决。四是提升廉洁从警能力。坚持不懈地加强日常教育、监督和警示,督促民警严格自我约束、严于律己,自觉遵守纪律规定,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要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工作运行的制度规定、规范涉及人财物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办法,坚决把公权力放在桌面上、置于监督下,做到阳光公开。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时时检点自己的言行举止,时时处处管好自己,切实把好党性关、纪律关、权力关、法律关、廉政关。五是提升安全宣传教育能力。加强公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法,加大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典型交通违法行为案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要不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的经验做法,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媒介,道路通行信息,加大温馨提示。要拓宽社会信息交流渠道,办好公安微信、微博,把交管部门的执法事项、便民措施、服务承诺全部公开,增加交管工作透明度,增进群众理解认同感。六是提升督察检查能力。要针对路面执法执勤、事故处理等执法活动,加大对接处警“、四个一律”制度和执法记录仪“四必要求”具体执行情况的督察检查力度。要针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大对驾驶人培训,考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督察检查力度。要针对下放的审批事项、便民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加大实地跟踪督促检查和采取技术手段实施后台监管的力度,解决公权力、便民措施私用滥用问题。要针对群众投诉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问题的调研思考,建立健全相应的解决及制约措施,及时解决回应群众的诉求问题,以执法活动的规范、透明、公开、公正,不断提升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信任度、满意度。 作者:苏发坤 单位:公安厅交管局 交通管理论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交通管理论文 1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措施 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要立足于本城市的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注意节约成本,加强公交运行的优先管理理念。要通过综合这些因素,保证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合理性,最大程度上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1.1利用宏观调控增强现行交通管理能力 在城市交通管理中,要实行“公交优先”与“发展管理”战略。在城市交通管理中,公交车管理是整个交通管理的重点,要积极引导公共交通的发展,以公共交通分流车辆总数,改善交通环境,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笔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部分居民不乘坐的原因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公交车人流量大,环境卫生差;二是公交车数量少,需要长时间等待;三是突发急事不能乘坐公交车。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是提高公交车管理能力,逐步提高公交车卫生水平;要加强对公交车队的投资,增加公交车数量,提升居民出行能力;要优化公交车行驶路线,保证公交车路线的全面性。政府部门对公共交通的引导不可缺少。一方面,当地政府要加大公共交通宏观管理力度,以本地区居民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适当推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交通平衡发展。另一方面,要优化公共交通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在“发展管理”中,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趋势,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内城市车辆发展情况。通过分析未来城市车流量,合理安排步行道、自行车道的建设情况,避免发生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挤占机动车道的情况。在城市交通宣传工作中,政府部门可以多宣传低碳出行、绿色出行,建议人们乘坐公交车,开展低碳活动,减少私家车的使用量,缓解交通压力,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 1.2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基础设施会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以沥青路面为例,隆包是沥青路面中的常见问题,隆包导致路面表面凹凸不平,影响行车安全。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提升交通设施安全系数,及时处理城市道路基础设施问题,做好速度标示工作。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警告。在早晚高峰时期,交警部门要出动警力维护交通秩序。在现阶段,我国城市道路开发建设资源越来越少,城市道路建设工作不能像过去那样盲目地扩建公路宽度,这就说明,通过道路建设工作缓解大城市交通压力的办法已经很难实行了。部分大城市通过建设城市立交桥的方式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这种方式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不值得推广,因为建设立交桥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增加城市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在建设立交桥的过程中,会影响这个路段的运行。在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可以科学管理交通组织,优化车辆行驶能力。例如,在城市交通运行中,可以在交通拥堵路段划分单向行驶车道,通过交通信号调控交通运行。可以加强交通预警,拓宽交通信息流通渠道,保持整个城市之间的交通信息流通。 1.3制定城市交通管理规划 通过制定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提升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市交通的管理能力。 (1)要立足城市当前发展情况 规划未来城市发展道路。在规划中,要以整个公路网为基础,正确处理好道路、车辆与交通管理间的关系。要保证规划设计与城市未来整体规划相适应,满足规划对交通管理的要求。 (2)可持续发展原则 整个管理规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升城市交通环境,推动交通结构升级,建立起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缓解交通压力,提升安全行车性能。 2结语 我国城市的交通压力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大,对政府而言任何错误的决定都会影响到未来城市的建设工作。本文以道路交通事故防治为起点,对开展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展开讨论,不但有利于降低城市交通中事故发生概率,也会提高城市交通管理规划能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城市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只有实现规划、管理、建设三者的统一,才能保证交通管理的科学性,不断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解决城市道路交通问题。 作者:苗红亚 单位:襄城县公路工程处 交通管理论文:社会管理创新交通管理论文 一、推动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创新的背景 1、构建和谐平安道路交通环境的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进人新世纪的新目标、新任务。要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平安的道路交通环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最高目标、最大任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找准位置,演好角色,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身的价值。 2、打造新型警察队伍的需要 公安交管工作每天都面向人民群众,是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的窗口,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做服务这篇文章,因此要自觉增强创新服务意识,明确“方便群众办事,简化办事手续,为民办实事”是一种服务,而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快捷”也是服务,将两者辩证地融为一体,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创新服务形式。创新地把职业道德与知识能力有机融合,积极转化为现实战斗力和社会效益,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问题,打造新时代交通警察队伍形象。 二、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实状况 近年来,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坚持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安全畅通作为中心工作,大力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实施畅通工程、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活动,对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交通管理工作不适应的状况仍然十分突出,表现在: 1、管理理念陈旧落后 当前道路交通已发生深刻变化,交通民警成为集执法、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特殊警种。而公安交管部门主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够,“为了人”管交通还没有完全取代“围绕车”管交通,凭经验、想当然、简单化,查禁了之的“游击战”、“突击战”做法还在继续。有的抱残守缺,管理方法和手段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管理理念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与学管理、人本管理的理念相悖,影响了公安交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2、管理效能不高 现行的交通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虽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仍有不少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能适应广大群众对交通安全的需求,管理效能低下。主要表现在办事手续繁琐、办理周期过长、随意性较大,有些审批项目权力过分集中,缺少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办理牌证环节多、手续繁杂、流程复杂,集中反映出行政管理的低效。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耗时耗力,尤其是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负责调查取证,又负责事故赔偿调解,缺乏制约,不利于公平,与法制原则和司法制度也不一致。 3、运行机制严重滞后 交通管理工作本身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和很强的互动性,但现行交通管理机制运行不畅、行业围墙和信息壁垒没有打破。许多管理工作责权利分离,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分割,地区、城市之间交通管理脱节。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教育成了陋习,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4、执法、管理、服务发生错位 交通民警是集执法、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特殊警种。一些地区过分强调执法与管理,有的还受经济利益驱动,人为设置障碍,大到政策规定的出台,小到标志标线的设置,没有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有的总以上面有规定为由,行政审批权限过分集中,下放不够。有的迫于舆论和社会的压力,虽有轻微动作,但没有釜底抽薪,步子不快,该下放的权力不下放,或采取明放暗不放、放权不放钱的做法,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未能很好地体现人性化服务。 三、以高效实战警务、和谐警务、平安警务为目标 用“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和发展的观点推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机制的创新 1、创新理念 创新是国家发展的动力源,民族兴旺的助推器,同时,也是公安交管工作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在不断创新中,公安交管工作才能不断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公安交管队伍才能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新的时代、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我们公安部门要勇于突破旧事物,奋力开拓新局面,切实做到你无我有,你有我优,你优我特,你特我新,用新思维、新方法指导公安交管工作。因此,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引入能反映时代特征的新理念,大胆突破不适应时代的观念、做法,实现从经验型向科学技术型转变,从单纯管理型向完全服务管理型转变。通过不断的提高和努力,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创新中出思路,在创新中出特色,在创新中出实绩,促进公安交管工作的新跨越和队伍建设的新提高。 2、创新思路 要摆正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加强管理来体现服务,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促进管理。要从改善管理入手,通过实施“畅通工程”和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努力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水平。要在管理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在宏观上为广大市民出行创造一个有序、安全、畅通、舒适的交通环境,又要在管理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上多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活动,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到我们不仅是城市交通的管理者,更是人民群众的服务者,群众满意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追求的最高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民生工程建设,密切关注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3、创新机制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其首要任务就是保证道路畅通,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但是,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综合工程,它涉及到政府决策、交通规划、道路建设、车辆设计与生产以及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只有全社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共同负责,协调管理,才能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因此,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建立专门机关和群众组织相结合的交通事故防范新机制,推行社会化管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精诚合作,齐抓共管,提高公安交管的效率和水平,将以往交警的“孤军作战”,转变为社会联动。 4、创新措施 交通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秩序好、事故少、群众满意。实行秩序好是确保事故少、群众满意的基本前提和保证。这几年的工作实践与经验无不证明这样一个道理:良好的交通秩序是管出来的。因此,必须根据交通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创新工作措施牢固树立路面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主战场的意识,按照管理前移、查纠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预防工作思路,形成点线面呼应、动静结合、巡守查一体的立体管理网络,实现勤务制度跟着交通流量走、跟着事故走,着力提高民警的上路率、管事率和管事的规范率。根据公路普遍提速、高速公路比重加大的特点,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和重点违章的管控,对重点违章一定要重拳出击,重点整治。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交通管理工作一定要坚持人防与物防、技防有机联动,努力增大管理的覆盖面,提高管理的有效性。要改革、规范勤务管理,强化责任区段管理,有效解决纠违与预防事故“两张皮”的现象,充分发挥和挖掘民警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交管工作措施创新还需要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要以当前公安部正在开展的“三基”工程建设为载体,组织全体交警苦练基本功,加强交管科技知识应用能力的培训,提高交管队伍整体科技素质,造就一支技术先进、反应快捷、办事效率高、作战能力强、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并能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新型交警队伍。 四、结语 总之,我们坚信,只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交通发展全局,按照“以人为本、需求引导、解化创新、全面推进”的基本方针,坚持把发展作为交通工作的第一要务,满足人民群众对交通的需求作为交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定能够实现经济建设上去,交通安全事故下来的目标,实现交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交通管理论文:提高车勤服务质量的交通管理论文 一、加强学习,提高车勤服务质量的意识 提高车勤服务质量,是公司发展,建设现代企业的必然要求,是我们车勤员工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设高素质车勤员工队伍的内在要求。车勤工作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车勤部门办事效率的高低,服务水平的优劣,企业与群众是否高兴、是否满意,关键取决于我们车勤员工的思想水平和工作作风。为此,我们车勤员工要加强学习,学习公司的发展目标与方针,学习公司的制度规定与工作纪律,切实提高车勤服务质量的意识,努力做好车勤工作,为公司经济建设工作服好务。 二、加强领导,做好车勤服务工作 要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必须加强领导。车勤部门领导要提高车勤服务工作的认识,增强提升车勤服务质量的责任感与紧迫感,加强领导,制定提升车勤服务质量的制度与措施,强化落实,把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工作推向高潮,做出新成绩。车勤部门员工要根据提升车勤服务质量的要求,明确目标,完善责任,做到人人发动,人人参与,保证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工作扎实开展,取得成效。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提升车勤服务 提升车勤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岗位职责,严明岗位纪律。通过制度去保障提升车勤服务质量,通过一流的队伍、一流的工作、一流的服务、一流的业绩,推进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工作向纵深发展。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工作的重大意义,营造浓厚的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工作氛围,为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制定管理目标,提升车勤服务质量 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必须要有目标,要通过制定管理目标,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在制定管理目标时,要根据不同的车辆和使用目的来制定。就我们公司来说,要分别制定大车队、小车队、矿区运输队和选运车队等不同的管理目标,各车队员工要认真学习管理目标,领会其精神实质与深刻内涵,掌握在脑海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切实提升车勤服务质量。 五、加强驾驶员管理,树立服务意识 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必须抓好驾驶员管理。车勤服务质量主要体现在驾驶员身上,抓好了驾驶员管理,也就抓住了提升车勤服务质量的关键点。要求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技术,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学习,增强法律观念,确保行车安全,把年内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作为评选先进驾驶员的主要条件之一。严禁驾驶员开车时饮酒,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私自动用公司车辆,严禁把公司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和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要教育驾驶员文明行车,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围绕“优秀管理、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四优”服务目标,遵章守纪,做到仪容仪表服务规范、车容车貌整洁规范和工作行为诚信规范,努力为公司和职工做好服务工作,获得公司的肯定与职工的满意。六、抓好车辆管理,规范用车确保安全提升车勤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派车制度,用车部门到车管部门填写用车申请单,报主管领导批准。由车管部门按要求填写派车单派车,注明出车时间、方向、工作任务和收车时间等。严格限制行车范围,不得随便乱开,遇有特殊情况超范围行车的,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执行车辆归位制度,将车辆停放在规定范围内,任何人不得私自开车回家。车管人员每月对车辆安全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做好检查记录。车管部门每季度要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规章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驾驶员在行驶车辆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做到安全驾驶,防止出现各类安全事故。 七、加强车辆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必须加强车辆检查,确保车况良好,车管人员每月要对车辆安全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对动用的机动车辆应做到出车前巡回检查,收车后督促保养。驾驶员每天必须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自查,对检查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在登记本上。 八、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提升车勤服务质量 提升车勤服务质量,必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赏罚分明,是提升车勤服务质量的优秀。要通过物质的、精神的、政治的、组织人事方面的措施,敦促车勤员工始终保持对提升车勤服务质量的不懈追求。要建立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对车勤员工提升服务质量进行全面监督、考核阿、分析和评价,把提升服务质量情况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重赏重罚,对服务质量差、工作不落实、目标未实现的给予经济、纪律乃至组织处理,通过奖优罚劣,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等积弊,树立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风气,切实提升车勤服务质量。
社会安全论文:小学品德与社会安全教育论文 一、精心备课拓宽内容 品德与社会课中很多内容都与安全教育有关,有助于学生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如人教版四年级上册第二单元《今天,你安全吗》、《公共场所拒绝危险》、《当危险发生的时候》。这三课内容的设计来源于生活,按照学生生活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设计案例。如活动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溺水安全、防踩踏安全等。以实现以下目标:培养学生初步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学生了解与他们息息相关的安全标志和设施,注意公共安全;具备基本的自救自护能力。又如:今年夏天各地溺水事件此起彼伏,针对这一现象,我们这学期的单元测试卷上出了一道问答题:“下午放学,小军带着小明到附近的水塘边捉鱼,你认为他们可能会遇到什么危险?如果是你,如何避免这些危险呢?”有的学生答案单一:会溺水死亡,要和大人一起去。而有的学生就具备了发散思维,想到了多种可能:会掉到水塘里,会迷路,会被受伤,会被下暴。还想到了多种解决的办法:劝他们别去,如果执意要去就报告老师;和家长一同去时还要带上救生衣、游泳圈等;家长不能去就建议小军他们改做打球等活动,远离水塘边。我采用对比讲解法,最后还补充了2013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防溺水“六不”原则。 二、故事导入寓教于乐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根据小学生活泼好动、注意力不易集中的特点,我收集学校身边发生的安全故事导入新课,激发学生的听课兴趣。学生对书上的故事都预习知道了,课上不很感兴趣,但对发生在身边的故事很感兴趣。例如,在上三年级下册《马路不是游戏场》一课时,我就先给同学们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同学们,还记得学校开运动会的那一天吗。清晨,同学们都穿上漂亮的校服,一路哼着歌安全地到达学校。可是,一年(2)班的一个男生却住进了医院,为什么呢?原因是他在上学路上过马路时一手拉着奶奶的手,一手拿着玩具“小虎队”卡片,当他过完马路后发现自己的卡片掉了一张后,他就挣脱奶奶的手,箭一般地冲向马路中间弯腰去捡卡片的瞬间,悲剧发生了,一辆出租车撞上了他,他被撞倒在地,头部出血了,晕过去了……还好,经抢救,生命总算保住了。可承受了手术之苦,花了巨额医疗费,耽误了学习,耽搁了家长上班。安全意识对于我们是多么重要啊!听了老师的故事,学生也乐于收集和分享身边的安全故事。通过讲述适合小学生身心特点的各类故事,使他们产生对某些问题的感性认识,再加上简要分析,使大家获得相应的安全知识,激起珍惜生命的情感。 三、情景体验培养能力 能力的培养需要学生参与、体验,只有亲身体验的东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获得。教育家蒙台梭利说:“一件事,我听说了,随后就忘记了;我看到了,也就知道了;我做了,很自然就理解了”。在教学中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情景等各种方式的体验活动,让学生直接参与表演,分别感受“真实情景”中人物的各种情绪,体会其中的喜、怒、哀、乐,然后经过彼此分享。孩子体验要具体化、生活化,可从“见”、“闻”二字做起,在多见多闻中,自有“感受的再感受”──体验的丰富与多彩;生活中处处有感受,儿童体验应重在“感受”,创造条件让他们在“见所未见,见而又见”和“闻所未闻,闻而又闻”中去博闻、强识。有利于安全意识的培养、安全习惯的养成。例如,在上《今天,你安全吗》一课与陌生人交往的时候,就请了两个同学上台表演,一个扮演陌生人,一个扮演小学生。小学生机制应对陌生人,逗得同学们哈哈大笑。要是在生活中遇到陌生人就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又如,在上《当危险发生的时候》时请了两名学生上台模拟怎样拨打119报警电话。报警以后在等待救援时要将鲜艳的衣服或塑料布用棍子挑在窗外,大声呼救,让消防员叔叔尽快发现你。这些环节都让学生演一演,把知识转化成能力。也实现了叶澜教授提出的:“把课堂还给学生,让课堂充满生命活力;把班级还给学生,让班级充满成长气息把创造还给教师,让教育充满智慧挑战;把精神生命发展主动权还给师生,让学校充满勃勃生机”。 四、结语 总之,品德与社会课中蕴含安全教育的内容广泛,方式多样。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灵活处理教材,善于把握教材内容,创造性地在教学活动中有机渗透安全教育。让安全教育走进课堂,让安全教育走进学生生活;让安全与学生同行,让幸福与学生相伴;让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如花般绽放,让孩子金色的童年里留下的都是美好的回忆。 作者:王华容 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实验小学 社会安全论文:地区社会安全管理创新论文 一、准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的航向 党的十八大强调,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总目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为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方向,确立了航向。任何一个省市,任何一个地区,其管理与服务的对象都是人民,脱离了这一主题,其管理就不复存在。所谓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是这个道理。伟大领袖一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辟总结,概述了社会管理的精髓。十八大,融合了几代领导人的智慧和汗水,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一切社会的管理创新都必须围绕这一目标,脱离这一目标,就会失败。 二、整合力量,形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强大合力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我国建立了社会工作领导体系,构建了社会管理组织网络,制订了社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格局与现实需求的差距日益凸显。另外,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带来空前的社会变革,必然带来诸多矛盾和问题,这对已经形成的社会管理格局带来新的考验。如何整合管理资源,顺应历史潮流,在新时期让试验区管理体系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达到管理目的呢?在党委的领导下,政府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在党的领导下,各种力量有机结合,才能形成强大合力,才会强力推进社会管理,才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比如:管理措施的缺失与多变性,管理方法的单一性,政府服务的不到位,等等,都造成了政府管理的被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总是不尽如人意。在基层,各社会团体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性尚未充分发挥,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即使根据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参与进来,出工不出力、参与和稀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公众参与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试验区的发展需要一股强大的合力着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推进民主与法治,是强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 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就应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对一个地方而言,就是通过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达进共识,形成合力。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分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要推进民主制作度的建设,就应着力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既节省了管理成本,又充分调动了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如果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构,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的协同作用,就能进一步收拢民心,增强凝聚力,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的有机结合,逐步消除部分群众仇富仇官心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中,真正形成上下一心,整体联动,共同为试验区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四、强化社会管理创新,领导干部是关键 首先,干部队伍应有较强的纯洁性,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干部才具有公信力。十八大提出: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没有干部的清正,就不可能有政府的清廉和政治的清明。干部不懂遵纪守法,干部不能遵纪守法,干部的清正从何而来?有后台的干部不愿遵纪守法,不学无术的干部不懂遵纪守法,这样的干部成了害群之马,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严重损害了党的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失去群众的好感,没有公信力的干部,要推进社会管理,谈何容易?无异于痴人说梦,缘木求鱼。其次,干部队伍应有较强的责任心。每一名干部,如果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社会管理创新就很难有成功的希望。今天的干部就应该服务于民,取信于民,让利于民,以民为本,真正体现政府服务于民的职能。要不辜负人民的重托,不辜负组织的期望,全身心投入工作,将自己的精力倾注于试验区的社会管理,与全区人民一起奏响试验区的和谐乐章,真正凸显干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关键力量。五、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是保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需要许多相应的制度约束、规范,引导各种组织、各个团体和庞大的社会人群释放正能量。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制度还有很多,如: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制度,信访制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 目前,试验区的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早已纳入考核,现已日趋完善,但其户籍管理、子女入学、社会福利与保险等都与现实需求尚存一定的差距,作为党委政府,其如何完善流动人群管理制度,准确引导这一不容忽视的力量参与到经济社会的建设上,同心同力,共同致富奔小康,是一个不能搁置、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总之,我们要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准确把握我区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认识新时期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特点,紧紧围绕当前我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开创进取,创新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社会管理工作的新路子,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郭丽蓉单位:中共纳雍县委党校 社会安全论文:改革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安全稳定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现状;困境;基于现有模式层面的政策选择;结语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制度“盲区”:保险对象游离于制度之外、制度有效性缺失:已入保群体“悬”在问题中、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缴费主体疲软、政府责任缺位、相关制度供给的缺陷、改变现有模式困难改革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安全稳定、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表现为供给严重不足、推迟退休年龄、老龄化是目前一个政策两难的命题、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实行全民社保、降低缴费比率、多渠道地适当降低缴费率以拓宽养老金制度覆盖面、让基金保值增值、控制政府消费倾向的扩张,完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政府应该用强力作为的形象去管理社保基金、征收社会保障税、改征社会保障税具有现实意义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养老形势日趋严峻,养老保险制度面临问题较多,养老基金缺口较大,企业负担沉重,相关法律缺失,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本文剖析了我国养老保险改革问题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并进而提出若干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现状困境选择 一、现状: (一)、制度“盲区”:保险对象游离于制度之外 在学术界,中国城市养老保险体系的涵盖对象被分为两部分:非正规和正规就业人群。那么,什么样的人才属于城市非正规就业人群?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刘贵平的定义是:非正规就业人群不仅包括近年来的下岗职工,还包括在城市的农民工、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以及自由职业者。在非正规就业人群中,有一半以上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也就是说,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在其覆盖面上十分有限。①是什么原因造成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一环节出现“盲区”?“这些人要么是老板没有为他们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要么是没有老板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事宜,这就使得他们不仅失去了雇主缴纳所带来的那一部分经济利益,而且还必须自行承担制度风险,因此导致这部分人群在可能的情况下宁可选择个人储蓄和人寿保险,也不愿选择社会养老保险。”造成这一结果的制度原因是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成本昂贵并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扭曲。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薪金的20%,而雇员本人还需再缴纳8%。再加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缴费,企业和员工的全部缴费高达薪金的40%多,在有些地区,实际缴费率甚至更高。这一缴费水平高于很多发展中国家和瑞典、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此高昂的劳动成本不利于鼓励雇主为员工利益买单。为进城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实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但一波又一波农民工退保潮让决策者感到尴尬。率先在全国推广农民工保险的广东省频现退保高峰,退保率竟高达95%以上。仅深圳市每年退保的人数就高达12万以上,该市甚至还出现过一天600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热闹”场面。是农民工不领政府的情,还是和政府开玩笑?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农民工每月上缴的养老金占到工资的8%,而且需要连续缴纳15年才能受益。每个城市的工资标准不一样,但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整齐划一:8%,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由于缴费期限固定不变且难转移和农民工的流动性。所以,对这些人来说,把钱拿在手里更妥当。 (二)、制度有效性缺失:已入保群体“悬”在问题中 对于城市正规就业人群来说,基本上不存在“8%”的缴付压力和15年年限的制约,但是,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也很“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给投保者的养老待遇过低。国有企业老职工退休后所能拿到的养老金平均只有三四百元,有些甚至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而一般职工也只能拿到退休前工资的60%,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来说,差距则更大。这种状况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但一些地方连省级统筹也没有做到,造成不同地区保障水平差异很大,富裕地区不愿意为从穷地区转移来的人负责,再加上各个地区因管理机制不统一,不能做到很好地衔接。同时,制度性障碍体现在,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与企业社会养老保障分属不同体系,前者的待遇水平要远远高于后者,造成流动困难。另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虽然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但保险体系没有改革,没有与企业保险统一起来,也表现为前者的保障水平大大高于后者,使得许多人因此不敢轻易跳槽。另一个关于养老金风险的问题却让入保者不得不忧心。已入保的职工每个月都在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帐户“充钱”,但自己的帐户却是空的。因为这笔从在岗“年轻人”手中收来的钱被用来支付给当年已退休的“老年人”了。这种名义上的个人帐户,仅仅只能作为一种记帐单位,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究其实质,仍属于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体现为政府强制力主导下的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仍是政府主导下的代际赡养。体现了养老成本在代际间的分担,因此这种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会遇到较大阻力,逃避缴费的企业和个人会增多。为什么要设立个人帐户?其吸引人之处是由个人帐户中的钱形成的储蓄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来保值增值,在投保人退休后,他可以以年金的形式领取其本人投入的本金再加上可观的利息来安度晚年,如果社保基金不能保值增值,个人帐户也就毫无意义了。当下养老保险制度的尴尬就在于:一方面坚持搞个人帐户;一方面却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苦无良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人口结构的改变,这种“空帐”运行状况难以得到缓解。因为现行的筹资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称:“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严峻考验,未来养老金缺口高达9.15万亿。”对于这一巨额赤字,如果仅靠提高缴费来弥补,个人缴费率将不得不提高到缴费工资的37%,是现在个人缴费的4倍多。③按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处于中国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30年后大部分均处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龄,当这些人都面临退休的时候,他们的下一代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即1:4的家庭结构的出现,又如何能负担得起这样庞大的养老金支出?而且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日趋明显。这笔钱会不会由后来的投保者来出?我们明天会不会无钱养老?即便最终由国家买单,投保者也要担负货币贬值的风险。对于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就目前情况看,所缴的养老基金)明的是增加了,但因为物价、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实际是贬值的。即便最终由国家来填补养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过于巨大? 二、困境: 1、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当下立法层面主要表现为一些法规、规章或通知、地方条例等形式。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出台,而且由于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且存在明显的地方差异,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严肃性、规范性及权威性,且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及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征收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仅靠行政手段,对单位或个人缺乏约束力。 2、缴费主体疲软。对于缴费主体企业来说,由于亏损等原因,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力缴纳正常的保险费,欠、逃费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制度的运行,退休基金供款率需要不断上升,有些地方的供款率已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这样,高费率,高逃费率,再提高费率已在一些地方形成恶性循环。 3、政府责任缺位。由于退休金保障制度的法制和资本市场不成熟,基金被挪用、滥用现象时有发生,基金安全问题凸显政府监管缺位。一个负责任、有决心的政府不可能因为财力的限制而承担不起人民基本生存费用,尤其是在成就了二十多年高速增长的中国,更没有理由拒绝通过充分参与和全民社保来彻底解决民生问题,造成财政缺口的不是经济落后,而是政策、管理滞后,贪污渎职等等。谁都算不清巨额的资产流失和浪费的黑洞有多大。不是没钱,是钱被花在了不应该花的地方或被少数人掠夺。而且,由于现有的制度是以城市为单位,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基金,管理的手段被严格限制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等,保值增值困难,致使广大应保未保人员处于制度的边缘地位。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而且提供了“寻租”的可能。 4、相关制度供给的缺陷。面对日趋严重的结构性失业、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以及国企改制的推进,失业率逐年飙升。由于失业保障和救济制度滞后,转换机制困难,深化改革受到约束,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制度“瓶颈”。现行的统筹政策分为城市和行业,起不到对新旧城市、不同行业、垄断行业和竞争性行业等之间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而且经济效益好的行业从各地社会保险制度中游离出去,影响了再分配的功能,弱化了社会保险的安全作用。由于企、事业单位的差距较大,且难以消弥,一些人便想方设法往行政事业单位挤,在这样的制度惯性下,企业领导在退休的时候要求个行政级别、复员军人不愿到企业,也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膨胀。而所有这些目前仍没有一部相关的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各地都是从现有经济条件出发,制定相应条例并按各自的条例执行,有差别也就不足为奇了,正是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限制了地区和人员之间的正常流动和养老保险的转移,从而共济难以实现。当前,在企业改制中,对40、50人员实行退养,并对退休及这部分退养人员的养老金实行预留10年的政策。但大部分国企在改制过程中面临成本高、缺口大的问题。致使改制难以进行,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甩包袱,使改制进行得下去,对这部分养老金实行只计不提的办法,这样,当一部分在改制时尚未来得及退休的40、50人员在真正面临退休时由于重组或改制后企业未缴足该部分钱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从而积发了新的社会矛盾。 5、改变现有模式困难改革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安全稳定 5•2、在农村,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而在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应保对象游离于该体制之外,而占全国人口总数2/3的农村人口,这一制度的覆盖范围实际上已经小得可怜,据资料:目前,我国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只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际最低标准。就制度惠及主体的城镇各类就业人员而言,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也仅仅覆盖城镇职工的55%。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村人口基本上只能依靠土地和家庭养老,仍游离于社会化和共济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表现为供给严重不足。这也正符合当下我国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社会转变过程中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按照社会正义的需要原则,社会保障应重视由于其大量需要而离常态最远的那些人。②即通过“社会统筹”的功能尽可能更大范围地实现社会公平,以最大可能地化解社会风险。 5•3、尽管面临当前的改革困局,现有养老模式将难以改变。除了制度的惯性外,还有一个巨大的转换成本问题。10年前我国养老体系转换为现在的部分积累模式后,国家付出了几万亿甚至几十万亿的改革成本,如果再次转换模式,同样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养老保险制度因在改革之初就存在着巨大的设计缺陷,导致现在的问题较多。 三、基于现有模式层面的政策选择: 1、推迟退休年龄。老龄化是目前一个政策两难的命题:推迟退休年龄会立即加剧已有的就业困难;不推迟又使养老金储备不堪重负。但迫于就业压力而放慢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速度,对迫切需要经济独立、安全的中国,实属下策。何况,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衰落是大势所趋。因此,政策选择的一个方向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尤其是持推迟女性的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是影响赡养率的重要因素,由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医疗水平的发展等原因,人口的平均寿命得以增长,为推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可能,退休年龄规定得较高,则在职职工人数增加,退休人数相应减少,赡养率就较低;反之,赡养率就较高;同时,可提高基金积累数额、减少养老金的支出年限,化解“空帐”风险。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从防止资源浪费的角度,适当推迟女性退休年龄值得考虑。 2、强化政府责任。政府为什么要把教育和房地产做成产业,是因为内需不足,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老百姓没有保障不敢花钱,把钱都存银行里了,如果社会保障到位了,老百姓是敢于消费的,老百姓敢于消费就会拉动投资的增长。所以加大财政投入,实行全民社保。对于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养老金差额实行补足的政策。给予一些特殊人群如复员军人、企业领导等按贡献给以不同程度的养老金补足,以缩小行业间、部门间、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差距过大现象。同时,克服各部门、各地区利益对社会保障体制所造成的分割局面,在全国范畴内协调养老金的公共帐户,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进行共济。全国统一的社保体制不仅具有再分配个人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缩小地区和产业差别的功能,而且可真正实现“东部支持西部”。 3、降低缴费比率。多渠道地适当降低缴费率以拓宽养老金制度覆盖面,从公有制部门扩大到私营部门及城市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通过覆盖面的扩大和全社会的统筹来分散成本和社会风险、扶贫济困并强化其共济功能,化解隐性社会保障债务问题。并确保企业在改制后必须缴清所有预留保险费。同时,拓宽筹资渠道,可将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作为筹资的主渠道之一。由于个人所得税开征点已提高,而目前收入差距正日益拉大,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成熟。开征这两种税可以平抑企业的缴费率,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养老体系中来,降低了经营成本。更强化了政府的再分配和资源配置功能,既提高了效率又实现了公平!另一方面,可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在当前,财政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发行社会福利筹资也是不错的选择。 4、让基金保值增值。把个人帐户实行企业化经营,与资本市场对接,由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可投资于国家长线重点工程项目如重大水利设施、高速公路等。政府加强监管。对于养老金等普惠性基金,可考虑在人大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监管,可以控制政府消费倾向的扩张,完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 5、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政府应该用强力作为的形象去管理社保基金。形成一部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法。明确缴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养老金作为一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不适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要从重从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6、征收社会保障税。改按比例征收养老保险费为按比例征收社会保障税,由于国企改制的推进,国退民进成为事实,而且现在很多县、市已基本不存在国有企业。因此,改征社会保障税具有现实意义。且有利于解决地区之间、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保额差距问题,同时,有利于财税部门介入,有利于加强基金的监管。 四、结语: 制度出生产力。其实任何制度的配套使用效用均会大于其单独之效用。提高政策的配套功能,充分发挥其整体效应,是决策者的应有之义。同样,单纯依靠某一项制度显然难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困境。中国的改革——哪怕移动一张桌子,也会引起全身的反应。在现今各方都不甚完善尤其是相关法律缺失的条件下,多管齐下,或许是应对养老保险命题的理性选择。 社会安全论文:桥头堡战略下的西南边境农村社会安全分析 【摘要】西南边陲从改革开放的后方转变为面向东南亚、南亚及印度洋的桥头堡,对云南经济社会的影响和意义是重大的。西南边境的广大农村地区作为连接中国与东南亚的重要地带,其社会安全很大程度上影响桥头堡的战略建设。现在,西南边境农村社会存在自然和非自然的安全威胁因素,主要包括跨境婚姻和非法越境、矿产资源开发下的环境破坏、气候影响下的自然灾害、风险极大的道路和交通运输方式以及控制难度极大的流行疾病。 【关键词】西南边境;农村社会;安全因素 桥头堡战略下的西南边境农村社会安全分析社会法制社会法制桥头堡战略下的西南边境农村社会安全分析 桥头堡战略的实施把云南从改革开放的后方推向开放发展的前端,表明国家将西南边境的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与传统边境安全建设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历史和自然环境等条件的影响,边境农村社会一直处于发展滞后的状态,贫困只是边境农村社会发展现状的表征性描述,而威胁边境农村社会安全的因素正在发生变化。透视与贫困交杂的各种安全因素,才能深刻理解边境农村后发展的原因,为边境农村社会的发展指明道路。本研究基于对云南省文山市边境三县的调查。 一、跨境婚姻和非法越境 在云南全省16个地、州、市129个县(市)中,共有8个地、州、市的25个县(市)与越南、老挝、缅甸直接接壤,国土面积9.2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23.23%;陆地边界线长4061公里。①有壮、傣、布依、苗、瑶、彝、哈尼、景颇、傈僳、拉祜、怒、阿昌、独龙、佤、布朗、德昂族16个跨界民族跨境而居。② (一)跨境婚姻 马关县都龙镇边境线58.4公里,管辖8个村委会152个村民小组,2个居民组,居住汉、壮、苗、彝、傣、瑶等11个民族8777户32816人,少数民族占人口总数的69.93%。其中8个村委会中有4个村委会21个村小组与越南直接接壤,涉及908户3732人。边境居住的壮苗两个民族,与越南的少数民族同组同宗,语言相通,并且有着古老的民间联姻现象。经排查,涉外婚姻375人涉外婚姻生育子女467人,其中越南妇女368人,越南男性7,人其中境外携入子女25人。 中国男子迎娶的境外妇女,大多是看中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高于越南才选择中国的,如果生活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水平,或者有其他男性家庭的生活高于其现在家庭的话,他们会选择与原来的中方男子离婚(实际上他们存在的只是事实婚姻,他们没有结婚证,女性也没有中国国籍)。 中国的年轻姑娘大多会选择外出打工以脱离穷苦的生活,她们选择配偶的标准和范围已经远远高于长期居住在边境地区的人们。嫁到外边的女性越多,当地男性越倾向于去越南讨老婆。嫁到中国的越南女性绝大多数没有中国国籍,但是她们与中国男性所生的孩子可以落户。虽然婚姻问题解决了,但是接踵而来的是巨大的生活压力。政府的政策是给予边疆人民一定的补贴以弥补生活的不足,而嫁到中国的越南女性没有权利享受这一政策。多一个人就多一个人吃饭,对于粮食供给就成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跨境婚姻家庭的女性绝大多数没有身份证,外出打工很容易被扣留。即使男性选择出去打工,每天可以赚到50块钱,但是每个月下来基本上也没有多少剩余。据当地村干部讲,出去打工的男性由于没有家人和妻子的管束,食宿比较浪费,有的在性生活上不是很检点,感染上各种疾病,最后又将疾病传染给妻子。 (二)非法越境和跨境犯罪 中越边境的中国居民与越南边境居民在进行走亲访友和经济活动时,通常是采用合法入境和非法出境两种方式。中越边境有很多通往越南的山间小路,而边检站只有一个,为了减少麻烦和省去要缴纳给越南边检站的入境费(中国居民出入中国边境时,中方边检不收取任何费用,而进入越南则需缴纳5元钱的入境费)。来中国境内打工的越南务工人员,由于害怕检查,大多也是选择从小路入境。这些非法入境和出境的人员根本没有记录,他们的行踪也是一个谜。就连这个村的村支书都说自己出境的时候大多数是选择走小路以避开边检站。 据富宁县木央镇大坪村村主任和村民杨心明讲述,他们的村庄每天都会有不明来路的陌生人从村子里到越南去,每当这些人回来的时候,中国边境公安局就要出动警力破案。这些来路不明的人有些是中国人,有些是越南人,他们跨境到邻国作案,然后经由小路潜逃回自己的国家。这些人在境外所犯的罪行多为偷盗、抢劫和强奸。 二、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 马关县有着丰富的金属资源矿藏,主要出产铜、锌、铟三种金属矿石,县内建有很多金属冶炼厂。金属冶炼需要大量的水资源,而冶炼之后要产生大量的污水和淤泥,位于马关县通往都龙镇的公路上的一家冶炼厂产生的污水和淤泥已经淹没了上游的河道,而河水最终的流向是位于下游的大号水库。 麻栗坡是文山州山地面积比重最多的一个县,全县的卡斯特地貌占全县面积的99.9%,石漠化现象极度严重。中越边境的村寨大火焰自然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8亩,并且这仅有的土地全部为山地。农作物的种植地点为山地的小面积的分散石缝地,土层稀薄。每到种植玉米的时候只能背着泥巴把种子放进去。麻栗坡所在的地域,曾被联合国专家认定为不适宜人类居住,没有条件让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从笔者个人的观点看,像麻栗坡这样石漠化极度严重的山区,对于居住在里边的农民最有效的扶贫帮助方式就是国家和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在适合人类生存的地方为他们修建房屋、同时配套田地和就业等后期生活机会。 每年的4至9月是文山州大部分县的雨季,大量的雨水冲刷给山坡和公路造成巨大的威胁,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频发。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每隔几公里就会发现不同程度的山体滑坡和路基塌方。以下是网络和媒体上出现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剪辑。 2012年7月17日,麻栗坡县出现了持续性的大雨局部暴雨天气,造成该县境内在建南油水库告急、多条主干道公路塌方、山体滑坡、泥石流、民房受损,灾情形势十分严峻。麻栗坡县11个乡镇均遭受持续强降雨天气引发的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民房和公路等不同程度受灾。灾害造成5人遇难、2人失踪、4人受伤,7.2万人受灾。因受持续降雨天气影响,25日至26日,该县大坪镇戈岭村委会相继发生3起泥石流灾害,已造成4人遇难、2人失踪、2人受伤;六河乡营盘山村委会羊子坪村民小组发生一起因降雨引发的山洪灾害,1名群众被洪水冲走遇难,猛硐乡铜塔村委会那谢村民小组两名群众因房屋垮塌受伤。灾害造成该县5.2万亩农作物受灾,72条县、乡、村公路发生塌方或中断。 2012年7月24,第8号热带风暴“韦森特”波及富宁县,受其影响富宁县大部地区出现强降大雨天气,局部降暴雨,全县灾情严重,造成富宁至花甲至阿用、富宁至那能、富宁至谷拉4个乡镇道路完全中断。 三、风险极大的道路和交通运输方式 云南地处高原地区,除了少数比较平坦的地区的路况比较好以外,其他地区的路况都不乐观。特别是在边远的边疆民族地区,道路弯曲狭窄,路基不牢固,路面坑坑洼洼,在弯道比较急的地方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交通不便,公共交通在边远山区根本没有普及,人们的出行主要依靠两种交通工具,一是摩托车,二是用于客运的面包车。面包车载最主要的客源是学生,每逢星期天和节假日,成群结对的面包车满载学生穿梭在狭窄崎岖的山路上。由于路程较远,每辆荷载7个人的面包车会拉上至少10人上路。 2011年12月,广南县曙光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事故车辆为微型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14人。当时车上拉载的学生有12人,全是曙光中学的初中学生,事故死亡的学生5人。 边民互市的发展使得我们放松了对境外人员入境的警惕和检查。人数众多的外国新娘虽解决了家庭的婚姻问题,却给整个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额外的压力。跨境犯罪严重威胁着边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跨境婚姻存在已久,并且还会继续下去。我们要做的不是阻止边民通婚,而是要加强管理和统计,在全面掌握入境人员以及家庭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给予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而不是对于跨境婚姻和边民互市没有准确的掌握。(在调查的时候,多数乡镇一级的政府部门和领导对于边民互市和跨境婚姻没有准确的数据)毕竟这些外国新娘所在的中国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关系着中国边境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不稳定的家庭生活 小李(化名)与妻子同为彝族,各自的家是相隔不远的两个寨子,由于从小在一起上学,后来慢慢产生了好感就顺其自然地结了婚。婚后产下了一个男孩,按理说应该会好好过日子的。两年前,因为干农活妻子出言不逊伤害了小李的父母,小李出手打了妻子,妻子跑回娘家,一直都没有回来。后来小李就一个人去了广州打工,这是他两年以来第一次回来,回来的原因是孩子生病了,已经一个多月,现在还没有治好。笔者试图劝说小李跟妻子说说好话,带着孩子去找她,也许小李的妻子就会回来。 可是事情并不像笔者想象的那么简单,小李说出了事情的隐情。妻子回娘家不久,妻子的哥哥就坠崖身亡了,因为家中只有一个儿子,妻子的父母就想让小李去给自己当上门女婿。小李是弟兄两个,弟弟今年已经二十二岁了。但是因为父母年事已高,而弟弟还没有结婚,小李想等着弟弟成家之后再说。可是岳父岳母不答应,要求小李立刻上门。就这样,妻子从来不说明自己的想法,而岳父岳母又在一边煽风点火,小李只能无奈接受与妻子分开的事实。(小李与妻子结婚的时候只是按照农村的习俗办了酒席,一直都没有领结婚证,所以不存在法律上的结婚,更不用说离婚) 虽然有政府支持盖起的新房,家里的收入也算说得过去,多数老人过的并不开心。他们讲,家里穷的时候发愁让孩子可以出去挣点钱补家用。后来扶贫部门为年轻人找到了出去打工的途径,每年的收入还是比较客观的。撇下老人和小孩出去打工之后,子女就很少回家,最多是春节的时候回来,有的甚至两三年才回家一次。家里的农活和照顾小孩的任务完全落在了老人身上。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老人只能忍受着身体和思念亲人的双重痛苦。 五、结语 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造成的贫困是影响边境农村安全和发展的最大障碍。近些年,中央和云南省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加大对边境农村的扶贫力度,实施了整村推进、“山傜”异地搬迁等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的生活依旧没有摆脱贫困,农村社会依然存在很多威胁其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安全因素,这些对桥头堡的建设以及边境农村社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在有效预防和控制自然灾害的前提下,应该加强对边民通婚的统计,加大对边民的思想教育,使跨境婚姻成为解决边境农村家庭的合理方式,而不是在解决婚姻的时候增加家庭其他方面的负担。此外,要在扶贫的同时,对农民的家庭生活和情感世界给予关怀。要想把桥头堡战略实施到位,同时兼顾边境农村社会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大对边境农村社会的投入,使边境农村能够享受到桥头堡建设带来的实际利益,同时吸引其积极投入到桥头堡建设当中。 【作者简介】 李楠(1987— ),女,天津宝坻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2010级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南边疆社会问题研究;郭帅(1987— ),男,河南登封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2010级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社会学。 社会安全论文: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原因调查分析 摘要:社会安全感是公众对社会安全状况的主观感受和评价,是公众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生活中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或保护程度的综合心态反应,也表示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认知,对社会发展的信心水平等,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稳定 安全感 潜意识 精神需要 社会发展 引言: 社会安全感是人们对社会安全与否的认识的整体的反映,它是由社会中个体的安全感来体现的,安全感是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社会运行机制和人们生活安定程度的标志 一、提出问题 社会的不安全因素是否就对社会经济生活有着消极影响呢,不安全感到底根源何处,哪些因素会影响人们的社会安全感?就此类问题,我们作出了一个社会问卷调查活动。希望通过本次调查了解不同地区的人民对在社会的自身安全的主观感受,再根据感受的特征性和倾向性,进一步分析导致安全感的主,客体因素,寻求提高人民安全感的途径和策略。 二、调查背景及目的 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社会治安虽有显著改善公众安全感,实现社会安定和谐,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我们将通过本次调查了解不同地区人民对社会安全的主观感受,再根据感受的倾向性和特征,进一步分析导致安全感欠缺的主、客观因素,寻求提高人民社会安全感的途径和策略。 三、调查结果及基本数据显示 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400份,每个地区100份,共收回400份,其中有效问卷384份,有效率96%。内容设计了16个选择题,其中15个单选,1个多选,地区治安状况、和几年前相比社会安全感如何变化,影响被调查者安全感的原因、治安问题,搞好安全措施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等。 被调查者男女比例基本符合1:1,年龄在26-35之间的占45.3%,16-25占40%,36-50占12%,50以上的占2.67%,认为所在地区治安状况一般的最多占64%,不好的占22.7%,而很好和很差的一样各占6.67%,而在最能影响被调查者安全感的原因中媒体报道高居首位占到了46.7%,自己受到伤害和家人和亲朋好友受到伤害大致相当,分别为16%和18.7%,在社会安全感变化方面没多大变化的占到45.3%,降低的占到30.7%,提高的占到24%,影响被调查者的治安问题中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社会事件占到了44%,而食品安全(如三鹿奶粉、食物中毒事件)占到了21.3%,而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只占到了8%,而当陌生人寻求帮助时,大部分人会视情况而定是否帮助对方,占到了77.3%,会和不会的各占12%,在社会上最易违法的人中社会上的小混混占34.7%无业游民占33.3%惯犯占14.7%,而说不准的占到了27%。关于社区、生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五大因素。 1、流动人口。在问到“影响我区社会治、安的原因”时,63.6%的人选择了“流动人口太多”,居第一位;“贫富差距过大” 和“对犯罪打击力度不够”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所占比重分别为16.6%和10.1%。 2、盗窃抢劫和宠物伤害。在众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因素中,“遭遇盗窃抢劫”所占比重为36.2%,居首位;“宠物伤害”次之,占21.1%。 3、在众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因素中“网络安全”也成为对大众心理构成影响的因素。 4、公民的社会安全感还来自于政府对于公民各项福利待遇的重视程度。政府对于整个社会的福利重视程度也从一定方面决定了公民的社会安全感。 5、政府赋予公民权利的多少也会影响公民的社会安全感,当公民得不到应有的权利时,公民会感觉被社会抛弃,不相信、不赞成、不支持政府的所作所为,那时的安全感更是天方夜谭。 四、结果分析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虽然男女比例大致相当,但是35岁以下的占到了85.3%,他们认为这几年的社会治安并没有多大变化,相反,36岁以上的人尤其时50岁以上的人却大部分认为社会治安比几年前有了大的提高,这也符合安全感是人的一种感受,不同年代出生的人经历的不一样,因此感觉也不一样。35岁以下的人认为安全感没多大变化的人最多,50岁以上的人大部分都认为提高了。而在最影响被调查者的因素中35岁以下的人和50岁以上的人观点也不同,35岁以下的人认为主要是社会媒体的报道,而50岁以上的人却认为主要是自己受到伤害和家人及亲朋好友受到伤害。外出旅行时35岁以下和50岁以上的人都认为安全感会降低,只是降低的程度不同而已。而当看到有人受到伤害时大家的选择都是积极的,要么报警,要么帮助别人寻找帮助。这说明我们大家都还有社会责任感。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与几年前相比,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有了很大的提高。社会治安也提高不少。 五、建议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搞好社会治安提高公民的社会安全感 (一) 小区方面 加强小区社会治安管理,小区全封闭式管理,设立门卫制度,加强门卫责任,全天24小时值班,非本小区的人员进入需要登记。小区内禁止养烈性犬,家养的宠物狗猫应该大预防针,一旦有人被宠物咬伤,应立即上医院。 (二)火车站汽车站方面 加强街头巡逻警力,提高街头治安民警的责任,加强治安巡防。对于小偷决不姑息,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传授旅客如何识别行骗、小偷的伎俩。外来人员方面 要切实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从制度及心理层面消除对外来人员的歧视,并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保障外来人员的人生安全。切实解决外来人员子女上学问题,是实现治安好转、公众安全感提升的重要途径。 (三) 舆论方面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日常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对社会治安、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必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正面作用,注意防止进行个案炒作,消除负面影响,不应该造成公民恐惧心理,维持社会的稳定。 (五)受害者方面 建立犯罪被害补偿制度。从提高公众安全感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犯罪被害补偿制度。 (六)公民方面 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时刻警惕不法侵害的发生,尤其是在繁华市中心火车站汽车站等地方,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并且可以和家人及朋友交流,并在生活中有意的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以防被害。要切实按照党的十七大的部署,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七)违法犯罪人员方面 社会上有一大部分犯罪人员有前科,因此应该特别向这些人员宣传法律知识,通过讲座,看记录片等方式改变他们头脑中的不正确观念,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降低他们在出狱之后继续从事违法犯罪的概率,以此提高公民安全感。 --! 六、结束语 解决社会不稳定因素,提高全民安全感,不仅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环境,也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举措。重视人民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给全民一个安全感。(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社会安全论文:社会安全感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摘 要】社会安全感是人们对社会安全与否的认识的整体的反映,是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社会运行机制和人们生活安定程度的标志。安全感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是心理学的一项重要课题。虽然在此之前已经有相关权威部门对此做了调查,但是我们认为不同的人调查的侧重点不同,调查之后反应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在成都市对此做了问卷调查。 【关键词】社会安全感;社会治安;社会转型期;社会变迁 引 言 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类五种基本需求的塔形层次图。其中安全感的需要居于层次图的底层,是实现人类更高层次需求的基础。凯文·林奇在《城市意象》中提到,一处好的环境意象能够使拥有者在感情上产生十分重要的安全感。每座城市都有不同的意象,每座城市都具有鲜明的意象特色。成都在一个比较封闭的平原地区,生活很是舒适。他们的生活态度比较轻松,使成都人有一种安全感。 在问到“影响我市社会治安的原因”时,63%的人选择了 “流动人口太多” ,居第一位;“贫富差距过大” 和“对犯罪打击力度不够”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所占比重分别为 17.1%和 9.9%。在众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因素中,“遭遇盗窃抢劫” 所占比重为 36.2%,居首位;诚信问题会极大的降低人们的安全感。“网络安全”成为对大众心理构成影响的因素,尤其是网络诈骗。公民的社会安全感还来自于政府对于公民各项福利待遇的重视程度。政府对于整个社会的福利重视程度也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民的社会安全感。周围建筑与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们心里的安全感,因为人是生活在建筑物中,天天都感受的到。 在最近几年,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被揭发和暴露、台风、海啸、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金融危机风暴、诱骗、盗窃、抢劫等社会不良事件屡见不鲜,使对“社会安全感的现状和原因分析”的调查研究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参考价值。对此,我们以“社会安全感的现状和原因分析”为调查内容在四川省成都市展开了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10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率96%。共设计了7个选择题,内容如下: 1、 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所在地; 2、 被调查者是否担心自己的真实信息被泄露; 3、 被调查者是否担心独自逛街时被抢; 4、 被调查者是否担心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 5、 被调查者是否担心夜间单独出门及是否担心出门后家中被盗; 6、 被调查者是否担心自己在网上购物时会上当受骗; 7、 被调查者在公共场所或拥挤地方是否会更加戒备或感到不安。 在调查中,被调查者的男女比例基本符合1:1,18岁以下占16%,18-30岁占54%,30-55岁24%,55岁以上占6%。所在地为城区占65%,农村占35%。 非常担心 有点担心 不担心 是否担心自己的真实信息被泄露; 47 33 20 是否担心独自逛街时被抢; 52 28 20 是否担心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 10 53 37 是否担心夜间单独出门及是否担心出门后家中被盗; 27 60 13 是否担心自己在网上购物时会上当受骗; 74 15 10 在公共场所或拥挤地方是否会更加戒备或感到不安。 54 33 12 从上述调查结果看,社会民众对社会治安有一定的信任度,但安全感普遍不高,尤其是在交易方面。经过我们的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1、流动人口、无业人员的增加; 2、底层人生活得不到满足,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分配制度不公; 3、经济、心理因素使中等收入的人在社会治安方面没有安全感; 4、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降低。 由此可见,人们社会安全感的变化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转型期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被激化出来,导致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力下降,一些不法分子便趁机制造混乱,扰乱社会治安。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搞好社会治安提高公民的社会安全感: (一)小区方面。加强小区社会治安管理,小区全封闭式管理,设立门卫制度,加强门卫责任,全天24小时值班,非本小区的人员进入需要登记,小商小贩不得进内,车辆进出需要经过检查。所有居民应该安装防盗门红外线防盗系统。 (二)火车站、汽车站方面。加强街头巡逻警力,提高街头治安民警的责任,加强治安巡防,倡导旅客按秩序排队进站上车,减少小偷行骗的机会,健全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及时解决旅客之间的矛盾。对于小偷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三)司法机关和公安人员方面。司法机关和公安人员的形象和地位是影响公众安全感水平的重要因素。为此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扩大司法公开,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充实警力、提高素质、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树立政法部门的良好形象。积极推进宪法和法律实施,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满意率。 (四)外来人员方面。要切实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切实解决外来人员子女上学问题,是实现治安好转、公众安全感提升的重要途径。 (五)公民方面。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时刻警惕不法侵害的发生,尤其是在繁华市中心火车站汽车站等地方,时刻小心小偷、抢劫,平时可以通过书籍、电视、网络等途径了解公民防范措施,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 (六)社会法制方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培训班,引导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平安建设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七)社会基层人员。社会基层人员是最有可能威胁社会治安和公民安全感的不稳定因素,解决好他们的问题,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治安。切实保障基层人员的生活问题,解决好基层人员子女的上学问题,是提高社会治安和人们社会安全感的根本途径,是最切实有效的方法。 社会安全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无论什么时候它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目前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有了很大的提高,社会治安也比几年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仍有改进的地方。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查与论文写作能对成都市的社会治安管理提供一定参考,同时为其他省市的社会治安整治提供参考。 社会安全论文:谈中国海外企业的社会安全管理 摘要:2011年初突尼斯爆发“茉莉花”革命后,北非、中东一些国家局势持续动荡,为在这些国家从事业务的我国企业的社会安全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规避社会安全风险,是我国海外企业面临的严峻课题。本文论述了阿拉伯国家的局势和影响,指出我国海外企业社会风险类型,分析了目前海外企业社会安全管理工作现状,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最后以中国石油乍得人员撤离为实例,总结了成功经验,供其它海外企业借鉴。 关键词:海外 企业 社会安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长,赴海外投资和开展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对外交流和沟通的广度和深度都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应该看到,我们有很大一部分海外市场仍处于政局动荡、经济落后、宗教和民族矛盾冲突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2011年初,爆发了突尼斯、埃及、利比亚等国家的社会骚乱,为我国海外企业的社会安全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规避社会安全风险,是我国海外企业面临的严峻课题。 一、“茉莉花革命”的影响 所谓的“茉莉花革命”始于2011年1月,突尼斯农村贫民走上街头,抗议高失业率、物价上涨及政府腐败,并由此引发了全国性骚乱,导致执政20多年的本阿里总统下台。此后,革命浪潮席卷北非阿拉伯国家,这些国家的政治结构和社会问题都有相似性。此类事件的根源在于以下四点: 1.高失业率 联合国最近发表一份阿拉伯国家发展报告称,2005年阿拉伯国家总体失业率高达14.4%,远高于同期全球6.3%的平均水平。特别是青壮年失业率居高不下,成为部分阿拉伯国家经济安全的最大威胁。据了解,突尼斯的青年失业率高达52%,埃及国家统计局的失业率数字自2007年起就始终徘徊在10%左右,阿尔及利亚的失业率为10%,16岁至24岁的青年失业率为22%。巴林和也门的失业率分别在15%和35%。 2.贫困问题 阿拉伯国家的贫困率一直居高不下,黎巴嫩和叙利亚的贫困率为28.6~30%之间,埃及为41%、也门高达59.9%。据此推算,大约有6500万阿拉伯人生活在贫穷中。另外,贫富分化现象也较严重。 3.政治腐败 阿拉伯国家腐败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行政缺乏透明度,以及某些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丧失职业道德和操守。此外,政府部门在选拔干部时没有仔细甄别也是腐败现象滋生的原因之一。 4.经济衰退 一些阿拉伯国家拥有巨额石油收入,掩盖了其经济体本身存在的漏洞。这些收入大多投资于外币资产和境外以及国防和军队,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规模较小,这加剧了阿拉伯国家经济衰退。” 此外,阿拉伯国家近年的通货膨胀速度显著,承受着5~13%不等的通货膨胀率。而埃及的动乱以及穆巴拉克的下台,则大大鼓舞了中东各国的抗议者,各国民众纷纷举行示威游行。 阿拉伯国家有一种历史惯性,由长期执政的强力人物统治着媒体、军队等,如埃及总统穆巴拉克任总统30年,突尼斯的本阿里担任总统长达23 年。尽管在这些国家,主流阿拉伯电视台仍然是最主要的媒体平台,他们可以对新闻进行选择性播放,但是新旧媒体的结合已经成为改变该地区一股强大的力量,facebook等网络媒体传播的越来越广,破坏了政府控制信息的能力,整个阿拉伯世界的人都能从互联网上看到突尼斯暴乱的画面场景,政府越来越难介入控制。 “茉莉花革命”对中国海外企业和人员的影响重大,近年来,中国公司加大了在非洲、中东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的投资,积极参与到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以利比亚为例,随着中国海外工程项目的拓展,中国在利比亚已承建了价值数百亿美元的大型建设项目,它们分布在这个拥有632万人口的国家近百个大大小小的地点。形势极端恶化后,中国政府开展了1949年以来规模最大的撤离海外中国公民行动,共动用91架次中国民航包机、35架次外航包机、12架次军机,租用外国轮船11艘,中远、中海货轮5艘,军舰1艘,历时12天,撤离中国驻利比亚人员35860人。 二、我国海外企业社会风险分析 1.按照风险等级,我国海外企业人员面临的社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1极高风险:包括战争威胁、恐怖袭击(枪击、爆炸、劫持、绑架)、武装冲突、无意识遭遇的枪击爆炸; 1.2高风险:包括劫持、宗教冲突、火灾、自然灾害; 1.3中风险:包括盗窃、抢劫、劳动场所争议、交通事故、社区滋扰; 1.4低风险:包括人员突发疾病、军警骚扰、劳资冲突。 2.结合外交部、有关安保咨询公司以及海外项目安全日报提供的信息,海外各国社会安全风险等级情况如下[1]: 2.1高风险,应禁止旅行的国家包括:哥伦比亚东北部山区、巴基斯坦俾路支省和西北边境省、伊拉克、苏丹、阿富汗、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索马里、埃塞俄比亚欧加登地区; 2.2较高风险1级,仅允许必须旅行的国家:海地、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尼日利亚、尼日尔、乍得、阿尔及利亚、伊拉克库尔德地区、刚果(布)、刚果(金)、也门、利比亚; 2.3较高风险2级,限制旅行,旅行必须采取增强的安全措施:委内瑞拉、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印度、菲律宾、沙特阿拉伯、伊朗、埃塞俄比亚欧加登以外地区、津巴布韦、格鲁吉亚; 2.4较高风险3级,旅行必须采取增强的安全措施:哥伦比亚、泰国、缅甸、孟加拉、东帝汶、尼泊尔、巴布亚和新几内亚、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中非共和国、哈萨克斯坦、马达加斯加、多哥、安哥拉卡宾达、几内亚、科特迪瓦、塔吉克斯坦、布隆迪; 其它国家为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 三、我国海外企业人员安全现状 应该说,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在融入国际社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总结了不少海外工作经验,但总体来说,“重经济收入、轻安全投入”的现象还很普遍,尤其是一些人认为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有着传统友谊,在这些国家会很安全,疏于安全防范,一些企业和人员在应急意识和应急措施上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企业组织和制度不完善 没有完善的社会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职部门和人员、信息收集能力差、无资金保障等; 2.人员安全意识差 随意外出,随意谈论宗教、社会问题等敏感话题,行事招摇、炫富、随身携带大量现金等; 3.缺乏应对紧急情况的有效预案和经验 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差,未提前安排应急物资、未考察撤离路线等; 4.安保、交通、通讯设施等配置明显不足 对营地缺乏有效监控;缺少紧急情况使用的卫星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未配置紧急情况下能够调动的当地车辆和司机资源,不能在最有利的时机和地点实施人员的撤退和转移等。 四、建议和措施 综上所述,中国海外企业必须结合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社会安全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1.完善社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大社会安全管理投入 应该从政策和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策略、安防标准、防恐措施、管理要素、应急准备和响应8个方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见图1)。建章立制体现一个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对员工的关怀。在较高风险以上国家,必须在公司经营预算中明确专门的安保预算,投资和人员的到位,才能确保安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加强驻地硬件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对于野外驻地,要构筑壕沟、围墙、铁丝网或防护墙等(见图2),并配置CCTV视频系统(见图2)和足够的安保人员。在入口设立检查岗哨,严格凭证件出入。设施和物料分类摆放,布局合理,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尽可能远离宿舍、办公区等。照明灯光要满足夜间执勤的要求。要设置安全警报和紧急集合点,满足应急需要。 对与城市内的办公区域,要保证足够的安保人员和出入检查,加强CCTV视频系统的布设。在没有围墙保护的情况下,建筑物应有矮栏、水泥花架或其他周界保护设施。这些设施应适当摆放,并使建筑物与通道和/或车辆行驶区之间的距离最大化。 要积极协调并联系当地执法部门或政府机构,并要求他们禁止、限制或阻止机动车辆在建筑物前面停放或上下人。 3.要配备足够的交通和通讯设备,如越野车辆、大中型载客车辆、对讲设备、卫星电话、车载电话(电台)等(见图3),车辆配置GPS或类似的定位监控系统。 在较高风险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外出人员必须保持每两小时以内必须和营地人员通讯报告一次,以确认安全。 每个中方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至少保留有一辆车供紧急状况下使用。 4.要加强与所在国政府部门、军警、社区(部落)的沟通,努力拓宽有效信息来源渠道,认真研判所在国及项目所在地周边局势变化,提高信息分析能力和预警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动态安保风险评估,根据各级、各单位人员汇集的安保信息,群策群力,共同对下一阶段可能出现的安保情况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保防范措施。 5.强化应急反应能力 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内应急成功的典型案例,根据所在国和地区局势变化情况,及时检查、演练、更新和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每个人的职责(见图4),选择、确定有效的人员撤离路线,评估和落实应急撤离所需要的交通资源(包括可调用的当地司机和当地车辆),储备必要的生活生产应急物资(至少储备30天的基本生活物资)。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至少2种以上有效通讯方式,确保应急状态下,通讯渠道畅通。要密切保持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服从外使(领)馆的统一指挥。与当地相关医疗机以及国际SOS组织建立联系,以便接受救援协助。 6.要按照所在国局势,控制海外中方人员总量 尽量减少人员外出活动,做好出行管理,特别是在注重做好野外现场安保工作的同时,加强位于城市和人员聚集区的项目办事处、办公室的安保管理。及时发现和化解与当地雇员的矛盾,积极开展公益事业回馈当地社会,树立企业良好社会责任形象和声誉,为项目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加强社会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通过文件、宣传栏、会议等多种形式反复大力宣传安全理念,做到全体中方人员对企业的安保要求耳熟能详,避免出现麻痹思想,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有关安全规定。 对于较高风险以上国家的人员,要切实提高防恐安全管理能力、个人防范技能和被绑架后生存技能,一般的培训课程应包括:海外恐怖风险的识别与应对、个人安全防护技能、国际手语、自救与互救、如何应对枪击爆炸和抢劫绑架、心理危机的预防与调整,以及防卫与反抗等七项内容。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当地语言培训,学习30~50句当地语言,重点是涉及逃生、生活起居和当地习俗的语言和知识。 五、中国石油乍得撤离的成功案例和经验[2] 2008年 2月初,面对乍得境内突发的内战,中油国际(乍得)公司(以下简称“乍得公司”)组织和带领在乍得服务的所有员工安全撤离乍得,没有发生任何人员伤亡。取得的经验主要包括: 1.成立专职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乍得公司建了安保部,聘用了西方安全官和安保监督,成立了应急领导小组,编制并及时更新《应急预案》和《撤离计划》,定期对员工和来访人员进行安保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开展了撤离演练。 2.多种渠道收集信息 主要通过四种渠道获得反政府武装的活动信息:一是关注媒体,如 BBC和路透社以及当地电视广播等,了解政府军和反政府军的动向;二与法国和美国驻乍得使馆的安全官员和西方公司如 Exxon和斯仑贝谢等公司的安保人员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共享情报;三是通过当地警察局、保安公司、军队以及当地员工和友好人士,建立不定期的信息报告制度;四是注意观察当地的异常动态,如法国学校和商店营业情况等,从市民的反应观察紧张程度。 3.及时预警 根据反政府武装据点在乍得东部边境的特点,从时间上制定了三级预警制度:一级是充分预警,即根据掌握的信息判断,突发事件如战争爆发的可能时间在 72小时 (3天)之后,首都和作业区无突发性危险;二级是部分预警, 24~72小时内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三级是无预警,即在 1天内随时有可能爆发战争,也是乍得公司确定的红色警戒线,首都随时有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必须立即撤离。针对不同的预警级别,编制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检查表。 4.配置通讯设备和必要应急物资 给所有员工配备当地手机的同时,中方主要人员还配备了喀麦隆手机,开通了国内手机的漫游业务,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和现场所有甲方监督都配备Thuraya卫星电话和 Inmarsat数据通讯设备,保证作业现场和首都办公室的通讯在任何情况下不受影响。此外,还在首都和作业现场配备了必要的应急物资,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应急资金、应急食品和应急药品等。 正是由于以上工作,当2008年元月 30日首都恩贾梅纳政府军开始征用过往的皮卡车和吉普车,首都的安全局势急剧恶化后,乍得公司于 1月 31日果断启动应急预案和撤离计划,到 4日下午成功将 CNPC在乍得首都和作业现场的188名中方员工、2名台湾同胞和 27名西方员工安全撤离到喀麦隆。 作者简介:薛华(1976-),男,辽宁人,研究生学历,从事HSE(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近10年时间。 社会安全论文:和谐校园视阈下高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预警管理研究 摘要:近年,高校突发事件日益多样化、频繁化和严重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一旦发生校园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往往会对高校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影响。如何有效防范高校突发事件、减少事件损失已成为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本文分析了高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内涵、特点、广东高校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加强广东高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预警管理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 突发事件 预警管理 和谐校园 高校历来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各种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随着社会变迁的不断加剧和高校自身各项改革的深入,高校校园由过去的封闭式进一步向开放式转变。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高校发展带来巨大发展活力的同时,也伴随着矛盾和阵痛,影响校园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高校是一个聚集智慧、创造和传播知识的地方,高校稳定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高校不断改革发展,高校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这些变化也反作用于高校自身的发展,高校安全形势不容忽视。高校突发事件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给高校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高校应急管理包括事前的监测预警管理、事中的应急响应处置和事后的善后管理三阶段。而监测预警管理是高校应急管理的关键。建立健全高校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对有效减少或控制突发事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当前我国部分高校在应急管理中往往缺乏整体设计,将应急管理简单等同于现场应急处置,重响应轻预警,注重应急处置环节,忽视预防和预警建设,对事前的预防准备、预警监测等基础性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这种重视事中与事后管理、轻事前监测预警管理的应急管理模式受到了频频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峻挑战,造成高校应急管理工作的被动,使高校丧失了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面对频发的高校突发事件,有效的策略是建立以预防为主的预警管理体系及其体制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管理,大力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全面提升高校应急管理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维护校园稳定。 一、高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概念内涵、特点 1.高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及预警管理的含义 突发事件,国外学者一般称其为危机(crisis)。荷兰危机管理专家罗森塔尔(Rosenthal)认为危机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构架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政策的事件。”国际上一般认为突发事件是一种特别、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的事件。美国教育部2003年在向全美学校下发的《危机计划的实用资料:学校与社区指南》中将学校危机定义为:危机是学校领导在信息、时间和资源都不充分的条件下,必须面对和做出的一个或多个重要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高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不仅具有突发事件的一般共性,而且有高校自身的特性,是指在高校范围内或与高校相关的突然发生的,通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或促使危机事态加剧、扩大,危及人身安全或扰乱、破坏高校稳定秩序,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应对的事件。如在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预”是事先预备的意思,“警”是警示,提醒人们需密切关注可能会发生危险或紧急情况。《汉语大词典》中预警被解释为事先察觉可能发生某种情况的感觉。“预警管理,就是通过确认、搜集与监测突发事件的征兆信息,对征兆信息进行识别、诊断和评价得出评估结果,并据此做出预警决策的管理行为。它是一个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管理整体。预警理论起源于19世纪末,最初多出现在经济学领域,到20世纪50年代不断改进、发展进入实际应用时期,美、日、英等国都建立了自己的一套经济预警系统。 2.高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特点 高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既具有一般突发事件的特点,又有高校这一系统的特殊性。其主要特点包括突发性、紧迫性、种类多样性、组织性、敏感性、危害性以及双重性等。 (1)突发性。突发性是突发事件的普遍特征之一,高校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一般是较难预测、常在人们毫无防范准备之下突然爆发,且事态发展往往十分迅速。由于采取常规管理方法一般不能有效应对,使得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甚大。 (2)紧迫性。突发事件爆发的突然性特点决定了高校突发事件的应对者须在极其有限的时间里做出快速响应处置,否则可能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出快速科学决策和反应便凸显高校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性特征。 (3)种类多样性。主要的高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种类有治安刑事事件、针对师生的恐怖或类恐怖袭击事件、非法传教活动、非法游行示威、师生非正常死亡、聚众滋事、打架斗殴事件、罢课罢食、他杀、师生失踪、失窃失盗以及与管理服务方冲突事件等。 (4)计划组织性。部分高校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是在有组织、有计划的情况下发生的,如一些盗窃事件,作案分子在作案前一般会先摸清校内外的环境或是对象的相关信息,以便挑选适当的时间、地点作案。事发后,由于早有计划,所以撤逃迅速,不易留下蛛丝马迹。由于高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这一特征,在预防和应对时更具难度。 (5)敏感性。高校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场合,是科研重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高校安全不仅关系到全体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高校作为人员密集、社会关注度高和具有较强社会敏感性的部门,无论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还是家长,都对高校提出了很高的希望和要求。社会媒体也尤为关注高校发展,高校突发事件易成为公众热点,放大成为公共事件。 (6)危害性。危害性是校园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因为凡突发事件,都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这种危害性体现在它一旦发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校园环境破坏和秩序的不稳定,最终对学校甚至社会的发展构成威胁和损害。此外,高校突发事件的危害也是极具持续性的,如突发事件对学校造成的声誉、品牌形象等无形资产的损害,不是一朝一夕能轻易恢复的。 (7)双重性。即危害与机遇并存。高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容易产生共振,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负面影响,处理不好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但如果高度重视,处理得当,将会收到转危为机的良好效果。 二、广东高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预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自古就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危机意识,但现代意义上的危机管理的研究到20 世纪90 年代才起步。目前,广东高校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管理,主要还是“以响应管理为主,以预警管理为辅”的应急管理思维,在高校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管理过程中仍存缺失。 1.学校应急管理意识淡薄,理论与经验不足 高校内部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每个管理部门都是系统中的的重要环节或部分,它们相互联系、密切合作才使高校工作顺利运行。然而一些高校管理投入不足、管理缺位,导致危机信息搜集、评估及预警能力偏低。部分高校尚未树立起“校园应急预警管理”意识,未认识到高校应急预警管理是一个高校内外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互动过程,需要借助和发挥各方力量协同进行。同时,也未树立全程应急管理的理念,把应急预警管理当作偶然的临时工作,重视不够。 虽然突发事件往往是出乎人意料发生的,但事先总会暴露出或明或隐的迹象。如果高校各级管理层能重视对危机信息的收集、评估,就可能尽早发现端倪,从而尽力将事件危害降至最低。但由于一些高校危机意识薄弱,应急管理理论和经验缺乏、应急管理和安保工作边缘化趋势等,导致当前广东部分高校缺乏常设的应急管理机构(一些高校目前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管理组织机构方面的建设,基本是停留在临时组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这一阶段)和应急预案建设,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评估等方面尚未成熟,因而当事件发生时往往束手无策、仓促应对,造成事件处置的科学化水平低、效率低、成本高。 2.对大学生应急预警教育不足 高校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有的应急教育,有利于帮助大学生增强应急预警意识,体现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等传统应对危机的思想。但当前广东部分高校对大学生应急教育明显不足。由于近年高校出现扩招趋势(2006年—2011年期间,广东高考考生逐年增长,高考录取率从六成向稳居七成转变,录取人数从36万增加到50万),每年高校入学新生成千上万人,要开展小班授课不易。虽然随着高校对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意识的提高,部分高校近年来也陆续将安全教育纳入各类教学计划,但课程种类和数量不足,且大多高校仍采取“照本宣科”教学,教育方式单一,内容单调。存在着过度重视学生的智力与学习能力的发展,轻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风险教育、安全与自我保护教育等问题。这就容易造成学生普遍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常识与技能,缺乏灵活应变能力,危机意识和心理成熟度偏低,不能很好地敏感察觉突发事件,也无法沉着应对,间接使事件危害扩大。 3.缺乏预警科技的有力支撑 高校的预警技术包括多方面的技术,如:校园安全监测技术、舆情监测技术、心理评估技术、气象监测技术、分析评估技术等等。但由于部分高校突发事件预警技术支撑体系尚未建立或完善,缺乏科学性和技术性的防范管理,对监测得到的突发事件信息的鉴别和分类、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及危害程度的评估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引起突发事件的经济、文化、社会等环境因素的评估和预测很有限,因此常因预警不足或预警不当而造成对突发事件预警缺位,进而错过了事前预警预防应对的时机。 4.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不足 随着高校规模越办越大,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然而部分高校安全管理与应急管理队伍存在人员配置不足、文化程度偏低、结构不尽合理、缺少后续力量、应急管理队伍越来越跟不上高校扩招的步伐、兼具多校区和大学城区以及高校内外部环境巨大变化带来的挑战。一是机构设置不健全;二是应急管理干部的管理观念落后,缺乏创新,对新政策、新问题研究不够,应急管理与安全管理思想较保守;三是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管理缺位、错位,管理部门间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容易使安全管理部门形同虚设。 5.缺乏应急管理经费、设备及物资的有力保障 经费、设备及物资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尤其是预警工作的保障。高校突发事件处置得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与保障工作是否到位有密切关系。这些物质基础工作必须在平时就要抓好,做到有备无患,万无一失。高校应急管理经费理应与其他管理经费得到同等的重视和保障。虽然近年广东高校在安全基础建设和技防设施、设备的配置上有了一定改善,但部分高校开展安全管理时,仍投入不足,又轻维护,安全管理与应急管理经费、设备、应急物资缺乏,导致应急管理过程中出现捉襟见肘、临时抱佛脚、仓促准备、延误战机的状态。 三、加强广东高校突发事件预警管理的建议 加强高校预警管理是关系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及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和谐校园”必须是平安校园、稳定校园,构建“和谐校园”应从消除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入手。针对当前广东高校所处的的安全环境及预警管理现状,从广东高校校园安全隐患问题现状出发,贯彻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预警管理原则,加强广东高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可从以下基本方面做起。 1.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构建高校应急管理系统 高校应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系统,涉及校内外的诸多管理部门。但无论这个系统多么复杂,各部门都应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相互联系、沟通与合作,既分工协作,又协同管理,才能有效发挥高校预警管理的职能。 高校应不断提高预警管理意识,从思想上、领导上高度重视。从古至今,无数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启示人们应对突发事件的最佳办法就是提升危机意识,居安思危,提前预防,做尽可能充分的准备。高校应探索“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各级干部的危机意识,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应通过持续的自我学习或参加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理论和技能水平。 设计完善、监测可信度高、维护得当的预警系统的建立有助于高校应急部门做出快速反应,切断或延缓事件的扩散,减少损害。高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预警管理系统从空间分布上,可简分为校内和校外预警管理子系统,其中校内预警管理子系统包括以各院系划分预警管理范围的院系预警管理小组和统筹全校各院系的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将高校以院系为单位划分各预警管理小单位,由各院系根据自身特点实现基层预警管理,一般包括院系主管领导、院系团委、学生工作干部、班主任和班委会三个预警层次。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安全保卫部门(在美国,各高校都成立有校园警察机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后勤管理部门、应急管理专家组等,是实现加强各院系预警情况联动沟通的桥梁,指导和协助院系优化预警管理。校外预警管理子系统是指不在校内驻扎并实现日常预警管理的部门,如政府与高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治安、交通部门等,它们通过履行自身的社会管理职能来实现高校预警管理。 2.加强安全文化和预警教育,提高大学生预警意识和能力 教育是潜移默化的,影响高校成员的思维方法和行为方式。通过应急教育和演练,可使大学生掌握一定的自我保护方法,提高应急预警意识和能力。良好的危机文化和安全文化建设与教育有助高校提升风险预警能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化险为夷。 目前,作为高校主体的广东在校大学生大部分是90后出生的新力军。他们当中多数是独生子女,从小备受父母呵护和老师的关心,但普遍具有生活阅历相对简单、缺乏社会实践经历,缺乏磨炼等共同特点。加之校园相对于其他场所是较安全的地方,往往易使人降低安全防范意识。因此,一些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辨别是非能力不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和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境时,容易由于缺乏防范意识而吃亏。 加之当前广东部分高校普遍存在重突发事件处置、轻预警管理现象,因此预警教育必须加强。大学教育不应仅是学科专业知识教育,涉及日常生活的安全知识也应成为大学生的必修课。应从突发事件专业知识、突发事件案例、心理健康教育、预警管理与评估教育抓起,培养大学生的突发事件预警与应对能力。但应急教育应以多种形式实现,应多渠道丰富多彩地开展预警教育,利用校园广播、校园BBS网络、校园报刊、有线电视、手机移动网络、宣传展板等,将预警教育更好地融入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中,快乐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制定、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高校应制定科学的应急预警预案,构建高校突发事件预警管理体系。这种预警预案应基于情景、切实具有可操作性,应在风险源评估基础上把可能发生的主要突发事件一一罗列并设定好预防措施并反复加以演练,以便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前,能根据观测到的前兆和预案的相关规定,发出紧急信号,报告险情,从而最大程度减低损失。 当前社会,各类媒体的作用日益凸显。对高校而言,媒体既可助其树立良好形象,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同时也可成为突发事件的制造者或助推者,损害学校形象声誉,因此,积极做好媒体预案争取各类媒体的支持是高校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高校媒体预案,应明确学校信息的基准、要求,确定新闻发言人。日常通过开展各种交流宣传活动,及时、客观、负责、坦诚、准确有利于学校的信息,让媒体发挥正能量,为学校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 大学生预警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培养不仅体现在加强理论知识教育上,还更应注重实战预警演练。现实反复证明,只有经过检验的预案才能知道是否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广东高校较少组织全校师生进行突发事件的演练。应急预警教育需要建立在大学生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要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应将应急教育内容溶于常规教育活动中,通过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实践演练等多种便于学生参加和乐于接受的形式,广泛开展。通过演练帮助参演人员增强预警意识、巩固预警知识和提高预警能力;通过预警演练对检验预警预案,发现不足以进一步修改完善。通过实施预警演练可更好地调整各应急预警部门、机构、人员间的分工,参与预警演练的人员可更加明确各自的岗位与职责,增强预警系统的协调性、可操作性,提高整体应急预警能力。 4.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预警监测、评估和决策能力 突发事件风险信息的评估是预警信息系统中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对高校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监测、评估和决策过程中,需要优秀的专家人才和科学技术贯穿各环节,大力支撑,才能对变化多端的风险进行尽可能准确的预警管理。 (1)提高监测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前总会出现一些征兆,在预警中,收集征兆信息非常重要。预警监测就是尽可能地监测和收集这些征兆信息。从征兆出现到突发事件的发生存在一个过程,但由于事件的突发性,这个过程往往非常短暂。监测是针对高校突发事件环境、师生员工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的过程进行信息收集与监测。高校应投入更多的技术资源支持监测,如:开发建设监测平台、在校园主要位置如宿舍楼梯口等安装视频监控、增加巡逻等,以尽可能地收集更多监测信息,为预警提供支持。要尽量了解每一位师生的各自特点,同时重点关注个别学生群体:学习成绩不理想群体、贫困生群体、性格内向不善交际群体、就业困难群体、单亲家庭群体等。 (2)提高评估能力。在获取突发事件相关的征兆信息后,要及时进行识别、诊断和评价。第一,识别是运用预警指标体系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以识别出高校各项教育活动中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征兆和事件类型。应加强对高校安全的日常监测分析,关注各项教育活动的异常变化,完善危机监测手段,防控潜在危机风险。第二,诊断是对经过识别之后的监测信息进一步分析,以诊断出各种引发高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原因,动态分析监测信息的变化,以便诊断研判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趋势,确定引发高校突发事件的决定性因素。第三,评价是对高校突发事件不良后果进行危害性评价,一般按照紧急程度、危害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涉及范围等指标进行评价。通过危害评价确定事件等级强度,评价结论为下一步预警决策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 (3)提高决策能力。高校突发事件预警监测、预警评估所得到的结果都要服务于最终的预警决策与应急处置,高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预警决策就是作出适用于当前预警评估分析结果的、力求可改变突发事件后果性质、发生概率和事件后果大小的战略决策。预警决策主要有减轻、转移、回避突发事件三种对策。 5.协同联动校外相关部门,严整高校周边治安环境 高校的安全稳定受到其周边自然、人文与社会环境的影响。高校附近网吧、电影院、KTV房、游戏厅、宾馆等娱乐场所因为大学生这个特殊消费群体的存在不断涌现,使高校周边治安环境日趋丰富化和复杂化,不仅可能对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造成滋扰,也可诱发治安、刑事案件等。高校周边环境如不加以科学管理,将可能危害师生。为此,高校应从高校周边治安环境、安全隐患现状出发,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动,形成群防群治网络,紧密结合安全形势的新变化,列出重点,制定整改方案,加大综合治理力度,采取学校自查和集中排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实施治安隐患查处活动,采取有效对策,为师生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周边环境。 6.切实加大投入,建立应急经费设备物资保障制度 构建和谐校园,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是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平安抓投入,防范抓保障”,加强校园应急预警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投入保障机制。物防是安全防范的基础,没有经费和资源保障的校园安全建设工作是难以开展的。校园预警管理经费、设备、资源保障制度是学校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物质保障,确保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的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各校院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校院具体情况做好全年应急预警管理经费预算,用于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应急事故安全演练、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奖励等,并保障应急管理经费的落实。 社会安全论文:论信息的搜集与整理在社会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波云诡谲、暗潮涌动,地区冲突不断,大国关系异常复杂。随着东方公司在海外勘探步伐的加快,在项目运作中不得不面对更加复杂多变的局面。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东方公司国际部HSSE部成立社会安全办公室,专门关注项目所在国家信息搜集、整理和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同时也给海外项目快速准确地传达领导决定。海外项目能否顺利运作、员工生命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某种程度上说,信息的搜集与整理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信息收集与整理社会安全办公室 世界形势 预警作用 东方公司国际部HSE部社会安全办公室成立于2011年3月份,它的成立源于利比亚项目由于该国发生战争而进行的紧急撤离,为了跟前方保持有效沟通,跟踪整个撤离过程,将前方撤离的即时信息传递给公司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保证前方撤离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又将总部的指示以最快的方式传递给前方,指导撤离工作安全有序的运行。这次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指挥下,HSE部员工和前方的共同努力下,胜利的完成了从利比亚撤离任务。在极其复杂的情况下,短短十多天时间里,东方公司完成了最大规模的一次有组织撤离海外员工的行动。说明东方公司已经越来越成熟,不仅表现出公司对其员工保护能力的提高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增强以及应急机制日益完善,还树立起了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形象。这次撤离海外员工的行动,获得了总公司的表扬,也博得了广大职工积极评价,参与撤离工作HSE部门员工也深受鼓舞。此举充分体现了公司“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反映了公司对员工生命的高度重视和保护,极大地增强了公司的凝聚力。 这次成功的撤离,作为新成立的社会安全办公室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信息的传递和沟通上,正确及时的信息是成功撤离的基本保证。那么什么是信息呢?信息作为一个科学术语被提出和使用,可追溯到1928年R.VHartly,他认为:信息是指有新内容、新知识的消息。1956年,英国学者Ashby提出“信息是集合的变异度”。认为信息的本性在于事物本身具有变异度。1975年,意大利学者G..Longo指出:信息是反映事物构成、关系和差别的东西,他包含在事物的差异之中,而不在事物的本身。可见,至今为止,信息的概念仍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简单的说信息是对某个事件或者事物的一般属性的描述。也可以说,信息就是经过加工处理后有价值的数据。 一、社会安全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在领导做出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信息历来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谁的信息全面、快捷、准确,谁就在未来的行动中占据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跟企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现在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对信息的搜集整理,领导者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决策,对一个企业的发展生存至关重要。目前公司所面临的现状是,海外项目大部分地区都处于危险系数比较高的地区和国家,如何有效地保证全体海外员工的生命安全成为公司HSE工作重中之重。所以必须针对每一个海外项目做出符合实际的风险评估,就是要充分识别风险和危害,根据风险的程度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对风险要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要有全面准确的各种信息,否则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造成的影响难以估量。因此如何保证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及时性就成为安保办公室当前所面临的最紧要的任务。 HSE部社会安全办公室要根据海外项目所处的不同国家、社会背景、国际热点以及这些对项目的安保影响程度,搜集不同信息,准备不同的汇报材料,并运用其功能为领导决策服务。在一些重大决策需要做出的过程中,比如是否做出类似紧急撤离这样的重大决定,需要慎之又慎。项目的撤离与否都是非常艰难的决定,如果当地的社会安全虽然恶化,但是我们的风险尚处在可控阶段、对项目影响并不大,贸然撤离就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经济损失。如果当地的社会安全情况已经非常严峻了,但是HSE部社会安全办公室搜集到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就会给领导决策带来致命的误判,紧急撤离不及时甚至会危及到海外员工的生命安全。由于国际形势受到多方面影响,经常是瞬息万变,安保形势也会随之而变。为了让领导更好地驾驭全局,做出最有利、最正确的决策,就要求社会安全部门对前方紧急事态做持续追踪,将最新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上级领导。因此信息搜集工作不是固定的、阶段性的工作,而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 领导在决策过程中,必须拥有丰富的信息,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做出最为有利的决定。那么社会安全部门首要的作用就是为领导决策当好一个合格的“参谋”。特点是协助领导打开思路,分析事物中各种相关的矛盾,目的是要保证备选方案的多样性,为决策者提供更广阔的思考与选择余地。信息的搜集和整理是为公司领导服务的,在具体实践中,向公司领导提出的方案及建议措施是经过精心设计,详细、反复推敲论证每一个细节后所得出的。 随着公司在海外市场的开拓和社会安全情况的日趋严峻,当前海外项目面临的安保问题五花八门、纷繁复杂,领导在决策所面对的抉择的问题也越来越艰难。这种复杂的局面也对社会安全工作中的信息搜集和整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这种规模庞大、真假难辨,良莠并存的信息海洋中,存在着诸多不可预见性的变化因素,所以社会安全办公室必须要系统、全面的分析这些不确定因素,充分考虑估计到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去伪存真,提炼出真正有用的信息,这样才能为领导做出科学的,可执行性的决策起到帮助的作用。 社会安全论文:社会安全感与民生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举国震惊的恶性滥杀无辜的案件,被一些专家称之为“报复社会犯罪”。 分析这些犯罪分子的心理时,人们会发现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性格封闭的缺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对此概括说:“他们的性格往往被称为屈辱人格,一旦爆发就容易走上极端。”他们多是被边缘化的“失败者”,长期处于被人漠视的境地,渴望受人瞩目,但却总是事与愿违,经济窘迫,婚姻生活不如意,生活圈子狭隘局促。 以制造“南平血案”的郑民生为例,他对社会有诸多不满,却没有明确的仇恨目标,作为绝望的失败者,他最终选择了被认为只有有钱有势人家才能进入的小学的学生来复仇。所谓报复社会,在这些凶手眼里,并没有落到某些具体的责任人身上,他们自己甚至都没能弄清楚内心黑暗的根源。 在复旦大学社会学者滕五晓看来,当前国内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现状,增加了某些底层民众的不平衡感和自卑感,如果再加上某些不公正待遇,他们的长期压抑很可能因为某一个小事或者突发事件,而最终因“个人仇恨”去“报复社会”。 根据国际经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也是社会矛盾较为尖锐化的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多发期,而中国正是处在这个历史时期。毫无疑问,贫富差距拉大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危险信号,而社会学者们在调查中发现,公众对于市场经济导致的贫富差距是可以接受的,但对权力经济、非法经济和犯罪经济所产生的贫富差距是无法接受的。正是后者导致一些人产生“仇富”、“报复社会”等心理。 因此,多位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要抑制“南平血案”式的恶性事件,首先要解决好民生问题、减少贫富差距,逐步降低民众因社会转型而产生的恐惧心理和焦虑心理,恢复民众对社会发展的信心指数。同时要加强普法教育,让每个公民都知道法律是社会的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 社会安全论文:社会安全阀机制对失地农民的重要作用 摘要:失地农民是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弱势群体,已经引起了全社会对他们的关注,笔者以社会安全阀理论分析了这一特殊群体形成的原因,以及影响他们生活质量提高的主要因素,提出了重视大众传播媒体,重视社会安全阀机制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安全阀机制 1我国的“三农”问题出现新的变化 由以前的“农业、农村、农民”演变成了“农民工、失地农民、村落终结” 这新“三农”问题,充分说明了失地农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无论是老“三农”问题,还是新“三农”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有步骤地将一部分农村人口转到城市,促使一部分农民放弃原有的土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农村的城市化与农民的市民化。农村经过城市化实现农民市民化,可以进一步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但是,城市化进程也是有它的负面影响。它在推进农村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同时,也给广大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对土地越来越旺盛的需求,而且很大一部分土地来自于农民的耕地。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培林教授的统计数字,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由1993年的28%上升到2004年的42%。城市化水平以2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这说明,城市化进程与占用耕地规模是正相关关系。城市化进程加速了农民耕田的丧失。农民不断从土地中剥离出来,失去了原来最可靠的生活资料―土地。千百年来,土地对于中国农民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然而,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铺开,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一种新的现象和一个新的群体正在中国形成和发展:失地农民。说是农民,他们己经失去土地。说不是农民,他们却在城市的边缘徘徊。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他们的家庭收入不再以原来的农业生产为主,而是以非农生产为主。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失地农民自身的素质等问题,给他们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冲突。他们生活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之中,成为“边际人”。“边际人”是“置身于‘传统一现代’连续体上的人:他既处在传统之中,又处在传统之外,他既跨进了现代的门槛,又未完全投身于现代的怀抱。与此相应,他的行为也受着‘双重价值系统’的支配,他渴慕现代的刺激,但又摆脱不了传统的掣肘。” “边际人”正是经历着传统与现代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的熏陶,使之产生有时可能是互为矛盾的冲突体验。 2我国解决“城乡二元制结构”的不同方式 城乡二元制结构,它是“我国城乡之间因人口流动受到严格约束而出现的一种分割状态,是我国50年代在户口管理、粮油供应、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实施城乡区别对待的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 自90年代以来,城乡分割最明显的障碍―户籍管理制度一直受到学术理论界的抨击。2001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户籍制度的改革措施。如2001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颁发了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建成区内的农业人口和外来人口(包括农村人口)可通过投资落户、人才落户、投靠落户、婚迁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落户等渠道获得宁波市的城市户口。这是全国第一个较为全面开放城市户口的中等城市。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了新的户籍政策,允许在石家庄市连续居住工作2年及以上的外来人口(包括农村人口)落户市区。这是全国第一个全面放开城市户口的省会城市和特大城市。12月,广东省宣布,2002年1月1日起,广东省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广东人只要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符合相关条件,户口上哪儿都行。湖南省则宣布:到2002年底,将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二元制”的管理模式,实行本省户籍人口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统称“湖南居民户口”。 但是,在欢欣鼓舞之后,我们还应该看到,“这并不意味着现在的农村居民都可以无条件地落户城市,他们还要跨越‘准入条件’的门坎。这在目前看,还是必要的,因为要在城市长期生活,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譬如要有住房、有工作等等。” 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失地农民的合理正常的流动,同时也对其生活质量的提高造成的一定的阻碍。 3社会安全阀机制 不同主体之间的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功能联系是社会安全阀机制的压力部位,它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社会生活中结成的相互依赖,互助协作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固然由于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关系愈来愈强,冲突极少以暴力等激烈对抗形式出现,但彼此间较为频繁的非暴力冲突亦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沟通渠道则是社会安全阀机制的排气孔部位,它是人们表达不满、紧张的合法方式、场合以及机会。这种渠道越畅通、越广泛、越规范,人们用社会无法接受的方式对经济、社会不平等做出反应的可能性或必要性就越小。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的关系配置得当,就是成功的社会安全阀机制。而成功的社会安全阀机制能够将不满情绪和不同意见适时的宣泄与表达,能够适时地调适与消减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强度与烈度,有助于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保障了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稳定局面。而对处于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而言,有着排释与调适贫富差距和保持社会稳定及促进社会发展等特殊作用的社会安全阀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就应重视大众传播媒介的引导,建立合理的安全阀制度。在现代社会里,大众传媒充当了新的“故事”讲述者,开始了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正如法国新闻学者贝尔纳・瓦耶纳所说:“真正的教育也离不开新闻(媒介)。因为大众传播工具是一种扩大器,可以使教育者的作用超越一般传播的对象。” 大众传媒通常是在城市生产出来的,它们向整个社会传播的是一种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对提高失地农民的城市化意识来说是一种建构性因素和力量。正如英国文化社会学家莫达克所说,传媒能提供新的社会接触点,新的社会习惯行为和仪式……提供了结构与行动、社会与个人之间的枢纽。在长期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的传媒对农村社会的负面报道过多,致使一些城市居民在观念上认为农民是“愚昧、野蛮和粗俗”的。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剧,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媒体更多关注的是民工犯罪和民工冲击了城市人的就业等问题,这无疑又加大了城市居民对农民的排斥。因此,农民要加快城市居民化观念,大众传媒就要引导一个正确的舆论方向,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文化气氛。 3.1培育传媒的公平观念传媒在评价城市居民与农民时,要使用同一标准,扩大对农民勤奋、淳朴和勇敢的传统美德的宣传,增加农民对城市贡献的报道,以激发农民的上进心,引导城市居民客观的评价农民。 3.2传媒要纠正流行的错误观点,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文化气氛多年以来,城市人尤其是下岗职工,认为是农民抢了城市人饭碗。事实上,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城市从事的工作是脏、累、苦的行业,并没有给城市居民就业带来很大的冲击。相反,进城务工的农民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城市已离不开这些任劳任怨的农民了。 3.3传媒应关心农民的文化需求,开辟出农民的专栏,关注他们的生活,提供大量有用的信息、技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中的教育台、教育频道以及综合频道中的教育节目,直接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工作生活技能等,增强农民的自主、自立和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高城市适应性,从源头上杜绝因生存所迫等原因引发的犯罪事件,逐步消除城市居民的偏见和歧视,改善与城市居民的关系。 3.4培养失地农民的城市社会角色和倡导城市社会规范大众传媒不仅能为农民提供城市角色模式,还可以通过对信息的选择、过滤以及对正确行为、观念的认可,谴责社会违规行为,强化城市社会规范。大众传媒应通过与舆论宣传、知识传播、生活娱乐等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一种关于城市居民的教育,如道德法制教育、文明行为、价值观等等,提高其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拉扎菲尔德和默顿说过:“公诸于众的做法缩短了‘私人态度’与‘公共道德’之间的距离”。 大众传媒公诸于众的做法可以产生巨大的舆论力量,对“越轨”的农村转移人员形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约束力,强化其意识,规范其行为,与城市社会达成一致。 4社会安全阀机制的作用 它对于调适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激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社会安全阀机制而言,社会流动机制和合法利益表达机制尚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这需要社会各界作长期共同努力,进而构筑健全、完善的社会安全阀体系。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流动机制,充分发挥其消减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强度与烈度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功能,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充分发挥其表达意见与宣泄不满情绪以消减社会矛盾与冲突。 社会安全论文:论社会安全阀机制与风险社会治理 【摘 要】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世界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所存在的各种社会冲突则是社会转型与社会风险之间的中介变量。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形成各种社会安全阀机制。本文拟从社会学的视角,结合风险社会理论和社会安全阀理论,对这些问题做一些粗浅探讨。 【关键词】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治理;社会安全阀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加速转型,社会运行总体平稳,但依然存在大量社会风险,消解社会风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无可回避的重要环节。那么,社会风险是如何形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风险状况如何?如何消解社会风险? 一、风险社会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风险 “风险社会”是伴随着现代化而出现的一个概念,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乌尔里奇・贝克、安东尼・吉登斯等西方学者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比,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风险是高度现代化的产物。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日益复杂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不断扩散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制造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人类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进入一种崭新形式的风险社会。与财富的分配逻辑不同,风险是人们试图否定和规避的物品,但风险对身处其中的任何人而言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法摆脱风险的威胁。 吉登斯则从“时―空延伸”的角度发展了风险社会理论。他认为,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的“时―空结构”日益分离,现代化的扩散使得各种社会事件过程超出了传统自然共同体“同时同地”的范围。“不在场”的现代性时―空联系,使得社会活动更加依赖于人们在时―空“缺场”情况下的互动。而现代社会在“时―空”结构上的高度伸延,又是通过符号和专家系统这两种“抽离化”机制来实现的。处于分离和“不在场”状态下的人们依靠符号和专家系统获取信息,达成行动共识,从而维持相互依赖。然而,一旦提供和解释信息的符号和专家系统出现问题,现代社会在“时―空”结构上的相互依赖就会受到损害,从而陷入高度紧张和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混乱之中。因此,现代社会暗含着“时―空”断裂的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是伴随着现代性而出现的人为现象;风险具有高危险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风险分布具有全球性、非均衡性、非同步性,风险威胁所有人,但有程度大小、时间先后之分;不同风险之间相互关联;风险社会的严重后果和高度不确定性,加大了化解社会风险的难度。自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后,它就不断为各种灾难和危机所证实。近年来发生的印度洋海啸、汶川地震、世界金融危机、日本核泄漏、索马里海盗挟持人质等事件,更是为该理论提供了最新的注脚。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加速转型,中国也正在进入一个高风险社会。中国人均GDP正处于由1000至3000美元过渡的阶段,依据国际经验,这往往是各种矛盾集中凸显的时期,社会风险会急剧增加。现实正是如此: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群体性事件密集爆发、食品安全无法保障等等,故此,该理论对分析危机日益增多的中国社会也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二、社会安全阀:内涵、功能及其消解社会风险的可能性 如何让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是创新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社会安全阀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安全阀原本是指锅炉中的一个零部件,它通过自动释放锅炉中的蒸汽压力而保证锅炉设备的安全。美国冲突论者刘易斯・科塞借用这一工业术语,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的概念:它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能为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提供某些正当渠道,将平时蓄积的敌对、不满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从而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 科塞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而敌对情绪是冲突的主要表现。如果一个社会无法有效处理敌对情绪,特别是当敌对情绪超过社会系统的耐压能力时,系统就可能解体。为了将具有破坏性的冲突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也即防止敌对情绪大规模突然爆发,需要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是通过为社会成员累积的敌意和攻击性情绪寻找替代目标和替代手段而实现的(当然,这种替代也要由社会和个人付出某种代价)。社会安全阀机制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但它可以有效缓和矛盾,降低冲突对社会的危害性。社会结构越僵化,安全阀就越重要,因为僵化的社会不允许有冲突,如果再阻碍敌对情绪的发泄,那么对社会结构的威胁就更大。需要注意的是,科塞始终强调,社会安全阀就是要将社会冲突引向替代目标,或提供替代冲突途径,而不是直接指向冲突的最优秀;换言之,社会安全阀通过曲线路径来实现缓和冲突的目标。 上文指出,当代中国社会风险数量大、种类多。而这些风险之所以存在,又是与中国社会转型始终伴随着大量社会冲突分不开的,它包括经济利益、政治诉求、文化信仰、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冲突。按照贝克等人的观点,风险是高度现代化的结果,而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又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部分,社会冲突则是社会转型(现代化)与风险之间的中介变量。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 图1 社会转型、社会冲突与社会风险作用关系图 说明:实线和虚线分别表示作用、反作用。 按照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我们可以在保证社会运行总体稳定、社会结构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寻找若干社会安全阀机制。换言之,虽然目前我们难以完全消除社会冲突,彻底化解社会风险,但我们有可能借助安全阀机制去缓和社会冲突,将社会风险对社会运行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因此,借助社会安全阀机制来治理风险社会,虽然是一种曲线式的问题解决方式,但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三、消解风险:不同领域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为了缓和社会冲突,消解社会风险,保障社会安全、平稳、持续运行,我们需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不同领域,形成和完善各种社会安全阀机制。 (一)政治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健全政治参与机制。政府要尊重人民群众在选举、听证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利;加强政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扩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加强公民教育,提升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加强社会统计调查,收集社情民意,主动关注舆论;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第二,完善信访调解制度。要创新工作理念,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视为信访和调解工作的优秀原则,主动解决问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自主权利;合理界定二者与公检法系统的关系,确认二者的法律效力,促成二者与法律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加强信访和调解的组织队伍建设,足额配备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倡文明接访、公平调解,逐步引入调解听证制度,保证信访和调解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建立劳资协调机制。推动劳资纠纷解决的合法化,通过有效合同来明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资纠纷解决的制度化,逐步以集体协商等制度化的和平方式替代零碎化、破坏性的劳资冲突;增进劳资纠纷解决的透明化,在解决劳资纠纷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第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要健全税收法律制度,更加凸显税收的公平价值取向,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注重发挥税收作为二次收入分配手段的重要作用,利用税收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合理分配,平衡地区之间的财富分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国家、企业与个人按比例分摊的原则,试征社会保障税。第三,发展商业保险制度。政府要充分重视保险制度在转移社会风险方面的作用,加大对保险行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保险行业的引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应该抓住机遇,适时推出指向社会风险的新险种,大力开拓市场,同时加强行业自律;要增强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成员积极投保,政府和各类慈善组织要筹措专项资金,为弱势群体投保,持续延伸保险网络。 (三)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培育各类社会组织。政府要合理界定社会组织的性质与功能,对其合法性地位予以确认;向社会组织赋权,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政府职能,必要时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向养老、医疗、环保等领域发展,弥补政府管理的漏洞。社会组织自身要准确定位,明确职责,突显特色;规范运行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承担社会责任,坚守非营利性的基本宗旨;不断提高对经济市场化、管理社会化的适应能力,既要争取政府支持,又不能丧失独立性。第二,激活社会流动机制。要努力打破以二元户籍制度为优秀的、限制社会流动的一系列体制障碍,促进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缩小地区差距;形成竞争、公平、透明的职业市场,破除就业市场中的歧视性规则;发挥教育对社会流动的促进作用,完善经济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条件,降低高等教育收费,提高农村学生各阶段的入学率。第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在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一基本方针的同时,要突出保障重点,加强对底层群体、特困地区的社会救助;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创新社保基金投资运作模式,实现保值增值;引入社会资本,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运作。 四、结语 社会安全阀机制是风险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如果能够构筑起健全、完善的社会安全阀机制,社会风险必定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与消解,社会运行的安全系数将得到更多保障。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夸大社会安全阀机制对于风险社会治理的作用和功能,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以全面、彻底、直接化解社会冲突为目标指向的,它只能缓和社会冲突,将社会冲突控制在社会结构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所以,社会安全阀机制对社会风险的消解作用是受到很大限制的,我们不能对它抱有过高的期望。社会安全阀机制的功能是有限的,风险社会治理,还需要更多、更大的智慧。 社会安全论文:社会安全网建设研究 【摘要】社会安全网坚持以人为本,在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特殊作用。结合历史实际,通过分析辽宁社会安全网的建设现状、已有成绩以及不足之处,提出完善辽宁省社会安全网的几项对策:解决资金短缺难题,完善相关管理体制以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充分发挥司法机制对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社会安全网 建设基金 管理体制 司法机制 社会安全网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社会安全网,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在社会成员年老、失业、生活困难、遭遇灾害、疾病、伤残等情况下,由政府主导依法对其给予物质援助,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保障体系。它是一种安全保护措施,保障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安全存在,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社会安全网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同时提出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它们有机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安全网络体系。 社会安全网的建立与完善是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治国安邦、社会稳定的根本。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同以往相比,国家的“十二五”规划更加注重民生问题,强调“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要求与百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都是百姓关心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些问题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完善的社会安全网是关乎全社会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工程。完善的社会安全网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器”,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扩大内需的“稳定器”。 辽宁社会安全网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辽宁社会安全网建设现状。“十一五”时期是辽宁省社会安全网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辽宁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大局,坚持民生为本以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安全网体系,全面推进社会安全网的各项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部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辽宁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大保障。 辽宁社保基金运行稳定,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五项基金累计收入达2872.4亿元,年均增长近30%。“十一五”期间,辽宁省积极落实调整企业养老金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企业养老金水平逐步提高;同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初步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机制得到不断创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构建。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和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初见成效。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得到有力支持。阶段性扶贫工作任务取得圆满成果。 辽宁社会安全网建设存在的问题。目前,辽宁已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有效解决了一大批社会保险热点难点问题,为辽宁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与此同时,辽宁省的社会安全网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辽宁社会安全网的资金严重短缺。在全国范围内,辽宁省是实行计划经济较早的省份,大中型国有企业比较多,企业离退休人员多,国有企业下岗失业问题严重,社会安全网建设工作落后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都存在较大缺口,主要原因包括历史欠账、逆向选择和欠缴等,这些问题已成为辽宁省社会安全网改革的瓶颈。 其次,社会安全网的保障水平过低,管理体制有待完善。辽宁省绝大部分市没有实现真正的“五险合一”,其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分别由不同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导致“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局面的出现,难以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由于管理机构分散,机构重叠,管理成本大幅上升。同时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缺漏,导致保障水平过低,大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其它非国有企业职工与农村劳动者得不到应有保障,总体保障水平低下。 第三,社会安全网监察力度不够。当前社会保障工作中普遍存在着立法滞后的问题,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的地方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别在监察力度上没有细化、手段不多、力度不大。而辽宁省在此方面的工作乏善可陈,致使社会安全网无法建立和完善。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监察力度,完善监察手段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此之外,辽宁社会安全网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实施标准不统一、覆盖面积窄、覆盖率低等一系列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完善辽宁省社会安全网的对策 目前辽宁社会安全网改革的大气候已经形成,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也将社会安全网体系的建立推到了迫在眉睫的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工人曾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过杰出贡献。但由于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处于下岗、失业的困境。政府应努力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再就业,积极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要从根本上摆脱社会安全网建设资金不足的困境,国家需要在财政上对辽宁地区实施补偿性的政策支持,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纳入到社会安全网建设基金中,准许社保基金在资本市场上运作。同时,还可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债券等。具体到落实上,当地政府应加快制定具体方案并付诸实践。可利用多样手段,包括:彻底改变过去由企业和国家财政注资的单一投入、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并将其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实行个人账户资金的市场运营,确保结余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还应不断拓宽投资渠道,扩大社会安全网保障的范围,充分发挥社会安全网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功能。 完善社会安全网管理体制,保障社会群体合法利益。当前的社会安全网管理系统处于多家分管、标准各异、条块分割的局面,应该积极构建分工管理与集中协作相结合的统一管理体制。由政府建立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使其具有一定权威性,同时将分散在各管理部门的各项职能统一调配。建立业务经办层,按照政事分开和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原则,依法设立不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经办单位,受政府和社会监督,负责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的运营。加紧建立社会保障投资部、社会保障基金会等机构,研究解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营运的手段和途径。建立行政监督机构,保障投保人对社会安全网建设的全面监督。 充分发挥司法机制对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健全的司法机制为社会安全网的健康运行提供可靠保障。同其他制度一样,社会安全网同样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人民法庭对社会安全网系统内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及时审理、惩处;对拒不缴纳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金,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充分运用司法机制,保证社会安全网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其权威性和震慑性。(作者单位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社会安全论文:社会安全阀与维稳新思维 一些基层政府在面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往往采取不负责任的粗暴手段,企图靠打压来遏制,岂不知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维稳方式非但不会化解矛盾,反而更易激化冲突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利益的差别化、贫富差距的拉大、贪腐之风的蔓延等现象必然诱发许多不稳定因素。除自然灾害因素外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的事件和因素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由社会矛盾积聚造成的,如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石首事件等;第二类是社会公共事件,主要是行政的不作为导致的,如矿难的发生、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等。 在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中,涉及到的不仅是当地政府,更多地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纵向的政府合作或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互动,这就需要一种网状的政府组织通过相互沟通与协作实现共同治理,即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各地方政府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通过分权与合作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以此提升行政效能、创建“服务规制型”政府。换言之府际治理的实质,就是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利益关系、权力关系、财政关系和公共行政关系中进行协调与合作。 [合作缺失致使信访的安全阀功用降低] 首先,各级政府间合作能力不足与相关法律缺失。如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当地政府事隔十天后才向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延误了治理灾情的最佳时间。此事件暴露了环保部门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的不畅、省内不同部门合作治理的滞障缺失、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失衡等府际协调的问题。 其次,信访工作不到位与政府服务职能弱化。如2008年11月17日甘肃陇南市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由于信访干部未及时接访和处理,导致聚集群众不断增加、进而发生砸坏车辆与打伤武警的激烈冲突。群众上访的受阻,必然产生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进而实施强制性的利益表达。当前不少地区的信访工作存在着无明确权限、流于形式、互相推诿等问题,这是一种政府服务职能弱化的表现,它造成了上下沟通渠道不畅和信访安全阀功用的降低。 再次,政务公开建设不完备与统合性的信息管理缺乏。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不但可提高各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还能使公民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适时调整维权活动、增进政府与民众的沟通。特别在自然灾害与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由于公共危机的突发性、紧急性以及不确定性,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和政府决策对于稳定人心、化解危机、平息矛盾非常重要。 最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与协调治理滞后。当前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之一在于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近年来,由于我国不同社会阶层间收入差距拉大,导致了低收入群体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偶然因素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冲突,如这两年发生的孟连事件、石首事件等。当前我国利益流向出现两极态势,富豪阶层增多的同时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数仍很大,超低收入群体有2.7亿之多。随着人们公平诉求意识的不断增强,收入分配不公的感受深深刺激和影响着群体行为。然而,对该问题的协调治理却相对滞后。一方面,各级政府既没有通过调整国有资产配置等手段来打破行业垄断,缩小贫富差距,也没有通过立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以求府际间公共服务和各地公共资源配置的均等化;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在面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往往采取不负责任的粗暴手段,企图靠打压来遏制,岂不知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维稳方式非但不会化解矛盾,反而更易激化冲突。 [未来确立维稳新思维的优秀] 应增强制度的吸纳能力,扩大制度化参与,在社会保障与公共预警等方面为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重视合作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健全民众利益表达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协商机制和民主参与机制,以确保各级政府之间及政府与民众之间联系渠道的畅通。 调整和协调服务职能。今后我国的维稳工作应朝着服务转移和地方政府自行调整机制方向努力。但是,这一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推卸和放弃维稳的职责,恰恰相反,要协调政府服务职能,首先要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其次要继续扩大政务信息的公开范围;第三,在继续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通畅信访举报渠道、建立信访举报人法律保障体系的同时,要明确信访五大系统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在公民上访中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探寻事前化解矛盾的机制。为根治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引发的社会危机,今后我国需要建立开放互动、相互信任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健全合作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加快财政收入转移支付政策的改革,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的投入,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中低收入阶层。要充分运用府际治理体系、宏观经济职能、社会保障制度、个人税收调节等措施努力缩小地区间、不同阶层间贫富差距,从根源上化解基层民众的不满情绪。 树立新的思维模式。要想真正解决维稳问题,既需要重构新的维稳体系,也需要改变旧有思维定势,树立新的思维模式。这就要求执政者具有较高的道德,业务水准和智慧。未来确立维稳新思维的优秀是努力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培养公仆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教育和约束每一位公务员为民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杜绝敷衍塞责、滥用职权等不当行政行为。在对待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力争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变堵为疏,变被动“维稳”为主动“创稳”,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总书记最近关于要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精辟论述。无疑应成为今后我们树立新的维稳思维的指导思想。
道路交通论文:标线设置的道路交通论文 1交通标线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道路交通标线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009)的规定来规范设置,交通标线的形状、颜色等都要认真地研究、严肃地对待,避免随意性。目前部分城市设置的交通标线存在文字、颜色、规格、种类等不规范等问题,随意性较大,既损害了交通标线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给交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1交通标线的种类使用错误交通标线主要分为黄色、白色、蓝色,不同颜色的标线有不同的含义和作用。然而有些地方在实际的设置中,没有充分正确认识到不同颜色标线的含义,存在滥用标线的情况,损害了标线的严肃性,并且存在一定的执法隐患。如图1-a)中,道路中心线采用四条白色单实线,应改为双黄实线;图1-b)中,同向车道分界线采用黄色单实线,应改为白色单实线。 1.2路面文字设置不规范合理正确的路面文字对于驾驶人的提示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路面文字字符顺序、字符大小都应符合驾驶人的识读习惯。然而某些路面文字的字符顺序错误、字符过大或过小,导致驾驶人识读不便,加重了操作负担。如图2-a)中,路面文字“公交车道”排列顺序不正确,图2-b)“公共汽车”排列顺序不正确,且字符大小不符合规定。 1.3交通标线的设计不够灵活,未充分利用道路空间在实际设置过程中,有些标线设置时未充分利用道路面积,也米有充分考虑到交通参与者的实际需求与使用习惯。较为普遍的现象是,有些城市在设置人行横道的过程中,无论路口大小,都采用一样的标准,例如5m、6m。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小路口,势必会造成行人过街较为随意,同时也是对路口空间资源的浪费。根据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人行横道线的最小宽度为3m,可根据行人交通量进行加宽。此外,在交叉口标线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车辆的转弯半径需求。因此,在交叉口渠化中,在转弯半径不足的情况下,往往通过设置后退式停车线来扩大相邻道路右侧车道左转弯车辆的转弯半径。而如果转弯半径足够时,就没有必要设置后退式停车线,但实际中,在一些城市的大面积交叉口渠化中,虽然路口车辆左转半径足够,但仍设置后退式停车线,浪费了路口的空间,降低了路口的通行效率。 1.4部分标线的设置不够人性化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中规定,导向车道的长度应根据路口的几何线形及交通管理的需要,一般不小于30m。然而在实际设置过程中,存在导向车道长度过长或过短的现象。有些路口设置过长,导致驾驶人在未看到指路标志前,就不能再次变道,影响到了驾驶人对道路的选择,就不利于交通参与人的出行,影响交叉口通行秩序。另外,有些导向车道过短,完全不能满足红灯时的排队需求,车辆在进口道换道频繁,容易带来交通拥堵和安区隐患,如图3-a)所示,导向车道仅有10m左右。此外,部分城市在路口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标线与周边道路设施的关系,从而导致交通标线连续性差。例如,图3-b)中人行过街横道与绿化岛相衔接,行人行走不通,不够人性化。 1.5道路交通标线的缺失市区主干道交通标线较为齐全,而城郊结合部道路、市区次干路、支路存在交通标线缺失的情况,标线在空间上不具有连续性,如图4-a)所示,非灯控交叉口大量缺乏让行标志标线。在有些畸形、面积大的路口,应根据需要设置左转弯导向标线以及路口导向线、导流线等,导致路口通行效率和安全性都不够高,如图4-b)所示。 1.6交通标线与交通标志或信号灯之间不协调交通标线应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传递的信息互相配合,互为补充。然而有些地方在设置交通标线时,由于对有些交通标线的含义理解不当或未及时调整等,未考虑与交通环境、交通组织方式以及其他设施的协调,造成道路交通信息不匹配,甚至互相矛盾,使得驾驶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和执法困难。如图5-a)中,停车让行标志与减速让行标线不匹配;图5-b)中直行右转混合车道与右转专用信号灯不一致,在前方有直行车排队时,后面的右转车尽管有信号通行权,但由于直行车的阻挡,无法正常行驶。此外,不同的交通标线之间应该信息一致、不冲突。然而,在设计或施划中,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部分交通标线之间相互冲突,不仅失去了交通标线应有的作用,还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例如,在交叉口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往往通过设置左转弯待行区来提高路口通行效率,然而在设计或施划的时候,却存在左转弯待行区与对向车辆的直行车辆的行驶路线相冲突的情况,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1.7未对交通标线及时进行调整、更新《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中增加了橙色和蓝色标线。同时对标线的类型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一是对部分标线的央视进行了调整,如用左转弯箭头代替左弯待转区的路面文字,二是新增了新型标线,如增设了4.5m的导向箭头,丰富了导向箭头的选型,增加了四六比例的黄色虚线,三是细化了标线的类型,如停车位标线根据停车对象分为蓝色标线、黄色标线和白色标线,分别用于免费停车、专属停车和收费停车位[3]。然而,有些地方的交管部门未及时按照修订情况对交通标线进行排查、更新,一方面,使得新型的标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各地更新情况的不一致,容易让驾驶人形成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操作。此外,部分城市在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发生改变后,未及时对标线进行调整,如图6所示,车道功能发生变化后,原有的左转加掉头标线仍清晰存在,既干扰了驾驶人的判断,增加了驾驶人的操作负担,又同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执法隐患。 1.8交通标线未及时维护,导致标线可视性差我国交通标线磨损情况严重,标线缺损、淡化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交通标志的视认性,为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在一些城乡结合部,由于车流量大,尤其是大货车比较多,导致交通标线磨损严重,几乎无法辨认,如图7-a)所示,无法发挥交通标线的正常作用。市区特别常见的是路边公交停靠站,车辆较多地刹车、停留、起步,对路面磨损很大,造成站点周边的交通标线缺损、淡化,视认性较差。此外,部分交通标线清除不彻底,新旧标线同时存在,难以区分,容易造成驾驶人心理烦躁,带来交通隐患,如图7-b)所示。 2改进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道路交通参与者对于道路交通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道路交通标线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针对交通标线设置中存在各类不规范之处,提出以下的几点改进意见,旨在促进交通标线的规范化设置,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首先,建议各地交管部门加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宣贯力度。在城市道路设计、建设、管理等部门开展标准宣贯工作,提高一线部门规范化设置交通标线的能力,从而促进交通标线的规范化,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二是加强管理民警队伍的学习和培训,提升专业知识水平。除了交通管理的基本知识外,还应具备交通工程、道路设计等专业知识。其次,建议各地持续开展交通标志的排查、养护和更新工作。建议交通管理部门成立专门机构,从事交通标线的设计方案的审查、验收、排查和维护。交管部门应定期、持续性地开展交通标志的排查工作,查找缺失、破损、不规范的交通标线,并及时进行养护、更新,保证交通变现功能的有效发挥[4],确保其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同时严格执法,维护交通语言的权威性。 3结语 道路交通标线是向交通参与者传递交通信息的载体,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规范设置,确保传递的信息规范、准确,让交通参与者能在最短时间内识别交通标线的内容,并做出合理的判断与操作。 作者:黄成王运霞张建华李娅单位: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无锡公安局交警支队惠山大队 道路交通论文:事故归责的道路交通论文 一、休戚相关发挥社会组织及交通参与者的积极作用 政府部门必须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敢于创新交通安全治理,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发挥社会组织在交通安全方面作用,发动社会群众参与交通安全治理工作。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是人,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的好与坏,交通安全事故的多与少,通常取决于人们是否正确和自觉地遵循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能否养成安全的交通素养。要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的宣传中,始终贯穿百姓关注、群众参与的思想,选择切口小、贴近性强的宣传点,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或单位,如汽车生产和销售商、保险公司以及车友会、驾驶员协会等群众团体,以资金赞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明交通宣传实践活动,并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参与到交通安全宣传中来。“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设立和宣传,终极的目标就是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首先,提高全民的文明意识。随着中国进入汽车时代,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意识、文明礼让意识迫在眉睫。其次,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全体参与者学习并且掌握交通法律条例、法规和各项交通安全教育知识,逐渐增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实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自觉地保护好交通正常秩序。第三,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使全体交通参与者尽可能的认识交通安全中违法行为的巨大危害,在出行过程中改变旧的不良的交通习惯,逐渐更新和提升交通安全常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舆论关注发挥多种媒体的宣传作用 (一)广播电视等有声媒体。电视媒体应紧紧围绕活动主题推出专题节目,采取嘉宾访谈、分析典型案例、普及安全知识等方式,阐述汽车社会弘扬法治理念,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倡导、呼吁部门依法尽职,人人遵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重点选题包括:公安机关酒驾整治实践,实现了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环节有机衔接,为法治社会建设带来诸多启示。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如客货车、危化车“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的危害,重大交通事故依法追责等。 (二)报刊杂志等平面媒体。可以利用平面媒体的优势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刊登系列报道、评论文章。剖析交通安全宣传的重要性、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利用评论文章引起人们思考。要利用汽车杂志的受众定位目标准的特点,通过主题增刊、图文报道、专题文章等形式刊发相关报道,唤起汽车爱好者的关注,让其享受车辆的同时注意交通安全。 (三)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利用新闻门户网站点击率高的特点,在首页醒目位置推出专题页面、专题链接。充分发挥微博公众账号、微信公众平台互动性强的优势,开展“晒”、“评”、“议”等系列在线活动,吸引广大网民参与。除此之外,还可以创新宣传方式,例如协调电影院线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当天播放122主题贴片公益广告;邀请名人制作视频、音频公益广告在网络进行预播和“炒作”,在广播、电视进行播放。 作者:马继飙郑钊铭 道路交通论文:基于安全宣传的道路交通论文 一、休戚相关发挥社会组织及交通参与者的积极作用 政府部门必须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敢于创新交通安全治理,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发挥社会组织在交通安全方面作用,发动社会群众参与交通安全治理工作。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是人,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的好与坏,交通安全事故的多与少,通常取决于人们是否正确和自觉地遵循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能否养成安全的交通素养。要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的宣传中,始终贯穿百姓关注、群众参与的思想,选择切口小、贴近性强的宣传点,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或单位,如汽车生产和销售商、保险公司以及车友会、驾驶员协会等群众团体,以资金赞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明交通宣传实践活动,并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参与到交通安全宣传中来。“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设立和宣传,终极的目标就是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 首先,提高全民的文明意识。随着中国进入汽车时代,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意识、文明礼让意识迫在眉睫。其次,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全体参与者学习并且掌握交通法律条例、法规和各项交通安全教育知识,逐渐增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实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自觉地保护好交通正常秩序。第三,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使全体交通参与者尽可能的认识交通安全中违法行为的巨大危害,在出行过程中改变旧的不良的交通习惯,逐渐更新和提升交通安全常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舆论关注发挥多种媒体的宣传作用 (一)广播电视等有声媒体。电视媒体应紧紧围绕活动主题推出专题节目,采取嘉宾访谈、分析典型案例、普及安全知识等方式,阐述汽车社会弘扬法治理念,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倡导、呼吁部门依法尽职,人人遵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重点选题包括:公安机关酒驾整治实践,实现了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环节有机衔接,为法治社会建设带来诸多启示。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如客货车、危化车“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的危害,重大交通事故依法追责等。 (二)报刊杂志等平面媒体。可以利用平面媒体的优势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刊登系列报道、评论文章。剖析交通安全宣传的重要性、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利用评论文章引起人们思考。要利用汽车杂志的受众定位目标准的特点,通过主题增刊、图文报道、专题文章等形式刊发相关报道,唤起汽车爱好者的关注,让其享受车辆的同时注意交通安全。 (三)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利用新闻门户网站点击率高的特点,在首页醒目位置推出专题页面、专题链接。充分发挥微博公众账号、微信公众平台互动性强的优势,开展“晒”、“评”、“议”等系列在线活动,吸引广大网民参与。除此之外,还可以创新宣传方式,例如协调电影院线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当天播放122主题贴片公益广告;邀请名人制作视频、音频公益广告在网络进行预播和“炒作”,在广播、电视进行播放。 作者:马继飙郑钊铭 道路交通论文:台湾地区道路交通论文 一、管理理念以人为本 一是交通信息服务全面周到。台湾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在理念上充分体现以道路使用者为优秀,通过建设智慧型交通运输系统,对道路交通实行智能化管理服务,通过信号板、计算机网络全程监控道路秩序,提供道路资讯,开展路径引导,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台北市建立了交通资讯中心,通过互联网、手机服务终端、道路信息屏全方位交通拥堵、停车位等道路交通服务信息。二是交通管理设施科学完善。台湾地区在交通设施管理上注重满足驾驶人的需求,高密度设置指路标志标线,并注重信号信息的协调性、系统性,如凡实施禁行或者限行、限速的道路,均在路口或者路面连续设置清晰明确的交通标志标线,支路进入干道入口处都施划停车让行标线,指路标志每间隔50米至200米就设置一处,并分别指向远近两级路名。道路停车交通标识清晰直观,均在路侧以红线、黄线、白线标示禁停、暂停区域,有效解决了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三是摩托车管理规范有序。台湾地区机动车保有量为2100万辆,其中摩托车占到67%,全岛没有一个城市对摩托车采取“一刀切”的限制或禁止措施,而是在满足交通需求的基础上,加强对摩托车的通行管理,实行分道限制,一般在城市主干道的汽车通行车道明确限制摩托车通行;也有的城市在快速路设置摩托车专用车道。此外,还在路口车道停止线前设立摩托车前导区和摩托车左转指示标线。 二、高速公路管理规范高效 一是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设置细致合理。高速公路在道路内侧和外侧均按照不同车辆类型分别设置了最高最低限速标志,即总重20吨以上大货车限速60至9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限速60至110公里/小时;提前设置标志,明确出口车辆外侧专用车道,有效减少出口车辆与其他车辆的行驶冲突;道路施工、旅行时间等信息随时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对驾驶人进行提示。二是大力推广不停车收费系统。为提升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效率,目前高速公路23个收费站已全部取消人工收费,全面启用ETC收费系统。此外,有关部门改变设施维修前须占路围挡的方式,在高速公路上方搭设龙门架安装电子收费扫描设备的同时,配套修建了高空维修步道,使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在步道维修设备,避免了因维修设备、施工占道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三是加强雾天交通应急管理。国道高速公路管理局在经常出现浓雾地段设置了浓雾侦测警示系统,该系统由浓雾侦测器、终端控制器、诱导屏、雾区闪光标志控制器、雾区闪光标识灯等设备组成。 该系统在侦测有雾、能见度低等情况时将信息及时传输至各交通控制室,工作人员可根据情况将警示信息至进入高速匝道前的交通诱导屏或手机APP上,提示驾驶人提前调整出行路线;对尚未进入雾区的,通过高速公路交通诱导屏提示驾驶人雾区慢行;对已进入雾区的,通过开启高速公路护栏上的雾区闪光标识灯,提示驾驶人谨慎驾驶,以防止引发交通事故。四是注重隧道应急交通管理。台湾地区国道5号高速公路雪山隧道全长12.9公里,是世界上第六长的公路隧道,为保证隧道内行车安全,国道高速公路局对雪山隧道内变换车道、限速、车距及车型限制(禁止危化品运输车通行,开通初期禁止大客车通行)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在防灾设计上,隧道内每隔350米设有一个人行逃生出口连接导坑,每1400米设有两座主隧道的车行联络道;隧道内右侧每1400米设紧急停车港湾,并设有紧急报警电话;隧道内每100米设有里程标志,每个横坑均有编号,取下紧急电话即可锁定地点。雪山隧道设立24小时随时待命的消防分队、预置拖救人员及车辆、事故处理小组与国道公路警察等,依职责共同处理紧急事件。 三、综合治理交通违法 一是建立了交通违法检举机制。充分发动民众监督举报,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向警察局举报记录的车辆违法行为,举报经过审查后,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台中市每月都接受民众举报交通违法3000至4000起,一般会交属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开出罚单,当事人对举报记录有异议的可以申诉。为了防止举报权被滥用,警察部门规定举报违法证据的有效期为7天,超期的将不予采纳。二是发动社会力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政府和警察部门十分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交通管理,从出租车司机中选取志愿者组成义务交通员队伍,无偿参与交通指挥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义务交通员每周都参加交通秩序维护,重点是早晚高峰时段疏导交通。为了保障义务交通员履行职责,规定如驾驶人不服从指挥,义务交通员可以举报并可作为对驾驶人处罚的证据。有关部门定期评选优秀交通岗和优秀交通员予以表彰奖励。三是建立了综合治理酒驾的长效机制。警察部门与交通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建立治理酒驾的长效机制:如奖惩激励机制,对各市县警察部门查酒驾工作进行严格考核,酒驾事故同比上升的,当地警察部门要向内政部警政署作出检讨,查处酒驾成效明显的,警政署也将予以表扬奖励;责任倒查制度,因在宾馆、饭店等餐饮娱乐场所饮酒而发生多次酒驾的,将依法追究该场所放纵酒驾的责任;酒驾连坐制度,车辆所有人明知驾驶人有酒后驾驶而不予禁止驾驶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并吊扣汽车号牌三个月。此外,对公职人员也采取严管措施,酒驾一次将被记大过,两次酒驾将被开除公职。此次赴台考察,大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台湾地区交通警察和交通运输部门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友谊。双方都希望加强在道路交通管理立法、执法、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大陆和台湾在交通管理领域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台湾地区近年来通过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使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7000余人,下降到目前的2000余人,惠及千家万户。借鉴台湾经验,推动两岸交通管理领域合作,进一步提高大陆交通管理执法的科学化水平,潜力巨大,十分必要。 作者:王金彪 道路交通论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论文 1结果 338例电动自行车交通伤患者中死亡7例,治愈302例,致残29例。其中在97例与机动车撞击伤的病例中创伤严重度评分(injuryseverityscore,ISS) 16分者32例(占33.0%),死亡6例,致残26例。在241例与非机动车撞击伤的病例中创伤严重度评分(injuryseverityscore,ISS) 16分者10例(占4.1%),死亡1例,致残3例。主要死亡原因为急性颅脑损伤、重要脏器损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详见表1。两种原因引起死亡χ2=8.69、致残χ2=57.60,ISSχ2=52.86,P 0.01,差异具有显著性。 1.1不同年龄人群电动自行车伤害发生情况,:不同年龄组间自行车伤害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Y2=35.911,P 0.O1)。自行车伤害发生率以50岁以上年龄组最高(79.6%),其次是41~50岁组(9.5%)和18岁以下组(3.6%),详见表2。 1.2骑乘电动自行车的危险行为结果,详见表3. 2讨论 2.1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电动自行车省时省力、价格低廉,且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列入非机动车范围,不需要考驾驶证,不需年检,被公认为是一种很好的代步工具,因此电动自行车数量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广东、山东、浙江、江苏省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次数和致死人数一直位于国内的前几位,原因在于这些省份位于我国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交通运输和人员往来频繁,道路相对较少;电动自行车属于“高速”非机动车,但稳定性能、自我保护性能均较差,使用频率高、单程远;绝大多数驾驶者未经培训,驾驶技术不熟练,对交通法规不熟悉,常选择较短、较方便的行车路线,往往出现逆向行驶、占道行驶、与机动车混道行驶、闯红灯等现象;加上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城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几乎每2天发生1起[5]。因此预防及控制电动自行车导致的道路交通伤害迫在眉睫。 2.2电动自行车交通伤的病情特点:人们普遍认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伤不会严重,早期容易误漏诊,与高速公路车祸特点有典型的区别[7],因此接诊时应当重视全面查体和严密观察。不同的致伤原因所引起的伤情不同,在电动自行车的几种不同致伤原因中,与机动车撞击伤的比例虽然比与非机动车的少(占28.7%),但病情远较非机动车的重。在97例与机动车撞击伤的病例中创伤严重度评分(injuryseverityscore,ISS) 16分者32例(占33.0%),死亡6例,致残26例。在241例与非机动车撞击伤的病例中创伤严重度评分(injuryseverityscore,ISS) 16分者10例(占4.1%),死亡1例,致残3例。两种原因引起死亡χ2=8.69、致残χ2=57.60,ISSχ2=52.86,P 0.01,差异均具有显著性。本研究中患者伤害部位以颅脑、四肢伤居多,其中颅脑损伤者多为中年男性,占81.0%(64/79),这与男性骑车时速度较快及酒后驾车有关;四肢伤女性多于男性,以老年人为主,可能与两性采用的交通方式及驾驶非机动车时自我保护能力等差异有关;老年人与青年人有同等暴露于车辆的机会,但老年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明显低于青年人,因此老年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高危人群之一。 2.3应对措施: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千克。但是现在很多电动自行车都超过这个标准,无论从外表和行驶速度上看均和摩托车都很相像。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速度等标准进行严格控制,超出“国标”一律不准上路。我国没有酒后不能驾驶非机动车的规定[9],但酒精对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因为驾驶自行车比驾驶汽车需要更多的心理运动神经技能以及身体协调配合;且国外研究表明[10],酒后驾驶更容易引发超速、不使用防护措施(系安全带或带头盔)、鲁莽或飘忽驾驶等的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员是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员发生伤害的41.04倍。因此国家法律法规应强制对“高速”非机动车驾驶危险因素进行约束,建议禁止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实行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制度,尤其是男性驾驶人。本市各种车辆共用同一道路,且缺乏安全设施、道路标设,确保道路安全使用法律和法规不够健全,事故现场及医疗急救体系和康复治疗也不够完善。因此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时,路政部门应为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等),尤其是老人、妇女提供更为方便、安全的交通环境,且对车辆驾驶人实行一定的年龄限制,以防范于未然。 作者:王理富王昌雄杨越涛李冰震单位:浙江丽水市人民医院 道路交通论文:基于经济学供求理论的道路交通论文 一、太原市道路交通拥挤原因 造成道路交通拥挤的原因有许多,其中最根本的是有限的交通供给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 (一)供给1.城市道路交通的公共性。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用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产品。笔者认为,城市道路属于准公共物品,即具有有限的竞用性和排他性。对城市道路的使用存在一个最优规模,超过这个规模以后,原有使用者的效用将受到影响。道路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由于社会边际收益大于私人边际收益,供给短缺长期存在。2.供给因素。(1)意愿不足。城市道路具有准公共性,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其投资主体为政府。目前,太原市道路交通的资金来源渠道较为狭窄,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建设资金的匮乏导致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2)能力有限。一是交通运输网络。前文已述,太原市道路系统结构为方格网式道路网,交通特征为平面混合交通,通行效率较低,立交桥结构简单、功能欠完备。快速路系统尚未完善,中环路通车之前,太原只有滨河东路、西路两条城市快速路。另外,太原市道路建设较为滞后,道路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机动车的增速。道路交通的供给能力十分有限。二是城市空间结构。太原市目前仍为单中心的城市结构,中心区集中在汾河以东中部老城区,柳巷为太原传统的商业中心,具有很强的向心交通吸引力。太原市城市形态停留于单中心圈层结构,呈现出同心圆式向外蔓延的特点。这种“摊饼式”的城市发展模式导致交通流大量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域,造成了严重的交通拥挤。另外,停车位设计不合理也是造成交通拥挤的重要原因。城区内停车场建设不到位,缺乏专业的标准停车场。有资料显示,城区近90%的车辆面临无泊位停车的窘境,导致占道停车现象较为普遍。 (二)需求1.对公共品的需求过度。如图1所示(见下页),出行者按照私人行车成本(PMC)与私人边际收益(即需求D)进行决策,在二者的交点Q2达到了平衡。而帕累托最优所要求的交通量应为社会行车成本交点与需求曲线的交点Q1。由于道路正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出行者对道路交通的需求过度,产生“公地悲剧”。2.需求因素。(1)私人交通出行。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太原市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如图2所示(见下页),近年来太原市民用汽车和私人汽车保有量增长较快,私人汽车占民用汽车的比重不断上升。据统计,小汽车的道路负荷是公共交通的5—6倍,在承担相同出行量的情况下,小汽车占据了绝大部分的道路资源。私人交通的快速发展导致对道路交通的需求增长较快。(2)其他运输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运输、农副产品运输、日常需求品运输等需求不断增加,也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因素。 (三)其他因素道路瓶颈、天气原因、信号配时不当、突发交通事件、道路施工等偶然因素易造成临时性和局部性的交通拥挤,不容忽视。 二、太原市道路交通拥挤改善路径探究 (一)改善主体解决道路交通拥挤问题,需要市场和政府同时发挥作用。市场在交通资源配置中应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调节道路交通供求,解决交通供求不平衡这一根本矛盾。同时,由于道路交通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必须发挥一定的作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合理进行城市规划,监督制裁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并通过机制设计,为市场配置交通资源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机制设计1.供给管理。(1)增加供给意愿。针对供给不足的现象,应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多元化建设的交通供给体系。对城市道路等公共资源,仍以政府投资为主,对公共交通等营利性资源,应引入市场机制,开放资格限制,允许企业、个人、民间资本的广泛投资,加强社会供给意愿,构建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经营城市基础设施资源的有序竞争局面。(2)提高供给能力。一是优化交通运输网络。平面状的道路网络是太原交通拥堵的重要因素。目前尚未完成的太原市道路改造工程就是从改善目前单一的道路网络出发,通过优化交通运输网络,以增加交通供给能力,缓解交通供需矛盾。首先,拓宽主次干道,建立网状干道体系,畅通主干微循环;其次,建设快速化环路,形成包括外环、中环、内环三环在内的环状快速交通体系;最后,进行立体交通化改造,建设立交、人行天桥及地下交通,形成立体空间网络化的交通体系。二是规划城市空间结构。太原市应改变单中心的城市结构,逐步向南扩展,形成双城、多中心的“点———轴”空间结构。针对停车场不足的问题,应将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尽快在城市入口处规划建设停车场,改变城区货运车辆停放混乱的状况。(3)供给管理的局限性。交通拥挤理论中有一条著名的“当斯定律”:新建的道路设施会诱发新的交通量,而交通需求总是倾向于超过交通供给,从而形成一种“交通拥挤———交通设施改善———拥挤缓解———更多的交通需求———交通再拥挤———交通设施再改善———拥挤缓解———更多的交通需求……”的恶性循环。因此,单纯的供给管理政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挤问题,需配合其他措施。2.需求管理。(1)控制道路使用率。一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公共交通是私人交通的替代品。2012年10月,太原市被正式确定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太原市应利用这一契机,大力发展公交、地铁、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完善公交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要注意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和舒适度,让市民自愿改乘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二是错时上下班制度。错时上下班制度通过时间上分散交通需求,将不同单位的上下班时间错开,可以分散高峰期的交通流量,达到缓解交通拥挤的作用。三是停车费和拥挤费。通过引入价格机制,增加私家车的出行成本,可以起到减少私家车使用需求、缓解交通压力的作用。具体来说,可以征收停车费和道路拥挤费。停车费的收取可以采取“价格歧视”策略。首先,按不同时段或区域差别定价,越拥挤的地方,停车费越高;其次,对占道停车、超时停车等行为加收费,鼓励人们转乘公共交通代替小汽车出行。拥挤费,即在针对特定区域和时段的出入车辆进行收费,从而降低高峰期交通流量,控制对交通拥挤区道路的使用。我国交通拥挤收费制度刚刚起步,对于太原市,要借鉴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经验,在使用该制度时要注意合理定价、完善法规。(2)控制汽车持有量。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控制私家车的持有量。征收燃油税、汽车限购、牌照限制、单双号限行等措施,可以增加汽车购买和出行成本,达到抑制私家车持有量过快增长的目的。3.智能交通系统。智能交通系统将先进的信息、电子通信及网络等技术综合地运用于整个交通运输管理体系,将道路、驾驶员和车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加强了三者之间的联系。借助于系统的智能化技术,驾驶员可以实时了解道路交通及车辆行驶状况,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管理人员通过对车辆、驾驶员和道路实时信息的采集,可以提高其管理效率,以达到充分利用交通资源、缓解交通拥堵的目的。智能交通系统将供求因素结合起来,是解决交通拥堵的一种现代化的高效方式。 作者:霍宇辉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道路交通论文:商务区道路交通论文 1丽泽金融商务区噪声分布模拟分析 1.1务区交通噪声分布研究方法目前研究道路交通噪声量分布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实验法、模型计算法和数值模拟法[3]。现场实验法对实验条件要求相对苛刻,外界因素影响敏感。模型计算法一般把车流视为等间距的线声源,已在道路交通模拟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结果不直观。计算机软件模拟法通过与微观交通仿真技术结合,模拟道路交通流动态变化,实现交通噪声的动态模拟,效果清晰直观。因此本次研究采用计算机软件模拟法对丽泽金融商务区道路噪声环境进行分析。UrbanStrategy城市战略系统软件是荷兰应用科学研究院开发的一项先进的互动式城市规划工具,在区域水平上可定量描述城市环境的众多特征。系统目前有交通状况、环境噪声、地理环境等重要模块。我公司已将其进行了本地化改造,将系统的内置参数由欧洲数据置换为中国数据库,使其完全适用于中国市场,适用于商务区交通噪声模拟分析。 1.2丽泽金融商务区交通量预测根据《丽泽金融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和《丽泽金融商务区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商务区内交通出行方式主要分为地铁、公交、出租车、私人机动车和自行车,交通出行比例见表1。过境交通方面,根据《丽泽金融商务区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对商务区交通分布的预测分析,南部和西部是商务区早高峰交通集散主要方向,预计商务区内未来过境交通占交通总量的67%,车流量为52161PCU/h;日交通出行率方面,根据年全市综合交通调查的结果,丽泽周边区域居民平均日出行率采用2.6次/d;各方向出行分布采用《丽泽金融商务区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数据:南北方向过境交通量占据过境交通量的36.5%,东西方向占据63.5%;丽泽金融商务区以西进出交通量,占据进出交通量的25%;丽泽金融商务区以东进出交通量,占据14%;丽泽金融商务区以北进出交通量,占据20%;丽泽金融商务区以南进出交通量,占据40%。 1.3丽泽金融商务区交通噪声分布模拟结果将上述基础参数、交通生成量交通出行结构输入UrbanStrategy模拟软件中,并得到基于此交通量情况下,模拟计算出的出交通噪声模拟分布。UrbanStrategy软件模拟结果显示(图2),丽泽路是丽泽金融商务区产生噪声最严重的路段,噪声等级在75dB以上,超过GB3096—2008的噪声限值。务区A-08、A-09、A-12、B-24、B-26、D-05、E-01、E-04等地块存在明显噪声超标问题,其他路段噪声均符合GB3096—2008的要求。下文将以丽泽路为例,对不同隔声降噪措施效果进行模拟分析和评价,从而提出适用于丽泽金融商务区的合理的隔声降噪措施。 2隔声降噪措施效果分析———以丽泽路昼间为例 噪声以“声源辐射-传播途径-受声点”的过程进行传播,因此可从噪声传播的三个环节考虑,采取合理的隔声降噪措施。下文将分别对噪声源、传播途径、接收点的隔声降噪措施进行分类讨论,并对不同隔声降噪措施效果进行计算机模拟并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出适用于丽泽金融商务区的隔声降噪合理措施。 2.1噪声源降噪措施效果分析 噪声源降噪的措施主要有车辆限速、限行、采用降噪路面等措施。 2.1.1车辆限速、限行措施的降噪措施效果分析有学者对限速和限行的降噪措施进行的模拟结果显示[3],限速能够达到明显的降噪作用,但车速过慢会造成行车不便,且过低的车速也无法与商务区战略定位相匹配;限制车辆通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降噪作用,短期内效果明显,适用于商务区建设初期,但随着丽泽金融商务的全面建成,入驻企业不断增多,因此车流量也会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加,噪声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2.1.2降噪路面效果分析降噪路面技术是通过铺设在普通的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或其他路面结构上的一层较高孔隙率的特殊材料与车辆轮胎发生泵吸作用降低噪声声能量的原理进行吸声降噪。目前国内采用的降噪路面主要有橡胶沥青路面、超薄沥青混凝土路面、多孔弹性路面等。有研究表明,采用降噪路面,平均可降低交通噪声3~8dB。由于丽泽路噪声超标高达5~30dB,采用降噪路面措施效果甚微,因此不建议在丽泽路上铺设降噪路面。 2.2噪声传播途径降噪措施效果分析 噪声源降噪的措施主要有增加绿化带和采用道路声屏障等措施。 2.2.1增加绿化带降噪效果分析绿化带降噪是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噪声的措施之一,影响绿化带降噪效果的主要因素包括植物种类、林带的密度、高度、宽度、长度、配置方式等在噪声影响严重的地块增设乔灌木混合林带进行降噪处理后的模拟结果如图3所示。可以看出,与未采用任何降噪措施相比(图1),降噪效果并不显著。另外,因商务区位于西南三环,离市中心较近,区域用地受限,而设置较宽的绿化林带与景观规划存在潜在冲突。因此,不建议商务区采用增加绿化带降噪的措施。 2.2.2加装声屏障降噪效果分析声屏障是一种专门设计的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采用各种隔、吸声材料阻挡直达声的传播,隔离透射声,并使绕射声产生足够的衰减进行降噪。声屏障一般分为开放式声屏障和封闭式声屏障两大类。开放式声屏障高度不宜超过5m,对低层建筑降噪效果明显,但对40m以上高度的降噪效果较差。《交通噪声污染缓解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开放式声屏障适用条件为噪声超标区域内以低层建筑物为主的场地。而商务区超高层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高达70%,受噪声影响最严重的地块内均为超高层建筑。由此可见,加装开放式声屏障并不适用于对商务区的路面交通降噪。封闭式声屏障适合于高架桥且沿线两侧为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物的噪声防治。相对地面4m高度处丽泽路两侧建筑噪声等级如图4所示。与“不采取降噪措施”情况相比,建筑临泽路立面噪声降低5~10dB,有一定降噪效果,商务区可根据实际要求决定是否采用。封闭式声屏障长度一般小于300m时,可以设置为全封闭形式;当设置长度超过300m时,需要在封闭声屏障顶部设置通风消声百叶,以解决通风排烟的问题。 2.3受声点降噪措施效果分析 受声点降噪是通过加强建筑结构本身的隔声性能设计,达到符合GB3096—2008的要求,主要有安装隔声以及建筑围护结构隔声措施。隔声窗降噪技术已发展较为成熟,其主要措施是利用多层复合玻璃代替普通单层玻璃,窗框结构有塑钢材料、木质材料和铝合金材料等几种不同材质。隔声窗主要包括开启式与固定式两大类,又可细分为通风开启式、通风固定式及常规开启式和常规固定式等。一般隔声窗的隔声量均在在30~35dB,最低级别隔声窗的隔声量也在25dB以上。不同材质的隔声窗可起到不同级别的降噪效果,且造价也因隔声量的不同而不同。 2.3.1建筑不同高度交通噪声分布丽泽金融商务区多为超高层建筑,不同高度有着不同的噪声等级。假设丽泽路为路面通行方式,分别预测40,90,150m高度区域噪声分布情况,如图4~图6所示。区域噪声分布在40m以下先是出现衰减情况,在40~90m随高度增加呈现递增趋势,90m以上距离衰减效应显现。主要原因是随高度呈现递减趋势。高处受声角度大,声屏蔽效应随高度越来小,大范围的声源会产生叠加效应,使高处噪声分布出现特异性变化。丽泽商务区建筑密集,超高层建筑林立,噪声反射较为严重。 2.3.2建筑同一高度不同方位立面交通噪声分布以A地块距离丽泽路最近建筑为例,对建筑不同方位噪声级进行了模拟分析(表2),可见,不同立面有着不同噪声级,由于南立面沿街,所以噪声级最高。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满足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的的要求。若以办公建筑允许噪声级40dB测算,可得出建筑各立面隔声量要求在15~35dB内(表3)。因此,交通噪声污染严重的地块业主可根据不同的建筑高度或同一高度不同立面方位的隔声量要求选用不同性能的隔声窗,一方面合理降噪,另一方面可提高经济效益。 3总结 不同的道路交通噪声防治措施有其各自的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结合丽泽金融商务区的具体情况,对不同隔声降噪措施效果进行模拟分析可知,丽泽路采用全封闭声屏障和存在明显噪声超标问题地块内建筑物安装隔声窗的降噪效果较好,符合GB3096—2008[2]要求,隔声窗的选型可根据建筑物不同高度和同一高度不同方位噪声隔声量要求进行选择。而其他隔声降噪措施对丽泽金融商务区适用性较差,因此不建议采用。 作者:甄赛男王慧明牛彦涛单位:北京丽泽金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道路交通论文:农村道路交通论文 一、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目前,营山县有铁路1条,在建高速公路2条,省道1条,县道13条,乡道35条,通村公路1185km,公路总里程达到1740余千米,基本实现了乡乡通油(水泥)路,村村通公路。全县有机动车4.5万余辆,驾驶人员6.1万余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具有点多线长、面宽量大,管控难度大、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等特点和问题,因此,营山县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上升为党政工程、安全重点工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创新以交管办、联合执法中队为优秀的组织格局,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1.设指挥部 营山县成立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营山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挥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当于指挥部,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例会,专题听取相关部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约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乡镇,加大管理力度。 2.建交管办 在公安交管大队内,营山县设置了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交管办”),县交管办负责动态掌握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工作进展。各乡镇也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将该县原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岗并入乡镇交管办,与乡镇安监办合署办公,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立桥头堡 营山县在全县成立了10个片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中队,并把这些队伍建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桥头堡”,活跃在农村交通安全监管执法的最前线。联合执法中队履行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克服了原有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岗执法主体不合格、运行模式不规范、执法效果不明显等各种弊端,实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管控能力、节约执法成本、延伸管理范围、前移服务窗口的工作目标。 4.巩固根据地 营山县的53个乡镇,都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及驾驶员协会,组织开展驾驶员自我学习、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教育活动,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另外,营山县在每个行政村确定2名义务交通协管员,负责本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工作,对交通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建立起县、乡(镇)、村三级道路安全管理网络,实现道路安全管理力量全覆盖。 二、源头治理严格执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通常具有警力不足、鞭长莫及的问题,营山县坚持走社会化综合治理之路,在“人、车、路”上做文章。为调动群众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农村公路网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营山县充分发挥农村联合执法中队的重要作用,构筑起源头管理到位、路面管控到位的防控体系。 1.联合执法 在日常巡查中,联合执法由中队长带队,各乡镇选派的干部任协警,协同开展工作;采取以“交警赶场”为主,点面结合、动静结合、重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头)监督等方式,依靠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记分、通报、曝光等行政管理手段,持续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依法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秩序。农村婚丧嫁娶、重大活动涉及集中统一用车,要由村委会报乡镇交管办审批,在联合执法中队备案。联合执法中队派出专业执法人员,对驾驶人员资质、车辆状况、车辆运行进行全程监管。通过道路交通联合执法中队的强力监管和严格执法,使农村道路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的4项指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明显下降。 2.全民参与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营山县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五进”(进村社、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县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开设农村道路安全课程,发挥“小手拉大手”的带动作用,把宣传教育的触角延伸到每一所校园、每一个家庭;坚持在县电视台开设《安全生产专栏》电视节目,播放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定期报道典型案例;同时,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承诺”活动,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社区、示范学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激发全民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全域管理 营山县把筑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的重点,放在建设畅通安全的农村公路上,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一体化建设。不仅牵头整合资金进行农村公路建设,还大力开展“裸路”整治行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对村道公路加装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桩、交通标识等设施,着力消除村道公路安全隐患。另外,营山县各行政村在村委会的倡导下,自发组织成立村道公路养护队,把公路养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力度。在养护队的带领下,村民自愿投工投劳投钱,实现村道公路村建、村管、村养,确保全县农村公路的通畅安全。 4.规范客运市场 针对农村车辆基础信息不全,无牌车辆较多等具体问题,营山县出台加强社会车辆管理的专门文件,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单位,并由各乡镇交管办牵头,建立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台账,对车主姓名、年龄、性别、经济状况,以及车辆来源、号牌、驾照、车况、年审年检、保险、使用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一车一人一档”,做到条目清楚、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对农村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户籍化管理,准确掌握源头信息。自2008年以来,营山县成立专门的打击非法营运办公室,对全县“黑车”进行拉网式摸查,及时掌握黑车运行动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地区、社会联动)的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营山县提出“路站运”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完善农村客运网络。积极探索“农村班车进城,公交客车下乡”的运输模式,基本形成了以县城区为中心、乡镇为节点,连接城镇、辐射乡村的农村客运通达网络,实现“路通、车通、人通”。 三、保障到位务实高效 如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营山县树立了长效管理、长效发展的理念,在投入上出实招,在管理上下功夫,强化经费、装备、人员等各项保障。营山县每年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预算业务经费150万元,各乡镇和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每年也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监管工作;还给每个联合执法中队统一配备了执法用车、摄像机、照相机、电话、计算机、办公桌椅等装备,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需要。在人员保障方面,营山县各乡镇和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各乡镇和派出所按照程序和要求,抽调精干力量,确保联合执法中队人员的到岗到位。同时,加大对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协管员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结语 对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考核,营山县采取层级考核、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乡镇交管办、联合执法中队每月28日前,向县交管办报送工作情况,县交管办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联合执法中队和乡镇交管办的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根据量化分值,捆绑拨付工作经费。 作者:李凤鸣 道路交通论文:城市新区道路交通论文 1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1.1评价目标 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内容多,一个好的指标体系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状况。对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进行适时监测和综合评价。通过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能够实现以下4个目标: 1)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配套的交通规划、管理提供支持。 2)全面、系统地反映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全貌。 3)成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的辅助工具。 4)科学、客观地揭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中存在的问题。 1.2评价指标设计方法 为了保证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交通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过程中,本文采用了4个相结合。 1.2.1宏观和微观研究相结合 应将宏观和微观相结合来建立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体系,既要体现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和宏观国民经济,又要体现出交通系统内部结构,全面体现,层次分明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内涵。 1.2.2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以理论作为指导,采用适合城市新区道路科学的交通网络的指标体系设计方法。结合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实际,建立一个满足评价要求、合乎需要的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体系。 1.2.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在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满足每一类型的评价需要,确保评价体系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1.2.4全面与重点相结合 建立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体系,既要强调系统的整体完备性,做到反映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各个环节、方面的内容,又要强调突出重点,体现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主要调整内容。 1.3指标体系的建立 交通运输领域的指标体系目前可以分成两类方法:第一个分类方法:是从技术、经济、社会、综合等角度进行。第二分类方法:是按照功能性、结构性、协调性、安全性来分,然后是综合评价。本文综合考虑交通运输领域的方法,不拘泥于传统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前面对评价目标的需求,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有:交通性指标、服务质量指标、社会影响指标、安全性指标等四个方面。 2优化假定 1)交通需求具有一定的可知性:把区域界定、划分作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优化的前提,假设对研究范围内OD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是明确的或已知的。 2)交通需求具有相对确定性:将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限定在某个地理范围、某个时间范围内,从而把研究对象限定到某个具体相对静态的需求上。 3)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在研究时空范围内,交通运输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相对稳定,这样保证城市新区道路及相关影响因素变化不大,运输市场相对稳定,计算运输费用相对稳定。 4)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可控性: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结构微观上是可操作的,宏观上是可调控的,因此网络结构调整、网络布局都是处于一种可行的条件下。 5)交通需求合理性:出行者是有理性的,对于路径选择具有理性目的和一定获取信息的手段和能力,故出行者能选择其比较理想的路径。 3实例应用 3.1交通网络评价结果 在对交通流量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对该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与优化的结果如下。 3.1.1交通网络服务能力分配 对该片区的规划路网进行交通需求预测。该片区内龙王港路、西二环、西三环流量很大,超过了5000pcu/h,其中西三环考虑到将改为城市快速路,未考虑收费限制等。麓云路、高新路、雷锋西大道、东方红路、龙王港西路、人民路西线、金星大道、骑川路流量都在2000pcu/h以上。由V/C可知,两条快速路的南段、龙王港部分路段及雷锋西大桥,服务水平为D,满足改善型评价要求。 3.1.2道路网络密度 片区整体路网密度较合理,龙王港路内环网路密度较大,交叉口距离短,可能会给交叉口组织带来一定的困难。 3.1.3非直线系数 西二环、西三环、枫林路、麓云路、东方红路、东科路、人民西路延线、金星路的起始点的交通距离较近。 3.1.4路网的服务水平 规划城市新区道路的路网平均饱和度为0.42,路网服务水平B级,较合理。雷锋西路、龙王港路、西二环路段V/C服务水平是D,枫林路V/C为0.68,服务水平为C级,东庆路、东科路、东丰路、天顶路、麓松路等服务水平为A。东方红路流量从南到北依次为1520~2504pcu/h,越靠近龙王港路流量越大。 3.1.5路网的运行车速 规划区域整个路网的平均运行车速为36km/h。其中规划片区北面的路网,运行车速多达到38~40km/h;东方红路、枫林路、高新路、东丰路、东科路、麓松路、天顶路的平均车速达到了40km/h;麓云路为25km/h;而龙王港路部分路段,车速仅20km/h,甚至有路段在15km/h以下。 3.1.6雷锋西大桥区段 雷锋西大道桥段连接湖区两岸,分配的流量为1759pcu/h,V/C为0.86,服务水平为D级。和桥段衔接的雷锋西大道流量为3029pcu/h,V/C为0.76,服务水平为D。由于只有一条过江通道,进入桥段,服务水平迅速降低。 3.1.7龙王港路瓶颈 龙王港路流量较大,服务水平为D,和它相连的射线状路网服务水平为B。龙王港路连接的支路和主干道较多,流量集散需求大,交叉口处理将较复杂,而且还承担了西二环往龙王港西路的过境交通,难以起到集散畅通和快速过境的功能。而作为另一环路的秀峰路流量不大,没有承担多少分流,发挥不了环路的作用。 3.2交通网络优化结果 1)骨架路网的调整与构建。通过网络优化,构建“三环八射”骨架路网布局形式。 2)调整骑川路走向接科四路,并与西三环互通,往西辐射线,并调整道路功能,由次干路调整为主干路,由双向四车道调整为双向六车道。 3)调整秀峰路,向西延伸并接西二环。 4)取消龙王港路与西二环的立交。 5)新建高新路与长宁路立交。 6)调整秀峰路断面形式为四块板。 7)龙王港路交叉口多,交叉口间距小,且与之相交的支路平行布置,为保证龙王巷路的畅通,考虑将各个相交支路设置为单行线。 8)在CBD商业集中城市新区道路,考虑再建设地下路网,与各个地下停车场直接沟通,以较少车流对地面交通的影响。 9)由于受规划区域湖泊水域影响,湖泊南北两岸间距大,沟通不便,考虑建设CBD内部的公交系统及步行系统。 4结论 针对我国城市新区建设的实际,基于城市交通网络服务能力的评价目的,提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的指标体系。在对交通网络实际服务能力、相对服务能力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城市道路新区网络的优化模型。以某城市新区为例,根据提出的指标与模型对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进行评价与优化,评价与优化的结果一方面表明提出的指标体系与优化模型合理可行,另一方面可为城市新区建设和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规划与设计提供决策参考。 作者:周祎敏陈敏单位: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县乡公路管理处 道路交通论文:基于大公安专业的道路交通论文 一、课程性质与定位 《道路交通管理》(或称作《道路交通管理概论》)课程一般是作为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专科)、交通管理安全工程专业(本科)或其他地方院校开设的与道路交通专业相关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属于专业知识学习的前修课程。其教学目的与目标在于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基础知识有一定的概括了解和认识,从而为其他后修专业课程的系统学习打基础或作知识储备。随着我国道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特别是农村公路的急剧增长(在2002年至2011年的十年内,我国农村公路从133.7万公里增加到353.7万公里),以及机动车拥有量和驾驶人数的急剧上升(截止到2013年10月底,我国机动车拥有量达2.5亿辆。其中汽车1.35亿辆,占53.9%,私家车超过8500万辆,比10年前增长13倍;驾驶人达2.75亿,是10年前的2.6倍),不但使道路交通活动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娱乐休闲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而且与公安工作的关联度也日趋增加。其突出表现在与道路、车辆或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治安案件不断上升,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往往通过道路、车辆或道路交通运输过程进行刑事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要求现代警察必须一警多能,特别是随着交巡警———交通警察、巡警合一的警务模式(交巡警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成熟警察勤务模式。交巡警制度整合了警力资源,是将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四大职能有机融合的新型防控体系,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脱离原始,改变粗放,走向动态警务运行模式的显著标志,必将产生强大的司法制衡力、社会治安的驾驭力、打击犯罪的冲击力)在我国高速公路和城市部分区域的推广,公安专科院校作为人民警察培养的摇篮,为保证其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能力能够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社会环境的需要,掌握一定的道路交通管理基本业务知识不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学校在讨论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将《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增设为所有公安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让非交通管理专业的学员也能了解和熟悉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警务工作规范,从而促进公安高专大公安专业的建设,以及公安通用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更好地应对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挑战。 二、课程内容选择与设置 根据上述课程的性质与定位,《道路交通管理》作为公安专科院校非交通管理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一般教学课时设置为34个课时左右(周2课时),其中实训课时数达到12课时,占到总课时量的35%。在34个教学课时内,为了达到教学目的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在内容选择上必须强调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即课程学习内容的选择与设置,必须结合不同警种在公安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完善其对交通管理基本专业知识的熟悉、了解和掌握,从而真正做到知识点学习和实战工作需要的无缝对接。根据目前我国公安工作的特点,以及交巡警体制改革的趋势,结合本课程计划教学课时的有关要求,课题组经反复讨论和教学实践后拟定,非交通管理专业开设《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应侧重于对现行交通管理基本法律与业务知识的熟悉和了解。为此,本课程的内容选择与设置分为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知识及道路交通管理警务规范两部分。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知识部分,包括道路交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道路交通信号与设施两个模块。通过这两个模块的学习,首先让学员了解道路交通的基本原则和执法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标志标线等基本知识。道路交通管理警务规范部分旨在让学员对道路交通管理警务,即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与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内容与工作规范要求,有一定的了解和熟悉。对于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又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勤务,分解为交通指挥与疏导、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管理执法规范、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等模块进行。通过上述两部分内容的系统学习,力求使学生熟悉和了解道路交通管理基本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以“三懂五会”即:懂交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和规范、懂交通管理设施基本知识、懂交通管理基本业务,会疏导指挥交通、会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会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会识别车辆牌证、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为教学目标。 三、课程教学模式设计 《道路交通管理》课程一直以来是作为概论性的课程开设的,所以在以往的教学实践包括教材内容的取舍上,着重于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概况介绍,如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质的演变、道路交通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等等。这就使得该课程的教学模式局限于教师的纯理论课堂讲授,内容上既没有针对性也缺乏重点。针对这次方案修订,在所有公安专业增设《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如果仍采用这种老套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就会失去增设该课程的实际意义和效果。而按照“面向实战、讲究实用、追求实效”的专科教育教学原则,必须注重学员实战动手能力的培养。因此,结合过去一年的实际教学创新尝试和经验,课题组达成了共识,《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可以通过学生自学、教师重点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角色模拟演练与角色扮演、观看录像或视频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式,注重理论学习联系具体工作实际,突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实战性特色。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具体采用哪种方法,主要结合不同教学内容的需要和不同教学对象的特点(如普通大专班学员、对口升学生源以及体改班等)有所选择和调整。从教学内容来讲,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知识部分,即道路交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道路交通信号与设施两个模块,可以通过引导学生自学、教师重点讲授的方法完成教学;车辆与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理两个模块的内容,在引导学员自学和熟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与《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规定》与《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采用针对具体教学案例的分析与讨论的形式加强学员对相应重点内容的理解与掌握;交通秩序管理的内容,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规范等内容,特别适合采用角色模拟演练的方法,增强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而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交通警卫、交通安全宣传等内容通过观看相关的录像或视频进行教学,使教学内容丰富务实更具实用性。从教学对象来讲,由于不同层次和渠道的学员,原有知识结构、学习能力与接受能力、学习兴趣与主动性等方面的差异与不同,针对不同内容的深度与侧重,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做出适当调整。如针对对口升学渠道的学员,多采用角色模拟演练与角色扮演、观看录像或视频的方式进行教学;对于体改班的学员则多采用学生自学、案例分析与讨论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教学。 四、课程教材选用与建设 本着教材内容全面丰富、理论阐释系统、体现最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规范与特点的原则,本课程开设以来曾选用的教材有: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道路交通管理教程》、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系列教材《道路交通管理》以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道路交通管理》(第二版)。根据上述课程内容设置和教学模式设计方面的要求,结合实际教学工作中的体会和感受,课题组认为,上述三个版本的教材均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与欠缺。同时,鉴于《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已被列为校级精品课程,根据该精品课程的建设规划,目前课题组正在着手编写《道路交通管理警务基础》校编教材。该校编教材将充分体现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课程教学设计思路,并实现以教材为载体按课程设计思路实施教学。即以公安道理交通管理警务工作的实践情况,结合公安专业对交通管理知识的实际需求,分解并确定符合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模块,让学生在具体的学习中掌握实际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促进其专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作者:张雪梅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道路交通论文:噪声预测的道路交通论文 1道路交通噪声预测模型 国外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开始了对道路交通噪声预测模型的研究,并相继建立了基于当地实际情况的预测模型,在运用中反复修正,不断得到完善。英国交通部于1975年了CRTN模型,1988年又了其改进版CRTN88。1978年美国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了FHWA高速公路交通噪声预测模型,该模型自以来经过几次改进,现已日趋完善,并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德国交通部公路建设司于1981年了RLS81模型,并于1990年了其改进版RLS90模型。此外,法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也都了道路交通噪声预测模型。我国实际工作中应用最多的是美国的FHWA模型,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车辆状况、道路情况、环境标准等具体条件提出自己的道路交通噪声预测模型,国内许多学者已开始在这方面探索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在参考比较大量道路交通噪声预测模型,详尽分析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各因素的基础之上,以LAeq为基本评价量,得出城市道路交通噪声预测模型。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预测与实测对比分析 2.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实测本次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实测选择在昭乌达路和锡林郭勒南路两条主、次干道进行。道路交通噪声的测量严格按照《声学一环境噪声测试方法》(GB/T3222-94)中规定的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测量方法进行,测点选在两路口之间,测点离路口大于50m,离地面距离为1.2m;测量时间选在2013年6月工作日8:00~12:00和14:00~18:00;测量仪器为AWA6270+噪声分析仪,采样间隔设为1秒。在噪声测量的同时对按重型、中型及轻型车分别记录的车流量和速度也作了同步计测。 2.2预测值与实测值对比分析 2.2.1预测模型参数确定昭乌达路:路段长度L=700m,车道数n=2,第一车道距测点垂直距离D1=7.55m,第二车道距测点垂直距离D2=15.05m,测点距交叉路口平行距离D=62m。锡林郭勒南路:路段长度L=400m,车道数n=2,第一车道距测点垂直距离D1=8.95m,第二车道距测点垂直距离D2=18.45m,测点距交叉路口平行距离D=55m。所选两条道路路面坡度近似为零,即G≈0;因城市市区道路拓宽和建筑用地,地面植被覆盖率几乎为零,再者道路路面基本为沥青路面,故可不考虑地面植被影响,即α×C×101g(r0/r1)≈0;本文主要研究临近城市道路边的交通噪声,可忽略声屏障影响,即Cs≈0;大气影响可附加衰减常量Cm=0.5dB/100m;其它修正主要考虑车辆鸣笛的影响,根据实测记录可取车辆鸣笛影响平均值,即Ce=1.5dB。 2.2.2预测值与实测值对比分析对于两个实测路段,计算各时段的LAeq,参考相关文献得到L10、L50和L90,并分别与实测值对比,如图1和图2。由图1和图2可知:昭乌达路所选路段LAeq预测值与实测值之间最大误差为1.31dB(A),最小误差为0.14dB(A),预测值日平均LAeq为73.72dB(A),实测值日平均LAeq为74.41dB(A),误差为0.69dB(A);锡林郭勒南路所选路段LAeq预测值与实测值之间最大误差为1.52dB(A),最小误差为0.08dB(A),预测值日平均LAeq为72.47dB(A),实测值日平均LAeq为72.95dB(A),误差为0.48dB(A);除了锡林郭勒南路路段8:00~9:00的预测值比实测值稍大以外,其它预测值均比实测值小;昭乌达路路段L10误差范围在-2.17~0.52dB(A)之间,L50误差范围在-1.61~1.39dB(A)之间,L90误差范围在-0.11~2.47dB(A)之间;锡林郭勒南路路段L10误差范围在-2.61~-0.66dB(A)之间,L50误差范围在-0.57~2.26dB(A)之间,L90误差范围在-1.87~1.74dB(A)之间。初步分析误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实际测量时条件所限引起的测量方法的不准确和测量者操作不规范所产生的误差;二是自行车和行人的通过带来的附加噪声和道路两旁商业区产生的附加噪声;三是测量日气温变化较大,对交通噪声衰减量不同所致。 3结语 (1)呼和浩特市区两个主要交通道路两侧噪声已超过规定限值,应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交通噪声值,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2)道路交通噪声预测值与实测值拟合较好,误差在0.08~1.52dB(A)之间,处于相关研究的误差范围内。 作者:柴俊霖林丽华陈永艳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道路交通论文:事故后城市道路交通论文 1模型建立与求解 两段视频中事故发生后交通拥堵的示意图如图1所示。其中XQ指道路实际通行能力,表示在实际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通过特定横断面的最大车辆数;BC指道路基本通行能力,表示在理想交通条件下,当具有标准长度的车辆与前后两车最小车头间距连续行驶时,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上指定断面的最大车辆数。其中,d表示视频中事故后当出现车队时的车队长度,由车队排位最后的车辆所对应的灯柱与事故横断面间的距离得到(灯柱间隔为40m);t表示在记录车队中大汽车与小客车的数量开始到相同数目汽车通过横断面结束的时间间隔。结合以上公式,可得到车辆平均速度v与道路实际通行能力XQ的对应数据,取每个时间段的中间时刻(以发生事故的时刻为起始时刻)作为计数时刻,运用MATLAB进行曲线拟合,可得出两段视频中道路实际通行能力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规律如图2所示。 由图2可得,事故发生时,道路的外道和内道的通行能力无明显差异,由于发生事故前内道车流量比外道车流量要高得多,发生事故后,大量内道以及中间车道的车辆向外道挤去,造成道路的通行效率变低,因此,视频1中的道路通行能力下降速度要比视频2中的快,曲线下降幅度大;而发生事故过了一定的时间后,后段司机意识到内道和中间道无法通过,都向外道行驶,使得从内道和中间道挤过外道占位的车辆越来越少,视频1中的道路通行效率升高,通行能力也随之升高,而在视频2中,由于正处在17~18点间的下班高峰期,车流量逐渐增大,使得道路通行能力继续下降。在研究事故路段车队长度与事故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事故持续时间、路段上游车流量的关系时,车队长度可采用上述方法求解,当我们确定某一时间点发生堵车的车队长度时,可得到对应的事故持续时间和路段上游车流量。 持续时间可定义为事故发生时刻到所确定发生堵车时刻间的时间长度。路段上游车流量可由车流的平均速度与密度的乘积表示,通过统计车队长度内的标准车辆数可得到车流密度,进一步用上述方法计算车流平均速度,进而得出车流量。以视频1为例,通过观察所有堵车时刻,并将可记录距离、车流平均速度和密度的时刻记录下来,得到数据后分别做每个自变量与应因变量的散点图如图3所示。由图3可得,散点图中的离散点并非线性,即每个自变量对应因变量的关系都不是线性的,因此本文运用多元非线性回归模型进行求解。观察图像可得,散点图围绕某特定值上下波动,类似于三角函数,因此其中含有;同时,结合波动分析,得出初始表达式如下。 模型参数的置信区间较小、误差较少,代入数据后得到车队长度理论值并与其实际值比较如表1所示。由于模型计算出的理论值和实际值存在一定偏差,因此考虑车队长度实际值与理论值离差随时间的关系图如图4所示。由图4可得,残差在0m上下波动,除去一些异常点后,其波动在可接受范围内,误差相对较少。而且,模型的值为0.92795,即决定车队长度的92.795%因素可由模型确定,合理性较强。 2模型的评价改进及推广 通过多元非线性回归得到的函数关系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实用性。同时,为了使模型更准确,本文在建立模型结构时,考虑波动理论,并根据各散点图得到了最初的数学模型,使结果更加合理。由于数据的收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会为模型带来一定误差。由于模型针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因此数据对模型的影响较大。大部分交通拥堵均存在一个特点,就是因变量对应自变量之间的散点图都围绕某个值波动。然而,实际中影响堵车长度的因素还有道路服务水平、周边环境等,因此得到的理论数据需要进行进一步处理才能更加合理地进行预测。 作者:梁志鹏陈梓麟韦晴刘雨琦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西方语言文化学院 道路交通论文:突发事件影响的道路交通论文 1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要素 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其事故成因错综复杂具有多方面性。一般而言,除去自然灾害的偶然因素,道路交通突发事件是在特定交通环境状态下,由人为因素、设备设施、路网状态、环境状况、管理能力五大因素共同作用的复杂动态系统,突发事件是其中某一个或多个环节失调所引起,或者说是人、车辆、道路、气候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驾驶员行为、车辆技术状况、路况条件、天气状况以及驾驶员心理因素等都可能导致突发状况。突发事故具有不可消除性,只能通过以往的案例,总结出突发事故产生的主要成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交通管理水平,以削弱或者降低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与道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可以划分为五类:人为因素、设施条件、路网状况、环境及管理因素。1)人为因素。主体人特征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及健康状况。人是交通行为的主体。当突发事件发生时,人对于减少损失尤为重要。车辆是由人来驾驶的,道路是供人使用的,车辆和道路是客观的,只有人是主动的、有意识的。因此,事故成因的关键在于人。这里的人除了指驾驶员外,还包括行人、乘客等交通参与者。根据突发交通事故成因的统计调查结果①,由人造成的突发交通事故所占比重很大。利用2009—2012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指标数据,选取事故平均值进行总体成因分析,可以发现:人为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5.48%,车辆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3.45%,路和环境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1.08%。由此可见:突发事故中人是主体,其中人的因素又包括违章行为、决策原因和生理原因(驾驶员状况,如年龄、驾龄、性别和健康状况)三个方面。图1显示了2009—2012年中国交通事故中不同驾龄驾驶人的失误致害统计结果。从图1可以看出,随着驾龄的增长,事故率呈降低-增大-降低的三角分布趋势,驾龄6年的驾驶人的事故率、致死率等指标均最高,6年以后平稳下降。2)车辆因素。车辆是交通运输的载体,车辆技术性能的好坏对是否会发生事故以及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具有一定影响。每年因车辆转向、制动系统失灵所致的交通突发事故不在少数。通过总结,可将车辆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车辆制动失效、制动不良、转向失效、车辆超载及所载货物未装牢固,或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各种机件翻飞交变加上使用时间超过一定限度,导致车辆发生突发故障;一类是车辆的错误操作和不正当使用和维护使车辆带有行驶隐患。从图2可以看出,在驾驶机动车的情景下,正常状态下的车辆致害比例是最高的。这说明:在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中起决定作用的并非机器的作业状态,绝大多数因素由系统能动者———人的主观意识行为所主导。3)道路因素。除人为因素和车辆因素外,道路作为构成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其线形设计除了要最大限度地满足车辆通行的功能,兼顾安全、顺畅和舒适以外,还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结构设计而引发的交通突发事故。道路线形、坡度、线形组合、路面状况、交叉口的设计等都是诱发事故不可忽视的因素,这些都构成了交通突发事故成因中的道路因素[15]。4)环境因素。环境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工(社会)环境。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如地震、风暴、洪水、龙卷风等),它们可能给道路交通带来风险。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控性、季节性和周期性,加强对自然灾害影响要素的认识和了解,可以有效预防自然灾害的发生、降低其带来的损失。中国国土面积辽阔,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存在很大差异,自然灾害表现出种类多、频率高、区域性和季节性强等特点,道路具有全天候、跨区域的特点,各种自然灾害都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不利影响。对道路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气象灾害、地质地震灾害等,人工灾害包括道路施工、桥梁坍塌造成的交通堵塞等引发的道路突发事故。从图3可以看出:与车辆在正常状态下致害比例最高的状况相似,晴天时的灾发比例为73.95%,其次是阴雨天气时的灾发比例(23.45%)。这说明,在道路交通突发事故中,天气状况的作用亦不容忽视。5)管理因素管理既包括对道路上正在行驶或拥堵的车辆进行限制或疏导的动态管理,也包括对停车问题进行治理的静态交通管理,即充分利用技术、法制和教育等手段,正确处理道路交通系统中人、车、道路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交通尽可能安全、通畅、公害小和能耗少[16]。交通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是预防交通突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提高交通综合管理水平。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要素指标,如表1所示。 2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致因机理 研究道路交通的致因机理,就是通过研究致因因子及其相互关系,揭示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成因和发展过程。本文基于此思路逐项分析道路交通运营事故的成因。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因素繁多,并且每种因素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方式、影响规律和影响程度也可能不尽相同,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作用机理也有区别。即使同一种因素在不同状况下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也可能不一样。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影响因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往往存在伴生、衍生、转化和耦合等相关关系。根据上述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通过构造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因素的解释结构模型,来识别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层次结构关系,找到影响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最重要的关键因素。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致因机理体系如图4所示。 3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因素解释结构模型的构建 3.1解释结构模型说明ISM方法由JohnN.Warfield在系统论的基础上首先提出,是系统工程中结构模型化技术中最常用的一种技术,用于定性表述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间的层次关系。其优秀思想是:系统具有复杂性;系统是可分的,由元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具有层级性和结构性,各元素之间存在互为的或相继的、易于判别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难以辨析的、松散的耦合关系;从整体论的视角看,元素之间的最大耦合关系就是所有元素共同构成了系统。ISM方法的分析思路是:利用图论的关联矩阵方法标注出系统各元素间易于识别的因果关系和不易于辨析的耦合关系,借助N阶二元矩阵至多N次自乘布尔运算,结果即趋于稳定的特征,运用数理逻辑推导的方法解构复杂系统的层级结构。近年来,ISM方法在农业、经济和工程质量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如地区经济开发、企业安全生产、企事业经济管理等。 3.2模型构建本文用S1、S2、S3、S4、S5、S6、S7、S8、S9、S10、S11、S12和S13分别表示设施条件、人为因素、自然环图2ISM基本工作原理境、人工环境、道路基础条件、路网拓扑结构、交通流状态、专业人员比率/管理组织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预警管理、应急资源保障、交通安全决策、应急响应能力。运用解释结构模型进行结构解析的步骤如下:第一步,确立影响因素间的逻辑关系。在课题组会分析讨论并咨询道路应急专家学者和交通部门管理者的基础上,给出上述13个因素间的逻辑关系。其中,“V”表示行因素对列因素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A”表示列因素对行因素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O”表示表示彼此之间没有影响。第二步,建立邻接矩阵R。基于图3所示的影响因素间逻辑关系,结合式(3)得到邻接矩阵R。其中,“1”表示有影响,“0”表示没有影响。 4结语 从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因素的解释结构模型图可以看出,利用解释结构模型分析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因素有助于将影响因素间的复杂关系层次化和条理化。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说明:首先,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有最直接、最基本影响的因素是设施条件、道路基础条件、路网拓扑结构和交通流状态,它们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内因,受下一级因素的影响,其他影响因素通过它们才能影响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因此,从基础架构的角度合理规划以降低道路交通系统的脆弱性,是减小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作用力度的最根本途径。其次,中间影响因素为环境因素,通过作用于承载体引发害,而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也即危险性直接考验系统的脆弱性。大型活动的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路段维修带来的对其他路段的干扰、蓄意的人为破坏和交通事故的严重性程度,都会影响路网拓扑结构、道路基础设施、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流流量。最后,最根本的影响要素是基础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管理组织机构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在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要素中,管理组织机构和基础制度建设为基本,是能动性因素;应急资源保障、交通安全决策和应急响应能力是减弱灾害危险性的操作性措施;提高风险预警能力有益于减少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事发前的准备工作争取到宝贵时间。 于人而言,中医有云,通则不痛;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而言,道路交通系统犹如人体的血脉,通则达,达则恒久。因此,关注道路交通系统的风险要素———包括灾害危险性、脆弱性、应对能力和路网连通性———至关重要。一方面,人是系统中的能动要素或主力建设者,因此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带动性以完善法规制度、合理配置管理机构、发挥个人专长,并使应急人才专业化和应急队伍专门化;另一方面,由于灾害危险性和系统脆弱性对于道路交通风险而言是逆向作用因素,灾害危险性越高、系统脆弱性越大,则系统风险越大;而应对能力对于道路交通风险而言是正向作用因素,应对能力越强,则系统面临风险的作用程度越小。因此,减弱灾害危险性、降低系统脆弱性、增强道路交通突发性灾害的应急应对能力,可以有效应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风险。 作者:王军梅董沛武曲国华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道路交通论文:交通安全影响下的道路交通论文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在长治市随机抽取11所小学,并在每所小学的4~6年级各随机抽取一个班,被抽取班级的全部学生作为调查对象。 1.2调查方法 参照青少年危险行为因素调查表,制作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调查表对学生进行调查。 1.3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共分为五部分,第1部分是对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测试。第2部分是对学生道路交通行为的测试[7]。第3部分对小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态度进行调查。第4部分通过对学生设置调查问卷,了解学生父母自身交通行为、学历及教授学生交通知识3方面的情况。第5部分调查小学生车祸发生状况。 1.4统计分析 将有效问卷按照编号整理后,将所有数据用EpiData30软件进行双份录入,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处理。采用百分位数、构成比等对数据进行描述,用KruskalWallis2检验进行差异性检验,并作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98份,回收问卷共1272份,应答率为980%,去除不合格问卷5份,剩下有效问卷1267份。调查表有效率达976%。本次调查四年级431人,五年级390人,六年级446人;其中男生633人(500%),女生634人(500%)。 2.2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情况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P50为80分,年级之间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2360,P<0001),见表1。男女生知识得分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2=2235,P<0001),且女生成绩高于男生,见表2。 2.3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4分,3个年级之间行为得分差异有统计意义(2=1882,P<0001),见表1。男女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668,P<0001),见表2。 2.4小学生对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的态度 在所有调查对象中,愿意接受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占971%,发放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手册,自己会认真看的占90%,而能主动提醒他人违反交通规则的仅占871%。 2.5父母对小学生相关知识及行为的影响 父母的学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高低无关。但家长平日里是否教学生安全知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有关,家长经常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平均分为777分,家长偶尔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60分,家长从不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05分;家长告知学生的越多,学生的得分越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553,P<0001)。同时发现家长经常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P50为843分,家长偶尔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889分,家长从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25分,可见家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高,学生道路交通行为得分越高(2=2747,P<0001)。 2.6小学生车祸发生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 在调查的1267名学生中有134名学生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车祸伤害,车祸发生率为105%。将可能对车祸发生有影响的八个因素:性别、年级、父母学历、父母教授学生知识、父母交通行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学生交通行为得分、学生学习交通知识,作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赋值情况见表3。结果发现,只有性别、年级、学生交通知识得分、学生行为得分、父母的交通行为这5个因素对小学生车祸发生有影响(均有P<005),其余变量均无统计学意义(均有P<005),见表4。性别、年级、父母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这3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性别女,年级升高,父母自身不违反交通规则是发生车祸的保护因素。而学生的交通知识和行为得分这两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学生交通知识、行为得分低是发生车祸的危险因素。在这5个因素中,其中学生行为得分对发生车祸的影响最为显著(OR=2046,95%CI:1518~2759,P<0001),其次为父母自身的交通行为。 3讨论 交通伤害是我国1~14岁人群主要死亡原因之一[8],事故一旦发生会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9]。所以交通安全问题必须从小抓起[10,11],源头上根除危险因素,从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家长在交通安全方面对学生的影响较大,结果显示,家长平日里是否教学生安全知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有关,家长告知学生的越多,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得分越高。结果还发现家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高,学生道路交通行为得分越高,而学生交通行为得分是车祸发生的最重要危险因素,所以家长的交通行为意识对学生车祸的发生意义重大。学生在进行各种交通行为时,大多是家长陪同,家长若在交通途中向学生讲解相关安全知识,并带其亲身实践,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能够增加儿童的知识,提高他们在道路穿行过程中的实践能力[12]。小学生模仿能力强,若家长不遵守交通规则,势必会造成小学生盲从[13]。所以广大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学生的交通行为做榜样,若从源头上杜绝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发生,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悲剧发生。长治市小学生车祸发生率为105%,大于2007年“深圳市中小学生道路交通伤害流行病学分析”中车祸伤害发生率51%,故加强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刻不容缓[14]。车祸发生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学生行为得分对发生车祸的影响最为显著,其次为父母自身的交通行为。由此可知学生的交通行为是发生车祸的直接原因,家长的交通行为是学生发生车祸的间接原因。而家长的行为对学生行为影响甚大,所以家长的交通行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意义深远。长治市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十分严峻,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家长的责任尤为重大,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要呼吁广大家长同志应该以身作则,陪同孩子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只有家长的正确引导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15],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有力保障小学生健康成长。 作者:禚子群冯向先单位:山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长治医学院预防医学教研室 道路交通论文:噪声控制道路交通论文 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控制方法 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控制是一项非常复杂又艰巨的工程,按照噪声控制的原则,我们主要应该从声源、传播途径、声音接收者三个方面考虑。首先是降低声源的噪声辐射,然后控制或阻断噪声的传播途径,最后对噪声接收者进行保护,当然做好道路路网规划以及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加大监管也是很重要的。 1.1降低声源处的噪声辐射 机动车的发动机是交通噪声的主要来源。所以控制机动车发动机的噪声是降低声源处噪声的方法,但是该方法的技术攻关难度大,所以一直没有被采用。而另一种主要噪声来源于车辆轮胎与地面的摩擦,这种噪声的控制就相对简单了。早在上个世纪国外就已经针对噪声污染问题开展了对低噪声路面的研究。我国也进行过研究并初步取得成效。这种低噪声路面,其实就是一种多空隙沥青路面。具体做法是在普通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结构路面的结构层上铺筑一层孔隙率15%-25%的沥青混合材料,研究表明,这种多空隙沥青路面与普通路面相比可以降低3分贝至8分贝的交通噪声,降噪效果比较显著。 1.2控制交通噪声的传播途径 声音的传播需要传播途径,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声音屏障或绿化带来衰减噪声,以此来降低噪声。声音屏障方法主要是利用声屏障材料来吸收和反射声波,通过这一系列物理反应来降低噪音。测试表明,采用声音屏障可以有效地使噪声降低10分贝以上。可以说声音屏障方法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声音屏障对道路两侧的遮挡会使驾驶员行车过程中比较单调,而且屏障的造价也比较高,所以目前大多数城市还很少采用设置声音屏障的方法。从城市规划层面来讲,考虑到景观要求,可以在有特殊要求的地方比如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地,以及景观要求不高的高架路段设置与城市规划相适应的、能够控制噪声传播途径的声音屏障。种植绿化带的方法也是控制交通噪声传播途径的方法之一。绿化带的宽度在10米以上就能降低4分贝-5分贝的噪声,主要原因是声音投射到植物叶片上,有26%被植物叶片的威震消耗掉,另外的74%则被叶片反射到各个方向,对噪声产生了极大的削弱。绿化带的宽度、高度、配置方式以及植物种类都会不同程度的对噪声的控制产生作用。 1.3对噪声接收者的保护 噪声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噪声接收者的生活和工作地采取一些降噪方法。比如使用隔音玻璃等材料来保持所处环境的安静。虽然这是一种被动的防治措施而且耗资比较大,但是对噪声接收者的保护也是刻不容缓的。 1.4做好道路路网规划工作 城市路网规划的目的就是合理分配城市车辆、人流和物流,为他们提供运转空间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噪声。比如在路网规划中使用快速轨道客运系统,该系统运输力大、噪声易于控制,所以在路网规划中,轨道优先。在一座规模比较大的城市,单纯使用地面路网中的公共汽车会产生很大的噪声,改为高架轨道不仅替代了公共汽车的运输,还极大地降低了噪声,而且其产生的噪声相对集中、易于控制。通过对城市地面路网、高架路网等的规划,使城市各道路协调分布,对于噪声的控制有极大的帮助。 1.5法律监管的完善 我国对噪声控制方面的法律要更加完善。对于机动车辆的监管,交警部门也要加大力度。在城市交通路口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如限速标志、禁止鸣笛标志、禁止高噪声车辆驶入等标志。机动车年检时也要严格把关,对于测试的发动机噪声排放没有达到标准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同时对驾驶员也要进行关于降低城市噪声污染的道德培训,增加驾驶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2结语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是影响城市发展的突出问题,它已经影响到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对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对噪声污染的治理刻不容缓。在我国,交通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所以机动车数量的增加、路面状况差、法制不完善以及城市道路规划不合理都是造成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原因。所以从控制声源、传播途径、城市合理规划等各个方面都能够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现在每一种降噪的措施都是有其自身缺陷的,在目前现有的条件下不可能完全消除道路交通噪声,只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对噪声做到最有效的控制。 作者:罗润轩单位:东莞市东城区规划管理所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论文 1以道路交通事故防治为中心的城市道路管理的实际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以校车安全事件为例。在2014年上半年,我国发生15起校车安全事故,造成32人死亡。年轻生命的逝去,留给人们的是失去亲人的痛苦,交通事故损害了人民的精神健康。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主要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久高不下,并在持续增长中;二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明显增多。在城市交通管理中,道路交通预防工作的压力更大。现代城市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开展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为中心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不但能减少城市中的交通事故,也能优化城市交通状况。 2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措施 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要立足于本城市的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注意节约成本,加强公交运行的优先管理理念。要通过综合这些因素,保证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合理性,最大程度上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2.1利用宏观调控增强现行交通管理能力在城市交通管理中,要实行“公交优先”与“发展管理”战略。在城市交通管理中,公交车管理是整个交通管理的重点,要积极引导公共交通的发展,以公共交通分流车辆总数,改善交通环境,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笔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部分居民不乘坐的原因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公交车人流量大,环境卫生差;二是公交车数量少,需要长时间等待;三是突发急事不能乘坐公交车。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是提高公交车管理能力,逐步提高公交车卫生水平;要加强对公交车队的投资,增加公交车数量,提升居民出行能力;要优化公交车行驶路线,保证公交车路线的全面性。政府部门对公共交通的引导不可缺少。一方面,当地政府要加大公共交通宏观管理力度,以本地区居民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适当推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交通平衡发展。另一方面,要优化公共交通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在“发展管理”中,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趋势,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内城市车辆发展情况。通过分析未来城市车流量,合理安排步行道、自行车道的建设情况,避免发生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挤占机动车道的情况。在城市交通宣传工作中,政府部门可以多宣传低碳出行、绿色出行,建议人们乘坐公交车,开展低碳活动,减少私家车的使用量,缓解交通压力,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 2.2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基础设施会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以沥青路面为例,隆包是沥青路面中的常见问题,隆包导致路面表面凹凸不平,影响行车安全。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提升交通设施安全系数,及时处理城市道路基础设施问题,做好速度标示工作。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警告。在早晚高峰时期,交警部门要出动警力维护交通秩序。在现阶段,我国城市道路开发建设资源越来越少,城市道路建设工作不能像过去那样盲目地扩建公路宽度,这就说明,通过道路建设工作缓解大城市交通压力的办法已经很难实行了。部分大城市通过建设城市立交桥的方式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这种方式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不值得推广,因为建设立交桥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增加城市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在建设立交桥的过程中,会影响这个路段的运行。在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可以科学管理交通组织,优化车辆行驶能力。例如,在城市交通运行中,可以在交通拥堵路段划分单向行驶车道,通过交通信号调控交通运行。可以加强交通预警,拓宽交通信息流通渠道,保持整个城市之间的交通信息流通。 2.3制定城市交通管理规划通过制定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提升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市交通的管理能力。 (1)要立足城市当前发展情况,规划未来城市发展道路。在规划中,要以整个公路网为基础,正确处理好道路、车辆与交通管理间的关系。要保证规划设计与城市未来整体规划相适应,满足规划对交通管理的要求。 (2)可持续发展原则。整个管理规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升城市交通环境,推动交通结构升级,建立起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缓解交通压力,提升安全行车性能。 3结语 我国城市的交通压力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大,对政府而言任何错误的决定都会影响到未来城市的建设工作。本文以道路交通事故防治为起点,对开展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展开讨论,不但有利于降低城市交通中事故发生概率,也会提高城市交通管理规划能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城市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只有实现规划、管理、建设三者的统一,才能保证交通管理的科学性,不断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解决城市道路交通问题。 作者:苗红亚单位:襄城县公路工程处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创新举措做好全区道路交通管理论文 一、认清形势任务,把握规律特征 执法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亟待提高。当前,作为交通安全执法部门,面临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转型、执法必须规范,群众法律意识增强、监督群体增多,内部教育培训乏力、思考破解能力不强、管理监督机制不力、队伍整体素质适应不了当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势任务需要的“责任危机”和“本领恐慌”。新形势、新任务迫使交管工作不得不爬坡追赶。目前,存在执法理念不强的问题、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执法方式简单的问题和有章不循、有令不行的问题,以及该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了而又不公正、办事效率低等问题。严重影响交警的执法公平公正度,降低执法公信力,群众有抱怨、有意见,不信任、不满意。 二、创新工作举措 积极主动作为积极探索推进交通管理社会化、信息化、规范化、服务化不仅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更是使命要求、责任担当。 (一)推进交通管理社会化 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创新社会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交通管理各项措施能真正落实的治本之策。只有这样才能破除长期遗留和形成的源头职责不清、行业自律不力、部门联动乏力、社会公众教育弱化,以及就管理抓管理的工作理念和现实工作中的应急式、被动式、疲劳式等管理运行模式。 (二)加快交通管理信息化 科技是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不断加大,宁夏的道路交通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有力促进和保障了各项交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当前和今后的建设使用工作中,必须突出建设的功能性与共享性、先进性与实用性、规模化与应用化的有机结合。要积极围绕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强化信息采集功能,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注重从车辆的销售、入户、办证,到驾驶人的报名、考试、发证,再到二手车的流通,直到最后的注销报废等源头性、基础性信息采集做起,确保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底数清、情况实。同时,加强信息分析研判,提高应用科技的决策、指挥能力,提高在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的预防控制能力。 (三)狠抓交通管理规范化 交管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艰辛,而群众的意见依然很大,这固然有客观因素,但躬身自问、反思检点,一些问题还是出在自身,没有在执法中把最基本的规范要求执行好、落实好。首先,要着力加强法治理念、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使民警对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能达到熟知熟用的程度,提高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能力,并形成规范执法的自觉意识。第二,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制度,坚决抓好执法记录仪“四必要求”,建立出警处警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刚性问责制度。第三,要加快推进执法场所标准化建设,对硬件建设达标的,扎实解决办事大厅、监控设备、工作流程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对硬件建设不达标的,下大力气加快工程的改造改建,从基础上解决不规范的问题。 (四)提升交通管理服务化 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前,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已成为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优秀内容。可以说,服务不再仅仅是一种美德和额外负担,而是一种法定的职责。随着发展需要、群众需求,交管部门应以“服务”为导向,建成集监督、管理、教育、服务于一体的,具有多元化职责的“复合型”部门。首先,擦亮服务窗口。公安交管部门履职尽责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是窗口,都要以“窗口单位”的要求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勇于“亮窗”、敢于“亮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改进规范,提升服务质量。第二,创新便民措施。对公安厅2013年出台实施的涉及交管的3项硬性规定和7项便民利民措施,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固化便民服务举措。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出便民利民新措施。2014年,按照公安厅确责的“驾驶证考试下放到县一级公安机关、增加自助缴费机和违法处理岗点、纠正收取暂扣车辆停车费”等重点工作,必须落地有声、抓实抓好,方便群众办事、减轻群众负担。第三,做到公开透明。能公开、该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从各项接处警程序、受理办理事项、办理程序及时限、监督措施及办法,拓展执法公开范围,深化执法公开层次,全程阳光作业,坚决杜绝随意性、隐蔽性,有力挤压发生不正当行为的弹性空间。与此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还要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交通安全。一要强化源头监管。加强与交通运管、安检、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重点对客运车辆、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源头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教育部门及学校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从严从重处理,倒逼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要强化动态监管。加强与交通运管、安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抽查、集中检查客运车辆安装和使用动态监控系统情况,督促客运企业充分发挥卫星定位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监管作用。对不按规定进行实时跟踪监管运营车辆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厘清职责定位,扎实务实工作 在当前和今后的交通管理工作中,应着力增强“三个方面的意识”,提升“六个方面的能力”。 (一)增强“三个方面的意识” 一是增强信息汇报意识。积极主动地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汇报交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争取重视支持。力争每年自治区政府能专题听取一次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汇报,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印发有关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力争每年自治区人大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重点督查检查内容,以督促解决制约公安交管工作发展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积极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汇报政法机关车辆管理使用情况、向自治区区直机关工委汇报区直各部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争取将区直各单位的车辆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相应的综合考评、绩效考核、创建文明单位的内容之中。二是增强协调联动意识。积极主动地与交通运管、安检、经信委、环保、财政、教育及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帮助。采取上门主动汇报工作情况,听取对交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同时,汇报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建议,进一步明晰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协调联动、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厅指挥部、纪检、宣传、法制、督察、治安等处室的沟通联系,做实做好信息报送、问题反馈、舆情引导、法律培训、协作配合等工作。三是增强服务基层意识。积极主动地帮助基层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办法举措,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在工作部署上,突出前瞻性、现实性、针对性、科学性,因路因时、因车因人制宜,突出侧重点,强化针对性,力戒形式主义的运动战、人海战。在勤务保障上,突出办公办案场所滞后影响规范执法、民警路面执法执勤防护装备不足影响人身安全等基层无力解决的重点困难,突出高温严寒天气下及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争取财政划拨相应的津贴补贴。 (二)提升“六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提升学习思考能力。学政策理论,做到入脑入心,坚定理想信念;学法律法规,做到应知应会,自觉遵照执行;学业务技能,做行家里手,熟练掌握运用,真正达到学有所思、学以致用,警钟长鸣、守住底线。二是提升教育培训能力。当前,应以解决执法办案水平不高、执法执勤技能不强、做群众工作能力不足、应对媒体方法不当等诸多薄弱环节为切入点、着力点,分层次、有侧重地加强教育培训。比如,邀请厅法制总队民警就年度执法考核中发现的交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指导,组织全区交管系统的业务精兵上门实地培训,选派交管骨干到外省市跟班作业、学习取经等方式,以及有针对性地集中、分片组织开展实用法律、工作技能、信息化应用等培训,着力解决实践实战需求。三是提升破解问题能力。切实加强对当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进行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分担率,提高农村客运的安全系数。对容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环节,对已经作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部署要求,要紧抓不放。对城市现有的十字路口、丁字路口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全、路口渠化不合理、红绿灯配时不科学的问题,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综合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大督导指导力度,明确相关责任,督促问题解决。四是提升廉洁从警能力。坚持不懈地加强日常教育、监督和警示,督促民警严格自我约束、严于律己,自觉遵守纪律规定,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要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工作运行的制度规定、规范涉及人财物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办法,坚决把公权力放在桌面上、置于监督下,做到阳光公开。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时时检点自己的言行举止,时时处处管好自己,切实把好党性关、纪律关、权力关、法律关、廉政关。五是提升安全宣传教育能力。加强公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法,加大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典型交通违法行为案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要不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的经验做法,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媒介,道路通行信息,加大温馨提示。要拓宽社会信息交流渠道,办好公安微信、微博,把交管部门的执法事项、便民措施、服务承诺全部公开,增加交管工作透明度,增进群众理解认同感。六是提升督察检查能力。要针对路面执法执勤、事故处理等执法活动,加大对接处警“、四个一律”制度和执法记录仪“四必要求”具体执行情况的督察检查力度。要针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大对驾驶人培训,考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督察检查力度。要针对下放的审批事项、便民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加大实地跟踪督促检查和采取技术手段实施后台监管的力度,解决公权力、便民措施私用滥用问题。要针对群众投诉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问题的调研思考,建立健全相应的解决及制约措施,及时解决回应群众的诉求问题,以执法活动的规范、透明、公开、公正,不断提升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信任度、满意度。 作者:苏发坤 单位:公安厅交管局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藏区道路交通管理论文 一、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由于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四川藏区道路交通管理进行专题研究的著述极少,本研究除了力求使用四川统计年鉴、四川交通年鉴上的数据进行分析之外,还主要利用了两种网络资源:一是利用公安专网,通过对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阿坝州公安局及交通警察支队网页的查阅,得到了警力配置及驾驶人、车辆和交通事故与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相关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数据;二是利用Inter网上的阿坝州政府、四川省减灾救灾网等网页,查阅了阿坝州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及受灾情况资料。 二、阿坝州藏区的道路交通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生态立州、旅游富州、工业强州、稳定安州”的思想指导下,阿坝州人民构建“畅通、幸福、魅力、活力、和谐”阿坝的工作取得卓越成效。有资料表明,2003-2013年间阿坝州的GDP、人均GDP分别由51.72亿元、6137元增长至23399亿元和25648元,其复合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6.3%和15.4%(见表1)。资料显示,阿坝州的道路交通呈现如下主要特点。 (一)机动车保有量及机动驾驶人呈稳定增长趋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料表明,阿坝州机动车保有量与在册的机动车驾驶人呈快速增长趋势,已由2007年底的75767辆、84632人分别增长至2012年底的1433833辆、115665人,其复合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3.6%和6.4%。通过查阅区域经济发展统计年鉴,2003-2011年阿坝州民用汽车保有量的由7176辆增长至84008辆,其年均增长率达到36%(见表2中指标O-民用汽车拥有量,单位:辆),远远大于当地经济发展指标的增长率。 (二)公路通车里程增长缓慢。目前,阿坝州已形成以国道213、317,省道205、209、210、211、301、302、303等为主骨架的区域公路网络,其公路通车里程已由2003年的5914公里增长至2013年的13134公里,其复合年平均增长率为8%(见表2指标L-公路里程,单位:公里),其增速仅为同期GDP的增速的1/2。 (三)道路交通承担的交通压力逐年增加。我们选择了公路所完成的公路旅客周转量、公路货物周转量等两个道路运输任务完成指标来反映阿坝州道路交通承担的交通压力。统计数据表明,2003-2013年间,两个指标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6.4%、18.3%(见表2指标P-公路旅客周转量,单位:万人公里;指标C-公路货物周转量,单位:万吨公里)。 (四)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乐观。由于查阅资料受限,我们只能通过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2005-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四项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情况,利用当量死亡数来综合评价阿坝州的交通安全形势。数据表明,该时段内仅2006年和2011年其形势较上年有恶化,其余年份均较上年有不低于10%的当量死亡人数减少。据此,我们得出了阿坝州交通安全总体形势乐观的结论。但是必须指出,2005-2012年在阿坝州州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每起事故的平均损害后果(每起事故的当量死亡人数)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见表3)。 三、阿坝州藏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阿坝州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主要由州交通警察支队、15个交警大队(其中含支队直属大队1个)、47个交警中队三个层次的职能部门的承担。从2007年公安部推进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改革以来,部分县公安局的农村派出所协管其辖区内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该州还在推进乡(镇)政府领导下的交通管理站受托管理其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交通管理工作。调查表明:阿坝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如后突出问题。 (一)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与质量均存在问题。1.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严重不足。相关资料表明,阿坝州2013年底编制内交通警察中,有支队领导及不含直属大队在内的各内设机构副科以上领导18人,包含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副教导员在内的大队领导62人,县级交警大队下设的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办公室主任、车管所长等5种职务在内的中队领导56名,县级交警大队另有不带职务的普通交通民警约为110人。除州车管所普通民警26人外,阿坝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直接服务于道路交通管理一线的民警还包括各县级大队中队领导和普通交通民警166人左右,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配置的民警数量非常受限。在目前阿坝州的47交警中队中,有1人中队5个、2人中队13个,为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严重不足提供了很好的脚注。从规范执法角度而言,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这意味着该州已有不低于10%的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交通执法程序不合法律要求。不少于38.3%的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么让辖区道路部分时段处于失控状态,要么长期损害其下属交通警察的合法休息权益。2.一线交通民警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分析阿坝州一线民警的学历层次构成,可知大专(含)以下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为68.53%、本科29.69%、本科二学位2.08%,其文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一线民警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其主要依据为近期某次支队季度抽查13个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卷宗,在反映办案质量的控制项目(指标)中,超过半数(0.50)的大队不同程度出错的指标有12个(见图2);在各大队办理的交通违法业务案件时,询(讯)问记录的完整性、当事人阅听签字等亦是各大队出错高发所在。 (二)警务运行机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在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严重不足又无法解决扩编的情况下,阿坝州在理县试点城区交巡警合一的警务运行模式改革;同时,阿坝州各县交警大队在国道、省道沿线设立公路交警中队,其无国道、省道的乡镇推进农村派出所协管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近期,还在借鉴四川营山、犍为等地经验,推进以乡镇政府领导下的交通管理站受托参与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目前交巡警合一的警务运行机制在阿坝州的其他县并没得到强力跟进,说明交巡警合一还存在阻力。同时,农村派出所协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近期推进的交通管理站受托参与农村交通管理工作,因执法权限相当有限,其成效尚有待观察。基于阿坝州各县交警大队尚需全面完成辖区道路的交通管理业务,同时还要承担大型活动安保、群体事件应急、抢险救灾及非警务活动的事实,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沿用传统警务模式———别人放假我上班、别人休息我上班、别人上班我还上班———疲于奔命,完成职务内外的各种任务,各种岗位一线交通民警普遍超过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见表4)。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整体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亟待提升。虽然阿坝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5.12”汶川大地震后,在应急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并取得了卓越成效。但是在应急预案建设、应急体制完善、应急机制完善等方面,都还需要开展更具建设性的工作,籍此切实提升整体对道路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能力、控制能力、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保障能力和恢复能力。作为指导阿坝州交警支队应急响应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阿坝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暨扁平化指挥工作预案》对发生极端恶劣天气、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拥堵的应急响应进行了较为明确的三级响应机制,对响应条件、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终止、响应措施进行了规范。但是,该预案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各工作组人员构成、第一责任人的表述不够明确,把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拥堵II级响应中由秩序宣传大队负责的宣传报道组第一责任人确定为支队宣传民警的做法值得商榷,部分职能部门负责协调事务过多,这将降低应急响应工作的效率,从而降低了预案的可操作性、合理性。 (四)道路基础设施落后。有资料表明,与四川省其它市州相比较,阿坝州道路密度偏低、等级偏低、农村道路畅通率偏低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2011年,四川省公路密度为60.5公里/百平方公里,而阿坝州仅为15.5公里/百平方公里;同时全州二级及以上公路仅占公路通车里程的11%,而14.3%的公路还是等外级路(见表5);四川省建制村道路通畅率已达66%,而阿坝州仅为38%。阿坝州生态环境相当脆弱,地震、泥石流、雪灾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道路基础设施还极易受损。在2008年发生“5.12”地震中,全州公路损毁9012.83公里,其中损毁国省干线1696.5公里,占全州国、省道总里程的71%。2014年7月4日发生在小金县境内的泥石流应造成85公里省道、70公里县道、45公里乡道、480公里村道不同程度受损,断道172处,损毁涵洞45个,毁坏桥梁109座,泥石流堆积物、山体滑坡等所产生的坍方达753处、16.77万立方米,路基多处损毁。 (五)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阿坝州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环境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问题:首先,部分人存在特权意识干扰正常执法活动。部分有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在下属、亲友交通违法或者交通肇事后,亲自出面向职能门打招呼施加影响,阻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其次,维持民族地区稳定的工作要求与严格执法易形成冲突。在2008年“3.14”事件以后相当长时间内,部分县政府及公安局为了维护地区的稳定,要求职能部门对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现象一律不查处,滋长了部分农牧民的违法习惯,导致其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治理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难度较大,违法行为人与执法民警之间经常发生冲突。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无理取闹要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使交通民警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影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再次,民族地区的风俗易损害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阿坝州当地居民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较四川省统一损害赔偿标准更高。遇有当地居民成为当事人特别是事故伤亡受害人,往往会采取群体闹事的方式表达“无理赔偿要求,部分交警大队只能让当事人自行协商,从而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平息事态的目的。 四、藏区道路交通管理应对措施 (一)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管理。1.在警力配置上优先考虑民警向一线下沉。支队机关、车管所的民警应尽量向路面勤务、事故处理等岗位下沉,大队副职领导应尽量以兼任中队长的形式向中队下沉。要让民警甘心扎根于一线执勤岗位,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的顶层设计,其优秀内容是形成科学的职级晋升机制,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改变收入只与行政职务对应的现状。籍此实现一线民警付出了能收获职级晋升、工资及福利收入可持续增长、职务晋升的机会。2.完善警力发展规划并实施针对性个人提升工程。交警支队、大队对本单位所属民警,要有培养、发展的整体规划,并创造条件使规划能够付诸实施;对民警的学历提升、岗位能力提升要提出具体要求,让民警感受到组织关怀的同时增强自身求发展的原动力;通过对口的岗位培训,来促使民警提高业务素养;通过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形式,来检验成效。 (二)深化警务运行机制改革。1.进一步整合基层公安实战单位。将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巡警队进行“所队合一”的整合。在城区,可将交警中队与巡警中队整合为交警中队。在农村,将交警中队的警力整合至农村公安派出所,挂派出所与交警中队二块牌子,其中交警中队长由派出所所长兼任。在机构合并过程中,应开展交通管理业务培训,并进行执法任职资质考试与认证,使巡警队、派出所的民警能够依法履行交通管理业务。同时,对交警队的民警开展巡警及派出所业务培训,并按规定进行考核,使原来的交通民警能够熟练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或职业技能比赛,促使一线民警成为办理派出所、交通、巡警等方面业务的能手。2.建立科学的值班备勤制度。交警中队应当将民警一般按“二人一组三组一队”的建制建成,并建立“值班-休息-备勤-值班”进行良性循环的值班备勤制度,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处于掌控之中,同时又能够确保警力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整和休息,以此提高工作效率。3.努力推进电子警务。针对阿坝州地广人稀的现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车驾管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违法行为网上自助处理等工作,尽可能地减少交通管理对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的次数,在便民服务方面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 (三)努力提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能力1.加强预案建设。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在进行充分的调研、咨询基础上,进行预案的评审把关,以此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完整性、衔接性。同时,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预案的操作性。2.提升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能力。交警支队、大队要认真、全面地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和其他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掌握其时空分布特点,弄清其主要引发原因,掌握其发展变化趋势,从而加深对危险源的了解,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能力。3.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资源保障能力。州县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方面的储备,要争取州县两级政府财政支持,将需要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时无人可用、无设备可调、无资金可出,贻误应急救援战机,进而扩大突发事件的事态、扩大损害后果。 (四)努力推动道路规划层次的提升。由于阿坝州政府描绘的“十二五”交通规划目标为“构筑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打造以马尔康、茂县、松潘为交通节点,航空、铁路、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四位一体的立体交通网络,建成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州的交通典范”,同时因阿坝州的人均GDP与四川省和全国的人均GDP均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决定了州县财政支付能力相当有限。针对这种现状,应当将目前的县道、乡道层次的路网规划提升其规划档次,尽可能地将其列入国家或四川省的路网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使阿坝州城乡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所需经费能够及时、足额到位。道路规划层次的提升,将促进道路等级的提升,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提供强力支持,进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五)切实改善执法环境。首先,执法部门和民警要讲正气。领导要自觉带头抵制特权思想和说情风,执法部门和民警要,敢于不畏权势秉公执法。当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稳步推进一线执法民警装备的现代化,促使执法过程全记录的制度化,及时利用媒体公开曝光交通违法案件或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案情,从而形成本系统不讲情、他部门不能讲情的良好环境。其次,路面执法要尽量避免时紧时松的工作安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尽量避免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而应当把整治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减少集中整治时严处,其余时间宽松有余甚至对违法行为熟视无睹,向交通参与者传递关于路面执法更多的正能量。最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警务沟通工作。在充分尊重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的基础上,要多向群众宣传、解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坚持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相关要求适用规定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开展调解工作。 作者:曹建军 单位:四川警察学院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论文 一、课程性质与定位 (截止到2013年10月底,我国机动车拥有量达2.5亿辆。其中汽车1.35亿辆,占53.9%,私家车超过8500万辆,比10年前增长13倍;驾驶人达2.75亿,是10年前的2.6倍[2]),不但使道路交通活动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娱乐休闲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而且与公安工作的关联度也日趋增加。其突出表现在与道路、车辆或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治安案件不断上升,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往往通过道路、车辆或道路交通运输过程进行刑事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要求现代警察必须一警多能,特别是随着交巡警———交通警察、巡警合一的警务模式(交巡警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成熟警察勤务模式。交巡警制度整合了警力资源,是将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四大职能有机融合的新型防控体系,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脱离原始,改变粗放,走向动态警务运行模式的显著标志,必将产生强大的司法制衡力、社会治安的驾驭力、打击犯罪的冲击力)在我国高速公路和城市部分区域的推广,公安专科院校作为人民警察培养的摇篮,为保证其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能力能够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社会环境的需要,掌握一定的道路交通管理基本业务知识不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学校在讨论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将《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增设为所有公安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让非交通管理专业的学员也能了解和熟悉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警务工作规范,从而促进公安高专大公安专业的建设,以及公安通用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更好地应对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挑战。 二、课程内容选择与设置 根据上述课程的性质与定位,《道路交通管理》作为公安专科院校非交通管理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一般教学课时设置为34个课时左右(周2课时),其中实训课时数达到12课时,占到总课时量的35%。在34个教学课时内,为了达到教学目的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在内容选择上必须强调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即课程学习内容的选择与设置,必须结合不同警种在公安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完善其对交通管理基本专业知识的熟悉、了解和掌握,从而真正做到知识点学习和实战工作需要的无缝对接。根据目前我国公安工作的特点,以及交巡警体制改革的趋势,结合本课程计划教学课时的有关要求,课题组经反复讨论和教学实践后拟定,非交通管理专业开设《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应侧重于对现行交通管理基本法律与业务知识的熟悉和了解。为此,本课程的内容选择与设置分为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知识及道路交通管理警务规范两部分。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知识部分,包括道路交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道路交通信号与设施两个模块。通过这两个模块的学习,首先让学员了解道路交通的基本原则和执法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标志标线等基本知识。道路交通管理警务规范部分旨在让学员对道路交通管理警务,即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与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内容与工作规范要求,有一定的了解和熟悉。对于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又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勤务,分解为交通指挥与疏导、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管理执法规范、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等模块进行。通过上述两部分内容的系统学习,力求使学生熟悉和了解道路交通管理基本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以“三懂五会”即:懂交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和规范、懂交通管理设施基本知识、懂交通管理基本业务,会疏导指挥交通、会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会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会识别车辆牌证、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为教学目标。 三、课程教学模式设计 《道路交通管理》课程一直以来是作为概论性的课程开设的,所以在以往的教学实践包括教材内容的取舍上,着重于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概况介绍,如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质的演变、道路交通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等等。这就使得该课程的教学模式局限于教师的纯理论课堂讲授,内容上既没有针对性也缺乏重点。针对这次方案修订,在所有公安专业增设《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如果仍采用这种老套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就会失去增设该课程的实际意义和效果。而按照“面向实战、讲究实用、追求实效”的专科教育教学原则[3],必须注重学员实战动手能力的培养。因此,结合过去一年的实际教学创新尝试和经验,课题组达成了共识,《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可以通过学生自学、教师重点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角色模拟演练与角色扮演、观看录像或视频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式,注重理论学习联系具体工作实际,突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实战性特色。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具体采用哪种方法,主要结合不同教学内容的需要和不同教学对象的特点(如普通大专班学员、对口升学生源以及体改班等)有所选择和调整。从教学内容来讲,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知识部分,即道路交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道路交通信号与设施两个模块,可以通过引导学生自学、教师重点讲授的方法完成教学;车辆与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理两个模块的内容,在引导学员自学和熟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与《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规定》与《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采用针对具体教学案例的分析与讨论的形式加强学员对相应重点内容的理解与掌握;交通秩序管理的内容,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规范等内容,特别适合采用角色模拟演练的方法,增强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而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交通警卫、交通安全宣传等内容通过观看相关的录像或视频进行教学,使教学内容丰富务实更具实用性。从教学对象来讲,由于不同层次和渠道的学员,原有知识结构、学习能力与接受能力、学习兴趣与主动性等方面的差异与不同,针对不同内容的深度与侧重,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做出适当调整。如针对对口升学渠道的学员,多采用角色模拟演练与角色扮演、观看录像或视频的方式进行教学;对于体改班的学员则多采用学生自学、案例分析与讨论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教学。 