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经济法学论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在整体上是不断提高的,根据卫生部的数据统计,食品质量的合格率逐年上升,并且食品中毒人数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但根据近几年一些恶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是不容乐观的。1.初级产品源头污染。这主要体现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农民往往采用价格低、效果好的剧毒、高毒农药,这些低成本的农药严重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对人体危害极大。这一点其实并不能将责任全归于农民,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农民不可能选择减少自己权利的资源配置方式。2.微生物污染。这类新兴的食品污染相较于前者对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并且形式多变、治愈困难。比如沙门菌、霉菌霉素、寄生虫等,这些病菌、病毒一旦进入人体,随着新陈代谢的循环,迅速地突破人体免疫系统,并且还会产生抗药性,治疗难度很高,如果不及时治疗又极容易导致死亡。3.假冒伪劣产品。众所周知,我国仿制能力极强,加之消费者正品意识不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并愈发严重。这些产品往往在地下工厂加工生产,卫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生产、储藏、运输环节严重不规范。一方面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也冲击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规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造成了恶性的循环。4.食品安全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本身就不健全,而在食品生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部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又十分匮乏,甚至这些专业人员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从中谋取巨额的利润。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本身在交易中就处于被动地位,又没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面维护其权益,甚至具有主动地位的两方联手,更是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成因 1.市场规制的失灵。市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下企业的经营策略仍是扩大市场份额,保证最大利润,而没有现代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场的规制,最终的结果只有规制的失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不完全竞争。在食品市场上,几家独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个领域,如农副产品、乳制品、餐饮行业等,都有一个或几个巨头在控制着市场,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定价方面都存在着垄断行为。而这种不完全竞争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这些行业巨头里会形成庞大的利益链,采取各种方式攫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忽视甚至侵害。(2)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关系中永远都存在着主被动,在商品买卖活动中,消费者无法具有与生产者相同层次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产者所获利润全来源于消费者,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3)负外部性问题。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他们对此没有承担任何成本,从而加大了不规范经营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后所有的负面影响都由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承担。2.政府监管失灵。市场调节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从宏观上进行调控。而我国政府调控手段往往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处于失灵的状态。(1)监管体系的混乱。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各个部门之间的管辖交叉竞合。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个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疑对此有管理权,而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的惩罚权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来如此混乱的监管职能分配,对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会发生有效的效果。(2)上下级协调不力。在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并没有做到位,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精神在下级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尤其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区之间相互排挤,更加重了这种不协调性。(3)利益博弈论分析。根据法经济学原理,社会中所有现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释。在利益关系中,监管者与消费者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监管者往往和生产者站在了同一立场,其原因就是监管者更可能从生产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费者并没有任何利益提供给监管者。 三、建议 1.整合监管机构,形成规范的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方式一直采用分段管理,把各个环节分配给各个部门监管,这样难免会导致监管的空白现象。因此,监管权力应进行收回,由某一部门集中管理,保证管理的力度和专业化。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行使方式。2.保证信息的公开化。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市场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而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格外重要。有关机构应定期某类产品的相关解释说明,并宣传相关的法律制度,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促使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近期所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通过媒体曝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应在政府为优秀的监督模式下,加入社会公众的力量,保证监督的多层次性、多视角性,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使生产者的所有活动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4.对有关执法人员的追责制。有关法律仅对生产者进行追责,但对执法人员却并不重视。而作为监管者,赋予他们权力的同时也应给他们施加一种责任,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激励他们积极作为。 作者:徐庆康 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学分析 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一般认识 (一)法律因素说 法律因素说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两个层次的不同认识。1.法律体系方面:杜文波认为,诱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我国的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良好的、直接的、导向性的影响。[4]杨永华认为,食品安全立法的不足则是造成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形势的主要原因。[3](P65刘畅指出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与专业性不强。很多法律法规比较落后且分散,不能满足统一监管食品安全问题的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尚需较长时日。[5]郑春燕认为,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且条款分散,很多单个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较窄。另外,该体系内的多数规范性文件存在部门利益的痕迹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摩擦。[6]2.法律制度层面:华亚伟、孙春菊认为,《食品安全法》未对分散在各监管系统中的检验机构责权利作出明晰界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各检测机构自成体系,重复建设,同质化严重;检测标准和信息共享困难;采样计划不够科学规范;收费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运行缺乏重要的技术支撑。[7]朱珍华、刘道远认为,从我国现行食品法律体系整体来看,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轻民事责任而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实现后两种责任在国家机关的监管实践中困难重重,从而滋生了更多的违法行为。[8]张莉、曾国真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84条、85条规定的针对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食品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均存在明显的缺陷,处罚力度不够。[9]吕丽梅、李茂春在分析了《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缺陷。[10]崔卓兰、赵静波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欧美等国家大量采用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缺失的一种体现。[11](P104) (二)政府监管因素说 郭斌认为,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存在以下几点缺陷:(1)监管部门、环节太多,监管资源分散,不利于形成高效、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效能;(2)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制约的情况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3)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依据不统一,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经常存在地方保护的现象;(4)食品安全的监管基础建设浪费严重。另外,食品安全执法队伍也较为弱小、分散,在针对某一具体违法行为上,往往被迫采取的联合执法模式往往又是临时的、应急的、松散的、治标不治本的。[12]杨泱也认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制不明确,国务院仅从宏观上划分了各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其中职能部门包括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等20多机构,而其实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效果不够理想。[13]刘畅认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仅强化了国务院的领导和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各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旧有的、欠缺有效性的多部门分段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5]龙一平、徐宏伟认为,食品安全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并没有严格遵守法律对食品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规定的特殊条件和特殊程序性要求,没有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让一些不合格的主体及其伪劣产品进入了市场,成为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不利因素。[14] (三)食品安全标准因素说 刘畅认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只有40%左右等同或等效地采用了国际标准,这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缺乏必要地科学性和严谨性。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存在标准短缺,标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时效性差,标准体系不配套、缺乏协调性等诸多问题。[5]白献晓、李雅莉针对河南省内作为部分食品原料的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省域范围内的一些行业从业者在其畜产品安全控制操作中采取双重标准,其出口或外销畜产品依照出口国或外销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生产,但对本地销售的畜产品实行宽松的管理,甚至于存在将不符合外销质量要求的畜产品转为内销的行为。[15]张莉、曾国真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不足之处表现在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少、标准低、不成体系,标准之间存在不统一、不衔接之处,甚至相互矛盾。此外,我国有些食品安全标准水平明显低于国际标准,不利于我国提高食品质量水平、扩大对外贸易。而我国质量标准相互矛盾的现象也较突出。[9] (四)消费者因素说 张俊霞、李春娟指出,生产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采用巧妙的隐蔽手段,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成本风险谋取利益———这些不安全因素给食品消费者的安全消费带来了极大的威胁。[16]杨泱认为,消费者的实际消费能力低于理论消费能力,且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的消费者的实际消费能力存在明显差异。食品产业的粗放式发展使得生产合格食品的各种成本与消费者购买力之间的存在突出的矛盾,特别是在农村,由较低购买力导致的不良市场产品需求导致不合格和不完全合格的食品大量存在。[13]张喜月发现,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农民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较少,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不高。而且,大量农民潜意识里认为即使投诉或举报了也没人管,极少有农民主动投诉或举报,这些因素致使农村食品安全问题较大。[17]郑春燕指出,现代社会是消费主导型社会,是否购买特定食品消费者享有最终决定权。消费者缺乏健康饮食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也给部分不良企业制假售假提供了机会。[6] (五)地方利益保护说 董丽英认为,在农村地区,出于官员政绩、地方经济发展等目的考虑,地方保护主义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为大规模、专业化的农村食品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和庇护,使得伪劣食品能够大规模的进入专业化的销售渠道,最终流向广大消费者。[18](P20723-20724)肖西喆指出,为了追求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税收、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等目的,地方保护主义者及其姑息放纵行径成为食品安全风险的保护伞和催化剂,使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行业从业者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公益。[19](P62-63) (六)市场因素说 张俊霞指出,多起食品安全事件表明,过度是市场化,奉行绝对的市场自由,必将导致市场中弱者地位的进一步恶化和社会不公,消费者权益由此遭受极大的损失。[16]肖西喆认为,部分企业家严重缺失诚信和社会责任,以至于令广大消费者失望和惊恐。[19](P63)孙爱芳分析指出,散、乱、差、小是食品行业问题频出的主因。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总体较低、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大了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概率。[20]张芳认为,食品种类众多,生产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以及时完全汇总食品相关信息,如若监管不力就难以保障食品的长期绝对安全,各种违法行为以与监管执法部门打游击战的方式经常在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及的地方出现。[21]李海涛认为,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隐患,主要是食品行业半产业链的生产模式不利于对食品源头进行全面监管,且食品生产环节,存在大量使用抗生素、激素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药品。[22]卫生部法监司也认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23] (七)科技因素说 张芳经指出,科学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增加了难以预知的风险,容易使食品源头遭受不为生产者控制的各种污染,为食品行业的违法经营者规避和逃脱监管与打击提供了更好的工具与媒介。[21](P19)卫生部法监司也认为新技术、新资源应用(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23] (八)低违法成本说 董丽英认为,现有农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农村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责任追究不力,对违法个体或企业处罚过轻。低廉的违法成本导致和助长了农村食品安全事件多发和频发。[18](P20724)张莉、曾国真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食品行业的违法经营者惩罚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食品消费者依法维权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两个方面消极因素是相互作用的。[9]崔卓兰、赵静波认为,利益驱动和一些经常发生的地方利益保护行为,无疑大大降低了食品行业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驱动下的追逐违法经济利益的强烈欲望,成为食品安全监管永远存在难点的原因之一。[11](P103) (九)污染因素说 杨永华认为,环境污染(主要是工业三废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是农业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是导致食品安全的直接诱因,并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中的许多不确定因素。[3]白献晓、张健、李明、张兆敏等四人指出畜禽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储存、运销,即“从农田到餐桌”的各环节,都有可能受到污染。[24]卫生部法监司也同样认为,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3] (十)食品安全传统文化落后说。 蒋蕙指出,政府的全能主义化、消费者的臣民主义倾向、企业的逐利主义动机,致使政府获得了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和绝对权力。但地方政府监管不力、知法犯法的行为实践中总有发生。政府多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并非治本之策。因而,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地位要逐步趋于平等,而非政府独大。这样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也会自觉地承担起相应的责任。[25] 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经济法学分析 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影响下,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出口、国家投资、消费中,出口商品、劳务的规模、结构受到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冲击,出口拉动经济的机制受到抑制,出口外贸型经济模式受到极大的挑战。国家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领域的扶持政策在客观上又进一步激发贸易关联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加剧了当下出口贸易的严峻形势,恶化了国内市场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国民财富(特别是居民收入)分配体制不完善,局部层面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发展长期处于一种缺位状态,公众并没有从经济的长期发展中获得实际的好处。这些使得国内居民的消费能力长期不足,没有发挥出其对经济应有的拉动和发展作用,反而加剧了国内市场的恶性竞争,恶化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第三个方面,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后,我国政府实施了4万亿元的投资拉动经济计划,短期内使得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头喜人,经济发展数据骄人,维持了年均增长8%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巨额的投资计划不仅造成了国能大部分行业产能明显相对过剩。而在金融市场领域,现行货币政策的缺陷和不完善,使得市场中既存在着过量的货币,同时又存在着货币资源分配不均衡现象。进而造成国内很多行业的经营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市场大部分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的上升,并非必然导致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问题,而存在缺陷和不完善之处的宏观调控政策与行业成本因素相互叠加,才是国内大部分行业存在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问题的根本原因。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税收、金融、财政、外汇、货币等政策,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或完善现行的宏观调控政策法制度体系,结合严格的市场规制法律政策,有效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律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或经营成本,或是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和建设,给与企业调节产品市场价格的空间和自由,进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无疑是我国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 作者:刘镇 单位:平顶山学院 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学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摘 要:饮食是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关乎一个民族的基本身体素质,在当今社会,最首要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大分工的逐步完善,商品化的食品接受市场的调整,食品安全问题逐步突显出来。自“地沟油”、菜籽油、三聚氰胺等事件发生以来,人们对食品的信任度已经趋近于零,而我国对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处于一个薄弱的状态,有关部门对此态度也十分暧昧,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本文就食品安全问题,站在经济法学的视角下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经济法学;市场规制;政府监管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 相较于2009年,新的《食品安全法》仍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范围,例如食品、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并且对社会上某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比较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农药残留方面,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制度,禁止高毒剧毒农药用于农作物;在婴幼儿食品方面,明确规定婴幼儿乳粉配方应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在转基因食品方面,规定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识,使消费者对此有明确的认知。但是,对食品安全标准仍没有一个立法上的明确界定,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的界定标准,笔者在此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定义:食品安全标准指由国家制定并经公认权威机构批准,以保证国家食品安全秩序,保证人民生命健康的对食品安全性能进行的规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在整体上是不断提高的,根据卫生部的数据统计,食品质量的合格率逐年上升,并且食品中毒人数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但根据近几年一些恶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是不容乐观的。 1.初级产品源头污染。这主要体现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农民往往采用价格低、效果好的剧毒、高毒农药,这些低成本的农药严重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对人体危害极大。这一点其实并不能将责任全归于农民,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农民不可能选择减少自己权利的资源配置方式。 2.微生物污染。这类新兴的食品污染相较于前者对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并且形式多变、治愈困难。比如沙门菌、霉菌霉素、寄生虫等,这些病菌、病毒一旦进入人体,随着新陈代谢的循环,迅速地突破人体免疫系统,并且还会产生抗药性,治疗难度很高,如果不及时治疗又极容易导致死亡。 3.假冒伪劣产品。众所周知,我国仿制能力极强,加之消费者正品意识不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并愈发严重。这些产品往往在地下工厂加工生产,卫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生产、储藏、运输环节严重不规范。一方面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也冲击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规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造成了恶性的循环。 4.食品安全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本身就不健全,而在食品生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部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又十分匮乏,甚至这些专业人员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从中谋取巨额的利润。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本身在交易中就处于被动地位,又没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面维护其权益,甚至具有主动地位的两方联手,更是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三、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成因 1.市场规制的失灵。市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下企业的经营策略仍是扩大市场份额,保证最大利润,而没有现代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场的规制,最终的结果只有规制的失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不完全竞争。在食品市场上,几家独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个领域,如农副产品、乳制品、餐饮行业等,都有一个或几个巨头在控制着市场,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定价方面都存在着垄断行为。而这种不完全竞争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这些行业巨头里会形成庞大的利益链,采取各种方式攫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忽视甚至侵害。 (2)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关系中永远都存在着主被动,在商品买卖活动中,消费者无法具有与生产者相同层次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产者所获利润全来源于消费者,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 (3)负外部性问题。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他们对此没有承担任何成本,从而加大了不规范经营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后所有的负面影响都由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承担。 2.政府监管失灵。市场调节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从宏观上进行调控。而我国政府调控手段往往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处于失灵的状态。 (1)监管体系的混乱。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各个部门之间的管辖交叉竞合。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个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疑对此有管理权,而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的惩罚权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来如此混乱的监管职能分配,对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会发生有效的效果。 (2)上下级协调不力。在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并没有做到位,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精神在下级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尤其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区之间相互排挤,更加重了这种不协调性。 (3)利益博弈论分析。根据法经济学原理,社会中所有现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释。在利益关系中,监管者与消费者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监管者往往和生产者站在了同一立场,其原因就是监管者更可能从生产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费者并没有任何利益提供给监管者。 四、建议 1.整合监管机构,形成规范的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方式一直采用分段管理,把各个环节分配给各个部门监管,这样难免会导致监管的空白现象。因此,监管权力应进行收回,由某一部门集中管理,保证管理的力度和专业化。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行使方式。 2.保证信息的公开化。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市场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而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格外重要。有关机构应定期某类产品的相关解释说明,并宣传相关的法律制度,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促使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近期所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通过媒体曝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应在政府为优秀的监督模式下,加入社会公众的力量,保证监督的多层次性、多视角性,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使生产者的所有活动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 4.对有关执法人员的追责制。有关法律仅对生产者进行追责,但对执法人员却并不重视。而作为监管者,赋予他们权力的同时也应给他们施加一种责任,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激励他们积极作为。(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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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以互联网为导向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并发展了跨国界的国际交易活动。跨境电商的深入发展,促进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分工协作、资源产品共享、市场培育开发和模式联动发展,促进了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间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由于跨境电商是新生的商务业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对此强化法律监管是必须的,但国家和地区间法律的差异性和滞后性问题日益凸显,“一带一路”区域的特殊性、跨境性、不平衡性等特点也导致了法律监管的缺失。文章通过对“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问题的分析,探寻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通过多维度视角提出解决路径。 1问题的提出 国家《推进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意愿和行动》自从实施以来,“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成效越来越明显。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与周边国家全方位、深层次、多维度的交流与合作,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实现了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和共同理想,也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创新模式发展提供了新的借鉴和思路,彰显了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正能量的传递和弘扬。当前互联网+时代行动迅猛发展,传统行业与电子商务加速融合,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使中国的电子商务与国际全面接轨。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行进交易和支付,通过跨境物流实现商品实体配送,通过网络共享信息联动,带动企业创新驱动,拓展国际营销渠道,促进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1]。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和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中所显现出来巨大推力的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问题日益凸显。基于“一带一路”跨国界的特殊性、跨境的现实性等使这一区域的跨境电商监管具有自己的区域性。这一区域沿线国家的经济法制普遍不健全不完善,针对网络经济尤其跨境网络经济更是空白。一方面表现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性和滞后性,此外民族文化、经济差异、宗教信仰、政治体制等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度化建设还有待完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主体审核、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商品质量备案、信息交换、数据共享、信用保险服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大数据交易规则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制度。因此,“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法律监管方面的不健全,经济效应和利益风险等方面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2]。由于跨境电商是新生的商务业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缺乏经济秩序约束的经济活动必然诱发多种经济问题。在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相关的法律监管是严重缺失的,对监管经验匮乏的“一带一路”区域,监管跨境电商的监管主体如何确立?主要监管哪些方面?通过何种路径进行监管?各国在顶层设计方面建立怎样的保障机制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一带一路”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问题亟需解决。 2“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2.1“一带一路”倡议的客观需要 中国和沿线国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实现了跨境贸易、信息共享、交流协作、经济发展共赢的经济创新驱动新模式。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创新驱动新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必须健全和完善国际互助合作的法律监管,才能创造出平稳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这也是“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推进的有效保障[3]。 2.2跨境电子商务创新驱动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得益于“互联网+”时代的促进和推动,也顺应了全球网络经济到来的时代潮流。基于网络跨国界的基本特征、“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中国和沿线国家的国际贸易发展,实现了从点、线到面的促进和融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和完善,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广泛的购销渠道、物流模式、支付平台和网络服务。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增长的创新驱动和利益效应将更加凸显,为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的发展带来联动和共赢。 2.3法律监管缺失诱发市场失灵 “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良好市场环境,而法律监管就是良好市场环境的依托和保障。法律监管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准入机制的提高、违约保证金数额、拒付款、给差评、假冒劣质商品、服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网络支付安全、出现纠纷没有解决机制等众多侵害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从而演化出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网络安全、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等问题。目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缺失,监管漏洞过多,法制滞后,这些诱因足以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失灵。 3“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可能性分析 3.1政府主体监管介入 “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需要各国政府介入跨境电商的运营监管,充分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积极推进自贸区、保税区等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前沿地区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城等试点,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起到助推和宣传作用[4]。因此,政府主体监管的介入,不仅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提供了保障,也保护了跨境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权益。 3.2构建网络监管共享机制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就是借助互联网形成的“网上丝绸之路”。因此,首要问题就是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跨境电商交易中对交易主体身份的确认、加密和保存交易内容的信息、电子支付的准确便捷、物流信息的跟踪共享、拦截和过滤等技术安全监管。其次,还应构建信息安全反馈机制,一旦出现非法跨境电子交易活动,网络系统将就可以将疑似交易方式、数字化信息、交易内容自动保存并反馈,作为电子证据的留存,以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可能引发的网络贸易纠纷。再次,还应构建信息化监管联动系统、实现信息化监管模式[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网络监管共享机制的构建,实现了信息共享、监管联动,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3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监管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不仅仅涉及到众多的国家和地区,还包含了跨境贸易监管的各系统单位,各个职能部门在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应实现统一联动监管,而现阶段各个部门只是单一的落实合作,效率低下,如果可以实现监管的统一联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统一监管。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监管,不但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和风险,还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因此各系统单位应构建网络一体化监管模式[6]。 3.4加强第三方监管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多种模式,有很多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完成。例如保护交易支付的安全、建立商业诚信评价机制、规避网络诈骗、适当披露信息、提醒交易各方以及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构建网络交易平台本身也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制定交易规则、会员制度、服务协议等方面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的监管也是一个现实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监管和理论与实践的研判,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应该完全独立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加强监管和行业指导功能,各个国家和地区构建网络联动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法律制度[7],但由于我国第三方监管的政策刚刚出台,这一举措是否能在“一带一路”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中起到监管作用,是否可行,如何完善,还需要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3.5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途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诸多跨境贸易争议。便捷、公正地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不但可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司法实践借鉴,还可以加速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结合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特点,通过协商统一设立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构,由各国代表参与并制定统一规范和制度,援引国际贸易纠纷争端解决途径,例如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争议案件的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争议案件的判决的效力与执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与司法诉讼与仲裁相比,ADR(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非司法方法)以其简便易行、便捷高效的优势,成为国际争议方所普遍采用的经济贸易争端解决途径。它基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或共同选择第三者调解、或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这些途径都为跨境电商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多的借鉴。 4解决问题路径探析 4.1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确立 “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缺失、不匹配和不健全已日益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公平、公正、有序、健康的发展环境,这是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的客观需求,应该引起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而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宗教等原因,法律法规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着一定的难度[8]。各个国家和地区应通过共同磋商,达成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参照相关的国际法和行业惯例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主体,并在签署国家和地区范围内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下遵照执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的确立,可以是由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通过协商共同组成,也可以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或非政府组织,还可以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相比较而言,由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通过协商共同组成独立的监管组织或机构作为监管主体,更加有利于实现监管的力度,保障跨境电商在一个绿色有序的环境下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只有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才能构建法治的发展环境。 4.2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4.2.1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应该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包括经营主体的资质、注册、税务、服务器、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人和从业人员等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明确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9]。 4.2.2跨境电商的交易行为 跨境电子商务在依托于互联网+行动的催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特别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形态结构和法律不兼容等各种内外因素,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其交易行为也存在着诸多法律监管的盲区。例如电子合同、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大数据交易规则等等。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需要在法律监管下,才能形成规范的交易规则,才能构建有序的交易环境[10]。 4.2.3跨境电商法律监管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型国际贸易的新模式,其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也是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跨境物流监管、检验检疫监管、税收监管、跨境支付和收付汇监管等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诸多环节,客观上都必须构建法律监管体系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跨境电商法律监管体系。 4.3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实现路径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和经济创新驱动新模式,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管是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重要保障。首先,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完成的线上商务和运用现代物流技术完成的线下实体配送进行网络信息整合和全程法律监管;其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完成行业统一标准和制度规范和推动政府部门数字化通讯法律监管;再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的专门机构进行专业联动法律监管和广泛国际社会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的综合法律监管;最后,健全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事前法律监管和妥善公平、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事后法律监管。以现实多维度视角健全和完善“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路径组合[11]。 4.4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保障机制 4.4.1积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公示制度软环境 通过公示制度软环境的构建,可以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和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交易行为和交易流程的的透明性、各系统单位法律监管的公正性起到保障作用。因此,“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主体应该形成常态化、信息化的公式制度。跨境电子商务公示制度软环境稳定了电子交易市场的秩序,参与主体、交易平台和监管部门权利义务明晰,最大限度规避跨境电子商务纠纷,构建有序、法制的交易环境[12]。 4.4.2努力推进市场监管的沿线区域化法制平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的法治环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就必须在顶层设计方面构建全方位辐射的区域化法制平台,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在法治的环境下健康发展[13]。 4.4.3有效提升跨境电商法律规范体系 纵观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海关通关、检验防疫、税收支付等环节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可操作性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难以形成有效契合。此外,这些法规主要以部门通知、部门规范的形式存在和,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冲突和不一致性,法律层次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保障[14]。“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在沿线区域层面上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协商,结合跨境电子商务自身的发展特点,制定出统一的、高法律层次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区域相关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律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 5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有发展潜力,也是包含范围最大的经济走廊。沿线国家发展“一带一路”倡议也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力和创新驱动新模式。在“一带一路”倡议宏观国际环境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势不可挡的推进浪潮[15]。在经济高速发展和优势凸显的同时,所带来的新问题也必将影响和制约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政府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的监管与调控,制定和统一解决问题的相应法律对策,以保障“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娟娟,杜佳麟.一带一路经济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探索[J].中国流通经济,2016(9):100-107. [2]杜永红.“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6(11):66-70. [3]靳娟.“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分析[J].科技经济导论,2016(4):204-205. [4]温蕾.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J].中国流通经济,2016(2):120-125. [5]程昊.“一带一路”信息化格局及对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6):656-662. [6]刘章发.大数据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6(6):58-64. [7]肖成志,祁文婷.跨境电子商务与金融服务监管研究[J].西南金融,2016(5):17-23. 作者:温蕾 郭靖云 钱隆 任旭敏 胡燃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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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理财探讨:互联网金融对个人理财影响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理财业务不断发展,社会对网络理财服务需求迅猛增长。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理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在互联网理财产品设计,理财业务实施、行业监管、制度保障等方面都不够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个人理财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型互联网工具,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来提供金融服务的新金融业态,是传统金融金融行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结合所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市场信息虚拟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来自于网络,使其自身就具有虚拟化。近些年,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变革,金融行业虚拟化信息得到重视,金融行业信息虚拟化不断发展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虚拟化快速发展。 经济运行高效化。传统金融市场下,受多种因素影响下,交易完成时间长,经济运行速度受限。互联网金融发展了信息业务处理方式,自动化程度提升。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服务效率提升,提升经济运行效率。 资源易获得性。传统金融市场下,银行服务层次高,某些金融行业无法享有部分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任何客户都可通过互联网寻求资金帮助,有着传统金融不可比的优势。 (三)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详见下表) (四)互联网金融的管理 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但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第一,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缺乏行业自律性。第二,互联网金融业的控制力不够。金融业自身就有不可控性,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就其这一弊端仍有较长一段路。 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分析 (一)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的个人理财最早出现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首先推出个人理财业务,自此以后其它银行也相继推出个人理财业务。直至发展至今,有以前的单一理财产品向综合型理财服务转变,面向个人的理财产品更加多样,储蓄、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互联网金融等多种选择。 (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需求分析 近些年,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个人理财,人们希望个人的资产保值增资,需要更加专业的理财规划。近几年,个人理财业务逐渐成为银行主营业务之一,各金融机构把理财业务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手段,促进经济增长。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理财业务新的增长点。 (三)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一,理财业务同质化,难以满足客户需求。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能得到客户认可。第二,个人理财观念淡薄,缺乏专业人员指导。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相关从业人员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第三,缺乏行业间的信息沟通交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页管理,限制客户在各类理财产品的分配与流通。 三、互联网金融影响下当前个人理财的转变 (一)个人理财方式的转变 选取黑龙江省不同消费水平的居民进行“居民个人理财与互联网金融”的调查问卷,得出及整理有效数据。23%的居民人表示愿意参与互联网金融,14%的居民表示不会参与其中,另有63%的居民持观望态度,由此83%的居民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持看好态度,由此说明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着传统金融市场的占有率。调查考虑了年龄、学历、职业、年收入等因素的印象,得出老年人的闲置资金50%以上均投入理财风险低,收益低的银行中;中年知识分子闲置资金30%以上投入互联网金融;青年人投入互联网金融的资金高达60%以上。有分析可知互联网金融在居民理财中任不及传统金融,但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不排除将会超越传统金融市场的可能。居民正在由传统金融理财方式向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转变中。 (二)个人理财方式的展望 目前来看,我国经济发展快速,居民财富持续积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前景良好。同时,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大量拥有综合性业务金融机构的成立,使得个人理财更加的专业化、具体化,由此带来理财业务的良好发展。居民收入增长,理财意愿不断增强,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形势一片大好。 四、结论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正在悄然的改变着居民的生活方式、理财方式。另一方面,国家对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持鼓励支持政策的。2015年,总理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这意味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发展的机遇。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2013年是初始值年,2014年是调整之年,2015年是发展之年,而2016年将成为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进一步稳定客户、市场,走向成熟和接受监督规范之年。互联网金融改革持续深化,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金融业将以创新为支点走向平衡。 个人金融理财探讨:金融将向服务于企业和个人理财并重发展 众所周知,金融是经济的优秀,金融系统是现代经济赖以运行的血脉。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金融系统如何提升自身的运作效率,并助推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企业界、学界及政界都非常关心的课题。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肆虐以来,金融在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受到世界各国管理当局和学者的空前重视,欧美等成熟经济体均强化了对金融的监管,许多经济学者也纷纷开展将金融因素内生于经济模型中的理论研究,甚至有学者提出了全球金融资本主义的概念,认为金融因素目前对实体经济的主导,甚至绑架性影响日益突出。这些努力都体现了人们一个新的共识,即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在与日俱增,同时金融行业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新突破,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的创新。 本届论坛以“互联网金融对财富管理的新机遇”为主题,正是要从财富管理的视角来探讨互联网金融对财富管理模式的新影响,到场的领导和权威专家会为大家奉献上一道最富营养的经济大餐。 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4年创办了《大众理财顾问》杂志,旨在传播健康的财富管理理念,推进科学的财富管理方法,创建先进的财富管理文化,致力于中国的财富文明建设。十多年来,《大众理财顾问》杂志见证了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风风雨雨,亲历了中国金融理财市场的快速成长。在本届论坛上,我们又将见证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时刻,暨中华职业教育社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成立,相信该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一定会在中华职业教育社所坚持的“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理念支撑下,有力地推动我国职业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翻开职业理财师素质提升的新篇章。机械工业出版社也将大力支持《大众理财顾问》杂志密切与中华职业教育社金融专业委员会的合作,为中国金融专业人士素质的提高做出新的贡献。 金融正在从基本服务于企业投资的阶段,向服务于企业和个人理财并重的阶段跨越,金融创新和综合金融服务的春天正在到来,相信通过包括各金融创新企业、职业金融理财师,以及《大众理财顾问》等专业媒体在内的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金融理财市场一定会更加快速健康发展。 个人金融理财探讨:金融生态视角下的我国个人理财发展战略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的逐年提高,个人理财业务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基于金融生态视角,从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调节机制三个方面分析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战略性的建设意见,以此促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更加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生态;个人理财;发展现状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巨大发展,GDP增速始终保持在8%以上,综合国力提高的同时,个人财富也得到极大提升,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及财富配置的需求日益迫切,个人理财业务应势而生。 个人理财在我国是一个新兴领域,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率先开展了个人理财业务:1995年,招商银行首次推出“一卡通”个人理财产品,它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收付功能为一体;随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设立其独立的理财部;自此以后,其它商业银行也都相继推出了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但速度却很快,随着个人理财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个人财富的不断累积,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理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多的人加入到了个人理财的行列,这将不断地推动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和我国个人的理财技能的发展。 2004年12月7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金融时报》上提出了“金融生态”的概念,此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金融生态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研讨的热点问题。从自然生态学的角度去研究金融问题,极具有创新性及启发性,许多学者从这一视角出发,对我国经济金融各方面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现阶段我国个人理财业务高速发展的今天,结合金融生态对其展开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意义,本文基于金融生态视角,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及问题,并对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出战略性建议。 2.金融生态基本概述 2.1 金融生态内涵 生态系统可以分为生物群落和环境两个基本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具有不同的功能,而且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制约、生成和动态平衡的。基于生态系统这一基本原理,为了更形象生动地表述“金融生态”这一概念,周小川行长将金融生态系统比作“水族馆”:金融机构像“鱼”,自身必须健康,才能生存和自如地“游动”,所以其自身的改革是最重要的;外部的金融生态环境,就像水族馆里的水草、浮游生物和氧气等,是生物生存和茁壮成长的必备条件;另外,如同水族馆中各种生物构成的生态系统需要有适当的规则来维系,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也是不可缺少的;最后,宏观调控就好像是水的温度,不能太冷,冷了有些鱼会冻死,也不能太热,否则氧气会跑掉,生物就不能生存,还不能忽冷忽热。这些因素有机结合,共同作用,缺一不可,否则“水族馆”就会出现“生存危机”,金融体系就会出现金融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金融系统具有生态系统的大部分特征,结合这些特征,我们可以更为具体地分析金融生态的内涵。 金融生态是对金融的一种拟生态化的形象阐释,金融机构作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一员,其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一方面要以自身制度建设和经营水平的提升为基础,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其中既包括宏观的经济大环境,也包括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因此,我们可以把金融生态系统理解为各种金融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这个系统由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调节机制三个有机部分组成。结合生态学系统构成原理,我们可以整理金融生态系统的构成原理,见图1。 2.2 金融生态特征 金融生态作为生态学在金融领域的体现,既有与自然生态学相类似的地方,也有其自身特性。因此,将金融生态应用于金融发展研究时,必须充分了解金融生态的特征。 金融生态是以信用经济为基础、以金融资源为运作对象、依托于一定的社会体系,在自身调节机制的作用下保持平衡,实现资金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并对经济发展发挥支持和促进作用的动态系统。其具体特征如下: (1)双面性。金融生态是一个系统,其主要中心是金融业,金融生态表现出了内部环境(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双面性。金融生态这个统一的系统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金融业内部环境,如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另一部分就是金融业外部环境,如政治、经济、法律、信用环境等。这两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共同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特殊生态系统。 (2)动态关联性。金融生态中的所有因素和外部所有因素并不是静止不动的,如同自然生态中各个生态因子紧密关联一样,他们也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性,通过资金链条相互作用。所以,金融生态也不是静止的,而是一个不断新陈代谢和逐步完善的系统,是一个动态关联的系统。 (3)双重机制性。金融生态具有双重机制性,即适应性学习机制和自然选择机制。由于各国、各区域的法律体制、经济条件、社会特征、文化传统等各种外部因素不同,为了适用这种不同的外部环境,其金融生态内部因素就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这就是金融生态的适应性学习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同自然生态一样,金融生态沿袭了自然选择的传统,金融生态也不断的进行着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动态发展着。 3.我国金融生态个人理财发展分析 3.1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首先出现在商业银行,这是由于商业银行在销售网络方面的强大优势、在资金清算方面无法替代的作用和办理各项中间业务的特殊权限,使其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方面有着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而个人理财业务以其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等特点逐渐得到中外商业银行青睐,并迅猛发展,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04年以来,我国理财业务每年的市场增长率达到18%;2011年上半年,理财产品发行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商业银行共发行8497款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8.51万亿元,已经超过2010年全年的发行规模7.05万亿元;2011年前三季度我国理财市场规模更是达到300亿美元。 我国保险公司、证券、信托、基金公司在个人理财市场上也不甘落后,纷纷设立理财中心来推销理财产品,其中,保险公司在传统寿险、财险等保险品种的基础上推出了以下几种新型保险理财产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新型保险理财产品相对于传统的保险产品来说具有相当的优势,它在为人们提供保障的同时还较好的兼顾了收益。 3.2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求分析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主要分为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两个方面: 第一,潜在需求方面。一方面,我国近年来持续的GDP增长促进了国民财富的增加,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带来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总量的持续增加,进而使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这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最直接条件;另一方面,我国的CPI也基本保持上涨趋势,物价的持续上涨给人们带来通胀压力。因此,来自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构成了我国潜在的持久而旺盛的理财需求。我们可以从下图中看出,我国GDP及CPI在最近这些年的增长势头。 第二,现实需求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城镇居民货币收入的大幅增加,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在总量和结构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由以前的单一存款、手持现金逐步向多元化转变,出现了现金、存款、债券、股票、外汇、保险、基金、黄金等并存的多元化新格局,但观察目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存量不难发现,储蓄存款仍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从现金、债券、股票等的比例上可以看出我国居民的投资心理,即缺乏主动性,避险仍然是我国居民的主要投资要求。基于此,更符合居民心理的个人理财业务有了较大的市场需求。目前我国居民在理财意识、金融资产的数量上都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3.3 我国金融生态个人理财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晚20年,居民理财意识尚属于起步阶段,加之我国金融经济发展地不完善以及金融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本文结合金融生态内涵,从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等金融生态子系统对我国个人理财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金融生态主体方面 第一,作为我国个人理财产品的供给机构,我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在理财产品的种类、结构、设计上都比较接近,难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理财产品功能简单,同质化严重,理财产品易复制的特点在各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中一览无余,理财产品几乎都是证券、外汇、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而个人理财的目标就是针对客户不同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需求等,为客户制定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理财规划。而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不能真正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难以得到客户的认可。 第二,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较晚,作为个人理财产品的最终需求者,居民的理财观念尚不成熟,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在个人理财知识方面存在一定的误区,甚至将理财看作为是一种新型投资,同时我国金融机构缺乏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国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技能仍以本机构业务为主,理财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造成了金融机构在理财宣传、规划、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不深入,不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理财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 (2)金融生态环境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由于受到政策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领域,只能代销基金、保险等产品。与此同时,客户在保险公司投资的仍然是单一的保险产品,同样受到相关政策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无法真正地实现客户资金在各类理财产品上的分配与流动。这样的分业管理,导致各金融机构不能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打造针对性的投资组合,并帮助或客户实施投资理财计划,从而使得个人理财业务的功能大大降低,缺乏对目标客户的吸引。 第二,法制不完善,金融监管滞后,风险防范问题凸显。个人理财近几年发展迅速,不少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竞相给客户以高回报承诺,不少金融机构将理财产品视为竞争资金的手段,在回报率上恶性竞争,考虑其后果。在个人理财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个人理财的监管明显滞后,尽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均对个人理财相关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有所规定,但个人理财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特别是适应金融业混业发展的趋势,综合性的个人理财法规还几乎是空白,这显然不适应个人理财监管的需要。 第三,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部分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经济陷入衰退,我国作为国际经济体系下的重要一员,也在一定程度上遭受着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增速有所放缓,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居民收入会有所减少,从而抑制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另外,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产品和交易的多个层面,隐藏着多种形式的潜在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的理财积极性。因此,个人理财无论从投入资金量,还是投入方式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第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阀”,对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人们收入预期,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对医疗、养老等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后顾之忧时,人们才会增加自己的消费或者投资等方面的支出,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从而抑制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3)金融生态调节机制方面 金融生态个人理财调节机制的优劣评判依据是:个人理财市场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个人理财市场监管调节的有效程度。与国外不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纯正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还不够充分,我国商业银行因为在个人理财市场中的巨大优势地位,使得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不完善。要改善生态个人理财调节机制失衡现状就必须按市场化方向,完善个人理财自我调节机制,同时提高个人理财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增强金融监管的调节作用。 (4)我国金融生态个人理财发展战略 通过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的产生与发展及其运行特点的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金融生态个人理财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战略性发展建议: 第一,加快我国金融机构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我国金融业内部已经开始彼此向对方的业务领域渗透和扩张,比如保险资金入市,券商股票抵押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公司推出的连结保险,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基金发售,开通“银证通”业务等等。目前,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已成趋势,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集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银行业务于一身,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我国金融机构应从混业咨询、混业合作的思路出发,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拓展与创新,努力实现从单一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的转变,充分做好理财“混业”经营准备,为客户提供更具综合性的理财服务。 第二,加快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提供差异化的个人理财产品。个人理财产品是个人理财业务的基石,也是个人理财服务的落脚点。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合作,推出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丰富个人理财产品;另一方面,应当对客户群进行细分,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方案,在延伸业务的同时增长了对同一客户的服务周期。 第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外部监管机制。我国与个人理财业务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显得较为薄弱,如何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前提。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理财资金投向的合法合规、风险提示、客户知情权保护、金融机构与客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解决个人理财业务(下转第195页)(上接第192页)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为了给个人理财业务的顺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必须加强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提高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根据新业务发展和监管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新业务监管体制。只有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促使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宽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有效解决相关规章制度缺乏的问题,满足我国居民日益增加的多样化理财需求。 第四,培养复合型专业理财人员,提高专业修养,同时更新客户理财意识,拓展理财市场。居民希望理财服务人员既熟悉银行业务又精通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专家,为自己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和一站式的综合理财服务,复合型的专业理财人员是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个人理财资格认证制度应把综合个人理财策划、投资策划、保险策划与风险管理、员工福利与退休计划,个人税务策划和遗产策划及事业继承等作为培训和考核从业人员的标准,提高他们的专业修养。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居民的宣传力度,同时建立相关个人信用体系,让更多的人放心将钱交由理财机构管理。 4.总结 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不论是对个人,还是金融机构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从金融生态角度来看,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体地位的背景以及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下,思考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个人理财业务更加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从监管、产品、法规及专业素质等四个方面对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此促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在金融生态系统下充满活力地发展。 作者简介:薛双霞(1986—),女,河南人,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银行风险管理与保险。 个人金融理财探讨:家庭金融视角下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需求分析 摘 要:文章从家庭金融视角出发,提出家庭金融活动具有广深性、差异性与稳定性的特点,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需求,总结出整体需求带动作用弱、市场应对不足、投资风险大三大问题,进一步证明了家庭金融理念意识的培养与家庭主体参与投资理财的重要性。 关键词:家庭金融;个人理财;需求 家庭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理论,表现为个人家庭通过一系列金融活动实践以实现家庭长期效用最大化。以西南财经大学的国内首份《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标志,我国家庭金融高质量微观数据库有了初步成果;另一方面,在经典理论的借鉴之上,家庭金融研究更需要实证方面的因素考量,以便对研究结果加以评述修正。通过分析理财市场的需求将有助于认清当前我国家庭金融发展概况,提出建议,促进个人家庭生活质量的 提高。 一、家庭金融活动的特征 广深性。从广度上来看,家庭金融辐射范围广阔,参与对象与机构数量众多,资金额与交易量大,理财产品种类丰富,在经济系统中处于重要地位。从深度上看,家庭金融相关理论刚刚起步,且内部机理演化难以推算,其研究需加大行为心理因素构成,吸纳社会学研究范式等内容,贯彻在市场参与、投资组合决策、负债消费等一切行为活动选择中。 差异性。家庭金融具有文化异质性,其发展路径在各个地域不同,呈现出的特征也就不同。不同背景之上的理论与实证难以达到统一,行为偏差影响明显,因而更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操作。在一国之内的家庭经济体中,由于财富规模、风险规避态度等因素不尽相同,实际金融活动选择也千差万别,由此对理论研究提出挑战。 稳定性。现代家庭金融立足于人一生效用的最大化,以资源平衡与风险的分摊补偿应为目标,由此呈现出稳健性。从短期看,家庭努力追求内外部的均衡,力求实现稳定内部流动性,同时最大化外部投资收益这一目标;从长期来看,生命周期因素左右着金融活动选择,平滑风险与追求稳定收益成为首要考虑因素。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稳定性又是相对的,面对不同环境与需求,有更灵活高效的金融决策。 二、基于家庭金融视角的理财市场需求分析 (一)家庭金融意识淡薄,需求带动作用弱 以个人家庭利率意识、投资意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金融意识目前在我国公民中显得薄弱,家庭参与理财市场的程度非常有限。据《报告》显示,我国资产最多的10%家庭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占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为61.01%。收入最高的10%家庭储蓄率为60.6%,占总储蓄的74.9%。在金融资产结构上,银行存款占比高达57.75%,家庭在股票市场的参与率为8.84%,基金、债券等理财产品逐次下降。 家庭单位由于数量众多,规模效应明显,投资活动通过财富效应传导机制成为释放消费活力的重要渠道。金融资产占有不均,收益严重分化,富裕者边际消费倾向弱,储蓄率高,储蓄量大,抵减了扩内需效果;储蓄占比大,有价证券少的资产结构收益低,实际与预期收入效应都大打折扣,消费需求被进一步抑制。可以看出,我国理财市场需求层次低,结构不尽合理,并未对经济增长发挥出系统性带动作用,活力释放的背后还有赖于各种制度安排与社会意愿的形成。 (二)需求主体结构化,市场应对不足 业界认识的不足使理财实务领域的拓展受限。过去由于交易规模小,理财市场分割刚性明显,业务受理层级标准化,产品兜售“一刀切”,随着专业分工与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居民财富不断增加,由不同家庭收入所带来的结构化趋势明显。面对高、中、低市场主体的不同需求,理财市场供给却显现出数量与质量上的应对不足。 从量的方面看,千千万万不同财务目标的实现以不同目标人群、风险收益匹配的各类创新产品为前提,帮助折现未来价值;从质的方面看,在一定时期与收入约束内,指示性的财务意见对家庭将显得更加重要。当前需求结构要求在市场细分上做到产品与理财业务的综合全面。理清机构内部与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独立性,专注差异化财富咨询与规划服务,将是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转轨方向;更多金融产品的设计创新则对专业人才与团队的培养兴起提出要求;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更应积极建立“一站式”家庭理财服务体系。 (三)体制与环境制约需求,投资风险大 投资风险是家庭主体参与理财市场的一道关口,传统上认为其主要通过市场风险、道德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投资质量。我国体制与环境因素在个人投资风险方面影响显著,制约着有效需求。目前我国金融垄断力量抑制竞争,市场走向与资产价格数量变动均有被操纵的可能,从而加大涉及利率调整、汇率波动等在内的市场风险;而本身金融体制改革不利,相关法律缺位,市场化难以深发,资产流动性风险就会凸显;征信体系与法律制定不完备使产品欺瞒购买、公司违约等事件屡发生,审理与监管权力集中导致行业混乱,道德信用危机频发;而市场交易所需的各项标准得不到有效力的界定,面临来自法律政策本身的风险。 三、结语 反映在理财市场中的家庭金融活动具有广深性、差异性与稳定性的特点,在我国具体市场环境下,存在整体需求带动作用弱、市场应对不足、投资风险大的特点。个人理财须面向广大家庭客户,做好需求识别与激发,推进家庭金融理念的渗透,显以本地化、全民化理财市场为标志的现代金融新貌。 作者简介:李重阳(1992-),男,四川内江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金融理财。 个人金融理财探讨: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个人理财服务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已发展得如火如荼,同时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较之以前表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这对我国金融机构顺利开展个人理财服务提出了挑战。本文以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新变化为切入点,为金融机构应对这些变化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理财服务 新变化 对策建议 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现金收支流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偏好等情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如设计资产组合,调整负债结构,规避税收等),达到其收益预期,实现其人生的未来规划。 个人理财服务的目的 个人理财服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居家生活的需要。二是人生规划的需要。三是投资增值的需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充分体现了金融机构研究并不断挖掘市场需求,度身定制理财产品与方案,不断满足、引导、培养特定客户群体需求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个人理财还更多地体现金融机构差异性、价值性的特质,具有为个人优质客户提供整体服务和附加服务的功能。 个人理财服务市场的新变化 个人理财业务与机构银行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银行业零售和商业业务利润的不断减少,非利息收入领域的竞争愈加激烈,因此导致个人理财业务与传统机构银行日益接近,平行发展、交替发展和业务交叉的现象不断增加。例如,在个人理财业务的私人客户群体中出现了机构性的需求,即投资业务专业化、投资产品复杂化,而在与传统机构银行业与机构客户的关系中,一些个人化的因素也已经出现,如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与银行之间建立起私人业务关系。 信息时代的来临对个人理财业务提出挑战。一方面,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竞争者很容易进入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这对金融机构来说无疑将面临市场竞争的加剧,而对客户来说则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信息高速公路为客户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而计算机则为客户快速简洁地整理和分析这些信息提供了可能,因此,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客户创造了追求高水平、多元化服务和资产管理方法的条件,而这对个人理财业务来说则是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同业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及已经入驻的外资商业银行都在纷纷调整策略、整合资源,聚焦优质高中端客户,制定竞争优质客户的策略方案,以优质客户的需求为市场导向,依托科技信息、网络,优化组合营销渠道,大力打造理财优质品牌。 新形势下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对策 1、不断增强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的能力。金融机构要考虑目标客户对金融产品的实际需求,分析业务的发展前景,确定市场需求规模和该项业务的市场定位,创造出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六适”服务,即“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以适当的价格,向适当的顾客,销售适当的产品,收到适当的效果”。同时在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逐步实现从产品到研发创新的转变,强化研究,大胆创新,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理财品种,真正实现让客户资产增值。 2、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金融机构要在做好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和进行产品组合,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的需求不同,设计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个人理财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不断增长的理财增值需求,制定优先发展投资增值型理财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策略,进一步加强与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同业之间的战略合作,通过持续不断地引进与开发收益好、流动性强的理财新品,确保理财业务内容充实,在为客户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财理念的同时,达到有效增加储蓄存款的目的。 3、提高营销活动针对性与效率。作为履行市场营销支持职能的产品经理,其与前台客户经理的支援关系是通过“一对多”的支持构架得以实现的,即一位产品经理需要对应多个客户经理提供产品方面的技术支持,同时一个客户经理也需要从多个产品经理处获得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在发挥产品经理专业化优势的前提下通过客户经理的多元化产品营销,满足客户不同的需要,使营销活动取得最佳效果。然而,实现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之间的在市场营销中的紧密协作不是能自动达成的,需要通过一套完善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加以保证。为加强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的产品开发和营销的支持,应尽快建立个人理财的产品经理队伍,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在市场营销中的协作机制,提高市场营销的协同性与效率。 个人理财服务无疑是金融机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相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其他业务来说,个人理财服务还是一片“蓝海”,还有很多追逐利益的空间,所以金融机构要要改善个人理财的手段和理念,力争在这个领域有所作为。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金融系
网络编辑论文:学术期刊编辑流程网络技术论文 编辑前阶段是编辑部进行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组稿、审稿阶段,这是编辑为学术期刊的文稿编辑加工设计之前的准备阶段。编辑中阶段是编辑流程中的优秀步骤,这一阶段,编辑者需要对文稿进行评审、加工整理、设计、编排,因此在这一阶段内,编辑部通常会增加多个流程和环节来审查和决策文稿是否采用和是否有出版价值,一般会进行初审、复审、终审三个阶段来决定文稿是否进入最终流程。编辑后流程是整个编辑过程的收尾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出版和对反馈信息进行收集。学术期刊编辑的网络化给学术期刊的编辑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工作模式下需要多人合作才能进行的策划、组稿、审稿、加工、校对的工作通过网络化整合,通过网络就可以将几道工序在网络上进行整合、完成,据统计,一名大学学报的编辑用传统模式每天使用信息软件校稿的效率比传统人工校稿的效率提高了70%。网络信息技术通过其快捷化和网络化的特点极大地提高了编辑部的编辑流程,节省了编辑时间,并且在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帮助下,学术期刊的质量也有了质的飞跃。 2基于网络技术学术期刊编辑流程的创新 2.1选题、组稿方面的创新 学术期刊编辑需要及时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反馈,并且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选题,传统的选题策划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而网络信息的便捷性使学术期刊的选题策划变得十分简单。学术期刊编辑可以根据学术专业的特点精心设计,组织策划和开发选题,不断提高选题的质量和水平。学术期刊的编辑在网络上通过关键词、主题词等的词频搜索、检索可以快速掌握选题在国内外其它刊物上的发表信息,同时编辑还可以通过其它刊物的文献资料掌握选题的研究价值和研究方向。编辑部通过策划、比较、分析和选题确定,及时评价选题的科学性和研究价值,编辑部通过网络调查使读者参与网络互动,分析市场需求,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组稿计划和编辑方案。在网络化的帮助下,学术期刊可以将组稿计划及时在网络上公布,给期刊读者更多的信息和透明度。编辑部通过在线交流和电子邮件与专业学术条件符合要求的专家学者约稿或组稿,能够提高组稿效率。通过网络技术,编辑部既能快速、高效地组稿、约稿,同时读者又能够参与编辑过程,有利于读者群体的扩大。 2.2审稿方面的创新 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学术期刊的编辑通过网络数据库可以方便地查阅各种科技文献资料,同时利用数据库的高速运算机制提供的检索功能,通过关键词、主题、期刊来源、参考文献等条件进行定向检索,进而审查稿件的学术价值、论文水平和创新之处,提高了审稿的工作效率和稿件质量。同时数据库上提供的强大的抄袭和复制率查询使稿件的可信度和防止稿件抄袭有了极大的提高,有利于提高稿件整体质量,避免学术剽窃。针对学术期刊的复审和终审,编辑部无需再用传统的会议或当面审核的方式,通过网络交流和在线审稿的方式,网上优选的专家或审稿人,即使身处异地,同样可以审稿,编辑部在网络上综合专家或审稿人的意见。网络审稿的方式节省了审稿时间,降低了审稿费用,并通过优秀专家和审稿人提高了审稿质量,缩短了审稿周期。 传统的稿件收集过程中,因为人为录入的误差导致稿件的错误率增加是编辑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但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网络交稿的方式大大缩短了排版时间,保证了稿件的准确性,降低了稿件的错误率。学术期刊编辑在电脑上通过电子排版系统对稿件进行编排处理的同时,可以随时根据版式要求和其它编辑的意见进行及时修改。鉴于学术期刊的特点,其专业性较强、术语较多、专业符号较多,运用计算机编辑软件中的专门模块可以方便地查询常见错误和编辑专业术语中的错误。对于准备采用的稿件,编辑人员在电脑上进行编辑的同时还可以将编辑和修改痕迹保留下来,方便审核或主编审阅。对于包含较为复杂的图表、公式等稿件,编辑人员可以将其通过网络交给专业技术编辑或美编对图表、图片进行编辑排版。校对人员通过专业软件进行机上校对,或通过联网进行交叉校对,提高了稿件的准确率,缩短了校对时间。 2.4出版方面的创新 普通的期刊编辑部可以加入专业网站的大型网络期刊数据库,规模较大或影响力较大的期刊或编辑部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要求建立自主网站,实现期刊网络化出版。网络化的出版方式提高了学术期刊的出版效率,扩大了读者群,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读者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查阅学术期刊和利用学术期刊。网络出版的方式提高了学术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增加了学术信息的影响力,同时通过网站数据库的查阅记录和引用记录等信息使编辑可以获得文稿查阅量和引用量等信息,同时许多期刊社或编辑部自建的网站通过建立论坛或交流空间等方式增加了读者与编辑互动交流的空间,使编辑过程体现出更多的互动性和受众参与性。 3.1编辑部的办公和管理要实现网络化 编辑部的办公和管理要充分实现网络化和智能化。通过网络化管理,编辑部通过网络调查和网络征求专业审稿人和专家的意见、建议等有利于提高期刊的出版质量,及时跟进读者需要,更新栏目设置、版面设计和刊物特色,以满足读者群体的需求和社会的需要。编辑部通过网络化办公和智能化管理等手段,将编辑部的成本预算、发行管理、行政、财务等方面管理智能化、系统化,降低了编辑的工作量,提高了编辑的工作效率。 3.2编辑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需变革 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学术期刊的编辑应当具备创新意识和时代紧迫感,要紧跟时代潮流,解放思想,及时转变编辑出版的思维模式。学术期刊的编辑不仅要具备数字化意识,还要具备开拓精神,敢于开阔传统视野,理性思维处理稿件。学术期刊的编辑还要具备组织协调能力,能正确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在谨慎处理各个稿件的同时,能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期刊的质量,保证社会效益是首要位置,辅之经济效益。此外,学术期刊的编辑要具备一定的计算式操作技术,能熟练进行文字处理、排版编辑、图形处理,并能运用相关软件辅助编辑,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网络基本知识并能有效运用,将全新的网络稿件处理工作方式应用在学术期刊编辑工作中。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学术期刊出版要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要求学术期刊的编辑应当具备全面的知识和素养,在精通业务知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新的科技手段和网络技术,针对期刊的专业要求,以相应的基础知识做支撑,同时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学术期刊编辑软件和网络化的编辑流程,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要全面系统地掌握网络化的期刊编辑流程。在信息技术时代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全面掌握文稿的背景、内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文稿的研究层次,要根据自身定位合理编辑出版。同时学术期刊编辑要要根据行业的动态和走向用超前的战略思想和行动来武装自己的知识,更新自身编辑理念,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全面适应网络时代的学术期刊编辑环境。 4结语 通过对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学术期刊的编辑流程特点分析,基于网络技术的学术期刊编辑从选题、组稿、审稿、出版等方面都有了诸多创新,但创新的同时,也对学术期刊的编辑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的要求。 作者:佟笑 赵春杰 凌桂霞 蔡敏 单位:沈阳药科大学学报编辑部 网络编辑论文:新闻编辑人才培养的网络信息论文 1.1新闻策划能力 在新闻媒介当中,编辑的策划从根本上来讲是对于新闻资源的整理和再度创造。新闻编辑人员要能及时的发现资源,并且对资源进行评估和最大限度的利用。媒体规模越来越大,最终带来的是激烈的发行以及广告竞争。而要面对这些竞争,媒体人员在版面设置以及稿件的处理上就应该同其他的媒体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就体现在其策划能力。因此,对于新闻行业的编辑人员而言,要具备较高的新闻策划能力。 1.2处理信息能力 在信息和厚报的时代,新闻媒体需要向大众提供很多信息资源,无论是何种媒体的编辑,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来自于不同的层次,内容十分的繁杂,而最终呈现给受众时确要是简单明了的信息报道。要在很短的时间内,从这些繁杂的信息当中提取出有价值,有意义的部分,就要求编辑人员能够准确的区分哪些信息资源是需要深入挖掘的,哪些信息是有价值的。因此,快而准确的接受和处理信息是新闻编辑人员综合素质的基本体现。我国新闻行业的编辑人员的综合素质尽管同新闻改革前的新闻编辑人员素质相比有所提高,但同实践要求还存在较大的距离。从编辑人员的总体水平看,新闻行业还缺乏策划型和全能型的人才。由此可见,我国新闻编辑人员的培养责任重大。 标题是新闻的优秀,短短的新闻是庞大信息的集合。要将一篇新闻报道缩减成短短的内容,能否将主题内容凸显,加以渲染,删除多余的部分,使得文章内容更加的精粹,这不仅要考察编辑的逻辑能力,还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文字编辑能力。而且在短短的时间要能够具备较高的逻辑和文字能力,就需要新闻编辑人员多练和多思。 网络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总是在在匆匆忙忙中购买和订阅报纸。因此,报纸尤其是头版新闻的包装十分重要。除了新闻版面设计之外,新闻报纸的包装能力也是新闻媒介的一个主要的竞争力。例如,标题的制作要给人以直观的感受,而且还要具有吸引力。诸如漫画、数字等非新闻元素,以此来增加新闻的可读性,也更加便于读者阅读。新闻编辑人员可通过采用这些方法来对新闻进行包装,获取更多的读者的注意。 2.2开展交流培训 新闻单位可定期对新闻编辑人员开展业务学习,提供学习型的刊社氛围。新闻编辑人员不仅要接受基本的专业知识培训,还应当接受法律、科技和文化知识等及技能和知识培训,以适应网络时代下的新闻发展趋势。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交流会等来提高新闻编辑人员的知识层次,扩大其视野,使得其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新闻动态,增加新闻编辑人员的信息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选取一些编辑到高校或者国外进修学习,提高编辑人员的综合素质,有计划的选择编辑人员参加培训,鼓励编辑参与各种新闻交流活动。对于单位中的重点骨干要重点培养,让其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或者是业务培训。此外,还组织新闻编辑人员利用网络学习,从网络中获得更多的新闻资讯。 在网络媒体时代,电视、广播发展的一大趋势就是数字化。利用计算机和电视技术来实现电视特效技术,为大众提供更具有可观性和感染力的视频场景。非线性的编辑系统的产品化也同样的使得更多的制作单位通过桌面工作站来对节目进行控制和管理。因此,在人才培养中,也应该强化其实践操作能力,提高编辑人员的专业技能,使得其能够适应网络媒体环境。 2.4改革现有的采编制度 现有的采编制度过于的繁杂,有很多的中间环节。不少报社都是以采编分立的机制建立编辑和采访中心的,而编辑事务以及采访事务也都是分开进行管理的。这种采编分立的机制很容易使得记者同编辑间的交流产生障碍。隶属于不同部分的编辑和记者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记者主要是搜集线索,记者对事件进行整理加工,稿件写好后通过编辑中心传给编辑主任,再通过编辑主任传给编辑。而编辑的想法也同样的需要这样的一个过程传给记者。其中的环节过于繁杂和冗余,最终影响了记者和编辑的及时沟通,而且也很容易对编辑人员工作的主动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分到什么稿就编什么稿就是其导致的一个不良现象。 3.结论 网络信息时代下,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既有挑战也有机遇,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编辑人员也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和综合素质能力,才能够适应时展,更好的发挥编辑才能。对于编辑人员的培养是刊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编辑人员的素质、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到出版物的质量。 作者:王翔 单位:南昌日报社 网络编辑论文:高校学报编辑网络传播论文 一、网络环境下高校学报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 在中国,对高校学报有专门的政策法规及规范,以便加强对高校学报的管理,推动高校学报的发展。但调查显示,各高校学报对相关政策及规范执行率普遍较低。如高校学报管理办法其中一条规定,相关学校需为学报编辑部提供所需的图书资料、设备以及办公区域,指导学报的出版编辑工作,提高学报编辑的出版水平。但现实中,大部分高校对学报编辑工作并不重视,其工作人员的待遇普遍较低,且投资也相对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学报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很多高校学报都还在沿用传统的方法和模式进行信息处理、编辑等工作,严重影响了学报的创新式发展。缺少科学、网络化的管理,导致很多高校学报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实际。 在高校学报,编辑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计算机操作水平较低,致使网络运用的能力也相对较低,无法用电脑进行稿件编辑、校对及排版等;编辑人员不会对相关图片、网页进行处理和制作,办公效率普遍较低,严重的影响了高校学报向网络化方向发展的进程,跟不上现代报刊业的发展脚步。 二、网络环境下,改善高校学报工作的对策 (一)建立良好的网上办公编辑系统 高校学报网站是学报的名片,很多读者愿不愿意更深入了解其内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网站首页给人的第一印像。因此,网站首页建立有吸引力的链接是第一步。其次,网页的相关栏目要清楚明了,如信息、采集栏,稿件处理等栏目,让读者能很清楚的了解到有关学报的历史、特色及投稿要求等。最后,建立网上办公系统,让学报编辑可以在网上进行办。如,利用网络进行组稿、审稿等,提升学报的办公效率。 (二)设计适应网络运行的编辑流程 1.来往稿件登记。通常,高校学报都拥有专门的投稿邮箱,所有的来稿都会投到这个邮箱中。因此,编辑人员在值班时,应该先将这些稿件从邮箱中取出来,进行统一登记,之后依据稿件的类型配置单一编号,再将作者的资料存进信息库中。对于符合本学报要求的稿件,存入相应的文件夹中;不符合本学报要求的则第一时间告知作者,并给予退稿。 2.审核。高校学报的稿件审核主要分为三步:一审、二审及三审。一审是责任编辑对所管专栏的来稿给予初次审核,若来稿符合学报的基本要求,则将来稿交给相关的审稿专家,审稿专家审核合格后,提交二审。二审的稿件审查工作通常是由编辑部主任完成,如果稿件在二审中依旧合格,便可以直接交给负责三审的主编进行终审,最终由主编决定是否采用稿件。 3.稿件的检测和加工。通过三审的稿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其进行检测,如果没有抄袭和一稿多投的情况,便可将稿件交给责任编辑,让其对稿件进行必要的修整和加工。 4.校对和排版。校对和排版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美编人员自行对稿件排版,另一种则是将稿件交给印刷公司由印刷公司进行排版。待印刷公司排版完成后,将稿件发回编辑部,相关责编对排版样式进行校对、加工,确保稿件的内容及版式符合相关要求。 5.大样审读及交付印刷。经过“齐、清、定”之后,编辑部将大样交给相关的专家对其大样进行审查,专家指出问题后,编辑部对大样进行再次修改,修改完成之后交给主编签署意见,并根据主编所签意见,对大样进行最后一次修改,最后将大样发给印刷公司进行印刷。 三、培养高素质的高校学报编辑队伍 当前报刊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高校学报编辑人员的创新思维和策划能力直接影响学报的竞争力。学报纺编辑人员也可运用网络优势,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及整理,探究学术的发展方向,寻找学术研究的制高点,结合编辑团队的实际,为学报选题策划提供依据。 (二)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网络的传播快捷、方便,但同时也容易产生与版权费有关的问题。如,作者的著作权和学报汇编权利等。如果编辑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很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加强学报编辑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编辑人员的意识,才能有效规避法律纠纷,使高校学报健康发展。 (三)熟练撑握计算机,网络技术 当前,高校学报正不断的向网络化方向发展,这就要求高校学报编辑人员熟悉掌握与计算机有关的技术,学会运用计算机处理学报的各项工作。因此,高校学报应该对其编辑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拥有一定的计算机使用能力,拥有一定的编辑策划能力。如让他们学会使用常用的软件,如图形图像、网页制作及office办公软件等。通过培训提高高校学报编辑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高校学报网络化建设。总之,当前的高校学报已置身于网络传播环境中,网络化和数字化成为高校学报的一大特点。高校学报编辑要不断更新观念,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提升高校学报的出版质量,让高校学报更快更好地发展。 作者:徐阳 单位:赤峰学院 网络编辑论文:网络编辑通信技术论文 1基于网络编码的数据通信技术研究概述 在网络的数据通信当中有很多的网络通信方式,而不同的网络应用是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网络通信方式进行数据通信的。现阶段较为常用的网络通信方式有单播、多播通信以及广播通信这三种,其中单播通信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于网页的浏览等相对比较简单的网络通信环境中,而多播通信一般都是用于会话,比如说视频通话这一类的。而广播通信的使用范围与多播通信大致相同,但是广播通信的通信对象是不受通信限制的。我们这里所说的这三种通信方式是目前较为普遍使用的通信方式,还有其他的一些通信方式也被运用鱼不同的网络应用中。 2网络编码 2.1网络编码的基本原理 网络编码较为全面的定义了网络结点输入和输出的关系,中间结点一旦具备编码条件,那么中间结点就会对其所接受到的数据按照相应的方式进行编码方面的处理。当编码的数据被逐渐的传送到后续结点之后,后续结点可以进行编码,也可以不进行编码,如果有需要还要进行编码的话,这时就要对接到的信息按照之前的方式再进行一次编码,然后传输,经过不断的反复编码传输,最终就会实现所有的编码信息都能够到达目的结点。最后一步工作就是目的结点通过对信息进行译码之后,就可以得到最初结点所发出的基本信息了。 2.2网络编码的构造方法 在对网络编码的研究当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结点要根据哪种方式对所接受的数据分组进行编码组合。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编码的构造方法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探讨,比如说采用的编码系数选择方式,分组编码操作方式等方面,其具体的表现是根据编码结点分组进行编码操作的方式,其中线性网络编码主要表现是结点对所接受的数据分组实行的是线性编码组合型操作,不然编码的工程就会变为非线性网络编码。我们根据编码系数的选择方式,把网络编码构造的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确定性网络编码,另一种是随机网络编码。这两种编码都有一定的好处,但是确定性网络编码构造方法的编码系数是根据某一种算法进行确定的,而随机网络编码中编码系数是从伽罗符号中随机进行选择的,因此随机网络编码构造方法在整个的网络编码系数选择中占据着灵活性的地位,这也是随机网络编码构造方法的特点。我们根据编码在网络系统中的具体实现过程,将网络编码分为了两种编码形式,一种是集中式网络编码,另一种是分布式网络编码。集中式网络编码是在编码的过程当中需要了解全局的网络拓扑,根据全局网络的情况来分配相应的编码系数,这一编码形式并不适合拓扑变换较大的无线网络。分布式网络编码仅仅需要了解网络当中一部分拓扑信息就可以进行相应的编码操作,而且分布式网络编码还具有较为良好的应用性能。 2.3网络编码应用网络数据传送的研究 网络编码是一种编码和路由信息交换的技术,在传统道德路由方法基础上,通过对接收的多个分组进行相应的编码信息融合,以达到增加单次传输信息量的作用,从而提高网络的整体性能。网络编码最开始提出时是因为多播技术,网络编码最初是为了提高网络多播的数据速率,而随着网络研究的不断深入,使得网络编码在其他的领域也逐渐有了优势,比如说提高网络带宽的利用率,从总体而言,对网络编码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网络的实际吞吐量,进一步的减少了数据分组的传输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数据传送的功耗,由此我们看出网络编码为网络的数据传送性能的改善提供了新的途径。 2.4基于网络编码的数据传送技术研究趋势 随着基于网络编码的数据通信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很多新的理论,但是网络编码所面临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尤其是网络编码的网络数据传送技术问题,虽然经过近几年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面临着许多难题需要我们去逐一解决。 1)网络编码复杂度得到降低 现阶段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在提高网络编码效率的同时降低网络编码的复杂程度。这会涉及到网络编码的相应网络开销,这也是作为网络编码性能评价的内容之一,还有就是在网络编码实用化的过程当中,逐渐控制网络编码的复杂程度,减少网络编码需要的额外的计算量,从而降低系统的实施成本。这对于网络部署以及应用网络编码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数据传送可靠性研究 保证网络性能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提高网络数据传送的可靠性,现阶段对网络数据传输可靠性的网络编码研究主要是根据多径路由展开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编码中的数据传输提供了可靠性。因此在多跳动态的网络环境当中,分析研究提高网络编码数据传送的可靠性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3基于网络编码的数据通信技术的相应解决方案 1)在对网络编码的网络协议结构研究当中,其出发点主要向三个方面集中:一是较为系统的分析网络编码在各个协议层与现有协议相结合的参数,其目的是为了让应用网络编码提高网络的系统整体性能;二是设计相应的对应网络性能指标的线性规划模型,以便求解出线性规划模型的最有设定;三是提高各个协议层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来实现参数的实时调整。 2)在对网络编码时延约束控制的研究当中,针对数据在网络中各个结点频繁的参与编码和解码的操作,使得数据编码时延逐渐成为了网络数据传送累积时延的主体,基于此种情况,我们在网络编码的实际应用当中,提出了基于数据传送时延约束的网络编码模型,这一模型的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对传送时延进行了优化的控制;与此同时我们还引入了数据传送信息反馈机制,以此来促进数据在网络结点中的及时有效传送。 4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基于网络编码的数据通信技术的研究,可以了解到我国的网络编码在实际的网络应用中还是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都需要我们解决,其中网络编码方案的设计、简化复杂的编码这些问题都是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到解决,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目前所应用的协议软件的更改,与此同时也降低了网络编码的复杂度,进而减小了协议运行的开销。希望在以后的研究当中,可以更好的对网络编码的数据通信技术进行创新研究,以便更好的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 作者:赵晓丹 单位:大庆油田信息技术公司 网络编辑论文:编辑教学法网络信息论文 1“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法及其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方法既有共性,比如都实现由教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提倡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学习方式,都有成果展示和评价环节;但从培养目标侧重点、实施特点、实施过程、教师作用、成果应用上看又各具特点,不能相提并论。按照网络信息编辑课程的优秀要求和现实工作过程中的职业特点,教学实践中将二者结合使用,往往能够取得比较理想的教学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是两种教学法的简单叠加,事实上,“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在实施中仍需高度整合,合理安排。 2教学实施过程 2.1以教学目标为优秀:任务布置与项目确定 “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法首先需要明确课程的项目与任务,二者以教学目标为优秀,对知识点和能力作出具体要求。网络信息编辑根据网编一般工作的内容——信息采集、加工、审核与原创,相应确定五个项目,即网络编辑职业基础、网络稿件编辑、网络内容整合与策划、网络互动管理、网络平台规划与运作,最后一个项目“网络平台规划与运作”依据网络编辑工作规范和流程化特点,对前四个项目进行统筹和强化;项目之中依次包含信息系统使用、文字基础、网络信息筛选与归类、网络稿件修改、网络稿件标题制作、网络稿件内容提要制作与关键词提炼、网络专题策划与制作、内容产品创作与推广、网络调查设计与实施、论坛管理、网民互动等十一个任务。 2.2以教师为主导:课堂组织与课外监督 教学过程中,教师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不仅要组织好课堂教学,从网编从业特点来看,也必须引导学生保持课外操练的惯性,使学生代入职业角色。任务教学重点在于帮助学生完成网编技能的储备,项目教学重点在于培养学生适应网编工作状态、提高综合能力。任务比较容易如网络稿件标题制作,由教师在做范例讲解并在课堂练习中一对一评价和指导;相对来说,项目要难一些如网络稿件编辑,要求学生进行原稿修改、标题制作、内容提要撰写、关键词提炼和超链接运用一系列连贯的独立操作,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就最后完稿作出评价。其中最后一个项目“网络平台规划与运作”比之前四个项目难度更大、要求更高,由学生自选主题,以团队形式,打造一个网络平台并进行内容制作、维护与运营推广,历时至少一个月。在这个项目中,学生拟定创业情境体验网络编辑的工作流程、工作状态,从平台选择到实施运作都主要靠学生协同推进,同时需要结合网络新闻、网络广告、网页设计、网络营销、网络媒体运营管理等其他知识,在此过程中,教师尽管具体指导较少,但一方面教师要提供硬件资源支持和相关课程沟通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保持师生互动,确保项目实施顺利进行。 2.3以学生为主体:个体练习与分组协作 项目教学法和任务驱动教学法都提倡以学生为主体,即充分尊重学生信任学生,教师在时间、空间、知识、资源等方面给予学生最大的帮助,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而在有关网络编辑职业的调查中恰恰表明学习能力也是网络编辑的优秀竞争力之一。研究者就网络编辑的职业素质要求和职业技能要求对412位各类型网站编辑和22位网络媒体业界、学界、管理者等权威专家分别进行问卷调查和专访,参考调查结果,我们设计提高学习能力的实现方式为个体练习与分组协作相结合。比如任务教学中要求学生掌握系统使用、信息采集与加工、专题策划与制作、互动设计与管理等具体方法,其中还会涉及多媒体、图片、网页设计与制作等多种操作手段,必须通过大量个体练习,反复训练,才能将其内化为娴熟技能。项目教学中要求学生善于沟通,勤于探索,乐于思考,勇于实践,与此同时,媒介内容生产发展到网络工业化生产时代,采取组团方式更能锻炼学生的沟通合作能力和流水线作业适应力。例如“网络平台规划与运作”项目由教师提出项目设想,根据学生情况分成若干项目组,尽可能平衡各组学生的兴趣、专长,各项目组自行选择“创业平台”,确定小组人员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最终形成项目成果,包括一个正常运作的网络平台,平台上线策划、实施及管理文案、平台运营推广活动等。 2.4以效果为标准:任务考核与项目验收 任务完成和项目结束后的考核与验收是整个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及时的展示、交流、讨论、评价,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计划性、执行力和成就感,也能够让教师充分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提高的具体情况,保持课程推进的动态平衡。一般来说,任务驱动法和项目导向法的评价方式包括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价,评价双方进行经验教训总结。但本课程的特殊之处在于现实环境中网络编辑所在网站的生存发展直接与页面流量、点击率等量化指标息息相关,因此网络编辑十分重视受众反应,以期带来网站人气和好评。这种意识在课堂实践伊始就理应着重强调和培养。对此我们的做法是,所有任务和项目均在学生个人或团队的网络开放式平台上体现,作品形成后的点击量、好评率、推广度将作为评价的必要补充,以作品在网络世界中达到的实际效果衡量完成质量。 3总结与建议 3.1理实一体,精心准备任务和项目 任务和项目作为课程教学的重要载体,必须紧紧结合实际情况,突出技能训练应用性、实践性特征,同时要融入知识教育、职业精神教育。网络世界瞬息万变,网络信息错综复杂,如若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全面而扎实的知识结构,作为网络编辑即使技能无比娴熟也无法不断满足网站内容建设、网民互动、商业化运作等高层次的要求;网络编辑工作压力巨大,已成为业内外普遍共识,如若没有优秀的品质和专业的态度,则更加无法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3.2规范流程,灵活把握自主学习尺度 任务驱动和项目导向是为了让学生在掌握新知识点、巩固知识阶段形成并提升自主学习能力,但必须结合学生群体的特质,把握好自主学习的松紧度。如果一味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可能会导致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效率低、质量差。对此,在教学流程中要严格规范、巧妙引导、适当鞭策,使实践不流于形式,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事可做,学有所获。 3.3突出主导,积极发挥教师作用 要成功使用这两种教学法,教师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一方面无论是任务分割还是项目选取都非易事,需要综合考虑大小规模、难易程度、区分度、整合度、推进顺序等,教师首先必须深刻领会和理解任务驱动法和项目导向法的本质要求,按其规律去设计任务和项目;另一方面教师除了自身需要具备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也不能忽视师生互动的艺术和作用,培养优秀网络编辑的关键不在于在多短时间内教会了学生多少网络编辑技术手段,而是在于引导学生全面认识网络行为和习惯,对网络对象进行充分理解,对网络文化形成深刻感知。 3.4鼓励创新,充分激发学生潜能 从事着精神文化生产和再创造的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也颇为丰硕。来自行业一线的广泛共识是网络编辑首先是互联网人才,其次才是编辑人才,这意味着网络编辑必须对互联网本质与特点有充分认知和理解,即强化互联网意识——利用新技术对内容产品推陈出新,满足用户需求做好信息服务。因此,在教学中要特别注意激发学生潜能,鼓励他们在任务操作和项目实施中开拓独特视角、挖掘深刻思想、融合多元资源,呈现自身和团队的创造力。 作者:杨贝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 网络编辑论文:网络传播中编辑的道德责任透视论文 论文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恶意传播;网络编辑;伦理道德;监管责任 传播活动的传者、受者和中介三个要素中,在很大程度可以将中介理解成为一种环境,理解为传播品平台,理解为编辑的管理与监督。在信息与网络时代,在网络传播中编辑应具有怎样的职业道德,担负起怎样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无疑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由于网络信息的宽容性、包容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得传播过程中编辑的责任,包括道义、伦理、监督以及舆论倾向的责任被显然忽略。类似“文责自负”、“不表示本网站赞同发文者观点”的免责声明,便能轻易地推卸去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编辑责任。 例如,近年来网络传播中出现与虚假传播迥异的恶意传播,已经泛滥成为一种网络诋毁文化,而编辑责任的缺位,也是这类恶意传播泛滥的缘由。因此,撇开恶意传播中传者的战略效应、信息者的诋毁目的,本文只通过对此类传播中心理因素的分析,来讨论其中的编辑责任。而这正是以往的关于网络编辑理论讨论中所忽略的。 网络传播的重要特征是互联网信息的匿名性。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由于多数用户在传播中都采取匿名制,一方面,人们在网络环境中有机会表露自己不为人知的或压抑的一面,甚至于多重面貌,在其中,没有社会道德与价值观的约束,一切都可以依照自己的好恶来进行;另一方面,由于用户以匿名方式在网上进行交流,使得传统媒体既有的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无法在虚拟环境中发生效用。例如,网络恶意信息的。 相对而言,网络上的虚假新闻只是媒体一种愚弄大众的造假狂欢,有时甚至是媒体和受众间的默契产物。与网络的虚假传播情形不尽相同,很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网络传播中大量出现的恶意倾向传播,则起到一种有意为之战略传播效应。恶意传播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凭空捏造,颠倒黑白,起到恶意传播的战略效应;恶意传播的再一种形式是刻意放大或传播一些不适应传播的事实,达到传播外的某些效应。即将确有其事或部分有其事的信息被有意地发掘并广为传播,使得信息的价值在另外一个区域内被放大和扭曲。这是本文特别关注的一种恶意传播。作一个简单的描述,除了捏造的虚假传播外,在网络传播中,恶意传播通常表现的是“真实的传播”。即往往传播的不是虚假或是谬误的消息,而是确有其事,或者部分真实,或像煞有介事的信息。这类恶意信息传播的手法,如传播学研究者蔡雯指出那样:在报道客体“有时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报道依据,但新闻不反映局部和某些细节,甚至以主观伪造的‘事实’为依据”;报道主旨“以夸大或掩盖客观事实的某些因素,取得轰动效应”;报道原则“不以新闻传播规律所要求的新闻必须真实、准确、公正为准则,不以新闻职业道德自律,为媒介之私利不惜损害公众利益”;报道形式“选择能够夸大、渲染事实中某些因素的报道角度、手法和表现形式,形式的运用与内容的报道价值不相统一”。恶意报道的效果是:“受众为某些局部内容所吸引,无法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质,被媒介所误导。”这些判断也是恶意传播的关键,目的性很强的恶意传播正是如此作祟的。 为何网络环境中的恶意传播比现实环境中的恶意传播势头更迅猛,且泛滥更迅速?笔者以为就是网络环境中编辑责任的缺位。网络管理甚至比平面媒体的编辑更喜欢使用“免责声明”。由于网络普遍接受的宽容度和容错度,或说是习以为常的对恶意传播的“免疫力”,使得网络编辑会明显地降低自己的道德判断、伦理判断。这还不包含编辑在某种程度上的参与造假、传假的恶意。这些,显然是有违编辑的职业伦理的。而以往的关于网络编辑的讨论中,一般会更加关注信息者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倾向,相反,对于编辑者——在网络上是传播平台的提供者——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倾向明显地视若无睹。因此,既然网络伦理是信息与网络时代人们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而讨论网络伦理的问题时,也不应该绕过编辑的责任这个话题。 当前,在我国积极推进网络文化建设的形势下,借鉴国外网络伦理理论及实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西方学者在把西方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应用到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分析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网络伦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问题。例如,关于计算机伦理,美国的一些专门研究机构制定了一些简明通晓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的“网络伦理十诫”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与过于关注恶意信息的始作俑者的道德或责任不同,西方学者还对计算机“职业”、“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问题作了探讨。 如韦克特和爱德尼认为,由于计算机技术广泛的社会性应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专家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他们对社会公众有着特殊的职责。这种职责就是网络编辑的职责。他们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准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美国计算机协会1992年通过并采用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基本的道德规则”,其中包括为社会和人类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其他人、做到诚实可信、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机密等。这些,都指出了网络传播过程中的管理人员——编辑的基本职责,以及网络编辑的伦理道德底线。 即使在“网络免责”前提下,美国新闻界也是很严格地对待网络信息传播的:如《林肯每日星报》(LincolnJournalStar)的守则是:“网上的信息必须经过充分扎实的核实,而且必须坚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全部标准。”美国学者斯平内洛在《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提出了计算机网络道德是非判断应当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其中的无害原则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即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害。 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在伦理学研究者王正平教授提出的网络伦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中,也提到了“信息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公正性”、“无害”、“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等关键词是网络编辑的道德责任的底线。 对于具体网络编辑而言,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应该是最直接而且最无可回避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对立的方面。网络信息的责任可以举要如下:网络传播过程中,个人信息自由权利必须与个人的道德义务相一致。如在重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信息隐私权,应当遵守本国和别国的基本法律和文化习俗。作为编辑,尊重网络作者的自由与责任原则的同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这才是真正的传播“公正性”的体现。 同时,作为编辑更要注重网络中的无害原则。即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网络环境和社会至少是无害的。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伦理。除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外,恶意传播就是一种有害于他人与社会的传播,是违反了网络伦理的。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必须小心谨慎地考虑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传播谣言或有害信息,杜绝任何有害举动,避免伤害他人与社会。 三、网络传播的个性心理分析 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个人以巨大力量和自由,由于网络管理立法的滞后,目前网络行为主体的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而不是法律。这样,科学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自律;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越发达,越要求相关联的个人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道德素养。这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中的个体心理与现实环境中的个体心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因此,从编辑心理学的视角来说,分析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是有其独特意义的。 网络与现实环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为主体的匿名性,这给网络使用者提供了不用顾忌后果而任意宣泄的途径。在社交匿名的环境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体的心理呈现出明显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性特点。 去个性化(deindividuation),又叫个性消失,是网络个性心理的一种表现。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丧失其个体性而融合于群体当中,很少考虑自己行为的适当性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往往以非典型的、反规范的方式行动。单就去个性化状态而言,它是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的。但事实上,大量的研究发现,去个性化现象更多的是与反规范的消极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津巴多(P.Zimbaodo)认为,一旦去个性化开始并聚集力量,就难以逆转或是停止。 去个性化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意识;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因而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量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促使了不道德行为的增加。去个性化产生的环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匿名性。即个体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匿名的,没有人认识自己,所以无所顾忌地违反社会规范与道德习俗,甚至法律,做出一些自己在非匿名环境中不会做出的行为。二是期望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即责任模糊。当一个人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时,他就会发现,对于群体行动需分担的责任是分散的或模糊的。法不责众,个体无需为群体行为而承担责任,由于感到压力减少,能够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内疚感降低,以致行为肆无忌惮。更有甚者,会觉得他们的行动是允许的或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仅仅因为群体作为一个统一体参加了这一行动。可见,群体的保护会使其成员可能做出其单独时所不敢做的事情,甚至会违犯他们在社会情景中常常遵守的社会准则,做出失去自我控制的行为。 去抑制性(Disinhibition),则是网络个性心理的另外一种表现。心理学研究中的“抑制”指的是个体行为受到自我意识的约束,对社会情景维持一定的焦虑水平以及在乎他人的评价等。这种抑制作用的解除,表现为自我约束水平降低,自我揭露水平升高,容易说出平时不容易说的话和产生攻击性行为,更容易表露自己的人格特征甚至相应的弱点等。研究表明,个体在网络中的行为极易显示出去抑制的特点。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交流系统给人们行为带来的作用,在于使网络使用者的心理压力得以缓解。 在这个虚拟的环境中,主要是一种以文本交流为主的交流,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场景相比大为简化,这样,个体对事物的判断缺乏源于事物本身的感官线索的直接参与,因而可能是歪曲的、感情用事的,就会表现出更少的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个体不必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份、地位而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被迫接受世俗、规范或准则的约束。正是这种去抑制性影响了传播者的心理反应。人的一些欲望在主流文化中是被压制的,加上巨大的生存压力,个体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就会天然地有着逃避现实、追求娱乐、寻求放松的心理诉求。这种诉求的存在,在去抑制性特点的操控下,个体无视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热衷于爆隐私,满足窥视欲与好奇心,从中获得“自我实现”的成就感。 由上述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可以大致看出网络恶意传播的心理机制。在实际生活中,恶意传播的传者和接受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也是一种“双赢”的关系,这或许是恶意传播效应巨大的深层次根源。这一观点,符合大众传播理论研究中的“使用与满足理论”(UseandGratifications)引。 通过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后,回到网络传播这一虚拟空间的情景来讨论编辑的监管责任。在采用聚合内容技术传播的信息第二代网站时代,由于传播方式多元化,因而易于传播,不易监管。 这也是一些第二代网站游离于网络文化监管之外的技术原因。应该承认这样的事实:网络传播彻底改变了受众的地位,将传统的传播模式转变为一种开放性、互动性的模式,对于传播双方而言,使用与满足产生了极大的对称;网络传播还改变了传播者对传播工具的利用,既有点对面的传播,又有点对点、多点对多点的传播;网络传播成了传播者个性化表演的舞台。但是,也正是传播过程的这些特性,决定了网络传媒自身的责任性与公信力的降低,产生了恶意传播的现象,传者和接收者身份的模糊,和再传播的情形混杂,编辑的职责还在吗? 通常的说法是,至此,原来的监管(编辑)业已经完全退出,网络上每个者都是话语权的完全拥有者,“他律”已经为“自律”所替代。其实,网络的传播不可或缺的是门户网站提供的平台,这与传统的平面媒体的提供的平台完全是一样的。个体的传播完全是靠公共的话语圈产生传播的效应的。一句话:编辑犹在,监管的责任犹在。因此,网络传播需要呼唤编辑职责的到位;当代传播依然需要传统的职业监管。 与平面媒体一样,网络媒体的监管作为公共信息的守门员,有责任负责网络新闻信息的可信性、客观性。对于传播内容的约束,既有法律的、道德的要求,也有真实性方面的、专业上的、技术上的要求,这些方面,不但需要完善法律体系、道德氛围进行规范,同时还应该提供更多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帮助网络传播者提高其传播内容自身的约束度。 网络恶意传播问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当然不能仅仅作为一个个人的心理问题来解决,也不可能仅仅(或主要)通过对个性的心理学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每当此类事件发生,批评的声音便提倡“抵制’’、“遏制”、“封杀”之类。但是,对于不同情景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和行为,应当因地制宜,允许传播者享有与其约束度相当的传播自由,“一刀切”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这便需要有新的编辑智慧来面对。如何阻止恶意传播现象也涉及了多元的因素。因此,在堵绝、遏制、封杀不可能奏效的情况下,应该提倡的是编辑责任的到位,编辑的道德伦理职守的到位。以下,笔者就传播过程中的个体接受心理或道德规范提出几点目前最需要关注的方面: 1.提倡把握道德底线。应该在网络传播中把握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网络传播的这个底线就是:对社会整体的普遍公众或某个具体的个体是否有伤害。上位的传播追求的是有益,低端的传播标准是无害。宁可无益无害,也不能无益且有害。这便是最低限度传播的道德底线。既然以传播的名义,恶意的传播行为就应该收敛或是节制,即使是恶意传播可能成为娱乐大众的狂欢。 2.提倡对网络传播者的道德教育。网络恶意传播暴露出的问题,是道德规范的缺位。网络传播者的人格水平、道德意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在网络活动中的行为,失控的公众传播在侵犯私人领域时,一旦侵犯者自认为抓住了被侵犯者的某种“把柄”,由于人多势众的“暴民心理”和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完善或适用先例的缺乏,被侵犯者往往处于极端弱势地位。因此对于网络传播者的道德教育、培养其健康人格成为重要的部分。 3.提倡网络的社会责任。上述道德教育还涉及规范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即以法律法规来约束恶意传播的人与事。网络经营的商业竞争中,采取各类极端手段去争取受众是正当的,但是,只能在法律规范的限制之内。网络论坛、新媒体如博客等与传统媒体间似乎墨守着“网络免责”惯例。在网络媒体发展到了今天这样的规模和态势,应该接受网络传播就是媒体传播的事实,网络传播同样应该使用传统新闻的法律法规规范。 4.提倡网络传播的分级管理。对于不同情景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和行为,要确立唯一的标准和要求是不切实际的。在不同的传播情景当中,可以根据传播的影响、范围的不同,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比如,对于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的传播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对于那些传播范围不大、影响也较小的传播者,可以实行相应的间接的实名制;至于个人沟通,则是可以放开的。 5.提倡网络分众传播。由于大众传播中的受众是一个具有分散性、匿名性、流动性和无组织性的未分化的群体,大众传媒很难满足他们作为组成群体的个体的需求。应该提倡从大众传播向分众传播的转化。分众传播的特点则是信息传递从多点到多点,体现的是承认差异、尊重个体。从大众传播到分众传播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公认的媒体发展的必然趋势。 6.提倡针对性管理。要注意划分不同类型的网络传播的不同情景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也就是要分清在不同的传播方式中,各自的传播者和受众各自的身份、技能水平、传播目的和传播范围,针对网络传播情景的不同,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分别限定其传播的内容、方式和范围,这类似于交通管理中“各行其道”的基本策略,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网络传播的平台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也可以提供一些适当的工具和方法保护传播者的传播自由,帮助传播者更好地、更符合其原始目的地进行传播。从网络传播的义务着眼,还可以看到更多可以规范的方面。所谓对于传播内容的约束,既有法律的、道德的要求,也有真实性方面的、专业上的、技术上的要求,这些方面,不但需要完善法律体系、道德氛围进行规范,同时还应该提供更多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帮助网络传播者提高其传播内容自身的约束度。但是,以上的关于网络信息传播中的诸多提倡,其前提毫无疑问是建立在编辑道德伦理责任的基础上的。无论是网络传播还是传统的平面传播,编辑的道德伦理基础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媒体过多地关心“吸引眼球”、追求点击率而放弃了编辑或者媒体的职业操守,放弃了道德底线,那么所有的讨论将会是毫无意义的。 网络编辑论文: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组成结构论文 摘要: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在电视节目制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文章探讨了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组成结构,存在问题,系统性能评估内容和指标,为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的质量提升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电视节目;非线性编辑系统;评估指标 非线性编辑(NonlinearEditing)系统从产生开始就在电视节目制作中得到了实际应用,并不断在应用中更新换代,取得技术的突破。近年来,非线性编辑系统在全球范围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以磁带录像机为基础的传统线性编辑方式,成为电视节目后期制作的重要手段,极大地提高了电视节目制作效率和效果。 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在以计算机为主的硬件平台上对数字化的视频、图形、动画、字幕等进行综合处理,完成视频图像编辑、声音编辑、特技、动画、字幕制作等绝大部分电视制作工作,结合了电影编辑和电视编辑的优点,使节目编辑人员能够运用电子方法,在任意时间,对任意画面精细编辑、修改,可不按时间顺序对素材画面精心拾取,特技处理,节省了大量的搜索及卷带时间,也由此消除了对图像和录像机造成的损伤。一个典型的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应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输入输出接口单元。它影响视频质量,目前一般采用SDI接口(串行数字接口)。 (2)中央处理单元。一般为基于PC平台的高配置兼容机系统、基于MAC平台的系统和基于SGI等工作站平台的系统。根据产品的不同分别集成了不同的板卡进行编解码,主流的包括MatroxoTv、Lx,PinnacleTarge3100系列等板卡。目前也有不采用编解码板卡的CPU+GPU纯软方案,如苹果公司的FinalCutPro。整个非编网络系统视音频处理功能通过中央处理单元实现,其性能对系统性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3)存储单元。是非编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网络带宽、网络稳定性。目前一般采用虚拟存储技术。 (4)网络管理单元。主要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和MDC(MctaDataCnotorl)服务器。 (5)网络设备单元。目前多采用FC+以太网双网结构,也有采用纯千兆以太网方式的。选择不同组网方式主要是为了满足带宽要求。组网方式影响到网络带宽、网络稳定性。 (6)软件单元。主要是各大厂商在相应板卡的基础上自行开发,在系统功能、稳定性、安全性等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素材上下载耗时。采用非编网络系统进行节目制作必须对原始素材进行上载,在加工完成后需要对成品带进行下载。目前大多数非编网络上下载耗时和视频时长相等,上下载的过程实际上是视频播放的过程,这已经成为影响非编网络工作效率的重要问题。 (2)软件质量参差不齐。目前非编网络相关软件,包括编辑软件和管理软件,大多由厂商自行开发。但因为各厂商对相应非编板卡二次开发和软件开发能力参差不齐,导致软件功能大相径庭,软件质量以及编辑后的视频质量都难以保障。 (3)带宽不足。Pal制非压缩的视频流数据量达到约165MB/S。如果按照3:1的比率压缩,为确保双路视频通道编辑,每台非编工作站要求很高的实时带宽,约为14MB/S。目前的解决方法是采用各种虚拟存储技术。但随着网络站点的扩展和容量需求的增加,带宽问题已成为制约非编网络系统扩展的重要问题。 (4)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目前各电视台和影视制作单位大多购置了非编网络系统进行节目制作,但关于非编测试的国家标准迟迟未能出台,如何有针对非编网络系统进行测试评估已成为推进系统应用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对湖南、广东等多家省级电视台的调查,各台对非编网络系统分别进行了不同方式的测试评估,但均未有系统的评估方案。 三、非编网络系统评估内容 为了检测和提高非编网络系统的性能,电视台需要对系统进行测试评估。目前非编单机系统国家标准正在制订中,而非编网络系统国家标准出台还有待时日。针对非编网络系统的评估,电视台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 (1)网络带宽测试。采用SANergy等软件进行网络带宽测试。 (2)软件功能测试。根据节目制作的需要,对非编软件的功能进行相关测试。 (3)系统稳定性测试。采用频繁登陆、同时读取、制作复杂特技等方法,对非编站点及服务器进行稳定性测试。 (4)视频质量测试。目前各电视台非编网络采用的主流编码方式已经从M-JEPG过渡到了MPEGⅡ。在非编网络视频质量方面,除编码方式和码率外,编解码过程也会影响到非编视频质量。一直致力于MPEGⅡ编解码问题的ATLANTIC项目组做了相关的实验,证明了在编解码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图像质量的劣化。因此,单纯依靠视频编码方式和码率来判断视频质量是不可靠的,也是不严谨的做法,必须把视频质量测试纳入非编网络系统测试评估中去。 (5)规范系统稳定性测试。系统的稳定性包括软件、硬件的可靠性、容错性等多个方面。 (6)软件性能测试。根据国家标准中的明确定义:软件质量是软件产品具有满足明确的或隐含需求能力的特征和特性总和。具体包括:易用性、功能性、可靠性、效率、可维护性、可移植性等方面。 四、非编网络系统评估指标 非编网络系统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确定性性能指标和泛化性性能指标两大类。 (1)非编网络系统的确定性性能指标 根据非编网络系统测试各项目的情况,在网络通道和视频接口质量测试单元相应的指标有: ①SDI幅度。实验表明,从信号源改变信号幅度,幅度为720一880mV时可实现无误差接收。 ②上升时间。上升时间符号为(t),指标称幅度的20%-80%所经历的时间。上升时间应为750—1500ps。 ③下降时间。下降时间符号为(t),指标称幅度的80%一20%所经历的时间。下降时间应为750—1500ps。 ④上冲下冲。两者以标称幅度的百分数标记。 ⑤抖动。抖动符号为(J),指数字信号跳变沿在时间上对其理想位置的随机时间偏离。用皮秒或UI的百分数标记。抖动值应小于74Ops。 (2)非编网络系统的泛化性性能指标 主要指标有: ①软件编辑功能。表现为对视频编辑功能的支持能力,对素材采集、素材共享、素材管理、故事板编辑、故事板共享、多轨混编、多格式混编、音频编辑、特技编辑和字幕制作等参数估算权值。 ②音频功能。表现为对音频处理的支持能力,对音频采集、音频编辑、视频同步观看和内嵌调音台等参数估算权值。 ③字幕功能。表现为对字幕的支持能力,对唱词滚屏制作、高级字幕包装、帧精确编辑和模块无缝连接等估算权值。 ④网管功能。表现为对网络管理的支持能力,对用户管理、网络管理、空间管理、日志管理、权限管理、软件设置管理和统计功能等估算权值。 ⑤软件稳定性。表现为满负荷情况下对功能的支持能力,包括上载模块测试、下载模块测试、合成模块测试和综合测试。 五、结束语 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是在线性编辑非线性编辑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能够充分发挥创作人员的创造性,把电视节目制作得更生动、更富有表现力和感染力。提高该系统的性能,制作出精美、受众率高的电视节目,需要不断改进系统性能评估指标和方法,以促进系统性能的不断提高。 网络编辑论文: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的应用论文 摘要: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在电视节目制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文章探讨了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组成结构,存在问题,系统性能评估内容和指标,为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的质量提升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电视节目;非线性编辑系统;评估指标 非线性编辑(NonlinearEditing)系统从产生开始就在电视节目制作中得到了实际应用,并不断在应用中更新换代,取得技术的突破。近年来,非线性编辑系统在全球范围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以磁带录像机为基础的传统线性编辑方式,成为电视节目后期制作的重要手段,极大地提高了电视节目制作效率和效果。 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在以计算机为主的硬件平台上对数字化的视频、图形、动画、字幕等进行综合处理,完成视频图像编辑、声音编辑、特技、动画、字幕制作等绝大部分电视制作工作,结合了电影编辑和电视编辑的优点,使节目编辑人员能够运用电子方法,在任意时间,对任意画面精细编辑、修改,可不按时间顺序对素材画面精心拾取,特技处理,节省了大量的搜索及卷带时间,也由此消除了对图像和录像机造成的损伤。一个典型的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应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输入输出接口单元。它影响视频质量,目前一般采用SDI接口(串行数字接口)。 (2)中央处理单元。一般为基于PC平台的高配置兼容机系统、基于MAC平台的系统和基于SGI等工作站平台的系统。根据产品的不同分别集成了不同的板卡进行编解码,主流的包括MatroxoTv、Lx,PinnacleTarge3100系列等板卡。目前也有不采用编解码板卡的CPU+GPU纯软方案,如苹果公司的FinalCutPro。整个非编网络系统视音频处理功能通过中央处理单元实现,其性能对系统性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3)存储单元。是非编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网络带宽、网络稳定性。目前一般采用虚拟存储技术。 (4)网络管理单元。主要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和MDC(MctaDataCnotorl)服务器。 (5)网络设备单元。目前多采用FC+以太网双网结构,也有采用纯千兆以太网方式的。选择不同组网方式主要是为了满足带宽要求。组网方式影响到网络带宽、网络稳定性。 (6)软件单元。主要是各大厂商在相应板卡的基础上自行开发,在系统功能、稳定性、安全性等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素材上下载耗时。采用非编网络系统进行节目制作必须对原始素材进行上载,在加工完成后需要对成品带进行下载。目前大多数非编网络上下载耗时和视频时长相等,上下载的过程实际上是视频播放的过程,这已经成为影响非编网络工作效率的重要问题。 (2)软件质量参差不齐。目前非编网络相关软件,包括编辑软件和管理软件,大多由厂商自行开发。但因为各厂商对相应非编板卡二次开发和软件开发能力参差不齐,导致软件功能大相径庭,软件质量以及编辑后的视频质量都难以保障。 (3)带宽不足。Pal制非压缩的视频流数据量达到约165MB/S。如果按照3:1的比率压缩,为确保双路视频通道编辑,每台非编工作站要求很高的实时带宽,约为14MB/S。目前的解决方法是采用各种虚拟存储技术。但随着网络站点的扩展和容量需求的增加,带宽问题已成为制约非编网络系统扩展的重要问题。 (4)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目前各电视台和影视制作单位大多购置了非编网络系统进行节目制作,但关于非编测试的国家标准迟迟未能出台,如何有针对非编网络系统进行测试评估已成为推进系统应用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对湖南、广东等多家省级电视台的调查,各台对非编网络系统分别进行了不同方式的测试评估,但均未有系统的评估方案。 三、非编网络系统评估内容 为了检测和提高非编网络系统的性能,电视台需要对系统进行测试评估。目前非编单机系统国家标准正在制订中,而非编网络系统国家标准出台还有待时日。针对非编网络系统的评估,电视台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 (1)网络带宽测试。采用SANergy等软件进行网络带宽测试。 (2)软件功能测试。根据节目制作的需要,对非编软件的功能进行相关测试。 (3)系统稳定性测试。采用频繁登陆、同时读取、制作复杂特技等方法,对非编站点及服务器进行稳定性测试。 (4)视频质量测试。目前各电视台非编网络采用的主流编码方式已经从M-JEPG过渡到了MPEGⅡ。在非编网络视频质量方面,除编码方式和码率外,编解码过程也会影响到非编视频质量。一直致力于MPEGⅡ编解码问题的ATLANTIC项目组做了相关的实验,证明了在编解码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图像质量的劣化。因此,单纯依靠视频编码方式和码率来判断视频质量是不可靠的,也是不严谨的做法,必须把视频质量测试纳入非编网络系统测试评估中去。 (5)规范系统稳定性测试。系统的稳定性包括软件、硬件的可靠性、容错性等多个方面。 (6)软件性能测试。根据国家标准中的明确定义:软件质量是软件产品具有满足明确的或隐含需求能力的特征和特性总和。具体包括:易用性、功能性、可靠性、效率、可维护性、可移植性等方面。 四、非编网络系统评估指标 非编网络系统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确定性性能指标和泛化性性能指标两大类。 (1)非编网络系统的确定性性能指标 根据非编网络系统测试各项目的情况,在网络通道和视频接口质量测试单元相应的指标有: ①SDI幅度。实验表明,从信号源改变信号幅度,幅度为720一880mV时可实现无误差接收。 ②上升时间。上升时间符号为(t),指标称幅度的20%-80%所经历的时间。上升时间应为750—1500ps。 ③下降时间。下降时间符号为(t),指标称幅度的80%一20%所经历的时间。下降时间应为750—1500ps。 ④上冲下冲。两者以标称幅度的百分数标记。 ⑤抖动。抖动符号为(J),指数字信号跳变沿在时间上对其理想位置的随机时间偏离。用皮秒或UI的百分数标记。抖动值应小于74Ops。 (2)非编网络系统的泛化性性能指标 主要指标有: ①软件编辑功能。表现为对视频编辑功能的支持能力,对素材采集、素材共享、素材管理、故事板编辑、故事板共享、多轨混编、多格式混编、音频编辑、特技编辑和字幕制作等参数估算权值。 ②音频功能。表现为对音频处理的支持能力,对音频采集、音频编辑、视频同步观看和内嵌调音台等参数估算权值。 ③字幕功能。表现为对字幕的支持能力,对唱词滚屏制作、高级字幕包装、帧精确编辑和模块无缝连接等估算权值。 ④网管功能。表现为对网络管理的支持能力,对用户管理、网络管理、空间管理、日志管理、权限管理、软件设置管理和统计功能等估算权值。 ⑤软件稳定性。表现为满负荷情况下对功能的支持能力,包括上载模块测试、下载模块测试、合成模块测试和综合测试。 五、结束语 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是在线性编辑非线性编辑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能够充分发挥创作人员的创造性,把电视节目制作得更生动、更富有表现力和感染力。提高该系统的性能,制作出精美、受众率高的电视节目,需要不断改进系统性能评估指标和方法,以促进系统性能的不断提高。 网络编辑论文:网络新闻编辑规律研究论文 网络传播是一个全新的传播模式,基于“技术”而生的网络特点赋予网络传播一些全新面貌,对网络传媒这样一个“崭新的、上升的”媒体进行研究有着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本文在网络传播学众多的研究方向中,选取其中一个方面-----“网络新闻编辑学”作为研究主题;在众多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中,选取目前网络传播研究中选用较少的心理学视角,从受众的多元需求出发,探索网络新闻编辑规律。 为了全方位反映“网络新闻编辑学”的各个方面,本文从三个层面:“宏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思想与受众的多元需求”、“中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与受众的多元需求”、“微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实务与受众的多元需求”进行分类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注重“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比较研究”、注重“传受双方‘良与不良’的互动研究”、注重“传播理论与新闻实例相结合的研究”。 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网络传播特点的深入分析,提出“‘开放式’是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这一论点。文中各个部分的论述都是基于对这一基本规律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本文第三部分用了大量篇幅探讨网络新闻编辑工作中“编辑思想”的重要作用,提出网络新闻编辑应该具有“全历史”、“全社会”、“全受众”“全天候”的编辑思想”。 本文第四部分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研究是网络编辑研究中一个崭新的领域,学界目前对这一命题的研究还显不足。文中从“网络新闻策划的内容”、“网络新闻策划的功能”、“网络新闻策划的特点”等几方面展开论述。特别注意到了“经济功能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要求与影响”、“网络新闻策划中如何实现经济与社会双收益?”“网络新闻策划的特殊形式”等问题,尝试通过粗浅的论述探索“经济功能在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中‘度’的把握”这一命题。 本文第五部分将研究聚焦于“网络新闻编辑实务”这一微观层面,通过对“网络新闻内容媚俗化倾向”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网络新闻编辑内容建构标准与规律”;通过对“网络新闻形式呈现方面不良现状”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网络新闻编辑形式呈现标准与规律”。文中还首次提出了一些基于技术而形成的网络新闻编辑中的特殊手段-----“邮发之最/阅读之最---新闻之上的新闻”、“推销内容”等。 研究过程中,注重“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比较研究”、注重“传受双方‘良与不良’的互动研究”、注重“传播理论与新闻实例相结合的研究”。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论题的选定与论述的确立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层面:自1995年因特网在全世界出现,此后数以万千计的大小网站雨后春笋般地成长、发展。尽管各网站主营内容、经营模式纷繁复杂,但是提供信息与服务几乎是所有网站共同的目标。在这期间,诞生了一个全新的职业:网络新闻编辑-----以向受众提供信息及信息服务为工作任务的全新职业。伴随着新兴事物而来,学术领域可能更为关心“受众的需求对网络新闻编辑工作的影响”以及“受众的需求在网络新闻编辑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命题。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学界从受众需求的角度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什么样的信息及服务是受众关心的?怎样提供这些信息与服务被证明是有效的?有没有一些切实可循的标准可供参考?网络新闻编辑应涉及和不应涉及的领域是哪些?涉及的深度、广度是怎样的?网络新闻编辑过程中所涉及的受众、传者(编辑)、传播技术、信息等诸要素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何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这一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内容,源于现实的需要与紧迫性: 一、网络传播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对于整个互联网来说,它至今仍然处于儿童期(从1995年到今天,不足6年),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讲,缺乏经验的累积与规律的探索。全新的事物犹如空白的纸张,充满着待垦的诱惑。 二、网络传播是一个上升的领域。全新充满着悬疑,而“上升趋势”则意味着研究更有价值。不论从全球还是我国范围来看,整个网络事业仍然处在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网民数量连月增加、网页内容不断翻新、网络普及范围日益深广。这一切都说明,对于网络传播的研究有前瞻与实际意义。 三、网络传播的研究依然不足。相较于传统媒体,对于网络传播这样一个全新领域,,国内外的研究都比较薄弱。台湾学者在1997年曾经做过一项对“全球资讯网传播学术资源”的研究,他们利用关键词查询“与大众传播相关的网站”,在亚太地区共找到56个中英文传播研究和教育网站,其中台湾有38个,澳大利亚有9个,香港有3个,新加坡2个,日本2个,泰国1个,新西兰1个。至于中国大陆则未找到任何网站。[1]虽然到目前国内也有了类似“中国传播学评论”的传播学术网站,但关于网络传播的学术研究与日益增多的网络传播现象相比,在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方面依然显得不足。 心理学视角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有自身优势与独特性。本文在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时选择心理学视角,从受众多方需求的角度审视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在论述中,更为关注受众需求的多样性特征、传受者的心理互动机制、以及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在满足受众需求方面的“足”与“不足”等问题。 我们知道,技术赋予网络的交互特征,使得传、受者的心理互动较之传统媒体而言更为经常更为深入,而传受者的心理互动深刻影响着网络传播过程的各个方面,因此,从这一视角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更易贴近与深入问题的实质。从另一方面来讲,目前学界对于网络传播的研究仍较多地停留在宏观层面的理论探讨上,例如: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探讨第四媒体对大众传播理论的影响;2)探讨第四媒体与传播新闻传媒的关系;3)探讨新闻媒体网络的建设与经营;4)对国内外网络法规的评介;5)调查新闻从业人员使用网络的状况。”[2]而对于微观层面,比方说用心理学视角、从受众需求的角度对网络传播实务进行的研究还不是很多。本文则试图从这一角度进行一些学理意义的尝试性探讨。 由于技术的密切介入,与传统新闻编辑不同,网络新闻编辑从诞生之日起就决定着它的内容、趋势等都将更多也更密切地受到技术的影响,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每一次技术的革新都将影响网络新闻编辑工作的内容与方式方法。这种影响可能表现为渐进式,也可能表现为瞬间突破性。正是技术的深度介入,使得网络新闻编辑工作表现为更多的动态性、开放性。因此,对它的研究也必然应该选取动态、多维、开放的视角。 二、研究的维度: 传统意义上的编辑研究一般关注报道方针、报道策划、报道实务等三方面。这三方面立体地构成了编辑学的全部内容。网络新闻编辑虽然是一门全新课题,但对它的研究依然离不开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因此,本文在研究维度的选择上采用了传统编辑学的方法,从宏观---网络新闻编辑思想、中观---网络新闻编辑策划、微观----网络新闻编辑实务三个层面进行研究。 宏观----网络新闻编辑思想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本文将“编辑思想”做为论述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编辑思想”是传统编辑学研究的一个方面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编辑思想”一度被人忽视或者说从来被人重视不够,这或许由于网络传播的“技术决定论”或许是“传播主体多元化”导致的网络编辑工作的“唯技术”或“人人皆为传者,无需编辑”的现实倾向;而对网络编辑工作理解上的错觉与误读已经并且还在给现时的网络编辑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正本清源-----从源头上的重新认识将有助于网络新闻编辑具体操作的良性发展。本文从“更好地满足受众多样性需求”出发,提出“全历史、全社会、全受众、全天候”的网络新闻编辑思想,着重强调了网络新闻编辑应该具有的对历史、对社会、对受众的全面负责态度。 中观----网络新闻编辑策划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长期以来,对于编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策划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近些年来,随着媒介产业化进程,这一问题又重新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毫无疑问,对于网络新闻编辑研究来讲,网络新闻策划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网络新闻策划的目标是为了让自己的新闻产品能被更多的受众接受、喜爱,因此,对于它的研究一定是基于对受众的心理特点、多元需求仔细分析基础之上的。 网络新闻从诞生之日起,就始终立于媒介产业化的前沿,较传统媒体而言,它带有更强的商品属性、经济功能。这使得网络新闻策划在功能与模式上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本文试图探讨“经济功能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要求与影响”、“网络新闻策划中如何实现经济与社会双收益?”“网络新闻策划的特殊形式”等等一系列问题。目的就是尝试通过粗浅的论述探索“经济功能在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中‘度’的把握”这一命题。 微观----网络新闻编辑实务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对宏观编辑思想与中观编辑策划的研究,目的是勾勒出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应有的一种宽广视界与胸怀,它们是隐性的、稳定的,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常态。而具体到“每篇稿件的选择、每个网页的建构、每条链接的设计”这些属于编辑实务方面的具体编辑工作,则更多表现为显性的、动态的、受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编辑成果。因此,对它的深入研究最具现实指导性。 通过对网络新闻编辑内容选择方面的“长与短”、“新与旧”、“软与硬”、“深与浅”“真与假”、“原创与整合”的研究;通过对网络新闻编辑形式呈现方面的“网页空间”、“信息编排”“版面色彩”“导航结构”的研究;通过对基于网络技术而形成的特殊编排手段----“新闻之上的新闻”、“推销内容的编辑手段”等等专题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回答“什么是受众讨厌的?”“什么是受众喜欢的?”、“如何满足并提升受众的喜好?”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为传受良性互动与网络新闻的高效传播找到实现途径。 网络编辑论文:非线性编辑网络技术论文 摘要:近年来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在国内县级电视台开始应用,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的选型问题。本文从网络的组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出发,总结了组建非编网需要注意的各个环节,并做简要介绍。 关键词:非线性编辑网络;光纤通道;磁盘冗余阵列;SCSI技术 近年来,在广播电视行业中谈论最多的就是非线性编辑网络,它可以说是未来一段时间视频技术发展和人们注目的焦点。正是由于它的出现,使得我国电视节目制作与播出系统在由数字化和网络化过渡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非线性编辑网络集成了非线性编辑系统和网络的共同优势,有利于提高全台工作效率,所有网上资源实时共享,同时也为编辑人员的艺术创作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因而受到视频界的普遍关注。我台在去年由大洋公司承建了一个光纤网与以太网双网结构的非编网络,网络由8个有卡工作站组成。为了让技术人员能够进一步认识非线性编辑网络,现在对组建网络中所涉及的一些相关技术进行探讨。 1FibreChannel连接与SCSI连接 通常把FibreChannel简称FC。FC接口是SCSI接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许多方面FC都与传统的SCSI非常类似,它们都是与存储设备的快速接口。然而,FC在一些非常重要的方面增强了SCSI性能的不足,两者对比如下: ⑴速率与连接距离 FC是一个串行接口,也就是说,在某一瞬时,只传输一个bit,这与SCSI是不同的,SCSI传输信息时是多个bit同时传送的。FC的实际速度为1.06Gband/S二进制下,由于所有数据采用“8b/10b”的编码方式,所以FC有效传输速率为106M/S,而这个速度是FastWideSCSI(20M/S)的五倍,是UltraSCSI接口(40M/S)的二点五倍。使其能应用到对速度需求更高的应用领域,包括视频领域。FC可连接距离达到500米,而SCSI可连接距离仅为30米,不利于网络工程的实施。 ⑵可靠性 FC被设计用来支持不间断的热插拔设备。也就是说,在环路中,增加设备时不会影响网络中的数据流。这是SCSI所不能支持的。FC还可用双环来增强性能和可靠性,如果在一个环路上出现故障,另一环路使FC网仍保持畅通。同时,由于使用双环将使环路带宽可达到200MB/S。 ⑶容量 FC最多可以连接126个设备,如果每个端口连接9G硬盘,则在单环上存贮网络空间达1TB,而SCSI只能支持16个连接。SCSI不利于网络的扩展。 所以说,在SCSI的基础上,FC为了存贮界带来很多新的性能和可靠性。FC可以支持更多的设备,加上集线器和Switch,FC极大开拓了高速存贮器领域。我们在组建非编网的时候,坚定信念地使用了FC网+以太网的双网结构。 2硬盘容量和数据传输率 对于PAL制的视频数据,如果不压缩,其数据率为20MB/S(720×576×2×25),双通道音频数据率为192KB/S(48×2×2),由此可以计算出在某个压缩比情况下,一定素材量所需要的硬盘空间总和,如某个系统的总的素材量为8小时,在压缩比为4:1时,则总的硬盘空间需要20×3600×8/4=144000MB,即约144GB(由于音频数据相对视频数据很小,通常可以忽略不计)。我们要求的系统存储空间是80小时,在实际运用中,我们采用了146G硬盘12块,其中1块用来热备份,RAID5校验占用146G,所以实际存储空间为1.46T。 视频网络系统所传输的数据量是非常大的,同时,系统要求数据有很好的同步,即每秒严格25帧,因此在编辑回放和采集时,对硬盘的读写速度和网络通道的带宽要求比较苛刻,即要求速度高,而且高速度能够持续稳定。通常,一个非线性编辑系统有两个实时通道,假如系统压缩比为4:1,则该编辑工作站最大占用的带宽为10Mbps。我们要求的是8个有卡工作站,在极限情况下,所有站点同时双通道访问FC,所需FC带宽为80Mbps,而我们采用的FC硬盘陈列提供200Mbps的带宽,完全可以满足高质量素材的实时上载与存储。 3磁盘冗余阵列(RAID)技术 RAID是利用若干台小型硬磁盘驱动器加上控制器按一定的组合条件,而组成的一个大容量、快速响应、高可靠的存储子系统。由于可有多台驱动器并行工作,大大提高了存储容量和数据传输率,而且由于采用了纠错技术,提高了可靠性。硬盘阵列是视频网络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硬盘阵列的容量、速度、稳定性往往决定整个网络的性能。而网络中是运用RAID3还是运用RAID5也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RAID3比较适合大文件类型且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应用,如视频编辑、硬盘播出机、大型数据库等;而RAID5适合较小文件的应用,如文字、图片、小型数据库等。 RAID3:是把数据分成多个“块”,按照一定的容错算法,存放在N+1个硬盘上,实际数据占用的有效空间为N个硬盘的空间总和,而第N+1个硬盘上存储的数据是校验容错信息,当这N个硬盘中的其中一个硬盘出现故障时,从其它N+1个硬盘中的数据也可以恢复原始数据,这样,仅使用这N个硬盘也可以带伤继续工作(如采集和回放素材),当更换一个新硬盘后,系统可以重新恢复完整的校验容错信息。但是,当由于在一个硬盘阵列中,多于一个硬盘同时出现故障率的几率很小,所以一般情况下,使用RAID3,安全性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RAID5:RAID5和RAID3的原理非常类似,硬盘的有效使用空间也是一样的,但是它将校验容错信息分散存储在N+1个硬盘上,所以它的安全性要比RAID3要好一些。 而我们考虑到整个系统的安全性,我们选用了RAID5方式。 4FibreChannel网络及管理软件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FibreChannel指光纤通道,并不是仅指光纤光缆。FC不仅试图解决计算机和各种外设(RAID系统等)间的数据传送速度问题,也解决网络间数据传送速度问题。FC的目标是在一定的时间和距离范围内保持高的带宽传输。 FibreChannel管理软件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共享硬盘阵列的文件和目录信息对网络中所有工作站保持一致,即某个工作站对共享硬盘阵列的文字写入和删除,必须在其他工作站得到及时反映,否则,便失去共享的意义。另外,管理软件也被用来管理共享信息的读写权限控制和支持多种操作系统平台。目前,国内一些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的开发商,主要采用了两种FibreChannel管理软件:Transoft公司的FibreNET和Mercury公司的SANergy。 FibreNET是一种基于共享硬盘卷一级权限控制的管理软件,即在同一时刻,某个共享逻辑卷只能被网络中一个工作站拥有写权限,其他工作站对该卷只读,通过软件切换可实现逻辑卷写权限转移到其他工作站,当一个工作站在其拥有写权限的卷中写入或删除文件时,其他工作站需经过手动或自动定时刷新操作,才可保证文件和目录信息的同步。 SANergy是一种基于共享硬盘中文件一级权限控制的管理软件,即在同一时刻,多个工作站可以往同一个逻辑卷中进行写操作,但同一个文件在同一时刻只能被一个工作站修改,其他工作站对该文件只读。当一个工作站向某个卷中写入或删除文件时,其他工作站会自动同步整个卷的文件和目录信息。使用SANergy的优点是,工作站不用切换卷的写权限,不用进行刷新操作便可同步所有共享硬盘的文件和目录信息。但使用SANergy管理软件要求系统必须是双网结构,即FC网和以太网并存的网络。我们在网络实施的过程中,采用了后一种网管软件。 5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考虑 ⑴机的安全性 指网络中工作站点的安全性。一方面,主机本身的稳定性以及与各种板卡使用的兼容性是个很重要的因素,对此在主机或主板的选型方面会进行很严格和长时间的测试;另一方面,工作站点软件的稳定性,包括各个非线性公司自主开发的编辑软件和网络管理软件,在使用网络功能,如网络文件传输和调用网络素材时,会形成站点安全性的隐患,因此,在软件设计时,需充分考虑网络突发异常的应急处理。再次,考虑网络攻击的避免,采用norton公司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避免工作站遭受攻击。我们选用了大洋公司基于DigisuiteLE板卡的DY3000LE ⑵共享硬盘的安全性 共享素材硬盘是FC网络的优秀,共享硬盘的损坏意味着音视频素材的丢失。与共享硬盘阵列安全性相关的因素有阵列的容错功能、阵列控制器的质量、硬盘的质量以及阵列的设计工艺包括电源、风扇、机箱工艺、防震特性等。目前许多硬盘阵列提供备份部件,如备份电源、备份风扇等。在选择硬盘阵列时,需根据其应用场合和资金预算进行综合考虑,如在节目制作网络中,其系统对硬盘的速度、容量要求比较高,可考虑使用非容错硬盘阵列,而在节目播出网络中,考虑更多的是安全性,所以通常会考虑使用容错硬盘阵列。 ⑶服务器的数据安全 服务器负责的是网络系统的管理,包括素材、节目、栏目、操作人员权限、生产、文稿等管理以及高压缩比素材存储,所有的数据库都存放在服务器上,所以一旦服务器崩溃,整个系统的管理信息将会丢失。所以,服务器必须选用高性能名牌产品。在安全性要求极高的系统中,利用windowsadvancedserver,采用服务器cluster方案。 ⑷播出的安全 播出在电视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所以必须高度重视播出的安全性。通过如下的一些措施可以使得播出的安全性得到一定的保障。 6结束语 随着数字视频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非线性编辑网络已经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新型大容量硬盘、标准数字接口、新型的视频总线、光纤网络的发展将进一步改进非编网络,提高编辑工作效率,非编网络必将成为电视台编辑制作的前进方向;而组建非线性编辑网络的关键就是要根据本台的需求设计出相应的网络组建方案,网络的安全稳定永远是第一位的,网络的性能特性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相信只要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你也必将能够建成一个完善的非线性编辑网络. 网络编辑论文:网络新闻编辑研究论文 前言 网络传播是一个全新的传播模式,基于“技术”而生的网络特点赋予网络传播一些全新面貌,对网络传媒这样一个“崭新的、上升的”媒体进行研究有着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本文在网络传播学众多的研究方向中,选取其中一个方面-----“网络新闻编辑学”作为研究主题;在众多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中,选取目前网络传播研究中选用较少的心理学视角,从受众的多元需求出发,探索网络新闻编辑规律。 为了全方位反映“网络新闻编辑学”的各个方面,本文从三个层面:“宏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思想与受众的多元需求”、“中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与受众的多元需求”、“微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实务与受众的多元需求”进行分类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注重“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比较研究”、注重“传受双方‘良与不良’的互动研究”、注重“传播理论与新闻实例相结合的研究”。 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网络传播特点的深入分析,提出“‘开放式’是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这一论点。文中各个部分的论述都是基于对这一基本规律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本文第三部分用了大量篇幅探讨网络新闻编辑工作中“编辑思想”的重要作用,提出网络新闻编辑应该具有“全历史”、“全社会”、“全受众”“全天候”的编辑思想”。 本文第四部分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研究是网络编辑研究中一个崭新的领域,学界目前对这一命题的研究还显不足。文中从“网络新闻策划的内容”、“网络新闻策划的功能”、“网络新闻策划的特点”等几方面展开论述。特别注意到了“经济功能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要求与影响”、“网络新闻策划中如何实现经济与社会双收益?”“网络新闻策划的特殊形式”等问题,尝试通过粗浅的论述探索“经济功能在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中‘度’的把握”这一命题。 本文第五部分将研究聚焦于“网络新闻编辑实务”这一微观层面,通过对“网络新闻内容媚俗化倾向”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网络新闻编辑内容建构标准与规律”;通过对“网络新闻形式呈现方面不良现状”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网络新闻编辑形式呈现标准与规律”。文中还首次提出了一些基于技术而形成的网络新闻编辑中的特殊手段-----“邮发之最/阅读之最---新闻之上的新闻”、“推销内容”等。 [page_break] 研究过程中,注重“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比较研究”、注重“传受双方‘良与不良’的互动研究”、注重“传播理论与新闻实例相结合的研究”。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论题的选定与论述的确立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层面:自1995年因特网在全世界出现,此后数以万千计的大小网站雨后春笋般地成长、发展。尽管各网站主营内容、经营模式纷繁复杂,但是提供信息与服务几乎是所有网站共同的目标。在这期间,诞生了一个全新的职业:网络新闻编辑-----以向受众提供信息及信息服务为工作任务的全新职业。伴随着新兴事物而来,学术领域可能更为关心“受众的需求对网络新闻编辑工作的影响”以及“受众的需求在网络新闻编辑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命题。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学界从受众需求的角度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什么样的信息及服务是受众关心的?怎样提供这些信息与服务被证明是有效的?有没有一些切实可循的标准可供参考?网络新闻编辑应涉及和不应涉及的领域是哪些?涉及的深度、广度是怎样的?网络新闻编辑过程中所涉及的受众、传者(编辑)、传播技术、信息等诸要素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何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这一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内容,源于现实的需要与紧迫性: 一、网络传播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对于整个互联网来说,它至今仍然处于儿童期(从1995年到今天,不足6年),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讲,缺乏经验的累积与规律的探索。全新的事物犹如空白的纸张,充满着待垦的诱惑。 二、网络传播是一个上升的领域。全新充满着悬疑,而“上升趋势”则意味着研究更有价值。不论从全球还是我国范围来看,整个网络事业仍然处在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网民数量连月增加、网页内容不断翻新、网络普及范围日益深广。这一切都说明,对于网络传播的研究有前瞻与实际意义。 三、网络传播的研究依然不足。相较于传统媒体,对于网络传播这样一个全新领域,,国内外的研究都比较薄弱。台湾学者在1997年曾经做过一项对“全球资讯网传播学术资源”的研究,他们利用关键词查询“与大众传播相关的网站”,在亚太地区共找到56个中英文传播研究和教育网站,其中台湾有38个,澳大利亚有9个,香港有3个,新加坡2个,日本2个,泰国1个,新西兰1个。至于中国大陆则未找到任何网站。[1]虽然到目前国内也有了类似“中国传播学评论”的传播学术网站,但关于网络传播的学术研究与日益增多的网络传播现象相比,在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方面依然显得不足。 心理学视角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有自身优势与独特性。本文在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时选择心理学视角,从受众多方需求的角度审视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在论述中,更为关注受众需求的多样性特征、传受者的心理互动机制、以及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在满足受众需求方面的“足”与“不足”等问题。 我们知道,技术赋予网络的交互特征,使得传、受者的心理互动较之传统媒体而言更为经常更为深入,而传受者的心理互动深刻影响着网络传播过程的各个方面,因此,从这一视角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更易贴近与深入问题的实质。从另一方面来讲,目前学界对于网络传播的研究仍较多地停留在宏观层面的理论探讨上,例如: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探讨第四媒体对大众传播理论的影响;2)探讨第四媒体与传播新闻传媒的关系;3)探讨新闻媒体网络的建设与经营;4)对国内外网络法规的评介;5)调查新闻从业人员使用网络的状况。”[2]而对于微观层面,比方说用心理学视角、从受众需求的角度对网络传播实务进行的研究还不是很多。本文则试图从这一角度进行一些学理意义的尝试性探讨。 由于技术的密切介入,与传统新闻编辑不同,网络新闻编辑从诞生之日起就决定着它的内容、趋势等都将更多也更密切地受到技术的影响,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每一次技术的革新都将影响网络新闻编辑工作的内容与方式方法。这种影响可能表现为渐进式,也可能表现为瞬间突破性。正是技术的深度介入,使得网络新闻编辑工作表现为更多的动态性、开放性。因此,对它的研究也必然应该选取动态、多维、开放的视角。 二、研究的维度: 传统意义上的编辑研究一般关注报道方针、报道策划、报道实务等三方面。这三方面立体地构成了编辑学的全部内容。网络新闻编辑虽然是一门全新课题,但对它的研究依然离不开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因此,本文在研究维度的选择上采用了传统编辑学的方法,从宏观---网络新闻编辑思想、中观---网络新闻编辑策划、微观----网络新闻编辑实务三个层面进行研究。 宏观----网络新闻编辑思想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本文将“编辑思想”做为论述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编辑思想”是传统编辑学研究的一个方面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编辑思想”一度被人忽视或者说从来被人重视不够,这或许由于网络传播的“技术决定论”或许是“传播主体多元化”导致的网络编辑工作的“唯技术”或“人人皆为传者,无需编辑”的现实倾向;而对网络编辑工作理解上的错觉与误读已经并且还在给现时的网络编辑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正本清源-----从源头上的重新认识将有助于网络新闻编辑具体操作的良性发展。本文从“更好地满足受众多样性需求”出发,提出“全历史、全社会、全受众、全天候”的网络新闻编辑思想,着重强调了网络新闻编辑应该具有的对历史、对社会、对受众的全面负责态度。 中观----网络新闻编辑策划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长期以来,对于编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策划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近些年来,随着媒介产业化进程,这一问题又重新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毫无疑问,对于网络新闻编辑研究来讲,网络新闻策划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网络新闻策划的目标是为了让自己的新闻产品能被更多的受众接受、喜爱,因此,对于它的研究一定是基于对受众的心理特点、多元需求仔细分析基础之上的。 网络新闻从诞生之日起,就始终立于媒介产业化的前沿,较传统媒体而言,它带有更强的商品属性、经济功能。这使得网络新闻策划在功能与模式上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本文试图探讨“经济功能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要求与影响”、“网络新闻策划中如何实现经济与社会双收益?”“网络新闻策划的特殊形式”等等一系列问题。目的就是尝试通过粗浅的论述探索“经济功能在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中‘度’的把握”这一命题。 微观----网络新闻编辑实务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对宏观编辑思想与中观编辑策划的研究,目的是勾勒出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应有的一种宽广视界与胸怀,它们是隐性的、稳定的,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常态。而具体到“每篇稿件的选择、每个网页的建构、每条链接的设计”这些属于编辑实务方面的具体编辑工作,则更多表现为显性的、动态的、受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编辑成果。因此,对它的深入研究最具现实指导性。 通过对网络新闻编辑内容选择方面的“长与短”、“新与旧”、“软与硬”、“深与浅”“真与假”、“原创与整合”的研究;通过对网络新闻编辑形式呈现方面的“网页空间”、“信息编排”“版面色彩”“导航结构”的研究;通过对基于网络技术而形成的特殊编排手段----“新闻之上的新闻”、“推销内容的编辑手段”等等专题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回答“什么是受众讨厌的?”“什么是受众喜欢的?”、“如何满足并提升受众的喜好?”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为传受良性互动与网络新闻的高效传播找到实现途径。
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覆盖广和效率高优点,使其得到了广大消费群体的青睐,为消费全体带来了便捷、透明度较高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如:2015年出现的“e租宝”非法集资跑路等法律事件。只有让消费者正确地认识到风险,才能够更好地规避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风险视角下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1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中政府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够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从而使其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具备法律约束。另外,现有的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只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调整和规制,不注重对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第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使得无法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管。就拿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来说,参与主体较多,其中主要包括投资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等。而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第三方支付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而货币市场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管,存款类业务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看似各个业务环节都得到了有效的监管,但是由于没有对各个监管部门之间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经常会出现监管主互相推诿、重复监管或者是无人监管等现象。 1.2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 第一,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服务于大众的,因此应当要时刻考虑到客户的利益,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能够对市场风险进行预测,从而保护参与主体的利益。但是,在现实中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较高的危机意识,当遇到风险时,大多数会选择跑路等损害参与主体权益的行业。第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较差。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没有形成行业组织,因此,也不存在行业自律行为,从而不能很好地实现内部监督,使得行业发展前景堪忧。 1.3互联网金融消费主体存在的问题 第一,消费主体风险意识较差,互联网金融消费主体属于信息弱势群体,不能够完全的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信息,只能够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种无风险广告的刺激下,进行盲目的投资,无法很好地识别市场风险,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第二,消费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当出现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事件之后,消费主体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不能收集相关的证据,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数会自认倒霉,选择忍气吞声。 2.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对策 2.1完善政府监管 第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建立一步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其中内容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规定、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同时还需要以该法律为中心,完善相关的辅助政策法规作为补充,从而形成一个由原则性且可行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还需要对其职责及其权利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做好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个监管主体能够各司其职,形成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高效率的监管体制。 2.2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 第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方法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加大对互联网技术的投入,培养专业的互联网技术人员,从而有效的规定各种互联网技术风险。同时还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进行风险活动,不断的积累风险准备金。第二,增强法律意识,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合法活动,增强法律意识,坚决不做法律之外会损害到消费者权益的事。第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由政府主导,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对行业内部成员进行监管,对合法的企业行为进行保护,对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坚决维护行业荣誉。 2.3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第一,加强消费主体风险防范意识。消费者应当要积极的关注国家进行的金融风险防范宣传,掌握一定的金融风险知识和风险规避的措施,从而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第二,增强消费者投资意识,消费者应当要学习和了解金融投资知识,掌握一定的投资方法,不要将鸡蛋放在同一篮子内,从而有效的规避投资风险,减少经济损失。第三,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在面对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事件,不能自认倒霉,应当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跑路企业提出诉讼,减少自身的损失。 3.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由于我国现有的有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不完善,导致给消费者以及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政府应当要针对互联网金融,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另外,只有让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行业正确地认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才能够采取积极的措施规避风险,从而提升其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安乐.风险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7(25):124-125. [2]凌雪.互联网金融视角下股权众筹风险管控法律机制研究[D].烟台大学,2016(12):22-23. [3]张静.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45):78-79. 作者:孙美玲 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财会金融学院
