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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国际关系论文写作规范及其方法 撰写国际关系论文,研究模式没有一定之规,但要做到逻辑自洽,结构合理,特别是要有所创新,有几个规范是必须遵守的,包括(1)研究对象要对应明确的国际关系事实;(2)有对事实的疑惑作为研究问题;(3)有对问题的明确答案即优秀观点;(4)有适宜的文献综述证明自己的优秀观点具有新意与研究价值;(5)有适宜的方法以实现论证优秀观点的目的;(6)有明确结论构成对国际互动现象的新认识并产生政策启示。这六个方面,前五点是基本要求,第六点是前五点做好的结果。作为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这些规范是衡量论文设计与写作的必不可少的要素。 一、研究对象——事实的确定 进行学术研究,都有一定的研究对象。国际关系研究的对象,根本特点是与现实的国际互动密切相关。对于研究者来说,不但演绎的每一步都须与现实相联系,而且其最终结果也必须与可以观察的现实有对应关系。即使是进行抽象的概念或理论探讨,也不可能脱离现实,因为这些概论与理论一定是对于现实的概括与解释。现在的一些国关论文人们读不懂,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理解不了其论证过程或结论与现实的国际互动有怎样的联系。这种“玄之又玄”的研究,不是值得倡导的模式。从规范的角度讲,进行国际关系论文的设计,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研究是与哪些具体事实相关。不能指明这样的联系,设计论文就如同是缘木求鱼。 作为对象的国际关系事实,概括地讲,包括国际行为体本身,行为体的观念、政策与行为,行为体的互动和互动所导致的结果。研究者选择研究对象,可以是单一事实,也可以是多个(一组)事实;可以是历史事实,也可以是正在发生的事实;可以是作为实在的事实,也可以是作为文本的事实;可以是具有物质属性的事实,也可以是具有观念属性的事实。研究者进行事实选择,无论出于怎样的偏好,根本宗旨都是要实现研究的创新。 选择事实实现研究的创新,可以体现在论文写作的四个环节中,即描述、解释、价值判断与提出对策。 (1)描述 描述就是把对事实的观察表述出来。描述要创新,就要通过观察有新的发现并把这种发现表述出来。在这里有两种情况。 第一,通过现象观察,发现并描述了新的事实。例如,新闻记者进行突发事件的报道,国际机构就重大事态(如核问题、人权问题等)进行核查并提出研究报告,专业研究者通过阅读文献、档案发现新事实并做出描述等,都属于这一类情况。 第二,在已知事实的基础上,发现并描述了事实的新的关系、属性、特点、变化趋势,特别是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等。例如,描述国际格局的新结构、大国关系的新特点、国家对外政策的新动向、全球治理的新的作用机制等。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对双边关系、区域形势、国别政策走向等问题的研究,通常都应包括对机制、结构、趋势的新描述。 在描述环节创新,关键是要有新的发现。如果仅仅是梳理已有描述,即使文字做得更好,也不能算创新。对于研究者来说,仅仅把新发现描述出来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出解释。实际上,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描述不可能是单纯的“是什么”的研究,研究者还必须作出有关“为什么”的解释。因此,描述的创新往往会带来解释的创新。 (2)解释 解释就是对于事实的机理进行系统说明。它不是针对事实“是什么”,而是针对事实的“为什么”。由于国际关系事实作为人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属性,有可以观察的外在现象和由人的意图所决定的内在意义,因此在这里解释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对观察事实的解释,例如对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的解释。现实主义者观察国际冲突现象所提出的有关权力政治的解释,[1]自由制度主义者观察相互依赖现象所提出的有关国际合作的解释,[2]都属于这样的情况。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人们研究某一类机制(诸如冲突解决、一体化进程、经济制裁等),常常需要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在这样的研究中就包括对观察事实的解释。 第二,对社会意义的解释,例如对外交政策意图的解释。这种解释,主要针对的是国际关系事实与文本中所蕴含的主观因素,包括事实发生的社会意识背景,国际互动所形成的集体意向,以及国际关系文本中所内含的作者原意等。由于国际关系事实都具有社会意义,因此进行国际关系研究始终需要这种解释。在国际关系的主流学派中,建构主义的研究就属于这个范畴。温特有关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的论述就是有关无政府状态的社会意义的系统解释。 研究者要在解释的环节进行创新,就要提出与此前解释不同的东西。通常,人们提出全新的解释是困难的,能够在已有解释基础上再向前走一小步,例如弥补已有解释的不足,或是纠正已有解释中的缺陷或错误,那就是难得的创新了。 在解释环节创新,如果能提出具有新意的系统说明,提出一组相互联系的命题,那就实现了理论的创新。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理论的创新通常具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例如,如果研究者能够对事实发生的原因、属性、运作机制和国际影响做出系统的新说明,那就具有了理论创新的意义。 (3)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就是对事实进行好坏的判断。在国际问题研究中,大到国际格局的结构,小到一个国家的身份认同乃至一项具体的对外政策,研究者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涉及价值的评估与取舍。尤其是涉及国际伦理问题时,人们往往需要就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阐释。例如,冷战结束以来围绕人道主义干涉而不时发生的国际争论,就涉及了这个领域的问题。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进行价值判断,就是从学理的角度进行正当性的阐释,例如,说明什么样的事态符合国际正义,怎样的格局有利于世界和平,怎样解决人权问题,怎样看待民主的价值,怎样做一个负责任大国,国家应怎样遵守国际规范等。进行这样的阐释,关键是要有新意,即要讲出此前学界未讲过之理由,而这样的理由能够成为政策选择的依据。 (4)提出对策 提出对策就是建议政府应当怎样做。通常,价值判断与对策建议是相联系的。研究者认为有价值的政策,也就是希望政府能够采纳的政策。在这个研究环节进行创新,就要基于事实的判断与价值选择,提出具有新意的建议,或是针对已有对策提出新的分析与阐释。 在以上的四个环节中,研究者基于事实都可以创新。不过,从学理研究的角度讲,解释的创新应该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因为没有解释的创新,就没有理论的创新,也就没有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因此,在设计论文选取研究对象时,应首先思考能否提出新的解释。以此作为标准,在观察事实时,可以侧重思考对国际互动的原因、运作机制、影响因素等有没有疑惑,对所发现的相关关系、因果关系有没有进一步解释的前景。 以创新为目标选取事实,适当性标准只有一个,即发现了尚未解决的疑惑。如果有关事实的方方面面都清清楚楚,那就不存在创新的可能和进行研究的必要。只有存在疑惑,人们才能够提出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 二、提出问题 把事实的研究价值体现在论文设计中,其表现就是提出研究问题。所谓研究问题,是指学术界有待解决的疑惑或争论。对于研究者来说,研究问题不单是需要解答的疑问,它还具有规定研究出发点和所要达到目的的属性。没有研究问题,研究者都会茫茫然而不知向何处去。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撰写学术论文与编著教科书在宗旨上的不同。编教科书是综述、梳理已有的知识,而撰写论文则是要通过解决问题创造新的知识。 从知识的构成来看,研究问题是处于已知领域与未知领域相交的部分。研究问题相对已知的知识而言,应该是未知的东西,但这种未知并不是完全的未知。对于完全不知道的东西,研究者是不可能提出有意义的研究问题的。在这里,研究者提出问题所要探求的未知,必须是与已知有联系的东西。这种东西应该存在于已知与未知这两个范畴的交界之处。研究者能找到这种具体的交界之处,就有可能提出有意义的研究问题。 设计论文提出的问题,在形式上可大体概括为“是什么”、“为什么”和“做什么”三大类。 “是什么”的问题是与前述的“描述”相对应的。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一个事实是否存在,有怎样的形态、属性、影响和变化趋势,都需要通过描述来解决。例如,《美国利益面临五大威胁》一文,所要解决的就是一个“是什么”的问题。[5]除了对现实问题的描述,“是什么”还涉及对理论概念的描述。例如《国际政治中的权力是什么?》所描述的就是一种概念化的事实,即一个行为体使他者做原本不会做之事的能力或关系机制。[6]通常,在有关概念的研究中,描述与解释总是结合在一起的。研究者在运用概念阐释有关现实的“为什么”的同时,也需要回答有关它自身“是什么”。 “为什么”的问题是与前述的“解释”相对应的。比如,发问“北约为什么要东扩”,“美国为什么会把战略重心转向东亚”,所提出的就是这样的问题。针对冷战后现实主义不再具有解释力的批评,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N.Waltz)2000年在《国际安全》杂志发表了题为《冷战之后的结构现实主义》的论文。该论文讨论的优秀问题,就是为什么冷战后现实主义仍然具有解释力。 “做什么”的问题是与前述的“价值判断”和“对策建议”相对应的。由于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进行价值判断就意味着赞同或反对某种行为体、互动行为、政策或现状,而对策建议则总是与价值判断相联系,因此这两者就研究问题而言往往是分不开的。例如,《美国不同的大战略观》一文所进行的战略观的比较,[8]就包含价值的取舍和美国政府应当“怎样做”的建议。 研究者设计论文提出问题,途径没有一定之规,但其中最基本的来源有两个,一是现实,二是文本。在这里,现实是指实际发生的各种国际关系事态,而文本是指描述、解释现实的各种成果。对于国际关系研究者来说,观察现实和阅读文本都是必须做的事情。观察现实可以得到有关真实的信息,而阅读文本则可以得知有关真实的描述、解释、价值判断和应对策略。如果人们发现这两者不一致甚至相矛盾,就会产生疑惑,并进而提出有待研究的问题。 从操作的角度讲,提出研究问题可以经由这样几个途径: 第一,观察事实,进行横向与纵向比较。人们的观察通常会从个案开始,关注与他者不同的事实,或是理论不能解释的事实,由此提出问题。进行这样的观察,人们可以横向地比较同类的事实,以探求事物的新属性;也可以纵向地进行历史的比较,以探求事物的发展变化。前者是由此及彼,后者是由表及里。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尽管坚持实证方法的人青睐大样本的统计分析,但直接做这样的研究是困难的,因为不知道什么样的事实可以做定量研究。通过对个别事实进行深入观察,即个案研究,就有可能发现进行统计分析的路径。这也是一个从点到面的过程。通过这样的观察提出问题,人们重点应关注现有理论不能解释的东西,这样就能从发展理论的角度进行创新。 第二,阅读文本,进行理论、概念的比较。人们阅读文本,了解一个理论概念的时候,总会对比已知的其他文本和已知的事实。对理论、概念进行判断,固然要看逻辑是否自洽,但最关键的还是要看与事实是否相符。通常,得到一定认可的理论总是能解释一定的对象。在阅读文本时产生疑惑,通常是因为有些事实用现有的理论不能解释。当研究者发现一种理论不适用时,就会思考是不是有其他理论可以解释。当发现没有适当理论可以解释时,就需要针对已有理论提出问题。这种问题可以是颠覆性问题,也可以是修正和补充的问题。对于一般的研究者来说,针对已有理论的弱点、缺点和遗漏进行增强、修正、补充,以便把原有理论再向前推进一小步,是很值得做的事。当然,为了能够提出真正有意义的理论问题,研究者必须对相关事实和文献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第三,诠释意义。研究者提出“为什么”的问题,通常都涉及对意义的解释。例如,提问小布什为什么坚持进行伊拉克战争,伊斯兰极端势力为什么与西方为敌,日本的右翼政客为什么坚持参拜靖国神社,中国为什么能够和平崛起,都是涉及行为体意图的问题。 第四,变换角度,探讨新的研究思路。当研究者发现传统的研究路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或是发现可以借鉴其他学科有效方法时,就可以跨学科进行研究途径的借鉴。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人们借鉴经济学、社会学、语言学的研究视角与手段,就是这样的探索。基于新角度进行研究,就可以提出新的问题。当然,借鉴新的学科方法,最终是要为国际关系研究服务,因此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应该进行这样的转向。一般来说,变换思考角度要向研究较少、较薄弱的方面转化,向研究的空白点转化。 第五,提出政策建议。当国家外交面对新挑战需要有新的对策与战略时,就可以提出这样的研究问题。这样的研究问题,与现实的国际互动有直接关系,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体应当怎么办。例如,应如何进行特定问题的外交谈判,应如何对国家利益进行判断,应怎样排列不同的目标与需求,应怎样处理国际危机等,都是对外政策的决策部门需要研究者加以回答的问题。除了短期和急迫的对策需求之外,国家还面对着中长期的对外政策问题或战略问题,如国家应实施怎样的发展战略、安全战略、地区战略以及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战略等,都可能需要对策建议。提出这样的优秀问题,配套问题通常涉及对形势走势、国家得失、资源运用、相关国家的可能反应等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讲的问题提出途径,都有一个深思熟虑的过程。不过,研究问题并非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才产生的,有时问题可能是来自灵感和突发的联想。牛顿看到苹果下落,突发奇想而提出了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我们也不能排除这种情况。研究者在思索研究问题时,应该不受任何拘束。当然,有了初步的想法之后,还要经过仔细推敲,以便判断它是不是一个好的研究问题。 关于好的研究问题,有四个方面是可以考虑的: 第一,一个好的研究问题,一定对应于一个未解决的疑惑,所期待的答案与论证具有创新性。这种创新性具有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现实意义是指能产生对于事态的新的描述、解释或对策,理论价值是指有助于推动理论研究的发展,要么能推翻一个错误的理论并建立新理论,要么能修正一个有缺陷的理论使之更完善。 第二,好的研究问题应表述得非常清楚,有严谨的逻辑基础,其指涉对象没有含糊之处。如果问题表述含糊,那么针对它的研究,无论是证实还是证伪,都不可能给出清晰的论证。要想使所做研究不产生歧义,提出清晰的问题是一个必要前提。 第三,好的问题应当有适中的领域范围,有较为广阔的研究和解释空间,但又不过于宽泛。通常,其构成应当是以优秀问题为主的一组问题,这一组问题能够很好地构成研究者的研究框架。如果大问题不能分解或演绎成若干具体的小问题,研究者就可能无处着手。 第四,好的问题应当有适用的研究方法和资料。对于研究者来说,问题就是要达到的目标,没有适宜的方法,就不知道应如何研究,自然不可能达到目标。由于研究者掌握和熟悉的方法都是有限的,因此所提问题一定要与自己的研究能力相适合。再者,研究者有了好的方法,还要考虑能否找到适用的资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例如进行外交史研究,有时就是因为档案不开放而无法进行研究。 关于问题的提出,我们可以看一个例子:约瑟夫·奈在《理解国际冲突》一书中的问题设计。“20世纪上半叶,大国两次介入毁灭性的世界大战,导致将近5000万人丧生。20世纪下半叶,世界又经受了冷战、地区战争以及核威胁的折磨。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冲突呢?在新世纪里它们还会再度爆发吗?抑或日益增强的经济和生态相互依存、跨国和国际制度的发展、民主价值观念的传播会带来一个新世界秩序吗?在21世纪,全球化和信息革命又将如何影响国际政治?信息技术又在怎样影响着全球的权力分布?”约瑟夫·奈虽然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但他的优秀问题是清楚的,即“为什么会发生国际冲突”。 三、提出优秀观点——问题的答案 研究者提出问题,同时需要给出问题的答案。在论文设计中,与问题相对应的答案就是论文的优秀观点。[11]在设计论文时,优秀观点必须先行提出,这一点与写小说不同。写小说可以把悬念留到最后,写论文则必须在一开始就把观点亮出来。有人主张写着看,在写作过程中逐渐明确自己的观点,“摸着石头过河”。从操作的角度讲,未尝不可,但一旦观点明确,就必须在论文的结构中体现出来。人们阅读论文,需要在一开始就知道作者要论证的观点是什么。事实上,论文选题有没有意义,自己的研究是不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自己的方法是否适当,都是相对论文的优秀观点而言的。 论文的优秀观点,在不同类别的研究中有不同的形式。 进行实证研究,例如论证所发现的因果关系、相关关系,优秀观点就是论文的优秀假设。作为对变量间关系的一种学术猜想,假设既是对研究结果的一种预测,也是对所研究问题的预先给出的有待验证的答案。这样的答案是要说明国际行为体间有怎样的关系,国际事态为什么会发生和怎样发生的。从形式来讲,假设乃是陈述事实的一个命题。 对于假设的提出,钟伦纳指出,在一定的时间和资源条件下,每一个可以接受检验的概念或概念间的关系,都可以成为一项待验假设。有些题目可以转化为一项而且只有一项待验假设,有些则可以分解为多项或多种可以互相代替的待验假设。如果研究者遇上题目广泛而时间或资源不足的情况,那么就应选择最重要或最具代表性的假设来检验。 对研究者来说,要提出假设,基本的前提就是研究对象要可以观察。如果研究者提出的命题包含不能观察的要素,那么这样的命题就无法进行经验实证。例如,建构主义者所提出的命题“共有观念建构了国际体系的结构”,就包含了“共有观念”、“建构”、“国际体系的结构”等不可以直接观察的因素,因而不能作为研究假设。相反,民主和平论者所提出的“民主国家不打仗”,则符合假设的条件,因为该命题所涉及的两个要素,即“民主国家”与“战争”,都是可以观察的,因而是可以进行验证的。 根据指涉变量的属性,假设可以反映因果关系,也可以反映相关关系。如果观察事实发现A是C发生的原因,那么就可以提出有关A与C的因果关系的假设;如果发现A与B是影响C发生的因素,那么就可以分别提出有关A与C和B与C的相关关系的假设。例如,米尔斯海默所提出的大国关系导致争霸战争的观点,指涉的就是因果关系,[13]而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所提出的在复合相互依赖条件下非国家行为体地位上升、国际政治中低政治议题地位上升和军事力量地位下降等命题,[14]所指涉的则是相关关系。 根据指涉的对象,假设可以分为特定假设或一般假设。特定假设是有关特定对象的假设,主要用于解释国际关系中的特定事件,带有特殊性。例如,冷战是一个特定事实,对于冷战的结束,人们就可以提出待验证的假设(答案)。一般假设是针对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事实,具有较广泛的解释力。用于解释规律的假设,就是一般性假设。上述米尔斯海默和基欧汉的假设就属于一般假设。这种假设即使只能表明变量关系的或然性,仍具有较广泛的解释意义。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不论研究者提出何种假设,从规范上来讲,都应该有清楚明确的表述:假设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不应存有争议;所有变量都应有明确的界定;表述应为陈述句而不是疑问句;每一个假设说明的都是两个变量的关系,如果有更多的变量,则应分解为不同的假设。如果假设在表述上存在模糊性,人们在理解上就会有不确定性,进行验证也会有歧义。 同实证研究不同,如果研究者是进行非实证研究,那么就不能采取提出假设的方式陈述优秀观点。通常,探讨事实之意义的研究,进行战略意图的研究,解读文本的研究等,所提出的优秀观点,都是基于对事实理解的主观判断。例如,美国实施“再平衡”战略,把力量的重心转向亚太,这个事实的意义何在,是不是有遏制中国的意义,研究者只能根据自己所得到的信息进行解读和判断。 研究者采取非假设形式提出优秀观点,特别需要表述简明清楚。如果是用一段话来陈述拟论证的观点,那么其中一定要有优秀命题。一般来说,优秀命题越简明,设计论文框架就会越明确,是否有创新就会越清楚。如果读一篇文章找不到清晰的优秀命题,那么这篇文章就可能存在根本性缺陷。 设计论文提出优秀观点,必须要有新意,这是设计与写作论文的最重要的规范。所谓有新意,就是要与此前学界已提出的观点有所不同,能够贡献新的知识。要清楚地表明这一点,研究者就必须进行文献综述。 四、进行文献综述 专业研究者进行文献综述,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学科综述,即说明学科的发展,表明自己对相关研究有充分了解,拟在前沿问题上做进一步探索。另一种是问题综述,即集中于所要研究的问题,通过陈述已有研究的观点,说明自己正进行的研究具有创新性。这两种综述有密切关系,但范围与功能是不同的。前者是要说明研究者所选定的研究领域,而后者则是要说明论文拟研究问题的特定知识背景。从撰写论文的角度讲,阐明自己的观点具有创新性,拟做研究才具有合法性。 以创新为目的进行文献综述,既要表明论文拟论证的观点与已有研究的不同,又要表明这两者间有密切联系。研究者集中陈述学界对该问题研究的方方面面,要旨是搞清楚自己拟解决的疑惑学界已有怎样的研究,是否已经解决。如果发现学界已有研究,自己的观点没有新意,那就需要调整自己的研究角度和观点,或是放弃对该问题的研究。如果发现自己的观点有明显新意,且与已有研究存在逻辑联系,那就能证明自己的研究具有合法性。在综述中,如果研究者发现学界没有或很少相关文献,要慎言“填补空白”,因为与现实相关且具有学理意义的问题,通常不可能没人关注。除非研究者有前所未有的重大发现,否则这样的问题很可能是没有研究价值的。 一般来讲,学术研究都具有沿袭传承的特点,有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任何一项研究的创新都是在一定的知识背景下产生的。从这个角度讲,适当的研究问题应当处于既存在研究又存在疑惑的领域。研究者为解决疑惑,其问题与观点应当是从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演绎出来的。在这个从已知走向未知的过程中,研究者的演绎做得越精妙,拟做研究的创新价值可能就越大。在这里,成功的演绎乃是创新的保证。 从操作来讲,进行文献综述要特别避免泛泛而谈,例如从三大主义讲起。基于研究问题进行文献综述,就象是为盖房子而打地基。房子的地基不应打在任意的地方,而要打在拟建房子的地方。如果做综述缺乏针对性和深入性,所综述的文献与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逻辑关系,那就像是在一片土地上东挖一锹,西刨一镐,然后就随意地把房子建起来。这样的房子是肯定会出问题的。 以拟提出的问题和观点为导向,综述文献要选取与问题相关的资料,特别是对于该问题的直接论述。如果没有直接论述,则要选取有逻辑联系的相关论述。这里所说的逻辑联系,是指有直接的推导关系,而不是泛泛相关。为了说明逻辑联系,进行综述就不能是纯粹的梳理,而是要联系拟提出的优秀观点对资料进行评述。例如,可能需要说明已有研究是否涉及过这个问题,已提出了哪些观点,是否解决了问题,哪些问题没有解决,为什么没有解决,在已有研究途径无法进一步深入的情况下为什么选取新途径具有学理意义,等等。对文献进行学理分析,对于研究进程来说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总之,做好文献综述,归根结底是为了在学界已有研究与论文拟做研究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这种联系阐释的越明确、越深入,综述的任务完成得就越好。 五、方法的选择 有了适当的问题和拟论证的优秀观点,还要选择适宜的方法才能实现论证的目的。在撰写论文时,研究方法的选择决定于研究对象的属性。由于国际关系事实既是客观实在,又是行为体的意图的结果,因此针对可以观察对象的实证方法和针对不可以观察对象的非实证方法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以对军事力量的研究为例。一个国家的军费开支、武器装备、军队规模与部署等都是可以观察(包括统计)的“外在现象”,需要进行实证研究。国家发展军事力量的意图,对安全问题的判断,特别是会如何运用其军事力量,则具有不能直接观察的“内在意义”,只能进行非实证研究。再比如,研究美日同盟关系的演进,对于其意图需要做非实证的研究,即依据各种文本进行诠释;而对其实际行动则需要做实证研究,即进行经验观察与解释。总之,对于任何一个国际事态,都需要同时研究其两面,只解释一个方面是不行的。当然,在实际研究中人们都会有所侧重。 研究者进行实证研究,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这一点与自然科学研究是一致的,即在搞清楚事实客观真象的基础上探求变量间的关系。这样的研究不能靠主观想像与猜测,所得结论必须是可以检验的。从操作的角度讲,实证研究可以选用多种方法,包括关注一个或几个事例的案例方法,对大样本进行统计描述与分析的定量方法,以及把事实模型化、数学化的形式模型方法等。这三种方法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主要实证方法。 案例法是针对单个或少数事例进行深入分析与解释的一种途径。研究者基于特定目的挑选的事例与大样本研究中随机选出的样本是不同的,通常不能代表事实的总体。用案例法进行研究,可分为非理论性研究和理论性研究。前者是对该事实本身进行解释,类似于历史性研究,而后者则是为了检验或发展理论。用案例法对理论进行检验,可以进行证实,也可以进行证伪。不过,由于案例法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普遍性研究,因此用于证实一般性命题通常被认为缺少说服力。相反,用案例法进行证伪则是受肯定的,因为只需要找到一个反例,就可以证伪一个命题。用案例法发展理论,其目的不是检验假设,而是要探求新的变量关系,以便提出新假设。这类研究作为理论创新过程的初始阶段,是最值得提倡的一种案例研究方式。 定量研究法是与事实的量的规定性相对应的。对于可以观察之事实,没有恰当的定量研究,就不能进行准确描述,也不能发现规律并得出具有普遍意义的验证。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进行定量分析,简而言之,就是研究者根据大样本数据描述事实的现状、过程、趋势(包括测量变量间关系),或者根据部分数据以及问题的条件和假定对未知事物作出推论。由于这种研究途径具有科学的形式,因而在国际关系学界有日益流行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许多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关系事实不具有进行大样本统计的条件,因此定量研究的选题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再者,进行统计推论尽管可以得出非常“科学”的结论,但这种计算结果未必与事实的发展相符,因为国际关系的演进并不是纯客观的进程,人的意图发生改变,国际互动的“客观规律”就会被打破。 形式模型(formalmodel)方法是指运用数学、图形和符号的研究途径。其中,以研究对抗冲突中的最优对策为目标的博弈模型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方法。由于外交谈判、经济制裁、军备竞赛、军事结盟等国际关系的过程和模式经常会表现出某些类似博弈的特征,研究者基于理性选择模型可以明确各方的战略选择与收益,并推论出结局,因此把某些国际问题形式化是可以得到许多有益启示的。例如,研究者可以简化真实世界的某一部分以描述其逻辑关系,可以用模型的方式演绎在经验世界无法观察到的景象,也可以用经验事实对所做推论进行证实或证伪。这些都是运用形式方法的长处。不过,形式方法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由于把问题形式化会忽略掉许多关键因素和条件,因此所做推论很可能与现实情况有较大距离。再者,以形式方法演绎的结果是以博弈者对环境与规则有共识为前提,但现实却未必是这样的,即决策者未必是理性的,因此,用形式模型说明现实问题时,必须综合考虑更多的因素。事实上,实际决策者是不可能把形式模型的结论简单地应用于实际的。 与实证研究同等重要的非实证研究,所需运用的主要是诠释方法。这种理解与解释文本的途径,在国际关系研究中针对的是事实的不可以观察的方面,宗旨是说明事实的社会(历史)意义。运用这种方法,研究者首先要理解文本的语言学意义,即文本的原意。再进一步,则需要理解文本作者的主观世界,即解释作者思想是如何从生活的整体环境中产生的。由于文本的内涵不能做经验实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可以从中解读出新意义,因此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进行诠释,要旨始终是要能提出更好的理解与解释,即说出前人没有理解或解释的东西。 在诠释的操作中,研究者可以不拘一格地运用许多具体的方法。例如,可以用历史分析法解释国际事件的由来,用演绎法把已有理论用于解释现实问题,也可以用比较法对照反映国际事实的不同文本。在这个过程中,研究者始终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即所有的理解与解释都是为了回答预先提出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用诠释法解释出来的东西,尽管针对的是不可以观察的对象,例如心理因素,但这种对象与可以观察的事实是始终存在对应关系的,因为它或迟或早、或直接或间接、或局部或全部会以可以观察的外在现象表现出来。 例如,国家的对外战略理念最终会表现为实际的对外政策行为。当然,要确定这种联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主观的东西与客观的东西终究是不能划等号的。 以上所介绍的四种方法,是适用于国际关系研究的主要途径。[16]除了这几种学科方法之外,研究者们为了实现论证目的,还需要灵活运用其他工具性方法,例如访谈、问卷、层次分析等。研究者选择方法,关键是要切合拟解决的问题。用过的俗语:“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就是对方法选择的形象表述。 六、结语 了解论文的设计与写作规范,对国际关系研究才能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在研究中自觉地做好这些方面,论文的论证目的才能够达到。对研究者来说,要写好论文,最关键的是要有好的观点和好的论证。所提观点好不好,要靠文献综述说明;所做论证好不好,则要看解释是否自洽与深入。什么是好的解释?也许可以从效果着眼,即人们读过之后对于国际关系现实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对事态的未来演进能够产生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并且能够从中得到对策性启示。 以上所讲的规范与方法,对论文的设计和写作是否有益,也需要进行检验。下面的评估简表是对本文思路的概括。思考这个表中的几个问题,可以衡量自己的论文设计,也可以评估别人的论文写作,而这个过程同时也就是对这些规范的检验。 国际关系论文:生态环境政治与当代国际关系论文 引论、国际政治学家眼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依国际政治学家眼光看,生态环境问题是可以从不同角度切入、依不同兴趣研究的,哪怕从国际问题研究(而非国内问题研究)这样一个大范围来看亦是如此。 第一个主要的角度,主要从经济出发,更多反映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兴趣,叫作“可持续发展研究”。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它要求在考虑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经济系统与环境系统的相互作用,力求实现一种比较协调、均衡、有连续性的发展。这方面的研究和认识,可以追溯到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在两个世纪以前写下的《人口原理》,简单说,作者的预测是,如果听其自然,人口增长会呈现几何图式(2、4、8、16……),而人类所需的食物的增长最多是算术方式(1、2、3、4……),最后的结局当然十分悲惨。到本世纪50至60年代,欧美一些科学家和经济学家开始研究人类的生产活动、科学技术改进和资源消费方式之短期和长期的不同后果,其中最有名的是60年代末提出的名为“增长的极限”的《罗马俱乐部报告》,这份报告及其他类似的文章、专著的一个共识是:如果人类继续现有的科技开发方式、人口增长速度和资源消耗结构不变,那么,地球的生态环境将遭到严重破坏,资源有可能耗尽,世界人口和工业生产也将最终发生非常突然、无法控制的崩溃。80年代,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布朗出版的名著《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对可持续发展观首次做了系统阐述,它分析了经济发展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如土地沙化、资源耗竭、石油短缺、食品不足等,具体提出了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基础、开发再生资源等途径。最近二十多年,可持续发展研究也逐渐从学术界的议论变成了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和一些国家政府的议事日程。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首次召开了《人类与环境会议》,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并首次向国际社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呼吁;1992年联合国再次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最后通过的《环境与发展宣言》(又称《里约宣言》),正式确立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发展的主题。最近,在1997年年末,为了使21世纪的地球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聚集在日本京都,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又名“防止变暖京都会议”),并最后通过了《京都协议书》,达成了各国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新尺度。[注1]在这里,归根到底,“发展”是优秀的概念,“非持续性”是它的旧有特点,而“可持续”乃一新的属性。从国际政治视角分析,这种发展观使国际关系具有了一种动态的面目,一种在外延上、规模上不断扩大的形态,但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在这种过程里各种行为体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和发生作用,为什么会有这样而不是那样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分析,是国际政治学观察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基础,但它还没有解决国际政治学家们关心的问题。 第二个重要的角度,是由所谓“古典的国际政治分析”确定的,它的通用说法是“生态环境问题引出的安全考虑”。在传统国际政治学家关心的这一领域,主要的研究兴趣在于地理及范围更大的环境要素对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上面,这些研究兴趣不象“可持续发展观”那样只是最近几十年才明确形成的概念,甚至不是随着民族国家的生成一道出现的东西,而是从很久远的从前便具有的思想线索。对于很多国际政治学家来讲,要透彻了解国际政治事务,必须参考“一系列环境要素,不论它们是否属于人类的范畴,也不管它们有形还是无形”。[注2]因此,亚历士多德就曾经讨论过海洋和气候对民族特征和人的才智的影响,到了近代西欧更出现了让·博丁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地理决定论”,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欧美国家出现了以麦金德、马汉、斯皮克曼、拉采尔、豪斯浩佛等人为重要代表的不同地理政治学派,到了二战以后、尤其是6-70年代以来,人口及资源、技术要素等全球性课题的显现,促使越来越多的国际政治学家去分析人口、资源、地理、气候及广义的生态环境对国家实力、战争冲突、国家间关系、相互依赖程度、一体化过程、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强化等“高级政治”的影响。这中间又分许多学派、分支,有各种方法、工具和解释,比如,有的侧重纯粹自然条件(气候、地理、自然资源等)的国际后果,有的注意所谓人造问题及环境(污染、人口、城市化、过度工业开发等)的世界性含义;有人看重国家间博奕等“战略性分析”,有学者纯粹关心(国际背景下)个人与自然的联系;有“地缘政治学派”,也有生态学意义上的“人-境关系学派”;等等。与前面提到过的经济学家的视角不同,国际政治学的“经典关注”不在于“发展问题”,而在于“生存”或“权力”等概念(这里面又略有区分:传统现实主义比较强调“权力”,新现实主义更重视“生存”)。总之,国际政治学家们为人们开辟的完全是另一幅国际社会景观,一幅长久以来便存在的人类以群体方式竞争斗争、“优胜劣汰”的政治画面。 还有一个大的角度,也是由国际关系理论家们推导出来的,由于没有定论,这里姑且称之为“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它与前两个角度都有一些关系,但同时存在着重要的区别。与“可持续发展观”的相似之处在于,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也极其重视国际关系中由于生态问题的严峻化所带来的相互依存过程及其深远后果,不同的地方是,后者比前者更加看重各种非国家行为体(如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运动、动物保护机构以及跨国公司等集团力量)在世界事务中的作用(不论消极或积极的作用),对国家扮演的传统角色则有所批评、有所否定;而且,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不只同意“发展”的经济学观念,更强调国际社会的“进步”、“演化”和“质变”等术语包含的可能性及意义。与传统国际政治学家的“国家生态安全”考虑相比,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更多地把关注焦点放在“族际安全”、“人类安全”、“物种安全”甚至“地球安全”等层面,这种安全范畴当然远远超出了狭隘的军事安全或政治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范围;不过,与国际政治学思想传统一致而有别于经济学思路的一点是,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依然保持了对“安全”问题本身的执着思索。在这一相对较新的角度上,人们研究的主要问题,多半与旧的国际关系分析单元和分析途径(如国家能力、政府治理、主权现象、国内国外的严格区分、政治经济的泾渭分明等)的失效和困境有关,或者与新的世界政治分析单元和途径(如世界多元主义群体的崛起、各种国际NGO的出现和活跃、“政治”与“权力”等概念的重新界定、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的新形态等)的受重视联系在一块。在欧美国际政治学界,前面那种观点多被纳入“传统现实主义”或者“权力政治学派”的范畴内,后面这种观点则基本上属于“全球主义”或者“新理想主义”等学派见解的名下。对于后面这些学派见解的倡导者,生态危机与其说是是一种自然现象,不如讲是一种人为结果,是人类以国家形式和传统国际政治结构管理和开发地球环境的不当所致,所以,解决或缓和生态危机的根本途径,是改进原有的政治结构和思维方式,逐渐把立足点从“主权国家”放到“国际社会”,建立与旧时代有别的全球主义世界政治文明(包括开发资源方式、生活消费方式、群际交往方式、学习及适应方式等等)。[注3]与传统现实主义不大一样,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建立在一种进化论哲学基础之上,它把人类社会的成长,看成一个由单一性和冲突性朝整体性和协作性过渡、由主权民族国家为中心的无政府世界状态朝更有向心力的国际社会乃至全球一体化转变的长期历史过程。 显然,角度的各异常能够使人得到重要的启发。避免独断性和简单化,是国际问题研究者应有的分析尺度。在简单的介绍之后,下面,我们就“生态环境政治与国际关系”这一主题,分别从主权国家的角度和国际共同体的不同角度,进一步探讨国家安全与主权面临的威胁、全球政治的观念及分析视角等问题。 生态环境政治——主权国家的视角 “生态环境”属于合成概念,它既可区分开来讨论(英文分别是“ecology”和“environment”)[注4],也可作为一个术语使用(ecologicalenvironment)。鉴于本文主要聚焦于国际关系所受到的影响和冲击,从方便计,我们主要使用后一个概念。就是说,这里讲的“生态环境”,是一个广义概念,它包括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理条件、矿物资源、大气和地表等自然环境,以及人类力量对它造成改变以后形成的次生环境(如工业、农业、建筑、交通、通讯等工程造成的人为环境),总之,指以地理条件为基础、人类周围的物理世界。 大体上,我们可以依国际政治学的分析途径,从主权国家的利害关系出发,将它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分为地理政治关注、生态威胁关注和国家主权关注。 1.地理政治关注 地理政治关注以纯粹的自然环境为分析前提。如前所述,它已存在了很长时期,甚至发展出了一门学科——地理政治学(也经常被称为“政治地理学”),这种关注在今天仍然保持了鲜活的生命力。[注5] 地理政治分析的本质,在于揭示国家的政治权力和利益得失与地理、气候、自然资源等外部天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象法国当代著名国际政治理论家雷蒙德·阿隆指出的,它“把外交-战略关系与对资源作出的地理-经济分析以及由于生活方式和环境(定居、游牧、农业和航行)而引起的对外态度的解释,从地理角度加以系统化”。[注6]英国当代政治地理学家杰弗里·帕克指出,地理政治学是“关于国家的地理空间现象的研究,旨在探寻对国家实力之地理基础的认识。对国家行为的观察检验是以领土、区位、资源、人口分布、经济活动及政治结构这样一些特征为背景的。各个国家被当作世界政治空间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地理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因此地理政治学具有整体性,其目标是把形形色色的现象综合起来,总体地加以表述和解释。”[注7]总之,它是一门以地理分析为基础、专门研究国际政治力量与地球自然性质之内在联系的学问;这门学问把领土国家视为国际政治力量的主要单元(非主要单元有诸如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各种超国家集团等等),而气候、植被、土壤、位置、矿物资源、海拔高度、陆块分布等因素则构成“地球自然性质”的内涵。地理政治理论提供了观察国际问题的重要视角。它相信,国家的权力和利益,牢固地根植于地球的天然物性之中;假使人类居住的这个星球象玻璃球一样光滑,对权力的地理研究就失去了意义。现代国家的力量恰恰来源于其安身立命的领土,国土是国家实力的必要条件。国家领土系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一个国家是不可能没有领土的,虽然必要的领土可以很小。一个流浪的部落或种族,尽管可能有一个政府,或在其他方面是有组织的,但在没有定居自己的领土以前,它不会被国际社会认定为一个国家。正由于地表及相关因素在不同国家的差异,使地球成为人类上演一出出历史剧的舞台。 地理政治研究的实质在于把人及人的关系放到地球的环境中去看待。纯粹地理分析的对象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地理学者们对特定的地理现象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它们多半属于认识深浅的不同;地理政治观点则必须随着人类的改造自然的能力的变化而变化,并且随着不同的学者对这种变化之性质的解释的不同而表现出理论的差异。比如,飞机的出现以及人类对外层空间的不断开发,给地理政治学增加了一个全新的方面。正象“海权论”的创始人马汉和“陆权论”的奠基者麦金德教授分析技术在便利海洋和陆地交通上所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各自的地理政治理论一样,本世纪前半叶西方一些地理政治学家通过对飞行器技术改善造成的后果(如机动性的大大增加,地形障碍重要性的下降,前方后方观念区别的模糊,等等)的考察,创立了崭新的“空权论”。与此同时,人们常常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地理政治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确定或校准国家当局的对外政策、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在这种场合,“地理政治”被用于指称处在世界体系中的各国筹划国家安全政策时的某种地理基准。在决策者和决策智囊层那里,专门的地理政治区域并不是由恒定不变的地形所规定的地理区域,而是一方面由自然地理所决定、另一方面由实力中心的动态转移所决定的战略区域。就是说,争夺权力的斗争本身会把一些地区提到显著地位,把另一些地区暂时降到被人遗忘的地位,以致被审视的那些特殊区域有的扩大、有的缩小。地理政治分析与纯粹的地理分析不同,其主要的特点就在于它所研究的是动的而非静的形势。政治世界中条件的改变,会改变某一时期给某些特殊因素所赋予的重要性、因而影响到最终的结局。技术条件的变化也会使形势改变,特别是在行使武力方面,因为交通速度和工业技术的进步,必然会使一定国家的实力地位发生变化。地理因素不会改变,但它们对外交政策的意义却会改变。 总之,地理政治观的根本,在于教会各国如何根据既定的自然地理条件使自己在获得权力与和平的国际斗争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一百多年以前,现代地理政治学说的主要奠基者之一、英国牛津大学地理教授麦金德曾经提醒人们:“政治的进程是驱动和导航两种力量的产物。这种驱动的动力源于过去,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特质和传统的历史之中。而今天则是通过经济的欲求和地理的机遇来引导政治的动向。政治家与外交家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在于他们是否认识到了这些不可抗拒的力量。”[注8]在人类即将迈进21世纪的当口,这种地理政治观仍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2.生态威胁关注 与地理政治的关注不同,国际政治学家对所谓“生态威胁”的关注,只是近四分之一世纪的事情,但后者所获重视程度相对前者而言有明显上升趋势。从罗马俱乐部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发表著名的《增长的极限》和《人类处在转折点》两份报告之后,尤其在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大会”以后,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增长、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开始成为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这方面的具体研究涉及许多“技术性”领域,主要是科学进步、技术改进和经济高速增长所造成的一系列始料不及的负面后果,如人口大量增长、现代化、城市化和工业化造成的各种废物对大自然的污染,交通拥挤、食物短缺、药品短缺和资源匮乏,森林过度砍伐、河流改道、饮用水源被污染及大片区域沙漠化,油轮泄漏、电子噪音、化学废物和核威胁的迅速扩散,地球自然物种(植物、动物和其它生物等)的急剧减少和人造“怪物”(城市和工业排放的“三废”造成的“畸形儿”,某些可怕的、类似“克隆人”的试管产品的出现等)的增加,气候变暖、各种人为的灾害越来越频繁;简言之,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失调,地球生态开始以各种灾害的形式惩罚“人的罪孽”。新的形势,迫使国际政治学家从生态危机的角度研究国际关系和权力斗争,而国际政治理论对于生态环境遭破坏的所谓“传统关注”,建立在这样一个信念之上:国家(state)是世界政治中最重要的行为体;国际关系是政治活动的一个领域;国际政治学者探讨的中心内容,应当是在国际无政府的政治体系下、处于相互竞争的各国如何争取各自权力与利益的问题,是对国家之间冲突与合作的分析及说明。从这个立场看,生态威胁的出现,给国际政治分析家提出了许多有重大压力、但并不陌生的研究课题。 这里面有两类课题: 一类课题是,生态问题以何种方式作用到国际权力结构的分配,又如何影响联盟与对抗的新组合模式?在这方面,所谓“南北关系”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典型的事例之一,是有关气候改变原因的争论。基本上,有倾向于北方国家(发达国家)和南方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两种基本意见。[注17]前者认为,气候的人为改变主要来自于落后、愚昧地区民众对森林的乱砍乱伐和对植被的各种破坏(包括不恰当的农业耕种方式、食物摄取方式、燃料原料结构等等),所谓“沙漠化过程”完全是某些发展中国家错误的发展政策所致。后者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发达国家的大众消费结构(大量使用家用电器、大量弃置城市垃圾等等)、工业高能耗结构和对发展中地区的不计后果的掠夺性开发(如石油的大量开采和其它矿物燃料的过量汲取),才是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他们以城市化和汽车工业造成的严重生态污染为例,强调工业发达地区各国要对当前生态失衡负主要责任。依照前一种意见,某些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速度,已经超出了国际社会的道德容忍度,是完全不负责任的、不顾他人的方式;“不仅对自己的子孙后代缺少责任意识,而且对国际共同体缺少责任意识”。因此,必须采取各种形态——不论是外界鼓励采用合理的、“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或者是提供各种技术、资金等环保援助,或者是使用强制的、国际法的和国际干涉的方式——制止发展中地区的这一势头;对于这种论点的人来讲,所谓“可持续发展”,首要的目标是针对“野蛮的、不能持续的发展”,即制止竭泽而渔、杀鸡取蛋的开发方式。他们批评说,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以破坏环境为要挟,强迫发达国家和国际社会提供他们所需的各种援助。这一派意见体现在国际政治观念中就是,要加强现有的国际制度和国际法的实施力度,加强国际干涉及其哲学基础的研究,加强对不合理开发方式的监督和控制。相反的意见批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指责是一种虚伪且傲慢的态度,认为发达国家目前实际消耗着地球每日消费的绝大部分燃料、原料,却拒绝让后发展地区的人有享受(或有可能享受)同样的消费模式及舒适生活机会;真正的不道德是“了解事情的利害关系,在自己不肯做出任何让步的同时却让别人做出牺牲”。批评者质疑,这能否算作公正、平等,能否称作道义的选择?!在他们看来,假如发达国家真的愿意与发展国家一道解决生态危机,首先必须从自身着手,比如增加对不发展地区的援助、放弃掠夺性贸易、减少过于奢侈的消费、改造旧的生活观念等等。对于世界共同体而言,这一过程的含义在于改造既有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和政治秩序,放弃西方旧式的支配性模式,建立机会更加均等、权利更加平等、规则更加公正的国际民主机制(国际政治格局)。这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9] 另一类课题是,生态环境因素如何构成了国家间暴力冲突的新来源,情况有多严重?西方有国际冲突研究专家指出,生态环境的改变会改变国家间的力量平衡,在某个区域或全球范围内导致新的不稳定,并诱发各种冲突乃至战争。[注10]例如可能会导致这样一些问题:气候的变暧,导致北冰洋不冻航线的紧张并引起对南级资源的争夺;膨胀的人口和土地压力造成移民潮,给接受国的国内秩序和周边地区的稳定带来消极后果;水资源的紧张(尤其是水供应的下降)和上游的污染,导致相关国家的矛盾与冲突;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食品的缺乏造成城乡之间、定居者与流动人口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粮食出口国用食品作为要挟或施压的武器;联合国海洋法的生效,加剧沿海国之间的“蓝色圈地运动”、以及沿海国和内陆国之间的生存权利之争。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易受到环境遭破坏的影响,并导致彼此间的麻烦,因为发展中世界仍然没有充分意识到环境退化的恶果,仍然在使用旧的开发方式加剧生态环境威胁(如滥伐森林、农田退化、水资源过度汲取、渔业资源枯竭等);也有人认为,发达国家比欠发达国家在环境之战中显得更脆弱和易遭攻击,例如生态问题导致的移民潮肯定向欧美方向移动,核污染主要出现在工业化区域,汽车和电器等现代消费品的大规模使用严重加剧了工业化国家对石油等矿物原料的依赖程度,“生态恐怖主义”势力打击的主要目标当然是以美、日、欧为中心的西方国家。不论我们赞成哪一派观点,有一个现象是毋庸置疑的:生态环境在当代所受到的破坏,给国际战争和国家间冲突增加了许多新的变量,使国际社会和主权国家同时变成某种新形式的“人质”——生态环境可怕退化的“人质”。[注11] 论述到目前为止,生态环境威胁对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挑战,仍然限于“传统的安全关注”的层面,就是说,它只是给国家提出了新的任务或压力(包括设置新的功能与目标),并没有要求限制甚至改变国家本身;国际格局仍然被视为某种“无政府主义的”的竞争和冲突环境,全球一体化与合作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生态环境之被破坏给国际政治研究带来的各种问题,与其说是一种挑战,不如讲是一种激励;在国家角色的塑造上,这些问题被当成是“建设性的”,而不具有“破坏性的”后果。 3.国家主权关注 依照国际政治学的分析,生态环境给民族国家带来的麻烦,不止表现为直接的安全威胁,更体现在对国家主权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利所受到的约束和制衡上。然而,如何认识这种约束和制衡,人们却有着大相径庭的立场与观点。基本上可以看出两种大的利害关系和思考方向:一种是从主权国家的利益出发的,另一种则主要着眼于全球共同体的利益。 从国家行使管理权利的角度看,以生态环境遭破坏为优秀的全球性危机的加深,给各国政府提出了许许多多的难题,其中不少涉及到国家主权、威胁到原有的统治能力。比如,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国际规定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严格;从环保标准上看,环境保护也趋向于定量化和加强监督过程,对各国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世界各个地方,尤其是比较发达的地区,到处能够听到所谓加强“全球村居民”之间合作的呼声,其中最强烈的吁求来自“绿党”、新社会运动、各国政府及民间的环保机构、反核组织、各种专门的国际组织。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这种势头抱有一种多少有些矛盾心理:当仅仅涉及生态保护、难民安置、水资源分享等比较具有技术工艺层面的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时,它们愿意显得比较慷慨大度,主动出让一部分曾经属于主权范围下的权利和权力;而一旦触及比较敏感的国家安全、军事和政治利益等领域时,最典型的如国际核监督、资源信息等等,主权受到损害的意识便会增强,相应地,在行动上也变得比较谨慎甚至有敌意(法国政府默许情报部门对新西兰等国的绿色和平组织的反核船只实施秘密爆炸行动便是一例)。冷战结束后的这几年,国际关系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形形色色的国际干预日益增多。国际干预在当代的加强及其结果,无形中使国际法律秩序得到了某种硬化或加固。按照传统的理解,国际法原则上只对同意这些规则的国家有约束力,如果主权国家表示异议,即等于本应适用于主权国家的规则失效或名存实亡。当代的世界政治现实与此并不完全一致,而且看上去似乎越来越不一致:如果涉及的仅仅是国与国之间的协定、国际法院的判决或权威的法学家的著作等国际法的渊源,主权国家的不承认或口头承认后的不履行,的确可能导致国际法的失效;在上述诸方面,“软约束”表现得十分明显。然而,一旦涉及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决议,就难以讲同样的话。很清楚,在90年代的今天,谁也不敢拿安理会的决议当耳旁风;在很多场合,“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这当然是许多主权国家不愿见到的情形。 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国家主权的关注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在它们看来,如果说国际社会的环保决议或各种标准确实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至少是多数国家的意愿)所致,那倒还容易理解一些;问题是其中相当多的东西是“少数发达国家塞进去的私货”,仅仅代表着一些西方国家的利益和要求。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凭借其军事、经济实力和信息及技术上的优势,支配着许多国际制度、规章和条约的起草和执行,逼迫发展中国家接受它们本来不应当接受(起码程度上有别)的环保方案,甚至以预防环境被破坏为名、行控制发展中国家之实。这里面又可区分出三个方面:一是西方国家对议事程序和国际规则及优先性的控制,比如多数发展中国家会认为发展优先、环保只能在此基础上跟进,而多数发达国家从既得利益出发,则有相反的强调,最终的国际规则往往是后者意志的体现(世界银行近年来关于环保标准在用于发展援助的贷款项目中的强制性要求,就是一明显的例子);二是决策权力和权威有利于发达地区的分配,比如凡是与生态环保问题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关键的位置均由欧美日地区出身的专家出任,发展中国家推举的代表充其量能够担当一些名义性、礼仪性等比较次要的职务[注12];第三表现在对环保协定的执行和监督上面,比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巴黎统筹委员会及“伦敦核供应俱乐部”等重要国际核管理组织对核原料的控制、对发展中国家核技术的封锁、以及对所谓“麻烦国家”的制裁。[注13] 各国政府、尤其是较为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权关注”,由此自然产生出来;简单说,它的基本含义是,在一个经济相互依赖、生态问题日益严重的全球化时代,如何既能够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利用比较成本优势,使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又能够学会适应国际上日益加大的重视生态压力和各种环保标准,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摆到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平衡点上,同时又能够确保本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政治发言权,避免陷入某些发达国家设下的“游戏圈套”,尤其是防止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的根本权益受到损害,不致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少数“优秀国家”的“依附性外围”。这里的关键词是“依附”(英文为“dependence”),按照其发明者之一的界定,它“是指这样一种状况,即一些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它所依附的另一国经济的发展与扩张。两个或更多国家的经济之间以及这些国家的经济与世界贸易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的关系,但是结果某些国家(统治国)能够扩展和加强自己,而另外一些国家(依附国)的扩展和自身加强则仅是前者扩展——对后者的近期发展可以产生积极的和/或消极的影响——的反映,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就呈现依附的形式。无论如何,依附状态导致依附国处于落后和受统治国剥削这样一种总局面。”[注14]因此,所谓“国家主权关注”,实际上就是指沦为经济及政治上的依附国的担忧。 无论是地理政治关注,还是生态威胁关注,或者是国家主权关注,反映的都是民族国家作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行为体的思考及忧虑。然而,象我们前面指出过的那样,民族国家并不是唯一的行为体,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被当成是最重要的行为体;在后面这些场合,生态环境政治引起的关注自然也有了另外一些内涵。 生态环境政治——国际社会的视角 最近二十年多来,全球主义政治观迅速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它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透视,它在进行这种透视时所采取的独特视角,使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了传统国际政治结构和国际思维框架的局限性,感受到了建立新的合作与协调模式的必要与可能,感受到了世界在新的时代所发生的改变与演进。从国际社会的利益和要求出发,全球主义政治观在观察生态环境问题带来的冲击时,揭示了一系列具有“破旧立新”意味的命题与思想,把人们的眼光置于一个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下。英国牛津大学讲师安德鲁·胡里奥(AndrewHurrell)指出,这里面最重要的一个挑战,是对旧式的国家主权观念的冲击。这个构造传统国际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在生态危机的全球性扩展面前,日益展示出其时代的局限性。“生态的挑战迫使我们重新开启有关自然与国家主权局限性这一问题的探索之门。向传统的主权观念发出质疑的,既有国家处理生态威胁的有限能力(地方性和全球性两方面兼而有之),也有新社会力量围绕环境问题显示出来的动员能力及其潜力,还有国家控制全球经济的力不从心的各种表现,以及管理生态保护问题的国际制度的各种安排显示的力量及其前景。不仅如此,世人环境保护意识的增长和‘人-境’相互依赖感的强化,增加了一种新的星球意识(anewsenseofplanetaryconsciousness),它导致了不是基于领土之上的政治认同感,建立起了新的政治组织和行动的机制。”[注15] 依照这种“新的思维”,生态环境危机给国际关系结构和国际政治研究带来的深远改变,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主权的受制约和相对弱化 与上篇提到过的“国家主权关注”不同,这里讲的主权问题,是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的。按照新的观念,由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新趋势,显示出传统的国家主权结构和观念的衰变。国家在新的全球生态危机面前要么显得太大,那么显得过小:所谓“太大”,是指它无法设计和承担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它们只能从下面、从基层、从各个地方逐渐实现;所谓“过小”,是说国家无法应对跨国界的生态问题,后者经常是由国际组织和NGO处理的。“从这个角度看,正在分崩离析的主权国家体系已经成为管理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最重要的一个障碍。”[注16]另一方面,全球生态危机的加深,和世界对待它们的反应的变化,为“世界主义道德意识”(acosmopolitanmoralconsciousness)的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刺激。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它的资源是有限的,所有人必须负责任地分享这个世界,“星球方舟”上的全体乘客不得不同舟共济,保护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保留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园——资源必须在所有民族(国家)之间保护和分享、在不同代际之间保护和分享的这种观念,与旧的国际政治学中所讲的国家利益、权力斗争或集团本位主义有质的区别. “地球村”意识的发展,有可能导致限制国家主权的要求:首先,全球意识的加强将要求约束国家主权的范围和功能,比如,限制矿物能源的消费,控制可能造成对臭氧层的破坏的物质(如氟利昂)的使用,制止对雨林及森林地区的砍伐等等。其次,全球意识的强化将要求加大对全球NGO和各国内部个人及集团权利的保护,促进资源、财富和活动余地的公平分配,推动可持续发展在不同层面的实现。例如,在新的国际气氛下,对少数(个人和集团)的保护和重视会比从前多得多。再次,全球意识的发展将要求人们注意一些过去不曾注意或注意不够的互斥关系,如自然环境的高度保护与经济最大限度的发展的关系、迅速的经济成长与传统文化(包括历史遗址、传统技艺等)的保留的关系、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新技术新科学的发明与道德尺度的维护的关系。总之,“全球环境变化和生态环境问题的现有政治经济结构发出的挑战,向我们提出了世界重新设计与组织的严肃课题,比如,国家间谈判与合作的形态,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世界财富的分配和全球民主化的新形式,等等。……在国家观念的现有尺度内,秩序、正义等标准已经形成特定的模式;而一旦超越这种尺度,就会发现许多不完善之处。……环境问题和生态政治可能正在改变占支配地位的偏好和价值,创造新的思维空间”。[注17] 从国际制度层面观察,全球生态环境挑战及其“制度效应”(即不断设立解决相关问题的各种制度、规范和法律),会逐渐导致国家间关系中以往存在的“无政府现象”的减弱,同时令各国的本民族意识淡化,国际化、全球化程度提高。由于世界各国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卷入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各种机制,世人已经不可能再把国家视为某种完全自主的单元。这一“缠绕过程”(processofenmeshment)将持续延绵下去,逐渐增强自己的力量和影响;在此过程中,权力正不知不觉地从各国的上层向各种国际制度转移(如联合国环境纲要、联合国发展纲要、联合国海洋法、联合国发展援助、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海牙国际法庭、世界自然保护协会、国际货币基金及世界银行等等),而各国从开始时的不情愿、不主动地进入国际合作与协调过程,逐渐朝比较情愿、比较主动的协作方向迈进。作为这一过程的结果,既往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正在不知不觉地发生变化:一面是正式的主权国家的权利要求,另一面是国际社会的权威性;变化的趋势是前者弱化,后者加强。国际范围的各种机制和规范,逐渐成为新的权威中心,各国政府的旧的权威地位受到日益增长的削弱。国际制度的不同层次,把不同的约束(实践的和规范的)施在国家主权的概念上面。各国面临了前所未有的高密集度的国际准则、规定、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也不得不学习和适应这些约束;即使是那些强国大国,它们的国际权力和地位及影响他国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它们是否“有力”和“有效”地利用各种国际合作安排。总之,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演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受制约的时代。 2.国际国内的界限逐渐模糊 国际关系中的许多重要的思想传统建立在一个认识之上,即国际关系从根本上有别于国家内部的政治过程。然而,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和世界解决这种问题的新的努力,使上述旧的认识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冲击。越来越多的人和国家意识到,在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与各国内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过程之间,存在着日益强烈的互动关系,这种关系使每个国家成为国际社会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了某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内在结构,并且,逐渐消蚀着、侵割着、淡化着传统的国家边界和政治分野,把各国内部各个领域的各种变化在全球范围内折射、放大和再现。因此,不论是纯粹的国际问题研究者,或者是政治家和企业界人士,甚至于艺术家和出版家,都必须面对全球共同的挑战,把自己生活的小环境与国际大背景联系起来加以对待。如果说内河污染、森林乱伐、生物物种灭绝,还可以看成是某个国家内部的问题,至多对周边区域造成一定影响,那么,国际水域的污染、大片森林地区的沙化、某些地球生物的绝种,影响所及便大大超出单独的国家;至于世界性气温急剧升高、全球“热岛效应”的形成、臭氧层出现空洞等恶果,更是殃及整个人类乃至整个地球的生物圈。 一个典型的事例是生态环境退化与暴力冲突之间的联系。按照既往的解释,由于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冲突,正是现实主义者所说的典型的“资源战争”(比如围绕中东地区水资源发生的各种冲突)。然而,这一类解释却漏掉了生态环境安全中最重要的方面:环境退化的危机已经和正在削弱弱小国家的社会构造,不仅严重加剧国家内部的动荡和暴力,而且造成周边国家和整个地区的不安。例如,在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大片非洲区域,由于长期缺少治理,也因为人为利用的不当,生态条件正急剧恶化,人为造成的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地发生;从短期和局部后果上看,它严重危及到黑非洲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政治稳定,从长期和更大范围观察,它给世界造成了一波又一波可怕的战争冲突、难民潮流、援助需求和疾病传染等威胁。换句话讲,生态环境安全的观念,已经无法简单按照旧的国内冲突与国际冲突的界限,或者军事威胁与其它形态的不安定的界限,加以划分和对待。 另一个事例具有同样的意味:在国家利益的认同问题上,传统观念的一个判断——国家实力大小决定国家所获得的利益——由于生态环境危机的加深同样有所失效。即使是最强大的美国,也有可能在生态恐怖面临束手无策或遭受严重的打击——假如这种威胁来自臭氧层的遭受破坏、或者海平面的非自然升高、或者某种可怕的生物物种对人类的难以抵挡的侵害的话。显然,在生态危机面前,人们不可能完全根据国家的实力大小和传统地位,确定什么样的程度有害、什么样的程度无害的问题。在生态环境政治学里面,人们更多地是根据科学与政策的关系作出判断;国家的“环境学习”不得不适应于科学的揭示,国家利益的塑造必须服从于自然的法则;国内行为者的角色和国内的价值经常不得不与国际上生态环境的尺度协调,内部的议事日程常常不得不与国家对外的生态方针一致。 再如,当人们谈起国际生态环保制度和措施时,必须考虑它们的贯彻和效能。“传统的关注点”在于制度的构成、制度与权力的联系、制度延续的因素等方面,但问题在于如何使这些制度行之有效。十分清楚,国际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在于国家的内部弱点和结构上面。非洲和南美一些国家的事例证明,当国家内部政治构造十分陈旧和虚弱时,国家的政权是很难执行国际协定的。笔者曾经指出:“从历史上看,大凡民族比较单一、文化发展线脉比较有连续性、环境造成的大的冲击比较少见、社会进步比较平衡的国家,政府的对内统治对外独立的权利都有较好的保证;相反,在那些群际族际关系比较复杂、文化演进过程中‘断层’较多、外部挑战内部忧患的‘双重变奏’反复出现、社会现代化举步维艰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主权问题一般都被放入国际关系的背景下加以说明,国家主权与社会进步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离开了对各国国家内部事务的考察,我们不可能真正认识和理解当代的国际关系。” 上述事例证明,国际政治理论需要更多地聚焦在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关系上。无论如何,以往所说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国内秩序”的标准,已经不能令人满意。当我们问道,国家是否能够在其边界内有效地贯彻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政策?与国际压力这种“外生变量”相比,国家自身治理生态污染的能力的下降,在多大程度上标志着主权的弱化?国际上所说的许多“半主权国”(quasi-state),是因为它们失于管理环境退化问题,还是由于经济失败或政治合法性丧失,或者其它原因的综合所致?越来越多的人相信,在探索和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势必跨越传统的“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的界限,产生一些新的研究范式和范畴。 3.NGO基础上形成“全球市民社会” 从全球主义角度分析,对旧的国际政治造成深刻巨大冲击的另一个因素,是世界范围内“跨国性市民社会”(transnationalcivilsociety)的萌生。由新的国际行为体组成的全球性市民社会网络,不论组织形式还是政治纲领都有别于国际政治学家已经十分熟悉的方式和内容。 在新的国际行为体中,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NGO)最引人注目。一般说来,NGO是指非官方的、非盈利的、与政府部门和商业组织保持一定距离的专业组织,它们通常围绕特定的领域或问题结成团体,有自己的利益和主张,代表社会某些集团或阶层的愿望或要求。处在地方、民族、区域、国家、国际等不同范围的NGO,情况可以有很大的差别。按照“国际组织联盟”1993年年鉴的统计,1909年,全球范围的NGO为176个,1972年达到2173个,1992年超过27190个。NGO色杂样多,形式特点一言难尽。有的NGO是全球性的,有的是地区性或次区域性的;有的政治色彩浓厚,有的纯粹是专业人员和技术精英的俱乐部,;有的NGO人数众多、声势浩大,经常出现在国际政治的画面中心,有的仅仅表达少数人的偏好和追求;有的同联合国和各国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有的则与正式的官方的机构格格不入;有的财政来源丰富、组织网络遍布全球,有的NGO入不敷出,或者靠不稳定的某些赞助和课题维持有限的活动。 不论组织大小、范围广狭,总起来看,各种NGO在世界政治中扮演了越来越多、越来越活跃的角色。例如,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除了各国政府的正式代表外,另有1400个NGO的4000多人出席了这次世界瞻目的会议,与此同时,在主会场附近,还有来自167个国家的25000名代表不同NGO的个人,围绕同一主题举办了“全球论坛”;更重要的是,在里约同时召开的这两个大会,最后通过的文件都强烈反映了重要的国际NGO对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见解。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中,有来自各国各地区的各种NGO的代表978位,一些国家的官方代表团里也有部分NGO成员。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一些小岛国由于无法负担参加一些国际会议的费用,常常委托某些著名的NGO的代表作为临时代言人;例如,太平洋岛国瑙鲁便是请两位环境保护组织的活动家代为出席在伦敦举行的“防止废料倾倒国际会议”。从生态保护领域观察,各种国际NGO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除上面已经提到的以外,还可举出的事例有:协调世界各国沟通南北方对话,达成各种环保协议;在各种场合反复强调人类可持续发展概念对新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向国际社会和舆论揭露世界各地发生的破坏生态环境、违背有关协定的现象;努力揭示各国内部社会进步、政治民主、经济平等的过程同国际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的内在联系;等等。 从发展前景看,国际NGO在未来的活动范围及其影响可能会进一步扩张。原因之一是联合国的支持和鼓励。不少专家指出,UN实际上是NGO的天然盟友,因为它们本质上都是“国际主义的”行为主体。现在,各种NGO参与联合国的程度日益加深,联合国与一些重要国际NGO保持着密切的接触。另一点原因,是冷战结束后出现的、未来一段时间还可能进一步增强的世界“缩小和碎片化”趋势。目前的种族主义急剧上升、国内冲突大量外溢、国际干预不断增强、各国内部动荡不稳等现象,具有明显的跨国界跨地区特点;在电视等传媒的作用下和人们的日常感觉里,这个世界不仅变得越来越小,而且更加支离破碎,原有的维系手段和尺度却在日益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各种超国家的、跨地区的、次区域的、纵向横向的NGO显示出强劲的崛起势头,迅速填补了或力图填充民族国家衰败后的某些真空。所以说,国际政治不仅不再是、而且越来越不止是国家间政治,如未来学家托夫勒指出的那样,它是21世纪的大趋势之一。此外,也不能忽视NGO成长壮大的社会内部原因。市场化潮流使市民社会的发育成为难以阻挡的过程,它在令各国认同法人规则、产权规则和竞争规则的同时,给予个人、团体、利益群体自我表达的机会,使政府的调控及整合能力受到这样那样不无益处的挑战。因此,NGO的境遇以及它能否与政府建立建设性的批评伙伴关系,是全球市民社会成熟与否的一个象征。从各国历程观察,比较有弹性有包容性的社会,会有比较多有特色的专业化的NGO,会有更丰富更生动的多种行为主体互动的画面。同理亦适用于国际社会:比较和平、稳定与发展的时期,可能有国际NGO更大的生存空间和更有特色的“补空”方式。[注19] 4.重新思考国际研究的内涵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全球主义者在看待生态环境问题时,建立了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政治学派的视角与方法。他们重新考察了国家的作用和主权的观念,重新估计了国际社会的道德与组织力量,主张用更大的单元(国际共同体甚至全球村)取代民族国家的主导地位,主张以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历史以及对外关系)的综合分析代替权力政治为中心的单一视角,主张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包括比国家更大的单元如世界社会、或比国家更小的单元如个人或集团等)更重要的角色,主张用“世界政治”(worldpolitics)概念取代“国家间政治”(politicsamongnations)或“国际政治”(internationalpolitics)等概念。 “全球主义”并不是一个思想整体。全球主义者中又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和角度,在许多问题上存在分歧。有的学者以乐观主义态度看待国际体系发生的新变化,有些人则比较悲观,故国际上又有“乐观论的全球主义者”(optimist-globalist)与“悲观论的全球主义者”(pessimist-globalist)之分。前者相信,“如果相互依赖的程度持续上升,它将最终导致一个世界‘共同体’或世界‘文化’的形成,这又会进一步促进能够管理日益增长的相互依赖进程的世界‘国家’的发展。”他们同时赋予跨国单元日益增长的经济活动和影响以更多的政治和安全含义,肯定它们对国际稳定与和平的积极贡献。[注20]后者认为,“并不存在肯定的理由说,相互依赖的增长会导致一个世界共同体的出现”;相反,它有可能产生更多的冲突,因为,“系统性的相互依赖的增长,在世界政治中一般会同时创造新的冲突机会和新的合作领域。”[注21]悲观论者承认经济领域的相互依赖,但他们主要从“全球性问题”的角度加以考察和得出结论。“罗马俱乐部”的两份重要报告《增长的极限》和《人类处于转折点》,是悲观论的典型。不过,总起来讲,全球主义立场代表了一种有别于传统的现实主义国际观的视角,它使人们拉开了与传统的权力政治位置的距离。 全球主义理论家提出的许多问题,有些在比较保守的现实主义者看来,可能听上去有点匪夷所思,但这些问题确实启发了人们的思考、扩大了研究者的视野。对所谓“人类中心主义”的抨击,可看成国际政治理论研究者发展出的多样性的一个事例。 美国研究生态与道德关系的一位著名专家亨利·舒(HenryShue)指出,西方的多数道德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之上的,这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体现得特别明显。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人类活动所追求的全部的和唯一的利益,归根到底是人类自身的好处和需要;人类不会为了任何非人类的动物、植物、或其它种属(如生态体系)去干任何事情,除非它们适合了人类的某种需求或偏好。例如,假如人认为某种非人的动物、植物或其它种属“很漂亮”,或“很有趣”,或“很稀罕”,有“医用价值”或“营养价值”或“观赏价值”,人类可能会采取这样那样的行动,去保护、拯救或培育它(们)。人类养身的目的、娱乐的目的、休闲的目的等等,才是人类提出生态保护或环境改善的理由。生态系统和它的各个组成部分,被人类视为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instrumentalvalue)。因此,一旦某种(或某些)动物、植物或其它种属被觉得过于“丑陋”,或过于“肮脏”,或“数量过多”,或直接对人的生存“产生威胁”,人类就可能毫不犹豫地置其于死地或限制其生存、活动范围。“人类从不把自己当成仅仅是一种手段,或者是为其它什么种属提供服务的工具;但人类却把人以外的其它种属当成人的潜在资源、能源和利用对象,在人的眼中它们没有自身的独立的存在价值;它们的‘可持续性’仅仅服务于人类的‘可持续性’,‘可持续的资源’最终仍然不过是资源而已”。从根本上讲,现在世界各国和多数环保组织所谈论的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上只不过是为了避免人类受到自然的伤害,哪怕这种自然伤害的致因来自于人类反复无常的行为。“在气候变化上人类采取的行为的目标,是服务于人类的长期经济福利,尽管现有的植物和动物种类也将受益于这一过程。国际道德的考虑几乎完全是在人类范围内展开,其关注焦点是如何在世界各国之间分担防止地球燃烧所需的成本。”试想象,假使大气环境和山川地理的改变,会使人更加赏心悦目或更加舒适方便,而不是现在科学家们所担忧的使人类面临各种连锁性的消极反应,人类可能不是采取目前的限制性措施,而是会使用各种鼓励、诱导、“开发”式的手段(比如人造地震、特大水库、观赏性运河和山丘等等)。亨利·舒教授比喻道,这就好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实质不过是表达了西方人对非西方的“非我族类”的利用、排斥和“自我中心主义”心理一样,现在欧美国家所宣传的“生态保护主义”的背后,实际上透射出一种“居高临下、为我所用”的傲慢的人类种属中心主义。[注22] 可以想象,当然不是所有人都会同意亨利·舒的上述观点及其比喻,但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生态政治论在当代世界歧展延伸的程度,反映出国际关系学在全球主义推动下出现的思考多样性。 本文的上下篇分别叙述了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对待生态环境问题的不同态度,依笔者看,虽然角度各异、对策有别,它们已经具有、并且将越来越具有深刻的国际关系含义,这就是,使世界各国及其决策者和思想家不能不认真地面对在新的全球性问题面前传统安全观和主权观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及新挑战,不能不寻找新的政策选择和思维方式,不能不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方法改变或完善自己国家和周围世界的现有存在形式,尽管各种选择之间存在矛盾与磨擦,但从更高的视角观察,它们最终构成了一种“合力”,共同推动着国家及国际社会朝更高的阶段上迈进。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历史进步,是生态环境政治引发的当代国际关系的积极变化。 国际关系论文:浅谈东北亚地区安全对中国国际关系上的作用与重要性 【摘要】冷战之后,中日美俄等国家的国际关系愈加复杂,东北亚地区安全是关乎亚洲、乃至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国是位居东北亚中心地区的大国,东北亚地区的安全对中国的国际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东北亚地区安全的状况、战略、模式进行分析,探讨了中国与日美韩朝等国家的关系,并指出东北亚地区安全对中国国际关系的作用与重要性。 【关键词】东北亚地区安全分析;国际关系;影响 一直以来,东北亚地区就是大国力量交汇和冲突之地。从地理和政治角度讲,包括中国的东北、华北地区,日本、朝鲜、韩国、蒙古和俄罗斯东部以及和东北亚地区有着重要利益关系的美国。中国作为东北亚地区的重要国家之一,东北亚地区的安全形势变化与中国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保持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对中国的国际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东北亚地区的安全现状 历史上的东北亚地区一直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地区。20世纪以来,这里就曾经爆发过多次战争和矛盾,有1905年的中俄战争、30-40年代的中日战争和50年代的朝鲜战争,以及60年代中苏关系恶化而导致的长时期的军事对峙。二战结束以后,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东西方冷战的格局,东北亚地区成为了美苏争夺的重要地区。在这里形成了两大阵营,即社会主义国家的朝鲜-苏联-中国,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韩国-美国-日本。两大阵营达成了同盟关系,这样的关系大致维持了40年左右,并在势力上形成了均势状态。冷战结束后,东北亚地区的军事对峙得到了全面的缓解。首先,中国与前苏联在1989年实现了关系正常化,并与韩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其次,美国、日本也与朝鲜开始接触,并达成了核能源利用的协议。并且,由朝鲜、韩国、中国、美国参加的朝鲜半岛四方会谈也已经举行。随着地区安全的改善,经济合作也得到了提高,形成良性互动。优先发展经济、加强经贸合作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可以说,经济合作的发展加深了各国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地区的安全与稳定,而地区的安全和稳定又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从政治格局的角度来看,各个大国之间的势力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可以说,东北亚地区的安全状况总体上趋于平缓。 二、东北亚大国的安全政策 美国虽然不属于东北亚地区,但却是对这个地区有重大影响力的一个国家。当前美国的政策一是保持前沿驻军,二是保持美日、美韩的双边安全同盟。 关于日本的东北亚政策,日本国内的战略研究专家有两大派,即大国国际主义与和平国际主义。主流现在已经倾向于大国国际主义。力图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在东北亚地区的安全地位和大力加强防护战略,也就是加强与美国的同盟来提高自身的军事能力。 俄罗斯在东北亚的安全战略目标有四点,一是重振俄罗斯的大国地位;二是以东北亚经济合作为契机介入亚太经济大循环,以利于其经济安全;三是通过加强东北亚的战略地位制衡美国、西欧;四是促进东北亚地区安全以利于俄罗斯远东地区的稳定。同时俄罗斯把对华关系放在突出的位置上。在政治上,上升为“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在军事上签订了《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 三、东北亚地区安全对中国国际关系的影响 冷战之后,苏联解体,俄罗斯复苏,中国的复兴,日本走向政治大国的努力,再加上在东北亚地区有着广泛利益的美国,使该地区的大国关系变得愈加复杂。四国关系的走向,不仅关系世界和平与稳定,更影响着东北亚地区的安全。中国作为东北亚地区的重要国家之一,该地区的安全是关乎中国优秀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国长期奉行着和平发展的战略思想,东北亚地区安全形势的变化对中国国际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的东北亚区域战略可具体表述为:以维护东北亚区域的稳定为前提,构筑东北亚各国全新的合作体系,与东南亚区域战略相呼应,为中国北方地区和沿海地区的发展营造新的发展空间。 四、结束语 由于美国和前苏联(俄罗斯)的军事力量在东北亚地区的减少和退出,中国被认为可能是在东北亚占据主导地位的大国。中国一直以来反对霸权主义,坚持和平发展的战略思想,在对待东北亚地区的安全问题上更是同样的态度和立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不仅发挥了积极的建设作用,而且所带来的意义已远远超过解决朝鲜核问题本身,较好的体现了中国所倡导的和平发展思想,新安全观和新政治经济秩序观。 可见,中国在维护东北亚地区安全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夸大其在建立东北亚安全合作机制中的作用。我们应在和平发展的战略思想下,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以谨慎把握为原则,合理处理好国际关系。 国际关系论文:地区政治与国际关系研究 摘要:对于国际关系来说,现在已经形成了传统与现代两种国际关系研究范式,传统的国际关系研究,已经普及和增进了人们对于国际关系的普遍性了解,但是对于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却乏善可陈,本文即从地区政治的角度入手,从地区范围内的国际关系入手,在体系结构、进程、秩序这三个角度对其具体特征进行了分析,并从该角度出发,探讨了其他理论问题,从而明确国际合作以及国际冲突可能发生的原因。 关键词:地区政治;体系;国际关系 一、研究地区政治关系的必要性 (一)国家交往和影响在地区范围内最为强烈,国际关系也更为密切复杂 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讲,相互依存关系在邻国范围内最为明显,地理上的近距离会极大的影响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资本交往、产业之间的交流、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活动,在当今全球化过程中,具有高度依赖关系的地区政治经济一体化发生的前提,也是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的。而各个相邻国家之间,安全问题一直是各个国家最为重视的问题,他的各种形态依存在地区体系内的“安全复合体”之中。 (二)国家之间的冲突与和平在相邻国际地区之间出现的可能性最高 从国际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全球范围内实现和平是几乎不可能的,而冲突与战争是及其容易在历史和纠葛比较多的相邻国家之间发生的,矛盾是相对相生的,相较于战争和冲突,持久的和平也最容易在地区范围内实现。 (三)国家的机会与医院在地区范围内更加显著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不仅仅是一个理性的、经过战略考量的、慎重的选择过程,亦是一个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社会意识所支配和影响的过程。而在这之中,到底各国之间有没有战略利益的趋同性和国内社会需求的可能性与机会,到底各个国家之间有没有能力、意愿去利用这些机会和可能性去实现彼此之间本就不相同的目标,这两个问题,是关乎国家与国家之间,乃至于国际社会之间交流的根本方向的问题。有的学者用意愿和机会两个词语来概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此种关系,并指出,地理上越近的国家之间两者的强度越高,而事实上,在临近国家地区之间,资源的争夺、地区文化的相似性、政治战略的考虑,必然会产生更多的机会与意愿。 二、地区政治的特征浅析 (一)地区体系和结构的开放性、多变性 与全球体系相比较,地区体系从根本上来讲,是多元和开放的,地区体系既可能是由合作式的互动联结起来的,也可能反映着一个紧张和冲突的群体。地区体系与成员国之间存在着强有力的相互塑造能力,两者的互动有高度的敏感性,地区的变化能迅速传导给国家,重要国家的政策调整也会立即产生地区意义。许多重要的具体事务与问题更容易上升到地区层面,具有了地区性,对其反应与解决也往往体现出多边的色彩。同时,地区体系内的社会经济、价值与政治文化、制度特征或者发展阶段一般是比较相似或者接近的,社会发展的同质性强,各种国内冲突、挑战或者诉求比较容易越过边界在地区范围内蔓延,成员国内部事务与秩序对地区政治的面目与秩序有着较大的塑造能力,对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地区而言,这种国内力量与地区发展的关联尤为明显。 (二)地区体系有其自身运转的逻辑和方式 首先,相对于全球政治,地区政治的根本问题更加集中在安全事务上,威胁的平衡成为地区国际关系的轴心。相互邻近决定了地区内国家彼此间的威胁感易于产生,较小的冲突也有上升为地区安全问题的很大可能性,当然这种地区属性也为解决安全问题的各种努力提供了更多的动力。其次,地区政治中的权力关系是在多重制约下展开的,国家之间力量与影响的差距要比全球层面上小得多。地区层面上的权力既会引起高度敏感的反应,也更易受到硬制衡的应对;大国有较多自我约束的动力,中小国家有保护自己的众多手段。最后,地区政治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全球体系的广泛多样性决定了即使是存在一个国际社会或者全球社会,其社会性也是在最低程度上而言的,无论是共同价值与规范以及理解与共识的形成和遵从,还是它们的维护与推广。尽管不能说所有的地区都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地区社会,但地区成员大都会认识到并承认它们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和价值,相互间深陷安全与福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中,它们有动力为管理分歧、冲突和相互依存关系而取得共识,形成规范,地区认同、近似的制度文化与社会价值以及普遍的社会交流则为地区政治提供了规范性的深层基础。 (三)各个相邻地区之间都会由重叠相同的多种秩序 每个地区的秩序和关系的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是各国国内和国际秩序共同作用而形成的,但是,在处理每个地区的安全和政治两种事务上,各个地区基于本地区的历史、文化等因素,都会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从而保证本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稳定。地区秩序对于国家之间来讲,就是对于本地区国家之间政治与安全相关事务进行处理和解决安排的模式,从而促进本地区的安全、国民福利、经济发展等普世性的价值的维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在普世价值的范围内,各个相邻地区之间,多种秩序的重叠是有其必然性的。 三、地区政治研究新范式:新超越地区主义范式 中国学者最近几年才开始关注和思考与作为一个整体的地区政治有关的学术问题,主要集中在新地区主义范式上,包括地区主义及其国际政治经济影响的一般性理论探讨,对东亚地区主义发展的分析,当然也包括学术历史较为长久一些的欧洲一体化研究。也就是说,中国学者基本上是以新地区主义作为主要路径进入到地区政治研究之中的。新地区主义确实是与全球化并行高涨且紧紧缠绕在一起的世界新气象,成为促进和塑造全球体系结构变革的一个重要力量,尤其是在更深的程度上改造并规范着许多地区的体系结构,为众多国家重新定义其“机会”与“意愿”提供了一个新的窗口。作为一种思想观念与行动指南,抑或一种看待与处理互动关系问题的视角,新地区主义主要来源于地区意识、地区认同、地区价值和地区共同体等理念与视野,地区内国家以及各种力量能够以积极的眼光看待它们的相互依存关系及其意义,能够关注共同的挑战与命运,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共识;反映了对地区概念以及国家-地区-全球关系的一种新界定,在不阻碍甚至是以更有利的方式参与全球化的条件下,以不同的形式提高地区内部聚合的程度以及在广泛的事务领域加强合作的水平,增进成员国的安全与财富以及地区和平与发展等共同利益。无论是“问题驱动型”还是“视界驱动型”,新地区主义在总体上体现着地区走向一体与合作、多边与稳定、繁荣与共赢、和平与安全的趋势及诉求。 但是,新地区主义并不代表地区政治的全部,多面体的地区政治至少还有另外一个侧面,那就是不同程度的利害冲突、权力较量、安全困境、体系与秩序不稳定及地缘政治考虑等因素阻碍、分裂和离散合作的动力以及预期一致性的消极方面,这些因素以不同的形式阻碍或者限制着地区主义的动力与进程。 四、总结 地区政治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应该是20年以来国际关系中发展最快、最具特色的一个领域,本文对地区政治概念的引入和分析,试图通过有限的篇幅,丰富国际关系研究的内容,扩展了其维度,伸展了其深度,从而为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和突破的可能性,推动了学界建构全新的理论。本文中,限于篇幅,有几个理论问题尚需考量,即地区政治的一般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地区与地区政治的社会建构、地区与国家的相互塑造,这三个因素对地区政治与国际关系也存在着重大的影响,值得我们的进一步考量。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 066000) 国际关系论文: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思想初探 [摘 要] 关于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思想是其国际关系和外交战略思想的优秀内容。十八大以来,围绕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在为什么要建立一个新型的国际关系、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新型国际关系和如何建立一个新型的国际关系方面,作了一系列全面深刻的论述。学习关于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思想,对我们做好外交工作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新型 国际关系 思想 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外交工作,亲自运筹外交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大力推进外交理论和实践创新。围绕在新形势下如何建立新型的国际关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形成了内涵丰富的新型国际关系思想,成为关于外交战略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国际关系思想,突出回答了以下三大问题: 一、阐述了为什么要建立一个新型的国际关系 (一)从国内看,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和改革的历程告诉我们,搞好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历来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尤其是周边环境。