四、课程教材选用与建设 本着教材内容全面丰富、理论阐释系统、体现最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规范与特点的原则,本课程开设以来曾选用的教材有: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道路交通管理教程》、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系列教材《道路交通管理》以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道路交通管理》(第二版)。根据上述课程内容设置和教学模式设计方面的要求,结合实际教学工作中的体会和感受,课题组认为,上述三个版本的教材均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与欠缺。同时,鉴于《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已被列为校级精品课程,根据该精品课程的建设规划,目前课题组正在着手编写《道路交通管理警务基础》校编教材。该校编教材将充分体现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课程教学设计思路,并实现以教材为载体按课程设计思路实施教学。即以公安道理交通管理警务工作的实践情况,结合公安专业对交通管理知识的实际需求,分解并确定符合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模块,让学生在具体的学习中掌握实际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促进其专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作者:张雪梅 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技术道路交通管理论文 摘要:能量管理系统(EMS)是当代大电网运行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我国各电力公司EMS应用软件的实用化程度还较低。最近,国家电力公司对于各调度部门的EMS提出了实用化要求,并提出了考核标准,各调度部门都在为这一目标而努力。因国内网省调大部分采用国外的EMS,不具备考核统计功能,作者根据国调中心提出的实用化要求,对湖北EMS进行了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实施。该系统深入EMS优秀内部,结合外部软件编程,对EMS的运行参数进行人工设置并对EMS应用软件的运行状态及结果进行实时考核统计和控制。该系统对EMS各应用软件进行了全方位、功能全面的自动不间断规范化考核监视,为EMS的实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EMS;监控系统;电力系统 1引言 在全国电网互联和电力市场的推动下,为了对大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环保及效益进行协调优化,能量管理系统(EMS)将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并将成为当代大电网运行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目前国内各电网的EMS均缺乏全方位的,功能全面的考核监视管理系统,EMS的管理维护和考核监视主要是由运行人员手工完成,自动化程度较低,可靠性、准确性也较低。EMS应用软件的使用和系统质量还有待时间的考验,为进一步促进EMS应用软件基本功能的实际应用,充分发挥其在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并配合中国一流电网调度机构考核验收来规范和指导基本功能的验收工作,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制定了EMS应用软件基本功能实用要求及验收细则[1],要求狠抓EMS的实用化工作。笔者根据国调中心调自[1998]126号文“关于印发《能量管理系统(EMS)应用软件功能要求及其实施基础条件》(试行)的通知”及其附件,国调中心[1999]207号文“EMS应用软件基本功能实用要求及验收细则”,以及湖北省电力调度通信局自动化科制订的“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功能规范”,以湖北电网EMS功能的实用化改进和考核管理为课题,设计并建立了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 该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在对EMS应用软件的功能进行实用化改进的基础上,可以对EMS应用软件的运行状态及结果进行实时监视和控制,自动计算及生成EMS运行考核指标和报表。该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可以显著地减少运行人员的分析计算工作量,把运行人员从大量复杂、烦琐的数据检索和计算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对EMS各运行模块的监视和控制,有效地改善了EMS的运行性能。该系统还可以将EMS的实时运行状态,中间计算信息及计算结果在Internet网络上,实现系统的无人值守及远程监控和故障诊断,具有实用价值。该系统的研制成功为EMS的实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充分发挥EMS在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2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原理和结构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硬件主要包括考核监视计算机、网络适配器和激光报表打印机等。其硬件配置如图1所示。考核监视计算机通过双网分别与EMS和管理信息系统(MIS)相连,其中一个网出现故障时,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即具备双网切换能力。 图1EMS考核管理系统的硬件结构Fig.1HardwaresforsupervisorycontrolsystemofEM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软件包括EMS自动考核监视软件、考核指标统计管理软件和网上信息系统三部分。其流程图如图2所示。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从EMS获取有关实时数据和运行状态信息,通过标准网络数据通信接口,将这些实时数据和运行状态信息传送到EMS自动考核监视管理计算机。通过数据格式转换软件,在本地机上建立考核管理系统专用实时数据库,并完成数据的计算、统计、分析和处理,生成报表、曲线等考核监视结果,刷新考核管理系统本地实时数据库。将数据与管理信息系统(MIS)共享,在网上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发信给电子值班员。 图2EMS考核管理监视系统原理框图Fig.2BlockdiagramofsupervisorycontrolsystemofEMS 流程图的第一步是在EMS上完成必须的源程序修改和程序编制,这是专门针对湖北EMS系统(ABBS.P.I.D.E.R系统)设计的。因为某些EMS考核指标的统计信息在现有湖北电网EMS的运行状况和输出条件下是无法得到的。为此,针对EMS源程序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增加了EMS的控制参数的设定和计算结果的输出。 3系统主要功能 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有如下具体功能: 3.1EMS计算数据的实时监视 3.1.1母线平衡监视 计算厂站母线进出线路、变压器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实时数据的代数值和净值。并将净值和门槛值进行比较,筛选出母线不平衡的站。用排序方式,按净值的偏差大小显示各厂站的站名、净值及其所属的量测分量。正常厂站用绿色显示;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3.0%时,用黄色显示;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5.0%时,则用红色显示。同时可用曲线方式分别显示各厂站的净值偏差。曲线密度为每个实时数据库数据刷新周期(目前定为1min)1个点,保存时间为3天,曲线横纵坐标可在线修改。并监视净值更新情况,若净值连续超过30min不更新,则可认为该路RTU停运,记录该路RTU停运和恢复运行的事件。事件保存时间为2个月。如果全部RTU不更新,则提示运行人员EMS系统死机或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与EMS的网络通信中断,并将此全停信息送电子值班员告警。 3.1.2线损监视 计算线路两侧有功功率实时数据的差值。并将差值和阈值进行比较,筛选出线损异常的线路。用排序方式,按净值的偏差大小显示各厂站的站名、净值及其所属的量测分量。正常数据用绿色显示;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3.0%时,用黄色显示;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5.0%时,则用红色显示。 3.1.3变损监视 计算变压器两侧、三侧的有功功率实时数据的差值。并将差值和阈值进行比较,筛选出变损异常的变压器。输出结果同线损输出结果类似。 3.1.4电压合理性监视 计算多母线各段母线电压实时数据的差值。并将差值和阈值进行比较,筛选出电压异常的母线。输出结果同线损输出结果类似。 3.1.5遥信.遥测的一致性监视 根据开关状态和线路潮流值相一致的原则,筛选出位置异常的开关。即遥测不为零,而遥信位置断开的开关和遥测为零,而遥信位置闭合的开关。输出各个位置异常的开关的名称和实际状态。 3.1.6遥信取反监视 监视实时系统中进行了遥信取反定义的开关。 输出进行了取反的开关的名称和实际状态。 3.2EMS模块运行状态监视 3.2.1模块投运状态监视 湖北电网EMS的应用软件包括实时数据快照模块(SNP)、状态量和模拟量的修正模块(SAR)、网络拓扑及模型建立模块(NMB)、母线计划模块(BSK)、状态估计模块(SE)、网络参数更新模块(NPU)、安全分析模块(SA)、网络灵敏度分析模块(NS)、调度员潮流模块(DPF)、短期负荷预计模块(SLF)、自动发电控制模块(AGC)等功能模块。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可以实时监视EMS各模块的投运状态和控制模式,并可以区别EMS各模块投运状态和退出状态。在必要时候将模块退出运行的信息送电子值班员进行告警。可以区别EMS的各种控制模式:实时状态估计、实时调度员潮流、研究状态估计和研究调度员潮流的方式。对EMS各模块的投运状态和控制模式的变化,作为带时标事件记录下来,保存时间为2年。 3.2.2模块运行状态监视 实时监视EMS各功能模块的运行状态。可以区别EMS各模块的关闭状态、初始化状态、起动预备状态、请求执行状态、正在执行状态、超时状态、闭锁状态、执行完成状态、出错状态和停止状态等。在EMS应用监视器的流程图上,标明各模块的运行状态。并将各模块运行状态的变化,作为带时标事件记录下来,保存时间为2年。统计各个模块连续处于出错状态的次数。并设置各模块的连续出错状态次数的限值,若超过此限值则将出错信息送电子值班员进行告警。 3.2.3模块计算中间结果分析 可以检查EMS各功能模块软件运行过程中间出现的异常情况,检查引起异常的原因,并获取EMS各功能模块软件运行过程出现的信息。将其在网页上允许运行人员通过远程互连网进行监视和故障诊断。 3.2.4模块计算结果监视 可以实时监视EMS各功能模块的计算结果,包括状态估计(SE)和调度员潮流(DPF)应用模块的迭代过程和收敛情况。并按月进行SE、DPF软件收敛、不收敛资料的统计,将统计资料保存2年。 3.3模块运行的控制管理 可以对模块的控制方式进行在线设定,并能够进行模块计算迭代过程和计算收敛精度的控制。这是对EMS应用软件的源程序、画面和数据库进行改造,调节改变有关算法的控制参数,使运行人员可以直接在EMS监视器画面上对状态估计和调度员潮流等模块计算的过程和计算的收敛精度进行控制。 3.4EMS计算结果的统计分析 对SE、DPF模块的计算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按照不同电压等级量测类型基准值,计算状态估计的估计值和调度员潮流的计算值的偏差,自动查找不合格的计算点,得到EMS状态估计合格率指标和调度员潮流计算合格率指标。将计算结果和分析结果形成报表输出。 3.5EMS考核指标的管理 建立EMS考核管理数据库,根据EMS数据库和统计的运行历史资料,自动地逐次计算EMS运行考核指标,包括:①状态估计覆盖率;②状态估计月可用率;③遥测估计合格率;④单次状态估计计算时间;⑤调度员潮流月合格率;⑥调度员潮流计算结果误差;⑦单次潮流计算时间;⑧负荷预测月运行率;⑨月负荷预测准确率;bk月最高(低)负荷预测准确率。 3.6EMS考核管理的信息系统 EMS考核管理的信息系统由当地机上的考核信息查阅管理软件和网上信息系统组成。通过建立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主页,将考核管理信息在网上。使运行人员既能在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本地机上查阅信息,也能在通过网络进行网上查阅,便于运行和管理人员查看。 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在实现上述主要功能的基础上,综合目前已有的AGC运行统计功能,作为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4系统特点 (1)EMS功能的实用化改造 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考核管理范围很广,实现的功能全面,实用化程度高。其考核管理范围包括EMS应用软件的所有功能模块。其实现的功能有:EMS计算数据的实时监视、EMS模块运行状态监视、EMS模块运行的控制管理、EMS计算结果的统计分析、EMS考核指标的管理及EMS考核管理的网上信息。这其中有一部分功能在现有湖北电网EMS的运行状况和输出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为此,笔者针对EMS源程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对相关模块的功能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增加了EMS状态估计(SE)和调度员潮流计算(DPF)计算次数和收敛次数的统计结果,并增加了SE和DPF的控制参数的设定功能。 (2)全自动免人工在线维护 考虑到随着电力系统的不断扩展,由EMS管理的电力系统元件和设备将不断增加。若要求运行人员对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进行手工维护,势必将增加运行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对运行人员的要求和降低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实用性及可靠性。为此,本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采取自动跟踪EMS元件设备参数变化的方式,EMS对新增线路、变压器、发电机、母线和厂站等遥测、遥信量,均可以自动增加并进行监视考核。这使得运行人员无须深入了解、学习和掌握EMS的数据结构和数据内容,就可以熟练操作本系统,满足了实用性和通用性的要求,并提高了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可靠性。 (3)系统自动不间断运行及错误监控 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对EMS服务器运行状态可以进行监视,能够自动识别EMS服务器的在线及备用状态,并能够在EMS服务器进行切换之后,自动与其同步。而在EMS单机服务器运行时,自动由平常与EMS备机服务器相连的工作模式改为与EMS主机服务器相连,继续对EMS进行考核监视。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具有自我运行监视软件模块,一旦发现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出现异常,能够自动复位,可以(在硬件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EMS的进行连续不间断的考核监视。 5结束语 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于2000年8月初设计实现后,进行了全面测试并投入试运行。测试和试运行结果表明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均已实现,计算结果准确可靠。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能自动发现EMS系统计算数据的非正常数据,各模块的出错状态。可以对EMS的状态估计模块和调度员潮流计算模块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进行控制。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满足了EMS运行管理人员进行EMS计算数据分析,运行状态监视、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和EMS考核指标及报表的统计计算的需要,可代替由运行人员手工进行的繁重而复杂的数据检索和计算,保证计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自动生成EMS考核指标及报表,减少了形成EMS考核指标及报表的人为主观因素和由此可能产生的误差,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该系统为EMS的实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助于EMS充分发挥其在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的效益。 该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硬件设备包括考核监视计算机、网络适配器和激光报表打印机,考核监视计算机可以是一台高性能的商业机或工控机实现。整个系统的硬件设备配置经济,具有很高的性价比。该系统的软件部分除了针对湖北电网EMS(ABBSPIDER系统),对其某些应用软件进行了修改和数据格式转换外,其它功能模块均为通用型标准化设计,适用于其它各种类型的EMS。因此该EMS考核监视管理系统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目前,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管理态势严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出了要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了“十一五”规划,前所未有的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部门的政绩工程,要求全国各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此良好的形势和契机漾濞县积极行动,安排部署,狠抓落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工作方案;根据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__县的实际,对本县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难点进行思考;一、__县慨况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 __县位于大理州中部、点苍山之西,东西最大水平距离53公里,南北最大水平距离79公里,国土面积1957平方公里,全县辖区总人口10.0663万人,所辖9个乡镇,管辖公路里程共计1233.4公里,其中国道昆大线41公里,省道平甸线和漾梅线共83公里,其他县乡公路和城市道路共计1109.4公里,主要以昆大线、平甸线和漾梅线及其他县乡道路为主要运输通道,道路网状结构相对简单,但是地理位置比较特殊,辖区山地多、平地少,道路曲折蜿蜒。全县辖区共有机动车5705辆,驾驶员共5317人,全县共设一个客运站共计57辆客运中型普通客车,6辆微型车,一个公共汽车运输公司,拥有8辆远郊公交车;城区设立三组红绿灯和两个值勤岗亭,但无城区专门的停车场,整个城市网络骨架呈自由式结构。全县境内拥有16个私人小水电站,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大泡核桃为全县支柱产业,境内树木葱茏,物产丰富,素有“绿色宝地”之称…… 二、__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探索 在多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管理上的难点,长期以来未能解决,导致成为了交通管理工作中久攻不克的“顽症”,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思考一:基层交警警力不足 成因:一是由于当前__县交警大队下设城区上街中队和平坡中队,辖区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和共有民警11人,1人长期生病,无法正常工作,事业干部1人,实用警力10人,人均管理道路交通123.4公里,协管员12人;面临的交通安全压力非常巨大。 二是编制出现负增长,我大队20__年有民警12人,20__年只有11人,这几年的时间里有2位民警去世,5位民警调到其他大队上班,大队人员不断的调换,但实际人数却越来越少,整个支队的情况都向这样,每年进来的人比退休的和因病去世的少,警力编制出现了负增长。 思考二:经费出现“短腿”现象; 成因:一是经费管理体制有待理顺,经费非常困难。从20__年云南省交警总队收归省财政厅后,根据预算核发每年的经费,实行三级核算,从总队到大队一级,我队每月平均每月核发经费5万元左右,除去发放工资、水电费、燃料费等和其他必须支出的项目后,剩余经费只有千把块钱,根本无法进行大的活动; 二是随着有些法定收费项目的取消、收费标准的降低,规费收入大幅度下降,甚至许多业务还需要大队自己贴钱去办(比如:驾驶员的申请表和体检表),而罚没收入只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上(罚多了、罚狠了社会反响大)。所以,只能力保个人经费、公用经费的开支,交通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网络、装备等基本建设无钱购建,路面监控等更是无力顾及。 三是目前开展了许多的专项整治工作,每一项都必须要深入基层乡镇进行排查或者进行增设标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这些工作都必须要拿出经费进行投资开展,不可能让民警自己出钱去下乡,但是经费又有限,无法承担。许多民警垫付的业务经费都不能及时补回。 思考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源头管理的难点 成因: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由于农村地区地处偏僻,经济文化落后,村民的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无交通安全意识;而近几年来通过社会主义的建设,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农民的收入也在逐年增加,机动车也纷纷进入到了农民手中,“烤烟摩托”、“核桃摩托”确实为村民带来了很多方便,但是随着机动车的增长带给村民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许多村民没有办理落户和申请驾驶证的法律意识,尤其年青人买了车后,办牌办证观念淡薄,认为又要花一笔不小的钱,不合算,造成无牌无证车辆多,无驾驶证的驾驶人多,尤其是两轮摩托车;还有大部分的村民无安全意识观念,乘坐农用车、拖拉机或者是带“病”车,这些问题给交通安全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思考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失管、漏管的成因 成因:一是警力不足,经费不足导致了交通管理工作基层基础工作的薄弱,许多工作想到做不到,工作安排了没有警力去实施,更没有经费来完成,这是主要原因。 二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单靠交警一家根本无法解决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种种难题。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基层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漾濞县交警大队积极和县公安局汇报,取得了大力支持,同时于20__年开展委托农村基层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工作机制,但由于对农村基层派出所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罚没款不能返还,而且当前的农村基层派出所也同样面临着 警力不足、经费不足的问题,经费不返还还加重基层派出所的工作,所以委托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名存实亡,没有根本性的解决农村交通失管、漏管的问题。 三是县委政府各职能部门没有履行相关的职责,各乡镇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道路交通事故产生一种侥幸心理,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思考五: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公路隐患排查工作难点 成因: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和排查工作已经开展了几年,然而年年整治都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正在进行,农村道路交通网络还未完善,许多村镇还没有通公路,为此每一年政府都投入资金来开路,全国的新开通道路在逐年增加,但是这些逐年增加的公路里程却没有配套的交通设施,而且政府部门追求的只是达到开通公路的目标,却没有维修和增设交通设施的观念。二是由于地放财政收入较底,对新开通的公路没有专项经费进行维护和治理,无力增设相关的标志标牌。三是自然灾害的毁损,使许多临山道路因水毁而被破坏,导致通行能力降低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思考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难点 成因:一是20__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国已经掀起了“五进”高潮,面上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已经展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让全县各族人民都明白交通安全是什么一回事,但是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多数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看着其他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也无忧患意识,把它当成是平时生活闲聊中的调味剂,无交通安全紧迫感和危机感; 二是单靠交警部门的宣传,显然势单力簿,影响力较小,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宣传部门不直接参与,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只不过是处于“偶然自愿”或“友情赞助”,专门的媒体广泛宣传还得靠交警部门出资出力,上下协调,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良好局面。因此,即使是交警部门摇旗呐喊,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又热烈,但毕竟只是一个部门的内部事,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仍然孤掌难鸣,难见实效。 三是宣传内容单一、枯燥对被宣传人群无吸引力。 三、解决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难点的几点对策 结合漾濞县辖区多年以来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些初浅管理经验,对以上所提的工作难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对策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警力投入,解决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1、加大基层交警中队的建设 积极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决当前警力不足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辖区的地理位置和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化的建议建设基层交警中队,解决地处边远乡镇的地理交通安全管理问题,紧紧结合当前的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对辖区基层中队的建设,明确对新建交警中队的管理、规划。但是从短时间内无法一时解决基层交警中队面临的警力不足的问题,因此需要从客观上要求当地的政府解决一部分编制。 2、狠抓基础,苦练基本功,科技强警、政治建警向素质要警力 根据公安部对全国公安机关的要求,提出了从20__年开始的为期三年的基层基础工作年的建设目标,紧紧抓住机遇开展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我们基层交警大队应该明确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重要意义是在于狠抓基础,苦练基本功,走科技强警、政治建警的正规化建设方针,从民警的素质抓起,切实提高基层民警的素质,强化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队伍建设目标,一步一个脚印的加强基层民警的基本功和素质教育,达到一警多能的建设要求,从主观上解决当前无法弥补的警力不足的问题。 3、科学合理部署警力,不浪费仅有的警力资源 整合有限的警力资源,科学合理部署警力,改善勤务机制,有效发挥主观能动空间;从20__年以来__交警大队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实际,以动态管理为手段,对城区主要交通干道上的两个红绿灯岗亭进行错时管理,打一个时间差,要求民警和协管员上午和下午提前30分钟在广大干部职工上班的人流高峰期进行重点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另一方面安排警力分组对辖区的重点路段进行夜间巡逻,基本杜绝在夜间飚车、酒后驾车等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对策二:积极争取项目经费,增收节支,合理安排,请求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当前全国上下都开展了许多专项整治活动,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非常重视,争取将专项整治活动列入预算经费,使整治工作有经费保障,可以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打好经费开支的算盘,合理安排有限的经费,该节省要节省,保证将所有的工作经费用在整个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上,认真收集交通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难点,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带来的危害,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引起高度重视,争取得到支持,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减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将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工作交还给相关职能部门。 对策三:分析当前交通安全严峻形势,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根据当前全国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漾濞县交警大队积极结合本县辖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作了重要的汇报,并将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通过调查整理成册报县委、政府,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并明确提出了全县各职能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各家职责,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关联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管理纳入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到道路交通运输及道路交通安全在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同时把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政府管理考核工作之中。建立健全各级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落实人力,落实措施,实行一级向一级负责。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县、乡、村领导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切实将事故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对策四: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契机,实行农村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战略的大转移。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人、车、路和社会环境是交通管理的四大要素,其中人是关键要素。从多年来发生的农民交通违法和酿成的交通事故来看,大多数系许多人的交通安全常识欠缺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知造成的。特别是像漾濞这样的山区县,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单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的人货混装,有的抱有侥幸心理开“病车”、报废车或者农 用车、拖拉机载人严重突出等等。自20__年以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深受各族人民的欢迎,但从目前工作实际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还存在力度不大、普及率不高等诸多问题,开展农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建立长效机制,要深入浅出形式多样,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开办专栏定期开展法规、案例讲座等;漾濞县通过向县委政府汇报后,形成了由县司法局、教育局、宣传部、广电局等多部门联动齐宣传的良好局面,深入乡镇村寨开展宣传教育,真正让全县各族人民树立遵规守法、远离事故的交通安全意识。 对策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三级协管员“四支队伍”的建设,构建农村交通安全网络化建设工程,形成长效机制。 农村交通安全网络化建设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管理,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工程。漾濞县在安全生产工作会上明确了建立县、乡、村三级“四支协管员队伍”的工作体系,设立在县安监局、各乡镇领导下的安监办,主要对乡镇一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完成;明确县级以上的副处领导干部联系乡镇,乡级的主要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乡安监办联系行政村并设为义务协管员,不发放任何补助,但必须依照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对辖区乡镇的机动车、驾驶员台帐的建立,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以及掌握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布、查处以及及时上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指定全县65个行政村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为兼职协管员,主要完成对所在行政村的机动车、驾驶员台帐的建立,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以及掌握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布、查处以及及时上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同时发放每月50元补助,并纳入县财政预算,年底由县安监局根据年终对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考核情况进行兑现,从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入手,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将整个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了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的年终考核中。 对策六:加强路面管控,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能力。 根据目前的情况,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无证驾驶、驾驶未检车辆上路行驶、客货混装、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为了遏制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继续蔓延,必须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自云南省开展低速货运汽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专项行动以来,漾濞县交警大队将由大队领导带队指挥分成四个组针对辖区乡镇街天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情况深入各乡镇进行专项整治,同时严厉处罚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以重罚,仅2个月的时间全县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度下降;另外一方面是全面对全县的客运车辆进行排查整治,实施对客运车辆一车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了客运车辆的专门档案,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驾驶员的业余时间进行了摸底排查,完善了对客运车辆的通报制度,清理了客运市场,建立平安、畅通的客运交通秩序。 对策七:加大投入,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迟缓,农村的道路建设和与之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滞后,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给交通安全事故埋下了许多隐患。为此漾濞县交警大队于20__年结合二十周年县庆暨中国第二届核桃文化节和创建“平安县市”的有利时机,分组对全县辖区的重点公路进行了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以报告和相册的形式报告县委、县政府引起了高度重视,要求县养护段和县交通局开展专项治理,并在20__年年底完成了整治工作达到了创建“平安县市”的标准。20__年4月结合当前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有利时机,漾濞县交警大队适时提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并被县委政府采纳后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上明确了在20__年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基础上由县养护段负责国道和省道,由县交通局和各乡镇负责县乡村道路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同时给予县交通局专项整治经费。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浅谈从美国“三E”理论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E”理论是美国堪萨斯州安全委员会主席哈维在1923年为解决交通安全问题而提出的,后由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威廉斯对此作了补充和发展。所谓“三E”就是法规(Enforcement)、教育(Education)和工程(Engineering),因为英文里这三个词的第一个字母都是“E”,所以称之为“三E”理论。其基本含义是:要搞好交通安全,必须以法规、教育与工程为主体,三者缺一不可。法规、教育和工程三者的关系是: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础,一切交通安全对策与设施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理论基础,交通安全教育必须以交通工程为指导。交通安全“三E”理论7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其概念是正确的。它的实施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E”理论仍然是当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石。本文试从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角度,谈一谈当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当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交通工程所涉及的问题缺乏广泛系统的分析、研究。缺乏一个权威的综合性强的研究机构对道路交通工程合理设计布局。 (二)交通管理法规政策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管理手段、方法落后。道路交通发展日新月异,而管理方法则相对滞后。如突击整顿、人海战术等,短期看,不否认其有一定的效果,但从长效管理的角度看,其效果却事倍功半。制定交通管理规定,应以交通工程为理论基础,并进行大量的调查、论证。而目前的状况是,仅仅考虑存在的问题或凭管理者的单方意志,就出台一项管理规定。如部分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指意模糊,自相矛盾,让驾驶员无所适从。有些道路由于管理的需要设置了新的交通标志,而旧的标志仍在原地,致使该路段由于管理上的疏忽造成交通混乱。 (三)交通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系统性。道路交通管理从其内容看,主要由道路管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交通设施与信号控制、交通安全宣传、交通流组织与疏导、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交通情报通信等分支系统组成。这些系统彼此独立而又相互联系,只有各系统有效地工作,才能达到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目的。但目前交通管理各分支系统结构设置不合理,工作缺乏相互联系,各自为政,出台的管理措施往往单从一个部门、一个方面出发,缺乏系统性、整体性。 (四)“堵”多于“疏”。交通管理的最高原则应是创造畅通、舒适的交通,让交通参与者尽快到达目的地。因此交通管理中“疏导”比“限制”更为重要。 (五)交通安全宣传缺乏针对性,方法单一。从交通管理的“三E”之间的关系来看,交通法规是优秀,交通工程是基础,而交通宣传教育则是将法规和工程加以具体化、形象化,推广到千家万户的媒介。因此宣传教育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影响交通管理工作的成效。目前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在面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发挥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的桥梁作用还做得不够。时代的不断变化,交通状况的不断改变,对交通参与者的要求、安全教育的目的也要不断更新,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研究还不够深。 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一)树立现代科学交通意识。作为道路交通管理者,我们必须研究如何在指导思想和措施实施两个方面适应新的时代,要彻底摒弃一切旧的工作和思维方式,提高科学管理意识。特别是要在具体管理工作中,认真地去思考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把科学的原理、方法和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管理效益,通过艰苦、努力的工作,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交通管理基础工作。交通管理的对策与措施必须以交通工程理论为基础。交通工程研究是一个重要的系统,应从研究和掌握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入手。必须有一个权威的、综合性强的研究机构对交通工程所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广泛的系统分析。 (三)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现代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目的、特定功能是由若干个目标或指标组成的,不能单一从某一个部分、某一个指标来思考和解决全局问题。即使每个职能部门的工作都是最好的,也不一定能保证交通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是最佳的。因此,要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取得系统在确定目标下整体动态的最优效果。在交通流组织与疏导管理中,要从具体工作使对一条线、一个区域直至更大范围内的管理效能达到最优。如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全面细致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详细拍照、绘图等等,对于事故处理固然重要、有利,但由此也会造成长时间交通堵塞,给一条线、一个区域,甚至更大区域带来严重后果,给全局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在交通管理中必须用系统的思想和方法来进行管理,建立合理的系统组织结构,提高系统整体的功能和效益。 (四)以人为本,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先导,并贯穿整个交通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是调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群体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佛山投入了不少资金用于拓宽道路,改善交通设施。从交通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仅在这方面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针对“人”的对策与对“物”的投入一起抓。首先,要建立以交通事故数据的统一收集和整理为目的的交通事故综合分析中心。其次,要建立以累计记分统计分析驾驶经历、交通事故证明、安全驾驶实习训练和调查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驾驶员安全驾驶研究中心。第三,要建立以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交通违法统计为主要内容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行为综合分析、研究中心。根据宏观统计数据和基本统计数据,对交通事故原因、车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行为进行宏观和微观分析。第四,交通安全教育要变单一的说教型为由交通参与者参加、体会的实践型,通过被教育者的亲身体会来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五)积极推进交通管理的社会化。交通管理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仅靠交通管理部门独家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依靠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才能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交通管理的社会化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实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其效果已为实践所证明。实行交通管理的社会化,首先要完善立法,使交通安全法制化。其次要大力推动社会各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内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单位负责,逐级履行,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再者,按照交通责任制的要求,将交通违法 、交通事故发生率限制在一个确定的范围内,并把它分解到每个单位,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反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建立这种交通安全责任制,能够大大增加各单位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感,把交通管理延伸到单位内部和社会组织以及社会成员。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法与应用研究 摘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分析介绍了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现状,阐述了交通管理规划的目的、内容、层次及过程,论述了交通需求预测的分析方法及其相应交通需求模型在交通管理规划中的应用。最后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和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为例分析介绍了中国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的实践成果。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 管理规划 交通需求 预测 0.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何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995年的《北京宣言: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为中国城市交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交通的目的是实现人和物的移动,而不是车辆的移动。而这样的战略目标只有通过政策法规和严格的管理才有可能实现。 为了保证城市交通合理、有序的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从城市交通系统的内在机制及其与外部环境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来进行合理的交通管理规划。具体而言,应从城市结构与土地利用、城市交通结构、城市交通网络的完善与充分利用三个层次,从供给和需求量方面解决问题。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城市总体规划中重要的环节,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也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城市整体管理与文明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鉴于此,全国城市“畅通工程”实施和检查评估中要求各被检查城市必须进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其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道路交通流特性调查、现状分析与问题诊断、交通需求分析计算、交通管理方案(含交通需求管理措施、交通组织方案优化)分析评价、通过专家论证及政府实施等。 1.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现状 西方国家城市交通系统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建设阶段:二战后至二十世纪70年代;管理阶段:二十世纪80年代至现在。重点在公共交通系统、小汽车发展、单项交通、交通信号控制以及道路的有效利用等多方面进行交通管理规划。 目前我国城市交通发展的历程相当于西方国家的60~70年代,与发达国家相比,城市机动车密度还比较低。尽管如此,由机动车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城市交通堵塞问题也很严重。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还存在体制上、行政上和技术上的问题。 随着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的深入开展,许多城市的交通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而且一系列先进的交通管理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模式被采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厦门、大连、南京、青岛、济南、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均很有成效,先后被评为畅通工程“优秀管理水平”。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城市交通管理总体水平与畅通工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2000年全国“畅通工程”工作组检查的138个城市中,42个城市的交通管理规划工作只达到畅通工程11项要求中的5项要求,20个城市仅满足4项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在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方面远远滞后于现代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 城市网络很复杂,交通的运行很复杂,产生交通问题的因素也很复杂,相应制定的城市交通管理方案往往由多个管理策略、管理措施组合而成,任何一个建设或管理措施的实施都会引起整个城市路网上交通运行情况的改变。如将一条路的某个路段改为单行道或单双号通行、将交叉口的类型改变(无控制改为信号控制)、将某路段改为公交专用道、打通某条路或拓宽某条路等,都会引起整个城市80%~90%以上的主要道路交通流量和车速的改变。因此,交通管理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用科学的方法解决,常用的经验性的方法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交通管理需要做规划,实际上,目前一些城市所实施的有些管理措施,都是做过规划的,只是不太系统、全面而已。 为了改变当前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滞后的局面,哈尔滨工业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和东南大学等高校以及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正致力于部分城市的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2.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基本内容与方法 2.1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目的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目的是解决要不要管、什么时间管、怎么管、管什么地方等问题。通过规划,人们能预先知道管理策略实施后的效果,避免由于盲目管理而带来政策上的失衡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2.2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基本内容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城市道路交通现状调查 应调查、搜集的资料包括:交通小区划分及小区经济、土地利用资料、交通网络结构及道路几何要素资料、历史道路交通量及流向资料、居民出行特征资料、机动车出行特征资料、货物出行特征资料、现有交通管理设施及效果资料等。在这方面,由于交通调查面广,调查工作量大,资金投入多,因此,有的城市交通规划编制单位,甚至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对基础数据调查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在原有交通规划资料搜集的基础上,作些补充调查即可,以致于规划方案与现实脱节,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这是一种极为错误和片面的观点,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现状分析与问题的诊断 从道路基础设施状况、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交通管理设施及现代化程度、交通秩序、交通质量及交通安全以及交通管理体制、政策、规划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对城市道路交通及管理现状进行分析、诊断。 (3)城市交通需求分析 通过交通需求模型的建立和计算(具体模型及方法将在下一节讨论),获得交通管理规划方案实施(评价)年份的各车种(客车、摩托车、公交车、出租车、货车、自行车)的OD矩阵,为后期交通规划提供规划依据和参数。 (4)城市交通管理方案的制定 一个城市的交通管理方案,往往是由多种管理策略和数种管理措施组合而成的。一般包括交通需求管理策略,如优先发展策略、限制发展策略、禁止出行策略、经济杠杆策略;交通系统管理策略,如结点交通管理、干线交通管理、区域交通管理。 (5)城市交通管理方案的评价 通过方案评价,分析交通管理措施是如何影响交通流的,预测交通管理措施实施下的交通运行指标,分析是否达到了管理目标。 交通管理方案的评价可按道路网络抽象化、交通管理方案抽象化、交通流重分布模拟以及管理效果分析四个步骤进行。 2.3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层次 可分为三个层次(如图1所示)。三个规划层次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层次越高,其规划效果越大。 图1 交通管理规划的层次 宏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的目的是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影响、优化交通结构。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的本质是优化城市道路资源的利用,它通过交通政策的引导来实现,而政策的实施需要强有力的保证体系。 道路交通网络的组织规划的目的是在城市交通网络已建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各种技术措施,平衡整个交通网络的交通流量,均衡交通分布,提高运输效率,使这个交通网络发挥最大的效用。如通过实施单行线、专用线、诱导系统、绿波、特殊运输线路、转向限制等措施的综合运用,使交通网络的时间资源、空间资源得到优化利用。 重点交叉口、路段的交通管理方案设计是交通管理最基础的工作,也是解决近期局部交通问题最简捷的手段。具体措施有:交叉口渠化、信号灯配时优化设计、转向控制、路段机非分隔、车道划分、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设计、停车管理、设“严管街”等。 2.4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操作过程 管理规划过程的优秀是管理方案设计及方案评价。方案的设计是在掌握现状交通信息,分析出其存在问题,并预知未来交通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评价过程是对未来交通运行情况的模拟过程,它是建立在掌握现状及未来交通信息基础上的。交通管理规划的基本过程如图2示。 图2 交通管理规划的基本过程 3.交通需求模型的建立及发展预测 交通需求预测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工作的基础,要做好一个城市的交通管理规划,首先要对出行进行定量预测,并对某一交通设施或系统进行分析、论证,各个路段、路口以及整个路网的通行能力都必须满足现状、近期或远期出行的交通需求,因此只有搞好流量预测才能了解该路网能否满足该城市的出行需求,并由此加以改善。 3.1 出行生成预测 居民出行产生预测的目的是建立小区居民出行发生量和吸引量与小区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特征等变量之间的定量关系,推算规划年各交通小区的居民出行发生量、吸引量。出行产生包括出行发生与出行吸引。居民出行产生预测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有交叉分类法、回归分析法、生成率法、吸引率法及平均出行次数法等。 居民出行分布预测是将预测的各分区出行发生量、吸引量转化为未来交通分区之间的出行交换量的过程。预测方法大体分为三类,即:增长率法、概率模型法和重力模型法。其中,双约束重力模型法在国内外交通规划中使用最为广泛。 3.2 交通分配预测 在掌握各分区出行产生、出行吸引,以及出行分布情况后,即知道了各分区之间有多少出行交换量后,就可着手进行交通分配。交通分配就是把各分区之间的空间O-D量分配到具体的交通网络上。通过交通分配所获得的路段、交叉通量资料是检验道路规划网络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之一。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中应用较广泛的交通分配是随机用户平衡模型(Stochastic User Equilibrium)。该模型建立了路段行驶时间与路段交通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并考虑了通行能力的限制,通过反复迭代计算,直至达到要求的精度为止,最后分配出各路段上的交通量。 3.3 停车需求预测 世界上许多大城市均对停车需求预测进行过深入研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城市发展形态不同、经济增长不同,停车预测模式也不同,其计算方法差异较大。常用的预测模型有:停车生成率模型、用地与交通影响分析模型、相关分析模型、机动车OD预测模型、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下面对应用较为广泛的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和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作一简要介绍。 (1)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 根据停车调查数据汇总可得到各交通小区的日停车数,再根据停放车辆车型比例换算为标准车,利用综合交通规划中社会经济与土地利用现状及发展预测所提供的现状和近、远期规划年的就业岗位数,抽取一定的样本,可建立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 式中:Pij为预测年第j交通小区的基本日停车需求(标准车次/日);ai 为第i类用地的静态交通发生率(标准车次/100工作岗位·日);Lij为预测年第j交通小区第i类用地的就业岗位数(人);n为小区数;m为用地分类数。 对模型的求解采用非线性优化的方法,即建立非线性优化模型: 式中参数意义同前。 (2)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 通过对几种停车需求预测方法的比较可知,该模型虽不能具体得到区域内每一土地使用的停车设施需求量,但由于它与动态交通的预测方法相结合,因此比较适用于对交通小区的宏观停车需求分析。因此该模型可用来检验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的计算结果。 模型表达式为: 式中:Pi为预测年第i交通小区的日停车需求量(标准车次/日);Vki为预测年第i交通小区的客车日出行吸引量(标准车次/日);Vhi为预测年第i交通小区的货车日出行吸引量(标准车次/日);Ao、A1、A2为回归系数。 4.应用实例 4.1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 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北部的最大中心城市,素有“东方小巴黎”之美称。经过多年,特别近五年的建设和发展,哈尔滨市的城市交通框架已初具规模,无论是在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还是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大进展。但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水平及其与交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等方面尚存在较大差距。为了实现城市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满足或合理地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系统地进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和交通系统建设规划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 4.1.1 规划内容 (1)城市道路交通现状调查及数据库的建立 为了明确城市交通发展目标、找出城市道路交通存在问题,项目组于2001年6月和2001年8月对哈尔滨市区19个主要路段和56个交叉口进行了调查,获得了大量丰富、翔实的第一手交通流资料,并对有关数据进行了分析、整理,建立了相应的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为后期交通管理规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调查内容包括主要路段、交叉口、行人及非机动车、主要交通枢纽、单向交通管理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交通拥堵、事故、交通停车设置及其它监控设施等交通调查。 (2)现状资料分析与问题诊断 在掌握了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全面资料情况下,重点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与安全、停车状况、公共交通、交通规划等方面进行了现状分析及问题诊断。 (3)理论研究与模型建立 以TransCAD、VISUM、Transtar等软件为基础,配合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进行交通流量验算等评价工作,并建立了针对哈尔滨市的一系列交通模型。如选用双约束重力模型进行居民出行分布预测,采用随机用户平衡模型进行交通分配;选用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进行停车需求分析,并利用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检验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的计算结果。 (4)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案拟定与评价 交通管理规划方案主要包括近期交通组织管理规划、ITS发展规划、交通管理设施规划、停车管理规划、公共交通管理规划、交通监控系统规划、交通管理其它规划等方面内容。针对上述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进行系统地分析、讨论和评价。 4.1.2 主要成果 本项目成果主要由下述几部分组成: (1)在大量基础性实地调查数据资料基础上,建立了内容全面、数据翔实的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的建立,对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采用四阶段法及综合预测法,并利用目前世界上先进的交通规划软件对哈尔滨市交通发展进行预测,进而得到规划年道路网各路段、交叉口的分配交通量,以及公交客流量、停车需求量等交通管理所需要的规划依据资料。 (3)对哈尔滨市现状道路管理设施、交通组织方案、CBD交通管理、公共交通、停车场和加油站、对外交通等存在的问题及交通运行质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评价。同时,开发了城市停车规划地理信息系统UPP-GIS,使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利用及组织管理更直观、科学、高效。 (4)对哈尔滨市近、远期道路网、主城区二环路以内的路段、交叉口以及CBD区域公交、停车、安全和政策法规等交通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规划,提出了各项规划指标及管理、实施建议,并给出了相应的规划图、表及建设项目库。 (5)立足于战略发展的高度,对哈尔滨市智能交通系统及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进行了近期和远期规划,为哈尔滨市城市交通管理迈入现代化行列确定了目标和方向。 4.1.3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是针对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规划项目,该规划实施后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社会效益 在短期内改善城市部分区域交通阻塞的现状,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通过对道路基础设施规划,采用交通信号线控和面控、规划路网结构等手段,增加主要干道道路通行能力,合理控制非机动车车流和行人人流,突出“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的政策思想,进行专项公共交通规划,并对哈尔滨市停车管理进行专项规划,避免车辆乱停乱放、节约市区土地占用。上述规划措施可以有效缓解城市行车难、乘车难、停车难和行路难等问题。同时,规划中建议采取减少城市用地占用和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汽车进行严格管理等措施,这对城市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经济效益 借助先进的管理手段来改善道路交通环境,防止资金的盲目投入和重复建设,从而节约了大量的建设资金。此外,规划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从而避免人身的意外伤害和车辆物品的意外损失,也就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2 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 4.2.1 规划背景与内容 作为享誉世界的石油基地,大庆市在黑龙江省乃至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经过多年的交通发展,大庆市城市交通框架基本形成。但截至目前,大庆市在道路交通管理系统规划方面还是一个空白。为此,本项目结合大庆市城市布局、交通组成、出行方式、土地利用等具体特点,确定和提出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这对于改善大庆市城市道路交通现状,适应未来城市交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本项目分十个专题进行,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状调查分析与问题诊断、城市交通需求分析与预测、近期交通组织管理规划、智能交通系统(ITS)发展规划、交通管理设施规划、停车管理规划、公共交通管理规划、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其它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4.2.2 规划过程 根据大庆市道路交通现状、发展设想以及城市畅通工程对交通管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自然环境等条件,对大庆市道路交通的管理提出近期和远期的规划方案。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大庆市与同等规模城市相比地广人稀、规划发展空间比较大的自身特点,同时,为了使规划方案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交通预测中对交通小区的划分、出行产生、吸引量预测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各种出行目的出行吸引与土地利用的基本关系;在道路网络规划方面,按先整体、后局部的规划思想,对市政道路和油田道路进行了具体分析、统筹规划。 4.2.3 建议与展望 建议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划中市区近期交通组织管理规划的内容,加强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改进存在问题的路段和交叉通组织形式;在停车、公共交通、智能交通系统、道路交通设施、监控系统和法规政策等领域中逐步落实规划方案。为了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建议尽快开展世纪大道、重要干线道路、交叉口的交通组织、交通控制问题及综合交通管理方案的交通设计工作,提高交通服务质量,最终实现达到模范管理水平的目标。 总体来讲,大庆市道路交通在城市布局、道路网及车辆拥有等方面具有较扎实的基础条件,加上大庆市日趋成熟的现代交通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这一切均表明,大庆市已具备了向现代化城市交通体系迈进的条件。可以相信,随着《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大庆市的道路交通管理与规划必将走上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 5.结语 近年来,随着城市“畅通工程”的深入开展,各地城市都在积极进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本文结合我国哈尔滨和大庆这两座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东北边陲城市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全面、系统分析和阐述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理论模型,并在具体规划实践中,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软件基础上,开发了适合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应用软件,建立了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系统。这些工作,希望能够对其他同类城市今后的规划工作有所借鉴和帮助。理论与实践表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于改进和加强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ASP技术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 能量管理系统(EM S) 是当代大电网运行不可缺少的手段, 但是我国各电力公司EM S 应用软件的实用化程度还较低。最近, 国家电力公司对于各调度部门的EM S 提出了实用化要求, 并提出了考核标准, 各调度部门都在为这一目标而努力。因国内网省调大部分采用国外的EM S, 不具备考核统计功能, 作者根据国调中心提出的实用化要求, 对湖北EM S 进行了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实施。该系统深入 EM S 优秀内部, 结合外部软件编程, 对EM S 的运行参数进行人工设置并对EM S 应用软件的运行状态及结果进行实时考核统计和控制。该系统对EM S 各应用软件进行了全方位、功能全面的自动不间断规范化考核监视, 为EM S 的实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EM S; 监控系统; 电力系统 1 引言 在全国电网互联和电力市场的推动下, 为了对大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环保及效益进行协调优化, 能量管理系统(EM S) 将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并将成为当代大电网运行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 目前国内各电网的EM S 均缺乏全方位的, 功能全面的考核监视管理系统, EM S 的管理维护和考核监视主要是由运行人员手工完成, 自动化程度较低, 可靠性、准确性也较低。EM S 应用软件的使用和系统质量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为进一步促进EM S 应用软件基本功能的实际应用, 充分发挥其在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并配合中国一流电网调度机构考核验收来规范和指导基本功能的验收工作,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制定了EM S 应用软件基本功能实用要求及验收细则[ 1 ] , 要求狠抓EM S 的实用化工作。笔者根据国调中心调自[1998 ]126号文 “关于印发《能量管理系统(EM S) 应用软件功能要求及其实施基础条件》(试行) 的通知”及其附件, 国调中心[ 1999 ]207号文“EM S 应用软件基本功能实用要求及验收细则”, 以及湖北省电力调度通信局自动化科制订的“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功能规范”, 以湖北电网EM S 功能的实用化改进和考核管理为课题, 设计并建立了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 该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在对EM S 应用软件的功能进行实用化改进的基础上, 可以对EM S 应用软件的运行状态及结果进行实时监视和控制, 自动计算及生成EM S 运行考核指标和报表。该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可以显著地减少运行人员的分析计算工作量, 把运行人员从大量复杂、烦琐的数据检索和计算工作中解放出来,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对 EM S 各运行模块的监视和控制, 有效地改善了 EM S 的运行性能。该系统还可以将EM S 的实时运行状态, 中间计算信息及计算结果在Internet 网络上, 实现系统的无人值守及远程监控和故障诊断, 具有实用价值。该系统的研制成功为EM S 的实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充分发挥EM S 在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2 EM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原理和结构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硬件主要包括考核监视计算机、网络适配器和激光报表打印机等。其硬件配置如图1所示。考核监视计算机通过双网分别与EM S 和管理信息系统(M IS) 相连, 其中一个网出现故障时, 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即具备双网切换能力。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软件包括EM S 自动考核监视软件、考核指标统计管理软件和网上信息系统三部分。其流程图如图2所示。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从EM S 获取有关实时数据和运行状态信息, 通过标准网络数据通信接口, 将这些实时数据和运行状态信息传送到EM S 自动考核监视管理计算机。通过数据格式转换软件, 在本地机上建立考核管理系统专用实时数据库, 并完成数据的计算、统计、分析和处理, 生成报表、曲线等考核监视结果, 刷新考核管理系统本地实时数据库。将数据与管理信息系统(M IS) 共享, 在网上相关信息, 并根据需要发信给电子值班员。 流程图的第一步是在EM S 上完成必须的源程序修改和程序编制, 这是专门针对湖北EM S 系统 (ABB S. P. I. D. E. R 系统) 设计的。因为某些EM S 考核指标的统计信息在现有湖北电网EM S 的运行状况和输出条件下是无法得到的。为此, 针对EM S 源程序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增加了EM S 的控制参数的设定和计算结果的输出。 3 系统主要功能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有如下具体功能: 3. 1 EMS 计算数据的实时监视 3. 1. 1 母线平衡监视 计算厂站母线进出线路、变压器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实时数据的代数值和净值。并将净值和门槛值进行比较, 筛选出母线不平衡的站。用排序方式, 按净值的偏差大小显示各厂站的站名、净值及其所属的量测分量。正常厂站用绿色显示; 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3. 0% 时, 用黄色显示; 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5. 0% 时, 则用红色显示。同时可用曲线方式分别显示各厂站的净值偏差。曲线密度为每个实时数据库数据刷新周期(目前定为1 m in) 1个点, 保存时间为3天, 曲线横纵坐标可在线修改。并监视净值更新情况, 若净值连续超过30 m in 不更新, 则可认为该路RTU 停运, 记录该路RTU 停运和恢复运行的事件。事件保存时间为2个月。如果全部RTU 不更新, 则提示运行人员EM S 系统死机或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与EM S 的网络通信中断, 并将此全停信息送电子值班员告警。 3. 1. 2 线损监视 计算线路两侧有功功率实时数据的差值。并将差值和阈值进行比较, 筛选出线损异常的线路。用排序方式, 按净值的偏差大小显示各厂站的站名、净值及其所属的量测分量。正常数据用绿色显示; 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3. 0% 时, 用黄色显示; 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5. 0% 时, 则用红色显示。 3. 1. 3 变损监视 计算变压器两侧、三侧的有功功率实时数据的差值。并将差值和阈值进行比较, 筛选出变损异常的变压器。输出结果同线损输出结果类似。 3. 1. 4 电压合理性监视 计算多母线各段母线电压实时数据的差值。并将差值和阈值进行比较, 筛选出电压异常的母线。输出结果同线损输出结果类似。 3. 1. 5 遥信.遥测的一致性监视 根据开关状态和线路潮流值相一致的原则, 筛选出位置异常的开关。即遥测不为零, 而遥信位置断开的开关和遥测为零, 而遥信位置闭合的开关。输出各个位置异常的开关的名称和实际状态。 3. 1. 6 遥信取反监视 监视实时系统中进行了遥信取反定义的开关。 输出进行了取反的开关的名称和实际状态。 3. 2 EMS 模块运行状态监视 3. 2. 1 模块投运状态监视 湖北电网EM S 的应用软件包括实时数据快照模块(SN P)、状态量和模拟量的修正模块(SAR)、网络拓扑及模型建立模块(NMB )、母线计划模块 (BSK)、状态估计模块(SE)、网络参数更新模块 (N PU )、安全分析模块(SA )、网络灵敏度分析模块 (N S)、调度员潮流模块(DPF)、短期负荷预计模块 (SL F)、自动发电控制模块(A GC) 等功能模块。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可以实时监视EM S 各模块的投运状态和控制模式, 并可以区别EM S 各模块投运状态和退出状态。在必要时候将模块退出运行的信息送电子值班员进行告警。可以区别EM S 的各种控制模式: 实时状态估计、实时调度员潮流、研究状态估计和研究调度员潮流的方式。对EM S 各模块的投运状态和控制模式的变化, 作为带时标事件记录下来, 保存时间为2年。 3. 2. 2 模块运行状态监视 实时监视EM S 各功能模块的运行状态。可以区别EM S 各模块的关闭状态、初始化状态、起动预备状态、请求执行状态、正在执行状态、超时状态、闭锁状态、执行完成状态、出错状态和停止状态等。在 EM S 应用监视器的流程图上, 标明各模块的运行状态。并将各模块运行状态的变化, 作为带时标事件记录下来, 保存时间为2年。统计各个模块连续处于出错状态的次数。并设置各模块的连续出错状态次数的限值, 若超过此限值则将出错信息送电子值班员进行告警。 3. 2. 3 模块计算中间结果分析 可以检查EM S 各功能模块软件运行过程中间出现的异常情况, 检查引起异常的原因, 并获取 EM S 各功能模块软件运行过程出现的信息。将其在网页上允许运行人员通过远程互连网进行监视和故障诊断。 3. 2. 4 模块计算结果监视 可以实时监视EM S 各功能模块的计算结果, 包括状态估计(SE) 和调度员潮流(DPF) 应用模块的迭代过程和收敛情况。并按月进行SE、DPF 软件收敛、不收敛资料的统计, 将统计资料保存2年。 3. 3 模块运行的控制管理 可以对模块的控制方式进行在线设定, 并能够进行模块计算迭代过程和计算收敛精度的控制。这是对EM S 应用软件的源程序、画面和数据库进行改造, 调节改变有关算法的控制参数, 使运行人员可以直接在EM S 监视器画面上对状态估计和调度员潮流等模块计算的过程和计算的收敛精度进行控制。 3. 4 EMS 计算结果的统计分析 对SE、DPF 模块的计算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按照不同电压等级量测类型基准值, 计算状态估计的估计值和调度员潮流的计算值的偏差, 自动查找不合格的计算点, 得到EM S 状态估计合格率指标和调度员潮流计算合格率指标。将计算结果和分析结果形成报表输出。 3. 5 EMS 考核指标的管理 建立EM S 考核管理数据库, 根据EM S 数据库和统计的运行历史资料, 自动地逐次计算EM S 运行考核指标, 包括: ①状态估计覆盖率; ②状态估计月可用率; ③遥测估计合格率; ④单次状态估计计算时间; ⑤调度员潮流月合格率; ⑥调度员潮流计算结果误差; ⑦单次潮流计算时间; ⑧负荷预测月运行率; ⑨月负荷预测准确率; bk月最高(低) 负荷预测准确率。 3. 6 EMS 考核管理的信息系统 EM S 考核管理的信息系统由当地机上的考核信息查阅管理软件和网上信息系统组成。通过建立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主页, 将考核管理信息在网上。使运行人员既能在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本地机上查阅信息, 也能在通过网络进行网上查阅, 便于运行和管理人员查看。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在实现上述主要功能的基础上, 综合目前已有的A GC 运行统计功能, 作为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4 系统特点 (1) EM S 功能的实用化改造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考核管理范围很广, 实现的功能全面, 实用化程度高。其考核管理范围包括EM S 应用软件的所有功能模块。其实现的功能有: EM S 计算数据的实时监视、EM S 模块运行状态监视、EM S 模块运行的控制管理、EM S 计算结果的统计分析、EM S 考核指标的管理及EM S 考核管理的网上信息。这其中有一部分功能在现有湖北电网EM S 的运行状况和输出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为此, 笔者针对EM S 源程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并对相关模块的功能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增加了 EM S 状态估计(SE) 和调度员潮流计算(DPF) 计算次数和收敛次数的统计结果, 并增加了SE 和DPF 的控制参数的设定功能。 (2) 全自动免人工在线维护 考虑到随着电力系统的不断扩展, 由EM S 管理的电力系统元件和设备将不断增加。若要求运行人员对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进行手工维护, 势必将增加运行人员的工作量, 提高对运行人员的要求和降低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实用性及可靠性。为此, 本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采取自动跟踪EM S 元件设备参数变化的方式, EM S 对新增线路、变压器、发电机、母线和厂站等遥测、遥信量, 均可以自动增加并进行监视考核。这使得运行人员无须深入了解、学习和掌握EM S 的数据结构和数据内容, 就可以熟练操作本系统, 满足了实用性和通用性的要求, 并提高了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可靠性。 (3) 系统自动不间断运行及错误监控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对EM S 服务器运行状态可以进行监视, 能够自动识别EM S 服务器的在线及备用状态, 并能够在EM S 服务器进行切换之后, 自动与其同步。而在EM S 单机服务器运行时, 自动由平常与EM S 备机服务器相连的工作模式改为与EM S 主机服务器相连, 继续对EM S 进行考核监视。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具有自我运行监视软件模块, 一旦发现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出现异常, 能够自动复位, 可以(在硬件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对 EM S 的进行连续不间断的考核监视。 5 结束语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于2000年8月初设计实现后, 进行了全面测试并投入试运行。测试和试运行结果表明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均已实现, 计算结果准确可靠。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能自动发现EM S 系统计算数据的非正常数据, 各模块的出错状态。可以对EM S 的状态估计模块和调度员潮流计算模块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进行控制。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满足了EM S 运行管理人员进行EM S 计算数据分析, 运行状态监视、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和EM S 考核指标及报表的统计计算的需要, 可代替由运行人员手工进行的繁重而复杂的数据检索和计算, 保证计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自动生成EM S 考核指标及报表, 减少了形成EM S 考核指标及报表的人为主观因素和由此可能产生的误差, 大大节省了时间, 提高了工作效率。该系统为 EM S 的实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有助于EM S 充分发挥其在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的效益。 该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硬件设备包括考核监视计算机、网络适配器和激光报表打印机, 考核监视计算机可以是一台高性能的商业机或工控机实现。整个系统的硬件设备配置经济, 具有很高的性价比。该系统的软件部分除了针对湖北电网EM S (ABB SP IDER 系统) , 对其某些应用软件进行了修改和数据格式转换外, 其它功能模块均为通用型标准化设计, 适用于其它各种类型的EM S。因此该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ASP技术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 能量管理系统(EM S) 是当代大电网运行不可缺少的手段, 但是我国各电力公司EM S 应用软件的实用化程度还较低。最近, 国家电力公司对于各调度部门的EM S 提出了实用化要求, 并提出了考核标准, 各调度部门都在为这一目标而努力。因国内网省调大部分采用国外的EM S, 不具备考核统计功能, 作者根据国调中心提出的实用化要求, 对湖北EM S 进行了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实施。该系统深入 EM S 优秀内部, 结合外部软件编程, 对EM S 的运行参数进行人工设置并对EM S 应用软件的运行状态及结果进行实时考核统计和控制。该系统对EM S 各应用软件进行了全方位、功能全面的自动不间断规范化考核监视, 为EM S 的实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EM S; 监控系统; 电力系统 1 引言 在全国电网互联和电力市场的推动下, 为了对大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环保及效益进行协调优化, 能量管理系统(EM S) 将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并将成为当代大电网运行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 目前国内各电网的EM S 均缺乏全方位的, 功能全面的考核监视管理系统, EM S 的管理维护和考核监视主要是由运行人员手工完成, 自动化程度较低, 可靠性、准确性也较低。EM S 应用软件的使用和系统质量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为进一步促进EM S 应用软件基本功能的实际应用, 充分发挥其在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并配合中国一流电网调度机构考核验收来规范和指导基本功能的验收工作,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制定了EM S 应用软件基本功能实用要求及验收细则[ 1 ] , 要求狠抓EM S 的实用化工作。笔者根据国调中心调自[1998 ]126号文 “关于印发《能量管理系统(EM S) 应用软件功能要求及其实施基础条件》(试行) 的通知”及其附件, 国调中心[ 1999 ]207号文“EM S 应用软件基本功能实用要求及验收细则”, 以及湖北省电力调度通信局自动化科制订的“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功能规范”, 以湖北电网EM S 功能的实用化改进和考核管理为课题, 设计并建立了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 该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在对EM S 应用软件的功能进行实用化改进的基础上, 可以对EM S 应用软件的运行状态及结果进行实时监视和控制, 自动计算及生成EM S 运行考核指标和报表。该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可以显著地减少运行人员的分析计算工作量, 把运行人员从大量复杂、烦琐的数据检索和计算工作中解放出来,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对 EM S 各运行模块的监视和控制, 有效地改善了 EM S 的运行性能。该系统还可以将EM S 的实时运行状态, 中间计算信息及计算结果在Internet 网络上, 实现系统的无人值守及远程监控和故障诊断, 具有实用价值。该系统的研制成功为EM S 的实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充分发挥EM S 在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2 EM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原理和结构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硬件主要包括考核监视计算机、网络适配器和激光报表打印机等。其硬件配置如图1所示。考核监视计算机通过双网分别与EM S 和管理信息系统(M IS) 相连, 其中一个网出现故障时, 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即具备双网切换能力。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软件包括EM S 自动考核监视软件、考核指标统计管理软件和网上信息系统三部分。其流程图如图2所示。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从EM S 获取有关实时数据和运行状态信息, 通过标准网络数据通信接口, 将这些实时数据和运行状态信息传送到EM S 自动考核监视管理计算机。通过数据格式转换软件, 在本地机上建立考核管理系统专用实时数据库, 并完成数据的计算、统计、分析和处理, 生成报表、曲线等考核监视结果, 刷新考核管理系统本地实时数据库。将数据与管理信息系统(M IS) 共享, 在网上相关信息, 并根据需要发信给电子值班员。 图2 EMS 考核管理监视系统原理框图 Fig. 2 Block diagram of superv isory con trol system of EMS 流程图的第一步是在EM S 上完成必须的源程序修改和程序编制, 这是专门针对湖北EM S 系统 (ABB S. P. I. D. E. R 系统) 设计的。因为某些EM S 考核指标的统计信息在现有湖北电网EM S 的运行状况和输出条件下是无法得到的。为此, 针对EM S 源程序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增加了EM S 的控制参数的设定和计算结果的输出。 3 系统主要功能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有如下具体功能: 3. 1 EMS 计算数据的实时监视 3. 1. 1 母线平衡监视 计算厂站母线进出线路、变压器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实时数据的代数值和净值。并将净值和门槛值进行比较, 筛选出母线不平衡的站。用排序方式, 按净值的偏差大小显示各厂站的站名、净值及其所属的量测分量。正常厂站用绿色显示; 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3. 0% 时, 用黄色显示; 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5. 0% 时, 则用红色显示。同时可用曲线方式分别显示各厂站的净值偏差。曲线密度为每个实时数据库数据刷新周期(目前定为1 m in) 1个点, 保存时间为3天, 曲线横纵坐标可在线修改。并监视净值更新情况, 若净值连续超过30 m in 不更新, 则可认为该路RTU 停运, 记录该路RTU 停运和恢复运行的事件。事件保存时间为2个月。如果全部RTU 不更新, 则提示运行人员EM S 系统死机或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与EM S 的网络通信中断, 并将此全停信息送电子值班员告警。 3. 1. 2 线损监视 计算线路两侧有功功率实时数据的差值。并将差值和阈值进行比较, 筛选出线损异常的线路。用排序方式, 按净值的偏差大小显示各厂站的站名、净值及其所属的量测分量。正常数据用绿色显示; 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3. 0% 时, 用黄色显示; 净值偏差超过基准值的5. 0% 时, 则用红色显示。 3. 1. 3 变损监视 计算变压器两侧、三侧的有功功率实时数据的差值。并将差值和阈值进行比较, 筛选出变损异常的变压器。输出结果同线损输出结果类似。 3. 1. 4 电压合理性监视 计算多母线各段母线电压实时数据的差值。并将差值和阈值进行比较, 筛选出电压异常的母线。输出结果同线损输出结果类似。 3. 1. 5 遥信.遥测的一致性监视 根据开关状态和线路潮流值相一致的原则, 筛选出位置异常的开关。即遥测不为零, 而遥信位置断开的开关和遥测为零, 而遥信位置闭合的开关。输出各个位置异常的开关的名称和实际状态。 3. 1. 6 遥信取反监视 监视实时系统中进行了遥信取反定义的开关。 输出进行了取反的开关的名称和实际状态。 3. 2 EMS 模块运行状态监视 3. 2. 1 模块投运状态监视 湖北电网EM S 的应用软件包括实时数据快照模块(SN P)、状态量和模拟量的修正模块(SAR)、网络拓扑及模型建立模块(NMB )、母线计划模块 (BSK)、状态估计模块(SE)、网络参数更新模块 (N PU )、安全分析模块(SA )、网络灵敏度分析模块 (N S)、调度员潮流模块(DPF)、短期负荷预计模块 (SL F)、自动发电控制模块(A GC) 等功能模块。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可以实时监视EM S 各模块的投运状态和控制模式, 并可以区别EM S 各模块投运状态和退出状态。在必要时候将模块退出运行的信息送电子值班员进行告警。可以区别EM S 的各种控制模式: 实时状态估计、实时调度员潮流、研究状态估计和研究调度员潮流的方式。对EM S 各模块的投运状态和控制模式的变化, 作为带时标事件记录下来, 保存时间为2年。 3. 2. 2 模块运行状态监视 实时监视EM S 各功能模块的运行状态。可以区别EM S 各模块的关闭状态、初始化状态、起动预备状态、请求执行状态、正在执行状态、超时状态、闭锁状态、执行完成状态、出错状态和停止状态等。在 EM S 应用监视器的流程图上, 标明各模块的运行状态。并将各模块运行状态的变化, 作为带时标事件记录下来, 保存时间为2年。统计各个模块连续处于出错状态的次数。并设置各模块的连续出错状态次数的限值, 若超过此限值则将出错信息送电子值班员进行告警。 3. 2. 3 模块计算中间结果分析 可以检查EM S 各功能模块软件运行过程中间出现的异常情况, 检查引起异常的原因, 并获取 EM S 各功能模块软件运行过程出现的信息。将其在网页上允许运行人员通过远程互连网进行监视和故障诊断。 3. 2. 4 模块计算结果监视 可以实时监视EM S 各功能模块的计算结果, 包括状态估计(SE) 和调度员潮流(DPF) 应用模块的迭代过程和收敛情况。并按月进行SE、DPF 软件收敛、不收敛资料的统计, 将统计资料保存2年。 3. 3 模块运行的控制管理 可以对模块的控制方式进行在线设定, 并能够进行模块计算迭代过程和计算收敛精度的控制。这是对EM S 应用软件的源程序、画面和数据库进行改造, 调节改变有关算法的控制参数, 使运行人员可以直接在EM S 监视器画面上对状态估计和调度员潮流等模块计算的过程和计算的收敛精度进行控制。 3. 4 EMS 计算结果的统计分析 对SE、DPF 模块的计算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按照不同电压等级量测类型基准值, 计算状态估计的估计值和调度员潮流的计算值的偏差, 自动查找不合格的计算点, 得到EM S 状态估计合格率指标和调度员潮流计算合格率指标。将计算结果和分析结果形成报表输出。 3. 5 EMS 考核指标的管理 建立EM S 考核管理数据库, 根据EM S 数据库和统计的运行历史资料, 自动地逐次计算EM S 运行考核指标, 包括: ①状态估计覆盖率; ②状态估计月可用率; ③遥测估计合格率; ④单次状态估计计算时间; ⑤调度员潮流月合格率; ⑥调度员潮流计算结果误差; ⑦单次潮流计算时间; ⑧负荷预测月运行率; ⑨月负荷预测准确率; bk月最高(低) 负荷预测准确率。 3. 6 EMS 考核管理的信息系统 EM S 考核管理的信息系统由当地机上的考核信息查阅管理软件和网上信息系统组成。通过建立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主页, 将考核管理信息在网上。使运行人员既能在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本地机上查阅信息, 也能在通过网络进行网上查阅, 便于运行和管理人员查看。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在实现上述主要功能的基础上, 综合目前已有的A GC 运行统计功能, 作为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4 系统特点 (1) EM S 功能的实用化改造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考核管理范围很广, 实现的功能全面, 实用化程度高。其考核管理范围包括EM S 应用软件的所有功能模块。其实现的功能有: EM S 计算数据的实时监视、EM S 模块运行状态监视、EM S 模块运行的控制管理、EM S 计算结果的统计分析、EM S 考核指标的管理及EM S 考核管理的网上信息。这其中有一部分功能在现有湖北电网EM S 的运行状况和输出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为此, 笔者针对EM S 源程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并对相关模块的功能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增加了 EM S 状态估计(SE) 和调度员潮流计算(DPF) 计算次数和收敛次数的统计结果, 并增加了SE 和DPF 的控制参数的设定功能。 (2) 全自动免人工在线维护 考虑到随着电力系统的不断扩展, 由EM S 管理的电力系统元件和设备将不断增加。若要求运行人员对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进行手工维护, 势必将增加运行人员的工作量, 提高对运行人员的要求和降低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实用性及可靠性。为此, 本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采取自动跟踪EM S 元件设备参数变化的方式, EM S 对新增线路、变压器、发电机、母线和厂站等遥测、遥信量, 均可以自动增加并进行监视考核。这使得运行人员无须深入了解、学习和掌握EM S 的数据结构和数据内容, 就可以熟练操作本系统, 满足了实用性和通用性的要求, 并提高了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可靠性。 (3) 系统自动不间断运行及错误监控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对EM S 服务器运行状态可以进行监视, 能够自动识别EM S 服务器的在线及备用状态, 并能够在EM S 服务器进行切换之后, 自动与其同步。而在EM S 单机服务器运行时, 自动由平常与EM S 备机服务器相连的工作模式改为与EM S 主机服务器相连, 继续对EM S 进行考核监视。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具有自我运行监视软件模块, 一旦发现考核监视管理系统出现异常, 能够自动复位, 可以(在硬件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对 EM S 的进行连续不间断的考核监视。 5 结束语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于2000年8月初设计实现后, 进行了全面测试并投入试运行。测试和试运行结果表明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均已实现, 计算结果准确可靠。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能自动发现EM S 系统计算数据的非正常数据, 各模块的出错状态。可以对EM S 的状态估计模块和调度员潮流计算模块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进行控制。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满足了EM S 运行管理人员进行EM S 计算数据分析, 运行状态监视、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和EM S 考核指标及报表的统计计算的需要, 可代替由运行人员手工进行的繁重而复杂的数据检索和计算, 保证计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自动生成EM S 考核指标及报表, 减少了形成EM S 考核指标及报表的人为主观因素和由此可能产生的误差, 大大节省了时间, 提高了工作效率。该系统为 EM S 的实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有助于EM S 充分发挥其在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的效益。 该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的硬件设备包括考核监视计算机、网络适配器和激光报表打印机, 考核监视计算机可以是一台高性能的商业机或工控机实现。整个系统的硬件设备配置经济, 具有很高的性价比。该系统的软件部分除了针对湖北电网EM S (ABB SP IDER 系统) , 对其某些应用软件进行了修改和数据格式转换外, 其它功能模块均为通用型标准化设计, 适用于其它各种类型的EM S。因此该 EM S 考核监视管理系统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法与应用研究 摘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分析介绍了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现状,阐述了交通管理规划的目的、内容、层次及过程,论述了交通需求预测的分析方法及其相应交通需求模型在交通管理规划中的应用。最后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和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为例分析介绍了中国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的实践成果。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 管理规划 交通需求 预测 0.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何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995年的《北京宣言: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为中国城市交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交通的目的是实现人和物的移动,而不是车辆的移动。而这样的战略目标只有通过政策法规和严格的管理才有可能实现。 为了保证城市交通合理、有序的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从城市交通系统的内在机制及其与外部环境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来进行合理的交通管理规划。具体而言,应从城市结构与土地利用、城市交通结构、城市交通网络的完善与充分利用三个层次,从供给和需求量方面解决问题。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城市总体规划中重要的环节,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也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城市整体管理与文明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鉴于此,全国城市“畅通工程”实施和检查评估中要求各被检查城市必须进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其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道路交通流特性调查、现状分析与问题诊断、交通需求分析计算、交通管理方案(含交通需求管理措施、交通组织方案优化)分析评价、通过专家论证及政府实施等。 1.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现状 西方国家城市交通系统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建设阶段:二战后至二十世纪70年代;管理阶段:二十世纪80年代至现在。重点在公共交通系统、小汽车发展、单项交通、交通信号控制以及道路的有效利用等多方面进行交通管理规划。 目前我国城市交通发展的历程相当于西方国家的60~70年代,与发达国家相比,城市机动车密度还比较低。尽管如此,由机动车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城市交通堵塞问题也很严重。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还存在体制上、行政上和技术上的问题。 随着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的深入开展,许多城市的交通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而且一系列先进的交通管理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模式被采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厦门、大连、南京、青岛、济南、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均很有成效,先后被评为畅通工程“优秀管理水平”。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城市交通管理总体水平与畅通工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2000年全国“畅通工程”工作组检查的138个城市中,42个城市的交通管理规划工作只达到畅通工程11项要求中的5项要求,20个城市仅满足4项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在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方面远远滞后于现代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 城市网络很复杂,交通的运行很复杂,产生交通问题的因素也很复杂,相应制定的城市交通管理方案往往由多个管理策略、管理措施组合而成,任何一个建设或管理措施的实施都会引起整个城市路网上交通运行情况的改变。如将一条路的某个路段改为单行道或单双号通行、将交叉口的类型改变(无控制改为信号控制)、将某路段改为公交专用道、打通某条路或拓宽某条路等,都会引起整个城市80%~90%以上的主要道路交通流量和车速的改变。因此,交通管理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用科学的方法解决,常用的经验性的方法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交通管理需要做规划,实际上,目前一些城市所实施的有些管理措施,都是做过规划的,只是不太系统、全面而已。 为了改变当前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滞后的局面,哈尔滨工业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和东南大学等高校以及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正致力于部分城市的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2.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基本内容与方法 2.1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目的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目的是解决要不要管、什么时间管、怎么管、管什么地方等问题。通过规划,人们能预先知道管理策略实施后的效果,避免由于盲目管理而带来政策上的失衡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2.2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基本内容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城市道路交通现状调查 应调查、搜集的资料包括:交通小区划分及小区经济、土地利用资料、交通网络结构及道路几何要素资料、历史道路交通量及流向资料、居民出行特征资料、机动车出行特征资料、货物出行特征资料、现有交通管理设施及效果资料等。在这方面,由于交通调查面广,调查工作量大,资金投入多,因此,有的城市交通规划编制单位,甚至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对基础数据调查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在原有交通规划资料搜集的基础上,作些补充调查即可,以致于规划方案与现实脱节,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这是一种极为错误和片面的观点,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现状分析与问题的诊断 从道路基础设施状况、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交通管理设施及现代化程度、交通秩序、交通质量及交通安全以及交通管理体制、政策、规划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对城市道路交通及管理现状进行分析、诊断。 (3)城市交通需求分析 通过交通需求模型的建立和计算(具体模型及方法将在下一节讨论),获得交通管理规划方案实施(评价)年份的各车种(客车、摩托车、公交车、出租车、货车、自行车)的OD矩阵,为后期交通规划提供规划依据和参数。 (4)城市交通管理方案的制定 一个城市的交通管理方案,往往是由多种管理策略和数种管理措施组合而成的。一般包括交通需求管理策略,如优先发展策略、限制发展策略、禁止出行策略、经济杠杆策略;交通系统管理策略,如结点交通管理、干线交通管理、区域交通管理。 (5)城市交通管理方案的评价 通过方案评价,分析交通管理措施是如何影响交通流的,预测交通管理措施实施下的交通运行指标,分析是否达到了管理目标。 交通管理方案的评价可按道路网络抽象化、交通管理方案抽象化、交通流重分布模拟以及管理效果分析四个步骤进行。 2.3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层次 可分为三个层次(如图1所示)。三个规划层次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层次越高,其规划效果越大。 图1 交通管理规划的层次 宏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的目的是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影响、优化交通结构。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的本质是优化城市道路资源的利用,它通过交通政策的引导来实现,而政策的实施需要强有力的保证体系。 道路交通网络的组织规划的目的是在城市交通网络已建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各种技术措施,平衡整个交通网络的交通流量,均衡交通分布,提高运输效率,使这个交通网络发挥最大的效用。如通过实施单行线、专用线、诱导系统、绿波、特殊运输线路、转向限制等措施的综合运用,使交通网络的时间资源、空间资源得到优化利用。 重点交叉口、路段的交通管理方案设计是交通管理最基础的工作,也是解决近期局部交通问题最简捷的手段。具体措施有:交叉口渠化、信号灯配时优化设计、转向控制、路段机非分隔、车道划分、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设计、停车管理、设“严管街”等。 2.4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操作过程 管理规划过程的优秀是管理方案设计及方案评价。方案的设计是在掌握现状交通信息,分析出其存在问题,并预知未来交通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评价过程是对未来交通运行情况的模拟过程,它是建立在掌握现状及未来交通信息基础上的。交通管理规划的基本过程如图2示。 图2 交通管理规划的基本过程 3.交通需求模型的建立及发展预测 交通需求预测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工作的基础,要做好一个城市的交通管理规划,首先要对出行进行定量预测,并对某一交通设施或系统进行分析、论证,各个路段、路口以及整个路网的通行能力都必须满足现状、近期或远期出行的交通需求,因此只有搞好流量预测才能了解该路网能否满足该城市的出行需求,并由此加以改善。 3.1 出行生成预测 居民出行产生预测的目的是建立小区居民出行发生量和吸引量与小区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特征等变量之间的定量关系,推算规划年各交通小区的居民出行发生量、吸引量。出行产生包括出行发生与出行吸引。居民出行产生预测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有交叉分类法、回归分析法、生成率法、吸引率法及平均出行次数法等。 居民出行分布预测是将预测的各分区出行发生量、吸引量转化为未来交通分区之间的出行交换量的过程。预测方法大体分为三类,即:增长率法、概率模型法和重力模型法。其中,双约束重力模型法在国内外交通规划中使用最为广泛。 3.2 交通分配预测 在掌握各分区出行产生、出行吸引,以及出行分布情况后,即知道了各分区之间有多少出行交换量后,就可着手进行交通分配。交通分配就是把各分区之间的空间O-D量分配到具体的交通网络上。通过交通分配所获得的路段、交叉通量资料是检验道路规划网络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之一。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中应用较广泛的交通分配是随机用户平衡模型(Stochastic User Equilibrium)。该模型建立了路段行驶时间与路段交通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并考虑了通行能力的限制,通过反复迭代计算,直至达到要求的精度为止,最后分配出各路段上的交通量。 3.3 停车需求预测 世界上许多大城市均对停车需求预测进行过深入研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城市发展形态不同、经济增长不同,停车预测模式也不同,其计算方法差异较大。常用的预测模型有:停车生成率模型、用地与交通影响分析模型、相关分析模型、机动车OD预测模型、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下面对应用较为广泛的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和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作一简要介绍。 4.应用实例 4.1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 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北部的最大中心城市,素有“东方小巴黎”之美称。经过多年,特别近五年的建设和发展,哈尔滨市的城市交通框架已初具规模,无论是在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还是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大进展。但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水平及其与交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等方面尚存在较大差距。为了实现城市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满足或合理地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系统地进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和交通系统建设规划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 4.1.1 规划内容 (1)城市道路交通现状调查及数据库的建立 为了明确城市交通发展目标、找出城市道路交通存在问题,项目组于2001年6月和2001年8月对哈尔滨市区19个主要路段和56个交叉口进行了调查,获得了大量丰富、翔实的第一手交通流资料,并对有关数据进行了分析、整理,建立了相应的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为后期交通管理规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调查内容包括主要路段、交叉口、行人及非机动车、主要交通枢纽、单向交通管理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交通拥堵、事故、交通停车设置及其它监控设施等交通调查。 (2)现状资料分析与问题诊断 在掌握了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全面资料情况下,重点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与安全、停车状况、公共交通、交通规划等方面进行了现状分析及问题诊断。 (3)理论研究与模型建立 以TransCAD、VISUM、Transtar等软件为基础,配合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进行交通流量验算等评价工作,并建立了针对哈尔滨市的一系列交通模型。如选用双约束重力模型进行居民出行分布预测,采用随机用户平衡模型进行交通分配;选用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进行停车需求分析,并利用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检验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的计算结果。 (4)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案拟定与评价 交通管理规划方案主要包括近期交通组织管理规划、ITS发展规划、交通管理设施规划、停车管理规划、公共交通管理规划、交通监控系统规划、交通管理其它规划等方面内容。针对上述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进行系统地分析、讨论和评价。 4.1.2 主要成果 本项目成果主要由下述几部分组成: (1)在大量基础性实地调查数据资料基础上,建立了内容全面、数据翔实的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的建立,对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采用四阶段法及综合预测法,并利用目前世界上先进的交通规划软件对哈尔滨市交通发展进行预测,进而得到规划年道路网各路段、交叉口的分配交通量,以及公交客流量、停车需求量等交通管理所需要的规划依据资料。 (3)对哈尔滨市现状道路管理设施、交通组织方案、CBD交通管理、公共交通、停车场和加油站、对外交通等存在的问题及交通运行质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评价。同时,开发了城市停车规划地理信息系统UPP-GIS,使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利用及组织管理更直观、科学、高效。 (4)对哈尔滨市近、远期道路网、主城区二环路以内的路段、交叉口以及CBD区域公交、停车、安全和政策法规等交通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规划,提出了各项规划指标及管理、实施建议,并给出了相应的规划图、表及建设项目库。 (5)立足于战略发展的高度,对哈尔滨市智能交通系统及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进行了近期和远期规划,为哈尔滨市城市交通管理迈入现代化行列确定了目标和方向。 4.1.3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是针对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规划项目,该规划实施后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社会效益 在短期内改善城市部分区域交通阻塞的现状,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通过对道路基础设施规划,采用交通信号线控和面控、规划路网结构等手段,增加主要干道道路通行能力,合理控制非机动车车流和行人人流,突出“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的政策思想,进行专项公共交通规划,并对哈尔滨市停车管理进行专项规划,避免车辆乱停乱放、节约市区土地占用。上述规划措施可以有效缓解城市行车难、乘车难、停车难和行路难等问题。同时,规划中建议采取减少城市用地占用和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汽车进行严格管理等措施,这对城市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经济效益 借助先进的管理手段来改善道路交通环境,防止资金的盲目投入和重复建设,从而节约了大量的建设资金。此外,规划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从而避免人身的意外伤害和车辆物品的意外损失,也就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2 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 4.2.1 规划背景与内容 作为享誉世界的石油基地,大庆市在黑龙江省乃至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经过多年的交通发展,大庆市城市交通框架基本形成。但截至目前,大庆市在道路交通管理系统规划方面还是一个空白。为此,本项目结合大庆市城市布局、交通组成、出行方式、土地利用等具体特点,确定和提出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这对于改善大庆市城市道路交通现状,适应未来城市交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本项目分十个专题进行,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状调查分析与问题诊断、城市交通需求分析与预测、近期交通组织管理规划、智能交通系统(ITS)发展规划、交通管理设施规划、停车管理规划、公共交通管理规划、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其它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4.2.2 规划过程 根据大庆市道路交通现状、发展设想以及城市畅通工程对交通管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自然环境等条件,对大庆市道路交通的管理提出近期和远期的规划方案。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大庆市与同等规模城市相比地广人稀、规划发展空间比较大的自身特点,同时,为了使规划方案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交通预测中对交通小区的划分、出行产生、吸引量预测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各种出行目的出行吸引与土地利用的基本关系;在道路网络规划方面,按先整体、后局部的规划思想,对市政道路和油田道路进行了具体分析、统筹规划。 4.2.3 建议与展望 建议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划中市区近期交通组织管理规划的内容,加强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改进存在问题的路段和交叉通组织形式;在停车、公共交通、智能交通系统、道路交通设施、监控系统和法规政策等领域中逐步落实规划方案。为了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建议尽快开展世纪大道、重要干线道路、交叉口的交通组织、交通控制问题及综合交通管理方案的交通设计工作,提高交通服务质量,最终实现达到模范管理水平的目标。 总体来讲,大庆市道路交通在城市布局、道路网及车辆拥有等方面具有较扎实的基础条件,加上大庆市日趋成熟的现代交通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这一切均表明,大庆市已具备了向现代化城市交通体系迈进的条件。可以相信,随着《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大庆市的道路交通管理与规划必将走上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 5.结语 近年来,随着城市“畅通工程”的深入开展,各地城市都在积极进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本文结合我国哈尔滨和大庆这两座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东北边陲城市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全面、系统分析和阐述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理论模型,并在具体规划实践中,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软件基础上,开发了适合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应用软件,建立了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系统。这些工作,希望能够对其他同类城市今后的规划工作有所借鉴和帮助。理论与实践表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于改进和加强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亟需法规支撑的若干问题初探 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亟需法规支撑的若干问题初探 随着XX新一轮城市规划、建设的全面展开,为确保城市管理在法治轨道上的良性发展,道路交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与城市发展相同步,涉及大量问题需要研究,其中的法律支撑问题,尤其应当受到应有的关注。本文试从面临的实际问题入手,探询需要法规支撑的若干问题。一、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的矛盾日渐突出,制定出台《XX市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迫在眉睫。停车或言静态交通被称为城市交通安全、畅达、有序的支撑保障系统,它与动态交通一样,是城市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车的停驻,才能有车的行驶。随着汽车进入家庭步伐的逐步加快,我们XX的停车难的问题也将接踵而至。XX市新车上牌自2001年以来,以每天超过100辆的速度增长,其中私家车占60%。车辆增多了,但与之相对应的停车位却没有得到增加,使得这两年XX的车位变得越来越紧张,尤其在人口密集的市中心更是“重灾区”。而乱停乱放更是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市民的出行方便,降低了交通流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鉴于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出台专门的《停车法》,以及我们XX的汽车停放现状,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应该是时候了!制定地方性车辆停放管理法规需要解决的问题,至少要研究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具体政策的设计上应当考虑确定如下原则:一是停车位建设与城市发展、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相协调;二是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和民间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开发停车位,使规划管理和经营开发相结合,推动停车位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发挥现有公共停车位的作用;四是有利于推动新停车位(主要是私人停车位,也包括公共停车位,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私人停车公共化的趋势)的建设;五是有利于停车位服务水平的提高;六是有利于推动停车位建设的技术进步。在确定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再具体研究在何处设立或建立停车场所;临时停放点的确定原则;车辆停放场所由谁来投资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如何实现;由谁来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实施有效管理。2、如何应用市场化的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均衡地利用车辆停放场所,这也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在某些地区和路段一方面很多公用泊车位空置,利用率低下,造成虚假的供大于求现象;而另一方面为数不少的车子却违规停在路边,以致交警常常忙着清拖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路外停车收费高,路内停车收费低。价格倒挂,市场反应自然是“两利相权取其重”。因此说,停车难只是表象,停车收费才是问题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应当考虑彻底改变路内停车人工收费的现状,取而代之的将是“分时段咪表计费”电子收费系统。与其相对应的,应当考虑道路停车并非光撤不设,撤消的是影响道路通行的泊车位,但还要充分利用道路资源,避开高峰时段,设置一些时段性的临时停车场点,这也是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城市的一贯做法。因此,设立固定路内停车场点,建设“分时段咪表计费”电子收费系统,即一车一位一终端机,不同的时段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从而有效缓解停车难矛盾。有专家曾预测,今后城市中心区域路内高额的停车费用,也许会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由“驾车直达”转向“停车—换乘”。据专家预测,中国将在20xx年或20xx年达到汽车进入家庭、汽车大幅度增长的起爆点。无疑,目前正是制定相应停车法规的最后恰当时机,虽然以前城市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问题,追加停车场建设十分困难,不过,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因此,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尽快完成地方性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并出台已是当务之急。二、应当将本市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具体发展与限制的政策规定,尽快以政府令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以促进我市各类车辆保有量依法有序的发展。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重新的《XX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客运、货运车辆,协调发展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社会车辆,控制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在城区的拥有量,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回顾近年来我市在各类车辆发展问题方面,虽做了大量工作,如有关摩托车在我市的发展,前些年在政府牵头下,各相关部门协同,采用定量竟购号牌的方法,实行了有限制的发展;2002年市政府又出台了《XX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对燃油助力车在我市的发展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规范。但对照《XX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如何实现优先发展、协调发展、有限发展,以及逐步淘汰相关的交通工具等方面,仍然需要在政府牵头下,各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做大量的立法研究工作。认真解决严重干扰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的“三小车”问题,非机动车中的人力三轮车如何限制等问题。三、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的新要求,制定出台《XX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交通安全设施属于道路的基础性设施,它对防止发生交 通事故和减轻事故的严重性,排除各种纵、横向干扰,提高道路服务水平,提供视线诱导,增强道路景观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其种类主要为:交通信号灯用来传送法定指挥信号,对车流、人流进行指挥,避免发生事故和造成堵塞,保证交通能够有序通过。一般多设于平面交叉路口。道路交通标志和路面标线是提示和指挥驾驶车辆者行为的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标志分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有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旅游区、道路施工等6种,路面标线是施画在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突出路标和轮廓标记等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隔离墩等其它安全设施包括隔离墩、导流岛、行人安全岛和道口标注。隔离墩是指用以区分路面各部分使用界限的设施。导流岛引导车辆按一定的运行路线方向行驶。道口标注是提醒干道司机警惕支线交通情况的设施。安全护栏(含防撞缓冲设施)主要指W形护栏,即波形梁护栏。有三波波形梁护栏、管梁护栏、箱梁护栏等几种,其主要作用:一是能够阻止车辆驶出路外,或阻止失控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驶入对向车道;二是车辆碰撞护栏的运动轨迹应能圆滑过渡,使车辆回到正常行驶方向,并减少二次事故的可能性;三是一旦失控车辆与护栏发生碰撞时,能减弱对司机和乘客的损伤;四是能诱导司机的视线,能清晰地看到道路前进方向和道路轮廓。另外,混凝土防撞墙、防撞墩(柱)也在预防公路事故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一种比较简陋但实用的安全设施。隔离封闭设施是指阻止人和动物随意进入和横穿公路,防止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的设施,隔离封闭设施可以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产生交通延误和交通事故。隔离封闭设施多设于有公路通过的城镇及城镇郊区、农村集市、村庄及学校人口稠密或牲畜活动多的路段两侧。与照明相关的设施主要为两类,一是道路照明设施,将良好的视觉信息传递给道路使用者,改善夜间行车条件,达到提高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目的的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多设于道路交叉路口、铁路与公路交叉口、行人通过的路段以及通过人口聚集或道路发生变化大的路段。另一类是防眩设施,是指防止夜间行车不受对向车辆前照灯眩目的人工构造物。分为板条式、扇面状的防眩大板、防眩网、防眩棚等构造形式。防眩设施多设在夜间事故率较高的路段,夜间交通流大特别是大卡车和小型汽车混杂率较高的路段和弯道半径小的路段。与视觉有关的主要是视线诱导设施,供司机驾驶车辆判断视距以外的道路方向,特别是在夜间、雨大、大雾、路上有积雪等条件下,能够诱导司机正确把握方向的设施。视线诱导设施包括轮廓标,路钮、线形诱导标。从新闻媒体我们获知,日本的公路中,占实际总长的84%的市、町、村道,道路平均宽度只有4.7米,也就是相当于我国的三、四级公路。如果两辆小轿车在这种道路上会车,给行人和自行车留下的宽度只有0.8米左右,与我国“混合交通双向两车道”公路很相似。二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回升,汽车快速发展与道路资源的不平衡越来越突出,导致交通混乱进一步激化,交通事故大量增多。为了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针对道路普遍缺乏交通安全设施这一问题,日本政府制定了《交通安全设施等建设的紧急措施法》,在统一规划下,全面实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依据该法,日本政府制定了两个三年计划和六个五年计划,通过这些计划的实施,积极建设了信号机、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对解决公路交通安全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70年,全日本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6765人,是历史最高峰,此后,逐年下降,并保持在一万人左右。这个数字说明,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可以减少1/3人员的死亡。我国20xx年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为11万人,少死亡1/3,则意味少死亡4万人!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有交通部标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这个技术标准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设置原则,安全设施的构造、材料、施工,质量要求与验收都有较完整的规定,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其它道路包含公路,尤其是特别需要交通安全设施的“混合交通双向两车道”公路,就没有标准可依据。在交通部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中所能找到的安全设施规定,也只是寥寥数语的几句原则话。道路包含公路安全设施标准技术法规如此滞后现实需求,实在是令人难以理解。鉴于这一状况,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实际,能否制定具有地方性特色专门的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安全设施的标准也应提上议事日程。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意义十分重大。要想办好这件事情,首先要研究制定《XX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一是确定规划、投资、建设、日常维护与管理的原则;二是确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何分工运作;三是在具体操作中,如何体现既有远期目标,也有近期任务,如何区分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程度分别处理。对重要的交通通道、交通枢纽优先处置;对特别危险屡出问题的路段优先处置;对投入少,见效快的要优先处置;同时兼顾多种措施,什么措施能解决问题就优先采用什么措施进行处置。从而使得交通安全设施在事故预防中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我们XX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快捷的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推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建设,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升道路通行效能,建立城市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公交管〔20xx〕198号)和省公安厅、建设厅联合下发的《云南省推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云公交〔20xx〕25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以服务改革开放,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出发点,以“和谐交通、绿色交通、文明出行”为主题,进一步挖掘城市道路利用潜力和管理潜力,加强省道交通管理科技建设,改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以畅通工程的实施推动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全面、持续、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领导机构 为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县长马贵迎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王云海、县建设局局长沈建波、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王韬任副组长,县交通局、规划局、城管局、文明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指导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王韬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负责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集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三、工作目标 针对我县交通管理的突出问题,找准新的起点和着力点,制定严谨务实的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我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交通规划、建设,应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解决我县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我县城市交通秩序、交通环境明显改善,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交通参与者意识明显增强,全面带动我县交通管理水平提高,在去年达到全国二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20xx年底力争达到国家优秀管理水平。 四、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全县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切实加强交通建设管理规划及对策研究。 1.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与安监、交通、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协作合作机制,定期对道路拥堵状况、产生原因及车流量、车型构成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下一阶段道路交通情况进行预测,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向社会安全、拥堵信息提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积极向县委、政府报告,提出建议。 2.落实对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和指导,严格落实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加强交通建设管理规划,完成未来5-10年全县城市道路交通建设管理规划,将城市道路交通建设管理规划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交通规划、建设和验收工作制度化。 (二)完善路网功能,有效疏通城市交通经脉。 1.盘活支小道路“微循环”系统。全面梳理车行道宽度较小的支小道路,提高支小道路利用率和交通功能。通过完善网络、整治市容、改造优化等调整措施,逐步实现支小道路的分流,部分替代主次干道,设置单向交通和道路停车点等功能,保障城市中心区主干道的交通畅通、有序。 2.消除交通拥堵结点。县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建立缓解交通拥堵工作机制,对部分道路存在“断头”、“瓶颈”、“错位”等功能性缺陷的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摸排,制定拥堵结点工程性改造整治方案,推进消除交通拥堵结点工作。 3.建立和完善城市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保障机制。保障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交通违法行为检测等设施的配套建设,以绕城快速路、城郊结合部道路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乡结合部、次中心区域安全设施设置,加强城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加快行人、非机动车道和公共交通、大型公共建筑等客流集散点、综合交通枢纽站相互衔接的交通通行系统规划建设,建立连续、畅通的行人、非机动车及客流集散交通通行系统。 5.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电动自行车管理等交通政策问题的研究。完善车辆停放规范化管理,一是新建生活区、商业楼时要将停车场(库)的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同步建设,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二是加强停车场(库)规范管理。完善停车场指示标志,充分发挥现 有停车场的作用。三是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协调建立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机制,完成非机动车道路停车点规范化设置试点工作。四是严厉整治违规占道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三)优化交通组织,提供全方位交通保障。 1.发挥指挥中心的交通信息整合功能,提高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控制、诱导能力,提升交通信息的合成能力和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在交通指挥中心、电子监控系统、交通违法信息业务系统、交通违法异地交换系统、路口信号灯控制系统和路口路段“电子警察”、无线电设施测速、酒精检测等科技应用方面制定建设发展计划,积极推进交通管理的科技化水平。结合秩序民警上报信息,即时监控掌握辖区内道路交通状况,调整站岗时间和地点,做到“警力跟着警情走”。 2.完善指路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相关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确保城市道路指路标志信息方向性、连续性、系统性,建立交通设施损坏报修、反馈、审核、备案查询、责任追究等功能于一体的交通设施日常监管制度,确保及时抢修维护到位和交通管理设施始终处于完好、齐全和运行合理状况。 3.提高交通信号协调控制水平。对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等主要道路交叉口的信号配时进行优化设计,减少路口通行时间损失。 4、强化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结合城市出行现状和机动车发展趋势,制定一体化管理措施,缓解城市静态交通压力。 (四)落实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业务培训。 要采取多种方式落实民警的交通管理业务培训,采取专家定期指导、“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交通工程技术等专业化培训,加强与先进城市的学习交流。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调查、通行能力分析、交通节点问题解决方案等专项调研。 (五)积极创造一流交通环境。 1.优化交通管理责任区模式。实行高峰站点、平峰巡逻的勤务全覆盖控制模式和分时上岗、弹性布局的勤务模式,提高出现率、管事率和快处率,加强对重点路段和主干道的执法管理。 2.不间断整治交通顽症。根据区域和时段特点确定阶段性执法重点,采用全区性和区域性整治相结合、日常严管和突击整治相结合、责任区警力和执法小组警力相结合的整治方式,进一步加大道路秩序管控力度,不间断地开展各类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查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及非机动车不按信号通行、加装动力装置等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3.深入开展交通文明创建工作。由县文明办牵头,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抓好交通文明志愿者组织培训工作,改善人员结构,确保岗位要求,继续巩固和加强重点路口、路段和区域的日常执法管理,提高路口民警的出现率和管事率。 (六)狠抓源头管理,努力降低交通事故。 1.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结合交通部门实施安保工程,进一步加大危险道路治理工作,县财政、安监部门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经费及治理措施。 2.加强车辆安全检测工作。对未按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定期检验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督促其按期年检。加大对上路行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并健全长效执法管理机制。 3.坚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组织宣传职能部门和交通文明志愿者深入农村、社区、单位和学校,以“和谐交通、绿色交通、文明出行”为主题,开展主题鲜明、寓教于乐、影响面广的宣传系列活动,扩大宣传范围,掀起宣传高潮。 五、实施步骤 (一)推进阶段(20xx年1月至12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按照设定的工作步骤组织开展畅通工程工作。 (二)自评阶段(20xx年9月)。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对实施畅通工程2年来工作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材料于9月底前报县畅通工程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分析整改阶段(20xx年10月)。根据州畅通工程工作组对我县自评材料的分析意见,查缺补漏,加强整改,不断巩固提高,在整改的基础上再进行自评,确保自评结果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10月底前,完成自评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20xx年11月)。通过整理,由县畅通工程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自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五)迎接省级评价阶段(20xx年12月)。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由县畅通工程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评价材料的准备和相关总结工作,迎接省级对畅通工程的组织评价。 六、职责分工 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城市建设交通管理评价体系》、《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xx〕34号)要求,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职责: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要求,加强对城市交通的综合协调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具体落实以下3项工作:1.建立交通综合协调机构。根据交通需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城市发展要求,进行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2.制定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或规定;3.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机制。 (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职责:1.负责组织、指挥、疏导交通;2.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当好政府参谋,树立大局意识,大力推进“文明畅通工程”的顺利实施;3.改革勤务制度,提高管理效率;4.组织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格取缔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采取措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文明城市交通秩序。 具体完成以下29项指标: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编制交通安全管理规划;2.标线施划率;3.标志规范设置率;4.行人过街设施规范设置率;5.主干道隔离设施设置率;6.路口渠化率;7.信号灯规范设置率;8.指路标志设置规范;9.让行标志标线设置率;10.学校周边安全设施设置率;11.建成区道路管控率;12.接处警时间计算;13.机动车定期检验率;14.机动车登记率;15.交通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16.建立道路交通信息系统;17.主干道机动车守法率;18.主干道非机动车守法率;19.主干道行人守法率;20.主干道违法停车率;21.让行标志标线守法率;22.高峰时段建成区主干道平均车速;23.万车事故率;24.万车死亡率;25.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率;26.交通事故逃逸案破案率;27.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28.交通事故死伤比;29.特大交通事故起数。 (三)县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职责:1.在城市建设中加强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相配套的科学决策,统筹安排、提前规划、合理布局;2.加强城市道路停车场、绿化带、人行道建设;3.从城市建设中,按比例列出资金,加大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4.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投资,取缔以路为市现象,加大人行道管理力度。 制定详细计划,列出每项评价指标要达到的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客观的方法和步骤。具体完成以下13项指标:1.交通影响评价;2.公共交通车辆占道停车率;3.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比重;4.道路网密度主次干道密度;5.人均道路面积;6.道路面积率;7.建设步行道系统;8.建设非机动车道系统;9.建设无障碍通行系统;10.综合交通枢纽设施配套;11.百辆汽车社会公共停车位数;12.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13.支路利用率。 (四)县精神文明办职责:1.进一步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2.加大文明交通的宣传教育力度;3.组织开展乡镇、村民委、单位、社区文明交通的评比活动,增强广大市民的道路交通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人人参与共创文明交通的氛围。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的工程,也是推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推进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评价。 (二)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联动与协作,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指标及实施的目标、方法、步聚和完成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各项工作。县人民政府将于11月组织自评工作,迎接省、州人民政府的考核评价。 (三)公正评价,及时整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xx年版)》、《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20xx年版)》的指标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取得实效。领导小组要对各部门的自评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公安、安监、交通、规划、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推进工作进度,合作开展自评工作,确保畅通工程上一个新台阶。 (四)各部门实施“交通文明畅通工程”的进度、工作情况分析和总结,于每季度末报县畅通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道路交通管理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一、道路交通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管理作为我院一门专业基础课,课时设置为34课时,其中理论课时20学时,实训课时14学时。课程开设之初,教师采用34课时理论教授的方式授课,经过总结反思,发现存在以下不足: ①教师教授为主,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气氛沉闷,教学互动性差; ②对于实践性要求较强的知识点,理论讲授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③单一的教学模式难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该课程教学内容与道路环境和驾驶人密切相关,社会实践和实地考察要比课堂活动更为充实和必要。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却遇到了很多问题。首先,道路交通管理作为我院治安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开设时间短,师资力量有限,而且以往学生实习地点以铁路公安机关居多,交通管理部门的实习基地欠缺。其次,在校内建设交通管理实践场地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短期内可行性差;考虑到安全性等客观因素,组织学生集体进行实地道路交通管理实践的可行性也不大。针对教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在现有条件下开展实践教学的重重困难,我们总结了一套课堂实践教学的新模式。该模式通过给出道路教学管理实践相关的课题,不限表达形式,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在课堂中参与和感受道路交通的实践活动,同时提升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二、道路交通管理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思路 (一)以新型“大实践观”为指导,构建人才培养新模式 我们认为,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应当树立新型的“大实践”观,摒弃原有的纯理论教授方法,创造出多元的课堂实践教学新模式。新模式应当实现由理论型向实用型的转变,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通识教育与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全面地推进实践教学的改革与研究。 (二)以创新能力提高为抓手,重构实践课程新体系 实践教学的改革要有利于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学用结合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的能力。在实践内容上,教师应依据课程的培养目标,根据当前的热点问题和课程发展的新方向,以设计性、综合性的课题为主,将实践教学转变成学生自主学习、创新的过程,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形式上,成立研究小组,通过教师指导、小组演讲表演、师生评价等多种形式,让学生在课题实践中学习理论知识,提升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水平。 (三)以提升综合能力为目标,丰富实践课程新内涵 实践教学的首要任务是开展新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旨在通过搜集材料、分析问题、动手操作等多种形式,提升学生的综合实战能力,丰富实践课程的新内涵。 三、道路交通管理实践教学的实施过程及效果评价 道路交通管理实践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适用性,强化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应用技能的培养。课时设置为34课时,其中实训课10课时,约占总课时的30%,实践内容的分数占课程总分数的50%。实践教学实施过程如下: ①实践内容涉及8个课题,安排在对应的章节中进行。全班分为8个小组,每组7~8人,抽签选择实践课题。实践教学课题。 ②每节实践课45分钟,其中30分钟对课题进行阐述,提倡利用模拟现场、多媒体技术、短剧等多种表达形式,15分钟进行打分和点评。师生根据评分标准打分,总分包括教师分数和学生分数两部分,其中,学生分数由其余7组不参与演讲的小组打分经过分析合成。总分的计算公式如下(Z代表总分,x代表小组分数,y代表教师分数):Z=x1+x2+…+x1-xmax-xmin5×70%+y×30% ③其余7组每次选派代表发言,阐述评分理由及存在的不足。教师在总结7组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总结性评价。教师点评首先关注对课题的讲解是否到位,其次对学员在实践活动中表现出的搜集信息、分析问题、语言表达、团队协作等综合能力进行指导和点评,以期达到全面提升综合实战能力的目的。我们对治安管理专业专科500名授课对象关于“道路交通管理课堂实践教学的效果”进行了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显示:85%的学员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实践课题关注道路交通热点问题及发展趋势,充分调动了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多媒体课件和情景短剧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学员的综合能力得到锻炼;10%的学员在实践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认可课堂实践教学的形式,但是由于自主学习能力、计算机操作水平以及课题难度等诸多方面原因,不利于知识点的吸收和掌握;5%的学员不认可课堂实践教学的模式,认为课堂实践无法模拟和代替真实道路交通场景,建议组织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和验证理论。通过教学反馈和调查问卷,我们了解到多数学员认可现有模式下的课堂教学实践活动,该活动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情景短剧、街头采访、路口观察等多种形式的课堂教学活动比较贴近实际。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少数学员的态度和感受,发现了该实践模式的缺点和不足,这对于今后有针对性地改进实践模式和教学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四、结束语 每位教师都有着自己的教学态度和方法以实现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通过两年的教学实践,我们逐渐认识到实践对于道路交通管理课程的关键作用。由于客观原因,我们只能寻求现有条件下最优的实践教学模式,我们尽可能把课堂实践活动搞得生动逼真,贴近实战,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作者:李哲 单位:铁道警察学院 道路交通管理论文:旅居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研究 1.我国旅居车道路通行管理问题解析 1.1旅居车注册登记问题 旅居车注册登记问题我国机动车注册登记是以《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为依据,在2008年之前,该标准并未明确旅居车注册登记的类型,各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的旅居车出现了“专用客车”、“专项作业车”等不同类型的登记属性。此外,《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1997至2004多个版本中均未有“旅居车核定人数不超过9人”的规定,根据GA802-2008中的分类,自行式旅居车在注册登记还出现了“中型专用客车”。旅居车注册登记的混乱导致了后续的驾驶资格和道路通行难题,同一类型的车由于注册登记属性的不同,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不同,需要具备的驾驶资格也不同。如同属于小于6米的自行式旅居车,在机动车公告中不注明核定载客人数,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时有可能注册为“小型专用客车”,只需具备C1及以上驾照即可驾驶,也有可能注册为“中型专用客车”,需要具备BI及以上驾照。GB7258-2012、GA802-2014两项新标准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旅居车注册登记混乱的问题,但在新标准出台之前的历史遗留车辆仍存在管理难题。 1.2旅居车驾驶资格问题 根据旅居车分类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对两类旅居车驾驶资格有相应的规定。自行式旅居车注册为“大型专用客车”的旅居车,需要持A1驾照;注册为“小型专用客车”的旅居车,持CI及以上驾照即可。拖挂式旅居车需要牵引车才可以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拖挂式旅居车需具备牵引车驾驶资格,即A2驾照。对自行式旅居车而言,目前最为典型的问题是车辆长度大于等于6米的注册为大型专用客车的自行式旅居车,需要A1驾照资格,申请人需具备年龄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且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5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即驾驶车长大于等于6米的自行式旅居车需要具备严格的驾驶资格,申请驾照周期相对较长、难度较大,也使得旅居车设计时经常限制在6米以内,或者使得超过6米的旅居车使用群体集中在中年范围,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居车发展。对于拖挂式旅居车,申请A2驾照需要24岁以上、50岁以下,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即拖挂式旅居车同样面临申请驾照周期相对较长、难度较大的问题。 1.3旅居车道路通行问题 1.3.1牵引车违法改装和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我国目前大部分小型客车在车辆出厂公告中并未有后拖钩,注册登记时不会注明车辆具备拖车功能,车辆改装不允许改变此项性质,因此国内上道路行驶的由小型客车拖挂旅居车很有可能存在私自改装的违法行为。《实施条例》第56条也规定’大型载客汽车不得牵引挂车’则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由车长超过6米的旅居车牵引旅居挂车也属于违法行为。此外,道路上行驶的旅居挂车还存在灯光信号、制动、安全防护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甚至有私自焊接拖挂车和拖挂旅居车无牌无证的现象。 1.3.2公路通行限制在普通公路上通行时,部分道路由于设计、管理等原因,桥梁、隧道、局部路段等不具备超过一定高度、载重、宽度的车辆行驶的条件,故采取了限制某类车辆通行的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全挂拖斗车类型的旅居挂车不允许在高速公路行驶。但国内高速公路管理存在分段管理、公司运营的现象,不同管理区段可能存在对旅居半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限制通行的现象,导致拖挂式旅居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畅。 1.3.3城市道路通行限制由于旅居车类型、尺寸存在巨大差舁,道路通行特点也各舁,且具备居住的功能,在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形势日益严峻、停车问题逐渐突出的前提下,旅居车在城市道路的通行与停放必然对道路交通运行产生重要影响。一是城区道路通行问题。自行式旅居车其道路交通运行特征与普通客车类似,对道路交通运行相对较小,目前除采取尾号限行的城市外,并不属于各城市机动车限行范围。拖挂式旅居车道路通行特征与拖挂车相似,不仅需要更高的驾驶资格水平,其在道路上通行时会严重降低道路通行效率,更会对道路安全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城区停放问题。目前我国的城市停车问题已然十分突出,停车供需矛盾急剧爆发,违法停车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对拖挂式旅居车而言,根据现有的停车资源、停车泊位设计情况,无论是路内停车泊位还是路外公共停车场,均难以找到合适的停车泊位。且旅居车具备居住功能,其获得生活补给、实现居住功能等情况不可避免对所停放地点周边产生影响。 2.国外旅居车道路交通管理经验总结 2.1注册登记及驾驶证管理 国外对旅居车的注册登记和驾驶证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英国限制超过12米长和2.55米宽(测量范围不包括驾驶镜,保险杠,灯具)的旅居车注册登记。针对不同类型旅居车,英国采取分级驾驶证管理制度’旅居车驾驶证取决于驾驶人年龄和旅居车的尺寸大小’3.5-7.5吨的旅居车需要取得C1型驾驶证,超过7.5吨的旅居车,需要取得C型驾驶证。澳大利亚针对不同旅居车类型规定不同的注册登记程序,注册登记类型分为轻型旅居车和重型拖挂旅居车两大类五个小类。驾驶资格管理方面,根据货车重量和客车人数规定驾驶资格级别,旅居车一般使用C级别驾照和LR(轻型车驾照)即可。C级驾照可以驾驶4.5吨以下的汽车,不超过12人的汽车(含司机);LR(轻型货车驾照)可以驾驶4.5到8吨的货车和12人以上的客车,所拖挂车不能超过9吨。 2.2道路通行管理 2.2.1全方位的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欧洲大多数国家根据自身地理、气候、道路交通等条件,规定了旅居车的安全设施装备标准。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诸多欧美国家要求旅居车必须配备反光背心,在发生事故或车辆故障时,所有乘客和驾驶员离开车辆必须穿戴反光背心;车辆轮胎花纹夏季不低于1.6mm,冬季一般不低于4mm,个别国家要求车辆配备冬季轮胎;随车携带防滑链,仅允许恶劣天气使用,但不得破坏道路。此外,还有对牵引绳、备胎等要求。 2.22严格的通行和停放规定欧洲国家规定了不同类型旅居车在不同类型道路上行驶速度。针对旅居车在城市道路通行问题,欧洲国家主要采取限制性措施,严格限制拖挂式旅居车进城通行,德国、法国、西班牙、英国、意大利等诸多国家规定旅居车通过桥隧、城市道路时需缴纳特别通行费用,其中德国还根据车辆排放等级限制其可通行的区域和道路。对于旅居车停放问题,欧美国家一般规定旅居车允许车辆在露营地以外的野外露营,且需要遵循指定的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不允许车辆停放在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内。同时,各国根据本国道路情况、车辆情况制定了双车道公路、其它道路等不同限速规定。建成区道路上’大部分国家对拖挂式旅居车、自行式旅居午最高限速普遍定为50km/h,以保持安全的运行条件。在市郊道路上,拖挂式旅居车限速一般为70km/h,小于3.5吨的自行式旅居车限速一般在90km/h,大于3.5吨的自行式旅居车限速一般在80km/h。 3.关建议 目前,旅居车在我国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对旅居车生产制造、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和执行相对较为滞后,引发了旅居车在购买使用方面的问题,既不利于旅居车市场乃至旅游业的发展,也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的提高,亟需研究解决。围绕旅居车居住和交通两个优秀功能,借鉴欧美国家对旅居车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道路交通运行特点,建议对旅居车采取分类管理的基本对策,分别针对自行式旅居车和拖挂式旅居车制定安全驾驶、车辆安全、道路通行和停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3.1规范旅居车注册登记 旅居车在注册登记中的属性是对其进行道路交通管理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最新版本,对旅居车的车辆类型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旅居车注册登记时,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登记,避免出现“专用客车”、“专项作业车”等不同的登记属性;另一方面,为更加准确旅居车在注册登记属性,推动工信部门严格、规范按照标准要求机动车产品公告,明确旅居车的登记性质。同时,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登记为其它类型车辆的旅居车,应逐步换领新行驶证等措施,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3.2强化驾驶人资质管理 旅居车的道路交通运行特性有别于一般的客车,特别是驾驶旅居拖挂车,对驾驶人要求更为严格。拖挂式旅居车与普通挂车列车相比,牵引方式基本一致,对驾驶安全意识和技能要求基本类似,因此应当要求持有A2驾驶证方可驾驶“拖挂式旅居车”,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深入研究优化驾驶证管理,探索不同准驾车型驾照可以牵引车辆类型及驾驶培训、考试等要求。 3.3提升旅居车安全性能 旅居车具备交通运输和居住两大功能,因此旅居车辆的安全管理不仅包括车辆本身安全性能的管理,还包括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一方面,加快修订我国已有的旅居车相关标准,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安全要求,科学制定旅居车车身、底盘、挂车等安全技术要求,制定旅居车车辆载质量、挂车牵引等方面技术规范,确保车辆自身安全性能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另一方面,根据居住功能和道路交通通行安全要求,制定旅居车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随车安全设施的配备标准,提高旅居车运行和停放的安全性。 3.4严格旅居车通行执法 在当前我国对旅居车辆管理较为严格的前提下,部分旅居车上道路行驶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持有A1以下驾照的驾驶人驾驶注册为大型专用客车的旅居车上路行驶,注册登记时未注明具备后脱钩的小型客车或小型自行式旅居车拖挂旅居挂车,旅居挂车无牌无证,驾驶车辆牵引拖挂旅居车时不具备A2驾照,均为现实中多发的道路交通违法现象,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道路交通执法中,应根据旅居车注册登记属性,严格査处不具备上路条件、违法通行的现象,规范旅居车驾驶人出行行为。 3.5细化城区道路通行政策 不同类型旅居车对城区道路交通运行影响差舁较大,建议根据旅居车类型制定其在城区道路的通行政策。对于自行式旅居车,其对正常道路交通运行影响较小,可根据车型参照小型客车或大型客车的通行政策进行管理。旅居挂车在城区道路的通行管理政策中需予以细化,明确将旅居全挂车、旅居半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等纳入通行管理范围,参照大型货车或拖挂车通行政策管理,限制其在高峰时段使用城区道路,减少道路交通拥堵和排放,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此外,也可借鉴国外经验,采取收取特别通行费的措施,为其占用道路资源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 3.6加强旅居车停放管理 欧美国家对旅居车停放基本要求其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停故,严格限制其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的时间。目前,国内也在积极建设自驾游营地,为旅居车的停放提供便利的条件。由于旅居车的停放不仅是车辆停放的效果,更会产生居住消耗垃圾,因此,需要严格限制旅居车辆停放地点和停放时间,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旅居车的停放与通行政策需协调制定,城区道路上及路外公共停车场应禁止旅居挂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限制专用客车类型的旅居车的停放时间,并与城市停车收费政策相一致,对旅居车停车收取一定的停车费。同时,严格道路交通执法,严厉打击旅居车辆通行和停放违法行为。 4、结语 旅居车兼具交通运输和居住的功能决定了其有别于一般交通工具设计制造要求和使用待性,具备了客、货两类车型的道路交通运行特征,需对其进行有别于一般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对策。为此,本文针对我国旅居车注册登记、驾驶资格和道路通行管理方面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旅居车道路交通管理经验,提出了旅居车注册登记、驾驶人管理、车辆安全改善、路面执法、城区道路通行和停放管理六个方面的管理建议,为旅居车道路交通管理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作者:巩建国 戴帅 刘金广 李翔敏 赵琳娜 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法国推出中小学校园安全新举措 据法国国民教育、高等教育与科研部网站2017年3月23日消息,为保护学生和教职人员的安全,法国自2015年1月起就采取了加强中小学校园安全的措施,实行了一套整体、连贯并与时俱进的战略,该战略建立在三项支柱之上:预先准备、安全保障、合理应对。 3月23日,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法国教育部公布了加强校园安全的三个方面的六项新举措。 在预先准备方面有两项举措。措施一是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培训(将培训人数从500人增加至1500人,新增220名学区培训员)。2017年新学期除了现有的80名在国家宪兵中心接受培训的学区培训员外,法国将在2017年6月底前新增220名学区培训员。这些培训员将从2017年新学期起对学区内的学校领导干部进行危机管理能力的培训。2017-2018学年,接受危机管理培训的领导干部人数将增至原来的3倍。最初设定的目标是在4所宪兵中心培训500名地方领导干部,但这一目标早已实现。培训力度的增加将进一步巩固各学区的培训员网络,并将推动受训人员构成的多样化。措施二是加强协作,成立国家危机管理中心。法国教育部听取了国家教育总督学的建议,在教育部炔可枇⒘宋;管理中心。该中心由国家防卫和安保高级官员领导,其任务是推动危机管理各责任方的协作,并促进有益实践经验的传播。 在安全保障方面有两项举措。一是加快中小学校园建筑的安全性,加快对地方政府和学校关于校园建筑安全性内容的文件指导。2017年4月底之前,法国内政部和教育部将共同拨款5000万欧元,用于提高中小学校园建筑的安全性能。二是与协会代表共同起草并校园安全实用指南。指南阐明了应对目前法国校园安全问题的措施并将为各市长配备国家警察和宪兵安全专员或教育部安全顾问及专员,以推动措施有效落实。 在合理应对方面有两项举措。一是为教职人员提供危机应对手册。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法国了五份文件并为教职人员提供了众多资源。为进一步加强教职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法国教育部将设立实践指导卡片,以更好地辅助教职人员应对危机。实践指导卡片能够让教职人员更好地识别重大校园危机和侵入式袭击的威胁。此外,法国将设置侵入式袭击的警报系统,明确安全专员的职责和权限,更好地为中小学和安全部队下达指令。二是尝试对课后活动辅导人员进行与学校教职人员一样的安全培训。在与地方协会代表协商后,教育部遴选出3个省份率先尝试对课后活动辅导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将有助于明确不同时刻不同教职人员的职责,进而强化所有学校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此外,法国中小学将与地方政府和安保部队紧密合作,共同推出新版安全演习,以应对紧急突发事件。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信息中心纪俊男编译)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小学校园安全文化的建设路径 摘要:挖掘学校的各项资源,通过加强制度文化建设、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使学校安全文化教育更加完善,从而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关键词:小学校园安全文化建设;途径;有效性 小学校园安全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中之重,而校园安全文化更是学校安全管理的最高境界。对学生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小学校园文化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只有认真挖掘学校的各项资源,多途径加强校园安全文化的建设,让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使学校安全文化教育更加完善,才能够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加强学校制度文化建设 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学校只有完善相关制度,有章可循,才能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才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设的进行,才能做到“依法立校”“依法治校”。 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并加大督查力度,奖惩分明,才能使之既能起到强制作用,又能发挥激励作用。 确立重点,做好预防与预案工作 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在于预防。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考虑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采取果断的措施,把一切安全隐患都扼杀在萌芽状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对校舍和教学设施的安全检查等系列措施,切实提高师生的遵纪守法观念,确保安全。 加强学校物质文化建设 校园安全文化是以物质条件为基础的载体文化和以人文为中心的精神文化的统一。物质设施也是校园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视校园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查 学生在校园中学习、生活,W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与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息息相关,学校重视学校教育、生活设施的安全,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彰显“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理念的需要。 重视校园安全教育氛围的营造 利用学校的校报、黑板报、文化走廊、标语牌,以及相关的网络平台宣传安全知识、安全制度;将理念、校训、培养目标、校歌、校徽等彰显于学校醒目的位置;设置国学文化走廊,将开心读唐诗、寓言故事、林州胜景、名言警句等张挂于校园显著位置,时刻督促师生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去观察、认识世界。 加强学校精神文化建设 校园精神文化,是学校在长期的教育教学中形成的校风、学风、文化传统、学校形象,反映学校整体目标和方向,是具有推动学校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群体意识和精神力量。安全文化作为校园文化的亚文化同样体现出了“学校精神”――构建诗香校园,弘扬国学文化。在学校精神文化建设中,要把师生的安全提到首要位置,彰显“以人为本”“以生为本”的理念。 开展学习型建设 积极开展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深入学习重要论述、“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并做到将学习实践活动与学校实际相结合。 开展服务型建设 服务于学生,做好家长学校的培训工作,家校携手,共同促进学生成长。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道德讲堂”“文明教师”“四德”模范评选等活动,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加强德育工作建设 坚持把学生常规管理、培养良好习惯、健全人格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引导学生争做文明学生;将学生的良好习惯养成教育贯穿学期始末,通过“国旗下讲话”系列主题活动,倡导全体学生学习各种文明礼仪、安全常识,提醒指导学生如何养成良好习惯;深挖地方资源――红旗渠精神、谷文昌精神、石板岩扁担精神,传承道德精神;随时令、节日、活动开展主题活动:“学雷锋 护环境”“爱绿护绿”“清明祭英烈”“经典诵读”“童心向党”“做美德少年”“向国旗敬礼”等系列活动,让学生的德育教育以活动为依托,在浩然正气中茁壮成长。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体系,发挥青爱小屋的作用,加强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预防与消除小学生心理问题的滋生,促进小学生良好心理品质的发展,提高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学校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是需要学校领导者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去探索,去研究,去完善;更是需要师生直接践行和精心创建。学校要努力完善校园安全文化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好校园安全文化的功能,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护航。 (作者单位: 河南省林州市市直第九小学)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浅谈小学校园安全管理 在当前校园的安全工作引起各界重视的背景下,安全管理成为学校管理者需要认真思考的课题。校园安全管理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健全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的小学在重视校园安全管理的同时,更要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化方面的建设。 一、目前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原因 (一)学生安全教育知识知道的太少 小学生天性好动,精力充沛,热爱生活,对什么都好奇,但是他们的生活经验太少,容易在劳动、活动和上学路上发生意外事故。因此,需要对他们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二)教师在平时的工作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 教师的安全的弦绷得不够紧,安全工作不能只说不做,要务实行动才行,走过场流于形式,结果坑人害己。 二、如何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每一个新学期开始,我们就要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我们要把加强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真抓实练,不流于形式。安全逃生,自救技能的演练,让安全意识伴随孩子的一生。 (二)渲染安全氛围 学校要利用各种安全标语,摆放安全橱窗,专题安全板报,通过认真上好安全教育课等途径,使学生从多角度了解和掌握安全方面的知识,在浓浓的的安全环境感染下,学生自然会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从而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认真做好班级安全教育工作 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家长最关心他们在学校的安全问题。因此,我们要做到时时刻刻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安全文件要及时传达,结合文件中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认真落实。每天认真做到两个一,即:课前一分钟在校安全教育,放学前一分钟安全交通警示教育。 三、作为主抓安全的领导去管理 (一)号召全社会都关注孩子的安全问题 1.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校长,学校必须从全局入手,做到层层有措施,人人有责任,个个有目标。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存侥幸,不留盲点,不出漏洞。坚决落实追究责任制,与绩效工资挂钩,对工作中成绩突出,又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同志要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要给予惩罚,做到奖罚分明,有效地保障校园安全。 2.建好安全体系。学校要成立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安保机构、安管机构、社会机构(志愿者团队),落实责任,形成校园安全管理共同体。学校与公安局紧密配合,学生上学、放学的时间,门卫保安、协警、民警及安保志愿者们齐心协力抓好各个环节……严格落实低年级学生上学放学班主任与家长交接制度,所有年级必须准时放学,特殊情况要通知家长何时接送。这些内容也都是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充分发挥现代技术手段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如:在学校重要地点安装红外线报警器和摄像头,110应急中心与门卫间链接报警按钮,做到有情况第一时间到位。 4.落实工作措施。警务室工作人员要定期研究校园治安的工作情况,及时掌握校内外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解决。 5.健全物品出入检验制度。门卫室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进行查验,凭学校签署的大宗物品出校通知单,查验核实并登记后方可放行。 (二)健全机制,降低危害度 1.安全管理原则,首先是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快速反应的原则、事先预防的原则、发展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等,这是健全校园安全管理机制的重要基础。 2.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安全防范,降低危害。 (三)加强疏导,增强调控度 1.加强教师心理疏导。对教师的期望不要定得过高,消除教师的心理压力,提升教师的幸福指数,从而使教师更加热爱本职业,主动钻研业务,使自己更专业,底蕴更丰厚,从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2.开设心理咨询室。定期对有问题的学生进行挫折教育,提高学生的抗打击能力。 3.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宣泄学生的压力,疏导学生的精力,激发学生奋发向上的热情,从而达到洗涤灵魂、陶冶情操的目的,这样学生就不会行为偏激,做出让人不理解的傻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学期我们学校为了确保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实处,“校园警务室”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即每周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进行一次工作通报,一次情况分析和一次深化整改。进一步规范校园的日常防范工作,全面提升校园治安综合防范能力;坚持工作留有痕迹,并通过健全工作制度,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确保做到“四个必报”,即责任落实必报,隐患不查清必报,措施不到位必报,隐患不整改不报。 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确保了我校校园的安全,保证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作为小学校的一名领导,将继续将安全工作放到首位,让孩子们在校园里能茁壮成长!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小学校园暴力事件对校园安全管理的启示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校园暴力事件的涵义及案例,分析了小学校园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探讨了暴力事件对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启示。要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教师需要灵活处理学生之间的关系,缓和矛盾。 【关键词】 小学校园;暴力事件;安全管理;启示 随着经济以及信息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育改革政策的不断推进和施行,使小学教育水平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但是另一方面,不断推行的“大众化教育”,致使学生的素质良莠不齐,进而导致各种暴力违法事件的出现。为此,想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要从小抓起,从娃娃抓起,从小学生身上入手,探究小学校园暴力事件激增的原因,预防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加强小学生的心理疏导,加强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预防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长效方式。 一、校园暴力事件的涵义及案例 1、校园暴力事件 暴力指的是用非法的手段,恶意侵犯他人自身安全和利益的极端行为,它具有违背人性、侵犯基本人权、违背社会法制、违背基本伦理等特点,是极具社会危害的伤风败俗行为。而校园暴力,作为暴力事件的外延,它主要发生在各大中小学校校园以及学校周围,以故意杀人和伤害他人、抢劫强奸等暴力行为,侵害在校学生和教师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校园暴力指的是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而狭义的校园暴力则是专指,那些发生在校园以及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 2、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特点 暴力事件的发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通过回顾和分析这些暴力事件始末,我们可以归纳出暴力事件是有相当显著特点的。从山西附小的小学生暴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暴力事件的主体是不分年龄段的。同时,超过一半的校园暴力事件主角,都处于阶段学习的中期,很少有新生成为校园暴力事件的主角。在进行暴力事件的研究和分析时,要特别重视对小学生进行分析研究。此外校园暴力事件产生,大都是学校没有重视对小学生的德育教育,而是过分看重成绩。在小学生犯错误的情况下,教师及家长只会一再责备,没能对小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无论是山西附小的勒索事件,还是呼伦贝尔市回族小学校园致死案件,我们研究德育的人都应该从小学生暴力事件中,归纳出德育的有效方法,维护小学校园安全,从根本上改变小学生的错误人生观,从幼年时期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预防犯罪的发生。 3、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突出案例 发生在山西鸡山小学的暴力事件,引起了社会上人们的广泛关注。一位六年级的小学生,向校园里的低年级同学强行索要零花钱,甚至还拿烟头在同学们的手腕上烫疤痕。他不仅抽烟、喝酒、去网吧,还毫无同情心的伤害自己身边的同学。这一件件不规范的行为,使社会上的大众表示震惊,人们怎么也不敢相信这是一个小学生做的恶劣事件。 无独有偶,2013年6月,呼伦贝尔市的一所回族小学发生了校园致死事件。学校视频显示,六年三班的某位学生,毫无征兆的朝身后的同学进行暴力攻击,将其按倒之后疯狂的拳脚相加,在同学的阻拦下,这位同学还两次挣脱用脚攻击倒在地下的同学,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老师在场。事后老师到达现场也没能对同学进行任何救助行为,导致同学的死亡。 在如今的社会里,小学生应该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而这些校园暴力的主角完全不懂真情二字,他们任意践踏他人,如果任其发展,将来也必定危害社会。为此加强对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显得尤为必要。 二、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原因分析 1、学生个人因素 校园暴力在任何一个年龄段都有可能发生,而且年龄与校园暴力的类型也有关系。经过普遍观察,大多数校园暴力的主角在自身人格方面都多多少少有些缺陷。大部分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学习成绩都较差,控制力较弱。并且他们的猎奇心理极强,容易对烟酒、等产生浓厚兴趣,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学生自身缺乏自信也是导致学生使用暴力的主导因素之一。学生为了在校园里有存在感,但是在运动、成绩等方面又比较欠缺,这样会导致他们用极端的方式表现自己。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自身拥有了错误的价值观,但他们自身却没有发现自己的三观错误,而是一味地认为这是所谓“酷”。再加上小学生心智不成熟,有些发育较早的同学易产生早恋心理,从而导致同学之间争风吃醋,使恋爱成为校园暴力的导火索。 有些小学生具有狭隘心理,这是一种相当危险的心理健康问题。狭隘的人无法完整地看待人和事物,这使得他们很容易产生厌恶的情绪,这对于自身和他人都是极为不利的。[1]这样的学生往往非常的自私自利,心胸狭隘,这种心理使得他们很容易将别人不经意的举动牢记在心,这也为他们今后做出意想不到的行为埋下了深深的伏笔,可以说狭隘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2、家庭的影响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贫困山区和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存在一大批的贫困生群体。这些贫困生群体受环境及家庭的影响,容易产生自闭心理。而在城市里,家庭的贫富差距更会激化学生错误心理的产生。家庭条件好的孩子往往盛气凌人,学习生活中处处排挤家庭拮据的孩子,这会使家庭拮据的孩子在童年就产生心理阴影,再加之少言寡语,容易形成错误的世界观。据北京的一所高校的统计数据显示,有将近六成的贫困学生会因为家境贫寒而自卑、而羞愧难当。可以说家庭背景决定了一个人的性格,除了自卑之外,还会让贫困生具有脆弱而敏感的自尊心。他们在成长的道路中更加渴望受到他人的尊重,为了不被他人看不起他们比一般人更加努力的拼搏。当然也有小部分的人选择掩饰自己贫困的背景,通过“打肿脸充胖子”来获得他人的尊重。因为这样至少不会被人看不起。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学校的“贫困绿色通道”很少有人会去使用的尴尬现象。他们用自己极强的自尊掩盖起了自己脆弱的内心,他们看似坚不可摧,其实他们的堡垒就像是一张 “纸老虎”,任何一点小小的闲言碎语都会让他们难堪,让他们暴跳如雷。 其次,家长的疏于管理,会使小学生放任自流,导致恶习难以改掉。甚至有些家长面对孩子不理想的成绩,给予的都是责骂和处罚,没能给孩子需要的关怀,这样会使小学生心理严重受挫,开始怀疑自己的能力,最后导致破罐子破摔的现象。 最后,有的家庭没能给孩子树立好的榜样。例如有些家长全然不顾小学生的心理及生活,每天沉浸于享乐,给小学生树立了坏的榜样。年纪越小的学生往往模仿力很强,对于家长的日常行为,小学生很容易被其熏染,从而导致人格的缺失。 3、学校的影响 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化发展,学校教育有了很大的改变和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仍有不小的差距。过度重视学生的智育竞赛,德育工作表面化、大搞形式主义化,忽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制以及价值观念教育等问题仍然存在。 学校是校园暴力事件产生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的管理和对学校暴力事件的重视程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如果学校只看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忽视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的考察。那么就会使学校教育变得枯燥乏味,对学生缺乏必要的吸引力,进而致使某些学生产生不良情绪,形成强烈的挫折感,这样就使得学生很容易将内心不满情绪宣泄在他人身上,往往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一系列惨案。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小学生普遍具有盲目攀比的消费观,加上教师对学生的个别化教育的不够重视,这就容易导致学生抵制不了一些不良诱惑,导致学生因为满足内心的贪欲而引发了一些校园暴力事件。最后,师生之间、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这样就容易使教师以及家长忽视学生的成长,无法有效疏导其产生的暴力倾向,最终导致对暴力事件的解决和预防缺少必要的关注和长效机制的现象。 三、暴力事件对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启示 1、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 校园生活是孩子成长历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和谐校园的建设首先离不开提高学生本身的素质,尤其是心理素质。那些小学生校园暴力事件中,很多被害者都存在歧视甚至戏弄犯罪嫌疑人的低素质行为,可以说他们本身素质的不高是酿成惨剧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就需要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本身的素质是构建和谐校园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 而对不同性格特征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是最主要的。对于性格内向的学生,可以多组织一些帮助他们树立自信的活动,也可以组织一些讨论活动,讨论的内容和话题集中于发现自己的优点,加强他们对自己的认同感和自信心。同时要开设心理治疗室,给那些心理出现困惑的学生提供及时的帮助。而对于那些性格外向,但有点狭隘的学生则要注重培养与学生合作共享的精神,多让他们参加一些团体活动如拔河、足球赛等,在活动中,使他们切身体会到合作分享的重要性。而对于那些因贫困而自卑的学生,我们不反对给他们提供资助,但是学校更加应该采取理性的资助手段。在进行爱心活动时要切身考虑他们的真实感受。这不仅不利于解决贫困生的经济问题还会加重他们的自卑感。而对于那些存在极强的自尊心的学生,要加强价值观的教育,使他们树立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理念。 2、培养学生沟通能力 当今学校大都注重成绩,几乎没有教育学生如何与他人沟通。因此,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中要多安排提高学生交流沟通能力的课程或实践活动。通过课堂的学习使他们掌握一些与他人沟通、处理交往过程中产生问题的技巧。培养学生的良好沟通能力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措施,也是维护小学校园安全的基本措施。 3、教师应灵活处理学生之间的关系 当同学之间的矛盾要激化的时候,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教师及时干预制止。首先,老师要及时解决细小矛盾,不要让矛盾堆积、激化。老师在了解了孩子间的小矛盾时,及时做做两孩子的思想工作,引导合理解决同学间的小摩擦,事情就不至于朝坏的方向发展。 其次,老师解决问题要公正。小孩间闹矛盾这是家常便饭,老给老师告状,也会给老师带来很多麻烦,老师可以教给学生解决一些简单矛盾的方法,告诉他们自己处理。但是还是会有一些孩子们解决不了的事情,这时老师还是要秉公处理,尤其是发生在“好学生”和调皮学生之间时,老师应该对事不对人,公正处理,这样才能服众。因为学生心里本来就敏感,如果老师处理不妥,就会激化学生间的不满情绪,甚至会使同学间的矛盾越来越多。 第三,切忌“和稀泥”。有时候老师谁也不想批评,充当和事佬,在理不在理各打五十大板,会使得孩子的价值观混乱,这种做法也是不妥当的。基本的是非曲直,老师有义务应到引导孩子去认识,尤其是小学生,所以处理矛盾时,要正确引导学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建议改正的方法,褒贬适当,这样就能减少一些矛盾的发生。 第四,要做好善后工作。老师处理矛盾时,势必会批评到某些同学,有的同学的某些做法或许会在班上形成较长时间的影响,这时,老师一方面要安抚做错事的同学,让他没有顾虑地改正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要教育班上孩子不要去取笑刺激他,应该以宽容友好的态度对待同学。对勇于承认错误并改正的孩子,要积极给与肯定。不要让孩子一朝做错事,永远被人笑话,从而使孩子留下阴影。这样会使孩子做了错事隐瞒或为自己开脱,不敢承认错误。 第五,要引导孩子学会换位思考,不能事事以自我出发去处理。由于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化,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里的掌中宝,喜欢以自我为中心考虑问题,唯我独尊。所以,在集体生活中,因为这类原因闹矛盾的也挺多。老师对孩子进行换位思考教育,凡事多站在别人的位置想想,这样就能让孩子们心胸开阔,凡事不要斤斤计较,从而减少摩擦的发生。 第六,孩子间发生矛盾时老师应积极处理,尽量避免把皮球踢给家长。家长必须一起面对时,老师应该协调解决,不能让家长剑拔弩张。现在的家长都很心痛自己的孩子,家长的偏听容易促使事情处理的复杂化。所以学生间有矛盾时,老师处理相对会更能兼听,老师也应积极处理,而不是用把双方家长叫来以推卸自己的责任。有时不得不请双方家长时,老师言语要委婉,并且要让双方家长都以爱孩子为出发点,就事论事,引导家长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对孩子则尽量少指责,虽然这件事做错了,但其他方面的优点要不吝夸奖,对孩子充满爱意,这样就更能赢得家长的信任与支持,从而使家长间相互谅解,获得教育孩子的共识。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新常态下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思考 摘 要:伴随着新常态的出现,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近些年,中小学校园中经常出现暴力事件,学生管理和教育越来越难,各种安全事故频繁出现。因此,我们要对中小学加大监管力度,让中小学根据实际状况,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使这些措施落实到管理过程中,这样才能提升校园安全感,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关键词: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 “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校园安全事小,责任重泰山。对于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研究,在当今形势下,已摆到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部门十分重要的位置,事关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在这种新常态下,学校既要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也应做好教育管理工作,这样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学习环境,从而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并向成功。 一、影响中小学校园安全的因素 校园安全管理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安全事故防范,二是安全教育管理。安全事故主要是指意外事故,是教师和学生个人财产或者身体受到意外侵害,这种事故发生的原因多为外在因素,如校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问题,致使学生受到伤害;违法人员进入校园伤害学生等。而安全教育管理则是指,由于教师对学生缺乏正确的教导和指引,导致学生形成错误的思想价值观,这也就是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出现的原因。因而,中小学相关负责人要对校园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对教师的指导,让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将自我保护理念深入到学生的骨髓中。这样才能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在此过程中提升学生的品德素养,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 二、关于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问题的研究 1.校园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大部分中小学在进行安全管理的工作的过程中,将主要精力放在教师和学生方面,而忽视校园环境和校园设施问题;一些非人为因素,导致校园中的部分教学用品和场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样就给学生带来巨大的威胁。如:学校的宿舍、实验室、运动场、图书馆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山区的校舍,由于年久失修,从而导致校舍质量下降,甚至有些校舍已经不符合安全标准,学校依旧坚持使用,这严重影响都学生的生命安全。 2.校园周边环境对学生产生的不良影响。目前,有许多中小学都是建设在市中心或者城镇繁华的地方,这样就使得校园周围的环境比较复杂,尽管学校负责人在校内对学生加强监督和管理,可在校外,学校负责人就很难控制和管理学生。其次,中小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其身心发展和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成熟,因此,非常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例如:有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在学校附近开设网吧、游戏厅、酒吧等,这给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条件,伤害学生和教师。 3.意外事故对学生的威胁。在中小学校园中,有些安全事故教师和学生无法预知,这些事故不仅会给学校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威胁着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其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高温等,社会因素如战争、恐怖分子进入校园等等,这些都是影响校园安全管理的重要因素。 三、针对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提出的策略 1.构建完善的校园安全法规,并贯彻落实。对于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问题,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法规,并利用法律的手段强制管理和解决校园安全事故,政府对学校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让学校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只有健全校园安全法规,构建一定的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学校才能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校园秩序,学生的生命安全也才能得到保障。此外,对于学校周围环境的问题,我国要明确规定网吧、酒吧等场所不应建设在学校附近,并且明确哪些职能部门来管理这些不良的环境,这才能为学生创建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2.加强对校园设备的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校园设备是影响学生生命安全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尤其是一些寄宿制中小学,学生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这样加强校园设备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所以,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校舍的质量。另外,校园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教学用品、实验器材等等,都要定期检查,并记录在案,以保证这些器材、设备的安全可靠,从而减少对学生的伤害。 3.加强对教师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在进行校园安全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提升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的安全意识,只有增强学校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方案才能得到落实。因此,相关部门要对学校领导人员加强培训和指导,使其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让学校领导人掌握安全管理的方法,进而在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的过程中,引导教师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例如:学校可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讲座,利用互联网、广播等手段宣传安全知识,定期进行安全演练。让教师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提升自救能力。只有将安全意识贯彻到教育教学中,才能将安全管理方案发挥实际的作用。此外,学校进行安全管理时,要注重创新,从而不断的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4.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促进自我保护。教师作为学生成长道路上的指引者和辅助者,教师要加强教学管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将安全意识深入到学生的骨髓中,同时,也要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判断能力,这样学生在遇到的事情的时候,才能准确的做出判断,并保护自身的安全。此外,教师在开展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要不断的丰富学生的文化内涵,提升学生的学习水平,增强学生的文化素质,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十分有利于学生的成长。 5.做好校园安全事故防范,做到有效预防。对于一些突发而来的安全事故,虽然我们很可能无法及时阻止,但我们却可以预防。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学校要对这些事故加强预防工作,做好各种预案,加强各种逃生演练,从而减少意外事故给师生造成的危害。例如:学校应让学生知道在遇到一些自然灾害或者火灾时,如何自救;在校园内玩耍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等。此外,要引进高科技设备,如校园安全监管预警系统,在校园遍布“天眼”,做到“物防、人防、技防”三结合,使教育信息化真正为校园安全服务。因此,只有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各种防范相结合,我们的学校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结语 总而言之,校园安全管理影响着师生的生命安全,因此,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当前学生的重要工作任务,由于中小学在进行校园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所以,学校要结合当前的校园发展状况,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案。此外,国家要制定校园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校园的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教师和学生才能提升安全意识,校园安全管理水平也才能提升。这不仅对学校十分重要,同时,对于我国未来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对当前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问题的思考 摘 要:在新课改背景下,加强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思考 校园安全工作不仅仅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还关系到校园教学质量的提高。安全重于泰山,各个小学学校都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校园为学生提供温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析了加强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几点策略。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队伍 在小学校园安全管理中,要加强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明确管理队伍的职责。安全管理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因此,小学学校要加强安全队伍的建设,如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教务主任为副组长、教导处、少先队与各年级组长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小组等,强化安全管理职能职责。首先,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要充分认识到安全无小事的重要性,要将安全管理真正落实到工作中来。其次,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队伍的责任建设,校园安全事事应该有人管,处处应该有人管,确保不留安全死角,推进校园安全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需要安全管理制度作为保障,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来确保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首先,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明确教师的责任,教师要发挥组织者和引导者的作用,对学生身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其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明确管理员的职责,无论是防水、防电、防火等都要让学生知道重要性,促进学生遵纪守法。最后,要加强对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检查、通报和整改,一旦发现有人玩忽职守,绝不姑息,以推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 三、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内容 小学校园安全管理中,不仅仅要提高安全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还要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内容,全面防范各种校园事故的发生。首先,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自我保护”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教师要引导学生在遇到危险时学会自救,学会面对突发情况,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其次,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要教育学生不随意购买路边摊的食物,要仔细查看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不吃发霉变质的东西等等。最后,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行路安全”的教育,在行路时不要拥挤、嬉戏,要遵守交通规则,骑车时不要与他人竞赛等等,以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新形势下乡镇小学校园安全工作探究 让每个农民工的孩子在校园里平安成长。孩子平安则家庭和睦,家庭和睦则社会和谐,社会和谐则国家安定。明德小学的决策者已经深刻认识到:学校不但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也是消除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心理焦虑的“定心丸”,地理位置特殊的明德小学更是如此。 【关键词】 校园安全;教育防范;社会稳定;留守儿童;社会矛盾;家校矛盾 【作者单位】 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明德小学。 “我不仅是孩子知识启蒙的营养师,更是孩子生命安全的守护神。”每个刚入职明德小学的年轻教师,都要在就职仪式上作出庄重的承诺。明德小学自建校以来,就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何福朝作为委派到明德小学的首届启明星校长,履新伊始,就带领新组建的校委会班子,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覆盖全面、职责明确、分工精细且适合明德小学长远发展的校园安全管理措施,迄今未发生一起特重大安全事故。 在安全工作上,新领导班子适时地提出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管教相济,总结创新”的十六字方针,结合这十六字方针,学校始终坚持两个“高度”(高度重视和高度警惕)和三个“零”的高标准。 一、安全隐患排查做到“零死角” 1. 隐患排查的重要意义 安全隐患排查“零死角”是“以防为主”的重要体现:学校每月都会进行一次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政教处,再进行逐一整改。安全隐患排查是一份细致活,需要敏锐的观察力和敏感的警惕性,还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自觉的危险防范意识。 2. 隐患排查的具体措施 电线是否破皮漏电,水管是否爆裂渗水,吊扇挂钩是否牢固,消防器材是否陈旧损坏,围墙是否年久失修……林林总总,巨细靡遗。这些排查项目学校都分门别类制表,逐条逐项列出明细,做好台账,由专人负责排查。学校每周召开一次排查结果通报会,敦促、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限时检修整改。对排查不全面、反馈不及时、检修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问责。 二、意外伤害处理做到“零拖延” 1. “以人为本,以德育人”的思想内涵 对学生意外人身伤害处理的“零拖延”,是明德小学“服务学生、保护学生、关爱学生”办学思想的制度化保障。据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权威统计数据,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组合家庭占到了学生家庭成分的70%,这些孩子普遍缺乏家庭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更易发生危险行为和受到不法侵害。针对这一现状,明孕б院涡3の优秀的领导班子,因势利导,本着“以人为本,以德育人”的教育宗旨,将关爱、守护、帮扶留守儿童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 2. 家校联手严密防范 学校要求每位班主任建立一个班级QQ群,各班学生家长加入到QQ群里,利用现代即时通讯软件架构起家校之间沟通的绿色通道,实现家长老师“零距离”交流。这样,学生请假不能来校,学生在校出现突发状况,都可以即刻互相通知,家校之间实现“无缝对接”,防止学生在教管范围里暴露出真空地带。 3. 轻伤的处理办法 小学孩子活泼好动,自制力差,极易发生擦伤、碰伤、误伤等,因此需要老师具备一些常用的医护知识。明孕先后与镇卫生院、县医院洽谈合作,定期对学校班主任教师进行基础病理、药理的培训,以及让每位教师观摩、学习常见的意外伤害应急处理技巧,人手一本《常用医疗自救百宝箱》。学校还单独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一笔医药费,用于购置酒精、碘伏、感冒药、咳嗽药、创可贴、红花油、跌打丸、金疮药等。明德小学每个班主任老师都已具备了担任一个初级护士的资格。此举大大节省了送医救治的人力成本。 4. 对不可避免重大伤害的善后处理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再严密的防范也难免出现失算的时候,因此,学校与保险公司长期合作,为每位学生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学平险”,此举是为了防止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伤害,不菲的医药费会给学生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由此给学生带来了心理压力和自卑阴影。 5. 让慈善力量渗透到安全管理中来 学校除了成立专门的“医务室”“保险管理处”,还组成“募捐引资领导小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动用一切人脉资源和对外业务合作关系,积极为本校贫困家庭孩子和留守儿童募集善款,甚至借助社会力量,建立“一对一”长期捐助机制:即一个社会成功爱心人士定位帮扶一个贫困儿童,建立跟踪帮扶档案。自建校以来,前前后后有二十余家慈善机构和爱心企业为本校捐资助学,这其中不乏“完美”“哇哈哈”这样的大型企业。先后有三十多位社会贤达人士,与本校特困生成功建立“一对一”跟踪定位资助关系。 6. “编织”巨大的安全教育网络 以学校为中心,以校园安全教育为依托,向四周辐射扩散,借助社会各界力量,积极邀请各单位各部门到校举行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并聘请合作单位的一些主要负责人担任本校的名誉校长。学校先后请园区交警大队的交警到校举办过“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讲座”;请镇卫生院医生到校举办“疾病防控知识专题讲座”;请镇派出所警员到校举办“青少年预防犯罪知识讲座”;请县消防队员到校举办“防火防电防雷安全知识讲座”。学校前后聘请交警、公安、消防各系统领导担任本校的“交通安全副校长”“法制副校长”“消防安全副校长”。各部门“现身说法”宣讲各自专业领域的安全知识,更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 三、对恶性安全事故要做到“零发生” 1. “零发生”构想的事实依据 近年来,重大恶性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反思。教育部门三令五申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对校园安全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极大重视。但是,令人触目惊心的恶性校园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防不胜防。盘点这些事故,不难发现,多数发生在边远乡镇学校。这类学校由于匮乏必要的安保硬件,门禁不严,致使暴徒轻易进入校园行凶;学校危险防范意识淡薄,对可能出现的意外状况预计不足,麻痹大意,盲目乐观,极易导致踩踏惨剧和溺水等悲剧的发生。 2. “零发生”要求的理论基础 对恶性安全事故要做到“零发生”,这是何校长面对明德外部错综复杂的环境,在深刻吸取以往其他地区校园惨祸的教训后,纵观全局,通盘考虑,着眼于明德的百年发展大计,审慎地提出的纲领性要求。 妥善安置好农民工的子女,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农民工而言,是稳定不良情绪、消除剥夺感、提升幸福指数的有效手段;对国家而言,让他们各就各位、各行其是、各安其分,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初步任务。 3. “零发生”目标的现实意义 教育公平是一切社会公平的基础和前提。学校通过提升办学质量,让留守儿童和其他孩子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让每个农民工的孩子在校园里平安成长。孩子平安则家庭和睦,家庭和睦则社会和谐,社会和谐则国家安定。明德小学的决策者已经深刻认识到:学校不但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而且是消除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心理焦虑的“定心丸”,地理位置特殊的明德小学更是如此。 搞好校园安全工作,维护学校稳定,避免恶性安全事故发生并成为网络热点,为党和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后方支持,为建成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4. “零发生”规章的纪律保障 学校要对教职工的安全工作评定做到三个“必须”:任何教职工包括后勤人员,发现学生可能受到意外伤害时必须提醒警告;发现学生正在遭受意外伤害必须上前帮助学生;发现学生已经受到意外伤害必须做好善后和补救措施。 对玩忽职守、视而不见、推诿卸责造成重大事故者将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对在安全工作中不上心、不负责、不作为者,在其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上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挽救学生生命,排除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时有立功表现的,报请上级教育部门和人民政府给予嘉奖。只有铁的纪律,才能做到防微杜渐、万无一失。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肇因和防范对策 【摘 要】根据调查,我国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形势不容乐观,安全教育不到位、复杂的社会影响及学生心理健康等因素成为小学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诱因,必须借鉴国外校园安全管理的有益经验,探索校园安全管理的新模式,采取具体对策,有效防范小学校园安全。 【关键词】小学校园 安全管理 肇因 防范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益格局的分化和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校园安全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公共问题,校园安全事件尤其是小学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并呈现出多样化和恶性化趋势,充分暴露出学校、家庭、社区和各级政府在校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探究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现状、安全事故发生的肇因及校园安全管理对策,课题组对海南省和湖南省部分小学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实地走访了海南部分小学校园,访谈了湖南省溆浦县部分小学的教师和领导。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80份,其中家长问卷68份,教师问卷72份,学生问卷140份;共回收有效问卷248份,其中家长问卷50份,教师问卷70份,学生问卷128份。 一 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现状调查 为了解校园安全管理现状,课题组选定了四项指标――校园安全力量、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周围环境以及校园建筑物。在校园安全力量方面,受访教师都认为学校安全力量薄弱、专职校园安全人数不多,安全保卫工作主要由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兼任,缺乏专业保卫人员(见表1)。 针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受访的教师和学生都认为本校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但在对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及执行的了解方面,情况不尽相同,只有48.6%的受访者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详细的了解。 在校园内部安全环境方面,74.6%的家长、教师和学生都认为城镇学校的校园内部安全环境良好,而农村小学的校园内部安全环境则一般,存在隐患;校园周围周围环境却不容乐观,普遍认为校园周围环境复杂,附近的网吧、餐厅、商店较多,人流量大且成分复杂,很多社会成员和车辆随意停留在学校附近,对校园安全影响大,容易发生不安全事件。 针对校园建筑,受访学生及家长普遍认为学校存在陈旧失修的教学楼,校园围墙不坚固,学生宿舍存在安全隐患,缺乏标准化体育场地。 根据对上述指标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形势不容乐观,缺乏专业的校园安全力量,相关安全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宣传和执行;学生、家长和教师对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理解缺位;校园周边环境复杂,容易引发安全事件;学校部分建筑物年久失修,危及人身安全。 二 引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 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人群高度集中, 海南省小学与幼儿教育研究基地课题、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模式与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HNSK(ZX)14-171) 人口密度高。而小学生又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年龄小,个体认知和防范能力弱,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引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和风气的影响,又有校园管理方面的因素,也有学生及家长认知的原因,根据调查,绝大部分教师、学生及家长认为是以下原因引发的小学校园安全事故。 1.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教育效果不理想,师生缺乏安全意识 尽管很多学校都制定了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但根据我们调查,70%~80%家长对学校安全教育效果持谨慎态度,20%~30%家长认为有必要让子女参加专门机构举办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培训;学生参加安全事故防范活动较少;部分学校管理者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认为学校不出大事就可以,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更有甚者,部分以安全教育为幌子,蒙蔽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束后一切照旧,放任自流,存有侥幸心理,为校园安全事故留下了隐患。 2.复杂的社会因素 根据调查,受访的家长和教师都认为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容易引发校园安全事故。这些社会因素主要有: 第一,交通安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学生上学的主要方式是乘车,步行或家长护送上学(低年级学生除外)较少,在学生乘坐的车辆中,正规校车很少,私家车较多,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小学更缺少正规的校车,所以部分学生上学都乘坐私车,根据调查,32%的受访家长对学生接送车不了解,50%的受访家长认为学生接送车不安全,只有18%的受访家长认为学生接送车安全。崭新的私车较少,大部分私车已接近使用年限,更有少数报废的私家车,车辆性能不好,遇上恶劣天气加之路面状况不好,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 第二,校园外来暴力的侵害。所谓校园外来暴力,是非学校人员侵入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区域,故意针对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和破坏行为,特别是侵害师生生命、健康和身体的行为①。目前,这两类人最容易引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第一类就是社会失意群体,这类人多为失业、无业或破产者,处在社会最底层,其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都非常薄弱,面对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后者自身诉求得不到解决时,容易将“黑手”伸向防范能力最薄弱的小学生,小学校园成了他们发泄不满的场所,第二类则是社会帮派或团伙,社会帮派或团伙是指“一群人的聚集,具有可辨认的领导者及内部组织,认同或宣称对社区或邻里的某一地盘具有控制权,而且从事个别或集体暴力或偏差行为” ②,他们通常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甚至染指校园,利诱或威逼学生加入社会帮派,从而助长这些学生的偏差行为,直接引发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 第三,校园内部暴力侵害。校园内部暴力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主要表现为:学生对学生的施暴,如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学生施暴,60%的受访学生都曾经遇到过高年级或大个子学生的欺负,学生团伙之间的打架斗殴,这些暴力行为如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校园安全事故;教师对学生的施暴,尽管国家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在许多地方,教师体罚甚至对学生施暴的现象仍然存在。 第四,家庭安全教育的缺失。家庭是小学生的启蒙学校,家长则是小学生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相处时间最长、关系最密切、影响最大的老师,家长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至关重要,它会直接关系到小学生安全意识的形成。但根据我们的调查,只有20%的家长经常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50%的家长偶尔对子女进行过安全教育,20%的家长经常给子女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不卫生食品的侵害。国家为增进学生体质,在中小学实行营养餐制度,国家对每个学生进行财政补贴,但由于利益的驱动,营养餐成为部分中小学敛财的“聚宝盆”,给学生提供变质、不卫生甚至是有毒食品,直接损害了学生身体的健康,并引发校园安全事故。 3.小学生个体因素 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难以抵御外界诱惑,也不会处理危机;小学生情绪容易冲动,情感和行为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自控能力差,容易模仿他人行为。 小学生在各种困难和问题面前,其心理承受能力和抗挫折能力差,经常会出现悲观沮丧、意志消沉、心情压抑等现象,又不愿意与别人沟通倾诉,长此以往就会形成巨大的心理障碍,当这种情绪得不到正常释放时就会采取过激甚至是违法的犯罪行为;小学生思想单纯,对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和友情观缺乏正确的认识,性格上没有定型,愿意从事自己喜欢的事情,很在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容易产生心理疾病,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引发校园安全事故。 三 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防范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利益分化期,各种矛盾的汇合导致校园安全面临新的挑战,校园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必须整合社会资源,更新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理念,探索校园安全管理新模式,采取切实措施,构建完善的小学校园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1.更新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理念 第一,小学教育要摈弃“以教育质量为本”的理念,重新树立和强调“以学生安全为本”的办学理念。过去,我们始终强调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但如果连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话,教育教学质量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学校也是无法发展的。随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社会进步和发展要求对人的关注更甚于对单纯教育教学质量的关注,因此,安全是学校的生命线,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要明确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科学界定责任主体。必须转变将小学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单一地划归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陈旧理念,在社会转型和利益分化时期,复杂的校园安全工作不可能由学校工作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承担,它应该成为全社会的责任,由全社会共同承担。 第三,必须树立“以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校园安全事故防范理念。由于校园安全事故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对在校学生、家庭和整个社会都带来极大危害,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未雨绸缪,提前预防,在教育长远规划中应该融入校园安全管理元素,将校园安全管理作为常态化的管理过程,绝不能搞事后治理。 2.创新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模式 由于人事、编制、财政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只有高校具备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体制,而小学缺乏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工作更多地是由门卫承担。从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爆发的复杂社会化因素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社会化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校园安全管理的有益经验,探索适合我国校园安全管理的社会化模式。 第一,借鉴国外校园安全管理的有益经验。英国建立了一整套法制化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强调多元参与的全过程管理,依法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重视事前预防,制定了详细的安全事故回应措施和透明化的沟通措施。美国巴尔的摩市则把校园安全管理做成综合性项目,要求学校、家庭和社区必须参与该项目,构建了学校、家庭和社区合作的校园安全防范机制。我国可以借鉴上述经验,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法规的执行,建立问责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密切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区、家庭与社区的合作,构建完善的小学校园安全防范体系。 第二,探索新型的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模式。根据调查,众多受访者都认为,保卫管理模式是目前我国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传统模式,也是主要模式。然而,受制于人员编制、经费和装备等因素,这种模式的效率非常低,不能应对小学校园安全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必须探索新型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模式,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和市场主体重效率的某些做法,采用校区物业管理这种全新的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模式,具体做法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教育行政部门选择资质齐全、实力雄厚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契约,将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只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其校园安全管理职责。 3.防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具体对策 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频发,折射出我国学校教育和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防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创建和谐校园,除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外,必须针对诱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肇因,采取具体的对策。 第一,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者必须牢记“以学生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观念,应该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在语文课、体育课和思政课教学中融入安全教育元素,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二,构建校园外来暴力的国家干预体系和社区防治体系。校园外来暴力已成为引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重要诱因,且对师生人身、财产及生命构成严重威胁,影响恶劣。防范校园外来暴力,要求政府和社会的强力介入,政府必须加强校园安全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如制定《校园安全法》《校园暴力防范与处理办法》;建立校园外来暴力的受害者补偿机制;完善校园外来暴力的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整合协调各部门,形成防治校园外来暴力的合力。社区应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推广落实校园警务;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建设;对媒介有关校园暴力新闻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引导。 第三,消除引发校园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源。学校和家长应重视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教育学生不坐黑车和危险车,公安交警部门应规范校车管理,坚决取缔黑车和危险车,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立交通标志,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详细检查,杜绝引发校园安全事故的交通因素;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和饮食的检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略谈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 摘要:校园是学生学习的场所,是学生放飞理想的地方,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地方,本文拟就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期能够抛砖引玉。 关键词: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措施探究 1.日常校园安全小常识 (1)在校时间学生不得无故离开学校,有事外出得向班主任请假。外出办事、看病需要有老师同学陪护。(2)学生上课要遵守纪律,要听从老师指挥,特别是体育课、活动课等,应在老师的指导下使用体育器材。(3)课间玩耍不打闹追逐,严禁爬围墙、爬树、爬走廊栏杆、攀校门等。(4)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在楼道玩耍,严禁在楼梯扶手上面滑到下面。 (5)不喝生水,不买无证小摊的"三无"食品,不吃过期或变质食品。(6)不带利器、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来校,不做危险游戏。(7)午间用膳要服从教师的要求,不在用膳时讲话、嬉戏或做其他事情。(8)注意用电安全,不要乱摸乱动教室、走廊等公共场所的电器设备、开关、插座等。(9)学生放学回家要按时离开学校直接回家,不要在教室、校园内逗留,也不要在街头游逛。(10)上下学要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看清来往车辆,要走人行横道。学生乘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如摩托车、三轮车、货动车等),不乘坐超载车辆。(11)不得私自下江、河、塘、沟、堰、渠、水库游泳。 2.消防防火类 2.1基本要求:小学生不得玩火:一是不能带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二是不得随意点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处用火;三是不得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许将点燃的鞭炮乱扔。 3.如何处置紧急情况 (1)在火灾现场,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要有秩序的逃离。(2)火灾的处理办法: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 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 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 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或用湿棉被裹住身体逃离。(3)发生火灾应如何报警? 如果发现火灾发生,最重要的是报警,这样才能及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损失。火警电话的号码是 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格根据这个号码,每年的11月9日,被确定为消防安全日。不能随意拨打火警电话,假报火警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没有电话的情况下,应大声呼喊或采取其他方法引起邻居、行人注意,协助灭火或报警。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巩固、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活动,更加有效地保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积极构建和谐校园,结合每一所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扣紧主题。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是"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学校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制定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每学期组织疏散演练时,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一次紧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安全教育日"活动,集中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特别是要全面动员学生及家长积极举报学校周边的黑网吧、游戏机室等,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4.应对措施 4.1学校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性,把好安全教育关,把一切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近些年,一些学校对安全教育重视不够,管理不善,造成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学校、家庭带来了较大损失。主要表现为"四重四轻",一是重教学轻安全。一些学校领导受教学奖惩、升学压力的影响,只重视教育教学管理,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上,完全忽视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学校安全隐患置之度外。二是重学生轻教师。有的学校领导认为安全事故只会发生在学生身上,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视而不见,造成了部分老师严重体罚学生,班级管理松散,学校财产被盗等。三是重实轻虚。部分学校领导对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安全问题处理及时,清除了安全隐患,而对一些隐性的安全问题看不清,如煤气中毒、农药中毒等。四是重校内轻校外。个别学校领导对校内安全常抓不懈,形成了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但对校外学生生活缺少必要的自我防范、自我营救等安全知识教育。 4.2建立机制,明确责任。为了切实抓好抓实学校安全教育,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生安全制度》《班级安全教育量化细则》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坚持放学集合制度,值周教师时时强调当前的安全问题,有序疏散学生放学,教师护送学生安全离校等。做到分工仔细,责任明确,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把一切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3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宣传。学校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安全教育工作,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在学校宣传栏、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知识挂图、重大安全事故;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处张贴学生安全制度;利用团队广播室、活动室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重大安全事故,以此来警示教育学生;定期举办安全教育知识,组织安全教育主题队会,安全知识竞赛;开展法制安全知识讲座。通过开展活动来潜移默化学生,增加学生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营救的能力。 4.4全面排查、维修。学校领导要经常带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电线、门窗玻璃、照明灯具、消防器材、宿舍、商店、伙房等基础设施全面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处理,消除安全隐患,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校园环境。 4.5签订安全责任状。学校实行安全责任制,分别与各室负责人、政教处、班主任、教师签订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6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一是随着城镇建设的加快,交通事业的蓬勃发展,机动车辆日益增多。在学生上学放学的这段时间里,校门口人车争道而行的混乱场面,真让家长、老师为学生的安全问题担忧。二是校园门口的小摊点过多过滥,大多经营一些小吃零食、玩具等。其中,小吃零食的卫生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存在严重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因此,学校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校门口的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清除交通和食品安全。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问题研究 小学生正处在身心成长发育的重要阶段,生理、心理机能和水平尚未完全成熟,个体认知水平较低,自我防范能力差,安全意识薄弱,更容易受到伤害和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如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学生食物中毒事件、黑校车事件、教学楼踩踏事件、校园火灾事件、校舍倒塌事件等给学生带来很大伤害。因此,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大力加强学校安全教育,规范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小学安全工作管理,确保青少年健康、安全成长,迫在眉睫。 一、小学危险源的分析 1.运动伤害 体育课及课外活动,由于课程性质所定,较易引起伤害事故发生。轻则擦伤、碰伤,重则残废、死亡。这是因学生活动方式不当,加上体育设施设备陈旧而引起的伤害事故。 2.课余伤害 这类事故最易引起纠纷。下课了,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操打闹,或是学校设施设备的因素,引起伤害事故。 3.校外活动事故 这类事故往往是重大伤亡事故,给社会带来极不良的影响。这类事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学校组织活动不够周密,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 4.上学或放学时的伤害 这是学校安全管理最为薄弱、也最为艰难的环节。既包括上学前放学后这一时段发生在校园的伤害事件,也包括发生在路途中的伤害事件。 5.自然灾害的伤害 如汶川5?12的地震,火灾事故的发生等,学校一定要加强学生逃生自救方面的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交通安全事故 这是造成学生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拦路虎,令社会关注、家长忧虑的。这一事件的发生也是因为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够造成的。 7.网络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类问题显得非常严峻,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目前,很多小学生都喜欢上网聊天、玩游戏等,长时间如此一定会影响身心的发展,因为小学生一玩就会着迷,无法自控。 二、小学安全管理的措施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各项工作之首。要预防与控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从严治教,严格管理,把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管实管细。结合当地实际,努力探索和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认真研究分析加强学校安全的办法和措施,显得十分紧迫。 1.校风与制度的建设 一个学校的校风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校园的安全环境。良好的校风会形成学生间相互尊敬、谦让的良好的人际关系,而不良的校风肯定伴随着学生之间称王称霸、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弱小孤单的学生就会去寻求保护,从而助长校园帮派的形成和发展,如此产生校风和安全的恶性循环。学校校风的建设一定要从学校的领导班子做起,把这项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对加强学校的制度安全的管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做: (1)学生正向行为应给与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2)校长应该将资源开放给大家使用,并要带头在校园里创造正向的且合乎人性的风气。 (3)学校的所有人员如教师、学生、行政人员和家长,应当合作修订并执行校规。 (4)改革对学生的评价方式,成绩不应该是衡量成功的惟一标准。 (5)校园里的不合法行为不应宽恕,犯罪与违法事件都应处理。 (6)提供咨询服务,以调解家长、学生和学校人员之间的冲突;有严重问题的学校应该设置安全警卫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免受校园内外暴力行为的侵犯。 2.安全预警机制 学校应该建立预警救助机制,特别是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因为只有建立这些机制才能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解安全隐患。例如校园内应设置灭火器,警卫设备,防盗、防摔倒、防拥挤设施,应急照明,常用医疗急救药品和器材,报警通讯,安全引导和警告标志。 3.遏制校园暴力 学校是学生成才的地方,而不是藏污纳垢的场所。学校在维护校园内的治安,预防和处理校园暴力方面是一种非常积极的力量。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当重视学生解决问题能力与控制情绪能力的培养。 4.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训练 学校应当对师生尤其是学生经常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安全防卫技能的训练,使得他们能够识别危险,知道预防危险的发生,知道遇到危险时的应对知识和技能。例如,指导学生了解歹徒常用的伎俩,学会认识和使用各种安全引导、警告的标志和设施、设备、工具,另外就是要学习日常生活和各种场所中的安全防范意识,主要包括家庭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防范、课外活动安全、体育活动安全、游戏安全、火灾防范等方面。 5.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对当地影响学校治安秩序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认真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对学校周边的录像放映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厅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要重点进行整治,对治安混乱或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强化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加强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尤其是在学生上、下课和晚自习期间等重点时段和路段重点加强巡逻控制。对校园内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经营摊点、违章建筑、出租房屋、文化娱乐场所等认真清理,清除各类治安隐患。 6.充分发挥校园保险在事故控制中的作用 从事故的特性分析,安全防不胜防,无论怎么加强安全管理,事故仍然不能完全避免,除一些人为等可控因素外,还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既然如此,有没有办法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呢?笔者以为,参加保险,以保险补偿的方式来降低或转移学校风险,是事故损失控制的重要途径,也是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7.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目前,我国学校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是“政府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负责、师生员工遵守校规校纪、家长和群众参与”,围绕一个共同目标,从不同的角、不同的层、不同的方面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落实,协调一致抓好学校安全工作。这种管理体制的实施,促使各有关方面、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决定了安全管理责任制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必须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三、结论 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点,如何没有一个良好就校园环境是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人才,反而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所以,作为小学的工作人员,我感受到了肩上的责任,更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作者单位:六安市梅山路小学 安徽】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浅谈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 摘 要:近些年,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发生次数越来越多,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本文首先分析了现阶段小学安全事故事前预防存在的问题,然后交代了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的重要性,最后针对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 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它是为 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小学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关键时期,小学生心智发展尚未成熟,近些年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率明显上升。为了有效防止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事前预防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建设事故的发生率以及造成的损害程度。 一、现阶段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管理落实不到位 许多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并非因为教育部门管理监督不到位,或者是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空白,而是在有明确制度依据作为行为准则的情况下,实际并未按照规章行事,执行层面发生严重的过错和失误,这样管理制度虽然存在,但是达不到事前预防事故发生的效果。 (二)过于形式主义 小学校园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教育行业、学校管理层面以及教师、学生、家长的关注与积极参与。很多教育主管部门虽然提出了安全事故的指导思想,学校也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做好安全事故事前预防,尤其在各种演练活动中,要让学生切实理解其重要性并真正掌握保护自身安全的技能,切勿照本宣科,搞形式主义。 二、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的重要性 目前,小学校园及其周边环境较之以往越来越复杂,给校园安全乃至社会安全带来潜在威胁,低龄孩子频繁的伤害事故更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产生极其不好社会影响。因此,小学校园安全工作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能够正常稳定的学习、工作,更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由于小学生年龄较小,生理、心理发育不够成熟,辨别能力较低,自我保护能力相对不足。学校除了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以外,更应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主动为其健康成长撑起“平安保护伞”。而采取“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更加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改进的建议 (一)完善并坚决执行相关制度 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并落实到位。学校在全面分析校园多发事故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地建立保证校园安全的长效机制,并持之以恒加以实施,起到事故事前预防的效果。 层层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做到定岗、定责、定人。明确校长为学校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安全部门行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其他中层行政,按照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年级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及班主任对本年级(室)、本班级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任课教师对所任教(辅导)的课堂内或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当天的值周领导负全部责任,值周班级老师对当天值日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领导及教师均应明确自身责任,不能疏于职守,如果未尽到安全职责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学生成长过程中,教师与家长的参与都是不可缺少的。家长应该充分认识到自身对于孩子安全事故事前预防的重要作用,不能单靠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安全知识与生活密切相关,不仅需要学校的讲授,更需要家长在课余时间进行相关指导。学校在家长会期间,应该向家长详细讲解安全教育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性,告知家长的权利与义务,劝说家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配合教师。学校也可以针对安全教育举办讲座,甚至举行事故演练时,邀请家长陪同孩子一起参加。 (三)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安全管理重于泰山,而责任落实又是重中之重。在考察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工作时强调,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校园安全事故类型多、涉及面广,需要众多人员参与,我们需要从岗位分担与责任落实着手,一一细化分解职责,使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为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筑起坚实的防线。 (四)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为了使学生对安全事故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学校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事故演练,将“预防为主,综合整治,安全第一”的方针贯彻到底,以“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防患于未然,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 四、结语 小学校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做好事故事前预防,有效避免和降低事故发生,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校园环境,是我们每位教育工作者的努力方向。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是一个内涵广博,深度无竭的课题,它受到时代、环境、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与支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积极调整应对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 作者介绍:李毓(1974―),女,现为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华小学校长,多年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王冬梅(1962―),女,汉族,任职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校,多年从事小学科学教育。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浅谈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是小学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和保证。小学生正处在身心成长发育的重要阶段,生理、心理机能尚未完全成熟,个体认知水平较低,自我防范能力差,安全意识薄弱,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大力加强学校安全教育,规范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小学安全工作管理,确保青少年健康、安全成长迫在眉睫。 一、小学危险种类 学校常见的危险有运动伤害 、课余伤害 、校外活动事故 、上学或放学时的伤害 、自然灾害的伤害 、 交通安全事故 、 网络安全 。 二、小学安全管理的措施 要预防与控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从严治教,严格管理,把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抓实抓细。认真研究分析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1.校风与制度的建设 一个学校的校风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校园的安全环境。对加强学校的制度安全的管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做: (1)学生正向行为应给与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2)校长应该将资源开放给大家使用,并要带头在校园里创造正向的且合乎人性的风气。 (3)学校的所有人员如教师、学生、行政人员应当合作修订并执行校规。 (4)改革对学生的评价方式,成绩不应该是衡量成功的惟一标准。 (5)校园里的不合法行为不应宽恕,犯罪与违法事件都应处理。 2.安全预警机制 学校应该建立预警救助机制,特别是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因为只有建立这些机制才能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解安全隐患。 3.遏制校园暴力 学校是学生成才的地方,而不是藏污纳垢的场所。学校在维护校园内的治安,预防和处理校园暴力方面是一种非常积极的力量。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当重视学生解决问题能力与控制情绪能力的培养。 4.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训练 学校应当对师生尤其是学生经常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安全防卫技能的训练,使得他们能够识别危险,知道预防危险的发生,知道遇到危险时的应对知识和技能。例如,指导学生了解歹徒常用的伎俩,学会认识和使用各种安全引导、警告的标志和设施、设备、工具,另外就是要树立日常生活和各种场所中的安全防范意识。 5.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 学校要主动联系公安部门对当地影响学校治安秩序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对学校周边的录像放映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厅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要重点进行整治,对治安混乱或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强化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加强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尤其是在学生上、下课和晚自习期间等重点时段和路段重点加强巡逻控制。对校园内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经营摊点、违章建筑、出租房屋、文化娱乐场所等认真清理,清除各类治安隐患。 6.充分发挥校园保险在事故控制中的作用 从事故的特性分析,安全防不胜防,无论怎么加强安全管理,事故仍然不能完全避免,除一些人为等可控因素外,还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既然如此,有没有办法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呢?笔者以为,参加保险,以保险补偿的方式来降低或转移学校风险,是控制事故损失的重要途径,也是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7.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目前,我国学校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是“政府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负责、师生员工遵守校规校纪、家长和群众参与”,围绕一个共同目标,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落实,协调一致抓好学校安全工作。这种管理体制的实施,促使各有关方面、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决定了安全管理责任制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点,如果没有一个良好就校园环境是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人才。所以,大家一定要齐心协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完成育人千秋大业。 (作者单位:吉林省辉南县样子哨镇中心小学)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加强中小学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途径 摘 要: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出发点是“平安取胜、群体参与和系统构建”。然而,当前中小学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如“重制度轻落实、重个别轻整体、重形式轻教育”等问题。树立安全观念、建立安全机制、加强安全教育是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中小学;校园安全文化;建设途径 文化是人类活动的成果,同时又是人自觉地接受文化并通过文化的哺育形成思维、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不仅是提升全体师生安全文明素养的有效手段,更是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的基础,这是时代赋予学校的责任,也是学校持续发展的要求。然而,由于人们对校园安全文化内涵认识的不足、安全文化评价体系的缺乏等原因,导致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中存在着“重制度轻落实、重个别轻整体、重形式轻教育”等问题。因此,正确认识中小学校园安全文化的内涵与功能,思考和构建校园安全文化的策略,是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和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校园安全文化的内涵及其功能 校园安全文化源于“安全文化”概念,也从属于“安全文化”与“校园文化”范畴。安全文化概念最早是由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于1986年针对核电站的安全问题而提出的[1]。1991年国际原子能组织在《安全文化》报告中指出,“安全文化是指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素质和态度的总和。”1993年国际核设施安全顾问委员会指出,“安全文化是决定组织的安全与健康管理承诺、风格和效率的那些个体或组织的价值观、态度、认知、胜任力以及行为模式的产物。”[2]在我国习惯上把“安全文化”理解为“在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安全而创造的各类物态产品及形成的意识形态的总和。”[3] 校园文化是学校在长期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精神财富、文化氛围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文化氛围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安全是指个体或系统不受侵害和破坏。由此,“校园安全文化”可简单理解为:学校师生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所创造和形成的使师生个体或学校免受侵害和破坏的精神财富、文化氛围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文化氛围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从踩踏、火灾、自杀、校园暴力事故到交通、溺水、饮食中毒等意外伤害事件的不断发生,涉及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 20 种之多,危险时时在演绎,安全需要从“文化”抓起。因此,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与研究已成为当前热点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学者对校园安全文化的含义理解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重视安全管理制度。如“校园安全文化是指将学校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表现在决策和管理者的态度及行为中,落实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4]二是重视安全素养与环境。如“校园安全文化是在长期办学、育人、发展实践中,为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建立完善和谐的安全环境,并使全体师生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价值观、态度和素质,从而积累的具有高校特色的安全物质财富和安全精神财富的总和。”[5]三是重视安全群体氛围。如“校园安全文化是指由全体师生共同参与的,以学校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为优秀的观念文化,把行为文化、管理文化和物态文化相统一的具有时代特征的一种群体文化。”[6] 不管人们对校园安全文化概念如何界定,但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即“保护好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文化是人们在文明进程中不断习得和积累的并为自身所默认且潜在地主导人的思想、行为以及习惯等一系列知识、经验、感受等的总和。[7]把安全引入到校园文化之中,就是学校要倡导安全的精神、理念与行为等。因此,我们理解“校园安全文化”的内涵时,应考虑以下方面:一是以平安取胜。所谓“平安取胜”就是指学校通过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和环境等途径来达到平安、文明的校园形象。如一些学校提出“一切为了师生的安全”等信条就是以平安取胜之举。二是以群体参与。所谓“群体参与”是指校园安全文化要被全体师生所认同与参与,包括高质量的安全教育、执行严格的安全规范以及应急自救技能等。换句话说,就是校园安全文化必须在全校内、全方面地导入,使全体师生具有安全意识与安全行为。三是以系统构建。校园安全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包括物态文化,还应包括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等。安全物态文化是指安全防范的装备和设施等;安全管理文化是指安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管理规章制度等;安全行为文化是指安全思维、安全操作、安全指挥和应急自救技能等;安全精神文化指有关安全的知识、观念、意识、价值等。 联合国教科文指出:“实现发展的动力实际上存在于文化之中,……文化是实现发展的摇篮。”[8]安全文化是安全系统有效性的决定因素,个体对组织安全文化的感受支配着其安全行为,校园安全文化决定着安全系统要素是否有效地作用。因此,全体师生安全文化的观念和行为的形成以及有效实践校园安全文化策略,应该创建和拥有一种安全型的校园文化。校园安全文化作为集体价值和行为准则的集合体,具有以下功能: (1)导向与育人功能。校园安全文化是一种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能引导全体师生主动地按“安全要求”采取行动,并获得安全知识,形成安全思想、安全心理、安全情感和安全规范行为等安全文化素养。 (2)约束与保障功能。校园安全文化为全体师生提供了一套安全判断标准和行为规范,规定了做哪些是安全的,做哪些是不安全的,一旦有违背校园安全文化的言行,就会受到群体的舆论压力,促进其修正,从而保障校园的财产、生命和师生的生命素养提高。 (3)规范与创新功能。校园安全文化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师生员工的教育过程。当安全观念、安全伦理道德在师生员工的思想上扎根后, 师生员工就会积极主动地了解掌握安全科技知识, 就会自觉地按学校安全管理的要求去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能够孕育出新的安全思想、新的安全技术和新的安全操作方式。 二、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学生是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伤害,也最受家长的关心。有关调查表明,中小学生每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 1 万人以上,即平均每天约 40 多名学生因各类事故死亡,相当于一个教学班的人数。[9]导致中小学生伤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切实建设好校园安全文化,做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学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目前,学校校园安全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但总体上看,我国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仍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 1.注重安全制度建设轻具体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各级政府部门近几年先后出台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一系列学校安全工作政策法规。各地教育系统结合各基层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校内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当中,各地并没有将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年度安全考核中,也并非以预先制定的制度为依据,而是看实际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只要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一定的比例,就会导致一票否决。 以某市教育局为例,在各校原有安全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职责制度》等二十五项安全工作制度,涉及门卫、消防、食堂、接送车、卫生保健、环境、宿舍等多个方面。每年年初,教育局都会与各校校长签订当年度的《安全责任状》。各校为了表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也制定了许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各校却将这些制度搁在一旁,重视只是口头上与纸面上的意识。考核时,教育局也只盯着非正常死亡数,只要这一指标没有问题,考核肯定顺利通过,甚至可能为优秀。 2.注重个别文化建设轻系统构建 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具广泛性、层次性和系统性等特点,这就要求校园文化建设必须架构在精神、物质和行为等相统一的基础上。具体包括安全硬件设施、安全制度、安全组织机构保障、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校园网络、心理安全辅导、校园安全精神、安全信念、安全价值取向等。然而,由于校园安全文化内涵缺乏统一认识、评价机制缺乏,导致许多学校在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上重视“个别文化”建设。如有的学校重制度的文本建设,却缺乏安全责任系统与齐管共抓的体系;有的学校重视硬件环境、饮食卫生、体育活动、交通安全等显性安全文化活动,却缺乏心理健康、黄色读物、网络管理等隐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预防;有的学校重视突击性的消防演练等活动,却缺乏必要的日常宣传与渗透。绝大多数学校缺乏完整的目标体系及课程体系。完整的目标体系应该包括培养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素养,学校安全保障与服务场所、设施、器物等物态载体,以及健全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预警机制等内容。完整的安全文化教育的课程体系应包括教育目标、课程设置、教材和师资的配备、学分设定、课时安排等方面。 3.注重理论知识讲解轻安全技能培养 学校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安全行为习惯与安全操作能力。然而,“重管理轻教育、重理论轻操作”的学校安全工作的弊病长期存在,影响了学生安全素养的整体提高。许多学校为了加强安全教育,往往存在随机化现象,有的突出检查管理一下;有的强化手机管理、器械管理;有的搞几次安全讲座或消防安全演练以加强安全知识与技能教育。许多安全常识、安全理论学习及安全测验只停留在纸面上,而组织学生主动参与应急自救技能、安全操作技能和生活技能的培养却不关心。安全教育活动缺乏系统的计划和周密的安排,从而导致安全意识难以在师生们心中真正树立起来,往往是活动中知道安全重要,过后却抛在脑后。安全工作这根弦时紧时松,难以成为师生们的自觉行动,成为学校安全的一个隐患。 三、加强学校校园安全文化的建设途径 校园安全是校园各项工作的基础,是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最基本的保障。一位安全管理专家指出:“短期安全靠运气,中期安全靠管理,长期安全靠文化。”[10]这深刻揭示了安全工作只有上升到文化层面,才是抓住了校园安全建设的根本和实策。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1.“树理念、重关怀”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前提 安全理念是安全文化的优秀,它来源于安全工作实践,又指引着安全工作实践。树立“以人为本”及“依法治校”的理念,体现学校安全文化的优秀。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明确校园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一是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观,即在教学组织过程中,要把安全作为考虑一切工作的前提,采取防护、减弱等对策以消除危险因素;二是要培育“安全创造效益、安全促进和谐”的价值观,即安全文化营造与和谐、文明校园联系起来,形成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建立“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方法观,即中小学要把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心理安全教育贯穿到教书育人和培育良好的校风工作之中,并按照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来健全学校自身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以保证人人遵章守法、人人做好自我安全防护;四是树立“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认识观,从制度、行为、物质、精神等层面整体构建校园安全文化体系,做到时刻警惕、全面推进。 2.“强执行、造氛围”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保证 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是达到全体师生自主管理、自觉进入安全活动状态,包括安全操作、人际和谐、遵章守纪、自救技能等。事实上,校园安全制度、责任体系等表层的安全文化,都是靠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等内在品质去实施的。倘若没有这种品质,再好的制度和规范,实际上都是一纸空文。因此,让每个师生“了解与认同”校园安全文化的内涵与实质、“参与与执行”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要求和安全教育,这是学校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学校要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分析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表扬与激励在安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人员,力求在全校范围内做到“认识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的局面。同时,要通过安全警示、安全宣传及日常渗透等途径加强安全文化氛围的营造。安全警示可包括严令禁止式、严正警告式、严肃要求式和温馨提示式等方式来提醒师生的安全意识的树立。安全宣传可通过主题班会、学生聚会、校园广播、校园网、橱窗板报、专题宣传、影视播放、征文比赛、专项测试、知识竞赛、图片展览、专题讲座、课堂渗透等形式,让师生在日常活动中获得安全知识、感受安全文化、提高安全素质。 3.“健制度、建机制”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点 安全文化的推行,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安全管理和完美的安全技术措施基础之上。要建立有效的校园安全管理体制,包括健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评价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应急处置体系等。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校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校护卫队、安全岗等;责任评价体系包括学校层面与年级层面、教研组层面与班主任层面等安全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包括安全治安管理相关制度,校内外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管理制度,安全和法制教育制度,值班值日制度,以及与人防、消防、交通等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制度。同时,为确保安全防线、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应建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检查督导机制、队伍建设机制、创新发展机制、奖惩激励机制等。 4.“抓课程、重教育”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保障 课程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安全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全体师生安全意识与安全行为的关键。学校要积极开发安全教育的课程体系,包括课程目标、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和师资配备以及学分设定、课时安排和考核等。同时,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性教育活动和安全技能培养的体验活动,如安全主题班会、案例分析、文艺演出、演练活动。建立交通、消防、生活技能等教育基地,以组织师生参观、交流与体验,并通过情景模拟演练等活动, 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诸如起居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社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以及避灾、逃生等最基本的安全文化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此外,还要大力开展心理卫生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和对待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提高心理调适能力。 总之,安全是校园永恒的主题,它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应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只有建立起先进的学校校园安全文化,学校才能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才有真正的保障。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农村寄宿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的研究 摘 要:我国是农业大国,仅农村在校小学生达9000多万,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及其严重后果使农村小学校园安全问题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开始提倡规模型办学,整合教育资源以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以及社会总体发展较快,导致农村小学校园安全因素增加,致使农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多发。 关键词:校园安全;学校;家庭;社会 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是个体发展的基本保障,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活动中永恒的主题,伴随着人 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安全问题已 显得越来越重要。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 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学校是学生求知的场所,肩负着传播文明的神圣使命,被誉为“一片净土”,然而,静谧和欢乐的校园中却存在着许多安全问题。尤其是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小学生自我防范能力较差,安全意识薄弱,较容易受到伤害和发生意外事故。保护好每一个孩子,使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意外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已成 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已经成为新形势下 不可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大多数小学生还都是在农村,农村小学的校园安全已成为 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小学的校园 安全问题更应引人关注。 农村寄宿制小学学校发生安全事件的原因很多,校园安全问题错综复杂,但观其形式、究其原因不外乎就是客观隐患、主观疏忽、管理不力及外部影响和自然原因等方面引发的安全事件,由校园内部因素、社会外部因素、社会内部因素构成。这就要求加强农村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学校工作人员的安全 管理水平。 总之,寄宿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都来关注。构建和提供有效的学校安全环境,已经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不可少的资源建设和投入。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相关因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这既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有关,也与教育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相关,还和整个社会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及安全防范技术有关,但最关键 的还是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状况密不可分。因此,减轻学校安全工作压力,提高学校抗安全风险的能力,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校园安全形成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及预防策略浅析 摘 要:近年来,校园事故频发,校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中小学校园安全更应受到重视。事故的出现在于人们的防范意识差、安全措施不当,也在于整个社会对中小学生安全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措施。在对中小学校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准确分析的前提下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策略,应该是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中小学 学校安全 问题表现 预防措施 校园安全事故现状不容乐观,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都成为引发学生伤亡的诱因,严重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为学生构建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近几年来,中小学校园安全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安全措施得到了明显加强,但是,在中小学安全投入方面仍显不足,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还存在走过场式的应付现象。对校园安全的系统性研究还很缺乏,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 1.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涉及的部门很多,除学校自身外,还应包括学校举办者、学校主管部门、职能监管部门、各级政府相关机构等。他们应该共同为学校的消防、保卫、交通、安全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共同填补管理制度的疏漏,为中小学校园的安全保驾护航。但目前相关部门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参与度并不高,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缺失。 2.学校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从社会舆论来看,多数人都将学校的安全问题归责于学校等教育部门,而忽略了政府相关部门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即便学校采取多种措施来防范校园安全事故,但依然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体制、机制的不完善才是事故难以抑制的根本。中小学学校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是校园安全问题的突出表现。举例来说,我国已经对校车安全特别是对校车在行驶过程和停车、上下学生等环节有了明确的规范,对违反规范的其他车辆有明确的要求,但是,规定出台以来,还从没有社会其他车辆因违反规定而受处罚的案例。有规矩,执行差,落实不到位,很明显就是责任主体尚不明确造成的。 3.学校安全问责制度缺失。社会整体的问责制度不完善必然影响校园的安全问责制度,学校对事故责任主体缺乏正确的认定,很多学校往往将事故责任推到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的身上,对教师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这从侧面反映出学校安全问责制度的缺失。笔者认为,出现安全事故后,加大对学校各职能监管部门、政府相关机构的追责力度是强化校园安全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因校舍、器械、设施质量差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须加大问责力度,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二、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1.缺少系统性的安全教育。中小学安全教育应该是全面深入的,不仅要对中小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更要注重对教师和领导的校园安全培训;校园安全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假如只针对某一方面开展教育就会使校园安全教育缺乏全面性;校园安全教育要真正落到实处,不能只注重形式,使安全教育停留在表面,学生只了解安全知识,却缺乏实际的自我安全保护的能力。中小学生校园安全教育的形式化是校园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一大原因,应该引起学校的重视。 2.安全价值观有偏差。很多中小学的安全价值观并不正确,将学生的安全与开展全面教育对立起来,为了保证安全而将很多有启发、训练意义的教学活动排除在教学之外,这样的观念和做法与素质教育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学校应该努力寻找素质教育与校园安全之间的平衡点,树立起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念。 3.学校安全法律缺失。校园事故责任认定在现阶段依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虽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办法,但遇到实际事故处理时却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力。可见,明确的学校安全法律亟待出台。 三、中小学安全问题的预防策略 1.开展全面的校园安全教育。校园安全教育面向的主体不能仅仅是中小学生,对教职工及学校领导的安全教育培训也不能放松。对于学校的管理者来说,他们应该掌握校园安全管理的知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等层次较高的知识。教职工则应掌握常见事故的处理方法、紧急事件的逃生知识等。同时,借助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 ,对家长进行相关的知识普及,是促进校园安全的重要方法。 2.明确学校安全事故责任。当校园事故发生时要根据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监护情况等因素来进行责任分配,切不可不加分析地将责任推给一方。应该为校园安全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包括:学校管理者、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职工、相关职能部门、学生个人及其监护人。对各方责任要予以明确,以避免过激行为的出现。 3.构建学校安全法律体系。学校安全法律体系并非独立个体,其法律中心是《学校安全法》,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作为补充来进行学校安全法律体系的全面构建。在法律的构建过程中,应该多多加入学校安全的相关条款,对校园安全的问责机制和责任分配都予以明确。 总之,中小学校园安全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毕竟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学校、政府、家长等各方都应该行动起来,为中小学生的学习、生活构建安全环境。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浅论 一、当前我国中小学安全形势 校园安全工作意义重大,事关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关系教育事业的稳定和发展,事关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学校的安全工作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校园的波动、学校所在地区的社会局面的颤动。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校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中讲到,目前,我国每年大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属于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死亡平均每天有40多人,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学生被暴力胁迫、受骗、抢劫、车祸、溺水、触电、性侵害等等案例发生频率较高,伤害、伤亡“安全事件”呈逐年增加趋势,已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各级党政部门、广大中小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的关注程度、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二、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自2010年3月福建南平校园伤害案件以来,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给学生及学生家长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无可挽回的损失,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引发校园安全事故的因素众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深刻的反思。综观学校各类安全事故,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因素。当前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道德观念更加多元多样多变,价值缺失、行为失范导致对抗情绪加重,有些人可能由心理不平衡发展为对社会不满,极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积极参与者、打砸抢烧暴力犯罪的实施者,甚至是个别人性格偏执、心理失控,把报复对象指向儿童、学生,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2010年发生的7起针对小学、幼儿园的恶性伤害案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校园周边环境因素。社会流动性日趋增强,流动人口、刑释解教、精神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数量增多。这类群体特别是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散布在学校周边。校园周边治安、交通隐患比较突出,社会人员在校内或周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入室盗窃等问题接连不断。 3、校园内部教育管理因素。对校园安全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师生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教育效率不高,教育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安全制度不健全,存在制度隐患;安全设施不达标,没有做到完好有效,不能满足校园安全需要;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没有完全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校园安全教育管理的基本策略 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学校安全牵扯千家万户,社会普遍关注。福建南平等地发生的伤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一时成为社会、舆论焦点的事实,再次证明了这一点。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各级政府和学校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着力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2、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化解矛盾纠纷是维护校园安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影响校园安全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切实从苗头上发现隐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或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全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3、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严格门卫制度,对出入校园的外来人员严格登记和证件查验,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校园;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中小学、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学校门口要有学校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及门卫在岗维持秩序,学校门口不得聚集学生;上学时段,有学生到校应尽快让其进入校园;放学时段,接学生的家长如未来到应让学生在校门内等候。农村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夜间巡逻,对学生外出要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和住宿生晚间就寝点名登记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4、开展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和救护能力。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讲进校园”等活动,采取结对子、进学校、进班级、进课堂等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知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教育部《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把开展疏散演练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主动与地震、消防等部门合作,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学校的防护自救水平和师生的逃生自救能力。 5、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坚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学校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责任,要将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作者单位:济南市舜耕小学)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对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中小学校园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因此,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中小学校的安全问题进入多发阶段,校园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一起起校园安全恶性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校园安全没有得到重视,致使校园安全这样的脆弱这个问题已成为中小学教育和管理的重要问题。为进一步了解我市中小学校园安全隐患问题,笔者利用暑假对部分中小学进行了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希望能给有关部门有价值的借鉴。 一、常见的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 通过调查显示,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通过调查显示,校园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校内安全事件和校外安全事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交通事故。据调查,许多学生本身缺乏安全意识,不走人行道,随意横过马路、跳跃横栏;而很多家长接送学生的车本身也很随意,不按要求停靠车辆,乱窜、乱停,安全隐患极大。 二是学校宿舍安全事故。部分学校开支较大,加上缺乏一定的政府支持,学校无法更新校园设施。为了节约开支,学校不得不继续使用老化的供电线路和设施加之消防器材不足,大多数师生又缺乏消防知识,发生火情不知如何处理。而且有的学生并不知道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性,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校园暴力事故。由于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得力,有的学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诱引,讲哥们义气,拉帮结派;有的学生盲目消费导致偷盗,甚至抢劫行为,还有少数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等现象。 四是自然灾害事故。学生一方面由于年龄较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学校现在很少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当遇到暴风雨、地震、山洪、火灾等突发事故,学生一时间无法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自己。 五是食品卫生事故。现在有的学校是将食堂外包。承包商有的素质较低,以次充好,不保证食品的卫生,再加上有些学校食堂基础设施落后,学生食物中毒现象相当严重。 二、引发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是学校安全教育缺失,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学校只注重教学质量,升学率,对校园安全很多规定只是规定,缺少实质性的教育,并没有落实到位,很多安全器材只是摆放,投入经费不多。宣传教育不及时不到位。等到出了事故之后,才来采取措施。 二是学校安全经费不足,安全监管不到位。有此学校因办学经费不足,一些年久失修的教室和宿舍及其它教辅场所还在继续使用;有的学校消防安保器材未按规定配足;有的学校从事安全保卫人员的配比不够,从而导致技防和人防都不到位。在安全监管方面,学校相关部门对教学、生活各个环节监管不力。如学校后勤部门对食堂卫生监管不到位会导致学生因食用过期变质食物而中毒;又因对教学设备监管不力,致使设施设备损坏而引发伤亡等。 三是学生抗压能力低,情绪易激动,做事较极端。目前在校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但法律意识淡薄,行为缺乏理性,做事易冲动。尤其是初中阶段的学生,心理呈现半幼稚、半成熟状态,处于独立性与依赖性、自觉性与盲从性交错的时期,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行为往往不计后果。座谈中,许多老师反映,对学生教育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学生只愿听好话,听不进批评,同学间、师生间交流交往稍不注意就会产生问题。如有的学生因为一点小事,如走路碰撞、早恋争风吃醋、看不惯个性发型和服饰等,就采取单打独斗、找小哥们“摆平”,甚至找社会小混混“报仇”等严重对抗行为,容易导致校园犯罪的发生。 四是基层地方政府执法不严,管理疏忽,造成网吧、游戏厅、社会闲杂人员对校园安全产生影响,致使假冒伪劣及“三无”商品、食品纷纷涌进校园。很多事实表明示校园周边环境对校园安全的影响至关重要。这也是产生校园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 三、解决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对策 (一)积极实施校园法,实现依法治校 中小学生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给予法律规定,明确学校应该做什么、当地政府应该做什么,从制度层面保护学生的安全。从当前情况看,我市抓紧制定学校法及学校安全法,使学校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实现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学校安全。 (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必修课程,提高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应针对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比如,开设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充分利用校园网站、校园广播等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通过法制讲座、安全事故演练等活动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饮食卫生安全、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等多方面的教育。使师生养成安全态度、增强安全意识、锻炼安全自护自救能力,努力减少意外伤亡及其他事件的发生。学校同时建立对学生心理辅导机构,有效的预防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各级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级行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安监、卫生、文化、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及时沟通情况,解决重点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把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要会同卫生部门切实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制与食品安全工作,有效控制学校因卫生而导致的事件发生。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学校一把手要对学校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学校各部门的领导要作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选拔具有高素质和亲和力的人员组建应急处理小组。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制定一整套详细的安全管理办法、安全考核指标、具体操作规程和安全评估体系,建立起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学校的各种设施进行检查,尤其是一些安全事故多发地带,更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寄宿制学校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建成后出现的治安、卫生、饮食、交通等新情况和新问题。学校要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校园安全基础设施体系,包括一些重要地方的防护网、道路减速障碍物标志、消防设施、楼道照明应急灯。制定安全巡查制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各校应在校门卫安保工作上下功夫。必须配备专职保安,要严格校园准入制度,对来访人员要实行电话联系制度、转告转交制度,防止社会失业人员、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定时对校园及周边安全进行巡查,在学生上下学时间要组织学校老师进行导护,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校园门口设置视频监控探头、周边设置周界报警装置,确保对各类治安情况的全方位、多角度、全时空监控,为犯罪的早期预防和案件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有力保障。