中国历史论文:清水江文书对中国历史的意义 摘要:不同的文献系统代表着不同的历史叙述,官修正史必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民间文献则体现了普通民众的行为逻辑。民间文书的意义,有助于我们理解特定时间下人的行为及其异同。利用清水江文书重建西南乃至中国的历史叙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放到一个更长时段、更大范围的历史进程中去解读。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历史叙述;民间文献 2002年,我随张应强教授等一行10余人前来锦屏,去文斗及隆里诸处考察,在百姓的家里见识厂令人惊叹不已的大量契约文书;在寨子里、崖壁上看到的碑刻,一直是我多年来上课时提及的内容;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现的民国《隆里所志》,则是难得的对明代卫所系统的基层社会遗存的记录。时隔10年,2011年夏,我再次随张应强教授———确切地说,是随张应强教授的学生们来清水江流域考察,发现对这—地区的研究已有极大拓展和深化。到今天,无论是学者们的论文、专著,还是学生们的学位论文,都已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关于这些研究,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综述和评说,对未来的研究走向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①*令我这个完全未曾涉足这一领域研究的人目不暇接。诚如一些学者所概括的,目前利用清水江文书所进行的研究和相关成果,大体集中在文书、文献学、社会经济史、法制史以及人类学等方面,对于改变和深化各自领域内的某些传统认识起了积极的作用。作为历史学者,我更愿意强调这些文书以及通过这些文书对清水江流域社会历史的了解,对重建整个中国历史叙述的意义。以下我即就此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方家。 为什么要重建中国历史叙述?其实,这正是职业的历史学者的本职工作。100多年前梁启超写《新史学》,批判旧史学的“四弊”“二病”,就是要重建中国的历史叙述。从社会史大论战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马克思土义史学的确立,也是要重建中国的历史叙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此项工作,就是因为传统的中国历史叙述中存在许多令人不满的问题,并且一直影响到具体的历史研究。问题之一是“宏大叙事”或“主导性叙事”的影响。在对清水江流域的山林土地所有权甚至所有制问题的讨论中,明显具有20世纪50年代“五朵命花”中关于土地所有制讨论的余绪。这并不是说这类问题不需要讨论,而是说需要反思讨论这类问题的起点,即不是从既有概念出发,将讨论限制在从公有制到私有制或领主制到地主制的框架内,或者根据契约所反映的情况判断这里是自耕农所有制或农民所有制,而非地主所有制,等等。相反,应该从特定时空中的人的具体动机出发,去理解他们的行为———这些人为什么这样做,他们面临怎样的问题,他们最后形成了怎样的社会制度。其实,在讨论中,不少学者也已发现具体的个案与试图论证的“道理”之间存在极大张力[1]。其实,通过田野调查以及发掘和利用民间文献所做区域社会历史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这种先入为主的宏大叙事,如果利用民间文献所做研究不是挑战、而是回到宏大叙事的窠臼中,无疑就会成为新瓶装旧酒。贵州的文化研究和展示经常喜欢用“原生态”这个概念,包括清水江文书在内的民间文献也属于“原生态”,所以我们的研究也应该是“原生态”的。这个“原生态”就是从本土经验出发的研究。问题之二是以国家为历史主体或出发点的历史叙述的影响。最近,刘志伟教授在—本颇具思想性的小册子中着力区分以国家为主体的历史和以人为主体的历史之间的区别,认为这就是我们的历史学与传统的历史学的分野所在[2]。他认为,由于历史学在中国从一开始就是从属于国家的,因此一切历史必然成为国家行为的叙事,现代史学也没有完全走出历史以国家为主体的套路。 实际上,无论是梁启超开启的中国现代史学还是年鉴学派所代表的世界现代史学,都在现代社会科学的意义上倡导摆脱“国家”的历史,帝王将相也好,知识精英也好,都是“国家”的代表。梁启超批评旧史学“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这当然是切中时弊的,是朝向“人的历史”逼近了一步。但我们认为,无论以朝廷还是以现代国家为主体,都同是国家历史;梁启超与“群体”相对立的所谓“个人”,是指帝王将相的个人,而我们强调的“人”是包括仟何人在内的、有血有肉的能动者,这种强调是人文学研究的本质要求,是对梁启超时代的超越。利用清水江文书所做研究,显然不能做成国家历史的地方版,即不以国家的行为逻辑作为历史的逻辑,代之以特定时空中的人的行为逻辑作为历史逻辑,或者“从人的行为及其交往关系出发去建立历史解释的逻辑”。比如说,在这里,我们都不会忽略“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但我们所看到的这些变化,是不是—定是“改土归流”的结果?还是由于商品化、市场以及这里的人们因应这一情势而做出的生计模式的改变,导致了国家的“改土归流”?我们也都知道,明清时期国家的“改土归流”在不同地区或早或迟,但这究竟是国家战略的安排措置的结果,还是不同区域内人的能动行为导致与国家关系的差异所致?当然这些都需要研究,但提出问题的不同方式可能导致倒因为果或倒果为因,导致历史叙述的重心变化。如何估计包括清水江文书在内的地方民间文献在重建中国历史叙述上的意义呢?这个问题—方面说很简单,否则就没有这么多人趋之若鹜,花大气力去搜集和整理这些文献,国家也不会为此设立重大研究项目,也不会迅速将其列入“记忆遗产”的部级名录。但另一方面也不那么简单,因为如果我们只是将其视为“新史料”的“发现”去理解其意义,如同以前对待敦煌文书、秦汉简牍那样,就有失偏颇了。我们知道,不同的文献系统其实代表着不同的历史叙述,官修正史必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历史;文人的私修史书往往表现了知识精英的立场,与国家历史多有重合。但即便如此,它们的历史叙述也多有差异。比如地方志,虽然亦属官修,但多反映地方文人的看法,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从地方出发、而非完全从国家出发叙述历史的态度。民间契约文书的意义,就在于有助于我们理解特定时空下人的行为及其异同。很多研究者已经发现,清水江文书中的山林契约多为白契,红契很少,与徽州文书中的契约有所不同。我在清代山西契约中见到的红白契之比大概是—半对一半,这或许说明官府权威在不同地方民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契约在不同地方处理私人事务中的不同角色等等差异。但也许这些都不太重要。我以为重要的是重现这些契约缔结的情境:张三和李四之间为什么要缔结契约?缔结契约的张三李四和作为中人的王五体现了怎样的社会关系?通过缔结契约他们是否造成了原有社会关系的改变?等等。在重现这一情境之后,许多制度的、社会的变化就比较容易得到理解。进而,基于各地不同民间文献的情境再现,显示出来的是为何制造出这些文献的人的动机、行为和后果,最后呈现出的是不同区域或同或异的历史过程。由此,中国的历史叙述得以重建。当然地方民间文献绝不止契约文书一类,族谱、碑刻、账本、书信、日记、科仪书、会簿、日用杂书等等,类别繁杂,可以说有多少生活侧面,就有多少民间文献的类别,它们都反映了人们的生活实态。问题是,它们不像史书、档案或者文集、笔记那样,本身往往就是比较完整、成系统、有逻辑的历史叙事,而是零散的,呈碎片状的。如果不能找到这些文献的内在逻辑,不能重现其产生的情境,据之所写历史就很容易被讥为“碎片化”的历史,据之重建中国的历史叙述就会成为一句空谈。不久前我和刘志伟教授在川南与云贵交界的山区跑了几天,发现那里没有“村”的概念,无论是汉、彝还是苗,都呈散居状态,与华南、华北都有很大不同。那么人们是如何形成相互的联系、并结成一个社会的呢?施坚雅当年关注的“场”便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一个已经衰落多年的、当年的山间商路的场上,我们听到这样的歌谣传留至今:“尖山子,波浪滚滚;谢连山,杀气腾腾。新房子的场合喝得呛人,陈树清是提刀血盆。河坝头矮矮小小,伪保长穿的衣服长短不巧。”从这短短的歌谣中,我们已经可以朦胧地感到一个处在特定地理空间的场,具有着怎样的社会关系结构。由此呈现出的人的生计模式、社会组织等等都与这种散居形态有关,而这又使我们对清末民国时期本地普遍编纂的族谱有所理解。总之,要理解这些看似散碎的民间文献,一力面要将它们视为构成整体的民众生活的不同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与理解特定时空下人们的生活逻辑互为表里。 清水江文书将首先在重建中国西南地区的历史叙述上起重要的作用,而要想重建元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的中国历史叙述,重建西南地区的历史叙述是至关重要的,就像要理解宋代的中国,不重新认识长江中游地区的历史就会出现偏颇一样。我们现在很重视历史上“文字下乡”的过程,这不仅是因为由此中国社会的各个层级之间有了勾连起来、也就是所谓“文化大一统”实现的可能,而且也使我们这些人得以认识中国的乡村社会。但是,与中国其它地区相比,西南是“文字下乡”程度最低、或比例最小的地区之—,因为这里许多族群是没有自身的文字传统的。所以,这里既有“文字下乡”的问题,也有“汉字入边”即“以夏变夷”(此处并无贬义或汉人中心论的意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清水江文书就更有意义了。目前这—地区所发现的最早的同类文书是明代成化初年的,到清中叶就很普遍了,为什么下乡的文字最初是这些,而不是族谱等等别的?但在西南某些地区,最早下乡的文字可能是经书一类东西,而在云南大理这样的政治文化中心,碑刻也很早就下乡了。沿着清水江向下游走,到湘西的苗族、土家族地区,这类契约好像就不是发现很多。说到这里,我想到最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中国历史上的3个土司所在地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我的许多同行和朋友为之欢欣鼓舞。我就像鲁迅先生说的那个说孩子以后会死的、很讨厌的人一样,当时就兜头泼去一盆冷水。我说这3个地方我都比较了解,基础性研究做得很不够。—旦被批准列入名录,热情和动力都会用在商业开发上,更不会做基础性研究了,因此这未必是件好事。这3个地方差不多都是讲西南官话的,也差不多都与苗族、土家族有关。但无论是对这些土司还是这些地区的土司社会,至今还没有出色的研究。在我看来,除了研究视野、方法等等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对这些地区的地方民间文献缺乏有系统的搜集、整理工作。明代继承元朝制度,在设立土司的地区往往都兼以卫所进行管理,形成了二元的边疆管理体制。在清水江流域同样是这样。隆里是个守御千户所,按民国所志的记载,这里65%的人口是土著,30%是来自江苏、安徽、福建的卫所军户,还有5%是后来从湖南来的客籍。在明代,土著的比例应该更高,所以所城经常被攻破,一被攻破,所城里的人便逃出去,事态平息了再跑回来。这个所是洪武十六年(1383年)设的,是明朝打进这个地区较早的一个楔子,但它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这里的地方社会到底是什么样子,不同的人群之间的关系如何,怎么变化的,我们还是不太清楚。土司也同样,清水江支流新化江沿线的亮寨司、欧阳司、新化司等等蛮夷长官司都是怎么回事,比如隆里所与隆里土司的关系如何,我们也不清楚。据说亮寨龙氏土司留有同治《龙氏族谱》,留有《长官司图册式》,这些都没见过。所以,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利用它重建西南乃至中国的历史叙述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一项卖木头的研究,也不能简单地把它作为理解中国所有权关系或者民间纠纷与诉讼的地方例证。我们需要以这批文书为基础,形成一个更丰富的区域性地方文献的系统,需要把这批资料放到一个更长时段、更大范围的历史进程当中去,才能更好地发挥它在重建中国历史叙述中的作用。 作者:赵世瑜 单位:北京大学历史系 中国历史论文:重典之中国历史论文 在《尚书》的《吕刑》中最早出现“刑罚世轻世重”。《吕刑》规定道“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也就是说在不同时期刑罚也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依照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打击犯罪的目标;有区分的去使用刑罚,正确的执行刑罚,才能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需求。战国时法家代表商鞅也有着与《吕刑》相通的思想,他明确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这一刑法思想也被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更全面的阐发:“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 韩非的思想是指统治者制定刑法的根本是为了爱护百姓,是为了保护百姓的利益,所以不可以随心所欲的使用刑罚,要考虑到治理社会的根本。也就是说制定刑法是为了治理好社会,所以法律的制定要随着时代的需要而发生变化。假如时代转变但是国家的法律不变,那必定会有法律无法涵盖到的社会问题,即使善于治理众人的人,如果不能随着形势的变化而设禁惩罪,那也是会使法治受到削弱的。故而明智的统治者一定会随时代的需要而制定法律,刑罚的轻重应当适时采用,这样才可以实现把国家治理好的目标。由此可见韩非把“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从两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方面立法要适应形势,做到“法与时转则治”;另一方面司法也要适应形势,达到“治与世宜则有功”。汉代在初始之时由于经历了太多战争的摧残,国家已经是十分脆弱,统治者奉行黄老的休养生息的哲学,同时又根据汉初百姓久苦秦时严刑苛法的客观现实,遂即实行简法轻罚和“省约烦苛”的刑政策略,也获得了载诸史册的“文景之治”。可见在汉朝的治理中,刑罚适时无疑是他们巩固政权的法宝之一。 宋朝王安石在主张变法时曾明确指出:“夏之法至商而更之,商之法至周而更之,皆因世就民而为之节,然其所以法,意不相师乎?”并且强调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得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害。”意思就是,国家的治理有赖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法律的执行,又有赖于善于审时度势的执法人。这两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实现社会稳定治理有效的必然要求。历代统治者鉴于历史上这些经验教训,在司法和审判活动中大都不同程度地坚持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原则,并结合客观的社会形势,推行了一套相应的刑事政策,建立了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刑罚制度。这也就说明,乱世用重典的传统并非是一味正确和有道理的,只有建立理性客观的刑法制度,才能够起到社会治理的作用。而在一开始提到太祖皇帝奉行重典,在他之后的万历年间,海瑞在起复任用,升任南京右都御史之际,曾向万历提出了一个条陈,条陈中提到要恢复太祖皇帝当年的严刑峻法,并指出要杜绝官吏的贪污,除了采用重典以外别无他法。这一大干众怒的提议在朝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并招惹了许多是非。按照洪武的祖制,一位御史在家中找一班伶人排戏是应受到杖责的,但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这类事情已属司空见惯,海瑞一味要求要重典来惩治,结果只能被大众看成胶柱鼓瑟,不合乎时代的潮流。又如唐代律令的制定,从《武德律》到《贞观律》,正是因为唐高祖李渊制定的法令太过于严苛,旧律用刑太重,所以唐太宗即位后,便令大臣修律,《贞观律》从此成为唐律定本。其中,主要大量减死,流刑,《旧唐书刑法志》对此做出概括性的总结:“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所以,我们看到“乱世用重典”也并非绝对的良方能解决问题。 重典可以在一个朝代失去秩序,民心混乱之际起到一种警示或是约束的作用,但其本身是不适合于社会的长足发展的。就如同明朝太祖朱元璋在一开始就提出以重典治世,但其后一代代君王都是在不断的改革重典,在这个过程中,轻刑慎罚的态度越来越明朗。一个文明的国家能够长久的存在,不是靠武力镇压,也不是靠暴力的威慑,应该是依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靠严明有力但却张弛有度的法制。重典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我们看到它所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个又一个朝代的改弦更张都告诉人们,只有从本质上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制度,才是一个王朝能稳定存在的根基。 作者:袁昕仪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中国历史论文:和谐之美中国历史建筑论文 建筑是文化的记录者,它如实地记录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建筑将不同时期的时代特点和民族特色一一写照,并悄然地陈述着人类文明演进的故事。当人们开始步入新的生态文明时代之时,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生态学、环境美学于一身的中国传统建筑之绿色生态观,不难成为建筑生态艺术的典范。人们在美的世界中所追求的最高理想是和谐,建筑艺术也体现出以和谐为主要内涵的审美特征。从中国文化史中的哲学范畴来看,“和谐”一词标志着中国哲学的智慧理念。和谐一词在我国各个学派中的含义有所不同:在儒家学派中,“和谐”一词多指“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或者“以和为贵”的以人的本身个体与其他外在客观事物的和谐发展,包括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道家将“和谐”一词理解为人与自然规律、宇宙万物的和谐,弱化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佛家则强调只有人融入自然才能达到和谐统一的本质。尽管“和谐”一词在不同学派中意义有别,但和谐的思想作为我国传统理论精髓的优秀价值是恒久不变的。在中国传统建筑范式中,建筑的和谐性深受传统文化哲学的濡染,具有诗意的本真性、审美的直观性、哲理的深远性与生态的持续性。这种“美”将人导向自然生态以及精神文化生态无比丰饶的理想境界,从而帮助受非自然化和精神异化侵害的人们实现双重“补益”和“修复”,是一种最佳意义上的人性复归和人文关怀。 一、中国历史建筑哲学———和谐之美 “天人合一”的哲学定理是中国建筑哲学中最基本的定律之一,对我国建筑营造观念的各个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和”这一观念一直指导着建筑的选址、规划、布局和形制。传统的古代师徒制度将建筑工匠们的经验以及技术口口相传,加之灵活使用和思维的拓展,古代设计、规划与施工等营造活动则显得更为丰富多变,表现出古代劳动人民卓越的才能和伟大的智慧形态。如战国时代的《考工记》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叙述了有关城市建设的完整规划思想;在建筑规划的选址、布局、规划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地貌、水土质量等因素的影响,如“辨方正位”、“相土尝水”等理论的流传,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独立建筑中,我国特有木架结构将建筑本身的结构相互“锁住”。使整个框架形成一个牢固的整体,并利用三角形具有稳定性的独有结构特性,达到“墙倒屋不塌”的建筑水平,可谓独树一帜。在整体的建筑中,中国建筑多以组合而有序的排列为多数,讲究各个独立建筑之间的关系,以廊柱等结构联系起来;而在建筑色彩、建筑方位以及建筑形式及空间等结构方式中,也常常杂糅“天干”、“地支”、“八卦”、“五行”、“阴阳”等中国传统哲学观念,充分显示出华夏子民对整体构思的重视,而并不是注重条分缕析的思维特点,将人与自然、建筑等构成有机的和谐整体。难怪李约瑟在游览和研究清代皇陵后由衷地赞叹道:“皇陵在中国建筑形制上是一个重大的成就,它整个图案的内容也许就是整个建筑部分与风景相结合的最伟大的例子。在门楼上可以欣赏到整个山谷的景色。在有机的平面上深思其庄严的景象,其间所有的建筑都和风景融会在一起,一种人民的智慧由建筑师和建筑者的技巧很好地表达出来。” 二、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历史建筑美学之和谐 中国建筑的和谐美,同时体现在建筑形制的和谐上。儒家学派的思维特征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具有深远的影响,浸透于生活中的每个领域,也必然成为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发展与精神面貌的重要体现,尤其体现在宫殿、坛庙、陵寝等皇室建筑形态之中,这也变相地表明中国古代建筑用自己的“身躯”与“血液”写下了当时帝王社会的“政治伦理学”,并通过建筑形式的尺度、均衡、对称等形式美学原则以及色彩、线条、体块等手段将本是抽象的伦理道德符号的演绎,变为具象化的“礼乐和鸣”。 (一)“中正无邪”的布局构造 中国古代园林建筑对称形体的构成体现了尊严和重要的特性。从结构与功能上区分,大致分为正堂区、休寝区、苑囿区三个功能区域。根据传统儒家哲学“中庸之道”的价值观,在建筑领域里也能看到强烈的“尚中”情结,表现了我国建筑领域的设计者们清醒的世界理性精神,是中国古代建筑文化的传统理念之一。集中体现在中轴对称的运用和强化以及中心对称的以攒尖式屋顶来强调的建筑形式。正如《乐记•乐论篇》所言:“中正无邪礼之质也”[4]。在周代时期,中国院落空间布局已经呈现出对称的建筑形态,重要的建筑空间处于中轴线或中心点上。这种以方正的院落空间为基础,于其中营造各式对称秩序园林建筑形态的方法,已然成为城市、宫殿、坛庙、庭院建筑布局的主要模式。中轴线南北贯穿,建筑物左右对称,秩序井然,设计以前后中轴线为主干,而左右交轴线则往往被忽略。西方著名美学家乔治•桑塔耶那曾从人的视觉角度说明对称对人的心理机制所造成的影响,认为“对称所以投合我们的心意,是由于认识和节奏的吸引力。当眼睛浏览一个建筑物的正面,每隔相等的距离就发现引人注目的东西之时,一种期望,像预料一个难免的音符或者一个必需的字眼那样,便油然涌上心头”[5]。 (二)“高大为贵”的审美态势 中国传统建筑中,功用不同的建筑具有不同的体量。在王权建筑中,常常通过巨大的体量感来突出王权的尊贵和震慑力。所以建筑物本身的体量感便成为华夏传统建筑艺术的又一个和谐美的重要品质。只有通过强大的体量感,才能彰显王权的秩序性和人与当时社会的礼制的“和”。作为古建筑中重要类型的宫殿、都城、陵寝等建筑形式多是通过“高大为贵”的艺术手法来体现建筑本身的恢弘气势。《周易•彖传》说:“大壮,大者壮也,刚以动,故壮。”大壮者,阳刚、威壮、雄大、壮美之谓也。就是传统建筑“高大为贵”之观念的深刻反映。建筑的尚“大”之风,在建筑史上一直保持着一脉相承态势。如秦始皇时期的阿房宫,据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前殿阿房,东西四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坐万人,下可建五丈旗。”这一描述将阿房宫的体量之大、气势之恢弘、面积之广泛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出来。再如唐都长安,据考古工作者的初步实测,唐长安都城的外郭城东西宽9 500米,南北长8 470米,周长35.5公里,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垣之一。其总面积达到84平方公里,相当于现在西安城的10倍。至盛唐,长安为当时规模最大、最为繁华的国际都市。万里长城的建造无疑是中国建筑的卓越表现,它蜿蜒盘旋的身姿如同飞舞磅礴的巨龙,盘卧在中华大地上,在沙漠戈壁的广袤无垠和千古岁月的时空交错中舞动着,向人们传颂着中华民族古老的历史故事。 (三)打破绝对对称的“均衡之美”与“礼乐韵律”之美的呈现 传统建筑中的均衡之美是与中轴线或中心点建筑形式相关的建筑艺术形式,是中国古代建筑形式的又一基本美学特征。“中国艺术最大的一个特质是均齐,而这个特质在其建筑与诗中尤为显著。中国的这两种艺术的美可说是均齐底美———即中国式的美”[2]12。均衡感从建筑形象上来讲,具有安慰、灵境、坦然、持重之感。但是,建筑布局的整体效益还受制于很多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人文因素等等,如具体的场地、交通、地形、山势等因素。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我国劳动人民具有卓越的艺术成就,他们往往通过多变的艺术处理形式,将建筑在绝对对称形式被打破的情况下使设计依旧保持良好的均衡性,使建筑仍然具有良好的均衡审美效果。如我国著名传统帝王建筑十三陵,其中长陵是整个陵区的中心,本在神道的设计中用纵深笔直的道路铺设才能合于中轴观念,但由于神道两侧远山布局体量变化所致,便将神道走向做了偏东北方向的艺术处理,使神道在略有弯曲的基础上靠近东部形态较小的山峦,远离西部形态较大的山峦,这样便在视觉上使人感到更符合均衡之美的建筑构图。“礼乐韵律”之美是中国建筑美学中的重要语汇,是塑造意境美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大自然中,韵律美随处可见,起伏的山峦、荡漾的波纹、绵绵的细雨都是韵律美的体现。而建筑艺术中的韵律美则是通过相同或相似的构件装饰等按照一定规律规则排列成的。整齐的韵律美将建筑的外在或内部在布局或形态上获得完美统一,进而达到和谐的境界。“韵律是使任何一系列大体上并不相连贯的感受获得规律化的最可靠的方法之一。比方说,一些散乱的点,我们要想记住它,虽说不是不可能,那也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些点所仅有的效果,是混乱或单调,别无其他。如果把同样数量的点分成组,这样一来,整体效果就是可以认识的一种重复了,这些系列马上就变得有了连贯性,我们说它已经图案化了。眼睛常常会本能地把自己的感受归类成为一个有韵律的系统,所以在看星星时,人们常常趋向于把那些距离大致相等、光辉大致相当的星星看成一体,从而建立起一种星座图案,一种美学上的满足就会应运而生。”[6]在传统建筑布局中,中国建筑韵律是通过建筑群落以横向铺排布局而在平面上展开的。如故宫的部分房屋设计,用统一的柱子等距离排放,柱后窗门样式相同或相近,每隔一段距离便是一间屋室。屋室多为左右对称,或是在柱边放置大小齐一、数量齐一的台基。有序不乱的固定模式定期重复,宛如音乐的不同声符的和谐交织,既显示出了王权的壮观景象,又不失庄严中的韵律感与节拍感,在心理上使人得到统一排序的震撼效果。 三、道家思想与中国园林的和谐之美 中国儒家思想是中国哲学意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哲学的发展,也必然对中国建筑哲学具有重要的美学意义,其所表现的美学意义依附于“礼”的特点十分明显。而中国哲学中的另一个重要学派———道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建筑美学中为儒家思想提供了重要的补充,对中国建筑艺术也具有深远的美学意义。在哲学范式中,儒家与道家学派都讲求“天人合一”。但究其侧重点,却各有不同。如果说儒家思想的伦理道德思想与情理统一的审美理想被宫殿、陵寝、庙宇所呈现,那么道家的心物相通、追求自然和谐的审美之道便在我国古典园林景观中淋漓地体现了出来,更在文人士大夫中获得了自由的升华。在古典园林中,建筑是被赋予其中的,构成园林所必要的条件就是建筑。山水中的亭台楼阁,小河边的拱桥轻跨,百花中庭院点饰的美学意境随处可见,它们都是园林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园林的每个角落都闪烁着建筑美的光辉。道家将“无为”作为“天人合一”的道法,人只要以“无为”的态度回归自然,便能达到“天人合一”的审美境界,强调自然与返朴归真的情怀,也正是这种情怀奠定了中国建筑美学的深厚的哲学基础。园林是人们亲近自然,从“内”向“外”的重要媒介,是建筑与自然环境的融合之所。它把建筑变相地运用于现实的自然环境,是建筑向室外空间的有机延伸和拓展。中国园林美学讲求意境之美,意境之美是中国园林建筑的灵魂。古代文人士大夫追求和谐为美的审美意境,意境为中国园林美学之灵魂,是中国园林追求的对美的事物的审美的创造,其和谐是由多元化和不同差异杂糅而成的优美。在园中,只要角度稍作变化,就能将庭院的景色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呈现在人们面前,使人进入“人动景变”的情景中去,产生一种虚实相生、回味无穷的艺术境界。这种艺术境界也是中国园林艺术追求的审美意境,在有限的空间之内,将无限的景致囊收其中。在传统园林作品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造园者通过虚实结合的艺术手法将空间组织调整,圆满地解决了“无限于有限之中”的矛盾,将美的感受不断丰富完善,创造出园林艺术的意境之美。在传统园林中,造园者以景观为物质基础,以“天人之际”为表现形式,以“心与境契”为理想境界,从有限到无限,创造出了无穷的以“和”为美的审美意境。 四、历史传统建筑中“和谐之美”的精神传承 建筑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如实地记载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脚步,深邃而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孕育出中国传统建筑艺术的美丽丰姿。在古代,和谐是人类的最高理想和审美追求。崇“和”、尚“和”、重“和”、求“和”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几乎涵盖一切、贯穿一切。可以说,在中国各种传统艺术形态中,建筑最具象化地体现了中国人“和”的意识,成为中国传统文化最好的物化表现形式。以和谐为美的精神品格,正是在这种审美理想中体现的。宫殿建筑,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和智慧结晶。传统建筑美学中,对建筑形式中的对称、均衡、尺度、韵律等的追求一直延续不绝。大至故宫、天坛、十三陵、颐和园,小至一处园林、一座小亭,无论是惊叹其伟大巍峨,还是流连其清丽婉约,都使我们感悟到美。建筑和谐美的取得,也主要是依靠这些外在的形式美的原则体现出来的。关于儒家、道家思想对中国传统建筑的影响,著名作家安德鲁•博伊德也曾评论:“中国的思想受到儒家和道家的双重影响,这种相反的二重性清楚地表现在中国的建筑和中国花园上。……房屋和城市由儒家的意念所形成:规则、对称、直线条的、等级森严、条理分明、重视传统的一种人为的形制。花园和风景则由典型的道家观念所构成:不规则、非对称、曲线的起伏和曲折,表现了对自然本源一种神秘、深远和持续的感受。”儒家伦理的物化手段和物化模式,成为人与社会之“和”的最好表征,将人的情感与理想消融满足在以亲子关系为优秀的人与人的世间关系之中。在道家思想作为重要补充之后,又揉合了释家文化的中国园林建筑,更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文感性因子。中国建筑美学的“天人合一”,在儒、道、释诸家的哲学理论的阐释与深远影响下,诠释出中国传统建筑美学与浪漫互相交织的和谐美的旋律。希望这种美学原则能在中国现代建筑中呈现光彩,延续传统的和谐生态原则,让“和谐之美”的美学原则融入建筑之中,从而使华夏子孙寻找到精神复归的家园,而不是被遗忘和淡化。 作者:姜欢笑 王铁军 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中国历史论文:戏剧的振兴中国历史论文 新中国成立以来,但就说河南的戏曲舞台,也涌现出了不少的优秀作品,如20世纪5O年代后期的《朝阳沟》、八九十年代的《倒霉大叔的婚事》、《老子•儿子•弦子》、《香魂女》,还有近几年的《新版白蛇传》、《程婴救孤》、《常香玉》等。虽说近些年来出的精品戏也不少,也曾获大奖,但整个戏剧市场仍不景气。与其说观众冷漠了戏剧,不如说戏剧疏远了观众。改革的大潮在席卷着人们的生活和人们精神世界的各个领域,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审美观念。艺术家们必须紧紧追随生活前进的步伐,努力地为广大观众去开拓艺术的新天地。所谓“戏剧危机”,只是旧的艺术观念的危机,是戏剧繁荣的胎动和阵痛。这些年来,我目睹着艺术家们带着汗水、辛酸和兴奋的泪,踏着荆棘的路朝前走。他们的体会非常简单:遵循艺术的质朴原则,大胆探索和创新。 众所周知。戏剧艺术应充分体现通过美的形象.唤起人们美学深思的基本屑性。任何艺术作品,特别是与观众直接交流的戏剧.都是“他人参与”的艺术。舞台上的艺术形象,只是通过观众的体验和想象,借助演员同观众的交流,引起观众的共鸣,才能真正为人接受。产生永久的艺术魅力。艺术家应该也只能向观众提供审美趋向和范围,引导人们在规定的艺术情景中对人生的思索,得到美的享受和启迪,如果无视艺术审美的心理过程。把剧作家的主观意念硬塞给观众。填满其美学深思的时空,这样就令观众倒胃口。为了避免重现过去一个时期的弊病,我们在进行创作的审美把握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注意了两个原则:一是戏剧的表层俏丽与深层的哲理内涵和谐统一,做到雅俗共赏。不同层次的观众进入剧场,首先需要的是感兴趣。这就要求戏剧在剧情、表演、氛围、情趣等诸多方面有一定的通俗性和世俗性,以增强戏剧的普遍感应性,产生扣人心弦的魅力。同时,还要引导那些审美层次较高的观众,触摸戏剧的深层内涵,唤起美学深思,产生对世界和人生的哲理认识。二是使现实题材具有历史的纵深感,使历史题材体现对现实的关照。现实是历史的发展和延续,现实矛盾关系越是复杂激烈,它打下的历史印记也就越深刻。对于现实题材深广内涵的开拓,往往有赖于对历史深层积淀的挖掘。现代豫剧《香魂女》和新编历史剧《程婴救孤》的创作过程,初步尝试了这样的审美把握和美学思考。通过对“戏剧危机”状况的反思,我们越来越感受到,随着观众思想文化和艺术欣赏水平的提高,他们已不至于从戏剧欣赏中得到喜怒哀乐的情感满足,并且越来越增强对于戏剧说教的逆反心理。他们要求艺术家给予应有的想象空间,对戏剧所提供的丰富生活和多义主题独立进行思考,而不需要别人做出现成的结论。戏曲是综合艺术,一部好的戏曲作品,离不开编剧、导演、音乐、演员、舞美、灯光等主创人员的努力,而剧本显得首为重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剧本是一剧之本,是一出戏的灵瑰,剧作家及其作品的思想艺术品格和内涵,往往决定了一个剧团的艺术方向和水准。然而,正如很多业内专家指出的,目前戏剧的文学性和思想性正在削弱,不少作品虽然辞藻华丽,但剧本的艺术品位、思想含量及人文意识缺失,作品缺少对人生、生存、欲望、理念和信念这些本质东西的思考和关注,很难表现时代的诉求和传达人民的心声。当然。这并非说只要描写了当下的生活就会具有时代感。比如,豫剧《朝阳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部作品虽然反映的是2O世纪50年代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作品,149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但现在看来仍不觉得过时。原因在于,它不是对某个时期某个政策的简单图解,而是融入了剧作家对历史、对生命、对人生的独特感悟。剧本的思想性、文学性,尤其是及其生活化的语言、性格鲜明的人物形象,赋予了作品长久的生命力。戏剧艺术应充分反映审美思想的民族性,做到时代性、民族性和地方性的统一。几年来,我们非常强调艺术创作要反映时代精神、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作为审美意识集中体现的艺术,其审美理想的民族性,决定其艺术的生命力。抛弃了对文艺民族性的追求,一味去拥抱所谓时代新潮,就不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艺。 今天,在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既要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又要坚持文艺的民族化方向,并以它作为振兴戏剧的基本美学原则之一。由于各民族在审美思想上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各个民族艺术的发展,往往表现为相互影响、彼此促进的历史特征。为了振兴和繁荣我们的戏剧艺术。完全应该加强对外文化的交流,吸收一些外来的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法,以增强我们戏剧的艺术表现力。这对满足观众多层次的审美需要,发展多种戏剧风格和流派是必要的、有益的。不过在接受当代文艺新潮大胆进行艺术创新的时候,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现实生活的土壤,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美学理想,反映民族之声。只有个性鲜明的民族艺术,才是最有国际性和开放性的艺术。 戏剧艺术的民族性审美品格。往往是同民族的地域性紧密相连的。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种带着浓郁乡土气息的地域性文化支流汇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巨流。因此,振兴和繁荣戏剧艺术,还必须保护和发展其地方特色。 作者:黄敬 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戏研所 中国历史论文:太武帝灭佛运动中国历史论文 一、北魏太武帝灭佛的原因 北魏太武帝灭佛是中国历史上最暴力最严酷的一次灭佛,太武帝即位后,灭佛前对佛教有个崇信、亲近、疏远、限制、打击、彻底消灭的过程。其灭佛的原因应该是一个综合体,并不是简单从反佛思想,经济土地的争夺,佛道冲突或者是政治事件就可以一言以蔽之的。(汤用彤先生的《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倾向归因于佛道之争和崔浩、寇谦之的掩掇;王仲荤先生的《魏晋南北朝史 认为,因拓跋魏王朝对佛教不了解,同时又掺人了佛道斗争的因素,于是发生了灭佛教事件;郭朋先生的《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认为是因地主阶级内部世俗地主与与僧侣地主的矛盾和冲突;任继愈等先生的《中国佛教史》论述得相对最为详细。它又强调其原因一是争夺控制人口劳力、二是佛道之争、三是怀疑沙门与盖吴通谋反魏;四是儒佛之争)经济因素并不是太武帝灭佛的主要原因,太武帝灭佛毁佛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引发血光之灾的导火线。《魏书•释老志》记得较清楚,是他亲征镇压卢水胡盖吴起义时,途中在长安一家大寺院发现了所藏匿的大量兵器,地方官和富人藏在寺中的大量财物,以及所藏的许多酿酒具,还有僧人与贵族妇女淫乐的密室。太武帝疑僧人与盖吴通谋造反,憎恶沙门敛财、贪酒、好色,遂在崔浩的支持下颁布了严厉残酷的灭佛诏,在全国范围内消灭佛教。而以前只是抑佛、限佛、排佛。在发现的四大类违禁品中,兵器是最大的罪证,通谋造反是最重的罪行最令太武帝仇视,是刺激太武帝决心立即灭佛的最强烈的刺激物。此外,佛教和本土道教的矛盾,佛教和儒教的矛盾都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灭佛事件的发生(下文有论述)。 二、北魏太武帝时期的偶像崇拜与破坏 武帝初期。对于佛像还是很推崇和敬重的,这可能是出于对太祖的尊重和继承,造像活动也得到了延续和发展。世祖初即位,亦尊太祖太宗之业,每引高德沙门,与共谈论。于四月八日,举诸佛像,行于广衙。帝亲御门楼,临观散花,以致礼敬(《魏书•释老志》)。可以看出,太武帝对佛教的态度并不是刘乐(深圳市关山月美术馆,广东深圳518026)一开始就反对的,而是一个从信佛,尊重佛教到怀疑佛教,反感佛教,再到彻底否定佛教,灭佛的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道教对佛教偶像的压制作用也渐渐体现出来,太武对佛教的抑制是伴随着对道教的倚重而发生的。世祖即位虽归宗佛法,敬重沙门,而未存览经教,深求缘报之意,及得寇谦之道。帝以清静无为,有仙化之证,遂信其术。(《魏书•释老志》)北魏进入中原后,受到汉族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很大影响,并逐渐以此为正统文化和思想,魏、齐大臣魏收著的《魏书》就列有《儒林》、《文苑》、《孝感》、《节义》、《烈女》、《礼志》等篇章记载和弘扬儒家文化。人世的儒家文化和佛教教义存在着不可协调的冲突。在太武帝灭佛的过程中,其亲信崔浩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作为官僚士大夫,三朝元老、世家大族,大学者的崔浩灭佛的动因,很明显是崇儒抑佛。崔浩对佛像进行了曲解和诋毁来达到偶像破坏的目的。浩既不信佛、道,模深所归向,每虽粪土之中,礼拜形像。浩大笑之。云:“持此头颅不净处跪是胡神也”。(《魏书•释老志》)这里崔浩所说的胡神显然指的就佛,崔浩觉得佛教信徒对佛像顶礼膜拜的行为很可笑,将佛教称为“胡神”,这是以中原儒家为中心的眼光来看作为他者的佛教,是一种排斥和否定的眼光,佛儒的冲突在这里表现得淋漓尽致。严厉打击佛教诏、最后灭佛诏都是经崔浩润色修改的,甚至是他起草的。太武帝下诏灭佛,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强迫僧人还俗,捣毁寺庙,破坏佛像等等。非常严厉,诏诛长安沙门,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长安行事。(《魏书•释老志》)有司宣告征镇诸军、刺史,诸有佛图形像及胡经,尽皆击破焚烧,沙门无少长悉坑之。(同上)恭宗言虽无用,然犹缓宣诏书,远近皆预闻知,得各为计.四方沙门,多亡匿获免,在京邑者,亦蒙全济。金银宝像及诸经论大得秘藏。而土木宫塔,声教所及,莫不毕毁矣”。(《魏书•释老志》)欲除伪定真,复羲、农之治。其一切荡除胡神,灭其踪迹,庶无谢于风氏矣。自今以后,敢有事胡神及造形像泥人、铜人者,门诛。虽言胡神、问今胡人,共云无有.皆是前世汉人无赖子弟刘元真,吕伯强之徒。接乞胡之诞言,用老庄之虚假,附而益之,皆非真实。致使王法废而不行,盖大奸之魁也。有非常之人,然后能行非常之事。非肤孰能去此历代之伪物!(《魏书•释老志》) 从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出太武帝灭佛的对象不仅包括僧人,寺院集团,佛教的经义和思想,佛教典籍,对佛教造像和图像也采取了破坏毁灭的政策,这和八九世纪的拜占廷破坏圣像运动是有几分相像的。灭佛导致了大量的佛像被毁灭,同时也抑制了佛教美术的发展。在此时期,石窟造型和壁画的创作都处于了停滞的状态。在灭佛结束之后几大石窟都迎来了各自的营造高潮。虽然诏书严厉彻底,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中,灭佛活动还是受到了很多的阻力,这些阻力往往来自对佛教笃信或者抱有同情心理的贵族和官僚。太子恭宗就是其中之一。《魏书》上记载了太子恭宗是如何将灭佛和捣毁佛像的概念分开,从而保护佛像的。时恭宗为太子监国,索敬佛道。频上表,陈刑杀沙门之滥,又非图像之罪。今罢其道,杜诸寺门,世不修奉,土木丹青,自然毁灭。如是再三。(《魏书•释老志》)太子的意思是缓禁、少杀、不烧、不破。让它自然消亡。而且太子说的很清楚,他将太武帝为沙门定下的罪过痛图像分开,“又非图像之罪”,图像的存在和意义只是对佛教教义的阐释或者是作为膜拜的对象,而并没有参与谋反之事,所以太子主张不去主动破坏图像和寺院,而是让其自然毁灭。在灭佛期间,太子恭宗保护了大量的沙门、佛教经典以及寺院,佛像。《魏书•世祖纪下》还记录了一件同情佛教的人士巧妙地利用佛像为佛教求情开脱的事件:邺城毁五层佛图,于泥像中得玉玺二。其文皆日“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其一刻其旁日:“魏所受汉传国玺”。(《魏书•世祖纪下》)太平真君九年(448年),寇谦之死。真君十一年(450年)六月,力主严厉镇压消灭佛教的崔浩因文字狱等原因被诛杀。两年后的三月,太武帝被太监杀死。同年六月,太子恭宗病死。至此,太武帝太平真君年灭佛的几位最重要、最关键、最优秀的人物都想继去世。太子恭宗拓跋晃之子,文成帝拓跋浚继位。兴安元年(452年)冬十有--Yl乙卯,“初复佛法”。(佛教)助王政之禁律,益仁智之善性,排斥群邪,开演正觉。有司失旨,一切禁断(太武帝灭佛)(《魏书•释老志》)。天下承风,朝不及夕。往时所毁图寺,仍还修矣。佛像经论,皆复得显(《魏书•高宗纪》) 至此,太武帝灭佛事件算是告一段落,佛教又重新在北魏流行起来,被毁坏的佛像得到的修复。主持复兴工作的主要有师贤和昙耀。昙暇主持在平城武州塞开凿石窟五年,雕造佛像各一,高者七十尺,次六十尺。此为大同云岗石窟营造之始。从太武帝灭佛到北周武帝灭佛这段时间,佛教在北朝迎来了他传人中原以来的第一个高峰,造型活动也极为兴盛,为后世留下许多珍贵的佛教美术作品。 作者:刘乐 单位:深圳市关山月美术馆 中国历史论文:凤纹演变下的中国历史论文 1凤纹的演变过程 商朝的青铜器上凤纹的形象不尽相同,在冠上就有多齿冠、长冠、花冠,分别代表了凤纹在商朝的不同发展时期的特征。西周玉器上的凤鸟纹,既继承了商代青铜器上的鸟形,又改掉了商朝凤纹的质拙写实,朝着装饰化,图案化,艺术化,程式化的方向完成了根本性的转变。西周人在思想得到空前解放的基础上,对于艺术的追求也更加的别致。西周的雕刻着鸟纹的玉器,不仅起了美化生活,陶冶情操的作用,更加是西周人民思想,精神的一种寄托。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阴阳五行思想的盛行,龙凤这两种分别代表阴阳的鸟兽大量地出现工艺美术作品中。凤纹常常成对地出现在楚系青铜器中,有时两种纹饰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到战国中期,楚系青铜器上的凤鸟纹进一步线性化、图案化。纵观商代至战国时期这一千多年青铜器凤鸟纹饰的发展与变化,展现出一些阶段风格与演变特征。这段时期的凤纹由繁缛变简洁,由具体变抽象,由静止变跃动。秦汉时期凤鸟纹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形态越来越多,并且在材料的运用、艺术的表现、技术的提高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创新之处。秦瓦当凤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具象写实、现实直观、灵活创新、整体平衡。秦凤纹巧妙地与龙、虎、龟、蛇组合,造型上从过去的以线为主的造型手段逐渐发展成了形象的具体刻画。所有的这些艺术特点使之成为开创具象凤纹的始祖,其艺术创新与价值是后世无法比拟与超越的。汉代的凤纹艺术较之前朝都有了跨越性的发展,他的形象更加丰富,线条越发流畅。汉代凤纹的形象不再试静止不动,不再是呆板烦人,而是运动着的,跳跃着的,给人的感觉积极向上,身心愉悦。汉代凤纹被运用到了瓦当,画像砖,石刻等多种地方,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魏、晋南北朝时期,凤纹的造型上除了继续沿袭汉代以来的风格外,线条的设计趋于粗犷,给人一种壮实之感。这个时期的凤纹不仅仅是追求某一个局部的优美,而是从大局出发,关注的是整个图案,装饰性的图案被广泛地使用在了凤纹的表现中。唐朝凤纹的造型更加的具象化,与鸟的形象越发的接近,唐朝的凤纹常常是成双成对的出现,有着美好的寓意。唐朝的凤纹可谓是集大成于一体,吸取了前几个朝代凤纹的发展,广泛的使用了花卉的图案,使得唐朝的凤纹样式显得更加的雍容华贵。出土于西安大明宫的唐代金银凤纹图,风鸟的造型精巧、细密,头、冠、颈、躯、翅、尾、爪等精雕细琢。晚唐时期的纹样更为精巧美观。这种造型和富裕的物质文化生活密切相关,凤形象已经被赋予了女性象征。宋元时期的凤纹开始进入了一个规范化使用的时代,这是一个凤纹流行的时期,凤纹被广泛运用在了妇女的头饰,建筑物的装饰,各类瓷器家具中。宋代装饰艺术在观念形态上偏重寓意,在其表现上都注重艺术性,赋予了吉庆如意的民俗思想愿望和气息。例如,政和年间的“凤穿牡丹”纹,就赋予了富贵吉祥的寓意。明清时期,是凤纹的鼎盛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凤纹的使用更加的丰富,各类建筑装饰、家具、瓷器上都有凤纹的身影出现,并且独具特色。这一时期的凤纹被人们看作是吉祥如意的象征,整体纹样的表现上也更加的富丽堂皇。 2凤纹象征意义的演变 凤凰作为神鸟存在于古代的神话传说中,最开始是东夷部落的图腾。同时期黄河一带的文明图腾是龙,合并统一后龙凤都成为中国的图腾,被称为“龙凤呈祥”。在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就把凤凰看作是吉祥的象征。孔子临死时,曾哀叹“:凤鸟不至,河图不出,吾已矣夫!”[4]秦汉时期凤纹被赋予祥瑞、兆庆的象征意义,出现了“鸾鸟”“、朱雀”“、朱鸟”等多种命名。秦朝时期的凤纹退去了神秘的主题,开始转向对于现实美好生活的向往。魏晋南北朝的时代,因这一时期佛教的盛行,凤纹也被带上了宗教的意味。隋唐以后,凤纹逐渐摆脱了宗教的背景,而开始成了皇室的专用图案,代表了权利的象征。唐朝时期,武则天率先使用凤纹作为了自己的象征,从此以后各个朝代,凤纹都被作为皇权的象征保留使用了下来。 3结论 凤凰身上既有丰富且美好的吉祥含义,又有许会让人感到崇拜的虚无和皇权的沉重,但是它的美好寓意却让人为之迷恋。而凤纹,作为中华民族的象征性传统纹样,极具东方韵味,向世人展示了中华民族传统图案的艺术魅力。凤纹作为装饰纹样,其艺术的装饰生命力也将长存不衰。 作者:章慧凰 王芝湘 单位:天津工业大学 艺术与服装学院 中国历史论文:多元叙述视角的中国历史论文 一、“叙述视角”及其选择 在历史文化题材纪录片中,对历史真实理解、发现、叙述及展示角度的差异,可能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媒介真实”,继而给受众建构出不同的“想象真实”。从视界结构上讲,可追溯到不同的叙述视角。所以叙述视角是探究纪录片深层创作理念的重要考量对象之一。叙述视角,也称为叙述聚焦,是叙述语言观察和讲述故事的特定角度。按照结构主义批评家兹韦坦·托多洛夫的观点,叙述视角可分为三种形态:(1)全知视角———叙述者>人物;(2)内视角———叙述者=人物;(3)外视角———叙述者<人物。它们体现了叙述主体对事件或故事观察角度的差异以及与事件和故事关系的差异,从而呈现出事物不同的面貌和意义。这三种视角在表达时各有侧重,如全知视角体现出俯视的全知性、权威性,视野开合度大;内视角的叙述者身处故事之中,以普通人的感观“得知”和讲述,可信性和亲切性超越前者;外视角比内视角知道更有限,对内情毫无所知,即跟在人物后面告知受众其言行,但其“不知性”反而让人觉得神秘莫测,引人入胜,尽可能地调动追问和想象的参与。不同视角既代表了纪录片叙述风格的选择,也体现了创作者之于受众的姿态以及希望受众采取何种姿态进行“阅读”和解读作品信息,从而引起不同的认知和判断。而无论选择哪一种视角,都无法克服该视角自身的局限性。“没有一种超越的实证权威对故事信息及材料可靠性负责,任何一个视界都有其独立的代言个性”。叙述视角的选择得当与否,也会直接导致观众采取不同的立场解读和评价作品信息。霍尔认为,在假定读者具备发现传播者“制码”能力的前提下,根据读者解码立场与传播者的编码立场是否一致,读者的解读方式可分为主导―霸权立场(dominant-hegemonicposition)、协商代码或协商立场(negotiatedcodeorposition)与对抗立场(oppositionalposition)。这三种立场体现着读者对编码者权威和主导地位不同的认同程度。持主导―霸权立场的受众类型随着信息和文化产品买方市场的形成必将逐渐减少,而更多的是会经过自己的经验部分接纳甚至颠覆性解读作品的协商立场和对抗立场的解码者,尤其是在后现代的语境下。在网络传播时代,面对媒介经验日趋丰富、自我意识日趋强热的传播对象,历史文化纪录片的叙述视角选择就更需谨慎,如全知视角就极易使已形成自我观点的受众产生对抗立场。但若纪录片完全陷于纯客观表象之中,没有合适的主观意见和意义解读的自信,又易囿于“当局者迷”的局限而难以使受众信服,从而降低纪录片的认知水平与格调,同样容易引起对抗立场甚至轻视态度。于是,当代历史文化纪录片均衡比较了多种叙述视角的长短利弊,向“多元化”视角的方向探索,以协调上述矛盾。 二、中国当代历史文化纪录片作品中的多元叙述视角分析 梳理21世纪以来中国历史文化纪录片的创作,从表现元素上看,作品中的多元视角主要包括:代表创作主体的叙述———解说、口述者(专家、见证人、相关事件的当事人等)和再现的历史人物。 (一)解说视角 语言是思维的工具,尤其长于传达抽象信息。解说作为纪录片抽象符号系统的重要主体之一,与被访者口述和表演者对白(及独白)共同表现视觉信息难于传达的概念、观点和意义。在力图输出一定意义的纪录片作品中,解说历来是贯穿作品的最常见的主线和链条,在其节点上再安放影像、采访等其他信息板块。它赋予作品逻辑性,同时,其理性思维和抽象思维特点符合该类纪录片主要目标受众群的书写文化传统和思维习惯,能更有效地构建出深层意义体系。解说作为诉诸听觉和视觉的符号,以索绪尔的理论分析,其“能指”包括解说员的声音符号和相应的字幕文字符号,其“所指”则直接代言创作主体的价值判断,承担了描述事实、抒发感情、表明态度等多种功能,声音符号中的副语言及字幕的字体、大小、位置都承载了特定的涵义。受众借助影像本体形成对事物感性的认知,可以说画面在一定程度上“翻译”解说着文本,同时观众又能借解说避免画面解读的多义性和表面化,语言的逻辑特性更易于构建出结构、脉络、意义和情感。解说还是纪录片的重要美学元素。首先,渗透于解说的字、词、句和整体结构的文学美能营造出令人陶醉和回味的丰富意境,受众能借助文学语言联想出超出“画框”的宏阔而绮丽的时空并心驰神往。这种审美感受通过时间的积累使受众逐渐形成对表现主体较稳定的认知态度与情感共鸣。其次,解说蕴含思想、哲理的思辨美。语言能表现出远大于影像具象世界的思维领域,展示历史智慧和思维成果,揭示表象背后的价值与规律,发人深省。如《大国崛起》不仅有对具体国家的兴衰、具体历史事件的总结分析,而且其对葡萄牙、英、美等九个世界级大国的选择、排序以及作品的整体结构也都体现出创作者的历史观点,展现了创作者包容的胸襟和气魄。最后,听觉美。该类优秀作品体现出对人声之美的重视与挑剔,解说员圆浑有力、充满色彩和韵律的声音,与影像和音乐一起,营造出纪录片或深沉庄严或欢欣雀跃的意境美,给观众一种流连忘返的听觉审美享受。与以往作品相比,这一纪录片群落中的优秀作品在解说方面体现出一些变化或趋势,这些变化从深层反映了创作主体话语姿态的改变。其一,淡化的“脂粉气”———抒情性文字的减少与改进。主旋律的作品曾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慷慨激昂、直接而厚实的情感渲染表达和词藻的铺陈让人应接不睱,但却难以溶入。纪录片的纪实本性和客观信息量一度被主观化的抒情文字所包裹,甚至让位于后者,历史叙述带着浓厚的“脂粉气”。例如《话说长江》中有许多类似的表达:“古往今来,有多少著名的诗人,为您的魅力,寻访名胜、昂首歌唱啊!数千年间,有多少杰出的文豪,为您的风姿,写出了优美的篇章!”这种抒情化的表达方式曾受到一个时代的推崇。抒情,《现代汉语词典》将其释为“表达情思,抒发情感”,即用形式化的话语组织象征性地表现个人内心情感的文学活动。据此,笔者对比了《话说长江》、《故宫》、《敦煌》、《舌尖上的中国》等多部代表性作品的解说文本,据情感表达和修辞特点统计了其中的典型抒情性文字,选择其中几例,作如下比较(表1)。由表1数据可见,同性质媒体创作的同类题材纪录片作品中,抒情性文字比例在新时期表现出明显下降趋势,且这种下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不是某部作品的偶然表现。创作者对解说文字的美学追求发生了理性、平实性、客观化的转变,这与国际纪录片故事化的风潮不无联系,但更重要的是体现出创作者居高临下的精英教化心态向与受众对话心态的转化趋向,使该类纪录片表现出真诚、质朴的态度。其二,纳“他者”之见———注重引用他人观点与一手资料。解说更加注意引用他者话语,多方引证,以求更加全面、立体地构成与评述事件,减弱主观性,从而提升受众对作品的接纳和信任程度。例如《敦煌》第一集中便以探险者斯担因的个性化独白简洁而真实地描述了探险历程,暂时脱离了对“解说员视角”的依赖。这比解说员极描述之能事传达的效果可能更直接而动人。此外,解说中也更多地引用研究者、亲历者的观点,有时甚至借助对创作者亲身体验的原始纪录———考察笔记、拍摄、走访手记等,削弱雕琢感,丰富审视角度,更显真实。其三,“不知为不知”———全知语气的和缓。在人们的印象里,大型历史文化纪录片如卷轶浩繁的史册一般谈古论今,无所不知,拥有与受众的巨大信息位差和文化优越感。但在当代作品中,解说中出现了“我们无从考察”、“我们不知道”、“或许”等词句,这些非但不是创作者的不自信,反而证明了创作者正在以一种平易而朴实的面孔与观众交流,表现出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口述者视角 说到口述者,不得不提史学研究中搜集历史的途径之一———口述历史,它源于史学研究的田野调查方法。其历史资料源自于人的记忆,通过访问和记录(文字笔录、录音、录像等)曾经身处历史现场的见证人获得原始资料,从中抽取有用史料,获取历史真实。20世纪40年代,口述史学的术语(OralHistory或称HistorybyWordofmouth)正式产生。后被美国现代口述史学的奠基人、哥伦比亚大学的阿兰·内文斯教授推广运用[5]。相对于书面正史资料,口述史更能够深入到民间,在社会生活史、风俗史、灾难史等方面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该史学方法也集中地体现在纪录片家族的特定类型———口述体纪录片中。中国也产生了大量代表作,如《20世纪中国女性史》、《神鹿啊,神鹿》、《百年小平》。历史文化纪录片中的口述者,多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亲历者和各类知情者,把其讲述与评论的视听觉信息作为纪录片的直接构成部分,其特殊身份、特定经历以及本人影像增强了确认作用和大于语言本身的感染力。口述者视角主要具有以下传播优势。其一,权威性。历史信息久远的历时性意味着对普通人的门槛和“知沟”,于是,对其进行讲述及价值评判,学术研究者往往能凭其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经验和文化地位引发“意见领袖”效应,提升作品的学术高度和说服效果。其二,多元性。当代作品中的口述者并不局限于专家学者,其来历既有“庙堂”也有“乡野”,创作者观念的包容带来口述者选取标准的多元。非正统的、私人的、群体性的观点以及不同的社会角色、态度立场能折射出多面的历史,为靠近真实提供参考。“历史影像叙事结构的逻辑性及其现场,建立在这种多元的、个体的和局限性视角共同组成的口述见证基础之上”[6]。例如表现陕西风土人情和历史文化的作品《望长安》中的口述者涵盖各级科研院所科研人员、高校教授、文化学者、作家等30余位,他们的讲述针对自己对陕西文化最熟悉、最热衷、最津津乐道的方方面面,将宏观的地方文化风貌与个性化的体验认知相结合,在口语化表达的同时又不乏对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与规律独立的深层思考。这种口述相对于解说词一元讲述或专家群体口述者的一元讲述,更能显示深层创作理念中的包容性、差异性和客观性,也更容易实现传播意图。其三,感染力。口述者借大众媒介实现了类似人际传播的效果———面对面交流下的直视与“靠近”,把影像背后上帝一般的讲述者“他”转化成了一个促膝而谈、有生动表情、有肢体动作、有丰富情感的表达意愿强烈的“你”;而大众媒介借口述者成功地把久远的历史事件拉近为受众“在场”的当代事件;“教化”变为“交谈。”《望长安》第八集《鼓舞风神》中,陕西籍作家高建群以极具特色的方言、质朴的外表、憨直的神态,一下就拉近了与观众的心理距离,厚重的文化表达顿时变得亲和与轻松,他动情地讲述着自己理解的陕北民歌信天游,“陕北民歌就是它的那种赤裸裸的表达感情的方式,那种热烈那种真诚”,然后,语言也不足以表达这种“热烈”与“真诚”,情到深处他便自然而然地吟唱了起来:“(唱)六月里日头,腊月里个风,老祖先留下个人爱人……”口述者兴至而歌、手舞足蹈,奔放豁达的人性释放真正充分利用了影视媒体的多通道和“零距离”,实现了信息与情感的双重交流,并且彰显了纪录片创作者回归人文本性的决心。值得注意的是,作品中对口述内容选择及节奏把握的探索。口述视角虽然有以上优势,但也不能不分主题、风格的滥用,在当前历史文化纪录片中,形成的大致规律是:口述信息多用来表达事件和史实的细节性信息、未成定论的各家之言、个人化的身心体验等。且口述部分的剪辑节奏要与作品整体风格统一,避免节奏拖沓和视觉疲劳。由此,有的创作者会借音乐及转场设计等元素进行多位口述者的快速剪辑,形成片断信息拼合和递进的紧凑感和“疾风暴雨”式的信息流。 (三)“情景再现”中的历史人物视角 情景再现,是目前历史题材纪录片中广泛使用且争议渐小的表现手法,又称“搬演”或“重演”,是由他人扮演时过境迁的特定重要情节,或者运用光影声效造型再现某种历史环境氛围[7]。这种手法可以追溯到美国纪录片先驱弗拉哈迪1916年的经典作品《北方的纳努克》。导演通过真人表演的方式再现了爱斯基摩人行将消失的生活场景。当代很多题材的纪录片中,情景再现都逐渐成为作品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创作理念。笔者在此先搁置学界对其合理性的长期争议,仅讨论其叙述视角问题。虽然“再现”的控制者仍然是创作主体,历史人物不可能真的穿越时空,但“再现”的历史人物的行为、动作、语言(内容与风格)均基于文献资料和专家考证,有史可查,力求客观真实。而且,其表现力不局限于历史人物的言行本身,服装、礼仪、建筑、环境等形成的信息“场”,都在参与表达,其直观效果是解说和口述都无法企及的。历史人物的生命通过史书、传说、遗迹的初次复制,而后又在后世的现代影像媒介里再次实现了巴赞所说的“人类延续生命的幻想”和“木乃伊情结”,这本身就是历史人物视角下的一种“发言”,对他同时空同命运的人们具有使命般的代言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作品中,史书上的主体———帝王将相等强势阶层不再是唯一的主角,对普通人尤其是平凡甚至苦难的个体的关注上升,比如《敦煌》中对社会地位并不高的塑匠、舞女等的大篇幅再现。这些历史人物通过特殊的方式,获得了表达的一席之地,穿越古今的时空巨壑,诉说或无言重演着自己的命运,触动着当代人的情感神经和现世困惑。创作者不仅为古人“失语”作了改善,通过历史人物的视角实现了民族历史情感化的古今对话与中外对话,同时借用新历史主义“history———his-stories”的观念[8],体现出将抽象化思维向具象世界和真实人物生活还原的创作趋向。 三、多元视角的“合力” 上述三种视角构建了一个包容的体系,共同构建历史叙述的完整性与多面性,多点、多层面思维形成较全面的历史“拟态环境”的立体感,通过传者一方的多元(涵盖创作主体自身、学界、艺术界精英阶层、大众阶层,甚至历史人物)满足不同文化背景的受众。这三种视角借助不同的表现方式可以使纪录片作品集可视性、情节性和思辨性、抽象性为一体,根据不同的侧重而在创作中分工与合作,创作者也通过向其他媒介的借鉴使之优化,例如新闻写作华尔街体(DEE)的理念便常被应用于纪录片创作中[9],由个人故事、细节、事件或口述者引入(Description),由解说语言概括、梳理、深入剖析,结合专家及口述者的多元阐释(Explana-tion),最后实现价值揭示、理性升华(Evaluation),这种剥笋式地层层深入地由历史局部向全貌延展的创作方法在《大国崛起》等偏政论型作品中均能找出痕迹。可以说,历史文化纪录片中的多元视角的探索体现出当代独特的历史解读方式,它能够在“小人物—大历史”、“小事件—大背景”以及“理性阅读—视觉商品”间寻求一种平衡。借助历史话语表达了对不同社会成员的人文关怀,凸显了创作者的人文精神,也体现出对视听语言规律认识的深入。但同时要警惕创作中模式化以及因追求戏剧性、传奇性对真实性、深刻性的消解等潜在危机。 作者:王月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伊犁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中国历史论文:传统文化视域下的中国历史论文 一、中国传统的休闲观 对休闲的认识,中国学者们对其有独特的理解,今天被我们理解为“休息”的“休”字从词源学上看是指“人倚木而休”的意思,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而“闲”字,则有娴静方面的意思,通常被理解为思想的纯洁与安宁。休闲就是过一种符合儒、道、佛三家共同认可的“中道”原则的生活,它本质上是一种人生哲学的概念,因此休闲与哲学密不可分,谈休闲就是谈人生哲学。中国人的休闲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融合,体现为一种自足的宇宙空间。中国人有自己独特的宇宙观照方式,他不会像西方人那样只站在一个固点企图穷极宇宙之尽处,而是仰观俯察作左右流动之观照。中国人认为,自然界包括一切,只有当人意识到自身与大自然的骨肉之亲,再重回到大自然之中时,才真正观照到人的本质力量,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才有真正意义的休闲。但是,在中国古代,很多隐士们由于无法实现自我,没有表达的自由,往往选择那种带有逃避性的以“清静超然”为优秀的休闲观,他们远离社会,回归大自然,在大自然中寻找属于自己的那片领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休闲不仅仅是一种精神世界和逍遥境界,而它更多的意味着为获取自由作出的对社会有推进作用的创造性行为。它不是老子的“小国寡民”式的知足,或者陶渊明的“世外桃源”式的自封,而是一种更强的进取行为。要想达到休闲的真正目的,就只有回顾往昔和面对自然,这样人类的心智才能结出温馨之花。从本质上说,休闲即为一种人生哲学的概念,它是过一种符合“中道”原则的生活。这种“中道“原则是中国古代儒道佛三家都共同认可的关于道德的基本义,其追求的是一种个体生命与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谈休闲,就是谈人生哲学,在中国,对休闲的理解,无论是儒家、道家还是释家,都有一个传统,即休闲既是一种生活方式,同时是一种人生境界。具体来说,作为一种哲学理念,休闲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超越性。生活在一个当下的世界里的我们往往会对部分现状产生不满,在这种情绪的促使下,往往会有更高的追求。当下的世界是指我们的行为、思考、兴趣等,由于休闲具有超越性,也就是说对当下世界的超越,它要求我们在确立人生的目标时不要只看到眼前的事物,要勇于创新,勇于追求,超越固有的显示,达到更高的水平。只有当一个人的生活内容愈具有精神性时,他才愈具有超越现实生活的能力。 其二,主体性。休闲强调追求人的内心世界的充实,而并不是从外部世界获得的一种满足。在人的日常行为中,无不体现出这种主体性,这些都充分显示休闲活动不是人们受外界环境的支配,而是被人们自身的内在意愿所控制的。有无主体性,正是人区别于动物之所在。在生活目标的设定上,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的选择上,休闲哲学强调的正是这种主体性。 其三,日常性。因为休闲哲学将种种的人生理想、追求,以及价值体现于日常生活世界,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人生哲学。休闲哲学是透过人的具体生活的一门学问,而不是空谈哲理,它往往是通过一些行为模式、生活内容来展示人格理想、生活价值。它追求的是合一性,无论是知还是行,理想还是现实。它的价值目标是立足于当下,超越现实。 其四,体验性。休闲哲学强调人生是一种体验。正是由生命的内在体验才决定了我们的生活质量。正是由于体验的丰富性,我们才能超越平庸无奇的日常生活表面,挖掘生活的内涵。正是人的这种独特的感受性与体验性的结合,才有了更多有意义的发现和感悟。我们的日常生活世界可以是丰富多彩的,但这种丰富多彩性未必就是休闲。只有通过自己的亲身体会,才能感知哪种休闲方式更加适合自己。 二、中国现代的休闲观 进入现代社会,尽管中国人感受并经历着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革,但是传统的休闲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不管其中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它都以各种方式演变和生存着。与以往的休闲活动的目的相比,现代社会中人们参与休闲运动是为了获得情感、生理、生活等效益。人们为了实现自我价值,提高生活品质,往往会通过对休闲活动的选择,最终实现休闲在人生活中的真正作用。现代都市人之所以忙忙碌碌,无非是为了寻找财富,寻找快乐,寻找幸福,但很多人却忽视了幸福来源于内心,只有当自己内心情感得到满足,才会自然而然的在生活中感到快乐和知足。现代社会,人类的生存尽管在物质上可以得到保证,但因环境污染、工作快节奏对身心的损害及不良生活方式带来的影响,却又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现代都市人极力主张开展“回归自然”的运动。因此,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作时间缩短,余暇时间的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有效地调节人的生理状态和心理状态,是人类回归大自然,适应大自然,促进自我健康与长寿的最好手段,可以说余暇时间的休闲娱乐,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途径。为了使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获得更多的余暇时间,我国政府也实行了每周五天工作制以及元旦、五一、国庆节等假日制度,普遍开展各种社区娱乐活动,组织各种单位娱乐活动的竞技比赛。随着人们对假日休闲的重视,家庭舞会、家庭茶座等以家庭为优秀的娱乐形式渐渐普及。而对于年轻人,在节假日或周末,有的人痴迷于减肥塑身、锻炼肌肉的有氧健身项目,有的人则流连于各种游乐场大玩、冒险游戏等等。这些都极大的丰富着我们的空闲生活。但是,现在人们的生活尽管已经达到了吃饱穿暖玩好的境界,可国内多数学者发现,现在的中国的休闲方式还存一些问题,有待人们的进一步改进: 其一、中国农民闲暇生活存在的困境。农民闲暇时间增多,闲暇观念的转变以及闲暇消费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农民开始追求更加丰富更加多样化的生活方式,特别是精力旺盛、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年轻一代农民,他们向往丰富多彩的娱乐性活动以填补空闲的无聊。然而目前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休闲还极端滞后。农村公共休闲设施匮乏、闲暇活动单一,无法满足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各类农民群体对闲暇的需求,传统闲聊、打牌仍然是农村居民休闲活动的主流,多样化的适合不同农民群体的闲暇生活模式严重缺乏。 其二、休闲旅游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旅游来作为自己度过休闲时间的方式,旅游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环境方面,乱扔垃圾、破坏景点、污染环境等现象屡见不鲜,绿色旅游业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推进。健康方面,存在很多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很多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也是由旅行者和当地人口之间的相互传染而发生的。社会方面,为了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现在很多单位强制员工旅游、购买旅游商品,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休闲旅游的本意。 作者:闫石 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中国历史论文:中国历史文献学的教学思考 一、教学内容的设计 “中国历史文献学”作为历史学的基础课程,我校在课程设计时,定为36学时,因此要想在这有限的学时内把文献学的定义、范围,文献的载体,文献的形成与流布,文献的收藏与散佚,文献的版本、校勘、目录、辑佚、辨伪、类书、丛书、方志、家谱、出土文献等一一详细介绍,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文献学》教材把“文字学”、“音韵学”、“训诂学”也作为文献学的教学内容,虽然这些内容作为文献学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不能回避的,但是由于《文献学概要》这本书没有列入,且这三门学科对于学生们来讲又确实太难了,所以在实际的教学中只能割舍掉了。虽然不再把“文字学”、“音韵学”、“训诂学”作为单独的讲解内容,但我会在讲解其它内容时,凡是涉及到相关的内容,均予以简单的讲解(我校中文系开设了“文字”、“音韵”、“训诂”学等课程,建议学生们去中文系选修相应课程)。即便如此安排,也不可能详细地介绍上述内容的每一个章节。因此要根据本课程的内容和难易程度来合理安排课程的讲授:相对容易的章节,除了必讲的内容外,安排学生课后自学,而相对难的章节,则进行重点讲述。如在讲述“文献的载体”的时候,讲解“甲骨”、“金”、“石”、“竹木”、“帛”、“草纸”、“羊皮纸”、“贝叶”、“纸”的时候,可以利用相关图片,简单讲解。而在讲到“文献的辑佚与辨伪”的时候,则会重点讲解文献辑佚的方法、作伪的主要手段和辨伪的方法等内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必须对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有一个总体把握,同时让学生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之中,不仅可以节省课堂教学时间,同时可以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 二、教学方法的选择 不同课程,不同的教师,有不同的教学方法。而历史文献学又是一门讲求运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历史文献学的学科特性。笔者在长期的历史文献学的教学过程中,认为“中国历史文献学”除了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方式,更应当注重以下一些教学方式的使用: 1.改变传统的满堂灌的课堂讲授方式,进行启发式教学。 有关启发式教学,专家学者们都进行了较为精辟的阐述,笔者在此不予赘述。学习中国历史文献学知识,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而如何才能让学生们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呢?如在讲“出土文献”里敦煌、黑水城文献的时候,我会拿出一篇黑水城文献,让大家去释读、断句、文献断代。在释读文书的时候,我会提醒同学们注意“证圣元年”、“则天大圣皇帝”等一些关键词。然后提示他们根据“证圣元年”这个年号,在《中国历代纪元表》中,查找这是谁的年号。经过查找,发现这是武则天的年号,这正好和“则天大圣皇帝”相吻合。然后我又提示同学们再根据“则天大圣皇帝”这个封号,在《新唐书》、《旧唐书》、《唐会要》、《全唐文》等唐代史料查找武则天什么时候得到“则天大圣皇帝”封号的,如果这个时间能确定,那么基本上就能断定这件文书的写作时间。经过不断的启发提示,同学们不仅完成了对文书的释读,同时也完成了对文书的研究,最重要的是锻炼了学生阅读文献和利用文献的能力。通过这种实践教学的方式,启发引导学生在学习中遇到问题时思考如何解决问题,并不断地解决问题,增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成就感,使他们感觉到所阅读的再也不是枯燥无味的古文,而是有血有肉的历史记载。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他们学习“中国历史文献学”的兴趣。 2.要注意多媒体课件的使用,但不能过多地依靠多媒体。 由于我校以前特别重视和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因此大多数教师都采用多媒体教学。毋庸置疑,多媒体教学有多媒体教学的优点,这一点在中国历史文献学的教学过程中也是较为突出的,特别是在讲述文献载体、版式等问题的时候更是需要借助多媒体课件。如在讲文献的载体的时候,很多教具我们是没有办法准备的。这时候多媒体教学就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可以把文献的各种载体,用图片的形式予以显示,并对每种载体的形式进行讲解,这样同学们不仅见到了类似于实物的图片,同时对文献的载体也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而不再仅仅局限于教材所写的那些枯燥的名词了。但是多媒体教学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大多数教师,课件做的都非常精致,内容也非常翔实,安排也较为合理。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完全是依靠课件进行教学,缺少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比如我在教学过程中,引用的古文,我会直接就把加上标点符号的古文打到屏幕上去。其实这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师生互动环节。我可以把白文打到屏幕上,然后让学生来加标点;或者是把白文写到黑板上,让学生到黑板前来加标点,这既增强了师生之间的学习互动,又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正是因为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在教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教师在课堂上慷慨激昂地讲课,学生在下面昏昏欲睡地听课,基本上达不到多媒体教学的效果。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要注意多媒体课件的使用,但不要过多地依靠多媒体课件。 3.教具的使用。 由于中国历史文献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还要注意教具的使用。比如在讲述文献装帧形式,如“卷轴装”、“经折装”、“蝴蝶装”、“梵夹装”、“包背装”、“线装”等形式的时候,这些图书装帧形式,学生基本没有接触过,也没有见过,有的同学甚至都没有听说过。所以在讲解的时候,可以利用自制的教学道具来演示讲解。在自制教学道具的同时,我还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和我自己搜集的一些资料。如我在讲述地方志的时候,就把图书馆里的《天一阁地方志》借出来,让学生传览。在讲出土文书“玺印”、“砖瓦”的时候,把自己的“印章”和收藏的一些有关古印的图片、以及瓦当等的拓片拿出来,让大家观看。通过这些教学道具的使用,也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文献。 4.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中国历史文献学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以前我在讲课的时候,往往忽视这一个重要的环节。由于学生们不断地反馈课程内容较为抽象、难懂,因此我不得不改变以前的那种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开始注意学生们的实践教学。在讲“版本”的时候,我把同学们带到了图书馆的古籍书库。虽然我校图书馆古籍书库藏书数量无法同重点高校相比,但是亦藏有一定数量的古籍。然后依据古籍,讲解古籍的版式等相关问题。在讲到版本的鉴定的时候,让学生自己找书的牌记、字体、版式、收藏章、序跋、刻工、装帧等内容。同时在讲解古籍装帧形式的时候,可以让同学们自己动手制作卷轴装、旋风装、蝴蝶装等模型。而这种实践教学的尝试,竟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学生纷纷反映,他们喜欢这种教学方式,既增长见识,又对古籍版式有了较深的了解。总之,历史文献学作为历史学的基础学科,在教学的过程中,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不要死搬硬套。在教学方法上,要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教学,实践教学,让学生充分地加入到教学过程中来,激发学生们学习历史文献学的兴趣。 作者:吴超 单位:包头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 中国历史论文:辽西地域在中国历史的地位 一、辽西地域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 从考古学文化看,辽西地区史前古文化源远流长,不仅不落后于中原,有时甚至更先进。辽西地域发出照亮中华大地的第一道文明曙光,成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源头之一。[4]下面主要从文明起源的精神层面略述辽西地域古代文明起源及在中华文明史中的地位。(一)社会组织形态方面辽西考古学文化系列从兴隆洼文化开始,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由氏族到部落,再到“古国”,率先迈入文明的门槛。从查海、兴隆洼遗址揭露的村落房址看,当时人按照血缘关系聚族而居,同一血缘聚居一处,为一个基本单位,社会以这些平等的村落组织联系起来。到赵宝沟和红山文化时期,在彼此分散的平等村落基础上,出现了中心聚落,并进一步形成聚落群。人们的关系不再纯粹以血缘来维系,而是突出了政治、经济和地域的关系,说明社会组织向更高阶段发展。红山文化晚期出现由“环壕聚落”向“环壕石城”演变,这是早期城邑的雏形。至红山文化晚期,辽西地区进入到“古国”阶段。辽西地域在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上具有“早熟性”和“先导性”,率先在中华大地上放射出第一道文明曙光。(二)崇龙与尚玉辽西考古学文化系列很早就形成崇龙、尚玉观念。在查海遗址中,就出现了用石块摆塑的龙形堆石,被称为“中华第一龙”。红山文化遗址中,出土有玉龙、石龙。在牛河梁遗址女神庙,还出土有泥塑的猪龙,这都说明红山文化居民的龙崇拜。夏家店下层文化,崇龙由自然崇拜向政治礼仪过渡,从而礼制化。辽西地域古文化崇龙观念对中原文化产生巨大影响,红山文化崇龙观念渗透到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成为中华文明的源头之一。辽西古文化的尚玉传统也是中国玉文化的源头。在兴隆洼文化遗址中,普遍出土有玉器,制作精细。这些玉器主要用于表达某种观念,服务于宗教或政治目的,说明兴隆洼文化已经出现礼制的萌芽。人们通过“礼”这种形式向神灵献玉。玉具有“神性”,专门用于宗教礼仪活动,所谓“玉亦神物也”“,行礼以玉”。玉成为社会等级地位高低的标识。红山文化“惟玉为葬”,牛河梁遗址中心大墓的主人兼有巫———王的身份。辽西古文化形成以玉为神、以玉礼神、以玉别人的“巫———玉———神”的直接联系,[5]说明“辽西一带的社会分化早于中原”,红山文化在精神领域已经进入文明社会。(三)祭天祀地与崇祖尊王礼制的形成是文明起源的一个主要标志,在辽西古文化序列中,红山文化的礼仪性建筑坛、冢、庙最具有典型意义。从坛、冢、庙结合看,牛河梁遗址是辽西地域规格最高的祭祀整体,是一个更大的文化共同体崇拜共同祖先的圣地。[6]东山嘴和牛河梁遗址祭祀各有侧重,东山嘴遗址侧重祭天祀地,牛河梁遗址重点在于崇祖尊王。牛河梁积石冢体现了“一人独尊”的等级制,女神庙已具有“宗庙”性质,说明此时“王”已经产生。红山文化的坛、庙、冢,“这种反映中国传统礼制的大型礼仪性建筑,与文明起源的其他要素,如金属的发明,文字的出现,城市的形成相比,更具中华文化的传统特色。所以,以红山文化坛庙冢作为中华五千年文明曙光的象征,是当之无愧的。”[7]从兴隆洼文化到夏家店下层文化,辽西地区与全国其它同一时期文化相比,在很多方面处于领先和超前的地位。在红山文化晚期,辽西地区社会发展进入“古国”阶段,率先出现文明社会的曙光。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化区域,辽西地区与周边文化不断进行着碰撞与交流,创造了远古辽西地区辉煌灿烂的文明,成为中国古代文明起源地之一。 二、多民族起源与汇聚之域———民族主体流变与民族融合 辽西地域是诸多民族(部族)的起源地之一,也是中原汉族与北方东胡族系、东北肃慎族系、秽貊族系等民族迁徙、聚居的重要场域和民族融合的大熔炉。历史上起源于辽西地域的民族主要有先商、孤竹、屠何、山戎、俞人、东胡、肃慎、库莫奚、契丹等,在辽西地域流转迁徙过的部族、民族众多,主要有匈奴、乌桓、鲜卑、吐谷浑、高句丽、渤海、女真、蒙古、满族、锡伯族和汉族等。有学者认为,辽西地域的红山文化属于黄帝文化区,其时空框架与黄帝部族相吻合,红山文化即黄帝时代的遗迹。当以“龙”为标志的红山文化先民们和以“花”为标志的仰韶文化先民们在辽西地域相遇时,作为一种文化融合的结果,产生了以龙纹与玫瑰花纹相结合的新的文化。苏秉琦先生把花(华)与龙的结合过程形象地概括为“华山玫瑰燕山龙”,认为“龙与花的结合会使人自然联想到我们今天的自称‘华人’和‘龙的传人’”。可以说,红山文化先民就是华夏族的直系之一。商人也是从辽西大地走向中原的远古民族。有学者认为,商人祖先起源于辽西,并从辽西走向中原建立商王朝。从文献记载看,辽西地域分布着众多的商子姓方国,如孤竹。孤竹的疆域很广,一般认为包括河北省东北部和辽宁省西部。“营州柳城县,古孤竹国也。”在喀左北洞曾出土刻有铭文“孤竹”的商代铜罍,说明辽西的大、小凌河流域是其主要活动区域。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活动在辽西地域的少数民族(部族)有“山戎”“令支“”屠何”“孤竹”“肃慎”“俞人”“东胡”等。史载齐桓公曾“禽狄王,败胡貉,破屠何……北伐山戎,制令支,斩孤竹,而九夷始听。海滨诸侯,莫不来服。”[8]山戎活动在河北北部和辽宁西部一带,其强盛时多次侵燕。“令支”也在辽西,是“山戎之与也”。“肃慎”与先商相邻而居,据傅斯年、陈梦家、邹衡等学者考证,肃慎原居地在燕山南北地区,居于辽河、山海关之间。“屠何”亦作“徒河”,西周至春秋时期活动于小凌河下游锦州一带。“俞人”生活在大、小凌河流域,有人认为“俞人”就是后来023建立“扶余国”的扶余人的先祖。战国时期,东胡活跃于辽西地域,与燕和匈奴经常发生战争。战国末至秦汉,中原汉族大量进入辽西地域,改变了这一地域的民族主体。东汉魏晋时期,乌桓、鲜卑南迁至辽西地域,慕容鲜卑建立三燕政权。隋唐时期,奚和契丹族崛起于老哈河和西辽河地区。奚亦称库莫奚,与契丹“异种同类”,属于东胡族系。奚和契丹最早游牧于松漠之间,过着“善射猎”、“随逐水草”的游牧生活。辽亡后,奚人曾一度立国,但很快灭亡。契丹于916年建国,称契丹国,后改称大辽。契丹政权占据北部中国,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自春秋战国以来,不同民族在辽西地域流转迁徙,碰撞融合。山戎、东胡吸收、融合其他部族,建立部落联盟。燕秦汉时期,匈奴、乌桓、鲜卑在辽西往来迁徙。魏晋南北朝时期,辽西地域周边许多少数民族如鲜卑、高丽、夫余、契丹等迁入辽西并从辽西古廊道进入中原。隋唐时期,营州汇聚了汉、高丽、突厥、奚、契丹、靺鞨、渤海、杂胡等诸多民族,营州同西北的敦煌一样,乃“华戎所交一都会”,呈现“胡化”趋势。辽金元时期民族迁徙频繁,辽西地域奚、契丹、女真、汉人、渤海、高丽、蒙古等杂居,出现空前的民族大融合。明、清时期辽西地区主要聚集着汉族、蒙古、满洲和朝鲜等民族,汉人与蒙古、满族等杂居通婚,文化上相互吸收,最终形成满、蒙、汉一家的民族大融合。辽西地域是一个最活跃的民族大熔炉,不同民族通过辽西走廊迁徙往来、聚居融合,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正是民族之间的迁徙、交流和融合,使东北民族不断融入汉族,成为中华民族的一员,逐渐形成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辽西地域的诸多少数民族在历史上亦颇有建树,其中有的民族不仅实现了本民族的统一,还征服了许多其它民族,在辽西、东北乃至北中国建立了辖域广阔的多民族地方政权。“这些政权对开拓东北边疆,沟通中原王朝,推动东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融合做出了重大贡献,进而为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疆域的奠定起着先导作用。”[9] 三、“诗书之路”:辽西走廊与文化交流传播 走廊具有地理和文化两层含义,是民族迁徙、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中国自古就有西北河西走廊、西南藏彝走廊和东北辽西走廊,这些走廊通道在人类文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成为沟通东西方、农耕与游牧和中原与边地的重要民族-文化廊道。在各走廊通道的连接下,不同民族通过走廊而迁徙往来,不同文化得以传播交流,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正是在这种持续不断的民族和文化的交流融合中得以形成和壮大。“辽西走廊”指的是分布于辽西地域的连接中原和东北的交通廊道。辽西古廊道在历史时期形成,并不是单指傍海通道,而是包括傍海通道在内的几条古代交通孔道,总称为“辽西走廊”。辽西古廊道早在红山文化时期已见雏形。从辽西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分布看,辽西优秀区大凌河、老哈河流域已经发现的红山文化遗址基本连成一线,[10]形成交通廊道。这些廊道也是后来山戎、东胡、乌桓、鲜卑、契丹等部族多次迁徙和南进的最主要的孔道。汉魏以后,经辽西地域由中原通往东北的古廊道主要有四条,即古北口———平刚———柳城道;卢龙———平刚———柳城道;无终———平刚———柳城道;临渝关———锦州傍海道。前三条古廊道的枢纽是平刚(今凌源市)和柳城(今朝阳市)。从中原出发前往东北,一般都是穿过燕山关隘,沿瀑河、青龙河河谷北上,进入辽西大凌河流域的重镇平刚。由平刚北上,沿老哈河可直达赤峰以北;由平刚顺大凌河东北行,经柳城越医巫闾山抵达辽东,北上便进入东北腹地。辽金以前,这三条道路发挥着重要作用。辽、金时期,傍海道(碣石-锦州段)得到进一步开发,地位逐渐提升。明清时期,傍海辽西走廊“扼山海之冲要,为京师之樊篱”,成为中原通往东北的咽喉要道。[11]历史上,沿着辽西古廊道,中原汉族与东北诸民族进行着持续不断的物质与文化交流。但与西北丝绸之路、西南茶马古道相比,辽西古廊道更突出的是文化交流。辽西地域在青铜时代到来之前,属于玉器崇拜和玉石信仰时代。玉作为礼器而传播,形成了具有精神信仰的玉石之路。“玉文化传播不仅是物质文化的传播,同时也有史前信仰观念的传播。”[12]夏家店上层文化南山根等石椁墓中都出土有中原地区的青铜礼器,说明夏家店上层文化所代表的部落首领或贵族仿效中原诸侯国的礼俗,辽西地域与中原通过辽西古廊道保持密切的文化交流。[13]商周之际,箕子从辽西去朝鲜,“教其民以礼义,田蚕织作。……是以其民终不相盗,无门户之闭,妇人贞信不淫辟。”[14]即“诗书达于礼教”。辽西是商周时期中原人主要迁徙地,也是从陆路到东北的第一站。在喀左发现的商周青铜器看,一部分从中原传来,属于礼器,说明商周的礼乐文明沿辽西古廊道传播。汉晋时期,中原汉文化通过辽西古廊道不断向东北传播扩散。慕容鲜卑建立三燕政权,“渐慕华风”,而佛教也传入辽西朝阳,慕容皝在龙山建龙翔佛寺,[15]这也是东北第一座佛寺。后佛教传向高句丽,前秦苻坚“遣使及浮屠顺道,送佛像经文。”佛教通过辽西走廊传入东北腹地并传至朝鲜半岛。辽西走廊不仅是地理交通廊道,更是一条承载文化的“诗书之路”。辽西古廊道的文化符号更具有特殊意义。“诗书之路”侧重于强调和突出文化与精神层面,包括信仰观念。玉器、青铜礼器、典籍和佛教等都表现为文明与文化,属于精神层面,要高于物质层面。辽西古廊道这条“诗书之路”对于汉文化圈的拓展起到重要作用。不同民族文化认同越多,文化的冲突就越小,矛盾就越少,最终由民族心理上“非吾族类,其心必异”而实现“车书一家”。这种超越地理意义上的文化认同,正是“诗书之路”精神文化传播的结果。 四、辽西地域农耕与游牧的转换 辽西地域处于农耕、游牧和渔猎交汇区,自然生态、气候宜农宜牧,不论农耕还是游牧,都有着悠久的历史。自古以来,由于气候变迁、民族分布和经济方式等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影响,这里的经济类型并不是单一的农耕或游牧,而是农耕与游牧等经济类型并存,且农耕与游牧相互转换。从考古学文化看,从兴隆洼文化到夏家店下层文化,辽西地域农耕、畜牧、与渔猎等经济类型并存,属于混合经济,但原始农业占有较大比重,说明辽西地域农业起源较早并达到一定水平。西周以后,整个北方气候趋向干旱寒冷,森林减少,草原扩大,畜牧业逐渐发展起来。大约到西周晚期,北方进入以骑马为标志的半游牧-游牧经济阶段。[16]在老哈河流域的宁城南山根夏家店上层遗存三号墓出土的铜环上有骑马射猎立雕,说明当地人已懂得骑马,在新的生态环境下做出“专化游牧业”的抉择,由农耕定居逐渐向游牧转变。到战国晚期燕文化全面到达辽西之前,这里已经转变为游牧业。战国秦汉时期,以长城为标志的南北民族、经济和生态分界线最终形成。长城以南,为汉文化区,长城以北,属于游牧世界,农耕与游牧两大世界长期并存与对立,生产方式和文化差异所导致的大规模的军事冲突也不可避免,辽西地域成为农耕与游牧民族冲突、碰撞的前沿地带。影响辽西地域经济类型和特点的原因很多,主要有气候变迁、民族分布、人口流动和国家政策等。大体说来,辽西地域经过几次农牧转变。西周春秋时期由农耕转变为游牧业。燕秦西汉时期,设置燕北五郡,由游牧转向农耕。东汉魏晋时期,乌桓、鲜卑南下长城塞内外,此地由农耕转为游牧。慕容氏迁居辽西后,“教以农桑”,又由游牧转向农耕。隋唐时期,营州农业经济集中分布在柳城及其附近汉人、高丽人聚居区,其余地区主要是游牧业。辽金时期,由于不同民族和人口迁移等因素的影响,辽代辽西地域的农牧业北、南有别,北部以游牧业为主,南部以农业为重。金代辽西地域的原契丹等诸群牧多得以保存,但牧业所占比重恐不如辽代那么大,当地农业生产有所发展,垦田增加。元、明时期,辽西地域再一次由农耕转变为游牧为主。蒙古南下,大片良田沦为牧场。明朝时,辽西地域成为蒙古人的驻牧地,如赤峰地区有蒙古乌梁海部,承德地区有喀喇沁部,朝阳、阜新地区有东土默特部。清朝初期,柳条边以西辽西地域仍主要是游牧区。清朝中期,对东北封禁政策有所弛懈,大量流民进入蒙地垦田种地,“借地养民”使这里由半农半牧区逐渐变成农耕区。到清朝康熙、乾隆年间,承德平泉地区景观大变,“井庐相望,禾黍盈畴与内地无异矣。”乾隆皇帝曾感叹曰:“昔原蒙古游牧地,今作齐民耕凿场。”清末以来,大量汉人涌入辽西地域,基本形成现代以农耕为主、农牧交错的文化景观。辽西地域是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的起源地,从一定意义上讲,二者同根同源。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在辽西地域成长、发展、冲突、融合。辽西地域农耕与游牧转换意味着民族主体、经济类型、生产方式和文化认同的变化,农耕与游牧交替转换体现了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裂变-聚合这一形成、发展的辩证法。“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一连串问题,似乎最集中地反映在这里,不仅秦以前如此,就是以后,从‘五胡乱华’到辽、金、元、明、清,许多‘重头戏’都是在这个舞台上演出的。”[17]辽西地域农耕与游牧相互转换对于理解中国北方民族关系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等意义重大。 五、以汉文化为底色的多元一体文化特质 辽西地域多民族杂居,民族文化相互影响。一方面,随着汉文化圈的形成与扩展,为辽西地域文化奠定了基调与底色;另一方面,不同时期不同民族反复交叉构建着辽西地域文化,形成辽西地域以汉文化为底色的多元一体的文化特质。辽西地域文化以汉文化为底色。从考古学文化看,红山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的一些文化因子是中华文化根系之一,如尚玉崇龙、聚落形态、祭天祀地、丧葬礼仪等直接成为汉文化的观念与制度源头,而由此演生的诸多文化层面构成了汉文化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辽西地域的汉文化不是外传的,而是扎根于辽西本土的。从文化传播看,汉文化对辽西地域文化的影响是持续不断的,汉族人口的不断迁入和在当地人口中的比例决定着汉文化的比重。从文献记载看,辽西地域与中原的文化交流在夏商时期就已出现。箕子率商民携诗、书、礼、乐、百工去朝鲜,这是华夏系汉文化在辽西、辽东地域大传播时期。战国后期,燕国袭破东胡,筑长城确定农牧分界线。这不仅是一次大规模的军事扩张,更是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化整合,汉文化在辽西占据主导地位。秦、西汉进一步巩固这一成果,奠定了辽西地域汉文化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乌桓、鲜卑以其独特的民族文化丰富着辽西地域文化内涵,但受汉文化影响,他们“渐慕华风”,被汉文化所同化。辽金时期,在“胡”、汉文化的相互影响中,汉文化占主导地位,契丹人制度“大略采用唐制”,“参酌国俗,与汉仪杂就之”。随着中原汉族的大量迁入,辽西地域的奚、契丹人也转向农耕。辽朝皇帝还尊奉孔子,儒家伦理道德对其产生影响。[18]清中期以后,汉人不断涌入辽西,辽西蒙地得到开发“,内地民人渐集,汉文风气一开。”汉文化占据主导地位。辽西地域文化充分体现多民族文化色彩,有时甚至色彩浓重,局部湮没汉文化底色。燕国占领辽西地域后,燕文化亦深受当地少数民族文化影响。从燕山南北地区出土的燕国青铜器看,表现出强烈的北方民族文化特色。隋唐时期,辽西地域为多元民族文化交融之地,胡文化对汉文化产生全面而持久的影响,各个领域各个阶层都有胡化倾向,体现出强烈的胡风和多元文化因素特点。契丹、女真和蒙古等民族文化也影响汉族文化。辽时,北方还呈现出汉民族的契丹化,很多汉族人从事农耕兼畜牧,在居住、饮食、风俗、服饰、婚丧嫁娶和性格、精神生活等方面都呈现更多的北族因素。[19]蒙元时期,辽西地域成为游牧之地,蒙古族文化成为主流,在某些方面,汉文化底色被遮盖。明、清时期,蒙古、满洲文化亦影响着汉文化。汉人因久居蒙地,亦“习蒙语、行蒙俗、垦蒙荒、为蒙奴、入蒙籍、娶蒙妇、为蒙僧等等不齐。”[20]所谓“人杂牛羊气,山多虎豹声。家家番字帜,寺寺梵文旌。”[21]辽西地域在不同时期因民族主体的不断变化而呈现文化的“汉化”或“胡化”,但随着汉族不断迁入,汉族文化的底色一次次被凸显出来,形成多元一体的新的地域文化。经过漫长的历史积淀,辽西地域形成独特的文化特征:一是文化悠久连续,底蕴丰厚。辽西古文化具有悠久性与连续性,从兴隆洼文化中经红山文化至夏家店下层文化,呈现文化传承关系,具有很强的文化连续性。漫长的农耕与游牧文化积累,底蕴丰厚。二是文化内涵丰富而复杂。各民族文化碰撞、冲突和互补、融合,形成了极具地域特色的三燕文化、契丹文化、避暑山庄文化、佛教文化、蒙族文化和移民文化等,构成了辽西地域文化的丰富内涵,创造了复杂的文化景观。三是开放与兼容并蓄。辽西地域多种民族杂居,多种文化因素荟萃,辽西古廊道沟通南北,草原丝绸之路贯通东西,从而形成开放与兼容的特质。四是剽悍与创新。剽悍尚勇是东北各民族的基本特征,辽西地域是多民族汇聚之地,更强化了这种性格特征。“广宁,古幽州地。迨元置广宁路,其地广袤,汉胡杂处,人性犷悍,冠裳异制,习俗尚武”。与此同时,多元民族文化也使辽西地域文化富含创新精神,穷则思变,勇于进取。五、先进与落后杂陈。由于辽西地域民族成份复杂,发展水平不同,在辽西“这一特定文化场相遇的文化,不仅存在着形态上的差异,而且存在着领先与落后的发展进程上的‘文化差’,因此,从相遇之初的碰撞,走向最终的融合或同化的艰难历程中,必然存在着一个先进和落后杂陈的过渡阶段。”但经过痛苦的冲突、选择,最终向先进的文化融合,共同创作新的富含多民族因子的文化。 六、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变迁的活标本 人类活动于特定的地理与生态环境中,人类活动受地理与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又影响和改变生态环境。从人地关系的演变过程看,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经历了由对自然环境的被动性适应到对自然环境的选择性适应和对自然环境的全面改造三个阶段。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体现了人对自然支配能力的提高,但也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气候和人类经济方式选择是影响、改变生态环境的两大因素。辽西生态环境变迁受到气候变迁的影响,但人为的过度开发、破坏是造成辽西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辽西生态环境经历了巨大变迁。据研究,全新世气候和环境经历了多次变化,在全新世大暖期,辽西地域气候温和,雨水丰沛,生态环境良好,表现为森林、草原和原始农业景观。从兴隆洼文化到夏家店下层文化,大凌河流域和西辽河流域成为人们从事农牧业的重要场所,黄土台地成为人们居住的最佳选择,因此逐渐发展为农耕定居。进入历史时期,辽西地域的生态环境并不像现代这样恶化。隋唐以前,辽西地域森林密布,水草丰茂,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山戎、东胡、匈奴、乌桓、鲜卑、奚、契丹等民族游牧其间。唐朝时松漠西部称为“千里松林”或“平地松林”,原生植被覆盖率极高,野生动植物种类很多。《新唐书·地理志》载营州柳城土贡有人参、麝香、豹尾等。辽金元明时期,由于气候变得干旱,森林减少,同时由于移民垦荒,出现土地沙化现象。但整体来说,生态环境保持良好,如西辽河冲积平原上“高原多榆柳,下湿饶蒲草”。明朝时“锦州各边,山险陡峻,树木稠密”。朝阳山深林密,“水草肥美,游牧无边”。清代中期以前,敖汉一带尚“沙柳浩瀚,柠条遍野,山深鹿鸣,黑林生风。”大凌河在辽金时期可以行船,明末清初仍可泛舟,蒙古人在大凌河上游砍伐木材,顺大凌河漂流而下,直到义州。清中期以后,随着关内大量移民迁入,辽西地域生态环境破坏日趋严重,木本植物速减,草本植物增多,气候进一步干旱化,河流水量减少,沙地扩展。如朝阳地区到处是“垦遍山田不见林”,加之官民乱砍乱伐,造成辽西森林资源枯竭,水土流失严重,昔日绿色山野变成荒山秃岭,奔涌的河流变成了干河套,土地严重沙化、自然灾害频发,生态环境呈现残破之相。“在不改变发展模式的情况下,辽西地域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形成恶性循环,辽西地域由原来的先进变得落后,这是造成辽西地域落后的根本原因。”①在此以东北虎在辽西地域的退却来说明辽西地域生态环境变迁。从远古到清代,辽西地域属于东北虎分布区。在喀左鸽子洞遗址、凌海市沈家台遗址、黑山县姜家屯遗址等都有虎化石发现。西汉时,右北平郡有老虎出没,郡守李广“及居右北平射虎,虎腾伤广,广亦竟射杀之。”东汉时,辽西乌桓“献奴婢牛马及弓虎豹貂皮。”[24]说明有虎存在。辽金元时期,史籍中多有在辽西地域猎虎的记载。“这一时期,狩猎的地域从辽西地区的医巫闾山到西辽河流域的炭山、黑山,再到金上京会宁府(今黑龙江阿城)附近地区,范围相当大。”[25]明代及清代中期前,虎在辽西地域“诸山皆有之”,凌源东南窟窿山“树木阴翳,狼虎成群,居民常见有数大虎率小虎往来于洞中”。[26]喀左大城子一带“树木成林,虎狼群聚”。清代史料中多有皇帝在辽西一带打虎的记载。清中期后,由于移民大量迁入,开山垦荒、砍伐山林,给东北虎的生活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东北虎的活动区域日益向北退却。自1912年后,辽西再未见虎的踪迹。至20世纪50年代,东北虎分布区的西南缘已退到吉林省辉发河流域和集安、浑江一带。[27]人类在特定的地理与自然环境中创造历史,这种创造不是随心所欲的,人们必须尊重生态环境,处理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辽西地域生态环境变迁是一个典型案例,研究辽西地域生态环境变迁,总结经验教训,重新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对于辽西地域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作者:崔向东 单位: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 中国历史论文: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 摘 要:文章分析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体现的主要特点,全面回顾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状况及特征,并指出中国历史文化遗产面临新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在思想认识和保护理论方面亟待改变。 关键词:遗产;文化;保护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据考古发掘和史料记载,古代文明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史前社会。大约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第一个王朝国家――夏朝。在这之前的新石器晚期,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已经成为主要的生产方式,青铜器铸造业、陶器与玉器业以及文字符号相继出现,居民点也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规模不等的中心聚落和城市雏形,并且开始建造大型祭祀场所与礼制建筑。这些以冶炼、器皿制作、文字、城市、大型礼仪性建筑为标志的早期文明发展要素和带有古代国家组织及其权力集中的特征,表明我们的祖先已经摆脱了自然的野蛮状态,迈进了古代文明社会。在上下五千年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一代又一代华夏子孙按照自己特有的国情创造历史,积淀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凸现了中华文明根深蒂固,枝繁叶茂,从而在世界文明史上独树一帜,别具风采,为人类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 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荟萃了中华文明,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绵延五千年持续发展,从来没有中断。这种状况与其他文明古国迥然不同。虽然世界上有如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并不是孤例,除了中国黄河中下游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以外,北非的尼罗河下游、西亚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以及地中海的古希腊半岛和南亚的印度河流域,也都孕育了古代文明。位于这些地域的埃及、巴比伦、希腊、印度等文明古国的历史比中国更早,但是都曾出现过中断,形成古代文明的断裂。唯独只有华夏文明的发展历史从古至今一脉传承。关键在于文化传承的同一性。中国的语言、文字、历法、人生哲学、伦理道德、宗教信仰乃至政治理念等,很早就实现了大一统,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是中华民族生生息息、代代相传的立身治国之本。正是华夏文明绵延不断,才造就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积淀异常丰厚深邃。 其二,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具有多元一体的鲜明特征。一方面在世界上像中国这样56个民族并存、和睦相处、共同生活的国度绝无仅有。几千年来中国多民族互动的过程始终没有停止,民族关系相当密切。伴随着民族融合,汉文化与各民族文化在吸纳、放射和更新中持续融入了新鲜血液,升华成为灿烂绚丽的中华文明。另一方面中国史前文明呈现多元萌芽演进和以黄河流域中原文化为主体发展的轨迹,也颇为罕见。古代文明起源的多元演进与中原文化发展互为补充,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形态、文化内容和文化内涵。由于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在历史发展嬗递的进程中不断融合,兼收并蓄,共同走过了五千年,使文化遗产异彩纷呈,辉煌璀璨,在世界上无与伦比。 二、党和国家向来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早在北平解放前夕,为了保护这座古都,中央军委决定同北平守敌谈判,争取和平接管。1949年1月16日发出关于保护北平文化古城电报,指示前委 “必须作出精密计划,力求避免破坏故宫、大学及其他著名而有重大价值的文化古迹。”要求前线部队“对于城区各部分要有精密的调查,要使每一部队的首长完全明了,哪些地方可以攻击,哪些地方不能攻击,绘图立说,人手一份,当作一项纪律去执行。”同时为避免一旦被迫攻城造成文物古迹破坏,解放军特地登门拜访梁思成先生,请他在北平军用地图上标出城内重要古建筑的位置。北平解放后,又将梁思成先生主持编写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印发给南下部队,用于各地作战和接管时保护古建筑,表明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 1950年建国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很快政令,作出了《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批示》,并颁布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1956年国务院着手组织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1981年和2004年先后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为发展中国文物事业奠定了基础。紧接着1958年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规定正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61年国务院依据宪法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从此为建立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同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开始实行以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制度。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因为缺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古迹,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在基本建设和发展旅游事业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城市和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进一步受到损害。为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文物古迹继续遭受破坏,以免断送长期积累起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保护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同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成为中国第一部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 鉴于文物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关系十分密切,必须依法规范各类建设活动,确保文物免遭破坏,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1985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标准在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启动了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确定将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较完整地保存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与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履行国际公约和实践中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于1989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的第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律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城市新区开发应当避开地下文物古迹。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开始步入快车道,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新一轮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蓬勃兴起。长期因资金紧缺而起步艰难的旧城改造,由于推行了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体制改革,出现了生机,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也因此开始了大面积的旧城改造,导致出现了大量“建设性”破坏。鉴于此,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在襄樊市召开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1994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通知要求抓紧编制、修订和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印发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依据。经过在十年实践中积累经验,建设部于2005年7月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而为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了国家标准。 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把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继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后,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更将弘扬中华文化,“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为中国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同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接着又于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从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保护好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建立起法律构架,使保护方针和原则更加清晰明确,保护内容和措施日臻完善。在此短暂期间,国务院于2003年5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2日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并首次决定在中国设立文化遗产日,开始了每年一度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普及活动。2006年11月,文化部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不久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保护条例》)。至此《文物保护条例》和《名城保护条例》两部行政法规相继公布施行,以及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配套制定,使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走上了健全的法制轨道。 三、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及特征 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集中体现在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终没有停止,经历了长期艰苦的开拓过程。回顾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走过的道路,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1950年至1981年。这一阶段中国在经济建设上实行计划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致力于推进工业化发展,对于文化遗产保护采取完全由国家财政负责的体制和政策。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基础比较脆弱,不可能安排更多的资金和经费用于保护文化遗产;另一方面中国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尚处于初始阶段,认为保存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的目的仅仅在于体现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进行光荣的革命传统教育。三十多年里,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局限在文物古迹个体保护的范畴,同时由于长期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相当多的人们心目中,甚至将文物古迹、老建筑和历史遗存的古城街道当作旧社会与旧制度的产物,采取了漠视和排斥的态度。尤其“”十年动乱带来的灾难,在破旧立新中彻底割断历史,否定文化遗产,使中国大量文物古迹遭受严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消失殆尽。 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为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形成,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首次提出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现了两大特征:一是把保护的对象从文物本体拓展到了文物赖以存在的历史环境;二是把保护的内容从单个的文物古迹扩大到了成片的历史地段和更大范围的古城,包括古城的整体格局和传统风貌。 第三阶段为21世纪以来的若干年。这一阶段以2002年党的十六大为标志,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提出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并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摆在了增强综合国力竞争的突出地位。党和国家强调“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通过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在短短五年时间里,两次修订《文物保护法》,设立文化遗产日,颁布《文物保护条例》与《名城保护条例》,促成一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了《世界遗产目录》和《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录》。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上,进而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使命,极大地唤起了社会意识和民族意识,开创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局面。 目前中国登记在册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多达40多万处。先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9300处、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8000多处。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11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至2008年底,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经公布了143个历史文化名镇和108个历史文化名村。 在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有37项入选为联合国《世界遗产目录》,数量仅次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居世界第三位,也是拥有世界遗产类别最齐全的国家。 如今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由早期保护文物古迹个体,逐步扩大到了保护文物的历史环境、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 筑;二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途径更加清晰,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中国历史文化遗产面临新的严峻挑战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从根本上彻底改变了闭关锁国和沉闷僵化的状况,打破了束缚人们的思想和体制桎梏,调动了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大发展。这一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经济总量连续三十年保持着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1%上升到2007年的5%以上,对外贸易总额占全球的比重由不足1%上升到8%左右。社会生产力强劲发展的势头和日益丰富的物质条件,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了越来越多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创造了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大好机遇。不过,中国的文化生态也在这一时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 过去几十年,受计划经济体制禁锢,中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长期紧缺,始终困扰着各级城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欠账过多,居民住房、道路交通、生活环境迟迟得不到改善,尤其旧城区改建起步尤其艰难。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推行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房屋商品化制度以及多元化投资和财政、税收、金融体制等项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的机制逐步形成,从而为城市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筹措建设资金,开辟了广阔渠道。城市建设因此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万马奔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但是与此同时,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的汹涌大潮中,人们已经来不及思考历史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意识不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继承和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意味着什么。在这样一种大的历史环境下,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也纷纷破城开路,拆除古老的城墙,开始进行大面积的旧城改造,从而带来了“建设性”的破坏。一些地方在引进资金开发建设中,违反城市规划,任意选址定点;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肆意开发历史文化名城的黄金地段,大拆大建历史街巷和传统民居、商铺;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建筑以及已经明确保护的古代建筑和近代建筑。正是因为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加之利益驱动,所以有些历史文化名城过度开发,造成不少古建筑、古遗址岌岌可危,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遭到了严重毁坏。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热和资源掠夺式的文化旅游开发,使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面临着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遭受“建设性”破坏和“旅游性”破坏的状况,在地域分布上具有显著特点:越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越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越是文化旅游火热的名城名镇,破坏的程度也就越是严重。 不仅如此,在中国一些地区,进行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导致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历史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使得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由此可见,在经济快速增长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新形势下,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不断出现的严峻挑战,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更加现实的紧迫性,已经变得刻不容缓。这就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思想认识和保护理论的缺失亟待改变 目前,中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虽然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却存在着很大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没有直接伤害自身利益,人们对于发生在身边的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往往熟视无睹,表现得麻木不仁。这些现象反映了现阶段中国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和国民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与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相去甚远。 出现这种状况并非偶然,而是与中国特殊国情下长期形成的认识和理论上的严重缺失,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十分缓慢。新中国的诞生,建立在贫穷落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上。建国后,经过短暂的经济恢复,很快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并且在一段很长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来解决资源配置和亿万人口的温饱问题。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国民经济还不富裕,人民群众尚未摆脱衣食之虞,自然不会产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动机和需要。恰恰相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所有的事物和言行都毫无例外地被打上了“阶级烙印”。历史文化遗产也被当作旧社会和旧制度的产物,遭到排斥与否定。以梁思成先生为代表的一代建筑宗师和大家对于保护古城、保护文物的大声疾呼,就被淹没在了“复古主义”的批判浪潮中。这种极左思想曾经影响了中国两代人的观念。改革开放后,中国转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代,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基本解决了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但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必须经过一个渐进的过程,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人们的思想认识顾此失彼,关注点和着力点出现了偏差,因此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为代价,拼经济,上项目,引资金,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总量达标,造成了大量历史文化遗产损毁,使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直到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将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整个社会和国民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才产生了质的飞跃,发生了根本性转变。2005年至2008年,在短短四年里,中国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公布了《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第二次修正)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文化遗产还被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有这些重大举措,都标志着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认识开始迈向一个新的阶段。当然,要想真正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 中国特殊的国情,也使保护文化名城的理论研究中断了几十年。迄今中国公布了上百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依靠名城所在地有限的专业技术力量,各自为战,进行实践探索,创造了丰富的经验。尽管经验层出不穷,学术交流不断,但是很大一部分内容停留在政策、资金、方式等具体操作层面,很少涉及理论上的探讨研究。况且自从1993年在襄樊市召开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后,时隔十五年,中国再也没有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成就、问题、基本经验进行回顾总结,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加以概括提炼,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固有的特性、规律以及新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缺乏分析判断。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以后,涉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和规划设计单位渐渐多了起来,即使这样,在专业技术队伍总量上也还只是凤毛麟角,影响极其有限。而且研究比较多的是对物质文化遗产个案的评价分析,侧重在形态保护的方法及规划设计的成果,而对其文脉传承和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问题探索明显不够。如今,在国内尚未形成一整套比较系统成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理论。这也是目前对保护工作缺乏指导性和不足以唤起社会保护意识,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原因。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承载着不同历史阶段的信息。它们的产生与演化势必受到当时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深刻影响。因此保护好这些名城名镇名村,必须大力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要把历史、考古、规划、建筑融为一体,从当地历史文脉切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地理、哲学、文化、艺术、建筑、规划、法律、行政等多学科知识,深入发掘它们的属性特征、演变过程、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特色,以及如何服务当代社会,创造现代文明。 中国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通过认识的不断提高和对理论的积淀创新,才能端正思想,科学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应对在新的历史阶段所面临着的严峻挑战;才能抓住机遇,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的同时,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得到永续发展。 中国历史论文:论中国历史文化对法律监督的影响 【摘 要】从近年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滋长的势头来看,综合治理职权,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从建立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监督更是一个必须加强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和解决。 【关键词】监督;御史;礼;王权至上 一、中国古代监督制度的产生、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官制上就已经有了御史之称。御史当时是在皇帝左右掌管文书档案和记事的工作,同时还兼有监督官吏执法的职责。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均设置并赋予其监察职责,如《史记・滑稽列传》中记载:“执法在旁, 御史在后。”虽然那个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不具备现代监督的基本特征,但在当时封建社会“诸法合体”、审判权和公诉权不分的情况下,却已经包含了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因素。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典正法度”,即负责监察百官和司法工作,同时,还掌管图书文件。这时,御史大夫地位列于“三公”之中,处于国家中枢地位。但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不是完全的监察官,而是对内实行监察权,对外实行行政管理权的兼任官,即行政官兼任最高监察官。 到了两汉时期,国家逐步制定了一些有关监督的法规,最主要的有《监御史九条》、《刺史诏六条》。由这两个法规来看,两汉的监察法规主要是监督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违法渎职的行为。而此时,国家的言谏制度也得以发展,这就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封建监察制度格局。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中国已经形成组织完善、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的监察机构和谏官组织。其监察机构格局为,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查院分别掌管弹劾中央百官、纠察违礼之事及监察地方官吏等监察事宜。其谏官组织在唐代称为御史台,专职监察弹劾行为。 到了宋朝时期,监察制度较之唐代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其言谏机关由过去的对君主的过失行为进行劝谏扩大到对大臣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谏正,使封建言谏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期;二是御史台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不仅可以监察纠举,而且有权侦训,增加了司法职能。同时还实现了“台谏合一”制度,强化监察机关对权力的监控职能。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监察院,其基本监察制度相对前朝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在组织设置及实施方面更加严密。 二、监督制度存在的意义 儒家学者认为,社会各阶层人等,按照礼的要求各守其位、各安其分,天下之治即可实现。因此,对于作为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辅助机制的监察必然会以“礼”为标准来实施监督。故我国古代御史监察的主要对象有:无礼失敬行为;侵害百姓行为;恃强霸朝行为;贪污行为;泄密枉法行为;违法司法行为。正是从监察的主要对象――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礼”的要求――出发,我国古代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以“王权至上”为优秀,并以“礼”为约束的监督理论。而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无论是对哪一个阶级群体进行监察,还是对哪一种行为进行监察,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缓和阶级之间以及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从而确保封建王朝的统治屹立不动。 首先,封建社会都是实行专制统治,那时的君主把握着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这种统治制度中,皇帝一人处于最高层,其下是层层官僚机构及其官吏,最下层才是广大劳动群众,皇帝是万万人之上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在治理国家时,需要各级官僚机构及其官吏忠实地贯彻自己的意图,尽力为自己效劳,这就决定了御史监察的必要性。因为上文提及的六种监察对象都会有损于统治者的形象,以至于最终危机封建专制统治。然而,由皇帝一人对数量庞大的官吏进行监督是很难的,因此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代替皇帝来行使监督权,而御史台及其相关部门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机构。特别是在一个朝代的特殊时刻,御史通过肃清贪官污吏、惩戒违法行为、追究侵害百姓权益的行为等等来确立封建统治阶级的良好形象,稳固社会秩序,最终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 其次,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必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在阶级矛盾比较尖锐时,皇帝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必然会要求御史采取一定的行动,对官吏进行监察以削弱官吏对百姓的剥削和压迫。早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了百姓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认为要安抚百姓,必定要从统治者自身抓起,也就是说,必须约束统治阶级的一些“非法”行为。这就必然导致皇帝建立御史监察机制来实现这一目的。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他们相互之间为了争权夺利而相互对立。当一方的权力极度膨胀时,就必然会产生恃强霸朝等违反礼法的行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皇帝必然需要御史对官吏进行监察,并根据监察结果随时对权力分配的格局进行调整。 三、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 当然,从我国的御史监察制度来看,由于它受到王权与礼的约束,它也就当然的会 存在一定的弊端。第一,御史为了在朝廷中生存并获得权力,他们必然要依附于权贵(或是皇帝,或是当朝重臣)。因此,他们的监察行为也必然要受制于他所依附的权贵。皇帝讨厌的官吏如稍有犯规则深究其则,甚至株连九族,而皇帝欣赏的官吏即使犯下弥天大罪也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督者们对直接侵害最高统治者利益的职务犯罪从严追究,而对于侵害百姓利益的职务犯罪则听之任之或者从轻发落。第二,御史在行使监察权时,为了不得罪权贵,必然会明哲保身,从而导致其监察行为的不彻底性。他们的监察行为只针对阶级地位低、官职小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疏远的官吏,而很少甚至从不会针对阶级地位高、官职大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密切的官吏。 四、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影响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与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逐步引入了西方国家那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人认为我们已经把“礼”约束权力的监督模式所抛弃,但是它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一)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消极影响 1.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构的设置受到“王权至上”的影响。法律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合法的轨道上正常运行,是为了保障法律在正常的范围内统一正确地被实施。这是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国家权力。因此,作为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也就必须出于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地位。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定位。该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此后,虽然我国宪法又多次修订,但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一清楚明确的定性和定位却没有再作任何改变。但是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对于检察院干预甚至侵犯却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司法界人们早已认识到的,行政机关掌握着监察机关人、财、物的配备、调拨权,没有物质保障的法律监督是难以对立行使的。 从历史上考虑,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一直强调“王权至上”。御史的权力来源于王权、服务于王权、受制于王权。并且他们的升迁、奖励、俸禄,甚至生死完全取决于王权所有者的决定。因此,他们没有独立的监督权,也就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中的作用。 2.对于“政治权威”的监督受到“王权至上”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影响。从理论上说,现代政治学已经论证,监督指向实际上与权力指向相一致,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其监督指向都应当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行配置,不能轻畸重或强弱过分悬殊。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监督的实践来看,我国的法律监督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而没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以及平级之间的相互制约。而这种状况形成监督在失衡的条件下运行,从而加大了“政治权威”的权力(当然,这里的“政治权威”也包括法律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例如:人大对于司法机关有监督权,但是,我国《监督法》却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对人大的监督权。这样就会导致对人大监督的空白,从而使得人大及其成员的行为违法成为可能。 而造成这样的一种形式的原因有两种:第一,我国自古以来的“王权至上”对其的影响。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尊君”是儒家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封建专制统治,而对人民的一种思想控制手段。他们强调:人民必须忠君报国。在这种长期的思想控制下,人民在内心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思想,他们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作出违背“政治权威”命令的行为或侵害“政治权威”利益的行为。而在现代社会中,人民内心仍然存在着这种服从的思想。第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其的影响。自古以来,儒家认为人心本善,“既然人心本善,则庶民可教化,明君贤相亦可返身自求,故修身便成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起点。”而古代的官吏除世袭外,一般均采用举荐贤能的制度来选拔。通过这种程序而成为官吏之人也均被认为是“德行道艺”全面合格的人。因此,在百姓眼中,他们不会有违法行为之可能。既然没有违法行为,就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监督。 3.法律监督在立法上的规定受到“性善论”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在规定监督权限时,出现条文不明确、操作性差、任意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等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规定过于笼统。例如,行政诉讼法全篇共有75个条文,但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只有2条,且都只是“有权对……实行法律监督”、“有权按……提出诉讼”等极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表述,至于这些权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效力如何,难以从字面上获得明确的解释,又没有立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统一协调。(2)监督出现空白。例如对劳动教养的监督方面,依法律规定,目前劳动教养委员会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以政府名义对劳教案件进行审批,检察机关无权直接实施监督。而在实践中,劳动教养委员会与公安机关的劳教承办部门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检察机关无权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批行为,实际上也使劳动教养案件成为了监督的“空白带”。 出现这种现象,主要还是受到我国传统中“人心本善”的思想影响。正因为人心本善,官吏则不需要外在的约束条件,只需要内在自律就可以正确且正当地行使监督权,特别是那些通过“德行道艺”全面考核地官吏,更能在行使监督权时自动受到“礼”的约束。因此,对于这些监督者在行使监督权时就没有必要设置外在条件的约束。 (二)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积极影响 1.在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方面,儒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儒家强调的人伦道德,自人类摆脱野蛮、迈向未来以来,它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中就一直发挥着巨大的精神、行为制约,这集中表现在儒家推崇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个方面。在这个“八字方方针”的指导下,在人们内心中逐渐形成一种观点:不管是何人,谁在思想及行为上被判了这些道德规范,不仅其本人会感到内心谴责,更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就会受到社会的唾弃,就会生无立足之处,死无葬身之地。这种观点经历了几千年,仍然影响着我国现今的人民群众及领导干部,促使他们不断的用“八字方针”提醒自己、约束自己,使自己的道德修养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提升,并且尽可能的不去做任何违法行为。相对地,对违法行为地法律监督也就相应地减少。 2.在政令贯彻实施方面,“王权至上”与“礼”发挥着它地积极作用。由于上文提及的,在人们心中的一种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思想。当国家决策者们制定了一个政策、命令时,人们必然会绝对的对其进行贯彻实施,使政令畅通无阻,并且能够彻底发挥政令的作用。 作者简介:刘宇,女,硕士,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刑法学。 中国历史论文:中国历史语境下关于契约自由的几点思考 【摘要】英国法学家梅因曾做过著名论断:“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这堪称揭示社会发展动因的经典论断。在人类社会诞生以来的几千年历史长河中,契约一直扮演着一个无处不在,有时却又无影无踪的神秘角色。有学者说:“中国是世界历史上出现契约关系和契约制度最早的国家”。契约关系和契约制度本身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契约关系出现最早并不意味着就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契约制度。在中国特殊历史语境下,契约自由和契约制度才初见端倪。 一、契约要旨 在中国古代,契,本意为刻;②约,本意为绳索,亦有缠束之义。@契、约两字相连,在古代人生活之中,就是指事先约定好一些事项,然后用刀等工具,将这些约定的事项刻在树木或者金属之上,以此作为约束双方信守承诺的凭证。在历史文献中,记载契约的称谓有很多,比如:判书、质剂、书契、约契等等。这些最早在《周礼 《易经》《战国策》里而都有零星记载。 在西方法文化中,历来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受此影响,法律意义上的契约也有“公法之上的契约”和“私法之上的契约”两大类。公法之上的契约意指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是将契约观念引入政治领域的结果。公法之上的契约当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代表。而私法之上的契约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不涉及国家公权力,是处分和行使私权的结果。 笔者认为,白人类社会产生时起,就会因人与人之间生活交往的频繁化,以及身份关系的复杂化而出现契约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契约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故,要断定哪个国家最早出现契约关系是很难考证的,学者们不能妄下定论。正如前述,契约制度有别于契约关系,契约制度必须是契约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由国家制定或者虽未制定,人们在生活中普遍实践并认可的惯例所形成的一种规则。 二、中国历史语境下的契约自由 中国现代契约自由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才刚刚开端。为何刚刚初见端倪,笔者以为,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中虽不乏契约关系的存在,但现代意义的契约自由在中国的产生才刚刚开始。 (一)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法制 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法制的基本内涵就是人与人之间是有身份差别的,比如父父子子、君君臣臣。这种架构在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使人们不能自由平等的进行商品交换,随意的“讨价还价”。封建时期的身份关系到现在就演变成学者所称的“熟人社会”,尽管两者之间有所不同。比如,现在人与人之间的身份等级差别已经不复存在,但是身份关系依然存续。在熟人社会里,同样缺乏讨价还价的空间,也没有国家法律全方位的“侵入”。 (二)封建社会“天下为公”的意识形态是中国社会出现契约自由和契约文明的最大障碍 在封建集权统治之下,皇帝居高临下,社会结构分成三六九等,人与人之间并不是平等和自由的。“天下为公”的社会意识形态同样是磨灭个人意识,忽视私权的。为什么千百年来,在中国的社会意识形态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是因为,历来中国就处于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形态,政府主导型社会磨灭了个人私的意识。④整个社会对私权保护不够,而又过于偏袒公权。在国家和集体高于个人的压制之下,做为个人哪里还有充分的白由进行商品交换,平等的进行民事活动。 (三)几千年落后的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政策严重压制了资本社会的萌芽,人与人之间进行契约交易的空间严重受限 虽然,中国古代曾出现过“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极盛时期,但是这样的极盛时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性质,改变的结果不过是人们生活变得丰衣足食,安居乐业,但束缚白由和平等的制度和观念依然存在。即使人们生活丰衣足食,有更多的剩余商品可以进行交易,但盛世在历史长河中往往昙花一现,屈指可数。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终究成为了束缚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和商品经济出现的罪魁祸首。 当西方国家的坚船利炮打开了封建帝国的大门,清政府为挽救危在旦夕的统治政权,在国家立法和制度建设等方而做出了“垂死挣扎”。其中,就包括《大清民律草案》,但由于完成时间已是1911年,因清王朝的迅速崩溃而夭折。民国时期,也有一些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但都由于历史传统和历史局限,现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并未形成。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全国性的立法工作开始进入国家政治生活。但民法方而的立法仍相当有限,民事基本法只有一部《婚姻法 ,除此之外就是一些零星的法规和条例。有法律并不意味着有法治,即使制定再多的法律条文,如果没有切实得到实施,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法律将形同虚设。所以,即便是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制订了再多的法律法规,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民法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等价值仍受到制度的严重阻碍。 改革开放之后,民事方而的法律法规开始大量制定和实施,国家权力的触角逐步从社会的各个层而逐渐退出,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中华大地。人与人之间才开始有了较为白由的经济交往,现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初见端倪。为何是“较为白由”呢?笔者认为,虽然社会开放了,人们可以走向国际社会,商品可以进入国际市场,但阻碍人们自由交往和制度并没有被完全废止,比如城乡身份差别制度、严禁农民进城、收容制度等等。广大农民不能白由进入经济高速发展的城市,结果只能是城乡差距日益拉大。 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背景下契约自由的再思考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原理,社会上的每个人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共同组成一个强大的国家,以此保卫自己的权利。换言之,国家是全社会的人民通过订立契约让渡白己的一部分权利而组建的。这在西方法文化中,叫做“公法意义上的契约”。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就是民主社会的雏形,人民可以根据白己的喜好选择白己的国王,罢免白己的讨厌的君主。其实,此时的国王和君主并不是国王和君主,而用人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守卫者”更为贴切。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常见的情形却是:政府由人组成,他们在保护人的同时,也在“吃人”。在中国的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赶农民上楼”“强拆队”“唐福珍”屡见不鲜。这样的称呼已不仅仅代表着其原本的意义,它己成为一种符号,成为历史的脚注。当这样残酷的命运降临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头上时,我们能做的就是改革。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而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议的背景下,所谓的改革不仅仅是经济层而的,更为重要的是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层而的。不管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改革,优秀都可以理解为契约自由。在经济体制方而,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残存的缺陷,放宽市场准入的门槛,让更多的民事主体有权利白由进出国内和国际市场,让人们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福利。在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改革方而,就是要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让人民在政治生活中有发言权,让国家和政府能够听到他们的声音,同时政府要简政放权,“重新发现社会”的力量。因此,这既包括公法的契约也包括私法的契约。尽管改革开放为全社会的经济交往扫清了诸多障碍,契约自由开始初见端倪。但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依然对契约自由的产生和发展形成威胁。如何做出进一步改革,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而: (一)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从“大政府小社Aj’过渡到“小政府大社会” 目前,最能概括中国发展状况的一句话就是“中国处于转型期”,确实,我们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全方位的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转型,政府正在从权力主导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而最为关键的就是政府职能转型,这是从上而下的改变,只有体制转型了,人民才有途径救济权利,为自己谋幸福,才不会出现诸如以死相抗的唐福珍的悲壮惨剧。从“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过渡意味着,国家权力触角的收敛,人民能有更多白由和平等的空间。 (二)完善立法,清退国家干预私法自治的权力触角 《行政许可法》可以说是一部限制行政权力的法律,其颁布和实施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立法上的不足,依然为数不少。比如,《合同法》规定一些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关审批或者登记后方能生效、法院有对原告撤诉的请求予以驳回的自由裁量权等等。这都是国家权力干预私权,干预契约自由的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可有可无的审批程序,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废除。法律不仅仅要减少国家权力对契约自由的干预,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倡导和保护契约自由,让社会成为一个自由有序,诚实守信的公民社会。倡导和保护契约自自,何尝不是改变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崩溃,人人白危的一剂良方? (三)彻底消解传统身份文化对人们心灵的禁锢,彻底打破传统身份体制对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营造自主平等、生动活泼、宽松和谐的社会经济生活环境,这是契约社会形成的必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仍然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经济交往活动和进行物质利益交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契约社会是充分体现自由和平等精神的自治社会,它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允许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社会资源的自由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我国已经放宽“农转非”的政策,但是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依然存续,有差别的对待就意味着歧视,“同命不同价”便是明证。排除这样的障碍,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拆除经济生活中种种身份体制的樊篱,使进入市场的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市场竞争,真正实现通过市场机制而不是通过权力身份关系来配置社会资源,切实给各种民事主体创造自由选择、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缺乏这一重要前提,契约自由就不可能生成。而且,社会主体自由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人,是社会主体自由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人的前提和基础。 在中国语境下,为建立契约自由所做的努力必须是全方位的,既从上而下,又从下而上,更多的则是从上而下。契约自由的精髓就是自由和平等,只有自由和平等得到实现和保障,才谈得上契约自由。市场经济的要旨也是自由、平等竞争,所以市场经济和契约自由是相通的,没有契约自由的社会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反过来又促进着契约自由的深化和契约文明的新纪元。 眼下的中国,社会生机初现。一切正如罗曼-罗兰眼里当年的法国:“我明白了我的力量,明白了我的民族的力量。我们只要等洪水退下去。法兰西的质地细致的花岗石决不会因之剥落的。在洪水带来的污泥之下,我可以教你摸到它。眼前,东一处西一处,有些岩石的峰尖已经露出水而了。” 中国历史论文:中国历史传统文化中的休闲观念 [摘 要]休闲既是一种生活方式,更是人类文化。从人类发展之初,中国的休闲就已经产生,逐渐地发展演变开来。文章通过中国古代、现代对休闲的认识,研究了中国人的休闲观念,并对中国休闲的一些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休闲;中国;观念 休闲生活是与每个人的生存息息相关的领域,当今,休闲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重要的特征之一,每个人都在以各种方式从事着休闲活动,来娱乐身心。对于中国传统思想来说,休闲不仅仅是指人们在解决温饱问题以后的娱乐与放松,它其实是一种积极有为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作为个体的生命与其心灵的和谐。在人类发展之初,中国休闲就已经伴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的漫长历史进程而逐渐发展演变开来[1]。从最初以采集野果和捕鱼打猎为生的原始生活到后来的农业社会,人们逐渐从繁重的劳动生活中解放出来,于是,人们便拥有更多的时间去参与其他活动,古中国休闲活动的原初形式(即“礼、乐、射、御、书、数”)也就逐渐形成了。后来,随着工业社会突飞猛进地发展,工业化为人类的传统生活带来了彻底的变革的同时,也最终实现了休闲产业化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休闲的商业化使得休闲愈加贴近大众,人们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在不断的丰富自身的休闲娱乐生活,随着社会大众对休闲运动的关注加深,多数社会大众都希望休闲运动能变得更加良好、更有建设性,于是,休闲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中国传统的休闲观 对休闲的认识,中国学者们对其有独特的理解,今天被我们理解为“休息”的“休”字从词源学上看是指“人倚木而休”的意思,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而“闲”字,则有娴静方面的意思,通常被理解为思想的纯洁与安宁。休闲就是过一种符合儒、道、佛三家共同认可的“中道”原则的生活,它本质上是一种人生哲学的概念,因此休闲与哲学密不可分,谈休闲就是谈人生哲学。中国人的休闲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融合,体现为一种自足的宇宙空间。中国人有自己独特的宇宙观照方式,他不会像西方人那样只站在一个固点企图穷极宇宙之尽处,而是仰观俯察作左右流动之观照[2]。中国人认为,自然界包括一切,只有当人意识到自身与大自然的骨肉之亲,再重回到大自然之中时,才真正观照到人的本质力量,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才有真正意义的休闲。但是,在中国古代,很多隐士们由于无法实现自我,没有表达的自由,往往选择那种带有逃避性的以“清静超然”为优秀的休闲观,他们远离社会,回归大自然,在大自然中寻找属于自己的那片领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休闲不仅仅是一种精神世界和逍遥境界,而它更多的意味着为获取自由作出的对社会有推进作用的创造性行为。它不是老子的“小国寡民”式的知足,或者陶渊明的“世外桃源”式的自封,而是一种更强的进取行为[3]。要想达到休闲的真正目的,就只有回顾往昔和面对自然,这样人类的心智才能结出温馨之花。 从本质上说,休闲即为一种人生哲学的概念,它是过一种符合“中道”原则的生活。这种“中道“原则是中国古代儒道佛三家都共同认可的关于道德的基本义,其追求的是一种个体生命与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谈休闲,就是谈人生哲学,在中国,对休闲的理解,无论是儒家、道家还是释家,都有一个传统,即休闲既是一种生活方式,同时是一种人生境界。具体来说,作为一种哲学理念,休闲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超越性。生活在一个当下的世界里的我们往往会对部分现状产生不满,在这种情绪的促使下,往往会有更高的追求。当下的世界是指我们的行为、思考、兴趣等,由于休闲具有超越性,也就是说对当下世界的超越,它要求我们在确立人生的目标时不要只看到眼前的事物,要勇于创新,勇于追求,超越固有的显示,达到更高的水平。只有当一个人的生活内容愈具有精神性时,他才愈具有超越现实生活的能力。 其二,主体性。休闲强调追求人的内心世界的充实,而并不是从外部世界获得的一种满足。在人的日常行为中,无不体现出这种主体性,这些都充分显示休闲活动不是人们受外界环境的支配,而是被人们自身的内在意愿所控制的。有无主体性,正是人区别于动物之所在。在生活目标的设定上,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的选择上,休闲哲学强调的正是这种主体性。 其三,日常性。因为休闲哲学将种种的人生理想、追求,以及价值体现于日常生活世界,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人生哲学。休闲哲学是透过人的具体生活的一门学问,而不是空谈哲理,它往往是通过一些行为模式、生活内容来展示人格理想、生活价值。它追求的是合一性,无论是知还是行,理想还是现实。它的价值目标是立足于当下,超越现实[4]。 其四,体验性。休闲哲学强调人生是一种体验。正是由生命的内在体验才决定了我们的生活质量。正是由于体验的丰富性,我们才能超越平庸无奇的日常生活表面,挖掘生活的内涵。正是人的这种独特的感受性与体验性的结合,才有了更多有意义的发现和感悟。我们的日常生活世界可以是丰富多彩的,但这种丰富多彩性未必就是休闲。只有通过自己的亲身体会,才能感知哪种休闲方式更加适合自己。 二、中国现代的休闲观 进入现代社会,尽管中国人感受并经历着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革,但是传统的休闲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不管其中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它都以各种方式演变和生存着。与以往的休闲活动的目的相比,现代社会中人们参与休闲运动是为了获得情感、生理、生活等效益。人们为了实现自我价值,提高生活品质,往往会通过对休闲活动的选择,最终实现休闲在人生活中的真正作用。现代都市人之所以忙忙碌碌,无非是为了寻找财富,寻找快乐,寻找幸福,但很多人却忽视了幸福来源于内心,只有当自己内心情感得到满足,才会自然而然的在生活中感到快乐和知足。 现代社会,人类的生存尽管在物质上可以得到保证,但因环境污染、工作快节奏对身心的损害及不良生活方式带来的影响,却又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5]。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现代都市人极力主张开展“回归自然”的运动。因此,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作时间缩短,余暇时间的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有效地调节人的生理状态和心理状态,是人类回归大自然,适应大自然,促进自我健康与长寿的最好手段,可以说余暇时间的休闲娱乐,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途径。为了使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获得更多的余暇时间,我国政府也实行了每周五天工作制以及元旦、五一、国庆节等假日制度,普遍开展各种社区娱乐活动,组织各种单位娱乐活动的竞技比赛。随着人们对假日休闲的重视,家庭舞会、家庭茶座等以家庭为优秀的娱乐形式渐渐普及。而对于年轻人,在节假日或周末,有的人痴迷于减肥塑身、锻炼肌肉的有氧健身项目,有的人则流连于各种游乐场大玩、冒险游戏等等。这些都极大的丰富着我们的空闲生活。但是,现在人们的生活尽管已经达到了吃饱穿暖玩好的境界,可国内多数学者发现,现在的中国的休闲方式还存一些问题,有待人们的进一步改进: 其一、中国农民闲暇生活存在的困境。农民闲暇时间增多,闲暇观念的转变以及闲暇消费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农民开始追求更加丰富更加多样化的生活方式,特别是精力旺盛、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年轻一代农民,他们向往丰富多彩的娱乐性活动以填补空闲的无聊。然而目前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休闲还极端滞后。农村公共休闲设施匮乏、闲暇活动单一,无法满足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各类农民群体对闲暇的需求,传统闲聊、打牌仍然是农村居民休闲活动的主流,多样化的适合不同农民群体的闲暇生活模式严重缺乏。 其二、休闲旅游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旅游来作为自己度过休闲时间的方式,旅游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环境方面,乱扔垃圾、破坏景点、污染环境等现象屡见不鲜,绿色旅游业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推进。健康方面,存在很多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很多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也是由旅行者和当地人口之间的相互传染而发生的。社会方面,为了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现在很多单位强制员工旅游、购买旅游商品,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休闲旅游的本意。 中国历史论文:谈对外汉语中的中国历史文化教学 作者简介:管悦,中南大学12级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研究生 摘要:对外汉语教学虽为语言教学,但与其国家文化密不可分。来华留学生学习汉语会与中国历史文化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是他们学习汉语的重要突破口。因此,把中国古代历史文化导入和运用到对外汉语教学体系中,必将对提升对外汉语教学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中国古代历史文化;对外汉语;教学; 近年来,随着全球汉语热的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外国留学生赴华深造。其中多数学生选择以汉语言作为专业。对于这些学生,我们不能仅停留在简单的字词句学习和会话练习上,还应使其进一步了解汉语的发展历史、文化内涵其内在规律特点。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对汉语的表达方式和言语构成有着深远影响,所以要学习好汉语,深入理解汉语,对中国历史文化的学习是至关重要的。 一、中国古代历史文化教学在现代汉语教学中的重要性 20世纪90年代始,来华留学的外国学生规模明显增加,目前已经成为国外学生的一种对外求学潮流。其中中国古代历史对于绝大多数留学生而言,既博大精深又蕴含着丰富的人生智慧及哲理。近年来中国在国际上军事力量,科技力量,金融力量上的不断强大,这也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留学生和科研人员来到中国进行学习的现象。只有当了解了一个国家过去的经历、兴衰胜败,一个国家的历史,才能更好地一个国家真实面貌,故此,中国古代历史文化教学对外汉语教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 国际影响方面 何以中国古代历史文化如此吸引人眼球,以下简单归结为三点。第一,文学影响。众所周知四大名著是世界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中国古典文学作品,即《三国演义》、《红楼梦》、《水浒传》、《西游记》。这四本书浓缩了中国古代人民的智慧与生活中的种种领悟,其中一些著名的典故和场景甚至连很多外国人都能脱口而出,其魅力可见一斑。第二,科技影响。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火药可以说是中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这些发明的出现,不仅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更加促进了世界科技水平的发展。第三,军事影响。欧洲学者们曾把孙膑所著的《孙子兵法》列为三大奇书之一,此书对于战法的总结概括是令整个世界为之惊叹的,其书主旨“攻心”一词更是一语道破了战争当中最为有效、最为重要的胜之玄机。总结来看,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地位不容小觑。换言之,中国古代历史文化教学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语言教学方面 中国的语言,最为精髓的要数其意义的复杂多变性,而其复杂多变性源于其语境的多变性,所以只有了解其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及相关历史故事,才能更准确地理解汉语所要表达的意思。例如古乐府《子夜歌》中“见娘喜容媚,愿得结金兰”中“娘”这一字便指的是对秀外慧中的女子的爱称,这一含义始于晋代。以此同时,乐府诗集《木兰诗》中“旦辞爷娘去中“娘”一词却意指母亲。同样处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娘”字却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意义,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个字所处在的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如某留学生只明白“娘”字释义为母亲,那么“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句中国俗语对其而言就会造成严重的误解,误以为是母亲要嫁人,但只有了解其“姑娘”这层含义,才会将此句话进行通顺的理解。可见汉语的含义其根本是多变的,而要准确了解其不同意义,就必须掌握相关的历史文化。 二、对外汉语教学中历史文化元素的选取原则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对外汉语教学的过程中融入中国古代历史文化教学,这对留学生自身的汉语知识水平是有所要求的。历史文化因素教学要求学习者具备一定的汉语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汉字会话知识,对中国文学作品有一定的了解,否则在字词句不熟悉不通顺的情况下,对所学的内容完全无法吸收领会,这样不仅耽误学习进程,还会减弱学习兴趣,所以对外汉语中历史因素教学应把起点放在中高级水平的汉语学习者上。其次,在教材的选取上也应有所讲究,概括为三个原则,渐进性原则、实用性选择和系统性原则。 (一) 渐进性原则 教学素材的安排要由易到难,这是共识,所以决定教材的难易程度的各种因素,诸如教材的长短,冷僻字词的多少,背景故事的深浅,“构词频度”高的字的出现先后,以及教材思想内容理解的难易,都是在安排篇目的顺序时必须认真考虑,周密设计的。此外,在教材的选择上,还要考虑兼顾各类形式,以及在语言结构上的追源溯流。 在教材选取的共识大前提之下,渐进性原则对于历史文化元素的选择则有其独特的涵义:教学最初选取的历史文化内容应优先选择在世界范围内熟知度高的题材或典故,其次题材和典故中也应尽量避免生僻词汇的过多出现。这样就会具备学习效率高,进度快,接受人群范围广的优点。如“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一典故出自三国时期,而三国时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故事在世界领域内的认知程度是非常高的,这就为对这则典故及其中文字的完整理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且在以上例举的成语中也没有出现太过生僻的字词,如按照现代中文的理解方式去解读也并不困难,同时解读出的含义也不至于和其本意大相径庭。与此相反,若是教材中历史故事一开始就选取一些不为国际领域所熟知的内容,如“西北望射天狼”取自苏轼的《江城子密州出猎》。其中“狼”一词就极具民族文化特色,由于国外留学生缺乏这种知识背景就极容易将其表象的理解为天狼星座,而不是外族入侵,这样一来他们对其内在含义以及诗中的真正所指将难以获悉,这在对外汉语教学上可说是大忌。 (二) 实用性原则 语言是用来交流沟通的,是一种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载体,所以学习语言的最终目的便是能够使用这种语言去表达,去交际,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因此在对外汉语教学过程中要秉持实用性的原则。在渐进性原则中我们已经提到,教材的选取,教学的过程应当由易及难,由浅入深,那么难要多难,深要多深,而这个标准又该如何界定呢?这里可以将实用性原则作为参考标准。如在学习成语时,若选取的是一些晦涩难懂又已经不用了或者甚少使用的词语,这不仅给教学过程增加了难度,更会导致学无所用的坏结果。举个例子韩愈的《进学解》中有一句话“周诰殷盘,佶屈聱牙”,其意思是句子读起来不顺口。首先不要说外国留学生,许多中国学生都不很了解韩愈的《进学解》一文,在内容的理解方面就会产生相当大的困难,其次“佶屈聱牙”这一成语中“佶屈”“聱牙”在字形和语音上都存在难度,这些都给学生的学习识记造成困难,而最关键的一点是学生学习了这类生僻的字词之后,却很少能在生活中应用到,这本身就违背了对外汉语教学的意义所在。 (三) 系统性原则 即学生可以仅通过一篇完整的历史故事了解并学习到其中所包含的多个词汇、成语,从而将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词汇一次性系统的进行记忆、掌握。例如在介绍到了三国时期的历史故事时,对于曹操的众多儿子必会有相关叙述,而这之中不但有曹冲那广为人知的“曹冲称象”,同时也有源自曹植而流传开来的“才高八斗”。这两个词语虽然意义不同,但其都出现于曹操儿子们的历史故事之中,那么教师就可以一并进行讲解,学生也可以一并进行记忆理解,不单节约了教学时间,同时还深化了学生对于词汇的记忆理解。除此之外,教师也可以参照英语单词的词根记忆法,通过近音近形,同义反义的整合,扩大学习者的汉语词汇量,形成有效的记忆链。 三、对外汉语中历史文化元素教学的具体策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历史文化元素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不但不能回避,而且要引起高度的重视,要在对外汉语教学实践中有计划有选择地实施历史元素教学。依据上述原则,我们将历史元素教学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 适当选取教材 历史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国外的汉语课程并不要求中国历史课,但其重要性广泛地体现在教材,观念中,比如在讲解诗词,成语故事,历史事件中,如何诠释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就成为了重中之重。而首当其冲的就是教材的选取,之前已经谈到选材应遵守的原则,此处不再赘述。其次,教材选取过程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对学生们普遍接受过的中国历史文化要有所了解,学生有可能在没上过课之前就已从书本,互联网等渠道了解过中国的文化,而那些材料多数来源于中英翻译,或者外国人所撰写,出现误差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在选材的时候,应当以中国本土的正史为依附,从根源上预防学生可能出现的错误观念和理解偏差。 (二) 场景模拟 此步骤首先要求教师先以留学生可以理解的语言和方式将所要叙述的历史故事进行一下大致情节描述。然后以此为前提让学生们扮演其中的人物角色,以学生们自己的亲身感受去理解故事内容。接着在此基础上教师再进一步对故事当中所要重点记忆、理解的词语进行明确地解释,最后通过将这些词语应用到或者转换到外国留学生所熟知的历史事件、常遇场景当中,以达到巩固深化学生对于这些词汇理解的教学目标。例如:本次教学的主要目标是使学生理解“负荆请罪”是表达一种诚挚的歉意,并使学生学会应用到中文学习生活当中。那么依照上文所述,首先教师以台下留学生们便于理解的方式大致介绍“负荆请罪”所取自的《将相和》这一历史故事的主要内容,紧接着教师要求两名学生分别扮演其中的蔺相如和廉颇,让他们以自己对这个故事的理解来进行现场演绎,结束之后教师对其中主要需要表达的“负荆请罪”一词的含义着重讲解,最后教师举出一个国际熟知的使用范例――1970年12月7日联邦德国总理维利勃兰特下跪向二战中无辜被纳粹党杀害的犹太人表示沉痛哀悼,并虔诚地为纳粹时代的德国认罪、赎罪,这一行为就可以被称作负荆请罪。 (三) 强化巩固 由于之前提过,本教学策略适用范围为中高级汉语水平学习者,所以在基本字词的发音和书写的问题上,这些学生并不会出现太过明显的错误。故此步骤主要通过教师在讲解某一词语时运用丰富的表情和肢体语言,加之模拟场景所带的渲染力,以及不断地重复训练来实现使学生对于这一文字、词汇的发音和书写有更为准确识记的教学目标。例如教师在讲解“掩耳盗铃”一词时,一只手捂着耳朵,另一只手去模仿拿东西的样子,并且带着暗自窃喜,不被人知的表情。这样一来学生不仅仅只是理性的去生硬记忆它的读法,而更是感性的对其有了较为深刻的记忆。不过要学会准确熟练的对汉语进行发音,还是需要学生本人大量重复性的练习,毕竟语言的学习就是对音形系统的识记与运用。文字的书写没有捷径可取,尤其是中国的文字是音形分离的符号体系,很难做到知其音而晓其形,所以书写的重复训练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在中高年级的留学生中开展中国古代历史文化教学是非常必要的,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学习可以加深他们对现代汉语的了解和掌握,使他们充分感受到汉语的美感,领会汉文化的博大精深。在对外汉语教学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强中国历史文化知识的构建,培养出更多的汉语人才,把汉文化在海外的传播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中国历史论文:论固原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 [摘要]宁夏地区为关中之屏蔽,河陇之咽喉,同时也是匈奴南下的重要通道。固原地处宁夏南部,在中国历史上地位更为突出,它不仅是历代中央王朝防御少数民族入侵的军事堡垒,而且是少数民族入侵中原的分水岭,同时也是中西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 [关键词]固原;军事重镇;丝路要道 固原地处黄河中上游,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是关中四镇之北险。古人云:“据八郡之肩背,绾三镇之要膂。”自古以来就是边陲要冲、塞上咽喉,为历代兵家必争之地,同时也是历朝历代的交通要塞。周秦以来,固原地名不绝史书。 一、军事重镇 宁夏地区为关中之屏蔽,河陇之咽喉,同时也是匈奴南下的重要通道之一。秦穆公三十七年(前623),固原大部分地区纳入了秦的版图。“秦穆公得由余,西戎八国服于秦,故自陇以西有绵诸、绲戎、翟、■之戎,歧、梁山、泾、漆之北有义渠、大荔、乌氏、朐衍之戎。”①秦昭王时,宣太后灭义渠,至此秦有陇西、北地、上郡三郡。为维护统治,“筑长城以拒胡” 。秦长城从宁夏西吉入,经将台、马莲入固原城,越清水河,进彭阳县,去甘肃镇原县。在固原境内绵延200多公里。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示疆威,服海内”,开始巡游全国。公元前220年,秦始皇开始第一次巡视,从咸阳出发“巡陇西、北地,出鸡头山,过回中” 。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派大将蒙恬率30万大军北击匈奴,收取河南地,利用黄河天险,筑起西起临洮、东到辽东的万里长城。在此期间,秦兵对固原境内的战国长城加以修缮,作为抗击北方少数民族的重要屏障,东西横贯西吉、固原、彭阳三县。并利用黄河天堑向西向北沿河设障,关障处派兵把守,其中在固原地区筑有瓦亭关和萧关,屯兵驻守。秦汉之际,匈奴已经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趁着楚汉之争,连年混战,控制了我国西北和东北地区。西汉时期,固原是汉王朝的边关要塞,同时也是匈奴侵扰中原的根据地。汉初,经济凋敝,政局不稳,无力北伐,统治者多采取和亲政策以缓和民族矛盾。汉文帝时期,和亲政策已经满足不了匈奴的欲望。公元前166年,匈奴单于率领14万骑兵攻入朝那、萧关,杀死了北地都尉孙,劫掠百姓和牲畜甚多,随后到达彭阳,“使奇兵入烧回中宫,侯骑至雍甘泉”,威逼长安。汉文帝大惊,“发车千乘,骑十万,军长安城以备胡寇”,同时又“拜昌侯卢卿为上郡将军,宁侯魏为北地将军,隆虑侯周灶为陇西将军……大发车骑往击胡”。两军相持不下,月余之后,匈奴退去,汉兵追其到塞外未敢逗留便立刻返回。之后,匈奴日益骄纵,“岁入边,杀掠人民畜产甚多”,②固原地区也多受匈奴侵扰。为此,汉王朝加大兵力,加强固原地区的防范。武帝即位后,“明和亲约束,厚遇,通关市,饶给之,匈奴自单于以下皆亲汉,往来长城下”。③自马邑之谋后,汉、匈失和,匈奴再度南下“入盗汉边,不可胜数”。汉武帝自忖国力恢复,经济殷实,开始着手以军事手段代替具有屈辱性质的和亲政策。派名将卫青、霍去病三次大规模出击匈奴。元狩二年(前121),汉武帝派骠骑将军霍去病率领1万骑兵走出陇西,攻打匈奴,“得胡首虏万八千余级”。同年夏天,霍去病率数万骑兵出陇西、北地进行第二次西征,河西匈奴损失惨重,故“陇西、北地、河西益少胡寇”。继而,汉武帝“徙关东贫民处所夺匈奴河南、新秦中以实之,而减北地以西戍卒半”。④元鼎五年(前112),天子巡边,北出萧关,随从万骑,狩猎新秦中。西汉时期,宁夏地区(包括固原在内)是汉王朝防止匈奴南下的边防要塞,因此,在瓦亭关和萧关驻军严加防守。东汉末年,社会动荡,汉王朝对宁夏的控制力减弱,宁夏北部成了北方少数民族的迁居区。因此,固原具有重要的军事地位,是汉王朝抵御少数民族入迁的一道重要防线。 三国时期,固原属曹魏统治,设高平、朝那、乌氏三县,均属雍州安定郡所辖。从曹魏开始,北方政局一直动荡不安,固原成了兵家必争之地。先有羌族起义,再有诸葛亮攻魏,后有匈奴起义。十六国时期,前赵、后赵、前秦、后秦、西秦、大夏六个政权先后在此角逐。 隋初,突厥沙钵略可汗打着替北周复仇的旗号,率领40万大军兵分两路,从木峡(今固原西南)和石门(今固原西北)南下攻隋。“武威、天水、安定、金城、上郡、弘化、延安六畜咸尽”,整个西北地区受到骚扰,严重威胁隋王朝的统治。当时宁夏是隋朝政府重点防御突厥的地方,尤其是灵州和原州的军事地位更为重要,在此设了边防重镇。自薛举起兵后,灵、原二州经常受到突厥的侵扰。到了唐中叶后,皇权衰微,党项羌豪酋拓跋氏逐渐成为西北地区一支很强的武装力量,后因“勤王”有功,被唐朝赐予李姓,逐渐掌握了夏、绥、银、宥四州的大权,成为西北地区的藩镇。⑤安史之乱后,吐蕃乘机内侵,原州、安乐州、秦州、渭州等地被侵占,宁夏大部分地区落入吐蕃之手。之后,吐蕃“修原州城,屯据之”,原州成了吐蕃的军事要地。对此,唐朝也制定了一些防御策略。大历八年(773),吐蕃入侵宁,元载出策说:“今国家西境极于潘源,吐蕃防戍在摧沙堡,而原州界其间。原州当西塞之口,接陇山之固,草肥水甘,旧垒存焉……请移京西军戍原州,乘间筑之,贮粟一年。”并附上地图,派人秘密实施筑城的前期工作。 赵宋王朝建立以后,固原便处于宋王朝与西夏国的接交处,也是两国战争中的必争之地。宋将李继隆“先是,受诏送军粮赴灵州,必由旱海路,自冬至春,而刍粟始集。继隆请由古原州蔚茹河路便” ,“太宗许焉” 。至道三年(997),李继隆“遂率师以进, 壁古原州,令如京使胡守登城之,是为镇戎军”。⑥ 元朝建立之初,宁夏地区遭受战争破坏,民不聊生,继而又爆发了浑都海、阿兰答叛乱。元世祖开始意识到宁夏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宁夏南部地处西陲军事要塞的重视。至元九年(1272),封忙哥剌为安西王,出镇长安,赐京兆为封地,驻兵六盘山。次年,加封忙哥剌为秦王,在开成建府――安西王府,为其行都。⑦ 明朝时,鞑靼势力强大,明王朝无力据守,所以将宁夏北部人民迁往西安一带,在宁夏北部形成防御带,以抵御其入侵。“终明之世,边防甚重。东起鸭绿,西抵嘉峪,绵亘万里,分地守御。”明朝在北方地区先后置有辽东、宜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蓟州、偏关及固原九个边镇,史称“九边重镇”。固原为关中门户,地处延绥、宁夏、甘肃三镇中间,军事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成化十年(1474)置延绥(榆林) 、甘肃、宁夏三边总制府于固原,“总陕西三边军务”,使固原成为一个在北方防务中举足轻重的军事要镇。⑧清代,固原的军事地位继如明代,陕西三边总督仍驻固原。 二、 丝路要道 固原为关陇要塞,是古代丝绸之路由长安到河西走廊最短线路的必经之地,同时也是陇右丝路的重要枢纽,在中西交通史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宁夏境内的其他两条线路也都由此分出。 自汉代开启以来,丝绸之路在中西交通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魏晋时期,尽管社会处于纷争和战乱之中,但没有完全阻断中西交往。东段固原段,从北朝开始,在丝绸之路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的茶叶、丝绸以及先进生产技术通过这里带到中、西亚,同时西方的先进文化和珍奇异宝通过这里带到中国。固原南郊北魏墓出土的萨珊波斯银币,币面中央有萨珊王卑路斯(459~484)的图像,两侧有孔,是墓主人生前佩戴之物。北周李贤夫妇合葬墓出土的鎏金银壶、凸钉玻璃碗和金戒指都是丝绸之路上的遗珍。其中,鎏金银壶壶柄铸两个兽头与壶身连接,把上方铸一深目高鼻带盔帽的人头像,面向壶口,壶身腹部一周装饰有三组男女相对人物图像。壶身形状、人物外貌着装均反映了波斯的风俗习惯。凸钉玻璃碗,内壁光洁,外壁饰以凸起的圆形装饰两周,上下错位排列,使用烧吹技术制造,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玻璃器。金戒指,环形,界面正中镶嵌一块圆形平面的蓝色青金石,石面上雕刻一人,双手持一弧形花环。这些珍品充分印证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宁夏在中西文化交流过程的重要性。 隋唐时期,经济快速发展,推动了中西交往。宁夏南部在丝绸之路上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少数民族开始与唐王朝抢夺丝绸之路的控制权。经过多次战争,丝绸之路上的障碍被扫除,长期控制丝绸之路的突厥人退至西域,吐谷浑也归顺了唐朝。盛唐时期,丝绸之路极度繁荣。杜佑在《通典》谈及开元年间长安到平凉的交通时说,“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刃”。固原南郊小马庄隋代史射勿墓出土萨珊波斯银币,以及唐代史道洛墓出土的罗马金币,就是粟特人从西亚带来的珍品。 经过战乱纷繁的五代十国,到了宋元时期,丝绸之路东段分出一条新线:行至瓦亭关后,经隆德县及甘肃会宁县、定西县至兰州市,这条线路的出现,使原来路线不再使用。至此,固原在丝绸之路上的地位也开始下降。 从历代王朝的军事建置看,固原在中国历史上军事地位十分显赫,是中央王朝防御少数民族入侵的军事重镇。从丝绸之路的发展历程看,中原汉族不仅通过固原向西北少数民族传入了丰富的物产和先进制度文化,而且还向中西亚国家传递了华夏文明。 中国历史论文:中国历史文献学教学的新探索 [摘 要]目前中国历史文献学课程教学存在教学课时较少、教材信息量大、教学方法单一等缺陷。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些教学探索,比如科学选择教材、课下辅导交流、多种教学方法合理运用等等,在实践教学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关键词]历史文献学;教学;探索 中国历史文献学是一门既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它是对历史文献的形成发展、整理利用进行研究、探索其规律从而加以理论说明的一门学问,它能为历史科学研究建立坚实可靠的资料基础。近三十年来,历史文献学的学科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历史文献学也成为了高校历史系本科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课与基础课。 中国历史文献学在新疆大学历史系被确立为专业基础课,多给大一新生设置,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总结了教学的不足和缺陷,同时也在教学实践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些教学探索,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做简要的探讨。 一、把握教学进度,做好课下交流辅导。 随着很多大学公共课如英语和政治课的不断增多,很多学校的专业课的课时相对被压缩,在新疆大学,英语和政治课挤压各学院专业课的现象比较突出。中国历史文献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每周的课时仅为2课时,一门课的总课时数是36课时。就课堂教学时间而言,师生一年内接触的时间不到40小时,十分短暂有限。然而,中国历史文献学实际上是一门包罗万象的课程,它包括中国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训诂学、辨伪学、史源学等多方面的学科知识,是一门带领学生走入历史的入门基础课,掌握了它,就等于有了做历史研究的工具,但学生要想真正学好这门课程,所需要解决的疑难和问题是很多的,需要教师对课程的讲解细致有序,可是课时的严重不足使得教师无法对教学中任何一个学科知识系统详细地讲述,这当然会影响到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学习。 为应对课时不足,笔者在每学期开课之初,就给所带班级学生布置了整学期的学习任务,包括对课程涉及到的各学科如目录学的产生时代、发展过程、研究内容、对历史研究的作用和贡献等等,每次上课抽出一定时间请学生来介绍他所预习得到的知识,然后再由教师进行有针对性地对教学难点和重点的阐述讲解。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学生利用课余课下时间来有计划地学习,同时课堂上也能与教师有较好的互动。 二、教材选择科学化 教材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学习、获得知识的主要读物。20世纪80年代后,国内先后出现了20多部以“文献学”命名的著作。有吴枫的《中国古典文献学》,张舜徽《中国文献学》,王余光《中国历史文献学》,罗孟贞《古典文献学》、洪湛侯《中国文献学新编》等,每一本著作都各有其优缺点及内容的侧重性。但有的著作对课时与课量要求较多,不太适应教学的要求,因此选择合适的教材对教学是至关重要的。杨燕起、高国抗主编的《中国历史文献学》定为我系历史文献学教材。该书结构安排周密合理。全书分为三编,每编各有侧重点,上编是概论,从历史文献学的定义讲起,直至历史科学与历史文献学的关系等诸多理论问题,均一一扼要阐发。中编为历史文献学的发展史,从先秦两汉到20世纪,抓住重要人物、重要典籍和重大事项,将基本线索梳理地非常清楚。下编为历史文献学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知识,系统介绍目录、版本、校勘、辨伪、辑佚等若干方面的原理和内容。全书文字深入浅出,对刚刚入校的大一学生来说较为适合。 三、教学内容设计合理化 由于课时有限,课程中所有的教学内容都深入、全面、透彻地讲授是不现实的。这需要我们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哪些内容必须讲,哪些内容简单提及、哪些内容学生自己可以课后学习,做到学生每课都有所得,对教学内容的重点熟记于心。比如,讲解“时代治乱与历史文献的聚散”一节时,重点是文献聚散的特点和历史上文献散亡的原因。在课程教学中要能深谙历史文献学全局,做到各章节内容安排合理,重点、难点突出,能很好的提高历史文献学教学的效果。 四、教学方法多元化 历史文献学课程教学方法基本上沿用传统的板书教法,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方式,即以教师注入式讲述为主,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很少,多局限于对简单问题的一问一答,课堂气氛单调乏味,这种将知识强行授予学生的方式无法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同时教学的场所过分局限于课堂之内,教师只在教室完成教学过程,极少有创新的形式,这种单调的教学方式又使前面所说教学内容单调的矛盾更加突出。学生的视角受到限制,难以接触到课堂外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只是机械被动地学习教材内容,学习的方法只有死记硬背,这样的教学方法是达不到课程的要求和目的的。 对于这种教学方法单一,笔者认为需要利用各种生动活泼的教学手段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将以教师为中心的知识性传授教学,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知识探索性教学,让学生参与教学过程,而不是做被动的听众。 1、互动式学习 这也是激发学生兴趣的有效手段。每次课前预留思考题。每次课上,围绕思考题,师生互动,展开讨论,启迪并开拓思路,并找出新的问题,从中引出新问题的讲解。这种情况下的课堂气氛都及其热烈,学生们各抒己见、各有立场,就好像在辩论场,学生充分享受到辩手的乐趣。如进行“辨伪学”一节的讲解,前提是学生带着“什么是伪书”、“辨伪学和我们有多大关系”这样问题的思考进入课堂,上课时,就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就这些问题进行讨论,教师则从中将讨论引导深入,将伪书伪文出现的原因和带来的危害做细致深入的分析,让学生能更好的理解辨伪学的必要性和学术地位,从而达到学生和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2、设计试讲 全面测试学生学习水平。学期中会给学生一次试讲的任务。试讲题目由学生自己从教材中寻找。讲授前,给学生3-4周的准备时间,要求学生尝试转换角色,指导学生备课时所应留意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学生通常接到任务都很兴奋,也很紧张,每位学生试讲后,及时点评,点评包括教学内容的点评,还有学生的教态、板书。语速等方面。试讲锻炼了学生的业务技能,更融洽了师生关系,通过亲身体验学生能了解教师的职责,也能体谅到教师的辛苦。 3、多媒体课件及相关材料的使用 全国各高校为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强调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式,在中国历史文献学教学过程中,将多媒体课件作为教学辅助手段是很有必要的。制作图文并茂,知识与趣味性合一的课件用来辅助教学目前看来效果较好。 除了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外,在教学中还向学生提供给大量与学习内容相关的视频、动画、图像、文字、声音等。如在古籍装帧形制讲解时,提供相关形制古籍图片,讲解经折装、蝴蝶桩、旋风装时,除了展示相关图片,还采取了手工展示的方法,现场在教室给学生表演蝴蝶装、旋风装的装帧办法,学生对此很感兴趣,同时鼓励他们和教师一起动手做经折装、卷轴装、包背装等书籍模型。这些使教学充满了感官上的强烈刺激,也可使教师借助多媒体工作平台和丰富的资源库,整合教学素材,丰富教学内容,使教学手段更加灵活便利。 4、培养学生利用网络学习能力 在教学中要向学生介绍与教学相关的网站,供学生课后学习研究使用。如历史专业网站等。还告知学生充分利用校园网上的学术期刊网以及超星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电子网站来查阅文史资料。网络还给师生之间搭起了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由于大学师生关系松散,,为改变这种状况,笔者在历史文献开课之初,就将自己的QQ号,电子信箱告知学生,和学生开展课下的相互交流。师生之间就专业问题、学习方法、考研就业等各方面的问题相互交流,在交流中即调动了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也锻炼了学生为人处事的能力,教师也从中体会到了为人师者的快乐。 在中国历史文献学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对教师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为此,教师必须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总之,只要师生协作努力,中国历史文献学的教学面貌定然会焕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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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制观念培养策略: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研究 【摘要】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直接关系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观念的现状,并对培养大学生法制观念的途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观念;现状;培养途径 法制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全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的现状 我国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比较普及,但是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是相当淡薄。苏州地区某大学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自觉意识并不是很高,没有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知识的潜意识。调查中有72%的同学很少主动查阅法律方面的书籍,而对于学校组织的一些法制宣传活动或讲座的参与积极性也不够高,有近25%的同学表示从未参加过此类活动或讲座;约45%的同学觉得学习法律知识用处不大。潜意识的不重视,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大阻碍因素。大学生法制观念水平急需提升。目前大学生法制观念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升境界。由于中国受数千年的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专制特权、义务本位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消极的法律观依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活动区域等方面因素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制观念培养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存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效益低下等事件的发生,加之社会消极文化的影响,也使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忽视对法制观念的培养,有些人认为如果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要能用金钱或权力疏通好关系,就能避免被追究。 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度值得关注,很多同学对于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是否有用的存在疑惑,并且对于法律,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也只有一般。 (二)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制观念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法律知识主要由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的法律两大部分组成。 受学校教学课时所限,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水平比较低。一项调查表明,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但掌握得不具体、不全面。68%的学生对宪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常识问题有基本的了解,但对商标法、仲裁法、国际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比较生疏。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欠缺。由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欠缺,导致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模糊。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比如,大多数学生都知道刑法是制裁犯罪的基本法律,但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这些具体的规定不熟悉,有的大学生甚至认为不满18周岁就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是一种片面的、不系统的。2002年清华大学的刘海洋泼熊事件充分反映了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急需提高。 此外,严峻的就业形势迫使大部分学生把时间花在专业课程和一些技能证书的获取上,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愿把精力花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对法律知识不重视的态度也使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处在较低的水平。 (三)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我国高校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在法律基础课上,通过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学生们能够提高法制观念。但是高校的法制教育有时仅仅停留在理论方面,受教学时间的限制,教师往往注重讲授纯理论部分,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一方面是我们的法学理论教学环节出了问题,有些法学理论本身应当被时代淘汰,还有些可以转换视角重新审视,而有些法学理论可能是由于教学方法的原因而未被学生真正领悟;第一方面,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也导致了脱节问题。 二、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 (一)加强高校法律理论课堂教学,提高法律素养 发挥学校法制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法律理论教学是法制观念培养的有效的途径。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通过法律理论教学,可以让大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到我国法律的基础知识,比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和等等。加强法律理论课堂教学,可以使大学生形成基本的法律价值观,自觉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做到知法、守法。 学校在教育上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寓教于乐。在教学方法上,要打破以往纯理论的教学模式,要进行更多的案例教学。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与法律理论知识密切相关的实例,由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势必将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 在课堂教学时,教师可以用录音机、投影仪、照片等多种方法展示自己的资料,学生兴趣很浓,在学习中也会非常认真。教师使用新型教学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与进行教学互动,化抽象为形象,化枯燥为有趣,激发了学习兴趣,促进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发展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丰富高校法律教育第二课堂的形式 理论来源于实践,脱离实践,很难形成对法制观念的培养。高校要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自己及身边很多的法律实事进行思考,形成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 模拟审判是第二课堂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各种诉讼法课程学习期间,老师都可以安排同学们在课堂之外分小组组织模拟审判。通过模拟审判的形式,同学们不仅熟悉了各种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而且可以通过再现审判现场的方式感受庭审过程法律的威严性,有利于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和意识。 高校可以与看守所、监狱联系,建立普法学习基地,让学生定期接受法制教育。此外,老师还可以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身临其境地去感受法庭审判的实践过程,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性,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第二课堂的形式还包括法制讲座、辩论赛、讨论会、知识角、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完善家庭教育,注重守法意识 家庭教育是一个人一生中最早接受,影响时间最长、最深刻的一种教育,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能够使人在不知不觉中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对一个人高尚品德和守法意识的养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庭教育是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和培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首先,家长应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修养。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家长的个人法律素质和修养的水平对子女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家长一定要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在日常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起到一个模范作用。其次,家长应多了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其法制观念的不足之处,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再者,在家庭里,最好大家能经常地观看法制类电视节目或者对现实中的实际案例进行讨论,让家庭成员都能提升法律素质。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多数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淡薄多半是因为其心理不健康。早在90年代初,有调查表明,有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大学生约为25%,并随年级升高呈现递增趋势。近年来,随着大学扩招、收费、就业、分配等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当今大学生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产生的心理问题远远大于以往。因此,学院应广泛开设心理教育类课程,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在教育和引导,要重点帮助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心理健康意识,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要让大学生学会与人沟通,学会化解矛盾,学会与压力共处,化压力为动力。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调适心理健康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善待他人。第二,倡导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立体网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橱窗、板报、广播等宣传媒体,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正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第三,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档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对策。第四,开展拓展训练,让大学生通过这些训练项目经历心理挑战的锻炼,磨练战胜困难的毅力;调适身心状态;认识群体的作用,增进对集体的参与意识与责任心,改善人际关系,学会关心,更为融洽地与群体合作;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有助于促进其心理素质的改善和发展。 三、结论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当代大学生承担着承前启后的光荣的历史使命。探索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加强提高其法制观念的培养,对于促进我国法制实践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腾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家庭和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创设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大学生自己也应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和提高法制观念。 大学生法制观念培养策略:当前大学生法制观状况及其教育研究 摘要:大学生法制观问题一直是学校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研究大学生的法制观,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法制观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分析现有调查数据,找出大学生法制观偏差的原因,进而提出大学生法制观教育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 法制观 教育研究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分子,毕业后将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工作,有的会成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会在立法、司法部门工作。所以,他们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将间接或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和和谐社会的建立。研究大学生的法制观,就是要了解当前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看法和态度,然后分析原因,进而提出引导和改进教育的措施,使他们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重要力量。 一、当前大学生法制观状况 1、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对法治的理解也存在偏差 从查阅的资料和调查数据来看,当前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课程学习和课外阅读(包括网络、电视、报刊),次要途径是生活体验(包括朋友交流、父母告诫)和政府宣传,与其他社会阶层比起来,大学生更多地从间接的渠道获取法律的知识和信息,而且这种获取存在很强的主动性,但是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的认知存在问题。有调查数据显示,当前大学生掌握了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而且大部分学生不是从功利的目的去学习法律知识,而是从完善自身的角度去学习法律,但是普遍存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和深入的问题,表现出与他们教育程度不相适应的一面,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只停留在表面,对法治的内涵更是不甚了解。 2、大学生对国家整体的法制建设有信心,但对司法现状表示担忧和不满 目前,绝大部分大学生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表示肯定,对我国的未来的法制建设表示有信心,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国家的法制现状不满意,特别是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负面现象表示担忧和不满。 3、大学生对法治的价值判断和现实选择存在矛盾 当前大学生在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普遍认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表现出较高的法律意识,但是一旦进行现实选择,大部分学生又把法律置于人情关系和权力之后,表现出了明显的价值判断与现实选择矛盾的问题。 二、大学生法制观偏差的原因分析 从大学生法制观现状中可以看出,当前大学生的法制观是存在偏差的,距离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还有相当的距离,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大学生的法制观出现这样的偏差呢?经过分析,主要是以下四点原因: 1、我国“人治”的传统导致大学生法制观出现偏差 由于中国几千年来“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把人情关系看作是解决问题的法宝,加上封建社会统治阶级重德轻法,以权代法,法律往往只是作为统治的工具,一旦法律和道德或权力发生冲突,人们要么以道德作为衡量标准,要么就屈从于权力的淫威,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道德和权力面前变得荡然无存。这些中国古代的“人治”思想和封建观念仍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渠道感染并深深影响着当今大学生,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继承下来,阻碍他们形成“法律高于一切”的法治理念,使他们的法制观产生了偏差,所以就产生了大学生的价值判断和现实选择存在矛盾的结果。 2、我国的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现象阻碍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老百姓从以往“厌讼”发展到现在“好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司法过程中出现了种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的负面现象,使得大学生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这种不信任感在一定程度阻碍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形成。而大学生之所以会对司法现状产生如此悲观的认识,主要是由于大学生通过网络等渠道接触到的都是负面的信息,鲜有正面信息,加上大学生缺乏司法实践和社会经验,对司法有一种理想主义的追求,认为司法过程一定是十全十美,容不得半点瑕疵。一旦这种理想主义倾向遇到现实中出现的负面问题,大学生就会产生悲观和逆反心理,全面否定司法公正,刚刚在心里萌芽的法治理念顷刻间当然无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3、我国法制教育的现状制约了大学生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制观 当前我国对学生进行法制观教育主要有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初中,一个阶段是大学。初中时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在政治课上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大学期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是以法律基础课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从当前对学生法制观教育的现状可以看出,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只在初中时期接受了短时间的法律常识教育,高中时期则中断了法律的学习,这样缺乏连贯的法制教育,学生很难从小形成良好的法制观念。在进入大学之后,重新接受法律基础课的教育,但也是在短时间之内要学习宪法、刑法、民法等诸多重要的法律,时间明显不足,老师只能对相关法律进行简单的讲解,无法深入剖析立法的背景和法律中所蕴含的法理知识,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表象,无法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制观。 三、大学生法制观教育的改进措施 1、强化法律基础课教育,增加学习时间 由于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介入时间较晚,加上缺乏连贯性,所以在大学期间有必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而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途径的法律基础课,现有的学习时间远远无法满足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需要,所以必须增加学习时间。这样才能使学生能够有足够时间系统学习我国现有的重要法律,同时要把民主教育作为专项教育内容进行设置,培养大学生的宪法观、公民观、民主观!另外,老师在讲授的时候,要增加对立法背景的介绍和法理分析,使学生对法律能够有深层次的理解,培养学生健全的法制观念。 2、增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我国的司法现状 要改变目前法律基础课教育效果不明显的现状,就必须增加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既有利于大学生提高法制学习的自觉性,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也有利于他们客观认识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大学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加强,更有利于激发他们法制学习的兴趣;理论知识得到实践的检验,也有利于他们对理论的准确把握,增强大学生的辨析能力;另外,通过参加司法实践活动,能够让大学生了解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更多地接触司法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坚定大学生对法制建设的信心。 3、实行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环境是人才成长的必要条件,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对大学生成长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高校而言,教育的大环境即社会环境是不可创的,在法制教育中有时我们只能接受社会环境的现实,只能在人所能及的范围强化积极影响,净化消极影响,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它。但是,法制教育的小环境即校园环境是可创的或部分可创的。大学生毕竟大部分时间是在校园度过,优化校园环境,发挥环境育人的作用,可以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校园环境对学生的教育影响方式与其它教育影响方式不同:一是直接现实,二是长期性、三是潜移默化性。校园环境还拥有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良好的校园环境能控制和限制不良风气和行为的滋长,规范学生的言行。所以,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必须自身先做好依法治校的工作,在学生日常管理、评优、就业推荐等环节中要做到公平公正,这样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才具有说服力。另外,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环境设施,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如利用校内广播、网络、宣传栏等阵地进行正面宣传,抢占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先机。 大学生法制观念培养策略: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尤其突出,在此背景下,加强大学生法制观念、提高高校法制教育质量,首先要明确大学生法制观念在网络负面新闻影响下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分析当代大学生法制观念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对高校的法制教育进行了反思,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法制观念; 法制教育; 网络负面新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新闻正以一日千里的速度广泛传播,其传播速度快、信息容量大、覆盖范围广,并具有超文本特性等优势,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人们接受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尤其对于思想活跃、容易迅速接受新事物的大学生群体而言,他们对网络信息有着本能的求解,甚至与网络几乎密不可分,网络成为大学生了解各方面新闻信息的主要来源。然而,面对瞬息万变、良莠不齐的信息海洋,如何辨别和认识网络上的各种新闻信息,这是困扰当代大学生的一大难题,很多大学生出现“迷茫不知所措”的现象,尤其对于网络负面新闻的泛滥和冲击,一些消极的价值观、人生观、法制观对大学生的影响不可低估。在此背景下,网络负面新闻的广泛报道和传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成为一项更加紧迫的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对大学生民主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切实提高大学生民主法制教育的质量,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尤其是在当代国内外环境日益复杂、网络负面信息泛滥的情况下,首要工作是认识和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在网络负面新闻影响下的现状和特点。 一、网络负面新闻的内涵和影响 负面新闻,一般是指经人加工而成的带有危害性的消极的新闻报道,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的内容是负面的新闻信息,产生的影响也是消极的、负面的;另外一种是报道的内容本身并不是负面的,但由于表现不当,产生事与愿违的消极影响。[1] 负面新闻的传播,会对社会、人们的心理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包括破坏、瓦解、腐蚀、煽情等负面作用。其中,破坏作用,是指负面新闻的传播对社会稳定会造成影响,容易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爆发冲突等严重后果;瓦解作用,是指负面新闻的传播容易造成人们精神松懈、意志涣散,负面新闻作为一种外来力,其传播会破坏人的情绪、甚至瓦解人的心理防线,引发心理问题;相对于破坏和瓦解作用的形成时间较短,腐蚀作用则是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造成的,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更加隐蔽而难以察觉;对于煽情作用,主要是指一些暴力犯罪、色情隐私等新闻的传播,有意无意地产生教唆、煽动人心的后果,他们诱发人们的不良欲望或情绪,甚至导致其付诸实践,产生对社会的消极作用。[2] 二、网络环境下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调查 大学生法制观念是指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心理反映、情感、思想和评价的总称。法制观念是一个综合的概念,主要包括三个渐进的层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由表层认识到深层理解、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逐步深化,构成一个完整的综合体系。[3] 法律心理主要表现为:对诉讼的态度,对遵纪守法的心理状态等。法律观念包括“法律至上观”、“民主平等观”、“权利义务对等观”、“程序正义观”等。法律信仰是在对法律感知的基础上,以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为追求,产生的发自内心的对法律虔诚的信任和崇拜,这是法律教育的最高境界。[4] 笔者从大学生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三个层次,包括七个方面的问题,对北京市多所高校的大学生进行了实证调查,并分别进行了归纳和分析。 1.大学生的遵纪守法观念 遵纪守法的含义比较广泛,包括遵守国家各种法律法规、校园规章制度等。据调查,目前大学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所占比例不大,大部分学生还是遵纪守法的。促使他们遵纪守法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从小受到父母、学校的教育,害怕被处罚,内心厌恶违法违规的行为,自己或身边人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教训,跟随效仿周围人的守法行为等。根据大学生选择遵纪守法原因的频率由高到低排序,我们赋予每次排在第一位的选项3分,每次排在第二位的选项2分,每次排在第三位的选项1分,没被选中的选项0分,分数越高,表示其起到的作用越大、越广泛。统计结果显示,“来自父母、学校的教育”得分最高,为327分;“害怕被处罚”得分其次,为287分,如图1。 可以看出,自觉守法的人占多数,而被迫守法,特别是“害怕被处罚而遵纪守法”的人数也不少,是大学生遵纪守法的第二个原因。同时在访谈中发现,在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大学生群体中,其行为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其中有一部分人就是因为看到网络上相关的负面新闻,比如凶手脱逃、案件无法查获等报道,诱发了其侥幸心理,甚至导致有的大学生模仿该犯罪手段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负面新闻虽然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影响很小,但也有诱发其侥幸心理的可能,甚至间接地教会他们一些犯罪手段和反侦查手段,对大学生的法律心理造成扭曲。 2.大学生的诉讼意识 根据表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总体上,我国大学生的诉讼观念并不十分强烈,客观上有回避诉讼的倾向。其中,对诉讼十分赞同的人大概有三成,并且比较坚定,不容易受到网络负面新闻的影响;而对诉讼比较犹豫或者排斥诉讼的人所占的比例较大,在看到相关负面新闻的报道后,比较容易改变自己的立场,对诉讼的观念会发生变化,法律心理变得更加消极。所以,网络负面新闻对诉讼观念不强的大学生影响较大,产生的消极作用较明显。 3.大学生对“法律至上”的认识 法律至上观的基本要义是视法律为最高地位、最高权威、最高效力。依法治国的优秀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在法律的作用和地位方面,有关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负面报道可以加强大学生对法律作用的认识,提高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调研表明,大多数的大学生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认为法律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一比例低年级学生为55.1%,高年级学生则高达74.6%,说明随着大学生年龄的增长,特别是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大学生对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越来越深刻的认识。 在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认同感方面,数据表明(见图2),网络对立法或法规的负面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大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合理性和完善性的认识,但对法律权威的影响较小,虽然部分大学生认为我国法律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仍然十分认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 另外,虽然部分学生认为我国的法律还有待完善,但行为上还是拥护的。选择了“拥护,自觉遵守”的学生为53.2%,选择“基本上是拥护和自觉遵守的”为38.1%,两者之和达到了91.3%。可见,绝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是十分遵守和拥护的,见图3。 在权与法的关系方面,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当前大学生心目中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有树立起来,在网络负面新闻的影响下,仍有一部分学生有“权大于法”的思想。例如在回答“您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什么?”这一问题时,52.4%的学生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关系好(见图4)。另外,在回答“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时,认为“法律起主要作用”的大学生占32.1%,认为“领导意志起主要作用”的大学生占21.6%,认为“关系占主导作用”的占27.4%,回答“说不清楚”的大学生占18.9%,见图5。 由此可见,部分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出现了一些偏差,他们把关系看得很重并把它们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错误的观念如果不及时纠正往往会使他们目无法纪,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近几年,大学生的犯罪率不断上升,法律观念的偏差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4.大学生的民主平等观念 民主和平等是现代法治的精髓。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制度,优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对于我国的民主制度,大部分大学生表示认同,并认为目前的民主化程度较好,取得了很多成就;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民主化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与西方国家还存在差距。但网络上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民主制度的批评报道的传播,容易导致大学生对我国的民主制度产生悲观、消极的情绪,见表3。 看到网络有关贫富悬殊、“同命不同价”等负面新闻后,大学生对平等的看法会发生变化,在网络负面新闻的影响下,47.4%的大学生对社会平等产生了怀疑,感觉现实中人与人是不平等的;19.5%的大学生认为人与人从来都不平等;25.8%的大学生仍然十分认同社会的平等,认为负面报道只是表面现象,本质上还是人人平等的;7.3%的大学生表示不清楚。 综上所述,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民主平等的观念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本来对民主平等概念就没有深入理解的群体,网络负面新闻对其影响更大,其观念更容易随着网络负面新闻的消极影响而改变。 5.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 权利义务观念是法律观念中的优秀内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表明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真正的权利义务对等观,包括正确认识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妥善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自己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等。 调查发现,网络负面新闻容易导致大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发生偏差。由于网络上大量负面新闻的报道,例如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社会底层群体失去生活保障等消息,使部分大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认为权力拥有者(政府、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权利多于义务,而社会底层人员或者普通百姓的义务大于权利等,这些思想观念都是由于不能正确分辨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将个案错误地理解为整体情况,以致发生对权利义务认识的偏差。 6.大学生的程序正义观念 程序正义观是对法定程序的认可和遵从,是对程序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就社会而言,程序保障了社会的有序化,保障了公共权利的高效率;就个体而言,程序是私人权利和私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 调查发现,网络上关于司法腐败、程序不公的新闻大量报道后,大学生极易受到其消极影响,对司法正义产生怀疑。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由于其本身的法律知识存在欠缺,对法律程序、司法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在看到网络上片面或者个案性的报道后,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 对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不容易受到网络负面新闻的影响;而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倾向于认为实体正义更重要。但是网络相关负面新闻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大学生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和重视,并且认识到仅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需要程序的公正,这是网络负面新闻的积极影响。 7.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的态度 在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方面,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的影响最大。在调查过程中,当问到“如果你牵涉法律诉讼,你是否对法院能做出公正判决有信心”,只有24.7%的大学生选择“十分信任”;对于信心不足的群体,我们进一步问及“为什么不相信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回答是受网络负面报道影响的学生占了57.5%。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负面报道产生的一个消极影响就是降低了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由于大量的负面报道,使大学生对现实产生怀疑、悲观的情绪,这对我国法治建设、司法制度建设是极为不利的。 三、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法制观念影响的分析和反思 1.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法制观念影响的分析 结合上述调查研究的结果可以看出,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三个方面。在法律心理方面,网络负面新闻容易导致大学生产生对诉讼的排斥心理以及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在法律观念方面,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的“法律至上观”、“民主平等观”、“权利义务对等观”、“程序正义观”等方面容易产生消极影响;在法律信仰方面,负面新闻报道容易动摇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的信仰。 从大学生角度来看,第一,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展较为成熟的大学生,其法律意识相对于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价值观的大学生不容易受到网络负面新闻的影响。第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如党员、预备党员等,其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较一般的大学生更加坚定和成熟,不容易因网络负面新闻而轻易改变。第三,法律知识较丰富的学生在看到网络负面新闻后,更加倾向于用自己的知识进行分析,多数有自己的思考,不容易受到网络报道的误导,而法律知识欠缺的大学生比较容易在网络负面新闻面前迷失,无法判断事实真相,其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容易在负面新闻的影响下发生动摇甚至完全改变。 2.对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的反思 对于大学生而言,一方面他们涉世不深,对社会缺乏深入的了解,人生阅历并不丰富,不具备丰富的个人经验和社会知识;另一方面,由于和父辈之间存在代沟等问题,导致大学生和家长交流沟通的比率也不高,就算是沟通,也很少深入到价值观方面的问题;同时,大学生个体意识增强,加上不固定老师的上课方式也致使大多数学生和授课老师的关系仅限于学术讨论,极少深入到探讨价值观的层面。所以,在面临价值判断和选择时,大多数大学生便倾向于求助信息量大、方便快捷并且不必担心他人传言的互联网,网络信息对于大学生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和塑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时,一些大学生就容易受到网络负面信息的影响。[5] 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校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引导、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辅导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大学生在价值观和人生观形成的重要时期缺少正确的指导和心理疏导,可能会导致他们对社会产生不良认识、形成不正确的价值观,从而在今后的人生中无法很好地进入社会、融入社会和适应社会,甚至产生社交困难、心理障碍等情况,无法发挥他们对社会应有的贡献。而另一方面,我国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对学生心理辅导,尤其是对大学生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还有待提高,这方面的薄弱环节需要我们加强重视。 四、未来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充分发挥法律对网络新闻的规范作用 针对目前网络普遍流传的负面新闻,首先应该加强立法。目前,虽然我国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已经出台了一部分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出现了一些不足,不能达到规范网络的目的,对于规范网络负面新闻的立法,在我国法学界基本上属于空白;其次,要加强对网络负面新闻的执法力度。由于网络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完全依靠法律做前瞻性的规范有很大困难,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在网络面前总会体现它的滞后性,因此,需要通过执法来弥补立法的不足,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制定具体的执法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从而保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 法律措施是规范网络负面新闻传播的根本途径,有利于从源头上截断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真正规范网络秩序,保证网络新闻的良好运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2.全面加强校园网络的建设,积极发展校园法制文化 大学生获取新闻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即是校园网络,加强校园网络的建设,有助于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建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一方面,校园网络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了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又通过对正确价值观、法制观的宣扬对大学生进行了正确的引导,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还可以通过校园网加强与大学生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大学生提出的问题,从而加强大学生对错误思想和不良现象的防御能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念。[6] 3.加强和完善高等学校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直接途径,如何进行法制教育,如何在教育中起到良好的效果,值得反思。首先,加强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视,配备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教师队伍,以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方式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并可以结合相关案例,着重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将法律至上观、民主平等观和权利义务观等融入到大学生的价值观之中。[7] 另外,还可以通过开设法律选修课的方式,使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有机会接触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也大有裨益。 4.重视大学生新闻素养的培养,提高大学生对负面新闻的辨析能力 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如果具备全面的新闻素养,就能够更好地辨别信息传播中的杂音,掌握平衡视角,而不被肆意泛滥的网络新闻误导和迷惑。新闻素养的培养,是信息化社会未来公民教育中重要的一环,高校应加强重视,积极引导,提高大学生对真、善、美的追求,降低社会阴暗面对他们的消极影响;同时,将新闻素养的培养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不仅使大学生认识到违法信息的危害性,更能使大学生增强对负面新闻的辨析能力。 5.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 在法律课堂学习之外,学校还应当积极发挥党团组织的带头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大学生实践活动,通过实地调研、法律咨询、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直观、生动的法学教育。加强大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并提高学生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和应对能力,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 在网络负面新闻泛滥的现实下,高校的法制教育不仅是教师的工作,更需要社会、家庭和学校的重视和积极参与,并且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校园法制教育的改革应当始终坚持,校外法制环境也需要稳步提高。只有结合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抵制网络负面新闻的不良影响,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提升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养。