良好的周边环境是我国能够安心搞建设、发展国内经济的重要外部条件。2013年10月24日,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做好周边外交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要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周边外交,为我国发展争取良好的周边环境”[1]p296。“无论从地理方位、自然环境还是相互关系,周边对我国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1]p296-297 (二)从国际视角看,这是面对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和世界各国同舟共济的客观需要。指出,当今世界,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大家都在一条船上,都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当今世界并不太平,恐怖主义、金融动荡、环境危机等问题给世界人民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全球性挑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独善其身,世界各国需要以负责任的精神同舟共济、协调行动。”[2]p265进一步指出,中国的事业是同世界各国合作共赢的事业,“中国梦”与“世界梦”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我们必须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国际关系。 二、论述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新型国际关系 2012年2月,时任国家副主席的在访美期间重申应推动中美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取得新进展,“努力把两国合作伙伴关系塑造成21世纪的新型大国关系”。十八大以来,围绕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新型国际关系,明确指出,各国应该共同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优秀的新型国际关系。2013年3月23日,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指出:“面对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世界各国同舟共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优秀的新型国际关系,各国人民应该一起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3]p1572013年3月27日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时的主旨讲话时他又指出:“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我们都要始终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要和平不要战争,要合作不要对抗,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别国合理关切。”[3]p158当今世界,新型的合作共赢关系,是世界各国人民追求和平实现发展的最好选择。正如强调指出的,今天的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条件朝和平和发展的目标迈进,而合作共赢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现实途径。2015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优秀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2]p264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 三、指明了应该如何建立一个新型的国际关系 面对当今的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周边外交工作、建立新型的国际关系,从战略高度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一)坚持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是2013年10月在我国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成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周边外交工作的标志性方针。在会上强调,要谋大局、讲战略、重运筹,把周边外交工作做得更好。并明确指出:“我国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就是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1]p297所谓“亲”,就是要重感情,多走动,增强亲和力、感召力和影响力;所谓“诚”,就是要诚心诚意对待周边国家,争取更多朋友和伙伴;所谓“惠”,就是与周边国家交往要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所谓“容”,就是要有开放包容的思想,求同存异的大国胸怀。“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既反映了中国高度重视周边外交,更体现了中国正在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及地区形势来调整自身对周边国家的外交思路;既是对新中国60多年周边外交实践的经验总结与发展,更为新形势下如何建立新型国际关系提供了全新理念。 (二)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外交辞令,而是从历史、现实、未来的客观判断中得出的结论,是思想自信和实践自觉的有机统一。”[2]p263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自信和自觉,来源于中华文明的深厚渊源,来源于对实现中国发展目标条件的认知,来源于对世界发展大势道路,离不开和平外交。中国积极运筹中俄、中美、中欧等主要大国关系,中国把广大发展中国家视为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同路人。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就是要坚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永不称霸和扩张;就是要以自己的发展促进地区和世界共同发展,绝不做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事情;就是要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积极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指出,要着力深化互利共赢的格局,关键是要同有关国家共同努力,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好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013年9月7日,在访问中亚和东南亚时,分别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此后,相继提出亚投行、金砖行、上合行、丝路基金的构想。在当今世界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离不开世界各国通过合作走出困境。建设“一带一路”,既为区域和世界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更是我国实施新一轮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 (四)推动与各方关系全面发展。推动与各方关系全面发展,关键要建立新型的大国关系。大国关系决定世界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体系的走向,是影响世界和平的决定性力量。2012年2月,在访美期间重申应“努力把两国合作伙伴关系塑造成21世纪的新型大国关系”。2013年6月,中美元首在加州庄园会晤,标志着这一外交理念最终成为双方共识并在外交实践中开始落实,而且中国新一届政府不断将这一理念应用到与其他主要大国关系上,推动与各方关系全面发展。围绕建立新型大国关系,就如何进一步推进中美关系、中俄关系、中欧关系、中日关系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型大国关系指明了方向。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各方全面发展,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关系、积极倡导和践行多边主义等问题作了重要论述,比如,对如何处理中非关系,强调中非历来是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对非合作要讲“真、实、亲、诚”。 国际关系论文:亚投行成立与国际关系局势新变化 摘 要:现实主义视角下,亚投行的成立是在中国基于经济发展、实力匹配与形象展示考量以及亚洲国家基于发展困境与协同优势考量背景下的产物。亚投行的成立将会对国际关系格局产生一定影响,主要体现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四对关系中。应当理性认识亚投行成立对于新型国际关系格局的形塑作用。 关键词:亚投行;国际局势;新变化;现实主义 一、亚投行成立的背景分析:现实主义的视角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是政府间性质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其主旨是为亚太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扶持,其成立有着多方面的时代背景。以为代表的中国领导层在对外宣称中将亚投行定位为促进亚太地区互联互通和经济一体化建设的机构。在学界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作为亚洲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向来注重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倡导成立亚投行是中国在亚太地区自觉“负责任”、自觉承担国际义务的行为体现,以对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出一份力。实际上,在目前主导主权国家行为的优秀要素仍然是利益,无利益的单纯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会为主权国家所实施,因此在本部分中将以现实主义的视角试图更客观地审视亚投行成立的背景。 从中国的考量来看,亚投行的成立时经济发展、实力匹配与形象展示的结果。中国作为成立亚投行的倡导者,有着基于国家利益的多种考量。首先,成立亚投行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新常态阶段,经济增长速度开始由高度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并且面临着制约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障碍,表现为产能过剩并内需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走出去”来盘活经济的压力和要求。除了释放产能过剩的压力外,这种走出去对于中国基础产业的国际化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而亚投行的建立通过对于东盟共同体和“一带一路”的配合对于中国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亚投行可以为东盟共同体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援,从而有助于中国将内部过剩的产能消费掉,并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活力和增长点,将其基础设施产业推向亚洲乃至国际,促进中国的经济转型。第二,成立亚投行是中国对于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地位和实力匹配的要求。权力转移理论认为政治、经济以及人口等要素可以对权力格局的重新配置产生较大影响,而中国在这三个要素方面已经在亚洲地区居于主导位置,因此相应地中国在该区域的权力格局中应该匹配其权力要素。而现实的情况是,在亚洲的金融话语中占据主导的是日本人,亚洲开发银行中的高层人事安排鲜明体现了这一点,而日本又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当程度的控制,因此倡导建立亚投行被认为是中国谋求其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话语权的努力。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的亚洲金融秩序、金融政治中中国及亚洲国家的话语权都会受到抑制和忽视,进而损害其利益,而中国作为该区域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首当其冲,因此对于更为有利于亚洲国家,当然也更有利于中国的金融话语权的新型秩序的构建是中国政府倡导建立亚投行的初衷之一。第三,亚投行也是中国展示其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一个平台。成立亚投行是中国展示其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一个渠道而非后果,因而亚投行在此具有了“工具理性主义”的色彩。中国形象的输送需要一定的形式和媒介,如同东盟共同体、“一带一路”一样,亚投行也可以成为中国展示其互相尊重、合作共赢的外交理念、合作理念以及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的一个平台。 从亚洲的考量来看,亚投行是解决亚洲国家发展困境与发挥协同优势的必然产物。仅仅有中国的倡导是不够的,亚投行的成功成立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对于中国的响应密不可分。而亚洲国家加入亚投行主要基于以下考量:第一,亚洲国家经济发展的困境使然。亚洲经济具有规模、活力、增长潜力以及人口、资源等显著优势,但是在相关交通、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这将会制约该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布雷顿森林体系支配下的金融机构对于亚洲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无法满足,因此当中国政府倡导建立亚投行后,亚洲很多国家积极予以响应,就是看到了突破既有金融机构困境的希望,从而也看到了依靠发展中国家主动的金融机构来解决发展的资金困境的希望。第二,亚投行的建立将发挥协同优势的效果。亚洲国家在世界经济中所具有的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使得该区域国家已经有能力建立由发展中国家而不是发达国家主导的金融机构,亚投行的建立使得这种潜在能力得到应用和发挥,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优势的协同和互补,从而推动经济社会更快的发展。 二、亚投行成立与新型国际关系的形塑 基于现实主义的视角分析亚投行成立的背景可以看出,中国以及成员国家尤其是亚洲发展中国家都基于其自身国际利益倡导或加入亚投行,这无疑会对国际关系格局产生影响,换言之,亚投行的成立将会形塑新型的国际关系,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对关系: (一)中国与其他国家。由于中国在亚投行的成立以及实际运作中倡导者和主导者的地位,因此探讨亚投行对于新型国际关系的形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第一,亚投行推动中国与其他国家多边关系的建立。亚投行的建立使得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发展中国家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使得中国与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的联系也更为紧密,从而推动建立多边合作体现的建立。第二,亚投行推动中国在亚太金融体系中话语权的提升。由于中国在亚投行的成立以运行中的主导作用,使得亚投行之于中国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这种影响力会突破亚太地区,对于由美国主导的金融体系也具有一定的突破,如人民币国际化将会对美元的统治地位产生一定动摇作用,英国与中国签署的货币交换协议就体现了这一点。第三,亚投行推动输送中国影响力。通过亚投行,中国可以与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中国建设”也将借助亚投行的资金东风更多地出现在世界的角落,这都将成为中国影响力的新的符号和标志。并且在与其他国家打交道的过程中,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中国作风和理念也会进一步提升中国形象,成为一种“软实力”。与其他国家基于亚投行与中国的良好互动对比明显的是,美国和日本与中国关系的微妙变化。美国和日本对于亚投行目前持一种被动观望的态度,亚投行的建立将首先使得日本在亚洲地区金融政治中的地位下降,亚投行对于亚洲开发银行的部分替代和冲击将会使得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日本地位发生变化,这些也会或多或少反映到中日关系上来。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来看,亚投行对于实现二者的优势互补、良好合作也提供了有利平台。首先,发达国家如英、德的参与将会在融资上对亚投行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如前所述,亚投行的主旨就在于为亚洲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而发达国家的加入以及其拥有的资金优势使得亚投行本身作为融资组织的生存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其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亚投行在经济上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有利于建设不同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推动经济全球化朝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以欧盟成员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亚投行的参与有着对于其本身国家利益的考量,即亚洲是全球经济增长的一个潜力区域,其待开发的规模、程度、方面都有巨大潜力,而通过将资金投入、支援这一广阔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建构其与该区域发展中国家的良好关系,从而为将来的深入合作,实现发达国家向这一区域的产业转移或市场开拓等经济活动奠定基础。而发达国家基于这种“放长线钓大鱼”意图基础上的融资行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因此可以说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局面。 (三)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基于亚投行的平台撑持,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格局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可以加强不同国家的之间的合作交流,建立密切的利益共同体;不同发展水平之间的发展中国家可以进行优势互补式的合作,有利于经济市场的拓展,从而推动其国家经济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增强区域竞争力。另外,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中国家在亚投行中的地位和角色发挥将有助于在亚太地区的金融秩序中得到话语权的提升,一定程度上降低旧的金融体系中不得不受制于发达国家的制约。 (四)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亚投行的建立也会影响到发达国家之间关系格局的变化,这种变化最鲜明的体现当属于欧盟国家与美国之间以及美国与日本之间的关系变动。首先,欧盟国家与美国关系将发生传统同盟关系的弱化趋势。其实欧盟作为一个共同体共谋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美国的崛起降低了欧洲国家的国际地位,欧盟的建立其实就是欧洲国家试图走向复兴之路的一个努力。而亚投行的建立中,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对于其加入以及融资方面的活跃表现,相比较于美国的被动回应而言,显得两者之间的距离变大,再次凸显出国际关系中的“利益铁律”。看准了亚洲这块未来经济发展的潜力地块的欧洲,选择与中国以及亚洲发展中国家走的更近,人民币向某些欧洲国家如英国的扩展更是直接冲击到美元的统治地位,因此可以想见美国与部分加入亚投行的欧洲国家的关系将会有所降温。而在美日之间,日本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一方面其处于亚洲,是亚洲发达国家,其在文化上也有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独特性;而另一方面,日本进入现代国家以来一直以西方最先进国家马首是瞻,尤其是在美国崛起为世界头号强国之后,一定程度上成为美国在亚洲的者。而亚投行的建立使得日本在亚洲金融天平上的地位下降,这会促使日本做出恢复其地位的努力,即可能会选择融入到亚投行中来,而这又会与美国做法和价值上产生一定分歧,因此美日关系也会受到亚投行的一定影响。 三、结语 亚投行的成立和运行无疑会对新型国际关系产生一定的形塑作用,我们对于这种新型国际关系格局要有一定的认识和把握。尤其是要认识到中国与欧洲国家、中国与发展中国家、中国与美日的关系的变化。应理性认识亚投行的建设对于中国在亚太地区以及全球金融政治中的话语权地位的提升问题,不能对于这种提升作用过分乐观。应当看到美国作为世界头号发达国家其军事、科技、文化、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并没有发生动摇,因此其对于国际金融政治的主导优势依然存在,因此要想真正提升中国在国家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实力是关键,因此应当大力发展生产力,提升中国综合国力。另外,应当认识到在亚投行的具体运营中亦会存在多种风险,比如投资风险,发展水平各异的国家在运营中经验的缺乏,成员国尤其是创始成员国在投票权、持股权的配额问可能会引发矛盾等等。再如日本作为先进经济体加入亚投行后的股份比例问题,对此应当予以提前设定和安排发达国家的投票比例,以凸显亚投行以发展中国家为优秀的宗旨。 国际关系论文:国际关系中的对称性与互补性 [摘 要]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保罗・瓦茨拉维克所提出的交际理论为跨文化交际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其中关于交际过程中的对称性与非对称性关系的理论零散见诸于少许相关文献之中。在现实生活中,对称性与互补性(非对称性)理论并非仅停留在人际交往层面,甚至可以借以分析国家间对话,为国际政治理论提供一种新的社会学观察视角,这种跨学科研究方法能够更好地理解国际关系领域中的复杂政治现象。 [关键词]国际政治;交际理论;对称性;互补性 上世纪下半叶,国际政治研究领域呈现百花齐放的繁荣态势,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传统主流理论受到新兴主义的冲击。这些新兴理论(如建构主义、女权主义)将不同学科贯穿起来共同探讨国际政治,由此产生了很多成果性创新。虽然这些理论观点由于其自身的片面性而饱受质疑与批评,但其中出现的跨学科的政治探究方法未尝不是理论创新的敲门砖。本文借助社会学的相关知识,即瓦茨拉维克(Watzlawick)的社会交际定理对国际关系进行初步探讨,从社会交际视角对几类常见的国家关系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一种理想的国际关系模式进行初步探讨。 一、交际定理的对称性与互补性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瓦茨拉维克认为,人际交往过程中的对称性和互补性是根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建立在相同或不同的基础上而划分的。〔1〕人际交往存在多种行为方式,包括强势行为(One-up)、弱势行为(One-down)和中和行为(One-cross)。所谓强势行为,即某一行为者在交际中占据强势地位,试图主导双方的交际行为;弱势行为与之相反处于被动状态;中和行为则表示,行为者试图缩小双方在行为方式的差异而做出的行动。交际关系可以根据双方在上述行为方式的差异或等同分为互补性与对称性。如果行为体双方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一一对等,那么两者交际关系可称作为对称关系。但如果双方出现行为风格上的差异,则其交际关系表现出互补性。但在实际交往中是不可能出现完全对称的,因为交际双方的行为方式不可能完全对等,其行为方式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方的实际力量,正因为双方力量的不对等,交际的对称性是难以实现的。即双方交际的最终形态将回归到互补性关系上来。 在国际政治研究领域中,国家作为主要行为体,它们之间所形成的国际关系也会呈现类似人际关系的对称性与互补性。不同国家拥有自己的行为风格及其背后的行为力量。国家的“社会行为会趋于朝着有利于权力较大一方的方向发展”〔2〕。在此有必要提及权力与上述两者之间的关系:所谓权力,就是“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3〕。它更多地强调行为体贯彻自己意志时的行为,此时既可以表现为对自己行为力量的运用;又可以以口头警告的方式体现在对话中,即行为风格。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权力看成行为风格与行为力量的上位概念。国家行为力量(因素)可以进行细分:军事力量、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地缘特点、人口、领土等多种因素。霍布斯学派对力量的理解基于资源、财富或者潜在实力上,以上三个概念是可以交换使用的;像摩根索等一些学者将补充了资源、人口、国家特征、国家道德、外交能力和国家机器的水平,此外还有人将气候、地缘、教育和人口因素加入其中。〔4〕但国家力量绝不是所有因素的叠加,正如华尔兹所言,“强国将因自身所拥有的力量而感到烦恼,尽管弱国并不会因此而变得强大,但是它们却可以像强国一样行事”〔5〕。国际关系也因此呈现各种各样的对称与互补关系,下文将逐一对这些国际关系进行梳理。 二、完全对称关系与部分对称关系 双方对称关系和互补关系是基于双方的相似性或差异性。存在这样的一种假设,若世界被唯一两个国家行为体均质地占有所有资源,那么双方在任何领域的对话将会呈现理想式的完全对称,此时双方都表现为中和行为,因为完全强势的行为必然导致新一轮的危机冲突甚至会面临同归于尽的后果。合作将成为双方不言而喻的默契。这样的话,囚徒困境时候不再是一种困境,双方只会向共赢发展,我们也可以称之为理想对称关系。这种积极的、基于同质化的对称关系形式只能称作为一种理想,它只能适用于乌托邦式的社会。〔6〕 所谓部分对称关系,即双方在交际行为中同时表现出强势行为或者弱势行为,在当前无政府体系的国际关系中,“那些不实行自助或自助效率较低的行为体将无法实现繁荣”〔7〕,甚至会面临其他国家的威胁。所以双方的弱势对称关系是不现实的。双方都试图通过各自的强硬态度来占据对话的主导地位,因此常见的部分对称关系表现为强势对称关系。正如针对乌克兰问题上俄美两国互不相让的强势行为使我们感受到此次争端的遥遥无期。俄美两国长期以来在优秀利益上的对抗传统总是呈现出强强对抗的稳定对称关系,由于双方之间的力量差异较小,使双方的强势行为风格呈现出稳定性的特点。 当然存在另一类部分对称关系,正如美国与伊朗双方在核谈判中的存在的强强对称关系,由于核因素的存在,与美国不可同日而语的伊朗屡次表现出的强势行为风格使美国时常陷入尴尬的境地。但这种部分对称关系并不稳定,某种意义上可称作危险对称关系,伊朗不可能期望存在那种像俄美对抗式的对称关系,因为伊朗不具有保持长期强势风格的对抗资本,也就是说,伊朗的强势行为很快将会被纠正,一方面可能来自于国际舆论或国际制裁的压力,另一方面可能会引发类似于伊拉克的政权推翻。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称之为危险对称关系。 部分对称关系是暂时的,或者通过军事威胁、国际舆论使一方屈服,或者导致双方对话的无限期搁置(往往以冷战形式表现出来),但通过无限制搁置的强强对话最终会被一种互补性关系所替代,因为在当前高度全球化的世界中,想要让自身偏安一隅的理想不现实的。问题争端最终会重新摆上谈判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对称关系的最终形态将会导向一种更加稳定的互补关系模式。 三、互补关系及其相互转化 国际政治中的互补关系是行为体双方所建构的常态和最终形式。“不对称性是相互依存政治的优秀”〔8〕。这种交际关系的存在以共同承认一方的主导地位或认可一方的主导行为为前提。也就是承认一方的领导权地位。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互补关系表现为霸权世界的存在,地区性互补关系则表现为一国与周边国家的不对称。纵观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互补关系在人类互动初期表现为征服与被征服,因为其共有知识是建立在一种敌对认知的基础之上的,一国实力的膨胀必然会将势力范围伸向周边国家,这种关系的最终结果形成了人类历史上持续不断的动荡时期。而当人类历史进程过渡到一种“康德”式文明时,军事手段已被国际社会所摒弃,国家间对话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主要手段。 “等级制是最稳定的,也是最倾向于和平的体系”〔9〕,单极世界的出现反而会引领世界朝向一个更高效率的社会发展。成功的霸权领导,自身也依赖一定形式的非对称的合作。霸主扮演着一种独特的地位,为其伙伴提供领导,换取服从的回报。〔10〕霸主如果可以“自我克制”,并“运用其权力服务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在这种理想模式下,霸主的“权力便能以最有效的方式转变为影响力”〔11〕。正如美国所努力的那样,尽管某些行为会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和指责,但这却是未来和平的前提保障。究其不称职的原因,一方面世界无政府体系使国际社会并不能像国家机器一样正常的运转,由于缺失一种绝对权威的国际司法程序,美国维护世界秩序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另一方面欧盟、中国、俄罗斯以及其他新兴国家等力量的崛起使得美国的权威主义往往陷入尴尬局面,当地区动荡出现时,当事国可能会有更多的选择性,不再看美国人的眼色,而是可能求助于临近的大国,若此时美国仍充当这一世界警察的角色,国际舆论反而会质疑美国的真实目的。但由于美国角色在避免世界规模的战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种制约作用,大多数国家还是默许了美国的这一光荣使命,但当作为拥有世界上最强大暴力工具的警察国家出现在对话平台上时,难免会出现这样一种行为惯性:特权意识和领导观念将会渗透到行为方式中使得一种与其他国家间的不对称关系无处不在。美国得益于其“较多方面的权力资源“处于“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但“当今的世界秩序并不是美利坚帝国的时代” 〔12〕。 同时一种基于互补关系上的国家对话往往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高效率,往往能够很快地达成某种一致,不管弱势一方表现为主动或被动接受,世界政治将会向一种秩序化机制发展。因为“秩序产生于一个支配性大国将它的偏好强加给其他国家的能力” 〔13〕。 权力转移理论认为,占有支配地位的大国以及它的受益国“不愿意让渡给新兴国家更多的东西”,同时“新兴国家从现状中可以得到的好处较为有限”〔14〕。 因此,当出现双方行为力量的对比与行为方式不相称时,往往伴随着战争来加速权力转移进程。通过战争来进行角色关系转换往往是收效最快的。当然军事手段存在一种高风险性,如果失败,双方之间的权力地位差距将会进一步拉大甚至有灭亡的危险。 但军事手段并不是可以逆转角色的唯一方式。是否会出现一种缓慢的转换模式,它通过时间与历史的检验而产生关系互换呢?即一种和平崛起的范例。 这种和平渐进式的逆转的模式在历史进程中往往比较困难,较弱方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去完成自身的改变,期间可能是一种韬光养晦的过程,单以战后时期来看,从经济腾飞后的日本,到实现统一后的德国,共同经历过战败国的弱势地位,但它们之所以能够获得国际上的话语权,除了背后分别拥有美国和欧盟的支持外,更多的是自身行为因素的增长(经济实力、政治地位等)。 四、理想的合作范式:基于中和行为的对称关系 基于双边关系之上的国家之间的交流是国际关系中最基础、也是最常见的交际模式。当第三方或其他多个行为体出现在这一双边模式里时,传统的沟通模式将会变得复杂,因为各方利益都需要平衡,想要在此进程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将会变得异常艰难。若希望将这种复杂的沟通模式顺利进行下去,其一必须明确各国之间的共同利益,在明确框架范围内进行对话,其二必须建立一种良性对称关系,需要强势一方做出某些妥协让步以缩小各方之间的差异性。一些行为者之间紧密的互动有助于替代或者补充一个霸主的行动。随着霸权的衰落,一个缓慢的从霸权合作到霸权后合作的转化就可能发生。〔15〕 通过欧洲一体化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一种理想的合作范式:经济腾飞后的德国亟需一个强大欧洲的支持,原本主权受限的德国通过一种主权捆绑的形式―煤钢领域―获得了与邻国相同的地位,而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法国也试图弥补与德国之间的经济差距,因此存在一种相互依赖的合作去弥补双方的短板。像德法之间的中和行为出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共同利益。我们习惯性地将共同利益局限为一种狭义且工具主义色彩的行为影响因素,类似双方之间的合作无非存在于经济利益或军事安全领域那样,而忽视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的共同利益―和平。就此抱有乐观主义倾向的自由主义者会认为,以经济合作为纽带的世界各国将会将战争遏制在共同利益的摇篮中,但这种论调很快招致现实主义的批评。由于未来战争的不确定性及其毁灭性后果使和平主义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前途堪忧。是否存在一种完美的互动关系可以将双方固定在一种和平的机制框架之中?笔者认为,要构建一种这种理想的对称模型,需要达到如下的条件: 最重要的是要存在一种普世原则的共同利益,因为利益会决定行为体的行动方式。行为体通过各自的中和行为缩小各自的差异,原本双方的互补关系将逐渐向中间靠拢,形成各自克制的对称关系。“减少国家之间的不同会加大它们利益的趋同”,从而产生一种“集体身份”〔16〕。而这种集体身份正是理想中的国家合作模式。 追溯到问题的根本就是一种这样的建构主义逻辑:行为与观念的相互建构。缩小各国之间的差异以形成一种趋于理想的对称关系(集体身份)。使我们对这种理想关系抱有乐观态度的原因在于,“对安全和利益的理解”更加趋于理性化,从而“使得因为这些因素而爆发的战争至少在大国之间越来越少”〔17〕。观念层面上会形成这样的共有知识:和平与发展是当下时代的主题。而这种观念影响下的利益表现为双方之间基于共同发展与安全上的交流与合作,当这种观念进一步深化时,对世界和平负责的态度将成为各国对话的前提与基础。在这种理想观念作用下强势行为方式更多的是自我约束,而对方则会表现出更多的理解。我们无法确信这样的理想模式会在多久后出现,但从一种世界和平的美好愿景上升到各个国家行为体的共有观念,需要的更多是时间与谅解。 国际关系论文: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现状 本文简单地谈一谈当前国际关系的现状,主要涉及学科方向和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希望可以从中发现机会,找到落脚点. 第一个现状是出现了三个同潮,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战略层面都存在这个问题。第一是权力政治回潮,这在美国表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在美国战略界斯蒂芬・沃尔特(Stephen M.Walt)写了一篇很短的文章,却引起了很大反响。文章称,“过去的坏日子回来了(The bad old days are back)”,亦即以往的权力政治时代又回来了,所以美国需要以权力政治对抗权力政治。冷战之后,新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在美国迅速崛起,这也表现了当时美国的一种乐观情绪,但是现在美国确实感到很多事情并不是靠其想象和能力就可以做成。我参加过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与会者中有两位知名现实主义学者,一位是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另一位就是斯蒂芬-沃尔特。他们提出两个现实主义标志性观点,第一个观点是何必把关注重点放在恐怖主义问题上面?伊斯兰国再可怕,至多杀数百个人,国家才是国际体系的主导行为体,崛起大国才是美国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所以,美国仍需把战略重点放在崛起大国上面。第二个观点是美国仍要依靠实力主导世界。我作了一个发言,发言结束之后,米尔斯海默向我提了一个问题:你们(中国)为什么不能让我们(美国)来管理世界呢(Let us run theworld)?集中精力对付崛起大国是现实主义的根本战略取向。权力政治回潮确实十分明显,去年我梳理了一些美国关于对华关系的研究文献,其中大多数都强调应当对中国强硬,并且这种强硬不是制度或理念上的强硬,而是实力上的强硬 第二是国家中心论回潮。冷战结束后,两极格局消解,国家中心论有些弱化,至少不像原来那样明显,当时很多声音是强调全球治理、国际制度、国际社会、公民社会等等,但现在国家中心论观点再度出现,认为唯有国家方能真正把握和运用实力,唯有军事实力才有最终发言权。在俄罗斯、乌克兰等问题上尤为明显。领土主权问题格外突出,形成的热点难以降温,引发的矛盾难以消解。 因此,“国家”重又占据了国际关系很多战略和理论的优秀位置,成为国际关系话语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关键词。 第三是民族主义回潮。就其实质而言,这与国家中心论相关联。涉及到民族主义的一些言论和行动,都明显地表现出来。且不仅表现在原来民族主义较为有基础的地方,例如亚洲等,在其他地区,如欧盟一些国家,都表现出民族主义情绪。不仅仅是在类似于希腊这样的欧盟边缘国家,也包括在一些欧盟优秀国家。国家性民族主义突出,认为国家自身利益至高无上,没有必要去帮助别的国家、别的民族,也没有必要去管别人的事情。总体而言,这三种回潮势头还是比较强劲的。 造成这几种回潮出现的原因大致有三个。第一个原因是大国战略博弈的加剧。中国迅速崛起,美国高度防范,凸现了大国博弈问题。尤其是中美战略互疑,很多事情都会引起猜忌。例如说在太平洋容得下中国和美国,这本来是说想与美国谈合作,但美国则认为这是要同它分权。我接触一些美国人,他们对这些问题疑虑很大,其中包括美国的官学两界,也包括原来对中国较为理性的一些专家学者。除此之外,美西方与俄罗斯之间的矛盾,无论是在格鲁吉亚问题上,还是在乌克兰问题上,进行的都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实力对抗型博弈,这是出现回潮的第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是全球治理成效甚微。自冷战结束以来,全球问题不断涌现,全球治理本应是一个可供大国合作的巨大平台,但这件事情没有做好。在经济贸易和金融领域,WTO谈判十分艰难,各国受阻后纷纷转向小多边和双边,创建地区、周边、双边自由贸易区(FTA)。这些无不表明经济贸易和金融领域的制度建设在全球层面上严重受挫。在其他领域,如美国着力最大的反恐领域,也是“越反越恐”,现在出现了伊斯兰国,比“基地”组织更为可怕。我曾在会议上遇到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女记者,她采访了不少伊斯兰国高层领导人。这些人就是要采取最极端的手段,最残忍的手段,挑战当前以美西方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他们针对的并非某一个人、几个人或者某几个政权。这个记者也提出了发人深省的问题――他们为什么会这样?西方需不需要反思?还有,这些恐怖组织以前主要针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现在已延伸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许多国家,成为国际秩序中高危因素。第三个原因是国际合作出现新的阻力,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受到质疑。冷战结束伊始,新自由主义在战略政策领域强劲崛起,与现实主义形成针锋相对的理论流派。新自由制度主义主张以多边国际制度促成国际合作,认为战后由美国建立的一套制度能够有效维持国际秩序,可以容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当时桑顿(Thornton)的一篇文章刊登在《外交事务》杂志,其观点即为美国所建立的制度具有强大的同化功能,中国完全可以被纳入其中。当时这种乐观的情绪弥漫在整个美国的政界和学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以国际制度协调国家之间的行动,从而促成国际合作。然而,三十年过去了,人们发现事情并非完全如此,国际合作仍然举步维艰,所以人们开始质疑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论效度。可以说,以上三个原因直接导致了现实主义回潮。 第二个现状是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进展,即全球国际关系学(Glob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的兴起。起始点应是2005年巴里.布赞(BarryBuzan)和阿米塔夫・阿查亚(Amitav Acharya)联合发起了“为什么没有非西方国际关系理论(Why is there no non-westem IR theory)”这一研究项目。该项目原本希望研究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非西方地区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现状与前景,首先在亚洲找了一些国家,其中有中日韩,还包括东盟的几个大国。项目于2007年完成亚洲部分,但结项的时候,发现东盟几个成员国,包括印尼,几乎都没有完成。东盟国家除新加坡外,其余各国多是研讨政策,很少做理论。涉及理论问题,也多是使用西方现有的理论。项目的最终成果发表在《亚太国际关系》杂志(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Pacific)上,共计六篇论文,其作者除阿查亚和布赞外,还有中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的学者。我参与这一项目有两个很深的印象。一是大家形成了两个共识:第一,世界是多元的,文化是多元的,理论也应该是多元的;第二,没有非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主要原因是西方话语主导造成的。这一项目的成果后来集结成书,在西方国际关系学界引起很大争议。对这一项目提出的问题,无论是西方还是非西方国际关系学界都需要作出回应。2015年,阿查亚担任国际研究协会(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简称ISA)主席。阿查亚原籍印度,所受的教育来自西方,曾在新加坡、英国、美国等多间大学任教。就阿查亚本人的学术成就而言,主要是在建构主义规范议程内从事东盟研究,他曾经提出过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为什么有些国际规范在东盟可被接受,有些则不被接受。他的代表性论文是“谁的理念更为重要?(Whose Ideas Matter?)”。他发现,当国际层面上的规范性理念与东盟地区自身的理念相吻合时才会被接受,如若不吻合,东盟会先接受地区的规范性理念。阿查亚使用了两个规范的例子,一个是共同安全,一个是人道主义干预。共同安全与东盟的规范相吻合,东盟很容易就接受了。人道主义干预规范与东盟白身规范不能很好地吻合,东盟就难以接受。阿查亚主张国际关系理论多元化,担任ISA主席时发表了一个主席讲话――“全球国际关系学和世界中的区域(Glob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Regions in the World)”。该文提出全球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议程包含六项内容:(1)国际关系理论应表现为具有普适性的多样性(universal diversity);(2)世界史不是西方史,而是包含多个地区历史;(3)国际关系话语同样是多元的;(4)地区和本土产生的理论要有普适性,不能完全拘泥于本土或区域;(5)不能奉行例外主义,不能奉行美国例外主义或中国例外主义;(6)所有的体系,无论是话语体系抑或理论体系、社会体系,一旦封闭必然停滞,体系必须开放。ISA会刊ISR (lntemational Studies Review)杂志近期会出版专刊,发表一组文章,主要围绕全球国际关系学展开辩论,卡赞斯坦、米尔斯海默、布赞等重要学者参与讨论。这一组文章发出之后,估计在国际学界会再度引发较大的争议。目前是国际关系发展十分关键的时期,对我们也是很好的机会。当然,根本而言,还是我们是否能够生产出真正优秀的研究成果。非西方学界不仅仅要提供成熟的观点,还要提出优秀概念、进行理论建构、完善理论体系。 第三个现状是西方国际关系学界开始关注以实践本体为优秀的理论研究。所有的知识都基于共同体的实践。如女性可以形成实践共同体,具有自己独特的实践经历,其感受、思维方式、对问题的建构与男性不同,因此会提出自己的思想和观点。非西方文化也是如此。学术本来就是越争论越有趣,有人指出,西方国际关系学界自建构主义之后便没有提出十分重要的理论,大家整天就围着三大理论转。当然,要看到还是有新的思想出来。2011年,以学理研究为重点的剑桥国际关系研究系列(Cambridge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推出了加拿大学者阿德勒(Emanuel Adler)和普利奥特(Vincent Pouliot)主编的《国际实践》(International Practices)这本论文集,剑桥大学出版社这一系列以专著为主,很少出论文集。文集的出版一方面说明,注重实践本体的研究可能成为重要的研究议程,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近年来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在元理论构建上没有重大突破,还没有形成足以与三大理论抗衡的理论。我觉得这种状况的出现尤其为非西方学者都提供了机遇,也为全球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带来机遇。首先是非西方确实在崛起,不仅是物质上、经济上在崛起,文化上也在发展。印度或中国等大国的崛起,一定会给国际关系研究带来一些不同于西方的实践和理念,而非仅仅在威斯特伐利亚经验和实践基础上思考问题。其次是西方学者也发现,在全球化的过程中,由于非西方国家崛起,很多问题再以西方理论进行解释,就会出现理论和现实不相吻合的状况。阿查亚对东盟规范的研究就发现“国际组织传授、发展中国家接受”这一主流建构主义规范传播模式存在问题,在东盟就出现了另外的规范传播方式。再如,均势依然是西方现实主义理论的一个优秀概念,认为均势可以维持和平的思想也很普遍。这一概念的经验依据是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但如今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普遍话语。然而研究威斯特伐利亚之外的国际体系,例如东亚国际体系,就会发现这种均势并不存在。那么,为什么东亚体系在1300-1900年间没有均势的条件下存在相对稳定的和平?再次,整个世界学界的多元意识加强,西方学界内部的多元化趋势更为明显。比如,女性主义在西方已经是非常重要的理论。试想,胡传荣、李英桃老师致力于女性主义研究,如果中国的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也加人世界女性主义的研究,参与学术辩论,提出新颖观点,一定会产生重要意义。这就是我谈的全球国际关系学的兴起,它对我们是一个极大的启发。有人做战略研究,有人做政策研究,这在任何国家都是最多的。但也必须有一部分人从事理论研究,否则中国会在全球国际关系理论话语领域缺位,对中国和世界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都是一种损失。现在的一个基本状态是西方学者出理论、出思想,非西方学者出数据,出案例。需要改变此种状态。所以必须要出新东西,但这并不是说新东西就绝对反对旧东西,学习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当谈一点的就是期刊。中国的学术期刊越来越受到世界的关注,但存在语言障碍,国际上被很多人看不懂中文。莫言的小说为什么能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当然,首先是他自己写得好,这是根本原因。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作品的成功传播。张艺谋将作品改编为电影,在世界范围内广为传播;有人将其作品译为英文,而且翻译得非常好,也加强了莫言小说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没有这两点是不行的。现在国际研究协会希望着手推动三件事情,第一个专门组织、发现真正高质量的非西方学界的英文文章,很多很好的思想不能被共同分享是遗憾的事情;第二个就是需要非西方学者进入西方一流刊物内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辩论;第三个是收入优秀的非西方学者的非英文文章并翻译为英文发表。这些对我们而言都是启发。当然这些事情能推到哪一步,有多大的投入都是问题。对我们中国期刊国际化而言,大前提仍然是我们要把自己的功课做好,发表高质量的学术文章,否则,就难以构建全球层面上平等学理对话的平台。 国际关系论文:国际关系学中科学哲学的应用及前景 摘要:近年来有关科学哲学的研究进行得如火如荼,而它兴起的原因大体是由于知识的高度浓缩性以及其所特有的反思与批判精神。同时,也因为科学哲学在方法论的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故而,科学哲学的发展对推动国际关系学科的进步有着很大的作用。本文从科学哲学的视角入手,着重探究它在国际关系学中的应用过程,对于国际关系学的发展来说,科学哲学对其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科学哲学能够利用方法论的独特优势对国际关系学进行指导,从中窥测出新的知识点和创新性的理论建设,从而使关系学的建设趋于完善。同时,将科学哲学运用于国际关系学科当中,为国际关系学科发展的提高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故而,科学哲学的发展和进步,也更应该受到学界的探究与关注。 关键词:科学哲学;国际关系学;应用与发展 一、引言 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如何在发展的同时与其他交融学科共同获得进步,是学术开放性的重要特征之一。学科之间能够得到发展,其本质是因为学科间的互溶性。即学科的对话促进了学术研究的共同进步。对于科学的发展历程而言,学科间互融的部分往往是新兴理论所成长和发展的沃土。而新兴学科如何能够获得新发展呢?去旧存新、兼容并蓄的“拿来主义”无疑是一种有效方法。[1]对于国际关系学来讲,它能快速地发展并在近年内于学术交流平台上获得重要地位,与它擅长与诸学科间进行互相借鉴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对历史学、传统政治学甚至经济学、物理学的充分借鉴,国际关系学才能得到快速的发展。 而目前,国际关系学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它的理论性研究却也进入了新的瓶颈阶段,自国际关系学中最重要的建构主义被提出后,令人遗憾的是本该在此基础上蓬勃发展的国际关系学却再未提出任何新的创新性理论。而理论研究的缺乏也使得国际关系学被迫进入了蛰伏期。故而,针对国际关系学的瓶颈现象,如何进一步强化国际学的发展就成为了其中的关键。故而,学界现在也开始就理论层次上的一些重要问题展开了新的反思。例如:何为国际关系学?它的影响是什么?又该如何在研究中体现出国际关系学的科学性?等等。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其实就是国际关系学获得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 在知识的发展过程中,科学认识是以哲学为研究的一种群体,它着重探究了科学理论发展的合理之处,通过探求科学发展的合理方法,从而解决科学和非科学之间的界限。同时,正是由于科学哲学与当前国际间所可能面对的各种问题具有一致性,所以近年来许多研究国际关系的学者也开始重视科学哲学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研究科学哲学与国际关系学间内在的联系。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要探讨科学哲学对国际关系学的重要意义,那么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展开:首先是要理清科学哲学在国际关系学的发展过程中究竟占据着一个怎样的位置,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条目比较有利于梳理科学哲学和国际关系学的内在进程。其次,要理清科学哲学对国际关系学在发展中所可以起到的作用。科学哲学是一门能够为国际关系学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建设性思想的学科,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认识到科学哲学对国际关系学的作用,理顺作用并加以利用,对我们而言,还是有着很长的路要走。最后,要弄清科学哲学在国际关系学中是否适用,并不是所有跨学科间的联系都会对本学科发展起到全然积极的影响,弄懂科学哲学的适用范畴,也有利于国际关系学的进一步强化和发展。 二、 科学哲学的应用 所谓科学哲学,其最早被古希腊人所提出,经过长期的演变过程从而形成了今天的模样。对于科学哲学而言,它着重于强调知识的起源作用,对知识的合理性与客观性进行评判,同时,对知识的局限、作用等诸多方面也做出相应的评价。但随着社会的进展,科学哲学的应用范畴也开始越来越广泛,故而,随着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哲学已不仅仅作为一种单纯的研究知识起源的存在,反之,它成为了一种哲学研究的新的中心问题,并且开始对其他学科的发展起到一个引领性的,新型方法论的指导。 通过科学知识来对认识论进行系统的分析过程,这种行为很早就已经有哲学家提出并进行阐释,著名哲学家培根、笛卡尔和康德等人都曾从科学知识的角度入手,从而研究认知论可行性的问题。[2]也正是经过漫长的科学哲学思想的发展,科学哲学也开始慢慢成长为一门独立的、可以单独作为研究的新型学科。到了19世纪的中期,科学哲学进入了研究的顶峰时期,在这一时期内独具慧识且富有影响力的著作纷纷涌现,科学哲学的探究也进入了史无前例的激烈讨论时期。也正是由于科学哲学在19世纪的蓬勃发展,在现代社会,科学哲学也已经成为了一门具有自己的独特影响力的学科,它的发展对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学科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也由于它独特的方法论的体现,对其他学科发展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地体现了出来。 对于科学哲学而言,它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研究知识的形成架构,从而进一步解析知识的起源和合理的发展过程,因为它能够对其他学科提出方法论的指导,所以,科学哲学在学科构建发展的过程中,主导性的作用是我们无法否认的。同时,伴随着社会科学进一步的发展诉求,科学哲学的作用也引起了广泛的重视,至现在已经衍生成了社会科学的分支。 经济学在科学的发展中素来有着“硬科学”的美誉,它对科学哲学的重视起步很早,也正是由于科学哲学对它发挥出的许多作用,才进一步导致了经济学在自身学科领域的飞速发展和进步。 在这些例子的基础上,国际关系学作为一门新出现不久的学科,就更应该加大对科学哲学的借鉴和利用,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而事实上,由于科学哲学的介入,国际关系学的发展也确实出现了新的活力。以著名国际关系学家沃尔兹为例,他能够在国际关系学方面取得长足进展,构架出现实主义的大体架构,就与他对科学哲学的重视是分不开的。[3]正是由于他对科学哲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才最终在此基础上将科学哲学和国际关系学融合,得出了新的建设性理论。沃尔兹强调:无论是构建主义还是其他理论,都需要从科学哲学中吸收养分,从而才能得到发展和进步。同时他还认为:由于理论是由科学哲学创造性构建而成的,所以,如果我们不能深入研究科学哲学,从而抓住科学哲学的基本理论特征,那么就无法形成高度的理论性的意识,从而使研究获得新的发展路径。 通过沃尔兹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科学哲学在促进国际关系学发展的过程中其所起到的作用实在是无比巨大。对于研究者而言,在学科发展的初期过程中,研究者需要将学科任务形成一个完整的架构,这一过程是无比关键的,因为它的创造力决定了今后的研究思想是否会被局限,又将走向何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学科初期,由于国际关系学的发展还有着许多不完善,所以科学哲学的作用得不到很大的体现。但到了后来,科学哲学却开始崭露头角。总体来说,它在国际关系学中的地位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即逻辑实证主义开始阶段,该阶段处在国际关系学发展初期,主要即是为国际关系学得到证明,在这一阶段,逻辑实证主义发挥的作用巨大,而科学哲学也是由此进入了大家的视野。第二阶段则是多元竞争的时代,从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关系学开始出现竞争态势,在这场竞争中,其主要焦点就是国际关系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许多学者认为,由于国际关系学并没有脱离人文学科的基本属性,故而并不应当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而此时,科学革命和常规科学这几个关键词,却为国际关系学的独立发展提供了辩护的关键词,也正是由于科学革命的进行,国际关系学才慢慢脱离了人文社会科学范畴的掌控,慢慢演化成了一门独立的新型学科。最后,是第三阶段,第三阶段则是方法论间的争端,在国际关系学的体系已初步完善后,科学实在论和后实证主义的差别引起了方法论之间的主要争端,对于此时的国际关系学而言,如何定义它的深度已经成为了此时争论的重点。[4]至此,也由于有关国际关系学方法论的问题开始出现,科学哲学正式作为一种要素进入了国际关系学之中,由此衍生了国际关系学方法论争论的问题。 三、 科学哲学的应用前景 了解了科学哲学在国际关系学中的发展历程,在现阶段,我们首先应该确定的是;如何才能保证科学哲学在国际关系学中的重要作用得以发挥。想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那么我们必须从国际关系学的方法论入手,在认识论层面来解答科学哲学的作用。[5]因为科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间互为前提关系,所以如果想要考证出科学哲学对社会科学的关系,就必须清晰地界定出科学哲学的适用性。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研究的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事实,自然科学以自然事实为基准,而社会科学则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又由于社会事实是以人为行为对象进而所实践得出的,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颇为主观的一面。 而针对社会事实与自然事实之间的界定,学界对社会科学的定义也开始逐渐分为两派,一派以诠释学派的思想为主,其中尤以狄尔泰为之中的代表者,而另一派则代表了实证主义的思路,他们以涂尔干为代表,认为社会事实虽然具备着主观性,但是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社会的既定发展过程却是自主存在并且不以人类的改变为转移的,故而,我们完全可以抛却认为社会事实主观性妨碍学界进行研究的观念,或者说,即便它具有主观性,但是这一主观性却并没有妨碍到客观规律的发展,事物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于社会的发展进程当中。 实证主义和诠释学派的区别在于:诠释学派认为社会事实具有极大的主观性,主体和客体间互相依存而存在,故而它认为应该坚持住社会事实发展的独特过程,不以其他的变化为转移;而实证主义则认为,社会科学虽然具有客观独立性,但它与自然科学间依然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故而,这一学派强调社会科学的中立价值,认为它的发展应该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一起进步、共同发展。 从社会科学出现到现在,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后,学术界对社会科学却始终都无法形成一个固定的理论,对于诠释学派中的支持者来讲,有许多科学家甚至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可以说永远也无法进化到后者的标准。著名哲学家内格尔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即便社会研究的方面也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研究体系,但是这些研究体系无论是在研究范围还是在研究对象上,与自然科学间依旧不具备相等的能力。 但实证主义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间存在着统一的特点,虽然他们在研究范围、对象、价值取向等诸多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不同,但是科学的研究方法与规则却仍然不失有着一致性,所以,自然现象也好,社会现象也罢,两者之间固有的因果联系都是无法革除的。 也正是在实证主义的保持和发展下,结构现实主义的科学正确性得以完整地保存下来。实证主义的分析首先进入的是经济领域,也正是因为这些思想的进入,经济领域也涌现了很多有建设性的研究成果,同时,经济上的成果也从另一角度上带动了政治的发展,使得当时的国际政治格局出现了新的气象。这也使得新生的国际关系学的地位得到了稳固的发展,有关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甚至开始借鉴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成果,从而,国际关系学的进程迅速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科学研究成果。 故而,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社会科学的特性其实并不会影响科学哲学方面的发展,而对于科学哲学而言,因为它的新型指导方法论的出现,它在国际关系学的发展过程中也具备着相当良好的前景。可以说,目前的学界已经基本认可了科学哲学的方法论研究过程和它对其他学科的指导作用,在学界开始纷纷将科学哲学的引领性效果付诸实践的今天,科学哲学作用的进一步发展似乎已为时不远。 但是,科学哲学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它在应用中已经实现了零问题的共识。事实上,有关科学哲学的争议一直存在,争议的焦点也在于:对科学理论的归纳整理究竟应该走向何方。科学理论事实上是一种系统化理论的集合体,也只有对研究领域等诸方面进行适时的转向,使得科学哲学的发展过程、结果、评价标准等都得到了清晰的界定,才能真正地梳理出国际关系史发展的来源和转变。对于现在的阶段而言,科学研究的纲领性条目虽然算不得完全完善,但是它在学科发展史上的地位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其中却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现阶段,因为学科发展史存在着不同阶段的差异,科学哲学的研究纲领不可能在每一个阶段都有着适用于社会发展的因素,面对发展的差异性,我们应当怎样处理科学哲学作用在国际关系学中的关系?同时,于国际关系学发展的评估过程而言,它的理论评估标准又应当作何解释?关于这几点疑问,学界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能得出一个合理的解答,但对于国际关系学史的发展而言,只有当学界能够充分解答出这几点疑问的时候,国际关系学的发展才能真正做到更上一层楼,同时,也只有理顺了科学哲学和国际关系学中的联系因果,才能真正发挥科学哲学在国际关系学中的重要作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科学哲学起到了一个为国际关系学提供新的方法论的作用,而加强科学哲学的发展,也有利于国际关系研究的加强,使得高品质理论建设进一步得到构建,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因为科学哲学来自于自然科学,所以科学和非科学之间的界限更加可以得到区分,在国际关系学科中加入科学哲学的元素,形成一种充足的完整的借鉴,也有利于增加科学的解释,使国际关系学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论基础,从而加强国际关系学的进一步发展。对国际关系学而言,科学哲学在它的研究过程中有着极为宽广的研究前景,而科学哲学的发展,也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 国际关系论文:国际关系研究年度关注 2015年,中国在外交舞台上异常活跃,在全球政治、经济、安全等各个方面都推出了一系列具有广泛和深远意义的中国方案、中国倡议。这一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中国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纪念活动,向全世界发出和平和正义之声,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国家主席阐明中国对于重大国际问题的立场,提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宣布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和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加入联合国维和待命机制并组建8000人维和部队,免除最不发达国家债务,在气候合作方面,中国不仅向世界表明了气候治理的主张,还宣布建立20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 这一年中国倡导创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这是全球首个发展中国家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中国成功实现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人民币成为首个纳入SDR的新兴市场货币。中国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战略对接,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在世界经济总体形势不景气的大势下,作为促进各国经济合作的推动者,全球和谐均衡发展的践行者,彰显大国风范,履行大国责任。 这一年中国外交异彩纷呈。在“大国是关键、周边是重点、发展中国家是基础、多边外交是舞台”的外交战略指引下,中国国家主席和总理分别进行了一系列历史性的国事访问。2015年是中欧建交40周年,主席成功对英国进行国事访问,中英决定共同构建“面向21世纪全球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默克尔访华落实《中德合作行动纲要》,推进中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中国政府发表第二份非洲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发展对非友好合作关系的坚定决心和良好意愿。访美,同奥巴马会谈,并确认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 中国外交推进奋发有为,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国际形势波诡云谲,世界主要大国关系复杂微妙,美俄关系波澜起伏、日本外交矛盾尴尬、中美合作中有抗衡,各国利益诉求复杂、交融,国际安全形势危机重重,地区形势不确定性增加。如何看待2015年国际关系领域的总体形势?中国在国际关系领域有何作为,有何挑战?全球治理有何成效,未来趋势如何?我们邀请了国内国际关系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来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敬请关注。 ―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 回顾2015,中国外交在理念上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内涵,在实践上彰显了打造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在形式上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为世界格局演变带来积极推动力,为世界经济复苏提供稳定动力,展现了一个勇于担当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何茂春 郑维伟 在中国综合国力蒸蒸而上、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大背景下,随着中国大国地位的提升,中国国际作用和话语权扩大,国际影响力提高,中国的国关学人一定能够借助中国的外交思想,结合中国的外交实践,提炼中国的外交经验,总结中国的外交成就,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与独特视角,把国际关系的普遍理论与中国的具体经验相结合,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关系理论或国际关系的中国学派。 ―李 兴 成志杰 在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不应该成为缺席者,而应该成为全球治理制度转型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改革者。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并非是为谋求世界霸权和国际领导地位,而是在应对全球性挑战中代表发展中国家声音,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为解决全球性问题提出中国倡议,贡献中国智慧,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是为整个世界作出较大贡献。 ―赵可金 和平崛起是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最大的国家利益。随着我国的和平崛起,民主、人权、法制等都能进一步完善。应当继续宣传中国是维持现状国家的理念。广交朋友,减少对华强硬政策的同情力量。应当大力加强中国的国防力量,遏制美国一些人军事冒险的冲动。可以多向外部世界宣传中国式的理想世界。 ―张芜 纵观近年来国际冲突的整体演变态势,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现实表现出复合化的趋势,不仅涉及直接对抗的显性冲突,还涉及间接对抗的隐性冲突。对于复合型国际冲突特征下的国际安全形势演变,不单需要做出更加充分的分析、顾及更多的变量,还需要关注到复合型冲突影响下的国际关系变化对安全形势的影响。 ―沈海涛 李永强 “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对外发展战略中的关键战略,是中国从地区大国向世界大国的成长战略,是中国为世界和平和发展作出贡献的战略。所以,“一带一路”战略实践中,中国应该重点发挥倡导、组织、推动作用。关于当前未来面临的主要挑战需要正确应对。 ―张历历 张宇炎 国际关系论文:基于政治模拟游戏的国际关系实验教学 摘 要:计算机模拟和角色扮演是国际关系实验教学通常采取的两种主要形式。而以地缘政治模拟为代表的严肃游戏及以此为基础的实验教学,则致力于打通上述模式之间的传统界限,创造一种人-机-人循环对话与互动的新方式。它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推动理论知识运用,培育能力素质等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但同时也需要企业与高校更密切的合作以创造适用性更强的实验教学平台。 关键词:实验教学;国际关系;模拟游戏 实验法通常被认为是“硬科学”的一种重要研究方法。但它在像国际关系这样的“软科学”领域同样占据了独特的位置。如果说国际关系研究由于更讲究科学性与真实性而使得学者们在使用实验法的问题上变得小心翼翼,那么国际关系教学反而会因为其更注重学生思维能力与实践素质的培养而促使教师们创造性地开发和运用实验教学的方法。 1 既有的国际关系实验教学 “模拟已经成为许多国际关系课堂普遍使用的工具”。研究者认为,此类模拟的价值在于使学生能够更深入地洞察政治进程,更有意且更积极地参与学习,获得更长久的信息,掌握批判性思考和分析的技巧,同时改变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其中,角色扮演式的模拟赋予了学生充分的自主权,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其主观能动性,从而有助于全方位地体现学生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分析能力和实践技能。但此种形式对国际关系现实的还原在硬件和软件上都存在诸多的限制,尤其是对海量数据的搜集、逼真情景的展现、以及模拟进程中排除人为干扰的变量介入与结果反馈。 就此而言,计算机模拟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另外一种解决方案。这种实验手段致力于将实验设计的各种内容、要素与环节通过相应的人工智能程序在计算机上体现出来。只要参与实验的学生输入相关的数据或信息,计算机就能根据已有的程序换算出相应的结果。与此同时,在网络化时代,计算机模拟还充分地利用了虚拟空间,为实验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与交流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渠道与平台。然而,此类模拟通常依赖专业人士或机构设计的软件程序,而这往往需要在资金和时间方面付出巨大成本。不仅如此,纯粹的计算机模拟还容易使学生陷入简单的人机对话,进而有损于实验教学对学生思维能力之外的其他综合素质进行全方位培养的初衷。 2 国际政治模拟游戏 谈到游戏,一般人首先会联想到娱乐,甚至将二者等同对待。然而,这种观念存在着对游戏一词乃至整个游戏行业发展演变的片面理解。事实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严肃游戏”(seriousgames)就已经问世,并在其后的时间里被广泛应用于军事、医学、工业、教育、科研、培训等诸多领域。与传统游戏不同,严肃游戏是“不以娱乐为主要目的的游戏”。它旨在利用游戏的技术手段、展现形式和娱乐体验对现实事件及其过程展开模拟,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对游戏参与者的知识、技能、素质进行培训和提升。严肃游戏的价值不仅在于它有助于实现人机对话和人与人之间经由虚拟网络的交流,而且它还有效地解决了学生参与实验教学的兴趣问题。游戏的介入使得实验教学与课堂教学的区别更加明显,增加了实验课程对学生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反过来也使得实验教学的价值变得更加独特。 成立于2004年的法国埃韦森公司(Eversim),其主要业务就是开发设计模拟类、战略类、以及角色扮演类的网络游戏,公司产品则主要面向社会公众以及来自防务与安全部门的专家进行培训和学习。其中,地缘政治模拟系列游戏即是埃韦森公司成功开发的严肃游戏之一。 GPS3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游戏实现了对现实世界的全真模拟。游戏所提供选择的100多个国家和50多个国际组织,以及国家间的力量对比和战略关系都是1:1还原;第二,游戏拥有强大的人工智能。玩家在游戏中针对特定问题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会得到系统程序的即时反馈。这些来自国内外不同个人和组织的意见或行动将会成为玩家进行下一步决策的重要信息源,而这些信息都将通过3D图像、声音和文字的形式加以展现,具有优质的视听效果和现场体验感。 3 国际关系实验教学模式探索 第一,概念界定。本文所探讨的是狭义上的实验教学,即仅在专业实验室内进行的教学实践活动。笔者认为,实验教学与课堂教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相辅相成。课堂教学是基础,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讲授,专业思维训练,专业能力培养的基础途径。实验教学是拓展,是对学生专业知识、思维和能力展开运用,从而进行检验、评估,进而对课堂教学进行改进的方式与手段。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从书本走向实践,从受众迈向主导,从专业能力向综合素质转化的重要步骤。 第二,教学目标。国际关系实验教学的目标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巩固学生专业素养,培养既懂理论,又识实务,理论与现实紧密结合,善于用理论指导实践的外交外事高端人才;二是打造学生综合素质,突出个体能力(搜集、分析、运用、评估)和团队意识(协作、领导、应变)相结合的高素质涉外人才。 第三,参与对象。国际关系实验教学的对象为外交学与国际政治专业大二到大三的学生。这些学生已经学习了《国际政治概论》、《国际关系史》、《国际关系理论》、《国际热点问题研究》、《大国关系研究》等专业课程,并初步形成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意识与能力,这就有利于检验课堂教学的效果,也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剩余的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实验教学过程。在实验前阶段,指导教师负责联系实验场地,介绍实验软件,设定实验议题,讲解实验规则。而学生的主要任务则是,回顾背景知识,熟悉游戏规则,进行团队组建。指导教师将提前两周向外交外事实验中心申请使用专业实验室,并在该实验室内向学生讲解GPS3的操作程序与方法。事后,指导教师会就实验议题、游戏规则、评判标准进行说明。学生则按要求组队展开实验前的最后准备工作。在实验正式开始后,各实验小组随即进入游戏展开模拟。每一小组由三人组成,分别扮演决策者、信息员、协调员的角色。 第五,教学评估。国际关系实验教学的评估方式应突出创新性、针对性与实用性。整个评估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学生参与游戏模拟的结果占总成绩的30%;二是学生就游戏过程中运用理论及战略策略的陈述占35%;三是学生课后提交的涉及实验过程和学习收获的报告占40%。 结束语 自2013年地缘政治模拟游戏第3版发行以来,笔者已经借此开展了一年多的实验教学探索。总的来看,这种基于模拟游戏的实验教学的确让学生耳目一新,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寓教于乐的目的。然而,游戏本身对实验室硬件环境和软件配置的高要求则是对更多高校采取此种实验教学模式的首要挑战。此外,游戏设计者毕竟不是专业的教学工作者,GPS3的模拟功能尚有一些不太符合现实教学的地方。如果未来校企之间可以进行更好地协同合作,那么升级后的GPS游戏或者其他更多的模拟游戏将为国际关系实验教学提供更优质的平台。而这对双方来讲都将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作者简介:朱天祥(1981,11-),男,汉,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外交学与国际政治专业教学科研。 国际关系论文:从国际关系视角看日本明治政府的对外政策 [摘 要]俄国的南下和英美的北上分别诱发了日本的“北进”和“南进”政策,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又在无形中催化了日本的侵略野心。通过巧妙利用欧美列强之间的对立,并和其中一方交好,日本明治政府才接连实现了出兵台湾、挑衅朝鲜、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一系列侵略战争。 [关键词]北进;南进;国际关系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走上了近代化道路,在很大程度上鼓舞了亚洲其他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然而,在明治新政府成立后不久的1868年12月14日,政府首脑之一的木户孝允即怂恿公卿岩仓具视说“征韩乃当务之急”。从此,日本开始了出兵台湾、挑衅朝鲜、吞并琉球、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武装突进过程。由此可见,明治政府从其成立伊始就极具侵略性。日本加入世界强权政治体系,“其殖民侵略不仅给亚洲各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而且极大地玷污和扭曲了日本人的伦理意识[1]222”。剖析日本在明治时期得以发动侵略战争的原因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东亚历史问题。日本学者井上清认为:“日本的国际政治归结于它与中华民族、中国政府以及西方列强在有关中国问题上的关系[2]322”。所以本文拟从国际关系视角考察日本明治政府的对外政策。 一、俄国的南下与英国的北上 经过沙皇彼得一世的大力改革,俄国国力日益增强,进入18世纪以后便开始觊觎东方领土。1771年,俄国船只漂流到阿波(今日本德岛县)。1778年,俄国商人从国后岛登陆,向松前藩提出通商请求。1792年,俄国遣日使节拉克斯曼带着日本漂流民进入根室港,正式要求通商往来。1804年,列扎诺夫作为遣日全权使节携带沙皇亚历山大一世的亲笔信进入长崎港。由于德川幕府长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通商交涉终因日方的拒绝而以失败告终。为了报复日本,俄国人在1806到1807年间袭击位于桦太和择捉岛的日本人村庄与官府。在其后的数年之内,日俄两国在北方地区陷入了紧张对峙的局面。 无独有偶,1808年发生了英国军舰费顿号侵入长崎港并强行要求提供粮食和淡水的事件。1824年又发生了两艘英国捕鲸船来到水户藩所领的大津滨要求燃料和淡水的事件。俄国的南下与英国的北上所引发的危机意识使德川幕府终于在1825年颁布了《异国船驱逐令》。不仅如此,俄国和英国的到来还深深地影响着日本对外政策的走向。戴季陶先生曾说:“从大陆来的俄国,引起日本的北进,而从海上来的英美诸国,便引起日本的南进。即‘大陆进取政策’和‘海洋进取政策’[3]97”。 二、美国的亚洲战略与日本的开国 到19世纪40年代,美国就已经是仅次于英国的世界第二大棉制品工业国,为了在与英国争夺中国市场上获得有利地位,美国产业资本家们急于开拓横跨美国西海岸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太平洋航道。通过美墨战争(1846年―1848年),美国从墨西哥手里夺取了太平洋沿岸的加利福尼亚和新墨西哥。紧接着,由于在日本勘测到煤炭资源,美国开始把目光移向日本。为了让装载棉制品的汽船在日本获得燃料补给,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长官佩里于1853年7月率舰队驶入浦贺,要求日本开放港口。 幕府吏僚们吸取中国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教训,于1854年和美国和平签署《日美亲善条约》,避免了“战败条约中的割让领土和支付战争赔款等惩罚性条款[4]112”。而且该条约以开放下田和函馆两个港口,向美国船只提供燃料、淡水和食品为主要内容,大致符合美国的亚洲战略。四年后的1858年,美国与清政府签订完《天津条约》之后,美国驻日公使哈里斯便诱使德川幕府签订《日美修好通商条约》,其中增加了自由贸易的规定。之后,荷兰、俄国、英国以及法国相继和日本缔结了包括关税自主权和领事裁判权在内的不平等条约。此乃《安政五国条约》。 三、攘夷之后的自我殖民地化 开国之初,大量外来商品的涌入使日本传统产业的经营步履维艰,而本国原材料的出口又使物价出现暴涨。“对黑船的恐惧和对物价暴涨的厌恶燃起了日本人的攘夷思想,并首次在他们心中根植下‘日本’这一相对于外国的国家观念[5]233”。幕府大老井伊直弼未经天皇许可就签署《安政五国条约》,这成为日本列岛“尊王攘夷”运动的导火索。1862年,萨摩藩主的父亲岛津久光从江户回藩途中经过横滨附近的生麦村时发生了“生麦事件”(1)。英国要求幕府和萨摩藩支付赔偿费并惩处凶手,可是攘夷氛围正盛的萨摩藩拒绝了英国的要求。以生麦事件为由,英国于翌年8月15日派舰队炮击鹿儿岛。以好战闻名日本的萨摩武士终因在萨英战争中领教了西方的强悍,故转而向英国求好。同年6月25日,作为攘夷中心地的长州藩炮击经过下关的美国商船。对此,英法荷美四国联合舰队于1864年9月5日攻击下关,并于翌日占领下关炮台。经历了马关战争的长州藩最后也走上了与英国交好的道路。 幕府对攘夷运动的镇压使攘夷者们逐渐从“尊王敬幕”转向“尊王讨幕”。通过与京都公卿的战略结盟,讨幕派终于用武力推翻了德川幕府的统治。新成立的明治政府对欧美列强采取屈从政策的同时,积极吸纳以《万国公法》为优秀的欧美外交模式,通过西化国内的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生活习惯来改变国民的思想认识。此举被称作“自我殖民地化[6]7-8”。然而,“尊王论的结局却是权谋术数式的行为主义[7]385”。因为19世纪以来,欧美诸国加紧了对东亚地区的殖民步伐。英俄在亚洲地区的敌对与他们在非洲和中东地区的势力争夺息息相关,而且呈现出复杂化的局面。日本从明治初年开始即对俄国觊觎朝鲜心怀戒备,所以英日在对俄问题上有了利益的交集。为保持国际均势,英国希望日本充当他在东亚地区的“看门人”角色。 四、清政府对不平等条约的容忍 为打开中国的棉制品市场,英国以林则徐的“虎门销烟”为借口,于1840年发动了第一次鸦片战争。作为战胜国,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中英南京条约》。除了战争赔款、割让香港岛,英国还获得广州、上海等五处通商口岸。随着《南京条约》届满十二年的到来,英国开始考虑续约问题,但均被清政府拒绝。以1856年的“亚罗号事件”为借口,英国勾结法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军队直逼北京。在英法联军的威压下,清政府被迫于1858年与俄美英法四国签订《天津条约》。在当时的清政府内部,主战派的呼声非常强大。但是,1861年咸丰帝去世,新帝同治的生母慈禧伙同皇弟恭亲王趁机发动宫廷政变,并杀害主战派。此后的清政府对不平等条约采取容忍的态度。 比起外来的侵略者,清朝的皇帝和高官们更担心来自内部人民的反抗。洋务运动的初衷乃是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而引进英法等国的军事技术的。清政府被卷进了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但是他们不能及时领会在近代国民国家语境下的欧美外交模式,因而缺乏国家平等的主权意识。小森阳一认为:“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忧国忧民者不乏其人,但是总体而言仅仅以爱国热情取性思考者居多,能够正确认识西方思想文化的正面价值、积极有效地投身于近代化文化生产的学者少[8]”。在丛林法则下,若没有足够的军事力量,不仅会危及国家的安全问题,还可能诱发他国的攻击。清政府的弱体化在无形中膨化了日本的侵略野心。 五、在欧美列强支持下的侵略战争 中法战争(1883年―1885年)再次暴露了清政府的腐败无能。1884年,乘清政府无暇顾及朝鲜之机,金玉均、朴泳孝等朝鲜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改革派在日本军方的支持下发动甲申政变,企图从闵妃一族和事大党手里夺取政权。然而,该政变最终因为清政府的介入而以失败告终。为了驱逐清国这一传统阻碍力量,日本于十年后挑起战争,即甲午海战。该战争是“日本在修改不平等条约时对英国作出让步以换取其支援而实行的侵略战争[2]”。在当时,俄国想以朝鲜为据点打开前往太平洋的通道。早在1891年,俄国就开始动工兴建西伯利亚铁路。该铁路的建成将大大增强俄国在远东地区的影响力。为了牵制俄国,英国需要拉拢日本,因此同意日本修改不平等条约。 英、俄、法夺走的是中国的边境或离岛,而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分割走的不仅有台湾、澎湖列岛等离岛,还有与清政府的政治中心地近在咫尺的广袤的辽东半岛。俄国对辽东半岛垂涎已久,该地的割让触犯了他的利益,所以俄国伙同德法两国迫使日本归还辽东半岛给中国。英国因为担心日本一枝独大,对三国干涉还辽一事采取中立态度。日本迫于无奈,最终返还辽东半岛。日本从中国攫取的巨大利益极大地加剧了欧美列强在亚洲地区的势力争夺。此后,日、俄、法、德、英等国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分别以租借的形式割取中国的战略要地。 日本把台湾和辽东半岛分别作为其“南进”和“北进”政策的桥头堡。辽东半岛的返还暂缓了他“北进”的步伐,但是割取台湾之后,日本开始把目光瞄向太平洋。1897年美国吞并夏威夷的时候,日本以保护占该国人口三分之一的日本侨民为借口,向夏威夷派遣军舰“浪速”号。1898年美西战争之际,日本为了监视美军,以“观战”为名向菲律宾派遣军舰“秋津”号、“浪速”号、“松岛”号。日本的“南进”终因美国的强大军事后盾而受挫。 六、牺牲中朝利益的日俄战争 美国总统罗斯福希望借助日俄对立来防止任何一方独吞满洲,并以此牵制日本涉足菲律宾事务,因此他有意斡旋日俄讲和。在罗斯福的奔走之下,日俄讲和会议从1905年7月开始在美国朴茨茅斯召开,最后签订《朴茨茅斯和约》。该条约规定俄国承认朝鲜为日本的保护国,将俄国在旅顺、大连的租借权和中东铁路南满洲线的权益转让给日本,割让库页岛南半部及其附近岛屿给日本。这样,日本通过牺牲中朝两国的利益与俄国进行交易,完成了对朝鲜的占有和对满洲的瓜分。1909年10月26日伊藤博文在哈尔滨车站被朝鲜爱国人士安重根暗杀。日本以此为借口,于翌年8月强行合并韩国,即日韩合并。 日本是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对外经济竞争力优势不明显。通过甲午、日俄战争垄断了朝鲜和满蒙市场,日本产业资本才获得迅猛发展。为保护日本的产业资本,日本军政在南满往往漠视《朴茨茅斯和约》中规定的“门户开放”和“利益均沾”原则。由于南满市场的封闭性,美国棉制品一直受到日本产品的打压。围绕满洲问题,日美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然而,日本在与俄国签订《日俄协约》的过程中竟然发现彼此在垄断满洲问题上存在共同的利益诉求,于是两国的关系日益密切。 结语 来自北方的俄国和来自南方的英美各自诱发了日本的“北进”和“南进”政策,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又在无形中催化了日本的侵略野心。通过巧妙利用欧美列强之间的对立,并和其中一方交好,日本明治政府才接连实现了出兵台湾、江华岛事件、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一系列侵略战争。台湾和朝鲜分别是日本“南进”和“北进”政策的桥头堡。由于英美的支持,“北进”过程中的独吞朝鲜、瓜分满洲均得以顺利进行。然而,由于“南进”牵扯到英美自身的利益,所以日本的厦门占领计划和反对美国合并夏威夷等行动都无功而返。 国际关系论文:国际关系中的女性主义 一、社会性别概念 与生理意义上的男女之分不同,社会性别表明的是社会对人的性别身份的认定,这意味着一个生理上的男性或女性只有具备了社会所公认的男子气和女人味即男性特质和女性特质,才能成为社会意义上的正常男人或合格女人。因此每个人自出生时起,就在家庭、学校等教化机构中受到社会依据其性别施以的不同规范,如男孩的名字多表现家长对其勇猛顽强、刚毅果敢的期望,女孩的名字则要求其温柔美丽、温顺贤淑;男孩的玩具多为交通工具和武器的模型,而女孩的玩具一般是洋娃娃、长毛绒小动物等。同时,社会也通过学校教育、职业分工、大众传媒等手段对每一个个体进行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熏陶,例如小学课本中极少出现女性的形象,或即使出现,基本上也不是以职业妇女的身份,而多扮演着妈妈、奶奶等家庭生活的角色;中学老师通常鼓励男生报考理工科专业,而希望女生学习人文科学;富有挑战性、要求从业者具备创新精神的职位录用的往往是男性,女性则大多集中在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岗位上,如担任秘书、护士、保育员、服务员等;广告中的男性主要是事业有成的社会精英,女性则多为相夫教子的贤妻良母,等等,使人们于潜移默化之中接受了诸如此类的性别观念并加以内化而男女由此产生并表现出来的种种自觉不自觉的言行举止反过来又进一步作用于社会对两性的普遍认知,使社会性别规范不断得以再造和强化。 社会性别的概念负载了许多社会文化的理念,它的内涵远比生物性别的区分要复杂得多。“社会性别”概念主要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男人和妇女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如此,而是在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并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第二,被划归男性和女性的性别特征和行为方式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第三,社会性别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着男女两性的权力关系,即男子与妇女之间统治与被统治、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二、女性主义与国际关系 权力、安全、战争与和平是国际关系理论的优秀概念。女性主义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传统的权力观、安全观、战争与和平观,揭露其隐含着的性别缺失和偏见,批判了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中仅以男性视角对世界的描述与解释。女性主义通过对这些优秀概念的批判与重构,在国际关系中加进了社会性别的视角,拓宽了国际关系的理论视野,同时也暴露了自身的不足和缺陷。 (一)女性主义的权力观 权力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优秀概念之一。女性主义在批判现实主义的权力概念时,往往会追溯到西方政治思想的奠基者们对女性与权力相关问题的论述中。在一系列堪称经典的西方政治学著作中,或直白或隐晦地暴露出对女性的歧视、曲解和贬低。 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科洛・马基雅维利的著述涉及了对女性的轻视和偏见。在《君主论》中,马基雅维利在论述变幻莫测的命运与个人成功的关系时,将命运之神比作女性,“……如果人们同命运密切地协调,他们就成功了;而如果不协调,他们就不成功。我(马基雅维利)确实认为是这样:迅猛胜于小心谨慎,因为命运之神是一个女子,你想要压倒她,就必须打她,冲击她。人们可以看到,她宁愿让那样行动的人们去征服她,胜过那些冷冰冰地进行工作的人们。因此,正如女子一样,命运常常是青年人的朋友,因为他们在小心谨慎方面较差,但是比较凶猛,而且能够更加大胆地制服她。” 西方政治学经典著述中对女性的歧视、歪曲、甚至嘲笑,使女性在政治生活中遭遇的偏见找到了部分的根源。女性的被动、柔弱、远离政治、以及天然的母性,即便在今天,仍模板一样存在于绝大多数当代人的观念中。现代社会的政治环境对女性来说已经大为改观,大多数国家对女性参政的问题,在法律和制度上的限制已几乎找不到了,但是隐藏在表面公正的背后,人们观念中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且根深蒂固、弥漫于无形。在人类不断进步的历史中,通过比较不同时期女性在政治领域的发展与变化,既看到了不公和歧视,更看到了进步和改善的前景。 (二)女性主义的安全观 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国家安全是首要问题,在国际社会的自助体系中,国家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安全与独立。但是,一个国家对安全的追求将会导致其他国家的不安全,这就是所谓的安全困境。这种处于“安全困境”之中的安全概念所体现的是一种“零和游戏”,即一国的安全建立在另一国不安全的基础上。如此安全观已不适合当今世界的现实状况,尤其是冷战结束、两极格局瓦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的相互依存不断加深,安全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各国开始关注非军事安全领域的安全问题。当前,我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的超出“国家安全”的安全问题:人口爆炸、粮食短缺、环境污染、跨国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等等,这些问题多为跨国、跨地区的问题,单凭一个国家的力量很难解决,必须依靠广泛的国际合作。鉴此,人们提出了“综合安全”、“合作安全”等新的安全理念。 女性主义者在汲取安全领域研究成果的同时,对传统现实主义的“安全”概念进行了深刻的性别剖析,指出,现实主义安全观重视军事安全,强调冲突与暴力,具有明显的男性特征。在女性主义者看来,现实主义安全观强调的是具有男性特征的安全内容,如军事安全,有时这一安全是建立在剥削和压迫妇女的基础上(如军事基地的妇女),而忽视关涉女性的安全内容,如使妇女免于战争、各种暴力和来自环境等方面的威胁,有利于女性生存、生育安全的基本条件等。女性主义认为,我们应该摒弃狭隘的男性视角,在内涵到外延上,全面拓展传统的安全概念。对于世界绝大多数人而言,安全更多的涉及到满足生活的基本物质所需,更多的关涉到人们在一国政府内的生活状况,安全应包括所有人及其整个社会。女性主义者概括出了“人类安全”所包含的三个特征:第一,从广义上来分析安全的概念,指出对“人类安全”的威胁既困扰着发达国家,也困扰着发展中国家。第二,“人类安全”强调安全的相互依存性。因为对“人类安全”的威胁对所有国家都有影响。第三,“人类安全”从根本上说是主动的。它认为采取预防措施比在危同时,“人类安全”除了包含国家安全之外,还兼容了个人安全,将国家安全与个人安全统一起来,是一种将“人”放在考虑中心的安全观。女性主义的“人类安全”所倡导是一种新的、“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安全新概念,“以全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安全哲学。 (三)女性主义主张的“移情合作” “移情”这一概念来自于美学,在美学中,“移情”是指审美主体将自己的情感投入审美对象,仿佛对象本身拥有了主体的感情,并对审美对象产生欣赏之情和美感。 “移情合作”是后现代女性主义提出的政策主张――即倾听并尊重国际关系中的不同声音,通过平等的、建设性的对话和协商构建一种包容性的理论,后现代女性主义借用这一概念说明女性主义介入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前提是融合各种不同的情感和体验,“真实地听取别人所说的……并力图把别人的观念融入我们自己的观念中,以便在某种程度上,通过这种融合而发生改变”,这是女性主义者所期望看到的结果,也是女性主义理论区别于传统理论的重要特征之一。 古希腊思想家,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都曾提出过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分开的思想,男女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女性不能介入公共的政治领域,更谈不上涉足国际关系领域,这已经成了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传统。因此,在国际关系领域,女性一直处于“无家可归”的境地。女性主义者要打破这一状况,试图开垦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从女性特有的经验和立场出发,填补国际关系领域中的性别“盲区”,进一步扩展该领域的知识范围和理论发展潜能。女性主义试图借用“移情”这一特定的方法与途经进入国际关系领地,引入女性主义的性别视角,对于“性别缺失”的主流理论而言,可以提供他们自身所不能思考透彻或可能有失偏颇的观点。例如,现实主义的安全观所导致的“安全困境”,如果采用女性主义的“移情合作”策略,往往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可以帮助我们走出这一困境。 总之,在女性主义者看来,由于国际关系领域一直是由男性主宰,而女性被排斥在外。国际关系活动,从外交到军事、国防等所谓“高级政治”都被认为是“男性范畴”,而女性被认为不适合从事这一类的工作,而被限定在诸如家庭、社团、民族等国内事物的范围内,主要从事处理人际间关系的工作,即所谓“日常生活的政治”、(哈贝马斯语)“低级政治”。而且,在国际关系的研究领域,男性学者的数量也大大超过女性学者,在研究方向上,女性学者鲜有研究学理问题的,也很少有安全问题专家,她们多是在从事国际关系中的南北关系、经济、种族、难民等问题的研究。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自然地形成了带有性别偏见的国际关系思想和知识结构。国际关系学科的“重男轻女”倾向首先表现在其所关注的话题上。长期以来,国际关系一直关注的是诸如战争和冲突、全球政治和经济扩张的问题、军事打击、核威慑、安全与战略、利益与权力、外交干涉等男性特征强烈的话题。如传统的现实主义就是以权力和利益为其优秀概念构筑其理论框架。在这类话题的影响下,国际关系讲究权力和控制,世界成为了有着等级秩序的世界。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尤其是现实主义为实践中的强权政治、霸权主义提供了合法性。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缺少女性的、被男性特质扭曲了的世界并非是合理的,而理所当然的接受下来,而且习以为常了。女性主义思潮的使命就是要向国际关系这个被惯性积习而成的、所谓的“男人的世界”发起猛烈的攻击。 国际关系论文:朝鲜战争对战后国际关系的影响 摘要:2015年,距离朝、中、美三方在板门店签订《朝鲜停战协定》已经有了62年的时间。历时三年的朝鲜战争对当时的国际关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朝鲜战争的后遗症依然时至今日。本文主要针对朝鲜战争对战后国际关系的影响做一个综述。 关键词:朝鲜战争;战后国际关系;中美苏三角关系 二战期间,开罗会议决定朝鲜将在战后独立。但由于种种原因,在雅尔塔会议后又决定朝鲜实行国际托管。1945年,日本投降,美苏两国以北纬38°为分界线进驻朝鲜半岛。冷战开始后这条界线分裂了朝鲜,南北双方分别受美国和苏联支持而建立了朝鲜和韩国两个不同政权的国家。1950年6月25日拂晓,战争全面爆发。李承晚的部队并没有大规模的武器导致朝鲜战争初期李承晚节节败退,战线快速南移。正当李承晚退守釜山时,美国率领的联合国部队进入朝鲜半岛参加作战支持李承晚政权,同时,美国第七舰队进入台湾海峡以防止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入台湾,或者中国国民军。联合国军进逼平壤把战火烧到了鸭绿江边[1]。 联合国军的参战让苏联和中国感到巨大的压力。中国对于是否要出兵内部意见并不统一,最主要的担忧是因为中国经历了多次战乱,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周边局势以巩固发展自己的政权。在于苏联磋商后中国在得到苏联的口头支援下,中国政府决定组成志愿军抗美援朝志愿军。在经历了5次战役之后,双方均伤亡惨重均有和谈的意向。双方在板门店签署了《朝鲜停战协定》[2]和《关于停战协定的临时补充协议》的停火协议。谈判的最终结果是在三八线附近以1953年7月27日22点整双方实际控制线南北各2公里宽设立非军事区。但至今朝鲜半岛依然是分裂的两个国家[3]。 朝鲜战争后对于周边国家的影响是显著的: 1. 中国 中国志愿军把美军打回了三八线,打破了美军不可战胜的神话。但是中国在朝鲜半岛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中国被长期孤立并且失去了与美国关系正常化的机会,而朝鲜战争让新中国解放台湾的计划因为美国的干涉而使得台湾至今未能回归祖国。同时,由于冷战和朝鲜战争的热战中国只能依靠苏联的支援而无法与国际接轨,这也是后来赫鲁晓夫敢同中国摊牌的最直接的原因,因为当时中国离了苏联,根本就无法选择[4]。这种民族牺牲也换来巨大的经济回报。在中国出兵朝鲜后,苏联领导人才改变了过去援华不大慷慨并有怀疑的态度,中国得到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外来经济援助,从1952年起开始大规模援助中国大陆建设全面的工业基础。 2.美国 这一时期美国的军事开支扩大了4 倍,大部分资金的用途,都在于围绕苏联和中国建立新的军事基地,以及进行大规模的武器生产。同时,美国的主要得分是在盟友面前建立了信任:它不会抛弃朋友。在关键时刻,美国会义无反顾的支持和帮助自己的盟友。美国最长远的损失是有几十年没能跟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中美关系长期处于对峙的状态。朝鲜战争也让美国认识到自己的实力难于打赢地面局部战争,战争结束后艾森豪威尔便实行“大规模报复战略[5]”,把军备重点转到发展核武器和空军方面。美国同苏联展开了持续的军备竞赛,导致冷战局面进一步加剧。 3.苏联 苏联并没有正式参加朝鲜战争。通过朝鲜战争苏联了验证了中苏同盟的坚定性(要知道在1949年中国革命即将取得全面胜利之际,苏联依然追随国民党政府一道迁往了广州)。但是,苏联作为社会主义阵营的大哥不但没有出兵,还要中国自己出兵自己出钱。苏联害怕直接参加朝鲜战争会和美国引发第三次世界大战。只关心自己的安全和建立一条对苏友好的缓冲带。斯大林认为中朝牵制美国的主要力量使其能处于安全地位,而苏联在国际社会的声望空前提高。西欧,美国在面对苏联时均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苏联最大的得分在于朝鲜战争切断了中、美可能建立的关系,大大的巩固了苏联的东方阵营。 4.朝鲜 朝鲜战争后其国内政党一直对内进行独裁统治。朝鲜时至今日依然被美国认为是一个无赖国家,没有民权和真正的自由,对其进行封锁。朝鲜被国际社会所孤立以至于它经济落后、农业欠发达、文化生活贫乏、体制有严重缺陷但是仍然推崇先军政治。唯一的一点好处是对于金氏家族的,他们一家三代统领着整个朝鲜。上台后依然对朝鲜进行这独裁统治,在外交方面仍然没有大的突破,美国仍然对其进行封锁,导致朝鲜现在国际上仍然面临诸多的困难,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援助。 5.韩国 本处于岌岌可危的李承晚保住住了自己的地位。韩国从此依靠美国的帮助成为亚洲四小龙,经济社会发展远超过朝鲜,国内政治局势稳定,经济也飞速发展,外交文化方面也与国际社会展开了广泛的交流。但是朝鲜战争使得韩朝两国越走越远,两国在边境地区也时常爆发小规模的冲突,这给两国的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6.日本 日本虽然没有参战,但是,战争期间美军在日本大量的物资采购,对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的经济复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使美国认识到日本在其全球战略中的关键作用,美国为巩固后方,允许日本以“自卫队”名义重组军队,美日军事同盟的基础也在此时奠定。 7.台湾 对当时退守台湾的国民党政府而言,朝鲜战争的爆发及中国的参战使得美国认识到台湾战略地位的重要性,将台湾重新纳入防御体系,杜鲁门总统派遣第七舰队游弋台湾海峡,宣布台海中立化,阻止了中国共产党渡海攻台及的企图。50年代台湾当局得到美国20亿美元以上的无偿军事、经济援助,在台湾站稳脚跟,并为后来的“经济起飞”奠定了基础,也成为朝鲜战争的主要受益者[6]。 孙子曾经说过:上兵伐谋,中兵伐交,下兵伐战。但是朝鲜战争这一场局部战争搅动了整个世界,几乎导致了第三次世界大战的爆发,麦克阿瑟甚至扬言要用核弹攻击中国。作为美苏冷战中的一场热战,朝鲜战争同样表现出了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在意识形态上的冲突,朝鲜战争根源在于二战后美苏对势力范围的划分和冷战结构性的缺陷。直到今天朝鲜战争的后遗症依旧,朝鲜半岛仍然存在如延坪岛炮击事件的危机,朝鲜半岛的走向依旧破朔迷离,任何朝鲜半岛的冲突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触碰世界的神经。最终拍板决定出兵很大的原因在于是为了赢得前苏联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中国的支持。朝鲜战争后金日成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权提倡主体思想,它直接影响到朝鲜人的人生价值观是朝鲜立国的基础。主体思想阐明了人和世界的关系问题,即以人在世界上所占的地位和作用为哲学的根本问题,并阐明人决定一切,人是一切事物的主人的哲学原理。很明显这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但是这种主观唯心主义对于被国际社会所孤立的朝鲜金氏政权来讲是十分必要的。这种主体思想对于朝鲜人民是及其重要的精神支柱,也是在国内及其贫困的情况下维系金氏政权重要的意识形态工具。倘若有一天这种意识形态的工具垮掉,也许离李承晚想要吃掉朝鲜的日子也就不远了。(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 国际关系论文:作为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发展的国际事务学学科价值述略 摘要:国际事务学具有相对独立的学科特点:强调技术性和应用性,淡化理论性;强调公共事务性,淡化政治性和民族性;强调学科专业的开放方向,淡化专业的自我封闭倾向。作为本体论基础的国际事务学强调“以公管公”,优先关注“国际重大但不紧迫问题”,致力于角色扮演实践,以国际问题为导向,具有相对独立的本体特征。 关键词:国际事务学;本体特征;差异;就业优势 2012年9月,教育部颁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与1987、1993、1998前三次修订不同的是,本次修订版专业目录在“政治学类”之下增加了编号为030204T的“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学”特设专业。关于该专业的学科特征与性质,尚未引起学界的关注与注意。2011年,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首先获批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学专业设置,并于2011年迎来第一批本科生,比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早一年。随着该专业进入教育部特设专业目录,在国内出现了新建该专业的“小高潮”。暨南大学、湘潭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等等高校纷纷设立国际事务学专业,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考生和家长关注的焦点通常是国际事务学专业特征是什么?它仅仅是过去国际关系专业、国际政治专业的换汤不换药吗?或者是这些专业的修修补补?又或者有相对独立的本体特征?本文认为,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专业(以下行文简称国际事务学专业)是一个与国际关系专业、国际事务专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专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本体特征。 一、国际事务专业和传统国际政治学科的差异 国际事务专业和国际关系专业、国际政治专业,无疑共同点居多,而不同点较少。国际事务专业更为接近国际关系专业,而更加远离传统的国际政治专业。但是国际事务学专业和传统的国际关系专业相比,增加了“国际事务”这个词语,并置于“国际关系”词语之前,反映了国家的教育导向。具体来说,国际事务专业和传统国际政治学科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强调技术性和应用性,淡化理论性 国际关系专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虽与西方同行的研究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纵向相比20世纪后半叶的中国国际关系专业学科状况,已经进入了相对成熟的青壮年时期。表现在:产生了一批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国际关系学者,如王逸舟、秦亚青、时殷弘、倪世雄、阎学通等,并产生了质量并举的青壮年学者梯队;初步编著了一系列方法论、本体论的教材,在国内外出现了大量颇有影响力的国际关系著作;由于“中国国际关系研究坚持的方向中国国际关系研究要维持学科的自尊与独立,必须提高学科介入的‘门槛’”,因而初步形成了国际关系专业特有的概念操作、理论逻辑和研究路径,形成了独立的专业特征,等等。由于国际关系学者在该专业的多年发展中,注意提高学科的准入门槛,因此高度关注科学性特征,进一步使国际关系专业的学习和研究向理论化、精英化方向发展。国际关系专业走向独立的学科特征,对国际关系专业的发展和成熟是一大幸事。但也带有一些弊端,即对本科专业和社会需求而言,应用性和技术性才是主导方向。在强理论性、强科学操作性思路培养出来的本科生,在就业市场陷入了应用性困境。尽管国际关系专业本科生就业难是大学生找工作难的整体社会环境决定的,但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带着“国际”字号光环的国际关系专业在就业上应相对较好才符合逻辑。这些问题表明,政治学类下设的各个专业,应进一步对本科培养和研究生培养进行区分。国际事务专业的出现,适应了这一需要。有学者认为,“‘地方化’、‘次国家化’、‘非政府化’或‘公共政策化’的国际关系研究,是我国国际关系研究有待开拓的新领域,也是国际关系专业本科生日后就业竞争力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国际事务专业进一步强调应用性、实践性和技术性,注重将国际关系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本科生也能够进行的操作实务,将相对发展成熟的国际关系理论应用到实践中来。二外强调国际事务专业的外语特长,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强调与滨海新区取向结合,都是国际事务专业灵活地与应用需求贴近的写照。 (二)强调公共事务性,淡化政治性和民族性 国际关系专业、国际政治专业、外交学专业等等都带有公共事务的特征,这一点毋庸置疑。我们习惯将国际社会按照活动主体区分为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国际政治专业一般是指国家间活动,而外交学则以一国政府为活动主体开展对外活动。这些与国际关系专业包含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个人有着显著不同,表现在国际关系专业对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个人作用的强调上。从国际关系专业中进一步区分出来的国际事务专业继承了国际关系专业这一取向,进一步淡化政治色彩,将带有国际公共性的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强调国际社会中的共性问题,超越传统的国家利益,关注国际公共利益。这一点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保护更多的国际公共利益,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有着较强的逻辑联系。 (三)强调问题的解决导向,淡化问题的解释倾向 如果说,马克思“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从意识形态上影响到执政党的文化取向,那么“经世致用”等口号则反映了中国文化根深蒂固的实用思维。从传统和现实、上层与民间等多个维度来审视,要求国际关系学科不仅仅要试图解释国际问题,而更要试图解决国际问题,提供解决全球问题的方案,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全球治理,则是对国际关系专业提出了“深化和扩展”的更高要求。从中国古典思维去理解,以往国际关系专业追求“道”,那么国际事务专业则倾向于如何使用已经初步“悟”到的“道”来实现儒家所言的“出世”。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现象,国际关系使用各种规范理论进行阐释,使人获得知识。而对于这些知识,应进一步关注其应用价值,使之向政策学、管理学渗透。 (四)强调学科专业的开放方向,淡化专业的自我封闭倾向 国际关系专业从改革开放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强调独有的学科特征,也从历史学、经济学、新闻传播学等多个学科汲取了大量的营养,借鉴了不少的概念、方法和工具。国际关系专业初步形成独有的学科特征,提升了学科准入门槛的同时,也逐步带有自我封闭的倾向,这不利于国际关系学科的深入发展。国际事务专业尽管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但国际事务专业横跨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新闻传播学等多个学科,将它们对于国际公共事务问题的思路、模式和方法统筹于国际关系之中融合、转化、提升,成为国际事务特定的解决问题思路和对策,从而出现国际关系理论统筹各学科的“位居其上”的局面,进一步将国际关系研究成果反馈回它在发展历程中所借鉴的那些学科,进一步相互交叉和融合,促进专业的开放,而降低专业的自我封闭倾向。 除了以上几个差异外,国际事务专业和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外交学等专业的差别,还在于进入21世纪,国际环境和中国教育政策的导向发生了变化。国际事务专业更加强调中国参与国际事务能力的塑造和应用。与国际关系专业学者的“参谋”传统不同,国际事务专业培养的是既具备国际关系专业知识,又能直接从事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型人才。也就是说,尽量减少国际关系专业与社会具体事务脱节的程度,使本科生在大学期间就受到一定的职业化实践训练。 二、国际事务专业的若干性质 以上的特点,是国际事务专业与相近专业的若干差异。在这个基础上,作为国际事务专业的本体基础――国际事务学还有一些独有的特点。试总结如下,以便读者加深对国际事务专业的理解: (一)国际事务学强调“以公管公” 在国际活动中,外交学倾向于从国际社会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可谓是“以公益私”,而国际事务学则与之相对,强调借助于国际公共组织,包括国际政府间组织和跨国非政府组织来应对、管理国际公共事务,着重于“以公管公”,在实现国际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符合道义地实现国家利益,使国家利益“取之有道”。这也是阎学通“道义现实主义”所主张的内容。 (二)国际事务学优先关注“国际重大但不紧迫问题” 国际关系学者将国际问题区分为“第一类是重大而紧迫的问题,第二类是重大但不紧迫的问题,第三类是无关全局但紧迫的问题,第四类是无关全局并且也不紧迫的问题”等四类。如果说,国际政治学和外交学,特别是国际危机问题倾向于解决“重大而紧迫”和“次要但紧迫”问题,那么国际事务学则除了这两个问题外,优先关注“重大但不紧迫”的问题。例如北京雾霾,在短时间内不会立即造成大量人员死伤,因此其紧迫性远远不如叙利亚内战和乌克兰危机。但是雾霾作为环境政治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具有国际公共事务的长远效应。在国际政治关注传统安全的基础上,国际事务学将跨国领域的非传统安全作为自己的优先考虑对象。 (三)国际事务学致力于角色扮演实践 由于国际事务专业强调应用性与技术性,因此在授课方式上,国际事务学致力于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开展角色扮演。例如通过“外事礼仪”课程,教学者亲自演示礼仪的过程,甚至具体到外宾接待中的调酒、打领带等操作性细节。通过模拟联合国、模拟商务谈判、模拟外宾接待等活动,致力于培养学生的体验,积累他们从事国际公共事务的经验和兴趣。在一定程度上,国际事务学还聘请高端国际事务人才来为学生授课。 (四)国际事务学对国际问题导向的结构性调整 由于国际事务学面向国际社会需要解决的各类问题,因此国际事务学也和相近专业相同,紧跟国际热点问题,但是在结构方面有所调整。除了国际热点问题外,国际事务学除了继续关注国际热点问题外,也较多地关注国际长期、重大但非新闻焦点的问题,避免国际事务学受到媒体议程的操控。 三、国际事务专业发展的若干障碍与问题 国际事务专业作为新设置的专业,有着显著的知识储备和政策环境优势。它建立于国家更加开放、更加国际化的需求上,有经过长达三十年改革开放环境的哺育。它的天然优势还在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专业发展已接近四十年,积累了丰富的人才、教学经验。尽管具备了以上的优势,国际事务专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若干障碍和问题。 (一)国际事务专业和国际关系专业在培养层次上的如何衔接 由于本科生并非都直接从事外事活动,而是由相当比例的学生选择了继续深造。这些继续深造的学生如果也以应用性为主要方向,那么很显然不符合国际关系专业科学化、拔尖化的需要,因此从考研需要以及学界认可度而言,国际事务学的培养应相对二元化,一方面对有考研需要的学生在理论素养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另外一方面对直接就业的学生着重培养实践性和应用性。 (二)国际事务专业如何不简单地办成国际关系专业的重复 由于国际事务专业与国际关系专业、国际政治专业密不可分。如何避免把国际事务专业办成国际关系专业的简单名称改变,而不在课程设置、培养方法方面做认真细致的改革,那么国际事务专业就成了国际关系专业的附属品,而不具有独立的专业性质。由于国际关系专业在该领域中占据绝对的学缘、人才、资金优势,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既有专业利益格局”。如何超越专业利益形成的优势格局,难度甚大。 (三)如何形成全国性的国际事务专业共享平台 在国际关系专业的多年发展中,教师们通力合作,把分散的科研能力团结起来,形成拳头效应是保证国际关系专业建设成效的基本经验。但是国际事务专业是否能和外交学、国际关系学、政治学等专业一样,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学科群和集体优势,建设诸如“外交学年会”等全国国际事务专业交流机制,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在建立 “国际事务学年会”,合办“国际事务学研讨会”,增强影响力方面,国际事务专业尚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当然,国际事务专业作为一门在大陆地区新兴的专业(西方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早已设置有该专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招收国际事务专业学生的过程中,与传统的国际政治专业相比,生源质量、社会评价都有极大的提升。这说明,加强国际事务专业的教学研究、本体论研究迫在眉睫。国际关系学界要抓住这一时机,继续推进国际关系学科向纵深发展,不辜负国家、社会,特别是师生们的期望。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国际政治系、国际问题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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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的部门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国有企业正常运转的结构框架;各部门彼此分工互相合作,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新时期下,市场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革,外部环境的压力、国际贸易市场的多变性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提升了财务管理的风险。下文笔者将在详细介绍内部审计部门职能的基础之上,分析内部审计在企业财务管理当中发挥的作用。 1内部审计部门在国有企业中的功能分析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功能主要有控制功能、监督功能、评价功能、以及服务功能四个大的方面,下面针对每个功能的具体作用进行详细的分析。 1.1审计部门的控制功能 在国有企业的活动过程当中,审计部门发挥着控制的职能。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国有企业各个部门的经济效益,分析市场需求,确定企业发展的市场取向,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可行性依据,控制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 1.2审计部门的监督功能 监督工作是审计部门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企业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审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需要从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入手,做好督察和管理工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财务管理活动当中的财务收支、企业贷款、企业担保等监管,在确保企业财务资料的精确性、完善性以及真实性的基础之上,实现企业财务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1.3审计部门的评价功能 新时期下,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自主性得到了很好的拓宽,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求。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通过了解审计部门对企业经济活动、经济效益的客观评价,能够更好地把握企业的资金运营状况,避免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审计部门的评价功能还可以对各个部门的运行起到推动的作用,从而确保企业内部工作的高效运行,提升企业的优秀竞争力。 1.4审计部门的服务功能 服务功能是审计部门在企业工作结构当中的支柱,设立审计部门的出发点以及落脚点都是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国有企业的审计部门对国家的相关政策非常熟悉,所以能够针对企业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评价,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2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在财务管理当中地位分析 内部审计在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内部审计的独立地位、权威地位、制约地位、监管地位、法律地位、以及制度地位。 2.1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地位以及权威地位 首先,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大多数都是受企业高层领导的直接管理,不受其他部门的约束,其工作效率以及执行力度更强。在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权力组织结构当中,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是在财务管理之上的,有利于内部审计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着对企业财务管理监管的工作,传达的是企业决策者对企业发展以及企业工作人员的各项要求,需要企业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因此必须秉持着公正、公平的工作作风,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2.2内部审计部门的制约地位和监管地位 国有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取胜,把握好时展的机遇,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必须重视和适应企业投资多元化的转变。就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来看,单一的投资主体已经无法适应时展的需求,国有企业想要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必须注重混合型企业的开发力度,切实增加混合型企业的数量。因此,在国有企业市场投资多元化的转变过程当中,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需要发挥其制约和监管的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审计制度以及规范要求,对国有企业的每个部分进行审计和监管,避免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事件的发生,在确保企业资产保值的前提之上增加新的产业收入,切实保障国有企业经济利润的增长。 2.3内部审计部门的制度地位以及法律地位 法律以及制度是保障国有企业规范化运行,切实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础。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以及我国内部审计部门的发展趋势来看,内部审计部门的制度地位以及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提升。由于其对同企业经营发展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较高,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制度和法律地位,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企业长远发展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支持实现企业发展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步。 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在财务管理工作过程当中发挥的作用 3.1内部审计工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保障 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以及特征决定了其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高效的审计工作能够在提升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运行效率的基础之上,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精确性、及时性以及真实性。不仅能够起到规避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作用,还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审计部门通过对财务管理的监管和评价,能够在综合各方面信息的基础之上,实现对企业财务管理潜在风险的预估,并作出合理有效的规避措施,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为国有企业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3.2内部审计工作提升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效应在规范企业财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道德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约束财务管理人员自身行为的基础之上,为其价值观、道德观的树立提供了途径,有利于企业员工综合素质的整体提升。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国有企业的发展对员工的知识文化水平、职业道德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管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企业资金运行、员工考核、职位提升等方面的公开和透明性,能够激励财务管理部门的员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积极认真的投入到工作当中。还可以激发员工的自我学习,在为企业发展的服务的过程当中,实现自我价值。 3.3内部审计工作弥补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空缺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管理实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价,能够及时的发展和弥补财务管理的空缺。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具体的工作过程当中,相关审计人员会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了解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取得的经济效益、值得提倡的部分、有待改进的部分等,有助于财务管理部门对自身的工作进行及时的反思和总结。并且能够协助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同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同步的发展战略,弥补了财务管理监察不到位的缺陷,还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企业的人力资源,降低了财务管理工作部门的工作压力。通过对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客观评价以及控制,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确保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为企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4结语 就目前国有企业的发展模式来看,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工作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财务管理同内部审计工作的密切配合,有利于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优化升级,切实为企业的发展服务,适合新时代下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市场经济、国际贸易瞬息万变的今天,国有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同内部审计工作之间的联系,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结合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势,实现企业的有序发展。 作者:吴琦 单位: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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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二〉通知要求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四〉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 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④ 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⑤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 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⑥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⑦ 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附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2)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3)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贸易经济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优先的抵制倾销的方法。当然,对“附加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有关调查部门的主观随意,增强反倾销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 (2)、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国务院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这样设置的优点在于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较大的反倾销案(实际上,国际贸易法庭不仅审理反倾销调查案,还可以审理涉外贸易的其他案件),更加体现效率与公正。 (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⑧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主权的维护。 四、基本认识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会论文 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 国际法学论文:法学教学中的国际法论文 法学教学中的国际法论文 一、法学教学采用实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在法学教学中,我们耳熟能详的是案例教学法,实例教学法则较少提及。那么,实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有无区别?两者之间关系如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采用真实的或者虚构的案例来展示各种实体性或者程序性规则运用的教学方法。①而实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典型实例的分析和讲解完成教学。②从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两种教学方法中所选取的示例存在范围大小上的区别,即案例教学法中所采用的示例有可能是现实中发生过的真实案件,也可能是教师为了对某个知识点做更具体、形象阐述而虚构的案件;但实例教学法中所选取的示例则为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如此看来,实例的范围应该小于案例的范围,即实例包含在案例之中。时至今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已经相当广泛,几乎所有部门法的教学中都辅之以典型案例来对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更加具体、详细的阐述,而且实践也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经常选用的是虚构的案例,真实案例选用的情况相对较少。其实,与虚构的案例相比,真实案例即实例在法学教学中有其采用的必要性:首先,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深刻了解到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因此受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较自然科学而言更为显著,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一些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历史发展变化有着更为直观、深刻的了解。例如,先占原则是传统国际法中国家领土变更方式之一,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③但随着“无主地”被帝国主义国家掠夺殆尽,十八世纪后半期,以先占原则判断国家是否对某一土地具有主权时,标准已由原来单纯的发现“无主地”即可,演变为还须同时对该“无主地”实行有效控制,在“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中独任仲裁员胡伯认为,西班牙仅仅是发现帕尔马斯岛,而荷兰却从1677年直至争端发生的1906年一直对帕尔马斯岛行使国家权力,据此,仲裁员裁定帕尔马斯岛是荷兰的领土组成。在国际法国家领土变更方式先占原则的讲解过程中以“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为教学实例不仅可以使学生对先占原则内涵的历史发展变化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还能使学生从胡伯仲裁员的裁决意见中领略到著名法学家对法律原则深刻的理解和精辟的阐述,借此提升学生的法律文化水平。其次,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法学不仅是一门社会科学同时也是一门应用科学。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从她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教育。④尽管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至今仍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在目前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职业化已经成为趋势,这一点已经在法学家中获得了一定的共识: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学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①苏力教授也认为,法学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②既然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那么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学生从业能力就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采用实例教学法将真实案例交由学生解决,通过与法官的判决相比较不仅可以让学生检验自己在解决案件时理论知识运用是否正确,也可以让学生意识到公正的判决不仅仅是理论知识正确运用的结果,同时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等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可见,实例教学法可以通过让学生身临其境到真实案件中的途径达到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标。最后,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部门法因为理论性较强而难以在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法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由于缺乏学习兴趣,学生对过于抽象的理论知识不仅接受的被动,而且缺乏理解的死记硬背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是短暂的,更易发生知识点运用的错误。尽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于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都会配以案例以达到对知识点形象、具体的阐述,但学生往往对为讲解知识点而特意虚构的案例不够信服,而且大量使用虚构的案例进行教学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感到教学的知识点在实践中毫无用处,学与不学并无区别。相反,如果在教学过程中能选择典型的实例进行知识点的说明,则可以让学生意识到知识点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例如,“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但如果只是单纯的从理论上介绍“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③,学生会觉得晦涩难懂,听课兴趣自然不高,但如果授课教师在这个知识点地讲解中引用发生在1878年法国的“鲍富莱蒙离婚案”,则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实例中,教师通过分析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妻子为避开法国不允许离婚的强制性规定,为达到离婚目的而人为将其国籍国从法国更改为德国的案情及法院最终的判决,不仅能向学生形象地展示“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也能因案件的真实性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制约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因素 尽管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有其必要性,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实例教学法使用的普遍性却远不如案例教学法(此处的案例教学法指的是运用虚构的案例进行教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制约因素:其一,采用实例教学法会在相当程度上增加教师备课的工作量。人们常说,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得有一桶水。也就是说,针对所要讲授的知识点教师在备课时应做充分准备,所具备的知识量要远远大于学生已经掌握的程度。这一点对于法学学科的教师来说尤为如此。法学教师在备课过程中通常要做三项准备工作:(1)对将要讲授的知识点的理论内容做充分的准备,理解、吃透知识点的理论含义;(2)将讲授的知识点涉及到的法条进行整理、归纳,授课过程中通过法条来佐证理论知识在立法中的运用;(3)选取或构造案例,通过案例对知识点作直观、具体、形象的阐述。看似简单的三项工作,实则要花费法学教师大量的时间,而如果采用实例教学法的话,所需要的备课时间又将大大延长。为了了解、掌握所授部门法中与所讲授知识点相关的最新、最典型的案件,教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多种渠道查找案情、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目前,便捷、准确获取实践中典型案件的主要渠道之一是网络资源,通过法制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等官方网站教师可以选取与所讲授知识点相关的案件。可见,采用实例教学法要求教师经常关注媒体及相关部门的最新案件信息,此外,在大量的案件中选取与讲授知识点密切相关的案件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其二,采用实例教学法对授课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水平要求较高。在法学教育专业化观念占主导地位的大环境下,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为高校录用法学教师的主要标准,而司法实践水平并不在标准之列。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一般都会有较高的学历,登录各大专业法学院校以及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网站,在师资力量介绍中基本都会介绍该院校具有博士后、博士学位的教师人数,高学历的教师往往都会占到总人数的较高比例。高学历的法学教师对于提升院校整体科研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客观而言,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因其自身大量的时间在求学,与其获取的丰富的理论知识相比,司法实践经验就相当欠缺甚至是空白,而采用实例教学法需要教师拥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科学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人文情怀,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法条规定就作出判决,还需要考量当事人作出行为时的社会环境、受其行为影响的其他人的感受与反应等等。如此看来,教师要想对选取的教学实例作出正确、恰当的分析必须要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这一点正是目前高校中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所欠缺的能力之一。 三、法学教学推进实例教学法的路径针对目前法学教学中制约实例教学法的因素,笔者在结合自身教学实践感受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推进实例教学法的设想。 (一)建立教师实践机制,提高法学教师司法实践能力,丰富其司法实践经验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目前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大都设有学生的实践项目,主要的方式是要求学生在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假期到法院或检察院等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见习或实习。笔者认为,除了设置学生的实践项目外,也应建立教师尤其是针对年轻教师的实践机制,要求教师形成经常、主动到司法实践部门学习的意识,借此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为了避免实践机制流于形式,建议将该项制度纳入到教师学年考核标准之中并制定量化、硬性的考核标准。例如,要求教师一学期到相关实践部门学习三次、形成实践工作心得等等。 (二)建立校外辅导机制,扩大学生了解实践中发生的案件信息的渠道虽然,教师可以通过网络资源、报纸、杂志等多种途径搜集、获取实践中发生的可以用作教学实例的案件,但是,众所周知,为了获取高点击率、突破一定数额的发行数量,网络以及报纸、杂志刊发的通常是一些大案、要案,很多普通案件因为不能过多地吸引公众眼球而无法通过这些途径被报道。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法学院校建立校外辅导机制,聘请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定期进入校园,通过开设讲座或者设立辅导岗的形式向学生介绍一些发生在其工作过程中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这种做法不仅能让学生了解到实践中的普通案件,而且也能接触到有地方特色的案件。例如,福建省在对台案件的审判中建立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性、地域性的制度,作为身处福建各个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应当了解、知晓这些特色的规定,更应该掌握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而通过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深入校园的介绍可以使学生获取这方面相关的案件信息,还可以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法官、律师进行咨询。 (三)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让学生身临其境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有建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教学模式能将案件进行情景还原,将学生分组、分角色置于案件审理过程,通过情景再现让学生以法官、公诉人、律师的身份针对案件作出不同立场的分析。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但法学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运用,却能让学生通过角色的体会切实感受到庭审现场的氛围,在控辩双方直面的论辩中能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如果只是采取教师讲授,学生听讲的教学模式,学生感觉自己永远都是一个旁观者,对于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论辩只是被动的接受,面对教师“你是否同意本案中的审理意见”的提问,大部分同学因为没有自己思考而只能简单的回答“同意”,即使有持反对意见的同学,也无法详细陈述其反对的理由。可见,将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引入模拟法庭,通过让学生身临其境的处理问题,可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四)建立实训基地,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的衔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虽然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建立了实训基地或实习基地,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学生实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没有达到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 1.现有的实习时间较短。为了不影响教学安排和教学秩序,大部分法学院校只是要求学生在假期时进行实习,假期有限的时间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实习效果。很多时候学生进入实训基地时,案件已经进展到即将结束阶段,即使一个案件刚刚开始立案,但现实中鲜有一两个月就能审结的案件,案件还没有审结而学生实习时间已经届满,这就造成学生在假期实习过程中很难对于一个案件完整的进行全程学习,无果而终的实习自然也就制约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2.没有进行专业对口的实习分配。笔者曾在暑假指导学生的实习,切身感受到学生实习过程中按专业实习的必要性。由于每个法庭的受案数量不同,实习单位通常只是将学校报送的实习学生简单地按人数进行分配,忽略了实习学生的专业需求。以笔者指导实践遇到的情况为例,经常有学生反映,自己实习的部门与所学的方向不一致,有学生就说“我的专业方向是企业法务,我更想到民庭去实习,可实习单位却把我分到了刑庭”。由于实习部门与所学专业不对口,自然也就难以发挥学以致用的效果。针对上述两点目前实训基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建立实训基地应重视学生到实践部门实习的长期性,不应简单以实习时间来作为实习任务是否完成的衡量标准,主要的判断依据应是实习内容是否完成;另外,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应在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学生的专业方向,最好能按专业方向分配实习部门,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的衔接的作用。四、运用实例教学法的注意事项制度实施的效果除了取决于制度的本身设计外,还受影响于制度实施的方法。对于实例教学法而言,也是如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实例教学法的预期作用,笔者认为,在运用实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注意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入学之初已经不设分具体专业,统一为法学专业,当进入大学三年级时按照学生的选择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再进行专业方向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大学三年级的法学学生由于专业方向的不同,课程设置的具体要求也就有所不同。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教师在实例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方向的学生选取的实例应该有所区别。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时分设了企业法务、律师、涉外法务、行政法务四个具体的方向,由于专业不同,授课的内容自然应有所区别。例如,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企业法务方向的选修课程,但国际经济法中的各个部门法却都是涉外法务方向学生的专业课,在授课过程中笔者针对同一个知识点在不同专业的学生中做出了难易程度不同的要求,选取的教学实例也因此有所不同。判断“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对于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国际投资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但对于企业法务方向的学生,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选取的教学实例是“南太平洋(中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埃及案”,这一教学实例无论是案情还是案件争执的焦点都比较简单,解决问题只需要依据ICSID管辖权确立的标准直观进行判断即可,并无其他相关知识点的运用。对于涉外法务方向的学生,教学过程中笔者选取的实例是“阿姆科(亚洲)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这一教学实例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案件争执的焦点涉及到的问题的解决因ICSID没有明确规定而变得错综复杂。实践中,ICSID仲裁庭在运用法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了理解、分析,最后形成仲裁意见。术业有专攻,专业方向的不同要求学生对同一个知识点掌握的程度是有所区别的。企业法务方向的学生我们只要求他对于国际经济法有初步的了解,而涉外法务方向的学生则要求具备扎实、丰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知识。因材施教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其次,应注意经典和现实的结合。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均有一些经典实例,这些实例在教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前文所介绍到的“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鲍富莱蒙离婚案”、“阿姆科(亚洲)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教学过程中选取这些实例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可以使学生从仲裁员、法官字字珠玑的裁决、判决中感受法律的魅力。但是,如果教学过程选取的实例仅仅为这些年代久远的经典实例的话,难免会有过时之嫌同时也会让学生产生国际法各个学科距离现实太远,是高、大、上学科的错觉,因此,选取教学实例在保留经典的同时也要注意与时俱进。例如在国际税法国际避税这一知识点的讲授中,笔者选取的实例是“美国总统布什避税案”,由于当事人是学生所知晓的公众人物,笔者在刚引出实例时就引起了学生了解案情的兴趣,通过案件的介绍、分析,不仅让学生对于国际避税方式有了直观的了解,也让学生感觉到国际法的各个学科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领域,相反,现实生活中也有国际法各个学科知识点的运用之处。 最后,应注意教学相长,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主动学习与被动接受在学习效果上有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在采用实例教学法时应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最大程度提升教学效果。在实例教学法中具体运用的方式可以是教师事先将下次授课要用到的教学实例提前告知学生,要求学生对该教学实例进行搜集、整理、归纳出案件争执的焦点、对既有裁决和判决作出分析。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也可以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 作者:刘冰 国际法学论文: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国际法研究影响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中所体现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内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决定不同性质的法,经济制度的变迁决定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及各阶段主要的性质和特点。①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近代国际法就是随着殖民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而形成的,并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作为资产阶级进行世界扩张的工具和幌子越来越偏离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轨道,早已失去其调整正常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促进和平的应有目标。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彻底抛弃和否定国际法,而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预测当世界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剥削和压迫将退出历史舞台,“和平”、“私人间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将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原则。② (二)阶级分析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法的阶级性质。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社会属性,亦即法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所表现出来的最终利益归属。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以阶级斗争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以阶级斗争来观察一切事物和一切过程的始终,并将尖锐的阶级矛盾外化为对抗的形式。而法的阶级性则是强调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特定利益归属,强调通过法将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际法也有鲜明的阶级性的特点。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主要由国家来制定和发展,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国际法。在他们生活的时代,资产阶级为追求剩余价值进行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扩张,使其压迫和剥削具有了世界性,因此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分层现实,这种国际关系的结构形式呈现出西方与非西方,世界范围内的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不平等国际秩序特征。国际法的制定和发展主导权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因此这种国际法必然反映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三)批判的方法 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着批判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国际旧秩序,揭露了西方列强之间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频繁变换使国际关系充满了欺诈和变数,批判了近代国际法的局限性。批判的观点贯穿着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和看待法律现象的始终,在批判和阶级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国际法的宗旨和价值目标,恢复国际法的尊严与权威。马克思主义倡导的批判方法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批判法学思考问题的角度上有相同之处,如批判法学也持批判的观点,从最坏的方面透视法律,揭露实质性的阶级矛盾,但批判法学在批判的同时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可以操作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也没有提出对批判对象实行革命性改造的主张,因此它的批判缺乏持久的力量,仅仅靠否定性的批判并不能从根本上破坏它所批判的对象,因此批判法学派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学的范畴。①二、当代外国国际法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周鲠生、刘丰名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法,其成果对于我国建国后对外政策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苏联解体一度使马克思主义受到质疑和批评,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等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当代中国法学领域内,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否认法的阶级性的观点日益增多,在国际法研究领域内更是普遍存在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指导作用的倾向。相比之下,国外国际法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运用却保持了勃勃生机,一批国际法学者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国际法的研究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代表学者有印度的B.S.契姆尼,英国的苏珊•马克斯,芬兰的马尔蒂•科斯肯涅米等人。下文以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研究方法为线索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论述。 (一)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发展史 学者们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而国际关系则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对比状况。各国的外交政策与其国内政策密切相关,都由建立在特定生产方式上的社会经济决定。国际法的发展阶段是与全球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相契合的。资本主义学者将世界经济的发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600~1760年,旧殖民主义发展阶段;(2)1760~1875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3)1875~1945年,帝国主义时期;(4)1945年~,新殖民主义时期。②无独有偶,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将国际法发展阶段分为1648~1750年,1750~1850年,1850~1950年,1950年~。B.S.契姆尼也认为世界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具体可以划分为:(1)1600~1760年,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由封建国际法发展为资本主义国际法;(2)1760~1875年,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国际法为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国际法;(3)1875~1945年,在帝国主义时期,国际法主要体现为帝国主义国际法;(4)1945年~,国际法经历了从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到资本主义帝国国际法的转变。③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西方国家相互之间、西方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国际法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资本扩张的趋势打破了东西方之间完全隔绝的状态,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以征服和被征服的形式开始了不平等的交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呈现为对外剥削和征服,这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特点决定了国际法由调整欧洲封建国家关系的封建国际法发展为真正具有世界性的资本主义国际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进行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利用国际法作为幌子,该阶段的国际法呈现出强烈的殖民主义的色彩。在帝国主义时期,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资本输出和对外剥削也影响到国际法,该阶段的国际法中出现的大量不平等条约就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特点。1945~1975年间,二战后广大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国内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享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新生民主力量的加入使该时期的国际法具有了一定的民主性,因此该阶段的国际法被称为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却改变了这一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的发展使跨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和地位上升,他们拥有世界范围最先进的生产方式,拥有跨国公司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控制着世界上的大部分财富,甚至影响到不同国家的主权行使,在这些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影响下,当代国际法处于从资产阶级民主国际法向资产阶级帝国国际法转变的进程中,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法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也是有阶级性的,国际法所要实现的抽象的国家利益事实上是特定团体和阶级的利益。作为国际法的社会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分层的现实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由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主流国际法学者也代表着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当代国际法主要是服务于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 1.国家及国际法的定义和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主流国际法学者关于国家的定义主要围绕国家的四要素而展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方面,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主流国际法学者总在谈“国家利益”,试图掩盖国际法所代表的特定阶级利益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指出,资本无限扩张的欲望是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僵化的、受权力驱使的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民主化的内部制约因素。主流国际法学者主张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习惯。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条约是特定社会秩序的表达,反映集团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平衡。这一条约的定义揭露了条约的阶级利益的本质。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各国反复一致的实践和法律确信,大国的一致实践则往往被要求作为构成国际习惯的必要要素,加之国际法富有弹性,因而更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软法”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具有民主化的因素,更能反映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普遍利益,但主流国际法学者则认为“软法不是法”。①这种国际法渊源的界定方式剥夺了低层阶级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使国际法完全受制于跨国资产阶级。② 2.国际法具体制度中阶级性的体现 由于代表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发达国家把持着制定国际法的主导权,为了保障跨国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更多的利益,国际法的各个分支中都体现了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的倾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东西方国家关于征用时的赔偿标准界定的冲突、对于东道国的义务规定等都体现了跨国资本的利益。自由贸易体系不是服务于低层阶级利益的,其所倡导和推进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遭到了低层阶级的抵抗,①就是这一结论最有力的证明。一些当代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没有阶级性,因此,没有必要用马克思主义去指导国际法的研究。如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科学论断,主要是针对国内法讲的,而国际法是无法用阶级性去分析的。②还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阶级性很难论证,国际法律关系并不直接表现为明显尖锐的阶级对立。③马克思主义认为,研究法的阶级性实质是在分析法的社会功能和法所最终体现出来的社会某一团体的利益。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主流国际法学者宣称国际法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但国家利益太过空洞和抽象,因为国家意志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利益实质上反映的仍是特定阶级的利益。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层无一例外地是跨国资产阶级的代表,在这些发达国家主导之下所制定的国际法规范也反映着隐藏在国家的“面纱”之下的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一点在上述关于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的观点的论述中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通过国际组织而形成的国际法也同样体现着阶级利益,因为国际组织同样是由国家所创建和主导的,除了极个别的第三世界国际组织外,西方发达国家垄断了绝大部分的国际组织并将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渗透其中。当代国际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民主化的因素,如国际强行法的出现和普及,对一切义务等新概念的出现等,有人提出这些民主化的因素突破了国际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总是会作出一定让步从而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④但更多的是被统治阶级的让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法的阶级性并没有变化。国际法也是一样的,跨国资产阶级进行资本扩张、实现其经济利益也需要有一定程度上的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反映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贸易自由化趋势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对和平和平等的国际社会的基础之上。同时,低层阶级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跨国资产阶级的行为,因此,国际法体系中的国际强行法、对一切的义务等民主因素并没有消除国际法的阶级性。⑤ (三)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 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有助于纠正主流国际法的不公正和盲目性,有助于让低层阶级认识到当代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国际法的民主化、合理化发展。事实上,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批判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正是通过批判当代国际法的不公正进行阶级分析的过程。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要求马克思主义学者关注其他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共同形成对主流国际法学派的批判和监督。在当代国际法的研究队伍中,具有左倾倾向的学者正是以批判的方法来分析和看待各种国际法现象,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西方国际法学的主导地位及其对第三世界的渗透,以批判的精神进行国际法的研究可以使国际法在批判中前进。B.S.契姆尼将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①但要注意在批判主流国际法时,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主张和理论,否则容易重蹈批判法学派的覆辙。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用于当代国际法研究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当代国际法朝着民主化的方向改革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在分析国际法阶级性的基础上,批判了大国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指出跨国资产阶级利益在背后的操纵是当代国际法偏离公正和正义价值的主要原因,而大国对国际法的违反是当代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真正障碍,有助于引导低层阶级、第三世界国家认清当代国际法的性质,鼓励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订过程,抵制霸权主义,促进国际法的公正合理和民主化发展。 (二)有利于对国际法理论进行反思与审视 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观点,其批判的研究方法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阶级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露当代国际法的实质和价值追求,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国际经济体系的变迁与国际法发展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揭露了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在近代国际法与当代国际法中所产生的影响。这些与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完全不同的分析方法给国际法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个彻底的革命,可以启迪学者们用各种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进行国际法的分析研究,并促使主流国际法学者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反思和审视。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倾向,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最主要的趋势是追求与西方接轨,西方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和观点被大量地引进和宣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将阶级的、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中可以让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立场,让中国的国际法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和低层阶级的利益,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是与主流国际法学流派截然不同的一种流派,不同声音的呼喊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和改革。但现阶段,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用于国际法研究仍有许多局限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队伍势单力薄,其研究成果也仍处于分散的、非体系化的阶段,一些概念的界定仍不太明确,对于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对于各个部门法的研究都不够充分和完善,在批判主流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构建新的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努力仍不够充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还要警惕过于“左”的倾向,否则无异于作茧自缚。 国际法学论文:浅析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方法论领域的每一次突破与创新对于法学的成熟与发展都是一次难得的机遇,这一点对于国际法学而言亦是如此。同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描绘和罗列不同,方法论侧重的是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是方法论原则。由于“方法论”一词在我国法学领域本就属于一个“时髦”的词汇,如何界定国际法学方法论国内目前尚无权威、一致的结论。但是,从方法论的本质不难看出,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的抽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包含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依据、运作模式等基本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方法体系。与法学其他部门法的方法论相比,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既含有法学研究方法的普遍性,又具有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认识方法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这种“普遍性”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和一般方法论相同,主要涉及研究者思考问题的立场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科学考量等内容;而这种“特殊性”则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内容体系的上述三个主要方面所呈现的国际法学科专业特色。 一、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如上所述,国际法学方法论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的综合性体系,而对于这一复杂综合体的理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展开: 1.国际法研究的主体立场———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 方法论作为研究者论理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体系,不仅无可避免地受制于研究者的主观思维,并且深刻反映着研究者的思想活动。从研究者所持立场划分,对国际法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实证主义研究与价值主义研究两大类。 其一,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是指在对国际法规范、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等素材进行价值无涉地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客观、中立地描绘出某一国际法问题“是什么”的方法论体系。它强调事实与价值、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的严格区分,强调以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等实际的国际法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而有效排除道德、正义和价值等自然法要素对于国际法研究的干扰与渗透。普遍认为,实证主义方法的研究对象———“实然法”,起源于边沁对“实然法”和“应然法”概念的区分;而就实证主义方法本身则根植于以奥斯汀、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派的研究。具体到国际法学领域,以宾刻舒克、奥本海为代表的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是实证主义方法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自17世纪首次被提出至19世纪占据压倒性优势,实在法学派自产生至占据主流地位经历了长达两个世纪的发展。在实在法学派看来,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体现各国共同意志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他们肯定“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强调法律只能是被创制出来的,不存在人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自然法。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将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在对大量的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进行客观中立的解释的基础上,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国际法的本质属性。主张实证主义方法论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3]51-52 其二,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是指在以价值批判为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基础上,带有主观性地解决国际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同实证主义不同,价值主义认为法律应建立在“理性”、“正义”、“道德”等抽象的概念之上,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根植于16世纪摆脱基督教神学束缚的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普芬道夫、维多利亚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于人的本性、理智,因而不承认实在法规则及其效力。然而,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法体系不禁使人疑虑重重:一项国际法规则,怎样证明其体现了人类理性?国际法中“正义”的标准又为何?这些通过演绎方法推导出的自然法规则,给人以空中楼阁的感觉,使国际法体系岌岌可危,因此自19世纪开始,自然法学派开始逐渐衰落,并最终被实在法学派所取代。 价值主义的研究方法侧重于通过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寻找国际法规则有效之“理性之命名”。而对于国际法本身,价值主义更是认为需要从国家的本性或国家存在的目的上去推求。尽管主张价值主义的自然法学派已经衰落,但是价值主义本身仍然是与实证主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范畴。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4]47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主义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其典型代表为:如就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遵循价值主义的学者在总结当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往往也会探讨其相应的解决策略,例如将其纳入WTO机制解决的可行性等。 2.国际法研究的素材客体———学说研究、规则研究与实践研究 “进行国际法领域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5]74因此,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价值主义方法论,除了确定研究者的主观立场外,还需要根据学科特点明确把握国际法的主要研究对象。 其一,学说研究。学说或学说史研究,是研究该学科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学问,体现了以历史视角把握该学科发展脉络的内在要求。[6]13在国际法领域,许多权威法学家的学说都曾经在历史上对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国际公法领域,欧洲近代国际公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就曾对近代国际公法的整体发展产生过突出影响;又如“在条约解释上,瓦尔特的‘无需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的学说竟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并且也成为《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的组成部分”[7]78。而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没有一个学科像国际私法一样创造出如此多的学说和理论,例如就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何以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优秀问题之一,自12世纪以来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学者及其学说,这其中包括巴托鲁斯及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胡伯为代表的国际礼让说、萨维尼及其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里斯提出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等等,可谓数不胜数。