幼儿法制教育论文:幼儿法制教育论文 一、传唱音乐儿歌,建立幼儿法制情感 音乐教育是幼儿教学的主要内容,音乐能够愉悦情绪,陶冶艺术,更重要的一方面,音乐能够凝聚情感,升华思想,特别是朗朗上口言简意深的儿童歌谣学习简单,切合幼儿心理,是渗透法制教育的最好工具。但教师一定要注意音乐歌词的表达,不能乏味,也不能太过严肃。例如,在对孩子们进行行为规范教育的时候,我就用了歌谣来提升孩子们的情感认识,我选取了意境童真,简单真切的《团结友爱亲又亲》:一个人,孤零零,两个人,喜盈盈,三个人、四个人、五个人,团结友爱亲又亲。孩子们学得很快,而且结合着我的“我们是个大家庭,就像兄弟姐妹一样”、“吵架、打架是不道德的行为,会让我们失去友谊与喜爱,换来伤害与邪恶”的道理引导,都认识到了要遵纪守礼,友爱互助,不能打架斗殴,恶行相向。在孩子们情感饱满的歌声里,我意识到音乐能够跨越言语,为孩子们急剧丰茂的心灵枝芽导正形态,滋润灌溉。 二、创设情境游戏,丰富幼儿法制体验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寓教于乐是幼儿获得知识的最好途径之一。法制教育的渗透当然也离不开如此,怎样让孩子们玩而不废,乐而深思?怎样充分调动起孩子们的参与积极性?这都在于切身体验这个要点,教师要将生活搬进游戏,将描述化为情境。例如,在巩固消防安全意识的课堂中,我为孩子们设置了一场全班参与的表演游戏。场景是在医院里,有认真为病人检查的医生,有忙碌的护士,有病人和家属。孩子们都进入了角色,按照表演安排,我突然大喊:“二楼起火了,快逃啊。”孩子们都投入地表现出焦急、慌张等情绪,但大部分孩子都记起了我教过的消防常识,有的用小毛巾浸水捂上鼻子,有的赶紧找安全通道,有的马上开了窗户呼救,令我意外的是,扮演医生和护士的孩子还不忘帮扶小病人。这堂情境游戏课圆满成功,我从中看到,孩子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教,更需要引,给予他们体验的空间,他们的小心灵会更加丰富,更有想法,更乐于接受。 三、融入教学点滴,加深幼儿法制印象 幼儿掌握知识容易淡忘,因此,让法制意识深入孩子的心里是幼儿教学的重要方向。光靠言语、音乐、活动都不够的,在平常的基本教学内容中有意识地融入法制思想,让学生时时记忆重温,才能点滴融入,自然渗透。例如,在带孩子学习涂色的课堂中,我画了三个圆形请孩子们上色,并要求道:涂上交通指示灯的颜色,孩子们都觉得很新颖,还没等请上台,就有人说:“老师,我知道,交通灯是红绿黄色的。”“这代表什么呀?”“红灯停,绿灯行,黄灯预备起。”学生们竟齐声背出了交通儿歌,我满意地继续考验:“还有什么交通危险不能做呀?”“喝酒不开车。”“不走斑马线容易出车祸。”“不能走左边。”一个小小的涂色知识点就能够让孩子们将法制印象巩固得更深刻,法制意识扎根得更牢固,真是一举两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也由衷地认识到,幼儿法制教育不是一笔带过,而要不断地回头,温故而知新,让孩子们汇集点滴而成长。 四、总结 儿童是社会未来的希望,他们含苞待放的养分有知识的围绕、有艺术的鼓励,还不能少了做人最基本的法制的约束。法制教育在幼儿教学中是人格塑造的基底,是思想成型的牵引,因而,教师们在对法制教育引起重视之余,还应多发掘适合幼儿特殊身心的教育方式,切合环境、认知实情,巧妙带动情绪,这是不可缺失的思考方向。 作者:谢洁 单位:张家港市后塍幼儿园 幼儿法制教育论文:幼儿园法制教育讲课稿 各位家长、老师、小朋友们:大家好! 在日常生活中,会有许多危害不时地危胁着我们的人身安全,但只要我们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掌握一些安全防范措施,我们就能避免一些危害的发生或能把危害降到最低点。近年来,自然灾害事故和我们校园受到的不法侵害案时有发生,尤其是今年以来幼儿被伤害案多达近十余起,伤亡幼儿达近百人之多,实属惊人,所以我们的教师和家长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给我们的幼儿创造安全的、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下面我就如何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讲以下几点: 一、必须教孩子学会的逃生技巧 1.果断逃生 孩子要建立这样的意识:遇到坏人、地震、大火或其他对幼儿生命造成威胁的侵害,应当果断逃生,拔腿就跑。自警、自救、自助,可以不要等大人的指挥。 2.逃生的技巧-转身就跑! 看到有人举刀冲进幼儿园,不要怕,不要呆在原地不动,一定要转身快跑,越快越好。 3.眼疾动作快 如果遇到突发事情,一定不要着急,要向人多的地方跑,向大人求救,眼疾动作快. 4.学会寻找藏身之处 有人用凶器靠近,马上找隐蔽的地方躲藏起来,尽量不要让他发现自己。跑到教室、厕所、老师办公室,能躲在桌下就躲起来,能关上门就关上,并插好门。可以找厚纸板或其他东西把缝隙遮起来,不要出声,让歹徒注意不到这里有人。 5.拨打110或父母电话 平日牢记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和电话号码,在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拨打父母或110电话,为自己争取援助。 6.平日的安全防范措施 上下学,一定要等家里人来接,不可乱跑,按时回家。即使在学校或幼儿园也不能一个人单独行动,要跟小朋友和老师在一起.公共场所也一样,不能离开家长的视线,以防止意外发生. 二、如何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社会对儿童造成的不安稳,我们做家长的除了要教会孩子要善良、诚实、懂礼貌,更要提高宝宝的自我保护能力。孩子对危险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非常差的。千般爱护,莫过自护。作为家长的我们,要提前教给孩子一些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就可以让孩子冷静面对侵害、机智保护自己。 一、占小便宜吃大亏 告诉孩子,不认识的人给的东西不能拿。有时孩子会禁不住美味或者玩具的诱惑,在陌生人的劝说下接受这些东西,告诉孩子接受赠与是会受到侵害的。一定要让孩子养成这样的习惯。 二、熟记电话号码 让孩子熟记家长号码、名字、家庭住址、自己的名字等一些有助于联系家里人的方式。另外尤其要牢记常用的报警及急救电话,如110、120、119等等。 三、不要给陌生人开门。 平时应教育孩子不准给陌生人开门,不管他说他是谁都不要开门,你可以隔着门告诉他,你爸爸在睡觉,让他过一会再来。然后,给家长或邻居打电话,告诉他们有一个陌生人在家门外,让他们不要挂断电话,直到陌生人离开为止。 四、上下学家长要陪护 孩子上学和放学时,最好有家长接送,如果家长没空来接送可以让孩子跟他的同学一起回家,或者直接去同学家,家长晚上去同学家接就可以了,最好不要让孩子单独回家,以免发生意外。 五、教孩子学会拒绝 放学了,陌生人或者父母单位的同事接孩子回家。只有父母或固定的几个亲友接送才能跟他回家。如果需要其他人接送,一定要给孩子打电话,亲代今天将由谁代替接送。或者打电话给老师,交代老师今天父母不来,由某某来接孩子。 六、报纸、电视中的案例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可以和孩子一起看报纸、电视,一方面既能增长孩子的知识,也可以让孩子知道社会上发生的各种不安全事故应该如何处理,提高孩子的忧患意识。 七、自我保护意识,家用电器的使用,电源插销,热水,煤气都不要动。有时候在家里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事情,热水烫伤是非常多见的,所以一定要让孩子远离热水。召气和液化气也很危险。教会孩子使用家用电器,这样孩子们就不会因为好奇心而出危险,就不会乱摸乱动了。 八、遵守交通保安全 在我们学校的前面有一条乡镇公路,路上车辆来来往往。我们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不然是很危险的,小朋友们在来回路上要注意安全,走的时候一定要靠右边走,而且要沿路边或人行道走,并且不能在路上互相追赶、打闹、嬉戏或做其它事情。横穿马路,要注意停、看、走——要停下来,看看左右的来往车辆,等没有车的时候方可通过。,严禁我们的小朋友在公路上踏滑板车。 三、自我保护 儿童安全 为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儿童安全,下面我教小朋友们一首顺口溜,来提高你们的安全系数。 1.生人来,门莫开(独自一人在家, 千万别给生人开门) 2.攀高处,使不得(要让孩子们懂得不要攀爬高处,危险) 3.离电源,远一点(教导孩子们离开关 电源远点,这些都是不能碰的东西) 4.夏天到,别玩水(这个可能适合农村的孩子们,毕竟农村的河流啊多点) 5.过马路,要小心(教导孩子们从小就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过马路) 6.遇危险,喊救命(碰到危险,要大声呼喊救命) 7如走失,找警察(万一走失了,可以去找警察,或者打110) 8.生人食物我不吃(教导孩子陌生人给的任何东西都不能碰,不能吃) 9.我的身体你别碰(要从小教导孩子,自己的身体谁都不能碰) 10.滚烫东西不能摸(教育孩子开水 刚做好的饭菜都不能碰,以免烫伤)以上所说的这些,希望小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避免这些常发事故的发生。 小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同大家讨论到这里。最后祝愿各位家长、各位老师全家安康幸福,心想事成,祝小朋友们学习进步,笑口常开。 幼儿法制教育论文:幼儿园法制教育讲课稿 各位家长、老师、小朋友们:大家好! 在日常生活中,会有许多危害不时地危胁着我们的人身安全,但只要我们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掌握一些安全防范措施,我们就能避免一些危害的发生或能把危害降到最低点。近年来,自然灾害事故和我们校园受到的不法侵害案时有发生,尤其是今年以来幼儿被伤害案多达近十余起,伤亡幼儿达近百人之多,实属惊人,所以我们的教师和家长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给我们的幼儿创造安全的、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下面我就如何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讲以下几点: 一、必须教孩子学会的逃生技巧 1.果断逃生 孩子要建立这样的意识:遇到坏人、地震、大火或其他对幼儿生命造成威胁的侵害,应当果断逃生,拔腿就跑。自警、自救、自助,可以不要等大人的指挥。 2.逃生的技巧-转身就跑! 看到有人举刀冲进幼儿园,不要怕,不要呆在原地不动,一定要转身快跑,越快越好。 3.眼疾动作快 如果遇到突发事情,一定不要着急,要向人多的地方跑,向大人求救,眼疾动作快. 4.学会寻找藏身之处 有人用凶器靠近,马上找隐蔽的地方躲藏起来,尽量不要让他发现自己。跑到教室、厕所、老师办公室,能躲在桌下就躲起来,能关上门就关上,并插好门。可以找厚纸板或其他东西把缝隙遮起来,不要出声,让歹徒注意不到这里有人。 5.拨打110或父母电话 平日牢记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和电话号码,在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拨打父母或110电话,为自己争取援助。 6.平日的安全防范措施 上下学,一定要等家里人来接,不可乱跑,按时回家。即使在学校或幼儿园也不能一个人单独行动,要跟小朋友和老师在一起.公共场所也一样,不能离开家长的视线,以防止意外发生. 二、如何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社会对儿童造成的不安稳,我们做家长的除了要教会孩子要善良、诚实、懂礼貌,更要提高宝宝的自我保护能力。孩子对危险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非常差的。千般爱护,莫过自护。作为家长的我们,要提前教给孩子一些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就可以让孩子冷静面对侵害、机智保护自己。 一、占小便宜吃大亏 告诉孩子,不认识的人给的东西不能拿。有时孩子会禁不住美味或者玩具的诱惑,在陌生人的劝说下接受这些东西,告诉孩子接受赠与是会受到侵害的。一定要让孩子养成这样的习惯。 二、熟记电话号码 让孩子熟记家长号码、名字、家庭住址、自己的名字等一些有助于联系家里人的方式。另外尤其要牢记常用的报警及急救电话,如110、120、119等等。 三、不要给陌生人开门。 平时应教育孩子不准给陌生人开门,不管他说他是谁都不要开门,你可以隔着门告诉他,你爸爸在睡觉,让他过一会再来。然后,给家长或邻居打电话,告诉他们有一个陌生人在家门外,让他们不要挂断电话,直到陌生人离开为止。 四、上下学家长要陪护 孩子上学和放学时,最好有家长接送,如果家长没空来接送可以让孩子跟他的同学一起回家,或者直接去同学家,家长晚上去同学家接就可以了,最好不要让孩子单独回家,以免发生意外。 五、教孩子学会拒绝 放学了,陌生人或者父母单位的同事接孩子回家。只有父母或固定的几个亲友接送才能跟他回家。如果需要其他人接送,一定要给孩子打电话,亲代今天将由谁代替接送。或者打电话给老师,交代老师今天父母不来,由某某来接孩子。 六、报纸、电视中的案例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可以和孩子一起看报纸、电视,一方面既能增长孩子的知识,也可以让孩子知道社会上发生的各种不安全事故应该如何处理,提高孩子的忧患意识。 七、自我保护意识,家用电器的使用,电源插销,热水,煤气都不要动。有时候在家里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事情,热水烫伤是非常多见的,所以一定要让孩子远离热水。召气和液化气也很危险。教会孩子使用家用电器,这样孩子们就不会因为好奇心而出危险,就不会乱摸乱动了。 八、遵守交通保安全 在我们学校的前面有一条乡镇公路,路上车辆来来往往。我们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不然是很危险的,小朋友们在来回路上要注意安全,走的时候一定要靠右边走,而且要沿路边或人行道走,并且不能在路上互相追赶、打闹、嬉戏或做其它事情。横穿马路,要注意停、看、走——要停下来,看看左右的来往车辆,等没有车的时候方可通过。,严禁我们的小朋友在公路上踏滑板车。 三、自我保护 儿童安全 为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儿童安全,下面我教小朋友们一首顺口溜,来提高你们的安全系数。 1.生人来,门莫开(独自一人在家, 千万别给生人开门) 2.攀高处,使不得(要让孩子们懂得不要攀爬高处,危险) 3.离电源,远一点(教导孩子们离开关 电源远点,这些都是不能碰的东西) 4.夏天到,别玩水(这个可能适合农村的孩子们,毕竟农村的河流啊多点) 5.过马路,要小心(教导孩子们从小就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过马路) 6.遇危险,喊救命(碰到危险,要大声呼喊救命) 7如走失,找警察(万一走失了,可以去找警察,或者打110) 8.生人食物我不吃(教导孩子陌生人给的任何东西都不能碰,不能吃) 9.我的身体你别碰(要从小教导孩子,自己的身体谁都不能碰) 10.滚烫东西不能摸(教育孩子开水 刚做好的饭菜都不能碰,以免烫伤) 以上所说的这些,希望小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避免这些常发事故的发生。 小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同大家讨论到这里。最后祝愿各位家长、各位老师全家安康幸福,心想事成,祝小朋友们学习进步,笑口常开。 幼儿法制教育论文:幼儿园法制教育实施策略 幼儿园法制教育从珍爱幼儿生命开始 我们幼儿园的孩子正处于成长期,心理非常单纯,最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但是,生命总是眷顾有安全意识的人,而安全意识是从日常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比如,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规则,遇事要冷静,做事多想想后果,做到三思而行。学会求助他人,学会躲避风险,如遇到火灾要及时报告大人,或拨打119报警电话,不能贸然只身去救火,因为我们孩子人小无能力;遭遇暴力(以大欺小)一定要想办法及时脱身,报告老师或拨打110电话报案,要学会拒绝别人的无理要求或不良诱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这些知识很简单,但如果做不到,我们的健康甚至生命就可能收到威胁,同时我还希望孩子们做到“四防”,即防火———严禁玩火,禁止把火源带入幼儿园,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一旦遭遇火灾,要学会正确的逃生方法(教师按要求指导幼儿);防水———严禁私自下河洗澡,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如果发生同伴溺水的危急事情,要马上就近找到大人求救,千万不能因为害怕而逃离现场;防盗———关好门窗,注意自身财物的保管;防自身安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学校安全常规,严禁课间或户外活动时不听从老师教导、追逐吵闹伤害事故的发生。 法制教育融入我们的课堂中 通过孩子们喜闻乐见的儿歌、故事,讲法制教育的内容融进。如在开展绘本教学,《爱心树》的教学中,在看到书中的这样一幅画面,有这样一幅图:这幅图没有画出树的表情,但孩子们分明看到了树那凄凉、孤寂的表情、当看到树枝被男孩砍光背回家时、孩子们内心痛痛的感受……在这以后,孩子们会关注一些自然伐木人的乱砍滥伐,想到地球的沙漠化,鸟儿飞走了……孩子们感受到乱砍滥伐的危害性,感受到保护生态平衡,植树造林的重要。就这样,我们在故事中,在日常的生活中,借助于文学作品、借助于电视媒体、借助于教师的引导,让这种教育潜移默化。例如,在教学“元、角、分”时,我告诉孩子们人民币是我们国家的象征,是人民的财产,代表着我们国家的尊严,我们应该爱护好人民币,故意涂抹、写、划和撕烂人民币都是不尊重国家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故意破坏人民币者视情节轻重将依法受到惩处。 幼儿园孩子的法制教育要循序渐进地渗透进孩子的思想意识中 幼儿园孩子的法制教育是一个长期的、缓慢的教育过程,它不是用一个故事、一首儿歌就能达到法制教育目的的,它需要教师在课堂上经常性地、通俗易懂地把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讲解给学生。它既可以用法制案例教育学生,也可以用身边随时发生的实例教育孩子,再者,孩子们不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教师的法制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平常的说教中,如结合孩子平时的生活行为创编一些身边的故事,如有些孩子看到别人的东西很好奇,有时就有了自己想拥有而想法,根据他们的现行行为,让有这种行为的孩子懂得自己的行为行为是去该做还是不该做,让孩子们讨论这样的行为发展下去会是什么结果,不让孩子的这种行为发展,我们都懂的这句话,不要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使德育教育深入孩子内心世界 孔子曰:“少成若成天性,习惯如自然。”一个人小时侯养成的习惯是非常稳固的,终生都会起到作用。幼儿园一日生活及各个环节都渗透着德育因素,“时时有德育,处处有德育。”教师德育要求渗透到具体计划中去,并根据这些要求来设计活动,布置环境。不仅如此,老师在日常生活和各个环节中,善于利用环境中的有利因素和偶发事件,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既注重德育的显性渗透,也不忽视德育的隐性渗透,真正把德育要求落实。幼儿教育环境中渗透德育内容,往往是一种无声的教育,而它对幼儿的作用及其影响是巨大的。如“东方雄鸡图”———中国地图,“可爱的家乡、可爱的祖国”展览等,幼儿在师生共同收集、布置展览的过程中,在教师们真实的、健康的情绪感染下,熟悉了可爱的家乡,熟悉了伟大的祖国,了解了家乡、祖国各地的特产,从而自然的激发起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真情实感。激发幼儿的向善向美的美好心灵,与法制教育的目的不谋而合。 老师知法懂法并时刻绷紧法制教育这根弦 幼儿园带领老师学习正确使用家庭设备或用品(网聚、餐具、刀剪等)的使用,会正确开关门,防止中毒(远离清洁剂、杀虫剂、不乱吞药物等)学习火警发生时的应急措施,老师带领幼儿进行防火逃生演练、防地震逃生演练等。让老师懂得在游戏场上,幼儿也是容易受伤的时候,老师要有问题的预见性。老师要确保游戏设备的正确使用(攀登架、滑梯、蹦蹦床等)。还有幼儿园安全设施、卫生标准要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要求,不给幼儿造成安全威胁。我们一定要树立校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我是安全工作责任人”的意识,每一个人在自己所在的岗位上把好每一关,关心幼儿胜于关心自己;各个班级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到“四化”———教育经常化,制度科学化,安全措施具体化,幼儿行为规范化,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幼儿园,为幼儿快乐生活,全面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最后,让我们牢记“珍惜生命,关注安全”,让孩子在幼儿园里健康成长。老师还要树立要让幼儿执法懂法,作为施教者首先要成为一个执法人、懂法人,这样才能时刻让幼儿园法制教育走进孩子的一日生活,让幼儿园法制教育润物细无声,让老师牢记只有时刻加强法制教育,才能使我们的幼儿园更加和谐。(本文作者:尹志英 单位:商丘市实验幼儿园) 幼儿法制教育论文:幼儿法制教育论文 一、开展主题活动,培养幼儿法制概念 幼儿思想比较简单,对于一板一眼的法制概念难免认识度不高,容易模糊理解。而开展主题活动不但能够将法制的概念鲜明放大,让幼儿记忆犹新,还能够跳出课本结合生活,为幼儿们带来全新的认知。有这样一次活动让我印象深刻,国际禁毒日,我们请来了作为特别嘉宾的刑警同志和孩子们一起参加了法制安全主题活动。事先的宣传栏人身安全与简单危害展示已经让孩子们燃起了关注的兴趣。活动正式开始后,刑警叔叔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孩子们讲述了一个个靠近、轻信不法分子的家庭悲剧。孩子们不时地为失去父母庇护的小主人公发出叹息,为犯罪分子的狡猾狠毒捏紧了小拳头。到尾声,我发问:“孩子们,在生活中,我们必须得注意哪些安全问题来防范坏人呀?”“不和陌生人说话。”“陌生人送的吃的一口都不能吃。”“看见坏人在骗人了赶紧告诉爸爸妈妈、老师还有警察叔叔。”孩子们都抢着给出答案,我不禁欣慰地感叹,平常对孩子们的千叮嘱万嘱咐真不如这面对面听故事、看图片、自发感受的一场实实在在的活动。 二、传唱音乐儿歌,建立幼儿法制情感 音乐教育是幼儿教学的主要内容,音乐能够愉悦情绪,陶冶艺术,更重要的一方面,音乐能够凝聚情感,升华思想,特别是朗朗上口言简意深的儿童歌谣学习简单,切合幼儿心理,是渗透法制教育的最好工具。但教师一定要注意音乐歌词的表达,不能乏味,也不能太过严肃。例如,在对孩子们进行行为规范教育的时候,我就用了歌谣来提升孩子们的情感认识,我选取了意境童真,简单真切的《团结友爱亲又亲》:一个人,孤零零,两个人,喜盈盈,三个人、四个人、五个人,团结友爱亲又亲。孩子们学得很快,而且结合着我的“我们是个大家庭,就像兄弟姐妹一样”、“吵架、打架是不道德的行为,会让我们失去友谊与喜爱,换来伤害与邪恶”的道理引导,都认识到了要遵纪守礼,友爱互助,不能打架斗殴,恶行相向。在孩子们情感饱满的歌声里,我意识到音乐能够跨越言语,为孩子们急剧丰茂的心灵枝芽导正形态,滋润灌溉。 三、创设情境游戏,丰富幼儿法制体验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寓教于乐是幼儿获得知识的最好途径之一。法制教育的渗透当然也离不开如此,怎样让孩子们玩而不废,乐而深思?怎样充分调动起孩子们的参与积极性?这都在于切身体验这个要点,教师要将生活搬进游戏,将描述化为情境。例如,在巩固消防安全意识的课堂中,我为孩子们设置了一场全班参与的表演游戏。场景是在医院里,有认真为病人检查的医生,有忙碌的护士,有病人和家属。孩子们都进入了角色,按照表演安排,我突然大喊:“二楼起火了,快逃啊。”孩子们都投入地表现出焦急、慌张等情绪,但大部分孩子都记起了我教过的消防常识,有的用小毛巾浸水捂上鼻子,有的赶紧找安全通道,有的马上开了窗户呼救,令我意外的是,扮演医生和护士的孩子还不忘帮扶小病人。这堂情境游戏课圆满成功,我从中看到,孩子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教,更需要引,给予他们体验的空间,他们的小心灵会更加丰富,更有想法,更乐于接受。 四、融入教学点滴,加深幼儿法制印象 幼儿掌握知识容易淡忘,因此,让法制意识深入孩子的心里是幼儿教学的重要方向。光靠言语、音乐、活动都不够的,在平常的基本教学内容中有意识地融入法制思想,让学生时时记忆重温,才能点滴融入,自然渗透。例如,在带孩子学习涂色的课堂中,我画了三个圆形请孩子们上色,并要求道:涂上交通指示灯的颜色,孩子们都觉得很新颖,还没等请上台,就有人说:“老师,我知道,交通灯是红绿黄色的。”“这代表什么呀?”“红灯停,绿灯行,黄灯预备起。”学生们竟齐声背出了交通儿歌,我满意地继续考验:“还有什么交通危险不能做呀?”“喝酒不开车。”“不走斑马线容易出车祸。”“不能走左边。”一个小小的涂色知识点就能够让孩子们将法制印象巩固得更深刻,法制意识扎根得更牢固,真是一举两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也由衷地认识到,幼儿法制教育不是一笔带过,而要不断地回头,温故而知新,让孩子们汇集点滴而成长。 儿童是社会未来的希望,他们含苞待放的养分有知识的围绕、有艺术的鼓励,还不能少了做人最基本的法制的约束。法制教育在幼儿教学中是人格塑造的基底,是思想成型的牵引,因而,教师们在对法制教育引起重视之余,还应多发掘适合幼儿特殊身心的教育方式,切合环境、认知实情,巧妙带动情绪,这是不可缺失的思考方向。 作者:谢洁单位:张家港市后塍幼儿园 幼儿法制教育论文:幼儿园法制教育讲解文稿 各位家长、老师、小朋友们: 大家好! 近年来,自然灾害事故和我们校园受到的不法侵害案时有发生,尤其是今年以来幼儿被伤害案多达近十余起,伤亡幼儿达近百人之多,实属惊人,所以我们的教师和家长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给我们的幼儿创造安全的、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在日常生活中,会有许多危害不时地危胁着我们的人身安全,但只要我们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掌握一些安全防范措施,我们就能避免一些危害的发生或能把危害降到最低点。下面我就如何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讲以下几点: 一、必须教孩子学会的逃生技巧 1.果断逃生 孩子要建立这样的意识:遇到坏人、地震、大火或其他对幼儿生命造成威胁的侵害,应当果断逃生,拔腿就跑。自警、自救、自助,可以不要等大人的指挥。 2.逃生的技巧-转身就跑 看到有人举刀冲进幼儿园,不要怕,不要呆在原地不动,一定要转身快跑,越快越好。 3.眼疾动作快 如果遇到突发事情,一定不要着急,要向人多的地方跑,向大人求救,眼疾动作快。 4.学会寻找藏身之处 有人用凶器靠近,马上找隐蔽的地方躲藏起来,尽量不要让他发现自己。跑到教室、厕所、老师办公室,能躲在桌下就躲起来,能关上门就关上,并插好门。可以找厚纸板或其他东西把缝隙遮起来,不要出声,让歹徒注意不到这里有人。 5.拨打110或父母电话 平日牢记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和电话号码,在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拨打父母或110电话,为自己争取援助。 6.平日的安全防范措施 上下学,一定要等家里人来接,不可乱跑,按时回家。即使在学校或幼儿园也不能一个人单独行动,要跟小朋友和老师在一起.公共场所也一样,不能离开家长的视线,以防止意外发生。 二、如何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社会对儿童造成的不安稳,我们做家长的除了要教会孩子要善良、诚实、懂礼貌,更要提高宝宝的自我保护能力。孩子对危险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非常差的。千般爱护,莫过自护。作为家长的我们,要提前教给孩子一些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就可以让孩子冷静面对侵害、机智保护自己。 1、占小便宜吃大亏 告诉孩子,不认识的人给的东西不能拿。有时孩子会禁不住美味或者玩具的诱惑,在陌生人的劝说下接受这些东西,告诉孩子接受赠与是会受到侵害的。一定要让孩子养成这样的习惯。 2、熟记电话号码 让孩子熟记家长号码、名字、家庭住址、自己的名字等一些有助于联系家里人的方式。另外尤其要牢记常用的报警及急救电话,如110、120、119等等。 3、不要给陌生人开门。 平时应教育孩子不准给陌生人开门,不管他说他是谁都不要开门,你可以隔着门告诉他,你爸爸在睡觉,让他过一会再来。然后,给家长或邻居打电话,告诉他们有一个陌生人在家门外,让他们不要挂断电话,直到陌生人离开为止。 4、上下学家长要陪护 孩子上学和放学时,最好有家长接送,如果家长没空来接送可以让孩子跟他的同学一起回家,或者直接去同学家,家长晚上去同学家接就可以了,最好不要让孩子单独回家,以免发生意外。 5、教孩子学会拒绝 放学了,陌生人或者父母单位的同事接孩子回家。只有父母或固定的几个亲友接送才能跟他回家。如果需要其他人接送,一定要给孩子打电话,亲代今天将由谁代替接送。或者打电话给老师,交代老师今天父母不来,由某某来接孩子。 6、报纸、电视中的案例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可以和孩子一起看报纸、电视,一方面既能增长孩子的知识,也可以让孩子知道社会上发生的各种不安全事故应该如何处理,提高孩子的忧患意识。 7、自我保护意识,家用电器的使用,电源插销,热水,煤气都不要动。有时候在家里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事情,热水烫伤是非常多见的,所以一定要让孩子远离热水。召气和液化气也很危险。教会孩子使用家用电器,这样孩子们就不会因为好奇心而出危险,就不会乱摸乱动了。 8、遵守交通保安全 在我们学校的前面有一条乡镇公路,路上车辆来来往往。我们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不然是很危险的,小朋友们在来回路上要注意安全,走的时候一定要靠右边走,而且要沿路边或人行道走,并且不能在路上互相追赶、打闹、嬉戏或做其它事情。横穿马路,要注意停、看、走——要停下来,看看左右的来往车辆,等没有车的时候方可通过。,严禁我们的小朋友在公路上踏滑板车。 三、自我保护儿童安全 为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儿童安全,下面我教小朋友们一首顺口溜,来提高你们的安全系数。 1.生人来,门莫开(独自一人在家,千万别给生人开门) 2.攀高处,使不得(要让孩子们懂得不要攀爬高处,危险) 3.离电源,远一点(教导孩子们离开关电源远点,这些都是不能碰的东西) 4.夏天到,别玩水(这个可能适合农村的孩子们,毕竟农村的河流啊多点) 5.过马路,要小心(教导孩子们从小就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过马路) 6.遇危险,喊救命(碰到危险,要大声呼喊救命) 7如走失,找警察(万一走失了,可以去找警察,或者打110) 8.生人食物我不吃(教导孩子陌生人给的任何东西都不能碰,不能吃) 9.我的身体你别碰(要从小教导孩子,自己的身体谁都不能碰) 10.滚烫东西不能摸(教育孩子开水刚做好的饭菜都不能碰,以免烫伤) 以上所说的这些,希望小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避免这些常发事故的发生。 小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同大家讨论到这里。最后祝愿各位家长、各位老师全家安康幸福,心想事成,祝小朋友们学习进步,笑口常开。 幼儿法制教育论文:在幼儿园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当前发展的目标。而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这就需要加强对人们的法治教育。幼儿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从他们成长的经历来看,从小树立的观念和意识对于他们终身的成长和发展非常重要,所以法制教育应该从幼儿身上抓起,那么应该怎样对幼儿阶段的幼儿进行法治教育呢?笔者结合所工作的幼儿园工作实践,来谈谈对这方面的认识。 一、用游戏渗透法律观念 玩是幼儿的天性,在玩中学、在玩中探究进步是幼儿阶段幼儿接受知识的主要模式之一,通过游戏可以潜移默化地实现对于知识的渗透,而且幼儿也比较乐意学、喜欢学。如在教学认识交通标志中要求幼儿看到红绿灯会说几句简单的命令,精心设计了教学环节,首先让幼儿每人准备红、绿、黄三种指示灯,然后让幼儿做角色扮演的小游戏,让其中一名幼儿扮演警察,一名幼儿扮演行人,另一名幼儿扮演指示灯,来演练如何正确地过马路的情境;同时,为了加强幼儿对于交通规则的认知,可以把一些重要的交通指示标志、标识做成图片贴放在教室中向学生展示,来增强学生对于交通规则的认识,进而增强幼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法治观念。 在学习儿歌时,根据不同的儿歌,教师可以让幼儿来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游戏活动把看似枯燥的法制观念有趣地融入到启蒙教育中,教师再适时地给幼儿讲解一些日常行为规范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幼儿遵守各种行为规则的意识和能力会进一步得到提升。比如,在《我不上你的当》《不和陌生人说话》这些儿歌里,幼儿边听边做游戏,这样不但培养了幼儿分辨是非的能力,还学会了自我保护,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 二、在安全活动课中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 要结合幼儿年龄特点,以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火灾、防踩踏、防中毒、防校园暴力、防自然灾害、饮食卫生等方面的教育为内容,利用故事、儿歌、图片、多媒体课件、游戏等形式开展安全主题教育活动,以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强安全教育,加大力度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在安全活动中教育幼儿从小就要养成遵规守纪的的良好习惯,在自己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要多想方法和手段,要冷静地面对问题,切勿惊慌,同时要从小养成对自己的行为和习惯负责的意识,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不合理行为。同时结合幼儿阶段幼儿的年龄特点,要教育和引导幼儿学会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如何求助、求救,如何更好地来规避危险。例如,要教育幼儿学会遇到困难和问题要打110,遇到火灾危险拨打119;当遇到人身威胁和安全时,要学会求救,牢记家长电话寻找和家人的联系等;在日常行为中,要提醒幼儿规范自己的行为,要注意防火,严禁幼儿玩火和把火源带入幼儿园;要注意防水,告知幼儿不能够自己去河湖地区,防止溺水事故发生,更要注意防盗,注意保管好个人财务,在家要注意安全使用防盗门。 三、在主题活动中,渗透法制教育 幼儿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我们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挖掘有效的法制教育形式,不断提高幼儿的法制意识,让学生学做“学法、懂法、守法的”文明小公民。 (一)每班每月结合主题开展一次法制安全教育 主要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自我保护,爱家人、爱家乡、爱祖国方面的教育。 (二)进行宣传教育 挖掘幼儿园现有资源,开展多种途径的宣传教育。如充分利用小广播、校讯通、宣传栏以及舞台剧。如:《我是小小执法员》等文艺宣传形式,寓教于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同时,通过小手拉大手,进一步增强了家长的安全意识。 (三)播放安全教育专题片 组织幼儿观看主题教育片《防火知识》《交通与安全》《安全自护自救》的录像片,生动形象的画面使幼儿懂得了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了解了预防摔伤、烫伤、食物中毒、触电、踩踏等安全自护知识,让幼儿初步懂得了体育活动、幼儿园游戏活动防止意外伤害等安全常识。 (四)进行防火、防震演练 我们通过调动幼儿的积极性,让幼儿动起来参加实际的演练,使幼儿更加清楚地知道当发生火灾、地震时必须要做到的逃生方法。逃生时不要蜂拥而出用浸湿的衣物、毛巾捂住口鼻,贴近不安全的事件发生时,应采取哪些措施。例如,发生火灾时:拨打电话119报警,说地面逃离。地震时:逃生不要蜂拥而出,不要慌乱地跑到室外,要有一定的秩序。在室外时应保护头部,躲开危险地物体。在室外遇到地震时,要到空旷的地点等。 通过开展一系列的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幼儿园师生、家长的法制意识,让幼儿每一天、每一时、每一刻都平安、健康、快乐地成长。 总之,在幼儿园教学中,我们要深入挖掘出教材中内在的思想情感教育因素。充分发挥教材中的情感作用,陶冶幼儿的情操,提高审美趣味,使幼儿一个个健康快乐地成长。让我们一起努力吧!让我们的幼儿园教学成为法制教育的优良载体,让我们的下一代成为优良美德的传递者! 幼儿法制教育论文:幼儿园学科教学中怎样渗透法制教育 摘 要:学科渗透法制教育,首先应充分遵循学科教学的规律,根据学科的特点挖掘教材、教法中涉及法制教育的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研究法制教育的渗透方法,使学科教学与法制教育两者处在一个相融的统一体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科教学中的法制教育收到实效。 关键词:幼儿园;学科教学;法制教育 幼儿园的孩子年龄虽然只有3-5岁,但也逐渐能辨别是非。从小培养幼儿法律意识,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教育,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幼儿园教育中实施法制教育的渠道有很多,有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课,如科学常识课、社会课,有以综合主题形式为主的法制教育活动,如安全主题班会、重阳节尊老爱幼联欢会,也有幼儿园、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整合型法制教育。然而实施渠道纵然有许多条,在教学活动中实施幼儿园法制教育却是非常重要的主渠道。因此,有必要在各科教学中都要增加法制含量,加大法制意识培养的力度,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实施法制教育的学科体系。教师在向幼儿传授知识的同时,充分挖掘里面的教育因素,把握时机,适时渗透,使幼儿在日常教育中潜移默化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中受到法制教育。 一、渗透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在幼儿园法制教育中形成学科渗透,它的教育优势是法制教育其它途经无可比拟的。在目前的幼儿园教育体系中,幼儿园学科课程总是居于中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学科课程及其教学活动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实施幼儿园法制教育同样不可能逾越学科课程和课堂教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制教育的学科渗透是进行法制教育的一条主要途经,也是实施法制教育的必由之路。 二、渗透法制教育的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 教学活动始终是一项带有明确方向性和目的性的活动,幼儿园法制教育在学科中渗透是一项有目的、有计划的教学活动,它要求教师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目标之列,在备课和各学科教学中要善于开发教材所包含的法制教育因素,并在开展学科教研活动时作为研究项目之一。 (二)有机性原则。 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把学科教学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各科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要根据学科的特点和凭借学科教材,在教学中恰当地把握尺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渗透。如:在一堂社会课上,老师教幼儿学习交通安全儿歌,幼儿学会儿歌后,老师因势利导,让幼儿发言,我们平时过马路时要怎样做?为什么?这样,孩子们在接受语言文字教育的同时也受到了一次法制教育。 (三)情感性原则。 学科教学的法制教育渗透,必须富有情感性,必须讲究氛围,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动以真情。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之间不仅要有知识的交流,还要有思想情感的交流。这种交流对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十分有利,可以使学生触景生情,知理明情,达到“内化”的实效。如:故事教学《大树妈妈本领大》,可让幼儿在故事描绘的字里行间感受到动物们或有趣、或可爱、或美丽、或富有灵性。当幼儿在受到美的感情激发和熏陶后,适时把故事后半段中现实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丑恶现象(如白色污染、沙尘暴影响人民生活等)进行对比,自然而然就会激发学生对环境的热爱。懂得了正是由于有了这些动物与我们人类的和谐相处,大自然才会变得这般美丽,从而激发学生自觉保护动植物,让我们生活的地球更加美丽。 三、渗透法制教育的方法 学科渗透法制教育,首先应充分遵循学科教学的规律,根据学科的特点挖掘教材、教法中涉及法制教育的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研究法制教育的渗透方法,使学科教学与法制教育两者处在一个相融的统一体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科教学中的法制教育收到实效。 (一)联系实际法。 在法制内容渗透时,我们应从幼儿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知识背景出发,联系生活讲法制,体现“法制源于生活,寓于生活,用于生活”的思想,来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在进行语言教学《猴子的家》后,大家都对猴子家一年四季的美景由衷的喜爱。再联系现实,看看现在我们周边的许多河流,发出怪味,这是为什么?通过讨论使幼儿不约而同发出感叹“保护环境多么重要啊!”教师适时介绍《保护环境法》,使孩子们了解世界各国都很重视这个问题,这样联系实际渗透法制知识,使幼儿不是被动接受,而是自然认同。 (二)创设情境法。 创设优美的教学环境和艺术氛围,使幼儿一进教室就沉浸在法制教育的气氛中,无疑是将幼儿思想和情绪立即转移到课堂教学浓郁的氛围之中,使幼儿产生了学习的欲望。如:在情景教学“我是小法官”时,先把活动室布置成一个小型法庭,创设法制教育氛围浓厚的环境,使幼儿步入教室就能在情绪上受到感染,情感上产生共鸣。教学时先让幼儿听或观看黑猫警长动画,使幼儿产生学习小警官,当好小法官的愿望。 (三)实例分析。 在教学活动中,通过例举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让幼儿讨论分析,最后明辨是非,掌握法律知识。如在教学品德与社会课时,可采用实例分析的方法让学生讨论后再得出结论。课堂上教师向幼儿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大街上看见老人摔倒你怎么做?看见小偷偷东西你怎么办?捡到了钱包你会怎么做呢?就这样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法律知识深入到每个学生的心里,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四、渗透法制教育的注意点 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十分重要,但也要注意简单化、庸俗化的形式主义,这里说的是渗透,既不是强加附合,更不能喧宾夺主,因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找准“渗透点”。 各学科教材中蕴含着极其丰富的育人因素。因此,法制教育中的渗透必须依托教材,离开了教材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教材中的育人因素,大多寓于知识之中,呈隐性状态。只有充分驾驭教材,才能悟得育人真谛,探寻到知识教学与思想教育的最佳融合点,即教学中进行思想教育的“渗透点”。幼儿是教学的主体,学习的主人,教育的对象,这就要求法制教育工作必须既遵循学生认知的规律,又要符合思想教育的规律,只有找准渗透点,思想教育才能直透心田。 (二)把握“渗透时机”。 〖HJ0.94mm〗教师从教材出发,觅到源头――渗透点后,引出源源流长的“活水”。显而易见,渗透点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可能由施教者任意安排,必须遵循其在教材中所处的特定位置、层次、地位来具体安排,随着教学进度随机渗透,因材施教,法制教育的特点是动情晓理,“情动”而“知书达理”,这就是说渗透的方法、形式、时机都应利于创造最佳的渗透氛围,即幼儿认知与接受渗透的最佳心理。不能因为渗透而置教学知识于不顾,牵强附会,强行渗透,也不能只顾及教学,对法制教育或敷衍了事或事过境迁才勉强渗透。这样都会破坏课堂教学的整体效应。由此可见,把握好渗透时机是为了获取最佳渗透效果,只有精心设计教学,充分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与方法,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育人效果。 (三)掌握“渗透度”。 找准渗透点是为了解决育人从哪儿选择突破口,把握渗透时机是为解决什么时间、怎么突破的问题,教师要恰倒好处地处理二者的关系。而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时,这种渗透如果“透”得不够,不到位,则会功亏一篑,效果不佳;而过“度”则会改变学科性质,变成法制课,这就要求教学中我们要做到既不可偏颇一方,又能抑扬有节,调度有方,处理好渗透的尺度,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 法制教育教学中处理好渗透的“点”、“时”、“度”至关重要,找准“渗透点”是重点,把握“渗透时机”是难点,掌握“渗透度”是关键。教师只有做到因材施教、寓情于教,才能有机地熔知识传授、能力培养、智力发展和思想陶冶于一炉,发挥课堂教学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综上所述,我认为幼儿园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律教育是必要的,方法也是可行的。只要适时、适度,点点滴滴地加以渗透,持之以恒,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幼儿法制教育论文:在幼儿师范学校美术课堂渗透法制教育的教学研究 摘 要:幼儿师范学校的美术课是学生重要的艺术必修课,是学生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素质的重要课程。上美术课时,教师合理地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可以在培养学生审美观和艺术创造力的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从而为学生良好思想品质的形成奠定基础。 关键词:学生;美术课;法制教育 美术课是幼师的重要必修课,是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的主要途径。审美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不可缺少的环节。美术课是对学生开展审美教育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在幼师教育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幼师学校法制教育普遍存在教学枯燥、内容与学生实际生活相差较大、缺乏生活实效性等问题,导致学生在法制教育课堂中被动地接受,难以达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目的。如今,在美术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利于学生在巩固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拓展视野和思维,利于学生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使学生在学习中获得学科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双丰收。 一、幼师美术课堂渗透法制教育的原则 把法制教育渗透在幼儿师范学校的美术学科中,是一项有目的、有计划的教学活动,它要求教师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目标之中。在备课和学科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开发教材所包含的法制教育因素,并在开展学科教研活动时将其作为研究项目。在美术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时,教师必须将教学内容与法制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能把学科教学上成法制课。教师要根据美术学科的教材和特点,在美术教学中把握好尺度,潜移默化地进行法制渗透。 另外,美术教学中的法制教育渗透还必须富有情感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动以真情。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这就要求教师既要遵循学生认知的规律,又要遵循思想教育的规律,找准渗透点,从而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二、幼师美术课堂渗透法制教育的方法 教师要想在美术课中渗透法制教育,就要注意挖掘教材、教法中涉及法制教育的因素,还要注意研究法制教育的渗透方法,使学科教学与法制教育两者处在一个相融的统一体中。只有这样,才能使美术学科教学中的法制教育收到实效。根据幼师美术课程的分类特点,笔者归纳出了几种幼师美术课堂渗透法制教育的方法。 (一)美术审美与法制教育的渗透 在幼师美术课程中,审美教育会在潜移默化中对学生产生影响。学生通过学习美术课程,特别是美术欣赏课程可以增加自身的审美素养,提高自身的审美观,还可以不断积累和升华自己对美的体验。如今,人们往往因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人的精神需求。美术教育因为它的课程特点,使它成为培养学生真、善、美等基本素养的重要渠道。例如:在一次美术欣赏课中,为了让学生了解我国现存艺术作品的历史及加强学生的爱国热情,笔者特意给学生播放了大型纪录片《故宫书画》。在这一纪录片中,学生不仅欣赏了我国最经典的几幅绘画作品,还了解了它们背后真实的历史故事,当他们知道溥仪和溥杰曾经悄悄地将故宫珍藏的书画偷运出宫变卖时,学生产生了深深的厌恶和谴责之情。他们知道,因为当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才导致这些文物的流失、损坏。在这样的教育中,学生真正体会到了文物的珍贵,感受到今天民主法制社会的来之不易,从而产生了浓厚的爱国热情。 (二)美术创作与法制教育的渗透 艺术因它显著的情感因素和多样的社会机能一直被视为有效的教育载体。美的创造过程也是改造人生观、世界观的过程。利用美术丰富多样、直观生动的艺术形式表现法制教育的内容或在美术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都可以轻松地达到教育别人和自我教育的目的。学生时期是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教师如果只是教条式地讲解法律法规,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通过学生较喜欢的形象艺术进行法制教育,则有利于学生的学习。教师可以通过对美术手段的运用和美术作品的创作,让学生体会到生活中的正直、纯美和善良,从而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美术教育可以利用其课程的特殊性和教育手段的特别性,寓教于景、寓教于形,潜移默化地改造学生的人生。例如:在学校的法制教育漫画比赛中,学生就能进行有关法制教育的美术作品创作,在创作法制漫画的同时,加强了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意识,这种方式是其他学科教学所不可替代的。而美术学科的特殊性也使它成为宣传推广法制理念的重要渠道。学校班级可以利用类似法制漫画比赛的方式宣传法律法规,如橱窗、板报、手抄报、展览、网页设计等,引导学生用艺术的形式教育自己和别人,从而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 法制教育和美术教育都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美术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律教育是必要的,方法也是可行的,只要适时、适度地将法制观念渗透在美术教学中,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让我们一起用美术的魅力去感染每一学生,从而创造出一个美满和谐的法制社会。 幼儿法制教育论文:加强幼儿师范学生法制教育的探讨 摘要: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园教师,不仅要掌握娴熟、过硬的业务技术,而且要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就如何加强幼儿师范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具有正确的法制观念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从教,进行探索和总结。 关键词:幼儿师范学生;法制教育;案例教学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了中央、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均提出要普及学前教育,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国务院更是针对性地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学前教育一定会有大的发展,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也将会得到解决。在这一形势下,培养专业技术过硬、综合素质高的幼儿师资队伍是当前幼儿师范教育的迫切任务。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是幼儿师资必备的素质,也是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因此,加强幼儿师范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具有正确的法制观念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教,尤为重要。 一、加强幼儿师范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幼儿师范教育属于中等职业教育的范畴,教育部制定并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中明确界定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的教育。可见法制教育是开展素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属于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中等职业学校在德育教学中主要侧重于职业道德教育,如将职业道德、幼儿心理学等课程列为必修课,从不同角度系统地对幼儿师范学生进行职业操守教育。这些教育对培养学生的爱心、细心、耐心、同情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学生牢记幼师的职责和义务,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执业观、增强自律意识是很有必要的。但对学生法律的教育却存在有意无意的忽视,这与当前我国社会法制发展的状况,以及幼师执业素质的要求是极不相称的。 幼儿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幼儿师范教育必须加强法律教育。幼儿师范学生未来就业面对的是3-6岁的幼儿,这些学生缺乏自我保护和辨别能力,是极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对于教师来说,这些学生是弱势群体,面对弱势的学生,老师往往容易滋生厌烦的情绪,甚至是武断、伤害学生的行为。这就要求老师不仅要有很强的职业道德观,要有自我约束的意识;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要知道有些行为即使很容易做到、很想去做,但由于有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一定不能做,增强他律的约束。2010年发生在江苏兴化板桥幼儿园老师用电熨斗烫伤七名幼儿的案件,就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幼儿教师伤害幼儿案,从案件可以看出,该老师首先在行为上,漠视幼儿的存在,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学生肆意妄为,大加侵害;从事后当事人几次想自杀来看,其在思想上不知自已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了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并已达到违法的程度。 我国法制的发展现状也要求幼儿师范教育中应加大法制教育的内容。当前幼儿教育还未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绝大部分幼儿老师的工作都是通过市场招聘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劳资关系主要靠劳动合同完成的,如何签定劳动合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幼儿师范学生在踏上社会时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幼儿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也使法律对幼儿园学生的保护规定了更加严厉的措施,加大了幼儿园和教师的责任;随着我国普法教育的开展,公民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和教师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幼儿园教师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在日常工作中,明确职责和义务,减少纠纷,保护自身的权益。 幼儿师范学生的特点也要求幼儿师范教育中应加大法制教育的内容。幼儿师范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是在16-19岁,这个年龄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负有刑事责任和享有完全公民权的年龄,这个年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个年龄到来时,很多国家都要举办成人礼的仪式,提醒、告知孩子从这一刻起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规定这一责任和任务最为详尽的就是法律,因此在这一年龄段开展法律教育,对学生的成长,成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还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主要是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完成的,政治思想素养是一个人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我国的政治思想教育主要有三大块: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其中品德教育旨在培养教育者良好的道德品质,主要是在小学教育中进行;思想教育仅指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是在初高中进行的;政治教育主要指政治立场、观点、态度以及政治鉴别力等方面的教育,是在高中和大学进行的。法制教育属于政治教育,主要是在大学进行的。中职教育相当于高中教育阶段,与高中不同的是,学生毕业后就走向工作岗位,不会再到大学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这样一来,法制教育就出现了遗漏,造成政治思想素养的不足。因此在幼儿师范教育中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使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二、幼儿师范学生法律教育的重点 当前幼儿师范教育只在一年级开设了一个学期的《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偏少,缺乏针对性,理论性太强,而且还主要是从职业道德角度来设置的,不能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幼儿师范教育不同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教育,对法律知识的讲授不须要太注重广度和深度,其目的是使学生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即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法律意识教育,是让学生懂得法律的价值追求。在法制教育内容上的选择,应针对学生的年龄、未来工作的特点、服务就业的要求,主要选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刑法的刑事年龄和生活中常见的罪刑,教育行政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幼儿师范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应突出其德育功能,要重视法律内在道德诉求的教育。幼儿师范教育中开展法制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行为的自觉性,这一功效与德育的目的是相同的。两者在内容基本上是互相重叠与渗透的。一般来讲,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反对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保护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它们的许多原则和内容都是一致的,社会生活中的许多规范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比如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而法制教育又有德育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其规定更加准确、清晰,便于理解、操作。如不偷是道德的基本要求,但偷的行为如何评判却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如为了正义去偷、濒临饿死而去偷食物,在道德上就认为上述行为不应受到谴责。生活中很多学生就认为“窃书不为窃”,认为学生之间偷文具、手机、MP4、MP5等学生的日常消费品,属小偷小摸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不是什么严重的过错。可参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律对偷(盗窃)的认定和处罚是以金额进行认定的,盗窃物品的性质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在河南省盗窃1000元即构成了盗窃罪,是要处以刑罚的;1000元以下也是违法行为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而学生有的手机、MP4、MP5的购买价格很多是超过1000元的,并且多次盗窃金额是累加计算的,可见学生间的这种小偷小摸行为是很容易达到犯罪界限的。
交通事故论文: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了以保障车祸受害人为目的的公益性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但《条例》的效力等级偏低,条文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并使之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便于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和行之有效的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 引言 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为害之烈和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所处地位之弱,我国在充分借鉴美、英、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经过十年时间的充分论证,终于在今年三月三十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借助这一套完整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以下简称“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帮扶居于弱势地位的车祸受害人,解决机动车保有者与车祸受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预防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 一、对制度的评述 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规定了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以分散肇事机动车的保有人过重的经济负担和责任风险,保证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而有效的赔偿。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原则规定的实施,国务院于2006年3月30日颁布了《条例》,它共分七章,分别对强制保险的定义、办理的原则、赔偿处理等作了规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强责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办理强制保险时,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条款和统一责任限额。强制保险还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垫付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一)制度的特色 《条例》所建立起来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政府巧妙地借用“市场之手”,加以适当的政策化改造,实现社会正义之目的的成功典范。 之所以说“政府借用‘市场之手’”,是因为该险种完全由普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销售和经营,并与任意责任保险配套使用,是任意责任保险的新发展;之所以说“政策化改造”,是因为这种强制保险虽脱胎于任意责任保险,但又不是任意责任保险,而是加入了许多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主要有:(1)强制缔约,机动车的保有人必须投保,而保险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投保人也必须承保,为了车祸受害人能得到迅速而基本的赔偿,在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2)无过错赔付,机动车一方投保了机动车强责险之后,对于车祸之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即使没有主观上的过失,也要在机动车强责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也应当及时对受害第三人进行直接赔付;(3)受害人权利的扩张,车祸受害人并不是任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合同当事人,但是在机动车强责险中,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其法律地位甚至超过了被保险人,成为了机动车强责险中的两大主角之一,而被保险人则从主角之一变成了配角。也就是说,机动车强责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不但拥有了越过被保险人而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法定权利,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还拥有了向社会救助基金求助的法定权利,使其权利的扩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些都是对“债权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国家立法基于公共政策的目的而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这在任意责任保险中是不可想象的。此外,国家基于社会公益,还在保险费率厘定、被保险人的范围和监管等方面对机动车强责险的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确保“车祸受害人得到及时而切实的赔付”的社会公益目的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完善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借助市场手段,辅之以政策化改造,以实现社会保障之目的。 (二)制度的优势 《条例》所确立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这一“私法”制度的“公法化”改造,其优势十分明显:其一,它能够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时而基本的赔偿,以解决受害人抢救费用上之燃眉之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我国侵权赔偿上一个历史进步。其二,它通过强制广大机动车的保有人都参加这一保险,使某一车祸加害人的责任损失,在全体机动车保有者之间进行分散,从而使这一制度从任意责任保险的个体化的“矫正正义”到整个社会化的“分配正义”的转变;其三,这一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制度,十分强调保险公司实行“保本微利”经营方针,并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这些举措,实质上是降低了广大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它既激励机动车保有人的投保热情,又不损害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实现了“投保人(机动车保有人)—保险公司—受害第三人(车祸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该制度的良性发展,更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了交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总之,这一制度坚持用市场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标,做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制度均衡,既不损害市场主体的效益,又维护了社会正义,实现了“有效率的正义”,堪称同类制度之典范。 二、制度本身的不足及其完善 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颁布虽然标志着我国的机动车强责险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两条相关规定,而《条例》全文也仅有四十多条,且内容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兼容性也不足,因而,在许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被保险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综合考察被保险人的各项因素,正确厘定保险费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增加以及汽车价格的下降,总的汽车拥有量将快速增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机动车强责险,因此,可以预见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大,各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必将更加激烈。同时,国家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强制保险时要保持不赢不亏、略有盈利。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只有确定尽可能公正、合理的保险费率,才能降低承保汽车强制保险的成本,同时减轻车主的保费负担,使保险公司自身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才能够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鉴于此,我国《条例》的第八条虽然明文规定了根据被保险人的交通肇事纪录实行弹性费率制,这是我国立法界的一大突破,但笔者认为这还很不够。希望予以进一步完善,加入对被保险人一方的性别、年龄、职业特点、驾龄和驾驶环境等考虑因素,使弹性费率制进一步完善。 2.被保险人的范围的有关规定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对机动车强责险中的被保险人范围的认定不能过于机械。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保险人不仅指机动车强责险的保单中所载明之被保险人,即指名被保险人,以及其同居之全体家属,还应当包括经指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所许可使用其汽车之人,以及对被保险汽车之使用负有法律责任之任何人,此即额外被保险人(袁宗蔚,2000)。在特殊情形下,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可能因某一被保险人对另一被保险人有损害赔偿责任而支付保险金,例如指名被保险人出借其汽车于邻居,此邻居开车撞伤指名被保险人,指名被保险人可能提出控诉其邻居所致之伤害,此邻居为保单承保范围内之额外被保险人,保险人应为邻居提出抗辩,并支持任何有利于指名被保险人之判决(袁宗蔚,2000)。再比如,指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各有一车,两车发生碰撞,在此种情形下,配偶一方可能控诉对方,而保险人亦当提出抗辩(DonDewees,1996)。从理论上讲,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之间并没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无论是指名被保险人还是额外被保险人都可以因被保险汽车在经授权的合格驾驶人驾驶时所致的损害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从而成为受害第三人。但按照我国现有责任保险条款,指名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是不能视为第三人的。很明显此条款规定过于机械地理解了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概念,将相当一部分人排斥于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可能使我国交通事故保障体系出现盲区,故笔者主张第三人和被保险人的确定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 (二)保险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缩小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纵观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很少将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作为机动车强责险的范围。这是因为,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宗旨无非是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及时而基本的补偿,为此,各国均规定,该受害第三人可直接向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而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去对抗该受害第三人,且保险人的经营原则是“不赚不赔”的微利保本经营。这样一来,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保险人的个体利益进行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限制。然而,一个好的民事法律制度必须在矛盾的双方建立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为此,各国法律大都规定,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仅对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在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但遗憾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将财产损失也纳入了机动车强责险的赔偿范围,《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应承担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无疑将大大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负担,并最终通过较高的保费水平,转嫁到广大投保人身上,反过来,又会影响机动车强责险的投保人的自觉性,从而,从根本上威胁到这一制度的运行。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条例》的相关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具体办法是:对财产损害设定免赔额(DeductibleFranchise)或共同保险条款(Coinsuranceclause)。免赔额是指当承保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赔偿一定数额以上的损失。共同保险条款则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自己必须承担损失的一定百分比。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款是对保险赔偿金额的一种限制,其意义在于减少小额损失之补偿,因为小额损失的理赔费用甚至可能超过实际补偿金额。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款的引入可以有效降低赔付率和理赔费用,进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无论是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机动车强责险着重维护受害人基本权益的特征,对人身损害设定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违背以人为本的理念,且对人身损害设定免赔额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为了能够请求赔偿,受害人可能夸大人身伤害程度,而医生和律师也会鼓励受害人增加医疗服务而使损失达到门槛标准(GarySchwartz,2000)。但对财产损失设定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不仅可以减少赔付和降低保费,而且可以通过调节免赔额幅度或共同保险比例起到控制违章,减少事故的防灾功能。 2.保险人不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应当完善 所有保险合同中皆有不保风险事故之规定,它起到了从反面确定保险人之责任范围的作用。不保事项系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予承保之事项,是对保险契约上保险责任之限制”(袁宗蔚,2000)。有人称不保事项为免责事由或除外责任,广义的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事项包括不保第三人、不保风险事故和不保损失等。而狭义的不保事项就是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风险事故。 机动车强责险之主旨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保障,故其风险事故以交通事故为限。但何谓“交通事故”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应当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致损事件,而非因机动车上路行驶带来的损害,即使是与机动车有其他物理上的联系也应列为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事故。但《条例》却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笔者认为此规定欠妥,因为这不仅不合理地加重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责任,而且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之虞,建议将来在修订《条例》时予以删除。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中亦有若干情形为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风险事故:第一,驾驶资格欠缺的驾驶员驾车所致之交通事故。如尚未取得驾驶执照或驾驶执照被吊销的人员肇事;第二,驾驶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第四,因驾驶人酗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五,驾驶人或第三人从事犯罪活动引发的交通事故;第六,被保险人自愿在暂时或永久对公众人士封闭的区域参加赛车活动所致损害,受害人也是不能获得无过失保险机制的赔偿的。排除这些事故的原因在于,责任保险中的交通事故应当是通常情况下发生的,而以上情形,或者是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是当事人因严重违法行为引发事故,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按照保险原理,故意造成事故或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是不应得到保险保障的,否则就不利于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造成“鼓励”引发事故或违法犯罪的倾向。另外,当事人故意或严重违法的风险也是保险人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难以测算的,因此应当将这些事故从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排除出去。当然,将这些事故排除在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并不等于机动车强责险对这些事故中的受害者(尤其是无辜的受害人)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而是应当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首先为受伤的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此时,保险人实际上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保障责任,是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当然,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补偿保险人因此支出的费用,法律应当赋予保险人于事后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3.应赋予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车祸受害人的公益性目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违法导致交通事故时,仍然有义务向受害的第三人支付保险金,但有权在事后向被保险人追偿,以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而基本的赔偿。这一规定与任意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实际上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也应当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注意适当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赋予保险人对其他加害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利于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具体可作如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是由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即加害第三人)引起的,但依本法应当由被保险人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在给付赔偿金额后,应代被保险人向该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所请求的数额应以赔偿金额为限。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时,保险人无代位请求权,但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该第三人故意引起的,不在此限。 (三)受害第三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确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鉴于发达国家均已承认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机动车强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是对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直接请求权的确认,是一个立法进步。但笔者认为,仅仅规定了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还要保证该权利的真正落实,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还应当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的协助义务,以增加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可操作性。如果离开了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配合和帮助,法律关于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相关立法必须明确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以下职责和义务: (1)在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接到受害第三人的索赔请求时,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以便对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准备,可尽快落实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2)在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还应当明确被保险人的必要协助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向受害第三人提供有助于受害第三人的主张权利所需要的材料。例如:提供保险单及其条款、保险人或其人的法定地址、联系方式、允许受害第三人核实的相关文件、向受害第三人提供索赔所必需的其他材料和文件等等。 (3)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还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即在受害第三人未得到被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 (4)明文规定保险人不适用“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所谓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是指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不得以普通保险合同中的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即被保险人违反了一般保险合同中的如实说明和担保义务)来对抗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从而保证了受害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可靠的赔偿,以实现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宗旨。而在一般责任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陈述不实、隐匿、遗漏、违背担保或欺诈,保险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这一原则对于法定的机动车强责险却不适用(郑功成,1991)。国外的机动车辆法定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违反保单规定的赔付先决条件而拒绝承担责任,可惜的是,我国刚刚颁布的《条例》无此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应当吸取国外法的成功经验,增设不适用“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的规定。 2.应完善受害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要设立车祸受害人的社会救助基金,以进一步扩张机动车强责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也相应地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和基金来源。但是,笔者认为还需要对基金的管理机构、征收、赔偿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保证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改进措施可供参考: (1)关于救助基金来源渠道问题。笔者认为,还应当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看,除从保费收入、罚款收入和年检费税收入提取外,还有下列途径可供考虑:受害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机动车强责险赔款;社会捐赠;从燃油税中提取的金额等。其中最值得采纳的就是从燃油税中提取,该来源较为可靠且收取便利,同时缴纳燃油税较多的机动车必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更长,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高,要求其承担更多的基金份额是合情合理的。从燃油税中提取还可能使驾驶量比较大的投保人因为增加成本而减少驾驶。这就会降低和驾驶量相关的交通事故。事实上,新西兰的“无过失保障机制”就是多征收了2%的汽油税(JainesHenderson,1999)。我国可将燃油税列为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2)明确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笔者认为,车祸受害人的救助基金应由非官方或半官方身份的非营利性组织来管理。因为救助基金来源和使用都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因而不能从中获利,因此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无疑是不适合的。而由政府来管理,无疑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与我国精简政府机构的潮流相违背。因此,由非营利和非政府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来管理最合适。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最初由司法部管理,后转由运输部、消费者和商业关系及金融协会管理,现由安大略金融服务委员会管理;美国纽约州则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事故补偿机构”(MotorVehicleAccidentIndeminificationCorporation,缩写MVAI)负责救助基金管理,该机构经法律授权而具有一定的事故仲裁职能,属于半官方主体。笔者建议,鉴于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明确赋予了社会中介组织“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地位”(丁凤楚,2005),我国由社会中介组织来管理救助基金较为适宜。 3.应建立对受害人的“暂付款制度” 我们知道,在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需要一个过程,而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他最急需的是一笔抢救费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外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大都规定了“暂付款制度”。所谓暂付款制度是指在调解机关或司法机关尚未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作出决定、受害人因此而不能行使直接请求权时,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一定金额暂付款的制度(李薇,1997)。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均无此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未来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应首先推行暂付款制度,以保证对受害人给予及时的救助。事实上,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的做法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受害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将责任保险卡抵押在医院,以保证对受害人的及时救助。因救助受害人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凭保险卡的账号直接从保险公司划转。在经公安机关调解或依法确定,如被保险人确需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所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在保险赔偿中扣除;如被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对其所预付的医疗费用向受害人追偿。笔者认为,我国保险公司的这种以保险卡抵押救治的方法已经具备了暂付款制度的雏形,有利于对车祸受害人的救治,但由于欠缺法律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引起很多争议。如:保险公司常常对医疗费用设立较低的限额,妨碍了对受害人的救治;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追偿得不到法律保障等等。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应当明确引入暂付款制度,是对上述做法在法律上的确认和规范,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 机动车强责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带有强烈社会公益性和政策性的特殊保险,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条例》的实施也离不开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为此,目前通行的办法是在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成立专业性委员会(或者是联席会议),对强制机动车强责险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如日本的保险由金融厅管理,但对于汽车机动车强责险(CALI),另行成立了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CALI委员会),它对CALI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在我国,应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机动车强责险进行统一监管,同时,成立能充分代表各方利益并具有相当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保险行业协会,以加强保险业的自律管理。笔者认为,该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保监会代表、交通管理部门的代表、保险学专家、法学专家、保险公司代表等等,并且,协会“应当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对经营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丁凤楚,2004)。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还可以适当地推行机动车强责险的法定再保险制度,规定保险人对于风险系数过高的机动车,实行法定分保。 (五)应当采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相比,我国直接规定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条例》的法律效力等级偏低了。 世界各国强制性的机动车(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规范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此种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于1930年在其《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赋予强制投保的法律依据,再由保险法来作进一步规定。美国的加州即采用这一立法模式。1989年的加州汽车法第七篇:《财务责任法》规定了驾驶人或所有人的投保汽车责任保险的义务,而汽车责任保险的其他事项则由加州保险法规定。第三种模式是由专门的机动车强责险的单行法规范。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如日本于1955年制定的《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德国的《强制汽车所有人保险法》,韩国的《汽车损失赔偿保证法》等等(马永伟,2001)。 在各国有关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中,以采取第三种立法模式的居多。不仅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如此,就连英美法系国家也有不少,如美国的新泽西州、新加坡、澳大利亚等。采取第一、二种立法模式的尚属少数。 参照多数国家的做法及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当采用第三种立法模式:单行法的模式。因为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就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内容而言,有关保险人经营权归属、经营方式、受害第三人直接给付请求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解参与权等等均有其特殊的规则,且都有别于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而刚刚颁布的《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保险法》,属于《保险法》的下位法,而不是其特别法。因此,《条例》中的机动车强责险的规定是不能与《保险法》中的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相抵触的,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保护,并体现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社会公益性和政策性,笔者认为,应制定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使之与《道路交通法》和《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配合,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机动车强责险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即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细则》,从而确立“统一的,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和效率原则的”(丁凤楚,2006)机动车强责险法律规范和制度。 三、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单靠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本身,还无法充分地实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在完善该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构建以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为中心的完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体系”。因此,为了真正有效地贯彻与落实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笔者建议除了完善该制度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处理好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具体措施如下: (一)处理好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的关系 机动车强责险是为了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迅速而基本的赔付,以解决其燃眉之急,因此,它赋予了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赔付请求权,并限制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人,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权益,并导致了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相互串通骗保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弥补保险人与被保险入和受害人之间这种不平等,各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均规定了较低的保险责任限额,大多数国家还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进行赔付。因此,机动车强责险本身不能给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也就是说这一强制险制度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全部责任风险进行分散。而广大机动车保有人要想进一步分散其责任风险只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作为补充。另外,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责险中必须是“保本微利”经营,其利润空间不大,而为了维持和扩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也需要发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事业。因此,为了机动车强责险的发展,就必须处理好机动车强责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过分强调机动车强责险的作用,而严重地压缩了保险人的商业利润空间。 交通事故论文:汽车交通事故赔偿研究论文 一、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必要性(或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起诉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定义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当前,对交通事故这一现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关键词:事件事故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一事物的出现,人们必然要从性质上对该事故作出判断,从而能更好地对该事物进行认识和处理。同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越密切,人们出行也就越发频繁,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快捷、先进。因而在出行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深思。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的涵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定义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最详尽、最权威的莫过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换句话说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为导致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单纯的事件。 (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 (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按照“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划分主谓宾结构可以得出危害结果是由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将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属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机动车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则为间接造成。 (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 二、《道交法》对交通事故定义的不足 《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可谓进一步详尽,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是否属于语法错误。 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不能运动,并不能单纯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将交通事故的主体认为是“车辆”本身,属于语法错误。将“车辆”理解为“驾驶车辆”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准确。并且,此处的驾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驾驶的准备阶段、驾驶实行阶段,直至驾驶结束后车辆停止时的持续状态整个过程。换句话说,车辆只要出现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处于运动状态则无需考虑。如,违规停车引发的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事故的主体必须是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而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 具体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之下。没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现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说,一行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人员,即既包括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包括车辆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等等。举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与他人发生肢体擦碰,不小心将一行走的老妇碰倒在地,致死该老妇头部着地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闯红灯横穿马路,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为了躲避甲紧急避险撞到路边灯柱,致车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上,猛然发现自己坐错了车,立即要求乙停车。乙以未到站为由不停。甲硬拉车门强行下车, 结果在混乱之中导致另一乘客丙从车上挤下。乘客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讨人甲在机动车道内穿梭在车辆中进行乞讨。甲举起手中的乞讨棍往乙正常驾驶的汽车瞬间伸出,意图拦停乙驾驶的汽车后进行乞讨。乙猝不及防,在紧急避险中车辆失控致路边一行人丙死亡。乞讨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交法》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仅局限于车与车和车与人之间是不准确的。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 1、因过错的理解有歧义。 (1)因谁的过错不明。仅仅从“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中,容易理解为仅指车辆一方的过错或意外。这样理解,显然与现实中出现的车辆一方无过错非车辆方全部过错的情形仍然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违背。如行人进行高速路被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而撞死,此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而无需理会引发过错的对象或原由。按照事故发生的原由,过错可能是车辆驾驶人本人的过错导致的,还有可能是他方的过错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的。是不是只要发现有一方存在过错,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举例如下: 例五:某甲驾驶车搭载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妻乙愤而突然开车门跳车致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二人的吵架行为并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乙愤而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违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乙的行为甲无法遇见(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应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驾驶公共汽车搭载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车内发生抢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驾车继续前行,乘客乙慌乱中砸破车窗跳车意图逃生,结果给摔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乙为逃跑而跳车在主观上明知给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跳车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并没有引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侵犯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益受损,是歹徒实施故意犯罪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故而应当由歹徒来承担因故意犯罪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换句话说,即使乙跳车的行为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作为歹徒实施故意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处罚。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七: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抢夺,在抢夺行人乙的皮包时因乙不放手将其拖倒并拖行数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为牵连关系。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睡觉,因为车窗封闭时间过长缺氧而导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甲将车停在路边,可能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违规停车)。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当。甲操作不当的行为(即关车窗)并没有违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识性错误。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由此可见,过错的引发对象和原由,对于某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处的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不清楚。 (1)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存在疑问。 故意,名词解释为存心,有意识地,即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针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并不是仅仅针对行为本身。同理,过失犯罪是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却轻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见,在犯罪领域内研究的主观心态,都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单纯考虑行为人对某行为的心态。 可见,单纯考虑过错是否包括故意或过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必须结合行为和危害结果予以考虑才有意义。 (2)过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存在疑问。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九:行为人明知道闯红灯是违法《道交法》还闯红灯,可见行为人针对违法行为而言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行为人对闯红灯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能预见但是却轻信能避免,因而对危害后果又是过失心理。例十:行为人没有看清楚错把红灯当绿灯致使客观上闯了红灯,此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闯了红灯之后导致与其他正常驶入路口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因而对危害后果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可见,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处的意外是仅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例十一: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发地震,导致汽车翻车,致使车上多人重伤和死亡。整个案件中,某甲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了暴乱事件,致使某甲的车辆被暴乱者砸坏挡风玻璃,某甲惊吓过度车辆失控,致多名群众重伤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例十三: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忽然从山上滚下来一个大石头,正好砸在汽车上造成车辆毁损,多人死亡和受伤。整个案件中,某甲虽然有预见的义务,但是按照当时的条件,某甲无法预见到路边山上会有大石头滚下,因面属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驾驶车辆搭载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乙认为某甲绕远路,甲辩称是抄近路。乙见甲行驶的道路较为偏僻,在要求甲改变行驶路线未果的情况下误认为甲会对自己实施不法行为而瞬间开车门跳车致使双腿断裂鉴定为重伤。乙假想防卫。按照当时的环境、条件,甲对乙的跳车行为不能遇见,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论认为交通事故的意外仅指自然灾害。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刘建军主编的《新编交通事故处理实用手册》一书第一章第一节第一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认为“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为代表。既然自然灾害能成为交通事故。同样,意外事件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二者都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都是因为客观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交通事故的意外仅理解为自然灾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准确定义 基于交通事故定义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事故定义进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为人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或者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因为意外,在道路上,过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须是事故。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可见,交通事故是多种事故中的一种具体现象。因此,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事故更为准确、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层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须是对公共安全有威胁,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此种威胁,只要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驾驶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甲的这一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甲只是轻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驾驶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车行驶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识到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挡了视线,因雨刮器故障无法保持良好视线。情急之下甲紧急停车,导致跟随甲的乙车追尾致乙车车上三人死亡。此案属于交通事故。 2、此处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也会产生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在主观上就是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但并不能说某甲就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虽系酒后驾车,但是甲是基于对本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看清楚路牌导致进行某单行路段,与乙正常驾驶的来车发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为系过失,其过失行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甲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普特条款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此处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结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该危害行为发生前可能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在结果上完全可能出现只对特定人和财物造成了损害。但这并不妨碍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路上,由于车速过快撞在了路边的灯柱上造成自己重伤。本案虽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只是结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这并不影响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不影响到交通运输,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将交通事故的类型分为了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和意外的交通事故。一是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并不要求,一般主体即可。但必须要求行为人是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即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运输方面的行为。二是对于意外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有限制,必须是车辆驾驶人,因为在意外的情形下车辆驾驶人才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很难想象,非车辆驾驶人在意外情况下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也不能绝对化。例二十:某甲系挑夫,四处帮人挑东西以赚取工钱谋生。某日,甲帮某乙挑两箱价值50万的金银首饰行走在人行道上,由于突遇台风,某甲把持不住,台风将首饰卷走掉下人行道旁的河中冲走。还把某甲挑东西的扁担给卷入半空,掉下来后砸到另一行人丙并致其死亡。此行为能否认为是交通肇事,有待商榷。 (六)过错,必须是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而不能是其他过错。否则构成他罪,而不是交通事故。例二十一:路边有一施工工地,工人甲在操作不当致使高空架倒塌,直接砸在一行驶的车辆上致该车司机乙死亡。随后,另一行驶的汽车见状躲避不及,也撞在了倒塌的高空架上致该车司机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高空架倒塌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但高空架倒塌的原因是工人在生产作业中操作不当引起,工人的行为违反的是生产作业管理的规定,而不是交通运输的规定,因而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定义是否准确,关系到事故能否得到正确、合法的处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交通事故论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论文 近年来,因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本文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意见。 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1]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过失推定责任,认定该责任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须在特定的道路上发生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只有发生在道路上的汽车道路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这里所称的道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2]不包括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3]因此,只有发生在法定意义道路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是交通事故责任,除此以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公共院内的路,均不属于交通事故中所称的道路,发生于上的损害赔偿也不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有损害 (三)加害人(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 按照《办法》第2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仅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失为限。如何认定驾驶人的过失呢?我们认为,应采用过失推定的方法。具体讲,要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如果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则推定其有过失,驾驶人如欲免除责任则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不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将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行为推定为过失,实际上是法律上的过失推定,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行为人违反法定的特殊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之中。从过错推定的理论来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所以被推定为有过失,正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定的特殊义务,而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致他人损害的一般义务。既然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事实上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故无需由原告就过错举证。 (四)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一般是指“若无该行为,通常不会发生该损害的场合”和“若有该行为,通常会发生该损害的场合”。[4]史尚宽先生人为,一般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实际上是把一切被认为可能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都认为是原因,并认为各个行为在原因力上是等同的。[5]驾驶人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应推定其有过失,但其过失行为如果与损害的发生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则不发生赔偿责任。那么,是否只有当肇事车辆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时方认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此,日本理论界认为肇事车辆与受害人人身直接接触(包括衣服)方能认为过失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的限制为宽,曾隆兴先生认为,在通常情形,车辆如未碰触被害人身体者,自不构成过失。惟如驾驶车辆过于紧迫通过被害人身边,被害人因而惊慌失措,跌倒受伤死亡者,有时仍应负过失之责。[6]而日本实务界也采与台湾相同之立场,例如,日本判决谓:于侵权行为,认定车辆之行驶与行人之受伤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须车辆直接接触被害人,或车辆中突出之物体接触被害人,但亦非仅限于此。亦即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但如车辆之运行反于被害人预测之常轨,致行人失去避免危险方法,以致跌倒受伤害时,则车辆之驾驶与行人受伤之间,自有相当因果关系。[7]我们认为,以上述标准认定相当因果关系未免失之过严,无法正确认定虽非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但却直接致其损害的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在认定相当因果关系问题上,不应拘泥于人车接触说,否则对受害人保护将十分不利,例如甲车碰撞乙车致乙车中乘客丙受伤,如果严格按人车接触说认定因果关系,则甲车未与丙接触,不存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所说的相当因果关系,那么,甲车对丙所承担的仅是一般过失侵权责任,此时丙的举证责任将加重,甲则不负举证责任。但事实上,甲车乃是利用乙车为工具致丙受伤,因此对交通事故中相当因果关系,应作扩大理解,不应仅限于人车接触。二、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替代责任 《办法》第3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此为代负责任(替代责任)的规定。 对英美法中,雇用人对其受雇人于从事职务时,因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台湾学者将其称为代负责任,大陆学者将其称为雇用者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将此种责任定义为雇用人侵权责任。 现代社会,汽车所有人亲自驾车从事事务者,不在少数,但对企事业组织而言,常雇用雇员驾驶汽车从事业务。如果受雇人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此时若拘泥于理论令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员财力通常较为薄弱,受害人极难获得赔偿。而企事业组织因雇员之服务而受有利益,自应负担损害,此为交通事故责任中确立代负责任的根据所在。 机动车的所有人(下称雇用者)代负责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雇用关系 如何认定雇用关系的存在,有人认为,应当考察雇用人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同时要考察驾驶人是否受有报酬,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认为雇用关系的存在。我们认为,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雇用关系的认定,应以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客观上有实质的选任、监督关系为限,不应局限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和受有报酬,凡事实上为他人驾车提供劳务者,不问有无合同、报酬,均为受雇人。即使所谓“临时工”、“一时的帮手”、“半工半读”的学生等,只要这些人与正规的从业人员一样,客观上接受雇用者之指挥、监督,即应当承认他们与雇用者之间有雇用关系。如果仅有合同关系,而无选任、监督关系,就不存在受雇人责任。例如,甲乘出租车,甲与司机存在合同关系,但因不具有选任、监督关系,无责任之存在。 实务中,如果出借之司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例如,甲建筑公司租用乙搅拌站的司机丙,但丙之工资仍由乙公司支付,搅拌机之养护、维修亦由乙公司负责。一日,丙驾车由此土地赴彼工地途中撞伤行人丁,丁请求赔偿,甲公司与乙搅拌站互相推诿,拒绝承担雇主责任。我们认为,出借之受雇人在执行职务期间侵害第三人时,究应由原雇用人或临时雇用人负责,应依以下标准认定:1.在损害发生时,谁监督或控制受雇人行为;2.雇用人究为谁的利益在执行职务。本文中,丙驾车从此工地赴彼工地,显系受甲公司指示、监督,乙搅拌站虽为其支付工资,但对其已失去指示、控制,丙已失去其为乙站的雇用人的负格,难以确认搅拌站对其有雇主之责;况且,丙从此工地赴彼工地,显系为甲公司之利益执行任务,基于受益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甲应承担雇用人责任。当然,当采用上述二标准无法决定谁承担雇用人责任时,则可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之原则,衡平各方利益,判令一般雇用人与临时雇用人负连带责任。 (二)是否是“因某事业”而雇用他人 此所谓“因某事业”,不以该事业的营利性为必要,非营利性的、非连续性的乃至无偿的事业均包含于内。 (三)是否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 损害与驾驶人所从事的职务之间有相当的关联,雇用人方承担责任。执行职务范围的认定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界定执行职务范围的总的标准,是与雇用人所命执行的职务相关联的一切事项。当然,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是复杂的,因此决定驾驶人的职务范围,除遵循上述总的标准外,还应考虑下述各种因素:1.职务的时间或地点。如果驾车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是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并且有为雇用人服务的目的,可认为是职务行为。2.职务上给予机会的行为。如果驾驶人利用职务给的机会而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确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则应认定为属于职务范围。3.故意行为。驾驶人执行职务故意加损害与他人,如果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关联,即使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私利,也应认定为职务范围。4.嬉乐及绕道行为。驾驶人分明从事公事,借机处理自己私事,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发生,雇用人应否负责?应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联及是否纯为个人利益两方面因素。例如,甲驾车送货,绕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将人撞伤。因探望父母是私事,与职务无关,雇用人自不负责。 (四)驾驶人违章致第三人损害 就某一案件,如从上述各方面考察符合条件者,可认定雇用人的代负责任。有疑问的是,驾驶入执行职务发生侵权行为,雇用人能否举证证明自己对驾驶入的选任及其事业的监督已尽相当的注意,或即使已尽相当的注意损害仍会发生而主张免除自己的代负责任?这涉及到雇用人责任的归责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雇用人代负责任未加规定,而《办法》中也未规定代负责任人的免责事由,因此我们认为,雇用人责任应采无过失责任。即:只要驾驶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雇用人即应承担代负责任。 与审判实践有关的另一问题是,如何理解《办法》第31条规定的代负责任的承担?此种责任是否是连带责任?如不是连带责任,为什么《办法》又规定代负单位有权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实践中的做法是,于此情形,均将雇用单位与肇事的驾驶员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双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固然在诉讼上比较便利,国外立法也有先例,然而我们认为此法不妥。原因是:1.从《办法》的规定看,对于代付责任发生的情形,强调由雇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在其赔偿损失后,方能向驾驶员追偿。这说明,代付责任的义务主体只能是雇用人,驾驶员不是代负责任的责任主体。而雇用人赔偿损失后,对驾驶员享有的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二者很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代负责任不是连带责任。2.从有关司法解释角度讲,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此条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场合。3.有人认为代付责任是不真正连带债务,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各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是:(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将《办法》第31条与上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相比较,很显然,在机动车肇事代负责任中,受害人对雇用人和驾驶员并不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驾驶员对受害人也不负有债务,因此代付责任不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我们认为,《办法》第31条规定的代负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这种责任的特点就是雇用人作为债务主体清偿全部债务,而真正的侵权人驾驶员并不是代付责任的主体,也不负有赔偿受害人的义务,在机动车肇事代付责任纠纷中,被告只能是雇用单位。 三、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责任承担方式之二:垫付责任 《办法》第31条还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此种责任是一种垫付责任,垫付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垫付责任的发生以驾驶员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而且此种责任仅限于金钱给付责任 (二)垫付责任的承担须以驾驶员无力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垫付责任人对受害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驾驶员即实际侵害人资力不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垫付责任人方承担垫付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诉累,受害人多将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应注意,虽然二者均为被告,但应明确,只有在查明驾驶员无力承担责任时,方能判决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垫付责任是一种填补责任,补足驾驶员无力承担之部分,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其既不是为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是惩罚垫付责任人,而是一种衡平利益的责任。 (三)垫付责任的承担以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具有特定的关系为前提 由于垫付责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此责任的承担应严加限制,仅限于发生在具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按照《办法》第31条的规定,垫付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关于此点,实践中应注意: 1.驾驶员所在单位与机动车的所有人非为同一人时诉讼地位如何?驾驶员甲的所在单位是乙公司,而汽车的所有权人是丙厂,甲驾车撞伤丁后无力赔偿,于此情形,谁应承当垫付责任?单从《办法》第31条的规定看,丁应先从乙公司和丙厂中择一而诉,一旦被诉人也无力承担,则另行起诉另一人。这样会导致丁需起诉两次,法院就同一事实审理两次,于诉讼上并不经济。我们认为,于此情形,乙公司和丙厂实际上对丁承担的乃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乙公司和丙厂均负有独立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为诉讼上的便利,可将乙公司和丙厂列为共同被告,但判决中载明:乙公司或丙厂均负有独立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其中一人清偿后,另一人的义务便免除,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驾驶员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2.如何认定驾驶员的所在单位?甲是乙大学的讲师,甲个人拥有一辆轿车,一日,甲驾车撞伤丙,甲无力赔偿,乙大学是否承担垫付责任?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多有发生,究其原因,乃是近年来汽车已进入千家万户,个人拥有量日见增多。如上案所述,与汽车无任何关系的单位,仅因肇事人是其单位的一员,单位应否承担垫付责任?就《办法》字面上理解,其将驾驶员所在单位与车辆所有人并列,显然车辆所有人并非驾驶员所在单位,因此,似可得出结论:上述情形,乙大学应承担垫付责任。但此种垫付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却十分令人怀疑,仅因肇事人是其员工,就令其承担垫付责任,难致公允。因此,对此条作下列扩张解释较为妥当: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非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无力赔付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驾驶员驾驶私人车辆致害,其所在单位不承担垫付责任。就此问题看,《办法》第31条的规定确有检讨的必要,应当予以修正或由有权机关作出有权解释。 (四)垫付责任只能发生在执行职务之外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那么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将承担代负责任,而非垫付责任。 (五)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由于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此种责任时,方发生垫付责任的承担,不能扩大适用。 (六)垫付责任是一种代偿责任 承担垫付责任的人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费用。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论文 【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救助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也没有更具体的立法例可供遵循,所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本文围绕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运作模式、资金来源、救助范围、代位追偿等提出几点意见,希望能引起业界同仁的共同关注,并促成该制度的付诸实施。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救助基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从2006年7月1日实施之后,就一直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基础费率和赔偿的责任限额也经历了若干调整,越来越臻于科学和完善,但与之相配套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却一直被冷落。一个制度的有效运作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只有相互勾连构成的制度系统才能真正发挥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单枪匹马”地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像我国恶劣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这样的社会顽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辅以一系列的相关规范和措施,并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方能完成其历史使命。[1]我国很多制度的构建或引进往往忽视配套制度建设,从而导致很多精心设计的制度形同虚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是如此,它需要包括救助基金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现代人类社会为了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造成的社会损害而建立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2] 一、救助基金的性质与运行模式 救助基金是社会救济的一种,其补偿不以保险合同的存在为依据。尤其是在未投保强制保险及强制保险人无支付能力等情形下,救助基金的补偿与保险利益之间已无任何联系。此外,救助基金虽以从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的强制保险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来源,但其补偿的依据仍然是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事故责任,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并未缴纳强制保险费,因此,此种补偿已不具有危险共同分担或经济互助的特点,从而脱离了保险的基本属性。救助基金的性质只能解释为,国家出于保护受害人的公共政策目的,为弥补强制保险制度力所未及的不足,经由立法创设的社会救济制度。 1、救助基金的特性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及时抢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生命的需要,由国家向社会募集、筹措、罚缴和追偿资金,用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医疗卫生机构替代当事人预先垫付抢救费用的一种金融活动。从救助基金的定义可以看出,救助基金有以下几个特征: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救助基金是一种用于特定事项、特定人员的专款资金。特定事项是指救助基金仅适用于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人员危险期的生命抢救,而非其它病因的抢救或脱离危险后的继续治疗。特定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需要抢救的人员,而不是一般情况下的其他人员。救助基金的使用还有一定的程序和额度限制,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2)保障程度的有限性。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和优抚性,而不带有盈利、增值功能。从这一层面考虑,救助基金只能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补偿,而不可能全包全揽。其救助的内容不会过多地涉及财物损害,更不会涉及精神损害,而是偏重于补偿身体损害的倾向。[3] (3)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救助基金和商业保险不同,不能走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它是一种社会公共基金,要完全按照公共政策的要求来运作,不宜过分考虑成本和收益问题,但同时为了防止公共管理部门“不计成本”的滥用,还需要由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加以监督管理。 2、其他国家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为了确保受害人在加害人不明的交通事故中也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许多国家设立了由政府运营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美国一些州建立了未获清偿判决救助基金,在加害人未投保责任险、逃逸、失去清偿能力以致无法赔偿时,对受害人提供救济。[4]日本实行“不予补偿的损害基金”制度,对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由政府设立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部门予以补偿。德国则成立损害基金,由政府成立公法团体办理补偿业务。英国国会于1937年提出了有名的“卡塞尔报告”,建议成立“中央基金”,对汽车责任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或第三人因种种原因未能获得有效赔偿的,可由该项基金支付。1945年,英国汽车保险业协会与交通部共同成立“汽车保险人局”,对未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虽有保险但保险单失效而无法得到赔偿的受害者给予赔偿。新西兰依据《意外事故补偿法》设立了意外事故补偿基金,对发生了意外事故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汽车燃油税和机动车执照收费都用于车祸事故的赔偿,意外事故补偿基金由专门的部门管理,对交通事故提供全面的事故赔偿和康复服务。德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对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也有详尽而具体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设“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以确保受害人未能依该法规定请求给付保险金时,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5]这种社会救助基金由国家直接运营,不允许用来营利。 救助基金的管理一般由官方机构负责,韩国设立了机动车辆损失赔偿保障事业,属于政府的交通事故保障事业;日本设立了政府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予以管理。[6]德国由联邦法务部长为主管监督长官,由救助基金内设的董事会和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加拿大安大略省最初由司法部管理,后来转由金融服务委员会管理;我国台湾省由财政部管理;美国纽约州则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事故补偿公司”(MotorVehicleAccidentIndemnificationCorporation,缩写MVAIC)负责救助基金管理,该公司经法律授权而具有一定的事故仲裁职能,属于半官方性质的机构。[7]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身份,其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主要出于社会公益而不是获取利润,因此以盈利为目标的保险公司不宜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3、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制度设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至26条规定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内容。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由哪个部门进行,但从立法者的意图看应该由政府直接运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从性质上来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其他国家的政府保障事业属于同样性质的制度,不宜进行商业性经营。救助基金是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由政府设立救助基金也是国际惯例,但与国外相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不足之处在于:未明确每次事故、每人垫付金额限制;增加了“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垫付内容。[8]法律、法规没有对“抢救”、“抢救费用”、“抢救的手段”、内容、时间、用药标准与普通的医疗行为做出明确区分和界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巨额“抢救费用”由基金会买单。我国大量机动车并未在车管部门登记注册,这部分车辆一般不会投保强制险,而其所造成的事故后果要由基金承担,基金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垫付资金压力。另外,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过窄,基金一旦发生亏损,基金将面临严重偿付危机。由于基金收取数额和支出数额难以确定,建立之初就存在严重亏损的风险。 救助基金运营机构开展补偿及代位追偿业务,必须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故须由立法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性质究竟为公法法人还是私法法人?若以救助基金的社会救济性质而论,应当由政府主导救助基金的运行,相应地也应赋予其公法法人性质。 二、救助基金的来源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可以看出,我国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各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再就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这样的规定有舍本逐末之嫌。《条例》已经实施一年之久,基金的建立、运营还是空中楼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但具体的管理办法却迟迟不出台。《条例》规定将按照一定比例从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救助基金,但直到今天也未见一家保险公司从保费当中扣除一分钱,每一张保单上都有一栏为提取救助基金,但后面的空格却没有任何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进行的罚款,少则几十元,多则应缴保费的2倍,数额十分有限;而保监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保险公司的罚款,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数额巨大,如果用这笔资金投入救助基金,会大大增强救助受害人的力度,但《条例》对这类罚款的用途,未作明确规定。[9]部门利益的驱使形成了当前救助基金的难产,基金来源渠道过窄,数量有限,运营中又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基金不允许赢利,而又无时不在风险之中,基金一旦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严重偿付危机。而且由于基金收取数额和支出数额难以确定,建立之初就存在严重亏损的风险。[10]没有多大油水,无利可图,又是众目聚视的焦点,因此这块烫手的山芋至今没人愿意接手。 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首先应从基金的筹集开始,先有基金才有基金的运营。救助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团法人,基金的来源就成为一个巨大而现实的问题。[11]基金的筹集应当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避免过多地从强制险保费中提取,以防止提高费率和过高的收费抑制投保的数量。最为主要的是政府应当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责任,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对救助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兜底。[12]基金作为货币资金,可以通过下面几种途径取得: 1、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提取 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应该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都采取了这种方式。法国以机动车年保费中提取1.9%上缴基金会。日本由保险公司收取交强险保费时,一并征收保费数额的0.55%作为“纯赋课金”,即使无须参加强制保险的特种车辆也须缴纳此项“纯赋课金”,政府车辆及军队车辆由政府编列预算拨付。新西兰交通事故基金即为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保费,另外,政府对车辆征收2%的汽油税,并把它作为无过失保险机制的基金。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也规定了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中提取2%作为特别补偿基金。[13]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要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救助基金,但由于基金尚未建立,提取比例也没有定下来。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救助基金建立起来,并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良性运作。 2、罚缴所得 基金的罚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保险罚款和安全责任罚款。《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鉴于我国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保费负担能力有限,保险意识也不高,即使实行强制保险,仍将有相当大一部分车辆不参加强制保险,如果执法部门严格执法通过对未投保车辆进行处罚,也能为救助基金注入大量的资金。[14]《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处的罚款,可以按一定比例纳入救助基金,因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关乎机动车辆运行的安全,机动车带病行驶是交通事故主要隐患之一,将这些罚款的一部分纳入基金理所当然。同时,交警部门对违章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也可以提取一部分纳入救助基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将他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利益置于危险境地的不法行为,从交通违法所处的罚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出来作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那些因未投保、肇事逃逸、保额不足肇事得不到及时救济的受害者是合情合理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将处罚所得罚款上交国库,则违反了“政府不得与民争利”这一现代公共管理之原理。[15]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保监会对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和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处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对这些罚款也应该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范畴。 3、救助基金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权利的收益,在法律上又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如植物的果实和动物的幼仔。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和租金。[16]救助基金的孳息只能是法定孳息。基金会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本身也可以从事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以实现财产的增值。基金会资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以获得利息,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以使财产增值。[17]我国台湾地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除支付业务需要外,还可以存放于银行,也可购买公债、国库券、中央银行储蓄券、金融债券,基金在每年年度终了,其依法收取的收入扣除当年经营所需的支出,结余部分纳入基金。出于救助基金的安全性考虑,不能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而将救助基金投资到风险较大的股票交易、不动产投资以及企业融资中去。[18] 4、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所得 基金只是一种提前垫付性质的资金运行活动,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它是一种不计利率的资金借贷活动。[19]因此,基金垫付后责任人应当偿还。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大力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向事故责任人追偿预先垫付的资金,以寻求基金的保值。切不可因为基金的介入和追偿工作失力而让责任人逍遥法外。但另一方面也应该可以预见,向侵权人的追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现的成本可能会很高,甚至可以说相当一部分是根本无法实现的。一方面由于我国机动车的投保率不会达到理想程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车和拖拉机将会有很大数量难以纳入投保人的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机动车辆的肇事逃逸率仍然很高,这种状况在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之后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这意味着救助基金在垫付了受害人抢救费之后,将面临着极大的追偿任务。[20]在现行的法律建构之下,在通过诉讼投入了相当高额的成本之后,可能发现责任人根本没有被执行能力,所谓的追偿最终也不过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治疗费支付方式论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的数量不断增多,同时也带来了频繁的交通事故。所谓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办法》第37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计算标准为: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根据这些规定,当受害人在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甚至终身治疗(比如被撞成精神病)时,侵权方怎样支付继续治疗费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 首先,规定医疗费须“凭据支付”,没有指出结案后继续治疗费可不凭据支付,这就使继续治疗费的支付方式陷入单一,即只能在医院收取费用后取得单据,才能凭据要求侵权方支付。而医院通常对病人按月收费,这样便造成受害方只能按月向侵权方索要继续治疗费,如此就会引发以下问题: 1、按月支付,当侵权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支付时怎样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比如由公民承担责任的,当该公民早正治疗的受害人死亡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当法人破产、停产、期满终止等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如果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则又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和《办法》第35条的规定。 2、当侵权方能履行却不按期甚至不履行其赔偿义务时,受害方将只能不断地采取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这样既会形成讼累又不切合实际。 其次,鉴于按月或按段支付方式存在上述缺陷,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判令侵害方一次性支付继续治疗费给受害人,但这样又引发下述问题: 1、医疗费应“凭据支付”,对尚未发生的费用其医疗单据又从何而来?而无单据则违反《办法》第37条的规定; 2、医疗费按“治疗必需的费用”支付。但“必需”的标准怎样确定,并无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按月支付既不切合实际,又不能很好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可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但应出台相关的法规,对继续治疗费怎样支付、怎样确定费用作出明确的规定。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处理问题论文 最近在网上看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02年1—8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28501起,死亡70271人,同比增加5219起,增加3232人,分别上升10%和48%。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之一,是人民群众在向富裕的生活目标迈进中,实现“汽车梦”的速度加快,车多了与道路的矛盾加大,与管理的矛盾突出,事故的上升就成为必然。笔者在此并不是要讲交通管理的问题,而是要说在公安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繁重的工作中,律师参与处理的意义很大。一方面起着维护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公安交警部门客观公正认定事故责任,讯速调解结案起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在笔者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深深感到,与办理形事案件不同,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人员对律师当事人参与事故处理并不抱排斥态度,一般来说只要委托手续齐全,交警就认可律师人的身份。但是,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无论从委托的当事人、还是从处理案件的交警来说,对律师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职权并不十分清楚,因此,笔者在这里首先想对此问题加以说明。 一、律师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职权。 1.律师依法享有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利。律师的这个权利直接渊于《律师法》所规定的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五项规定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载活动。”这两项规定为律师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诉及当事人参加赔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的业务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关系发生而不断发展扩大,执业律师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或政策许可范围内,开拓发展新的业务,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服务,可以说我国每位执业律师正是向着这一方向发展和努力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执业律师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从思想上理解和接纳律师的工作。1991年9月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律师交通事故案件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条规定两层含义,其一是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诉权,其二规定了上级公安机关有复议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律师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项职权是,以律师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为前提,以《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权及上级公安机关复议职责为执行依据,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使权,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依法享有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据此规定,调解既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同时也是职责所在。为了使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有法可依,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个规章成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的依据,该《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法定人和委托人”可以作为调解的参加人,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所以,根据《律师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业律师享有当事人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职权。在实践中,由于律师较当事人懂法,且对损害赔偿项目及所需证据十分清楚,对赔偿数额能够做到准确的计算,因此,不仅能做到准确执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能有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当事人工作,防止胡搅蛮缠,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因此也深受公安机关的欢迎:从另一角度讲,由于执业律师介入交通事故处理案件,能促使公安机关工作更加公正,增加透明度,客观上起到监督的作用,所以,执业律师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对社会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好事。 3.律师依法享有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取证的权利。如前所述,律师虽然在参加赔偿调解过程中颇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欢迎,但是在调解的前置程序“责任认定”过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普遍认为“责任认定”属于公安机关的专项工作,所以不希望律师的介入,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公安机关对于律师的调查不接待,对于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认可,甚至连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调查情况,了解责任认定的证据也不同意。笔者认为,执业律师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权,这个权利决不是空洞的,律师除了向案件当事人、证人调查外,也有权向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有关证据,律师调查所取得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责任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安机关从公正执法的角度讲,也应当向当事人及律师公示所取得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由此看来,公示证据是公安机关公布事故责任时的法定义务,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通知当事人或人领取“责任认定书”时并不公示证据,而且“责任认定书”内容也非常简单,不注重引用证据说理,“为什么这样认定责任﹖”往往使人产生疑问。律师在申诉调查中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示证据,往往人为设置审批手续,实际上阻挠调查,特别是对证人笔录总是处于保密状态,这个关键证据,从来不公开。《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作为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方式,虽然解决大量纠纷,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未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有不少案件,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这就要求律师,从一开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应注意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因此说,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非常重要,律师调查对象不仅限于当事人及证人,还应包括公安机关,如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矛盾﹖笔者认为,应修改现行立法,在《处理办法》中明确律师调查权限,另外在《处理程序》中明确向当事人及人公开证据的范围,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进执法的统一与协调。 二、赔偿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是否还应赔偿今后治疗费。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伤残的受害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那么,在计算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应否赔偿今后的治疗费﹖笔者近期在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调解组参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的损害赔偿调解,交警人员的在计算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不再计算今后治疗费。笔者问这样做有何依据﹖答没有具体根据,只是惯例,看来这种做法由来已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法律,《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这就是给付今后医疗费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结案之日指的调解终结,包括调解期未达成协议或期满后未履行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处理办法》规定给付今后治疗费是考虑到伤残者,通过今后的治疗,使身体能够完全康复或恢复部分功能。《处理办法》规定的这样明确,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执行呢﹖公安机关办安人员认为,事故当事人被定残后,今后无需治疗或不存在治疗问题,这显然是显然谬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依残评定工作是必需的,公安部于1992年4月4日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为十级。实际工作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以伤残等级来确定的,由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办案人员为了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往往要求伤者尽快结束治疗进行伤残评定,这样要求的结果是能够做到尽快结案,但是伤者一但评残后如不支付今后治疗费,伤者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疗,所以这样处理对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十分不利,同时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修改现行立法或者由公安部通过规章做出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样的问题,到法院处理则不同,笔者从法院判例中看到,有判决不仅由责任方支付残疾者今后的治疗费,而且判决给付20年的残疾者护理费,这说明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同一法律存在矛盾,这样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实施,因此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进行调整。 三、被扶养人口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口”在《道路交通处理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有原则规定,即“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但“被扶养人”的具体人员范围,“处理办法”及“处理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以《继承法》所规定有扶养关系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准。地方立法方面,广东省人大制订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被扶养人的具体范围,使人感到不足的是我们海南省人大还没有制订这个重要法规的实施规则。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被扶养人一般都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确定,这一点无可争议,存在问题的是在计算死者和伤残者所扶养的父母时,公安交警部门的做法各有不同。举例说明:某甲因车祸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某甲有父母和一个姐姐,其中甲母手有残疾,无劳动能力,经证明被确定为被扶养人,在计算甲母的扶养费份额时,海口市交警支队调解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根据扶养年限计算出甲母的扶养费总数后,先除2人后再除3人,而不是直接除3人。问其缘由,交警解释说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互相继承财产时得到的财产份额多,所以首先要承担扶养责任,这样解释真是张冠李戴,曲解了法律含义。这个问题因立法规定不明确,无执行依据,因此不管你怎样辩解都属于认识理解不同,执法人员坚持自行其事。同样的案件在广东省就是直接除有扶养义务的人数来计算被扶养人应得的扶样费的。所以,从执法的统一性考虑,应修正立法补充完善这些规定,在国家未做出修改补充规定前,我省人大应通过制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规定的越细致越是便于执行,让我们共同呼吁,为立法完善执法统一而努力,这是涉及到民生的大事,马虎不得。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思考论文 我院受理和接受移送执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加。自199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此类执行案件17件,执行赔偿标的93.92万元,占同期收案数的7%左右。1999年受理此类案件4件,2000年受理5件,今年1-6月受理8件。执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逆反心理大,认为自己被判刑已蹲了监狱,不愿意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大,且易引发新的矛盾,是当前执行工作中碰到的难题之一。这类案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车主、肇事者为同一人。二是车主、肇事司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互相推卸赔偿责任。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移送执行多。针对这些特点,我们在执行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讲究执行艺术和方法,根据不同的具体个案,分别作出相应的执行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执行效果。现笔者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谈谈几点个人的体会及思考意见。 一、几点体会 (一)和解分期执行。 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时虽无经济收入,无金钱给付,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债权,更无无形资产,但是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而权利人一方往往遭受损害比较严重,精神打击非常大,生活十分困难,连孩子的学费也交不起。对这样的案件,如果执行时,只按程序走,因为被执行人已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中止执行或是终结执行。这不仅不能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易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我们应促进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根据被执行人一年的实际收入,和解分期履行。这样的执行,既能体现裁判文书中规定的内容,又能使双方当事人都容易接受,从而达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理论上并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执行工作的原则,在实践中是比较可行的。 如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权利人莫茂顺、吴桂珍、谢亚发、谢邦国、杨月姑等五人与债务人王聘山、莫炳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债务人王聘山(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琼C-30306号东风牌自卸车与谢雄鑫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8081.32元,债务人王聘山负责赔偿给五权利人损害赔偿款54656.93元,车主莫炳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变卖了琼C-30306号车辆,执行48133.12元,余额6523.79元,债务人已无能力偿付。债务人王聘山正在服刑,未婚,和父母在一起生活,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莫炳充(车主)无业,汽车已变卖,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庭经济收入是靠妻子的工资,还要供两个孩子读书,家庭生活也十分困难,根本无法强制执行。然而,五债权人家都闹水灾,其家庭生活更为困难,损害赔偿得不到实现,思想情绪波动大。如果终结该案执行,则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了分期执行的协议。事实表明这个案件最妥善的执行办法,只能是分期执行。 (二)悬赏举报和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 有些个体户,购买汽车搞营运,车户挂靠在某个单位里,其单位便成了所谓的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与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个体户司机熟知此规定,有能力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但不愿意履行,全家出走,有意逃避法律责任,让车辆所有人为其承担责任。此时,法院执行车辆所有人的连带责任合法合理,若是车辆所有人进行了赔偿,就必然会产生车辆所有人向司机追偿的诉讼,其结果是法院执行一起案件,却产生了另一起新的诉讼案件,进而再产生一宗执行案件。如此循环,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降低了整体办案效率,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找到司机。我们采取悬赏举报制,在司机所在地或可能住所地悬赏举报公告。这样,我们从举报的线索中找到了司机,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运用这样的方法,我院执结了2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如申请人林明奇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日岸(司机)、海南省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日岸购买一辆自卸装载车搞工程运输,把车户挂靠在海南省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海南省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便成了该车的车辆所有人。陈日岸在倒车时,违章操作,将申请人林明奇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撞坏,造成经济损失21300元。被执行人陈日岸有履行能力而不愿意履行,逃到琼中县藏起来,有意规避法律责任。法院找不到他,自然由连带责任人海南省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负责赔偿。我们在被执行人陈日岸的家乡,或他有可能去的地方悬赏举报公告。很快我们就接到了举报,并找到了陈日岸。在我们的开导之下,陈日岸当即付清了赔偿款。 (三)说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有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即使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还要提出申诉。虽然申诉不影响执行,但是,被执行人还是不愿意自觉履行其损害赔偿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喻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被执行人在道德良心上自责,放弃申诉的念头,自觉地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如申请人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高速公路旅游工贸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的大巴客车迎面相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及7名乘客死亡、27人受伤的特重大交通事故。两车辆报废,共造成经济损失1772031.47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判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事故的责任承担不服,迟迟不愿意履行,表示要申诉。我们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次说服教育,促使其放弃了申诉的念头,付清了全部17万多元的赔偿款。 总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执行,还有许多好的执行方法。不管怎样变通执行,都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针对不同的个案,灵活运用法律,找到执行的最佳方案,迅速、完全地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二、问题思考 (一)解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异议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至40%.有的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却放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重新认定的权利,导致其在民事诉讼中虽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却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原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这样,不利于法官准确分清责任,公正作出裁判。我们认为,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其异议救济应纳入行政诉讼救济程序中,通过行政诉讼的判决来解决此问题。即法院因情况不明受理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行政判决后,才继续审理。 (二)案件移送执行如何操作及移送执行的期限如何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案件应移送执行。但是,该由谁来移送?什么时间内移送?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案件移送执行不及时,就会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2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显然,民诉法第216条规定,案件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9条则规定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由于规定不一致,使该移送执行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迟迟没有移送执行。我们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管理,由审判庭移送立案庭立案后,再由立案庭送交执行庭执行。 另外,需要移送执行案件,在什么期限内移送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随意性很大。为了更主动地行使人民法院的职权,及时、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必要对移送执行的期限作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执行,都有一个最佳的执行时期。如果没有把握好这个最佳的执行时期,就丧失了这个十分难得的机会,使案件无法执行结案。我们在执行移送执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发现有些案件从审判至移送执行拖了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在审结后三、四年时间才移送执行。此时,该负刑事责任的肇事司机早已刑满释放,可供执行的财产早已转移或灭失,其结果是时过境迁,无法执行。所以,对所有移送执行案件的期限作出内部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作这样的规定,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应参考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移送执行期限最多规定为法律文书生效后15日内。 (三)如何确定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的最低限度。 民事诉讼法第222、223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债务人维持生活的工资,到底应禁止扣押到何种程度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到底禁止扣押到什么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当债务人无力偿付时,债权人则指责法院执行不力,并要求法院必须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兑现,不然就对债务人(被告人)重判。有的债权人甚至还到政府的有关部门、上级法院上访,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的生活限度。我们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应根据不同的地区,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来确定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限度,以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策研究论文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为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与对策,笔者谈谈以下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几个省市。如本院受理执行魏志英、徐德翰诉徐文燕、徐文红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涉及广东、湛江,省内的屯昌县、文昌市等地。有些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详或已从原居住地搬迁,有些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与案发时提供的住所一致,但执行中人已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面为了谋生,另一方面为了逃避债务。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2、由于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车主,车的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是由车主雇佣的司机。有些车主虽雇佣司机营运,但也有车主随车押运的。事故发生后,不仅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的车主或司机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损伤。双方均有伤亡或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等情况,双方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均有被毁损。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购置车辆上,以车为赖以生存的生活工具。这给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毁坏,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从而使案件在执行时无能为力。从某种角度看,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大,无财产可供执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面广,标的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不仅涉及到对受害者本人的赔偿,而且还涉及到对受害人赡养的人、抚养的人支付赡养和抚养费等费用的赔偿。涉及当事人多,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实际无力支付。如本院执行的陈日娣、宁振国等15名原告诉被告李文椿(海南文昌市人)、林发希(广东湛江市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三死六伤的严重后果,判决两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266020元,加上诉讼、执行费用20192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86212元。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李文椿受重伤,花去医疗费19500元,李文椿(车主)购置的车辆价值25万元,在事故发生中已严重损坏报废,家中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一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交警部门扣押,被执行人又无力支付受害人的各种费用及维修车辆所需费用,使车辆被长期放置而未处理,而申请执行人一方在执行中又不愿意接受这些损坏的车辆抵偿欠款,结果造成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形耗损。 4、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落后,执行措施不力。 受交通、通讯工具落后状况的制约和执行经费的严重不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申请执行人或知情人检举或告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线索时,由于交通工具不是专门配备执行使用,执行用车紧缺,通讯设备落后,往往无法及时查找到被执行人,既误时又误事。有些涉及外省、市县被执行人的案件,明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但又苦于经费不足而不了了之。有些案件对被执行人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搜查的不下搜查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不大胆利用新闻媒体曝光,致使一些被执行人无视法律,蔑视法院,逍遥法外。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对策 1、领导重视,真抓实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相当比例。仅以本院1998年至2000年为例,共受理此类案件28宗,标的67万多元。而1998年执结2宗,标的0.98万元;1999年执结2宗,标的1.38万元;2000年执结数为零。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不容忽视。首先,院、庭领导应对这类案件加以总结,善于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计划和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这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其次,领导要真正把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在执行工作上下功夫,关心执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执行力度。 要全面总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案件分类排队,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通过各种渠道全面清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的下落,逐案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同时,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选择个别典型的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必须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偿还能力有限的被执行人,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有的根本无偿还能力。基于这种状况,在执行中,要针对不同的被执行对象“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执行该案,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并积极协助被执行人做好发展生产工作。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亲属或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对有一定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法制教育和强制措施并举的方法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教育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他们心服口服,促成他们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一是制订偿还欠款计划,分期分批逐月履行义务。二是对不讲信用、不按计划偿还欠款的被执行人,则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三是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其对原执行标的减免、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交通事故案件,由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有些被执行人已成残疾人。执行中,执行人员应全面了解掌握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特点,对被执行人要采取“软硬”兼并的对策,对申请执行人要运用“软”的方法,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或减免部分赔偿款项,以达到尽快结案的目的。 4、实行委托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部分被执行人,其住所往往不在本市县,而是涉及外省、市县等地,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必须采取委托执行。由于委托执行后,被委托的法院对被执行人易查易找,易于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有利于执行操作。在委托执行的同时,委托法院应每月跟踪受委托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互相通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 5、加强交通、通讯设备基础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生活待遇,为执行工作提供保障。 交通工具落后,信息不灵,是影响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案件申请人或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线索或下落,但因缺少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而无法及时找到被执行人,结果耽误了执行良机。因此,要增加交通、通讯设备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对执行机构配置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解决执行工作的必要工具。领导不能光强调案件的执结率,更应该注重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案件的执行工作打好物质基础。另外,要解决执行人员的生活福利。执行人员早出晚归,工作量大,时间长,执行中不仅要受双方当事人的辱骂和埋怨,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因此要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为他们投保人身保险,执行装备上给他们增加人身安全设备,确保人身安全,真正在物质和精神上支持他们的工作。把案件的执结率与生活补贴挂钩起来,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从而使执行工作取得更佳的社会效果。 交通事故论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分析论文 道路交通事故,通常称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加。正确审理好这类案件,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安全、有序的现代交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机关依法对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 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调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由公安机关依其职责进行处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办法”第5条。该办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调解”程序,其中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里用“应当”一词,有其明确的法律含义,即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解。只有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有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办法”第34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依法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之所以设置这种制度,而不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是基于公安机关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主管机关的行政职能,享有同时调解民事纠纷的权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充分的便利化解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而又不损害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交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终结书或不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损害的结论,还应提供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治疗费用等证据;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残评定书或死亡证明书;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应提交抚养关系证明材料。若当事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文书,一般不应予以受理。[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协议达成后,肇事方因无能力付现款而出具欠条给受害方,以求得交警部门将扣留的车、证件放行;付款时间逾期后又不履行,受害方追究未果而向法院起诉; (二)调解协议一次性履行解决后,当事人一方又以伤未痊愈或漏算应赔偿的费用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的; (三)调解期满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就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处理时,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违章行为的赔偿纠纷,当事人一方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或公安机关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为由,持有公安机关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提起民事诉讼的。 根据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未经公安机关调解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二是经公安机关调解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而起诉的。 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心环节是查明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事实的范畴。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 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于道路,如院内通道、校内道路、乡间道路等。交通事故,也并非道路上发生的一切事故,单指车辆等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例如某单位用汽车为单位家属拉运煤气罐,在家属大院内,拉煤气罐车倒车轧伤一家属,造成残废的事故。因该事故发生在院内通道上,也就不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第二,受害人须受有损害 交通事故必须以受害人受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有违章行为,而无损害,则只能以行政制裁方法处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亡损害,也包括其他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事故,应依人身伤害标准予以判断;财产损害事故,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的财产因事故造成的减少,如财物被毁损;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因事故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如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是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停运,停运期间应得到利益的损失。[2] 三,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 交通事故的致害人,一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这些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均为交通违章行为。如无证驾驶、闯红灯、超载等等。 第四,交通违章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特别强调,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依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则判断。 第五,致害人须有过失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失责任,不包括故意在内。因为故意以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过失,该过失采取推定形式。如果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的,一般可以免责。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双方当事 人均无过失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最高不超过当地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 四、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行为,是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多种不同的所有与使用的关系。例如,所有人自行驾驶机动车,所有人雇用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盗用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租用他人所有的机动车驾驶,等等。这些情况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即责任主体也不相同。 (一)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依据这一原则,可以得出以下赔偿责任承担者的确定规则: 1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侵权行为法中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概念并不相同。责任人,是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主体,而非具体的行为人。交通事故责任者一语,根据上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用语,可以确认就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驾驶员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时,毫无疑问适用这一规则。但是这一原则又过于简单化,无法容纳过于复杂的驾驶员与车主的关系。 2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这一规则,是对驾驶员承担责任存在的不足所作的补充办法。在现实生活中,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多数是单位所有或他人所有,驾驶员多数是受雇于单位或者他人的工薪收入者,因而难以负担巨大的受害人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确定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就由单位或者车主垫付。这种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驾驶员负责赔偿原则的不足,但是,仍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例如,驾驶员永久无力偿付,如何处理﹖单位或车主负责垫付以后,在程序上如何向驾驶员求偿﹖ 3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让驾驶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确定上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者的一般原则,总的说,是基本正确的,但是,确有不周之处。学者认为,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来看,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就是支配机动车辆运行并获取运行利益的人。这种作业人在一般情况下为机动车的所有人,但也可以是机动车辆的非所有人。如何具体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取决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3]这种意见是正确的,依据这样的原则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才是正确的原则,可以避免上述各种不周之处。依据这样的原则,对下述各种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正确的处理规则。 (二)替代责任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时造成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驾驶员受雇的单位或者所有人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受雇的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是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既可以支配运行,又可以将运行的利益归属于自己,因而肇致交通事故,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理的。这种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已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作为首要的处理规则。 (三)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者 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如借用、租用等,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类似于驾驶俱乐部性质的租车公司,有的是按日出租给用车人使用,有的是实习驾驶员陪练的有偿使用。合法使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自应由借用人、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合法地转移给他人占有时,机动车的合法占有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作业人,因此,租用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外的情况是: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明知车辆有故障所有人仍转移占有,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租用人、借用人是其雇员或家庭成员的,仍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4]但是,对于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以租用人作为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而承担赔偿责任,有所不周,且可能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因此,对于租用人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因出租人与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故应由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且应以出租人为主,更为妥当。 (四)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人 盗窃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在这一前提下,尚有值得研究的问题,如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盗车人支付能力不足时应当怎样处理;盗车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无法承担责任时应当如何处理等等。对于这种情况,运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前段确定的原则,即由驾驶车辆的盗车人承担赔偿责任,盗车人逃逸不能赔偿或者支付能力不足无法全部赔偿的,可以由车辆所有人垫付,以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但必须明确,车辆所有人对盗车人享有确有保障的追偿权。 擅自使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主观恶意以外,其客观表现与盗车相似,因而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 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而驾驶车辆执行职务以外的运行,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驾驶员自行负责赔偿,与以上处理规则相同。经领导同意者,应作替代责任处理。 (五)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者 因车辆故障而发生交通事故,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对此,处理的规则是:如果故障是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故障是在运行中发生,因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车辆所有人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义务。如果明显故障因驾驶员没有发现,或者因其未能及时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有权向其求偿。如果是构造、设计上的故障,驾驶人员无法发现或预料,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从性质上说,属于机动车的产品质量责任。受害人可以向车辆所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生产厂家请求赔偿,或者向两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在实践中,受害人最习惯采取的方式,是向肇事车辆所有人请求赔偿。车辆所有人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厂家请求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 五、一方违章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完全由于一方违章造成他人损害,而受害一方完全没有责任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违章当事人一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受到多少损失,加害人就应当赔偿多少损失,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得到补偿。 一方违章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包括推定全部责任。构成推定全部责任,应当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采取逃避行为或者不报案等;第二,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符合这两个条件要求的,原本可能并非为全部责任,但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推定该一方负全部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虽有上述行为,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还能够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应当依照调查结果认定责任。推定全部责任包括三种: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而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三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上述三种情况,都推定该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承担。 一方违章包括受害人自己违章。受害人自己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不能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有一个例外,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而机动车无过错的,虽属于受害一方的过错致害,但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10%的损失,但不能超过当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标准;如果是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所致,则不在赔偿10%之列,机动车一方免责,受害人自行负担损失。 六、交通事故的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交通事故中的混合过错责任,分为三种,即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这三种责任,是按照加害人和受害人对于造成损害各自的不同责任划分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责任承担损失。对于不完全属于自己的责任致受害人损害,如果责令加害人全部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受害人自己违章,与加害人违章共同造成自己损害,受害人自己不承担相应的损失,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在造成损害的事实中,如果加害人起主要作用,受害人起次要作用,加害人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双方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起同等作用,就构成同等责任,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一半的损失即可。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处理混合过错和过失相抵,应当遵循以下三个规则: (一)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确定交通事故的过失相抵,重要的规则之一,是优者危险负担。其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之优劣等,来分配其危险责任。如健全之成年人要比幼老残废者优,汽车比人为优;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故由优者来负担危险。在过失相抵的负同等责任中,不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如果考虑这一原则,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加害车辆为四轮车而受害人为步行者时为9∶1;受害人为脚踏车时为8∶2;受害人为机动二轮车时为7∶3;受害人为三轮车时为6∶4.[6]在混合过错中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失比例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以优者负担的责任更重。具体的分担比例,司法实务中尚没有提出可以借鉴的成熟做法,尚须借鉴国外的做法和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探索。 处理交通事故,还有一种推定混合过错责任,即: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都有条件报案却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即推定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则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这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要求。 (二)优先通行权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路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例如,机动车要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必须让非机动车优先通行且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一定限度;大型机动车借用小型客车道路,必须让小型客车优先通行。因此,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该他方承担避让义务。其确定优先通行权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所驾驶的车型以及行人。 优先通行权在法律上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确定双方的混合过错及过失相抵。当存在优先通行权时,如果受害人忽视他方优先通行权而发生事故,则加害人可依据优先通行权,主张过失相抵,令受害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但是,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不得以享有优先权为由,对其不当行为的损害后果主张免责。例如,行人在未划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方横穿马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没有降低车速予以避让,撞伤行人,驾驶员一方无疑享有优先通行权,但他不能依该权利而主张自己免责,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其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的比例,应依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与加害人对此行为的预见可能性及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等相比较而定。例如前列,行人在无人行横道线处横穿马路,严重忽视了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属严重违章;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预见了该行为后,没有采取防止事故的积极措施,因而也有重大过失。据此,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在其具体确定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的程度时,应考虑到行为的场合、时间、交通量、道路状况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忽视行为的困难程度大,则优先通行权人的预见可能性及回避措施可能性就会变小,因而前者过失重而后者过失轻。如果优先通行权人对受害人忽视优先权的行为的预见程度高,而回避能力小时,其过失就较重。 (三)好意同乘者原则 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有偿的同乘者,如买车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所谓好意同乘,系指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 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 好意同乘者的要旨,在于限制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的责任。我国学者主张:在我国,有偿的好意同乘,如支付部分汽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人同等原则;对无偿的好意同乘,应由法庭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驾驶员同样不能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宜作为驾驶员与车主免责的根据。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考虑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但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减少责任人的赔偿,但最少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二分之一。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责任行为研究论文 一、缘起——绝难忽视的问题 衣食住行历来是人们生活的主要部分。随着机动车大量增加,交通事故也大量增加。行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交通安全关乎人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重要。它不但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更重要的是关乎其刑事责任。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自身法律属性如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范畴内如何定位?当事人对这种认定行为不服,采取何种救济渠道?能否最终启用司法救济?这些,一直都不是格外明确的,或者说认识是不统一的。实践中由此产生很多消极问题,人们对交通事故处理不满意,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猜测与非议甚至反感颇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通俗地说,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只能由)交管部门作出的“法律判决”,[1]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存在弊端和法律“真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一定程度上被称作“霸王书”,缺乏监督制约机制。[2]鉴于人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反响强烈,《道路交通安全法》讨论、审议过程中,曾经拟取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在该法最后通过时,仍然保留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责任认定的规定。如果经过理性分析,应当承认这种保留是必要的,立法不能因噎废食,因为这毕竟是交通警察队依法应当行使的职权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但是,交通警察队履行该职责并做出相应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监督与约束;当事人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采取何种司法救济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仍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不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妾身名分如何?看一看与之相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不得人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重要性刮目相看。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定罪和处罚情节均以行为人在相应的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前提条件,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只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3] 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交通警察队往往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划分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并依照其确定的比例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时,往往也以事故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大小作为当事人过错大小的依据,并据已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份额。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很多。不论是即将生效的《交通安全法》以及尚在使用的《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都规定了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很多,这些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与否,同样离不开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有无以及事故责任大小。 由此可见,交通警察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这样一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责任认定行为”,应否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直至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无疑是法治国家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否则,既与“法治”的精神不相符,又可能导致行政专横,甚至有随意“出入人罪”之嫌。 二、争议——大相径庭的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否接受司法审查,目前行政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持肯定观点,如著名行政法学教授应松年、杨健顺都曾撰文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可诉性,只有少数争鸣观点持否定意见;司法实务界对此做法不同,但审判实践中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大众要求法院审查该认定行为的呼声较高。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目前存在两种大相径庭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持否定观点;另一种意见持肯定观点,认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否定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具备行政可诉性,理由是从法律(广义上的法律)的规定性考虑,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法发[1992]39号通知中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从理论方面分析,持否定观点的人中有的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一种证据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人认为,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进行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因为这种行为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更符合行政裁决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行政裁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一种行政裁决,这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对民事诉讼毫无意义。[5]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决定着事故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此观点一出,与此观点截然相反并与作者商榷的文章便接踵而至。 肯定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而是具有行政法效力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是当事人取得法律救济的必经阶段,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可诉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包含了行政行为的主体和效果要素,是证明性质的准行政行为。尽管它本身并没有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但对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划分进行了确认和证实,对当事人此后的实体权利和义务间接产生了影响。也就是说,当法院以此为依据裁判当事人的交通事故纠纷时,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加上现行制度中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往往作为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前提,所以,法院不可能无视它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经两次刊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诉讼案例,[6]由此说明了此类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存在现实性与可行性。另外,最高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通知》也不应成为受理此类案件的障碍,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有的学者认为,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致不实事求是地作出这类认定,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是应当也是有权进行审查的。这一方面由于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不能将这种行政确认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行政机关作出违法认定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审查在程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法将这种确认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的。[7]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认定责任的行政确认行为,但是为了使这种审查更经济、有效,审查应当是有节制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确认的法律事实和当事人责任,并非仅指民事意义上的事实和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司法审查的可得性、现实性和必要性。[8] 三、实践——各行其是的做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件,可否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没有统一的做法。以下援引几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诉讼案件,不难发现,各地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还存在很大的差异。 1、被告人王革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告人王革于2001年10月7日在宜州市国道323线上,驾驶大型货车与一辆同向行驶因载客而突然停车的农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乘坐三轮车的初中学生5人死亡、8人受伤。责任认定,大货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革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革以农用车应负主要或同等责任,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王革四年有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革赔偿八成事故损失。王革和所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公司认为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宜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不合法,判决赔偿八成事故损失显失公平。向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重新开庭审理。由此可见,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对此不经过专门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在审判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对事故责任认定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在举证、质证和辩论方面将处于尴尬的境地。 2、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行政诉讼案。原告李治芳于2000年7月26日驾驶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往文亨方向行驶。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与相向行驶的邱森彬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坐摩托车的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和周丽华均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连城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邱森彬之父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被告龙岩交警队申请复议。龙岩交警队撤销了连城交警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认定邱森彬与李治芳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重新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龙岩交警队所作的(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龙岩交警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龙岩交警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 3、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0年9月5日21时25分许,上诉人罗伦富之子康忠华驾驶川E06349号农用车,由隆昌向泸州市方向行至泸隆路41Km施工地段处,为躲避路面堆放物(炭渣),驶出松滩桥面,翻于桥下,造成乘车人李贵华当场死亡、康忠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上诉人交警队于2000年10月19日作出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康忠华因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翻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康忠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贵华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罗伦富对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诉讼。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交警队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康忠华的责任认定。罗伦富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交警队于2000年10月19日作出的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三、判令被上诉人交警队对2000年9月5日发生在泸隆路41KM处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进行认定。[10] 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案件,对违法认定书依法判决撤销。2002年1月29日,村民徐某酒后驾驶自卸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某镇卫生院门口超越停靠在路边的公交车时,将横过公路的张某某撞倒。该车右轮在制动刹死的情况下,将张某某拖行了8.85米后,又从其身体碾过后停住,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县交警大队于2002年2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张某某系未成年人,横过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因此双方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父亲张某对该认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了被告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1] 5、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振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3月12日18时,锦州市黑山县励家镇翟家村农民熊振军驾摩托车在102线国道上由东向西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北宁市一名叫王光的农民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熊振军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有一辆农用四轮车在会车时越过双实线侵占了熊振军所驾驶的摩托车正常行驶路线。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熊振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光无责任。熊振军之妻付宝珍申请重新认定,锦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持了原责任认定。付宝珍于2003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撤销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锦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2] 6、姚清兰、解俊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诉讼案。2001年12月24日,17时30分许,王洪志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111线一理石厂对面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洪孝、解俊明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张洪孝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王洪志皮肤挫裂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王洪志与张洪孝、解俊明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妻姚清兰及解俊明不服,申请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此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二审认为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7、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1999年11月27日15时许,王某乘坐其表兄所有与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行驶在公路上,与迎面行驶的一辆解放牌带挂卡车相撞,王某头部被卡车车轮碾压,当场死亡。交通警察队经现场勘查并依据车主所述,认定死者王某事发当时无证驾驶该机动三轮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亲属对此责任认定不服,向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结果维持。此案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死者王某当时驾驶该三轮车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对交通警察队所作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四、讨论——纠正盲人摸象的偏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司法审判到底应当以何种姿态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除了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精神和基本理论出发讨论之外,还应当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交通警察队的行政法主体资格、法律责任能力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法属性进行考察。 (一)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队的行政法律地位考察 讨论一个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法律地位,必须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等一系列的行政法学概念入手。 研究与讨论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队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就应当研究其作为行政主体是否适格。在此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行政主体的涵义和行政主体概念确立与存在的重要意义。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的当事人,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也是行政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特征之一。[13]行政法律关系基于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确认和调整而产生,因此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的地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同。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即为职权和职责,不能放弃,不能让与。行政机关随意处置职权意味着渎职,将受到法律的追究。[14] 行政主体的概念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而行政主体的管理职能均体现为其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如果行政主体不拥有行政职能与权利,就无法确认其作为行政活动实施主体的身份和地位,也就无法区分其与处于相对人身份和地位的社会组织的不同,更无法区分行政机关在某个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行政职能主体还是居于行政相对人身份与地位的机关法人。因此,行政主体与其以行政权力所表现出的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与地位紧密相关。其二,行政主体是具备行政法上人格主体的组织。行政主体首先应当是一定的组织。法律将行政权力直接赋予一定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都以一定的组织状态来享有某项或某方面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是一个行政法律人格化的组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该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不只是一个行政管理组织,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主体,独立拥有行政职权与职责,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和参加法律活动,并应当对其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能够成为行政行为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15]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刚好体现为其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而为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这方面的职权;交通警察队本身也不能怠于行使这方面的职责,否则,就是渎职。交通警察队行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系列职权活动均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拘留和较大数额罚款应当除外),而不是以其主管机关、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个人的名义实施。所以,应当对其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从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从行政主体确立与存在的意义上看,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理论概念的确立与存在,对确认行政职权与职责的合法行使与履行,对行政行为效果的归属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以及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不同性质的主体本身与地位和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中被诉人的资格,均具有重要的法律应用意义。[16]从这个角度讲,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亦能够成为也应当成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交通警察队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其职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性质就不能等同于民事主体,其行为效果是对相对人具有约束力,但违法造成侵权的,应当赋予相对人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交通警察队由此成为被告。 再用行政主体资格的概念衡量,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由此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所谓行政主体资格,就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程序或途径所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⒈行政主体必须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组织;⒉行政主体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职位和人员编制;⒊行政主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管理主体,因而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⒋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交通警察队无疑是依法成立、具备相应组织机构、拥有独立行政管理职权与职责的组织。关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名义能力,法律、法规在赋予其职权与职责时,一般也同时就予以确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而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据此,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的其他内部机构则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同样,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6条的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部门裁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暂扣车辆、吊扣吊销驾驶证、伤残评定和赔偿调解等最终决定权均赋予了交通警察队。实践中交通警察队对上述行为均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文书或者告知当事人。由此可见,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与其行政职权相适应而实施行政活动的名义能力。 (二)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队的行政法律责任分析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他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构成现代法律责任的整体。[17]行政法律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是否要求具备主观过错,一般不作为必备要件。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18]是以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和范围的,当其违反了法律规范对职权与职责实施的要求,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条件,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规定,如《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被申请人资格的规定;[19]《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被告主体资格的规定;[20]《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21]以及单行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承担责任主体的规定,对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都规定由其自己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这类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的活动中,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该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被告。 行政法律责任是具有包含特定责任内容的责任方式,它不同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情形,行政法律责任的功能是以补救为目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以撤销违法行为、纠正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赔偿损失等为主要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确认与追究的机关和程序,根据行政法律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同情形,分别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相应的程序确认与追究。司法确认与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按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依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以裁判的方式进行司法裁决和追究。通过司法审查程序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以具体行政行为[22]的违法为范围与限度,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实施确认和追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除非在例外的情况下,按着法定条件实施确认和追究;二是实施追究与确认的程序与手段具有消极性与被动性,即以行政相对人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为前提;三是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具有特殊性,即以补救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从理论上讲,交通警察队拥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与职责,具备适格的行政主体资格,也就拥有了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法律的规定看,交通行政行为无一例外被排除在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之外。也就是说,交通警察队作为适格的行政主体,可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讨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另一个重点是考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在行政法学上的定位,也即责任认定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现代行政法学的重要的基本概念,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具体的特定理论概念,世界各国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学说。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研究应当以行为的优秀要素——行政职权为关注重点,这是研究行政主体活动的关键要素,这个关键要素不能被淡化。并由此认为,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能密不可分的与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法律行为。并普遍提炼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交通警察队进行交通管理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授权,交通警察队拥有这方面的行政权能,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具有这样的行政权能。交通警察队实际运用该行政权能的过程中,从职权的角度讲,其行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从职责方面看,其行为具有服务性和从属法律性,即不能让与他人或者怠于行为,同时要求其行为必须全面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约束。 再用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衡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法学属性如何呢?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或非行政行为的标准,也是认定一个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适用行政法规范还是民法规范的标准。[2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虽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但我国普遍认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体现为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共四个方面。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而言,应当说行政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均具备。除法律效果存在认识差别之外,其他三个要件都比较直观明了,无须赘述。但是,“确认或证明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从不稳定或不明确状态趋于稳定或明确,也应视为一种法律效果。确认和证明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因而行政确认和行政证明也应列入行政行为的范畴。”[24]可见,从行政法学的视角观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行政行为概念的特征,应当定位为行政行为。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哪一类的行政行为呢?这也是人们至为关心的。对行政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而且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行政法学根据不同标准对行政行为有若干种分类方法,根据本文仅考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的需要,这里只引述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授权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均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优秀概念。可见,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对认识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确定不同行政行为的相应救济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外国行政法学称之为规则行为;我国行政法学有的认为是行政规范创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以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2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恰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交通警察队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现其行政管理任务的行为,其行为既是依职权而为的行为,又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必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且其法律效果影响面比较广泛,包括刑事责任的影响、民事责任的影响和行政责任的影响。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完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还有的人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只是一种证据行为。“证据行为”的说法既不是行政法学的概念,也不是行政诉讼法学的概念,法律规范也没有这样的概念与规定。不能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在由此引发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起证据作用,就说责任认定行为是证据行为。证据与证明对象、原因与结果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列车运行中与穿越铁路的行人碰撞,发生致人伤亡的事故。那么,铁路部门调查列车晚点的原因,就是因为有人被撞伤亡造成停车而晚点;公安部门调查有人伤亡的原因,就是被列车碰撞造成伤亡。考察的对象不同,相应的证据也就不同。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视角观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审查与评价,而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但是,它在由此引发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审查对象与责任认定不同的其他行政诉讼中,就有可能成为证据。不能因其在其他诉讼中起证据作用,而说这个行为与结果只是一种证据行为,从而否认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同时也正是因为其在他案中起证据作用,才有必要对其予以审查与确认。如果它对由此引发的其他诉讼不发生任何影响,那么确实没有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但事实并非如此。 也有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技术鉴定,从而对其行政可诉性产生疑问。不容否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包含鉴定的因素,与某些技术鉴定也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由此把它定性为一种技术鉴定,其性质与技术鉴定在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领域里存在本质区别。理由就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极强的职权性和法律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警察队依据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为的职权行为,其他个人和组织即使有这个能力,也无权行使该行为;交通警察队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是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即其行为的过程和结果都是执行法律。而技术鉴定行为的主体应当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专门技术为前提,没有更多的职权上的限制;技术鉴定的依据应当是法律之外的专门技术,应用法律对某事物或某一现象作出评价,不是技术鉴定解决的问题。 五、结语——抛砖引玉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法学属性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结果对交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包括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民事责任承担与否以及承担份额多少,以及行政责任的承担程度如何,都有重大影响。行政相对人认为这种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与此同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具备该法第1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法律没有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于行政诉讼之外。也就是说不论是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视角审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还是从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衡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都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从法律的基本理论和法治的基本要求考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我国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在法制国家里没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超乎法律之外的行为。“司法审查和法治是一回事。取信于民的意义就在于公民与任何人或部门的争议,有一个中立的部门能够公平合理地予以解决。”[26]“现代法治国家,人们普遍认识到,有权力,就要有制约,就要有救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被滥用,权力的使用势必肆无忌惮。”“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了现代权利救济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27]尤其是我加入WTO之后,必须履行WTO规则的承诺,司法审查面临现代司法理念的全新考验,一些有违基本法理的观念必须改变。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性分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排除诉讼的只有法定的几种情形。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法发[1992]39号通知对责任认定进行行政诉讼的禁止性规定,有与当事人联合发文之嫌,本身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值得探讨,又与法律规定精神存在不一致。虽然该通知尚未正式宣布失效,但是,最高法院法释[2000]8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依照此规定,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法发[1992]39号通知虽然整体并未失效,但是,其与最新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个别条款的规定,理所当然不再具有约束力。 从法律位阶方面考虑,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仅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均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4)项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法律没有规定为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有典型案例,虽然我国不是采用判例法的国家,但在司法实际办案中判例具有指导作用,这也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一有效法律支撑。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予以司法审查,是对交通警察队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尊重,谁都不认为交通警察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张没有任何作用的废纸,法院同样不能无视责任认定的存在。交通行政相对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复议,或者经过复议仍不服但未提起诉讼的,那么责任认定就是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件,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审理其他案件时对事故责任认定随意作出取舍,都是不合法理的。因为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的,而不允许在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同时对行政行为同时予以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其法律效果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效果相类似,在未经法定程序被否定以前就是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涉及以此作为证据的时候,就不能像其他证据那样对待,而应当以该认定是否经过终局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经过司法审查确认发生法律效力为依据。可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予以司法审查,给予该行为一个公正的定位,提高了该行为的法律约束力,也可以监督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交通事故论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可诉性研究论文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分别从理论层面和法律层面来理解和分析。 一、理论层面的可诉性问题 从理论上说,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现代法治国家,应该不受任何限制。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权力都难以确保其永远公正、永远正确。而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活生生的实践也正在证明,即使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判断者的政府及其公务员,也可能由于立场上的偏执、认识上的欠缺,或者客观条件的制约,而在某个时期、某件事情的处理上 犯错误。在现代法治国家,人们普遍认识到,有权力,就要有制约,就要有救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被滥用,权力的使用势必肆无忌惮。近代分权制衡的理论正是基于这样的经验而得以确立、普及和发扬光大的。行政诉讼,正是由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的一种重要形 式和制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司法救济不一定是解决包括行政争议在内的各种纷争的最佳途径,因而也不应该是其首选途径。但是,司法机关依靠其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序上保障了其中立 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与之比拟的。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了现代权利救济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尽管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也可以适当地行使行政裁判权。但是,许多国家通过宪 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行使终审的裁判权,而各国普遍地承认司法机关拥有终极裁决权。虽然我国实定法上存在明确规定行政终局裁决的情形,特设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这种立法实践也得到理论 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但是,一般说来,只要实定法上不存在明确的例外规定,那么,对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该保障提起行政诉讼的机会。 二、法律层面的可诉性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对这个问题理解同样要分不同的层次。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要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就必须综合领会该法的立法精神以及第二条、第五条、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依照该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法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事项,其中没有列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当然,根据该条第四项规定,只要法律有明确规定,就 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而实定法上不存在这样的规定。该法第十一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规定方式。尽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没有被明确列举,但是,该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法院受理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该法第五条实际上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度”-“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探讨可诉性的问题时,对这一条可以不予考虑。可见,问题的关键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属性。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内容之一。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接下来就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基于该认定,进而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参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这是一个连环、系统的过程,环环紧扣,互为因果。因此,作为行政确认的一种形态,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性是无法否认的。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有“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属性。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的几个内容是互为因果的,错误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导致错误的处罚,甚至导致错误的赔偿。很显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或违法行使,会造成“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后果,有时甚至会对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 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审查,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也并不存在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可能性。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终局行政行为(如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等),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 因此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换言之,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的,至少对“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于1992年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明确规定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 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这一规定与行政诉讼法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悖,存在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首先,下层级的法规范不得规定与上层级法规范冲突或不一致的内容,也不得与上层级法规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其次,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若下层规范与上层级规范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应优先适应上层级规范。再次,在现代国家,作为诉权的限制规范正趋向于逐渐消 亡,即使有必要予以限制,也只能由法律规定。《通知》明确地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不仅与行政诉讼法和《办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明显相悖,而且超出了其立法权限范围,应该是违法无效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制度课题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我们可以提出许许多多的可能性,探讨形形色色的救济途径。从对实定法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的肯定回答。肯定其可诉性,对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来说,无疑是一种监督;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说,等于保障了一条救济途径。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其结果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理想的权利救济之目的。这是因为,其一,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许多不如意的因素。诉讼程序的严格性决定了其难免费时、费力、费周折等不足,即便最后推翻了公安机关的认定,讨回了“公道”,旷日持久的讼累以及在不确定的法律关系中生活的苦楚所换来的“迟到的正义”之意义,也是要大打折扣的。其二,从监督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证据审查上的诸多困难。撤销了原来的认定,就有必要进行证据审查。那么,法院应如何对待公安机关的 事实认定?……不能否认,承认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一同解决。 实际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寻求的救济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损害赔偿问题;其二是行政处罚问题(触犯刑法的问题另当别论)。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是以责任认定为基础的,而事实认定是责任认定的前提。既然如此,我们应该首先致力于健全和完善事实认 定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可信赖性,不妨参照美国的经验,建立起实质性证据法则,重新架构现代化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责任分析论文 国务院于1992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规,这一重要法规的实施,为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交通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出现了对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属何性质的理解和处理办法不一致的情况,即: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维持、变更或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是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且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因而,它们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并未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只能视为一种证据,不属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以下谈点管见。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杈利义务 根据《办法》第17条规定,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种责任认定实质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鉴定结论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定,《办法》是为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或处理提供法律依据。责任认定虽然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单方面对事故当事人交通肇事这一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量结论,但不是依照《办法》的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即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诚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由于责任认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并产生赔偿义务或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可能,公安机关并未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确定事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因此,其责任认定只能视为一种证据,它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进一步处理的依据材料,也是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和法院作出判决时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的一种。责任认定不是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处理交通事故的唯一证据,法院在审理不服交通事故处理和赔偿案件时,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责任认定及其他证据材料要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或由法院主持进行第三次鉴定作出责任划分。因此,责任认定仍是一个技术鉴定和责任划分问题,它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纯技术性鉴定结论,它只是依据对交通事故现场对交通事故作出定性定量结论,为以后的处罚或处理提供证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是行政机关实施具有法律效力并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而上述责任认定并不是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亦无须承担与被认定责任相应义务的实际内容而言。因此,责任认定不具有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也无法律拘束力,它只能作为实施处罚及处理赔偿的事实依据,所以,责任认定不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等于交通事故案件已得到实质性具体解决,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此时并没具体明确,如何制裁违章行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问题并没处理落实,只有依照《办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处罚和处理赔偿后,才能构成完整的有实质内容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三、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属行政复议行为 《办法》在处罚交通事故违章行为及处理损害赔偿方面均有明确的诉权规定,即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办法》第22条只规定了重新认定程序,而对当事人不服重新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并没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并不是《办法》未将重新认定作为行政复议行为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重新认定并不具备行政复议行为的构成要件。重新认定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交通事故现场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再次进行全面鉴定分析、核实和重新收集有关证据,然后对事故责任作出第二次认定的过程。这里不存在行政复议问题,因为,此时公安机关并未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作出实质性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处罚的轻重和承担赔偿损失数额的多少,而是事故的发生由谁引起?谁存在违章行为?谁负什么责任等问题。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对该行政理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责任认定一不属行政处罚,二不属行政处理,三不属调解处理,因而重新认定不存在审查原责任认定是否合法与适当的问题,只存在审查原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事实证据是否真实、科学的问题。因此,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属行政复议行为,当然就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对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里自然包括对责任认定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有人认为若不将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我国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况且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也就谈不上提起行政诉讼和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论文 【摘要】机动车买卖时,买卖双方往往为了节省费用、减少麻烦而不去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呢?过去的习惯做法和司法判决多是要求原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判决原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份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都有,造成同类案件判决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此,需要对该类案件作出统一规定。笔者认为,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关键词】机动车连环买卖过户登记登记车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案情介绍 湘H-14829两轮摩托车,原为罗××所有。1997年6月4日,罗××将该摩托车卖给邹××并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双方还在协议书中约定与该摩托车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全部由邹××承担,此后罗××将该摩托车及相关证件交付邹××,邹××支付了车款,双方已按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5~6月间,邹××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也未办理过户登记。邹××购得该摩托车后,未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刘×购得此摩托车后,没有找罗××要身份证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而是在罗××不知情的情况下,刘×通过找熟人拉关系于2000年7~8月间把该摩托车的全部年度检验手续补齐。2001年4月,刘×又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1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刘××驾驶该摩托车与原告姚××发生交通事故,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刘××负主要责任,姚××负次要责任。此后,由于刘××外出,未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姚××起诉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并将罗××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2年9月27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对姚××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罗××不服,提起上诉。2002 年11月2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 1、机动车过户登记与机动车买卖合同效力的关系是: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对于需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问题,发生所有权转移。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参照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不能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与真正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精神,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不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总则第6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 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机动车的所有权如何发生转移,我国现行法虽然未予明确,但与其同属“准不动产”的飞行器和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现行法已明确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民用航空法》第1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1997年6月4日,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属于罗××,邹××有购车资格,罗××与邹××签订《购车协议书》时,双方均具有摩托车买卖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对购车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约定了该摩托车交付给买方邹××后与该摩托车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使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因此,罗××与邹××1997年6月4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摩托车及相关资料或支付价款的义务,按《合同法》第91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从1997年6月4日起,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邹××,并且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邹××。因此,罗××与邹××1997年6月4日签订的摩托车买卖合同即《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同理,邹××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刘×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刘××。本案连环买卖未过? У幕德蚵艉贤际呛戏ㄓ行У摹? 三、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 1、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目前比较混乱,甚至造成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很具体,公安部和各地人民法院、公安厅都作出了一些批复和补充规定,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2000年6月20日联合的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并且事实上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和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①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即车辆买卖过户)的规定。 ②《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的只是对责任人处以有关行政处罚(即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等)的规定,并不是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本办法的解释权并没有授予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因此公安部交通局对《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解释是无权解释,不具有有权解释的法律效力。 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国家市场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买卖活动实施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机动车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依据。另外,按《立法法》的分类,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并非行政法规。 ⑤机动车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权属于司法职权范围而非行政职权范围,其效力应由国家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确认。公安部无权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公安部的内设职能部门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更加无权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越权行为,该批复无效。 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批复是无效的。 (2)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既越权又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①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只是要求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依法执行相关规定(仅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交通事故案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是授权的规定),并未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或省级公安厅、局作出相关解释或作出补充规定,因此,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是越权的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80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第67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义务是现机动车所有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违反上述上位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 2、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具体理由如下: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上,应适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门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应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 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其中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刘××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姚××为次要责任承担者,因此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刘××与姚××共同承担,与罗××无关。 (2)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该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司法解释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案的情况与该司法解释中所述情形一致,本案的处理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罗××不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责任。 四、小结 本案被告罗××从1997年6月4日起已不是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罗××与邹××的《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与该摩托车有关的任何风险、责任从1997年6月4日开始与罗××无关;被告刘××驾驶该摩托车与原告姚××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现机动车所有人刘××;交通事故责任者刘××和姚××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罗××依法不应该对姚××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审理本案的一、二审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罗××依法不应该对姚××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我们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该原则强调两点: (1)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也就是“因果关系”。 (2)过错的严重程度。这个原则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发案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认定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2000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为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扫除了障碍。从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如今,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因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如何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好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在可能引起的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其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第三,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第四,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2004年9月,凌晨,晴,某高速公路上直线路段,一驾驶人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东风中型货车遇到占用部分行车道正在左侧后轮处修理因故障骑压硬路肩与行车道分界线停放的解放中型货车,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导致二修车人与东风中型货车右侧后轮碰撞后当场死亡。 该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发生事故时,东风中型货车在右侧行车道内行驶,装载符合法律规定。驾驶人自述车速为40km/h,路面上没有该车的制动印记。解放中型货车停车时占用行车道65cm,行车道宽385cm,右侧行车道内散落有手电筒、扳手、该车左后轮处有卸下的半轴螺丝。危险报警闪光灯持续开启,在来车方向没有设置警告标志。 一、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上驾驶人在顺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驾驶人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该具备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按照《实施条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的法定时速范围在60km/h—100km/h之间,当东风中型货车以100km/h的速度行驶,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为60km/h时,相对速度差为100-60=40km/h.此时,东风中型货车要保持己方速度,就要驶入超车道,实施超车操作,同时,必须保证超车中双方车辆的安全。 当东风中型货车行驶中接近解放中型货车时,两车的相对速度是40km/h,同时负有同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要求。 解放中型货车因故障车辆无法离开行车道,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办理,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该车驾驶人没有履行”扩大示警范围“法定义务,也没有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侵犯了东风中型货车的路权,在事故中致使二修车人死亡。 二、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1、速度(违法停车)在事故中的作用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没有影响其他后续车辆的通行,所以,低速行驶仅仅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前方两个修车人占用了部分行车道修理解放中型货车(速度为零)。此时,两车的速度相对差同样是40km/h.东风中型货车实施的超车过程与正常情况下的超车过程都是消除40km/h的相对速度差,没有任何过高的操作要求。 所以,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2、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在事故中的作用 由于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解放中型货车,所以,在这种特定的“过度疲劳”状态下,即使依法履行了扩大示警范围的法定义务,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依然不能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因此,解放中型货车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综上1、2所述,解放中型货车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和第六十一条“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的法定义务,仅仅只是违法情节,在事故中没有作用! 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因为“过度疲劳驾驶”。 由于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导致发生事故。 三、过错的严重程度 东风中型货车“过度疲劳”,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的行为增大了事故后果。 四、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未依法履行安全超车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增大了事故后果,负事故次要责任。 如果简单地以“违法停车后违法修车,侵占后续车辆路权”为由,追究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的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就会放纵对“过度疲劳驾驶”的责任追究,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 交通事故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赔偿论文 内容摘要 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理由和法理依据有: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体,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只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要件和负责条件具有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进一步讲,它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车物损坏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超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以及进行车物损失评估的费用等。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其次,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道路交通的基础就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最后,就是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交通事故;道路;赔偿 一、前言 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平均发生道路事故约20万起,因车祸致死人数5万多人;90年代以后分别上升到30多万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约7万多人;随着机动车辆的直线上升,2001年和2002年上述两项指数分别是75万起,10.6万多人和77万多起,10.9万多人,现两项指数仍在直线上升,平均每天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仍在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拟结合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特点,赔偿及防范事故的对象。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特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国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该《办法》一出台,便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而非一般侵权责任,理由和法理依据有: 1、致害物的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体,主要是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高级轿车,时速均在100公里左右,一般机动车辆,时速也保持在50-80公里之间,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造成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应与基本法相抵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形式既有行为人的过失,也有行为人的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不是希望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形式,只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 3、构成要件和负责条件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必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由四个要件构成,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要件;《办法》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必要规定负责事由,特殊侵权责任的负责事由与违约责任的负责事由不同,前者就由法律作出规定,后者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人身,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如致人伤残,势必减少其日后经济收入,间接地影响其对被抚养人抚养能力;如果事故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既包括已形成的财产权利也包括未形成的权利的财产,如间接的财产的损失。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车物损坏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超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以及进行车物损失评估的费用等。 (一)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出了事故,受害人看病的费用怎样计算?石刚、冯建民介绍说,这笔费用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的治疗的需要相符。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将不予以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的理由除外。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疗费+住院费+其他 (二)误工费与收入状况有关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凭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通则》待其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3、护理费有级别之分 据介绍,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上,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其计算公式: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住宿并非实报实销 交通和住宿费用,只能在规定范围内索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委托人因就医转院治疗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与社会或处理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委托人一般不超过3人,其费用支出标准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的国家机关人员出差交通标准。 关于住宿费,外地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或依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的当事人确定必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的部分应予计算,但不能超过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和出差伙食补助,目前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天,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其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要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另外,住院伙食费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则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残疾赔偿金有细致规定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费用,专家介绍,这笔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河北省一年度城镇居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制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伤残,但实际收年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的调整,在一定幅度为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河北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发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的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额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4、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一级伤残的,按金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以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六)老人子女如何得到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中,重要的一笔赔偿便是老人孩子的抚养费,依照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人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有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抚养人数 6、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七)死亡赔偿金依照收入水平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岁)]。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起诉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同意不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司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人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失赔偿金额,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1、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期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3、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丢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任何权利都必须受到制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监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滥用精神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就应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并明确赔偿标准,这样,既能做到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又为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提供确切依据。 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排在世界的第一位,目前我国仅私人拥有的机动车已超过了1000万辆,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会迅猛增多,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呢?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从何而来?就是从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的提高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而来,那么如何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呢?笔者认为,公安部正在大力倡导和全力推行的“五进”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紧紧抓住“五进”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让这个氛围来感染人、教育人,同时我们还要结合“五进”活动,有测重性、针对性地抓好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抓住学校,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让中小学生在校园,在家庭,在社会活动中能自觉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并以此影响其家人,邻居和亲朋,达到以点连线,以线连片,以片连面的宣传效果,二是抓住机关,在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公务员接触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来推动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抓住农民在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让农民学习交通法律知识,了解交通安全常识,潜移默化地规范农民的交通行为,四是抓住驾驶人,采用多种形式对其开展宣传教育,驾驶人是交通参与者中的特殊群体,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从他们学习驾驶时就必须严格把关,对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要从其职业道德,职业风险和交通法律上来开展宣传教育,采用集中公议、个别谈活、公开暴光、奖惩结合等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其次,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道路交通的基础就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目前,在全国的公路网中,干线公路,特别是高等级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安全设施齐备,交通安全畅通,然而,在一些等级较低的干线公路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乡道路上,道路基础较差,交通安全设施不全,存不着很多的安全隐患,诸如宽路窄桥或直路斜桥;平、纵曲线相交存在视觉盲区;沿河高路基础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县乡道路普通缺少交通标志和标线等,必须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清轻重缓急,积极整改,预防可能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 最后,就是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路面动态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交通的重点之一,多年以来,从公安部交管局,到各个省总队,再到支队,大队,几乎每年都部署开展夏季或冬季“行车秩序整顿”、“干线路面交通秩序整顿”等等这专项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各项整顿工作,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要强化路面交通化动态管理,笔者认为,不但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动态交通秩序整顿,还要注意抓住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整合警力资源,最大程度地充实一线,只有整合警力资源,实行多警种联合管理或紧密型协作管理,才能有效地开展路面动态交通的管理,从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务机制、勤务管理机制是决定路面动态交通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基础,用责任制的形式补充,完善勤务管理机制和制度,逼警上路、上路管事、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三是加大科技投入,用科技强化路面交通动态的管理和控制,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实行严管重罚,执勤民警应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防事故”的管理观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对动态交通中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有影响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强闯信号”、“带病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和“非客运车辆载客”、“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超载、超员行驶”等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严格查处严格处罚,通过严管重罚,震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交通事故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摘要: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了以保障车祸受害人为目的的公益性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但《条例》的效力等级偏低,条文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并使之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便于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和行之有效的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 引言 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为害之烈和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所处地位之弱,我国在充分借鉴美、英、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经过十年时间的充分论证,终于在今年三月三十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借助这一套完整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以下简称“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帮扶居于弱势地位的车祸受害人,解决机动车保有者与车祸受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预防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 一、对制度的评述 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规定了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以分散肇事机动车的保有人过重的经济负担和责任风险,保证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而有效的赔偿。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原则规定的实施,国务院于2006年3月30日颁布了《条例》,它共分七章,分别对强制保险的定义、办理的原则、赔偿处理等作了规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强责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办理强制保险时,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条款和统一责任限额。强制保险还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垫付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一)制度的特色 《条例》所建立起来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政府巧妙地借用“市场之手”,加以适当的政策化改造,实现社会正义之目的的成功典范。 之所以说“政府借用‘市场之手’”,是因为该险种完全由普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销售和经营,并与任意责任保险配套使用,是任意责任保险的新发展;之所以说“政策化改造”,是因为这种强制保险虽脱胎于任意责任保险,但又不是任意责任保险,而是加入了许多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主要有:(1)强制缔约,机动车的保有人必须投保,而保险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投保人也必须承保,为了车祸受害人能得到迅速而基本的赔偿,在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2)无过错赔付,机动车一方投保了机动车强责险之后,对于车祸之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即使没有主观上的过失,也要在机动车强责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也应当及时对受害第三人进行直接赔付;(3)受害人权利的扩张,车祸受害人并不是任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合同当事人,但是在机动车强责险中,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其法律地位甚至超过了被保险人,成为了机动车强责险中的两大主角之一,而被保险人则从主角之一变成了配角。也就是说,机动车强责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不但拥有了越过被保险人而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法定权利,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还拥有了向社会救助基金求助的法定权利,使其权利的扩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些都是对“债权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国家立法基于公共政策的目的而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这在任意责任保险中是不可想象的。此外,国家基于社会公益,还在保险费率厘定、被保险人的范围和监管等方面对机动车强责险的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确保“车祸受害人得到及时而切实的赔付”的社会公益目的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完善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借助市场手段,辅之以政策化改造,以实现社会保障之目的。 (二)制度的优势 《条例》所确立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这一“私法”制度的“公法化”改造,其优势十分明显:其一,它能够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时而基本的赔偿,以解决受害人抢救费用上之燃眉之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我国侵权赔偿上一个历史进步。其二,它通过强制广大机动车的保有人都参加这一保险,使某一车祸加害人的责任损失,在全体机动车保有者之间进行分散,从而使这一制度从任意责任保险的个体化的“矫正正义”到整个社会化的“分配正义”的转变;其三,这一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制度,十分强调保险公司实行“保本微利”经营方针,并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这些举措,实质上是降低了广大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它既激励机动车保有人的投保热情,又不损害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实现了“投保人(机动车保有人)—保险公司—受害第三人(车祸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该制度的良性发展,更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了交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总之,这一制度坚持用市场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标,做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制度均衡,既不损害市场主体的效益,又维护了社会正义,实现了“有效率的正义”,堪称同类制度之典范。 二、制度本身的不足及其完善 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颁布虽然标志着我国的机动车强责险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两条相关规定,而《条例》全文也仅有四十多条,且内容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兼容性也不足,因而,在许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被保险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综合考察被保险人的各项因素,正确厘定保险费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增加以及汽车价格的下降,总的汽车拥有量将快速增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机动车强责险,因此,可以预见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大,各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必将更加激烈。同时,国家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强制保险时要保持不赢不亏、略有盈利。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只有确定尽可能公正、合理的保险费率,才能降低承保汽车强制保险的成本,同时减轻车主的保费负担,使保险公司自身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才能够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鉴于此,我国《条例》的第八条虽然明文规定了根据被保险人的交通肇事纪录实行弹性费率制,这是我国立法界的一大突破,但笔者认为这还很不够。希望予以进一步完善,加入对被保险人一方的性别、年龄、职业特点、驾龄和驾驶环境等考虑因素,使弹性费率制进一步完善。 2.被保险人的范围的有关规定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对机动车强责险中的被保险人范围的认定不能过于机械。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保险人不仅指机动车强责险的保单中所载明之被保险人,即指名被保险人,以及其同居之全体家属,还应当包括经指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所许可使用其汽车之人,以及对被保险汽车之使用负有法律责任之任何人,此即额外被保险人(袁宗蔚,2000)。在特殊情形下,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可能因某一被保险人对另一被保险人有损害赔偿责任而支付保险金,例如指名被保险人出借其汽车于邻居,此邻居开车撞伤指名被保险人,指名被保险人可能提出控诉其邻居所致之伤害,此邻居为保单承保范围内之额外被保险人,保险人应为邻居提出抗辩,并支持任何有利于指名被保险人之判决(袁宗蔚,2000)。再比如,指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各有一车,两车发生碰撞,在此种情形下,配偶一方可能控诉对方,而保险人亦当提出抗辩(DonDewees,1996)。从理论上讲,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之间并没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无论是指名被保险人还是额外被保险人都可以因被保险汽车在经授权的合格驾驶人驾驶时所致的损害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从而成为受害第三人。但按照我国现有责任保险条款,指名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是不能视为第三人的。很明显此条款规定过于机械地理解了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概念,将相当一部分人排斥于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可能使我国交通事故保障体系出现盲区,故笔者主张第三人和被保险人的确定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 (二)保险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缩小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纵观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很少将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作为机动车强责险的范围。这是因为,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宗旨无非是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及时而基本的补偿,为此,各国均规定,该受害第三人可直接向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而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去对抗该受害第三人,且保险人的经营原则是“不赚不赔”的微利保本经营。这样一来,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保险人的个体利益进行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限制。然而,一个好的民事法律制度必须在矛盾的双方建立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为此,各国法律大都规定,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仅对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在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但遗憾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将财产损失也纳入了机动车强责险的赔偿范围,《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应承担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无疑将大大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负担,并最终通过较高的保费水平,转嫁到广大投保人身上,反过来,又会影响机动车强责险的投保人的自觉性,从而,从根本上威胁到这一制度的运行。