1相关概念界定 1.1企业内部控制成本和效益概述 内部控制成本是指企业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投入的资源和发生的费用。内部控制所产生的效益是指内部控制方法、措施和过程在企业中良好运行,使企业按照经营目标稳定发展。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实施内部控制所带来的效益主要体现在企业的间接效益、长期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些收益虽然不能直接构成企业的利润收益,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1.2运用成本效益原则探讨企业内控管理的价值 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一个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带来比成本更多的收益。根据这一原则,引入成本效益输出分析内部控制活动,对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成本进行分析,包括人工成本、购置和建设办公设施的成本、成本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软件、日常运营费用以及用于内部控制、评估、审计等工作的第三方指导费用。在企业起步阶段,企业由于人员数量少,业务量尚未形成规模,企业内部控制处于萌芽阶段,这时期的岗位分离、授权审批、检查核实等一系列内部控制活动没有明确区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且成本较少,采取人为控制,成本效益不明显。企业进入成长期后,业务量增长,人员数量也迅速增加,企业完善内部控制的需求变得迫切,内部控制制度也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工控制已经不能适应企业的发展,企业会引入信息系统等技术加强内部控制,控制成本增长,但内部控制的收入也有所提高,这时期的成本效益价值研究就非常重要。 1.3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从广义层面包含企业运营过程全面不可预测的内外部变量因素,具有很多不能控制的情况出现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出现经营活动发生与资金有关的环节出现问题的因素。财务风险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风险现象,现实企业因为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财务风险出现,导致企业盈利受损或最终破产倒闭。财务风险是财务理论知识的关键,财务风险是公司通过财务活动表现出的经营风险,这是财务活动与预期不符的结果概率。客观上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都会存在不确定因素,财务风险预期收益会受不确定性影响无法消除。 2成本效益视角下进行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2.1提升企业运营效益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企业需求和内部管理结构发生了变化,引起企业成本构成也随之改变。建立一套科学的企业内部控制方法,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做好技术经济分析,而且可以在企业定价决策、经营决策、成本管理和企业长期投资决策等方面做出正确参考,帮助企业在多变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成本效益视角可以帮助企业合理控制企业发展中的成本和费用支出,统筹安排各项生产经营项目中的资金,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为企业的发展助力。合理利用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可以保证企业整体工作质量,为企业的长期管理提供支撑,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的管理目标。 2.2构建系统化企业内部管理机制 在数字化时代企业的管理中应注重搭建系统化、现代化、智能化的财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加速财务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提升财务管理的技术含量。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财务核算相关技术和规章制度的完善,随时能够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做决策支撑。企业通过建立与完善内部的控制体系,做好内控的成本效益分析,提高企业的财务预算、会计核算与会计的监督职能,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机制,为企业的多元化业务发展提供助力。 3成本效益视角下的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 3.1企业缺乏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很多企业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这些企业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出发,确定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内部控制工作,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企业想要在内部发展中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也需要积极探索,努力满足企业发展要求。仍然有一些企业对内部控制管理不够重视,错误地认为内部控制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职责。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开展是面向企业整体的,同时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范围涵盖了企业内部的所有部门,企业没有动员内部的所有部门参与预算管理,健全企业内部的成本控制环境。 3.2企业缺乏灵活的信息化会计核算流程 很多企业财务管理粗放,虽关注点侧重企业的业务增长,但传统的手工记账、各种财务数据分析缺乏财务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支持,没有及时共享标准化的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导致企业经营信息的不透明。企业建立健全的信息化平台可实现多部门同时在线,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可以在企业内部业务走流程中缩短办理时间,简化流程,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但是很多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随意性较大、经营业绩起伏不定,还未完全实现较为灵活的信息化成本与费用的相关核算,不仅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风险,也容易引起财务建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的财务信息失真。虽然企业的主要核算流程相对较固定,会计凭证的填制、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但工作效率低下,核算灵活性差,不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沟通需求。很多财务岗位人员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缺乏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意识,获取的会计信息准确度不够,会计人员离职率较高,很多财务数据和账目失真较严重,对企业的经营战略发展缺失保障作用。 3.3财务体系不健全,预算管理的有效性不足 国内的企业仍近六成以上是家族企业,没有大力培养专业人才,进入职场的员工没有规范的培训机制,企业人员的管理模式不科学,在企业中管理更加随意,变化较快没有固定的制度建设,依靠个人能力和感觉进行日常工作,缺少专业管理人才。目前企业的内部控制仍不完善,缺少完整的、科学的、适合企业不断发展的管理会计制度,这就导致成本与费用控制的会计工作落不到实处,对企业经营指标的综合性分析缺少科学性、合理性和及时性。在企业做决策之前,管理层如果没有依据企业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参考,全凭感觉下决定,就会做出有悖于市场发展规律和与企业实际需求不匹配的错误决策,不仅造成企业的严重经济损失,也会影响企业形象。同时,企业中未健全会计核算监督机制,会计核算很难对企业管理起到监督作用。一些较大规模的企业虽采取成本费用的预算进行财务控制,但缺少系统的财务预算管理和监督制度,多数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成本预算的控制作用,在预算分析、预算执行和预算结果反馈的环节都与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脱节,导致内控效果不佳。 3.4企业和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与企业财务风险密切相关,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可以有效规避企业所得税风险的漏洞,从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企业会计在进行票据审核时要注意票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工程项目的票据,因为在项目中往往会有零星的支出,在开具发票时,很容易造成支付单位是个人,该票据不能作为企业的原始凭证使用。由于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性。企业在进行会计内部控制时,应根据企业的项目做好分类核算,在分类时可以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税收风险。总之,企业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时,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全员对内控管理的意识提升,引导企业所有部门都积极参与内控管理。 4成本效益视角下的企业内部控制的完善策略 4.1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内部控制 为了有效地实施和开展会计内部控制工作,企业还必须积极构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健全的财务治理机制,建设会计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会计内部控制的效率。加强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文化建设,提高企业的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企业会计内控的全面流程,保障各环节相互制约,各部门协同工作,推进企业的有序管理。如建立《现金及存款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招待费开支管理制度》《合同类、采购类款项支付管理制度》等财务制度。通过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增加企业内控价值,适应新时代企业内部控制工作发展要求。企业根据内部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内部流程、内控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审计,并给出审计意见。 4.2“互联网+”下全面规范会计核算系统的搭建 “互联网+”下企业的会计核算变得更加全面和规范,为了解决企业存在的不足问题,会计核算体系就需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进行干预。企业需要增加自身的内生动力,建立更加科学、简便的配套会计体系,以此为基准修订会计制度和规则,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实现财务数据的开放共享,多部门同时协同工作,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会计核算系统操作流程,规范性建设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工作。“互联网+”下企业的财务核算系统需要对企业和财务信息给予高度重视,保障系统处于安全管理下进行,尤其是要对系统的硬件加以保护,会计网络要与外界相互隔绝,严厉禁止外网人员对会计信息网络的访问。除此以外,还要对于信息的调研工作进行全面开展,建立大数据监管平台,对于企业的相关信息做好及时报送,把好信息关,将关于企业经营、生产中的信息调研工作列入核算会计人员的重点工作并进行考核,为企业领导正确做决策提供有利依据。同时要建立资源丰富的财务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资源在平台中推送,以便相关人员和部门合理使用,为企业核算系统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也为会计从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此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4.3完善现代企业财务机制,重视成本预算的运用 首先,企业要夯实内部核算工作基础,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成本管理的标准流程,建立全员责任管控机制,严格监督管控工作的有效落实。企业应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努力搭建企业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企业成本核算数据、各项生产经营费用核算数据、企业预算分析等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其次,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随时研究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特征和新变化,找出其中的关键控制点和需要特别关注的主要问题,提高决策分析数据的时效性。企业在进行决策分析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产生,导致企业的发展途径不合法。最后,企业的财务和成本核算工作要能够合乎法规。另外,企业要严格执行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进行精细化成本结构分析,了解企业的真实费用支出状况编制月度预算和年度预算,以各个会计期间、各部门为单位管控成本目标分解,结合市场发展做到有效预先控制,以便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准确的决策数据。 4.4加强企业和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 内部控制过程中,做好企业的风险评估,要求企业及时识别,并正确分析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实现控制目标产生影响的各种可能性。根据企业的情况和能力,合理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员工的消极反应会使内部控制过程流于形式,有可能增加内部控制的实施成本。因此,加强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认知水平,使员工认识到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不仅是企业管理的责任,更是关系到企业中的每一个人。降低员工抵制内部控制过程的消极心理,可以有效降低内部控制过程的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建立企业财务风险报告系统管理,由企业的内部控制部门定期准备相关报告,根据季度、半年、年度等实际情况检查与监督企业的财务风险,做好内部控制的风险预防。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财务风险监督机制,以成本效益为原则,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税收风险机制。 5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控制是一项全体员工参与并贯穿整个过程的管理活动,构建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可能会产生较高的成本,但它可以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企业管理要想与数字化技术发展相匹配,就需要增加全面预算、会计核算系统的技术含量,充分利用高科技技术手段对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数据以及资产评估做到准确掌握和及时共享。因此,如何从成本效益的视角找到最优组合的内部控制策略,是企业实现总体管理目标的重点工作。 参考文献: [1]吕欣荣.关于企业内部控制成本效益的思考[J].财经界,2021(19):125-126. [2]廖宣梅.企业内部控制中的成本效益原则及其实施策略[J].商讯,2020(32):124-125. [3]向晓霞.基于成本效益原则视角的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探究[J].中国产经,2020(9):151-152. [4]胡伟祥.试论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下的初创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策略[J].财经界,2020(20):100-101. [5]苏友纳.企业内部控制中的成本效益原则及其实施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8):133,135. 作者:张婷 单位:江西省华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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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课程教学研究:会计学课程教学体系改革研究 摘要: 《基础会计学》这门课程具有专业性术语多、规范性强、内容相对抽象的特征,因此,《基础会计学》这门课程对教师的教学方式与方法提出一定的要求。本文对本门课程的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等方面提出一些浅见,从而不仅可以优化教学结构,同时可以达到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学目的。 关键词: 基础会计学;教学体系改革;会计科目扑克 一、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基础会计学课程教学的现状 (一)教学手段和方法落后。会计是一门理论与操作性都很强的学科,《基础会计学》这门课程是会计专业学生最基础,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课程。它具有专业性术语多、规范性强、内容相对抽象的特征。因此,也对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从目前来讲大多数民办高校由于办学实力和基础能力的限制,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相对单一。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会计的实践性很强,脱离实际的会计教学是不可行的。由于学生缺少社会实践经验,因此对《基础会计学》这门课程中的记账、算账和报账的内容不容易理解。在《基础会计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应用相结合。 (三)学生学习被动,入门难。民办学院的学生高考录取分数线低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分数线,他们对知识的掌握能力及学习兴趣上与普通高校的学生有一点差异。 二、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基础会计学课程教学的问题分析 (一)民办院校基础会计学教学形式单一。目前,《基础会计学》授课主要采用的是“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模式。这种“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模式不适应民办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二)民办院校学生基本情况民办院校的学生相对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文化课基础不扎实,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比较差,常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没有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因此,需要教师采用适当的方法积极引导他们,提起他们的学习兴趣。 三、提高民办学院会计专业基础会计学课程教学水平的策略 (一)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好老师的授课方式要能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基础会计学》的授课过程中,可以采用“会计科目扑克”的教学方式。“会计科目扑克”教学法是以会计科目的名称作为该扑克的牌名,同时以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账务处理方法的游戏规则。“会计科目扑克”不仅可以让学生更好的了解会计的思路和核算的流程,同时也可以让学生提起学习兴趣,起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二)改革学生作业形式传统的作业形式是以完成授课内容后布置课后作业的方式。我们可以将课后作业改为“打扑克”的方式改革学生作业形式。例如,可以采用“会计科目对对碰”小组竞赛的方式完成课后作业。这种扑克游戏可以适应于会计专业学生《会计基础》和《财务会计》的教学练习,主要是通过游戏作业的方式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会计科目与账户,让学生熟练的掌握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中所用的会计科目以及记账方向。这种作业形式不仅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激发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反映能力。 (三)翻转课堂教学一个完整的课堂应该包括“课上”和“课下”两个部分,他们相辅相成、相互渗透。在课下,教师应该承担起制作教学资源,制作课件视频,布置任务的工作。学生们则应该按照任务的要求进行自主学习。在课上,学生则可以在课前学习的基础上与老师进行交流,在教师的引导下探究学习、开展小组学习。 在《基础会计学》这门课程中以“借贷记账法”知识章节为例,我们可以通过翻转课堂的方式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通过教师的课下设计可以实现知识的传授。教师可以根据教学目标,将借贷记账法涉及的知识点细化成知识单元,通过制作课件、视频等方式将借贷记账法的历史沿革、概念、及分录的编制等内容包括在内,这样可以增加教学的趣味性以及直观性。在课上是学生实现知识内化的过程。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在课下的学习情况掌握他们的学习困难,从而可以更好为课上的辅导做铺垫。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应用实践以及更深层次的案例讨论。这样学生可以作为课堂的主人,充分开展各类以实践技能为训练的活动,有效的促进了知识的内化过程。 作者:张蕾 单位:山西工商学院 会计学课程教学研究:会计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研究 【摘要】 项目化教学是助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举措,是培养本科生应用性、职业能力的利器。本文通过笔者自己实践教学经验和教学改革研究过程及成果,分析项目化教学下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项目化教学改革的思路,期与同行共同探讨项目化教学的思路和方法,提高项目化教学效果。 【关键词】 项目化教学;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考核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项目化教学存在的问题 纵观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教学开展情况和实际运行轨迹,明显改善了此门课程在经管专业学生中学习的态度。《经济法》虽属会计学专业技能课,是会计学专业学生参加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必学、必考科目,但毕竟会计学专业学生无法学专业基础,加之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涵盖内容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过法律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体系,生疏难懂的法条、凌乱庞杂的经济法律关系,让很多教授《经济法》课程老师为难,学生学习此门课程更是囫囵吞枣。众多高校等在该门课程上进行改革,项目化无疑是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有力举措。但项目化开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深思。 (一)设置项目化教学内容忽视学生的专业和素质《经济法》在会计学专业虽然也是主干课,属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重要的考试内容而备受重视。但不论怎么说,会计学专业学生毕竟没有法律专业素养,经济法开课前也没有任何与之关联的法律先修课,所以片面的将用于法律专业的项目化教学内容和思维用在会计学专业学生身上,或者把法律专业学生项目化教学的要求强加在会计学专业学生身上,都是错误的、荒谬的。另外,随着近年来高校扩招,学生素质普遍下降,尤其是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三本学生,如果不考虑学生素质因素将设定在一本、二本水平的项目化教学内容及考核标准用在三本或者高职学生身上都不是很合适。笔者了解到有些高校将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设置为项目化,还有高校在会计学专业学生中就《经济法》课程开展模拟法庭。我们知道,对于法律专业学生来说,这些项目化教学方式是这些专业特有的实训项目,能极大测试学生组织能力、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状况,但对于会计学专业学生来说,开展这些活动只能“开展”而无效果。学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或者只是了解整个法律体系的片段,无法解答法律咨询中众多的大众问题如离婚、土地纠纷等,更重要的是对诉讼程序一知半解,法律咨询的效果可想而知。而模拟法庭也只能把它当成了“戏剧”去表演而已,无法了解和深入体会其中的法律内涵。 (二)将项目化教学等同于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教学改革一个良好的举措,案例教学只是将一个完整的案例展现给学生,学生在理论掌握的基础上认识、分析案例,进而评价理论掌握的程度,是一个随堂可以完成的测试过程。也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引出理论教学的内容,增加学生学习理论的目的性;项目化教学就不同了,它是通过布置任务-学生自学理论知识和老师指导-完成任务这样的顺序进行的。和案例教学相比较,项目化教学更考虑项目的整体、课外性和学生的行动性。所以简单的用案例教学替代项目化教学都是不合适的。当然,项目化教学离不开案例,典型的案例是进行项目化教学的源泉。选择一个典型的案例,从而启发学生以案例为出发点,完成相关的项目化。 (三)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项目化教学研究的时间并不长,还没有统一的模式,尚在探索阶段。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思维,用什么样的项目化内容,各个高校教师及团队都有自己的看法和主张。至于用什么考核方式,那就更是五花八门。有的直接用以前的试卷一考了之,还有的出几个案例分析一交了之,更有写个心得体会或者课程学结等。项目化教学从项目设计、项目实施到项目考核,要有严密的运行机制。从项目化教学大纲编写时就要考虑考核的方式,以适应项目化教学需要,达到项目化教学的效果。如果还是采用原有的考核方式,学生就会随着考核机制传统老路去学习,心思和精力不会侧重到项目化的成果完成上。有些高校虽然提出了项目化考核方式,但是没有质的变化,同样只能属于“换汤不换药”。 (四)项目化教学教师缺失《经济法》在会计学专业项目化教学需要的教师是具有双师型、实务能力强的教师。在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挂职锻炼经历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他们不但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素养,在考取相关证书时进行了专业理论的系统学习,而且实务能力和实务素养会帮助学生较好完成项目化教学的任务。而这样的教师在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是缺失的。最大的问题是教师不具有实务经验和能力,很难接受和推行项目化教学,实施项目化教学时思维转变难。就笔者所在西京学院为例,进行《经济法》项目化教学的教师双师型占90%以上,能很好的把握项目化的内容和要求强度,但也有个别老师因为没有律师实务经历,不愿意采用项目化,或者采用项目化力度不大,敷衍了事。平时教学依然采用传统教学模式,到邻近考核时,才匆忙下达项目化任务,教师学生一起敷衍。使项目化教学改革大打折扣。 二、项目化教学模式的实施 项目化实施重在过程,优秀的课程项目化设计思路、实施和评价机制是一个一体,每个环节做好了,做精了,项目化的成果自然就出来了。有些双师型教师用自己实务的诉讼案件作为素材进行设计,按照诉讼案件进展让学生完成相应的项目,更加深入的让项目化按照案件进展推进,实际效果明显。 (一)项目的设计1、项目的设计依据。项目的设计要符合专业培养方案及专业课标准的要求。项目设计要考虑《经济法》课程在会计学专业的特点和会计学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经济法》课程在会计学专业虽然也是重要的专业主干课,但毕竟不是法律专业学生,没有法律专业基础,不宜用完成一个典型的要案作为项目设计的目标。正确的做法是将案件阶段分解,在分解的案件基础上,让学生完成一个阶段的项目。比如,在讲授民事制度时,讲清楚的分类和原理后,可以让学生做“授权委托书”,学生在完成的过程,自然会注意并学习“一般”和“特别”;讲授完合伙企业法后,可以让学生分组完成“合伙协议书”,完成的过程对合伙协议书中,对合伙类型、合伙人资格、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管理、入伙和退伙以及解散清算了解更加详细。2、项目设计的思路。《经济法》课程包括诸如《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可供单独设计的理论基础和素材。项目设计时不宜以贯穿经济法而设计复杂的工作,这会导致学生无从下手。建议按章节设计子项目工作,布置项目环境,逐步加大工作难度和复杂程度。整个任务按照:布置任务-相关知识-任务实施-能力拓展-评价检验的顺序进行。3、项目内容的选择。项目选择要与所学的理论知识相对应,由浅入深,构建合理的项目内容体系;项目要符合会计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需要,重在培养他们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了解、认知和应用,逐步激发和培养他们经济法律的思维和习惯。比如,在讲授民事制度时,讲清楚的分类和原理后,可以让学生做“授权委托书”,学生在完成的过程,自然会注意并学习“一般”和“特别”;讲授完合伙企业法后,可以让学生分组完成“合伙协议书”,完成的过程对合伙协议书中,对合伙类型、合伙人资格、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管理、入伙和退伙以及解散清算了解更加详细。 (二)项目的实施1、教师职业能力的要求。(1)教师自主学习与专业发展能力要求。《经济法》项目教学从项目方案的设计与筛选、项目的实施和考核不但对项目化教学的教师原有教学思维、方法和习惯构成挑战和冲击,更重要的是要求教师自主学习项目化教学内容、借鉴各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并及时掌握展业理论知识的发展趋势。(2)技能化过硬的双师型教师。项目化教学要培养学生价值判断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执行能力、沟通能力、决策能力、学习能力、专业能力等,对项目化教学的教师要求就很高。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跨学科的专业整合能力,还要有吸收《经济法》前沿学科知识和持续更新知识的能力;不仅要能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相容的能力,而且,《经济法》项目化在会计专业需要在律师实务方面能力过硬的兼职律师来担任,因为他们熟悉实务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实务操作技能。(3)教师团结合作能力。《经济法》项目化教学就是要突破传统教学约束,打破传统教学内容的逻辑机理,通过重组后以全新的模式展现教学内容。而这些工作单靠一个老师自己完成很难实现。即便实现了也很受阻。发挥教学团队的力量,组合团队的意见和建议,权衡团队的理念,不但能研究出优秀的项目化教学理念,还会提高效率,按时完成项目化教学内容的设计。2、要以能力目标为优秀,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宗旨。一个项目的完成肯定要依托若干个子任务,但教师可以将项目目标公布,促使学生愿意去完成,并对项目产生积极的兴趣。让学生在兴趣的引导下自主的学习理论知识,完成布置的任务,自己发现完成的工作和目标之间的差距。3、多种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相结合。会计学专业学生毕竟不同于法律专业学生有很强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思维模式。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师是任务布置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更是指导者。对于有些同学或者小组的困难及时给与讲解,化解项目进行中问题,是项目组继续进行。绝对不能将项目布置给学生就放任不管,任由学生操作。项目完成后,也要逐一点评。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的吸收知识的程度和对学生的吸引度绝对高于传统形式。4、完成任务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在项目完成的过程中,根据项目任务的特点和难度,学生可以独立自主完成、分组完成,业可以组成各自的团队来完成。考虑到学生差异性,独立完成能锻炼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团队协作锻炼学生团队协作意识、在团队中取长补短、相互督促并共同提高的能力。 (三)项目的评价1、考核评价必须随着教学方法的改变而变化(1)项目化教学既然区别于传统的学科化教学,考核方式自然就要随教学方式改变而改变。如果教学方式改变了,却仍然沿用传统的考试方式,势必就引导学生回到传统学科化模式上去。项目化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目的,项目化就“空壳化”。考核方式可以用平时+项目化成果+理论基础考核。平时主要为出勤和课堂表现;项目化则为每一个单元项目得分总和的平均值;理论基础考核则为期末闭卷考试。(2)随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项目化教学项目的展开,与之配套的考核评价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评价机制不再是建立在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记忆、理解基础上的传统考试方式上,而要注重考查学生对项目的理解、项目的操作和结果上。并且,还不能单一的考查结果,在项目化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完成项目(或任务)过程的考核评价。因此,要对学生完成项目的过程跟踪,通过学生项目团队组建、项目计划、人员分配、工作开展、项目实施、问题解决和项目实效等综合、客观、真实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比如,在一个4-6人的小组中,完成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消费者对其消费者权益的调查问卷。整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调查报告的起草者分数相对要高,而参与者、行动者和报告审查者的分数相对低些。也就是说,不能对一个小组成员按照项目化成果给予同一评价。这样不符合公平性。(3)项目化考核不能忽视为理论知识的考查。项目化成果大都是通过分组完成,如果忽视基础理论考查,一方面会舍本逐末,另一方面有些学生在小组里“浑水摸鱼”,加之现在网络发达,任何项目都可以在网上搜到答案,所以基础理论考核不能忽视。 作者:赵联果 袁显朋 杨雪宁 单位:西京学院财经研究所 会计学课程教学研究:以就业为导向的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大专院校对社会的贡献日益突显,但同时也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鉴于此,本文围绕以就业为导向的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问题,分析了当前大专院校会计课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以就业为导向的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路径,以期为大专院校会计专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方面的支持。 关键词:以就业为导向 会计学课程 教学改革 会计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应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对企业真正有用的实践型人才。因此,学校应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结合企业的人才需求结构来进行会计人才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大专院校的就业率,促其科学发展。 一、大专院校会计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目标定位不准 目前我国许多大专院校的教学目标定位不准,对于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认识不清,例如,一些大专院校在培养会计人才时没有充分地考虑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结构,造成学校培养的会计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受本科院校的影响,致使部分大专院校盲目地借鉴本科课程,未能以就业为导向对教学内容进行加工和整合,教学内容与大专院校的教学定位严重不符。此外,一些大专院校的会计学课程教学还没有摆脱传统的应试教育观念,仍然以理论知识传播为主,既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也不能为企业输送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技术型会计人员。 (二)内容与形式脱离实际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学课程理论与实务逐渐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而会计学教学内容更新的滞后性,使学生在会计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盲目性。例如,一些大专院校的会计学课程内容较为狭窄,会计实务课程的教材存在较多缺陷,难以体现会计学的实践性要求。这就造成许多会计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不能迅速融入岗位进行工作,仍然需要用人企业耗费大量的资源对其进行培训,导致用人单位更倾向于招聘具有会计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实训教材编写及选用落后 目前我国多数大专院校在实训教材编写及选用方面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会计数据体系,对会计实践教学的效果造成较大影响。其所使用的教材多偏重于会计核算,而对会计监督问题未予重视。此外,一些会计实训教材将会计实践的目的、程序、方法、答案等通通罗列其中,影响了学生自主思考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创新思维的发展。同时,这样的教材设计也不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过程中,容易使其陷入被动学习的局面。 二、以就业为导向的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一)打造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 第一,大专院校应在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增加实践课程的比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实现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第二,大专院校应根据企业的人才需求结构设定教学目标,将“实践、实际、实用”等会计人才培养标准融入会计课学程体系之中。第三,应在培养学生会计操作技能的基础上,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学生素质的综合全面发展。 (二)完善会计实训教材 大专院校应选择实用性较强的会计教材,并以教材为基础对会计教学体系进行加工和整合,使之不断趋于完善。学校在选择会计实训资料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全面性、真实性、逻辑性的资料,同时结合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活动中涉及的会计业务进行科学整理,对其中一些业务可酌情进行虚构,最终编写出一套覆盖面较广、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模拟实训教材。 (三)引进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形式与应用性教学内容 大专院校应增加会计专业的应用性教学内容,如增加模拟练习、项目设计、社会调研、单元练习等模块,培养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实际运用水平,达到大专院校“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此外,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对会计教学的内容进行调整,突出会计的应用性特点,同时保证内容的深浅适当、环节紧凑,构建一套相对完整的会计教学内容体系,全面推动学生会计实践能力的提高。 (四)采用开门办学的校企合作教学模式 大专院校应改变传统的封闭式会计训练模式,逐步推行开门办学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通过社会多方力量的支持,促进大专院校会计专业实训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例如,学校可以聘请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会计人才来校兼职任教,使学生近距离感受一线会计人员深厚的理论功底与扎实的操作能力。学校也可以通过校企合作让学生深入实际工作岗位,了解一线工作情况,从会计岗位视角、业务视角重新认识和了解会计工作的特色与规律,熟练掌握会计业务各操作环节的配合与衔接,为学生的未来就业奠定实务基础。 三、结束语 会计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其教育教学应以就业为导向,结合社会各行业发展的趋势,不断优化教学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促进大专院校会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学生的就业奠定坚实基础,为企业输送更多的应用型人才。 会计学课程教学研究:工商管理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创新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的需求,许多高校纷纷开展了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在中外合作交流项目中,学生在两至三年的国内学习后将赴海外继续求学,因而如何使他们尽快适应国外高校的教学环境并取得良好成绩,顺利完成学业,提升就业竞争力,是在教学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借以检验我国中外合作项目成效的一种方式。本文以工商管理类本科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为例,探讨在中外合作交流项目下,会计学课程在课程定位、教学模式和学生评价模式等方面的改革方向。 一、会计学课程的定位 会计学课程是所有工商管理类专业中的专业基础课程。在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的背景下,学生在学完各专业基础课程后,在海外学习中将确定其专业方向,而这个方向未必是会计学。因此,研究会计学课程的教学定位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重要意义。对于社会上多数非会计专业人士而言,会计工作无非是记账、报账,麻烦又琐碎。如果学生认定未来的职业生涯不在会计或审计领域,往往会忽视会计学课程的学习。从教师来看,教师对作为大类招生模式下专业基础课的会计学课程的教学定位也缺乏深入的研究,一般采用与传统会计专业的学生相同或类似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专注于如何生成会计信息,而不是如何理解和应用会计信息,使学生的学习目的性不强,失去了激发其学习兴趣的机会。因此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职业向往是研究该课程定位的出发点。 目前,会计教育已经细分为两大规模市场———职业化的会计市场与非职业化的会计市场。前者强调从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视角架构会计教育体系,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培养定位正是基于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视角。而后者强调从会计信息使用者视角架构会计教育体系。欧美国家发达的资本市场造就了大批相对成熟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相应也产生了更为普及的会计教育事业,会计与理财课程在中学阶段已被列入选修课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会计信息使用者规模日益扩大,同样也意味着会计知识的需求者已经从专业人士扩大到更为广泛的非专业人士。传统以会计信息提供者为导向的会计教育系统,关注会计信息的生成,更加注重对会计数据的加工原理和过程的阐述。因而在教学安排上往往遵循“记账方法-会计循环-各会计要素的核算-会计报表”这一路径。然而复杂而抽象的会计核算过程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消磨了学生的学习乐趣。 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视角出发,如何合理和正确地分析并使用会计信息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如何利用财务报告信息评估企业的风险与价值、制定投资决策、优化投资结构等。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非会计专业的会计学课程应定位于,教授学生如何阅读、理解、分析和利用会计信息。从这个角度出发,财务报告应是非会计专业会计课程教育的起点。从这个起点出发,通过与资本市场实际案例相结合也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和进一步探索的兴趣。而这也是多数西方会计学教材编撰的起点。 二、教学模式的比较与改进 我国的教育体系比较注重系统知识的传授,是一种知识教育,因而在教学方法上,表现为以教师为中心、以知识点的讲授为主的方式,不太重视学生的参与作用。比较而言,国外的教育更注重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重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如何撰写报告、如何当众演讲、如何与人沟通等基本职业素质,因而表现在课程设置上,除了有基本的商务沟通课程外,还将沟通的形式与技巧贯穿各门课程的始终;教学方法的安排上,非常注重与学生的互动及参与,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启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则通过小组协作、案例研究、模拟操作、文章研讨等方式,主动学习知识,同时锻炼相应的技能。 以加拿大ConcordiaUniversity的会计学教学为例。学生在满足基本学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课,并且有相当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门课程会给一定的试听时间,学生在试听后决定其去留。在开课前学生信息包括照片等已被送达授课教师,由于学生没有固定的班级,因此每个课程建有自己的电子交流平台。各门课程通常没有固定的教材和课本,教学大纲(CourseOutline)在整个教学工作占有重要作用。在课程开始前学生就可以从网上下载教学大纲,大纲中列出了课程的框架结构、重点和难点,以及相关领域的最新进展,并列出需阅读的参考书目,以备学生课后阅读。学生在课后要花大量时间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和撰写论文,并在课堂上进行交流。这一方面使学生对有关问题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提高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另一方面也有效锻炼了学生的沟通和表达技巧。 在教学环节的设置上,课堂讲授(Lecture)大约只占30%的课程内容。案例分析和研讨(Seminar)也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老师会根据教学主题设置相关的研讨内容,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收集资料、筛选分析,进行小组讨论,然后在课堂上提出自己的想法及观点,并与同学和老师研究讨论。此外还有专门的辅导时间(Tutorial),教师通常每周会安排两次专门的辅导时间,或者由学生和老师预约,老师针对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和遗留问题进行答疑,或者辅导作业和讲评已经完成的作业。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会计学教学方式与英国类似,在课堂讲授之外,研讨会、书面作业、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是常见的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课本不是教学的唯一依据,教学资料丰富,如《华尔街日报》、《商业周刊》、《财富》等与实务紧密联系的期刊杂志也是教学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在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的教学中,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突出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地位。学生在课程开始时应该获得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明确某一课程的教学安排,避免在学习过程中的盲目性和被动等待状态,便于其主动学习。二是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模式。在会计学课程教学中,通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与研讨、项目研究和课堂演讲,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使学生实现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的融通,实现知识的学习和能力的培养同步的目的。三是建立学生与教师沟通的顺畅渠道,以便寻求帮助。主动学习、独立思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这些也正是中国学生在海外求学过程中急需提高的能力。 随着近年来我国出国交流、进修教师的日渐增多,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也逐渐在会计教学中出现和推广,长期以来以“教师为中心”、“满堂灌”的教学方法逐渐被改变,多数教师都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和学生积极主动性的发挥。但总体而言,学生学习的主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然欠缺。这固然与我国学生长期以来的学习习惯以及教师的教学模式有关,然而体制背景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一方面过于模式化的教学评估忽视了教学主体的差异性,既束缚了教师的思维,也局限了学生的视野,压抑了教师“教”的乐趣和学生“学”的兴趣,也就谈不上创新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迫于强大的科研压力,教师分身乏术,对教学模式的改进和运用常常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因此,追求并实践教育观念和教育体制的变革,才能促成教学模式的真正改进。 三、学生评价模式的比较与改进 有效的学生评价模式可以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形成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在我国,与知识型教育模式对应,学生评价往往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的考核只占到极小的一个部分,学生“分数至上”思想普遍,学习目标单一,不追求自身素质的全面提升和技能的提高。比较而言,西方国家对学生的评价相对更全面,既注重知识的掌握、技能的发展,也注重素质的全面提高,是一种多环节全过程的评价模式。在加拿大ConcordiaUniversity会计专业,学生成绩评定分数平均分配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包括作业(Assignment)、测验(Quiz)、期中考试(MidtermExam)、课堂演讲(Presentation)、项目研究(Pro-ject)、期末考试(FinalExam)等。以该校财务会计学(FinancialAcc-ounting)和管理会计学(ManagerialAccounting)课程为例,其评分体系如表1:学生需要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挣得分数。在部分课程中,如果学生在平时已经挣够了“优秀”的成绩,甚至可以不必参加期末考试。学校十分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答案雷同的试卷通常被判定为舞弊而取消成绩,剽窃及舞弊的严重后果被学生广泛认识。在澳大利亚,学生的成绩由平时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的成绩共同决定,三者在最终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大致相当,以保证学生成绩的公允性和准确性。对于以应用为主的课程,如初级会计学、中级会计学、金融分析、财务软件等课程,平时作业及课堂表现则是最终成绩的决定因素,而没有期末考试。英国、美国和新西兰等国也采用类似的学生评价体系。目前我国高校对学生的评价体系多数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各占20%、80%或30%、70%的比例。期末考试成绩占比例大,而平时成绩的评定标准也比较模糊,并且学生通常在学习结束后才能获知其平时成绩,导致学生的学习目标只追求“期末考试过关”即可,而忽视了日常教学环节中的自身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因此,我国工商管理类本科教育必须改变长期以来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的学生评价体系。建议:一应加大学生平时成绩的比重,在课前就明确其评价标准并传达给学生,使学生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并为之付出努力;二是在评价标准的设计上,除了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商科学生而言,沟通能力(包括书面沟通能力和口头沟通能力)以及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评价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以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升;三是可以学习西方高校的经验,允许平时成绩足够优秀的学生免予参加期末考试,以进一步鼓励学生重视学习过程,独立思考并勇于发表个人观点;四是严格处罚舞弊行为。通过以更加全面的视角设计学生评价体系并付诸实践,将有利于学生更好地适应海外学习和生活。 四、结语 本研究以中外合作交流项目为背景,探讨了工商管理类本科专业会计学课程的定位、教学模式和学生评价体系的教学改革。笔者认为,该课程应基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视角,定位于教授学生如何阅读、理解、分析和利用会计信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职业向往。通过积极引入课堂演讲、研讨、项目研究、案例分析等教学形式,打造多环节全过程的学生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以便其更好地融入海外生活。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的开展也给师资队伍、教学环境条件和教学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促使我们思考我国传统教育观念和教育体制如何与西方教育观念和教育体制相融合,这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研究。 会计学课程教学研究:以能力为导向下的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 1以能力为导向重构人才培养目标 会计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已成为商业人士沟通的重要工具。地方本科院校经管类专业开设会计学课程,需重新审视人才培养目标,应有别于会计专业的人才定位目标。根据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结合学生生源的实际情况,经管类专业会计学课程应培养学生如下的能力:一是使用会计信息的能力,要求学生读懂财务报表,而不是生成财务报表。二是掌握商业语言的能力,要求学生会识别并运用商业语言。三是与财务部门沟通的能力,要求学生学会作为管理者,如何加强财务部门的内部控制;作为基层员工,又应如何与财务部门沟通。 2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 2.1改革教学内容,注重能力导向 经管类专业的会计学课程,应以“实用、够用”为指导思想,以“统一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为原则,以“培养学生能力”为目标,打破会计学课程的系统性,大胆取舍教材内容。 2.1.1筛选理论教学内容 首先,以“财务报告”为讲解起点,引导学生追根溯源,主动学习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会计要素),进而学习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其次,增加必备的经济知识,如企业开业登记的注意事项、企业承担的各种税种、企业如何加强成本管理等,丰富学生的知识,扩大视野;再次,应结合学生的专业背景,选择适当的行业为依托,舍弃传统的工业企业会计,多讲解行业会计的知识,让学生能与其专业密切结合,提高其积极性,也增强知识的实用性。 2.1.2增强实践教学内容 经管类专业会计学课程的理论学时有限,几乎没单独开设实训课程。在有限的理论学时中,应分配1/3的时间用于实践教学。比如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账簿的登记、报表的编制采取实践教学为主,理论教学为辅。通过实物展示,让学生体验实际工作中的各种票据,读懂票据信息,掌握商业语言。 2.1.3拓宽专业知识范围 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通过团队的形式,小组同学结合自己所在的专业,收集日前最新的财经新闻,每次课前向全班同学进行展示,丰富学生的课外知识;另一方面,在教学中遇到的疑惑,留给同学课后思考,带着问题学习,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2.2改革教学方式,丰富教学手段 2.2.1创新教学方式 在教学过程中,除了采取传统的问题教学法、自我认知法、案例教学法外,还大胆创新教学方式,主要采取以下教学方式:实务引导法,通过让学生观察真实的凭证、账簿、报表,模拟仿真,培养学生的感性认识和动手能力,消除书本与现实之间的“断层”。角色扮演法,根据学生的专业特色设置“模拟公司”,由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与财务部门打交道,使他们真正体验到所扮演角色的感受与行为,以发现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态度与行为表现。通过角色扮演,让学生从理论和实际两个角度去分析会计人员的工作,去体验如何使用会计语言与供货商、采购商、消费者打交道。行业工作者互动教学法,邀请行业专家走进课堂,讲解非会计工作者如何使用会计信息,并根据学生的就业岗位,探讨如何与财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2.2.2丰富教学手段 除了传统的多媒体教学之外,应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通过网络进行教学,如网上组织案例讨论;建立答疑信箱;上传与学科相关的最新时事视频,增强课程学习的开放性;开通网络课堂教学平台,进行系列网络软件资源建设,如电子教案、教学大纲、自我测试、实验指导、参考资料等,增强课程的开放性,提高透明度,让学生变成学习的主人翁,适时跟踪教学进度,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填鸭式教学”。 2.3改革考核方式,注重多元评价 2.3.1构建多元化的考核体系 会计学作为专业基础课,应该保留闭卷考试,同时注重过程考核,引入多元考核方式,全方面引导学生掌握财会理念,提升应用能力。针对理论教学内容的学习效果,需用期末闭卷考试进行考核;针对实践教学内容的考核,需注重过程考核。期末总评成绩由期末卷面成绩和过程考核成绩构成,其中期末卷面成绩占50%,过程考核成绩占50%。过程考核涵括小组课前财经新闻的展示,占10%;小组课堂案例讨论,占10%;小组情景剧表演,占10%;实训报告,考核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由同学独立完成,占20%。 2.3.2增加期末试卷题型,丰富考核内容 改革前,期末试卷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业务题,其中重点考核学生的账务处理能力,业务题约占50%。改革后,应以能力引导作为考试指挥棒,重点考核学生的应用能力。保留单项选择题、业务题,增加案例分析题、开放性试题,且案例分析题、开放性试题应占50%左右,充分挖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潜力。 3结语 根据上述教学改革的思路,笔者在经管类专业大胆地进行教学改革,课堂效果反响良好。通过教学改革,打破了课程的系统性,消除了课程的繁琐性,增强了学生的积极性,提升了学生运用会计信息的能力,将学生培养成合格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为其专业知识服务,为其日后的工作提供更多的帮助。 作者:王菊 周友兵 单位:重庆文理学院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网络化公共行政管理范式探索 [摘 要] 自韦伯创立官僚制以来,它就作为一种组织结构深入人心,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愈发发现官僚制已逐渐落伍。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范式得到人们的大力推崇与认可,事实上,任何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都会逐渐的表现出其滞后性,本文通过论述一种新的网络化公共行政组织结构,对其演变成一种公共行政范式可能性进行探索 [关键词] 官僚制新公共管理 网络化治理 一、官僚制与新公共管理的落伍 1.官僚制的问题 自政治行政二分法创立以来,行政学就就因官僚制的存在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它是一种以分部―分层、集权―统一为特征的组织形态,是现代社会实行合法统治的组织形态。官僚制对于现在的组织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组织架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官僚制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效率低下的代名词,它压抑了人员的积极性,使得组织毫无生机和活力。 2.新公共管理的问题 (1)二者都植根于社会的组织结构之中。韦伯认为等级森严的层级结构有助于对效率的追求和目标的掌控,而实现效率的最好的组织就形式是依靠信息的垄断和对职业全能的垄断的官僚制。新公共管理所确定的行政方式也是植根于组织与结构之中,而当经济组织日益社会化时,传统的等级森严的官僚制满足不了组织的需要,新公共管理的载体也是建立在官僚制的组织结构基础上,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化。(2)新公共管理造成了道德约束力的减弱。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由于本身的缺陷如缺乏竞争机制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存在,传统的行政模式建立了一套制度和准则对组织成员进行约束以防贪污腐败的产生。新公共管理通过引入的签约合同等私营管理部门的模式,减弱了传统行政模式的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了新的贪污腐败的问题。由此可见,新公共管理摒弃了传统行政管理中灌输伦理标准的做法和原则,虽然强化了内在要求,但也弱化了人员的道德约束,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在这种背景下,各种研究范式应运而生,网络化公共行政作为一种适应现代网络社会发展的治理方式,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与认可。 二、网络化公共行政兴起的原因 1.公共政策的受网络化特征影响 社会的治理不是按照专业来划分,而是以任务为中心的。网络化结构所具有的灵活性及稳定性,使得原有的主体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更新要素,或局部调整,改进结构。在主体结构建构中,如果结构处于主体可控范围时,这种建构可以是精心设计的、有计划组织的;反之,当结构处于主体不可控范围时,建构也不是不可能的。因此网络化的结构更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研究。 2.“碎片化”治理导致网络化治理的出现 “碎片化治理”是消极的,不科学的。传统的政府模式根本就不能满足这一复杂而快速变革的时代要求,命令与控制程序、刻板的工作限制以及内向的组织文化和经营模式维系起来的官僚制度,尤其不适宜处理那些常常要超越组织界限的复杂问题,网络化治理主要应对高度复杂的社会,如果想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需要不同的人群和组织结构的出现,网络化治理由此应运而生。 三、网络化公共行政的概念 沃斯博格-盖利尼认为,网络化公共行政不仅以信息系统与管理过程之间的相互运作性连结和水平为特征,而且组织间关系更具有弹性和适应性,强调一种治理的关系。 1.公共服务的参与者 在科层制的组织结构中,公共服务的参与者仅是政府,政府负责公共物品的提供,社会与公民没有参与的自主权,不仅造成政府巨大的财政负担,公共服务的提供难以让社会满意。 新公共管理认为公共服务的提供由原先的政府跨界成为私营部门和非营利性组织,政府可以通过资源外包的方式转移公共服务从而达到治理的目的。 网络治理语境下的公共服务打破了单一的治理理论,向多中心治理理论迈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完全可以由政府与各种非营利性组织合作完成。这是由社会的网络结构造成的。 2.公共行动的目标 新公共管理带来的治理模式公共行动的目标是结果要满足顾客的要需求,它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定义为服务提供者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因此,确认顾客的需要是制定目标的第一步,也是其优秀所在。对顾客服务质量的衡量主要是评估其结果,新公共管理将各种政府服务的结果指标化,要求各政部门对这些结果负责。 3.手段:契约主义与市场力量 新的治理方式有两大原则:第一,只要有可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不要仅限于一个:第二,只要有可能,在这些多个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之间要引入竞争机制。契约与合同制这一方式正好满足了两大原则,这一机制的优秀是对竞争力量的引入。 四、网络化公共行政范式的优点 网络化结构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提高产生的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它的优秀功能可视需要连接或中断,而组织中每一个成员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网络结构打破了组织的边界,符合民主诉求。这种开放的无边界无中心的组织结构框架,打破了组织内部边界的限制。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反应了公民对于社会生活参与的迫切需求,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而网络结构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上的结构,信息可以在同一层次上共享,而不必自下而上到达决策层,再由上而下地传递到组织的其他成员。 2.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官僚制的结构形式有利于令行禁止,专业的分工能够充分实现效率的目标,而网络结构将会带来更高的效率。网络化的结构形式能够充分了解外部环境的基本信息,互相沟通与联系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同时,网络结构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快速反应,组织成员做弹性的工作,经常地变换工作岗位,持续地学习新技能。 由此可见,作为对传统市场、政府二分法的超越,网络化公共行政展现出很大的与优点。当然, 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 其走向需要一个过程, 需要人们的不断探索与研究。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电子政务与提高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电子政务就是要实现政府这四大职能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主要依靠宏观调控手段进行经济调节。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缺陷的校正和调控,必须建立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同时还必须具有现代化的调控手段。凭借电子政务业务系统,政府可以建立政府机构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之间便利的网络沟通及快捷的反馈机制,将极大地提高政府对市场信号变化的反应能力,从而随时对影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实施引导和组织,来提高政府的经济调控效率和水平。电子政务的建立和发展,为政府经济调节的决策科学化提供了有力工具。电子政务通过建立决策支持系统,为决策层提供必要的决策信息。 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各类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市场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与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市场监管的重点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维权。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以信息管理为优秀的监管方式是必然趋势。监管部门面对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应改革监管方式,应用信息技术,建立与之对应的多元信息系统的常规运作机制,以实现全方位的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就我国国情而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就是政府为推动社会进步,建立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的社会发展环境,针对各类社会公共事业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电子政务作为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可以帮助政府构建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电子政务的实施可以提高法规、政策的透明度,使居民参政议政机会大大增加。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规章、政府制定的规划方案、重大工程的酝酿决策、审判机关的判决等公众关心的信息,都能通过政府信息网络,在第一时间传送到居民手里,为居民提供了参政议政的渠道。电子政务的实施使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沟通更加方便。各种文件(如户籍、身份证、护照、驾照、婚姻证等)的办理、重要的通知(如入学通知、迁址申报与通知)、社会安全与福利、个人应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税款和费用、按政府要求应该填报的各种信息和表格以及缴纳各种罚款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 电子政务对政府效能的提高集中体现在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上。电子政务建设给企业和居民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政府的服务效率和质量都将明显提高。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通过门户网站信息使公众迅速了解政府机构的组成、职能和办事章程、各项政策法规,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政府服务部门和科研教育部门的各种资料、档案、数据库的上网使政府的服务更加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另外,政府对公众的服务还包括各公共部门如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面向居民的服务。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与企业网站的连接,把电子政务的业务应用平台与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有机整合起来,建立支持流程的信息平台和面向流程的运作方式,不仅可实现政府对企业的快捷服务,而且可以帮助企业改善发展的软环境,利用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中心地位直接帮助企业寻找在全球范围内的有利资源,提高企业的优秀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的伦理基础探究 摘要:重视效率而忽视伦理是当前公共行政管理学界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特点对行政管理学自身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公共行政管理主要是面向公众的,应该坚持公正、对公众负责、正义等。所以,要改进公共行政管理,就应该对其中的伦理基础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伦理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 伦理基础 研究 当今时代,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上难免会出现很多不正常、不和谐的因素,这就需要有与之对应的价值尺度进行引导。公共行政管理在其中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并不是最终目的,实行行政管理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传达人民的呼声。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只重视效率而忽视伦理的问题日益凸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管理的发展。要加强公共行政管理,应该重视对其伦理基础的研究。 一、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伦理 公共行政管理的过程并不只具有技术性,所有的管理过程中都蕴含着价值观念和伦理观念,所以公共行政管理不仅是一种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的问题,还应该体现一定的伦理结构。所谓公共伦理指的是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其优秀是公共理性,公共伦理对公民的精神建设与道德取向具有决定作用。 公共行政管理既属于结构的范畴,也属于道德的范畴。有学者甚至认为制度本身应该属于一种道德观念。也有学者认为,国家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推动美好生活,所以其行为肯定要关注道德层面。由此可见,公共行政管理总是与“公共”二字联系在一起。在“公共”范围中,公共的利益是优秀,所以公共行政管理应该时刻关注公共利益。 二、公共行政管理应坚持的伦理原则 关于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不同的学者进行了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效率至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平。也有学者提出了优秀行政官员应该具备的素质是能够处理好某些相互矛盾的道德原则,这些行政官员应该具备以下几种素质:坚持原则,果断采取行动;果断对有分歧的问题进行处理。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公共行政管理所坚持的伦理原则,主要包括社会利益至上、公平公正以及勇于负责。无论如何,公共行政管理是不能够离开社会伦理基础而存在的。而行政工作人员自身的道德水平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共行政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维护公共利益 在我国,政府是代表人民的利益的代表,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政府应该坚持为民服务,把维护公共利益放在首要地位。从事公共管理的行政人员首先应该坚持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不能滥用权力,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公共利益之上。行政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决策之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一决策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坚持维护了公共利益,那么这一行政决策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会发挥积极作用。除此之外,行政人员的行政权力也应该受到道德的制约。行政权力在行使之时必须坚持公共利益至上。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具有的非公共行为往往是导致行政腐败的一大原因。行政腐败后果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等都是严重违背行政伦理原则的。所以,行政权力在行使之时也应该坚持维护公共利益。 (二)促进社会信任 国家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与社会公民有密切联系的公共事务是其客体。所以,有必要在国家行政人员和公民间建立起一种政治信任,这样公共行政管理才能够顺利进行。换言之,政治信任是行政权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政治信任建立起来了,行政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没有了隔阂,那么行政管理法规等就能树立起权威性,从而有助于公共行政管理的进行。除此之外,促进信任也有助于减少了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的误会和猜疑,增进交流。 (三)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 坚持一定的社会伦理原则,公共行政管理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承担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也是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社会的公平竞争对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例如有助于促进社会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助于促进创新,增强行政人员的士气;有助于促进行政机构及时对顾客需求做出反映。社会的公平竞争对于反对腐败、反对官僚主义等等不良的社会风气。要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行政管理机构就应该引进竞争机制,在录用新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等方面,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杜绝不正之风的产生与盛行。 三、伦理学视角下的公共行政管理 从伦理学的视角观察,公共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公 正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是公共行政人员在对待公众时应该坚持做到一视同仁,大公无私,而不是厚此薄彼。以社会保险为例来说明,情况相同的人在减免税款、领取救济金以及享受照顾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同等待遇。 (二)合 法 官员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其采取的决策与行动应该具有合法性。首先,其不能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而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其次,他们的行为必须与大众价值取向相符合。 (三)正 义 公共行政管理在执法办事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正义。首先,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其次,政府应该对个人所处的环境和个人特殊的需要进行充分考虑。 (四)对社会公众负责 从伦理视角下观察,对公众负责是公共行政管理的一大特点。其表现为:政府部门应该把自身的活动向公众作出解释,而且要按照标准对活动的理由进行详细说明,让公众认识到这一决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共行政管理与公共伦理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加强行政管理不可避免要关注公共利益,要受到公共伦理的制约。所以,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受到公共伦理的约束,坚持一定的公共伦理原则,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促进社会信任、坚持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只有在坚持公共伦理的基础上,行政权力才能被合理利用,公共行政管理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内涵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性批判 一、导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oriented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Public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Paradigm)(Owen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从供给者与需求的互动过程中取得经费,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它组织进行竞争;第三,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公共行政也应强调顾客导向(CustomerDriven)的观念;第四,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财货均可被顺利提供,但却不必要自己动手处理;第五,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今日的公共管理应改变过去唯法则是向的观念,更重视市场竞争、顾客需求以及成果的达成;第六,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empowered)以充分发挥创意并投入工作;第七,公共行政的文化应尽可能朝弹性的、创新的、问题解决、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方向发展。 三、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 在分析管理主义的起源与发展时,学者波利特(Pollitt,1990)曾指出,管理主义的优秀思想,根本是一种政治人物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因配合社会与经济情境的改变,最后成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并因此在实践中予以推动。的确,导致管理主义兴起,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至为重要:1、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之不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福利更加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之福利,政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包括经济性的管制和保护性的管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如胡斯所言,对政府的抨击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的规模太大,而且消耗了过多的稀有资源;二是政府的范围,政府自身陷入了过多的活动,而且许多活动的提供皆有替化方法可以运用;三是政府行事的方法,认为透过官僚体制提供服务必然导致平庸和无效率。 2、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所造成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剧,对各国政府均造成巨大的改革压力,如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节省政府的施政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自然成为各国执政者面临的优秀课题。在此情况下,思经政府改革以缓解财政经济压力,追求国家竞争力必成为一重要策略。 3、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问题、都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健康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交通问题、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增加。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实有力不从心之感,加之官僚体系本身的保守、消极、被动,以及官僚制度的墨守陈规、不负责任、衙门作风、繁文缛节、官样文章、腐败,正如凯顿(G.E.Caiden,1991,P.1)所言:不管东西方国家,均可发现许多相似的行政问题,如行政傲慢(administrativearrogance)、无效能(ineffectiveness)、无效率(inefficiency)、行政帝国主义(administrativeimperialism),均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政府的存在充满了合法性危机。在此情况下,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盛,特别是让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市场的呼声而起,缩小政府职能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 4、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管理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运动,正如波利特所言,管理主义乃是新右派在思考国家时,一种可接受的门面。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具有保守主义政治倾向的政党在西方执政,新右派的政治主张抨击60年代盛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和政治有许多重要缺点,例如多元主义盛行使公共支出大幅增加;官僚体系偏好扩大自己所能享有的资源以致发生"预算最大化";公共服务系垄断型态的运作模式;政府过度扩张的结果威胁个人自由,同时不利于企业及企业精神之伸张;政府寻求均等的社会正义措施缺乏正当性;公共支出大幅增加会因举债而排斥私部门之成长。在他们看来,政府之失灵比市场更为严重。对于新右派的信仰者而言,更佳管理提供了一种标签,其中私部门领域可引进公部门之中,政治控制可获得强化、预算削减、专业自主性降低、公务员的工会弱化,以及半竞争性的架构将奋起赶走官僚体制天生的无效率。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亲市场、反国家的信念大行其道,公共行政求助于市场或者类似市场的解决之道,几乎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选择。 四、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自从其产生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见仁见智。学者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是一种没有实质内涵?quot;夸大伎俩",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根据他的观点,管理主义对公共服务造成伤害,同时它在降低成本的中心主旨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效果,它认为管理主义"顶多瓶子是新的,但里面的观念却是旧的",并认为这是一时之狂热(CargoCult)(Hood,1991,)。而在其它人看来,管理主义代表着一种新的典范,代表着未来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的方面。在我看来,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和其它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学说一样,均代表着人类寻求良好政府治理(GoodGovernance)的一种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对有效率的政府服务的合理期待;管理主义的许多主张和创意不能不说是极具启发性的。但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典范的转移,还不如说是另一个解谜之道。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从反思批判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我看来,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委托-人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管理主义承继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人性的假设,认为(1)理性行动者是由自利所激励;(2)理性行动者是机会主义的、欺诈的、自我服务的、怠惰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3)由于这种假设,理性行动者不能被信任。然而,管理主义援引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可能产生几个盲点,首先,它忽视了文化因素对人性的规制。人的自利性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比较突出:无任何社会互动之原子化的个人;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时;短期互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且是可以量化的情况下。除此而外,同胞爱、互惠性、互信、容忍、体谅、利他等文化因素同样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规制的;另外,许多理论同样说明,人性是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样化的;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受了人性走私理论假定时,就会产?quot;习焉不察"的现象,即我们失去了对自私和麻木不仁的道德敏感度,逐渐接受"利己不损人"的生活态度,而忽略了促进良好美德的重要,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因为理论不仅可以是事实的反映,也可能引导人们走到理论假设的方面上去。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务伦理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而事实上,良好的公务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2、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和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的正当性的丧失管理主义看来,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三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能(effeteness),也就是强调企业价值的优先性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rationality)。然而事实上,公共行政具有追求或要求多元的,有时甚至于冲突的多元价值的特质。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的。过分强调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使公共行政无力反省公共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负起公共行政对民主政治价值捍卫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生活的信息与使命。行政学家邓哈特(RobertsDenhardt,1993)认为,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切;也就是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只是斤斤计较减少行政成本,而沦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络"(MoralContent)。学者佩龙和葛尔力(BelloneandGoerl,1992,131-132)曾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或管理主义与民主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即自主性朊裰髟鹑?AutonomyVsAccountability)、个人远见与公民参与(PersonalVisionVsCitizenParticipation)、秘密性与公开性(SecrecyVsOpenness)、风险承担与公共财的监护(Risk-TakingVsStewardshipofPublicGood)之间的冲突,的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同意泰瑞(Terry,1998)的观点,经由公共选择理论,人理论等确立的管理主义对于"民主价值"是无益而经不起深究的。现代政府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责任,并能实践民主社会的价值前提。 3、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崇拜管理主义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利与理性为假定,以演绎推理与计量模型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至于政府,由于人民对其所有权系分散且不可让渡,故缺乏加以监督的诱因,加上没有市场机制予以制衡,因而自利的官员得以罔顾公益,专注于追求个人利益,是故政府效率低下。因此主张公共财货与服务应交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提供,减少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更加小而美。然而这种市场基本教义(MarketFundamentalism)本身就是天真的、和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对市场的过分崇拜忽略了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事实上并不讳谈市场经济的限制,福利经济学承认市场机能的失调(MarketFailure),政府以财政政策与公共政策介入市场,设定官僚体系执行这些政策,以挽救消费者权益,改正因市场机能失调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晚近的组织经济学(OrganizationalEconomics)从交易成本切入,了解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限制,间接展现市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契约法规权威的建立,财产权的确立,到各种管制政策,都显示市场权威建立的背后,存在政府介入的需要。其二,市场基本教义也忽略了公部门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诱因结?沟牟钜臁6杂诠讲棵啪赫裕嬖谧疟局噬系牟煌绻棵挪返牟豢煞指钚?indivisibility),政府的产出(政策或服务)是公共财、无法分割、内容上是互斥的;庞大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独断性;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服务具有独占性;进入市场的高门槛(BarrierstoEntry);价格系统之不存在等。正是由此,公部门引进竞争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公部门引进市场机能的限制,就是市场机能本身的限制,吾人无法将市场无法运作而交到公部门手中的工作再丢回市场管理。其三,从实践来看,公共部门市场化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民营化(Privatization);二是签约外包(Contractingout),其效用如何,仍是一个未可肯定的问题。"在竞争市场上,私人公司通常比政府体制有效率,但仅凭此推断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考验的私人组织会带来效率,将是不实际的想法"(Dohahue,1989,P.222)。事实上,公共部门市场化在提供希望的同时,也提供了许多错误,如公益的丧失、规避巧用、寻租、特权与贪污等。管理主义对市场的迷信,显而是不恰当的。金融大亨索罗斯在其"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中认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对政治的不满促进了市场基本教义,而市场基本教义的抬头又回过来使政治失灵。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了原来补助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吾人值得深思。同如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他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布隆克,2000年中译本,P.5)。 4、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的一个主要假设在于:公共部门之管理与私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差异,存在着一种跨越公私情景的一般管理(GenericManagement)。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私营机关从事管理者,都需要类似的管理知识、技能、概念与工具,以帮助同样功能(如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沟通、控制)的发挥,从而长期有效地生产和提供财货与服务,在这样的理论下?quot;企业型政府"几乎成为政府再造的精神支柱,目的在于全面引进私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技术进行政府改造,进行自我解构(deconstruction)。吾人应该承认,公私部门之管理的确存在相似性的,管理知识、技能、工具亦可相互学习与借鉴。然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有本质之差异。行政学大师瓦尔多早在1948年便批判此种公私通则性忽略了公共行政之根本,即源于民主政治理念之"公共"本质(Waldo,1948:P.159-191),艾利森(Allison,1980)在其经典著作便揭示了公私两域之管理,在所有不重要层面上相同,而在所有重要的层面上不同。奥托、赫迪(Ott,Hyde,1991)也指出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之价值。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1998)亦从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则等方面分析了二者之不同。在我看来,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宪政与市场、公益与私益、法治与契约自由、社会公义与效率利润等多方面。简单而言,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通过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展现公共利益之过程。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相混同,恰恰丧失了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中的正当角色,丧失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5、不恰当的"顾客"隐喻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将顾客对企业的重要性比拟为人民-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强调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ied)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认为顾客导向的理念会促使服务者直接对顾客负责;由顾客作选择提供服务者,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依对象的不同,对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顾客为导向的产出较能符合大众的需求,而且亦能达成公平(OsbornandGaebler,1992:181-186)。但是,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本身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不当隐喻:首先,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G.Federickson,1997)所言,民众是政府的"所有者"(owner),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它可以决定政府的议程为何,更符合人民的地位;其二,虽然顾客至上的初衷是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好的,但亦有许多困难必须加以解决:如难以满足多元目标,因为在开放社会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于多元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政府在有限资源下,不可能满足每一位顾客;与顾客需求连接的困难,政府的每一规则从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很难与每一位顾客的需求对接;其三,政府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管制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必须抑制公民的某些需求,才足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事实上,无非公民的一切期求都是合法的,政府满足的仅是公民合法之期待。其四,政府服务的独占性或垄断性,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人民需求弹性又大,无论将其视为顾客或主人,均难以发挥顾客导向所企图的优点。的确,政府与人民间的互动关系,切忌不可单方操纵或过度消极,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民主之对话机制,并使各自既分享权利又履行义务。 五、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应该承认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对于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种视角。无论如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多元视角的透视是有益的。然而,管理主义是否象有些学者所讲的,公共行政典范(paradigm)的转移,还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行政学者全中燮(Jong,J1994)认为,行政学典范的效果不能以其出版的经验著作来衡量,而必须以?quot;概念架构"(ConceptualFramework)和应用于有效解决问题的是否健全以判断。新典范取代旧典范,必须表现新典范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谜(PuzzleSolutions)的能力。显然,现在谈论管理主义是一种典范仍为时过早,这种先于事实(BeforetheFact)的典范支持者或许过于自信。另外,将其视为一种典范,很容易将以"市场机制"、"小而能"、"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的企业型政府视为一种绝对的信仰,构成一个不当的"市场中心主义",而扭曲了公共行政的特质。吾人应承认,每一个时代皆有每一个时代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应随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之变迁而发展。同理,公共行政之理论和学说亦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转变的时代,公共行政之理论是需要不断重?ê头⒄沟摹Mü怨残姓芾碇饕宓呐行苑此迹收呷衔残姓砺壑亟ㄔ谖蠢炊皇兰停枰刈⒑退伎家韵录父龇矫娴奈侍猓?/P 1、公共行政应更多视为一种民主国家治理的过程,而不仅仅视为一种管理过程; 2、公共行政应承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正当性,避免过度强调市场,可造成"空洞化的国家"; 3、公共行政应关注其公共性,避免公共精神的丧失; 4、公共行政应从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思考问题,避免两极化之思考; 5、公共行政应跨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发展较为中性的整体观点; 6、公共行政固然要向企业学习,但大可不必,亦没有必要走向"自我解构",甚至于反国家的道路。更重要者,在学习企业的同时,应考虑情景之特殊性; 7、公共行政不应淡化对公务伦理的要求,因为这是实现良好治理之必需; 8、公共行政既要重视公共系络,亦要重视管理的知能与策略;9、公共行政之研究,要采科际整合的途径,避免单一视角带来的盲点。二千余年前,中国先哲大圣老子曾谓:"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quot;。并谓"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有功,不自矜故长"。对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务而言,可谓是至理名言。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主义论文 〔内容摘要〕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性批判 一、导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oriented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Public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Paradigm)(Owen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从供给者与需求的互动过程中取得经费,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它组织进行竞争;第三,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公共行政也应强调顾客导向(CustomerDriven)的观念;第四,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财货均可被顺利提供,但却不必要自己动手处理;第五,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今日的公共管理应改变过去唯法则是向的观念,更重视市场竞争、顾客需求以及成果的达成;第六,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empowered)以充分发挥创意并投入工作;第七,公共行政的文化应尽可能朝弹性的、创新的、问题解决、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方向发展。 三、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 在分析管理主义的起源与发展时,学者波利特(Pollitt,1990)曾指出,管理主义的优秀思想,根本是一种政治人物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因配合社会与经济情境的改变,最后成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并因此在实践中予以推动。的确,导致管理主义兴起,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至为重要:1、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之不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福利更加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之福利,政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包括经济性的管制和保护性的管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如胡斯所言,对政府的抨击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的规模太大,而且消耗了过多的稀有资源;二是政府的范围,政府自身陷入了过多的活动,而且许多活动的提供皆有替化方法可以运用;三是政府行事的方法,认为透过官僚体制提供服务必然导致平庸和无效率。 2、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所造成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剧,对各国政府均造成巨大的改革压力,如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节省政府的施政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自然成为各国执政者面临的优秀课题。在此情况下,思经政府改革以缓解财政经济压力,追求国家竞争力必成为一重要策略。 3、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问题、都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健康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交通问题、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增加。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实有力不从心之感,加之官僚体系本身的保守、消极、被动,以及官僚制度的墨守陈规、不负责任、衙门作风、繁文缛节、官样文章、腐败,正如凯顿(G.E.Caiden,1991,P.1)所言:不管东西方国家,均可发现许多相似的行政问题,如行政傲慢(administrativearrogance)、无效能(ineffectiveness)、无效率(inefficiency)、行政帝国主义(administrativeimperialism),均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政府的存在充满了合法性危机。在此情况下,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盛,特别是让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市场的呼声而起,缩小政府职能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 4、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管理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运动,正如波利特所言,管理主义乃是新右派在思考国家时,一种可接受的门面。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具有保守主义政治倾向的政党在西方执政,新右派的政治主张抨击60年代盛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和政治有许多重要缺点,例如多元主义盛行使公共支出大幅增加;官僚体系偏好扩大自己所能享有的资源以致发生"预算最大化";公共服务系垄断型态的运作模式;政府过度扩张的结果威胁个人自由,同时不利于企业及企业精神之伸张;政府寻求均等的社会正义措施缺乏正当性;公共支出大幅增加会因举债而排斥私部门之成长。在他们看来,政府之失灵比市场更为严重。对于新右派的信仰者而言,更佳管理提供了一种标签,其中私部门领域可引进公部门之中,政治控制可获得强化、预算削减、专业自主性降低、公务员的工会弱化,以及半竞争性的架构将奋起赶走官僚体制天生的无效率。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亲市场、反国家的信念大行其道,公共行政求助于市场或者类似市场的解决之道,几乎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选择。 四、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自从其产生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见仁见智。学者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是一种没有实质内涵?quot;夸大伎俩",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根据他的观点,管理主义对公共服务造成伤害,同时它在降低成本的中心主旨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效果,它认为管理主义"顶多瓶子是新的,但里面的观念却是旧的",并认为这是一时之狂热(CargoCult)(Hood,1991,)。而在其它人看来,管理主义代表着一种新的典范,代表着未来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的方面。在我看来,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和其它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学说一样,均代表着人类寻求良好政府治理(GoodGovernance)的一种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对有效率的政府服务的合理期待;管理主义的许多主张和创意不能不说是极具启发性的。但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典范的转移,还不如说是另一个解谜之道。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从反思批判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我看来,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委托-人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管理主义承继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人性的假设,认为(1)理性行动者是由自利所激励;(2)理性行动者是机会主义的、欺诈的、自我服务的、怠惰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3)由于这种假设,理性行动者不能被信任。然而,管理主义援引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可能产生几个盲点,首先,它忽视了文化因素对人性的规制。人的自利性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比较突出:无任何社会互动之原子化的个人;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时;短期互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且是可以量化的情况下。除此而外,同胞爱、互惠性、互信、容忍、体谅、利他等文化因素同样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规制的;另外,许多理论同样说明,人性是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样化的;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受了人性走私理论假定时,就会产?quot;习焉不察"的现象,即我们失去了对自私和麻木不仁的道德敏感度,逐渐接受"利己不损人"的生活态度,而忽略了促进良好美德的重要,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因为理论不仅可以是事实的反映,也可能引导人们走到理论假设的方面上去。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务伦理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而事实上,良好的公务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2、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和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的正当性的丧失管理主义看来,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三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能(effeteness),也就是强调企业价值的优先性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rationality)。然而事实上,公共行政具有追求或要求多元的,有时甚至于冲突的多元价值的特质。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的。过分强调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使公共行政无力反省公共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负起公共行政对民主政治价值捍卫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生活的信息与使命。行政学家邓哈特(RobertsDenhardt,1993)认为,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切;也就是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只是斤斤计较减少行政成本,而沦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络"(MoralContent)。学者佩龙和葛尔力(BelloneandGoerl,1992,131-132)曾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或管理主义与民主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即自主性朊裰髟鹑?AutonomyVsAccountability)、个人远见与公民参与(PersonalVisionVsCitizenParticipation)、秘密性与公开性(SecrecyVsOpenness)、风险承担与公共财的监护(Risk-TakingVsStewardshipofPublicGood)之间的冲突,的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同意泰瑞(Terry,1998)的观点,经由公共选择理论,人理论等确立的管理主义对于"民主价值"是无益而经不起深究的。现代政府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责任,并能实践民主社会的价值前提。 3、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崇拜管理主义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利与理性为假定,以演绎推理与计量模型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至于政府,由于人民对其所有权系分散且不可让渡,故缺乏加以监督的诱因,加上没有市场机制予以制衡,因而自利的官员得以罔顾公益,专注于追求个人利益,是故政府效率低下。因此主张公共财货与服务应交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提供,减少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更加小而美。然而这种市场基本教义(MarketFundamentalism)本身就是天真的、和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对市场的过分崇拜忽略了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事实上并不讳谈市场经济的限制,福利经济学承认市场机能的失调(MarketFailure),政府以财政政策与公共政策介入市场,设定官僚体系执行这些政策,以挽救消费者权益,改正因市场机能失调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晚近的组织经济学(OrganizationalEconomics)从交易成本切入,了解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限制,间接展现市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契约法规权威的建立,财产权的确立,到各种管制政策,都显示市场权威建立的背后,存在政府介入的需要。其二,市场基本教义也忽略了公部门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诱因结?沟牟钜臁6杂诠讲棵啪赫裕嬖谧疟局噬系牟煌绻棵挪返牟豢煞指钚?indivisibility),政府的产出(政策或服务)是公共财、无法分割、内容上是互斥的;庞大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独断性;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服务具有独占性;进入市场的高门槛(BarrierstoEntry);价格系统之不存在等。正是由此,公部门引进竞争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公部门引进市场机能的限制,就是市场机能本身的限制,吾人无法将市场无法运作而交到公部门手中的工作再丢回市场管理。其三,从实践来看,公共部门市场化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民营化(Privatization);二是签约外包(Contractingout),其效用如何,仍是一个未可肯定的问题。"在竞争市场上,私人公司通常比政府体制有效率,但仅凭此推断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考验的私人组织会带来效率,将是不实际的想法"(Dohahue,1989,P.222)。事实上,公共部门市场化在提供希望的同时,也提供了许多错误,如公益的丧失、规避巧用、寻租、特权与贪污等。管理主义对市场的迷信,显而是不恰当的。金融大亨索罗斯在其"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中认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对政治的不满促进了市场基本教义,而市场基本教义的抬头又回过来使政治失灵。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了原来补助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吾人值得深思。同如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他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布隆克,2000年中译本,P.5)。 4、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的一个主要假设在于:公共部门之管理与私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差异,存在着一种跨越公私情景的一般管理(GenericManagement)。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私营机关从事管理者,都需要类似的管理知识、技能、概念与工具,以帮助同样功能(如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沟通、控制)的发挥,从而长期有效地生产和提供财货与服务,在这样的理论下?quot;企业型政府"几乎成为政府再造的精神支柱,目的在于全面引进私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技术进行政府改造,进行自我解构(deconstruction)。吾人应该承认,公私部门之管理的确存在相似性的,管理知识、技能、工具亦可相互学习与借鉴。然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有本质之差异。行政学大师瓦尔多早在1948年便批判此种公私通则性忽略了公共行政之根本,即源于民主政治理念之"公共"本质(Waldo,1948:P.159-191),艾利森(Allison,1980)在其经典著作便揭示了公私两域之管理,在所有不重要层面上相同,而在所有重要的层面上不同。奥托、赫迪(Ott,Hyde,1991)也指出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之价值。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1998)亦从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则等方面分析了二者之不同。在我看来,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宪政与市场、公益与私益、法治与契约自由、社会公义与效率利润等多方面。简单而言,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通过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展现公共利益之过程。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相混同,恰恰丧失了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中的正当角色,丧失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5、不恰当的"顾客"隐喻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将顾客对企业的重要性比拟为人民-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强调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ied)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认为顾客导向的理念会促使服务者直接对顾客负责;由顾客作选择提供服务者,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依对象的不同,对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顾客为导向的产出较能符合大众的需求,而且亦能达成公平(OsbornandGaebler,1992:181-186)。但是,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本身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不当隐喻:首先,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G.Federickson,1997)所言,民众是政府的"所有者"(owner),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它可以决定政府的议程为何,更符合人民的地位;其二,虽然顾客至上的初衷是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好的,但亦有许多困难必须加以解决:如难以满足多元目标,因为在开放社会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于多元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政府在有限资源下,不可能满足每一位顾客;与顾客需求连接的困难,政府的每一规则从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很难与每一位顾客的需求对接;其三,政府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管制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必须抑制公民的某些需求,才足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事实上,无非公民的一切期求都是合法的,政府满足的仅是公民合法之期待。其四,政府服务的独占性或垄断性,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人民需求弹性又大,无论将其视为顾客或主人,均难以发挥顾客导向所企图的优点。的确,政府与人民间的互动关系,切忌不可单方操纵或过度消极,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民主之对话机制,并使各自既分享权利又履行义务。 五、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应该承认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对于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种视角。无论如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多元视角的透视是有益的。然而,管理主义是否象有些学者所讲的,公共行政典范(paradigm)的转移,还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行政学者全中燮(Jong,J1994)认为,行政学典范的效果不能以其出版的经验著作来衡量,而必须以?quot;概念架构"(ConceptualFramework)和应用于有效解决问题的是否健全以判断。新典范取代旧典范,必须表现新典范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谜(PuzzleSolutions)的能力。显然,现在谈论管理主义是一种典范仍为时过早,这种先于事实(BeforetheFact)的典范支持者或许过于自信。另外,将其视为一种典范,很容易将以"市场机制"、"小而能"、"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的企业型政府视为一种绝对的信仰,构成一个不当的"市场中心主义",而扭曲了公共行政的特质。吾人应承认,每一个时代皆有每一个时代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应随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之变迁而发展。同理,公共行政之理论和学说亦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转变的时代,公共行政之理论是需要不断重?ê头⒄沟摹Mü怨残姓芾碇饕宓呐行苑此迹收呷衔残姓砺壑亟ㄔ谖蠢炊皇兰停枰刈⒑退伎家韵录父龇矫娴奈侍猓?/P 1、公共行政应更多视为一种民主国家治理的过程,而不仅仅视为一种管理过程; 2、公共行政应承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正当性,避免过度强调市场,可造成"空洞化的国家"; 3、公共行政应关注其公共性,避免公共精神的丧失; 4、公共行政应从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思考问题,避免两极化之思考; 5、公共行政应跨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发展较为中性的整体观点; 6、公共行政固然要向企业学习,但大可不必,亦没有必要走向"自我解构",甚至于反国家的道路。更重要者,在学习企业的同时,应考虑情景之特殊性; 7、公共行政不应淡化对公务伦理的要求,因为这是实现良好治理之必需; 8、公共行政既要重视公共系络,亦要重视管理的知能与策略;9、公共行政之研究,要采科际整合的途径,避免单一视角带来的盲点。二千余年前,中国先哲大圣老子曾谓:"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quot;。并谓"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有功,不自矜故长"。对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务而言,可谓是至理名言。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批判论文 〔内容摘要〕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性批判 一、导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oriented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Public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Paradigm)(Owen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从供给者与需求的互动过程中取得经费,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它组织进行竞争;第三,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公共行政也应强调顾客导向(CustomerDriven)的观念;第四,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财货均可被顺利提供,但却不必要自己动手处理;第五,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今日的公共管理应改变过去唯法则是向的观念,更重视市场竞争、顾客需求以及成果的达成;第六,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empowered)以充分发挥创意并投入工作;第七,公共行政的文化应尽可能朝弹性的、创新的、问题解决、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方向发展。 三、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 在分析管理主义的起源与发展时,学者波利特(Pollitt,1990)曾指出,管理主义的优秀思想,根本是一种政治人物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因配合社会与经济情境的改变,最后成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并因此在实践中予以推动。的确,导致管理主义兴起,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至为重要:1、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之不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福利更加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之福利,政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包括经济性的管制和保护性的管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如胡斯所言,对政府的抨击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的规模太大,而且消耗了过多的稀有资源;二是政府的范围,政府自身陷入了过多的活动,而且许多活动的提供皆有替化方法可以运用;三是政府行事的方法,认为透过官僚体制提供服务必然导致平庸和无效率。 2、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所造成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剧,对各国政府均造成巨大的改革压力,如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节省政府的施政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自然成为各国执政者面临的优秀课题。在此情况下,思经政府改革以缓解财政经济压力,追求国家竞争力必成为一重要策略。 3、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问题、都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健康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交通问题、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增加。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实有力不从心之感,加之官僚体系本身的保守、消极、被动,以及官僚制度的墨守陈规、不负责任、衙门作风、繁文缛节、官样文章、腐败,正如凯顿(G.E.Caiden,1991,P.1)所言:不管东西方国家,均可发现许多相似的行政问题,如行政傲慢(administrativearrogance)、无效能(ineffectiveness)、无效率(inefficiency)、行政帝国主义(administrativeimperialism),均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政府的存在充满了合法性危机。在此情况下,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盛,特别是让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市场的呼声而起,缩小政府职能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 4、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管理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运动,正如波利特所言,管理主义乃是新右派在思考国家时,一种可接受的门面。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具有保守主义政治倾向的政党在西方执政,新右派的政治主张抨击60年代盛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和政治有许多重要缺点,例如多元主义盛行使公共支出大幅增加;官僚体系偏好扩大自己所能享有的资源以致发生"预算最大化";公共服务系垄断型态的运作模式;政府过度扩张的结果威胁个人自由,同时不利于企业及企业精神之伸张;政府寻求均等的社会正义措施缺乏正当性;公共支出大幅增加会因举债而排斥私部门之成长。在他们看来,政府之失灵比市场更为严重。对于新右派的信仰者而言,更佳管理提供了一种标签,其中私部门领域可引进公部门之中,政治控制可获得强化、预算削减、专业自主性降低、公务员的工会弱化,以及半竞争性的架构将奋起赶走官僚体制天生的无效率。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亲市场、反国家的信念大行其道,公共行政求助于市场或者类似市场的解决之道,几乎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选择。 四、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自从其产生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见仁见智。学者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是一种没有实质内涵?quot;夸大伎俩",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根据他的观点,管理主义对公共服务造成伤害,同时它在降低成本的中心主旨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效果,它认为管理主义"顶多瓶子是新的,但里面的观念却是旧的",并认为这是一时之狂热(CargoCult)(Hood,1991,)。而在其它人看来,管理主义代表着一种新的典范,代表着未来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的方面。在我看来,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和其它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学说一样,均代表着人类寻求良好政府治理(GoodGovernance)的一种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对有效率的政府服务的合理期待;管理主义的许多主张和创意不能不说是极具启发性的。但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典范的转移,还不如说是另一个解谜之道。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从反思批判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我看来,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委托-人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管理主义承继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人性的假设,认为(1)理性行动者是由自利所激励;(2)理性行动者是机会主义的、欺诈的、自我服务的、怠惰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3)由于这种假设,理性行动者不能被信任。然而,管理主义援引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可能产生几个盲点,首先,它忽视了文化因素对人性的规制。人的自利性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比较突出:无任何社会互动之原子化的个人;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时;短期互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且是可以量化的情况下。除此而外,同胞爱、互惠性、互信、容忍、体谅、利他等文化因素同样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规制的;另外,许多理论同样说明,人性是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样化的;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受了人性走私理论假定时,就会产?quot;习焉不察"的现象,即我们失去了对自私和麻木不仁的道德敏感度,逐渐接受"利己不损人"的生活态度,而忽略了促进良好美德的重要,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因为理论不仅可以是事实的反映,也可能引导人们走到理论假设的方面上去。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务伦理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而事实上,良好的公务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2、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和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的正当性的丧失管理主义看来,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三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能(effeteness),也就是强调企业价值的优先性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rationality)。然而事实上,公共行政具有追求或要求多元的,有时甚至于冲突的多元价值的特质。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的。过分强调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使公共行政无力反省公共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负起公共行政对民主政治价值捍卫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生活的信息与使命。行政学家邓哈特(RobertsDenhardt,1993)认为,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切;也就是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只是斤斤计较减少行政成本,而沦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络"(MoralContent)。学者佩龙和葛尔力(BelloneandGoerl,1992,131-132)曾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或管理主义与民主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即自主性朊裰髟鹑?AutonomyVsAccountability)、个人远见与公民参与(PersonalVisionVsCitizenParticipation)、秘密性与公开性(SecrecyVsOpenness)、风险承担与公共财的监护(Risk-TakingVsStewardshipofPublicGood)之间的冲突,的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同意泰瑞(Terry,1998)的观点,经由公共选择理论,人理论等确立的管理主义对于"民主价值"是无益而经不起深究的。现代政府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责任,并能实践民主社会的价值前提。 3、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崇拜管理主义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利与理性为假定,以演绎推理与计量模型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至于政府,由于人民对其所有权系分散且不可让渡,故缺乏加以监督的诱因,加上没有市场机制予以制衡,因而自利的官员得以罔顾公益,专注于追求个人利益,是故政府效率低下。因此主张公共财货与服务应交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提供,减少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更加小而美。然而这种市场基本教义(MarketFundamentalism)本身就是天真的、和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对市场的过分崇拜忽略了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事实上并不讳谈市场经济的限制,福利经济学承认市场机能的失调(MarketFailure),政府以财政政策与公共政策介入市场,设定官僚体系执行这些政策,以挽救消费者权益,改正因市场机能失调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晚近的组织经济学(OrganizationalEconomics)从交易成本切入,了解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限制,间接展现市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契约法规权威的建立,财产权的确立,到各种管制政策,都显示市场权威建立的背后,存在政府介入的需要。其二,市场基本教义也忽略了公部门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诱因结构的差异。对于公私部门竞争而言,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如公部门产品的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政府的产出(政策或服务)是公共财、无法分割、内容上是互斥的;庞大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独断性;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服务具有独占性;进入市场的高门槛(BarrierstoEntry);价格系统之不存在等。正是由此,公部门引进竞争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公部门引进市场机能的限制,就是市场机能本身的限制,吾人无法将市场无法运作而交到公部门手中的工作再丢回市场管理。其三,从实践来看,公共部门市场化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民营化(Privatization);二是签约外包(Contractingout),其效用如何,仍是一个未可肯定的问题。"在竞争市场上,私人公司通常比政府体制有效率,但仅凭此推断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考验的私人组织会带来效率,将是不实际的想法"(Dohahue,1989,P.222)。事实上,公共部门市场化在提供希望的同时,也提供了许多错误,如公益的丧失、规避巧用、寻租、特权与贪污等。管理主义对市场的迷信,显而是不恰当的。金融大亨索罗斯在其"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中认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对政治的不满促进了市场基本教义,而市场基本教义的抬头又回过来使政治失灵。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了原来补助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吾人值得深思。同如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他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布隆克,2000年中译本,P.5)。 4、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的一个主要假设在于:公共部门之管理与私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差异,存在着一种跨越公私情景的一般管理(GenericManagement)。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私营机关从事管理者,都需要类似的管理知识、技能、概念与工具,以帮助同样功能(如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沟通、控制)的发挥,从而长期有效地生产和提供财货与服务,在这样的理论下?quot;企业型政府"几乎成为政府再造的精神支柱,目的在于全面引进私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技术进行政府改造,进行自我解构(deconstruction)。吾人应该承认,公私部门之管理的确存在相似性的,管理知识、技能、工具亦可相互学习与借鉴。然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有本质之差异。行政学大师瓦尔多早在1948年便批判此种公私通则性忽略了公共行政之根本,即源于民主政治理念之"公共"本质(Waldo,1948:P.159-191),艾利森(Allison,1980)在其经典著作便揭示了公私两域之管理,在所有不重要层面上相同,而在所有重要的层面上不同。奥托、赫迪(Ott,Hyde,1991)也指出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之价值。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1998)亦从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则等方面分析了二者之不同。在我看来,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宪政与市场、公益与私益、法治与契约自由、社会公义与效率利润等多方面。简单而言,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通过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展现公共利益之过程。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相混同,恰恰丧失了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中的正当角色,丧失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5、不恰当的"顾客"隐喻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将顾客对企业的重要性比拟为人民-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强调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ied)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认为顾客导向的理念会促使服务者直接对顾客负责;由顾客作选择提供服务者,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依对象的不同,对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顾客为导向的产出较能符合大众的需求,而且亦能达成公平(OsbornandGaebler,1992:181-186)。但是,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本身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不当隐喻:首先,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G.Federickson,1997)所言,民众是政府的"所有者"(owner),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它可以决定政府的议程为何,更符合人民的地位;其二,虽然顾客至上的初衷是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好的,但亦有许多困难必须加以解决:如难以满足多元目标,因为在开放社会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于多元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政府在有限资源下,不可能满足每一位顾客;与顾客需求连接的困难,政府的每一规则从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很难与每一位顾客的需求对接;其三,政府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管制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必须抑制公民的某些需求,才足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事实上,无非公民的一切期求都是合法的,政府满足的仅是公民合法之期待。其四,政府服务的独占性或垄断性,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人民需求弹性又大,无论将其视为顾客或主人,均难以发挥顾客导向所企图的优点。的确,政府与人民间的互动关系,切忌不可单方操纵或过度消极,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民主之对话机制,并使各自既分享权利又履行义务。 五、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应该承认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对于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种视角。无论如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多元视角的透视是有益的。然而,管理主义是否象有些学者所讲的,公共行政典范(paradigm)的转移,还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行政学者全中燮(Jong,J1994)认为,行政学典范的效果不能以其出版的经验著作来衡量,而必须以?quot;概念架构"(ConceptualFramework)和应用于有效解决问题的是否健全以判断。新典范取代旧典范,必须表现新典范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谜(PuzzleSolutions)的能力。显然,现在谈论管理主义是一种典范仍为时过早,这种先于事实(BeforetheFact)的典范支持者或许过于自信。另外,将其视为一种典范,很容易将以"市场机制"、"小而能"、"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的企业型政府视为一种绝对的信仰,构成一个不当的"市场中心主义",而扭曲了公共行政的特质。吾人应承认,每一个时代皆有每一个时代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应随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之变迁而发展。同理,公共行政之理论和学说亦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转变的时代,公共行政之理论是需要不断重建和发展的。通过对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批判性反思,笔者认为,公共行政之理论重建在未来二十一世纪,需要关注和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共行政应更多视为一种民主国家治理的过程,而不仅仅视为一种管理过程; 2、公共行政应承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正当性,避免过度强调市场,可造成"空洞化的国家"; 3、公共行政应关注其公共性,避免公共精神的丧失; 4、公共行政应从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思考问题,避免两极化之思考; 5、公共行政应跨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发展较为中性的整体观点; 6、公共行政固然要向企业学习,但大可不必,亦没有必要走向"自我解构",甚至于反国家的道路。更重要者,在学习企业的同时,应考虑情景之特殊性; 7、公共行政不应淡化对公务伦理的要求,因为这是实现良好治理之必需; 8、公共行政既要重视公共系络,亦要重视管理的知能与策略;9、公共行政之研究,要采科际整合的途径,避免单一视角带来的盲点。二千余年前,中国先哲大圣老子曾谓:"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quot;。并谓"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有功,不自矜故长"。对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务而言,可谓是至理名言。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性批判 一、导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oriented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Public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Paradigm)(Owen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从供给者与需求的互动过程中取得经费,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它组织进行竞争;第三,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公共行政也应强调顾客导向(CustomerDriven)的观念;第四,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财货均可被顺利提供,但却不必要自己动手处理;第五,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今日的公共管理应改变过去唯法则是向的观念,更重视市场竞争、顾客需求以及成果的达成;第六,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empowered)以充分发挥创意并投入工作;第七,公共行政的文化应尽可能朝弹性的、创新的、问题解决、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方向发展。 三、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 在分析管理主义的起源与发展时,学者波利特(Pollitt,1990)曾指出,管理主义的优秀思想,根本是一种政治人物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因配合社会与经济情境的改变,最后成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并因此在实践中予以推动。的确,导致管理主义兴起,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至为重要:1、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之不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福利更加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之福利,政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包括经济性的管制和保护性的管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如胡斯所言,对政府的抨击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的规模太大,而且消耗了过多的稀有资源;二是政府的范围,政府自身陷入了过多的活动,而且许多活动的提供皆有替化方法可以运用;三是政府行事的方法,认为透过官僚体制提供服务必然导致平庸和无效率。2、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所造成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剧,对各国政府均造成巨大的改革压力,如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节省政府的施政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自然成为各国执政者面临的优秀课题。在此情况下,思经政府改革以缓解财政经济压力,追求国家竞争力必成为一重要策略。 3、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问题、都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健康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交通问题、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增加。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实有力不从心之感,加之官僚体系本身的保守、消极、被动,以及官僚制度的墨守陈规、不负责任、衙门作风、繁文缛节、官样文章、腐败,正如凯顿(G.E.Caiden,1991,P.1)所言:不管东西方国家,均可发现许多相似的行政问题,如行政傲慢(administrativearrogance)、无效能(ineffectiveness)、无效率(inefficiency)、行政帝国主义(administrativeimperialism),均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政府的存在充满了合法性危机。在此情况下,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盛,特别是让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市场的呼声而起,缩小政府职能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 4、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管理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运动,正如波利特所言,管理主义乃是新右派在思考国家时,一种可接受的门面。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具有保守主义政治倾向的政党在西方执政,新右派的政治主张抨击60年代盛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和政治有许多重要缺点,例如多元主义盛行使公共支出大幅增加;官僚体系偏好扩大自己所能享有的资源以致发生"预算最大化";公共服务系垄断型态的运作模式;政府过度扩张的结果威胁个人自由,同时不利于企业及企业精神之伸张;政府寻求均等的社会正义措施缺乏正当性;公共支出大幅增加会因举债而排斥私部门之成长。在他们看来,政府之失灵比市场更为严重。对于新右派的信仰者而言,更佳管理提供了一种标签,其中私部门领域可引进公部门之中,政治控制可获得强化、预算削减、专业自主性降低、公务员的工会弱化,以及半竞争性的架构将奋起赶走官僚体制天生的无效率。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亲市场、反国家的信念大行其道,公共行政求助于市场或者类似市场的解决之道,几乎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选择。 四、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自从其产生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见仁见智。学者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是一种没有实质内涵?quot;夸大伎俩",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根据他的观点,管理主义对公共服务造成伤害,同时它在降低成本的中心主旨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效果,它认为管理主义"顶多瓶子是新的,但里面的观念却是旧的",并认为这是一时之狂热(CargoCult)(Hood,1991,)。而在其它人看来,管理主义代表着一种新的典范,代表着未来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的方面。在我看来,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和其它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学说一样,均代表着人类寻求良好政府治理(GoodGovernance)的一种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对有效率的政府服务的合理期待;管理主义的许多主张和创意不能不说是极具启发性的。但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典范的转移,还不如说是另一个解谜之道。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从反思批判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我看来,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委托-人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管理主义承继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人性的假设,认为(1)理性行动者是由自利所激励;(2)理性行动者是机会主义的、欺诈的、自我服务的、怠惰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3)由于这种假设,理性行动者不能被信任。然而,管理主义援引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可能产生几个盲点,首先,它忽视了文化因素对人性的规制。人的自利性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比较突出:无任何社会互动之原子化的个人;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时;短期互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且是可以量化的情况下。除此而外,同胞爱、互惠性、互信、容忍、体谅、利他等文化因素同样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规制的;另外,许多理论同样说明,人性是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样化的;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受了人性走私理论假定时,就会产?quot;习焉不察"的现象,即我们失去了对自私和麻木不仁的道德敏感度,逐渐接受"利己不损人"的生活态度,而忽略了促进良好美德的重要,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因为理论不仅可以是事实的反映,也可能引导人们走到理论假设的方面上去。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务伦理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而事实上,良好的公务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2、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和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的正当性的丧失管理主义看来,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三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能(effeteness),也就是强调企业价值的优先性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rationality)。然而事实上,公共行政具有追求或要求多元的,有时甚至于冲突的多元价值的特质。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的。过分强调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使公共行政无力反省公共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负起公共行政对民主政治价值捍卫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生活的信息与使命。行政学家邓哈特(RobertsDenhardt,1993)认为,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切;也就是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只是斤斤计较减少行政成本,而沦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络"(MoralContent)。学者佩龙和葛尔力(BelloneandGoerl,1992,131-132)曾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或管理主义与民主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即自主性朊裰髟鹑?AutonomyVsAccountability)、个人远见与公民参与(PersonalVisionVsCitizenParticipation)、秘密性与公开性(SecrecyVsOpenness)、风险承担与公共财的监护(Risk-TakingVsStewardshipofPublicGood)之间的冲突,的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同意泰瑞(Terry,1998)的观点,经由公共选择理论,人理论等确立的管理主义对于"民主价值"是无益而经不起深究的。现代政府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责任,并能实践民主社会的价值前提。 3、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崇拜管理主义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利与理性为假定,以演绎推理与计量模型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至于政府,由于人民对其所有权系分散且不可让渡,故缺乏加以监督的诱因,加上没有市场机制予以制衡,因而自利的官员得以罔顾公益,专注于追求个人利益,是故政府效率低下。因此主张公共财货与服务应交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提供,减少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更加小而美。然而这种市场基本教义(MarketFundamentalism)本身就是天真的、和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对市场的过分崇拜忽略了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事实上并不讳谈市场经济的限制,福利经济学承认市场机能的失调(MarketFailure),政府以财政政策与公共政策介入市场,设定官僚体系执行这些政策,以挽救消费者权益,改正因市场机能失调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晚近的组织经济学(OrganizationalEconomics)从交易成本切入,了解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限制,间接展现市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契约法规权威的建立,财产权的确立,到各种管制政策,都显示市场权威建立的背后,存在政府介入的需要。其二,市场基本教义也忽略了公部门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诱因结构的差异。对于公私部门竞争而言,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如公部门产品的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政府的产出(政策或服务)是公共财、无法分割、内容上是互斥的;庞大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独断性;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服务具有独占性;进入市场的高门槛(BarrierstoEntry);价格系统之不存在等。正是由此,公部门引进竞争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公部门引进市场机能的限制,就是市场机能本身的限制,吾人无法将市场无法运作而交到公部门手中的工作再丢回市场管理。其三,从实践来看,公共部门市场化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民营化(Privatization);二是签约外包(Contractingout),其效用如何,仍是一个未可肯定的问题。"在竞争市场上,私人公司通常比政府体制有效率,但仅凭此推断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考验的私人组织会带来效率,将是不实际的想法"(Dohahue,1989,P.222)。事实上,公共部门市场化在提供希望的同时,也提供了许多错误,如公益的丧失、规避巧用、寻租、特权与贪污等。管理主义对市场的迷信,显而是不恰当的。金融大亨索罗斯在其"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中认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对政治的不满促进了市场基本教义,而市场基本教义的抬头又回过来使政治失灵。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了原来补助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吾人值得深思。同如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他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布隆克,2000年中译本,P.5)。 4、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的一个主要假设在于:公共部门之管理与私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差异,存在着一种跨越公私情景的一般管理(GenericManagement)。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私营机关从事管理者,都需要类似的管理知识、技能、概念与工具,以帮助同样功能(如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沟通、控制)的发挥,从而长期有效地生产和提供财货与服务,在这样的理论下?quot;企业型政府"几乎成为政府再造的精神支柱,目的在于全面引进私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技术进行政府改造,进行自我解构(deconstruction)。吾人应该承认,公私部门之管理的确存在相似性的,管理知识、技能、工具亦可相互学习与借鉴。然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有本质之差异。行政学大师瓦尔多早在1948年便批判此种公私通则性忽略了公共行政之根本,即源于民主政治理念之"公共"本质(Waldo,1948:P.159-191),艾利森(Allison,1980)在其经典著作便揭示了公私两域之管理,在所有不重要层面上相同,而在所有重要的层面上不同。奥托、赫迪(Ott,Hyde,1991)也指出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之价值。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1998)亦从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则等方面分析了二者之不同。在我看来,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宪政与市场、公益与私益、法治与契约自由、社会公义与效率利润等多方面。简单而言,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通过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展现公共利益之过程。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相混同,恰恰丧失了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中的正当角色,丧失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5、不恰当的"顾客"隐喻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将顾客对企业的重要性比拟为人民-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强调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ied)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认为顾客导向的理念会促使服务者直接对顾客负责;由顾客作选择提供服务者,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依对象的不同,对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顾客为导向的产出较能符合大众的需求,而且亦能达成公平(OsbornandGaebler,1992:181-186)。但是,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本身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不当隐喻:首先,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G.Federickson,1997)所言,民众是政府的"所有者"(owner),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它可以决定政府的议程为何,更符合人民的地位;其二,虽然顾客至上的初衷是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好的,但亦有许多困难必须加以解决:如难以满足多元目标,因为在开放社会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于多元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政府在有限资源下,不可能满足每一位顾客;与顾客需求连接的困难,政府的每一规则从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很难与每一位顾客的需求对接;其三,政府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管制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必须抑制公民的某些需求,才足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事实上,无非公民的一切期求都是合法的,政府满足的仅是公民合法之期待。其四,政府服务的独占性或垄断性,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人民需求弹性又大,无论将其视为顾客或主人,均难以发挥顾客导向所企图的优点。的确,政府与人民间的互动关系,切忌不可单方操纵或过度消极,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民主之对话机制,并使各自既分享权利又履行义务。 五、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应该承认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对于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种视角。无论如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多元视角的透视是有益的。然而,管理主义是否象有些学者所讲的,公共行政典范(paradigm)的转移,还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行政学者全中燮(Jong,J1994)认为,行政学典范的效果不能以其出版的经验著作来衡量,而必须以?quot;概念架构"(ConceptualFramework)和应用于有效解决问题的是否健全以判断。新典范取代旧典范,必须表现新典范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谜(PuzzleSolutions)的能力。显然,现在谈论管理主义是一种典范仍为时过早,这种先于事实(BeforetheFact)的典范支持者或许过于自信。另外,将其视为一种典范,很容易将以"市场机制"、"小而能"、"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的企业型政府视为一种绝对的信仰,构成一个不当的"市场中心主义",而扭曲了公共行政的特质。吾人应承认,每一个时代皆有每一个时代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应随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之变迁而发展。同理,公共行政之理论和学说亦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转变的时代,公共行政之理论是需要不断重建和发展的。通过对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批判性反思,笔者认为,公共行政之理论重建在未来二十一世纪,需要关注和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共行政应更多视为一种民主国家治理的过程,而不仅仅视为一种管理过程; 2、公共行政应承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正当性,避免过度强调市场,可造成"空洞化的国家"; 3、公共行政应关注其公共性,避免公共精神的丧失; 4、公共行政应从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思考问题,避免两极化之思考; 5、公共行政应跨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发展较为中性的整体观点; 6、公共行政固然要向企业学习,但大可不必,亦没有必要走向"自我解构",甚至于反国家的道路。更重要者,在学习企业的同时,应考虑情景之特殊性; 7、公共行政不应淡化对公务伦理的要求,因为这是实现良好治理之必需; 8、公共行政既要重视公共系络,亦要重视管理的知能与策略;9、公共行政之研究,要采科际整合的途径,避免单一视角带来的盲点。二千余年前,中国先哲大圣老子曾谓:"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quot;。并谓"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有功,不自矜故长"。对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务而言,可谓是至理名言。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公共性是一个历史地生成的概念。它是随着公共领域的出现而出现的。具有公共性的公共行政是晚近才出现的#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公共性的概念是与合理性,合法性和代表性联系在一起的。并需要通过这些概念来加以理解。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根本性质。它决定着政府的目标和行政行为的取向。当代公共行政需要在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鼓励行政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加强责任感之中来表现公共性。 关键词:公共性,公共行政;公共利益;合法性;代表性 在我国,80年代中期恢复和重建行政学的时候,我们是在行政管理学的名义下来进行学科规划和理论建构的。近些年来,由于公共行政概念的引入,关于公共性的概念以及其所指称的内涵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这一讨论不仅是有理论意义的,而且具有直接的实践价值。因为,它关系到对行政的性质的认识和界定,如何认识和界定行政的性质又对政府目标的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以及行政体制和程序的设计,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或者说公共性这个概念所标示的是最为基本的行政理念,是整个行政体系和行政行为模式建构出发点和原则。在行政发展史上,公共性的概念是与公共行政这一行政模式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对于公共行政来说才有公共性的问题。然而,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混乱,往往使我们在考察行政管理历史的时候误用公共行政的概念。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学术界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是惊人的,人们甚至谈论所谓奴隶社会的公共行政封建社会的公共行政。在这些社会历史阶段中,有行政是毫无疑问的。但这时的行政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公共的(显然应当作出否定的问答。同样,人们对publicadministrationandpublicmanagement:也不加区分.要么将两者都称作为公共行政,要么将两者都称作为公共管理.这实际上是在横向的维度把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与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加以混淆了,而在纵向的维度上则把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公共性混淆了.如果我们在这些概念上经常出现误用或乱用的情况的话,说明我们的理论是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的.说明我们关于现实的认识是混乱的,说明我们提出的行政改革方案在目标上是不明确的或有着错误导向的可见,需要对“公共性”的概念进行讨论。 一、公共性问题的由来 哈贝马斯是一位在公共性问题研究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学者,它在《公共领域中的结构转型》这部著作中对公共性的生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考证根据哈贝马斯的研究,公共性的问题并不是历来就有的,而是与近代社会一道成长起来的,在公共性问题的早期存在中,只能到咖啡馆、信息栏、俱乐部小报中去发现公共性的雏形至于人们对公共性问题的认识则更晚得多就“公共”(Public)这个词语来看,在英国,大致是从17世纪中叶才开始使用虽然英国这个时候使用了。公共。这个词语,却往往是在。世界。或者。人类。这个意义来使用这个词语的,也就是说,它尚不具有现代语汇中“公共”一词的内涵在法语中,“公共”(lepublic)一词最早是用来指称“公众”,这与现代语汇中的。公共。一词已经有了一定的相近性,考虑到“公共”一词与“公众”一词在现代社会的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应当说,法国人是较早开始觉知到有着公共性问题的存在的大约17世纪末,法语中的。Publicity。被借用到英语里,变成了。Publicity。在德语中,直到18世纪才开始出现这个词当这个词被移植到德语中的时候,主要是从属于批判的目的,大概是指“公众典论”。这也就像当代中国有人使用“善治”这个词来达到批判目的,即批判某种治理是“恶治”一样至于法语中的。公众典论。(opinionpublique)和德语中的“公众典论”(ffentlicheMeinung)一词,则是到了18世纪下半叶才被造出来。 哈贝马斯的书是一部哲学著作,他的目的是从哲学的角度考察公共领域的生成及其转型所以,它在这里所作出的考证还是属于对公共领域中公共性生成的考古学发掘在哲学的意义上,公共性只能是一种形态或属性,即公共领域的属性但是,对于一些具体的学科来说,公共性就需要在与某些实体性存在相对应的关系中来加以把握考虑到公共行政是公共领域的一个实体性的构成部分,那么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也就可以在哈贝马斯关于公共性生成的历史中来加以把握。但是,“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这个概念是美国人的创造,是在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一行政二分”原则之后才被创造出来的。起初,它所表明的是行政的’价值中立”和工具性。到了20世纪中期以后,“公共行政”这个概念开始向早期的“公共”一词回归,有了广泛而充分的“代表性”的涵义,即充分地反映公众意志、积极地回应公众要求、以一切特殊利益背后的社会普通利益为目标取向等内容。这样一来,“公共”一词所指称的就是行政的性质,即具有公共性的行政,它即不同于“政党分肥制”条件下的服务于阶级或阶层利益的行政,也不同于‘政治一行政’二分。原则下的工具性行政,而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行政所以,公共行政这个概念的出现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但其内涵却发生了变化,我们大致可以把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看作为公共行政的转型期,在此之前的公共行政与在此之后的公共行政是有着不同内容的也就是说,是经历了这样一个转型过程,公共行政才进入了自觉建构公共性的历史阶段在这之前,虽然包含着公共性内容和有着公共性的问题,但一直处在一个不自觉的状态这也就是弗雷德里克森所说的:。简而言之,第二代行为主义者与其先驱相比,不太偏重于‘一般的’,而较偏重于‘公共的’;不太偏重于‘描述的’,而较偏重于‘顾客影响导向的’;不太偏重于‘中立的’,而较偏重于‘规范的’并且按照人们的愿望,它并非是不太科学的。. 正如哈贝马斯在考察公共领域时回溯到14世纪一样,对公共行政的考察也可以回溯到近代政府的出现,即回溯到根据启蒙思想家的设计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政府。有了国家,也就有了政府。在人类文明史的早期历史阶段中,国家与政府并没有得到分化,而是合为一体的,以至于直到今天,人们还会在国家的意义上使用政府的概念或在政府的意义上使用国家的概念或者,人们为了把国家和政府区别开来而把国家称作为广义的政府,而把实现了与国家分化的政府称作为狭义的政府其实,国家与政府未分化状态下的政府是近代社会出现以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形式,对于这种政府和国家的关系,我们己经没有必要在今天的学术语境中来加以严格区分了,因为它已经失去了作为建构对象的学术探讨价值但是,对于这种政府及其行政的性质进行定位却是有意义的,它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近代以来的政府及其行政的性质,也有益于我们需要致力于建构的走向未来的政府及其行政的性质。 根据马克思阶级分析的理论,国家、政府及其行政是在社会分化为不同阶级而且阶级斗争日益激烈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意味着阶级不l{益的出现,而不同阶级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则是阶级斗争的总根源,为了把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就出现了国家、政府及其行政表面看来,国家、政府及其行政出于维护一个社会的秩序目的而控制阶级斗争,拥有了公共性的内容;实质上,这种类型的国家、政府及其行政是出于统治阶级利益实现的目的事实上,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阶级在其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的时候,会表现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动性,而一旦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实现时,总会首先破坏秩序对于这一类型的国家和政府来说,它的行政目标完全是从属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实现的,行政就是阶级的行政,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根本不具有“公共”性质,也不存在所谓公共性的问题所以,我们把这种行政称作为“统治行政”。对于这种行政,是决不可以使用公共行政为一概念来加以指称的。 近代社会,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出现,国家与政府开始分化政府对公共事务关注的程度也在逐步地得以提高。但是,在西方刚刚进入近代社会的时候,资产阶级的首要日的是巩固新生的政权,资产阶级政府需要在两个战场上强化暴力职能,一方面,它需要防止旧势力的复辟;另一方面,又需要应对新生的无产阶级的挑战所以,其重点就放在阶级镇压和政治统治上,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就相应地显得薄弱和有限毕竟,资产阶级的政府是在启蒙思想家们的设计原则下来进行建构的,特别是国家的权力制衡原则决定了。这种政府包含着统治职能弱化和管理职能强化的可能性。到了近代社会发展的中期,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性加强,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政府逐渐开始了用社会管理职能取代政治统治职能的进程。虽然这个时候的政府行政还不能被看作为公共行政,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公共性。当然,由于“政党分肥”等政治操作上的原因,阻碍了行政公共化的进程,但行政管理化的历史趋势必将要求结束“政党分肥制”因而,在19世纪80年代前后,英美等国开始了政治与行政分化的历程,最终出现了不同于“统治行政”的“管理行政”模式。 管理行政就是公共行政,但是,还只是工具性意义上的公共行政,这种行政具有公共性的特征,却是形式上的公共性,而实质上的公共性,则是比较薄弱的。所以,公共行政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就必然是形式上的公共性与实质上的公共性相统一的。公共行政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行政改革,在其深层动力上,可以看作是公共性的踩动也就是说,人类历史到了这样一个时刻,公共行政形式上的公共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理的需求,人们也不再满足了公共行政只在形式上拥有公共性。从全球范围来看,行政改革在每一个国家都有着独特的路径选择,彼得斯在《政府的未来治理模式》一书中就概括出了四种行政改革模式但是,在如何根据走向实质公共性的要求来建构公共行政方面,都远远没有达到60年代的“新公共行政运动”在公共性问题上完成的理论自觉所以,我们可以断言,各国行政改革下一步的目标必然会朝向更加逼近实质公共性的获得,自觉地去围绕着如何增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问题而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走向这个目标的话,那么它的行政改革就必然是走了弯路甚至歧路。 二、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价值 吴琼恩认为,由于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对行政人员提出了坚持价值中立的要求,从而出现了一次行政典范变迁,实现了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到公共行政的历史性转换,公共行政开始强调“公共性”结果,行政不再以服务于阶级统治和党派政治为宗旨,而是像威尔逊所说的那样,积极地考虑。