至于学说能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说也被普遍认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这一点更是没有争议。尽管学说一般不能被视为国际法渊源,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学说无论是对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建立还是对国际司法实践都曾发挥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学说甚至是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因此,对于学说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在重新审视历史的基础上,将国际法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其二,规则研究。对于国际法规则的研究,既包括对国际法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的研究,也包括对国际法“软法”的研究。就研究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而言,需要从法律渊源角度入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辅助性材料的公法学家学说和司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一般而言,除了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外,还包括国内立法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判例,其中国内立法不仅是国际私法规则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比较而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以上这些构成了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内容,在具体研究这些规则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1)鉴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规范呈现出的各自特点,在研究国际法规则时,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共性与特性,不可一概而论。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为例,前者常出现在国际公法的概念中,要求必须是国家实践的产物;而后者则常出现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常常指向国际民商事私主体实践的产物。在国际公法中,习惯只要一经证实,即可直接作为法律执行;而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惯例只有在经当事人选择或法律和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律执行。(2)即使是已经明确的国际法渊源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则模糊性,这无疑给研究国际法规则造成一定的困难。以国际公法中的国际习惯为例,如何确认某一事项构成国际习惯,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国家的确信和国家的实践,而这两项标准往往不能轻而易举就得出结论。除此之外,即便是得到缔约国共识而广为使用的国际条约,也可能会表现出模糊性,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由于各国无法在实际履行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转让、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能否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等重要问题,CISG都没有涉及。(3)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家和跨国民商事主体的实践累积,国际法在不断发展,而国际法规则也始终处在变动之中。以一直不断更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为例,尽管这些改变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际法规则的不稳定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更新后的惯例因切合国际商事交往的实际需要,不仅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普遍认同和接受,而且也不断完善着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所谓国际法上的“软法”,是指不具有强制力的某些宣言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尚未生效的国际法公约等等。这些“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是他们在调整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如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尽管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但是通过该公约,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方面表现出的加强司法合作的意图,而这一意图又充分反映了该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由此可见,国际法中的“软法”为处理国家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原则和磋商基础,以联合国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为例,尽管其内容多为建议性的规范,但是其仍然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或准渊源,理所应当纳入国际法规则研究的范畴。 其三,实践研究。通常而言,国际法中的实践包含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大类。其中一国的国内司法判例因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因此除具有判例属性外也是国家实践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此,“国际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个概念便在“国内司法判例”领域存在内容上的重合,其具体关系。 有鉴于此,关于国际法的实践研究,笔者也将按照图1所示,将其划分为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的判例、一国国内判例和非判例的国家实践三部分展开分析。 (1)对于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作出的判例,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理,它只对个案当事人和当事国有效,对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和国家并无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际公法领域,尽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和第59条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只是辅助性渊源,但是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判案时还是会经常援引先例,其中以1949年“科孚海峡案”和1953年“诺特鲍姆案”最为典型。此外,除了为法院今后审理相似案件提供可援引的依据外,某些判例甚至创造出新的国际法规则,并且这些规则为一般国际实践所承认和遵循,例如领海直线基线的确立就来自于1951年“英挪渔业案”的判决。除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外,一些准司法机构的实践也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关注,这其中以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最具代表性。就ICSID而言,其仲裁裁决本身并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如就两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包含对ICSID仲裁的同意的问题,ICSID先后裁决的“玛芬兹尼诉西班牙案”和“普拉玛诉保加利亚案”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然而这两个案子最后都得出ICSID享有管辖权的结论又反映出它们在扩大ICSID管辖权方面起到的先例指导作用。如果我们研究WTO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我们会发现它更是如某些学者所言“明显地表现出了案例法的方法或特点”。[8]123以1995年至2001年7月为例,DSB形成的54个专家组报告和38个上诉机构报告中,阿根廷鞋保障措施案、日本酒税案、美国汽油案、美国羊毛上衣案和欧盟荷尔蒙案在40个以上的报告中被引用,欧盟香蕉案和印度专利案被引用的次数也超过30次,而美国虾案、美国内衣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也被引用过20多次。[9]276由此可见,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不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而且为DSB处理以后相关的争议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一国国内判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国际法实践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在国际公法领域,国内司法判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尽管其证据效力与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相比要小得多。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国内判例对于国内法院审理案件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在秉承“遵循先例”的普通法系国家,国内判例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一国国内判例同样有助于促成国际法新规则的形成,这方面的例子有: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斯库诺交易号案”开启了美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时代;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鲍福莱蒙案”引起了人们对法律规避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1926年英国法院审理的“安斯利继承案”正式确立了双重反致原则,等等。 (3)非判例类的国家实践既包括单一的国家实践也包括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研究这些国际实践的意义在于,它们深刻地反映着当前一些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国际关系的最新趋势,表明着某些规则正面临的挑战或者在某一领域出现新规则的可能。一方面,需要肯定的是有些国家的单一实践已经形成了新的国际规则,典型代表如“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customaryinternationallaw),与通常意义上的国际习惯法强调国家的长期反复实践和各国的内心确信不同,即时国际习惯法只需要一国采取一次性的国家行为,如果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其合法性一般就会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如某一国家向太空发射卫星的行为便是即时国际习惯法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些国家的实践由于不符合当前的国际法规则,非但无法构成新规则反而有可能成为国际社会制定新规则加以规制的对象,例如“预先性自卫”。所谓预先性自卫是指一国对其主观认为即将来临的攻击率先采取军事打击的行为。近年来,美国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采取了许多预先性自卫行为,对此,各国普遍感到不安,不仅强烈反对这种扩大自卫权范围的主张,并且希望能够在联合国框架内利用一切办法应对这一国家实践。[10]51 3.国际法研究的阐述路径———单独研究与比较研究 在进行国际法的阐述时,有两种可遵循的研究路径: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前者的优势在于这种研究方式能够有效把握问题的优秀,始终围绕问题本身分析,不会造成思维和叙述上的混乱;而后者的优势则在于发散思维,通过比较从不同侧面分析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更为全面的认识。支持单独研究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具有自成一体的特征,注定与国内法或一般法学有所不同,比较方法并不适用于国际法。事实上,国际法中的“联合国”、“WTO”等概念及制度确实与一般法学或国内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研究这些国际法特有的制度上,有必要通过单独研究展开具有针对性的讨论。与之相反,支持比较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国际法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其概念本身都是在和国内法进行关系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比较法更适合说明国际法问题。而事实上,这两种研究路径由于侧重不同,在不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中都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单独研究。通常而言,单独研究可以划分为对某一制度整体进行的宏观研究和对该制度中某一个体进行的微观研究。以WTO为例,作为当前国际社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等关涉多边贸易关系的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在性质上的唯一性决定了对其从宏观角度进行单独研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WTO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参与成员等客观现实又天然地要求对它的研究必须着眼于微观。因此,如果说宏观的研究模式使人能够对WTO有一个全面的、综合的认识和把握的话,那么,微观的研究模式则使人能够更加深入理解WTO的各项具体规则,更有助于实践操作。 (2)比较研究。“早在1900年,就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的两大作用:它既是‘解释法律的宝贵工具’,又是‘立法进步的有力工具’。”[11]54在笔者看来,用这句话来说明比较研究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也同样正确。由于国家法本身的国际性和多元性,国际法学比较研究本身也具有多种形式。例如,在研究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之一的国内法时,常会涉及各国国内法之间的立法比较,而由于各国语言的不同,立法比较又会建立在对各国立法文意和对国际私法规则理解的比较基础之上;在研究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时,我们总是会将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放在一起进行前后比较,以便思维得到清晰的梳理;在研究国家责任时,历史比较的眼光又会使我们充分了解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总之,比较式的阐述方式早已深入国际法研究的各个领域,成为国际法学方法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之我见 关于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及重要意义,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曾经给予高度评价———“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2]21。笔者认为,这些评价也可以适用于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自奥本海在1908年撰写《关于国际法的任务与方法》[13]313的论文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国际法领域正在发生的两点根本性转变:“第一,国际关系尤其是新生领域的国际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第二,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为解决以上新生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14]291这种转变在笔者看来,深刻地展现着国际法学方法论对于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关于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尚不够成熟,未形成任何研究体系,而就其发展笔者愿意提出自己的拙见,即: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际法学,应当在坚持实证主义立场的基础上辅之以价值主义,并且结合多种方法选择合适的阐述路径展开分析。 其一,面对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之争,纵然有学者认为价值主义的意义在于:“法学中弥漫着意识形态,并在某种意义上讲,意识形态一直哺育着法学理论,事实上不受意识形态约束的实证法学根本上不存在。”[4]47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国际法学本身方法论上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法规则大多是国家间利益妥协与平衡的产物,是国家的现实实践,在研究时不应涉及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清国际法的发展并非是普通人甚至专家学者可以预测的。仅以国际公约为例,很多时候只要符合公约要求的缔约国之间同意,随时可以修改公约,但是缔约国家间在什么情况下会达成一致意见则涉及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研究国际法时,笔者认为最好将其限定在当下的国际法框架内,坚持实证主义的方法,既不对现行有效的规则作过多的“善恶”判断,也不要动辄就修改国际规则或预设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是,这并不是说要完全放弃价值主义的立场,相反,在坚持实证主义的前提下,国际法的研究也应当适当考虑价值主义的方法,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把握“适度”原则合理批判,准确理解国际法学的现在和未来。 其二,在具体研究国际法问题时,应注意灵活运用多种方法,选择合适阐述路径。(1)以现行国际法为优秀展开的国际法研究,要求我们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而且必须注重采取规则研究、实践研究等多种方法。这种围绕国际法规则、案例等法律因素展开的讨论和研究,恰恰是实证主义所倡导的。(2)除了现行国际法外,研究者还应当以动态的历史眼光审视国际法的过去,建构国际法的未来,因此除以上方法外还有必要对国际法展开学说研究。尽管学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且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实践的积累,以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证据或者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依据的情况正在日趋减少,然而权威的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学说仍然为我们研究现行国际法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路与可靠的资料,而且近些年出现的独具视角的新国际法学说也为我们解决当下国际法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应当善加利用。(3)在前两点的基础上,我们应当注意分析所研究问题的特性,在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中选择更有利于清晰阐述观点的方法,从而完成揭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过程。 因此,尽管国际法学方法论涵盖内容之广泛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罗列完全的,而我国国际法学研究方法及其方法论体系“先天不足”的缺陷也不是短时间可以弥补的,但是从现在起不断完善我国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架构却是可以做到的。鉴于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其他国家比我国开展的时间要早得多,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在大学开设了具体的国际法学方法课程[16]388,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一方面对国外学者成熟的理论加以借鉴移植,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独有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体系。总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法学方法论作为今后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为我们开启了研究国际法的一扇新的大门。相信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其必将为我们研究国际法拓宽思路,使国际法的研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作者:刘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际法学论文: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中央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似最具规模、影响力最盛。节取上述各校的课程设置,以及20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所修正的法律学系科目表,可有如下观察: 首先,国际法课程在得到一如既往的重视的同时,也在教学上有了更为精细的授课安排。除在课程中普遍将国际法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独立授课外,一些学校也进一步将国际公法区分为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在不同学年各自讲授。虽然这种课目划分并非此阶段的新兴现象,但更多学校对这一国际法课程设置的采用,既是国人对国际法学的认知更为系统全面之体现,也意味着法科学校愿意给予国际法更为充分的学习时间,显示出对国际法教育有了更高的评估与偏重。如,国立北京大学20世纪20年代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在第二、三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国立中央大学从第三学年划分组系,而无论是司法组、行政法组,还是法学组,都将在这一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课程,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其中,国立北京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更细分为平时国际公法与战时国际公法,前者讲授于第二学年,后者则讲授于第三学年。 其次,国际法课程得到授课时数或年限上的较好保证。在多数学校,国际法课的授课年限至少为一年。如,中央大学法学院为三个不同组系所安排的国际公法授课时间均为一年,即使是列为选修课目录中也未缩减。东吴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的学习年限也为一年,且在那一学年中所占学分最高。较之同校一些仅开设半年的基本法学课程,如中国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等等,国际法一年的学习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所占之地位。而在北京大学法科,由于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的分开授课,实际也分配给国际公法两年的学习时间。 最后,国际法出现从法学教学科目向法学教育专业上升的迹象。作为法学教育的必要构成,清末以来的国际法教育一直是作为教学科目之一得以重视并渐为发展。而至20世纪40年代,按国民政府教育部1945年修正之法律学系科目表所示,中国国际法教育有了性质与地位的又一次提升。据此科目表,除共同必修科目以外,法律系可采两种学分制度,一为混分制,二为分组制。在分组制教学中,四大组系分别为:司法组、行政法学组、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在这种分组制的科目列表中,对于司法组、行政法学组以及理论法学组而言,国际法仍作为共同必修课之一门;但对于国际法学组而言,国际法教育不再单单体现于一或两门法学课程,而成为了一个法科教育的专业或培养方向。国际法教育由此开始了从法学学科下的一门课程向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学科的演进轨迹。 国际法学师资构成的演变与充实 早期从事中国法学教育的多为西方传教士,丁韪良无疑是在中国教授国际法课程的第一人。至清末修律,大量外国法律专家被聘来华执教,日本学者则成为其中之最。据载,清末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等22所法政专门学堂均有延请日本教师,达311人之多。以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开设为例,包括法学通论、宪法、国法学、刑法、民法、商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全部法学主干课程都由日本学者担纲。其中,担任国际法教学的为岩井尊闻,而教授国际私法的则为志田钾太郎[2]116,726。时至民国,国际法教学的师资队伍开始出现明显的本土化趋势。随着法科留学生的陆续回国,以及中国各类法科学校所培养人才的日渐出炉,民国时各大学法科或专门法政学校中执教的中国教师越来越多,国际法师资队伍中的中国教师比例也日益提高,至20世纪30年代后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当时法学教育界享誉盛名的“北朝阳南东吴”为例。从民国元年发展至20世纪20年代前后,朝阳大学的法学教员中尽管仍有冈田朝太郎、岩谷荪藏等外国教师,但其主要教学任务已交由中国教师来完成,所聘请者不乏当时中国各知名法家,如余棨昌、钟赓言、程树德、陈镐生、王家驹、李怀亮等等。最初在该校教授国际公法的为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巽来次郎,但据1917年《教育部视察朝阳大学报告》,当时亦有中国教员承担此门课程的讲授。报告中提及,检查当时正逢中国教师钱泰在讲授国际公法课程,报告评价其教学为“讲解详明,学生尚能注意”[3]464。而作为与朝阳大学齐名的又一著名私立高校,东吴大学的本土师资也得到明显充实。由于创建东吴大学法科的美国人兰金本是律师出身,为在中国培养具有现代专业素养的司法人才,东吴大学最初所聘教员都为实务界人士,并有不少外籍专家,如“大美国按察使衙门”的罗炳吉(CharlesS.Lobingier)。而随着学校的扩充,如董康、吴经熊、梅华铨、张君励等中国法界名人都陆续受聘开始于东吴大学法科执教。至20世纪30年代,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执教各主干课程的人员中,除教授英美法的萨莱德(GeorgeSellett)与教授国际公法的路义斯(Robert.E.Lewis)外,其他如法理学、宪法学、罗马法、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而在路义斯外,其他担任国际公法教学的都为中国教师,如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倪征燠。就当时在各校教授国际法的中国教师的学历构成来看,其大部分都具有外洋留学背景。其中,小部分人求学于东洋日本,如周鲠生曾于190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并在那里加入中国同盟会;更多人则选择远赴欧美,如在东吴大学教授国际法之钱泰就留学于法国巴黎大学,并获博士学位。不过,这些后来活跃在中国国际法教育舞台上的身影,留学前多已在国内研修过法律,往往同时具有中外两方的法学教育背景。可以认为,对于曾积极参与过民国时期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上述各人,留学是对其学识的提升与眼界的拓展,但这种收获与国内法学教育所提供的有益导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息息相关。这也从又一侧面印证了民国时期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成长与收效。 国际法学教育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繁盛之促成 外国著作或教材的翻译无疑是中国国际法教学资料的第一来源。早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最初,丁韪良主导下的一系列国际法译著就作为同文馆之授课教材而集中出现。据《同文馆题名录》所载,除丁韪良所译之《万国公法》外,当时既为早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代表作品,又作为同文馆授课教材使用的还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至20世纪上半叶之法科大学与法政学堂中,外国国际法著作及教科书的翻译更为活跃,劳麟赐所著《万国公法要略》、今西恒太郎所著《国际法学》、高桥作卫所著《最近战时国际公法论》、中村进午所著《战时国际公法》及《平时国际公法》、今井嘉幸所著《中国国际法论》、横田喜三郎所著《国际法》等的中译本纷纷现世。一些编撰者在书中甚至连教材资料来源、适用学校、建议课时或学分都进行了专门交待。如宁协万在其《现行国际法》中称:本作为“著者历年关于国际法之札记、杂录、论著、译述、及讲演各稿,为有系统之整理,而仿德国黎斯特国际法与英国罗连士国际法之例,分作四部以成本书”。著者在“国立北京法政大学专任教授,在职八载,逐年将新得材料,加入本书,讲授学子”,而其在“中国大学、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之讲座,均以本书为讲授之资”[4]1。周纬《新国际公法》中也谈及,其先“担任北大法科国际公法教授、旋南下改任中央大学国际公法教授”“,今以其两处讲义”,“出版问世”,“不负国际法学院之期望”[5]11。谭锡庠在《新编平时国际公法》中介绍,“本书原为民国十九年时之讲稿徒以材料及编制未妥善故特重行增删之”“,本书可供大学教本或参考书之用”[6]7。朱建民的《侵略问题之国际法的研究》中附有说明称“,本丛书每册各附导言或编后记,并各跋以讨论大纲,以便各训练班或小组讨论会之应用”[7]3。张道行的“部定大学用书”《国际公法》则有更具体的指导:“本书力求深入浅出,以冀能合于初学者的应用,若采而为教科书,则以四学分至六学分为宜,每周讲授两章,适可供一年的学程之用,书中所引成案,已不算少,苟有不足,则Scott,Evans,Briggs,Dickenson的编本都可补充,实则各生如能于上述各种成案的课本中,详研其内容,成为有用。”[8]6 由此,国际法教育的需求牵动了国际法学研究的进步:教材的编写是教学开展的要件,也成为国际法理论延展的基础与构成;学校刊物的创办是国际法教研成果的展示,也是国际法学科成长的助力与印证。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教育为中国国际法学生长不可或缺之内容,其前行之步伐与国际法学之成长丝丝相扣,为近代中国国际法学体系的生成贡献良多。(本文作者:刘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研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理论教学力量雄厚,实践教学力量薄弱的重要现实。法学院不乏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但是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却较少,尽管有些院校也对外宣称建立诸多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但是由于资源的限制,大多数也是徒有其名,这对学生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造成不利的后果。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3.实行法学专业学生双导师制 法律是实用性的科学,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多数都是法官和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的促进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我国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实务经验,这对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因此高校可以对法学专业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对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侧重于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校外导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侧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本文作者:佟曾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家对国际关系学科理论贡献 自1919年国际关系作为独立学科成立以来,它经历了92年的变迁,其中包括20-30年代的初创时期,二战之后的重建与美国支配时期(1945-1990),以及苏联解体后对国际关系重新认识的现阶段(1990-)。由于美国的学术理论与研究方法在该领域的影响近半个世纪,以致当今人们谈论起国际关系研究时,首先想到的是古典现实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摩根索(HansMor-genthau)、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家沃尔兹(KennethWaltz)、新保守主义代言人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新建构主义理论新秀温特(AlexanderWendt)等,甚至连国际关系学科也常被称为“美国学科”。可是对那些在国际关系学科初创时期有过重要理论贡献的国际法学者及其学术思想却论述甚微。其实,在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多为知名的国际法学者和历史学者。 本文以20世纪20-30年代国际关系学科形成时期为背景,分析当时三位国际法学者诺尔-贝克(Phil-ipNoel-Baker)、曼宁(C.A.W.Manning)、劳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关于国际关系的论述,旨在论证他们对国际关系学科的内容、理念以及研究方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实际上,作为国家间行为的规范,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的内容常为混同之形。无论从国际法学史还是从国际关系学视域,两者具有的共同点甚多,只是其着眼点迥异。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际关系学科的奠基之辈多有国际法学者了。然而,由于二战后的国际关系研究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被武断地“科学化”、简单化,其结果导致了后来国际关系学者过于追求抽象理论的研究,从而忽视甚至歪曲了国际法与外交史在理解与研究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从此导致了国际关系学科陷入长期低迷的状态。这一现象值得中国学者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学者们认真地反思和总结,以求推动和繁荣国际关系学科体系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给欧洲带来了空前的破坏,而且也使其部分地丧失了世界上的主导地位。随后,渴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战争演变成社会的要求,并推动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创建。不言而喻,对和平的普遍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关系学科初建时期的学术方向与研究方法。当时英国仍拥有世界上一流的海军和庞大的海外属地。此外,它的高等教育制度暨学术传统,包括对国际问题研究的理念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对国际秩序中的传统机制———外交、国际法、均势原则更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2〕学术界普遍接受1919年英国创立了国际关系学科,而第一代学者开始探讨如何构建国际秩序并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宏观的视角。〔3〕由于国际关系研究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在当时仍为世界近现代文化、教育重镇的欧洲,所以初创时期的奠基者多为欧洲学者、尤为英国法学者和历史学家。这一群体中较为影响的是伦敦经济学院(LSE)的诺尔-贝克、接替诺尔-贝克并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34年的曼宁,以及同在伦敦经济学院讲授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学界新秀劳特派特。1919年,诺尔-贝克以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塞西尔(SirRobertCecil)的高级助理身份同往巴黎和会,他目睹了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在构建国际秩序问题上面临的困境。不久,基于他的外交经历以及长期从事集体安全和裁军问题的研究成果,诺尔-贝克被伦敦经济学院聘为首任国际关系教授(1924-1929)。他在相继出版的代表著《裁军》、《论国联的作用》中阐述了他对国际社会与集体安全的思考,这一论述曾引起摩根索(HansMorgenthau)等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视。〔4〕的确,诺尔-贝克的教育背景很具国际化,这使他在看待国际问题时更注重国家间的了解与合作。不过,他在晚年谈到裁军时也曾伤感地说:“在人类已经成功地掌握了原子能技术、成功地探索了月球、成功地控制了某些险恶疾病的时代,如果裁军问题还是如此难以实现的话,那就意味着人类的未来是黯淡的。” 历史上,集体安全的理念与实践早已存在于国家间的互动中。就其性质而言,摩根索认为:“建立集体安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由于没有执行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从而存在国际社会中的无政府状态。”〔6〕而诺尔-贝克强调,集体安全是在无政府状态存在的情况下,各国有义务以集体而非个体的名义维护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尊严,从而“让潜在的侵略者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必将面临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社会的反对。”〔7〕一战后,集体安全在欧洲被看作是“世界政府”的理念与现实中存在的主权国家体系之间的妥协。由于当时“世界政府”的理念被视为过于理想主义,而“均势政治”又在战后备受指责,因此,集体安全的提法似乎更为人们所接受;随之,也就成为战后欧洲各国谈论最多的议题之一。那么,什么样的集体安全才是当时自由主义理论家的期望?对此,诺尔-贝克指出:集体安全的目标必须是满足各国的安全需要,即带有普遍性,因为“一个不能消除战争威胁的集体安全机制是不可能解决任何国际问题的。”就思想传承而言,诺尔-贝克属于格劳修斯代表的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相信国际法与集体安全最终能够取代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规则。他的思想与已故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Lassa.F.L.Oppenheim)和当时的法学新秀劳特派特的主张较为接近,即倡导国联发展成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最高形式,并以国联公约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作为英国政府派驻国联的常任代表(1929-1932),诺尔-贝克建议各国政府遵循体现集体安全精神的国联公约。他指出,集体安全的意义在于各国政府能够、也应该一起探讨并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而其成功则取决于各国间的信任与合作。这种合作不仅要体现在移民、跨国税收、医疗卫生、万国邮政等社会问题上,更应该以集体安全来取代传统的军事同盟。诺尔-贝克的主张在当时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可,英、美乃至欧洲知识界、政界中不少人赞成国联公约应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典,并将它独立于任何国家的意志,其最终目的是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机构。 然而,外交经历丰富的诺尔-贝克深知理念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别。生活于现实中的国家通常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安全,故集体安全的首要任务是使“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具有“兼容性”和“共性”。这样才有可能促使各国相信:构建国际社会并使其制度化是实现各国的共同利益———集体安全的必要条件。为此,诺尔-贝克主张在和平时期就应当制定一个全面可行的裁军方案,以落实国联公约第8条规定的,“普遍裁军计划将由国联委员会起草,其成员国须承认该举措为维持和平之必要。”〔10〕近代历史上,欧洲思想家孟德斯鸠、康德等人早已指责过军备竞赛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例如对经济资源的挥霍以及在民族心理上产生的恐慌。1899和1907年相继在海牙召开的国际裁军会议,更是旨在消除大国间的军备竞赛以及必然产生的恶性后果。但是,由于国家间的合作不甚理想,上述理念和实践并未能真正消除普遍存在的“安全困境”。针对30年代中期出现的军备竞赛及其导致的国际困境,诺尔-贝克这样写道:“当一国开始在与他国对抗(rivalry)中武装自己时,新一轮的扩军便会出现。首先是这一方,而后是另一方。国家间的对抗情形还会导致军事同盟的形成。同盟各方必然会不断地怀疑对方想要实行军事打击,或者是正在发展超越捍卫自身的实力,于是便力图重新调整彼此间的力量对比。欧洲国家应该明白,正是相互对抗才致使他们陷入战争的灾难;各国实行的自我防卫的军事准备摧毁了他们苦苦追求的和平。”〔11〕诺尔-贝克的集体安全理念是战后欧洲时代精神的一种体现。鉴于1919年后的欧洲均衡政治已无法通过自发调节来维持和平,集体安全则取而代之、并受到了欧洲社会的普遍重视。新诞生的国联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临时性组合,其实质是为了遏制未来敌人的潜在联盟。后来,马丁•怀特(MartinWhite)的观点十分接近诺尔-贝克的这一看法,他们把集体安全定位为国际社会的联合防御体系,并分别在1936年和1946年提出,集体安全意味着它最终成为国际安全组织的基石。同样在裁军问题上,诺尔-贝克与怀特也先后主张各国接受裁军以表示对未来国际社会的高度信任,同时呼吁《国联公约》第8条应对各国发展军备予以法律上的限定。的确20-30年代要求裁军的呼声高涨,各国政府不得不举行多次谈判并签有条约;其中包括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的《四国海军条约》、1927-1934年间的国联裁军计划和筹委会的建立,这些都反映出当时国际社会致力于裁军的努力。为此,诺尔-贝克、劳特派特与当时著名的历史学家齐默恩(AlfredZimmern)、汤因比(ArnoldToynbee)等统被称为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 但凡一个新学科的建立都应该有较为明确的教学体系,其中包括课程设置与相应的研究方法。国际关系研究也是如此。深受一战后欧洲渴望和平与避免战争的影响,诺尔-贝克积极推动了国际社会对集体安全与裁军的关注。毫无疑问,它们均是当时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同时也是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安全关注的优秀议题。但是这也表明诺尔-贝克的研究方法仍然袭用传统的历史学和国际法来解读20世纪、特别是一战后的国际问题。〔12〕这就很难给这一新生学科定位,即它属于传统的人文学科还是社会学科,因为这涉及到该学科的研究方法与发展方向。为此,学界认为诺尔-贝克的继任者———查尔斯•曼宁则是提出国际社会为国际关系学科研究对象的第一人。〔 曼宁1894年出生在时属英帝国自治领的南非,那里仍实行着严格的“种族隔离制度”。年轻时的曼宁深受影响,并接受这一制度是“文明的西方对非文明的非洲土著人文化的保护”。〔14〕他甚至在民族解放运动方兴未艾的60年代依然为这一制度辩护。不过,曼宁在种族问题上的偏见并没有妨碍他对国际关系的兴趣。他在南非完成大学学业后,获得了罗兹奖学金(RhodesScholarship)前往牛津大学攻读法律(1920-1922)。毕业后,他被派往日内瓦担任国联首任秘书长迪拉芒(JamesE.Drummond)的助理。在此期间,曼宁参与了处理战后海外殖民地的托管事务(Mandatesystem)。这六年的工作经历以及他对国际事务的理解促使曼宁支持国联的作用,并一直关注这一新创立的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1928年,他先是受聘于牛津大学,但不久转往伦敦经济学院接替了资深的国际法学者、国际关系教授诺尔-贝克,并在那里执教至1962年退休为止。曼宁属于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从事教学时间最长、最早探求国际社会的学者。据菅波英美(HidemiSuganami)追忆,他是第一个潜心把国际法中的国际社会理念扩大到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并借用社会学方法研究国家间的问题。〔15〕与同时期的其他学者,如齐默恩、诺尔-贝克、卡尔(E.H.Carr)等人相比,曼宁的理论贡献主要是他把国际社会明确定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优秀概念,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体系。他在研究国际关系时强调不能忽视国家间的外交承认与均衡政治的作用,但更应该关注国际法体系与集体安全机制的构建。〔16〕显然,曼宁的学术论述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传承,也反映出当时流行的自由主义政治倾向。〔17〕因此有人认为,曼宁的学术思想源于其法律的训练和对欧洲文化的理解。他本人也坚持,在理论与实践上,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必须受到国际法与集体道德的约束。〔18〕这一观点显然来自他本人的信念和在国联的实践,同时也还深受英国近代法学家奥斯汀(JohnAustin)的影响,即国际法体系虽然缺少“宪法”特征以及强制的执行手段,但它毕竟能够在主权国家间的互动中促进稳定、规范和安全。〔19〕1962年曼宁在退休之际,完成并出版了其代表作《国际社会的性质》一书。其中收录了他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如何构建国际社会的思考以及他30年来的教学总结。回顾与探讨曼宁的学术观,我们不难发现他对国际关系学科建设的贡献是具体而有远见的。首先,曼宁十分重视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兼容或和谐。当面临如何解释二者可能出现的冲突时,他则从社会学的视角考虑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身份认同,其中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后果。曼宁认为,国际法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成员相互遵守的行为准则,而非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法规。正如法泰尔(EmerichdeVattel)解释的那样,“如果没有规范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就没有所谓的社会。这是因为法律只能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形态中。”〔20〕在国际关系理论层面,曼宁坚持主权国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规的三重关系;并认为他们虽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只有将其一同使用才能够理解国际关系问题的本质。〔21〕曼宁分析了主权国家的性质,并认为由此构成的国际体系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超国家的权威能够提供给各国必要的安全或约束;同时也正是主权国家的存在才构成了国际秩序的前提。为此,曼宁把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建立在两个假设上。首先,无论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其实都是由人来制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在国家的互动中,各国政府不仅必须考虑到它们的名声和信誉,而且更会以体系成员的身份进行交往。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国家政府拒绝获得外交承认和必要的援助。其次,主权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自愿接受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约束;这与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差不多。〔22〕因此,纵观欧洲国家体系演变的历史,当前的国家虽为主权实体(sovereignentity),但其性质不应与国内君主(sovereignperson)相混淆。曼宁认为,主权国家的对外权限仅仅指它在缺少“超国家治理”时拥有独立的、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权国家或君主可以在国际上同样行使其在国内政治中享有的最高权利。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只能在受到国际法原则制约的同时,享有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说到底,国际关系需要一种共同接受的社会准则(socialnorms),才能保障整个体系或秩序的平稳运转。〔23〕对此,他明确强调国际关系的教育对象应该是包括民众在内的国际社会,特别是国家政府所应该承担的集体责任。〔24〕曼宁的学术理论对国际关系学者、特别是“英国学派”成员,如布尔(HedleyBull)、詹姆斯(AlanJames)影响颇深。他们坚持国际社会已经存在,并解释它实际上更多地是存在人们的共识以及相互遵守的国际法规中。例如,那些来往于国家间的外交官员、跨国企业人员或者是穿梭于国家间的文化艺术人士。〔25〕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在功能上存有问题,但它存在本身则表明,人类有责任去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基于法治、道德与合作的世界秩序。 与诺尔-贝克、曼宁直接从事国际关系教育的经历不同,劳特派特则是位国际法学者兼律师。虽然他未担任过国际关系教职,但却一直心系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特别是劳特派特在思考战后国际法与国联的作用时,往往会从构建国际社会的视角进行探讨。如果用学术成果和影响衡量的话,国际关系学者———从卡尔、摩根索到曼宁、布尔———都会提及或引用劳特派特的观点。1897年8月16日,劳特派特出生在奥匈帝国的加利西亚省(今属于波兰)。他在维也纳大学读书的岁月恰逢一战期间;虽然劳特派特的天资与勤奋让他荣获法学和政治学博士学位,但是战后奥匈帝国的解体、以及中东欧出现的社会动荡迫使他和一些同代人前往社会稳定、学术氛围宽松的英国。1923-1937年间,他先在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研究;然后得到了讲授国际法的教职(但1938年转入剑桥大学)。1933年劳特派特出版了他长期研究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职能》一书,并于1935年在日内瓦国际关系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国联公约对国际法之影响”的报告。这时期完成的学术成果基本上体现了他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及其学术思想。〔26〕从学术传承上讲,劳特派特属于维也纳学派(theViennaSchool),即反对国家主权至上并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就像该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HansKelson)一样,他认为全部法律应该归纳于一个体系,在其最上端为国际法;而它的效力溯源于一个“最高的规范”或称“原始规范”(normeoriginaire)。〔27〕劳特派特本人通过考察国际审判案例的历史轨迹,来论证国际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以此增进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实效性。他实际上一直以此作为从事国际法所肩负的使命。劳特派特当时已开始思考国际人权与国际法庭的作用,并视其为研究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他二战后出版的《国际法与人权》一书是这一领域里的早期成果。〔28〕深受20-30年代集体安全与裁军呼声的影响,劳特派特主张国联必须在未来国际社会中扮演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角色。他写道“国联公约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基石并独立于或超越国家的意志。”〔29〕这是因为《公约》的优秀理念是通过集体强制措施来执行和平解决争端。为此,劳特派特与齐默恩、曼宁等人极力反对把国联变为各国政府代表定期会晤的国际会馆而非有实际效果的国际组织。他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理解国际关系、特别是国联的性质与作用。 鉴于当时国联的使命是“维护和平与推动国际合作”,他努力提高这一国际组织的权威以及赋予其权威的合法性。而国联公约在事关主权国家传统的优秀利益上应该具有束缚某些国家权利的权威,这就要求《公约》须有相应的执行力度。劳特派特倾向把《国联公约》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体系,以代表国际法体系上的根本性变革。〔30〕他在曼宁主编的《和平转变》一书中写道:“如何使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和平转变’成一种有效的机制,答案只能是各国政府需接受国际法规定的责任职责,并承认由国际组织做出的对国际法的裁决或修改。”〔31〕如果我们分析劳特派特思想的话,会发现他实际上相信国际冲突不是来自人类的邪恶或国际体系本身的不健全,而是来自国际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或者说国际法缺少应有的“实效性”。因此,这里包括建立一个真正意义的国际法庭,因为它是“维护国际和平正常机制的必要条件(sinequanon)”。〔32〕显然,致力于国际法研究的劳特派特一直坚持“条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vanda)这一欧洲古老的惯例,而任何国际秩序的“破坏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问题上,劳特派特与格劳秀斯、卡尔森、特别是他的学术前辈奥本海一样认为,国际社会与其受约束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存在的。他坦承地写道,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需要不懈的努力和长远的眼光,如果国际法不能“变革”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就很难为国际社会的治理做出理论与实际的贡献。〔33〕这一观点对当今国际关系学者而言仍然值得深思。劳特派特的学术思想得到学界、包括当时自由主义学者的认可;不难理解也同时招来了指责。历史学家卡尔对他的抨击最为严厉。作为当时现实主义理论的代言人,卡尔对齐默恩、诺尔-贝克和劳特派特等人观点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这一群体对国际政治现实报以盲目乐观,并且分析方法上多有纰漏。在20-30年代的不稳定期间,这种态度会导致极其危险的后果。可是,卡尔对上述学者的批评显然带有很深的误解。正如劳特派特所言,双方的分歧实际上来自对问题关注的视角不同,即目前的危机处理还是长远的理论探究。 劳特派特的理论体系形成于1938年慕尼黑协议签订之前,当时他对国联的信心主要来自三个层面。就欧洲近代历史发展而言,这一国际组织是欧洲外交体系长期演变的结果,即从国家间的冲突发展到相互制衡;再从19世纪的大国协调演变到20世纪初提倡的集体安全。因此,集体安全意味着主权国家分担共同的责任与义务,这是国联存在的优秀基础。就国际舆论而言,国联是由新崛起的美国、特别是威尔逊总统提议、并由巴黎和会批准成立的国际组织。劳特派特相信20世纪的国际趋势只有一个可能的方向,那就是推动各国间的普遍合作与磋商而非抗衡。国联是集体合作的形式,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同盟;因此它没有明确的假想敌,只是根据国联公约第16条规定,“所有成员国家有义务对进行侵略国家予以各种可行的制裁;其中包括授权国联统率其成员国的军事力量去恢复现状”。〔34〕就现实利益而言,一战中暴露出来的残酷性、破坏性,让当时有识之士意识到,任何国家试图通过战争手段来追求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到头来必然是适得其反。同时,劳特派特也表示,法律对世界和平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并不是万能的。 可是,鉴于欧洲仍处于战后的痛苦中,他相信,只有当各国政府与人民意识到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国联,并通过这一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时,这种痛苦与迷茫才有可能消失。国联的使命在于不仅要防止世界战争,而且要努力消除未来所有的战争。〔35〕他支持设在海牙的国际法庭,并期待通过国联与国际法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能实行的话,这将意味着各国最终会迈向一个稳定、公正的国际社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特派特并未忘记,没有实力保障的国际秩序只能让侵略者产生错觉,有效治理无政府状态必须拥有“世界警察”的能力,当然也需要各国认同的道德准则和法律。为此,他希望国联成为一个真正有效、公正的国际组织,诚如英国政治家索尔特(ArthurSalter)指出地那样,国联将应扮演一个“抗击未知敌人”的永久性的潜在联盟。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科教学若干疑问思索 摘要:本文从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教学风格、讲授方法、内容设计和因人而异以及爱国主义情愫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等方面对国际法学科的教学特点和规律以及经验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思考 自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国际法学科在许多高校本科阶段更不用说研究生阶段划分为三个专业细分为众多方向,后经教育部调整为一个专业(即大国际法学)三个方向(原先的专业变为方向)。笔者曾较长时间从事过国际法学科诸多课程的教学,后集中到国际法,加上现已转入新的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一教学旅程予以总结,并有助于探讨和求教于同仁。作为教研论文,又限于篇幅,不得不对写作目的予以限定:一,围绕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这一中心;二,紧扣国际法学科教学的应有特点和规律;三,突显个人特色和风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着重体现和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 教好一门课就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明确学习目标。在目标的确定上,笔者注意因人而异,定位实际。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达到本科教学程度即可;对少数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学生(包括报考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者),适当加宽、拓深其知识,并介绍外交工作的重要性、特点和优势等。因为外交部是一个大部包括其所辖驻外使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另外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局和金融机构均有条法司以及省市外事部门,而进入这些单位的大都须是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才有可能。在兴趣引发方面,笔者注意以下几点:(一)强调学习这门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客观澄清并明确强调国际法的性质;①国际法是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丰富而独立的法律体系,仅具有国内法知识而缺乏国际法知识则于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不完整;它是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后者孕育于前者,它们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具有相通性,前者对后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学好国内法课程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因为国内法各部门几乎都有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条约形式,有些更健全和超前,两者紧密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时代,国家间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地球村”和“世界公民”概念渐显,涉外事务、涉外案件日益增多,缺乏国际法知识将难以正确应对和处理;国际事件频繁发生,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体,对其正确认识和评价非运用国际法知识不成。因此,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科学、全面和宏观的思维方式。(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授法,注意生动形象性,既有助于学生对比较陌生的国际法概念、原理和知识的理解和接受,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点下文再议。(三)时常穿插国际时事点评,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有助于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点下文再议。 二符合学科特点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 教学风格和语言特色因人而异,但也会因学科而有别。国际法在内容、适用范围和运用人员上不大同于国内法,主要适用于外交场合,大都由专门外交人员运用。这一专门职业群体形成了其特有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主要体现为端庄、整洁、潇洒、大度、严谨而又不失洒脱、轻松之风,外交辞令具有不同于其它场合辞令特色,具有专业性、特定性、严肃性而又不乏技巧性、轻松感和特有魅力。所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适当体现和保持这种特有教学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既体现了学科特点,又增强了教?42?学魅力。 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 鉴于国际法概念、理论和制度于学生比较陌生,更难领会,笔者注重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既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又增添了生动性和形象性。例如,对“主权”概念(乃国际法最基本概念,可谓国际法基石)的诠释,将其概括为“六性”,这样不但便于学生理解,而且使其印象深刻;在讲解“斡旋”、“紧追权”、“国际法上的承认和建交”、“国际习惯”、“反报和报复”等概念和制度时,笔者联系到朋友关系的处理等日常事例;在讲解国际法的特征(即与国内法的区别、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职务与领事职务及其任职资格和履职时间等理论和制度时运用对比分析法,辨析其异同,虽打破了教材体例,但易于学生把握,使学生记忆深刻;在分析国际法特征、领土组成部分、海洋区域划分、大陆架划界等内容时,则利用图表予以展示,增强了直观性,自然使学生易于领悟,印象颇深;在讲解安理会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和概念、理论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例如,对利比亚因“洛克比空难案”的制裁,对南非曾推行种族歧视和隔离政策的制裁,尤其对伊拉克因发动对科威特战争的制裁全面展示了安理会职权特色。另外,还有“中美撞机事件”、“美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等。这样便于学生清晰理解,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点并学会学以致用。对于颇难理解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类型,笔者撇开教材用语,用自己的话予以概括,使学生一下子抓到了问题的精髓,吃透关键;在讲解“缔约权”和“缔约能力”等概念和原理时,适当结合已学的有关国内法概念和原理对比进行,既使学生融会贯通,又使其理解得快。 四联系时事,穿插点评 理论讲授若脱离实际,不仅枯燥无味,而且听者难以领会,印象不深,所以,法学课大都注重联系案例和事例。笔者时常联系国际时事,穿插点评,不但活跃了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以致用之风。例如,笔者在讲领土主权、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国际责任法和国际航空法时就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美国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就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国际犯罪和国家责任法;伊拉克发动的吞并科威特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先后发动两次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就涉及到国际法基本原则、战争法规、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程序和方法、战争犯罪、国家责任法、单边主义对联合国和国际法的挑战以及有关禁核包括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巴以冲突和各种国际恐怖主义事件就涉及到国家领土法、民族自决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刑法、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国际合作反恐机制的建立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等就涉及到安理会职权、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等国际刑法问题,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例如对国际刑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组织法和某些国际习惯规则(如“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等)以及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和态度。再如,中越北部湾划界,中越、中国和南海邻近岛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捕鱼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某些岛屿领土之争的协议和谈判,东海大陆架与日、韩划界问题,钓鱼岛事件等就涉及到领土法和海洋法;“10+1”和“10+3”、APEC、上海合作组织就涉及到国际组织法、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反恐等问题等等。 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 鉴于国际法内容丰富繁复,已有十几个部门法,几乎每一个都可独立成科,又受限于学时,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而应进行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笔者的设计标准主要有:是否紧扣学科特点;是否达到本科教学程度;是否照顾到绝大部分学生的要求和兴趣;是否能更多地联系本国和本地实际;其制度是否足够健全和成熟;是否能更多结合国内法现实;是否适当顾及自我优势和特色;其难易程度是否具有时代性。因此,笔者将具有统领各部门法作用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即“总论”部分作为重点予以详讲;另外还包括:海洋法,因为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条约法,因为它乃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各部门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离不开它;国际争端解决法,因为它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正确认识和评价国际事件,另外具有触类旁通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之用;国际组织法,因为国际组织众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已成为国际法的又一大主体,预示着人类组织化趋势以及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人权法,因为其中包含着众多人权规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准则,而这些正是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且有待完善的地方;外交关系法,因为它有助于鼓励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生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学以致用,以之评判国际关系,另外,运乎处世为人也有相通之妙;主权和国家管辖权,因为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具有经常性和现实性且与他国易生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国际习惯,乃国际法的特有渊源且不大好理解,所以,应当详讲;国际知识产权法,乃国际法的一个新型部门法,在知识经济时代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战略高度,也是我国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也安排为重点讲解内容。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和内容有:外层空间法,因为相对离现实较遥远且其制度尚未健全;国际法中的居民法,因有些内容也属国际私法范畴;战争法,和平和发展已成时代主流;国家的构成及其类型,已为有关国内法所包括且易于理解等。对于这些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主要由学生根据兴趣自学。 六量体裁衣、因人而异的点面平衡 学生的基础和理解力参差不齐,学习兴趣和动力也存在差异。因而,在教学中,都应当注意量体裁衣,因人有别,因材施教,点面结合,综合平衡,无论是内容的安排,还是方法的设计以及语言风格。这里关键是点面关系的处理,就本人体验,所谓面就是绝大部分学生的水平、要求和兴趣,这是需要首先照顾的。于他们千万不可高估和拔高,而应专注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即可。对他们,教师应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反复强调,语速舒缓。否则,难以收到好的教学效果。所谓点就是极少数基础较好,感受力较强,学习用功,立志较高(例如准备报考研究生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树立其它涉外志向等)的学生,于他们可适当拔高要求,即适当拓宽、加深其知识面,同时语言简洁、轻快,少重复。但点的照顾只能放在其次或通过单独辅导补之,否则教学效果难优,因为忽略了多数人利益。另外,还有对学生的亲和力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注意和改进之处。 七爱国主义情愫的培养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自然言必称国家,?43?因而也就是最宜于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教学中的一门课程。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于国家和学生都十分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弱国无外交”已成历史。但是,我国在国际生活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我们正在走和平崛起之路,这就需要薪火相传的青年一代满怀爱国热忱努力学习,掌握本领,为国家的更加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我国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直接从事国际事务的人,更应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形象,运用好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为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事业发出中国最响亮声音;不直接从事外事工作的人,也不要小觑自己的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前途的关系,应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也是在为国家利益和前途添砖加瓦,也体现着爱国主义精神。同时,我们要有大国民意识,在涉外场合,要表现出大国民风范。爱国是一个国民或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格,就如同儿女爱母亲一样。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爱国情操的培养更应从青年学生着手。基于上述理念,笔者在教学中时刻注意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愫。例如,在讲国际法史和条约法时,近代中国“无外交”,不懂国际法或无权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被迫接受含有“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等反动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不平等条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积弱积贫;在讲国家的构成要素时,笔者就联系到其它国家国民的爱国意识和表现……,我国历史上主权和领土残缺的屈辱事件……,引用“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只要我能活到九七年,我就要到回归的香港去走走”———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执著的爱国情怀……等;在讲外交关系法时,联系美国炸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青年学生如何正确地表达爱国情感;在讲到国家领土法、国际航空法、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时,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也涉及学生如何正确表达爱国情感;在讲领土法和海洋法时,结合南海诸岛有关领土纷争、钓鱼岛事件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有意识引发学生爱国热情,甚至联想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部影片———“西沙儿女”(“西沙保卫战”)中的主题曲“美丽富饶的西沙,我可爱的家乡”;在讲外层空间法时,联系到“神州五号”圆飞天梦和航天英雄杨利伟;在讲国际法的居民法中的无国籍人和海洋法中的“方便旗”时,在讲武装冲突法中的战争法规和日本遗留在华的“毒气弹”事件以及中国民间因侵华战争受害向日本政府索赔诉讼时都自觉引发学生的爱国激情,联想到母亲、祖国之意,等等。另外,设有专题讨论:引导大家思考探讨在和平崛起,靠自身力量实现祖国的腾飞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时代,青年学子应肩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我们的爱国思想应如何确立,爱国情感应如何培养和表达,爱国行动如何表现等。如此寓爱国主义教育于知识传授中,引起学生的极大共鸣,更直接、生动地引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操和爱国理念,从而使他们心中时刻装着祖国,进而为国奋发。 八思维方式的培养和为人处世之道的感悟 科学、正确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与通达、合宜的为人处世之道于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这可从国际法的学习中得到培养和感悟。国际法是放眼全球,适用于世界的法律,所以,通过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养成登高望远、放眼世界、立志高远的宏观视野和思路。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国内法部门均有相对应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法所涉范围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这样,可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习惯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即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观察事物\思考问题、钻研和写作的思维方式,而这才是符合时宜的全面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察视角。如果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内,则不仅思维单一、视野狭窄,而且难以知识全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因此,笔者在教学中总是注意引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例如在讲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各部门法和论文写作时,都适当联系有关国内法,结合国内层面事宜。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有许多相通之处;作为国际社会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国内社会主体的个人也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思想、秉性、风格和情感,可以概括为国家性(民族性)和个人性(个性),它们都是法律人格者,只不过前者可拟制为活动于国际社会的抽象的“人”。那么,通过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就可获得一些为人处世的启示,感悟其真谛,从而触类旁通,有助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曾被誉为“日不落”帝国的大不列颠被其后裔美国取代,这体现了后来者居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律,日韩与中国有类似之处。美国在当今世界的声音最响凭借的是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所以,青年学子想要今后于国于民于己有所作为,就必须充实自己、增强实力、提高自己、完善自我,具有真才实学。因二战惨败以致几乎一片废墟的日本和德国短短几十年一跃而为世界经济强国,启发我们在逆境中要心中充满太阳,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韬光养晦、积蓄力量,同时注意从自身实际出发,扬长避短,敢于和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之长;国际纠纷的处理最提倡用和平方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营造安宁、友好的周边环境和良好稳定的国际局势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大小、强弱、贫富、远近、特征和与其历史现实关系等)和事件采取不同的外交政策、对策和行动(总方针是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包含着丰富的外交智慧),对我们理性、友好处理人际矛盾,与人和睦相处,营造良好氛围和适应环境,培养原则性和灵活性不无启迪;国际舞台往往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凭实力说话,均势打破又平衡,力量对比常转换,这启示我们要有竞争意识。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接受和遵循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律,培养坚强意志和善于平衡、调适和重塑的良好心态和习性。当某国遭遇灾难,他国出于国际人道主义往往施以援手,我们的人际关系中不也应提倡助人为乐,同情弱者,援助弱势吗?国家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我们个人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尊严,切不可为贪图名利而置人格和自尊于脑后,而应自尊自爱;国家利益是国家考虑国际事务的出发点,但同时有责任的国家也还要为他国、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作出本国的贡献,这启示着我们个人在实现自我时还要兼顾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并对之有所贡献,就是所谓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理,否则就会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自然也难以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外交场合,国际关系中充满着礼仪规则,十分讲究外交礼节,同样,我们人际关系中亦应以礼相待,文明交流与合作。相反,粗暴、盛气凌人、无礼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引发矛盾和问题,等等。因此,通过国际法教学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科学全面的思维方式和通达、合宜的处世为人之道将会大有裨益,并能使其受益终身。因此,不能不说国际法是最适宜于寓教于乐的学科之一。 国际法学论文:挑战与应对:世界新格局下的中国国际法学研究 关键词:世界新格局;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挑战;应对 摘要:近现代国际法发展表明,实证国际法制度本身多源于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定国家学者的国际法理论;格劳秀斯的思想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杰克逊的观点对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影响便是例子。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的国际法理论尚难满足国家在国际社会应对相关事务的需求,中国国际法学者面对诸多挑战。为此,我们的国际法学研究应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这个特定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指南,努力增加国际法体系中的中国元素,提高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在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为人类做出积极贡献。 一、引言 本文所说的世界新格局是指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第一大贸易体对全球经济、政治等格局带来变化的状况。大国要靠经济实力说话,也需要有能够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国际法律制度。多年来,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处于难以与其地位相称的位置,多是被动接受已经形成的所谓的国际规则,特别是在经济贸易领域。毋庸置疑,世界新格局对世界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影响,这些变化也必将反映到国际法及国际贸易制度中。 回顾近四百年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一国国际法理论对世界的影响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等综合实力及国际上的影响力是密切相关的;而且,诸多的国际法规则总是最先产生于学者的理论,尽管国家之间的冲突往往在先;正是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不同于国内主体之间的冲突,结合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很多的国际法规则不可能先于冲突而产生;针对这种情况,解决问题的规则往往只能以学者的理论为依据来确定了。而且,自从主权概念诞生以来,其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本质及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主权国家平等原则,使国际法的本质最终体现就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妥协,而这又不同于国内法。因此,通常在特定的时代,强国的国家意志多能左右着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与发展,而最终规则制定背后的依据均是相关国家国际法学家们的理论与学术观点。 大国国内产生的国际法概念或规则,常多源于其国内学者的观点和理论,这已经被历史所证明。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主权”概念源自16世纪法国的博丹与该国当时的综合国力及其在欧洲的影响有很大的关联,实力强大要求世俗世界国家君主的权力有合法来源,主权应之而生。荷兰17世纪初中叶的崛起导致它与其前的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发生冲突,以致时代为格劳秀斯推动近现代国际法形成创造了条件。格劳秀斯能够写出《捕获法》《论海洋自由》及《战争与和平法》等划时代的巨著与荷兰当时的经济贸易状况及格劳秀斯的人生经历等密不可分。他所主张的“海洋自由”就是为荷兰在为荷兰人争取利益寻找国际法依据;在他国的航海技术、贸易技术没有达到荷兰水平的情况下,荷兰对已有既得利益者西班牙、葡萄牙形成的秩序之挑战,会让自己成为最大受益者。“海洋自由”这一规则被普遍接受成为海洋法的重要原则。此外,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对其去世后3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所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恰如学者赫德利.布尔所言,格劳秀斯所提倡的国际社会的观点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给出了具体的表达,格劳秀斯可能被认作是近代史上这一划时代的首次普遍和平解决争端的思想之父。这说明该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签订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此后强大了150多年的英国取代了荷兰,在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该阶段英国产生很多个知名国际法学者,如约翰・塞尔登(1584-1654)、边沁(1748-1832,最早提出“国际法”一词、戴西(1835-1922)、奥本海(1858-1919,被誉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等;英国鼎盛时期的国际法学家有很多,他们为英国在国际上的殖民主义扩张行为寻找国际法依据,并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在20世纪初逐渐成为世界上头号强国之后,开始注重国际法学的研究。在钢铁大王卡耐基的支持下,美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一批学者陆续将欧洲大陆的一些非英文版的国际法经典之作译成英文,在美国学术界引起极大反响。事实证明,美国的国际法也是在学习借鉴他国的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本国实际发展及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而日渐形成的,并对他国产生了影响力;但其不变的一条就是:在全球争取和维护本国利益,服务本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规则的背后预示着国家利益,一直遵循着国家利益导向主义。二战以来国际贸易规则先由学界推动制定,进而进入政府国际谈判桌上,最终多数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20世纪美国的国际法学者很多,知名的有美国前总统威尔逊(1856-1924)、鲁特(1845-1937)、修斯(1862-1948)、赫尔(1872-1955)、哈德逊(1886-1860)、杰塞普(1897-1986)、沙赫特(1915-2003)、路易斯・亨金(1917-2010)、杰克d(1767-1845)等。美国的国际法学者今天仍占据着国际法研究的主流地位,主导着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其国际法制定的霸主地位仍无人撼动。 国际法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中通常是强国意志的体现,这已无需太多的证明。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的重地欧洲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随着欧洲内部的法西斯主义德国、意大利的失败及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的衰落才日渐减弱了其对国际法的影响。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重心由欧洲转向了借助于两次世界大战迅速崛起的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二战结束前设想的政治、金融和国际贸易的三大国际组织中,联合国(政治性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如期设立,而尽管他设想的国际贸易组织因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经济贸易制度的根本对立未能建立,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却起到了临时性的国际组织的作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最终使美国在战后主导国际社会的意图得到了实现,其国家意图在国际法层面得到充分反映。这些脱离不了学者的贡献,如被称为世界贸易组织之父的杰克逊教授的相关理论被当做WTO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与此相适应,国际法学随着一国经济发展及在世界经济、政治和贸易中的作用因本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及国际法规则形成中的作用也日益得到彰显。