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条例》的相关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具体办法是:对财产损害设定免赔额(DeductibleFranchise)或共同保险条款(Coinsuranceclause)。免赔额是指当承保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赔偿一定数额以上的损失。共同保险条款则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自己必须承担损失的一定百分比。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款是对保险赔偿金额的一种限制,其意义在于减少小额损失之补偿,因为小额损失的理赔费用甚至可能超过实际补偿金额。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款的引入可以有效降低赔付率和理赔费用,进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无论是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机动车强责险着重维护受害人基本权益的特征,对人身损害设定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违背以人为本的理念,且对人身损害设定免赔额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为了能够请求赔偿,受害人可能夸大人身伤害程度,而医生和律师也会鼓励受害人增加医疗服务而使损失达到门槛标准(GarySchwartz,2000)。但对财产损失设定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不仅可以减少赔付和降低保费,而且可以通过调节免赔额幅度或共同保险比例起到控制违章,减少事故的防灾功能。 2.保险人不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应当完善 所有保险合同中皆有不保风险事故之规定,它起到了从反面确定保险人之责任范围的作用。不保事项系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予承保之事项,是对保险契约上保险责任之限制”(袁宗蔚,2000)。有人称不保事项为免责事由或除外责任,广义的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事项包括不保第三人、不保风险事故和不保损失等。而狭义的不保事项就是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风险事故。 机动车强责险之主旨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保障,故其风险事故以交通事故为限。但何谓“交通事故”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应当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致损事件,而非因机动车上路行驶带来的损害,即使是与机动车有其他物理上的联系也应列为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事故。但《条例》却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笔者认为此规定欠妥,因为这不仅不合理地加重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责任,而且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之虞,建议将来在修订《条例》时予以删除。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中亦有若干情形为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风险事故:第一,驾驶资格欠缺的驾驶员驾车所致之交通事故。如尚未取得驾驶执照或驾驶执照被吊销的人员肇事;第二,驾驶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第四,因驾驶人酗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五,驾驶人或第三人从事犯罪活动引发的交通事故;第六,被保险人自愿在暂时或永久对公众人士封闭的区域参加赛车活动所致损害,受害人也是不能获得无过失保险机制的赔偿的。排除这些事故的原因在于,责任保险中的交通事故应当是通常情况下发生的,而以上情形,或者是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是当事人因严重违法行为引发事故,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按照保险原理,故意造成事故或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是不应得到保险保障的,否则就不利于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造成“鼓励”引发事故或违法犯罪的倾向。另外,当事人故意或严重违法的风险也是保险人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难以测算的,因此应当将这些事故从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排除出去。当然,将这些事故排除在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并不等于机动车强责险对这些事故中的受害者(尤其是无辜的受害人)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而是应当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首先为受伤的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此时,保险人实际上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保障责任,是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当然,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补偿保险人因此支出的费用,法律应当赋予保险人于事后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3.应赋予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车祸受害人的公益性目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违法导致交通事故时,仍然有义务向受害的第三人支付保险金,但有权在事后向被保险人追偿,以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而基本的赔偿。这一规定与任意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实际上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也应当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注意适当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赋予保险人对其他加害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利于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具体可作如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是由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即加害第三人)引起的,但依本法应当由被保险人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在给付赔偿金额后,应代被保险人向该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所请求的数额应以赔偿金额为限。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时,保险人无代位请求权,但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该第三人故意引起的,不在此限。 (三)受害第三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确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鉴于发达国家均已承认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机动车强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是对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直接请求权的确认,是一个立法进步。但笔者认为,仅仅规定了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还要保证该权利的真正落实,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还应当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的协助义务,以增加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可操作性。如果离开了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配合和帮助,法律关于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相关立法必须明确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以下职责和义务: (1)在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接到受害第三人的索赔请求时,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以便对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准备,可尽快落实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2)在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还应当明确被保险人的必要协助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向受害第三人提供有助于受害第三人的主张权利所需要的材料。例如:提供保险单及其条款、保险人或其人的法定地址、联系方式、允许受害第三人核实的相关文件、向受害第三人提供索赔所必需的其他材料和文件等等。 (3)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还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即在受害第三人未得到被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 (4)明文规定保险人不适用“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所谓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是指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不得以普通保险合同中的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即被保险人违反了一般保险合同中的如实说明和担保义务)来对抗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从而保证了受害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可靠的赔偿,以实现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宗旨。而在一般责任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陈述不实、隐匿、遗漏、违背担保或欺诈,保险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这一原则对于法定的机动车强责险却不适用(郑功成,1991)。国外的机动车辆法定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违反保单规定的赔付先决条件而拒绝承担责任,可惜的是,我国刚刚颁布的《条例》无此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应当吸取国外法的成功经验,增设不适用“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的规定。 2.应完善受害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要设立车祸受害人的社会救助基金,以进一步扩张机动车强责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也相应地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和基金来源。但是,笔者认为还需要对基金的管理机构、征收、赔偿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保证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改进措施可供参考: (1)关于救助基金来源渠道问题。笔者认为,还应当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看,除从保费收入、罚款收入和年检费税收入提取外,还有下列途径可供考虑:受害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机动车强责险赔款;社会捐赠;从燃油税中提取的金额等。其中最值得采纳的就是从燃油税中提取,该来源较为可靠且收取便利,同时缴纳燃油税较多的机动车必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更长,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高,要求其承担更多的基金份额是合情合理的。从燃油税中提取还可能使驾驶量比较大的投保人因为增加成本而减少驾驶。这就会降低和驾驶量相关的交通事故。事实上,新西兰的“无过失保障机制”就是多征收了2%的汽油税(JainesHenderson,1999)。我国可将燃油税列为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2)明确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笔者认为,车祸受害人的救助基金应由非官方或半官方身份的非营利性组织来管理。因为救助基金来源和使用都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因而不能从中获利,因此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无疑是不适合的。而由政府来管理,无疑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与我国精简政府机构的潮流相违背。因此,由非营利和非政府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来管理最合适。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最初由司法部管理,后转由运输部、消费者和商业关系及金融协会管理,现由安大略金融服务委员会管理;美国纽约州则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事故补偿机构”(MotorVehicleAccidentIndeminificationCorporation,缩写MVAI)负责救助基金管理,该机构经法律授权而具有一定的事故仲裁职能,属于半官方主体。笔者建议,鉴于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明确赋予了社会中介组织“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地位”(丁凤楚,2005),我国由社会中介组织来管理救助基金较为适宜。 3.应建立对受害人的“暂付款制度” 我们知道,在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需要一个过程,而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他最急需的是一笔抢救费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外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大都规定了“暂付款制度”。所谓暂付款制度是指在调解机关或司法机关尚未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作出决定、受害人因此而不能行使直接请求权时,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一定金额暂付款的制度(李薇,1997)。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均无此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未来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应首先推行暂付款制度,以保证对受害人给予及时的救助。事实上,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的做法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受害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将责任保险卡抵押在医院,以保证对受害人的及时救助。因救助受害人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凭保险卡的账号直接从保险公司划转。在经公安机关调解或依法确定,如被保险人确需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所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在保险赔偿中扣除;如被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对其所预付的医疗费用向受害人追偿。笔者认为,我国保险公司的这种以保险卡抵押救治的方法已经具备了暂付款制度的雏形,有利于对车祸受害人的救治,但由于欠缺法律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引起很多争议。如:保险公司常常对医疗费用设立较低的限额,妨碍了对受害人的救治;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追偿得不到法律保障等等。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应当明确引入暂付款制度,是对上述做法在法律上的确认和规范,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 机动车强责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带有强烈社会公益性和政策性的特殊保险,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条例》的实施也离不开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为此,目前通行的办法是在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成立专业性委员会(或者是联席会议),对强制机动车强责险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如日本的保险由金融厅管理,但对于汽车机动车强责险(CALI),另行成立了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CALI委员会),它对CALI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在我国,应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机动车强责险进行统一监管,同时,成立能充分代表各方利益并具有相当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保险行业协会,以加强保险业的自律管理。笔者认为,该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保监会代表、交通管理部门的代表、保险学专家、法学专家、保险公司代表等等,并且,协会“应当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对经营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丁凤楚,2004)。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还可以适当地推行机动车强责险的法定再保险制度,规定保险人对于风险系数过高的机动车,实行法定分保。 (五)应当采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相比,我国直接规定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条例》的法律效力等级偏低了。 世界各国强制性的机动车(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规范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此种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于1930年在其《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赋予强制投保的法律依据,再由保险法来作进一步规定。美国的加州即采用这一立法模式。1989年的加州汽车法第七篇:《财务责任法》规定了驾驶人或所有人的投保汽车责任保险的义务,而汽车责任保险的其他事项则由加州保险法规定。第三种模式是由专门的机动车强责险的单行法规范。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如日本于1955年制定的《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德国的《强制汽车所有人保险法》,韩国的《汽车损失赔偿保证法》等等(马永伟,2001)。 在各国有关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中,以采取第三种立法模式的居多。不仅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如此,就连英美法系国家也有不少,如美国的新泽西州、新加坡、澳大利亚等。采取第一、二种立法模式的尚属少数。 参照多数国家的做法及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当采用第三种立法模式:单行法的模式。因为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就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内容而言,有关保险人经营权归属、经营方式、受害第三人直接给付请求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解参与权等等均有其特殊的规则,且都有别于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而刚刚颁布的《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保险法》,属于《保险法》的下位法,而不是其特别法。因此,《条例》中的机动车强责险的规定是不能与《保险法》中的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相抵触的,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保护,并体现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社会公益性和政策性,笔者认为,应制定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使之与《道路交通法》和《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配合,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机动车强责险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即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细则》,从而确立“统一的,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和效率原则的”(丁凤楚,2006)机动车强责险法律规范和制度。 三、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单靠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本身,还无法充分地实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在完善该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构建以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为中心的完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体系”。因此,为了真正有效地贯彻与落实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笔者建议除了完善该制度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处理好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具体措施如下: (一)处理好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的关系 机动车强责险是为了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迅速而基本的赔付,以解决其燃眉之急,因此,它赋予了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赔付请求权,并限制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人,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权益,并导致了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相互串通骗保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弥补保险人与被保险入和受害人之间这种不平等,各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均规定了较低的保险责任限额,大多数国家还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进行赔付。因此,机动车强责险本身不能给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也就是说这一强制险制度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全部责任风险进行分散。而广大机动车保有人要想进一步分散其责任风险只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作为补充。另外,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责险中必须是“保本微利”经营,其利润空间不大,而为了维持和扩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也需要发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事业。因此,为了机动车强责险的发展,就必须处理好机动车强责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过分强调机动车强责险的作用,而严重地压缩了保险人的商业利润空间。 (二)处理好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 国外的实践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机制决不能单靠责任保险制度,还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日本在实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后,又相继设计了汽车第三者责任相互保险制度和政府管理运作的汽车损害赔偿事业制度,再加上其他已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形成了多种制度并存且互为补充的格局[11]。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制度之外,现有的车损险制度、车上人员责任险制度、财产损害险制度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等保险制度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也应视为该保障体系之一部分。笔者建议,将机动车强责险置于整个车祸受害人的保障体系之内考虑,在设计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费率和责任限制及不保事项时,要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合,不能过分挤占其他制度的生存空间,造成不必要的冲突与浪费,而应使这些制度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以实现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和谐统一,建立起完善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四、结语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所创设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而基本的赔偿为目的,且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经营的公益性保险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相比,《条例》的法律地位偏低,条文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并使之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便于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和行之有效的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一、公共安全、公共危机与公共安全管理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所谓公共安全管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 根据联合国的界定,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1)自然灾害,又可分为地质方面,水文气象方面,生物学方面;(2)技术灾难,来自技术或工业事故;(3)环境恶化,人类行为导致的环境和生物圈的破坏;(4)社会安全,包括战争和社会动乱等。其级别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公共危机指的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公共安全管理的任务与目的就在于解决公共危机问题,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客观存在着的。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优秀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 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 二、公共危机的特征 1.发生的范围广,国际化程度增强,高频次、多领域地发生。不少公共安全事件涉及范围广,这些事件会突然发生,在何时何地或何种情况下发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2.危害的灾难性和非传统性。在当前社会,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破坏性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难以弥补,而且这种损害是刚性的、不可逆转的。 3.影响的关联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往往会影响和波及社会各领域,并造成连锁反应。如洪灾不仅影响农业,而且影响教育、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商业流通等;洪水退后还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流行病疫情爆发,房屋和基础设施损毁等。 4.原因的复杂性。公共安全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有政治的、民族的、宗教的原因;也有经济的、生产的、经营的原因;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当前出现的新问题;同时还有大自然对人类掠夺性破坏的报复。这些原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转化。 5.演变的隐蔽性。公共安全潜在的危机常常不易被察觉,常常在人们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爆发。当人类取得了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文明的辉煌成就的时候,这些成就可能正在威胁着人类的安全,人类却不能察觉或预测。三、当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有待健全。由于我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我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一套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和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的新模式。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社会矛盾凸显、国际斗争形势极其复杂的历史时期。随着各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大规模疫病的频繁发生,社会风险与日俱增,社会公共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关注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构建完善的公共安全应急机制,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议题。 【关键词】公共危机公共安全管理问题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摘要: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本文从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出发,分析了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观点。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管理投入 一、前言 公共安全是政府和百姓都特别关注的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公共安全,没有良好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这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人们的生存与生活就不可想象。因而维护公共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大事;是国家实施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职能;是加强公共管理、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目前国内外公共安全管理理念 21世纪,全球各地区公共安全事件更是接踵而至,韩国大邱地铁纵火事件、美国9·11恐怖袭击、2004年8月欧美一些国家先后发生大规模停电事故、西班牙人质事件、印度洋海啸大灾难以及卡特里娜飓风横扫美国等各种公共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给人类带来沉痛的灾难,全世界也因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我国“非典”的爆发和流行,全国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安徽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搅乱食品市场安全等一系列有关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引起许多研究公共安全的学者的关注。 为此,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美、俄、法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本的公共安全侧重于对自然灾害的防治和预防,美国侧重于维护其世界大国的地位,俄罗斯倾向于事故救援和技术性灾害的研究,法国则侧重于对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公共政策的制订。健全法律制度、应急机构,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总结,这些经验是对我国公共管理安全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这是社会必将经历的转型时期也是一个事故灾难频发的时期,因此关于公共安全事件管理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国务院总理签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6年1月8日,我国又颁布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已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1.公共管理的内涵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优秀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2]。 2.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 (1)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2)公共安全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3]。 (3)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卫生因素、社会因素、生态因素、环境因素、经济因素、信息因素、技术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国防因素[4]。 3.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应该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共安全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环境因素。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5]。 四、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及特征 1.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为:1)经济发展不和谐是造成众多公共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2)政府的不作为是安全事故屡屡出现的社会原因[6]。 2.公共安全事故的特征 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和事件纷繁复杂,危害程度各有差异,但这些事件是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综合专家的研究成果,可作如下概括:1)发生的突然性;2)危害的灾难性;3)范围的广泛性;4)影响的关联性;5)原因的复杂性;6)演变的隐蔽性[7]。 五、完善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的GDP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长,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计6500亿元,这些问题每年夺去20万人的宝贵生命。其构成一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损失共计2500亿元;二是社会治安事件造成的损失1500亿元;三是自然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损失;四是生物侵害导致的损失为500亿元。实际上,这还仅仅是直观的、表面的现象,公共安全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死亡人数仅300多人,但对于人们心理的影响、社会动荡程度、旅游及经济活动的限制是有目共睹的。痛定思痛,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要从战略高度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制度设计。有的专家做出了具体策划,包括①建立预警机制。②建立分级制度。③建立和完善应急制度。④建立和完善非程序化决策机制。⑤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及民间援助制度。⑥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各种组织和制度。 2.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在公共管理中的强化,需落实到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要强化政府的公共安全意识、责任和体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把公共安全当作大事,统筹全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应该把公共安全管理当作重要工作,既有日常安排,又有应急措施。很多措施的落实并不需要建立新的机构,而是需要落实到政府的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拥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形成了严密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紧急状态法”和相应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整个社会仅仅熟悉常态运行下的规则,遇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社会和职能部门不可避免地陷入忙乱甚至恐慌状态中。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法,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明确社会各类机构、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制和机制,规范各种制度,为公共安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机构 国内外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建立健全有关科研机构,可以为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长期以来,公共安全是一个备受忽视的冷门领域,但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问题的暴露,相关领域的研究才逐渐开展起来,清华大学于2003年底成立了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在这方面,需要国家组织力量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在诸多方面为公共安全提供支撑,比如风险的评估,灾害、事故的发生机理研究,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关键环节的控制技术,生命安全的保障,灾害中人群的心理、行为特征的分析及研究等。 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人才保障体系 公共安全也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科学体系,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不同层次的管理和决策人才;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不同岗位的基层和一线人员。有关部门应该重视那些有实践经验,敬业精神强的人才,发挥他们的作用。 6.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物质和财政保障体系 预防为主和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需要不同的物资储备。需要把公共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国财政预算中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约有50亿元,一遇重大突发性事故常常显得捉襟见肘,需要增加各省市、自治区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捐赠为公共安全提供强劲的物质保障。 7.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和公共安全体系 面对社会转型和社区兴起,社区治安日益成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工作的微观基础和主要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把社区治安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基础,并且与社区的公共安全体系工作中突出了社区居民和当地社会组织参与和合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出一条公共服务体系与公共安全体系统一的社区治安体系和公共安全工作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区公共安全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维护公共安全。 8.建立健全安全的教育、宣传、培训体系 教育部门应在大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程;社会媒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安全预警预防制度和应急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各类公共安全指挥系统定期进行不同范围、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演。在高度重视专家和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建设公共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产业工人、在校大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的重要作用,进行注册管理和定期培训,与专业化队伍相互补充,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5]。 六、结束语 近几年公共安全事故的频发,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笔者旨在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并从八个方面提出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摘 要] 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必须对研究的基本问题,诸如基本概念、理论基础等进行界定和掌握,从而便于对该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研究。本文将主要对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及公共安全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界定,然后从安全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危机管理理论三个角度分析探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危机管理;风险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 1、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条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基础设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物质性基础设施(physical infrastructure)和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物质性基础设施包含交通通讯及供水供暖供热等物质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包括科教文化、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因此,从这一划分角度来看,基础设施涵盖了交通、通讯、水电供给、科教文卫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此外,也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不可贸易性及公共物品性或准公共物品性等特点,它们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现代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2、城市基础设施 将基础设施按所在地域可以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由于国情及地区的差异,各国及地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基础设施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及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或城市物质性基础设施)。 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行政管理、科技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金融保险、商业服务、社会公共福利服务等设施。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的内容丰富,各国不尽相同,总的来看,笔者认为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应至少涵盖六个方面的内容(如表1)。 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本论文所要分析探讨的也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由表1可见,城市基础设施是由六个独立运作、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组成。城市基础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建设和运营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协调合作的基础上分工管理。 3、安全及公共安全 从古至今,都有关于安全的论述,如汉朝焦赣的《易林·小畜之无妄》中:“道里夷易,安全无恙”;宋朝范仲淹在《答赵元昊书》中有:“有在大王之国者,朝廷不戮其家,安全如故”等,这里的安全都是指没有危险、平安的意思。在古代,安全还有“保护、保全”的意思,如苏轼在《徐州谢上表》中写道:“察孤危之易毁,谅拙直之无他,安全陋躯……”。现代汉语对安全的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在英语中,安全对应的有safety和security,都包含有没有危险或免于危险的一种状态。另外,安全也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实际上是说,客观方面的安全是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的安全是指社会安全状况在人们心理上的感受,即安全感。 鉴于此,笔者也认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因此,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根据对安全的含义的界定和理解,我们可以对公共安全进行含义界定。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等处于免于危险或不受威胁的状态,或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状态。 4、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 要理解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有必要先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了解。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由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与灾害等要素通过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所构成的复杂动态的空间地域系统。 城市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城市及其人员、财产、城市生命线等重要系统的安全,是城市依法有序开展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以及进行生产和经营等所必需的良好的内部秩序和外部环境的保证。由此可见,城市公共安全反映了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和资源供给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对城市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的影响。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就是通过调整危险源、防护保卫目标、应急救援力量和设施三者的地理布局,减小危险的影响范围,提高城市灾害发生时的反应和处理能力,达到降低风险、提高安全性的目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是城市问题和安全问题的耦合,涉及到城市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如公共卫生、城市基础设施、通讯、环境、商品供应、社会稳定、灾害防控等。 概括而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是指城市基础设施的足额供应及其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的保证,包括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全面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建立预警和应急措施,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始终处于安全状况,使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等处于免于危险或不受威胁的状态,或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状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关键所在,对城市公共安全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的系统组成,可以将整个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划分成六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城市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系统、城市通信信息公共安全系统、城市能源动力公共安全系统、城市给、排水公共安全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系统、城市防灾消防公共安全系统。六个子系统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协调运转,共同构成整个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的大系统。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的问题与公共安全管理 摘要:当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根据《国家预案》的工作原则,本文将从“预防为主”的角度阐述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采取的措施,以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目的,体现公共安全管理的精髓。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公共安全管理 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道路运输各种物流快速增长,地区间危险化学品的流动也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的可能性。一旦事故发生将会造成较大范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就危险品道路运输,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遏制重特大危化品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针对接连发生的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究其原因,当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管理责任不强、措施不完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后,一些有运输要求的企业纷纷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一些资质企业对挂靠企业只顾收取管理费,疏于监管;另一方面,有资质企业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企业主体责任不履行,使一些管理机制得不到落实;第三方面,超装、混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槽罐运输车辆与车辆技术参数登记记录不符,为超装带来可能。 2.对从事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缺乏有效机制。由于国家在机动车检验上实行的是定期检验制度,也就是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往往无法保证在一个检验周期内时时正常,而出车前的临时检验有走过场现象;其次,在机动车检验实行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管作用有所降低,无法保证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真实有效;第三,对在道路上正在从事运输的机动车辆或即将执行运输任务的机动车辆缺乏应有的临时检验约束,其安全技术状况得不到保证。第四,运输车辆车型繁杂,没有统一的要求,一些车辆既从事危险品运输又从事其他普通货物的运输。 3.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管理和素质要求得不到贯彻执行。其中包括承运人和押运人员。承运人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人物,面对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承运人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素质,既应该是驾驶员,又应该是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知识的技术员,他必须具有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押运人员也应当经交通部门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执证上岗。而一些企业为追求运输利益的最大化,对这些制度不够重视,用一些不具有资质的承运人或对危险化学品知识和运输安全知识掌握不全的押运人员,有的甚至连押运人员都没有,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使小问题很容易变成大威胁。 4.对运输线路未能有效实施监管。随着公路路网建设发展,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道路可选择的余地较大,一些运输车辆按线路运输的自觉性降低,再加上交通管理部门对长途运输监管力度下降、长途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在利益驱动下,就在线路的选取上能省则省,完全不受禁行区、线路的约束,穿梭于监管薄弱的农村道路、临江临崖的危险路段,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5.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甚至是应急预案都没有,有预案又缺乏演练,各取能部门配合处置能力不强,多头管理,一旦事故突发时不能把危险和危害降至最低。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形成有效监管,以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多发势头,形成标本兼治的管理局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要加大日常的检查力度,从管理措施、手段等方面监督好企业的日常生产运输,对辖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尤其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驾驶员,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对挂靠的车辆和单位要展开排查,对查出的挂靠车辆运输货物与挂靠实际不相符的,要予以清理,并从严追究有资质单位相关责任;对只收管理费,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不记录管理台帐的资质企业,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件。 2.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对从事跨地区运输的车辆,在发车时做到每辆车都要上线检测,运输线路上每经过不同管理隶属的地区,可由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部门进行临时抽检;从事短途运输前要报告当地职能部门,申请临时检验,沿线要布置人员监控;第二,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要认真予以核对,发现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应对运输车型有统一的应用标准,避免不分车辆技术状况的混乱现象。 3.切实做好承运人和押运人员的管理工作,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以熟练操作和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知识提高为目标,不定期对这两类人员进行素质教育和抽查,既要有备岗抽查,又要有在岗抽查,使这两类人员能切实负起运输责任。 4.重点加强对长途运输线路的监控,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常规通行路线和禁止通行线路向社会公告,完善危险化学品禁行、警示交通标志设置,以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的远距离实时监控,避免运输车辆出车后失去监管,线路不清无法掌握的漏洞;另一方面,在较大规模的长途运输过程中,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协同配合,逐步完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 5.加强监管,严格审批和办证工作。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把好行政审批关口。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抓紧完善并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化学品登记中心或有关专家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建立科学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探讨 近年来,由于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管理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尤其是2003年的“非典”和2004年的“禽流感”,进一步加深了对建立科学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据资料显示,中国的GDP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长,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共计6500亿元,同时夺去20万人的宝贵生命。实际上,这还仅仅是直观的、表面的现象,公共安全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单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比如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虽然死亡人数仅300多人,但对人们造成的心理影响、由此导致的社会动荡程度及对旅游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限制是有目共睹的。目前我国的公共安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应对公共安全问题和社会风险的能力还远远不够;从非典引起的社会恐慌和一些重大安全问题引发的震荡,都可以看出全社会仍旧十分脆弱的神经。在公共安全事故频仍的今天,单靠某几个部门想完成保障整个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职责,越发显得苍白和软弱。现实中已经暴露出许多管理上的空白点,暴露出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弊端。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职能分散 首先是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目前我国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农业部门管理农作物病虫害,林业部门管理森林防火,水利部门管理抗旱防汛,气象部门管理雷电灾害,地震部门管理地震灾害,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地质灾害,安全生产部门管理矿山灾害,环保部门管理环境污染灾害,公安部门管理消防安全和交通事故处理,卫生部门管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这样,在发生一种灾害时,整个管理工作往往被分割了,缺乏一个主导单位把每个阶段的工作统起来。 2.职能缺位 由于目前灾害管理的重点是自然灾害,而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城市灾害(大面积停电、交通瘫痪)、工业事故灾害(核泄漏、化学污染)等人为灾害的管理职能不到位,特别是灾后的救助缺位,使不少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同时,在对受灾者的救助中,重物资帮助,轻心理慰藉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些地方根本没有开展对受害者的社会心理干预工作。 3.各自为政 首先表现为各涉灾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 这些系统又往往自成体系,难以资源共享。水利、公共、地震等部门还建立了各自的专业紧急救援队伍,但相互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合作。由此造成了资源浪费,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加大了协调的难度。国家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制度上来应对公共安全挑战。与公共安全面临的巨大挑战相比,我们迄今为止的应对措施仅仅局限于部门或者地区性、行业性,缺乏全局的战略意义的宏观设计和考虑;应对方式仍然是传统的、行政式的陈旧办法,科学技术的支撑显得软弱无力;应对时间仍然是“救火式”的事后诸葛,缺乏预见性的事故前的监控措施;应对意识仍然是“被动挨打”,恐慌无着落的心理,缺乏主动、科学的防范策略等。 4.现行的法律相对滞后 一个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应当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共卫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可以肯定,2003 年的非典不是侵袭人类的最后一个杀手。今后,潘多拉的盒子还会有恶魔逸出,杀伤力可能超过非典。所以,把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法治轨道已是当务之急,需用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公众的生命健康筑起一道抵抗恶魔怪兽的安全绿篱。由于没有关于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当面对非典的空袭,本来最复杂、最细致、最讲求操作性的政府各部门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得依靠临时号令而展开。由于临时性号令制定紧迫,难免相互之间出现失调,个别之处还存有悖于法律的尴尬。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危机管理缺乏立法保障,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危机发生后,成立的临时性指挥协调系统主要依靠的是行政协调而不是法律机制,是领导权威而不是制度保障。这种缺乏法律支持的行政协调,在面临大规模突发性事件时,其地位和处境就十分尴尬。这就是为什么稍有危机就必须有领导亲临一线的根源,特别需要强调危机处理不是光有法律就可以了,依法行政也是政府在危机应急处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危机状态下的公民合法权益往往会被突发性应急举措所侵害,一旦处置失当,就可能为进一步放大危机埋下新的隐患。因此,完备的法规和规章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使行政行为高效有序。 二、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战略措施 1.建立并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本着突出紧急救助,健全救灾应急机制的原则,在整合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国家抗旱防汛指挥部、公安部消防管理局和国家地震局行政职能的基础上,组建国家紧急事务管理署,统一管理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的紧急救援救济工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防体系,增强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确保社会稳定的能力。国家紧急事务管理署应是一支拥有专门技能和装备的行动力量,其职能除了实施紧急救援和救助外,还应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研究、培训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二是本着平战结合、节约资源、快速反应的原则,以现行的国防动员体制为依托,将国家为应对战争而建立的国防动员体制与公共安全危机应急体制合二为一,构建综合性的国家公共安全应急体制。这种体制应具备平战结合的特点和应战、应急的双重功能,既能在战时进行战争动员,又能在平时进行抢险救灾,处理公共安全危机。构建这种机制,可避免机构的重复建设和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也有利于提高处理危机的反应速度。目前,应急应战合二而一的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比如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其前身就是国防动员局,在“9・11”事件发生后,该机构发挥了国家应急中心的重大作用。三是本着整合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组建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和救济部,全面管理各类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防灾、减灾、备灾、紧急响应和救援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构建关系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成败,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必须提前谋划、迟早实施、重点发展的减灾工程。在未来的公共安全管理中,谁重视了公共安全体制的建设,谁就会在同灾害的生死搏斗中赢得主动权。 2.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体制、机制与法律和制度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和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制。包括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资源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会管理机制等,真正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同时,为了维护长期稳定的公共安全局面,防止重大灾难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的法律体系。除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卫生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度之外,还要建立公共秩序法、反恐怖主义法和社会紧急状态法等法规。在这些法规之上,建立公共安全法,以法律总则的形式规范和统辖各项分类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改变过去那种灾难事件频频发生,遇到灾难事件爆发慌忙应对,处理事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制度约束的被动局面。 3.建立国家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由于公共安全问题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情况纷纭复杂,影响面极大,所以单靠某几个政府部门,或者依靠临时组织起来的事故处理小组来解决公共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建立以中央政府为最高指挥部,各专业部门为骨干力量,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国家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包括公共安全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公共安全紧急状态指挥体系、公共安全基金体系和公共安全物资储备体系、公共安全专家顾问体系、公共安全信息传播体系等等。公共安全保障工作所涉及的部门除了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之外,还要涉及到环境保护部门、公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交通部门等。各地方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在预防和处理公共安全危机的工作中,要坚决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同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消灭隐患。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与对策探讨 [摘 要] 本文研究了中国公共安全问题的现状、管理、预警和对策,在通过广泛调研国内已采取的各种措施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了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即灾区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灾前、灾中、灾后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提出了改进区域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关键词] 公共安全管理 管理体制 突发公共事件 模式 一、公共安全管理概念 公共安全是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状态,公共安全管理是对这种秩序状态的维护与保持,对打乱该秩序状态的各类事件的应对,以及对事件后果的消除、对秩序状态的恢复的全过程。在新西兰被称为“民防”(Civil Defense)或“民防紧急事态管理”(Civil Defense Management),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公共安全管理被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美国将紧急事态管理的活动、政策和项目分为4个功能区: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这就是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论或四个阶段理论。澳大利亚也用四个阶段将紧急事态管理分为预防/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简称为“PPRR”。从具体内容上讲,与美国的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西方国家又把四个阶段简称为“PPRR”或“MPRR”。虽然称谓与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不同,但内涵相同,只是管理机构的组织和名称有所区别。 二、中国公共安全现状分析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天灾人祸频发,大众传媒、电子信息使之仿佛就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2003年的波及全球的风险事件SARS,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2008年以来自然灾害,食品问题频频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并且正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4)社会安全。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门的分散管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建立统一的专业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专业化管理,而是沿用 “条块”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由于中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中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中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四、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改进对策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这些国家在应对公共安全时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看来都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针对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及改进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备的组织机构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管理的依托和组织保证,同时也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决策和沟通的前提。不少发达国家纷纷设置了专门领导、协调公共危机管理的机构,对危机处置的各项事情进行统一安排。本文提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首先,在中央政府一级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性常设机构。其次,在地方设立“人员代替部门”的组织模式,即指在不扩大政府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在政府综合性部门中指定专门人员行使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可以解决因专门机构设置而带来的机构膨胀和费用增加等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地方政府缺少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专门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现实。 2.建立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在构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中,必须定位政府职能的界限,划清政府、社会和公众个人所承担的危机风险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助,共担风险,共度难关的新机制。这里的社会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本文根据国内外专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经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和几十年经验积累,以及中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复杂性,提出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见图1),这一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正如美国管理学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所言: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最有效的危机管理是避免危机与灾害的发生。因此,现代政府危机管理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灾前防范。本文提出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见图2):注重事前的预防;事后的处理和总结;构建发达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在中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措施中,对于工作人员的职能履行效果评价往往是以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为载体来进行。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从以救助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渐转化到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隔离制度、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将“公平补偿”作为目标的行政补偿制度,包括行政主导型的或积极采用市场机制(例如保险方式)的各种救济制度等。 5.建设综合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提供人才保障。应针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配合行业生产与运行安全建设,开发满足主要行业的综合灾害危机防范所需关键技术,建成若干综合灾害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并形成促进这些典型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的配套政策体系。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应从总体上注重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应出版一些相关的培训教材,建立各种分类的培训机构,对政府的应急部门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专家库”和“资源库”的建设。 6.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公众公共危机意识。首先要建立危机管理教育机制,要树立公众的公共危机意识、提高公共危机的处理能力,就必须进行教育机制的改善,对公众进行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因此,有必要将危机管理教育纳入先进的教育体制之内,通过危机意识教育和案例教学,掌握一定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增强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的能力。其次是加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学习。通过积极开展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建立高素质的公共危机管理人员队伍,为公众树立学习榜样。 五、 结论 作为当前中国社会一个紧迫的研究课题,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免于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此,仍需做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广泛的实践,推动公共安全问题进入政府议程、促使重新评估其行为,改进政府管理缺失的作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完善金华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思考 【摘要】社区公共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文章从重视应急管理、明确工作机制、预防为主三方面,探讨了加拿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建设的一些成功经验,它将对金华市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建设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政府;公共安全;管理;思考 引言 马克思曾说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公共安全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私产的安全。目前,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转型时期,这会影响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特别是乡村社会的治安管理及其方式的整体性变迁。从金华农村公共安全现状来看,总体态势良好,但一些影响农村公共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文章从重视应急管理、明确工作机制、预防为主三方面解读加拿大等国家应急机制的成功经验,思考其经验对农村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启示。 一.重视应急管理 世纪60―70年代着手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考验,加拿大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行之有效的应急系统。 (一)实行分级管理。加拿大的应急事务管理体制分为联邦,省和市镇(社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在联邦一级,专门设置了紧急事务办公室。省和市镇两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因地制宜,单独或合并视情而定。各级应急事务机构负责紧急事件的处理,负责减灾管理和救灾指挥协调工作,监督并检查各部门的应急方案,组织训练并实施救援。各级应急事务管理部门下设紧急事件管理中心,是协调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拿大组建了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队伍,涉及消防救援,水(冰)上救援,建筑物倒塌救援,狭窄空间救援,高空救援及生化救援等。各级政府投入巨资,购置了先进的救灾设备和救援人员防护装备,保证在遇有危急时能及时进行援助。此外加拿大还建立了一支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如安大略省共有525支消防队,其中69%的消防队全部由志愿者组成。 二.明确工作机制 (一)统一接警。9.11电话是政府设立的紧急事件接警中心,其网络覆盖全国各地,平时由警察负责管理。各地的紧急事件管理中心都与9.11电话接警中心相通。当接到报警后,距报警位置最近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从各自的值班位置同时出动去现场,由最先到达现场的人员负责指挥处理。当现场指挥认为事件严重,便会报告紧急事件管理中心,请求上级协助处置或支援。 (二)及时信息。加拿大政府认为,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政府有责任向公众提供真实灾情。如安大略省紧急情况管理署专门设立了联合信息中心,负责向媒体,公众相关灾害信息,保证公众及时,不间断地获得灾害的各种信息,既消除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又制止谣言扩散,减少媒体对灾情的不实报道,为把各类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三.预防为主 (一)广泛宣传。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充分的宣传,强化社区民众的应急救灾意识。如:三月的第一周举行紧急预案周活动,散发自助手册,建立信息亭和进行信息交流。政府减灾管理部门或非政府社会团体也经常组织减灾公众教育宣传活动。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公共组织经常对幼儿和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逃生救护教育。 (二)社会动员。动员和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应急管理。如加拿大灾害损失减轻协会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组织,使命是开展各类预防灾害发生,减轻灾害损失的学术研究和工程建设。并向广大公众和单位提供咨询和教育,懂得灾害发生后的自救互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职责。 四. 借鉴加拿大公共安全应急机制的经验,思考我市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虽然我市建立了对应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但加拿大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 (一)完善应急制度。加拿大目前形成了以家庭和企业单位自救为优秀,市镇,省和联邦政府为后援的应急管理体制,《联邦政府紧急事件法案》把紧急事件分为四类。对于短期事件,要制定24小时、48小时处置计划;对于延续时间较长的紧急事件,要拟定更长时间的计划。各个家庭也有义务在72小时内做好自救工作,并强调受灾人员之间的互援。我市农村也可增设社区紧急事件的机构, 成立社区警务志愿者,对于突发性的事件,采取及时自救,减少人员与财产的损失。 (二)完善信息网络中心。各级应急事务管理部门下设紧急事件管理中心,是协调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利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集成技术,在加拿大形成统一接警。9.11电话是政府设立的紧急事件接警中心,其网络覆盖全国各地。目前,我市公路总里程达1.1万公里,其中农村道路占到将近1万公里,占90%。随着农村康庄道路实施,里程还要增长。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规范,低等级机动车辆较多、村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据调查,苏孟村目前只设有少量交通红绿灯,电子监控也是寥寥无几。借鉴以上内容,敦促政府制定和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范,延伸农村地区交通管理触角和网络,创建一个安全的社区。 (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增设非政府组织并参与管理。 加拿大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充分的宣传,强化社区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向广大公众和单位提供咨询和教育,灾害发生后的自救互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职责。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关注对农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注重外来务工人员教育问题,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印发解读简本、开发软件、设置电子触摸显示屏、制订解释性办法等多种方式,为民办事。此外,设立农村社区安全基金会,呼吁社会各界向基金会捐助资金,使农村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真正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正如卢梭曾言: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随着信息瞬息万变,情况错综复杂,要求政府完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应有效借鉴切实可行的加拿大的应急管理的经验,创建安全社区要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网络一体化管理,提高社区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以促进农村“安全、健康、和谐”社区的发展。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美国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及其对我国政府的启示 摘 要:“风险社会管理”成为我国政府当前的一大课题,与美国相比,我国政府公共安全管理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种种问题。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代表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高水平。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模式可以使我国政府从中得到有益启发。 关键词:公共安全 美国 政府 启示 最近几年我国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南方冰雪灾难,汶川地震,西藏打砸抢烧事件,瓮安事件,云南孟连袭警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接连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及这些事件抵御之困难和危害之大都显示着我国即将进入“高风险社会”。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激化。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明确了国务院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建立了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家和地方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负责,在地方政府的参与下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系。中国政府积极应对各公共危机事件,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上还存在种种问题,如缺乏理论支撑,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政府在应对非传统安全上缺乏管理经验。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发展迅速并形成一门学科。西方学者从政府、组织和个人等管理主体和法律、宣传、运行、后勤等制度层面研究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许多政府关于公共安全的管理方案和理论创新。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效率高,制度合理,成果显著。其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同,代表了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高水平。中美两国在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相同类似之处,如中国和美国在应对公共危机上都重视发挥行政首长的指挥领导作用,都建立了紧急事态和突发公共事件行动预案,都很重视事后处理和恢复。但中美两国公共安全管理也各有特点,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如美国在公共危机处理中以地方政府为主力,联邦政府起到监督的作用,中国主要以中央政府为领导优秀,为指挥领导机关,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是公共安全管理的承担者和责任人,研究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分析美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合理因素和制度优势可以使我国政府应对公共危机得到有益启示。 一、“公共安全”的界定 美国的合众国法典中指出,公共安全事件是由总统决定的,在联邦政府的帮助下,以州和地方政府为救援主体来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健康,以减轻来自任何地方的威胁和危害。美国对公共安全危机的界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都是公共安全事件的范围,紧急事件危机、灾难性事件都可能成为公共安全事件。 对公共安全的界定和范围关系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美国等联邦制国家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源应急级别和社会动员程度,标准不同,对待和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各国对公共安全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公共安全危机具有阶段性特征,各国面对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根据特定的国情和公共危机发展趋势来界定其范围。 在我国,传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煤矿安全、公民犯罪等。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也是公共安全事件,属于食品安全领域。除了食品安全领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全球化发展加快,还出现了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环境污染、恐怖袭击等新的公共安全问题,这些区别于传统的公共安全危机被称为“非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威胁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突发性和跨国界跨地区等特点。国政府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危机上还缺乏经验,危机管理有待改善。 鉴于我国国情和我国公共安全危机多发、突发以及“非传统安全”成为政府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包括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个人恐怖犯罪活动造成的公共安全事件。这类事件参与人数少,但危害大,处理不好会造成严重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危机。二、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安全问题。除了自然灾害外,还包括煤矿瓦斯爆炸,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安全事件,建筑物倒塌,公共设施安全等公共安全问题。三、非传统安全问题。如恐怖袭击,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等新的公共安全问题。 二、美国公共安全管理特点 1.公共安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为应对经济危机颁布了《洪水控制法》和《全国产业复兴法》,50年代又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灾难救济法》(Disaster Relief Act),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总统可以公布国家进入灾难状态,这部法律是为美国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上的制度性的立法。此法在随后几十年里不断完善。美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美国本土遭受了多次飓风袭击和两次强烈地震(一次在阿拉斯加,里氏9.2级),这些自然灾害给美国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1961年,肯尼迪政府设立紧急事态准备办公室,专门应对自然灾害。1968年,美国政府出台《全国洪水保险法》,还根据《全国洪水保险法》开展洪水保险计划,把保险的领域扩展到救灾方面。1972年,美国政府出台新的《洪水保险法》。 20世纪70年代,不断发生的自然灾害促使政府向全面的灾难救助的立法。1970年,新的《灾难救济法》规定政府直接对受灾的人提供帮助。1971年,美国发生了旧金山大地震,政府在危机管理中存在种种问题,促使政府在1974年出台了新的《灾难救济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产生了100多项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完善而严谨的公共安全法律体系使国家公共安全管理有法可依,规定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各主体职责和权力,有利于协调各部门,联邦和地方,组织和个人的行动,保证了公共安全管理的高效率。 2.政府对公共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参与 政府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全过程参与,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全过程管理师以“四阶段理论”为理论基础而产生和完善。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认同了“全危险方法”后,它将公共危机的政策和活动项目区分为四个连续的功能区: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成为四阶段理论或者生命周期理论。 减除,即预防危害发生,主要内容有区域规划、建筑法律法规、税收政策、重设安全改进法规等。 准备,即危机发生的设想及应当具备的动员资源和救援素质。主要包括灾难预案,撤离预案、危机事态通讯、预警系统设置、资源和特别资源的供给和储备。 应对,即应对安全危机采取有效的举措。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方案、预警、资源的动员和管理、提供救援等。 恢复,即对遭受损失的社区提供帮助。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咨询、重建公共设施、建设临时住处,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倾斜和情报收集等。 在整个过程管理中,减除和准备是危机发生前的活动,应对是危机发生时的活动,恢复是危机发生后的行为。一般而言,整个过程环环相扣,互有交叉。如在应对活动中就应当就危害程度和救援行动的各方面综合做出善后处理方案,应对工作完成后立即进行恢复工作,而恢复工作过程中也应该认真考虑下一次类似公共危机的减除和准备工作。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重视危机管理中的管理过程,有利于从源头切除问题和最大幅度减轻危机的损失。 3.发挥有准备社区的作用 公共危机管理中三个极重要的主体是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三者的有机协调构成了“有准备社区的基本内容”。 个人在社区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个人了解地区公共安全隐患和存在的危机,个人通过加入社区内的非政府组织成为志愿者中的一员,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发挥重要作用。个人和自愿者组织只有参与到社区中来,进入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它们才能有所作为。 美国的有准备社区在“9・11”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恐怖袭击发生以后,除了政府派出警察维持治安,曼哈顿附近居民自发上街提供帮助,许多自愿者组织也纷纷行动起来。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自愿者也越来越组织化,形成全国性的救援组织。 自愿者组织是社区的一个重要环节,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自愿者组织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最先到达现场并参与救援。他们能利用自己的技能快速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减少伤亡人数,降低损失。自愿者组织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4.地方在公共安全管理的主导作用 美国建立了以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为主力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只有涉及全国性和影响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才由联邦管理。以地方的政府来管理公共安全事件,中央政府只是进行监督。 地方政府最早接触公共安全事件,是第一反应者,对问题有较清晰的认识,了解问题的来源和应对方法,地方本位的危机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节约资源,最大限度减少危害程度。 美国从联邦到地方都有各自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联邦有联邦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国防部等联邦管理机构。州政府设有州紧急事态管理部门。重大安全事件时启动联邦公共安全管理系统,总统为最高负责人,由联邦辐射到地方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由地方主导公共安全管理过程。 三、美国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对我国政府的启示 1.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完善的公共安全法律体系可以让各责任方有法可依,弄清自己职责,协调各部门工作,保证工作的有序性和规范化。美国从30年代的经济危机开始制定了各种公共安全法,建立了完整的系统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如《防震减灾法》、《消防法》等有关自然灾害的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公共卫生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这些法律具有强烈的部门性,有些法律不适合管理的要求,法律的执行也需要监督。为应对我国新的安全形势和非传统安全威胁,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经济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2006年1月,国家出台《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但它属于行政性法规。我国需要建立一个整体的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协调各方行动,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国家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体系。 2.加强非政府力量的参与 政府是公共安全管理的主要力量,但各自愿者组织和公民个人等非政府力量都是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管理,自愿者组织和个人在危机管理中的参与不够,没有发挥自愿者组织和个人在危机救援中的积极作用,没有有效发挥有准备社区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自愿者组织和个人是最先接触到公共安全危机的力量,能够在最短的时间抢救伤者,减少损失。自愿者组织参与公共安全管理中应对和恢复环节,降低危机带来的损害,也减少了政府的压力。2008年5月,汶川地震中我国志愿者组织和公民主动奔赴现场开展救援,抢救了多条生命,挽救了人民的损失,在这次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政府应当认识到非政府力量的重要作用,支持鼓励社区的参与,加强其独立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挥非政府力量的积极作用。但是应该考虑到美国的社区发展完善,我国社区发展远未成熟,不能照搬美国的经验。我国政府可以参考借鉴美国有准备社区参与模式,优先发展自愿者组织在公共安全管理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3.加强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我国采用的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强调统一领导安排。虽然有利于加强领导,但是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客观上影响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效果。我国一些省份已经建立了公共安全管理的应急机制,但是政府内部缺乏协调和沟通,这种机制属于分散管理,难以从宏观层面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在危机发生后快速反应,应当在第一时间积极行动,指挥协调。 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应加强地方政府之间协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增强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跨界跨地区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情报共享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地方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战略规划,从全局和整体的高度处理公共安全事件。 4.加大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教育 加强公民的公共安全教育不仅可以降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公民的危机反应力,还可以提高政府和社会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减轻公共危机带来的损失。美国十分重视对公民的公共安全教育,联邦政府加强对公民公共安全意识的培养和防灾救灾的培训。政府不仅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公共安全保卫工作,而且通过加强公民公共安全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公共安全培训等手段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 我国政府对公民安全教育的普及工作不到位,多数人不知道地震前有哪些预兆,地震中应怎么办,政府本身也缺少公共安全意识。汶川地震中所有房屋几乎毁于一旦,房屋质量不合格,抗震强度差,这些是预防意识弱导致的。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安全意识;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政府部门和公民公共安全培训,提高政府和公民应对公共安全的能力,从减除、准备和应付三个环节应对公共安全危机。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浅谈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摘要: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城市生活中的安全问题,包括城市生活中人们生产、生活、生存范围内诸多方面的安全,它既是城市及其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的满足, 也是城市依法进行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以及生产和经营所必需的良好内部秩序和外部环境的保证, 它反映了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和资源供给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对于城市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战略;应急管理;信息建设 一、城市安全管理的现状问题 1.现行城市公共安全系统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如管理体制不尽完善,缺乏一个综合常设的权威机构。应急指挥与日常管理工作薄弱,覆盖城市各方面的联动机制未能形成,而临时性的战时指挥机构由于基础工作薄弱、经验缺乏、准备不足,致使应急管理的政令不畅,决策指令难以及时到位;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缺乏协调配合,不同部门和单位自成体系,职能分工不明确,重复建设,自选标准,不仅造成公共安全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大大降低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并导致衍生灾害的发生;科技手段较为落后,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建成,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非工程建设问题薄弱,立法不健全,全民安全意识薄弱,社会心理防御能力明显不足,保险意识薄弱,管理手段单一,基本停留在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层次上,各种民间的非政府组织、社会救援机构、慈善捐助机构建设工作十分薄弱。 城市基础运行系统较为脆弱,公共安全基础建设较为落后。 一方面,由道路、通讯、水、电、热、气等六大系统组成的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是城市运行的生命,其运行状况往往决定了一个城市的安全状态。而近年来大规模、大面积的城市建设,对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运行构成极大的威胁,增加了更多的安全隐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也越来越多地进人家庭,使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运行处在一个十分脆弱的环境中。另一方面,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却较为薄弱,重点工程防灾标准低、防护系统薄弱,缺乏全面系统的公共安全工程规划,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工程项目相互之间不匹配,综合监测预测能力不强,预警及通信网络系统不健全、不统一,技术基础薄弱和风险管理意识不足,尤其是在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洪涝灾害和火灾防治等方面缺乏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研究。 3.安全规划战略缺失 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应该是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社会构建等基础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制定城市整体发展战略的同时,也应该将公共安全建设战略融入其中,并且还应占据基础性的重要位置。但由于城市目前更多地侧重于发展经济,依靠经济指标定成效,“公共安全管理的研究和实践领域还主要集中在一般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层面,从城市可持续安全发展的角度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全方位的战略思考还不够,公共安全管理没有摆上城市发展应有的战略地位。”忽视安全体系的基础建设,强调临时性的应急管理,这是目前安全管理战略规划缺失的明显反映。 城市在基础建设过程中就将安全因素作为重点纳入规划是一种先天植入式的战略,而只按经济考虑进行建设,出现问题再寻求应急解决方案,这是一种后天嫁接式的战略,两者比较,显然前者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强大。在很多城市中都不乏一种现象,即居民住宅及密集商业区建筑都非常高,且建筑群极其密集,周围缺乏足够的空旷逃生地带,甚至还有少部分带有危险性的企业设在生活区旁边。这些规划设计本身就没有系统地考虑城市的公共安全,先天遗留下的安全隐患只能通过后天无限的投入应急管理来弥补。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今后还将出现更多的新兴城市,如不能在城市开始建设的规划阶段合理考虑整体安全战略,一味模仿东部现有城市模式,甚至将眼光仅瞄准经济,比规模、求速度,都可能导致忽视系统安全设计,最终将背上后天安全管理巨额投入的长久包袱。 城市安全认识尚待提高。 目前社会各方面对城市安全认识还比较模糊;1930年美国已提出交通拥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衍生诸多社会问题;成为一种新的城市灾害。可是我国至今也未把交通拥堵视作灾害,有的经济学者甚至认为北京的堵车现象是社会繁荣的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对城市灾害的分类,多还停留在“地震、火灾、风灾、洪水、地质破坏”等方面,对传染病及其它新的城市灾害缺乏足够的重视。由于缺乏正确的安全观,社会的安全文化教育匮乏。 二、针对以上问题可采取的措施 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的相关立法。 中国自2003年“非典”之后开始关注公共安全相关领域的立法,但至今城市公共安全立法中仍存在很多的空白,缺少一部《城市安全法》应该是城市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基础性缺失。失去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很多工作就带有了人为的随意性,大量给城市安全带来重大威胁的行为得不到严格约束。如果有了法律规定,则完全可以追究相关决策、监管等部门的责任,进而更有效地从源头引发重视。今后城市安全立法可以考虑将城市规划的公共安全设计要求、培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府在安全管理中的行为规范等纳入其中。 建立健全危机灾害应急管理机构。 城市人口密集,流动性强,城市灾害应急管理在整个国家安全管理中居关键地位,只有抓好城市突发事件管理才能稳住大局。针对目前我国城市突发灾害应急管理都是分部门、分灾种,不利于协调统一、高效救灾的现状,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城市应急管理模式,结合我国的特点和行政管理情况,创出中国式的城市减灾现代管理模式,形成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应着手成立防灾专门机构,建立应急综合管理指挥系统。 推动社会力量主体的有效参与。 从国外城市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安全体系建设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其不仅能够提高应急反应的效果,还可以节约大量政府投入,政府将节约的资源转投向经济等其他建设,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应。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分析,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深入,个体化、多元化在城市中的表现更加突出,多元利益诉求导致的矛盾冲突爆发的可能性也随之上升。共同抵御风险、应对危机成为多元化社会中分散个体的共同利益。将社会个体组成臆对风险的主体,这种将分散社会力量进行组织化和功能化的行动,不仅能有效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还可以从内部减少各种人为因素导致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政府应该有计划地培育一批可以发挥作用的社会力量,并将其纳入公共安全管理的决策体系,从而调动最广大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成为推动城市公共安全建设的又一重要主体。 加强信息建设,建立灾害预警机制。 要加大投入,积极推进科技减灾,积极鼓励开展预防和减轻灾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灾害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披露灾害信息,通过顺畅渠道提供可靠的防范知识,对于消除不安定因素,降低紧急事件带来的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9・11”事件后,美国进一步完善了信息预警机制,不定期地通过一套以颜色区分的警戒识别系统向社会各界恐怖威胁、警告,并给民众提供详细指南,效果很好。在我国,2003年初发生的北大、清华餐厅爆炸案,也因为权威媒体在第一时间及时、真实地报道了事件的全部过程,才没有引起大范围的恐慌。因此,我们对建立城市突发灾害预警机制,应给予高度重视。政府作为权威信息的掌握者和控制者,对能够预见的重大灾害应及时告知社会公众提前防范;对不能预见的突发灾害,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初应该尽量在第一时间直接或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通报情况,建立权威的信息和报告机制,以积极地引导社会公众的理性行为,安定民心。 强化城市生命线系统的防灾救灾性能。 交通、能源、通信、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是确保城市正常生活和生产的生命线系统,是城市的“血液循环系统”和“免疫系统”。在城市重大突发事件时,生命线系统的破坏是灾难性的。会使城市失去抵抗能力,并会造成许多次生灾害,无法控制灾情蔓延。因此,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必须加强生命线系统自身的安全;同时,要提高生命线系统的防灾救灾性能,提高这些基础设施在防灾方面的建设标准。从系统构成、设施布局、结构方式、组织管理等方面,提高生命线系统的防灾抗灾功能,这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环节。 总结: 城市安全管理设计生活的各个方向,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敏锐地洞察社会变化,及时应对社会的变化,更好的维护城市安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探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途径 摘要:实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对城市经济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应明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内容,遵循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原则,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使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实处。 关键词:必要性;内容;原则;建设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态,也落后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所产生的需求,特别是在一段时间,社会管理的一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导致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已经开始改变。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和推动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的建设,并将这一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日益清晰的思路和目标定位,表现出相关部门责任意识的不断进步是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管理理念。 1.实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近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这也加深了对建立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当前公共安全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许多。意识淡薄,教育薄弱,急需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市民公共安全意识高低是衡量一个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参数。目前许多部门和地区都制定了突发事件的预案,有的还进行了演练,但还仅限于纸面上和浅层次,必须下力量加强对市民的公共安全知识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心理适应能力调适。因此,切实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是当务之急。信息独享,缺乏引导,急需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目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还存在着意识缺位,缺乏自如应对媒体、有效引导舆论的能力。因此,在着眼建立起一个权威的公共安全信息平台的同时,必须在政府各部门培养一批新闻发言人,对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正确引导,一旦危机发生,则会有效发挥作用。注重应急,忽略防范,急需建立公共安全日常管理协调机制。由于近年来公共安全事件的多发,人们更多的关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而对如何预防和化解公共安全危机,加强公共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科学的公共安全评价体系,重视不够。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建立上,着力点应放在日常管理机制的建设上,要对危机的可能发生有超前的预测,对区域内危险源头的控制有积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有系统的预案。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预案,不管什么危机发生,都有事先的组织体系和应对策略,一旦危机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减少工作环节,提高救援效率。自成体系,管理分散,急需建立协作统一的管理平台。建立一个常设协调管理机构,搭建统一的工作平台,促进各职能部门的有机衔接,对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2.明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内容 建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基本定位于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四大方面,但具体包括的内容尚无具体论述。在工作实践和探索中,我们认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由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理两大体系构成,是针对城市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进行预防、处置、恢复的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公众健康和安全,减轻灾难与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具体可大致做以下几方面划分:从公共安全的渊源划分可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其中自然灾害包括水灾、地震和气象灾害,人为灾害包括火灾、爆炸、投毒和交通事故。从公共安全的管理对象划分可分为市政设施类、生态环境类、公共卫生类、社会治安类、安全生产类等。从公共安全涉及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大型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地下空间。 3.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一项政治性、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决策,有关公共安全的每一项决策,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切身利益,因此,在决策中要贯彻“尊重科学、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防范,建立统一、科学的城市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十分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日常防范机制,一方面预防和减少危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科学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从公共安全管理对象的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协调人和物、人和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和机制调处的效能。科学教育,加强对市民公共安全教育与培训,掌握紧急避险的常识,提高自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破坏。科学处置,公共安全应急事件现场处置要把握好专业前置、专家参与、领导决策三个环节。所谓专业前置是指现场处理首先由专业人员进行,完成公共安全事件事态性质、状态及初步处置;所谓专家参与是根据专业人员报告情况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进一步处置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4.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4.1完善城市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建设。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是在公共安全危机发生前,由政府管理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和市民共同进行的公共安全危机预防、化解的一个有机整体。主要由组织管理、危险源控制管理、目标监测、教育培训和救援保障等五大系统组成。组织管理系统,建议由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城市公共安全协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城市公共安全的管理体系。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和决策有关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和危机处理的重大事项、决定危机处理等级和启动程序等级等。危险源控制管理系统,危险源是指可能因人为因素而引发公共安全危机的各类场所和设施。掌握与控制危险源是进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危险源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可观测和可控性的人造系统组成,只要工作深入细致是完全可以掌握与控制的。目标监测系统,主要是应用城市管理信息技术,对城市公共安全目标进行监测,发现危险“征兆”,及时进行预警,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由对城市公共安全固定目标和移动目标实施监测的两部分组成。教育培训系统。主要是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大力倡导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安全社区”的理念,形成“全民皆防”的局面。救助保障系统,完善应急救助器材保障计划,建立救助快速反应机制。 4.2完善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处理体系建设。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处理体系是指危机发生后,由日常管理体系转入应急、救援、恢复等一系行动的统称。建立危机应急指挥系统。危机发生时,城市公共安全协调管理委员会自动转换为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应急指挥系统。启动信息平台,以城市政府信息平台和主要新闻媒体平台为依托,组建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应急预警、报警和信息的主平台,及时有效权威的公共安全信息,对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指导和适应性的心理调试,组织社会公众广泛的进行自防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发挥专群结合救助队伍的作用,同时做好公共危机后的处理工作。 5.结束语 按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城市公共安全日常管理和危机处理体系建设,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为经济的正常发展打基础。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预警机制设计 [摘 要] 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是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基础上设计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具体机制由风险源追溯机制、动员保障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分析评估机制、会商决策机制、指挥处置机制、沟通监督机制和反馈审核机制构成,通过其协作运行,以达到有效的预警风险,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运行。 [关键词] 公共安全;公共危机;预警机制 0 引 言 当前社会进入到一个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关系显性化的转型时期,社会的迅速变迁和发展使得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甚至“高风险”的社会,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直接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是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突发性事件(公共危机)管理过程的一个子系统。目前我国学者对公共安全问题的研究集中在公共安全的治理方面,大多偏向研究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缺乏专门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预警机制新设计。本文主要思想是设计一整套系统的公共安全预警机制,为我国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的建立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有效地提高公共安全管理的水平。 1 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的设计 社会安全预警管理必须高度重视预防工作[1],传统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是由预警信息搜集子系统、预警信息分析和评估子系统、危机预测子系统、危机预警指标子系统、危机警报子系统、危机预控对策子系统等6个子系统构成[2]。由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性,本文对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设计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1 风险源追溯机制 风险源追溯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可能发生的自然风险源、人为风险源、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的风险源进行溯源分析。社会公共安全预警管理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社会组织联系本部门本单位本组织的工作和发展实际,及时准确地发现社会中公共安全隐患和风险源。同时进行信息收集以便准确及时地预测到可能发生危机的征兆,进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规避和控制。 1.2 动员保障机制 政府的相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畅通信息的渠道,成立国家门户网站,提供专门的信息服务:建设单一、便利的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网站。最后实行预警信息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汇报制度,让广大公众参与风险防范工作,进行各种演练(如安保反恐演练、平安志愿者演练)和风险防范的宣传活动。 1.3 监测预警机制 对各种因素和安全问题的表象分级(风险等级)、分类(不同人群)、分区(不同区域)实施严密监测,及时掌握社会公共安全变化的一手材料。建立高度灵敏、准确的信息监测系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检测手段,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因素和表象进行监测,预测其演变、发展和趋势。加快交通、公共、气象、市政、环保、地震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规定各层级汇报公共安全信息的时间期限,以及特大的公共安全问题的特殊汇报方式和责任的追究机制。 1.4 分析评估机制 首先是环境评估,对可能或已经引发危机的经济社会环境进行评价和预测。其次是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和评估,掌握客观环境的发展趋势和动态,敏锐地察觉环境的各种变化,当出现不利因素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各部门及时识别评价组织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外界和内部的不确定性因素,观察、捕捉组织出现公共安全问题前的征兆性信号,及早进行必要的防范,也要确保组织的薄弱环节不会转变为危机。 1.5 会商决策机制 应急决策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先导[3],会商决策在公共安全预警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涉及公安、消防、交通等各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各机构针对各类安全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讨论相互协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全面有序地展开社会风险防范和社会安保。横向的各部门之间以及纵向政府间直接的协调配合方面要做到衔接,以最优最有成效的会商决策来管理公共安全。 1.6 指挥处置机制 整合各部门各支应急处置力量,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尽快建立应急与预警管理合一的常设机构,其主要的功能是社会安全预警和应急管理,在平时发挥预警预报、监测监控、专业咨询、安全教育和业务指导,制订危机应对方案,协调各部门、机构的应急处置,针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件权威的调配资源,在安全事件处理完后发挥协调相关部门的作用, 1.7 沟通监督机制 社会公共安全预警管理各相关部门分别就相关措施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沟通与交流、提出预警和补救意见和建议,确保各种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并按时间节点向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机构送报相关材料。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之间进行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并对每个部门是否履行职责相互监督,确保整个预警系统的活力,遇到险情能够快速做出反应,沟通监督机制是提效的机制,也是内部纠错机制之一。 1.8 反馈审核机制 反馈审核就是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反馈和审核,通过反馈,及时发现整个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的缺陷,以提高整个预警机制体系的效率和预警质量,具体地要采取专群结合、分秘结合、人技结合等措施。 公共安全整体预警系统的运行是同时协同运行的,整个预警过程如1图所示。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公共安全管理决策中的风险评估方法 〔摘要〕 本文将风险评估置于航空保安管理决策的流程中进行分析,界定了航空保安风险评估的范畴特点,厘清了风险评估同风险管理的关系,重点探讨了定量分析方法与半定量分析方法在航空保安风险评估中的应用,阐释了威胁源评估、脆弱性评估与危害性评估的方法,明确了风险评估对航空保安管理决策的适用范围及其局限性。 〔关键词〕 风险评估;定量评估;半定量评估;决策管理 本世纪以来接连发生的航空保安事故,促使各国政府不断强化其航空保安管理政策。有效的风险评估可为此类决策提供必要的框架依据,并最大程度地契合航空保安目标。 一、风险评估的方法论基础 航空保安风险评估,是对航空保安措施的风险及决策进行评价的一个系统过程。它使用一整套定量或定性的技术手段,评价对国家、机场、航空承运人、人群及航空设施设备可能构成的风险,并最终进行适当的航空保安决策。在此过程中,往往需要考虑以下维度:当前风险的水平;袭击可能造成的后果;后续风险超过可容忍范围时必须采取的行动。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均是航空保安管理系统(SeMS)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航空保安系统应对民航运行风险的基础,并保证航空运输实施过程的可行性和高效性。航空保安有三大优秀原则:识别、贯彻和维持。风险评估主要应用识别原则,而贯彻和维持原则由风险管理过程给予体现。 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认为,若某种风险无法消除,则需要增强对已知或可能存在威胁的防御措施来降低其风险。现有的航空保安措施并不能确保民航系统免受所有类型的威胁袭击,因此,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过程为应对恐怖袭击做好准备。风险管理要求对航空运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与评估,以降低风险并减小袭击可能造成的后果;此外,风险管理也要求实施与保持长期、高效的航空保安对策,以便逐步将风险稳定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稳步改善航空保安状况。 有效的风险管理过程依赖于有效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目的是界定并控制任何可能对组织产生影响的风险,〔1〕它是一套描述同威胁或危险相关的风险的系统过程。风险评估过程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威胁评估、脆弱性评估和危害性评估。〔2〕威胁评估对基于不同因素的威胁来源进行识别与评价,包括某一袭击的可能性、意向性及潜在的杀伤力;脆弱性评估用来识别可能被恐怖分子利用的弱点,以及如何消除这些弱点;危害性评估则被用来系统地识别与评价受威胁组织的价值和资产、重要性、象征意义及受威胁群体的状况。 在对航空保安控制的效率进行评价之后,航空保安风险评估还要评价威胁对于它所涉及的每个民航脆弱区域潜在的破坏效果。因此,实施风险评估是为了评价民航系统每个关键要素相关的风险,以及一旦威胁得逞可能造成的损失。多数情况下,风险评估程序试图在风险的影响后果与相应保安措施的支出之间达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平衡。通过计算在推行航空保安对策的过程中必须损耗的经济资源总量,风险评估得出年度损耗预测(ALE)的分析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最终的决策。当然,推行航空保安对策的损耗仅仅是年度损耗预测的一部分。 二、航空保安风险的定量评估方法 航空保安风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对其采取的控制措施必须有利于最终决策。此前,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专家往往专注于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商业风险、项目风险与财政风险。近年来,组织机构越来越普遍地使用系统化的流程或工具来理解这些多样的风险,并进行优先性排序,尤其是那些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的风险。美国的9·11事件使人们意识到,同航空保安相关的风险也是一种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的风险类型。〔3〕虽然航空保安具有特殊的应对流程,但它的基本原理与其他风险却是相同的;虽然恐怖分子袭击和其他非法干扰行为属于特殊的威胁类型,但是它所带来的风险同其他威胁也是相同的。 定量的航空保安风险评估可以分解为威胁源评估、脆弱性评估和危害性评估三个步骤。威胁源评估需要评估并察觉国内外敌意组织的存在状况,评估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威胁水平,评估民用机场周围的威胁水平等。脆弱性评估主要分析机场系统与民航基础设施的重要功能与关键部位,评估民航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系统,以及这些系统的易感性与脆弱性水平。危害性评估则分析对关键目标的袭击成功后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评估因关键目标失效造成的间接损失以及恢复重建成本。 国际民航组织将以上风险评估过程归纳为几个易于测量的基本公式,并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其逻辑基础是建立在对威胁民航运输正常运行的外在风险进行定量评估之上的。 其中,威胁(T)是指针对某个特定目标发动特定类型袭击的可能性进行测算的结果;脆弱性(V)是指针对某个袭击事故的不同预防措施失效的可能性进行测算的结果;危害性(C)是指如果袭击成功后的负面影响范围。一个完整的风险评估基本过程如下图所示: 本流程的目标是为航空保安风险评估提供一个有效框架,以便支持民航保安预防措施的设计与优化。因此,定义风险评估框架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在收集、整理和报告有关风险的情报信息时,确定多高的精确度才真正有助于航空保安决策的制定。在实现反恐目标的技术手段还未成熟之际,过高的甚至中等的精确度可能都没有必要。〔4〕为此,一些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被开发出来,以补充单纯定量方法的不足。 三、航空保安风险的半定量评估方法 风险评估的半定量方法,是结合了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使用的。在定性方法中,常用现场调查与专家评分法来实现。这种方法通过风险识别将航空保安所有风险列出,设计风险调查表,再利用航空保安专家的经验,对各风险因素的重要性进行评估,确定每个风险因素的权重与等级值,将每个风险因素的权重和等级值相乘,求出该风险因素的得分,再将各个风险因素得分求和,最后综合成整个航空保安项目的风险得分。〔5〕 基于矩阵的半定量方法,是根据威胁源、脆弱性与后果分类来捕捉同航空保安相关的风险信息。为各类威胁源和脆弱性赋值,并对各类危害后果进行典型的损失测算,这将提供一套可用“损失程度”来表达的测量风险的数值系统。这套系统能够同实施成本直接比较,从而为相关风险等级提供一组有意义的收益/成本指数。半定量评估方法往往同定量评估方法配合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各自缺陷,达到对航空保安风险进行准确测量的目的。 在国际民航组织提供的风险评估范例中,提供了易受攻击性矩阵的参考样本。〔6〕该范例包括“可能进行非法干扰的团伙矩阵”和“航空保安威胁种类矩阵”两个样本。这两个矩阵可共同构成后续风险管理过程的最后分析模型,也可根据需要单独使用。但由于航空保安威胁种类矩阵是针对机场的易受攻击性设计的,因此在矩阵分析中至少应包括该矩阵。 关于刻画团伙概况的易受攻击性矩阵,建立在以下共识基础上:任何团伙均可根据五大基本属性来组织以人为基础的“系统”。这五大属性具体为:领导、系统要素、基础结构、群众、战斗机制。无论可能从事非法行为的团伙名称是恐怖团体、反叛派别,还是犯罪组织,以上五大属性都是评估它的重心。“领导”属性包括团伙的统治阶层、合法政治代表的存在,领导者的人格魅力等等;“系统要素”指一个团伙通过监视、攫取武器、获取资金、培训人员等手段,将理论目标付诸实施的意志与能力;“基础结构”包括团伙的基层/分支组织的大小与数量、建成的通信网以及利用运输和供给线的效率等多方因素;“群众”属性指社会支持网络的状况;“战斗机制”是指为实现团伙目标而执行团伙行动所赋予的属性。根据以上五大属性,按照风险评估希望达到的分析深度,还可增加功能性细类,可包括诸如团伙实施暴行的能力、既有活动地点和历史、对宗旨的忠实程度、实施自杀性炸弹攻击的可能性等。各个重心的分值一旦总和,其结果即可提供团伙的概况,并对其进行针对民航的非法干扰行为的可能性与能力作出可靠评估。 航空保安威胁种类矩阵以六大类威胁为基础,其种类数量仅限于最经常影响民航保安任务的六类,在具体风险评估中还可扩大为其他因素。它包括可能进行非法行为的团伙的存在、民航遭受攻击的历史、内乱、经济危机情况、航班数量、高风险航班过境情况等。这些威胁种类所代表的重心不同于团伙概况的重心,更适合于国家、航空器运营人或机场对威胁的评估。将以上六类威胁种类的分值求和,就获得了预测被评价目标所面临威胁程度的可量化指标。在最终分析阶段,来源于两个矩阵的分值加在一起,其结果可直接评定出当前航空保安威胁的水平,并为采取相对应的保安策略提供半定量评估数据支撑。 四、航空保安风险评估方法的局限 首先,正如上文提到,作为航空保安管理系统(SeMS)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准确而有效的风险评估只是保安管理的起点,它仅仅完成了三大保安原则的识别部分,其评估结果可服务于贯彻和维持的决策过程,却无法替代保安管理所起的作用。 其次,风险评估的方法始终处于发展当中,无论是定量评估、半定量评估还是定性评估,其优缺点都很明显,也不可能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方法;加上航空保安威胁的来源复杂多样,民航运行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不尽相同,且风险评估所依赖的数据准确性也难以保证,导致保安决策的及时有效变得愈加困难。鉴于此,风险评估需要整合多种评估工具和手段,并对通过这些工具和手段得出的不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切忌偏信某种单一的评估结果。 最后,航空保安领域的任何评估方法,均来源于静态的风险数据,其结果也仅在静态风险状态下有效。当所评定的威胁和受威胁主体发生任何变化后,必须对现时数据进行即时审查与纠正。这样,通过适当的控制和管理,以上风险评估过程才可为公共安全专业人员和其他决策者提供持续有效的风险管理和保安行动策略参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任何一种航空保安风险分析技术的提出都是伴随着具体安全管理问题的出现和需要而产生的,都有其特有的适应范围和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航空保安管理决策过程中,必须灵活地运用定量的评估方法与半定量的评估方法,取长补短,从航空保安管理决策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评估,并需要整合不同风险评价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计算,最后才能获得尽可能有效的航空保安风险发生概率及损害程度,这样才能为后阶段的管理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有力依据。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摘要】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我国城市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提高,我国社会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加,城市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对新时期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以指导我国城市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现状 应对策略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指的是城市政府部门与社会其他机构为了防范与控制多种重大灾难事件、危机事故的发生或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经济损失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多种管理策略。我国对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与深入研究是在2003年非典病毒危机过去后的2011年2月,在“省级领导干部社会管理与创新专题研讨会”上指出,我国城市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然而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虽然近十年间中央到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实践依然集中在普通事件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层面,从城市可持续发展角度对其全方位安全管理的战略部署依然考虑不完善,政府部门并没有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摆在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 由于现代化城市的公共安全是一个繁冗复杂的网络系统,与地区城市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因素紧密联系,在类型众多的事故灾难面前,如何分析研究威胁城市安全的原因,需要政府部门具有统筹兼顾的公共安全管理思维,整体协调地区公共安全管理与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而对城市公共安全策略进行整体布局。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界定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最开始源于西方国家,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开始出现,随后经过发展,在20世纪60到70年代逐渐形成了体系。我国对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实践与研究工作是从2003年非典之后开始的。公共安全管理是政府部门与其他公共组织为了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家主权不受侵犯,运用军队、政治、法律、经济等管理方式,及时发现、制止多种公共安全隐患,提高社会安全管理水平与危机处理能力,有组织地学习、制定与实施一系列合理管制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划分,城市公共安全事件被分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城市公共卫生事件与城市安全事件等四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指出,目前我国正处在第五次安全事故频发的高峰阶段,平均每年国家直接损失超过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国家财产损失总额超过2000亿元,此外,多种灾难事故使得我国平均每天死亡人数为300人。纵观这些伤亡与损失状况,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因此可以看到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但是我国多数城市地区的公共安全管理保障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显得脆弱不堪,所以,我们要认识到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面临的现状与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策略,健全完善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现状及问题 近几年,由于影响我国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因此社会各界对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关注度逐渐提高,加强与完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根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我国平均每年因公共安全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0万人,伤残人数超过250万人,经济损失达7000亿元。笔者根据对资料的归纳总结,认为城市安全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由于公共安全涉及到多数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是每个国家与社会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因此应当设置完善的组织机构,并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地区基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因为多数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普遍发生在基层,地区基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范围较广,甚至一些城市边缘地区还存在交通不便利等困难,并且基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相对不完善,编制人员较少,缺乏专业型技术人员,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差,这些状况会导致基层地区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出现“盲区”现象。在2011年12月20日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中国食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提出,全中国有130个县没有设置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而是与地区卫生部门一个机构,两种牌子。在中国将近一百个县中,几乎每个县只有不超过两名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可以说这种人员配置状况是难以胜任当前繁重的监管任务。正是由于组织机构不完善、缺少资金投入、工作人员不足、交通不便利等原因,阻碍了我国基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发挥。 城市化进程过快带来的安全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诸多城市成为群众人口密集、经济集中、基础设施发达密集的地区经济中心。多种电器线路与易燃品大量使用、基础建筑设施年久失修、人为损害等隐患普遍存在,使我们不得不高度警惕科学技术发展在为个人与社会带来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所带来的危机因素。加上许多灾害具有突发性、频繁性、复杂性、衍生性等特征,一旦城市发生重大灾难,造成的连锁反应与放大反应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政治机构与群众忧患意识缺乏,安全教育不够。培养群众“居安思危”的危机意识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并且也是衡量一个城市公共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在2004年发生在俄罗斯地铁中的爆炸事件,司机与乘客听从政府指挥,忙而不乱,处理突然灾难紧张有序,这直接反映出俄罗斯政府与公民具有较高的社会公共安全素养与应急事件指挥处理能力。但是反观我国政府部门与群众,从上到下缺少忧患意识,这是当前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由于现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涉及范围广、事件难预料与效果不能立刻显示等特征,使得许多地区领导并没有将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城市自身发展战略规划中来,不愿意花费过多经费用在危机事件预防上,对城市公共安全一直持侥幸心理,得过且过。根据2003年以来我国城市重大灾难事件统计数据显示,有80%以上的灾难事故是人为导致的,并且在这些重大事故中,遇难的市民多数为女性、老人与儿童。由此可见,我国城市居民的个人习惯、生活规律、自救能力与防灾要求相差太多,缺少必要的防范意识与逃生能力。 完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措施 完善组织机构设置,拓展监管覆盖面。当前体制下,我国公共安全监管部门通常只设置到县级一层,并且工作人员较少,监管能力较低。为了消除地区基层公共安全工作的死角,实现安全监管工作的“纵向发展”,必须要努力完善基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地区政府要在各地区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站,设置相关的管理员,将其监管工作纳入年底考核成绩。另一方面,完善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解决地区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将公共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城市每个社区,县镇,真正建立起“纵向发展”的公共安全监管网络。 强化风险意识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当前我国人均GDP超过两千美元,已跨入“风险社会”行列,并凸显出矛盾,公共危机一触即发。这就要求政府不但需要有计划地对各阶层党政干部进行必要的危机意识灌输与管理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基层领导干部的科学防范与处置公共危机事件的观念与能力,并且要对社会群众开展预防危机的宣传教育活动与自救能力培训。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这些都是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安全危机的有效途径,例如日本就在注重强化政府部门干部危机管理观念过程中,不惜斥巨资对本国民众进行危机意识的普及与自救能力的培训,使得日本国民面对灾难事件中可以沉着应对,从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因此我们要汲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强化政府与民众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危机教育与救助培训,最大程度上减少与避免公共危机事件发生。 加强城市应急制度建设。主要措施如下: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充分借助城市应急信息平台等先进的科学安全技术,可以实现准确预警,协助相关部门作好应对准备;完善公共安全应急信息传递机制,时刻保持信息通道畅通;完善社会其他机构沟通与动员制度,以城市主要媒介为依托,最快速度权威有效的公共安全信息;健全城市公共安全监督制度与协调机制等。 落实问责制度,优化公共安全治理结构。地区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负有一系列的责任,例如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所以要推行“公务人员问责制度”,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即相关人员在应对危机事件中如果出现渎职、失职等现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要严格执行问责制度,绝对不能以政治责任替代其法律责任,务必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达到权责一致的效果。 结语 总之,加强与完善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有效预防与处理公共安全危机,不但是对我国政府部门正确履行社会管理工作与公共服务职能的检验,更是对我党新时期执政能力的考验。我们需要客观合理判断、掌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规律,扭转公共管理理念,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管理者综合管理能力与水平,进而维护与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副教授)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健全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增强应急管理能力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增多,健全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衡量政府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文根据当前发展形势,分析目前公共安全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就如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及其危害影响等问题,提出了主动预防,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政府主导、扩大社会参与,发挥媒体在应急管理中的正确引导作用和加强综合管理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公共安全 应急管理 对策 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等应急管理方面的论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的客观需要。这对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正处在社会发展的好时机,既是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犯罪高发期,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各种因素大量存在,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加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一个城市是否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应急功能,不但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关系到城市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广西钦州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直以来,钦州市委、市政府把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当作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完善各项改善民生的保障制度,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保、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几年,为了更好地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钦州市政府出台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还专门成立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设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灾救灾工作、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海上搜救中心、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市涉外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民族纠纷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等组成。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分别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为了切实提高钦州应急联动指挥能力,钦州市政府成立了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公安局110处警中心。以110 指挥平台为优秀,整合了110、119、122“三台合一”的综合接警指挥调度平台,将治安、消防、急救、交通事故等多种应急指挥高度集成一个管理体系,实行报警、统一接警、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快速反应,24小时全方位为市民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实现了应急指挥工作科技化、智能化、规范化的新跨越。实行应对灾害事故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开展减灾防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近几年,钦州的城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二、钦州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钦州市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虽有了一定的基础,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也存在公共安全意识不强、社会参与程度不高、重救轻防、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管理分散及重复建设,缺乏统一应对、整体协调和综合性管理等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公共安全意识不强,风险防范能力弱。长期以来,政府和民众都抱有一种安全侥幸心理,对城市的快速发展而带来的高频率突发性事件认识不足。缺乏对城市安全全方位的思考,对新的危机形式与根源认识不足,在城市灾害管理上形成的重救轻防的旧观念仍然存在,缺乏事前预防、事后救火式的被动应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教育和宣传尚未形成体系,不能积极主动面对,缺乏主动科学的防范策略。 二是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管理分散、联动协调不足。尽管设置有110、119、120、122、供水、供电、城管、环保等专业应急系统。但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存在部门分割、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情况,协调起来很困难。钦州市政府虽然成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并常设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但由于平时各应急机构之间缺少必要的协同训练和演练,只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各司其职,缺乏密切配合等。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和机制,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很难形成较强的工作合力,将会影响政府处理紧急事务的效率。比如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部门的行业事故报告虽然采取属地管理,但业务管理主要依靠本行业的部门进行,平常很少跟地方政府进行协调行动,从而导致应对效率降低。 三是社会参与程度不高。社会参与的动员机制还不够健全,社会公众缺乏自救互助知识,社会危机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参与程度十分薄弱。另外,对全社会防范风险和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不够。尽管电视、报刊上经常报道重大、特大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但很多人认为这些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很少有人去认真思考自己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去应对。 四是思想上存在严重的片面性。在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问题上,一些干部的思想存在严重片面性,缺乏现代社会发展的知识和理论,有的对经济发展的持续机制还不够了解,一味地强调发展经济,而忽视了社会管理工作。 五是从管理到服务的思想还没完全转变。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消极面的影响,有些部门和干部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其价值取向不是从“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出发,而是从“官本位”、“国家本位”和与此相对应的“政府本位”出发。不是从如何更好地服务公民、社会出发,而是从服务政府内部管理、方便官员自上而下的内部控制出发,这对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是很大的障碍。其消极影响是政府部门对社会服务需求的响应慢、效果差、效率低、成本高。 三、建设完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众所周知,公共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有:干旱、洪涝、雷击、台风、暴雨、农村人畜传染性疫病、流行性疫情、火灾、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特大刑事案件等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严重破坏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钦州的公共安全保障基础仍相对薄弱,加强建设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增强应急管理能力,提高经济与社会的安全度,已成为钦州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也衡量政府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为此,笔者围绕当前发展形势,并结合钦州实际,就如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增强应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事件的消极影响,不断增强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及其危害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公共安全保障,创建和谐家园等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主动预防,增强应急管理能力。通过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培训演练等措施,把减少减轻工作做在事件发生之前。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规划,通过最先进的信息网络,收集、传递和处理政府有关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危机信息,建立有效的危机信息管理,以电话、无线电通讯、国际互联网、电视和广播预警信息,使各种危机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就接受教育。另外,建议在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中开设安全教育讲座,普及安全防范与应急救助知识,加深对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的认识和补救、自救常识的掌握,增强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危机防范意识。在应对社会危机方面,对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要及时进行疏导和调整,力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中。改变对群众上访、申诉、信访等行为是破坏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的看法,允许他们将各种问题通过各种渠道传达到相关机构,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研,积极解决,对群众的误解积极疏导,进行耐心解释,这都有助于政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也有助于提高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2、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强化各专业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使各部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把行业应急管理的经验和技术优势与地方政府调度协调能力合理地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机制,使各专业部门的应急机构在应急管理中能够相互配合与协作。政府还应该对各专业部门应急机构进行指导和支持,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协调好各个部门、单位的力量。最好能跟其他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危机管理的协作工作关系,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3、政府主导、扩大社会参与,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单靠应急部门还不够,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支持和配合,广泛进行宣传,加强演练,通过多种方法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自救能力、互助能力和主动参与能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比如将个人手机作为信息终端等形式及时向公众防灾信息 ,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机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构建政府和社会共治的应急管理网络。另外,组建民间的专业救援队伍,发挥社区、群众的自救互救作用,形成专业救援和群众自救相结合的救护援助体系,每年进行一两次的社会紧急救助训练,提高紧急事务的应对能力。 4、发挥媒体在应急管理中的正确引导作用,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发生危机时政府要引导媒体报道危机的有关信息,让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及时召开新闻会,通过媒体表明政府立场和决心,说明将要采取的措施等一系列行为,以快速、准确、全面的方式传递给公众,从整体上为政府塑造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良好形象,同时媒体还把事件状态及民众心理及时反馈给政府,帮助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如果政府部门不及时权威权息,虚假信息就会到处传播,反而容易造成社会动荡,不利于政府对危机的控制,进行信息公开,使人民群众了解危机的来龙去脉,也有助于维护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应对危机事件,只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媒体、家庭等各方面,才能形成合力,发挥整体的综合效应。 5、加强综合管理。在管理手段上,要实现从简单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转变。要综合运用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中共钦州市委党校讲师,文学学士,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特大型城市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 摘 要: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实现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并能促进创新型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的形成,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关键词: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解决当前城市存在的诸多公共安全危机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积极现实意义,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该规划的优秀是“四个坚持”:第一,坚持“规范”:通过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并建立通过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第二,坚持“创新”:强调政府应当积极破除影响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第三,坚持“效能”:建立健全促进及时执法和有效执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解决执法不作为和迟作为的问题。同时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建立健全指定管辖和协议管辖机制,解决部门或者地区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第四,坚持“参与”:要求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并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对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的大量问题,这也是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机。 “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应学会未雨绸缪,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从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从危机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将公共安全危机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2]上海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危机的多发时期,每年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社会心理造成负面影响。面对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和多发频发的安全危机,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切实保证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及时承担并化解社会公共风险,为公众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使命和当务之急。针对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上海应当率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公共安全条例》,同时完善不同类别、不同行业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的专门法规,以增强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权威性与规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创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国家层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加强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若干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用于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至今仍没有法律法规,且已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构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紧急状态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高位阶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法律依据缺乏周延性、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操作存在局限性;内容上则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制度建设。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层面而言,以上海市为例,近年来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生产安全管理法规等,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强烈公共安全意识,以及政府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样存在上述国家层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问题。有鉴于此,上海应从法治创新角度出发,及早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 统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规,须对以往出台的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及时进行梳理,以形成一个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据不同行业的公共安全业务行政,可以将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具体划分为: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防汛防台公共安全法规、刑事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规、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安全保卫公共安全法规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等。近年来,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文件数量越来越多,建议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梳理归类,汇编成册,并经常进行此类法规的立、改、废的通盘考虑。不仅要方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掌握使用这些法律法规,还要让社会各有关非政府组织、广大民众通晓这些法律法规,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有据、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我国2011年3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专门辟出一章对“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进行规划部署,提出要“适应公共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推动建立主动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 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机统一管理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础。我国的公共安全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体过于分散,“有预案而无预警,重预案而轻预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预案侧重于处理突发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预案过多地强调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的约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应急保障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机制;预案侧重危机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危机过后的恢复机制。对于许多新城市灾害及非传统危机领域,应急预案还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险关键控制点的全面调查和定期系统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评估,致使应急预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 城市公共安全系统需要事故预防、灾害预警、应急反应和灾后处理形成一个整体,而各个环节的协调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级组织管理部门的积极组织,这需要从立法上给予保证。明确责任,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理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体制,从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同时,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社会各界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责任、义务和权利,以确保社会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的稳定和有序。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上海政府各部门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迄今尚存在条块分割、职责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处在各自为战局面,例如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只是自顾自地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实行内部安全管理,缺乏一个综合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为解决各自为政问题,亟需形成公共安全体制化管理统一管理体系,以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的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局面。该管理机构的名称拟可考虑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将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规划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提高公众和规划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安全规划的开展程度。其次,还应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规划者的法律责任,采取规划方案负责制,增强规划者的责任感,确保他们能够严肃、认真地对待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关键。实践证明,现代公共安全危机往往具有辐射效应,亟需改变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一管理机制,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从日常“危机管理”层面着手建立执法机制,既要善于以强大的动员能力来处理紧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处理公共安全危机。 建议上海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预案设计:特别是要从上海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着力加强防范和应对各种公共安全危机的实战能力;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落实保障:及时获取可能引发影响公共安全危机的的各种信息;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相关信息,使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从而增强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整合管控资源,形成机制保障,多元社会资源的参与是实现公共安全危机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撑,政府要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将社会和公众资源纳入危机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有各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和苗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四是要抓紧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部门负责、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网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五是把综合治理的思想变成机制、变成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把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与对政府业绩的评价结合起来、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更好地与危机处理结合起来,以多元的路径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最大社会效益。 5 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 以俄罗斯和德国为例,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两国分别具有相当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俄、德两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注重城市应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苏联解体和两德合并的十多年间,先后建立了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先后制定了《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结构》、《民防法》、《防疫法》,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系统的相互关系;民防办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任务、法律地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能等。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国家层面由内政部牵头,联手国防、经济、交通、建筑、财政、农村、环保、邮政、劳工等部门,制定了《民防法》、《灾害防护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国防法》、《民事保护法》。在州的层面,则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灾害防护法》、《救护工作法》等法律,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6] 美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机管理、社会危机管理机制、经济危机管理机制、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和紧急事态管理机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这是最重要、最优秀的方面。它是以总统为优秀,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 第二,社会危机管理机制。负责美国国内治安、执法、劳工权力、民权、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国劳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属的联邦调查局、移民与归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经济危机管理机制。它旨在解决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财政部是美国管理经济危机的最初机构。 第四,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它是美国政治生活中鲜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道德危机后开始在联邦及各州均设立了道德(伦理)管理机构,负责联邦及各州官员的廉政监督。 第五,紧急事态管理机制。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紧急事态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几个部分:一是全危险方法:应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机理论、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二是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使用该系统有助于促进联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与州、地方政府决策及行动体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现有紧急事态管理预案、系统和能力的基础上,扩大对所有类型的紧急事态的适用范围。三是开展有恢复能力和减除灾害社区的建设,将社区的住宅、企业、医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区而不是高风险区。[7] 上述三个国家国家层面与地区城市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危机管理机制互相衔接配套,既体现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又维护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细则条例,许多与城市公共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制订的年代较早,在2008年发生的一连串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已暴露出不适应或缺陷,亟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难度空前加大,进一步整合健全相关的法规、规章,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策。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探析 摘 要: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发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在广西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本文主要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管、管理体制及运营管理、自然灾害预防、人为破坏的监管防范等几个方面进行一定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广西属于西部不发达地区,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发展的有利推动下,广西城市发展迅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与此同时,广西城市基础设施也存在着一些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如建设质量监管问题、管理体制及运营管理问题、自然灾害的预防管理问题、人为破坏的监管防范问题等。下面,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加强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进行一定的分析探讨。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管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的基本构件,是城市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现阶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这都说明城市基础设施对一个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2009年,广西全年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高达5706.7亿元,用于城镇的固定资产投资为5159.34亿元,其中,用于城镇基本建设的投资为2614.53亿元,用于城镇更新改造的投资为1552.55亿元。与全国其他省市一样,广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也是逐年不断增加的。广西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构成了城市公共安全隐患。诸如城市道路塌陷、桥梁防护设施断裂、供气供水管道爆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在广西也时有发生。据悉,2011年1月,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14个设区市及25个县(市、区)进行了2010年第四季度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状况督查,在工程质量督查中发现存在有抗震设防区未按抗震设防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不按配合比称量上料、少数工程依然采用超出允许范围冷拉或冷拔而造成直径偏小的钢筋等问题。 导致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队伍技术水平高低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据悉,2009年,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的全国首批139家“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中,广西仅有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其次,政府相关部门、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企业自身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管监控是否到位也直接影响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最后,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完善也关系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及运营管理问题 (一)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是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配合和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下,改革和依靠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和管理,发挥“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积极性,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效益的组织体制。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一般都是由各城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合作管理。我们可以将城市政府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的机构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城市基础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如各个城市的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规划局、市政工程局、邮电局、电信局等;第二类是综合管理机构,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综合管理,如各个城市的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第三类是城市基础设施协调机构,主要是横向的跨部门的管理机构,如各个城市的交通管理委员会等。 广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主要是以城市政府为主导,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管理。目前,在广西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中,也存在着不少分割运行的现象。广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相关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职责不清,从而导致一定程度的管理混乱。例如,在城市雨水排放系统中,河道归农田水利部门管理,排水管网主要由市政工程局管理,河道支流及大部分明渠由所在辖区的水利部门管理。在广西城市的污水排放系统、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相类似的问题。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造成了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也划分成若干部分,由此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效率。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城市管理体制问题,以及国家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贯穿在整个运营管理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的关键环节。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责任管理、安全信息管理、安全教育管理、安全法治管理等。 在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要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目标、责任管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另外,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教育缺乏常规化,往往拘泥于会议、展板等传统形式,没有充分运用现代社会的先进技术方法。例如,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月对全区14个设区市及25个县(市、区)进行的2010年第四季度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状况督查中,发现约有50%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未认真履行检查制度,有的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明显不符,实为应付检查,流于形式;工程验收制度流于形式,资料水分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有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严格等现象比较突出的安全问题。 此外,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在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信息收集与处理、安全法治建设中,也都存在着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法制教育论文:公民教育之高校法制教育论文 一、公民教育之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公民教育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这一概念虽是从国外引进,但其萌芽却始于清末民初时期严复与梁启超诸公向西方学习,在民国初期蔡元培与晏阳初先生的主张下得到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教育的理论研究日渐丰富,实践活动也在不断涌现,对于公民教育的认识却有不同的观点,公民的概念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公民教育的广义含义一般理解为培养良好公民的教育,具体而言公民教育包括什么,各个国家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要求,这也是体现出不同时代社会发展对于公民素质要求的不同。有学者认为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意识﹑公民智慧﹑公民道德和公民法治等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的道德教育﹑公民的政治与法律教育﹑公民的思想教育以及环境教育﹑性教育等。各家观点众多,篇幅有限,本文不再作展开。众多的理论研究也表明当前公民教育的需求,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公民能够实现自我权利义务的行使以及具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所谓民主就是要公民能够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主体性的作用,而这种能力的培养就有赖于教育的努力。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中的一个环节,有着重要的作用,今日时代的政治文明往往都以法律为衡量标准,中国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奋进也同样证明良好的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治理,因此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显然离不开法律,同时也正是法律保证了公民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一意见即体现了我国公民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职能的扩大与保障,同时也是对于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民要参与管理就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法制教育无疑不仅对公民行使自己权利履行应尽义务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公民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的必备知识。对于公民教育来说,大体来有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个可进行的教育途径。家庭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起点,观念意识的培养往往会受到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在德育方面,家长的以身作则总是比再多的苦口婆心都有意义,但家庭的教育显然不是真空的,离不开社会这个大的环境,而且社会教育显然通过公民实践这一环节给予了公民更多自主选择的可能。家庭和社会的公民教育有很多值得深入展开的空间,也有许多学者积极研究相关理论,但实践方面相对而言难度较大开展较少。当前中国的公民教育更多体现在学校教育中,学校教育有其先天的优势,一方面,学校职责本身就为教育,公民教育中有大量的知识性要求,学校依赖其良好的资源配置和全面的课程体系,足以提供公民教育所需,另一方面学校教育正处于学生求知与观念意识形成阶段,长期的学校教育有助于构建完整的思维体系,因此,学校教育在公民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高校中的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培养的是高素质人才,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且目前伴随高校扩招,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在社会中所占比重大为提高。可以这样说,今日高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就决定了明日中国社会对法律的态度,因此,有必要在这一环节更多思考如何做的更好。今日高校之法律教育无疑是有很多的成效,从1986年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已经快三十个年头了,这些年法制教育的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对于依法治国理念有较高的认同感,同时,学生自身的法律素质的提升也促进大学生知法守法,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高校的法制教育也有一些值得深思的地方。从教育层次上来说,高校的法制教育一直是从属于德育内容的,因此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合并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但德育与法制教育是有区别的,道德的提升更多是通过内心精神境界的提高,存在大量的感性认知,法律意识培养更多是依靠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对公民社会的认知,更多存在的是理想思考,这就决定两部分内容在讲授方式上是有区别的,这种从属地位也使得一些学生甚至老师把法制教育当作思想教育。从教育内容上看,合并之前的法律基础课注重大而全,更像是一本重要法律汇编,容量很大,但学生学习比较吃力,也难以做到较好的理解并运用,合并后的法律内容避免了汇编的情况,但内容相较德育较少,且更多是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的学习,对于具体法律的介绍就更少了,难以应对所需。从教育方法上看,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学手段的单一,仍然以理论灌输为主,直接带来的效果就是对生活实践重要的法律学习演变为了单纯的记忆,且考完试就抛之脑后,对未来生活影响甚微。 三、对高校法制教育改进的建议 1.可以在学校开设法律知识的公选课。 由于课时有限,法律知识又极为庞杂,想要在基础课内完成更多的法制教育显然难以实现,因此学校应当集中教师资源,开设一些部门法的公选课,尤其是刑法和民法等重要部门法,以及劳动法等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很多大学生对于法律有很高的求知欲,公选课的开设可以使有兴趣有需求的学生学习更多,也避免给其他学生造成学习负担。 2.应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 时至今日,中国的立法已实现大面积覆盖,相关的专业学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既有保险财经类法律,也有一些相关的专业技术类法规,这些都是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用到的,实用性较强。 3.集中学校的各项资源进行法制观念的宣传。 法律电影的赏析是了解当代法律观念的重要手段,如著名的《十二努汉》《杀死一只知更鸟》等影片,都是很好的反映法制意识的逐步发展,学生在观看影片的过程中带动内心深处的对正义等法律理念的思考。还可以运用学校的多媒体资源播放法制节目,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 4.最关键的还是要突破单纯的理论灌输教学。 这就更多需要包括学校和社会的诸多力量的帮助。校内教学要将课堂与课余生活联系起来,一方面进行知识的讲授,另一方面要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来学习并运用知识,这些案例的发掘并不困难,教学中经常会遇到学生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例如:想要兼职与中介签合同被骗,在网络购物中遭遇假冒伪劣产品,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家庭中父母离婚带来问题,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学生有强烈期待去解决的事情,可以在院系成立小组,负责收集学生的问题,在教学中展示案例,集学生之力去寻找解决的途径。这一过程,教师只是负责引导,学生寻找相应法律知识,寻求相应解决之道,这直接锻炼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牢牢掌握。同时还要将实践的范围扩大到校外,这就需要联系当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实践教育基地,可以通过法庭进校园,或者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自己感兴趣的案件审理,通过实例提升对法律的认识。此外,还可以通过学校的团委和学生团体组织一些法律知识的竞赛,当然,这一点目的更多是快速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 作者:郑倩 单位:西安航空学院思政部 法制教育论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论文 一、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的意义 法制教育是国家和社会有目的的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使人们形成一定的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从而最终达到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知法”“、守法”“、护法”和“用法”教育目的。 (一)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落实的基础保障 目前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不仅仅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有全社会中所有成员具有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逐步使全社会公民都能够树立一定的法律信仰,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这项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能够形成的,需要后天学校和社会环境的教育和培养才能逐步形成和增强,最终实现全社会公民的共同意识和价值观。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同样作为高等教育活动中法制宣传的重要基地,其所培养的大学生,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高技能知识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意义。 (二)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是高职学生成人成才的现实需要 21世纪的高职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高职学生的素质良莠不齐,高职教育既要避免学生因不懂法而实施违法行为,同时还要避免有些人因私欲膨胀作怪,将所学知识与能力用于犯罪。高等教育阶段是学生人生理想、信仰的完善和成熟阶段,高职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认识水平,强化他们的法制教育,能够使其对法律产生较深的认识,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但是高职生又不同于一般的大学生,加强其法制教育有着特殊的意义:其一,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素质职业人才的主要阵地,首推“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重点是突出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这就决定了高职学生在校期间的理论学习时间比较有限,那么如何将学生的理论学习时间高效率地利用起来完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利用项目化学习的方法来提升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质量和水平,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修养和法律观念,甚至在步入社会后形成法律信仰。其二,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高级性、技术性、职业性和基层性的特点,比较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理论学习能力,这样就会导致高职院校在进行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通常会忽略学生的整体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因此,随着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要同时强化高职学生的法制思想教育。其三,高职生毕业后面临的工作岗位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由于接触的社会层面比较复杂、特殊,通过校园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可以使其增强是非判断的能力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也可以帮助他们树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法治环境对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加深,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在某些社会领域发生,“权大于法”、法律面前存在特权人员、法律是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等想法,影响着高职学生“学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主动性,致使高职学生对我国法制状况缺乏信心,也使其在日后“用法”时出现知行不统一的现象,影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习惯的形成。 (二)法制教育课堂教学效果不理想 1.教材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 目前高职院校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教材后三章内容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和遵守行为规范旨在树立学生的法律观,就法律基础而言,内容笼统空泛,是站在德育教育的角度宣传法制教育,不能满足高职院校的实际教学需要,更难以实现让高职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和培养法律能力的教学目标。 2.教学内容笼统,方法陈旧。 目前高职院校唯一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教材编排上,法律基础在其中只占有一半不到的比重,面对庞大的知识点和较少的课时,大多数教师都采用单一的口授加板书式的传统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只对知识点进行简单的罗列和堆砌,追赶教学进度,缺乏师生之间的有效交流,不利于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使得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3.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集政治理论和知识实践性的综合性学科,因此,要求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教师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度和规范的政治理论水平,同时在授课的时候必须明确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教学方式才能更好地提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政治法律课教师缺少相应的法律实务和实践经验,这就导致在授课的过程中不能更好地将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这种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育不能让学生对法律产生认知感、认同感和依赖感,使法律课成为纯粹的知识讲授课,缺乏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与高职学生提高法律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 4.课堂实践环节缺乏实效。 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基础性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然而,目前高职院校的大多法制教师仍然遵循传统的教学模式,没有将理论教学与课外实践有效结合起来,就算偶有案例分析和课堂提问等实践方式的尝试,但却达不到课堂实践教育环节的预期目标。同时,在课堂上的实践项目不明确,没有准确的实践教育授课计划和教案等必备的规范性内容,往往随机性或随意性较大,导致课堂教育的实践环节缺乏实际效果。 三、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改善教学方法,突出实践环节 传统的教学模式以传授知识为主,无法适应现代法制教育的要求。法制教育应突出学生的主体性,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标,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为任务,通过制定具体的案例和项目,将理论联系到具体学习的实际情况,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院校条件进行合理课程设计。通过精心设计的课程安排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其多多探索。因此,我们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课堂应该走出传统的教室,走向社会,高职院想应当高度重视法制教育的环境和法治氛围的重要性,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等行政部门联系,建立校外法制教育的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等行政部门进行参观和学习,甚至深入旁听或参与,同时可以聘请司法界的著名学者和专家来学校进行交流或座谈,组织灵活多样且极具参与性的实践教学活动。这样可以为高职院校学生营造浓郁的法治学习环境和氛围,改善传统的教学方法,增加实践的因素,增加学生法治学习的兴趣,寓教于乐,最终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治价值观。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我们首先应该就宪法、民法、刑法等一些大法进行普及,利用项目化学习的方法根据学生专业和日后职业的实际需要开设具有一定层次的法律选修课,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家庭法律课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通过法律选修课使得学生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职业中可能出现的司法问题,提高法律素质。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针对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师现状,高职院校一方面应积极引进人才,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队伍。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现有法制教师能力的提高,通过进修、培训等方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四)坚持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 高职学生思想活跃,作为学校要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创造高质量、高品位的校园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法治氛围。从学校角度来说,为配合法制教学,学校要营造高品位、高质量的校园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法制氛围。以抓校风校纪建设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师生的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使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让学生在校期间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这对其走向社会后自觉按法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有很大的作用。 作者:金娟 单位: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师范院校实效性新生法制教育论文 1.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1.1教学方式以封闭型为主 在省属师范院校中,课堂教学仍然是新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课程的内容庞杂与授课时间短等原因,使法制教育很难被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所接受。课堂教学往往只是走马观花,教师普遍缺乏对法制教育知识点的深入剖析。呆板的教学方法很难培养出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良好的法律素质。 1.2教学过程“轻权利,重义务” 在当前省属师范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中,过于强调禁令和义务的宣传教育。针对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向新生灌输最多的是法律的约束作用,忽视了法律作为权利的另一方面作用。这种教育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认为自己在法律上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他们在心理上形成逆反心态,自然在心理上排斥法制教育。 1.3教学缺乏有效的实践环节 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地让他们做到学以致用。但目前的实践教学环节还缺乏实效性。教师的教学过程往往忽视法制教育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使得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忽视法律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致使省属师范院校新生面对突发问题,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怎么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 2.加强省属师范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原因 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能够帮助新生掌握法律知识,促进他们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提高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律素质。我国正在完善法律化的进程,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的主力军的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必需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努力提升自己的依法办事的能力。研究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不但要重视教育的过程,更应该重视教育的实效性,根据省属师范院校教育的需要和新生的的身心发展特点,省属师范院校要有的放矢地组织好教育教学,使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学法、懂法、信法、护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 3.加强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途径 加强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制教育是完善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信法、护法”,省属师范院校在教育教学中尤其应该注意提升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3.1提升学生对寝室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 省属师范院校由于近几年的扩招导致学校宿舍的生活条件较为简陋,新生寝室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的隐患尤为突出。在蚊虫较多的夏天,有的新生点蚊香;宿舍较为寒冷的冬天,有的新生用电热毯、电热水袋等取暖;在不在寝室的情况下,还有很多新生没有养成将充电器、饮水机等的电源插头拔掉的习惯。上述的这些情况都存在着安全的隐患。在对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教育的过程中,有许多省属师范院校新生不理解学校的作法,省属师范院校需要俯下身子耐心地安排人员对他们摆事实、讲道理。 3.2提升学生对防偷防盗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 防偷防盗教育也是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省属师范院校住宿生普遍存在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的情况。他们将银行卡、身份证放在一处,将银行卡的密码设置为生日,很容易在遭受偷盗之后导致财物丢失。在公交车上很多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将手机等贵重物品插在后面的裤子口袋里导致东西被偷。虽然很多省属师范院校在不同的场合进行多次教育,但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防盗意识仍然不强。另外,在遇到失窃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惊慌失措,不知道及时报警,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3.3完善省属师范院校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 针对省属师范院校教育的特点,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进行法制教育。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要做到“点面结合”,突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法制教育中要注意“面”,也就是要照顾到理论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还要巧妙地利用“点”,即要联系学生思想实际和社会实际。要联系新生实际,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通过讨论、辩论、案例分析、观看法制教育片、举行“模拟法庭”等方式,充分调动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掌握法律武器。 3.4将省属师范院校特色融入法制教育中 省属师范院校要培养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律的基础理论知识,增强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他们塑造成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的复合型人才。省属师范院校要在法制教育当中充分体现省属师范院校的办学特色,将对新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学新生所学专业和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有目的的培养新生相关的法律素养。 作者:孙玉龙 单位: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优秀价值观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论文 1高职院校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 1.1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师资薄弱且资源局限 在高职教育中,因为重技能轻人文的大势,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薄弱。目前,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包含在“两课”中,并没有专业的法制教育教师队伍,而在“两课”教师队伍中,受到过专业的法律教育的教师非常少,多数教师是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哲学等专业出身,在法制教学中,连教师自己都不懂,因此在教学中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用道德教育替代了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中除了师资的薄弱外,其他条件也是非常的局限。图书馆的资源中法制类的资源少,学生法制实践基地少,学生校内法制活动设施少,因为法制教育师资的缺乏,因此与外界联系的法制教育基地也少,同时受经费制约等因素的影响,学生法制活动少。 1.2法制教育氛围不足 首先是学校的大环境没有法制的氛围。因为高职院校重视的是技能,而忽视了人文素养的培育,法制观念的培养几乎被忽略,一切为了提高学生的技能技术,形象地说就像是把学生塑造成一个机器人,只有技术技能的骨架,没有诸如法律素养等人文血肉。其次,高职院校管理从上到下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不能为法制教育提供好的氛围。法制教育要有民主的氛围与基础,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压制了民主的积极性,不能给法制教育良好的土壤,学生不能从法治的管理中汲取法制素养。第三,因为法制教育师资的不足,高职院校一般比较难组织起法制类型的学生活动。在高职院校的学生活动中,不是五彩缤纷的文艺活动,就是各种技术技能的比赛活动,在法制日、“3.15”等特殊的日子也不能见到几所高职院校有法制类的学生活动,除非开设了法律专业的学校。 2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2.1高职院校发展及学生成长需要 大学的功能,应当是对人的全面教育,使培养的学生能适应社会,适应优秀价值观的要求。高职院校并非一个技术技能的培训机构,培养的学生不能仅仅具有技能技术的功能,不仅仅是生产的工具,更是一个法制社会下的公民个体,在工作和生活中应当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维护法律权威,信仰法律。同时高职大学生作为社会建设的主力军的组成部分,肩负着推动社会法制进步、践行社会优秀价值观的重任。大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不仅仅要掌握专业技术,同时也要全面发展和成长。法制素养是其综合素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制素养,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适应优秀价值观的要求,也只有具有一定的法制素养才会敬畏和遵守法律,信守承诺,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建设的必然要求 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力建设者之一,在优秀价值观指引下,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理应成为法制社会建设的践行者和推动者。但许多高职毕业生缺乏法律意识,并未树立法律信仰。一方面在校高职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高职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后,成为了社会建设者,甚至行业主力军后,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并不依法依规办事,而是想方设法超越法律法规的制约,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践踏了法制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种情况一直在持续,但并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基本内容公布后,在理论层面对包括高职学生在内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应该被重视,应该加强。在法制较发达的国家,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均足够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是大学生及其毕业后的普遍意识和信仰,社会精英会不遗余力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制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大学应当是社会价值取向的引领者和推动者,优秀价值观的引领下,高职院校对法制社会的建设有着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完成主要贯穿于对学生的教育中,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内容。 3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探索 3.1把法制素养纳入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体现了人才培养的方向,高职教育培养的目标不仅仅要体现在对学生技能技术的培养上,还应该体现为对人的通识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在优秀价值观的指引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应成为高职学生的价值追求,在我们大多数的培养目标中对学生的素质一般概括为德智体,把法制素养包含于德育素养之中。在优秀价值观下,法制教育的理念也应进行调整。应当把法制素养和德智体一样并列设置,把法制教育单列出来,而不是把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之下。只有这样设置培养目标,调整法制教育的理念,从一开始就朝着培养具有法制素养的学生出发,才不会在实施中弱化或跳过法律素养的培育,使学生有机会获取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从而认同和践行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优秀价值观内容。 3.2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法制教育课程是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在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下,应该改变观念,把法制教育课程设立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使用独立的教材,而不是包含在德育教育之中,把法制教育放在和德育教育同样的位置。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历史悠久的国家,甚至应该把法制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培育学生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信仰,引领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从而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在高职院校独立设立法制教育的课程,一定会遇到阻力,因重视技术技能的教育,对人文课程不可能给太多的课时量,但为了实现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高职院校也要有所改变,必须开设必要的法制课程,以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领会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可贵,以树立法律信仰。在认同法律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同时教会学生一些法律的知识,懂得遵法守法,并培育法律的思维方式,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践行优秀价值观。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可以分为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开设为公共的法制教育必修课程,主要学习法律发展的历史、法理学中法律的精神与价值追求,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法律信仰,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法中的内容,如劳动法、民法、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掌握一些部门法的知识,解决实际当中遇到的问题;第二部分开设为专业选修课程,主要是学习与专业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做好相应的准备。总之,只有单独开设法制教育的课程,才能彻底改变法制教育被挤压的现实,也只有单独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给予必要的课时,使用独立的教材,才能把法律的精神与价值讲解透彻,让学生能够真正领会与认同法律的价值追求,在掌握必要部门法的基础上养成法律思维习惯。 3.3提高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法学水平 目前因法制教育内容设置在德育课程之中,多数教师并不具备法制教育的专业水平,努力的方向也不是法制教育,主要的精力放在思想道德修养方面,对法制教育的部分基本上用德育教育替代。在独立设置法律教育课程后,应该由专业的法律教学的教师来承担教学任务。一方面对新加入法制教育的教师设置一定的门槛,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对原来从事法制教育但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加强培训,并对其在法律专业水平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如通过培训与自学拿到一定的学位或资格证书,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面提升法制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3.4形成法制教育的良好校园文化 法制课程课堂教育是主渠道,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氛围对学习的效果有较大的影响力,良好的法制校园文化氛围,是法律价值体现的现实载体,使学生在民主与法制的氛围下受到熏陶,加深对法律精神与价值的理解与认同,提升学习效果。一方面学校要朝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方面迈进,另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如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需要透明与程序。尤其在学生的自我管理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作用,体现公开性、程序性,在一定的规则下有序运行。 3.5整合法制教育的资源 第一,吸纳司法系统成员加入高校的法制教育。司法系统成员普遍具备较高的法学水平,同时具有法律实践经验,掌握法学界的前沿动态,拥有法学实践中的鲜活案例,是难得的法制教育导师。作为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自身师资队伍欠缺的情况下,适当吸纳司法系统的成员作为兼职教师或实践指导教师是行之有效的。例如吸纳司法系统中负责法律宣传的成员、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或校外法学实践的指导教师等。第二,发挥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作用。因高职院校学生规模庞大,要比较充分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有较大的难度,高职院校教师普遍授课量大,在全程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上时间和精力难于保证,因此吸纳高校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担任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活动指导者,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点。法学院高年级的学生,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对法理学、法律发展历史等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对其自身所学专业的部门法也有了一定的掌握,他们也需要实践与锻炼的机会,可以鼓励和吸纳这些学生担任高职法律教育的实践指导者,协助教师开发和指导学生进行课外法律实践活动。如组织和指导高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比赛、模拟法庭、法律宣传、“3.15”活动日、联系和带领学生旁听庭审等活动。 3.6加大对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的支持 高职学生在学习上有自己的特点,他们参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力比较强,因此在法制教育中,可以加大实践教学活动的设置。实践教学活动的增加将对场地、经费开支、教师工作精力等提出新的要求,高职院校应对这些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软件和硬件保障。在软件上应当鼓励教师开发和实施法制实践教学活动,给教师减轻精神压力增加动力;在硬件上给予保障,开辟固定的场所作为法制教育实践教学的保障,如模拟法庭场地、法制宣传专栏、法制教学网站等;在经费上予以专项支持,以购买实践教学中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行费用,以及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的课酬等。 作者:夏果平 单位: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中学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论文 一、要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 教师在进行政治教学时,可以仔细讲解教材中的案例,和学生一起讨论其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对基础法律有细致地了解,使学生意识到法律知识在生活中所发生的作用,从而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违背政治学科教学的规律,不能完全让政治课程变成法制课程,反之,教师需要在适当的时机进行法制教育渗透,从而促进政治学科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相互贯通,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做到更好地让学生在掌握政治知识的同时了解法制观念。 二、结合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首先,教师应当掌握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中学生正处在从少年向青年成长的阶段,思想非常活跃,还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且难以抵抗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因此,中学阶段的政治教育对于青年树立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政治教师必须要明白“法制源于生活,寓于生活,用于生活”这一道理。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应当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学会仔细观察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角度入手,将法制与学生生活的事例适当的结合进行讲解,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体验生活,关注生活,在现实生活的实际案例中得到教育,受到启发,提高学习的自觉性。还可以深化学生的记忆力、提高学生对法制理念的理解能力和提高学生认知、判断、参与社会的能力。只有通过有效的方法,教师才可以通过法制教育的普及,帮助学生辨别行为是否合法,并帮助他们抵制不良行为的影响。从而成为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学生可以更好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重视课外教育,利用多媒体丰富教学案例 由于政治课程属于理论类教学课程,且其涉及的专业名词较多,再加上学生在课堂上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多,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较为困难,最终导致学生的学习法律的兴趣不浓,效率低下。这就需要教师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利用多媒体将课内教育和课外教育结合起来,丰富课堂教学,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对学习政治这门学科的兴趣。首先,政治教师应当采用引入现实中学生较为熟悉的案例进行法制教育的普及。通过案例的引入,可以采取让学生讨论、发表观点或者总结的方法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同时还能营造课堂轻松的氛围,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从而确保法制教学的质量。其次,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教师也可以在其过程中传授给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在活动时自觉遵纪守法,懂得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教师应该多鼓励学生在课外时间多阅读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更多的法律条款,不断地增长自己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很多教师的教学经验表明:多媒体是实现案例教学非常有效的手段。多媒体包括的种类很多,诸如报刊、杂志、电子设备、网络等。由于网络信息的涵盖范围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给学生提供丰富的法律案例供学生学习,使学生在动静结合、图文并茂中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多媒体手段引入这些案例可以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对于社会和法制的理解。 四、在创设课堂情境中渗透相关的法律知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首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为学生创设轻松、优美的教学环境,只有良好的教学氛围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提高学生的效率。教师可以通过视频进行案例演示,设立法律相关的情境,使得学生的身心都融入到法制的环境中,从而确保教学效率的提高。其次,教师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学生之间的角色扮演等活动的方式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理解法律中的各种条款,从而实现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的结合。一方面普及学生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加强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学校也可以提供一些法律相关的书籍供学生借阅,一方面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的法制认知水平。最后,教师可以开设针对中学生道德、安全等方面的法制教育专题,使学生融入到实际教学中来,让法律知识在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中,深入到每个学生的心中,取得好的教学效果,促使学生不断地提高自主探究和自主学习的能力,从而使教学达到教与学的和谐统一。 五、要掌握在政治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技巧 首先,需要明确政治教学的目的。教师应当将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定位为教学中的目标之一,并在制定教材时有效地抓住法制教育相关因素。其次,政治教学内容需要与法制教育进行合理、有效的结合。法制教育不能被生搬硬套到政治教学课程中,教师需要根据政治学科本身的特点、遵循法律知识在教材中的特定层次,结合学生学习情况的实际选择最佳的渗透时机,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此外,在进行法制教育时,教师不能忽视与学生进行思想情感的交流,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能够使学生在课堂上触景生情,从而达到“内化”的效果。再次,政治教学需要注重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主动性,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前的预习准备工作中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的作用。在政治教学中需要注重加强教学内容的趣味性,从而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才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中学阶段的教育对于学生社会价值观和法律意识的树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中学政治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有效地树立学生的法律观念,从而确保学生能够建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此外,法制教育的有效渗透可以有效减少学生犯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保证学生可以使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教师还需要继续结合实际,采用针对性强的教学方法促进法制教育在中学政治教学中的渗透。 作者:郭婧 单位:山东省单县北城一中 法制教育论文: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论文 一、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一)加强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大学生犯罪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重点院校的大学生犯罪问题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还要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法律意识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中,能够将道德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那么法制教育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大学生毕业后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制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意识差的毕业生可能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造成终身的遗憾。 二、当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足 虽然目前各级高校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少。由于课时有限,短时间内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不可能,主要还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非法学专业的兼职教师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从而导致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极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还是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重法律理论知识传授,忽视实践教学,很少给学生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法律基础知识的教授仅限于几部法律,少有与时俱进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四)法制教育考核方式不合理 当前,各级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闭卷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标准是考试成绩及格,学生们追求的仅仅是该门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脑后,没有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更谈不上学以致用。 三、强化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独特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门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挑选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既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正面教育意义,又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案例。 (二)重视法律课程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教育规律和大学生的成长规律,还要具备比较系统全面的法律学科知识,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一定的实践能力,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形式,组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组织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成效 我国当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每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都在急剧变化。青年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各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消除学生们不良的心理状况,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进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好的效果,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作者:宁晨旭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小学语文课堂渗透法制教育论文 一、做好教学设计,优化教学策略 小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教师在知识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要更用心、更用情,认真备课,专心上课,努力掌握精湛的教学艺术。而要想在小学语文课中渗透法律教育,就更需要教师有效设计教学内容。在备课过程中,除了要整体把握教学内容外,还要能筛选内容,将语文知识和法律教育灵活对接,并做出有效的设计和预测。另外教师还要抓住重点,对知识内容进行适当取舍,鼓励学生自己探究,促使他们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加深他们对知识的理解。在现在很多新课程课堂上,我们会发现有很多教师讲得并不多,但是学生学习的效果却很好,这就是教师对教学内容进行有效设计的结果。通过有效的设计,教师可以恰到好处地控制知识量,在集中解决重难点问题的同时,还为学生留了大量的自我探索时间,既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也训练了学生的思维。 二、依托语文教材,深化法律教育 在小学语文教材中,有许多古今中外的名篇。当然,其中也不乏可用作法制教育的好素材,对于这些素材就需要教师适时挖掘,将教材内容和法制教育相联系,在对学生进行法制知识教育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对此,教师可以抓关键词进行教学,如“赡养”,在教授这个词时就可以将其与“抚养”联系起来,指出二者的含义,并让学生用这两个词造句,帮学生理清二者间的区别。同时老师还可以适当向学生讲解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从小树立尊敬父母的意识。另外,还可以利用文章中的个别句子进行引导,例如在讲授《我的战友》这一课时,可抓住“烈火在他身上烧了半个多钟头才渐渐地熄灭”这一句,让学生明白在这过程中所遭受的巨大痛苦,体悟到身上的爱国主义精神,进而树立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崇高理想。 三、拓宽视野,开展生活实践活动 对于小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教材,因为教材中的文章是有限的,不能充分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对此,小学语文教师要认识到这一点,在教材之外寻找其他途径加强对小学生法律道德的培养。可以在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后,通过开展一些生活实践活动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以布置一些与法律知识有关的拓展作业,引导学生到生活中去发现、感受法律制度,如《凡卡》一文就可以适当拓展,让学生在课后去了解身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状况,然后再在课堂中进行探讨,以初步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另外,教师还可以定期给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可以选择在班会课上,也可以选择每学期的开始和结束时。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生守则》等的学习,让学生在学习这些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促使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者:刘高升 单位:江苏苏州市工业园区方洲小学 法制教育论文:大学生法制教育论文 一、准确把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 1.法制教育 首先应该指出,“法制教育面向全体公民,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法制教育属于公民的素质教育范畴,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就是为了提高公民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整体素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最高权威性,法律至上,法高于权。它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法制将法作为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的有力武器和工具;法制将法提升到一种价值理念和治国方略。通过法制教育,全体公民无论是人民还是政府或是政党都必须遵纪守法。法制教育因其对象的不同又可区分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普通民众法制教育、军人法制教育、政府公务人员法制教育等等。本文所阐述的是大学生法制教育,而且主要是指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 2.大学生法制教育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我国法制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大学生成长阶段,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没有完全形成,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大学生群体中,犯罪率、自杀率、违法违规率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觉,当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与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强有关,与大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准确、体系不健全有关,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有关……。因此,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就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大学生法制教育不仅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而且要求受教育者在实践中深化认识,既提高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大学生法制教育还是一项系统教育工程,从法制教育的效果来看,需要高校人文素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协调同步、协同创新,从而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法制教育的责任来看,还需要建立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同时发挥家庭和社会教育的配合作用方能奏效。 二、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建议 1.大学生法制教育要以法律信仰为优秀,以增强教育的有效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应将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加强学生的法律信仰放到首要位置。搞好大学生法制教育,首先要划清封建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律精神的界限,把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公正、正义;权利、义务、责任;效率、平等、竞争等法律精神的相关内容充实到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去,辩证扬弃带有封建色彩的“仁”“礼”“义”“刑”的传统教育,使法律能够被信仰。大学生只有信仰法律才能遵纪守法,才能逐步做到从被迫守法、他律守法、强制守法到自觉守法。 2.丰富与创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原则和方式,使教育更具针对性 在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上,不能只限于一门课程,建议由四部分组成:即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教育、民商法律知识教育、经济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选修知识教育(根据学生的兴趣)。通过上述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宪法基本原理,民事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明确法律责任、了解法律程序、维护公平正义。在法律教育原则上,要坚持正面为主,反面结合,进行典型教育的原则,知行统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学校、家庭、社会互动的原则。在法制教育方法和途径上,应坚持法制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应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显性教育与隐形教育结合起来,全方位、多渠道、全过程地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对渗透教育、体验教育和养成教育三者实行有机结合。在法制教育价值上,主要应体现为威慑价值、规制价值、保护价值、评价价值、激励价值、信仰价值等。 3.推动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使教育更具实用性 具体应做到:一是课堂教学应多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学生讨论与课外练习、教学录像与专题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学生紧密围绕课堂教学的中心内容,尽量做到以法评案、以案说法,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分析社会生活和与青少年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二是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平台的作用,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课程建设,包括授课PPT、教学图片、经典案例、资源下载、扩充知识和练习反馈,融影、音、图等影视动态形象组织教学;三是对于有一定条件的高校,可以在保障课堂教学任务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的同时,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或举办关于法制教育的知识竞赛,或带领学生走出校门参观法院、监狱、强制戒毒所等,以此增强大学生对法制教育实践的亲身感受。 4.充分发挥大学生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作用,使教育更具专业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有效性的提高需要建设一支既具备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高校要加强法律教师的培养和引进的力度,在德才兼备的条件下,注重教师的法律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还可以通过“互派”和“双聘”的方式,聘请一批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的专门人才兼任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教师,也可以派高校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任职,让他们能够更多地接触法律案件,不断提高法律决策与运用的能力,更好地承担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艰巨任务。 5.不断扩大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文化影响,使教育更具创新性 高校校园文化能够体现一个高校的精神风貌。每一个高校都有自己的校园文化,但是每个高校的校园文化并不一定包含法律文化,特别知识产权文化。校园法律文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扩大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文化影响,一要努力构建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二要努力构建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三要努力构建高校环境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 6.努力为大学生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环境,使教育更具综合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离不开法制教育环境。新加坡实行全民社会教育环境,学校、社会、家庭教育一体化。古人所谓“孟母三迁”讲的也正是这个道理。想要营造良好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环境:一是政府必须继续坚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以实际行动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等社会主义法律价值观念。二是高校应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治校,密切联系学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进一步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自我维权意识,同时明确学生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三是学生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对于学生所面临的困境和相关法律问题,应及时与老师沟通,共同营造大学生法制教育环境。四是全社会都要关心和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尤其是我国司法实务部门要积极配合高校做好法律实践教育工作,积极选派优秀的司法专门人才担任高校“双师型”教师,并欢迎高校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履行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双重责任和义务。 作者:魏芳 郭林昕 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思想品德渗透法制教育论文 一、充分备课,挖掘教材中法制教育的内容 初中思想品德学科的教学都有规律。教师要遵循其规律、根据其特点,把教材中的法制因素充分挖掘、开发出来,因势利导,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渗透,整合学科教学与法制教育。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就得根据思想品德课程标准,认真研读教材,吃透教材,结合学生实际,课前认真备课。 在每一节课上,教师要知道所授课内容中可渗透的法制教育内容有哪些,应采用怎样的教学方法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在课堂教学中如何创设情景,如何设置问题,让学生通过思考,交流,体验的过程来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比如,在引导学生学习“尊重他人隐私”这一课时,我为学生创设情景并设置了以下问题:(1)请你谈谈自己的隐私是否被侵犯过?如果有的话,请说说侵犯你隐私的具体行为。(2)当隐私被侵犯时,自己感受如何?(3)怎样才能让我们的隐私少受伤害或不受伤害?这样的课堂,能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要尊重他人隐私,在体验中反思自己的言行,提升自己的法律觉悟。 在引导学生学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我结合现实生活实际,让学生领悟和辨别市场上商品促销中的打折、降价行为。教育引导学生在活跃的商品经济中,如何做一个有“慧眼”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若遇到吃亏、受骗上当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情境创设不但为学生营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而且通过教学让学生充分知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树立自觉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由此可见,思想品德教材中有着得天独厚的法制教育素材,教师只有整合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教育渗透,才会收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二、多渠道拓展法制教育课堂,让法制教育无处不在 渗透法制教育的课堂不仅仅指教室,法制课堂无处不在,要提高对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认为多渠道拓展法制教育课堂,显得尤为重要。在学校,可以利用升旗或集会、集队时间讲述一些违法犯罪案例,让法制教育警钟长鸣;可以利用“校园之声”广播时间,选择一些法律法规条款进行播讲,让法律知识牢记学生心间;可以请司法部门的人员来学校作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在社区,可以组织学生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去参观;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学生亲临庭审现场去看、听、悟,开展一些触动心灵的法制教育,感受法律的威严。 在家中,教师或家长可以有意识有计划适时安排学生收看法制电视栏目,如收看教育影片《少年犯》,收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律讲堂》、《庭审现场》等等。通过多渠道拓展法制教育课堂,让青少年学生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要知法、懂法,没有法律知识会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当代中学生,只有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才不会成为法盲,去做可悲的犯罪事情。 三、总结 总之,在思想品德课堂中有效渗透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作为思想品德学科教师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把在教学中充分渗透法制教育视为自己的法定责任,并积极与家庭、学校、社会携起手来,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不懈努力。 作者:蔡春发 单位:贵州省遵义县第六中学 法制教育论文:幼儿法制教育论文 一、传唱音乐儿歌,建立幼儿法制情感 音乐教育是幼儿教学的主要内容,音乐能够愉悦情绪,陶冶艺术,更重要的一方面,音乐能够凝聚情感,升华思想,特别是朗朗上口言简意深的儿童歌谣学习简单,切合幼儿心理,是渗透法制教育的最好工具。但教师一定要注意音乐歌词的表达,不能乏味,也不能太过严肃。例如,在对孩子们进行行为规范教育的时候,我就用了歌谣来提升孩子们的情感认识,我选取了意境童真,简单真切的《团结友爱亲又亲》:一个人,孤零零,两个人,喜盈盈,三个人、四个人、五个人,团结友爱亲又亲。孩子们学得很快,而且结合着我的“我们是个大家庭,就像兄弟姐妹一样”、“吵架、打架是不道德的行为,会让我们失去友谊与喜爱,换来伤害与邪恶”的道理引导,都认识到了要遵纪守礼,友爱互助,不能打架斗殴,恶行相向。在孩子们情感饱满的歌声里,我意识到音乐能够跨越言语,为孩子们急剧丰茂的心灵枝芽导正形态,滋润灌溉。 二、创设情境游戏,丰富幼儿法制体验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寓教于乐是幼儿获得知识的最好途径之一。法制教育的渗透当然也离不开如此,怎样让孩子们玩而不废,乐而深思?怎样充分调动起孩子们的参与积极性?这都在于切身体验这个要点,教师要将生活搬进游戏,将描述化为情境。例如,在巩固消防安全意识的课堂中,我为孩子们设置了一场全班参与的表演游戏。场景是在医院里,有认真为病人检查的医生,有忙碌的护士,有病人和家属。孩子们都进入了角色,按照表演安排,我突然大喊:“二楼起火了,快逃啊。”孩子们都投入地表现出焦急、慌张等情绪,但大部分孩子都记起了我教过的消防常识,有的用小毛巾浸水捂上鼻子,有的赶紧找安全通道,有的马上开了窗户呼救,令我意外的是,扮演医生和护士的孩子还不忘帮扶小病人。这堂情境游戏课圆满成功,我从中看到,孩子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教,更需要引,给予他们体验的空间,他们的小心灵会更加丰富,更有想法,更乐于接受。 三、融入教学点滴,加深幼儿法制印象 幼儿掌握知识容易淡忘,因此,让法制意识深入孩子的心里是幼儿教学的重要方向。光靠言语、音乐、活动都不够的,在平常的基本教学内容中有意识地融入法制思想,让学生时时记忆重温,才能点滴融入,自然渗透。例如,在带孩子学习涂色的课堂中,我画了三个圆形请孩子们上色,并要求道:涂上交通指示灯的颜色,孩子们都觉得很新颖,还没等请上台,就有人说:“老师,我知道,交通灯是红绿黄色的。”“这代表什么呀?”“红灯停,绿灯行,黄灯预备起。”学生们竟齐声背出了交通儿歌,我满意地继续考验:“还有什么交通危险不能做呀?”“喝酒不开车。”“不走斑马线容易出车祸。”“不能走左边。”一个小小的涂色知识点就能够让孩子们将法制印象巩固得更深刻,法制意识扎根得更牢固,真是一举两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也由衷地认识到,幼儿法制教育不是一笔带过,而要不断地回头,温故而知新,让孩子们汇集点滴而成长。 四、总结 儿童是社会未来的希望,他们含苞待放的养分有知识的围绕、有艺术的鼓励,还不能少了做人最基本的法制的约束。法制教育在幼儿教学中是人格塑造的基底,是思想成型的牵引,因而,教师们在对法制教育引起重视之余,还应多发掘适合幼儿特殊身心的教育方式,切合环境、认知实情,巧妙带动情绪,这是不可缺失的思考方向。 作者:谢洁 单位:张家港市后塍幼儿园 法制教育论文:学科教学与法制教育论文 一、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方法 1.实例分析法。法制教育十分重要,但受到年龄小和社会经验少等方面的制约,学生对法制教育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掌握和了解,这种模糊的概念让学生没有充分意识到触犯法律法规的后果。在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时,要注重引入实际案例,通过违法犯罪人员受到的处罚措施和悔恨话语,深深打动学生的心灵,让学生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法律准绳的强制性和庄严性。在课堂教学中,适时地提出相关问题,供学生们讨论分析,在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中,既完成教学目的,又开展了法制教育。实例分析法能在学生和案例之间建立联系,健全和完善学生的法制观念,保证学生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2.习作关注法。课堂只是法制教育的一个部分,教师还应加强课后的法制教育。通过写日记、周记、作文的形式,让学生结合身边或者电视上的法制事件,谈论自己的法制观点,教师在批阅过程中,能够掌握学生的法制认识水平,从中发现法制观念有待加强的学生,重点关注和教育,在班上阅读这些文章,让学生展开一系列的思考,案例的众多给学生们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通过习作关注法,培养了学生善于观察的能力,针对法制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抒发自己的情绪,与此同时,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将有明显的改善。 3.讨论认知法。对于学生来说,课堂上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课堂表现不够积极,但课堂以外,学生往往打成一片,教育工作者应意识到这个问题,在课堂上引入讨论的教学新模式,这也是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法。在谈论的过程中,课堂具有了灵活性,而学生也具有了积极性,在和同龄人的讨论过程中,观点更加容易接受,没有抵触的情绪。教师把法制知识和口语交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知法守法,通过讨论,学生的法制观念更加全面,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注意事项 1.找准渗透点。各个学科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学生从中都能学到科学文化知识,而法制教育也是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教师应找准渗透点,提高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效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离不开课本,法制教育也应借助教材来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法律概念的挖掘,让学生能准确掌握法制知识,而课本也能让学生在课后继续进行法制方面的学习。学生是法制教育的接受者,教育工作者应站在学生的角度上来思考问题,拉近学生与教材之间的距离,通过把握渗透点,学生才能真正意义上培养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工作的成效才能显现。 2.把握渗透时机。“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可见渠道对时间的影响和作用。教师在找准渗透点的基础上,还要把握渗透实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让学科之间和法制教育之间能完美融合。依据教材的结构分布,结合学生课堂上的实际表现,在适当的时机,把法制教育引入到课堂之中,这样,一方面不会影响教师的正常授课进度,另一方面,学生对法制教育能够接受,法制教育的效果才能得到保证。渗透时机的确定很难把握,这客观上给教师提出了要求,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利用教学方法的多样性,达到最佳的教学成果。 3.掌握渗透度。除了渗透点和渗透时机以外,渗透度也是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影响因素之一。渗透度过低,法制教育就成为了形式,预期效果和目标难以达到;渗透度过高,法制教育有了喧宾夺主的倾向,影响了学科的正常教育,这种顾此失彼的现象得不偿失。因此,教师应把握法制教育的渗透度,权衡学科和法制教育的关系。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掌握足够的学科知识,同时培养健全的法制意识,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 三、结语 伴随着学生素质教育的开展,法制教育也逐渐成为教师教学任务的一部分。针对青少年法制意识淡薄的现象,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教师应总结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把握渗透的适当、适时、适度,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构建遵纪守法的和谐社会,为国家的法制教育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潘玉来 单位:贵州省三都县九阡镇红星小学 法制教育论文:高中化学渗透法制教育论文 一、在高中阶段开展法制教育的意义 法制教育是国家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青少年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在我国,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及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普通高中教育已经在各省市得到普及。在高中阶段开展法制教育有以下意义: 1.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高度重视对公民的法制教育,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此可见,国家重视人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对受教育者的法制教育,国家将其以法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青少年,他们正处在形成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不给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他们就可能产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做出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 2.法制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基础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高中化学课堂教学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意义 1.高中化学学科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有助于实现化学课程的目标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各方面的行为都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然,学生在政治课堂上会学到很多法律法规知识,但是,直接授予学生法律知识,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将高中化学学科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能够让学生体会到知识与社会的联系性,感受知识应用于生活的愉悦;能够潜移默化地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帮助学生构建正确的价值观;能够提高学生参与社会建设的意识。 2.高中化学课程有着丰富的教学资源,有助于更好地开展法制教育高中化学课程所涉及的知识很广:有研究物质的主要性质及用途的元素化合物知识,也有体现化学反应速率、反应进行的限度以及反应进行方向等方面的化学反应原理理论,还有概述现代社会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化学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等方面。其中,我们会发现很多知识点都可成为法制教育的切入点:在学习有关元素化合物知识时,我们会遇到诸如硫酸、氧氧化钠、碳酸氢铵等强酸、强碱、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方面我们要让学生从化学学科的角度熟悉这些物质的性质,同时也不能忽视要适时对学生进行有关正确使用危险品的安全教育;又如,学习到某些重要的化工原料,我们还可以给学生介绍其在生活中被不法分子滥用导致的一些危害社会、危害人类身体健康方面的知识,从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我们将这些丰富的教学资源与法制教育有机地整合,势必会让学生更容易接受那些在他们看来枯燥的法律条款。同时,利用具体实例,学生对相关法律的内涵也会认识得更为深刻。这样,化学课堂由于加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教师对学生情感态度的教育目标也能更好地达成。长此以往,学生在化学课堂上不仅学到化学学科的知识,分辨是非的能力也会有所提高,社会责任感也会得到培养。 三、在化学课堂中渗透法制教育的策略 为了更好地在化学学科知识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教师要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就必须要有一桶水。”作为化学教师,首先要把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作为专业水平提高的内容之一,这样才能在教学中收放自如。 2.教师要深入挖掘教材中的教学资源,思考法制教育与化学学科教学的切入点教材是教师教学的重要资源,教材中的正文、图片、习题、探究活动设计,都为我们教学环节的设计提供了很多参考。要让学科知识的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整合,教师就必须对教材资源进行深入思考,寻找适当的切入点引入有关法律知识。 3.教师要关心时政,寻求时事热点与化学、与法制教育的契合点教材的资源是有限的,教师应把视野放到生活中去。当今社会时常发生这一些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过度开发导致环境恶化等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些时事要闻引入课堂,这些贴近学生生活的素材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的思考。 4.教师要提高教学技能,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为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融入了法制的学科教育现代多媒体不断被应用于课堂中,为课堂教学增色不少。多媒体技术的掌握,能让教师选取的素材得到更直观的呈现。教师可以利用广播、视频、图片等资料作为载体,寓法制教育于化学学科教育中。 作者:黄飞雪 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中学 法制教育论文:高校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论文 1、进行课程改革,提高渗透力度 1.1游戏渗透。对于任何年龄层次的人,娱乐都有着一定的“深化”意义。通过游戏的方式,普及和监理法制观念,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加强知识记忆,使法制教育得以高效率的实现;另外,游戏教育要求学生身体力行,讲求团队合作性,对帮助学生组织观念的树立也有着极好的促进意义。 1.2案例渗透。法制学习主要的方法便是案例,但是一些课本中的案例与现实生活差之甚远。贴近生活的案例,发生在学生的身边,以法制规范学生认知态度,才能够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如进行思想政治课中,通过相应的文献案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品德,以法律规范己身。 1.3设施渗透。信息时代的来临要归功网络和多媒体技术,最前沿的信息是引起学生兴趣的关键。通过电脑和网络学习法律知识,建立法制认知,帮助学生更广泛的接收法制信息,促进法制教育方式健全。 1.4作业渗透。作业一直是学生十分反感的学习方式,特别是高校生在历经小学和中学的磨砺之后,促使高校作业多是敷衍了事。在作业中渗透法制观念,要采取适合的方式,布置纸面命题作业,难以引发学生深入的思考。 2、增强教师的教育能力,要求教师不断发现合理渗透点 2.1提升教师的法律意识。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量,能够客观的认知法制规范,辩证的分析法律案例。如,在会计课课程中帮助学生建立法制意识,可以通过会计知识的应用、会计职业道德,违规的会计行为的危害等之间的关系,在帮助学生学习会计知识的同时,能够认识到会计合法运作的必要性,建立起关于会计的法律认知,并在相关侵害案例的基础上,提出正确的法律解决途径。 2.2深入挖掘课本内容,适时进行形式创新。制定教学大纲时,教师应对知识的合理认知,从教学内容到教育目的挖掘有效的法制渗透点;另外,教育可不拘泥于形式,除必要在课堂教学外,教师可以在相关学习环境中入手,如练习、实践课程等,从侧面帮助学生认知法律。如,教师可以根据“作业”与学生探讨,分析独立完成作业和抄袭行为,帮助学生认识到抄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效引入著作权进行教育,使学生认识到抄袭是一种侵权行为,而被抄袭者,则意味着权益受到侵害。 2.3紧密贴合社会与生活。在高校的现行课本中,大量引入了生活相关知识,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更好的进行学习。对于法制教育而言,课本知识贴近生活的课程改革,也是其渗透到学生思想中的重要契机。如,环境问题。无论任何学科,在课本中都会涉及到环境问题,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概念,以法制规范认知环境保护,更好的认知环境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以法制维护环境的行为意识。 2.4寻找兴趣话题。高校学生已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灌输知识往往适得其反,对于此类人群而言,最好的教育方式应是引导。寻找学生的兴趣点,有效的契合法律知识,帮助其更好的渗透。如,在英语教学中,一些能够引发学生兴趣单词便可以作为渗透点。Clone便是社会一般认知生物克隆,通过这个单词便可制造话题,如“克隆羊多莉的成功,是不是意味着人类也能够进行克隆,是否人类也可以进行克隆?”该话题能够引起学生的讨论,在教师的引导下,帮助学生建立人类道德和法律基础上的克隆观念,普及相关法律意识。 3、建立多环境结合体系,全面落实法制教育需求 学科教学中法律知识的渗透是法制教育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建立意识高度统一的多环境教育体系,才能够满足高校法制教育的需求。具体来看: 3.1教师要树立法治观念,主导学科法制教育的渗透。高校在校学校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就是课堂学习,学科教学中法制教育的渗透应该成为高校法制教育的优秀。在事实过程中,首先要求各科教师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懂法、讲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学科的知识内容,有效的引导学生认识法律,也使法律能够对知识的理解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3.2要求学校积极关注。首先,高校的主管部门应认识到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加大投入教育支持,或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学校提升渗透法制教育能力;其次,任课教师需积极配合高校教学工作,在准备充分的前提下参加学科教育活动,避免结果适得其反;最后,社会媒体要意识到法律责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法律案件,正面引导学生健全法律意识。 3.3帮助教师规范行为。在学校,对于学生行为意识影响最大的人无疑是其教师,教师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会影响到学生对于社会的认知。为更好的实现高校法制教育,教师应以身作则,充分的学习法律知识,并以合理的行为传达给学生,培养其以法制认识社会的思维方式,进而提升法律素养。 4、结语 总之,法制教育是大学生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适时的法制教育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健康,是建立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本文通论对于各学科教学中法制教育的渗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创新方法。 作者:龙飞 单位: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语文教学中法制教育论文 一、在字词教学中让学生认识法 在语文课堂教学中,字词教学是语文教学的基本教学内容,教师给学生讲授词语的时候,不妨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些词语,如“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我们很多人从小就哼唱这首童谣,知道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知道拾金不昧在字典中的含义,捡到东西不私自藏起来,但教师还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解一下,当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因此,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渗透适当的法制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二、在文章教学中引入法 在语文教材的编排中有相当大多篇目中涉及到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讲解,担负起我们应尽的责任,例如在《泉水》一文中,描写了涓涓清泉,一路轻快地流淌着,为我们做了不计其数的好事。这篇课文向我们传授了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同时教师还应该向学生介绍《水利法》的有关知识。又如,在学习《一个小村庄的故事》一文时,让学生知道在保护森林,保护大自然,促进生态平衡德同时,还应该介绍《森林法》和《环境保护法》。再如,在学习《那天》一文中,本文以汽车的失去又得到和我的情感变化为线索,当父亲非常幸运成为获奖者,而奖品又是一辆我们梦寐以求的高档小轿车时,但父亲看起来却不是很开心,因为父亲正面临着一个内心道德和财富的选择,但父亲最后的行为,让我们懂得了,精神财富比物质财富更重要,同时还应该介绍,非法所得与占有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让学生知道德法共存,让法律意识之花在学生的精神土壤中绽放。 三、在阅读中引导学生悟法 书籍是知识的海洋,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语文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多读书,读好书,为学生良好的认知打下坚实的基础,比如让学生经常阅读《意林》《读者》《安徒生童话》《伊索寓言》四大名著等优秀的国内外读物,使其从思想上得到更深刻的熏陶,久而久之对其自身的行为,以及人生观都有一定的升华。在阅读《水浒传》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时,歌颂了鲁提辖性格直爽,仗义疏财、除暴安良、粗中有细、有勇有谋的梁山好汉的高大形象,但教师也应该讲解,这一切也学在古代的旧社会中是可以的,但在今天这个法律健全的社会中,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的。 四、在课外活动中让学生学法 每个学期学校都会组织各种各样的课外活动,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践能力。我们也可以将法制教育无形渗透到这些活动中。举行“珍惜多彩青春,不要沉溺网吧”的演讲比赛,让学生了解“网吧”的危害性,让学生通过亲生参与,从思想上彻底意识到远离网络游戏是非常有必要的,使学生认识到在当今这个网络时代,要做一名合格的中小学生,要好好利用网络资源来帮助我们的学习,提高我们的自身素质,树立正确文明的上网意识。又如,“珍爱生命远离黄赌毒”让学生知道生命只有一次,对于任何人都是最重要的,我们要珍爱生命,回报父母,回报社会。当我们生命受到威胁时,我们应该怎样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有一天我们无意识地触犯了法律,我们该怎么做。实践证明,在语文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追求的理想境界应该是因势利导、生动活泼、润物无声、潜移默化,学科教学和法制教育相得益彰。教学中,必须坚持法制内容与学生实际、教学实际、社会实际的有机结合,注意渗透的趣味性和感染力,重视学生的参与,重视学生的情感体验、过程体验和法制实践。课堂是教学的主要阵地,也是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但将语文学科将法制教育相融合,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过我坚信只要在语文教学中将学生思想各个阶段的发展特点和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德智的双重教育目的终将实现。 作者:金旭日 单位:吉林省东丰县一面山小学 法制教育论文: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 一、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 尽管我国青少年是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但“青少年普法工作的效果一直不理想”,从刑法角度出发的预防犯罪教育,以及简单的条文灌输在帮助青少年领会法律精神方面收效甚微。2013年,教育部等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认为“从总体上看,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仍然存在定位不够明确、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教育内容不够系统、保障条件不够有力等问题,直接影响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由于受主观认识以及减负等因素的影响,时至今日,各类学校都远未达到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度悬空的现象十分普遍。从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成效评估的角度来看,这“四个不够”好像既是问题,又是原因,但实际上并不是问题的重点所在。而在部门政策分割的情况下,由司法部门主导和推动的法制教育能否在青少年学生群体中顺利推进,似乎本身也是一个问题,但这些都不足以揭示问题的根源。 1.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历史语境考察 围绕上述问题,近年来的大量分析和反思大都没有走出“四个不够”的认识范围,总有隔靴搔痒之感,显得苍白无力。在新的历史形势下,要打破认识的僵局,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要追根溯源,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发展逻辑入手,对其运行轨迹进行系统的观察。具体到方法的使用上,就要深入分析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施的历史语境,发掘目标任务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以便破解困局。改革开放初期,“”后遗症在社会上开始显现,“许多地方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群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反映强烈,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对当时的社会秩序构成了直接的挑战和威胁,也对执政党和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构成了挑战。”针对当时的情况,1983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打”活动,很快就遏制住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在首次“严打”之后,邓小平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正是在“严打”的特定背景下,全民普法活动开始启动。第一个五年规划提出,普法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普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要求“把这项工作,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其他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打好坚实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也明确提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当时全国各类在校学生近两亿人,占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一,因此学校被作为普法的重要阵地。可见,普法是一项自上而下的高度组织化的群众活动,普法对象、普法内容、普法形式的选择和不断调整,以及指令性部署、政治性动员、阶段性目标、全民性参与等特点,映射出普法活动明显的“运动式”治理逻辑,青少年法制教育自然也就带有历史局限性。 2.“运动式”普法的困境 通过法律技术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是法制的工具性价值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改革开放以后,建设政治、治国政治取代了革命政治、运动政治,大规模的群众运动退出了社会政治舞台,但以运动形式处理和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思维和方式仍然惯性地存在。运动式治理以意识形态宣传和政治动员为手段,具有强烈的非常态和非理性色彩。普法作为一种大规模的政治社会化运动,就是通过政治理念与政治话语的灌输,实现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和对社会的控制。但由于“运动式”普法从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群众活动,其运行逻辑与现实基础并不完全吻合,导致社会上产生了将普法误解为“政治运动”的观点。机制上的问题和矛盾,使得价值层面的实现必然会存在缺陷与弊端。事实也正是如此,普法活动的实施基本上都沿用以往的“运动式”教育,工作计划上下一样,实施方案左右一样,活动方式前后一样,但学习内容却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切割和断裂,只讲统一性,缺乏针对性,没有连续性,照搬照抄,单调老套,重形式和程序,轻内容和成效,结果脱离了现实法律生活,无法触动思想和灵魂,难以引起共鸣。回顾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置身于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背景之中,在全民普法的框架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展开,并且实现了从普及法律常识到系统的法制教育工作目标设定的跨越,但“运动式”普法归根结底是对传统社会调控方式的延续,在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必然存在因制度环境的适应性问题而导致效率低下的可能。实际上,这种模式难以持续,早就走到了尽头,“三五”规划结束后司法部门内部就出现了分歧。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此直言不讳,坦言在起草“四五”规划之初,就有过大胆的讨论———“要不要制定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践证明,这种治理方式不仅容易产生形式主义,而且会在社会心理上形成厌倦和逆反,无法影响和引导受众的法律心理,达不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在这种困境中,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自然也不例外。普法活动虽然形式和方法多种多样,但青少年法制教育自身的诸多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作为重要教育阵地的第一课堂的大纲、教材、师资、课时无法落实,具有高度组织保障的学校法制教育始终面临着无法解决的问题和障碍,第二课堂更是良莠不齐,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一直处于“上面热、中间温、下面冷”的境地。不仅如此,由于“运动式”普法欠缺成本收益的考量,普法效果除了用印发多少册知识读本、编辑多少份简报材料、举办多少次知识竞赛、组织多少次集体参观等数据来反映外,基本上依赖于相关部门的自我表扬与自我批评,难以客观评价。当然,也有人试图把青少年犯罪比例的降低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果联系起来,但青少年犯罪多年来在高位徘徊,根本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运动式”普法往往局限于法律条文,法律背后的精神被具体条款所湮没,从实际功效来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青少年发展的多元化,青少年法制教育好像总是在徘徊,因为抓不住根本,也就很难真正深入人心,在意义认知和具体实践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张力。 二、实现向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全面转型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需要法治提供可靠保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事关全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特别强调,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对法制的超越,“青少年法制教育”必须及时调整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轨道上来,遵循和体现“法治”的要求。 1.把握“法治”的实质法治是制度和精神的有机统一 从人类文明的发展来看,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通常认为,法治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作为一种系统、完整的理论思想,则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11世纪,教皇格利哥里七世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的斗争引发了欧洲中世纪史上的全面政教冲突,也促进了教会法、城市法等各种法律的蓬勃发展。到中世纪晚期,君主专制主义国家在王权与教权分离的世俗化过程中,通过包括复兴罗马法在内的立法活动,实现了法律发展对王权统治的有效巩固,法律形式主义的演进使在法律之上治理国家成为重要取向。在之后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中,人文主义与基督新教促进了私权等法律思想的发展。17世纪初,英国王座法院首法官爱德华•柯克与国王詹姆斯一世之间的精彩对话触及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法律至上。基督新教思想家萨缪尔•卢瑟福则在《法律与君王》中明确提出,英国国王也要服从上帝的律法,并对人民这一权力的源头负责。经过西方启蒙运动的洗礼,法治也因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观念而在内涵上得到进一步丰富,并成为资产阶级争取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主权在民”、政府“有限权力”、“法律为王”等思想得以广泛传播,逐步建立起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并最终形成现代西方法治体系。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的描述莫衷一是,尽管有不同的表达,但内涵大体相当。从西方法治的源头来看,亚里士多德的人性论和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取向,孕育了特定的法治精神,其中既具有法律至上、普遍性的形式程序,也体现出人权、民主、自由、平等的实质价值,而以追求法治的实质价值原则为起点,以确立法治的形式程序原则为终点,近代法治思想上升到了“法治主义”的高度。在这个过程中,反宗教蒙昧的世俗法律的成长得益于基督教信仰支持的奇特关系,推动法律获取了意料之外的超验价值或者说是宗教信仰价值,从而使法治具备了因其神圣性而深入人心的力量。在西方文化传统之中,法治的模式也并非一成不变,法治的概念始终被时代所追问。在詹宁斯眼中,“法治的含义如同一匹桀骜不驯的烈马”。但毋庸讳言,尽管中国古代也有“以法治国”、“使法择人”、“使法量功”等治理理念,以及所谓的申韩式法治、诸葛式法治、包青天式法治等具体形式,甚至是法治与德治、礼治的对立,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指的是源自先秦的法家学派的治国理论,与西方法治概念或现代法治概念貌合神离,只有法制而根本谈不上法治。法治最为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并且是一个实践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要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发展,可以合理借鉴国外法治经验,但决不是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简单复制。所以,明确法治概念的演变,有助于把握法治的内涵,避免出现因取舍不当而导致的方向性错误。 2.全面推进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决定》强调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由于政府推动型的法制教育模式存在着天然的功能性缺陷,对普法的争论和质疑以及由此产生的被动厌倦的思想情绪在短期内都不会自动消失,以普法为内容和形式并演进而成的法治教育也就因此而成为崭新的课题。青少年法治教育已经注定不能在昨天普法的轨道上继续滑行,亟需进行重新定位并进行相应的战略调整。 一是遵循法治精神,以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为要求来看待和衡量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要完成从“青少年法制教育”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定位拓展,法治精神的培养最为根本,也最为艰巨,需要升华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法治精神的基石和形成路径关键就在于法治信仰的形成。“只有对我们可相信的东西进行彻底的考察和检验,才更有益于培养和建立我们对它的信念,反过来,信仰的脆弱和动摇则来自于对它缺乏充分的理解。”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践中,应该坚持宣传法律知识与传播法治理念的有机结合,帮助广大青少年了解法治建设的内在机理,全面增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同时引导青少年克服天真的幻想,深刻认识“有法律不等于就有法治,法律越多也不等于法治越完善”,从而真正把握法治的本质和精髓。由于历史的惯性,在中国,人治和法治的较量是长期的,这不仅因为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人治历史,也不仅因为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着人治的因素更多一些,还在于权力在孳生腐败的同时也在孳生人治。因此,在具体实践中,还要克服急功近利的意识,打消一蹴而就的念头,同时警惕普法教育中普遍存在的法制文学庸俗化问题,深刻认识法治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二是坚持宪法至上,以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贯彻实施来看待和衡量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制度依据。相比之下,处于优秀地位的宪法宣传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尚未形成维护宪法权威的社会自觉和内在动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设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来源,为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最为可靠的根本性保证。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宪法精神为统领,把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放在首要位置,强化“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的观念,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宪法日”的主题教育功能,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把“国家宪法日”列为法定假日,克服普法对象人为圈层化的狭隘,增强对宪法的法治文化的认同,把貌似抽象的宪法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真正使宪法深入人心,更好地树立宪法观念、弘扬宪法精神。 三是完善公民教育,以培育全民对法治的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来看待和衡量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切实落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从国民教育的角度出发,制定具有层次性、完整性、科学性的教材,挖掘各类课程中的法治教育元素,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应有的主导作用以及共青团组织的教育职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以往普法工作中存在的“进了校门进不了课堂”的顽疾。通过对法治价值内涵的学习,教育青少年学生真正认识和把握法治的普遍性、至上性原则以及法治对保障民主所具有的根本作用,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在学生自治、杜绝“中国式过马路”等具体实践中培养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约束和限制权力的任性,自觉实现由知法、守法向用法、护法的转变。要坚持“受者本位”,利用法治与德治相互补充的特点,增强青少年学生对法治的道德价值的认同,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把青少年法治教育从制度设定转变为价值教育的生动实践,使法治成为青少年的道德追求,培养尚德守法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等所强调的良好风习。同时,充分发挥法治在培育和践行优秀价值观中的保障作用,用法治精神来支撑和引领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践行,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学校公民教育的基本框架,形成公民教育的“新常态”。对于法治教育,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从本质上讲,青少年法治教育是重大的时代命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着力培养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理想、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等法治精神,尤为重要和紧迫,而这正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时代使命。 作者:张华单位: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法制教育论文:职业学校的法制教育论文 【摘要】在法治社会的今天,重视当代职业院校学生的法律教育工作,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任。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成为实现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对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深入的法律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 职业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决定》的出台强化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不可缺少性。所以我们必须明白,职业教育是社会教育结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能推进教育结构的调整。同时,职业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在整个国家的教育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如在德国,16岁至19岁年龄的青少年有超过百分之七十的人接受职业教育;在美国,在高中教育中,进行职业课程教育的有百分之八十九左右。随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和推广,选择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日渐增加,在校期间他们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毕业以后作为劳动者直接参与社会劳动,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对来他们来说维护自身权益很重要也很必要。因此,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法学课程十分必要。 国家也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尤其是对青少年学生的普及。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要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更应该成为中职学生具备的基本素质。 那么,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和职校教师,在抓好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法律知识教育也成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了。因此,法律基础课在中等职业学校中不仅仅是一门法律知识的普及课程,同时还要是一门优秀的德育培育基础课。在教学实践中,法律基础课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我们让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目的就在于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如民法、劳动法、合同法都是学生以后步入社会,参加工作必须知道和掌握的法律,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用)这样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通过学习不仅使他们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还能培养学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新一代公民。 由于职校学生的特殊性,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能力水平,教育学生做到学以致用,明白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积极、主动、自主地学习,多选用典型事例和案例进行教学,适度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旁听审判、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通过阅读生动、真实的案例来分析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往往能震动学生的内心情感。通过分析案例中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其作用,让学生懂得法律不仅惩治违法犯罪,而且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从而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通过结合案例,联系学生实际,教育学生“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加强修养,防止失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学生对法律常识就会有真实的感受和切实的体验,并由此形成健康的心理定势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依法做事、依法维权、依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等实践能力。 加强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是储备的劳动者,没有升学压力而且正在处于向成年过渡时期,思想还不是很成熟稳定,要使青少年在身体、智力、品德、人格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对他们的法律基础教育是很必要的,而法律基础教育离不开学校,也离不开家庭更离不开社会。三方面同时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氛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在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据报道,北京市教委也明确规定,校园周边要达到“六无”:无占路市场,校门前50米内无游商;校门两侧50米内无美容美发厅、汽车修理、机械加工等经营场所;校门口两侧200米内无电子游艺厅、电脑屋、网吧、歌舞厅、酒吧、录像厅、台球室、卡拉OK厅、洗浴中心、性保健用品商店等经营场所;无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隐患;无治安乱点;无环境脏乱。由此看来,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天空下,我们一定能够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法律修养的合格的人才,我们的学生也能成长为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法制教育论文:新教育下思想法制教育论文 一、对学生进行法制思想教育的前提是学法懂法 在校园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是课堂,所以,教师首先要有过硬的本领。打铁还要自身硬,否则如果教师不了解足够多的法律知识,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够强,那么如何去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呢?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我们的思想品德教材新增了很多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在以前的课本中是看不到的。所以,教师要想教好这部分知识,首先自己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这样才能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一般情况下,这些知识是教师和学生都应该掌握和了解的,如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要知道这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之本,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超出国家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刑法》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自己的言行如果控制不好,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某条某款,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校园里时常发生一些打架斗殴事件,严重的就会触犯刑法,轻者罚款重者拘留甚至于判刑。所以,身边活生生的事实常警告我们,刑法是不能触犯的,一定要管好自己的一言一行,恪己守法,平平安安地度过美好而短暂的一生。《义务教育法》是教师必须学习的法律,要了解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要会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安全,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教好书、育好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青少年学生必须要学习的法律,要知道法律给予自己的保护,关键时刻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安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需要师生一起学习,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比如首先要在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对正在发生的事情予以报警或者是及时制止,不能盲目地明知不能左右当时的情况,偏要去参与,结果得不偿失。所以,法律规定的死知识,还要我们活学活用。另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都是跟我们的生活紧密联系的,都应该好好的学校,特别是现在的消费,次产品劣质产品过期产品等等,在身边时时发生,如果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就给了那些奸商可乘之机,假冒伪劣产品一旦泛滥开来,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要从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将来对自己对国家都是一种财富。教师要教育学生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如此才能在将来社会立足,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注重课堂体验,切身体会法制教育 照本宣科是一种僵硬的教学方法,有经验的教师,往往会先研究课本,然后大胆地取舍,不会对教材一字一句读,而是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自己对教材的理解,吸取精华剔除糟粕。空洞的说教看似没有大的问题,实际是一种不负责甚至于误人一生的做法,我们对这种教学态度要坚决予以抵制和纠正。我在平时的教学中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根据学校的教学条件,把一些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制成幻灯片,在教学中营造情境,让学生主动去思考、去交流、去体验,以此来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如在讲解《尊重他人隐私》这一课时,教师不需要用更多的语言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只需要让学生体会自己隐私被人传播时的感受,就知道保护别人的隐私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了。然后教师通过一定的习题对学生的知识点进行总结,这节课可以说就完美了。 三、拓展法律活动,巩固法制知识 学生的法律知识,还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来巩固。在学校可设置模拟法庭,把学生学过的所有法律知识来进行实践检验,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真正知道什么是真善美,什么叫做正义。生活中的一切都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法律的角度去判断,这样学生就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了。新课程改革要求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思想法制教育,这个任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一起携起手来,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他们的一生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者:贾存廷 单位:甘肃省高台县南华初级中学 法制教育论文:新时期高职法制教育论文 一、高职法制教育的现状 我国高职法制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校教育的改革而处于不断的完善当中,形成了具有一定自身特点的高职法制教育。我们就从高职法制教育的目的、内容、特点等方面探讨一下高职法制教育的现状。高职法制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拥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最后形成一定的政治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我们如果能够实现前面的目标就已经基本完成教学任务了。高职学生以后的工作大都是技能型的工作,所以学生一般都不太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类的课程。所以就算非常简单的教学内容,让学生主动接受和积极学习都是很困难的。这就让我们的教学不一定能达到的教育目的。高职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其他高校是相似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要在全体人民中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制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白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由此可见法制教育应该在培养学生法制观念的同时介绍一些与学生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高职法制教育也应该如此。由于学生的基础普遍不是很好,所以法律知识也不能太专业,而应该深入浅出,便于学生理解。高职法制教育的特点很多,相对于其他法治教育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制教育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相结合。法制教育传播国家主流的政治观和民主法治观念,这些观念是具有显著的政治倾向。高职的法治教育要注重政治性的同时与社会相结合,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第二,法制教育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法制教育本身是宣传国家法律精神和具体法律知识的,所以理论性很强。但如果是单一的理论灌输不能使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要注重在实践中通过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第三,法制教育的一致性性和层次性相结合。法制教育是对国家法治思想的认识和具体法律法规的理解,所以是国家的统一要求,具有一致性。而高职院校学生由于专业何课程设置的不同,法制教育的情况也具有层次性。如对理科性的专业主要进行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而文科性的专业在则可以增加法理知识的内容。这样在不同专业中形成多种层次的教学模式。 二、高职法制教育的作用 鉴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我们有必要继续探讨法制教育的作用,以促进高职法制教育更加完善。高职法制教育是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是高职院校管理的隐形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阶梯。1.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制教育的根源是人自身的需要。所以作为一个将要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是很重要的,也可以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必要条件。高职学生虽然是以技术型人才为主,但其法律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学生自身要想在社会上有一个好的发展,就需要学习和了解与自己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制教育是为了高职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需要,所以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总是站在社会要求的立场上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出现。这往往容易被误解为以社会压制个人,从而影响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所以我们不仅应该注重法制教育是学生自身的需要,更应该多站在学生的立场考虑问题,以便学生更好地接受知识。法制教育最终达到的结果就是能够让学生主动地接近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治的权威,从而形成完善的社会精神和健全的个人人格。2.高职院校管理的隐形保障。高职院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主要分为:行政管理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等。不管是那种类型的管理都需要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与时俱进的管理技术、有担当的管理人员、得力的安保措施等看得见的有形保障。除此之外,对于学院管理来说学生的素质和理解力是其隐形保障。对于法律意识健全的学生来说,他们会很好的理解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配合学院的各种管理实践活动。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中教学工作处于优秀的位置,它关系到两大教学主体即教师和学生的日常教和学的活动。法制教育是教学的内容之一,同时促进整个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教学管理环节中,高职法制管理对教学起着隐形的组织、调度、监督稳定教学秩序的作用。因此,高职法制教育工作能更好地引导学生适应和遵循学院各种管理工作,从而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总之,学生的法治素质影响着教育、教学的质量、效率和目标的实现,所以法制教育是高职院校的隐形保障。3.社会进步的阶梯。社会主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都需要法制教育。市场经济的有序、稳定、健康发展需要法律的思想和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发展上也都缺不了法律制度。一个社会越文明、发达的国家,越要在各个方面尊重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因此,一个法治社会就需要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和遵守秩序的公民。高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为社会提供具有法治思想的人才。所以高职法制教育是社会进步的阶梯,为市场经济未来的发展提供具有全面素质的人才,最终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由于高职院校有很多专业都是社会所需要的技术型专业,所以高职法制教育更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提供的条件完善自身。首先,高职法制教育的指导思想应该进行转变和完善。曾经的指导思想一般都是源于国家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应该更多考虑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法治意识的提高。其次,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将社会实际情况最大可能的与教学内容相结合,把教学眼光放长远,注重培育人的综合素质和健全的社会精神。最后,我们应该注重教学与学生思想情况相结合。我国目前己经出现的以精神危机为特征的文化病态的萌芽应足以引起我们的警醒。在学生中间表现在为追求个人价值观的模糊、缺乏信仰等方面。所以我们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把法律知识与学生实际相结合。因而,高职法制教育虽不能满足于立刻解决现实的问题,但在精神环境上改造了经济建设、政治发展、文化繁荣的社会环境,也就能逐步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三、高职法制教育的加强 法制教育的作用要真正得到发挥还需要具体的高职法制教育的教学和实践活动。高职法制教育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促进学生提高法治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但由于前面讲到的各种现状和原因,所以还应该在以下方面去完善。首先,提高高职院校各种群体的法治意识。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就要提高国民的法治意识。高职院校的各个群体共同组成了学校的运作系统,所以要加强高职法制教育就必须提高各个高职群体的法治意识。高职院校的群体大致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学生群体、后勤服务等等。高职院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传播体系,但还有很多不足。比如有些人员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法律知识学习形式化、法制人员本身知识欠缺等等。所以在法治意识提高的理论学习或者实践活动中,要注意把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过程。只有当学院所有的群体都把法律形成自己的信仰的时候,才会形成一个整体的依法办事的环境,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其次,增强法制理论教学的实效性。高职法制教育的理论教学主要是在课堂内完成的,开设的讲授课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在《形势与政策》和《毛中特》课程上也会有所涉及。由于教学资源的有限性、学生接受力较弱等因素影响,法制理论教学的实效性一直不高。所以要加强高职法制教育就要增强法制理论教学的实效性。为此,我们可以丰富教学的内容,包括法制观念的更新和丰富的实际案例等让学生学习具体的法律知识、体验真实的社会经验;还可以改进教学方式,除了理论教育惯用的讲述法,还可以用案例法、讨论法、故事法等等,让学生在多样、生动的教学中更好地体验知识;还可以为学生创造一个法制学习的教学情境,比如可以让法官、警察等执法、司法人员进课堂讲授某一方面的知识或者搞模拟有一个法庭和辩论赛等等。这些法制内容、方式和情境的改变都可以增强法制理论教育的实效性,让法律知识能深入学生心理。最后,扩展法制实践活动的参与性。除了理论教学,举办高职学院的校园法制活动是加强法制教育的关键所在。高职院校的法制活动有很多,但大都形式重于内容,而且学生的参与性并不广。“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学生自身的实践体验是对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升华。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扩展法制实践活动的参与性,举办各种有意义的实践活动。我们可以开设讲座,理工科学生可以侧重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方面,文科类学生则可以侧重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方面;还可以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让学生在竞赛中愉快的参与活动,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还可以搞校警共建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起来实行法制教育,请公检法等部门的同志来学校作专题报告;还可以在学校举办法制宣传周,进行法制图片资料展览,使学生从中受到感染和教育。这些活动可以让更多的学生参与进来,在实践活动中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总之,我们通过了解高职法制教育的现状、作用能够使我们深刻的理解加强高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我们应该跟随着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积极的进行高职院校的法制建设,培养具有全面法治意识的人才。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将来看到一个人人信仰法律、人人尊重法律、人人运用法律的法治国家。 作者:张家宁 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大学生普法法制教育论文 一、有关部门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力度不够 一些理工科高校的有关部门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宣传。形式主义严重,只是在全国法律日等特殊的时间点进行一些活动,其他时期关注很少。宣传方式陈旧,更多的是发发传单、挂个条幅、办个法律知识讲座而已,并没有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及媒介,导致宣传教育活动乏味,难以激发学生热情。此外,一些高校辅导员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科技竞赛、评奖评优、贫困生等问题比较关注,而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对学生的法制意识及知识储量现状缺乏足够了解,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二、加强理工科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切实了解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状况及需求 第一,设计法律知识调查问卷,主要考察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及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并对已毕业学生进行信息收集,了解毕业生进入社会后对在校所学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情况及对我校法律知识普及的意见。第二,访谈法。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一部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的学生进行访谈,深入了解其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存在哪些必要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及其对法律知识的看法。 (二)充实教育内容,采取灵活的宣传方式 第一,采取情景教学法。选取一批对法律知识感兴趣、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公开的模拟法庭、法律知识小品、普法微电影等活动,让在校生在乐趣与实践中培养法制意识与逻辑,掌握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第二,邀请知名的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进行专题讲座,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及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讲解,以充实普法活动内容,有利于学生理解、掌握前沿知识,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第三,采取游戏竞赛与知识竞赛。小组游戏竞赛法强调小组奖励、个人责任和成功机会均等。无论基础好或差的组员,只要努力,都有可能从水平相近的人中脱颖而出,为小组赢得最高加分。这种竞赛机制充分体现了成功机会人人均等的思想,可以有效激发所有学生的学习动机。在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实践中,可以采取此项模式,充分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学法意识。由有关部分或法律专家撰写统一的校法制教材,以此为基础举办一次普法知识竞赛,以班为单位,分院和年级进行,分为初赛、复赛与决赛,初赛选出各院各年级的优胜者,复赛选出各院的优胜者,决赛由各院的优胜者决出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进行奖励。第四,组织班级讨论。鼓励班级利用班会在高年级进行每月一次法律、案件的品评与讨论,开展“有人向你借钱不还怎么办?”“有人威胁你怎么办?”“被人欺骗怎么办”“遇到倒地老人该不该扶”等主题班会。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强,能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三)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及反馈机制 第一,建立多层次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平台。充分利用校内网、校内论坛、QQ、微信等网络工具及平台,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信息交流与互动平台,例如QQ群及微信的公共账号,对于法律知识信息进行实时更新,让同学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最近法制动态,准确把握我国法制建设的脉搏。第二,集合一批有就业指导经验、有一定职业法律指导技能的老师及校外的有关专家,建立面向全院学生的就业法律咨询平台。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就业中面临的就业法律问题提供一对一的咨询和指导。通过咨询平台了解法律普及机制的实际效果。同时,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搜集在本次项目实施的各种活动中学校老师及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应地反馈各个阶段,做到充实和完善,使本项目能够循环而有效地运行。 (四)开展“普法实践”主题活动 利用学生假期期间,组织一部分学生深入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践学习,让学生进一步知法懂法。实践结束后,参与法律实践的学生要积极进行总结,然后将心得体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全院进行宣传分享。组织青年志愿者团队,与本地的律师事务所、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及其他高校合作,以全年相关节日为契机,如3•15消费者权益日、5•1劳动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开展大规模的校园内外的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普法资料、建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点、普法讲座等方式,将学到的法律知识以校园为基点,向整个周边地区辐射,到各街道及周边地区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 作者:王晓蕾 李英 单位: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法制教育论文:高校辅导员法制教育论文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实践效果不明显 实践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有效途径,教育效果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体现。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使大学生自觉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基础。由于当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做法,如将法制教育等同于法条教育,将法制教育等同于预防犯罪教育,将法制教育简单的归入道德教育的范围等,从而导致大学生在实践中的“片面化”认识和做法,往往混淆权与法的界限,不知道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弄不清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二、高校辅导员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的独特地位和优势 (一)辅导员肩负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职责 辅导员的首要职责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法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辅导员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的实施主体。[3]辅导员能够利用自身优势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中去,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进而更好的实现德育目标。 (二)辅导员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间接受益者 辅导员的工作纷繁复杂,内容多,范围广,变数多。辅导员每天面对的是思想各有不同、行为各有差异的众多学生,大到人生规划、小到生活琐事,这些在学生的大学阶段,都属于辅导员的工作内容。[25]法制教育能够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意识,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从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减轻了辅导员工作的负担,提高了工作效果。这也说明了法制教育与辅导员工作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既有助于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也有助于减轻辅导员工作的压力。 (三)辅导员有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便利条件 辅导员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直接接触最多的老师,也是学生与其他学校管理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最贴近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最了解学生的思想状态和成长需求。[5]78由于各高校辅导员队伍多以年轻人为主,辅导员往往与学生之间的年龄差距不是很大,这也使辅导员更加便于与学生进行沟通,更容易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正是辅导员与大学生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使得辅导员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起到其他教育主体无法起到的作用。 三、高校辅导员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举措 (一)高校辅导员自身法律素养的提升是有效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前提 辅导员自身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介入法制教育的效果。在现实中,多数辅导员并非法学专业出身,因此,辅导员在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加强自身法律素养的提升,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得心应手、从容不迫。首先要树立学习法律的意识,认识到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法律实践,如将所学用于解决学生中发生的纠纷和矛盾,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等,在学中用,用中学,做到学以致用。其次要知章守纪,坚决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自觉依照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中注重过程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生,为学生树立榜样。 (二)将法制教育融入到辅导员日常工作中,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辅导员应将法制教育融入到日常工作中,通过具体的学生管理活动实现法制教育功能,重点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学生干部的选拔。学生干部的选拔过程是渗透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良好契机。辅导员按照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确定学生干部的选拔规则,让学生们全程参与、监督实施,可以为学生提供直接体验和践行程序价值和法治正义的机会,增强法制观念。二是奖贷助优对象的评选。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优秀学生荣誉的评选都是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在这些评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辅导员往往都是直接组织者和执行者。辅导员通过班会等方式将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传达到学生中间,并严格依照学校和院系的评选规定,成立评选小组,经过严格的选择程序评选出最符合条件的人选,这一过程能够很好的培养学生依规办事的规则意识。三是考风考纪教育。辅导员可以将法制教育与考风考纪教育结合起来,通过主题班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坚决维护考试纪律,使学生树立对考试纪律的尊重,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素质。 (三)将法制教育贯穿于班级建设,增强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 良好的班级文化对学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将法制教育融入班级建设,使其成为班级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学生在班集体的熏陶中,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辅导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班级建设:一是让学生参与到班级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中来,使学生亲自体验一项制度的酝酿、讨论、起草、表决、、实施、反馈和修订的全过程,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使学生行使自己的参与权、提议权、变决权等权利,同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这样既能促进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也能提高学生的自觉守法意识。二是在班级活动的筹划和组织过程中,充分听取全班同学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策,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集体归属感。三是主动联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到班级安全法制教育班会中来,通过专门的针对性教育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四是成立班级法律兴趣小组,举办各类法律学习和普法活动,以点带面,促进整个班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四)将课堂学习与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辅导员应当督促学生在课堂上认真学习,并经常向任课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将学生关心的法律问题及时搜集起来,主动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以帮助任课教师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课堂教授,提高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辅导员可以通过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相呼应,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6]。如参加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组建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开展法制专题社会调查,还可以创作演出法制教育情景剧、举办法制征文比赛和法律知识竞赛等,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学生课外生活,而且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接受了法律教育,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引导学生积极利用大众传媒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大众传媒能够给大学生带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制信息,影响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辅导员应引导学生经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中的法律栏目,主动向学生推荐一些质量较好、教育意义强的法制节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学生集体收听或收看。作为传统的传媒,报刊、杂志、书籍等也是学习法律的重要途径。辅导员要引导学生选择适合的法律报刊书籍进行阅读,促使学生养成经常阅读的好习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辅导员要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网络,强化网络法律意识,提高自身辨别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鼓励学生利用网络学习法律。[7]同时,还可以发挥微信、QQ群、班级博客等新媒体的宣传教育功能,借助这些平台传播法律知识,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 作者:唐圣华 田力 周海全 单位:防灾科技学院 地震科学系 灾害信息工程系