首先,政府能够适当地和成功地进行什么工作其次,政府怎样才能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及在费用或能源方面尽可能少的成本完成这些适当的工作。£这就是行政的效率主义化或管理化,从而突出了行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 出于合理性的目的,行政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学的一个中心问题,若离开了效率,则行政学亦将无法成为一门单独的学问了。然而,仅仅关注效率的合理性还是一种形式上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只有实现了与合法性的整合才是公共行政所具有的特征。不论是否向国家意志负责与否,只要是肩负公共目的责任的组织,皆是公共行政关注的对象然而是否存在有一种责任机制或者是否有能够达成公共同意的方法,来决定这些组织的功效(fficacp)与合法性(Legitimacp),这才是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所隐含的意义。界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公共行政的两个必要向度,正是这两个向度的统一,才赋予了公共行政以公共性的内涵,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公共性的涵义应该超越管理的技术层面,更加关注公共行政的合法性问题。 关于合法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的:这一概念意指某个政权及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未自由有关规范所规范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讨论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某一社区或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的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第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根据这种解释,公共行政的合理性是包含于合法性之中的,是作为合法性的一项指标而存在的。然而,合法性又是在很好地回应社会的需求和满足环境的需要中获得的可见,对于公共行政来说,公共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之间互为前提、基础和手段,只有三个方面实现了统一,才能形成公共行政的整体所以,对公共行政公共性概念的认识,需要同时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概念的探讨中进行,如果离开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概念,公共性的概念也就成了空洞的抽象,对于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质也就无从把握。 但是,公共性并不是关于公共行政的解释性概念,对这个概念的理解,还需要有着规范性的视角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公共行政是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为适应社会治理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基本的社会治理途径,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为它确定了总的目标,它从属于这个目标,担负起主要的社会治理责任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公共行政的基本任务就是处理个人与集体、不同的社会团体、不同的利益阶层等之间的关系,以求在多元的利益冲突中发现共同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又使公共行政获得了公共性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公共利益是它的目标,公共性是它的实质,其他方面则都是手段,即作为工具体系的手段目标决定性质,性质则规范着手段所以,公共性的问题,对于公共行政的全部过程及其行为主体,都有着规范的意义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对公共行政的制度、体制和行为模式,都有着终极性的规范意义。公共行政既是实现公共性的行政也是公共的行政。 如果追踪溯源的话,就会发现,公共利益还只是一个抽象,它必须在两个方面与人联系在一起考虑,才会有着现实意义:其一,公共利益并不是无主体的利益,它虽然是存在于个人与集体、不同的社会集团、不同的利益阶层之间的普通性的利益,是超越来任何个人、集体、社会集团、社会阶层的,却又是与人直接关联在一起的如果不联系到人来考虑公共利益,也会把行政目标导向误区其二,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人来加以实现,具体地说,就是通过行政人员来把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追求变为现实,行政人员的观念、态度和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罗伯特•达尔认为:公共行政的大多数问题是围绕着人来考虑的,因此,公共行政研究本质上是对处在具体环境中表现出某种行为,以及预计或预测会表现出某种行为的人研究艾进一步地说,在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概念中,包含着“以人为本”的内涵,行政组织以及行政人员能否有着以人为本的观念和行为意向,也决定着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能否得到实现在此,作为公共行政性质的公共性就转化成了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行为目标,而以人为本则是通向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这一点也决定了行政学研究的学术方向,如果行政学的研究忽视了人而在组织结构、行政体制、行政程序上谋求公共行政运行的科学化技术化解决方案的话,肯定是一个错误的学术方向,而行政学研究现状却向我们展示:恰恰是这种错误的学术方向得到了鼓励和倡导。 从人的角度来思考公共行政,除了公共行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之外,就在公共性的题旨下引入了“以人为本”的向度,而且,这一向度的引入,从根本上解决了合理性和合法性有可能流了形式的问题,即赋予了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实质性的内容。也由于“以人为本”向度的引入,公共性的概念变得更加具体和更加丰满了,具有了更加明确的内涵落实在公共行政的职能上,则会实现从以政府运行为中心向以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从以行政效率为中心向以社会和公众的根本利益的最大程度的实现为中心,从权力支配的行为模式向服务的行为模式的转变。至于谈到行政人员,他应当是一个见闻广阔的、积极参与的公民;他有明显的个人效能感;在同传统的影响来源的关系中,他有高度的独立性和自立性,特别是在他决定如何处理个人的事务时尤为如此;他乐意接受新经验以及新的观念,也就是说,他是相当开放的,在认识上是灵活的。井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正是依赖于这样的行政人员,才能得以实现共性的问题,也不认为古代政府的行政具有实质性的表现公共性的方式。 近代社会,在三权分立和制衡学说以及“民有、民治、民享”的理念下所做出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为政府表现公共性提供了一个可能性的框架。因为,根据“代议制”的原则,人民选举议员,组成议会,议会的适当职能不是管理而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米,迫使它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作出充分的说明和解释;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并且,如果政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公共典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任命新的继承人此外,议会还有一项职能,即表达民众的意见,并根据这种意见向政府行为提出要求这种政体。实际上对政府作出了这样的要求:(l)公共行政应当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需要有着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责任感,需要执行公众意志和表达公众意愿(2)公共行政应当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从行政组织到行政人员,在政策和行为上应当公开,能够在构成和行为动机上公平地反映社会的主要人口类别(3)公共行政应当具有充分的开放性,不仅对代议机构开放,而且应当对全体民众开放,防止行政人员独占与公务有关的信息,杜绝行政人员可能以机密或欺骗的手法损害民众的利益(4)公共行政应当接受民众的广泛参与这四个方面,是近代政府表现公共行政的公共性的基本途径,在威尔逊和韦伯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共行政模式就是近代行政的典型形态在这种公共行政表现公共性的各种途径中,“代表性“是又是最为重要的途径,特别是在行政人员这里,如果能够有着充分的代表性,也就意味着公共行政拥有了公共性。因为,这行政人员这个层面上看,如果行政人员缺乏代表性,比如说只有代表资产阶级的行政人员,其所执行的政策与方案,可能会对工人阶级带有偏见这样以来,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就会显得不足甚至丧失。 从本质上说,当代公共行政与近代以来的传统公共行政相比,政体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而,它在公共性的表现途径方面,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传统公共行政的表现途径;另一方面,又在具体的表现方式上有所改进概括地说,当代公共行政在公共性问题上的表现有以下四个方面: (1)从抽象的公共利益到公民的实际要求传统公共行政,即在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和马克斯•韦伯官僚制基础上建立起来公共行政体系及其运行机制,都定位在强化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上,因而,要求公务员不能结党营私,必须确立官僚成员维护公共利益的诚实形象,并且致力于提供各种公共产品,诸如改善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方面工作,以求凸显政府追求“效率”的天职,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依此概念为前提而制定的各种计划方案,一旦交由各机关来执行,就会造成政策变形的结果因为官僚成员无法感受到计划方案与人民之间的密切关系,他们有可能会只重视自己的需要和前途而同顾民意所以,当代公共行政强调政府机关及其成员以实现公民的价值为行动的指导原则,致力于对公众的具体需求作出回应,同时,重视公共资源的投入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以求能够达致顾客所期望的结果。 (2)从片面而狭隘的效率观到对公共服务品质的考虑。传统公共行政是一种效率主导型的公共行政,它所持有的是片面而且狭隘的效率观,在一定程度上是工业社会“投入一产出”相对应的“制造业”模式在公共行政中的反映,因而,它的全部精力就放在组织层级结构的合理性和系统运行的高效率方面来了,然而,却造成了周期性的机构膨胀、职能交叉和权责混乱的局面结果,效率目标不能得到实现,而公共性也丧失了当代公共行政接受了这一教训,甲慎地重新界定公共服务的品质和价值,强调依公民的需要来量体裁衣和对症下药。而且,当代公共行政特别强调可以具体评估和促进绩效的公共服务行为,要求行政行为及其绩效能够接受评估,其基本标准就是公众的满意度当代公共行政还努力塑造开放公众参与公共产品生产的流程,使公共产品的提供更具有回应力。 (3)从严密控制下的被动性到自觉遵守规范的主动性传统公共行政把严密的控制作为效率的保证,其实,官僚制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等级控制体系,把整个政府变成了一架严密的机器,把行政人员变成了行政执行的工具。事实上,严密的控制不仅未能实现高效率,反而会经常性地引发机关成员的消极抵抗,特别是从根本上抑制了行政人员任何提高服务品质的创造性思考能力,使行政人员失去了创新追求的被动的行政执行工具对于当代公共行政而言,遵守法规章程是不容置疑的,但需要通过工作流程不断的改善来提高和强化服务品质。在这方面,当代公共行政为了鼓励行政人员积极主动的创新意识而作出了许多新的探索,比如:在行政过程中,以阐明任务的意义来替代死守规章,在大的原则下阐明机关的规范,借以激励机关成员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在人事管理中,把奖励同工作中的积极表现联系起来,以激励那些原来只会照章行事的人员去勇于承担责任和解决问题;在组织定位上,强调服务取向 (4)从强制履行职责到树立行政伦理精神根据传统官僚制的概念,所谓管理者,主要是指扮演所要求履行的职责的角色。这种一个命令一个动作的管理手段,只会造成机关充斥形式主义组织文化的现象当代公共行政要求,应让公务人员具有主动性和责任感,认为公共行政的实质就是要通过树立公务人员的责任感来激发其积极的工作态度,即让行政人员感到自己负有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在服务取向和顾客导向的原则下,扩大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给予行政人员更大的发挥个人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空间至于自由裁量行为扩大所造成的偏差,则通过经常性的评估来加以控制。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看到,公共行政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探索改进公共性实现方式的历史,甚至,公共行政这一社会治理途径的发现,就是在追求公共性的引领下完成的公共性的问题有一个从潜在存在到显性化和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随着公共行政这一社会治理途径的出现,公共性的问题也显露了出来,这是人类社会治理文明化的具体体现近代社会的行政,特别是近100多年来的公共行政,在公共性的实现问题上作出了许多可贵的探索,这是人类社会治理文明的成果,我们需要加以吸收和借鉴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根本性质,因而成了公共行政发展的永恒目标,公共行政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前进的步伐,都是朝着这个目标前行的步骤根据这一认识,可以说,公共行政自觉建构的每一项举措,也都必须是有益于公共性实现的。比如,行政改革如果不是有益于公共性的实现,而是出于某个(些)矛l{益集团的要求,那么,就不是有着正确方向的行政改革因此,对于公共行政来说,认识公共性问题,实现公共性自觉,是根源于把握公共行政的发展方向和推动人类社会治理文明进步的要求的。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分析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的方法 【摘要】当前,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普遍偏低,尽管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经过了多次的变革,却仍旧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这是因为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问题所造成的。因此,这就需要公共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本文主要讲述了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当前的现状分析,并找出导致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的根本原因,从而提出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的方法,使行政管理得到更有效的提升。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 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其实就是央浼人们要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并充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除此之外也要把社会与环境因素归入到考虑的范围中,从而很好的发挥人们的自身能力将公共行政管理达到更好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提升,虽然也作出了较多的变革,其效果仍旧不随人愿。所以,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是O其重要的,是当前行政管理活动最主要的目标。人们只有科学的进行管理,才能使管理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并促进其发展。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应当充分借鉴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要与时俱进更要与实际情况有效切合,这样才能使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公共行政管理属于国家其中的一种职能,其职能是对行政管理内容的反映,并且对国家、企业的经济有着一定的影响关系。行政管理的效率直接影响了公共管理活动是否能够成功,所以,只有科学、合理的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效提升管理效率。 一、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分析 (一)公共行政机构繁琐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行政机关实行了多次的变革,仍旧是无法摆脱复杂化,机构行政职能穿插、重复。就好比除了建立有委、办、厅、局以外还建立了二三级相关单位。此外,这些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也特别多,其中有很多都是一些虚职,没有进行实际工作,只是建立一个职位摆在这里做做样子罢了,这对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部门间缺乏协同 虽说公共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分工都不尽相同,可总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这时就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一齐进行管理活动。但是,我国当前的公共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都是各不打扰,各自部门干各自部门的事,这一现象说明管理部门之间严重缺乏协同性,这就导致当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出现时难以及时处理。 (三)审批程序繁杂,办事磨蹭 提高管理效率与审批程序的简化是密不可分的,当前的审批程序太过复杂化,这也是行政管理效率无法提升的关键问题,尽管这一问题已多次提出,但是由于部分领导在职权内对这个事件不放在心上,也不尽自己的职责解决问题,才使得多年来仍旧处于审批程序繁杂现象。由于审批程序的相关手续过于繁杂,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现提出申请报告,然后才能一级一级的向上陈述,这个过程下来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在基层办点事情通常都需要好几个章甚至更多才行,不然事情很难进行下去。 二、造成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的原因 公共行政管理经过了多次的改善后固然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是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恰恰就是阻碍了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 (一)管理观念受到传统化的影响 我国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思想比较传统,传统的思想使得人的观念比较封建。封建思想主要表现在小农思想、私有观念,这就使得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部门深深地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也就大大阻碍了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发展。中国在传统封建的时期国家最高代表人就创办了一套与封建时期切合的行政管理体系,这套体系的建立是为国家最高代表人而服务的。传统思想的残余导致行政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受到旧官僚主义的牵制,故步自封,行事效率不高。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以人民为主的新体制就此成立,然而,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引起了彼此抵制的现象,这就使得行政管理的效率相比转型前更低。 (二)法律制度尚未完善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公共行政管理的新体制执行至今尽管进行了多次变革,但是,该体系仍旧不够完善,这便是阻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不高的主要因素。公共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其中部分法律法规固然存在却没有执行,或者执行的力度尚缺。 (三)缺乏监督管理 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各个部门都建立有相应的监督部门,但是部门的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这就使得监督力度无法充分发挥出来,行政管理效率也因此得不到提升。监督管理存在的缺陷都是源于法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管理活动缺乏谨慎性、自觉性。没有建立监督反馈的途径,上级在监督下级的相关工作时,下级没有及时向上级反馈相关工作的效果。 (四)相关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广泛较低,特别是一些地方、乡镇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更是过低。部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素质低,无法给普通工作人员起带头作用,不能树立一个良好的行为典范,将会直接影响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部分工作人员缺乏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专业能力,在执行工作时随波逐流,朝三暮四,无法达到实际的效果。 三、提升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举措 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是权衡行政管理的重要指标,只有管理效率高才能使管理活动能够科学有效的进行。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仍然有公共行政机构繁琐、部门间缺乏协同以及审批程序繁杂,办事磨蹭的现象存在。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主要因素是因为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观念过于传统化、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力度尚缺和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低,不尽心尽职等。所以,要想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得到充分的提升就应当综合权衡,全面改善。 (一)更新行政管理的观念,跟上时代的步伐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进步使得社会的脚步也得到了加快,就连人们的思维观念、言行举止也因此而改变了,我国当前的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紧跟时代的脚步,有效采取新的观念,淘汰传统思想观念,全面将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作为当前必须要完成的目标。此外,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牢记行政管理效率不仅仅是用来权衡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水平,更是和国家经济以及社会稳定存在非常重要的影响。要想改变传统的观念就要提升自身的效率意识,正确树立服务人民的思想观念,全面挣脱所谓的官僚主义形式,并且有效摆脱当前所存在的行政私有观念,以及树立正确的时间观和全局观。 (二)全面完善相关的法律与制度 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将制度完善好才能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并且充分保证各个部门在进行工作期间能够有效贯穿,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将行政管理制度全面完善好,这样才能使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科学、合理的进行。公共行政管理只有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才能使制度得到有效的完善,这也是建立法制国家最主要的优秀。此外,全面完善相关的法律与制度必须要按照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实行,充分建立与新时代有效切合的新机制。 (三)提升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因为工作人员的素质低便会导致在工作期间显得懒散化,从而也使得管理效率不高,因此,提升公共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从而有效提高工作人T的专业能力。还应建立一个激励员工效率的机制,从而全面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培养他们养成积极参与工作的良好状态。此外,还应当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建立一套评估体系,不仅上级对下级要进行评估,下级也应当对上级进行评估,并且无论是上级还是下级都应当接受其评估,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工作人员的自我提高,全面提升自我修养,提升公共行政管理效率。 (四)加强公共行政管理的监督 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加强监督,根据法律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而且只有充分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才能正确掌握哪些变革对提升效率有效,哪些决策对提升效率无效。除了对公共行政管理的内部监督外,还需对社会采取有效的监督,因为社会监督能够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起到束缚的作用,从而充分促进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提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是我国当前极其重要的目标,所以,这就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更新行政管理的观念,跟上时代的步伐,全面完善相关的法律与制度,加强公共行政管理的监督,以及提升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才能有效提升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此外,加强公共行政管理效率还需根据当前时代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切合,才能更加充分、有效促进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 作者简介: 彭鹏(1990-),男,汉族,甘肃甘谷人,硕士在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政治学(公共行政管理方向)。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浅谈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 摘 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前形势下,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经过深入的研究,总结出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是公共事业的行政管理落后,只有落实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公共行政管理工作质量,才能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制度;职能;法规 一、引言 公共事业是构成国民经济整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公共事业,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也能够推动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是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只有把这项任务做好才能够真正地为社会谋福利。 二、公共行政管理的含义 公共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则,运用行政权力,控制社会成员,约束、强迫其行为的公共管理活动。 这里的公共行政管理的含义涉及了谁管理,管什么和怎样管的问题。 “谁管理”指的是公共行政管理的主体问题。这里的行政主体普遍来说是指政府,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实践者,为公共行政管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管什么”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客体。这里的客体主要包括公共事业中的人民群。“怎样管”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门运用什么根据,应用什么程序对公共事业进行行政管理。 三、公共行政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制度是不健全的,管理方式也是不合理的,管理水平也是比较低下的。公共行政管理制度缺乏一个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是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的,一些责任追究制的权力监督力度也是比较小的,很难保证群众的利益。其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也是比较多的,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公共行政管理制度存在这些缺陷的原因是,行政办事的透明力度不够,影响了群众知情权的实行。再加上政府部门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真正的问责制,使一些政府官员在进行管理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这样的公共行政管理制度下,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的,公共事业也是很难发展的。 (二)政府职能转变欠缺 在当前的公共行政管理中,最普遍的一个问题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没有得到落实。政府的管理模式依然死板,强制,控制,落后,没有转变为服务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政府在管理中过多的干涉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都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欠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部门管理权责不明确 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虽然在不断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权力上收,责任下划的问题。例如,上级部门听命于其的主管部门或者以其部门为工作的中心,强调其的职能及权力等不合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部门管理权责的不明确,使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处于一片混乱的状态,很难保证工作效率。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共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部门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当地的经济。 四、公共行政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 完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工作是加强行政监督。这里的监督主要是指权力机关,或者政协以及群众的外部监督,以及运用舆论的监督力量,采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增加对行政的监督力度。通过这种外部监督,减少公共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现象,使公共行政管理环境变得民主,廉洁。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采取灵活的工作方法,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然后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外部监督,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系列问题,使公共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法可依,从而促进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成功开展。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我国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服务型的政府。服务型的政府能够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能够推动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一些政府开设的投诉信箱,就能直观体现服务型政府的优越性。服务型的政府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才能真正地为群众谋福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三)加强公共行政法规的建设 统一公共行政程序制度的法律化,约束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解决当前行政管理办事拖拉,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建立一套明确的公共行政管理法律责任规定,使各部门的法律责任的明确划分,让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能遵守法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通过对公共行政法规建设,改善当前公共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从而提高执法质量。 五、结语 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只有履行好这个职能,才能真正地成为服务型政府。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完善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不断探索,相信公共行政管理工作通过不断改变管理方式,会实现公共行政管理的繁荣,从而促进公共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新公共行政理论对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借鉴意义 新公共行政理论所倡导的民主行政价值以及社会公平等内涵可以为我国在行政管理改革的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本文就以此为基础,通过对新公共行政理论的深入研究,总结出我国在行政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且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构建我国政府未来的行政改革模式。 一、绪论 公共行政是现今所有国家在政府管理方面一个重要的内容,行政改革也就是任何国家在对政府的合法性和国家发展的要求进行适应的过程。我国在行政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选择一种更为适合的理论,任何一种公共行政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以一定社会背景为基础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之后,我国社会在经济发展方式、政府决策、市民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方式的改变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表现的越来越多元化。新公共行政理论对于社会公平、民主行政以及适应性变革的内容和我国行政改革的现状相吻合,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实践发展方向。 二、新公共行政理论视角下我国行政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也就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阶段的时候。“重视效率,忽略公平”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大开放以及对经济生产积极性的调动,这也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所处环境所决定的。同时,“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理论是对效率的追求。不过,我国现在已经从原来的过渡阶段走向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非常巨大的变化。传统形式下的效率优先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对我国变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解决。基于这一点,同时结合新公共行政的相关理论,对我国的政策、组织体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在公共行政改革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政策制定中,效率和社会公平不能兼顾 我国在政策的制定和设计当中,对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关系不能够完全的调和以及兼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理解错误。传统价值观众只是把效率和社会公平在单一的方面寻求协调,但是且忽略了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新公共行政理论所强调的社会性效率只能在超越传统价值观的基础上,转而采取社会性效率的价值体系后,才可能对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统一有所实现。 其次,我国对于与公民联系紧密的政策法规缺乏社会公平。在这一点上,笔者举一个例子,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对效率和公平同时兼顾,效率具体指的是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使用才能使其实现最优的利用,公平指的是在制度的设计和制定上,要体现社会公平。这些都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建立意图所在。不过,在先进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障的基金不但可以用于贷款和投资等活动。并且,其覆盖的范围也不是很大,投保资金的水平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别。社保基金的过度流动和使用就会使得部分低投保资金水平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所拥有的社会保障水平受到损害,这么做也就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二)公共行政组织制度阻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协调统一 我国从改革开放开始,先后提出了“突出效率,淡化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效率中公平,公平下效率”的转变。这些转变是对于我国政府对社会转型期国家在各个领域的适应能力的突出,不过以行政组织制度的自身稳定性为基础的公共行政组织制度改革并不能与社会发展战略和经济相互协调。比如说传统的科层制度以及严格的行政命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具有很大的保障,不过对于行政效率的过度看重就会让很多的公职人员把注意力过度关注在行政目标的完成上,对公民提供的最好服务以及按照公民的诉求积极地进行回应等有所忽略。公共行政过程在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中被强制规定成为一种流程,并不是服务。传统的绩效考核制度用牺牲社会公平和浪费社会资源作为代价来建设政绩。这些行为都与社会效率的价值观相悖,并且这些问题不但存在于政府机关中,在医院、学校等和公民利益相关的组织中也大量存在。公共行政组织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对于效率和社会公平关系相互协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公共行政改革深化的优秀。 (三)公共权力分配过度市场化损害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 公共权力分配市场化指的是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在提供的公共服务上所签订的契约。但是目前我国公共权力分配过度的市场化,这就造成了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遭到了一定的损害。 首先,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多元化对于政府公共权力掌控能力和政府的责任进行了削减,导致很多公共服务所产生的后果并不能对其进行调控和补偿。原因在于公共权力分配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进入公共资源,那么它也就会遵守市场规律,并不是原来的政府单一主体分配方式中公共服务所认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更加坏的结果在于一些公共行政部门把他们并不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作为理由来对责任进行逃避。例如,我国的房价调控,我国的房价一直在涨,并且已经对公民社会的基本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政府的很多政策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笔者分析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房地产开发商所提供的商品房并不属于公共资源,但是经过政府审批的土地又属于公共资源。这就导致政府在给予房地产开发商公共资源的同时,也给予了房地产开发商相应的权利,房地产开发商就可以在购买的土地上建立起属于自身的价值,对民生以及社会公平等问题不必进行考虑。不过这么做并不代表着政府也同样拥有权利不去考虑社会公平和民生的问题,政府有责任在土地的竞拍的过程中应该把土地的使用权分配给那些能够对社会公平和公民生活提供保证的企业,建立更多的经济适用房以及保障性住房,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进行保证。 其次,公共权力分配过度市场化有可能助长权力腐败。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很多政府的官员和人之间构建了一种灰色的合同,政府官员从这些灰色交易中谋取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政府官员在灰色收入中对公共服务应该具有的资金投入进行了变相的占用,那么这就会使得公共服务的质量不能够做到更好,对公民基础设施服务权力的享受造成了损害。比如说我国的公路和桥梁的建设,很多公路和桥梁在建成之后并不能达到应有的建设标准,原因在于有部分的官员对工程款进行私吞和灰色交易的存在。 三、基于新公共行政理论下我国行政改革的主要对策 (一)深化分配体制改革 我国在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上最能体现效率和公平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这也就给我国行政管理改革提出了一项重要的要求。也就是说在行政体制的设计和制定上要对分配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并不完全的否定先富带动后富的理论,因为这个理论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而决定的。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怎么先富带动后富,这首先要求政府不但要对生产力进行解放,同时要利用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对先富人群的社会责任进行规范,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更好的支付。现今的交互性社会并不能让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群体之间达到价值观之一,仅仅靠着公民社会的内部协调,比如说救助或者慈善活动并不能对弱势群体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社会公平的问题也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我们只能在政策调控保障的前提下,从根本上对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才能够对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提供应有的保障,并且社会公平也能够实现。 (二)社会公共行政组织体制改革 在这一点上,主要内容包含对传统科层制度下过于集中的权利进行分散以及对传统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在这里应该明确一点,对集中的权利进行分散并不代表着对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能力进行削减,重点在于减少和杜绝公共行政过程中权力对社会公平的影响,这种分散包含行政组织的内部分散和外部分散两种,内部分散主要寻找一种制度设计,对公共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的价值目标进行鼓励,使其并不是对行政任务单纯的进行完成,更多的是对公民实际服务诉求和社会公平进行关注和实现。外部分散指的是政务公开和市民热线等可以让公民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安排的过程。传统的绩效考核并不是把尽职尽责等同于职责形式化。因为任期制度的存在,会让更多的在职官员产生政绩形式化的想法,往往把这些作为自己升迁的筹码,这样一来就会对社会公平和社会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和这种行为相比较来说,我们应当制定一种长期的,以社会公平和公民权益的保障为目标的政绩考核标准,对传统的政绩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并且加强权力组织内外分散的关系,政绩考核制度改革也是公共行政组织内权力进行分散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原因在于政绩考核标准往往会导致权力的过度集中。 (三)社会保障性组织的制度改革 和公民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性组织,比如说医院和学校等,这些组织和机构对于公民最基本的权益提供着保障,政府应该对这些社会保障性组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利用政策法规和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对社会保障性组织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杜绝一些不良的现象,比如说不同成绩的学生差距性缴费的现象。同时,国家财政应该对公益性社会保障组织的运行和建设提供应有的支持,比如说农村社区医疗以及国家贫困生基金等等。这些对于社会性保障组织制度的改革和财政的支持能够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得到最为直接有效的保证,同时也是公民对政府合法性态度的最为直接的认可,意义相当深远。 (四)提升政府职能,统一公共权力行使主体 新公共行政理论对社会公平是十分看中的,强调公民参与和了解公民社会的实际需求,并且对政府职能的加强非常的关注。对于公共权力分配过度的市场化,笔者认为应该对政府的职能进一步的提升,对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进行统一。公共资源作为特殊的社会资源,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阶段,公共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公务人员的腐败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不仅来自于公共资源的强垄断性,而且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多元化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如果想要从根本上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解决,那么只是把其寄托于市场化手段是不能够有效解决的,应该对政府的调控能力和执行能力进一步的增强。新公共行政理论强调社会公平和民主参与,那么就要求政府在为公共服务提供保障的前提下,也要关注公民权益的表达,并不是公共服务人的利益。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进行统一的意思在于,我们并不能对公共权力市场化完全的否认,不过对于多元权利的行使主体,政府应该是公共权力的分配者,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监控过程对多元化主体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提供保障。强制力可以作为政府在公共权力分配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权力资源,这是一种积极的权力资源,可以对政府智能的提升和解决公共权力的垄断,优秀在于怎么样利用德育和法制来使强制力成为社会公平和公民权益保障的有力武器。 (五)加强公职人员价值观的培养 我国目前正在由权治转向法治,那么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道德作为一种价值观的力量可以在公共权力分配的过程中对公职人员的价值观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间接导致公共权力的分配方式和结果受到一定影响。笔者认为,这种价值观应该建立于人格的基础上,公职人员应该具有保证社会公平的行政价值观,应该对政府内部的公职人员进行价值观的培养和监督活动。这是一项长久的任务,应该在培养的阶段增加憎恶公开和公民参与的内容,并且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建设。 (作者单位为浙江省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逐步推进与深化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机构改革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特别是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公共行政管理已经开始由权力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而这一改变无疑是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然而,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并非完善无瑕,事实上,它在当今新的历史时期中面临着如何创新的问题。该文分析了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并就如何创新公共行政管理方法提出了几点对策。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而这种剧烈的变化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既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同时又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究其矛盾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社会行政管理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我们有必要积极探索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模式。公共行政管理是我国政府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是我国行政管理的表现形式,要想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就存在的深层次社会矛盾与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就要从创新公共行政管理着手。下面笔者来对此进行具体的分析。 1.公共行政管理概述 公共行政管理作为一种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大部分国家均得到应用。而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之后,逐步表现出了与国家发展路径整体上的相协调、部分中存矛盾的稳定形态[1]。在这种态势下,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公共生活等方面均得到一定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面的成就的获得与公共行政管理的几个特点有莫大的关联。 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全面性。所谓的全面性是指它在国家资源调配与事务处理方面具有一定的掌控权。公共行政管理对国家资源的调配不仅是指物质资源的调配,同时也包括对精神层面的人力或思维资源的调配,而这两种调配形式几乎将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它的全面性的特点得到了体现。第二,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公平性的特点。公平公正是我国政府推崇的治国原则,而实际上公平性也在我国政府机构的工作中得到了体现,对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中的人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尽管公共行政管理的公平性受到公共行政单位和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但是恰恰因为这一点,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公平性处在科学的领导与合理的约束范围中,所以受权势的影响较小,公平性受到保护。第三,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强制性是我国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手段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是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特点。就公共行政管理的监管对象而言,政府部门所监管的对象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并且这种制约是强制性的,如果没有得到执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公共行政管理的监管制度来看,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在内容方面落实了强制性的基本原则;而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设方面来看,资源调配与人员调控都强化了强制性的原则。第四,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宏观性的特点。宏观性就是不仅要考虑局部,更要考虑全局。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机构,对宏观性这一特点的表现比较明显,政策扶持和制度管理等都属于公共行政宏观性管理[3]。在这些工作中,政府不仅要研究历史文献资料,而且还要对现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并从中找出问题,最后再从宏观性的角度制定解决对策并付诸实施。 2.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当前,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社会转型期这一客观性的历史背景使得我国公共行政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根据相关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点。 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中新理念与传统观念同时存在。新理念和传统观念的同时存在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之后,国家开始重视与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贸易相关的新观念,于是中央和地方性的培训班开办起来,地方政府官员及基层工作人员普遍接受了培训班的教育,而这些新的观念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得到传播[4]。然而,这种观念上的转变并不代表它能够迅速在管理工作中得到体现,换言之,新观念与管理工作之间还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就现状而言,新观念的应用还不够深入,而与此相反的是,传统的管理观念在政府管理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在法律、规章制度等的操作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这种新旧交杂的情况下,政府的角色并没有发生很大的改变,它仍然是行政命令发出的主体,是权力的中心。以招商引资为例,企业的招商引资仍然需要政府发挥牵头的作用,而投资者也对政府所引导的投资项目比较放心。这就说明,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中,传统观念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新的管理模式与方法需要建立起来。 我国的服务行政与命令行政并存。命令行政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行政管理就面临着从命令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的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服务行政尚处于建设当中,而命令行政也同时存在于政府行政管理中,形式简单、只体现长官的意志[5]。从历史经验教训来看,计划经济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作为它的产物的命令行政也没有理由在新的发展时期继续推行。但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仍处于发展阶段,公共行政管理虽然克服了一定的命令性管理,但是命令行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存在基础:一方面,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设定管理目标,下达管理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政府官员给予免职处理等,使得命令行政具有了执行的动力。另一方面,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为了取得工作业绩,也需要使用命令行政。因为命令行政的实施比服务行政更为简便、快捷,能够迅速突出工作成绩,而这一点是许多从政人员获得晋升的必备条件。 我国的制度行政和非制度行政同时存在。我国建国初期的民主法制建设尚没有完善,并且旧中国所遗留下来的专制传统比较多,而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中,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才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作为依法治国的实现形式,制度行政在我国政府管理中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改进的过程。但是就其实际的实施效果来看,法制缺失的情况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经济领域,法制的建设总是落后一步。所以,当前的形势是制度行政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持,比如在行政的决策、管理、监督等方面,就没有一个具体的制度作为保障,而只具有笼统的规定。在这种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非制度行政就有了生长的土壤,在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作用。归根结底,非制度行政是行政立法缓慢以及有法不依这两个原因所造成的,而现阶段制度行政与非制度行政的并存既表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也表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3.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 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进行: 转变行政管理观念,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政府的角色应该从以前的权力主体转变成服务者,在市场活动中发挥引导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成全企业的独立的经济权力主体地位,并且让社会权力回归社会。我国企业一贯对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强,特别是国有企业,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几乎都由政府包揽,而如果这种情况还不改变,那么企业就无法成为独立的经济权力主体。企业没有掌握经济权,就无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长期生存。对此,作为公共行政管理机构,政府部门要转变行政管理观念,以服务于企业建设代替主导企业建设,不干预企业的经营与规划。除此之外,让社会权力回归社会也是创新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共行政管理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当今的情况是社会团体、社会组织逐渐增多,并且在公共事务的处理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对此,政府应该顺应这一发展形势,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的发展,改变包揽一切的做法,改为让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社会公共事务中担当重要角色[6]。通过这种方式,使社会权力终究回归到社会中。 创新行政制度。行政制度是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要想创新公共行政管理,就要从创新行政制度开始。首先,建立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在一些地方政府机构中已经建立起来,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就更加说明它的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听证制度,人民群众能够对公共行政管理工作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而政府部门也能够从中找到工作的不足之处。其次,建立公共质询制度。公共质询制度是建立在公民有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为了提高行政的透明度,政府就要对公民及社会组织等就行政管理问题做详细的解释,使公民和社会组织等对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最后,建立行政公决制度。行政公决制度是实现行政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确切地说是发展直接民主的方式。因为它是通过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行政公决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尚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建设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善于利用电视网络等新媒体来实施监督。新媒体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得到普及应用,而且它在政府监督中的作用也已经得到了体现。而创新公共行政管理不仅仅是要使用新媒体,同时还要在使用新媒体的过程中不断改进这种媒体监督的方式。首先,新媒体的不透明现象要得到整治,只有这样,监督才有意义,新媒体才能够发挥实际的监督作用。其次,与新媒体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建立起来,填补法律空缺,让新媒体监督具有法律作支撑,而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最后,新媒体也要努力完善自身的内部机制建设,从根本上提高新媒体在监督公共行政管理上的能力。 提高办事效率。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办事效率低的情况,而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在创新公共行政管理的方法上,必须针对这一点做出改进,而改进工作要以提高办事效率为优秀,以“精兵简政”作为改革的实施方向。对此,“一站式”办公、“现场办公”等新的制度就可以在其中得到应用。以“一站式”办公为例,政府在办公过程中既控制了资源配置权,又控制了各种审批权,在这种办公模式下,于是资源配置与审批工作可以在同一个地方完成,这就大大提高了行政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形式要在政府职能彻底转变为服务型、引导型的情况下才能够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做出的要求,对国家及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创新,需要回归到现实问题中,从公共行政管理的现状中找到突破口,据此对现行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展开探索,找到创新的方法。而在这个过程中,都必须秉持一个原则,即公共行政管理的一切创新都是为了让政府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公民。只有这样,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创新才是有意义的创新。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刘佳佳(1985―),女,山西省晋城市人,工作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职务:学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提升国内公共行政管理效率问题的措施 摘要:现今,国内公共的行政管理效率低下,远不能达到要求。然而行政部门的管理效率问题却是制约着不仅企业甚至国家的发展和效益。连年的探究和改进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然而仍然不尽人意。本文对当下的影响公共行政管理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措施。 关键词:公共行政 管理效率 因素 措施 所谓的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就是指要求人们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将提升工作效率作为目的,同时将社会以及环境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完全的发挥人的能力和作用以此来达到和实现最好效果的管理。然而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一直以来较为低下从而不能达到要求,尽管经历了多年的整改,其效果也是不尽人意。如何提高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一、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影响因素 1.管理体制的问题 我国一直使用的管理方式和体制是由苏联的管理体制而借鉴来的,在建国初得到完善而建立。在建国初各种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富有特色的改造运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它却是有其适应阶段的,在现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便暴露出了其缺点和缺陷。例如官僚体制而引发的官僚主义和现象,尸位素餐、空余职位闲多、兵多而官少。又如部门繁多、机构复杂、结构臃肿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都是存在于管理体制中进而影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因素。 2.行政管理的人员问题 行政管理人员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方面。行政人员的素质是否够高,是影响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在现阶段,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行政管理人员本身的素养达不到要求。不论是政治思想素养还是道德知识要求以及业务办公能力都不能达到标准,因此而影响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就是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问题,现在的管理制度以及体制使其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新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 3.行政管理的思想观念问题 首先,便是在法律方面的意识问题。公共行政管理的行政工作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效益的工作,因此就必须严格的遵守和履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要求,对于法律制度观念的缺乏,是现今行政工作的一个较为薄弱的方面。其次,就是行政工作的效率观念方面的问题。缺乏新型的效率观念,会导致结构臃肿繁杂、不利于办公,在行政管理工作当中要抛弃低下的效率,提升管理效率。 4.行政管理的技术问题 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是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和保障其高速运行的必备条件。然而这方面也存在其问题,首先便是受个人的因素影响。仅凭个人智慧是无法实现高效率的,必须全面的综合结合各门科学从而保障公共行政管理的运行。其次,就是我国现在的科技水平还不能够满足以现代化手段来改造公共行政管理。 二、提升国内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措施 1.合理化行政管理体制,提升公共行政管理效率 第一,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严格的划分职权,避免尸位素餐,建立多层次的管理制度,切实的落实责任制度。第二,以合理的根据和依据建立行政机构体制,精简职位,提高效能,取消多余或重叠的职位,简化行政机构。第三,合理设置管理机构的比例,健全结构分类,改善现今机构庞杂却监督力低下的状况。与此同时,也要适应社会改革的需要,合理的设置管理部门。为了巩固和落实精简的原则和结果,还要采取一系列的适合措施以避免上述状况的出现和发生。 2.提升公共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确保公共行政管理效率 第一,对于行政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养要有一定的要求和标准。强化行政管理人员的知识培育和专业训练,使其能够有充足的理论知识来适应工作的需求。力求达到专业化以及职业化的要求,以充足的专业知识提升较好的工作处理能力。第二,应该因地制宜,根据能力的不同合理的安排人员的岗位,做到人员能力与工作岗位需求相适应。例如初级的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最基础的业务能力,能够解决各类问题而高级行政人员应当具有领导和决策的能力。第三,就是要求作为领导的行政人员要能够以正确无误的方式进行工作的领导,积极的调动人员的热情和创造能力。 3.行政管理方式的新型化与现代化,保证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 新型的公共行政管理手段要求以科学的手段进行管理,同时这也是高效管理的物质保障。其设计的方面很广而工作量极大,就必须要借助现代化的方式进行行政工作的处理。第一,要对行政工作进行明确的区分以确定现代化的应用,例如对于连续而常规的行政工作要采取编制程序借助计算机的方式处理,而非连续性的工作依然要依靠行政人员的专业技能来处理。第二,在公共行政管理的工作中不仅仅要借助现代化的机器如计算机,也要借助现代化的理论和思想如信息论等来提高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结语 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不断的提升工作效率也是管理学积极研究的问题。如何科学有效的提升工作效率,应作为积极改革和研究的方向而不断的提出有关措施从根本上提升国内的公共行政管理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的改进与优化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发展以及现实需要的不断改变,当代公共行政管理不管是实践还是课堂教学都发生了巨大了变化。本文结合公共行政管理课堂教学的过程和特点,结合公共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需要,对公共行政管理的教学方法提出改进与优化,力求能够给实践带来实际作用。 关键词:行政管理 教学方法 改进 优化 公共行政管理课堂教学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的行政理论素质和行政实践能力。在当前的公共行政管理教学中,一方面由于以往的片面灌输式教学方法,学生很难完全掌握公共行政知识;另一方面伴随着公共行政实践运动的发生以及信息技术革命的扩展,我们对于公共行政管理课堂教学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在这种双重形势下,改进和优化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就成为一项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笔者在本文主要从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的理念优化和实践优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理念上的改进和优化 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主要是采用灌输的方法,教师是课堂的主体,将大量知识直接传输于学生,并没有关注学生在此过程中有没有接受消化知识。所以,从理念上进行公共行政教学方法的改进和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教学主体,学生为主 在公共行政管理的课堂教学中,我们要改变以往的教师主体的教学方法,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一方面,让学生成为课堂主角色,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让学生自由提问,教师进行问题提示;另一方面,教师是学生学习的辅导者,教师主要对学生的学习疑问进行引导式回答,培养学生的探索学习能力和学习兴趣。 2.教学过程与结果并重 首先在公共行政管理教学的过程中,我们要引入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情况,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运用能力,要和实践相结合。其次,注重公共行政管理教学的结果,对于课堂教学结果进行考核和检查,评估实际教学结果是否真的让学生学到了知识以及知识学习的程度,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满足学生学习要求等。 3.教学方法整体优化理念 公共行政管理是一个整体,公共行政管理的教学方法也是一个整体,它是由无数教学系统要素所组成,所以我们必须树立公共行政教学方法改进和优化的整体思想观念。一方面,我们要对公共行政管理教学的各个具体方法进行改进和优化;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对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进行顶层设计,将各种具有特色的和优势的教学方法进行合理优化组合,促使它们发挥综合性优势。 二、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实践过程的改进和优化 在公共行政管理教学实践中,进行优化教学的方法有很多。为此,笔者结合公共行政管理实践需要,总结出以下几种公共行政管理的教学方法。 1.个案教学法 在公共行政管理的教学中,我们要多对以往公共行政的实践案例进行汇编、分析和总结,用具体的案例向学生传授知识,让学生在实际事务中学习公共行政理论和实践运用。首先由教师在课堂中提供典型的公共行政案例,并且针对案例,向学生提出问题,学生自主探究问题解决,培养学生的自主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2.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方法主要是在教学过程中设置一定的公共行政教学情境,学生和教师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比如学生分别担任公民和官员,教师担任法官等,模拟实际公共行政事件,让学生在实际经历中习得知识、锻炼能力。 3.专题讨论法 专题讨论方法主要是将公共行政管理的知识分成不同的专题,比如公共行政主体、公共行政财政等,分别对每一个专题,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集中讨论学习。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大学生尤其是高年级大学生文化水平高、接受能力强的特点,按照几个专题来讲。通过这样的专题学习讨论,给学生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容易掌握公共行政管理的优秀内容。 4.多媒体技术运用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技术的时代,我们在公共行政管理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公共行政的理论知识、视频讲座和图片等集合于一体,丰富公共行政教学的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总之,在公共行政管理教学中,教学方法至关重要。一方面,教学方法影响到实际的公共行政管理知识能否真实和正确的传达,另一方面,教学方法影响学生学习公共行政管理知识的效率和效果。所以,优化和改进公共行政管理的教学方法,是目前公共行政管理教学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在本文针对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所提出的改进和优化之路,希望对于公共行政管理教学实践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心理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探究 摘 要:行政管理是针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采用科学有效合理的管理方式,尽量的减少人力资源、物力、资金以及时间的浪费和消耗,更好的增强行政效果。想要更好的提高行政效率就需要进一步的提升行政人员的办事能力,因此,行政管理的主要措施就是进行人才的管理。只有进一步的提升行政人员的办事能力,才可以更好的提升行政水平。那么怎样更好的提升行政人员的行政能力呢?主要在于提升行政人员的心理素质,让行政人员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可以更好的促进行政管理的进行。 关键词:公共行政心理;行政管理;解决措施 0 引言 那么行政心理的实际含义是什么?就是指在行政中的人员所存在感觉、情感、态度以及性格的总称,还是对行政关系和行政活动的主动的感性反应模式。行政体系中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和承受行政管理的人,也就是行政的主客体。那么行政心理的关键就是人员对于社会行政、经济情况以及政治情况的主观反映,也是属于社会精神现象的主要成分,并且利用行政行为更好的反映到政治体制中的社会政治制度。 1 公共行政心理在实际管理中的效用 1.1 公共行政心理是行政理论的主要动力 行政理论是对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的实质反映,其中的过程也是慢慢的深入,由低到高,从量变引起质变的漫长发展,从而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在这个过程中,不但要有选择性的吸收前人的经验和理论,而且行政心理是一种感性的反映,属于低层次的社会意识,也为行政理论提供了具有实质性和感性的信息,也是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然,公共行政心理对于理论人员也产生了影响,根据原有的阶级心理、民族心理以及政治心理,对于一些感性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区分好坏,并且采用适当的形式把自己的心理情况融合到研究的结果中去。 1.2 公共行政心理促进了行政理论的发展和改变 行政理论的进步与广大的人民和众多的行政人员的心理要求分不开,也是阶级和社会的心理需求。公共行政心理不但能够更好的促进行政理论的进步,还对行政理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行政理论发展的社会元素就是阶级、社会、行政人员以及众多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健康的行政心理,可以帮助人们从实际上去解决问题,让行政理论向更为深入的方向发展。然而消极的心理因素,为更好的完善行政理论提供了经验,指明了方向。比如: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的发展,主要是人们对于改革开放的认同和爱戴。相反的,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来进行,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支持和赞同,也就不能更好的向前发展。 相应的,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发展,理论的进步与人们的心理因素是有很大关系的。比如人们对于社会事物的热衷程度,最先反映出来的是在人的心理上面,正是因为这种心理情况又让人们对于所热衷的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发展,并且进一步的推动理论的发展和演变。[1] 1.3 公共行政心理对于行政理论的传递有着重要的作用 有迹象表明,如果一个理论能够很好的被人们或是行政者心理所接受,就能够得到广泛的传播。相反,那种不被人们接受或讨厌的理论,就很难进一步发展。对于行政理论的传播,公共行政心理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能够正确的适应和满足人们心理要求的行政理论,才能得到广泛的发展和推广,被人们和行政者所接受,并且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列宁曾经说过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传播,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被这么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同,主要是因为马克思理论包含了革命阶级中众多人的心理特征。行政传播具有这样的效用,具有告知效用、教育效用以及导向效用,这三个功能组合在一起,并且继续向前发展。然而接受者的注意、感觉、联想、认知、兴趣和接受等一些心理原因和效用,对于行政理论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1.4 公共行政心理对于团结行政内部的力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所谓行政组织是由行政人员构成,尤其体现在人们心理状态的发展。从心理的角度来说,就是从心理和精神的层面来看待行政组织,行政组织就是其中的工作人员对于债权的观念意识、情感沟通以及思想上面的交流等形成的一种集体化的意识。这种集体具有很强的组织意识,在每个员工间的团结力、思想层面上的配合性都比较强,使得该组织具有很好的精神面貌。第一,从细微的角度来看,行政人员是行政组织的主要成分,其中的心理情况对于行政组织有直接的影响。行政人员的心理状况主要体现在动机、价值层面以及感情等方面,只有该组织团结一心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务。第二,从组织的层面来看,要充分的发挥行政组织的作用,以便在行政内部形成一种团结的力量,让行政人员之间形成健康的心理状态,彼此进行心理上的相容。所谓心理相容就是指行政组织和人员之间、人员与人员之间在内心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和接受。心理相容是增强行政组织团结力的主要方针,一个行政组织想要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充满生机和力量。 1.5 公共行政心理对于行政领导具有促进作用 公共行政心理对于行政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人始终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如果人的问题解决不好,就会使得行政组织瘫痪。好的领导人都很在乎人际间的交往,重视内部人员的人格和价值,让成员得到更好的发展。领导的构成主要是由领导人员和被领导人员,所以领导的好坏与领导人员的心理和被领导人员的心理有很重要的关系。首先要求领导者具有勇敢、坚持不懈以及广阔的胸怀等健康的心理状态,从而树立好个人形象,树立威信,让内部人员所尊敬。再者就是被领导人员要有组织的意识,认真服从领导的安排,接受任务后认真完成,敢于说实话,行动敏捷等良好的心理状态,从而促使行政管理的进一步发展。通过这种方式来建立良好的行政心理状态,进一步的提升人员的心理,促使我国的行政管理事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2] 2 关于培养行政人员健康心理的措施 根据上面的描述,在综合行政理论和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对于如何培养行政人员的良好行政心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和创新趋势 [摘要]深化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建立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是当代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在这种目标下,政府必然由全能型向有限型、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由自利型向公利型改革发展。 [关键词]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深化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地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先后进行了六次比较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上已形成基本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①近年来,党和政府着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取得了重要进展。与此同时,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成效明显,为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以及成功应对国内外各种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违背科学发展要求的现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如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政府职能定位尚需进一步厘清,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不分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问题仍然存在,组织结构不合理、职责权限不清晰、权力责任不对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政府的协调运转,降低了行政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成效。②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体制机制上的重大突破。其中,深化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尤为重要和紧迫。要使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使政府职能从追求短期GDP最大化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让政府真正成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只有建立起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才能健全政府职责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显然,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就是当前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和发展趋势。 一、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 (一)规范有序,其优秀是依法行政 行政管理体制,既是政府公共行政权力配置的模式,也是政府公共行政权力配置的过程。无论是相对静态的模式还是相对动态的过程,政府都是通过其行为作用于社会,因此,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必须对政府行为全过程进行规范。政府行为规范包括制定行为规范的依据要规范、执行规范的行为要规范、监督规范的司法要规范三个方面。 1.制定规范的依据要规范 制定规范的依据的规范,既是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的前提,也是行为规范的前提。它要求做到制定规范的主体要合法,规范的内容对象要合法,规范的程序要合法,规范的结果要合法。规范的主体合法,是指明确规范哪些政府(部门)或哪级政府(部门)有权制定规范,除此之外无权制定规范,否则就是违法。规范的内容对象要合法,是指有权制定规范的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的内容和对象是否合法,是不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规范程序要合法,是指在制定规范时,是否按照既定的规则如提出提案、听证论证、集体表决等进行制定,如果是个别人动议而少数人决定的,那么在程序上就不合法。上述三个方面是规范制定的结果合法的前提,但这些前提并不一定导致结果合法。因为有人可能利用前面合法的前提,产生符合自己意愿但不符合公共目的的不合法的结果。现行做法是只要是政府部门,不管哪一级,不管有没有对外权,都在制定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且存在想制定什么规范就制定什么规范、在制定程序上由个别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不合法现象。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定要改革。我国已经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2.执行规范的行为要规范 规范合法是执行合法的前提,有了合法依据,还要强调必须按照合法依据执法。其次,执法主体要合法。一般来说,合法的法律依据中规定了执法的主体,因此,只有这一主体才是合法的执法主体。显然,没有该项事务执法权的主体,即使这个主体拥有法律地位和权力也不能成为该项事务的执法主体。其三,执法程序要合法。执法程序的合法是执法合法的重要保障之一。行政程序法,对执法的程序过程、时效效率等执法环节进行规范,既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又保障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其四,执法手段要合法。有合法的目的和意图,也要用合法的手段去执行,目的和手段要一致。在执法过程中只能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方式手段进行执法,超出规定不仅是手段违法而且会导致结果违法。在法治社会,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中那种只要达到目的不管使用什么手段包括非法手段的做法,是不允许存在的。 3.监督规范的司法要规范 政府行为缺乏监督,不仅容易导致不规范,而且容易导致违法。因此,加强政府行为的监督是行为规范的必要环节。同时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也要规范。为此首先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监督机构体系,监督法律体系,监督程序体系,监督仲裁体系。在这些体系的建设中,一方面,要树立监督的权威,实行机构和人员的垂直领导;要避免内部循环即自己监督自己;要与司法监督密切配合,实行行政性监督与司法性监督相结合。另一方面,要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实行权力相互制约。对监督者进行监督,既要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实行群众性监督,更要建立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权力制约体制,实行法律性监督。把群众性监督与法律性监督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有效地达到监督目的。 (二)运转协调,其优秀是和谐协调 如果说行为规范是强调结构架构、条条框框,那么运转协调则是强调分工合作,支持配合。要达到运转协调,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健全协调体制 首先,要从法律规范的制定开始,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本身要协调而不能自相矛盾,否则,从一开始不可能协调。其次,使协调运行有权利体制作保障。协调制度的基础是政府公共行政职权的统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的统一,不能政出多门。协调制度的前提是政府公共行政政策的一致,同一事务同一政策,同一事务不能有多种不同的政策,导致前提紊乱。协调制度的条件是协调机制健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是建立新型行政协调制度的原则要求。当前我国深圳市等城市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对适度分离的“行政三分制”试点,是建立这种协调制度的可喜探索。 2.完善协调机制 协调体制为协调机制提供权力的框架结构,而大量的协调过程是由协调机制驱动的。完善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政府大综合体制原则和政府内协调外统一原则。政府大综合体制,是指政府按照行业大类设置综合部门,统一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分工越细,包括横向和纵向分工特别是平行分工,使协调的任务越多,造成协调越困难。政府内协调外统一原则,是指政府内部因为分工造成的协调问题由政府内部自我解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统一对外服务。如由于分工产生了不同的部门并且在一个部门内部产生不同的处室,但对公民来说都是政府,当公民需要政府提供服务时,公民无论找到那个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都应受理,并按照工作分工流程进行服务。政府(部门)不能以不属于自己的分工范围而推诿,也不能把政府内部的分工流程所应该经过的过程交由公民自己办理,使公民办一件事要跑几个或几十个部门,甚至在一个部门内部跑几个处室。同时,更不应该把政府内部的矛盾直接交给公民,使公民左右为难。为了提高政府内部的协调性,在职位设置上,减少分管副职,增设协办助理,协办助理直接对首长负责,提高效率。 3.有效调解仲裁 政府与外部之间、政府内部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建立矛盾调解仲裁协调机制。这种机制应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司法仲裁系统,它是解决政府与外部、政府内部之间的违法问题。二是行政仲裁系统,它是解决政府与外部、政府内部之间的矛盾纠纷、争议分歧等问题。三是技术仲裁系统,它是由社会中介组织以第三方面的身份解决政府与外部、政府内部之间的技术性问题。在这三种类型的仲裁中,无论是政府还是老百姓,无论是否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发生矛盾分歧的主体都应该是平等的,都有申辩的权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解决矛盾,和谐—致。 (三)公开透明,其优秀是公正公平 政府的公开透明包含两个方面,即政府的公正和透明。政府的公正是政府所追求的目的,而政府的透明则是政府的手段。 1.公正公平是政府追求的目标 作为公共组织政府应以追求公正公平为自己的目标。因此,政府对待社会各个主体包括政府自身都要一视同仁,切实做到非歧视性。在政府追求的公正目标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二是公平。平等与公平既有区别又紧密相关,评价的出发点不同,判断的依据不同,但本质上是一致的。 平等是强调人和自然的基本权利的非歧视性,如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自然的平衡权和协调权等,这些都应该是平等的。公平是强调人的贡献和权利的对等性。如人与人是平等的,但人与人因贡献不一样,所得到的报酬也就不一样,这才是公平的。政府既要保障人和自然的平等又要保证人的公平,在平等与公平之间,以平等优先。 相对而言,政府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应该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因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因此效率由市场解决是最合适的,市场机制为了追求效率会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组合。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单位利益主义、主体自主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主体贡献与权利不对等、不公平,如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利益,强行限制人才和资源的外流;有的单位为了本单位利益,即使不使用、闲置人才,也不让其外流;还有的单位老板单方面过度低压高级人才的工资、福利、待遇,使人才的贡献与其权利不对等,最终影响全社会的效率,因此政府必须解决由于市场为了效率而导致的不公平等问题。 2.追求平等公平的有效途径就是实行政务公开 从理论和实践上证明,实现平等、公平、公正的有效办法是公开透明。当前政府公开透明的制度是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指政府,还包括与公共利益事务和群众利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客体(相关群众或对此政务关心的群众、服务对象和有关单位)、内容(除作为例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群众关心的事项、腐败问题等)、程序(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具体操作程序)、方式(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会议文件、宣传材料、互联网络、公示栏、触摸屏)、制度(主管制度、实施制度、监督制度)、法律(政务公开法、信息公开法、保密法、新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等。在实施政务公开制度过程中,既要有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又要有关键突破口。为了保障政务公开的真正实施,必须建立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法律制度和操作机制。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法律制度和操作机制,比政务公开制度更为公开透明、更具民主政治意义。 (四)便民高效,其优秀是勤政高效 1.勤政廉洁是政府的本质要求 作为公共服务的政府,只有勤政廉洁才能有效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其一,政府的勤政必须做到职业化、专业化、竞争化、严监督。无论是政府机构部门还是政府工作人员,都应该职业化,即按照工作岗位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专门服务,服务人员在法律的规定内实行常任制,没有违法违纪不能被免职,改变当前政府干部随意被“分流”、“下岗”等无法律保障的现象。同时,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专任制,没有特殊需要不能调岗、转岗或轮岗,改变当前我国政府工作人员“万金油”型干部为专家型干部。在政府内部,实行广泛的竞争,促进部门与部门竞争,优奖劣罚;工作人员与工作人员竞争,优升劣汰。政府整个过程和环节,都必须接受来自政府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与评议。其二,政府的廉洁必须做到政府部门和个人利益公开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自身的利益,这是不能否认的。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是为了正常地或更好地实现公共服务职能而应该支出的或应该获得的。政府的利益是政府为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支出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利益就是政府为公共服务所支出的成本。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是政府工作人员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得的工资、福利等报酬,如同一个工人在工厂工作所应得的报酬一样。因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应用其公共权力为自己或部门获得超出本身应得利益之外的利益。做到这点政府就是廉洁的。没有必要要求政府以及工作人员以低于成本或放弃应得的利益去完成工作任务和职能。为此,政府利益就应该公开透明。 2.高质高效是追求高质量高效率的市场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 高质量与高效率有统一的一面,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质量高不一定效率高,同样,效率高并不一定质量高。我们所追求的是高质高效的有机统一。其一,政府的高效率,要求政府工作成本低,服务多;职责明,办事快;实现电子政务。实现电子政务,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且对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包括结构扁平式,服务分散式,方式一站式(一个服务窗口),手段技术化,标准一致化,交易便捷化(无时空限制)。其二,政府的高质量,要求政府职权法制化,政策科学化,行为规范化,公民满意率高。现代社会表明,政府法治化程度越高,表明政府质量越高;政府政策越科学,表明政府水平越高;政府行为越规范,表明政府越文明,由此最终构成群众对政府满意。 二、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趋势 (一)由全能型向有限型改革发展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万能主义必须根除。应该树立正确的政府观,即有限政府观。 有限政府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政府应该放权于社会、放权于市场、放权于民众。政府的权力限制在社会、市场、民众解决不了的、不愿意解决的方面,凡是社会、市场和民众能够做到的或愿意做到的,政府都不要干预,政府的任务就是提高公共社会利益、公共经济利益和公共政治利益的水平。 (二)由管制型向服务型改革发展 与全能政府或有限政府相关,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管制型或服务型的选择问题。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服务型选择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上,管制思路、管制模式随处可见。表现之一,某些政府部门已经成为一种衙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屡见不鲜,把服务的对象当作管制对象,颠倒了主仆关系。表现之二,有权有利就抓住不放,无权无利就推诿,谁也不管。表现之三,社会发展过程一旦出现了新兴事物,政府就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名义上是加强“管理”,实际上多数情况是为了安置有关系的人员包括亲朋好友,还有的是为了收费,让自己或部门福利待遇高些。表现之四,在管理过程中,态度恶劣,行为粗暴,动用武力,损毁财物,这种现象时有所闻。表现之五,通过各种途径包括思想教育、学习、开会,或宣传媒体控制等,使社会民众思想和行为与政府保持一致(至少表面上是一致的)。显然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矛盾冲突不断;社会投资低迷,“三乱”现象普遍等等,都是管制模式的必然表现。 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服务型与管制型是完全不同的模式。首先,主体关系不同,服务模式确立政府及其公务员是仆人,民众是主人,管制模式反之。其次,出发点不同,管制模式是有事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就要管,服务模式是对自己无利而对民众有利且需要服务的就要提供服务。其三,行为方式不同,服务模式是积极主动、热情友好、高效简洁、勤政廉政,管制模式是一种官僚主义、高高在上的衙门作风。其四,目的不同,服务模式是充分发挥民众的各种积极性,政府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管制模式则把民众的思想和行为控制在自己需要的范围内,为其所用。因此,当代中国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型模式是必然选择。 (三)由人治型向法治型改革发展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某一个时期,是以人治为基础还是以法治为基础,是判断人治或法治的标准。在法治社会,即使有合理合法的“人治”,也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人治”,这种“人治”是法治的具体体现,是人在执行活动中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表现。我们所要反对的是违反法律规范的“人治”。③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中“人治”现象比比皆是,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是一种集权体制,权力向上级集中、向领导集中,许多事务都是上级按计划下达的,这样助长了人治现象的泛滥。另一方面,因为人治比较简单,可以随心所欲,而且效率也相对较高,因此要高效地完成上级任务或达到个人的不正当目的,选择“人治”是必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人治”必然受到冲击,取而代之的是法治。即使有一些的“人治”,也是合理合法的极其有限的“人治”,因此法治成为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石。 (四)由自利型向公利型改革发展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追求者,是在私人事务之间矛盾的协调者。从政府作为一个群体、“集团”来说,它是没有自己的利益的,政府“自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作为政府公务员个人来说可以有自己的利益,这是作为公民的权利,但是不作为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是一个职业,公民因为从事公务员这种职业而获得利益,而不因为公务员的身份而获得利益。我国当前政府一些部门公开或不公开地追求自己的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包括制定政策、法规、条例等以公开合法的身份谋取部门利益,还包括卡、扣、压、拖、要等非法的“寻租”行为谋取部门利益,这是十分严重的自利行为。 政府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政府的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之外,即“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发生的关系、产生的联系,形成的利益。比如,家庭与家庭之间、家庭成员与成员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形成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当然,政府并不是对所有的“公共利益”都要进行管理。一方面,因为政府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政府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能够不管的就尽量不管,不必要管的坚决不要管。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中介”的自我管理,变“公共利益”为“私人利益”。总的来说,政府当定位在对没有人和组织管理或它们管理不了的“公共利益”的管理上,这是政府本质的回归。④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新公共行政管理模式探析 摘 要 在20世纪80年代末,传统的公共行政遭受到新的外部环境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公众对政府能力丧失了信心,“政府失败”的呼声此起彼伏。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应运而生。新公共行政管理理论主张政府大胆地采用企业管理的方法,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毕竟政府公共部门与企业存在着重大差异,所以在引用时要慎重。特别是对于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更是如此。“政府官员实行年薪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年薪制”本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概念,但引入到政府部门来却不合适。 关键词 新公共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 年薪制 一、新公共行政管理运动的兴起 20世纪80年代是西方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困难重重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变革的时代。经济停滞,通货膨胀,高失业率与巨额财政赤字可以说是不期而至,严重困扰着各国政府,这迫使西方各国政府纷纷寻求与公共行政范式迥然相异的公共行政管理新模式,探索公共服务专业化和商业化发展的新道路,以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并降低成本。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变革”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而迫切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场来自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彻底改革运动,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拉开了帷幕。这场来自政府内部的行政改革运动,即新公共行政管理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各市场经济国家因历史文化传统和政府干预模式不同,其改革的路径和治理模式也各异。但是,总体而言仍有一些共同特点,如:引入企业的管理方法,探索建立“企业型”政府;广泛推动合同制,实现政府管理的市场化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分散政府管理职能,实施分权化改革;推动公共行政管理信息化改革,逐步建立电子政府等。 二、公共行政管理模式下,政府大量采用企业管理方法 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排斥企业的管理方式不同,新公共行政管理强调政府应广泛采用企业成功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这些方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张放松传统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严格的行政规则。 新公共行政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则,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和个人的具体目标。 (二)营造“顾客导向”的行政文化。 新公共行政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行政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不再凌驾于社会之上,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负责任的企业家,公民则是其顾客,政府理所当然应以顾客为导向。 (三)编制战略计划和加强战略管理。 新公共行政管理认为政府必须引入战略管理这一工具。因为它可以帮助政府确定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才能实现公共行政管理目标,并为政府的发展方向,所处环境和采取的策略提供一整套系统的手段与方法。 (四)提高服务质量。 学习企业精神,树立服务理念是新公共行政管理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企业家式的政府既然视公民为顾客,就应该像企业一样顾客满意做为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目标导向,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引入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一种资源,它同时也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真正现实的基础。新公共行政管理主张利用管理信息系统来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和管理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并使政府行为更透明化。 政府大胆采用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探索建立“企业型”政府,这对政府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提高政府的管理绩效,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等方面是非常有效的。 三、政府公共部门与企业间存在的差异,对企业管理方法应慎重引入 采有企业管理的某些管理方法和技术,地改革政府部门是大有裨益的,因为公共部门与企业之间确实存在着相通的地方,但这些相通的地方只停留在技术的层次上,如果把政府公共部门与企业等量齐观,盲目套用企业管理的方法的话,那只能适得其反。 政府公共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在目标上有重大差异。 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追求的根本目标是要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企业管理则不同,通过生产和销售产品或服务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任何一个企业追求的目标,也是企业管理的根本目的。 (二)政府的决策是强制性的,而企业至少在其合法的活动中,不存在强制性因素。 政府可以强制公民遵守其决策、纳税等,并且要求公民服从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派生出的法令,虽然并非所有的公共活动都具有强制性,但是政府在执行这些活动时要比企业更严谨;相对来说,企业的随意性比较大,比如说可以向不同的公民收取不同的费用,能拒绝与顾客做买卖,能够不理睬正规的程序等。 (三)政府有不同于企业的责任形式。 政府管理人员要向政治领导人、公众及司法系统等各部门负责,而企业管理部门只需对股东负责。虽然两者都存在责任问题,但在政府管理的运行过程中,责任是不太确定和不太稳定的。 (四)政府在测量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产出方面存在着困难。 政府缺少像企业那样的绩效测量标准,企业可以毫无疑问地将利润和效率放在首位,但政府不能,作为非赢利性组织,政府根本就没有利润可言,也不可能一味地去追求效率,所以其绩效测量非常困难。 因此,政府部门采用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时,要慎之又慎,特别是对我国转型时期的政府部门而言更是如此,政府官员不要为了追赶时髦,而不加以严格论证地套用企业管理的方法,来对政府部门进行改革。这样非但不能取得成效,反而会弄巧成拙。 所谓年薪制就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并视其经营成果浮动发放风险收入的工资分配制度。它把一年的总收划分为基本薪金和风险收入两大部分,基本薪金按月发放,而风险收入则要在年终视绩效情况来结算,如果没有达标,这部分收入就不能给。它把资本所有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经营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统一起来。 因此,实行年薪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1)有利于激励经营者的积极性。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最佳方法就是让经营者的个人经济目标与企业经济目标一致,使个人收入与企业效益同起同落,在与企业目标实现程度的同向发展中利益与共,风险与共;(2)有利于培养和造就现代企业家队伍。经营者收入与其经营绩效挂钩,这就充分肯定了经营者的社会价值,使经营企业成为一种高收入,具有足够吸引力的职业,从而可把大量优秀的人才引入到企业里;(3)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收益分配。经营者年薪制通过制度将经营者的收益分配纳入规范化轨道,对经营者收益标准的确定,经营状况和成果考核都进行规范管理,提高了经营者收益分配的透明度。 年薪制的这些优点,使得其在国外企业已经实行的相当普遍了,但在国内企业里并未得到推广,还属于试行阶段。纠正原因,年薪制在我国实施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还存在若干问题,比如,如何确定年薪制的对象?考核的标准是否科学?年薪制该如何发放?实行年薪制,除了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外,还应如何对其进行约束?等等。因此,一种在企业界尚未完全成熟的管理方式,如果被照搬到政府部门来的话,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政府官员是不适宜实行年薪制的: 首先,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非游戏的参与者。 在新公共行政管理运动中,美国学者奥斯本曾提出了政府再造的十条原则,其中一条是说政府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即新的管理理念主张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一个有效的政府,其职能不是具体的分钱管物,而是提供指导和服务;政府如果将精力集中于“划桨”,那么就意味着政府舍本逐末,最终也划不好桨;只有政府将精力放在“掌舵”上,才能保证政府行政的有效性,最终为社会掌好舵。 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扮演了“无限政府”“全能政府”的角色,它不仅参与政策的制定,更参与政策的执行,做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情。嵊州市对旅游局局长实行年薪制,无疑是想通过用年薪制来激发他完成旅游区开发,旅游收入增长等经营性项目。这样,旅游局长就具有了双重身份;他不仅要制定与旅游相关的规则,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要完成“经营项目”,成为游戏的参与者。这种双重身份很容易使他通过改变游戏规则来确保他在“竞争”中获胜。比如,他可以制定一些歧视性的部门规章,把那些妨碍自己实现“经营目标”的企业排除在外,这样会严重束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市场化的进程。 其次,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不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其首要目标。 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追求的根本目标是,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高质量的非赢利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即使在某些方面公共行政管理机构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时候,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并不会改变其非赢利的性质。而对企业来讲,实现利润最大化毫无疑问地成为其首要目标。作为一个旅游局的局长,他首先是一个政府部门的首长,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其任务首先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比如检查和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制定相关部门规章来规范旅游市场等。他只有在做好这一切的前提下,才能去考虑完成增加收入,开发旅游相关产业等经营性目标。但这两个目标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一致的。当两者发生冲突,而政府官员又从自己利益最大化出发时,他很可能因年薪制的“激励”而使他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 最后,政府官员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无须通过高额年薪来激励。 政府官员与企业经营者不同,经营者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在取得相应价值的报酬后,给予其更高额的薪金(比如实行年薪制等)来激励其创造更多的利润,是很在必要的。而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如果他仅仅是扮演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角色,那么做的好是他分内之事,当然,对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官员可以采取给予适当数量的奖金,晋升或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来进行激励,但是无须通过巨额年薪来激励,否则这对纳税人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作者:武汉大学保卫部,本科,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新公共行政学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摘 要】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行政运动无疑在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新公共行政学主要强调对公正和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认为实现正义和社会公平是公共行政的根本目的。结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和现在正在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公共行政学的社会公平理论有着更为重要的社会现实价值,对我国政府管理的改革和执政能力的建设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新公共行政学;社会公平与正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飞速发展的经济与我国落后的政治经济体制所形成的矛盾也日益明显。近年来接连不断的经济,社会安全问题就是最明显的体现。目前,改革的呼声在国内政府和学术界已经日益高涨,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社会上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向前推进。”改革主要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这两大主要方面,行政体制改革隶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但在今天这种政治体制改革在深层次难以推进的情况下,行政体制改革便从政治体制改革中脱离出来,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20世纪60年代末,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是行政学发展的一次范式转变。它突破传统行政学政治——行政两分法的思维局限,以公平和正义作为行政学的目标和基础,倡导民主行政的模式,扩大了公共行政领域的研究范围。今天,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的攻坚时期,结合我国政治行政改革的困境和现状,借鉴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价值优秀的新公共行政学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新公共行政学的兴起及主要观点 1.新公共行政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六七年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逐渐衰退,尤其是经过1973—1975年的经济危机之后,经济陷入“滞胀”状态,资本主义主要矛盾进一步激化。特别是在美国,反对越南战争、反对贫困和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交织在一起,斗争浪潮日益高涨。此时,以政治——行政二分原则和官僚制为理论基础的,以效率为中心目标的传统公共行政学已不适应解决时代问题的需要。故以倡导社会公平为中心目标的新公共行政学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新公共行政学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也可以说它是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社会改革在公共行政学研究上的一种回音。 2.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主张与价值追求 ①主张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新公共行政学的观点认为,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注重效率、经济目的和管理行为的协调性或许并没有错,这种协调性经常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恰恰是公共行政的目的,他们认为公共行政应当以经济有效的方式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且更应该强调把社会的公平作为公共行政所追求的目标,这也是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基点以及与传统行政学的最重要的差别。因此,有必要把社会公平作为行政原理和政府目标的一部分,并作为政府基本的价值标准之一。 ②主张民主行政,倡导社会性效率。新公共行政学的观点认为,民主行政的优秀价值观在于尊重人民主权和意愿,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反对滥用权力和行政无能。新公共行政学派对传统行政学“效率至上”的工具理性提出了质疑:“实用的或传统的公共行政学试图找出下列两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1)我们怎样才能够利用可利用的资源提供更多的或更好的服务(效率)?(2)我们怎样才能够花费更少的资金保持服务水平(经济)?新公共行政学则增加了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服务是否增强了社会公平?”这就意味着行政管理人员不能是价值中立的,他们应该担负着广泛的社会责任。新公共行政学强调建立规范价值,关注人民需要,提高社会性效率,以改善人民的生活,实现行政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 ③突破传统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局限。新公共行政学指出,由于传统行政学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观念使得行政学的研究局限在一个非常狭窄的领域内,尤其把研究焦点放在行政机关预算、认识、组织以及大量其他的所谓“中性”的问题上,相反却很少重视与社会、政治密切相关的政策制定和政策分析等问题的研究,致使公共行政游离于社会政治现实之外,远远不能满足解决社会问题、处理好社会危机的需要。他们认为,政治与行政二分只是一种理论虚构,而在现实的政治与行政运行中,行政体系游离于政策制定之外的状况是根本不存在的。行政人员既从事行政执行,也从事政策制定,“行政管理者不是中性的。应责成他们承担责任,把出色的管理和社会公平作为社会准则、需要完成的事情或者基本原理。” 二、新公共行政学的思想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1.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及问题 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这一说法,早在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就已经提出了,目的在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的改革系统主要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应从属于政治体制改革,并且是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阶段,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时期,现在所强调的行政体制改革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能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但这种将行政体制改革从政治体制改革中分离出来的思想,带有明显的“政治——行政”二分的色彩,而且目前的行政体制改革也只是涉及浅层次的机构的变动和人员的裁剪,并没有涉及到根本制度性的转变,因此,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改革,只能是“外延型”而非“内涵型”的改革,这样的改革进行到一定的阶段必然难以深入,就如同目前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困难一样。 另外一方面,我国目前采取的双轨制渐进性的改革,在新旧体制交替和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靠权力和市场相结合的牟取暴利的严重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早期,为了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也制定了“效率优先”这样价值偏好的公共政策,加上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优胜劣汰的特性,必然导致现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2.在改革中推进社会公平和民主行政 在我国市场经济导向的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又同时是改革的客体。因此,政府必然要承担起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主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价值与政府所指定的各项制度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起到相互支撑的作用,即价值观规范着制度的基本模式和运行,而制度的运行又强化人们的价值观念,所以制度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密切联系的,这就要求政府作为制定政策的主体,要秉承公平正义的精神,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各项制度。在近些年出现的社会问题中,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诚信、公平所造成的。这与目前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权威地位的降低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个公平、公正、诚信政府的建立对于确立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新公共行政学所倡导的“社会性效率”一样,政府不仅是执行政策的工具,还担负着建立规范价值、关注人民需要、提高社会效率、改善人民生活、促进人民幸福的社会责任。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仅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要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进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在发展中解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过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物质生产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的。另外要通过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改革使得权力能与市场相分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让政府真正成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 民主行政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是以往我们所提及到的民主主要是涉及政治领域的民主,主要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而没有提到行政民主。新公共行政学中的行政民主并不是指所有社会成员都进入国家机关,而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少数人所从事的管理,是按照一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人民的统一和委托、监督和制约下,代表公众的利益行使管理权。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集传统型、魅力型和官僚型三者混合的一种行政管理体系转变为现代行政管理体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政府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优秀主体,其维护社会公正的主要手段是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体系,以制度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保障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项社会体制和制度是当务之急。首先,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我们在世界经济中创造了一个大国持续发展奇迹的同时,也出现了公共服务体制僵化、投入严重不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分配不公等问题,使得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严重缺位。2004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次,建立法治、透明、可问责的行政体系,以政府管理行为的公正推进社会公正。”政府管理行为的公正,较之于企业、个人的行为而言,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往往对社会产生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要影响。为此,政府应规范自身管理行为,以政府管理行为的公正推进社会公正。最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多关注和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整个国家而言,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增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基础,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确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3.新公共行政思想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近些年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在追求两个价值。一是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追求建立高效、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理性官僚体制,这是由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特性所决定的。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发展的基本原理。另外一个价值取向是追求注重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良性关系,让人民真正有机会公平平等的参与国家的各项政治生活,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在中国,目前所追求的两个价值取向缺少了重要的一个方面——社会文化环境。我们说行政管理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传达人民的需求与愿望,并保证这些需求与愿望通过国家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若想要行政管理体制对以人为本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话,行政管理就必须适应整个社会文化环境和传统,这是因为人类社会最深刻的领域乃是社会——文化领域,同样,从社会——文化视角分析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也应是全面和深刻的。历史已经明证,公共行政管理中任何忽视人类社会——文化的做法都是会付出沉重代价的。这从当今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十分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从西方新公共行政学产生的背景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已经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完整的官僚制体系,这与韦伯所提出的理性官僚体制是相一致的。但这样的体制经过西方近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其弊端和问题已经日渐明显。由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理性官僚体制所形成的完全理性忽略人情的价值观念逐渐使得人们的内心感到冷漠、危机和失落,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人民生活的幸福等价值观念的新公共行政学应运而生。 从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道路来看,在中国社会层面上,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的确给我国的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促使中国的经济走上了腾飞之路,在中国经济腾飞的同时,同样转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必然导致由人所组成的各类社会组织的价值观的转变,包括很多政府组织,它们不再以政治信念和信仰而作为政治行为的动机,而是一味的重视经济的发展,把所有的资源用于发展经济的需要,这种功利性和经济性的理念打破人与人之间的传统关系,尤其是中国目前官僚制并非韦伯所说的完全理性标准一样,而是掺杂很多非理性因素的行政管理体系,这就导致了当前不仅是个人,包括政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都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的局面。但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情况是,一方面政府正加快市场化的步伐,行政体制改革为配合市场化的进程,着力于行政工作的规范化、效率化。这样的转变正是向着西方目前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的理性官僚体制发展的。另外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理念让人们生活的幸福感日渐降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日渐凸显。近年来所出现的社会问题的本质基本都可以归结为社会缺乏公平和正义。这一切促使人们去努力争取“人情味的社会”,民众渴望或者习惯于人情味和非组织的、实地的“人与人”的交流,他们从心底呼唤真情、亲情,并把生活中的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放在一个“金钱也不能与此等价”的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现在能否让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适应社会——文化性的环境状况,补偿由市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影响,建立一个真正幸福的家园,在这一方面,新公共行政学的思想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我们应对在西方社会发展历史上所出现的社会问题和现象进行深入的反思和研究,寻找缩小社会差距的方法,寻找出一种市场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能共存共生的途径,从而更好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
留守儿童教育探讨篇1 在农村,由于经济条件还很差,大部分父母都在外地打工挣钱,子女就由爷爷奶奶照顾,而他们的文化水平都很低,对小孩的教育不重视。除这一影响外,乡下的孩子一直都住在农村,他们几乎没有什么知识,他们所学的知识都是书本知识,因为他们还小,所以认知能力还不够强,结果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学到的知识对于他们的未来是多么有用,他们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负面影响。 一、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 1.家庭教育的缺失 缺乏家庭教育是主要原因。因为父母远离家乡,几乎没有时间与孩子联系,通常是通过电话,孩子们没有得到正常的家庭生活和照顾。据调查,全国32.9%的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每天联系孩子一次,39.8%的家长联系孩子一年一次,4.9%的家长每年只与孩子接触一次,1.3%的家长不与孩子接触。许多监护人对留守儿童比较迁就。大部分老人没有文化知识,不能为孩子提供学习指导,不能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另外,老人会溺爱孩子,在吃喝方面虽然不会亏待孩子,但不能培养孩子优良的道德品质,帮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留守儿童逐渐形成顽固、脆弱、自卑的性格。 2.学校教育不足 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落后,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学校和教师缺乏足够的知识来促进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归根结底,我们认为大多数中国学校仍然追求学业成绩和出勤率,只要学生好好学习,完成学业,就会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据调查,半数教师从未上门家访探望过学生,说明学校和教师对学生了解不够。与此同时,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育观念等方面的缺陷。再加上资金不足,不能聘请专业心理教师,并设立心理咨询机构。在这些困难面前,许多学校心有余力不足。 3.社会关爱缺乏 留守儿童正逐渐形成一种重要的人格。目前社会环境复杂,唯利可图。有些地方政府管控不到位。例如许多中小学周围隐藏着一些黑网吧和游戏厅。孩子缺少家长的监督和管教,留守儿童年龄小,缺乏自我控制,容易被不良环境所误导。与此同时,大部分村干部也认为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属于自己的家庭。对于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及其应对措施缺乏足够的重视,会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如:有的留守儿童顽皮,性格偏激,内心自卑,会给孩子们的行为习惯造成恶性循环。 二、针对留守儿童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 要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生活,首先要让他们与父母共处在一个家庭环境之中。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父母应该避免外出工作或带孩子上班。家长外出工作时,应合理安排被留守儿童的生活,努力寻找一位有责任心、有资质的监护人,增强与家长的联系,密切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身体和精神状况。日常生活中要多花时间观察孩子,多与孩子交流。不应该只是告诉孩子学习,而是要更多地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他们与父母的关系,他们有什么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建议。只有了解孩子在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主动与他人交流,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家长也应及时与孩子的老师加强沟通,了解孩子的学校生活,积极与老师协商,共同解决孩子的困难。学校应要求老师经常家访,多与孩子父母沟通,多与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内心需求,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与生活中的困难。例如,我们班上学生蒋义强,学习成绩一般,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家境贫寒,跟着奶奶生活,性格内向,老师通过家访,与其交流谈心做朋友,经常给他买文具,个别辅导,进入学生内心,打开其心扉,使之自信阳光,期中考试授奖大会上,看到他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问题,使他们在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为他们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2.要怀揣爱心和耐心对待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大多数缺少父爱母爱,在他们心里,最缺少的就是爱心,所以在上学的时候,他们更希望能够获得老师和同学的关心,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这些坚守在农村教育第一线的人,要从小事上关心他们,关注他们的心理,并与他们进行交流,找到问题,并加以处理,用一份温馨的爱心来填充那些缺少亲情的心灵,让他们从内心深处把校园当成自己的家,把自己的感情寄托在这里。例如,我班蒋礼标同学,学习成绩较差,有时拖交作业,有点自卑,老师通过家访得知其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在家跟着奶奶生活,老师经常与其谈话交流,与其做朋友,发现他爱好体育,老师顺势而为,因材施教,培养其兴趣爱好,发挥特长,增强自信,适时对其"闪光点”加以表扬,在上学期“庆六一”活动中,他表演的“翻筋斗,劈腿,鲤鱼打挺”等节目,赢得台下掌声一片…。我认为,只要我们这些身为第一线的老师,经常以母亲的仁爱和持之以恒的关心他们,他们在校园里肯定能感受到家庭的温馨。 3.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由于大多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仅与自己所信赖的一小部分人打交道,导致其情感比较冷漠,从而引起一系列的精神问题。根据这个特性,我在班会上播放了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影片,让学生感受一下外出务工人员的辛苦,让孩子们觉得,父母并不是因为不喜欢他们,只是想让他们过上更好的日子,让他们养成节俭的习惯。老师建议留守儿童参与课堂的各项活动,并在不同的课堂上组织他们参与活动,引导他们发掘自己的潜能,发展自己的兴趣,多参与社会性的实践,给他们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在团体中锻炼他们的意志力。 作者:蒋青汉 单位: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双港镇蒋家小学 留守儿童教育探讨篇2 儿童的健康成长直接关乎社会的发展,受教育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保护。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这一课题,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第一,有利于加深对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理论的认识,发挥宪法根本大法的功能;第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第三,有利于减轻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现象,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第四,对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意义重大。濮阳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颁布了《关于关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工作的通知》《濮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外出务工父母的后顾之忧,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调查 欲全面了解濮阳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情况,笔者于2022年8月开展了调查。在教育部门的配合下,对濮阳市中小学生档案资料进行分析,基本掌握了濮阳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广泛发放调查问卷,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老师、父母、朋友等人设计不同的问卷问题,对收集到的有效问卷答案进行分析、比较、归纳。在以上调查的基础上,选取一定比例的老师、家长和管理者进行访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这一工作提供思路。濮阳市位于河南省东北部,共辖61乡17镇,2946个行政村,总人口396.86万,濮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在县市区中与中国国情相似,具有一定代表性。调查结果对于改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现状理应具有参考意义。目前濮阳农村地区,外出务工成为年轻人的主要就业方式,如范县新庄镇付庄村,其中之一的村民小组中共有36户人家,28户人家的青壮年全部外出务工,剩余的8户人家中年轻男性全部外出务工,全村已经基本没有青壮年劳力在家待业。据濮阳市教育部门的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市共有留守儿童22000人,占全市学生总人数的31%,且这个数字在近几年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一数字无疑给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迫在眉睫。下文中笔者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相关的现状进行总结。 二、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 (一)家庭保护存在不足监护即民法概念,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濮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大致分为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上代亲戚监护、无人监护四类。一是隔代监护,占留守儿童比例的52%,隔代监护人是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缺乏良好的教育知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长期以来,儿童们会形成娇生惯养、急躁易怒的性格。生活在梨园乡三合村的十岁女孩晴晴(化名)就是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她的家里只有爷爷奶奶,母亲早年离家出走,父亲又在外打工,晴晴八十多岁的爷爷和七十多岁的奶奶成了小雯的日常“父母”,在晴晴心中几乎就不存在父母的概念。二是单亲监护,约占留守儿童比例的21%,即父亲在外打工,由母亲负责照顾孩子。由于长期缺乏父爱,孩子性格会变得怯懦、胆小。三是上代亲戚监护,约占留守儿童比例的19%,监护人一般都有自己的小孩,不会倾注过多的注意力放在留守儿童身上。儿童往往会形成逆反心理,沾染一些坏习惯。四是无人监护,约占留守儿童比例的8%,这种类型一般存在于中学阶段,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心理问题,更有甚者会结识社会不良青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教育存在问题学校是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具体运作者,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此次调查中,发现学校在留守儿童的教育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留守儿童在思想道德、学习等方面的诸多困境。一是学校基础设施不全,开设课程有限。75%的农村学校没有图书馆,有图书馆的部分学校图书资源匮乏且开放时间不固定,无法为儿童的发展提供广阔空间。61%的农村学校课程设置存在缺陷,只开设了语文、数学等基础课程,缺乏体育、艺术等课程设置,只有19%的学校设置了安全教育课程,绝大多数的农村学校安全教育普及度不足。二是学校教育资源短缺,70%的农村学校存在师资配置不足的问题,学生们接受教育的条件艰苦,对所就读学校没有选择的余地。三是学校氛围差,82%的儿童认为自己所在的学校学习氛围较差,农村学校中往往聚集了大量留守儿童,由于留守儿童缺乏自制能力,又缺乏父母监管,很容易遭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在农村学校对留守儿童给予的关爱不足,老师难以顾及到每位儿童,留守儿童普遍存在学习主动性较差,厌学情绪严重等问题。 (三)社会保护方面存在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保护作为兜底性工程,具有固根本、稳长远的功能。社会保护不仅要参与进来,还要起到整合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作用。然而地方对于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问题却重视不够。一是“城市优先”的价值取向形成了城乡发展不均衡的二元化教育体制,广大农民工很难真正融入城市,而他们的孩子也只能留在农村。二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入学”政策,导致城乡间教育不均衡的问题日益突出。三是对于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门资金的投入、专门人员和专门机构的配置,更缺乏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四是社会上仍然普遍存在着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85%的留守儿童称会感受到内心自卑,因此这些儿童更乐意留在家乡接受教育,而不愿进城上学。 三、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教育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进城务工在所难免,监护人对于儿童教育问题鞭长莫及。孩子的家庭教育会大打折扣。一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变更,从儿童的父母转移到亲属身上,然而亲属或因年龄、健康、文化水平等原因无法胜任对儿童的教育。二是对儿童教育出现重物质轻精神的趋势。一味满足留守儿童的物质需求,而忽视对于儿童良好精神品质的培养,会使留守儿童养成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恶习。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不足,不能简单将其归结于监护人,这实乃城市化进程下的无奈之举,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共同努力解决这一问题。 (二)学校关爱不够公立学校大多存在教育设施不齐、师资力量不强的问题。公办学校苟延维持,私立学校成为农村教育的主力。私立学校往往存在教育理念落后、教育方式单一等弊病,加上家庭教育缺位,留守儿童往往存在学习成绩不理想、性格叛逆等问题。就现实而言,老师们会青睐学习成绩优异、行为习惯好的学生,导致留守儿童在学校中处于更弱势的地位。他们在老师那里成为被忽视、被放弃的对象,在同学那里又会被嘲笑、被歧视,进而多数留守儿童会出现“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三)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在政策支持上,地方政府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规定简单,存在不少政策性缺陷,导致实施效果不理想。尽管濮阳市政府颁布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然而这些规定并没有依据濮阳市的地理特征、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和统筹规划,缺乏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服务系统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四)社会保障存在困境留守儿童所面临的困境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息息相关。一是农村教育学风不正。部分群体鼓吹的“读书无用论”严重污染了农村儿童的教育环境。二是户籍制度的桎梏。[2]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将户口人为划分为城市和农村户口,有了市民和农民身份的区别,这正是教育不公平产生的症结所在。三是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简单依赖于社会救助和财政拨款的方式,社会关爱机构浮于表面,缺乏持续性、实效性。总体而言,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根基不稳、层次低下。 四、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措施 儿童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留守儿童应得到更多关爱。坚持把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护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程持续性推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问题,离不开各方共同努力。 (一)强化家庭保护正确的家庭教育是个人成长的重要源泉,有益于儿童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第一,留守儿童父母应树立正确教育理念,杜绝“读书无用论”思想,用积极、乐观、开明的态度培养儿童学习观念,鼓励儿童奋发进取。第二,父母要慎重选择监护人。对于一些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陪伴在孩子身边的父母,要为孩子选任合格的监护人。综合考虑监护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与孩子的亲密关系等因素,做出理性选择。第三,父母要经常与孩子沟通。无论父母是否陪伴在儿童身边,父母不仅要关心儿童的学习情况,也要关心儿童的心理变化,有条件时多回家看看,平时用网络等方式与儿童互动交流。 (二)提升学校保障学校是儿童受教育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一是促进教学设施水平的不断升级,提升教学条件,为农村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二是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老师既要有扎实的专业功底,还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能够为留守儿童的成长提供指引。三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档案,掌握农村儿童基本情况,实现动态管理,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实现。 (三)完善法律保护我国《宪法》将受教育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及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维护。一是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因地制宜完善地方性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配套措施,从资金配置、人员分配等方面进行明确。二是要加强法律监督,政府、学校、监护人等多方主体应联合起来,对侵犯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行为予以检举和惩戒,保障法律权威。[3]三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权利意识。充分发挥媒体的优势作用,把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纳入地区普法工作中,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 (四)夯实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需要财政补贴和社会互助功能的配合。一是要落实财政保障。地方财政部门要把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纳入财政预算轨道,安排专项资金。二是为农村留守儿童建设关爱阵地,设立留守儿童爱心家园,为留守儿童文体娱乐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场地。三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爱心帮扶。组织社会群体对农村留守儿童捐资捐物、奉献爱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进步,使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到更好实现。 五、结语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出现是我国城镇化推进的必然结果。通过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问题困难重重。本论文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现状及原因的分析,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个人建议。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界的参与和支持,这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笔者衷心祝愿,在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留守儿童会健康快乐成长,成为国家栋梁。 作者:戴金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留守儿童教育探讨篇3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未成年儿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对象。从人生发展阶段来看,留守儿童正处于个性和行为形成的关键时期,由于缺乏父母在身边的陪护,留守儿童很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为此,201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应该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以维护和提升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关于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研究者已作了大量研究。我们以“留守儿童”和“心理健康”为关键词,在知网可以检索到2321条结果。近年来,相关研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在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然而,目前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依然突出,这给研究者和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本研究试图从积极心理学视角出发,探究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实践的新路径,以期为改善和提升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提供参考。积极心理学是由美国心理学会主席塞利格曼提出的一门新兴学科,他认为人是具有不断发展潜能的个体。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挖掘和提升积极心理潜能有益于个体生活质量的提高。然而,目前从积极心理学视域来探究如何构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实践路径的研究还非常缺乏。而积极心理学的理论假设和观点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改善和提升,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首先,在理论视角上,积极心理学认为每个个体都具有积极的潜能,对这些潜能给予积极的关注和培育,可以促进个体积极健康地成长。其次,在具体实践路径上,积极心理学认为,自我效能感对个体成长具有积极的动机作用,人格品质中的希望和心理弹性对心理健康的风险因子具有建设性保护作用。因此,本文从积极心理学中的自我效能感、希望感和心理弹性三个重要主题出发,探究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实践的新路径。这不仅有利于推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成长,还将为构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关爱体系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一、提升自我效能感,增强留守儿童积极体验 自我效能感是指个体对自己是否有能力完成某一行为所进行的推测和判断。自我效能感的高低决定个体完成任务的动机水平,影响个体对行为的选择,以及对该行为的坚持性和努力程度,同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和情感反应模式,进而影响着个体新行为的习得和习得行为的表现。[1]增强自我效能感,有利于增强个体面对困难的信心,激发积极情绪,开发个体积极潜能,进而有助于维护和提升个体的心理健康。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在成长过程中留守儿童更可能在生活和学习上缺乏方向和目标,容易出现自信心不足、学习倦怠等现象,[2]部分自控力低的学生容易出现沉迷网络、游戏成瘾、甚者辍学等现象。这些因素将给留守儿童自我效能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提升留守儿童自我效能感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1.树立合适的目标教育工作者可以通过建立互助小组帮助留守儿童树立合适的目标,并真正帮助其实现目标,让留守儿童获得成功的体验。成功的体验有利于增强留守儿童的信心,激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的动力,进而推动留守儿童积极地投入到生活和学习中去。通过这种方式让留守儿童不断积累成功的经验,更好地实现自我,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推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2.发挥榜样的作用替代性经验是指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来获得自我能力可能性的认知。替代性经验对个体自我效能感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教育工作者可以帮助留守儿童寻找身边的榜样,引导他们向榜样学习,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帮助留守儿童获得替代性经验,从而增强留守儿童追求成功的信心。 3.增强赏识教育教育工作者或家长在生活和学习中多鼓励和欣赏留守儿童,通过留守儿童身上的闪光点来提升其自我效能感。在留守儿童获得成功时,及时给予鼓励并强化其行为,在留守儿童遇到挫折时进行勉励,使其相信自己具有胜任一定任务的能力,从而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4.开展实践活动实践活动是提升自我效能感的重要途径。因此,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留守儿童主题教育活动,如积极心理的主题班会、心理素质拓展等,以增强师生之情、生生之情,让留守儿童感受到学校对他们的支持与理解,提升留守儿童的归属感,从而增强他们的自我效能感。 二、营造积极健康的环境,增强留守儿童的希望感 相关研究表明,希望感作为个体对未来生活的一种积极体验,与心理健康有着显著的相关。[3]斯奈德将希望感定义为“一种基于内在成功感的积极心理品质,包括意愿动力和思维路径,前者指一种目标性指向的能量,后者指用来达到目标的路径和计划”[4]。希望感作为一种积极心理品质,对个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改善留守儿童行为问题,[5]缓解留守儿童孤独感;[6]希望感作为一种积极的动机状态,对个体生活满意度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7]提升留守儿童的希望感,可以从社会、学校、家庭三个层面构建“三位一体”的关爱体系。 1.营造积极的社会支持氛围大量研究表明,社会支持有利于增强留守儿童的希望感,进而促进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成长。[8,9]因此,可以运用多种帮扶手段,利用优势视角、助人自助原则帮助留守儿童调动和整合家庭、社区等多层面的资源,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营造一个充满关爱的服务环境,[9]让留守儿童感受到整个社会的关爱,从而提升留守儿童的希望感。具体来说:其一,在社区层面,可以开展丰富多彩的留守儿童关爱健康教育实践活动,拉近社区与留守儿童之间的心理距离,建立起积极的情感联结。其二,在数据化时代,媒体应多报道留守儿童的积极事件,多传播正能量的信息,减轻留守儿童的消极体验,以促进留守儿童的积极发展。 2.建设富有人文关怀的学校学校作为留守儿童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实践的主阵地,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目前一些学校重智轻德,忽视学生情感需求,让留守儿童的压力和情绪得不到宣泄,对未来缺乏信心。积极心理学的本质是寻求人类的人文关怀,因此,教师应当注重人文关怀,关注学生归属与爱的需要。通过打造留守儿童的图书角、悄悄话信箱,营造良好的学校环境,让留守儿童在学校感受到温暖与产生归属感。其次,学校还应健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机制,打造留守儿童家园、留守儿童工作站,呵护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成长。 3.培养民主友爱的亲子关系家庭教育对留守儿童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研究表明,与专制型和放任型相比,民主型的父母教养方式能更好培养儿童的积极心理品质,[10]温暖的家庭互动能够促进儿童拥有更多积极的情绪体验。[11]基于此,父母应当采用民主教养方式,积极引导并鼓励留守儿童,营造轻松平等友爱的家庭氛围,消除留守儿童的无助感,增强留守儿童的幸福感、希望感等体验。此外,家长可以通过微信、QQ等加强与留守儿童的沟通,通过定期通话或者不定期给留守儿童寄送礼品等形式,拉近亲子间的距离,填补他们在情感上的缺失,增强他们对未来的期待。此外,家长还应该多与老师联系,了解留守儿童在学校的表现,及时给予他们积极的反馈和引导,帮助留守儿童树立信心,提升希望感。 三、建构多维的关爱系统,提升留守儿童的心理弹性 心理弹性,又称心理韧性、心理复原力等。美国心理学会将心理弹性定义为:在面临逆境、创伤、悲剧、威胁、艰辛及其他生活重压下能够良好适应的“反弹能力”。[12]凯瑟琳认为“心理弹性是个体在面对重大压力和危险时显示出一些特征和能力,它是一个相对变化的过程,使得个体从困难经历中恢复过来、成功应对的动态过程。”[13]相关研究表明,心理弹性对留守儿童自主动机有调节作用,提高心理弹性能够提升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水平。[15]同样是留守儿童,面对同样的压力和逆境,为何有些留守儿童能顶住压力,健康成长;有些留守儿童在压力重担下却表现出诸多的身心问题,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心理弹性的差异。因此,深入探究留守儿童心理弹性的提升路径,对改善和提升留守儿童心理健康也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首先,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尊重留守儿童,无条件接纳他们。要以真诚的态度倾听留守儿童的“心声”,鼓励留守儿童倾诉压力与烦恼,及时给予积极的反馈,激发其内在成长的动力,培养留守儿童承受挫折的心理韧性。其次,可以通过创设主题情境,引导留守儿童分析心理健康问题,从中学习处理心理困境的方法和技巧。再次,可以通过团体辅导与个体辅导相结合的专题训练,增强留守儿童耐挫体验。此外,还可以通过自我分析,促进留守儿童对自己的了解,增强留守儿童的自我意识,鼓励其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的心理韧性,不断在逆境中获得自我成长。[16] 参考文献: [1]陈嘉豪.大学生孤独感、自我控制与手机依赖的关系及干预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9. [2]刘慧.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现状及帮扶措施研究[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9(5):120-123. [3]郭晨虹.高中生希望特质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多元幸福感的中介作用[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8(22):17-19. [4]黎燕.初中生希望特质在反刍思维与抑郁、焦虑间的调节作用[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11. [5]杨青松,周玲,胡义秋,等.亲子沟通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行为问题的影响:希望感的调节作用[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4(6):1118-1120. [6]范兴华,何苗,陈锋菊.父母关爱与留守儿童孤独感:希望的作用[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6(4):702-705. [7]田芸,杨青松,张灵聪.状态-特质焦虑对中职生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希望感的中介作用[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20(3):148-150. 作者:唐旭 杨青松 单位:遵义师范学院
中国法律论文:从美国法律教育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硬件优势 (一)法律图书馆 法律图书馆的质量成为衡量一所大学法学院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法学院法律教育的素质水平,美国律师协会专门制定了《法学院认证标准》,对法学院的运作模式一一进行规定并明确标准,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对图书馆的认证评估标准。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就是必须具有法律图书馆,并且是在法学院内建立的独立于大学总图书馆之外的专业型图书馆,由此可见法学院图书馆在法律教育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它也是维持美国法律职业人才高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体系。在美国,还设有“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对美国各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明确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和验收。 (二)三大法律行业管理组织 为维护美国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其中,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和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是美国三大民间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律师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负责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并对办法学院的开办严格把关;美国法学院协会是美国法学教育规模和影响最大、历史最为悠久的学术团体,全美200所法学院中,有176所为其团体会员,超过1万余名法学教师是其个人会员,每年一度的法学院协会年会是全美最大的法学教育学术盛会。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则负责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规定各种专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评比、验收。 (三)数据库 以数据库在美国高校法学院的使用为例,体现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个性”。法律数据库在我国为各高校提供服务是学校作为单独个体,对应一个的IP地址,同时在线在使用数据库的人数不能超过5人。而在美国高校,法律数据库则是以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展开,即只要是法学院学生,每人都有一个登陆ID,每个学生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陆数据库,并可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设置。westlaw法律数据库为美国各法学院提供的服务模式比较新颖,有针对普通学生用户的主登陆通道,此外,根据使用人群的不同特点,又将主通道分为五类,法学院新生、转校生、在读生、教师、应届毕业生。对于最后一类用户,是westlaw专门为优秀毕业生和毕业后仍想充电的人而设的“绿色通道”。这类人离开学校后仍可继续使用westlaw法律数据库进行继续教育,而后其研究成果往往又由出版商收录到westlaw法律数据库中。此外,引进的法律数据库并非全部是专业数据库,以便学生对各领域各学科全方位涉猎,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面。 二、美国法律教育的软件优势 (一)严格把关,价值观引导 法律素质培养问题关乎国家法治发展,社会稳定,因此进入法学院所设定的门槛也相应较高。在招收法学院学生阶段,美国高校就开始对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严格把关,任何一名申请学生被录取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须有其他学科专业背景。因此,美国律师协会称法学院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此外,美国律师协会对作为一名合格律师应有的法律职业价值观,对法学院学生做出了指导和建议,具体规定总结如下:⑴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⑵争取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⑷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国家法律事业发展。这四点职业观念精确、务实,目的统一于服务大众和回馈社会。 (二)目标明确,人才储备 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突出特点,就是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和同一性,即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是从律师中挑选,许多法学院的教师也同时是律师)。这种“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符合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使培养目标更加具体化明确化,有利于进一步组织教学。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法学院只负责职业教育,不搞学术研究,相反,法学院教授和学生的学术水平非常之高,从《哈佛法律评论》这样的校刊在美国法律界的知名度就可以得到印证。美国法学院的学术研究不仅具有理论联系实践的特点,同时具有跨学科研究以及较高的学术品位。从生源方面讲,法学院每年都能够吸收大量各学科领域最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同时,一些已经取得其它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也不断被吸收到法学院中来。这不仅保证了法学院学生普遍的高智力水平,而且使他们具有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法律学术研究及创新的可能。 作者:彭爽 单位:许昌市高级技工学校 中国法律论文: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缺陷及路径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1.各地区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导致其法律援助明显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多集中于发达的大城市。在中国的小城镇甚或偏僻的农村,尤其是在农村,大多数人由于经济条件差、加之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弱、很少接触到法律援助机构,倘若当地有法律援助机构,其权利将免遭侵犯。2.受援范围小。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共同点是受教育程度低,社会地位低,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比如未成年人、农村妇女、外出打工者等。然而,当这些人的权益被侵犯时,却很难得到法律援助。中国的法律援助与受援者的经济条件直接挂钩,但并未对经济困难标准做出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以生活最低保障线为标准,这是导致受援范围小的主要原因。我们知道,很多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并非是经济条件达到低保线的人。法律援助的对象原则上是打不起官司的人,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穷人”。实际运作中,将打不起官司的低收入人群长期排除在法律援助的对象之外,这就与法律援助的精神背道而驰。比如受到家暴的未成年人和妇女,他们的家庭并不都是经济困难户的“低保户”,但由于他们长期受到虐待,几乎没有经济来源。将经济困难情况作为受援标准是极不合理的。3.法律援助质量低。虽然中国《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条款中对法律援助的质量有所界定,但由于个人或者组织对条例理解的角度不同,导致在实践中很难精确把握好。另外,由于中国欠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体系,导致法律援助质量低于有偿服务质量是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每年要有至少一次法律援助,但很大一部分律师缺少职业道德,由于得不到酬劳,又缺少监管体系,所以大多案件都被草草处理,质量极低。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律援助无论是设立的时间还是制度完善方面,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亟需从西方发达国家吸取精髓,结合本国实际,逐步革新和完善。 二、西方国家两种典型模式的经验 西方国家在法律援助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模式。一种是国家资助型,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和美国;另一种是社会福利型,代表是北欧国家。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都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有可借鉴之处。1.英国。英国是最早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之一,其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依据是1999年制定的《获取司法正义法》。英国有专门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法律服务委员会,这对中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典范。管理机构介于法律服务者和受援者之间,起到沟通和监督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另外,英国的社区法律服务援助项目也值得中国借鉴。这个项目下的几种服务不需要考量申请者的经济状况,社区法律服务援助以社区为单位,避免了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增大了法律援助的普及率。“如果法律援助不及时掌握社区的发展动态,充分利用社区这笔巨大的社会资源,法律援助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将要错失良机。”[2]2.瑞士。瑞士共有二十六个州,各自制定法律援助制度,但其内容基本是一致的。由于瑞士经济发达,政府每年为法律援助提供大量经费,申请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部分援助或全额援助。在瑞士日内瓦州,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提供财政经费,为经济困难又确实需要法律服务的公民聘请律师,以保障公民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法律帮助的一项制度。瑞士日内瓦州的法律援助有两个等级,一种是受援者只享受政府支付律师费用的法律援助,一种是律师法和诉讼费全部由政府支付的法律援助。受援者应享受何种法律援助,主要根据其经济状况决定。据悉,日内瓦州的法律援助申请者大约有四分子三能够得批准。对于中国而言,政府也应该让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在法律援助上加大经费支持力度,让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抉择 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以及汲取西方国家的典型经验,中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抉择如下:1.强化政府职能机制。中国法律援助以政府为主导,政府负有法律援助的责任。“政府在履行法律援助责任中的模糊性、抽象性以及难以归责性,已经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受到了批评。”[3]因此,强化政府职能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要有动员意识,一方面组织活动普及法律援助相关知识,让弱势群体知道如何维权;另一方面是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因为法律援助不仅是政府职责,同样也是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多方参与才能更好发展政府应制定奖惩机制,奖励在法律援助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惩罚职业道德败坏,草率处理案件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个人和集体,做到奖惩分明。2.地区均衡发展机制。为了缩小东西部、城乡差距,实现法律援助事业均衡发展,首先,要提高对均衡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法律援助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如不能均衡发展,再快的发展都会大打折扣。其次,要有一个推动西部和农村法律援助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通过合理调配律师资源等方式解决西部和农村地区没有律师或者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以更好地满足当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再次,在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方面,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在西部和农村地区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时,要注意与当地的实情结合起来。同时,在落实中,切忌方式方法上的粗糙和冒进,要稳扎稳打、逐步推进。3.拓展法律援助财源机制。在经费的保障方面,政府负有首要的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拨款数额,保证法律援助正常发展。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合理管理和分配资金。借助美国的经验,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于1997年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基金会可以通过合法的运作,将基金用于投资购买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从中获取资金的收益,最终保持基金会资金增值,用于法律援助的业务开支。依据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接受国内外企业、公民、法人代表、慈善机构或其他组织的慈善性捐助,最终达到支持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目的。4.强化法律援助受援机制。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4]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和偏远山村,而这些地方正是法律援助最薄弱的地方,急需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荷兰要求法律机构保障申请人在一小时内到达,这种量化的普及方法同样适合中国,我们要把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深入建立到每一个最小的村落。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在中小学要加强法律宣传,多开展生动有趣的普法课,让未成年人建立维权意识。在学校内可以设立小型的法律援助站,未成年人在受到家庭或学校暴力或其他侵害时,可以最快得到保护。2008年,山西省成立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5.健全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相关机制。曾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5]那么,要想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必须从内外两个方面做起。一是组建一支优秀的法律服务队伍是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内在要求。法律服务人员特别是律师,是法律援助质量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首先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以及行业自律,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法律援助与有偿法律服务不同,律师不仅需要专业技能过硬,还需要有奉献精神和高尚的职业操守。二是健全监督机制是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外在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要有监督部门,在受理案件前审查律师的综合素质,受理后随时了解办理情况,督促办案人员,保证每个办案环节都高质量进行。同时,监管部门要简化相关程序,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6.构建网络信息平台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能力,更加方便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对中国法律援助网首页进行了改版并全新搭建了法律援助信息服务平台。”[6]法律援助信息服务平台正式开通后,将成为面向社会的权威、深入、便捷、系统的公共法律教育平台,为广大人民群众接触并深入了解法律援助搭建一个迅捷的通道,成为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律师进行工作交流、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重要帮手,进而逐步树立中国法律援助网一站式法律援助信息服务的品牌形象。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公民在法律上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制度,是保证公民人人平等享有权利的制度。针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弊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两种典型模式,使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走向成熟。 作者:程文 单位: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党校 中国法律论文:当代中国法律教育论文 一、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发展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文化的文明国家,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产生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古代教育法律萌芽。唐宋时期律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一度兴盛,是中华法系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19世纪末期,欧美法制入侵中国,随着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的变革,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逐渐产生。40年代末,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内成立了许多临时性的培养“人民司法干部”的司法机构。70年代后期,国家为支持法律教育的发展又提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法律教育,从而为我国培养出了一大批法律人才。80年代初期,国家开始实行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但由于此种考试只是对从事律师行业的一种考试制度,而不是对法官、检察官的考核,因此三种行业的人员在从业资格与选任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教育在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获得了持续的发展和有力的支持。法律教育之所以能够获得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它顺应了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的趋势,另一方面,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是,从总体上看,法学家们大多数的探索没有摆脱经验的束缚,因此触及的根本问题不多。 二、当前中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一)法律人才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栋梁之才,其不仅仅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应具备高尚的情操与坚定的信仰,即时时刻刻维护法律的尊严,用法律的利剑来维护社会正义。但高层次法律人才匮乏真是我国当前社会的现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当前高校的法律教育过于注重学生理论的培养,法律十四门优秀课几乎全部在课堂上教授,不注重法律实务的培养,忽视了实践的作用,有的学校所谓的“实习”也只是流于形式,这就使得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步入社会从事法律实务时不知所措。 (二)招生标准多元化,生源素质参差不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政策的出台及各高校利益的驱使,一些法学院在招生时逐渐降低招生门槛,扩充招生规模,不仅大大超出了学校本身可以承受的学生容量,还导致学生的素质参差不齐。又由于师资力量有限,学校对不同的学生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模式,使用同一标准进行教学,这就使得不同程度的学生很难受到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其理论水平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繁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日益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更多的人选择了法律专业。于是,我国法律教育从一开始的正规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教育培养,逐渐发展成为多渠道多层次的办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但从长远看来,这种繁杂的法律人才培养途径势不但不会推动法律教育事业的发展,反而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阻碍作用。 三、对当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创新法律教育观念。法律人才的培养,绝不是掌握了法律专业知识就大功告成,法律是变化发展的,它需要不断深入的研究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因此,国家应注重法律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不仅仅专业知识要过关,还要培养法律学生的逻辑思维,要全面的思考问题。同时,要注重学生职业素养的提高,一个合格的法律人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又要能摆脱伦理的束缚。还要培养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及应变能力等。要想达成这一目标,就要创新法律教育的理念,要认识到法律教育不仅仅是理论教育,还包括职业教育。 (二)坚持高质量、高层次、多样性与统一性的标准模式。一位合格的法律人的选拔,其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能跳出法律的思维,全方位的考虑问题。在自由心证逐步占据重要位置的今天,我们不再需要“没有灵魂的讼棍和没有良心的法官”,而是需要有正义感且理性的法律人来实践社会正义。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人的选择与这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紧密相联。 (三)大力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虽然被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但是从其效果及长远发展看来,它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推动了我国当前高校的法律教育制度的发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目前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还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许多方面还在探索之中。但我们仍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一方面,它从源头上加强了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改革,有助于培养出时代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另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推动法学研究的进步,它促使法学专家、学者更多地站在比较研究的角度、交叉学科研究的角度、理论与实践切实结合的角度来研究分析问题,这是当前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也是法学研究壮大成熟的切入点和起始点。我们有理由相信: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必将迎来美好的明天,并对法学教育、法学及至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产生重要的作用。 作者:王唯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法律论文:中国法律教育改革论文 一、当前中国法律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教育观念落后受我国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教育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阶段。这种教育模式严重抑制了学生兴趣个性、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单纯的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实践课程的开设,学生很少有将理论运用到实际案例中的机会,导致了学而无用的问题。 (二)教学内容上的不足在教学内容上,常年不更新导致内容严重脱离是社会的发展,对于新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内容较少。同时单纯的理论知识相对枯燥乏味,完全按照教学计划照本宣读,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自己不感兴趣的知识,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考核机制上的不足在考核机制上以考试成绩来评价教育教学成果,长此以往学生容易形成实践无用的错误观念,从而培养出一大批高分低能“人才”。同时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严格按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观点进行答题,可以说这种考核机制考验的仅仅是学生的记忆和背诵能力,使得学生缺乏相应的创新意识与能力。 (四)法律教育脱离法律职业大多数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专业错位的现象,进入了专业并不对口的法律部门,甚至还有些并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进入了法律部门。这是由于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没有很好的结合的结果,二者脱离开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到了法律职业者的总体素质偏低。严重违背的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基本出发点,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五)教师队伍素质低大多数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比较重视理论的研究,实践经验匮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只能照本宣读,进行理论知识的教授。这种缺乏实践支持的理论往往不容易被学生所理解,直接影响到法律教育的结果。同时作为学生的领路人,教师的创新意识、实践意识差直接阻碍了学生相关能力的培养。 二、如何深化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一)树立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思想决定行动,深化法律教育制度改革要从改革教育观念入手。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大量的专业的职业人才,因此必须在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之中形成一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 (二)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首先,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引入,例如多加入一些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应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不要轻易的给某个同学的观点戴上对或错的帽子,积极寻找每一种观点中的可取之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最后,在考核的过程中要适当的减少对理论知识的考察,多采用实际案例分析的方式加强对学生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三)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建设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可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专业培训、鼓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以此来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在教师的聘请和录用过程中要注重其是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可以从法律部门聘请兼职教师。最后,建立相关的绩效评估机制,激励教师主动的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起来法律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合作,根据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培养专业对口的人才,制定正确的教育方向。法律职业部门要为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机会,通过大量的实践加深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教育改革要从改变教育观念入手,以培养专业化法律人才为目标,优化教育内容和形式。通过大胆的创新与改革,促使我国法律教育走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我国培养大量的专业能力强的法律人才,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真正实现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 作者:刘丽单位:临沂职业学院 中国法律论文:中国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改革思考 一、我国法律硕士培养制度之现状思考 中国当初决定设立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考虑到司法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同时,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大批高素质律师,而且各行各业都将逐步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也急需一大批既懂本行业专业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①因此,经过1993年的研究和1994年的论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及司法部于1995年参照美国培养“法律博士”(JurisDoctor,简称J.D.)人才培养模式批准设立法律硕士(JurisMas-ter,简称JM)专业学位教育。1996年,北京大学等8所院校得到批准和授权,成为第一批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院校。1998年起,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之后,有资格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不断增加。截至2009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7所,有115所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具有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4万人左右,较10年前增长了4倍多。② 根据笔者的观察,在双轨制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律硕士的培养处在了一个尴尬的境地: 其一,法律硕士的应然定位是培养成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是,法学教育中,多数院校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上与法学硕士的培养并没有多大区别,一个教师给法学硕士上课讲什么内容,给法律硕士上课时也讲同样的内容,法律硕士的“实践性”与“复合性”并没有得到体现。 其二,由于法律硕士学位诞生后,法学硕士不仅没有转向学术型与研究型道路,而是把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作为就业的第一选择,特别是随着法学硕士招生规模的扩大,在每年的就业“大军”中,越来越多的法学硕士成为法律硕士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其三,在高校法科硕士研究生中,因为法律硕士是付费的,所以法律硕士似乎低人一等,无论从师资配备上、还是从后勤保障上往往得不到重视。 其四,与法学硕士、甚至是与法学学士混同的培养模式,使得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无法保障,3年结束,法律硕士被培养成了“法学基础知识懂一点”、“法学前沿知识懂一点”、“中国法律知道一点”、“外国法律知道一点”的“样样通”、“样样松”的“法律夹生品”。 基于此,我们认为,法律硕士教育如果再不进行改革完善,那么最终会毁掉这个初衷甚好的制度,而今天在校的4万多法律硕士研究生则将成为该制度的陪葬品。于此,绝不是危言耸听。 二、法律硕士培养制度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之双向必要性分析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理念、目标、方法的契合 自从我国开始法律硕士教育后,对其教学该如何进行,也有不少争论。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培养培养复合型、实践性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必须更多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以实践为导向。其中,诊所法律教育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在美国,法律教育都是研究生教育,与我国的法律硕士有相似之处。美国的法学院也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因此,我国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将其纳入法律硕士教育。 当前,人们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反思的更多针对本科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如此,主要针对本科学生。③实际上,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法律硕士教育更能从中获得启示,汲取营养。例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要求从学生的视角出发,为学生服务。教学的目的是培养人才,以学生学到知识为准,而非以老师完成教学大纲为准,更不是以念完教材、讲义为准。因此,必须鼓励学生提问、思考,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如何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尤其如此。老师不但要能够让学生思考,提出问题,更要让学生质疑自己的权威。毕竟,研究生毕业后不论是从事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工作,都必须自己独立完成。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然而,如果没有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就难脱“误人子弟”之嫌。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对法条的注释和对法学理论的解析,在培养学生面对真实案例时的实际操作能力缺乏足够的重视。而且,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因此,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相比之下,在诊所法律教育中,主要采用亲身体验教学法、角色模拟教学法、合作教学法等,无疑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有力挑战。 