17、18世纪欧洲大陆的国际法思想较为发达和有影响力,而整个19世纪及20世纪初,英国国际法学者的思想在国际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力;美国则在二战后至今,其国际法思想在世界发挥着主导作用,其重要表现就是美国的国家政策及在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及执行中的表现就是明证。尽管其中不乏欧洲、日本甚至韩国等国际法学者的一些论点偶尔点缀,但美国的国际法思想主导着国际法领域的发展。 二、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面对的挑战 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与本国经济发展几乎同步,但与国家的实力、经济增长速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似乎未能同步,与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及应对国际纠纷的效率还有差距。除了通过战争解决冲突之外,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纠纷处理中,尤其是与西方列强的冲突中,政治形式的和平解决常使我们处于有些被动的地位,不能最为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利益。国际社会是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社会;国际法向来与政治、经济等难以分离。中国百年国际法发展的挫折坎坷之路随着中国和平发展和日益强大,应不再重现,而应让中国及其学者担当起中国国际法随着国家的强大而获得其在国际法领域中应有的地位。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清楚我们面对的挑战。我们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政治上大国地位早已为世界所认可(常任理事国是其标志之一),但在国际法的创制、理论及实践方面,似乎还显得较弱,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严重地不相称。 在国际实践活动的某些方面,我们走在世界前面,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彰显中国的影响力,2015年8月北京又成功申办2022冬奥会;上海合作组织于1996年在上海成立,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2015年底符合生效条件,亚投行届时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国际法学者产生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一些新思想,并在服务着我国的外交、国际贸易等实务,但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不多,限于语言等因素,与老一辈学贯中西的世界级国际法学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对国际法理论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特别是在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学术思想或流派方面,我们尚难于有所建树。 (一)领土、海洋主权方面面对的挑战 中国今天在世界上政治、经济的地位,需要有与之相应的国际法思想与理论。然而,近来中国南海诸岛主权不断遭到周围实力不强、国家不大的8个国家的不断挑衅,日本、韩国在东海大陆架与中国不断产生摩擦,如何利用现有的规则和国际法理论维护国家利益是一大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南海地区的干预,增加了问题的复杂化。至今我们在国际法理论和学术中未能为政府主张中国合法权益找到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当下需要适合其要求的国际法学理论来为上述争议的解决提供路径。 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形势变化的国际背景下,通过国际司法路径解决中国与他国如日本就钓鱼岛事件等产生的争议,是否是一条可以考虑的路径?依赖政治途径难以解决时,久拖不决,可能会使争议变得更为复杂:历史越久远,证据、事实会变得模糊,争议会变得更不容易解决。就如同在WTO框架下解决问题一样,可以据理力争,并在国际社会赢得尊重;而且,依据国际司法路径,未必一定对中国不利。国际社会日渐走向法治化,在法治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下,我们是否须有所突破?就这一点而言,我们需要充分的研究;就算结论是不借助于国际司法路径,在理论上也需为解决这类领土、海洋之争找到切实的解决方法。 (二)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法研究面对的挑战 苏联解体后,美国通过新的贸易规则及知识产权制度,仍在干着殖民主义时期的事情,只不过今天不再是通过武器和战争,而是依赖于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与市场。我们以中国的铁矿石进口和稀土资源出口为例:在铁矿石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买方,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应该掌握着较多的主动权,但实际情况不是,我们对价格没有话语权;在稀土矿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卖方,在稀土资源严重稀缺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有主动权,但也没有话语权,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遭诉后败诉的案件较多。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著作权法“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之规定申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以要求中国修改著作权法而告终;2012年和201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裁定中国9种原材料和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违反WTO规则。这些均是典型例子,且现在还面临着更多被诉的危险。不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均无话语权,或说我们均是处于被动地位。这样的国际贸易规则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随着中国的全面发展,我们面对的国际法的挑战也越来越大。看看稀土领域,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是哪些?是日本企业。20世纪,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罪恶意图就是抢夺中国的资源,今天依然是这样。只不过战争对它来说是失败的手段,但今天的投资手段却是成功的。有资料表明,日本在东海海底的稀土存储量至少够其用40-50年;其储存量是中国的10倍。难怪有人发出惊叹: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实现不了的东西,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投资、技术转移和其他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一一的实现;日本仍在续写着“侵华”的梦想,不过不再是血淋淋的战争,而是温情脉脉面纱下的和平掠夺。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日渐成为贸易争端中的大国,争端案例从反倾销、反补贴到知R产权再到稀土出口等,几乎涉及所有贸易领域,在国际法以保护主权国家利益为重要宗旨之一未改变的今天,如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俨然成为严峻话题。 很多人以为,1991年苏联解体,“冷战”的历史可以画上句号了。但接下来,人们发现,美国开始“张着大嘴吃世界”,对全球实施“新殖民主义”。美国的富足,多是建立在掠夺他国的基础上。1997年,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美国坐收渔翁之利。比如,很多韩国企业都被美国收购了。 上述国际贸易领域的问题的解决,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对形成贸易规则增加自己的话语权,显然需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突破及为此付出的不懈努力。 (三)全球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控制等公共问题方面面对的挑战 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的中国对能源(尤其是石化能源)的大量需求和使用,既给中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也让中国成为世界头号排放大国。在各种相关会议上,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及环境保护成为其他国家关注的焦点。这些也给国际法研究人员提出挑战。尽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我们应当探索找到充足的理由为正在谈判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气候条约的制定寻求更为公平合理的方案。这也需要理论上的探索。比如,我们的直接目标常放到“减排指标”分配上,但忽略导致排放的原因在于先进技术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原因是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排放”是果不是“因”。为此,我们如何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谈判的条约中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技术的转让和使用作为条约的重要内容纳入进去,可能比只看减排指标分配更为有效;但这需要充分的理论论证,也需要相应的文本草案。这对我们而言是一个挑战。 在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及外层空间法等新兴领域也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特别是涉及到“人类共有财产或遗产”的使用与分配方面,尚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随着中国的技术发展,过去我们“鞭长莫及”的领域现在也有能力介入。我们如何利用现有的制度,或创造出一个既有利于本国又有利于人类的制度来获得国家的正当利益,并在特定领域有话语权,也需要有关国际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显然,在这些领域,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积极谋求有中国声音的国际法研究方向。 (四)其他方面面对的挑战 笔者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时,一位来自英国在该法学院从事教学的教授认为,至今为止,中国经典国际公法教材主要参考了奥本海国际法,而且诸多教材中涉及中国的国际法案例甚少。她问:“为什么中国的国际法教材中很少使用与本国有关的案例?要知道,美国的国际法教材,55%以上的案例与美国相关。英国的教材也有1/3以上的案例与英国相关。”她还问:自己本国的教材都不以本国的国际法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你们的学者研究国际法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让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的确,我们研读的中国法学院使用的很多国际公法教材,包括案例分析,除了老掉牙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及“光华寮案”外,少有案例与中国相关,其他案例似乎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国际法教材与本国无关,那我们用这样的教材培养的学生们,将来会关心国际法与中国的关系吗?这从一定层面说明我们目前的国际法教材存在的普遍问题。好在近来WTO争端机构处理的涉及中国的案子已经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及充分的讨论,并在相应的教材中体现。尽管如此,完善教材使其更为合理、符合中国需求仍是国际法学人面对的挑战。 至于其他方面,如国家主权相对论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论、国际法主体的拓展(非政府组织、私人主体特别是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等)的讨论,都是我们在理论上需要完善和拓展的领域。 不同阶段的学者,对当时的国际法探讨和国家利益维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作用很有限,因为国际法与政治向来很难分离,国际法建立在国家实力的基础上。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国际法理论的扎实对维护国家利益也能超越于国家实力而发挥作用,如冷战时期南斯拉夫一些国际法学者、印度、巴西甚至非洲的尼日利亚等国的国际法学者可以不受国家实力的影响而依据国际法理论起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的作用。因此,应对挑战,创新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与国家和政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三、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思考 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活动中参与的V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中国对国际法理论的诉求毫无疑问也在不断增加。这是全体国际法学者面对的大好时机,也是国际法学者促进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时代使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并修正不公平的国际法规则及对正在形成的新国际法规则产生积极影响,以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体现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智慧,是21世纪国际法对中国学者提出的要求。 中国错过了国际法发展的几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一是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纷纷崛起并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由于刚刚全方位介入国际社会,再加上国内的混乱,对国际规则尚未充分了解和掌握,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对当时的活动施加影响。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上的中国谈判力量的影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此前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研究被荒废近20年,人才培养没有跟上,在国际谈判中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三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等。考虑到法学的继承性,老一辈为我们打下的国际法学基础,我们需要在其上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满足国家现实的需求的努力。尽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原则与规律是不变的。我们今天遇到的问题是前辈们没有遇到的问题,既要继承,更要有所突破和创新,这是时代赋予当今国际法学者的使命。 (一)加强国际法理论的研究,为实务提供依据 我们需进一步加强学习西方现有的相关理论及现行国际法律制度,把握国际法学的原理及制度的本质,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原理,在掌握他人理论基础上,结合国内国际实际,形成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或流派,为国家的国际事务需要服务。近现代国际法其诞生本身源于学者的理论,然后将其上升为实证的条约或规则,尽管产生理论的缘由是实际生活中纠纷;今天依然如此,国际法理论研究走在前面,甚至公法学家们的观点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案的补充性渊源。有史料表明,中国1689年与俄国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也是在徐日升等传教士在参阅早期国际法学者如荷兰格劳秀斯及西班牙苏阿瑞兹等的著作下为中国的钦差大臣提供建议而签订。 对中国而言,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对国际法的接受由被动变为主动,且也是从翻译有关学者的学术专著开始的。林则徐因禁烟及处理英国人在中国的违法行为,他被迫请人译出了《各国律例》;清政府各国事务衙门因处理与各国之间的关系,被迫出版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西方列强将各种不平等条约强加在中国人的头上,引起了各种自强运动和革命,我们被迫利用国际法的合理部分为自己挣得生存权益。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特定的环境,我们被迫接受苏联的国际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下,为了加速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加入WTO,被迫去适用西方列强主导下的贸易规则,它虽然给中国带来很多利益,但也在严重伤害中国利益(如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案及稀土出口案等)。这些都是我们被动的体现。尽管近百年史上,我们曾经有过很大贡献,如总理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划分、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理论等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与泱泱大国应有的地位相比,这是远远不够的。今天中国在逐渐强大,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应该提升。它除了各种有利因素支持外,依赖于国际法学者努力。 学者理论研究的深度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国利益在国际社会得到保护的程度。笔者曾经参加2014年4月7日至14日在华盛顿召开的第76届国际法学会年会和第108届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体会到发达国家学术界对时下国际法问题的关注、研究的深入及为政府提供应对策略探讨的投入。这里仅从他们对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条约的《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原则》的起草便可看出端倪。国际法学会为负责起草该条约的原则部分(共10条),学会专门成立一个委员会(约30人),至少自2010年就开始进行研究;每一条由来自不同国家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及政府部门的3-4个专家(教授60%以上)负责。在该次大会上,小组人员展示他们的草案,说明理由,并请与会者参加讨论,提出建议,然后他们再去修改。最终他们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给有关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经过充分研究的条约,与那些仓促上阵、提出的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研究的约文草稿相比,哪一个更具说服力,不言而喻。 国际法学理论的薄弱,会让我们在国际谈判及国际规则制定及国际事务应对中处于劣势。美国国际法的强大,除了其自身的国力之外,学者为其政府提供充分的论证和理论依据,是美国在国际社会及国际法产生影响力方面进退有余的重要条件之一。美国学界与实务界(如政府机构、律师及法院等)之间流动十分频繁,学术与实务问题解决结合紧密,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又对相关理论提供证据,推动理论的形成。 这种行为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我们的学会可以变得有组织,并且划分不同的专题组,平时加强研究,为国家的有关外交政策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二)国际法理论研究拓展的原则 1.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指南 中国强大了,我们要有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不能跟着别人的理论转圈,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准则。有学者提出,面对大数据、网络时代,中国在新的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中,要提出“中国方案”、体现“中国智慧”,这指明了中国国际法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指的是什么?其具体内容如何?我们提出后如何使他国接受并成为国际规则?这些都为研究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中国经过160多年的国际法实践探索,构建的方案涉及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包括和平发展、和谐国际社会构建与以人为本等要素。它要求我们在国际社会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履行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继续同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这种理论的形成有其必然性。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当时的处境,第一代领导人、等提出“和平共处”五原则,关键在于和平,以为新中国赢得生存机会,站稳脚跟。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针对结束后,中国落后于世界的状况,亟需和平的发展环境,邓小平与大树“和平与发展”旗帜,既主张中国的和平发展、也期待世界和平发展。时代,国际社会已经走向“合作社会”而非“共存”,面对公共问题,各国需要合作。全球化日益深入,商品价值链分布于全球,技术使世界联系更为紧密,任何一个区域性的问题都是世界性的,合作是本世纪以来的必然选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包括技术共享等)”成为我本世纪前十年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指南。在几代领导人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将“共赢”融入到国际关系行动指南中,彰显出负责任大国与世界共同前进的胸怀: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合作,不是出于中国一国之利,而是兼顾天下之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顺应这种规律;为此我们要慎提“崛起”而多谈共赢。 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思想指导下,我们以实证的研究方法,探索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遭遇的种种不幸,尤其是面对气候变化等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的情况及其根本原因,以分析已有的国际法理论或制度已不合时宜;现在需要有足够的勇气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以和平、发展、合作与共赢及构建和谐世界为指导思想,创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在经济全球背景下,以70年展中国家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诉求,根除新经济条件下“新老殖民主义”再生的土壤,为国际社会和平发展提供依据。 世界发展趋势也证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当下的主题。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的巨大灾难使人类深恶战争,渴望和平,“和平”成为人民的当然选择。只有和平没有发展,难以改善人们的生活,也不符合人类发展规律,所以发展也成为上世纪后半叶人类共同关注的议题。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全球化及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国与国之间的依赖更加紧密,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的利益格局。世界已经连为一体,任何一个单个国家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全球性的行为,进而对全球造成影响: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疾病传播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谁也离不开谁的“地球村”意识似乎正在取代狭隘民族主义的纷争意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通过市场交易和民主协商来解决资源匮乏、领土争端、民族纠纷等各种问题比通过战争解决好得多。这些客观上要求国家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并为这种合作准备了条件。合作、尊重民主的行为准则和全人类价值成为新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实质。所以本世纪以来合作一直是中国政府提出的重要原则。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就是各国“合作”的重要体现。然而,国际组织的形成及国际条约的作用并非只是让部分国家受益,而是要让所有有关条约缔约方或国际组织的成员都从中受益,分享文明及科技进步带来的积极成果;这就是“共赢”“互利”。比如,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其成员放弃其国家主权或地区经济权益,而是要求通过较为合理、公平、透明的规则不要把弱势成员变为他人刀俎上的鱼肉。在越来越多发展中成员参与的情况下,它要改变殖民主义时期“你的东西,通过不公平的规则,要变成我的”之强盗逻辑,让各成员在合作中互利共赢。当然,WTO中仍有很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规则,如技术贸易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下,在所谓的国家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下,技术后进国没有办法从公平的贸易规则中分享到技术进步的成果,但有谁会说西方国家因控制的“高端技术”未让发展中国家分享而当上被告?而中国出于保护环境、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九种原材料如稀土等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出口限制时则遭到美国等国家的申诉,进而在所谓的WTO规则下裁定这种行为违反WTO规则;这是否有承袭老殖民主义时期政策的迹象:只不过当时是通过战争来占领他国领土、武力迫使他国提供原材料和农产品,而今天是通过贸易制度?可以看出,美国等发达国家借助于WTO规则,利用中国等成员方的技术后进、国际贸易经验不足等因素,实行新殖民主义政策,以所谓文明的方式强迫其他国家继续为它们供应原材料,使后进国仍然成为它们廉价的加工地。这种合作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精神,难以带来共赢的积极效果。因此,当下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必须在“和平发展合作”原则下,强调“共赢”,这是我们要积极改进或完善国际规则的重要出发点。 2.主张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为原则 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当使人类的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全球化下,任意一个消极的影响会波及全球,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核事故等,这些使人类共同利益变得更为突出。对恐怖主义、人类认定的国际犯罪如奴隶贩卖、种族灭绝、海盗等行为的遏制和打击需要各国国家的共同努力。技术发展已经使国际法理论创新变得更为迫切:在人类可用陆地资源基本耗竭的情况下,南、北极及海洋(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公海等)、外层空间将成为人类竞争的主要领域。人类共同财产(南北极、公海、电离层空间、外层空间――含月球及人类目前所发现的天体――及其所拥有的物体、生物、天梯等)、公共空间(含公海、外层空间、南极等)、人类共同利益在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处于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中国,在追求本国利益、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坚持把本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破解人类发展难题。这是我们在发展自己国际法理论时应当坚持的态度。 在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我们需要警惕某些国家假借国际法之名而行“单边利己主义”及貌似合法实质上损害他国权益的行为。它们试图努力地让全球国家碎片化或实行它们所设想的民主化,这背后都其不可告人的意图:被肢解的国家没有足够的强大的实力与其相抗衡,通过它们扶持的国内人实现对他国的战略资源的掠夺,奴役、剥削这些被肢解的国家。无论是科威特在西方操纵下从伊拉克独立,还是科索沃从塞尔维亚独立出被宣布不违反国际法、阿拉伯国家发生的茉莉花革命,更不用说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等事件在西方引起的欢呼雀跃:被视为民主的伟大胜利。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国家变化后,并没有给其本国带来真正的福音,如茉莉花革命没有给埃及和利比亚人民带来安宁、民主和幸福;伊拉克战争及阿富汗在美国干预后并没有给两国带来和平,相反它们的国内战争、贫穷依然如影随形;美国对中东地区的干预没有带来进步,反而刺激了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等,以致给欧洲国家带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难民潮。虽然这些国家的变化短期看都反映西方意图的实现,但长期地看,都留下了祸根。在意识形态高压之下,某些国家借助于所谓的民主、人权,满足本国人民的需要(准确地说,一小部分统治集团利益的需要),在全球扩张自己的利益。短期地看,它损害的是部分国家的利益,但长期地看损害的是人类的整体利益。特定制度下的跨国公司行为给人类带来的公共问题越来越多,如果它们的行为仍得不到控制或引导,最终会毁坏全球环境和气候,最终使人类像恐龙一样遭遇突然的气候变化一夜间从地球上消失。无论从维护国家利益还是人类利益,我们都必须坚守最起码的原则:在国际社会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下、在国家作为最根本的利益单元存在背景下,任何国家都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在西方利益集团的叫嚣下,毁了自己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而纵容跨国公司的猖獗行为,最终毁了它们自己,也毁了人类。美国对我国西藏等问题一直或明或暗地染指或干预,并利用一小撮看不到美国险恶意图的分裂主义者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是这种行为的表现。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的总体利益高于单个国家的个别利益;而主权国家在强调自己主权和利益的同时,不应侵犯或损害别国的主权及人类整体利益。有学者将民法原理运用于分析国际法的法学理论部分,并提出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的新发展(和平权利、生存权利、自由权利、发展权利、物质文明权利及精神文明权利);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强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是:根据其利益需要来遵守或要求他国遵守,规则只是约束弱者,强者都会根据规则来做出利于自己的解释。美国对有关关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的高端技术等出口实行管制,但有谁对美国、西方国家的出口管制提出过质疑?这种国家利己主义或单边主义与时代赋予国际法所要求的合作、共享、共赢等原则相违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应该是我们的追求,但它不是共同意志而是各国问意志的妥协,即出于人类利益的需要,各国问在利益方面一定的妥协,它遵循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寻求的是安全、有序、和平、公平和正义。因为国际法不是超国家法,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协调的意志。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是WTO框架下必须遵循的原则,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环境友好技术作为基础,在人们普遍关注货物贸易、金融等服务贸易的时候,又有多少人关注技术贸易中的公平?发达国家将要求他国“公平”开放原材料、廉价劳动力等市场时,何时要求过他们的技术市场也要公平开放让他人容易获得?因此,将技术贸易纳入WTO体系中,制定相应的规则,应该是经济、技术后进国力图突破的领域,以便于我们也可以利用类似的公平规则制约西方。 在探寻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对有关私人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颇值探讨。在全球公共问题日益严峻情况下,企业和其他私人主体在相关的国际关系或国际活动中也在积极介入。有些国际条约中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诸多的私法行为主体的意志(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最早就是十二家跨国公司率先提出的)。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等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各种利益趋同者共同维护国际正义。 3.充分挖掘中国本土的“国际法”元素 随着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提高,对外交流的日益深入,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的不断提升及中国影响力的日益增加,国际法中应当有更多的中国元素。基于国际法的本质及其形成规律,我们不能盲目提倡与“与国际接轨”,涉及某些特定领域,如主权、国家政治利益等,提与国际接轨是危险的;但在商事、贸易领域,技术性规范或商业运行规则,与国际接轨,可能并无害处。但不论何种情况,需增加中国的话语权。与国家的国际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的国际法学只是处于被动的翻译、学习、接受和消化阶段,未能产生出真正对国家发展有用的、有自己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领域创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特别是在西方经过400多年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形成的规则对后来者形成较高门槛,突破原有的不公平做法,形成既能体现中国意志、维护中国利益又能被多数国家接受、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新理论与新规则,需要国家良好实践及学者们的理论挖掘与创新,这并非易事。 中国本土(并非仅限于传统文化)文化中国际法思想的挖掘十分重要:如和平共处的“和而不同”“大同社会”和谐相处,墨子的“兼邸薄胺枪ァ薄敖焕”的崇尚和平互利思想(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不希望战争在本土上发生,同样他国人民也不希望战争在本国领土上发生;自己不想环境被污染,他国也同样);“不战而屈人之兵”(发动战争的目的主要是获取财富与利益,而通过非战之措施同样可以实现类似目的,并共同促进人类的繁荣);“伐交”对于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即外交、和平争端解决机制等。 我们应该用中国的“和”文化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并将其体现在国际法理论与规则中。和文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必须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和”文化,所以他不仅反复强调要“讲好中国故事”,而且他本人就是最好的中国故事讲解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攻克人类的共同难题。指出:“当代人类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难题,比如,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等等。要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需要运用人类今天发现和发展的智慧和力量,而且需要运用人类历史上积累和储存的智慧和力量……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比如,关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关于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思想,关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关于以民为本、安民富民乐民的思想……关于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关于中和、泰和、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相处的思想,等等。”我们要以此为指导结合中国、世界的现实,并将它们同相关的国际法理论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国际法思想体系,这对利益冲突纷繁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有着积极意义。 (三)国际法理论的实践基础 学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应该可以进行双向流动,以促使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国际事务实践的结合。这方面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美国最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都不同程度担任过政府部门的要职。这样的结合,使现实问题对理论的需求直接变成动力并为理论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国际法而言,实务和理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实践是理论产生的源头又要求理论服务于其,而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并高于实践,但它必须服务于实践。国际法本身的发展验证了这样的判断。 国际法史证明:国际法学强大了,该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就会强大;国际法案例,最终的解决均是源自国际法理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条约的解释,而条约的解释实际上就是理论的诠释。国际法理论的创新十分重要。百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学理论基本上还是处于学习国外尤其是西方与苏联国际法理论阶段;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较少,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理论更少。但国际法理论不是一个独立发展的学科,它也依赖于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如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发展为其国际法理论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结合其实力,使其国际法理论处于一种较为突出的优势地位,其实用主义哲学指导的特征较为明显,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其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据传统国际法优势地位的欧洲,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理论交融的体系下发展着自己的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未来,经过国际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会在研究国际法的方法、基础和理论等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 四、结论 总体上,国际法在中国演进的轨迹是:先是被动接受国际法,但在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法下,中国遭受到不公的国际待遇,未能利用国际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北洋军阀及国民政府时期产生过一批杰出的国际法学家,他们在相关活动中维护中国利益,在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形成中发挥过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准备了人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国际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下,迫于自己的生存空间及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等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中国对西方传统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扮演着革命者、挑战者的角色,给予批评和否定,但对于《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合理部分及西方一些学者较为公允的国际法理论也在充分利用,并阐释自己的国际法思想。在1978年之前,几乎没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活动,国际法理论研究较为单薄,主要以服务国际政治斗争和外交政策为目标。不过也收到一些实际效果,在法学家努力和参与下,国际化研究有了一定基础,形成了“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及世界技术、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开始对现存国际法采取接纳并积极参与的态度,虽然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在努力改变,但是,国际法中中国元素还是较少,中国声音较为做弱,这种局面亟待改变。 在国际法研究中存在着上述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逐步开放并融入国际社会才近40年,我们对许多规则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规则是别人先制定好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先接受、参与,再在学习、分析和适用的基础上,参与更多的立法、修法活动,逐渐增加中国的影响,增加中国的元素,展现中国人的智慧,为世界的和平与和谐作出中国人的贡献。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缩短这样的时间。在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大经济实体、日新月异的技术等改变世界交往方式及经济一体化更为深入等背景下,形成适合新形势发展、富含中国元素的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思想是对当下国际法学人的重大挑战。 国际法学论文:议国际法学之方法论 摘 要: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要依据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研究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不仅要借鉴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还要以相关学科的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等方法来研究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对象 引言 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相对应的,也就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国际法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来看,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而产生的,伴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增多而发展起来的。在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政府的现状下,国际法的研究注定与国内法大不相同。 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离不开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正是研究对象的特点才决定了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尽管国内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各有千秋,但争议较少的一点是,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乃至自然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国内法的研究,比如一国的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各部门法的程序法,都不可避免地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或者说是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决定,其范畴大体在一国范围内,而很少涉及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的研究应该从宏观上,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主体,其各自的诉求不同、立场不同、知识背景或者生活环境不同,也决定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达成统一、协调的过程更难。 一、国际法学的传统研究方法 鉴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国际法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其研究方法应该更侧重于比较研究(包括横向的各国之间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价值研究,体系研究,实证研究,演绎与归纳研究,以及结合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研究方法等等。以上这些研究方法在国际法学的学习中不可或缺。诚然,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必定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学研究方法之上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下面就作者发现的应当受到重视的几种研究方法或者国际法学的学习方法做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学研究的确对我国的涉外实践―广义上的―未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1],尽管大体如此,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在处理WTO争端、松花江跨界污染、解决钓鱼岛争端、大陆架的主张等等领域起到了一些作用。普遍认为,国际法学始于西方,发展于西方,我们所要做得更多的是消化吸收,才能有所创新。孙世彦研究员认为,当前的国际法学研究过多侧重于理论研究,理论创新只能作为我们长期的目标,而不能每日追逐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学的研究更应该从实践入手,从案例入手,从我国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入手来做一些研究。从历史上来看,国际法在中国的产生发展,正是现实所迫,才得以引进。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针对理论研究较少,而主要是针对中国面临的国际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中国那段时间“面临着收回租界的斗争、日本侵略、两次世界大战、联合国成立等重大事件”[2],因而当时的研究重点放在“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条约法、战争法等国际法领域”[2]等领域。尽管当时的研究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是不得不为之举,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良好基础,产生了一批国际法学巨著,如1932年周鲠生先生的《国际法大纲》,1943年的王铁崖先生的《新约研究》,1948年李浩培先生的《国际私法总论》等等至今仍被国际法者视为经典大作。所以,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还是侧重于实践研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看,目前我们学习国际法学还是要多从实践入手,多从我国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国际法问题入手,多关注我国的经济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才能更有可能主动地学好国际法学。 其次,由于“国际法学看起来不像‘法’的特点”[3],国际法需要运用更多的实证方法来充实研究,使国际法学也更有血有肉一些,不是仅仅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的骨架。国际法着眼于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对更抽象,运用好实证研究的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国际实践服务。从实证方法本身来看,其经典论点是“恶法亦法”,侧重于研究对象“是什么”,注重于还原研究对象的本来面貌,因此,首先要获得大量真实确切的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而加工提炼。那么,如何搜集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了。尽管现在搜集资料的方式很多,如文章检索方面可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外文数据库,中文的CNKI等数据库以及WTO、ICJ等判例,而一些优秀的第一手资料的确很难掌握,比如近期中国与欧盟的光伏谈判,由于是闭门谈判,以至于基本不可能拿到未公布的第一手资料。看来,要用实证方法必须要多下功夫,仅仅依靠书籍、检索文献、判例等还是不够的。因为,缺乏第一手资料区还原、分析该问题的实际情况。然而,宋连斌教授认为“就算是纯基础理论构建,也并不排除实践”,因为“没有一个时代像美国冲突法革命那样,选法理论与方法层出不穷,但其中有影响力的,还是那些从实证中来,到实证中去的。”[3]实证研究对国际法学的学有裨益,不过确实需要下苦功夫,否则即使有大量翔实的第一手素材,也不能做出创新的结论来,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实证阐释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4]。 从传统国际法学的角度来看,自然分析法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地位与实证分析法基本相当。自然研究的方法,解决的是国际法“应当怎么样”,它主张国际法应该体现普遍的价值,应该是正义的、公正的,对国际法主张进行价值评判。对于当前国际法的现状,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判定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上,更多的是运用评价的方法,包括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等,来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因此,对于研究国际法本身来说,不仅仅在于要重要国际原则、国际习惯等准则,更要抓住国际事件和国际关系的内在主线进行分析,也要注意价值评判和道德评判本身就具有“立场”,因此在研究中,分清事实是什么,立场是什么对研究的中立性格外重要,更进一步来说,自然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才能改变一些学者认为的目前国内国际法研究上的“注释法学”趋势。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国际法天生与其他学科不可分割,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甚至于要以其他学习为根基。比如国际经济法,天生与国际贸易相关联,不熟悉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物,无异于闭门造车。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不知道什么是波、什么是涛,怎么作好海商法的研究?因此,有学者主张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包容与被包容,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提出一条从国际关系理论入手来分析国际法的新路[5]。这种理论认为,不能仅仅关心,何时、何地以及什么,而是要分析如何、为何。该理论主张,要避免实证分析所带来的国际法学趋向“注释法学”的危险,避免脱离国际关系的现实来论国际法,要以国际关系入手,分析原因,进而真正繁荣国际法学。在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等要从历史角度、政治角度来衡量,要国际关系入手作为研究主线。如“一战”以后“巴黎和会”的召开,国际联盟的建立,这都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为了形成战后新的国际局势,避免战争,从而促进了“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局面。而“二战”后,联合国、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后随之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制定与遵守都受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很大。 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来分析,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在合作中关心的是相对获益,也就是本国所得利益多于还是少于其他合作国家。国家并不在意是否所有参与方都能获益,而关注的是谁获益多。这种博弈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国际立法博弈的失败原因,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迟迟不能生效的原因。与博弈理论不同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理性国家关注的是本国的获益,而不是其他伙伴获益的多少,因而在一次博弈中,一国不惜代价获得利益,容易导致欺诈的产生,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又如,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引入的“议题挂钩”理论,即同时构建和谈判多个领域的国际规则,用国际关系的理论来看,它避免了在蛋糕做大之前而分割蛋糕,满足了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5]。诚然,国际关系的理论对于理解国际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助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加强了对国际规则制定的客观认识,不失为国际法理论的很好补充,似乎看来为构建国际法上的法理学提供了可能。 除国际关系外,国际法学与逻辑学、经济学等天生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学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都离不开逻辑的基本规则,而经济学是进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必备工具。还有一些基础学习,如外语,在国际法发展的今天,不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想研究好国际法已经不存在可能。在一国法律体系内,还需要具备民商法、仲裁法等国内法律学科来促进国际法的研究。除此之外,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对国际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综述 由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分散,研究领域广阔,因此选取何种研究方法,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说,要遵循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从思维上来说,要有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客观国际关系的分析能力;从研究工具来说,要必备一定程度的外语知识,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从研究对象上来说,国际法学要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如果研究海商法,要掌握潮汐、水文反面的自然科学知识,研究外空法,要掌握航天领域的知识等等。从研究的态度上来说,还需保持不怕吃苦,不能偷懒的态度深入研究。 在国际法哲学中,有学者提出了呈倒金字塔状排列的五个层次的知识结构,最底端是哲学,往上依次是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社会科学,法理学,民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学,最顶端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4]。可见,国际法学要想有所创新,必须要实现与其他学科融会贯通,具备更加开放的视野和视角来分析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学论文:严峻国际局势下的国际法学教学改革 摘 要:国际争端的不断涌现,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但当前的国际法学教育模式使得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亟需进行改革。对此,应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明确教学目标,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等角度,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以应对国际局势严峻挑战。 关键词:国际法学 教学改革 指导思想 具体措施 法学教学改革一直都是高等教育界非常热衷研究的问题,这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因为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人才是实现正义的主体,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水平则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化进程,这就要求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从而为社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人才。 1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间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整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而且在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不断涌现,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国际法学在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基于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引起了各高等院校的重视,逐步成为法学教学改革研究的重点领域。 1.1 国际法学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规范国家行为和调整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1998年,教育部将国际法学纳入到法学高等教育专业优秀课程体系,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分支,各高等院校国际法学方向课程围绕这三个分支开设;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亦将这三门法学高等教育专业优秀课程纳入到其考查范围。 由此可见,国际法学无论是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还是在中国法律人才筛选体系中,都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2]但是,正如开篇所述,由于中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未给予国际法学应有的重视,致使中国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非常缓慢,而且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这些都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深入改革,进而使国际法学得到其作为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专业优秀课程的应有尊重,并培养出适合国际社会发展需求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1.2 迎接国际局势严峻挑战的迫切要求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关系进入重新整合的新时代,新的国际秩序将建立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在新的国际秩序建立过程中更好地反映本国的立场和主张,世界各国对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愈来愈重视,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先进的国际法学理论和专业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能够为其本国外交政策的实施提供各种合理有效的借口,进而为其实现本国的外交目标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从汉朝“丝绸之路”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广泛而频繁的对外交往。在当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更加频繁,在整个国际社会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政治上,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经济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并拥有最多的外汇储备;军事上,中国是世界上军队规模最大的国家,拥有各种自主研发的先进军事设备傍身;文化上,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最丰富的人力资源。中国如此显耀的优势,使其在国际社会颇受关注,同时也使其遭受诸多挑战,这从近期的国际局势就可窥探一二。政治上,黄岩岛、钓鱼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经济上,欧盟针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反倾销、美国针对中国出口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行反补贴;军事上,美日、美韩在我国周边进行军事演习,妄图威胁我国。所有这些都彰显着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2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基于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我国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亟需加以深入改革。为此,我们应该以社会需求为本位,明确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具体实施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奠定思想基础。 2.1 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学教育理念 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国际法学教育理念。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平行领域,两个领域解决的问题迥异,社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亦大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两个领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大相径庭。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应注重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与国内各部门法学专业人才的不同,以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导向,紧跟世界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前沿,在培养模式、专业结构、课程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2.2 引入先进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 在国际法学教育领域,一大批国际法学学者一致致力于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他们开拓创新,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育方法,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和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所提出的教学方法。这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经其本校实践取得了很好成效,应将其推广运用到整个国家的国际法学教学中。 2002年9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黄进教授针对国际法学的分支之一―― 国际私法的教学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学方法,具体包括“国际私法教学与5H人才培养观、国际私法教学与3D课堂教学模式、国际私法教学与实践教学、国际私法教学与双语教学”等。其中,“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国际私法教学活动中教会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how to do(如何做事)、how to learn(如何为学)、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方式进行教学。[3] 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在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上提出要实现“五变”,具体是指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同时肖永平教授还提出了“五I学习法”,指出在国际法学学习过程中,要做到正确识别法律争诉点、准确解释法律规则、善于确定关键事实、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和得出自己的结论。[2]而“五I学习法”的养成,则离不开国际法学教学过程的引导。 3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应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整合一切可利用的教学资源,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三个方面深入进行,从而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3.1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模式,采用新颖教学方式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首先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学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引入新的教学方式。由于国际法学内容繁杂,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为保证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法学教学体系和教学结构上必须由专业教师主导,因此,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不可抛弃。但基于传统教学模式过于抽象枯燥,教学效果会因此受到印象,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过程中需要引入各种新颖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模拟国际组织教学模式等,这些新型教学模式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课堂讲授变得生动形象起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加强专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进而使学生能够自主分析当前的国际局势与国际争端,把这些枯燥的国际法规则灵活运用到保护国家利益的实践中。 3.2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语言,引入双语教学因素 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国际性,这就使得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国内领域,而应走出国门进入国际领域,这需要有非常高超的语言能力作为研究手段才能完成,因此,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引入双语教学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相应的也越来越多,这些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的解决迫切需要一大批掌握国际局势发展动态、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开阔视野的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对国外相关知识的涉猎是必不可少的,双语教学因此应运而生。所谓的“国际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师讲授国际法学的相关概念和规则,应该提供标准的英文注释,尤其是对于其中的专有名词,必须能够标注准确的英文翻译;在介绍相关国际条约时,对于其出处和原文内容必须向学生加以介绍;在介绍经典的国际法学案例时,应将裁决原文中的关键部分向学生展示。[4]通过以上双语教学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国际法学专业外语水平,从而为其自主学习国外先进的国际法学专业知识提供便利,以进一步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3.3 改革国际法学考核方式,进行多角度效果考查 教学过程分为授课和考核两个阶段,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其中,期末考试时最传统的验收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但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出发,考核方式不应局限于此。基于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国际法学的考核方式应该多样化、灵活化,从多个角度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察,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期末考试之外,国际法学的考核还可以通过布置案例分析式作业、设置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针对热点问题撰写毕业论文、分小组讨论并展示探讨结果、组织辩论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通过对国际法学教学效果进行多方位、多角度考核,保证学生既能够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又能够灵活运用国际法学专业知识分析国际局势、解决国际争端,进而使他们成长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科高质量、高层次人才,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 法学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信仰法律、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并能将“教条化”的内容“务实化”的法学专业人才,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学的教学目的亦是如此,但是当前中国的国际法学虽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无论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水准,仍然远不能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速度与规模。为了应对国际局势的严峻挑战,满足国际社会对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我们应该通过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调动学生自主学习和运用国际法学知识的积极主动性,从而培养出高层次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国际法学论文: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优秀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和实践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或国际政治学专业的大学生看来是充满吸引力的,但同时又难免产生隔空喊话的距离感,因为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3]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国际法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的分析实证主义 【摘要】面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选择,历史上的东西方法律文化都倾向于在国际关系上采用道德哲学的进路,将问题的解决诉诸于抽象意义上的原则与教义。近现代以来,国际法上道德哲学进路与社会科学进路的冲突集中表现在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两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社会科学的明显优势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中处于主导地位。国际法学的发展需要法理学的理论支撑,在分析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统治下,中国的国际法发展需要更多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关系在内的多种社会科学进路,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追求创新与突破。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方法论;分析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进路 一、历史上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哲学进路 传统意义上,自然法学家们认为道德原则是比法律更高的标准。传统法学确实乐于接受道德哲学的教诲,这来源于道德高于法律的基本假设,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评价标准和合理性依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永恒不变的,这种进路在国际关系处理中不可替代。随着国家不断的强大,世界上每一个君王或政府不论对内统治或者对外交流都无法离开道德哲学的帮助,道德哲学成了统治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并有效进行国际交往的必然选择,古代的国际法带有了明显的道德哲学色彩。 在古代中国,周朝就出现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的统治思想,随后的国际交往制度中,“朝贡体制”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朝贡体制”起源于先秦的服事制度,《尚书·禹贡》所载“五服”制和《周礼·秋官·大行人》所载“六服”制,依据血缘亲疏、尊卑高下、地理远近,确立了一套以王畿为中心向周边层层扩散的统治结构,将夷狄置于边远地区。在朝贡体制下,中央王朝有抚驭、开化夷狄的责任,而夷狄则有义务向中央王朝进贡。这样,在高尚德行的感召下,中央王朝和夷狄之间将处于和平的状态。这既体现了华夏民族高度的政治智慧,又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冷兵器时代处理国家关系问题中的强大作用。 在西方社会,传承千年的古老文明抵挡不住野蛮人的入侵,黄金时代和民主政治消散在马其顿王朝的铁蹄之下。人们惊奇地发现,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先进无法转化成一种绝对的强大。在生产力尤其是军事科技无法取得压倒性超前的时代,专制集权的制度才能保证集结全社会的力量。于是,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划分,人们为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更高层次的需求,抛弃了诸如“品德”、“节制”、“荣誉”等美好的词汇,甘心在“恐怖”下“幸福”地活着。顺势而为,道德哲学披上了神学的外衣,成为专制统治的精神载体,恰如其分地渗透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每个细微的角落,把脆弱的国家沾粘起来,创造了一个看似稳定实则压抑了诸多矛盾的秩序。从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然法在古代社会可以给一个区域带来和平,只有当国家和民族的棱角被道德哲学所磨平,才能真正带来国际社会的稳定。相对于灿烂不朽的古希腊文明,运用道德哲学伪饰的宗教统治来处理国际关系有着一种不可逆的进步性。古代中国的“朝贡体制”和古代西欧的宗教统治都同样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其处理国际关系上的重要作用。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思想定位 (一)近现代两种不同视角下的国际法 1、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从历史上的国际关系可以看出,自然法学派带有明显道德哲学价值判断的思想一直是确立国际法的指导理论,这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和宗教教义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时被理所当然的顺从。格老秀斯作为“国际法之父”,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明确支持国际法学中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国内法、国际法甚至战争法都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对人权的呼吁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自然法中的“恶法非法”思想。20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同样传承了这种对法律应然性的推崇,马里旦所谓的尊严,富勒的道德,德沃金的权利,罗尔斯的正义等等无不体现了他们的价值评判标准,即那种抽象意义上的道德哲学。 面临对国际法问题的评价时,自然法学派主张的道德哲学进路要求人们去考虑国际法“应当”如何,这种预设带有明显的价值衡量倾向。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应当具有道德性,但在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下,道德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应然性的具体表现在哪个方面?这种抽象的原则教义无法解决真正的国际法难题,如国际争端的具体解决机制、WTO的具体贸易规则等,道德哲学无法为人们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自然法学派的道德标榜与口号在面临现实质疑时只能偃旗息鼓。 2、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与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应当怎么样”相对应,分析实证在解决国际法问题时更多的关注其具体“是什么”以及“如何解决”。分析实证的方法论要求人们将国际法从实然之法的角度去研究,进行最基本的实证阐释,从国际条约、国际判例中寻找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规则。所谓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对于国际法的规范、实践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解决国际法某个领域、某一方面、某一问题上的规则或者实践‘是什么’的问题。”这种方法论以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人为代表,在不考虑道德的同时注重研究法律规则、文本和体系。 分析实证主义认为,国际法不仅存在于高层次的道德原则和教义之中,更存在于具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中,软法便是国际法的重要研究对象。这种方法论要求我们的关注点在于实际起作用的法律究竟如何,能够切实解决国际纠纷的国际法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现实的需要。“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力量博弈的过程。 (二)社会科学进路的理论优势 抽象的教义原则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评价标准或正当化依据,这种被德沃金称为“正当化追溯”的道德哲学学术进路源远流长,道德哲学所推崇的正当化基础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哲学在法律甚至是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给予了人类社会一个简单而又稳定的是非评判标准,但它的局限性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矛盾的增加而日益暴露。抽象的原则在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面前显得无比乏力,一个笼统的、普遍的、神圣的教义被证明根本不是适用于所有时代的万能钥匙,道德哲学不再像之前的一千年一样高高在上,国家统治者作为法律决策者开始注意更为细节的东西,他们思考并论证着每个棘手的问题,从中获得更为珍贵的价值判断。 道德哲学所说的更高的原则教义,比如对权利话语的推崇或者对自然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并不能指导具体的法律制度,最多算作是最后的保障或检验标准。在国际法学领域甚至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能够改善人民生活和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只能是社会科学。毕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解决问题才是王道。国际法学的时代任务不是单纯的寻求正当性基础和标准,而要努力解决国内统治和国际交往关系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莎士比亚说过,“简洁是智慧的灵魂”。社会科学并没有道德哲学如此繁琐和夸张的法律修辞,然而却能提出最简洁的方案和策略去化解法律面临疑难问题的尴尬,因此获得了解决问题的指导权。 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日益复杂,在处理日常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法问题上,人类需要一种更犀利,更高效,更能直指问题本质的思考方式,这就是社会科学进路。道德哲学所统治的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相对稳定,但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让当前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社会制度日趋完善、社会矛盾增多、文化多元、道德分质的现代必须抛弃这种进路,道德哲学的传统进路已经不能给予复杂的国际问题以充分的援助,法律决策者必须采用社会科学进路,以应对法律发展的需求。当然,社会科学的各种实证分析方法并没有要通过研究法律疑难问题本身的各种经验要素去取代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因为毕竟道德哲学的进路解答了人们为什么要受到某种约束的原因。社会科学在解决法律疑难问题时并不能忽视道德哲学的存在,比规则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和教义仍然具有指导性,又或者在疑难问题得到解决时用来验证判决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一样,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思考。其实,没有哪种进路可以囊括所有问题的复杂性并且完全取代其它的理论竞争者。 三、分析实证主义统治下的国际法学与中国 (一)国际法研究中的法理学基础 与各部门法不同,法理学为法学研究提供的是一种共同的基础理论,国际法的方法论研究需要法理学基础作为强大支撑。有学者已经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论证国际法中的基本问题,如从不同流派的视角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联合国宪章》中的部分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等初步探索,但这远远不够,整个法理学的理论框架仍然架构在国内法的研究基础之上,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与国内法相比明显缺失。 十九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轰隆声,孔德的实证主义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把古典自然法学拉下神坛。随后,奥斯丁把两者结合,创造出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并把法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近代以来,分析实证主义已经取代了自然法理论,在国际法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当代,虽然在国际人权法等领域,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但实证分析仍然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虽然有学者曾提出质疑:“独木不成林,倾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一派之力,尚难以支撑起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但这并不能改变分析实证主义“一派独大”的现实局面,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法理学基础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分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进路之中。分析实证主义需要不断的丰富和扩充基本理论知识,进入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以此来弥补相对于国内法“百花齐放”的理论缺失。 (二)分析实证主义与我国的国际法理论 中国传统文化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使得传统的法文化并不具备分析实证的特点,分析实证作为一种外来的法学方法论,从近代开始传入我国。有学者将其在国内传播以1919年的“”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一个初步传人阶段,之后进入深入的探索研究。梁治平先生明确肯定了分析实证主义对我国的影响:“20世纪初输入于中国并且很快在中国思想界取得支配地位的,是19世纪在西方达于鼎盛的科学实证主义思潮,而中国法律学的出发点正是法律的实证主义。”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并不如此乐观。分析法学强调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分析,试图使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理论成为一门与道德分离开来的独立科学,这本身便与中国本土的意识形态存有隔阂。尽管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强调法官的中立性,但注重情理的儒家传统文化与政治政策压力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并没有很好的在中国社会生根发芽,在国际法方法论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微乎其微。但是,“从研究方法上看,分析实证主义最具国际法律思维的特色;而且在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精确界定上,离不开实证主义依概念和逻辑的技术分析方法。”面对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实证分析的方法论仍然需要处于主导地位。 道德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更多的采用政治艺术和道德感召。面对如今的分析实证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或许会为其在中国国际法的方法论发展中提供新的思路。