民法论文:金融市场信用缺失民法学论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市场信用缺失民法学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期待权的大量存在与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财产权的主体缺位、非排他性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是国有财产权面临的巨大难题。 金融市场信用缺失反映出了其市场交易的特殊性,从民法学的角度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期待权的特殊性 权利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实力,通常所说的权利大多为确定的既得权利,权利人现时即可享受某种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称为既得权。但也有很多权利并非能完全地现时享有,须待特定事什的发生或一定时问的经过,权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类权利则被称为期待权。我国《合同法》在总则lf1对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予以详细规定:在分则的买卖合同部分确立了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制度,从而大大拓展了期待权的生存空间。期待权的构成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是对未来取得某种完整权利的期待,二足已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条件。 对于期待权的类型,不同的学者有不列的观点,暂且不去细究。从金融市场的各项交易合同中,包含着大量的期待权。例如:存款储蓄合同中,存款人对于利息的债权:贷款合同中,银行对于贷款人H口将支付的利息的债权;债券交易中,持有者对债券利息的债权。这些属于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股票交易,持有者对于行情看涨时取得分红的权利或者转让后取得差价的权利;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对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取得权。这些则是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权利。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期待权,与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看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格式化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是投资者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一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场的融资特性,一方面又赋予投资者相当的信用风险。因为期待利益的实现必须以一定条件为前提:即投资的收益性。投资收益性可以说是一个具有结果性的条件,这个结果性条件的发生依赖于筹资者大量的经营活动。正是由于条件产生的复杂性,为筹资者的违背信用提供了相当大的操纵空间。这便是信用缺失问题的解释之…。再来看看保险市场。保险合同etl受益人对于保险金取得权的前提性条件是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不论是财产还是人身,都是与受益人密切相关,或为其所有,或是其本人、家属。无论人与物都与保险公司无必然联系。因此,他们发生风险的可能性、真实性、损失的大小在保险公司获知前都悉数由受益人了解。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的信用就成了维系合同的唯一动力。那么从白利的角度出发,发生信用缺失就不难理解了。由此可见,期待权的大量存在与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 二、财产权的模糊性 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财产权的模糊性是国有财产权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 首先,财产权主体缺位。国有企业归用家所有,通过委托机制将经营权赋予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但是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前,对于国有企业财产权主体是人大还是国务院等等一直不能明确。即便目前建立了国资委,它又是否能够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主体享有财产权也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这就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信用缺失,因为其自身不承担失信导致的后果。 其次,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剩余索取权是对企业税后净利的终级所有权和分配权。从理论上讲,企业的所有权人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然而,在所有者不能自己直接经营企业,而委托他人经营时,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代价往往要求所有者让度部分剩余索取权。因此,准确地说,剩余索取权是所有者或经所有者授权的其他人对企业税后净利的终极所有权和分配权。然而,依据现有制度,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是不可转让的,归国家所有。这就出现了内部人利益与国家受益的矛盾,经营者的信用风险由此产生。在信贷市场上,银行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在贷款的发放中,也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贷款远远多于其他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有同一所有权人,银行不担心收不回贷款,企业也不担心无法还贷,都是由国家承担。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具有同一产权人,但二者的收益与风险的承担者却并不同一。对于总分行制下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所有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最终都将归结到总行,H口便是基层银行因为经营不善倒闭,其上级机构都必须承担起全部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除了中央直属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效果都与地方政府利益息息相关,他们不仅要为地方政府解决财政收入,还要承担诸如解决就业之类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自然会去干预银行的经营,这也就使银行资产质量受到严重损害。在保险市场上,占有保险市场绝大多数份额的都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它们的财产权不明晰,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保险公司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就会出现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为。保险公司的信用缺失与其财产权的模糊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证券市场上,按照资本运作的规律,优质企业应该获得更好更多的融资。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是为了国企的脱困这个目的。因此能够通过证监会审查,上市融资的,大多都是国有企业。同样的道理,由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模糊性导致整个证券市场的信用度不高。金融市场信用缺失与金融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模糊有着密切的关系。 再次,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非排他性,指某~主体对企业行使权力时,不排除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力:同时,囝有企业的收益权理论上由全民所有,实际上就是无人可以单独占有。财产权的非排他性导致政府权力对国企经营的过度介入,无法维持其信用内控制度。 民法论文:宪法与民法关系探讨论文 一、小引:问题与视角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一批具有深沉问题意识的民法学家曾率先拉开了宪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帷幕,纵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在民法学界乃至宪法学界、法理学界中引发了一场颇为广泛的讨论! 然而,在今日看来,这注定是一场并未终结的讨论。刻下围绕《物权法草案》所生发的种种争议,即说明了这一点。之所以如是说,乃是因为其中的有关论辩虽然具有至为复杂的潜因,但重要的争点之一仍是如何在这部典型的民事法律之中妥当地处理民法原理与公法原理、民法规范与公法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涉及如何在法秩序之中廓清公法与私法、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构图。"但本文的兴趣不在于直接加入这场争鸣,而在于从宪法学内部的视角出发,首先透过近年来所谓“宪法司法化”进程中的两个典型个案,分析当下我国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中所衍生的可谓“泛宪法思维”、“超民法思维”以及“脱宪法思维”这三种倾向,进而返观刻下《物权法草案》有关争议的问题之所在,揭示其中所显露的一种可谓“泛民法思维”与上述三种倾向之间的纠葛关系,从而透析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在当下我国特定语境中所形成的混乱图景。对此,笔者的基本立场是:基于宪法与民法的应然关系,现实中的这种图景,有必要予以着力澄清。 二、宪法与民法的应然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学理论中,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曾被视为“法的秩序之基础”,#时至现代伊始,这种法的二元论才引起了一些争议,上个世纪上半叶日本著名公法学家美浓布达吉与德国著名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凯尔森之间就该主题所展开的辩说,就是一个著名的范例。凯尔森曾师事德国国法学大师耶利内克,在方法论上承继和发展了其体系构成中的规范论这一分支,但对于公法私法二分论,他则持反对意见,理由是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仅属于事实上的关系,而且与平等私人之间的关系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只是“从分析法学的角度来看,唯一有效力的区分就是以民事程序技术和刑事程序技术的差别为基础的区分,但是这种区分不能被用来划分行政法与私法,”$因此断定“作为法律的一般体系化的一个共同基础来说,这种区分是没有用的”。%对此,美浓部达吉则予以明确的批评。其实,美浓部达吉也曾深受耶利内克法律实证主义国法学的影响,但在他看来,凯尔森把实在的世界置于一切法律观察之外乃是“到底不能赞同”的,因为依凭权力的支配关系,并非“纯粹的事实问题”,也可“列入于法律的观察”。 他还进而指出: 私法本来是个人相互间的法,但“其对于国家的关系,不过是服从国家的监督和可以请求国家的保护而已。私法非与公法区别不可的理由,亦即在于此,”据此他认为“可知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不单是决定裁判管辖的技术的问题,同时又是基于法的性质之差异的论理上的区别。”’ 美浓部的上述观点,实际上长期代表了大陆法系传统法学在此方面的主流学说。该学说的要旨可作这样的简述:宪法和民法处于不同的领域,乃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其中,民法关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优秀,而宪法则适用于国家与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最终主要是保护个人针对国家而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观点其实对应了近代之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构图,从而凝练为传统法学原理的一种精义。 但如所周知,在次第展开的历史画卷中,这种传统的二元构图也在当生了微妙的嬗变,对此,我国当代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苏永钦教授即曾描述道:“现代化同时带动公领域和私领域的扩张,两者(公法和私法)之间呈现的不只是反映左右意识形态的波段式拉锯,而且是越来越多的交错”,(这是“因为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大量产出,而使公私法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而德国学者巴尔甚至指出:在欧陆的大地上,“参考基本人权在欧洲法院变得如此普遍,以致区别‘纯粹的’民法与宪法上的民法即具有宪法规范之地位的民法几乎成为不可能”。*宪法和民法在当代的新型关系,也折射在宪法权利规范对私领域所产生的辐射效力之中。+,-哈贝马斯就此曾做出如此描述:“??主观私人权利的客观法内容只是更加明白可见了。在这样一种变化了的社会情境下,平等主观自由的普遍权利不再可能仅仅通过法律主体的消极地位而得到保证。”+,.而“民主宪法还在私法和范围扩展了的基本权利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这种联系对私法立法者具有约束作用,而且还影响宪法法院的判决(其依据是关于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应’或‘第三者效’)”。!"#其实,上述的种种嬗变也可以回溯到宪法与民法之间原本所具有的血脉关系之中加以理解。在人类历史上,“市民社会—民法”曾为近代宪法的生成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但宪法实际上也富有一种“反哺”的精神,其本身就是以针对公共权力而保障“市民性的权利”( ’(’)*’+,-.)为主旨的。!"$而在西方的立宪主义发展初期,市民革命曾极力捍卫的市民社会(一种概括意义的私领域)与政治国家之间所形成的对峙结构,也正是宪法所极力维护的立宪主义国家的基本秩序。质言之,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一开始就以一种屏障的雄姿,屹立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防御着公权力对私领域的可能入侵,为此也维护着公私法二元世界的平衡结构,只是到了高度复杂化了的现代社会,随着传统市民社会内部力量的分化,乃至打破了私领域之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现实关系,导致其本身自律功能出现局部的障碍以及私法自治能力的下降,才使得宪法不得不在维持法治秩序基本框架的前提之下,容认国家权力适度地介入市民社会,并为此容忍包括宪法自身在内的公法有限度地渗透进私法领域,从而使传统严格意义上的公私法二元结构产生了微妙的嬗变。 然而,在此方面,以下两点尤其值得注意。 第一,上述所言的变化,仍然没有超克立宪主义一以贯之的内在精神。关于这一点,即使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比较宪法学家/·罗文斯坦也倾向于认为,在现代法治秩序中仍然存在一种“一般政治权力不能侵入的”的“领域”!"%,其中,个人基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所展开的全部生活,政治国家非但不得干涉,而且还必须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既是传统宪法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现代宪法所要维护的一条不变的底线。!" 对此,日本当代宪法学权威学者芦部信喜也持赞同意见。在“社会国家”的鼎盛时期,他仍坚持认为:“立宪主义本来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社会国家思想的目的亦在于使立宪主义的这种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为此可认为两者之间基本上是一致的。”!"’由此吾人可以看到:无论在自由国家时代,抑或在社会国家时代,针对国家权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卫个人展开全部自由生活的自治领域和空间,始终乃是立宪主义精神的优秀。也正是基于这种精神,宪法与民法在规范的层面上所应当呈现的样态才是一种相互倚赖、彼此配合的关系,并在有限度的范围之内,容认公私法之间局部的渗透或交融。 第二,现代公私法之间的这种局部的渗透或交融现象,在结构上又具体表现为两种取向相反的动向:一种是公法向私法的渗透。这是在现代的“社会国家”或“福利国家”以及由于社会的高度复杂化所形成的“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随着国家权力介入市民社会自治领域,以及基于“给付行政”以及“公权规制”等客观需要所产生的,但其主要目的仍然是要恢复传统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主体之间的那种平等关系,维护私法自治的安定秩序;另一种则是私法向公法领域的渗透。这则是为了克服或矫正国家权力向私法自治领域之介入的过大化,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公共权力的结构分化所推动的,其目的同样也是为了恢复传统自由社会时代的秩序,为此更为明显地表现为一种向传统自由主义时代的回归。!"(这就是苏永钦教授所指出的公领域和私领域彼此“扩张”以及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交错”的具体图景。 然而在此必须道破的是:这一图景主要只是“西洋镜”中的一种景象,而且也并非突如其来的景象,相反,这种景象的出现与变幻本有着明晰的历史性结构,并有着各自不同的时代背景。 返观我国的情形,这一点的启示意义殊为重要。一方面,时至今日我国基本上仍未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课题,另一方面则又不得不在日趋“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遽然面临着许多现代课题,为此,价值取向的抉择便不可避免地带有巨大的复杂性与困难性。!")然而,笔者仍然认为,在当下的我国,秉持传统立宪主义的理念,坚持公法私法二元学说,较之于急切地突破二元对峙的思维框架,大规模且无条件地建构公私法互相交融的法秩序结构,乃具有更为合理的时代意义。!*+之所以如此,这同时也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公私概念的界限向来就并不清晰,甚至受到了根本否定,!*,我国正是从这样的时展过来的,并依然承载着私权被极力压制的历史传统包袱,市民社会的成长之路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恰好在一定进程之内形成了“逆行”之势;而另一方面,自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行政管制固然逐步放松乃至有所淡出,而在其次第“让渡”的空间里“市民社会”的各种要素也开始萌芽,但就目前的情形而言,还远未成熟到足以确立与政治国家形成二元结构的程度,甚至无法支撑更为完善的立宪主义秩序。有鉴于此,我们固然可以借鉴西方成熟法治国家为了克服或矫正国家权力向私法自治领域介入过大化的经验,推动私法向公法领域的局部渗透或交融,但是,这一点却又因为市民社会的极度孱弱及其向公共领域扩张能力的内在局限等潜在的因素所抵消,为此在目前的情境下,坚持公法与私法的二元论,藉以维护私法自治,培育市民社会,便具有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了。!"#然而,当今我国的法律理论及实务界,则在一种颇为暗昧的语境下滋生了可谓“超民法思维”、“泛宪法思维”以及“脱宪法思维”等诸种错位倾向。从晚近数年陆续出现的一系列司法实例中,我们即可窥视出这些倾向的端倪。以下试择取其中两个具有代表性或象征性的实例,对此加以分析。 三、“超民法思维”与“泛宪法思维” "2001年7月"24日,针对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了如下一份曾引起广泛关注及争议的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明:“??此次批复的案件中,齐某的受教育权是属于民法理论难以包容的权利,明显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不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司法救济是无法实现的。 显然,这一‘批复’创造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据此,学界及坊间将其称之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并展开了一场为新中国所鲜见的白热化的法律讨论。 应该说,该案在促使人们思考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推动民法学与宪法学之间的对话,以及探讨宪法实践的有效路径等诸多方面上,几乎均具有一种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无庸讳言的是,它在理论层面上也值得加以深切的反思。!"%在此有必要集中分析该案批复(以下简称“齐案批复”)所涉及的有关宪法权利规范的辐射效力原理及其具体适用的问题。如所周知,传统的基本权利本是个人针对国家权力所享有的权利,主要防止来自国家权力的不当侵犯,为此宪法上的权利规范,也主要适用于公权力与私人之间的关系之中。然而时至现代,随着巨大化私人主体的崛起,作为公法向私法自治领域渗透的一种形态,宪法权利规范的适用效力也被引至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中,此即芦部信喜所言的“宪法的人权规定,对来自私人的人权侵害也就应采取某种形式予以适用”。!" 从比较宪法的视角观之,许多成熟的宪政国家均存在类似的动向,为此厥有美国的“国家行为同视”理论、!"’德国的“第三者效力”说以及日本的“私人间效力”说。!"(可以认为,我国最高院在齐案批复中,似乎倾向于适用了近似德国第三者效力说的效力原理。 按照’()*+),-./01.23的介绍,该原理的适用可简明表述为这样一种情形,即:“当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基本权利侵害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被适用于私法关系,对私法关系发生效力”。!")而在这种第三者效力理论内部,其实又分化出了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两种,其中后者居于主流地位。!"*西德联邦法院在极为著名的$456年的吕特事件案判决中即采用了间接效力说的立场,指出:基本权的内容作为一种“客观的规范”,采取基本权之价值标准的形式,并以构成公共秩序之一部分的、具有强制性法性质的私法规定为媒介而进行“切入”;其中,像民法第6"7条有关善良风俗的这种一般条款,即可作为宪法权利之规范内容的“切入口”(89,1/2:+; ()==))。!+,而从其逻辑结构上观之,这种“切入”又可简明地分解为如下三个步骤: {body}gt;在审理特定的私人间侵权案件时,通过解释民法上善良风俗条款等私法上的一般性条款或概括性规定,而将平等权条款等特定的宪法权利规范的客观价值或具体内涵渗透其中;" 判断当下个案中的私人间侵权行为是否违反了上述私法上的这种一般性条款或概括性规定;? 如有违反,则以此为媒介,推定该当私人间侵权行为违反了其中所体现的宪法权利规范之内涵。 由上可知,宪法权利规范辐射效力原理在德国的适用是相当谨慎的,而且具有一套严密自洽的理论依据。其一,向私法领域发生这种辐射效力的,总而言之,主要是一些宪法权利规范,而非宪法权利本身,亦非简单地将诸如民事权利视为宪法权利的具体体现;其二,这种宪法权利规范之效力辐射的可能范围,并未被无限度泛化,而是必须透过私法上诸如“善良风俗”条款这样的一些特定条款作为所谓的“切入口”,而这些私法上的条款之所以可以作为宪法(公法)上的“客观”权利规范之“切入口”,则诚如上述吕特案判决中所言,乃是因为其本身也是一种“构成公共秩序之一部分的、具有强制性法性质的私法规定”;其三,实务上采用了间接适用说,“切入”的技术手段主要是依靠对私法中的这种条款的解释,从而以此为“媒介”,使宪法权利规范被间接地适用于私人领域,缓冲了公法规范的效力对私法自治领域的强力冲击。 返观我国的齐案批复,其所蕴含的论理结构则可能与此有径庭之别。虽然该批解中有关“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优秀表述,似乎同样揭示了某种“效力辐射”的表征,但较之于德国式效力原理的适用,则有如下倾向: 其一,这种“效力辐射”,与其说是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客观的规范”之效力的辐射,毋宁说可理解为是不同的权利侵害之间所可能产生的某种具有波及效果的因果关系;其二,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明确类似于“基本权利规定中也体现了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被视为宪法上的基本决定,有效地适用于各个法律领域”这样的前提,!"#为此从“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推导出其进而“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就似乎可理解为有别于上述德国效力原理中的那种“宪法权利规范,民法一般条款”程式的效力辐射,而是一种“民事权利,宪法权利”的反向切入;其三,即使确立了上述的前提,但也可能由于没有通过解释民法上的“构成公共秩序之一部分”的一般条款并将此作为宪法权利规范的“切入口”,为此宪法规范就不是间接而是直接适用于私主体之间,这无异于采用了宪法权利规范的“直接效力说”;!"$其四,同样值得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齐案批复中未曾具体区分不同侵权人的不同属性和彼此关系,!"%而是采用“陈晓琪等”的笼统表述,这实际上乃以具有私主体性质的陈晓琪作为主要被告。 既然如此,那么倘若扣除“宪法司法化”的实践动机,本案实际上应该、并且也可以在民事法律上作为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加以处理,而无须“劳”宪法之“大驾”。!" 然而,齐案批复可理解为实际上蕴含了这样的实践动机,即一批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与高迈的法治理想的法官,力图透过这样一个基本上属于民事性质的普通案件,在法律判断中颇为刻意地引入了涉及宪法规范性的论题,以期:(%)借取宪法规范的最高效力,补强民事侵权救济的法律论证,(")更为重要的则是以此为契机,推动所谓“宪法司法化”的实践。但如上分析,该批复在宪法权利(规范)辐射效力原理的运用中,则存在上述的诸多倾向,乃至被认为陷入了一种理论误区,!"’具体而言,可以说,上述(%)的方面体现了一种“超民法思维”,而(")的方面则可谓属于一种“泛宪法思维”。 值得留意的是,这两种混在的错位倾向,并非独立和偶然的,而是在一定范围内显示了我国部分的民事法官曾几何时在法律实践中的某种愿景与共识,并且宪法学界的部分学者也在一定的理论形态上体现了同样的“泛宪法思维”,并与前者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呼应或共鸣。!"(而这种“泛宪法思维”之所以可谓是一种“泛宪法思维”,则是由于其所蕴涵的深沉理念,似乎有可能逾越了即使是历经了长期历史演化之后的现代宪法也需维护的立宪主义之底线,为此也同样有可能恰好为公权力以宪法为强有力的后盾直接地、无条件地介入私领域提供了“效力”依据。在这一意义上,与其说它是一种“直接效力说”,倒不如称之为“公权力直接介入说”则更为剀切。 四、“脱宪法思维”与“泛民法思维” 如果说上述那种“泛宪法思维”曾是数年前我国法律界中颇为彰显的一种思维倾向,那么可以说,晚近这种倾向则似乎随着“宪法司法化”理论及实践所受到的争议乃至批评,同时也随着当前整个司法改革的低潮,而在总体上陷入迷茫,趋于式微,并有可能由此萎缩为一种截然相反的倾向,此即所谓的“脱宪法思维”。这种显然带有消极倾向的“脱宪法思维”,在"##$年的所谓“河南地域歧视案”中即可窥之一斑。本案发生于,当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之内的怡丰路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公开悬挂出了写有“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元”等文字的横幅标语,随之即在公众间与媒体上招致了物议。同年(月)%日,两位身为执业律师的河南籍公民以原告的身份,将此诉至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理由是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横幅乃是对其家乡的歧视以及对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评价,为此悬挂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条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宪法基本原则,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然而,值得留意的是,作为一个本来涉及宪法上之争点的案件,此案一开始就被纳入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告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案件最终也是于"##$年"月在郑州市高新区法院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所周知,在当今我国,由于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尚付之阙如,其中也并不存在美国式的宪法诉讼制度,而肇源于这种制度性框架的局限,现实中喷薄而出的各种宪法性案件就只能纷纷在现有的救济机制之间逸散横流。在此情形之下,像本案这样能转而采用此种救济途径的,已算是情有可原的权宜之计了。然而应该明确的是,在学理上而论,姑且不论该案被告一方的行为是否应该判定为违反了宪法,如从比较宪法的角度视之,那么就此案至少在宪法上具有可诉性这一点而言,乃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它至少明显地含有了以下两个宪法上的争点。 第一是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的问题。该争点不仅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形,亦与宪法权利救济的制度框架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规范设计具有内在联系。如所周知,在德国,通常的司法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即可承担宪法权利救济的功能,而且在其违宪审查制度的架构下,个人主张自己的基本权之一以及《基本法》其他条款所蕴涵的诸种权利之一受到了公权力的侵害,并在穷尽了一切普通的司法救济途径之后,还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具有诉讼性质的宪法诉愿。而在美国的宪法诉讼制度下,各级的普通司法机关即可行使违宪审查权,为此宪法诉讼无须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态,而可直接纳入普通诉讼形态,有关宪法权利救济案件的原告诉讼资格,作为当事人适格问题而成为“案件性、争诉性的要件的另一个面向,一旦当事人可被证明具有充分的“个人利益”适合于获取司法救济,即可拥有宪法诉讼上的诉讼资格。!"$返观本案,如果我国具备了应有的违宪审查制度,那么,由于被告所属龙新派出所的悬挂横幅标语行为,涉及了是否侵犯了该辖区内的河南籍公民乃至全体河南籍公民的名誉权,而远在郑州的原告是否具备了提请宪法权利救济所需要的直接利害关系,则可成为一个重要的争点。尤其是如果存在相应的公益诉讼或客观诉讼的制度,这一宪法争点的成立乃是可能的。 第二则是系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宪法权利的侵害问题。从学理上而言,根据原告的主张,这里所言的宪法权利,即可能涉及原告或原告所代表的特定群体的河南籍公民的名誉权,并且在争诉要点上还可能涉及是否构成了对后者宪法上的平等权的侵害问题。而就后一个争点而论,实体上又可能具体涉及宪法上的诸多原理问题,其中至少包括:())系案标语中的文字内容的确定及公表,尤其是其中“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这一用语,是否是基于对特定的“敲诈勒索团伙”加以基于采用其地域或籍贯特征的描述这一认定之便利上的考虑而所实行的一种合理的特定化表述;(")地域或者籍贯,是否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事项一样,也属于宪法上的平等权条款所蕴涵的“禁止性差别事由”;( )被告行为是否属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处置的行为,如可排除这一点,则还可接下去考量其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的问题。!"%然而,本案在宪法上的可诉性,并没有在审理中得到相应的实现,民事调解书虽然认定被告一方行为的瑕疵,并援引宪法上的规范语句,但不仅语焉不详,没有充分展开必要的宪法论证,! ’而且民事调解本身就已意味着戏剧性地消解了基本权利诉求中公民针对公权力的那种对抗性,根本不可能折射出公私二元对峙的宪法基本秩序。这种结局的出现,究其缘由,本是因为宪法诉讼制度的阙失使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受理此案的法院其实一反我国法院数年以来在“宪法司法化”实践中所曾表现了的一种积极主义立场,而将该案纳入了民事诉讼程序,并透过民事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加之近年来一向积极主张“宪法司法化”并在相关实践中颇为活跃的宪法学者周伟教授虽然也参与了此案的诉讼活动,但同样也一反过去担任权利救济请求一方的人这种角色立场,转而担任被告一方公安机关的人。 凡此种种,均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本案实际上可视为我国近年以来一度曾有风起云涌之观的“宪法司法化”活动已经在刻下开始退潮的一宗象征性案件。而伴随着这种退潮之势,恰好与往昔的“泛宪法思维”形成了强烈对比的一种可谓“脱宪法思维”的倾向,也就若斯昭著了。而这种思维倾向,实际上也蕴含了一种今非昔比的、类似于美国学者马克·图施奈所言的“消磨的宪法雄心。 五、余论:兼说《物权法草案》 上述“脱宪法思维”所显示的萎缩倾向,似乎在法的思维倾向上也“让渡”出了一种空间,恰好可为如今我国法律界中的一种可谓“泛民法思维”所充填。应该说,这种“泛民法思维”在我国法律界早已有之,齐玉苓案件中的“超民法思维”或许就是其欲取姑予、欲进姑退的一种思考策略,而在近年《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这种倾向则更为彰明,迄今仍昭然若揭。 如所周知,《物权法草案》在"*年$月公布后不久,即在社会各界尤其法学界中引发了一场关于该草案是否违宪的争议,其原因之一即在于草案涉及了宪法和民法乃至公法和私法之间应有的关系问题,因为它设置了诸多可视为公法规范性质的条款,其中包括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专章,!"$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补偿要件的征收征用条款等。!"%如前所论,公私法之间存在局部的交融已是现代社会中法的一种必然现象,然而,在没有彻底澄清民法与公法(包括宪法)之间的应有关系,明确这种“局部交融”在结构上的具体方向及其与时代背景的对应关系的情形下,力图以《物权法》大量包容公法规范,则与前述的“脱宪法思维”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不得不说乃是一种具有“民法雄心”的“泛民法思维”了。!" 总之,从“泛宪学思维”与“超民法思维”的混在与共鸣,到“脱宪法思维”与“泛民法思维”的对比与契合,近年我国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务似乎已在云诡波谲的时代背景中,涂抹了一副有关宪法与民法之关系的混乱图景,而法律思维的某种错位与暗合,则是这幅图景的结构。在此姑以如下图式表示,以供吟味与反思。 民法论文:民事立法与民法理念探讨论文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法治化建设中首要应当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和公民对私权的确认和充分保护,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长久以来民法理念的普遍缺乏。目前正积极开展的民事立法工作,可以很好地促进民法理念的产生,从而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法治;民事立法;民法理念 一、法治以及我国的法治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也对依法治国的含义作了科学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当中,“有法可依”又是一个基本前提,也是一个首要的环节,它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进入了所谓的“立法爆炸”时期,先后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经数次修改后仍沿用至今。可以说,中国早已成为了一个“法律国家”,但是,固然法治必须要求有良好的法律秩序,但是它更多的是一种内在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理念。因此,即使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也只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法治的实现更多的是依靠法治理念的灌输和熏陶,中国离法治在社会中的实现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 二、我国民法理念的缺失和民法理念对法治的影响 就一国法治建设来说,民法理念是“社会的引擎”,在现代法治中处于不可动摇的基石地位。民法的制定与运行都离不开民法理念的指引,以权利神圣、私法自治等为精髓的民法理念,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启蒙者与导航者,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历史上一直缺乏民法传统,当代法治进程中民法理念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发展,使我们的法治建设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和方向引导。民法理念的缺乏成为我国法制化建设中最大的瓶颈。 1.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护私权为己任,最关心人、尊重人、成就人,它构成一部人类基本权利的宣言书:通过对人格权的规定,赋予每个人做人的尊严,使人们得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人;通过对财产权的规定,赋予每个人私有的财产,使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有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2.民法倡导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它培育和发展了市场主体的独立人格意识,并以此培育起了社会自治的政治意识。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场主体必须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来从事市场活动,国家对市场经济只能从宏观上予以必要的调控,不能进行过多的干预。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正与此高度契合,依据该原则,在私法领域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主体依自己的理性判断,对个人事务进行自主选择、自主管理。 3.民法注重人文关怀 民法是权利的圣经,所有的权利设定都体现了以人文关怀为中心的基本理念,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工作娱乐、婚姻家庭无不处于民法的关怀之下,其权利观念不仅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趋向,同时也指引着其他法律的发展方向,构成现代法治化建设的基本价值基础。民法以社会成员对权利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反映了法律对主体的最大关怀与保护,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很大程度上都是以民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三、我国民事立法对民法理念的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由于受传统和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民事方面的立法情况一直是我国立法中最薄弱的一环,同时也是技术难度最大、最引人注目以及最易引起争议的一项立法工作。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在中国颁布,而《民法典》也在加紧编纂当中,并且有望在近几年出台。可以说,民事方面的立法工作进展成为了我国法治化建设中的一个标志性因素。 客观地说,民事立法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并不仅仅是因为它在目前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律的立法工作,更重要的是在于民法本身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则和对市民社会的最基本规范,它所贯彻的理念对于法治观念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民法以其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事法律的逐渐完备和充分实施。由于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而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发展的目标,那么,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价值的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即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抛开法制方面的因素不谈,它实际上正是对我国民法理念缺乏的一种积极补救措施。不敢说民事法律是民法理念产生的原因,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严重缺乏民法理念的国家当中,民事法律的产生至少能够诱发民法理念在民众当中或多或少、或快或慢的培育起来。尽管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断断续续,进程缓慢,饱受争议,比如很多人就认为我国是因为要有民法典而制定民法典,而根本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技术和条件,民法典制定后也很难在民法理念缺乏的环境下很好地得到贯彻,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自发地培育出基本的民法理念,应该让立法工作先行一步,促进民法理念的产生。 民法论文: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江西省两县六村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的抽样调查,分析了林农法律意识的现状、特点及其存在的原因,并对林农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组织集体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二)针对林农法律意识上的片面性和残缺性,应该创新工作方法,理论实践相结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林农在面临生产和经营的现实问题时总会力不从心,通过林地经营的经济收入低,使林农缺乏积极性,更多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样不利于林区长期有效的发展,因此,在技术上对林农的支持最能解决他们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业种植技术的推广,加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使林农收益,才能解决他们内心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从而为法律意识的树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三)针对普法方法单一的问题,应更新理念,合理统筹,强化合作。对林农进行普法活动,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林农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林农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他们关心、 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向他们及时提供一些相关法律信息;在普法形式上,力求灵活多样,选择与林农相适应和易于接受的形式,要更加贴近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如利用电影、法制文艺演出等方式;在时间跨度上,要持之以恒,不能搞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要把普法工作制度化、法律化、长期化。 (四)针对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制约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问题,应加大投入,“软硬”兼施。作为基层文化设施的硬件建设主要是开办农村图书馆、活动室、上网中心,使林农在休闲时可以自己通过读书看报、上网和相互交流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大事,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在林区文化软件上,要大力加强林区文化教育,提高林农科学文化素质。要加大林区教育的投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如:农民夜校、农村广播电视大学、农业科技推广学校等,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变为现代型农民。 民法论文:民法基本原则立法选择论文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为裁判规范,但《德国民法典》之后的大陆法各国民法典均对之有明确表述,并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立法选择} 一、民法基本原则之既有立法表达形式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 拉伦兹指出:“整个法秩序(或其大部分)都受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1]事实上,法律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故每一条法律规范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而这些存在于具体规范之背后的价值观念之上,又存在着其必须服从和贯彻的某种更为抽象、位阶更高的价值观念,直至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即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在一些总体的、根本的价值目标的指导和制约之下,整个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其和谐,法律的功能方可真正实现。而在宪法或者基本法设定的总体价值观念的指导之下,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即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价值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因此,民法的各项具体规则必须服从和贯彻基本原则。与此同时,民法各项具体制度,常常又会形成其相对更为具体基本原则,例如,合同法之“契约自由”原则,正是民法之“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表达形式之外国立法例 近代民法的基本观念与宪政思想相互融合,且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观念表达,民法基本原则非为裁判规范,故《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均未对之进行集中或者系统的直接表达。有关的思想,主要是通过某些具体规则而加以体现。因此,在该两部法典上,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完全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形式,其一部或者大部被隐含于具体规则之中。 《法国民法典》第8条关于“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的宣称,以及该法典第6条有关“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规定,系对民法之“人格平等”、“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接表达。但“所有权绝对”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则是通过第544条有关“所有权是对于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法规所禁止使用不在此限”以及第1384条有关“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的规定来加以表现。至于“契约自由”原则,则完全分散“埋藏”于有关契约之债的各种具体规则之中。而在法典中没有设之“序编”的《德国民法典》,则通篇不存在可以被称之为“一般条款”的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直接表达。至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则仿德国法,虽在其总则编中设置“法例”一章,但未对基本原则作出任何一般规定[2]。 但是,《瑞士民法典》及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则逐渐重视在法典的“一般规定”中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明确宣示。 《瑞士民法典》在其第11条规定:“(一)人都有权利能力;(二)在法律范围内,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同时,在其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并履行其义务”(第1项),“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第2项)。上述一般条款,对于人格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禁止滥用权利诸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表达。 《日本民法典》更为典型,其总则编之第一章“通则”的全部内容,即为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列举。其第一条(基本原则)规定:“(1)私权必须适合公共福祉。(2)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必须遵守信义,以诚实为之。”(系对“公序良俗”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表达)其第2条(解释的标准)规定:“本法须以个人的尊严及男女两性本质性平等为宗旨解释。”(系对“人格平等”原则的表达)而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在其总则编之第一分编中,以专条(第1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但该法典对于基本原则的表述十分混乱而残缺不全。 至于《越南民法典》,则进一步将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揽子”方式予以全面、系统、规范的表达。在其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编“基本原则”中,一共列举规定了12项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原则”(第2条)、“遵守法律原则”(第3条)、“尊重公德、优良传统的原则”(第4条)、“尊重、保护人身权原则”(第5条)、“尊重、保护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原则”(第6条)、“自由、自愿订立合同原则”(第7条)、“平等原则”(第8条)、“善意、诚实原则”(第9条)、“承担民事责任原则”(第10条)、“和解原则”(第11条)、“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第12条)以及“适用习惯、适用法律类推原则”(第13条)。(三)《民法通则》及民法草案立法例 受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的影响,民法基本原则的系统表达,是我国民法教科书的一贯做法。经过长期以来的发展变化,近代民法的基本理念以及现代民法的思想,逐渐为我国民法理论所接受,并形成“平等”、“公平”、“等价有偿”、“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民事权利保护”、“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的理论归纳和立法表达。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其第一章“基本原则”中规定了“平等”(第3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第4条)、“民事权利保护”(第5条)以及“遵守法律及不得破坏公共秩序”(第6条至第7条)等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基本沿袭《民法通则》的方法,在总则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保护”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则。与《民法通则》相比,此草案取消了“等价有偿”原则。 梁慧星先生的建议稿在总则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虽同时规定“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未将之列入基本原则范围。 王利明先生的建议稿在总则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徐国栋先生的建议稿则在其序编第二章“基本原则”中,规定了“平等”、“意思自治”、“绿色”、“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补充”等基本原则。上述草案及学者建议稿的共同之处,在于均规定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但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及王利明先生的建议稿将“民事权利保护”及“公平”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但此不为梁慧星先生的建议稿所采。而梁慧星先生的建议稿中所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则不为前者所采。至于徐国栋先生的建议稿,则另外增加规定了“绿色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以及有关无法律规定时法官应依次适用“习惯、事理之性质;法理、同法族的外国法”的所谓“法律补充原则”。 二、中国民法典的立法选择 (一)确定基本原则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蕴含之基本价值之最高程度的抽象归纳,其既有别于民法具体制度中作为基本理念的原则(如合同法上的契约自由),亦区别于具体制度中作为法技术的指导原则(如物权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对效力原则)。 依此标准,被传统民法理论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分析而总结归纳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以及“过错责任”三项原则,其实均非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绝对”仅为财产法的指导思想,“契约自由”仅为契约法的指导思想,“过错责任”仅为损害赔偿规则的指导思想。除非将“所有权绝对”上升为“私权神圣”、将“契约自由”上升为“意思自治”或者“私法自治”,否则,其不能成为指导整个民法典的价值理念。但是,在该法典基本不存在有关基本原则一般条款的情况下,学说对于其基本原则的具体揭示,仍然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 可以发现,以后一些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对于基本原则的表达,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其中,“契约自由”原则被“意思自治”原则所覆盖,且成为近代民法之至高无上的优秀原则。而现代民法思想的引入,则使“所有权绝对”原则不再被强调。至于“过错责任”原则,亦被更为恰当地作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被安排于侵权法中。与此同时,“诚实信用”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则作为现代民法予以重视的价值目标,进入基本原则的序列,表现出现代民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进一步限制和修正。 中国民法典应当在坚持近代民法所确立的基本观念的基础之上,充分反映中国现代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等价有偿”、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以及“遵守国家政策”等原则,被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淘汰出局,当然是正确的。对于中国民法典总则应当作为基本原则来加以规定的事项范围,比较各个现有草案,笔者赞同梁慧星先生的建议稿的方案,应将之确定为五项,即“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二)“平等”以及“公平”原则之存废 笔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表现民法之特有的基本价值。“平等”虽为法律的一般价值,但在民法中,“平等”一词作为“人格平等”以及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意志独立”的内容表达,有其特定的内涵,民法的全部基本思想和观念,都是建立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亦即“平等原则”是民法其他多数基本原则成立的基础而为其所派生(“意思自治”所表达的“意志自由”,实为“意志独立”的必然结果;“诚实信用”与“权利不得滥用”两原则,实为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真正平等的工具)。因此,“平等原则”应为民法之最上位、最基本的首要原则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表达。 而“公平(正义)”为法的最终目标,具有最高程度的抽象性及模糊性的特征。可以说,基本法和一切部门法,均以“公平”为指导思想。而民法之对于公平观念,必须通过民法“自己的”基本原则加以具体表达,并进一步通过具体规范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使之得以实现。换言之,民法上的公平,正是通过“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加以表现的。由此,没有必要在民法上通过“公平”原则的表达来重复宣示法的一般价值。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与“民事权利保护”原则之存废 关于“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存废,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民法对于权利行使的限制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来进行的,即权利滥用为权利行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故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不必重复规定;另一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各有其适用范围,有人认为前者适用于债权法领域,后者适用于物权法领域;有人认为前者适用于契约当事人之间、夫妻之间及父母子女之间等特别权利义务关系,后者适用于上述特别关系以外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人主张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特别关系扩张至社会接触关系。就学说发展趋势而言,最初是前者占据支配地位,但后来后者却逐渐占据上风[3]。 “禁止权利滥用”的思想,肇始于罗马法,系法律对于民事权利之行时超出正当范围的一种限制。在此自由和权利与彼自由与权利之间,往往存在冲突,某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可能会妨害他人所有权的行使(如相邻关系中的利益冲突),由此,法律必须界定权利与权力在范围上的临界点。而近代民法之“所有权绝对”的观念,则与现代社会之整体利益的维护(尤其是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等领域),常有可能发生矛盾。为此,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就不是对个别权利的限制性规则,而是对一切民事权利行使之限制的一般条款,反映了人类生存及人类社会可持续性发展之根本利益高于个人自由的现代民法思想,在民法的基本价值体系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继《德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不能仅仅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第226条)之后,包括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对禁止滥用权利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2款:“显系滥用权利时,不受法律保护。”《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3项:“权利不许滥用。”《韩国民法典》第2条第2款:“权利不得滥用”。)诚然,在适用范围上,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存在某些交叉重叠,甚至不妨将禁止权利滥用视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权利行使领域的具体表现,但鉴于二者规制的侧重点不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更大的模糊性,禁止权利滥用则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且将禁止滥用权利作为民法之一般条款予以宣示,更为符合现代法的精神。为此,将禁止滥用权利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予以立法表达,利大于弊。 至于“民事权利保护”之一般条款,应当在民法典总则中予以规定,但因其非为民法本身之特有价值观念的体现,所以,不将之视为基本原则为妥。 民法论文:渔业权保障民法论文 摘要:渔业权是客观存在的,渔业权的属性应该界定为用益物权。对于渔业权的保障应该从明晰渔业权的定位,廓清渔业权的权属,并从公权力与私权利两方面健全渔业法的保护路径。 关键词:渔业权;用益物权;权利;保护路径 渔业权这一概念系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渔业权的构造并未规定人渔权和特定渔业权,仅仅承认养殖权和捕捞权,因此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渔业权系狭义的渔业权。从这个意义上,下述观点值得重视:渔业权是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采捕权与养殖权,是保护渔业行为的权利。基于上述观点,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历来重视对渔业权的研究,然而令学者们困惑的是渔业权的归属问题。 一、渔业权的有无与归属的争论 (一)渔业权有无的争论 渔业权作为保护渔民基本权益的权利,其存在性似乎无可非议,可是,渔业权的确立确实是学界争论的结果。反对将渔业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的观点认为,渔业权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与海域的法律地位是紧密相连的,作为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作为公权而非财产权存在;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渔业权是一种由本权和派生权利共同组成的双层权力结构。由于我国明确宣示海域为国家所有,传统法上的渔业权制度被现有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所吸收,若创设渔业权,将破坏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针对这种观点,清华大学的崔建远认为:“在我国,渔业权是独立存在的,且包括多项内容。渔业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权的一般特性,并且也是符合法理与社会实践的。”笔者赞同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原因在于从法律实践来看,我国的《物权法》《渔业法》并未明文规定渔业权,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未否认渔业权的存在。而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局面,是因为作为渔业权的母权——水资源所有权,派生的权能——水域(包括滩涂)排他性使用权,涉及的问题较多,也比较复杂,宜作进一步研究。 (二)渔业权归属的争论 既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否认渔业权,而且从惯例来说,渔民或渔业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从事在其许可的特定水域上从事养殖与捕捞的事实。因此渔业权纳入物权的范畴已达成学界的共识。但属于何种物权却是目前争论的焦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渔业权属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并主张“在我国,定限物权包括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质权、留置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渔业权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物权,渔业权在客体的特定性方面、权利构成、排他性或优先性、权利取得、追及效力、权利是否具有公权色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等七方面都有不同于典型物权的特点,应适用准物权的理念。第三种观点认为,渔业权,系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水域并排斥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故属于物权;系在他人的水域存在的物权,故属于他物权;其内容在于权利人使用水域并获得或保持水生动植物所有权,故它属于用益物权。 对于第一种观点,这种概括主要是标示了渔业权的出处,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并未充分揭示渔业权的权利属性。对于第二种观点,孟勤国认为:“至于采矿权、渔业权、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以及拟制的公共资源使用权,一概纳入不了用益物权,主流学者只好找了个不三不四的词儿——准物权,这完全是作茧自缚。”口’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在于我的法学者过多地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以及《渔业法》,而对于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德国、法国的物权法理念没有太多的关注。德国、法国甚至是古罗马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用益物权是可以设定为动产上的。基于此点,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念,承认用益物权包括处分的权能将渔业权纳入到普通的用益物权体系中。 二、渔业权的保障 既然渔业权归属于用益物权,那么它就应该主要受民法理念调整。但是我国现在渔业权遭遇的窘境是,不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86年1月20日通过的《渔业法》未从渔业经营者所享权利的角度加以规定,就连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修改通过的《渔业法》也依然如故,侧重于行政管理层面的规制。基于此,我们对于渔业权的保障路径应该是从公权力与私权利两方面进行保障。(一)明晰渔业权的定位 在我国为数不多的渔业立法中,渔业权似乎只存在于法理的范畴,而缺乏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渔业权,但事实上《物权法》对渔业权的界限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即“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一点和我国《渔业法》对渔业权的表述同出一辙。基于此点,广义上被当作农民,实际上无法享受和农民同样权利的渔民,其权利的享有与保护,却无法进入立法者、执法者和公众的视野。究其原因,就是从事养殖与捕捞的渔民的基本权利——渔业权没有像从事耕作的农民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二)廓清渔业权的权属 通读我国的《渔业法》以及相关涉渔法律法规。渔业权一直被定位于附属行政权力的“准物权”或“从属物权”。渔民无法取得独立的、与其他民事权利平等的权利,自然也不能获得与其他权利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渔民渔业权益受损现象不断发生。渔业权的这种错位所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渔业权极易受到政府公权力的侵害,如渔民依法获得的捕捞权被随意剥夺,所获得的养殖权利由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原因而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渔民在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也无法用渔业权进行相应的法律诉讼和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健全渔业权的保护路径 渔业权的保护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照传统的物权保护分类,渔业权保护的分类可以有以下几种: 1公法上的保护和私法上的保护 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渔业权保护可以分为公法上的保护和私法上的保护。从法理角度分析,公法对渔业权的确认与保护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控制公权力,以促进公权力有效运行来实现的。渔民所享有的渔业权相对于政府的义务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自我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侵犯;另一类是靠政府履行作为的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其实现。同时,公法通过设立正当的程序及设定相应的责任与救济机制以防止政府恣意与专断,抑制公权力违法与不当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公民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与补救。确立渔业权公法保护的方式是围绕对公权力的规范与控制而展开的,只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总体来讲,公法可以从实体程序和救济等方面来设计保护渔业权的方式。因此,在公法上的保护即是借助宪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法律对渔业权加以保护。 传统物权在私法上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前者指物上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后者包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渔业权在民法上的保护根据物权保护理论可以相应地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前者主要是指物上请求权,后者主要是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渔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渔业权在债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渔业权人在他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不法行为,对其渔业权造成损害时,得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当渔业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予以保护。 2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 从权利人所借助力量的角度,渔业权保护可以分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以及社会救济。渔业权的公力救济,主要是指依靠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国家强制力来实现权利保障,可以分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行为。渔业权的私力救济,指渔民认定渔业权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渔业权私力救济的典型形式即是私下和解,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通过相互交涉、沟通,彼此互相作出让步,进而最终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渔业权私力救济的程序随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习俗、情义等因素均可成为纠纷解决的参考,程序的合意性特征明显。渔业权的社会救济,指通过社会民间实体或中介机构来实现法律上的援助或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对渔民实施的法律救济。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渔业权公力救济和渔业权私力救济泾渭分明,但实际上两者并非截然对立,其划分只是在认识中建构起来的“理想类型”,两者关系密切,交错互动。渔业权的公力救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它的创立避免了同态复仇等带来的无效率和不公平。然而,渔业权公力救济能否发挥其作用在于其公共权力机构掌权者能否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一旦这些人渎职,被剥夺了私力保护权的渔民将处于被动和痛苦的境地。因此,在当今社会公力救济是私力救济的前提和基础,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补充和完善。二者可以相互融合,相得益彰。渔业权的社会救济依靠社会权力来对被侵害权利进行救济,主要包括仲裁和部分调解(包括民间组织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渔业权的社会救济可以看作是居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的第三种救济形式。这种渔业权的保护方式目前是我国需要大力提倡的一种救济方式,原因是:一方面,我国的市民社会正处于不断的成长阶段;另一方面,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亦避免同态复仇的无序状态出现。 民法论文:法治建设民法论文 摘要: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它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体现在: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及促进人的观念革新。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优秀。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法治建设归根结底是人的工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必然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有无良法的存在,更在于法律被遵守的程度。守法的行为源于守法的观念,守法的观念来自对法律的信任,亦即对自己及他人权利的尊重。因此,权利观念的培养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没有观念的革新,法治便是空谈。 中国古代由于长期的自然经济与重农抑商、重刑主义,使得商品生产与交换被遏制在极狭小的空间内,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也无从产生自由、平等、公平等观念;并且由于几千年专制体制即人治社会对中国的政治统治、身份有别、国家本位的思想统治,使人们习惯于从义务的角度思考自己和评价他人的行为,因而很难滋生出权利的意识。“在人格不独立、身份不平等、身体不自由的地方,法治便是遥远的梦想。”“人民群众主张权利、维护权利、实现权利,是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强大推动力。而人民群众对权利的无知(权利盲)、护权意识和护权能力的低下——不知道权利为何物,不知道权利有多少,不知道权利的内容和界限,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却正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而民法蕴涵的传承于罗马法的私法自治、身份平等、私权神圣的基本理念,必然有助于现代社会人们权利观念的培养,而且只有在这种权利文化中才能造就出法治所需要的理性公民。随着民法原则被宪法升格为民主与法治的普遍原则,权利观念已渗透到整个社会中。高度宣扬民主与民法精神,使公民的权利观念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公民具有正确的、强烈的权利义务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因为从根本上说,法治要靠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来实现。总之,民法是权利法的性质,获得私人的权利是民法的终极关怀。尽管任何法律都以保护人的权利为宗旨,但只有民法表现得最彻底、最充分、最淋漓尽致。提高民法的地位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去关注自己的权利,去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样,法律的权威必将树立,法治的国家必将到来。 民法论文: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思考民法论文 摘要:农民工,是中国社会中一个特有的群体,他们每天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脏、最累的工作,却拿着微薄的工资。将从农民工这一名称谈起,论述农民工生活的现状及形成原因,并提出了对农民工进行保护的相关措施。当前中国对农民工问题所立的法律很多,但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仍得不到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对农民工问题重视不够,执行力度不强,对农民工的保护缺乏长效机制等。 关键词:农民工;监察机制;诉讼费用 1“农民工”之争 农民工这个称谓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当时主要指的是离土不离乡的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学者王春光认为应该从四个层面来界定农民工:(1)职业层面,即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的职业;(2)制度身份层面,即农民工是农业户口,在身份上是农民;(3)劳动关系层面,即农民工是被雇佣者;(4)地域层面,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按照这一界定,农民工指的是受他人雇佣从事第三产业的工作,而其户籍仍在农村的劳动者。所提及的主要是指在城市中务工的农民工。 对于农民工这一称呼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有人认为该词带有歧视性。全国人大代表朱玉明认为,中国现在有几千万的产业工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大多数来自于农村,他们被视为工人阶级,而此后进工厂当工人的农民则背上了农民工的称呼,这显然是一种歧视。(2)有人认为该词本身就错误。农民和工人本来是职业称谓,把两个职业称呼合并在一起,就显得有点不伦不类。持此种观点的有湖南老人萧一湘和学者章立凡。(3)有人认为该词是中性词,本身并无歧视之意,之所以会对农民工存在歧视,并不在于其称呼上,优秀问题在于户籍制度上,因此应当废止的是对农民工造成歧视的社会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邹农俭教授就持此观点。作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农民工是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个叫法,虽然在现实中农民工确实受到歧视,但受歧视的根源在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权利的不对等上,农民工在有些人眼中被视为“二等公民”,要使农民工不受歧视,只是废除农民工一词显然只是治标而不治本,从法律制度上来保障农民工的权利才是消除歧视的根本所在。 2农民工工资保护现状 在国家加大农民工保护力度的条件下,在全国上至国家总理下到贫民百姓为农民工讨新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工环境改善了吗?农民工讨新道路通畅了吗?他们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没有?我们先看几篇报道: (1)包工头卷款逃跑,七农民工讨薪不成集体自杀。2006年10月5日上午,沈阳市急救中心医院急诊室里一片忙碌,7名农民工因包工头卷款逃跑,而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药片,被送到医院抢救。 (2)农民工讨薪遭殴打。2006年11月2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某工地,讨薪的25名工人被锁在工地院子里。随后30多名便衣男子持铁棍,拿砖块对讨薪者一顿毒打。其中有3人还用灭火器向工人喷射干粉,造成多名民工受伤。 (3)四川农民工父子讨薪遭群殴,儿子当场死亡。2006年12月20日下午,在宝鸡打工的四川农民工谢友远父子被包工头通知去“结算工钱”,但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等待他们的竟是一顿暴打,儿子被殴身亡,父亲重伤住院…… (4)2007年1月7日,43岁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农民李培岩因讨要阜阳某酒店欠其的工程款和工钱,被酒店副总领人殴打后死亡。 不必列举更多的例子了,打开任何一个搜索引擎,输入农民工讨薪,你将看到有关农民工的悲惨事实扑面而来。 目前,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工作量大、工资低且常被拖欠等几个方面: (1)工作量大。 当前,一些大城市为了保证城市人口在选择职业方面的优越权,采取一些行政措施甚至规章,严格地对农民工务工经商进行限制,这突出表现在一些城市出台了“职业保留法”。如在《武汉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中把武汉的行业工种划分为三类进行管理,这三类分别为可使用外来劳动力类、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类,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类。而且,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常常难以实现。据调查,在我国南方的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中,每天工作多达十二到十四小时的,占到46%;根本就没有休息日的,竟然会占到47%。 (2)工资较低且常被拖欠。 农民工虽然干的是最脏、最累、最险的活,但工资待遇与他们的劳动付出不成正比。农民工的工作条件一般说来是比较差的,但工资水平却一直以来都较低,多年来工资基本保持在一千元左右的水平上。随着物价的上涨,农民工的工资却增长缓慢,“有调查显示,年初,在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在1100元左右,几年来只提高了68元。如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工实际工资是下降的。”在内地,农民工的工资甚至低至500-600元。然而,即使这点微薄的工资公民工却常常那不到手,这一点我们在上文的案件中已充分认识到了。 3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3.1政府对农民工漠视 (1)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到歧视。因为农民工的失业是不统计在国家失业率中的,所以有些地方政府竟然无理由的辞退一些农民工,以给城镇中的人就业机会。很多政府官员将本地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多位对外招商引资的优势,担心政府治理企业欠薪会影响投资环境,所以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漠然视之。 (2)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农民工维权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地方政府出于秩序管理的需要,对农民工的权利侵害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以“准司法”的态度对待农民工的保护问题,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2我国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农民权利屡遭侵害,说明政府在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存有不当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农民工权利保护的长效机制。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应该是一贯的,不应该是今天通过领导出面解决某个问题,明天又通过突击检查来解决另一个问题。否则会使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稳定状态,今天权利得到了保护,明天又被侵害了。 (2)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政府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提供了一个弹性的空间。根据公共选择的理论,政府同样也是经济人,具有自利性,政府所作的行为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些侵犯农民工权利的用人单位可能就是政府的税收来源大户,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只对侵权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比较少的罚款,很少吊销或扣押其营业执照。这样,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从而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并呈蔓延势头。 3.3农民工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在农民工采取激烈的手段来讨要工资时,人们呼唤农民工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使自己的权益获得最终的救济。然而,对农民工来说,却是“打官司难,难于上青天”,这缘于司法救济效能的低下,也因为农民工自身经济能力的不足。 (1)诉讼程序繁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算下来,农民工打一个劳动争议官司,最少需要一年的时间,而现实中农民工打这样的官司往往需要两三年的时间。 (2)诉讼费用过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其发行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综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要在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可见,农民的维权成本已经远远超过了其维护的权利本身的价值,许多农民工会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在诉讼维权面前却步。 (3)判决执行力不够。有些农民工“费时、费力、费钱”地打赢了官司,却落的个空欢喜一场,欠薪单位往往以资金短缺为由,拒不兑现生效的判决。据《华商报》报道,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农民工们当街叫卖判决偿付万元的判决书,叫卖价只为万元。农民工叫卖判决书是出于无奈,但它折射出的问题是判决书的执行没有得到公权力的有力保障。 4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完善 (1)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监管的长效机制。 在建立健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要建立帮助农民工讨薪的长效机制。政府要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统一的监管,可以考虑在银行为企业专门开立农民工工资账户,企业按时将工资存入账户,由政府统一发放工资。另外,可以考虑开立专门的农民工服务电话,每天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进行电话录音,对于不及时处理问题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处分。 (2)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对这一条做出了规定。另外,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加大罚款的力度,建筑法建议稿建议将这一数额最高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司法程序上,对于农民工,应当适用诉讼费用减免的规定,在农民工起诉时,不需缴纳诉讼费用,诉前财产保全也不许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另外,应当建立律师的法律援助计划,由律师无偿的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 民法论文:民法与市场经济思考法律论文 摘要: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基本法地位。我国正在实现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首要的是冲破旧体制下的法律观,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观,其中重要的是树立与增强民法观念。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法观念市场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下面仅从三方面说明: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 法律体系是法律的内部结构,即指一国现行法,无论其外部表现形式多么零乱,都是分成不同部门而又相互联系的一个统一的系统或整体,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各自的特点,又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门和规范,其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其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实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决定,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制约,又呈现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现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并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种特殊性反映在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层次划分上。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任务,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我国在经济生活中由于长期采取行政命令与权力至上的方法调整经济,民法对经济生活的作用被忽视,影响了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市场经济,很多人认为只需要经济法,民法只是管公民的生老病死之事,法律价值不高,当我们深入研究民法时,从《民法通则》的内容看,尽管其条文较之各国民法要简单得多,但在市场经济法不完备的情况下,民法的作用不容忽视。《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最基本的一般行为准则,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市场经济是一种横向经济,它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竞争的条件均等,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等,在法律面前平等,这种要求反映在民法上,就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规定。民法已限定主体范围: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法人、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法人、联营法人、法人合伙等,主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市场经济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进入市场的主体的独立程度,这就要求有主体制度确认和保障。民法给主体提供了这种依据。例如,《民法通则》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作为较为系统的规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2.进入市场经济的主体。基于自愿发生等价有偿的经济活动,即在商品交换,交换主体意志始终是充分体现主体自身的自愿性、能动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适用于主体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3.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广泛行为的自由。民法适应这一要求。通过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允许和鼓励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进行广泛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市场选择。 总之,市场经济主体对权利义务的要求表现在对民法的肯定上,民法的优秀内容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满足了主体的自身要求。 三、增强民法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认识、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树立、增强民法观念的过程。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了民法观念的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战略的逐渐明确,我国的民法观念也得以初步确立。这方面突出地体现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民事主体地位的认识有个过程。国有企业是否是民事主体,改革之初有过激烈的争论。 2.毋庸讳言,在我国从总体上看民法观念仍然薄弱。历史上形成的“重刑轻民”现象和在改革中出现的“重经轻民”倾向仍然存在。“重刑轻民”和“重经轻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我国是有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在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民法观念极为薄弱。虽然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在其末期参照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观念及法律制度变法修律,但终告失败。以后的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也都没有改变封建因素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封建传统对我国现实生活的影响,造成民法观念不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2)对法律的继承性、共通性认识不足。新中国的法律是在摧毁旧中国传统的基础上创立的。在彻底废除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立新法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但这一过程完全割裂了我国法律与一切私有制法律的联系,使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法观念未能延续下来。(3)“民法”一词在字义上往往被误解为“公民法”或“保护公民权利法”。有些人从这一角度理解、解释民法,致使许多人只知有经济法,不知有民法。 观念的变革是制度变革的先导。社会主义市场观念的形成,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反映这一变革的民法观念的树立,带来民事立法的发展。改变民法意识淡薄的状况,增强民法观念,是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民法论文:商品经济交易安全民法论文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交易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强,出现了保护商品经济关系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债权代位权制度在实行效果上,出现了对“入库规则”的背离,形成了优先权规则。本文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实际存在的“三角债”问题等角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进行一定的评价。 关键词:商品经济代位权债权人清偿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能针对债务人,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担保制度已经不再能全面地满足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债的保全制度产生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之下,个体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个人自由的过少限制使其他个体遭到了损害,交易与流通秩序无法得到很好的确保。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间。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间。 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库规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依据债的清偿规则由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其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其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此即“入库规则”的意旨。“入库规则”的内在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而只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它也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 在代位权制度中,按照传统的保全机能,代位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是,若债务人拒绝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保全机能将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的保全机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些国家的学者或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本来的趣旨与现实机能的悖离。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交易中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不少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同时,存在很多企业体制僵硬,经营观念陈旧,长年亏损,企业间相互推诿债务,经济流转停滞,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国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时就采取了直接清偿原则。 关于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从此条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释进一步地改变了债权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功能,代权人代位权直接承担起了债权实现的机能,脱离了其传统意义上的保全功能,因为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立法者对直接清偿原则的规定,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担心债务人在次债务人清偿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符合诉讼法。 但是,《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不一致,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恢复应有的状态,是对债务人故意违反诚信的补救。若代位权的目的由保全债权扩充为实现债权,将造成对债的相对性的严重破坏。 再者,《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点值得商榷。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但是并非每个债权人都能得知其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是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若使代位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将造成债的平等性的破坏与违背。 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妥善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提供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对于债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不可加以违背或破坏。立法者应将上述因素均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从而使优质、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与贯彻,使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易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到维持与保护。 民法论文: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 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优秀内容。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随着社会发展。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例如。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中 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民法论文:民事执行检察民法论文 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需要遵循全面监督、有限监督、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后监督等四项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为。监督方式包括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规范、有效的制度和程序远未建立,尚不能真正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功效,需要根据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的运行规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是在民事诉讼制度背景中运行的,民事检察制度理应遵循民事诉讼原则。与此同时,民事检察制度也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诉讼监督的本质属性,民事检察制度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运行规律,因此,民事检察制度除了遵守民事诉讼原则外,还应遵循自身所特有的原则。 (一)全面监督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应为全方位的监督,监督的对象包括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监督的方式包括提诉监督、参诉监督、抗诉监督、执行监督。设立民事检察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及诉讼当事人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只限于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该对民事诉讼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进而维护司法公正。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坚持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监督方式,并进一步将之完善;另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国情,创造新的监督方式,与抗诉方式相互配合,建立起全方位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二)有限监督原则 由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运行环境的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应有合理的边界范围。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在理论上涉及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两个方而,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把监督重点放在案件合法性监督上。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如果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将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发生冲突,有干涉审判独立之嫌。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过多关注案件合理性问题将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冲突,有违私法自治。此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动,必然要进行相应司法资源的投入,在我国现有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应放在对案件的合法性监督上。 (三)依当事人申诉原则 为了避免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以及妨碍民事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检察机关不应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视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应遵循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四)事后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是执行程序结束或某一法律文书(如中止执行、变更被执行人裁定等)作出之后,而不应是程序进行之中。程序结束是指某一阶段程序,如受理、准备程序之后,而不是全部执行完毕。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审查范围 现阶段应重点对以下几类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1、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出的生效的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2、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3、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1、纠正意见。对象为确有错误的裁定。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在执行中所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所作的裁定确有错误,指令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进行监督。 2、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对象可以有以下几类情形:(1)在执行程序中所作出的通知(包括协助执行通知)、决定有瑕疵的;(2)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准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建议法院暂缓执行;(3)对执行人员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建议法院更换执行人员;(4)对于执行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建议法院完善。 3、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执行人员有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4、刑事调查。发现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行为,可以进行初查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一)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 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包括了申诉案件的管辖、审查及审查终结等机制。 1、申诉案件的受理。可以由民检部门行使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从案件的来源看主要是检察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发现提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错误、以及法院的执行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另外,对于民事执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检察机关发现后应当一起查处。 2、案件管辖。对于民事执行活动通过同级检察院的监督从时间上更为及时。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已开展多年,已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民事检察队伍,办案质量已得到保证。因此,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级别管辖上应采取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上级检察院认为必要,可主动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下级检察院认为需要的,也可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监督。 在地域管辖上,采取执行法院所在地检察院管辖原则。民事执行活动主要就在执行法院所在地进行,因此,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检察院进行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另外,执行法院和当地的同级检察院因为地域关系,开展工作时能更好地进行沟通和协调,监督效果更为明显。 3、案件的审查。民检部门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诉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首先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包括申诉主体的适格、申诉的材料等。其次是从实体上审查执行行为是否错误有且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之内的。提起申诉的民事主体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和实质上的要件: 可以提起申诉的主体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执行当事人包括了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和被执行人,原则上是依照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来确定,即为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即由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继受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债权债务,此时,继受了债权债务的人就成为执行当事人,这种当事人称为继受人。 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作为申诉的主体。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主张其合法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且与执行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除了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外,提起申诉的主体还需具备实质上的要件。其一,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权益,则无权提起。其二,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与执行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其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直接影响的人。 申诉的材料。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审查终结后的处理。办案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审查,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按规定的手续办理。审查终结后,区分情况及时作出决定。民事执行行为没有错误的或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申诉人实体上的权益的,应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法院的执行确有错误的,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通知书等。 比照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案件办案期间,执行监督案件宜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需要刑事调查的,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监督保障机制 1、必要的调查权。为了取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相应的调查权。 (1)调查执行文书的权力。执行人员在从事执行活动时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执行文书是执行人员活动轨迹的书面记载。执行文书包括法院在执行中做出的裁定、决定、通知等。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审查首先应是对执行文书进行审查。 对于已经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人员已将案卷归还档案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调阅案卷。对于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相关资料未装订成案卷,或执行程序虽终结但执行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归档的,检察人员可以直接向执行人员借阅案卷或复制相关材料,法院执行人员不得拒绝。 (2)调查执行中相关事项的权力。申诉人在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需要进行调查的,也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对于一些执行申诉案件中,申诉人并没有向检察机关提出调查申请的,检察机关认为确需调查的,也可调查。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违法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或其他滥用强制措施的,该行为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都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影响较大,检察机关都可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监督。 (3)刑事调查权力。对于执行人员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侦查等。 2、监督效果的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并发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法院应当尊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积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组织人员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违法通知书进行研究,并及时整改。比照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执行的监督,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检察机关反馈接受监督的情况。 3、配套以下机制。(1)检法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检、法两院的民检部门与执行庭定期联系制度。二是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执行案件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检察长可以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的裁决过程,发表检察机关监督意见,但不参与表决过程。三是建立个案执行督促催办机制,促使法院认真、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四是建立执行息诉工作机制。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正确、被执行人不服的,检察机关应做好申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依法公开进行审查,做到澄清问题、消除疑虑、明辩是非、消除矛盾。(2)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机制。如果法院拒绝接受监督或者拒绝反馈,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同级法院拒绝接受监督的情况,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在上报上级检察院的同时,应当附上开展该项执行检察监督的案卷,以利于对上级检察院对执行检察监督进行全面审查。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正确的,应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同级法院对其下级法院监督;如果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不当,可以责令下级检察院撤回监督文书。(3)提请人大监督机制。如果法院拒绝接受监督或者拒绝反馈,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请示汇报。汇报检察机关开展该项执行检察监督的情况、以及法院的态度,争取人大的支持,保障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 民法论文:家庭暴力遏制民法论文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以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制止。 关键词:家庭暴力预防遏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 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 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2、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 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 二、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封建观念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传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这种思想意识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还渗透在我们周围的一些家庭中,父权、夫权思想仍有一定市场。具体表现是:有些丈夫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和附属物,轻者随意打骂,重则摧残;而一些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的受虐妇女认识不到自身的人格和价值,习惯于对夫权逆来顺受,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有一大部分的上访妇女被丈夫打伤后,因害怕家丑外扬,苟安认命,甘做当代秦香莲,或以气相争,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维护“家庭”的外壳。殊不知,如此拚命维持的结果,到头来只能害苦自己。 “愚孝”是封建意识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暴力的另一诱因。近年来,由翁婿、公媳、姑嫂不和、特别是婆媳矛盾等原因引发的家庭暴力增多。在经济开支、分担家务、赡养老人及处理亲属关系等日常生活中,有“夫权”意识的丈夫往往以武力或唯父母之命是从,逼迫妻子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知其纠纷内情的其它家庭成员不是从中调解教育,而是火上浇油,甚至纵容、支持一方与之分居、离婚。这在我们区来访者中还是不少 2、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3、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利与控制不平等。多数家庭暴力都是因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权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却往往难以控制,比如,传统观念中的父权思想,所谓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导致父亲对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数的暴力也是因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为,但往往无法控制,而采取伤害方式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体力方面比女性强,当男性无法以语言使女性顺从时,就会以肢体动作来获得控制对方的能力。 4、家庭面临压力,且家庭对压力的调适能力缺乏。经济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压力,都会使受压者的情绪失控,往往在外面无法发泄,便只能发泄到家里。如果家人无法很好的面对并处理好家庭所面临的压力,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就极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来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压力。 5、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6、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7、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三、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妇女权益的根本途径。现在,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法。另外还可以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针对中国现行法律对家庭规定的明显缺陷,如有关法律条文分散、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不明晰、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确、法律重事后处置而轻事前预防、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不力,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方法。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当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宜宽不宜严,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借鉴在英美国家和地区已成功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快速救助;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和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发生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当然,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面临的最大困境在于举证难。因此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尽量采取下列措施,以便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甚至可以使自己摆脱困境: (1)、如果暴力正在发生,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110”报警。 (2)、尽快投诉。向亲朋好友诉说,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110”报警服务中心等组织投诉,争取在事态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矛盾,也可以找各种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3)、如果暴力发生,要注意收集证据。一是保留物证(用来施行暴力的工具等);二是建立书面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以及受伤的照片。受害人应尽快就近到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三是争取人证。让亲戚朋友或者同事等熟人查看暴力 所致伤处,必要时可请他们为证人。 (4)、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司法机构要多介入,警察力量要介入制止家庭暴力。推进社区警务工作是目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应赋予警务机构相应职责,干预与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发表停止侵害的保护令,负责执行此项命令。扩大家庭暴力的刑事化范围。赋予公安机关对违反保护令罪之现行犯的强制逮捕权;对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拘留要件的,应当予以拘留。在行政措施方面,建议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机构。同时,也强调对防止家庭暴力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责任。 4、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5、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6、要充分发挥社会传媒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要大力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新风尚,既要教育人们认清封建思想流毒的严重性,又要教育人们了解资本主义各种思潮的危害性,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提高婚姻质量,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土壤。相关单位可联合通过开办“弘扬家庭美德、制止家庭暴力”为主题的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各级“文明家庭”、“十佳之家”、“好家长”、“好婆媳”、“好儿女”等先进家庭典型,大力宣传文明处理家庭矛盾问题的方式;对虐待残害妇女的行为要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鞭挞丑恶现象,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道德风尚。 7、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思想根源,受害者范围广、危害程度深、隐蔽性强的特点,消除整个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整个国家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民法论文:动物的民法保护法律论文 摘要:在现代,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保护题目,民法也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之后,我国学者也开始围绕着究竟动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以及是否应该建立物格制度来保护动物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应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来探讨关于动物在我国民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保护的题目。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待的,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但有一些学者以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公道的,由于“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同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在大陆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定”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被一些学者以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以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样的题目。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而称,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针对的事物。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对客体处于支配或者有权要求的地位。关系的义务主体则必须向权利主体作相应的给付或者予以满足,主体相对客体处于必须向其给付或者满足其要求的地位。 2.关于客体范围的不同学说 关于客体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以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仅为物;一种以为法律客体仅为行为;第三种观点以为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法律关系的客体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等。 二、关于动物的地位和保护题目的不同学术研究观点 1.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 该观点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民法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就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法律应当规定,动物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权,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动物,有效阻止人类对动物的不善行动。 2.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享有的范围是有限的 基于这一观点,动物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一般说来只有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为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以及工作动物则不在此范围之内。即使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等,“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下一步应思考的题目。” 3.主张动物在法律上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应作为特殊物看待和保护 此观点有二:一是以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混淆了民事主体和客体的根本区别。在民法中只存在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是人,二是物,人作为世界的主宰,支配其他的任何物,而物则只能被人所支配;二是以为假如赋予动物以人格,实践中会出现实际题目无法解决:首先,动物享有了主体地位,那么它们又将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呢?其次,假如赋予了动物人格权,让动物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那么又将如何解决人类饮食和日常品的需求呢?假如一定要对动物赋予“人格”使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将会改变民法的性质,也会改变市民社会的性质。 笔者以为:民法是人法,在民法上,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动物永远受人支配,永远也不会与人平起平坐,成为世界的支配者。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德国民法典》将动物从物的范畴中分离出来,但是并不表明动物因此就具有迈出向主体地位的契机。它仍然与其他物一样,属于客体。即使不这样规定,只要存在动物保***,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动物保护题目上,民法也应让位。可以说,没有动物保***,《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有了动物保***,即使民法不昭示,仍然能实现对动物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以为《德国民法典》只是一个具有倡导性和宣示性的条款,可以为全世界其他国家就动物保护题目敲响了适时的警钟,没有多少具体的规范意义。 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对动物的特殊保护,还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在实践上具有可操纵性和实践性。这就是以下的内容———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三、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1.法律物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种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很多学者一致赞同的观点就是建立“物格”制度,具体的设想为:一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普通动物和植物;三是人体器官和组织;四是货币和有价证券;五是虚拟财产;六是一般物格。 2.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笔者以为,确立民法上的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力的不同的规则,主要有如下的三点: 第一,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 我们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权利,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一种更为公道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同等的,要求法律眼前人人同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假如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公道。假如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公道地行使权力、保护各种物。 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 1.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民法的各个制度上。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进行自我认知和表达,假如将动物纳进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这样,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2.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关系相违反 对于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监护制度来补救,比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人。那么动物的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怎么来定个标准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题目的解决都会对传统观点形成一定的冲击,造成立法、司法、执法的混乱。 所以,笔者以为:不管是从民法的基本理论还是从法理上来分析,赋予动物民事关系主体地位都是不妥当的,有其无法克服的障碍,这些障碍的根源实在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说到底法律根源于社会现实,只要人类与动物本质差异存在一天,赋予动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就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 五、对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1.应将动物看做是特殊物来看待 我国尚未制定出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题目还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9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还想就动物的法律地位的保护题目提出个人的不成熟意见: 已经明确了的题目:在法律上动物还是物,不是人。但是这种物又不单纯地等同于一般物,这是一种有生命的物,是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物,所以应当加以区分地对待,即作为特殊物来看待。德国立法者的最主要意图只是要表达:“动物是特殊的权利客体”以及动物的所有人不能像对普通物一样随意处分动物的意思而已,其法律上的意义只是对物权的必要限制,说明在无公法施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动物依然是一类可以适用规则的司法客体;在财产法上,动物依然是一类特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客体。由此可见,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站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角度,立法保护动物的必要性是不问可知的,但是立法保护动物不即是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这样完全是矫枉过正的做法。 我们对动物的保护的范围还过于狭窄。只对濒临灭尽的野生动植物做出立法,实在对一些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对人类和自然有益的动物的保护都应该予以法律化,规范化。 2.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动物是有生命的,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进步,宠物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也应该对此领域加以规范。比如假如宠物出现咬伤他人或者其他人的宠物的时候,究竟如何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和做出怎样的赔偿,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动物的主人应该对他人负担义务,这实际上也就是物权人如何妥当行使物权,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题目。 3.加大动物保护的立法力度 对于动物的保护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划分,分为禁止交易物、限止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的范畴,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医学利用动物进行对人类健康有益的实验———比如用小白鼠来研究攻克癌症的实验,就无需纠正医疗单位的行为。所要做的是应当加强现行立法对动物保护的力度,对动物的滥捕滥杀的罪行进行重办。曾经在网上看见这样一幅真实的画面:在青躲高原上,躺着数以万计的躲羚羊,肚皮被残忍地剖开,内脏统统挖走作为可以变卖的药品,羚羊角也被割下,血几乎染遍了整个山坡。对为了牟取暴利采用如此残暴的手段野蛮掠夺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深切关注。针对不同的“物”实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不需要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做无谓的争论就可以对动物实施最有效最现实的保护,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 4.完善动物保***律体系 我国有学者指出:“动物的治理是操纵在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亚系统是:种群、生物环境和人。这三个系统相互影响,互为运动,野生动物治理就是维护三者的平衡。”动物保护的法律应是一个系统。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相应地应该建立《反对***动物法》。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非野生动物,本质都是相同的,他们也有生命,也有感觉,善待动物也是一个人健康人格和美好心灵的折射。人对动物的关爱,也能够体现出人对人的关爱。目前已经建立的《野生动物保***》,主要是针对保护濒临灭尽的动物,实在其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物种,由于假如不把范围扩大,等到物种濒临灭尽再亡羊补牢恐怕为时已晚,未雨绸缪的有所规范岂不更好。再比如可以单独设立《濒临物种保***》,《自然保护区法》等等,对于以动物为资源的药制品、皮革制品的贸易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范。 民法在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动物的保护上面。究竟任何法律法规确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施,利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公正等基本理念。对动物的保护,更深层次的意义也就是对环境的保护,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德国人提出的“动物不是物”的理念也并非没有现实意义,正是由于题目的存在才引发了这些相关的思考和初期的探索。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应用价值。 民法论文:市民社会民法理论法律论文 摘要: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土壤,民法的发达又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二者是互动关系。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程中,学界很有必要对市民社会进行考察和探索。只有在对市民社会演进及其与政治国家关系变迁的历史理顺之后,才能明确民法在市民社会的基础地位,从而正确定位中国民法发展的目标取向。 关键词:市民社会理念民法市民法 近些年来,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已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界对此题目也展开了多方面的论证。但是,市民社会这一理论本身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其本身含义也非常广泛和复杂。所以本文首先回顾了市民社会的演进历史,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展开分析,以立求为中国民法典的构建和完善抛砖引玉。 一、市民社会概述及民法溯源 (一)市民社会的理论沿革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历时性的概念,其经历了同政治社会一体的古代一元论、同国家分野的二元论以及同经济、国家三分几个不同时期。 1.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PolitikeKoinonia”的概念,意指一种“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城邦是由享有自由和同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的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而之后的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则将市民社会的内涵定义为一种“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将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区别于野蛮状态,即不同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现代含义有着根本的区别。此种定义同政治社会、公民社会、文明社会的内涵一致,都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17至18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一些契约思想家则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是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是人类发展中一个有政治的阶段。由此而论,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政治国家”或“政治社会”的代名词,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 2.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一般以为,在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中,“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进一步完善的。”黑格尔沿用了市民社会概念,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是各自独立而彼此互相依靠的“原子式”的个人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他以为在市民中,私人的特殊利益占据上风,而在国家中,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占据上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明确地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作了二元化区分,又完成了市民社会和一般社会的区分,即将“需求的体系”引进市民社会理论中的市场经济观。 黑格尔把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将政治国家视为决定市民社会的东西,这种“倒由于果、倒果为因,把决定性的因素变为被决定的因素,把被决定的因素变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观点,使他无法越出历史唯心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地继续,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形式,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起源地和舞台。”马克思否定了黑格尔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指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3.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20世纪以来,又有一些学者对市民社会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为市民社会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将社会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市民社会为社会子系统(或社会共同体)。葛兰西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进行了新的探索,将市民社会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构成部分,《狱中札记》里有这么一段有名的话:“我们现在能做的是确定上层建筑的两个层次:一层可以叫做‘市民社会’,亦即人们通常冠之以‘私’的那部分机体,另一层是所谓‘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层次分别对应统治团体在社会中实施的‘领导权’和通过国家实施的‘直接支配权’。”这样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国家”的二分法在葛兰西那里发展为“经济基础/市民社会/国家”的三分法。哈贝马斯将市民社会解释为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他在早期着重从历史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特别是公共领域发展演变及其后果,后期则将“生活世界”概念引进了市民社会讨论,在当代西方学术界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政治家柯亨和阿拉托以其“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采取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模式,将经济从市民社会中剥离,主张采取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模式,把市民社会释为“社会文化生活世界”。 市民社会是一种历史现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其含义、构成、作用也会有所不同,因此若试图给出市民社会的确切定义或发现其本质内涵,是一种相当困难的事情,正如尼采所言,只有非历史的存在才能补赋予恰当的含义。 (二)民法的渊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并且是随着欧洲中世纪自治城市的增多和市民阶层的壮大而形成的。大陆法系各国皆沿用了市民法的指称,英语中一般称为私法;但为了翻译大陆法著作,也造了CivilLaw一词,兼指罗马法和大陆法系。Civile的语词来自日文。日本在倍里叩关之后,为废除领事裁判权,制定西方化的法律,局部通过荷兰(兰学)学习西方。日本学者津田真道1868年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又一说,由学者箕田麟祥从法语译droitcivil为“民法”。)我国清朝未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继受大陆法系时,沿用日译,称JusCivile为“民法”,使用至今。需要夸大的是,新中国民法理论因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更不承认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词。从语源分析,我国民法也是市民法。 二、民法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 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有理由被以为是当代法学理论的重大课题之一。法与社会变迁研究的先驱者弗里德曼教授曾经提出如下命题: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映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反映得到了更普遍的认知,但法对社会的积极推动作用正在逐步加强。有学者指出,将这一命题运用到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研究领域,同样具有真理性。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基础,而民法则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市民社会的发展变化催生了民法制度的成长与丰富,而民法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市民社会的历史进程。 此外,还存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等种种提法。笔者在参考众观点的基础上,扼要地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作如下回纳和总结。 (一 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的土壤 市民社会是一个对立于政治国家的“私领域”,以个体私权及私权利益为主要的价值追求,而政治国家这个“公共领域”则以“公权”为其主要控制“私领域”的手段。这里就产生了市民社会的“私权利”与政治国家的“公权力”之间的二律背反的矛盾。要调和这种“二律背反”以使市民社会这个私的价值领域得以不受“公权”的肆意干预而存续,就必须找到调和这种“二律背反”的方法。这个方法也是市民社会下的“私法自治”的体现——民法。上文对市民社会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市民以私人利益为本,以交换为纽带,以对财产的拥有为基础,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构成了一幅活生生的市民社会画面”。市民社会的萌芽、形成、发展过程,本质上就表现为市民间的权利关系,因而它就自然地产生自由、同等和公正的基本要求。以私权本位、私法自治和身份同等为价值取向的民法规定,满足了市民社会的上述需要,从而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因而也就成为市民社会的基本依据。 市民社会的运动发展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民法制度也是一个不断天生、丰富和发展的过程。表现在:第一,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内在是同一的,但市民社会依然在政治国家的强大束缚下获得自己存在的空间。作为市民社会法律表现形式的民法或私法,也顽强地成长与发展起来。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其法律精神、法律结构与法律运作不仅对当时的罗马社会经济生活,而且对后来整个文明世界法律领域的走向,都形成了支配作用。第二,在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逐步摆脱了政治国家的桎梏,而与这个历史性的变革相适应,反映近代私有制运动及其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大踏步地发展起来,近代私法或民法制度蔚成大观。第三,进进20世纪以来的社会发展时期,随着自由竞争向垄断时代的历史转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与以往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彼此分离的状况不同,这一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出现了彼此接近,相互渗透的情形。这一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日益被打破,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现象日益突出,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一般准则要求逐步转换为私法制度的价值影响。德国民法典较早回应了社会生活的这一变动趋势。 (二)民法的发达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思想,特定的社会条件是法产生的基础,同时,基于特定社会条件产生的法又会反过来对该社会发生反作用。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告诉我们:“在为建设一个丰富而令人满足的文明的努力奋斗过程中,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而不可缺少的作用。”作为法律重要分支的民法,自然具备法的一般性质,会对作为其产生根基的市民社会产生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民法理念的弘扬,有利于强化市民精神进而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成熟。民法的基本理念有两个:一是权利本位,一是私法自治。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有力地抵御了权力的挑衅,限制了权力的扩张,并因此划清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界限,保卫了市民社会的安全。现代社会中必须通过对私法自治的夸大来尽量淡化政府在市民社会中的角色,政府的重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当个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利时进行干预,而这种干预的目的正好是为了权利的更好实现,而不是为了显示政府的存在。其次,民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有利于理想的市民社会生活秩序。在民法权利义务规则的规范和调整下,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也就成了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就通过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而求得大体的公平。理想的市民生活秩序由此得以实现。最后,日本、韩国等通过民法移植的国家生动地证实了民法典的制定会极大地促进市民社会的培育和天生。固然这些国家的崛起,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民法的发达功不可没,它首先划清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界限,使得市场的经济发展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扰;同时为市民社会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游戏规则,保证了市民社会的健康成长。 当然,无论是民法对市民社会的反应,还是对市民社会的推动,都不是单向性的,在很多场合二者是互动和相互进化。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是在市民社会的运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市民社会中民法才具有了其存在的语境空间。现代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成员,其中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与他人达成的各种民事关系必然要求获得民法的保护。唯此,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才能得以维持。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民事权利的保护神”。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下的私法自治,其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注重和夸大的是其私法性、权利本位性、人格同等性,这些都是市民社会基本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 民法的内容则鲜明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如人格同等、契约自由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市民社会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实质上就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形态,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不过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结语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此,在我国紧锣密鼓地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学界应重视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建构题目。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不断演进的历史。中国事一个具有长期国家主义传统的国家,国家主义的本质就是国家决定社会,社会隐没于国家。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前,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严密地控制了整个社会,社会的独立性遭受巨大的打击。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制度,国家才逐渐退出某些社会生活领域,社会的独立性与个人自主性开始萌发。市场经济的发展启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的伟大历史进程,市民社会日渐形成,并推动了多元社会权利的扩展伸张。但是,中国因与西方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中国的市民社会就有中国特色,而不是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简单照搬。 此外,民法不仅是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反映,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要使其谙进民众的生活,就必须充分利用法治的本士资源,注重本国自己的传统,在中国市民社会不断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发着各种非正式的制度,认真调查研究这些习惯和非正式的制度才能达到“即使是国家颁布的,由于有比较深刻的社会基础。因此无须太多夸大就可以为社会所接受。”这样的民法典才真正是中国的民法典。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校园安全教育论文 一增强安全意识 1.增强教师的安全意识 教师不仅有“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和义务,更要把学生的安全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力是最大的,我们常说“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同样,“有什么样的教师,就有什么样的学生”。教师永远是学生的榜样,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的成长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要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教师首先要有牢固的安全意识。教师要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学生,如利用集体晨会、中队主题活动、黑板报、手抄报、展板等,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2.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 孩子除了每天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更多的时间是和家长在一起,所以家长要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确保家人的安全。要经常给孩子讲一些自我保护的知识,多举实例,少说教,让孩子自己感悟,效果会事半功倍。 3.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教育和预防,80%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对学生进行保护是不够的,我们要指导学生学习自救知识,锻炼自护自救能力,使他们能够果断正当地进行自我保护,机智勇敢地处理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可见,加强安全工作,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如利用班会、活动课、思品课、红领巾广播等渗透,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还可以利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学校宣传走廊等宣传工具和举行安全征文、知识竞赛、家长会上讲安全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每个人都树立了牢固的安全意识时,学校还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校园安全,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学校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直接抓,分管副校长具体抓,学校各部门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通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各项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要负责人定期排查,如严格把关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等,若有漏洞,及时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并追究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教师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学校除了定期排查外,还要充分利用班队会、家长会等大型集会对老师、学生及家长进行讲解,使其充分了解安全的重要性。安全教育不仅要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如进行消防演习、地震演练、观看视频等在集体活动中集中进行,还应在日常生活中随机进行,应渗透在孩子的一日活动中。结合学生在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教育。总而言之,我们更应该让孩子知道如何征服危险,在征服危险的过程中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这才是真正的安全教育,才能使孩子的安全真正有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学校师生生命、师生家庭幸福、学校生存与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作者:楚国峰 单位:吉林省大安市烧锅镇乡来福学校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小学校园安全教育研讨 摘要: 留守儿童是朝鲜族小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留守儿童多属于隔代教育,其安全意识相对于普通小学生群体更弱一些,因此朝鲜族小学校园安全教育的研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本研究从朝鲜族小学校园安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分析以及具体对策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 朝鲜族;小学;安全教育 一、引言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说过,安全需要是人们的基本需要,只有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同样,对于小学生来说只有当校园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其身心健康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才能进一步的追求个体的自我实现。近年来,小学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从食物中毒到毒跑道事件;从轿车闯进小学校园横冲直撞到吸毒男持刀闯校园;从小学生溺水到校车事故;以及校园的踩踏事件,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着校园安全事故。面对着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校园安全事故,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校园安全问题的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延边朝鲜族小学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文化因素,留守儿童成为了朝鲜族小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留守儿童多属于隔代教育,安全意识相对于普通小学生群体更弱一些,因此对于朝鲜族小学校园安全教育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朝鲜族小学校园安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校园安全教育缺少专门的师资队伍 目前朝鲜族小学安全教育的实施主要由班主任承担,有时会请其他科目的教师兼任安全教育课,但是很少有专职的安全教育教师。通过进一步的访谈了解到,班主任及其他代课教师均较少的接受过专门的有关安全教育方面的培训,对安全教育理论知识及实践的认识也仅停留在表面。也有班主任反应,安全教育的兼任会增加其教学工作的任务量,时常会感到力不从心。学校也会不定期的聘请消防安全等部门的专门人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座、报告,但是由于专业人员讲解能力薄弱以及对小学生认知和接受能力的了解不足,导致学生对安全教育的内容难以理解。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较为单一 朝鲜族小学安全教育的内容涵盖面较为狭窄,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多以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为主,而涉及到网络安全和性教育等方面的内容较少。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有不少违法份子会通过网络进行诈骗和犯罪,小学生由于认知等特点正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分辨是非的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对于网络安全方面的教育应引起学校的重视。虽然朝鲜族小学有关性侵等方面的安全事故很少发生,但是学校安全教育应防患于未然,性教育安全方面的内容也应适当普及。 (三)安全教育缺乏家校合作 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教育工作,单靠学校理论上的传授与讲解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家庭教育相辅助,通过家庭教育的不断强化以及学生在生活中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使小学生对安全意识有着更好的提升。然而,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往往会忽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有时家长会由于一些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而给小学生带来错误的榜样学习,例如家长的闯红灯行会让小学生觉得遵守交通规则并没有那么重要。可见,学校安全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是十分必要的。 三、朝鲜族小学校园安全教育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安全教育认识较为片面 朝鲜族小学虽已定期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于安全教育的认识仍不够全面,在进行安全教育之前缺少对小学生关于安全教育知识现有储备量以及需求的调查,事后也缺少必要的评价手段、总结、反思与改进措施。对于安全教育的开展也通常是本着“上行下效”的理念进行实施,较少的考虑到本校的具体因素,结合本校特点开展有关于校本特色的安全教育。这就使得,小学安全教育的内容较为单一和片面,难以对方方面面的安全隐患起到良好的预防作用。 (二)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 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学校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学校的基础设施有待完善,对于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也缺少相应的应急系统。在教师及家长安全教育的培训方面也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这就导致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合力作用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同时由于教师缺乏必要的教育安全理论知识的指导,也使得安全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 四、改善朝鲜族小学校园安全教育现状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专职的安全教育教师是必不可少的,学校应设置专门的安全教育教师职位,班主任以及其他学科教师的教学工作也会对学校安全教育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因此学校在设置专职的安全教育教师一职时,还应定期的组织与安全教育有关的教师培训,动员广大专职教师、班主任及其他科目教师积极参与,并对教师的安全教育理念进行有效的考核评价,这样才能更好的对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丰富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尽量全面,还应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灵活的调整安全教育的内容,开发符合本校校情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对于网络安全和性教育等也应引起学校和家庭的重视,只有不断地丰富安全教育的内容,才能更好的防患于未然。 (三)校园安全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 重视学校安全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合力作用,定期为家长组织相关的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家长安全教育的指导能力。学生在学校所学的安全知识在生活中通过家长的指导和教育可以得到强化,这样才能使小学生更安全、健康的成长。 作者:姜辉 单位:延边大学师范学院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小学校园安全教育机制探讨 摘要:我国近些年来取得的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但是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比较多,在众多社会问题中,校园安全十分突出。校园是众多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之一,学生在校园中接受教育,健康成长,但因为校园安全事故日益增多,从而使得人们对校园的信任逐渐下降,针对此情况,校园构建安全教育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小学;校园;安全教育机制 在国家发展中,教育部门地位十分突出,有关教育的问题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当前出现的校园安全问题也成为了社会议论的焦点。为了让家长放心,让学生安心,各校园针对安全问题构建了相应的教育机制。在安全教育机制中,所包括的安全内容十分广泛,做好小学校园安全教育工作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从而保证小学生的安全。 一、构建校园安全教育机制的必要性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校园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学校为了保证校园安全,开展了安全工作,但是就安全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其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校园安全工作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比如说校园安全文化、安全管理等,而这些工作的有效开展都离不开完善的机制,因此,构建校园安全教育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保证校园安全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小学校园安全教育机制具体分析 小学校园安全教育机制中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安全常识、安全习惯养成以及安全系统构建。因此,想要做好小学校园安全教育机制分析,就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一)从安全常识入手进行机制分析 第一,交通方面的安全常识。在校园安全问题中,交通事故所占比例较大,很多小学生在上下学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轻者是摔伤、刮伤,而重者则会让一条鲜活的生命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面对这样严重的后果,重视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此教学中,主要是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行走安全的教育,让学生在过马路的时候能够遵循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在沿路行走的时候能走紧靠右侧通行,不在马路中间乱晃。第二,饮食方面的安全常识。小学生对于很多零食都是比较喜爱的,而家长也娇惯孩子,经常是孩子想吃什么就买什么,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小学生暴饮暴食,不喜欢吃饭,挑食现象严重,饮食的不均衡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没有任何益处。另外,很多食品的保质期都是有限的,但很多学生对此并不注意,这样就使得有些学生食用了过期的食品,进而对身体产生危害。因此,在校园安全教育中,教师应告诫学生不要食用一些不卫生、过期的食品,要多吃饭、多吃水果,保持均衡的饮食,注重营养搭配。第三,日常生活方面的安全常识。小学生十分的活泼好动,对于很多事物都充满了好奇心,这样就使得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危险比较大,针对这样的情况,学校在开展安全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注重日常生活方面的安全。比如说,为学生传授防火灭火的知识。火灾是比较容易发生的,一个没有熄灭的烟头、一张燃烧的纸都有可能引发火灾,因此,学校应该让学生了解如何灭火,当火势太大的时候又要如何保护自己。并且学校要明确提出学生不能将易燃易爆的物品带入到校园中。学校还可以通过实践来让学生进一步掌握火灾逃生技能。其次,电能在人们生活中的应用是十分广泛的,使得触电的几率提升,鉴于这样的情况,学校要传授学生如何正确并且安全地用电,若是学生发现有电线裸露在外面,要及时报告老师,不能自己去碰触。 (二)从安全习惯养成入手进行机制分析 第一,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想要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首先要做的就是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意识能够在大脑中长久地保存,支配人们的行为,所以说,让学生具有安全意识,那么学生在过马路或者是选择食品的过程中就会注意安全,进而做出能够确保自身安全的举动,所以说,在进行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第二,安全文化熏陶。小学生的生活环境对其种种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若是学生学习、成长环境是十分注重安全的,那么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学生也会注意安全。因此,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减少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次数,就必须要注重安全文化熏陶,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文化习惯。 (三)从安全信息系统构建方面进行机制分析 在社会不安全因素日益增多的过程中,想要保护学生的安全,小学校园就应该构建安全信息系统,利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来规避风险。首先,应用无线传输视频监控。为了保证校园安全,应该在校园中安装无线传输视频监控设备,将整个校园笼罩在监控范围内,这样一旦出现不安全因素,监控人员就可以及时发现,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其次,校园安全教育信息系统。在此系统中包含了很多的安全教育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能够进行共享,让更多的学生和家长通过阅读资料来了解如何保护学生的安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小学生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是每个家庭的未来,保护小学生的安全是非常有必要的。但目前校园安全问题屡禁不止,针对这一情况,小学校园构建了安全教育机制,此机制有效地扼杀了部分危险因素,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相关人员应该坚持此方面的研究,为小学的校园安全贡献一份力量,让每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 作者:达增贵 单位:红古区花庄中心小学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幼儿师范学校校园安全教育 一、幼儿师范类专科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的 特点通过对调查分析,笔者发现,幼儿师专在学生安全教育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部分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足,而影响校园安全的因素众多。很多学生刚刚开始离开家长,独立生活,对安全问题认识不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而高等院校人员密集、活动频繁,导致影响校园安全的因素众多,如国内外突发的重大事件、校园内突发性事件、学生就业问题、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学生宿舍内违规用电或使用明火而导致的火灾隐患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然形成安全隐患。二是幼儿师专生源层次具有多样性,既有高考统考统招学生,又有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学生,部分学校还继续招收三年制中师学生。学生来源中有高中毕业生,也有初中毕业生,特别是初中毕业生,由于年龄小,往往匮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也较差。三是幼儿师专的学生见习、实习在整个学业中占较大比例,校外实习的时间较长,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也相对较多,安全事故出现的机率增大。四是幼儿师专多数是由中等师范学校升格组建,学校内部管理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过程中,安全管理水平也有一个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五是幼儿师专中男女生比例失调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根据统计,目前此类学校中男女生比例在1∶30左右,相对于男生而言,女生由于缺乏躲避风险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弱、自我保护能力差、虚荣心强、心理脆弱、更易受性侵害等方面的原因,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更多因素的威胁。 二、幼儿师范类专科学校安全教育的途径 1.建立安全教育课程体系。由于很多幼儿师专都是新建立的高等学校,在安全教育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如学生课程多,课时有限,专门的安全教育师资缺乏甚至没有。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幼儿师专都在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工作,但基本上没有完整的课程和教学体系,一般都是将安全讲座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而且讲座次数少,内容多,一次讲座就包括安全教育的全部内容的现象非常普遍,学生接受困难,安全教育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要达到安全教育的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课程体系。第一,在课程设置方面,最好将校园安全教育纳入课程计划,并从新生进校的第一学期开设,条件不成熟则至少应制安全教育讲座计划,每学期举行多少次,每次多长时间,讲哪些内容,都应该进行详细规划。第二,在教材编写方面,幼儿师专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本校的实际,遴选典型案例,编写融合知识性、趣味性和实用性于一体的校园安全教育教材。在教材使用过程中,还应不断地调查研究,完善和充实教材内容。第三,校园安全教育课每堂课的上课学生不宜太多,太多则不便于教师组织教学,不利于提高教育效果。第四,在课程实施方面,要避免简单的理论灌输,最好多使用讨论、情景模拟等方法,让学生自觉的参与到安全教育中,从受教育者变为安全教育的参与者,让安全知识以润物细无声的形式渗透到学生的习惯中。第五,为调动学生学习安全知识的积极性,应对学生所学的安全教育知识进行考核,检查其掌握情况。有条件的学校应将考试成绩纳入学生德育考核评价体系。甚至还可以将学生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与学生各类评优相结合。 2.利用好传统宣传平台进行安全知识宣传,营造安全教育的良好氛围。特别是针对新生,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入学教育中,让学生一进校门就树立起良好的安全意识,并对安全防范知识有较多的了解。除此之外,还应该充分发挥校园宣传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黑板报、展板、广播等校园媒介,并以广播剧、漫画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 3.将安全教育渗透进学校丰富多彩的校园文体活动中。利用一些时间节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专题活动。在活动形式方面,可以组织学生观看安全教育影片,从而更直观的认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还可以开展校园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等活动,让安全知识和习惯在潜移默化中深入学生的心灵。 4.开展安全演练实践活动。除了上好安全教育课,让学生获得安全理论知识外,还要结合实际安排学生参加安全演练活动。让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通过演练得以熟悉。例如,笔者所在学校,学生违规使用烧水棒的情况总是屡禁不止。经过调查分析发现,很多同学都没亲眼见过火灾,因而对火灾的危害没有切身体会,在使用烧水棒时也就心存侥幸,认为一支小小的烧水棒没有多大危害。于是学校在119消防宣传日当天,组织部分学生开展了消防演练活动,大火和浓烟深深震撼了在场学生,通过演练活动,不仅教育了学生,让他们深刻体会了火灾的无情和违规用电的违害,还让他们实地操作了灭火器,并掌握了在火灾中如何逃生、报警、施救等知识。通过实践演练,学生违规用电的行为大大减少。总之,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安全教育必须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亲身体会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5.成立安全教育类学生组织,扩大安全教育的宣传队伍。比如,在学生会设置纪检安全部,在班级设置纪检安全委员,在团组织和学校保卫处的指导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协助排除安全隐患,并定期宣传安全知识。还可以组建安全教育的学生社团,如校园安全协会等社团组织,专门探讨校园安全问题,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同学们的防范意识。通过学生以兴趣爱好为出发点,自发地参与安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活力,将安全知识融入到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中去,增强安全教育的有效性,扩大安全教育的阵地。 6.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创新安全教育途径。新媒体主要包括网络和手机,是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媒体形式,特别是对学生而言,他们更是新媒体使用的主体,幼儿师专的学生几乎是人手一部手机,大多数学生都有电脑。新媒体已经完全改变了学生的生活学习方式,渗透到了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各个方面。因而,单靠传统媒介传播校园安全教育知识,而不利用他们习以为常的手机或者网络,就很难真正取得安全教育的效果。因此,在利用好传统媒体平台的同时,还要的新安全教育途径,充分利用新媒体,用学生每天都在使用的手机或者网络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如建设校园安全教育宣传网站,在网站上提供文字、视频等安全知识,学生可以随时查询相关的安全知识。还可以建立安全教育论坛,学生可以在上面互动,探讨安全知识。还可以利用微博、手机短信等平台,随时向师生提供安全提醒等等,让安全教育真正融入学生的生活中去。 7.专门针对女生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幼儿师专最大的特点就是女生占绝大多数。部分女生由于深夜独自出行,或者轻信网友,单独与网友见面,还有些女生轻易将银行密码告诉他人,或者面对挫折心理承受能力差等原因,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因而,幼儿师专应该专门针对女生的情况开展安全教育专题。提高她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她们的自救能力。让女生通过学习相关法律、安全知识和安全急救措施来保护自己和帮助别人。 三、结语 总之,幼儿师专学生安全教育方式多种多样,没有固定模式,只要是适应学生特点,达到实际效果的就是好的教育方式。 作者:严云强 单位: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探究学生校园安全教育 一、幼儿师范类专科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的特点 通过对调查分析,笔者发现,幼儿师专在学生安全教育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部分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足,而影响校园安全的因素众多。很多学生刚刚开始离开家长,独立生活,对安全问题认识不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而高等院校人员密集、活动频繁,导致影响校园安全的因素众多,如国内外突发的重大事件、校园内突发性事件、学生就业问题、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学生宿舍内违规用电或使用明火而导致的火灾隐患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然形成安全隐患。 二是幼儿师专生源层次具有多样性,既有高考统考统招学生,又有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学生,部分学校还继续招收三年制中师学生。学生来源中有高中毕业生,也有初中毕业生,特别是初中毕业生,由于年龄小,往往匮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也较差。 三是幼儿师专的学生见习、实习在整个学业中占较大比例,校外实习的时间较长,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也相对较多,安全事故出现的机率增大。 四是幼儿师专多数是由中等师范学校升格组建,学校内部管理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过程中,安全管理水平也有一个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五是幼儿师专中男女生比例失调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根据统计,目前此类学校中男女生比例在1∶30左右,相对于男生而言,女生由于缺乏躲避风险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弱、自我保护能力差、虚荣心强、心理脆弱、更易受性侵害等方面的原因,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更多因素的威胁。 二、幼儿师范类专科学校安全教育的途径 1.建立安全教育课程体系。 由于很多幼儿师专都是新建立的高等学校,在安全教育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如学生课程多,课时有限,专门的安全教育师资缺乏甚至没有。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幼儿师专都在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工作,但基本上没有完整的课程和教学体系,一般都是将安全讲座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而且讲座次数少,内容多,一次讲座就包括安全教育的全部内容的现象非常普遍,学生接受困难,安全教育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要达到安全教育的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课程体系。 第一,在课程设置方面,最好将校园安全教育纳入课程计划,并从新生进校的第一学期开设,条件不成熟则至少应制安全教育讲座计划,每学期举行多少次,每次多长时间,讲哪些内容,都应该进行详细规划。 第二,在教材编写方面,幼儿师专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本校的实际,遴选典型案例,编写融合知识性、趣味性和实用性于一体的校园安全教育教材。在教材使用过程中,还应不断地调查研究,完善和充实教材内容。 第三,校园安全教育课每堂课的上课学生不宜太多,太多则不便于教师组织教学,不利于提高教育效果。 第四,在课程实施方面,要避免简单的理论灌输,最好多使用讨论、情景模拟等方法,让学生自觉的参与到安全教育中,从受教育者变为安全教育的参与者,让安全知识以润物细无声的形式渗透到学生的习惯中。 第五,为调动学生学习安全知识的积极性,应对学生所学的安全教育知识进行考核,检查其掌握情况。有条件的学校应将考试成绩纳入学生德育考核评价体系。甚至还可以将学生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与学生各类评优相结合。 2.利用好传统宣传平台进行安全知识宣传,营造安全教育的良好氛围。 特别是针对新生,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入学教育中,让学生一进校门就树立起良好的安全意识,并对安全防范知识有较多的了解。除此之外,还应该充分发挥校园宣传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黑板报、展板、广播等校园媒介,并以广播剧、漫画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 3.将安全教育渗透进学校丰富多彩的校园文体活动中。 利用一些时间节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专题活动。在活动形式方面,可以组织学生观看安全教育影片,从而更直观的认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还可以开展校园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等活动,让安全知识和习惯在潜移默化中深入学生的心灵。 4.开展安全演练实践活动。 除了上好安全教育课,让学生获得安全理论知识外,还要结合实际安排学生参加安全演练活动。让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通过演练得以熟悉。例如,笔者所在学校,学生违规使用烧水棒的情况总是屡禁不止。经过调查分析发现,很多同学都没亲眼见过火灾,因而对火灾的危害没有切身体会,在使用烧水棒时也就心存侥幸,认为一支小小的烧水棒没有多大危害。于是学校在119消防宣传日当天,组织部分学生开展了消防演练活动,大火和浓烟深深震撼了在场学生,通过演练活动,不仅教育了学生,让他们深刻体会了火灾的无情和违规用电的违害,还让他们实地操作了灭火器,并掌握了在火灾中如何逃生、报警、施救等知识。通过实践演练,学生违规用电的行为大大减少。总之,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安全教育必须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亲身体会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5.成立安全教育类学生组织,扩大安全教育的宣传队伍。 比如,在学生会设置纪检安全部,在班级设置纪检安全委员,在团组织和学校保卫处的指导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协助排除安全隐患,并定期宣传安全知识。还可以组建安全教育的学生社团,如校园安全协会等社团组织,专门探讨校园安全问题,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同学们的防范意识。通过学生以兴趣爱好为出发点,自发地参与安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活力,将安全知识融入到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中去,增强安全教育的有效性,扩大安全教育的阵地。 6.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创新安全教育途径。 新媒体主要包括网络和手机,是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媒体形式,特别是对学生而言,他们更是新媒体使用的主体,幼儿师专的学生几乎是人手一部手机,大多数学生都有电脑。新媒体已经完全改变了学生的生活学习方式,渗透到了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各个方面。因而,单靠传统媒介传播校园安全教育知识,而不利用他们习以为常的手机或者网络,就很难真正取得安全教育的效果。因此,在利用好传统媒体平台的同时,还要的新安全教育途径,充分利用新媒体,用学生每天都在使用的手机或者网络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如建设校园安全教育宣传网站,在网站上提供文字、视频等安全知识,学生可以随时查询相关的安全知识。还可以建立安全教育论坛,学生可以在上面互动,探讨安全知识。还可以利用微博、手机短信等平台,随时向师生提供安全提醒等等,让安全教育真正融入学生的生活中去。 7.专门针对女生开展专题安全教育。 幼儿师专最大的特点就是女生占绝大多数。部分女生由于深夜独自出行,或者轻信网友,单独与网友见面,还有些女生轻易将银行密码告诉他人,或者面对挫折心理承受能力差等原因,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因而,幼儿师专应该专门针对女生的情况开展安全教育专题。提高她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她们的自救能力。让女生通过学习相关法律、安全知识和安全急救措施来保护自己和帮助别人。 三、总结 总之,幼儿师专学生安全教育方式多种多样,没有固定模式,只要是适应学生特点,达到实际效果的就是好的教育方式。 作者:严云强 单位: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团委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校园安全教育分析 一、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重视程度 安全教育的落脚点应是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形成自救自护能力。我校在安全教育方面主要做好心理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日常生活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自然灾害中的自我保护教育、社会治安教育、意外事故处理教育。教师们通过不同的形式将方方面面的安全知识教给未成年人,让未成年人在头脑中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仅有安全意识、懂得防范方法是不够的,必须将头脑中的意识与方法转化为未成年人自身的应变能力。一方面,这些不安全因素说不准哪天就会碰上,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护自救和互助互救;另一方面,形形色色的具体问题没有一个标准的万能应对模式,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机智灵活地处理。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要抓好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工作,重要的是开展好班级安全教育工作。班级安全教育要从未成年人的日常小事入手,在小事中挖掘安全教育的材料,对未成年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从而做到润物细无声。我校每周的班队会是安全教育的主阵地,教师在班队会开始前,事先查找资料做好准备,让学生在视觉、听觉、心理都感受到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有的教师让学生编排安全事故方面的短剧,更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学校每学期都聘请派出所民警、交警队的同志、消防队的官兵到我校做法制、交通、消防方面的知识讲座,他们用血的事例与真实的事件给同学们以警示教育。每学期我们会定期开展消防、防震等逃生演练,通过演练,学生们掌握了逃生的知识与自救的能力。 三、注重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学校安全教育,要从上至下皆重视。上至校长,下至每位教职员工,都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是我们教育工作者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未成年人应尽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大学生校园安全教育的路径研究 一、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很多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仅停留在理论讲授上,法律基础知识与社会违法现象、与大学生自身的利益联系不够紧密。这使很多大学生往往有这样的错觉:违法犯罪离我比较远,我既不会是违法者,违法事件也不会让我遇到,更不用说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了。教师在传授法律知识时,应该让学生懂得,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同时,也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触犯法律。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游行示威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大学生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如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学生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安全。 (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 对大学生进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是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保护自身安全的重要形式与手段。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包括传统安全教育和新型安全教育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安全教育会不断增添新的内容。传统安全教育包括: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自救、互救知识;灭火技能及火灾发生时逃生、自救、互救的本领;交通安全知识,让学生懂得遵守交通法规对生命的重要性;开展防盗窃知识教育,增强学生防盗观念,减少盗窃案件发生。新型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一是网络安全教育。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黄赌毒、反动言论、教唆犯罪等侵蚀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必须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使他们树立网络安全意识。二是邪教组织和非法传销组织以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和利益目的,采取隐蔽的手段拉拢学生入伙或入教,威胁到学生的自身利益。针对高校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要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丝毫不可放松警惕。 (三)心理安全教育 心理安全教育是校园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的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思想和行为的盲动性明显,如果受到外界刺激,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作出错误的或违法的行为。近年来,由于大学生心理不健康而引发的校园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要对大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人际交往教育、健康人格教育、心理卫生知识教育、生命安全教育、心理疾病防治方面的教育等,积极疏导大学生心理危险因素,提高大学生自我调节的能力。同时,高校要通过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心理诊断,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动态,解决他们的一般心理困惑,促进学生健康人格的发展。 二、积极探索大学生校园安全教育的路径 (一)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是安全教育的切入点 高校安全保卫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是传统安全教育的主体,虽然在一定时期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的多样化、学生主体选择的多样性,单一的以教师说教为主的安全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学生的发展实际。新形势下的安全教育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有学生的参与,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的有效行动。对辽宁省6所高校的校园安全调查显示,有88%的大学生愿意为维护校园安全发挥自己的一份力量。这说明学生参与维护校园安全的积极性很高。这就需要学校尊重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主人翁意识,积极探索学生参与校园安全工作的模式。一方面,安全教育与学生社团活动结合起来。社团是大学生自己的社团,充分利用他们愿意参加社团活动的契机,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安全教育活动穿插或融入社团活动中,让他们在愉悦中接受安全教育;另一方面,可以组织专门的“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队”“学生志愿消防队”等学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同时,保卫部门与学生管理部门针对本校的实际,可以设立大学生勤工俭学岗位,组织学生参与到校园保卫工作中。 (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安全教育的关键 安全教育过程中,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只有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安全知识教授过程中,如果教师能够引入生动的案例教学、形象的角色体验教学,特别是列举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就更能触动他们的心灵,引起他们对校园安全重要性的共鸣。安全理论学习是基础,但要想落实理论,不能缺少实践这一重要环节。在对辽宁6所高校进行的调查问卷中,有62%的大学生表示不会使用灭火器,有86%的大学生从来没有接受安全自救知识培训。在曾经参与校园安全演习的学生中有82%认为流于形式。这组数据说明学生接受并认可校园安全演习,并希望能对自己的安全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一方面,模拟实践演练。实践性演练活动要与本校实际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进行模拟演练,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专门设立模拟演示区,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活动。另一方面,大学生可以通过建立自管会、护校队等组织,参与安全排查、调节矛盾纠纷等实际工作。同时,有条件的学生可以利用寒暑假参与所在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教育的重要保障 校园安全文化是通过校园和谐的氛围所营造的,能够对师生心理、态度、行为等方面形成无形或有形的影响,从而使他们产生安全感觉的一种良好状态。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可以以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容易吸引大学生的关注与参与,如果将安全教育融入到校园文化活动中,学生会在轻松的氛围中接受教育。如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月”系列沙龙活动,具体的活动可以包括:安全知识大赛,通过知识竞赛的形式,以奖品为鼓励手段,让学生积极参与;与公安机关合作,请经验丰富的警察给学生讲解知识,分析真实的安全案例,传授安全防范方法,增强安全教育的形象性和实用性;将安全教育以话剧或舞台剧的形式表现出来,学生会有亲临其境的感觉,在欣赏中增长安全教育知识。 (四)制度建设是安全建设的基石 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作后盾,安全教育容易走形式。一是将安全教育以制度形式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在《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了高等院校必须对大学生进行公共安全教育。而随着学生对安全需求的加强,系统地在大学生中开设安全知识课显得十分必要。高校应将大学生安全教育课安排一定教学学时,有专门教师、专业教材作保证,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同时,安全教育课程要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断补充新内容,适应社会与校园的需要。二是建立由学校一把手负责、各部门配合的安全教育管理保障机制。学校各部门在安全教育与管理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包括监管防范制度与机制、重大安全事故的救护工作应急预案、校车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联防机制等,同时要将各部门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细化,明确相应的奖惩制度。 作者:田娟 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农村小学校园安全教育研究 目前我国针对小学生安全问题采取了很多的对应保护措施,如确保校车质量、普及安全知识讲解、完善校内安全保护设备及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等。但关于小学生受害遇害的新闻依然频频出现,这充分的反映了校园安全教育问题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农村小学,学校设立位置比较偏远,安全教育质量与城市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对如何加强并有效落实农村小学校园安全教育问题进行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农村小学校园常见的安全问题 1.学校设定位置偏远或不合理。在农村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农村的学校的数量相对来说比较少,即便是现在每天早起然后翻山越岭走几个小时才能到达学校的现象依然存在,这无形中就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由于农村家长对孩子的关注不如城市那样细腻,很多家长并不会每日陪伴学生上学,使学生在往来家与学校的过程中完全处于脱离保护的状态。小学生天玩,容易被外界事物所吸引,稍有不慎可能会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当中。另一方面,部分农村依旧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也正是因此,农村始终是人口贩卖现象出现的高发区域,小学生独行在在上学回家的路途中遇害风险较大。 2.校园基础设施简陋。部分农村小学建设质量残次,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教学环境都无法保障,校园的防护栏、大门、以及校内娱乐设备老化,不仅不能很好的抵御危险因素,甚至成为危及学生安全的危险因素,譬如电门漏电电死学生事件、建筑坍塌砸伤学生事件、不法份子或精神错乱者任意进出校园砍伤学生事件、学生翻墙瓦砖破碎坠伤事件、单杠锻炼戳伤学生事件等,这些现象的发生都可归纳为校园基础防护措施差所导致的。 3.安全防范意识缺乏,对待安全教育不够重视。不得不承认我国教育机构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相较于其它国家依然处于落后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多数教育机构对安全防范意识不够重视,仅有的安全教育也开始向形式化靠拢,校方更多的把时间局限在了文化课的教育上,不愿意花费时间搞安全教育。 二、造成农村小学安全事故的影响因素 1.家庭教育薄弱。由于农村整体生活水准不如城市,学生父母也普遍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所以也无法给孩子传递正确的安全知识。即便存在家庭教育,也只是凭借自身的生活经验去教育孩子。而且这些所谓的生活经验是否科学都无从保证,甚至误导孩子。而更多的家长完全没有意识到家庭教育对于学生成长的重要性,他们把更多的时间用在养家和挣钱,常年早出晚归,放任孩子自由,对孩子的危险行为从来不去约束,甚至有很多农村家庭支持这种“散养教育”,认为这能帮助孩子茁壮成长,避免孩子像城里孩子一样弱不禁风。这种教育观念在当下农村极为盛行。 2.缺乏社会关注。我国国土面积大,其中农民数量远高于城市居民,尽管通过媒体可以发现社会在不间断的关注着农村,但这种关注的输出与农村所受到的关注完全不成正比。这表明了社会对农村的关注度依然不足。农村自身经济条件差,有些区域的农民连生存都难以受到保障,如何谈及学生教育? 三、提高农村小学校园安全教育的方法 1.呼吁政府与社会的关注。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是初升的朝阳,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一样对推动国家发展有着同样的重要价值,并且相对于发展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城市中的小学生,农农小学生更需要政府与社会的关注与扶持。为了尽快落实农村小学安全教育,农村教育机构应当增强号召力,化被动为主动的去呼吁相关政府重视,同时向社会呼吁农村小学校园关于教育安全的现状,力求政府和社会在人力与财力上都给予支持。 2.重视并落实安全教育。首先从校方自身提高安全教育,在校园经济能力范围内进行一定的取舍,将精力、时间、等都分配出来一部分进行安全教育的完善与落实。可以通过互联网去学习借鉴国内外一些好的安全教育方案,然后有组织的落实下去,从基本安全知识的普及到实践演练,让学生面对安全威胁时能够以正确机智的方式保护自己。同时校园也要对现有的一些不规范状况进行整治,时刻保障逃生通道的通常与救灾设备功能的正确发挥,时刻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强安全隐患监督力度。对于校内安全情况要加强监督,当学生出现危险行为时,要给予制止与教育。陈旧设备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绝不让校园内部存在安全隐患。要实现这些,完善且有力度的监督工作是必不可缺的。 4.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宣传家庭安全教育理念。学生家长也应参与到安全教育当中,支持学校并督促学生接受安全教育。为此校方应定期组织学生家长宣传家庭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加大沟通与随访的频率,时刻掌握学生校内外的动态。农村小学校园安全教育工作离不开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的关注,三方面缺一不可。只有彼此共同协调,才能为学生营建良好的学习环境。 作者:丁学经 单位:靖远县刘川镇唐庄小学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校园安全教育问题 一、要认识到安全教育是校园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部分 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教育看似是两码事,但事实上两者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不论是思想政治工作还是安全教育,它的对象都是人。而人的安全意识的树立、巩固和提高,离不开细致入微的思想教育。校园安全教育是校园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部分,两者目标和宗旨是一致的。只强调思想政治工作而忽视安全教育或只重视安全教育而放松思想政治工作都是不可取的。在诸多事故中,仔细分析原因,主要源于人的不安全思想,产生的不安全行为,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把安全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启发师生的安全觉悟,增强其安全意识,减少不安全行为,认识和规避不安全状态,则能大幅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为构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奠定坚定的基础。只有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为安全教育打下基础,扫清认识障碍,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安全教育的始终,使师生的思想得到根本转变,才能进而把安全文化固化为意识理念,安全教育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要充分利用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营造安全氛围 思想政治工作要在安全教育方面发挥独到的效果,还需要在内容、方法上创新,调整我们思想政治工作的模式,改变过去开会念文件、学习读文件的老套路,采取生动、活跃、全方位、多层次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使师生心灵上得到启迪,思想境界上得到升华。要充分利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渲染力,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优势、人才优势和组织优势,大力营造安全教育的氛围,能起到感染人、约束人的作用。一是大力宣传。利用现有媒介编排教育片、组织专题论坛和传播案例教育等,在校园内张贴安全画、制作警句提示牌、设立事故警示栏,在黑板报、网站、广播节目、课堂教育中都拿出一定篇幅宣传安全知识,做到广播有声、报纸有字、网上有图的立体宣传效浅谈校园思想政治工作中校园安全教育问题龚琛(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小学,江西新余338000)摘要:近几年来,各类媒体关于校园安全事件的报道日益增多。本文主要阐述了针对当前校园安全事件的一些看法。关键词:校园;安全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中图分类号:G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5)08-0217-01果。二是加强安全作品的创作。广泛征集安全警句,编写安全案例故事,对不安全行为进行曝光。鼓励师生以安全教育为主线创作小品、杂文、漫画、摄影等作品,通过开展演说、知识竞赛等活动载体,扩大受教育面。三是组织开展活动。积极利用各级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例如工会可以开展安全教育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共青团可以开展安全教育为内容的歌咏比赛等。 三、分析师生的个性心理特征,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 由于每位师生文化水平、性格心理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对安全的认识和理解有差异,呈现多样化的心理特征。做好安全教育中师生的思想工作,就要剖析师生在生产过程中的心理特征,分析不同情况下可能存在的隐患,将容易发生事故人员列入重点教育和重点帮教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心理特征有以下几种:1、情绪波动的人,有思想包袱,情绪低落;2、敷衍了事的人,主人翁意识差,工作责任心不强;3、新师生不熟悉规章制度,好奇又好动;4、压力过大的人,精神不振,反应迟钝等。对于这几类人应该如何有针对性的搞好安全教育,不言自明,关键是思想政治工作者能够及时发现。 四、参照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加强日常安全教育 长期以来,思想政治工作已经有既定的模式和方法,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其中有四个方面,是安全教育应该与之相结合相融入的。第一、把握好安全教育时机和重点。在每次开学初期,要以警钟长鸣教育为主要内容,积极宣传安全知识;在安全形势不稳时,则要以深入反思、汲取教训为主要内容开展安全教育,要让安全意识在头脑中牢牢扎根,尤其要善于引导师生从耳闻目睹的事例中受到教育,从以往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学到知识,培养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二、师生的日常减负工作。当前,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节奏和工作节奏急速加快,师生在思想、学习、精神和心理等方面的压力都非常大,这对校园安全极为不利。思想政治工作要掌握师生心理特点,了解师生在想什么、说什么、干什么,切实减轻师生思想压力。做到上学看情绪,放学看效果,平时看表情,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师生放下思想包袱,缓解心理压力,安心学习,愉快生活。第三、做好“警示”教育。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安全教育,就要做好日常“警示”教育,对不安全行为进行曝光和讲解分析,预防事故次发生。通过案例分析,举一反三,帮助师生认识不安全因素对学校、对家庭、对自己带来的严重危害,使师生充分体会到安全第一、警钟长鸣的现实意义。第四、利用榜样的力量鼓舞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离不开榜样的示范作用。根据师生好学上进、不甘落后的心态,经常开展“安全标兵”、“遵章守纪模范”等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并及时总结评比和表彰鼓励,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激发师生赶先进、当先进、超先进的工作热情,引导师生向安全标兵看齐。 作者:龚琛 单位: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小学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校园安全教育与安全文化论文 一、创新管理 现代学校管理需要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善于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校园安全无小事,需要制订一套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考核制度、具体操作章程和评价体系,建立起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坚持把安全工作纳入对基层的目标考核,实行校园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学校有法制副校长,有安全教育计划、安全教育总结、安全教育光盘和安全教育教材和宣传标贴,安全教育纳入课表。通过安全教育征文比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书画展、小手拉大手、安全文明岗、安全宣传队等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在不同的时段和不同的场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通过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和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更新教育理念 要树立“人人有才,人人成才”办学理念。规范教职工的管理行为和教育行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辱骂和歧视潜能生。现在的学生真是越来越难教,越来越难管了,此语道出了现代教育工作者的艰难与困惑。中学时代是人才成长的关键阶段,因此,中学阶段的学生教育显得十分重要。作为教师,必须认真分析出现中学生教育难的原因,积极探索和实践符合现代中学生的教学方法;充分认识中学生的可塑性,树立信心,更新教育理念,做现代教师。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发生了变化,而学校的教育理念、方法相对滞后。现代中学生已进入一个开放化、信息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不少中学生不爱学习、不爱劳动、不爱惜公物、不尊重他人;缺少正确的追求目标;对老师、家长的劝导无动于衷。现代中学生生活在信息化时代,他们不再像过去的学生,信息、知识主要靠老师、家长传授,他们从电视、广播、网络、书刊、朋友处得到大量的信息。部分学生由于缺乏分辨是非的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差,深受外界低级趣味思想的影响,出现厌学、滥交朋友等不良现象。 三、建设和谐校园 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校园文化。现代教师要具备较高的教育学知识、较强的心理学素养,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工作符合教育学规律。因此,现代教师一定要树立现代师生关系观。要把学生当作朋友,用自己的真情和高尚的人格去唤起学生对你的信任。在与学生的交往中,对他们多一些赏识,少一些训斥;多一些引导,少一些说教;多一些表扬,少一些责骂。这样,才能让学生接受你的关爱与教育,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对于每一位中学生来说,安全的校园环境给他们带来的是温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完善的校园文化又将为师生员工开展丰富多彩的寓教于文、寓教于乐的教育活动提供重要的阵地。和谐的校园使师生员工教有其所、学有其所、乐有其所,在求知、求美、求乐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启迪和教育。 作者:冯小云 单位:广东省惠东县平山第三中学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大学生校园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高校建设步伐的加快高校对外交流机会增多,办校规模和招生人数扩大,高校及其周边治安状况日趋复杂,各类刑事、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不安全因素增多。大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方面,有调查显示:52%的大学生曾在寝室违章使用电器、71%的大学生不知道如何使用灭火器、43%的大学生对安全防范怀有侥幸心理;80%的受调查人员的消防观念仅仅局限于火警电话119或发生火灾后等待消防队员的扑救,对于消防监督、火灾隐患整改、火场逃生和疏散以及如何加强消防工作感到茫然;63%的受调查人员对消防防范工作认识不清或持无所谓的态度。 所谓安全,从狭义上讲就是指一个人的人身安全;从广义上讲,指个人、集体、社会,乃至国家的安全。不仅是从自己思想上,而且是从人的行为上来说的。安全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相对于危险而言的,没有危险,就说是安全的。安全在整个人类生产、生活中都存在,它是人们正常生活的重要保障,是人们能够正常生产、生活的基础。因此,安全即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 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财产安全、心理安全等。 1、交通安全 当前,许多高校教师拥有私家轿车已不算希奇,摩托车更是普遍,学生骑自行车的很多,开汽车上学也已不再是新闻了。校园道路建设、校园交通管理滞后于高校的发展,一般校园道路都比较狭窄,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管制,也没有专职交通管理人员管理;校园内人员居住集中,上、下课时容易形成人流高峰等等原因,致使高校的交通环境日益复杂,交通事故经常发生。据相关数据统计,湘潭大学每年都有许多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校园内易发生的交通事故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学生思想麻痹和安全意识淡保许多大学生刚刚离开父母和家庭,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同时有的同学在思想上还存在校园内骑车和行走肯定比公路上安全的错误认识,一旦遇到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就在所难免。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注意力不集中。这是最主要的形式,表现为行人在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或者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2)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甚至有时还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更是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危险。 3)骑“飞车”。一般高校校园面积都比较大,宿舍与教室、图书馆等之间的距离比较远,所以许多大学生购买了自行,课间或下课时骑自行车在人海中穿行是大学的一道风景线。但部分学生骑车技术也实在“高超”,居然能把自行车骑得与汽车比快慢,孰不知就此埋下了祸根。 2、消防安全 大学是人们心目中的一片净土,是莘莘学子追求知识的摇篮。但是,由于在大学校园和社会环境里,各类消防不安全因素还大量存在,加之一些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遇险后缺乏必要的自救能力,各种触目惊心的火灾事件时有发生,给广大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种形式下,加强大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将其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体系中来已经迫在眉睫,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但关系到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到当代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更关系到高校的安全稳定和首都教育全面、快速发展的大局。 高校发生火灾的原因 (1)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如点蜡烛、点蚊香、吸烟、使用液化气和焚烧垃圾等。(2)电气火灾。如违章用电、使用电器不当。(3)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 3、财产安全 大学生的财产安全,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带的现金、存折、购物卡、学习及生活用品等不受侵犯。由于大学生涉世不深,不善于保管自己的钱物,又是集体生活的特殊群体,大学生的财产就成了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不法分子侵害的重点对象。目前,校园发生的各类案件中,侵害大学生财产案占到首位。大学生财产一旦受到侵害,不但给家庭带来一定负担,而且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大学生为保障自己专心致志地学习,愉愉快快地生活,就有必要学会、掌握保障自己财产的安全的常识。 4、心理安全 心理安全是一个新概念,广义的心理安全主要是指人们在心理上或精神上具有比较稳固、能抵御外界力量所带来的心理刺激的防线,有效规避各种心理险情的发生;狭义的心理安全指的是人们面对所处内外环境的安全情景时所具有的一种内心平稳、不受威胁、不用戒备、不被指责和批评的心理状态,内心有一种安全感。在本文中,大学生的心理安全指的是狭义的心理安全,是指大学生能以积极的、稳定的心理状态适应生活、学习、工作中各种内外因素、环境、政策的变化,时刻保持内心平稳、不受威胁、不需要戒备、不被攻击、伤害、指责和批评的心理平衡状态,有一种内在的心理安全感。 目前我大学生的心理状况总体上是积极、健康向上的,呈现出乐观开朗、精力旺盛、学习欲望强烈、意志力坚强、人际关系和谐及适应能力强的特点。但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高教体制改革力度逐渐加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和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大学生很难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容易导致心理失衡,尤其是近几年来少数大学生表现出学习成绩下降、人际关系冷漠、考试作弊、抽烟、酗酒、打架斗殴、偷窃等不良现象,大学生犯罪和自杀的比例在不断攀升,这些问题大多都是由心理障碍问题引起的。再加上大学生的自我调控能力不强、心理承受力较弱、社会适应能力较差,难以承受心理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致使他们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例如:强迫、暴躁、固执、消沉等负面心理情绪和行为紊乱,他们极易陷入抑郁、焦虑、烦恼、恐惧等心理困境中而不能自拔,严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如果不加以积极疏导,极有可能导致大学生心理失调,身心遭受严重创伤,以至于自杀、凶杀的惨案屡屡发生。 以上种种校园安全不定因素,使得高校师生必须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意义,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制定工作计划时要将安全稳定作为前提,制定相关的安全教育制度。保卫部门、专兼职教师、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岗位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学校对所有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通过讲座、外出学习、集体听课和集体备课等多种形式,培养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安全教育队伍。 具体措施:首先,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编著适合的教材,培养优秀的教师队伍。其次,建立高校校园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通报学校每个阶段的安全情况。再次,完善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提高在校学生的个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后,要严格执行制度管理。 大学生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只有把握好方向,并不断改进,才能推进大学生安全教育正规化,构建和谐校园。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校园安全教育存在的弊端及解决办法 摘 要:如今,人们对校园安全教育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校园开展安全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还可以为学生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这也是学校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但是,从校园安全教育现状可以看出,校园安全教育中还存在很多弊端,学校管理人员必须针对安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调整对策,以实现安全教育目标,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关键词:校园安全教育 弊端 解决办法 校园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交通安全教育,二是消防安全教育,三是食物安全教育,四是公共场所安全教育。事实上,校园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学校必须结合学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安全教育方案,明确安全教育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1 校园安全教育开展的必要性 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行路安全,二是骑车安全,三是乘车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防火安全教育,二是防电安全教育,三是防水安全教育。食物安全教育实际上主要就是针对食物中毒问题展开的教育。公共场所安全教育实际上就是避免学生受到意外伤害的教育。事实上,校园安全教育需要涉及的内容非常多。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教育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校园安全教育的作用也在不断凸显。学生在社会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学生的生命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家庭幸福,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可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更好地保护每一位学生,保证学生可以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下成长,推动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素质教育下,学校必须认识到开展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2 校园安全教育存在的弊端 在素质教育下,安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学的关键内容,必须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程。但是,从学校安全教育现状可以看出,学校安全教育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很多学校还未认识到开展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即便是部分学校开设了安全教育,但是安全教育体系不完善,安全教育过于形式化,没有发挥出实际的作用。学校缺乏专业的安全教育教材,安全教育的教材多种多样,缺乏统一的教学标准。二是很多学校的安全教育依旧停留在理论上,过于注重对于理论知识的讲解,忽略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安全教育必须在实践中开展才能实现教学目标。除此之外,学校在安全实践教育方面的资金投入比较少,安全教育缺乏设备和物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安全教育的难度。三是学校的安全教育责任不明确,学校各个部门无法实现紧密配合,学校的安全教育多在一些活动日开展,导致学校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四是很多学校缺乏专业的安全教育教师,这必定会影响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效率。 3 校园安全教育弊端的解决办法 3.1 优化校园安全教育内容 要想实现校园安全教育目标,学校就必须认识到开展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安全教育实际上就是知识教育,教师必须结合学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安全教育方案,合理规划安全教育。这就要求教师在开展安全教育之前必须对安全教育课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积极探索,严格按照国家教育标准设置安全教育课程,优化教学内容,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在新课标下,校园安全教育每学期的课时不能少于16课时,这也是国家教育部门审定的,符合国家教育标准。除此之外,既然安全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于安全教育成效有较大影响,那学校就必须认识到加强安全教育教师培训的重要性,加大教师培训方面的资金投入,定期派遣安全教育教师外出参加专业化培训,丰富教师培训形式,帮助安全教育教师积累经验,提高安全教育教师接受新理念的能力,进而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满足安全教育开展需求,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学校还可以从外部聘请专业的安全教育教师,壮大安全教师队伍,提升安全教师队伍的整体素养。学校还需要在安全教育教师内部建立并完善奖励和惩罚制度,在提高教师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的同时规范教师的行为。 3.2 注重实践教学 在新形势下,校园安全教育绝不能仅停留在理论教学上,教师必须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让学生积极参与到安全教育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出学生学习的主体性,让学生在体验的过程中认识到掌握安全知识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以不定期举办一些安全教育活动,可以以游戏的形式开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其中,提高学生学习安全知识的热情和积极性,让学生通过实际行动体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多媒体技术得到迅猛发展,教师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播放一些与安全教育相关的影片,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利用以下手段来开展安全教育:一是广播,二是电视,三是计算机,四是网络。校园安全教育必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实践性,二是实用性,三是实效性。在安全教育中,教师可以为学生列举一些身边比较常见的案例,让学生能够把所学到的安全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多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并邀请学生家长一起参与到安全教育实践活动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所学安全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教师还要合理地为学生创设教学情境,让学生融入到教学情境中,比如学校可以模拟火灾现场,让学生有身临现场的感觉,开展防火演习,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当然,安全教育实践教学必须建立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之上,理论教学必须与实践教学结合在一起,合理分配教学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教育。 3.3 加强安全教育管理 校园安全教育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学校必须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建立安全教育机制。学校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全方位地开展安全教育。除此之外,校园安全教育不仅可以在课上开展,还可以在课下开展,时刻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安全教育教师也必须以身作则,起到榜样的作用,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4 结语 在新形势下,安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学的关键内容。对此,学校必须认识到开展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结合学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开展安全教育。校园安全教育绝不能仅停留在理论教学上,教师必须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让学生积极参与到安全教育实践活动中。如果安全教育仅仅停留在理论教学上,那安全教育就失去了意义和作用。但是,安全教育实践活动并不能替论教学,实践教学是建立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的,教师必须把安全教育理论教学和实践活动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出安全教育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实现有效教学。教师可以为学生列举一些身边比较常见的案例,让学生能够把所学到的安全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到学以致用。在安全教育中,教师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但是教师也必须在安全教育中起到引导的作用,以提高安全教育质量和效率。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小学生校园安全教育初探 让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我们每位老师的职责,在教给他们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安全教育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也是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所以我一直十分重视教育安全工作。平日里,不但对他们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而且在课余时间我也注意去观察他们的动静,只要发现了某个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就及时进行教育。 一、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我们现在所面对的学生,绝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他们在学校的安全已成为家长最关注的问题。由于班主任对于学生在校学习或校外集体活动时的人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多数班主任是重视学生安全的。但是,由于认识不足,有相当一部分班主任的所谓重视是“捆住”学生的脚和手,尽量让学生少动。这种以牺牲班集体活动为代价的安全,是消极被动的。尽管,学生在严格管束之下,不会出什么事儿,但是,正因为很少“做事”,学生也就很难形成自觉的安全意识,获得自救自护的能力。作为班主任,应该本着对学生终身负责的思想,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作为班级安全工作的最终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不安全隐患。因此在班级管理工作中,我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都能做到及时传达,结合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落实。 每周一次主题安全教育晨会,每月一次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在晨会和班会课上,我总会选取学生身边熟悉的安全事例及经常遇到的突发事件和学生一起分析研究,并通过讨论提出合理建议或正确做法,从而真正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真正做到有效的预防和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安危。适当的节日还会组织学生学习一些有关的安全小常识,以便应急。 教育学生无论是集体活动还是体育课,都必须在教师的带领下进行,不得随意离开集体自己活动或不听指挥,遇到他人生病、遇险等,要及时报告老师。并且指导学生学会使用各种求救电话。让学生从思想上重视安全,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 学生无论是上学、放学、课内、课外、校内、校外,随时随地都存在安全问题,而目前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却只局限于纪念日,局限于一两次的活动日。在教育地位如此突出的今天,严峻的现实警示我们,除了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而安全的成长环境,我们还要培养孩子们自卫、自救的能力。 现实生活中,天灾和意外伤害往往难以避免,但是如果我们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加强对学生的防灾避险教育,当灾害来临时,是可以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我经常利用班会、队活动、综合实践课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通过这些主题班队会和黑板报、手抄报比赛、绘画比赛等方式,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必要时还配合学校活动搞好防火、防震等演练活动,教给孩子门正确的逃生方法,通过让孩子们亲身经历现场模拟,并在活动结束时以日记或周记的形式,让学生更深刻的记录他们真实的感受,从而深化安全教育的目的。 三、加强检查,及时整改。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仅在于形式多样,还要力求扎实、有效。为此,在我所带的班级中,每天实行上课点名制度,让班干部报告人数给上课的老师。如果上课时发现哪一位学生不在座位上,就及时询问他的去向,如果没有按时来上课就及r与家长取得联系,弄清原因,自己做到胸中有数;每天放学的路队,也让路队长认真清点人数,并及时核对路队名单,进行评价;送路队时教育学生要好好走路,不要边排路队,边打闹,不要在路上玩,要按时回家;小饭桌学生排队上楼就餐,队长点名组织带队保证就餐秩序,培养良好习惯;课间,派出安全小卫士监督检查,对于追逐打闹的学生做好登记,进行严厉的批评,给于适当的惩罚。对于不守纪律的学生,我认真做好教育工作。 案例:记得刚接班不久,便了解到这个班中较有个性的孩子比较多。一天中午,在小饭桌吃饭的同学李炳潇性格倔强,又不服管,因吃饭时跟小饭桌阿姨顶了几句,任性的不吃饭就要离校回家,同学们拉也拉不住,幸好有同学及时通知我,我与学生紧追,他已跑到一楼大厅,幸亏还没有走出大门。见他气汹汹地样子,我也不便批评他,只好就地安排他坐下来,等他稳定下来再询问事情经过开导他。劝慰他先去吃饭,之后我又找到他交谈,教育他遇事要冷静处理,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也可以找老师帮忙,不能随便出校门,以免出现安全事故。为此,我严厉批评了他,并且循循善诱地开导他不要只由着自己的性子做事,做个小小男子汉,小事不能斤斤计较,教给他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遇到危险时该怎样处理,李炳潇同学事后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并保证再不犯这样的错误。 四、关注生命,尊重学生个性 我们现在所面对的学生,绝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现在孩子心理素质差,承受能力小等不良现象。 “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要做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班主任就要在自己的工作中增强这样的意识:关注生命。 一颗流星、一点流萤,在广袤的夜空,都是亮丽的风景,都让我们感受到“这一个”的独一无二与与众不同。同样,每个学生都有不同的认知特征、不同的兴趣爱好、不同的欲望渴求、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创造潜能,从而铸就了千差万别的个性。教育的根本任务就在于挖掘学生的潜能,发展学生的个性,让个性由依附走向独立,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内敛走向凸现。 作为班主任要有一颗包容之心,有了它,就能充分地尊重每一个学生及其人格,尊重他们独特的思维和包罗万象的见解。一个班主任对自己的班应静下心来仔细分析,找出班级特色,找出学生的个性特长,并创造条件让其发展。学生的思维和行动难免幼稚,但也会象《皇帝的新装》中那个小孩一样,包含着成年人所看不到的、不敢说或不愿意说的真理。只要我们尊重学生并且给他们机会,说不准他们中就有未来的爱迪生或者爱因斯坦呢!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学校是培养二十一世纪人才的摇篮,而学校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班级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关注学生的生存环境,关注学生的人生安全,让我们携起手来共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校园安全教育之我见 安全对于学校、社会甚至全人类都是一个永不过时的话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凡是无视安全的行为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如2010年陕西省发生的中小学生食物中毒事件,2008年上海商学院一学生宿舍楼的火灾伤亡事件,2009年重庆市发生的私车运送学生返校途中的重大交通事故等都给了我们深刻的警示。事实证明:任何时候只有将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校园安全教育更是所有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据国家教委统计,每年全国有上万名中小学生丧生于各种安全事故。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学校安全工作的妥善与否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甚至是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现在学校虽然都非常重视安全工作,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在明显下降,但安全事故仍偶有发生,学生们的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尤其是中小学生,他们正处在活动精力旺盛且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时期,必须要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惨痛的后果,我们要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一 增强安全意识 1.增强校长的安全意识 领导重视,措施到位是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的前提。校长是一个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其在学校范围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毫无疑问是拥有一定权力的。常言道:“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对一位合格的校长而言,正确地、合理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把学校组织好、管理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校长的思想决定了一所学校的大致发展方向,所以校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学校的安全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只有这样,学校的其他部门才会把安全教育放在第一位。学校要积极与所在地的派出所、综合治理部门等通力合作,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装好防卫设施、设立学校警卫室,邀请派出所工作人员来校做安全、法制讲座等。 2.增强教师的安全意识 教师不仅有“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和义务,更要把学生的安全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力是最大的,我们常说“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同样,“有什么样的教师,就有什么样的学生”。教师永远是学生的榜样,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的成长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要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教师首先要有牢固的安全意识。教师要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学生,如利用集体晨会、中队主题活动、黑板报、手抄报、展板等,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3.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 孩子除了每天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更多的时间是和家长在一起,所以家长要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确保家人的安全。要经常给孩子讲一些自我保护的知识,多举实例,少说教,让孩子自己感悟,效果会事半功倍。 4.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教育和预防,80%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对学生进行保护是不够的,我们要指导学生学习自救知识,锻炼自护自救能力,使他们能够果断正当地进行自我保护,机智勇敢地处理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可见,加强安全工作,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如利用班会、活动课、思品课、红领巾广播等渗透,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还可以利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学校宣传走廊等宣传工具和举行安全征文、知识竞赛、家长会上讲安全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每个人都树立了牢固的安全意识时,学校还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 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校园安全,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学校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直接抓,分管副校长具体抓,学校各部门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通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各项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要负责人定期排查,如严格把关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等,若有漏洞,及时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并追究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教师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学校除了定期排查外,还要充分利用班队会、家长会等大型集会对老师、学生及家长进行讲解,使其充分了解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教育不仅要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如进行消防演习、地震演练、观看视频等在集体活动中集中进行,还应在日常生活中随机进行,应渗透在孩子的一日活动中。结合学生在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教育。 总而言之,我们更应该让孩子知道如何征服危险,在征服危险的过程中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这才是真正的安全教育,才能使孩子的安全真正有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学校师生生命、师生家庭幸福、学校生存与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浅谈校园安全教育现状及对策 【摘要】近来,全国接连发生的校园惨剧,使“校园安全”首次上升到国家高度。“如何保障校园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另外,据媒体资料统计,我国有中小学生近2亿人,办学点近10万个,每年大约有1万多名中小学生因遭遇意外而伤亡,平均每月200多人,每天大约有一个班的学生。这些数字触目惊心,令人伤痛。 【关键词】校园安全教育;现状及对策 学校是教育人才的地方,而人成为人才,尽而服务大众,服务社会,体现人才价值的前提是必须是生命的存在。校园不安全事件的频发,给我们教育管理者、家庭和社会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校园安全教育现状。 笔者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及调查,发现我们农村中小学的校园安全教育确实存在令人不安的一些现象。 一、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缺乏预案 笔者通过调查和走访,发现县城周边及边远的农村中小学校都缺乏校园安全预案这一项,而仅有的个别县城学校的安全预案也只是打印出来应付上级检查的一叠资料,至于里面的具体内容,别说本校的老师和学生,领导集团中的人也知之甚少,甚至不知。 对策:校园安全工作预案,它的制度和存在的目的是尽最大程度地杜绝和缩小安全事故的发生,它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而不是事后的应急。所以校园安全预案应做到人人了解,个个明确。教师明确工作中自己的责任,职位,学生明确自己的学习及活动规则,了解并具有危险中的自救自护知识及能力。校园安全预案应该使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入心,入脑。 二、校园安全教育训练重视不够 校园安全工作,提起来,都知道它是学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但因为校园安全工作本身的重要性但却不紧急性,导致各校的校园安全工作处于口头上很重要而实际工作中常被忽视,甚至被忽略的尴尬境地,虽然从全国范围来看,校园事故数同惊心,但具体到某一地,某一校,都很微小。人心都是很有投机性的,常常会不自觉地认为;“不会那么巧,让我们碰上”。“我们学校近几十年都没出过事,所以不会有事的”,须知,在校园中聚集的都是许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具有半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少年。事故一旦发生,它影响的是家庭的幸福,绝无后悔的机会。 对策:校园安全工作要扎实落实于学校日常工作之中。要细化到人,从学校设施,用品的定期检查,到班级学生的活动区域监管,生生之间,师生之间纠纷矛盾的提前化解,都要目标责任到人。做到排查有记录,整改,维修有留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有读本资源,课时安排要足够。对学生易发生不安全事故的地段要有警语。对于易发生事故的时间如节假日前,要重点地及时教育。 除了教给学生安全知识外,更要传授学生一定的自救、自护方法以及对策、而且要有一定的训练时间,对训练结果应记录到册。务必使学生掌握一定的自救自护方法。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使它们在真正的危险到来时能有应对之策。 三、家长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不理解不重视 学校是学生云集的地方,除了学生课堂中安静的学习,还有学生课间的活动,体育课上体育用品的练习和使用,科学课上科学实验的操作――这些都使学校的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这一风险因素。而家长认为,我的孩子在学校是接受知识教育的。把孩子送进学校,孩子的一切都由学校来负责,我的孩子不允许在学校受到一丝一毫的伤害。所以,他们对学校组织的活动,如体育运动会,甚至学校组织的疏散演练都很有微词,出了事故更是胡搅蛮缠。这些现象都阻碍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创新。于是就出现了学校方为了所谓的安全,一再减少孩子的活动时间,缩小孩子的活动空间,少搞甚至不搞大型活动,这样做的后果是校园安全事故少了,学生身体素质弱了。校外,社会中学生不安全事件却有增无减。据调查,发生在校外和节假日的校园学生事故是校内的近2倍。 对策:任何教育都不是万能的,尤其在学校这个未成年人聚集的地方,安全教育以及各种预防都不可避免的有危机的存在,这就应该对校园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处理程序和依据的法律条款进入学校,家庭,务必使学校、家庭都明确自己的责任所在,提高家长的法律和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家校联手,共创文明,安全校园,让孩子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沐浴到法律保障下的阳光。减少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我曾看到这样一份资料介绍,在日本,如果孩子在学校组织的野外训练,或集体活动中出现了事故,日本的家长会对学校的老师鞠躬道歉:“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因为他们明确学校的职责所在,也更明确自己的职责。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这是一个国家文明法制的体现。 总之,校园安全工作是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只有我们工作再做细一些,再更用心地做扎实一些,我们的孩子才能多一分安全,多一分快乐。我们的工作做得更持久一些,在事故和灾难面前,孩子们就多一分生的希望,生命就能更加坚强!更加灿烂!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浅谈校园安全教育 摘 要: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只有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才能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才能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安全教育应用制度来保障,安全教育要全面渗透,安全教育要树立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关键词:安全教育;制度保障;全面渗透;防范意识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它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小学生天性好动,好奇心强,喜欢冒险。由于他们年龄小又缺乏生活经验,安全意识淡薄,避免受伤害的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比较差,在生活中很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努力加强对小学生的保护,提高小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提高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是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另外,“安全教育”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更不能有片刻松懈。只有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才能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才能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那么,如何有效地落实校园安全教育?如何杜绝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呢?我认为有三点不可缺少: 一、安全教育应用制度来保障 中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意思就是说,没有规则的约束,人类的行为就会陷入混乱。可见,制度是行为的准则。学校安全教育也应如此,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说说,思想意识上重视一下的层面。而是要把它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即学校必须制订出适合本校实际的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让师生行为有章可循,才有可能确保安全教育的真正落实。具体可以制定以下一些制度。 1.领导小组责任追究制。建立由校长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有关处室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学校和每位教师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学校还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严禁组织学生从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性工作,在校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就近、徒步原则。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各项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 4.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定期实施应急安全疏散演练。学校应建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制定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每学期针对预案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实施应急安全疏散演练。 二、安全教育要全面渗透 安全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中之重,必须将其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各个角落。具体如下。 1.有机整合,全面渗透。学校可以把德育工作、班队活动、学科教学及研讨和校本课程工作等有机整合起来,统筹安排,立足全局,让学校的重要工作“学校安全教育”积极参与到教育教学研究计划中去。 2.调整教学活动,渗透安全课程。学校可以结合本校课程实施情况,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补充安全知识教育的内容,定期给学生普及消防、地震、交通、法律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有目的的教学,让学生都能够认识掌握并遵守。 3.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师要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尤其是在游戏、体育活动时,要加强组织管理,时时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以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4.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预防措施。学校应制定相关制度,每周由各班老师对班级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并向总务处进行汇报。如发现室内设备、玻璃窗、天花板、电源、课桌椅等有损坏、脱落,及时向总务汇报,尽快修理,以免发生事故。凡学生经过或游戏的场地要经常检查,不乱放杂物,创设安全环境。 三、树立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要定期向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宣传,明确家长的责任,家校协作,确保学生的安全,让全体教职员工都深刻地认识到,学校的安全教育绝不仅仅是班主任、教导处以及大队部的事,因为不安全的因素随时随地存在,每一个教师都是安全员,都得有高度的安全意识来预防事故的发生。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并强化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各年龄段学生的活动自护能力、身体自护能力、意外伤害自护能力、心理自护能力等。现总结几点以供参考。 1.要加强学生安全常规教育。由班主任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校《安全制度》《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一日常规》等,禁止学生携带各种刀具、利器、棍棒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学生上下楼梯、课间活动要由少先大队干部、值周教师巡视,强化上下楼梯靠右行规则,使学生逐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利用每周的晨会和班会时间加强各种安全知识的学习,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结合学生特点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如“主题班队会”“专题手抄报设计”“法制、安全讲座”与“安全知识竞答”等活动,使学生接受比较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 总之,要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应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从而达到普及安全知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意识的目的。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论高校安全教育对校园安全的积极影响 摘 要:随着我国高校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一些校园安全问题也逐渐突显,需要高校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关注。该文将就高校安全教育对校园安全的影响进行探讨,分析目前高校安全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加强高校安全建设,从而形成健康、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氛围。 关键词:安全教育 高校校园安全 影响 1 校园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1 社会环境因素 现在,我国处于一个社会形态转变的阶段,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发展的不平衡、资源的分布不均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和矛盾,这就导致了从家庭和学校等基础的“点”开始,到社会不同的群体的“面”,都有很多的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的环节都是导致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刑事犯罪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以及教育机构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度仍然远远不够,这也使得校园安全问题频发,导致了学生校园安全感的缺失。 1.2 学校方面因素 首先,我国高校校园安全教育有一定程度的缺失。现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与此同时,高校的校内外安全教育就显得更加的重要。然而,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方,很多学校对于校园安全教育都做的非常少。另外,这其中也存在着校园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因素。这包含了管理制度不严格、管理方式不科学等等因素,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校外的不良分子进入学校,对学校的师生带来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隐患。 1.3 家庭因素 第一,良好的家庭教育背景会给学生带来非常大的益处。人在从婴儿至成人的整个成长过程中,家长对孩子带来的家庭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父母能在孩子的成长阶段给与孩子一个正确的健康的引导,那么这将对孩子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有着非常大的积极意义。 第二,学生家长的一些不良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日常行为习惯的影响。学生的家长是孩子最重要的启蒙老师,家长的一切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孩子的学习榜样,因此当孩子形成正确的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之前,孩子是没有辨别事物的好与坏、对与错的能力的,因此,如果父母的行为有不好之处,这将直接地影响到其孩子的日常行为习惯。 2 高校安全教育对校园安全的积极影响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不断的深入,全国各大高校都由曾经的封闭型办学逐渐过渡并转变为开放型办学,从一般的教学、科研机构,逐渐过渡并转变为日常教学、科研创新、生产制造等多元化的复杂的社会机构。现在的高校管理模式逐渐变得更加社会化,其办学的形式也由单一转变成了多样化,而学生的构成也变得更加复杂化,加之大学校园与社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二者相互交叉,在这种交叉和渗透之下,校园的治安形式变得越来越严峻。 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自然就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社会上时常有个别的不法之徒,他们看准了高校学生社会经验缺乏、相对稚嫩的缺点,经常进入高校或在高校周边进行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极端个别的外来人员甚至会对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直接地危害了高校校园的和平稳定,会给高校师生带来非常大的不安感。此外,越来越多的高校形成了后勤社会化的模式,这就导致了有很多的非校内人员前来务工以及经商。这些人往往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其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其法制观念普遍较为薄弱、其人口流动性普遍比较大,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此部分人员相对不容易很好地管理起来。因此,这也导致了此部分人员的违法行为相对于其他人更为突显。 此外,当今的大学校区往往由原来的单一校区转变成了多个不同的校区,而且这些校区经常是分散开来的,这就导致了高校师生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增强高校的综合实力已经排名,当今众多高校都进行了合并,这有着非常多的好处,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这导致了同一所高校的不同校区之间的人员流动性变得非常的大,人员来往非常的频繁。因此若稍微有一些马虎大意,就有可能导致不同形式的交通事故。 最后,由于当今高校的逐年扩招,学生的人数迅速增加,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之下,许许多多的小商小贩都聚集在学校人口稠密之处。这使得高校及周边的治安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诸如此类的因素还有很多很多,这些因素单独都不会对高校安全保卫造成什么恶劣的影响,但是当这些因素聚集在一起时,就会使得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变得极其的复杂,其工作难度会成几何级数上涨。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高校学生具有社会经验少等缺点,而这些缺点往往是安全事故的诱因,因此加强高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校园的安全有着非常大的积极影响。如果我们能够一定程度上地弥补高校学生的这些缺点,那么我们就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问题,使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真正地卓有成效,使高校的师生们能有更多的安全感,进而达到维护高校安全和稳定的目标。 想要解决高校校园安全的问题,首先要提高全国人民的安全意识和文化素质,它的本质就是我国国民道德素养的建设。这个建设是不能依靠某一组织或者团体的,而是需要学校、社会乃至各个家庭的协作,共同承担其这个责任,共同维护高校校园安全工作。 3 结语 随着我国高校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一些校园安全问题也逐渐突显,需要高校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关注。该文就高校安全教育对校园安全的影响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分析了目前高校安全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以达到加强高校安全建设的目的,从而形成健康、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氛围。加强高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校园的安全有着非常大的积极影响。如果我们能够一定程度上地弥补高校学生安全意识低、社会经验浅薄等缺点,那么我们就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问题,使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真正地卓有成效,使高校的师生们能有更多的安全感,进而达到维护高校安全和稳定的目标。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论大学校园安全教育的实施 作为一名校领导,我深感校园安全责任的重大。安全责任是一个难以负担的重任,有三个原因:第一,感情负担。师生情谊不容损失。在安全事故中,不论受到伤害的老师还是学生,都是相处了一段时间的人,少则一个学期,多则几十年,大家互相认得,彼此熟悉,相处久了,必然有感情。作为校领导,一个处理不当,会对师生造成精神损害,影响师生对学校的感情。第二,职责负担。一旦出了安全事故,是校领导本职的失渎,不论主要责任在当事人还是其他原因,校领导都必然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三,经济负担。虽然买有保险,但出现伤害后,在保险公司赔付前后,学校还是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有这样三座大山,更促使我在安全问题上进行思考,研究出一些方法,下面就我的想法进行论述: 1 以安全文化教育为主项,营造和谐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1.1 要广泛宣传“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大力营造“关心安全、关爱生命、关注心理”的氛围,以创建平安和谐校园为契机,进一步改善校园环境,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体、心理、行为等方面和谐健康地发展。正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应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1.2 要通过开展生动活泼、灵活多样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师生参加法律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实战演练、模拟法庭、安全主题演讲等,针对典型案例在师生中开展案件剖析、分析案件成因,将危机发生的后果、起因、可能性以及危机带给人们的教训和经验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师生。这样将安全知识渗透到师生的思想意识之中,营造积极主动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摒弃灌输的被动接受的安全教育方式,使其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意识,掌握安全防范技能,提高预防(交通事故、踩踏事故、饮食卫生、传染病等重大事件)安全水平。 2 校园安全是综合治理的过程,要多方面合力才能做好工作 2.1 将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转变为学校安全指导小组,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培训力度。对分管安全的校长或副校长以及政教主任到专门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分批对班主任和其他老师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教育是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是在尊重和保护学生生命的基础上,提高学生防范与处理安全事故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教育。但是在应试教育的视域下,当安全教育与课程教育发生时空冲突的时候,安全教育的有无和多少只能看应试教育科目的需要或其他目的需要,而绝不会看安全教育本有目的的需要,这直接导致安全教育“量”的不足。即使安全教育在紧张的学校教学中挤占了一席之地,但其内容也常会被变异,即把安全教育等同于安全知识教育,应试教育讲究知识的灌输与片面强化,这导致学校安全教育的唯知识倾向。[1]只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才能让安全教育成为正式的不可忽视的项目,才能让学生在受教育时更为信服。 2.2 依托班主任,做好危机预防和处理工作。班主任与学生有着最直接、最频繁的接触,对学生的了解也最多,他们既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管理者和指导者,也是学生遇到困难、困惑时的求助对象和倾诉对象。因而,班主任自然而然地成为应对学生突发事件的中坚力量,必须充分依靠和发挥他们的作用。班主任应当将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预案告知学生,使他们了解安全规定要求和应对危机的常识,减少犯错的几率和避免危机发生时的惊慌失措。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班主任要迅速到达出事现场,控制事态、了解情况、通报信息。 2.3 危机处理需要学校内外各个机构的合作,使校园安全“升级”成为全社会共识和行动。校园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校园场域内的所有教育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事关教育事业整体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校园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保证学校安全不仅仅是学校自己的责任,还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区组织、公共媒体、学生家长等多方面的努力和支持。所以,我们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同配合,周密部署,采取资源整合、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等形式,最终形成学校安全保障合力。 总之,解决校园突发事件应该本着“防范为主、应对为辅”的原则。只要人们在思想上重视起来、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工作,校园突发事件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班主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校园安全教育的作用 摘 要:在我们无限畅想校园的美丽多彩的时候,却不能忽视校园安全问题。让我们时刻保持警惕,预想到所有可能,并相应加强安全规划与保护,牢固树立忧患意识,按照学生管理细化要求,切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使我们的校园更加美丽、安全、和谐。 关键词:校园 安全 问题 措施 前言:2012年12月14日,美国康涅狄格小学发生校园枪击惨案,造成28人死亡,其中包括20名儿童,这是近年来美国发生校园枪击案死亡人数最多的枪击事件。 1.校园安全问题社会背景 校园,相信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回忆。我们学知识,开阔了视野结交了友谊,从懵懂的少年到知识丰富的社会人才。那里记录了太多的过去,我们爱自己的校园爱自己的母校,都希望她美丽多彩培养出更多的人才,而这一切最根本的出发点是要有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 孩子是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的希望,他们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1]。学校教育除了要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最重要的是要进行安全教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要从一点一滴抓起,要让学生从小就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养成自己教育自己、自己保护自己的良好习惯。 2.我校发展情况概述 2.1我校发展历史 浙江交通技师学院,于1974年8月建校,起初称为浙江汽车驾驶技工学校金华分校。1987年8月,省汽车运输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划归省交通厅直接管理。进入九十年代先后评为省交通系统文明学校、全国交通系统规范化技工学校、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和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建校近40年里,为社会培养了各类人才达数万计。太多荣誉记载了这个有着悠久历史美丽的校园,辉煌背后汇聚着无数教育管理者的劳动和智慧结晶。 2.2 学生发展情况 以职业教育为中心,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是这所学校的办学宗旨。就读的学生多是基础文化水平差,甚至有些是难以管教的,他们大多是父母和社会眼中的问题孩子。将这些孩子培养成才,有着不少的困难。 要将他们约束住服从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定;树立他们学习的目标,制定一套符合自己的职业规划,并一步步坚定实施;老师在知识传授过程中,让学生产生学习兴趣,去引导学生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班主任老师和授课老师都要在做人做事上给学生以榜样作用,让他们从学生时代就树立起远大理想。这一切的保证是要给学生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这就要求学校管理者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查找漏洞,将校园建设成为一个安全校园。 3.校园安全存在的问题 纵观历年中,发生在校园中的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总结[2]当然这些也是其他学校共同存在的问题: (1)校园硬件规划设计中安全防护不足,片面追求建设速度,而对学生安全考虑不周; (2)学生的日常管理不到位,缺乏引导和教育; (3)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自救能力差,应急疏散能力不足。 这些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对社会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我国古训有云:“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预防灾难和事故应从“预”字着眼,“防”字抓起,再安全防护方面,学校要舍得投入,对学生进行应急训练。只有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并落实到行动上,才能真正从校园安全事故中汲取前进的动力。 4.校园安全解决措施 学校安全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教育理念[3],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安全预防深度,倡导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做到各尽所能、各负其责,逐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达到排除安全隐患的目的。 1)认识安全事故危害性树立安全意识 结合我学校的具体情况,动员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走廊文化、挂图、演讲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事故案例的展示,让师生知道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达到树立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目的。 2)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学校要成立安全教育领导机构,实行责任分工,要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进行细化、分解和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要完善有关安全教育方面的制度,形成良好的学校安全教育的运行机制,保证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3)认真搞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①努力抓好安全教育工作 做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4],学校领导要认真组织师生利用多种集会开展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和进行安全知识竞赛或演讲,有效做到安全工作天天讲。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采取灵活的、多样的方式来营造安全教育氛围,使安全知识深入人心。 ②加强师生的培训工作 对教师的培训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思想意识,要教育教师关心爱护学生,肩负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对学生的培训主要是掌握在危险情况下的避险方法,初步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③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教育思想 学校安全预防力度要有“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5],积极将安全意识贯穿于各个环节;提前制定好多种安全应急预案,并要求师生针对不同的安全事故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5.总结 确保校园安全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学校没有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便无法有效实施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只有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才能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才能确保平安稳定。 校园安全教育论文:浅谈转型期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教育问题及对策 【摘 要】对于成长中的孩子来说,安全是最好的,也是最宝贵的。传统校园安全教育主要集中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少数方面,管理内容较窄加上管理方式机械单一导致缺乏应对校园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因此,传统的校园安全教育已经无法充分满足社会转型期对于校园安全教育的要求。文章通过梳理当前中小学校园安全教育现状,剖析了中小学在校园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转型期校园安全教育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转型期;中小学;校园安全;安全教育 一、研究的缘起 (一)基于校园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需要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是人类的根本,是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历来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学校是育人的场所,学校的安全保障是学校进行正常教育活动的基础。因此学校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学校对学生安全状况的格外关注。 (二)基于校园安全问题的严峻性 目前,我国城乡有45万所中小学,9万个左右农村教学点,有2亿1千万中小学学生,.他们的安全及对他们的安全教育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然而我国校园安全并不乐观。据央视2010年2月24日报道,仅在2008年,我国就有2万多青少年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也就是说,每天将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另据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主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活动组委会在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10个省市进行的关于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0.44%,家里占1.8%。这一调查表明,学校己成为家长们最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 二、转型期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的现状分析 (一)转型期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突出类型和特点 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以及经济监管不力所导致的市场混乱,造成贫富差距特别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间的差异日益扩大、市场发展不完善、经济秩序紊乱、就业困难等问题,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因而导致了各种危机事件的发生。 (二)转型期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突出类型 第一种是从社会外来的伤害有上升的趋势。 转型期的社会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不健全、民间社会心理安抚机构的缺失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导致个体身上的挫败感逐渐积累、扭曲,最终转化为仇恨和心理失衡,引发暴力事件,这是社会内部矛盾与不和谐因素的反映和折射。”纵观近期的暴力事件,均是风险社会的负面反映,凶手既是穷凶极恶的害人者又是值得关注的社会弱势人群或失败者,其动机与行为方式体现出个人的思想迁怒于社会,伤害无辜的被害人,尤其是缺乏反抗能力的少年儿童乃至幼童。” 第二种是溺水、交通事故、建筑设施倒塌、食物中毒是仍校园安全事故的主要方面。虽然近年出现了下降势头。但是,农村学校同期发生的安全事故多于城市学校。因为农村学校的安全管理更为薄弱,学生的安全意识很不尽人意,导致溺水、建筑物倒塌等安全事故多发。 第三种是校园暴力事件有上升态势。学生为寻求自我保护,错误的选择了加入帮派等不正当团体。群殴事件的不断出现,令人担忧。 第四种是心理问题导致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如 2008 年 10 月 4 日,朔州市二中郝旭东老师在教室巡视时被学生追杀致死,该学生喊出的话是:“我就是个坏学生,坏到家了,……我要发泄,我要复仇,我要杀老师。”青少年学生正处于心理、生理的成长发育期,对外界的影响很敏感,容易诱发一些心理疾病。 三、转型期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突出类型的原因 (一)经济因素 在各种矛盾当中,贫富分化问题尤为严重。各种形式的不公平竞争、权钱交易等各种形式的腐败和非法收入问题大量存在。这直接造成了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严重损害了普通公众的基本利益。如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一小学的8死5伤事件就是在毫无征的情况下发生的。前后约55秒的时间里,在行凶者的屠刀之下,13名学生倒在了血泊之中。55秒的时间人们还不及反应,鲜活的生命瞬间已经消逝。 (二)学校忽视安全教育,周边环境治理不力 一是校园周边治安差,交通、社会闲杂人员等危害师生安全和小摊小馆的食品卫生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频频发生;二是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如安全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差;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缺乏监督;隐患排查意识差;教师法制和责任心缺乏;学校安全教育走形式走过场,从而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增多。 (三)地震、雷电等自然灾害 缺乏防范自然灾害的知识和意识,更谈不上自救与互助。有时又将天灾变成了人祸。如在汶川大地震中,相当一部分学校的学生,对地震逃生知识一无所知,造成了灾害损失结果的加剧。 (四)教师师德修养滑坡 近一段时期以来,教师行为不检点引发的恶性事件屡见报端。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甚至还发生了个别男教师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等恶性事件。 (五)家庭教育的失衡 学校教育的误区、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受社会负面作用和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学生丧失了既有的世界观,而新的健康的世界观尚未形成。生活中表现为道德的缺失,行为上肆无忌惮,任意妄为,做出一些意想不到的恶性事件。类似马家爵杀人案的悲剧背后,就暗藏着教育缺失造成的人性扭曲。 四、对策及建议 (一)转变应试教育观念,加强校园安全教育 而如今应试教育大行其道,学校就是“人才的摇篮”(畸形生存的竞技场)。对中小学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亟需我们转变观念,摆正安全教育工作的位置。一是学校要学生的安全和学校的安定联系起来;二是学校应当把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结合起来,以真正达到学校安全教育的目的;三是学校可以通过机会讨论、专家讲座等方式让师生明白学校安全教育与学科教育不是相互冲突的,而是相互协调一致的,师生的安全、校园的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保障和基础。 (二)开设安全教育国家课程 从借鉴国外安全教育做得好的国家的经验,从改变我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有心无力状况的角度,我国亟需开设安全教育国家课程。编写专门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把安全教育作为中小学生必修课,使安全教育成为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通过开设安全教育国家课程的契机,建设安全教育师资队伍,配备安全教育的基本设施。 (三)改进安全教育开展方式 美国教育专家杰奎莱—苏尔斯说:“让七至八年级的学生们考虑安全,就像混合油和水一样难,这个年龄的孩子认为自己并不需要上安全教育课,他们自认为已经全部知道了,不想再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话。”要使安全教育真正进入学生心理,需要改革教学手段,通过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提高教学内容的兴趣性。未成年人,主要以形象思维为主,故在教学中,应尽量避免说教的单一形式,更多地采用案例讲解、情景训练、演讲、参观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教育。正如安德森说:“为了使一项政策有效,需要的不仅仅是广泛的权威和用以支付实施代价的拨款。良好的控制和政策实施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继续强化监督保障 首先,政府的监督要有法律的依据。国家近些年来出台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提出了规范的要求。但只有制度建设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学校安全法”,将校园安全建设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国家的法制体系。 其次,建立定期的检查机制。学校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安排职能部门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常规检查,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和失职行为。同时,要求各部门、各责任人进行经常性的自查工作。 再次,建立及时的反馈机制。要实行安全工作“四不漏过”原则。即不漏过隐患项目、不漏过重点部门、不漏过关键设施、不漏过安全死角。要定期分析师生思想动态,同时建立反应敏锐的信息系统,“事故背后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头”。要学会抓“征兆”、抓“苗头”。 (五)形成家、校、民警联防协作 让警察进驻学校有利于打击和震慑校园犯罪活动,防止校园意外事件发生,也可以有助于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家、校、民警联防协作组织上织好一张网,工作上筑牢一道墙,呵护灿烂的生命,确保学校安全,师生平安,共建和谐校园。 作者简介:李梅(1983- ),女,四川德昌人,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原理。