1.通过法律实践培养职业技能 (1)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 概括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学生在法律诊所中,通过亲身参与,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判断力,建立职业责任心,从而深刻理解法律人的社会角色,具备终生学习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了解司法制度问题所在,并为其改进作贡献,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反思性的”法律人。 (2)在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 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 (3)培养事实调查能力 当前法律硕士教育依然在走着传统法学教育中强调法律逻辑训练而忽视“事实调查”的老路。在现实中,事实是不断变化的,并非总为律师所知晓。有些事实仅为对方所知,有些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获知的,甚至于有些委托人非诚实对待律师。寻找真相、了解事实、运用证据、在真相不明时明确自己的职责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事实真相的不确定性是实际存在的,但在传统的法律院校课程里极少提到。④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教育传统模式是老师讲,学生听、记笔记。离开课堂,学生分析案例和处理问题时往往茫然不知所从。在这种情况下,案例教学法被引入法学教育。但是,仍然不能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因,先不说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更多的是举例教学法,也就是拿案例来证明学说和法律条文的合理,其存在很多缺陷。即使开展案例教学法,也还有先天的缺陷———案例教学中的案件事实是现成的、清晰的、固定的,不能很好地锻炼学生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的能力,以及思考与行动的互动能力,更无法锻炼学生接受挫折、克服心理障碍、适应社会以及与人交流的能力。相反,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结合证据规则(文本中的法律)具体实践事实调查及其步骤、技巧以及所引起的职业道德问题,实实在在地培养了学生事实调查实践能力。 (4)培养法律研究与推理能力 法律实务中不但要调查事实,还要查找、研究相关的法律。然而,传统法律教育对法律研究等方法论的重视是不够的。法律研究(LegalResearch),在国外是非常重视的,美国各大法学院都开设了一门LegalResearchandWriting的课程。LegalResearch,主要指科学系统地检索法律信息,以及对检索到的法律信息进行分析,并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方法。 对法律推理过程的认知,“常见的工作方式是从现存事实入手,逐渐展开分析过程,在这个过程,发现事实与分析法律交替进行,最终实现‘从结论道根据’的逻辑推理”。⑤这是一种律师的视角,看到了法律推理中的一些被忽视、隐藏了东西。毕竟,法律并不总是非常明确的,律师的工作就在于为客户寻求尽可能理想的结果。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法律,但根据情势的变化,律师同样有必要熟悉如何为客户提供建议并帮助他们分析不利因素,如何做好书面及口头形式的庭审辩护,如何与潜在的合作者或诉讼关系人磋商。尤其是,律师必须在事实真相尚不明了并且(或者)不确定的背景下运用这些技能。在我国,因对法律研究的不重视,对其研究也就滞后。 (5)培养其他职业技能 法律实践中不但要调查事实,研究法律,还要会见当事人、证人、给予咨询意见,参与调解、谈判、出席法庭等。在这些具体的律师技能培养上,诊所法律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通过法律实践培养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所实践案件的性质皆为法律援助。在中国,尽管社会各界都已经认识到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而且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也已发展成为一个网络,但是由于政府资金来源以及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的不足等多种原因,中国的法律援助还存在诸多困难,其中,法律援助机构数量不足就是问题之一。在该种现实下,诊所法律教育性质的院校法律援助中心,就能够有所作为。与此同时,学生在从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也能接触到书本和课堂上接触不到的法律实施的种种现实,甚至是非正义,促进学生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⑥另外,人才的培养强调德才兼备,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但应有娴熟的律师技能,还要有悲天怜人的情感,不然培养出来的就是“讼棍”,而不是合格的法律人。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会直接面对职业道德问题,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有责任感、有良心的法律人。 3.以诊所法律教育消除毕业实习之弊 在传统的法律实习环节中,存在实习的期限短、学生不能接触业务知识、不能学习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弊端。如果用诊所法律教育来取代毕业实习,就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弊端,还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时间冲突,更好地促进学生能力的培养。 (二)成为法律硕士教育必修课是诊所法律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经走到一个十字路口。地位边缘化、师资不足、教师的工作量大而又得不到承认、资金和其他教学资源投入的非常规性等因素,直接影响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必修课,那么上述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不用担心万一福特基金会这些外部资源不再支持,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就会垮掉。实际上,我们也不可能一直依靠外部资金的资助来给诊所法律教育“续命”。诊所法律教育必须自己成长起来,走向独立。 四、法律硕士培养制度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之可行性考察 考察与研究发现,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不仅具有双向必要性,而且实践证明其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成功实践 据考证,我国目前在有权招生法律硕士研究生的115所院校和科研机构中,有52所院校和科研机构是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占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45.22%;有42所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了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律诊所,占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36.52%,其中,大多数院校以法学本科生为法律诊所的主要学员,也有一些院校将法律诊所作为选修课,允许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选修。我们经过调查认为,在已经开设法律诊所的院校和科研机构,完全有可能将现有的法律诊所应用到法律硕士教育中;没有开设法律诊所的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为法律硕士教育创造条件设立。事实上,有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经在培养制度中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的法律硕士教育就是其中的典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于2003年被批准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自2004年至2009年,法学研究所共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591人。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在全国率先实践了专门以法律硕士研究生为学员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与社会效果。首先,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法律硕士100%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其次,在就业上,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表现抢眼。除个别同学考博而未就业外,就业率为100%。就业单位中,既有中国证监会、中石油这样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又有北京等地党委、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也有不少像普华永道、竞天这样的跨国公司与知名律师事务所。为此,2006年12月18日,在全国法律硕士培养试办1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第三届法律硕士论坛上,法学研究所获得“优秀法律硕士教学奖”和“优秀法律硕士教学管理奖”双项大奖。法学研究所作题为“打造豪华教师阵容,编写通用教学教材,开设法律诊所教育,实施人文培养管理,探索建立具有法学所特色的办学模式和社科法硕品牌”的经验介绍,介绍了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经验做法以及对法律硕士培养的意义和价值,受到法学教育学界的重视。目前,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已经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学生12个学分的必修环节,要求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都要经过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而且均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方式来实行。探索出了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三层次教育模式,深受法律硕士研究生欢迎。目前,该校正在大力建设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基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招贤纳士,争取资金,创建全国模范刑事法律诊所;并以此为龙头,着力实施“教学强所”指导目标,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推进“社科法硕”名牌战略发展。 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培养法律硕士的经验来看,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其可行性毋庸置疑。 (二)现行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 在调整对中国法学教育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相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化中,法律硕士教育一直定位于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这一教育定位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也是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宗旨也没有改变,而且不断强调其重要性并加大实践教学实施力度。例如,2006年8月3日,国务院学位办将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育环节从没有硬性学分要求增加到了12学分,增设了法律文书课(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4学分)、法律谈判课(2学分)、法律实践课(3学分)等必修课程;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再次强调了12个学分的实践课程,并在法本法硕培养方案中,专门规定一个学期为实践教育环节。 我们认为,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法律实践等课程完全可以用诊所法律教育来替代或者结合实施。不仅前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做法已经证明是行之有效,而且在其他一些院校的法律硕士培养中,也有成功的尝试。 此外,在一般的课程教学中运用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也有助于法律硕士的学习。实践性教育认为,教学理论与实践并不存在任何张力。相反,通过实际训练进行法学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来培育对法律更深的理解,并鼓励个人技能、价值观、判断力的发展。此外,通过学生积极的自我学习,实践性教育激发了学生的创造力,并且有助于职业认同感的发展。一个设计良好的训练有助于学生通过经验本身来学习。学生边做边学。教授可以穿针引线,并协助学生反省总结经验以实现传统的教学目标,例如鼓励形成法律上的洞察力、加强对实体法与法律原则和学说的理解。⑦ 五、结论:诊所法律教育应当成为法律硕士培养制度之必修课 中国创立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担当法学教育直接服务于法律职业的重任。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之后,除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外,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并没有完成其使命,反而其声誉有江河日下之虞。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不容置疑,那就是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和培养方法与法学硕士并无多大区别,用同一教案和方法教授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教师大有人在,法律硕士教育应有的实践性特征明显不足。诊所法律教育引进中国,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股新鲜的空气,也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机遇,并为“法律教育开启了一扇门,这扇门打开了长久以来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学实践活动之间的屏障,这扇门使学生在踏入社会之前不仅具备法学专业水平、扎实的理论功底,更具备了实际操作的能力,适应社会工作与人际交往的能力。”⑧虽然诊所法律教在中国的实践、特别是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试验难说圆满成功,但是,我们惊喜地发现了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成功范例,而此,又恰恰契合了从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转变为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的法学教育目标,符合了法学教育肩负为法律职业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这无疑为已经备受争议的、亟待改革的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找寻到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发展径路。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发现,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必修课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适时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将诊所法律教育规定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必修环节,以切实保障培养复合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目标的实现。 中国法律论文:简述中国法律中人性关怀运用 众所周知,在依契约进入文明社会以来,随着心灵的弱化,感觉能力的增强。人性作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借着“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的潮流,在推波助澜之中一发不可收拾。“人性”这个词对中国这个礼仪之邦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也许是探索人性吧!我最初接触“人性”这个词是无意之中看到英国休谟《人性论》,这是一本具有深远见识的关于“人性”的大百科全书,不过这是晦涩难懂的书没看几多。由于学习精力上逐渐转移到刑法上,逐渐发现了一个问题,这也许是一个简单的社会问题,也许是一个简单的心理问题。 不论是法律也好、道德也罢。这些归属于上层建筑家庭的一员。都建立于经济基础之上,共存于社会这体现框架之内。人作为社会中的人,社会作为人的集合体。以为为中心的结构星系体系开始建构。“人性”应该处于其最优秀的位置。这一切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社会转型的各个方面,而且,在刑法体系之中无不体现着“人性”这一光环。从人性的视野去察觉“刑法”这一体系规范,刑法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犯罪的优秀是行为,追根溯源还得从“人”出发,刑法规范本身就是对“人”行为的合理、有效地调控,着眼整体、兼顾局部,构建和谐世界,科学的刑法观念。这不仅仅体现其内部规范结构体现的协调,在其内部有其证成的基点,在其外部有其立足的依据。在这里,我着重浅谈本人关于其外部立足的依据,要想寻求刑法正当化,简单一点讲就是立法依据,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集于一身的人。人与人相结合所形成的影响是巨大的,古语“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水亦载舟,亦能覆舟”这从某种角度上都说明了“人民”的力量。对于大众来说,人及其共性之处,虽有个别差异、例外,但不会影响其规范体系。其人性的共性是其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满足人的需求是其自身演变的不竭动力,也许刑法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柔性色彩。人性的伸缩会不时呼应着刑法规范的刚性要求,使其在潜移默化地嬗变。这其中深刻的体现中相互作用力,不断发展的规律(意识作用物质,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这种意识地形成逐步演变成解决这一类问题的方法论,在以前社会形态中,罪行擅断、践踏人权色彩浓厚,“盖古代法与道德,宗教之不可分性,身份之不平等性,刑罚之苛刻性,罪刑之擅断性”。在依契约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不断闪耀“人性”的光芒,释放“人性”的能量。这一潮流在基于其古希腊罗马文化之星火之上,借助于这腐朽封建王朝压抑已久的“人性”能量迅速波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无不体现“人性的美”在美术作品中、文学艺术上等借助“复兴古希腊罗马文化”这一旗帜,尽情展现“人性”。突出人的作用,体现人的价值;改变以“神”为中心观念代之以“人”为中心。之后,人类认为自己的可以征服世界,征服自然的观念指导下,发生一系列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改革和革命的动力,深刻地影响了这一世界。“民主”、“科学”逐渐成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放眼世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成为两翼,资本主义也好、社会主义也罢,都追求民主,因为只有这样建立于人性基础之上的国家才能长久存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民主基础之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这是其存在正当化理由,是其存在的基点。与此同时,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员的刑法也应建立于这样的一个基点之上,最大限度的兼顾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使刑法本身就带有普遍性、抽象性,囊括纷繁复杂的个体差异。刑法适用对象这种开放性,不仅使其生命延续得更为久远,就像具体的法规条文随社会的变化会窒息会诞生。而超法规文本因其普适性而生命更长久。刑法的理论建构和价值设计无不体现“人性”这一优秀命题,从定罪、量刑、行刑上都因带上“人性”色彩,而软化了其刚性规范,更符合刑罚目的,更具人道主义、人文精神。 纵观刑法规范体系始终,无不体现和保障人权。陈兴良教授在其著作《刑法的人性基础》着手于从经验、意志、自由的角度出发更多地体现其带有哲学气息,而这也许是其适用差异化的对象而得以生生不息的重要证成。从罪刑法定主义经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志士的不懈努力从学说成为刑法上的铁则后,其限制刑罚、滥用权力,保障权力就成为贯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重要准则。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取得的重要成果,由不成文到成文的转变。人的个性得到了张扬和自由得到了保障。 这种保障人权基于人人平等,当孤立的个人面对的统治阶级对其刑罚的诉求,对孤立的个人的倾斜,而立法者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古典学派到近代学派变化中,刑事实证学派得到了长足地发展,犯罪的优秀由行为转变行为人,此时,客观主义盛行之风逐渐受到主观主义的冲击,客观主义被视为主观主义的外化,是主观意志的外在行为。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之中,不仅仅其法律依据宪法中有所体现,因为宪法中规定:“人人生而平等”。这是总则中在分则中的具体体现。这里排除了年龄、职业、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这些条件无不体现形式平等。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极大地解放了人们不平等思想,消除歧视观念。任何其他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都不得与其相违背,当人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却在程序上举步维艰(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程序,不仅体现在其认定犯罪规格、标准;三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合法辩护事由}),当有人被精神病、“乙肝歧视”等维护时被认为是可笑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我国现存的四要件体系出发,尽管其本身存在不相协调部分,在此不究,在主客观相结合四要件体系之中,无不体现着“人性的光环”。 中国法律论文: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演讲范文 摘要:法律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法律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法律文化的阻滞因素,理性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加以本土化。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营造市民社会;公平立法,严格守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 关键词:法律文化;现代化;法治;市民社会。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较为明显变迁过程。这是一个从一元法律文化到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从热衷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到认同法律的价值性特征的过程。尽管如此,变迁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之保守和落后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与现代法律文化差距仍然很大。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是构筑现代社会法治大厦的前提和基石,理性分析制约和影响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现实因素,科学构建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的理想模式,对“法治国家”的实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一、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现实制约因素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可能离开社会的诸多现实因素孤军独进,而是在与社会现实因素的互动中逐步增加现代性,实现现代化。影响和制约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因素错综复杂,它们在影响和制约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同时,也使自身逐步走向现代化、民主化和理性化。 (一)物质因素 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先进与落后、文明与愚昧的根本标志。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必然外显为相应的物化形式或物质因素,这些物质因素对特定历史阶段的制度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都将产生决定性影响,法律文化自然涵盖其中。首先,在法律文化现代性因素的生成方面,物质因素起决定作用。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过程就是法律文化内容日趋合理化过程,亦即法律文化内容的现代性因素不断生成和增长的过程。而法律文化的内容归根结底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物质因素,“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中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上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无论是劳动者素质、劳动工具现状和劳动对象范围,其传统性和落后性因素还占相当大的比重。这就从根本上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化和系统化程度、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和科学化程度、法律规范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和普适程度、法律硬件和软件设施的现代化程度、以及立法和司法技术的科学化程度等方面产生严重制约。使表层法律文化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和深层法律文化如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等的现代性因素较难生成,从而难以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 其次,在传播现代法律文化的深度、广度和效度方面,物质因素起着决定作用。尽管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原因而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和进度,但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不断趋于先进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也是这一客观规律的生动表征。改革开放加速了这一现代化进程。但是,“春江水暖鸭先知”,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因素最先是由精英层次的法律家和法律职业者所感知、理解和认可的。要使法律文化在深度、广度和效度上真正实现现代化,还必须有一个传播的过程。在传播现代法律文化方面,物质因素是基础,是前提,是条件。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无疑是关键因素。现代传播媒介和教育技术、现代的交通设施和通讯技术为法律文化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使法律文化的传播更广泛、更深入、更生动、更有效。中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达和运用程度,与实现现代法律文化的全面传播所应具备的物质条件有很大差距,广大农村和西部地区更加薄弱。推进科技进步,实现法律操作和宣传技术的现代化应该是法律文化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在公民对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和接受能力方面,物质因素也起着决定作用。市场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现代经济体制和模式,不如说是阶级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特殊载体和外现形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在市场动作当中自然产生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和依赖。同时,市场经济模式下的主体本身也应该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素质,从而也就具备接受现代法律文化的能力。但是,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中国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现在仍然处于农业社会或者说是“熟人社会”,这种传统的社会形态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律的强烈需要,加上较落后的教育现状,也就决定了中国民众对法律文化较低级的接受能力。法律只有作用于现实社会生活才能成为“活的法律”。现代法律文化也只有作用于现代化了的人才能扎根开花,中国法律文化由于难有市民社会基础而难以实现现代化。 “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生产力的发展不仅提出了变革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的要求,而且造成了实现这种变革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力量,因而这种变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中国独具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可以从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等物质因素中找到理由,那么同样,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也就是传统法律文化不再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必然。 (二)制度因素 现代法律文化离不开与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石,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它又离不开以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制度和理性文化制度为基本组成部分的制度上层建筑这一基石。现代法律文化及现代法治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的基石上,现代法律文化本身就是理性文化的基本要素。 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现代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难以跨越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运作品质衍生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自由、竞争进取的现代文化,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产生了对法律规范的内在需求,在市场经济的文化背景和现实需要面前,有关市场主体资格、财产权保护、合同自由、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不断孕育并日益现代化。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确立开始了近代法治和与之相伴随的近代法律文化,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善形成了现代法治和现代法律文化。法治及其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成为市场经济的反映装置、维持装置和推进装置。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近代和现代法治,就没有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近代和现代法律文化,这是历史发展充分实践的不争事实。而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环境下是只适合于人治和人治文化而排斥法治和法治文化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一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作,与之相对应的是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高度发达的集权政治文化,现代法律文化因缺乏前提和基础而难以生成。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终于被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现代法律文化才逐渐有了生成的土壤。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非常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样式,计划到2020年才能“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由此可见,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生成还需要较长的一个时期。 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是现代法律文化生成的前提。民主政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全面体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印证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健全是社会发展无可阻挡的历史必然。西方的历史经验已经说明,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都是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产物,中国法律文化近代化遭遇挫折的历史教训证明,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只能孕育人治文化而不可能生成近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确认作保障,没有现代的民主政治,就没有立法的科学化和平等化,就没有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就没有人们对法律严格遵守的自觉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只能是遥不可及的法治理想,从而也就不可能实现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 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对新中国以来的政治制度文化影响颇深,虽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迫使政治制度趋向民主化,但由于没有民主法治文化的深厚底蕴,民主政治制度更多地体现在政治理论和制度设计上,在实际政治运作中有一系列的关系并没有理顺。比如,执政党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机关、司法系统内部关系等等。导致法律成为政策的附庸,既没有权威性又缺乏稳定性;导致立法主体混乱,“法律走私”现象层出不穷,法律缺乏统一性;导致司法成为同极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人财物”完全受控,独立审判徒有虚名;导致“悠久的中央动员型治理传统”仍然顽固存在,立法、执法、普法都成为一个又一个的运动和“会战”,把法治异化为“运动法治”。总之,集中有余而民主不足的政治体制本质上是以树立人的权威而非法的权威的人治模式,是一种人治文化丰富发达而现代法治文化严重匮乏的文化样式。要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实现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最终转变,必须切实体现“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本质,建立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 理性文化制度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化生成的保证。理性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一对范畴,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文化。从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发展史上可以看出,纵贯西方法治的一根主线是对人类理性的呼唤。亚里士多德是率先提出法治主张与学说并最早提出“人是理性的动物”命题的西哲。大体而言,凡是法治论者多是理性主义者。理性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但并非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能产生理性文化,如果国家实行集权政治模式,实行新闻、文化和教育专制,树立主义、组织和个人权威,不实现真正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作为现代法治三大基石之一的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神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为价值取向的理性文化就不可能生成,也就无法构筑现代法治大厦。 (三)文化因素 法律文化是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法律文化如同政治文化、宗教文化、伦理文化一样,是构成人类整体文化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受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整体文化的内容和样式作为强大的文化背景深深地影响着法律文化的性质、发展进度和调整方式。 中国是一个几千年儒家文化生长繁衍的传统农业大国,文化中的惰性因素对中国现代化进程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和渗透力是不可低估的。传统文化中的“礼治”、“德治”导致的重礼轻法思想、“家天下”和“家国同构”导致的高度集权政治结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以及“集团本位”价值观导致的盲从和无视个体权利等等,与肇始于近代西方社会的现代法律文化形成鲜明对极。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我们尽管可以改变传统文化的物质外壳,但要更新它的深层内核却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复杂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无法可依已成为历史,但受传统文化的深层影响,再加上经济、政治制度的原因,“礼治”文化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法律还没有成为调整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效力、权威、尊严还没有在政治结构和权力运行过程以及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树立起来。一些非法律的调整文化如政策、道德风俗、习惯甚至远古遗风常常不时地替代和行使着法律的功能,一个为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法律秩序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存在着深层的矛盾。“传统不仅仅过去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以致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藉,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因此,推进整体文化的现代化,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二、法律文化现代化模式构建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大厦的前提和根基。西方法治实践历程充分证明了“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同样也不会有现代法治。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主政治目标,必须首先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如前所述,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整体上无法创生出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传统文化还因其与现代法治的深刻矛盾与冲突,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所以,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于中国而言是极其曲折复杂的,必须着眼中国社会现实,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问题。 1.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建立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市民社会。 着眼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从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型和政治结构的变革中去寻找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动力,是一种科学认识方法。商品经济的形成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总是与西方经济形态和政治结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必须首先从中国经济政治变革中寻找根本动力。 首先,“商品经济这一社会人类学的历史运动,同时伴随着文明社会法权关系与法律文化的深刻改变。”在分析法律文化的进步时,经济因素是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一个历史动因。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文化样式,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导致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也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文化样式,这既是历史现实,又是规律。可见,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根本动力之一就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即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经济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其次,相对于经济因素来讲,政治因素对法律进步的影响更为具体和直接。第一,执政者的治国理念直接影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形成的“法治国”传统与中国几千年对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的苦苦追求而导致的“重礼轻法”就是鲜明的例证;第二,执政治者的政治主张为了能够得到广泛的服从,往往都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化、固定化和条文化。从这一角度讲,法律就成了政治的一种反映装置,政治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在法律中得以显现,亦即表现为法律的进步。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的现代化。 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伴随的社会形式必然是与熟人社会相对极的市民社会。熟人社会又称为“乡土社会”,在熟人社会里,人们几乎不需要法律和法院。法律更多地是一种潜在的威慑。这样的社会形式自然不会产生现代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有自己独特的社会“语境”,这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又称为“陌生人社会”,它是“以城市为活动空间,以市民为成员而构成的一个阶级群体。”市民社会体现了与众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精神面貌。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这样刻画现代市民社会:“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威胁我们,如犯罪。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旅行,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如果我们得病进医院,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我们埋葬。”市民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权威的碎片化,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市民社会是多元的,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道德价值取向变化无常,法律成为共同的信仰,传统权威日薄西山,法院成了神圣的殿堂,习惯的力量减弱,权威受到质疑,对正式法律的需要应运而生,法律的价值性亦倍受重视,现代法律文化逐步生成。 2.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促进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变。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本质上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巩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宗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其具有的专制性、等级性、封闭性以及重刑轻民、刑罚酷烈、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等特征而与现代法律文化根本对立,传统法律文化从总体上不可能再生现代法律文化。但是,也决不能由此而全盘否定传统法律文化。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文化曾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增添了光彩,它向世界传递过智慧之火,它是一笔财富,同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化体系一样,既有守旧消极的因素,也有进取积极的一面。我们决不能在一片废墟上构筑我们的现代法律文化。我们可以在剔除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核之后,对某些方面给予创造性的转换,使之附属于新的内核之上。当然,任何一种形式存在的传统法律文化,都必须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面前接受洗礼,“合者存,不合都亡,再也不能让旧的缠住新的,死的拖住活的。” 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考察可以发现,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别,实质上是自然经济、产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差别,是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差别,是封闭社会、半封闭社会与开放社会的差别,是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差别,是伦理社会与法理社会的差别。一句话,中西法律文化乃至整个中西文化的差别,是“古”与“今”的差别。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这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在整体上处于落后状态的我们,必须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说过:“在法的问题上并无真理可言,……很多改进可以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取源泉。”只有不断地鉴别和吸收,才能不断地改进,我们不必过分惧怕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就是从西方引进,迄今已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政治信仰。鲁迅先生说的好:“虽是西洋文明罢,我们能吸收时,就是西洋文明也变成我们自已的了。”不要“一到衰弊陵夷之际,神经可就衰弱过敏了,每遇外国东西,便觉得仿佛彼来俘我一样,推拒,惶恐,退缩,逃避,抖作一团,又必想一篇道理来掩饰。”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法律文化与原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封建政治权力为特点,以道德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及以计划经济为特点、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已经难以为人们在新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生活提供有效的知识和经验,必须加以变革,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变。影响中国法律文化变迁的外部文化因素主要就是西方法律文化。“一种法律制度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向他国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将法律之外的材料加以同化的历史。”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使之本土化就成为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提高民众法治观念、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必然。不过,本土化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过程,“法治最大的困难在于外来文化与本土环境之间的脱节,由于这种脱节使得这种制度无法在本土得到很好的运做。”在上世纪初中国法律文化近代化过程中曾有过“南橘成为北枳”、“画虎类犬”的教训。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可能又要归结到“市民社会”的语境中来。 3.公平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究其根源,就在于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政党的、国家的和民众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只要法律没有被信仰,“只要法律还没有被看成是坚固的堡垒,以阻止实施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国家决定或党的决议,……社会就没有避免重复出现悲惨事件的保障。”法律信仰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在中国现阶段,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被人们普遍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能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合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律制度可以完备,但如果法律只代表某个政党或者某个政府部门的利益,搞“法律走私”,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不体现公平、正义等终极价值,法信仰就无从建立。第二,执法严格公正。这里的执法,既包括行政执法,又包括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现了“平之如水”,接下来的关键就是执法者。“执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如果执法官作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那比一次犯罪祸害犹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律职责等执法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还表现相当突出。“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正所谓“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 4.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一堆废纸”。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在这样的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普法宣传工作、形式多样的学校法制教育、举办更多的公民听证会等等,使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唤起公民对自由、平等等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才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和法治社会这一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恢复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并逐步在中小学阶段开设了一定的法律常识课,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以及在很多地方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使学校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地位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为了能使学校法制教育真正承担起弘扬现代法律文化、造就现代法律人才的使命,改革已是刻不容缓。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的普法活动自1986年以来已实施了三个五年计划,“四五”普法正在全面展开。通过近二十年的全民普法,为中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打下了认知基础和民众基础。但在普法过程中,有一个形式与内容、主动与被动、目标与效果的反差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和技术方法上认真加以解决。听证会也是近年来得到较多运用的立法和法制教育形式,让利益可能受到拟议中的法律影响的行业代表、民间人士有充分机会参与其事,这不仅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也使法律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树立“自己的法律”的良法观念,有利于法律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实现制度法律文化与观念法律文化的统一。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市民社会共生共进的互动过程。但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并不会因为我们的愿望而化为现实,它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和政府的实际行动和共同努力才能最终生成,也只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生成之时,才是“法治国家”的全面实现之日。 中国法律论文:中国法律渊源模式 【摘要 目前中国的法律渊源呈现出以宪法为统帅单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逐步地显现出来,其最突出表现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 一、当代中国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渊源[1 中国是制定法和成文法的国家,其主要法律渊源有摘要:⒈宪法。宪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摘要: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其他任何法律和宪法相冲突无效;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⒉法律。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其闭会期间,可以由其常委会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冲突的进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方面的法律。⒊行政法规和基本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据摘要:一是宪法;二是法律。国务院各部委所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但应注重的是,国务院根据人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⒋军事法规。军事法规是由最高军事机关,即中心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一般只及于军队内部。军事法规的合法性依据有宪法和法律。我们把产生于宪法确定体制的军事法规称为自主性军事法规,产生于法律授权的军事法规为授权性军事法规。从历史上看,我国已经有最高军事机关立法的传统,目前的中心军事机关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权。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地,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这种地方性法规又可以划分为省级法规和大市级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多个经济特区,其立法是一种非凡性的地方性法规。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征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特征是摘要:⑴其立法依据不是一般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权;⑵立法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常委会;⑶其立法权限较大,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的规定;⑷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并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⒎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只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管辖范围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它只是一种“准法源”或者是“参照性的法源”。地方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和部门规章处于同一个层次,也是“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另外,经济特区的规章效力和一般地方规章效力相同,其内容仅限于经济领域,经济特区的规章可以和全国性的法律有所不同。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在通常被认为是法律渊源。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这种国际惯例是在按国际法行为必须的或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 二、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 ⒈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的必然性[2。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传统造就的非凡法源思维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现摘要:⑴从历史上,中华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级的法的形式。尽管在历史有过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过是一种例外而已。⑵从中国法律形式受外来法律形式影响来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国法为模式。而这两者是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其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把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形式和中国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国人所接受。⑶解放后,中国的政治态度受苏联的影响,法制建设多以苏联为楷模,而苏联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从理论上讲,新中国的诞生既社会主义在东方的胜利,也是中华民族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端。中华民族以独立的民族国家形式在世界出现,必然强调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威,废除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头上的不平等条约,非凡是新中国的政权性质和旧社会的根本对立。因此,需要制定法巩固国家政权,制定法便成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形式。 ⒉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模式的主要弊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不断地复杂化,使制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制定法的调整和社会需要之间产生了许多矛盾,这集中地体现出制定法法律渊源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现在摘要:⑴法律效力的滞后性和社会关系的相对超前性产生了矛盾。因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即起早、审议、讨论、通过、公布等环节,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这时社会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甚至是巨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制定法所无法预见的。另外,制定法是对以前法律实践活动的阶段性的总结,又是针对未来生活规范的预选设计,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现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制定法对其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就失去了相当的针对性,制定法当然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⑵制定法的静态稳定性和社会关系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由于制定法是对一定阶段成熟的社会关系的阶段性的总结,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不变性,因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这些因素就导致制定法具有更强的静态稳定性。相反的是,社会关系却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而且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这种绝对意义上的变化性是和制定法的静态稳定性产生了很大的矛盾。而且,极有可能造成的是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是对制定法规范的公然违反。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和社会关系的具体复杂性的之间产生较大的矛盾。由于制定法是一种具有很强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它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尽量地作出一定的规范,再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征,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因而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但是社会生活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断地发展变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复杂性,也就个案的具体性体现,那么,这两者的之间的矛盾就会产生一定的对抗。总之,制定法是不能解决这个矛盾的。⑷制定法的统一性和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制定法是一种普遍性的行为规范,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行为都要作出一定的规范,对他们都有普遍性的约束力,所有的社会成员必须一体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规定。可是,我国的地区差异很大,各地情况异常的复杂,尤其是沿海和边疆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非凡在文化、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差距巨大。在这样的不平衡的大环境下,适用具有高度一体化的制定法,而区分各地的具体情况。假如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统一的制定法,势必什么造成许多困难和其他的一些负效应的。 可以说,制定法所具有的这些一般意义上的弊端是不能运用制定法本身来解决的,不可以运用制定法的自我调节或者政策来代替法律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的。 三、中国单一制定法法律渊源的一个重大缺陷——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指法律的适用主体把制定法仅仅当成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他们需要制定法时才予以适用,而制定法本身没有独立性的价值,是处于被他人利用的地位。制定法的这种工具主义主要表现为摘要:[3⑴制定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认为法律是实现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刀把子”,法律的价值首先和主要的是维护阶级统治和镇压阶级压迫。⑵制定法是经济工具,主要是因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功能,那么制定法就是构成了经济实现的工具。⑶制定法是国家的工具,是指制定法国家是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手段而已。⑷制定法是政策性的工具,表现为法律使政策规范化、稳定化的工具。⑸制定法是道德的工具,即制定法是维护统治阶级道德和制约非统治阶级道德的工具。 制定法工具主义的最大弊端是对法治所造成的影响,因而,它是法治实现的最大障碍,也可以说,重视制定法也不上重视法治。其一,制定法工具主义违反了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摘要:⑴权自法出;⑵法大于权;⑶人从于法;⑷违法有责;⑸立法公平。这种制定法工具主义和法治间存在很大的差别,表现为摘要:首先,制定法工具主义宣称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阶级意志在阶级社会的永恒存在。其次,制定法工具主义为统治阶级乃至个人以及其所代表的权力凌驾法律之上打开了方便之门。最后,制定法工具主义弱化了责任意识,权力行为的社会制约性大大下降。[4其二,制定法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人治的基本精神是摘要:⑴法自权出;⑵权大于法;⑶人高于法;⑷责任失衡;⑸立法等差。这种工具主义主要表现为摘要:首先,立法公平的思想在这里被斥为异端,立法等差仍有坚实的基础;其次,对国家意志的强调也是制定法工具主义强化人治的重要表现;最后,制定法工具主义对法律的制裁功能的无限扩大强化了国家机构的控制功能,弱化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社会性监督,使人治盛行。[5 中国法律论文:中国法律发展的方式与立场 本文作者:张浩书眭鸿明工作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一、中国法律发展应采用何种方法论立场 面对西方各种法治与现代性的理论,中国的法学学者应当表现出怎样的一个立场以及重要的,中国的问题是什么中国的法治建设要改变什么存在着一个中国的法律现代性问题吗又该怎样理解中国法律的现代性呢以及,该如何细致而真实地描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脉络并进而阐释其内在的理论逻辑进一步,法治对于中国人到底意味着什么它是否已经构成中国人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下中国的法治又究竟处在什么样的一个阶段以及,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它与现代性的法律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关联与法律的全球化运动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关系也就是说,法律的现代性与当下中国法治之间有着怎样的相关性(或不相关性)或者,现代性的法律之于中国的正当性又将何在当下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又该如何可能换言之,法治到底如何面对中国国情这样,更进一步,设若存在一个“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问题的话,那么究竟该如何建设现代性的中国法律价值体系又该如何创建足以保障现代性的中国法律持续和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等等。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是质疑“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及反思“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所必须直面的前提性问题;同时,这也表明了当代中国法律问题的复杂性。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法论、特别是有关法律发展的研究范式及其立场上,人们要么习惯于以历史哲学或社会进化论为其阐释之基础,认为中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条相对固定的发展轨迹,而且这条轨迹是由若干前后相续、彼此独立的阶段或形态所构成的,并且这一轨迹的运行走向又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如由野蛮之法到文明之法的嬗递、由身份之法向契约之法的转变、由封建社会法制向社会主义社会法制的历史演变、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要么习惯于以某种单一的理论或者一种意识形态来解释中国法律的现代性,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看成是某种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比如把有关中国的法律发展看成是一个追求某种价值—规范体系(如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并且这一价值—规范体系自身又是不断完善的过程,再比如求助于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还比如热衷于宪政主义,又或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性的精髓在于西方启蒙以来的两大思想传统“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中的任何一个,①进而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同于“西化”或“西方化”;要么就是把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置身于“传统/现代”、“东方/西方”、“正式制度(国家)/非正式制度(地方)”这三组二元对立的文化结构之中,认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文化的比较与选择、进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过程,是一个法律资源优化组合后的多元化的法律文化共同体齐步迈向现代性的过程;要么就是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置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历史变革和社会结构的变迁、甚至是经济全球化的宏大图景之中来描绘,把法律的现代性看成是依附于政治事实的、或者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甚至混同在政治的现代性与社会的现代性之中,进而认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其实是一场伟大的“法律革命”。问题是,尽管上述四种分析范式都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也尽管这些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描述或多或少都能够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与现实轮廓,但是由于它们没有保持对于西方法治与现代性理论的足够警醒与警惕,同时也没有准确地把握中国现代法律发展的未来走向,因而在“仓促之间”,它们不仅失去了对西方法治与现代性理论进行批评与反思的能力,而且还草率地把西方的法治与现代性理论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直接勾连起来,从而忘却了法制现代化之于中国的立场和中国自身的品格。结果,它们不仅没有确立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践性的问题意识,也没有提升有关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分析理性,因而它们不仅没有生产和再生产出有关中国法律发展的知识类型,而且也没有深入思考“法律的现代性”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甚至还忽略了在“法制现代化”与当下中国社会大众日常性的法律生活及其感受之间建立起有知识意义的关联,进而使得中国的法律人无法意识到当下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描述和理论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实际上都是建立在西方法律发展的知识传统之上并一直受到“西方文化霸权”的支配、而不是中国自己的;为此,就连同2006年年底两位学者提出的当下中国的反思性法制现代化的观点,②他们不是“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适的历史必然”(邓正来语),就是重新陷入一种“新的西方中心论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之中。③因而,这些论断无疑又都是有问题的,甚至非常地简单化。我们究竟该采用何种研究范式或方法论立场来对中国的法律发展、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进行描述才是合理、客观的,才更贴近于真实的中国法律的历史生活呢又究竟该以怎样的立场来观察并反思当下正在行进之中的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律发展,并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进行理论化处理,以期体现中国法律发展的主体性的同时,更多当然也更自主地参与到世界法律发展的运动当中,从而在世界结构中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④我们提倡一种从法律实践或法律实践史出发、也即“走进法律的现实生活”并以“法律文化的持有者”和“法律实践的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来观察并反思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换言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立场应当摆脱经济实践、政治实践和社会实践的束缚,回归到中国的法律实践当中来,应当以法律人的眼光、特别是要尝试着以司法者而不仅仅只是以立法者的眼光来审视中国法律的发展问题,力求从社会生活方式的角度来理解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不仅要充分注意法律的实践理性,注意实践中法律知识类型的细微变革,而且要特别留意中国的法律发展所要直接针对的现实问题(比如这种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是如何被“问题化”的,又是如何不断地将各种具体的现实问题卷入到这个问题工厂的生产机器中的⑤),留心各种活生生的但却也是直接的、来自法律制度的行动者以及法律制度所必须面对或即将面对的一般人的法律生活经验与感受,因为对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我们不仅是观察者,还是参与者,更是行动者。为此,我们应当是坚持从实然层面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及其特征进行检讨,要明确真正符合“现代性”意义的思辨应当是摆脱了以逻辑学、语言学规范分析基础之上的、认识论意义上的“形而上”的思辨,①是返回法的形而下、返回实践性的问题思考。为此,有关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研究,就必须一反过去从理论前提或概念出发的认识方法,必须一反过去的那种宏观的认识方法,力求从微观的角度、从认识实践出发,以生活化、细致化但却又是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意识、知识和技术来关注中国法律发展的理论以及理论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及其处理问题的方式;既要全面了解西方的各种法治与现代性理论,了解西方现代性与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复杂情势和多元方案,也要充分注意西方的理论预设与中国现实的法制实践之间所可能存在着的对抗和冲突;既要关注理论的结论以及具体的实践措施和政策,也要对现行的法律理论和具体的社会实践措施和政策进行反思、检讨与批评;既要照顾到客观现象(如司法实践中中国法官所采用的形式多样的策略),也要照顾到主观现象(如社会民众对待法制现代化的态度);既要分析国家的立法规划、法律政策和司法任务,也要叙述某一法院内部机构的日常运作,以及揭示具体司法活动中法官的个人意志与司法行为的选择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还要关注法律制度所必须面对或即将面对的人(如诉讼者)的心理与特点,也即就是要通过法律来理解生活,理解法治对于中国人意味着什么,并进而尝试着把中国人细分为“‘法律生活的游离者’、‘法律面前的求助者’、‘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法律困境的反抗者’”四类,以期理解法治与当下中国社会大众日常性的法律生活及其感受之间的关联,进而把握法治究竟该如何面对中国国情以及如何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行动策略和行动路径。为此,有关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研究,就应当从规范/规划的法律发展观转变到实践的法律发展观上来,语境化地理解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的问题,注意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不仅仅只是关注那些没有问题根基的“形而上”的思辨,更不是去关注科学真理、终极价值与基本问题的探求;应当注重个别案例,注意中国法律人的个性化努力,以及关注这种努力对于制度的形成所可能起到的作用,而不仅仅只是注重那些一般性的问题,或者不仅仅只是关注具体“事件”或“过程”所反映出的社会结构或制度关系。这样,欲要做出中国法学之于世界的贡献,那么中国法制的现代性就不仅应当体现出中国法律发展的自主性,而且“其优秀还在于根据关系型视角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建进程”②,因为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现代性的法制,更是中国的现代性的法制。唯如此,中国较之于西方,才能够从依附关系转换为自主关系,而西方较之于中国,才能由强制性的支配关系,迈向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二、中国法律发展方法论立场的实践(史)反思 从法律实践或法律实践史出发、也即“走进法律的现实生活”并以“法律文化的持有者”和“法律实践的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来观察并反思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在我们看来,这一视角和立场至少包含以下几重含义:首先,它要求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去观察并了解和思考这个社会以及这个社会所存在的问题,要求我们熟悉社会问题所包含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因素,并且熟练法律实践和法律操作。也即要以法律为起点,了解这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及其在实践过程中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以及其所需要采取的具体策略和其所体现出来的实践的逻辑;也即是要在法律人的知识智慧和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技术的意义上,了解在特定的社会情境系统里中国法律制度的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要从立法者的眼光转移到司法者或解释者的位置上,了解“立法为唯一法律”这一理论前设背后所隐藏着的法律供给主义以及所存在着的诸多困难和风险(如国家的法律供给与社会的制度演进之间的冲突),③并对我国现行的主要以借鉴和移植西方制度为特征的、以法律制度建构为中心的法治发展战略或“变法”模式进行反思,以及对把立法作为国家推动现代化变革的重要机制进行严肃地批判,进而尊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合谋共生,承认“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①。这样,我们在解释社会现象时,就不仅要关注制度(或结构),而且更应当关注个体行动者(或行动)及其行动策略;我们要力求从实践出发,并充分“移情”,深入到中国法律人丰富的内心世界里,从而尝试着以主体的地位来解释和理解中国法律人的行为,进而“拨开制度的云雾”,看到法律制度背后人的力量及其个性化的努力。毕竟,人的行动并不只是被他生存其中的制度(正式或非正式的)所刺激、鼓励、指引和限定的,与此同时,“事件”也不仅仅只是现时各种制度、社会关系(结构)复杂作用的产物。②这样,具体到司法活动领域,就是既要一反仅仅只关注所谓的司法原理的传统做法,也要反对制度主义的分析进路,不再视“诉讼人为既定司法制度的消极的接收者,他们还是直接影响和塑造这一制度并创造制度绩效的行动者”③,同时也要理解面对现实而具体的问题中国法官要做什么,为什么这么做,以及能做什么,怎样去做,怎样才能做得更好;要知道在现实的困境中,中国法官之所以能够成功将纠纷事实裁剪并重构为案件事实,并对具体的社会—文化情境做有效且地道的回应,是因为他们在具体塑造角色的过程中,依凭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依靠丰富的生活经验与生活智慧,并参照他所处的社会—文化情境系统的具体要求,尽可能多地排除了其角色集合中的矛盾因素,同时汲取并重组了他所承担的其他社会角色中的有利因素,进而在此基础上以一个综合性的角色(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多面手”)进入司法的。当然,了解、熟悉法律的实践无疑还不是事情的全部。我们还必须联系自身切实的社会实践与经验感受、力求从“生活中的法理”为切入点来展开对法律问题的经验性分析,进而揭示出包括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但却体现在实践中的各种原则和做法,也即“实践的知识”,并看到法律在官方表达层面背后的运作实际,体悟法律话语和法律制度实践中的智慧,从而说明并理解现实和社会的力量,最终发现中国法制现代性历史进程以及当下里的特有品格,而不是将目光停留在法律公开宣示的目标或法律制度无论是官方化的还是大众化的表达上。毕竟,任何逻辑上合理的命题或程式都不能确保真理,任何固定化的制度或齐整化的规则更是不能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的。生活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一些普适的制度或法律概念往往就会在某个狭窄的地方受到了挑战。④特别是对正处于社会变革和法治建设时期的中国而言,制度变革的真正合法性和正当性必定只可能是我们的生活体验。由此可见,强调从法律出发来观察并反思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实际上也是倡导一种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的语境化的内在视角,也即提倡有关法的现代性因素的思考,不仅要站在立法(制度)的角度,而且也要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不仅要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与技术问题,比如承认法制现代化的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便是要制定能够配合现代社会运作的实际需要的法律规范,而且也要出于知识的目的,出于对法律的信仰,更应当进入法律的社会实践,并把法律话语和社会实践联系起来观察和反思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一其实是世俗且具体的活动。其次,强调法律的实践品格,还要求中国的法律人在考虑推进中国法律发展所采取的行动路线时,既要注意国家或政府所从事的、“自上而下”式的法律的制度建构和制度推进,也要充分注意并仔细考察当下中国因特殊的社会结构造成的民众对待法律的心理特质,⑤更要了解他们在日常的法律生活中的主张以及官方的法律话语表达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到底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并发掘法律在中国人生活中的意义。换言之,也即要在现代化的语境之下,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找到一个现代法律之为中国的内在理由,找到区别于他国而自立于法界的中国特色,也即努力寻找到现代性的法律之于当代中国社会民众的权威认可和法理认同。毕竟,唯有法律实践才是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的创造者。相反,若是忽视了这一点,那么从制度表达或官方话语及其实践的层面来看,缺乏信赖基础的现代性法制,缺乏法理认同和内心认可的法制现代化,不仅无法在群体的认知层面上获得合理性,而且一旦实践起来,在特定的语境中还会反过来继续侵蚀他们自己本来已经不那么坚实的社会公信力,使得中国法律人即使在与民众基本立场一致的情况下也会因为显得“矫情”而没有办法切实地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进一步,话语是(discourse)带动政策的,并且又是以实践(practice)为手段的。①这样,中国社会若是要为自己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生产出自己所急需的法律知识,那么,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就必须转化为一种场景化的实践,同样,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研究、包括对当下的中国法制及其改革的研究,也必须反思自己惯常表现出的制度层面上的宏大叙事,反思自己微言大义般的凌空蹈虚,进而着力于、甚至在一个阶段彻底地转向于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具体问题的场景化考量,将法律发展的原理与不同的城市、农村、群体、组织、活动领域等场景因素相结合,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与具体的政治制度、与具体的社会结构和“运作场域”联系起来,在具体的场景中分析推动法律发展的不同要素、阐述法律发展以及法律运作的不同逻辑、策略以及不同的方式。换言之,有关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研究,“就总体而言,它就必须反对以抽象的所谓永恒价值作为对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评判,而是注重特定社会中人的生物性禀赋以及生产力(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把法律制度和规则都视为在某些相对稳定的制约条件下对于常规的社会问题的一种比较经济化的回应。”②因而,在这一视角之下,现代性的中国法制,既必须成为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一种常规的治理方式,也更必须成为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们交往实践的一部分;唯有如此,法制现代化的理念才能转化为一种具象的治理实践,一种鲜活的生活事实。同样,中国的法律发展及其当下进行中的法制改革,也必须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从而才能够为当下的中国社会谋福利并让当下的中国社会受益。相反,设若我们没有贴近自己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对别人的具体法律实践又不是很了解、或了解得很片面的话,那么我们抓住的只可能是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影子。实际上,就中国而言,法制现代化中诸多问题的有无,可能并不是或并不只是导源于我们所归因的制度因素或社会因素、政治因素,还可能包括其他制度的或非制度的因素。而后者,尽管有时往往更为重要,比如它们很可能为正式制度提供制度资源上的支持,但也常常容易被人们忽视。为此,如果说这种去语境性的有关法律发展的知识在西方还有它的适用性的话,那是因为它对于西方来说是内生性的,是建立在西方法律发展的经验基础之上的,是“土生土长”的,所以很多语境性的因素在其理论中是没有必要言说的;然而,如果我们不加反思地把它照搬过来并适用于中国这样一种后发型法治化国家,运用到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策略制定或标准的指导上,那么,结果自然就会是以西方的理论来认识自己。这无疑是极其危险的。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法制现代化的语境因素对于法律发展的具体过程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三,强调法律现代性的实践品格,强调法制现代化要面向生活,服务于生活,要回报大众并回溯社会,这样,我们就不能仅仅只是关注理论自身(比如逻辑上是否自恰)而轻视理论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否则,我们不仅会人为地割断理论与历史上或当下的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而且还会割断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现实生活的联系。因此,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就必须回到历史的同时,也回到现实;并在过去的、西方的理论与中国的、当下的现实之间建立起联系。这样,我们在理解过去的时候,也获得了对当下生活的感悟力。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在把握现实的同时把握理论,在把握历史和现实的同时,把握人类的普遍命运。③当然,也正是因为此,我们便不可避免地要在当下、在中国的法律场域里重新审视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关系,并在中国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完成对西方“现代性”社会制度的观察与研究以及对中国自身文化的反思、对自身传统的批判、对自身制度的改造尝试,既不简单地把“传统”视为“现代”的对立物而予以否定,也不把任何名为现代性的事业都看成是对传统观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最为重要的,还是要解决掉我们社会中存在着的法律问题。为此,我们可能更需要的或许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眼光,一种同情式的理解,更需要从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需要的角度来论证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要求。这样,我们也就能够发现并承认,尽管“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范畴不同,也尽管它们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方式与特点也不同,但他们的地位和功能对于当下的转型中国这样一个复合型的文化共同体而言却是非常重要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既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长期以来,尽管以往的有关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的研究虽说运用到了历史学术语,可是却都未曾提及———更不要说解释了———中国法律制度发展之最显著和最特殊的特点,即它的历史意识:它对自己从过去到未来的历史运动的自觉,对本身之前进和发展的品格的自觉。换言之,这种历史自觉,是指它对其本身之历史延续和发展的察觉,以及它对于自己作为一个共同体的进取特性的意识,以及它本身从过去到未来的运动。虽说有点儿闪烁其词,但部分作为这种疏漏的结果,其所揭示出来的、有关中国法制发展历史的构成要素虽反映了它在结构上的统合,然却忽略了它的动态个性,忽略了它在实践中所可能展现出来的多元逻辑以及在时间中的真实发展。例如,这些要素并未解释清楚清末法制为何或者如何发展成了19世纪末期或者20世纪的法律,后者尽管遭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与渗透、但在许多特征上却都跟传统法制完全相同,或至少是与之有着继承关系的,而又在另一些特征上,则如果不是在种类上也是在程度上与之有着基本的差异,换言之,它没有把传统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每一个特征和所有其他的法律体系的特征关联在一起,而只是简单地把法律发展依附于政治实事,进而也就没能很好地解释究竟有哪些因素被遗弃了,而又有哪些因素被得以创造性地转换了。由此可见,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就不仅要关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观念史,而且要关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制度史,更要关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践史。当然,也正是基于此,那么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律发展来说,现如今面临的最急迫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与其说是修订我们的法律规范体系、变革现有的法律制度,写进去更多更好的条款,倒不如说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创造一种可能的社会环境,使得业已载入宪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价值、原则逐步得到实现。第四,当然也是紧接着上面的分析,提倡从法律制度的当下实践以及实践史的角度来观察并反思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还意在提醒我们在对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进行研究时,不仅要注重共时性,而且同时更要历时性地集中关注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的过程,也即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实践和实践史视为一个未定的过程,一个不断实践和革新中的过程,将中国的法律发展视为一种参与、构成并推动世界法律发展的物质性力量,一项未尽的事业,而不是简单化地将其归结为某种诸如东方传统、西方、现代性的单一建构。这一点很重要。的确,法律实践的时空不应该被缩小,它必须既包括历史的与现实的法制实践,也必须包括中国和外国的法制实践。特别是随着国际化、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团体化的趋势日益凸显,那么介于地域之间各实体之间和平共存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网络的重要度势必逐步上升。这样,新型的法治势必就要反映各种因素互相依存的复杂的关系性、相对性。当然,在这里,平面的非中心化将成为最基本的趋势,而这又将意味着多元的法律体制的出现,以及秩序的形成和维持有赖于不同层面的同期处理和结构连动。当然,也恰恰正是在这里,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法文化才可以融合。①的确,就当下中国所参与其间的世界结构而言,经济的全球化无疑使得当下中国的法律实践与法律制度的发展一下子都置身于更广阔的公共空间当中。当然,正是在这一空间里,传统与现代、三维的(天理这样,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就不应当仅仅只是在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延长线上来被理解或阐释,而应当被看成是独立自主的、但却又是世界法律发展和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也正因为此,中国法律制度的实践进而也就获得了更广泛的世界意义。与此同时,在另一层面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也已经在中国现代性的社会结构和多元化的法律实践场域中开始了自我反思。就当下中国社会的内部结构而言,“转型”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无疑不应简单地理解为目的先导的从一个社会类型转成为另一个社会类型,而应看作是一种持久的、多元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并存以及产生新型社会现象的混合。换言之,作为一个过程,“转型”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意味着整个社会将由传统渐入现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论中国社会的结构还是形态,就都将会由多种成分构成。这样,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而言,不仅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而且农业社会、城市社会或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的社会相混合的现实国情,以及由此带来的多种知识、多元文化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格局,一方面,既是当前任何一项全国性的法律制度在制定时所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中国的法律制度为顺利达至其预期的目的或产生必要的效果而在具体的运作中所不得不采取的策略。为此,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而言,当下的研究就必须从混合社会的历史实际出发来创建新的理论概念,就必须从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中提炼出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逻辑,进而指引中国法制现代化未来走向的可能方向,从而形成中国乡村法制与城市法制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换言之,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的多样化及复杂化,以及社会知识的开放性和世界性,使得我们只有着眼于实践过程,才能避免现有的单一类型理论的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理念化了的建构的误导,尤其是意识形态化了的建构的误导。与此同时,也只有着眼于实践中未经表达的逻辑,我们才可以把握不同于现有理论框架的新的概念并寻找到超越现有知识图景的一条可能的道路。①第五,从根本上来说,这一视角实际上是要求我们改变以往所习惯的从法律制度或法律条文出发来看问题的方式,尝试着从中国法律人的日常法律实践、特别是中国法官的日常司法生活中去看待这个世界,从生活中的法理(lawinaction)去理解中国法律的现代性,去理解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把中国法制的现代化看成是我们的日常生活需求,而不仅仅是某种外部要求的产物,或者是对外部社会压力的某种反应,甚至是对外国投资者要求的满足,更不是国家强加于社会、知识精英强加于普通民众的东西。因为后者,往往会简单化地把中国的法律发展,变成是中国对外关系史的一部分,会把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认为只是回应某种外部挑战的结果,那么在这样的意义上,这套“现代的”制度因而也就仅仅成了外部力量强加于中国社会的东西,成了国家强加给民众的“制度枷锁”,而与中国在同西方文明相遇以前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要求无关的,或者与中国社会内部生活的日常需要无关,进而使得它可能会忽略中国社会自身的问题和要求,因此不能真正了解中国社会。②应当承认,现阶段中国社会中的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机制无疑是多重的,分散的。但是,任何制度建设却又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实践活动的实际开展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或知识,这样,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中国的法律实践就不得不面对并尽可能地考虑那些来自国家规划生产之外、根植于社区生活合理性之上的、非正式的知识传统与社会规则。③比如,与西方宪政制度下法官更注重规则治理不同的是,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农村社会里的广大人民法庭的法官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经常需要面对和考虑的,其实不仅仅是规则问题,还包括“吃多少荤油多少素油、口粮中几斤黄豆几斤绿豆”等这样更为细致的技术问题。这样,为了解决好具体的纠纷,尽管他们需要的更多的是一种被称为地方性的知识,而不仅仅只是恪守职责、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但这种知识却“又不是关于地方性规则(四个儿子谁应该多负赡养责任)的,而是关于地方性事实的(比如山里寒冷,老人要吃荤油等等);换言之,他的知识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法律。也超越了礼和传统。”①由此可见,当下中国法律在其具体的运作中,必须尽力沟通转型期国家与社会的断裂以及调和因这种断裂所导致的两种不同的运作逻辑,进而兼顾法治知识与地方性知识,从而促成国家法制和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的沟通与合作。否则它就无法对社会中大部分变动不居的现象做及时、有效且地道的反应。这样,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就都必须尝试着把这些知识或知识结构系统化进而提高到理论层面。最后,但或许却是最为重要的,就方法论的立场上而言,提倡从法律/法律制度的实践或实践史的角度来观察并反思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意在避免在缺少经验研究和经验知识的积累的基础上简单地进行所谓的方法论反思,而后者往往会在不自觉中陷入就方法谈方法的所谓的“方法论的瘟疫”之中。换言之,纯粹的逻辑思维并不能给我们任何关于经验世界的(有用的)知识。这样,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法论反思若是陌生于中国的司法和法律实践,没有深入中国法律的实践并在其中有所发现,进而缺乏对中国法律实践的制度环境、社会条件和法律文化的全盘关注,而只是引经据典,但却又不熟悉典章背后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问题所在的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进而没能对当下中国法律人在角色扮演时所处的具体而复杂的角色环境做同情式理解,因而这些分析与批判当然就会不着边际。 三、如何重构中国法律发展的方法论立场 当然,这一视角并不意味着无视或者否认中国法制现代性事业中外部因素的存在,甚至也不意味着试图降低这些外部因素的重要性。其实,这一主张首先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信念,即通过把中国的法律发展置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情境中加以理解并反思,并挖掘出它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还原出问题所在的整个社会—文化情景系统,以及这些现实的问题最终又是如何被解决掉的,才能重新认识理论之于历史和现实的意义,从而才能进一步确定其性质、力量和限度。同样,现代性的法律若要在中国良性运作,现代化法律制度的实践若要能妥当地服务于中国的社会生活,那么它就必须考虑它所处的社会—文化情境,就必须与整个中国的社会生活系统相协调。换句话说,“法制是从社会中生发出来的,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②,而一个民族的法律实践,则创造了它的现代性的法律。这样,我们也就必须承认,中国的法律发展就必须将中国人现实的社会秩序和可欲的社会生活作为基础和根据,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必须尊重中国人的切身经历和生活感悟。其次,从法律实践或实践史出发来观察并反思中国的法律发展,还意在提醒我们应当从经验上考察中国的法律发展问题,并结合历史条件和制度环境来分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进而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研究建立在对中国社会法律生活经验性的观察和分析的基础上,不迷信价值和理论的普适性,力求避免陷入抽象的“大词”和脱离语境的无休止争论中,要尽量地考虑它的复杂性、多面性和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性。毕竟,作为一种知识,法律并不只是一种中立的技术或实践,它的非自主性使得它必将与经济、政治,甚至是社会普遍流行的道德、价值观念和文化等因素相关联。比如,法律与政治无涉的认识就只可能是一种“虚假意识”。换言之,当人们感觉不到法律与政治的关联时,恰恰只是因为这个社会有着高度的政治共识。③也正是因为此,对于西方(主流)法律知识的、脱离其具体语境的自我迷醉,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知识学的“那喀索斯”。的确,既然知识是植根于特定的意义体系和社会情景之中的,是语境化的,那么,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即超出地方性的限度,知识自然也就没有发言权了。同样,一项法律制度具有什么样的功能,能发挥多大的功能,都取决于其所在的社会—文化情境。为此,从法律实践或实践史出发来观察并反思中国的法律发展,即是要求对现实提出真问题并给予这些问题具有现实意义的解释,是要“从实求知”。然而,当前中国法学的知识谱系,却充满了对实际法律生活的想象以及对法律事实的任意切割,缺乏对司法和执法的制度环境、社会条件的全盘关注,缺乏对特定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下的司法的同情和理解,表现出很强的教条主义倾向和泛道德化情绪。①这样,要勾勒出当前中国法律发展的轮廓,辨识其知识谱系和话语基础,就必须在法律话语和实践的互动中考察“行动中的法”,必须从中国法律人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考察其运用的法学知识,辨析其背后隐含的法学理论,考察中国法律人对特定社会事件的评论话语背后所隐含的逻辑,以及这一逻辑对法律实践的实际影响。毕竟,不仅真正的知识只可能源于经验(培根语),而且,“认识从实践始,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去。认识的能动作用,不但表现于从感性的认识到理性的认识之能动的飞跃,更重要的还须表现于从理性地认识到革命的实践这一个飞跃。”②再次,从法律实践或实践史出发来观察并反思中国的法律发展,更提醒我们要特别注意中国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为建构公共领域所扮演的积极角色,以及法律运作的对话理性,从而意识到中国法律人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运动中的可能贡献。换言之,法治的内在基础在于职业法律家阶层,中国的法治之路要靠中国的职业法律家阶层开创,毕竟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法治的保护神。③为此,对于中国法律实践的特别关注,还应当超越教条主义的藩篱进而注重法律实践经验、特别是司法经验以及对经验的总结和反思,应当超出个人主义的范畴而注重主体的相互性;而对“交往/对话理性”的坚持,又意在提醒我们注意,现代法所包含的结构性矛盾只有在中国法律人的积极作用下才能在“法律场域”中得以缓和或缓解。具体的,比如,转型中国社会里的纠纷处理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由多元且混杂(包括前现代、现代以及后现代的各种要素)、冲突(包括正式制度内部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范之间)的知识群通过法官的积极疏通、引导进而展开对话、沟通或交流从而整合成秩序、内化成制度资源的过程,都是来自法理社会的知识传统与乡土社会的本土资源、是国家制定之法律通过与地方性知识的相互合作来共同完成的;而法官,在此当中始终都是一个行动者的积极角色,进而发挥着极强的制度和规则创造力。换言之,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多元法律体制的出现,使得秩序的形成和维持有赖于不同层面的同期处理以及结构联动;这样,转型司法里的中国法官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就不仅会遵循了“在地”(onground)的经验和相应信念的法,也即遵循了“地方性的知识”和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规则,而且还积极沟通了抽象的法律世界与真实的生活世界、整合了法律知识和生活情理的。当然,又正是通过法官对纠纷的细致处理、特别是通过调解机制的运作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带到法院或者纳入规范化的渠道,以及通过对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地方性知识的吸纳并改造、进而内化为制度资源,从而使得抽象的法律逻辑与生活逻辑得以展开积极的对话和交流;甚至,这种沟通在法官的积极牵引下还可能达到一种“理想交谈情景”(哈贝马斯语)。那么,在这一视角下,我们看到,转型中国的司法及其运作策略,实质上是中国法官充分利用中国“传统”与“现代”的、“东、西方”两种文化之中的法律资源,并又超越两种司法模式而采取了一种更为实用的司法操作术。换言之,若仅以东方的、传统中国的纠纷处理模式,那么,当下中国的司法无疑难以回应已经“现代了的”社会,无法为现代社会里的纠纷提供地道且妥当的“处方”;而若仅采用西方的、所谓“法治型”的纠纷处理模式,则必然无法与正处在转型时期的整个中国的社会生活系统相协调,进而生产出能为当下中国人普遍消费得起的法律产品,从而解决当下中国社会里常规的法律问题。进一步,其实,透过这种法律产品的生产过程,我们又能够清楚地看到,转型中国的司法及其运作,实际上已经“超越法律”(overcominglaw),并且打通了“传统”与“现代”的沟壑,沟通、融合起了“传统”与“现代”的精神,以及最重要的,达成了“东方”与“西方”两种法律的共识。也就是说,当下中国的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实质上是充分利用起了东、西方两种文化之中的法律资源,并又超越了这两种法律文化中的司法运作的固有模式而采取了一套更为实用的司法策略。当然,也正是在这一法律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东方”的司法运作模式(“调解”)与“西方”的司法运作模式(“审判”)在中国的司法场域里已经形成初步的分工并且相互合作,进而共同推动着问题的顺利解决。从这个角度来说,两者之间实已无区分开来的必要了。最后,从中国法律的实践出发,还提醒我们要把注意力集中于各种法治的“悖论现象”或者所谓的“法治乱象”之上,承认无论从其中任何一种理论传统来看,转型中国的法律实践都存在着悖论的一面。我们需要了解和解释的是(从西方理论看来是)矛盾的现实,是要表述中国法律实践的各种可能行动路线,而不是争论哪一个理论是唯一正确的理论。这样,我们就不会坚持以一种理论压倒另一种理论,也不会再长期陷于无谓的意识形态的争论之中。相反,“正是悖论社会的现实以及现代传统中的实践和理念传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学术理论和发展道路的方向。”①这样,我们便会承认转型中国法律实践的多面性,并注意到各种理论在解释中国法律在“表达”与“实践”上的距离是怎样并存的,它们之间在知识上是怎样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又是如何互动和隔离的,而不会去坚持把片面的真实当做唯一和全面的真实。当然,其实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法治悖论”或者“法治乱象”的存在,却也恰恰反映出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法治实践正欲从当下的诸多困境(这里既包括社会的、文化的,也包括理论自身的)中为自己走出“泥淖”寻求到合法依据,组织和动员起一切有利的社会资源,进而摆脱传统的束缚,抵制现有体制的掣肘,从而减少前进中的阻力。为此,我们必须要做的,就是超越这些理论之间的对立,做出有目标的选择与融合,并结合中国的现实,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理论。由此可见,对于中国而言,所谓现代性的法制,其实也就是体现了中国社会特有之实践品格以及主体性的法律。而所谓法制的现代化,也就是要满足中国现实且日常的法律需求并在此之上又要积极参与到世界法律发展的运动之中去彰显中国法律发展的独特品性进而为推动全球法律发展作出中国特有的贡献。这样,才能不仅确立起中国现代性法学话语的自主观念、自我意识和文化自觉,而且中国才有可能以一种“主体性的中国”出现在整个世界的对话或对抗中,进而赢得应有的尊重。 中国法律论文:新时期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模式探究 摘 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为重要的优秀内容,其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因此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就不能完全依照构建模式而来,必须依照实际中的经验进行理性探索,这就形成了与西方法律体系发展过程中完全相异的特点,中国法律体系一方面因实验性而逐渐完善,另一方面又因政府的指导性而显示出很强的“人为性”特点。 关键字:法律体系;构建模式;理性探索 我国的立法模式主要采用渐进式的发展思路,西方的法律体系往往需要很漫长的时间,进行自然演化,那我国的法律构建模式是否体现了我国在立法过程中独有的轨迹呢?立法是如何满足社会主义社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等相关方面发展的需要呢?在反思新时期我国法律体系的模式中,我们需要分析构建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以构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律体系的优秀基础。 一、探索渐进审慎立法 我国的立法思路采用的是通过实践的方式,逐渐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就是所谓的“摸着石头过河”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缺乏参照标准,并没有任何国家的定型化模式让我们进行参考学习,我国只能采取一步一看的方式进行试验,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发现问题逐渐完善。 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必须摒弃掉好高骛远的理想主义作风,切不可试图一步走向最终蓝图,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其中先立单项法,后立综合法就是对邓小平同志话语的充分表现。同时定制单行法规和条例,也是为了满足我国各个地方及不同社会差异性的需要,而产生先推行在入法的审慎之情。 二、试行机制实验方法 (一)试行立法 试行立法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临时立法措施。如本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因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由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先制定行政法规,以适应需要。这样便于总结实施的经验,为制定法律作准备。从2004年开始试行法规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7%-18%之间。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发展,这种试行法规会越来越少。虽然试行立法的弊端很明显,但是在特殊条件下,这种立法模式为国家建法失败预留了很大的缓冲空间,所以在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过程中它也发挥着积极的最用。 (二)试点立法 是指国家依据创新、协调的发展理念,在正式出台一些政策法规的前期,进行筹备、调整政策法规所采用的一种方式。根据立法点的反馈随后更改,以对应出台正式的法律文书,试点立法成功的案例不在少数,不仅可以降低风险,还可以给我们国家的法律发展积累宝贵的经验,所以我国的试点立法长期在我国存在。 (三)先行先试 相比较于传统的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更能表现创新及开阔的一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地方性的法规都是我国制定中央立法的信息来源,先行先试的根本优秀原则与审慎立法原则是一致的,地方先行法律法进行探索和寻找不足,当符合满足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国家在进行采用,先行先试在一方面可以起到引导社会变革的作用。 三、构建“实验―控制”模式 我国立法过程中实验色彩强烈,是立足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在实践中寻找真理的一套行为有效的体制,在推行法律过程中往往依靠于政府来进行推动,虽然由政府控制,政府拥有最终的话语权,但是这样的构建模式来源于实践,重点是对立法合法有效性的一种体现。这也是中国这种单一制度下最容易开展社会制度变革的方式。 虽然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允许地方性法规涉足,但是为了能够控制整体,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化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一开始在法规的制定中就设置了很多底线,当脱离自己的管制范围时,就利用权力将试行法规叫停。这种方式是一种很强的选择性控制,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有些政策法规很容易得到推广,有些政策法规在地方反而经常难产。 四、结语 从新时期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模式中我们发现,我国的法律是在不断的“纠正”中建立起来的。由试行法规体现出了探索求真的一面,又由政府推行控制而体现出人为控制的一面,这种双重特点恰恰反映了,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独特一面。这种构建模式的优势十分明显,既可以使我国法治化进程快速发展,同时政府也在其中充当监管的职责。使我国社会朝着既定目标快速前进。但是这种构建模式同时也有很大的弊端,当试验法规在地方一旦出现非预期情况时,地方与中央就会出现权衡与选择,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政府不可能完全的给予制度化和法治化,那时往往会出现一种虚假的法治繁荣,甚至会出现非法治化的情况。由此可见为了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我们既要保留成功的经验,同时也要克服特殊模式下所产生的弊端,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用更加广泛的视野来审视我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论文:论现行体制下中国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 摘要:中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包括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GAAP会计制度,由于缺乏会计制度,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协调系统的专业部门也有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不完善的现象,主要法律制度不健全,冲突或不一致时,相关会计准则和过分强调尊重的原则之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法律规范应有的作用。因此,建立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制度,同时注意法律规范势在必行。 关键词:会计法律规范;协调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机关的各级会计做了很多相关工作,在市场开放的利好经济需求下,出台了一系列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等等规范。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本市场发展日趋成熟,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作为会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渐渗透到各项经济活动领域中。从其演化的历史源流上看,会计法律规范不仅主导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进程,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一国经济关系构建的基础要求。 二、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概述 (一)会计法律规范的定义 在会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又引导出法律工作的最高标准的会计制度。国务院根据其任务制定会计规范性文件,如具体的措施,比如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实施,也属于会计标准,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按照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出台了“有限会计制度”核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这是调整会计和经济生活之间的法律范之间关系的某些方面。 (二)会计法律规范的特点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这是一个开放的结构完整性和系统性功能,构成了法律规范的会计准则、会计信息、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处理、评估和指导,受到限制的标准。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 1. 内容上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客观性是指会计制度和客观环境的会计制度,不仅是条件的组合,也是可操作性程度高,同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科学性则是前提和基础,成功实现了会计法律、法规,因此,这也足以体现出法律、法规的会计制度的内容以及会计和内部法规的内在要求。 2. 统一和稳定时间 会计制度和法律规范,在发展到一定时期的法律规范的动态演变的会计制度,一定的客观环境是相对稳定的,而不是静态的。随着会计理论和实践,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在经济环境的法律和会计规则的一些变化可能不再是合适的,或者已经过时,需要加以纠正,甚至放弃。而一些新的会计法律、法规已逐步建立或接受。 3. 目标的倾向 会计法律法规的调整,主要是占各方面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维持现有的社会秩序,因此其价值基本实现了目标,这是建立科学标准规范,客观真理的内容,及时的会计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因此,会计法律规范和具体的社会制度,它始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发展阶段的反映。 4. 正式承认和权威 评估会计法律、法规,合法、合理、有效且标准的会计做法,肯定有足够的声望和影响力,这种理解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最后由标准让人们明白法律规范,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相一致的路线。 (三)我国现行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构成 1. 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有会计管理规定权限会计工作、会计信息、基本宗旨,为会计监督,问责会计主体,会计职责及会计机构的权力和会计人员,会计和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的基本要求指导工作会计的最高标准。 2. 财务部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按照《会计法》的金融业和会计管理系统。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了会计法律法规,包括会计规范性文件和各种会计法规制定的法律。 3. 会计的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企业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准则进行必须符合基本要求的工作,反映了会计的基本规则。它是会计的一般原则,同时具有覆盖面广而强大的功能,是会计报告准则元素的先决条件。 三、我国现行会计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缺陷 法律规范是指在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中,合法的来源是规范各种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的会计实务。正在按照当地的会计规则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再重新制定核算会计监督问题。然而,随着进一步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改革,全面发展的不断深入,我们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暴露出了一系列的法律会计问题和目前会计规定的不足。 (一)相关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或不协调 有不同的会计调整行为之间的矛盾,有些原则是因为在法律文件中有着不同来源之间的法律文件的差异,而法律的制定过程以及制定程序的限制因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的目的。 最主要问题是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冲突。复杂的金融部门不缴纳罚款加罚款各方,规定不仅与现有的“会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也违背了国家的入世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处罚和罚款,即使时效期限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剥夺了他们的权利,比如起诉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那么他们不可能在“会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任何法律上找到。 (二)会计法规过于强调原则 我们法律法规给出的一些原则,过分强调了会计规则,很难在实践中掌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有些人认为会计法律、法规的发展是从我们目前的情况足够的内容来提供,现有的条件下,在我国完全实现是不可能。 其次,一些会计规则过于笼统和大规模的可扩展性,可行性不强。如“会计法”第六条规定:“认真落实法律上的会计人员,敬业,有原则,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应当给予奖励。”但很少见能够在实际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原则中实施。 最后,有些法律本身,对会计的定义就是不严谨的,导致不同的人理解他们之间的差异。例如,《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故障的规定,以填补或获取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不符合该法的规定得到行政处罚相应人员和单位。既不讲具体内容和法律的形式,也不指明点错金额大小,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 首先,大部分的当地会计法规,缺乏针对性的内容,实际情况不是很好的利用了行政区域,大多数当地的会计规则是一些盗版内容的国家会计法规或规章基本的简单堆积。 其次,当地的会计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缺乏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检查的。 其三,小地方的会计法规,质量差。在某些情况下,当地的会计法规立法的发展,只有不到10%(包括本地GAAP),现在已经发出来自该地区,欠规范,技术含量低的含量,甚至错误的存在有些地方的当地会计准则。 其四,地方会计法规建设的理论研究不够,基本上还处于空白。 会计制度的弊端法律渊源是一个根本性的缺陷,会计制度和发展,不能得到保证,并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法律原则《会计法》的支持。 因此,通过法律范监察部,《会计法》会计活动,当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问题是不完美的,有几乎是空的司法解释,法律渊源的结构缺陷的形成。 (四)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轻 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主要是在资格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复杂的情况,事实上,改变处罚的法律形式太过简单了。“金融部门监管和执行的会计核算办法“金融业的第24条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处罚的会计监督检查证书的形式是必要的惩罚不够,因此不能获得罪犯教育目的。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是违反了数亿非法人单位的会计制度的利益,“会计法”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最高的单位并处罚金10万元,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严重程度和这些问题的统一的会计制度,不仅冲击法律法规,导致未能遵守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失真。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导致客户严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会计进行法律规范是十分重要的。 四、解决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存在问题的建议对策 (一)建立过程坚持以现代博弈论为指导 法律制度最好应考虑很多很多次“在比赛结束后。”最终达到社会契约“纳什均衡”状态。更多应该是现代博弈论的焦点所在,对于本场比赛的主舞台不到位,法律制度应在会计讨论、制定和充分协商反复论证修订的过程中,各方接受的最后一场比赛。因此,引起的问题“的游戏主题,应该包括那些好处。” (二)应体现中国特色的发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在会计准则的发展,一方面中国已经加入了WTO成员的国家立法的过程中,WTO的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成员和立法会议员达成共识的国内,几乎所有国家的承诺在WTO规则转化为国家法律,而不是直接。在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你可以尝试做会计准则为中国企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并加快研究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国际商务和具体会计准则的步伐。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和原来的会计调整的规定,那就完美了。在反映我国特点的基础上,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会计原则在西方国家有益的成分,让我们创建一个和谐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内在协调 首先要进一步严格的立法程序,其次是进一步理顺规范会计层面的法律效力,接下来要对立法机构进一步明确许可,以避免过多的重复和重叠的立法机构,最后是进一步完善标准和法规、名称和统一的会计法规,改变法律,法规更及时的协调。 五、结论 法律制度必须适应会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的发展,我们工作的技术和管理的需要,提高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希望发展科学技术能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的社会,人民的利益,科学技术与社会进步的协调。法律会计制度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以适应多元化中国的实际,开放性和国际公约的股权结构,以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适应中国国情并符合继承法律制度和法律管理的结合和发展的需要。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 中国法律论文:利玛窦的中国法律观 摘 要:通过利玛窦的著作解构出利玛窦的中国法律观,具体从对中国司法体制,官员回避制度,官员监察制度,官T豁免制度,中西法律之比较五个方面来剖析利玛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看法并对其进行相关评述。最后以史为鉴,希冀从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两个方面为当今中国对外法治形象的建设提供建议。 关键词:利玛窦;中国;法律观;法治形象 一、利玛窦其人及著作概述 利玛窦是西方人在中国传播天主教的开创者,是中西文化交流的使者。其1552年出生于意大利,16岁开始在罗马学习法律,1571年成为天主教徒,1582年即万历十年,利玛窦从印度前往中国,此后在中国生活近三十年,直到1610年于北京去世。利玛窦精通中文,游历过中国一些重要的省份,结交袁宏道、徐光启等中国知识分子与上层官员,利玛窦曾亲身研究中国的风俗与法律,并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有十分独到的见解。 作为16世纪西方传教士中最著名的一位,利玛窦于中国的士人阶层中传播天主教,期间产生了大量的书信与回忆录,后来被金尼阁汇编成为拉丁文版的《基督教远征中国史》即现今的《利玛窦中国札记》在德国出版,立即在全欧洲引起巨大轰动,该书从一个旁观者角度精确真实描述了当时中国的政府、风俗等情况,更有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论述及评价。 透过其作品可知利玛窦对中国传统法律之描述是以其亲身经历为前提的,且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看法并不是西方中心主义式的,反而更多体现的是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尊重。总体来看,其对中国传统法律持一种肯定与赞扬态度。利玛窦的描述,为当时西方人了解中国法律提供了重要参考,亦为现今了解明末清初中国法制与社会提供了重要材料。以下笔者将从五个方面具体论述利玛窦的中国法律观。 二、利玛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论述 (一)帝国的司法体制 利玛窦对当时的中央主审机关刑部进行了描述,即“第六个部门是司法部,叫做刑部,主管侦查和惩办刑事案件。全国的警察都在它的管辖之下”。紧接着他又对中国地方司法行政体制进行了介绍,即属于北京和南京立法机构的特殊城市,也像这些省份的其他城市一样是以同样方式进行治理的;其余十三个省的司法权属于布政司与按察司,其分别是一般法庭与刑事法庭;这两个法庭都设在各省省会,程序都有点复杂。各庭都有称作道里的主审官以及若干助审官。有时道里可以不在省会,因为他必须到好几个城市去主持审讯。一个地区或城市的官长都有他的助手,例如有四位助理帮助他作为法官或顾问来审理有关本辖区的案件。〔1〕利玛窦认为在中国即使是一些皇亲与一般公民发生纠纷,也要依照一般法律来处理;另外不同于西方的是,中国是由许多深谙哲学造诣的文士官员行使着国家司法权力。 在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律允许由知州或知县审理的案件向上级上诉,比较严重的案件法律还允许第二次上诉;那就要上诉到省城的更高级官员,也就是上诉到布政司和按察司或他们的助理那里,这主要是由案件的严重性所决定的。省城和较小的或低一等的城市的政府部门的管辖权以及官吏的权力都规定的很好,整个体系都条理井然。〔2〕通过对当时的审级制度与上诉制度的介绍,可知利玛窦对当时中国的地方管理制度的描述是极为详细与准确的。利玛窦对中国的立法机关的设置和地方城市的管理也有十分精到的描述,纠正了十六世纪以来西方人对中央集权下的地方行政和地方管理上的错误理解。〔3〕 (二)法官的回避制度 利玛窦还向西方介绍了当时的法官回避制度。通常的规矩是法官不得在他所出生的省份里任职。当法官主持法庭时,他的子女和亲属都不得离家,免得法官通过他们受贿,当法官本人离家出庭时,他家的公私出口都要盖印加封。〔4〕此处利玛窦论述的是古代司法审判中普遍存在的司法官员的地区回避与亲属回避。古代的地方行政长官同时兼理司法,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预防地方割据势力以及结党营私,亦为防止主管司法的地方官员偏袒亲属。利玛窦所在的明朝回避制度比前朝更加严格,明初官制中就有南人调任北方为官,北人调往南方为官的惯例,后来南北更调惯例虽被打破,但不得在本省任官的规定则是底线。同时,官员在一个地区有一定任职期限,期限届满则不得留在原地任职,以防止司法官员人地熟悉而判案过宽或其在地方影响过大、部下较多而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但异地为官,语言不通,风俗不熟,常导致对地方治理出现困难。 其实,官员回避在中国古代是一项极为普遍的规定。司法官员受理案件之后,只要与当事人有服亲或姻亲或师生关系,均处于回避之列。即“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利玛窦对明朝末期的回避制度论述具有真实性,因为当时贪污腐败现象极为严重,规定回避制度以严格防止司法官员在司法活动中贪污腐败与枉法裁判也就顺理成章。但即便有上述司法官员的回避规定,当时的贪污受贿现象也仍未得到根本治理,这是利玛窦所未能认识的,其只是观察到了回避制度的表层现象。但总的来说,利玛窦认识到古代司法官员回避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普遍性规定,做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合理成分,反映了古代立法者的聪明才智,这是值得肯定的。 (三)官员的监察制度 吏治好坏关乎王朝命运,对官员考察是监察制度的一部分,“有官必课”乃古代政治家的共识,其被称为国家大典。利玛窦在其札记中记录了1607年通过审查对四千名官员作出的判决。被判决的人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而受惩罚的人;第二类是对罪犯用刑过苛的人;第三类包括年老生病以及用刑或玩忽职守的人;第四类是定案时过于草率、考虑不周以及奉公施政有欠理智和审慎的人;最后一类是在规范个人生活或家务上行为不捡的人,以及一般来说与他们职位的尊严不相称的人。〔5〕根据明律规定,中央要定期对官员进行考察,考察有外察与京察之分。外察每三年一次,所考察的官员队伍主要为全国各地区的高级官员,即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县等,考察审问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对官员审查所做之决定即使是皇帝亦不得随意更改,凭考察之结果做为官员升降、调离与惩罚之依据,但考察制度本身着重于打击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同时,京察即在京的官员亦要接受与外察同样程序之审查,所不同的是京察六年才一次。可以说利玛窦是首位对中国官员考察制度做详细与准确论述的西方人。 利玛窦对当时的“风宪衙门”都察院亦有介绍。察院的职务相当于高级专员或钦差,他视察所有的城市和军事中心,z阅所有官员的公务,有权处罚或降黜低级官员;他直接向皇上报告,可以决定极刑,因此大家自然都对他又敬又畏。〔6〕利玛窦还对明初时创立的六科给事中进行了描述,即他们是皇帝专门为处理朝廷以及各省重大事项而设的,皇帝委以他们重大的责任,他们因此受到尊敬并有很大的权威。他们在人为有需要时经常向皇上报告全国各地的违法事件。没有人逃得过他们的监视,即使涉及皇上本人或皇族,他们也直言无忌。〔7〕接着利玛窦认为中国“君主的权力和特权被一整套成文法和刑法所严格限制,文士集团集体对全社会施行一种真正道义权威。”〔8〕拥有至高权威的中国皇帝在大臣进谏时不得不低下自己高贵的身段,在利玛窦看来,这不仅是谏官据理力争之结果,亦体现了谏官制度这一监察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可见对其评价之高。 利玛窦所言的给事中是不隶属于其他任何单位的独立机构,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其长官官职不高,不过正七品,但其掌管规谏与稽察六部及百司的职权,所以实权极大,官员对其又敬又畏当属自然之事。利玛窦认为监察官员是谨慎可靠之人,他们具有很大权威,执法公正,利玛窦对监察制度推崇备至,认为是外国学习的好榜样。如此夸大监察制度,可以看出利玛窦对当时中国监察制度缺乏本质理解,众所周知,到明时君主专制日益强化,明末政治更加腐败。作为君主耳目之司的监察官员“随着明后期专制政治的腐败,不仅名存实亡,甚至以朝廷甄别之典,为人臣交市之资。”〔9〕科道官吏在皇权的支持下独揽司法大权,操纵刑狱。他们得以在监督司法的招牌下为非作歹,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其弊端不一而足。但这些弊端是作为外国人的利玛窦所未能预见的。 (四)官员的豁免制度 利玛窦亦在其札记中记载了明朝对特权人物实行的司法豁免制度。在洪武领导下这个家族的家长在解放这个国家中立下的光辉功绩被刻在像碟子一样的铁券上,这种铁卷可以呈交皇帝三次,请求赦免,即使犯的是死罪也不例外;对这规定的唯一例外是犯叛国罪,对这种罪的处罚是立即剥夺犯人的全部权力和尊荣。〔10〕其实,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对官员豁免由来已久,周有“八辟”,汉有“先请”,曹魏有“八议”,封建等级社会极为重视保护特权人物,对他们的犯罪必须“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利玛窦以上论述的是司法豁免凭证“丹书铁券”,亦即民间俗称的“免死金牌”,只有建立过极高功勋并得到皇帝格外体恤的大臣方能获得。据明史记载,明太祖在开国之初就将九十七副铁券赐予李善长、徐达等立有军功的大臣,明律规定铁券拥有者享有法律规定与皇帝赐予的诸多特权。利玛窦认为丹书铁券不但是特权象征,而且是特权人物拥有司法豁免权利的重要凭证,此种看法十分到位。 (五)中西法律之比较 利玛窦运用中西比较的方法,将《十二铜表法》《凯撒法典》与中国法律相比较,对中国法律作出了积极评价。利玛窦认为在中国虽未有《十二铜表法》与《凯撒法典》之类可以永远治理国家的法典。但凡是成功取得王位的人,不管其家世如何,都按照自己的思想方法制定法律,这些法律不得无故修改。〔11〕故在中国凡是继承大统的人必须坚持开国皇帝所颁布的法律,此法律不得随便加以修改。统治者们的计划乃是制定一部涵盖各方面的全面性法典,以保证国家安全稳定与皇帝子孙绵延久远。其实,一部统一、包罗万象、体系完整的律典与中国古代集权体制相辅相成,其不仅有利于政权稳定,亦有利于法律统一实施。故王朝初立伊始即行立法,编纂与颁行一部统一律典的传统为历代所承袭。 利玛窦指出与西方相比中国虽缺乏一部永恒法典,但统治非常有效。即“每个朝代第一位皇帝都订立新的律法,后继者都该遵守,不能轻易更改。故当今在中国施行的法律制度并不古老,全是洪武帝制定,对古代法律有取有舍。”其实,明初法律或由朱元璋制定,或从前朝继受。洪武帝制定的法典《大明律》于洪武三十年最终完成,当时朱元璋特别下令:“子孙守之,群臣稍议更改,即以变乱祖制之罪议处”。《大明律》高度重视吸收唐宋立法与司法经验,在起草律条时朱元璋就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为明律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当然,利玛窦并未看到中国的法典虽随王朝更替而不断变化,但法典的内容、性质与精神则是一脉相承的,从这点看,利玛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识有不够深入一面。 综上所述,利玛窦对中国传统法制大部分描述有溢美之词,同时,他亦对中国法制的负面因素进行了批评,如执法官员的贪赃枉法,刑罚的血腥残酷等。总之,利玛窦对中国法律的看法并非以西方中心主义为视角,更多的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尊重。作为同时期对中国法制认识最全面与最深入的外国人,故其相对客观描述,为当时西方人了解中国法律提供了重要参考,亦为我们当今了解明末清初的法制与社会提供了重要材料。 三、对当今中国法治形象建设的启示 承上所及,以史为鉴,笔者认为构建中国法治形象的正确路径离不开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建设与作为“软件”的法治理念培育。 首先,一个国家法治形象首先取决于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本身。以利玛窦为代表的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赞扬的重要原因是中国有一整套十分完善发达的成文法典,它将整个社会关系都纳入到法律即礼法调整之下。这套严谨的成文法典不仅保障了法律统一实施,更维护了帝国稳定,使得作为外国人的利玛窦不得不被折服。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健全完善法律制度的国家能称为法治国家。故我们今后应制定更能反映人们利益之良法,在此基础上梳理各种法律制度,以便剔除过时的法律法规,使法律体系更趋于统一与完善。 其次,离不开作为“软件”的法治理念培育。不难想象,在一个没有法治理念的国度很难建成一个先进的法治国家。利玛窦认为中国文明程度之所以高于欧洲,最主要原因乃在于礼,其所言之礼是中国传统法律之理念与灵魂,亦正是礼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的特色。就当今法治建设而言,平等、自由、公正等方是现代法治的理念,法治社会是一个观念的共同体,我们须从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等方面加强中国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最终使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 中国法律论文:沉默权与中国法律传统 摘要:沉默权是一项刑事诉讼制度。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确立了这项制度。而我国对这项制度尚处于考证阶段。究其反对的原因,主要集中于沉默权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本文力图突破这一观点,在传统中寻找与沉默权契合的因素,从而支持建立合乎本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字:沉默权;刑讯逼供;法律传统 一、默权的发展现状。 沉默权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对追诉人(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的观念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古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教会法中,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需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需向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英国习惯法中古老的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等等,这都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观念之源。沉默权形成并上升为一项制度起源于12世纪早期至17世纪之间,是在英国教会法院适用的纠问程序和普通法院适用的控告程序之间的斗争中,以及在个人反对教会法院纠问程序和世俗法院官方纠问程序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1今天,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确立了沉默权制度,除此之外, 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本国的法律中对沉默权作出了规定。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二战以后,随着人权问题的国际化,有关沉默权的规定也被联合国有关规章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款庚目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出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联合国《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4?2段规定,少年刑事被告人应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等等。 二、沉默权在我国法律史上的命运。 尽管沉默权意义重大且在世界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得到了确认,但是,我国自古以来却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我国绵延几千年,造成无数的冤假错案,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强调到了不适当的地位。从犯罪嫌疑人被告口供中取得对其定罪证据的思想基础,正是轻视人权的观念。若要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就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不供述的自由。供述自由是保障断案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 三、沉默权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 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方面,有一种非常有力的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我国不适宜确立沉默权。我国立法所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的规定具有深厚的道德观念基础。我国公众普遍认为,当一个人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关时,要求其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具有合理性。 关于法律文化传统,我认为应当作两个层面的区别。第一个层面是制度层面,从这个层面上看,我们的确没有实行沉默权规则的基础,因为我们的传统制度中充斥着大量的与保障人权的思想格格不入的规定。但是,如果仅仅从这个层面上看,任何国家都不存在实行沉默权制度的基础,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在制度上赋予其刑事诉讼的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的。所以能不能实行沉默权,关键的应当是第二个层面上的传统。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我认为在我国确立沉默权是存在传统观念的基础的。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 我国自古就有关于追求自由、崇尚自然、尊重人的尊严的思想。庄子关于国家起源的思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早在2500多年前,庄子就曾说过:“泉涸,鱼相与处于陆,相橐允,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就是说,鱼们本来自由自在地在水里游荡,可是有朝一日水突然干了,它们不得不聚集在一起,通过相互吐出的唾液来湿润空气、维持生存;但是这样的生活怎能比得上在广阔的江河湖海里边的生活呢?在那里,我们彼此之间也许没有深厚的感情,但是我们都感觉到自己是自由的。 很明显,庄子在这里隐晦地道出了他的政治哲学:人们之间之所以组成社会,仅仅是因为社会能满足我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对于个人自由而言,社会和国家永远都仅仅是一种必要的恶。而我们结成社会或组织国家的原则,就应当是尽量地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而少一些对个人的强制,所以,在能够保障自由时,我们应当尽可能地选择保障自由。 第二,在我国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并非一味地强调社会本位,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儒家思想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之下都优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恰恰相反,儒家也主张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实际上,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儒家从来没有主张个人的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或社会利益。这一点至少从两件事情可以得到论证。 第一件,在“容忍”的观念方面,儒家赞成“亲亲相为隐”的观点。对此,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曾明确指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从立法上看,至少从专制的秦朝就已经明确规定了禁止儿女控告父母的原则。汉唐之后,容隐制度正式确立并得以完善,并且后来历代法典都规定了亲属相容隐的制度。这一制度显然是儒家思想直接作用的结果。而儒家之所以主张这一观点,正是其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在保护社会的安宁与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伦常之间,儒家思想选择了后者而不是前者。 第二件,儒家思想的本质和优秀,应该是“为己之学”。这与沉默权制度旨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精神可谓异曲同工。哈佛大学著名中国历史和哲学教授杜维明先生明确指出:《论语》里讲得很清楚,儒学是为己之学;我们求学不是为了师长,不是为了家庭,不是为了简单的社会需求,而是为了发展我们自己的人格;同时,这个“己”又不是孤立绝缘的个体,而是一个关系网络中的中心点,从中心点来讲人的尊严,从关系网络来讲人的社会性、感同性和沟通性。杜维明认为,儒家在《论语》里提出的“仁”有两个向度:一个是为人由己,每个人都可以阐发它内在的道德资源,每个人都可以发现他的独立人格;一个是通过感情和同情,通过“推己及人”,实现人的社会性。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文化传统是一个十分深奥而又非常复杂的问题。的确,如果从制度层面上来把握,那么我们的法律文化传统是给予了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太多的支持。但是法律文化传统也有精华和糟粕之分。我们在对待传统文化的时候,既不能因循守旧、泥古不化,也不能全盘抛弃。当然,即使从观念层面的意义上,也可以找出许多与沉默权规则水火不容的观念,特别是儒家观念。但是好的文化传统需要我们挖掘继承,坏的传统则需要批判扬弃。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要抱一种“无罪推定”的审视态度,经过认真考察,如果发现其中存在着能支持沉默权制度的因素,就应该加以充分的肯定,不要让它被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所湮没,以利沉默权早日在中国现代法律中获得其应有的地位。 中国法律论文: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综述 摘 要:纵观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20多年的历史可以看到,相关的研究主要涉及4个方面:综合研究、个案研究、技术手段研究和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研究。目前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存在缺乏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缺乏理论基础和缺乏司法语言规范化研究等问题,今后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应主要围绕这几方面来进行。 关键词:法律语言规范化;现状;问题;前景 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然而纵观30多年来法律语言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很多都是关于法律语言风格特点的、关于法律语言规范化这一法律语言研究重大问题的成果屈指可数。实际上,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法学和语言学学科建设的需要(廖美珍,2008)。 一、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现状 我国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有20多年的历史,主要涉及4个方面:综合研究、个案研究、技术手段研究和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研究。 (一)综合研究 一些学者从宏观角度对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作了研究,指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意义,分析了当前法律语言失范的具体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规范法律语言的对策。 宋北平(2006)界定了法律语言规范化,明确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意义,指出了实现法律语言规范化的途径和方法,尤其指出要建立法律语言库,并对法律语言库的建设原则及语料的分类和取材给出了一定建议。廖美珍(2008)确定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的内容,即规范理论研究、立法语言规范研究、司法语言规范研究和执法语言规范研究,并探讨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原则和优秀,提出了法律与语言规范的理论依据及方法。邹玉华(2009)从法律术语、情态动词和语法形式三方面分析了法律语言的特殊性,进而对法律语言规范化提出了建议,认为法律语言应该使用最典型的语法形式。郭龙生(2009)界定了规范化、法律语言及法律语言规范化,探讨了法律语言规范化在语言语体方面的具体表现及实现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具体措施。卢秋帆(2010)指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意义,探讨了立法语言、执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中的语言失范问题,并就这三方面分别提出了语言规范的建议。 (二)个案研究 还有一些学者就具体法律领域中的语言失范与规范问题进行了探讨。 晓鸣、京中(1991)通过一些现行法规中的典型例子分析了立法语言中存在的问题,呼吁立法机关在法律法规颁布之前作文字上的审定工作。刘大生(2000)列举了中外法规中立法语言不规范的现象,分析了立法语言失范的危害性,并就如何实现立法语言规范化进行了探讨。贾俊花、王丽芳(2006)指出了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的必要性,探讨了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的要求,即词语运用要精确、句子表达要严密、语言运用要精练、语言风格要庄重及段落结构要严谨。刘震(2009)界定了法律语言及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内涵与意义,反思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法律语言问题,呼吁形成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语言规范化体系,提出应该建立知识产权法律语言数据库、确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语言标准、规范知识产权法律语言标准的翻译原则。韩起祥(2009)阐明了刑事诉讼检察环节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意义,分析了当前刑事诉讼检察环节法律语言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白红杰(2012)指出了执法语言规范化的重要性,分析了当前治安民警执法语言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提升治安民警语言规范化能力提出了建议。刘宏丽、柳思专和刑丽(2012)阐述了执法执勤语言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对执法执勤语言规范化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提出了加强执法执勤语言规范化建设的举措。 (三)技术手段研究 要科学地研究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不能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 刘蔚铭(2010)探讨了语料库与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的关系问题,提出法律语言规范化应从“一元”走向“多元”,既要规范外部形式层面,又要规范内部形式层面。刘震和常素凤(2010)分析了Wiki技术的优势,以及利用Wiki构建法律语言语料库的可行性。 (四)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研究 要研究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标准,没有标准作保障,就无法判定法律语言是否是规范的,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就无从谈起。 赵艳平(2008)从语言和法律两个层面讨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从语言层面看,法律语言是现代汉语的组成部分,应该遵守现代汉语的规范原则,遵守词汇和语法的使用规则,避免词语和语法运用的不规范。从法律角度看,法律语言在形式上要保持内部的一致性,在内容上要表达法律本意。宋北平2010年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名为《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思考》,指出了建立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迫切性,并分析了建立这个标准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李振宇(2012)指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现实意义,分析了法律语言规范化存在的困难,进而探讨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行进路线,提出要建立法律语言规范的国家规范和学术规范,还提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即含义单一、没有歧义及合乎语体。 二、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20多年来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不难看出,关于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研究还很不足,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目前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面临的最迫切也是最棘手的问题是缺乏法律语言规范的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有提及,但是涉及到具体标准的建立,就几乎无人问津了。虽然有3篇专门针对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论文,但都没有确立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语言规范标准。 第二,任何研究要深入进行,都要有强大的理论作为基础。但目前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找不到合适的理论作为落脚点,大部分研究都是从语法和用词角度进行的。这样的研究只能是泛泛而谈,是“记账式”的研究,不系统、不科学、说服力不强。要对法律语言规范化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必须找到合适的理论作为依据。 第三,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大都集中在立法领域,针对司法领域语言规范化的研究极少。实际上,法律语言既涉及立法语言,又涉及司法语言。进行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必然要对这两方面的语言都开展研究,忽视任何一方,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都是不完整、不全面、不客观的。 三、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前景 当今,中国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法律语言研究的热门话题,但是仍存在缺乏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缺乏理论基础和缺乏司法语言规范化研究等问题。因此,今后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主要应围绕这几个方面来进行。 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确立,当前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标准。当然,造成这个问题是有原因的。其一,语言不同于物质实体,无法称量、度量;其二,语言变化无穷(宋北平,2010)。但是无论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确立有多困难,这都是首要的而且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有关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相关研究将很难展开。有学者(宋北平,2006;刘蔚铭,2010)提出,要确立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标准,首先要建立法律语言语料库,通过科学均衡抽样和合理设计,为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使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于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缺少理论依据这一问题,法律工作者和语言研究者首先要认识到其重要性――没有理论,就没有深入的研究。其次要积极学习和探索法律和语言理论,找到合适的可借鉴的理论用于法律语言研究。可以学习西方成熟的法律和语言研究理论,加以借鉴,洋为中用。 关于目前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主要集中于立法语言这一问题,必须认识到,法律语言功能各异,除了立法语言,司法语言也是法律语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仅立法语言存在失范现象,需要规范,司法语言也是如此。 结语 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立法科学、执法公正的必要途径和保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法律语言的规范化问题展开研究。理论上,要建立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加强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实践中,要严格执行这些标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效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国法律论文: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 【摘 要】中国文明也称华夏文明,有着上下5000多年的历史。而法律制度则作为文明的重要部分,伴随着中国文明的推进而不断发展,绵延至今。从夏商周到近现代,随着朝代的更替,政权的更迭,各个时期的法律也相应的有着各自的特点。本篇文章主要介绍的就是中国法律在中国文明的各个具体时期的发展历程及其背景故事。 【关键词】中国文明;中国法律;发展 一、奴隶制时期的法律 中国的法律制度伴随着中国文明的发展绵延数千年。而中国最早期的法律制度出现在中国的奴隶制社会时期,也就是夏、商、西周朝的统治时期。随着原始人类逐渐从个体生活转变为集群生活,形成一个个氏族部落。氏族居民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就免不了会出现一些摩擦,这就需要一些规章条例来规范各居民的行为。于是氏族的首领就开始制定规章和制度来约束其氏民,这就是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萌芽。 (一)夏代的法律 夏朝是在公元前21年由夏启创立,前后持续了约500年的时间。是史料记载的中国的第一个以世袭作为传位方式的国家。夏朝建立后,出于稳定民众,巩固统治的需要,夏王以天的名义制定了禹刑来规范民众的行为。然而受到当时思想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限制,禹刑大多集中在刑法方面,旨在通过严酷的刑罚来使民众服从统治。这体现了其局限性,但对中国的早期法律制度建设来说,仍是一个不小的突破。 (二)商代的法律 商朝出现于公元前16世纪左右,是夏朝之后的中国的第二个国家。商朝的法律可以说是夏朝法律的传承,其基本继承了夏朝法律的特点。其在夏朝依照天意进行刑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其刑法制度。据商周出土的甲骨文中记载,商代的刑法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但其过于严苛的刑法造成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农民起义的呼声此起彼伏,最终导致了王朝的覆灭。 (三)西周的法律 西周于公元前1046年成立。在法律上,其在夏、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吕刑。吸取夏商朝的教训,西周不断完善其法律制度。其刑罚虽严格确有理有据,还能根据实际情况区别惩罚。从法律上看,西周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中国早期法制的结晶,其对中国之后的法律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春秋时期开始,奴隶制社会开始瓦解,中国的法律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西周王朝瓦解,中国开始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为了加强自身实力,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如秦国商鞅变法和魏国李悝变法等。其法律规定的内容突破了之前法律的局限,除了刑法,在农业、手工业等各个领域都有涉猎。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 秦汉时期中国统一,经济和科技不断发展。秦王听取法家的建议,以法治国,有着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刑罚体系。汉代则由汉武帝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强调外儒内法。既制定完备的刑法制度也强调通过儒学来教育感化民众。这有利于安抚民众,巩固其统治,为汉唐盛世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不安。但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仍取得了不小的发展,八议、重罪十条等法律条例集中体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理论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高。这为隋唐时期法律的成熟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隋唐时期的法律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的鼎盛时期,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法律军事都达到了中国古代的顶峰。隋唐时期统治者在吸收前朝法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法制改革,不断完善其法律制度。 (五)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 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专制时期,其专制在法律制度上也得以体现。宋朝制了严格的市井制度,严密控制商品流动。元朝是异族统治,其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不平等性,歧视汉族的民众。明清时期封建专制达到顶峰,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束缚人们的思想,从而巩固自己的封建统治。这些法律虽满足了其巩固统治的需要,但严重遏制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近现代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变法修律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接受了马关条约。从此之后中国丧失了独立的领土主权,成为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国家的危亡使得一些有识之士挺身而出,提出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成果。通过对西方法律学说的学习和引进,促进了我国法律制度向近代化发展。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南京临时国民政府以外国三权分立的先进法律思想为中心,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尽管其中的内容有些没有被真正实行,但其从法律的角度上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仍是很大的进步。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 (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法律 1949年到1956年是中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规定我国的国旗国歌等,为我国之后的法律建设打下了基础。1954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其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序进行。 (二)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 1956年后至今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时期。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领导人吸取的教训,高度重视我国的法治建设,确立了法律的权威。198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律条文上明确了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保障了法律的顺利实施。在党的十六大上,同志提出将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充分结合起来,使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篇章。 六、结论 中国法律从夏朝开始传承4000余年,各朝代间的法律相互影响,紧密联系。但由于政权的更迭,社会历史的变迁,各个年代的法律又各有其特点。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的发展中既出现了像科举制这样的伟大成果,也出现了像明清文字狱这样重大的错误,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在我国法律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既要借鉴古人在法律创立方面的优良经验,也要以先人在法律方面的错误作为经验教训。
保险论文范文:论公共关系与保险企业的发展 摘要 公共关系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不仅仅是资源,更是重要的生产力。通过坚持不懈与地方政府、政法机关、监管机关、同行和中介机构以及媒体协调公共关系,可以营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达到内炼素质和外求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 公共关系; 营造环境; 促进发展 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引发和启动,仍是 20 世纪 80 年代初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直接产物。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合资企业、跨国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并引入了国际规范的管理模式,导入了公共关系管理职能,相应的公共关系组织机构也就随之建立了起来。 在大约 30 年的时间里,经过了引进开创时期、适应发展时期、竞争和专业分工时期, 中国的公共关系事业逐渐成熟起来。 1999 年,中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正式确定公共关系为一种职业,被列入中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第 3 类;并很快引发了公关职业潮。一时间, 公关职业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接受性最大、 接受面最广的新兴职业 在现代企业中充分发挥公共关系的基本职能公共关系也被称为软性管理。美国公共关系研究与教育基金会主席莱克斯.哈罗博士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独特的管理职能,它帮助一个组织建立并保持与公众之间的交流、理解、认可和合作;它参与处理各种问题与事件;它帮助管理部门了解民意,并对其做出反应;它确定并强调企业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它作为社会趋势的监视者,帮助企业保持与社会同步; 它以良好的符合职业道德的传播技能和研究方法作为基础工具。 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也同样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管理职能。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强烈地感受到,不懂公共关系的企业不可能成为现代化企业,不懂公共关系手段和技巧的企业,也不可能成为公众信赖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学习公共关系理论,重视公共关系实务,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企业家的共识。企业公共关系也是公共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关系在中国的应用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也是企业公共关系。无论任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运用并发挥好公共关系的基本职能,将有利于事业的成功。 那么什么是保险的公共关系呢? 它是指保险公司由于开展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和其他公众 (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所有形式的对内对外的旨在选到相互理解目的的有计划的积极的交往的联系。 保险公司的公共关系包括对内的公共关系和对外的公共关系二方面内容 。 一. 对外公共关系 保险的对外公共关系指的是保险公司由于发展业业务而引起的和公司外部公众之间的有计划的交往与联系 。它也有二重性的表现形式。一方面它是指保险公司由于发展业务和公众产生的台同关系或买卖关系。一方是承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这 里,被保险人是公司的顾客,他们可以是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他们自发组成保险公司对外公共关系公众,只有在被保险人(顾客)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单 (投保)后,二者才产生合同关系,而如何促使人们购买保险单就是保险对外公共关系所要做的事。 在这方面保险对外公共关系活动有下几个内容: 承保前,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和介绍保险知识,保险事例和 公司发展状况。公司对外公共关系要力争在电台、电视台、 报刊上新闻,举办保险讲座或保险知识竞赛,开 辟专题专栏,以保险形式举办或赞助运动会等群众性活动;出版有关保险的书刊、杂志,印刷、散发、张贴传单;树立广告牌子或壁栏宣传;定期或常争设立咨询服务处等等。 发展业务时,公司的对外公共关系要注重服务质量上,发展业务的过程是保险宣传和树立公司形象的过程的延续。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对工公共关系应尽量详尽地以举例形式向投保顾客客介绍要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投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或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得到的利益及取得利益的途径。发展业务是保险公司对外的窗口,是树立公司形象的重要环节。保险业务人员上门下乡和口头上的说服工作就是直接的面对面的有效而艰苦的外部公关括动。 承担保险后,保险公司不能认为这是一笔生意的结束,而应看作是真正服务的开始。无论是否发生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事件或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应与顾客保持密切的联系。保险公司对外公关通过召开投保大户茶话会,恳谈会,积极参加各项保险危险的预防工作,对保险事件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理赔等等活动与顾客保持联系。和顾客最密切的活动无疑是保险的理赔工作了。要做到理赔的公正、合理、互相理解又能收到较好好的宣传效果,保险公司对外公关就得运用各种盛关技巧和手段来达到目的。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公关手段莫过于召开理赔大会或把赔款尽量红红火火送到发生保险事件或 (事故)的被保硷人手中或家中了 保险公司对外公共关系的另一表现形式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个人所产生的协作关系。如何协作,就是保 险 对外公关活动的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这方面的对外公关也有几项活动一。 第一,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险政策,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执行法制保险险种中和各级政府、劳动局,人事局、 民政局等职能部门昀协作关系 。这里公司对外公关就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联合行动。 第二,在有关保险险种类上和有关部门与被保险人搞好预防、共保、工作的这种合作,可以是,可以是联防,或二者兼之。 第三,在理赔工作中和商检部门、公安、检察 院、法院 、仲裁机构、医院、交通及其他专业技术部门 (如理算处)在进出口运输货物险、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投资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上为完成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的台作关系。 第四,和新闻传播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值得一提的是,假如保险公司把保费收入部分用于融资、投资,由此而产生的和银行, 其他企事业单位及接受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属保险对外公共关系的一部分。 二、对内公共关系公共关系 除“对外求发展”外的另一宗旨是“对内求团结”,体现在保险业上就是公司的对内公共关系。保险的对内公共关系就是保险公司内部由于开展业务而引起的公司与公司全体人 员之间、公司领导和职员之间、职商与职员之间的旨在达到相互理解的有计划交往与联系,一个公司、一小企业,内部公共关系搞好了,公司上下一条心一股劲 ,这个公司这个企业柏对外公共关系必定也能搞好,公司的形象也必定良好。 企业精神的培育、对业务人员的要求,公司内部各级人员关系的协调,这就是保险公司对内公共关系的主要内容 。 相应地,保险公司对内公共关系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内部公共关系通过各种公关活动有目的的地培育企业精神 。它要努力促使领导阶层树立一个有形的企业奋斗目标,提出一个奋斗口号,并在公司内通过内部刊物、壁栏 口头等形式的宣传,引导全体员工团结在公司领导周围,为实现奋斗目标都尽一份力量。 二,组织对业务人员知识、能力、素质的考核与培训。保险内部公共关系就是要造就这样的业务人员一一在知识上,具备专业保险知识,业务知识和其他与保险有关的知识,如商品学、外贸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经侪法、心理学乃至机器车辆结构学、制图学、理算学等;在思想素质上,具备保险意识、公关知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廉洁意识等;在能力上,具备宣传、写作、组织、交际等。 三、在处理和协调公司领导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关系时,保险内部公共关系应努力 在公司里造就这样一种气。整个公司就是一个大家族,所有家族成员只有互相理解和支持, “ 家族才能兴旺发达.它要努力促使公司领导尽到做“家长”,公司职员尽到尽“家族一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在树立公司领导“家长”权威时,时刻不能忘记全体成员的权益。保险的内部公关的任务是通过各种公关活动创遣各种条件和环境使领导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 有交流思想,增进感情的机会.这些活动包括:健全职代会和工会组织并让其发挥作用;鼓励职工了解公司状况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举办各种文娱活动如书画展赛、舞台、野炊等;公关人员或促使领导下基层了解职工生活, 征求意见;设立意见箱,建议箱,提倡台理化建议,集思广益,调动积极性;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条件“ 家庭成员”的伤、病、亡,“家长”和其他成员应给予关心和照顾等等,都是改善公司内部人际关系的有教的公关手段或活动。 三、 公共关系对开拓保险市场的作用 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促进公众对组织的认识 ,理解及支持 ,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和实现组织成长与发展目的的一系列活动。公共关系的基本功能是沟通信息、协调关系、 树立形象、 化解矛盾和促进发展。实践证明:拥有和谐公共关系可以为保险基层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因此随着保险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 ,公共关系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运用也会越来越广泛。 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 ,不仅要根据机构发展的目标和所处社会环境 ,而且要分析公众的不同类型和不同要求 ,更要讲究方法、途径和技巧。建立公共关系的主要方法和途径:一是宣传性公共关系 ,即利用各种传播媒介直接向社会公众宣传自己 ,以求尽快将机构内部信息传输出去 ,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二是交际性公共关系 ,即以人际交往为主 ,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沟通 ,为机构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三是服务性公共关系 ,即以提供各种服务的实际行动来获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四是社会性公共关系 ,即通过各种有组织的社会性、 公益性、 赞助性的活动 ,扩大机构的社会影响和获得公众的认可。五是征询性公共关系 ,即通过掌握信息和舆论 ,为机构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维护公共关系的主要方式有建设型、 维护型、 防御型、 矫正型和进攻型。公共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是由上述各种方式、 技巧和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 ,只有熟悉和掌握公共关系的工作方法和技巧 ,才能因地制宜、 灵活运用并不断取得成果。 公共关系是一门“内炼素质 ,外求发展 ” 的经营管理艺术 ,它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都能够发挥作用。对于保险基层机构来说内炼素质就是通过内部修练来提升管理水平和优秀竞争力 ,外求发展就是从外部协调保险与各界利益 ,和谐保险与各方关系 ,极大提高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从而通过运用拥有和正在建立的良好的公共关系达到推动业务发展的目的。当前我们要摒弃长期以来对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就是搞庸俗低级的社会关系和谋私利的误解 ,树立拥有和谐的公共关系就是保险发展的资源和生产力的理念 ,坚持不懈地与构成公共关系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地沟通、 协调和合作 ,在多赢的基础上共同创造良好的业务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的关键在于领导高度重视和全员积极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把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的工作渗透和落实到发展业务的全过程中 ,才能不断探索依靠公共关系发展业务的方式和途径 ,才能为公司的全面发展提供资源和动力。 四、 协调与保险有关的公共关系 保险经济学理论和保险发展的实践印证:保险基层机构的规模和效益与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很强的正相关 ,同时受地方政府、政法机关、监管机构、同行和中介机构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也很大 ,因此如何因地制宜地建立和维护外部公共关系 ,重视对所在地的公共关系的运用和营造,对于保险基层机构特别是管理者来说显得十分重要且紧迫。 (一 )与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协调 保险基层机构经营的区域在地方 ,保险对象在地方 ,工作生活在地方 ,而构建保险基层机构的外部环境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 ,离不开地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因此作为保险基层机构的管理者应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汇报沟通 ,把保险工作自觉融入到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去。 一是在政策环境方面: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国家法规基础上 ,出台农业保险、 责任保险、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地方法规和优惠政策以及推动措施 ,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 ,充分发挥保险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要主动向市农业、 财政部门和县乡地方政府的领导汇报和协调 ,花大力气和投入足够人力物力开展农业保险。同时要以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契机 ,逐步建立乡镇保险机构和人员队伍 ,在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 ,大力发展县域保险和农民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小额商业保险。 三是在大工程大项目保险方面:要主动与地方政府的发改委、 经济贸易局、 高新技术园区、 工商局和统计局等职能部门联系 ,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 ,多沟通 ,交换信息,征求他们对保险需求和服务的建议,增进他们对保险公司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以便他们从各自专业领域给予保险工作更多的指导帮助 ,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大工程大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 ,树立公司的品牌和形象。 四是在防灾防损方面:要投入部分费用与气象、 水文和水利等职能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灾害信息及时交换机制 ,以便能在第一时间得到灾害性天气和水文等信息预报并把这些信息通过有效途径传递给保户 ,使保户能在自然灾害来临前做好预防工作和在灾害发生时及时施救 ,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五是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要主动与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联系和协作 ,在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中开展补充商业性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使得保险程度更加完善 ,保障范围更加全面。在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中开展商业性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在没有开展社会保险的农村地区,发展“ 政府委托、 商业运作 ” 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六是在普及保险知识方面:首先要主动与教育职能部门联系将保险教育纳入当地学校课程 ,从学生抓起 ,培养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其次要主动与教育职能部门和学校方面联系沟通 ,开展校方责任保险、 学生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七是在安全生产方面:首先要主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协调 ,投入部分资金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以“ 保安全促发展 ” 为中心内容的活动 ,积极参与他们的安全生产执法和检查工作 ,把保险机构的防灾防损职能融入到监管机构的工作中去。其次要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大力发展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和煤矿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八是在特种设备和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首先要主动与国家技术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的检验检测所联系沟通 ,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开展高压容器、 锅炉、 电梯和行车等特种设备的保险工作以及产品质量和责任保险。 九是在病人救治等方面:首先要主动与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和沟通 ,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指导辖区内医院和医生在救治病人时采用必要的检查项目和合理用药。其次要与卫生和司法主管部门沟通 ,加强对伤残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再次要在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 ,全面开展医院医疗责任保险。 十是在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管理方面:要主动与国家海事部门联系和沟通 ,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大力开展船舶综合保险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十一是在环境保护方面 ,要与环境保护部门沟通和协作 ,开展环境保护责任保险。 (三 )与监管机关的协调 1.与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协调 一是要在在保险基层机构的设立、 高管人员的审批、 经营范围和保险产品等诸多方面按照所在地保险监管机关核准的规定开展业务。二是要从自身做起 ,主动配合监管机关工作 ,其中财产保险机构要以规范车险市场为重点 ,主要解决违规经营和理赔服务质量差的问题 ,寿险机构要以解决销售误导为切入点 ,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深层次问题。三是要对保险监管机关说真话和报真实数据 ,在“抓监管、 防风险、 促发展 ” 监管原则指导下开展业务 ,维护保险市场的和谐稳定。 2.与税务机关的协调 一是保险基层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规定 ,诚实主动地到国税和地税机构申报经营情况和按时缴纳各项税款。二是要按照国家法规做好员工和保险个人人的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工作。三是要在承保交强险的同时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四是应主动与所在地税务机构加强联系 ,请他们到公司讲解税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并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五是要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 (四 )与同行、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协调 1.与同行的协调 一是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摒弃不择手段地到同行挖关键人和展业团队以及盗抢客户资源的恶性竞争做法。二是要遵守保险监管机关制度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 ,确保保险市场适度和有序竞争。在当前一定要放弃价格大战和贬毁同行的竞争手段 ,遵循价值规律合理定价和采取合作共保的方式开拓市场 ,让广大保户享受到有序竞争带来的高质量的保险服务和及时足额的保险赔付。 2.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协调 一是在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只设置到省级的特定背景下 ,市级保险行业协会起到保险监管机关延伸的部分作用 ,因而协会在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保险基层机构要主动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自觉融入到保险同行交流合作的平台中去 ,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维护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二是要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切忌阳奉阴违屡签屡不执行。三是要主动接受行业协会对签定行业公约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约后的处罚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以自己的行动维护行业自律公约的权威性。 3.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协调 保险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保险专兼业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 ,他们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险基层机构必须与他们真诚合作 ,谋求双赢和共同发展。一是要主动与银行建立互惠互利的业务关系 ,在开展银保业务时双方要共同遵守国家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作为保险基层机构切忌采用高费用方式争抢银保业务 ,作为银行机构要对客户负责 ,加强保险产品功能的介绍 ,不能以银行所得利益的多少开展业务。二是要与汽车 4s店进行汽车保险和出险后的维修服务等资源的整合 ,更好地为车险保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三是要与保险经纪和专业机构进行真诚合作 ,发挥各自优势 ,共同开拓保险市场。四是要加强与保险公估机构和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合作 ,借助和发挥他们在处理保险复杂事故的技术专业特长和第三方评估损失价值的相对公正性 ,为准确合理地处理保险事故损失价值提供依据。 (五 )与大众媒体的协调 大众媒体对于保险基层机构来说是把双刃剑,因此保险基层机构的管理者应该与大众媒体友好沟通和合作 ,而不能采取回避和抵制方式对待媒体。一是要主动与当地电视、 广播、 报纸和网络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沟通的平台 ,要善于把握有价值的新闻 ,通过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向媒体通报 ,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题材 ,通过新闻的形式宣传公司 ,提高知名度。二是要善待媒体 ,及时掌握和了解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当出现部分负面报道时 ,要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与媒体沟通 ,想方设法地化解影响和挽回损失。三是要调查分析当地群众对电视、 广播、 报纸和网络的喜欢程度以及各种媒体对他们的影响力,针对要宣传的内容和目的 ,选择不同的媒体和宣传途径 ,力求用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大的综合收益。四是重视网络宣传和通过网络以及电话开展业务 ,要不断完善公司网站和电话营销中心的功能,拓展业务渠道 ,提高服务质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其运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管理是不可以想象的。而要实施管理的职能,就离不开公共关系。特别是在内部人员的协调、指挥和控制上,更显现出了公共关系的重要性 运用公共关系手段协调保险企业内部关系,更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真正达到了内求团结,外求发展。 保险论文范文:企业用人制度下养老保险论文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状 从企业方面来看,职工工龄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用固定工龄来计算职工的个人缴费水平有失偏颇,不能体现养老保障制度和企业用人制度的公平性;现行的制度对未来的退休职工明显不公,越晚退休的职工待遇越低,按照这种模式,我国企业职工补充养老替代率难以达到60%-70%,如果继续延续下去设置将会低于50%,这将导致退休职工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严重影响企业人才结构的稳定性。同时,企业补充部分的养老金主要由在职职工的劳动负担,这使得在职员工的担子加重了许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过于分散,城镇职工、农民工、机关单位职工、失地农民等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群体的保障模式均不一致,这不利于从职工群众的角度统筹管理养老保障体系。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了一部分地区国家补贴与企业补充富余,另一部分地区则无法及时发放养老保险的尴尬处境的发生。这是促使国家与企业共同改革养老保障体制的迫切要求与根本动力。 2养老保险的模式及其对企业用人制度的影响 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共同担负的养老保障金筹措模式,将社会保障与个人账户统一起来,统一规划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模式具体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障由国家立法并强制执行,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享受到该保险的人数众多、周期较长,费用也是最高的。企业补充保险是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使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职工自愿参加,自愿办理的一种补充保险,有利于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增加养老保险经费来源的一种方式。当然还有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即商业养老保险。显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尽管企业支出了相当一部分物质资源,但是在企业人性化管理方面也同时取得巨大的成果。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但是从全国国有企业的发展方面来看,优秀的国有企业屈指可数,远不能达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因此企业若要建立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发展壮大,就必须完善用人制度,建立起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3加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稳定企业人才结构 养老保障制度正常运转的关键是职工群众养老资金来源的广泛和资金的充足。依据我国的国情来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总体上仍以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为主,实行企业和职工账户相结合模式是现阶段必须做好的工作。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养老基金预算是重大的问题,这其中涉及了未实施个人账户之前的模式问题。实施个人账户之前,旧模式下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使职工的养老资金已经并入国家资产之中,这使得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必须负责,这是一种隐性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实施个人账户并将新老职工区别出来是一个历史遗留的烦琐问题。对这一问题,只能暂时在理论上提出解决方案:首先是实施不同员工不同管理办法的模式,将已经实施现收现付办法的老职工继续按老办法处理,对新职工则实施企业和职工联合缴费模式。当然这种办法的缺点也比较明显:从老职工的劳动中受益最大的是国家,因此国家对老职工的养老保险负有主要责任和义务,如果国家不再负责而将这一责任转交给新职工、让新职工承担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体现。同时考虑到企业缴费所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这对企业也是沉重的负担;其次,积极支持并监督国家政策,早日促使养老保障体系的统一和完善,促使国家对养老保障金做出统一、公平的处理;第三,企业需要结合国家政策,加快推进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与贯彻。建立企业慰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退休职工进行慰问探访,并随时关注养老保障金的变动情况。推动企业养老保障体系更上新台阶。 4完善企业用人制度是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的根本目标 生存并发展壮大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标,而企业存在的基础之一便是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完善的保障体系。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将有助于企业充分挖掘人才,使各种人各尽其能,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而长期有效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丰富的人才基础。 (1)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是适应社会主义企业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 当今世界经济总体上处于缓慢发展的时期,我国目前的经济状态也决定了未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经济处于稳定的较低速增长时期。企业在面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责任重大,需要面临的国内外各种经济、政治风险和考验也是十分严峻的。要顺应时展潮流、始终保持企业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先进性,就必须加强企业干部职工建设,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干部。 (2)推进市场化用人制度是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人力资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将人力资源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配置,可以充分激发生产力,促进社会、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人力资源的合理调整有助于提升企业内在活力,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与挑战性,因此,推进市场化用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3)企业用人制度的选用机制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企业人才结构稳定有序的基础。 市场化的企业用人机制,必须建立在民主、公开、公平的基础之上。拓宽用人渠道,全方位、多层次的考察干部职工。以工作成绩和道德品质作为基础,选拔任用业务精炼、思想作风良好的人才作为企业的人才储备。在用人机制上,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实行组织把关,通过员工推荐、自荐或者招聘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才。通过结合国内外企业以往经验和实践,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 5结语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是现实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员工综合素质,促进人才结构稳定有序、完善企业用人制度的重要保障。 作者:李玉赛 单位:平煤股份勘探工程处 保险论文范文: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论文 一、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目标 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总体目标是对基金使用情况做出客观、科学合理的审计评价,揭露和反映制约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效益、效果和效率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制定科学有效的医疗保险政策“顶层设计”提供依据,为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险体系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以改进资金管理、强化制度控制,形成完善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具体目标是要建立合理、高效的基金管理机制,形成科学的制度化约束,揭露和反映可能存在的资金配置不当、管理不善、损失浪费、利用率低下等问题,解决由于内部控制办法不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顺畅等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 二、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重点 (一)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主要方面 应重点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成本水平、资金收益水平、计划目标完成水平以及实际保障水平进行评价。其中,基金管理成本水平又包括管理机构人员数量的适当性水平、结构的合理性水平和运行经费水平。实际保障水平又包括覆盖面水平、支出公平性水平、支出合理性水平、整体保障能力水平等。 (二)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重要评价指标 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主要的定性评价指标有:参保人员的正确性水平、资金给付的合规性水平、资金给付的正常性水平、参保对象的满意度水平等。