国际法学的方法论作为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与其他领域的社会科学进行融会贯通更有利于我们找到最为正确的社会科学进路。在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中,国际关系理论可以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实现与国际法学的有效融合。随着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关系中对国际法律制度的体现也越来越深入,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律价值观已经使得多种社会科学方法并存的国际法学理论拥有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的中国国际法律制度并不处于学术高位,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坚持分析实证主义的基础上,要广泛吸收借鉴各种社会科学进路的优秀理论成果,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谋求创新与提高,用科学的方法论来更好的指导国际法学理论和实践。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探究 【摘 要】国际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以建立有效的方法论为基础,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选择,以形成国际法学的方法体系,同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学习方法。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方法体系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方法论界定入手,阐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进而论述了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并介绍了相关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方法论概述 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除了上述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别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所谓法学方法指的是在阐述和分析问题中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为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这个基本点: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逻辑是以对国家的拘束性为其特点。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学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确立国际法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国际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国际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三)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国际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 三、国际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言,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语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次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的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 四、小结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阐述国际法问题的历史发展,或者从政治或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问题,或者以国际社会结构为背景或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来探讨国际法问题,无疑都将使国际法问题得到深入的分析。然而,一个国际法研究者不易同时使用各种方法,而往往偏向于某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论点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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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论文:国际移民与政治经济论文 一、国际移民的类型和特点 (1)工作性移民,指为改善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条件而进行的跨国迁移,为了获得更优质的工作条件、更高的工作收益的移民活动。其构成了目前国际移民的一大重要迁移类型,其中又可分为临时性劳工移民、技术移民等类型。 (2)学习性移民,指前往国外求学的留学生或工作者。为了获得更好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条件,学生前往外国接受教育,还有工作人员到外国企事业单位学习先进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特殊学习性移民. (3)家庭团聚性移民,指为了和已经迁居国外的人员团聚而进行的移民活动。 (4)非法移民,主要是指未取得许可而通过非法途径进入另一国,或是有效证件已经过期,却仍停留在目的国而不返回祖国的移民,这些人大多是非法劳工。 (5)难民与避难者,这是一群特殊的移民群体,由于受到种族、民族、宗教、政治迫害、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而被迫离开原国籍,迁往他国进行避难的移民活动。除开以上几种类型外,国际移民还包含半移民、两栖移民、回归移民等等。国际移民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从一个相对落后不发达的地区迁移到一个相对先进发达的地区,人们往往为了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经济资源等进行迁移,有很强的利己性,这也导致了迁移的地区不平衡性,发达国家的移民输入数量,一定是高于经济较落后国家的输入数量。发展中国家一般移民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一般移民环境优美的国家,劳工移民是国际移民的主体,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移民数量在近年来尽管比例仍在较少,但却呈增长趋势。 二.国际移民的成因 国际移民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各国经济政治联系的不断增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方便了各国的交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文化的传播、政治、宗教、科技以及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都是造成国际移民的重要原因。国际移民是全球化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会出现的现象。全球化使世界范围的交互连接不断扩大、深入和加速,它不仅带来了贸易、资本、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的流动,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人口的跨国界迁移浪潮。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国际移民从规模、范围、方式、原因、影响等方面,都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不论是经济原因还是其他原因,本质上都是国际交流与联系加强的结果,也就是全球化的结果。经济是基础,经济原因是国际移民难现象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国与国之间在收入、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异是巨大的,移民的目的不是单纯地追求更高的收入,事实上,它的原因更为复杂,更稳定的工作环境、更多的就业机遇、更好的福利待遇等因素,都是吸引人们进行移民的重要原因。移民往往是由于贫困的原因导致的,工作性移民往往就是经济因素决定的。政治方面的原因,是导致部分国际移民消极影响的原因。政治方面因素,诸如地区战争、外部强权的介入、政权的更迭、领土的变更、种族和民族矛盾、政治宗教迫害等,都会导致大规模的难民潮,国际难民、避难者和非法移民有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政治因素的结果。由于此类原因,人们仅仅为了获得一定的生存空间和较好的生存环境而从原国籍迁出,进入输入国只为生存。其他方面原因是国际移民的重要推动要素。科技的进步大大促进了跨国迁移,安全快捷的交通工具便利了人口流动,通讯技术便利了家人的交流。各国的移民政策也影响着国际移民的变化,对国际避难者的宽松,使得非法移民通过申请避难的方法获得合法身份,导致了国际难民的不断增加。 三、国际移民的影响政治经济 由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国际移民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国际移民有利于促进世界各民族的相互交流与了解,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但进一步加剧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环境的恶化和国际关系的紧张。 (1)国际移民促进了经济全球化进程国际移民即是全球经济发展的结果,又是经济发展的动因。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是贸易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资本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和人力资源全球化等各种经济要素全球化的统一体,人力资源全球化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全球化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国际移民作为人力资源调动与培养的重要形式,为输入国提供丰富的劳动力和高素质人才,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输出国减轻人13负担,学习外国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推动本国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离不开国际移民,没有国际移民,就难以实现人力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经济全球化就失去了必须的劳动力资源和人才基础。 (2)国际移民推动了各国的政治联系国际移民有利于促进世界各族人民的相互了解,加强国际对话与合作,维护了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国际移民作为一个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本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一方面有利于传播民族文化,将一国的风俗习惯、科学技术等传播到他国,加强各族人民的了解,另一方面,国际移民不单单是个人的生活问题,更是关系到输入国与输出国甚至世界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重大问题。国际移民推动了各国的政治联系,深入国际对话,是当代国际政治交流的新话题和新途径,在跨国犯罪、国际难民和非法移民等问题上的探讨进一步促进各国对国际移民问题上的对话与合作。 (3)国际移民的消极影响国际移民在促进国际经济政治发展的同时,对国际社会同样带来了消极影响。非法移民的不断增多为人口输入国的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威胁着国家安全,消耗着各种资源,影响着社会治安,对输入国来说,人31的大量迁入致使大量资源的消耗增加,就业压力增大,民族、种族矛盾凸显,社会治安变差,环境压力增大,带来环境污染和疾病扩散等危害。对移民输出国来说,人口的大量迁出使劳动力资源减少,特别是技术移民造成的才流失”,致使输出国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国际移民还进一步加剧了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劳动力资源更丰富,科技发达,经济进一步发展,而落后国家因人才流失等原因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的处境更加不利,更加贫苦化和边缘化,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紧张局势。结语国际移民作为人类正常的社会现象,已经成为影响国际关系的个新的变量,深刻影响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动。国际移民在推动全球经济进步、国际对话与合作的同时,也对输入国与输出国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它带来的问题以及对国际政治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兴趣。 作者:王祝 单位:南开大学天津大港 政治经济论文:我国近现代政治经济论文 1.《共产党宣言》对中国近现代政治的影响 在《共产党宣言》第一部分“资产者和无产者”详细分析了无产发展史和斗争史,认为建立无产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无产阶级获得自身解放的首要条件。伴随着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无产阶级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无产阶级迫切要求改变自身受压迫受剥削的现状,但是没有正确理论指导,找不到正确道路。《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它指导着世界无产阶级工人运动,为无产阶级工人运动提供了理论指导,使工人运动从自觉走上了自发。在以《共产党宣言》为代表的一系列马克思主义著作的影响下,1921年7月中国无产阶级建立了代表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共产党宣言》第二章“无产者和共产党人”阐述了无产阶级的政党的性质、特点、基本纲领和组织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是为整个无产阶级谋利益的政党,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人时刻谨记自己的使命,责任,严于律己。带领人民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带领中国人民走上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富强的、民主的社会主义道路。这些都与中国共产党人的性质,特点密不可分。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产共党宣言》中关于共产党先进性质的升华。中国共产党人要时刻谨记这三点,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 2.《共产党宣言》对中国近现代经济的影响 《共产党宣言》对资本建立世界市场并向全球扩张过程进行了描述,揭示了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的全球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目标离不开当今的全球化。中国直到现在还是以个发展中国家,还不能跻身于世界发达国家行列,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导致我们妄自尊大,不与外国交往,进行交流,与近代工业化擦身而过,最终导致落后挨打的局面。建国初期,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封锁,我国与外国交流也甚少。所以我们要反省历史,紧跟全球化大潮。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把机遇和挑战推向世界,也推到中国人面前。20世纪六七十世纪是世界和平发展的时代,给我们带来了难得的机遇。这一次我们没有让机遇再次错过,而是牢牢抓住它,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20世纪70年代带领中国人民在中华大地掀起了改革开放的大潮,紧跟世界全球化潮流。以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团,继续推进中国经济全球化战略,深刻理解全球化是当今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外在于,落后于这个潮流,都是危险的,不可设想。与此同时,在注重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必须同时注重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消极影响。必须在保证我国自身的经济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3.《共产党宣言》对中国近现代文化的影响 以前,中国经受鸦片战争的摧残,封建思想禁锢着人们,中国的知识分子开始把目光投向西方,学习西方先进的文化知识,希望在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但是始终找不到适合中国的道路。十月革命的胜利使得马克思主义进入中国人的视野,《共产党宣言》等一系列的马克思经典著作,使中国知识分子接受共产主义的洗礼。《共产党宣言》最早是由陈望道翻译的,虽然不完善,但是仍然广泛传阅,受到广大知识分子的青睐。《共产党宣言》在中国的传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旧民主主义时期的片段时传播,第二阶段是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全面广泛传播。 3.1对认识观的影响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详细介绍了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这颠覆了传统的中国的认识观,一直以来中国传统的程朱理学占据着人们的思想,程朱理学,推崇的是唯心主义,认为“理”或者“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唯一法则。严重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唯物辩证法用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来看待问题,认识问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一切重要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都是社会的经济发展,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使由此产生的社会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是这些阶级彼此之间的斗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早者。这强有力的震撼了中国思想界。改变了以往人们唯心主义的认识观,历史观。 3.2对政治文化的影响 《共产党宣言》在中国的传播,“两个必然”“两个绝不会”改变了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看法,它所传播的政治价值观和当时中国人民救亡图存,反帝反封建运动是相一致的,受到了政治认同。《共产党宣言》中:“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这一响亮就好,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其政党思想,对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政府,确立了党对政府的绝对领导。 3.3全球化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共产党宣言》中首先阐述了全球化对经济的影响,在随后也阐述了文化的全球化:“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经济的全球化必然会带来文化的全球化,文化是一定时期经济的反应。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要发展面向世界的民族的社会主义文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文化也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显示出强劲的全球化趋势,并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文化全球化而已理解为不同的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面对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的复杂局面,中国几代领导人,一直重视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切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国民的文化素质,不仅要弘扬继承我国的传统文化,同时要积极学习外国进文化。在学习外国的先进文化的同时,也要使本国的优秀文化走出国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当今社会,文化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占据文化发展的制高点。所以我国必须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大力发展我国文化。《共产党宣言》同时讲到文化全球化具有二重性,文化全球化不仅能促进文化交流,促进人类的进步,同时弱小的民族文化也会面临着消亡的危险,所以我们在学习外国先进文化的同时,要取其精华剔其糟泊。注意本国文化安全,提高警惕性。 4.结语 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是一本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罪恶,揭示被压迫的无产阶级如何获得解放的书。给全世界受压迫,受剥削的无产阶级指明了前进方向,解决了无产阶级为什么必须起来革命,革谁的命,如何革命,革命以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等一系列无产阶级革命根本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共产党宣言》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对我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共产党宣言》的指导下,在共产党的带领下,取得了新民主义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走上了民族复兴道路,在全球化形式下,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共产党宣言》发表至今已经有一百六十多年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以超凡的洞察力不仅立足于当时社会现实,更具有卓越的预见性,他们预测的未来社会都将一一被历史印证。所以《共产党宣言》仍然蕴藏着巨大的生命力,亦然值得我们去学习研究。 作者:涂征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政治经济论文:体育发展政治经济论文 1、引论 新南非坚持不懈的在国内举办各种公关活动来争取重大体育赛事举办权。这些公关活动充分调动了社会民间力量,以及体育对民众所产生的情感思潮,从而来支撑国家的发展战略,各个政党之间对国家政体政治虽然存在着认知上的差异和分歧,但对国家举办重大赛事及所能带来的利益关注度却非常高,甚至不约而同的形成“统一战线”。国家在申办和承办重大体育活动时亦适时调整外交策略,以赢得外部世界的关注与支持。这对政局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家在外交方面的影响力无疑起着积极的作用。 2、南非体育发展研究:政治经济的变化 体育事件在过去的20年间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一方面表现在重大体育事件上,无论是短期的、一次性的或者是不同国家轮流举办的循环赛事,在规模上、媒体的宣传度上以及观众参与度上都算得上是全球性的事件。奥运会或者世界杯足球赛的举办就最能体现上述观点。此外影响力上稍逊一筹的体育竞技,比如说世界杯橄榄球赛、世界杯板球赛以及英联邦运动会,尽管其参赛人数以及观众人数不如奥运会或世界杯足球赛,但是在今天仍有巨大的影响力,仍然能带来收益以及资金产出。主要的体育竞技赛事在当今全球政治经济学中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它们成为国家吸引外来投资和潜在旅游者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展示国家实力的途径,通过这些赛事向世界的其他国家展示本国举办世界大赛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体育方面的实力以及国家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在国家外交战略与政策实施过程中,体育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重大体育赛事是国家外交活动与实现政治目标的恰当手段。体育外交政策研究包括分析政府、企业及利益相关者采取什么公关手段来策划实施他们的体育赛事活动,应该权衡考虑哪些因素,国家层面的外交行为将带来什么国际影响。 重大体育赛事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这使得体育这一文化形态具有国家外交的增值效应,以致影响到国家外交政策目标的制定,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体育学会、媒体、企业、国家以及赛事组织者,从当今全球政治经济视角来看,这些多方的参与者都有明确的利益诉求,不论是出于商业利益、组织声誉与发展,还是国家外交目的。南非使用相对有限的可利用资源来与强国体育国家竞争,例如南非举办世界杯足球赛、非洲杯足球赛等。通常选择几个差异化的竞争策略,展示文化的特殊魅力,展示原生态的自然遗产,甚至声称国家受到国际社会的不公平待遇,即以受到国际边缘化或国际排斥为借口,例如这一策略被南非在申办2006年和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主办权时使用。从这个角度而言,围绕体育重大赛事的体育活动以及国家活动,可以说有特殊的可替代性,因为这些活动能够使发展中国家着手新的外交政策,而这些政策通常情况下是没有机会得以着手实施的。而且,重大体育赛事能将国际舞台上的各个利益方面联系起来,包括鼓励国家将内部事务延伸到国际事务范围内。 作者:许晓峰 单位:河北联合大学体育部 政治经济论文:两岸经济关系政治经济论文 一、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政治效应回顾 30多年来,两岸关系一直以经贸关系为主轴,政治关系却是敏感领域,发展严重滞后。从两岸关系发展历程来观察,在总体上体现了经济决定政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规律。1987年台湾当局虽然开放了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并默认了两岸经贸往来,但在政治领域却坚持“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的“三不政策”。随后,两岸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在政治领域也不得不寻求渠道合作,以便解决在经济关系中衍生出来的种种问题。1990年,台湾当局调整了“三不政策”,并于同年11月21日成立了官方授权的民间性中介机构———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出面处理官方不便或不能出面的两岸事务。为了便于与海基会接触、商谈,大陆也于1991年12月16日成立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会),并授权海协会代表大陆官方与海基会接触商谈。李登辉和陈水扁执政时期以“台独”分裂活动阻止了海基会与海协会的接触与商谈,但其违背两岸主流民意的倒行逆施未能阻止两岸政治互动。2008年以来,两岸在“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恢复了“两会”协商谈判,推动了两岸经济关系的大幅发展,对政治关系的改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③ (一)两岸政治互信不断积累。1992年11月,两岸两会达成在事务性商谈中以口头方式表达“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这为两岸协商奠定了政治基础。李登辉和陈水扁执政时期肆意否定“九二共识”,致使两会商谈中断9年。2005年4月,国共两党开启党际交流,双方就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达成一致。此后,国共两党不断巩固两岸政治互信。2008年5月,国民党在台湾重新执政,马英九当局认同“九二共识”,强调“两岸是非‘国与国’关系”“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都是“炎黄子孙”。在2008年12月31日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讲话中指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复归统一不是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2013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及随访的台湾各界人士时表示,我们将保持对台工作大政方针的连续性,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持续推进两岸交流合作,努力促进两岸同胞团结奋斗,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连战也表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一条不应也不会逆转的正确道路,现阶段两岸关系来之不易,希望能在新的起点上加以深化;两岸各自的现行规定、体制都实施一个中国原则,从而形成“一中架构”下的两岸关系,而不是“国与国”的关系,“九二共识”是双方政治互信的基础,必须加以维护。2013年6月13日,在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时再次强调,增进互信,优秀就是要在巩固和维护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问题上形成更为清晰的共同认知和一致立场。吴伯雄则表示,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是国共两党一致的立场,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基础;两岸各自的现行规定、体制都实行一个中国原则,都用一个中国框架定位两岸关系,而不是“国与国”的关系。2013年11月11日,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在第中央评议委员第一次会议上再次明确表示,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在许多方面都是特殊的关系。不论在台湾还是国际上,都不会推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以上种种,彰显了两岸对“九二共识”的坚持和政治互信的巩固。基于政治互信积累,两会商谈终于在2008年6月恢复,推动两岸政治关系实现了历史性转折并取得一系列重要进展。 (二)两岸党际交流不断深入。2005年4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北京会见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实现60年来国共两党领导人的首次正式会谈,会谈后共同发表了“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提出“建立两党定期沟通平台”的主张。此后,国共两党高层领导人每年会晤成为“惯例”,两党不同层级的党务人员互访也成为常态。两岸党际交流是两岸关系发展中的重大政治事项,也是两岸经贸合作外溢出的重要政治效应,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进程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极为关键的作用。2013年2月和6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北京分别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和吴伯雄,这是大陆“两会”换届之后,中国共产党新任领导人首次与中国国民党高层的互动,继续传承了两岸党际交流机制。两岸党际交流机制化不断深入,将从制度层面有力保障两岸党际交流的平稳发展,增进国共两党乃至拉动两岸更多政党间的政治互信和共识凝聚,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正确方向和稳步发展。 (三)两岸经济关系迈开制度化步伐。两岸经济关系步入制度化轨道也是两岸政治博弈、政治互动的结果。两岸经济关系制度化的萌芽可以溯至两岸打破隔绝之初为便利人员往来与经贸交流而出台的事务性管理办法,比如1986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和台湾当局1987年7月宣布的首批开放29项大陆农工原料间接进口管理措施等。1993年4月,首次“汪辜会谈”签署的4项协议则标志着两岸经济关系制度化的正式开始。2008年6月两会在“九二共识”基础上重新恢复协商谈判以来,达成诸多共识,签署21项协议,解决了一系列两岸同胞关心的经济、社会、民生问题,深化了两岸交流与合作的制度化安排。我们也看到,两岸政治对话和协商尚未开启,政治互信基础仍然十分薄弱,两岸政治关系的进程与快速发展的两岸经济关系明显不相对应。 二、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政治因素作用 自1979年以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大陆单方面市场开放及相关优惠措施的实施,推动了两岸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尽管长期以来缺乏公权力的介入与规范,但两岸在经贸往来中形成了经济波动的高度相关性和投资、贸易的密切往来,进而达成功能性一体化的合作形态,并对一体化的深化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世界各地的经验表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政治意愿一直是推动区域一体化纵深发展的主要因素,而强有力的制度安排正是支持政治目标和促进区域一体化的有效工具之一。区域一体化有多种模式,采取何种模式为宜,取决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意图以及实现这些意图的相应机制。政治上的密切合作并非总是促进制度建设和经济一体化的前提条件,但至少是重要条件之一,反而政治上的阻挠则必然是经济合作制度化的主要障碍。在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进程中,政治因素的作用不可估量。回顾两岸经济关系,政治因素对一般性的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影响相对较小,但对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安排这种需要公权力介入、协商这类经济合作,显得更直接、更大。30年来,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进程非常缓慢,而且随着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的推进,政治因素的作用将逐步增强。两岸ECFA是以“九二共识”及“一个中国原则”为基础签订的,但从大背景看,两岸关系仍存在重大政治分歧、两岸政治互信仍未建立,以及岛内仍有政治势力对ECFA进行强力杯葛。EC-FA在总体框架上虽有法律约束力,但在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自由化的程度、进程等方面并没有条文上的明确约束。虽然ECFA早期收获清单获得全面落实,ECFA对台湾的经济效益也有明显呈现,但是台湾的反对势力仍在试图推翻ECFA。 台湾内部反对ECFA的政党与团体主要是民进党、“台湾团结联盟”(台联)和一些本土派社团。2012年7月20日台湾“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查“台联党主席”黄昆辉提出的“ECFA公投案听证会”,黄昆辉希望继续发动“公民投票”来废止已经实施中的ECFA。民进党“主席”蔡英文曾表示应该利用多边谈判体系来保护台湾权益,ECFA的双边谈判机制风险不断增高。民进党“前党主席”苏贞昌在2010年参选台北市长时表示:“ECFA对台北市也有害,许多人以为ECFA只会伤害中南部,但实际上台北只是较晚受害,未来的大规模开放会让服务业受到强烈冲击,而台北市服务业人口达八成。”2012年7月20日,民进党在台湾“立法院”拟提案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主张将大陆民间资本到台审议门槛订为新台币5亿元,禁止投资业别则由正面表列改为负面表列;民进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说,希望以法律明确规范陆资,并将投资业别订定清楚,以防台湾“门户洞开”。由于民进党等岛内反对势力在两岸交流互动上有着诸多反对行为以及其在台湾内部有着一定的政治影响力,ECFA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2014年3月18日,台湾数百名大学生以“反对黑箱服贸”为由,以突袭方式占领立法机构,30日又动员十余万民众与学生上街游行。对于这场以反对《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简称“服贸协议”)为优秀的“太阳花学运”,严安林分析认为,④这是一场“反对马英九”运动,也是一场“反全球化”运动,一场“反中国大陆”运动,更是一场反民主的民粹式运动,并非所谓的“公民运动”。“太阳花学运”直接导致服贸协议的暂时搁浅,加上台湾政治生态的复杂性,各界对“服贸协议”生效时间大都持悲观态度,也由此,“服贸协议”被认为是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转折点。从另一个侧面,“服贸协议”搁浅再次证明,政治因素对进入“深入期”的两岸经济合作的影响已然突显,甚至对两岸经济关系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前台湾“国安会秘书长”、台北论坛基金会董事长苏起分析,⑤从两岸关系发展历史看,政治决定经济,这是两岸关系的特色,两岸政治关系走到哪里,经济关系就走到哪里。他认为,政治关系到不了的话,经济关系就是到不了,看起来经济拖着政治走,是有这个成分,但是背后是有政治的力量,而且政治力量永远会大于经济。不难理解,两岸经济关系要进一步发展,不仅需要良性的政治关系相匹配,对岛内健康有序的政治环境同样期待。 三、当前两岸政经互动的困境与思考 如上,两岸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发展进程并不同步,发展节奏并不合拍,随着两岸经济的热络交流与合作,在政治层面的互动还很有限,步履维艰,甚至十分脆弱。当前两岸经济关系制度化进程,遇到政治因素的强烈阻碍,如何推进两岸政经互动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借鉴帕特南的国际关系双层博弈框架,在两岸经济关系研究中,应以两岸经济关系的收入分配效应作为双层博弈框架的理论基础,利益集团作为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两岸双方应作为经济关系的执行主体,在维护两岸同胞最广大利益、共同朝着中华民族复兴目标而奋斗的前提下,分别代表两岸各自的利益集团做出决策,并展开相互谈判、交往、合作。 (一)台湾当局在两岸经济关系中长期缺位,未能担负起执行主体的角色。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但两岸经济关系毕竟是两个单独经济体之间的关系,在服从各自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双方都有为各自经济体发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且在资源稀缺性假定下,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两岸当局自然应承担起经济关系博弈框架的主体职责,通过协商、安排,以引导两岸经济关系继续在正向博弈的轨道上向前发展。然而,30多年来的两岸经济关系,一直是在大陆方面积极推动、台湾方面限制或回避的两股力量拉扯之下,两岸经济一体化进程受阻,经济关系外溢的政治效应大打折扣。即使在2008年以后,两岸经济关系取得诸多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马英九当局仍然回避两岸政治关系议题,经济关系涉及的制度化议题进展缓慢。台湾当局此举的原因主要是基于选举选票的考量,担心被对手抹黑抹红,在两岸政治议题方面比较保守,不愿意碰触,对大陆的防范意识仍然相当强烈。正因为对选举的顾虑,马英九当局对岛内各方利益集团的协调不力,多项有利于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议题遭到反对派的阻拦,甚至在台湾立法机构搁浅。台湾当局在两岸关系上采取“只经不政”“政经分离”的态度,已严重伤害到两岸关系的发展,是当前两岸经济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最大挑战。 (二)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坚持“以经促政”方针,扩大台湾在两岸经济关系博弈中的收入分配效应。一般地,国际经济关系中双方的受益、受损可以表示为4种情况:甲方得益、乙方得益,甲方得益、乙方受损,甲方受损、乙方得益,甲方受损、乙方受损。只有双方得益才能构成经济关系的坚实基础,当一方得益、一方受损,或是双方受损的情况下,经济关系也就失去了合作基础,两岸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不同,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两岸经济合作福祉两岸同胞,目前亟待制度性突破,才能为两岸经济共同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从两岸收入分配效应角度看,两岸经济合作对台湾经济意义深远,但是对大陆的经济意义有限,大陆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则是基于国家统一大局服务,主要目的在于其政治效应,特别是争取台湾民心,增强国家认同,为此在两岸经济关系博弈中,实行适度“让利”,提升台湾在两岸经济关系中的收入分配效应。⑥但目前在台湾社会,“两岸同属一个国家”并非主流民意,台湾当局采行“政经分离”的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台湾民众的“两岸观”,甚至对民进党的“台独”立场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应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坚持“以经促政”的方针,通过两岸经济合作的深化发展,强化两岸经济的融合,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至少,在ECFA后续谈判中,两岸可遵循WTO规则等国际经济惯例,以积极开放、平等互利为原则,积极推进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以拓展两岸扩大交流合作的利基,有助于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发展格局,扩大两岸共同利益,促进国家认同建构。 (三)充分认识两岸经济关系中岛内利益主体的复杂性,加强对台湾社会结构的研究,提高惠台让利政策的有效性。国际经济关系博弈表面是两个经济体层面的利益受益或受损,但实际受国际经济关系影响的是经济体内不同主体,包括消费者、企业家、厂商、政治家、利益集团、政党等各种不同的主体,即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很强的国内收入分配效应,它不仅可能使有的主体获益多,有的主体获益少,而且可能使有的主体受益、有的主体受损。受益主体将会想方设法保护既得利益,而利益受损者也不会被动“挨打”,他们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政策制定者产生影响,比如选票等。政策制定者为了实现了自己的利益或目标,就可能制定或调整政策,因此,经济体内利益主体是经济关系的最重要影响和推动力量。实施两岸关系发展战略以来,大陆实施了一系列的对台经贸政策措施,包括两岸全面直接通航、大陆民众赴台旅游、大陆采购赴台采购、大陆零关税进口台湾农产品等,都体现了大陆对台善意,期望有助于改善台湾民生经济的同时,改变台湾民众对大陆的印象与认识,更希望有助于建构台湾民众对两岸一家的国家认同。事实上,惠台让利有效性值得检讨,两岸尚处于敌对状态下,大陆让利台湾被歪曲认为动机不纯,慷慨让利未必能赢得台湾民心。再者,由于种种因素,惠台让利的经贸政策实践中更多惠及了台湾的大财团,而台湾基层民众没有感受或感受不明显。一方面,由于两岸关系限制,大陆经贸政策缺乏直接惠及台湾基层民众的有效传导机制,导致惠台效应分散化,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台湾社会阶层多元化,“三中”(台湾中南部地区、中小企业、中下阶层)社会问题甚具复杂性,所以,在具体实践中还须讲究策略突出重点,从机制化入手,扩大大陆经贸政策效应。 作者:苏美祥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现代台湾研究所 政治经济论文:合作式教学政治经济论文 一、合作式教学的内涵 我们所讲的合作式教学,其一应该是教师创设一个情境,然后抛出问题,学生在这之中创造,最后共同达到教师教学设计中的这一个环节的意义,这是教师与学生的合作。其二应该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合作式教学讲究将一个班的学生分成小组,然后小组间进行沟通与合作,在这个过程当中,培养学生的思考、沟通以及合作的能力。 二、合作式教学法在《经济政治与社会》这一学科中的运用 1.问题情境创设的重要性教师应创设符合学生实际的问题情境。在上课的过程中发现,教师抛出一个适合学生的问题,那么学生的参与度、活跃度会得到空前提高。所谓适合学生的问题,即教师在备课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个班学生的文化程度、年龄层次、性格特点以及结合生活实际。因为太复杂的问题,学生没有思考的动力,而简单些的问题,学生又会觉得幼稚,不愿作答。所以创设问题情境时,教师应“投其所好”。学生在情境中所要思考的问题来源,可以是普遍学生身上存在的现象,历届毕业生及低年级的学生;可以结合社会热点,假设问题的存在;可以是教师的自身经历;更有甚者是就在本堂课当中所发现的问题。 2.创设情境,开展合作式教学我们抛开这样一种教学模式:上课铃声一响,教师开始照本宣科地讲授本节课的相关知识点。在《经济政治与社会》这一本书当中,例如第一课“商品的交换与消费”。教师可先创设问题情境:“同学们平时都喜爱去哪里购物呢?所购之物是不是都可以称之为商品呢?”在学生做出初步思考并回答之后紧接着引出知识点:“什么是商品?”然后结合知识点帮助学生解决之前所提出的两个问题。接着根据已经分好的小组,提出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买了之后的东西还是不是商品?”“请同学举出这个教室里面能称得上是商品的东西。”“钱、肾、人都是不是商品呢,为什么?”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有对知识点不理解的情况可以向教师请教,激发了学生主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这样一门课程当中感受到思考所带来的喜悦。教师也可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合作式教学法在与本班学生接触时所产生的问题,从而能够及时找到解决的方法。这也是合作式教学法中学生与学生合作的一个意义所在。 三、合作式教学法的意义 学生需要在游戏中,在与教师、同学的互动中得到对自己的一种肯定。德育课程应该是让学生参与进来,在参与过程当中学会思考,学会沟通与合作。而不是做一个旁观者,因为如果是旁观者的话,他可以随时离场。对教师教学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合作式教学要求教师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进行思考与合作,也就要求教师在做教学设计时,一定要合理并精彩。 作者:顾海娜单位:海南省商业学校 政治经济论文:美学教学下的政治经济论文 一、教学中有关政治经济学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社会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我国接纳了来自西方的经济学理念,国民在思想价值观方面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形态模式。而经过国内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对于高校教师的要求也越来越越高,而且是越来越快的步伐更替着,这也就造成了教师资源缺乏的现象,导致了政治经济学教学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教学质量,影响了师生之间沟通、情感的交流,造成了整个教学的失败,使学生对这么学科失去了兴趣。另一方面—缺乏兴趣。造成学生对于政治经济学缺乏学习兴趣的原因是多方面,其中有以下几方面:(1)客观原因。“政治经济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内容,其实一个抽象且缺乏乐趣的学科,并且跟我们的生活联系是缺乏直接性的,大多数的学生由于其抽象性,因而失去了学习的兴趣。(2)教学方法陈旧。通常情况下,教师是根据以往的教学思想在备课,讲述想要表达的意思,往往忽略了学生针对这门学科的主动性问题,总是按照一贯的注入式教学方式,让学生被动的接受,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且课堂内容结束后,教师忽略了与学生互动的重要性,往往课程结束后,学生也就下课了,这样就是去了课堂的作用,使学生学不到这门课的精髓所在,所以寻找新的教学方式是必要的的。(3)主观原因。学习不只是一方的原因,作为传授者与接受者,双方都存在问题。作为接受者的学生而言,其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视度不够,认为这是一门不适合自己的课程,也就忽略了其学习的必要性。第三方面—教师素质。在政治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还在延续以往的教学方式,一切从基本内容开始,由最初的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出发,进而推论出经济学的原理,但是事实表明,这种教学方式不适合当今时代的发展,对于现今的教学来说,单纯的讲述已经不能引起学生对于课程的兴趣了,要摆脱传统的教学方式,引起学生的共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将抽象的问题具象化,使学生能够明白其重要性在什么地方,而不是单纯的以教完内容为任务,要以教会学生使学生真正的融入到课堂中去,融入到学科中为主要教学目标。 二、政治经济学教学内容改革的实践 2.1以往的《政治经济学》对当代资本主义讲的较少,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对资本主义现实知道不多、分析不够,这就需要我们教师在掌握大量资料的情况下,对这一部分的内容进行补充和扩展,进而进行全面、客观、辩证的分析和讲解。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尽量避免与《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讲的内容重复,相反倒要与之实现科学的衔接。我们在讲授到垄断至今的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时候,经常把当代资本主义放到当代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去考察,既在思维方式上拓展了空间,又可以增加分析的工具和方法回答像当代资本主义为什么垂而不死、腐而不朽这样的间题时,必须有缜密的理论、严格的逻辑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笼统地教条式地回答只能使学生产生更大的疑间和困惑。2.2根据当今社会主义的基本状况,教学内容部分发生了变化,虽然大体内容不变,但是其教学任务也是相当繁重,头绪繁多。其中主要学习内容包括: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怎样产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和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对外经济关系以及原则;国家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等。2.3通过以上教学内容改革的分析,同时也通过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其教学结果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尽管对于老师而言,教学任务增加了,备课量增加了,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不同的备课方式,使老师自身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不断得到完善。通过备课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阅读了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书籍,通过对知识内容的归纳总结,以及概括吸收,不仅促进了教师对于新知识的渴求性,同时也解决了在课堂中出现的意外现象。而且最重要的是,因为教学内容的变化,让课堂的教学内容发现了新的东西、活的东西,这极大地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对于政治经济学的学习主动性,激发了学生的创新意识,探索意识。并且学生自己也会去反问老师一些关于政治经济领域的问题,使老师跟学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让老师跟学生之间的互动逐渐增加了,逐步的深入到了学生之中,丰富了教学内容,减轻了教学困难。使那些对政治经济学不感兴趣的同学也跃跃欲试,开始接受这门抽象、晦涩的学科。 三、新世纪政治经济教学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政治经济学不只是学科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要记住根据课堂内容跟课堂实践教学两个方面来设计备课内容,对此我们规定了一下原则: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2)将改革实践与教学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经济学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灌输原则;4)坚持市场经济理论发展与创新的原则。坚持自己的教学理念,将好的教学方式传承下去,不断完善自己的教学目标,关注实际问题,用正确的思维跟思考方法去面对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教学过程中得到提升。 四、结语 要知道现今时代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不仅环境在发生变化,经济也在不断发展之中。所以为了更好的跟上时代的脚本,理论基础的发展必须要同步进行,跟上时代的脚步,并且从根本上指导实践。要从教学中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改善现有的教学理念,去培养一批具有时代创新精神,时代责任感的新世纪人才。是政治经济学不再是教育领域枯燥的学科,而是作为一门最重要、最能激发学生学习欲望的学科独立存在着。在新世纪的发展征程中,不断改革现有的教学方式,不断发展教育理念,将教育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吴凤兰单位:辽宁省灯塔市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政治经济论文:人民币汇率国际政治经济论文 近来国际上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境内甚至出现数百亿美元的游资意在趁机谋利。很多主管金融的中国政府官员感到空前的压力。虽然中国政府已经屡次明确表示在近期内人民币不会升值,这次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显示的中国经济面临的国际环境的深刻变化却值得引起国人足够的重视。去年以来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显示中国经济的外部环境已经到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的阶段。中国在未来的十年里将面临一系列的来自国际政治经济的挑战,其严重程度,特别是回应这些挑战的困难与复杂程度很可能会远远超过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面临的与国家安全保障有关的挑战。随着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工厂和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目的地,中国经济与其它国家经济的利益冲突必将日益增加。在这个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里可以想象在不远的将来中国在制定本国的汇率政策,金融,财政,贸易,竞争,甚至劳动政策时都会面临日益增长的国际压力。这是因为中国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连,中国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对他国有重大影响。他国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会施加各种压力以影响中国的政策走向。由于中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中国政府不可能指望靠强调主权就可以把这些压力打发走。从现在开始,中国必须开始将自己在未来十年里的国际金融政策做通盘的前瞻性考虑,必须搞清楚本国在人民币升值,浮动汇率与开放资本账户等根本性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是结构性风险还是制度性风险? 最近国内很多关于人民币升值的文章列举了升值对中国经济可能有的负面影响,但是大多数文章侧重结构性的影响,关注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以及就业的影响以及人民币升值导致泡沫经济的可能性。本文则强调中国面临的更多的是制度性风险。结构的变化有时通过政策的逆转可以挽回,而制度变化的逆转将十分困难。从制度的角度来看,人民币的汇率政策直接影响如何界定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我认为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风险远远不是人民币的一次性升值,而是一次性升值引起的在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政治经济的连锁反应。这种连锁反应十分有可能导致浮动汇率和开放资本账户。在以金融扩张为特征的现阶段全球化的条件下,浮动汇率加上开放资本账户将不仅使中国经济失去支撑其成长的模拟布雷顿森林体系,[1]而且还要失去大量的外资。更为严重的是一个根本不适应浮动汇率与资本自由流动的国内经济体制将失去与国际金融风险之间的缓冲手段,全面地暴露在风险日益增加的现行国际经济环境中。中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将受到弗来明—蒙代尔三维悖论的更大困扰。与日本模式相似的以重视协调轻视监控为特征的中国的经济管理模式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国际金融环境中很难抵御泡沫经济的出现。在现有中国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条件下,泡沫经济的破灭很容易导致较大的政治动荡。因此在讨论人民币汇率的未来走向时,不应该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地讨论是否升值,而是应该具有前瞻式地将关于浮动汇率和开放资本账户的立场一并考虑。等到升值以后外国人再打上门来要求中国采用浮动汇率和开放资本账户时,恐怕一切都为时太晚了。 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秩序 中国在未来的十年里将面临一毓的来自国际政治经济的挑战。从制度的角度来看,一国货币的汇率反映的是该国经济制度与国际经济秩序的相互关系。 在过去的二十五年里,中国经济随着改革与开放已经与国际市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要讨论人民币汇率的未来走向,我们必须认清现在的国际金融秩序与全球化的关系。国际经济秩序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以来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是支撑战后发达国家经济成长二十多年之久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的直接后果是发达国家的汇率由固定汇率转向浮动汇率。浮动汇率的采用又直接导致了发达国家主导的金融自由化。而金融自由化推动了战后经济全球化过程以生产与贸易的扩张为代表的第一阶段向以金融与财政的扩张为代表的第二阶段过渡。金融扩张又直接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出现。简言之,目前的国际金融秩序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秩序。 在时下关于全球化的讨论中,人们经常把经济的全球化看成是一个结构性过程,一个越来越多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商品,技术,甚至劳动力,跨国流动的过程。论战双方更是倾向用世界贸易与世界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作为全球化程度主要的测量指标。从这个指标的变化来看,人类历史已经经历了两次全球化的大潮。第一波的全球化发生于1870-1913年。在这一波全球化的高峰期,世界贸易与世界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已经达到百分之十四。但是这个比率从1914年随着金本位的崩溃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开始下降。经历了1929-1933年期间的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世界贸易与世界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在1953年到达谷底——百分之六,并从此开始重新上升,于1971年达到百分之九,并在九十年代中期达到百分之十五。[2]拒绝全球化论点的人们认为如今世界贸易与世界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并不比1913年的时候高出多少。而主张全球化论点的人们则强调,如今的这个比率已经比低谷期高出很多。 其实,全球化也是一个制度转型的过程,因为两次全球化大潮的涨落均伴随着国际经济秩序的重大变化。换言之,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化在二十世纪世界贸易与世界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的升降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的两次全球化的大潮实际上是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在以十九世纪的英国霸权与二十世纪的美国霸权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更迭下由扩张走向停滞再到危机然后再周而复始的过程。[3]于1870-1913年期间发生的第一波的全球化是以英国霸权支持下的金本位以及各种双边及多边贸易关税协定为重要的制度性基础。当时的英格兰银行通过利率影响国内外黄金的流动。伦敦在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以及国际上对英镑与其它货币之间通过黄金自由兑换的固定汇率的信心保证了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4]与此同时,1860年英法之间签订的考登—雪佛来协定不仅导致了两国之间的互降关税,而且还促使法国与其他欧洲国家以及德国关税同盟签订关税协定。[5]在这样一种国际金融与贸易体制的支持下,世界贸易与世界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上升到百分之十四。金本位于1914年垮台。同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开始了第一次全球化浪潮的逆转。 1922年主要发达国家达成协议恢复金本位。英国于1925年回到金本位但于1931年退出。几个发达国家包括日本追随英国但很快以失败告终。在1931-1945年期间,世界上不存在管理国际金融的秩序。同时,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赔偿,以及各强国采取的短识的贸易政策极大地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并导致保护主义的到处横行。各强国在“生命线理论”的旗帜下大肆争夺市场与原材料,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直接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6]结果世界贸易与世界国内生产总值之比降至百分之六。 鉴于沉痛的历史教训,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发达国家在第二次大战后建立了以布雷顿森林体制为基础的国际金融秩序和以关税贸易总协定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秩序。在布雷顿森林体制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采用固定汇率。只有当一国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的时侯才能调整汇率。[7]在关税贸易总协定体制下,每一个会员国必须把在与任何其它国家谈判时做出的关于关税的承诺适用于所有会员国。这一贸易体制也不鼓励会员国撤销自己做出的承诺,因为当一国单方面增加关税时会受到其他会员国的报复。[8]以布雷顿森林体制为基础的国际金融秩序和以关税贸易总协定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秩序有力地支撑了以生产与贸易的扩张为代表的战后全球化的第一阶段。 七十年代初国际经济秩序的重大变化始于布雷顿森林体制在所谓的特里芬悖论的作用下垮台。特里芬悖论以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特里芬(RobertTriffin)命名。他于六十年代初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布雷顿森林体制中隐藏着一个重要的内在矛盾。一方面,美元是支持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关键货币。美国的盟国在布雷顿森林体制与关税贸易总协定的支持下,借助于它们的货币与美元之间长期偏低的汇率,向美国大举出口它们的商品。另一方面,美国作为关键货币国必须维持世界各国对美元的信心,而无法通过调整汇率来减少它的日益增长的对外贸易逆差。美国作为关键货币国固然享有种种好处。由于美元是各国外汇储备、交易和政府干预汇率时的工具,它给于美国很大的政治与经济影响力。美国在制定其外交政策与管理本国经济时也不需要考虑国际收支的平衡。但是,如果美国以美元贬值为手段来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话,它很快就会被其它国家的将自身货币进一步贬值所抵消。因此,特里芬预言除非各国找出其它途径来解决这个矛盾,否则布雷顿森林体制迟早会垮台。[9]由于日本坚决反对日元升值,美国总统尼克松于1971年宣布停止美元与黄金的挂钩。同时使美元贬值并向进口商品征收百分之十的关税。由此开始了以政府间谈判来决定美元与德国马克以及日元汇率的史密斯索尼安体制。该体制只维持了短短的两年。从1973年开始,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均采用了浮动汇率。 当发达国家纷纷撤销对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后,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就进入以金融与财政的扩张为代表的第二阶段。在布雷顿森林体制下,国际货币市场的交易基本上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1973年国际外汇交易额与国际贸易额之比为二比一。当时全球每日外汇交易量(一个资本流动的重要指标)为一百亿到二百亿美元。金融自由化的直接后果是国际外汇交易不再以为国际贸易服务为主要目的,国际外汇贸易本身成为资本攫取巨额利润的重要途径。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国际外汇交易额与国际贸易额之比已经由1973年的二比一暴涨到七十比一。全球每日外汇交易量由1973年的一百亿到二百亿美元暴涨到1995年的一万二千六百亿。[10]英国政治经济学家苏珊·斯特林芝(SusanStrange)称这种新型的国际金融秩序为“赌场资本主义”。在这种赌场资本主义经济中,金融资本可以通过跨国界的流动制造谋利的机会,以金融投机攫取巨额利润。这就是为什么在过去短短的二十年里国际金融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为此目的服务的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扩张与危机 从制度的角度来看,人民币的汇率政策直接影响如何界定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当巨额资本受利润原则的驱使随着汇率或利率的变动在各国间流动时,赌场资本主义就不可避免地制造一系列的金融危机。 米尔斯·卡勒尔(MilesKahler)曾经指出,实际上自从十九世纪以来资本流动一直在发展中的经济里先制造繁荣再把它们推向崩溃。这几乎是一条规律。[12]拉丁美洲于1979至1980年经历了南部锥体地区的危机,发展中国家于1982年经历了债务危机,墨西哥于1995年,亚洲国家于1997-1998年,俄国于1998年,巴西于1999年,以及阿根廷于2002年均爆发金融危机。[13]这种金融危机并不只限于发展中国家。危机不可避免的道理很简单。在资本可以跨国之间自由流动的条件下,金融资本可以利用地球上任何一国的汇率或利率的急剧变动来创造利润。当大量的资本同时涌向一国时,该国经济突然出现大量的需求,这就必然刺激供给的扩大。该国经济呈现一片繁荣的景象。同样的道理,当大量的资本同时从一国撤退时,该国经济的需求突然急剧减少,这就必然导致供给的萎缩。该国经济必然出现经济危机。虽然中国目前尚未开放资本账户,已经有数百亿美元的国际游资受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的影响进入中国。国内的经济学家已经在发出经济过热的警告。不难想象如果中国实现全面的金融自由化在西方国家一致要求人民币升值时将有多少国际游资进入中国。 不要以为金融危机只在发展中国家出现。事实上,在以金融扩张为标志的战后全球化的第二阶段,发达国家也不能幸免。虽然发达国家的危机与发展中国家的危机表现形式不同,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赌场资本主义在世界经济的头号强国美国和第二号强国日本参与制造了现代经济史上最大的两个经济泡沫。 日本的泡沫经济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已经出现两次。第一次是1972-1973年。第二次是八十年代后期。两次泡沫经济的出现有几点共同的特征。第一,在这两次泡沫中,日本企业都把庞大的资本用于股票市场上的金融投机。在1972年1月至11月之间,日本的企业,包括银行,生命保险公司,信托银行,在股票市场上投入了一万二千亿日元。这一年的1月,在东京股票交易所第一部上市的225家日本企业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为百分之十五点四一。到了十二月,这个回报率窜升到百分之二十八点二八,远远高于同时期世界主要股票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的百分之十三至十五。在1985年,东京股票交易所的日平均交易量为四点一四亿股。到了1987年,这个数字上升到九点四六亿股。在1987年底,东京股票交易所的上市股票总值已达三百四十六兆日元,与日本同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同,比美国股票市场上市股票总值多百分之三十。第二,在两个泡沫中,日本企业都卷入疯狂的土地投机。在1973年,日本企业在房地产投机中花掉了九兆日元。大东京圈的住宅用土地价格在1973年上涨百分之三十三点三,在1974年又上涨百分之三十四点七。根据1972年5月发表的一项调查,在前一百名日本最高年收入者中间,有九十五人的收入来自房地产投机。在八十年代后期的泡沫中,土地投机也成为重要手段。到1987年底,岛国日本的全部土地价值已经高达一千六百七十三兆日元,为同期美国全部土地价值的二点九倍。[14]中国经济能够在他国经济遭遇困境时不倒,恰恰是因为有一个模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保护。 美国的泡沫则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革命的形式出现。商业周刊的首席经济学家麦克尔·曼德尔(MichaelMandel)在其2000年1月美国股市崩盘前夜出版的即将到来的互联网萧条一书中指出,新的金融制度是任何一次产业或科技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历史上至今已有三次金融革新与技术革新相结合而催生了令人目眩的经济发展。19世纪下半叶的铁路的建设需要巨额的资金。当时美国经济每年的产出只有130亿美元左右。而美国铁路的总投资就高达100亿美元。为了向这样巨大的项目融资,在纽约诞生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股票债券市场,第一批经营债券业务的银团和第一批现资银行。现代的金融市场从全美各地和欧洲各国筹集到铁路建设需要的巨额资金。二十世纪初汽车制造业的诞生与发展离不开另一次金融革命。在二十年代里美国生产了3100万辆汽车。而当时全美国只有3000万个家庭。美国汽车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借力于消费者信贷制度的诞生和普及。在1930年,美国不仅百分之六十到七十五的汽车,而且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家具,百分之七十五的洗衣机,百分之六十五的吸尘器,以及百分之七十五的收音机是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售出的。九十年代后期的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革命与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过去,经济学家往往对风险投资不屑一顾。因为在1988年全美的风险投资只有50亿美元,而当年全美的研究开发投资总额高达1340亿美元。这种局面在九十年代为之——变。到了1999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已高达480亿美元。而在2000年的第一季度,也就是美国股市的牛市即将结束时,风险投资已经达年平均900亿美元的水平。在2000年的第一季度,风险投资已经占美国研究开发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15]在历史上现代股票债券市场十分成功地为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如铁路,电力,供水,煤气,电话,以及其他大型产业融资。这些产业均有稳定的现金收入和可以用作抵押的实物资产。相反,银行与资本市场很难为从事技术革新的小公司融资,因为向这些完全没有过去经营纪录的创业公司融资的风险太大而它们成功的几率又太小。风险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为什么风险投资到了九十年代一显身手呢?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金融自由化的结果。 前边说过,浮动汇率和资本自由流动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金融投机的泛滥。在赌场资本主义的形态中,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获得最大的利润成为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则。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革命则为实践这个原则提供了绝好的机会。技术革命意味着相关的技术同时出现。 这些技术的商品化极大地改变人们的生活因而有着极为广阔的新市场。这种前景使得投资风险成为次要的考虑。同时,技术革命带来的股市牛市又使得风险投资不仅取得高回报而且可以比较容易地从它们的投资中脱身。技术革命与金融革命结合的结果是即使经济成长加速也使经济危机加深。这就是美国经济在九十年代为什么空前繁荣而在二十一世纪初经历了已达四年之久的经济困境。 全球化的未来与中国的命运 主张中国与国际经济秩序全面接轨的人们可能乐观地认为全球化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金融领域采取浮动汇率与开放资本账户是中国早晚要走的路。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表明固定汇率的脆弱性。我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与国际接轨。一国的经济只有向国际市场全面开放并通过国际竞争的洗礼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况且,中国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里已经积累了很强的国际竞争力。人民币已经在数个周边国家成为事实上的硬通货。中国也已经建立起强大的外汇储备。随着中国向世界工厂的地位迈进,人民币的国际地位肯定要进一步上升,早晚要成为世界上的主要货币之一。为了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的金融大国之一,人民币应该尽早向浮动汇率的方向发展。中国也应该尽早开放资本账户。 但是我们不能忘记是全球化过程是完全可以逆转的。事实上,在讨论资本主义长程运动的文献中有两种周期理论对我们理解全球化的未来走向有重要的启示。一个是美国社会学家吉瓦尼·阿里奇关于霸权周期的理论。阿里奇指出,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经济在每个霸权支撑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均经历了资本积累的周期。在每个周期里,当经历了一次主要的生产与贸易的扩张后,过度积累的资本以及国与国之间对流动资本的竞争均导致金融与财政的扩张。而金融与财政的扩张迟早会导致一场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全球规模的危机。在这种危机中,旧的霸权与它所支持的国际经济秩序垮台,新的霸权与它所支持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在资本主义史上,这种周期在荷兰霸权,英国霸权,以及战后的美国霸权下均出现过。[16]另一个是卡尔·普兰尼关于资本主义经济长程运动推动力的论述。受两个走向完全相反的力量推动。这两个力量一个是关于社会保护的努力,一个是关于释放市场力量的努力。十九世纪的释放市场力量的努力最后导致了1929-1931年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而保护社会的努力则导致了法西斯主义,社会主义,以及美国型新经济秩序(theNewDeal)的兴起。[17]普兰尼的观点也可以用来分析战后资本主义的长程运动。从普兰尼的观点看来,七十年代初发生的变化具有更为深刻的意义。它代表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长程运动中由保护社会转向释放市场力量这一重要的转折。在这个新自由主义大旗下的保守主义革命中,各国政府纷纷实行自由化、私有化和缓和法规(deregulation)。这些政策导致了对发达国家的工资与就业的全球性挤压(slobalsqueeze)。“[18]结果,经济不平等日益加剧,各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中国政府靠自己人为的政策为中国经济创造了一个有利的环境。 虽然这两种观点侧重点不同,但是他们正好构成了我们理解现阶段全球化过程对资本主义经济影响的互为表里的两个侧面。一方面,金融自由化使得资本可以跨国界地自由流动。 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流动成为可能,在利润原则的驱动下,发达国家的工资与就业必然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下向压力。这两种趋势日益增强的相互作用必然带来世界经济结构的变动。而经济结构的变化又必然带来重大的政治后果。当然,有可能在全球化制造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之前发达国家的国内政治就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使全球化的过程缓和地逆转。例如,美国已经有几个州通过立法禁止公司把工作机会转移海外。但也可能人们仍然笃信全球化有一个光明的未来,一直到有一天全球化把我们推向一个危机的深渊,重复二十世纪前叶的历史。 我们无法断言目前发达国家面临的经济困境意味着国际经济秩序已经到了危机的前夜。但我们至少可以说在以金融扩张为特征的战后全球化的第二阶段中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不稳定性日益增加,导致国际经济秩序的重大危机并出现全球化过程自身的逆转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这种局面下如果开放资本账户与实行浮动汇率等于是将各国在1929-1933年大萧条后建立起来的防范危机的安全机制完全撤掉。如果有一天危机真的到来,中国将深受其害。 也许有人认为中国的国情特殊,1997年许多亚洲国家都遭遇了金融危机,只有中国经济一枝独秀。在过去的几年里,发达国家都遭遇了经济困境。中国不是也没事儿吗?中国经济能够在他国经济遭遇困境时不倒,恰恰是因为有一个模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保护。在关于亚洲金融危机的讨论中,中国由于没有开放资本账户而幸免于难几乎是国际上的共识。由于人民币与美元之间基本固定的汇率,中国的出口在万马齐喑时表现优越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实际上,不仅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与全球化紧密相关,而且整个中国的近现代史都离不开全球化两次大潮的影响。在几个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关键时点,全球化的潮涨潮落都在很大的程度上左右了中国的走向。中国的近现代史有着明确的与他国历史经验的同时代性。始于十九世纪末终于二十世纪初的第一次全球化的大潮是在英国霸权的支撑下实现的。在那次全球化的大潮全面展开之前,霸权国英国的触角就已经通过两次鸦片战争伸到中国。1871-1913年期间的‘第一次全球化浪潮在亚洲的表现形式是西方列强打上门来要求通商。包括中国日本在内的亚洲国家面临的艰巨任务是如何改造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国内制度以回应西方国家的挑战。日本成功地进行了明治维新并加入了帝国主义的阵营。 中国则在数次改革的尝试中失败并在几次反侵略战争中成为战败国并失去巨大的利益。第一次全球化浪潮在1914年的逆转意味着赖以调整西方工业化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土崩瓦解。这导致西方列强之间争夺市场与原料的冲突日益加剧并以战争的形式来解决。 这种帝国主义性质的争夺直接导致了1919年的和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当第一次全球化的逆转将工业化国家一步步推向大萧条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美国新政式的自由主义成为人类社会回应资本主义制度性危机的三种不同形式。共产党在中国的胜利仍然代表着这三种选择之一。法西斯主义随着二战的结束而成为历史。在战后的头二十年里,其他两种选择仍然在互相竞争。这两种不同的回应全球化逆转的制度性选择到了七十年代都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当资本主义国际经济秩序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开始出现问题时,社会主义国家也开始了脱计划经济的过程。中国在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在很大程度上是把握了全球化浪潮变化带来的机会。七十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标志着全球化由以生产与贸易的扩张为代表的第一阶段进入以金融与财政的扩张为代表的第二阶段。在全球化第二阶段中,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金融自由化。由金融自由化释放出来的流动资本是中国得以吸引外资的根本性前提。如果真的出现全球化的逆转,中国以今天与世界经济切合的程度不可能不受到重大影响。而在那天来临时,中国是否已经采用浮动汇率和开放了资本账户将对所受影响的程度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 结论 在上次资本主义全球化逆转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开始在本国经济体制中建立各种风险防范机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和英国更是主导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固定汇率与限制资本自由流动大大的降低了金融风险。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战后资本主义全球化开始进入第二阶段。金融自由化加速了资本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流动。这种流动固然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机遇。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浮动汇率与资本跨国自由流动极大地刺激了金融投机。而这种投机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中国到目前为止之所以能够避免金融危机并维持不断的经济成长,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所谓的“模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存在。换言之,中国政府靠自己人为的政策为中国经济创造了一个有利的环境。 如果中国在这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向发达国家的汇率政策看齐则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国际金融环境要发生重大的变化。中国必须准备承担与浮动汇率和限制资本流动相连的风险。(作者单位:美国杜克大学社会学系) 政治经济论文:奥运政治经济论文 当奥运会刚刚在世界起步时,奥林匹克运动会只是纯粹的体育盛会,从而拒绝商业的介入,职业运动员很长的时间也被排除在奥运会之外。1976年蒙特利尔举办奥运会,蒙特利尔曾5次申办奥运会,当申办成功后,该市即积极进行准备,耗费了巨额资金,利用了许多现代化科技成果,在城区北部开辟了奥运会中心,新建了大型体育场、游泳池、自行车场、奥运会村等。然而这一切付出了昂贵的代价。由于经济萧条,物价暴涨,建筑工人长期罢工,加上管理不善,在兴建奥运会中心时,经费多次追加,工程一再延期。往后的几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都因为顾拜旦的初衷,他想把把奥运会纯粹为体育,排除一切杂质,然而这一想法却太过于理想化,造成主办城市的极大经济负担。直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彼得•尤伯罗斯上任成为洛杉矶奥组委主席,向可口可乐等公司筹款这才初次开始了奥运会商业投资,改变了奥运会赔钱的历史,并且创造2.25亿美元的盈利,奥运会被从悬崖边缘拉了回来,进而成为一棵各国竞相追逐的“摇钱树”。 中国的经济会随着奥运会而有一个较大的发展。首先是大量赞助商的资金流入,尤其一些外资企业,可以借助奥运会这一平台进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很有帮助的。其次,奥运会举办期间,大量国内外观众涌入北京,极大的刺激了消费需求。就业问题也可以藉由奥运会这一契机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随着奥运会的到来,各种服务性部门的工作量也大为增加。以往奥运会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举办国尤其是主办城市的就业压力。据专家估算,北京奥运会将会带来200万个就业机会。此外,举办奥运会加快了承办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非货物贸易行业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2008奥运行动规划明确提出了要加速北京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鼓励非货物贸易行业的发展。举办奥运会导致国际间大量的人员流动、技术传播和资金转移,这与服务业中的建筑、运输、旅游、金融保险、通讯广播等产业领域将产生密切的联系,带动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最后,奥运会成功的举办将树立起我国对外的良好形象,随之而来的是进出口贸易扩大,经济、技术交流加速发展,国际信用评价部门对我国的信用评价指数也相应提高。可以说,奥运会的举办对我国的经济有极大的刺激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奥运会商业化的负面影响。在奥运百年庆典上,美国人将奥运会的商业化推向了极致,但商人们的每一项投资都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出资456亿美元买下本届奥运会电视独家转播权的美国全美广播公司在奥运会赛程安排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亚特兰大奥运会的马拉松线路由于该公司的转播需要(通过名胜古迹多的区域)而改成了坡度极陡、有无数上下坡的路线,被称之为“历史上最恶劣的马拉松线路’,使运动员的身体消耗达到了极点。这一切都是为了更多地收取巨额广告费(每30秒钟广告收费50万美元)。在运动员的利益和金钱效应上,商家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当赞助商们向奥运会提供了巨大的资助之后,就俨然成了奥运会的“无冕之王”。人们不仅要问:这届奥运会到底是为谁办的?奥运会的主角到底是运动员还是商人?当商业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时,体育的利益就会成为牺牲的对象,当商业的砧码在奥林匹克运动的天平上超重时,就会严重干扰体育运动的正常状态,并与奥林匹克理想发生剧烈冲突,给奥林匹克运动带来巨大的威胁。难怪当年雅典申办1996年奥运失败后,发出了“可口可乐击败奥运精神”的哀叹。过度的商业化,势必会造成奥运会的变质,这是顾拜旦所担心的,这也是我们应该极力避免的。那么如何做呢?奥运与商业的平衡如何掌握,我想我是无法很透彻的分析的,还有待经济专家的进一步研究。 北京奥运会通过巨额的直接投资将对经济起到拉动作用,而且在奥运会结束之后,北京也不可避免地会经历“经济低谷效应”。因此我们要做好长远的规划,借鉴以往举办国的成功经验,保证北京地区乃至我国的经济相对平稳地增长,预防“低谷效应”的产生。 有关我国“家电下乡”政策的政治经济学思考 一、“家电下乡”政策符合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目标的要求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城乡经济文化教育等差距、城乡二元结构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加明显。为此,党和国家审时度势,从2004年开始实施一系列的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先是取消征收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接着又实施粮农直补、大型农机具直补政策,现在又实施了“家电下乡”的活动,不久全国又即将启动“汽车下乡”的新政策。这些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又有利于改善农村的物质文化生活,特别是对发展农业的生产力、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城乡的二元化结构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这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符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的。 二、“家电下乡”政策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的平稳发展 我们都知道,出口、消费、投资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现在,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我国出口不断下降,只能靠投资和消费来拉动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推出了4万亿投资计划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最终能从本质上带动经济发展的只能是消费。按照宏观经济理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必须配套执行,才能发挥其宏观调控的综合作用。为了避免经济的大起大落,我国又开始实施了较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最主要的特点是增加财政支出,转移支付是最典型的增加支出方式,“家电下乡”补贴就属于此类。以补贴的方式促进消费,进而促进生产,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家电下乡”政策有利于促进国内微观经济的良性发展 我国这些年来宏观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但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一些微观行业并不乐观。全行业亏损时有发生,价格战此起彼伏,要改变市场的境况,就要培育出新的市场需求,即启动农村的消费市场。据政府有关部门测算,仅仅家电补贴一项就可以在4年内创造出9200亿的市场需求,这对相关企业及生产具有明显的拉动作用,从而平衡国内市场的供求矛盾,改善微观经济环境,有利于民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总之,“家电下乡”政策是我国在当前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下实施的又一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一政策不仅能够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效途径。我们期待着这一政策能够发挥更大的综合效应,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政治经济论文:探讨影响大学生就业观演变的政治经济政策 大学生就业观虽然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形成、变化、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其受到主体、家庭、学校、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制约。在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就业观演变的诸多因素中,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影响又至关重要。因而本文拟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就业观演变的政治经济因素,作一些宏观的梳理和初步思考。 