证券法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思考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换言之,原告需要证明的并不是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某种积极行为,而只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在判断这种因果联系时,确定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行为产生某种合理的信赖十分重要。 在证券法中也应该采纳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原则。有关证券市场中行为人过错的认定与推定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1.我国证券法对于发行人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方法。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采取过错推定责任过于苛刻。这些人员只要证明其尽了合理调查的义务,就应当可以要求免责。2.专业中介机构的过错。我国证券法规中对专业中介机构的规定似乎是只有在他们有主观上的故意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并不完全合理。应当将“弄虚作假”改为“不是陈述”。3.证券承销商的过错。我国对证券承销商的过错,完全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这种规定不完全合理。对承销商的责任仍然应当采用过错责任。4.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过错问题。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在操作上会遇到很多诸如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如何计算损失等技术上的难题。如何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仍然是法律上需要研究的课题。 我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模式来解决证券民事诉讼的问题:一种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即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使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或证券法的修改,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起诉。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换言之,原告需要证明的并不是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某种积极行为,而只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在判断这种因果联系时,确定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行为产生某种合理的信赖十分重要。 在证券法中也应该采纳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原则。有关证券市场中行为人过错的认定与推定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1.我国证券法对于发行人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方法。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采取过错推定责任过于苛刻。这些人员只要证明其尽了合理调查的义务,就应当可以要求免责。2.专业中介机构的过错。我国证券法规中对专业中介机构的规定似乎是只有在他们有主观上的故意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并不完全合理。应当将“弄虚作假”改为“不是陈述”。3.证券承销商的过错。我国对证券承销商的过错,完全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这种规定不完全合理。对承销商的责任仍然应当采用过错责任。4.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过错问题。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在操作上会遇到很多诸如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如何计算损失等技术上的难题。如何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仍然是法律上需要研究的课题。 我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模式来解决证券民事诉讼的问题:一种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即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使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或证券法的修改,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起诉。 证券法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分析研究论文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造假”的案例愈演愈烈,屡禁不止,“造假”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向股民开启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证券民事赔偿的大门,同时也为造假者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本文着重论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的虚假陈述应承担民事责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和根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功能: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起源于1844年的英国公司法,它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或向证券主管部门或自律机构提交申报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各国设计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为证券市场的规范起了重要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市场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具体而言,信息披露的功能有三:执行的效力、公众反应和告知的功能。所谓执行的效力是指信息披露有助于法律的执行,尤其在对抗内幕交易上,如果内部人必须就其所持股份的变动和交易情况披露,则法律本身就可以阻止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公众反应则是指可以督促公司的管理阶层履行其应注意的义务。与本文最有关的则是告知功能,向公众告知有关投资决策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是使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公开公平地传递给投资大众。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原则:证券法明确的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即实体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1、实体性原则:(1)真实性:指发行者公开的信息资料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准确无误,不得具有任何虚假成分,不得作虚假表示,也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披露的信息产生误解。证券法中从几个方面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予以了制度保障。首先,发行者负有保证义务;其次,中介机构负有保证义务;第三,证券监管机关负有审核义务。真实性的标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这些事实发生在公司证券的上市发行、流通过程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第二,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发生的客观事实相一致。第三,披露的信息必须完全真实。(2)完整性:指公开的信息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存在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不合理的投资决策。(3)准确性:也称全面性,指发行者必须全面披露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必备资料,不得有重大遗漏。一方面,应公开的信息在性质上必须是重大信息,证券法上的重大信息是指能够影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的信息;另一方面应完整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必须能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这能有效地解决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4)及时性:亦称时效性,是信息的重要特征。我国证券法对定期报告有时间要求。(5)公平性:上市公司的信息应该面向所有投资人。2、形式性原则:(1)易得性:是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要求,旨在公众投资者能以最简便的方式获取公司有关的公开信息。所以证券法第64条规定公开信息的有关公告该应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2)易解性:指发行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应易于一般投资者理解、掌握、和运用,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解、冗长,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用语。 二、信息披露制度中虚假陈述的表现及危害性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证券发行交易程序和信息公开的阶段性,可以将虚假陈述分为: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与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所谓证券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的事实、性质、前景以及法律等事项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此种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根据上述我国禁止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法规来看,证券发行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i]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我国证监会查处的一些上市公司中,出现过大量的虚假记载的情况。如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骗取上市资格,以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记载为盈利5,400万元。这种方式属于积极行为的方式,主观上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艰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如披露某项公司资产价值5000万元,而在价值评估时采取重置价值法,并非现实的价值,这种未予明确说明资产评估的方式容易使公众误以为是资产的现实价值。误导性陈述既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方式。〔1[1]〕在主观上,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对是否构成误导之判断,不应仅注意文件或其构成部分之字面含义,而更应注重该文件之表示对公众所可能造成的印象。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为贯彻完整原则,应当避免有重大遗漏。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虚假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故意遗漏的称为隐瞒,过失遗漏的称为疏漏。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对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证券发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因为对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可能被投资者期待、信赖,并以此为根据做出投资决策,而义务人往往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此外,有些信息如果可以不披露,当义务人披露时,就要严格进行全面的披露,否则也可能因其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禁止,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公司、证券法律法规条文中: (1).《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股票条例》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股票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二)虚假陈述对投资者及证券市场的危害 虚假陈述违反了信息披露这一基本证券法律制度,是对公开理念的背离。首先,欺诈公众投资者。投资者依赖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进行判断、投资决策,一旦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存在虚假的情况,使公众投资者无法充分的占有准确真实、有效的信息,无法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状况,从而导致决策失误,遭受投资的经济损失,也会极大挫伤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其次,在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同时,必然也会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因为,虚假陈述也是部分业绩较差的发行或上市公司借以逃避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手段,该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混乱,而且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很低,它使证券市场无法发挥其优胜劣汰、调节资金流向、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功能,从而破坏了市场秩序,极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第三,虚假陈述本身也对其他合法的上市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建立在现代经济基础上的现代法律体现了对经济活动参与主体平等地位的维护,它要求人人在经济利益面前都是平等主体,承担义务的同时必然享有相应的权益。由于这些披露虚假信息的短视的上市公司的存在,使得那些按照法律法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下降,利润减少,不利于该公司的发展。 三、承担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 由于不同的主体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则法律强加于其身上的义务也不相同,违反该种义务自然应承担不同的民事法律责任。义务得以有效履行的根基在于责任的设置,因此,在证券发行市场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那些对信息披露负有义务的人。我国证券法及股票条例中对承担有关文件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中不仅规定了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对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承担赔偿责任〔1[2]〕,而且规定了专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股票条例》中规定了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主承销商对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因此,从我国证券法规定来看,承担证券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发行人、发起人:发行人是指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中的首要因素,是证券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也是证券发行后果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法律上得以平衡和存在的基础,所以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而筹集资金,发行人享有收益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发起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其活动使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成立的人,他既是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又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发起人是发起组建公司的人,对组建公司的所有情况都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公开文件是由发起人或委托承销商制作、由发起人决议通过,并由其代表公司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发起人直接参与了公开文件的制作,因此,发起人必须对公开文件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股票条例》第17条要求全体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陈述,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普通投资者很难和发行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通过法律的特殊保护才能使其利益不受侵害。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赖于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因此,当发行人违反诚信原则,在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大陆法中把董事看作公司的受托人,这种委托关系是因股东会的选任而产生。这种委任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委托关系不同,它不仅要求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且还应负忠诚义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一般都参与发行人的公开文件的制作,并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人员的决策决定了公开文件的内容。而且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因此,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董事会一般采取多数票的形式决议,因此,有些董事可能对造成投资者损害的决议持反对态度,如果让其和其他董事一样承担责任显然不妥。〔1[3]〕而且,并非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都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也违背法律的宗旨。因此,只有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才是承担责任人员。 (三)证券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证券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承销商的商誉和其为所承销证券所作的宣传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影响重大,因而各国都对承销商的行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一般证券承销商是不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只是对其进行审查,但在我国证券发行中一般是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证券承销商是发行过程中的主导者。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人的状况予以保证的地位,一流的承销商承销证券时,其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做了保证,而给投资者以信赖。因而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不外乎在于尽可能使多数的关系人负赔偿责任,而互相牵制,以达到有效防止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目的。法律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保证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公司的品质给予担保认可的地位。某种程度而言,一流的证券承销商的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作了保证。因此,证券承销商的地位,实际上会大大的影响投资者。普通的投资者认为一流的证券承销商不会承销不良的证券,而且其所承销的证券必然会适合大众持有,发行证券必然符合其承销的标准。同时投资者可能认为承销商于同意承销前,必定已经将发行人过去的财务报表加以严格的审查。〔1[4]〕第二,承销商对有关发行公司事项之调查与确认,处于特别有利之地位:盖证券承销商拥有富于经验之专家,且具备从事调查之必要设备,并获取充分之报酬。第三,证券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承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希望避免承担责任,应当慎重调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证券发行人的主要审查者,应当就其过错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文件制作时,要求其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更是理所当然。 (四)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现代社会,知识和技术日益专门化,分工也越来越细,人们也越来越依赖各种专家的指导和建议。与此同时,各行各业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法律上由此产生专家责任的新的法律问题。专业人员及其所在的事务所是证券市场的服务者,有别于发行人或承销商内部的会计师、审计师、法律顾问和评估人员等。他们在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介机构的职业要求是做到独立、客观和公正。专业中介机构一般只对公开文件中的一部分进行审查或制作,其意见也使发行人或承销商合理的信赖而减轻了注意义务。因此,专业中介机构必须为其签证或陈述部分负责,而不是对整个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都承担民事责任。〔1[5]〕但是,专业中介机构对公开文件的审查义务较高,必须符合“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2〕专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责任。这样才能保证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 四、虚假陈述的实体法救济措施 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身的保护而消耗殆尽。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法律规则中必须包括和平解决纠纷的手段。〔3〕法律权利的完整结构包括基础内容和救济内容。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的人应受的制裁和法律后果。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上,法律责任都是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保障。在我国法律中,对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一些规定,但基本上都是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规定〔4〕,民事责任鲜有涉及。民事权利仅有基础内容而无具体法律救济力相伴随,民事权利必将抽象化,而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完善证券发行市场的民事责任,有利于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公开文件中的虚假陈述给投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存在争议。在民事责任性质中,最基本的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投资者可以合同关系为由要求发行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以承担侵权责任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1.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证券发行有关文件内容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合同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反映了证券监管机构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进行的适度监管。如果对虚假陈述适用合同责任,则是证券发行人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但在很多情况下,如在发生信息重大遗漏的情况下,证券发行人可能并没有违反有关文件中所述义务,也勿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上真实性的保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种契约性的约定。无论在担保的权利主体、担保的责任范围还是担保的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1[6]〕因此决定了信息披露担保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契约义务。因此,违反该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信息披露表现了很多非契约化倾向。首先,信息披露义务人并不都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甚至也不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人。其次,公布于公众的公司信息不仅被投资者作为购买该公司直接发行证券的投资判断的根据,而且被投资者作为购买非该公司直接发行的公众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的判断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公开的信息更不可能是证券出卖人要约的表示。再次,公司信息披露并非都直接出自证券卖出人。 3.有关人员承担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可以要求与投资者存在合同关系的发行人承担责任,而且可以要求有责任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承担责任。此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较之违约责任大,加大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侵权责任在保证投资者权益时的最大障碍便是法律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举证责任的要求。因此,由法律直接规定其责任的法定民事责任便在各国立法中创造出来。当事人在遭受损害时,可以直接援引法律的规定,而免去了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和侵权举证责任的困难。当然,法定民事责任中,被告也可以举证来推翻。如中介机构可以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来免责。因此,我国证券法在修改时,应当直接规定受害投资者的救济措施,免去投资者援引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规定要求承担责任的困难,以确实保护其合法利益。当然,即使在证券法如此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亦可以援引合同法或侵权法来要求虚假陈述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二)请求权人和请求权基础 1.请求权人: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会给广大投资者造成损失。在电子交易化时代,股东的地位瞬息万变,在成千上万的公司股东中,就应当确定有权要求民事赔偿的股东范围。我国法律中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的资格有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请求权人的规定也是十分宽泛的,只要有关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投资者就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尤其在我国大多数股民缺乏理性投资理念时,更加强了对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当然,对于已经知悉股份公司公布的是不真实信息的投资者,由于其投资是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规范。〔1[7]〕当事人的权利遭受损害要启动诉讼程序请求保护时,必然要寻找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其诉讼请求的依据。我国《证券法》中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但由于相关的赔偿制度至今未建立起来,使得这种规定流于形式。我国可供投资者请求发行中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有:1.《证券法》第63条规定了发行人、承销商以及他们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连带赔偿责任。第161条和202条规定了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赔偿责任。2.《民法通则》106条和117条是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134条规定的是民事责任方式。3.《合同法》第54条、58条是关于合同撤销以及撤销后损失赔偿的规定。 (三)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虚假陈述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前已述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定为准。在我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些对发行人的处罚决定,投资者可以将其作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2.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往往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和承担责任的大小。 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配等,于当事人的利益可谓举足轻重。对于归责原则,各国大都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兼采其它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侵权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或收益人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侵权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由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难以举证证明,因此各国证券法中一般规定了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作为虚假陈述责任人的归责原则。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归责原则。 (1)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虚假陈述负无过错责任:我国证券法中对发行人和发起人规定了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发行人和发起人的免责事由。 (2)发行人之外的人负过错推定责任: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信息披露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规定他们对证券发行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显然更利于他们恪守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承销商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但其参与了证券的直接销售,将其置于承担责任之下,有助于在销售证券的过程中,证券承销商全面、正当的向公众披露信息。我国证券的发行却一般是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承销商更应当对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各国证券法在确定发行人之外的人员的归责原则时,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原则,即他们只有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恪尽职守和进行合理调查才能免除承担责任。而我国证券法规中除对专业中介机构规定似乎是故意才承担责任外,其他人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1[8]〕我国证券法上的规定不尽合理。第一,对中介机构规定故意才承担责任,不利于中介机构的勤勉工作恪尽职守。而且在投资者遭受损害时,难以举证证明中介机构在制作登记文件时主[9]观上故意的存在,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对承销商规定无过错责任也不合理。首先,承销商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能知道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要求其承担和发行人一样的责任,未免显得太苛刻。承销商的责任应当以其对披露文件的投入状况来考虑,比如在招股说明书中,承销商必须对虚假陈述负责。其次,对证券承销商规定如此严重的责任,不利于督促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和细致的调查,而且影响证券发行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承担无过错责任也要求过于苛刻。这些人员只要证明其尽了尽职调查的义务,就应当可以要求免责。绝对之责任,就保护投资人而言,固有其优点,但对发行人以外之人,如已尽积极调查之注意义务,即使无过失,仍须负连带赔偿责任,实属过于苛刻,不足以鼓励各该人员依其职责防止公开说明书之虚假制作。 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抗辩,证明原告诉求不成立的事实。(1)发行人的免责事由(2)发行人之外的人的免责事由,恪尽职守和合理调查。此外,发行人的董事、合伙人或在登记文件上签字的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这些人员要对登记文件中存在的错误陈述以及隐瞒承担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中对发行人之外的人可以提出的免责事由没有明文规定。发行人之外的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已经恪尽职守或合理调查,应当可以免除责任。 3.损害后果:无损害即无赔偿。民事责任之产生,皆以损害为必要。但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尽可能的回复因损害所破坏之均衡。证券发行市场上出现虚假陈述行为,不一定使所有的投资者都会产生损失,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还会给投资者带来好处。因此,只有存在因虚假陈述导致损害后果的投资者,才可能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害作为客观存在的现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损害的法定性。即损害事实必须是证券法明确规定或依据证券法的精神对造成损害予以制裁时,才是应当追究的事实。第二,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可确定性。前者指损害是客观的、确定的事实,包括:(1)必须是已发生的或将来必定要发生的,如投资证券因上市公司的误导已造成证券市值的减少或公司被停牌,证券价值的必然减少等;(2)必须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现有物质技术手段可以认定的;(3)必须在质和量上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19〕第三,损害的可补偿性。即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补偿的。在实践中,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决定买卖股票时,必须以电话委托、电脑委托等方式向证券商发出买卖指令,证券商接受委托后,将投资者的买卖指令通过“红马甲”或者直接输入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终端机,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根据输入的委托信息进行竞价处理,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配对撮合成交。此后,证券结算公司作为所有交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通过与交易所、清算银行和结算会员的电子联网,对在交易所达成的买卖,在成交日的次日以净额结算方式完成证券和资金的收付,实现交割。〔2〕投资者可以交割清单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4.依赖——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重要的逻辑纽带。在证明因果关系时,首先应当证明原告对被告虚假陈述信赖的存在。如果虚假陈述和投资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则投资者不能因此要求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关系到责任的承担,这就要区分到底哪些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哪些是应当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风险。〔3〕在要求被告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时,因果关系和信赖关系成了举证责任的优秀。这也是我国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的困惑。投资者对公开文件的信赖构成因果关系中最重要的因素,而法院同时又采取推定信赖原则,对投资者来说举证责任较轻。我国证券法中未明文规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只在《证券法》第63条和第202条规定了因果关系。在我国缺少理性投资者的情况下,要投资者证明对公开文件的依赖显得不合实际,而只要证明虚假陈述的存在和投资者受到损失的事实,就足以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这样也能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方式: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严谨,强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往往将特别法和普通法同时适用。虚假陈述这种欺诈行为可能产生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主张的权利救济方式有: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在欺诈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投资者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撤销权以保护投资者的意思自由为目的,以受欺诈或误解而为意思表示为行使权利的条件;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填补投资者的损失,以财产损失为行使权利的条件。由于撤销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功能、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同,可能会发生竞合。 1.撤销合同:证券法要求信息披露文件必须真实全面的提供给投资者与发行人有关的所有重大信息,并以此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础。虚假陈述使意思表示中存在瑕疵,从而动摇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基础与效力。在合同被撤销后,投资者可以请求被告返还因证券买卖合同而取得的价金及利息。如果还存在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投资者的撤销权的有效期限是一年,〔110〕请求撤销的前提是投资者必须还持有该证券。投资者必须在该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不能主张该权利。 2.损害赔偿: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虽然不排除在存在合同的前提下合同责任的承担,但主要是侵权责任。投资者在请求侵权责任时,可以针对更为广泛的责任主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必须依据上文所述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明其被告的虚假陈述和自己损害的存在。证券的价格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也瞬息万变,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中,确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害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难题。证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预防投资者权益遭受不当行为的侵害,而不可能是确保投资者获得利益,亦即投资人风险自负。〔1[11]〕因此,投资者存在实际损失后果时,是否是基于虚假陈述而导致,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虚假陈述,在受到诸如政策、法律、行业、公司经营状况等多重因素影响的证券市场中,几乎是不可能进行量化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2〕,损害赔偿应包括构成可预见伤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所有实际损失。因此,我国应当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投资者予以直接利益损失的赔偿,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我国在修改证券法时,可以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赔偿数额是购买证券的价款和卖出证券价款的差额以及因购买证券所花费的其他费用,此外,还应当包括投资者用于购买证券的所有价款的利息损失。这样可以免去精确计算损害数额的麻烦,便利投资者有效行使诉权,比较全面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当然,当投资者在知道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不实陈述后,应当及时卖出证券以减少损失,如果投资者没能及时卖出而造成损失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于是投资者自己的过错所致,不能要求责任人员赔偿。公务员之家 五、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 无论理论上对证券发行市场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探讨有多么深入,如果没有设计合理恰当的程序机制来实现这种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一切都是不切实际、虚妄的。因此,在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责任制度时,必须设计合理切实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以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我们也欣喜的看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的完善已受到了应有的重视。为杜绝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监会目前正在研究设计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设计切实合理的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诉讼程序必须以证券市场案件的特性为出发点。上市公司股民人数众多,一旦发生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大量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证券市场中的案件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案件当事人众多。由于当事人众多必然整体所涉金额巨大,上百万、千万甚至数亿元标的的证券案件并不少见。人数众多、诉讼标的金额巨大是证券市场案件的两大显著特征。 1.代表人诉讼:针对人数众多的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所谓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而产生的一种当事人制度。在我国进行代表人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共同进行诉讼。证券发行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当事人,而且购买证券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因此,一旦发生不实陈述行为,原告基本上都是人数众多难以确定的。(2)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同类性,即多数人之间存在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成立普通的共同诉讼关系。(3)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方法相同或对各成员都能够成立。多数人在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时,除了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类外,还应当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如果不同至少应当对各个成员都能成立而不相互矛盾。当多数人内部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的规定,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4)符合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合格的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人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有共同利益;由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善意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证券市场纠纷中有以下缺陷:首先,由于权利人必须到人民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而证券发行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让受害人到法院登记并选定代表人会增加诉讼的复杂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就单个投资者而言,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的损失并非很大,其本身诉讼动力已经很小。如果还给其诉讼增加麻烦,就无法有效刺激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其次,由于判决扩张方法上的限制,一些权利人在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提起诉讼。这样必然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第三,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息事宁人。 2.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尽管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数人之间的群体纠纷,但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更有效的实现证券发行市场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主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1.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待扩大。2.权利登记的程序应当修改。权利登记制度尽管克服了人数不确定的弊端,但是这同时也有其负面作用。因为如果有关权利人为避免麻烦不来登记,并且在诉讼时效内也不主张权利,违法者受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大大低于其违法所得利益,不但不能起到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的作用,反而放纵了违法行为人。所以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由于人数的不确定和单个投资者小额损害赔偿请求的存在,有必要对权利登记的程序进行修改,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只要不明确表明其退出诉讼,代表人将代表其利益参加诉讼,判决也将对其发生法律效力。3.引进团体诉讼制度:〔1[12]〕注重团体的权利保障,并且赋予其诉权,是实现个人价值与私权的重要手段,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结合与统一。〔2〕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诉讼机制在采用代表人诉讼外,还应当设立团体诉讼,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担当制度:确立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允许受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提起民事诉讼,常常遇到的一个诉讼程序上的难题,即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成百上千受害人的现象在各国证券纠纷诉讼中并不罕见。当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撇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不论,由于证券诉讼人数众多,加之我国各级法院法官素质不高,因此,涉及人数众多的证券诉讼经常会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相当压力,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完全由投资者到法院起诉看来是不现实的。如何在诉讼上方便受害投资者,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应当引入国外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加以解决。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本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3〕如果这些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于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管理权,是基于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规定而产生的,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而相对应的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赋予他人以诉讼实施权。任意的诉讼担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群体诉讼形式,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属此种;二是群体诉讼以外的形式。〔1[13]〕由于证券诉讼中不适合由法律规定某个机构对受害投资者的权利享有法定管理权,因此可以通过任意诉讼担当的方式,由受害投资者将诉讼实施权赋予给某个组织或机构,由该机构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起诉讼。证监会是否能够代表受害的股民提起诉讼,我国证券法并没有规定。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仿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专门成立一个“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该机构属于民间性的非营利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接受受害投资者赋予的诉讼实施权,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当证券市场出现虚假陈述时,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接受受害投资者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虚假陈述责任人员。另外,可以由证监会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优先购买发行公司的一股股票〔2〕,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顺理成章的成为该股份公司的股东,当其发现某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出现异常,便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以存在不实陈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其他股东也可以委托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投资者保护协会提起诉讼后,诉讼利益可以及于其他受害投资者。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确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和缓解当前投资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交易所以及监管机关之间所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还可以及时反馈证券市场各种信息,帮助政府监管部门监控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信息披露民事赔偿额的计算 (一)责任的认定:信息披露侵权行为非某一个体所能完成,所以应当确定信息披露侵权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证券承销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证券承销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专业机构和人员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优点是:增加了原告的范围,从而增大了获得全部损失赔偿的可能性。但连带责任很有可能导致只有较小过错的被告承担过大的赔偿责任。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让有过错的被告承担损失总比让无辜的原告承担损失显得合理,在我国实行连带责任是必要的。 (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证券交易民事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我国证券法未规定损害赔偿额的具体标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只能依民法一般侵权规则计算。与美国等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式有效市场,我国的股价通常是脱离公司业绩的,以股票的实际价值作为计算基数,肯定难以找到标准。按照市场实际价格的实际差价计算法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计算被告的交易获利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法。按照被告非法所得数额赔偿,投资者只要能证明自己在虚假信息披露至信息被纠正时止,自己受到损失,就可以从非法所得的数额中,按比例得到自己的赔偿。这种方法的最方便之处就是比较简便,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或法院可以直接运用证监会的调查取证资料和有关交易资料,但是投资者的损失有可能不能得到足额补偿。按照投资者实际损失额赔偿的计算方法利于补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只需要计算股票买入卖出的差价,不需计算股票的实际价值,但如何确定一段合理时间困难颇大。凡在不实信息披露日之后买入或因为信赖披露的信息而继续持有该证券,以及卖出证券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均有原告资格。但虚假信息披露后如何界定合理期间,特别是期间延续的终点将是计算损失中的一个难题,目前,尚未有普遍公认的方法。我认为应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把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留给法官和当事人去选择,也是可以考虑的办法。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过十余年,证券立法亦处于摸索阶段。由于我国没有经历自由经济的发展阶段,没能自发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经济生活中的制度大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体现了行政主导的色彩。证券法中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设置,忽视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便是这种立法思路的显著体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做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虚假陈述行为损害的不仅是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是我国市场经济急需建立的信用机制。因此,惩治虚假陈述行为,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是我国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当务之急。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可以运用私人执法系统,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确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的优秀制度,围绕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是保证其有效运做的前提。 证券法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与民事责任研究论文 已经实施两年的证券法,在维持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隐含的一些制度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近期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其原因就在于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如何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成为当前证券法研究的重点。敬请关注-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必须完善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展开讨论:一个是技术层面上的,就是从立法技术角度研究如何建构民事责任制度,例如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界定,证券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更为具体的,是研究证券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怎样计算,具体的诉讼制度如何设定等等。另一个是观念层面上的,就是在立法理念上研究和讨论证券法为什么要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应处于何种地位,证券法上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要达到何种法律效果等等。这两个层面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并且立法理念上的认识与选择会决定立法技术上的选择与运用。 但当前有关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一些讨论中,似乎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现行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欠缺,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所导致的,而且立法技术上的欠缺主要是证券立法经验欠缺所导致的,毕竟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较短,而证券法又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这一前提导出的结论是: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备化,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方案的设计和选择方面的任务。 虽然现行证券法对民事责任制度有所规定,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范往往只起到宣言的作用,在实务中难以实施。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在技术上存在严重欠缺,并且这种欠缺难以通过适用民法一般规则或运用司法解释来弥补。例如,证券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发行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证券法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无明确规定。我国民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时,是不能自行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的。再如,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受害人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在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推定制度时,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就不能自行采取这些推定方法。可见,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技术上有特殊性,如果不在技术层面上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公正有效地处理证券纠纷案件的。 尽管如此,有一个疑问还是难以打消的:民事责任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信息时代的信息交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弥补经验欠缺或者说是可以缩短经验的形成过程,但证券法何以对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得如此简略以致其不具有起码的操作性?我们还应该在立法理念上寻找一下原因。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证券法为实现其宗旨所建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实际上是一个纠察式的监管体制,就是行政权力主导下并发挥全面监控作用的市场监管机制。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共36条,几乎每一条都与行政责任有关,其中绝大多数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证券法几乎对每一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行政责任。证券法上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相当之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行;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所募资金;没收非法所得;予以取缔;责令停业;取消从业资格;取消业务许可等。实务中又有一些新发展,如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等。在纠察式的监管体制下,实现证券法宗旨的机制是:通过对具体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使其不敢或者无力再进行违法行为,同时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从而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公正和整体秩序。这种机制是用一般性保护实现或替代个别性保护,用行政权力统治市场,客观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机制的介入和投资者对证券法的主动运用。在纠察式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证券法实质上是一个证券市场上的“治安管理条例”,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际上在起市场警察的作用。按照这种模式的建构理念,既然警察已经把市场秩序维持得很好,既然证券市场的整体公正已经建立,那么对待具体投资者的个别公正就已不在话下了。 纠察式的监管体制确有其不可替代的效用,但要成为证券市场上惟一有效的监管力量时,就必须存在这样一些假设条件:对于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基本上能够被监管者所发现;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总是积极负责,像关心自己利益一样关心投资者权益;监管者有足够的力量对证券市场上的行为实施普遍监管,能够根据证券市场监管的需要随时增减其监管力量,而不受财政预算和人事制度的约束,并且证券市场总是能够负担任何庞大的行政监管机构等等。但现实却告诉我们,行政力量主导下的监管虽然是有效的,但却是有限的,因为上述条件不可能得到充分满足。以纠察式的市场监管体制为优秀的证券法,基本上只是国家监管证券市场的工具和监管机构的执法依据。可是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只是惩罚了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而投资者实际上很难运用证券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证券法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上看,可诉性是把证券法交给投资者的必要制度措施。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如果我们仍然仅仅满足于一个纠察式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那么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就会始终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有关民事责任制度的任何技术层次的改进,都不可能达到应有的制度效果。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的作用 依据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机制,当发生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事件时,由投资者主动提出保护其权益的诉求,由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特定投资者主动提起的权益保护诉求进行审判,通过支持投资者的合法诉求以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一机制融入证券法实施机制中,实质上就是通过个案公正实现法律公正,通过支持个别投资者的合法诉求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秩序,通过维护个别交易的公正性实现证券市场总体交易的公正性,通过投资者的主动参与实现证券市场的民主性和法治化。因此,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在实现证券法宗旨方面,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机制和作用。 1.填补损害的作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使权益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是民事责任制度保护具体投资者的直接作用,是实现证券法宗旨的必不可少的具体措施。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救济,这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所不具有的机能。 2.阻吓违法行为的作用。即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使其失去违法获取的利益,并对其他意欲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起到警示作用。例如,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人范围及其损失结果实行推定的情况下,适格受害人的损失总额通常会超过内幕交易者的实际获利数额,内幕交易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对受害人有补偿作用,同时对内幕交易者有惩罚作用。 3.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民事责任机制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对自己权益的关心,投资者为维护自己利益,能够主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动性,并可弥补行政监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监管成本。 4.发现违法行为的作用。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如内幕交易等)通常是很隐蔽的,不易被外界发现。投资者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会对相关交易给予持续关注。投资者的身份具有广泛性,例如,有的投资者也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对各类人员的交易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通过投资者向侵害自己利益的人追究民事责任,可以及早发现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 5.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如果发生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而投资者选择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其权益时,该事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就已经向社会公开,这会提高社会监督效果。 6.弥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本身的不足。在民事责任制度中,可以实行连带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和损害结果推定等,便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而行政责任则不能是连带责任,追究行政责任时对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等不能推定。可见,在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并不必然地承担行政责任。因此,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有人认为,由于证券市场活动的特殊性,在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案件的处理实务中,只有证券监管机构对行为违法性已作认定时,法院才能据此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实际上混淆了民事责任制度和行政责任制度在实施机制上的区别性,并且不恰当地将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依附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7.扩大司法介入的程度。证券法实施两年来,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案件中,以股民和券商之间的纠纷较多,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基本上适用合同法;而对于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特有的民事纠纷,如虚假信息纠纷、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市场纠纷等,法院受理的较少,原因就在于解决后一类纠纷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只有在立法上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扩大司法介入的程度,才能充分利用司法程序的公开性、系统性和公正性。 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原则 民事责任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但不同法律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只有把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作为制度目标,确定适当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原则,才能在设计具体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时,作出适当的技术选择。 1.确定性原则。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首先要具有确定性,这是有效实施民事责任制度的先决条件。现行证券法为数不多的民事责任规范却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例如,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披露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证券法未规定其归责原则;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什么是“负有责任的部分”,证券法语焉不详;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也未予明确。这些势必导致制度的不能实施,或者实施上的不一致性。因此,证券法应当将民事责任制度确定化,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事由、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等。 2.合理性原则。在证券法当中,许多制度是对民法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变通运用,其根据是这些变通运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公正性方面具有合理性。在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亦要贯彻这种合理性,在市场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例如,公众投资者很难了解信息公开的操作过程,证券法应当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虚假披露信息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再如,内幕交易的相对人很难确定,但内幕交易行为不仅侵害了直接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也侵害了市场上所有作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利益,因此,证券法应规定对内幕交易的受害人范围实行推定,对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3.系统性原则。证券法中要系统规定民事责任制度,要分别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行情的民事责任和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等。同时要注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制度协调性和可选择性。例如,发行人虚假披露信息,这在证券发行认购关系上,发行人对认购者构成了违约责任;如果认购者已经持有发行人原先发行的证券,发行人同时又构成侵权责任;对于认购者以外的投资者来说,发行人构成的也是侵权责任。另外,要注意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有人担心,投资者追究上市公司的民事责任,在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的赔偿中,实际上也包括投资者自己的份额。这实际上是用经济学的视角看待法律问题,但也提出了公司法和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应当协调的问题。例如,在虚假信息案件中,如果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依法赔偿后,该公司可以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经理等的民事责任,股东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提起代表诉讼。如果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不相协调,当然会影响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效果。 4.可预测性原则。法律如果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主动维护自己权益的制度,就应当是一个投资者经过理性分析后可以预测制度运用结果的制度,因此,必须增强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实施上的可预测性,以鼓励和保障投资者合理适当地运用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例如,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人范围实行推定制度,可以方便投资者判断自己是否为适格原告人;对损害结果实行推定制度并明确规定损失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安排,都可提高投资者对民事诉讼结果的预测性。
交通安全论文:水上交通安全论文 1创新安全监管机制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制要从安全监管责任、安全宣传教育、现场安全检查、监控手段、安全考核5个方面创新。a)安全监管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纵向+横向”签订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省、市、县、乡镇、村组、企业、船主、船员各方应承担的责任,签订纵向+横向全方位安全管理责任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联合监管安全责任体系。b)安全宣传教育实行“正面+反面”教育机制。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教育、反面典型宣传教育、事故案例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使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村组、进社区、进学校、进码头、进船舶,逐步提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群众的安全防护意识。c)现场安全检查实行“日常+抽查+暗查+互查”检查机制。现场安全检查是安全检查的最有效措施。采取海事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和企业、船舶、船员自查;定时和不定时;定量和定性;日常检查、抽查检查和暗查相结合的办法,全方位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加大现场巡航巡查力度,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现场检查的频次。特别要注重不定期暗访抽查和互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d)监控手段实行“传统方法+先进技术”监控机制。先进的监控手段是水上交通安全有力保障。要在坚持传统死看死守监控方法的基础上,逐步引进比较先进的监控手段,比如应用GPS卫星定位技术、GPRS移动通信技术、GIS地理信息技术、移动视频等技术。特别是在目前情况下能全面普及安装固定视频监控系统,逐步实现船舶航行预警和报警,船舶动态监控,快速搜救定位,事故调查取证等功能。力争在5年内使山西省的水上交通安全监控手段实现跨越式发展。e)安全考核实行“年终考核+平时考核”考核机制。安全考核是对一个单位安全工作的整体评价,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重要举措。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建立管理绩效评估制度结合起来。根据山西每年5月至10月是水运黄金期的实际,应将这一阶段现场考核做为全年最重要的考核,打破多年来形成的年终考核一锤定音的模式。 2创新安全监管实践 2.1严守四条防线 a)严守隐患排查防线。要开展定期不定期、常规式、动态式、拉网式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登记造册、分析情况、确定性质,责任到单位、到人,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b)严守监测预警防线。建立和完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县(乡镇)和一线船管人员责任,坚持正常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监测天气、隐患点动态变化,建立并完善水情传递接收机制。坚持三省区交界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联系会议制度,确保电站放水、冲沙、泄洪,水库腾库、调沙的水情及时传递到基层管理单位、企业、船舶和船员。c)严守专项整治防线。根据各地实际,自主地开展行之有效的专项整治行动,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行动、渡口码头标志和标牌专项整治行动、无证非法航行专项整治行动、无证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旅游船旅游等专项整治行动。做到专项整治行动有始有终,认真评估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质性成果。d)严守水上交通安全监控防线。尽快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加快船载移动视频建设,建议新建船舶都要安装移动视频,逐步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同时进一步完善覆盖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涉水部门、交通海事、有船乡镇、船管员及水上从业人员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短信平台,及时发送恶劣天气、水情预报、隐患通报、安全常识等信息。 2.2严把八道关口 a)严把制度落实关。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特别在生产一线要全面落实六不上船、六不出航、洪水枯水流凌期停航、救生衣行动、停航封渡、无证航行无证运输等安全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客渡船冒险航行,带病航行,超载航行。同时,完善企业向政府、船员向社会承诺制度,健全基层领导包片、海事执法人员包船的安全联系责任制,实行渡口、码头船舶联组营运管理模式。b)严把现场安全监管关。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船舶、重点环节“四个重点”的安全监管,同时不放松对边远渡口、单船渡口、渡船和一般时段的监管力度。充分利用海事监督车、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巡查,积极销毁非法营运渡船,集中拆解非法挖沙船的动力装置,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行为。c)严把规范建设关。积极探索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评价工作,建立规范科学的水上交通安全评价体系,要对水上交通安全危险点和重点危险源做出明确的定位和届定,丰富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内涵,大力开展公益性渡口建设,完善渡口码头安全设施,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平安船舶、平安渡口、安全船员等创建活动。d)严把市场准入关。以强化市场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对全省客船(客渡船)、货船、旅游船(高速船)等进行调研,摸清船舶运力结构、技术状况、经营者资质等情况,强制报废应报废的船舶。新增运力,实行个人申请,村委、乡镇和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加注意见,航运部门和海事部门进行严格审核,联合会签后,方可建造或购置船舶。把达到报废年限的船舶、船员配备不足和本辖区从未使用过的新船型且又没有经过航行实验或存在技术疑问的船舶坚决堵在水运市场以外。对无技术船员来源、不申请检验、存在技术隐患或需修理的船舶,一律不准进入水运市场。e)严把船舶检验、船舶适航关。强化现场监督检验,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对多次发生违章、多次故意违章的船舶,列入重点跟踪检查对象,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积极开展船检证书的签发规范化管理,对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滩涂造船点给予取缔处理。船舶检验实行分级负责制,并且按“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船舶检验质量和验船人员责任追究制,增强船检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船舶建造和检验质量。为严格现场监督管理,建立“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检查制度,彻底消除问题查不出、隐患不治理、违章不处罚等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现象的发生,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f)严把船员适任关。认真开展对船舶配员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检查力度,特别对“船证不符”、“人证不符”超航区或超航线航行的船员进行重点打击。重点对航行于“十库一线”的船舶和“四客一危”船舶船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进行评估。严格船员的考试发证秩序,完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评估质量管理认证体系,实行培训、考试、发证彻底分离制。为确保船员质量,按“谁培训谁负责,谁考试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有效保障船员质量。g)严把应急救助关。注重应急救助机构建设,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大力开展船舶自救互救培训业务,组建和培训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水上应急演练,确保发生险情和事故后应急救助这一最后防线有效实用,能发挥及时快速救助的作用。h)严把海事执法人员能力关。通过对全省海事行政执法队伍整顿,把握好海事系统进人关,认真执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道德准则,积极开展业务和能力培训、建设,使海事人员行政执法素质得到全面提高,确保海事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理论的研讨和创新,要针对新形势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转变思想观念,不断地去探索研究、去总结完善,努力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理念、机制、手段、办法和措施上进行创新,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新技术、新手段,特别是充分运用和发挥网络信息技术、高科技技术等手段,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不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作者:张国民 单位:山西省地方海事局 交通安全论文:车辆交通安全论文 一、提高驾驶员保养车辆意识,做好车辆日常检修工作 大家都知道如果车辆保养及时到位将大大减少车辆的故障率,随之也将提高车辆的安全行驶性能。首先我们尽可能地将车辆定置使用,便于驾驶员随时对驾驶车辆出现的异常情况尽早发现。其次严格车辆外借使用管理,原则上一律不外借,特殊情况车辆外借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方可实施。三是对车辆日常保养情况不定时抽查,对发现由于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车辆损坏,由驾驶员自己承担维修费用,特别是对驾驶员在驾驶车辆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油漆划痕、灯光不全等小问题,绝不轻描淡写,必须写出事情经过,按制度进行考核。四是通过车辆维修报批制度、维修台账建立,定期到车辆维修定点单位走访等方法,统计分析每辆车的故障维修情况,为车辆安全行驶和更新换代提供理论依据。五是强化驾驶员负责制及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三检制,按时更换机油三滤,检查调整四轮刹车,确保车辆动力系统运转平稳,转向系统轻便灵活,制动系统安全有效,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灯光、仪表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据统计,我厂每年用于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约20万元,年度车辆审验都是一次通过。 二、结合企业特点,完善各类安全措施 针对企业内部的生产特点,如车辆虽然行驶速度不高,但是在转运零件过程中,驾驶员及货主单位由于考虑运输成本或受懒惰思想的影响,往往出现料箱在落地摆放过程中超高或者摆放不牢固、车辆违规超载、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现象,为此,我们在重点区域重要时间段通过加强巡检,保安人员分区域负责、管理人员利用监控设施检查等措施,及时对存在隐患车辆进行纠章,处罚,严防各类交通及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拖拉机在试车、入库过程中超速,高产期间存放场地与当天下线车辆之间矛盾造成试车场道路狭窄,局部拐弯路段视线遮挡等隐患,专门购买了测速仪、安装了限速标识、广角镜和温馨提示语,并抽调专人与车间安全员佩戴纠章标识,全天不间断巡视,有效地提高了职工遵章守纪意识。针对厂房内部道路狭窄、人员穿插行走作业等因素,我们在厂房内部道路分不同颜色施画了人行横道及车辆行驶道,厂房外区域施画了拖拉机行驶专用道,拐弯处安装广角镜、限高标示牌。同时与宣传部门配合,在厂内部网站开辟交通违章曝光论坛,对违章现象进行公示,半年在全厂范围内开展一次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和“交通安全在我心中”演讲比赛,通过班组、车间、厂部三个层面进行层层选拔3—6个优秀节目分别给予300—1000元的奖励,并利用班前会开展巡回演讲,让职工时刻感受到交通安全确实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 三、重视对外协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目前我厂有外协单位100余家,送货车辆200余辆,其中当地车辆占80%,外地车辆占20%,长期固定送货驾驶员占70%,临时雇佣车辆驾驶员约占30%。个别外地驾驶员由于对厂内交通管理规定掌握不及时全面,出现了超速、逆行、违章停车等现象。为此我们积极采取应对措施:1.通过周生产会对全体中层干部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强调属地管理原则,对违章现象连带单位领导。2.定期召开外协单位负责人会议,学习厂内交通管理制度,通报典型违章、事故案例。3.利用采购通报对每月违章情况进行公示,交通管理内容动态通报,使所有外协单位随时掌握公司交通治理专项内容。4.与上级管理部门及兄弟单位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共同配合做好道路疏通、车辆停放等工作。 四、不断修订完善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 每年年初的第一个月我们将结合上年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查缺补漏,修订完善交通安全制度,制度中针对不同车型(叉车、电瓶车、货车、拖拉机、私家车等)对驾驶员安全行驶注意事项进行明确,然后结合每类车型固定的作业或行驶区域及所载零件的特点补充各项管理制度,先后完善修订了《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互保制度》《交通安全管理问责办法》《交通安全考核办法》,规范了《交通安全告知书》《交通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强化交通安全制度执行过程管理机制。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教育管理人员树立“宁可听骂声,不可听哭声”的工作理念,同时对待违章行为和对待事故一样采取“四不放过”措施,即违章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违章人员不受到处理不放过,违章行为发生地周围的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具体不放过。通过统计分析,目前我厂职工交通违章现象几乎为零,外协单位车辆人员违章现象还偶有发生。每季度由保卫科牵头组织一次交通互保单位之间的互查,分别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安全员带队组成检查组,深入车间厂房及试车跑车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当场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表》,对自查不认真、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考核建议并通报。突出各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及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的考评,每季度下发、公示交通安全考核情况通报,对半年内连续排名倒数第一、二位的单位,按规定实施问责,对年度交通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结合本部门生产安全完成情况给予领导年薪总额5%—10%的奖励。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依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视承担管理责任轻重程度,对发生1人次重伤责任事故的单位领导扣罚年薪总额的2%—5%,发生2人次重伤责任事故的单位领导扣罚年薪总额的5%—10%,并按照规定实施问责。同时建立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和未遂事故的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做到“一处出事故,全厂受警示,全员受教育”。由于以上措施的推进,三装厂连续五年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集团公司评为交通管理先进单位,为各项经营及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起到了有效的保驾护航作用。 作者:黄伟民 交通安全论文:高速公路施工交通安全论文 1导致交通事故的道路因素 在公路施工的期间之内,公路路面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等等方面的因素都会在一定的程度之上对改扩建时期之内的行车安全造成影响;而在另一方面,施工的路段在高速公路之上属于瓶颈路段,这个路段会使得通行能力下降,最终成为了整个公路的安全隐患。 2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天气因素 天气方面的因素会对公路行车的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而且天气因素还是所有恶性、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资料统计,在异常的天气之下,高速公路有30%~50%的几率发生交通事故。依照气候对交通安全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来说,雾霾对高速公路的安全行车是最为不利的,而除了雾天之外,还有连续的阴雨天、晴天、突降暴雨之类的天气因路面显得潮湿、积水,而雪天又会因为路面开始结冰、附着的系数明显降低,这样的天气会轻易的使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在制动的时候产生侧滑或者是滑尾的事件及一连串的交通事故。 3公路施工区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 3.1公路施工期的安全管理系统 在公路施工的时期之内安全管理的系统是由多个机构共同构成的,配合默契的管理队伍,譬如施工方、公路养护队伍、交通警察、路政、环卫、救援组织、医疗及消防组织等等。施工之前是以建立相关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领导队伍,其主要的职责则是加强推广宣传的力度,对驾驶人员以及相关的公路施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与相应的岗前培训;为应对各种的紧急事件而制定与之相关的预案以及措施,以便及时的排除公路之上突发的交通事故亦或是由于灾害天气的原因所造成的交通堵塞问题,在制定交通事故预防方案时,应该深入到现场、熟悉路况,这样才能够保证这种安全方案的可行性;另外,由专业的安全工程师组成一个值班小组,并为其配备专用安全的巡逻车对该施工路段进行安全的监督。对高速公路上的施工路段实行封闭式的24h轮流值班巡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2对施工区域设置的安全设施 在公路上的施工区域设置安全设施是为了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及施工区域工作人员车辆的安全,其防护措施应该具有被动防护、全时保障、主动引导与隔离封闭这四个使用功能。公路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原有的设施、临时安全措施,其中临时性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全部工程在施工期间临时性的标志、标线、临时的隔离设施、临时性的防护栏、施工警示标志、交通警示标志以及临时的警告灯等。 作者:韩立群 单位: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安全论文:学生交通安全论文 1立足课堂,适时引导,让学生在课堂上接受安全法规教育 我校不仅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教育的硬环境,让学生在活动游戏中体验感受安全无处不在,而且还立足课堂,适时的引导,在主课堂中渗透安全教育。学校还在灌警中队的指导下,由教师撰写编印“交通安全校本课程”,学校要求教导处组织各学科任课教师,根据教材的内容将交通安全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并结合“地方课程”“综合实践课”“品德与社会”等课程,有机渗透安全教育的内容。并通过安全教育主题班会,用详实的事例教育学生,让学生谈谈同学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如何预防事故的发生等。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安全在我心中”漫画、征文比赛,加强对学生进行自救、自护及交通安全常识方面的教育,让安全防患意识走进学生的心田。为了让师生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我校还经常利用国旗下讲话、集队集会,每班每天抽出三至五分钟进行广泛的安全教育,使学生安全意识入心入脑。 2家校合一,齐抓共管,让家长、学校、老师共同担当安全教育责任 提高家长们的安全意识,是预防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保证。我校就曾经发生两起因家长骑摩托车带孩子外出,没有戴安全帽而发生伤害事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学生的安全伤害大都发生在校外及节、假日时间内。因此,家长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我校除了坚持在节、假日前发放《给家长的一封信》之外,提醒家长们在假期内要关注孩子的安全。在每学年初我们坚持安全目标责任制,做到校长与中层领导签订责任书,中层各科室与相关教师签订,教师与家长签订,并利用家长会与家长们共同解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每年还坚持由校长亲自为全校家长开安全讲座,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联系,确保农民工子女的安全。除此之外,我们还通过家访、电话访等形式,及时向家长告知学生在校外的一些不安全的行为,争取家长的配合与支持。让学生家长担当起校外安全教育的责任。针对生活在较底层的农民工子女,由于疏于管理,为此,我们还自导、自编、自演有关交通安全节目,在区、镇等地进行巡回演出,并结合学校开展的“百名校长进社区,万名教师进家庭”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到农民工家庭进行安全知识、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把工作重心放在农民工家庭上,并发动班主任开展结对子帮扶活动。通过多年学校举行的安全教育主题家长会、班级家长会,通过校长与老师不断对家长安全方面渗透教育,家长安全意识也有所提高,形成了家校合一,齐抓共管的教育局面,学生的安全意识都有进一步的增强。为了把学校的安全工作做细、做好,我们还充分利用上级部门给学校配备的一名综治副校长的资源,经常邀请综治副校长到校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实地察看学校的安全设施,为学校出谋划策排扰解难;为了解决对学生的教育力度不够的问题,辖区灌口中队的交警,派出所综治副校长,不定期的到学校为师生、家长举办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知识讲座。组织学生开展实用的应急教育和各种疏散演练,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以及紧急情况下如何逃生、报警等方法。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重于泰山,没有安全就没有教育,这已经在广大的学校中形成了共识。我们将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如既往的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根据学校学生的实际,构建具有安全教育特色的平安校园,使每位学生能够在一个拥有安全的环境中得到健康快乐的成长。 作者:陈美宗 交通安全论文:库区水上交通安全论文 1万峰湖库区目前存在的安全问题 (1)滇、黔、桂三省(区)在涉水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上不均衡,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还存在盲点和死角;(2)库区群众安全意识仍然相对薄弱,非法载客、超载滥载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未经许可及年审的船舶、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的船舶、技术状况不适合航行或运行的船舶时有发生;(3)在自用船舶检验、逐船安全评估工作和船舶检验、持证率仍未达到预期目标;(4)库区养殖网箱、抬网、固定捕捞网具挤占主航道的现象还严重,通航环境和渔业发展的矛盾仍比较突出;(5)库区航道定线方案运行以来,库区航道设施和助航标志仍不健全,航道定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6)渡口建设和安全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客渡船船型标准化率较低;(7)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等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管手段和能力不能适应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应急搜救保障能力仍十分薄弱。 2对做好万峰湖共管水域交通安全的建议 2.1统一思想,提高水上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也是从各种各类事故中得出的血和生命教训的总结,是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的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树立讲安全就是讲政治、保安全就是保稳定的安全观念。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指示,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求和谐的高度抓好水运工作。 2.2健全法制,改善水上安全监管环境 滇、黔、桂三省(区)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合实际清理、修改和完善过去制定的地方法规、条例,同时废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办法。近年来,云南相继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贵州、广西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另外,三省(区)还要根据新形势和水上安全生产特点及发展趋势,积极研究制定产业政策与中长期规划,切实改变安全管理只注重眼前应急,而忽视对未来防范的被动管理状况。 2.3明确责任,健全完善各种监管措施 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错位”;要建立完善高效灵敏、反应快速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在重点渡口码头设置电子视频监控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化网络科技;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例如:滇、黔、桂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于2006年制订了《滇、黔、桂三省(区)交通、海事天生桥(万峰湖)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此之后每年都如期举行三省联合执法检查,这一举措效果非常好。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要继续推进三省(区)天生桥等水电站库区航道定线相关配套建设工作,加快AIS、CCTV、移动执法终端的建设,推进动态监控信息和船舶报告制信息的综合应用,实现信息系统与现场执法的融合联动,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实现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2.4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强化安全监管 安监、交通运输、航务海事、乡镇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旅游部门、气象部门、公安部门等职能部门既要“联合作战”,也要“独守阵地”。安监部门要担负起水上安全工作中出现的跨行业、跨部门、有着职责交叉的一些问题和隐患的综合协调处理工作,并牵头督查督办水上安全隐患的整改。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制定政策规划,落实监管经费,跟踪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航务海事机构要严格水运市场准入条件,加强船舶及船员监管,加强船员管理,做到辖区内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源头管理,做好乡镇船舶、渡口和人员等的管理。航道养护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侵占、破坏航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水库管理机构做到水库船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五落实。旅游部门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旅游经营许可手续,加强对水上风景区的旅游安全管理。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大风等可能影响水上安全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或予以广泛公告。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渡口、码头、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害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破坏水上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切实改善水上安全执法环境。 2.5狠抓宣传,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要以“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为工作要求,以安全发展为主题,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中心,认真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科学监管与优质服务并重,坚持长效管理与专项治理并举,扎实推进“三个一”建设,以人为本,体现在水上安全管理上,就是必须以保障从事水运生产的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最高原则,杜绝以危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去换取物的安全和经济效益的非人道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大力宣传安全知识,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水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突出抓好水运企业经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水运从业人员在思想上、行为上自觉形成安全生产的意识,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6标本兼治,加大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近年来,随着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强,内河航运经历了一个快速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将百色市列入规划范围,将河池等市以及西江上游贵州黔东南、黔南、黔西南、安顺,云南文山、曲靖的沿江部分地区作为规划延伸区;滇、黔、桂、粤山水生态游等项目被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对促进珠江水运连通云贵,带动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发展。与此同时,库区新兴水上旅游活动发展迅猛,库区航运发展、水产养殖、水电开发活动在空间、资源以及环境利益上的矛盾越来越多。为此,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从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加快航道渠化建设步伐,实现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为沿江(河)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水路运输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需要进一步释放内河航运的潜能。然而,我国内河航运各相关要素大都处于“分散孤立、条块分割”状态,航运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服务协同程度低,难以适应航运对信息化的要求,成为了内河航运发展的瓶颈。为此,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交通、海事的主体定位,在管理新格局中,准确把握交通、海事经济执法的职能定位,发挥服务航行便利、保障航行安全的优势,找准服务的切入点、落脚点,助推滇、黔、桂共管库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3结束语 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要以安全发展为主题,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科学监管与优质服务并重,坚持长效管理与专项治理并举,继续深入践行“三个服务”要求,深化“一家人、一盘棋、一面旗”理念,围绕“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全面履职,严格监管,为实现共管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转型升级而努力奋斗。 作者:李金海 单位: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钟山乡政府 交通安全论文: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单复数认定的理论基础 人们逐渐认为“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之基本原则”。⑤梳理归纳国内外学说、理论及实践观点,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大致呈现两种观点:一种是倾向以“自然考量”为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一种倾向以“法规范”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 (一)倾向以“自然考量”为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 该观点认为,应从自然意义的角度,借助于动作、结果等自然存在的要素的数量来判断行为单复数。典型学说观点有以下几种。1.我国学者论著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说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同一个违法行为”中所违反的“法”应做广义理解,不是指具体某一部法律,而是包括所有属于行政法部门的法律。举例来说,某行为同时违反了《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这两部法律都属于行政法,因此,就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因为,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管理秩序和由此设定的行政权是一个整体,不能因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或者是执行机关的不同而分拆为若干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权。⑥因此,对一个行为,不论是违反一个还是多个具体行政法规范,实际属于法律适用中的法规竞合问题,就只能给予一次处罚。2.德国行政罚理论中的“自然意义之一行为”指“一个行为决意”,而以身体动作所实现的“一个意思活动”。⑦例如,开一枪射击,抑或朝人刺上一刀。这是“行为单数”的最基本单位,在法律上的评价,也恒为一个行为,并无再割裂、支解观察之可能。此外,更重要的是,此种单一行为的结果,纵使因此造成多数法益的破坏,也无碍其成立为“一个”行为。3.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理论借鉴与发展了德国行政罚理论,进一步详细阐述判断自然单一行为至少应有三个要素:一是单一或同种类的意思表示,是指不管行为人之外在行为形式为何,只要是一个意思决定支配的身体行动就应该是同一行为。二是时空紧密关联,是指依通常经验判断,该各行为因时空紧密而难以分辨前后关系者,则将其视为一行为,否则应属数行为。之所以强调时空紧密关系的原因在于,客观上若分割数个行为加以评价则违反自然。三是以第三者的观察为准,即以非当事人角度观察,这些行为间无法分割为数行为时,应视为一行为。总而言之,自然一行为主要仍在于强调时空上的紧密关联,无法将这些行为分割为数行为,应视为一行为。⑧可见,以“自然考量”为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其优点是容易与一般人的普通感觉建立连结,较为直观,具有形式上的明确性,⑨从而有利于防止一个人受到多次处罚。但是,自然行为说单纯从结果的数量或者行为的“同一性”来判断行为单复数,而完全脱离行政规范的判定,得出的结论可能有违公平、公正及合理性的法价值要求。 (二)倾向以“法规范”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 该观点认为,行政罚的目的在于由于行为人违反行政义务,侵害了社会所维持的秩序,必须对其加以处罚从而维护行政秩序,且由于各个行政法规制定的目的都是对人民科以一定的行政义务,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各个法律中乃至同一法律中不同行政义务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时,则代表行为人违反了特定的行政义务,可根据符合不同行政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数目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数,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典型学说观点有以下几种。1.我国构成要件说认为,行为具备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为“一事”,具备数个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为“数事”。但实践中存在一些复杂“事数”形态比较难以认定。参照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要件说将这些非典型、复杂“事数”形态归纳为三类,即单纯一事(典型形态是持续性违法)、法定一事(典型形态是连续性违法)和处断一事(典型形态是牵连性违法)。⑩2.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上一行为”概念,是指结合多数自然意义之动作而成之单一行为,某些行为虽不符合自然一行为之要件,但基于立法政策之考量,仍将其评价为一行为。因此,法律上单个行为着重于法律上的意义,而与自然状态下行为是否单一并无必然的关系。3.美国“禁止双重危险条款”中关于“同一犯罪”和“不同的犯罪”的判定标准,主要由布洛克伯格诉美国(Blockburgerv.UnitedStates)这一判例确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如果根据相关法条,两个犯罪包含相同的要件,或者一个犯罪是另一个犯罪的包括罪,那么,这两个犯罪即是同一犯罪,也就是说,如果犯罪一要求证明A、B、C三个要件,犯罪二也要求证明A、B、C三个条件,或只要求证明A、B两个条件,那么,这两个犯罪就都是同一犯罪,或者说都符合双重危险条款所要求的“同一犯罪”的概念。举例来说,故意杀人的攻击与利用致命武器的攻击即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因为,彼此之间都包含一个为对方所不要求证明的事实(分别为故意杀人和使用致命武器)。“法规范”视角认定违法行为数标准,总体以符合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个数来作为判断标准,优点是行政机关执法实践时操作性强,但是缺点也很明显,如涉及到法条竞合或一些特殊违法形态,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处罚多次,可能导致对一行为评价过度及“过罚不当”,从而有违“一行为不二罚”规定的立法精神。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认定规则的构建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认定一般规则。 通过前文理论梳理,行政违法行为单复数认定存在“自然意义说”和“法规范说”。具体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特点,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的认定应主要采取“法规范说”,即大体上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作为行为规范所形成的“行政义务个数”(如有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是行政义务个数的最好归纳)来判断,但由于现实违法行为形态的复杂性及立法技术在行为规范上的缺陷,应对特殊、复杂形态行为进行修正,做出最终判断,从而防止对“一行为不二罚”原则的违反。具体判断路径如下:首先在认识论上按照构成要件说,列举出认识论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再判断是否存在想象竞合、继续性违法行为、连续性违法行为、触犯多个选择性构成要件违法行为和数个不作为违法行为等类型的特殊、复杂形态并予以修正,最终确定违法行为数。 (二)复杂形态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认定规则。 1.想象竞合。想象竞合在行政处罚中可定义为行为同时违反数个行政法义务。例如,一辆半挂牵引车超载,且牵引车的准牵引质量小于挂车总质量,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法条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想象竞合中的一行为必须是自然一行为,而非法律一行为,如故意遮挡号牌与未系安全带就并非属于想象竞合,而是分别构成两个违法行为。 2.继续性违法行为。继续性行为的特点是,行为时间上的持续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的持续超载行驶和违反规定停车即为典型。一般情况下,继续性行为应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但并非绝对,也可能被行为之外因素中断,而认定为数个行为。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基于立法的特别规定,如台湾地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标准及处理细则》,针对违法停车情形,其第十三条第4项规定“,而驾驶人、汽车所有人、汽车买卖业者、汽车修理业者不在场或未能将汽车移置者,每逾二小时,得连续举发之”,对于汽车驾驶人违规停车的行为,通过立法“切割”成为数个违法行为。再如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大货车、外地牌照车辆违反五日制限行规定,进入北京市五环路(含)以内行驶,均将受到连续处罚”,意味着当日违反限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将认定为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二是在继续性行为被行政机关查获、处罚后,仍未纠正而再次被行政机关查获,导致第二次处罚。如超载行驶,被甲地交警部门处罚后,驾驶人在停车场卸货消除超载状态,放行车辆后,又重新将超出的货物装回原车,继续驾驶该超载车行驶,后又被乙地交警部门查获,此时该超载行为应该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予以处罚的,不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处罚后中断,应存在责令整改期限的例外,如车辆非法改装、或车辆超长、超高等被查获,由于无法现场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因此,在合理的责令整改期间如被查获,应适用“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因为属同一违法行为。 3.连续性违法行为。连续违法,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违法行为,连续犯是相同性质行为的连续。在我国刑法中,连续犯一般作处断的一罪处理。但弊端是对连续犯做“单一行为”的法律评价,可能存有纵容违法行为的危险。正因如此,连续犯在现代刑法学中实际上已经走向了消亡,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将“以一罪论”的规定删除,回归到数罪并罚的基本立场。某种程度上,刑法上这一立场的变化影响到了行政处罚中连续性违法行为的认定。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中,连续性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单独的违法行为,分别加以裁决。公安部《关于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批复表明:“我们认为,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同种违法行为,但仍属于数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受案查处时,不宜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次,而应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决处罚。”不过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方式执法(也称“电子警察”或“非现场执法”),不同于传统的现场查获的执法方式,采取的是先取证记录,后通知处罚的方式,不能在发现的当场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即不能在很短的距离内连续设置。因此,案例三中三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 4.触犯多个选择性构成要件违法行为。刑法中的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各自具有独立意义又在一个案件中可以联系在一起的行为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据此定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几个紧密联系的行为,也只能按一罪处理的罪名。如同刑法中存有选择性罪名一样,行政处罚中也大量存在选择性构成要件。在刑法中,此类问题一般只成立一个罪名,譬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五种行为和三种对象,当同时存在多个行为和触犯多个对象的,只能构成一罪。但刑法的这一逻辑并不当然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所调整的范围远大于刑法,行政法条中以顿号间隔的行为、对象,一些是选择性构成要件即触犯其中一个或数个,都属于一个违法行为,而另一些是基于法条的精简性,采取立法技术处理,即触犯其中数个对象或行为,属于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情况,要比较各行为的性质是否相同,同时还要比较各行为违反的是否是同一个法益,如果行为性质与保护的法益都相同,则构成一个违法行为。条文中以顿号间隔的选择性构成要件究竟如何确定单个或数个违法行为,主要依据是如果上级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名称予以具体规范时,就应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件名称是否同一为标准,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名称的作用与刑法中的罪名相似,是该法条所保护的法益或构成要件的浓缩。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以下简称《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7条(1)规定:“本意见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多个行为的,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例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警用标志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制造警用标志行为,又实施了贩卖警用标志行为的,则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第7条(2)规定:“本意见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在具体表述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对象进行表述。例如,行为人实施了买卖公文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买卖公文”;行为人既实施了买卖公文行为,又实施了买卖证件行为的,则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买卖公文、证件”。”据此,案例一当事人同时存在没有按照规定放置环保合格标志、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情况,由于《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627条规定了“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案件名称,因而同时存在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与保险标志,应该认定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5.数个不作为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不只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作为犯”一般较好理解,指若法律规定中对该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之处罚,以积极作为要件。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作为犯”,根据刑法学者对于“不作为犯”的定义:“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或“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违反命令规范,消极地不为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为”,可表述为“当行为人有能力从事法律所要求的特定行为,且亦被期待其为积极的作为时,则其不作为将受到非难。”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不作为违法行为。不作为违法行为数的判断,“应以法规为防止不作为效果的发生而要求作为是否为同一而定,如单一的作为可防止多数不作为效果之发生,则该不作为系“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之作为义务,如必须有多数作为始能完成多数义务,则通常认为其不作为构成多个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案例二中“驾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显然需要多个作为才能防止义务的违反,因此,交警认为三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误。注释: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6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25页。②中国法院网:《因超速18公里内被罚3次驾车律师状告交警败诉》,2013年1月15日访问。③我国行政法理论上使用“一事不再罚”概括《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并不恰当。首先,法律是以“行为”作为评价客体,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立法文本是“同一违法行为”,此处也是行为,并未用“一事“来指代,因此,“一行为”用语较“一事”更为精确。其次,“一事”的含义并不明确,很容易倾向法规范的思维方式,将“一事”理解为“行为”的在法中评价结果,即“一事”可包含“数行为”,实务中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曲解法条。最后,“一事不再罚”源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含义更接近程序层面的含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仅是针对程序层面,同时也是规范实体认定层面。因此,本文使用“一行为不二罚”表述更为准确,但在引用他人著作时,仍采用原文的表述。 作者:张明 单位:浙江省公安厅 交通安全论文:公路设计交通安全论文 一、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第一个因素是:公路的特征 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第二个因素是公路的特征,公路的特征对公路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公路中央隔离带开口还有道路的绿化建设。在一些相对比较重要的路段,前期的道路设计中如果没有重视隔离带以及绿化带的建设的话,就会直接影响到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再者,就是道路的开口如果设计不当的话,也会增加事故发生率。开口过多或者过少都是不合理的,这些都会使车辆驾驶员不按交通法则驾驶或者行人横穿道路的现象频繁发生,直接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从以往的经验来说,公路的开口设计应该固定在2km一处,这样是最为合理的距离,而且开口要设置在视线比较开阔的路段。曲线段的开口就要设置在曲线的半径不低于700m的地方,详细的要求要参照具体情况来定。隔离带的合理设置和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宽隔离带视野开阔,能够给驾驶者留出纠正错误驾驶的空间和时间,窄隔离带必须确保划分出人行道和车道。这样才能为行人留出一个安全的等待区,如此就可以达到提高视觉通达度的目的。影响公路横断面设计的因素比较多,其中需要综合参照的是路段的交通运输量、各种车型在交通流中所占的比率、车道行驶所规定的车速还有当路段的地理地质特征。从美国TRB所分析得出的结果来看,车道宽度也直接影响事故发生率。高速公路的车道宽到从原来的2.7m扩张到3.4m,出高速公路以外的路段车道宽度从3.0m扩张到3.7m。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效降低了车与车之间极易碰撞情况的发生。不难看出,车道的最佳宽度范围是3.4~3.7m之间,严密的控制在这个范围就可以很好地控制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再者,就是道路的摩擦度,公路路面的道路性能都是由摩擦系数以及抗滑耐久性所表现出来的。对路面的摩擦系数和抗滑耐久性进行测量分析的时候,可以遵照路表抗滑性评估标准来执行。抗滑性与道路摩擦系数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也会相互制约。当道路的抗滑性降低的时候,那么道路的纵向摩擦阻力也会随着抗滑性的降低也有所下降,直接导致车辆的制动距离增加,最终使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呈一个明显上升的趋势。 二、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第三个因素是:公路构造物、公路设施 从美国TRB的一份调查分析数据中显示,公路交叉口所受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包括:相交道路车道数、公路交叉口处公路中线相交的角度、通视距离行车视距、道路中线的立体形状、公路路面摩擦与阻力系数、道路照明还有主车道之外设置的辅助车道。正是因为这些制约因素所在,公路的施工建设策划中把对公路平面交叉口作为了一个重点来抓。从交通事故总量来看,发生在公路交叉口的事故量是比较低的。虽然发生事故量低,但是却有一部分事故量与之相关。数据显示,占总事故量16%的交通伤亡事故都与之密不可分。综上所述,平面交叉口的设计必须在考察当路段的实际情况下,了解当地详细的运输境况,结合运输的流动方向与流动的数量,因地制宜,对不同的路况采用不同的平面交叉口设计,或者结合取用采取渠化、采用灯控、分隔等控制方法。以便更彻底地协调各方面冲突和矛盾,从而更有效地提高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系数。 三、结语 总之,在公路道路施工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标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并综合考虑影响公路道路施工建设的相关因素,提高公路道路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保证公路道路的通行效率,降低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以便真正提高我国公路道路交通质量,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马传涛 交通安全论文:品牌车队交通安全论文 1创建品牌车队,打造“安全树” 如果在一个成建制车队能实现以上四个统一,车队就能成为品牌,要想实现这四个统一,需要扎实的管理基础,队伍建设要有深厚的功底,样样工作都要有闭环管理过程,安全文化建设内容与实际结合得非常紧密,讲起来很抽象,也很难接受,下面我把整体工作形象地称为一棵树,就叫它为“安全树”。这棵树就代表整个车队安全工作方面建设的内容,如何生长的茂盛,需要浇水施肥,那就是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运行,根据不同季节确定不同的春夏秋冬措施。如果长出了茂盛的绿叶,那就达到了内容和形式上统一,其自身要有良好的安全业绩,达到了条件,需要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评价验收。下一步也就谈到了安全监督与检查。 2安全监督与检查 既然已经形象为一棵“安全树”,也成活了,势必有些枝杈会断枝或枯叶,那就是安全隐患,(潜在的事故要发生)或者有些工作没有得到落实,马上组织检查,也就是说绩效检测与测量,需要修枝剪叶的过程。这个过程又分为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主动检测就是安全工作中的常规检查。检查是实施过程的一种总结,是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最有效的监测手段,每次检查都是管理过程的一次提高,每一次验收都是一个单位整体素质的一次提升,只要有这种认识,才能把检查工作作好。基础工作才能做的扎实,这棵“安全树”才能长青,才能兴旺茂盛,达到过程和结果的统一。 3视觉文化建设的要点 视觉安全文化最好以图文并貌的形式展现出来,内容体现出员工的安全意愿,理念文化要愿景化,如规程是法、平安是福;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等。制度文化主要突出人本思想,也是刚性文化。行为文化以亲情感召为主线,形成驾驶员自觉的良好安全驾驶行为,多以交通安全警示标识为内容,亲情感召,风险告知等。车厢文化为服务对象着想,形成良好的安全环境。如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系好安全带等安全提示等语言。车库文化以制度规范,安全警示,寓意深刻的格言等形式体现出来,让驾驶员进入车库的时候也能得到良好的教育。物质文化范畴很广,包括环境改善,隐患治理,休息、娱乐、学习及安全教育设施设备的投入等。视觉文化上墙面的要经典化,多则乱,要恰到好处,形状规格要统一,区块要分明,如交通安全文化长廊,交通安全警言等。文化设施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也需要不间断地维护、改进。保持清洁、新颖、乐观、向上。 4“四心”工作法打造品牌车队 首先要精心、做到心理永远装着车队建设目标,装着责任,装着安全。其次要细心、做到工作想到前头、想的细致、想的周全。还要有恒心、做到时时刻刻关注交通安全(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关键要有狠心,对安全隐患、违章行为一抓到底。“三违”整治一定要狠,日常管理要严,只要处处以公心、出自好心、付之以真心,品牌车队的建设工作一定能做好。 作者:訾兰琴 李宝军 交通安全论文:铁路道通安全论文 1采用持续闪烁的黄灯 由于《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信号灯不包含月白灯,道口信号机取消月白灯后以无显示为定位。在道口停电或设备故障情况下,有列车接近道口时,经过道口的车辆及行人可能会认为道口设备正常、无列车接近而误闯道口,造成严重后果。《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因此可以考虑当道口停电或设备故障时,道口信号机亮持续闪烁的黄灯。如图1所示。黄灯的电源可采用道口电源与UPS不间断电源并联的供电形式。 2铁路道口信号系统与道路交通信号系统联动 目前,铁路有人看守道口多数采用DX3型道口报警设备,铁路道口一般只设立道口信号机和道口栏木,对道路车辆、行人约束力度相对较弱,因此一些道路车辆、行人不重视道口信号机的显示,经常在列车已经接近道口,道口信号机已经亮红色闪光的情况下,加速冲撞道口,甚至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如果把铁路道口报警系统与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系统联动起来,在平交道口处设置一套交通信号及电子警察系统,用于监控道口行车安全,同时也可以加大对道路车辆、行人的监管力度,大大降低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 2.1铁路道口信号系统与道路交通信号系统联动技术要求 1)列车接近道口时,道路交通灯亮红灯。2)列车离去道口后,道路交通灯亮绿灯。3)道口停电及道口信号设备故障时,道路交通信号灯亮黄闪灯光,此时需要道口值班员维护道通秩序。4)交通信号灯点灯电源,应采用独立的道路交通电源,没有道路交通电源时,可采用道口信号电源供电,当采用道口电源供电时,应配置UPS电源不间断供电。 2.2铁路道口信号系统与道路交通信号系统联动的工作模式 1)铁路道口信号系统向道路交通信号系统提供列车接近信息和道口停电及控制器故障信息,道路交通信号系统根据采集到的开关量信息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控制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显示。2)道路交通信号灯纳入铁路道口信号系统,采用继电器接点控制模式。3)道口设备故障及停电时,采用道口值班员手动控制模式。当列车接近时,值班员按下交通信号手动按钮,交通信号亮黄色闪光,同时道口值班员注意维护道通秩序。列车出清道口时,值班员拔出交通信号手动按钮,交通信号亮绿灯。 3结束语 上述两个方案都较好地解决了道口停电或设备故障时无信号显示的问题,进一步保证铁路与道路交通双方的安全运营。方案二实现了铁路道口信号系统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联动,目前在黄石市下陆街道口及鄂州市江碧大道道口中已经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该方案值得继续研究和完善,并在铁路道口信号系统中推广。 作者:石玉莹 单位:中铁二院武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安全论文:部门交通安全论文 一、建立健全交通部门的预警体系 交通行业安全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督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交通运输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企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长期以来,交通安全监察部门基本的安全管理模式是单一的反馈控制模式,即过分强调事后的处理,对各种情况下的交通安全状况缺乏预见性;安全管理工作相对独立,缺乏系统的管理体;工作控制面较窄,缺乏与协调部门的必要配合。这种单一的监察控制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交通工具密度日益增大,交通运输生产的系统复杂度和风险度显著提高的现实状况。为适应现代交通运输发展的新局面,交通系统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当彻底改变过去滞后的安全监察管理模式,实现交通管理应该由“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交通安全监察的管理工作由局部安全、事后管理向系统安全、事前预防进行转变,提高交通安全监察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交通决策机制、交通执行机制、交通协调机制、交通监控机制等,形成一套适应现代交通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的集安全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决策分析为一体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监控系统,从而达到各部门联动而快速的反应,对未来的交通运输安全形势进行前瞻性宏观分析,以实现科学准确的安全预警。实现安全管理模式由“事故出发型”到“事故发现型”的转变,最大可能地做到安全监察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在安全管理决策层次上实现交通意外伤亡事故的超前预防和超前控制,力争把交通意外伤亡事故消灭在萌芽乃至孕育之中。构建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平战结合、整体联动、运转高效的综合交通应急体系,提高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实现多线路之间网络应急、多交通方式之间协同应急、应急部门之间联动应急,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二、构建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通过提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平解决我国严重的交通问题,事实上,系统论和道路交通的社会属性要求我们必须重视专业化基础上的社会化工作。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出路是在推行交通安全管理专业化基础上,推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就是建立社会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全社会各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预防为主,整治管理为辅,达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要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加快立法步伐、改革完善现有道路交通管理体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管理,通过法律规制、体制建构和培育公众参与系统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鼓励自愿依法组织各种为交通管理服务的民间团体。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倡导志愿服务,建立完善各行业交通安全协会和交通安全自律组织,将群众力量作为积极参与、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成立安全联组、创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社区等,使群众力量得到积极发挥;建立市、镇、村三级社会化组织网络,为交通安全的社会化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实行目标管理,并将交通违章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综上所述,交通安全管理牵涉到各个层面,构建“三位一体”、良性互动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作者:赵书亚 单位: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交通安全论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论文 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工程的施工范围较长,不仅会穿过高耸的建筑物,而且也会架于道路之上,当施工至道路之上时,往往需要封闭其施工的道路,禁止车辆通行,这样反而会加重其他道路的车辆通行,增加其交通压力,甚至会造成交通堵塞,阻碍了交通的流畅性。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工程的施工安全以及不拖延工期,必须加强高架桥工程的安全管理,针对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以保证施工的安全性。针对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证施工的如期进行。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工程安全管理 分析、识别、评估高架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并对其进行预防、管理、控制,这就是安全管理的职责所在。当安全管理发现危险因素时,因及时对其进行分析评估,分析其所产生的危害程度、施工的风险以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根据所得到的评估策划出切合实际的预防措施,及时对高架桥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管理。 (二)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工程的解决方案 1、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工程虽然投资风险大,工程施工期长,但却为居民做实事,促进交通的流畅性。高架桥工程的安全性能高,更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加强高架桥工程的高质量建设,建立建设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工程的安全进行。2、加强安全建设,做好预防工作。将每一个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都是为大隐患,及时提出解决策划,保障施工安全进行;也要勤于检查,以便于及时发现隐患并安全的解决隐患。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提高施工预防意识,做到监督到位,把住安全大关。加强全员的防范意识,施工相关的安全部门需事必躬亲,事事监督,关关了解,全程跟进,确保安全工作做到位。有些安全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不注重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没有严格把关,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也影响基层人员。使他们形成懒散的工作态度,不以高度集中的态度对待工作,对于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终酿成大错。因此,施工单位的领导要树立起安全的责任意识,领导基层工作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和预防意识,用高质量完成高质量的工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3、团结一致、相互协作。城市规划交通高架桥工程的建设是一项大规模的工程,不仅投资大、风险大,而且工程所需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工程建设所需信息量较大,需依据所需的信息进行施工,为避免施工效率低下,所受干扰大,避免产生信息孤岛,就需要施工建设队各个阶段的相互协作。通过所得到的信息,对施工安全进行监控,时刻分析施工的建造设计,灵活的反应出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形成完整的检测制度体系。4、及时对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对于施工时期所造成的污染,应尽量减小,选择在下风向位置进行混合建筑材料,减少粉末污染;设置排水沟,减少对水源的污染。当在道路之上施工时,应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后再施工,尽量将阻碍交通的影响降至最低,并及时了解施工进度,随时跟进。针对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相关措施,提出应急的解决方案。 (三)总结 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却极易被人忽视。在城市轨道建设高架桥工程的施工期间,应做好安全管理,预防隐患,总结前期施工经验,补充施工的不足,做好总结监管工作。高架桥工程也需与城市规划向协调,选择相适应的工程建设方案,做到便利于民,环保于城,美化于市。 作者:刘智清 单位: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交通安全论文:小学交通安全与安全教育论文 进入双口小学教学楼,一条安全空间教育长廊映入眼帘。安全教育长廊的第一部分是双口小学的安全教育主题墙——金色童年,平安健康,上面是双口小学开展的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动和安全教育照片展。包括“法制宣传”活动,“大手拉小手”活动,“做文明交通人——我参与”活动,“文明交通人,从我做起”活动“,火灾逃生演习”活动。安全教育漫画展,选取的都是贴近孩子们生活的画面。长廊的第三部分是安全教育标识,涵盖了交通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禁止标识,既可以拓宽学生的安全知识,又具有警示作用和教育的作用。 站在一旁的双口小学副校长林景红对记者说:“我们的特色从硬件上看主要是交通安全教育实景场地和一楼的安全教育长廊。以这两个硬件为抓手开展的活动有参观安全教育长廊各部分,写出观后感;隔周上一次安全教育校本课,学校为每一名学生购买了校本教材,要求教师有教案”。记者从长廊的中看到学生们学习交警操的照片,联想到来到学校时门口的“小交警”,便向该校领导了解其中的关系。据双口小学刘学丽介绍,双口小学与交警队保持着紧密联系,每学期开学以及学期末,都会举办讲座、授予小黄帽等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为了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双口小学还成立了小交警队,并联系交警教授交警队员交警指挥动作。 学校还在此基础上编排了交警操,向全校师生推广。9点30分是双口小学的大课间,今天由于雾霾天气严重,学校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规定,取消了全部学生户外活动。但是学校在室内安排了学生活动,记者发现所有教室学生们正在听着广播练习交警操。同学们练习地很专心,动作也努力到位。等练习结束,学生们走出教室活动,同学们在教学楼走廊中全部排队靠右行走、走便道、拐直角,在楼道内,学生们也单排靠右行走。学生们走得很自然,即使一个人行走,也都是相同的方式,感觉这些行为已经成为他们的日常习惯。刘学丽告诉记者,“好习惯的养成不是靠教师单纯枯燥的说教得来的,而是在学生自觉地学习、实习中逐渐习得、养成的。 对于小学生来说,安全教育就是安全习惯的养成教育,需要学校与教师在一点一滴中渗透安全意识,培养安全习惯,才能真正达到安全教育的效果。”人们单次行为具有偶然性,长时间的自主的行为俨然已成为人们的习惯,这就是教育的力量。天津市北辰区武保科科长赵恩旭对记者说:“北辰区教育局在天津市教委和北辰区政府的指导下,历来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不论是在规章制度、教育管理,还是在师生发展、安全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双口小学按照自身特点,强化在硬件配套、制度、管理等方面,从强化学生行为习惯养成、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出发,从而发展出了极具特色的交通安全教育。这对一个农村学校来说实属不易。”儿童时期是天真烂漫的时光,同时也是行为习惯养成的重要时间段。学校、社会、家庭应该多方配合,形成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环境,让他们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不论是交通安全还是其他方面都具有良好行为习惯,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孩子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者:孟庆川 张平 交通安全论文:乡村交通安全管理论文 虽然靖西县新甲乡的道路通行的条件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已经得到了较大的转变。但是相应的安全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备,也不具备完善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导致新甲乡出现了很多安全管理方面的新问题,(如无证驾驶、胡乱占道、农用车辆载人严重超标等)使得乡村的交通事故率一直高居不下。 一、乡村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原因 (一)道路行车环境差 1、道路的硬化 最近几年,靖西县新甲乡的道路逐渐的从原来的泥土路面、砂石路面转变成水泥路面。但是,由于管理不当,仅仅是进行了很简单的硬化处理,道路的环境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90%左右的路面,都是在原来泥土路面的基础上进行直接硬化来完成的,去烧道路施工的必要的测量、设计等等,而且路面较窄、弯多等都是很大的问题,导致行车的环境很差。(这里,可以结合您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于路面近几年的具体处理办法加些相关的信息。) 2、胡乱占道 随着乡村道路的改善,许多村民存在“要致富,上公路”的思想,在道路的两边随意的摆设摊位。尤其是到了粮食等收获的季节,很多村民占用道路晒谷、堆草积屯,甚至是在道路上堆放砂石、楼板等等,道路已经成为了他们的加工厂、集散地,或者是停车道、贸易市场等等,严重的制约了道路的畅通。(这一点也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二)缺少安全配套设施 由于乡村道路狭窄,并没有正规的交通安全标识牌、标示线,跟谈不上机动、非机动车道的划分,导致行驶中,占道、抢道的事情频繁发生,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三)机动车数量的猛增 近几年,乡村道路不断的加速硬化,使得机动车的数量呈直线上升,机动车在乡村除了是交通工具意外,更多的是运用于生产、生活的工具。很多村民受到了利益的诱惑,使得一些性能、质量不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车辆出现在道路上。再加之繁琐的手续、费用等,农村出现了相当一批的无牌车、非法拼装车辆,交通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四)参与人员意识不足 有这么一句话:“上路的人,素质参差不齐、上路的车,无牌无照。”这说明了,农村村民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很多的村名都认为:“只要我不出远门,牌照是可有可无的一个东西,就算被抓住了,还能够找人帮帮忙,拿出来就是了。”,完全没有安全意识。没有进行正规培训的驾驶员,也在道路中随意的行车,完全忽略交通法律、法规,频繁出现超速、超载的现象。 (五)采矿道路的乱占 在靖西县新甲乡有信发铝和华银铝两个较为大型的矿藏。这两个公司在运输矿产的时候,经常乱占用乡村道路,由于重型汽车的压、砸,导致乡村公路遭受严重的损坏。虽然国家要求了让其另开道路,但是为了节约,两个公司依然占用乡村道路,对乡村交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安全 针对这几年农村交通事业的发展不难看出,农村交通的基础设施已经严重的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频繁,已对农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危害。农村道路安全是一个较为系统的工程,不仅仅是交通部门的独立操作就能够实现的,应当推行能够适应经济体制的安全交通管理责任制,并且建立出完善的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对驾驶人员的牌照、证件进行严格审查,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排查安全隐患等等。农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拉机等农用车得管理,严禁超载、违载,对于不符合安全指标的农用车,严格禁止挂牌上路;对学生,也应当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不做违规车辆;交通巡警部门针对县乡道路也应做出安全监督,形成各司其职、突出安全重点、对交通进行综合治理等有效的工作局面。 (二)提高村民交通安全意识 着手建立县、乡、村三级交通的安全道路交通行驶网络。联系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施纲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送到千家万户之中,做到将交通法规送到村民手上,讲进村民心理,才用多种多样的方式,以求不断的提高村民的交通法制观念以及对自我安全的保护意识。 (三)提高驾驶水平 随着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乡村道路的不断发展,多数村民将驾驶当做发家致富的一门技能,也作为了一项发家的途径,使得大量没有经过正规驾驶安全教育和训练的车手出现在道路上,大多数的人员文化程度都不够,而且没有相关驾驶经验。作为相关交通安全部门,应针对乡村道路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培训科目以及考试,并且针对窄路渊头、陡坡起步等等操作技术进行实地教学,并且掌握夜间行驶、泥泞路段的驾驶等技巧。(可以增加靖西县新甲乡的实际路段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提高。) (四)改善县乡公路安全行车条件 针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县乡公路的建设与改造,制定出切实联系当地交通安全的整套修整方案,完善县乡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安全标示残缺、道路线型规划不够合理、抗滑系数不足、窄路过多以及相关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险桥险段,交通事故多发、交通秩序混乱的重点路段,都需要向上级及时的报告,提出路面整改意见,协调各级部门做好及时的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多个渠道,筹措道路修建资金,加大交通设施的投入,改革道路的养护、管理体制,培养一批专业化的养护队伍,加强对县乡道路的养护。 (五)设立乡村道路安全标志 由于县乡道路缺乏专门的人员监管,出现了大量乱挖、乱占、乱堆的现象,这也是造成农用机动车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靖西县应制定出相应的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在坡道、急弯等树立警示牌,在路面凹凸不平、路基质量不足的道路设置限速、限重或者是禁止通行等标志,时刻的提醒驾驶人员,让驾驶人员了解该路段情况,并且想村民宣传保护路段的重要性。 (六)加大安全执法与管理力度 对于现象公路的路面管理,采用的管理方式不能同于国省到的管理,对于乡村道路可以采用“道路巡查,路口守候”的方法进行管理,着重强调对失控路段、时间的协调管理。对于农村道路出现的安全交通事故要做到坚持安全教育与严厉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相辅相成,对于屡教不改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以便逐步让村民自觉养成遵守安全行驶的良好习惯。(可以加点当地的道路安全政策制度。) (七)强化源头管理控制 首先,对于驾驶员的培训以及驾驶证的资格考试,做到严厉把关。在制定出严格的考试标准之后,农村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其次,严格的管理车辆,以提高其安全系数。对于车辆的安全技术的检验,尤其是报废车辆以及转让的车辆,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杜绝报废型的车辆再次出现在道路之上,同时应当制定出对于农用车辆的报废标准。最后,整顿农运秩序,加强客运的安全管理,使得客运的混乱局面得以改善,从而提高客运的质量。(针对当地的县乡运输进行调整) (八)加强矿产公司管理 县乡等部门考虑到运输矿产的车辆对乡村道路安全的危害,提出了针对性指标:在乡村道路设立巡查机构,对于不听安排,依然走乡村道路的车辆予以严厉的处罚。并且与两公司协商,出资建设一条矿产运输的专用车道,在运输较淡的时候,适当允许农用车辆使用。(但是必须限时、限量、限速。) 总之,农村交通中的人、车、环境、路面等各个方面已经发生了变化。笔者认为只有抓好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与防治,不断的提高村民安全意识,提高道路的行车条件等有效措施,才是真正的打造“民心”工程的重要手段,真正的让村民走上一条“放心路”。 交通安全论文:水电交通安全文化论文 一、水电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水电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的有效加强,是有效促进交通安全的保障交通安全的文化气氛浓厚了,自然对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有更好的促进作用,而人们普遍的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反过来也从不同程度上促进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的发展。近年来,生产保障大队把“人本”管理作为安全工作的灵魂主线,推行人性化安全管理,从抓思想、提认识、转观念入手,突出“安全”主题,不断丰富和提升交通安全文化。1.开展安全理念征集活动,组织全员参与。提炼出了优秀理念“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带着感情抓安全”,以及“关注安全有多深,关爱员工就多重”和“一切事故都是可能发生的”、“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安全工作无小事等一些言简意明、内涵丰富的安全理念。这就提高了员工的安全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交通安全文化内涵,实现了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开设安全课堂,加强行为规范。为了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新的规定和规章制度,让其成为职工操作的行为准则,开展了“安全课堂”,利用每周一安全会特点,加强对员工进行系统培训,对员工岗位安全责任制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注重安全技能和故障应急处理的学习,使员工明确自己在安全驾驶中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在行驶中做到安全操作有标准,行为有规范。为巩固培训成果,做到操作规范化,开展了“岗前三分钟安全自律”活动,就是在驾驶员上车前3分钟,做“看、想、诵”三件事来保证安全。3.开展“红旗车”评比活动,强化安交通全文化建设。持续开展了“红旗车”评选活动,在活动中引入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维护、遵章守规、服务质量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在员工中牢固树立起“我要安全”、“我懂安全”的安全理念。 (二)减少水电交通事故的发生,最根本的一条是对于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近年来,随着油田快速发展和水电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大,水电交通的运输压力也在逐渐增大,而对于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就是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此,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生产保障大队坚持“一主线、一优秀、五突出”(以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为主线,以风险控制为优秀,突出安全专项整治,突出重点区域和路段排查,突出重点违章行为查纠,突出基层配属车辆管理,突出关键时期、关键部位、关键作业、关键人员管理)的工作目标,严格“四交一封”制度落实,逐车、逐人落实安全责任。 1.严格车辆“三检”制,不放过一处事故隐患。运行车辆的“跑、冒、漏、滴”现象看似小问题却隐藏着大风险,严格落实车辆“三检制”是我们持之以恒的管理理念。为此,我们利用每周一的安全检查做到“三讲”:即“发现隐患立即讲,看到违章敢于讲,心有疑问及时讲”。把着眼点和立足点放在安全隐患的超前防范上,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跟踪制,落实人员、时间进行整改。2.落实交通安全联责制。严格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联系点制度,做到“三到现场”,即管理到现场、措施落实到现场、解决问题到现场。3.抓实安全监督检查制。落实好“六必查”(即车载人数必查、出车时间、路线必查、长途出车前“三级”安全教育必查、出车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必查、车辆安全用具必查和车辆货物装载情况必查),确保行车安全。4.开展“四讲一落实”活动,就是在车辆出车前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讲车辆运行过程的安全风险,讲风险诱因,讲控制措施,并落实好具体的控制措施。 (三)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的加强,也是体现水电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培育优秀的安全行为文化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我们积极推行“五个学习法”,强化“安全第一”理念。建立了以安全技术、风险防范为优秀,以每周一安全教育为基础,以班组安全培训为手段,以出车前的安全教育为落实的安全培训网络。坚持落实定期学习培训制度,把员工培训作为提高队伍素质和确保安全操作的重要手段。一是理论灌输法,以通过周一安全会、安全经验分享、安全论坛等形式向职工传授安全理论和方法;二是启发引导法,通过个别谈心、交心,以及利用父母情、夫妻情、子女情、亲友情等,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化人,达到开通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三是形象教育法,把安全道理、安全技术理论变成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具体形象的内容,采用事故预想、事故预案演习、预防救护演习等,让员工在模拟操作和判断中,获得经验和感受。四是活动熏陶法。通过开展“安全无事故红旗车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全警示月”、安全经验分享等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受教育于熏陶之时。五是正反对比法,积极宣传交通安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批评“三违”人员的行为,使正反两方面形成明显的反差,树立榜样、指明方向,形成了人人关心安全、个个重视安全的良好风气。 二、加强水电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策略 (一)充分发挥交通安全管理单位的示范、导向作用,从管理层带动,以保证该项工作强力推行按照“分级管理,按级负责,权责一致,一岗双责”的原则,形成“领导集体负责,部门具体负责,全员人人有责”的管理方式,明确管理责任,进一步将责任细化分工,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件事做起,从每个环节做起,岗位无轻重,确保管理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是当好安全文化的倡导者。领导干部带头弘扬“安全第一”“珍爱生命”的理念,弘扬不甘落后、苦练本领的进取精神,扭转不思进取、不抓落实的落后风气。二是当好安全文化的组织者。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好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循序渐进,落实组织责任,做好检查考核,促进安全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三是当好安全文化示范者。高度认识安全文化建设,严格规范自己,用言行诠释安全文化内涵,为员工做出表率;落实好领导带头反违章、查隐患,深入现场评最优、抓最差,让员工认识到抓安全需要胆识和勇气,需要从严从细,需要碰硬的文化、实打实的文化、持之以恒的文化。 (二)制订符合水电实际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从机制上为更好地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围绕《水电厂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水电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完善车辆维护保养、车辆“四交一封(定)”、车辆GPS监控,以及停车场门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管理岗位标准化执行卡,坚持管理岗位周检、主管领导月检制度,每周一召开主管领导标准化周检工作碰头会,通过加大制度执行和考核力度,规范工作标准、管理程序和工作现场,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在规范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创新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手段,使安全管理工作常抓常新。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团结合作的交通安全文化建设氛围立足于现在的管理模式向推行科学管理方式转变,积极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从我们的实际工作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的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实现对交通安全工作全过程的控制,逐步建立起系统化、标准化、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发挥各管理岗位的安全职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建立了以大队长、安全副大队长、专职安全员、生产办主任、技术员为一条线的安全技术管理系统,对车辆运行过程中安全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根据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控制技术落实到位。大队长、安全副大队长和HSE监督员是安全管理的第一管理责任人,负责保障车辆运行过程中的按章指挥、按章作业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实施。以党支部书记、政工部门为主的安全宣传教育系统,是安全宣传教育的第一责任者,通过明确职责,将交通安全方针政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不折不扣地宣传贯彻到班组、到岗位。以专职安全员、生产办主任、班组安全员为主的专职安全监督组成的安全监督系统对车辆运行过程中安全运行、技术措施监督落实负责,筑牢交通安全的防线。在安全管理中,把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干部、员工的主要指标,实施“安全一票否决制”,发生事故的班组,对班组安全员免职,对专职安全员、生产办主任进行处罚,激发员工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手段,营造良好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环境在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上,大力实施“五个一”安全教育工程,建立以周一安全教育为主的安全教育“一会场”,以橱窗、网络、宣传栏为主的安全教育“一阵地”,以风险控制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条线”,以班组安全活动为主的安全教育“一园地”,以对“三违”人员多种形式帮教补课为主的安全教育“一课堂”,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媒体、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录像、安全漫画展、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以交通安全文化影响、渗透和熏陶员工,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作者:李彬 胡红瑜 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水电厂生产保障大队 交通安全论文:交通安全影响下的道路交通论文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在长治市随机抽取11所小学,并在每所小学的4~6年级各随机抽取一个班,被抽取班级的全部学生作为调查对象。 1.2调查方法 参照青少年危险行为因素调查表,制作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调查表对学生进行调查。 1.3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共分为五部分,第1部分是对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测试。第2部分是对学生道路交通行为的测试[7]。第3部分对小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态度进行调查。第4部分通过对学生设置调查问卷,了解学生父母自身交通行为、学历及教授学生交通知识3方面的情况。第5部分调查小学生车祸发生状况。 1.4统计分析 将有效问卷按照编号整理后,将所有数据用EpiData30软件进行双份录入,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处理。采用百分位数、构成比等对数据进行描述,用KruskalWallis2检验进行差异性检验,并作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98份,回收问卷共1272份,应答率为980%,去除不合格问卷5份,剩下有效问卷1267份。调查表有效率达976%。本次调查四年级431人,五年级390人,六年级446人;其中男生633人(500%),女生634人(500%)。 2.2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情况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P50为80分,年级之间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2360,P<0001),见表1。男女生知识得分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2=2235,P<0001),且女生成绩高于男生,见表2。 2.3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4分,3个年级之间行为得分差异有统计意义(2=1882,P<0001),见表1。男女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668,P<0001),见表2。 2.4小学生对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的态度 在所有调查对象中,愿意接受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占971%,发放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手册,自己会认真看的占90%,而能主动提醒他人违反交通规则的仅占871%。 2.5父母对小学生相关知识及行为的影响 父母的学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高低无关。但家长平日里是否教学生安全知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有关,家长经常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平均分为777分,家长偶尔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60分,家长从不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05分;家长告知学生的越多,学生的得分越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553,P<0001)。同时发现家长经常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P50为843分,家长偶尔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889分,家长从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25分,可见家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高,学生道路交通行为得分越高(2=2747,P<0001)。 2.6小学生车祸发生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 在调查的1267名学生中有134名学生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车祸伤害,车祸发生率为105%。将可能对车祸发生有影响的八个因素:性别、年级、父母学历、父母教授学生知识、父母交通行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学生交通行为得分、学生学习交通知识,作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赋值情况见表3。结果发现,只有性别、年级、学生交通知识得分、学生行为得分、父母的交通行为这5个因素对小学生车祸发生有影响(均有P<005),其余变量均无统计学意义(均有P<005),见表4。性别、年级、父母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这3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性别女,年级升高,父母自身不违反交通规则是发生车祸的保护因素。而学生的交通知识和行为得分这两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学生交通知识、行为得分低是发生车祸的危险因素。在这5个因素中,其中学生行为得分对发生车祸的影响最为显著(OR=2046,95%CI:1518~2759,P<0001),其次为父母自身的交通行为。 3讨论 交通伤害是我国1~14岁人群主要死亡原因之一[8],事故一旦发生会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9]。所以交通安全问题必须从小抓起[10,11],源头上根除危险因素,从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家长在交通安全方面对学生的影响较大,结果显示,家长平日里是否教学生安全知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有关,家长告知学生的越多,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得分越高。结果还发现家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高,学生道路交通行为得分越高,而学生交通行为得分是车祸发生的最重要危险因素,所以家长的交通行为意识对学生车祸的发生意义重大。学生在进行各种交通行为时,大多是家长陪同,家长若在交通途中向学生讲解相关安全知识,并带其亲身实践,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能够增加儿童的知识,提高他们在道路穿行过程中的实践能力[12]。小学生模仿能力强,若家长不遵守交通规则,势必会造成小学生盲从[13]。所以广大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学生的交通行为做榜样,若从源头上杜绝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发生,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悲剧发生。长治市小学生车祸发生率为105%,大于2007年“深圳市中小学生道路交通伤害流行病学分析”中车祸伤害发生率51%,故加强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刻不容缓[14]。车祸发生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学生行为得分对发生车祸的影响最为显著,其次为父母自身的交通行为。由此可知学生的交通行为是发生车祸的直接原因,家长的交通行为是学生发生车祸的间接原因。而家长的行为对学生行为影响甚大,所以家长的交通行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意义深远。长治市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十分严峻,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家长的责任尤为重大,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要呼吁广大家长同志应该以身作则,陪同孩子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只有家长的正确引导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15],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有力保障小学生健康成长。 作者:禚子群冯向先单位:山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长治医学院预防医学教研室 交通安全论文:交通安全维护的社会管理论文 (1)在平安建设大局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有力抓手 2013年,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交通运输系统“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方案确定活动主题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平安交通,人人有责”,活动期间将大力开展“平安公路”、“平安车船”、“平安港站”、“平安渡口”创建活动。“平安交通”建设是在中央综治委提出的“平安中国”建设下应运而生的。 ①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工作。中央提出的整体工作目标,是希望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综合治理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的约束下,达到由社会整体大局稳定带动道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安全稳定。在工作方向上,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综合治理等措施,使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工作手段上,重要的一方面便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社会上的任何矛盾,都可能对交通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必须要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各类隐患,对影响交通安全潜在的风险和突出问题进行细致的摸排,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奠定“平安交通”建设深入开展的社会基础。 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政府部门要确立“抓重点、治全面”的整治方针,既整治重点区域道路交通堵、乱、险等安全隐患,又整治诸如占道经营、黑车揽客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社会问题,做到标本兼治。专项整治工作还要针对街面交通隐患严重的地区,以学校、大型商市场为中心,由公安、工商、城管、交通、文化、卫生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环境秩序联合执法,集中治理违章驾驶、违章停车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到交通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杜绝由交通问题而演变发生、牵连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 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应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导和统筹作用,通过督促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将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各个层面普及和宣传开来,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这项工作能够社会化、常态化,从而发挥持续的积极作用。还要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作用,在重点时段通过报道、访谈、讲座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专项宣传,促进正反两方面的引导作用。 (2)依靠人民群众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综合治理手段落实起效的基础 ①构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力量防控网络。就发挥专业力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来讲,政府部门需要依托城市管理的“网格化”体系,构建出一整套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把各类执法力量和群防群治力量投入到治安复杂、交通混乱、群众需要的重点部位和时段,在交通执法工作站配齐配强专群力量,重点加强对易发高发交通事故点位和时段的巡逻防控,最大限度提高街面见警率、管事率,交通违法震慑和打击超限超载、酒驾醉驾、违章停车行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流密集、流动性大、欠发达地区,应采取看路口、设岗亭、人车凭证出入等措施加强管理。 ②搭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群众力量防线。就发挥群众力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来讲,政府部门需要依照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将工作重心下移,在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的主要作用上,有效调动各方群众力量。如积极发展壮大保安、协管员、信息员、巡防队员、治安志愿者、楼门院长等群防群治队伍;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安排专群力量疏导交通,清理整治非法营运、酒驾醉驾、超载超限等突出违法问题。将人民群众参与维护交通安全的作用发挥到实处,需要依靠群众力量规范道路交通秩序,解决诸如“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停车”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出行环境。 (3)运用维护稳定手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是提高人民出行安全感的有效途径 ①妥善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促进科学决策、减少社会风险、维护安全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北京市2008年奥运会道路交通交通安全风险评估、以及北京市出台的机动车摇号政策风险评估的成功经验,足以说明风险评估工作对整个社会安全稳定的保障作用。因此,对于道路交通发展规划来说,政府部门必须做到不评估不决策、不评估不实施,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②加强社会重点人教育管理工作。对于可能以制造交通事故为跳板、以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为媒介、以伤害行人司机为幌子,进而达到表达个人诉求、破坏社会稳定、影响政治团结等目的的社会重点人,政府部门要在这方面加强重点人摸排掌控,努力通过不间断动态排查,确保对他们的管控工作全覆盖、无遗漏。既要把具有现实危害性的人员及时纳入视线,又要防止重点人范围扩大化,通过“教育疏导、行政约束、法律威慑”等手段和方式,着重做好重点人的教育转化和管理控制工作,防止正常道路交通秩序成为任何违法分子实施不法手段的媒介。 ③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于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情况,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情报预警、应急指挥、协同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由交通事故引发的重大突发性案事件。要立足发生最为复杂的情况,细化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各项准备,坚决避免类似温州动车“7.23”事件(轨道交通)再次发生。还要着重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准确判断事件性质,把握处置时机和方法,处置果断稳妥,执法文明规范,防止因执法不当、处置不妥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更要及时权威信息,把握引导方向,保障道路正常通行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作者:常林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交通安全论文:交通安全统筹信息系统分析论文 1功能需求 结合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在线信息管理的要求,建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的新一代交通安全统筹信息管理系统,覆盖1个公路分中心和50个分理处的统筹业务网络交换数据平台。 1.1业务需求分析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统筹业务处理主要流程。 1.2功能需求分析 本系统根据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管理的实际需求,采用B/S架构设计,系统主要包括车辆档案管理功能、统筹单制作功能、退统单功能、出险登记功能、事故查勘记录、事故损失信息登记功能、理赔单制作功能、重特大补助申请功能、代位赔偿功能、安全奖功能、常用统计报表打印功能、单据管理功能及统计分析功能等,实现对云南省统筹中心的各项相关业务信息化管理。 1.3非功能性需求分析 系统要求界面美观、大方,操作简单易懂,提示准确、清晰。从系统基础设施结构、系统软件、技术措施、设备性能、应用设计、系统管理等各个层面确保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达到最大的平均无故障时间。系统在大压力和大数据量情况下,页面访问速度快;保证软件性能优化,在测试中进行压力测试,保证减低服务器开销。同时要保障系统的安全性,在平台设计中既要充分考虑信息资源的共享,更要注意信息资源的保护和隔离。要针对不同的应用需求,分别采取不同强度的安全保密措施,包括数据加密存储/传输、数字证书认证、数字签名、细粒度的数据存取控制、防毒防黑、审计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2总体设计构想 2.1系统设计原则 在满足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需求的前提下,本着统筹业务管理,遵行国家颁发的交通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易管理性、易维护性、稳定性、可扩展性、可复用性、保密性、安全性原则进行设计。 2.2系统整体框架 云南交通安全统筹信息系统由业务处理、基本设置、项目费率、单据管理、在线投统、用户管理、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系统设置、公文管理等多个相对独立的子模块组成,可以完全满足统筹系统不同层次的业务需求,充分共享数据,有机地协调工作。 2.3系统数据库设计 本系统基于三层的WEB体系结构进行开发,采用3个逻辑层的设计模式,分别为表示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访问层。在原有B/S体系结构的基础上引入COM组件技术。在这种体系结构中,组件位于应用服务器中,客户端发出HTTP请求到Web服务器,Web服务器将请求传送给应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将数据请求传送给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将数据返回应用服务器,然后再由Web服务器将数据传送给客户端。通过SOA架构更好地重用已有的和新开发的业务。SOA可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从而突破组织内网的限制,实现与供应链上下游伙伴业务的紧密结合,减少了业务应用实现的限制,可将组织的业务伙伴整合到“大”业务系统中。SOA具有低耦合性特点,增加和减少业务伙伴对整个业务系统的影响较低,同时具有可按模块分阶段进行实施的优势。采用敏捷软件开发平台进行研发,该平台贯穿了CMMI3过程思想,倡导“分批进入、分批退出、集中设计、一次性完成编码”的开发思想,保证软件开发过程化、体系化、规范化。该平台开发的软件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特征:原子化、组件化、SOA化。原子化对象的抽取保证了最大可复用度及应用的良好扩展,组件由原子化对象构造实现了业务的封装及对象接口的定义,基于SOA的组件接口提供了跨平台的应用整合能力。考虑到要处理全省51个分理处的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数据,采用oracle11g大型关系数据库,借助于集合代数等概念和方法来处理数据库中的数据。同时应用六级安全体系,即HTTPSSL、URL参数加密、模块权限、操作权限、数据访问权限、数据库加密保证了软件的安全。为了保证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数据之间的数据能快速交换,采用Ajax技术构建更为动态和响应更灵敏的Web应用程序,该技术的关键在于对浏览器端的JavaScript、DHTML和与服务器异步通信的组合。使用Ajax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在不刷新整个页面的前提下维护数据。对于B/S结构的系统,系统页面不用打断交互流程进行重新加裁,就可以动态地更新。这使得客户端的应用程序更为迅捷地与服务器端响应和交互,可以创建接近本地桌面应用的直接、高可用、更丰富、更动态的用户界面。 3系统效益分析 3.1社会效益分析 目前已建立36000多辆车的档案数据、统筹收入和出险理赔支出、交通安全和理赔奖励等数据,系统运行稳定、用户满意度高。本系统以数据共享为优秀,整合交通安全统筹系统信息资源,建设一个规范、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的全省交通安全统筹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涵盖全省统筹系统各部门,实现全行业的统筹业务操作一体化和协同办公。实现对全省统筹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动态管理,推动了全省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全面信息化的进程。 3.2经济效益分析 本系统实现业务过程电子化、业务数据传递的电子化,节省了大量的电话、差旅费、纸张等成本。在数据交换方面,电子化数据的导入、导出、交换,节省了办公成本;在人力成本上,通过本系统形成统计报表能快速提供决策支撑,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因此,本系统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行政办公费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4结论与展望 结合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工作的需求,建立云南交通安全统筹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业务的统一管理和动态管理,具有广阔的推广前景,可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作者:赵明黎单位: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交通安全论文:标线与交通安全关系探讨论文 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等构成的一种交通安全设施,它可与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路面标线是引导司机视线,管制司机驾车行为的重要手段,它可以确保车流分道行驶,导流交通行驶方向,指引车辆在汇合或分流前进入合适的车道,促使更好地组织交通。正确设置交通标线能合理地利用公路有效面积,改善车流行驶条件,增加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 1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概述 1.1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概念 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文字向驾驶员及行人传递法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它在现代道路交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规定的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或者其他导向装置,划设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引导司机视线,确保车流分道行使,导流交通行驶方向,指引车辆在汇合或分流。 1.2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分类 路面标线是引导司机视线,管制司机驾车行为的重要手段。《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道路交通标线分为三大类:(1)指示标线: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等设施的标线。(2)禁止标线: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及行人需要严格遵守的标线。(3)警告标线:促使车辆驾驶人员及行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防范应变措施的标线。 2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现状 2.1有关管理部门利益冲突严重 设置标志牌牌中的字数太多,导致高速行驶中的驾驶员可能无法看清楚,或为了看清楚而降低不必要的行车速度,或者根本不看。部门间协调不好还导致一条新路在不设一块标志的情况下即开放通车。老路上交通标志标线年代久远,与新的国家标准保持不一致,且破旧、模糊。另外由于法律监督不强,有关部门对所设标志标线不加强管理导致交通标志标线违法现象存在。而且由于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沟通协调,再加上一些施工人员不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微小的差别造成了大问题。 2.2凭经验设置标志 缺乏设置道路标志标线的明确标准,常常会完全根据道路设计人员与道路部门沿线工作或管理人员的个人意见,对道路进行标志设置。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在一般设置原则的基础上,更多的是标志设置人员的设置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在同一地点设置多个交通标志,使驾驶员处理的信息过载、辨认时间加长、不易记忆、不能及时做出反应。在同一地点设置交通标志≤4;②1块标志牌上出现很多汉字,驾驶员无法在短时间内识读;③有的标志牌距离危险地点太远,总不见危险地点出现,降低戒备,交通标志失去了其应该起的作用。④标志的大小、高低不一,不协调、认读困难,有的需要车辆减速才能看清楚。 2.4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难度大 1)维护经费难落实,被车损坏的标志不能及时修复;交通标线老化、脱落或反光效果差,不能及时漆划。2)公路交通标志被大肆偷盗,论文一些不法人员大肆偷盗公路标志牌,使车辆、行人处于极度危险之中。 3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与管理的几点建议 3.1提高对公路标志标线设置重要性的认识 科学合理地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公路资源,改善通行条件,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与安全性,有效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公路设计人员设计的标志和标线时既要符合国家的标准,同时也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这样才比较完善。因为有很多的交通标志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但是从使用者来说,有可能认为不是那么的方便,或者对交通畅通会有一定的影响。合理、正确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能合理的利用道路有效面积,可以平滑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防止交通阻塞,节省能源,降低公害,同时,公路交通标志的合理设置还可以美化路容路貌,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为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因而,需要各级领导在保证公路建设、公路养护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清楚的标志和标线可改善驾驶员交通心理压力,起到疏导交通流量、提供道路信息、执法依据及警示驾驶员,禁止某些交通行为的作用。同时驾驶员在道路上安全、高速地行驶,也有赖于道路线向的轮廓分明和标志的清楚,在标志标线诱导、引导下,建立行进方向的参照系,司机对其视野范围更远的道路走向树立了信心。 3.2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标志标线的防护性能 如今,道路标线材料如何合理地选择、如何合理地使用都是一个越来越紧迫的问题,每年我国因为标线材料选材不合理、材料的使用不当等问题,给我国的公路建设带来不少损失。针对山区公路的标志不断被盗的现象,将铝合金材料制作的单柱标志及附着式的标志版面改为回收无利可图的复合材料,更换后近半年未发生过标志被盗事件。新型陶瓷-道钉组合标线是研制的一种使用寿命长、安装简便、管理容易的新型组合道路标线材料。这种瓷片不仅表面磨耗后里面依然洁白,不受晴天雨天的影响,据报道,这种标线的使用寿命可长达20年,而且还能防滑。这种标线使用的夜间反光道钉,也与普通的道钉不同。这种道钉高于路面2公分,由于使用的猫眼是高强度的耐磨反光玻璃猫眼,因此车灯照射后不仅能起到反光标线的作用,而且还能使标线成为振荡标线,驾驶员一旦违章压线,就能听到压线的声音,经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和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这种新型组合标线外形尺寸、发光强度系数、白色度、摩擦系数、耐腐蚀性等各项指标都达到了相关行业标准,现已被允许在公路交通工程中使用。 3.3优化管理结构,减少部门利益冲突 各个组织为满足自己部门的标准和利益,回避了责任,使其转移为交通参与者个人负担,尽管有汽车保险、人身保险等,但整个社会的总成本还是上升了,作为信息传递系统,如果漠视标志、标线的技术发展、不注重其反馈效果,即使引入ITS技术,其应用范围会相当狭窄,自然效果也不会显著。减少部门利益冲突和补助总信息反馈,依据道路、车辆和人的具体情况适时地改进和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合并交通替察和道路交通设计和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道路工程设施部门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负担。 3.4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质”与“量”一起抓1)交通标志标线并非越多越好。由于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对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许多人容易产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越多越安全的认识误区。过多的标志标线使路面信息量过载,容易使驾驶员产生视觉麻痹,注意力分散,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因此,过多的交通标志标线不但无助于交通安全,反而会起反作用。目前,注意行人、村庄、交叉路口、急弯路、连续弯道等标志在公路上使用过多过滥之事实。 2)限制性标志的使用。要兼顾公路整体效益的发挥。公路建设迅速发展,使人民群众在感受到方便、快捷、舒适的同时,也感受到交通事故的惨痛。发生交通事故,有诸多方面的原因,不能因此就对公路使用过多的禁令标志。在同一整体上,公路交通部门主要着重于保证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的最佳服务功能。公安交通部门主要着重于保障车辆通行安全,尽量减少车辆事故。但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共同的职责。如限速标志的设置,现在许多农村公路全程被限制在20km/h或30km/h,其设置理由是这条公路的设计时速为20km/h或30km/h。事实上,公路的设计时速并不是设置限速标志的标准,还要考虑运行速度和管理速度。限速标志的设置标准需进一步探讨。 3)要根据各种交通标志标线的功能和驾驶人员的行为特征进行合理设置。各种标志要根据优先等级进行必要的设置,使之能够为驾驶人员提供连续明了的行路信息,形成一个完整的指示系统。 4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国公路建设的迅猛发展,道路标志标线设计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健全合理的标志标线也给公路出行的人们提供了清晰明了的行路指南。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公路设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标志标线的设计水平,最大限度的为公路使用者服务。 交通安全论文:乡镇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及策略分析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片区农村地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农村地区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主要原因分析;加强我片区农村地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现状包括:我片区摩托车数量大幅度增加、摩托车驾驶人成份复杂、无牌无证摩托车多未投保,无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原因包括:驾驶人安全意识差、驾乘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摩托车安全状况差、交通设施不全和设置道路障碍引发交通事故、对策包括:深入宣传,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要摸清底数,强化对摩托车监管、要严管严治,巩固整治工作成效、完善机制,形成社会综合治理合力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内容摘要:“5.12”大地震以后,塔水片区的摩托车数量大幅度增加,其无牌无证车辆占到了总数的近2/3这给本来就点多、线长、面广的农村道路,大部分无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加之齐抓共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机制尚在建立之中,因而片区道路交通人、车、路矛盾日益凸显,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威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见习期间塔水片区摩托车安全管理无牌无证概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道路建设步伐加快,塔水片区摩托车数量急剧增长,涉及到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特别是“5.12”大地震后。农村道路交通人、车、路矛盾日益凸显,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威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进一步加大塔水镇农村地区摩托车管理力度,预防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课题。现就当前我片区农村地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说说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我片区农村地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 1、我片区摩托车数量大幅度增加。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摩托车迅速成为广大农民群众主要的出行工具和运载工具,特别是“5.12”以后在外打工人员陆续回家。据不完全统计,全片区现有摩托车2千余辆,而农村地区摩托车有1千5百余辆。其中有1千余辆摩托车未办理入户手续,3百余辆摩托车未按规定年检。 2、摩托车驾驶人成份复杂。摩托车的增多必然带来驾驶人的增加,一车多驾、夫妻同开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由于摩托车驾驶人成份复杂,文化程度不等,因而安全意识上存在很大的差别。不经培训、无证驾车、不戴头盔、违规载客、酒后驾车等问题较为突出,有的甚至不服从管理,冲关闯卡,拒绝接受检查等等,这些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 3、无牌无证摩托车多未投保,无保障。由于摩托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差,因而摩托车办牌办证以及年检年审主动性不强,有些甚至从新车到报废都没有办理注册手续。有的尽管已办牌证,但不按规定参加车辆检验,这就形成车辆无保险、无保障。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又极有可能逃逸或致使损害赔偿不能到位。 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近年来,我片区道路建设突飞猛进,不仅线路延长、路面拓宽,而且质量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了村村互通,通行条件有了根本改善。但点多、线长、面广的农村道路,大部分无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加之齐抓共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机制尚在建立之中,因而导致了农村地区摩托车管理难。 二、农村地区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主要原因分析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当前我片区农村地区摩托车事故频发。据统计,2008年1月至12月,我片区农村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片区重大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4%、75%。85%以上的交通事故与摩托车有关,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驾驶人安全意识差。无证无牌、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现象极为普遍,特别是无证无牌车辆,在摩托车事故中占85%以上,驾驶人往往认为摩托车只在农村道路上行驶,不上主要公路,不进城,不出远门,交警扣不到车,查也查不了,没有必要办牌办证,既省心还可以省下一笔费用。然而,这些摩托车驾驶人毕竟未经过正式培训,没有必备的驾驶技能,遇到情况惊慌失措或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事故。少数人更是法制观念淡薄,社会公德低下,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避善后赔偿,不顾事故受害人的死活,有的驾车逃逸,有的弃车逃跑,导致案件侦破难、处理难、赔偿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导致当事人情绪激愤,甚至上访滋事,把矛盾推向政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驾乘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一些驾车人自我保护意识缺乏,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增加了事故的伤亡率。据统计,在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中,不戴头盔造成人员伤亡的占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60%。 3、摩托车安全状况差。在农村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中有不少未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安全性能低下,稳定性能较差及摩托车驾驶人也不大过问车辆的制动系统、灯光及后视镜等安全部件,车辆自身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多发。 4、交通设施不全和设置道路障碍引发交通事故。乡村道路上缺乏相应的交通信号灯和必要的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以致驾驶人在道路上无序行驶,盲目行驶,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另外,因建房在道路上堆放大量的建筑材料等,使本不宽阔的道路变得狭窄,使道路交通安全系数减少,驾驶人稍不留意,夜间行驶或酒后驾车就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三、加强我片区农村地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1、要深入宣传,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要彻底改变摩托车失控无序的现状,首先广大群众必须真正从思想上发生转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人人参与交通管理。为此,要把农村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定期播放公安部下发的道路交通 安全光盘和有关宣传内容,摩托车典型事故案例,提出交通安全注意事项等。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宣传,对摩托车驾乘人员因势利导,让他们了解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危害性,以及引发交通事故对自己和家庭带来的痛苦,增强交通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潜在交通安全意识,为构建和谐新农村新家园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2、要摸清底数,强化对摩托车监管。中队要根据辖区内地域、道路、车辆、驾驶人的基本情况,从源头上抓摩托车驾驶人的管理,对未办理牌证的车辆和人员及已办理牌证的车辆和驾驶人分别建立台帐,做到车车见底、人人见底。对未办理牌证的车主要上门入户下发限期办证通知单。同时,希望车管所要严把车辆登记关和检验关,把好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和发证关,及时将报废车登记造册,实行强制报废,努力提高车辆办证办牌率和年检年审率,从源头上堵塞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漏洞。 3、要严管严治,巩固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发挥交警中队在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采取与乡镇分管领导、村组干部联合包村、包线、包段、定人、定车、定时、定责任的工作法,实行激励机制,制定奖惩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对无牌无证、未检未审、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酒后驾驶、不戴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纠严处。采取日常检查与定点检查相结合,日常查纠与不定期整治相结合,保持整治态势。对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罚就罚,该扣就扣,决不手软,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 4、完善机制,形成社会综合治理合力。摩托车管理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重中之重,各村党委政府和交警中队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由人民政府牵头,村组、农村派出所、交警中队等部门齐抓共管,共同负责的长效机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从深化安全宣传,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方面入手,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做好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文章”。 交通安全论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设计论文 一、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的概念 1.1定义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是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造与安全运营的全部工作的总称。 1.2安全工程的设计范围 安全工程贯穿于各设计研究阶段,这包括: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总体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后续服务阶段。 1.3安全工程的设计内容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设计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和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这就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设计内容。对于下述安全事故,在设计时就应给予充分考虑,以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 1.3.1火灾 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伤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烧死烧伤;高温灼伤;缺氧窒息;烟气中毒;踩踏;不正确逃生方式造成的摔死、摔伤;引发其他并发症等。 1.3.2撞击 撞击事故,包括:车撞车;车撞物;车撞人。 车撞车:追尾事故或乘客列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当线路不封闭时)。 车撞物:列车与永久性物体相碰,如:在永久性建筑物及构筑物变形、断裂、松动、脱落时,侵入限界,未能及时处理,而导致与列车碰撞或剐蹭;列车与临时性物体相碰。 车撞人:列车与工作人员、乘客、闯入或穿越行车线路者、平交道口抢行者等相碰。 1.3.3电击 产生电击的因素很多,主要有:触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体(裸露或绝缘破坏);触及漏电电气设备的外壳(接触电位差超标);电缆金属屏蔽层感应电压超标等。 1.3.4踩踏 在发生突发客流、突发事件、自动扶梯失控等情形下,处理不当,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踩踏事故。产生突发客流的因素有:节假日(如北京清明节)、大型群众活动、恶劣气象等。 1.3.5人为袭击等 爆炸、纵火、毒气等。 1.3.6建筑物垮塌 运营期间,车站、隧道、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发生垮塌 1.3.7其他灾害 针对地震等地质灾害、透水、洪水、雨雪风雾、沙尘等,设计应考虑防震、防淹、防洪、防雷、防风等。 1.4施工期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安装期间,也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如:结构开裂、坍塌以及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出现沉降或坍塌等。施工不当或设计失误会导致这些事故的发生。 1.5设计期间 项目前期决策失误,虽不会直接威胁到人身安全,但会给项目带来财产损失或影响项目经济效益。 二、安全工程的设计原则 主要原则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设计,应以下述要求为目标,在正常使用时: 必须防止因乘客使用系统而造成对乘客的伤害与危险;必须防止系统对运营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伤害与危险;必须防止运营设施及车辆遭受损害与损失。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运营设备的选择,必须技术成熟、安全可靠、满足功能、维修方便、经济合理。乘客使用或操作的设备,必须易于识别,设置在便于触及的地方,并保证不当的操作或使用也不会导致系统发生危险。必须为残疾人、老人、孕妇及带领儿童的人在使用该系统时提供安全舒适的措施。应当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发光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对于起火风险大的设施必须加以围护,减少可能的火情蔓延;在对火情及有害燃烧气体与热量控制的基础上,应保障有效疏散措施;铺设在地下车站、隧道及车辆上的电缆应不含卤化物,并避免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一旦发生火灾,通风排烟系统应能进入火灾运行模式,以保障人员疏散或灭火。 三、防火设计的重点提示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各种灾害中,火灾是首位的。所谓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1火源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引起火灾的火源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了解这些火源,将有利于防火设计。 电气火灾:绝缘老化、违反用电规定、电气设备设计或安装不当、过负荷、电气短路等,都可能导致火灾;生活用火引燃:如烟头等引燃可燃物;生产用火引燃:如施工中由电焊、气割、打磨、切割等的火花或其他火种引燃可燃物;人为破坏纵火。 3.2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 在系统投入试运行前,设计单位应协助业主单位编制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3.3建筑防火的设计要素 疏散通道、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用楼梯及自动扶梯、隧道联络通道的设置;疏散能力;设备及管理用房的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3.4消防给水与灭火装置的设计要素 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配置、自动喷水(或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 3.5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的设计要素 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的功能、防烟分区的划分、设备的排烟能力、排烟设备的耐热能力、送风量的要求 3.6防灾用电、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的设计要素 消防用电的要求、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四、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设计工作,需要给与重点关注。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设计的重要性,使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设计更加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为实现这个目的,只研究设计导则还不够,还应该建立一套安全工程的设计评价体系。
社会调查论文:寒假社会调查实践论文 调查地点:十堰市郧西县观音镇天河口中心(完全)小学 调查单位: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计算机系07级科学与技术本科班 调查人: 汪明 调查时间:2011-1-26—2011-2-6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农村小学教育的发展对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也是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新型社会主义新农村题中的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教育放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任何一个缺乏知识的人、民族、国家,都将被二十一世纪所淘汰。要实现社会主义飞跃式的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教育摆在现代化建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解决农村发展重要之本在于改善农村的基础教育。 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新农村”口号后,农村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据我所知,现在的农村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是,农村的基础教育面临的挑战依然十分严峻。整体水平离十七大提出得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村小学教育的现状,我在假期、对我所在乡镇的农村小学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或许有些以点带面,但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我还专门走访了当地的教委,并上网了解了一下全国的总体形势。本篇论文的主要得目的是:分析造成农村基础教育现状的原因,并探讨解决方法。 一、农村小学教育状况概述 客观地讲,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尤其在基础教育方面,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数字,近十多年来,全国90%以上人口所在地区基本上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农村教育的结构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视为普及教育的典范;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也有了明显增加“和政府把农村教育摆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努力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作出了积极贡献。农村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取得重大突破。XX年国务院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作出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重大决策。XX年,率先对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了免收学杂费的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XX年年进一步扩展到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惠及约1.5亿农村学生,农民教育负担明显减轻,仅免除学杂费一项,西部地区平均每年每个小学生家庭减负140元、初中生家庭减负180元。农民群众高兴地说:“种田不纳税,上学不缴费,农民得实惠,和谐好社会。” 但是在当地,农村小学普遍资金投入不足,教舍简陋、设施缺乏。学校周转的资金少。农村小学与城镇小学存在在明显的差距。例如,农村小学不能有效地开展利于少年儿童的活动,还有就是城镇小学都开始给学生们教授一些简单的英语课程。而农村小学的学生还不知道有这门课程,更不用说什么了解国外的一些东西了。 二、农村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由于地区相对偏远和农村小学教师工资较低,使得当地学校的师资力量十分薄弱。以及农村学校很低还常拖欠的收入,农村学校老、中、青教师比例严重失调;教师队伍后继乏人的显现相当严重。交通的不发达,使得农村学校与外界环境的隔绝,让农村教育滞留在起步几乎为零的起跑线上。出现了一个没有创意,陷入只看分数,以“分数一统天下”的教育恶性循环中。交通闭塞,资金不到位,农村教师如“井底之蛙”,用老一套的教育理念、方式和方法去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下一代,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严重脱节。 还有当地学校任教的老师大多是民办教师。他们的学历大都是初中到高中水平。而且没有经过正规的师范教育。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一所学校连一名大专生都没有。这是我没有意料到的事。真是可悲啊!我为当地得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发生了疑问。 三、农村信息相对闭塞,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比较严重 这些落后思想都制约了农村的发展。重男轻女等封建、迷信观念让农村小学教育“读书无用”、“性别歧视”等怪现象盛行。在农村小学教育中,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瓦解那些不良习惯、不良风气、让农民从思想上重视教育,消除重男轻女思想等任务相当繁重,改变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任重而道远。 四、农村小学的现代化信息建设为零 在我所走访的几所农村小学里,没有一所学校有一节信息课(这里的原因多多)。使得学生无法晓知外界的事情。而有的学校只有一台电脑,但是还是空闲地放在那里,不能有效得利用。这样以来就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现代化信息建设的步伐。从而加大了城乡教育水平的差距,也就抑制了农村的发展。使得新农村的建设更加艰巨。 五、农村小学教育为适应发展采取的一系列针对性措施: 1、对农村教育资金的大笔投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卫生和生活条件,建设和谐、生态校园,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在XX年部分省份“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XX年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工程”试点。这是一件好事。我希望当地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实地搞好农村基础教育。加大投入,使得农村小学的教育更好地发展。 2、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是发展农村教育的头等大事。我建议采取措施:一是开展“送教下乡”“支边”等活动,达到城乡教师间的互相交流。二是多培养农村骨干教师,开展农村教师“名师工程”,调动农村教师工作热情,用先进典型带动一大片。三是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工作。“新教材培训” 、“专家讲座”、“名师讲座”等。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参与一些教师团体,如“青年教师协会”、“作家协会”、“书法协会”等。四是辞退一些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引进一批大学生到乡村小学支教。五是学校内部把教改科研活动真正搞起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自己的课题”。六是督促农村学校认真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杜绝那些应付检查的作假手段和形式主义。 农村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基础教育水平的低下是导致人口整体素质低下的重要原因。影响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因素很多,我们全社会要积极地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教育做一点自己的贡献只要我们肯付出一点点爱心,我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发展强大。社会主义的建设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也只有加强我国的基础教育的投入和建设,才能更好地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社会调查论文: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完善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有的法院还将该制度引入民事审判领域,经过实践检验,它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罪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上的欠缺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社会调查制度在运行中遇到诸多障碍,使其应有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工作程序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优秀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优秀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优秀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五)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 为保证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公正实施,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调查员如果在调查的过程中有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作出不真实的报告,应该有相应的处罚制度;此外,要为社会调查员参与社会调查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社会调查论文:会计社会调查报告论文 1997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连续几年把落实"收支两条线"、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等项工作做为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源头来抓。山西省纪委、省财政厅把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源头的源头"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它做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来抓。在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坚持树立典型、抓点带面;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委派制试点工作抓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既有数量又有质量;既增加了财政收入节约了财政支出,又遏制和减少了腐败,减少了经济案件的发生。 山西省会计委派制工作从1992年开始起步,至今大致走过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会计委派制工作在山西省由下而上,由点到面,梯次前进的过程。 1.起步阶段(1992-1997) 1992年10月,山西省忻州地区保德县率先成立了全省第一个会计局,揭开了全省会计委派制改革的第一页。对全县会计人员实行了按行业、性质分类的归口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任命制;对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了会计聘任制;对县、乡(镇)集体企业及自收自支单位,实行了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保德县会计委派制为全省提供了宝贵经验,为以后会计委派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2.自然发展阶段(1997年-1998年8月) 山西省运城地区绛县于1997年成立了由县长兼主任,纪检书记、组织部长兼副主任,组织、人事、编办、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会计管理委员会,对全县的会计管理实行了"一统四改"。"统一"即统一会计制度,全县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两则"、"两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及全省统一的法规制度。"四改":一是改单位会计为政府会计,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权由政府委托财政部门管理;二是改单向考核为双向考核,确立目标责任制;三是改无责上岗为抵押上岗;四是委派会计的工资改为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实施以后,效果也很明显。 吕梁地区兴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会计和出纳实行了委派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了财务总监,对私营、乡镇企业实行了审查制度,农村财务实行了"村财乡管"。 临汾地区汾西县成立了县人民政府会计管理办公室,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类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对人员少、业务量小的单位实行了"联会制"。洪洞县将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统一划归了财政局,其业务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职称评定、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 太原市尖草坪区把会计委派制重点放在行政事业单位和村(街)办企业,对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量小、人员编制少的单位实行"联会制",或由一个会计机构负责几个单位的会计事项。 在此阶段,山西省的两个地方也开始了行动,一个阳泉市,制定出台了《阳泉市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另一个就是忻州地区,在总结保德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忻州的实际,于1998年5月初作出了在全区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忻州地区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和《忻州地区会计委派实施细则》,对实施会计委派的指导思想、方式步骤、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使用、考核、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全区地、县两级的委派工作迅速展开。在这一阶段,全省有29个县市区全推开了这项工作,试点工作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而且有的已经初步形成了较系统的会计委派制运作方式。其中,兴县、绛县、洪洞等县和忻州地区是搞得比较好的,尤其是忻州地区为了从组织机构上委派制工作提供保障,提出的要在不增加职数,不增加编制,不增加财政支出"三不增加"的前提下成立会计局的方案,为各地市和各县区顺利成立会计管理机构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既解决了会计委派工作中急需成立会计管理机构的问题,又符合了当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 3.稳步推进阶段(1998年8月-12月) 1998年,中纪委二次全会把会计委派试点工作作为从源关上治理腐败行为的重要措施来抓。这为我们总结经验、加大力度、扩大范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1998年8月份,省纪检委、省财政厅在忻州市联合召开了"全省会计委派现场会"。各地市纪检委书记、财政局局长、会计科长参加了会议。中纪委、财政部派人专程参加了会议。省纪检委、省财政厅、中纪委办公厅、财政部会计司的领导同志讲了话。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认识,开阔了思路。与会同志通过经验介绍、实地参观和认真讨论,亲身感受到了搞好这项工作的可操作性,开阔了思路,学到了方法,为在全省普遍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会议以后,临汾地区、运城地区、吕梁地区和其它地市的一些县区会计委派制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为了指导和规范会计委派试点工作,并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我们还及时起草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实行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这些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会计委派工作的可操作性。到年底,各地市都确定了会计委派制试点县。忻州、阳泉、运城、临汾4个地方本级和全省的71个县区均实行了委派制。对2352个单位,2922名会计人员实行了委派。 4.全面推行阶段(从1999年初到现在) 1999年新年伊始,全省各地市和部分委派试点县的财政局领导、会计科长、会计局长于1月12日至13日齐聚吕梁地区中阳县,交流推广了中阳县"真派"、"实派"的经验。早在1998年10月份,吕梁地区中阳县在会计委派过程中创造了"三个全省第一"。即实现会计人员100%的交流;第一个试行财务稽查员制度;会计机构和人员分别精简了34%和43.7%,居全省第一。中阳县制定的方案起点高,工作推选的力度大,解决了我们长时间思考但未能解决的问题。中阳县的经验使得会计委派制改革大大前进了一步,中阳经验的推广标志着山西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结合1998年会计委派制工作进展情况,我们在中阳会议上确定了1999年会计委派制工作目标,提出要在省、地、县三级同时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结合机构改革,省、地(市)、县三级都要成立会计局,达到层层有机构、有试点的目标,形成从上到下齐抓共管,由条条向块块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的局面。具体目标是:在县区一级要全部推行会计委派制。已经推选了会计委派制的地方,要继续巩固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会计委派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把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地区一级要有新突破,要出现一两个全面试点的地市,凡有条件的地市,最好搞全面试点;省级要开始起步,要在部分行业、单位搞会计委派制试点。这次会议对会计委派工作在质上和量上都提出了要求,是继1998年8月忻州现场会以后的又一次动员会。 中阳现场会议之后,中阳县经验得到了推广和应用。柳林、石楼等县,在1998年会计委派制试点的基础上,对会计进行了全部或部分交流,进一步引深了改革。运城市、交口、盂县、永和、稷山等县进行会计委派制"交流"、"精简"一次到位。阳泉市矿区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各单位业务量大小、会计水平高低和工作水平等具体情况,设置了10个联合会计机构和10个单设机构,负责88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机构由42个减少到20个,会计人员由原来的68名减少到44名,机构减少了一半,人员减少了35.29%。在任用的会计人员中,按照"回避"、"交流"的原则,全部进行了交流。新绛县在会计委派工作中实行了"稳定一批,清理一批,交流一批,招聘一批"的办法。即对34名合格会计人员和进行了原地委派;对6名副科(局)级干部兼任会计人员和6名50岁以上的会计人员,劝其退出了会计岗位;对12名会计人员进行了交流;公开考试招聘10名会计人员,委派充实到会计岗位。灵石县在会计人员交流工作中,只将会计人员的工作关系收归财政局管理,委派到新单位后,其工资、人事关系仍留在原单位管理,一切福利待遇不变。兴县对公、检、法、司等难以交流的单位,免去了原会计人员,由会计局另行委派。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等全部由会计局管理。吕梁地区对地直51个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了62名会计人员,把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和工资关系全部收归会计局管理。除即将退休的5名会计人员外,对57名会计人员全部进行了交流。忻州地区宁武县对铝业工业有限公司和供水公司的工程会计,面向社会招考,择优录用,招聘委派。 截止1999年度,山西省共有忻州、阳泉、运城、临汾、大同、吕梁6个地方本级以地(市)委、政府文件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其中,忻州、阳泉、临汾、吕梁4个地市已运行),晋中、晋城也以财政名义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除临汾外,其余5个地市均成立了会计局,有100个县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其中,已运行的县区79个),有73个县区成立了会计局等专门机构。其中:56个县区为行政机构,15个县区为事业性机构。没有成立专门机构的地市县,其委派工作由财政局会计科(股)承担。全省共委派会计人员6655人,委派单位5438个。实行全部交流的县区12个,实行部分交流的县区25个,交流会计人员1260人;通过会计委派精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机构和人员的县区27个,共精简机构846个,精简会计人员880人。 2000年4月份,浙江省金华县、湖北省沙市,尤其是陕西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委派的办法引起了我们的重视。省纪检委、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考察组对陕西省进行了考察。随后,吕梁地区及所属5个县组成第二个考察组赴陕西省及延安市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以上省和地区的改革是当前会计委派的方向。这种集中委派、集中核算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委派会计、会计管理机构与被委派单位的矛盾问题,强化了政府对预算内、外资金的宏观调控职能。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方法》的“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 【摘要】开展《社会调查方法》课程 改革与实践十分必要。构建“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的教学模式,探索加强课堂讨论、实验模拟,深入社区等开展社会调查活动的实践教学思路和具体操作办法,将有助于提高《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质量,实现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正确把握不断变化发展的世界,及时掌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社会信息,科学认识和分析社会现象十分重要,为此,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及其必要。社会调查是人们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的运用特定的方法和手段,收集有关调查对象(社会事实,现象及其规律)的信息资料,并作出描述、解释和对策等的社会认识活动。开设《社会调查方法》课程能帮助学生学习掌握社会调查的理论和方法,有效提高在社会科学研究及社会工作其他领域中收集、分析、整理各种资料的科学性和效率。 本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知识性、实用性。以往课程教学中由于受教学理念和教学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存在重理论、重讲述、轻实践的现象。《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各高校要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与组织课堂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因此,按照教育部要求以及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开展《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方法的研究,创新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模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极其重要。 一、《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是许多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同时也是笔者所在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法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一门选修课。我们通过实地发放和网上发放的方式对学习过该课程的同学以及承担过该课程的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分布于吉林、辽宁、北京、四川、云南等省高校,回收问卷150份,有效问卷136份。 (一)教学目的和教学目标方面 在教学过程中,能使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原理与原则、基本概念与方法,选题、研究设计、撰写调查报告等理论知识和内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9%的学生认为开设《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90%的学生认为“学习《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有很大的收获”;传统的教学方式重理论知识传授,轻学生自主参与研究,学生能较系统地学习有关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为实际社会调研打下了基础, 但却未能充分体现出该课程所应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二)教学形式方面 通过以往的教学经验来看,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讲授为主,先进行理论讲授,后进行实践,实践往往限定在校内,或者网上调查及收集资料。长期以来,以教师主讲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只顾听和忙着记笔记,缺乏课上的吸收理解及讨论环节,学生参与程度比较低,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课堂氛围较为沉闷;这种方法有利于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但是不便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讲解与实践操作未能很好的结合。问卷调查中,在你曾经学习的《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组织方式上,排在前面的依次是讲授、案例学习、讨论;但是讨论中,学生主动发言的少,气氛不踊跃,师生互动少;有在课程讲授同步进行课外实践的仅仅有9%;学生在选择喜欢的教学组织方式上排在前面的依次是课外实践、案例学习、讨论;学生们更希望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减少理论课程,增加实践课程;希望教师与同学之间进行较多的互动,建立积极的课堂氛围:增强课堂知识趣味性。 (三)考试形式方面 收到的调查问卷中,本课程是必修课的专业,90%以上要求通过闭卷考试的形式来考核来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检验教师的教学质量;有的学校虽然在人才方案上注明由老师确定考试形式,但是90%以上采取了闭卷考试的方式;本课程是选修课的专业,95%的学校不限制考核方式,闭卷考核和课程论文形式由任课教师自行选择,95%的老师采取要求写调查报告、以课程论文的形式作为结业考试形式;但是学生写的调查报告大多数是文献查询的资料整理完成,极少是社会实践活动后的真实反映;教师反映这些考核方式基本能反映教学的质量和学生学习的收获,但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缺乏准确性。 总体看,传统的教学方式导致学生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操作技能,还没有完全实现理论性和应用型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的,还有一定距离。 二、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 (一)“主体―客体”为主的师生关系 当前,教学活动中还没有摆脱“教育者中心”、“受教育者中心论”和“互为主客体论”,局限于用“主体―客体”范畴来界定师生关系,这种情况也存在于《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师生关系中。教师往往以教育者的角色自居,自认为是传播知识的主题,学生仅仅受接受知识信息的受体,“讲与听”的教学模式,自然导致,“演员”与“观众”的师生关系;尽管教师在教学的“舞台”上,非常认真的讲课,努力扮演称职的“教师角色”;但是,无法实现师生关系的优化与和谐,不利于构建良性的师生关系,学生成了等待被灌输的、能力缺失的客体,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育对人的塑造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体现。 (二)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否 随着社会快速变迁,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学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也随着变化,高校教与学的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学生在社会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在网络技术和信息传播的多样化影响下,日益游离在课堂、网络与社会之间,一些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受到前所没有的冲击。 (三)理论内容与实际操作的结合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本身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理论内容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实践环节对于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知识和具体调查研究方法、增强实际工作的经验,以及为将来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社会工作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课程的讲授中,由于学校各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的时间安排与课程很少能达到一致的,加之考虑到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的人身安全等问题,许多学校在人才方案上设置了课程同步的实践环节,但是,却不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学时量和调研目标。这样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紧密性就不强,直接影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四)教师自身素质 由于部份教师自身素质不过关,教学观念落后 ,不精通网络媒体技术;理论功底薄弱和教学经验的欠缺,这就使得教学中,在教学深度、难度、广度等方面受到限制;有的教师科研能力不强,在设置调查课题方面,不能把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者不能设置学生利用现有的教学环境和社会资源能够获取丰富信息的课题,从而导致调查的实践环节不容易有序、有效地展开。 三、构建“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及实施途径 在社会调查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一套强化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环节,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的教学模式。“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中的“双主体”就是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是传授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的主体,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是积极主动进行知识的吸收、应用的主体;“一强化”就是加强实践教学力度;“两翼”分别是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在左翼的引导下,将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调查技能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推广到右翼的实践活动中去,并在活动中检验学习的效果。学生只有在理论与实践的左翼与右翼的共同推动下,才能畅游在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知识汲取和社会实践调查的领域中。“一结合”就是实践教学和科研相结合。 (一)确立师生的“双主体”关系 教师和学生都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二者构成了主体――主体的关系;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坚持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主体,重视其个性的发展,接纳学生、教师由“主宰”向“主导”转变, 学生不再是被动的信息吸收者,而是要主动地建构信息的主体,学生由被动的听众、观众、转变为参与课堂讨论、发表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的观点,成为积极进行课堂互动的参与者;转变为运用社会调查方法开展社会调查活动的调查主体;使学生的学习变得更加有价值感和实践意义。 (二)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性质以及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根据教育部精神要求“各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不少于25%、师范类学生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各高校要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比重;在教学中加强实践教学的力度,例如根据课程的内容,在访谈法、观察法、文献法、问卷法等知识讲解后,要安排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开展有针对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好缜密的安排、调查前的联系工作、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必要时购买学生安全保险、检查学生的社会调查进展、指导学生正确运用调查方法和技巧、解决临时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师生交流和调查总结;学生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在课堂学习的调查方法和具体实务技巧、并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课程中学到的沟通、倾听、观察等技巧,开展社会调查;在调查中还要注意社会调查的伦理准则等等。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的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三)课堂教学手段多样化 在认真讲授社会调查基本理论知识、方法、技巧的基础上,本着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思想,教师要避免“一言堂”;在课堂教学环节中,增加问题研讨、教师和学生角色互换教学活动及实验室模拟的方式,学生可结合课程进度,对于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学习体会和调查研究方案设计、问卷设计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开展研讨活动;根据设计的课题开展个案调查、集体访谈、实验法应用等模拟训练活动;尝试网络教学与研讨等,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学习效果。 (四)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 强化社会实践的重要途径就是将科研活动引入教学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的人才。教师一方面根据当前社会现象选择和确定调查题目;一方面可以与自己及相关专业教师的科研课题紧密结合,特别是以社会调查方法收集资料的应用性课题的论证和立项,确定调查内容,制定社会调查方案,同时更要鼓励学生自拟调研题目。学生根据确定的调研题目、组织调查小组,设计调研方案、设计问卷等;学生带着科研任务,做好调查前的一切准备,到广阔的社会空间去收集信息、开展社会调查。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既可以使学生获得研究能力和研究精神,还可以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 (四)考试形式多样化 对于课堂研讨、社会实践的过程进行实时评估。对于参与课堂互动、实验室模拟训练活动的情况进行讲评,将讲评结果记入平时成绩;在进行社会调查之后,组织相关教师和学生对调研过程中,学生的表现以及调查报告的质量和水平进行评选,记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中;或者直接以研究方案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作为课程结业考试成绩。 (五)教师要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当前的授课对象是90后群体,最鲜明的特点是“富于个性与创造力”,是信息时代的优先体验者,其平均智商超过了以前的同龄人,好奇心强、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且大都都有一技之长,形成授课对象本身知识的超前不规则集聚状态,因此,我们要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加强学生心理分析、结合90后自身特点和时代特点,与时俱进地寻求最适应当代大学生学习此门课程的最佳途径;不断更新知识,更新教学观念,教学主题富于时代性,扑捉课程所在学科最新理论、方法和技巧,掌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主动权。 四、小结 二年来,笔者所在高校在《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增加了到社会开展调查活动的环节,进行了“双主体两翼一强化一结合”教学模式的尝试,主要利用开课学期所在的双休日、“端午节、五一、中秋节、十一”等时间开展具有明确主题的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并对我校几个学期的教学实践进行跟踪分析,收到了实效,学生们通过《社会调查方法》这门课程,挖掘了自己的潜能,增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培养了创新和实践能力,为以后的学习工作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提高了教学质量,实现了教学目标。今后,学校可以与驻区、所在城市的人大、社区、政协等部门联系、就当地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涉及社会发展及民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发挥高校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 作者简介:许晓晖(1968―),女,满族,吉林长春人,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从事社会调查、社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 社会调查论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调查问卷结构设计的信度效度分析 摘 要:从问卷项目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内容效度、构想效度等方面,对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调查问卷的结构设计进行了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认为三份问卷都有较好的信度,《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社会培就业培训》问卷的结构设计合理有效,《就业情况》和《幸福感受》问卷的结构设计比较特殊,需要作一些改进。 关键词:信度;效度 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和调查结论的正确性一方面依赖于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方法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问卷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我们对采用的三份问卷进行了大量的试调查,目的是设计出合理有效的问卷。 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对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合理设计调查题目,方便我们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以利于提高学术界、教育界、政府、社会对高等职业培训服务社会效果的认识以及进一步改进这种人才培训模式。 一、信度分析 信度[1](Reliability)即可靠性,它是指采用同样的方法对同一对象重复测量时所得结果的一致性程度。本研究采用Cronbach a[2]系数来检验“内在一致性”。通过信度分析,可以反映被测特征的真实程度。我们主要在SPSS13.0中采用Alpha值测量问卷项目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信度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1]),分别计算三份问卷各维度和各问卷总体的Alpha信度系数。主要数据详见表1。 上述结果显示,三份问卷总的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均大于0.8,说明问卷有很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评价指标体系很好,问卷整体设计的可信度较高,获得的数据有较强的稳定性,能比较真实地反映被测特征。各维度的信度系数值均在0.8-0.9之间或接近0.8,说明各项目之间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基本上能较好地反映所在维度,评价指标体系可以接受。由此我们认为,这三份问卷都有较好的信度,依此调查得到的数据是可信的,对问卷进行的数据分析也是比较可靠的。 二、效度分析 效度[1](Validity)即有效性,它是指测量工具或手段能够准确测出所需测量的事物的程度。效度表明一个研究设计或测试工具实际能测出其所要测的特征的程度(有效性)。通过效度分析,观察测量到的数据是不是能够反映所要测定的特征,也就是依据测试结果所作推论的有效程度。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内容效度和构想效度。 (一)内容效度 内容效度是一个测验实际测到的内容对所要测量内容取样的代表程度,它侧重于测验题目取样的代表性,考查这些题目对所要测量的内容和行为反应测量的有效程度。 本次调查所采用的调查问卷是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有关职业培训专家根据职业培训相关理论和职业培训目的进行设计的,专家们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和讨论,对指标体系和调查表的项目进行修改,最终通过专家组鉴定,形成本课题的调查问卷。这表明,通过科学的问卷编制过程,研究设计中的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都应该得到较好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目的与调查内容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认为问卷有较好的内容效度。 (二)构想效度 构想效度是指一个研究对其测定的结果能用它所依据的理论结构予以解释的程度,侧重于一个测验能够准确测量到心理学和教学理论上的某种抽象概念(或理论结构)和特质的程度。在本项研究中,我们主要利用AMOS7.0软件对三份问卷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CFA),来考察每个项目是否测量了某个纬度的特质,检验它与设计的理论模型的拟合程度,以观察该问卷能够准确测量某种抽象概念(或理论结构)和特质的程度。 1.《就业培训》问卷 通过运行SPSS13.0的因子分析可以得出,就业培训问题可以由就业能力、综合能力和发展能力三个因子代表。假设这几个潜变量都相关,设定其理论模型(见模型图1)。用收集来的数据对其进行模型拟合。 运行Calculate estimates命令,分别计算出各问卷的因素载荷系数(Standardized Regression Weights)和验证性因素分析拟合结果。具体数据见表2。 三份问卷因素载荷系数均在0.4以上,这说明这些项目能较好地测量它所在的维度。 《就业培训》模型拟合指数显示,比较拟合指数(CFI)和非赋范拟合指数(TLI)值均大于0.88,这表明整体模型拟合还可以。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的值小于0.10,也是可以接受的。卡方与自由度的比值(CMIN/DF)介于2.0~5.0之间,表示模型可以接受。该问卷具有良好的构想效度。 《就业情况》模型拟合指数显示,比较拟合指数(CFI)和非赋范拟合指数(TLI)值均小于0.9,这表明整体模型拟合一般。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的值大于0.10,卡方与自由度的比值(CMIN/DF)介于2.0~5.0之间,表示模型需要改进。 《幸福感受》问卷验证性因素模型拟合结果显示,CFI和TLI值均小于0. 90 ,CMIN/DF大于5.0,这表明整体模型拟合不是很好。RMSEA的值大于0.08,不能接受。《幸福感受》问卷,虽在试调查的基础上作了修改,但问卷结构仍不是很理想,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修订。 以上结果表明,问卷设计需要继续改进,以适应模型计算的要求,但总体来说,三分问卷具有较好的构想效度。 三、结论与讨论 根据总的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三份问卷都有较好的信度,问卷可以接受,依此调查得到的数据是可信的,对问卷进行的数据统计分析也是比较可靠的。 从各维度的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看,发展能力的Alpha值较低,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题目设置和选项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其二,受训者填表时出现不一致现象,应从题目设置和选项上作进一步的修改。 效度分析结果表明《职业培训》问卷的理论模型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抽样数据拟合效果较好,说明问卷的结构设计合理有效,问卷可以接受。所获得的调查数据能够较好地反映调查的目的和要求,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是有效的、可靠的。 信度和效度是评价一个研究设计好不好的两个指标。本次调查问卷是在试调查基础上进行修改的,但修改后的问卷,其结构设计的信度效度如何、各培训项目适用问卷的可靠性怎样?课题组成员可以通过本次调查作进一步的检验和完善。 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FJB070507) 社会调查论文:鞍山地区正常人群抑郁状况和消化不良症状关系的社会调查 【摘要】目的 了解抑郁情绪和消化不良症状的关系。方法 采用Zung抑郁自评量表(SDS),随机发放问卷调查,获得有效问卷1011份。结果 调查群体中,抑郁的人数占68.7%,有消化不良症状的抑郁评分高于没有没有消化不良症状的人群,评分差异显著(p 【关键词】消化不良 抑郁情绪 抑郁自评量表 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面对生疏的人际关系与繁重的生活压力学,很多人适应不良,精神紧张,而产生负性情绪,有时上腹痛、腹胀、早饱、嗳气、反酸、烧心、恶心、呕吐等情况发生。这些表现是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消化不良表现,作为医学生有必要了解消化不良症状的病因,以及抑郁情绪和消化不良症状的关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改善生活质量。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2009年随机发放问卷调查2000份,回收1200份,有效问卷1011份。男:547人,女:464男:女=1.18:1,年龄最小20最大58岁,平均33.54岁。 1.2 方法 调查工具采用Zung抑郁自评量表(sds),根据最近一周实际情况填写,依据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严格操作并将粗分换算成标准分,数据经微机SPSS软件统计处理。大于51分为抑郁。 2 结果 3 讨论 3.1 抑郁测评结果整体状况分析Zung抑郁自评量表(sds),已在我国应用,借以评定精神病,神经症及躯体疾病患者的抑郁症状与主观感受,近年来逐渐发现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多种疾病均有不同程度的抑郁和焦虑。本案均值抑郁评分46.12要高于徐丽梅等报告的医学院校大学生评分39.84[1]。51.25分以下占68.7%,有相当多的人有不同程度抑郁,应该给与足够重视。 3.2 抑郁在男女性别上的差异,男性47.15±12.35要高于女性45.56±10.49,p0.05,差异没有显著性表明婚姻对抑郁情绪没有影响。抑郁在饮酒上的差异,饮酒者47.78±11.19高于不饮酒的45.155±11.76,p0.05二者差异没有显著性。表明吸烟不影响抑郁情绪。消化不良症状与抑郁,有症状者51.13±9.68明显高于无症状者46.28±11.58,p 3.3 综上所述,消化不良症状与抑郁明显相关,对抑郁情绪的影响要高于不良饮酒习惯以及性别造成的影响。提示我们在今后的诊疗活动中关注哪些没有器质性疾病的消化不良症状,采用心理治疗可能会有改善,而抑郁症患者要注意其消化不良症状是否存在,给与相应对症治疗可能会加强抗抑郁药的效果甚至减少抑郁要的应用。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论文:扎实开展社会调查 提高学生思维能力 新课程倡导以提高学生人文素质、铸造民族精神为宗旨,以综合性、开放性为特征,这深刻体现我国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强烈要求,因此教育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笔者通过指导学生开展“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的社会调查,对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学生质疑、聚合、发散、溯源究因思维能力产生良好的效果。 背景分析:开展社会调查是克服教学重知轻能、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 最近,笔者和同事指导部分学生开展“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的社会调查。在组织本次社会调查前,笔者想到当前初中历史与社会学科教学中存在种种有违新课程要求的现象。在中考命题改革的导向下,历史与社会教师已经形成一种共识:中学历史与社会教学必须加强思维能力的培养。但传统的历史与社会教学仍然盛行于课堂,传统教学存在严重的缺陷:教学内容提倡本本主义;教学目标重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教学对象上,对学生主体认识不足,教师为教案而教;教学方法上,强调“灌”知识,忽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研究,缺乏知识与现实的联系,把学生心灵封闭于大量死知识中,不会学以致用。据此,特将这次社会调查的目的确定为:进行一次培养学生历史与社会思维能力培养的尝试。借以向更多的教师宣传在初中阶段扎实开展社会调查、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历史与社会课程以培养学生认识社会、适应社会、参与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能力作为一以贯之的目标,思维创新是新课程一大特色[1]。通过“激发兴趣、学会提问、善于解问、不断反问”,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新精神的培养是素质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学生真正成为学习主体的体现。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思维能力,选定“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为研究课题。因为社会调查涉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全过程,如果学生能够完成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分析归纳结论工作,就意味着促进了学生思维能力的提高。 确定研究课题,编制调查提纲,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能力 泽国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诞生地,在生活中学生注意到泽国的市场发展一直走在温岭的前列,因此他们很想了解泽国市场发展的状况及其原因。为此,笔者把学生组成探究合作小组,开始着手确定研究课题和编制调查提纲,而选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研究课题将事半功倍。 笔者指导探究组在选课题时应注意3个问题:首先,课题选择要有意义,自己感兴趣;其次,要选择一个需要并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来加以解决的问题;再次,要在限定时间可完成,研究范围切口要尽可能小,有较明确的研究范围。在教师的指导下,探究组认为:许多年以来,人们在搞研究创新的时候往往忽略本地的方志资源。研究泽国镇市场发展可开发利用的方志资源包括《太平县古志三种》《温岭县志》《泽国镇志》等志书,以及参与编写这些志书的专家、学者。在这些志书中,泽国各个历史时期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在其中都有所记录、有所反映,因此,它们是研究泽国发展历史的好帮手。而参与编写这些志书的专家、学者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地方发展历史知识,他们也是一座座资源宝库,很值得去探寻、挖掘。但又由于本地方志资源中的《温岭县志》下限为1987年,《泽国镇志》下限为1998年,所以把这次探究的时间范围定为1978―1998年。最后,探究组将本次社会调查的课题确定为“开发本地方志资源,探究1978―1998年间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原因”,在此基础上编制调查提纲。 在研究课题确立的起始阶段,探究组成员表现出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激发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是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的首要环节,是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创造思维能力和掌握创造方法与策略的强大推动力。 多方搜集资料,仔细整理资料,培养学生归纳能力 教师指导探究组在整理分析资料时应注意3个问题:首先要对感性材料形成总体认知,从感觉上发现十分突出的特点;其次要对资料分类分析,形成同类资料对比分析,进而总结本质特征;再次,要对事物本质进行概括描述,形成结论。在教师的指导下,探究组成员细阅《温岭县志》《泽国镇志》中有关泽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容。一方面,他们将1978―1998年以1992为界分成2个发展阶段,进行前后对比;另一方面,他们对每个发展阶段从市场规模组织形式、贸易规模、政府管理手段3个层面归纳总结。 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第一阶段(1978―1992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泽国镇集市贸易的发育程度不断提高。从集市贸易上市产品的种类看,已由以前农副产品原料为主,转向以原料性产品和加工产品并重;由过去的生活消费品为主,转向以生活消费品与生产资料并重。废旧钢铁、鞋机市场成交额迅速增加。1986年,废旧钢铁成交额达360万元,为乡镇工业、手工业提供大批原材料。从市场的组织形式看,由传统的农贸市场向专业市场转变。1981年以来,新增9个专业市场,全镇15个专业市场全是批零兼营,其中批发额占成交额80%以上的就有8个。随着集市贸易的繁荣,20世纪80年代后期,全镇市场成交额大幅度增长。1985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3 385万元;1987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17 000万元,比1985年增长5倍多。同时,镇人民政府专门成立由7人组成的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镇各交易市场进行整顿和调整,发挥部分退休工人和农民管理市场的作用,对个体商贩采取固定划分场地设摊的办法。 泽国的市场发展情况第二阶段(1992―1998年)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随着泽国镇区的扩大,镇人民政府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市场,努力形成市场专业规模优势,并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镇人民政府筹集民资办市场,先后建成25个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专业市场。1993年,全镇市场成交额达8亿余元;1996年,市场年成交额达31亿元;到1998年,市场年成交额达38亿元,其中有4个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市场。同时镇人民政府花大力气抓好现有市场的整顿和管理,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市场管理,使市场保持摊位整齐、交易公平、制度健全、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积极推进市场体制改革,促进市场向多功能、多层次、多类型的方向发展。 调查报告反映了探究组成员掌握了分类归纳总结对比的资料分析方法,这实质上是聚合思维能力的体现,通过分析归纳增强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活动。 溯源探究因果,强化发散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 教师指导探究组在溯源究因时提出2个要求:首先要运用因果发散法,以泽国市场发展成果为发散点,推测出产生该成果的各种原因;第二要发挥集体发散思维,探究组成员要集思广益,说出自己的想法,只要能说通,都可以被大家认同,而且被采纳。 在教师指导下,探究组从历史渊源到现实政策、从地理位置到交通发展、从经济发展到人口变迁等多角度深入分析促进泽国市场发展的根源。1)改革开放的决策是根本原因。从1978―1998年,泽国市场迅猛发展,形成2个高潮。第一个高潮为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央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空前的一次思想大解放。泽国人闻风而动,泽国的各级各类市场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第二个高潮为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这不仅是又一次思想大解放,同时也为泽国各级各类市场的上档次、上规模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2)历史商贸风情是渊源。泽国,因“泽”而名,历来人文荟萃,物富人丰,是历史悠久的江南水乡名镇,素有“台州商埠”之称。3)优越的地理位置是先天因素。优越位置使泽国成为温台两地商品物资的主要集散地之一和台州金三角地带的重镇。4)泽国乡镇企业的崛起是推动泽国市场发展的强大动力。它对泽国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方面,乡镇企业的崛起需要大量由市场提供的原材料,这就促进了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繁荣;另一方面,乡镇企业的崛起,又为泽国本地的市场提供了一些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这同样繁荣了泽国的市场。5)1978―1998年间,泽国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的增多,无疑扩大了市场需求的总量(包括生活资料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促进了泽国市场的发展壮大。6)迅速发展的交通事业,为1978―1998年间泽国市场的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加快了市场商品的流通和市场资金的周转;促进市场从过去的零售为主向批发为主转变,从传统的农贸市场向专业市场转变。也使市场商品来源有了更广更远的选择。7)随着电视事业的发展和电视的普及,这不仅使广大的市场消费者、经销商有了更广阔的供求空间。此外,随着电话的逐渐普及,使传递信息的时间特别是远距离传递信息的时间大大缩短,这也使市场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来的更为便捷、顺畅。通讯事业的发展也是促进泽国1978―1998年间市场迅速发展的又一个有利因素。 调查报告反映了探究组成员掌握了溯源究因基本方法,这实质上是发散思维能力的体现。所谓发散思维,是指倘若一个问题可能有多种答案,那就以这个问题为中心,思考的方向往外散发,找出适当的答案越多越好,而不是只找一个正确的答案。 当前在历史与社会教学中比较重视求同思维的培养而忽视求异思维的训练,无形之中使学生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模式,严重影响学生的观察力、好奇心、想象力及主动性的发展。通过求同思维培养出来的只能是知识积累型的学生,所以更应重视对学生发散思维和聚合思维的培养。在社会调查报告中,探究组成员总结本次社会调查点滴收获:1)掌握了资料收集、分析能力;2)增强了社会实践能力;3)树立了探究学习方式;4)培养了浓厚的乡土情感。 通过此次社会调查活动,对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学生质疑、聚合、发散、溯源究因思维能力产生良好的效果。总之,扎扎实实开展社会调查活动,提高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教师不仅要教会学生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第二中学) 社会调查论文:关于《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双语教学的探索与思考 [摘要] 虽然双语教学在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但由于双语教学要使用英语来进行教学,而任课教师和修课学生的情况各不相同,使得双语教学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笔者以《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为基础,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社会调查方法》 双语教学 教学模式 作为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社会学专业又该如何加强双语教学,力争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双语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本文以《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为基础,对其双语教学过程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力图给出解决之道。 一、正确理解“双语教学”的含义 根据英国著名的朗文出版社出版的《朗文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定义,双语教学是指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种语言或者外语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由此可见,“双语教学”指的是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通过学习学科知识,来达到掌握第二语言的目的。由此可见,“双语教学”不是简单的母语加第二语言的教学,而是从听说读三方面来培养学生的第二语言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用第二语言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常双语教学中有两种教学媒介语,即母语和目标语;有两个教学目标,一是学科知识的获得,二是双语切换与交流能力的提高。可见,使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学生学好专业知识是第一位的。 二、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模式 双语教学的教学模式主要有5种模式。国内外所采用的主要模式包括:沉浸型教学模式、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双重语言教学模式和翻译式教学模式等。在这几种双语教学模式中,教学效果最好的首推沉浸型教学模式,它能够使学生完全融入到外语和专业相结合的氛围中,既能够极大地提高学生自己的外水平,也能够很好地接收到国外在某些学科方面的一些先进的思想、理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但这种教学模式对专业教师和学生的外语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根据我国高校目前大学生学习英语的实际情况、英语学习的语言环境以及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发现完全使用沉浸型教学模式并不现实。因此,可以将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和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结合起来。 三、《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双语教学实践中的探索与经验 笔者以《社会调查方法》双语课程教学实践探索为例,来说明如何寻找教与学的最佳结合点尝,从而实现双语教学课程的目标。 1.英语学习与学科知识获取同步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双语教学,要求学生用国际化的语言――英语来学好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用英文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和获取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力。因此,专业知识的学习是第一位的,提高学生英语水平是第二位的,这是必须要把握的关键。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学生的理解水平,为学生编写了该课程的阅读材料,这其中包括外文教材中的优秀概念,理论的英文论述,也包括我国学者的研究论文,相辅相承的双语阅读训练,从而克服了外文教材普遍较厚,学生阅读吃力的缺陷。 2.使用案例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思维能力 “灵活运用”是案例教学的主导思想。在教学中,完全可以借助国际社会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具体事件和现象等作为英文讲授的课堂案例,用英语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理解和掌握,可以引导学生逐步学会结合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3.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手段,丰富课堂内容 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对于同样的学习材料,如果单一用听觉,3个小时后能记忆所听内容的30%,3天后下降为15%,单一用视觉,3个小时后保持70%,3天后降为40%;但如果视觉、听觉并用,3个小时后则能保持90%,3天后仍可保持75%(熊杰,2001)。因此,多媒体教学技术的使用,对于提高学生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是非常有帮助的。 四、对双语教学实践的反思 双语教学的数量。目前,各高校所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大部分是专业课程,学生既要掌握陌生的专业英语词汇,又要掌握必需的专业知识,相比母语讲授的其他专业课程来讲,双语教学课程知识学习的难度更大,对讲授教师的挑战也加大。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 1.双语教学中外语教学的比例因课制宜 双语教学中,英语的使用要占多少比例?笔者认为,双语教学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可能强求一致,规定外语使用所占的比例。因为双语教学要讲求实效,应根据授课内容的难易度、重要性及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使用外语的内容加以区分。也就是说,双语教学中,外语教学的比例应该因课制宜、因内容而异,不必一视同仁。任课教师灵活把握外语在课程中的使用。例如,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可以以外文教材学习汉语课堂讲授的方式开启学生对双语教学课的认知大门和兴趣大门,然后循序渐进地增加外语讲授在各学年双语课程中的比例。 2.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双向性、启发性教学模式 双语教学不仅是使用两种语言进行教学,更重要的是在教学方法上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传统教学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型为主的教学,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的主动性学习发挥不够。以学生为主体的互动式教学法模式的研究势在必行,教学过中注重双向性、启发性教学模式值得提倡。 双向性是指教学过程中,既强调教师的讲授,又强调学生主体性的发挥,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使教学过程应成为师生双方主动介入的过程。突出启发性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突出以学生为主体,促使学生学会思考、善于思考,主动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师生互动、交融、相互促进,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双语课程教师的英语思维模式训练需要加强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英语教学的“应试教育”模式,学生从小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缺乏英语语言的应用训练和英语语言的思维模式训练,使得我们很多非英语专业的教师都习惯将英文翻译成中文以后再理解的习惯。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必须认识到自身的限制,克服将原文翻译成中文后再理解的不良习惯,教学中应该尽可能加以克服,并且锻炼学生渗入到英语中去分析理解。发给学生的讲义和教材,不作逐字逐句翻译,而是英文加以注释,要求学生反复阅读英文讲义,有些定义、词、公式用英语原文背下来,逐步达到理解,从而培养学生英语语言思维的能力。 4.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慎选双语教学课程的教材 在选择教材时,教师需要考虑符合国情的教材内容和学生的接受能力。为了保障在双语教学中的专业性,在有限的课时内实现双向思维的目标,这就要求承担双语教学的教师根据中国学生的特点,重新调整教学内容,并适当补充具有国情特征的教学辅助材料来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社会调查论文: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社会调查运用 摘 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高一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社会调查活动。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对于提高思想政治课教学实效,帮助学生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提高学生理解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一 思想政治课 社会调查 运用 社会调查就是学生学习运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理论和观点细致地考察社会观象,以帮助掌握知识、增强能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的一种实践活动。社会调查可由教师带领学生走出校门去调查,可由学生带着问题回家乡调查,也可由学生在校内对师生进行调查。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我多次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并取得了一定实效。下面是我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体会 1.开展社会调查应从学生的特点出发 现在的高一学生,他们接受各种信息的面和渠道较为广泛,独立性和自制力趋于成熟,喜欢独立思考,对人对事有独立的见解,并逐步开始学会待人处世的方法,逐步形成一定的生活方式及个性特征。他们在学习、掌握知识过程中不“唯书”、不“唯上”,不断探索,追求新知;思考问题时不受传统观念束缚,敢于假设,善于联想,富于想象,勇于探索。但由于缺乏基本理论思维能力、社会经历少,明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还不成熟,他们往往不能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主流。如果我们政治教师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就教材而教材,空洞单一地说教,只会使学生缺乏兴趣,更谈不上“信”与“行”。只有在教学中,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去读一读社会这本无字之书,让他们接触社会、独立观察思考,判断解决在课堂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才能用于指导他们的行动,达到懂、信、用的统一。 2.开展社会调查应从政治课教学内容出发 针对高一学生的特点及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特点,我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材、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有重点地开展社会调查来辅助思想政治课教学,教学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如在讲授第一课《生活消费与消费文明》时,为了使学生学会正确消费,我布置学生向家长调查每月的消费开支情况,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占整个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然后讨论谁家的消费是最适度、最合理的;在讲授第二课《社会生产和效益观念》时,我利用高一学农时机,要求学生对自己所在村镇农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调查研究,并集体调查本县柘中企业发展情况,在汇报讨论中,学生深刻认识到只有科技和管理才能求得经济效益的增长;在第三课《剩余劳动与社会进步》教学中,请学生结合本市本县市政建设的有关情况调查,来体会社会主义剩余劳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等,不一而足。 3.开展社会调查的主要途径 为了克服传统教学的弊端,满足学生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课的功能,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我们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必须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其主要途径有:首先,调查辅导,拟定调查提纲。在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要给予一定的辅导和正确的引导,切忌“放羊”。我在组织社会调查前请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预习熟悉,了解调查目的,明确调查意义,拟定调查提纲。然后,对调查的要求、注意点、调查报告(或小论文)的写作给予强调和辅导,对调查提纲进行修改指点。在辅导基础上的调查,效果是明显的。其次,选择对象,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目的和要求,师生对提出的调查对象进行遴选,然后采用灵活多样的调查过程和调查方式,可由学生分组进行,可由集体组织进行,也可由学生分散进行。社会调查也可采用参观、座谈、报告、采访等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调查更有利于学生积极性和独立性的发挥。最后,调查反馈、总结提高。这是社会调查中很重要的一环,社会调查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写出调查报告或体会文章,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汇报交流。通过反馈总结,学生会加深对调查对象的正确认识,从感性到理性得以升华,从而达到教学目的,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得到培养和发展。 4.开展社会调查的功效 开展社会调查可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重要任务就是帮助学生掌握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关基本原理,了解党中央、政府在经济方面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等。而封闭的教育环境是很难完成思想政治课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开展社会调查,在实践活动中让学生接触和了解社会、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治情操、发掘创造能力,加深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同时在实践活动中容易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克服各种思想障碍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培养坚强毅力和意志品质,形成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的良好思想品质。如:有学生在社会调查中感受到清洁工人的可贵和辛苦后,立志长大后成为一名环保人员,让上海的天更蓝,水更绿。开展社会调查这一实践性教学法能克服传统教学的弊端。长期以来,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实效性不强,固然有思想政治课教材内容的因素,但从课堂教学的角度看,最大的弊端是理论脱离实际,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当作纯知识性的课,习惯于或满足于教师上课讲条条,学生考试背条条。这种死记硬背式的应试教育不利于教学改革,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发展,更谈不上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懂、信、用统一。 二、思考 1.抓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 社会调查的开展,切忌“放羊式”和“赶鸭式”,必须落实到位。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要有层次地进行,可以由教师去联系、安排、落实调查的对象、内容,然后带学生去进行活动;可由教师间接联系,然后让学生带着介绍信去联系落实和组织;也可全部由学生自己根据教师的要求,自己想办法外出联系、落实和组织,教师不再跟随。在社会调查组织中,我们感到全部由学生负责,学生的主体参与作用、受到的锻炼更大。 2.社会调查要认真做好评价工作 评价是社会调查工作中很重要的内容,它有利于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社会调查的评价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内容,质的方面包括参加调查的态度、表现及所取得的效果,可以通过撰写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体现;量的方面包括参加社会调查的时间、次数,完成数量以及其它应该完成的内容。我们采用一人一卡的做法,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等第评价。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在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应用和思考 摘要: 文章指出,政治教师要结合思想政治课的教材特点和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提高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实效,帮助青年学生更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理解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政治思想觉悟水平。 关键词: 社会调查 思想政治课教学 应用和思考 社会调查就是学生学习运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理论和观点细致地考察社会观象,以掌握知识、增强能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的一种实践活动。社会调查可由教师带领学生走出校门调查,可由学生带着问题回家乡调查,也可由学生在校内对师生进行调查。在多年的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实践中,笔者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教学实效。下面,笔者就开展社会调查谈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在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开展社会调查的重要性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教育领域应试教育倾向比较突出,出现了重智育、轻德育,重书本知识、轻社会实践,重死记硬背、轻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重校内教育、轻校外社会教育的现象,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的风气还没有完全形成。针对教育、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不能整天把青少年禁锢在书本上和屋子里,要让他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增长他们的社会经验。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园地,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我们的国家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高一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涉及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等有关经济学的问题,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 开展社会调查体现了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要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最重要的是在实践中行动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调查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它有利于学生主体作用、个性的发展和发挥,让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学生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观象,评价各种社会思潮,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社会调查是辅助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有效途径 1.针对高一学生、教材的特点出发开展社会调查。 现在的高一学生,他们接受各种信息的渠道较为广泛,独立性和自制力趋于成熟。他们喜欢独立思考,对人对事有独立的见解,并逐步开始学会待人处世的方法,逐步形成一定的生活方式及个性特征。他们在学习、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不“唯书”、不“唯上”,不断探索,追求新知,思考问题时不受传统观念束缚,敢于假设,善于联想,富于想象,勇于探索。但由于缺乏基本理论思维能力、社会经历少,明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还不成熟,学生往往不能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主流。如果我们政治教师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就教材而教材,空洞单一地说教,只会使学生缺乏兴趣,更谈不上“信”与“行”。只有在教学中,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去读一读社会这本无字之书,让他们接触社会,独立观察思考,判断解决在课堂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才能让学生把所学知识用于指导他们的行动,达到懂、信、用的统一。 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教材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作了宣传,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对外开放等。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有现实意义。教材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实际性,教材内容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且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实际,如消费问题(包括教育消费)等。要正确处理解决这些问题,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2.针对高一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开展社会调查。 针对高一学生特点及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特点,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材、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有重点地开展社会调查来辅助思想政治课教学,教学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如在讲授第一课《生活消费与消费文明》时,为了使学生学会正确消费,笔者布置学生向家长调查每月的消费开支情况,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占整个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然后讨论谁家的消费是最适度、最合理的。在讲授第二课《社会生产和效益观念》时,笔者利用高一学农时机,要求学生对自己所在村镇农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调查研究,并集体调查本县柘中企业发展情况。在汇报讨论中,学生深刻认识到只有科技和管理才能求得经济效益的增长。在第三课《剩余劳动与社会进步》教学中,笔者请学生结合本市本县市政建设的有关情况调查,从而体会社会主义剩余劳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在讲授第四课《分配制度与分配观念》时,笔者请学生调查收集先富起来的具体个人事例,正确认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重大意义。在讲授第五课《国民财富与纳税意识》时,笔者请学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查,来认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性。在讲授第六课《价值规律与经济眼光》时,笔者组织学生对银行、证券交易所调查,了解区分储蓄、债券、股票的特点。在讲授第七课《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时,笔者请学生走向市场,就某些商品、商品经营者情况进行调查,来分析为什么在商品销售中,有些人赚钱,有些人亏本。在讲授第八课《对外开放与开放意识》时,笔者让学生结合本县本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情况进行调查,来体会对外开放经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思考 1.抓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 社会调查的开展,切忌“放羊式”和“赶鸭式”,必须落实到位。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要有层次地进行,可由教师去联系、安排、落实调查的对象、内容,然后带学生去进行活动;可由教师间接联系,然后请学生带着介绍信去联系、落实和组织;也可全部由学生自己根据教师的要求,自己想办法外出联系、落实和组织,教师不再跟随。在社会调查组织中,我们感到全部由学生负责,学生的主体参与作用、得到的锻炼更大。 2.社会调查要认真做好评价工作。 评价是社会调查工作中很重要的内容,它有利于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社会调查的评价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内容,质的方面包括参加调查的态度、表现及所取得的效果,可以通过撰写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体现;量的方面包括参加社会调查的时间、次数,完成数量以及其它应该完成的内容,我们采用一人一卡的做法,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等第评价。 社会调查论文:英语专业学生就业意向与实际就业走向的社会调查 摘 要: 根据麦可思的《中国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分析,英语专业学生本科毕业当年就业率为89%,在全国本科高校就业率排名倒数第四,其就业专业对口率也只达到74%,在失业分析中,英语专业成为就业后失业率最高专业之一。作为英语专业的学生,本文作者期望通过对英语专业学生就业意向与实际就业走向的实际调查,了解本专业就业的优劣势,从而从提高学生学习就业自主性、改革专业教学方式内容、完善专业就业指导三个方面来帮助解决就业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英语专业 就业意向 实际就业走向 社会调查 三十多年前,改革开放这条巨大的分水岭将我国经济从计划推向市场,大学生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今全凭自主意愿和市场需求,学生从高考报志愿起就选择能迎合市场需要的专业,造成计算机、经贸、英语等专业人满为患。与此同时,我国为了与世界接轨,政府鼓励英语教育的充分展开,“全民学英语”改变了以往英语作为高等教育专属的角色,加上全球贸易合作、跨文化交流的需要,高校英语专业从此进入了声势浩大的扩招时代。然而沸沸扬扬的现实无法遮掩近几年来英语专业就业率持续走低的现状,根据第三方教育数据咨询和评估机构――麦可思的《中国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分析,英语专业学生本科毕业当年就业率为89%,在全国本科高校就业率排名倒数第四,其就业专业对口率也只达到74%,在失业分析中,英语专业成为就业后失业率最高专业之一。作为英语专业的学生,笔者迫切期望了解本专业就业的优劣势,从而从提高学生学习就业自主性、改革专业教学方式内容、完善专业就业指导三个方面来帮助解决就业的燃眉之急。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10份,实际有效问卷94份,被调查对象包括北京林业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科技大学的英语专业06级毕业生。问卷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最初就业取向为英语本专业的学生设计,第二部分为就业取向为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设计,两个部分由第一道提示问题“您的最初就业取向是?”连接。 根据第一题统计结果发现,最初就业意向为英语专业的学生有67人,非英语专业的学生有27人。在最终找到工作的人里,英语专业方向为42人(就业率为42/67*100=62.7%),非英语专业方向为19人(就业率为19/27*100=70.4%),从问卷中最新一届毕业生反映出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客观情况与提出的主观建议着眼,笔者将剖析英语专业学生学习就业自主性、改革专业教学方式内容、完善专业就业指导三方面,并提出相关建议。 1.英语专业学生专业素质有待加强,知识面有待拓宽 本问卷第5题与16题均为“到目前为止,您是否找到工作?”,综合两题数据,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分别为42人与19人(综合就业率为(42+19)/(67+27)*100%=64.9%)。然而根据第6题与17题“您是否如愿找到了理想的工作?”,笔者发现,在找到工作的毕业生中,没有找到理想工作的人数分别为16人与9人(总数占综合就业人数的(16+9)/(42+19)*100=41.0%)。在后续问题“若否,未能从事理想行业的原因是什么?”里,D选项“自身能力并未达到行业要求”为所有未找到理想工作的调查对象所选(其它选项如“经济限制”虽有调查对象选择,但人数却远远低于D选项)。综合问卷第11题与第21题“结合自身经验,对英语专业学生提出建议”中调查对象的主观建议中可以看出,上述所指的“自身能力”分别就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是“听力、口语、写作、翻译的能力”;就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则是“掌握如经济、管理等与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的能力”。就业本身是学生自我检验的过程,然而大学四年的学习仍然不能满足学生的就业需要,值得学生和校方反思。究其原因,学生缺乏主动性是很重要的一点。一直以来,九年义务教育在督促学生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成绩的同时忽视了学生自我开发主动性的过程。长时期被动的学习加上大学对学生学业管理的突然放松使学生无从适应,在如何安排学习、娱乐、实践方面手足无措,甚至有学生在经过高考对体力和心理的过分消耗后在大学的轻松环境里将学业抛至一边,因而浪费了需要自我提升的宝贵时间。然而在学生缺乏主动性的背后,难以忽略我国教育制度的原因。我国的教育始终强调知识的灌输,却不注重培养学生发挥自主性的能力。如何安排生活与学习,如何规划人生这样本该掌握在学生手中的问题却长年由家长和学校安排,如此一来则弱化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本应有的规划和面对挑战的能力。 然而在大的体制背景下,教育制度改革步伐难以追赶上一届届学生入学、毕业的脚步,因此,笔者建议英语专业学生注重提高自身的学习主动性与自觉性,夯牢英语基础知识体系的同时不断加强实际运用的能力。因为输入能力是就业过程中所需体现的输出能力的基础,只有学有所用,才能真正将所学回馈社会。与此同时,要将眼光放长远,全面发展,不拘泥于英语,多补充其他的知识体系,以扩充英语专业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其自身素质,则使其无论日后朝英语专业方向就业或者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都可加大成功的砝码。 2.实践经历创造就业先机 根据第2题与第12题“是否有相关实践及课程学习的经历?”所得数据,在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67人及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27人中,分别有59人与22人有过一定的实践经历(分别占该方向被调查人数的59/67*100=88.1%和22/27*100=81.5%)。在最初就业取向为英语专业的调查对象中,选择“翻译”和“家教”的人数比较集中,分别有28人与37人做过此类实习(分别占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28/67*100=41.8%和37/67*100=55.2%)。 在第2题的第三小问“其中,哪些对就业有所帮助?”中,我们看到不仅28名从事过翻译实习的学生全部认为其有用,另有6名学生认为如果有翻译实践机会则能拥有更多优势。相比较而言,在从事过家教实践的37名学生中,有12人(12/37*100=32.4%)认为从这份经历无所收获。这中间的差距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实习的选择问题。诸如家教一类的实习经历或许不能为所有人受用。据北京林业大学06级的刘同学介绍:“家教的内容太过基础,对我自身的英语水平提高并无太大作用。接触的人也太有限,除非将来想从事教师行业,不然真的用处不大。”这也反映了实习职位的选择因人而异,应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及就业取向妥善选择。毕竟,大学四年的成长时间十分宝贵。 在针对最初就业取向为非英语专业的第12题第三小问“其中,哪些对就业有所帮助?”中,曾经在相关单位企业实习过的22人都认为在相关单位企业实习的经验对日后找工作有积极作用。 综合看来,实践经验使大学生在工作经验与能力上有了一定优势,可以节约企业的培训成本,易被考虑优先录用。同时,实习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通过相关的实践经历才能真正将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使自己的选择更加符合自己能力、兴趣等各方面实际情况,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因此,笔者建议英语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早做准备,提早规划,根据自身的就业意向寻找适合的实践机会,在实际的工作中减少未来的就业成本,提高收益比率。 3.专业课程设置合理性 第9题与第19题“结合自身经验,对高校英语专业课程设置提出建议”是对英语专业课程设置合理性的探究,在该题干下选择“将训练听说读写技能的课程合并成一个综合英语课程”的人数,就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为30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30/67*100=44.8%);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4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4/27*100=51.9%)。在此“综合英语”意为不再将听、说、读、写、译等基础课程分门别类,在一门名为“综合英语”的课程之下,由一位教师根据授课材料和时间穿插对学生综合进行五种基础技能的训练。语言严格上来说并不是一门系统的知识,分科学习也许能够分别训练学生听、说、读、写、译的不同技能,但这势必割裂了语言学习的连贯性,看上去明白的单词却听不懂,分析过一篇优美文章却不会在写作中运用相同的手法技巧,输入了无数单词、语法却不知如何与外国人交流,种种问题都存在于现在的英语专业学生身上,因为分课学习后再综合运用的难度远远大于综合学习、综合领会运用。贴合语言本身庞杂交叉相互覆盖的特点,将听、说、读、写、译基础知识综合的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更适合语言类专业学生的学生和接收过程。 其次,在第10题与第20题“结合自身经验,对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内容提出建议”对授课内容改革的调查中,选择“不拘泥于课本,课堂上及时采用最新材料(如外国期刊)”的人数就英语专业方向就业而言为43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43/67*100=64.2%),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9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9/27*100=70.4%)。长久以来,英语专业的教材数年不变,内容老化,信息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课程内容与现实脱节,学生课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跟进国外实时报道以补充课上学不到的当下新信息。然而中国学生的自主能力差强人意,习惯了九年义务教务的被动学习,学生难以在短时间内自动为自己“补课”,如此一来逐渐形成恶性循环,学生满足于教材内容,思想上信息上与现实脱轨,则极易在日后的说、写、译等输出过程中出现滞阻,不益于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凸显专业素养。