主要的定量评价指标有:基金支出财政负担率水平、缴费率水平、基金结余率水平、基金收益率水平、保障系数水平、参保率水平、实支率水平等。 三、如何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目标 (一)关注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标准不统一。近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保制度的“顶层设计”,对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调整和优化,审计实施过程中,应熟练掌握各项政策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了解政策执行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加强对资金管理的效果评价,及时查找发现制约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除了对医疗保险宏观政策的关注外,还应当对基金管理运行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一是资金管理的合规性水平。即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保专项资金和经办机构管理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二是业务流程的合规性水平,即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三是内部稽核的有效性水平。即内部稽核部门能否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堵塞漏洞,规范经办机构工作流程,保障资金安全。 (二)关注医疗保险基金各运行环节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一是征缴扩面情况,对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最大程度将群众纳入到医疗保障体系当中、全面提升扩面征缴工作水平进行评价;二是医疗保险费征收情况,主要是对管理机构能否及时足额征收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评价,审核有无存在故意降低缴费标准或拖欠、拒缴保险费的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核销保险费等问题。对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加大催缴力度,同时基金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对医保费的征缴管理情况进行公示,强化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性的公共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环节。一是问题整改情况,即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落实,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被挤占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收回;二是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是否有效、是否合法合规,关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的问题,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购买高风险投资品种等问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主要是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情况,查证是否列支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以及有无拖欠截留、擅自改变用途、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三)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实施力度 1.准确确定审计重点。 实施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关注政策执行、资金管理、经办流程以及资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医疗保险基金各个层面和环节的管理进行切实的审计监督,重点对医疗保险基金社会效益水平进行分析与评价,从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效果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等开展审计,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制约资金有效发挥作用的因素,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 2.创新审计方式方法。 随着医疗保险体系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保障程度的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业务办理信息系统数据庞大,仅仅靠查阅档案、账表和凭证已经不能满足审计全覆盖的要求,这就需要加强审计资源、组织方式、技术方法和质量管理的创新。应统筹调配审计力量,优化审计组成员专业结构,建立相互协调、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审计工作机制,增强审计的整体性和宏观性。积极推进计算机审计,运用数据库知识对基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业务数据进行全面和有效审核,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同时可以利用医疗保险基金联网审计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业务办理进行即时、动态的跟踪审计,全面、实时反映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3.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搞好综合分析,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体系,是开展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重要环节。要积极探索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对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给予客观评价,审核各项管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评价资金使用的效果性。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政策法规、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服务于制度建设。 4.提升审计人员专业素质。 要通过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和工作实践等方式,培养审计人员分析、判断审计事项和剖析、查证问题以及作出客观公正审计评价的能力,逐步提高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后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合理建议、推动解决问题的素质,建设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审计队伍,使审计真正发挥在推动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险体系正在不断完善,通过开展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进一步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拓宽医疗保险基金审计范围,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效益和效果作为载体,提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医疗保障体系的审计意见建议,为医疗保障政策“顶层设计”提供依据,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 作者:郭宁 保险论文范文:我国农业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一、财政对农业补贴的必要性 农业在我国的地位决定了财政农业补贴的必要性。民以食为天,农业是生存之本是,发展之根,是人类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农业是起物质生产和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生产生产生产资料的重要市场。另一方面,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农业,工农业生产的巨大差距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为城市扩张提供了土地和丰富的劳动力,因此农业资源师城市化发展的基础。 二、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相比,我国的农业补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农业补贴总体水平较低 从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农业发展的战略性出发,农业补贴势在必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弱质性要求我国农业要有竞争力要依附于我国的财政实力。尽管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在近几年对农业不断地增加,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三农”补贴数量的不断增加,但是年度间分配不平均并且出现地区分配不均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不重视导致财政补贴的不足,约束着农业的发展。 2.农业补贴的结构不合理 我国实行的农业补贴政策,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因而结构失衡问题突出。首先,经常性补贴远远少于临时性补贴。经常是为了应对农产品短缺而临时进行的农业补贴。长期性和稳定性都不高。另一方面,补贴的重点不明确,对于农产品方面的补贴,主要集中于粮棉等方面,虽然已经开始有选择的补贴,但是还是不能够稳定和普及。再是,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也较为缺乏。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最后,农民培训等相关技术类项目的缺乏问题较为突出,农业技术推广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对于市场营销服务的补贴性支持未明确。 3.农业补贴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业补贴的实质是工业反哺与农业,城市支持农业发展。因此,农业补贴的根本受益者应该是农民,利益流向农民。但是在世纪农业补贴的操纵中,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漏洞,补贴方式的不规范,导致农民的获利少,主要原因是补贴措施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提新效果。目前,我国农业补贴主要分管于不同的部门,责任不明确,导致交叉管理,职能重叠,机构设置分散,部门利益严重,业务分割,各个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 4.农业补贴的金融法支持与保险水平较低 农业补贴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资金和吸收存款。面临着“一农难支三农”的尴尬局面。不能够有效的利用金融和税收等手段。农业补贴金融体系还不健全,能力弱,农村资金缺乏,农民借贷风气盛行,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补贴专注于农业的内部补贴,而忽视了农业生产环境的外部补贴。对于农民能力的培养和风险补贴较少。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储备体系不完善。农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低。因此,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难以祈祷补偿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作用。 三、农业补贴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合理配置资金 政府应该加大农业补贴的总量投入,逐年增加投资额度,加大农业的一般服务力度,优化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力度.要着力提高农民收入,通过粮食直补的方式增加农民的直接收入,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把农业补贴从流通环节转移到生产环节中去。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优化农民补贴节后,有效的发挥农民的补贴作用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发展重工业,农业,轻工业较次发展。农业发展结构不合理,导致我国长期以来请示农业的补贴,农业补贴安排不合理。因此,根据这种状况,要着力改变现状。一是建立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以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为主,给市场主体稳定的预期。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强化重点,主要是农业补贴对象重点,对农业生产中的冗杂人员进行裁减,减少开支,增加对其他农业项目服务的补贴力度。这样既能够提高效率,也能够提高效益。 3.完善农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建立完善的农业管理体制,要做到高效统一,职能明确,权力义务合理,合理统筹安排各种农业补贴项目。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明确补贴目标的前提下,给农业生产提供相应的补偿。通过法律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加强相关的组织建设,使之成为政府与农民沟通的媒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帮助农业补贴的实行。 四、结语 我国农业发展关系着工业,轻工业的发展。是立国之本。要增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关注农业补贴相关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和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业自身的增长能力。 作者:张洋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保险论文范文:合作社制度农业保险论文 一、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性 (一)抵御自然灾害风险 山西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仅占总面积的19.79%,且属黄土高原地带,耕地较少,人均耕地不足,土壤侵蚀较为严重;属大陆性气候,降水较少,不稳定,有十年九旱之说,农业面临的旱涝风险较高。因此,较之平原面积广阔的东部地区的农村,山西农村地区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自然风险,如水土流失、旱涝灾害、泥石流灾害等,这严重威胁着农村社会尤其是山区农村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自主管理、共同抵御自然风险,共同享受保险利益,可以有效地抵御山西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 (二)抵御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 山西粮食作物以小杂粮闻名,经济作物以棉花、油松、苹果、马铃薯为多。然而,据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查,一些独具特色的经济作物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岚县东阳涧村为例,一位农民朋友告诉我们,市场供需平稳时,油松的价格与油松的生长高度成正比,如果长势好的话,一棵油松能卖到20几块钱,但是,如果市场供过于求的话,一棵长势好的油松顶多也就几块钱,这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再以山西平陆县韩村为例,这里因自然条件好,适合苹果生长,所以苹果栽培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途径,但是如果市场不景气,即使收成好,也只能贱价卖掉,这也会造成很大损失。而且,油松、苹果这些经济作物以及马铃薯这些粮食作物,还需要很到位的技术指导。由于市场的不稳定,基层政府责任的缺失以及农民科学文化知识的有限性,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在山西农村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以乡镇为单位,在这些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类别一致的几个村庄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仅村民入保和投保,而且政府成为再保险人,险种的范围不仅包括粮食作物,而且包括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作物,这既有利于组织农民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又有利于依靠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分享和指导来抵御技术风险,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农户因各类风险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 (三)改善农村贫困状况 山西省贫困人口在全国所占比重也是较大的,仅部级贫困县就有35个。尽管自然因素是导致山西农村贫困的重要因素,但是自然条件也是一种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要想改变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就要重视人文因素的改进,从各级政府合理合法引导和农民本身的组织管理调整两个方面入手,这样才是务实之举。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的组织。一方面,它有效地调动了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让政府积极担保,让农民积极参保并共负盈亏,有效地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便变相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它还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按照自愿原则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更加有利于农村的集体生产和生活。基于此,保险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最终实现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实现农村社会良性自治 山西以山地、丘陵居多,除少量的平原外,农村大多分布在山区、丘陵间的平地上,比如吕梁山区,这更加凸显出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自给自足性。除此之外,在中国,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地位上较为尴尬:充分的自治权与小农经济下权力的畸变。我们曾对山西某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因为行政管理监督不力、官本位严重以及交通不便导致文化闭塞。山西个别农村社会不仅出现严重的村委贿选现象,而且在征地拆迁方面,村委会贪污补偿款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何谈良性自治?农民的自治意识和途径都自觉不自觉的被压制了。而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和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将农民有序的组织起来,即按照自愿原则,认缴一定的股本,加入合作社,实现技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组织地实现良性的自我管理,简单而灵活。倘若管理和监督有序,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类政策真正的可以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可以克服当前基层腐败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最终实现山西农村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 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依托的,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现实条件,这项制度才会独立的发展起来。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省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山西省农村社会在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种植的客观结构现状、农民文化观念、农业政策、政府财政状况以及政府重视程度等各方面会凸现出较大的地域性、差异性与复杂性,这些都会使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农村社会的建立面临着考验,甚至抵制。基于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 农业保险合作社以自然村、乡、镇为基础单位,以农户为主要的参保主体,对地域、人文的同质性有一定的要求,这有利于克服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同时它对农业风险的异质性也有一定的考量,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担农业风险,实现真正的风险分担。但是,以山西贫困地区而言,“山西省贫困人口基本分布在地域偏远、交通闭塞、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这些地方因地域原因较为分散,难以整合;即便聚集在统一地域,而“人文、地域的高度趋同性又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如此,合作社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当然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这也会使得农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功能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如何面对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从而发挥农业保险的实际效用,是山西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文化观念的限制性 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其深层原因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山西特殊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造就了山西农村社会特殊的传统文化和观念。通过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念。一种是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社会的新的“私欲”观,即伴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普及和市场经济对农村传统社会结构的侵蚀,农民群体的局限性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体现:金钱观念和攀比观念较重,参与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较低,缺乏公共道德和公共文化的认识。一种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社会的旧的“封闭”观,分散性和组织性很低,公共意识缺乏。这种氛围或者社会风气,也有可能会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阻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虽然会降低道德的逆向风险,但是这仅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设计而已,至于农民会不会为了‘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加入合作社,还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三)基层腐败的蔓延 在山西农村社会,“基层腐败渗透到经济建设、村民自治、社会管理、基本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方法多样,手段高明,神通广大,无所不用其极”。一是农村社会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之间存在着非法利益的绑架关系,导致贿选现象严重,所以村委会成员无法真正代表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高层腐败和基层腐败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渗透,加剧了农村社会官本位思想,使得攀比之风、为富不仁、金钱观等不良社会风气蔓延,并不断侵蚀着主流农村文化的公共空间。基于此,会给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带来更大的阻力,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勾结完全会使得“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存在被少数人控制并支配的风险;基层腐败的盛行也会导致个别基层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中的引导误区和腐败潜质以及执行力度不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良性管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本该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如果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精力投入不够,那么,可以说,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山西是无法取得实效的。 (四)人力资源与技术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其对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的需求更大。对于山西农村社会而言,农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在实际操作中,它必须要涉及到如何确定保险范围、险种、保险责任和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必备的知识和技术作指导。而且,农业保险合作社还面临管理技术上的难题:一是由农民参保组成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如何实现良性的自治管理的问题,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如何定位;二是政府如何以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对这些合作社进行引导的问题;三是如何让政府成为再保险人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力资源和技术的供给。 三、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政策建议 山西省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面临一些前瞻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自然方面的,又有人文方面的。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基础上,去发掘符合人民利益、符合老百姓需求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实现形式。 (一)完善农业保险合作社立法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真正地实施一项制度,并且使其发挥应有的现实意义,那么,必须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其有法可依。 1.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依据此法80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应该充分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实施奠定立法基础。 2.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制定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必须是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时,一方面,必须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论证,必须要结合山西省历史的、现实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制定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必须要具有前瞻性,能够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提供立法指导。所以,立法前必须做好调研工作。 3.依据《立法法》7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事项,有权制定规章。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不仅需要山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与之相关的法规,而且还需要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章,因为如前所述,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与农村社会的地理因素、观念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地方性,所以必须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将农业保险合作制度细则化、可操作化,这样才会真正地得到实施,才会为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进一步讲,为了保证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放权,赋予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政府规章,还要监督权力,要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规章的监督审核作用,确保法令的统一性和人民性。 4.山西省农业保险合作社法规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和条件。这一项要坚持四个原则:人民利益原则,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农户参与与政府主导辩证统一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原则。在条件设立上严宽相济,但是有一条必须明确,即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2)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运行过程。这一项目的在于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可操作性,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最大限度的体现农民群体的自治性。(3)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组织机构、村委会、乡(镇)以上政府在农业保险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一项内容的延伸与补充。明确权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内在的法律逻辑,而且也有力地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否则,形同虚设。(4)农业保险的险种(法定险种和自愿险种)、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两项内容的细化。立法时应当给与原则性的指导,最好以“禁止性条款”的形式存在。各地方、各个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区、本乡镇、本自然村的地理、人文和农业风险情况自行拟定具体方案,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5)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于这一项内容,应当积极采纳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最重要的是明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6)法律责任。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公司、企业、农户、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机构等等都要成为法律责任主体。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法律宣传和相关政策工作。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在法律政策宣传时,首先,最重要的是让农户明白农业保险合作社到底能否给他们带来合法正当利益,且这个利益是多少;二是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农村“公共文化”的重要性,为避免道德逆向选择奠定法律文化基础。 (二)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在一定地域内,山西的农村社会在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方面具有高度的趋同性,这种高度趋同性必然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倘若以村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然会让此制度失去分担农业风险的效用。所以,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1.按照地缘优势和经济优势,将同一乡(镇)的村落进行整合,建立一个统一的农业保险合作总社。而后以村为单位,设立分社,便于内部管理。在推行方面,先进行试点,而后再向其他乡(镇)、县推行。 2.在合作社准入条件方面,采取自愿原则。即农户认缴一定的股本,自愿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股本的缴纳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情况、农业收入情况以及农业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可以设最低入股数额。 3.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合作社组织机构应以农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为参考,但是切忌完全模仿。组织机构的名称设置要兼顾农户的知识储备、文化观念、乡规民约和日常语言,不能为了赶时髦,过分引进一些专业化很强的名词,使合作社成员和农民群体一时无法理解和把握。总体看来,组织机构必须包括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理赔机构五个。(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决策,真正反映民情民意,并根据需要,选举产生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委员会。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及其委员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其他各个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遵守山西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政府的指导和参与下,制定符合本地方农村社会长远发展和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证合作社有效运行的重要细则,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实施细则》,比如保险险种的种类、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等;与总合作社和分合作社进行对接,完成政策传达、汇报、交流等工作。(2)执行、监督、理赔机构、争议仲裁机构则由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每年必须按时向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做述职报告。执行机构具体执行大会产生的决策;监督机构主要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决策有效执行;理赔机构则是在保险行为发生之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处理保险合作社运作过程中,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社成员与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理赔机构之间的争议,原则上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应该纳入司法程序。(3)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由司法机构指派成立,既要向合作社成员定时宣传法律知识,又要向合作社成员及其机构在保险理赔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4.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皆由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总社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者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体成员直接选举和分社代表成员直接选举产生,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实现农户自主管理。 5.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业保险的实现形式和组织,应当遵循成员自治原则。它与村委会是不同的。不过,伴随着保险合作社的日益成熟,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成熟,可以参考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建立的经验,拓展中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比如“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等。 (三)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 基层政府必须要在农业合作社的建构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是实现抗拒农业风险、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所以,它能像保险公司那样自负盈亏,必须要受到政府的扶持,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要参保主体的自治组织,虽然它在很大程度上允许合作社成员自主管理,但是这种自治性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公共政策基础上的自治,所以当然需要政府的指导。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农民阶层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更好地实现农村和农民的文化整合,克服传统文化观念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阻碍;二是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帮助,确保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克服合作社技术管理匮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上的宣传。福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之所以能在农村广泛推行,和基层官员的大力宣传有着密切的联系,西滨乡政府专门抽调大批干部集体下乡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优越性,此举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功奠定了群众基础。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必须也要具备雄厚的群众基础,而要想获得民心,必须加强与老百姓最为贴近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宣传力度。在宣传方面,一是要讲求宣传方式,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态度、行为和语言来讲解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讲求宣传内容,力求务实,能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不仅要让老百姓知道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还要积极的向老百姓宣传和讲解农业保险法律知识;三是要政策公开,一定要让老百姓清楚的明白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方面的具体政策。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重在科学有效的宣传,宣传到位,政府才能获得民心支持;宣传到位,老百姓才会真正认识和把握合作社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才会作出选择。 2.决策上的指导和监督。包括三点:(1)倘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县级政府必须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因素和地缘因素科学合理地负责村落的整合,这种整合切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多听民意,多了解村落的地理和人文因素。(2)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之后,县级、乡(镇)级政府还必须要对合作社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决策及其执行符合农业发展战略需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和老百姓的根本利益。(3)决策上的指导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做到上通下达,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发展战略要求,又要符合老百姓的意愿,尊重农业保险合作总社和分社的自治。 3.技术和人才上的帮扶。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以及农业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的评估等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但是,合作社成员主要以农民为主体,后者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较为欠缺,所以,基层政府必须要为保险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才配给。一是指导合作社关于技术上的决策;二是宣传、讲解和传授保险知识,加强对合作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理赔机构组成人员的培训;三是在保险责任发生期间,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4.必要的法律援助。一是对合作社全体成员宣传保险法律知识;二是加强对合作社各个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三是当争议仲裁机构对一些争议进行调解时,要派遣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争议事件跟踪。 (四)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 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这就类似于政府绩效管理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形式。这种评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机关的自我考评,在现实中能够有效克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引发的考评不公,对促进政府部门的作风转变,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实现抵御农业风险、推动农业和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它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农民群体、合作社组织、政府机关、市场主体等,在这些主体中,政府机关在信息、技术、权力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必须要依靠政府机关进行决策指导和技术帮助,所以,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使其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正确地履行职责,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应该成立“第三方机构”,对其行为进行评估,以起到监督的效果。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地位和职责应该参考以下四个方面: 1.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其目的和任务在于代表社会公众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参保成员(主要是农民群体)监督政府的行为,以保证政府政策的合理合法实施、合作社成员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2.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成员构成应该多样化,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合作社成员代表、不同职业的社会公众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群体。合作社联合会成员虽然在学历、社会地位、身份、职业、民族方面等各有不同,但是也要把握住基本的准入资格:一是坚守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二是热心社会公益,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道德责任感。 3.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1)定期对政府在建立和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行为进行科学和客观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2)在科学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向政府机关和农业保险合作社自治组织建言献策,最大限度的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3)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其成员参与诉讼。 4.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应该以市为单位成立总会,以县为单位成立分会。当然,在这里,“县”、“市”仅仅是行政区划的划分方便而已,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非政府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地位。如前所述,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每一个乡应该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总社。那么,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市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而后以县为单位成立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分会,分别代表不同乡(镇)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应该对市级以及市级以下政府的相关行为都要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 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按照地缘因素和经济因素将几个村落整合,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因为地缘因素和种植结构的趋同性,农业风险可能还会存在“一损俱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各国通例,设立再保险制度。对于山西而言,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为投保人,以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应该根据农业保险合作总社成员共同遭受的农业风险确定具体险种,比如因旱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给全体社员造成的风险,都可以参保。需要强调的是,伴随着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健全与日趋成熟以及合作社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再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可以逐步实现多元化,即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以拓展到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市场准入资格、与保险合作社有利害关系、且能够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社会组织等。再者,条件成熟的话,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应该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的范畴,统一规划和调整。 (六)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切入点,健全保险合作社制度评估机制 在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来源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国家各项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此,山西省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项具体的政策、法规、规章,到底符不符合山西省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是否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既不是某个官员或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某个专家学者说了算,而是应该以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及其代表为主,并在政府、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积极参与下共同进行评估,才能得出相对确切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才具有“人民性”。所以,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山西省应该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制度评估机制。简而言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积极吸纳那些真正能够代表山西省各阶层人民的代表进入权力机关,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立法、政策评估工作,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性”,而非“特权性”。二是厘清山西省、各市、各县、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层级关系,健全各级代表大会之间的流通机制,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的上通下达。三是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如前所述,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那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都需要予以明确,以免相互推诿,导致政令不行。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进行评估时,必须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召开听证会,必须要吸纳公众参与,保证政策、法规的公开、公正以及人民性。 四、结语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人定胜天”的古训。要想解决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问题和发展问题,必须要从人文因素上做文章,科学合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这些问题。农业保险合作社就是一个选择,其在山西省农村社会的确具有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过,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最大限度的契合山西省农业和农村社会的自然地理概况,并符合山西省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维护山西省全体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立法先行,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必须要发挥政府的科学主导地位;必须要引导合作社成员进行科学管理;必须要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合作社成员的根本利益;必须要建立再保险制度,解决农业风险后顾之忧;必须要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健全相关政策评估机制。这些是保障农业保险合作社能在山西扎根的必备条件。 作者:李娟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保险论文范文:责任保险视角下环境污染论文 一、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析 (一)分散企业生产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对环境问题非常重视,惩处力度非常大,如果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当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会使企业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就此倒闭。但有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可以分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避免企业遭受过大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刺激企业提升环保意识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如果企业的环保意识差,环境污染风险高,保险公司就可以提高保险费率,刺激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环保意识,降低污染风险。相当于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能够发挥出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使受害人获得有效的补偿 如果没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一般都是由政府或是企业补偿,但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复杂,企业又重视自身的利益,所以受害人可能迟迟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但是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便能够由保险协议进行合理补偿,快速、及时、有效,可以保证受害人满意,避免出现社会矛盾。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践行现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启动以来,实践中存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保险公司由于保费收入的限制,设置了苛刻的免责条件,难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一)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 自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实践中普遍存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的现状。造成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的原因颇为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认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给企业增加了经营成本,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而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毕竟概率极低,一旦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那么所缴纳的保险费也就浪费了。殊不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大的功能正是在于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而不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进行赔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其所购买的不仅有保障,更多的是“服务”,这种服务直接体现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遏制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理赔条件严格 据中国平安产险负责人介绍,平安公司自2008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以来,平安产险已有超过七成的二级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为社会提供超过70亿元的保险保障。但相对于其他责任保险类型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相对较低。保险分担风险的功能要求投保人具有基数大的特点,企业投保意愿不高导致实践中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量小。因此,保险公司往往设置严格的理赔条件,免责情形较多,这也造成企业投保意向下滑的情形发生,造成恶性循环。 三、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之推进 (一)严格环境污染领域执法 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制度基础,如果放任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企业必将不会花费高昂的保险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只有环境保护制度的严苛,在执法领域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企业都要补偿环境损失,才能促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作为现代企业,首先要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知道生态环境不仅与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更与整个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要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加强生产技术革新与管理理念革新,尽快转型成为绿色型企业。同时,要认识到国家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如果在自身的生产过程当中出现了环境污染事件,有关部门必定会追究到底,此时就会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可能致使公司倒闭,风险巨大。而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因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虽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运营成本,但是国家、政府都会给予帮扶和支持,因此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进行投保。 四、结语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环保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过低,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直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甚至常常酿成社会群体性事件,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发因素,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直接威胁。因此,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作者:吴娅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保险论文范文:保险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论文 一、内部审计的含义及其作用 1.监督作用。 企业的内部审计是企业对自身财经行为的监督,他不等于外部审计,而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可以找到企业自身的财经问题,从而有利于企业进行决策。内部审计主要是以相关的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依据,对被审计的对象进行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估,从而督促被审计对象进行纠正,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服务作用。 内部审计可以找到企业存在的经济问题,从而为企业管理层的决策、计划和控制提供有效的依据,从此方面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随着内部审计的进行,企业和审计人员会不断的自我完善和提高,内部审计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3.控制作用。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当中一个独立于其它部门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控制职能,这种控制作用不同于其它的控制部门的作用,它更具独立性、权威性和全面性。内部审计是对企业经营效果和成绩的评价,这个评价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高层的决策,所以它本身是构成内部控制的特殊要素。 4.评价作用。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其它部门之外,它对于企业内部评价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内部审计也可以为企业提供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内部审计可以对企业的计划、预算和决策方案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从而达到评价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的目的。 二、保险企业风险剖析 1.市场风险。 只要是企业,都存在着市场风险,保险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由于恶性竞争或者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可能出现过多的“垃圾业务”,从而给企业的财务、经营带来较大的风险。部分上市保险企业,在运作过程当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企业负债过多,致使企业面临较大的风险。 2.系统风险。 大多数保险企业是采取集团形式出现的,因此总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机构之间具有极其强烈的利益、声誉关联性。一旦子公司或者机构因为经营事故发生倒闭或者保险事故,如果企业与下属经营单位间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机制,那么就会直接导致企业总体经营受到阻碍,致使企业产生严重的生存危机。 3.精算风险。 精算风险指的是预计风险带来的损失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在保险企业主要表现在保单筹集的资金及其带来的收益小于承保责任带来的经济损失。精算风险主要因为保险费率的精算假设与实际值之间的偏差,因此精算方法在风险的评估上存在着较大的缺憾。 4.资本风险。 资本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资金紧张从而影响保险企业的赔付能力而产生的,这类风险出自承保和投资两个方面,有时候企业也可能因为较大的市场波动而产生此类风险。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保险企业和客户之间不能或者不愿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这类风险的产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6.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一方面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不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在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一般都缺乏明确的变动时间表,从而影响企业对未来的预测,导致风险的产生。 三、内部审计对于保险企业的意义 内部审计通过不断检查、评估、调整、修正、反馈企业风险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为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将规范与准则融入到企业的内部管理当中,使风险意识、风险管理完全结合到企业的文化当中。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特殊的评估、监督机构,其本身在企业管理当中扮演着参谋和顾问的角色;内部审计的结果,有助于企业对自身情况的认识,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组织以及协调工作;同时,它还可以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呈现给管理者,以便于管理者做出相应的整改,从而使企业内部的管理系统不断的优化、完善。 四、结语 保险企业内部审计对于企业决策、计划以及未来的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将帮助企业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 作者:张晶 单位: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论文范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论文 一、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各级政府都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逐渐提升公民缴费的行政补贴,分别由省、市、县分级按比例承担,将政策的杠杆机制充分发挥起来。并且,依据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民生状况的改善需求,要确立补贴逐步增加的机制,提升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贯彻我国对此项保险的调整机制,各级行政财政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增长基础养老保险补贴,基层财政的配套补助要及时到位,构筑起城乡居民保险的调整机制。对于保险金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或持平于当地的物价涨幅,同时逐渐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额度要求。 二、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 针对大部分群众反映较多的保险金偏低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对群众做好耐心仔细的政策宣传,努力引导城乡居民,特别是中年以及年轻居民尽早参保缴费,同时坚持缴费,累积个人账户;另一方面,还应当意识到逐步提升养老待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尽快完善政策,推进此项保险机制的稳健发展。当前我国正在就养老金标准提升问题做积极探索,并依据国家的经济增长形势、物价波动、相关社保规定以及当地财政能力等状况,构建起基础养老金调整体系,逐渐提升基础养老待遇。各地可依据自身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升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就不同地区针对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出的关键问题,采取“适用为主、操作便捷”的基本准则,尽快推动保险信息系统的升级,将信息系统的支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及早发放城乡居民社保卡,相关配套设施需得到更进一步完善,可让居民更便利的持卡缴费、领取保险金以及查询所需信息。我们建议各市级经办单位要增设管理权限,把信息延展至条件允许的村级单位,将账户修改权限下放,允许参保人员保险转移至异地,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集中结算、失地农民保险、村干部养老金发放以及生存认证等要积极开发出新的系统软件。并且,为提升工作效率,要对升级服务器进行尽早扩容。 四、加强生存状况认证 增进同民政以及公安系统的信息交流,动态比对人口信息,对城乡居民的生存状况实施定期审核。经由协办人员汇报死亡状况、入户确认、张榜公告以及接收群众举报等途径,准确及时的掌握辖区居民身故信息,停止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养老金发放,以免基金损失。在省级行政机构确立丧葬补贴制度,并制定相关标准,以免不同地区差别过于悬殊,导致不必要的矛盾发生。享受补助时间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3:2:1比例承担或多领基础养老金若干月。 五、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目前,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是对城乡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的主要模式,接下来,应当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把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升至省级单位管理,同时把养老保险跟其他社会保险的险种统筹管理运营,充分彰显基金的规模效应。并且能够逐渐开拓投资品类,进行多模式的投资,尽早探索协议存款、特殊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国内外资本运营市场等各类投资途径的可行性,以此化解居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困难的窘境。第一、指导各地加快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的步伐,为下一步基金投资运营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化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第二、目前,应当先行试点,在从县、市、区级过渡到市、省级层次进行统筹。第三、强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并尽快将平台触角延伸到村(社区)一级,方便居民参保。第四、结合统筹层次的提高,建立由更高层级政府垂直管理的经办管理机构,先建立市级垂直管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机构。第五、在界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服务受托人法律和行政地位的同时,明确该机构为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并逐步向参照公务员管理方向过渡。第六、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处室和专门的经办管理机构。 六、推进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及早规划颁布城乡各类养老保险的迁移转接方案,搭建社保信息平台,让社保信息得以网络共享,最终实现养老保险的平稳转接。设计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遵照“顶层设计,基础参加”的原则,广泛征询社会群众意见。明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接续方案,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向职工养老保险时,要依照养老保险的参加日期,同意参保人员遵循灵活就业者的缴费要求补齐保费。当参保者需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向居民养老保险时,要参考职工参加保险的时间,将其个人保险缴费账户全额转移并入居民保险中。征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要依照被保险人个人意愿,并入城镇职工或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中,由政府出资补贴。 七、结束语 唯有探索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若干关键制度,找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的并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筹资方式,锁定政府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而非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部终极责任,方可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迈上正确的发展轨道。 作者:黄新琴 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保险论文范文: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论文 一、绩效审计是评价社会保险风险问题的关键 社会保险的管理关系到收入分配以及风险的回避,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风险规避的关键,保险体系中,管理不慎极有可能影响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以及支付功能,为了确保社会保险体系的正常稳定运转,就需要通过绩效审计工作,评价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为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由于我国审计机关设计的领域众多,并且内容较杂,加上当前很多审计机关人力以及财力投入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漏洞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审计阶段,审计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不全面 我国传统的绩效审计主要是围绕着收入和支出这两个环节展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还停留在这两个环节中就显现出了不足,还存在着审计不够细致深入,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全面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映。 (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审计工作还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不明确,体系不完善,并且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标准非常少,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准则等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的评价缺乏指导。 三、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管理体制 对于审计机关来说,应当首先认识到这个工作对于保护人民保险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推动国家保险基金的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尤其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有遵循,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法以及绩效审计准则,可以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确保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来说,审计工作具体有四个方面,分别是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支付以及影响。在基金的筹集阶段,重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及时、足额,程序是否合理,征缴比例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在投资运营审计阶段,则重点是对投资运营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将基金用于贷款抵押等现象进行审计,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目的。在支付审计阶段则主要是对保险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领取人员条件以及领取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计。在基金影响审计上,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对参保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评价。 (三)构建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指标 在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标准上,应本着适度、使用、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在具体的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该包括经济型评价标准、效率性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标准、公开透明性评价标准以及真实合法性评价标准,通过这些评价指标,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况、投资运营效果、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序规定的履行情况。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人才培养 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由于审计对象、审计方式的不同,因此审计工作也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机关应该在政策、法律法规、绩效审计专业知识、金融、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升审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 四、结束语 强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工作,也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效益,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监管的基本手段。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性、真实性,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强化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力度。 作者:王继红 单位:临沂市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险论文范文:保险企业价值创造风险管理论文 一、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我国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其探索由“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小损失”逐步向“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不断过渡,而就其他企业而言,最初的价值创造则是与风险管理息息相关的,因为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风险成本最小的情况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保险企业借鉴其他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并针对自身的特殊性,制定出既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又实现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兼顾,本质上这两个目标是相互对立的,但是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可以实现两者关系的相互磨合,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存在着均衡发展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应把握好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以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作为风险管理的落脚点及最终目标。 二、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价值创造的体现 (一)基于风险管理视角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 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危机主要来自客户资源流失、销售渠道变窄、业务量下降,营销人员及中介机构的缩减、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等多方面,而这些危机事件一旦发生,必定致使保险企业声誉严重下降,对于保险产品的销售变得尤为艰难,这样企业的现金流量难以稳定,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企业价值创造更是无从谈起。而在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具有预见性,能提前做出危机处理的各项决策并切实执行,很大程度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使得保险企业价值创造得以实现。 (二)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稳定企业的财务状况 保险企业具备风险管理意识的情况下,才能将企业的各项风险控制合理范围内,这样对于企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对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和企业偿付能力较弱等财务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时,要将内外部融资比例予以协调,尽可能为企业新项目的投资争取较为低廉的资金成本。在进行新项目融资时,若能对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科学估计,并提出适当的解决对策,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信任程度和信心会不断增大,才会增大对企业的资金投入,那么内部现金流必然大于外部融资,这样新项目的融资成本则更加稳定,保险企业才能形成稳定的现金流,财务状况也更加良好。 (三)基于风险管理视角降低企业非系统风险 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涉及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个层面,对于非系统风险而言,其主要涵盖承保风险与操作风险两个方面。在风险管理视角下,对于非系统风险能在风险评估、流程控制、组合管理等多种策略的执行下予以防控,只要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非系统风险加以防范控制,定能减少其发生频率,降低保险企业的资金损失,对于企业价值创造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基于风险管理视角抵御企业的系统风险 从传统的风险管理来看,保险企业发生系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以往对保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较少涉及系统风险的防范,企业管理者也没有对系统风险予以重视。但是近年来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保险企业风险特征也不断变化,保险企业与金融中介的密切相关使得保险企业的混业趋势越发明显,这会造成分业监管体制的不作为,企业系统风险加大。在全面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能提前做出风险预警机制,对企业的系统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和抵御企业的系统风险,构建企业安全网,不断增加保险企业价值。 三、基于风险管理视角,探索保险企业价值创造的实现路径 (一)实现保险企业资本的优化配置 新时期保险企业的资本结构与企业的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存在着密切联系,其资本的优化配置,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的资本使用效率及价值创造能力。首先对保险企业的资本总量进行分析,留存风险资本与转移风险资本成为新型保险企业的主要资本构成。通过分析可知:PC+OC=f(RR)+f(TR)。其中PC代表实收资本;OC代表表外资本;f(RR)代表留存风险资本;f(TR)代表转移风险成本。从上述公式可知,保险企业要对留存风险及转移风险特别关注,在全面风险管理下,以恰当的债务比率优化资本配置,实现资本成本的降低,进而不断提升保险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二)提升保险企业战略决策科学性 现阶段,风险管理及动态战略管理为保险企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基础保证。风险管理与保险企业的税收相结合,能实现税收节约,为保险企业价值创造提供更大的空间。从图1来看,A、B分别代表保险企业形式好与差的情况下的两种税前收入,因企业发展趋势好坏难以确定,故取中间C点,作为企业预期收入,那么CD之间的差额就是风险管理下实现税收的减少额,可见风险管理对于保险企业成本的节约提供了很大空间。加之动态管理战略的实施,对企业的风险因素进行动态模拟测试,根据企业特征,对单个风险或多个风险对价值创造的影响进行分析,实现各类风险的有效整合,并分析个别风险的传递性影响,可以及时做出资本调整,如减少定期寿险的资本配置等,对于股东价值提高可能会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因此风险管理与战略管理的结合,对保险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提升大有裨益。 (三)优化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与监督 传统的保险企业对于风险管理重视程度不高,当前阶段,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已然成为企业价值创造和员工信心提升不可或缺的手段。完善风险管理并实施有效监督,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重点。建立明晰、高效的监管机制,能使保险企业内部风险管理结构更具完善性。此外,完善的风险管理与监督能力,可以使股东、保单持有人、各类机构等多方利益相关者获得较好预期,使得保险企业对外交流有效性大大增强,进而保证企业最佳的资本水平,增加股东价值,为企业整体的价值创造奠定坚实基础。 (四)降低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本 保险企业风险管理具有绝对成本优势和相对成本优势。保险企业的绝对成本优势主要是指通过对风险的整合实现风险范围内的经济效益。如运用风险组合、风险转移等方式。风险整合还可以帮助保险企业降低管理成本。高质量的风险管理水平可以形成产品价格优势,使客户真正从中受益,提升客户的忠实度。如设计多层次、多年期的保险产品。同时,通过对风险整合的详细分析,有助于保险企业对风险的把握能力,增强企业应对能力,提高企业决策的有效性。而风险管理中的相对成本优势主要是指该优势有利于管理成本的稳定性,进而提高成本计划的有效性,有利于保险企业利润的稳定性。如开发多年期的非寿险风险管理产品,可以帮助保险企业在较长的时期内稳定收入。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保险企业存在诸多风险因素,但是保险企业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措施,不断制定新制度、新决策,展开新思路,应对新挑战,定能减少和降低各类风险,实现自身的特色性发展,最终为创造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提供保证。 作者:黄悦青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 保险论文范文:保险企业预算管理论文 一、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全面预算管理的深入了解。 近年来,由于保险企业的不断发展,彼此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被很多保险企业应用到企业的管理中。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企业引入全面预算管理的时间尚短,对全面预算管理还缺乏深入地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手段,因此要求保险企业在短时间内能够灵活运用到企业的实际管理中是非常困难的,保险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尚未全面了解全面预算管理;第二,全面预算管理的构成内容非常复杂,不同的管理者理解的角度也不同,因此在利用全面预算管理进行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不同的人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二)全面预算管理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全面预算管理与保险企业的资金以及企业员工的业绩息息相关,因此在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员工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道德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少数保险人员为了业绩考核,采用拆分保单的形式;第二,一些管理人员将所有的费用全部用完,这样才能在下次的预算中申请等额度或者是更高额度的费用,造成了预算资金的浪费。 (三)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存在缺陷。 由于全面预算管理与保险企业的财务和资金等息息相关,也与保险企业未来的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很多保险企业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虽然控制系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预算管理的调整不及时,对于保险企业的很多部门来讲,预算一般是一年调整一次或者是一个季度调整一次,预算调整不及时造成资金预算缺乏弹性,很有可能造成预算与最后的决算差距很大,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发挥;第二,全面预算的精度不够,对于一些预算项目,对其中能够定量预计的内容进行计算是非常容易的,但是还存在很多无法定量分析的内容,针对这些内容预算的计算比较困难,因此预算可能与实际需求相差很大;第三,保险公司管理系统众多,但各系统间数据对接和数据最终归集存在较多问题,导致数据不一致性。 (四)全面预算管理评价体系不合理。 由于保险企业是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因此保险企业非常重视保险收入,也将保险收入作为评价员工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仅仅将保险收入作为评价员工的标准,造成了评价体系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保险收入的相关部门,例如:保险的营销部门、保单的处理部门等等。但是,却忽视了保险核保部门、保险赔付部门以及人事财务等后援部门的工作,这些部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无法正常发挥这些部门的作用,从而无法提高这些部门的服务质量;第二,由于保险企业过分重视保险收入,造成了很多营销部门的员工之间产生恶意竞争的现象,例如:员工多要手续费、隐瞒保单的某些条款、制造虚假信息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质量,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在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迅速发展,因此必须要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积极发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有的作用,进而促进保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保险企业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 全面预算管理是促进保险企业不断发展的有效动力,因此为了更好地将全面预算管理运用到保险企业中,必须加深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为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积极宣传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解释,进而提高保险企业员工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第二,国外的一些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保险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而促进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二)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成本预算管理。 对于保险企业来讲,其成本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必须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成本预算管理,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业务收入预算和赔付成本预算的管理,收入和赔付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控制内容,必须要深入分析收入预算和赔付支出预算产生巨大差距的原因;第二,在保险企业的日常运作中,运营成本和获取成本也是非常重要的预算部分,同样需要深入分析这些成本预算与实际预算产生差距的原因。 (三)进一步完善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针对这些缺陷的原因和表现,可以采取一定的弥补措施,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企业预算管理的调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节,例如:某些部门的预算变动比较大,预算调整可以变为一个月一次;另外的部门可能预算变动比较小,预算的调整可以是一个季度一次;第二,对于预算管理中一些无法定量的因素,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然后使得对其的预算与实际预算的差距逐渐变小;第三,整合各管理系统建立互相完全对接的数据系统,以保证数据一致性,为预算管控提供最准确数据。 (四)建立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考核体系。 对于保险企业来讲,保险的收入和赔付都是保险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不能够单纯地将保险收入作为员工考核的标准。为了保证对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更好地考核,必须要建立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考核体系,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针对不同部门的员工,制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使得不同部门的员工能够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第二,应该从多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只有这样才能综合性地评价一个员工的表现,才能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三、小结 全面预算管理是保险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随着保险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因此要求保险企业更好地进行全面预算管理,才能促进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壮大。在此过程中,需要通过不断地加强管理、不断地完善,确保全面预算管理能够正确合理地开展,同时不断解决全面预算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过对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不断调整和改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逐渐完善,能够更好地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 作者:胡向明 单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保险论文范文:商业保险社会管理论文 一、“菲特”台风理赔中的特殊性 (一)调研情况反馈 1.台风暴雨猝不及防,巨灾处理缺乏经验。集中表现在大量被浸车辆无法脱离水洼地,没有大型停车场,也缺乏熟悉地形的当地人充当向导,一筹莫展。 2.各家公司各自为战,理赔标准水涨船高。由于缺乏统一的定损标准,各家公司为快速完成案件理赔,往往按照各自的定损依据做出赔付,结果导致不同公司承保的客户相互沟通后倒逼保险公司,按就高原则要求更多赔款,保险公司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客户围攻保险公司,骗赔欺诈屡见不鲜。部分受灾群众因不满理赔处理意见而长时间围堵保险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为了多得赔款,各种骗保丑剧轮番上演。 (二)理赔特殊性表现 通过了解,笔者发现: 1.保险公司正常理赔规则被打破。“菲特”造成的洪涝多日不退,由于缺乏水上交通工具,受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部分受灾严重区域的群众迁怒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为了息事宁人,大部分保险公司纷纷放宽了保险责任范围,打破了保险正常理赔规则。 2.超责任范围的理赔案件成批发生。以车险为例,余姚地区车险理赔先后经历了三套不同理赔方案,赔付条件一次比一次宽松。理赔方案的不断调整,不仅给本次理赔中先期结案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对保险合同的严肃性造成伤害,且势必影响到未来当地乃至其他地区车险的正常理赔。 二、政府和保险机构在巨灾救助中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契合 (一)政府职能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优秀问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尊重市场的作用,而政府在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时,时常存在“越位”“、错位”或“缺位”问题。笔者认为在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中,政府担负的主要职能包括: 1.灾前:注重防灾工程建设和预警,修建应对巨灾发生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提高巨灾应急效率。 2.灾中: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其中,建立一个指挥高效迅速、运作协调有力的职能体系尤为重要。 3.灾后:紧急救援、维持社会秩序以及基础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二)商业保险职能 在巨灾损失出现之际,商业保险应本着市场契约精神,以履行基本经济补偿职能为宗旨,追求商业合同承保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精益求精,用专业承保能力和优秀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确保社会管理责任的承担。保险企业应充分预见巨灾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及早为公司相关产品做好再保险安排,同时根据国际再保险惯例,确定分保价格和分入公司后再对投保人提供原保险合同报价,以此确保巨灾风险能够安全足额转嫁。 三、巨灾救助中加强政府和保险公司互动的对策建议 基于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工作机制契合的认识以及实地调研反馈,笔者认为,尽管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自主要职能不同,主体性质各异,但在共同致力于社会风险管理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求合作,加强互动,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一)政府角度 1.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快风险管理制度化设计。我国现行的保险产品目前还不能完全承担重大灾难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政府可参照国际上较通行的办法,即对于某些特别巨大的特定风险开设巨灾保险。“菲特”大灾后,2014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同意巨灾保险在宁波市试点。保险公司作为巨灾保险的主体,政府应督促其加强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积极提升管理和服务效率,为今后在巨灾中更好地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做好准备。 2.提供基础支援协调,实现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根据调查,2013年“菲特”台风施救理赔期间,各家保险公司遇到的困难都差不多,主要是政府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如停车场地、志愿向导人员等,再者是社会治安问题。此外,政府应在灾前公开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公估专家库,并征求保险公司意见。灾害发生时应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级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就灾害定损应由政府牵头统一各公司定损标准, 3.重视灾时舆情引导,约束受灾客户理性化索赔。政府应及时组织主流媒体作正面报道,传递正能量,做好社会舆情引导。从2013年的“菲特”台风理赔情况看,不足额投保现象较多,多数被保险人可能不理解理赔时将要按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规定,如果大灾期间主流媒体能做类似的公益宣导,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确定正确的保险赔款心理预期。 4.保障商业保险利益,以灾害参数确定补贴程度。商业保险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义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重要的灾害管理安抚灾民的社会责任。在不违背保险契约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企业本着快速理赔、充分理赔的原则,一般均按照就高原则向受灾的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对此,政府可对保险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助。 (二)保险公司角度 1.参与政府防灾决策,提高防灾减损专业化水平。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保险公司需要以行业风险管理专家的身份参与政府相关决策,为自然风险防范建言献策,派代表参与政府防灾减损的相关决策。如参与市政府抗洪防灾指挥部泄洪排涝的相关决策,参与城市排涝工程规划等。 2.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强化保险市场联动性能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充分调动查勘理赔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公估公司的查勘力量。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预案,在巨灾来临之际能迅速启动预案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充分调动包括上级公司的接报案和查勘理赔资源,如果人手还不够可根据协议联系公估公司前来协助。 3.加强保险基础教育,提高全体市民保险意识。近年来,宁波保险行业为普及保险知识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保险进社区、保险进学校等形式积极推动市民保险教育活动。从处理去年“菲特”台风的理赔案的情况来看,仍有为数不少的群众缺乏保险知识,片面理解甚至误解保险的现象屡屡可见,严重搅乱了理赔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市民的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是何等的重要。 四、结语 近年来,宁波本地频频出现台风、洪涝等巨灾事件,大面积损失补偿和救灾救难就在政府和社会眼前,不再遥不可及。政府依靠以往以财政救济为主的灾害救助模式难以为继,现实社会管理中也已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保险的身影,保险正发挥出良好的经济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的保险实践也表明,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已经逐步奠定合作互信的良好基础,保险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仍大有可为。然而,现有的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合作互动还处于初级原始阶段,我们相信,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积极跟进的前提下,双方在基础数据共享、政府部门合作和协调机制共建等方面加强沟通,未来将实现更多的共赢。 作者:徐明 单位:宁波市保险学会 保险论文范文:全国统筹养老保险论文 一、养老保险“统而难筹”的原因分析 1.养老保险基金利用不充分,地区间差异大。 近几年我国各地区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良好,除个别地区外,几乎所有地区每年都有一定量的基金收支余额。然而,各省份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差距巨大,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调节使用,中央政府为了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收到基本养老金,采取的措施是不断加大对企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而另一方面,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逐年大量增加。究其原因,还是统筹层次过低导致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相互调节。 2.地方保护主义体制对政府调剂手段的限制。 一是存在统而不筹的问题,省级统筹仅仅停留在市级基金统收统支、省级调剂的层面,事实上属于分散管理的状态。二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省级范围内难以统一。三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不统一。在实践过程中,政府的调剂手段往往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区域间的竞争意识强烈,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利。第二,地方政府官员多考虑政绩。第三,地方政府主导养老保险费率,形成恶性循环。 3.版块分割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全国统筹步履维艰。 目前我国对养老保险体制的设置,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在现实的养老保险体制运行中,养老保险管理及政策制定权力分散到了各地方政府,不断逐级细化,不断制定新政策,各省之间、各市之间、各县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大。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根本不可能要求各地实施统一的政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更加艰难。 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路径选择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中的权责。 可考虑将各地现有社会统筹基金,按照合理比例上缴中央,和中央财政出资共同构成全国统筹基金,这样可减少制度转换的摩擦。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应要求各省级政府利用所剩余的社会统筹资金,外加地方财政补贴,建立地方附加养老金,并需要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地方附加养老金制度化。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承担起弥补个人账户空账的责任。 2.改革收入差异影响下的养老金计发制度。 首先,全国统筹之后的养老金发放水平需要处于养老保障的适度水平。其次,考虑到现在我国省际收入差异长期存在,且省内差距远小于省际之间的差距,养老金发放的工资基数宜全国统一,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省际收入差异,使得实现全国统筹的阻力降到最低。第三,基础养老金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来计发。 3.改革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要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执行基金财务计划。经办机构在年末,应按人社部下达的主要指标计划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本年度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增减变动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按照法定程序得到审批后,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包括以现金收支为基础的财务收支预算与结余管理。 4.改革养老保险机构为垂直管理体制。 一是管事,全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每个省的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并做到下一级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对上一级经办机构负责。二是管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部门综合管理。三是管钱,全省市、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物管理工作,由省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全省内各级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经费则纳入省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拔。 作者:朱梅 张智婷 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保险论文范文:城乡统筹养老保险论文 1当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其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比如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越来越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涉及到农保和土保两个方面;其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前者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形式来进行;而后者主要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来进行,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其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方式不一样,城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有法律法规去保证其执行;而农保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保险制度 统一化的保险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要求,都可以参加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改变以往城市和农村的二元障碍,保证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依照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要求,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保险制度,为各项城乡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信息基础。 (二)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 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范,不是以同样的保险价格来进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依照实际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要求,可以以年为时间单位去进行缴纳,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个百分点,最高缴费标准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其二,对于集体补助部分,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财政实力,城市发展水平来考虑进去,以保证其缴费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 (三)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 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此,应该明确以下内容:其一,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根据个人的意愿,参与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并且将原本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同等折算,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其二,对于享受到集体补助或者财政补助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规范来进行,查缺补漏,以保证养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管控 首先,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审视养老保险标准,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发生变化,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此过程中不依照规范做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切实开展。 4结束语 我们应该正视当前城乡两元机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本着改革的理念,积极采取对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改善和调整。相信随着各方面资源的夯实,各方面措施的采取,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更加完善,将成为推动我国社会公平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作者:曾海雪 单位:开封大学 保险论文范文: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论文 一、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现状 1.我国保险公司并未真正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市场。 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经济发达地区参保比例不足10%,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比例更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居民的传统养老观念,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据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农村居民还是倾向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另一方面是因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较高,农村居民的支付能力不足。这就需要保险公司针对农村市场对保费做出进一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打开农村市场,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参与到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中来。 2.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缺乏认知。 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仅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且在上世纪50年代停办过一段时间。恢复后在1982到1986年间,政府干预力量较强,农村商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后来虽有发展,国家也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依旧非常缓慢。农村居民的教育水平相对于城镇居民较低,对保险的认识不足,保险意识薄弱,加上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大多数农村居民即便在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也没有足够认识到商业养老保险对自身养老保障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大多数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使得他们并没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使得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不足。 二、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策 1.国家完善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其扶持力度。 国家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统筹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令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补充社会养老保险,使二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共同发展,建立多层次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同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帮助,农村居民大多有从众心理,村干部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就可能会带动很多村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因此,可以鼓励村干部和部分有条件的村民先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从而带动全村村民。政府还要将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地做到福惠农民。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还可以满足收入水平不同的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需求,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居民家庭的经济建设,进一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2.保险公司加大对农村市场的重视力度。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且我国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因此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很是可观的。我国经济发展区域性差异较大,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不尽相同,导致对保险的购买力差异较大,保险公司应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相应的保费标准,以农村居民的需求为导向,总体相对于城镇来说,要遵从保费低、保单简单易懂、投保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的原则。此外,农村居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对保险认知的不足甚至有偏差,保险公司就更加应该注重农村网点的建设,提高业务员的素质,对业务员的法律知识、保险业务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要进行着重培养,使原本持对商业养老保险抵触态度的农村居民能够更加信任并逐渐愿意接受商业养老保险。 3.加强对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教育。 在我国农村家庭和土地养老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政府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有助于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农村居民的老年生活得到很好的保障。在政府方面,各级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农村居民普及风险和保险意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以改善自己的老年生活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浙江和云南等省近年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积极推动“农村保险示范村建设”,扩大了保险的渗透度,这一经验是值得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的。在保险公司方面,保险公司应区别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特点,制定出针对农村居民的宣传策略,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充分认识商业养老保险,这也是社会赋予保险公司的一项社会责任。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配合,以黑板报、墙报、投影、幻灯片、宣传单、人员讲解以及当地的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公司人员组织各种形式的文艺宣传队,走进农村,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比如表演小品、二人转等方式,在活动过程中融入保险的内容,随时解答农民提出的问题。 作者:周子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迫切需要我们的教师既精通专业知识、做好‘经师’,又涵养德行、成为‘人师’,努力做精于‘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师’和‘人师’的统一者。”①这对新时代高中思政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和人格力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高中思政课教师而言,阅读是增强自身专业素养进而提升教学品质的要件,更是建构其专业发展的基石。学科阅读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阅读,是一种从课程性质与育人价值角度去寻找学科育人方向的读书方法,既可以有效避免学科壁垒,又可以精准把握高中学段的教育使命。学科阅读是高中思政课教师对思政学科的基础理论、典型事实、思维方法、价值观念等基于思政课程而又回归思政课程的阅读。思政课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诸多学科门类。②另一方面,从统编高中思想政治课程结构及模块设置看,必修课程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政治与法治》《哲学与文化》,选择性必修课程包括《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法律与生活》《逻辑与思维》。但这并不意味着思政课教师的学科阅读就是信马由缰、漫无边际,应当从课程性质和育人价值中寻找思政学科阅读的方向以上四个词汇,可以说是我们民族自近代以来180多年艰辛探索的成果。高中思政课,就像是为学生打开了一扇洞穿历史与现实的窗口,引导他们和教师一起感受180多年来的历史演进和社会变迁,理解这四项成果的来龙去脉及其科学性所在。凡是有利于完成如上这个任务的阅读资料,都在高中思政课学科阅读的范围之内。 一、构建塔式阅读结构,解决如何选择专业书目的问题 选择合适的阅读书目是有效阅读的前提条件。基层教师已经脱离了高等学校的系统学习环境,各类时政新闻和党政学习材料数量很多。针对这种选择困境,应当通过塔式结构的方式,建立一个专业资料库。这里所说的塔式结构借鉴了中国古代典籍“经史子集”的四部分类系统,它既是一种图书分类方法,更是一种本质与现象、认知与表达辩证统一的阅读指南。经,明确为人治世的基本原则,重在研究规律;史,关注社会历史的演进发展,重在总结经验;子,纵览各学科门类的具体知识,重在开阔视野;集,汇总各类文学作品,尤其是与政治、道德相关的作品,重在示范表达。参考“经史子集”系统和高中思政课学科背景,尝试建立这样一种塔式结构(见图1)。“经”,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经典著作(诸子),特别是纲领性、代表性的文献和重要的工具书。“史”,主要指叙述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等以编年、纪传、数据统计等方式呈现的历史资料。“子”,主要指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和战略布局的各个领域的专题论著、论文以及各类典章制度(重要文件、法律等)。“集”,主要指各类报刊、新闻节目中的专题采访类、实践典型类报道和纪实类影视资料。下面以“法治”为例,说明这一结构在阅读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高中教材体系中,有关法治的内容占了很大比重。如果不组织系统深入的长期阅读,单纯凭一本《民法典》或是不可能讲清楚法治问题的。那么我们如何开展有关法治的阅读学习呢?先从经入手,法律、法治,这些概念的词源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有关法律的基本论述有哪些?(以法哲学为代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有关法的代表性论述是什么?(以《荀子》为代表)我党历代领导集体,对于法治的认识是怎样的?(如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再在史上用功,梳理中外法治发展史的基本脉络,形成大事记、时间轴,理解主要的法治成就;然后选取一两部代表性的法律做些专门阅读,比如《宪法》《民法》(总纲、草案说明等);最后关注现实,了解代表性的法治人物、典型案例、法治评述。这种结构,能够引导我们站在中学教师的视角,形成较为完备的阅读储备。 二、畅通环式阅读路径,解决怎样实现读以致用的问题 学科阅读应当着眼于学科教学品质的提升,做到“因教而读,以读利教”。但真正建立起“教”与“读”之间的有效关联,却是存在困难的。比如,有观点认为读书确实能丰富知识储备,但也可能造成课堂教学无限的拓展,或者一味的延伸。还有些观点认为阅读就是为了给思政课的教学找些背景材料,能举出更多更有意思的例子。以上这些,聚焦到一个点上,就是要解决读以致用的问题。对此,可以使用环式阅读路径的具体方法。所谓“环式路径”,是从课堂教学活动到学科阅读活动,再回到学科阅读活动的诸多行为构成的闭环。是什么激发了阅读的动机,通过阅读我们获得了什么、改进了什么,最终又如何将其运用到课堂之中。这些问题的解决,构成了“对话→概念→情境→逻辑”环式路径上的四个节点(见图2)。课堂教学在本质上是对话。对话的融洽度和启发性,决定了教学的品质高低。针对教材的文本和资源,寻找师生的兴趣点、疑惑点和生长点,聚焦到某一个话题上,进而将其提炼为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只有还原到一定的社会生活和历史进程的情境中去,才能变得清晰、立体和真切,而通过对这段社会历史活动的反思,又能形成一定的逻辑,归结为相应的理论观点、历史结论,进而转化为课堂教学生动、严谨的语言,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对话。例如,讲好马克思主义,是思政课教师的看家本领,也是统编高中教材中诸多教学内容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经典作家著述颇丰。我们在课堂对话中,最重要的是要明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笔者将其提炼为一个概念———解放。那么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笔下,什么是解放?怎样追求解放?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又是怎样带领人民求解放的?实现了哪些方面的解放?新时代,我们还要继续进行怎样的解放?围绕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可以开展相应的理论、历史和专著的学习,进而形成马克思主义是为人类求解放的科学这样的逻辑和观点,在课堂上,给学生提供一把理解马克思主义的钥匙。 三、延伸梯式阅读活动,解决如何培养读书自觉的问题 学术界普遍认为阅读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独学无友,则孤陋寡闻。学科阅读应当是在学科教研团队中进行的常态研习工作,并通过一定的交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其逐步转化为教师的自觉行为。实际工作中,学科阅读容易被理解为教师个人的兴趣。因为日常事务性工作的繁杂,教师持续而广泛进行学科阅读的共识和习惯还未形成。针对如上问题,建议开展梯式阅读活动,在活动中营造钻研、共享、互助的阅读氛围。所谓梯式阅读活动,就是通过由浅显到深入、由个体到群体、由问题到共识的阶梯递进的一系列阅读活动的开展,引导教师认识到学科阅读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将其转化为自身和团队的教研行为的有机构成。结合日常备课教研的实践,将梯式活动设定为如下四个层次(见图3)。名作导读,即根据教材中列举出的或涉及的经典篇目或著作展开阅读,安排教学骨干或在团队中分工协作,完成相关篇目的导读资料的撰写,并在学科教研会上进行阅读分享,带动更多的老师自发阅读,既能够增强教师的学科理论积淀,又能开阔教师的学术视野。个性荐读,即在名作导读的基础上,围绕教材中的核心概念、重大命题、重要事件或典型人物,基于教师个人的专业背景和擅长领域,开展个性化的涉猎并采用沙龙式的荐读活动,分享阅读资源和学习体会,这不仅能够使教师全面掌握并深刻理解教材,又能提升教师对思政学科的审视能力。整合研读,即在个性荐读的基础上,整理各类阅读资料,形成对某个问题的阅读链条,集合大家的阅读智慧和研讨成果,形成对这个问题的系统而深入的认识,这有助于教师深刻提炼教材的相关问题并把握其本质,进而掌握从中传递的知识结构与思想方法。教学讲读,即在教研团队内部,依托学科阅读的心得和成果,进行融入式的教学设计并进行研磨、共享的活动,达成对阅读成果的转换,改进课堂的教学活动,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阅读实践活动。例如,学习党史、理解近现代以来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势必离不开对于毛泽东同志生平和著作的研读。教材中引用了大量毛泽东同志的经典著作和重要论述。这都有必要在备课中一起查阅原文、做好导读,把握其理论和实践价值。毛泽东同志的传记、年谱、选集(文集、文稿)以及诗词,几乎可以视作一部鲜活生动的党史国史。我们可以通过个性阅读和整合研读,通过毛泽东的革命生涯、探索之路,理解20世纪中国的历史轨迹。而以毛泽东同志的故事为背景,我们可以设计很多探究活动,从而使我们的四史教育,特别是哲学教学更加鲜活而深刻。 作者:刘乐 薛洪国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天津市第一中学
全球经济一体化,给世界各国的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商业机遇,所以本土的企业会积极的利用机会利用各种政策吸引一些外国企业来当地进行各种投资办厂,与此同时,本土的企业也会利用这一商机到国外进行海外扩张。而海外并购是本土企业在国外发展最好的方法与途径,虽然海外并购环境和并购条件现在也在不断趋于完善与进步,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譬如国际政治因素以及并购能力等,都会对本土企业对海外并购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所以说本土企业海外并购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挑战,所以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方案来应对这些海外并购挑战。 一、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挑战 (一)目标企业评估不当 要进行海外并购成功,就是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多方面的调查研究,但是一些海外并购企业人员的经验水平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所以,对目标企业的评估调查会存在着信息的不准确和不完整,那么评估目标企业的工作必然受到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因为海外并购企业人员由于对目标企业缺少深入的调查分析,那么就会对目标企业的评估出现不准确的局面。 (二)中介机构数量缺乏 海外企业并购是在市场竞争中以等价交换实现产权流动的典型的市场行为。在海外并购中,像这样的一些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对本土企业起着专业的咨询作用,它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帮助避免海外并购的汇率风险和规避价值评估带来的麻烦等。然而,目前尚缺乏正规的成熟的海外并购中介机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土企业海外并购的进一步发展。 二、企业海外并购遭遇挑战的应对措施 (一)制定并购战略定位 众所周知,本土企业进行海外并购,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因此,可以通过并购手段让本土企业在海外进行合理的布局,这样可以让自己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得到大大的增强和提升。所以,在还没有进行海外并购的时候,企业可以明确分析自身长期发展战略,确定海外并购行为需要与否,而且还要深刻分析海外并购成功几率以及失败的概率。要把降低海外并购风险因素作为本土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并且还要制定合理的自身发展战略,而且还要海外并购风险的评价机制进行量化设置,还要深入地预估海外并购项目,而且还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很好地审视自身的优势及不足,从而可以将海外并购计划科学和合理化的制定出来。 (二)合理选择并购目标 选择正确的并购目标是海外并购方案成功最重要的关键因素,在还没有进行海外并购的时候,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调查海外市场里的所有并购企业,要将充分发挥企业在所在行业的优势,准确评估企业的有效融合以及企业的内在成长发展潜力。本土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考察海外并购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与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并要深度分析海外企业在其所在行业的竞争优势与劣势,甚至还要考量所在国的文化、法律、社会、技术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以便可以更好地、更加准确地评估海外目标企业,然后能够选择出最优秀的海外目标企业从,可以对海外企业并购风险产生的概率,这样可以保障海外并购方案的成功几率,更好地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 三、结语 虽然本土企业的海外并购的确存在着各种程度上大小不一的种种挑战,而且也有很多风险因素影响着本土企业的海外并购,但是这些风险因素也并不是无法避免,只要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能清楚地了解到本土企业在海外并购遭遇挑战的种种原因,可以根据挑战的原因进行深刻分析,并且根据原因分析的结果,提出解决这些挑战的对策方案,从而能够对海外并购的风险进行有效地降低,就可以很好地实现本土企业海外并购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李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7(01):54-55. [2]魏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问题与治理机制[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6(06):52-61. [3]张金杰.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新特征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6(09):61-67. [4]朱兆旭,丁国峰.反垄断法视角下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对策[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14-18. [5]林玲.浅析企业海外并购中的融资风险成因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5(18):154. [6]王银方.我国民营企业海外并购中的风险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07):39-40. [7]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面临的挑战[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25. 作者:江林宇 庄毅 吴宇辰 许俊炜 单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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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建设 经过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因多方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屡禁不止,大有逐年上升趋势。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教育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应试教育的影子和教学大纲缺编,虽有对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二是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教育仅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缺乏直观的教育,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 三是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而定。没有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基本流于形式。 四是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其他教师兼任,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仅靠课本照本宣科,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而聘请的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又因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五是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学校的法制教育没有硬任务、硬指标,没有明确的责职和目标,在教育管理中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特别是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社会环境来约束,法制教育严重脱节。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如何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 一要部门重视。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及其青少年家长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意见,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做到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二要丰富内容。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请政法干警讲法制课,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法的观念。 三要规范教学。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德育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和中央两部“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 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 四要提高质量。要组织力量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师队伍,同时,在教学上要与主科同等对待,并列入考试范畴。 五要明确职责。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参与,学校要明确职责,给教师确定硬任务、硬指标,要将授课的效果与教学实绩挂起钩来,与年终考核、晋级、晋职挂起钩来。同时,家庭及全社会都要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的社会环境。校外的法制教育要通过开展法律进万家、依法治家、依法治村、依法治区(片区)、依法治厂等活动,努力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学校要通过采取与政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共建共育单位,聘请校外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卡、定期家访,向社会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健康的学习环境。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 青少年法制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优秀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近年来,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高度重视,一直常抓不懈,不断完善法制教育的体制机制,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尤其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现在是守法的好孩子,将来才是守法的好公民”。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重要一课,也是他们人生的必修课。 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就下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新时期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别是在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文件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 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中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他们知道法律的作用,了解我国法制的原则,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知道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受制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社会责任感。在中学法制教育内容上要注意从公民与法律、道德与法制、民主与法制、国家政权制度与法制关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及个人生活离不开法的教育。 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优秀。内容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要通过介绍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线索,揭示法律的本质,帮助学生认识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通过讲解法律的概念,揭示其特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通过介绍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提高学生对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同时理解法制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还要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帮助学生了解其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教育部、司法部、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四部委于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该文件指出,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完善在校学生知识结构,使法律知识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内容,努力形成从小学到大学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确保青少年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任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切实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 犯罪;努力使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在工作理念上与时俱进,在工作方式手段上实现创新,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有新进展。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巩固课堂教学主渠道,提高法制课质量;注重法制内容向其他学科的渗透教育,增强学习效果。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 ,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即“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目的在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文件指出,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要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大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要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实施“为了明天”工程,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要发挥第一课堂 ,!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 20__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我们要抓住契机,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努力提高青少年特别是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律素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继续推动制定完善涉及青少年利益的法律法规、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普法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与保障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保障 [论文摘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我国主导性培育公民法律素质推演法治化进程的优秀内容之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总量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来自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的分力是否形成合力;二是权利意识和法律品质的客观状况;三是传递载体及渠道的发育水平。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效能,则取决于观念导向、政策指引、环境协同、途径优化等结构要素及其互动机制的完善程度。 一、引言 众所周知,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如何提高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邓小平早在80年代曾指出:“加强普法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那么,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我国应如何开展呢?显然,要回答这一涉及法制教育实质性运行的关键方面,只有首先正确、全面认识法制教育的“原本”,才能顺藤摸瓜地理顺“针锋相对”的消解路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优化发挥及效果的良好彰显,不仅需要有足够的动力予以支持,更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机制作保障。所以,寻求法制教育的动力之“源”,构筑法制教育的保障之“垒”,是解决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序开展的根基性问题。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 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讲,动力源于需要。常态意义上,“需要”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需要”与“满足”的对立统一性。要达到“需要”的“满足”,就必须根据这一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参与社会生活以获得丰富的满足物。二是“需要”的永不满足性。“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它一切动物。”“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了新的需要。”说明,需要在事实上是永无止境的,一种需要的满足总是不断引起新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也不例外,其根本动力来自主体对教育内容和手段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供体”(教育者)与“受体”(受教育者)之间互为主客体关系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教育活动对于“受体”全面发展的目的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等等。由是观之,为了能正确揭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机制,需要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主体”、“动力内容”、“动力载体”进行深入研究。 (一)动力主体 动力主体既指动力发生主体,又指动力利用主体。就整个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动力主体既可能是发生主体,又可能是自身的利用主体。不过,高层次的动力主体总是低层次动力主体的利用主体,如社会、组织对个人就是这样。基于这个意义,我们可以从“动力源”角度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分为三类: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 1.个人本体。就微观个人而言,青少年接受法制教育是为了满足个体自我实现需要,是为提升个体自身素质而产生的心理动力。如果撇开主体以外的因素,仅就个体自身行为的动力系统而言,推动青少年个人从事法制教育活动的最直接的“原驱力”当属个人本身接受法制教育的需要。这是因为,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 2.群体组织。青年个体是未来的社会从业者,面对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群体组织往往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益,会逐步地把“法律素质”纳入考察和录用员工的基本环节,由此必然促使青年个体产生参与法制教育的冲动。 3.社会整体。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全面发展,必然导致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推动力。这种宏观作用的推动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组织必须培养出大批能适应加入WTO后法治时代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这样一来,青年个体也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第二,社会的法治化推演,不仅能为青年个体的人参与法制教育提供各种条件,而且还产生了要求行为个体参与法制教育快速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整体“拉动”。 应当看到,个体“微观动力”、群体“中观动力”和社会“宏观动力”是三种分力,法制教育动力总量的大小取决于这些分力整合而成的合力的大小。当这三种分力互相协调,个人、群体、社会三者利益趋于一致时,三种动力就会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所产生的动力总量会超过各分力简单迭加所不具有的新质和新能量,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从而大大加强法制教育发展的动力;当三重动力形不成合力,甚至于方向相反、背道而驰时,法制教育的运行就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各动力要素是否互相协调、形成合力,直接影响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发挥。关于这一点,20年来的“普法”实践是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的,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精细设计不能紧局限于“供体”的视角和立场,如果过度地忽视“受体”的真实需要,其最终不得不面临的结果是:“手术成功了,但病人死了。” (二)动力内容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动力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一般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应该无多大差异。粗略地讲,法制教育的动力形态包括精神动力和物质动力。 1.权利意识之精神动力。所谓精神动力,就是指思想、信念、情感、意志等精神因素对人从事的一切活动及社会发展产生的精神推动力量。开发精神动力,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科学动力、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的教育与引导,精神文化已成为公认的社会资源之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旨就是把真正的法治精神告诉人们,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自主性心理价值诉求。 通常认为,法治精神应包括四层涵义:第一,尊重与保障公民权利是法律的基础;第二,只有法律才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第三,立法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第四,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它是社会所有成员、机构的行为规范。其中,保障权利限制权力越来越成为现代法治的优秀理念,因为“只有权利成为目的、权力成为手段的地方,才谈得上法治。”我们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路数应当调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不在于仅教育人们如何遵守义务、服从法规,而必须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奥斯丁曾提到:“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正是因为法律基于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才会激起他们把法律也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既得的利益,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2.法律产品之物质动力。物质动力,是指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推动力量。满足需求的对象称为满足物,最简单的划分是“硬性”满足物与“软性”满足物。任何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满足物都被称为“硬性”满足物,大部分物质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它,如吃、喝、住、穿等。与“硬性”满足物相反,传统上人们将同非物质需要联系起来的满足物称为“软性”满足物,如社会秩序、权利、地位、民主、自由、荣誉等。满足物能否足够地满足需要,关键要看“满足物”是否符合需要主体的利益。 毫无疑问,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力的直接物化诱因之一就是法律产品。需要澄清的是,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并不是由法律的“重要性”和“强制性”所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本身的规定所决定的,之所以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接受者对法律的品质的认同;二是法律符合接受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人们选择接受或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不仅仅有效,还必须有益。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法律与他的利益无关或者相悖,他就可能选择疏远或违反它。按常识,现代立法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第一次分配,从这个角度讲,立法质量如何,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产生的影响极为重大。 (三)动力载体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载体,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中介”,主要表现为传递渠道的动力媒介,如各类宣传教育工具。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将“法律”交给青年一代,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和树立法治观念,进而提高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法律的普及过程,既是信息传导过程,即由某一动力主体将法律信息传给另一个动力主体,如各种传媒的宣传鼓动;同时也是文化传导过程,因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务之一就是法治精神培植,只有特定的法律文化通过社会化和内化过程融入个体的人格系统里,才能影响并改变微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的需要结构,从而使他的动力发生变化。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 保障机制,是对事物发展运动的方向、规模、速度、质量等方面予以指导、协调、控制的,由一系列组织、制度、思想、观念和关系因素整合作用的机制。显然,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极其丰富,比较普遍的有理论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环境保障等等。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尤以观念导向保障、政策指引保障、环境协同保障、途径优化保障四种要素最为特殊。 (一)观念导向保障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大凡良好制度往往都源自于文化渊深的观念积淀。所以,以期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须首先从改变观念开始。 “法治”观念要求人们习惯于将社会事务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中来加以分析、思考、处理,是管理国家和社会有效的手段,是不允许任何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可见,法治观念的基本内核就是诉求“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内含公平与正义地衡量行为的价值准则以及法律至上的观念。要形成法律至上观念,首先得信仰法律,“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需要注意的是,只靠周而复始地强行灌输法律条规是难以解决信仰法律问题的。因为对于观念确信乃至信仰坚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语言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而这种感召与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普通人的法律态度,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了什么,政府号召了什么,更取决于法律在政府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因而政府守法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培育的成败。 (二)政策指引保障 一般来说,政策指引保障必须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满足需要。二是对需要的调节和引导。这显然要求,“政策”本身的设计必须正当、科学、合理,并且供给充足,否则无法满足需要,更无法良好地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 从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实践看,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合文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和2002年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迄今为止有关青少年法制教育最为详尽的官方性政策文件。两《意见》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变迁已日益显露诸多问题。《意见》规定:“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显然,传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地位上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即把法制教育视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为目的的观念教育。我们认为,这样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因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近年来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足以说明: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所以,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定位”上,必须构建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三)环境协同保障 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由要素构成的,系统的成功运行和功能出色发挥,靠要素的优化和协同。根据这一原理,如果我们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看作一个系统的话,那么立法、司法、执法、护法、法律文化、法律产品、社会、国家、组织和个人等等就是要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功运行及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要靠上述各要素的不断优化与协同。 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所有要素中,司法和执法的影响是最为致命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直接行使着大部分的国家权力;司法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司法”和“执法”作为人们可以直接感知与体验法律的基本“场域”,是人们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质料,公正司法与依法执法对法制教育活动的同化感应比法制教育本身更为重要。 (四)途径优化保障 1.机构设置。在实践操作上,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运行机制。以此构筑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及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格局,形成以学校为主、家庭和社会为依托、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组织机构实施模式。 2.财力供给。必须畅通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财政供给渠道,特别是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学校、社会媒体等非官方的“法制教育”活动经费,应当重点落实和扶持,这样有助于激励、培植、壮大范围广泛的社会青少年法制教育力量。此外,还应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如通过吸收社会捐款、建立普法教育基金,吸纳、扶持法治志愿者队伍等等。 3.方法创新。从现阶段看,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模式择选上应着重考虑如下几方面:(1)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占领电视、网络等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形式;(2)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公开,变立法、执法、司法为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使青少年法制教育与群众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避免空洞说教;(3)创设掌握、分析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水平、法律行为水平总体情况的预测机制,以便清醒认识其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精神、法治环境的二者差距;(4)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既要让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又要让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及必要、适时的引导;(5)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考核评估体系,按需开展全民青少年法制教育效果的总体评估、特定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的项目评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成果定性与定量评估,根据实证数据有效监督和调控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严厉制止盲目进行和流于形式。
法律与道德论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论文 一、调查主要结果 从总体上看,“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对2013-2014学年度第2学期10所文科学院2013级本科学生以及2014-2015学年度第1学期6所理工科学院2014级本科学生的自评互评考核方式运行情况是高度认可的。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把自评互评纳入“基础”课程考核持肯定态度,认为自评互评较好地测评了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给予了学生更多交流机会和展现平台,是当代大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有效载体。但与此同时,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对现行的“基础”课程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以及“两支队伍”融合等问题呈现憧憬与期待、抱怨与不满、疑问与忧虑相交织的复杂心理。 (一)自评互评有助于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但对“基础”课程改进教学方式存在憧憬与期待。“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回答“作为试点班级的任课教师,您认为本次改革试点对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有推动作用吗?如果有,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一问题时,有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持肯定态度,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拟定和设计对于提升“基础”课程课堂教学质量发挥明显的积极作用,它不仅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而且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及遵守校院规章制度等。除此之外,依托自评互评,能够有效推动“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有针对性地结合行课学生客观实际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来设计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进而使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均取得较大改善。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基础”课程任课教师习惯于按照教材章、节、目内容进行循规蹈矩的逐条讲解,我们认为这种按照教材篇章顺序进行传统讲授的教学方式略显僵化、生硬,明显与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改革导向不符,它不能够解决教学知识要点多、教学计划课时少、教学内容简单重复、教学效果质量差等突出问题。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13位任课教师对“基础”课程改进现有教学方式、方法存在憧憬与期待。 (二)自评互评有助于测评学生基本素质 但对“基础”课程现行考核方式存在抱怨与不满。“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回答“您认为本次试点改革中有哪些值得肯定或不足的地方?”这一问题时,10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体现了测评公正、机会平等、团结友善等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知、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初步做到了综合测评学生的课程理论知识习得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但是,有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对个别学院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管理过程的松散化和随意性、成绩测评的简单化和趋同性等问题存在不满情绪,对校、院关于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所配套进行的课程平时成绩改革导致课程平时考核繁琐化、量化课程作业导致作业质量贬值化等问题存在抵触情绪。调研发现,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通过相关政策来规范自评互评管理,强化平时课程考核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使“基础”课程考核方式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使刚性约束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在克服以往考核方式存在“重智轻德”、“高分低能”等弊端的基础上,真正达到“释压减负”、“知行合一”,既取得教学质的提高也获得考核量的平衡还迫切需要全面的统筹规划。 (三)自评互评有助于“两支队伍”融合 但对构建稳定、持久的长效机制存在疑问与忧虑。“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回答“您认为怎样能更好地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和学工队伍的融合?”这一问题时,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使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与学工队伍长期存在的“人为分裂”或“二元对立”等错误思想倾向有所遏制,有利于“两支队伍”的亲密合作。依托自评互评,“基础”课程任课教师主动与任课学院学工部门负责人联系,全面了解对口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熟悉行课学生专业的发展前景和毕业的就业现状;同时,学工部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副书记、书记)率队深入课堂随机听课,既了解任课教师的授课特点,观察行课学生的学习状态,也使没有上过“基础”课的学工部门教师较好地熟悉“基础”课程教材内容。通过课前交流、课后反馈,任课教师和学工部门负责人建立了较之以往更为宽泛的接触和更为紧密的联系,使“两支队伍”能够群策群力、协同分析本院学生在课程学习和日常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是,一套稳定、持久的长效机制并没有构建起来,“两支队伍”融合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二、调查现状分析 当前,我校“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建设和改革现状呈现出稳中有进的良好发展态势,但是,成绩与问题依然并存。我们既要清晰看到“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对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和明确立德树人教育任务的推动作用,对促使校、院人才培养体系科学化、完整化的助推作用,也要深刻认识“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其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问题。结合调研情况,我们认为只有选择正视现存问题,善于在不断试错中校正偏差,辩证、客观、公正地看待“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建设和改革现状,才是推进我校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基础”课程教学改革、考核方式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自评互评意义尚需突出强调 “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并不是单纯地为了考,而是多侧面、多视角地考量每个学生的教育自主性、参与自觉性、表达自如性,甚至管理自治性。它既是一次常规的课堂教学,又是一次不同寻常的课程学习;它既是一次规范的过程考核,又是一次与众不同的随堂考试。因此,“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副书记等学工系统负责人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提高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在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中的比重和分量,提升学生对“基础”课程的心理认知和情感认同,真正让当代大学生做到自我教育的主动性与课程考核严肃性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在愉悦接纳“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过程中,达到受教育、长才干,锻炼自我、完善自我的作用。 (二)自评互评指标尚需删繁就简 在具体实施自评互评考核过程中,学院制定了涵盖明德与守法两大汇报板块的学生课外思想道德培养与综合表现评价体系,要求学生必须在不低于5分钟的时间段内至少汇报6方面内容:(1)在成都大学的自我定位与本期发展情况;(2)人生理想及自我实现的准备;(3)身心和谐发展情况;(4)学习目标与达成情况;(5)日常生活道德践行情况;(6)个人法治、规则意识及遵守情况。它内在地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概括能力和良好的表达能力,旨在促使学生较为全面地去反思自我、认知自己。然而,不少班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根本来不及汇报完上述内容,这就带来了汇报者汇报时蜻蜓点水、草率应付,点评者打分时无从下手、盲目给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学院还迫切需要根据具体院情进一步整合测评体系中的指标内容和具体维度,以利于学生汇报时特色鲜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学生点评时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评分客观。 (三)自评互评过程尚需规范管理 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学生参与“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态度是积极的,考前准备也是认真、充分的。但是,教师们认为学生在参与自评互评考核过程中仍旧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学生在自评汇报时嬉笑怒骂、嬉皮笑脸,主题不明确,重点不突出,观点不集中,假话、大话、空话、套话、废话较多;一些互评学生在听讲时心不在焉、心神不定,有的环顾左右而言它,有的充耳不闻,甚至有个别学生耍手机、看小说、睡觉等。还有一些学生在提问时乐于提一些与测评内容无关的哗众取宠话题,甚至说一些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激进言语,还有个别学生在自己汇报完以后对其他同学汇报不上心,存在故意迟到甚至旷课缺席现象。这就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评互评考核过程,形成一套严格管理和严肃纪律的自评互评考评制度,营造一种相对严肃、紧张、活泼的测评氛围。 (四)自评互评配套尚需丰富完善 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现行做法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但是,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强烈呼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不能够解决学生成长成才中的所有问题,“基础”课程不能包打天下。同时,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介入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其功能和价值同样不能无限拔高,仅仅依托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来深化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还是势单力薄的。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在课程平时考核方面,要适度增加一些小测验,以重点考核学生对重大现实问题、敏感问题或者热点问题的分析和认识能力;在随堂考试方面,要尽可能地设置一些开放式的、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回答的问题;另外还需要配套进行“基础”课程网络化教辅、计算机考试等措施来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对策与措施建议 基于调研情况分析,上述问题的形成既有远因又有近因,既有内因又有外因。总结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点:一是“基础”课程任课教师队伍的内涵建设力度不够导致了课程的含金量不高;二是“基础”课程教学方式的创新性不强导致了课程的吸引力不强;三是“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约束性不硬导致了课程的严肃性不够。基于此,我们认为“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统筹兼顾,以利于推进“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建设和改革的科学化发展: (一)培养专家型人师 古语说:“经师易得,人师难求。”“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要在自身专业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等内涵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也就是说,要打造一支自身素质硬、理论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高素质、高学历、高职称专家型“基础”课程任课教师队伍。那么,如何把现有的“基础”课程“经师”培养成专家型“人师”呢?我们认为校、院有关部门除了加大力度外部引进优秀人才以外,更要注重内部培养,加大师资培训支持力度。要给予“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更多的课程观摩、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参观考察的机会,定期组织省内外思想政治教育同行开展以交流经验为主的教学研讨,定期组织“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参加新课程标准、新修订教材、新媒体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还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当代大学生的专业知识、个性特点、价值取向……以利于“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更新现有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教学手段,夯实专业技能基础,完善教师道德人格,进而有效驾驭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改革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和新要求。 (二)倡导网络化教辅 古语说:“凡益之道,与时皆行。”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要善于做与时俱进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因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表明,当代大学生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单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普遍满意度较低,更是不满足于网络教学资源的匮乏,他们大都欢迎课堂讨论、分组讨论、小组辩论、网络教辅等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双主体”教学形式。鉴于此,“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教育内容与教学方法方面虽然进行了不懈的艰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网络缺失的教学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取得理想的预期教学效果。我们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面对当代“90后”大学生“无时不网、无处不网”的现实状况,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基础”课程任课教师不仅要在常规授课方面下功夫,广泛开展专题教学、案例教学、视频教学等,还要充分利用好网络教学平台等新媒体,主动走进学生的网络生活,借助网络化教辅扩展自评互评的边界和功能。 (三)增设计算机考试 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成功试点,使“基础”课程最终形成“平时、随堂、自评互评”三位一体考核方式。实践证明,这样的考核方式实现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方式改革的重大突破,引起了学术界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但“三位一体”考核方式也并非尽善尽美,主要不足在于考核刚性不强,致使学生的分数普遍偏高,及格率大幅度提升。这就造成部分学生对“基础”课程学习的不重视,存在“想考高分不容易,想不及格也不容易”的错误心理。面对这一问题,“基础”课任课教师一致认为,应增设计算机考试方式,重点考核“基础”课教材中最基本的概念、原理等知识,形成“四位一体”考核方式,以确保“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总之,扎实推进高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考核方式改革任重道远,还迫切需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现有成绩基础上持之以恒地探索和努力。 作者:岳鹏万君曹游宇何翠微单位:成都大学 法律与道德论文:职业道德与法律分层教学论文 一、开展分层教学的必要性 从2010年起,我校进行了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学过程中推行“行动导向法”,实施“项目教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也进行了项目教学的系统化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存在智力、兴趣爱好、前期知识储备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以统一的教学项目和评价标准去应对所有的学生,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学有余力而部分学生达不到教学目标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在满足吃饱穿暖等低层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会产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层次需要。如果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项目,就会获得“高峰体验”而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这种体验的行为动机,可以推动课程的学习。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课程的项目任务,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导致对课程的厌烦感,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为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必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项目任务,使得所有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产生主动学习的心理动力。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三、分层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班级集中式授课的组织模式下,对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进行教学改革,采用分层教学的形式,可以迎合各种层次的学生的心理需求。有效地解决了后进生和优秀生之间,获知进度不均衡的矛盾,使所有的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乐”,从而有效地激发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分层教学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项目式教学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职业道德与法律》不同于专业课,项目的主观性较强,项目难度的界限不好界定。另外,在教学的过程中,授课教师必须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准备适合不同层次学生的教学资料。如何解决这些分层教学在实施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是一个我们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 作者:程秀鸾单位:广西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法律与道德论文: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论文 一、调查研究方法 (一)访谈1.学生就业对口企业访谈。含生产型企业天津富奥电装空调有限公司和服务型企业天津红星美凯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目的是为了了解目前企业对中职人才需求状况,为德育课程体系完善和制冷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目标参考,找准职业素质培养方向,准确进行人才培养定位。2.毕业生访谈。对本校制冷专业毕业生访谈,目的是为了解学生毕业后的职业发展轨迹与现状,通过企业的需求与毕业生实际情况的对比,找出差距,帮助德育教师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的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的了解学情、改进教学方法、突破教学重难点、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问卷调查对制冷专业在校生分年级进行问卷调查。目的是了解不同年级在校生的职业素质、人际交往能力、工作适应能力、遵守法律规章观念以及团队意识方面的差距,衡量《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实际教学效果。并结合企业访谈结果,发现德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研究结果分析 (一)企业访谈结果显示目前中职毕业生的工作态度及精神状态一般,就业优势不明显,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理解领悟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有待提高,法制意识比较好,中职生应进一步提高悟性、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踏实,提高自己的协作精神。 (二)毕业生访谈共涉及10名毕业生,访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调研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自己获得的提升与重视与在校获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最为相关;70%的学生认为目前中职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处于理解并会遵守的状态;对于了解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途径,70%的同学是通过课堂或教学讲座,30%通过父母长辈的教导;对于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80%的同学不会参加。第二部分工作状态的调研,除一名同学认为自己不会关注了解企业理念和要求,不会经常检讨工作,提出改进方法以外,其余9名同学都认为自己的工作状态是完美的,这与企业调研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两家企业对学生工作状态的评价都一般,这表明学生对良好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够,不能达到企业的要求。第三部分为学生目前职业发展现状的调研,其中有50%以上的学生工作后跳槽两次以上;仅有20%的学生在工作半年后就小有提升;30%的学生认为现在对工作满意,70%的学生和同事之间的关系相处非常融洽,无同事关系紧张和矛盾现象;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和单位同事发生矛盾会先协商后求助法律。综合三部分调查结果,得出如下分析结论:1.学生目前了解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获取来自课堂,但认为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不大,因此相关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的动机不强。2.学生目前对于自身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高,且在就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水准表现往往比他们的自我认知要低很多。3.用人单位会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提升,但学生普遍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度不高,证明学生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不强,未能做到爱岗敬业。4.学生的法律意识强,侧重于运用法律途径而不会在道德层面考虑、解决问题。 (三)在校生问卷调查调查范围覆盖全校一年级、二年级制冷专业共计50名学生。其中一年级25名,二年级25名。问卷共发放50份,共收回46份,其中一年级21份,二年级25份,回收率92%,其中有效问卷100%。通过数据比较,两个年级的学生在是非认知上基本一致,学生的道德观念是正确的、积极的。这说明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减少对错好坏的阐述;二年级的同学相较于一年级思维方式更趋于成熟,他们对涉及道德评价的问题更趋于辩证,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更为多样化,而在用道德知识以及道德所蕴含的礼仪知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时候会有困难。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知识运用的加强。 三、课程改革途径 通过调研,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一)教材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文件中强调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依据文件精神,挖掘德育素材和德育资源,补充到教材中。1.补充历史文化知识。灿烂的中华文明中蕴含了无数礼仪与道德的闪光点,取博大的中华礼仪与道德精华补充到教材中,可以帮助学生温故而知新,通过历史与当代的对比,将礼仪、道德知识理解的更为透彻。2.补充学生身边的故事或案例。从道德情感方面,使《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更加贴近学生,激发学生爱生活、爱职业的热情。 (二)教法、学法改革在教法上通过体验式教学,培养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即加强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知识运用;通过任务驱动教学,指导学生了解什么样的工作状态是完美工作状态,以及其与职业道德的关系。培养学生对职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在学法上,通过学法的指导,让学生从“学会”向“会学”、“会做”转变,成为真正的学习的主人。掌握浸入式学习法,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使学生浸入到任务的模拟情景中,让自己在任务的进行过程中,学习知识,体验成果;掌握团队协同学习法,和小组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并在活动过程中找到自己在小组中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作用;掌握分析归纳法,能从活动中,总结归纳出活动蕴含的相关道德知识、法律知识,提升自己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哲学思维能力。 (三)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教法学法的改革要注重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法律意识的提升,实践能力的养成。因此,传统的笔试考核已无法满足考核需求。传统笔试让教师倾向于知识的灌输,学生倾向于死记硬背,无法考核学生道德品质、法律意识、实践能力的真实情况。卷面分数的高低只能测试学生背下来多少道德知识、多少法理法条,与学生的德育水平并不成正比。因此,设计注重实践教育、品质教育、养成教育的科学评价体系,实现知行统一,学考相适。《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与期末笔试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重于期末笔试,实践考核重于试卷考核。1.形成性考核通过学生平时作业,考核学生道德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实践能力的提升。主要考核点为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书面表达情况和作业态度。通过表现考核,考核学生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情况。小组活动课考察学生工作实践能力以及职业道德中所蕴含的团结协作能力。主要考核点为小组任务完成情况、小组表现力、小组成员配合程度。以小组成绩计组内成员成绩,也通过考核提升学生的集体荣誉感。日常考核注重发挥德育学科的育人功能,主要考察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引入专业实训中的道德表现用来考察学生在专业实践中体现出的职业道德水平。2.期末笔试考试题目以问答和案例分析为主,主要测试基本礼仪规范知识的掌握、对案例中所蕴含的道德意义的理解、对案例中所涉及的法条、法理的解释。 作者:李响单位: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 法律与道德论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论文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 (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3)活跃课堂气氛,改革授课方式。传统的法律授课方式往往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难以调动学生进行积极思考,课堂效率较低。因此,授课老师应当在法律素养的课堂中充当引导者而不是决策者的形象,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之中。 作者:李子君 单位: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法律与道德论文: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论文 摘要:中职技校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快速成熟时期,在遇到突发性问题时,处理问题易冲动。《职业道德与法律》能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加强职校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真正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关键词:教学质量;法律基础知识;职校;技工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职技工类院校德育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从事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己深知让学生学好这门课程是十分困难的。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法律知识的理论性较强,对于中职层面的学生而言较为抽象、不易理解。二是学生意识不到位。大多数学生会认为法律课不是专业技能课,他们到学校学习的是技能,其他课程没必要学,学了也没用处,因此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们国家法治进程在不断地加快推进,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意义是其他学科无法代替的,这就要求从事这门课程教学的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本门课程教学现状及提高教学质量谈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律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原因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创新意识。现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受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在课堂上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限定的非常死。把教师的教学严格限制在既定的模式中,同时学校还将教师是否按教学计划、教材,是否规范板书,是否运用多媒体教学,是否教会书本知识等作为考核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这样使得教师不去根据实际创新教学方法,影响教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创造性教学模式的开发。2.学科专业教师相互沟通学习机会少。对于大多数的职校来讲,通常都是以系部为单位对教师进行管理,许多文化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教师在同一办公室进行办公,这样是方便了学校的管理工作,但造成了系部与系部之间的法律类教师不方便沟通,不能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利于专业教学发展。3.教师进修学习受限。现代社会是终身学习型的社会,同时知识也是不断更新的。所以教师也应该经常走出去,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以利于知识的更新,保持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但职校中许多进修都是向专业技能教师倾斜,文化教师机会往往较少。影响了法律教师相关知识的更新和学习。4.社会不良环境对教学的影响。党的十八大后我国正在从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进行转变,同时法制也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中时常出现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等现象,使得法治实践与课堂法学理论相脱节,使得学生产生法治与实践没有实际作用的心理,影响了学生课堂上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二、提高法律知识教学质量的方法 1.端正学习态度。有的学生觉得学习理论知识太枯燥无味,有的学生认为“只要我不做违法的事情,学不学法无关紧要”,针对学生的这些心态,我们从第一节课就要给学生讲述一些法盲违法犯罪和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合法维权的具体案例。同时不失时机地和学生阐明学法的重要性,使他们端正学习法律知识态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2.精选教学内容。课本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但所有的教材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唯教材是从。教师应该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未来从事职业的需求,整合教学内容,从而确定教学内容主次,避免面面俱到,做到有的放矢。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识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合理遴选教学内容。3.优化教学方法。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法越来越多、越来越快。中职学生思维活跃,当下发生的一些“热点”事件,往往是他们更感兴趣的话题。抓热点,就是抓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把学生吸引到教学知识点上。通过学生上网玩游戏没钱,从而偷盗的案件,让学生自己分析讨论。先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犯什么罪?应该如何处罚?再结合现在青少年犯罪动机、心理进行分析,以此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打破原有的纯理论、填鸭式教学方式,从教师讲授变成师生相互交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运用多媒体教学图文并茂,寓教于乐。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4.转变教学评价。这就要求我们职校的老师有一颗更加宽容的心,用心去了解学生,多找他们的可取之处,而不是挑剔,刻薄地要求他们做到完美。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课堂的教育教学中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教师同时进行具体的点评讲解。以鼓励为主,达到激发、强化学习动力的效果,进一步增强教学效果。5.加强师资建设。教师是教学中的主导,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师队伍建设坚持管理、培养、培训并重,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强、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专职教师队伍,增强教师驾驭课堂的能力。 总之,教师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依据学生特点及时展,优化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让职校培养出的技能人才,不但做到技能过硬,同时还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王亮 单位: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 法律与道德论文:法律基础教学与思想道德论文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模式单一 在实际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涉及两门学科,教学模式单一,无法满足学生实际的教学需要。