一、不同时期大学生的各种就业观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大学生就业方式及观念的变迁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统包统分、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走向开放、自主择业”。 1、计划分配阶段大学生的就业观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的大学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长起来的。在这一时期,国家采用统包统分的政策分配人才,大学生按照国家政策,一般说来需要返回户籍所在地工作,所以很少有自主选择的就业观念。毕业后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去工作的直接分配方式,让他们基本上也不用担心就业问题。服从分配的就业观点和统分统包的就业政策,决定了这个时期大学生的就业观普遍有:择业倾向上不主动,择业标准上偏政治化,择业意向上重政工而轻农商的特点。政策引导下的这种“等、靠、要”的想法,与后来市场导向下的自主择业观截然不同。 2、计划分配向双向选择过渡阶段大学生的就业观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我国经济政策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大学生的就业政策也发生了转折,我国对大学生的就业制度开始分步骤、分层次地逐步由“统分统包”向“双向选择”改革。具体来说,1983年-1993年这一阶段,国家将清华大学、上海交大、西安交大、山东海洋学院等院校作为试点,在调配工作中进行了“供需见面”相互选择的就业办法。至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制度,标志着竞争开始引入大学生就业,实现了由“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向“自主择业”的过渡。 竞争机制被引入高校后毕业生就业方向开始趋向市场化。这十余年大学生的择业标准较之社会、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成为了首选。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趋势:择业倾向上走向多样、主动;择业标准上走向经济化;择业意向上偏重经济收入高的职业。这个阶段的大学生就业时开始主动追求个人利益,为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择业做下了铺垫。 3、双向选择阶段大学生的就业观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阶段,国家不再负责安排大学生的具体就业岗位,而是引导大学生投身到就业市场进行自主择业,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双向选择的关系基本确立。很多大学生在就业时认为“待遇决定职业选择”,更加注重职业收入,工作对生活的改善。在择业标准方面,行业发展前景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择业意向上工商并重,往日不被看好的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成为新的就业热点;在就业认识上,意识到“创业也是就业”,勇于创业成为普遍接受的观念。这一阶段大学生自主择业就业观日渐成熟,标志着我国健康完善的大学生就业观步入了正轨。 二、现阶段政治经济政策对大学生就业观发展的制约 探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生就业观演变的过程, 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经济体制、大学生户籍和就业制度、高等教育制度等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调整,促使了大学生就业观念不断变化。这些政策一方面极大地推进了大学生就业观的演变与发展,充分的利用了青年力量来进行市场经济建设。但另一方面囿于我国庞大的大学毕业生数量,当下不少政治经济政策仍然约束着大学生就业观的进一步发展。 通过调查不难发现,我国大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职业取向表现出了较高的一致性,充分说明社会因素对大学生的择业影响很大。“因此可以推断,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对他们的择业意识和择业行为产生了很大影响,事实上也是如此。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是大学生择业取向形成和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新古典经济学曾提出充分就业均衡的假定,但在我国,劳动力市场被很多诸如性别、制度、学历、户籍等因素分割成了高低不同的子市场,这其中尤以制度性因素为甚。制度性因素把我国劳动力市场,进行了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和城市内部主、次市场的分割。沿海地区、城市、外企、国家机关等可以看作是主要市场,农村、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等可以看作是次要市场。较之主要市场,大学生在次要市场要想找到工资回报率高,前途光明甚至可方便流动、合理社会保障的就业机会非常困难。制度性因素划分出的主、次市场,迫使大学生不得不放弃对次要市场的就业尝试,不惜付出暂时的失业代价。 其次,进入新世纪,为应对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高校不断扩大招生规模。高校扩招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劳动力,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扩招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副作用。面对经济规模的急剧膨胀,我国高校扩招并未很好的遵循循序渐进的做法,2013年大学毕业生数量从2003年的 212万迅速增加至669万。大学毕业生数量飞速增加,市场需求瞬间饱和,陡然供大于求。 再加之当下高房价、高消费和低收入的矛盾,及传媒和社会舆论对工作好坏衡量标准的误导等,严重制约了我国大学生就业观进一步健康完善的发展。 三、优化制度环境,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对策 国家政策是人才资源市场配置的具体准则,也是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国家决策调整往往会引起全国范围内政治、经济的重大变化,从而对大学生的就业观产生深刻影响。因而如何实现充分就业,推动高质量的就业,应从国家发展战略的新高度来审视。 1、加强政府调控和制度建设,引导大学生的合理流动 流动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劳动力就业的特点趋势和内在要求。但许多大学生面对不同的子市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悬殊差异时。对于贫困就业地区、收入微薄行业,往往不是积极就业而是选择暂时失业。因此无法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来实现大学生向西部地区、艰苦行业的流动,各级政府要把引导大学生就业作为自己的工作责任,加大调控力度,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鼓励大学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及基层单位就业。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对于赴基层工作的大学生给予适当必要的编制、岗位和资金。同时也应该采取诸如:肯定其行动,精神上鼓励和表扬;物质待遇上充分补偿,重视培养和提拔等激励措施,来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观念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孔雀东南飞”、“一江春水向东流”的现状,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质量。 2、通过政策鼓励,推动大学生自主创业 政府固然要不断强化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责任意识,但是,政府不可能短时间内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上千万个就业机会。所以,空前的就业压力要得到有效缓解疏导,与其让大学生被动等待就业,不如通过政策激发他们自主创业,通过创业再带动就业。比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简化审批手续,若干时期内减免他们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政府、金融部门等现有渠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或减免税收,增强融资渠道等多种途径来引导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3、构建良好的传媒风气,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 传媒和社会舆论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观起着巨大的潜移默化作用。整个社会的职业观不改变,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观不可能从根本上发生变化。“三百六十行, 行行出状元”并不能改变人们对职业贵贱差别的忽视。当下大学生不愿结合自身愿望、实力在社会中打拼创业,而是盲目的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这类独木桥。大学生暮气沉沉表现,正是源于社会将安逸舒适稳定与否,作为了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在严峻就业形势下,社会应构筑良性的传媒渠道和社会舆论,宣扬职业无贵贱的思想,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通过传媒大力宣传自主创业和到西部、到艰苦行业工作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对那些在平凡岗位中做出不平凡业绩的大学生认真宣传事迹、总结经验。从而形成有利于大学生转变错误的就业观念,积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到能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岗位去建功立业。 总之,大学生就业观念的转变是一项漫长而系统的事情,难以一蹴而就,它需要个人、高校、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逐步完善。 政治经济论文:分析新时代下《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发展 作为我国理论经济学的二级学科,政治经济学是我国经济理论学界的基础,是管理学、经济学的理论来源。加强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政治经济学的简要概述 1.政治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政治和经济是政治经济学的两大主要组成部分。古希腊的色诺芬最早在他的着作《经济论》中提出了“家庭经济管理”一词,“政治经济学”一词在17世纪初也应运而生。政治经济学自从17世纪中叶以后得到了发展,主要是依赖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和法国的手工工业生产的时代背景。产生了以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为主要代表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古典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主张自由竞争,政府不干预经济。此时,政治经济学已经发展成一门专门研究政治现象和经济规律的独立学科。当西方资本主义从手工业向大规模工业过渡时,资本主义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出,产生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缓解这种威胁资本主义发展的矛盾,产生了庸俗经济学理论,并逐步取代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学家在19世纪上半叶,极力地抨击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站在小私有制的角度来反对资本主义制度。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出发,揭露资本主义的弊病,对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剩余价值学说,认为资本主义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必将被社会主义所取代。 2.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任何的社会发展都是伴随着生产过程,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生产关系伴随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社会生产关系包括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3.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提出两种主要的研究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和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主张生产力应该适应生产关系。马克思主张从生产力与上层建筑中研究生产关系及社会发展的规律。唯物辩证法有三大规律五大范畴,主要有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量变与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等具体内容。主要可以抽象出矛盾分析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法等研究方法。 二、新时代背景下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攻坚时期。西方政治经济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特色体制的入侵,我们要坚持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创新。其基本原则是结合我国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原理为创新指导,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时俱进,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政治经济学的创新,坚持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学。 政治经济学创新的基本思路应该以政治经济学的内容创新为主,结合定量分析和实证分析两种手段,加强政治经济学向着国际化、应用化、数理化方向纵深发展。 三、新时代背景下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的基本策略 1.加强政治经济学的内容创新。我国一直以来将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作为我国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学习内容。我们应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不断地引进和借鉴西方现代的经济学和政治学,不断结合我国出现的新国情、新形势、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持续的理论成果的完善和研究。在内容创新层面,主要是指引进和创造新的理论,提出新的观点,形成新的理论框架,建立新的理论体系。 2.加强政治经济学的国际化。中国在自力更生的背景下迅速发展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中国利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果造就了发展奇迹,得到了国内外学界的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的发展必须是依赖于全世界,世界的发展离不开中国。中国和外部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共同体。因此,只有不断地与其他各国先进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成果进行切磋与学术交流,才能不断地提升我国的理论水平,拓宽我国的理论视野,平等地与世界交流,增强中国对世界的影响力。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中,应该具有兼容性、包容性、博大性,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应该走向国际化。 3.加强政治经济学的应用化。理论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改进生产关系、推动社会改革和实践,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归根到底,理论的发展是为了应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发展应该以应用化为理念,这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学发展的主要趋势。结合国内外实际情况看来,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研究方法、理论成果等都在不断地应用于金融、贸易、管理、社会学等学科中,展现了政治经济学对于学科的引领作用。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中,应该多挖掘一些能够促进实践发展的理论,将理论的应用化作为理论创新的一个新标准。 政治经济论文:国际关系学区域研究和国际政治经济学. 导论 回顾汗牛充栋般的西方有关研究中国的文献,它们中的多数没有强调把国内与国际、 政治与经济分开的分析方法带来的问题,在方法论上仍然过分强调国家中心主义与现实 主义。 我们可以使用国际政治经济学(IPE)的方法来检讨这一基本失败。许多IPE与全球化研 究的东西存在方法论问题。这些着述主要依据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各种理论,或者它们试 图发现一种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关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或者把民族国家仍作为 分析的基本单元(这些情况有时同时存在)。同时,在区域(国别)研究中,就方法而言, 对全球化与国家之间关系的IPE研究已经变得更加“多元化”与更精细化,不过,多数方法仍然未有目的地转 向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 本文认为,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IPE要对区域(国别)研究更加敏感。要做到这点,就 要有更多的区域研究,从而丰富IPE理论。这些区域研究建立在个案的特定详细知识上 ,有助于为真正的IPE理论发展提供比较基础。同时,靠使用IPE工具来考虑全球化下的 中国政治经济,也将促进对中国问题的研究。 在考克斯传统的意义上,选择此种折中的混合与阶级形成的理解 ,特别是与佩恩和葛布有关的“新政治经济学”,我们就能提供一个关于政策制定的分析架构,而且考虑到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政 治经济中的力量以及全球因素已深入于国内政策制定中。区域研究与IPE的联姻,既促 进分析架构的发展,又为未来的中国研究提供一系列的问题和假定。 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 本文的一个论点是,占主流地位的研究中国国际关系的方法太过于强调民族国家(中央 权威)以及层次分析方法,这些都是建立在国际关系的国家主义与现实主义基础上的东 西。在展开本文前,想强调指出的是,我并没有做大前研一式的论断 ,即民族国家已“死亡”。是的,研究中国的国际关系时如果不承认正式的外交与政府 间关系的重要性,就是毫无意义的。否认了国家是中国国际关系的重要行为体也一样是 毫无意义的。不过,中国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关键动力是,中国地方性的国家行为体(地 方政府)与国际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只集中在中央一级的双边关系已经忽视了决定中国国际关系的一些关键因素 以及外部力量在部分意义上塑造中国政治经济演化的方式。第一,主流的国际关系研究 忽略了经济因素的显着作用——特别是非国家经济发挥的角色。第二,对中央一级的理 解忽略了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及其政治含义的地区与部门分布的不均衡性。 本文的任务是考虑这些“经济”问题的政治以及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深入于地区与全球 进程中。我考虑到国内政治、国内经济、国际关系和国际经济之间的联系。地区化产生 了地方化和国际化的关系网络。在研究双边关系的同时,考虑这些关系网络有助于我们 更好地理论化当代中国的国际关系。 在中国内部,作为一个学科的国际关系学(IR)现已有了一些相对成熟的文献,并且中 国人自己的国际关系理论也得到发展。IR在中国仍然是个相对来说很新的学科,不少中国学者对此 做了很好的评估。说所有的中国IR文献知识使用现实主义的方法论是错误的。张勇进就 注意到中国国际关系学者对英国学派作为一种方法工具的日益增长的兴趣。建构主义的观念,特别是与瑞思相关的着作开始影 响一些中国学者,如复旦大学的陈志敏与苏长和就在探索国际结构如何影响中国的对外 政策选择。也许值得指出的是,从古典现实主义到建构主义的转化并不是个漫长与艰苦 的过程。 国内与国际的关系也是这些考虑全球化对中国影响的学者探讨的问题。 王逸舟是最早涉及这个问题的中国学者。中国学者对IPE的兴趣也在日益增长,一些大 学已经开设IPE的课程,并编辑出来一些有关的中文教材。不过,这些着作只是描述西 方的方法,而非应用这些方法去分析中国政治与对外关系。 如同20世纪70年代末与80年代中国对“西方”国际关系学的早期研究一样,上述最近 的研究着作承认和考虑(西方的)方法,但并没有广泛使用它们。不过,国际关系学在中 国不是一成不变的,新观念与新方法正在讨论中。公平地说,中国IR学科的发展仍存在 着一系列障碍。在全球化条件下,这些障碍可以得到有效克服。 第一个问题是过分集中于研究与美国的关系,这已作为“条件”因素强加在了中国国 际关系学身上。对中国、中国政策制定者以及研究者来说,美国比任何其他国家与国家 集团(比如欧盟以及单个的欧洲国家)都更重要。在政策层面上,这种(中国学者的)美国 中心主义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文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提供奖学金与资助、在美国呆一段时间仍然是有意在西方从事研究的中国学者最可能与 最吸引人的选择,通过这一渠道,在国际关系学中占主导地位的美国观点已部分地传播 到正在兴起的中国IR共同体中。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大多数IR文献仍然是关于国家主权与国家地位之类的问题,它们的 方法当然是现实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宋新宁认为,“制约中国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主要 障碍是结构性的,也就是在中国搞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社会环境”,具体来说是三大国 内制约:与政策相关的研究的统治地位、残留的旧观念以及在中国话语背景下国家本身 的重要性。 在国际政治经济学(IPE)方面,中国的IPE深受美国的影响。朱文莉有关中国IPE的论文 就是很国家主义的。她的观点属于对作为分析工具的美国IPE——特别是“霸权稳定论 ”的某种回应。“全球问题的出现被描绘为外交舞台的扩展”。 再如,宋新宁与陈智宏认为,在中国,人们强烈地认为以下就是IPE:“在IPE研究中 西方学者使用的方法,例如理性选择、博弈理论,数学以及统计方法”。这再次显示出来,在观念来源上,中国IR占压倒一切地依赖美国同 行——即使一些美国观念是为中国IR与IPE学科所排斥的也不例外。如同我们在后面要 谈到的区域研究中提到的,美国的许多人也关心理性选择方法作为国际关系研究中方法 论的“科学”性。我认为,IPE作为一个分析架构的总体概念(范式)如果超越美国方法 的主导性,就能有助于把理论建设真正向前推进一步。 非国家主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批评理论并没有对中国的国际关系 研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中国学者很少注意到独立行动的经济力量已使单个国家内部受 益,也较少关注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例如,那些被斯特兰奇所称的“国际商业文明 ”或者考克斯所形容 的“跨国经理阶层”。 上面所说的问题并不是有意“垃圾化”中国学者 ——情况远不是这样。我们知道,美国主流的IR期刊一般都由理性选择和现实主义方 法 主导。中国不是把学术与政策制定联系在一起而导致方法论上近视的惟一国家。确实, 在今天的时代,很难知道有的学者是否只是研究美国对中国的政策,或者还是试图写这 样的政策本身。再者,许多美国关于中国IR的文献也忽视了欧洲学者对中国的研究。约 翰斯顿与罗斯编辑的文集《与中国接触》中没有一章是有关欧洲的。中国之外,各学科之间的门户之界线也是泾渭分明的。如研究中国国际关系的大量 文献中,经济学、国际关系、政治与经济地理仍然是各说各的、分立门户。 我建议,为了用理论模式来分析中国的国际关系,中国的国际关系学者无需更进一步 只集中在美国。 政治经济论文:对我国政治经济和外交问题的一些思考 国家内外形势已日见兴旺。我过去向领导同志谈过,一旦国家大局好转,作为一名学者,我不再轻议国事。今后,我将把主要精力回转于我所一向爱好的学术和艺术的研究及写作。 但是,对目前形势,我仍有一些深层的忧虑和若干建议,不避冒昧,谨再书之以拜呈尊览。 一、关于国内政治问题 (-) 为进一步发展当前有利的国内外形势,我斗胆建议一次性清理、重新处理“六四”期间被捕的全部知识分子,理由如下: 1.此举在当前较好国内外形势下进行,可主动卸除一个政治包袱,消除美国及西方对我国“人权攻势”的一项重要内容。此策似为让步,但实潜具主动权的把握,可为进一步改善与西方一些国家的关系开辟道路。 2.客观地看,1989事件是一次极为特殊的历史事件。构成此事件的原因,乃是复杂国内外政治经济及意识形态背景,将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简单地追究于少数个人是不活富的。 3.与1989事件有关的若干主要自由化知识分子(包括被通缉者),如方励之、万润南、严家其等,现都以不同途径出走国外,其中方励之是在美国庇护下出国的。而长期关押另一些知识分子,似会给人以执法不公正感觉。 4.知识分子不同于在1989事件中打砸抢的刑事犯罪分子。对后者,自然不适用此一建议。 5.有条件释放在押知识分子,可进一步发展当前有利的国内外形势,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一种团结、和解、祥和、安定的姿态、气氛。 但考虑到国内外仍极其复杂、潜流多变的形势,为免除此举对国家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如采纳此一建议,则以下几点又似应防范: (1)应申明宽大释放绝不是为“89事件”平反,也不是为这一事件的翻案准备条件。可以适当方式重申,1989事件政治性质的认定(“动乱和暴乱”)没有错误。 (2)对涉足1989事件的在押知识分子,做从宽处理应是有条件的。此条件即是在释放的同时,在原则上限制他们在今后若干年内的政治活动。 此议似可以考虑以下三种办法: (1)以个案处理。如允许有病者取保就医。 (2)对有悔改表现者缓刑、减刑等。但同时明确警告限制其迁徙及政治活动。 (3)对本人要求出国者,可采取适当办法允其出境,但在若干年内限制回国,直到他们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已不构成潜在威胁时为止。 应特别说明,以上只可施于与1989这一特殊事件有关的知识分子,并且下不为例。建议立法,对现行威胁国家安全的分子与集团,给予必要的打击。 以上建议,不知妥否,敬请审酌。如谬,请谅。 (二) “我最近研读了伦敦国际战备研究所《1991-1992年度研究报告》。注意到,该报告中对中国当前形势评述称:中国当前最大的面临问题是“政治接班”问题。云中国“由于面临第14次党代会,出现了权力斗争的紧张气氛”。 报告称: “中国行政管理机构内部的紧张气氛已削弱了它们保持全面控制的能力。中央政府再也没有能力组织有效的大规模政治运动。权力斗争的加剧及伴随而来的政治不稳定,使下层政府官员能够推行他们可能不同意的比较保守的政策。” “表明中央政府的权威在下降的另一点是,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的权力正在日益加强。中央政府只控制着国家预算总额的大约40%。它能否得到其余的部分取决于各省是否愿意上交他们在当地收集到的资金。在过去的几年里,各个省越来越拒不同意将这种资金转移。鉴于中国国内各地区在发展、经济改革进度和进入国际市场机会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种趋势将会进一步削弱中央对各地,尤其是对迅速发展的华南沿海地区和内地其他经济发展先进地区行使权力的能力。 此外,政府还面临着来自少数民族的新的和相当坚决的反抗情绪。” “现在这个国家也许不会马上陷入危机。但引起前一次(1989)危机的内在原因仍未消除。隐隐约约出现的国内外挑战仍比不费力发展的机会大。”(以上请参看《参考资料》,这些分析似很值得中央领导同志给予注意。) (三) 近年来国内外一些人不断批评中国的“人治”和“老人政治(伦敦报告中也提到这一提法)。我对此现在有一点小小异议。 所谓人治就是权威政治--围绕一位或数位权威领袖做出最高、最终决策。我们很难设想,十几年的中国改革,如果中央没有以小平同志为优秀的权威中心存在,会取得今天的成就。而今天人们所担心的、敌对势力所期待的,也正是在这一权威优秀万一消失之后,中国可能将出现无政府状态。 法制和政治民主制度的形成,需要历史、经济、文化的相关条件,需要一个长期发育的过程。因此。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仍需要政治权威,需要决策权力的相对集中。否则难以保持国家统一。 民主与法制难以一蹴而就,只能逐步建立和完善。诚如小平同志英明指出的,在中国也许还需要二三十年时间才能形成一整套比较成熟健全的中国式社会主义体系。那么,在无政府状态与权威政治之间,有权威当然比无政府好。自然人们更期望,权威是贤明的权威。 中国之国情(所谓国情,也就是说如不要社会动乱,不要国家分裂,不要未来发生兵荒马乱),限定了中国在可以看见的一代人时间内,尚不能从抽象理念出发搞“轮流坐庄”的权力分配制度。仍难以施行西方式四年一选及民间直选国家优秀领导制度 所以我窃以为,中央必须有一个承担责任的权威中心,必须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权力结构和支持权威优秀的政治基础。权威制度仍所需要,由人治向法治的过渡需要稳步进行。这个问题,关系到下一时代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配置问题。如不解决好,则不要谈坚持百年改革与开放大计,甚至连维持社会基本稳定也不可能。但此问题如能解决,此险情如能渡过,则我国国运必将有新的转机与大的昌隆。“ 二、关于经济问题 (-) 中国十年改革的成功,是邓小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总战略方针实施的成功。而并非一些经济学家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应用于中国试验的成功。这一点现在很有必要说清楚。因为现在在美国的陈一咨等,以及国内一些经济理论会上,某些经济学者颇以中国经改大政方针“设计者”自居。这是很荒谬的。不澄清这个问题,一些危险的经改方案,即仍可能影响决策,而将我国看好的形势搞坏搞乱。 我窃以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失败,固然是教条主义经济学的失败。但苏联及东欧近年进行市场经济改革陷于不拔之困境,(叶利钦近日已不得不从激进经 改立场后退,俄罗斯形势在今年下半年明年上半年即将看乱--此信与国内目前广为流行的一种论调相反。)这与其盲目崇信西方新古典(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照美国药方推行所谓“休克疗法”是分不开的。 有必要指出,我国经济学理论的现状,是脱离经济实际的,水准也是很有限的。如用之于作为经济改革施政方针的理论指导,需要慎之又慎。 关键在于,这里有两大迷信迄未被打破。一是对市场价格自动均衡机制(“一步到位”、“长痛不如短痛”之类“休克疗法”的由来)的迷信,一是对美国式企业管理体制和方法的迷信(“砸三铁’”口号由此来)。从南斯拉夫到波兰的危机,以至最近叶利钦在社会压力下不得不宣布从激进市场改革方案后退,都已经一再表明了新古典、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及“休克疗法”的失败。但是我国经济学界,至今对此仍缺乏根本性的反省。 (二) 通过对当代西方经济学和政策的研究,我认为有根据指出,以马歇尔及萨缪尔森理论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派,是一种伪科学经济学体系。 简单说,“新古典”(又称“新自由主义”)的要义是:‘做手打开一切市场门户,扫除一切障碍,纯粹让价格升落调节供需。这种无障碍的自由市场经济,是实现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最佳配置,达到最高经济效率的最好经济机制。资本主义以之强,社会主义以之败。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只要放手让价格机制自动起作用,就永远不会有供给过剩。供求失衡的问题”。 这个理论是非常具有欺惑性的。但是五六年来,它影响甚至支配了我国经济理论中的主流经济学派。关于这个问题,我过去已写了一些文章。还有一些研究,目前尚未发表。关键在于,在这一理论所暗含的政策建议中,包涵一些让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走上自我摧毁道路的观念。此又与最近美国国会议员建议禁止中国国营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促中国国民经济瓦解的提案,有异曲同工之妙。 此文中难以深谈理论,但有必要指出以下几点: (1)美国、德国、日本以及西方七工业国,决不以新古典、新自由主义理论作为自身的经济政策指导。否则他们目前就不会搞保护本国市场的贸易政策了。(萨级尔森的书被作为我国大学中关于西方经济学的基本教材。但他还没有死,在美国却无声无息。美国近年经济问题这么严重,为什么不请他出来作政策指导呢?因为政界认为他的理论对美国没有实用价值。) (2)拉美一些政府自70年代后期曾接受这种经济学的政策指导,均堕入恶性通货膨胀与外债深渊至今不拔。 (3)在1988-1989年曾日益迷信新古典一一新自由学派的政策建议,其所实施高通胀政策,并准备“一步到位”、“长痛不如短痛”地推行高赤字、高通胀政策,实际即实施后来东欧用过的“休克”疗法。遂将我国经济政治推上失衡动乱道路,这一教训不能忘。 (三) 我认为,批评的失误不是否定改革,因为十年改革胜利是邓小平路线的成功而不是路线的成功,有人故意混淆这个问题,目的是搞乱思想,封住批评失误者的嘴。近来,新古典经济的荒谬理论和政策建议又颇为流行。我认为,在经济上重蹈赵的政策.结果仍会引发恶性通胀、劳资对立、两极分化和政治动乱。 中国十年经济改革的成功确已说明,社会主义经济无疑能够容纳市场经济。但还必须看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下的市场经济,在一些重大方面应有所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否可以这样考虑:市场经济不姓资,也不姓社。但姓社的市场经济,应有区别于姓资的市场经济?其实,即使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西方不同国家也有很大不同。最近有西方经济学家指出: “日本建立在集体服从基础上的市场资本主义,德国组合主义的‘社会市场’体制,与美国式的个人利己主义自由市场体制具有重大不同。90年代世界经济意识形态上一个辩论的焦点就是:什么形式的市场最能适合于一个国际竞争愈来愈激烈的时代要求?”(引自5月17日《星期日泰晤士报》,理查德?伯特的文章) 日本、德国政府在二战后都断然拒绝接受美国曾向他们推销的新古典、新自由主义理论。我深信,如果日本、德国在当时照搬新古典、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那么现在他们将成为美国的经济附庸(如加拿大、澳大利亚那样),而绝不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强国。 我对美国二战后的世界政策研究已久。我认为,美国最厉害的武器不是它的导弹核武器,而是其意识形态包括新古典、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这把软刀子。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靠这一意识形态武器,使它达到对敌国兵不血刃的攻心和内乱战略。 (四) 三年治理整顿功不可没。虽然对一些具体措施是否-一得当,可以具体分析。但在总的方向看,正是治理整顿巩固了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就,修正了一些重大失误政策的偏差。治理整顿巩固了改革而不是否定了改革。而现在经济学界有些会议上,有人到处宣传一种观点,指责“治理整顿”三年否定了改革开放。令人怀疑此论何所居心? 当前在经济中隐隐浮现三个阴影。一是主要威胁中下层群众日常生活的物价涨势有所发展(外币兑率超帽上升亦是通货膨胀的信号之一)。二是许多国营企业中工人对自身前途有所不安,一些企业中劳动者与管理者矛盾有尖锐激化之势。三是社会中少数靠金钱投机游戏不劳而获者(食利者)增生,金钱在少数人手中积聚甚快,而生活奢侈腐败,已成为街谈巷议的内容,并日益激起下层人民的愤懑。我认为,以上三个问题都是将导致社会再 度不安定的因素。谨提请决策方面在政策上给予必要注意。 (五) 泰国近日的动乱值得引起我国的警惕。港台舆论近年一直在大吹“新四小龙”腾飞。曼谷动乱发生后,一些外间舆论又把问题归结到所谓“民主化”潮流、政治民主等问题上。我认为这是欺人之谈。根本原因出在经济和社会上,政治问题只是表现而已。《费加罗报》5月19日评论指出:“被国际金融界当作样板的曼谷如今尝到了经济发展失控的苦果。曼谷严格按照国际货币资金组织灌输的那一套自由化方法去做。但无可否认的是,自由化和经济开放也会使国家付出代价。” 与洛杉矶街头一样,勇于闹事的总是社会中最下层的穷人。而恶性通胀、穷富尖锐对立、富有者的奢侈和腐败,可以说在任何国家,都总是足以引起动乱的三大基本因素。这是人类的全部历史所不断证明的。 因此我窃以为,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时候,必须同时保障和发展经济中的社会主义因素(特别是一些社会保障因素),而不是倾向于消除那些因素。(以终身雇佣制来说,日 本大企业至今保留这一制度,它是日本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一些问题尚未极端化,但智者防于未乱。 (六)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一个根本谬误,是其否认市场有限,否认市场规模对生产力发展构成重大限制这一原理。(在经济中有一最根本规律,这就是一种工业品,其利润机会与利润可能指标,与其面对的市场广狭有成正比例的关系。) 这一否认,涵有一种对工业发达国家有利的政策性意义,就是否认了国家干预经济,特别是实施国内市场保护的必要性。 但是,在国际市场上存在不平等竞争条件、不平等技术条件和不平等贸易条件的环境中,这种反保护、反干预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客观上必然有利于发达国家侵占和控制不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我们不会忽视,各发达国对自己本身的国内市场,随时在进行何等强有力的保护。 我窃认为,我国在坚定不移地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同时,必须考虑国内市场份额有限这一原理,并巧妙地制订和形成一套办法,使得既能有效引进利用外资,同时又最大可能地保护我国国内市场,使之首先有利于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新古典学派的经济理论与现实中的经济现象相悻离,但中国经济学主流派最近一些年主要受影响于新古典的教条影响。所以他们不懂国内市场上已出现由于市场不足导致的利润下降,也无视当前国内外厂家为争夺市场机会进行的激烈生死竞争。 许多经济学家至今似不懂在经济中,市场不仅是贸易地,而且是一种极宝贵的经济资源。在这个意义上,许多经济学家侈谈市场经济,却并不懂什么是市场经济! 总之,我国在开放市场的同时,必须学会审慎地保护和控制市场。所谓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是市场调控。在这一点上,请国家认真研究一下台湾在对大陆发展经济关系的同时,是如何巧妙的保护其本身市场的。 以上所谈问题,不是理论政府问题,也不是学派之争,而是关系到我国开放政策能否长远实施成功的根本问题。故特强烈提出,吁请决策方面给予适当注重。 三、关于外交问题 (一) 三百多年来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对外贸易(其开拓殖民地运动就是为开拓外贸市场这一目标服务的)。美国、日本、欧共体一一七发达国,一切发达资本主义的立国之本是对外贸易。并且,他们并不是在国内需求已满足后才发展对外贸易的。他们国际贸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换剩余--利润。这是他们的经济与我们经济在战略上的根本差别。(美国的国务卿就是外交和外经部长--因为美国的立国之本也是世界贸易。)亚太“四小龙”之所以强,其经验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勒紧裤带,埋头苦干,外贸致富。 而东欧、苏联社会主义之所以失败,不是单纯由于经济管理不善,不是由于微观问题,而主要是由于以满足内需为主导的经济战略(来自一国建设社会主义理论),封闭的经济体制,致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在技术上落后,在经济效率上日低,在改革中又选择自我摧毁方针而导致惨败。 中国改革开放路线的成功,第一有赖于十年改革开放带来的生产力解放和技术进步,第二有赖于经济转化为面对国际市场的外向型经济,第三有赖于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依靠小平同志为优秀的权威体系,强劲保持了持续的政治和社会稳定。 在赵时代,曾有人提出“国际大循环”。这一方针从其面向世界市场是对的。但其根本着眼点,仍是内需主导,先内需,后外贸。这是错的。但这一理论最大的错误,是它主张接受发达国家与中国的垂直国际分工,建议让中国仅作为资源和劳力供给国进入国际市场--这一方针如果真的实现,只能使中国坠入成为西方新殖民地的地位,遭遇类似于南美和菲律宾的命运。这两块地区论资源应属于世界最优秀的,但至今是世界上最穷区域之一(1.南亚, 2.非洲, 3.南美, 4.菲律宾)。并且只要有美国人控制其经济,就永远不会让他们富。 许多人常常问:发达国家为什么富?这个问题人们谈了很多。有人认为是靠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制度,这是片面之谈。 西方为什么富呢?简单说,其实发达国无非就是世界经济中的工业国。他们的富裕,与一个国家国内市场中工业化城市的富裕原理是一样的,靠制成品与原料和劳力交换的剪刀差致富。 (二) 5月9日,中美签约联合开采南海石油,引起越南抗议。我窃以为,虽然南海主权属于中国,但此时此举正如同不久前的钓鱼岛事件一样,是外交上的不智之举,于收回主权无补,但却造成了与周边国家的敌意和紧张关系。 中国1989年后,实施团结巩固周边国家的战略,打破了西方的政治经济封锁和国际孤立。但最近是否由于国际局面有所好转而有所疏忽,以致在对日关系、对越关系上均出现不必要的阴影?这后面,似也未必没有美国战略的影子。(美国公司介入南海是耐人寻味之事,仅出于经济考虑吗?)谨吁请决策方面给予注意。 目前看,国际形势发展方向仍深不可测。从美国欲控制全球的战略总意图看,尚不能排除有朝一日西方多国孤立我国的可能。善胜者胜于无形。我窃以为,我国在外交上仍应坚持小平同志早就讲过的方针。暂时搁置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力五搞好国内工作,同时在国际上、政治上多空朋友,而经济上多开辟新市场。对有争议的领土问题,应有态度.但不宜激化矛盾。在目前有争议的区域,即使有眼前小利,与其取之,不如暂不取之。 (三) 我个人认为,随着国家改革开放路线的日益明确,随着以经济工作为中心--而不是以意识形态活动为中心这一战略目标的确立,我国应该逐步形成一整套新的外交观念。第一是具有全球视野的战略性外交观念,第二是为国家战略性经济目标服务的外交观念,也就是围绕国家的战略经济利益而进行国际活动的外交观念。 什么是我国的战略经济利益?我窃以为可注意以下几点: ①形成和保卫中国的海外市场。 ②加强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我们看到,在国际关系中,经济战略利益的考虑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从根本上划分敌友。美国是最典型的。它据此原则处理与一切国家包括和盟国的关系,毫不含糊。后冷战时代的特点,就是国家战略经济利益高于一切。 所谓世界主义的外交观念,就是说,建立在世界中的中国观念,而打破孤立主义、作为孤立国家的中国观念。必须扩大对中国生存空间范围的理解。要认识到世界整体经济政治环境,都与中国在未来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在这样一种理念下,才能形成中国的系统外交战略。 我窃以为,我国外交在1989事件后一直面临两大基本选择: 1.一种选择是,甘心屈居于作美国的依附国,在国际政策上配合美国甚至协助美国构造以美国作为主导的“世界新秩序”。但这 一新秩序,从战略发展的观点看,第一不会容许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存在。第二不会容许中国作为强大统一的新兴工业国而在亚洲崛起。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导致中国走向南斯拉夫、前苏联的分裂瓦解之路。 2.另一种选择是,在不正面对抗美国及西方的同时,在政治上稳步建立广泛的国际统一战线,团结、集聚各种国际力量,逐步形成制衡美、日、欧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机制,从而创造出对中国发展经济,实现本国战略经济利益的最佳国际环境。 目前的世界局势,看起来是平淡的,实际上局面是错综复杂的,有许多矛盾还没有展开,有许多变动中的、难以充分估计的因素,还未显现。可以说,仍是一个事变纷至,前景扑朔迷离的动荡时代。当此之际,我国外交究竟将何去何从?深望决策方面及早决断。 (四) 联合国近期发表的一系列统计材料确切表明,80年代以来,除最少数国家以外,不发达国家的境遇是普遍地更加困难了。 在本世纪末,人类面临着两大问题: 1.发达国家进入了结构性的、频繁发作的经济衰退期,普遍面临两个选择:要么强行保持速度,将引起高通胀率,社会不稳定。要么减缓发展;则失业上升,经济不景气,也引起不稳定。 2.不发达国,正普遍陷入日益严重的国家贫困化和社会两极尖锐分化。 我窃以为,这两点,是今后十年的一种长期趋势,它后面有深刻的世界经济规律。当前全人类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经合发展组织”在关于世界未来的一个研究报告中所概括的:“由于地球上可资利用的天然资源有限--而且正在迅速耗竭,同时受生态系统净化能力和净化成本的制约,在全球人口仍迅速增长的同时,世界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在目前的人类技术水平上,正在趋近极限”。 (技术水平措:一些在技术上已成为可能的东西但在经济上由于成本太高而不可能得到大规模应用,如水中种稻,大功率太阳能发电、水分解发电。) 可以说,美国为首的七个主要发达国,对这一全球问题是有最深切认识的。也正是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上,它们形成了要确保本国国民生存(生活水平不下降)和竞争优势的全球战略。并以此战略为指导制订着具体的各国政策。 这一点,从目前正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世界环境发展会议上,通过美国与其他国以及南北方的战略性对峙,可以看得相当明显。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我国的外交理念不应当过于天真。对于90年代人类危机和全球问题的严峻性,应有清醒的估计。千万不可对未来世局设想得过于乐观。 综上所述,我个人对我国外交方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尽量避免与美国以及与西方任何国家,在意识形态或政治上,进入直接对抗或恢复冷战状态,尽最大努力谋求对我国经济发展最有利的国际环境。 2.但同时,对当代国际形势的复杂性、险峻性应有独立、清醒的认识。绝不应接受、轻信美国战略家灌输的国际关系格局或方案。务须保持对我国战略利益、民族利益的清醒认识。要看清美国的未来战略利益在若干重大基本点上,与中国是不吻合的。 3.以全球多元多边外交,挫败美国一国称霸的图谋,充分利用西方内部矛盾,建立国际统一战线。 4.适当削弱美国控制操纵世界局面的力量,而不是帮助美国达到一极为主的新秩序,这才是最有利于我国发展的。 5.在外贸方针上尽快实现市场多面化、多元化,以亚太为主同时要重视开拓不发达国家的工业品市场。 政治经济论文:传播政治经济学之我见新闻传播学的论文 与传播学的传统学派相对的,是传播学的批判研究。活跃在批判舞台的传播学研究主要有两大学派:一个是文化批判学派;另一个是政治经济学派。他们都与西方马克思主义有密切的联系,而与行政学派的研究思路大相径庭。政治经济学是传播研究的一种思路,是将传播活动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以生产、分配、流通、交换及其宏观决策活动这种政治经济学的思路来观察媒介及其传播行为的。在传播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学科的母体或者方法论是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是以传播媒介为优秀的人类传播行为及其活动。传播政治经济学研究传统上主要有三大分支:自由主义(现在的新经济学派)、马克思主义、制度学派。制度学的分析不仅预示了霸权产生的方式,而且指出了传播在其中的重要性——传播创造了社会环境。 【关键词】行政学派;批判学派;传播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 一、引子 由于世界范围媒介产业和市场的巨大变化,最近,美国一些重要的高等院校传播学院正在大力搜罗研究传播政治经济学的教授,并开设与此相关的课程。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传播媒介也在积极探索这一产业的经济规律。传播政治经济研究逐渐成为热门学科。 我对传播(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广播电视)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感兴趣,大约是在1993年前后。那时候,由于邓小平南方讲话的号召,中国开始大步迈向市场经济,学者开始讨论市场经济与传播的关系。当时我所在的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和研究领域主管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政策研究室都曾召开这方面的会议。我开始考虑广播电视的商业性问题,也做过几次发言。但是,这些发言大多遭受了客气的冷遇——当时,媒介的商业性还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我还申报过研究广播电视商业性的课题,也没有获得批准。如今社会各界对广播电视商业价值(被称为“产业性”——一个独特的中国词语)的重视与开发是人们始料不及的。 研究商业广播电视,应该说我有一点基础。我完成于1982年的硕士论文研究的对象就是1949年以前上海的商业广播电台。但是当时,我只注意了这些电台在历史变动中的政治倾向,并对它们播出节目的娱乐特征进行了一些分析,对其经济机制基本是忽略的。不过,采访电台旧主人时,他们不断强调的“我们是做生意的啊”,“就是卖广告(时间)啊”,却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对上海旧时代商业广播的知识促使我认识80年代后期新兴的“经济广播电台”的实质。1993年5月,中国记协在武汉召开“市场经济与新闻改革”研讨会,我提交了一篇论文——《商业广播电视辩证》。①在谈到广播电台这种商业性实质时我指出:“电台‘出售’了受众存在的事实,获得了广告费;厂商兜售了广告,获了消费者;视听者出让了时间(主要指忍耐广告的时间),换得了娱乐,三方各有所求,也各得所需,走了一个三角形,实现了某种交换——具体的商品交换和抽象的价值交换,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所特有的商业行为。”② 以上引述的观点,虽然出自我的手笔,却并非我的发明,而是从某些书或者某些文章中读到的,从而引发出同感。但是显然,它来自不知转第几手资料的非权威性来源,所以我甚至不知道这种观点的最初出处。不过,这种观点如此地不同凡响,它成为我观察相关问题的重要思路。 感谢我的朋友赵月枝博士,③她给了我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系统“启蒙”。1995年,在加拿大的温哥华,我从她那里第一次听说了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泰斗——达拉斯·斯麦兹(DallasW.Smythe)其人其事。事实上,“广告—电台—受众”这个“看不见的三角形”正是斯麦兹的观点。那时候,整整一星期,我呆在她家中,读她的博士论文,并接受她的理论“轰炸”。1998年夏天,她到北京广播学院讲座,介绍了传播学研究的各个支派,其中追根溯源,讲到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发展,包括“受众商品论”的来源。 月枝的确是特别具有这种介绍资格的。她与斯麦兹和另一位传播政治经济学的领袖人物赫伯特·席勒(Herbert Schiller)都有过交往。在加拿大的西蒙·弗雷泽(Simon Fraser)大学,她曾听过斯麦兹讲课。毕业后,她立即来到席勒所在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加州大学(UCSD)教书。她给硕士生讲授《国际传播的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她给博士生讲授侧重美国情况的《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传播》(Communication as a Social Force);给本科生的同名课程则是国际与国内综合的。这些课程都是由席勒开创的。目前,月枝回到西蒙·弗雷泽大学,仍教授传播政治经济学课程。因为传播政治经济学课程最初是由斯麦兹设计和开教的。所以,丹·席勒(DanSchiller,赫伯特·席勒的儿子,传播学教授)曾说,月枝是世界上惟一有幸在两所着名大学教授由两位大师开创的两门课程的人。在圣地亚哥,月枝与席勒一家交往密切,成了朋友。2000年初,赫伯特·席勒去世,月枝用电子邮件给我转发来讣告,嘱我翻译成中文在网上公布。她还鼓励另一位朋友为丹·席勒的新着《数字资本主义》(Digital Capitalism)一书撰写了中文的书评。此书中译本现已出版。不久前,她还与丹·席勒合写了一篇文章——《与狼共舞?中国融入数字资本主义》(Dances with Wolves? China's Integration into Digital Capitalism),他们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发人深省。 1995年在加拿大进修期间,我阅读了一些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文章和书籍。对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兴趣引导我关注殷尼斯(Harold A.Innis)、贝伯(Bobert E.Babe)、莫斯考(Vincent Mosco)等人对加拿大传播进行的政治经济分析。后来,莫斯考全面系统阐述传播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传播政治经济学》(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cation. SAGE Public, 1996)一书出版了,④并被认为是这个领域的权威之作。这本着作我很久没有时间仔细阅读:但是,由于对莫斯考研究的问题十分关心,1999年,我到加拿大访问时,特地采访了他,写了一篇访谈。⑤ 2001年,我终于有足够的时间认真研读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书籍了,这还得感谢韩国高等教育财团主持中国学者在韩国作一年研究、而又不限定研究范围的国际交流项目,使我们得以整日倘佯在书海中,或者流连于网络上――自由的时空对于研究者来说,是十分宝贵的。 二、关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几个问题 政治经济学是传播研究的一种思路,或者称一种途径(approach)。传播学的传统学派我们现在是比较了解了。与此相对的,是传播学的批判研究。活跃在批判舞台的传播学研究目前主要有两大学派:一个文化批判学派;另一个是政治经济学派。两大批判学派都与西方马克思主义有密切的联系。 1.传播研究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 传播学与政治经济学有什么关系?学习新闻传播的学生在刚刚接触这一学科的时候大多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的确,虽然年龄稍大的中国学者大多研习过马克思主义,知道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政治经济学不是我们研究传播的传统思路。 20世纪80年代初传播学引进时,我们遵奉的是传统学派(或者按北美的习惯,叫作行政学派⑥)的思路和方法。在那一学派,公认的大师是施拉姆(W.Schramm)。行政学派的研究思路是大众传播的效果,目标是提高传播的效率,研究方法则主要是采自社会学的抽样调查,心理学的实验测试等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方法。那种传播学研究特别强调其“社会科学”的实证性、数量化特征。行政学派是为政府、为媒介、为大工业出谋划策的,特别是其中的公共关系研究,其传播研究取向避重就轻、舍大取小,具有明显的商业性和实用性特征。行政学派的主流学者常常附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权力体系——政府和大企业,总体上是为维护现存统治秩序服务的。 批判学派是后起的、站在社会的角度对现状持批评态度、主张改革的学派。过去,我们通常认为批判学派起源于欧洲,特别是英国,以文化批判为标志,这是不错的;但文化批判学派只是批判研究的主要一支,而另一主要的分支起源于北美,也存在于南美洲和欧洲,便是以更加宏观的构架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分析和批判的传播政治经济学派。对这一学派及其研究,我们要么尚不熟悉它的研究方法,要么虽知道方法而不了解其学派的来源及形成。 由于对现状持批评、否定态度,通常,批判学者被排除于权力体系之外,但是,文化批判学者的批评由于目标不大,分析通常局限于文本和话语,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颠覆威胁似乎有限。⑦而传播政治经济学者的批判矛头直指资本主义的制度体系,因此,他们在社会中、甚至在学术界(大学和研究团体中)更是少数派。但是,近年来,无论是在北美还是欧亚,包括韩国,我发觉,政治经济批判的声音有日益增强的趋势。其原因,按照我的猜测,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大工业、大媒介侵犯民主的集权本质日渐昭然,从而在道德方面陷于孤立。⑧资本主义的逻辑虽然在现实中通行无阻,但在理论上却是不得人心的。他们的实践方法是只宜于做而不宜于说的。⑨批判学派则反之。 从事传播政治经济研究的学者,虽不都自称批判学者,但按照传播政治经济学的思路,他们大多得出的是批评性的结论,却是毋庸置疑。政治经济学这一学科的集大成者是英国的亚当·斯密,传播政治经济学尊崇的最重要理论权威却是马克思。 在传播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学科的母体或者方法论是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是以传播媒介为优秀的人类传播行为及其活动。传播政治经济学是将传播活动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以生产、分配、流通、交换及其宏观决策活动这种政治经济学的思路来观察媒介及其传播行为的。 对于中国新闻传播学者来说,传播政治经济学还属于一个新的领域。这是因为,媒介属于新兴的独特的文化产业,其经济方式与传统的工业并不一样,因此,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批评对现实的解释还未能透彻。目前我们也还没有真正与国际传播政治经济学界接轨,表现在文献引证方面的薄弱。尽管有一些可以归入传播政治经济分析的研究课题,但采用的却是自创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并且未能形成学派。 2.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式 长期以来,中国学者习惯于将传播研究分为历史、理论、业务三大部分。这是一种传统上的划分。它们与各种不同层次的抽象对象及其认识方法(也就是所谓的研究“范式”)并不完全相同,由此形成的不同研究领域或者研究学科其实是交叉的。 历史研究以过去发生的事实为工作对象,它考订一些历史事实,发现史实之间的若干联系,或者以史实解释和说明学者对历史的看法。历史方法是最普遍的、所有学科都会遇到、都可能使用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观察认识方法。历史通常回答的是“怎么样”的问题。 理论主要是大脑思辩性逻辑推理活动的产物。理论大致可分为标准化的和解释性的两种,标准化的理论提出理想的目标。亦即提出“应该怎样”的问题;解释性的理论则是对既有现象的认识,亦即回答“为什么会这样”的问题。虽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但行政研究主要是描述现状,为它辩解、并使之巩固完善的理论。批判理论通常是理想化的,因而对现状也常常是否定的。 业务研究不是一种方法,而只是指研究对象。业务研究关注的是比较具体的“怎么做”的问题,它运用历史和理论的知识,结合实际问题,探讨有效的操作,因而是最实用的研究。在业务研究中,人们大多并不执着于某一种方法,而是多种思路并用。 政治经济学属于宏观研究,侧重历史和理论的范畴。据莫斯考认为,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具有4大特点:历史分析;广泛的社会整体理解;道德哲学(价值观,社会良好秩序);社会干预(即实践)。(Mosco,p.17)在传播政治经济学中,媒介不是惟一的关注对象,而只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媒介与教育、家庭、宗教等制度体系一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能动的作用,学者追踪它的变化。以道德的眼光审视它的影响,这是一种复调式的、多声部的“交响乐”是一种综合的方法。也就是说,它既要回答“怎么样”、“为什么会这样”的问题,也要回答“应该怎样”、“怎么做”的问题。传播政治经济学与认识(规律)和决定(政策)等传播领域的各种问题都有关系。 传播政治经济学具有“经济的”和“政治的”的双重特点。只有在北美(更准确说,是美国),从一开始,媒介及其传播便径直坦露出其经济本性(叫作商业 化)。⑩从而被学者提出,并深入分析。对中国传播学者而言,媒介“政治”、“宣传”等等不是陌生的思路,而对传播经济实质的洞察,却是新的尝试。因为,自1949年以后,甚至在之前,中国的经济便不是相对独立的自治领域;中国当代的市场也是在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决策所规定和左右的。而且,中国与韩国等东方国家有一种相同的现象,按照韩国学者的说法,就是“非正式的决策支配正式的决策”。⑾如果说,北美批判学派的重大贡献是从“经济”中发现了“政治”的话,中国的传播学者却要反其道而之,从“政治”、“宣传”、“文化”、“精神”的外衣下辨认出“经济”的实质。我想,这是中国与西方的媒介研究应该不同的理由及有所不同的地方。 自从中国开始走向市场经济以来,学者的确是对经济问题有了更多的兴趣和关注。许多“市场知识分子”积极地为媒介出谋划策,帮助媒介改进经营,提高效率;采用的方法也更偏重流行的新经济学思路。这对于新中国传统上“政治第一”的思路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媒介研究的主要视角可以而且应该是政治社会决策,而不是一般的经济活动。传播政治经济研究的突出特点是具有宏观思考、历史观察、道德追问和主动实践的特点。作为公共领域之一的大众传播媒介所从事的,不是一般的商业活动;而作为“社会良心”体现的知识界所追求的,也应该是社会的目标,而不仅仅是媒介的目标。是大众的公益,而不仅仅是传播媒介的经济效益。这种“公共”的思路,是我们不应当忽略的。研究传播的政治经济学学者应该关注不同于主流新经济学派思想的其他选择,而与当前大多数企业咨询性经济研究不同。我想,既要研究媒介的经济规律。又要重视社会的道德评价,用一种宏观的、历史的、能动的和辩证的范式进行研究,这是传播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学者对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3.传播研究与政治经济学的转型 在中国,不能说缺乏对媒介的批评。事实上,近年来,报刊上,书籍中,对利益驱动、不负责的媒介运作,谴责的声音日益响亮。但我感到,多数批评是激情性的、文学式的,其中不乏故作惊人之语的煽情,理论分析似有不足。其实,某些媒介批评,可能出于商业动机,本身就是一种市场行为。 在此,我想简单介绍一下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思路。 要掌握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特点,首先要了解一般政治经济学的知识。政治经济学主要有三个大的分支:自由主义(现在也被称为新经济学派)、马克思主义、制度学派。 自由主义即新旧古典(或称经典,classical)政治经济学。最着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除了亚当·斯密之外,还有一位是我们大家耳熟能详的马尔萨斯(Thomas Malthus)。他们各自侧重一个方面。亚当·斯密主张“自爱”即“爱人”,利己同时利人。他在发表于1759的《道德情操论》(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中批评了商人的为富不仁,并对工人的困境表示同情。其后继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派,包括马尔萨斯,却由斯密的立场而倒退了。他们是站在有产者一边的。例如马尔萨斯,他反对拯救贫困的社会计划、反对医疗保险与和平,因为战争、饥荒、疾病和瘟疫都是阻止人口增长的“自然”手段。他还为允许街道上污水横流的做法辩护,说这是控制人口,使适者生存的手段。根据马尔萨斯的观点,政府不应该控制疾病的蔓延,这种控制只会带来长期的更大的痛苦,因为无限制的人口增长和资源消耗会使社会变得更弱。一些为资本辩护的经济学者说:“商业有一个、也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和活动创造利润,只要它遵守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在无欺骗和无假造的公开、自由的竞争限度内行动”,否则才是破坏性的。(转引自Babe, 1995, pp.91~94) 现在新经济学的自由主义学派继承了斯密的某些观点,主张自由竞争,市场的中心作用,反对托拉斯、垄断等影响自由经济的商业权力,但他们主张排除了政治因素的经济中心主义。按照贝伯的说法,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派有三大神话:市场、技术及机器、进化(他用三个M来表示——Market、Machine、Marchoftime)。(Babe 1995, pp.75-85) 新经济学派的自由主义是当前西方的主流经济思想。新经济学派有几个重要的特点:一个是研究买者与卖者关系的个人主义重心;二是认为市场是人的自发本性具体化的观点。三是市场本身具有调和冲突能力的和谐理论。主流行政学派的传播研究继承了这些特点。在山农和韦弗(Sharnon Weaver)的传播流动线性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正统学派的共同点:中心是个人;传播过程从一方自动流向另一方;对传播的解释是效果及反馈。 政治经济学认为,经济政策的中心问题是权力的分配(Babe, 1995,p.63)。因为信念、知识、神话、“常识”、意识形态等因素均在经济架构中起作用,所以政治经济学将对经济(商业、金融的经营)的理解与对政治(立法、管理的程序)的分析结合在一起;主流经济学派的新古典经济学派为了分析的需要,却将商业与权力、经济学与政治科学硬性地分割开来。但是,这些思想被批判政治经济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者发扬光大了。 马克思主义认为,希望通过积极的竞争达到公平,纯粹是幻想。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围绕工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生产条件等制度因素进行。现代马克思主义者不再将生产模式具体化。例如阿多诺(Theodor Adorno)转向了对“文化产业”的分析。他认为,文化产业是霸权集团教导劳动大众“有用”价值观及引导其思维和感觉的手段。在新马克思主义那里,大众传播被视为霸权教化和宣传的工具,而新经济学被视为服务于霸权利益的学术意识形态。⑿ 可能因为对马克思主义已经比较熟悉的缘故,在三大分支中,我对制度学派最为注意。制度学派也称“制度和改良经济学派”,这个学派诞生于20世纪前后,是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一支。据贝伯(Babe,1995,p.75)认为,制度学派的创始人是韦伯伦(Thorstein Veblen)和康门斯(John mons),继承者中有殷尼斯。 制度学派将制度(而非个人)置于分析的焦点。按照韦伯伦的定义。制度是广泛流传的社会习俗或者思想习惯,或称思维习惯(habit of thought)。“思维习惯”是习惯化的预存倾向和思想模式,它组成了各种文化的前提、背景和基础,认识和解释也由此形成。制度经济学认为,只有制度才能解释社会的变化或者改良。积累的变化使得文化、社会和经济转型。制度学派批评自由主义的市场和谐论,认为制度才是中心,而制度是冲突的和变化的,以此区别于古典主义试图建立永恒不变的普遍法则的努力。制度学派也责备马克思主义简单的阶级分析,它与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区别是,认为阶级内部的斗争更甚于阶级之间的斗争(所谓制度冲突)。 生活习惯(habits of life,或者惯性行为)产生思维习惯,思维习惯可以称之为“常识”。这种常识被多数人在多数时候不加批判地接受。这种视为当然的、也许是无意识的思维习惯具有模糊的、不言而喻的倾向或者直觉,这种倾向或者直觉则是通过社会交往(传播或称交流)而特定化的。在这里,制度学者不仅预示了霸权产生的方式,而且指出了传播在其中的重要性——传播创造了社会环境。 按照传播的“环境”观点,学者指出了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大众媒介对广告的传播。广告不仅具有宣布所出售商品的信息作用,而且是一种文化,具有 “心理疗法”的神奇效果。它促进人们接受特定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并影响社会对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评价。然而,正如许多研究所指出的:广告宣扬的价值观基本是不健康的,是反生活的。 另一个是非广告的传播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新闻选择和界定“真实”的作用。一位着名的传播学者指出:“真实是最稀有的资源。就像许多稀有资源一样,它是需要争取的。……最基本的权力形式便是界定、分配和表现这种资源的权力。”⒀区分“实际”与“幻想”、“事实”与“虚妄”、“可能”与完全“不实际”、“重要的”和“琐碎的”等等,是媒介的“自然”特权。媒介常常引导人们设置社会议程和个人目标。 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了一个新世纪。对这个与工业时代大相径庭的社会,人们给予了不同的名称:后工业社会、信息时代或者信息经济、全球村、断裂的时代、第三次浪潮和后现代主义等等。(Babe, 1995, p.9)社会被称为“信息经济”,正体现了新经济学“经济至上”的观点。现在,基本的经济问题不再围绕着土地和工厂产生,而是集中于专利权、着作权、商标、设计进行。文化产业除了报纸、期刊、杂志、广播电视之外,还有新兴的卫星、有线电视、点播录像、电讯和电脑联网。电子传播使来自中心点(发达国家)的管理延伸到国际和全球的范围。人类传播日益商品化,进一步加剧了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社会的疏离——异化,这些都是当代传播研究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面对广阔的研究领域和众多可资借鉴的思路,中国的传播政治经济研究理应出现大步的发展。 政治经济论文: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否等同于经济学,这要看我们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本身。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有着自身特有的研究对象、目的和归宿。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说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发展。我们不应强求一门本质上是历史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承担起解决一切现实经济问题的职责。 一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中国经济学的基础究竟是什么,成了许多经济界人士关心的话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的关系问题再次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和内容的构成及在当今的作用和地位如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实践性、科学性需要人们研究这样的关系问题。 基本的争议依然没有变化。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经济学,主要的推理过程一般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政治经济学,而政治经济学就是经济学,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经济学,只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不能完全等同于政治经济学。“在当代通行的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二词,一般都是作为理论经济学而言,是论述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其他一切经济学科提供基础理论的学科。这时虽然名称不同,但实际上是同义的。”[1]王振中同志用了较大篇幅的材料,来证明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是一致的,指出“现在风靡世界的所谓‘经济学’其实就是‘政治经济学’”。王振中同志还从马歇尔到萨谬尔森的有关文章和着述中引证了这一观点。得出的结论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能否通过弱化或轻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来发展政治经济学?回答显然是否定的。”[2]持这一观点的同志应是为数不少的。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已有了不同,在中国政治经济学已特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又是两种特指:一种是以马克思的《资本论》为代表的政治经济学;一种是以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资本主义部分为代表的政治经济学(1998年起国家教育部在高校恢复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公共理论课就是这样)。南开大学的谷书堂先生基本上是持这一观点的,他在《再谈经济学在中国未来的发展问题》一文中,指出改革开放的实践,使“政治经济学作为基础理论的地位受到了很大威胁,出现了基础理论‘缺位’现象”[3]。“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作者注)由于自身理论体系的局限,不能为应用经济学提供理论支持,从而使自己的基础地位不能不处于虚置状态。这对于一直从事这方面理论研究的学者来说,是一个很难接受的客观现实。”[3]现在国内有不少学者正在创立《中国经济学》,试图摆脱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的关系问题纠缠,事实上这些同志还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是不同的,否则就没有这一必要了。 本文中所要论及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的关系问题时,前者主要是指以苏联教科书资本主义部分为蓝本、马克思《资本论》及相关经济思想或学说为主要内容的,如果脱离了这一点,讨论也就没有意义。我们不主张将一个人的学说和思想内容无限扩大,将一切后人的发展都概括到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中去,那也是机械的、唯心的、违心的。否则也就没有建立“列宁主义学说 ”、“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必要了。 二 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学的。但长期以来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区分开来,说明经济学摆脱了阶级性,增强了科学性。另一种认为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展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作用与意义,证明马克思主义或马克思的经济思想仍然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我国的经济建设才不会犯方向性错误。而我认为这两种认识都具有片面性,对搞清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学的关系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没有及时形成好的经济理论,常常出现理论落后于实际的现象,与这两种片面认识是有一定关系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学,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有着自身特有的研究对象和特有的研究目的及其归宿,可以说是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及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决定的,这样的认识丝毫不会削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地位,不会影响马克思经济思想的作用,事实应该正好相反。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生产关系,亦即在经济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张仁德,1999年)。首先,经济活动中存在人与人的关系,且又是一种最为基础的关系,孤立的生产活动是不存在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联系普遍存在,单个个人的生存越来越困难了。马克思抓住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关系和人们的相互联系以后尽情展现经济理论,应该说是执了经济活动的牛耳。通过对经济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的分析,马克思引入了社会经济制度分析(基础是产权安排),经济活动状态(企业内部与社会的经济运行)、经济结构的均衡设想(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和私有制条件下结构均衡的破灭——经济危机)和社会集团成员间阶级对立的论述。 问题是经济活动中除了人与人的关系外,还有人与物的关系,即按马克思讲的社会生产力问题。这一点马克思在他的经济思想中有所涉及,但并非是为研究生产力而研究生产力的,对生产力自身的规律、要素、层次、分布等这些基本内容马克思都没有太多的展开。马克思论及的生产力问题就象他研究使用价值一样,是作为“商品价值的物的承担者”来对待的,研究生产力不是他的本意,他要研究和揭示的目的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必然性及其推动力,生产关系形式由低级到高级演进的事实过程,马克思始终要抓的是社会生产关系运动中矛盾的主要方面。 此外经济活动中还有物与物的关系,这一点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几乎就没有论及了。经济活动中的物与物的关系,表现为替代品的生产,竞争物品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产业结构的是否均衡问题,马克思关于两大部类的生产对经济活动中的物与 物的关系有了触及,但严格来说也是没有从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来说明,因而离社会生产与发展的需要是有距离的。 马克思主义不朽的经济着述中还有一个鲜明的思想,那就是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一种阶级关系,是一个集团对另一个集团的占有和压迫关系,阶级的争斗是人类演进的直接动因。应该说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能因为今天阶级斗争的缓和而否定历史的存在,农民受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工人受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奴隶受奴隶主的剥削和压迫都是阶级问题都有阶级斗争,但问题是除此以外人们的经济活动中既有阶级关系还有亲缘关系和一些可移性关系。亲戚、家庭成员参与经济活动,这中间不同的利益归属往往就很难用阶级斗争来说明。我们在这里讲的可移性关系是指后发的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朋友关系、乡邻关系等。在中国这个崇尚做人为先的社会里,可移性关系处理的好坏会被认为比什么都重要,为获得亲友和社会的赞许,财产占有上的多寡往往会变得并不突出。 进一步讲,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阶级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对立关系的存在。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的对立面肯定存在,这样的分析与历史发展的吻合大于隙裂。绵延不断的被压迫者的起义和抗争说明了分析的正确性。问题是走向极端就会显得不足,作为阶级关系存在对立以外还有协调甚至合作的方面,从时日短长的角度看,协调和合作要多于对立和争斗。阶级关系间自我协调和合作的基础是彼此间的适应,按马克思的观点来分析,新兴阶级处在上升时期还有它的进步性,其他阶级还愿意与其合作。可正是这样的思想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被忽略了,当时代进入以阶级合作为主的时候,人们就容易怀疑这一理论的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其创立时因市场经济的各种表象并不充分,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后人在发展过程中又存在背离马克思实事求是的精神,出于迷茫、投机、革命等复杂的心态,传承多于发展、僵化多于创新,以致于一些人不是从精神,而是从词句摘抄 来维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今天许多文章还总是在述释《资本论》是如何先见,马克思《资本论》分析市场经济,我们今天也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那里都有了说明,《资本论》的观点仍然是我们的指导。他们居然忽视了马克思并不认为社会主义应搞市场经济的起码知识,马克思是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导致资本主义灭亡的经济根源之一。那种看似维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做法,其结果不是正确地弘扬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而是封杀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套用一句流行的话,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将来也不是被谁打倒,而可怕的是会被一些看似马克思主义的人捧杀。“左”是主要的危害,这句震人肺腑的话应犹在耳边。 三 近百年来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迅速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分工与联系的日益广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发展,是谁也不会否定的事实。为什么要发展?说明原有理论有不足、有缺陷。如何对待这一点很可能是问题的又一个焦点。我们认为从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看,既要“补新”,又要修篡,两者都是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以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演变为主要任务的(我们也知道还有广义的政治经济学),但战后以来,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演变有“脱轨”之势,我们应该能认识这一点。第一是资本家的经济人性质有了变化,资本家的纯粹的经济人身份开始向理性的经济人转变。纯粹的经济人唯一任由追求利润而牵引,敢冒绞刑的危险,剥削工人不择手段,对待竞争采取的就是你死我活,尔虞我诈的态势。马克思当时分析的资本家是吸收了亚当·斯密的纯粹的经济人观点的:为了利益不惜一切。而理性资本家是现代资本家的主要特征。所谓理性资本家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看出:①他们接受政府的宏观调控。从这点讲就会有“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要求,就会要“牺牲”个别资本家的利益;②重视社会福利,为福利捐纳税利。福利事业从企业行为讲是好企业救差企业,是盈利企业帮微利甚至破产企业;③关心公益事业,对社会文化教育事业有所投入。从目前我们国内的情况看,改革开放以后就吸引了不少资本在这方面投入。尽管他们的动机也许是各种各样的;④理性分析经济运行,避免了经济运行中的部分盲目性。成熟的市场主体成为社会持续的均衡发展的主要力量。马克思当时指出的资本主义条件下企业生产有组织有秩序,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况,从现今资本主义世界的情况看,多少因为市场主体的成熟而得到了一些避免。 第二个重要变化是企业制度及企业组织形式。现代资本主义占主体地位的企业制度形式为股份制,股份制形式又有多种多样,由资本家之间相互参股与控股、国家与资本家之间的相互参股与控股,其部分股份甚至还掌握在工人手中。从地区看参股和控股还超出了国界,形成了不同性质的国家、企业之间的相互参股和控股。社会主义国家的股份制企业中有本国的也有外国的私人资本家的参股和控股,社会主义国家也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兴办企业,搞参股与控股。股份制形式的多元化,既表明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之高,是前所未有的,也表明企业制度形式已与某一社会性质脱离了联系,那种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初始形式——个人业主所有制被认为全资、全权、全利和全部风险的资本主义企业制度已不适应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需要了,也不再是资本主义的典型或经济基础。鉴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马克思是以剖析资本主义初始的企业制度为范例的,这样的企业制度事实上如马克思讲的适应不了社会化大生产,其“丧钟已经敲响”了。自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企业制度作出精辟论述以后,资本主义接连不断的经济危机,也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得不承认其制度的弊端(凯恩斯),有的甚至指出了这一制度的历史性和必然毁灭。“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有一种固有的自我毁灭的趋势,这个趋势在它的较早阶段可能十分明显地表现为阻滞进步的趋势形式”。[4]1929-1933年的大危机更是给了留恋资本主义个人业主私有制的学者、官僚们一记猛击。罗斯福新政(1936年)和凯恩斯的经典理论《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讯》(1939年)终于出台。可以这么认为这些政策措施和理论,实际上是在马克思对早期资本主义诊断的基础上,开出的试图拯救资本主义的药方,资本主义所有制被迫从产权“明晰的个人私有制”(胡代光,1998年),转变到社会间共同占有的股份制形式,以既求得适应生产力社会化的需求,又求得利益和风险的共享共担。资本主义股份制是一种资本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权)利益社会化和风险社会化的形式,股份制因其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组织形式的不断变化,在资本主义生产力极大提高的过程中,具有极强的消化力,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这里我们可以说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经发生了不少变化,对私有制扬弃的股份制(恩格斯)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 第三,当今社会个人身份的多元化,对阶级关系起着一定的调和作用。它是战后以来,甚至就在2世纪9年代以来才迅速出现的又一种变化。新的知识经济的出现,一代高科技人才,将资本运行和智力运行有机地结合起来,他们主要利用自己的智力作资本,加之以适量的货币资本(包括利用信用)很快占领和拓展市场,成为新经济的领头羊,这些人通过自己的智慧而暴富,以致雇佣部分智力型劳动者共同参与知识经济的运作,他们既雇佣他人劳动,自己往往又是最主要的劳动者,负责主要产品(软件)的开发生产。对于这类企业来说,一旦这些人自己不再参加劳动,企业资本很可能会一文不值。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人既是雇主又是雇员。这种情况目前我们国内已较普遍,在高校和私企中就有这种现象,一个人既受雇于某一企业,而自己又开有自己的公司,雇佣他人劳动。这类情况的出现很难使人分清,某一个人到底是资本家还是工人,是雇主还是雇员,还是什么?所以个人身份的多元化一定程度上模糊了阶级区分的边界,表明简单的阶级分析方法 解决不了这一问题。 实际上问题并不在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与现实之间存在着什么样差异。就像前面说的,无论是谁,他们都承认马克思主义学说需要发展,关键是说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现实有差异是不是就意味着否定马克思主义,否定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我们认为并不是这样,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早期无产阶级斗争的学说,作为工人阶级的圣经,有着不可替代的历史意义和作用,它对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指出市场竞争的无序性和社会干预与调配的必要性,推动今天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繁荣和文明有着深刻的影响。作为以推翻旧的资本主义制度为己任的马克思、恩格斯,他们理论的灵念和先见是任何一位公正的学者都不能否定的,无论是表现出对这一学说的害怕还是敬仰,都表明了这一学说的科学性。问题是一百多年的实践和社会变化,尤其是经过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初始制度形态和资源配置方式转变的社会,均面临着新的建设和发展任务。尤其是象我们这样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可能简单地照搬照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我们的市场经济与马克思分析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有本质区别的,马克思展望社会主义(马克思本人从没有正面肯定过社会主义)的是计划经济(有人把它归之于列宁的发明),是没有商品、货币的。硬是从马克思的一些着述里找出一些言语来佐证某一个观点是容易的,但马克思主义是一个系统,是一种价值倾向,甚至是一种精神,片言只语代表不了马克思主义。 从这里我们再回到开头的话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否等同于经济学,经济学是否等同于政治经济学。很显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有其特有的内容,若它等同于政治经济学,那么政治经济学就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学。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学应该包括更多的内容,更广的运行功能分析及定量的操作。如果我们的经济学不能解释当代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问题,不能系统而深刻地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就对不起马克思主义,对不起马克思、恩格斯为我们创立的经济思想和经济学说。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和政治关系分析的经济学说,承认他们有自己的特点和内容,那么我们认为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是可以等同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诞生以来,它就成为了现代经济学的血液之一”[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研究经济活动中人与人关系的经济学,现实社会中经济学离不开政治(王振中,1999),在现代社会更是如此,经济学不会因为加上了“政治”两字而变得大逆不道。加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科学”,恩格斯说过,“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它首先研究生产和交换的每一个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律,而且只有在完成这种研究以后,它才能确立为数不多的、适合于一切生产和交换的,最普遍的规律”[5]。作为历史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本来就没有想要解决一切社会的一切经济问题,假如我们一定要让一门本质上属于历史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承担解决现实一切经济问题的责任,实在有违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 迄今为止,纯而又纯,普遍适用的经济学还没有出现。 西方经济学中许多概念、范畴、原理也同样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的经济建设,甚至不适用于西方国家自己,现在有人试图通过将经济学分为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来摆脱政治的影响,建立一门超国界、超时空的经济学,其尝试之心可嘉,但其功效实属徒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吸收西方经济学的方法,更主要的是要以中国经济的自身运行为出发点,在不同的时期建立不同的经济 学说,那种希望一劳永逸地建立一门中国经济学无异于悬木求鱼。 政治经济论文:政治经济论文:中国改革中的政治经济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个体工商业和私营经济在现阶段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无论是个体经济还是私营经济都有了巨大的发展,它们对整个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从扫除发展个体与私营经济障碍的角度来看,认识上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作为多种经济成分中的一种,发展个体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人们的认识还有待提高。本文着重讨论在多种经济成分中,目前阶段发展个体经济所具有的战略意义。 现阶段各类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比较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现阶段,各种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作出了贡献,但是,在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程度上又有所区别。为评价不同的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我们按照对工业总产值、社会零售总额、工商税收、就业几个方面的分类分别来考察不同的经济成分所具有的贡献 从上述各项指标来看,个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尤其在就业方面,个体经济已经成为除国有经济外,提供就业机会最多的经济成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有经济提供就业机会的功能正在逐年下降,按其战略地位,以后也很难有大的吸纳空间。