因此,笔者呼吁教师在课堂上适时增加国外期刊(如Newsweek,Foreign Affairs等)、时政或教育视频(如BBC科普视频、VOA,BBC的新闻等)最新材料,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让学生保持对语言变化和信息更替的步伐,更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教授新内容的同时更是教学生如何探索新知识的过程,对学生开发自身性趣、提高学习主动性有极大作用。 4.跨专业学习机会满足个性化需求 在最初就业取向为非英语专业的调查对象中,共有16人(占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总人数的16/27*100=59.3%)曾参加过“辅修/双学位”、“全校公共选修课”和“校外培训班”进行过相关知识的学习,其中13人认为此学习经历对个人就业有积极作用(占参加学习人数的13/16*100=81.3%)。结合学生在第21题提出的主观建议,4位调查对象提出了增设辅修/双学位的机会。针对英语专业自身的特殊性,即其更多是作为工具存在,英语专业学生更应该加强对跨学科知识的学习。各专业间应打破围墙,加强沟通,深化教育改革,调整专业结构,优化培养计划。“主辅修、双学位”模式教育有利于扩大人才培养口径,培养跨学科、跨专业、一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笔者建议英语专业的学生,多关注身边可利用的学习机会,充分在不同的学习环境和知识系统中陶冶自己对知识的敏感性,拓宽眼界和知识面,切勿满足于单一的语言学习,浪费珍贵的涉猎其他学科与领域的资源。在被调查的七所高校中,被调查的七所高校除天津师范大学以外均设有双学位及辅修,但所涉专业范围较少。与此同时,北京学院路各高校完善了“学院路公共体”交叉公选课体系和辅修机会,多元化的选择与课程种类为学生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提高空间。虽然如此,仍有“增设辅修课程”等相关建议在调查中被提及,说明一方面高校所设辅修、双学位较少,难以满足学生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对相关信息的宣传力度不大,并未达到信息的全面普及,使得少部分学生错过了宝贵的学习机会。因此,笔者希望高校在增扩辅修、双学位课目,提高其教学质量的同时,加大相关的宣传力度,以保证每个学生都有选择新领域、做综合性人才的机会。 5.就业指导部门工作有进步空间 除了外语院系在专业设置及授课方式的改革,学校有关的就业指导部门的工作也在学生的择业就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第4题与第14题“您怎样认在识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在学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角色?”中,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毕业生对校就业指导部门的工作满意度的人数为41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41/67*100=61.2%),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8人(占该方向人数的18/27*100=66.7%)。在第3题与第13题“您在职业规划中遇到困难时会想哪些资源寻求帮助?”中,分别有16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6/67*100=23.9%)与7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7/27*100=25.9%)选择了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总的来说,就业指导部门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惠及的学生不够广泛,对学生的影响程度不够深刻。在遇到困惑时,学生更倾向于与家人交流(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34,占该方向总人数的34/67*100=50.7%,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5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5/27*100=55.6%)或者向网络寻求帮助(英语本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37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37/67*100=55.2%,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人数为13人,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3/27*100=48.1%);学长学姐也成为取经的对象,分别有24名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学生(占该方向总人数的24/67*100=35.8%)和13名非英语专业方向就业的学生(占该方向总人数的13/27*100=48.1%)选择了这一渠道,均多于选择“就业指导部门”的人数,说明高校就业指导部门的利用率不高。 然而由于父母及学长学姐自身经历有限,所能提供的信息也并不够全面准确;网络上又会有许多虚假信息,扰乱视听。所以笔者建议一方面大学生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应多方(尤其是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获取信息;另一方面,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应利用自身优势,获得准确可信的数据和前沿的就业信息,在尊重学生需求基础上更加注重操作的人性化,为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提供更多的帮助。 6.结语 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语言专业尤其英语专业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多:海外留学生的回国潮、研究生博士生高学历人数不断增多、就业岗位越来越紧俏、社会阶层板结流动性僵化,种种挑战影响着英语专业本科就业的走向与实际就业情况,然而越是在压力之下,越需要学生与高校的双向合作,通过英语专业学生提高专业素质、拓宽知识面、增加实践次数;校方合理化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授课内容、曾设跨专业学习机会、提高就业指导部门利用率等方法,来提高英语专业学生的就业率,更好地实现英语专业学生的社会价值。 社会调查论文:社会调查及教学运用 摘要:高中《经济常识》教材的特点是以生活逻辑为主线、理论知识为支撑,专业术语多,教与学都会遇到一些困难。要突破难点,必须另辟蹊径,我将社会调查贯穿于教学过程中,用学生自己观察或亲身经历的事实说话,收效甚好。 关键词:社会调查;教学 一、逛菜场与妈妈经 运用实例:供求对价格的影响、价值与价格关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 教学活动设计与与分析: (一)逛菜场。菜场是了解价格现象的好地方,小菜场反映大道理,我要求学生利用放学时间和休息日逛菜场,观察货币和价格现象,参与交易行为,搜集各种买卖谚语和生意经,为课堂教学积累丰富的真实的素材。在实践中发现这个学习经历对于学生来说是快乐的,他们很乐意逛菜市场,饶有兴致地观察砍价,学会了辨别各种肉、菜的新鲜度,和菜农攀谈,记下采访手札,在他们的调查报告中充满了旺盛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此举的目的是让他们在生活中发现问题,在老师的引导下去解答问题的成因并找到解决方法。逛菜场所获得的信息非常多,在整本书的教学中都能当做素材用到。 (二)妈妈经。教材《影响价格的因素》一节中“社会必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引入和解释理论性过强,许多老师在处理时觉得导入难度大。用学生们社会调查中记录的“妈妈经”教学则很简捷。“妈妈经”很多,像“货比三家不吃亏”、“有钱不买三年闲”、“一分钱一分货”、“只有买错的没有卖错的”等等,虽然平时耳熟能详,但学生们并不懂得这些生活谚语蕴含的深刻经济学知识。于是,在教学中我利用“见微知著”的类比思维方式,让学生有效提取“微”的信息,巧妙引导学生发现“著”的普遍性结论。 思维上运用否定之否定辩证思维法和换位思考法,引导学生在个案分析中展示发现的观点,在思维冲突中鉴别模糊的观点,在自主探究中提炼出正确的观点。 教学过程简述: 设问1:为什么今年的小龙虾价格这么便宜? 发言实录:因为洗虾粉会导致人得横肌溶解症;卖虾的多,买虾的人少;天热了,虾子生长的快,供应量多所以价格下降。(第一次肯定――供求决定价格) 设问2:供求决定价格,同学们得到了这个结论,可是,菜场里买海鲜的人也少,买蔬菜的人最多,什么海鲜比蔬菜贵那么多呢? 发言实录:捕捞成本和种植成本完全不同;天热,运输保管成本也大大增加,成本更加重要;(在观点冲突中思辨,否定了供求决定价格,肯定成本也决定价格) 设问3,那么,请相互交流,影响小龙虾价格的因素还有哪些?给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归类,按重要程度给他们排个序。(学生列出了很多,包括基围虾价格也低、养殖技术成熟、运输因素、保鲜养活的成本、气候因素等等) 辅助活动――角色扮演:小老板的抱怨:“猪肉都卖成白菜价了”(在养猪场主、收购者、货车司机、小刀手等角色争执中发现这个现象是不可能延续的,会产生种种不利于生产、销售和消费的结果) 学生总结:价值决定价格,供求影响价格,其它因素都是通过供求对价格产生作用。(自主探究归纳,再次肯定) 设问5:那么,是什么决定了价值的量呢?(回顾前课知识) 设问6:大人们为什么常说“买东西要货比三家”? 发言实录:(很有经验地)多比几家才知道什么价格比较合理,什么商品买的划算。 设问7:甲乙丙三家生产同一商品,条件、技能都不一样,劳动时间自然不同,我们以哪家的时间为参照标准才合理呢?为什么?(导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含义) 设问6:你愿意是甲乙丙中哪种生产者?你会怎样组织生产? 辅助活动――角色扮演:学生俨然化身为小老板,谈出了很多做生意的门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量的关系、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也就在他们的侃侃而谈中被一次次总结和发掘出来了。 教学后记:社会调查使学生有更多的感性经验,让学生对所得经验和知识一次次自我肯定,在老师和同学不断质疑中发现问题,又从否定中发现肯定,新奇感倍增,随着不断深入探讨,比较鉴别,得出新的结论,达成恍然大悟的效果。整个过程由学生凭借前期的调查所得自己主演、自己归纳总结,教师是课堂的灵魂,仿佛不经意间就引领着学生体会探究的思维过程,完成了教学任务。 二、热点访谈 运用实例:收入分配公平的表现、举措 教学活动设计与与分析: 学生们虽然学了一些基础知识,但非常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尤其是对国家宏观的方针政策觉得很抽象、很难理解。从难度上说,“收入分配公平”知识点是全书之最是一点都不过分的。一项政策的出台,是许多人经过若干年的研究和实践才能得出的,是个复杂的过程,要让高一学生从浅显的事例中推理出政策性结论显然不现实。因此,这一课的目标设定是引导学生理解国家政策,宣传、支持政策的贯彻和实施。 授课之前,我设计了一个实践活动,让学生多听一听老百姓对收入状况的看法,体会什么叫做辩证地看问题,要关注不同行业、不同技能、不同所有制下人们的收入对比情况,要逐渐学会客观地看待社会现象而不是人云亦云。学生的社会关系网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尽管有人不愿暴露自己工资收入的情况, 但因为不是出于恶意,在向家长说明调查目的后,家长们非常支持让孩子们了解这个社会,还有家长陪着孩子到人才市场去现场调查,趁此机会询问各行业的就业前景,为将来孩子的择业方向做预案,好些数据是家长主动给孩子提供的。学生们一直关注时政,搜集了丰田汽车职工罢工、富士康问题劳资双方冲突的材料 有这样丰富的资料背景,课就好上了。我从学生的调查表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收入状况列了一个表,课堂讨论以此为基础展开。我以为,过程的设计要顾及学术规范,更要立足于思想政治的价值判断,所以这个模块的授课我非常关注主体亲历的操作与思维提升过程。 教学过程简述: 设问1:(头脑风暴)结合你的所见所闻,谈谈对表格中各种职业收入状况的看法。 设问2:(讨论当前很“潮”的话题)你有仇富心理吗?对自己的金钱观做个评价。 课堂记录:学生对话题很感兴趣,一点都不讳言,出乎我的意料,认为自己“仇富”的居然占多数,对班级里的几个有“富二代”表现的同学摆出了鄙视的态度,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成功必须要艰辛付出, 躺在父母的功劳薄上自己无所作为是令人鄙视的。 点评过渡:从大家的讨论可以看出,所谓的仇富其实是仇不公。如果说在社会层面上存在某种“仇富”心理,那么,应该说这种心理只是对于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非法暴富者,以及变富之后“为富不仁”者的“恶行”的道德义愤。因此,我们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要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又要解决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这样才能激发人们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热情。 设问3: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致富的重要保障,设想一下,如果收入差距过大,不公平现象普遍且得不到解决,会有什么后果?你认为什么是社会公平? 设问4:学习课文,理解国家政策,请你对应调查的事例提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举措。 课堂记录:学生首先肯定了创造财富的重要性。(教师插入:所以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这个制度有利于创造财富,但对于公平来说,这是不够的)。学生从汽车巨头丰田职工罢工事件,感叹工人的低收入,理解国家在初次分配政策上的举措和政策保障;对于学生不熟悉的再分配,除了用明星的税收实例说明调节过高收入,用傣妹火锅店的例子说明取缔非法收入外,还让学生拿出初中的练习本,看看封面的文字“江苏省义务教育专用”,用江苏省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免去书本费和学杂费的切身经历体会再分配。引导学生们联想,打开话匣子,真正感受到国家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切实举措, 教学后记:社会调查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素材,等着我们去挑选,去加工。我觉得要课堂教学要正确对待学生掌握的“知识量”,培养孩子吸收知识的学习行为和接受能力;注重分析探究中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注重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独立思考、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就能上出的既热情澎湃,又踏踏实实,既有对人生价值的深度思考,又有对社会现象的广度关注的政治课来。 社会调查论文:从课堂到社会:高校历史教学与社会调查 摘要:指导学生运用史学知识,进行社会实践是高校历史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今高校历史教学中,如何让学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实践,有两点最为可行:一是在教师的鼓励下,指导学生参与乡土史的调查;二是利用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参与科研。 关键词:高校;历史教学;社会调查 近年来,随着中学课改的深入,有关高校历史教学的问题也日益为学者所关注。如果说中学历史课改更多的是改变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话,那么,高校历史教学的关注点则放在了历史教学内容的思考及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 在2008年华东师范大学举行的历史学科分论坛会议上,众多的专家学者探讨了高校历史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提到了高校历史教学的内容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蔡坚副教授说:“目前大学的课程是传输知识的课程多,培养能力的课程少。”台湾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张元教授也指出:“学历史不是要知道过去发生了多少事情,而是要从这门学问里学到其所提供的学科能力。”[1]对于高校的历史教学,与会学者的关注点集中在了教学内容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此外,姚霏、苏智良在《公共历史学与高校史学人才的培养》一文中也指出了历史教学中存在的相似问题:“中国高校历史专业一味强调历史知识和方法的系统掌握,在培养学生创新学习能力上,很少突出知识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2] 运用史学知识,进行社会实践是历史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在高校历史教学中,如何切实地让学生运用历史知识,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呢。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有两点最为可行:一是在教师的鼓励下,指导学生参与乡土史调查,深层挖掘历史资源,展现乡土历史在历史教学中的作用,拉近学生认识历史的距离,展现获取历史知识的多种途径;二是利用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鼓励大学生参加申报项目,参与科研。 首先,学生参与的乡土史调查,主要是利用课余或假期,在指导思想上,调查的内容最好是和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方面,如方言习俗、传统文化、家乡物产、文物古迹、乡镇企业等。以学生的兴趣点为中心,制定一个具体可行的调查范围,使学生在课堂上的知识储备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比如对传统文化的调查,以河南为例,各地都有不少有特色的文化习俗。如浚县的“泥咕咕”,这种泥塑的能吹出不同声音的小玩具,在当地人的口中,却和隋末农民起义军与隋军争夺黎阳仓,即当时的浚县有关。再如获嘉的“马皮舞”,这种罕见的民间舞蹈,在起源上却是和旱灾、饥饿和响马联系起来的。此外,还有和商业习俗相关的确山“打铁花”,和曲艺相关的平顶山“马街书会”、淮阳“罗卷戏”等,这种传统文化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有着深邃的历史内涵和渊源。通过这些调查,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感悟是课堂上所不能得到的。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加深其对家乡历史文化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为桑梓服务的情感。 此外,关于让学生参与乡土史调查的实践,学者张道由还从地方志编纂的角度谈起,他认为:“在高等学校的历史专业教学中,如果教授、教师把学生组织起来,走出高楼深院,深入乡镇村庄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鲜活的资料,用上一年半载的时间,可编出一部部乡镇史志或是村史、村志、单位史志。这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习与应用的结合可能更有意义和价值。这种活动不仅使学生学会了如何看待历史,认识社会,而且在实践中掌握了真实史料,学会了编纂方法,产生了具体的物质成果,学校和乡镇达到双赢互补”。他还以日本编纂乡土志为例,指出:“日本的志书并不都是官修的,特别是町村史志,大多都是由町村头人与市、町的教育长联合主编的,多数是请一些教授、学者或教师带领学生或研究生承担这项工作。他们利用实习的时间、学习的时间或是假期,到町、村去调查,收集资料,或是到资料馆、文书馆,甚至仓库、账房中搜集各种有用的资料,经过讨论和系统的整理、加工、编排,最后成为史志。”[3]这种利用实地的调查所得,参与编纂乡土志的方法非常值得提倡。 高校历史教学应该在此方面有专门的指导和鼓励,让学生参与乡土史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加强对学生史学知识的指导,初步培养学生形成史由证来、论丛史出的学习方法。 另一个是利用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获得资助,进行科研活动。实际上,前者的社会调查已经为后者的申请奠定了基础。例如兰州大学的“文化行者”学生团体,这是一个组织大学生到乡村寨落中进行民间文化遗产调查,进而思考和分析保护文化遗产的一个团体。该团体从2007年利用暑期赴晋陕峡谷地区开展文化多样性保护项目试验以来,在甘肃的兰州、敦煌、张掖、武威等20多个地区“行走”,先后对兰州鼓子词、裕固族民歌、东乡族擀毡技术、保安族腰刀等多个甘肃的部级、省级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他们不但作出了《兰州鼓子艺人群体传承状况研究》的调查报告,而且所申报的两项国家创新性试验项目也获准立项。[4]这种鼓励高校大学生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民间考察的做法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及公益服务精神的提高。 从上例可以看出,社会调查与申请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实际上,具体到历史专业的学生来说,其优势更为明显,调查的范围也更为广泛,涉及到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以河南师范大学历史学专业的学生申请的课题为例,在选题上,有以探讨地方景点对周边经济影响的《康百万庄园与周边乡村互动关系研究》;有以探讨目前乡村宗教状况及其对乡民思想意识影响的《血缘、地缘和利缘:豫北乡村基督教徒关系网络――基于河南省内黄县的调查》;有以太极拳之乡河南温县陈家沟作为研究对象,对太极拳流播和传承情况及太极拳拳众组织情况进行调查,并以个案方式探讨练拳活动及其组织对于乡村权力结构影响的《民间社团与乡村政治――基于温县陈家沟太极拳组织的调查》。还有根据现存的族谱对成吉思汗后裔进行调查研究的《河南铁木黎家族的历史与现状》,根据河南豫北一带现已罕见的地方戏曲剧种“落腔”进行研究的《从豫北濒灭剧种“落腔”的唱词看其所反映的社会现实》,以及以历史文化遗产与旅游为结合点的《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探究――以商丘市归德古城为例》等课题。此外,还有与现实紧密相关的一些热点问题,如《部级贫困县农村劳动力转移救助机制构建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上蔡县为个案》《农民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生活和健康保障的影响--以河南省杞县郭庄村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河南农村环保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安阳汤阴县为例》《新农村建设中垃圾处理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为例》等。这些项目的调查,范围都在本省之内,以一个具体地方为中心,而且调查内容也是学生较为熟悉的,他们有的就是当地人,甚至本身就是参与者,例如关于温县陈家沟太极拳组织的调查,项目组的其中一位同学就是陈氏太极拳大师陈小旺的隔代弟子。 总之,课外社会调查,是对散落的历史文化碎片的一个整理过程,也是一个加深历史认知的过程,更是一个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过程。通过在课堂学到的历史知识,实践到现实社会中,这即是一个积极的推动力量,也是一个教学与实践的最好结合点。不但使高校的历史教学从课堂走出来成为现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成就感。因此,在当今的高校历史教学中,历史教师除了基本专业知识的传授外,还应该注重于社会实践方面的引导,鼓励并协助学生作一些具体可行的调查研究,使高校的历史教学从课堂走向社会。 社会调查论文:会计人才需求及职业能力评价社会调查 我国会计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多类型、多层次、多样化的培养体系,会计教育的盲目扩张导致目前人才市场出现财会人才“过剩”。加入WTO后,会计职业在世界经济运行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会计从业环境的变化,会计人员传统职业能力已经不能满足会计职业发展的新需要。因此进行会计人才需求及职业能力评价的社会调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方案设计 (一)调查问卷设计本次调查问卷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职业、年龄、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单位所在地、职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年限、单位性质等方面;第二部分是社会对会计人才需求及职业能力评价调查,包括四大类问题:对会计人员的需求,对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评价与要求,对现代大学会计教育的评价与要求,对会计职业后续教育的认识、评价与期望。调查题的设计采取专家论证和小范围内预调等形式,确保问卷表述清楚,被调查者不存在文字阅读障碍,且容易回答。 (二)调查方式问卷调查于2007年2月开始分批进行,调查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考虑到问卷回收的困难,主要采用问卷集中调查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问卷390份,回收率78%,其中有效问卷360份。问卷调查范围涉及15个省市,但主要集中在湖北(占38.9%)、河南(占12.6%)、深圳(占8.45%)、北京(占15.3%)、上海(占11.2%)等省市;被调查者所在单位性质主要是国有企业(占24%)、会计师事务所(占16%)、国家管理机构(占15%)、外资企业(占20%),也包括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教育部门;调查行业主要包括电信业、化工业、冶金业、服装业等制造业;既有内贸企业,也有外贸企业。因此,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分析本次被调查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5~55岁,占被调查者人数的88%以上;明确从事财务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占被调查人数75%以上;被调查者中从事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占60.79%,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占13.51%,从事非财务会计工作的占15.8%,其他占9.9%;被调查者学历明确在本科以上的占78%;职级为单位中层管理者的占58.6%;职称在中级以上的占72.6%。表明被调查者工作经验尤其是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阅历较深、思想较成熟,对实际工作中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具有切身体会和认识,能够通过实际工作的感受来反思当前的大学会计教育,对会计后续教育需求分析也比较准确,从而保证了本次问卷调查的效度(调查质量)。 (二)会计人员需求调查分析笔者设计了6个小题调查社会对会计人员需求,具体情况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被调查者所在单位会计机构人员设置比较健全,有7人以上会计人员的单位占60.65%。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其业务素质状况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了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调查显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会计人员占81.94%,但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仅占36.14%,这显然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此外,调查也显示,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仍有很大空间:急需增加和计划增加的需求达64.57%,但需求的是高学历和高职称的财务人员。可见,在会计人才市场出现财会人才“过剩”多指普通会计人才,高级会计人才则严重短缺。 (三)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及要求调查分析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会计从业环境的变化,会计人员传统职业能力已经不能满足会计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的会计教育基本上可以分为博士、硕士、学士以及专科、中专及职业技术教育五个层次,不同层次的会计教育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均将“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依据国家会计学院对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认定标准并作必要的补充后,笔者设计了3个调查题,具体情况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所有被调查者认为作为会计人员应具备财务会计、成本与管理会计和税务职业知识;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会计职业知识应包括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审计;认为会计人员应拥有战略管理、风险管理与金融知识的占比重较小,表明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这些知识在执业过程中不太重要,但也可能是被调查者职务不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遇到类似的知识应用。所有被调查者认为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是人际关系,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会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但对项目管理能力、参与决策能力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却只有少数被调查者认可。所有被受调查者选择诚实可靠作为会计人员必备的职业品德,另外对优秀卓越、团队协作、奉献精神选择也占很高的比例,表明绝大多数会计人员团队意识增强,职业责任感加重。但对作为会计人员应关注公众,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意识仍有待加强。 (四)现代大学会计教育评价的调查分析对该项的调查设计了6个小题,具体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有66.11%被调查者认为现代大学会计专业教育中所开设的课程能满足会计职业能力的要求,但有少数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大学会计教育开设的课程比较陈旧,难以满足新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21.67%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践性教学应占总教学量的50%,45.83%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践性教学应占总教学量的30%,可见,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财会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比较重要,学校应加大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投入。同时被调查者认为最佳的实习方式仍是校外实习,并且希望由学校来安排实习。此外,社会对新进财会人员实际动手能力基本满意度仅占42.98%,特别是社会普遍认为应届毕业生欠缺的不是专业知识,而是专业技能、责任感与敬业精神、团队精神。这也应引起教育工作者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完善现代会计教育改革。 (五)会计职业后续教育需求调查分析会计后续教育关系到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生命力的延续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持续合格与否,会计人员在其职业的不同阶段都需要不断地接受持续教育。有关社会对会计职业后续教育的需求情况设计了9个调查题,具体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大多数(73%)会计人员认为后续教育重要,对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需求也较高(76%),但普遍认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机会不多,且高质量、高水平的后续教育机会更少。年轻的会计人员普遍认为,单位很少给予其后续教育的机会,即使有机会也没有时间参加。大多数会计人员获取新财会知识的途径主要是职称考试(58.89%),自学、学历进修占34.36%,而社会提供的培训仅占11.72%。对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审计准则,有48.4%的人听说过,有19.7%的人还不知道,而认真学习过的仅占5%,可见对新准则的培训和执行还任重而道远。对会计后续教育的期望,主要是给会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与时间,要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内容更加多样化,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对后续教育的管理。大多数(63.6%)会计人员认为后续教育的内容应有针对性,主要是最新的会计法规与其他会计知识,也有相当数量的会计人员要求对热点案例进行剖析。对后续教育的教学方法仍认为课堂的理论学习很重要(43.6%),选择对热点问题的交流与案例互动各占24.3%与12.4%,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会计人员对后续教育的内在需求较强烈。 三、调查后的思考 (一)会计人成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任何一个会计人要成为高级人才都会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持续发展过程,只有将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并加以改进,才能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与专业能力,逐渐成为高级会计人才。时代在变化,知识在更新,一个会计人如不能持续不断地学习,将最终被会计职业所淘汰。可见职称与学历的评定也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能一评而定终身。 (二)社会需要复合型会计人才随着会计从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会计人员传统职业能力已不能满足会计职业发展的需要。社会需要的是复合型会计人才,职业知识也不再是单一的财会知识,为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服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具备新的、综合性强的能力,在各方面加强提高与锻炼。会计人员职业能力既来自学校会计教育的培养、社会培训机构的后续教育,也来自实际工作经验的日积月累。可见会计教育应重视人的能力培养而不能偏重知识的传播,不但要培养人才的专业技能,而且要加重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 (三)社会应担负起培养人才的责任培养会计人才不仅是教育界的事情,更是整个社会和企业界的责任。学生素质的提高需要企业、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参与。 社会调查论文: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与司法实践 [摘要] 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具有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此外,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以及兼顾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法理考察;司法实践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达成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赋予特殊的关注,目前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该理论由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现代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义在于:刑罚轻重不仅取决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而且应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但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像犯罪罪行那样易于把握,为避免量刑的偏颇,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手段准确地加以测定,而通过审判前社会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社会调查制度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均已实行这一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往往以对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审判的基础。未成年人身体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与此对应的是心理发展往往相对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相当脆弱,一旦在家庭破裂,教育不当,受到不良朋友或黄赌毒等外界因素影响下,容易做出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出格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而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将可能使某些因偶发因素而犯罪的青少年被司法的草率断送一生。因此,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方式,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但这一做法却与现行刑事法所蕴含的某些法律精神相契合。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法学家认为,该条文虽被称为罪行相适应原则,但已与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重大区别,其中已涵盖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所犯罪行,即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而且应当与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因此,作为人身危险性表征的犯罪人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当然的包含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中。只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将相关调查程序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程序,造成法院量刑时往往囿于考察犯罪人罪行的轻重,而忽视对其个人情况及人格特征的了解与考量。1985年通过(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则为我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北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而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规定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设立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司法依据。 二、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具有极强的可塑性特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有效模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至少在以下方面显现出其积极意义: (一)宣示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广泛的社会调查,既表明司法部门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从以犯罪行为为本位转化为以犯罪行为与主体特征并重,进而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成长环境与条件、犯罪诱因等因素着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矫正和治疗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进一步向社会阐明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以诚恳的态度教育、以务实的措施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力求维护和体现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 社会调查由熟悉社会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组织成员担当,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其本身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地位,造就其与众不同的亲合力,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获得他们的信任,进而在接触中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人予以引导、教育、感化,达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理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一制度不仅符合法治发展的非犯罪化、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四)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调查员以诉讼参与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人民法院因客观条件的制约所导致的审判视野的局限、社会监督不足等缺陷,更可在法院与未成年被告人及社会之间建立某种渠道,实现监督和反馈司法公正的效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体现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精神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人民法院本已较为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法官有限的精力不仅要投入日渐繁重的案件审判,还要介入繁冗的社会调查当中,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实现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社会调查制度引入专业人员调查,使法官得以从社会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审判,实现了法官的中立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与江苏的实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司法依据,但其仅是原则规定,在诉讼法层面并没有配套以具体的程序制度来贯彻和保障。所以实践中在社会调查开展与否,社会调查承担的主体、调查的内容、运作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上均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加以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收已有成熟经验,结合部分基层法院的试点实践,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10月1日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优秀问题。根据社会调查的性质,调查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必须中立。二是必须专业。三是必须敬业。 《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暗含了四类调查主体,即公诉人、辩护人、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如团委、工会、妇联、机关工委、基层司法助理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以往江苏各地做法不一,四类主体均有尝试,有的基层法院还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聘请固定的社会调查员专司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公允地评价,上述调查主体确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客观分析,各自又均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维习惯的不同,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调查的视角比较中立、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又有违法官中立超脱的地位,给人以“先入为主”之嫌;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调查,可能会因承担调查任务的人员主业工作繁忙,经常换人等客观因素而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时效;聘请专职社会调查员效果虽好,但需一定经费和办公场所作保障,使得大多数基层法院力有不逮。因此,我们在积极实施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一直在探索寻找更为合适的调查主体。 (二)调查主体的地位及职责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来看,调查人员是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特定任务的主体。其由于受法院委托从事专项调查而介入诉讼,故有别于证人;而其从事事项与审判相关联,关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置,故需要其参与庭审,接受质询。据此,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此外从效果出发,还安排调查员参与合议庭组织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 关于调查主体的职责范围,即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开展独立的调查,就其获取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以往表现等关涉量刑的事实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并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制作书面报告、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质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挽救等延伸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 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更注重于对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即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其身心状况及周围人员、环境等作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评估,力求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真实的内心世界,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其真实面貌。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在《实施办法》中将以下六项内容列为基本调查项目:“家庭背景”项目、“个性特点”项目、“案件情况”项目、“自我认识”项目、“帮教条件”项目、“综合评价意见”项目。 基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有别于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刑事侦查活动,其调查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同伙、受害人及证人,而应将范围扩展到与其生活、学习、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家长、老师、同学、同事、领导、邻居等。因此我们对调查对象尽可能广泛地加以罗列,具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由于调查内容多,涉及人员广,社会调查通常由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以及其他关系地,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各种方法可以交叉配合使用。调查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笔录,并加以整理分析,以使内容完整、准确、详实。 (四)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内容的综合反映形式,是全部调查活动和调查结论的载体。它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揭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对调查报告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调查报告应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应固定为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因为报告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件,应以规范的形式彰显其法律效力,而且规范的报告形式利于调查人准确制作,避免疏漏,同时便于法院正确参考适用。调查报告的规范化包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可采用表格式或分段叙述式,内容上应将调查项目编列为数个较为统一的栏目,并保证其详略得当,遣词准确,分析合理,避免空泛或不恰当的描述。实践中,我们设计了统一格式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表》,并针对六项基本调查内容设计了21个项目116个选项供调查人员选用,避免了制度施行初期因调查人员经验不足或能力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报告内容混乱与疏漏。其次,调查报告应客观、真实。调查报告将在法庭宣读出示,其客观真实性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等多方质询,如果其中存在不实之处,不仅影响到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裁量的公正性、准确性,而且会打击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信任,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求调查人员以公允的态度,通过细致周到的工作,确保报告的客观真实。第三,调查报告的制作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犯罪诱因必然有所差异,与之相对应的法庭教育的切入点也就不同,所开展的社会调查及报告制作同样应具有针对性。以盗窃案件与强奸案件为例,前者应侧重于未成年人消费、金钱观念的变化、交友情况等进行调查,后者则应侧重于未成年人行心理、家庭、学校性教育方面的调查。 (五)社会调查的工作程序及监督制约机制 1.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应向承担社会调查的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并提供起诉书副本,调查机构应及时指定所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江苏省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我们在《实施办法》中对受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定:“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于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系人,收集调查资料并制作完成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实施办法》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规定了五个和七个工作日的调查时限。为了强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内部把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完成报告后,应先提交所属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由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移交人民法院。此外,我们考虑到目前调查人员进入羁押场所对诉讼中的在押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尚无法律依据,所以规定当调查人员不便到看守所调查时,调查报告中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由法官及时提供。 3.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对调查报告进行质询的,调查人员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最终由人民法院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调查报告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实施办法》中关于此节的具体流程、环节,前文中已作介绍,不再赘述。 我们注意到,学者们在充分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屡屡表达出对确保调查公正性,防范虚假报告的关注。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调查不公正,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1)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2)两人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3)两级把关制度,调查报告需经乡镇(街道)及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方能提交人民法院;(4)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采纳其调查报告;(5)法庭审查和复核制度,调查报告一般需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各方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时,法庭有权作出复核的决定;(6)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四、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已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拓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视野,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新途径,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化理念。但由于该项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现行法律体系尚未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准备,诸多问题还需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一)明确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时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份参加庭审,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结合调查人员参与法庭教育的职能,还应为其在法庭上设立专门席位,以显现其特殊的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确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价值得到了司法实践的充分验证,并获得学术界普遍认同,我们没有理由再让其因性质归属的争论而备受争议。立法上应在明确调查主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查报告纳入证据范畴,以彻底化解认识上的分歧,同时保证所有调查报告都能经历庭审质证过程的检验而确保客观公正。 (三)提前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给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必须通过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限难以保证调查质量。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不仅能为调查的质量提供时间上的保障,而且能为侦查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四)扩大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 目前因客观条件所限,社会调查尚未普及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仅限于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这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对于那些不具备管制、缓刑条件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无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条件成熟后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这一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实现司法的公平。 (五)建立严格的制裁措施 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实践中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中的失职、违规行为尚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应当看到社会调查主要在社区环境进行,调查人员往往是基层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群众交往密切,而调查对象又或多或少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在没有严格约束的情况下,难以保证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应尽快在相关规定中设立严格的制裁措施,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不认真尽责、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作出不实调查报告的,根据情形给予相应的惩罚。此外,对于故意向调查人员提供歪曲事实的人也应进行相应制裁。 社会调查论文: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摘要]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试点项目的重要内容,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人格行为理论及再社会化理论和未成年人的特点等方面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依据,并分析了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昆明市盘龙区引进合适成年人全程帮教触法少年,这是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合作开展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在这一项目中,合适成年人有三项职能,一是维护涉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涉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分流的涉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1]另外,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也与浦东公安分局、长宁区法院、团区委正式会签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制作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书》等配套法律文书,并对聘请的首批10名合适成年人进行专门培训。2007年在浦东市民中心举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全程化启动暨颁证仪式”标志着浦东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由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更全面、全程化地保障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的制度,其目的和任务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和解、取保候审、逮捕、暂缓起诉、不起诉、量刑、社区矫正等程序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础。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分别实施,存在重复调查,调查主体不专业,调查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是为解决以 上问题而设立的,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依据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产生的背景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又译为适当成年人。1972 年,英国一名叫 Maxwell Confait 的男子被谋杀,三个十多岁的男孩在招供证据的基础上被判犯有谋杀罪,其中一个男孩智力迟钝,上诉法院后来宣布判决无效。一位法官在1977 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法官建议应当有一个委员会来考虑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最后导致了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产生。该法案着重阐述了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要求警察在对未成年人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审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3] (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理论依据 1.人格行为理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4](P8)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本刑法家团藤重光、德国刑法学家阿鲁特、考夫曼等学者提出的,[5](P67)得到日本大土冢仁等学者的赞同。该理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外部表现,强调人格是主体的现实化。人格虽然是潜在的,但是从深层来看,它却能够决定行为,此其一;其二,当它现实地外化,表现为活生生的活动时,就是行为。人格行为论主张人的行为具有生物学的基础和社会的基础,是在人格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受行为人的主体态度的影响。[6](P201) 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从整体而言,是行为人心理因素在外界因素的激发下的产物。行为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行为人的人格支配的,行为的反复性与规律性都可以在人格体系中找到合乎逻辑的根据。人格可以预测一个人在给定情境中的行为。一个一般情况下非常诚实的人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这次证言也是真实的;一个具有暴力倾向的人,我们更可能认为他在本次伤害案件中率先发起攻击。人格的稳定性使行为表现出一种跨情境的一致性,使个体的行为具有了一定的预测性。对某个情境中的行为的最好预测,是看在某个可比情境中的过去的行为,一般来说,我们越了解的人,越能较好地预测他们的行为,这正是社会调查测评人身危险性的立论基础。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7](P211) 人身危险性属于未然领域,它是一种尚未发生的可能性,欲对人身危险性做出科学的评估,需要明晰行为的发生机制,科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模式,是对未来行为的预测。社会调查就是根据某人过去的行为所揭示的人格特征,来预测其未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以,社会调查又称为人格调查。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行为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人格与行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决定关系,而是一种模糊的具有较高概率的相关关系。一个以往诚实守信的人,我们并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在这次行为中他是诚实的,而只能说他诚实的概率较高,正是这种较高程度的相关性,使得社会调查报告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 2.再社会化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形成和反社会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改造罪犯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理论主张,刑罚的本质在于使犯人成为社会人,使犯人恢复犯罪前的状态,实施刑罚不仅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且为了使行为人不再犯罪;因为教育措施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而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 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基本理念。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将再社会化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认为,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务必使对犯罪人的处遇与其人格相符合,便于其尽快地复归社会[8](P53) 。美国著名的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朱力安・马克法官曾指出:为什么我们不应像贤明和慈悲的父亲对待其错误尚未被当局发觉的子女那样对待没人管的儿童呢?这样处理少年犯又有什么不正确,不恰当的呢?国家的责任不应该只限于查问这个男孩子或那个小姑娘犯了哪样罪,而应该进一步查明他在身体,精神,道德方面是什么情况。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的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污染,或者受到一些引起共鸣、感染和同情的情绪所影响,从而迅速地改变自己的心理,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其本身的主观过错一般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即使未成年人故意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未加以教育、挽救,根据标签理论,此人随后的行为可能更加不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此外,未成年人往往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治还比较容易,重塑其人格、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生活地域的有限性,可以认为他们与周围环境构成了一个微型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区内具备生成品格证据的基本条件。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不易伪装,表现更多的是真实的自我,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时具有较大的可信性。[9] 这就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具有了可行性。所以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对其再社会化的基础。 (三)合适成年人全程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1.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9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况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在我国澳门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疑犯在接受未成年人法庭询问之前,社会重返厅的技术人员会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作出评估,然后向法庭提交报告。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状况和再社会化需要。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0] 2.国外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中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第89条第1款规定:“在对未成年人处刑时,除应考虑本法典第60条所规定的情节外,还应考虑其生活和教育条件、心理发育水平、其它个人特点,以及年长的人对他的影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第43条规定:在审理开始之前,应当尽快地对有助于判断被告人道德、思想和个性特点的被告人的生活和家庭情况、成长过程,迄今为止的行为以及所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裁判所考虑对该少年应当审判时,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美国《青少年教养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要查明少年的年龄和社会背景;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少年过去的违法经历的程度和性质,少年现在的智力发展和思想成熟状况;过去为治理而进行的努力的性质和少年对这种努力的反应等。英国《治安法院(少年儿童)规则》(1970年)第10条规定:法院必须考虑有关儿童或者少年的平常行为、家庭环境、学校档案和病史的资料,以便对案件作出最符合其利益的处理。《韩国司法警察官吏执行职务规则》第43条规定:“侦查少年案件,应当详细调查犯罪的原因及动机和该少年的性格、品行、经历、教育程度、家庭状况、交友关系及其他环境,制作环境调查书。”[11](P250-25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二、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一)对合适成年人的要求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的制度,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合适成年人的显著特征,合适成年人上岗前需经专业培训,以掌握成熟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部门还聘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家作为调查顾问。日本少年法要求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调查官要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其他专门知识,并“有效地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鉴定结果。” [12](P70)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社会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在英国,判决前的社会调查一般由缓刑监督机构进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控辩双方、人民法院以及法院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为了避免多头主体参与调查,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即合适成年人,负责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借鉴昆明市和上海市合适成年人试点的经验。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拔采取职业资格认证的方式,以便选拔兼具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基础知识的人才来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以保障社会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属性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但是不同程序中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因调查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1)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2)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即有无犯罪前科,成长过程中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或事,如勒令退学或父母离婚、早逝等;(3)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4)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5)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主要包括在犯罪后是否自首、立功、坦白交待、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7)分析犯罪的原因;(8)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以调查笔录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事实与建议两部分内容,以上(1)至(6)属于事实证据,也称为品格证据,(7)和(8)是对事实的分析与建议,该内容不属于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仅供司法人员参考。 (三)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合适成年人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要指派两名以上的合适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合适成年人一般应深入到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刑罚执行单位等地,通过会见未成年人、走访家长、老师、邻居、同事等方式展开调查。可以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预测的测量表,发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监护人或所在单位如实填写,还可以分别采取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也可以各种方法配合使用。对调查内容一般应当当场制作成调查笔录。合适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按要求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提交有关的司法部门。若未成年被告人进入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应参加庭审,在法庭调查时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辨双方和审判人员的询问,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做好庭上教育工作。宣判后,合适成年人还应参与对未成年犯的后期教育和矫治工作。 社会调查论文: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 摘要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明确统一的立法,司法实践中的调查主体多种多样,理论方面也极富争议。确定社会调查主体,要综合考虑调查的含义、目的、对象,调查主体的能力,调查时间,调查结果真实性与公正性的保障等因素。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主体;公安机关 社会调查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除了要调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外,还要调查分析与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密切相关的事实,如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经历,家庭环境,社区环境,交往对象、交往范围,是否具有不良行为习惯、不良经历,未成年人的心理、人格特征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有关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6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即“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者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一、我国目前关于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就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诸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社会调查主体便是其中之一。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应该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还是接受委托的其他组织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二是应该以哪个机关或者组织为主进行调查。具体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官成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有人认为,法官不能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原因有两点:其一,裁判权是消极、被动的,行使裁判权的法官也应当是消极、被动的主体,法官若亲自参加社会调查,便有损其公正、独立的外在形象。其二,法官亲自进行社会调查,便有可能造成先入为主,无法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处置。 但同时有人认为,应由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从法理上而言,社会调查结论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应慎之又慎,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虽然由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难以摆脱先入为主的嫌疑,但较之控方、辩方、其他社会组织,有理由相信法官是最能体会刑事政策本义的。另外,各地审判机关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中,对社会调查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锻炼和储备了相当部分的人才,与司法行政机关相比具有较好的基础和专业人员保障。 (二)控辩双方成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社会调查主体必须中立,而警察、检察官、律师由于自身所处的诉讼地位,与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牵连,所以,无法独立、公正地作出社会诃查报告。第二,从成本角度分析,若由控辩审三方各自来进行社会调查,会出现多份社会调查报告,可能相互冲突,这样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不便于法官正确裁判案件。 肯定论者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实施社会调查最大的优势在于这些机关拥有社会调查的相应手段和权力保障,效率高,社会阻力小。 (三)控辩审三方之外的其他组织、人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来自控辩审三方之外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各级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以及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有人认为,从调查的客观、公正以及专业化要求来看,社会调查主体必须由控辩审三方之外的主体来担当,这也是社会调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有人认为,由执行缓刑的机关和人员来承担这一工作更为合适。具体地说,由各司法局、所内设的部门进行社会调查。理由有两点:一是从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作用看,是为人民法院的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具体地说,主要是对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提出意见。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会调查工作,有利于对其缓刑实施分类处遇的监督考察。 但同时有人认为,在我国不宜将社会调查权全部交由社会机构去实施,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调查人员通常是基层社会工作者,调查对象或多或少地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我国目前对社会调查员的失职与渎职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他们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另外,现在绝大部分地区能够担当调查主体的社会团体组织不发达,体系不完备,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机制。 二、确定社会调查主体必须考虑的几个因素 本文认为,确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主体,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社会调查的含义与目的 对社会调查含义与目的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国外的社会调查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调查制度,这种调查制度首先应当是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种分流机制,通过这种调查可以完成对案件的分类,防止将未成年人不当交付刑事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刑事审判程序,这种调查所获得与提供的信息还可以为未成年人刑事问题的处置提供参考性依据。国外另一种社会调查制度是量刑判决前调查制度,它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启动的人格调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为法官恰当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本文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应当是广义上的,应当包含上述两种含义,贯彻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而不是仅局限于量刑前的社会调查。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要实现的目的应当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和每个诉讼阶段的处理提供参考。具体地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立案侦查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移送起诉后是否提起公诉,是否不起诉,审判后如何量刑、如何执行等,社会调查的结果都应当是重要参考之一。另外,本文还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个诉讼阶段,都应当将司法转处作为重要原则之一,以减少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尽量减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时间,这也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原则之一。司法转处的具体应用必须要考虑社会调查的结果;(2)为全面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供参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都应当贯彻此方针,而社会调查的结果是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找准感化、教育点,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据;(3)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实现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的目的提供参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都有着较为复杂的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生理、心理方面的原因,通过社会调查,分析这些犯罪原因,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十分重要。公检法机关都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力量,在办案过程中都要将惩治犯罪与预防结合起来,这就需要参考社会调查的结果。 目前,很多地方将社会调查仅仅理解为量刑前调查,仅在审判阶段实行社会调查,甚至这 些地方仅将社会调查作为能否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参考,只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中适用社会调查,如江苏省、北京的门头沟区法院。所以,这些地方将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机构(主要是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的社会调查员,这应该说没有真正发挥社会调查的全部作用,没有全面实现社会调查的目的。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 无论是从法律适用平等性的角度,还是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角度,社会调查的对象都应当包括所有的犯罪未成年人,不管他们的罪刑轻重,不管他们是司法辖区内的人还是外地人。但是,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在绝大多数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地方都将社会调查对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往往仅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司法辖区内,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如根据江苏省《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只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审前调查。北京的门头沟法院自2005年7月试行社会调查员制度至2007年10月,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件,但其中仅对24件案件中的32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其他未进行社会调查的案件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户籍在外地或外区。二是被告人长期不在当地居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一年时间内,启用社会调查员制度参与办案的数量也只有5起。对调查对象的限制,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对其他未成年犯罪人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三)社会调查的能力 根据前述,社会调查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这就要求社会调查主体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调查能力,才能使调查的事实全面、真实。目前,在很多地方从事社会调查的社会调查员,不论他们是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少年法庭的工作人员,还是从社会聘任的人员,在社会调查能力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无法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因为,这无论在时间、人力还是物力上都不允许。这也是很多地方将社会调查的对象仅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司法辖区内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第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社会调查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通过查阅案卷来详细了解犯罪事实;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案件,社会调查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接触到其本人,无法与之会见进行交谈,无法开展心理测试等活动,甚至连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表现材料都难以获取。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调查员都只能进行一些性的调查活动,如对未成年人的亲属、邻居、同学等进行调查,当然,这也能反映一些事实,但肯定不是全面、深入的。例如,某些国家的社会调查十分注重心理测试,事实也证明侦查阶段引入心理测试是顺利开展侦查工作和有效矫正、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客观需要,但现在的社会调查员显然无能力进行此项工作。 很多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在人员配备方面也达不到要求。以司法所为例,虽然自1996年以来,司法部先后了《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但司法所的建设仍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目前尚未在全国统一解决,有的地方司法所尚未建立。已经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也面临着保机构、保编制、保队伍的问题。另外,司法所任务繁重,职责广泛。因此,由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在人员保障方面存在着现实问题。 (四)社会调查的时间理提供参考,也为后面的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在调查时间方面,如果将社会调查前移到侦查阶段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时间不足的问题。同时,与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相比,侦查阶段最为充分。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初查中可以在调查犯罪事实的同时进行社会调查,在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期限也要长于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限。 3 在调查能力方面,公安机关无疑是最强、最全面的。首先,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相比较于司法所、共青团等组织的人员,有更为清楚、直观的了解,通过侦查讯问,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经过、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等有更全面的认识,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也掌握得最及时、全面,这有利于更有针对、更全面地进行社会调查。其次,公安机关在社会资源利用方面也是其他机关、组织所不能相比的。公安工作的很多内容如收集掌握情报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犯罪预防、安全防范、服务群众等都与社会调查密切相关,公安机关还有丰富的社区资源和辅警资源可以利用,这些都为社会调查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再次,公安机关在全国拥有庞大的组织系统,相互之间的警务协作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这能有效地解决目前社会调查对象有限的问题,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司法辖区、流窜作案的犯罪未成年人都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调查。可以说,如果要将社会调查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那么就必须将公安机关作为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 4 在调查成本方面,公安机关也具有相当的优势。因为公安机关在对犯罪事实的调查过程中,必然会同时涉及到许多社会调查的内容,如果在立法上明确公安机关负有社会调查的职责,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顺利地将犯罪事实调查与社会调查结合起来,从而降低调查成本,减少调查时间。 5 在职责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进行社会调查。我国的警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预防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而社会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分析犯罪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承担起社会调查的职责。 6 在社会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方面,公安机关比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等机构、组织的人员更有保障。首先,如前所述,在调查时间、调查能力方面,公安机关更有优势;其次,公安机关组织比较严密,人员配备比较完整,调查的组织性、规范性更有保障;再次,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工作人员的丰富经验,能有效地避免目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存在的恐吓、蒙骗社会调查人员的形象。 检察机关、法院是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调查。但由于起始时间晚,审查起诉时间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承担社会调查的主要任务不合适。法院更不适合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因为法院庭前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而且人民法院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更晚,当然,法院认为应该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而公安、检察机关没有进行的,可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或者直接委托有关社会机构进行调查。 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委托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某一方面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也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等机构的社会调查员进行部分社会调查工作。我国目前只注 重对后一类机构及人员的委托,这与我国在社会调查中不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调查有关。实际上对前者的委托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正是公检法机关所缺少的。 辩护人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很多人反对由辩护人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其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往往失之偏颇,总是片面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达不到法院原本所期望的那种客观全面而又真实公正的要求。本文认为,辩护人在社会调查中只收集提供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正是其职责的体现。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 社会调查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社会调查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如有些国家,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缓刑官一般要花30至60天时间方能准备好社会调查报告。我国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调查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才开始,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社会调查时间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的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的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人员必须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间难以保证调查质量。社会调查时间的不足甚至导致在某些地方出现先判后补调查评价报告现象。在法院审判阶段才进行社会调查,这在客观上也会延长审判时间,从而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违背了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宗旨。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这无疑是整个社会调查制度构建的优秀之一,只有真实性与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调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人认为,调查主体的中立性是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真实与公正的关键因素,因此,主张由控辩审以外的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来进行社会调查。本文认为,社会调查的真实性与公正性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保证,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由中立的主体来调查,其就会自然实现。其实,由社区矫正机构等所谓中立组织的社会调查员进行的社会调查,其真实性和公正性也很容易受到干扰,理由已在前文阐述。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社会调查报告不真实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家长或亲属为了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夸大优点,回避缺点,甚至编造谎言,以图让调查员产生被告人平时品行良好的印象;二是被告人的亲友出于对自己亲人的关系,采取贿赂、恐吓等非法手段人为干预调查,进而影响报告内容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另外,现在对中立性的含义也存在简单化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执行控诉、辩护职能的主体就丧失了中立性,如果这样理解,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区矫正机构都不具有中立性,因为,前两者执行的是保护职能,后者执行的是追究犯罪的职能(对刑罚的执行也是追究犯罪的一部分)。本文认为,调查主体中立性的本质是指该主体与案件所涉的利益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虽然执行的是控诉职能,但不能据此认为它们就与案件存在着利害关系,丧失了中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必须全面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事实;从机关职责方面讲,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负有预防、惩治犯罪的职责,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义务进行社会调查,都有义务全面收集对犯罪未成年人不利和有利的事实。同时,我国法律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正执法,对其执法行为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从而比其他机构或者组织调查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更有保障。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建议 全面综合地考虑确定社会调查主体的上述几个因素,本文建议,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主要理由如下: 从上述社会调查的含义及多重目的来看,社会调查工作应起始于侦查阶段,并一直延续到起诉和审判阶段,每一个阶段的主导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职责,因此,公检法三个机关都应当是社会调查的主体。但是,同时必须确定调查的主辅机关。根据我国实行的公检法流水作业的纵向诉讼构造,确定以公安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人员调查为辅的调查主体体系,可以有效地避免因重复调查而浪费司法资源或者因相互推诿而材料不全现象的发生。 公安机关应当是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因为: 1 社会调查起始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果要做到有针对性地讯问,找准感化、教育点,分析犯罪原因,就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同时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结果不仅为侦查阶段案件的处权益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应当有权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其只能是调查的补充主体,不能由辩护人完成全部的社会调查工作。辩护人对公检法机关社会调查报告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或者遗漏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交通与运输论文: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论文 1公众在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政府交通运输管理职能的转变是整个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创新型政府的重要一环,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由于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单一、封闭,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1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流于形式第一,参与意识不强。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交通运输管理采取“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公众往往处于被动听从安排,执行决定的地位,导致公众忽视了自己的参与权与表达权,参与意识薄弱;第二,公众参与知识不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愿或疏于向公众公布有关交通决策的相关信息,加之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十分有限,导致其没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准备并提出有效的意见;第三,公众参与渠道不足。近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通了问卷调查、投诉热线、微博互动等公众参与渠道,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缺失,管理部门回应缓慢等影响,导致公众参与渠道形同虚设;第四,公众参与影响力不够。公众参与只是停留在提意见的阶段,交通管理部门往往采用有利于自己的意见,导致公众参与影响力不足,甚至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1.2公众参与范围受限,参与渠道不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者,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往往倾向于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公众参与监督增加力交通运输管理的压力。所以,交通管理部门为防止公众过度干预交通管理事务,只是允许公众参与交通服务运营商的监管及对使用交通运输产品的社会公众违法违规情况的监管,而交通项目招标、交通处罚及交通罚款等优秀流程却不对公众开放,公众监管范围的受限,使得公众参与监管机制形同虚设。而且,由于政府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导致公众在参与监督渠道多样化的前提下,却遭遇信访无人接待,举报电话无人接听,上访遭拦截、部门相互踢皮球的尴尬,参与渠道有待疏通。 1.3公众参与的组织性弱,参与过程失序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众参与交通管理监督,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由于参与范围、参与渠道受限等影响,公众虽然有强烈的参与愿望,却不知道如何形成强有力的影响力,只能不断的抱怨、发泄不满。目前,公众参与多以个人的形式,团队与组织参与的较少,导致在与管理部门交涉的过程中,力量过于薄弱,影响力不足。公众对于交通运输管理的监督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部分,由于管理部门习惯与独揽大权,独自决定,导致公众仅仅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布行政命令或出现交通事故后进行监管,事前及事中监管缺位。 1.4公众参与效能评估过程公开反馈偏失在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过程中,长期以来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导致公众在参与交通项目评估中,由于对交通部门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不清楚,评估主观色彩较强,而使得评估科学性受到质疑。另外,交通管理干部对于公众参与评估的结果反馈不及时“,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皆大欢喜”的现象比比皆是,严重打击了公众的参与热情。 2引导公众科学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有效策略 根据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如下: 2.1增强公众参与决策的意识,拓宽参与渠道长期以来,公众认为交通运输决策规划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忽视了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导致其参与决策的意识不强,现阶段首先需要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正确运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参与到交通运输管理中来;其次,加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信息透明度使公众可以事前了解交通规划项目,做好知识储备,已提出科学的建议;再次,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上,保障公众参与渠道畅通,并及时与公众互动,拉近官民距离,提高决策效率;最后,鼓励公众以团队或组织的形式参与到交通管理工作中,深层次参与政府交通管理决策,增强其在与政府交涉中的影响力,同时加大对交通管理部门违法干预公众参与交通管理的惩治力度。 2.2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提升参与监管效率公众参与监管的范围直接决定公众参与监管的权限。要全面扩大公众参与监管的范围,让公众参与到交通运输违法处罚、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审批、交通管理监督及问责中来,让公众参与贯彻整个交通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同时,创新公众监管方式,广泛利用微博、电视、论坛等数字化平台,加快监管信息的公布与更新,提高公众参与监管效率,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监督,明确各部门职责,防止责任推诿的现象出现,实现官民良性互动。 2.3促进监管力量集聚,稳定公众监管地位要转变公众参与以个体为主的局面,首先,需要在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的基础上,集聚审计、法律、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以及热衷于交通管理监督工作的广大民众抱团成具有极大力量的公众团体,在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中各取所长,增加在与政府交涉过程中的话语权,同时,充分利用百度贴吧、微博、电视等媒介,加强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在保证监管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形成合力,加大其影响力;其次,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公众的监管地位,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并将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纳入交通管理部门行政绩效考核当中,以稳定公众监管地位,同时,规范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流程,完善监管公众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及人身安全,解决公众参与的后顾之忧。 2.4建立公众参与效能评估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的效能,首先,需要转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的观念,使其明确交通管理信息公开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是拉近官员距离,提升政府公信力,接受公众监督的有力保障;其次,要平衡好信息保密与公开之间的范畴,明确界定信息种类,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向公众公开信息,提高公众决策的科学性;最后,要设立专门的交通运输管理网站门户,加强与公众交流,确保参与评估公众对于评估对象具有一定的了解,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及效能。 作者:王莉杰单位: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的关系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从交通运输与社会经济,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与运输业的发展以及WTO与我国运输业的发展三个方面出发,较详细地论述了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的内在本质联系。从而说明交通运输体系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物质生产部门,它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运输社会经济WTO 一、交通运输与社会经济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他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是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运输业在社会劳动分工过程中成为独立的物质生产领域,是从19世纪初随着铁路,轮船的出现才形成的。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到来和发展,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作为服务与社会化生产的交通运输业,以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立足于社会。 它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极大地提高整个运输业的能力和工作质量,改善国家各经济区之间的运输联系,安全迅速,经济合理地组织旅客和货物运输,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国防建设对运输的需求。另一方面,交通运输又可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为优良的交通运输和通信联络,对于充分开发,利用各地区潜在的资源,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能起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青岛的黄岛开发区有良好的投资环境,青岛市政府投入了四十多亿人民币对其进行开发,与此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客商前来投资办企业。可是来投资的客商却不是很多。后来调查发现,原来是因为交通不方便。当青岛市政府决定修建交通要道后,黄岛便开始出现了经济的繁荣。 任何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地区间的分工交流,都是以安全,高效的交通运输联系为前提的。即首先是建设道路和相关的基础设施。只有具备了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才能进行地区(或城市)开发和把国民经济的各个基地联结起来,才能进行商品交换和信息交流。反之,交通运输基本设施的短缺会导致对经济发展的干扰,使经济发展出现徘徊和不必要的消耗,阻碍其发展。 世界各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表明,在工业化过程中都有一个交通运输业超前发展的时期,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其主要原因是原料的运进,市场的开拓,都需要由与之相匹配的运输业。美国从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为铁路大发展时期,铁路作为路上运输的主要方式,它的优点是通达性强,受自然条件限制小,运量大以及价格低廉,从而得到了迅速发展。1926年美国铁路网建设达到阶段性顶峰,总里程达40.8万公里。之后,随着运输技术的进步,运输需求的变化,公路、内河、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美国拥有24.5万公里铁路,650万公里公路,4万公里内河航道,44.8万公里民航航线和36.3万公里输油气管道,形成了综合运输能力强大的交通体系。总的来说,美国的运输系统相对国民经济发民而言是超前的,他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建设中,交通运输业超前发展,并有一定的储备能力,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它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体现。 如果我们对越来越多的新型运输方式进入运输体系的现象加以考察,就不难看出这种现象是竞争和取代效应的结果。新的运输方式以它特有的优点吸引一部分运量。由于可供使用的运输方式增多,选择性增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相互连接的可能性增大,这就使运输供给能够更准确,更灵活地适应越来越高的运输需求,这些规律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二、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与运输业的发展 在经济与交通运输业的相互关系中,考察和分析经济与交通运输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运输体系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我们将一个长时期的生产规模和结构与运输规模和结构作一个比较,可以看到在社会发展初期经济规模较小,结构比较稳定,各地区都以农业生产为主,即现在所说的以第一产业为主,生产规模和结构与运输规模和结构基本上是相对稳定的。随着生产的发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即加工工业领域)转移。这时,第一产业的比重不断减少,而第二产业的比重不断增加。在工业化和市场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原材料如媒、矿石、钢铁等大宗货物运量急剧增加,货运量的平均增长率接近或者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业品和消费品的轻工业在工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所运送货物的平均价值明显增大的同时,它们的平均体积和重量却减小了,依次在这一进程中,货运量的增长速度将逐渐减缓,其增长率会逐渐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而客运量则保持接近于国民经济增长率。由于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发生了变化,对运输提出了迅速、方便、安全等侧重于运输质量的高要求,客运方面提出了高速、安全、舒适、方便的更高要求。由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开始蓬勃发展,运输规模和结构有了很大变化。 经济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进一步加强了物质、人员和信息的交流,经济上的劳动分工导致了地区劳动分工。地区劳动分工取决于与地点有关的生产成本,交通体系的运输能力。这样,一个地区劳动分工以及相应的交通体系,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规模和不同作用的区域中心。 从而可知,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变化。但同时,运输业又对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起着推动作用和更直接安全的服务作用。 三、WTO与我国运输业的发展 我国加入WTO将为我国经济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从而使我国的运输事业也得到发展。同时也带来许多挑战和更多的要求。 加入WTO有利于运输行业引进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运输行业的改革;有利于激发运输行业的竞争意识;有利于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入世后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各种物资的运输量必将大大增强。另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布不均,资源分布不均,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等原因,入世后,必将形成比现今更为强大的人流和物流。然而,国内许多地区的交通运输通道已经饱和,这成了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突出因素,严重影响了地区个体发展速度和国家的整体优化进程。如我国铁路就存在通运能力十分紧张,路编组站能力严重不足,管理体制落后等问题。因此,如何在入世后建设和规划运输体系,将放在国民经济发展总体中首当其冲的位置。 由此可见,交通运输体系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协调好两者的亲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与社会经济研究论文 一、交通运输与社会经济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他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是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运输业在社会劳动分工过程中成为独立的物质生产领域,是从19世纪初随着铁路,轮船的出现才形成的。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到来和发展,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作为服务与社会化生产的交通运输业,以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立足于社会。它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极大地提高整个运输业的能力和工作质量,改善国家各经济区之间的运输联系,安全迅速,经济合理地组织旅客和货物运输,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国防建设对运输的需求。另一方面,交通运输又可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为优良的交通运输和通信联络,对于充分开发,利用各地区潜在的资源,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能起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青岛的黄岛开发区有良好的投资环境,青岛市政府投入了四十多亿人民币对其进行开发,与此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客商前来投资办企业。可是来投资的客商却不是很多。后来调查发现,原来是因为交通不方便。当青岛市政府决定修建交通要道后,黄岛便开始出现了经济的繁荣。 任何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地区间的分工交流,都是以安全,高效的交通运输联系为前提的。即首先是建设道路和相关的基础设施。只有具备了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才能进行地区(或城市)开发和把国民经济的各个基地联结起来,才能进行商品交换和信息交流。反之,交通运输基本设施的短缺会导致对经济发展的干扰,使经济发展出现徘徊和不必要的消耗,阻碍其发展。 世界各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表明,在工业化过程中都有一个交通运输业超前发展的时期,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其主要原因是原料的运进,市场的开拓,都需要由与之相匹配的运输业。美国从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为铁路大发展时期,铁路作为路上运输的主要方式,它的优点是通达性强,受自然条件限制小,运量大以及价格低廉,从而得到了迅速发展。1926年美国铁路网建设达到阶段性顶峰,总里程达40.8万公里。之后,随着运输技术的进步,运输需求的变化,公路、内河、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美国拥有24.5万公里铁路,650万公里公路,4万公里内河航道,44.8万公里民航航线和36.3万公里输油气管道,形成了综合运输能力强大的交通体系。总的来说,美国的运输系统相对国民经济发民而言是超前的,他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建设中,交通运输业超前发展,并有一定的储备能力,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它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体现。 如果我们对越来越多的新型运输方式进入运输体系的现象加以考察,就不难看出这种现象是竞争和取代效应的结果。新的运输方式以它特有的优点吸引一部分运量。由于可供使用的运输方式增多,选择性增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相互连接的可能性增大,这就使运输供给能够更准确,更灵活地适应越来越高的运输需求,这些规律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二、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与运输业的发展 在经济与交通运输业的相互关系中,考察和分析经济与交通运输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运输体系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我们将一个长时期的生产规模和结构与运输规模和结构作一个比较,可以看到在社会发展初期经济规模较小,结构比较稳定,各地区都以农业生产为主,即现在所说的以第一产业为主,生产规模和结构与运输规模和结构基本上是相对稳定的。随着生产的发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即加工工业领域)转移。这时,第一产业的比重不断减少,而第二产业的比重不断增加。在工业化和市场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原材料如媒、矿石、钢铁等大宗货物运量急剧增加,货运量的平均增长率接近或者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业品和消费品的轻工业在工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所运送货物的平均价值明显增大的同时,它们的平均体积和重量却减小了,依次在这一进程中,货运量的增长速度将逐渐减缓,其增长率会逐渐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而客运量则保持接近于国民经济增长率。由于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发生了变化,对运输提出了迅速、方便、安全等侧重于运输质量的高要求,客运方面提出了高速、安全、舒适、方便的更高要求。由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开始蓬勃发展,运输规模和结构有了很大变化。 经济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进一步加强了物质、人员和信息的交流,经济上的劳动分工导致了地区劳动分工。地区劳动分工取决于与地点有关的生产成本,交通体系的运输能力。这样,一个地区劳动分工以及相应的交通体系,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规模和不同作用的区域中心。 从而可知,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变化。但同时,运输业又对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起着推动作用和更直接安全的服务作用。 三、WTO与我国运输业的发展 我国加入WTO将为我国经济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从而使我国的运输事业也得到发展。同时也带来许多挑战和更多的要求。 加入WTO有利于运输行业引进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运输行业的改革;有利于激发运输行业的竞争意识;有利于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入世后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各种物资的运输量必将大大增强。另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布不均,资源分布不均,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等原因,入世后,必将形成比现今更为强大的人流和物流。然而,国内许多地区的交通运输通道已经饱和,这成了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突出因素,严重影响了地区个体发展速度和国家的整体优化进程。如我国铁路就存在通运能力十分紧张,路编组站能力严重不足,管理体制落后等问题。因此,如何在入世后建设和规划运输体系,将放在国民经济发展总体中首当其冲的位置。 由此可见,交通运输体系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协调好两者的亲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摘要】本文从交通运输与社会经济,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与运输业的发展以及WTO与我国运输业的发展三个方面出发,较详细地论述了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的内在本质联系。从而说明交通运输体系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物质生产部门,它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运输社会经济WTO 交通与运输论文:奥运会与城市交通运输研究论文 [摘要]奥运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是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条件之一,交通运输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本文系统总结了奥运会交通组织的经验,希望奥运会的交通组织经验能够对类似大型活动的交通组织有所启发。 [关键词]交通组织交通管理措施单双号智能交通 一、北京奥运期间交通运输保障措施总体情况 1.采取的保障措施 (1)明确了12条城际“奥运快速通道”,确保奥运车辆优先通行,做到通过收费站无障碍行驶; (2)全面加强对奥运通道交通运行的监测、预警与出行服务信息工作。实施“奥运快速通道”全程监控,及时沿线公路交通流量、车辆速度、公路路况等交通运行状况; (3)全力做好奥运车辆行驶途中的休息接待与服务工作。对奥运快速通道沿线的公路服务区,按照国际服务标准和风俗习惯进行改造和布置; (4)做好公路交通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由交通部牵头成立奥运公路交通服务保障省际协调小组,强化跨省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省际间无缝衔接。 2.成立北京奥运交通运行中心 作为奥运会主办城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北京市交委牵头成立了北京奥运交通运行中心,全面协调和负责奥运赛时交通安全保障、赛事交通服务、城市运输服务和交通设施保障工作。 (1)奥运交通基础设施相继投入运行。地铁5号线、10号线一期、奥运支线、机场线相继开通试运营,机场南线、机场第二高速、京平高速、京津二通道等相继建成通车。奥运场馆周边道路建设项目、临时公交场站、公交临时指路标志标牌都已全部完成。 (2)加强奥运交通环境整治。对全市道路、涉奥道路及沿线环境进行了全面整治。加强交通执法力度,查处交通违章违规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正常有序。 (3)奥运赛事交通服务保障准备就绪。做好专车客户群的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协调指挥与运行组织保障机制,制定奥运会注册人员、持票观众赛时免费乘坐公交政策和奥运注册车辆道路快速通行政策,保障覆盖所有竞赛场馆交通站点的奥运专线有序运行。 (4)奥运交通保障方案及配套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在客运保障和货运保障方面,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保障奥运期间城市交通和奥运物资运输正常有序。 (5)深入开展“平安奥运行动”。建立市交通系统“平安奥运”工作体系和三级指挥协调机制,制订和实施平安奥运行动工作计划。组建交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加强公共交通安全防范工作。 二、单双号车辆限行措施 北京奥运期间最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实行单双号车辆限行。从7月20日0时至9月20日24时,北京市机动车及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需按号牌尾号分单双号上路行驶,期间每日0时至3时设置3个小时缓冲时间,机动车上路不受单双号限制。单双号限行首日,车流量下降一半,各环线主路车速都有很大的提高,部分道路上的车都能保持在时速七八十公里的状态。来自交管部门的统计数字显示,限行的前4天,市区主要道路车流量比平日下降26%,拥堵和事故报警分别下降76%和46%。而全市道路的交通流量比限行前下降41%,拥堵报警下降96%,事故报警下降48.5%,长安街和二、三、四环路等7条主干道高峰小时流量下降24.7%;交通秩序安全稳定,剐蹭等轻微事故下降50.2%,未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全面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后,每天约有180万至200万辆机动车停驶,约有410万市民要从小汽车里走出来。这无疑增加了每天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的人数,为了保证市民的正常出行,北京市采用了发车更密集、容量更大的公交车;线路更多、发车间隔更短的地铁——公共交通每天将多运送乘客400余万人次。在距北京奥运会开幕仅有20天之际,北京地铁10号线一期、奥运支线和机场线3条新线同时开通。 在首都市民全力支持北京奥运会的同时,也要让市民充分享受奥运,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民日常出行的影响,北京市公交集团总公司增加配车、缩短发车间隔、提高车辆周转率、延长运营时间。坐地铁的乘客也感觉地铁越来越便捷了。从7月19日开始,5号线早高峰的发车间隔就已经从3分半钟缩短到了3分钟,早高峰时间也从2小时延长至3小时,直到9时才结束。目前,地铁1号、2号线列车最小运行间隔为2.5分钟,13号线为3分钟,八通线为3.5分钟,均以最大运力全力保障市民出行。7月20日以来,地铁的日客运量比以前增长了15%左右,日客运量超过350万人次。据悉,8条地铁线日客运量最高可达580万人次,完全可以满足奥运会时市民、观众的出行需求。 单双号限行相关政策也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7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每天0时至3时将设置3个小时缓冲时间,允许机动车不受单双号限制上路。许多有夜生活习惯的市民又可以在夜间与朋友相聚言欢,夜班编辑们也解决了凌晨返家这个迫在眉睫的难题。这也成为限行令推出前最引人瞩目的人性化举措。除此以外,还采取了很多项人性化措施,如考虑到部分市民一人多车的实际情况,允许本市拥有两辆尾号同为“单号”或“双号”私人小型客车的个人申请变更号牌等,尽最大可能为群众出行提供方便,努力做到让国际社会满意、让各国运动员满意、让广大市民满意。 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保障奥运交通 1.现代化的交通指挥调度系统。该系统集成了电视监控、交通信号控制、诱导显示、单点定位等多个应用系统的相关数据,通过制定的预案进行智能化的指挥调度。依托交通指挥调度系统,市交管局建立了由现代化的奥运交通指挥中心、交通勤务指挥中心和38个场馆群交通指挥所组成的三级奥运交通指挥科技体系。对社会交通和奥运交通进行有效组织、精确管理,保证奥运交通和社会交通有序运行、和谐运转。 遇有突发事件,指挥人员通过警力定位系统,实时掌握全局路面警力部署,动态调整警力投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派装备卫星通信、无线传输、图像采集等科技系统的交通指挥通信车赶赴现场,实现快速反应。同时,在指挥调度集成系统可视化的图形界面下,可以按照预案同步实现电视监控、交通控制和交通诱导等多个技术系统联动,一方面利用信号系统对事件周边路口、快速路出入口进行控制,减少附近车辆向事件地点的汇聚,另一方面利用路侧大型可变情报信息板诱导信息,提示附近驾驶员绕行,缓解事件点段交通拥堵。 2.交通事件的自动检测报警系统。奥运会期间,由安装道路上的上百台交通事件检测器等组成的交通事件检测系统,可在第一时间发现交通事故、路面积水等各种意外事件,自动报警并对事件过程全程录像,在指挥中心实时显现,指挥人员使用警力定位系统迅速显示事件区域的警员、警车分布,指派最近民警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意外事件自动报警应用以来,对交通意外事件的处置时间平均减少3分钟至5分钟,大大提高了对交通意外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城市主干道的安全与畅通。 3.自动识别“单双号”的交通综合监测系统。遍布全市快速路、主干路网和奥运专用路线,交通综合监测系统的上万个检测线圈、超声波、微波设备,是城市交通管理的神经末梢,24小时自动准确采集路面交通流量、流速、占有率等运行数据。系统还能对每天上路的几百万车辆进行自动检测,包括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等多种违法车辆,为保证道路的通畅,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4.数字高清的奥运中心区综合监测系统。在奥运中心区,建成的基于高清数字化技术的综合监测系统,实现了对进出中心区车辆的全时空、全方位监测。这个系统的路面监测设备把原来视频监控、流量统计、车辆识别、事件检测、违法检测等5种功能融为一体,一个设备替代多个设备,如此高集成度的应用在我国也是首次。5.闭环管理的数字化交通执法系统。固定安装在路面上的1100套的电子警察全部联网,对闯红灯、超速等9种路面违法行为进行24小时自动监测,并将违法信息上传中心数据库,与42个车辆检测场、车管所、执法站高度共享,实现了科学的闭环执法管理。此外,利用移动的巡逻警车车载交通监测设备,在行驶过程时随时随地无线联网中心数据库,对过往车辆进行实时检测、抓拍,自动识别逾期未检、套牌车等涉车交通违法行为,可每小时检测车辆2200辆左右,从识别到系统终端报警不超过1秒。 6.智能化的区域交通信号系统。根据北京路网结构和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混合的交通特点,市交管局在城区建成了交通信号区域控制系统,系统通过埋设在路口的交通流检测器采集到的交通流信息,对路通信号进行实时优化,可以实现单点的感应优化控制、干线绿波协调控制和区域优化协调控制。可以在中心随时查看路口信号控制的实时显示界面。近2000台信号机在计算机自动控制下协调联动,实时检测并根据路网流量变化,在高峰时进行最大通行量控制、在平峰时进行协调控制、在低峰时进行感应自适应控制。能够通过合理调整车辆通行时间来优化车辆在道路空间的分布,大大提高了路口、路段的放行效率,增强路网整体管控能力,路网综合通行能力提高15%。另外,在奥运中心区内的信号灯控路口,还首次增加了行人过街绿灯倒计时和盲人语音提示功能,最大限度提供人性化服务,礼让民权、保障行人安全。 7.灵活管控的快速路交通控制系统。快速路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环路及其联络线,是城市道路交通的主动脉,承担了城区一半以上流量,也是奥运专用路线的组成部分。北京市交管局建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大规模最智能化的快速路交通控制系统,利用设置在二、三、四环及其联络线主要出入口的信号灯,根据流量变化自动关闭和开启出入口,对进出快速路交通流进行智能控制。在快速路主路流量达到拥堵警示标准时,通过信号灯控制进出主路车流,诱导司机从辅路通行。当快速路主路出口由于拥堵造成车流不畅时,出口信号灯控制出口上游辅路车流量,为主路出口提供更为顺畅的通行条件,保证主动脉的畅通;并通过可变信息板及时提示驾驶员选择路线,注意进出口车辆,有效预防出入通事故。 8.公交优先的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的根本出路。奥运期间,市交管局在已经施划公交车道和奥运专用道的道路上,建设了126个具有公交优先控制的信号灯路口。当公交车辆通过这些路口时,设置在道路上的公交车辆检测器将检测到的公交车辆信息传送给信号控制系统的计算机,计算机根据当前路口的信号放行状态和流量情况,或是缩短另一方向的放行信号时间,或是延长本方向的绿灯放行时间,使公交车辆在路口的延误时间最短,达到优先放行的目的。充分满足大容量、高速度的客运需求,为奥运大家庭成员、观赛人群提供高效、快捷的交通服务。 9.连续诱导的大型路侧可变情报信息板。利用分布在全市主干路、环路的228块大型路侧可变情报信息板,每两分钟一次将本区域,以红、黄、绿三种颜色分别表示拥堵、缓行和畅通的实时路况信息,提供给道路交通参与者,同时,每天奥运交通管制、道路限行、绕行路线等交通服务信息上千条,实现对奥运车辆和社会车辆的全程连续诱导。 10.交通实时路况预测预报系统。系统对交通检测设备采集来的全市路网交通流数据,进行深层次挖掘分析,准确掌握实时的路网运行状态,并通过预测预报数学模型,预测路网流量变化。在该系统的支持下,利用互联网站、手机WAP网站和各种媒体,为广大民众提供最权威、最及时、最准确的个性化交通信息服务。不仅包括实时交通路况信息、交通管制信息,而且提供交通预报和行车路线参考,做到随时随地贴身服务。 四、奥运期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对物流业的影响 从7月1日开始限制外地车辆进入北京,从7月20日开始实施单双号限行,这2项限行措施将一直持续至9月20日,前后将近3个月的交通限行,对于每天运营都离不开车辆的物流行业来说,影响不小。为了满足交通限行措施中对于车辆环保标准的要求,物流企业需要报废黄标车,购置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即使是这样,在单双号的限制之下,车队这样的规模在满足奥运期间的运输要求方面仍有一些困难。许多企业选择临时租用一些车辆,那时的租车价格肯定会升高,但是为了保证货物的运输,企业肯定会受些损失。为了应对北京市对外地进京车辆的限制,有的企业在六环以外建立了一座临时转移站。外地运入的货物卸载在这个转移站中,然后再由可以进入城区的车辆送往目的地。这座转移站是为了奥运会期间管控措施而特别修建的设施,对于企业来说也就是一笔额外成本。在成本上涨的压力下,企业不能马上提高价格,价格是不能随便动的,否则会让消费者失去对公司的信任感。 清华大学现代物流研究中心的高本河教授建议说:“单双号措施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只有一天,可以尽量利用人员,延长车辆在一天中的运营时间,比如在凌晨和夜晚都继续运行,都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为应对交通限行,中外运敦豪(DHL)选择天津、青岛、南京和上海等机场口岸作为北京机场的备用口岸,以降低可能出现的货量激增、航班延误和航班取消给运输带来的影响,并提供保税卡车将货物在上述各机场与北京之间运转。还打算加强与各航空公司的运力协调管理;租用更多的单双号牌车辆,将车队规模增加至现有的两倍,并预先进行路径规划以避开交通管制区域;确保车辆符合“绿色标志”排放标准,并能做到24小时运营,以及在廊坊、燕郊及香河等地设立紧急运输枢纽等。DHL已经确定的五项应对措施:第一是争取到更多可免受限制的运行证件;第二,确保车辆的排放标准可以达到要求的水平,为此公司最新购置了40辆绿标车;第三,通过购买和租赁,扩大车队规模;第四,与EMS(记者注:EMS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直属公司,根据保障方案,邮政用车不受单双号限制)以及下游供应商合作,共享车辆;第五,与客户加强沟通,确保中国政府开列的禁运物品名单不在快递之列。 五、结语 奥运会的交通组织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领导重视、部门配合,规划科学、方案缜密,实施严谨、宣传得力”。奥运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成、投入使用,极大提高了首都科学交通管理水平,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平安奥运,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证。整个交通组织方案制定的自始至终都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对方案给予了高度的配合;同时交通组织方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善于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加大方案的宣传力度,组织方案得到了交通参与者的大力配合。希望奥运会的交通组织经验能够为大型活动的交通组织提供借鉴。 交通与运输论文:区域经济与交通运输体系一体化探讨 摘要:在社会生产各类产业发展过程中,交通运输业所消耗和占用的能源比较多。虽然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区域交通运输系统是区域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站在经济发展的高度上分析,必须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体系的健康发展,以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交通运输体系一体化。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与交通运输体系一体化的概况及发展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区域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体系;一体化 1区域经济及区域一体化交通运输体系 1.1区域经济 区域经济是指在相应的区域内,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影响下所出现的生产综合体。其中,一定的区域范围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个要素及与其密切结合的区域发展实体。作为综合性的地理概念,区域经济能够充分反映各个地区之间的资源开发与利用情况,尤其表现在能否恰当地对土地以及矿物等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地区之间的生产力布局是否能够将科学性与经济效益融为一体是区域经济的主要表现。通常情况下,区域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不能仅仅从单一的经济指标上来表现,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思量,将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效益和地区性的生态效益进行结合。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分为五点。1)分析地区经济在国家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作用。2)其发展速度、规模是否与当地的发展现状一致。3)其方案是否能够对合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发挥作用或者是能否发挥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4)能否正常发挥其协调作用,对于提高整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5)适应于基础设施。 1.2交通运输的发展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密不可分 在人类生活和获得生产资料的活动中,运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体化的区域交通运输体系也在渐渐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目标要打破各个传统的行业界限,根据一体化交通运输体系结构的相关要求,可以将区域内整体的交通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地进行组织与协调工作,从而保证区域内交通运输体系能够健康运转,并且为交通资源的合理利用创造十分便利的条件。此外,能够充分满足交通运输需求的各类条件,进而能够有效地促进区域交通运输体系整体效益的提高。从整体上来看,区域一体化的交通运输体系具有几个重要特征。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载体,其制定的发展方向、总体规划都必须符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所制定的要求标准。2)区域一体化的交通运输体系并非是将各类运输方式进行叠加汇总,而是将其结构与特征进行有效组合。作为交通运输综合体,其具有全局性、创新性和整体性的特点。3)顾名思义,区域一体化交通运输体系中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一体化,主要包含市场、政策以及规划建设等各项要素的一体化。4)区域一体化运输体系能够将区域间经济和交通运输业之间的相互作用充分地展现出来,同时,也成为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健康发展。 2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及措施 2.1交通运输和区域经济的相互作用 区域经济和交通运输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可以说就是能够将资源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并且能够将各个地区之间的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进行资源整合,有效处理区域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区域经济的内容包含社会生产的多个方面,比如区域之间的生产和流通,分配和消费等等。较之于其他系统来说,一致性、层次性和关联性是区域经济所特有的特征。可以根据这些特征对区域经济系统进行划分,可以将之分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条件、区域生活以及基础设施等各式子系统。此外,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子系统,区域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系统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相连的关联性,二者缺一不可。1)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可以对区域的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交通运输业成为构成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其中,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保障。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条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交通运输业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说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只能有一个的话,那么这个因素不是制度,也不是文化,而是交通运输。在区域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交通运输业是链接各部门的桥梁,能够充分实现区域之间的协调合作。由此可见,一旦交通运输系统出现功能提高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就能提高区域经济发展的开放程度。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也是区域内的主要经济收入,同时,交通运输系统功能一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保证区域经济系统开放程度的提高。同时,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也是区域内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同时,合理利用与交通运输业相关的产业间的关系,保证其和谐发展,便能够带动区域内经济的快速发展。2)区域经济能够拉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能够使交通运输业产生高标准的运输需求,并且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对交通运输业的整体规划目标都有着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对行业的整体发展方向业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进行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升级,也能够影响运输结构和运输布局的调整。区域经济和交通运输之间的均衡状态需要跟随改革开放的脚步不断地进行发展。我国经济建设从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就。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中不断进步,不断完善所产生的,目前,交通运输行业已成为的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其不断发展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区域经济和交通运输业要在均衡的状态下保持不断的发展空间,就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区域的可达性提供发展的便利条件,同时,还能够有效地对区位条件进行改善。区域可达性通常是指从一个位置到达指定的活动位置,其存在的便利程度便可称之为区域可达性。区域可达性的提高,将直接促进区域对外开放的程度,以及加强区域和外界的沟通联系,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此外,通过减少运输成本和缩短运输距离的方式,能够有效改善区域的区位条件,为其带来区域的竞争优势。第二,在区域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增加各经济要素之间的联系,保证联系不间断。交通运输业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门,在加强区域间的交流、合作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交通运输业成为区域间的人、物等要素之间的重要载体,在交通运输事业蓬勃发展的道路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就要求要对各个地区的资源进行合理地优化配置,并且充分展示区域优势,整合资源,从而实现市场一体化的规划目标。 2.2发展交通运输一体化的措施 1)重视区域交通运输发展的整体部署。对区域交通运输业的运输结构以及空间布局进行合理地配置,并且同步建设多极化、网络化的运输系统。打破行业界限,积极发展各类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提高综合运输能力。2)加快区域交通运输市场一体化。各地区之间的贸易壁垒必须打破,在多样运输方式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并强化区域整体发展的观念,保证交通运输业的整体效益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基础作用,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促进区域内合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3)加快区域交通运输制度规范一体化。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健全和发展区域内的协调机制,减少多头管理,从制度上来保障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打破行业垄断,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定,推动区域统一的市场发展。 3结语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公路建设水平也在不断地进步发展,公路的承载和运输能力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如今,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显得日益重要,交通运输业的服务水平也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其建设质量必须同经济发展的需求目标相适应,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体系,以保证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体系一体化。 作者:蒋海峰 单位:鹤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1交通运输发展的意义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俗话说得好“要想富,先修路”;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其基础;是社会各地经济联系的重要纽带,是资源配置的运输工具;是现代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先行部门;是土地开发和城市布局的重要因素,对加强国防建设和巩固国家的统一,扩大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合作和国际间人员友好往来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政治意义、国防意义和经济意义。 2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大宗货物的运送,人们频繁出行等对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都有巨大的需求。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不仅会占用到大量的土地、不可再生能源和资金,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交通工具运输构成中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日益严重的城市交通拥堵,更会加大这种不好的影响。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不仅占用土壤还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化工原料的使用会污染土壤,破会土壤的酸碱性。施工过程产生的噪音污染也很严重,对周围居民的生活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人们的睡眠质量受噪声影响,这会进一步引起身体和精神上的困扰甚至疾病,影响人的健康和生活。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汽车尾气、轨道交通运输中机车燃料燃烧排放的污染物等也会污染环境,汽车尾气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车站等基础设施规模不断扩大,用水、用电量也随之增大。此外各类突发交通事故等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不仅损坏了自然生态系统,还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影响。 3交通运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措施 面对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经济的新形势和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交通运输业想要更进一步发展必须走发展与环境相协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资源是有限的,交通运输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减少对土地、能源等的消耗和破坏,降低环境污染。在基础建设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交通运输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以保证。加强环境保护,首先政府要在发展运输的同时与加强环境保护两手抓,对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可以加大对车辆尾气的检查和收费等;对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可以采取改进车辆技术,传统制动对设备的损耗、噪声大,空气制动被广泛应用铁路、地铁等交通车辆,安全性和可靠性都有很大提高;对于运输过程对水质的污染,可以加强对排水系统的设计和维修;对土壤的保护,减少施工作业,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投入;对于越来越普遍的道路拥挤问题,在设计道路时要充分考虑组织交通以及妥善处理各种设施之间的关系,架空高速道路,人行过街大桥,地下道路等缓解交通拥堵,我们还可以利用现代高科技交通信号控制手段改善入城路段交通瓶颈问题等。先进技术的采用。智能运输系统(ITS)应运而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数据库技术,通过科学合理管理规范化,构建安全、可靠的管理平台,实现各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采用ITS可提高交通运输的安全性,有序性,减少拥堵,缩短行驶间隔距离,加强交通的效率,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运输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完善交通体系。建设综合运输体系,一方面,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公共交通系统主要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有轨、无轨)、小型公共汽车(中巴)等,出租车为辅助公共交通,在国家构架“公交优先”战略指导下,各城市都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放在重要位置。此外还应该加强地铁的建设,提高其服务质量,诱导人们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行车量,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此外,通过对各种运输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我国交通运输应选择“优先发展铁路、促进铁路公路协调发展”的战略模式,增加对铁路的投资,加大铁路在运输中的比重,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各自优势进行分工与协作,使交通运输体系越来越优化。资源的有效利用,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交通运输体系。反对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为代价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作法。首先,节约土地资源,合理使用运输枢纽这一资源,鼓励旧线路改建、扩建,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其次,鼓励通过改进工艺、更新设备、完善配套等方式,加强旧的站场、线路等的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旧线资源利用效率。再次,充分利用废旧物,例如报废汽车、机车等进行技术改造再利用。和谐发展战略。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交通运输设施更舒适、安全、方便。要使交通运输是为了更好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水平而服务的,更加经济、安全地安排城市的人们出行流通的问题,以最终保证交通和环境和谐发展。 4总结 总之,交通运输业要想可持续发展,必须兼顾环境保护,就应该在保证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既要有效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采用先进的智能运输系统,又要严格交通规章的制定,注重发展运输的同时更要加强环境保护要求,使交通运输业与环境科学、协调地发展。环境保护和交通运输协调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大主题。交通运输与环境的可持续性要求交通运输必须与保护环境相协调。所以,必须建立相关的对策减轻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保证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保证人们的生活质量不受损害,真正起到方便人民、发展经济的效果。 作者:常小倩 单位: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安全与平安建设工作要点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务必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按照“三更、三最”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现提出2013年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安全和平安交通建设工作要点如下: 一、交通运输安全 2013年,全市交通安全工作将以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为主线,开展“三化三整治”活动,以“三化建设”推进长效治理,以“三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监管水平,提高事故预防预控水平,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力争在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达标。因此,企业标准化建设将是今后三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重点。一是迅速宣贯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按照《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分别组织召开道路客运企业、道路危货运输企业、石油化工码头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贯会,明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序时要求,督促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二是指导企业开展达标自评。运用《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南及自评手册》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南及自评手册》,引导企业对照自评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找准薄弱点,完善工作措施。指导企业健全自我完善、稳步提高的工作机制。三是严格控制考评工作质量。强化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评机构清正廉洁、客观公正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理清质量控制重点,编制考评技术指导文件,细化评分规则。四是确保达标考评年度目标顺利完成。要根据市局工作部署、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和提交达标考评申请情况,制订考评工作计划。 (二)推进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监管主体责任落实 坚持安全监管制度和规范建设,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和绩效考核,努力提升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一是明确建设目标把握建设方向。要认真梳理各项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以建立覆盖全行业各领域、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为目标,理清现行安全监管规范体系存在问题。要加快规范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监督执法,保证行业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安全监管规范体系有效落实。要健全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良好的、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安全监管内控机制,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二是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安全监管规范体系建立健全。配合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大力加强安全监管规范建设,明晰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各门类安全监管标准。三是加强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开展安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按照厅《交通安全监管绩效综合评定指标》,细化调整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实行事故指标和监管绩效双考核,合理量化分析和评估监管成效。四是大力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持续开展我市交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培训教育工作,严把“三类人员”人员持证准入关,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三)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2013年是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年,主要任务是开展数据统计体系研究,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提升对整个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把握,统筹安全工作的开展。一是落实安全工作数据统计制度。行业条线主管部门和各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统计报送规定,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等六类事故的统计分析,每季度向市局报送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分析报告。二是推广应用事故隐患跟踪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安全隐患识别、控制、消除等工作内容的标准化、流程规范的系统化、统计分析的自动化,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预控能力。通过系统应用,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网络化、动态化、信息化工作格局,实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切实监督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三是推广应用省厅应急指挥系统。推进应急处置预案的数字化建设,实现全省交通重点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动态监控和应急值守管理,进一步规范应急工作流程,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迅速准确反应,及时掌握情况,快速确定和调度各类应急保障资源和保障力量,实现上传下达、多级联动、快速响应,实现高效的应急处置。四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强化服务、突出应用、示范引领、重点突破”的原则,要加强对局应急指挥平台功能的维护开发,发挥好指挥平台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资源管理、预案管理、协调指挥和应急评估等功能的实效。确保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不断提升,并成为交通安全工作的新亮点。 二、平安交通建设 (一)深化“平安交通”创建,扎实开展“三项整治” 结合上述“三化建设”,深化打非治违、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要巩固去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航段的监管力度。实施“救生衣工程”。确保旅水上旅游区按乘客定额100%配备救生设备,严格督促乘渡旅客穿戴救生衣;确保全市执法船艇按乘员定额100%配备救生设备,确保水上执法人员100%穿戴救生衣执法。二是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运管、海事、航道部门要联合行动,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安全管理行为,确保危化品水陆运输安全、有序。运管要加强水、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审核检查;海事部门要加强危化品船舶申报制、报港制和实船签证工作检查;航道部门要设立危化品运输船舶专用停泊区,加强危化品船舶安全管理,要以石油化工码头压力管线安全为整治重点,加强对港口码头危险货物罐区的安全管理。三是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道路客运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继续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客运企业安全检查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定期自评制度,组织专家对“安全带-生命带”、安全告知、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组织开展企业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培训。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指导和规范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继续提升公路安全通行条件,深化源头治理,全面实行违法超限运输信息抄告制度,推广关联处罚机制,加强对重点源头企业的监管;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定期开展联合治超行动,有效控制国省道公路平均超限率。 (二)坚持全面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全面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凡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今年原则上“应评尽评”“全覆盖”。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重大项目实施、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认真落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查究办法》,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及不稳定因素,推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大对重点要害部位、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要建立灾害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各项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紧急处置预案。要继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站、学校等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整治工作。加强水路客运、货运和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车站、公路客运、货运和交通重点工程的治安管理,查禁危险品和禁运品,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科技与信息化工作要点 2013年全市交通运输科技与信息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为目标,以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主题,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重点推进公路建设养护关键技术和新型设备应用研究、桥梁健康监测与状态评估、运输组织与行业监管信息化技术以及节能减排技术材料的应用研究等,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科学发展,提升行业科学监管能力与服务水平,为交通运输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服务和保障。 一、科技工作方面 (一)建立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平台为支撑,全行业参与的创新体系,广泛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推进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协调发展的机制。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将交通运输发展融入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的大局中,通过政、产、学、研、用相结合,推动在养护装备、工程材料、物联网和现代服务业等多层面的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集聚发展。 (二)加强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加快推进既有公路桥梁养护、检测和新材料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总结,确保课题研究按序时进度计划如期完成。加快推进公路建设养护技术、桥梁健康监测与状态评估、城市客运运营与服务技术、内河航道基础设施养护管理技术等专项研究并取得一批阶段性研究成果。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养护和安全高效运输等面临的关键技术难题,力争形成一批技术水平领先、成果实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 (三)加强成果总结与转化应用。加强已有科研成果的总结提炼,通过深化研究、试点应用、综合集成等形式,研究制订技术标准、指南和指导意见,促进成果标准化与推广应用。认真组织学习2010-2012年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汇编,加强成果推介和技术供需方信息交流。探索成果转化应用的有效途径与措施,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发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等环节,加大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力度,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突出科技成果研发和应用单位的成果转化应用绩效考核,促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开展科技示范工程建设与技术培训。推进临海高等级公路等一批重点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中科技成果的集成应用示范。重点开展旧路面废料循环再生、温拌(橡胶)沥青路面、新型护岸结构、运输组织智能化等技术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成果的集成应用和规模应用。加强技术培训,结合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在沥青路面养护、桥梁安全监测和节能减排等领域进行专题培训,及时宣贯近年来研发的新技术,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 (五)建立交通地方标准工作体系。组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申报年度标准制修定项目,组织各个标准项目的可行性调研,在此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地方标准”的相关制定、和宣贯工作;协助做好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的宣传、实施和培训。 (六)加强交通计量检定工作。贯彻落实2013年交通工程专用检测仪器检定校准、公路动态汽车衡计量检定等计划并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各项计划实施的中间检查和年度总结,做到年初计划下达,年中抽查检查,年底总结,确保计划落实,找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七)推进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2013年度省QC小组优秀成果申报推荐工作,促进优秀QC成果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工作,促进QC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配合开展省交通设施产品抽检工作。做好交通运输行业科普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信息化工作方面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信息化建设、运维长效机制,加强对信息化标准的执行及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信息化部门要主动协调各业务部门加强前期调研和需求分析,加快推进项目立项和前期设计工作,并逐步建立完善稳定的协调机制和督查考评机制,有效推动各信息化项目加快实施,不断提升行业信息化发展水平。 (二)着力提升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加快提升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加强数据采集处理,整合交通出行信息资源,提升门户网站和96196交通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城市智能公交信息化建设交流和技术指导,强化城市公交信息化服务与管理,提高IC卡刷卡配置率,不断扩大应用范围,稳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省域“一卡通”建设。加快推广全省出租汽车“一号(96520)召车”服务和手机自助招车服务。 (三)加快推进交通物流信息化建设。重点推进甩挂运输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把握行业特点和关键环节,依托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我市甩挂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成重点运输过程监管服务示范工程建设,推进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的双达标工程,强化重点营运车辆GPS联网联控管理,建立道路运输市场动态运行信息监测体系。配合省厅完成“北斗双模”车载终端安装任务,并在“二客一危”、重型载货、半挂牵引等车型中大力推广应用,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四)协调推进水运信息一体化建设。推广内河航道便捷过闸系统,推进水路交通运输情况监测预警、船舶电子签证等研究工作。加快“平安航道”调研和分析研究工作,依托盐河航道整治工程,完成盐河航道智能信息化整体架构设计工作。全面推进内河水上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12395内河应急指挥接处警软件系统在重点水域海事机构部署工作,强化重点渡口视频监控,完善内河水上应急资源信息库。加快推进内河港口信息化建设。 (五)继续深化公路交通信息化建设。推进国省干线公路收费站ETC车道建设,推广货车使用电子支付卡支付通行费,加快实施204国道赣榆段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配合省厅推进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数据综合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应用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重视加强交通安全与应急信息化。保障省厅应急指挥系统正常使用,确保应急现场与省厅应急指挥中心视频、音频的互联互通。配合省厅推进“省、市、县”三级联网工作,强化通信信息基础设施与信息安全保障,实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等级保护,加强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协调推进市级交通、公安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 (七)抓好效能监管与决策服务系统建设。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三级联网工作,实现与公路、运管、航道、地方海事业务系统以及政府平台的数据交换。推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暨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实现质量控制、变更控制、计量支付、资金拨付等事项的在线审批办理。完成市级交通系统办公OA联网建设。配合省厅开展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等建设。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的解析与测试 交通运输分析及预测是公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研究的优秀内容之一。它是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同时也是确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等级、建设规模以及经济效益评价的主要依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许多人在进行交通运输分析及预测时一直是站在项目、行业和部门的角度,而不是站在综合运输的角度来从事这项工作,必然导致交通量预测依据的预测结论令人难以信服,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的质量和说服力。 1从整体进行交通运输分析 整体交通运输分析是利用各种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分析交通运输发展规律,来指导交通需求预测,同时也为整体分析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依据。整体交通运输分析主要包括四项内容。 第一是运输结构分析。首先分析拟建项目影响区内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结构,各种运输方式占运输总量的比重及变化情况,并分析发生变化的原因。 然后介绍拟建项目走廊内主要相关的各种交通运输线路特点,包括运输线路的走向、长度、等级(包括线路等级和港、站等级)以及历史发展变革等。在此基础上,分析拟建项目走廊内整体交通运输方式的构成、各种运输方式运量占走廊运输总量的比重及其变化情况,并分析发生变化的原因。 第二是能力利用分析。能力利用分析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拟建项目走廊内各运输线路是否适应交通需求。铁路运输可以通过计算线路实际运量与设计运输能力的比率来加以分析。公路运输除了采用此方法外,还可利用公路实际路况和交通构成计算现有公路分区段(城镇路段或非城镇路段)的服务水平来进行。通过对拟建项目走廊内各运输线路能力利用程度的分析,可以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是运量增长分析。为了把握各种运输方式历史变动情况和发展趋势,必须对拟建项目走廊总运量和各种运输方式运量,历年或各个历史时期的增长速度进行分析。总运量可以采用运输量或运输周转量统计资料作为分析依据。公路运输可以采用主要相关公路观测站历年交通量观测资料或直接影响区运输量、车辆保有量统计资料作为分析对象。铁路运输可以采用主要相关线路客货运密度、主要车站发送和到达量统计资料作为分析对象。水运运输可以采用主要港口客货吞吐量或水运运输量统计资料作为分析对象。 用最小二乘法计算运量平均增长速度时,是以交通运输量作为被说明变量,以时间变量作为说明变量。 第四是运输特点分析。对运输特点的分析包括各种运输方式的客运特点、货类特点、货类构成及其发展趋势分析;各运输方式的交通区间构成(区间内与区间外、过境运输)及其发展趋势分析;各种运输方式平均运距、客运及分货类不同运输方式最佳分界点里程及其发展趋势分析(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其交通区间构成情况分类分析);各种运输方式的分工特点及发展趋势分析;可能发生转移的主要货类特点(来源地、消费地)及其运量增长态势分析等等。 对运输特点的分析必须建立在拥有各种运输方式资料的基础上,公路运输资料可以通过调查得到,铁路运输资料可以在铁路部门收集或利用铁路站点发送到达量及运输密度资料推算得到,水路运输资料可以利用水运港口吞吐量及平均运距推算得到。 2综合交通运量预测。 第一、运量预测。客运量预测可以采用国内交通规划中经常采用的四阶段法:先汇总各种运输方式基年旅客运输量表,然后预测综合客运量,再通过交通分布得到超未来特征年旅客综合运输量表。根据旅客出行目的、出行时间和费用进行未来状况下有无拟建项目两种情况的交通方式分担,得出将来有无拟建项目状况下的公路和其他方式旅客运输量表,通过交通分配和不同车型构成及实载率,预测出有无拟建项目状况下公路不同车型客运交通量(有无拟建项目状况下公路客运交通量的差值即为客运转移交通量),同时得出将来有无拟建项目其他运输方式客运量。 根据目前我国现状,综合交通客运量预测一般在公路与铁路之间展开。通过对调查得到的公路资料和铁路资料的分析,以及对这两种运输方式运输特点的分析。 第二、货运量预测。总体思路是在综合交通运输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几种可能发生转移的主要货类的综合运量进行交通方式分担分析,再结合各种运输方式运输规划预测。 具体采用以下步骤: 2.1按照目前采用的方法预测出公路无拟建高速公路、其他运输方式运能无质的变化状况下未来公路货运交通量表。 2.2分类汇总基年有可能产生竞争关系的主要货类货物运输量。 2.3根据统计资料、运输规划资料以及与这几类货物有关的产业发展规划资料预测出这几类货物的未来运输量表。 2.4通过运输方式选择模型或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计算无拟建项目状况下其他运输方式运能有无质的变化两种情况的交通方式分担,得到这两种情况下公路运输所承担的货运量表。将这两个货运量表的差值换算成交通量表(代号“B”)AB即为未来状况下无拟建项目情况的公路货运交通量表。 2.5通过运输方式选择模型或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计算未来状况下有无用拟建项目两种情况的交通方式分担,得到这两种情况下公路所承担的货运量表。将这两个货运量表的差值换算成交通量表(代号“C”),A-B+C即为未来状况下有拟建项目情况的公路货运交通量。 2.6通过交通量分配得到将来有无拟建项目公路货运交通量。其他运输方式未来货运量可根据其规划或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并结合C得到。当预测期内其他运输方式运能不会发生质的变化时,可以省略第四步,此时B=0。 另外,也需适当考虑公路和铁路、水路之间货运量相互转移的数量。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拟建项目走廊内各种运输方式规划,采用四阶段法预测出未来走廊内公路、铁路客运量和拟建公路运输客运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预测出未来走廊内公路运输、铁路、水运货运量和拟建公路货运交通量。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与廉政发言稿 同志们 今天我这里召开2011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暨廉政工作会议。中心议题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市2011环境创优年”动员大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总结2010年及“十一五”交通运输工作,安排安排2011年及“十二五”交通运输工作,动员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交通运输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团结奋进,真抓实干,努力推进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赵震局长代表交通运输系统作了一个全面系统的工作演讲,刚才。总结工作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布置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得力,符合我实际,符合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完全赞同,希望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会议惩处了2010年度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这里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受到惩处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再讲两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十一五”交通运输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十一五”期间。坚持科学发展,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全面完成了十一五”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大幅提升。五年累计完成投资122亿元,一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比“十五”期间增长了17%新建改建公路总里程6600公里,全市公路总里程达到1.79万公里,密度达到117公里/百平方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246.5公里,建成了二广高速境大安至寄料段27公里。连霍高速段改扩建工程、至栾川高速、至洛宁至卢氏高速已全面掀起建设高潮。干线公路进行了大规模的升级改造。新建改建了凌波大桥、宜阳洛河桥、开元大道与洛界高速连接线、庙祖线栾川方村至卢氏交界、省道331高兰线境改建等重要路网项目502公里,干线公路总里程达1956公里,其中一、二级公路1254公里,占总里程的64%。农村公路新建改建6071公里,其中:县乡公路1687公里,村村通4384公里,桥隧150座8829延米。十一五”末,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5690公里。2007年底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道路运输场站合理布局,不时完善。全市有一级客运站1个,二级客运站12个,市被列为国家公路运输枢纽乡村;建成乡镇客运站147个、村庄招呼站1274个,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通行保证能力显著提高。十一五”末,二是交通运输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全市客运线路789条,班线客车达3901辆,旅游客车278辆,形成了连接国内145个大中城市,辐射全省17个省辖市、207个县市,覆盖全市130个乡镇2672个行政村的客运网络;营运货车达96944辆、37.6万个吨位,比“十五”末分别增长了225%和183%。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大幅提高,乡镇客车通达率达100%行政村客车通达率达98%比“十五”末提高15%基本实现了路通、车通、站成的目标。圆满完成了历年春运、牡丹花会、黄金周”河洛文化旅游节的旅客运输任务,尤其值得肯定的汶川抗震救灾、抗冰雪保运输、世界邮展、省运会等重要时段,交通运输部门顾全大局,勇挑重担,提供了有力的交通运输保证,做出了突出贡献。 交通继续发展的活力不时增强。十一五”期间,三是交通改革实现了重大突破。市交通大发展的时期,也是交通改革不时深化、实现重大突破的时期。进一步深化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顺利实现了事企分开、管理分离、人员剥离”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现了县、乡、村道路分级养护,实行养护工程市场化运作,全市共成立乡(镇)养护站147个,切实承担起了农村公路养护职责。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汽配集团、配件公司圆满完成了改制工作;交通企业不时深化内部改革,推进管理创新,扩大经营规模,坚持了稳步发展的势头。积极稳妥地推进废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按要求取消了6项交通规费,结束了60年来征收交通规费的历史,市域内8个二级公路收费站全部停止收费。 行业文明建设效果显著。依照“建设创优质、管理争一流、服务创品牌、平安零事故”管理理念,四是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积极开展交通工作管理年活动,行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交通法制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强化执法监督,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公路“三乱”得到有效遏制,运输市场环境明显改善。全方位开展了固定治超、流动治超和豫西三市区域联动治超,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全市公路超限超载率稳控在4%以下。交通运输系统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效果显著,市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单位全部建成文明单位,其中包括1个部级文明单位,5个省级文明单位。 还有其他很多方面的效果没有提到总体上说这五年交通取得的效果确实是可圈可点,以上效果总结并不全面。应该给予充分肯定。这些成果的取得,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交通运输局党组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顽强拼搏、忘我奉献的结果,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的结果,各级党委、政府强力推进的结果。此,代表市政府,向交通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关心支持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一是交通基础设施总量上仍显不足,看到成果的同时。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和“一中心五组团四支撑”总体布局的要求还有相当差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二是行业管理亟待创新。近年来行业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效果,但多年来形成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例如,运输结构还不十分合理,能力总量发展不够平衡,增长方式还比较粗放,行业科技含量不够高等等。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改革和创新,特别是管理创新。要优化运输结构和布局,加强资源整合,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等服务业,着力推进法制交通、诚信交通、平安交通、绿色交通、科技交通建设,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整体水平;三是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繁重的任务需要我开动脑筋、多出点子、多想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此外,还需要我扩大招商引资范围,加大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参与到交通运输事业大发展中来;四是队伍自身建设与效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系统的各个单位,都是窗口单位,人们心目中也是一些有职有权的热点部门。有些部门和单位,还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管理方式简单,执法措施不力,与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有的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浮漂,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平时不注重学习,法纪观念淡薄,依法行政能力不强,更有甚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等。以上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今后工作中认真对待、认真研究,迅速改进和提升。只要我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创新,就一定能够化解矛盾、破解难题。 二、强化措施,创新理念。全力以赴打好六场攻坚战 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阶段。交通运输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十二五”时期。市委、市政府对交通运输工作高度重视,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寄予厚望,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工作的期望也非常高。要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和“一中心五组团四支撑”总体布局,创新理念,强化措施,全力以赴打好交通项目建设、经济转型、交通企事业改革、城建提升、民生改善、环境创优这六场攻坚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当好先行。 努力打造高速公路建设最优施工环境,一是交通项目建设攻坚战。首先。全面加快连霍高速公路郑州至段等3条6段337公里在建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确保连霍高速公路郑州至段今年年底前建成通车,连霍高速至三门峡段改扩建工程、洛栾高速至嵩县段、嵩县至栾川段和郑卢高速至洛宁段、洛宁至卢氏段2012年年底前建成通车,加快推进武西高速尧山至栾川段和栾川至西峡段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这几条高速公路建成后,将进一步完善境内高速路网,实现从“一中心”四支撑”即栾川、洛宁、嵩县、汝阳四县一小时到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二,要加快规划建设“一中心”五组团”快速通道建设,实现从市区到周边四县一市一区半小时通达,构建半小时经济圈。2011年,至顾县段、至宜阳快速通道建成通车;至吉利快速通道市区至孟津段建成通车,孟津至吉利段开工建设;启动至伊川、至新安两条快速通道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环评等手续审批、施工图编制报批。2012年至2014年开工并建成至吉利快速通道二期工程、至伊川快速通道、至新安快速通道。这个总体规划已经在日报》公布,这是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公开许诺,交通公路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一定要加快推进,不折不扣地完成。第三,作为国家公路运输枢纽乡村,要加快客运枢纽站建设,完善与铁路、市区轨道交通、乡村公交等运输方式的衔接。公路运输枢纽客运南站要加快拆迁工作进度,早日形成实质性开工,确保2012年建成投用,公路运输枢纽客运东站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今年上半年建成投用。 把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贯穿始终,二是经济转型攻坚战。要处置好发展与转变的关系。努力实现在发展中促转变,转变中谋发展。由以建设为主向“建设、管理、运输”协调发展转变,由依靠物资资源消耗向科技进步、行业创新、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转变,由主要依靠单一运输方式发展向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转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将“尊重自然、维护环境”理念贯穿于交通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要加快运输行业的转型升级步伐,全面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时提高运输组织化水平,继续深化运输组织和运力结构调整,推进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积极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激进道路运输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培育一批物流龙头骨干企业,积极推进农村物流发展,大力发展甩挂运输,降低物流本钱。大力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要大力发展低碳运输,推广应用技术先进、经济平安、环保节能的运输装备,加快淘汰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效能低下的运输装备。依照市里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的要求,要抓好通往景区道路的改造升级和环境整治,为游客提供平安便利的通行环境,不时发展壮大交通旅游集团,做好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引领全市旅游产业集团化发展。 2011年全市要实现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大头落地,三是交通企事业改革攻坚战。依照市委的统一部署。交通运输系统目前有7家国有企业、两个事业单位尚未改制,任务艰巨,困难很多。各单位要按照“坚持职工利益优先、坚持公开公正操作、坚持因单位制宜”三大原则和“包改革、包发展、包稳定、包安全”要求,学习借鉴国内、省内其他乡村胜利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改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详细路线图,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确保改革中职工合法利益得到维护,通过改革使职工受益,做到以人为本,赢得民心,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实施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确保2011年交通运输系统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任务大头落地。 积极做好310国道改线工程前期工作,四是城建提升攻坚战。做好乡村出入口道路的改建提升和环境整治。要抓住国家政策调整的机遇。市区段按乡村道路规范改造,提高通行能力。重点抓好洛栾高速公路市区连接线新建工程,打造市区往南的又一重要通道。乡村建设,三分靠建,七分靠管,文明乡村创建工作是城建提升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交通运输行业点多、线长、面广,同时又是重要的窗口单位,创建文明乡村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始终把文明乡村创建工作作为改善交通环境,提升交通品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交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要努力打造“畅、洁、绿、美、安”公路交通通行环境;突出抓好出租车车容车貌治理和驾驶员优质服务、文明礼仪教育,打造“平安、卫生、热情、文明、诚信”出租车行业形象;汽车站、高速收费站等窗口要坚持“运输有终点,服务无止境”理念,不时优化服务方式,美化服务环境,始终坚持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处处展现交通人的文明形象。 继续以“县县畅、乡乡联、串村道路等级化”工程建设为重点,五是民生改善攻坚战。要严格落实《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今年要完成350公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作为十大福民实事之一,要抓好落实、兑现许诺,不折不扣地完成。同时,依照毛书记提出的农村公路要“二分建、八分养”要求,继续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的实施力度,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建制村客运班车通达率,加快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步伐,逐步实现公车公营,为人民群众提供平安便利的出行条件。 繁重的工作任务,六是环境创优攻坚战。交通运输系统人员多、摊子大、任务重、涉及面广。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作风硬、能打硬仗的队伍。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市委、市政府就召开了环境创优年”动员大会,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认真开展好“环境创优年”活动,转变作风,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攻坚意识“三种意识”弘扬奋发有为之风、哀兵必胜之风、迎难而上之风“三种作风”着力解决毛书记指出的庸、懒、散、软四种顽症和郭洪昌市长指出的过分强调部门利益,缺乏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中梗现象突出,执行层层衰减、相互推诿扯皮,不愿承担责任、矛盾层层上交,沟通协调不力、创新意识不强,工作规范不高、工作拈轻怕重,作风纪律涣散、工作拖沓懒惰,办事效率低下、故意设卡刁难,四乱”屡禁不止等九种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要选好标杆,学习在全国、全省、全行业政务环境最优、效能最好的单位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查摆我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并及时改进,全面提高。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要在领导方式转变上下功夫,组织学习好卢展工书记《用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做到五个进一步强化”一要进一步强化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要实现福民强市的目标,第一要务就是发展。强化发展,首要是强化发展意识。发展意识强,才干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和的发展联系起来,才干守土有责想干事、务实创新多干事、轰轰烈烈干成事。二要进一步强化为民。工作中,要始终把群众满意满意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动身点、落脚点和全过程。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在交通运输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三要进一步强化创新。只有不时创新,才干冷静应对新的挑战和困难,攻坚克难,勇往直前,推动我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四要进一步强化统筹。统筹兼顾,全市一盘棋,可以集全民之智,举全市之力,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干事守业的强大合力,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五要进一步强化运作。运作,就是执行,就是落实,就是具体操作。为政之要,贵在落实;落实之要,贵在运作。只有运作,才干知难、迎难、破难,攻坚克难干成事。 还要高度重视交通廉政建设工作。关于今年的廉政工作,宏伟同志已经讲得很明确,不再多讲,但必须强调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资金流量大,廉政风险点也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领域,希望汲取以往的教训,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为我交通廉政建设做出贡献。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工作,不时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同志曾在一首诗中说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时时刻刻在监督着你一言一行,有纪检系统、监察系统的监督,有人民群众的监督,有舆论的监督,可以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能心存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二是要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重点,切实抓住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分包、资料推销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形成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的机制,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三是要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四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熟知《准则》各项规定,时刻用《准则》对照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要严格约束自己,要求他人做到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他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时时刻刻坚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腐败毁掉的党和国家的事业、个人的前途和家庭的幸福,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事业负责动身,打好这“六场攻坚战”同时。顶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慎独、慎微、慎言、慎行,切实做到洁身自好、廉洁自律,要做到五个怕”怕法纪铁定的威严,怕领导严厉的面孔,怕群众监督的眼睛,怕亲人无助的眼神,怕自己悔恨的泪水。 交通与运输论文:区域经济与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调研报告 摘要:该文分析了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含义,建立了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评价的指标体系,运用主成分分析与回归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区域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并以陕西省为例,对1994~2003年的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陕西省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实际,对评价结果进行了验证和解释,提出了陕西省应以交通运输建设为重点,实施对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协调发展管理。 关键词:交通运输;区域经济;协调性评价;陕西 1.引言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它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是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交通运输系统是区域社会基础产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各项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区域投资环境的主要构成主体[1]。交通运输的发展能强化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推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而区域经济的发展又增加了对交通的需求,因此,经济系统和交通运输系统是相互影响的,应该相互匹配,协调发展。 作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交通运输发展适度超前或与经济发展同步,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若交通运输滞后于经济发展,就难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从而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如果交通运输过度超前于经济发展,则会占用大量的建设资金,影响其它行业的投资,同样也会使经济发展面临困难。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是区域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研究两系统如何协调发展是实现区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而要达到区域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协调发展,就要找寻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的评价方法与实现手段。 目前,关于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汪传旭对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做了较多的研究,建立了部分量化分析的模型。他将灰色系统协调模型用于判断交通运输与经济之间的协调关系,计算协调发展系数,将交通运输系统变量作为系统作用变量,经济系统变量作为系统的行为变量,用gm(1,2)进行拟合,计算交通运输与经济之间的出协调度[3]。运用了大系统的理论与方法,提出了一套反映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程度的综合指标——协调发展指数,并建立了定量分析模型,提出了相应的定量评价计算方法[4][5]。王孝坤也研究了综合运输复合系统协调发展[7]。但现有的评价模型计算出来的协调度只是运输系统对经济系统的状态协调度,并没有体现经济是否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交通运输的发展,所以是片面的;建立协调发展指数模型时,首先需要专家确定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各指标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这样计算出来的协调发展指数主观性较强。 为了较为客观地评价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协调性,本研究拟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计算出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再用回归分析方法计算出经济系统对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的适应度及交通运输系统对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适应度,最后得出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静态、动态协调发展度。这种评价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评价过程中主观因素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同时又能清晰地反映出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之间的相互适应程度。 2.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的含义 2.1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 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同是社会经济大系统中具有密切关系的两个子系统。交通运输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经济发展水平又决定着交通运输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是指:交通运输与经济两个系统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适应、协同发展的状态和过程。 2.2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发展的协调度 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或系统组成要素之间在发展演化过程中彼此和谐一致的程度称为交通运输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程度。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关系总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中。 2.3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管理 当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度偏离某一范围时,就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调控措施,使得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协调发展。这种调节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失调状态,并使得经济与交通运输之间的摩阻减少,使经济与交通运输相互适应的过程称为协调发展管理。 3.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3.1指标体系的建立 3.1.1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能比较全面地反映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特征,真实地反映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状况。 典型性原则。尽可能的选择反映系统特殊性、综合性的关键性指标。 简明性原则。指标体系具有代表性和浓缩性,尽量通过数个主要的指标,勾勒和刻画评价对象的状态特征。同时,各指标之间必须建立有机的联系,具有相互影响的关系。 可操作性原则。从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的角度,应选择通过现有的标准数据库能够较容易获得的数据指标。 3.1.2指标体系 遵循上述原则,本研究建立的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 将区域的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复合系统分为经济子系统和交通运输子系统,分别用两级指标来表征。其中经济子系统分为经济规模指标(反映经济总体发展),经济结构指标(反映经济系统构成),经济效益性指标(反映经济效益)三个特征面,用9个具体指标表示;交通运输子系统分为交通运输规模指标(反映交通运输发展),交通运输结构指标(反映交通运输构成),交通运输发展性(交通运输投资)指标三个方面,由16个指标表示。4.评价方法与步骤 4.1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发展指数计算 4.1.1首先对指标数据(i=1,2,…,p;j=1,2…n)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出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标准化数据。 4.1.2采用spss软件中的主成分分析对指标数据(i=1,2…p;j=1,2…n)进行计算。根据相关系数矩阵r的特征向量及最初的标准化数据,可以得出相关系数矩阵r的主分量。如果主分量对应的方差贡献率,即可利用前个主分量来计算交通运输、经济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由前个主分量及其对应的方差贡献率p可以得到经济、交通运输系统的综合发展水平值为:(ⅰ) 4.2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指数计算 4.2.1回归分析 以x、y分别代表交通运输系统、经济系统,并把y作为因变量,x作为自变量,作回归拟和分析,可以得到交通运输系统对经济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y’; 以x、y分别代表交通运输系统、经济系统,并把x作为因变量,y作为自变量,作回归拟和分析,可以得到经济系统对交通运输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x’; 4.2.2协调性计算 (1)静态协调性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式中,为交通运输、经济系统综合发展协调性指数;为交通运输系统对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适应度;为经济系统对交通运输系统发展的适应度。 式中,为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发展指数;为经济系统对交通运输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发展指数的均方差。 同理可以得到: 其中,为系统在各个时刻的静态协调度。 设t2>t1(任意两不同时刻),若,则表明系统一直处于协调发展的轨迹上。 5.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实证研究 本研究选取了陕西省1994~2003年的相关数据,采用spss软件进行分析。 5.1综合发展指数计算 对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出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值,结果如表2、表3及图1所示。 5.3结果分析 5.3.1综合发展指数及与发展实际的对照 本研究对经济系统和交通运输系统进行定量评价的结果与陕西省经济和交通建设的实际比较相近。从图1可以清楚看出,经济系统整体的综合水平呈平稳逐渐增长趋势,交通运输系统整体的综合水平也呈上升趋势,但是具有波动性。1994~2003年这10年间,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发展水平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4~1998年,两个系统综合水平值都为负值,原因是在这期间产业结构的调整进程缓慢,基础设施发展滞后等许多突出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与交通运输发展;第二阶段为1999~2003年,经济系统综合水平值为正,从1999年国家主席在西安发出西部大开发的动员令之后,陕西省经济综合发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1999年对交通运输系统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却比1998年明显减少了,从而使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系统的发展;2000年随着西安—安康铁路建成、陇海线西安—宝鸡段提速工程全面完成、宝鸡—中卫铁路正式运营、宝鸡至牛背梁等一级公路,及秦岭隧道、府谷黄河大桥等一大批大型、特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的建成,使得陕西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从而使得此阶段交通运输与经济系统的发展又开始同步;2002年,陕西省对交通运输系统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比2001年明显减少了,因而使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系统的发展。 5.3.2静态协调度分析 从图2看出,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静态协调发展处于波动状态,尤其明显的是1999年和2002年出现了协调发展指数的低谷,这与图1中反映的情况一致。其原因也是由于1999年和2002年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比前一年明显减少了,影响了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而同时经济的发展却是保持稳定的增长状态,对交通运输的需求不断增大,因此交通运输系统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使得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程度降低; 5.3.3动态协调度分析 从图3看出,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动态协调发展指数表达的是任何一个时间点的前一个时间段的平均发展状况,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但与静态协调发展指数比较,明显具有平滑的特点。平均的动态发展状况较各年度考察的静态发展状况具有滞后性。在静态发展协调度评价中,协调指数的最低值出现在1999年,而动态协调指数的最低值出现在2002年。总体看来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动态协调发展一直在缓慢下降,反映出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进一步增大,满足不了经济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进行协调发展管理。 6.结论与建议 6.1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与回归分析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有效的避免了多目标模糊综合评价中的主观性影响,能更加客观地反映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协调发展状况; 6.2本研究评价模型计算的结果与陕西省的发展基本相近,能较好地解释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系统发展的实际; 6.3考察本研究的结论,可以对陕西省交通运输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从发展趋势上看,陕西省1998年以后的经济系统综合发展指数高于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发展指数,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静态和动态发展协调度分别呈现波动下降和缓慢下降的趋势,说明经济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不断增大,实现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主要矛盾是交通运输系统的建设。因此,政府有必要实施对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管理,以促进两系统的协调发展,从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工具、交通运输管理与信息技术、政策支持等方面大力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建设。 6.4本文研究的只是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从总体上呈现的协调态势,只能说明了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协调性,不能解决交通运输方式与经济结构协调性评价问题。 因此,在本文的研究基础上,需要运用其它定量方法进一步研究交通运输方式与经济结构协调发展的问题。 交通与运输论文:区域经济与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调研报告 摘要:该文分析了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含义,建立了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评价的指标体系,运用主成分分析与回归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区域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并以陕西省为例,对1994~2003年的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陕西省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实际,对评价结果进行了验证和解释,提出了陕西省应以交通运输建设为重点,实施对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协调发展管理。 关键词:交通运输;区域经济;协调性评价;陕西 1.引言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它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是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交通运输系统是区域社会基础产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各项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区域投资环境的主要构成主体[1]。交通运输的发展能强化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推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而区域经济的发展又增加了对交通的需求,因此,经济系统和交通运输系统是相互影响的,应该相互匹配,协调发展。 作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交通运输发展适度超前或与经济发展同步,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若交通运输滞后于经济发展,就难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从而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如果交通运输过度超前于经济发展,则会占用大量的建设资金,影响其它行业的投资,同样也会使经济发展面临困难。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是区域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研究两系统如何协调发展是实现区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而要达到区域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协调发展,就要找寻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的评价方法与实现手段。 目前,关于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汪传旭对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做了较多的研究,建立了部分量化分析的模型。他将灰色系统协调模型用于判断交通运输与经济之间的协调关系,计算协调发展系数,将交通运输系统变量作为系统作用变量,经济系统变量作为系统的行为变量,用gm(1,2)进行拟合,计算交通运输与经济之间的出协调度[3]。运用了大系统的理论与方法,提出了一套反映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程度的综合指标——协调发展指数,并建立了定量分析模型,提出了相应的定量评价计算方法[4][5]。王孝坤也研究了综合运输复合系统协调发展[7]。但现有的评价模型计算出来的协调度只是运输系统对经济系统的状态协调度,并没有体现经济是否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交通运输的发展,所以是片面的;建立协调发展指数模型时,首先需要专家确定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各指标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这样计算出来的协调发展指数主观性较强。 为了较为客观地评价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协调性,本研究拟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计算出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再用回归分析方法计算出经济系统对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的适应度及交通运输系统对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适应度,最后得出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静态、动态协调发展度。这种评价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评价过程中主观因素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同时又能清晰地反映出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之间的相互适应程度。 2.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的含义 2.1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 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同是社会经济大系统中具有密切关系的两个子系统。交通运输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经济发展水平又决定着交通运输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是指:交通运输与经济两个系统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适应、协同发展的状态和过程。 2.2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发展的协调度 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或系统组成要素之间在发展演化过程中彼此和谐一致的程度称为交通运输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程度。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关系总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中。 2.3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管理 当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度偏离某一范围时,就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调控措施,使得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协调发展。这种调节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失调状态,并使得经济与交通运输之间的摩阻减少,使经济与交通运输相互适应的过程称为协调发展管理。 3.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3.1指标体系的建立 3.1.1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能比较全面地反映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特征,真实地反映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状况。 典型性原则。尽可能的选择反映系统特殊性、综合性的关键性指标。 简明性原则。指标体系具有代表性和浓缩性,尽量通过数个主要的指标,勾勒和刻画评价对象的状态特征。同时,各指标之间必须建立有机的联系,具有相互影响的关系。 可操作性原则。从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的角度,应选择通过现有的标准数据库能够较容易获得的数据指标。 3.1.2指标体系 遵循上述原则,本研究建立的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 将区域的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复合系统分为经济子系统和交通运输子系统,分别用两级指标来表征。其中经济子系统分为经济规模指标(反映经济总体发展),经济结构指标(反映经济系统构成),经济效益性指标(反映经济效益)三个特征面,用9个具体指标表示;交通运输子系统分为交通运输规模指标(反映交通运输发展),交通运输结构指标(反映交通运输构成),交通运输发展性(交通运输投资)指标三个方面,由16个指标表示。4.评价方法与步骤 4.1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发展指数计算 4.1.1首先对指标数据(i=1,2,…,p;j=1,2…n)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出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标准化数据。 4.1.2采用spss软件中的主成分分析对指标数据(i=1,2…p;j=1,2…n)进行计算。根据相关系数矩阵r的特征向量及最初的标准化数据,可以得出相关系数矩阵r的主分量。如果主分量对应的方差贡献率,即可利用前个主分量来计算交通运输、经济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由前个主分量及其对应的方差贡献率p可以得到经济、交通运输系统的综合发展水平值为:(ⅰ) 4.2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指数计算 4.2.1回归分析 以x、y分别代表交通运输系统、经济系统,并把y作为因变量,x作为自变量,作回归拟和分析,可以得到交通运输系统对经济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y’; 以x、y分别代表交通运输系统、经济系统,并把x作为因变量,y作为自变量,作回归拟和分析,可以得到经济系统对交通运输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x’; 4.2.2协调性计算 (1)静态协调性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式中,为交通运输、经济系统综合发展协调性指数;为交通运输系统对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适应度;为经济系统对交通运输系统发展的适应度。 式中,为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发展指数;为经济系统对交通运输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发展指数的均方差。 同理可以得到: 其中,为系统在各个时刻的静态协调度。 设t2>t1(任意两不同时刻),若,则表明系统一直处于协调发展的轨迹上。 5.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实证研究 本研究选取了陕西省1994~2003年的相关数据,采用spss软件进行分析。 5.1综合发展指数计算 对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出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值,结果如表2、表3及图1所示。 5.3结果分析 5.3.1综合发展指数及与发展实际的对照 本研究对经济系统和交通运输系统进行定量评价的结果与陕西省经济和交通建设的实际比较相近。从图1可以清楚看出,经济系统整体的综合水平呈平稳逐渐增长趋势,交通运输系统整体的综合水平也呈上升趋势,但是具有波动性。1994~2003年这10年间,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发展水平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4~1998年,两个系统综合水平值都为负值,原因是在这期间产业结构的调整进程缓慢,基础设施发展滞后等许多突出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与交通运输发展;第二阶段为1999~2003年,经济系统综合水平值为正,从1999年国家主席在西安发出西部大开发的动员令之后,陕西省经济综合发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1999年对交通运输系统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却比1998年明显减少了,从而使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系统的发展;2000年随着西安—安康铁路建成、陇海线西安—宝鸡段提速工程全面完成、宝鸡—中卫铁路正式运营、宝鸡至牛背梁等一级公路,及秦岭隧道、府谷黄河大桥等一大批大型、特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的建成,使得陕西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从而使得此阶段交通运输与经济系统的发展又开始同步;2002年,陕西省对交通运输系统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比2001年明显减少了,因而使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系统的发展。 5.3.2静态协调度分析 从图2看出,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静态协调发展处于波动状态,尤其明显的是1999年和2002年出现了协调发展指数的低谷,这与图1中反映的情况一致。其原因也是由于1999年和2002年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比前一年明显减少了,影响了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而同时经济的发展却是保持稳定的增长状态,对交通运输的需求不断增大,因此交通运输系统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使得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程度降低; 5.3.3动态协调度分析 从图3看出,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动态协调发展指数表达的是任何一个时间点的前一个时间段的平均发展状况,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但与静态协调发展指数比较,明显具有平滑的特点。平均的动态发展状况较各年度考察的静态发展状况具有滞后性。在静态发展协调度评价中,协调指数的最低值出现在1999年,而动态协调指数的最低值出现在2002年。总体看来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动态协调发展一直在缓慢下降,反映出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进一步增大,满足不了经济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进行协调发展管理。 6.结论与建议 6.1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与回归分析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有效的避免了多目标模糊综合评价中的主观性影响,能更加客观地反映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的协调发展状况; 6.2本研究评价模型计算的结果与陕西省的发展基本相近,能较好地解释陕西省经济系统与交通系统发展的实际; 6.3考察本研究的结论,可以对陕西省交通运输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从发展趋势上看,陕西省1998年以后的经济系统综合发展指数高于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发展指数,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静态和动态发展协调度分别呈现波动下降和缓慢下降的趋势,说明经济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不断增大,实现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主要矛盾是交通运输系统的建设。因此,政府有必要实施对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管理,以促进两系统的协调发展,从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工具、交通运输管理与信息技术、政策支持等方面大力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建设。 6.4本文研究的只是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从总体上呈现的协调态势,只能说明了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协调性,不能解决交通运输方式与经济结构协调性评价问题。 因此,在本文的研究基础上,需要运用其它定量方法进一步研究交通运输方式与经济结构协调发展的问题。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中数据通讯与计算机网络的应用 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及数字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语音、图像等各种数据通信技术在现代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均得到广泛应用,其中也包括交通运输领域。本文就针对交通运输行业中数据通讯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展开讨论。 关键词 交通运输;数据通讯;计算机网络技术 1 数据通信的相关概念 所谓的数据通信,是指按照相应的通信协议,通过数据传输技术实现两个终端之间数据信息的传递,其属于通信方式及通信业务的一种。计算机之间、计算机与终端之间以及终端之间可以利用数据传输技术传递数据信息。可以说数据通信技术是在电报、电话业务之后的第三大通信业务。但是其与电报、电话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数据通信的主要作用是实现终端与计算机之间以及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通信,而且还可以实现智通终端与人之间的通信。数据通信传递信息的过程表现为二进制数据形式,而且它总是和远程信息处理有着密切关系,其属于广义范畴的信息处理技术,其包括计算机技术、过程控制以及信息检索等多项内容。数据通信系统是一个由计算机、数据电路、远程终端和相关的通信设备共同组成的完整系统。所有的远程信息处理系统或者计算网络都要实现两个基本功能,即数据通信及信息处理,其中数据通信服务于信息传输,而信息处理则以数据通信为基础实现系统的应用。 2 交通运输对数据通信系统的要求 在交通运输领域,数据通信系统的主要作用是对交通运营管理、路况监控及收费系统提供相应的传输通道,以实现语音、数据信息及影像资料的传输,它是保证交通运输高效运营、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的必要技术手段,因此其对于交通运输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现实意义。在我国交通运输领域所采用的数据通信业务包括收费数据、收费系统图像、监控系统图像、监控数据信息、硬盘录像机、日常处理业务数据信息及语音等各项内容。实际应用中,其通信传输的带宽设计则要根据业务量的多少来确定。通过上述传输内容可以看出,带宽资源占用最多的业务种类当数收费系统及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因此在设计数据通信系统前,要先对交通道路中收费系统及监控系统的图像传输方式、传输图像的实际路数、各种业务传输量等资料信息做出统计,从而将干线通信传输系统及区域内的通信传输系统所需的实际的带宽确定下来。 3 数据通信技术在交通运输中的应用 交通运输中,公路的数据通信技术采用的是SDH光纤数字传输系统,我们以某高速公路的收费系统为例,对其具体的应用实现过程进行阐述:该系统先利用MPEG-2编码格式将收费系统图像进行编码,再接入以太网通信接口进行传输。在这个过程中,监控系统图像的传输是通过多路视频复用光端机与级联光端机相结合来实现的,不接入通信传输系统以太网口进行传输。整个路段每个收费站点均有9路图像,但是只有两到三路图像需要向收费中心进行实时传输,最多的时候为21路图像同步传输。利用MPEG-2对图像进行编码后,每路图资大概占用4M左右的带宽资源,那么就可以根据全线收费站图像的实际路数确定出实际的带宽需求。 4交通运输领域计算机网络系统 按照自身节点地理位置分布的不同,可以将计算机网络分为局域网、网间网及广域网。仍以上文中所及的某高速公路收费系统为例来介绍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交通运输中的具体应用。该系统的网络结构图如下图1所示: 按照网络概念,上述网络系统可以分为收费站局域网、管理处局域网及广域网等3部分。其具体应用如下:第一,选择网络结构,该系统的网络结构为现阶段最常用的客户机/服务器结构,其不仅减少了编程、维护及调试工作的劳动强度,使得系统运行成本更低,并且如果客户机服务器两端功能的分布合理,还可以使得系统的整体功能得到大幅提高;它还允许在同台客户机中运行不同平台的多个用户;此外,一旦用户的需求有所变更,进行系统扩充也非常方便、简单,因此该网络结构对提高收费工作的效率有着重要作用;第二,收费站的网络结构,因为高速公路收费站与各车道的距离在1km以内,因此车道计算机与站级计算机的连接可以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来实现。收费站计算机网络的拓扑结构为星型,从而车道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等均可以通过HUB连接服务器,如果管理计算机的数据较多,可以利用集线器进行扩展;第三,建立不停车收费体系计算机网络系统,可以在收费站建立起局域网,而局域网的主机则通过Modem与公用电话网络相连接,从而实现电子收费系统的广域网,也可以由路由器与X.25或者ISDN等公用网络相连接。由于收费站局域网中过车记录要进行实时传输,因此对于数据的传输速度有较高要求,所以局域网最好采用10M光缆HUB与工作站中的光网卡相连,所有的通信及网络设备的连接均利用光缆实现。 交通与运输论文:浅谈计算机技术在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自从计算机被应用于交通运输业以来,计算机技术在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中就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本文分析了计算机技术在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领域,详细讨论了计算机技术在智能运输系统和道路交通系统仿真中的应用。 关键词:计算机技术;智能运输系统;道路交通系统仿真;应用 一、前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20世纪6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逐步被应用于交通运输业,由于它既能同时处理大量数据,又能实现实时通信,特别是在智能运输系统和交通仿真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与传统的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分析方法相比,计算机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二、计算机技术在智能运输系统中的应用 (一)智能运输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电子控制技术等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意识到利用这些技术把车辆、道路和使用者紧密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地解决交通过程中的阻塞问题,对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节约都有显著的效果。于是,人们引进系统的原理,对道路交通运输系统进行重新审视,促进了交通运输智能运输系统的诞生。交通运输智能运输系统,是将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数据通信技术、传感器技术、电子控制技术、运筹学、人工智能等各种先进的技术有效地综合运用于交通运输、服务控制和车辆制造,从而加强了车辆、道路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精准、高效、智能的综合运输系统。 (二)计算机技术在智能运输系统中的应用。现阶段,计算机技术在道路交通智能运输系统中得到了十分重要的应用,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智能运输系统需要处理各类信息进而建立各类信息系统,所有信息系统均要依靠计算机数据库技术建立有关领域的数据库、知识库,方法库等。其次,智能运输系统中信息的流通、信号的通信需要依靠计算机网络加以实施。最后,智能交通控制系统吸收交通监视、通信、控制等技术,成为交通信息流的载体,最终形成一个计算机管理网络,实现对道路交通运输的科学化,精确化、实时化管理。 目前公路收费站综合管理系统,很多都是以常规监视和计算机为基础,根据各具体收费站的实际要求和各自特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多媒体技术等高科技构成。收费站综合管理系统由收费站监控系统和收费站计算机管理系统构成。其中,收费站计算机管理系统由车道控制系统、数据库系统、票据管理系统、办公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等组成。系统能提供实时、全方位、多层次的多媒体信息数据,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分析与管理,从而实现公路交通运输现代化综合管理的目标。 三、计算机技术在道路交通系统仿真中的应用 (一)道路交通系统仿真。道路交通系统仿真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采用计算机数字模型反映复杂道路交通现象的交通分析技术。从试验角度看,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仿真是再现交通流时间和空间变化的模拟技术。随着汁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计算机仿真方法研究道路交通问题已成为国际交通工程界的研究热点。道路交通系统仿真是以相似原理、系统工程和交通工程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为工具,利用系统仿真模型模拟道路交通系统的运行状态,采用数字方式或图形方式来描述动态交通运输系统,以便更好地把握和控制该系统的一门实用技术,对于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具有非常大的应用价值。 (二)计算机技术在道路交通系统仿真中的应用。随着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交通仿真系统正在日趋优化,为完善的智能化管理的交通运输系统提供理论基础与实践依据。例如,可视化仿真、多媒体仿真、虚拟现实仿真等新的仿真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对网络系统采用并行计算机系统等均对计算机仿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使以计算机为基础的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仿真进一步优化;计算能力的增强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强大支持下,微型计算机的计算能力得到大大提高;近年来,计算机编程方法的完善使得软件工程学得到快速的发展,而且程序设计理论本身的研究也有了较大的进展。除了并行算法,现代编程方法也加速了仿真技术的发展,从而促进了道路交通系统仿真的完善。 与传统的交通分析技术相比,由于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成熟,它的运用使交通仿真技术的优点更加明显。首先,模型机制更具有灵活性和柔软性。其次,交通分析借助于计算机技术,通过良好的用户输人输出界面,模型的运算结果可方便地与用户交互,增强了模型应用的实用性。同时,仿真结果动画演示的直观性使得即使是非专业人员也很容易理解。最后,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它具有强大的路网动态交通状态描述功能。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交通运输的要求已不仅仅满足于是否便利通畅,而是希望在道路规划与管理过程中达到安全可靠、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各种交通要素的协调统一,实现最大限度的资源优化。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完善使得人们的期望得以完成。本文着重分析了计算机技术在交通运输智能运输系统和道路交通系统仿真中的应用,它的应用使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更加成熟与完善,使人们的生产生活更加便利安全。 交通与运输论文:公路设计因素与交通运输安全的关联性分析 摘 要: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路作为交通网络的枢纽项目,其实际价值在逐渐增高,提升其实际质量也十分重要,不仅仅要建构更加系统化的设计模型,也要针对交通运输项目进行全面处理和综合升级,确保管理机制和运行维度之间的契合度,借助公路设计因素的优化升级提高交通运输项目的安全价值。本文从提升公路运输安全设计水平的时代必要性入手,对公路设计因素和交通运输安全的关联性进行了集中分析,并阐释了优化设计因素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旨在为公路设计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公路设计因素;交通运输安全;关联性;影响 1 公路运输安全设计研究背景和研究 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带动了人们生活水平的变化。汽车用户数量激增,现存公路交通网络无法更好的满足需求,基于此,需要设计人员结合实际需求和管理措施,提高整体设计效果。不仅要扩大公路交通的运行规模,也要从技术结构方面升级公路安全性,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交通网络的完善,为经济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对具体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中,若是从科学角度出发,要保证最大程度提高公路的设计有效性,并且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设计原则和设计理念,促进交通安全系数有效提升。 在交通网络建立和运行过程中,要结合时展特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模型,确保整体管理效果和管理参数体系的完整性,基于质量和安全考量,要将政治因素、文化因素以及经济因素融合在一起,提升沟通效率的基础上,能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也为现代化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也就是说,公路设计只有满足实际需求,结合车型信息、交通情况信息以及自然因素信息等建立健全有效的处理机制,保证管理效果的最优化[1]。与此同时,在公路设计项目中,设计机制不正确,会对交通产生制约,也就会是直接影响民众出行效果,因此,要积极提升公路运输的实效性,才能为交通安全提供保障,确保整体要求和管理效果相符。 在交通网络中,有设计不合理的地方,不仅仅会对车辆的安全行驶造成影响,也会对其常规化操作产生制约效果,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全面升级和优化设计,提升整改效果后,建立科学化以及合理化的公路设计规划,确保我国公路结构的优化升级,也为综合国力的优化奠定坚实基础。只有从根本上保证公路设计机制和应用领域完整度,才能有效提升交通网络技术的运行效果,提高其安全性和实效性价值。 2 交通运输安全分类 交通运输经营类别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16个类别,相应的运输安全处理机制和类别体系要适应其安全模型。 3 优化设计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的措施分析 3.1 优化视距设计结构 在实际设计处理过程中,要结合安全性要求,积极建构综合化设计模型和管理层级结构,确保公路视距关键点能得到有效落实。其一,要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度分析,并且对3min超车时间和视野进行统筹处理,确保公路设计过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构的稳定性,保证设计要求符合标准[5]。其二,要对超车视距进行统筹优化,保证超车空间以及形成安全宽度等参数符合标准,为其驾车项目的综合优化提供保障。其三,在设计过程中,要减少视距设计和规划体系之间的偏差,确保驾驶员不会出现视线受阻的问题,提高安全性。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公路设计因素和公路的安全运输项目之间存在一定的必然关联,需要相关设计人员结合实际情况提升设计要求,确保公路实现安全运输,不仅仅能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能保证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体验[2]。 第一,视距关联性。对于公路设计来说,视距因素十分关键,也是设计环节中重要的参考因素,其远近不仅仅能对行车人员的架势判断造成影响,也会对安全运行效果产生作用,需要设计人员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中设计。在实际参数处理过程中,要对纵断视距以及平面视距进行统筹分析,确保相关参数和视距范围符合标准,也要结合突发情况进行整合,确保驾驶员能争取到足够的时间,从而建构更加系统化的判断模型,减少突发情况或者是事故问题,从根本上保证生命安全。另外,在实际设计过程中,也要对超车视距以及行车前方的会车视距等参数进行集中处理和统筹分析,提高分析效果的精度,升级管理模型的有效性,并对靠边停车时的视距范围进行综合优化和统筹分析。值得一提的是,超车视距是其中非常关键的设计要点。驾驶员在超车时,只有获取较为广泛的视野,才能提升超车的安全性,其中,视野要求、预计极限、包容数值等都非常关键,需要相关设计人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度处理和综合分析[3]。第二,平面线性。平面线性的设计能为驾驶人员提供更加安全且有效的线路参考,并且保证设计人员能在平面线性设计中分析公路的走向以及驾驶员的视觉效应。也就是说,在实际设计机制建立过程中,要对相关信息和运行维度进行统筹分析和综合处理,确保控制效果和管理维度的有效性,也要将平面线性视为重要的安全控制因素,将驾驶员车速掌控以及方向掌控作为设计基础元素,保证其整体效果和运行维度之间的契合度,确保突发情况判断力能得到有效的延伸和处理。若是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出现严重的驾驶失控或判断失误,都会对其运行质量和驾驶效果产生影响,甚至会引发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基于此,设计人员要对其具体设计要素进行系统化分析。并且,对公路平面线形进行合理设计,一定程度上减少公路事故,真正践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要求,切实维护驾驶安全[4]。 3.2 化平面线性设计结构 设计人员要从全局出发,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设计要求和运行维度,保证公路平面线性设计结构贴合实际,从管理效果和管理要求出发,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维度,确保设计参数贴合实际,并有效处理相关信息和控制模型,提升地理环境的分析和综合优化,改进公路平面线形设计,对公路的地理环境以及优势等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和综合控制。一定程度上提高公路设计的合理性,只有保证公路设计模型和运行控制结构符合标准,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整体运行维度的有效性,保证行驶安全[6]。并且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最重要的管理效果和管控要求,积极践行生态性控制维度和管理模型,确保设计要求和设计参数之间的稳定性。 4 结语 总而言之,公路设计项目和公路的安全性有着必然的联系,需要设计人员统筹分析相关因素,提高建设环节的实效性,确保控制维度和数据分析要求之间的贴合度,也为驾驶员安全出行提供便利,建立健全更加合理化且专业化的公路设计模型,提升指导价值,为公路安全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经济转型论文:经济转型期的金融改革论文 一、中、德经济亟需转型的表现及对金融改革要求 (一)中、德经济亟需转型的表现 从外部看,两国都面临如下问题:第一,出口依赖程度较高。1950~1957年,德国出口依存度平均为17.1%,此后逐年上升,至1973年达24.5%,在发达国家中偏高。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出口依存度平均超过25%,2006年最高超过35%,2012年降至24.9%。第二,国际收支持续顺差。1951~1956年,德国基本保持平稳的顺差状态。顺差主要源于贸易盈余,年均约34亿美元,占GDP的比重约为1.5%。1957年起,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凸显且不断加剧,1969年以后,资本项目顺差取代经常项目顺差成为失衡的主要原因。在国际资金疯狂投机德国马克的1971~1973年,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顺差突增至634亿美元和105亿美元,引发了数次货币危机。我国的经常项目持续顺差始于1994年,但直到2004年年均规模仅为265亿美元,2005年经常项目顺差跃至1324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5.9%;2008年最高达到4206亿美元,占GDP比重超过10%。除经常项目顺差外,我国还存在巨额的资本账户顺差(其主要来源是FDI)。我国2002年以来FDI占GDP的比重平均在3%以上。第三,外汇储备不断积累。1960年代,德国的外汇储备平均约为80亿美元,1972年超过200亿美元,1973年超过40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1973年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以后德国外汇储备增速开始放缓。2002年,我国的外汇储备为2864亿美元,2006年突破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2013年底为3.8万亿美元。可见,中、德两国在经济转型期都是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第四,国际政治、经济摩擦频发。国际收支顺差及过多的外汇储备引起国际社会的不满。美国等国家指责相应时期的德国和当前的中国人为低估汇率,通过政治和经济手段施加压力,要求货币显著升值、开放金融市场、取消利率管制等。德国因此承担了所谓的“军事补偿成本”,我国被执行“超级301条款”,并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从国内看,两国面临如下问题:第一,储蓄率偏高。德国储蓄率从1960年开始上升,1970年最高为29%,1975年以后稳定在20%左右,略高于其他发达国家。2000年以来,我国储蓄率从37.5%上升至2009年达到最高的52.7%,2012年,我国储蓄率仍高达50.8%,远超世界平均水平。第二,通货膨胀压力增大。中、德两国的中央银行为维持固定汇率,投放了大量基础货币,加之本币升值的强烈预期引发的国际资本流入使国内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率显著上升。1952~1960年德国基本生活费用年均增长率仅为1%,1961~1969年约为2%,1970~1972年为4.7%,1973~1974年最高增至7%,1975年以后逐年降低。2000~2006年我国消费价格指数(CPI)保持低位运行,2007年大幅增长至4.8%,2008年创下5.86%的新世纪之最,2013年为2.6%。第三,收入差距扩大。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德国基尼系数虽略有升高,但控制在0.40的国际警戒线以内。我国的基尼系数在1990年代就超过了0.40,2000年以来,基尼系数最高为2008年的0.49,但实际数值可能高达0.61。通过对中、德两国面临的内外经济问题的比较发现,德国内外经济矛盾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此后10余年不断加剧,1969~1973年达到高潮,1974年起逐渐消解。我国一些经济问题浮现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2000年后愈发凸显,2007~2008年全面表现出来。截至2013年底,上述问题虽有所缓解,但仍相当突出。此外,中国还面临产能过剩、环境污染、腐败等问题,对金融改革的要求更加紧迫。 (二)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引发金融改革要求 金融改革对经济问题的消解作用可大致归纳为五方面:一是汇率制度改革。汇率政策主要负责调节国际收支平衡,汇率的市场化变动能改变需求的方向,“使需求从本国产品转向进口,或从进口转向本国产品”,从而自动消除顺差或逆差,并对输入型通胀起到“防火墙”作用。改革固定汇率制度将提升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汇率调整还可减轻本币升值的压力,缓和国际贸易摩擦。二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通过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利率政策具有拉动(或抑制)经济增长的功能,同时也是重要的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利率管制阻碍了上述功能的实现,难以发挥调节经济失衡的作用。市场化的利率与汇率之间存在一种联动机制,利率政策通过影响汇率间接调节国际收支平衡。三是增强货币政策独立性。有效的货币政策能调节总需求与总供给、控制货币供应量、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从而抑制通货膨胀和投资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此外,货币政策还可通过收入的乘数效应引起国民收入变动,间接调节国际收支平衡。四是金融体系开放。金融开放可通过消除金融歧视、削减准入壁垒、放宽经营限制、扩大金融市场容量、放开资本管制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打破金融垄断,降低国内金融资源扭曲的程度,抑制投资过快增长和产能过剩。其中,放松资本账户管制,允许本国居民和企业海外投资,还能平抑国际收支顺差。五是本币国际化。本币国际化将降低一国货币对世界主要货币的依赖,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还有利于缓和本币升值和通货膨胀压力,并降低外汇储备积累的风险。 二、德国金融改革的做法 自1973年起,德国把价格稳定作为第一目标,通过一系列金融改革,助推了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缓解了内外经济矛盾,顺利实现经济转型。 (一)主动实施汇率制度改革 1973年以前,德国名义上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实为固定汇率制度。由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外汇储备不断积累、国内低通胀等因素,马克的升值压力很大。德国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外汇、提高非居民存款的法定最低准备金率,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居民存款停止付息等方式来稳定马克汇率,并对其外汇盈余进行冲销干预。然而,这些措施不仅收效甚微,反而缩减了国内货币政策的可操作空间。对此,德国意识到:在对外开放不可逆转、经济内外矛盾的情况下,马克汇率调整是无法避免的,拖延只会造成冲突的加剧和机会的丧失。因此,1973年,德国取消对汇率的管制,真正实行浮动汇率制,并在1979年彻底完成资本账户的开放。固定汇率制的终结意味着中央银行解除了汇率干预义务,可根据国内经济形势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并重新掌握货币发行的主动权。 (二)分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1962年,德国修改《信用制度法》并调整利率限制对象;1967年,全面解除利率管制。但中央银行并没有完全放弃对利率的干预,转而推行储蓄存款标准利率制,旨在引导市场预期,避免过度竞争引起金融不稳定。1973年底,德国中央银行取消储蓄存款标准利率和信贷规模管理后,利率市场化才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使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大为提高,支持了德国经济的转型。 (三)增强货币政策效力 1957年,德国通过了《联邦银行法》,在立法上保证了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预算和人员安排基本不受政府制约,独立性较强。1971~1972年,德国经济出现过热苗头,德意志联邦银行试图提高利率控制通胀,但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这又会引起国际资本的流入,因而只能限制资本流动,如禁止向非居民出售固定利率的债券(1972年)。然而,这些措施未能如愿,1971~1973年德国资本净流入总量由24.7亿美元增至40.1亿美元。1973年德国采取浮动汇率制度后,货币政策开始真正发挥效力,对治理通货膨胀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德意志联邦银行随即大幅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两次调高贴现率和抵押贷款率,将当年的M2增长率控制在10%左右。石油危机期间,又适时调低伦巴德利率和贴现率、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对抑制经济衰退、恢复增长起到关键作用。1974年,德意志联邦银行率先在西方国家中实行货币目标制。稳定的通胀预期,对货币政策意图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加快金融体系开放速度 上世纪六十年代,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及国内外汇储备的迅速攀升,在政府的鼓励下,大型金融机构开始海外扩张。截止1970年,德国三大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和参股金融机构共计85家,遍布欧洲、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由于德国政府对金融体系的限制较少,并较早地向国际金融市场开放,德国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及开放度显著提升,促进了国际收支平衡。 (五)推动马克的国际化 德国马克早在1958年便恢复了自由兑换,但资本账户的管制经历了多次反复。在固定汇率制度下,为防止投机资本对本国金融市场的冲击,货币当局对马克债券市场和国际货币市场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如禁止外资银行发行以马克计价的债券、禁止浮动收益债券等。然而,资本账户管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马克升值和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美元资产不断积累和美国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使陷入“美元陷阱”的德国坚定了马克国际化的决心。经过1960~1970年多次美元危机后,德国马克以稳定的币值逐步赢得欧洲各国的信任。1972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为德国马克摆脱对美元的依赖、成为国际货币提供了宝贵的机遇。1978年,德国联合法国等国提出了以“去美元化”为目标的倡议,得到欧洲各国的呼应,最终于1979年建立了欧洲货币体系。此后,德国马克实际已演变为欧洲的锚定货币,与其他欧洲国家的汇率基本保持固定。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马克占世界外汇储备的比重从约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的2%上升到约12%,真正成为国际货币。 三、启示 (一)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新一轮“汇改”,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小幅升值。2010年的接续改革使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强,但人民币波动区间相对较窄,升值压力犹在;对外汇市场的频繁干预致使汇率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的矛盾依旧突出。德国金融改革的实践表明,放松汇率管制不会严重冲击经济运行,有助于化解内外经济矛盾。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可能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在本币面临巨大升值压力的情况下,要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就应继续坚持“自主、渐进、可控”的原则,逐步放开资本管制,完善有弹性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最终实行浮动汇率制度。 (二)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及配套改革 2013年7月,我国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后,利率市场化的最后堡垒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监管部门应积极筹划利率全面市场化的过渡机制与举措。第一,设置缓冲机制。德国实行的储蓄存款标准利率,实际上是对利率市场化后金融环境突变的一种缓冲措施,我国探索类似的过渡机制有利于减缓金融市场的波动。第二,防范资产泡沫风险。利率市场化一旦完成,更多的资金或将流向股市和房市,如何防范和化解或有的资产泡沫将是监管的新课题。 (三)增强货币政策有效性 德国的金融改革提供了两点借鉴:第一,货币政策应首先考虑国内目标。我国的货币政策应以实现国内目标为第一要务,兼顾与汇率政策的协调,货币政策不能成为汇率政策的附庸。第二,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保证一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前提。具备这一前提,才能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不为其他因素所钳制。建议从法律上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超然性,保证其职能的发挥。 (四)深化金融市场开放程度 2002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全面提速,资本账户管制趋松;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各金融子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明显提升,金融理念与技术显著提高。从德国的做法看,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化可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为本币国际化和汇率体制改革夯实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经济内外矛盾。 (五)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加速实现经济转型的根本途径之一。在短期内,金融市场深化和资本项目开放应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条件。因此,应扩大与周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双边贸易人民币结算,借助香港国际贸易、金融平台,打造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继续扩大资本账户开放,拓宽人民币和国内外汇的流出渠道(如允许企业和个人投资海外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人民币回流机制,使人民币逐步成为区域货币。在中、长期内,应联合其他亚洲国家探索建立可行的亚洲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最终成为真正的国际储备货币。 作者:王年咏刘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经济转型论文:探究经济转型中国原始资本积累研究论文 摘要:后发国家的资本积累有着自身的特点。就中国来看,资本积累是由单一向多元方式转化,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然而,这种高速增长也掩盖了转轨时期中国资本积累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改革以来中国资本积累方式的特点,从制度的角度反思当前中国资本积累所存在的问题,强调深化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关键词:资本积累;市场经济;制度缺陷;产权界定 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增长理论得到长足发展,经济学家们一直探讨经济增长的原因,将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及由此产生的市场规模的扩大都用来解释经济增长,这也为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始于凯恩斯革命,如20世纪40年代哈罗德和多玛构建的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到后来在此修正基础上构造的索罗一斯旺模型,再到80年代中期产生了以保罗,罗默和卢卡斯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经济增长理论由外生增长理论向内生增长转化。虽然当代经济增长理论没有较为统一的模型,但无一例外地都将资本投入作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 我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着资本积累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转变,计划经济也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与大多数其他后发国家相比,中国当代的资本积累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快速增长,中外对中国创造的经济奇迹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高速的经济增长掩盖了资本积累中的许多问题,造成转轨时期出现了经济与社会矛盾,这同样也值得我们思考。 一、当代中国资本积累存在的问题 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证明了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但由于一些制度改革滞后,使得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没有达到普遍的权利界定和保障,资本积累方式也相异于传统的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多种所有制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而相较于国有企业,资本积累的程度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主要表现在融资能力上的差异。当代,我国的银行业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业务,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银行的信贷偏向于国有经济。据统计,非国有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比例仅为16,5%,这使得许多中小企业只能依靠自身的资本循环或其他非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暂时的基本积累。 从居民角度看,资本积累来源的限制。使人民增收的途径较为单一。可以发现,美国人民的资产性财富增长与劳动收入的基本比例为22:1,这也是为什么美国人的收入高,倾向于消费而不是储蓄的原因,因为美国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资本。而中国却不是,人民大众的积累来源仅仅依靠微薄的工资,很少有其他的资本性收入。依据弗里德曼的生命周期理论,当期的低收入造成了人们更原意储蓄以用来满足未来退休消费的需求,中国高额的储蓄率由此产生。而由于银行的存款利率长期低于CPI的增长率,居民自身的资本处于不断贬值的过程。因此,有限的资本积累来源是中国大众收入无法提高的重要原因。 处于经济转轨的中国,不合法的资本积累也存在。部分官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将权利资本化,使其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必备的要素投入,形成相当于国家垄断的力量,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与运作门槛。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压低承包指标与租赁价格,或通过非法的财务手段低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流失到寻租者手里。损害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二、当代中国资本积累的制度分析 事实表明,我国当前资本积累发生扭曲的很大部分原因在于制度改革落后于经济改革,造成了我国资本积累相异于传统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也是转轨时期国家体制不完善的原因。我们可以从政府的约束与产权两个方面出发,来探讨当前我国资本积累扭曲的状况。 (一)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第一步就是要防止政府对经济活动任意干预 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国家政策多变,政令具有很大的任意性,用张五常教授的话来说,“中国政策说好听就是弹性大,说不好听就是朝令夕改”。国家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十分普遍,如打着“宏观调控”或是“市场调整”的名义,授意相关部门对微观主体进行行政干预。市场规则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微观主体无法很好地预测下一期的经济状况,一部分积累的资本需要防范风险,而无法全部投入生产。同时,国家政策制定没有约束性,可能造成资本积累发生偏离。如我国在较长的阶段主导工业发展,而忽视了农业与服务业方面的积累,造成了现在产业结构的不合理。 (二)从市场微观主体的角度看,市场的平等需要国家作为监督者。而不是参与者 当代中国,多种所有制企业有了快速发展,在解决居民就业与社会资本积累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然而,一旦市场经济有较大比例的国有企业介入,这种条件下的市场就难有平等权,也难以法制。国企与国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家作为国企的股东,更倾向于为自己的企业“开绿灯”,通过越过法律的束缚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使国企资本积累不受约束。如最近的农行股改,国家对其坏账进行买单;IPO发行的股票多是国企。正在审批的上市公司中,仍是国企居多,民营企业要想获得同样的待遇困难重重。可见带有“国”字的企业就同于拥有了市场特权,在预算软约束的条件下,国企不仅可以依靠自身来获得资本积累,同时还可以依靠特权获得额外的资本积累,政府背景使他们成为市场的强势者。而较为弱小的民企,无论融资能力还是企业规模都无法与国企相抗衡。等级效应促使许多民企必须通过寻租贿赂的方式获取市场的保护,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资本积累不断变异,最后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三)制度缺陷造成产权不明晰,限制了资本应有的价值 例如农地制度,目前,我国虽然法律上确定了三权,即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但是农地转非农地的问题迟迟没有解决,限制了土地作为农民资产性收益的来源,资本积累方式受到限制。 产权的界定是为了稀缺资源的排他安排,是市场经济定价的前提条件。由下表可知,我国的矿产资源特别稀缺,而在中国,各级政府所掌握的一些重要的资源配置权利,扭曲了资源投入生产时的价值,无法体现资源的稀缺性,造成资源以低于市场很多的价格出售,降低了矿产资源在资本积累中的真实价值。大量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的破坏使得原本资源稀缺的中国雪上加霜,资本的积累陷入了恶性循环。 三、小结 中国的改革是渐进式改革。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遗留了许多问题,特别是体制缺陷,改革任重而道远。现阶段法制不到位,产权不明晰与我国千年来传统的封建意识和长期计划经济实践造成的路径依赖有着直接关系。当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得益于资本快速的积累,但是我们也要警惕不良的资本积累方式对社会福利造成的危害。因此,转变资本积累方式,实现资本价格由市场决定,才是我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经济转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转型的信用困境原因分析论文 摘要:以博弈论为基础构建了“信用行为决策模型”,并以此作为分析框架研究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信用缺失问题。通过“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推导,研究发现,实现信用交易守信的途径主要有第三方监督惩罚机制和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在中国由弱流动性社会向强流动性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相应信用交易的守信保障机制并没有同步建立,这是中国转型社会“信用困境”的根源之所在。 关键词:转型社会;信用困境;信用行为决策模型;博弈论 一、引言 所谓“信用困境”就是指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的社会失信行为泛滥的现实,这一现实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至今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故称之为“困境”。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是政府主导的外生型演进过程,虽然体制建设可以由政府在短期内完成,经济发展水平可以通过“后发优势”在短期内追赶,但是一些思想意识转变却很难在短期内迅速实现转型。一个突出的表现就在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还没有在短期内完全接受现代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失信行为还比较普遍,人们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信用规则行事。 社会的“信用困境”可以说贯穿于我国整个改革开放的历程,而且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三角债”问题,到后来的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再到近期的资本市场造假丑闻频出、地方政府信用形象不佳。虽然失信行为的阶段特征不同,但是一个基本的结论是成立的,那就是我国目前尚未走出社会的“信用困境”。针对上述信用问题,本研究将以博弈论模型为基本分析框架,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深入挖掘我国当前“信用困境”的内在根源。 二、相关研究文献评述 运用博弈论来分析守信问题最为广泛的研究是在产业组织领域,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之间的战略博弈。所不同的是,在不同市场环境与前提假设下,企业之间的博弈结果往往出现巨大差别。例如,古诺模型、波特兰模型等经典产业组织模型在引入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之后都得到了巨大的改进。国外有关博弈论模型应用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很少将博弈论模型引入较为宏观的信用问题分析,或者说国外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对宏观信用状况分析的研究缺乏现实意义。因此,国外的博弈论方法当前多结合信息经济学的相关概念运用于机制设计等微观研究领域。 国内学术界关于社会信用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研究领域较为广泛。首先,很多学者运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对信用这个概念本身进行了深入分析。这些研究的基本思路都是通过引入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交易费用等)强调“信用”本身的重要性(茅于轼,1999;郭红玉,2002;刘拥军,2003)。部分文章通过信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信息不对称)试图给出信用缺失的一种解释(肖建,2003)。但是这些研究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对于信用问题的分析多处于概念阐述阶段,即使将信用问题纳入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也只停留在概念引入阶段,缺乏规范的数理分析。从2006年开始,国内一些学者也试图通过引入博弈论的模型来分析信用问题,尤其是解释当前中国信用缺失的现实原因。这些研究文献存在一个不同于西方的突出特点,那就是不拘泥于微观领域,而多侧重于宏观领域,这也许更多是源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这些文献中,大部分研究还都是将比较基础的博弈论模型引入信用研究,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对博弈双方既得利益的策略设计过于简单,导致博弈模型推导比较简单,博弈分析的结果也比较模糊,很难将与社会信用机制相关的制度因素作量化分析。 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两点:一方面,不仅全面地引入了博弈论的基础模型和多期模型,而且较为详细地定义了社会信用制度的相关变量,使得模型的推导过程更为规范,其结论也更具有现实解释力。另一方面,在具体应用上述博弈论模型的时候,将“社会流动性”变化作为不同社会制度形态比较的一个线索,通过比较不同的社会制度形态,结合博弈论模型的分析,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信用困境”是中国转型社会背景下社会流动性增强和社会相关信用制度发展不同步的产物。本文还存在一个比较明显的技术性不足,那就是博弈论模型仅限于完全信息,对于信息不完全的更为复杂的博弈模型,将在后续的研究中逐步引入,不断充实博弈论模型对社会信用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三、“信用困境”的博弈论分析——“信用行为决策模型” (一)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基本假设 在构建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之前,我们有必要把信用这个概念进行适当的阐述。信用的本质是衡量人们对契约(包括正式的有形的合同和非正式的无形的合同)的遵守程度。从单个社会成员的角度来看,是否遵守合同可能与个人的天性和教育背景有关,存在巨大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经济活动中成千上万的人对合约的遵守情况则表现出一种规律性趋势,或者可以看成是在一定制度安排下的多重博弈的结果。如果这种在一定制度安排下的多重博弈的结果是一种均衡状态,符合纳什均衡的基本特征,即没有一个参与者在他人不改变策略的情况下会有单方面改变战略的激励,那么,这种均衡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则是整个社会所体现出的共性的制度安排特征。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深入分析信用问题,我们离不开博弈论的基本方法。在介绍具体模型之前,我们有必要详细介绍一下模型的基本假设,这样有助于我们对模型的深入理解。 假设(1):模型中作出守信或者失信决策的行为主体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即该模型中的信用决策主体是利己主义者,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信用决策主体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假设(2):基于以上“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我们需要具体探讨关于不同决策的成本、收益问题。首先,守信的决策是有成本的,尤其是当交易的双方一方守信而另一方失信时,守信的成本会大幅提高。当然,守信同样会带来收益,这种收益相对于守信的成本而言,往往是一种趋于长期化的收益,可以表现为良好的个人信誉、良好的商誉或者是良好的政府公信力等。同时,失信的决策也是有成本的,这种行为模式的成本与失信带来的收益相比也是趋于长期化的。失信带来的这种长期化成本相对于守信的长期化收益而言更加难以消逝,一旦失信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这种影响很可能像阴影一样,让人挥之不去,无法摆脱。同样,失信也会带来收益,尤其是当交易的双方一方守信而另一方失信时,这种因失信而产生的收益往往会更加明显,但是这种收益也更加趋于短期化。因此,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信用行为决策简单地可以看作是一个关于守信或者失信的成本收益比较。从这个角度来看,守信或者失信的行为决策问题也就成了一个衡量和比较守信、失信的净收益问题,带来更大净收益的行为模式往往更加有可能成为人们最终的信用决策选择。 (二)单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 1模型的推导 (1)A表示因为守信行为人们所获得的收益,这里我们称之为“信用价值”,即我们现实中通常可以观察到的信誉、商誉、公信力的无形价值。这种守信带来收益是一种趋于长期化的收益。 (2)E表示因为失信行为人们所获得的收益。上文关于模型的基本假设已经谈到,这种失信带来收益在交易的双方一方守信而另一方失信时,往往会更加明显,但是,这种收益同时更趋于短期化。 (3)β表示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即失信行为被惩罚的严厉程度。如果一个失信行为被发现,那么监管机构将对失信的一方处以失信所得(E)的β倍惩罚。通常而言,β 1。从下文的模型结论可以看出,如果艮1,那么失信行为将会成为人们的最优选择。 (4)P表示对于失信行为的监督力度,即失信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我们假设整体社会管理体制可以有效监管社会全部交易行为的P倍(0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1)如果交易的一方在对方守信的情况下做出失信的行为,那么失信者的收益可以表示为:u(breakfaith)=E×(1-P)+(E-β×E)×P=E(1-β×E) (2)如果交易的一方在对方失信的情况下做出失信的行为,那么交易双方都无法得到失信带来的额外收益,其双方的整体收益都可以表示为:U''''(breakfaith)=0 (3)如果交易的一方在对方失信的情况下做出守信的决策,那么守信者因为守信可以带来良好的信誉而获得一个A的收益,同时因为守信也让渡给交易对方失信者E的利益,因此守信者的收益可以表示为:U(keepfaith)=A-E+E×β×P (4)如果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均做出了守信的行为,那么交易双方都可以因为赢得并维护了信誉而获得一个A的长期性收益,交易双方的收益都可以表示为:U''''(keepfaith)=A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分析模式虽然需要依靠很强的理论假设作支撑,与现实情况相差较远,但是,这种分析模式比较清晰,可以作为我们理解问题的出发点(图1)。 考察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条件,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守信策略能成为整个博弈的最终均衡结果,那么必须要满足条件:A E-E×β×P且(A-E)+E×β×P 0 经观察可知,上述条件组包括的两个条件是等价的,因此该组条件可以简化为:βP 1或者0 βP 1,且A E(1-βP) 考察这个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条件,我们可以发现失信策略也可以成为整个博弈的最终均衡结果,如果博弈满足条件: A经观察可知,上述条件组包括的两个条件是等价的,因此该组条件可以简化为: 0 βP 1,且A通过上述守信均衡和失信均衡的条件比较,我们发现实现守信均衡的优秀条件在于两个:监管力度βP是否大于1,信用价值A与E(1-βP)的大小比较。 2单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一个简单变形 为了使得上述模型更能反映现实世界情况,我们这里引入“补偿机制”的概念。假定α代表守信补偿比例,即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失信者的罚金以一个什么比例转化为交易中守信者的补偿。从对补偿比例α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补偿比例的值域应该介于0到1之间。上面分析的是一种极端情况:α=1,即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失信者的罚金全部用于补偿守信者的损失。引入守信补偿比例α的概念之后,图1中的博弈模型可以变化为图2。 (1)当α=1(全补偿),即我们上文分析的博弈。 (2)当α=0(无补偿),该博弈的解为: 当A E时,上述博弈有唯一均衡解(守信,守信); 当A当E-E×β×P(3)当O α 1(部分补偿),该博弈的解与情况(2)的解相似: 当卢P 1或者0 βP 1且A E-E×β×P时,上述博弈有唯一均衡解(守信,守信); 当0 βP 1且A当0 βP 1且E-E×β×P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关于守信补偿比例α基本的结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守信者的补偿力度越大,即α的数值越大,信用交易者就越有激励在交易中守信,反映在上述博弈论模型中,即出现(守信,守信)为唯一均衡解所要求的条件越宽松。 3模型分析小结 从上述简单的单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我们可以发现,保证信用行为博弈出现(守信,守信)的唯一均衡解主要依赖于两类条件:(1)第三方监督者对于失信者的监督惩罚力度,反映在模型中为βP,即如果一个失信行为被发现,那么监管机构将对失信的一方处以失信所得(E)的β倍惩罚;如果交易的一方选择了失信行为,那么他(她)有P(0以α=1(全补偿)的单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为例,如果第三方监督者对于失信者的监督惩罚力度足够大,能够满足βP 1的条件,使得失信者的失信收益期望值E-E×β×P 0,那么根据模型的假设,信用交易行为可以达到(守信,守信)为博弈唯一均衡解的理想情况。如果第三方监督者对于失信者的监督惩罚力度不能使失信者的失信收益期望值E-E×β×P 0,即0 βP 1,此时依赖市场利益调节机制,模型中的信用交易行为仍然可以达到(守信,守信)为博弈唯一均衡解的理想情况,其条件为:A E(1-βP)。当0 βP 1,且A (三)多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 多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侧重于分析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对于信用交易者的行为模式的影响。通过多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重复博弈(信用交易)的前提下,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即在单期博弈的守信收益不够大,即A在推导模型之前,我们需要详细说明模型的一个关键性假设。首先,我们需要澄清,在多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分析中,A被视为守信的长期收益,而且根据现实情况,守信带来的收益一般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真正反映出来。因此,在这个模型中我们假设一种比较极端同时又比较贴近现实的情况,即每次博弈中如果信用交易者做出守信的行为,那么他(她)将得到一个A的守信收益,但是这些收益只能在多期博弈的最后一期全部实现。因此,在两期博弈中,即使是博弈双方在第一期均保持守信,根据这一原则,他们在第一期的收益也均为0。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先考察两期博弈的简单情况。 第一期的博弈模型见图3。如果第一期结果为(守信,守信),则第二期的收益矩阵见图4。如果第一期结果为(失信,失信),则第二期的收益矩阵见图5。简单起见,我们在这个两期模型中假设贴现因子为1,即第二期的收益贴现到第一期之后没有贴现损失。为了更加贴近实际情况,我们假设在多期博弈过程中,考虑信用交易者采取如下的带有“报复性”的行为策略。自己在第一期守信,如果对方在第一期守信,则自己在第二期守信;如果对方在第一期失信,则自己在第二期失信。在上述条件下,我们可以证明,当AE-E×β×P,两期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都是守信。 首先,我们证明,当信用交易的一方采取上述策略,那么交易的另一方的最优策略也是采取上述策略。如果交易者乙采取上述策略,那么交易者甲也采取上述策略,则甲的总收益为2A。如果交易者乙采取上述策略,但是交易者甲在第一期失信,那么甲知道遵循上述策略的交易者乙会在第二期失信,则甲在第二期的最佳策略应该为失信,因此甲的总收益为E-E×β×P 2A。如果交易者乙采取上述策略,但是交易者甲在第一期守信而在第二期失信,甲的总收益为E-E×β×P 2A。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交易者乙遵行上述策略的前提下,交易者甲的最佳策略也是遵循上述策略,反之亦然。这说明,上述策略是一个纳什均衡策略,其均衡结果为“双方在两期都守信”。 如果把上述的两期模型推广到N期,根据上面的逻辑,我们不难证明,当AE-E×β×P时,双方在N期都守信可以成为一个纳什均衡结果。这一结论表明,即便守信的单期收益很小(AE-E×β×P),在多期博弈模型中,市场利益调节机制一样可以实现“守信”的行为均衡。 (四)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基本结论 1实现信用交易出现守信结果的途径主要有两条:第三方监督惩罚机制和市场利益调节机制。 2第三方监督者通过提高对失信者的监督惩罚力度,使得失信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利益上的吸引力,进而使得失信行为消失。可以说这是保证信用交易出现守信均衡的“强条件”。 3当保证信用交易出现守信均衡的“强条件”不能被满足时,即0 βP 1、E-E×β×P 0时,市场利益调节机制也可以让市场信用交易行为出现守信均衡的情况。但是相对于上述第三方监督者的监督惩罚力度的“强条件”而言,这种市场利益保证可以视为一种“弱条件”。 在单期信用交易(博弈)的情况下,只要守信行为带来的收益A足够大,即A E(1-βP),那么信用行为博弈的结果可以出现(守信,守信)的情况。如果守信行为带来的收益A不够大(A但是,在多期信用交易(搏弈)的情况下,这一条件可以放松,如果单次博弈守信带来的收益不够大(AE-E×β×P),双方在N期都守信可以成为~个纳什均衡结果。可以说,在多期交易(博弈)的情况下,市场出现守信结果的要求变得更加宽松,市场出现守信结果的可能性增大。 四、“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一个应用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应用上文的“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基本分析结论,同时引入“社会流动性”这一概念。这一部分的基本思想是:不同社会形态社会流动性变化和相应信用制度的变化,可以导致不同社会形态满足不同的“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结论性条件,进而导致不同社会形态出现不同的社会信用状态。通过不同社会信用状态的比较分析,挖掘出当前中国转型社会条件下的“信用困境”的根源。 (一)传统社会的信用制度安排——“儒商秩序” 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框架下,“重义轻利”和“重农抑商”的儒家信条在整个社会意识中根深蒂同,商业并不能作为社会的主流产业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商业活动中的高级交易活动——信用交易在传统社会中并不普遍。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升,商业行为在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传统社会发展到16世纪左右,与世界整体发展趋势一样,传统社会的这种商业崛起趋势不断明朗化,并积极要求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制度的出现。在这种历史环境下,儒家传统“重农轻商”的价值观开始逐渐松动,人们逐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儒家文化中“重义轻利”的思想,即只要利义一致,牟利也符合道德规则。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传统社会后期出现了“利以义制”的新儒家商业习俗与经营制度。在这个传统社会局部思想解放的进程中,山西商人表现得尤为突出,他们不仅是宣传新儒家商业思想的理论先导,将自身的行为在儒家文化的框架中合理化,而且切身履行着“利以义制”新儒家商业信条,不仅实现了晋商足迹遍布天下的辉煌,而且实现了“汇通天下”这个传统社会的金融梦想。此处以晋商票号为例,详细解读传统社会弱流动性条件下,信用制度安排如何规范人们的信用行为。 虽然晋商票号不仅限于本地经营,还不断追求着“汇通天下”的目标,但是,我们认为晋商中的各个商业家族,基本上是处于一个弱流动性状态,这种人员的弱流动性状态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形态。这种弱流动性状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票号总号的稳定性,(2)票号背后家族关系的稳定性,(3)晋商票号历史传承的稳定性。这种时间和地域双重意义上的弱流动性条件为传统社会实现稳定且良好信用行为提供了有效的现实保证。首先,基于传统社会下“人治”模式,对于信用交易行为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处于“真空状态”,不仅相关法律接近空白,而且缺乏保证相关法令实施的制度性安排。保证良好社会信用行为的唯一途径就是有效的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幸运的是,这种利益机制在“弱流动”社会条件下,通过小范围内重复交易实现了信用信息在局部范围内自然充分扩散和信用交易带有多次博弈属性,可以充分发挥作用,保证了传统社会良好信用状况。 而且,传统社会实现的“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中守信策略能成为博弈双方的均衡结果是一种相对稳态的博弈结果。当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诚信,就会生发出广泛的“集体惩戒机制”(即人们会排斥不诚实的人,并对发现别人不诚实而不排斥的人进行追究),这使人们不易于打破这种惯例,这就是MaynardSmith所说的“演进稳定性”。㈣它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维护,每个成员都会自觉遵守——无论他出于习惯、模仿还是理性计算的动机。因此,我认为传统社会的信用秩序有着很强的自我维系能力和自我延续能力。 (二)现代西方社会的信用秩序——以美国为例 这里谈到的现代社会,是针对上文的中国传统社会和当前转型社会的概念而来的。现代社会既是指在农业社会长久积累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之上演变而来的工业社会,也是指转型社会的转型目标。这部分以美国为例,具体分析现代西方社会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状况,将“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解释能力进一步扩展。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在社会管理模式上“法治”取代“人治”成为政治系统运行的基本方式,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提高。这种“法治”取代“人治”的根本转变填补了传统社会中第三方强制力量监督惩罚能力的缺失,大大提升了社会中第三方强制力量对于失信行为的监督惩处力度。这里所说的信用监管制度包括行业自律的内容,但是主要以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持。美国相继颁布的《个人信用保护法》、《信用平等机会法》、《公正贷款对帐法》、《破产法》、《个人信用限制计划》等法规,规范了信用活动。不仅如此,美国多年的司法成功实践基础使得美国可以有效地执行相关信用法律。总之,有效的法律系统和高效的现代监管体系有效地保证了现代西方社会守信均衡的出现。 不仅如此,我们认为在信贷社会可以实现守信均衡的“强条件”情况下,现代西方社会的信用体制还可以保证“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中守信均衡“弱条件”的实现。这无疑为保证社会良好的信用状况增加了一个制度性保险。现代西方社会完善的国家征信体系满足了强流动性社会的信息扩散特点,在关键信用信息的统一搜集和统一制度框架下,现代西方社会交易者的交易行为的强流动性伴随着信用信息的强流动性。更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西方社会较为普及的信用评级系统为充分流动的信用信息进行了科学的加工,使得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信用信息不仅能够充分流动,而且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现实信息。这样,从“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框架来看,守信带来的收益A将被放大,因为良好的信用信息可以被更多的潜在交易者获知;同时失信带来的收益E则很难实现,因为在潜在交易者比较知情的情况下,他们不会轻易选择带有失信历史的人进行交易。“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中,单期信用交易(博弈)的守信均衡的“弱条件”(A E(1-P))就很可能被满足。 (三)现代中国转型社会“信用困境”的根源 结合前文分析不难发现,贯穿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分析主线是“社会流动性”的提升——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伴随着社会流动性的提高。社会流动性的提升不仅是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信用制度分析的基本背景,对于中国转型社会信用危机根源的分析,社会流动性这个基本背景显得更加具有解释力。 中国是一个具有典型特征的转型社会。这种典型性不仅表现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的现代化过程中,而且表现在中国正在经历着社会“双重转型”,即同时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的双重社会转型;既要完成传统工业化的历史遗留任务,又要追赶信息化的步伐。伴随着社会的双重转型,社会主体形态正在经历从“人的依赖关系”到“物的依赖关系”再到“自由个性”的个性转型。这是因为,社会现代化是“物”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的有机统一,社会现代化归根到底反映的是人的现代化。同时,这种双重转型和人的现代化过程还伴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在全球化伴随下的双重现代化进程中,在双重现代化推动的人的自由个性现代化进程中,两股力量正在合力推进社会个体活动范围的扩大和整个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在这种社会流动性增强的背景下,中国以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和习惯为起点,正在向现代社会靠拢,但是就在这个制度“破”、“立”交替的过程中,一系列制度转型问题凸现出来,直接导致社会信用危机的出现。 具体来说,由于传统社会原有的时间、地域双重意义上的弱流动性被打破,原来的以亲缘和地缘为基本背景的信息传输渠道和契约裁定渠道已经限制了交易扩大的客观需求,但是整个社会建立起如现代社会那样的完善的社会信用系统又需要大量的时间积累以及财力和物力,更需要大量的时间让人们接受和适应新的全民征信制度。这种背景下,社会一方面不相信原有的传统,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借助于全民征信系统,无奈之间,社会自发选择了一些带有典型权宜之计意味的预防失信的制度。首先,社会部分地延续了传统社会的亲缘商业模式,以家族企业为基本经营模式,试图模仿传统社会依靠家族信任来避免信用缺失问题。不可否认,家族信任作为传统社会维系信用的基本模式,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当代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逐步扩大,交易的范围不断向纵深延伸,传统的家族经营模式在这种背景下显得漏洞百出、难以为继。其次,传统社会亲缘、地缘信用模式在转型社会的另一个演变就是“熟人经济”或者称“关系经济”,这种模式无非是亲缘、地缘信用模式适应社会流动性增强的现实的一个变体,以关系为纽带,力图在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利益调节机制,进而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但是,这种非制度化、非正规化的模式,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表现得如此简陋,以至于在现代社会浪潮袭来的时候,显示出一种强烈的无所适从和不知所措。 转型过程中的这种“破”而未“立”的尴尬局面反映在“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中,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第三方强制力量对于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威慑作用不大,守信均衡的“强条件”(E-E×β×P 0)难以满足。另一方面,在缺乏完善的社会征信体制和社会信用评级体制的情况下,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带有明显的传统社会模式的变体特征和“权宜”特征,因此,守信均衡的“弱条件”(A E(1-P))也难以满足。可见,依据“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逻辑,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出现信用危机就不足为奇了。 五、结论 理论上讲,社会出现守信均衡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有效的第三方监督惩罚机制和有效的市场利益调节机制。中国传统社会虽然法治让位人治,“第三方监督惩罚机制”薄弱;但是在时间、地域双重意义上的弱流动性条件下,基本可以满足“有效的市场利益调节机制”这一条件,实现弱流动性条件下的局部守信均衡。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西方社会,虽然社会流动性大大提升,但是其完善的立法体系和高效的司法制度使得“第三方监督惩罚机制”可以在强流动性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进而保证守信均衡的实现。同时,现代西方社会借助于强大的征信网络和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同样可以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利益调节机制”的作用,使得现代西方社会良好的信用状况更加稳定。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典型的转型期,“破”而未“立”的尴尬局面导致“信用困境”问题成为困扰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顽疾”。一方面,传统社会的弱流动性状态被打破,强流动性的社会中,保证传统社会的守信均衡的制度安排在转型社会中的功效可谓捉襟见肘,甚至逐步走向完全失效。另一方面,系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长期任务,目前尚未建立起西方社会那样与强流动性社会相匹配的信用法律制度、征信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中国实现现代西方社会的守信均衡尚需时日。可以说,这种“破”而未“立”的尴尬局面就是造成我国“信用困境”的根源所在。要摆脱当前的“信用困境”就必须要加紧完善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相匹配的社会信用制度。 经济转型论文:经济转型理论发展论文 摘要:转型经济学(或称转轨经济学、过渡经济学),是指一种研究如何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学理论。20世纪80年代,包含前苏联、东欧和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开始的经济体制转型。以前苏联和东欧为代表的激进式变革与以中国为代表的渐进式变革,取得不同的经济绩效,形成宏大反差。 关键词:转型经济渐进式演化激进式变革制度变迁 一引言 转型经济学是指一种研究如何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学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的转型经济学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研究主题和追求目标的一些理论文献以及撰写这些文献的经济学家(盛洪,1996)。目前,关于转型经济还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也很难说谁是转型经济学家,因为还没有专门从事这一理论研究的人。关于其理论体系,我们只能从现在构成这一经济学流派的一些理论文献,以及撰写这些文献的经济学家的文献、研究思路来寻找一条线索,理清其脉络。本文首先介绍转型经济学的内涵,然后简述一下各个学派关于转型经济的理论要点,最后简要回顾中国经济奇迹并作以简要评述。 二转型内涵 关于转型概念的懂得,比较经典与广泛的定义是热若尔·罗兰的表述:转型即一种大规模的制度变迁过程或者说经济体制模式的转换。从目前国内的文献来看,从三个层面上使用转型的概念:第一种含义是从传统的社会主义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第二种含义是在包含了第一种含义外,还包含那些过去实行广泛管制的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型;第三钟含义是在前两种懂得基础上还包含了所有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市场化,实现经济发展的过程。 实际上许多人把转型经济学看作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原因正是由于把转型懂得成为一种制度的变迁过程,只是描述了转型的一般的特点。不错,转型的确主要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但转型还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仅依靠制度变迁是不能够真实的描述,更别说来解决这些问题。鉴于以上理论实践中三个层面使用转型概念的事实,笔者个人比较赞成转型的第一种含义,即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当然,后两种转型概念的懂得当然没错,但关键是其不符合概念提出的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更不合适建立新的独立的研究学科。对于第二种懂得,放松政府管制,实行经济自由化,其实这在传统的主流经济学框架内可以得到解释;对于第三种发展经济学范畴内使用的转型概念,现有的发展经济学就有了相应的解答与分析框架。转型(或者转轨、过渡)概念的提出应该来说主要发源于二十世纪上半期全球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方案经济实践中遇到困难并探索其解决方法的历史事实。 三几种转型理论范式 20世纪80年代末,包含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开始了从中央方案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将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一起称之为“二十世纪两项最伟大的经济实验”。毫无疑问,这场涉及多达15亿人口的重大变革吸引了全世界学者的目光,他们应用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演化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学等最前沿的理论成果从不同侧面对这一变革加以研究。在短短的十几年里,相关文献数量迅猛增长,从而在主流经济学中赢得了巩固的学术地位,并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催生出了一门新的学科—转型经济学,来专门研究如何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1、主流经济学的激进主义转型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是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的系统化。按照新古典理论的懂得,市场机制不过是资源配置的工具,其优秀是供求和价格的相互作用。在转型之初,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华盛顿共鸣在转型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中占据统治地位。根据华盛顿共鸣:严厉的需求紧缩,加上放松管制、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就可以推动经济增长。因此,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优秀就是“管住货币,放开价格”,实行以宏观经济稳定化、国有企业私有化和价格自由化为优秀的激进式的“休克疗法”。采取了一系列诸如:大幅度缩减货币供给量,实行高利率;保存少数重要商品的国家定价,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消除预算赤字,减少价格的国家补贴;取消对企业工资的限制;全面改革财税体制等措施。 2、演进主义的渐进式转型理论 随着俄罗斯等国的激进式改革的受挫和中国经济改革的宏大成功,演进主义的兴起及其影响力的扩大是转型经济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演进主义理论优秀思想可概括为:知识和信息是有限和主观的,并以分散的状态为个人拥有,因此,人们根本无法认识和把持社会生活,最好的社会就是顺其自然。想通过理性设计而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必然造成社会的灾难。渐进式改革实际上是社会不断的积累、加工信息,而且知识与信息是具有连续性的,用一种完全不同的系统来强制使其中断是不可取的。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具有自我强化机制的复杂系统,在演进过程中会不断汲取旧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因而,渐进式改革更可取。 3、新制度经济学转型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把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市场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制度现象纳入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之内,扩展了经济学的视野,对于我们研究制度现象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根据这种理论,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寻求成本最小的最优改革路径。经济学家热若尔·罗兰曾指出:“如果转型的经验给了我们任何启示的话,那便是,没有以适当的制度为基础的自由化、稳定化和私有化政策,不大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指出市场制度是自由交易的制度,这些制度结构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另外,科尔内、萨克斯都提出了新制度经济学转型理论的代表性观点。 4、凯恩斯主义转型理论 与新古典主义理论相比,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内在机理的认识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现实,他们对于转型经济中产权改革、宏观经济、转轨速度和次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认识值得重视。 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一书中,新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转型经济理论提出批评。认为在决定选择哪种市场经济模式时,一定要牢牢记住实际的市场经济是如何运行的,而不是去记住毫不相干的完全竞争范式;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竞争远比私有化重要得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私有企业和公有企业一样都会出现鼓励问题,因此,建立一种集中与分散、公有因素与私有因素相结合的混杂体制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正确选择。马克·奈尔(MarkKnell)等人认为激进式改革对自由市场的崇拜是盲目的。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方案往往忽视了这样几个重要因素: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交易关系,而是一种生产关系;企业是生产组织,市场是交易机构,企业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价格机制不仅是一种解决经济问题的手段,同时还有金融功效、战略功效等,在满足这些功效上越是成功,有效配置资源的功效就越难以实现;私有化对于提高效率并不是必要的;国有企业也可对市场做出积极的反响。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干涉是重要的。 5、市场社会主义 市场社会主义就是以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目标的一种理论和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能否在理论和实践中解决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问题,是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前途和命运的关键因素。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最初模式即兰格一泰勒一勒纳模式,借助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这一理论假定,市场机制仅仅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后来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超越了新古典的范式,但是中性论的假定却被接受下来,因而这些理论难免会带有新古典理论的缺陷。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实践表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绝不可能一蹴而就。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实践,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获得宏大的发展,市场社会主义也成为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主流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之一。 6、比较主义 用比较经济学理论来分析现实的改革问题是九十年代以前转型经济学的主流。这种理论从不同的经济体制中总结出若干基础的经济体制模式,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做出最优选择,指导改革的实践。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从南斯拉夫的自治社会主义,到匈牙利新经济机制和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再到90年代东亚模式,都曾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有比较才能有鉴别,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市场经济模式和市场化道路的经验教训,对于中国的经济转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比较经济学的方法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一方面,这一理论是经验的而非规范的,因而无法形成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理论。另一方面,它把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环境下的经济体制简单化,因而无法深刻懂得制度变迁的复杂现实。 7、特殊改革方法理论 中国的学者在借鉴国外关于转型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把转型经济研究放在中国特殊国情和特殊道路选择上。林毅夫等人认为,经济改革的优秀是经济发展战略的转轨,改革以前中国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推行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而改革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则在于改革“三位一体”的传统经济体制,使资源的比较优势能发挥出来。中国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是选择了渐进式改革道路。张军指出,由于传统国有部门的绝对规模使它事实上处于垄断地位,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如果实行完全的价格自由化,就可能给国有企业供给把持市场的机会,造成生产下降和经济的衰退。相反,在价格双轨制下,国有部门将比完全的价格自由化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多且定价更低。以价格双轨制为特征的“边界改革”的经验正在于,国有部门在方案外边界上通过对价格信号做出反响去捕捉获利机会,要比突然被私有化的国有部门去对经济扭曲和短缺做出的反响更迅速。 四中国增长的“奇迹” 自1978年开始,中国开始经济转型。10年后,东欧和俄罗斯及其他独联体国家也加入转型的行列。在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选择了与东欧和前苏联不同的道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中国经历了20年迅速的增长,而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却经历了将近10年的下降。改革方法选择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改革结果。以下两组数据清楚的表明了中国改革与前苏联、东欧改革成果的宏大反差:中国改革二十多年的稳定的高速发展,引起全球的瞩目,经济学家也提出了不同的解释。