有的教师知识结构不完善,课程的整体性和逻辑性较差,不能充分发挥高校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作用;另外还有的教师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教学经验。同时在很多的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照本宣科,使得理论严重脱离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因此,单一的教学模式无法保证学生学以致用,很难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 2.教学管理体制有待改进 在当前考试教学管理体制下,很多的教师只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存在很大的弊端,一刀切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受到体制因素的限制,无法有效提高自身教学水平,教学范围比较窄,无法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创新。同时当前的考试制度非常重视教材内容和知识,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质量不高,很难增强这一门课程的感染力,考试分数也不能反映学生真实的综合能力。因此,要不断深化改革考试制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 二、做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措施 1.因材施教 教师要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提升高职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兴趣和主动性。在课堂教学实践过程中,要提问合理的问题,让学生不断开动脑筋,锻炼他们的思维。同时在备课过程中,要设计合理的问题,保证提问问题的难度,不能太难或者太简单,让学生能够接受,避免让学生失去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兴趣,从而降低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进行提问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提问不同难度的问题,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让他们在回答问题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喜悦。同时教师要根据学生不同的答案,做出具体详细的解释,肯定不同学生的思维和想法,有效培养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兴趣和信心,让每个学生体会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乐趣,保证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提高课堂效率。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提高教学效率,就要创造良好的课堂氛围,多给学生动手和动脑的机会。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分析不同回答的差别,找出其中的原因;同时教师要求学生提高动手的能力,做好相应的笔记,不断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习积累知识。 2.要巧妙的利用课堂艺术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艺术的思维、视角、形式以及手段对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进行设计和改造,提高教学质量,从而获得比较好的教学效果。首先,教师要采用恰当的导入。课堂的导入对整个课堂的教学效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好的课堂导入能够有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高效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的教学质量。其次,不断整合和开发课堂资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拘一格,灵活合理的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对教学资源进行合理整合,大力的开发教学资源,帮助学生能够主动积极的学习资源。教师还要积极引导学生对其他有关教学内容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阅读练习资料的搜集,拓展学生的学习视野,丰富学生的内容,提升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的为教学服务。最后,要注意转变师生之间的角色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教师在实际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启迪。因此,教师要根据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水平和基础,创造和谐民主的教学氛围,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提供积极交流的机会和平台;同时要建立学习小组,在合作过程中,如何发挥团体作用,进行取长补短,分享学习的乐趣和喜悦,提高学生的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能力。 3.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仅仅局限于教材理论,还要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适当的增加学生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习惯和法治意识。同时教师要根据教材中的内容,从知情意行四个方面合理设计学生实践的内容,保证教学目标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真正理解、消化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内容,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教师要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优势,召开各种主题班会,组织有关时事政治的教育活动,保证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另外,教师要采用合理的教学考核形式,不能仅仅依靠考试形式,要重视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行为问题,在全面合理的了解学生基础上,客观公正的评价学生。因此,作为教师要采用多元的考核方式、内容和体系。综上所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采用因材施教的方式,巧妙的利用课堂艺术,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建立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体系,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提高法律意识。 作者:许文珺单位: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法律与道德论文:大学生法律道德与幸福感探讨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道德幸福感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说说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中国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名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法律与道德论文: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道德权利;法律权利;权利的制度化 论文摘要:“人权”在其静态上包括道德上的权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权利。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权利对于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这就需要立法者适时地将它们提升为法律权利。两者在界限上应当保持清晰,在数量上应当保持协调,以实现良性互动。 权利不仅是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一个因子,而且成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纽带。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权利充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他们总是希望享有穷尽所有的权利,理论界亦热衷于从法律规范中寻找权利推演的可能性,继而凝炼出某种权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将一些道德权利甚至难称之为权利的“权利”制度化。这种权利“泛道德化”倾向最终会走向了问题的反面——权利庸俗化,是导致“人权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时,权利的实现又离不开理性制度的支持。鉴于此,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界线划分,即,权利的制度化便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在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前,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概念作一下解释和澄清。第一,所谓“权利的制度化”,是指将权利观念客观化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准则,通过建立和完善权利制度,确认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权利或道德权利具有规范约束力,以使这些“权利”得以有效实现的过程。我们将这些经过制度化的权利称为“制度性权利”。“制度性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在狭义上指的就是法定权利或法律权利;在广义上除了法定权利外,还包括村规民约、政党与社会团体的政策、纲领与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确认的权利。本文取其狭义:权利的制度化与立法或者说道德规范法律化密切相关。第二,所谓“制度性权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权利与道德性权利的界域,任意扩张制度性权利的外延,以致将一些条件不够成熟的道德权利强行制度化的现象。 “人权”在其静态上包括道德上的权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权利。从发生学的意义上来讲,制度权利是道德权利客观化的产物,是道德权利物化形态。道德权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权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护的时代,道德权利只是主体的自我主张,只能凭借主体自我力量予以维护,所以只具主观性,这是不完善的权利。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认识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渐确认各种主观性的道德权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某些道德权利的确定性需要主体以外的力量来维系,社会就会产生保障道德权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法律权利的产生是道德权利保障需要的产物,它使主观的、不完善的、确定性差的权利变为客观的、完善的、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权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制度”从哲学意义讲,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稳定性的数量和界限,反映了质与量的统一。制度的作用与功能就在于对个人、社会的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协调社会关系的有序发展。制度对于人权的现实意义毋庸置疑,它给与道德权利以较为稳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权离不开制度,它并最终要以制度的形式来保证其实现。 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是按照权利的保障依据所作的一种分类。道德权利是先于或独立于任何法规或规章而存在的权利,它“诉诸于某种道德直觉或道德理想,诸如基于对人的本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对人之为人的道德条件的判断,基于某种道德理想而形成的道义要求等等”。[1]虽然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在权利内容、形成条件、保障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但两者完全可以在同一个社会中同存共生,道德权利以人们期望用法律权利形式得到认可而事实上并未如此的形式出现,对它的尊重由人们的内心自律力来控制,侵犯他人的道德权利带来的仅仅是“无法与其他人进行正常交往的恐惧”。然而,随着人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权利对于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这就需要立法者以主体的权利要求为根据,适时地将它们提升为法律权利,由法律制度来体现道德权利的内在规律,由法律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便是权利的制度化要旨所在。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将这个问题作极端化处理而任意扩大制度的统摄范围。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也是不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受到冲击,同时又会催生一些新的道德权利类型。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要动态地与同时代普遍的道德观念相容,虽然法律的制定和道德的发展变化不可能完全一致,尤其在社会变革时期,法律的制定先于人的道德观念的变化,或者人的道德观念的变化超越现行法律制度要求的情形都有可能发生。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价值目标上应当相容,并且这种道德规范在大多数人身上能够得到实现,如果现行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道德观念的变化,或者现行法律的制定极度超越当时社会的道德观念,那么,这些制度性权利的外延是存在缺陷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当中,权利在总量上也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平衡,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在数量上也是此消彼长的。两者在界限上应当清晰,在数量上应当保持适度的协调,以实现二者间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如果道德权利所占的比例过大,就会将人权与空乏的人道混同,侵犯权利不会导致法律后果,制度的价值难以体现,被侵害的权利难于得到矫正;反之,如果将过多的道德权利制度化,法定权利所占的比例过大,就会导致制度性权利的泛道德化。古代的“以礼入法”甚至以道德取代了法,执行这种“法律”必然以德治为之,这对于现代的社会则是绝对不可取的。所以,如果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就会发生两者之间相互侵犯而两败俱伤的情形:要么法定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不了;要么道德权利难以得到实际保障。二、道德权利的存在形态 “无道德便无社会生活”,道德权利软化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然而,一个国家的道德权利制度化的程度并不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意图与愿望,它受到该国客观存在的法律体系、道德伦理、国民素质、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和多种多样的,而法律所关注和调节的只是某些通过立法选择而确立的比较重大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利益关系都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当一种道德权利的重要性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其权利主体如果不享有就会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以致如果不加以法律保护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紧张以及社会秩序的紊乱,同时,当权利主体享有此项法律权利的时候又不会造成不同法律权利间关系冲突,整个法律权利体系混乱的时候,就有必要将这种道德权利制度化为法律权利了。否则,法律制度自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反之,如果这种道德权利的重要性还远未发展到如此程度便硬要将其制度化,就会打破当前的平衡状态导致制度性权利的泛道德化。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权利都需要被确认为法律权利而由法律加以保护,法律规范不可能也无必要穷尽一切权利规定。根据康德的观点,一项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和每个人总是不服从它是不可能的时候,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如果某种行为归属于一项可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去从事它;如果它归属于一项无法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不去服从它。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认为,社会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道德规范:第一类道德规范是保障社会有序化运行所必要的,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应付的任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避免杀人和伤害就属于这类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大大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仁慈、博爱和大公无私等就属于这一类道德规范。[2]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规范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制实现的性质。这些道德权利的约束力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权利而实现的,曾经作为道德权利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等被制度化为法律权利。而对第二类的道德规范所确立的“请求无私捐助权”等,法律只能做出鼓励性规定甚至不作明确的规定,以激励的方式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中扬善抑恶,而不能将其提升到法律权利来强制保障,因为它们对于维护社会有序性不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由于它们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甚至否定了人们的自由选择权和财产自主权,如果将这些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以外在强制的手段迫使人们行善,结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道德都具有多样性、多层次性的特征,在横向上包括社会共同体成员遵循的共同道德、个别共同体成员遵循的特殊道德;在纵向上又有层次高低之分。其中,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规范旨在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而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所必须共同遵守的最简单、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如果缺乏这种道德规范,社会就有崩溃的危险。这些最简单、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又被称作为“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它构成道德权利制度化的逻辑起点,法律权利只能与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所保障的道德权利相邻接并处于其下。无论是在国际领域还是在国家内部,人权的制度化保护只能从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做起。因为只有这种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规范才能够作为一种受到广泛认同的标准,从而具有普适性。所以说,人权的制度化是一个从共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做起,标准又逐步提高的过程。三、结语 行文至此,我们必然要追问:中国当下人权的制度化保护从何做起?考虑到法律体系、道德伦理、经济状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实际状况,更重要的是考量法律权利如何在现实中得以更好的实现。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应该确定为“不损人利己”、“不假公肥私”、“不损害环境”,这三种基本的道德规范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以为它们对于维护社会有序性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这三种道德规范分别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三个方面维系着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生活的安宁和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如果这一层次的道德沦丧,不但要引起整个社会道德体系崩溃,而且会导致普遍的社会混乱。因此,这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应该成为我国目前权利制度化的依据和逻辑起点。在当前的此种情况下,将“舍己救人”、“大公无私”或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英雄主义的、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的社会化程度及道德水平逐步提高,这些道德权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不排除将来将它们转化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例如:在剧烈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弱势群体问题的日渐成为关系到社会能否稳定、发展能否持续的重大问题,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从一般民政救助提升为人权层面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性命题,[3]随着社会变迁速度的加快,现在的强势群体将来沦为弱势群体的可能性亦在增大。如果一个社会共同体想要持续存在下去,它就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所以,“弱势群体福利权”当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权利领域转入到强制性法律权利的范围。 法律与道德论文:法律与道德边缘论文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社会道德;法律与道德 【论文摘要】:新闻自由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在遇到国家机密、他人隐私、公共利益及新闻报道缺乏社会责任等情况的时候,新闻自由理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但如何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社会公共道德的问题,而是我们的法律和社会道德必须共同面临的难题。 新闻自由作为人类共同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其形态虽因因各国历史条件、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包含出版自由、报道自由和批评监督的自由这几个方面。在新闻自由的前提下,采访、报道和传播新闻的权利,或公众利用媒体表达思想、讨论社会问题的权利被称之为新闻自由的保护性权利。在现代社会,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新闻自由并非一种没有限度的权利,一切真正的自由必然包括某种限制,完全的自由和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一、限制新闻自由的原因--社会责任 对于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来说’追求新闻自由,就意味着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不负责任的自由,是无限制的自由,就会对作为权力、权利的新闻自由滥用。当自由被滥用,变成了主体的某种为所欲为的行为,当支配它的精神便不再是真正的自由精神。自由与责任始终相伴相随的事物,追求自由就意味着承担责任。[1]自由社会,充分利用新闻手段的精神。"报刊必须自由地致力于保持和发展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意味着报刊必须是有责任的。它必须对社会承担满足公众需要和保持市民权利,并且保持几乎被遗忘了没有报刊发表自己的意见的人的权利。[2]自由既是权利,又是能力,并且是通过能力来实现权利。新闻媒体和新闻职业工作者只有具备为公众服务的能力,才有能是自由的,才能担当自由的,才能担当自由精神、自由权利应负的社会责任。 理智的新闻传播者,始终承认现实的新闻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有约束的自由,不承认绝对新闻自由的存在。承担社会责任是新闻传播者的义务,对于非职业化的新闻传播者来说,如果其传播目的和事实上是面对社会公众的,起码应该承担作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即使在所谓新闻最自由的美国,"没有人--即使是这个国家的奠基人,也从未认为新闻是完全自由的,也没有哪个有责任人和思维稳健的人希望新闻是完全自由的。"[3] 二、我国的新闻立法--法律是否能够完全限制新闻自由 (一)最初的法律框架下的新闻自由观出现于18世纪初,其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自由民主思想集中表述在《论法的精神》中:一个国家的公民可以说或者写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度。在自然状态下,天然的自由是野蛮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是一种自由的狂热。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并非完全符合理性,如果人们凭借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根本不是自由,而是任性。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4]在孟德斯鸠看来,一个人是否享有自由,要看他能不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但如何判断这件事是应该做的呢?法律是唯一的依据。 (二)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新闻自由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限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呼唤,尤其近几年每年"两会"时都有代表提出关于新闻立法的建议或提案,有关部门多年来也作了大量细致的立法准备工作。但是,由于新闻法学理论研究和深层次上的多种难点问题,迄今为止我国的新闻立法仍然只停留在立法规划的阶段,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究其深刻原因,私以为,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与道德观念紧密不可分的一个难题。 我们知道,虽说在新闻最自由﹑自诩民主﹑法制最健全的美国,因为新闻自由侵犯他人利益的事件也常有发生,为什么在那样一个国家里仍然不能做到法律能够完全限制自由?私以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利益的不同,因为每个个体的利益是不同的,而在新闻自由中,有些人恰恰就可能利用新闻自由的无拘束性去获得额外的利用,如制造某明星的假新闻,增加报刊的销售量,制造"肉馅包子"的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等等.我们的法律在利益面前,一方面可能会保障一部分人的权利,但在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踩在法律上面,而在很多时候,我们的法律在有些问题面前却又是无能为力的.法律限制新闻自由,究竟采用何种方法限制,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无论是我们采用最低限度原则也好,最小比例原则也好,关键是我们如何去保证能够让这些制度实施下去。在实践中,这些制度的可行性如何?比如一个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范围?这是非常难得问题。所以,在丰厚的利益面前,单纯依靠法律限制新闻自由,这是比较困难的,或者说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其次,每个人的价值观都不尽相同,每个人都完全可能因为自己的内心价值标准不同而对于同一件新闻做出不同的评价。所以,对于新闻自由而言,想要通过外部的制度来达到确立统一的内心价值标准,显然,这无疑对我们的法律过于苛刻。正所谓,法律问题是法律问题,道德问题是道德问题,法律是一种低要求,道德是一种高要求,两者实在不可混淆不分。反之,道德常常能弥补法律的不足,但法律有时却不能填补道德的空白。所以,对于内心价值的评判,显然是不能通过外部的强制力来加以衡量的,而只能坚持一种价值中立的状态。新闻自由是新闻活动不受外界干涉,新闻的功能得到全面发挥的状态。价值中立是新闻自由的本质所在。所谓价值中立,是指新闻信息的采集﹑编辑和播发的客观性,要按事实发生的本来面目进行描述,不能参入与新闻事实无关的主观意志。[5]因此,如何加强新闻自由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也是我们除了立法之外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三、新闻自由限制的展望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明白,对于新闻自由的限制,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问题,需要我们利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机制来进行限制。 (1)加强新闻立法,使新闻行业有法可依。新闻法规是依法管理传播行为的主要依据,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新闻立法应该对新闻行业的一些根本原则加以规范,这不仅能从制度层面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而且还能惩处违法乱纪者,确保传播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惩。[6] (2)完善媒体用人机制。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媒体都实行聘用制,这就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为才是举,却忽略了人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为了提高收视率,创品牌栏目,提高经济效益,只要有"才"就敢用,而不考虑"德"。因此,媒体人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忘我的奋斗精神,这就要求媒体在用人上必须严格把关。 (3)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受众不是被动的接收者,它是传播活动的间接参与者。所以,加强一般受众的素养教育,对于某些新闻自由的限制是非常有好处的,它可以让受众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从而达到优化传播的目的。 (4)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运转的优秀追求,媒体的“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双重角色使得她它不可能超脱这一追求之外。所以,要达到对媒体的某些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必须引导企业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否则,很多媒体可能在商业化的市场中,做出一些违法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事。 四、结语 新闻自由应以法律制度为规范,同时辅以社会道德的制约。在全球媒介产液化和商业化的时代,讨论这一话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法律框架下的新闻自由已不足以保证公众利益面受到伤害,新闻自由要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为限度。这就需要媒介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来进行自我约束,以实现真正的自由。 法律与道德论文:法律与道德作用机理研究论文 摘要:法治和德治都有其各自的功能优势与局限,且法治的优势即为德治的局限,德治的优势即为法治的局限,因此必须进行法治与德治的最佳配置,使其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局限得到最大程度的抑制。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德治;协调 同志指出,“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1]法治与德治各有哪些功能优势和局限?其良性关系如何建立?其各自的功能优势如何发挥?功能局限如何克服?如何进行法治与德治的最优配置使总体的功能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功能局限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这是目前我们最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机理及关系 法律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起源于原始社会中的社会习惯,它们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即通过解决和预防冲突的方式在一个社会内部形成秩序、提高效率。在价值层面上,法律和道德之间是相容的,它们都为了秩序和效率而发挥其各自的功能,正因如此,法律和道德自从产生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混杂在一起共同发挥其调节的功能,法律被道德化,道德被法律化,法律之中有道德,道德之中有法律,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道德依赖法律而被贯彻。直到商品经济大发展之时,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出于最优调整的需要,法律和道德开始分野,它们的功能差异逐渐凸显,作用领域也开始专有化,法律和道德除共同作用于大部分社会领域外,还各自占据了其独有领域,在法律专有领域,道德受到排斥,在道德的专有领域,法律受到排斥。这种分野的结果使法律和道德从同质发展成为异质的社会规范,这就产生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如法律和道德各自的边界在哪里?法律和道德各有哪些功能优势和局限?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构成了法律与道德在规范层面上的良性关系,而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法律和道德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法律是通过既定规则的遵循和实施而发挥其功能的。规则的制定是一种集体的主观行为,因而存在着主观客观化的难题;规范的遵循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因而存在着强制力消失或不足时的法律遵循难题;规范的实施是以机构为主体的,因而存在着机构经济人特性与有限理性的克服、机构行为动力的不足及资源限制等困境。而道德则主要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而非既定规则及强制力来影响人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法律的不足,但道德的多元化及相对主义会导致规范的非普适性问题;道德的非强制性会导致对性恶之人的规制力不从心;道德的利益界限会导致利他的有限性。由此可见,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基于人性的恶而进行基本的制度架构,道德基于人性的善而设置各种社会规范。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既有恶的性格,也有善的性格;人既有利己的一面,又有利他的一面;人在行为决策时,既有理性的成份,又有非理性的成份。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是不存在的,我们也很难找到绝对利己的人或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历史证明,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或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对社会整体发展会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恩格斯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的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一些或少一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的差异程度。”[2](P140)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人只能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性格占主导则因人而异,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也存在着主次的问题。如在市场领域,人的自利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在伦理领域,人的利他特性会占主导地位等。法律和道德分野正是对这种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进行多元调整的需要。法律禁恶,道德扬善;法律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而道德则激励人的利他行为,法律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的最基本功能,正是从这一视角,我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外在性、他律性的规范,道德是一种已被内部化的、自律性的规范;法律规范不能覆盖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道德则可能影响人的所有行为;法律着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道德则更多地倾向于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而运作,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而运作;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道德则会被主动遵循;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巨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则是低代价的。法律与道德基于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而存在,其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是对方不能替代的,其功能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可被对方所克服。法律与道德的良性关系就应基于此而建立,否则,法律不成其为法律,道德不成其为道德,其各自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将会丧失殆尽。 二、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优势与局限 由上可知,法律与道德在人性多元化的情形之下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效率的提高是必不可少的,它们从不同的视角并基于不同的切入点对社会的秩序和效率作出各自独特的贡献,并有助于对方功能优势的发挥及功能局限的克服。以法律和道德作为治国路径和终极价值追求而产生的法治和德治也存在着同类性质的关系和问题。在社会秩序形成和效率提高方面,法治和德治都有各自的功能优势和局限,且互为优势和局限,所以以下我们对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的论述都以对方为参照物。 (一)法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1.功能优势 (1)权威的非人格化。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权威,任何其它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历史上的其它权威相比,这是唯一的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威,这种权威因其非人格化而没有人格化权威的弊端,主要有三,其一,非人格化权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的特性,因而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诚如邓小平所说,“……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更不会如人格化权威因权威丧失而导致社会动荡。其二,非人格化权威的树立成本和维护成本相对较小,而人格化权威则常处于不断地树立又不断地被打破的过程中,因此非生产性资源耗费相对过多。其三,非人格化权威的存在是界定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基础和前提,而人格化权威的存在则往往使公共利益被人为扭曲。 (2)直接禁恶。法律运用其强制力直接抑制人性中的恶,其作用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由自然人组成的机构,通过禁恶,使其行为限制在利己不损人的范围内,从而促使人与人、人与机构、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合作,使各主体有机会分享因合作而产生的增量利益。在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情形下,这种合作的促成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只有合作才能保障因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利益的最后形成和分配。法律通过禁恶还能使道德的普遍弘扬成为可能。影响道德弘扬的首要因素是人的恶行,如果没有法律对人的恶行进行惩处,使人因其恶行而获利,那么,人们就会从恶如流,社会因此陷入混乱之中。 (3)权力和权利的明晰界定。法律通过确定私权的边界使私权与私权之间形成一种良性关系,通过确定公权的边界使私权免受公权侵扰,从而使以财产权为主体的私权得到良好利用,使公权能够得到合理行使。这是在一个社会中形成秩序和提高效率所必须的。如孟子云,“夫仁政,必自经界始。”[4]荀子云,“群而无分则争。”[5]道德讲求利他,因而德治往往忽视权利与权力的明确化,这是德治对秩序和效率的消极影响。西谚云,“篱笆好,邻居好。”[6]所以只有用法律这个“篱笆”使权利明晰化,人与人之间才会长久存在良好的关系。如果没有财产权这个“篱笆”,人类不是处于贫穷落后之境地,就是处于互相纷争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促进了人类道德的提升。 2.功能局限 (1)主观客观化的难题。马克思曾经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7]“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P12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因此是一种集体的主观行为,这使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具有必然性,它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果主观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则法治对秩序和效率的追求就会受到损害。制约主观客观化的因素主要有主观客观化的主体的有限性理及经济人性格与主观客观化进程的内在缺陷。主体的有限理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从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不足等方面影响主观客观化的,因为在信息能力不足情形下,立法决策和执法决策所必需的有效、充分信息常常受到限制,而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边际成本递增又加剧了信息非充分和非有效性,因而导致立法决策和执法决策失误。主体的经济人性格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环境和不同社会中存在量上的差异,这种性格是从对立法和执法公益性的人为扭曲的角度影响主观客观化的,这种人为扭曲完全缘于各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关注,由于制度不可能彻底抑制各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以,这种不良影响的存在也就在所难免,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消极影响,道德在这方面有它的独特优势。主观客观化进程的内在缺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其研究成果得到众多实证资料的支撑和经验的支持,它主要指制度供给的程序存在能力边界,在这种能力的限制之下,反映所有私人偏好的制度可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也就是说,不存在把所有私人偏好汇集成一种公共利益的程序。正因上述制约因素的存在,所以我们就不难解释现实中某些法律制造矛盾而减少秩序和效率的情形。 (2)领域的有限性。法律是一种外在性的规范,它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配置及对不遵循法律的主体的处罚而促使社会主体遵循法律,从而达到其预定的目标。所以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实践中有部分社会关系是法律所不能调整的,其决定因素主要有二点,其一,规则化的困境,主要指在设置行为模式时,社会关系不能被有效地外在化、规则化,利益不能被明确地界定;在设置后果模式时,由于本身就不存在有效的后果模式,因而往往使后果模式设定失当。其二,实施的困难,指由于社会关系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实施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在没有其它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的情形下,法律的实施会丧失前提,从而也使法律的存在形同虚设。符合上述两点的社会关系领域(如情感领域等)是法律所不能进行调整的,如果法律强制性介入,则必然导致其自身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此外,我们还应明确法律对单纯利他行为直接促进的限度。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恶,它通过禁止人的损人利己行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从而形成秩序,提高效率。法律很少作出单纯让人利他的规定,激励人做出单纯的利他的行为主要是道德的功能,但这并非与法律完全无关。如见义勇为是道德所鼓励的,也是法律所提倡的,法律的提倡主要通过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来实现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者自身可能会承受经济上的损失,从而使见义勇为只是一小部分道德相当高尚的人的行为,而不能扩大到全社会的主体。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正是为了使见义勇为扩展到全社会。这种利益激励是相当必要的。但法律通过利益激励来促进其自身被普遍遵循应该受到限制,因为这不是法律的主要性格。法律运用利益激励的方式来促进其自身被遵循主要限于当人遵循法律但却导致遵循者产生负收益之时,在此情形下,法律规则的后果模式作出对规范遵循者的利益补偿的规定,使规范遵循者不致于因遵循规范而受到损失,从而促进人作出遵循规范的选择,提高法律被遵循的可能性。 (3)资源代价。法治功能的实现有赖于良好规则的制定及该规则被有效遵循和实施,这必然要耗费资源。这种耗费是非生产性的,其来源主要是税收,而适度的税收是产权得到保障的前提,过度的税收则会侵犯产权,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产出。所以,实现法治的资源耗费应该有合理的限度,使尽可能少的生产性资源被用作非生产性目的。[8]因此由于受制于资源因素,法治不能彻底消除违法犯罪行为,而只能把不遵循法律的行为限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以犯罪率的控制为例,犯人被抓到的可能性越低,对社会带来的成本也越高;犯人被抓到的可能性越高,所花费的执行成本就越高,并且当犯罪率被控制在一定程度时,控制犯罪的边际成本会急剧递增,边际收入会下降。因此只有当控制犯罪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时,即当抓犯人的成本加上犯罪所引起的成本总和最小化时,犯罪率的控制才是合理的。 (二)德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1.功能优势 (1)预防冲突。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还是一种冲突预防机制,这种机制能积极地预防冲突的产生。因为道德要求人利他,在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相冲突时,也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时,要求以集体利益为先。因此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就会减少。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9]“无讼”的社会正是他所主张的德治来实现的。 (2)促进法治成本最小化。法治成本最小化的实现有赖于诸多条件,道德是其中重要的一种。道德对法治成本最小化的促进是从两方面展开的,其一,道德在一定范围内可直接替代法律。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固定的、清晰的,而是易变的、模糊的,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存在着良好的道德水准,对法律的供给需求会在一定范围内减少,有学者认为,“若中国采取法治,其法治成本就会远低于西方国家,其原因之一是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必像西方那么详细,很多方面可以用道德秩序替代”。[10]当然这种替代必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罐装天然气的交易规则为例,天然气销售公司接到用户的电话后立即给予送气,这是一种便捷的交易方式,但如果有一些人出于各种原因给天然气销售公司打电话要求送气,却故意留下并不存在的地址或并不需要天然气的家庭的地址,导致公司错误送气,人力资源因此就会被浪费。如果这种不良事件发生次数足够的多,销售公司必然会改变交易规则,要求用户担保或设置各种确认用户身份的机制,从而使交易成本增加,交易也变得不很方便,对交易双方都不利。现行交易规则的便捷正是现有民众较高道德水准所促成,如果民众道德水准很低,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交易规则必然更为复杂,交易成本将因此而增加。其二,道德促进法律实施。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促进主要表征有二,第一,法律道德化有助于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因为不遵循法律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遵循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法律因而得到遵循;第二,现实中较多的人并不因为法律的存在而是因为道德约束而有良好行为,因此减少了法律的实施成本,减轻了执法者的监督责任。 (3)道德谴责的普适性。法律对侵犯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者的惩处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刑法》不惩罚14周岁以下的杀人者,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之人不适用死刑;诉讼法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根据这种举证规则作出的裁决有可能因举证责任人在证据获得、收集和保存等方面的不足而与客观事实不符;《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债权人就债权的实现因此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道德对不良行为的谴责几乎是不受限制的。任何人杀人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且这种谴责不会如刑罚那样有时间上的限制,一个故意重伤他人者,在刑期结束后还有可能受到道德谴责,一个少年杀人者可能终身会受到道德谴责。对盗窃数量没有达到刑法标准的盗窃者,刑法对其无能为力,但周围民众会对其“另眼相看”;因对方举证上的不足而胜诉的事实上的侵权者同样会受到知情者的道德谴责;因诉讼时效问题而胜诉的债务人更会受到社会道德准则的谴责。 2.功能局限 (1)弱强制性。与法律相比,道德的强制力很弱,过弱的强制力使道德自身常常对违反道德准则者无能为力,从而减损了道德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道德社会的维持,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性资源配置机制。”[11] (2)道德多元。法律是一种在其效力范围内统一的规则,这有利于民众的遵循和公权机关的执行,但道德存在着多元性,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道德规范会有差异,并且可能存在冲突,实践中会因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道德分歧而产生各种冲突;在同类利益主体之间也会存在道德分歧,因此对同一种行为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评价,但道德的分歧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一种普遍伦理。 (3)道德资源的缺乏。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功能发挥的前提是民众拥有丰富的道德资源及社会文化中含有深厚的道德沉淀。如果民众的道德资源存量不足,则道德的功能优势只会成为一种理论上的模式,实践中不可能得到有效实现。道德资源缺乏主要从两方面导致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不足,其一,在行为层面,对冲突的预防功能将会减弱,对法治成本最小化的促进作用也将会大打折扣;其二,在道德责任层面,道德资源不足将会使违反社会道德者不把道德放入其行为时的成本-收益结构,从而对社会给予的道德谴责也会不屑一顾。道德资源的缺乏一直以来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一种常态,其主要受制于三个因素,其一,道德存在利益界限,利他因此是一种“有限度的慷慨”;其二,法律的不良实施;其三,社会整体对道德的弘扬不足。 (4)匹配性弱。道德的形成和普遍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因此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的变迁有可能落后于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变迁,此情势下的道德不仅自身不能促进社会的变迁,反而还会阻碍法律的实施。 三、法治与德治的互补与协调 在秩序与效率的视野中,法治与德治都有独特的功能,但也存在各自的局限,并且互为优势和局限,即法治的功能优势是德治的功能局限,法治的功能局限是德治的功能优势,法治和德治因此得以成为不可或缺、不或偏废的治国路径。但法治与德治功能优势的发挥有赖于在它们之间的良性关系,因为法治与德治既存在着合作的条件,也存在着冲突的趋势,如果它们之间关系紧张,则不仅不会使其各自的功能优势得到发挥,反而会使其各自的功能局限凸显,产生“负和博奕”的不良结果。我们建立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良性关系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它们的功能优势与局限,不能绝对化地看待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如果过度强调法治至上,把法治至上绝对化,则我们就会忽视法治的功能局限及缺陷;如果过度地强调德治,则很容易忽视德治自身存在的缺陷,从而把法治与德治彻底地割裂开来。所以我们不能走一条极端化的道路,在强调法治之时,不能否定德治;在强调德治之时,不能否定法治。人的本性具有多元性,“人类理性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它总是在与非理性的对立中得到体现的,人类本能地有着对美和善的追求,可是却又永远也摆脱不了非理性的冲动。非理性属于人性的一部分,诚如雨果所说,人是二元的,有兽性,也有灵性。人既是天使,也是野兽。”[12]因此基于人的本性而衍生出来的法治与德治这两条治国路径对以追求秩序和效率的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3]只有“善”与“法”的共同作用,才能有一个良好的治理体系。我们认为,没有法治支持的德治在政治上必将最终走向人治,在经济上也必将导致发展的低效率;而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会使法治的负担过重,因为此时的法律不仅要规范人的所有行为,同时也要承受过高的资源代价,这必将使法治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治理体系。 从对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机理和路径考察,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是相当大的。法律通过充分、有效地界定权利使各种权利在行使之时互不冲突,对权利的冲突通过诉讼等途径使利益得到平衡,对直接侵犯私权和公权的不法行为予以惩处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法行为的产生,从而在社会内部形成秩序;而道德则通过要求人作出利他行为,从而使冲突根本不发生,促使社会良性秩序形成。但法治促进秩序的形成会受制于主观客观化困境、领域的有限性及资源代价等因素,德治由于不同于法治的作用机理而不存在主观客观化、资源代价等困境,其对冲突的低代价预防也克服了法律的不足;而德治通过主张利他来预防冲突虽然有助于秩序的形成,但应该有其限度,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无讼”只是一个美好的理想,这不仅因为不可能实现“无讼”,还因为实现了“无讼”的社会可能是一个更不完美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是“无讼”的社会,则这个社会内部肯定存在着更大的不足,如果一个社会的“无讼”是通过存天理、灭人欲而实现的,则这种无讼的价值就更值得质疑。因为人毕竟还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一面,如果让人在任何时空都作出利他的行为,人的正常行为动力将会不足,而法律正是保障人在一定范围内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工具,在法律的框架下,人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道德的不足。正是这种互为优势与局限的特性,法治与德治才有可能进行最佳配置以产出最优秩序和最高效率。如利己不损人是法律与道德在架构自身规范时的衔接点,它是法律对人行为时的最高要求,只要不损人,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许可的,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利他,法律在所不问;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其对人行为时的最低要求,它不仅要求行为人不损人,更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利他,甚至鼓励损己利他的行为。这两种不同社会规范共同作用于人,有助于最优秩序的形成。 我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与减少冲突的方式建立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法治与德治的最佳配置实现功能互补。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确定道德法律化的合理限度。法律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道德的弱强制性的不足,从而使道德的普遍弘扬成为可能,这是道德得以法律化的原因之一;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的最主要功能在于禁恶,如果法律过多地强调人的单纯利他并基于此而进行制度设计,或法律侵入纯粹伦理领域,则不仅法律的实现会受到障碍,道德伦理的应有价值也会受到破坏。在另一方面,我们强调德治不应该影响正常的法律供给。如果基于人的性善而进行法律制度建设,则不仅会导致法律供给在量上不足,使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还会使法律供给在质上与正常需求产生偏差,如基于对人的过度信任就会放松对人的法律规制,从而有可能使人的恶性凸显,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强调法治也不应该忽视道德资源的培养,尤其应该运用多种路径培养道德资源。法律道德化有助于法律得到普遍遵循,但法律的道德化主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强公益性和对私的主体的利益的尊重来实现,否则不仅法律道德化不能实现,还会侵损人们对“遵循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这一道德责任的信仰。 法律与道德论文: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教学模式及整合 一、为什么要提出“基础”课主题教学 之所以提出并进行“基础”课主题教学的探索和思考,直接的动因是源于对当前“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现实问题的检视,深层的思考则源于对“基础”课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的理念反思。 (一)“基础”课教学的三种类型及其问题检视 从当前“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看,有三种主要的教学类型代表:一是“政治灌输型”教学。这种教学类型的教师认为,“基础”课作为一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国家主导意识形态灌输、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光荣职责,因此必须坚守和突出“基础”课作为一门“政治课”的政治性立场。但从实际教学看,这种“政治灌输型”教学缺乏理论的深入论证和逻辑推演,缺乏思想的启迪和思维的激活,仅仅流于机械宣读、生硬照搬,其话语体系中充斥着“一定要、必须、应该、贯彻、落实、深刻领会、大力推进、积极响应……”等程式化、结论性语言。从教学效果看,这往往是大学生最为逆反和排斥的教学类型。二是“知识传授型”教学。这种教学类型侧重以“纯科学”“价值无涉”的立场进行学科知识的讲解,且部分教师在伦理学、法学等方面专业知识基础扎实,视野开阔,知识渊博,更易于获得思维独立、拒斥灌输的大学生的好感,甚至为学生敬佩和崇拜。然而,这种无导向的“价值中立”不仅难以担负起“基础”课作为一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大学生进行价值引导的职责,反而可能由于其无立场的“价值澄清”使得大学生思想更加困惑、迷乱。三是“生活娱乐型”教学。这种教学类型的教师一般生活阅历丰富,熟悉社会生活动态,善于及时吸取社会生活中的新鲜案例,教学语言或幽默或煽情,教学中充斥着故事、段子、俏皮话,课堂气氛轻松活跃,常能博得学生的笑声和掌声。遗憾的是,笑声、掌声之后,这样的课堂给学生留下的思想启迪和心灵震撼却不多,个别有意迎合学生、庸俗浅薄的教学更是损害了“基础”课教学的声誉。对照“基础”课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显然可以看到这三种课型的局限和不足。 (二)基于“基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的理念反思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具体到“基础”课而言,就是要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治精神。这表明,“基础”课是一门以我国主导意识形态为指导,以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主线,遵循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规律,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增强法律意识,从而帮助其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课程。由此看来,“基础”课以培育社会主义“四有”公民为根本教学目标,是一门融知识性、政治性和生活性于一体的综合性课程。知识性是指“基础”课教学目标的达成需要借助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体系的支撑;政治性是指“基础”课作为一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担负着意识形态教育和价值引导的使命;生活性是指“基础”课意识形态使命的完成必须与关注、服务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生活需求相统一。这三重性质与特征,生活性是根基,知识性是依托,政治性是导向,三者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只有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全面实现“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即服务于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在“基础”课教学中,知识性讲授需遵循知识的逻辑,具有系统性、抽象性、普遍性、客观性等特征;政治性引导需遵循意识形态的逻辑,具有灌输性、价值性、排他性等特征;生活性指导需遵循生活的逻辑,具有现实性、具体性、鲜活性等特征。这三重逻辑既有统一也有对立,“基础”课教学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特别是前述三种“政治灌输型”、“知识传授型”、“生活娱乐型”课型中存在的问题,即根源于这三重逻辑关系的处理不当:或将课程当做“价值无涉”的客观知识讲授,或当做机械生硬的意识形态灌输,或当做简单肤浅的生活指南和“心灵鸡汤”。这其中任何一种偏失都会影响教学的效果,难以真正全面地实现“基础”课教学目标,并偏离了课程的本质要求。也有个别教师将三种“课型拼盘”当做三者的“有机统一”,即在教学中时而“价值中立”,时而“价值灌输”,时而“贴近生活”,如同“变色龙”般自觉不自觉地不断变化教学 的性质和立场,学生常常困惑于教师的讲授为何有时“通情达理”,有时却又“强灌硬输”、“霸道无理”,从而严重影响了教学实效。因此,如何在教学中实现知识逻辑、意识形态逻辑与生活逻辑的有机统一,这是促进“基础”课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达成教学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 二、“基础”课教学内容主题式整合的内在依据是什么 (一)“基础”课教学内容的主题式整合 “基础”课主题教学模式试图从教材体系中提炼深层次的理论主题,从大学生成长需求中提炼针对性的成长主题,在两者的契合点上建构“基础”课教学主题,从而实现教学内容的主题式整合。这一努力正是遵循和实现知识、政治与生活这三重逻辑契合与统一的探索与尝试。陈秉公教授认为,“基础”课的实施表现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理论体系向教材体系的转化,主要解决教什么的问题;第二个阶段是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主要解决怎么教、怎么学和将课程目标与内容转化为学生的知识、信念和品德的问题。两次转化和飞跃前后衔接、连续一贯构成了完整的课程实施过程,缺一不可。[1]因此,第一次转化重在内容,第二次转化重在方法。第一次转化关键在教材编写者,第二次转化关键在授课教师。笔者赞同这两个阶段的分析,同时也认为,在第二次转化中,依然存在着通过授课教师实现教材内容向教学内容转化的任务。并且,教师对教材内容体系的理解、诠释和整合能力,将是实现第二次转化的关键所在。在这一环节中,教师基于自我对于教材内容、学生需求、国家社会要求和国际国内社会背景的理解与把握,重新组织和整合教材内容,使之转化为更具针对性和“现场感”的教学内容,其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和难度并不亚于第一次转化。 (二)“基础”课教学内容主题式整合的现实依据 在教材内容向教学内容的转化过程中,教师作为思想的使节,犹如希腊神话中诸神的信使赫尔墨斯,在教材与学生之间搭建起思想信息流转的桥梁和通道。赫尔墨斯作为诸神信使,他的任务是来往于奥林匹亚山上的诸神与人世之间,迅速给人们传递诸神的消息和指示。因为诸神的语言与人间的语言不同,因此他的传达不是单纯的报导或简单的重复,而是需要翻译和解释,前者是把人们不熟悉的诸神的语言转换成人间的语言,后者则是对诸神的晦涩不明的指令进行疏解,以使一种意义关系从陌生的世界转换到人们熟悉的世界。诠释学大师伽达默尔认为,要完成这样一项工作,需要在“各方利益之间进行中介”。[2](P1-5)对于“基础”课教师来说,其教学正是一项在“各方利益之间进行中介”的工作。能否兼顾各方利益或需求,是教师能否准确、有效地完成“中介”任务的关键所在。而教师能否兼顾各方利益或需求的前提则是:在教学过程中的“各方利益”本身是否存在可以兼顾的契合点。对于“基础”课教学来说,其中的“利益主体”一方为国家社会,其“利益诉求”乃是国家为维护其政权统治与社会管理而遵照其执政纲领对社会成员提出的“政治化要求”,为此,它需要通过领导“精神生产”的途径与方式来培养、塑造符合自身阶级利益和需求的建设者、接班人;另一方则是大学生个体,其“利益诉求”乃是个体健康成长和顺利发展的“社会化需求”,为此,他需要学习适应和融入社会的规则与精神,掌握相应的方法与技能,以此来减少或避免成长的阻力和障碍,并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的接纳与支持。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这两种利益诉求在国家根本制度保障下的一致性提供了两者契合的前提和基础:当代大学生本身即是国家的主人,其政治社会化既符合于国家社会的政治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自身成长为国家社会主人的发展需求。因此,在“基础”课教学内容的主题式整合过程中,兼顾课程的“政治性”要求与“成长性”需求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质言之,国家社会发展需求与大学生成长要求的契合提供了“基础”课教学内容主题式整合的现实依据。 (三)“基础”课教学内容主题式整合的理论依据 “基础”课作为一门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课程,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价值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是“基础”课教学内容进行主题式整合得以可能的内在理论依据。首先,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要求包括“基础”课在内的所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秉持严谨的科学态度,严格遵循知识生成与传授的逻辑来展开教学,以此来充分展现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科学和真理的力量。其次,与一般宣称“价值中立”、“价值无涉”的理论不同,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鲜明的、公开的价值立场和追求。这就意味着,所谓“纯科学”的价值无涉的“知识型”教学不可能真正完成,并且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和职责。第三,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特征。对于“基础”课而言,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指导大学生处理思想问题、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理论武器,“基础”课教学以培养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为己任,就必须秉承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精神,充分关注大学生的生活世界和现实需求,以具有实践品格的教学来帮助大学生获得了解社会与人生的认识框架与实践能力。忽视、轻视教育对象及其生活世界的“基础”课教学既是盲目的,也注定是无价值、无效益的。事实上,“基础”课作为一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其他以专业知识讲授和学习为主要目标的课程相比,具有自身鲜明而独特的课程特性。一般专业课程以传授专业知识为主要目标,“基础”课教学作为一门以教学生学习做人、学习做事的综合性课程,则不能仅仅止步于知识,而需在“转知成识”、“转知成智”、“转知成行”上下工夫。因此,科学性与价值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本来就是“基础”课教学的应然状态与应有之义。“基础”课教学的课程性质、教学目标和教学逻辑都决定它必须以生活为根基,以知识为媒介,以信仰为目标,并以生活、知识与信仰的三位一体来克服教学中一定程度存在的“精神分裂”与“逻辑错乱”。 三、如何进行“基础”课教学内容的主题式整合 从目前的教材内容体系看,经过教材编写组专家的集体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清晰的逻辑体系,“教材的内容遵循思想、行为发生的规律,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理论的逻辑,由思想到行为、由自律的道德行为到他律的合法行为而依次展开,形成了一个环环紧扣、有机融合的完整体系。”[3]可以看到,无论是教材的逻辑主线还是基本框架,现有教材内容体系所体现的政治性引导的意识形态逻辑是清晰明确的,这与该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也是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基础”课教材内容的主题整合,就需要在坚守教材现有政治性、方向性基础上,着重从两个维度下工夫:一是深度挖掘教材,探询教材背后的基础理论和重大理论问题,通过教材内容的再组织来提炼教材内容体系中蕴含的理论主题;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学生,掌握大学生思想道德状况及其思想品德发展规律,了解大学生成长中的思想困惑和价值需求,从中提炼大学生关注和困惑的主要现实问题,即把握大学生的成长主题。理论主题的提炼意在知识性的维度上增强和保证“基础”课教学的科学性与思想深度;成长主题的提炼意在生活性的维度上增强和保证“基础”课教学的针对性和生活厚度。在此基础上,寻找教材中的理论主题与大学生成长主题的契合点,形成“基础”课教学主题及其内容体系,才有可能在价值维度上获得大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科学信仰的自觉性与精神高度。这无疑是极具挑战性的任务。它要求教师对教材内容的透彻理解,对教材中蕴含理论问题的深刻认识,对大学生成长需求的准确定位,对大学生成长规律的科学把握。这需要教师看到教材观点背后的理论问题,看到生活现象背后的成长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教材内容的主题式整合,绝非抛开现有教材另起炉灶,而必须以遵循教材的基本精神,覆盖教材的优秀理论观点为基础和前提。 (一)成长主题的提炼 为提炼和概括大学生成长主题,笔者结合自身近20年从事“基础”课教学的实践,以“社会变革时期中国大学生道德价值观调查”为主题,自2008年至2012年间通过面向全国9个省市9所高校近2 000名大学生的问卷调研,以及北京地区部分高校大学生的访谈与座谈,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规律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4]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大学生所有的需求与困惑均围绕其社会身份的发展变化而产生。如作为一名社会性个体,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包括婚恋关系)以顺利融入社会共同体?作为一名学习者,如何高效地学习以适应学习型社会的挑战?作为一名劳动者,如何获得职业并为未 来的职业发展做准备?作为一名公民,如何处理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如何正确看待和履行公民权责?等等。事实上,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P505)个体的成长乃是其社会本质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社会关系的丰富和拓展而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发展要求个体不断学习和逐渐培养相应的社会角色意识与能力,大学生成长的问题和困惑归根结底来自于其社会角色意识和能力与相应社会关系发展要求的不协调、不匹配和不适应。笔者的调查研究结果和教学实践经验均显示,伴随大学生社会化角色发展的成长问题主要反映为如下三大现实主题:求学、求友(偶)、求职,其优秀则是“求发展”。即大学生在自身健康成长中追求学业发展、人际发展、职业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更高层次的政治发展,以充分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 (二)教材主题的提炼 “基础”课教材由三大版块构成,即思想、道德和法律。透过这三大版块,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分别对应和解决的主要有三大问题:“思想”版块主要解决“人生有方向”的问题,该版块实质上对应的是“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的有关理论问题,体现为以马克思主义信仰为引领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的远大理想信念等问题;“道德”版块主要解决“做人有准则”的问题,该版块实质对应的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有关理论问题,集中体现为个体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个体道德四大领域中的道德规范问题;“法律”版块主要解决“做事有底线”的问题,该版块实质对应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关理论问题。对于大学生的成长而言,教材中三大版块围绕“人生有方向”、“做人有准则”、“做事有底线”三大主题的内容设计的价值和意义,概括起来其优秀就是“助发展”。即如何从发展方向、发展准则、发展边界等维度为大学生的健康发展提供引导助推、保驾护航。 (三)教学主题的整合 如此,在生活维度上以“求发展”为优秀的成长主题,与在理论维度上以“助发展”为优秀的教材主题,就在“发展”问题上找到了契合点。这里的发展无疑包括“个体发展”与“国家社会发展”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又围绕“个体与社会”关系这一优秀问题在政治、伦理、法律等维度上找到了“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契合点。即全面、健康的个体成长与发展需要在适应、融入和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个体的健康发展则是国家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源头活水和原初动力。因此,“基础”课教学内容的主题整合应该紧扣“国家社会与个体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契合点和主脉搏。这一点事实上也正是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归宿。围绕“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教学主题,笔者在近五年的教学实践中尝试将其细化和分解为“大学之道”、“信仰之道”、“身心之道”、“相与之道”、“乐业之道”、“家国之道”、“德法之道”、“自然之道”等分主题,并在此基础上再将每一个分主题转化为以问题锁链方式呈现的具体专题。事实上,“基础”课教学内容的主题式整合或许有多个维度和进路,其主题的专题化分解也有多个着眼点和识破点。但不论教学内容如何整合,专题如何分化,“基础”课教学主题整合与专题分化都应具备如下特点:其一,应是对教材内容的问题提炼和重点聚焦,其二,应是对教材内容的理论挖掘与深度拓展;其三,应是对教材内容贴近和针对大学生成长主题的生活化转化。笔者围绕“基础”课主题教学的实践探索表明,这种努力兼顾理论深度、价值高度与生活厚度的教学探索让师生共同收获了思维训练、价值引导和生活智慧,也得到了大学生的喜爱和认同。当然,笔者深知,教学活动本身是一项“缺憾的艺术”,我们以不断的教学探索和创新来追求教学实效提升的努力将永无止境 法律与道德论文:思想道德与法律课的哲学释解 哲学基础之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 根据以上引述明显看出,上层建筑仅指占统治地位的哲学、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等多种形式的意识形态以及与此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可见,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曾经做过非常简要而涵义又非常深刻的概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5](32)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中可以看出,一定的上层建筑,不论是思想的上层建筑,还是政治的上层建筑,都是适应着一定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并且竖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要求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上层建筑也要相应地发生变革。虽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同时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关于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不可忽视的反作用,恩格斯非常清楚地讲过:“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即国家权力的以及和它同时产生的反对派的运动的反作用。”[6](701)另外,思想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乃至由这个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思想上层建筑可以帮助巩固和发展其所反映的经济基础及其政治上层建筑,也可以瓦解性质与其相反的经济基础及其政治上层建筑。一个阶级如果想夺取政权,那么它在成为统治阶级前必须要用本阶级的思想冲击反动阶级的思想;夺取政权以后,不使本阶级的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所取得的一切经济、政治成果都可能付诸东流。社会主义的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主义的思想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的巩固和发展。当代大学生肩负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他们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直接影响到其历史使命的履行程度。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必须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育作用。因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是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又一重要的哲学基础。 哲学基础之三: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为了最低层次的生存需求苦苦挣扎着;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满足,但精神生活却一度匮乏。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当生产力高度发达以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4](12)人的物质和精神各方面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其次,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马克思说过:“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存在的,每当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7](190-191)因此,全面发展的人必须克服由于私有制和旧的社会分工造成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离,实现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意味着‘全面发展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自然力和社会力、个体能力和集体能力、潜力和现实能力等’,也意味着在实践中‘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全面发展的个人,就是用能够适应不同的劳动需求并且在交替变换的职能中,使自己先天和后天的各种能力得到自由发展的个人。”[8](141)再次,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不仅决定着人的本质,也决定着人的发展。马克思曾指出:“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3](295)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9](109)人的全面发展,不仅包括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还包括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最后,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早在1957年,就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0](65)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曾多次谈到:“要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10](166)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揭示了思想道德素质在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他强调指出:“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们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不仅要注重大学生的需要、劳动能力、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而且要注重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法律素质、身心健康素质等,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最重要、最优秀的素质,它决定着大学生整体素质的性质,影响着大学生整体素质结构的优化。所以,需要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开展系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使大学生自觉地内化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外化为自身的道德行为和法律行为,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优化大学生的整体素质结构,使其全面发展。因此,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也是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重要哲学基础之一。 法律与道德论文:从赡养抗辩权透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 要】现如今,许多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次人生幸福的同时忽略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文章从赡养抗辩权透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赡养抗辩权;抚养义务;赡养权;赡养义务;法律 在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下,我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思想观念日新月异,但是不可否认的在思想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某些糟粕,造成一些道德的沦丧。比如说,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体现了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大多数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春幸福的时候,却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他们的心理健康。有的父母甚至恶意地不抚养、放任孩子,使他们失去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从而使他们对生活和社会失去了信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些孩子没有犯罪,但是在他们的心理永远都会留下一片阴影,这成为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的潜藏因素。 对于这类事情,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进行完整调整和规范,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条文或者是法律原则涉及这个方面的问题。例如: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即使是在刑法中也只是规定了遗弃小孩只有到达情节恶劣的时候才构成犯罪,才能剥夺父母老年的赡养权。其他的情形比如说,父母只给钱抚养但不教育,或者既不给钱抚养也不教育,或者遗弃小孩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律都不能调整或规范,而这个时候靠的仅仅是道德的调整。我们只能说这个父母不好,那个父母狠心,但却不能为这些孩子做什么。法律只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规定了他们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要求他们给付抚养费用,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救济措施,唯一的救济方法也只不过是社会舆论谴责一下,并不能切实的给以未成年人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道德谴责上升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从而使这个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一、什么是赡养抗辩权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权是指: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没有善意的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成年子女得享有对其年老父母赡养义务的抗辩权利。善意履行包括为子女健康着想,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抚养不但包括物质的抚养也包括精神的抚养。只有身心健康的人才算是一个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关爱未成年人,关爱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是一个国家的职责,一切都要从娃娃抓起。 目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家庭原因,父母或离婚,或疏于管教,或放纵任由。对于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父母,法律并没有规定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和调整,仅规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当父母连这一规定都违反的时候,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余下的也只是由道德进行谴责。但是,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我们需要道德化的法律。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确赡养义务的抗辩能有效的解决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个父母,当他意识到如果他不善意的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便会失去老年被人赡养的权利时,或许鉴于法律的威慑力,父母们就不会那么轻易地抛弃自己的孩子。中国人都有养儿防老的古话,但大家是否想过,你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试问,你的孩子长大成人后他会对你尽孝吗?关爱是相互的,抚养和赡养也是相辅相成的,我不认为这样做是同态复仇。同态复仇是屠戮的,残暴的,混乱无秩序无休止的报复行为,而赡养抗辩是合法的,合理的,是符合社会秩序要求的。 二、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如下: 1.道德不能穷尽一切,法律是弥补道德缺陷的有效规范。道德治理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存有一系列缺陷。比如,非确定性易导致过度弹性、自觉自律性易导致缺乏普遍有效性,非普遍性易导致标准多元化,过多至善理想性易导致缺少宽容和衡平。它们使得道德治理相对于法治而言,不能作为单独的国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换言之,法律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在防止人性缺陷方面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唯有法律化的制度文明方能提供一种既能使坏人改过自新又能使好人不蜕化变质的可靠机制。所以当父母不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时,而违反这样的义务又不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可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时,仅依靠道德谴责尚不能实现本质秩序时,应将这样的道德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抚养和赡养是互负对等给付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人都应该对他的所作所为负责,他不可能在他应该尽责任的时候逃避责任,而在日后却可以享受他原本应履行义务而得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义务的履行才有权利的享有,有权利的享有,必定有义务的履行。 3.公正的法律是体现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包含道德化的法律。正义的法律笔者认为包括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和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执行性的法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又包括纯正的技术性法律和内涵丰富的法律,而道德化的法律正是内涵丰富的法律的体现,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向,法律不应该仅具有技术性而无内涵性,有内涵有人性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才是真正具有正义优秀的公正的法律。 4.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婚姻法赋予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护和教育的法定权利。如果不对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保护,孩子这一国家未来的源泉就很容易被恶性的世界观侵蚀,从而使人才更替出现断层。因此,“德教”应从娃娃抓起,让孩子从小就受到爱的教育,由自爱到爱人、爱国、爱动物乃至爱所有优秀的传统教育并形成良性循环。 三、赡养抗辩权体现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1.家庭抚育既是道德调整的内容,也是法律调整的内容。道德偏重于强调抚育的精神方面,法律偏重于强调抚养的物质方面。由于道德和法律起作用的手段不同,导致实际生活中家庭抚育的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有所失衡。抚养义务人履行物质赡养义务较好,履行精神抚育义务较差;抚养权利人在精神抚育权利没有保障的前提下,并未因物质赡养权利的实现而感到幸福、快乐。因此,从法律重视这一问题,是实现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道德是立法的价值基础,是执法和守法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法律是内在道德提升的外在条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跨越道德的底线,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法律能使道德规范化,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或是威慑力,和权威性。道德对人的约束,是从内到外;法律对人的约束,是从外到内,两者是有机的结合,相辅相成。赡养抗辩权立法创意来源于道德对不善意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的谴责,而通过对赡养抗辩权的立法又可以提升人们的内在道德修养。由此,赡养抗辩权不再是法律和道德的背离和相对,它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的结合起来,原来仅能依靠道德来约束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现在可以通过法律调整得以实现,从而有法可依,有法可惩。使得那些漠视道德的人不能再漠视法律。 2.赡养抗辩权不但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时也说明了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混为一体: (1)法律和道德虽然都是上层建筑但两者承担的功能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明确规则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指示和预示,是人们在进行行为操作的时候有方向性和预示性,而道德则是从人们的内心调整人的行为,使其调整具有自觉性,体现一定的内在素质和文明程度。赡养抗辩权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就意味着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明确起来,也就是说父母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失去年老由成年子女赡养的法律风险,因此就使得人们行为时有明确的方向性和预示性。而道德则不具备这一功能,能尽心抚养孩子的父母在道德层面上体现是内在的优良素质和文明程度,是他们对子女的爱,所以他们在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依靠的仅是道德的自觉性的体现。 (2)法律和道德两者的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以有形的形式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方法,而道德则是以隐形的方式调整社会秩序,由内而外的控制人的外在行为。在立法上明确赡养抗辩权的法律地位,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要求。我们的统治阶级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群体,所以我们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法益,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保护的群体,同时他们也是国力的生力军,如果不以有形的法律对他们的受抚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还仅是以道德这种隐形的社会秩序调整方式来调整就有可能会造成恶性循环。 (3)法律和道德的效力也不一样,法律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具有直接的可执行性,而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其约束性有存在局限,仅仅是依据道德谴责,或是社会舆论来实现起效力。赡养抗辩权在法律上的确立,使原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谴责得以在现实实现,有了强制力和执行力。综上所述,赡养抗辩权弥补了道德机制的缺陷,同时也体现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它们不是一体的,它们有各自功能,它们的表现形式以及效力都不一样。 四、赡养抗辩权体现着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优秀立法精神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最好体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着深刻的道德内涵,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完成的不单单是自己家庭延续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完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延续的使命。对子女的关爱,抚养,是社会道德的普遍要求,将这一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规范的保护,是道德法律化的最好体现。而婚姻法将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加一规定和调整,以这一道德为立法基础,蕴涵道德要求,正是法律道德化的体现。由此可见,有必要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1.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2.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重要途径。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思想,是反映德治要求的法治与法治制约下的德治的结合,离开法治空谈德治或离开德治奢谈法治,都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正确结合。而要实现二者的结合,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其重要途径。 3.在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过程中应当警惕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轻视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作用,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混同起来,曲解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必须正确认识德治与人治的区别。正确认识德治与人治的区别。 五、赡养抗辩权法律地位突显的必要性 1.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少年儿童,家庭、学校应把尊敬长辈,爱护老人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他们从小懂得敬老尊老是晚辈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进行有关家庭抚育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把《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自觉自愿地履行抚养义务,维护抚养权利,促进关爱未成年人,爱护幼小,托起明天的太阳等风尚的形成。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抚养和教育孩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把这一美德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助于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规范之下调整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 2.在立法中明确赡养抗辩权的地位,有助于从道德和法律中提升人性。赡养抗辩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它明确了应当进行抚养和教育的先行义务。种豆得豆,种瓜得瓜是一句古话,明示着有因必有果,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千年古训。要是一个不称职的父母在其应当履行本应履行的义务时却逃避履行,那么我认为,他当然的应该不享有由于履行此义务而带来的相应的权利,子女在成年后,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得享有赡养抗辩的权利。只有明确这样的相应因果,才能使人们明白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相应法律后果,规范日常行为,从而在法律和道德中提升了作为一个人本应具有的善良和负责的人性。 3.突显赡养抗辩权的法律地位是正义的法的要求。亚里士多德称:“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与善德的制度” (1)奥古斯丁主张:“法律就是正义。” (2)格老秀斯指出:“法律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 (3)简言之,法律应以正义作为其主导性价值早已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共识,正如:“法律若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 (4)同样,道德所体现的内在精神也是对社会理想的追求。理想性是道德的灵魂。道德总是想以“应然”的价值指令把社会生活引向理想的层次,具体包括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同时也包括人类所一直执著追求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一个不称职的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时不抚养他,不教育他(她),使他(她)的物质生活和心理健康遭受损害,而这个受了损害的孩子长大后还要赡养他的不称职的,甚至可以说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父母,这样的法律是正义的吗?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吗?笔者认为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六、结语 中国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现代法治国家,不但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提高,更要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要使平等享有权利,积极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美国法学家米尔恩指出:“其实并非如此:圣徒精神和英雄主义是在超越职责要求的行为中展示出来的。但是,在得以具有超越职责要求的行为之前,必须先有职责。圣徒精神和英雄主义的概念是以义务概念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圣徒和英雄们比道德要求于他们做的更多。”我们当然不能忘掉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够让一个不称职的父母滥用权利,我们应该树立独立的法律意识,在法律中体现优良的传统美德,在道德中升华正义的法律。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发微 [论文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教学实践 [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9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这门课程,需要执教者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内容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问题;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即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坚持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优秀,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认同,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及其精神需要。它是行为主体在认知、情感上,对外在于主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的实施价值、意义的认识趋同,并指导自身自觉行为的一种心理倾向。认同阶段的重要功能是受教育者主体将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内化为自身意识、自身需要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并转化为其自身内在的知、情等心理要素。该阶段是确定更深层次内化的基础,是完成内化和外化运行过程,实现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两大飞跃的动力源泉和心理基础。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道德或法律行为的主观动机发自其个体的自我需要,并使这种自我需要与社会需要、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趋同,它区别于特定情势下的盲从,也区别于在特定外部压力下的被动服从。 信奉,即个体人在认同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行为实践的情感体验,建立在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基础上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倾向。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是人们在内化和外化运行机制的作用下,对转化为内心信念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价值及其真理性坚信不移,它是系统化的道德法律认知和相对稳定的情感体验的结晶,是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的较高层次和阶段。信奉阶段除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高度自觉性、主动性外,还具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坚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信奉的关键是“信”,其特点是对道德和法律有关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实践感悟、情感体验,坚信其认识的正确性、科学性和真理性,并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烈的情感,它是激励人们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和法律信念坚定,则认识必然深刻,情感必然强烈,意志也就愈坚定,行为则愈自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转化为其自身意识和自身需要后,不会因为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动摇,相对稳定并持续地实施某种符合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行为。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进入信奉阶段,标志着两个飞跃的阶段性实现和完成。在信奉阶段,受教育者主体不仅能够依据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对稳定的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而且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 诚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片面强调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或者片面强调实践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的倾向都是不可取的。 法律与道德论文:论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 社会道德; 法律与道德 【论文摘要】:新闻自由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在遇到国家机密、他人隐私、公共利益及新闻报道缺乏社会责任等情况的时候,新闻自由理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但如何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社会公共道德的问题,而是我们的法律和社会道德必须共同面临的难题。 新闻自由作为人类共同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其形态虽因因各国历史条件、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包含出版自由、报道自由和批评监督的自由这几个方面。在新闻自由的前提下,采访、报道和传播新闻的权利,或公众利用媒体表达思想、讨论社会问题的权利被称之为新闻自由的保护性权利。在现代社会,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新闻自由并非一种没有限度的权利,一切真正的自由必然包括某种限制,完全的自由和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一、限制新闻自由的原因--社会责任 对于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来说'追求新闻自由,就意味着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不负责任的自由,是无限制的自由,就会对作为权力、权利的新闻自由滥用。当自由被滥用,变成了主体的某种为所欲为的行为,当支配它的精神便不再是真正的自由精神。自由与责任始终相伴相随的事物,追求自由就意味着承担责任。[1]自由社会,充分利用新闻手段的精神。"报刊必须自由地致力于保持和发展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意味着报刊必须是有责任的。它必须对社会承担满足公众需要和保持市民权利,并且保持几乎被遗忘了没有报刊发表自己的意见的人的权利。[2]自由既是权利,又是能力,并且是通过能力来实现权利。新闻媒体和新闻职业工作者只有具备为公众服务的能力,才有能是自由的,才能担当自由的,才能担当自由精神、自由权利应负的社会责任。 理智的新闻传播者,始终承认现实的新闻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有约束的自由,不承认绝对新闻自由的存在。承担社会责任是新闻传播者的义务,对于非职业化的新闻传播者来说,如果其传播目的和事实上是面对社会公众的,起码应该承担作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即使在所谓新闻最自由的美国,"没有人--即使是这个国家的奠基人,也从未认为新闻是完全自由的,也没有哪个有责任人和思维稳健的人希望新闻是完全自由的。"[3] 二、我国的新闻立法--法律是否能够完全限制新闻自由 (一) 最初的法律框架下的新闻自由观出现于18世纪初,其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自由民主思想集中表述在《论法的精神》中:一个国家的公民可以说或者写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度。在自然状态下,天然的自由是野蛮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是一种自由的狂热。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并非完全符合理性,如果人们凭借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根本不是自由,而是任性。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4]在孟德斯鸠看来,一个人是否享有自由,要看他能不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但如何判断这件事是应该做的呢?法律是唯一的依据。 (二) 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新闻自由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限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呼唤,尤其近几年每年"两会"时都有代表提出关于新闻立法的建议或提案,有关部门多年来也作了大量细致的立法准备工作。但是,由于新闻法学理论研究和深层次上的多种难点问题,迄今为止我国的新闻立法仍然只停留在立法规划的阶段,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究其深刻原因,私以为,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与道德观念紧密不可分的一个难题。 我们知道,虽说在新闻最自由?自诩民主?法制最健全的美国,因为新闻自由侵犯他人利益的事件也常有发生,为什么在那样一个国家里仍然不能做到法律能够完全限制自由?私以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利益的不同,因为每个个体的利益是不同的,而在新闻自由中,有些人恰恰就可能利用新闻自由的无拘束性去获得额外的利用,如制造某明星的假新闻,增加报刊的销售量,制造"肉馅包子"的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等等.我们的法律在利益面前,一方面可能会保障一部分人的权利,但在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踩在法律上面,而在很多时候,我们的法律在有些问题面前却又是无能为力的.法律限制新闻自由,究竟采用何种方法限制,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无论是我们采用最低限度原则也好,最小比例原则也好,关键是我们如何去保证能够让这些制度实施下去。在实践中,这些制度的可行性如何?比如一个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范围?这是非常难得问题。所以,在丰厚的利益面前,单纯依靠法律限制新闻自由,这是比较困难的,或者说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其次,每个人的价值观都不尽相同,每个人都完全可能因为自己的内心价值标准不同而对于同一件新闻做出不同的评价。所以,对于新闻自由而言,想要通过外部的制度来达到确立统一的内心价值标准,显然,这无疑对我们的法律过于苛刻。正所谓,法律问题是法律问题,道德问题是道德问题,法律是一种低要求,道德是一种高要求,两者实在不可混淆不分。反之,道德常常能弥补法律的不足,但法律有时却不能填补道德的空白。所以,对于内心价值的评判,显然是不能通过外部的强制力来加以衡量的,而只能坚持一种价值中立的状态。新闻自由是新闻活动不受外界干涉,新闻的功能得到全面发挥的状态。价值中立是新闻自由的本质所在。所谓价值中立,是指新闻信息的采集?编辑和播发的客观性,要按事实发生的本来面目进行描述,不能参入与新闻事实无关的主观意志。[5]因此,如何加强新闻自由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也是我们除了立法之外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三、新闻自由限制的展望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明白,对于新闻自由的限制,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问题,需要我们利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机制来进行限制。 (1) 加强新闻立法,使新闻行业有法可依。新闻法规是依法管理传播行为的主要依据,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新闻立法应该对新闻行业的一些根本原则加以规范,这不仅能从制度层面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而且还能惩处违法乱纪者,确保传播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惩。[6] (2)完善媒体用人机制。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媒体都实行聘用制,这就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为才是举,却忽略了人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为了提高收视率,创品牌栏目,提高经济效益,只要有"才"就敢用,而不考虑"德"。因此,媒体人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忘我的奋斗精神,这就要求媒体在用人上必须严格把关。 (3)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受众不是被动的接收者,它是传播活动的间接参与者。所以,加强一般受众的素养教育,对于某些新闻自由的限制是非常有好处的,它可以让受众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从而达到优化传播的目的。 (4)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运转的优秀追求,媒体的“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双重角色使得她它不可能超脱这一追求之外。所以,要达到对媒体的某些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必须引导企业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否则,很多媒体可能在商业化的市场中,做出一些违法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事。 四、结语 新闻自由应以法律制度为规范,同时辅以社会道德的制约。在全球媒介产液化和商业化的时代,讨论这一话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法律框架下的新闻自由已不足以保证公众利益面受到伤害,新闻自由要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为限度。这就需要媒介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来进行自我约束,以实现真正的自由。
教育法论文:党内监督质量教育法律论文 同志指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这一科学论断,深刻阐明了强化监督在反对和防止腐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当前党内监督还存在着党委监督不够严谨,纪委监督不够严格,群众监督不力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质量,是各级党委和领导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依靠党委,正确把握党内监督的方向 目前个别单位的党委之所以缺乏原则性、战斗性,主要症结在于党内监督薄弱,致使有的领导干部党性观念不强,监督意识淡薄。依靠党委是搞好党内监督的关键,只有依靠党委领导,才能把握党内监督的方向,形成优秀,凝聚军心,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一是打牢思想基础,加强党委对党内监督的领导。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三代领导优秀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论述,学习有关廉政制度规定,掌握党委内部监督的方法和原则,牢固树立“监督就是责任”的观念,认清监督是对自己负责、对同志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真正把监督作为增强班子凝聚力,提高班子战斗力的重要环节。党委要全面负责,把党内监督作为事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摆到重要位置,贯穿到部队各项工作之中,做到常抓不懈。要经常听取纪委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的重大问题。对大案要案的查处,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要组织协调机关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抓好党内监督工作的落实。党委加强领导,关键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从自已做起,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指导意识,切实加强党委对党内监督的领导。 二是抓好制度建设,强化党委对党内监督的制约。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防止领导干部个人专断、滥用职权的有效监督制度。同志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科学概括了新形势下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基本途径,为从根本上加强集体领导指明了方向。凡属贯彻上级命令指示、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执行重要任务、选拔使用干部、处理大案要案,以及大项经费开支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既不能议而不决,又要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防止把分工负责当成“个人包揽”。XX党委在抓好这些制度建设上下了功夫,取得了成效。 三是掌握科学方法,强化党委对党内监督的质量。增强监督的质量,要切实抓好监督的入口关,加大事前监督和事前预防的力度。在监督的对象上,既重视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又要重视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在监督内容上,既重视重大问题的监督,又重视日常事务的监督;在监督的时段上,既重视八小时以内的监督,又重视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在监督形式上,既重视行为监督,又重视思想监督;在发挥监督的作用上,既重视民主生活会上批评与自我批评,又要积极开展思想互助和相互提醒,使党委成员人人都是监督者,人人又在被监督之中。在干部考核使用工作中我们做到了“四不”:没有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的不能提升使用;没有政治机关审查的不能提升使用;群众有反映而没有经过干部和纪检部门考核查清的不能提升使用;对在考核中发现有问题的不能提升使用。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质量。 二、依靠纪委,认真抓好党内监督的落实 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贵在经常,也难在经常,从我们实际情况来看,不经常的问题比较普遍。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存在时有时无或时紧时松现象。在党委的权力运行过程中,没能履行纪委的监督职能,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近几年,高中级干部中受腐蚀、犯错误的现象呈上升趋势,违犯生活待遇规定方面的问题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都与纪委对同级党委和班子成员缺乏经常性监督有关。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应立足现行体制,针对存在问题,围绕保证经常性,增强有效性上下功夫。 一是强化监督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主动意识,是搞好监督的前提条件。监督工作不落实,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没有解决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心理障碍。要通过学习党的三代领导优秀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一系列论述,切实认清加强党内监督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遏制和防范消极腐败现象的重大意义。同时,要认真学习党章、政工条例有关加强对同级党委监督的规定要求,认清职责,明确范围,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自觉克服“难以监督”、“监督无用”等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以对党的事业和部队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二是提高监督能力。实践证明,对同级党委监督的质量,与纪委成员自身素质和监督能力有着直接关系。因此,要十分重视抓好纪委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一要提高讲政治的具体能力,在事关重大原则的问题上切实搞好监督,确保政令军令畅通,确保部队建设的正确方向。二要提高政策水平,为党委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纪委成员要熟悉党纪条规,熟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市场经济方面的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以便更好地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三要坚持原则,敢于较真。注意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培养大公无私、刚正不阿的优秀品格,对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坚持真理,不怕得罪人,不怕打击报复,不怕牺牲个人利益,始终忠于党的事业,履行好监督职能。 三是创新监督方式。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应以经常性的预防、提醒、检查为主,把侧重点放在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上,并通过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努力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从整体上增强监督效果。一要把决策监督作为工作重点。纪委书记要积极参与党委集体领导,认真履行经常性监督的职能,改变决策监督薄弱的状况;要发挥对本单位和班子内部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主动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党委决断重大问题把好政策规定的关口。二要把监督渗透到党委工作的方方面面。纪委应充分利用组织反腐倡廉检查和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参与考核班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党委“一班人”的反映,并将情况反馈给党委。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在党委会上及时“敲警钟”;属于个别性的问题,通过找本人谈心加以解决。三要把监督与执纪办案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执纪办案实施监督,可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纪委要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查办违纪案件线索等途径,发现工作上、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加强管理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修正失误,改进工作。 三、依赖群众,积极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 军队有自己的特点,许多内部工作不宜公开进行。但不能因此而把应当置于广大官兵监督下的工作也都统统遮盖起来,一律进行“暗箱操作”。群众了解情况,是进行监督的前提,应当鼓励和欢迎群众参加监督工作,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增大党内监督的透明度。 一是坚持办事公开。对官兵普遍关注的敏感问题,在一定范围公开,在内容上,做到公开条件、公开指标、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在范围上,做到涉及到哪一级,公开到哪一级,便于广大官兵监督;在时机上,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操作的难易程度,尽量提前公开,给大家留足充分调查论证和分析思考的时间。几年来,通过落实办事公开制度,增强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了监督。如在选改士官工作中,大队改变以前留机动指标的做法,将选改指标一次性下达连队,避免了以往条子多、电话多、“带帽”多及拉关系等问题。基层普遍反映,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营造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减少了不正之风的发生。 二是接受群众批评。认真接受群众批评,是搞好监督的锐利武器。要注意引导大家既善于从别人的批评中吸取营养,又注意在批评别人中审察自己,使批评教育成为一个互相教育和自我教育的过程。对在群众批评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拿出整改措施,使大家在改进工作过程中增强对批评教育的热情和信心。 三是畅通民主渠道。解决知情的问题,应当从加强调查研究入手,注意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掌握情况,把群众的意见、下面的反映集中起来,认真研究解决的对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一要搞好访查。从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入手,适时派出工作组到所属基层单位调查,内外结合、上下结合,深入了解党委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二要组织专题调研。配合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表现。三要进行廉政考评。在征集意见的方法上,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方法,并设立纪检监督信箱,直接获取来自方方面面的反映,通过廉政考评的方式作进一步调查了解,注意发现群众对党委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反映,作为决策的基本依据,保证做到多数群众不公认的干部不能用,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不能办,把群众监督落到实处。 教育法论文:法律信仰教育法律论文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其次,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据统计,自1979年到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订24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法规、规章。④近些年来,立法的速度仍在不断地加快,法律、法规的出台一部接着一部,特别近两年,立法速度更是惊人,几乎每天都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出台。这股汹涌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在市场经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硬件”系统的逐渐完善,然而,另一方面却也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的社会实践,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无法全面知晓,据有关调查的推算,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制定总数的5%;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对它们进行修改,使得社会公众更加无法知晓,更别说了解和掌握,就是一个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无法对它们作全面理解和掌握,那其实告诉了我们许多法律等于是虚设。也就是说,这种立法的膨胀状态,使作为客体的法律无法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从而造成主客体间的隔阂,其最终结果是导致社会公众由于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教育法论文:教育法义务教育论文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优秀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优秀,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教育法论文: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毕业论文研究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优秀期刊和北大优秀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作者:郑朋树 单位: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玉环学院 教育法论文:挫折教育法应用下家庭教育论文 一“、理解”训练,教出善解人意的好孩子 有的孩子在日常生活中,习惯了用任性的方式来获得自己的欲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蛮横的行为甚至从家中上演到超市、商场、玩具店等等。有的孩子则显得很懂事,令其他父母羡慕。其实,这种善解人意是父母可以教出来的。平时,父母拒绝孩子合理的要求,一定要让孩子明白拒绝的理由,并且理由要充分,让孩子明白自己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在超市购物,孩子吵着要买奥特曼机器人。父母可以耐心地告诉孩子:“首先,家里有同样的玩具。现在只是图新鲜,玩一阵子便会搁一边不理了。其次,玩具太贵,这个钱可以用来给宝宝买其他玩具等,不能浪费钱。”这样分析之后,孩子便会立即明白父母的意思,不会再纠缠不清地闹腾了。相信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形,孩子还会学会自己分析需求呢。 二“、尝试”训练,培养胆大心细的好孩子 一些孩子在家人面前说起来眉飞色舞,一旦家里来客人了,父母邀请他在客人面前表演一个节目(比如唱首歌曲),平日一向活灵活现的孩子突然变得退退缩缩,不愿在外人面前展示自己。家长强迫,孩子不愿,闹得很不开心。我们可以试着分析一下原因:宝宝平时是在自然的情境下“表演”,一下子让他转换到一个“正式”的场合,或多或少会害怕或者害羞。父母可以试着先这样做:在晚上休闲的时候,一家人当观众,尝试让宝宝表演节目给家人看。对于孩子的表演,家长要及时给予鼓励和肯定,增强孩子的自信。接着,可以邀请邻居小朋友来欣赏表演,或者到邻居家互相表演,逐渐培育孩子展示自我的欲望,丰富表演的经验,让孩子在展示中变得自信大方。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尝试”,需要父母给孩子机会。如独自去超市买东西、去邻居家送东西等等。但父母的“暗中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三“、分析”训练,塑造不骄不馁的好孩子 经常有孩子回家“报喜不报忧”,在幼儿园得了小红花,回家便邀功请赏,要这要那。如果挨了批评,会默不支声。这跟父母平时对孩子的期望和表现是息息相关的。孩子得到表扬,父母觉得荣耀,孩子挨了批评,父母会责怪。长此下去,孩子便会“报喜不报忧”。家庭中,父母长辈有时会和孩子一起玩游戏,如下棋。有的孩子赢了很开心,输了则会赌气、甚至哭闹。因此,有的父母长辈为了孩子开心,会故意输棋,孩子成了“输不起”的人。父母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呢?无论孩子是优是劣,家长都应与孩子坦然面对,分析成功与失败背后的原因。帮助孩子总结成功的经验,找出失败的原因,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法,明晰努力的方向,塑造一个胜不骄、败不馁的好孩子。 四“、目标”训练,练出坚持不懈的好孩子 房间里,孩子一个人自由玩积木,津津乐道,还能对自己建造的东西讲得绘声绘色。而当父母提出“新要求”———搭一座城堡花园时,孩子不乐意了,一句“我不会”搪塞逃避任务。面对孩子知难就退的情形,父母可以尝试将“城堡花园”目标进行分解。比如,第一天先试着造一座尖顶的高楼,第二天试着造两栋连在一起的高楼,第三天尝试造围墙,第四天尝试建构花园,到了第五天,孩子就可以轻松地造出“城堡花园”。其实,当孩子遇到一件事情过于困难时,父母不妨和孩子一起把“大目标”分成“小目标”,鼓励孩子分阶段去实现小目标,直到实现大目标,培养孩子坚持不懈、克服困难的好品质。挫折教育是贯穿在日常生活中的、终身的教育方式。生活中看起来很普通的事例,都是进行挫折教育的好时机。如果父母能够抓住这些小事情,注重培养孩子的情绪调节能力、意志力、心理素质等,孩子遇到挫折,就会运用恰当的方法去处理,缓解消极情绪,战胜挫折。 作者:卢军华 单位: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中心幼儿园 教育法论文:高校法律素质教育法律教育论文 一、我国传统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三、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三)不断丰富高校法律素质教育方式 要使新的教育理念、教育形式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发挥作用,就要不断地丰富、优化教学方法,例如采用在高校中增设法律基础专题教育课程、展览、竞赛等方式普及基础法律知识;采用案例教学法,节选有针对性的、生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教学案例开展教学活动,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激发学生讨论的热情,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创设有趣的法律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探索精神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教学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高校法律教育的实效,实现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 作者:李玉德 教育法论文:学历教育法务会计论文 一、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 1.学历教育方面。虽然从表面上看目前国内法务会计教育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实际上我国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刚刚起步,各高校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归属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学校对于在法学专业还是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有不同的见解。而且,高校在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上各自为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课程体系为例,各高校的课程设置五花八门,大多是法学课程和会计、审计课程的简单相加,在法务会计的基础课程和优秀课程上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而且大部分高校不重视法务会计的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极大地影响了法会会计学历教育的发展。 2.非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法务会计非学历教育仅有中国政法大学面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培训课程以及与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数量少、规模小、影响力不足,很难适应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在法务会计的发展中,理论研究举足轻重,不仅可以为相关学科的发展注入新的内容,而且可以给法务会计的实践做出理论指引,推动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当前,应当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成立研究组织。就全国范围而言,可以成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学会,积极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的学术研讨和交流,形成相对固定和不断扩大的法务会计学术研究队伍,提高法务会计的影响力。在高校或科研机构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中心或研究小组,增加法务会计研究的人力、物力投入。第二,深化研究内容。在法务会计的研究内容上,必须改变目前大量研究浮于表面的情况,全面深入地对法务会计的内涵、外延及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充分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研究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 (二)发展法务会计教育 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是推动法务会计发展的基本途径。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应当从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两方面入手。 1.学历教育。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给高等教育提出了新话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借鉴国际法务会计教育的经验,瞄准国际法务会计的前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培养多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务会计人才。 (1)本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主要是培养精通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熟悉法务会计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他们将成为法务会计的生力军。科学可行的本科生教育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目前,法务会计专业并未被国家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这一方面会让学生感到困惑,影响其对未来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也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模式。因此,囿于法学和会计学的单纯学科局限性,亟待开辟由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融合而成的新的专业来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设置法务会计专业乃大势所趋。二是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目前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学生往往在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涉猎,但都只学到皮毛,难以深入掌握法务会计的精髓,不能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未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背景下,较为可行的是开设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区,是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和特色教育的重要途径,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试点,开发法务会计特色课程,加强师资力量及教材、实践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真正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务会计人才。三是双学位教育。学生主修法学或者会计学专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会计学或法学),毕业时授予法学和管理学两个学位。 (2)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他们将来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工作。当本科教育达到一定规模,法务会计学科体系、课程设置等较为完善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 2.在职教育。由于法务会计应用的广泛性,单靠学历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来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我国可以大力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职人员的法务会计培训,根据不同职业现有知识结构的特点,选取其他不为他们所熟悉的领域作为培训重点,以形成符合法务会计职业需求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提高他们法务会计方面的职业能力。 (三)完善制度建设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虽然我国目前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审计准则》等,但是有关法务会计的专门制度仍是空白。为了促进法务会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起一套系统的规章制度,如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制度、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制度、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诉讼的制度等。 (四)推进法务会计实践活动 法务会计必须在实践中发展,在西方国家,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较高,他们必须通过考试并在相关机构实习或工作一定年限后才能成为法务会计师。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初期,应当积极推进法务会计实践活动。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如经济损失计量业务、财务调查与分析业务、其他有关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业务等;政府和司法机关在有关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中,加大法务会计人员参与的力度;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遇有合同履行、知识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结算等问题时,也可以依法聘请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调查和作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法务会计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有效推动。 作者:陈妙英 单位: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 教育法论文:启发式教学下医学教育法论文 1现代医学教育现状 1.1学科偏倚:近年调查全国医学院校的课程计划,必修课最多达51门,平均38门[2]。但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均以医学知识为主,轻视人文素质的培养。在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及医患关系学等边缘学科的教授中,课时量少、授课形式单一、考核方式简单,课程教授没有引起师生的重视,未达到课程开设的目的-适应并改善进而创造更加和谐的医疗环境。 1.2教学课程安排不合理:我国的医学教育学制为五年,学生入学前没有相关医学接触史,入学后直接进入基础课学习,为期两年,3、4年主修临床课,有课间见习,第5年临床实习。基础和临床教学是相对独立的,二者不能相互渗透、互相辅助加深理解。课程的设置以学科为单位,虽然学生获得的知识较为系统、完整,教师的专长与所担负的课程一致,有利于保证教学质量,但这种课程设置以学科为基础,各学科间界限分明,不利于学生对整体宏观系统地理解与掌握,对于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有欠缺。为期一年的临床实习往往因与研究生入学备考或就业冲突而不能保证质量,因此对临床疾病的感性认识及临床思维及临床技能操作能力均不足,学生质量不达标,只能在工作时开始进行或加强这一系列本该在读期间的能力的培养。 1.3教学方式不具长远性:我国传统的医学教育仍以课堂讲授为主,授课过程中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思考,不仅降低了学习兴趣,而且抹杀了其批判性及创新性,阻碍了学生的成长及医学的进步。在实践过程中主要以示范和重复为主,即使在实习过程中,也仅是让学生进行简单的临床查体及操作。紧张且快节奏的临床环境极大地减少了学生与患者的接触,他们大多游离于临床边缘,鲜少有操作的机会,更不论是独立解决问题的机会及对临床疾病的思考。学生对于疾病的理性认识尚可,感性认识较为浅薄,临床操作技能、临床思维能力及紧急应变力均较低。这种低质量的实习虽然保护了患者,却对医学生少有裨益,只能在后期工作中弥补当初的不足。 2启发式教学应用的探索 2.1启发式教学应用的迫切性:学生在校获得的大多是数年前的研究成果,这些知识的正确与否及最新的科学进展均有待于他们在未来工作中通过自学不断的检验与更新。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时启发学生智慧,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判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医疗环境的特殊性要求医务工作者具有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及应变力,因此医学教育废止注入式教学模式,开启启发式教学迫在眉睫。 2.2启发式教学的可行性:近来,我国各医学高校对新的教学模式如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PBL)、基于团队的学习方法(TBL)的探索与应用显示在学生中受到广泛好评,取得的效果具有明显的优越性[3]。教学中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和批判思维的能力加强了,文献检索能力及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医学教育在不断地自我完善与修正中经历了数次改革,为满足现代医疗环境对医学人才的要求,促进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医学教育的质量,基于以上新型教学模式的成功探索,综合卫生部、教育部及医学高校师生的共同努力实现教学模式的转变指日可待。 2.3践行启发式教学 2.3.1激发学习兴趣:学习兴趣的形成一方面源自学习内容自身特点的吸引即学生本身的求知欲与好奇心,另一方面则是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教师教学风格活泼新颖、教学内容清晰透彻并做到寓教于乐、教师对学科的极大热情有强烈的感染力、在学习过程中受到老师的表扬与鼓励或获得新的自我突破等。所以为激发学习兴趣既要努力做到教学内容有吸引力,又要争取使教学形式、教学态度、师生交流模式等产生积极影响力。 2.3.2精炼教学内容: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多媒体工具以其不可比拟的优势被引入现代课堂。多媒体教学将视听有机结合,在提高授课效率、降低教育成本的同时,大大提高了学生的课堂参与性和师生之间的互动[4]。但由于医学教学内容的繁重、课时的精简,往往医学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节奏快。信息过多过滥使学生无法跟上讲课进度,只能被动的接受授课内容,无暇进行理解或深度的探究。有时为完成教学目标,教师变成放映师,只是单纯的读课件,来不及进行讲解延伸或深度拓展,失去师生间的互动交流。因此授课时不必全面覆盖,为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师有时间启发学生、学生有时间进行思考,应精简课件内容、合理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 2.3.3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启发式教学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以学生的知识水平为基础,通过有效的教学方法挖掘学生的潜力,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自主学习,这就要求教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首先教师须具有广泛的知识储备,不仅在本专业方面有深厚的功底,对于相关学科也有一定的基础,摒弃孤立教学,做好学科间渗透,为帮助学生理解、促进其自主思考提供基础。其次完善逻辑思维与综合分析能力,教师本身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思维的缜密性,在启发学生时才能做到循循善诱、松弛有度,避免不合理的逻辑跨度使学生跟不上思维的节奏。另外营造轻松愉悦的课堂氛围,教学不必严肃拘谨,诙谐幽默的语言、多变的教学风格不仅能够拉近师生间的距离,更有利于学生思维的拓展,使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中。要谨记的是教学的目的不止在于知识的传递,更在于启发学生思考,自主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其间不仅仅要教师提出适宜的问题,更加要注重激发学生产生疑问,以培养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自疑自解,对知识有较深刻的领悟。 2.3.4完善考核制度:我国高校医学教育考核多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统一的考试,理论考试内容多以记忆性知识为主。由于授课过程较长,学生容易养成短期记忆的习惯,到考前临阵磨枪,考试评估的更多的是学生的记忆力,而非更加应该看重的理解与分析解决能力,考试结束后学生对于所学的知识又多会在短期内遗忘[5]。所以可以改善考核形式,以评估学生思考能力为目标,拟定新的考核方式,如在每一章节或每一系统结束后自行提出问题并予以解决计入平时成绩、考试中增加评估思维能力试题的比例等,使学生在平时即养成时刻学习、勤于思考的习惯。 医学教育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我国现阶段的医学教育模式仍存在着不足,立足于医学人才的培养要适应社会需求,我们要不断完善教育模式,努力培养出综合素质更加卓越的医学人才,为医学事业增添色彩。 作者:曾静 李琛 单位: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教育法论文:近代自然科学教育法论文 一、欧洲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科学革命始于文艺复兴时期,而17世纪是欧洲社会自然科学蓬勃发展的时期,被誉为欧洲历史上“科学的世纪”。 英国哲学家罗素指出:“近代世界与先前各世纪的区别,几乎每一点都能归源于科学,科学在17世纪收到了极奇伟壮丽的成功。” 中世纪人们对自然现象普遍缺乏兴趣,其根源在于一种超自然的观点和向往来世的思想占据支配地位。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表现出研究自然的兴趣,这种状况主要是自然主义精神促成的。自然主义与超自然主义截然不同,前者关注现实生活,重视经验和事实;后者则倾向于神秘。“而那时期比较鲁莽的人,要揭示外在世界的秘密,却采取荒诞不经和虚伪欺骗的手法。他们不运用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却不耐烦地希望用神秘的手段和高于感官知觉的特殊的内在的启示,来迫使自然供出自己的秘密。”其他人并不满足于这种探究自然秘密的方法,而是急于要掌握控制自然的能力,迫使它符合自己的愿望。“但是,他们确实认为自然是神秘力量的表现,相信同这些精灵发生神交就可以控制自然现象。他们希望通过秘密的技术和符号以及各种各样神秘的方式,或者发现毕达哥拉斯学说所指出的写成自然这部书的隐秘的数字,来达到这种目的。这就是巫术或魔术。……他们还极重视用巫术的方法转化金属,这就是制造金子的技术或炼金术。”总之,人们希望找到探索自然奥秘的试金石,并对自然完全加以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荒唐的因素逐渐被剥除,炼金术演化为化学,占星术演化为天文学,巫术演化为实验,而神秘的毕达哥拉斯数论则培育了对数学的兴趣。 英国学者沃尔夫指出:“科学的近代是跟着文艺复兴接踵而来的,文艺复兴复活了一些反对中世纪观点的古代倾向,而且部分地也是由于这个原因,那些对中世纪的生活和实在观心怀不满的人都拥护文艺复兴。……中世纪基督教趋向于自我克制和想往来世。恪守宗教生活誓约的理想的基督教徒一心想着天国。他对自然界和自然现象,从根本上说毫无兴趣。……重见天日的希腊和罗马古籍犹如清新的海风吹进这沉闷压抑的气氛之中。诗人、画家和其他人激起了对自然现象的新的兴趣;有些勇敢的人充满了一种渴望自主的理智和情感的冲动。”随着人文主义者对人性和人的自然本质的揭示,他们开始对自然界及其运动规律进行新的探索,尤其是通往东方新航路的开辟,进一步振奋了人们的探索精神。他们不再把对自然界的理解建立在信仰和启示上,而是直接诉诸于对自然界的考察和探究。“和中世纪的思想家大多开始于对传统文本的阅读不同,近代早期的科学家最为看重的是观察和假说的建构。”在中世纪的黑暗之后,科学以意想不到的力量蓬勃兴起,并且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世间再度看见往昔于二千年前在希腊化的亚历山大里亚所见的景象———为数众多的研究者与教师、实验室、资料收藏、交换知识观念的设施,简言之,一种适宜于科学进步的社会与知识环境。”这是地球从未经历过的最伟大的一次革命,也是一场伟大的科学复兴。在这场科学革命中,出现了哥白尼、开普勒、伽利略、牛顿等科学巨匠,他们成功地利用了当时的数学和物理学研究成果,在天文学上突破了占统治地位的托勒密“地心说”,创立并发展了“日心说”,由此揭开了近代自然科学革命的序幕。 随着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和发现自然界,对周围事物产生极大的好奇心,这是当时的时代个性。由于印刷术的改进,古典科学著作得到广泛传播,有利于人们摆脱希腊和拉丁古典作家的观念及经院主义哲学的束缚。17世纪是近代科学蓬勃发展的时期,“在大学的外面,到处都充满了对科学的好奇,这种好奇心在平信徒中比在神职人员中更富于创造力,因为长期以来神职人员几乎是学术的惟一的监护人。在意大利以及别的地方,科学团体正在兴起,讲师的职位正在设立,重要的本国语著作也不乏人在撰写。应用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学和化学正在飞速发展;不久,培根将强调自然知识的功用,并把手艺人的经验提升到几乎与哲学家的见识相等同的水平”。这场发生在自然科学领域的革命,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整个宇宙的认识与理解,并为整个欧洲思想界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这种科学文化界的巨大变化,德国著名教育史家鲍尔生指出:“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超自然主义的旧神学的崩溃,另一方面是自然科学,尤其是作为现世主义的新哲学基础的数学的迅猛发展。人们对于神学和基督教的兴趣,在宗教改革运动和反改革运动的斗争中,曾经再度兴起,并曾在世界上占了统治地位,在某时期还几乎压倒文艺复兴所提倡的世俗教育的势力;在现在这个历史时期,宗教兴趣却被现代哲学和科学的学术势力所排挤,而且在很多领域中确实被消灭了。”正如地理大发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习惯一样,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则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培育了人们的理性、自信心、优越感、乐观主义和科学探索精神。 二、科学教育的探索:倡导科学教育的先驱们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人们探索科学教育的兴趣空前高涨。 一批具有远见卓识的思想家,最早敏锐地洞察到科学的实用价值及其教育意义,并积极倡导科学知识的传播和推广。拉伯雷的《巨人传》、培根的“所罗门宫”、弥尔顿的学园、配第的科学组织、夸美纽斯的泛智论、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安德里亚的《基督城》以及洛克的绅士教育,几乎涉及自然科学的所有领域。 拉伯雷是16世纪法国重要的人文主义作家,他在长篇小说《巨人传》中通过描述巨人卡冈都亚受教育的过程,将经院主义教育和人文主义教育进行鲜明对比,讥讽经院主义教育的可笑和无用,突出科学教育在人文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拉伯雷的科学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卡冈都亚给儿子庞大固埃的信中。在这封信中,卡冈都亚为儿子拟定了一份新的教育大纲:“……至于七艺中的几何、算术和音乐,在你年轻的时候(那时候你不过五六岁),我曾经教过你一点儿,你要继续学习下去,如果可能,把余下的都学完。至于天文学,要学习所有的规则。……至于自然科学知识,我要你仔细地学习;要做到没有一处海洋、河流和泉水里的鱼类你不知道;天空中的飞鸟、森林里或是在果园里的一切灌木和乔木、生长在地面的各种草和花卉、隐藏在地球内部的各种矿产以及世界东方和南方可以见到的各种各样的宝石,所有这一切你都应该知道。此外,必须非常仔细地阅读希腊、阿拉伯和罗马各地医学家的著作,也不要轻视犹太法典的学者和谶纬学家的学说;你应该学习解剖学,获得关于微观世界即人的充分的知识……”卡冈都亚的要求几乎囊括了当时自然界的全部内容,是一个培养人全面发展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幅现实主义教育的宽广图画。在新教育大纲中,拉伯雷主张通过旅行、参观、实地考察等教学方法,把科学知识和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他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科学教育思想,但已经意识到自然科学知识在整个完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拉伯雷重视自然科学及直观教学等观点,为后来科学教育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培根是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近代科学归纳方法的创始人。他的著作处处洋溢着对新知识、新发明以及科学的热情向往和赞扬,充满了对僵死、空洞的经院哲学的嘲讽和轻蔑。他在1594年圣诞节演出中借“王子”之口表达了征服自然的科学教育理想:(1)建立一个最完备、最广博的图书馆,以便收藏一切对启发理智有价值的书籍,而不管它们的出版年代、印刷方法、使用的语言和地区等因素;(2)建造一个宽敞奇妙的花园,里面生长着各种各样十分茂盛的植物,花园与放养适当种类的淡水湖和咸水湖相连,在花园四周的房屋饲养一些珍禽异兽;(3)开设一所美丽的陈列室,分类陈列任何人工或机器所制造的东西;(4)开办一个设有工厂的实验室,拥有生产工具、熔炉和实验器具等。培根的科学教育理想后来成为他在《新大西岛》中描述的“所罗门宫”的雏形。“所罗门宫”是专门为研究自然和人类而建立的一所规模较大的科学教育机构,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所需要的各种设施。例如,用来凝结、冷冻和保存各种物体的大洞穴,用来进行土壤实验和嫁接、发芽、试验的各种果园和花园,用来饲养各种鸟兽的动物园,用来配制各种各样的药草制剂、药材和药品的药房等。“所罗门宫”还拥有进行各种科学试验的实验馆,如光学馆、音乐馆、机器馆、数学馆、香料室和魔术室等。总之,在科学主宰着一切的“所罗门宫”,科学与学术享有极大的自由,人们热心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可以说,培根在科学上具有远见卓识,他几乎预见了现代科学的各种实验和创造活动。他的构想揭示了科学与人类社会生活之间的密切关系,为科学知识的世俗化绘制了蓝图。培根的后继者受其鼓舞把“所罗门宫”的梦想变成了现实,各国科学社团正是顺应这种新时代的需要而诞生的。 弥尔顿是17世纪英国著名诗人、政论家,也是科学教育的倡导者。他对传统经院主义教育进行了猛烈抨击,建议创办一种重视自然科学知识兼具实科性质的学校,他称之为“学园”。学园的课程计划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神学和自然科学四部分,其中自然科学占很大比重。弥尔顿为学园拟定的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算术、几何、天文、自然地理、物理、数学、三角、筑城学、建筑学、工程、航海、农业、生理学、医学、解剖学、自然哲学中的气象史、矿物学史、植物学史、动物学史以及自然哲学方法论。他还主张让学生阅读一些医学家的著作,使他们了解一个人的气质、脾气、幽默以及如何应对粗鲁;主张把猎人、捕野禽者、渔夫、牧羊人、园丁、药剂师和其他科学家、建筑师、工程师、航海家、解剖师的实践经验引入自然科学的教学。“这些知识和经验给他们染上真实的自然色彩,使他们不会忘掉,并且给他们以与日俱增的快乐。”在弥尔顿生活的时代,近代自然科学正处于起步阶段,自然科学的成就还不足以取代古典著作的权威,因而他虽然重视自然科学知识,却主张学生从古希腊罗马著作中学习自然科学,这说明他的科学教育观具有新旧交替时期的两重性。这种使古典主义课程和实科教育相结合的理想,在17世纪70年代英国率先创办的学园中变成了现实,而且在洛克的《教育漫话》中得到进一步发挥。配第是17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皇家学会的创始人之一。针对当时人们从事科学研究各自为政的弊端,他主张建立一个有利于科技传播与发展的科学组织。这一建议被认为是后来英国皇家学会创办的先声。为使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普及科学技术教育,配第建议创办劳动小学和机械中学。劳动小学主要对儿童进行基础知识及能力和制造业训练,因而课程分为两部分:前者包括阅读、写作、绘画、制图、算术、几何、外语、音乐等;后者包括车工、制作数学仪器和钟表、雕刻、制作乐器、磨制玻璃工艺、植物栽培和园艺、船舰模型、地球仪、解剖学等实用技术。机械中学是一种实科中学,除学习科学知识之外,还要学习旋工、钟表、雕刻、造船、地球仪、罗盘针、香料等。机械中学设有科研机构和配有科研设备,如生物示范园、水族馆、陈列馆、机器模型、图书馆、天文馆、地球仪、试验田等。受培根感觉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影响,配第主张采用直观教学原则,强调学习与劳动相结合,重视儿童在工场中的实际操作。为更好地了解手工艺知识的发展状况,他建议对所有知识重新审查,并从中筛选一切有关实际或实验的学问,将它们编成一部大型著作。配第强调教育与科技及手工业生产相结合,设计新的学校模式,反映了17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以及人们强烈要求改革传统教育的愿望。他的关于收集各种科学知识汇编成书的建议是夸美纽斯泛智论及百科全书的先导,他所描述的机械中学与培根《新大西岛》中的“所罗门宫”交相辉映。配第在教育史上首次使用了“实科”这个词,后来德国教育家席姆勒将在哈勒创办的新学校称为“实科中学”。夸美纽斯是17世纪捷克著名教育家,他从1634年起开始致力于探讨“泛智”问题,所谓“泛智”是指广泛全面的科学或智慧。1650年他应邀担任匈牙利政府的教育顾问,期间创办了一所“泛智学校”,并为该校拟定了一份教学计划,名曰《泛智学校蓝图》。这份计划内容丰富,自然科学占有较大比重,如五年级逻辑班教室门口上方写着“不懂自然哲学的人不得入内”,墙上贴满了逻辑法则,学习内容有数学、地理学、天文学、光学、机械发明史、文体、希腊语、戏剧表演等。夸美纽斯的泛智思想和重视科学教育的主张体现在其一系列著作之中。例如,在《母育学校》中,夸美纽斯为6岁以下儿童提出了一个广泛详细的教学计划,内容包括自然、光学、天文学、地理学、年代学、历史学、家政、政治学、辩证法、算术、几何学、音乐、语言等学科,他认为通过这种启蒙性质的教育可以为儿童奠定各门科学知识的基础。在《大教学论》中,夸美纽斯拟定的国语学校课程除当时流行的读、写、算、宗教和唱歌外,还增加了经济学、政治学、天文学、地理、自然、世界历史等常识;拉丁语学校除了开设文法、辩证法、修辞学、算术、几何、音乐和天文学外,还增设物理学、地理、年代学、历史等学科。总之,他主张加强新兴自然科学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一种“百科全书”式的教育。夸美纽斯对科学教学法也提出了卓越的见解,他把教学中的直观性奉为“金科玉律”,认为“科学的真实性和确定性有赖于感觉的证明者胜于任何其他证明”。作为一种知识结构,泛智论贯穿于夸美纽斯为各级学校所设计的教学内容之中,这一理论适应了张扬理性、尊重科学知识的时代潮流,表达了重视普及教育和科学教育的美好愿望。康帕内拉是17世纪意大利著名思想家和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他设计的太阳城十分重视自然科学的学习和研究,古典主义和神学几乎销声匿迹。按照他的设想,从2、3岁起儿童就应在有学问的老人带领下,一边在城市中散步和游戏,一边观看和学习四周城墙上的图画,从而获得最简单的科学知识;从7、8岁起儿童一边学习初等数学和其他自然科学,一边从事自己所喜爱的生产劳动,如各种手工业、农业、畜牧业等;接着开始研究比较抽象的科学,如数学、医学等,并经常举行讨论和辩论;最后大家在各种科学和手工业部门获得与其能力相符的职务。在太阳城各城区的内外城墙上都悬挂着华丽的图表,这些图表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如天文、占星学、几何、历史、逻辑、修辞、文法、医学、物理、农学、地理、动物学、地质学、政治学等。太阳城有许多教师负责讲授这些图表和绘画的意义,因此儿童在10岁以前就能毫不费力地通过直观教学掌握各种科学的基本知识。康帕内拉认为,仅从书本研究某种科学的人只是一些外行和学究,只有联系实际的教学才能培养出随机应变的有才智的人。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中创立了一种社会主义国家学说,太阳城里知识统帅权力,除了按知识划分外,人人平等,没有阶级差别。教育是普及和强迫的,它以数学和自然科学为基础,训练学生适应各种职业。《太阳城》是继莫尔的《乌托邦》之后又一部重要的空想社会主义著作,其中的科学教育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安德里亚是17世纪德国思想家,他在《太阳城》和《乌托邦》的影响下,于1618年写成《基督城》。基督城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建立了许多科研机构。例如,在解剖室,研究者从事动物和人体解剖实验,以帮助人们弄清人体各器官的位置,认识生命和各器官的运转;在物理大楼,展示着自然发展史的各种图像,包括气象万千的天空、各个地区迷人的景色、不同种族的人们、动物的画像、万物的形态以及各种石头和宝石,这些都是用于科学研究的自然界样品;在数学大楼,有供研究用的天体图和地图,有星罗棋布的天空图和日月星辰的仿制品等。基督城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建立了有利于科学技术应用的各种工场,这些工场从事金属加热、冶炼、溶化和铸造、制盐、制砖、制造玻璃和陶器。基督城强调培养公民的科技兴趣,要求人人接受科学教育,因而在自然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中公民对于科学都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他们在很久以前就受过训练,深谙科学工作的个中三味,并且对于自然界的内部奥秘感到由衷的兴趣。”基督城对科学教育的重视也体现在学校教育中,在基督城中心有一所宽敞美丽的学校,学校设有8个讲堂,分别是文法、算术、逻辑、天文学、自然科学、音乐、伦理学和神学,青少年可以自由地在8个讲堂接受科学教育和训练。安德里亚重视通过直观教学进行科学教育,基督城与科学教育相关的设施有实验室、解剖室、药品供应室、机械器具陈列室、绘画和图片工作室、数学实验室等,学生在这些实验室接触实物,能更形象地认识事物。安德里亚在《基督城》中重视科学实验和科学教育等思想,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他在《教育漫话》中明确提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绅士。绅士既不是教士或学究,也不是朝臣,而是事业家。为使绅士掌握各种有用的知识和技艺,洛克提出了一份内容广泛的教学计划。在这份教学计划中,他依据“功用”原则选择学习科目,主张课程设置应把现代实用科目与古典科目结合起来,兼顾实用与装饰。洛克要求绅士学习的科目包括书写、阅读、图画、速记、法文、拉丁文、希腊文、地理、写作、算术、商业、数学、天文、几何、历史、年代学、伦理学、民法、法律、逻辑学、修辞学、自然哲学、跳舞、音乐、击剑、游泳、骑马、园艺、细木工等。他以功利主义思想为指导,论述了绅士学习各种科目的意义。“自然界中的许多事物是一个绅士所容易知道及必需知道的,此外,还有许多事物乃是以愉悦与利益,作为对寻幽探奇者的艰辛劳动的丰厚回报。不过我认为,上述种种事物宁可从诸如那些亲身进行过合理实验与观察的作者去获得,而不是来自于纯思辨方式的构想。”他认为一个人如果能够在许多领域进行探索,广泛地阅读,大量地研究人类及其思想和生活方式,就会具有精神上的自由;而一个虽然深入彻底但只研究了少数几门学科的人绝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洛克倡导实物教学,主张让儿童亲自观察各种事物,使他们获得有关事物鲜明的印象,从而牢固地记住它们。洛克为年轻绅士所拟定的教学计划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对教育的实际需要,是弥尔顿科学教育观的新发展。《教育漫话》成了17世纪70年代在英国兴起的学园的理论支柱,直到18世纪末以前这种新型学校还在英国久盛不衰。在近代自然科学的影响下,上述思想家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探索科学教育理论,大力倡导科学教学,这种科学思潮是教育理论中对经院主义教学内容进行改造的催化剂,有力地冲击了当时学校盛行宗教神学、古典主义和脱离实际的倾向,推动学校教育进一步贴近生活和社会实际。 三、科学教育的实施:新型学校与科学教育的传播伴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家们对科学教育的探索和大力倡导,在欧洲主要国家诞生了一批新型中等学校。 这些学校除开设原有的古典主义学科外,科学技术知识开始普遍受到重视,一些新的教学方法(如实物教学、直观教学、观察、实验、实习等)也得到广泛运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近代科学教育的传播。16世纪德国教育家梅兰希顿按照新教思想与人文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新型中等学校,其主要课程除人文学科、古典语言和宗教教育外,在规模较大的学校高年级还讲授科学基础知识,如数学、几何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在17世纪后半期就开始酝酿的哈勒学园堪称当时教育革新的典范。这是一所以贵族学校为基础招收高年级学生的寄宿学校,它试图把传统的古典学科与现代语言、现代科学结合起来。在现代科学方面,学园设有几何、数学、生物学、解剖学、历史、地理等学科,而且把重点放在实物教学和实际应用上。例如,几何课尽可能增加野外实习,数学中的分数要以实物讲解,夏季应到乡村或田野讲授生物学,冬季要利用雕刻或动物尸体讲授解剖学。在哈勒学园的影响下,大多数地位较高的学校都在课程中增加了现代语言和自然科学。1708年席姆勒在哈勒创办了一所“数学、力学、经济学实科学校”。这所学校以数学、自然科学和经济学研究为中心,讲授数学、物理、机械学、自然、天文学、地理、法律、绘画和制图等实用科目,在教学法上广泛应用了绘画、图表、标本、模型等直观教具,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和现实主义色彩。1747年赫克尔在柏林创办了经济—数学实科学校,设有算术、几何、力学、建筑学、制图、贸易、商品制造、自然知识、人体知识、动物学、植物学、桑树栽培和养蚕等课程,学生按制造业、建筑业、农业、簿记、矿业、商业等分为不同的班级,先接受数理基础训练,然后按志愿进行专门的职业训练。这在科学技术教育上迈出了一大步,随后在德国许多城市相继出现了一批类似的实科中学,成为德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7世纪法国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掌握在教会团体手中,学生均需服务教会并恪守共同的教规。1637年曾在耶稣会学院受过教育的笛卡儿发表了《论正确指导理性和在科学中寻求真理的方法》一文,认为耶稣会教育并未给他留下任何确定的信念,于是转而依靠理性方法研究哲学和科学,他认为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研究,其结果是确定无疑的。受笛卡儿的影响,基督教圣乐会首先对耶稣会教育权威提出了挑战。圣乐会崇尚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致力于改革中等学校。圣乐会中学的课程和教学方法体现了教育新观念特别是现实主义:古典文学在课程中占显著地位,但也包括法语、现代外语、法国史以及数学、地理、物理、化学、解剖学等自然科学;大多数课程用法语教学,强调历史、代数学和算术,运用地图和其他直观教具讲授地理,在实验室从事物理、化学和解剖学研究。圣乐会虽然在名望和势力方面不能与耶稣会相匹敌,但其教育活动一直延续到法国大革命。该时期法国贵族教育在课程设置上也发生了根本变化,除学习贵族的必修科目拉丁语外,更注重学习法语、西班牙语和英语等现代语言;经院哲学被笛卡儿哲学所取代,数学和新兴科学代替了传统的“四艺”,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讲授;为了提高贵族子弟未来的行政管理能力,历史、地理、法律和政治备受重视。该时期国家对工商业的干预也刺激了法国科学教育的传播。例如,17世纪中期在朗格勒为战争孤儿创办了一所贸易学校,开设数学、建筑学理论课程以及织布、制鞋等实践课程。法国政府也成立了一些专门学校教授艺术、设计和建筑等科学知识,如1648年的皇家绘画学园、1671年的皇家建筑学园、1682年的国立航海学校、1688年的艺术学校等。18世纪法国高级技术学校得到进一步发展,为了给海陆军部队和建筑业输送工程师,1716年奥尔良公爵创建了“路桥人才集团”,专门提供建筑、数学、物理和化学教育的路桥学校由此诞生,该校是欧洲最好的土木工程学校。与此同时,采矿学校、绘图学校、商业学校、军事学校、航海学校也纷纷建立。科学教育的发展使得这一时期法国在技术教育方面遥遥领先于欧洲其他国家。英国实行科学教育的先驱机构当推“学园”。由于文法学校和大学都掌握在国教徒手中,许多非国教派教士创立了一种规模小而且收费廉的新型中等学校,他们吸收了弥尔顿和洛克的思想,重视自然科学和现代外语,运用英语教学。例如,1715年瓦特在伦敦创办了一所实科性中学,学校拥有各种各样的实验仪器,建立了科学实验室,采用演示和实证等教学方法,传授数学、天文学、地理学、航海学、军事学、簿记和自然科学等。1740年由约瑟夫•兰德尔建立的希思豪学园,专门为中上层阶级提供所需要的课程,8岁至18岁的学生达170人,图书馆拥有藏书1400册,科学仪器包括太阳系仪等。后来兰德尔在约克开办了另一所学园,宣称不采用文法学校僵化、专制、以书本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而采用更灵活和实用的方法。随后,化学家普里斯特利创建的瓦林顿学园在课程现代化上更进了一步,课程包括英国文学和文法、历史、化学、地理、解剖学和自然科学等。18世纪末弗罗兰在巴斯创办了一所学园,课程分为三类:第一类阐述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博物学和应用科学;第二类阐述人与人类自身的关系,包括拉丁文、法文、意大利文、文法、逻辑、修辞学、诗、绘画、音乐和体育;第三类阐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古代和近代史、政治学、经济学和名人传。与此同时,弗罗兰的妻子也为女子建立了一所实科中学,其办学精神与男校基本一致。以上这些学校注重科学知识教学,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潮流,同时有助于训练一批作为工业革命先驱的职员、机械师、技术革新者和企业家,因而深受社会特别是中产阶级欢迎。该时期传统的公学和文法学校也开始增加一些现代学科,如1770年伍得彻尔文法学校在招生广告上声明,除希腊语和拉丁语外,还讲授算术、簿记、对数、几何学、测定法、三角学、力学、测量术、水准测量、航海学、地理学、自然哲学、天文学以及地球仪的使用等。17世纪俄国仍是一个落后的封建农业国家,文化教育发展缓慢。在17世纪80年代的莫斯科,只有24%的城市居民(成年男性)识字。17世纪末沙皇彼得一世考察欧洲各国后,为增强国力,在军事、财政、工商业、农业、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改革,其中创建实科学校进行科学教育是彼得一世改革的重要措施。为培养军事和工业部门的各种专门人才,1701年在莫斯科建立了炮兵学校,要求教给炮兵及官员子弟以读、写、算及其他技术的科学知识。学校分为初级班和高级班,前者学习读、写、算,后者学习几何、三角、制图及炮兵技术等,学制四年,合格者送往部队或参加其他工作,不合格者送到炮兵厂当工人。随后,彼得一世颁布法令创办数学与航海学校,要求教授数学、航海学以及与航海有关的各种科学。学校分为数学班和航海学班,学制四年,所设课程有数学、天文学、地理学、测量学、航海学等。学生毕业后大多送往荷兰、英国等地深造,回国后担任舰队军官。从1701年至1716年,数学与航海学校为俄国海军培养了1200名骨干,还培养了不少造船业的专家和教师。18世纪初彼得一世还允许设立了外医科学校、工程学校、外国语学校、计算学校、矿业学校等,这些学校在科学教育的传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些学校中,知识的世俗倾向、新的教育形式、与实践的联系扩大了人的视野,增强了人认识周围世界的可能性。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拓展了世俗文化的活动范围。”可见,在近代自然科学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欧洲主要国家的学校教育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批新型学校的建立、课程内容的世俗化、科学知识的广泛传播及新式教学方法的运用等。在这场科学革命中形成的新知识、新理念与新方法,不仅给欧洲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也提供了新的机遇。从此以后,欧洲教育逐渐朝着科学与理性所指引的方向迈进。 四、近代自然科学对教育科学化的贡献自然科学的成就对教育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 在欧洲近代自然科学的影响下,自然科学知识获得空前增长,科学研究方法取得突破性进展,科学理性精神得以确立。这些变化对西方教育理论及学校教育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育理论的科学化,是推动西方近代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首先,自然科学的发展促进了学科分化,出现了许多新兴的独立学科,如天文学、物理学、化学、力学、光学、热学、电学、气象学、地质学、地理学、解剖学、医学、生理学、药学、植物学、动物学、建筑学等,都在16-17世纪得到长足发展,推动了教学内容的科学化。随着近代科学教育的兴起,具有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逐渐扩大了在课程中的影响,并日益取得主导地位,而不切实际的宗教神学和古典主义受到排斥。经验主义认识论的代表人物如培根、洛克等,明确阐述了与形而上学和神学知识观不同的新知识观———科学知识观。“因此,如果说,在知识观念问题上,16世纪还只是一个对形而上学和神学知识观进行怀疑的世纪的话,那么17世纪则是一个真正解构和建构的世纪。”美国学者布鲁巴克指出:“一些人对通过感觉经验的新方法探究自然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例如,英国的哲学家培根和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他们已经看到一个新的课程轮廓,即依据科学而构建的百科全书式课程。”自然科学对教学内容的冲击打破了传统的学制框架,导致了新型学校的产生,如弥尔顿的学园、夸美纽斯的泛智学校、配第的机械中学、各种实科学校等,对后来西方学校教育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新型学校的出现,一方面扩大了教育对象,使中产阶级和平民子弟也有机会接受中等教育;另一方面削弱了宗教教育的统治地位,促进了教育的世俗化,并对长期以来盛行的古典主义提出了挑战。其次,自然科学注重观察、实验、经验、独立思考,否定传统与权威,推动了教学方法的科学化。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理论中的某些新方法、新工具被引入学校教学活动,以取代往日机械背诵、强迫记忆、盲目服从权威的教育方法,在教学方法上打破了口耳相传的旧传统。“自然科学理论是建立在大量经验和实验观察事实基础上的,它通过对经验和实验结果的归纳和分析,提出一种逻辑构造型的理论体系作为理论框架。”实物教学、直观教学、模型、标本、图表、参观、实验、实习、制作等新的教学方法,使教学活动更加生动活泼和丰富多彩,有助于提高学习兴趣和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培根是近代科学教育的先驱。他在大力提倡科学知识的同时,对于如何获得科学知识的新方法进行了探讨。他指出:“科学当中迄今所做到的一些发现是邻于流俗概念,很少钻过表面。为要钻入自然的内部和深处,必须使概念和原理都是通过一条更为确实和更有保障的道路从事物引申而得;必须替智力的动作引进一个更好和更准确的方法。”他认为过去科学和哲学之所以毫无结果,是由于缺乏正确的方法,因此我们必须找到求知的一种新途径,那就是新逻辑、新工具。培根提出了科学归纳法,主张通过观察和实验从许多具体事物中寻找共同规律,认为一切知识都是由归纳而来,可靠的知识必定来源于正确的归纳法。同样,夸美纽斯深信以感觉经验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最可靠,洛克认为感觉是心灵“白板”获取知识的唯一途径,这些思想都深刻地影响了教学方法的革新。再次,自然科学发现了宇宙内部存在的客观规律和秩序,在其启示下一些教育家努力探索存在于教育工作中的客观规律,使教育教学研究由单纯的经验总结上升为教育理论,使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促进了教育理论的科学化。顺应自然既是人文主义学者在教育活动中遵循的原则,也是一种工作方法,同时还是他们进行理论探索的依据。如夸美纽斯提出教育应当摹仿自然,“教导的确切的规则只能从自然借取”。根据这一原则,他论证了学校工作制度、教学组织形式、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学校纪律等。过去人们往往引用圣经或宗教教条论证教育规则,夸美纽斯虽然没有完全摆脱旧传统的窠臼,但他在引用圣经之余力图寻找一个新的理论依据和论证方式。夸美纽斯引证自然的做法表明他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的可贵尝试,突破了教会宣传“圣经包含一切真理”的禁区,使人们的注意力从天国转向现实生活,有利于教育工作摆脱宗教神学的桎梏。有学者指出:“在教育学史上,是夸美纽斯首次从科学认识的角度强调并试图探讨教育规律。……在教育学史整个发展谱系上,夸美纽斯开创了近代的‘自然主义教育学’理论流派之先河。”可见在教育理论中自然适应性、向自然学习、模仿自然,反映了人们探索教育及教学客观规律的愿望。最后,自然科学使人们重新认识了自己,抛弃了以往有关人性问题的原罪论、宿命论和悲观论。正如罗素指出:“科学引起的另一件事就是关于人类在宇宙间的地位的想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哥白尼学说本来应当有伤人类自尊心,但是实际上却产生相反效果,因为科学的辉煌胜利使人的自尊复活了。”一些人文主义学者和思想家热情歌颂人性,崇尚人性的美好,以全新的观点重新讨论人性问题,改变了对教育目的观的看法,主张教育为现实生活服务、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性人才。“新的教育目的观将在科学精神和人文主义精神的结合中得以建构。甚至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人文主义的传统从此慢慢让位于科学知识对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影响,包括对教育目的观的影响。”另外,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以巴黎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和柏林学院为代表的科学社团也应运而生,既开创了科学专业化和社会组织化发展的先河,也从思想观念和教育实践方面极大地扩展了高等教育的范畴及内涵。⑥同时这些专门的科学社团也是推动科学知识传播的主要机构。 作者:易红郡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教育法论文:地方高校教育法学论文 一、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基层性特色建设 基层性特色建设指法学专业以培养服务基层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通过加强对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等教学,使法律人才掌握基层法律实务基本技能,以适应基层法治建设需要的行为与过程的总称。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加强及法学专业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大部分法学专业生会选择到基层就业。同时,随着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的推进,区域基层社会法律实务部门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武陵山片区经济欠发达,教育发展滞后,条件艰苦,基层法律实务部门人才流失严重,这导致武陵山片区基层单位法律专业人才更加紧缺。因此,强化武陵山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基层性特色建设,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强化高校社会服务能力,增强毕业生服务基本社会信心与提升其就业竞争力的基本路径。随着教育法治和依法治校的推进,武陵山片区基层教育纠纷大多都会诉诸法律途径,教育法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就教育法学课程来说,加强基层性特色建设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加强法学专业学生服务基层的信心与决心教育。因为武陵山片区基层条件艰苦,需要法律人才具有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信念与决心。教育法学课程通过对武陵山片区教育法律实践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参与武陵山片区法治建设、甘于为基层法律事业奉献的信念以及吃苦耐劳的精神。(2)在教学内容上,增加有关武陵山片区基本社会教育法律纠纷及解决的教学内容,使其掌握区域教育法治、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语言等地方性知识,使其能胜任基层社会法律工作需要。(3)在教学实施上,通过引导学生参与武陵山片区基层社会教育法律的调查及法律实践,以社会真实案例为蓝本进行模拟法庭教学,不断提升学生对法案的认识和分析能力,着重培养学生具有解决基层教育法律问题的法律思维和职业技能。(4)在教学效果评价上,将武陵山片区教育法制知识与问题分析能力纳入课程考试范围,重点考察学生解决基层教育法律纠纷所需的法律思维和基本技能。 二、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性特色建设 实践性特色建设指为增强法律人才服务地方基层社会能力,通过有效利用地方法治建设资源,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实务能力等训练,以适应地方法治建设需要的过程与行为。法学实践教学是为了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学理论教学相配合,着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⑤。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优秀内容,而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品质就是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技能,具有解决基础法律纠纷的综合素质,因此,加强实践教学是优化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保障。作为与武陵山片区有着血脉关系的地方高校,其法律专业应以培养适应与服务区域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基本目标,加强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性特色建设是实现该目标的基本路径。教育法学属于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等交叉性学科,主要研究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及教育领域纠纷解决等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加强教育法学科学实践性特色建设对于提高法律人才实践能力极为重要。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特色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1)在学生培养上,围绕实践能力培养为优秀统筹安排教育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操作能力在教育法学课程培养能力体系中的优秀地位。(2)在教学内容上,将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有机结合,结合教育法基本原理进行教学,增加武陵山片区教育法制实践与典型案例等教学内容,适当增加实践教学内容与时间。(3)在教学方法上,结合教学内容,系统采用案例分析、社会调查、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教学、研究性实践教学等方法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4)充分利用专业实践基地教学资源,发挥其在学生教育法学课程实践能力综合培养与检阅方面的功能。(5)在课程考核上,增加实践能力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考核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激励与考核机制。 三、本片区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实践性特色建设的关系 加强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与实践性特色建设的协同性与整体性,是建设实践中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1.地方性、基层性是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着力点。 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凸显,关键在于地方性、基层性。只有加强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才能有效彰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优势与特色,才能使培养出来的法律专业人才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是优秀内容。其中,地方性特色建设主要目的在于凸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服务区域指向;基层性特色建设主要目的在于凸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指向与服务区域。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应以满足区域发展法律人才需求为旨归,不断加强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才能推进特色发展,提升竞争力。 2.实践性是推进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和重要路径。 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需要通过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来体现,实践教学是地方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不断强化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是实现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科学路径。可见,实践性是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与实现的基本路径。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应主要落实于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及评价体系之中。 3.“三者”统一于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实践性特色建设目标、内容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这三者是统一的整体,应服务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说,这三者之间要以培养服务区域发展人才为指引,充分利用武陵山片区法律培养资源,加强法律人才服务地方基层的理想与信念教育,加强法律人才的实践技能培养,从而培养“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服务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只有将这三者统一于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才能使其建设形成合力,以避免建设的零碎化、片面化。 四、完善本片区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保障机制 1.完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是加强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关键问题。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大多与其他高校大体一致,缺少特色。这不仅导致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同质化,而且影响到法律人才对区域法律实务的适应性和课程特色建设的推进。为保障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顺利推进,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应尽快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1)基于加强内涵建设与基层地方法律人才需要特点,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武陵山片区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2)优化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第一,就法学专业的特点来看,实践教学对于强化法学学生的经验能力是远远高于理论教学的,客观上要求法学专业教学体系中应分配适当比例的实践教学⑥。依据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的特点,适当增加课程实践教学与训练的内容。第二,适当压缩理论教学课时数,增加诸如基层法律实务实训、法律谈判技巧与社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研究等实践教学课时数。第三,在加强现有法学专业基本课程特色化建设基础上,适当增加有关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民族法律传统、基层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武陵山片区区域法制建设等本土性课程。第四,改革培养模式。增加武陵山片区有关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选修课,充分发挥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在实践能力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大学最宝贵的智力资源,是大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性条件⑦。构建一支熟悉武陵山片区法律实务、具有较强理论修养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是推进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保障。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普遍存在法律实践经历欠缺、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制约了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法律教师队伍实践能力培养,通过支持法学专业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进修与挂职锻炼、鼓励其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积极开展武陵山片区社会调查等途径,提高其对武陵山片区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武陵山片区基层法律实践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并通过教学理论培训等形式提高教师从事实践教学的理论素养。同时,建立法律专业学生校内与校外导师协作培养机制,构建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制定法学专业培养课程体系、培养计划和毕业论文选题等机制,形成培养合力,共同培养人才。 3.推进教材特色建设。 教材是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加强专业教材特色建设,是推进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重要保障。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对法学专业教材特色建设重视不够,特色建设成果少,成为制约法学课程特色建设的瓶颈。因此,加强教材特色建设极为重要。(1)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可在遵循普适性教材规律基础上,编写适合于培养面向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补充性教材。(2)编写具有区域特色的诸如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民族法律传统、基层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武陵山片区区域法制建设等本土特色教材,以使学生系统掌握武陵山片区基层法律实践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健全基层实践教学基地。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训练法律人才实践能力、检验实践教学有效性的优秀场域,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保障。为加强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的地方性、基层性与实践性特色建设,在武陵山片区不断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必然选择。这不仅有利于通过基层实践教学增强法律专业学生对武陵山片区法治发展的直观印象,也有利于增强其服务基层社会的使命感和实践能力。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实践基地建设存在制度不规范、合作机制松散、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等问题。健全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推进课程特色建设的重要保障。(1)应加强其基层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制度建设,就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管理体制、机构、实习教学、利益分配及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2)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功能建设。健全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在专业见习、专业实训、专业实习中的实践操作技能示范、训练与实战中的功能,健全实践基地指导与学校指导的协调机制。(3)健全实践教学基地质量管理机制,促使基层实践基地对实践教学成绩评定、效果评价及质量管理规范化。 5.创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 从总体来看,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随意性、盲目性、形式化和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而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实践教学等问题发生的关键性因素。而传统的教学质量评价机制进一步固化了现有的轻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及质量监控随意化等问题。因此,改革与创新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是推进课程特色建设的重要保障。(1)改革重理论的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价模式,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理论成绩与实践成绩兼顾的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2)按照社会调查、旁听观摩、模拟实践、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实习实训、毕业论文等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建立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3)构建实践教学评价结果与法律学生课程成绩、毕业条件及专任教师晋升等挂钩机制,强化实践教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作者:谭正航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教育法论文:学科发展教育法学论文 一、教育法学的学科价值及特点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需要为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动力,但是一个学科的发展还需要有其内在的生命力。这个生命力就是教育法学本身的独特视角,其固有的学科内涵和特点。教育法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教育学和法学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不是简单的1+1=2,而是“1+1 2 N”,起的不是简单的拼接作用,而是化合的作用。教育法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特别重视人的主体性。有的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强调流动的主体性。对于流动的主体性,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来理解。纵向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动,在每个时代都焕发各自夺目的色彩。从法律发展看,历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从秦律、汉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从横向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空间主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空间功能在不断的转换。这说明中华民族具有一种空间上主体的流动性。中国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这样的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就是要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始终贯穿的是法律的价值,都蕴藏着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点。教育法律上讲的“人”,比简单的法律上的“人”含义更加深厚。比如说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义更深,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更加深刻的关注。教育法律的主体性有其独特的属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的主体,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样。比如学生有发展性,发展性是学生的本质。发展可能不是一个成年人最优秀的本质,但对学生来说,发展性是最优秀的本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在发展,是在流动当中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开放性,他的心思是开放的,可以接受好的东西,也可以接受坏的东西,所以古人讲“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师,教师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点,教师具有神圣性,古来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强调教师的神圣性。孔子所谓的教师“万世师表”,强调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献身的精神。现在有的教师没有这种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资待遇。此外,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特点。 2.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会问,法律是刚性的东西,怎么还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刚性的、利益导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价值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越来越追求解决利益问题、解决权利问题。在这样的法律引导下,社会大众的思想就变得越来越世俗,越来越利益化。有的人出来维权,维的不是尊严,而是金钱。这样一些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当的确认,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律内克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守法变成最低的道德,为什么守法、执法不能成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码达到道德的中间度?按照这个逻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当中得以解决。教育法学要关注法学的教育性,在执法立法的同时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思想价值,要促进人们的精神发展,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过去讲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教育就是爱”。是的,这个话没有错,强调教育的弹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强调规则,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比如说,《义务教育法》就特别强调它的强制性。如果教育法学在教育的规律性和规则性方面取得进展的话,就会解决学校和教育活动当中的很多问题。现在在教育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学校不敢作为,老师不敢作为,政府不敢作为,因为一旦作为,就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所以,必须要加强教育的规则性。