因此,个体经济在这方面的作用就更为引人注目。其次,目前个体经济在实现社会零售额方面已经是贡献最大的经济成分,其余的在工业生产总值和工商税收方面,其作用也不容忽视。然而,我们注意到不同的经济成分在对就业和税收的贡献上,并不是同步的,往往是被看好可以提供 就业机会的经济成分,反而吸收就业的数量并不多,这是市场主体追求经济效益而必有的“降本”观念所为。因此,如果与国民经济发展中什么是最重要的目标的认定联系起来,对不同经济成分贡献的衡量就会得出不完全一样的结论。 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多元目标中,就业是最重要的目标 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而言,目前所存在的任何一种经济成分都有它的重要性,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贡献都各有自己的特点。问题是,当前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最重要的或需要优先考虑的目标是什么。这是我们比较不同的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以及确定它在发展战略中地位的依据。 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来说,无论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对就业的贡献、对国家税收的贡献还是对出口的贡献,都有它的重要性。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就业目标的重要性超过了其他目标,它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其原因在于: 中国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城镇的实际失业率已经达到7 %的警戒线,今后几年可能还会再提高1至2个百分点,中国目前城镇失业率的警戒线应该为7.03%,在达到9.73%时,就会造成重大的社会经济风险(注:莫荣:《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汝信等主编:《社会蓝皮书,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版,第166、167页。)。 农村地区本来就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隐性失业的现象,目前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4%左右,但农业只占GDP的15%。在加入WTO之后,由于受到世界市场的冲击,农民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更多的农民将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寻找其他就业机会的压力会大大增加,它对于就业形势会带来巨大的冲击。 就业形势的严峻性还在于近年来,我国经济虽然保持了持续的增长,但是,出现了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不同步的现象。为追求经济增长,在政策优惠和政府的招商活动中,人们更偏好追求高新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大项目;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为追求微观的效率,“减员增效”成为一个普遍被采纳的办法;而近年来,对经济的增长和出口贡献非常突出,对税收贡献也增加很快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由于注重微观效益,对就业的贡献虽然也在增加,但幅度十分有限。 过去人们认为,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发展来解决,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解决就业问题。但是,如果改革和所采取的发展战略所导致的是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不同步,就会出现越改革,越发展,失业越严重的现象。近年的经验表明,就业不是一个由经济增长附带的目标,不会随着经济增长而自动增长,而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发展目标,需要由相关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来予以保障,不同的发展战略,可以导致不同的就业效应。比如,是优先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传统产业,还是优先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将使同样数量的资本投入,提供完全不同数量的就业机会。 进一步来看,最近几年我国在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贫富分化、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拉大的现象已十分突出,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之一。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我们选择的经济发展方式,不能普遍地扩大就业,尤其不能更多地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目前,我们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不能同步,甚至是以牺牲就业为代价。这种发展所造成的结果就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城乡与地区差别无法缩小,甚至不断扩大。 笔者认为,就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有战略意义的指标,它不仅与效益相联系,也与社会公正与公平,与稳定相联系。扩大就业,应高于其他指标,成为指导今后经济发展的中心目标。 另一方面,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要解决就业问题的对象,主要是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职工和农村中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的特点是除了劳动力外,既缺少其他人力资本(经营能力、专业知识),也缺少必要的经营资本。当现有的产业不能吸纳他们就业时,他们很容易就成为失业和潜在失业人口,并由此成为低收入或贫困群体。所谓就业问题,主要是使他们在经济的发展中能获得就业的机会。 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发展什么经济成分对解决就业问题可以作出最大的贡献?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对就业都作出了贡献,但其贡献度并不相同。 从前面的表列中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在各类经济中最大,但它对就业的贡献不是呈不断扩大的态势,而是呈不断萎缩的态势。在改革深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有经济的战略地位必然要求她进一步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使它对就业的贡献率会进一步降低。 集体经济(包括乡镇企业)曾经对就业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但是,原有的集体经济在新一轮市场争夺中面临艰巨的结构转换,企业较多减员而较少增员;新型的集体经济如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出资者即劳动者,利益机制的刚性使之在用人方面也是精打细算,虽能提供就业机会,但其贡献也已从80年代的排名第二位降低到第四位。 外资企业对经济增长、出口以及税收的贡献都非常突出,1999年出口占全国的45.47%,税收占全国税收的15.99%。但是如果从就业来看,1999年在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为612万,占全国城乡就业人口的2.91%,占全国就业人口不到1 %(注: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0页。)。由此可见,外资企业对于中国就业的贡献是十分有限的。加入WTO以后, 外资企业将进一步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方向发展,不可能对解决中国的低层次劳动力的就业作出很大的贡献。 私营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蓬勃发展,到1999年从业人员已达到2022万人。它的进一步发展对解决就业问题具有很大的潜力,但由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限,仅靠私营企业仍无法解决如此巨大的就业压力。 从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数据中可以看出,个体经济对解决就业具有巨大的贡献和潜力。1999年,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为6241万人,仅次于国有经济从业人员的8572万人,成为国民经济中第二大吸纳就业的经济成分。如果其他经济成分在提供就业机会上都是有限的话,我们要考察的是,在我国未来个体经济是否有可能大发展,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渠道。 强调发展个体经济的理由 在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局面下。强调发展个体经济的意义,是由于它对解决就业问题具有很大的潜力。从发展和提供就业机会的角度来看,个体与私营经济都有迅速发展的势头,而且私营经济的规模、效益,以及单个经济体雇佣从业人员的数目都要高于个体经济,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发展个体经济呢?没有别的原因,就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因为发展个体经济门槛最低。 无论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是外资企业,我们都希望它们能进一步的发展,但是,这些年的实践表明,它们都有自己发展的瓶颈。对这些经济成分在解决就业方面寄予过高的期望并不现实。 能够发展私营经济固然好,问题是发展私营经济的一个主要瓶颈是没有足够的私人企业家。对于发展私营经济来说,认识上的和政策上的障碍已经解决,环境也是有利的,但是,在中国工业化尚未完成,发展市场经济也起步不久的条件下,作为企业家的私人企业主,却不是马上就能大批涌现出来的。从1990年到1999年,私营企业户数的增加速度达到35.50%,是一个超常规的发展时期,即便如此,私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仍十分有限。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私营企业家的稀缺,从而制约了私营企业短时期内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大幅上升,相应地也就不易提供大幅增加的就业机会。外资企业的情况也相类似,同期户数的增加速度达到26.62 %(注: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但其在国民经济中对就业的扩大还是 有限的。如果考虑到外资企业比私营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资本、技术而不使用劳力,它对就业可能作出的贡献就更加有限了。 个体经济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自我实现就业的经济成分。在英语中个体经济称为self-employed individuals,即自我雇佣的个体。它不依赖于别的企业是否提供就业机会,而是可以自己创造机会实现就业。因此,在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私营和外企都不能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而这种情况在我国可能要持续相当长的时期时,发展个体经济实际上就成为失业和潜在失业人口的一种以自我创业解决生计问题的谋生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体经济虽然在我国并不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但却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广阔天地。即使在发达国家,个体经济仍然是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 个体经济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进入门槛很低,不管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只要有小额资本和简单的技能就能开业,从事某一项经营活动。它适合中国目前大多数失业和潜在失业人口生产(经营)能力和所能承担的风险能力十分有限的特点,容易在适合他们的起点上,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正是由于进入门槛低、更多的要求就业人口都能进入这一点,在其他经济成分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都有限的条件下,决定了个体经济将是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和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农业劳动力实现就业的主渠道之一。 从不同经济成分的注册资金规模比较中可以看出,个体经济开业所需要的资金量是最低的。注册资金虽然不是一个企业实际运行时所需要的资金规模,但它基本上反映了这个企业的进入成本,即要从事这个领域的经营活动,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资金规模。相比之下,个体经济要求的资本门槛最低。 个体经济进入门槛低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不要求占有中国目前最稀缺的生产要素——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然而,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却可以培养出企业家所必备的素质。 由于个体经济所需资本规模小,经营相对容易,不需要素质很高的人力资本,这样的门槛,农民和城市的下岗失业人员比较容易进入,因此是解决就业问题最具潜力的经济成分。 发展个体经济的意义,还不仅限于解决就业问题。首先,它扩大和深化了社会分工。建立一户个体经济,就是建立一个在社会分工下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它使经营者相对集中地只经营自己从事的业务,逐步专业化而提高劳动生产力,同时也细化了社会分工。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扩大社会分工本身,就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条件下,这种社会分工的扩大和深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过程。 发展个体经济所带来的另一个结果,是培养了大量的能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进行自主经营的人员,使人力资本得到提高。城镇的下岗职工,原来并不直接在市场中进行经营活动。农民虽然离不开市场,但仍有相当大生产的比重是属于自然经济状态,并不完全市场化。当他们转变为个体经济时,则成为在市场经济中以独立的经营活动为生的经济主体。这不仅是他们生产方式的改变,也将迫使他们去学习在市场经济中如何最有效地运用自己的资源,如何去规避风险,以及不得不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国家的法令来从事经营活动。这实际是他们的人力资本的一个提高过程。它也是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所必然要走的道路。这种人力资本的培育和提高,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价值,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实际上,这是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市场经济化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缩小目前存在的二元经济之间差别的一个关键。 发展个体经济对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本的意义,从地区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其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从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的地区发展态势来看,虽然它们在东、中、西部之间的差距都是明显的,但是其中个体经济的发展态势在地区差别上最小,它表明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相对于发展其他经济成分而言,发展个体经济最为容易,也最为实际。尤其是对于“锅底现象”的中部地区,个体经济的发展态势与东部的差距比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都要小得多。因此,在中西部的地区发展战略中,加强发展个体经济的力度,可能比鼓励外资和发展私营企业更容易见效。 发展个体经济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服务与监管 从一个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发展个体经济是我国实现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历史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功能不只是解决眼前的就业压力,繁荣经济的问题,而是把一个特定的数量庞大、人力资本不高的人口层次,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参与工业化进程的情况下,通过发展个体经济而带入到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的大潮中去,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积极的组成部分。因此,它本身就是整个经济、社会大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个体经济所代表的生产力层次要远远低于其他的经济成分,但它的重要性并不因此而降低。这是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存在着几乎接近发达国家的沿海地区,和同时也存在着大约2/3的农业人口,和极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这样一种国情所决定的。由此,产生了中国必须要发展多种生产力层次、多种成分经济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对发展个体经 济的意义就看得更清楚了。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如何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中国绝大部分就业人口的人力资本素质不高,经济能力和经营能力有限,以及个体经济的脆弱性,特别在中国加入WTO 以后所面临的市场具有更大的风险,决定了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 降低创办个体经济的门槛。它包括减少登记注册费用和个体经济所承担的不合理负担。上海在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时所创立的“非正规就业模式”,即只要非正规就业者向政府部门登记,不需要任何注册费用,就可以开业。这对于缺乏资本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决定了他(她)能否进入。在开业之后,各部门的不合理负担也是个体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不解决这些问题,个体经济难以发展。 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由于进入个体经济就业的人员本身在人力资本和资本两个方面都很薄弱,它需要政府进行扶持。这种扶持包括向个体经济提供小额的优惠贷款;提供必要的从业辅导和就业培训,使还不具备能力的潜在创业者能通过辅导和培训能尽快地成为个体经营者;鼓励和帮助个体经济组织起来,逐步进行行业规范与合作。根据以往的情况来看,如果能将目前对开业前的从业辅导延伸至开业后的跟踪辅导,对维持并巩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可能更为需要。因为目前个体工商户每年登记开业的多,实际歇业的也多。其实,对就业者而言,兢业的态度往往比职业技能更为重要。如果能针对从业人员在成长道路上遇到的困难提供如何克服的方法,会帮助他们在个体经营的路上走得更稳。 强化监管和规范。面对市场规范不够完善,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的现实,以及市场经济中必然产生的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在发展个体经济中政府必须强化监管和规范的职能。 发展个体经济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意义来看,是把原来的小农经济,和城镇的失业下岗人员转化为独立的市场经济的经营者。在中国本身的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法规以及执行能力不足,同时个体经营者的素质也不高的条件下,针对市场经济中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必然会演变为大量的为赢利而不择手段,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和违规经营。可以说,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假冒伪劣、损害消费者利益;把经营成本外部化,导致破坏环境和生态,以及各种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大量涌现。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监管,它们也会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由于制度不完善和监管不力,各种经济成分中都存在非法经营或违规经营的问题。但与其他经济成分不同的是,在新的条件下,个体经济是一个大海,所涉及的经营范围遍布于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它比其他所有的经济成分更难监管,所需的监管成本更高,因此违规经营的可能性更大,所造成的危害性也更为严重。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政府不能在加强监管和规范上行使好自己的职能,只单纯地追求增长指标,那么可能在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同时,也会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极高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个体经济也是一个市场经济规范和完善的过程。政府不但要鼓励、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还必须要进行有效监管、规范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的发展不是一个只要放开,只要提供优惠政策就能解决的问题,而必须是一个有序的发展过程,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与完善相一致。 政治经济论文:试析政治经济学问题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像其它理论一样是不断发展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是以知识、科技为优秀的生产要素创造的。应从市场经济共性的角度看待失业、两极分化、经济危机、劳动力商品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它来自于现实,同时又应该能解释和服务于现实。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如何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解释现实,现行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存在着不少令人困惑的地方。其实,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像其它任何理论一样都是不断发展的理论,马克思没有,也不可能提供解决一切问题的现成答案。列宁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只是总的指导原理”,“因此我们愿意在我们的报纸上登载有关的理论问题的文章,请全体同志来公开讨论争论之点”“鐾于此,笔者对政治经济学的一些重要问题和观点谈点个人的认识。 1.价值理论:是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还是坚持以知识、科学技术为优秀的生产要素价值多元论? 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立的经济根源,指出了“剥夺剥夺者”的合理性。于是,劳动价值一元论被政治经济学教材看作科学的不可动摇的价值理论,甚至把劳动价值一元论作为衡量其它价值理论是否科学的标准,彻底否定生产要素价值论。有人认为,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得出“两个必然”的理论依据,似乎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就否定了“两个必然”。那么,是不是有了劳动价值论才有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才有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不是的。劳动价值论只是用于解释两大阶级对立、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原因的一种理论,没有劳动价值论,资本主义的发展仍然要遵照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规律。所以,不必担心不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就会产生否认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合理性的情况。 其次,马克思是不是劳动价值一元论者?不是的。他除了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外,还认为管理、科学等也创造价值。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生产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孰是说不仅工人的劳动创造价值,资本家、经理的管理也创造价值。马克思还认为,随着生产社会化不断提高,商品从直接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的共同产品。在“总体工人”剩余价值生产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进一步说明了不仅工人和资本家创造价值,知识、技术等也在创造价值。这是马克思清楚表明的观点。 第三,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是生产要素价值论者,但每个人所强调的重点不同。马克思则特别强调劳动,而把管理、科学技术等放在次要地位上,更把物的因素看作不创造价值的不变资本。但任何人却不能以此作为彻底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理由。上世纪8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一书中主张用知识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法国的加罗迪也在《抉择》中强调技术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性作用,主张抛弃劳动价值论,这当然是不能接受的。但这些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现象也间接说明,在创造价值的各生产要素中,它们的地位和作用已发生了变化,劳动已不起决定作用,而让位于科学、技术等。特别是我们已承认的知识经济的出现,更说明了这种变化。在工业经济时代是以资本、劳动为优秀和主体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是以知识、科技等为优秀和主体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在落后国家人们的劳动小时比发达国家多得多的情况下,为什么创造价值的能力却比发达国家小得多呢?用人们所熟知的劳动价值论是解释不清的。同样,单用知识或科技价值来解释也是不行的。因此,用知识或科技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是不科学的,正确的做法是坚持以知识、科技为主体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取代以资本、劳动为主体的生产要素价值论。 2.失业: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人口规律。还是市场经济共有的人口规律? 现有的教材普遍引用马克思的观点认为:失业(相对人口过剩)“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人口规律”。这样的观点显然与现实完全不符。我国不是也存在着大量失业人员吗?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是以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为例证,具有普遍性。马克思说:“但是,如果德国读者看到英国农业工人所处的境况而伪善的耸耸肩膀,或者以德国的情况远不是那样坏而乐观地自我安慰,那我就要大声地对他说:这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因为“工业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侣此,首先下面这个结论应该是成立的,即马克思关于失业是资本主义特有人口规律的观点,应该理解为是市场经济的一般人口规律;其次,马克思不可能预测到现实的社会主义还存在市场经济;第三,由于我们现在才搞市场经济,失业现象相对于历史上的英国来说只能是“未来的景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因此,失业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人口规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共有现象,与社会制度无关,资本主义存在,社会主义也存在。这种分析方法同样也适用于分析两极分化、经济危机等。 3.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还是市场经济的共有现象? 现有的教材认为,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规律表现为,在资产阶级这一极是财富的积累,涌现出掌握着巨大资本的百万富翁,亿万富翁;同时,在无产阶级这一极,则是失业和贫困的积累,是无产阶级的贫困化。也就是说贫富两极分化。这是不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我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大家都认为邓小平正确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这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其中“消除两极分化”本身意味着,邓小平承认在我们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之前,客观上存在着“两极分化”,否则也就用不着消除了。其实,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体现着市场经济必然产生“两极分化”的道理。客观的发展逻辑是:市场经济发展导致两极分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起生产集中和生产的社会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两极分化和生产力发展相互促进,互为因果,发展到一定程度,共同富裕“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也可以说,“两极分化”是最终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手段和条件,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 4.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现象,还是市场经济共有的正常生理现象?是资本主义的不治之症,还是积极作用大于消极影响? 现有的教材都认为,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现象。它根源于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这一基本矛盾表现为个别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生产的无限扩大的趋势与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并且认为,只要存在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经济危机的爆发就不可避免。经济危机是资本主制度的不治之症。对经济危机的这种看法不符合实际。 首先,所谓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及其表现,在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存在。从总体上说我国经济是社会化生产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是,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甚至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为主体,个体、私营、外资经济与之并存的多种所有制结构,不存在一个独一无二的成熟的全民所有制,因而也不存在适合社会化生产的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成果的按比例进行生产的利益主体,因此与生产社会化相对应的占有形式,也只能是多种形式。局部占有与私人占有同时并存。生产社会化与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矛盾的两方面的表现在我国同样也是存在的。这些矛盾不及时处理,激化到一定程度也会发生经济危机。总之,生产社会性与生产成果局部或私人占有的矛盾及其表现,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应该理解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只要市场经济存在,这个矛盾及其表现就存在。因而也就存在着发生经济危机的现实性,与社会制度无关。不能把经济危机看作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现象,更不能看作资本主义的不治之症,它是市场经济扩大再生产、台阶式发展的重要环节。 其次,我们应彻底改变消极看待经济危机的观点。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条件”是商品生产。否定了商品生产,也就否定了“世界市场危机”。“论证不可能有危机的办法就是,忘记或者否定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前提——产品作为商品的存在”,“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形式”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或资本主义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准确点说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么,经济危机实际上就是商品经济的伴侣,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必然逻辑。因此,消灭了经济危机,也就等于消灭了市场经济本身。 经济危机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它以暴力方式强制恢复市场经济已失去的平衡,使生产得以照常甚至更大规模的发展;促使生产和资本集中,促使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从而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实行计划生产,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当然经济危机也有消极作用,比如引起资本的破坏;工人失业增加,生活贫困等。但是,从历史发展来看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否认了这一点现代资本主义和现代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不过既然有消极的影响,那么也就必须引起重视,目的只在于减轻“痛苦”,而不是消灭,也不可能消灭。经济危机带来的“痛苦”,是市场经济积极作用的副产品。就像人有很多正常的生理现象可能给你带来烦恼和不安一样,你不能消除它,消除了,你也就不正常了。总之,教科书必须从正常生理现象的角度来分析和揭示经济危机的问题。如果一味地否认或批判,那么一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了这种“生理现象”,人们将不知所措,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5.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的现象,还是市场经济的共有现象? 现有的教材大都认为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马克思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有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能定期出卖劳动力;二是劳动者一无所有,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生活资料。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人们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因此,有人认为现实的中国劳动力不是商品。我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我认为马克思讲的两个条件只适合自由资本主义。但谁也不会否认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劳动力仍然是商品,那么它是否符合马克思讲的两个条件呢?不符合。尽管劳动者仍然有人身自由,不过雇佣形式发生了变化,二战后特别是五十年代后,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一改过去定期雇佣制为终身雇佣制。其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再也不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不仅工作日大大力缩短,而且更重要的是还拥有财产,拥有在我们看来还是一种理想的超过小康水平的生活条件。其实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已不复存在。那么,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什么?不能也不应该自由资本主义一种条件,垄断资本主义又是一种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应该是相同的。实事求是地讲,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都是市场经济。劳动力始终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接受市场调节的可以流动的生产要素。只要有市场经济存在,不管工人雇佣形式是采取定期雇佣制还是终身雇佣制,也不管工人有无形式上的财产,他只要靠不断出卖劳动力来维持自己及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劳动力就一定是商品。就是说,市场经济是工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这种分析也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内容。有人认为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劳动力商品,就意味着否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企图在否定劳动力商品的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马克思有一段话,很值得我们思考。马克思指出:只有劳动力是商品,“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成为普遍的生产形式,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但也只有这时,它才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说雇佣劳动的介入使商品生产变得不纯,那就等于说,商品生产要保持纯粹,它就不该发展”。马克思明确指出了劳动力成为商品和雇佣劳动的存在对发展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发达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决定意义。被马克思否认的市场经济我们现在还搞,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劳动力商品我们要加以否定,搞“纯粹”的市场经济,那就太幼稚可笑了,或者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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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中央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似最具规模、影响力最盛。节取上述各校的课程设置,以及20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所修正的法律学系科目表,可有如下观察: 首先,国际法课程在得到一如既往的重视的同时,也在教学上有了更为精细的授课安排。除在课程中普遍将国际法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独立授课外,一些学校也进一步将国际公法区分为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在不同学年各自讲授。虽然这种课目划分并非此阶段的新兴现象,但更多学校对这一国际法课程设置的采用,既是国人对国际法学的认知更为系统全面之体现,也意味着法科学校愿意给予国际法更为充分的学习时间,显示出对国际法教育有了更高的评估与偏重。如,国立北京大学20世纪20年代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在第二、三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国立中央大学从第三学年划分组系,而无论是司法组、行政法组,还是法学组,都将在这一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课程,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其中,国立北京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更细分为平时国际公法与战时国际公法,前者讲授于第二学年,后者则讲授于第三学年。 其次,国际法课程得到授课时数或年限上的较好保证。在多数学校,国际法课的授课年限至少为一年。如,中央大学法学院为三个不同组系所安排的国际公法授课时间均为一年,即使是列为选修课目录中也未缩减。东吴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的学习年限也为一年,且在那一学年中所占学分最高。较之同校一些仅开设半年的基本法学课程,如中国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等等,国际法一年的学习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所占之地位。而在北京大学法科,由于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的分开授课,实际也分配给国际公法两年的学习时间。 最后,国际法出现从法学教学科目向法学教育专业上升的迹象。作为法学教育的必要构成,清末以来的国际法教育一直是作为教学科目之一得以重视并渐为发展。而至20世纪40年代,按国民政府教育部1945年修正之法律学系科目表所示,中国国际法教育有了性质与地位的又一次提升。据此科目表,除共同必修科目以外,法律系可采两种学分制度,一为混分制,二为分组制。在分组制教学中,四大组系分别为:司法组、行政法学组、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在这种分组制的科目列表中,对于司法组、行政法学组以及理论法学组而言,国际法仍作为共同必修课之一门;但对于国际法学组而言,国际法教育不再单单体现于一或两门法学课程,而成为了一个法科教育的专业或培养方向。国际法教育由此开始了从法学学科下的一门课程向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学科的演进轨迹。 国际法学师资构成的演变与充实 早期从事中国法学教育的多为西方传教士,丁韪良无疑是在中国教授国际法课程的第一人。至清末修律,大量外国法律专家被聘来华执教,日本学者则成为其中之最。据载,清末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等22所法政专门学堂均有延请日本教师,达311人之多。以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开设为例,包括法学通论、宪法、国法学、刑法、民法、商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全部法学主干课程都由日本学者担纲。其中,担任国际法教学的为岩井尊闻,而教授国际私法的则为志田钾太郎[2]116,726。时至民国,国际法教学的师资队伍开始出现明显的本土化趋势。随着法科留学生的陆续回国,以及中国各类法科学校所培养人才的日渐出炉,民国时各大学法科或专门法政学校中执教的中国教师越来越多,国际法师资队伍中的中国教师比例也日益提高,至20世纪30年代后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当时法学教育界享誉盛名的“北朝阳南东吴”为例。从民国元年发展至20世纪20年代前后,朝阳大学的法学教员中尽管仍有冈田朝太郎、岩谷荪藏等外国教师,但其主要教学任务已交由中国教师来完成,所聘请者不乏当时中国各知名法家,如余棨昌、钟赓言、程树德、陈镐生、王家驹、李怀亮等等。最初在该校教授国际公法的为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巽来次郎,但据1917年《教育部视察朝阳大学报告》,当时亦有中国教员承担此门课程的讲授。报告中提及,检查当时正逢中国教师钱泰在讲授国际公法课程,报告评价其教学为“讲解详明,学生尚能注意”[3]464。而作为与朝阳大学齐名的又一著名私立高校,东吴大学的本土师资也得到明显充实。由于创建东吴大学法科的美国人兰金本是律师出身,为在中国培养具有现代专业素养的司法人才,东吴大学最初所聘教员都为实务界人士,并有不少外籍专家,如“大美国按察使衙门”的罗炳吉(CharlesS.Lobingier)。而随着学校的扩充,如董康、吴经熊、梅华铨、张君励等中国法界名人都陆续受聘开始于东吴大学法科执教。至20世纪30年代,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执教各主干课程的人员中,除教授英美法的萨莱德(GeorgeSellett)与教授国际公法的路义斯(Robert.E.Lewis)外,其他如法理学、宪法学、罗马法、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而在路义斯外,其他担任国际公法教学的都为中国教师,如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倪征燠。就当时在各校教授国际法的中国教师的学历构成来看,其大部分都具有外洋留学背景。其中,小部分人求学于东洋日本,如周鲠生曾于190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并在那里加入中国同盟会;更多人则选择远赴欧美,如在东吴大学教授国际法之钱泰就留学于法国巴黎大学,并获博士学位。不过,这些后来活跃在中国国际法教育舞台上的身影,留学前多已在国内研修过法律,往往同时具有中外两方的法学教育背景。可以认为,对于曾积极参与过民国时期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上述各人,留学是对其学识的提升与眼界的拓展,但这种收获与国内法学教育所提供的有益导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息息相关。这也从又一侧面印证了民国时期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成长与收效。 国际法学教育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繁盛之促成 外国著作或教材的翻译无疑是中国国际法教学资料的第一来源。早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最初,丁韪良主导下的一系列国际法译著就作为同文馆之授课教材而集中出现。据《同文馆题名录》所载,除丁韪良所译之《万国公法》外,当时既为早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代表作品,又作为同文馆授课教材使用的还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至20世纪上半叶之法科大学与法政学堂中,外国国际法著作及教科书的翻译更为活跃,劳麟赐所著《万国公法要略》、今西恒太郎所著《国际法学》、高桥作卫所著《最近战时国际公法论》、中村进午所著《战时国际公法》及《平时国际公法》、今井嘉幸所著《中国国际法论》、横田喜三郎所著《国际法》等的中译本纷纷现世。一些编撰者在书中甚至连教材资料来源、适用学校、建议课时或学分都进行了专门交待。如宁协万在其《现行国际法》中称:本作为“著者历年关于国际法之札记、杂录、论著、译述、及讲演各稿,为有系统之整理,而仿德国黎斯特国际法与英国罗连士国际法之例,分作四部以成本书”。著者在“国立北京法政大学专任教授,在职八载,逐年将新得材料,加入本书,讲授学子”,而其在“中国大学、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之讲座,均以本书为讲授之资”[4]1。周纬《新国际公法》中也谈及,其先“担任北大法科国际公法教授、旋南下改任中央大学国际公法教授”“,今以其两处讲义”,“出版问世”,“不负国际法学院之期望”[5]11。谭锡庠在《新编平时国际公法》中介绍,“本书原为民国十九年时之讲稿徒以材料及编制未妥善故特重行增删之”“,本书可供大学教本或参考书之用”[6]7。朱建民的《侵略问题之国际法的研究》中附有说明称“,本丛书每册各附导言或编后记,并各跋以讨论大纲,以便各训练班或小组讨论会之应用”[7]3。张道行的“部定大学用书”《国际公法》则有更具体的指导:“本书力求深入浅出,以冀能合于初学者的应用,若采而为教科书,则以四学分至六学分为宜,每周讲授两章,适可供一年的学程之用,书中所引成案,已不算少,苟有不足,则Scott,Evans,Briggs,Dickenson的编本都可补充,实则各生如能于上述各种成案的课本中,详研其内容,成为有用。”[8]6 由此,国际法教育的需求牵动了国际法学研究的进步:教材的编写是教学开展的要件,也成为国际法理论延展的基础与构成;学校刊物的创办是国际法教研成果的展示,也是国际法学科成长的助力与印证。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教育为中国国际法学生长不可或缺之内容,其前行之步伐与国际法学之成长丝丝相扣,为近代中国国际法学体系的生成贡献良多。(本文作者:刘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研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理论教学力量雄厚,实践教学力量薄弱的重要现实。法学院不乏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但是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却较少,尽管有些院校也对外宣称建立诸多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但是由于资源的限制,大多数也是徒有其名,这对学生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造成不利的后果。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3.实行法学专业学生双导师制 法律是实用性的科学,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多数都是法官和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的促进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我国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实务经验,这对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因此高校可以对法学专业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对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侧重于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校外导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侧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本文作者:佟曾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国际法学科教学若干疑问思索 摘要:本文从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教学风格、讲授方法、内容设计和因人而异以及爱国主义情愫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等方面对国际法学科的教学特点和规律以及经验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思考 自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国际法学科在许多高校本科阶段更不用说研究生阶段划分为三个专业细分为众多方向,后经教育部调整为一个专业(即大国际法学)三个方向(原先的专业变为方向)。笔者曾较长时间从事过国际法学科诸多课程的教学,后集中到国际法,加上现已转入新的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一教学旅程予以总结,并有助于探讨和求教于同仁。作为教研论文,又限于篇幅,不得不对写作目的予以限定:一,围绕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这一中心;二,紧扣国际法学科教学的应有特点和规律;三,突显个人特色和风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着重体现和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 教好一门课就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明确学习目标。在目标的确定上,笔者注意因人而异,定位实际。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达到本科教学程度即可;对少数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学生(包括报考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者),适当加宽、拓深其知识,并介绍外交工作的重要性、特点和优势等。因为外交部是一个大部包括其所辖驻外使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另外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局和金融机构均有条法司以及省市外事部门,而进入这些单位的大都须是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才有可能。在兴趣引发方面,笔者注意以下几点:(一)强调学习这门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客观澄清并明确强调国际法的性质;①国际法是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丰富而独立的法律体系,仅具有国内法知识而缺乏国际法知识则于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不完整;它是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后者孕育于前者,它们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具有相通性,前者对后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学好国内法课程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因为国内法各部门几乎都有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条约形式,有些更健全和超前,两者紧密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时代,国家间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地球村”和“世界公民”概念渐显,涉外事务、涉外案件日益增多,缺乏国际法知识将难以正确应对和处理;国际事件频繁发生,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体,对其正确认识和评价非运用国际法知识不成。因此,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科学、全面和宏观的思维方式。(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授法,注意生动形象性,既有助于学生对比较陌生的国际法概念、原理和知识的理解和接受,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点下文再议。(三)时常穿插国际时事点评,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有助于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点下文再议。 二符合学科特点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 教学风格和语言特色因人而异,但也会因学科而有别。国际法在内容、适用范围和运用人员上不大同于国内法,主要适用于外交场合,大都由专门外交人员运用。这一专门职业群体形成了其特有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主要体现为端庄、整洁、潇洒、大度、严谨而又不失洒脱、轻松之风,外交辞令具有不同于其它场合辞令特色,具有专业性、特定性、严肃性而又不乏技巧性、轻松感和特有魅力。所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适当体现和保持这种特有教学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既体现了学科特点,又增强了教?42?学魅力。 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 鉴于国际法概念、理论和制度于学生比较陌生,更难领会,笔者注重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既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又增添了生动性和形象性。例如,对“主权”概念(乃国际法最基本概念,可谓国际法基石)的诠释,将其概括为“六性”,这样不但便于学生理解,而且使其印象深刻;在讲解“斡旋”、“紧追权”、“国际法上的承认和建交”、“国际习惯”、“反报和报复”等概念和制度时,笔者联系到朋友关系的处理等日常事例;在讲解国际法的特征(即与国内法的区别、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职务与领事职务及其任职资格和履职时间等理论和制度时运用对比分析法,辨析其异同,虽打破了教材体例,但易于学生把握,使学生记忆深刻;在分析国际法特征、领土组成部分、海洋区域划分、大陆架划界等内容时,则利用图表予以展示,增强了直观性,自然使学生易于领悟,印象颇深;在讲解安理会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和概念、理论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例如,对利比亚因“洛克比空难案”的制裁,对南非曾推行种族歧视和隔离政策的制裁,尤其对伊拉克因发动对科威特战争的制裁全面展示了安理会职权特色。另外,还有“中美撞机事件”、“美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等。这样便于学生清晰理解,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点并学会学以致用。对于颇难理解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类型,笔者撇开教材用语,用自己的话予以概括,使学生一下子抓到了问题的精髓,吃透关键;在讲解“缔约权”和“缔约能力”等概念和原理时,适当结合已学的有关国内法概念和原理对比进行,既使学生融会贯通,又使其理解得快。 四联系时事,穿插点评 理论讲授若脱离实际,不仅枯燥无味,而且听者难以领会,印象不深,所以,法学课大都注重联系案例和事例。笔者时常联系国际时事,穿插点评,不但活跃了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以致用之风。例如,笔者在讲领土主权、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国际责任法和国际航空法时就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美国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就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国际犯罪和国家责任法;伊拉克发动的吞并科威特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先后发动两次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就涉及到国际法基本原则、战争法规、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程序和方法、战争犯罪、国家责任法、单边主义对联合国和国际法的挑战以及有关禁核包括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巴以冲突和各种国际恐怖主义事件就涉及到国家领土法、民族自决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刑法、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国际合作反恐机制的建立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等就涉及到安理会职权、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等国际刑法问题,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例如对国际刑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组织法和某些国际习惯规则(如“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等)以及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和态度。再如,中越北部湾划界,中越、中国和南海邻近岛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捕鱼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某些岛屿领土之争的协议和谈判,东海大陆架与日、韩划界问题,钓鱼岛事件等就涉及到领土法和海洋法;“10+1”和“10+3”、APEC、上海合作组织就涉及到国际组织法、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反恐等问题等等。 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 鉴于国际法内容丰富繁复,已有十几个部门法,几乎每一个都可独立成科,又受限于学时,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而应进行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笔者的设计标准主要有:是否紧扣学科特点;是否达到本科教学程度;是否照顾到绝大部分学生的要求和兴趣;是否能更多地联系本国和本地实际;其制度是否足够健全和成熟;是否能更多结合国内法现实;是否适当顾及自我优势和特色;其难易程度是否具有时代性。因此,笔者将具有统领各部门法作用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即“总论”部分作为重点予以详讲;另外还包括:海洋法,因为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条约法,因为它乃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各部门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离不开它;国际争端解决法,因为它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正确认识和评价国际事件,另外具有触类旁通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之用;国际组织法,因为国际组织众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已成为国际法的又一大主体,预示着人类组织化趋势以及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人权法,因为其中包含着众多人权规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准则,而这些正是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且有待完善的地方;外交关系法,因为它有助于鼓励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生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学以致用,以之评判国际关系,另外,运乎处世为人也有相通之妙;主权和国家管辖权,因为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具有经常性和现实性且与他国易生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国际习惯,乃国际法的特有渊源且不大好理解,所以,应当详讲;国际知识产权法,乃国际法的一个新型部门法,在知识经济时代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战略高度,也是我国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也安排为重点讲解内容。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和内容有:外层空间法,因为相对离现实较遥远且其制度尚未健全;国际法中的居民法,因有些内容也属国际私法范畴;战争法,和平和发展已成时代主流;国家的构成及其类型,已为有关国内法所包括且易于理解等。对于这些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主要由学生根据兴趣自学。 六量体裁衣、因人而异的点面平衡 学生的基础和理解力参差不齐,学习兴趣和动力也存在差异。因而,在教学中,都应当注意量体裁衣,因人有别,因材施教,点面结合,综合平衡,无论是内容的安排,还是方法的设计以及语言风格。这里关键是点面关系的处理,就本人体验,所谓面就是绝大部分学生的水平、要求和兴趣,这是需要首先照顾的。于他们千万不可高估和拔高,而应专注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即可。对他们,教师应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反复强调,语速舒缓。否则,难以收到好的教学效果。所谓点就是极少数基础较好,感受力较强,学习用功,立志较高(例如准备报考研究生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树立其它涉外志向等)的学生,于他们可适当拔高要求,即适当拓宽、加深其知识面,同时语言简洁、轻快,少重复。但点的照顾只能放在其次或通过单独辅导补之,否则教学效果难优,因为忽略了多数人利益。另外,还有对学生的亲和力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注意和改进之处。 七爱国主义情愫的培养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自然言必称国家,?43?因而也就是最宜于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教学中的一门课程。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于国家和学生都十分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弱国无外交”已成历史。但是,我国在国际生活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我们正在走和平崛起之路,这就需要薪火相传的青年一代满怀爱国热忱努力学习,掌握本领,为国家的更加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我国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直接从事国际事务的人,更应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形象,运用好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为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事业发出中国最响亮声音;不直接从事外事工作的人,也不要小觑自己的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前途的关系,应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也是在为国家利益和前途添砖加瓦,也体现着爱国主义精神。同时,我们要有大国民意识,在涉外场合,要表现出大国民风范。爱国是一个国民或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格,就如同儿女爱母亲一样。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爱国情操的培养更应从青年学生着手。基于上述理念,笔者在教学中时刻注意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愫。例如,在讲国际法史和条约法时,近代中国“无外交”,不懂国际法或无权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被迫接受含有“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等反动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不平等条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积弱积贫;在讲国家的构成要素时,笔者就联系到其它国家国民的爱国意识和表现……,我国历史上主权和领土残缺的屈辱事件……,引用“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只要我能活到九七年,我就要到回归的香港去走走”———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执著的爱国情怀……等;在讲外交关系法时,联系美国炸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青年学生如何正确地表达爱国情感;在讲到国家领土法、国际航空法、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时,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也涉及学生如何正确表达爱国情感;在讲领土法和海洋法时,结合南海诸岛有关领土纷争、钓鱼岛事件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有意识引发学生爱国热情,甚至联想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部影片———“西沙儿女”(“西沙保卫战”)中的主题曲“美丽富饶的西沙,我可爱的家乡”;在讲外层空间法时,联系到“神州五号”圆飞天梦和航天英雄杨利伟;在讲国际法的居民法中的无国籍人和海洋法中的“方便旗”时,在讲武装冲突法中的战争法规和日本遗留在华的“毒气弹”事件以及中国民间因侵华战争受害向日本政府索赔诉讼时都自觉引发学生的爱国激情,联想到母亲、祖国之意,等等。另外,设有专题讨论:引导大家思考探讨在和平崛起,靠自身力量实现祖国的腾飞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时代,青年学子应肩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我们的爱国思想应如何确立,爱国情感应如何培养和表达,爱国行动如何表现等。如此寓爱国主义教育于知识传授中,引起学生的极大共鸣,更直接、生动地引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操和爱国理念,从而使他们心中时刻装着祖国,进而为国奋发。 八思维方式的培养和为人处世之道的感悟 科学、正确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与通达、合宜的为人处世之道于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这可从国际法的学习中得到培养和感悟。国际法是放眼全球,适用于世界的法律,所以,通过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养成登高望远、放眼世界、立志高远的宏观视野和思路。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国内法部门均有相对应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法所涉范围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这样,可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习惯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即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观察事物\思考问题、钻研和写作的思维方式,而这才是符合时宜的全面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察视角。如果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内,则不仅思维单一、视野狭窄,而且难以知识全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因此,笔者在教学中总是注意引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例如在讲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各部门法和论文写作时,都适当联系有关国内法,结合国内层面事宜。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有许多相通之处;作为国际社会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国内社会主体的个人也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思想、秉性、风格和情感,可以概括为国家性(民族性)和个人性(个性),它们都是法律人格者,只不过前者可拟制为活动于国际社会的抽象的“人”。那么,通过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就可获得一些为人处世的启示,感悟其真谛,从而触类旁通,有助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曾被誉为“日不落”帝国的大不列颠被其后裔美国取代,这体现了后来者居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律,日韩与中国有类似之处。美国在当今世界的声音最响凭借的是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所以,青年学子想要今后于国于民于己有所作为,就必须充实自己、增强实力、提高自己、完善自我,具有真才实学。因二战惨败以致几乎一片废墟的日本和德国短短几十年一跃而为世界经济强国,启发我们在逆境中要心中充满太阳,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韬光养晦、积蓄力量,同时注意从自身实际出发,扬长避短,敢于和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之长;国际纠纷的处理最提倡用和平方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营造安宁、友好的周边环境和良好稳定的国际局势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大小、强弱、贫富、远近、特征和与其历史现实关系等)和事件采取不同的外交政策、对策和行动(总方针是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包含着丰富的外交智慧),对我们理性、友好处理人际矛盾,与人和睦相处,营造良好氛围和适应环境,培养原则性和灵活性不无启迪;国际舞台往往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凭实力说话,均势打破又平衡,力量对比常转换,这启示我们要有竞争意识。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接受和遵循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律,培养坚强意志和善于平衡、调适和重塑的良好心态和习性。当某国遭遇灾难,他国出于国际人道主义往往施以援手,我们的人际关系中不也应提倡助人为乐,同情弱者,援助弱势吗?国家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我们个人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尊严,切不可为贪图名利而置人格和自尊于脑后,而应自尊自爱;国家利益是国家考虑国际事务的出发点,但同时有责任的国家也还要为他国、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作出本国的贡献,这启示着我们个人在实现自我时还要兼顾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并对之有所贡献,就是所谓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理,否则就会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自然也难以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外交场合,国际关系中充满着礼仪规则,十分讲究外交礼节,同样,我们人际关系中亦应以礼相待,文明交流与合作。相反,粗暴、盛气凌人、无礼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引发矛盾和问题,等等。因此,通过国际法教学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科学全面的思维方式和通达、合宜的处世为人之道将会大有裨益,并能使其受益终身。因此,不能不说国际法是最适宜于寓教于乐的学科之一。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优秀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和实践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或国际政治学专业的大学生看来是充满吸引力的,但同时又难免产生隔空喊话的距离感,因为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3]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国际法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国际法学方法论探究 【摘 要】国际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以建立有效的方法论为基础,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选择,以形成国际法学的方法体系,同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学习方法。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方法体系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方法论界定入手,阐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进而论述了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并介绍了相关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方法论概述 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除了上述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别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所谓法学方法指的是在阐述和分析问题中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为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这个基本点: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逻辑是以对国家的拘束性为其特点。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学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确立国际法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国际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国际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三)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国际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 三、国际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言,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语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次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的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 四、小结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阐述国际法问题的历史发展,或者从政治或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问题,或者以国际社会结构为背景或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来探讨国际法问题,无疑都将使国际法问题得到深入的分析。然而,一个国际法研究者不易同时使用各种方法,而往往偏向于某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论点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学派。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科的应用 [摘要] 法学教学是规则的传授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国际法作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必然要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去才能发挥作用,由于国际法的规则内容抽象复杂,案例教学引入国际法教学凸显其必要性。案例教学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兴趣,更可以让抽象的规则具体化,易于接受,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为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注意采取多样化的案例教学方式,及时更新案例,尽可能与最新国际趋势发展相结合,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相应的教学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科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案例教学国际法判例法多样化 一、案例教学法的兴起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英美的判例教学法。早在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在法律教学中适用判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在法学教育中发展并广泛推广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主要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让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另外还以假设的判例作为考试题目。到20世纪初,判例教学法已经确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大陆法系亦称“法典法系”,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注重立法机关的成文法制定活动,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视逻辑,抽象化的概念体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故法学教育以系统传授概念体系为主。因此,判例教学法或案例教学法在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视。由于从法律的外在表现形态和法律技巧上看,中国的法律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大陆法系传统。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亦遵循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注重逻辑与抽象的概念与理论,导致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随着我国经济的开放发展,需要大量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教育改革也随之进行,英美的判例教学法亦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 传统的国际法教学方式注重理论构架,没有把这些众多的知识点还原到现实生活中去,致使学生认为国际法学是纯粹逻辑、抽象的观念,难以调动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热情,也是导致国际法学科被法学学生普遍忽略的原因之一,沦为法学教育中的软肋。同时由于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它没有完整的立法体系、亦未建立效力等级系统,更没有权威的法律解释机关和拥有强制力的法律执行机关,其内容纷繁复杂、零乱亦不成体系;更因为它不是从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与完善的,远离学生的生活,难以吸引学生的兴趣。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显得尤其必要。 二、国际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 国际法案例教学法则是由教师将其选择的国际法律事件情景带入课堂,学生在对该国际事件的讨论发言中,需要对所学的国际法的各种规则和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判断、研究、论证,然后提出解决方案。目前,中国案例教学法在国际法学科的具体作法有以下几种。 1.老师讲授式 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讲授较为典型的案例,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在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案件裁判中存在的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在讨论过程中,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鼓励学生开展辩论,以便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最后由老师归纳总结,点评各学生观点。 2.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 课前布置案例若干,要求学生阅读相关案例和指定的教学资料。在课堂上,首先由一个学生介绍案情与法庭的裁决和理论,然后教师引导其他学生加以评论发表各自的看法,教师主要起到引导作用。老师需要提出一些思考方向引导同学对关键点进行思考和讨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生动活泼的学习局面,让学生了解所学的国际法规则并学会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来处理实际案件。 3.多媒体教学模式 这是指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组织学生观看视频资料,然后再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讨论。 4.案例练习法 在课后布置案例分析作业。由老师安排典型案例,要求学生在课后查阅资料进行分析,以检测学生阶段性学习的成果,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模拟法庭模式 通常事先编好案例的“剧本”,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再现案例情境,由学生扮演国际法案例的法官、当事人、律师等角色,在虚拟的角色中实际应用国际法规则。这类方式在欧美的大学普遍使用的一种案例教学方式,在中国的国际法教学中较少使用。不过近年来,国际法的模拟法庭(moot court)比赛在中国逐渐增多,中国各高校亦开始在国际法的教学中启用该模式。 三、国际法案例教学法之改进 法学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与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相比较,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教学效果较为理想。国际法案例教学一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二可以让抽象的国际法规则变得具体生动容易接受,三亦培养学生独立的思考能力。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得到了广泛适用。但是,由于国际法与其它学科的差异和现实中不尽人意的教学环境,导致国际法案例教学未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要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必须根据国际法学科和其案例的独特性质开展,注重改进案例教学的方式和建立良好的案例教学环境。 1.更新案例的教学内容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不同于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其他学科的案例多为教师自编的或者是法院的真实案件,国际法所用的很多案例是已成定论的判例或案例和争议中的现实国际纠纷。目前国际法案例选编多为年代久远的案例,比如帕尔马斯岛案,英挪渔业案、英伊石油公司案 、北海大陆架案,科孚海峡案等均是20世纪初或中叶的案件。由于国际法发展迅猛,许多规则都已变化,不利于传授当前的有效规则,其次,过时的案件不易引起学生共鸣,难以吸引学生的兴趣。“学”贵兴趣,引入最新的国际法案例和国际焦点事件配合展开教学才能达到调动学生主动性的目的。例如,近期发生的钓鱼岛撞船事件即可引入讨论,这类焦点事件通常都会引起学生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使教师所传授的国际法规则在学生的思考过程中得到了传达,教学效果不言自明。 2.采取多样化的案例教学法 目前不少老师仍然停留在教师主导案例模式,较少采取其他方式。由于案例教学法,不仅要求老师传授知识,还要求老师要调动学生的热情,同时学生的参与必不可少。在国际法的案例教学中,由于学生准备不足,老师的引导不够,经常出现课堂冷场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由学生课前准备,课堂上案例介绍和裁决关键均由学生完成,课堂讨论则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模拟法庭的方式使用时,应安排所有学生参与,可将学生分成不同组别,学生均能参加模拟法庭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和庭后总结。多媒体案例教学亦能够寓教于乐,亦是国际法案例教学吸引学生参与的较好方式。 3.保证国际法案例教学法实施的良好条件 (1)教师有高素养的实践教学能力。尽管在案例教学法上老师在很大程度上是组织者,不再占据课堂的全部或大部分舞台,但是它对老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师不仅要对国际法的知识融会贯通,而且必须有极高的实践能力,能将国际法的理论与国际法实践结合起来,对案例的总结能够让学生受益匪浅,更重要的是他必须有对课堂上案例讨论的局面完全控制能力,能够及时提出关键问题引导学生的思考和讨论方向,亦能够通过提问启发学生思考,并找到问题的症结发现最佳的方案。 (2)案例教学课时的保证。国际法案例均倾向复杂,必须有相应的教学时间安排,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可加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3)丰富的案例资源。目前,国际法的案例资源匮乏。一是法庭的案例裁决均为英文或法文,我国翻译了一部分案件,但是最新案件罕见中文译本,第二,由于国际法庭的案件案情复杂,所涉的国际法问题广泛,因而判决冗长。国内的译本多是翻译一小部分,难以反映案件与判决的全貌。因此,我国完全有必要对近年来的国际法庭的重要案件进行系统性的翻译整理,以适应国际法教学需要,有利于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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