专家指出中国能在这二十年间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1979-1983年之间中国建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起了非常重要要的作用,在此之后,中国又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还有乡镇企业的作用。中国的改革成功的原因是基于保持和建立在社会和组织资本上的这一系列的制度变迁。斯蒂格利茨认为基于社会资本的制度变迁是中国改革成功的基础,而在很多国家转型后的社会资本比转型前要薄弱的多。相对而言中国特别重视创造和改组,特别是新企业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而不仅仅是进行单纯的私有化。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采取了渐进型的方法。这对于改革普及到其他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公务员之家: 虽然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体制外增量改革对解释转型经济的中国供给了有创建性的解释,但随着转型的完成,对存量的改革也许会成为重点;国企改革还存在诸多困境;城镇改革与农村改革的冲突;消费需求的拉动力不足;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五简评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转型经济学正在同比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相融合,然而以上任何一个学科都不能够完全取代转型经济学,它们只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反响了转型经济学所正在经历的分化。而对不同的经济学流派来说,过渡问题的出现既是一个机会,又是一种挑战,不同理论所具有的解释能力和预测能力将受到严峻考验。在实践中形成一种比较科学的价值和逻辑相一致的制度变迁理论,是我国经济理论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发展中面临的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应当为此做出努力。 对于很多国家来说,转型过程将会存在一个较长时期。各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国情千差万别,所以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统一的发展模式。但是,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也存在许多共同点,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也面临许多共同的问题。所以开展转型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不仅有利于转型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对于我们制定转型时期的经济政策也是十分有益的。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激进的“休克疗法”,还是稳妥的渐进式的演化,转型经济都将成为一段历史,转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也不可避免的与其他经济理论相互融合,虽然最终不会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而进一步发展繁荣,但它供给的经验、教训以及发展经济的方法思路,为我们今后的发展供给借鉴。 经济转型论文:资源税制改革增长经济转型论文 论文摘要:发展经济要有效利用资源,更要合理保护资源,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应进行改革,以此来加快我国经济的转型,让经济增长质量更好。本文在分析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建议。 论文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必要性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其能否高效利用,这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无论是从我国资源利用的现状,还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资源税制度的改革都势在必行。 1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一)资源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资源供应面临较大压力。但是我国资源消耗强度大,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从投入和产出看,目前我国GDP约占世界GDP总量的4%左右,却消耗了全球8%的石油、10%的电力、19%的铝、20%的铜和31%的煤。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以上。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比国外的先进水平低20%一35%,城市用水的回收率也仅有30%,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只有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可持续发展下的经济增长主要采取集约型增长方式,应改变传统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做法,主要通过提高产业附加值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次,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的优化会改变资源税税源结构,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的重心,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应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适时适当调整资源税税额及征税范围,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契机 纵观我国现在的资源勘查开发形势,可以发现,我国矿业多年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在2007年、2008年释放,与国际金融危机的;中击相互作用,导致矿产品价格全面下滑,矿业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矿产勘查预算趋向紧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方面随着通胀压力基本消除、CPI将继续走低,资源税上调不会造成物价上涨的压力;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消除价格扭曲现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需求减少,石油、煤炭价格大幅下降,中央政府应抓住有利契机,改革资源税法律制度,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2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从此建立起我国对资源征税的制度。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税务机关负责。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 1994年1月并入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12月1日废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存只针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对象不是全部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主要是有选择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征,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现状、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多种差异;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种采用定额税率的征收方法,税款的多少只与资源的开采量或销售量有关,却与开采者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无关;属于共享税,资源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机关同时征收。 3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征收范围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资源税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对自然条件形成的贫矿和富矿征收不同标准的税收,在达到公平竞争的同时,防止资源开采者采富弃贫,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通过征收资源税增加财力,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综合治理。 税负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尽管我国近几年调高了煤炭、石油等项目的税额,但相对于1994年的税负实际上还是有所下降。以煤炭资源为例,根据现行的资源税税收标准,煤炭资源税是按产量征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因此,许多煤炭开采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论煤层是几米还是几十米,都只是一次性开采,大量的煤炭资源就这样被白白浪费掉了。为了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课税税额亟待进一步调整。 计征方法陈旧,不符合科学开采的要求。我国资源税的计征一直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便于征管,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为:开采者占有国家资源产品,在产品开采出来后才向国家纳税,在开采过程中,开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部分全部由国家承担。这也是造成掠夺式开采的重要原因。 多种税费并存,征管较乱。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样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不同的税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造成征管的阻力。另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了规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奇怪现象。 此外,分配体制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是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利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减弱;二是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会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私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 4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993年底,其制度设计理念更多的是强调资源税在调节不同资源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对资源税的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重视不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资源税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都比较好地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因为,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我国现有的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而设立的。这种狭隘的立法宗旨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中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合并税种并规范税名 我国现行资源税执行税目有七类,在此基础上取消我国现阶段对土地资源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补偿费等“两税一费”,将土地列入资源税的范围,即在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中增列“土地”税目。实行这种改革的意义在于:税名符实、准确规范、便于征管。比以“两税一费”名义征收更有说服力,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取向。将现行的对土地资源征收的“两税一费”统一合并后,既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更能直观地表现出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立法宗旨,提高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减少土地资源的损失浪费。 (三)扩大征收范围以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征税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例如,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应当在资源税税目中增设水资源税目,分设地表水、地下水、地下热水、矿泉水4个子目,按照照顾生活用水、节约控制生产用水、严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则,实行差别税额。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资源的利用现状,应先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他资源,如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税收范围。 (四)完善现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 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方式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明显,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联系,其与差别比例税率配合,可以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如果从价计征能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 调整资源税税额。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按照资源储量、回采率计征。这种改革在学界和业界呼声较高,受探测技术、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等因素的制约,暂时难以实施,但可作为今后一定时期内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应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便可以付诸实施,目前也可有选择地在具有较好前景的地区进行试点,创新资源税计征手段。 (五)改革资源税分配体制 改变现行中央和地方按照资源税项目分配的格局,改由国税局统一征收后,采用中央和地方按收入总额分成的办法分配,将中央与地方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加强资源税征管的积极性。具体分成比例可按中央30%、地方70%的比例实施。这种比例主要是考虑到中央要从宏观上实施调控,需要掌握一定财权财力_而地方要承担资源保护、资源补偿和环境治理等任务,所以总额分成比例应该高一些。对西部的资源大省,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源产品价格普遍较低,资源输出地区在资源保护、资源补偿方面需要大量支出,且又承担着环境污染造成的重大损失,以及治理环境污染需要大量投资的实际情况,中央和这类地区的分成比例可以按2:8为宜。另外,中央还应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对这类地区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的投入,帮助这类地区实现从资源优势到经济优势的转变,改变目前“资源富有,地方贫穷”的困境。 总之,完善资源税有助于促进企业合理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助于全社会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使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从而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转型论文:资源税改革加快经济转型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分析;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思路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其能否高效利用,这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资源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契机、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存只针对特定资源征税、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合并税种并规范税名、扩大征收范围以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完善现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摘要:发展经济要有效利用资源,更要合理保护资源,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应进行改革,以此来加快我国经济的转型,让经济增长质量更好。本文在分析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建议。 论文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必要性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其能否高效利用,这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无论是从我国资源利用的现状,还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资源税制度的改革都势在必行。 一、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一)资源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资源供应面临较大压力。但是我国资源消耗强度大,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从投入和产出看,目前我国GDP约占世界GDP总量的4%左右,却消耗了全球8%的石油、10%的电力、19%的铝、20%的铜和31%的煤。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以上。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比国外的先进水平低20%一35%,城市用水的回收率也仅有30%,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只有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可持续发展下的经济增长主要采取集约型增长方式,应改变传统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做法,主要通过提高产业附加值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次,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的优化会改变资源税税源结构,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的重心,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应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适时适当调整资源税税额及征税范围,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契机 纵观我国现在的资源勘查开发形势,可以发现,我国矿业多年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在2007年、2008年释放,与国际金融危机的;中击相互作用,导致矿产品价格全面下滑,矿业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矿产勘查预算趋向紧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方面随着通胀压力基本消除、CPI将继续走低,资源税上调不会造成物价上涨的压力;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消除价格扭曲现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需求减少,石油、煤炭价格大幅下降,中央政府应抓住有利契机,改革资源税法律制度,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从此建立起我国对资源征税的制度。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税务机关负责。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 1994年1月并入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12月1日废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存只针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对象不是全部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主要是有选择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征,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现状、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多种差异;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种采用定额税率的征收方法,税款的多少只与资源的开采量或销售量有关,却与开采者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无关;属于共享税,资源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机关同时征收。 三、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征收范围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资源税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对自然条件形成的贫矿和富矿征收不同标准的税收,在达到公平竞争的同时,防止资源开采者采富弃贫,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通过征收资源税增加财力,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综合治理。 税负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尽管我国近几年调高了煤炭、石油等项目的税额,但相对于1994年的税负实际上还是有所下降。以煤炭资源为例,根据现行的资源税税收标准,煤炭资源税是按产量征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因此,许多煤炭开采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论煤层是几米还是几十米,都只是一次性开采,大量的煤炭资源就这样被白白浪费掉了。为了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课税税额亟待进一步调整。 计征方法陈旧,不符合科学开采的要求。我国资源税的计征一直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便于征管,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为:开采者占有国家资源产品,在产品开采出来后才向国家纳税,在开采过程中,开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部分全部由国家承担。这也是造成掠夺式开采的重要原因。 多种税费并存,征管较乱。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样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不同的税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造成征管的阻力。另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了规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奇怪现象。 此外,分配体制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是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利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减弱;二是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会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私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 四、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993年底,其制度设计理念更多的是强调资源税在调节不同资源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对资源税的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重视不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资源税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都比较好地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因为,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我国现有的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而设立的。这种狭隘的立法宗旨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中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合并税种并规范税名 我国现行资源税执行税目有七类,在此基础上取消我国现阶段对土地资源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补偿费等“两税一费”,将土地列入资源税的范围,即在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中增列“土地”税目。实行这种改革的意义在于:税名符实、准确规范、便于征管。比以“两税一费”名义征收更有说服力,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取向。将现行的对土地资源征收的“两税一费”统一合并后,既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更能直观地表现出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立法宗旨,提高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减少土地资源的损失浪费。 (三)扩大征收范围以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征税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例如,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应当在资源税税目中增设水资源税目,分设地表水、地下水、地下热水、矿泉水4个子目,按照照顾生活用水、节约控制生产用水、严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则,实行差别税额。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资源的利用现状,应先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他资源,如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税收范围。 (四)完善现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 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方式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明显,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联系,其与差别比例税率配合,可以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如果从价计征能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 调整资源税税额。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按照资源储量、回采率计征。这种改革在学界和业界呼声较高,受探测技术、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等因素的制约,暂时难以实施,但可作为今后一定时期内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应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便可以付诸实施,目前也可有选择地在具有较好前景的地区进行试点,创新资源税计征手段。 (五)改革资源税分配体制 改变现行中央和地方按照资源税项目分配的格局,改由国税局统一征收后,采用中央和地方按收入总额分成的办法分配,将中央与地方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加强资源税征管的积极性。具体分成比例可按中央30%、地方70%的比例实施。这种比例主要是考虑到中央要从宏观上实施调控,需要掌握一定财权财力_而地方要承担资源保护、资源补偿和环境治理等任务,所以总额分成比例应该高一些。对西部的资源大省,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源产品价格普遍较低,资源输出地区在资源保护、资源补偿方面需要大量支出,且又承担着环境污染造成的重大损失,以及治理环境污染需要大量投资的实际情况,中央和这类地区的分成比例可以按2:8为宜。另外,中央还应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对这类地区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的投入,帮助这类地区实现从资源优势到经济优势的转变,改变目前“资源富有,地方贫穷”的困境。 总之,完善资源税有助于促进企业合理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助于全社会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使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从而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转型论文:经济转型生态风险管理论文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经济转型与生态风险;中国经济转型面临巨大的生态风险;中国经济转型中的生态风险治理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何谓生态风险、经济转型中的生态风险的表现、生态环境的恶化使生态系统运转不良,引起系统性风险、生态环境的恶化使生态系统功能减弱,产生功能性风险、树立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生态伦理观、进行生态风险的全球治理、建立科学的生态风险管理机制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经济转型生态风险现代性市场经济风险治理 [论文摘要]当前,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人们对科技无节制地运用、人类对主体性的过度张扬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不完备性,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的恶化使生态结构出现紊乱,生态功能不断减弱,引发了生态风险。为了有效地治理生态风险,我们必须大力开展全民生态启蒙教育,提高全民生态风险意识;建立科学的生态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地应对生态风险;树立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生态伦理,使人与自然共存共荣;进行生态风险的全球治理。使全人类能共享生态发展成果。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生产力的发展会使社会呈现出不同状态,社会转型是其重要表现之一。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其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与风险,其中生态风险已成为当前制约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瓶颈。为了确保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风险的治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经济转型与生态风险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社会转型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转型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其表现在经济领域中就是经济转型,即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和发展模式由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转变。经济转型包括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两层含义。制度变迁一般是政治体制变革、社会制度改变导致的结果,而经济发展主要是指经济运作方式从一种模式向另一种模式的转变。 经济转型是当今世界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当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 人类社会源于自然,人类的发展更离不开一定的自然环境,其中作为自然环境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环境与人类发展的关系更为密切。所谓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其经济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生态环境,而生态环境的好坏也与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一方面,经济发展是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进行的。当代中国的经济转型离不开生态发展的大背景,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为经济体制顺利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提供有利的条件。而不良的生态环境却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社会经济转型的实现,最终会导致人类生存环境的总体恶化。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也离不开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人类与自然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当社会经济发展中体制转变比较顺利、经济增长方式相对比较科学时,就会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正常发展。相反,如果经济转型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就会极大地破坏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生态风险。 二、中国经济转型面临巨大的生态风险 中国的经济改革起始于1978年,并于1992年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正式明确地提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三十多年来,我国的产业结构不断趋于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国民经济得到快速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可以说,我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另外,我们也要看到,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正在制约着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引起严重的生态风险。 (一)何谓生态风险 风险(risk)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是社会可能面临的危机状态和灾难性危险。风险本身并不是“危险”(danger)和“灾难”(disaster),而是一种危险和灾难的可能性。风险可以区分为“外部风险”(externalrisk)和“被制造出来的风险”(manufacturedrisk)两种类型。“外部风险就是来自外部的因为传统或者自然的不变性和同定性所带来的风险”;“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在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在全球化时代,人们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或称“人造风险”。 作为一种常见的风险,“生态风险(EcologicalRisk)就是生态系统及其成分所承受的风险。它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不确定性的事故或灾害对生态系统及其成分可能产生的不利作用,包括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损害,从而危及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健康。由于它的潜伏期长,出现过程缓慢,不像金融风险那样明显突发,所以很容易被忽略和轻视。然而,生态风险一旦从潜能转变为现实压力,却极难防范和缓解。”一般来说,生态风险不是自然风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生态风险属于吉登斯所说的“人造风险”,“人类某些技术官僚的‘愚昧、狂妄、盲目的乐观’以及民众的从众心理和迷信是生态风险的源头。” (二)经济转型中的生态风险的表现 我国的经济转型是在全球化大背景下进行的,全球化一方面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另一方面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国内外形势的复杂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本身的艰巨性必然使这种转型面临巨大的困难和风险。其中,伴随经济发展过程所带来的生态不安全性会引发严重的生态风险。 生态风险的产生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的恶化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一般来说,生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另一类是由于城市化和工农业高度发展而引起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噪声污染、农药污染等环境污染。由于我国的经济转型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并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中国既面临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要正确面对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向中新产生的问题。因此,我国当前经济转型过程中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更多、困难更大。其表现在生态领域中就是我国的经济转型不但面临传统意义上的生态风险,同时还要面对新的、更大的风险。 生态风险的产生是由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态系统失去平衡造成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程度越高,风险后果就越严重。当代中国经济转型期的生态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生态环境的恶化使生态系统运转不良,引起系统性风险。当前,由于森林资源和湿地面积的减少,会增加灾害性气候的风险,同时也会给生存繁衍于其中的动植物增加生存的风险;水污染和水体系统遭到破坏,会增加依赖水体生存发展的其它生物减少和灭绝的风险;草原面积减少,草场退化,会增加土地半荒漠、荒漠化和载畜量减少的风险;沙地植被减少、系统遭破坏,会增加沙漠化面积扩大和沙尘暴侵袭风险;农田作物生长环境遭破坏,会增加农产品质量、产量降低的风险;有毒有害固体、气体物质排放会增加人与其它生物的安全风险;水土流失地区生态环境恶化,会加剧土地沙漠化、土地贫瘠、泥沙淤积库坝、河流、湖泊导致洪灾的风险。总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态发展就会失衡,生态环境随之恶化,正常的生态结构被打破,整个生态系统循环不畅,引发系统性生态风险。 第二,生态环境的恶化使生态系统功能减弱,产生功能性风险。一方面,生态环境恶化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今中国的发展面临人口、资源和环境三大难题。特别是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生态环境恶化的程度很严重,近年来,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发生洪涝灾害的次数在不断增加,经济损失惨重;北方地区沙尘暴肆虐,旱灾不断发生。这一切严重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压力,形成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恶化给社会的稳定产生潜在的风险。人类对资源无节制的开发,自然界可被利用的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会变得越来越少,最终会导致资源的枯竭。这种状况不但影响国家的稳定,也给世界的和平发展形成巨大的挑战。 (三)中国经济转型中生态风险的成因分析 1.现代性与生态风险。现代性始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经过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发展完善,到20世纪中后期成为具有世界历史影响的行为制度和模式。现代性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是,其风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人类对科技理性的过度重视导致生态风险的产生。现代性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造成了理性自身的冲突和分裂,理性被分裂为工具理性(科技理性)和价值理性。由于人类对科技理性的过分张扬,科学技术发展也给人类带来严重的风险,使我们今天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成为一个“可怕而危险的世界”,而这个“危险的世界”正是在人类不断地追求科技进步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方面,人类对主体性的过分张扬致使生态风险出现。在人类发展历史上,人类对现代性的追求过程也是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张扬过程。主体性的张扬使人类摆脱了神的束缚,凸显了人在整个宇宙中的主体地位。但过度地张扬人的主体性有时会走向其反面,人类一切从自身利益出发,大肆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造成水土大量流失、土壤不断沙化、环境严重污染、气候逐渐恶化、生态正在失调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对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产生潜在的风险。 2.市场经济与生态风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还不完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具有灵活性、竞争性等优势,但由于其还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使不同市场主体在经济发展中,为了自身利益,一方面,盲目开垦荒地、滥伐森林、过度放牧、掠夺性捕捞、乱采滥挖、不适当地兴修水利工程或不合理灌溉,引起水土流失、草场退化、土壤沙漠化、盐碱化、沼泽化,导致森林面积急剧地减少、矿藏资源遭到破坏、野生动植物和水生生物资源日益枯竭、旱涝灾害,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另一方面,在进行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产生“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噪声污染、农药污染等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不但危及到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同时也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的生态风险。 三、中国经济转型中的生态风险治理 当前,生态风险事件的频发已使风险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它已成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而且也是制约我国经济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为了使中国的经济能够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当前必须要加强对生态风险的治理。 (一)大力开展全民生态启蒙教育 康德认为,启蒙就是从蒙昧无知的状态解放出来,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分析和判断。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给人类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为此,我们必须建构新的启蒙——生态启蒙。首先,要让人们认识到人类已经进入后果严重的世界风险社会,生态风险已经成为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其次,要看到科学技术的双面性,特别是要看到滥用科学技术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再次,要强化生态文明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建立科学的生态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建立生态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设定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数,并根据对这些指数的计算,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号,使人们对生态风险有充分的准备,有效地防范风险。其次,建立生态风险分析系统。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定量和定性分析为主要手段,通过对生态风险分析系统得来的相关指数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风险控制系统提供科学的依据。再次,建立生态风险控制系统。由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场、民间机构、家庭及个人的生态风险管理责任,对生态风险加以控制,以期防范和化解生态风险。最后,建立生态风险补偿系统。要构建政府-社会保障机制、市场-商业保障机制、社会-家庭、社区、民间救助机制三位一体的、系统的、动态调整和迅速反馈的生态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地处理生态风险,及时补偿风险损失,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 (三)树立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生态伦理观 “生态主义者”认为,“所有的生命形式都具有价值”,在内在价值上是平等的。自然界中非人类存在物与人一样,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发挥其正常功能的权利,都有“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要充分认识到自然界非人类存在物在整个生态系中的重要价值,人类与自然物之间具有密切的生态关联性。为此,我们要努力将这种平等原则转化为具体行动,善待自然,珍爱生态。同时,还要认识到,随着生态风险的不断扩张,生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能否处理好这一问题,既关系到当代人的利益,也会影响下代人的发展。为此,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当代人之间、代际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使人与自然共存共荣,共同发展。 (四)进行生态风险的全球治理 全球化使交往关系走向全球,同时也把风险引向世界,使人类进入后果严重的世界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下,生态风险——特别是环境风险、核技术风险、化学污染风险等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将是“平均化分布”的。正如贝克所言:“贫困是等级制的,化学烟雾是民主的。”生态风险已经成为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要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全球性生态风险,靠单个的国家和地区是很难做到的。为此,在生态风险治理中,我们必须强化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治理方式,共享风险治理成果,走全球风险治理之路。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生态风险,使经济社会得到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经济转型论文:经济转型参与国际利益协调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会计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从实际出发,确立正确的会计国际化态度;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会计国际化道路;会计国际化将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会计国际化是一个国际协调的过程、世界贸易的飞速发展和全球资本市场的快速流动、各国际或者区域组织在国际协调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要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会计协调、我国目前尚没有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利用国际会计资源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企业间的交易行为不十分规范,市场竞争不充分,公允价值难于形成、吸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尽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进行会计改革,实现我国会计的国际协调、中国的经济发展走的是渐进式的道路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摘要:会计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是未来财务会计发展的方向,我国必须要参与到会计国际化协调的过程中来,而且要建设一条符合中国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国际化道路。 论文关键词:国际协调;会计国际化;会计环境;会计标准 会计国际化是一个国际协调的过程,将来世界各国都要参与到这个协调过程中来,它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国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全世界所有的国家所面临并应予关注的问题。会计国际协调的动力是经济利益,会计国际化实质上就是各国的利益协调,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都要参与到这个协调中来,中国更要参与到这个协调中来,并且要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发展的会计国际化道路。 1会计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 世界贸易的飞速发展和全球资本市场的快速流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正在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必须融入到国际经济潮流中,任何国家如果要脱离世界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而谋求自身较高水准的发展是难以实现的,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大门将向世界敞开。国际贸易的发展,使我国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在更大程度上相互依赖,相互促进,这样超越国界的经济,必然要求作为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要有统一的“文字”和“规格”,以消除语言障碍,为国际经济交流和国际贸易发展提供便利。 随着科技革命的突飞猛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作用,深刻影响着会计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可以说,正是因为信息技术革命才为会计国际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世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各国际或者区域组织在国际协调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也成为推动会计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力量。 2从实际出发,确立正确的会计国际化态度 中国要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会计协调。促进会计的国际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发展需要资金,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开始了引进外资的工作。引进外资需要相应的投资环境能合理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而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外国投资者很难看懂当时的会计报表(三段平衡式的资金平衡表),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碍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为此,中国必须走国际化的道路。 尽管我国目前尚没有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是中国实际上也是国际财务准则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为此,中国一直以十分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会计协调,并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包括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推动全球会计准则协调与趋同方面所做的努力。尤其是在会计改革和会计标准建设过程中,我们认识到推动我国会计的国际协调对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提高信息透明度,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我们应该积极地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除非相关的国际会计惯例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或明显不切合我国实际。当前,我们需要继续关注国际国外会计准则的最新发展,必须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会计协调的步伐,研究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协调的重点问题,紧跟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及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与我国的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国际会计资源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推进我国的会计国际化进程。 3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会计国际化道路 对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来说,我们不应被动消极地接受其他国家协调的结果,而应积极地参与会计国际化进程,利用国际会计资源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一方面,我们既要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协调的发展和动向,充分借鉴吸收有益的技术和经验又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简单照抄国际会计准则;另一方面,我们更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会计协调的进程中,施加我们的影响,使国际会计准则也能解决我们国家所面I临的一些特殊会计问题。 从市场本身的发展看,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育阶段,企业间的交易行为不十分规范,市场竞争不充分,公允价值难于形成。特别是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易比较多,且关联交易较为普遍,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也为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有了可乘之机。而对这种情况,我国不得不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修订,从我国实际出发,要求企业将所有非货币性交易均作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处理,同时我国对债务重组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从企业监管和业绩评价看,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进行监管和评价的主要指标是利润而不是未来的现金流量,强调的是过去的会计信息。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偏向利润表对利润指标较为重视,而国际财务报告准确规范的重点是资产负债表,按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侧重于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侧重于规范利润表与国际会计准则,关注资产负债表是两种不同的观点,所遵循的会计原则也不一样,这就使我国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难于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完全一致。 从法律制度方面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属大陆体系。法律条款规定的内容必须予以遵循,相应地,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中也要体现涉及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比如,我国(公司法 规定企业应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和公积金等,这些法律规定必须写进我们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通过企业的会计核算在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中予以提示。 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看,在中国,国有控股企业居多,国家是企业最大的股东,社会公众等投资者则是一些较为离散的小股东,机构投资者较少,与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有着明显的区别。 为此,我国现实的选择必然是既要吸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尽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但又不简单地照抄国际会计准则,要从中国现实的会计发展实际出发,主动地协调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所以在我国的会计国际化过程中要从内容、形式等多方面体现中国特色,不仅考察其技术的可行性,更要考察其产生的环境背景;不仅要重视现在环境下的适应性,也要注重它的前瞻性以及我国会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会计国际化可能提出的新要求。转虽然会计国际化是大势所趋,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否则,不但问题无法解决,并且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出现混乱或者失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的健康进行,由此带来的改革成本和风险是巨大的。各国的会计国际化都要有一个过程,不能硬性要求各国直接采用现成的国际会计准则,而是充分尊重各国环境,研究各国存在的特殊问题,不断调整改进,完善国际准则,使之适合各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会计环境与国际会计准则针对的发达市场经济环境显然是存在差别的,因而我国会计标准与相应的国际会计准则所存在的不一致之处是受我国的现实环境所限,也是必然存在的。因此我们应向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积极反映我们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我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们将会更广泛地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协调。 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如英国的会计国际化协同进程的方式方法,抓紧研究我国会计国际化的动力、原因和后果,深入探索会计国际化的具体步骤和处理方式,将对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颇有助益。首先,在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进程中,最基本的是应达成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概念框架。在会计术语和内容都相当准确一致,各个具体准则制定中均可依赖的框架上,就等同于在共同的目标和基础之上进行具体准则的协调进程,单从会计的角度考虑,这无疑会减少协调中的磨合,加速协调的进程,为中国会计准则最终国际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和开端。其次,加快会计准则国际化制定进程,以适应经济高速国际化的需要。制定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化进程表,深入分析国际化的背景、原因和后果。并着手进行准则间的详细分析和差异对比,使我们会计国际化走上系统性,实质性议事日程。再次,中国会计的国际化包括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和会计实务的国际化两个方面,因此除了力求推动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之外。如何尽快提高会计实务的质量,实现会计实务操作的国际接轨是会计国际化的又一项重大艰巨的任务。 我们要全面正确认识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以及如何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构架下发挥我们的作用。从而使国际会计准则更多地兼顾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需求,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挑战。一方面,我们应当更加全面、广泛地参与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包括积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等,另一方面,在积极参与会计国际协调的同时,反映我国的特殊情况,尽可能地在国际协调方面施加我们的影响,以便在国际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新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们应该积极地与经济背景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具有相似特征的国家开展区域间沟通、对话和合作,以提高我国在国际会计协调中的影响力。此时,我国更应当加强与亚洲国家会计机构间的沟通与合作,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化会计准则提出意见和要求,可以扩大亚洲国家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影响,使之更多地体现亚洲国家的情况和需求。并确立我国在亚洲国家会计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进行会计改革,实现我国会计的国际协调。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会计人才队伍作保障。一方面:我国整个会计人员队伍素质不能满足会计改革和进行国际协调的需要,做好会计的培训工作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不仅财会人员需要学习,单位负责人也应当能够了解一些会计知识,还有监督、检查等部门也需要接受新的会计知识。另一方面:面对我国会计的日益国际化,国内的会计人员不有只重视国内,而要将眼光放远于世界,将自身的知识与国际化的会计潮流相融合,这样才能够更加促进我国会计的国际化进程,逐步提高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我国会计的国际化并不单单是一个会计领域的努力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的共同参与,相互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形成相互协调的发展,形成发展的统一步伐,使得我国会计在国际化的道路上有更多方面的支持力量,也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反之,如果只有会计发展的“一支独秀”,那会计的发展就不存在更广阔的用武之地了。总之,会计的国际化是世界经济日益发展的一个表现,而经济的发展也有更多领域的需求,为此,经济要平稳,快速的发展下去,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进步。 4会计国际化将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中国的经济发展走的是渐进式的道路,这就决定了中国的会计国际化也只能走渐进式的改革道路。而且,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差异,例如:①中国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构成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关注程度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尚存在差距;②、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环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应用环境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不一致;③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仍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时相当不规范;④中国的市场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⑤目前中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会计实务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等等,这些差距都预示着中国会计国际化所面临的挑战与艰辛,为此,要实现我国的会计国际化,将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经济转型论文:经济转型监督医院财务经济活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及市场信息,对院领导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拓宽相关知识领域,对院内经济运行实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熟悉现行财政法规政策,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大胆监督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传统的经验型财务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医院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作为一个医疗单位,其支柱经济活动就是医疗器械及药品的购与销、一个医院就是一个小社会,管理上的内涵十分丰富、在购置大型设备时,既要考虑到医学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技术、熟悉通晓现形各类财政法规、政策、严格自律,廉洁奉公,财务人员不仅要知法,还要守法、对财经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及遵守进行监督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本文通过对医院财务监督的分析,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财务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发挥职能,进行更为有效的财务监督,以此保证医院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医院财务管理财务监督 医院财务监督是医院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发生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离开了财务监督,医院的财务管理活动就失去了控制力和约束力。财务监督的目的在于督促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揭露财务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和违法行为,制约和约束不法行为,保证财务活动的正常、有序、健康运行,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目标。 我们所处的新时代是知识经济飞跃发展的时代,我国经济转型已形成新的转折点态势。在新形势下,《会计法》对我们每一个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新的权力。根据医院的财务工作实际与性质,医院财务监督应从多方面展开。笔者就自身工作的实际出发,认为医院的财务监督应该包括对领导决策行为的监督、对医院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 一、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及市场信息,对院领导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 随着我国卫生改革的深入和网络时代的高速发展及无限变化,传统的经验型财务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医院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按照传统的会计组织管理模式,在医院会计工作中,会计信息的传递是通过人工传递会计凭证完成的,由此造成会计信息的滞后往往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第一,会计系统记账不及时,无法随时对医院的经营结构和资金运作进行控制;第二,财务部门拿到滞后的会计信息(药品调价单、物价行情表)到月底才做会计处理,下月初才可能将报表报出,这种会计信息处理的滞后,导致医院出现账实不符的不良后果;第三,严重影响了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进行正确的决策。此外,财务人员的财务活动往往局限于机械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对日常的经济决策活动少有发言权,认为只要把账做好就算是完成了本职工作。殊不知,财务核算工作是基础,财务监督工作才是重点。 作为一个医疗单位,其支柱经济活动就是医疗器械及药品的购与销。在医疗器械的购置中,领导决策尤为重要。这需要领导通过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和技术,从几个备选方案中选择其中的一个最佳方案,并在实施中加以完善和修正,以实现决策活动的目标。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药品、器械更新换代迅速,价格扬抑变化剧烈,会计信息的滞后常常使院领导把握不准,决策失衡。而财务监督则可以为科学合理领导决策提供参谋。财务人员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及时、正确、全面地反映资金活动情况、分析考核经济效果、提供精确可信的数据,参与到经济活动的决策中。为充分发挥参谋的作用,我们必须迅速实现医院的现代化管理,将医院财会电算化系统与各部门的计算机系统连接起来,并同物资市场、药品市场等联成网络,架构市场、各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有效而畅通的信息渠道。使各部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资料与市场行情相接轨,并能同步地传递到财务部门,为财务部门所掌握。财务人员在此基础上,按照新的财务管理模式,建立并实施医院会计系统的实时预测监控系统,及时收集、处理、汇编,分析经济数据,产生各种有用的经营信息,及时协助领导发现、堵塞经营活动中的漏洞,纠正经济运行中的不良苗头,使财务会计人员的事前监督得以充分体现。 二、拓宽相关知识领域,对院内经济运行实行全方位跟踪监督 一个医院就是一个小社会,管理上的内涵十分丰富。《会计法》要求财务会计人员事事要参与,行行要监督。因此,财务会计人员必须重新定位自己在工作中的角色,努力使自己从一个简单的事后核算型人员转变为一个核算管理型人员。把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从单纯的记账、报账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即成本控制,资本预算、营运资本管理、风险控制、业绩考核与评价、战略管理等等方面。 为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在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应该进行学习“充电”,扩展相关业务知识,包括税法、金融法、计算机理论与应用,财政管理学、国际贸易学、市场营销学、现代化管理学以及同医院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建筑预算、决算常识,经济合同常识等方面的知识,这些都应该是财务会计人员新的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迫使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提高综合素质,在搞好自身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迅速拓宽与会计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财务人员一定要克服惰性,及时主动的进行知识更新。上级主管也要积极地支持财务人员继续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更好地为工作服务。实践证明,只有让财务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日趋合理,方能使财务会计人员在医院整个经营活动中行使全方位的有效监督。 在医院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购置新的大型设备时,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在购置大型设备时,既要考虑到医学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财务人员要综合系统地研究物力资源的有效利用,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种物资、资金的效能。笔者近年来在该类事项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做到首先召集全体财务人员各自根据自己所熟悉的相关知识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即在资金的筹集、市场前景预测、成本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一些直接影响决策是否科学的几大要素,如资金成本、投资效益、每年的净现金流量、项目市场发展前景及未来增加的业务量、投资回收期等,都能提供一些准确的数据供领导采用。领导决策后,我们就积极参与招标谈判,设计建议,进行质量监督、资金划拨、验收决算等活动,使财务监督贯穿于基建、设备购置的始终。这样既能较好地控制成本,又能按合同、按进度分期付款,保证工程质量,同时还有效地杜绝了一些经济犯罪的发生,避免了单位的经济损失。这是一种事前监督,是一种预防性的、主动的监督,是在某项决策活动之前作出的,财务人员提出自己的专业性意见。这样就做到了防患于未然,防止了决策失误,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加强了预算、计划、预测、决策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了财务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提高决策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医院的活动开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医院领导决策购买医疗器具和设备后,我们还会继续进行监督,而且对医疗设备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进一步的进行监督。这种事中监督贯穿于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通过对财务预算、财务收支情况、费用标准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保证财务制度的正确执行和各项收支按照预算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节约及有效的使用。 在监督医疗设备的使用活动中,也会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分析和反馈。这是医院财务监督的后续环节,是决策活动实施后,收集各类相关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及时反馈,以求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不断改进。这样可以充分挖掘潜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益和资金使用效果。财务人员要跟踪了解物质资产带来的各方面的后果,为下一次财务监督及经济决策积累经验。 三、熟悉现行财政法规政策,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大胆监督 财务会计人员是单位一切经济活动和个人经济行为的第一知情者和具体操作者,其工作性质决定了财务会计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上扮演着前沿门卫者身份。因此,我们的财务会计人员至少要具备如下三个方面的优秀素质。一是要熟悉通晓现形各类财政法规、政策;把关必须依法,依法必先知法。因此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一切收支范围、标准、数据比率及操作程序,财务会计人员必须熟记无误,严格执行,准确把关。近年来,笔者认真地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收集装订成册。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差旅费报销标准、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率、各类会议经费开支标准、药品器械及各类易耗品的采购审批、出入库程序、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及开支标准、各类劳保、津贴、补贴范围及标准等等。由于较好地熟悉了各类财务法规政策,因此在工作实践中能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为领导签批报销发票、费用等把好第一道关口,从源头上遏制了虚假票据的流入和虚报、重报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堵塞了财务管理漏洞,确保了医院的成本合理控制,同时也为全院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二是严格自律,廉洁奉公,财务人员不仅要知法,还要守法,在群众中树立可信的良好社会形象。三是对财经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及遵守进行监督。为保障财务监督的及时有效,财务人员可以在遵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一套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监督约束机制,将制度规范真正落到实处。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是促进医院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财务公开是医院财务活动公正、公开的体现,通过财务公开制度能将医院的经济活动予以公开化和透明化。在公开财务活动的同时,也应就医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有经济活动的公示公开、财务报表披露及其分析、医院阶段性经济形势报告等等。这些信息的披露不仅有利于医院领导日后开展的决策工作,还有利于医院职工对医院经济情况的了解。 此外,外部监督也是监督医院财务活动的一个很好的形式。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第一,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财政、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是就医院在进行财务活动时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第二,独立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则是从专业角度监督检查医院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医院财务活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第三,在群众监督方面,医院的宗旨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保障人民健康,应该广泛认真地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舆论的监督、批评与指正。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今天,知识就是资源,就是资本,知识经济就是人才经济。只有不断吸收新知识、掌握新情况,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飞速变革的时代,才能更好地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作用。 经济转型论文:知识经济转型财会素质提升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财会人员要有时代意识;财会人员要有广博的知识面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时代意识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外延十分宽泛、时限极其严格的一个术语、会计自诞生之日起,就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人类正处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变阶段、开放是我国的一项深入人心的基本国策、一名出色的财会人员必须有宽厚的会计理论基础和娴熟的会计实务技能、电子计算机现在已部分地取代了笔和算盘、财会人员与外国同行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一些富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已率先在这方面向自己的员工提出了明确要求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在千年之交、世纪更迭之际,人类社会即将由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过渡。这种变化将给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及经济发展方式带来剧烈而深刻的变革。在这场变革中财会人员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本文拟对此抒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同行和读者。 一、财会人员要有时代意识 时代意识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外延十分宽泛、时限极其严格的一个术语。在这里,我们不打算给它一个精确的定义,仅从会计工作的实际谈谈财会人员应具备的富有时代精神的“三大意识”。 1、发展意识 会计自诞生之日起,就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十九世纪中叶爆发了工业革命,确立了工厂制度。工厂制度的建立一举解决了现代会计赖以存在的四大基本前提: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并由此派生出一系列有利于加强工厂管理的成本管理会计的方法。随后,西方的工厂制度进行了制度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取代了原始的工厂制度而成为占绝对优势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变化,使得会计对“受托责任”的处理凸显出来,并由此形成了以对外报告为专职的财务会计和以对内报告为主旨的管理成本会计。在最近几十年内,由于人们对物价变动、企业破产、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公司税务等因素高度关注,使会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分化出通货膨胀会计、清算会计、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和税务会计等等,初步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系统完整的会计体系。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工具的创新、社会保险业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之相应的又产生了国际会计、企业集团会计、跨国公司会计、合并会计、外币业务会计等等。美国伊利洛斯大学E·贝尔考依教授针对现有会计存在的局限性和会计使用者对更多、更新信息的需要,写了《会计未来趋势》一书。在书中,他提出了未来会计的六大发展趋势:①社会经济会计。它主?谴雍旯劬玫慕嵌壤捶从澈图屏科笠稻没疃陨缁岬挠跋欤荚谡媸捣从衬程囟ㄆ笠刀陨缁岬墓毕祝约八陨缁嵩鹑蔚穆男星榭觥"谌肆ψ试椿峒啤4郴峒撇嘀赜诙晕镏首试春筒莆褡试吹募萍郏鍪恿硕云笠底畋蟮娜肆ψ试吹募萍郏嗣植拐庖徊蛔悖肆ψ试椿峒票厝挥υ硕"鄄ㄗ时境杀净峒啤F笠嫡加玫淖式鹜ǔS辛礁隼丛矗凑褡时竞筒ㄗ时尽O钟谢峒浦蝗啡险褡时镜某杀荆蝗啡喜ㄗ时镜某杀荆坪踉擞貌ㄗ时臼俏扌杌ǚ汛鄣模馐且桓鲅现氐奈笄"芟纸鹆髁恐苹峒啤U庵只峒撇唤黾锹加肽郴峒破诩涞南纸鹗罩в泄氐幕峒剖孪睿ㄏ纸鹬苹峒疲布锹加上鬯鸬娜饲坊蚯啡说南纸鹆髁浚ㄖ赣κ照士畹氖栈睾陀Ω墩士畹某セ埂ㄔ鸱⑸苹峒疲O纸鹆髁恐苹峒剖墙纸鹬苹峒坪腿ㄔ鸱⑸苹峒迫谖惶宓幕峒坪怂阆低场=⒄庵只峒浦频母灸康模谟谙蚱笠道婀叵等颂峁┧窃诰霾吖讨兴匦璧南纸鹆髁啃畔ⅰ"莶莆裨げ獾谋啾āF笠挡莆裨げ獾谋啾ㄖ饕嵌云笠档牟莆褡纯龊陀芰性げ狻K孀诺缒缘钠占昂驮げ馊砑目ⅲ岣吡嗽げ獾淖既沸浴⒔档土嗽げ獾某杀荆蛊笠涤锌赡鼙啾ú莆裨げ庾柿稀"薇嘀圃鲋当ǜ妗2簧倩峒蒲ё胰衔衷诘摹熬焕泵嫣荒苷嬲?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他们主张计算增值额,并编制增值报告,以便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我们姑且不去评说贝尔考依教授的观点是否正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会计从来不会停滞不前,总在不断衍生和翻新。这种变化,一方面沿着越来越细微的轨迹发展,另一方面沿着越来越宏观的轨迹发展。很显然,如果我们的财会人员没有发展的意识,没有发展的心理准备和应对措施,就必然落伍。 2.创新意识 目前,人类正处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变阶段。知识经济,其实质就是高技术经济、高文化经济、高智力经济,是一种区别于以传统工业为支柱产业、以稀缺自然资源为主要依托的新型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既给传统的会计的发展、创新带来了机遇,与此同时,也给它提出了全方位的、严峻的挑战。撮其要者,胪列三个事例: 其一技术创新对传统会计的挑战。技术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众所周知,由现代科技革命所引动的经济生活中一系列技术创新是主导当代经济发展与增长的关键因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企业,如果没有技术创新,就不可能有经济增长。具体到一个企业来说,技术创新可以使其从濒临倒闭的边缘起死回生,并得以持续发展,也可以使一家处于发展颠峰的企业一夜间跌入谷底,彻底丧失再发展的能力。不言而喻,在技术创新条件下,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及不确定性水平大大提升,资产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更象变戏法似的扑朔迷离。这种变化,使得传统的会计模式无法应对。传统会计建立在借贷记帐法、历史成本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这一模式对于确认、记录、计量、报告企业有形资产的流动是行之有效的,但对于因技术创新所产生的企业专利权、专营权、版权、技术秘方、商标权、品牌权、商誉、回避竞争协议、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和开发、市场开发、技术引进、人才引进等无形资产的揭示则显得有些黔驴技穷,不能真实地、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此技术创新呼唤着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会计模式的诞生。 其二金融工具创新对传统会计的冲击。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浪潮席卷全球,波及金融业务的各个领域。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全球性的金融创新大趋势已露端倪。现在金融工具创新已由第一代(现金、银行存款和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向第二代(即衍生金融工具)迈进。在这一阶段,一种新设计的金融工具随时都有可能投入市场,参加运作。如一些银行、证券公司近年来推出了一批新“组合”的衍生工具,象“封顶”、“保底”、“加圈”、“互换期权”、“汇价幅度期汇”之类,还有新的不动产类衍生工具和通货膨胀类衍生工具。这些新创的金融工具,如果操作得当,能够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并带来丰厚的投资报酬;反之,将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导致灭顶之灾的倒闭、破产。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和发展,使得传统会计不能及时、准确、快捷地揭示和披露风险信息,因而也不能以此为基础提出防范风险的具体对策。要适应这一情况,必须对传统会计中的会计要素定义、对会计确认标准的原则、对会计计量的基础以及对会计报表结构体系等进行彻底改革。金融工具创新呼唤着财务会计的创新。 其三信息技术发展对传统会计的洗刷。信息产业代表着新一代的生产力,是促使世界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的先导产业和主导产业。毫无疑问,信息技术在知识经济时代必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大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全球卫星通讯的实现和互联网络的建成,对以人工系统为基础而构筑起来的现有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将是一次飓风式的洗礼。现有会计模式仅局限在帐户左方记借,帐户右方记贷;仍利用三个世纪以前发明的反向抵减技术来实现会计信息中的正、负数表达;仍运用纸张、笔墨加算盘等技术手段从事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加工、显而易见,这种会计模式的建立是以语言的产生、文字、纸张及印刷术的发明为技术基础的,已经适应不了信息技术革命这一技术基础,容纳不了现代信息技术所提供的强大信息处理能力。信息技术发展呼唤着财务会计的创新。 3、开放意识 开放是我国的一项深入人心的基本国策。就会计领域而言,开放的必然性在于:第一,在较长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会计只是充分反映经济活动,监督经济过程的卑微角色,而不能成为“民众利益的看门狗”和“国家不花钱的经济警察”,根本担当不了主导社会资源流向和主导社会财富分配的重任。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会计模式,这当然离不开在准确把握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引进会计国际惯例,引进西方的财务呈报概念框架,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框架体系。第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各国经济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往日益频繁、各国经济运行的方式和发展水平方面的差异日益缩小,国家与地区间的分隔也逐步消除,会计及会计学科的国际一体化将是不可逆转的潮流。综上所述,作为跨世纪的财务人员,必须有开放的意识,以博大的胸襟,对西方会计进行精严的选择,吸取对我有用的东西,推动中国的会计事业和会计学科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二、财会人员要有广博的知识面 在知识经济时代,最大的挑战莫过于对人的能力的挑战,而人的能力又主要取决于人的知识及知识转化为能力的程度。要想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名合格财会人员,必须有相关的知识作基础。 1、通晓专业理论 按高标准要求,一名出色的财会人员必须有宽厚的会计理论基础和娴熟的会计实务技能。鉴于目前财会队伍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我拟将会计专业理论分成几个层次,并依据这些理论与会计实务关系的远近,提出程度有别的具体要求和建议,与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同仁共勉。 第一了解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主体)把握会计事物(认识客体)的途径、手段、工具和方式的总和。会计研究的基本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具体来说,主要有逻辑方法、实证方法、比较方法和系统科学方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获取感性知识的具体方法,如数学方法、统计方法、历史方法和经验方法。它是一个由哲学方法、现代科学思维方法和会计具体研究方法所组成的多层次、多种类方法的有机体系,是更有本质的理论。它对于充实和完善会计理论。拓展会计理论的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财务理论研究人员对这些研究方法必须有透彻的领悟和精湛的运用技术巧。只有这样,才能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就是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方法论,对于从事具体财会工作的同志来说,对这些方法也要有一个起码的了解,因为这有利于财会人员从最高层次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并运用它指导具体工作。 第二熟悉会计基本理论、发展会计理论和比较会计理论。会计基本理论主要是研究会计学的质的规定性的,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会计学和会计工作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收益、费用、资金、营运资金、会计报表、合并报表、存货、递延资产、制造成本等。二是会计工作质的规定性,如会计本质、会计属性、会计职能、会计对象、会计地位、会计任务等等。这些是最为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构成整个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石。会计发展理论是运用历史和逻辑的方法,从不同时期会计环境与会计实践、会计理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中,认识和把握会计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从而形成的关于会计进化规律性的理论。比较会计理论是对某一特定时期内不同国家(地区)的会计问题进行比较分析而得到的系统知识,其内容涵盖比较会计的概念与形成基础,比较会计的内容与方法、结论与建议等等。会计基本理论与发展会计理论和比较会计理论之间互为前提、互相制约。其中会计基本理论是主体,发展会计理论和比较会计理论是支撑,三者辩证地统一于会计理论体系之中。财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努力学习这些理论,力争熟悉这些理论。因为这些理论是从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关于会计的一般规律。财会人员熟悉了这些理论,能够从较高的视角上把握财会工作的运行规律,提高财务分析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此其一。其二是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关系密切。会计实务必须得会计理论的解释和说明,才能得以继续维持;而会计理论也只有在解释和说明会计实务中得以验证。譬如,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业务是财会人员经常要处理的会计实物,正确处理跨期费用是均衡各期费用,正确如实计算成本的需要。之所以需要处理摊提业务,我们可以用继续经营、会计分期的基本假设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给予解释和说明。为了考核各期的经营成果需要分清各期的费用,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标准来划分各期费用,已付但应由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要列为待摊费用,预计将要付出的费用应由发生之前各期负担的,要预先计提。财会人员熟悉会计理论,用理论对这两类实务作出解释和说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业务处理就不再是随意的、盲目的了,而是有据可依,有理可循的了。 第三掌握会计应用理论。会计应用理论是研究会计工作量的规定性的理论,它主要研究会计工作的运行规则及完善问题,对会计实务有着直接的影响和指导作用。会计应用理论致力于解决的问题有两大类:一是财务通则、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的完善问题:二是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的存废问题。会计应用理论是会计基本理论的具体化,是联系会计基本理论与会计实践的桥梁和纽带。会计应用理论与会计实务联系最密切、关系最直接、应用性最强的理论,而且包含许多政策性规定,对此,财务人员就不能只停留在一般的了解、熟悉阶段上,而要达到准确掌握和运用的程度。 2、善长计算机操作 笔、纸、算盘是传统会计工作的“老三件”,随着电子技术的应用,这“老三件”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进入历史博物馆。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发明,互联网络的开通,预示会计工作的手段、工具、条件的一场革命。事实上,电子计算机现在已部分地取代了笔和算盘,估计在财会工作中完全实现计算机化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尽管不少财务人员进行了计算机的普及培训,但成效不宜高估,多数人只是停留在用计算机打字和进行加、减、乘、除运算的水平上,与财务工作计算机化的要求相距甚远。所以财务人员的当务之急是要学会计算机的操作,并能针对本单位、本企业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编制程序、存储信息,财务分析和编制报表。这不是过高的要求,而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如同现在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能运用笔记帐、利用算盘算帐的基本技能一样,没有这种能力,就不能当财务人员,可以说,这是关系到财务人员的“饭碗”、“椅子”和“票子”的大事。 3、能用外语交流 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加,特别是会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财会人员与外国同行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客观上要求他们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一种外语。 语言是交流的工具。如果语言不通,只有依靠翻译才能进行交流。带翻译除了增加交际成本和极不方便外,还会因为翻译人员的气质、语言风格、讲话技巧、文化修养、会计专业知识与当事人的差异而影响交流效果。语言也是猎取新知识的工具。在“知识爆炸”的社会里,要掌握国外会计领域的新知识、新动向、新趋势,不懂一种外语,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在知识经济时代,不懂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外国语言的人,就很难适应时代的要求,很难成为卓有成效的财会人员。一些富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已率先在这方面向自己的员工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日本大企业伊藤忠商社从1978年开始,要求其全体职工都要在4年之内通过一定级别的外语考试,并逐步达到能用外语会话交流、撰写文章。松下商社和丰田汽车公司分别从1993、1995年开始,公司不再设翻译,要求全体职工无一例外地具有独立与外国人打交道的能力。我们的财会人员,是单位和企业中重要的职员,从现在起,就要发奋砥砺、刻苦学习,尽快掌握一种外语,以开放的姿态、开明的形象步入世界,迎接会计国际化的挑战。 经济转型论文:经济危机俄罗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探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经济持续增长将受制于“诸多因素”,面临严峻挑战;俄罗斯经济复兴障碍分析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近10年来动荡不安的俄罗斯及其经济改革一直是世人关注的对象、“休克疗法”加剧了生产滑坡在俄罗斯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俄罗斯各经济部门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共同发展趋势、2000年初普京上台后,俄罗斯的形势逐渐开始好转、俄罗斯目前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仍旧是由于良好的对外经济形势造成的、目前俄罗斯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高,投资气候也不尽如人意、俄罗斯的债务危机和预算赤字问题、企业改革仍旧步履维艰、资本外逃无以支撑经济增长、恶劣的投资环境将外国投资挡在门外、人口数量剧减令经济雪上加霜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内容提要]2000年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5%,良好的增长势头一度让政府欣慰不已,然而,这种增长依然像1997年那样是在危机边缘上的增长。目前普京总统除了面临国防开支、内外债务、社会支出、企业结构改革、改善恶劣的投资环境和克服日益加剧的人口危机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之外,对于今天的俄罗斯来讲,以前的某种路线和政策仍在起作用,还在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方向。尽管俄政府已经对当前的经济危机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但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克服危机,要保持持续增长并不容易。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两位总统曾把西方发达国家当成改革的榜样,主观上认为这种过渡比较简单,俄罗斯在摧垮了旧制度的同时并未找到一种建立全新制度的力量和方式,导致了改革的混乱和经济的无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对俄罗斯数百万公民的福利及全世界所有国家人民的和平与安全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增长;俄罗斯;经济复兴;障碍 在21世纪的今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模式引起了经济学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近10年来动荡不安的俄罗斯及其经济改革一直是世人关注的对象。叶利钦时代大刀阔斧的经济改革并没有给俄罗斯带来更多的生机,“休克疗法”加剧了生产滑坡在俄罗斯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卢布的不断贬值使人们对于俄罗斯前途充满忧虑。俄罗斯转轨的路径失误在于其试图要在一种能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的制度环境和法制基础还未建立起来之前,便寄希望于市场经济模式能够自动更正原本畸形的经济结构和陈旧的企业经营机制,藉此来改变国家在经济中的绝对垄断地位,提高经济增长效率和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但结果却造成了体制的真空状态,给企业生产结构的转换乃至运行能力的提高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如今,人们把希望寄托在普京总统身上,希望他能带领俄罗斯走出经济衰退的泥潭。 一、经济持续增长将受制于“诸多因素”,面临严峻挑战 2001年1~5月,俄罗斯各经济部门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共同发展趋势,工农业生产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0.4%和1.2%,进出口稳步增长,居民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2001年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了5.2%。经济的好转让俄罗斯政府欣慰不已,俄联邦政府很有信心地预测,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其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的基础上,今后3~5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将达到5%~8%,俄罗斯将建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体系,达到强国富民的宏愿。 诚然,2000年初普京上台后,俄罗斯的形势逐渐开始好转,国内生产总值在2000年实现了高速跳跃式的增长,即在1999年增长3.2%的基础上又增长了7.5%。工矿业生产增长约9%,是过去30年(包括前苏联时期)的最高纪录;钢铁工业的增长率为17.9%;机械和金属加工业的增长率为17.5%;化学和石化工业的增长率为15%;木材和木材加工业的增长率为13.2%;有色金属的增长率为11.5%;食品工业的增长率创下了9.1%的纪录。总之,俄罗斯曾一度动荡的政局出现较长时期的稳定,国内经济呈持续增长趋势,整个社会环境得到改善,油价飞涨也充实了国库,国家杜马通过了以自由经济改革为基础的税收法案。 尽管如此,俄罗斯目前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仍旧是由于良好的对外经济形势造成的,这种增长就像1997年那样是在危机边缘上的增长,俄罗斯仍然生活在日益加剧的经济落后条件之下。俄罗斯的经济增长依然面临许多难题和严峻的挑战,要保持不断增长的趋势并不容易。首先,俄罗斯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发生过大幅的波动,其中1981~1985年和1986~1990年分别为该期间的平均增长率。生产急剧下降,财源枯竭,财政金融体系接近崩溃,国家曾一度被巨额的预算赤字、三角债、偷漏税、外汇市场严重动荡、经济美元化等问题严重困扰着。今天的俄罗斯用于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仍旧极其不足,尤其是对以前诸多年代所积累的各种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克服,这些都在威胁着国家的经济增长,尽管俄政府目前已经对经济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还是不能在短时间内克服危机和推进经济快速高质量地增长。其次,早在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两位总统的领导下,俄罗斯曾经为了实现向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的过渡作出了努力,这两位领导人都力图把西方发达国家当成改革的榜样,并且主观上认为这种过渡比较简单,可以在短期内实现,然而,这只不过是一种幻想而已。对于今天的俄罗斯来讲,以前的某种路线和政策仍在起作用,还在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方向,如果说要使用过去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来制定新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借此来解决目前所面临的经济难题也是不太可能的。摆在普京总统面前的依旧是诸如国防开支匮乏、内外债务增加、政府预算赤字、社会支出负担、企业结构改革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目前俄罗斯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高,投资气候也不尽如人意,尤其是过去几个月的经济指数有恶化的趋势,可见,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市场原材料、石油、天然气的行情。在今后的5年内,俄罗斯将会遇到3个比较严重的危机:一是2003年的债务危机,到那时需要还本付息的外债金额将增加60%;二是2004~2005年的投资危机,到那时设备将严重老化,电力部门的设备将无法继续使用;三是2005年前后的能源危机,资源的耗尽将引起“天然气”中断。 二、俄罗斯经济复兴障碍分析 总体看来,阻碍俄罗斯经济增长的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俄罗斯的债务危机和预算赤字问题 目前俄罗斯国民经济美元化和资本外流的现象正在进一步加深,国家的债务危机和预算赤字十分严重,老百姓在生活上的贫困状态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2001年1月俄罗斯人均收入为1975.6卢布,比2000年12月下降了36.5%。2000年4季度时,俄罗斯人均收入低于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人数达3920万,占俄罗斯总人口的26.9%。如果按汇率计算,俄罗斯日前的年度消费预算大约为250亿美元,这同美国纽约州的预算差不多;如果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那么250亿美元则是3个纽约州的预算。通常国家的债务往往不是按照消费者物价指数来支付,而是按照现行汇率来计算。俄联邦政府债务负担在今后几年内将非常沉重,根据俄罗斯财政部统计的官方数字,俄罗斯政府的外债大约为2000亿美元。尽管俄罗斯政府同伦敦俱乐部签署了部分(120亿美元)注销苏联遗留下来的债务的协定,加之在2000年初,俄罗斯政府偿还了一部分美元债务,俄联邦政府目前的外债仍是联邦全年度预算的6~7倍左右;虽然外债总额有所减少,但还债前景并不明朗。据统计,未来10年,俄罗斯每年要偿还130亿~190亿美元的外债,远远超出了俄罗斯的财政支出能力,由此可见,解决债务问题已经成为俄罗斯经济能否持续复苏的关键。到2003年时,俄罗斯将面临新一轮还债高峰,届时外债偿还支出将占财政收入的一半,因此,如何缓解沉重的外债压力是对政府不小的考验。 另外,俄罗斯目前另一个较大的预算开支是军费。俄罗斯军队目前处于一种十分艰难的境地,政府很难削减军费开支,即使保住当前的状况也属不易,国家尤其需要花费精力在战略力量和常规力量之间合理地分配资金。此外,在社会开支方面的预算,俄政府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方面没有什么很大的进展,居民的退休金和工资也常有拖欠的现象。相比之下,在那些不是由国家而是由退休基金(按积蓄制度积累起来的)支付退休金的国家里,居民所拿到的退休金的数额要多得多,而且不会拖欠。俄罗斯要过渡到这种制度,还需很长时间。 (二)企业改革仍旧步履维艰 早在1992年12月29日,随着《俄罗斯联邦国有及市有企业私有化纲要基本原则》的颁布,俄政府对大部分国有财产实行了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拍卖,决定把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改造成具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混合经济。一时间,在俄罗斯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私有化运动,然而事实上,私有化在客观上受制于经济动荡、法制不健全和政局不稳等因素,它并没能达到促进企业改革和增加生产的目的。相反,私有化因政局动荡和政府职能弱化而导致的贪污、受贿、化公为私、诈骗等现象屡见不鲜;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私有化引发了严重的经济犯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社会逆反心理,很多百姓怨声载道,私有化对俄罗斯经济进程带来的负面效果远远大于积极的影响。 回顾以往几年俄罗斯私有化运动的进程,可以看到,在俄罗斯现实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快速的大批私有化并没有带来改革者原先所期望的企业重组,生产和投资反而倒退到极低的水平,大部分企业的产品结构和供销关系得以沿袭保留,私有化没有给企业带来生机,相反却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改革者们原本希望通过企业私有化的方式重新分配生产资料的“产权”,以便刺激生产和积累资本,实施产业结构的转换和创新,但是,俄罗斯的私有化却导致了低效的所有权关系。“产权”的最优分配并没有带来合理的刺激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所有者疏忽了对管理层的监督,一旦企业在竞争中失败,那么这个企业就会被竞争对手接管或破产倒闭。通常条件下,如果在企业内部有了最优所有权结构,那么企业最终会拥有“最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而私有化之后的俄罗斯企业却受到“不完善”的企业监管的主宰,这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在俄罗斯企业中所实施的这种“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分配”几乎不能在企业内部实现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在企业外部实现合理的竞争机制。 俄罗斯的企业在经历了1992年底开始的小私有化、大私有化(证券私有化和现金私有化)之后,如今,私有化在俄罗斯国内迎来了第三次浪潮,俄罗斯政府打算在最近3年内完成2.2万家企业的私有化。在2001年上半年就要出售由国家控股的19家大型企业的股份,其中包括几家大型国有煤矿和石油天然气公司。例如政府将分别卖掉库兹巴斯煤矿和哈卡斯煤矿的79.73%和43%的股份;卖掉奥伦堡油气勘探公司、下瓦尔托夫斯克石油天然气公司和斯拉夫石油一梅杰恩油气勘探联合公司的15.5%、4.73%和3.28%的股份。此外,政府还准备出售莫斯科河运公司21.3%、科夫托尔铁矿24.8%、米哈依洛夫铁矿4.94%、盖斯基铜矿10%、南乌拉尔镍矿23.35%、新库兹涅次克炼铝厂14%、俄罗斯国家保险公司49%的股份。此外,俄罗斯联邦财产基金会还准备在2001年内向政府提出要进行私有化改革的另外700家企业的名单,并准备向政府提供相关企业的详细资料,这是普京上台以来采取的规模最大的一次私有化举措。 与以往私有化不同的是,国家在对这些企业进行拍卖时,俄罗斯国有资产部将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调查,提出私有化协议,并对出售企业的理由和时间进行论证。俄罗斯政府此次拍卖的公司均不是国家明令禁止拍卖的“超级企业”,为防止失去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超大型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俄政府在2001年财政预算案第100条中对可进行私有化改革的企业进行了限制,即凡法定资金超过限制数额的超级企业都将被禁止拍卖。尽管如此,由于有了第一次私有化的教训,俄罗斯百姓对“私有化”仍旧是谈虎色变;同时,俄私有化部门正准备说服杜马议员解除私有化拍卖的禁令,让更多的大企业迈入私有化行列,使得人们更加担心私有化有可能会再次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 如今,俄罗斯政府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再像往年那样是充实预算收入,而是重组经济,但重组的主要负担首先来自国有企业,尽管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有些方面值得肯定,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第一次私有化浪潮不同,此次私有化的规模虽然小于上次,但其影响不可低估。俄罗斯通过先时的私有化对多数工业和自然资源进行了拍卖,但是国家在过去5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却是明显下降了,私有化对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并不那么尽如人意。俄罗斯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建立合理的所有权结构,防止再次出现以新的同样不良的所有权结构取代旧的不良所有权结构。建立高效的所有权结构比不惜代价的快速私有化更为重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俄罗斯未来几年在册失业人数将急剧增加,暂时还无法评判这种现象会有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会有多大,因为这些人中的大多数现在就已经过着相当困难的生活。俄罗斯失业形势还是非常严峻的。目前整个俄罗斯大约有1000万失业人口,比2000年同期上升28.9%,同时,实际收入水平也大幅下降,这种局面造成消费市场继续低迷。而对于为数众多的俄罗斯企业来讲,目前需要的是: (1)政府制定有益于企业参与竞争的政策,拆除垄断,通过促进新企业的建立来保障局外人参与竞争; (2)制定合理的社会福利政策,把企业从社会福利的负担中解脱出来; (3)制定必要的宏观经济政策来稳定物价和保障货币供应及流动资金,建立功能正常的银行体系,以不是过高的实际利率来为企业提供贷款等等。 国际上的一家著名咨询公司曾断言,俄罗斯的企业如若能够成功地进行结构改革,俄罗斯的年国内生产总值将长期保持递增8%,这会使国家在几十年内发生重大变化。毫无疑问,在俄罗斯的经济改革中,企业改革对于恢复经济增长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环。然而,俄罗斯长期关闭的亏损企业占国内工业企业总数的1/4,其产品基本上没有什么市场需求,如果指望这类企业来为居民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显然不现实。俄罗斯的许多大中型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在自由市场条件下生存的能力,它们负债太重,效率太低,但对于它们所在的地区和城市来说,它们又是维持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和劳工就业所必不可少的,地区政府不敢也不肯让它们破产倒闭。俄罗斯国内的另外一部分工农业企业的亏损面也很大,预算拨款、财税和企业资金结算拖欠极为严重,这就给企业造成了资金短缺、生产设备陈旧、生产性投资不足等问题。这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普京总统对税制进行改革后,银行系统的种种问题也亟待联邦政府解决,因为没有银行的支持,市场经济和企业改革就不可能得到发展。俄罗斯现有1300家银行,但大多数都面临破产,如何对这些银行进行合并重组将是一个十分困难和敏感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俄罗斯大多数赢利的企业都已经被私有化,而国家手里剩下的都是些 亏损企业,很少有人愿意买这种企业的股票。私有化部门没有能力对这么多亏损的企业进行有效管理。1998年金融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还在起作用,大部分企业的亏损因素也阻碍了企业改革的进程,加之国家总是在无休止地变换规则,企业改革的所有制关系还不十分稳定,相互之间矛盾的法律,这一切都无助于俄罗斯国内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资本外逃无以支撑经济增长 俄罗斯的经济正在逐步复苏,然而其富豪阶层也正以最快的速度将他们的资金转移到更安全的地方。美国的财政部曾经做过这样一个估计,俄罗斯人手中持有约600亿美元的现金,几乎与美国人的现金持有量相等。目前这些现金大部分以各种各样的途径流入了更具吸引力的市场,除了塞浦路斯和Cayman岛等传统避风港之外,一些西方银行也成为这些俄罗斯外汇的藏身之所。美国通用会计师事务所最近发表报告称,过去10年间俄罗斯人从纽约花旗银行转出的外汇资金总额达到7.5亿美元,花旗银行承认对此监管不力,未能给予合理的监控,也是因为当时的标准与今天不同。又如,2000年俄罗斯的贸易顺差有600亿美元,然而,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只增长了160亿美元,加上用于偿付外债的110亿美元,还有330亿美元不知所踪。这笔外汇的一部分变成了外币储蓄或是海外投资,还有一部分就作为现金被俄罗斯人直接持有。 根据保守的估计,过去10年,俄罗斯外逃的资本已有1000亿美元之巨。而根据一份由俄罗斯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西安大略大学国际经济关系研究中心合作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仅在1992和1993年的两年间,俄罗斯就有700多亿美元不翼而飞,在1994—1998年间,俄罗斯资本外逃的总数超过了1400亿美元。2000年俄罗斯资本外逃数额是115.23亿美元,2001年在此基础又略微降低。资本外逃数额中的一半是合法流出的,或许更确切些,不是法律允许而是由法律疏漏所造成的。莫斯科一家投资银行的经济学家罗兰·纳许说:“这是一片灰色的区域,大部分的资本外逃违背了法律精神,但并没有违反法律本身。如果你想进口酒,那你最好在报关的时候报成是免税的婴儿食品,再贿赂一下海关官员,那么统计数据上就会显示出便宜的价格,而非昂贵的酒品。”俄罗斯大部分的进口物资一般都与所申报的品名不符,资本外逃现象仍在继续。 面对如此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政府的责任是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创造条件使企业家们在国内的投资比运出国更有利、更可靠。一旦俄罗斯国内形成了能够对投资者有充分保障的投资环境,则不论是本国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都会蜂拥而至。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降低税收政策等等)需要资金,要得到资金支持又必须以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基础,而要形成这种良性循环,则需要国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法律杠杆和行政杠杆的作用来调节。 (四)恶劣的投资环境将外国投资挡在门外 对于目前正处于恢复和发展阶段的俄罗斯经济来说,外国直接投资者的经验和资本或许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俄罗斯目前的法制不够完善,管理体制十分落后,官僚主义作风和国家保护主义盛行以及俄罗斯不合理的税收体制,迫使外国投资者在对俄罗斯进行投资时仍然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此外,许多外国投资者在过去都有过痛苦的投资经验和在文化背景上的强烈反差,他们不愿意在长期项目上将大笔资金投到俄罗斯这个市场上。俄罗斯人往往会以怀疑或者敌视的目光看待外国人及其投资者,大部分在俄罗斯的投资者被当成犯罪团伙,或者成为政治家试图攻击的目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经济学家乔尔·赫尔曼这样认为,“这种敌视态度是因为对资产与合同应具有的效力缺乏尊重,也是对少数持股人的作用缺乏尊重的结果,这仍然是能否吸引更多投资者到俄罗斯的主要障碍。” 俄罗斯已经被列入经营环境最差的国家行列。根据官方统计的数字,1998年在俄罗斯全国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只有32亿美元,比1997年的高峰时期有所下降;1999年为42亿美元,2000年外国投资总额达到了109.58亿美元,虽然同前一年相比,增长了160.9%,但是平均到每人头上则只有74.04美元,2001年俄罗斯的外资总额接近100亿美元。这是微不足道的,甚至同其他的东欧国家相比,俄罗斯吸引外资额的数目少得可怜。据美俄企业家理事会说,大多数公司认为普京的改革计划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他们在重返俄罗斯之前都在采取观望的态度。 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仍旧是阻碍外国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据统计,俄罗斯全国有4万家公司和银行被黑手党控制,这些不法分子与大大小小的官僚相互勾结,偷逃税款,牟取暴利。与此同时,形形色色的金融寡头们争相控制俄罗斯的经济命脉,为了各自的切身利益斗得你死我活,俄联邦领导层内部也并非一片净土,前总统叶利钦的家庭成员也曾卷入了纽约洗钱案,等等。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如果不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惩治政府内的腐败分子,俄罗斯的投资环境就得不到改善,俄罗斯经济就无法得到必要的资金。俄政府必须下大力气彻底摧毁俄罗斯经济社会优秀中的腐败,使税收系统合理化,大大削减政府支出,否则,改革注定会处于一种停滞不前的休克状态。俄罗斯最需要的是一种有竞争力的、有效益的、能维护社会公正的、能保证政治稳定的经济体制,而为了改善经济环境和投资环境,必须实施减轻税赋、整顿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建立法律保障等措施。 (五)人口数量剧减令经济雪上加霜 俄罗斯联邦已深深陷入近百年来的第四次人口危机。前三次均同战争、饥饿等因素密切相关,而这次却发生在和平时期。人口锐减可以说是目前阻碍俄罗斯国家强大和经济发展的一个最尖锐的问题之一。根据近10年来俄罗斯的人口变化趋势,我们不难看出,俄罗斯人口的出生率在全世界是最低的,种群退化现象十分严重,死亡率大大高于出生率。 1999年,俄罗斯出生人口只有121.58万人,但死亡人口却高达214.03万。俄罗斯人口自苏联解体之后已下降了330万,截止到2000年10月1日,俄罗斯的人口为1.45亿。2000年度的头9个月人口就下降了55万人。2001年俄罗斯的人口数量在原有基础上又减少了95.8万人。在未来的15年内,俄罗斯人口将下降1100万,如果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一直保持目前水平,到2050年俄罗斯人口将下降到1.16亿。 莫斯科大学教授、著名的人口学家鲍里斯·谢尔盖耶维奇·霍列夫断言:“如果俄罗斯人口出生率越来越低的问题得不到重视,俄罗斯民族将在21世纪末从地球上消失,长此以往,俄罗斯的经济和安全问题也会越来越突出。”的确,在俄罗斯人口结构中,老年人比例日趋增多,青壮年劳动力则日显紧缺,让俄罗斯政府引以为荣的俄罗斯辽阔疆域将会开始没有那么多人去开发和居住,荒原依旧荒芜,国家的安全将有可能失去保障。导致俄罗斯人口萎缩的主要原因有: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外来移民(主要来自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人数减少和出国潮汹涌澎湃、因生活环境恶化和生活质量下降而引发的各种传染病使大量俄罗斯人丧命、酒精使大量俄罗斯男子命归黄泉、俄罗斯人的自 杀率越来越高等等。 对于拥有偌大国土面积的俄罗斯来说,人口数量不足的局面越来越令政府感到焦虑。俄劳动部社会人口政策与人口社会保障发展局局长萨马林娜也警告说,“国家目前面临的人口形势不容乐观,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俄罗斯人口出现了危险的‘剪刀差’现象”。也就是说,人口出生率下降同时伴随着死亡率急剧增长,因此,俄人口数量减少现象在本质上区别于欧洲。从长远看,按这种人口发展趋势,21世纪还没有过完,俄罗斯可能就没有足够的兵力来保卫自己偌大的国土了。我们可想而知,今后几年,制约俄罗斯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将不仅仅是资金短缺,还涉及到劳动力的短缺问题。自2015年开始,俄罗斯将会更加尖锐地感觉到劳动力比资金更为缺乏。根据人口学和经济学家的估算,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要正常发展,至少还需要500万左右的劳动力,而除了移民之外,俄罗斯无处可以得到这些劳动力,不然的话,俄罗斯这片广阔的土地只能继续衰败。俄罗斯的犹太自治州、阿穆尔州、滨海边疆区和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平均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只有4人,目前看来,不依靠外国的劳动力来开发远东地区是不可能的。 始于1992年初的经济转轨的种种失误给俄罗斯带来了空前的动荡和经济上的萧条,近10年痛苦的经济改革已经让俄罗斯精疲力尽,人们今天似乎应该从一种更现实的角度来理解俄罗斯的经济现实,如何保证俄罗斯在经历了数年的动荡和贫困之后获得秩序与繁荣也决非轻松之事。俄罗斯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库德林表示,俄罗斯2001年经济增长率可达到4%,同时将继续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使通货膨胀率也按计划控制在14%至16%之间。而实现这些目标的前提条件则是,国家必须充分而有效地利用资金,维护经济自由,改善国内经营气候,力求为工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改善投资环境的同时要寻求一种在国家指导下的经济增长方针,同时力求通过中央政府来协调投资,在对外贸易中实行必要的贸易壁垒,以此来保护俄罗斯自己的工业。俄罗斯必须从自己的成功和失败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俄罗斯应该找出适合自己目前经济发展脆弱性、适合自己国力、国家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发展之路。即使俄罗斯能发展成为在经济上和民主上都很成功的国家,它也永远不会同发达的西方民主国家完全一样。 经济转型论文:中、俄两国市场经济转型策略分析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俄罗斯经济转型的制度安排;中国经济转型的目标;经济转型与有效的社会政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国家政体上由共产党一党执政转向多党议会制、经济体制上由集权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的建设时期,并逐步建立了集权计划经济体制、这种集权计划经济体制所内含的矛盾也在慢慢膨胀、戈尔巴乔夫领导原苏联进行改革、老百姓往往是从比较中作选择、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需要有多元主体的竞争机制、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政府的作用、俄罗斯的这种转型,对现存的社会经济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中国曾照搬了原苏联集权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转型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提高效率的机制、权力资本扩张、贫富差距在扩大、市场秩序混乱、邓小平主张,让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民主问题法制化、民生问题制度化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关键词:转型国家不同制度安排价值取向研究 中国与俄罗斯,都曾实施过大体相同的计划经济体制,但在上个世纪末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却有着不同的转型策略和基本进程,根本原因是两个国家对转型的最终目标定位上,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 一、俄罗斯经济转型的制度安排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俄罗斯在转型起点就有了明确的制度选择:一是要在国家政体上由共产党一党执政转向多党议会制;二是要在经济体制上由集权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样的制度安排,显然是要彻底抛弃斯大林的所谓社会主义模式,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制度。 斯大林从1926年开始,领导原苏联进入了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的建设时期,并逐步建立了集权计划经济体制。这个体制的主要特征:一是用超经济的手段排挤非公有制经济,让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家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取得绝对的垄断地位。据原苏联1937年的统计资料,公有制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占99.8%,在农业总产值中占98.5%,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占100%。斯大林正是依据这些资料,宣布原苏联在这一年已建成了社会主义。二是用行政权力下达经济计划指标并管理经济,最高权力机关是苏共中央,由国家计委和经委负责计划制订、实施和检查,产供销和资金一律按行政系统安排。这种带有强烈权力色彩的集权计划经济,在一个时期的确也发挥了某种效应:从1927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集中国家财力、物力、人力,建立了现代工业体系。这和同期资本主义国家正在经历着的世界性大危机形成了明显的对照。① 但是,这种集权计划经济体制所内含的矛盾也在慢慢膨胀,高速发展的工业和日益衰退的农业以及潜在的工人和农民的矛盾日趋尖锐。进入20世纪50年代,矛盾日益显形,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对农产品实行高征购、低价格的政策,使原苏联农业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甚至衰退的状况。另外,经济结构畸形发展,为抵御外国敌对势力的包围并长期进行军备竞赛,政府集中投资发展国防工业体系,使得消费品工业极为落后,人民日常需要的生活用品得不到满足。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附以极权的政治体制,培植了一个权贵官僚主义阶层,这个阶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矛盾日趋尖锐,在体制内累积、积聚了深刻的多重经济、社会和政治矛盾。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戈尔巴乔夫领导原苏联进行改革。当时以“加速”为目标,优先发展机器制造业,但实际效果却是加剧了工业与农业及食品工业的矛盾。②当时,我在原苏联莫斯科大学等高等院校访问研究,他们对“市场社会主义”继续进行批判,“短缺经济学”被看作是异物,就连“竞争”概念也仍被排斥在讲坛之外。1987年6月,原苏共制订了《企业法》,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1988年6月,转向政治体制改革;1990年5月,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当时有以渐进为特色的“政府方案”,有以激进为特色的“500天计划”,也有以“500天计划”为基础的“总统方案”,但都突出了价格自由化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思想。伴随着政治纷争与社会动乱,原苏联经济日渐衰退和混乱,1991年12月,直接导致了原苏联的解体。 在短短的几夜间,旧体制轰然解体,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一个发展问题,老百姓往往是从比较中作选择。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发展比别的国家慢,“老百姓一比较就有问题了”。这从根本上点破了东欧剧变、原苏联解体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多种原因,但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转型,也经历了一个痛苦的过程。 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需要有多元主体的竞争机制,要打破原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有资产对国民经济的垄断局面,重新配置国有产权和建立新的企业制度。20世纪90年代初,叶利钦实施了“休克疗法”,在1992年1月2日,放开了80%的批发价格和90%的零售价格,允许建立各种小企业,允许公民自由从事贸易活动。尽管这些措施比较快地扭转了商品短缺,但却同时推动了恶性的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恶化,经济严重衰退。然而,政府仍以加快私有化的速度为目标。1992年6月11日国会通过了有关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方案,用18个月的时间将国家所有权分散给大部分的大企业,把大部分的股份以低价出售给企业的职工和管理者,把一小部分售给企业外的投资者。到1994年,实行私有化的许多企业中,财产的所有权基本上被经理和管理人员所拥有。这种“先所有、后交易”的产权改革,事实上是培育了一个新的财产所有者阶层。 市场经济的运行当然也需要政府的作用,但当时俄罗斯思想界普遍认为:俄罗斯现有文化不具备使经济增长和保障世界福利标准的潜力,因此,“一定要把原来的那个国家机器搞散架”。莫斯科历史档案学院院长尤·阿法纳西耶夫说:“这种体制不应当修补!它有三大支柱:原苏联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非市场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还有党的垄断。应当逐步的,不流血地拆除这三根支柱”。③因此,俄罗斯转型的定位在一开始就很明确:要将原有的国家政体、国体彻底摧毁,重新建立一个新的国家体制和政府机构。俄罗斯一些思想家还认为,新政府必须是一个小政府,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干预;而要扭转经济萎缩、实现经济复苏和增长,最简捷的路径就是缩小政府职能。因此,他们新建立的政府,不但“小”,而且也忽视了政府自身的政策目标。叶利钦建立的新政府面对市场经济,在一段时间内无所作为,价格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肆意攀升,恶性通货膨胀将老百姓的储蓄,几乎洗劫一空。 俄罗斯的这种转型,对现存的社会经济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俄罗斯媒体对此也毫不隐晦,他们承认:俄罗斯没有通过转型而优化经济结构,反而使国内生产总值在20世纪90年代初下降近一半,在现代科技、民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几乎被排除出世界竞争市场,俄罗斯面临着沦为世界二流甚至三流国家的危险。新生的权贵阶层与广大社会民众也出现了新的矛盾: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1998)批评了俄罗斯的转型,认为是简单地照搬了美国教科书中新古典经济学一种学派的理论,过分迷信市场经济的功能。但杨小凯教授认为:经济转型的优秀是宪政制度的转变,而建立新的游戏规则的长期利益与短期效果往往并不一致,要考虑长期因素。④ 普京执政后,调整了转型的基本思路,寻求市场经济运行与公正理念结合的途径,发挥能源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经济效应。同时,强调并严格界定了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政府不对经济作过多干预,但要保护产权、保障平等的竞争条件;要减低税负、统一税率,改革金融体系;要实行现实的社会政策,优先发展卫生、教育和文化;要加强立法,保障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普京把保护私有产权看作是建立有效经济体制和良好经营环境的根本条件,从而逐步建立了一种国家可控制的市场经济或者说是符合俄罗斯地域价值观的社会市场经济。这相对于叶利钦的完全自由市场经济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另外,普京政府比较叶利钦时期,还采取了两条硬措施:一是改革联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二是注重公正,打击金融寡头。政府惩治金融寡头的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 在新的经济模式下,从1999年开始,俄罗斯的经济出现了转机,连续多年都保持了经济稳定增长的势头。2006年,世界银行发表了有关转型国家经济增长的报告,报告说:俄罗斯的经济增长符合穷人的利益。媒体据此评论说:⑤俄罗斯从1999年至2006年,年均增长速度约6%,经济总量增加了70%,而居民货币收入年均增速达10%—12%。八年间,俄罗斯的人均实际工资和人均实际收入的增长速度比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高出二倍。俄罗斯联邦和各联邦主体、地方政府,将三分之一的财政支出,用于保健医疗、教育事业、居民住房、人口增长、困难救济等社会公共领域,从而建立和维持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让退休、失业、学生、儿童等等弱势人群,分享到了经济增长的成果。随着经济增长,俄罗斯最低生活标准由俄罗斯各联邦主体制定,但每一季度都进行调整,用于评估居民生活水平以及作为制定补助金、补偿金及其它社保支付的款项。⑥民选的官员,拼命讨好选民,除免费医疗、免费教育之外,俄罗斯政府补贴、救济项目,共有几百项之多。这种情势下,在经济恢复了的俄罗斯,要想当穷人,还不容易做到呢!这样的评论,当然未免有点过分,因为俄罗斯还有很多深层次社会矛盾。但不能否认,俄罗斯转型的社会经济效果,已渐渐显现,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的。 二、中国经济转型的目标定位 中国曾照搬了原苏联集权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并涂上了更多的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的色彩。上个世纪50年代中后期,左的错误思想开始抬头,决策层似乎淡忘了曾引导“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不仅定位中国已经基本上建成了社会主义制度,而且还把两条道路、两个阶级的斗争作为新社会的主要矛盾,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构架“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基础;实行“大体平均”的分配原则;长期对外封闭;把指令性计划指标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统购统销,票证消费。这是一种计划的社会主义模式。在这种体制下,尽管也集中全国的物力、财力干了几件大的工程,但官僚主义膨胀、家长制横行,一个接着一个的政治运动,使中国丢掉了20多年经济发展的最好时期,人民群众长期生活在票证、定量供应的最低生活水平线上。 经过“文化革命”浩劫的中国人民,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了对中国式的集权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 改革的第一阶段,重点是在农村。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支持来自实践的经验,克服各种阻力,使完善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普遍发展。同时,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79—1984年大约提高了54%,农民从中收益颇丰,使中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初的农业获得了迅速发展,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不仅开辟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新来源,而且还安排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闯出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市化的新路子。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的重点转移至城市,这主要是国有企业。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成为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现在回头重新认识这一时期的改革,一个明显的特点是突出了“包”字: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以调整利润分配为主线,相继实行了生产经营责任制、利改税和承包制;与企业改革相配套,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实际上也是“包”字当头。相比之下,价格体制改革则由以“调”为主不失时机地转入以“放”为主,逐步放开了生活消费品价格。但对生产资料的价格在一个时期内仍实行“双轨”制,这种价格体制对生产固然有刺激作用,但少数手中掌握物资分配权的官员,按计划价买进,再按市场价倒出,“价差”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腐败的条件。 1989年的政治风波后,市场化改革曾一度中断。1992年初,市场化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南方视察时发表了重要谈话,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⑦三个有利于的提出,扫除了市场化改革道路上的障碍。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转型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做出了大体描述,其中有两点最重要:一是力求通过价格信号对企业的销售、供应和生产进行导向;二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以及各类经济参数对市场进行调节,弥补市场的缺陷。⑧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彻底打破了社会主义与私有制不相容的传统观念,把非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联系了起来。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还有另外的看法,最流行的观点是,强调我们搞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他们把这里的“社会主义”作为定语来对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这就再次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研究拉向了计划和市场是手段还是社会制度的僵死框框中!实际上,就经济的一般运行来说,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相似。⑨因此,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上,完全可以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和管理方法。 中国市场化改革是根据实践经验,一步步摸索推进的,俗称“摸着石头过河”。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算起,我们用四年多时间取消了农村的制度,逐步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用十多年时间消除了计划定价并逐步形成了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用二十多年的时间发展多元市场竞争主体,并推动国有资产存量调整,培植市场竞争机制。统计显示,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非公有制(不包括港澳台)注册企业3130.4万户(含个体工商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7%;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23780.4万人,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的84.0%;非公有制经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量58265.9亿元,占全社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2.3%;非公有经济(不包括规模以下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现工业增加值3.93万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总额的49.3%;在全国40个传统工业行业中,私营经济已在27个行业中经济比重超过50%,在轻工纺织、普通机械、建筑、运输、商贸服务等行业已占70%以上;非公有制经济(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33523.6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3.9%;非公有制经济(不包括港澳台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非国有部分)共缴纳税收总额12666.84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33.6%。就经济总量而言,2006年,非公经济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5%左右。⑩非公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虽然越来越大,但还属于粗放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在质量上却得到了提高,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并在先进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依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面上奠定了市场主体混合的、多元的竞争机制,就使得国家集权控制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主要是:国家不再对企业经营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也不能再吃国家的“大锅饭”,国有企业已逐步成为法人实体;个人对社会成果的分配,不仅劳动者以社会必要劳动即劳动贡献来衡量,而且各种生产要素也有偿参与社会价值的创造、实现和分配;农村不再是城市工业化资金积累的来源,而是全力发展城乡商品关系,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建设;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统一的国家政权组织内,一级政府,一级事务,各自有了独立的财政收支权限;随着多元市场主体的逐步形成,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市场体系也逐步建立并完善;利率、汇率、税制也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而逐步市场化。这种状况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已初步奠定,要想让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复归,已是完全不可能的事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不能最终建立,或者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不能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发挥作用,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是否能按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1978年,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占99.1%,非公有制经济占0.9%,而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占56.2%,集体经济占42.9%。党的十五大依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加快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给国有经济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原则,这主要有:继续努力寻找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的新形式,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同时还包括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成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的改组,除通过市场组建以资本为纽带形成的大企业集团外,还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出售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也即通常所说“抓大放小”;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是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 但是,我们仍处在由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的漫长过程中。近百年的历史以及俄罗斯转型的实践说明:市场经济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提高效率的机制,但搞不好,也可能是一个让社会毁灭的机制。就世界范围来说,有两种市场经济,一种是良性的,一种恶性的。(11)我认为,我国的现行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一个十字路口,比如:现行的权力结构,还更多的是代表着部门利益甚至地区利益,不同权力部门都在试图控制生产过程和生产领域的资源,形成分散化的利益格局,并通过政策设计,将部门利益法制化。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种情况造就了一代新的既得利益者集团;而现行的资源分配体制,也还很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财政资金的分配以及银行贷款,没有完全摆脱集权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微观竞争机制的不对称,就是由此而产生的。处在垄断性行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其所占有的资源、所获得的利润,浓缩了中国当今现行资源控制和分配结构的现状。 三、经济转型与有效的社会政策:关注民生 中国有过50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但社会主义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有着不同的变化。 邓小平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总设计师。1980年4月,他在会见外宾时指出:“要研究一下,为什么好多非洲国家搞社会主义越搞越穷。不能因为有社会主义的名字就光荣,就好。”(12)他还多次讲: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一切要从这个实际出发。党的十三大按照邓小平的思想,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这个理论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后来,邓小平又指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1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制定政策提供了客观依据。 邓小平按照“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思想,推进市场化改革,把市场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实行对外开放。先让一部分人通过勤劳致富先富裕起来,然后达到共同富裕,引领中国开创了探索市场社会主义新模式的实践。一代领导人执政后,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在强调党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根据劳动者大多数已逐步成为有产者的事实,允许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老板中的先进分子加入共产党。同时强调说: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要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应该扎扎实实地搞好眼前的各项工作。(14) 市场化改革虽然使国家综合实力增强,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权力资本扩张。首先是贪污、受贿、腐败问题。中国搞市场经济的起步点是着眼于经济发展,尽快改变居民贫穷、国家经济落后的局面,因此忽视了与市场相关的立法建设。市场准入权由政府的官员通过行政审批行使,且又对行政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包括立法的、制度的、舆论的监督,这就给官员的贪污、腐败和受贿提供了可乘之机,官员的权力向资本转化。有研充报告估计,上个世纪90年代,贪污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约达GDP的17%左右(胡鞍钢,2001)。官员的超常消费和执法犯法引起了民愤。 二是贫富差距在扩大。世界银行对此进行过测算,198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2,到1984年下降到0.26。但这以后持续上升,2001年达到0.45,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的警戒线。如果按基尼系数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中国属于当今世界收入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之一。如果考虑到高收入居民的灰色收入而重新计算基尼系数,肯定将远远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0.45的水平。(15)还需要指出:1999年到2006年,国家财政收入从1.5万亿增加到近4万亿元,但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却相当滞后,人们被医疗、教育、养老、住房四座大山,压得有些喘不过气来。中国经济虽然在高速增长,但穷人却没有分享到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 三是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信用缺失、行业垄断、管制错乱等,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在市场化改革起步时邓小平曾经主张,让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但那时,他似乎没有预见到劳动致富后的剩余资金一旦转化为资本,资本致富的速度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差距会快速扩大。劳动致富与资本发家,原本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思维方法。邓小平1993年9月16日曾语重心长地说过: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么分配,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要困难。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16)邓小平晚年所思考的问题,是很实在的,而这正是社会各个阶层所深深忧虑的问题。 如果说俄罗斯转型的教训是在一个时期过分迷信市场经济,那么中国转型的教训也许是忽视了尽快实施一套有效的社会政策,并由此构建经济健康转型的社会安全网。(17)新一代党的领导,面对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矛盾日渐激化的局面,仍然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纲领,重申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继续坚持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方向,重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但更加重视政府对市场的导向功能。把政府改革摆在重要位置,明确政府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公共服务投入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特别是着力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社会公共事业,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问题。政府面对市场经济,主要是制定公平竞争的规则,公共信息等,从而为社会、经济、文化和公众生活提供制度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作用。政府职能的新定位,是新时期如何执政的一个全新理念,使实施有效的社会政策有了主体。另外,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法律制度的完善,比如: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能比较好地维护市场的微观基础。 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内涵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在长期存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有两项主要任务,除了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外,还要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相应地逐步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就不可能愈益充分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因而也就不可能持久地实现生产力的大发展。(18)公平、正义、科学、民主、法制、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它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模式,这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所以,社会主义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安排,它同时也是一种对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的追求。将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和道德成果纳入对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认识,这是思想解放进程中的一个亮点。而这一点,恰恰是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所曾忽视的问题,甚至在一个时期还对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加以排斥。 追根溯源,社会主义一词的初始含义,首先是对社会不公正的反抗和对民主平等的追求,“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这使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按照我们对社会主义理论的新认识,必须关注民生,注重社会政策的有效性,其中包括: 民主问题法制化。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政府多一些责任,给公民多一些权力,让社会多一些监督。 民生问题制度化。民生问题涉及人们的衣食住行,让人民生活得快乐和幸福。但是解决民生问题,要有制度的保障;有了制度,就不会因为政府的更替和领导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在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中,关注民生,重视社会政策的有效性,这是中国在新时期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一个新的亮点。中国与俄罗斯的转型理论和实践说明,集权计划经济体制是不成功的,计划的社会主义模式是失败的;但在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如果过分迷信市场而政府无所作为,会给社会带来灾难;忽视有效的社会政策,也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实施有效的社会政策,是为经济、社会健康转型构建一个牢固的安全网。社会主义不单单是一种制度安排,其所内含着的公平、正义、民主、人道、自由、平等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相互依存,实际上是对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的一种体现。 本文系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于2007年8月在北京联合举办的“中德对话:社会市场经济和谐发展”国际研讨会的论文。会议对论文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作者根据会议讨论和评论对文章进行了修改,在此对会议主办方和评论者表示深深的感谢。 经济转型论文:经济转型期产业断层危机论文 经济转型主要是指技术转型、产业转型、增长方式转型、金融及经济体制转型的合成变动,其中主要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导致的产业升级过程。这种转型是整个经济结构的提升,是支柱产业的替换,因而是一种阶段性质的变化或飞跃。 从经典文献来看,世界工业化升级的进程经历了四个主要过程。第一阶段为初级工业化阶段,主要为轻纺、冶金、化工等为主导的传统工业对传统农业的替代;第二阶段为中级工业化阶段,这个阶段主要为新兴电子机械、精细化工等新兴产业对传统工业的替代;第三阶段为高级工业化阶段,主要为微电子、新材料、新能源工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对一般精细加工业的替代,以金融、电信、工商、法律咨询业为代表的服务业长足发展;第四阶段为以信息化为特征的后工业化阶段,知识和信息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源和主要动力。这四个阶段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逐次递升的进程,经济成长必须逐次通过这四个阶段才能走向现代化。所谓经济成长的“产业断层危机”就是指经济成长从一个阶段转入下一阶段的经济转型期所发生的产业结构错落和经济动荡。 一、产业断层危机的特征 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处于从一个工业化阶段上升为上一级阶段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产业升级的衔接问题。根据产业升级的一般规律,新兴产业替代传统产业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如果经济运行处于一种完全自发的状态下的时候,产业衔接是一种缓慢而稳定的接续过程,一般不至于发生大规模的产业动荡。然而,这种自然过程过于漫长,人们通常在经济成长中都会将自己的主观发展意愿注入到经济发展过程中,或者提前发动产业革命,或者强制引进一种新的产业,而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开放型经济还受引进境外的产业的影响。这些因素,必定会影响产业升级的衔接方式,使产业衔接出现错落不齐的现象,产业断层就不可避免。产业断层危机作为产业转型期的经济错位,具有几个明显的特征。 其一,产业断层的深层机理来自于技术升级的错落。产业断层导致的产业错落可能引发经济危机,这种“产业断层危机”不同于一般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它不是指一般的生产过剩危机,而是由于在进入新的经济成长阶段之前,新旧产业之间、新旧技术之间、新旧增长方式之间、新旧体制之间出现的磨擦和断层,并且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这个断层,主要表现为在经济转型中,结构剧烈失衡,增长速度放慢,市场秩序混乱,社会经济动荡。产业断层,作为产业结构变动的结果,显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发端于产业结构升级转换中的不协调。一些产业经过长期的发展,技术水平提高缓慢,市场出现饱和,导致这些产业的增长迟缓,进而出现产业的夕阳现象。同时,由于整个社会技术进步出现中空现象,具有高速成长意义的新兴产业没有在产值贡献上、利润增长上做出相应的反映,新兴产业的成长没有弥补夕阳产业的产值落差,从而带来相当一段时期的经济增长滑坡。 其二,结构磨擦剧烈,表现为结构性过剩与结构性不足并存。既然是产业结构转型出现的经济成长落差,结构性矛盾就成为此时的主要矛盾。一般情况下,夕阳产业的市场过剩显著,有时也伴以品种型、技术型过剩为特点。这就是说,夕阳产业的产品并不是一概表现为所有产品的过剩,而仅仅是技术档次低、花色品种陈旧的产品出现过剩。这种过剩足以使传统产业步履维艰,似有整个产业垮掉的趋向。实际上,传统产业中也存在某些产品、某些项目通过技术创新而出现生机,其中有的传统产业经过升级转入新兴产业,有的传统产业通过技术更新改变了被动局面,得以在新的技术平台上继续成长。至于新兴产业在诞生之初,规模化和产业化不足,难以支撑整个经济增长,出现增长落差在所难免。 其三,经济增长率明显下滑但不一定表现为负增长。经济增长是综合性的,不同产业的相互作用,形成各自产业的增长率。但是,不同产业毕竟存在自己的成长规律,有些产业经济增长具有阶段性,有的产业经济增长受资源瓶颈和技术瓶颈制约较为严重,这些产业的衰落,不仅使自己的产业经济增长出现下滑,也会通过产业链条牵动整个经济出现增长率下滑的局面。这就是所谓“产业链陷阱”。 其四,产业断层危机持续时间较长。由于产业断层的弥补需要较长时间,故而产业断层危机持续时间较长。尤格拉周期的下降阶段多的一般持续20几个月,少的持续数月,即转入萧条阶段。而产业断层导致的断层危机,由于矛盾积累深,结构错位严重,供给调整需要时间长,故而,经济增长的下降就会出现持续不断的现象,有时可长达数年。为此,这种断层危机对国民经济的打击将是巨大的。日本经济自1989年下半年发生泡沫危机以来,直到1995年才出现经济平衡,前后经历了6年之久。东南亚金融危机自1997年5月到1999年7月,时间持续24个月以上。 其五,伴随较大规模、较长时期的结构性失业和技术性失业。尤格拉周期的失业通常都是有效需求不足型的失业,这种失业通常要通过刺激总需求来缓解。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主要就是需求管理的理论。由产业断层导致的断层危机,其失业的类型大多表现为技术进步型的失业或结构性失业。产业升级必然伴随技术进步,伴随结构性调整,相当一些传统产业通过市场调整而被迫收缩,由此引起大批剩余人员进入失业状态。这些结构性失业大军,由于技术性障碍,一时难以转岗,被迫进入失业状态,只有通过较长时期的技术培训和吸纳,才能缓解。 断层危机的发生或多或少都将给国民经济带来冲击,就冲击力测定来说,可以有如下四条定律:(1)发展阶段越低,发生断层危机的冲击力就越大。一般来说,经济发展阶段低,新兴产业诞生和接续能力不足,当传统产业衰落时,新兴产业接续不上,经济衰退的深度就会加强。(2)发展速度越慢,发生断层的冲击力就越大。经济发展速度是衡量一国经济动力大小的标志。经济发展速度慢,市场反应不快,居民承受能力不足。产业转型的落差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3)技术创新能力越薄弱,发生断层危机的冲击力就越大。一国经济成长过程中,是否能够顺利实现产业升级的替代,主要依靠新兴产业的发展,新兴产业的发展又取决于技术创新能力的大小。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将使产业替代能力发生空虚,经济成长将发生断裂。(4)对外依存度越低、越封闭,发生断层危机的冲击力度就越大。一国对外开放水平直接关系到一国的资源获取和技术引进的力度。如果国民经济过于封闭,势必面临资源获取的瓶颈和技术升级的瓶颈,在进行产业升级中将不可避免地要陷入重大困境。 二、中国经济转型期可能遇到的断层危机 从历史上看,各国工业化在几个产业转型期都会发生经济成长断层危机。根据工业化的进程,可以将断层危机分为初级断层、中级断层和高级断层。初级断层,是从工业化前期进入工业化转型期的断层,中级断层是指从传统工业化进入高级工业化期间的断层,至于高级断层是指从工业化进入信息产业化期间出现的成长断层。 根据断层危机的引发机制我们可以将断层危机分为几种类型:(1)康氏周期拐点型,如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2)尤格拉周期导致型;(3)泡沫经济导致型,如日本经济20世纪90年代大滑坡;(4)货币危机导致型,如东南亚1997年危机。此外还有资源瓶颈导致型和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型断层危机等等。 目前,中国正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成长可能将面临“产业升级型”的断层。未来的5年内,中国经济将面临着支柱产业的大规模全面替代或质的变化。届时,我国新技术、新产业对传统产业的替代将出现一个较大的浪潮,势必由于我国经济内在的矛盾,引发国民经济的大幅动荡。 其一,资源瓶颈的制约。总体来看,我国部分基础原料生产规模已经达到世界前列。但是部分战略性资源仍然构成我们发展的瓶颈。尤其是水资源和石油资源的日渐短缺已成为我国“十五”计划乃至今后长期的制约因素。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面临缺水的威胁,在旱季部分城市甚至连生活用水都困难,这将严重限制这些城市的产业发展。近年来能源生产和消费一度出现双双下降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经济增长速度的减慢,能源需求量锐减;另一方面,能源行业结构调整,造成相当数量的中小煤矿关闭或停产,能源供应出现了“买方市场”,使得中国能源发展的矛盾逐渐由总量平衡为主,转变为结构调整为主。然而,就石油资源来说,我国的石油储量和持续生产能力很难满足国内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这些缺口只能依靠进口石油来弥补。据国家计委透露,2000年我国进口石油7,000多万吨,花费近200亿美元。据预测,中国未来石油进口依存度由1995年的6.6%上升为2000年的25%,到2010年将上升为30%。按此计算,2000年国内石油消费为28,000万吨,按石油消费年递增5.5%计算,到2010年,我国国内石油消费将达到47,826.8万吨,届时进口石油将达到14,348万吨。我国能源消耗系数高,节能难度大。为此,依靠进口石油维持经济增长,将面临重大的进口风险。 其二,产业结构的回补。中国作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其产业转换与其他东亚国家相似,也具有“跨越性”的特点,产值结构相对于人均产值更为前移,或者说相对于产值结构的转型,就业结构转型明显滞后。面对未来几年的劳动力就业压力,几年后必将面临一个产业结构回流回补的要求,即在产业高度化进程中重筑劳动密集型产业。据统计,目前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所占比重很大,占全国劳动力就业总数的50%左右,而农业创造的产值仅占18%(1998年),说明农业劳动生产率很低,从整体上降低了社会劳动生产率。不仅如此,由于现阶段我们可以吸收更为成熟的传统工业技术和新兴工业技术,相对于其他东亚国家,我国经济由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经济转入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经济的速度将会更快。韩国、新加坡等国转入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经济花了15年,我们也许只要7年~8年就可以完成转换。快速转型自然是好事,但在就业结构相对滞后、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教育落后的条件下快速转换,势必导致人均生产率难以提高,劳动力质量无法改进,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新兴技术产业将长期并存,新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磨擦和矛盾将成为5年内的难解之结,将来就不能不面对阶段性升级的停顿和回补。 其三,出口结构的压力。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很大,中国经济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已经很高,出口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40%以上。但是,中国经济在国际分工中尚处于以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阶段,技术以引进适用技术为主,在产业技术转移中属于被动接受的下游,出口结构中仍然以传统工业品为主。这种产业构成水平,在今后的国际市场剧烈竞争中,势必将面临更大的产业调整的压力。东亚国家和地区,经过20世纪末的金融危机,韩国、新加坡、中国的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加快了产业结构升级,出口产品中精细加工产品比重上升;泰国、孟加拉等后起国家的传统工业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势头上升,使得今后我国出口空间受到挤压。而我国工业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即精细加工、高级制品生产能力不足,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产品档次低、附加值低,导致出口产品竞争能力不高,换汇能力低。据调查,我国目前的工业产品中,性能和质量能达到20世纪80年代国际水平的比重不到10%,约有80%属于50年代~60年代的水平。此种技术结构难以快速实现出口结构的更新换代,继续依靠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传统工业品维持出口规模也难以为继。未来可能遇到的出口需求约束,势必将导致经济增长的迟滞。 其四,技术创新瓶颈。技术创新是支撑未来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技术含量不高,主要依靠高投入支撑国民经济增长,因而劳动生产率较低。中国目前的劳动生产率是英国的1/30、美国的1/36、日本的1/40、德国的1/45。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民教育水平发展滞后,限制了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世界上一般把“同年龄阶段可上大学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5%”作为普及或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标志线。美国、前苏联及西欧国家分别在1950年、1960年、1970年就达到了这一标志线。亚洲、拉丁美洲甚至非洲一些国家,早的在1980年,晚的也在1990年就达到了这一标志线。而目前我国才达到7%。这必然导致新兴产业所需要的高级人才供给不足。另据国家老龄委调查,目前全国100多万高级职称人才中45岁以下的仅占6.3%,35岁以下的仅占1.1%。未来几年,我国这两部分的绝对量和相对比例都将降低到近20年来的最低点。这将使我国今后教育、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大大下降,出现转换的智力成果相对减少。 其五,产业虚高度化和产业空洞化趋向。中国工业化的一个重要结果是服务业的大发展。未来中国的服务业产出比重将由今天的30%上升到50%以上。未来10年中,伴随传统工业化向高级工业化升级转换,传统工业的逐步淘汰、萎缩,新兴产业尚不足以吸收从传统产业转移出来的资本,加上大量民间资金急于寻求有利的投资项目,必然会导致餐饮、商贸业等传统服务业的长足发展,也将带来房地产业和证券投资业的蓬勃发展。当这些服务业发展超出了实业投资正常需求之外的时候,必然导致无形交易的过度发展,产业空洞化必将随之出现。这些年,我国GDP年平均增长率达9%以上,但工商业企业却很困难,GDP增长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服务、运输业等第三产业的支撑。第三产业的替代会引起一部分过剩资本游离实业之外,刺激房地产业、证券市场畸形发展,调控不当,风险会加大。尤其是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汇率联系制度、利率联系制度导致国际资本空前流动,国际游资、热钱对我国的冲击也会加大,也会引发虚拟资本过度膨胀和国民经济泡沫化。2005年股市市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将由目前的10%上升到15%。 其六,经济周期的节律。到2005年前后我国将面临建国后的第10个经济周期的低谷或改革开放以来的第5次经济周期低谷。从1949年到1978年,我国先后经历过1956年、1959年、1967年、1972年、1978年五次经济波动,平均6年左右一次。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平均以10%以上的速度快速发展,但是其间也出现过4次低谷年景,分别为1981年、1986年、1991年、1999年,平均5.5年左右一次。按照1999年为第9次周期低谷计算,下一次即第10次经济周期低谷点大体在2005年前后。如果第10次经济周期低谷届时来临,可能会与大规模产业升级的矛盾相遇,可能会形成较大的周期性衰退。当然,鉴于我国正处于产业升级和经济起飞时期,届时的经济衰退,不可能是古典式的循环,可能与1999年的经济低谷相似,表现为经济增长速度的下滑和结构失衡。 综上所述,产业升级中的产业断层危机是一种规律性的现象,它与结构失衡、产业错落、经济周期相结合,可能成为一种中长期经济成长的中断过程,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从现在起,就应当注重产业升级中的衔接,化解经济成长的瓶颈,减缓可能出现的断层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冲击,尽可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向前发展。 经济转型论文:国民经济转型时期工农关系论文 一、我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和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现状和矛盾 20世纪最后的二十多年,是中国经济走上腾飞之路的重要时期。近二十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总量的扩大,我国农村社会经济亦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我国主要农产品产量如粮食、棉花、糖等已跃居世界前列;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大大提高,恩格尔系数下降,标志着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改善;我国扶贫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农村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亿下降到目前的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率从30.7%下降到3%左右;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已经率先向现代化迈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然而,从宏观角度观察,尽管我国农村社会经济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当前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及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国家资金、政策、制度等综合资源配置向城市倾斜的格局没有根本改观,即是说国家总体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城乡和工农之间的分配有失均衡。现就其主要矛盾和问题作些概略分析。 (一)产业结构变动和就业结构变动不协调,城市化进程迟缓,大量劳动力滞留农村。 从国际经验看,产业结构变化必然导致就业结构变化,而且二者变化的速率大致接近,这是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三次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比重已由1980年的30.1%下降到2000年的15.9%,第二产业比重由48.5%上升为2000年的50.9%,第三产业比重由1980年的21.4%上升为2000年的33.2%,这标志着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取得了重大进展。 问题是,我国的就业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是第一产业就业比重过大,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相对较小。1990年前后,发达国家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比重一般在10%以下,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比重都在65%以上;相对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第一产业的就业人数比重一般在20%左右或以下,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多数国家在50%以上。而我国在1990年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比重在60%以上,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只有18.5%,即使到2000年,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比重仍高达50%,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只有27.5%。 由于就业结构变化与产业结构不同步,导致我国城市化进程滞后,城乡关系不协调。按照世界银行数据,1999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只有32%,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约14个百分点,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18个百分点,低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45个百分点。我国总体城市化程度明显落后于工业化进程,国际上城市化与工业化的比率一般为140%~250%,我国1978~2000年这一比率仅从40.45%上升到81.76%。城市化的滞后,制约了三次产业结构的升级进程。据统计,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中,我国农业劳动力每转移1人去第二产业,只能带动0.7人转向第三产业,而在城市化与工业化同步发展的国家,这个指标是2人。在城市化落后的情况下,我国工业的发展未能形成推动第三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从体制上看,城乡分割还没有受到根本触动,一些地方在就业、入学、户口、社会保障等方面甚至还在强化对农民进城的限制。长期向城市和工业倾斜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使相当严峻的“三农”问题雪上加霜。这些因素阻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乡经济良性循环,导致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呈继续扩大之势。 (二)宏观收入分配失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分配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个基本政策取向是改变过去长期实行的“高积累、低消费”方针,不断提高个人所得份额,到2000年,个人所得占GDP的比重已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50%上升为70%。这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对于妥善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提高个人收入和生活水平,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问题在于,在个人收入分配所得普遍提高的过程中,城乡之间居民分配不均衡。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成为近二十多年来的第二个低速增长期。1978~2000年,农民人均收入从134元提高到2253元,年均增长为7.43%,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分阶段看,农民收入继1989~1991年出现第一个低速增长期、年均增长0.7%之后,1997年以来进入第二个低速增长期,1997年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2000年更是下降到2.1%。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却是1997年为6.7%,1998年为5.1%,1999年为7.9%,2000年为7.3%。 由于宏观收入分配失衡,农民收入低速增长,当前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再度扩大。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1978年为2.57∶1,1984年为1.71∶1,1997年为2.47∶1,1998年为2.51∶1,1999年为2.65∶1,2000年为2.79∶1,可以说城乡之间的差距比改革开放初期还大。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城乡居民温饱问题解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不断下降。1978~2000年,城市居民恩格尔系数从57.5%下降到39.2%,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从67.7%下降到49.1%(见表1)。恩格尔系数是反映消费结构转变和生活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指标。恩格尔系数下降,表明居民对非食品类(如住房、文化娱乐、交通通讯、医疗保健等)的相对需求增加,对食品类相对需求减少,从而降低了对农产品的收入需求弹性。因此,在农产品供给总量问题基本解决之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粮食生产连续5年丰收,棉花、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产量迅速增长,由于国内需求没有同步增长,结果主要农产品价格从1996年以来一路下跌,农产品产量增长并没有能够带来农民收入增长。 农村居民收入低速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严重性在于:不利于农民生活的改善,不利于农村市场的开拓,不利于城乡经济的良性循环。1997年和1998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出现负增长,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年均递增达6.09%,城乡消费差距从1996年的2.49∶1扩大到2000年的2.99∶1。农村居民消费负增长导致了农村消费市场份额不断萎缩,直接阻碍了工农之间、城乡之间通过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形成一个完整的经济整体,阻碍了启动庞大的农村消费市场。据有关统计,2000年县及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仅占38.2%,比历史上最高水平的1982年低26个百分点。此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也不利于农民增加农业投入和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有效控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无疑应当成为下一步国家宏观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 (三)城乡社会发展诸方面存在重大差距。 1.关于城乡教育发展的差距。城乡居民受教育程度差别很大。1997年,全国县级以下(包括县本级)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23年,而城市为8.68年;农村人口中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的仅为0.3%,而城市这一比重为7.97%;现在在校的大学生中,城镇居民的子女约占70%,农村子弟约占30%。这同全国总人口中,农村占70%、城市居民占30%的格局正好倒置;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口,农村只有4.87%,城市则达22.17%;文盲以及小学文化程度人口,在农村高达64.1%,而城市只有34.9%。现在农村青少年人口接受教育的面和质量也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以高中阶段为例,1998年城市每万人口中高中阶段在校学生为815.6人,而农村仅为369.1人。这表明,农村处于“教育贫困”状态,相当多的农村儿童、青年和成年人不能获得改善其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教育机会。 城乡基础教育投入差别很大。城市基础教育资金列入城市财政预算,基本上是有保障的。而农村基础教育的资金来源则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列入县乡财政的支出范围;二是农村教育费附加;三是农村教育集资。这表明,农民事实上成为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一个重要承担者。现在我国农村正在进行“税费改革”,在提高农业税税率的同时,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农村基础教育的资金来源渠道减少了。因此,当前和下一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 由于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不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农村、特别是一些贫困边远地区中小学危房率较高。据有关调查显示,湖南省某市各类教学用的危房面积达21770平方米,占整个教学用房面积的7.62%,其中,一级危房16352平方米,占5%左右。另一个问题是农村教师收入远远低于城市。即使如此,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教师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可以说,当前中国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主要发生在县乡基层。 2.关于城乡医疗卫生发展水平的差距。城镇居民基本上可以享受公费医疗或在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内。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大部分已经解体,有合作医疗的仅占15%左右。广大农民基本上处于一种“小病不看,大病看不起,看大病即意味着倾家荡产”的状况。 农民获得医疗保健卫生服务的能力要远远弱于城镇居民。目前。农村有三千多万人口不能保证有及时的医疗服务;有四亿多农村人口尚未饮用自来水;农村地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仅为28.5%;贫困农村地区妇女患病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严重缺乏经过培训的接生员;在农村有近8%的婴幼儿没有享受免疫接种;预防保健工作薄弱,中西部相当多的省份疾病发病率仍然较高,人口预期寿命相对较低。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在191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的医疗资源分配公正指数排第188位,是世界上公共卫生资源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 3.关于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城市居民大多可以享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尽管仍不十分完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还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占中国人口70%以上的农民基本上被排斥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现在我国仅在部分农村发达地区正在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我国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仅占农村总人口的9.6%左右。这意味着农村养老仍基本上是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这种状况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也是极其不利的。至于其他的失业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更与农民无缘。 4.关于城乡社会发展其他方面的差距。农村电力基础设施落后于城市。我国农村电网结构不合理,线损大,管理不善。农村电网一般兴建于20世纪70~80年代,大部分缺乏科学规划,布局不合理,设备陈旧老化,低压线路年久失修、供电半径过大造成的电能损耗达30%~40%。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电网基本没有投资,农村低压电网的产权属于集体,电网运行费用分摊给农户。电力部门一般只管理配电变压器高压桩头并按国家目录电价结算抄见电量。从配电变压器到农户的灯头电价,包括农村低压电网的建设和维护,变压器、线路、计量的损耗,以及农村电工的报酬,都出自农民所缴电费。 城乡电价差异大。当前我国供电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城乡电价不同,农村电价高于城市,且不同农村地区乃至不同村落之间电价也不相同。在实行电力趸售办法的电网中,农村电价由趸售电价加农村电网维护费、线损、变损、利润及各种加价组成,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大都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于农村电价管理薄弱,线损过度,价格失控,有的电价高达1元/千瓦时,甚至2元/千瓦时以上。而城市电价一般较低,如北京居民家庭用电,尽管这几年电价有所提高,但现在仅为0.44元/千瓦时。此外,农民用电不仅有生活用电,而且还有农业生产用电。由于电价畸高,农民生产用电开支巨大。据了解,北方农民浇1亩地每次大约需10元左右,一般每年需浇地2~3次,如某家农产耕种20亩地,则一年这方面的开支需400~600元,由此进一步加大了农业成本,成为农民减收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分区域看,我国城乡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别越往西越大。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之间的总体发展差距呈扩大趋势。由此决定,在不同区域,城乡之间的差别也截然不同,其基本特征是:在东部发达地区,城乡差距相对较小;在中、西部地区,城乡差距相对较大,而且越往西越大。 同时,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根据公共财政的理论,一个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主要决定性因素是地区的人均财力。2000年东、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分别为803元、320元、317元,东部地区为中、西部的2.51倍和2.53倍,且地区差距呈扩大之势,表明我国东、中、西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程度比较差。从东、中、西部地区一般预算收入占对应口径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看,东部地区收入比重超过一半,而且呈上升趋势;而中、西部地区的比重加起来还不到全国的一半,而且呈下降趋势(详见表2)。 二、政策、制度是我国现行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和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的关键因素 (一)宏观分配政策有失偏颇,不利于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 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农业基础地位受到挑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潜在的农村市场难以成为现实的市场,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扭曲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也就是分配政策的城市倾向和国有工业倾向,而这种倾向在农村财政政策和农村金融政策上都得到了反映。 1.财政支农政策不尽完善,影响农业竞争能力和长远发展后劲。财政支农是国家财政对农业的直接分配方式,它反映了工农、城乡之间的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农业的弱质性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客观上要求国家财政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支持那些风险大、投资效益低,对农业生产起着保护、开发作用或有示范效益的项目(如大中型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和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等),以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缺陷,增强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农村新的情况和形势,国家财政调整和完善了农业支持政策,在增加农业投入、调整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很大努力。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农业财政政策并不是尽善尽美,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1)政府支持农业的资金总量不足。从国内来讲,与各个方面要求支持农业的呼声相比,政府因受财力的限制对农业的投入不能满足其需要,即使达到了《农业法》所规定的每年用于农业的支出不得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要求,我国对农业的支持总量仍是低水平的。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其绝对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则并不高,近年来大致维持在8%的水平,比1990年的10%约低2个百分点,比1980年的12%约低4个百分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面临着艰巨的结构调整任务,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又将产生不小的冲击,而上述政府支农的低水平状况与现在农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很不相称,需要改变。 (2)地方财政农业支出增长不甚理想。以上内容是把政府支农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的,如果进一步分解,则会发现地方行为目标与中央政策不完全一致。地方财政农业投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方面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大头在地方(约占80%左右),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主要问题也出在地方。资料表明,1991~2000年,地方财政总支出由2295.81亿元增长到10366.65亿元,增长3.52倍,而地方财政农业支出由220.74亿元增长到689.47亿元,增长2.13倍;地方财政农业支出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1991年为9.6%,1995年为7.9%,到2000年下降为6.6%。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财政支农支出预算的执行还存在重大偏差。从实际看,地方财政支农资金在预算安排已经减少的前提下,在执行过程中又大打折扣,甚至截留、挤占、挪用支出资金,这就从资金总量上削减了地方财政支农的规模。 (3)财政支农结构不尽合理。一是财政用于生产性的支出比重下降,而用于各项事业费的支出比重上升。二是在农业事业费比重上升的情况下,农业事业费内部分配结构有失偏颇,即人员机构经费增长较快,业务经费增长缓慢,形成一种“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局面。这说明,近年来农业事业费比重的上升并不意味着农业事业发展具有良好的资金保障条件,恰恰相反,农业事业的发展普遍面临着资金矛盾的困扰。三是我国间接支持多于直接支持。例如政府通过拨款支持农业事业单位为农业提供科技示范、病虫疫病防治来为农民服务,通过所谓修路引水、培训指导等开发方式扶贫,为贫困地区创造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脱贫致富等,这都是必要的。但并不像发达国家有较大比重的财政支出直接用于农民或农场主收入补贴等。 2.金融政策向工业和城市倾斜,农村信贷支持严重不足。中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援城市的金融政策,农村的金融机构承担着从农村吸收资金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职能,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的贷款服务微乎其微。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这种状况依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农村获取信贷支持的能力严重不足。 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渠道大量流出,而且流出量不断增多。据有关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储蓄存款增长很快,远远大于农民贷款的增长,2000年农民在信用社的储蓄存款余额由1980年的117亿元增加到12355亿元,同期农民贷款余额由67亿元增加到3588亿元,通过信用社渠道农民资金净流出由22亿元增加到590亿元。1980~2000年农民资金经过信用社渠道净流出累计8722亿元,加上邮政储蓄渠道,这一期间农民资金净流出合计10334亿元(详见表3)。 近年来从整个金融状况看,信贷资金供应非常充裕,但国家银行对农村信贷总规模和资金投入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在各项贷款总额中,农业和乡镇企业所占的比重偏低,并且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持续下降。这是造成农村贷存比例下降、农村信贷资金外流的重要原因。 就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布局和分工来说,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替代的。但从全国而言,1980年以来的统计资料显示,农村信用社贷款流向中分配给农户的比例都很小。1980年农业贷款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比例曾达61.9%,到1994年已降到19.4%,近年来有所回升,但在2000年也只有34.2%。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由于农村金融资源外流,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很难得到贷款,就不得不依靠民间借贷,承受更高的利息,最终影响农业和农村资金的发展。 (二)县乡财政困难加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保障。 县级财政是国家财政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县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现在我国共有2400多个县级财政,4.6万个乡镇财政,县乡财政运行对整个国家财政收支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目前我国县域范围内聚集着占全国70%的9亿多人口,县域经济总量占全国比重超过50%,这就决定了县乡基层政权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与进步方面担负着重要使命。可以说,政府实现职能一刻也离不开财政的支持,我国县乡财政只有建立在稳步发展和财力不断壮大的基础上,基层政权才有权威,农村公共产品才能得到提供,县域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才有必要的保障。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我国县乡财政不断发展壮大,从财力规模到收支结构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支持政权建设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县乡财政运行中也存在较多困难和问题,已经日益成为目前我国整个财政领域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公共品的供给。 1.区域之间县乡财政存在极大的差异。大量资料表明,我国县域经济发展差别很大,反映在县乡财政方面亦为如此,甚至比经济差异还要大。1998年我国县级总数2496个,其中亿元县为553个,一般县897个,财政补贴县高达1040个(含国定贫困县577个)。1999年县级总数2109个,其中上述三种县分别为593个、480个、1036个(含国定贫困县574个)。县域之间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可支配财力以及人均财力,都存在很大的差距。 2.县乡财政赤字和债务状况较为严重。众所周知,我国地方财政每年算总账基本上是平衡的,但实际上地方各级财政情况不同,一个突出问题是基层财政赤字较严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县级财政赤字面一度高达40%以上,1998年和1999年仍分别高达31.8%和35.5%,而且这种状况在我国越往西赤字面越大,有的省份赤字面甚至高达60%以上。基层债务数额较大,据有关统计,我国乡村两级净债务3259亿元,其中乡级债务177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万元;村级债务1483亿元,平均每村负债20万元。关于县级负债缺乏全国相关统计资料,但据笔者在陕西某县调查,到2000年底,该县累计债务余额为23448万元,其中县本级债务为16411万元,占全县累计债务总额的70.0%;乡镇级债务2858万元,占12.2%;村级债务4179万元,占17.8%。上述债务虽不是财政直接借的,但都属于政府债务,对未来的财政发展将构成压力。 3.欠发工资问题主要表现在县乡基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但实际上我国财政运行并不能切实做到这一点。一般的讲,县以上各级政府的工资发放没有问题或问题不大,问题主要在县乡基层,而且绝不是个别基层地方发不了工资。工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能足额发放,有的工资政策兑现不了;二是不能按时发放,经常拖欠;三是在中西部地区,此问题更为突出。 我国县乡财政运行除以上问题之外,有的地方还存在财政虚收问题,在农村税费试点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财政收支缺口增大等问题。那么,问题的症结和原因在哪里?笔者判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事权和财权不对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是一个典型例子。在当前我国的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基本摆脱了或很少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了乡里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小马拉大车”,这种政府间财力与义务教育事权责任的不对称,是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滞后的重要制度因素,也是县乡基层财力紧张的重要原因。(2)财政供养人口太多。据有关资料,全国共有4.6万个乡镇,财政供养人员1280万,平均每个乡镇300多人。某省每个乡镇平均达448人,有的乡镇达1177人。这必然会加重财政困难。(3)财政管理中存在开支随意性大,铺张浪费的问题。(4)有不少基层地方盲目办企业,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加剧了财力紧张的局面。(5)财源单一,以农业为主,经济基础差,财政收入增长乏力。 (三)农村非税项目繁多,非税收入膨胀,农民综合税费负担加重。 农业税及农村其他税收是处理国家与农民分配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问题是,现在我国农民除上缴规定的农业税和其他税收以外,还承担大量的非税负担,包括统筹费、提留款、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利用各种名目收取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由此导致农民综合负担不断攀升,苦不堪言。根据我国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2000年农民承担的税费总额1359亿元,比1990年的469亿元增长了1.89倍,其中农业税收负担增长了4.28倍,村级提留增长了0.62倍,乡级统筹增长了1.29倍,其他收费增长了4.70倍,农民人均负担增长了2.01倍。近年来农民税费负担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大约在7%~12%之间(详见表4)。 表4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总体税费负担的变化亿元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农业年鉴》有关数据整理。 须说明的是,农村实际存在的其他收费(即“三乱”)要比上述统计数据高得多。据国外有关专家估算,2000年中国农村的“其他收费”可能在724亿~1086亿元之间,因此,农村税费总数在1809亿~2171亿元之间,农民人均税费负担在225~269元之间,农民承担的税费负担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大约在10.2%~12.2%之间。此外,农民税费负担在地区之间、农户之间还存在重大的差异。大量情况和资料表明:从区域看,在发达地区,农民负担相对较轻;在不发达地区,农民负担更重。从不同的农户看,较富裕的农户,农民税费负担较轻;在贫困家庭,农民税费负担较重。 众所周知,我国从1997年开始农产品价格已连续多年持续下跌,农民收入增长面临着艰巨的压力。另一方面,农村总体税费项目繁多,综合负担不断攀升。可以说,现在农民的收入上不来,负担下不去,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国家与农民分配关系的关键问题。 从历史的视角看,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农民负担问题一直与之相伴。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农民负担问题曾是历代政权更迭的主要导火索之一,历史经验表明,对农民负担问题决不可忽视,这是关系到治国安邦、政权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 (四)从制度环境考察,“城乡分治”格局并未改观,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得以固化。 城乡户籍制度是决定城乡居民身份和地位的一项根本性制度。我国自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起,就将全国人口截然分成了市民和农民,这种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固化,使我国构成了典型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具有城市户籍的居民在就业、收入、养老、社会福利、子女上学等方面都享有优惠待遇,而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就被限制在土地上,即使能进城打工,也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和不同程度的歧视。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农民进城打工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必然选择。然而,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却增加了农民进城打工的难度。1994年底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基本内容是对跨省就业的民工实行按需流动,凭证管理。按照这个《规定》,农民外出打工前,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用人单位后,须凭出省就业登记卡领取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才允许打工,否则一经劳动监察大队发现,就做盲流人员处理。与此同时,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也颁布了一些限制民工流入的措施。如东南沿海—发达省份,近年来采取了三条措施限制使用外地民工:一是在企业招工程序上实行“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二是由劳动、民政部门组织珠江三角洲县市与本省贫困县市挂钩,逐步把贫困地区的劳动力、人口迁移出来;三是设立“安置就业基金”,为本省就业难的劳动群众提供就业培训,以提高其就业和再就业能力。 此外,农民进城打工须付出高昂的成本费用。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既有益处,但也要付出转移成本。据有关典型调查,一个四川农民到广东打工,如果属有组织的输出,须办理《就业登记卡》、《流动就业证》、《暂住证》等各种证件,约需200余元;此外还须向县里有关部门交纳培训费、咨询费、介绍费等约1000元,加上路费约需1400余元。有的用工单位还要求农民上岗前需交500~1000元不等的保证金,女民工还要交计划生育管理费,等等。这样算下来,一个打工者在城市要得到就业,至少要付出2000元左右的打工成本。“2000元打工成本”是一个什么概念?大约相当于一个民工一年打工所得的20%—30%,或相当于全家人一年的务农所得。 当前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现在大中城市都在进行城市化改造,大兴土木,拓宽道路,扩大绿化带,拆迁了大量的路边市场和房屋,其结果是城市变漂亮了,同时许多打工的农民失业了,城市居民生活也变得不方便了。例如,北京市2000年拆迁房屋300万平方米,2001年拆迁400万平方米,拆迁的同时,必然会大大增加进城农民的失业风险,这些失业的农民或者被迫无奈回家,或者滞留城市加大了社会治安管理的难度。 还有一个重大的制度缺陷是对待农民进城子女的“就学歧视”。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城乡两种户籍制度的影响,城市公办中小学不接受户口在外地的农民子女上学。流动儿童即使能上公立学校,也要比当地城市学生额外多交费用,如有的要交学校2000~5000元的赞助费,另外每人每学期还要交600元左右的借读费。在许多城市,这些收费额的15%由学校上交教育主管部门。普通民工属于低收入阶层,交不起这些费用,他们的孩子就失去了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适应普通农民工子女上学的需求,一些收费低、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民办简易学校应运而生,这是一件好事,但这类学校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承认、管理和服务。国家教委和公安部1998年就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但许多城市至今没有提出民办简易学校设立的条件,没有明确社会服务机构,致使民工子弟学校不能办理合法的办学手续,处于“三不管”的半地下状态,有的被强制关闭,使流动儿童重又失学。城镇规划对民办学校不予考虑,一些学校被迫多次搬迁,教学安定缺乏最起码的条件。上述种种对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歧视,既损害了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因为不少农民工子女,将来就是城市的市民,因就学歧视造就的文盲,绝不是城市发展所希望的。 三、我国社会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与“三大关系”前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社会经济正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发展阶段,这必将对我国的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及其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从宏观和长远战略高度把握上述问题,无疑是今后处理和解决好“三大关系”的必要前提。 (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 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处于什么发展阶段,其实质是判断这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或工业化阶段。按照世界银行经济学家钱纳里等人提出的工业化阶段划分标准,按汇率法换算为1998年美元,工业化初期人均GDP为1200~2400美元,中期为2400~4800美元,高级阶段为4800~9000美元;按此法我国当年人均GDP为750美元,还未进入工业化初期。若按购买力平价法换算为1998年美元,工业化初期人均GDP为3010~5350美元,中期为5350~8590美元,高级阶段为8590~11530美元;按此法我国当年人均GDP为3220美元,刚刚进入工业化初期。目前钱纳里的划分标准在国际上已不再流行,在我国学术界也有很大争议。我们认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有自己的特殊性,在经济结构上与钱纳里标准也有较大偏差。这种标准显然不能准确反映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实际情况,应当选择符合中国实际的衡量标准,不能拘泥于钱纳里划分的工业化阶段标准。 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产业结构呈现出明显的由低级到高级、由严重失衡到向合理化方向发展的变动趋势。从我国产业结构、制造业实力以及出口结构来看,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我国已经由工业化初期阶段进入中期阶段。根据是:(1)在农产品总量迅速增加的前提下,第一产业和农业的产值比重明显下降。1978~2000年,农业发展迅速,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向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同时,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由28.1%下降为15.9%,第一产业内部结构发生积极变化,农业比重下降,林业、牧业、渔业比重上升,农业单一生产结构转变为多种经营,传统农业开始向现代农业过渡。(2)在人口总量增加3亿的情况下,农业劳动者比重由70.5%下降为50%。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由48%上升到50.9%,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由23.7%上升为33.2%,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原材料、能源和交通运输等“瓶颈”得到基本缓解,现代服务业正在兴起。(3)已经建成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制造业能力比较强大,有一定科技水平,能够为国民经济提供相当部分的技术装备;交通、运输、通信设施日益发达,为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的基础设施条件。工业增长迅速,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贡献日益明显,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拉动工业乃至整个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工业生产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逐步增强。(4)农产品等初级产品在出口量迅速增加的情况下,在出口商品构成中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从1980年到2000年,初级产品所占比重由50.3%下降到10.2%,工业制成品比重由49.7%提高到89.8%;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从无到有,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14.9%。生产力布局发生重大重组。东部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2000年东部11个省份中有7个省份人均GDP超过1万元,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也逐步加快。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呈现出由满足基本需求为主转向逐步适应消费升级和需求多样化的趋势,这是工业化加速阶段的新特征。 当然,也需要说明,虽然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但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还有一半劳动力在搞农业,工业化任务远没有完成。 (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变化对今后“三大关系”的影响。 首先,在今后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中国经济长时期仍然可以保持较高增长速度,经济总量将不可抑制地扩张,这将为缓解工农差距和城乡差距奠定根本性的基础条件。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大国的特点决定了其需求的潜力巨大,从而可以有力地带动经济增长。需求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十分密切,今后中国的需求潜力不仅表现在基础设施需要大规模建设,而且工业化的推进和结构变动将创造巨大的需求。众所周知,工业化发展的基本趋势是,第一产业比重要继续降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比重要随之上升,由此会产生巨大的需求。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工业化推进往往是与产业升级相伴随的,而我国传统产业恰恰需要加快改造或适度扩张,高新技术产业也需要大力发展,这必然带动大量的投资需求。再一点,居民消费需求潜力巨大。根据世界银行《2002年世界发展报告》,2000年按世界银行换算的中国人均国民总收入(以下简称GNI)为840美元,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3%、世界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3.1%;即使按购买力平价换算,2000年中国的GNI也只有3940美元,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3.6%、世界高收入国家水平的14.4%。1998年,按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尚有18.5%的人口月均消费在1美元以下,尚有53.7%的人口月均消费在2美元以下。今后随着“小康”社会的推进,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无疑会不可抑制地增加,这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潜在动力。 从国际经验看,在从低收入向中等收入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在较长时期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们研究了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情况,在不同阶段,经济增长情况不同。一般状态下,当从低收入向中等收入迈进的过程中,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可以维持较长时间(详见表5)。这里的基本原因在于,在这一阶段,这些国家存在巨大的需求拉动,这是支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1997年人均GDP只有720美元,2000年也只有900美元,属于典型的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过渡阶段。因此,今后我国的经济增长还有很大的潜力。 综上分析,可以有理由推断,中国今后中长期经济增长潜力巨大。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经济因素的分析和模型预测,2001~2010年期间中国经济的潜在增长速度可以达到7%~7.9%。这一速度虽然低于过去二十多年中国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但仍是较快的。 其次,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将会逐步提高,这就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目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大约为36%,这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相比,也存在明显的差距。城市化水平的滞后未能有效充分地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是造成我国城乡差距、农村落后的重要原因。 有关研究表明,未来20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加深,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体制条件和物质条件将会明显改善,城市化进程也会随之加快。城市化水平如果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20年可望由2000年的36.2%达到55%~60%。1978~2000年农业劳动者比重由70.5%下降到50%,减少了20.5个百分点,即每年平均降低1个百分点,这种势头在未来20年间可望得到保持,到2020年农业劳动者比重将会降为30%左右。这些是二元经济结构明显转换的重要标志。 再次,工业化推进要求改变过去长期延续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强化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中国工业化初期的建设主要是依靠农业向工业提供积累进行的,这是我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强化工业化基础的必然选择。现在中国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已到了工业适度反哺农业的时候了。1978~2000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52%,是全世界增长最快的。2000年中国GDP达8.94万亿元人民币,按可比价格计算,相当于1978年的7.4倍;按当年汇率折算,突破1万亿美元。世界银行资料表明,2000年我国GDP总量排在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之后,居世界第6位。如果按照购买力单价计算,我国经济总量还有很大增加,排次也更提前。随着经济发展,国民财富由小到多,主要工农业产量大幅度增加,一些重要产品产量跃居世界前列。国家财力分配和金融资源亦发生了重大变化,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为13395亿元,比1980年的1159亿元增长了10.5倍;银行存款余额同期由1661亿元增加到123804亿元,增长了73.5倍。这标志着国家当前和今后具备逐步强化“三农”的物质和财力基础条件。 (三)充分认识缩小工农差距和城乡差距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当前及今后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既包括结构转型(即工业化和城市化),也包括制度转型(即市场化),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大型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对工农差距和城乡差距的缩小,不仅要看到其重要性,而且更要看到其长期性和艰巨性。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工农差距、城乡差距的缩小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中国,正视差距,缩小差距,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这不仅因为中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不断缩小工农和城乡差距能够更有力地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且在于当前和今后中长期,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日益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而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强国家对“三农”的支持,恰恰是扩大内需的重要内容,这将在相当程度上为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提供重要的支撑。同时,各国经验表明,工农和城乡差距的缩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决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特别在中国,我们需对其长期性和艰巨性有充分的估计。(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任务相当繁重。2000年我国农村人口为9.28亿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为4.8亿人。据有关预测,未来我国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约在700万~800万人之间,而从长远看中国农业领域只需要1亿~1.5亿劳动力。剔除现在4.8亿农村劳动力中包括的1.28亿乡镇企业劳动者,推算农村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数量约为2亿~2.5亿人。如果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出路不畅,农村就业压力将十分沉重,人地矛盾也会日益突出。(2)农民收入增长面临很大压力。农民收入与其土地经营规模及价格水平关系密切。但当前农村不仅人地矛盾突出,而且受农产品国际价格影响,我国农产品价格从1997年开始已连续5年下跌,可以预料今后通过提价来增加农民收入的愿望也是不现实的。(3)国家财力尽管不断增强,需要加大对“三农”的支持,但期望短期内大幅度向农村倾斜也不符合我国实际。 四、今后中长期正确处理“三大关系”的总体战略思路和对策建议 从根本上说,我国国民经济转型是经济现代化和市场化相互交织的过程,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转型期政府宏观调控面临和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矛盾。因此,今后能否有效地缓解和缩小工农差距和城乡差距,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第三步现代化发展战略目标及其市场化改革战略目标的实现。总体思路应把握两条:一条是政府需要“花钱”,也就是从宏观上着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政府财力资源要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分配的力度;另一条是政府不需要“花钱”,即下决心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政府从制度供给方面改变现行对农村歧视的做法,为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创造相对公平的制度环境。 根据上述思路和当前存在的问题,今后中长期为了正确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和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我们提出下述对策要点: (一)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要向农村倾斜。 一个重要建议是,今后的长期建设国债要加大对农村公共设施投资力度。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5年累计增发长期建设国债规模6600亿元,作用巨大。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债投资项目仍有较大规模尚未完工以及防范财政风险的因素,我们预测下一步积极财政政策尚不能完全退出,仍需持续2~3年时间,但力度要降低。因此,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增发长期国债仍将是我国财政政策的一个必要选择。在这一背景下,建议调整长期建设国债的使用方向,增加农村公共建设投资力度,重点解决农村水、电、路公共设施问题。这不仅有助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而且是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方面。 此外,从中长期看,今后即使停发了长期建设国债,国家财政的预算内投资也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个投资重点,一方面改善农村生活居住和生产条件,另一方面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直接增加农民劳务收入。力争通过政府投资力度的加大,在未来5年内使我国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有一个根本的飞跃。 (二)完善财政支持农业政策。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政府始终是农业投入的重要渠道,而财政对农业的支出财是政府支农的主要手段。因此,强化政府支农职能作用,完善财政支农政策手段,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这是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从而实现国家的农业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国家财政的农业投入保持了稳定增长的态势,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大大低于历史上的较高水平,与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相比更是相距甚远。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条件落后的状况以及加入WTO对农业的冲击,今后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一个基本取向是: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比重,力争在“十五”期末将这一比重由现在的8%提高到10%。(1)要确保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近几年国家财政收入每年以1500亿~2000亿元的幅度递增,据初步预测,这一增长势头在“十五”期间仍会保持下去。建议国家财政每年新增财力分配要划出10%~15%的份额用于农业,这是强化农业投入的一条重要措施。(2)尽快出台《农业投资法》,将各级政府支农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从今后的趋势看,国家为了更好地实现支持和保护农业的调控目标,改变农业投资中的随意行为,要尽快制定和出台《农业投资法》。立法应将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农业投资行为作为规范的主要对象,同时既要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农职责,也要对其农业投入的数量界限作出规定,这必将促使整个农业投资主体的行为规范,强化政府投资主体的导向功能。 明确农业财政支持的方向和重点至关重要。今后财政支农政策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要按照WTO规定要求,针对中国农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的现实矛盾和薄弱环节,着力强化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这是关系到农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具体考虑:(1)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水利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国土整治等。(2)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中国农业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战略性结构调整,这就是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发展畜牧业和林果业,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积极发展小城镇和乡镇企业等。为此,财政要加大对“种子工程”、畜牧良种、优质饲料、区域化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龙头企业、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的支持。(3)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我国有2.3亿个农户,经营规模小,农产品成本高,靠政府的价格支持和补贴受到限制,关键还是要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这方面,财政要增加气象投入,建立、完善各种专门性自然灾害气象预报服务;加强对病虫疫情监控的投入,减轻农民损失;增加对农产品信息网络和营销组织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覆盖全国城乡、连接国际市场的农产品信息网络营销组织;支持农民合理储备粮食,减轻国家粮食储备压力。(4)调整农产品补贴政策,改变农产品补贴环节。多年来国家财政投入巨资用于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效益低下,农业和农民没有受益,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是:大力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财政补贴,把这方面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环节,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另外,特别还要考虑把这些钱的一部分直接用于增加农民收入。要具体研究通过建立农业灾害补助制度、农产品市场风险补助制度、农村困难群体粮食补助制度、特殊困难农民生产补助制度等,从而为降低农民的损失,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制度保障。 再一个问题是,要注重发挥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导向功能。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运用,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直接增加农业投入,还在于有利于吸引和带动全社会的农业投入。为了提高社会农业投资的吸引力,需要通过发挥农业财政支持的导向功能,进一步建立农业投入的激励机制。(1)要调整和优化农业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农业基础性投入,为社会投资主体增加农业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国家要在税收、补贴、贴息等方面对农业投资给予优惠和奖励,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业。(3)要改变财政投入方式,减少政府直接办项目,加大对农民和社会办项目的补助。还要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农业利润用于农业再投资。 (三)调整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分配政策。 我国基础教育长期以来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方针,这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问题是,作为基础教育大头的农村基础教育,其发展任务及资金投入职责主要落在了县、乡、村基层,与其所具有的财政能力极不匹配。就中央和省级来讲,其财政教育投入分配,主体部分用在了高等教育,极少或很少用于支持基础教育。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农村基础教育发展滞后,欠账较多,成为当前我国整个教育领域最为薄弱的环节。 为了加速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最为紧迫的任务是,必须强化中央和省级支持基础教育的职责和投入力度,真正将基础教育发展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发展摆在国家财政分配的重要位置。 首要的措施是,需着力调整中央和省级教育投入结构,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整体基础教育投入比重,改变现行重高等教育、轻基础教育的不合理状况。有两个思路可以考虑选择:一个思路是“十五”期间中央和省级在每年新增的教育投入总量中,拿出至少一半左右的资金用于基础教育;另一个思路是,在确保教育投入原有渠道增长的前提下,“十五”期间中央和省级在每年新增的财政收入总量中,再拿出10%的资金专门投入基础教育。上述思路的共同点是:教育投入结构存量不变,增量调整,有利于加强和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此外,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中央和省对下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制度。这一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以县为单位,计算县级人均财力,以此作为对县教育转移支付的基本依据。人均财力是当地财政能力的重要指标,一般讲,人均财力水平高,则当地财政状况好,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状况也相对较好,反之亦然。因此,以人均财力作为教育转移支付的依据,有助于将中央和省的基础教育投入真正向中西部地区及其他困难地区的农村基础教育倾斜,从而切实有效地逐步改变这些地区农村基础教育落后的状况。二是专项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及其他教学条件的改善等。需说明的是,上述无论哪类转移支付资金,都要直接转移到县,避免中间环节截留和改变用途。 当然,从我国国情分析,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县级都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重要力量。中央决定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由乡镇上收到县。这一政策规定是完全正确的,表明中央对农村基础教育的重视,同时也加重了县级的责任。今后为了有效发挥县级支持农村基础教育的作用,要着力推进县级公共支出改革,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县级财政支出结构,从而提高县级支持农村基础教育的能力和保障程度。 (四)明确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取向。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农村金融取得了很大发展,但不容否认的是,农村金融政策也出现了重大偏差,主要表现在:农村信贷资金严重外流,农村金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资金日益短缺。因此,必须研究和调整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取向,尽快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至关重要的是,通过改革和政策调整,建立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此,要调整农业银行改革思路,强化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主要体现在为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方面提供信贷支持,以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中小城镇建设资金短缺等问题。具体讲,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公司带农户”等方式,引导和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支持和做好种子、种苗、预购定金的投放和技术服务工作。尤其要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营销支持力度,集中规模资金,提高经营层次和决策效率,满足优良客户的资金需求。同时,应加大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农村电网等方面的信贷资金投入。还要进一步做好信贷规模工作,积极稳妥地发放小额到户扶贫贷款。 要使农村信用社成为最基层的直接面向农民和农业的金融服务组织。这是解决农业信贷难、打击农村高利贷的关键。建议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款,使农户种养业贷款需求基本得到解决;要积极配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选择地支持高科技农业、高附加值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业,支持农民扩大种养业规模,提高专业化水平;要积极创新信贷业务,发展农民子女教育、住房、农村交通运输、生活大件消费品等消费性贷款。 (五)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流动和转移的新型制度框架。 有关研究表明,我国1/3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现有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在1.5亿人左右。21世纪初期农村劳动力将处于新的供给高峰,2001~2010年农村将新增劳动力6350万。因此,如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是事关国民经济宏观全局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对农民就业和流动的某些束缚被解除。但是,在改革城乡分割制度方面仍没有迈开实质性步伐,进城后打工农民在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仍受到各种歧视性待遇,这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和向外转移。因此,必须尽快推进制度创新,消除对农民进城打工的歧视性规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首先要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当前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仍受到很多不合理限制。一些大中城市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就业,限制农民进入的行业和工种。农民外出就业要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面向外出打工农民的收费也过多、过滥。一些地方存在简单粗暴地清退进城务工农民的做法。现在许多城市面临就业压力,对进城农民工进行适当管理是必要的,但也要城乡兼顾,控制适度,管理得当。目前的一些做法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没有真正起到引导农民有序流动的作用。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清理各地区制定的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和乱收费,改变重收费、轻服务的做法。要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清退农民工的做法。其次,要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目前,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开,个别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也有了较大的动作。事实表明,放开户口后并没有产生消极影响。今后要进一步加大户籍改革力度。从长期看,应当允许农民自由进城。这样有利于解决城乡居民两种身份、就业和待遇不平等的问题,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最后,考虑到大多数进城农民的就业并不稳定,需要保持流动就业农民原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使农民形成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就业机制,这是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六)进一步加大农村反贫困政策支持力度。 反贫困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作为反贫困的主体之一,在反贫困中具有某种主导地位。因此,政府反贫困效率的高低对新时期农村反贫困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九五”期间,我国中央政府用于扶贫开发的投入逐年增加,从1995年的98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48亿元,比1978年增加了30倍。2002年增加到291亿元(包括财政扶贫和信贷扶贫)。以1990年价格估算的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00元计算,农村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目前的3000万人左右,农村贫困率从30.7%下降到3%左右。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反贫困已取得重大进展。 然而今后农村反贫困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反贫困的政策支持力度,以逐步降低贫困率,使农村贫困人口尽快脱贫,分享整个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中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政府反贫困职能定位既要体现政府的公共职能,同时又要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市场化进程。为此,今后农村反贫困政策需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要把农村反贫困行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中,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货币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劳动和就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要适当偏向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其次,要继续增加国家的扶贫开发投入。一是要合理增加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的增加要与政府职能、国家财力、贫困发生率及扶贫开发需要相适应。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都有责任增加扶贫投入。二是继续保持并逐步增加信贷扶贫资金规模。三是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特别是民间企业到贫困地区进行投资开发,在实行优惠财政、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注重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便利环境。 最后,要正确把握国家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要加大人力资源的投资,加强贫困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从而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七)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正处于向市场化转轨的过程之中,种种迹象表明,向市场化转轨固然有助于提高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但同时也可能带来社会不稳定系数加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中国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显得日益重要和紧迫。 从当前实际看,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这是由过去长期的历史原因形成的,也是由城乡之间不同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今后在城乡社会保障问题上,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农村比重大,农民人口多,国家能解决好城市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错了,因此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二是不顾客观现实情况,主张实行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同等重要,都需要发展,但由于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就业结构、社会分配结构、收入消费结构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因而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不可能采取一个统一的模式,农村不能照搬城市的办法。 从今后一个时期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紧迫的是需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这里有几个重要的政策问题需要明确:(1)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和农村老年人口比重都相当高,而且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经济发达地区可先行一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拓宽范围,我们不可能短期内在全国马上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体系。从长期趋势分析,农村养老的基本格局是,家庭养老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即使将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普及了,也离不开家庭的保障功能,在当前尤其是如此。(2)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市场化、工业化的双重战略性任务,财政资源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是一个常态,加之农村老龄人口数量庞大,因此,国家难以包揽农民的养老保障。依靠农民自身及其农村集体的资金积累是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基本途径。而且筹资标准和保障标准要互相适应,都不能定高了,要考虑农村的负担能力。(3)考虑到农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应该允许在农村各地存在一些差异,切忌养老水平和筹资标准的“一刀切”。 另一项任务是改革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农村居民为对象,通过不同的筹资方式和管理办法,实行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医疗卫生费用基金,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的医药及预防保健费支出的农村医疗保健制度。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水平,既要考虑本地社会经济状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以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求为宜。农民个人筹集的数额,应坚持适度的原则,与农民协商确定。有必要指出的是,农民依个人意愿按村民讨论通过的筹资标准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属于农民的正常消费性支出,应该受到政策的支持和保护,不应列入“取消农民负担”项目。 经济转型论文:市场经济转型与城市管治论文 市场经济改革改变了社会管治的基础。近来许多学者开始重视对地方政府的研究。但多数局限于政府机构的变化,属狭义的政治学研究,尤其缺乏对政府基层政权的研究。近来随着对社区的重视,这种状况有所改变。本文力图分析改革后管治基础的演变,以揭示市场经济改革造成了国家治理的危机,由此国家机器通过“地域化”过程以加强其对社会的管治能力。 1何为“管治” 管治是西方近来兴起的概念。通常我们认为西方国家是所谓的“市场经济”,这种认识忽略了其国家机器的强大管理功能。这种功能是在应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这种凯恩斯主义式的上层建筑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全球化和向“后福特主义”转型引起了国家治理的危机(Jessop,1998)。 国家由此不得不寻求新的方式(如与私营部门合作),以整合其管治能力。即出现了所谓的“由政府向管治的转变”。 管治概念中国古来有之。《资治通鉴》集成了帝国管治的精华。寻求天下大治,无非是掌握天时地利人和,明察各种关系,以达到整治的目的。整治的方式当然不尽相同。 因此,管治实为一种视野,我们大可不必拘泥于西方的具体管治形式。 2社会主义管治的基础 资本主义力图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整合,危害了边缘民族国家的利益。社会主义由此而生,是对这种势头的扼止,由此即形成了东西对峙。唯有国家才可承担此重任。感叹封建和半殖民的旧中国是“一盘散沙”。这种无组织状态是实行快速工业化的最大障碍。对资源调动和社会整合的迫切需求必然促使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和消费方式的集体化。比如,住房的单位分配即为一例。社会主义管治的基础产生于对无序社会的管治的迫切性,因而造就了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其合法性不仅建筑在人民革命胜利的基础上,而且源泉于民族的危机。 3管治基础的改变 市场经济改革转变了原有的基础。在国家内部,为了建立激励机制和转移中央压力,实行财政放权。放权形成了计划外资本循环和地方主义。在地方经济实力增长的同时,削弱了中央政府的管治能力。这在实行分税制后有所改变,但出现了复杂的中央与地方的博奕关系。当地方政府对其可控资源的收益有稳定的预期,便有可能形成所谓的“企业式经营政府”的行为(Walder,1995)。在体制外,市场使体制外要素的出现成为可能。传统上,单位关系是划分“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主要标准。但当内外差别弱化时,此区分便失去了意义。 人力资源:随着城市私有企业出现,私营、外资企业的职员们脱离了他们与国家单位系统的联系。私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产生了单位体系之外的诸多工作。在高收入的吸引下,国有企业的职工们也开始放掉“铁饭碗”,“下海经商”。通过“一家两制”,诸多私营企业职员也可保持与单位系统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个家庭成员继续在国有单位工作,以享有住房、医疗补贴及工作的稳定等种种待遇,而另一成员在合资公司或私有企业“挣大钱”。尽管如此,对体制外者的管理和控制弱化了。 而且,单位本身的变化也在弱化职工和工作地之间的联系。随着单位社会功能的减少,城市从业者开始“走出单位成为社会人”,例如房改的重大影响。除了去私有企业工作,工人在国企重构中也有可能变为剩余劳动力。同时,伴随大量下岗者,还存在与日俱增的离退休人员。因此,政府意图切断住房、就业和再分配之间的联系,将责任转嫁给城市社区。 而最大的转变则是城市中大量的农村移民。这一运动具有自发性,未经规划,但与家庭纽带或老乡关系相关。移民一般难以溶入社区生活,因此他们保有“外来者”的特征。同时,户口制度仍固执地将他们排斥于城市服务之外。由于民工高度的变动性,对他们的管理成为政府的严重挑战。 生产资料和基础设施:市场经济改革通过放松对一定生产资料的控制引入市场化。在1990年代中期,计划分配的原材料份额大为下降,由此为终结多数工业原材料的计划分配铺平了道路(Lardy,1998)。政府最终采用了一种特别的“划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理论建立了土地租赁体系(YehandWu,1996)。这一新系统的采用最终促成了国家在城市土地管理职能上的放权。而在正规土地利用体系外则还存在不断膨胀的“黑市”。 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和使用中也引入了市场机制。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基础设施投资是地方政府的负担,除了专款支持的大型项目,基础设施的发展或多或少地与单位相联系。而在改革时代,在土地租赁系统建立后,基础设施投资开始发挥出刺激经济增长、增加政府财政税收等的巨大作用。 资本:改革开放政策将中国经济与世界联系起来。外资的流动性引发了城市之间的竞争。外资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对资本构成的贡献,更在于它对非国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启动资金。而民营的非国有企业也存在极大之活力,由此亦成为就业的重要资源。 空间:由房地产市场建立而起,内城变化开始加剧。户口对于市民的控制性作用开始减弱。购得商品房的居民可以重新落户,或者施行所谓“人户分离”。另一方面,自发的土地开发也在冲击单一的单位空间。事实上,土地利用不再由单位的特征所决定。由于对单位的放权,国家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也弱化了。由此,对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需求增加了。国家通过增强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加强由单位开发的,但游离于法规控制外的内城空间的“地域化”。而在单位系统无法触及的城市空间,非正式空间出现了,例如“浙江村”。 总体上,社会复杂性增加了,这减弱了国家的管治能力。迫使国家需要将各种要素联系以整合为可管理的社会。 4管治的地域化:地方权力得到巩固 与等级式的单位系统相比,地方政府(市政府,区、县,街道办、城镇、乡,居委会、村)属于“地方”组织。随着单位体系外要素的增加,“地方”组织开始承担更多的管理功能。例如,对于放弃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工作,到私营企业去的人员,他们的人事档案将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确证其身份。由此看来,国企工作是一种事实上的“身份证明”,包括“单位证明”,居住地则以户口加以确证。随着非国有企业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从属于正式的单位,因此地方和社区服务就变得重要起来。 市政府:与中央在经济发展中的转变相适应,城市在经济组织中的作用开始被确认。市政府开始在地方中发挥重要作用。其角色从辅助国家项目转向更积极的地方发展战略制订者。 城区:1960年代曾有过将属于不同系统的单位整合进同一地方公社的尝试,但流于失败。1990年代后,这一尝试重新出现。上海市政府在1995年提出了一个新的管理结构,谓之“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其中开始强调区对城市发展的重要作用。 街道办:严格地说,街道办事处并不是政府层次而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与市政府以前在城市管理上的补充性作用一样,街道办扮演着边缘角色,承担管理国家单位外人员的作用。 居委会: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区别在于居委会是一个“群众自组织”。实际上,居委会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左臂右膀,并且经费亦在地方政府预算之内。地方的政府功能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巩固形成了诸多新功能。 空间流重组:地方权利的重新组织造成了资本和信息的空间流重组。政府监督部门和下级单位之间的资本流从垂直转为水平方向。从上至下传达和从下至上报告的传播方式改变了。垂直流是改革前的特征,各级政府有自己的公司和,所以单位依据其管理关系划分等级。当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开始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这种关系就为水平联系所削弱。 5管治的企业化 管治企业化的出现是政府对内部能力调整的一种应对。例如管理部门直转变变为公司,房产局接转为房产公司。 建立地方商业合作:从1990年代开始,街道产业已成为上海第二大地方财政收入。在地方层次上,政府和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经济活动在地方尺度上紧密联系,这为企业化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创造地方空间:空间的创造使大量地方性的城市治理成为可能。在明确的地域边界内,使用更具风险性的手段,政策得以试验。同时,很多发展区都通过“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开发。例如上海市政府在1990年代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并建立了一个开发公司专门负责外滩的发展开发,在此政府拉力下,目前外滩已成为上海的中央商务区之一。而且,城市景观也开始被大力提升。 6从街道办事处到社区:走向市民社会? 重建城市社区是政府的头等大事,它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社区通过国家权力在基层的渗透发展起来。国家权力的下放使街道办事处获得了一系列的管理功能。当街道办事处具有了诸多的此类功能,它就变得更为正式并与一般意义上的“城市社区”区别开来。将国家的权力分解到地方化的可管理的尺度无疑将促成一个更富变化和更具应变力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多或少成了一种政府实体,因此无论如何,在其框架上建构城市,街道办事处仍然有异于社区。 因为基层组织的变化主要在从上至下的方向,是否这些努力将促成市民社会的形成仍然是不定的。有学者曾提出“居委会肩负着管理工作的施行。居委会的存在背离了社区自我治理的目标”(刘,2001)。 7结论 中国城市的管治基础在市场经济改革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本文的结论着重于正日益变化的城市治理的原因和结果。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改革造成的管治真空。转型社会的复杂性和转变速度超出了国家单位系统的能力范围。对市场转型和后福特主义转型而言,治理在它们中的出现存在相似性,尽管这一复杂性在不同角度展开。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全球化,而且在于市场经济转型的问题本身。 规划控制的放松导致了各种尺度上生产要素的变动性,而且造成了维持社会等级组织的巨大困难。在城市尺度上,区政府相互竞争以成为零售和商业中心。地产的租金驱使他们与开发商签订协约(Wu,1999)。通过吸引外资和直接参与,地方政府也积极地参与到本地域中的开发中来(Wu,2000)。 其次,城市管治变化的方向不在于构建新的市民社会。政府管治的真空地带为政府功能在基层组织的扩张而填弃,而非依靠自组织的地方管治。市场化造成了体制外的诸多自发变化,如人口变动性的增加,资本流,“体制外”要素的增加等等。 我们在本文中看到了国家在调整与动员要素关系上的领导角色。例如处理同私有企业主、下岗工人的关系方面。种种努力的背后是强大的行政指令,为的是在边缘群体的服务设施供给、下岗工人再就业和乡村民工潮的巨大压力下,保有一个可管治的社会。另一角度上,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尽管市场化造成了有碍于管治的趋势,它也为国家体制的创新和改革提供了契机,而市场转型中的管治企业化亦为消除资源短缺提供了所需资本。 最后,需特别指出的是,为了理解中国城市管治的变化,我们应更多地在微观尺度上进行地域、组织和结构的调查研究。 经济转型论文:市场经济转型论文 市场经济改革改变了社会管治的基础。近来许多学者开始重视对地方政府的研究。但多数局限于政府机构的变化,属狭义的政治学研究,尤其缺乏对政府基层政权的研究。近来随着对社区的重视,这种状况有所改变。本文力图分析改革后管治基础的演变,以揭示市场经济改革造成了国家治理的危机,由此国家机器通过“地域化”过程以加强其对社会的管治能力。 1何为“管治” 管治是西方近来兴起的概念。通常我们认为西方国家是所谓的“市场经济”,这种认识忽略了其国家机器的强大管理功能。这种功能是在应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这种凯恩斯主义式的上层建筑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全球化和向“后福特主义”转型引起了国家治理的危机(Jessop,1998)。 国家由此不得不寻求新的方式(如与私营部门合作),以整合其管治能力。即出现了所谓的“由政府向管治的转变”。 管治概念中国古来有之。《资治通鉴》集成了帝国管治的精华。寻求天下大治,无非是掌握天时地利人和,明察各种关系,以达到整治的目的。整治的方式当然不尽相同。 因此,管治实为一种视野,我们大可不必拘泥于西方的具体管治形式。 2社会主义管治的基础 资本主义力图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整合,危害了边缘民族国家的利益。社会主义由此而生,是对这种势头的扼止,由此即形成了东西对峙。唯有国家才可承担此重任。感叹封建和半殖民的旧中国是“一盘散沙”。这种无组织状态是实行快速工业化的最大障碍。对资源调动和社会整合的迫切需求必然促使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和消费方式的集体化。比如,住房的单位分配即为一例。社会主义管治的基础产生于对无序社会的管治的迫切性,因而造就了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其合法性不仅建筑在人民革命胜利的基础上,而且源泉于民族的危机。 3管治基础的改变 市场经济改革转变了原有的基础。在国家内部,为了建立激励机制和转移中央压力,实行财政放权。放权形成了计划外资本循环和地方主义。在地方经济实力增长的同时,削弱了中央政府的管治能力。这在实行分税制后有所改变,但出现了复杂的中央与地方的博奕关系。当地方政府对其可控资源的收益有稳定的预期,便有可能形成所谓的“企业式经营政府”的行为(Walder,1995)。在体制外,市场使体制外要素的出现成为可能。传统上,单位关系是划分“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主要标准。但当内外差别弱化时,此区分便失去了意义。 人力资源:随着城市私有企业出现,私营、外资企业的职员们脱离了他们与国家单位系统的联系。私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产生了单位体系之外的诸多工作。在高收入的吸引下,国有企业的职工们也开始放掉“铁饭碗”,“下海经商”。通过“一家两制”,诸多私营企业职员也可保持与单位系统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个家庭成员继续在国有单位工作,以享有住房、医疗补贴及工作的稳定等种种待遇,而另一成员在合资公司或私有企业“挣大钱”。尽管如此,对体制外者的管理和控制弱化了。 而且,单位本身的变化也在弱化职工和工作地之间的联系。随着单位社会功能的减少,城市从业者开始“走出单位成为社会人”,例如房改的重大影响。除了去私有企业工作,工人在国企重构中也有可能变为剩余劳动力。同时,伴随大量下岗者,还存在与日俱增的离退休人员。因此,政府意图切断住房、就业和再分配之间的联系,将责任转嫁给城市社区。 而最大的转变则是城市中大量的农村移民。这一运动具有自发性,未经规划,但与家庭纽带或老乡关系相关。移民一般难以溶入社区生活,因此他们保有“外来者”的特征。同时,户口制度仍固执地将他们排斥于城市服务之外。由于民工高度的变动性,对他们的管理成为政府的严重挑战。 生产资料和基础设施:市场经济改革通过放松对一定生产资料的控制引入市场化。在1990年代中期,计划分配的原材料份额大为下降,由此为终结多数工业原材料的计划分配铺平了道路(Lardy,1998)。政府最终采用了一种特别的“划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理论建立了土地租赁体系(YehandWu,1996)。这一新系统的采用最终促成了国家在城市土地管理职能上的放权。而在正规土地利用体系外则还存在不断膨胀的“黑市”。 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和使用中也引入了市场机制。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基础设施投资是地方政府的负担,除了专款支持的大型项目,基础设施的发展或多或少地与单位相联系。而在改革时代,在土地租赁系统建立后,基础设施投资开始发挥出刺激经济增长、增加政府财政税收等的巨大作用。 资本:改革开放政策将中国经济与世界联系起来。外资的流动性引发了城市之间的竞争。外资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对资本构成的贡献,更在于它对非国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启动资金。而民营的非国有企业也存在极大之活力,由此亦成为就业的重要资源。 空间:由房地产市场建立而起,内城变化开始加剧。户口对于市民的控制性作用开始减弱。购得商品房的居民可以重新落户,或者施行所谓“人户分离”。另一方面,自发的土地开发也在冲击单一的单位空间。事实上,土地利用不再由单位的特征所决定。由于对单位的放权,国家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也弱化了。由此,对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需求增加了。国家通过增强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加强由单位开发的,但游离于法规控制外的内城空间的“地域化”。而在单位系统无法触及的城市空间,非正式空间出现了,例如“浙江村”。 总体上,社会复杂性增加了,这减弱了国家的管治能力。迫使国家需要将各种要素联系以整合为可管理的社会。 4管治的地域化:地方权力得到巩固 与等级式的单位系统相比,地方政府(市政府,区、县,街道办、城镇、乡,居委会、村)属于“地方”组织。随着单位体系外要素的增加,“地方”组织开始承担更多的管理功能。例如,对于放弃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工作,到私营企业去的人员,他们的人事档案将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确证其身份。由此看来,国企工作是一种事实上的“身份证明”,包括“单位证明”,居住地则以户口加以确证。随着非国有企业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从属于正式的单位,因此地方和社区服务就变得重要起来。 市政府:与中央在经济发展中的转变相适应,城市在经济组织中的作用开始被确认。市政府开始在地方中发挥重要作用。其角色从辅助国家项目转向更积极的地方发展战略制订者。 城区:1960年代曾有过将属于不同系统的单位整合进同一地方公社的尝试,但流于失败。1990年代后,这一尝试重新出现。上海市政府在1995年提出了一个新的管理结构,谓之“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其中开始强调区对城市发展的重要作用。 街道办:严格地说,街道办事处并不是政府层次而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与市政府以前在城市管理上的补充性作用一样,街道办扮演着边缘角色,承担管理国家单位外人员的作用。 居委会: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区别在于居委会是一个“群众自组织”。实际上,居委会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左臂右膀,并且经费亦在地方政府预算之内。地方的政府功能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巩固形成了诸多新功能。 空间流重组:地方权利的重新组织造成了资本和信息的空间流重组。政府监督部门和下级单位之间的资本流从垂直转为水平方向。从上至下传达和从下至上报告的传播方式改变了。垂直流是改革前的特征,各级政府有自己的公司和,所以单位依据其管理关系划分等级。当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开始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这种关系就为水平联系所削弱。 5管治的企业化 管治企业化的出现是政府对内部能力调整的一种应对。例如管理部门直转变变为公司,房产局接转为房产公司。 建立地方商业合作:从1990年代开始,街道产业已成为上海第二大地方财政收入。在地方层次上,政府和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经济活动在地方尺度上紧密联系,这为企业化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创造地方空间:空间的创造使大量地方性的城市治理成为可能。在明确的地域边界内,使用更具风险性的手段,政策得以试验。同时,很多发展区都通过“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开发。例如上海市政府在1990年代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并建立了一个开发公司专门负责外滩的发展开发,在此政府拉力下,目前外滩已成为上海的中央商务区之一。而且,城市景观也开始被大力提升。 6从街道办事处到社区:走向市民社会? 重建城市社区是政府的头等大事,它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社区通过国家权力在基层的渗透发展起来。国家权力的下放使街道办事处获得了一系列的管理功能。当街道办事处具有了诸多的此类功能,它就变得更为正式并与一般意义上的“城市社区”区别开来。将国家的权力分解到地方化的可管理的尺度无疑将促成一个更富变化和更具应变力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多或少成了一种政府实体,因此无论如何,在其框架上建构城市,街道办事处仍然有异于社区。 因为基层组织的变化主要在从上至下的方向,是否这些努力将促成市民社会的形成仍然是不定的。有学者曾提出“居委会肩负着管理工作的施行。居委会的存在背离了社区自我治理的目标”(刘,2001)。 7结论 中国城市的管治基础在市场经济改革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本文的结论着重于正日益变化的城市治理的原因和结果。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改革造成的管治真空。转型社会的复杂性和转变速度超出了国家单位系统的能力范围。对市场转型和后福特主义转型而言,治理在它们中的出现存在相似性,尽管这一复杂性在不同角度展开。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全球化,而且在于市场经济转型的问题本身。 规划控制的放松导致了各种尺度上生产要素的变动性,而且造成了维持社会等级组织的巨大困难。在城市尺度上,区政府相互竞争以成为零售和商业中心。地产的租金驱使他们与开发商签订协约(Wu,1999)。通过吸引外资和直接参与,地方政府也积极地参与到本地域中的开发中来(Wu,2000)。 其次,城市管治变化的方向不在于构建新的市民社会。政府管治的真空地带为政府功能在基层组织的扩张而填弃,而非依靠自组织的地方管治。市场化造成了体制外的诸多自发变化,如人口变动性的增加,资本流,“体制外”要素的增加等等。 我们在本文中看到了国家在调整与动员要素关系上的领导角色。例如处理同私有企业主、下岗工人的关系方面。种种努力的背后是强大的行政指令,为的是在边缘群体的服务设施供给、下岗工人再就业和乡村民工潮的巨大压力下,保有一个可管治的社会。另一角度上,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尽管市场化造成了有碍于管治的趋势,它也为国家体制的创新和改革提供了契机,而市场转型中的管治企业化亦为消除资源短缺提供了所需资本。 最后,需特别指出的是,为了理解中国城市管治的变化,我们应更多地在微观尺度上进行地域、组织和结构的调查研究。 经济转型论文:科学发展观与经济转型论文 摘要科学发展观对我国县域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既给县域经济发展带来压力,也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应对科学发展观要求,县域经济发展必须走出传统模式,形成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机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要求,推动县域领导干部转换发展思路,转变县域经济增长模式和管理方式,把县域经济调整到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县域经济;转型 县域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与质量,与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县域经济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和资源依赖型特征,使其发展受到局限。特别是随着资源稀缺度的增加和环保要求的提高,传统县域经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型挑战。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对县域经济转型提出了紧迫要求,也为县域经济转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本文对此加以探讨。 一、科学发展观要求实施新的县域经济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是以GDP及人均GDP、财政收入及人均财政收入、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增速等主要经济指标为衡量标准的。受这样一种评价体系的主导,党委、政府在领导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把全部精力都投放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上。由此形成五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一,政府履职单一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由于过多地强调经济总量增长,必然导致其他职能的弱化,形成全体干部去招商的格局,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得不到发挥。其二,社会发展边缘化。以完成经济指标为最高追求和单边追求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县域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被党委政府边缘化,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三,资源消耗升级化。为了招商引资,县级党委、政府以廉价出售、出租、转让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作为手段,加快发展资源型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导致资源浪费严重,县域经济指标伴随资源的高消耗而增长。其四,环境破坏严重化。县域拥有河流、矿藏、森林等丰富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比较好,由于过度开采资源而又缺少有效的补给措施,加之工业项目造成的废物排放,使县域自然环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其五,县域矛盾扩大化。在县域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为了争项目、争进度、争形象,往往对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采取强制性措施,导致农民与企业、政府之间的矛盾突出,影响县域稳定与和谐。 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和演化,根本原因在于传统县域发展理念及评价标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适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存在差距。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对县域发展的基本理念进行调整,确立新的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评价体系。这一评价体系的确立,应体现五个方面的要求:其一,体现统筹发展的要求。评价县域经济发展,不能单纯以经济指标进行核算和比照,应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统筹起来,既要看城区,也要看乡镇,既要关注经济发展速度,更要关注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及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性,注重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潜力及社会基础。其二,体现协调发展的要求。协调是科学发展观对县域经济发展转型的一个基本要求,县域虽小,内容体系却非常完备,发展县域经济,不能孤立地搞经济项目建设,应该促进经济项目和社会项目的协调发展。即使在经济领域中,也应使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商业项目等结合起来,注重项目建设间的联动效应,使项目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其三,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在新型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评估应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对GDP、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形成,要对其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状况进行科学评估,防止过度消耗能源和破坏环境,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其四,体现和谐发展的要求。县域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展县域经济,应该考虑县域干部群众如何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并充分考虑县域干部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承受能力,在关注经济指标增长的同时,更要关注人民群众生质量提高的幅度。其五,体现民生发展的要求。发展经济的目的在于改善民生,县域贫困人口比较集中,必须把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城乡困难群体脱贫和社会救济问题。 二、科学发展观为县域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科学发展观由传统“发展就是经济增长”转变为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种发展理念、发展内涵、发展道路、发展目标、评价体系等的变化及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策取向,为县域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缓解了县域经济指标增长压力,提供了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调整机遇期。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发展过度重视经济指标增长,指标论英雄,数字出政绩。在这种发展理念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为全部精力抓经济,抓经济最主要的就是抓GDP增长。为了完成经济增长指标任务,县级党委、政府把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人人抓招商,人人抓项目,不仅政府职能被扭曲,而且在经济指标增长的背后,形成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资源浪费。提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县级党委、政府能够从单纯抓指标增长的思维定势和压力下解放出来,进而从县域发展全局出发,进行县域发展战略布局的调整,为实现县域经济转型和新的跨越,提供了有利机遇。 2.扭转了县域基础建设和社会发展薄弱状况,提供了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社会基础。县域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项目建设为重点,是发展县域经济的一个根本方向。然而,以项目为载体的县域经济建设,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缓慢,一个重要和共性的原因,就是县域基础建设和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既缺少经济建设、项目建设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又使县域经济建设、项目建设缺少强有力的软实力支撑,特别是人才匮乏,管理落后,使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受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基础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等摆上重要位置,推动县域党政工作机构开始关注县域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从而改变县域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失衡状态,进而为县域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奠定社会基础和人才保障。 3.国家逐步调整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作为党和国家所确立的重大发展理念、指导思想,必将围绕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宏观层面进行产业政策调整,在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向县域倾斜,着重解决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加大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投入力度,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这一切,都使县域经济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由于农业、农村、农民在县域发展中占有较大比例,也县域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和最为薄弱的环节,依靠县域自身的力量难以得到解决,从而成为影响县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在政策层面进行调整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为县域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有利机遇。县域可以抓住“三农”政策调整的契机,在推动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乡村城镇化、管理社区化等方面进行新的探索。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增强了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经济建设、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与评估,被纳入到法制轨道,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这对县域发展具有深远影响。资源丰富是县域发展的基础,资源型企业是县域发展的依托,但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环保措施,不仅造成县域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县域气候和环境状况,而且形成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县域持续发展能力受到削弱,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宏观层面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状况将得到改善,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这不仅对于恢复和改善县域生态环境有利,而且促进企业更新设备、提高技术,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三、科学发展观使县域经济面临转型压力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县域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挑战大于机遇。科学发展观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挑战,主要是传统县域经济发展理念、发展道路、运行管理到人才保障等,都面临转型压力,县域经济如何从传统发展观相适应转型到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需要系统性创新和变革。 1.科学发展理念要求县域发展思路转型 科学发展观对发展内涵、发展道路、发展方式、发展评价体系等做出了新的回答,与传统发展观相比,科学发展观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强调发展要以人为本。发展由人来推动,同时又要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最终体现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程度。其二,强调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发展应该是全面的而不能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发展,是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在内的统一体系。其三,强调发展的和谐性。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协调的、和谐的,不能只注重一个方面而忽视其它方面,单一经济增长并不代表发展的本质和社会进步程度。其四,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发展应具有全局和战略眼光,既要考虑当前,还要考虑今后和资源、环境的保障能力。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使传统县域经济发展思路面临转型压力,如何从单一注重经济增长转到注重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共同进步,如何从单一注重经济增长规模和速度转向注重经济增长质量与效益,如何从“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转向注重节能环保产业开发,等等。这种与科学发展理念相适应的发展思路的确立,需要一个较长和痛苦的过程,也是县域经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 2.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要求县域经济结构转型 为了推进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方面,加大了对“三农”、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杠杆,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产业发展进行了限制。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对县域经济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结构性调整压力增大。其一,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增大。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增长中,第一产业占较大比例,在县域GDP中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第二产业是县域经济的支柱,但产品科技含量低,资源主导型项目为主体,产品关联度弱。第三产业发展薄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三次产业结构进行较大调整,由过去更多地关注第二产业转向提高一产和三产的质量、规模,使三次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其二,产业内部结构调整压力增大。在县域三次产业总体布局失衡的同时,每一个产业的内部,也都存在失衡状况。如在第一产业中,种植业占主体。在第二产业中,采掘业和加工业占主体。第三产业中,以城市商业为主体。每一产业内部都缺少有带动作用的优秀集群,使产业发展壮大受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调整产业内部结构以增强产业竞争力成为必然选择。其三,产业项目调整压力增大。县域产业是以县域项目为支撑的,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一些县域传统经济项目,如采矿、冶炼、矿产品加工等,国家政策支持力度减弱并增加限制性措施,市场准入和经营门坎提高,在新项目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老项目面临淘汰出局风险,使县域经济发展面临项目调整压力。 3.资源短缺与环保力度加大要求县域增长方式转型 简单、粗放、科技含量低、资源依赖及高污染、高消耗、低产出,是县域经济传统产业发展的基本特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县域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要求提高,一些传统发展项目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将被淘汰出局。由此,使以资源为依托的传统外延式县域经济增长方式面临转型压力。其一,项目建设的资源约束增强。不能再以廉价出让、出租土地、矿山等资源作为招商引资的筹码,逐步提高的投资强度,提高了县域项目建设的成本,使县域招商引资的竞争更加激烈。其二,项目建设的环境约束提高。随着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力度的加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更加严格,环保设施投入增加,一些对环境有重大污染和破坏力的项目将禁止上马,这将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三,项目建设的资金约束显现。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国家加大了金融领域的宏观调控力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使企业融资面临更多困难,而银行贷款又是县域经济增长的主要资金来源,由此迫使县域寻找摆脱投资拉动之路。基于上述种种情况,县域经济增长方式亟待转型。 4.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要求县域领导方法转型 科学发展观的优秀是坚持以人为本,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构建县域和谐社会。这一本质要求,对县域经济发展和转型具有重大影响。其一,坚持以人为本必将增加县域经济发展的人力成本。除物质资源之外,廉价劳动力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优势。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国家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更加注重保护群众利益和群众诉求,加强了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并对提高劳动力工资和改进劳动力工资支付方式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一切使得劳动力成本提高,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其二,坚持以人为本必将增加县域决策难度和复杂性。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决策更多关注项目建设的速度,而对百姓诉求关注较少,坚持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县域党委、政府在做重大决策时,必须考虑涉及到的群众利益保护,依法制止项目建设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这将使决策难度增大而且复杂化,传统决策方式与方法需要加以改变。其三,坚持以人为本对县域领导方法提出新挑战。传统县域领导方法具有极强的“霸权”色彩,法治观念比较薄弱,党政领导个人主导型浓厚,由此也为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使这种传统魄力型领导方法面临转型压力。 四、县域经济应对科学发展观的策略选择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对县域经济发展提出了转型要求。在机遇与压力面前,县域发展应该积极应对,采取以下策略。 1.加快干部培养,推进干部队伍转型。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县乡领导干部起关键作用。应对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县域经济转型,首先需要对县乡领导干部进行转型教育,推动干部队伍转型,由具有科学发展理念的县乡领导干部主导县域经济转型。为实现干部转型目标,其一,应加大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县乡领导干部头脑的教育力度。采取刚性措施,对县乡领导干部进行以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使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和意识。其二,应着力提高县乡领导干部综合素质。改变干部教育中的实用主义倾向,加强县乡领导干部理论修养,提高领导干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其三,应强化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干部能不能践行科学发展观,除其能力、素质原因外,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考核评价体系能否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特别是在干部政绩考核过程中,应改变“经济指标定乾坤”等“一票否决”作法,由只重结果转向重视决策、重视过程、重视全局、重视前景,只有考核评价体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才能真正树立科学发展的思维,实现县域经济转型。 2.加强县域发展规划,优化县域发展目标。实现科学发展和县域经济转型,既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更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应加强对县域发展规划的科学性研究与论证,使县域发展规划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①以体现科学发展观为要求,调整和制订县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县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县域发展策略,具有长期指导性,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调整和确立县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统筹起来,作为县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纲,对于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具有战略意义。②以优化项目布局为重点,调整和制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必然要突出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应在县域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对项目建设的总体布局进行规划,制定相应的经济发展规划、土地调整规划等单项规划,为科学发展观提供规划支撑。③以强化目标激励为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战略。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应强化目标激励的作用,从县域实际出发,制定规划实施的具体发展战略,使科学发展的目标与科学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推动县域经济逐步与科学发展的要求接轨。 3.推进区域资源整合,拓展县域发展空间。因应科学发展观需要而推进县域经济转型,应打破县域自成体系的封闭发展局面,综合考虑县域发展外部环境与内部资源,增强县域发展的区域规划性与协调性。特别是应充分考虑每个县域的优势和劣势,从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及保护环境的需要出发,对相关县域资源、产业进行适度整合,加强区域性宏观调控,避免重复建设、重复开发和资源的重复浪费,从而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和可持续能力。在推进区域资源整合过程中,应以省级行政单位为牵引,以项目为优秀,以协作区为主要载体,以宏观调控为手段,由自然资源拓展到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生产要素,提高区域资源利用效率。 4.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县域体制创新。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转变政府职能提出紧迫要求,应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要求,对县域党政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推进体制创新,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体现“五个统筹”和科学发展观要求。转变县域政府职能,应致力于扭转全部精力抓经济的局面,使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社会发展等工作都能得到同等重视,复原政府调节、监管、服务、管理职能,形成新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使政府作用得到充挥发挥。 总之,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县域经济面临转型压力,如果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成功转型,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将成为一句空话。应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加强对县域经济转型的推动力度,使县域经济逐步走上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经济转型论文:科学发展观与经济转型的研究论文 摘要科学发展观对我国县域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既给县域经济发展带来压力,也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应对科学发展观要求,县域经济发展必须走出传统模式,形成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机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要求,推动县域领导干部转换发展思路,转变县域经济增长模式和管理方式,把县域经济调整到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县域经济;转型 县域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与质量,与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县域经济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和资源依赖型特征,使其发展受到局限。特别是随着资源稀缺度的增加和环保要求的提高,传统县域经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型挑战。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对县域经济转型提出了紧迫要求,也为县域经济转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本文对此加以探讨。 一、科学发展观要求实施新的县域经济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是以GDP及人均GDP、财政收入及人均财政收入、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增速等主要经济指标为衡量标准的。受这样一种评价体系的主导,党委、政府在领导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把全部精力都投放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上。由此形成五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一,政府履职单一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由于过多地强调经济总量增长,必然导致其他职能的弱化,形成全体干部去招商的格局,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得不到发挥。其二,社会发展边缘化。以完成经济指标为最高追求和单边追求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县域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被党委政府边缘化,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三,资源消耗升级化。为了招商引资,县级党委、政府以廉价出售、出租、转让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作为手段,加快发展资源型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导致资源浪费严重,县域经济指标伴随资源的高消耗而增长。其四,环境破坏严重化。县域拥有河流、矿藏、森林等丰富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比较好,由于过度开采资源而又缺少有效的补给措施,加之工业项目造成的废物排放,使县域自然环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其五,县域矛盾扩大化。在县域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为了争项目、争进度、争形象,往往对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采取强制性措施,导致农民与企业、政府之间的矛盾突出,影响县域稳定与和谐。 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和演化,根本原因在于传统县域发展理念及评价标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适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存在差距。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对县域发展的基本理念进行调整,确立新的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评价体系。这一评价体系的确立,应体现五个方面的要求:其一,体现统筹发展的要求。评价县域经济发展,不能单纯以经济指标进行核算和比照,应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统筹起来,既要看城区,也要看乡镇,既要关注经济发展速度,更要关注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及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性,注重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潜力及社会基础。其二,体现协调发展的要求。协调是科学发展观对县域经济发展转型的一个基本要求,县域虽小,内容体系却非常完备,发展县域经济,不能孤立地搞经济项目建设,应该促进经济项目和社会项目的协调发展。即使在经济领域中,也应使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商业项目等结合起来,注重项目建设间的联动效应,使项目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其三,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在新型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评估应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对GDP、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形成,要对其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状况进行科学评估,防止过度消耗能源和破坏环境,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其四,体现和谐发展的要求。县域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展县域经济,应该考虑县域干部群众如何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并充分考虑县域干部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承受能力,在关注经济指标增长的同时,更要关注人民群众生质量提高的幅度。其五,体现民生发展的要求。发展经济的目的在于改善民生,县域贫困人口比较集中,必须把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城乡困难群体脱贫和社会救济问题。 二、科学发展观为县域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科学发展观由传统“发展就是经济增长”转变为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种发展理念、发展内涵、发展道路、发展目标、评价体系等的变化及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策取向,为县域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缓解了县域经济指标增长压力,提供了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调整机遇期。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发展过度重视经济指标增长,指标论英雄,数字出政绩。在这种发展理念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为全部精力抓经济,抓经济最主要的就是抓GDP增长。为了完成经济增长指标任务,县级党委、政府把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人人抓招商,人人抓项目,不仅政府职能被扭曲,而且在经济指标增长的背后,形成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资源浪费。提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县级党委、政府能够从单纯抓指标增长的思维定势和压力下解放出来,进而从县域发展全局出发,进行县域发展战略布局的调整,为实现县域经济转型和新的跨越,提供了有利机遇。 2.扭转了县域基础建设和社会发展薄弱状况,提供了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社会基础。县域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项目建设为重点,是发展县域经济的一个根本方向。然而,以项目为载体的县域经济建设,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缓慢,一个重要和共性的原因,就是县域基础建设和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既缺少经济建设、项目建设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又使县域经济建设、项目建设缺少强有力的软实力支撑,特别是人才匮乏,管理落后,使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受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基础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等摆上重要位置,推动县域党政工作机构开始关注县域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从而改变县域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失衡状态,进而为县域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奠定社会基础和人才保障。 3.国家逐步调整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作为党和国家所确立的重大发展理念、指导思想,必将围绕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宏观层面进行产业政策调整,在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向县域倾斜,着重解决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加大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投入力度,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这一切,都使县域经济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由于农业、农村、农民在县域发展中占有较大比例,也县域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和最为薄弱的环节,依靠县域自身的力量难以得到解决,从而成为影响县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在政策层面进行调整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为县域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有利机遇。县域可以抓住“三农”政策调整的契机,在推动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乡村城镇化、管理社区化等方面进行新的探索。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增强了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经济建设、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与评估,被纳入到法制轨道,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这对县域发展具有深远影响。资源丰富是县域发展的基础,资源型企业是县域发展的依托,但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环保措施,不仅造成县域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县域气候和环境状况,而且形成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县域持续发展能力受到削弱,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宏观层面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状况将得到改善,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这不仅对于恢复和改善县域生态环境有利,而且促进企业更新设备、提高技术,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三、科学发展观使县域经济面临转型压力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县域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挑战大于机遇。科学发展观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挑战,主要是传统县域经济发展理念、发展道路、运行管理到人才保障等,都面临转型压力,县域经济如何从传统发展观相适应转型到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需要系统性创新和变革。 1.科学发展理念要求县域发展思路转型 科学发展观对发展内涵、发展道路、发展方式、发展评价体系等做出了新的回答,与传统发展观相比,科学发展观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强调发展要以人为本。发展由人来推动,同时又要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最终体现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程度。其二,强调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发展应该是全面的而不能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发展,是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在内的统一体系。其三,强调发展的和谐性。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协调的、和谐的,不能只注重一个方面而忽视其它方面,单一经济增长并不代表发展的本质和社会进步程度。其四,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发展应具有全局和战略眼光,既要考虑当前,还要考虑今后和资源、环境的保障能力。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使传统县域经济发展思路面临转型压力,如何从单一注重经济增长转到注重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共同进步,如何从单一注重经济增长规模和速度转向注重经济增长质量与效益,如何从“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转向注重节能环保产业开发,等等。这种与科学发展理念相适应的发展思路的确立,需要一个较长和痛苦的过程,也是县域经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 2.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要求县域经济结构转型 为了推进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方面,加大了对“三农”、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杠杆,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产业发展进行了限制。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对县域经济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结构性调整压力增大。其一,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增大。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增长中,第一产业占较大比例,在县域GDP中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第二产业是县域经济的支柱,但产品科技含量低,资源主导型项目为主体,产品关联度弱。第三产业发展薄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三次产业结构进行较大调整,由过去更多地关注第二产业转向提高一产和三产的质量、规模,使三次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其二,产业内部结构调整压力增大。在县域三次产业总体布局失衡的同时,每一个产业的内部,也都存在失衡状况。如在第一产业中,种植业占主体。在第二产业中,采掘业和加工业占主体。第三产业中,以城市商业为主体。每一产业内部都缺少有带动作用的优秀集群,使产业发展壮大受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调整产业内部结构以增强产业竞争力成为必然选择。其三,产业项目调整压力增大。县域产业是以县域项目为支撑的,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一些县域传统经济项目,如采矿、冶炼、矿产品加工等,国家政策支持力度减弱并增加限制性措施,市场准入和经营门坎提高,在新项目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老项目面临淘汰出局风险,使县域经济发展面临项目调整压力。 3.资源短缺与环保力度加大要求县域增长方式转型 简单、粗放、科技含量低、资源依赖及高污染、高消耗、低产出,是县域经济传统产业发展的基本特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县域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要求提高,一些传统发展项目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将被淘汰出局。由此,使以资源为依托的传统外延式县域经济增长方式面临转型压力。其一,项目建设的资源约束增强。不能再以廉价出让、出租土地、矿山等资源作为招商引资的筹码,逐步提高的投资强度,提高了县域项目建设的成本,使县域招商引资的竞争更加激烈。其二,项目建设的环境约束提高。随着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力度的加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更加严格,环保设施投入增加,一些对环境有重大污染和破坏力的项目将禁止上马,这将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三,项目建设的资金约束显现。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国家加大了金融领域的宏观调控力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使企业融资面临更多困难,而银行贷款又是县域经济增长的主要资金来源,由此迫使县域寻找摆脱投资拉动之路。基于上述种种情况,县域经济增长方式亟待转型。 4.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要求县域领导方法转型 科学发展观的优秀是坚持以人为本,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构建县域和谐社会。这一本质要求,对县域经济发展和转型具有重大影响。其一,坚持以人为本必将增加县域经济发展的人力成本。除物质资源之外,廉价劳动力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优势。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国家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更加注重保护群众利益和群众诉求,加强了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并对提高劳动力工资和改进劳动力工资支付方式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一切使得劳动力成本提高,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其二,坚持以人为本必将增加县域决策难度和复杂性。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决策更多关注项目建设的速度,而对百姓诉求关注较少,坚持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县域党委、政府在做重大决策时,必须考虑涉及到的群众利益保护,依法制止项目建设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这将使决策难度增大而且复杂化,传统决策方式与方法需要加以改变。其三,坚持以人为本对县域领导方法提出新挑战。传统县域领导方法具有极强的“霸权”色彩,法治观念比较薄弱,党政领导个人主导型浓厚,由此也为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使这种传统魄力型领导方法面临转型压力。 四、县域经济应对科学发展观的策略选择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对县域经济发展提出了转型要求。在机遇与压力面前,县域发展应该积极应对,采取以下策略。 1.加快干部培养,推进干部队伍转型。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县乡领导干部起关键作用。应对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县域经济转型,首先需要对县乡领导干部进行转型教育,推动干部队伍转型,由具有科学发展理念的县乡领导干部主导县域经济转型。为实现干部转型目标,其一,应加大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县乡领导干部头脑的教育力度。采取刚性措施,对县乡领导干部进行以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使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和意识。其二,应着力提高县乡领导干部综合素质。改变干部教育中的实用主义倾向,加强县乡领导干部理论修养,提高领导干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其三,应强化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干部能不能践行科学发展观,除其能力、素质原因外,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考核评价体系能否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特别是在干部政绩考核过程中,应改变“经济指标定乾坤”等“一票否决”作法,由只重结果转向重视决策、重视过程、重视全局、重视前景,只有考核评价体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才能真正树立科学发展的思维,实现县域经济转型。 2.加强县域发展规划,优化县域发展目标。实现科学发展和县域经济转型,既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更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应加强对县域发展规划的科学性研究与论证,使县域发展规划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①以体现科学发展观为要求,调整和制订县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县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县域发展策略,具有长期指导性,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调整和确立县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统筹起来,作为县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纲,对于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具有战略意义。②以优化项目布局为重点,调整和制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必然要突出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应在县域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对项目建设的总体布局进行规划,制定相应的经济发展规划、土地调整规划等单项规划,为科学发展观提供规划支撑。③以强化目标激励为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战略。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应强化目标激励的作用,从县域实际出发,制定规划实施的具体发展战略,使科学发展的目标与科学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推动县域经济逐步与科学发展的要求接轨。 3.推进区域资源整合,拓展县域发展空间。因应科学发展观需要而推进县域经济转型,应打破县域自成体系的封闭发展局面,综合考虑县域发展外部环境与内部资源,增强县域发展的区域规划性与协调性。特别是应充分考虑每个县域的优势和劣势,从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及保护环境的需要出发,对相关县域资源、产业进行适度整合,加强区域性宏观调控,避免重复建设、重复开发和资源的重复浪费,从而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和可持续能力。在推进区域资源整合过程中,应以省级行政单位为牵引,以项目为优秀,以协作区为主要载体,以宏观调控为手段,由自然资源拓展到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生产要素,提高区域资源利用效率。 4.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县域体制创新。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转变政府职能提出紧迫要求,应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要求,对县域党政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推进体制创新,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体现“五个统筹”和科学发展观要求。转变县域政府职能,应致力于扭转全部精力抓经济的局面,使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社会发展等工作都能得到同等重视,复原政府调节、监管、服务、管理职能,形成新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使政府作用得到充挥发挥。 总之,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县域经济面临转型压力,如果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成功转型,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将成为一句空话。应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加强对县域经济转型的推动力度,使县域经济逐步走上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