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性,教育事业就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面临的问题与任务 教育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独特魅力和价值已经日益显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待于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学”或“教育法律”与政策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但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学的博士、硕士培养还位于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等专业下面,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师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学专业的本科生都没有将教育法学列入必修课。在法学研究当中,教育法学往往被列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方向,也缺乏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学术著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题为《教育法学》或近似的学术专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学专著照搬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已经形成一种相似的固定结构,即首先比照法学的概念对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别对现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进行阐释”。这也是教育法学难以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应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学方向专著的出版,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学研究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本身的原创性,形成教育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础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复合型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教育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基本理论的复合型应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仅从法理的角度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而脱离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法学研究无疑是机械的教育法学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潜能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法学研究。另外,教育学研究人员习惯于教育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学习、借鉴。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是法学研究体系当中一个部门法的研究,脱离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这种研究是难以取得可持续进展的。所以,以上这些情况使得属于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研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学的实践指导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的探讨,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更加偏重于应用研究。但是,在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应用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同教育法学偏重应用法学的分类都是不相适应的。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教育的依法行政、学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班主任和教师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当中基本的法律问题掌握还缺乏一定的引领,需要更多的学者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确实推进基层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在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对于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较多,对于当下教育热点问题关注较多,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的研究更要发挥引领实践发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视角上进一步拓展。例如对于即将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对其立法的体例、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都应当进一步的关注。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教育立法服务,发挥教育法学的应用法学作用。 三、加快推进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建设 以上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教育立法、教育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学科建设,即设立教育法学二级学科的方式,推进学科发展。现在教育有8部专门的教育法律,还有近20部教育行政法规和70多部教育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教育立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六修五立”(即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订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的立法任务,这还不包括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这需要有一个学科来作为教育立法、执法、普法和司法的支撑。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上看,涵盖了40多万所学校和近3亿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了大量教育法律行为,但是没有一个支撑的学科,对于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目前教育法制建设的地位日益突出,已有的教育法制建设成果和巨大的教育法制需求为学科发展提供了实践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现在很多学校设立了相关的专业和方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积累了人才培养研究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为教育法学科作出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奠基工作。但是,教育法制和法学当中还有很多空白点和增长点,要看到学科的潜力和魅力,热爱教育法学专业,投入精力到教育法学专业,出精品、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出论文和专著,使自己成为教育法学学科的建设者、奠基者、开拓者。要做好教育法学的教学工作。在教学当中,对于教育法学的学生、教育学的学生、法学的学生,告诉他们教育法学的思维、教育法学的理念、教育法学的内容。师生教育相长,共同努力,推动教育法学的繁荣发展。积极参与教育法律建设的实践。目前还有大量的立法、执法、普法工作,关心教育法学的人,也要积极参与立法、执法、普法活动,通过实践促进理论研究的繁荣,同时通过理论来指导教育法学实践的发展。 作者:孙霄兵单位: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教育法论文:开放教育法学论文 一、慕课发展对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所带来的挑战 (一)打破了学生惯于依赖的传统法学教学方式 开放教育历经了十几年的发展过程,虽然倡导远程学习为主、教师面授辅导为辅,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然不高,过分依赖于教师的面授辅导,使得远程教学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导致学生知识体系的建立基本依赖于教师的面授辅导。就法学专业课程教学而言,学生只注重考试中考核的重点内容,而并非根据自身的实际去掌握知识点,出现了课堂互动较少、网络教学资源利用率偏低、案例讨论开展效果不理想,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等现象。本文作者曾对某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科班的17名学生发放调查问卷,进行随堂调研,其调研结果是:依靠教师面授方式进行学习的学员占到了75%,所占比例非常大;积极主动学习的学员为9%;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的学员为11%;能够有效掌握学习资源的学员仅为5%,所占比例最小。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学生学习严重依赖教师的面授环节,被动学习现象十分突出。而慕课的出现和发展,给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打破了学生惯于依赖的传统法学教学方式,实现由教师“主动”变为学生“主动”。慕课首先要求教师负责将课程按照整体结构,分割为若干知识点,并且将这些知识点进行有机衔接和融合,使得这些知识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结合,重难点突出,针对性强;其次要求学生主动学习,摆脱对教师面授这一教学方式的严重依赖,主动选择和利用网络平台和资源,根据自身需要和学习兴趣选择知识点,并依据辅导教师的建议分点、分节、分章的掌握课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结构图,从而进一步提升学习的兴趣以及利用网络资源的能力。 (二)对于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以及知识点的讲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仍是采取单线程式教学模式,即教师根据法学专业课程的课本和大纲要求,依照顺序从第一章开始进行讲授,知识点的构造是依据章节而来,完全束缚于教材。同时,教师在讲解的时候,一般根据章节所涉及的知识点穿插适当的案例进行辅助教学,从而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即知识的构建是依据教材目录进行,而非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和掌握能力进行。因此,这种单纯追求知识的完整性,忽略兴趣性和实用性的授课难以与时代同步,往往造成了教学过程枯燥无味,学生被动听课的现状。慕课的出现和发展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理念和知识讲解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陈旧的教学理念应予摒弃,具有现代信息化特征的教学理念应该及时树立。以往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理念侧重于知识点的分散讲解,知识点的讲解仅仅是蜻蜓点水,案例的分析过分简单,小组讨论也只是形式,这就造成了课堂互动性不强,学习方式单一的现状。因此,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以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每个知识点组成,课程教学以知识点的讲授为重点,打破章节的限制,做到知识体系和分割知识点的完整统一。而对于学生而言,可以对自身感兴趣的知识点进行选择式学习,但这种选择并非盲目选择,而是自身要制定一个合理化学习安排,并由课程责任教师进行分类指导。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选择相关知识点。会计从业人员可以选择“会计法、审计法和统计法”为学习的起始切入点,银行从业人员可以选择“金融法”为切入点,实现因工作而选择学习、因兴趣而选择学习,从而通过对某一部门法的学习全面了解《经济法律基础》一课的课程体系结构和特色。 (三)迫使课程教学方法进行转变 目前,开放教育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仍采用面授辅导、网上教学及答疑、视听教学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等方式[3]。虽然积极倡导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基础、工作环境和家庭情况,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个别化自主学习,但效果并不明显,依然停留在以教师教授为主的初级学习阶段。与此同时,教师的授课方法依然是循规蹈矩,且严格按照教材所提供的知识结构进行讲解,仅仅注重知识讲授的完整性,广而不精,缺乏实践性,特色不鲜明,从而影响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学生很难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慕课的发展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法来说是一次深层次的转变,转变的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更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慕课对于教师教学方法的要求更为严谨、更为灵活,更符合实践要求。慕课要求教师一是要对整个课程有深层次的掌握,并能根据学习对象的不同,及时对课程体系和内容进行修整、完善,从而引导学生根据兴趣和工作实际进行学习;二是要熟练掌握知识结构,并能实现对知识点的独立分割和统一。教师既要做到能够熟练分割每个知识点,让它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块,同时又能根据学生的选择进行有效构建,最终实现将这些相对独立的知识点进行归纳统一,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构筑知识结构图。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将书中涉及的每个部门法做成一个个独立的知识点,如“专利法”“增值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点进行讲解,并供学生选择,同时又能将这些知识点进行有效衔接,统一于经济法,并能分析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使得学生在掌握单一知识点的同时,又能够养成良好的逻辑思维习惯。 (四)促使教师和学员提升实际运用网络课程资源的能力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方法中虽然非常注重教师和学员对于网络课程资源的运用能力,并且积极鼓励教师进行网络课程资源的建设,但对于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加学生的认同感而言却收效甚微。网络课程资源重复建设较多、精品课程较少、学生参与过程流于形式,因而导致学生利用网络资源学习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学生利用网络课程资源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教师自行制作的网络课程针对性不强,仅是扩散知识点,所以如何因材施教,并让学生自觉自愿地利用网络课程资源进行学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慕课的出现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慕课并非是单纯的网络视频课程[4]。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参与的学生数量规模很大,可以是几百人、几千人乃至几十万人;二是针对性强[5],它是将知识结构进行有效分割,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小知识点,更便于学生进行选择;三是网络教学资源更为丰富,具有立体性和直观性,如三维动画和教学游戏等手段的介入,为学员营造了一种充满乐趣,妙趣横生的学习氛围;四是在线交互学习。这种交互并非仅仅针对课程内容的交流和问答,更是学习经验、学习方法的沟通和借鉴,从而真正能够实现教学相长。利用慕课的网络课程资源作为提升学生学习能力的手段来说是十分有效的,因为学习将不是一种被动的负担,而是一种充满乐趣的享受。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可以将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这一知识点设计为一种小游戏,将每个设立条件设计成为一个个游戏障碍,以增强学生参与的乐趣,做到寓教于乐,使学生在游戏中掌握相关知识。 二、慕课对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的启示 (一)教学方式由学生“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开放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教学方式的改革尤为重要,而慕课的出现及其发展速度的迅猛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式而言,既带来了冲击又提供了启示。慕课的教学方式中突出学生选择学习的重要性,即学生自主、有效学习为主,教师作为辅导为辅。因此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方式应由学生“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具体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1)打破传统的惯性学习思维模式和教学方式。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知识的获得主要途径就是教师的讲授,对于教师面授的依赖程度较高,从而遏制了自身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打破这一惯性学习思维模式非常重要。与此同时,教师的教学方式也应变按章节讲授为主为以讲授相对独立的小知识点为主,增强小知识点的适用性和趣味性,同时兼顾整个知识体系的全面、系统性。本文作者认为可以将每个知识点以小案例分析的形式呈现,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学习,进而达到对知识点的掌握。(2)在教师有效的辅助下,由学生自主选择知识点。慕课的教学方式促使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式的转变和改革。较之以前,这种教学方式的改变对于教师的要求更为严格、更为全面,要求教师不但要熟练掌握每个知识点,还能做到分割的每个小知识点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既有实践性又有理论性。学生根据每个小知识点进行选择性学习,但这种选择并非是盲目的选择,而是根据课程体系结构,并在教师的有效指导下进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和兴趣,有选择地对小知识点进行学习,然后对于其他知识点的学习可以通过对已学知识点进行类推和比较,从而提高学习的兴趣。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可以先让学生有针对性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知识点,如选择“房地产法律制度”一章中的“商品房预售条件”这个小知识点作为全面学习和掌握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突破口,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进而增强学习的乐趣和动力。(3)根据知识点之间的衔接和逻辑关系,学生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图。学生通过对知识点的选择性学习,可以全面提升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浅入深、有效衔接,最终实现对于课程内容的全面掌握。之所以借鉴慕课的教学方式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使其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图,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最终达到对知识的整体把握。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通过对于“竞争法律制度”中若干知识点的学习,可以进一步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和原则,最终可以达到对经济法概念以及调整对象的掌握。 (二)重点加强对知识点的梳理与讲解 目前,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虽引入了微课程、M-Learning等教学方式,但从根本上来说,仍不能提升学员学习的自觉性和自主性,究其原因为知识结构设计和学生实际掌握之间存在矛盾。以教材规定的章、节为设计知识点的蓝本,因其不具有发散性和针对性,故难以引起学生的共鸣。慕课的出现则带来了新的启示,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应重点加强对知识点的梳理与讲解。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1)打破教材章节的设计限制,结合知识体系结构,将授课内容分割成小知识点。以分散而又独立的小知识点讲授为重点无疑是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挑战,但对于知识结构的构建却能进一步加深和强化。并且每个小知识点都要能够彼此相通,让学生可以举一反三。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在讲授“无效民事行为”内容时可以和“无效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并可以延伸到“无效”的相关内容,从而使学生可以掌握得更深入。(2)在分割相对独立的小知识点的同时,还要突出适时性,能够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借鉴。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授课对象多是成人,这些学生分布在社会各个行业,因此需求各有不同,所以在设计知识点的时候,教师一定要注意针对性和选择性。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在讲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要求要有公司名称”这一知识点中,可以重点讲授公司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如何设计、如何避免侵权等内容,这样可以给学生“实战”的感觉,增强其学习的乐趣。(3)知识点的梳理和讲授必须符合知识体系的完整性要求,既要突出“个性”又要兼顾“共性”。教师在设计知识点的时候,要注意能够将每个重点知识点能够有效衔接,能够确保知识的完整性,避免学生学习的片面性,突出个性,兼顾共性。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要牢牢抓住经济法是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这条主线,无论是《税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都要遵循和体现这一主线。 (三)实现教与学的多线程模式 慕课要求教师对知识的掌握必须全面、深入,做到能够收放自如、游刃有余。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却仍是遵循单线程的教学模式,即从教材第一节讲到最后一节,故无法满足学生学习的个性化要求,更无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实现教与学的多线程模式十分重要。多线程的教与学模式主要体现为:(1)根据知识体系,理清知识结构间的逻辑顺序,梳理出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知识点的划分并非是杂乱无章、随心所欲,而是根据知识结构、教学需要以及彼此间的逻辑联系而相对产生。因此,设计知识结构剖析网络模型图,就是为了规范知识点的设立。所有的知识点均是这个网络模型图的线条,既有教学线条又有学习线条,彼此之间相互融合,相互借鉴。(2)根据知识点衔接的逻辑性,将授课内容首先分割为若干模块,然后继续分割成每个小知识点,并指导学生进行有效选择。教师指导学生选择知识点的过程就是教学相长的过程。学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知识点,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教师建议,厘清知识点之间的逻辑性和完整性,结合自身学习体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辅导教师;教师根据学生的反馈可以及时调整知识点在设计中的不足,并逐步改进,从而实现教与学的多线程模式。 (四)利用优质网络教学资源,同时结合学员实际 需求,全面提高学生运用网络资源的兴趣和能力虽然说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设计环节中涵盖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进行教学的内容,但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制作的网络资源却无法真正吸引学生,且学生利用网络资源以及使用网络交互工具交流的积极性不高,仅仅是为了应付学习,而不是因为兴趣和工作需要。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为全面提升学生运用网络学习资源的兴趣和能力,借鉴慕课,教师必须能够充分利用优质网络教学资源,做到有的放矢、寓教于乐,突出授课内容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具体体现为:(1)根据实际,合理设计每个重要知识点。教师在设计知识点的网络资源时,应注意把握知识点的完整性和特色性,并能用于指导实践,尤其是可以分析现实中出现的案例。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可以结合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按大纲要求对《经济法》的一些要点进行讲授,从而增强学生对知识的认同感。例如教师可以结合案例,重点讲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这一知识点的相关考核内容。(2)整合优质网络教学资源,提炼授课要点,形成具有开放教育特色的网络教学资源。目前,法学专业的网络课程资源非常丰富,尤其是慕课、微课程、网易公开课的出现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资源。但教师在制作资源时并非是拿来主义,而是经过比较、分析,最终提炼出授课要点。这些知识点不仅要突出成人教育的特色,还要突出资源本身的吸引性和实用性。例如我们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优质网络资源的同时,还要根据社会制度的不同进行有效的选择和提炼;在借鉴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网络教学资源的同时,还要参考我国国情。(3)增强网络教学资源的趣味性和互动性。教师在设计网络教学资源时,应依据知识点的逻辑结构、衔接性以及实用性,通过先进的现代教育手段(如三维动画、游戏、教师角色模拟等技术),提升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一种轻松学习的环境,尤其在交互学习方面,可以适时的加入教师角色模拟环节,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生在线交互学习的水平和能力。 作者:朱振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教育法论文:民族地区教育法学论文 一、民族地区法学教育承担的使命 1.为民族地区提供法学研究人才。相对于发达地区的法学院校,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培养特色法学人才时更具有优势,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地域优势,对于民族地区习惯法的研究不能够仅仅停留在文字研究或者是抽象思考,欲深入研究民间法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实地调研,虽然我国的交通较为发达,但是从发达地区到达研究地点其成本还是很高的,而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研究民间法的时候具有地域优势,更多时候研究成本较小,甚至可以“就地取材”,这为民间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便利条件;第二,人员优势,基于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分配,民族地区法学院校招收的生源中大部分还是来自于本区域,因此,在研究民间法时文化差异更少,更容易理解民间法的真实内涵,对于民间法研究进度的推进作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民族地区的习惯法研究主要解决的还是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兼容性问题,现代法律思维与传统的民间法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的,“一方面现代民族法律文化意味着对传统民族法律文化的突破和否定,表现了历史发展中的间断性和阶段性。另一方面,现代民族法律文化还包含着对传统民族法律文化中积极因素的肯定和挖掘,体现了历史发展中的连接性或一体性。”[1]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本身的特色和优势,才能够培养出真正适合民族地区法学研究的法学人才。 2.为民族地区提供法律实务人才。限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为滞后的现状,我国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也相对不足,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法律实务人才的不足也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施行。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仅仅应当立足与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学研究人才,同时要注重为民族地区输送大量的优质法律实务人才,法学研究得出的理论成果终究是要运用到司法实务中去的,大量先进的理论、法律文本施行的效果好坏是由战斗在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素质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行、修订了大量的法律,这些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来执行。在法学的人才体系中,研究型人才始终属于金字塔的上端,人数相比实务型人才要少得多,因此,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教学活动中必须紧抓实务人才培养这一重要工作目标,将目前稍显“瘦弱”的金字塔补全、补强。 3.为民族地区提供法律普及人才。民族地区对于法律的认识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民事实践过程中,民间法、习惯法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推行国家法这项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更需要的是法律普及工作者,单纯依靠法学研究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普及的效果不大,我们看到,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名录中,越来越多的政府机关,甚至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街道委员会都开始招收法科毕业生,这从侧面反映了法律普及工作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制的进步不能够仅仅依靠法律文本的完善和司法机构的健全,更需要的是社会对于法律的崇尚,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而这才是法律能够得以蓬勃发展的土壤。 4.为民族地区提供先进的文化传播者。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于发达地区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法科毕业生肩负的不应当只是法律的传播、普及工作,而应当也是现代文化的传播者。这就要求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学素养的塑造,而应当是全方位但有重点的入手。优秀的法科毕业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对周边人群产生一定的辐射作用,既能够传播先进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能够成为民族地区群众与先进文化的纽带和桥梁。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一员。 二、如何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学教学体系 前文提到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主要的四个使命,那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如何对现有的教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使培养出来的法科毕业生更为适应民族地区的工作,能够更好地为民族地区的法制发展、经济建设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设置适应民族地区特点的法学精品课程。在法科学生培养过程中,课程设置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素质,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法科学生基本法学素养的培养,同时应该注重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学精品课程,精品课程的作用不应该仅仅是立足于优化本身的教学水平,而应当是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注重教学深度的挖掘和广度的拓展,使学院的法学教学工作真正扎根于民族地区,吸收民族地区的文化养分,为了培养具有民族地区特色法科学生提供重要的社会资源,为特色法学教学提供重要的课程体系保障。从教学角度来看,要发挥精品课程的带动作用首先必须强化精品课程本身,只有精品课程本身得到了完善和进步,其对相关课程的牵引作用才会得以发挥,因此,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尤其应当注重本身的强化和提升,在师资引进过程中应当注重引进更为优秀和全面的教学人才,力求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教学团队,以优秀的教学团队来带动和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树立精品课程的“品牌吸引力”。与此同时,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教材的重要作用,应当引进一些实用且符合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优秀法学教材,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主编订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法学教材,从而更为贴近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法科学生提供更为贴切和真实的学习资料,为教学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引。在教学过程中,师资和教材两者的重要作用对于精品课程建设而言是不可忽视的,只有在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引进等多方面的因素以后,精品课程的重要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发挥,进而带动民族地区法学院校的发展。 2.建立更为贴近民族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按照统一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显然不能够更好地培养适应民族地区法制状况的法科毕业生,那么就应该在教学实践中构建真正适应民族地区情况的人才培养模式。笔者认为,在民族地区开展法学教育更应该关注的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设。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向更加强调法科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这与民族地区迫切需要大量的法律事务人才的愿望是相统一的,在教学过程中,欲更好地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可以考虑采用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必须注重理论课程的设置。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并不是片面强调应用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理论知识的教授,相反,若想培养出优秀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扎实的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是法科毕业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重要基石,一旦具有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法科毕业生在走上工作岗位时将能够更为娴熟地运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法律的理性和严谨要求我们的实践活动必须也是理性的、严谨的,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是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的同时还具备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的,因此,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对于理论课程的设置必须要重视。第二,强化实践课程的设置。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出既拥有理论功底同时又有实务能力的法科毕业生,那么,如何能够培养出学生的实务能力呢?笔者认为,最直接的途径仍然是在课程的设置方面进行调整,在课程设置上,除了保证必须的理论课程以外,应当强化实务课程的设置,为法科学生提供足够的实务课程学习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够仅仅将教学活动局限于学校的课堂之中,而应当大胆地让学生走向社会,走进法律实务的第一线,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从书本走向实务的过程必须要有实践过程来完成。在实务能力的培养过程中可通过例如实务性课程设置、模拟性教学课程等校内手段,也可采用诸如设置校外法律实习基地、延长实习时间等校外手段,其最终目的就是给予法科学生更多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使学生能够在学校的关注下更为健康和稳定地适应法律实务工作,感受我国法律实践工作的气息。第三,注重引进实务型的教学人才。我国高校乃至法科院校中的教学团队更多的是倾向于理论研究型的,这对于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来说是不足的,要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必须引进一定量的实务型教学人才,这样能够更为直接地将实务性的知识、技能传授给法科学生,减少了接受知识到消化知识再到运用知识的时间。同时,可以考虑聘请在司法实务一线工作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人员作为外聘教师。 3.为法科学生开拓“第二课堂”“文化素质课堂”。前文提到,民族地区的法科学生同样肩负着为民族地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使命,日常的理论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很难灌输给学生课堂以外的知识,那么如何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笔者认为,可以吸收其他学科在教学课程中开设“第二课堂”的做法,积极地为法科学生开设“法学第二课堂”,法学本身是一门应用型与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不仅要依靠扎实的实践知识作为支撑,同时也需要一定的其它学科知识作为补充,这也是美国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直接定位在硕士阶层的原因,丰富的其他学科知识对于法律文本的执行和操作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具有转换和生成功能的知识,这种知识能使专业知识与整体世界融会贯通,它是开放的体系,能通过与外部世界的交流汲取能量和信息,从而保持不断生长的活力。[3]“第二课堂”的一大目标就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弥补和缩小各学科之间的差异,使学生的知识面拓展,使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能够掌握跟多的知识,文化素质等能力也得到相应提高。要提高法科学生的文化素养,就应当重视通识教育的重要性。通识教育作为大学基础与优秀教育,奠定学生学习的基础,并拓展学习的视野,是提升大学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发展国际一流大学理应扮演关键性角色。但是,遗憾的是,不仅是法学教育界,甚至是中国的教育界对于通识教育的重视程度仍然有待提高,从现状来看,通识教育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严谨的课程体系,虽然国内部分高校都开设有通识教育课程,但是就其体系来看仍然是不够严谨的;其次,用于通识教育的教学设施也有待改进,虽然部分学校建立了大学生人文素质基地等设施,但是从全国的整体来说,通识教育设施的数量还是不够的。强化法科法学的文化首先应当对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有足够的重视,不仅要灌输给学生社会主义优秀价值文化,同时,针对民族地区这一特色,还要适当的对学生传授民族地区的文化,培养学生的民族地区文化素质,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民族地区的文化特点和内涵,能够理解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这对于学生走上司法实务岗位以后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应当积极为学生建立、建设文化素质培养平台,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建设中,为本学院学生争取更多的文化素质教育机会;第三,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引进教师时也应当注意考核新进教师的文化素养,使本身的教学人才团队教授文化素质课程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进而为学生创造更好的文化素质学习条件。现代的大学生走向社会承担着各项使命,民族地区的法学毕业生同样如此,学生在毕业走向社会后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者,同时又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丰富的文化素质有助于学生承担这以历史使命。 三、结语 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因素,但是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发展优势和机遇,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越发加快的大背景下,民族地区法学院校也有可为之处,在办学过程中只有紧抓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努力解决制约因素,才能够建立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优秀法学院校,也才能够为民族地区培养出合格、优秀的法学院校,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需要广大法学教育者共同努力。 作者:刘佳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教务处 教育法论文:职业教育法学专业论文 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多层次性,主要包括法律高职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那么,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体系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 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 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优秀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优秀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3)改革考试形式和体制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分阶段考试的体制。第一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用来考查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法律职业素养。第二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分析判断的能力、推理论证的能力和解释说服的能力等。综上,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共同努力为社会输送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 作者:范诚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法律逻辑论文:教学法律逻辑学论文 一、应实现向法律实践的转向 非形式逻辑在实践中体现为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语言来加以论证,而形式逻辑的论证则用的是人工的数学语言。形式逻辑侧重研究论证的有效性,而非形式逻辑则侧重研究论证的合理性。早在两千多年以前,逻辑学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古希腊的第一批逻辑学家就是律师。19世纪以前,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就一直延续着一种所谓大逻辑的传统。亚里士多德一直重视关于论证的研究,所以其《工具论》和《修辞学》的研究对象就都是对运用自然语言作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亚里士多德还对运用自然语言作论证提出了三种评价方法,即分析方法、论证方法和修辞方法。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论辩理论与形式逻辑是受到同等重视的。但是,自19世纪中期数理逻辑兴起以后,现代逻辑就统治了对逻辑学的研究,人工语言也完全取代了自然语言。但这种过度形式化的逻辑与人们的思维是严重脱节的,所以它就不能满足论证实践的需要,尤其是法律实践中论证的需要。20世纪中后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非形式逻辑便应运而生了。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是关于演绎和强制的论证,非形式逻辑是关于说服的论证。法律逻辑是一种启发性的逻辑,而形式逻辑则是证明的逻辑”。非形式逻辑运动的兴起既是因应法律实践需要的一种创新,也是对逻辑学研究传统的回归。非形式逻辑拒绝为逻辑而逻辑,它使法律逻辑学因而能面向真实的法律实践,所以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实现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互补 关于逻辑学的定义,以下几种观点具有代表性。1)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2)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学;3)逻辑学是研究区别正确推理与不正确推理方法与原理的科学;4)逻辑学是研究区分好论证与坏论证的方法与原则的科学。从法律专业教学要求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前述第四种关于逻辑学概念的表述更为可取。逻辑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工具性的学科,其中的非形式逻辑不仅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个分支,并且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个重点。因此,那种认为非形式逻辑不是逻辑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凡是以思维的基本形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理论都属于逻辑学的理论。在法律论证中,一直存在着两种逻辑方法:一是形式符号的方法,二是论辩的方法。前者强调的是其论证的正确性、可控性和确定性;后者则强调意见冲突、选择评价和理性抉择。实际上,法律论证是非形式的,法律逻辑学的使命就是要为这种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确立起一种理性的标准。这样,与其说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兴起是对形式逻辑的“去形式化”,还不如说非形式逻辑是把形式逻辑能把握的逻辑法则用另一种形式运用于实际论证的过程之中而已。历史地看,逻辑学一直在关心论证和推理。但自100多年前开始,它开始转向专注于数学。在整个20世纪,逻辑学中“哲学性的成分渐渐地变得越来越少,而技术上却越来越精致”。逻辑语言因此也在高度技术化,也完成了它从自然语言到人工语言的巨变。然而,法律实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法律思维必须面对的恰恰正是这种复杂性,所以企图人为地用某种形式之义的思维方式或处理方式将之消除是不可能的。另外,事实上,包括一些数学家在内,任何人都是不可能放弃其母语的,而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教师脱离自然语言与符号泛化也是使学生产生不满的原因之一。作为逻辑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也要求学生应掌握其中的符号技术和工具的使用方法。但是,在将其应用于法律实际的论证时,却会困难重重,因为学生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其中的符号化的语言后,却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人工语言中的逻辑形式与自然语言中的语句有明显的区别,以数学形式出现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讲或不愿讲、不能讲的语言,会让他们觉得法律逻辑不是关于推理和论证的。学生要求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要求能学一门真正的关于推理和论证的课程。形式逻辑明显地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在教学过程中,笔者曾屡次听到过学生的抱怨,即抽象的逻辑演算对他们认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没有帮助。前提的可接受性、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及结论的可接受性等,这些法律论证过程中的问题,形式逻辑几乎都不能给出回答或无法对之有回答。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在特定的领域中很有价值,但它不适合法律领域。随着逻辑学在形式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它也就越来越脱离我们的生活,以至于会使学生谈逻辑而“色变”。法律逻辑学作为一个应用性学科,必须立足于实践,必须能发挥它的推理和论证的功能。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临床”逻辑学,如果将之建立在一种“纯粹”逻辑的基础之上,那么它就会失去应用价值。波斯纳曾说:“法律总是吸引并奖励那些善于运用非形式逻辑的人们而不是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和谓词演算之类的;那是吸引另一类人的逻辑。”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强调法律论证的合理性 逻辑学首先是一门形式科学,它首先关心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是,将形式逻辑中的数学式的推演方法应用于法律实践有根本上的局限性。人们无法通过逻辑性的演绎来得到具有强制力的自证性的结论。法律逻辑学应以法律论证的实践为导向,否则就只能是一种“大众逻辑”或“普通逻辑”。法律推理的重要特征是其“似真性”,即法律推理不是演绎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是根据不完全的前提所进行的可修正和可废止的推理。“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推理中得出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被废止”。在法律实践中,面对某个被演绎出的有效的论证,具备理性思维品格的人对之都必须予以承认。承认了前提,就要接受结论;如果承认了前提却拒绝接受结论,那就必然使当事者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中。尤其在民商法领域,对证据的要求是要以其“盖然性占优势”,而并不提出必然性的要求。即使在刑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也是正确性与可靠性,远不是逻辑学所要求的有效性。在法律实践中,有效的逻辑推理可能产生的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三段论是以真前提为前提的,但“真”在衡量是否存在谬误时却并不是一个有用的标准,对“真”的终极确立是不可能的。法律对话中的参与者必须先接受某些承诺,必须以这些已被接受的承诺而非命题的真伪来展开对话,这种承诺是不适合用“真”或“假”来评判的。况且,法律规范本身也只有有效与无效之分,而无所谓“真假”之别。在法律实践中,人们更关心的不是某种论证或推理在逻辑关系上是否严格而有效,而是其前提能否对其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法律思维要同时关心思维的形式和内容,但形式逻辑只涉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对可接受性却缺少关注。法律论证的合理性除了形式上的标准以外,还要求要有相应的实质上的标准。法律逻辑不仅应有推理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且还应有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四、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关注法律逻辑的终极目标 1832年,奥斯丁在其《法理学问题》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法律命令”的概念,把确定性视为法律的生命,认为司法的作用仅仅在于运用逻辑推理中的三段论方法将法律适用于案件。然而,随着逻辑学和论证理论的发展,作为形式逻辑优秀的三段论遭到了空前的批判。论者认为,虽然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能保证其结论的确定性,但作为演绎推理的法律却并不具有严格的明确性、一致性和完备性。法律规则有其“开放结构”,所以在适用过程中总会出现立法者不曾预见或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严格性和确定性是以空洞性为代价而实现的”。“就其本性来说,形式逻辑没有能力来处理人们的日常思维中所涉及的这类问题”。并且,演绎推理是以其前提的真实和充分为条件的,但在法律论证的实践中,前提不够真实和充分的状况是无法回避的。这样,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逻辑学教学的结果,就极可能造成学习者日后在运用该法律理论时对相关事实或法律规范的扭曲。另外,衡量法律论证的成功与否,主要并不是基于逻辑形式做出的评价。一个法律论证,其逻辑形式有效,能被目标听众所接受,并能使论辩中的意见分歧得以消除,这自然是它要追求的目标。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形则是,虽然其论证也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中的关于有效性的要求,但目标听众对之却不接受。反之,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则是,虽然其论证的逻辑形式是无效的,但目标听众对之却能接受,并且也能使论辩中的意见分歧得以消除、纷争得以平息。因此,虽然形式逻辑中的规则是不能违背的,但在逻辑的法则之外,我们还需要对法律论证的特殊形式与具体运用作研究。这样的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才能真正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 综上,法律逻辑应包括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运用和法律运用中的特殊逻辑理论两个部分。其中,形式逻辑是基础,特殊逻辑则是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借助现代逻辑手段开发出的一种逻辑,它可为法律专家提供一种逻辑模型。法律逻辑是一种包括了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在内的广义上的逻辑理论。 作者:蒋晓云单位: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教学改革逻辑学论文 一、我国法律逻辑学课程存在的问题 综合性高校仅开设“逻辑学导论”在课程设置上,中国政法大学属于相对比较完善的,除了为本科生开设“逻辑学导论”之外,还开设了诉讼逻辑、法律逻辑和侦查逻辑等。但是一个学校的课程完善不代表整个中国的高校都具有这样的课程设置。一般的综合性大学的法律专业仅开设“逻辑学导论”这一门课程作为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同时在教材的选择上也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受到课时数的限制,仅仅对逻辑学在法学中进行生搬硬套,这样的教学结果就是学生对逻辑学稍有理解,对法学理解也不是很深,在两者的结合上简直就是在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这样的“人才”走向社会可以为社会带来怎样的效果呢?这种形式的授课,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的内容,没有突出法律的科学性,也没有深入考虑法律内部的问题,肤浅得很。 第二,对于法律和逻辑结合所产生的“法律推理”的讲述让人十分诧异,要么抛开法律讲推理,要么抛开推理讲法学,这样的课程设置简直让人发笑。有的人说“实质法律推理”也叫“辩证推理”。而事实上“实质法律推理”的根据并不是取决于推理的逻辑问题,而是推理之前的事实依据,应该属于“内容推理”。还有的教科书认为“个案适用推理”、“民事责任划归的推理”等其他责任划归推理都划归到法律逻辑学里。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是对于概念的混淆。 第三,存在大量法律逻辑学属于不规范以及分类偏差的错误,这样的错误是由于不能坚持以“逻辑学”为研究基础,必然会把法律逻辑术语搞混,造成不规范和分类错误的情况。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在讲“法律辩证推理”时却去讲“实践推理”和“实质推理”,并且不重视法律逻辑学的法律的主体地位的情况,在进行法律逻辑学的讲授过程中需要进行纠正的。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2.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2.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2.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2.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2.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2.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2.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2.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2.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2.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三、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3.1活动主题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3.2活动目的“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3.3活动过程 3.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3.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3.4活动总结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要做到大胆革新必须坚持全面系统的讲解逻辑学原理,并结合法律学原理进行综合应用,保证学生在掌握原理的情况下能有更多的实践机会。本文中提到的密室逃脱策划方案就是在教学中的大胆革新,通过这样一个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对于法律逻辑学的理论理解,并能够真正运用法律推理制造问题和解决问题。由于笔者水平有限,问题的阐述过程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作者:王君单位:新疆警察学院 法律逻辑论文:基于行为逻辑的戒毒法律制度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法律制度都以人的行为为规制对象,主体的行为逻辑抑或行为范式都必然或隐或现的对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最终效果产生诸种影响,不研究主体的行为逻辑,或者对主体的行为逻辑本身熟视无睹,而闭门造车式的进行法律创设,这样的法律制度必将是苍白的,必将因为失去对其所规制对象的行为把握而遭致主体的逃避进而形同虚设。盖因如此,考量法律制度所规制主体的合理需求及行为逻辑,厘清影响主体行为选择的各种影响因素,并以此为基点进行制度设计或完善,应该是法律制度生成发展的一种自然状态或理想图景。我国《戒毒条例》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从根本上说,戒毒工作以人为本就是要通过戒毒体系的科学运作,尽可能地促使吸毒人员戒断毒瘾,从而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了解吸毒人员的合理需求,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是实现戒毒工作以人为本原则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戒毒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完善的主体基础。现阶段完善我国的戒毒法律制度,就应该对戒毒人员戒毒的行为逻辑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以此厘清吸毒人员的合理需求,进而进行制度完善。已有研究表明,有高达90%以上的吸毒人员都曾经想戒除毒瘾,但研究同时也发现,戒毒人员复吸率也高达90%以上。这是一种非常矛盾的现象,也是一种非常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甚至有人由此而得出结论,吸毒人员一旦成瘾就不可能戒除毒瘾,也有看法认为,“一朝吸毒,终身戒毒”。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想戒除毒瘾,又有那么多的人复吸,或者说戒毒失败?这表明两个问题。想戒除毒瘾的吸毒人员多,说明吸食的人员或者其家人对的危害性已有一定的认识,从另一个方面表明了我们禁毒宣传的效果。复吸人员的比例高则表明戒毒工作的高难度和高复杂性,进一步的思考则会发现我们的戒毒工作体系或者戒毒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分析这一问题,本文以实证调研为方法,通过对50位吸毒/康复人员访谈和调研,了解吸毒人员戒毒的逻辑,并提出以此为根据完善戒毒工作法律制度体系。 二、戒毒者行为逻辑的实证分析 戒毒是一种行为,行为就必有其行为逻辑。吸毒者戒毒的行为逻辑是怎样的?尽管在很多研究中都已经关注到了这一现象,但对此进行的研究并不多。我国《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吸毒人员戒毒的行动逻辑,即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行动过程是从自愿戒毒到社区戒毒再到强制隔离戒毒的过程。整体上看,这一概括是准确的,但进一步深入研究,我们会发现这一概括仍有不完善的方面,特别是其中的自愿戒毒方面尚有很多值得深入思考的地方。《戒毒条例》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这内含了五重含义:其一,国家鼓励自愿戒毒;其二,是否进行自愿戒毒属于吸毒人员个人行为,是“自行”戒除毒瘾;其三,自愿戒毒是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其四,自愿戒毒是接受戒毒治疗;其五,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这五重内涵共同指向自愿戒毒的三个要素:一是吸毒成瘾人员;二是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三是接受戒毒治疗。就此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从吸毒主体看,吸毒未成瘾人员没有涵盖在其中;从吸毒人员自愿戒毒的方式看,吸毒成瘾或未成瘾人员的自我戒毒、家庭戒毒,以及一些民间自组织的自愿戒毒没有涵盖在其中,也就是说,吸毒人员在“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之前的戒毒行为都没有得到相应的规定。 (一)自我戒毒及其行为选择不少吸毒人员在吸毒后,无论是否成瘾,会产生一些通过自己的努力戒毒的行为。这种戒毒行为笔者称之为“自我戒毒”行为。就访谈对象的情况看,吸毒人员在戒毒过程中,不少人员首先都是自行进行自我戒毒。案例一:宋某,男,1978年出生,2007年开始吸毒。最初,他主要是溜冰,也没什么瘾。之后,他开始使用海洛因,到了后来“就跟完成任务一样了,每天到这个时候如果不去用的话就会非常难受。”发现成瘾之后,他和另一个毒友决定去武汉自愿戒毒,但考虑到费用问题,同时,宋某还在外面有生意,于是决定进行自我戒毒。这种吸毒成瘾而进行自我戒毒的人员大多属于对的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其家人、亲戚、朋友都还不知其在吸毒的吸毒人员。 (二)家庭戒毒及其行为选择一些吸毒人员的家庭成员发现其吸毒行为后,不论吸毒人员是否同意,会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有的家庭甚至使用强制性的方式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这种家庭帮助吸毒人员戒毒或吸毒人员在家庭戒毒的行为,笔者称之为“家庭戒毒”。从笔者访谈的吸毒人员看,他们都经历了家庭戒毒的过程。案例二:章某,生于1982年,17岁开始吸毒。章某在家吸毒时,基本上选择在浴室洗澡的时间,这使他洗澡的时间长达一小时左右,导致父母的怀疑。一次父母把门踢开后,他吸毒的情况被发现了。家人在第二天就开始让他在家“干戒”,为此,父母在一直在房门外守候,晚上就用一把睡椅在房门外睡觉。家人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并为他买来一千多元钱的药品帮助他戒毒。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在自我戒毒和家庭戒毒不成功的情况下,后来都选择了去自愿戒毒所戒毒。钟莹博士的研究也证实了这种现象的存在。她在对602位吸毒人员戒毒的问卷调查中发现,“76.1%的调查对象自述曾进行过自愿戒毒(入住自愿戒毒医院或自己在家干戒),平均自愿戒毒次数为5.22次,最多甚至达到20次以上。男性自愿戒毒的比例为73.7%,女性为81.096。从自愿戒毒的方式来看,在尝试过自愿戒毒的调查对象中,90%的调查对象自己在家干戒过,其中男性更高达95.6%,女性则占86.9%;有72.8%的人曾入住过自愿戒毒医院,其中女性占83.5%,男性占67.0%。与女性戒毒人员相比,男性戒毒者更倾向于选择在家戒毒的方式。”〔1〕 (三)以戒毒者行为逻辑考察已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上述实证调研证明自我戒毒和家庭戒毒已经成为吸毒时间不长,戒毒动机比较强烈的吸毒人员戒毒的重要选择。之所以如此,一是政府多年的宣传已经使很多社会成员了解了的危害,他们希望家庭成员能够戒除毒瘾。同时,这也表明社会成员已经认识到吸毒行为本身的非法性;二是受传统家庭观的影响,家庭成员不希望家庭丑闻外传,因而希望通过家庭的支持促使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三是相对公安部门而言,家庭成员发现吸毒人员吸毒行为的时间会早一些,他们不希望家庭成员的吸毒行为被政府相关部门发现而成为打击的对象。还有一种未被《戒毒条例》纳入的戒毒方式是所谓“类家庭生活戒毒康复模式/工作坊”的社会自愿戒毒方式。“即一批热心于禁吸戒毒公益事业的人群,尝试运用住宿家庭生活的方法,帮助无工作、无家庭、无生活来源的隐性吸毒人员戒毒。其具体做法是:把那些“三无”吸毒人员集中住宿,让他们以家庭成员的资格共同生活。对入住人员允许互不报真实姓名,互用代号;在入住期间,有一名被指定的负责人主持被安排的日常活动;按月给他们统一使用的活动经费(经费来源:自筹及朋友捐助为主、志愿者少量支持一点);入住人员自行安排一日三餐;对入住人员的开支情况包括伙食费、交通费、电讯费、娱乐活动等每天记录,且财务、帐簿公开,充分体现自我管理,互助戒毒。此外每天均有志愿者(轮流)陪伴生活、外出活动。这种在陪伴中引导戒毒者自我管理,互助成长做法,其优秀意图是想通过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帮助入住人员重塑新的价值观,触入新的社交群体,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增强抗挫折能力,以康复、回归常人生活为目标。“我姑且把这种助戒做法取名为类家庭生活戒毒康复模式或类家庭生活戒毒康复工作坊。他们的服务和管理念是:戒毒不论早晚,持戒康复就好;来去可自便,服务永不变;帮助一人戒毒,拯救一家和睦”。〔2〕据统计,“2002年至今,他们已先后帮助75人,且已有近1/3人结婚、工作,回归社会生活。目前,每周参加帮助服务工作的志愿者有5-7人,义工有20多人;接受帮助的隐性戒毒人员有30多人,入住家庭有3人。”〔3〕由此可见,在现行政策体系下,吸毒人员戒毒的逻辑有一个从非正式组织戒毒到正式组织戒毒的过程。在作为隐性吸毒人员的时期,他们大多会选择在非正式组织场域进行戒毒,而当从隐性吸毒人员转化成为显性吸毒人员之后,他们进入到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场域。而在作为隐性吸毒人员时,他们戒毒的方式有多种选择,其中,家庭戒毒是最主要的选择。上述现象也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我们对自愿戒毒的传统认识,也引发了我们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戒毒工作制度体系的思考。 三、确立符合戒毒者行为逻辑的戒毒法律制度理念 我国《戒毒条例》规定,“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它已经对我国的戒毒体系进行了整体的设计,这一设计在整体上是比较完善的。但考虑到吸毒人员的戒毒行为逻辑,我们认为,还需要对《戒毒条例》的规定,特别是对自愿戒毒的相关规定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明确理念,完善政策,进而强化制度建设。戒毒工作应坚持怎样的理念?传统的戒毒工作多以控制、打击为主,维护社会稳定是首要目标。戒毒方面,从社区安全的角度出发,多强调对吸毒者的隔离与强制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依然处在“从属”的地位,现行的安置帮教工作,依然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对戒毒人员存在着片面性的认识,甚至是歧视性的看法。社区对戒毒工作目标的界定、地位的认识、意义的了解还远远不够,单纯的“彻底戒断”、“永不复吸”并不符合戒毒的科学性和阶段性特征,社区排斥、歧视和偏见不利于戒毒人员恢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因此,在笔者看来,戒毒工作的理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二是帮助吸毒者恢复社会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阶梯式的发展诉求,社会融合的包容情怀,权利保障的人文关怀,多元参与的服务意识。 (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原则与优秀所在,以人为本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体现了对发展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以人为本”指的是人们处理和解决一个问题时的态度、方式、方法,即指人们抱着以人为根本的态度、方式、方法来处理问题,而所谓根本就是最后的根据或最高的出发点与最后的落脚点。〔4〕以人为本是以唯物史观“现实的人”为依据的,相应地以人为本就是以现实的人为根本的价值尺度和价值目标。〔5〕“以人为本”中,“人”的向度是把握“以人为本”优秀理念的前提,“本”的向度是把握“以人为本”优秀理念的重点。以人为本应更多的集中在对人什么的满足,如何满足这一焦点上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作为社区内弱势群体,面临着身体康复、心理调适、自我生存、社会融入、情感支持等各方面的需求。在对戒毒人员的帮扶工作中,应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融入其中,将其看作是社会上有全面发展诉求的人的一部分,充分重视其主体性和客观性,充分尊重其权利和地位,给予其充分的社会接纳空间。因此,应全方位地了解其需求、发展、权利的诉求所在。在以什么为“本”上,有一个充分、合理、科学的定位。社会融入、康复回归是戒毒工作的终极目标,促进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激发其恢复社会功能的潜能和力量,是戒毒工作的重点和根本。如何实现“以人为本”,在实现以人为本的途径上,应以戒毒人员主体性的发挥为前提,以社会各界的协同参与、密切配合为力量,以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康复体系设计为途径,将戒毒人员、家庭、政府、专业化社会力量等纳入其中,真正实现社区戒毒人员回归家庭与社会。 (二)阶梯式的发展诉求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生理需求是最基本的需求,安全的需求包含健康保障、资源所有性、财产所有性、道德保障、工作职位保障、家庭安全,尊重的需求包含自我尊重、信心、成就、对他人尊重、被他人尊重。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是人高层次的需求,低层次的需求满足了,能够成为高层次满足的动力。国内也有学者把需要分为生存需要、情感需要、服务需要、社会需要、享受需要、发展需要六个层次〔6〕,让戒毒康复人员割裂一切的社会关系,破坏了戒毒康复人员原有的社会功能。完整的戒毒过程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阶段,戒毒体系需要满足戒毒人员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需求。现有的戒毒体系多是以单层次、单向度的救助与帮扶,较少考虑到戒毒人员多层次的生存、生活及发展需求,戒毒资源难以满足戒毒人员多样化的发展欲求与回归社会的迫切愿望,始终陷入在复吸的怪圈的和循环中来。需要建立起阶梯式、层次化、全方位的戒毒体系,在生活救助、就业安置、心理康复、家庭融合、社区帮扶的基础之上,真正帮助戒毒人员恢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 (三)社会融合的包容情怀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是戒毒康复的终极目的,也是当前戒毒工作转型的现实需要。戒毒人员长期吸食,被排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因其这样一段不见光的经历而贴上越轨的、反社会的标签,难以真正地被家人、社区和社会接纳,家人和社区的舆论压力将其一次次推向“毒友”的身边,心理脱毒难以为继。社会排斥在戒毒过程中,带给戒毒人员的压力和创伤是巨大的,经济排斥、制度排斥和文化排斥将戒毒人员推向了社会的“边缘化”地带,严重地阻碍了戒毒人员重获新生与发展。资源上的排斥使戒毒人员成为游离于生存夹缝中的边缘群体,制度上的排斥与不足使其成为制度上的“弃婴”,来自文化性认知的偏见和歧视使其遭受着传统观念文化的排斥,社会交往中的非认同性使其遭受着社会关系网络的排斥,这势必会影响到戒毒人员再社会化认知的偏差和失败、再社会化生产的中断,且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需要一种社会融合的理念来贯穿戒毒体系的始终,构建戒毒人员社会融入与适应的多元社会支持体系,获得家庭、社区、政府、社会的全力支持与帮助,以制度和非制度力量消除社会排斥,实现戒毒人员康复的无障碍化社会融合。 (四)权利保障的人文关怀基于传统观念,社会公众对戒毒人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歧视和偏见,戒毒人员自身也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我国现行的政策、法律和管理的运作也存在着对他们权利保障的滞后性,戒毒人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具体来看,这一群体的就业率低下、生存质量不高,就业是解决个人生存问题的优秀要素,他们的就业能力欠缺,就业状况难以满足其生存的需要;戒毒人员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另外,社会包容度低、个人发展空间受束缚,需要树立一种权利保障的人文关怀,提升对戒毒人员的权利保障和社会尊重,从制度设计到社会尊重,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帮助。权利保障的人文关怀,倡导公平正义的理念,致力于营造保障戒毒康员权利的良好社会氛围。这就需要在宣传教育上下功夫,普及戒毒工作的相关知识,营造宽松的社会氛围,以此来增进康复者的自尊、自信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在法制建设和法律保障体系建设上,将权利保障贯穿始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要切实本着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和关怀求助的原则,补充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内容,细化相关的管理细则;权利保障的人文关怀主张加大对戒毒人员的就业支持,拓宽他们的就业范围和安置渠道,解决他们的实际就业和生存难题,让他们有底气、有尊严的重新回归社会。实现全体成员社会保障权利的平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权利保障的人文关怀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等和完善。 (五)多元参与的服务意识戒毒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单纯的行政力量和政府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它的产生和发展就是源于政府和市场存在的缺陷,在政府失效、市场失灵时可以起“拾遗补缺”的作用。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国家和一个成熟社会政治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政府与社会间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改进社会管理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养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非政府组织可在政府的主导之下参与戒毒工作,政府制定戒毒的基本方式和标准,以及戒毒工作的基本需求,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或招标,由非政府组织来直接承担戒毒工作的任务。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引进专业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戒毒工作。利用非政府组织的平台,引导戒毒人员参与公共生活,提供公共服务,从而认识到人生的尊严和价值。 四、以戒毒者行为逻辑为基点完善我国《戒毒条例》 如果以上述的理念来对照现有戒毒工作,笔者以为,现有戒毒工作在政策、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戒毒宣传、戒毒支持体系建设等方面都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现有的戒毒体系的设置与构建多是一种“行为改变的环境建构”模式,带有一定的强权性、外在性和表面性,戒毒的受益终端———戒毒者多处在一种被动接受的不利地位,自身的主动参与性较少。外在的强制性福利输入及事后司法性的干预未能很好地转化为戒毒者自身主动的实践选择和行为改变;从戒毒的运作机制上来看,司法性力量较强,而社会性力量较弱,康复目标单一化,康复的重心仍在于传统的“司法式的帮教”,缺少专业性和多元性的联动和引导,重在对戒毒者个体的监管与控制,缺少对戒毒者家庭整体的帮助与支持。 (一)在法律上重视吸毒人员社会功能的恢复工作从戒毒工作政策看,我们较好地重视了戒毒治疗工作,而忽略了吸毒人员社会功能的恢复工作。从《戒毒条例》的规定看。《戒毒条例》第18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1)戒毒知识辅导;(2)教育、劝诫;(3)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4)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第39条规定“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对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期间社会功能的恢复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具有基本功能重复的特征,即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康复的过程。这样,在自愿戒毒过程中,也必须制定与社区康复相应的政策体系。而对于自愿戒毒而言,由于自我戒毒、家庭戒毒、民间组织支持的戒毒在戒毒条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就更谈不上在这一过程中吸毒人员社会功能恢复的工作了。即使从《戒毒条例》第18条、第39条的规定看,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也还很难实现吸毒人员社会功能的恢复。这主要是由于吸毒人员因吸毒导致的社会功能受损不仅体现在生理、心理、就业就学等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其社会态度、认知、吸毒行为本身、家庭、社会交往、社会支持等方面,也就是说,要促进吸毒人员的社会功能,戒毒工作在帮助吸毒人员生理脱毒的同时,还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其社会态度、认知、生理、心理、吸毒行为本身、家庭、就业就学、社会交往、社会支持等方面进行矫治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综合矫治”,也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吸毒人员恢复社会功能,摆脱戒毒—复吸—再戒毒—再复吸的怪圈,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二)明确条例关于戒毒组织建设方面的规定组织是戒毒工作的主体,也是戒毒工作者队伍的归属所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戒毒工作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处决于戒毒工作的组织建设。因此,加强戒毒工作组织建设对戒毒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成效性具有重大影响。《戒毒条例》关于自愿戒毒的组织主要规定为“戒毒医疗机构”,对于社区戒毒,《戒毒条例》第15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37条规定:“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这表明社区戒毒的组织机构主要是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工作人员是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康复的组织主要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康复场所。这些关于戒毒工作组织建设的规定应该说已经很具体,但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仍然具有一般性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对戒毒工作的具体操作人员的规定仍然没有得到明确。如对于社区戒毒工作,《戒毒条例》规定了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但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条件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可能带来两个问题:其一,由于没有数量规定,可能使相关基层组织在人员配备时简单地进行操作。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出现,在一些城市配备专职人员时,只是简单地在街道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而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吸毒人员分布不是均等的,不同街道吸毒人员的数量不同,这样简单地在一个街道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就很难实现一对一的工作,从而很难保证对吸毒人员工作的有效性.其二,由于没有条件规定,在一些地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时并不考虑戒毒工作专业性的需要,这使戒毒工作的“科学性”很难实现。这两个方面都会对戒毒工作的成效产生重大影响。 (三)法律上应对戒毒专业人员的配置作出具体规定科学戒毒是《戒毒条例》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在笔者看来,科学戒毒并不是简单地体现在生理脱毒和心理脱毒方面。正如前面所说,影响吸毒人员社会功能发挥的因素包括了社会态度、认知、生理、心理、吸毒行为本身、家庭、就业就学、社会交往、社会支持等众多方面,因此,戒毒工作必须在生理脱毒的同时,也在这些方面开展工作。这样,认知治疗、心理治疗、行为治疗、家庭治疗、社会交往治疗也必然同时进行,而这些治疗都有其专门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戒毒工作实质上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专业人员的配备过程中,必须选择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形成专业队伍,同时,还要特别注意这些人员的结构,形成梯级的结构性队伍,以便于专业问题的相互转介。 (四)在禁毒宣传中应增加戒毒方面的内容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戒毒工作,吸毒人员的自我戒毒和家庭戒毒,以至于民间自组织的戒毒都可能面临专业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戒毒宣传便具有了极其重要的意义。以往的禁毒宣传,大多注重知识、危害、预防等方面,这当然是对的。但从吸毒人员戒毒行为的逻辑过程看,这样的宣传仍然具有系统性不够的缺陷。如禁毒宣传中缺乏染上后如何戒毒的宣传,这使许多自我戒毒和家庭戒毒,乃至于民间自组织戒毒的戒毒工作失去了专业的支持,从而使这些类型的戒毒工作的成效受到重大影响。宣传教育的投入与预防效果存在的程度差异。在减少需求方面,仍有大量新的吸毒人员滋生预防,特别是以青少年为主体、追求刺激为目的的滥用新型问题快速发展。防止滥用问题继续蔓延、消费市场持续扩大的任务十分繁重。除了依靠戒毒减少吸毒人员存量外,最主要还是依靠禁毒宣传来控制增量。禁毒宣传工作的目标任务实现、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宣传者与受传者的有机结合程度〔7〕。因此,在禁毒宣传中应增加戒毒方面的内容,这包括戒毒的基础知识和方法、可以寻求帮助途径、相关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结语 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需要从吸毒人员正当合理的需求出发,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个体管理的外在化、强制化逐步被内在化、自觉性所替代”〔8〕,使戒毒人员的观念由“要我戒”到“我要戒”的转变。因此,强化对吸毒人群的研究,特别是吸毒人员行为的研究,明确戒毒工作的理念,据此形成科学、系统、全面的戒毒政策、制度和机制,对提高戒毒工作的成效,促进吸毒人员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作者:胡鹏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逻辑学概述论文 1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 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1.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1.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1.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 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 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1.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 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1.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1.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1.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1.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1.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2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2.1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2.2活动目的 “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2.3活动过程 2.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2.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2.4活动总结 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3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要做到大胆革新必须坚持全面系统的讲解逻辑学原理,并结合法律学原理进行综合应用,保证学生在掌握原理的情况下能有更多的实践机会。本文中提到的密室逃脱策划方案就是在教学中的大胆革新,通过这样一个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对于法律逻辑学的理论理解,并能够真正运用法律推理制造问题和解决问题。由于笔者水平有限,问题的阐述过程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作者:王君单位:新疆警察学院 法律逻辑论文:卢梭法律思想中的共和逻辑 卢梭法律思想中的共和逻辑 卢梭是一个共和论者,他的思想处处闪现着共和的火花,他将共和国视作其理想的政治单位,并在《社会契约论》中以大量笔墨论述了罗马的共和政制,超越了古希腊以来的古典共和主义传统。笔者将以此为切入点,通过考察他对古典共和主义的发展及其富有争议的法律思想,进行一种思想史而非政治发展史的解读。 一 契约与立法:共同体的建构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用这句脍炙人口的名言开始了他的思索。布鲁姆认为,“卢梭是一个共和论者,他是一个共和论者是由于他相信人自然而然地就是自由而平等的。只有反映了这个本性的文明社会才有希望给人们带来幸福。”社会状态对于人来说是不可逆的,卢梭并不留恋于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平等,因为自然状态下孤独的原子化个体将面临着诸多不可克服的障碍,然而迈入社会状态的人又最终陷入了不平等和奴役,因此,该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卢梭看来,自由和平等是一种以法律和道德自由代替自然自由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前提是承认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个人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失去人造的现实国度为依托的天赋自由只是虚渺的海市蜃楼。那么,这样的一个能将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权威与自由统一于一个共同体的结合形式是怎样构筑的呢? 首先,人们必须订立这样一个契约:每个人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本文由 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因为其他人亦如是所为,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能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使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紧接着,社会契约造就了一个社会的人格即国家,它像自然的人格一样有意志;它意欲看起来为那个人格所必须或值得自己向往的一切东西,而为全体人所意欲的东西便是法律。此即:“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命,立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和意志。”在这个通过契约建立的人民主权国家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服从公意(general will)。 然而,“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者的权威,既然人民的普遍意志是主权者,那么它必须通过昭示主权权威的立法权来直接行使其主权。“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在此,卢梭剔除了任何“个人主权”的可能,卢梭公正法律的实质在于意志和对象的普遍性,就前者来说,法律必须是公意的体现,任何个别人的意志都不可成为法律;而就后者而言,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由此,公民只有直接参与人民大会进行公意的宣示时才构成主权者,任何提议一旦通过普遍讨论和表决后上升为法律,就意味着每一个公民必须服从它,哪怕该公民并不是多数的一员而是反对这一提议的少数派。因为立法提议本身并不考虑人民对此提议赞成与否,而在于是否符合公意,因为“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公意的内在蕴涵要求公民通过普遍、经常、定期、直接的民主集会融入共同体,通过多数审议立法的方式达成公意,通过积极的公共政治生活重铸自由与平等,实现整体的幸福。 卢梭的政治建构是一种共和的复归,但在卢梭的时代,却正是共和理想遭受重创的时代,因此,卢梭的共和主义仍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颇有后来梁启超“以复古为解放”的意味。 二 继承与超越:复归的共和 自17世纪以来,古典共和主义步入衰微,最明显地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它无法对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订立后兴起的民族国家、主权观念和“国家——社会”等境况进行说明;其二,它在经历了从“共同体人”(member)到“个体人”(individual)的社会属性转变后,无法对公民从一元到多元、从全职到兼职的转变以及变化了的国家和个人关系的整合提供任何答案;其三,商业时代的来临,使得绅士美德不再为人们重视。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利益契约取代了古风对荣耀和美德的追求,市场道德对传统的先设美德进行着从观念到制度的排挤。卢梭的政治思想在两个方向上远离了当下状态,它指向了人类往昔的幸福的自由,以及在将来建立一个吁求受其统治的人们的意志的政治,公意可能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的规模必须很小,以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公民之间相互熟悉;(2)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3)在财产权上,每个人对于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在地位和财产上要高度平等;(4)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使他们热爱自己的道德和责任,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 一方面,卢梭对以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主流政治思想进行了批判与更新。他批判了从机械主义哲学推演出的消极国家观,否定了将法律视作政治博弈规则和利益协调均衡机制的法律观,给法律打上了公民文化和神圣美德的烙印。卢梭认为,现代政治学是建立在对人的片面性理解基础之上的。国家完全是消极的,只考虑到幸福的条件而忘却了幸福自身。在霍布斯那里,个人自由的多少不在于法律的来源,而在于法律所允许的自由空间。 另一方面,它将古典共和主义在新的政治生态中进行了发挥,并试图突破共和主义的理论困境从而使之可以运用于当下。这样,卢梭的共和观念使他设计出一套和机械主义哲学进程迥然不同的政制,它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整体主义。卢梭的整体观念绝非对个人价值的否认,相反,他所说的共和国是一个将个人价值和整体价值进行整合以达到完美交融的政治境界。“一旦人群这样地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之后,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如果个体离开了共同体,正如同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一般,“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 ”。 2 公共利益。公意指导下的主权行为以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为保障,它以全体利益为目的,以法律来实现和保障。卢梭意义下的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作为共同体臣民所普遍服从的是自己作为平等参与的主权者时,致力于公共利益的公意所订立的法律,它的普适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公共化,人们因此达到了整体幸福。 3 公民参与。在主权者层面,卢梭强调直接参与,只有这样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公意才能通过立法表达,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的。然而,“……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在政府层面,卢梭拒斥了直接参与的可能,主张人民委任的贵族制的政府组织形式。然而,为了避免政府天然的滥用职权并走向蜕化从而腐蚀主权的倾向,公民必须考虑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维持的手段就是作为主权者的公民通过定期的集会对政府进行监督和约束,而“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 4 美德王国。渊源自古希腊的共和理想中,一个国家的善政光倚仗僵死的制度和法律是不够的,道德方才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公民所能得到的幸福。道德既是条件,又是目的。卢梭继承了这一传统,并强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这点很鲜明地在卢梭对公民宗教的呼吁上体现。 三 解读与阐释:卢梭的法律至上说 理论界最常见的误读,在于对他的两大误解:其一,将卢梭政治哲学的优秀概念的自由理解为“自主”(autonomy);其二,将人民主权说中的人民等同于主权者。造成这两个错误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卢梭的“公意”概念的抽象与神秘,以及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把眼光聚焦在《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爱弥儿》之上,从而在《社会契约论》无法清晰说明公意与自由、人民以及法律的关系之时,以自己的逻辑填充之。而一旦第一个进行解读的权威完成了这一牵强附会,后来便不乏附庸者了。卢梭的公意概念的抽象性应该置于法律语境中来解读,正是卢梭的法律思想,可以将他共和逻辑下的自由观、主权观、人民观以及公意本身进行说明。 1 自由绝非自主。在《忏悔录》中,卢梭说明了他思考“什么是可能的最好的政府”这一政治哲学的最重大问题的心路历程,“不管你怎样做,任何一国人民都只能是他们政府的性质将他们造成的那样;因此,‘什么是可能的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在我看来,只是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政府性质能造就出最有道德、最开明、最聪慧、总之是最好的人民?……我又看出,这个问题又极接近于这样一个问题:哪种政府在性质上最接近于法呢?”施特劳斯将霍布斯视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原因就在于他完成了自然法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并不像传统那样把“自然法”,即一个客观的秩序,作为起点,而是把“自然权利”作为起点。这种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合理的主观声称,它非但不依赖于任何事先存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而且,它本身是所有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渊源。 2 主权在民。如果说之前将自由与自主画上等号还能解释为逻辑推理上的过渡,那么“人民是主权者”这一提法便是明显地对卢梭的误读。笔者认为适当的提法应是“主权在民”,这两种说法是决不可画上等号的。如果以“人民为主权者”为逻辑起点,将会导致一系列与卢梭原有思想可能造成的矛盾全然不同的、自造的思想冲突。卢梭的这一态度,在于他对于人民的“幽暗意识”。卢梭对于人民并没有诸多后世学者所判断的如此乐观,相反,他认为正是由于人民判断上的缺憾(人民总是被个人意志所诱惑),甚至提出“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而又困难的事业呢?” 卢梭的政治思想始终贯穿的是共和的逻辑。当代人更偏好以民主的视角来解读他,更关注于其思想对后世一幕幕历史画卷所制造的一隅火花,也许是这幅画卷太过瑰丽,以至于对卢梭的狂想代替了学问应有的审慎怀疑。卢梭用其深刻锐利的眼光和细致入微的论证,调适了共和与主权这两个概念,并把个体的自由深深印嵌于共同体和法律当中。卢梭被立体化,也被抽象为现代民主的先知与宗师这种神话般的存在。因此,笔者所尝试的是尽可能地将一个平面化的卢梭呈现出来。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探讨 内容摘要: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以培养和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为目的,法律逻辑学教学需要注意:从强调逻辑自律意识着手,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找寻法律的生命。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优秀期刊还是优秀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优秀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逻辑学的课堂教学研究 法律逻辑学的课堂教学研究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有三大发源地,这就是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逻辑学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与日常思维、语言表达、推理论证等有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学科的门类越来越多,逻辑学处于基础学科的地位。在高校教育尤其是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逻辑学更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法律逻辑学是面向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是逻辑学与法学知识的结合。法律逻辑学的课堂教学应该改变原有的固定模式,引入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使学生被动或主动地参与到课程的教与学的过程中。传统的教学方法, 是以学生为对象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师按照教材的章节和顺序逐个内容讲解下去,基本上是照本宣科,没有任何创新和扩展;在教学手段上基本上是一本教材、一个教案、一支粉笔,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和手段基本谈不上使用或者是没有条件使用。这种方法极大地限制了逻辑学的教学效果,使原本就抽象、晦涩的逻辑学概念和原理更不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为此,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师,就应该在法律逻辑教学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那么,如何才能在法律逻辑教学中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搞好法律逻辑教学呢?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效果来看,本人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等方法效果比较好,很受学生欢迎,下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利用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 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 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对典型事例的精辟分析,使学生对逻辑知识有更深刻认识和直接感受,避免空洞说教和乏味推理,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其运用 逻辑知识的能力,实现逻辑知识的迁移应用,尤其是列举一些缺乏逻辑知识或者巧妙运用逻辑知识的典型事例进行分析,不仅使学生对学习逻辑知识产生浓厚兴趣,而且在对这些典型事例的思考,分析中更加认识到学习逻辑学的重要性。如通过韩复渠演讲的典型事例让学生体味到逻辑就在我们生活中,违背逻辑规律、规则就会笑话百出;通过丁谓运用逻辑思维成功建造昭应宫的事例让学生明白逻辑离我们并不遥远,每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工作都离不开逻辑,我们就生活在逻辑的海洋之中,正确运用逻辑知识会使我们生活和工作效率非凡;通过对林肯为小阿姆斯特朗作无罪辩护的事例分析,使学生认识到判断的巨大威力,一个虚假的判断可以置人于死地,一个真实的判断可以洗却罪名;通过曾国藩“屡战屡败”的事例分析,可以深刻学习语句与判断的联系与区别;通过列举上海七君子案件审、答、辩中的一些精彩片段,可让学生运用逻辑知识去思考、分析真实的法庭审理;可以通过罗文锦智辩茂隆皮箱案以分析类比推理的妙用。每个典型事例都可以将学生带到逻辑思维的草原上任其驰骋,让学生体味到逻辑的威力、魅力和精妙所在。 二、 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既是一种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教学思路。作为教学方法是指基本方法,而非具体方法,贯彻到各种具体方法中,使教学具有启发性。作为教学思路,强调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作为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启发式教学方法,这是由这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将学习目的寓于课堂教学之中,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通过设疑,激发学生认识上的矛盾,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引发学生的想象力,促进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并转化为学生自身的认识。为使整个教学过程有启发性, 要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提问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式,针对大学生思维的活跃性、跳跃性有余而逻辑性不足的特点,结合各章节教学内容的进度,融入课堂,提出讨论话题,让学生在课后准备。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并在讨论中充分发挥民主,各抒己见,教师一方面参与讨论,引导学生不偏题,同时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进行总结发言,提出观点和结论。这不仅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培养其搜集资料、整理资料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也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运用多媒体技术教学法 运用多媒体技术教学法就是利用 powerpoint 软件系统把法律逻辑学的概念和原理制作成演示文稿的形式, 向学生进行展示和讲解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过 powerpoint 办公软件系统丰富的幻灯片界面,强大的声、光、动画演示功能, 可以使刻板、生硬、抽象的逻辑学知识变得更加活泼、生动、具体、形象和鲜明, 使学生在多彩的视觉、听觉氛围中学习逻辑学知识、感受逻辑学的魅力,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法律逻辑论文:浅议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 原文作者:董张磊 摘 要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本文将会通过介绍一些法家思想,来论述法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 法家思想 中国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董章磊,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千百年来历史沉淀下来的历史文明文化的精髓,一个国家能否稳定持续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传统的历史文化。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思想提出了法律治国的必要性,这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具有很大的作用。 一、法家思想 法家思想的优秀精髓就是强调法治,这些基本的理论依据对后来的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而后汉朝也沿袭了这种法制制度来治理国家,在古代的法制建设体系上,法家思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法家主要探讨了法律的发展与起源、法律的本质、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并揭示了一些关于人性、道德伦理、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律之间存在的关系。 (一)法家思想对法律产生的作用的重视 从法家思想可以看出,法律的主要作用表现为:第一,兴功惧暴,让人们不要害怕恐惧那些暴戾之徒,而是要树立一种不断建立战功的思想,建立战功对于最终取得战争的胜利是很有帮助的,而且还可以强化人们的爱国意识;第二,定纷止争,强调的是具体物体的归属权,如果一件物品没有具体的归属于某一人,就会引起争执和抢夺,而一旦有了归属,这种纷争自然就停止了。 (二)人性主张“就利避害” 就利避害,就是避开有害的,接近有利的条件,这是管仲提出的“人性论”,他主张统治者对人民进行礼仪上的教化,和天下人保持一致的礼仪思想,便于统治者做好封建制度的维护,管仲提出,商人日夜兼程不会感觉到劳累,打渔者不顾自身生命安全出海打渔,都是受利益的驱动,这种思想,对于统治者带来的启示就是:每个人都好自己的喜好,要根据这种喜好来治理人民,治理国家。 [论文网] (三)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提倡思想与时俱进,不主张保守思想,法家认为历史总是在不断前进变化的,而法律制度也要跟随历史前进的步伐发展,不能一味抱着守旧的思想。就如同商鞅提出的不法古不循今的思想,后来韩非又进一步提出了时移而治不易者乱,时代有了发展而统治方式一成不变的,社会必然危乱,那些守旧的思想必然影响社会统治的安定。 (四)治国方针与策略 古代的治国方略典型的有,商鞅主张的重法,即完善各种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慎道提倡的重势,即君主要注重自身权势的壮大,最大限度的拥有军事权力;申不害提出的重术,即通过控制朝堂之上的大臣,拥有最高的统治权来执法的治国方针,这三种治国之道各有利弊,后来,法家思想的韩非则把这三种治国策略结合起来。 法律作为治国方针,它提倡“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法律不仅仅是用来约束市民的,对掌握控制权的君主同样有约束作用,法家思想注重的是法律的实质内涵,这样使得法律制度在建立之后就可以比较公开化大众化,可以杜绝一些徇私枉法的事件的发生,这些都显示出了法律的占有的地位还是比较大的。法家对“法”还是很推崇的,虽然法家治国策略中包含有重法、重势、重术三个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都只是治国的一些策略,并没有实际的内涵意义,法家思想的优秀还是“法”。 二、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积极影响 地主阶级奠定了法家兴起的阶级基础,法家思想伴随着新地主阶级的兴起而开始有了发展,成了新地主阶级统治社会的另一种标志,这种新潮的思想根本改变了原本的奴隶制的社会性质,使人权得到了解放,传统的封建社会的局面也得到了有利改善,而且奠定了法制发展壮大和完善的基础。 (一)法家思想的客观性 法家思想一致认为法是规范一个国家人们具体行为的标准,可以客观的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一个准则,可以用来衡量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否在标准范围之内,这样的约束可以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管仲在《管子七法》中写道,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即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斜、角量等等,叫做“规范”,根据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法的客观性,韩非子也提出椎?者,所以平不夷也。榜檠者,所以矫不直也,即法可以纠正人们一些不正确的行为方式,慎子也提出,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这些都强调了法家思想的客观性。 (二)法家思想的强制性 法律的制定制度中,一般都会涉及到“刑”这个字,对于那些不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行为,违反社会安定的,引起社会动荡的行为,国家都会给与强制性的制裁和惩罚,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做到赏罚分明,严惩违法行为,强调了法家思想的强制性。 (三)法家思想的权威性 法律作为一种长期规范人们行为标准的尺度,不能够朝令夕改,要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就不能随便的废除或者重新制定,以免引起人们感觉无法可依的状态出现。管子提出,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大众,都要充分重视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遵纪守法,不做逾越法律之事。 (四)法家思想切合人民大众的利益 法家思想制定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虽然只有志之士为了替君主出谋划策,提出好的治理国家的方案,但是它并没有因此而忽略人民大众的利益,把法制同普通群众的利益联系起来,顺应民意,如此势必会得到支持,否则社会也无法真正的安定下来。管子提出,法律制度的制定为了得到民心的支持,要先考察好民众的喜恶。 综合以上四点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积极影响可以看出,法律引起了法家的高度重视。法家提出的君主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家思想还倡导法律条文应该明确清晰,公布于众,在惩处那些违法之人时,可以通过媒体来大众互相传播的方式让法律的一些操作具有可见性;法家思想强调法与刑相结合,赏罚要分明;法家思想注重法的公平性客观性,法律面前无人例外;法家思想还注重法的稳定性统一性,不要随意变更,这些重要的思想与现代的法律制度都是相符合的,它们在规范国家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深层剖析来看,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思想的不同表现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更加注重法律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对人权的充分尊重。 三、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 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提倡的是民主法治,这与两千多年以前的法家思想是有本质区别的,法家思想更注重的是君主的统治权,即最高权力都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现代社会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强调的是民主的决定权,即法律不再是中央最高领导人控制社会的工具,这些法家思想存在的不积极的因素,在法制建设的现代也不能被忽略。 (一)法家思想忽略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文明的产物,不是人类诞生以来就有的一种制度,是后期人为规定制作的,因此在最初发展的时候,势必会存在一些问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法律在衡量规范人们行为上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消极的影响因素,比如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上,人人都有自己独立的思想领域和思考方法以及不同的宗教信仰,如果用法律硬性的规范这些东西,就是对人类无法思想的不尊重,久而久之,势必会引发民众的不满和叛乱,对于思想自由方面的问题,不宜用法律进行约束限制。 (二)法家思想过于强调君主专制 法家思想过多的强调国家利益,而没有平衡好国家与大众间的利益,强国弱民的法家思想潜伏着危机,当国家的利益过大,威胁到人们的基本生存时,原本的信仰就会遭到质疑,致使国家的条规失去民众的信任,继而导致大众的反抗,国强则民富,民穷反过来会影响国家的富强。 (三)法家思想在“用刑”上的制度不够合理 法家思想认为虽然没有犯罪,但是仍然有犯罪的动机时,就要给与惩罚,这就是法治思想的不合理性。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要进行宽容处理,给与其认识错误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的,都不应被施与重罚,这种把思想和行为犯罪视为同一等级的法家思想,与现代的法制建设的中国是不一致的。 法家思想注重的是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各个方面的约束力度,所以这种主张依法治国的思想受到了高度重视,法律的存在使得整个社会的运行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的性质和它是一致的相通的,所以法家思想对中国当代社会的发展还是有很大的作用的。但是它也存在着消极影响,法家思想只是君主用来治理国家的一个强制性工具,强调的是君主专制,这与当代中国的保护人权的主张是相悖的,总的来说,法家思想和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是存在差异的。我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家的依法治国的思想优秀对于当代中国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为了跟上时展的步伐,我国的法制体系也需要不断的完善,严格执法,以法治国。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保留、法治与复杂社会——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保留之法治逻辑探究 【摘要】在我国的宪法语境下,法律保留虽不能从依法治国原则当中必然导出,但其本身的法治意蕴却与后者神脉相通。这一法治逻辑在抑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之时,又受制于内生其中的民主逻辑而无力约束代议机关本身。对于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并存的当下中国复杂社会,此种张扬立法权而抑制行政权的古典法治模式可能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的挑战。对此,法律保留设计宜拿捏分寸,恰当收敛保留密度,并借助其他制度共同平衡强大的政府与公民自由权利之间的紧张。 【关键词】法律保留;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代议民主;复杂社会 引 论 所谓法律保留是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权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行使。[1]譬如,征收如属于法律保留范围,则意味着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政府不得实施。这一概念源自德国公法学界,上个世纪后期被引入中国,用以命名我国的类似制度,如《立法法》第八条等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2] 国内学界多认为法律保留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的理据是法律保留蕴含了民主与法治的制度逻辑,而这其实又是德国法学理论的打包附赠,有明显的“他者”色彩。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社会结构与法律制度的部分变迁,法治与法律保留之必然关系遭到部分德国本土及台湾学者的质疑。对于这一概念的继受者我们而言,不仅应当和域外的学者一同从时间的维度考察社会变迁对法律保留制度的影响,更应当从空间的维度,立足于当代中国复杂社会,对中国制度语境下的法律保留逻辑加以反思,切忌“错把他乡当故乡”。具体而言,在当下中国的宪政语境下,法治与法律保留是何种关系?法治是否像某些域外学者所言并不必然导出法律保留?而这是否又意味着法律保留并不必然蕴含法治逻辑?如果蕴含,此种逻辑具体是如何展开的,其功能上的边界在哪?能否有效回应当下中国复杂社会对公权力服务的冀求?本文将立足于中国的宪法背景,在本土的法律制度脉络中探析法律保留之法治机理,揭示其运作逻辑,指出其在这一维度上的内在紧张与局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一、法律保留之法治依据探究 1.何谓法治? 要理解法律保留与法治的关系,首先必须清楚何谓法治。虽然法治不存在一种先验的、放之四海皆准的定义,但在共识的意义上而言,我们可以给法治总结出一个粗糙的“标准”。纵观中外历史上的各种法治样态与古今圣贤的相关论述,理想型的法治大致可以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勾勒:在形式层面,法治就意味着规则之治,而要保障规则之治,首先法律必须具备富勒所谓的“法的内在道德”:如公开性、一般性、稳定性等八项要素。[3]其次是要求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在法律之下,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主要表现为有限政府的要求)。再次就是要分权。只有分权,“法的权威才能上升,人的权威才会下降”,[4]才真正可能保证所有人在法律之下。[5] 如此,所谓规则之治方能真正实现。但仅有规则之治,法治还只是一具没有灵魂的躯体。而填充这一躯体的灵魂就是基于一般伦理道德之上的基本权利。用亚里士多德那句稍嫌抽象但不失精炼的话来讲就是:法治是获得普遍服从的良法之治。[6] 2.法治的规范依据 作为全人类的文明成果之一,法治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并被写入宪法。《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7]这一条款不仅强调了法治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而且也明确指出了法治的优秀要素——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在法律之下,包括政府。 此外,从《立法法》到《监督法》等宪法性法律也都在开章就宣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8]民主与法治俨然已经成为中国宪政制度的两大支柱。而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自觉地在党的章程中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 3.法治与法律保留 在德国传统上,法治国一向被视为法律保留制度的两大宪政根据之一(另一是民主)。但上个世纪后期以来,两者的必然关系遭到不少学者质疑。他们认为,在十九世纪君主立宪时代,这一因果关联大致成立。但在现代宪政社会,国会立法与行政立法的法治品性并无明显区别。行政权所制定的行政命令也具备一般性、公开性与预先性的特征,同样可以达到法治国原则有关人权保障的要求。[10]即使从稳定性的角度来看,法律也没有了多少优势。譬如,在现代财经法规领域,“朝令夕改”的法律日益增多就是明证。因此,从法治国原则根本无法导出法律保留的要求。[11] 面对这种基于功能主义立场的质疑,著名公法学者路普(h.h rupp)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坚守传统观点。其理由是,根据德国基本法,所有赋予人民权利或课以人民义务的外部法(au?enrecht)都必须有国会立法授权。[12]换言之,没有国会的法律授权,行政不能对外命令。因此,在德国,依法行政其实就等同于严格的法律产生行政——无法律即无(对外)行政,这实际上就意味着法律保留。所以,法治国原则蕴含了法律保留的要求。[13] 但台湾学者许宗力根据台湾的制度语境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路普的观点即使有理,也只局限于德国。在他看来,依法行政仅与法律优先等义,而与法律保留并无必然关系。从逻辑上而言,依法治国或者依法行政虽然强调行政必须受到法律拘束,但这只意味着行政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另当别论。不能将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认定为法律已经保留而行政不得作为,否则就溢出了依法治国或依法行政的逻辑。[14] 上述观点有各自的制度语境,其成立与否并不能照搬到我国大陆,只能作为一种智识参考。关键在于:在中国的宪法语境下,依法治国是否必然导出法律保留?对此,必须结合我国的宪法制度加以细致分析。 我国宪法等将“依法治国”作为宪政原则之一,《监督法》等又将依法治国具体化为“依法行政”等要求。[15]而且,根据人民共和的政体性质,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行政机关的功能定位是执行权力机关意志,“依法行政”就是履行这一职责的制度保障。如果行政机关能够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对外行政,那么人大领导政府的代议制模式就有被架空的危险。因此,“无法律即无行政”应当是我国宪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所谓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皆当作此理解。 但“无法律即无行政”(或者说法律产生行政)与法学理论上的法律保留之关系尚需做进一步辨析。我国宪法并没有像德国基本法那样规定任何对外行政都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授权(也即宪法没有就所有对外行政予以法律保留)。因此,在宪法和法律没有做出特别限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赋予其的行政职权来对外行政。[16]这就意味着依法行政的含义可以分解为三块:1.法律已有规定的,行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2.法律没有规定同时也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抽象的行政职责行政。3.法律没有规定但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内的(如征税),则行政机关不得对外行政。 也就是说,在法律保留范围内的事项上,行政机关不能仅根据宪法上的职权依据行政,还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只有这样理解,法律保留制度一说才有意义——如果所谓法律保留只是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抽象的法律职权依据,那么这种法律保留意义不大。因为抽象的职权性规定往往空洞而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甚至有害,“因它反而可能使原欲避免之行政的恣意与滥权获得合法之藉口”。[17]反过来,如果行政行为在任何事项上都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即法律全部保留),那法律保留一说就显得多余。正如所有乌鸦都是黑色的,则“黑色的乌鸦”一说就是画蛇添足。 当然,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讲,也可以说有两种法律保留:一种是比较弱的法律保留,行政行为只要有法律上的职权依据即可。还有一种是比较强的法律保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直接法律依据或至少是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法规依据。[18]《立法法》第八条等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以及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保留显然是第二种意义上的。 在我国的制度语境中,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则意味着“行政不能行动”。但由于所谓“行政必须有法律规定”又可以理解为上述两种法律保留。因此,从逻辑上而言,依法治国虽然包含但并不能必然能推导出较强的法律保留(即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换言之,不能仅仅根据宪法上有依法治国的原则就认定我国有或应该建立严格的法律保留制度。这一结论和许宗力的接近,但两者的论证脉络和内涵却是大不一样的。 其实,如果跳出上述问题框架并反观其身,我们会发现:依法治国是否必然包含法律保留要求在我国并不迫切,甚至可以说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在我国,法律保留无需从依法治国中推导出来,其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19]而且,法治国能否理解为法律保留的宪法理据,其实不需要去论证法治国是否必然意味着法律保留,而只需要证明法律保留蕴含法治的精神即可。那么法律保留是否体现了法治的逻辑?下面将论证:在我国的法律制度语境下,这一点毋庸置疑。 二、法律保留之法治逻辑展开 法律保留体现法治逻辑的地方,首先在于:法律作为一类特定的规则,其品质就在于具有普遍性、稳定性等特点,相对于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特色的政策而言,法律的这些优势尤为突出。尽管德国有学者质疑法律保留的法治品性,认为与德国的行政命令(类似于中国的行政法规)相比,法律的安定性并不明显。但这一点在中国显然并不成立。虽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多少靠近(也仅仅是靠近)了法律的品质,但法律保留针对的不仅仅是行政法规,更是行政法规以外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公民权利的现象极为普遍,对公民权利的不当限制主要来自于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20]即使是国务院,其规则制定权限也有含混不清之处。如《宪法》赋予国务院决定与命令的权力,但《立法法》只规定了行政法规的效力,对国务院的特殊规范性文件效力地位未作规定。两者出台程序的严谨性与公开性大不相同,但在现实当中却具有相同效力。结果,国务院就经常用决定命令的形式来取代行政立法。[21] 其次,法律保留意味着通过人大立法来限制行政立法和立规,这种分权逻辑正是法治的要义之一。尽管在复杂的现代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绝对分离已不现实,但“如果自己为自己立法,法律就不存在了。”这一古典自由主义信条并没有失效。《立法法》第九条基于现实对规则治理的需求,允许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部分法律保留事项授权给行政立法,但在重大事项上仍然强调绝对保留。而且,这种转型时期的特殊做法已经备受诟病。[22]而行政权之所以能分享立法权其实也得益于民主制度赋予他的正当性。因为民选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那种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专制可能性。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最高行政机关往往演变成专门的立规机关,而较少负责具体的行政,如国务院即是如此。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制定规则,其他各级政府与部门具体实施国务院的决策,这其实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与行政的分权。 但是,行政系统的性质并没有因此而发生质变,基于自身独立的系统,其很容易形成制度意义上的部门利益。在此意义上,其天生就有权力扩张的欲望。[23]虽然我国的宪政模式不存在“以野心对抗野心”的制度逻辑,但是对于行政权的这种权力惯性,民主代议机关自然得加以防范。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权的这种野心并不是完全基于私益的考虑,其实和宪法等赋予其的职责也有某种内在关联。宪法性法律规定,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其职责包括:领导和管理经济、城乡建设、教育文化、治安、外交、民族关系等等事务。[24]这些职责在追求四个现代化目标的转型中国时期,实际上演变成了一种富民强国的政治任务。所以,我们看到,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到现在,政府都扮演了国家准权力中心的角色。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在国家权力层面,也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行政权被寄予这种厚望,自然就较为强势。而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过程中,对财产权等公民权利的调整成为政府治理的手段:如通过征税来增加国家财政,提高国家执政能力,实现收入第二次分配,减少贫富差距;又如通过征收征用来推动城乡建设和国家工业发展等。为了完成这些职责,政府必然会有强烈的权力扩张欲望,首当其冲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最典型的就是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房屋和土地征收现象。正是权力扩张与政绩追求这种冲动的惯性下,政府往往片面追求公共利益而过度挤压财产权。何况,由于政府执掌的公共资源巨大,各种利益集团都会想方设法钻进行政系统,影响公共政策,谋取私利。而行政决策的封闭性势必阻挡民主的有效监控,而造成立法性腐败在行政系统更容易发生,特别是在涉及财产权调整的领域,这种现象极为普遍。 因此,有关公民权利的调整事项就不能由具体执行这种调整的政府制定规则。如果政府既立法又执法,那么公众就成了“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法律的另一个角色就在于扮演第三方,以超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冲突,从而更公正、更权威。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强大的行政权和普通的公众一同服膺法律。许宗力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法律相对于命令具有法治意义上的优越性,自不能从中导出法律保留的要求。”[25]但法律保留所暗含的分权逻辑本身就表明其相对于行政命令的优越性。即使在德国或台湾地区,法律在安定性方面相对于行政命令并没有明显优势,但在分权功能上却显然高出一筹,这种分权逻辑能有效规训行政权,促使其服从法治的要求。 法律保留所具有的这种法治功能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有利于人们对自己的权利形成稳定的预期,无需担心大大小小且师出多门的行政命令突然降临到自己头上。在此意义上,法治的要义在于对政府的限制,而非对公民的管制。苏力担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口号容易产生误导,以为是主张政府对市场的规制,迷信政府的作用。[26]这其实只理解了这一口号的一个面向,或者说是对法治的一种误解。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其主要防范对象不是普通公民而是政府与强势阶层,因为他们更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实力。事实上,近代以来的法治之形成,也是以实现有限政府为主线的。[27]所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说并非一定是主张加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恰恰相反,如同苏力自己所倾向的立场,即限制政府干预,强调“法不禁止即自由”,市场自发形成秩序。 三、法律保留之法治逻辑检讨 但是,法律保留的法治逻辑并不彻底。尽管法律保留制度意味着整个行政分支在法律之下,但对于立法者本身,法律保留无法有效约束,仅能凭借法律本身的稳定性与一般性等规则品质给予立法者一定的制约,而无法防止立法者通过废除或修改法律的方式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无疑是法律保留的一个先天局限,如同人无法提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在此意义上,法律保留不能保证所有人在法律之下,立法者是一个例外。 而民主立法本身又并非完全可靠,其带有与身俱来的激情特性和利益取向。这方面,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很多。譬如,在特定的社会情势下,民众可能被少数阴谋家煽动,“被人卖了还帮着人家数钱”。德国历史上的纳粹政权就主要是凭借民主手段上台的。而且悖谬的是,上台之初,整个政体仍然具有民主特征,纳粹控制了国会288个席位,成为第一大党,民主国会由此成为希特勒的独裁工具,不仅犹太人的公民权利被完全剥夺,普通德国人的基本权利也被严重限制。[28]另外,民主的主要逻辑往往被简单化为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逻辑与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逻辑存在紧张。权利强调的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而多数决原则强调的是多数人利益至上。这就不排除多数人利用法律来侵犯少数人权利的可能性。美国建国之初,联邦党人对国会最大的担忧就在于此,而主张司法审查以抑制国会的“多数人暴政”。[29]对于代议民主机关所存在的激情弊端,光靠法律规则本身的品性(如一般性与稳定性等)来加以抑制无疑是杯水车薪。 甚至法律保留本身就蕴含了鼓励乃至催促代议机关积极立法的制度取向。如果代议机关对某些重要事项予以保留而不制定相应的法律,那么行政就无法作为,社会就可能陷入失序状态,即使立法机关不主动立法,社会各界包括国家权力系统内部都可能一致对代议机关施加压力,要求其积极立法。由此,法律保留的制度逻辑呈现两种取向:一方面限制行政权,强调消极行政,体现了法治的理念;另一方面则是张扬立法权,强调代议机关积极立法,体现了民主的要求。两者之间的紧张使得法律保留的制度逻辑呈现出一种内在的分裂,而其中民主又占据上风。从中不难看出,法律保留本质上是民主代议机关对行政权的一种控制手段,其强化的是代议机关的权力中心地位。[30]在法律保留制度身上,民主正当性的逻辑要强于法治的逻辑。 话又说回来,法律保留的法治逻辑也不宜彻底。这不仅仅是因为法治存在民主正当性质疑这一阿基里斯之踵,更是因为法治本质上是一种否定性价值,“它仅被用来减少对自由和尊严的侵害”,[31]与公权力积极追求的其他正当价值存在冲突。在当代中国这一复杂社会,这些冲突特别明显。 首先,从时间维度来看,社会的变动决定立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其中既有前现代的问题,如部分欠发达地区人们的生活方式仍比较传统,生活水平也比较落后;也有现代的问题,如许多城市已经进入现代工商社会,人们生活节奏快,权利意识与契约意识也很流行,形成了主要靠法律维系关系的陌生人社会;甚至还有后现代的问题,如在经济全球化、网络虚拟化、交通迅捷化的背景下,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人和人之间交往不断纵深与多维度化,与此同时,文化与价值日益多元乃至虚无主义横行,阶层冲突与群体利益矛盾频繁且不稳定,经常出现意想不到的流变。可以说,中国正在迅速卷入市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过程,正在经历实现现代化和反思现代性这双重的挤压,正在承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习俗等各方面的变化和震荡。[32]这种历时性与共时性形成的奇妙的交叉与重合,使得当代中国社会构成一个典型的复杂社会。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频率必然很高。法治所强调的稳定性在变革时代无法简单地通过法律保留来实现,这是宿命。 其次,从空间维度来看,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人口经济发展相对不平衡的大国,同时也是一个城市不断扩张的大国。在改革开放这三十年来,市场经济的逻辑冲洗了我国的绝大部分角落,城镇人口逐年攀升,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再加上高速发展的通讯与交通设施,城际差距,城乡差距其实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这种数千年来未有的工商时代对政府治理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一方面,随着市民社会的慢慢成长,政府的权力应当慢慢从社会退场;另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分工迅猛发展,人际关系急剧复杂,人类进入一个资源相对逼仄的空间,越发需要公权力来平衡各种利益冲突。同时,社会机器高速运转,随便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造成大的灾难。全球进入了贝克所说的风险社会,哈耶克意义上的自发秩序很难在这种急剧变动、充满冲突,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社会发挥大的作用。为了减少公民受高速运转的社会系统的意外伤害,政府必然要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建立复杂的监管网络。这些都要求加大政府干预社会的纵深度,但法律保留遵循的却是抑制政府积极作为的消极行政治理模式,或者说是一种将民主代议机关推向社会治理前台的积极立法模式。而在快节奏、极复杂的现代社会,法律保留所依赖的民主立法机器又多少有些笨重,不可能事必躬亲。[33]因此,代议机关只能放权,否则就无法消除行政的“规范饥饿”状态。[34]具体到法律保留制度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只能针对行政权保留部分事项,并且在这些事项范围内也只能保留到一定程度,以免过分压制政府的治理能力,妨碍其为大众提供公共服务,而后工商时代,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远非以往可以相比。 拉兹三十年前的那句警告在当代社会不仅没有过时,反而愈加振聋发聩:“法治是一个程度性问题,尽管越遵守越好。……但法治不应轻易地成为‘不应这样做’的借口。在法治的圣坛上牺牲过多的社会目的将使法律成为空中楼阁。”[35]具体到法律保留制度而言,则是一味地要求以人大立法为中心对行政权进行全面的实体法控制既不现实,也不可欲,甚至可以说有违宪嫌疑——违背宪法上赋予政府的职责性规定。[36] 这就对法律保留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保障民主代议机关的控权,又要让行政权能如鱼得水,有能力充分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而不过分限制公民权利。传统的法律保留代表了一种事前的实体法控制模式,即行政主体必须根据民主代议机关的立法判断来作出具体的行政决定。这种模式看似对行政行为的民主正当性要求极为苛刻——无授权即无行政。但事实上,民主代议机关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其无法提供足够的实体法依据,结果在现实治理的压力下,要么出现大量的“空白授权”,要么是行政机关自作主张,将法律保留架空。[37]对此,可以考虑将对行政权的民主控制分摊到其他环节,如行政决定过程本身。如果说民主立法无法及时有效应对社会治理,完全由行政权自行治理又担心公权力被滥用,则可要求行政决定过程本身对外敞开,吸纳各种民主元素,强调民众尤其是当事人的公共参与,以补强行政决定的民主正当性与可接受性。也即在“事前”的实体法治基础上增加“事中”的程序法治机制。学界近年来兴起的“行政过程的公共参与”研究就是对这一路径的探索。[38]此外,还必须强化“事后”的制度配套,如一般司法审查以及违宪审查等。上述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制度控制一并铺展,方可对行政权形成一套严密而不失灵活的制约。 当然,也不能因此忽略对民主代议机关立法能力的强化。尽管在当代复杂社会,由代议机关主导社会治理不切实际,但不能因噎废食走向另一个极端,以为民主代议机关无法作为。宪法赋予的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地位不可动摇,这是人民共和政体的命脉所在。其即使有所不为也是为了有所为。而且,要特别强调的是,与当下中国所具有的部分后现代工商社会特征相比,立法机关自身的立法能力多少还停留在“前现代”的阶段,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远没有到达其能力的“天花板”。无原则地强调立法机关下放立法权给政府,显然是将洗澡水与小孩一并倒出的愚蠢之举。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适当下放权力给政府以应对复杂社会挑战的同时,自身也要不断地加强建设,完成其现代转型。[39] 结 语 人类总是处于价值冲突之中,具有悲剧意味的是,往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要么放弃某些价值,要么作出妥协。反映到法治上则表现为几对悖论:如稳定与变革,确定与灵活,一般与个别等。[40]法治的这些内在紧张在法律保留制度上同样存在,这些法理学命题又可以转化为一个宪法学命题:强有力的政府与公民自由的冲突问题。在我国的宪法语境下,法律保留虽不能从依法治国原则当中必然导出,但其本身的法治意蕴却与后者神脉相通。这一法治逻辑与政府治理能力存在相当的紧张,在临近后工商时代的当今复杂社会,其表现得尤为剧烈。而我们的政府还没来得及基于法治的理念从社会大面积撤离,后工商时代又提出了政府应当全面介入社会的要求。这或许是中国独特的现代性命运。如何充分利用行政权而不被其所伤是法律保留所必须面对的一个制度挑战。对此,法律保留设计宜拿捏分寸,恰当收敛保留密度,张弛有度地驾驭行政权。 当然,法律保留在中国的宪政制度框架下,只是法治的一个子制度,无法承受过多的使命。前述任务显然已经超出法律保留本身的能力范围,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如完善人大制度,强化行政决定的公众参与程度以及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等等。所有这些制度有效运作,即可真正平衡强大的政府与公民自由权利之间的紧张。 法律逻辑论文:论责任是违法的法律后果——从《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逻辑矛盾说起 关键词: 必要注意;过错;义务;债务;责任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了概括式加开放式列举的矛盾模式,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无法界定侵权。义务是 法律 规定的行为强制资格。债务是特定人的义务,是因特定行为发生的行为强制资格。过错是对行为人意志的间接否定,即导致欠缺必要注意的心理状态,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和非加害人过错。必要注意是法律对变动稀缺资源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要求,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或法官依法认定;或为义务,或非义务。行为人过错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包括发生义务,义务不消灭,丧失权利,不取得权利等。不履行意定发生之义务不存在过错问题。责任是违法之法律后果,即因欠缺必要注意而发生之债务。侵权是违法和责任之唯一根据。违约发生债务,不发生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模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第1款实际上是全称判断:侵害任何民事权益,均须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例外。众所周知,违约行为侵害合同债权,当然侵害民事权益,但通常情况下,违约并不侵权。因此,立法必须限制第1款的适用范围,即必须加上“但书”。第2条的通常模式应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但侵害某类权利除外。”如分立两款,就是:第1款是全称条款,第2款是除外条款。 第2条第2款列举了侵权适用的权利,多达18类。立法者显然希望第2款发生“但书”的作用。然而,采用列举模式限制第1款,必须穷尽侵权的适用范围。第2 款采用列举加“等”的模式,成为开放条款,无法限制第1款的适用范围,实属多余。当然,一旦穷尽了侵权的适用范围,第1款又多余了。 那么,为什么不采用“但书”模式呢?只能有一个解释:立法者似乎不了解侵权对象的共性,无法明确界定侵权,即:民法之侵权究竟侵害什么权利。或者说,侵害什么权利不构成侵权,因此无法明确规定除外条款。 在无法明确界定侵权的情况下,本来可以通过开放的列举模式规定侵权的适用范围,但这样就表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者无法界定侵权概念,这又是立法者不愿意承认的事情。第2条最终包括了现在的第1款和第2款,采用了概括式加开放式列举的奇怪模式,可谓用心良苦。 在文字上,第2款完全成立,但第2款没有回答:未列举的权利中,是否存在非侵权行为侵害对象的权利:如不存在,第2款不仅多余,而且会造成误解,以为有些未列举的权利不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如不存在,哪些权利不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第2款的使命应该是限制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即界定侵权行为与侵害民事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区别,但没有完成,如前所述,其实是一句废话。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本身显然不能成立;第2款没有限制第1款的范围,不属除外规定,不能为第1款辩护。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部门为第2条辩护:“对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的确定,《侵权责任法》采取了具体列举和一般概括相结合的规范方式,这种列举并非穷尽性的,而是例示性的。”[1]然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一般概括(第1款)不能成立,这一辩护当然也不能成立。《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全文之纲,发生如此低级的法理错误,令人遗憾。由于不能抽象出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第2款企图穷尽之列举仍然存在问题:1.虽然多达18类,还是列举不全,如条文未列举相对身份权。相对身份权是 自然 人十分重要的权利,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如亲属权、监护权;亦可因合同而发生,如配偶权、养父母亲权;无论法定发生还是意定发生,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侵害相对身份权时有发生,构成侵权。2.列举不当:第2款列举了股权。股权反映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两种关系均为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股权实质上是合同债权。[2]侵害股权通常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部门认为:“相对权的存在一般难以为第三人知悉。如果相对权不作区分的都纳入到侵权责任法定保护范围,第三人可能动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将限制行为人的自由。故,相对权一般不适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承认侵权责任的成立。这也是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4]然而,“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是侵犯相对权吗?如是,第三人是相对权的义务人吗?如是,相对权还“相对”吗?相对权而不“相对”,是否违反逻辑呢?引文实际上主张侵权包括第三人侵害相对权,如此理解,该如何界定侵权呢?还有可能界定侵权吗? 《侵权责任法》第2条错误的直接原因,是立法者掩饰自己无法界定侵权,但根本原因是立法者不了解侵权与违约所侵害权利之区别。讨论这一区别,必须明确界定民事责任概念,弄清楚民事责任在民法逻辑中的地位。 二、责任概念的困惑 责任是民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但民法学对“责任”一词的使用相当混乱,可以认为,民法学并没有明确界定责任概念。 民法学有多种责任,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自己责任、替代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保证责任、举证责任等等;侵权责任中,又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据此,侵害权利发生责任,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未侵害权利也可能发生责任,如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因自己行为可能发生责任,如自己责任;因他人行为也可能发生责任,如替代责任;有过错发生责任,如过错责任;无过错也可能发生责任,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造成损害发生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未造成损害也可能发生责任,如举证责任。要在如此多样的“责任”中抽象出共性,建立民法之责任范畴,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恐怕是民法学至今没有明确界定责任概念的原因。 近代以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之例外、“但书”不断增加,学界似乎有一种倾向:对一些民事范畴,不明确区分,如: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权和相对权,物权和债权;对一些民事范畴,不明确界定,如权利客体、人身、财产、物。责任与其近似概念债务、义务,可能亦属不明确区分之列。责任可能亦属不明确界定之列。学界甚至出现了一种“功能性定义”的理论,主张同一范畴在不同场合有不同含义,无需抽象出共性,只需界定该范畴在不同场合的功能。严格地说,同一范畴在不同场合,表现形式可能不同,含义应该相同。思维必须从不同的表现形式中抽象共性。任何抽象都是从不同场合不同形式的对象中完成的。没有抽象就没有概念、范畴、思维。缺少界定明确的概念和范畴,无法进行严格的推理,更无法建立自圆其说的理论体系。 《 现代 汉语词典》对“责任”的解释是:“ 1.分内应做的事:尽责。2.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追究责任。”这一解释可以给我们很多启发,其中之一为:法律以外也有“责任”。这就说明,“责任”并非法学范畴,法律责任才是法学范畴。换言之,汉语“责任”与法律责任存在区别,不能以汉语“责任”等同法律责任。类似现象很多,如民法之“物”与汉语之“物”,民法之“债”与汉语之“债”,民法之“人”与汉语之“人”,民法“过错”与汉语“过错”,均存在区别。为明确法律责任的含义,恐怕首先应该探讨:法律为什么需要引入责任概念,提出法律责任(以下简称责任)范畴。而弄清楚引入责任概念的原因,实际上就是弄清楚责任概念与近似概念的区别。 责任是行为的强制资格。民法学中,表示行为强制资格的范畴有义务、债务、责任。民法已经有了义务范畴和债务范畴,为什么还要引入责任呢?换言之,责任与义务、债务有什么区别呢? 义务是相对于权利的概念。权利表示法律确认的行为选择资格,义务表示法律确认的行为强制资格。义务可分为不特定人义务和特定人义务:不特定人的义务是不作为,即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特定人的义务即债务,债务人须为特定行为(含不作为),以协助权利人行使权利。民法用义务表示行为强制资格;用债务表示特定人的义务,即特定人的行为强制资格。义务与债务的区别是清楚的。 责任是行为强制资格,因此属义务。责任是特定人的行为强制资格,因此属债务。可见,明确界定责任,其实就是明确界定:哪一类债是责任关系,哪一类债务是责任。 三、区分相关概念 回答上述问题,必须明确区分下列概念。 (一)稀缺资源之静态归属关系和动态归属关系 法律是对可支配稀缺资源的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的规定。所谓资源,即价值之载体。此类规定至少包括两个含义:(1)任一归属者可在不侵害其他归属者归属关系之前提下,支配归属对象,即在对象上实现自己的意志,包括履行允诺的意志和非履行允诺的意志;(2)任何人因欠缺必要注意损害归属关系,须恢复原状,受害人发生债权,加害人发生债务。人不能两次进入同一条河流,此处之“恢复原状”是相对的、广义的:(1)归属对象之价值如可量化,恢复至等价状态,如侵害财产实行全额赔偿;(2)归属对象之价值如不可量化,为归属者恢复原心理状态,如侵害名誉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因此表现为行为规范、行为评价。据此,稀缺资源之归属关系可分为两类:(1)不特定人承担不作为义务,发生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静态归属关系,称绝对关系。(2)特定人承担特定行为义务(含不作为),发生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表现为动态归属关系,称相对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通说认为,债是典型的相对关系,言外之意除债之外还有相对关系,不能成立。[5]动态归属关系包括:(1)特定人为自己设定特定行为义务,是静态归属关系因归属人意志变动后的确认形式,即合同债务。(2]特定人欠缺必要注意而损害静态归属关系,须广义恢复原状,是静态归属关系因他人行为违反归属人意志变动后的救济形式,通称法定债务。 稀缺资源归属关系可参见图1: (二)法律关系之发生和内容 法律关系包括权力义务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此处讨论之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为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相对概念,各以相对方为自己的存在前提,同时发生;各自的内容均为相对方内容之逆向表述,明确了一方内容,也就明确了另一方内容。法律关系可分别从发生和内容的角度分类: 1.从因立法者意志发生还是因义务人意志发生,法律关系可分为发生法定法律关系和发生意定法律关系:前者可简称法生法律关系,如人格权关系;权利义务之发生均由法律直接规定,权利为发生法定权利,可简称法生权利;义务为发生法定义务,可简称法生义务。后者可简称意生法律关系,其实即合同关系;义务由合同债务人为自己设定,即发生意定义务,可简称意生义务;权利由相对人为自己设定,即发生意定权利,可简称意生权利。法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必然法定。意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通常由义务人决定,但存在例外:(1)如发生绝对权,内容法定,如抵押权、质权。(2)如发生相对身份权,内容法定,如配偶权、养父母亲权。需要指出,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规定,包括明示规定和非明示规定,后者即附随义务。在法理上,两种规定均应视为对缔约人意思表示之肯定,或基于诚信原则之推定,本质上属意生之权利义务。可见,内容法定之法律关系可因立法者意志而发生,亦可因义务人意志而发生,须作区别。 法律关系从发生法定还是意定的角度分类可列表如下参见图2(法律关系分类表之一)。 法生义务包括特定人义务和非特定人义务,前者即法生债务,有两种类型:(1)原因行为为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含恶意不当得利。债务人须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2)原因行为为合法行为,包括:①债务人行为直接损害稀缺资源静态归属关系,如善意不当得利。②债务人因受益而间接损害稀缺资源静态归属关系,如无因管理。善意不当得利人和无因管理受益人均须适当返还利益,即适当补偿。可见,合法行为亦可构成法生债务的原因。 法生义务分类可参见图3。 2.从内容法定还是意定的角度,法律关系可分为内容法定法律关系和内容意定法律关系,权利亦可分为内容法定权利和内容意定权利,义务亦可分为内容法定义务和内容意定义务,同样须作区别。民法之侵权,并非侵害权利之简称,而是侵害内容法定之权利。或者说,违反内容法定之义务。对此后文将作分析。 法律关系从内容法定还是意定的角度分类可参见图4(法律关系分类表之二)。 (三)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 法律是行为规范。所谓行为规范,即许可为哪些行为,禁止为哪些行为。为法律许可之行为即合法,为法律禁止之行为即违法。合法和违法均是对行为的评价,但评价的是行为性质,非行为后果。 前文指出,合法行为亦可构成法生债务的原因,如善意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这意味着法律可在肯定行为性质的同时,否定行为后果。否定行为性质,指禁止该行为;否定行为后果,指变动该行为后果所反映之法律关系;两者含义不同,须作区别。义务人因欠缺必要注意而损害稀缺资源静态归属关系,构成侵权,法律既否定行为后果,又否定行为性质,属违法行为。义务人不欠缺必要注意而损害稀缺资源静态归属关系,如善意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仅否定行为后果,不否定行为性质,属合法行为。但善意不当得利人明知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受益人明知受益,而不补偿相对人损失,均构成不作为侵权,不仅须否定行为后果,而且须否定行为性质。 (四)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过错 1.过错概念 民法之过错,历来有主观说和客观说。前者指心理状态,即意志;后者指外在表现,即行为。汉语“过错”之本义即错误、不正确。可形容意志,亦可形容行为。但法律之过错并非泛指一般的错误,而有其特定含义。 行为是意志的表现。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意志始终起决定作用。评价行为之最终根据并非意志的表现形态,而是被表现的意志,即心理状态。法律规范行为,实质上是规范表现为行为之意志。或者说,法律直接规范行为,间接规范意志。因此,过错应指心理状态。 为表示一种“全面”的观点,一些学者提出了过错的主客观统一说。如,《 侵害发生意定而内容法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配偶权、养父母亲权,构成侵权还是违约? 抵押权、质权为绝对权,义务人为不特定人,侵害绝对权构成侵权。绝对权设定人侵害设定之绝对权,如抵押人毁损抵押物,出质人毁损质物,构成侵权,是否构成违约?否。前文指出,仅发生债权的合同为狭义合同;终止债权的合同,或发生其他权利的合同为广义合同。狭义合同存在履行问题。广义合同如不同时发生债权,不存在履行问题。这意味着,合同一方就相对方因合同发生之债权外权利,不存在违约问题。 养父母亲权通常因收养合同而发生,由送养人设定,合同相对人是送养人,但权利相对人(义务人)是未成年子女。在法理上,所谓侵害亲权,即未成年子女不服父母管教。显然,未成年养子女不服养父母管教不构成违约。 配偶权即夫妻的平等身份权,由婚姻相对方设定。所谓侵害配偶权,即夫妻一方将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从配偶权发生意定的角度,侵害人不存在必要注意和过错问题,构成违约;从配偶权内容法定的角度,侵害人欠缺必要注意,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这意味着违约和侵权并无绝对界限。在法理上,民事主体以特定人身份,为自己设定内容法定之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或者说,为特定人设定内容法定之权利,而又侵害此权利;既违约,又侵权。民事主体为特定人所设定之内容法定权利,可为绝对权,如抵押权、质权;亦可为相对权,如配偶权、养父母亲戚。同一行为可能既违约又侵害相对权,如侵害配偶权;可能既违约又侵害绝对权,如加害给付和缔约过失,对此后文将作分析。[12] 3.违法性非侵权要件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有三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有四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 国内一些学者主张四要件说,如:“ 中国 侵权法理论的通说及中国司法实践都肯定违法性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此不应当有所怀疑。”[13]“考虑到……我们主张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14] 前文指出,侵权是违法的根据,违法是侵权的结果。过错是对加害行为的否定,违法性也是对加害行为的否定。确认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无须两个否定性要件,违法性不能成为侵权行为要件。违法性与侵害性一样。或者说,与侵权行为一样,是侵权行为全部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共同结果。侵权关系中,过错是因欠缺必要注意导致损害事实之心理状态,过错要件实际上吸收了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可以认为违法性是过错的结果,过错意味着违法。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又称“违法性吸收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被认为是“违法性吸收说”在 现代 立法上的代表。四要件说不能成立。 (七)区分损害和侵害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条规定实际上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有两种原因:(1)过错;(2)过错外事由。按反对解释,因过错外事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杨立新教授认为:“立法者规定本条(本文按:指《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要确定侵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草案的条文中规定,凡是‘侵害民事权益’就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表述显然有误,理由是,侵权责任法定基本功能是制裁违法,保护权利,但侵权责任法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障行为自由。在 历史 上,侵权法最早实行加害原则即客观原则,凡是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侵权法无法保护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只有在《法国民法典》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后,侵权法才真正发挥了保障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作用,即有过错才有责任,一个人的行为尽管造成了他人损害,如果这个人并没有过错,那么就不承担侵权责任。”[15] 《侵权责任法》草案主张“凡是‘侵害民事权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两个条文含义并无区别。前文指出,《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不能成立,理由是:违约也侵害民事权益,但通常不构成侵权。杨立新教授参与制定《侵权责任法》,专门著文为第2条辩护,[16]但却认为草案主张“凡是‘侵害民事权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有误”,这令人费解。杨立新教授的理由是:损害未必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损害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说成立,问题在于:草案采用的不是“损害”,而是侵害。杨立新教授混淆了“损害”和“侵害”。 需要指出,“损害”与“侵害”含义不同:“损害”指对他人之稀缺资源作不利变动。或者说,妨碍他人正当行使权利,属事实判断;“侵害”指无 法律 上抗辩事由而对他人稀缺资源作不利变动,或者说,无法律上抗辩事由而妨碍他人正当行使权利,属价值判断。损害之发生,如有法律上抗辩事由,加害人无过错,不发生侵权责任;如无法律上抗辩事由,加害人有过错,发生侵权责任。因此,严格地说,“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用词重复,实际上否定了“过错”是侵权之根据,导致无过错侵权之矛盾结论,应改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四、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法理根据 (一)无过错侵权违反法理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说称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条表述上修正了《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3款,实质上没有修正。所谓“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包括两种情况:或有过错,或无过错,条文的意思包含无过错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没有过错,表示法律对行为性质的肯定。承担侵权责任,表示法律对行为性质的否定。法律既肯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又否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或者说,既确认当事人没有过错,又确认当事人违法;这算什么逻辑呢?要一个没有过错,也没有被推定有过错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其究竟该如何做才可以不侵权呢?才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呢?才可以不被法律追究呢?是否需要“过错”一下才可以免责呢?《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侵权责任法》第7条都是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双重评价,直接挑战形式逻辑。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法理根据 前文指出:过错是欠缺必要注意之心理状态,在侵权领域,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加害人过错应有以下属性:(1)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具体地说,是一种意志。(2)过错导致加害行为。(3)加害行为人未为必要注意。(4)不可归因于加害行为人以外之客观因素,即不可抗力或他人。此处之他人含受害人。(5)法律上必须否定。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在古代法律,包括早期罗马法中,侵权行为均适用加害责任归责原则,只要存在因加害行为产生的损害事实,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加害责任归责原则只考虑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包括非因自己的过错而产生的损害。这是一种非理性原则,无法体现 自然 人的平等人格关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增加了过错要件,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而产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理性的胜利。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理性事由。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体现了自然人的平等人格关系。 在逻辑上,受害人是通过证明加害人欠缺必要注意而证明加害人过错的。如加害行为不可归因于不可抗力或归责于他人,构成侵权,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自罗马法后期以来直至今天,侵权行为法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理由。但是,在近代以前,“必要注意”的范围相对明确,法律可直接规定以过错为侵权要件,以无过错为免责根据。而在今天,在某些领域,主要是高危作业、环境保护、产品责任等领域,“必要注意”的范围相对不明确,如仍然机械地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将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导致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法律为此类加害行为专门规定了免责事由,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必要注意”的范围,此即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此原则,受害人主张加害人侵权,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只须证明加害行为发生于法定领域。加害人主张免责,必须证明加害行为有法定事由。如加害人证明成立,表明不欠缺“必要注意”,无过错;如不能证明,表明欠缺“必要注意”,有过错。可见,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际上并非主张加害人无过错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是主张,在行为人“必要注意”范围相对不明确的领域,以法定事由界定“必要注意”的范围。 所以,在实质上,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只有一条,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一般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形式。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证据在受害人一边的场合;一般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证据在加害人一边的场合。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行为人“必要注意”范围相对明确的领域;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行为人“必要注意”范围相对不明确的领域。一般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是明示推定形式;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默示推定形式。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任何人都应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他人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已有必要注意。这一精神反映了民法的基本原理: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前文指出,过错吸收了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因此,现代侵权行为要件表面上是三项: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质上只有一项—过错。任何无过错而违法,无过错而侵权,无过错而发生民事责任的规定,都违背民法的基本逻辑和法理。 (三)关于所谓“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我国侵权行为适用:(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第106条第2款);(2)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第106条第3款);(3)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132条)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条文不称“分担责任”,而称“分担损失”。权威机关研究部门否认《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17]但仍认为:“公平责任的目的不在于对行为人的不法过错实施制裁,而在于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失。” [18]然而,既称责任,只能是欠缺必要注意而导致他人损害之后果。实际上,不界定过错、侵权和责任等概念,无法否定我国立法中公平责任原则之归责原则地位。 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场合。然而,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不过是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之一。在逻辑上,公平责任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特殊形式,并非独立归责原则。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经典案例是:公路上的石块因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碾压而飞出,击伤人行道上的行人,司机和行人均无过错,应分担损害。此类损害不属不可抗力。如法院判决司机不承担责任,表明法院认为,司机不欠缺必要注意,无过错。如法院判决司机承担责任,表明法院认为,司机欠缺必要注意,有过错。法院的认识反映了法院的价值观。可见,问题之关键不在于如何分配双方均无过错情况下的损失,而在于如何界定双方之必要注意程度。 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范,或确认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表面上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行为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其行为非侵权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都不应成为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况,实际上并不存在。无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均建立在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均是公平的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可如图8所示。侵权行为要件可如图9所示。 五、债务发生的逻辑 (一)责任概念 现在可以界定责任概念了。 法律是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包括直接强制力和间接强制力。法律的直接强制力表现为法律对稀缺资源静态归属关系的规定,间接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关系的确认。法律的直接强制力表现于两个方面:(1)特定行为之事前禁止;(2)特定行为之事后制裁。表示特定行为事前禁止之范畴即违法。显然,法律也需要一个范畴,表示特定行为之事后制裁,即违法的法律后果,这一范畴就是责任。据此,责任具有以下属性: (1)责任是义务。责任具有强制性,是行为的强制资格,因此属义务。 (2)责任是债务。责任是违法人的义务,即特定人的义务,因此属债务。 (3)责任是法生债务。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即发生法定,因此属法生债务。这意味着责任是法律对责任人行为后果的否定。 (4)责任是欠缺必要注意之法生债务。责任是法律的制裁,这意味着责任人欠缺必要注意,有过错。前文指出,过错有两种法律后果:①加害人过错发生义务;② 非加害人过错或义务不消灭,或丧失权利,或不发生权利。法律规定了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关系。法律所禁止者,即因欠缺必要注意损害他人之稀缺资源,所谓违法即违反此类禁止,须损害赔偿。加害人过错发生之义务即责任。因此,责任是违法的法律后果。责任意味着法律不仅否定责任人行为的后果,而且否定责任人行为的性质。 前文指出,违约不存在过错问题。如合同债务人为加害给付,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从不为允诺之特定行为的角度,加害给付侵害内容意定之权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后果,补偿未移转价值及孳息;从侵害相对人内容法定之权利的角度,加害给付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后果,赔偿因侵害内容法定之权利而造成的损害。 因此,违约不发生责任。所谓“违约责任”,并非违约后果之确切表述,实际上是不了解责任含义之通俗名称,确切地说应称违约债务。 无过错责任是大陆法的称呼,英美法称严格责任。在文意上,似称严格责任为宜。作为规定侵害权利后果之法理根据,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不仅适用侵权领域,也适用合同领域,可表示如下: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如无法定事由,即发生债务:如侵害内容法定之权利,推定有过错,构成侵权,须赔偿损失,即恢复原状(原权利可行使之状态),所发生债务为责任;如侵害内容意定之权利,不存在过错问题,构成违约,须补偿未移转价值及孽息。 需要指出,民法学中的很多“责任”并非责任。如:通说认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此说并不确切。公司是拟制主体,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不承担。所谓股东有限责任,其实是股东承担自己的出资行为的风险,即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风险。此处之“责任”,实为风险的意思。 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人均应承受自己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包括积极后果一权利,消极后果—债务。如属财产性债务,债务人应以全部财产为担保,即承担无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文字意义是主张欠债可不全还,违背债的性质,也违反民法平等原则,不能成立。 又如:所谓无限责任,指当事人以全部财产担保债务,此处之“责任”仍是风险。所谓保证责任,指保证人向债权人允诺之债务,非因过错而发生,不是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其实是取得权利或不承担债务之条件。此类“责任”均非责任之本义。实际上,民事领域在违法后果外使用之“责任”概念,均属责任之引申义。 所谓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均是对行为之双重评价,不能成立。 通说认为:责任是债务之担保。其实,民法需要责任范畴,并非表示担保债务,而是表示因过错发生之债务,即违法之法律后果。不特定人无债务,如侵害绝对权,发生债务;特定人侵害发生意定而内容法定之权利,也发生债务。两类债务均因欠缺必要注意即因过错而发生,不仅须否定行为后果,而且须否定行为性质,是法律对行为人之制裁,是违法之法律后果,区别于无须否定行为性质,仅须否定行为后果之债务,包括意生债务和无过错之法生债务,如善意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须用一专门范畴表示,此范畴即责任。 债务与责任关系可如图11所示。 罗马法没有区分债务和责任,日耳曼法作了区分,这是日耳曼法的贡献。但日耳曼法远未建立民法自身一元化的逻辑体系,不可能找到责任范畴在民法逻辑体系中的位置,对责任存在不少误解: (1)日耳曼法中,债务不履行发生责任,即视责任为债务的担保和替代形式,不能成立。 (2)日耳曼法中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可对债务人实行人身强制。债是一种民事关系,当事人双方人格平等。在法理上,债权人一旦可强制债务人人身,债务人即完全或部分丧失主体资格,债的关系终止。因此,严格说来,日耳曼法的责任已非民事范畴。 (3)债是一种法律关系,有强制效力。日耳曼法将债务与责任完全对立起来,责任有强制效力,债务无强制效力。在法理上,日耳曼法的责任概念将债务概念从法律领域驱入了道德领域。 同为法律之制裁效力,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本质区别。刑事关系、行政关系,均是国家与当事人之关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均是作为关系一方之国家对作为关系另一方之违法行为人之制裁。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关系任何一方不能制裁相对人。民事责任不是关系一方对另一方之制裁,而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之制裁,只是此类制裁表现为法律确认受害人享有债权,可亲自或通过人行使债权,受领和请求债务人之给付行为,以实现广义上的恢复原状;受领不成,可请求公法救济。当然亦可不行使债权,或放弃债权。 承担责任以法律主体为前提。通说认为,合伙承担无限责任。此说也不确切。合伙即全体合伙人之集合,系复数主体,非单一主体。所谓合伙之权利义务,即全体合伙人之权利义务。所谓合伙承担无限责任,其实是各合伙人均以全部财产担保全体合伙人之债务,即各合伙人均以全部财产承担风险。 (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程中,如无法定事由,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缔约人应承担民事后果,民法学称缔约过失责任。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第三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此说值得商榷。 前文指出,责任是违法的后果,违约不发生责任,“违约责任”表述不准确。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的第三种民事责任,其实是主张缔约过失发生之债务既非侵权后果,亦非违约后果。然而,在逻辑上,民事权利或内容法定,或内容意定,不存在第三类民事权利;侵害内容法定的权利发生侵权债务,侵害内容意定的权利发生违约债务。据此,侵害权利不发生第三类债务。 缔约过失有两种类型:1.未订立协议;;2.协议不生效(包括“可撤销”,实为可决定其不生效)。[19]缔约人在缔约前,双方互以相对人为不特定人,均承担不侵害相对人绝对权之不作为义务。此类义务内容法定。因过错不履行内容法定之义务,侵害的是内容法定之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一意义上,缔约过失责任属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诚信原则,缔约双方均负有为相对人提供缔约安全的义务。此类义务是作为特定人的义务。这表明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已从互为不特定人的关系进入互为特定人的关系。这一关系是双方的自主选择,并按缔约人意志发生约束力,应属合同关系。这意味着,缔约双方在订立希望发生之合同关系前,已发生合同关系,可称先合同,即在先之合同;双方希望订立之合同可称本合同。为相对人提供缔约安全之义务属内容法定之义务,又是先合同义务,即在先之合同的义务。可以推论,缔约人以内容法定义务为内容意定义务,相对人享有发生意定而内容法定之权利。侵害此类权利,构成侵权,亦构成违约。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亦可归人违约债务。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履行先合同义务而发生之债务,此言成立。但通说之“先合同义务”为“先于合同之义务”,理解有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于侵权和违约之第三类民事后果,不能成立。 以法生义务为意生义务,是否多此一举,没有意义?不能一概而论。以不特定人之法生义务为意生义务,可谓多此一举,如允诺不伤害他人。以特定人之法生义务为意生义务,意味着行为人自愿承担特定人之法生义务,从不特定人成为特定人,如为自己设定配偶义务、合同诚信义务,有民事意义。 (三)债务发生的逻辑 法律是对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的规定,是定分止争的工具。“定分”表现为稀缺资源之静态归属关系,即绝对关系。“止争”表现为稀缺资源之动态归属关系,即相对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是静态归属关系因人为原因变动后的确认或救济形式。“定分”是“止争”的根据,“止争”是“定分”的宗旨。民法 “定分”的逻辑即绝对权的逻辑体系。民法“止争”的逻辑即债权的逻辑体系,也就是债务发生的逻辑,可从两个角度表述。 1.从债务发生意定还是法定的角度 稀缺资源的静态归属关系有两种类型:(1)稀缺资源归属自己,归属人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变动归属关系,发生意生债务。意生债务是法律对变动行为的确认,对变动后果的肯定。意生债务内容通常亦由义务人决定,但存在例外,如,配偶义务因义务人意志而发生,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意生债务有两种类型:(1)单方允诺;(2)合同债务,即因要约或承诺发生之债务。意生债务人通常不存在必要注意义务问题,因而不存在过错问题。如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无论因违法行为(如吸毒、)还是合法行为(如经营不善),故意(如一物二卖)还是非故意(如救助行为),自己原因还是第三人原因(如第三人全责之车祸),不履行意生债务,债务人均发生违约债务,不发生责任。 (2)稀缺资源归属他人,非归属人无法定事由擅自变动归属关系,发生法生债务。法生债务是法律对稀缺资源归属关系的人为变动后果的否定,是对变动的救济形式。法生债务之内容必然法定。 法生债务亦有两种类型:(1)原因行为为违法行为,即侵权,含恶意不当得利。债务人欠缺必要注意,有过错,发生责任,须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法律不仅否定行为后果,而且否定行为性质。(2)原因行为为合法行为,包括:①债务人行为直接损害稀缺资源静态归属关系,如善意不当得利。②债务人因受益而间接损害稀缺资源静态归属关系,如无因管理。善意不当得利人和无因管理受益人均不欠缺必要注意,无过错,不发生责任,但发生债务,须适当返还利益,即适当补偿而非赔偿。法律仅否定行为后果,不否定行为性质。 据此,从发生意定还是法定的角度,债务的发生可如图12所示(债务发生分类表之一)。 2.从是否侵害权利,以及侵害何种权利的角度 债务可因侵害权利发生,亦可因非侵害权利之原因发生。前者如违约和侵权,后者如善意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违约侵害内容意定之权利,发生违约债务。侵权侵害内容法定之权利,发生侵权责任。善意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欠缺必要注意,无过错,不侵害任何权利,须适当返还利益。 据此,从是否侵犯权利,以及侵害何种权利的角度,债务的发生可如图13所示(债务发生分类表之二)。 民法需要义务概念,是为了表示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制资格。民法需要债务概念,是为了表示特定人的行为强制资格。或者说,表示因债务人行为发生的行为强制资格,反映法律对债务人行为后果的评价:如因债务人允诺而发生,表示法律对行为后果的确认;如因法律规定而发生,表示法律对行为后果的否定。民法需要过错概念,是为了表示对行为人意志的间接否定,即行为人意志表现为欠缺必要注意。民法需要责任概念,是为了表示违法之法律后果,即因欠缺必要注意而发生之债务。或者说,因违法发生之债务。民法通过义务、债务、过错、责任等范畴,建立了债务发生即平等当事人人格,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完整的逻辑体系。 笔者过去认为,意生债务亦可发生必要注意;合同领域中,因合法行为违约,亦可能存在过错问题;过错违约发生违约责任,无过错违约发生违约债务,不发生违约责任;不能成立。[20]现特撰本文,以作修正。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逻辑学主体因素研究 本文作者:黄伟力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法律推理及其特征 法律推理为什么要涉及诸多实质性问题?对此学者们有过许多研究和论述。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列举了三种情况:(1)法律没有提供解决争端的基本准则;(2)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冲突;(3)将一既定法律规范用于某一具体案件时明显有失公正[1]。深入研究会发现,需要人们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考虑实质性问题的原因是繁复多样的。就有关法律的推理而言,在面临法律漏洞、法律规范含义不清、法律条文相互冲突等情况时,为了确定恰当的推理前提,就需要作关乎内容的实质性分析和推断。例如,出现“法律漏洞”,即现有法律条文没有就某一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即意味着这一领域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空白。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不受罚。面对司法实践中的某些情况,便可能就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做出不同的解释。又如,法律虽经严格的立法程序,但因各种原因某些条文的含义仍可能不甚清晰明了,导致人们可以作多种不同的理解或解释,从而引发纷争。当要以这样的法律条文作为推理根据时,就需要对其中的法律概念或规定进行界定、梳理和分析,以证明引用某一条文作为处理本案件之判决依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再如,有关法律规范相互抵触或冲突的情况,具体有三种可能:其一,一部法律内的不同规定不一致或相互抵触;其二,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或相互抵触;其三,将不同法律适用于某一案件可以推出相互冲突的结论。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有些随着立法制度的健全和立法水平的提高有可能得到解决;有些则不然,由于不同法律的着眼点或立法意图不尽相同,所以各自的具体规定或由它们推得的结论就可能相互抵触。倘若针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都能找到法律依据,这时进行法律推理就不能不考虑诸如社会的价值理念和道义原则等实质性问题,据此在不同的法律或法律条文间作出选择。就根据法律的推理而言,最突出的问题是严格按照法律作出的判决结论有时会陷入“合法”与“合理”相悖的窘境之中。也就是说,某一判决结果,从法律角度看是“合法”的,但是从道义、伦理角度看,则不一定“合理”;或者相反,从法律角度看不“合法”,但从道义、伦理角度看,却有合理性。法律原本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当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得到的结果与立法者自己认同的公平正义观相抵触,或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冲突的时候,人们必定要寻求某种补救办法,其中之一就是所谓的“衡平”。“衡平”是指在适用法律过程时对某些案件作出有别于一般法律规定的特殊处理,以在“法”与“理”之间求得某种平衡。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把衡平法称作是避免在法律和正义之间产生“不能容许的脱节”的一种“矫正剂”和“解脱术”,认为这是任何一个立法制度都不能没有的[2]。而“衡平”运用之处,必定有对诸如立法意图、判决效果、社会伦理价值观等实质性问题的考量和权衡。 影响法律推理的主体因素 由上文所述可见,进行法律推理必然会涉及到对与推理过程相关的诸多实质性问题的考虑,而在考虑这些问题时,人的个体因素就会渗入其间,并影响他的判断,影响最终的推理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面对同样的案情,当事各方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断,这通常不是因为各方据以推论的逻辑规则不同,或者其中一方粗暴践踏了逻辑规则,而是因为推理的主体———人受到各种不同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使他们对问题形成全然不同的认识或判断。从推理主体方面分析,影响法律推理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心智状况。这里所谓“心智状况”,既包括非理性层面的心理、情感等因素,也包括理性层面的认知能力、分析方法等。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是20世纪初盛行于欧美的两大学派,他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人的心理因素和逻辑分析方法对适用法律及法律推理的影响。法社会学主张联系现实社会生活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所以他们注重对法律的社会效果的研究。法社会学派指出,法律规范只提供了维护社会正义、解决个人纠纷的一般指南,它不可能囊括全部司法领域,其实这也就是上文提及的出现“法律漏洞”或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等情况的深层原因之一。因此法社会学派认为,必须给法官判案以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为了做出公正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流行的道德观念,研究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等,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个人直觉和感情因素会起一定的作用。法社会学派所说的这种心理因素对法官判案的影响并不难理解:比如,倘若法官的从众心理较强,那么社会流行的道德观念等就会在较大程度上支配他的判断;反之,法官则可能更倾向于依据法律规范进行独立的分析思考。分析法学突出了问题的另一方面,他们排斥对法律作心理的、社会的、价值的“形而上”研究,提出,研究法律的任务在于解释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从而获得对法律的更为精细的理解。 因此分析法学强调研究法律内部的形式、结构和语言的重要性。这一学派的一些学者曾运用维特根斯坦提出的语言分析方法,通过解剖法律概念、把它们还原为其基本成分来澄清法律概念的含义。分析法学派提出的对法律概念、形式、结构等的精细理解,对人们理性思维能力具有极强的挑战性,需要运用各种逻辑或语言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分析法学派的问题在于其理论趋向极端,无视人的心理状态等非理性因素对于理解法律所发生的作用,甚至根本反对做这一领域的研究。第二,价值理念。现实的法律过程,从立法、司法到执法,没有一个环节能逃脱人的价值理念的“纠缠”。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其追求的特定价值目标,都有相应价值理念的支撑,价值理念是统摄法律的“灵魂”。因而对法律条文的解读,除了要有一定的逻辑或语言分析理论与方法之外,还必须把握其背后蕴含的价值理念,否则,逻辑或语言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就会成为无本之木。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是人类的作品,并且像人类的其他作品一样,只有从他的理念出发才能理解。”[3]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推理的主体能否领悟某一法律的价值目标,他的价值观是否与该法律所蕴含的价值理念相契合,是他能否准确理解法律条文、从而确定其推理前提的重要条件。理想的法律制度,是在一项法律确定以后,其适用过程能排除或尽量减少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体现法律的普适性、一致性和公正性。但是,由于种种难以消弭的主客观原因,在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下,都会存在法律空隙、法律条文含义不清乃至相互冲突等情况,古今中外概莫如此,因而总是需要适用法律的人从自己的判断出发去弥补漏洞、廓清含义、做出选择。人的任何思考和行为都自觉不自觉地受其价值观的支配,所以主体的价值理念在适用法律及法律推理中的影响是排除不了的。比如,面对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文,不同的判决结论均可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都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那么,究竟是选择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还是相反,最终的判决结果必定反映了推理主体对孰是孰非、孰重孰轻的价值判断。第三,利益关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任何价值理念的形成都有其社会经济根源,因此由价值理念可以进一步看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推理中的影响。每个人均是一个利益主体,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相同或相近地位的人构成一利益集团。不同个体、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有契合之处,也必定存在差异、矛盾甚至冲突,由此产生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如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个人与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个人和集团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等等。这些利益关系会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当然也会影响身处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人对问题的判断。#p#分页标题#e# 利益关系对适用法律过程的影响可能带来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威胁,因此世界各国都尝试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切断利益向司法过程侵蚀的通道,尤其是切断法官与各种利益关系的瓜葛,以保持其独立性。但任何“独立”都是相对的,因为人不可能置身于利益集团之外;即使其个体的利益关系独立了,也不能保证他对问题的整体判断不受某一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上文已提及,为了缓解“合法”与“合理”之间的冲突需要求助于“衡平”。在司法实践中有太多的案例表明,所谓“合理”之“理”,不仅是指立法者认同的公平正义观或社会主流价值观,而且还包括社会或多数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衡平”往往是社会或推理主体内心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博弈的结果。主体因素的加入对于适用法律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意义,如消弭法律空隙,澄清法规含义,在“合法”与“合理”的冲突间保持必要的平衡等;也有负面效应,如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削弱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权威性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对“人治”的否定,但实行“法治”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或否定人的作用。就适用法律和法律推理过程而言,便不能没有人的参与和运作。如实承认并正视这一现实,与实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能使我们得到某些重要的认识:其一,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至关重要,推进“法治”、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不懈的努力;其二,建立一套严格、透明的司法制度同样至关重要,这样才能保证适用法律过程处于有效的制度规范、约束和监督之中,保证司法人员的个体因素在合乎法律基本精神的框架内发挥作用。 对法律逻辑学研究视角的思考 一门学科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总是与它的研究对象的特点密切相关。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学问,推理的特点不同,它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就会有所区别;或者说,对推理特点的认识不同,逻辑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就会发生相应变化。从上文分析可见,法律推理的特点在于,它既要遵从人类共通的逻辑规则,也要考虑推理过程所涉及的诸多关乎实质内容的问题,而在这一过程中,人的主体因素将渗入其间并产生相应影响。法律推理的这一特点,要求法律逻辑学有其不同于传统逻辑的研究视角和方法[5]。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逻辑学专注于思维形式结构,特别是“必然推出”之推理模式和规则的研究,刻意排斥探讨推理中人的主体因素及其作用。正如蔡曙山先生所言:“逻辑学是从来不关心人的,这来源于逻辑学根深蒂固的观念:逻辑要为思维立法!因此,逻辑学只有抽去人的因素,它才能适用于一切人!在传统逻辑和近现代逻辑中,人的因素都被排斥于逻辑学之外。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假言推理、一阶逻辑都是与人无关的,因此,它们是适用于一切人的。”[5]这一倾向在弗雷格那里发展到了极致。他在《算术基础》一书序言中提出了研究数学哲学的三条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要把心理学和逻辑学的东西区分开来,把主观和客观区分开来。”[6]这种逻辑主义倾向在20世纪不断遭遇挑战。与弗雷格同时代的直觉主义学派就提出,数学起源于经验直觉,是人类心灵的创造性构造,因而他们认为,数学和逻辑不仅不排斥心理因素,相反应肯定心理意向在数学和逻辑中的作用。20世纪40年代,维特根斯坦以语言游戏论取代他早期的逻辑图像论,提出“语言的意义在于它的应用”,强调语言的意义与语言的使用者和使用者的意向有关。后来奥斯丁发展了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进而研究语言的使用条件即语境与语言意义的关系,建立起言语行为理论。20世纪70年代,在乔姆斯基的心理主义语义学等理论的影响下,形成了认知科学,促使心理学与逻辑学相互交融。人们在对认知的研究中找到很多证据,表明心理因素在人的推理过程中的作用,如著名的沃森纸牌游戏就生动说明了人的逻辑推理是如何受其心理因素影响的[7]。 20世纪的这些理论探讨及成果,从根本上动摇了一种信念,即:可以把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分开,逻辑学只有与任何人无关才能适用于一切人!由此,用蔡曙山的话说,逻辑学重新获得了人的维度,由无人在场的逻辑学转变为有人在场的逻辑学。回到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这一论题,笔者认为,从法律推理的固有特点出发,法律逻辑学研究必须摒弃从传统逻辑一直延续至近现代逻辑的那种理念和方法,即排除推理中的主体因素而专注于单纯形式化的探究。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应当把对形式结构和推理规则的研究与对推理过程所涉及的诸多实质内容的研究结合起来,将渗入其中的人的主体因素及其影响纳入研究的视野,建立起人的研究维度。对法律逻辑学研究视角的这样一种调整或定位,其意义何在,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呢?首先,将使我们对法律推理过程获得更真实、深刻的理解。对推理过程作纯形式化研究的目的,是获得某种抽象的推理模式或推理规则,这些模式或规则能适用于一切同类推理过程。例如,概括出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就可以用它们来规范和评估所有的三段论推理。但这种追求在适用法律的推理中是注定难以实现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幻想”。司法实践的常态是:面对相同的案情,对适用什么法律会有不同意见的争论;即使就适用什么法律达成一致,由此推得的具体结论也可能南辕北辙;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或由不同的法官接手,判决结果会有不同;即使是同一法院或同一法官审理,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舆论背景下,判决结果也可能有差别。 这种情况单纯从推理形式或规则的角度看,是无法解释的,因为其中加入了对与推理相关的诸多实质内容的考虑或权衡,受种种主体因素的影响。所以,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只有转换视角,将主体因素等纳入视野,才有可能揭示适用法律时推理过程的真实情形和规律性,才能够理解司法实践中呈现的看似费解的“常态”。其次,研究视角的调整将推动法律逻辑学融入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并对现代逻辑发展有所贡献。当我们把法律推理过程所涉及的实质内容及人的主体因素纳入研究视野时,就会发现,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光凭逻辑学的一己之力是难以胜任的,它需要与诸如法学、社会学、语言学、心理学等其它学科相结合,需要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这种与其他学科的相互交叉、渗透、融合,乃是现代逻辑正在经历的转变,也是逻辑发展的大趋势。20世纪以来,逻辑学不断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其结果之一是产生了一些新的研究领域,其中有些已发展成为新的逻辑分支学科。如逻辑与语言学交叉,形成语言逻辑;逻辑与心理学交叉,形成心理逻辑;逻辑与人工智能交叉,形成人工智能逻辑;逻辑与医学交叉,形成医学逻辑;逻辑与生物学交叉,形成生物学逻辑,等等。逻辑学由“无人在场”向“有人在场”的现代转向,一定意义上,正是由它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促成的。另外一个结果是逻辑学成为其他学科开展研究及理论建构的不可缺少的方法和工具,进而扩大了逻辑学的应用范围。比如,命题演算所揭示的推理的逻辑性质,为人工智能研究提供了方法,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中得到了广泛运用。#p#分页标题#e# 以此观之,调整法律逻辑学研究视角带来的逻辑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研究的相互结合,与逻辑学的现代转向高度契合,并将把法律逻辑学带进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中去,由此获得的研究成果,不但能揭示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推理“奥秘”,而且还能为现代逻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提供范例,凸现逻辑学建立人的研究维度的意义,从而对现代逻辑的发展做出贡献。笔者曾在拙文《略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中提出:“确立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需考虑两个要素:一是这种研究应有助于揭示和刻画法律人的思维特征及方式,能够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思维工具和方法,从而引领和启发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能够给有关人类思维活动的逻辑研究开辟新领地,有助于更完整地认识人类思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而推进逻辑学的研究。”[8]对于实现这两个学术目标而言,从本文以上提出的研究视角开展对法律推理的研究,是可行的切入点和有效的实现路径。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逻辑学教学难题及策略 作者:钢特木尔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一、高校法律逻辑学教学现状分析 法律逻辑学是交叉法学与逻辑学研究的边缘性新兴学科,是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我国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起步于是20世纪80年代初,目前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法律逻辑学起步晚,科研和教学严重滞后于别的学科。 1.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逻辑学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当前,我国高校逻辑学研究水平大大提高,普通逻辑学领域出现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的在国际逻辑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对于普通逻辑学,虽然在国内一些高校的哲学、法学、中文、经济学等学科中开设了法律逻辑学课程,但并未引起学校的足够重视,以致法律逻辑学课时少、内容浅,甚至有些法学专业没有开设法律逻辑学课程。 2.教材内容需要改进。目前,法律逻辑学教学与科研还未成为完善的科学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对法律逻辑学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何应用普通逻辑知识来解释司法实例问题上,事实上只停留在普通逻辑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层面上。这种研究方法谈不上创新,只能说是“普通逻辑原理+法律案例”的一个框架,与普通逻辑学并没有本质区别。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一方面,它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学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逻辑学教材理当首先界定清楚自身的学科性质以及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彰显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3.教学效果不佳。学生对法律逻辑学课程没有充分的认识,缺乏学习的动力,很多学生学习态度消极、被动。法律逻辑学课的普及程度远不及普通逻辑学课,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生只学过普通逻辑学而没有学过法律逻辑学课程,对于法律逻辑学了解甚少。多数学生认为法律逻辑学神秘莫测、远离现实。还有一些学生认为法律逻辑学与自己的专业学习和就业前途没有多大关系,毕业找工作时,用人单位只会关心专业课成绩或外语水平,因而学生对法律逻辑学的功能产生怀疑。这些问题给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教学过程中虽然采取的教学方法符合高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律,也能够适应教育改革需要,但仍面临着学生兴致不高,缺乏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开设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意义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为学生学习法学专业的各门专业课程奠定理论基础并提供方法论指导,是培养司法工作者法律逻辑思维、思辨能力不可缺少的学科。 1.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波兰学者齐姆宾斯基指出:“逻辑基本知识已成为法律科学取得进步的先决条件”,是“现代法律工作者越来越不可缺少的”[1]。法律逻辑学本身只是一种思维训练工具,其优秀是法律语言。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语言,关键是根据法律规定阐述问题,在法律话语范围之内说明理由。因此全面深入地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学生准确表达思想,严密论证思想,有助于辨别与反驳各种谬误和诡辩,提高论辩、善辩能力。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之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2] 2.学习法律逻辑学能够提高大学生司法实践能力。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官的实践能力,是指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在打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法官在审判中引导诉讼,听取对立当事人之间的意见,分析现有证据,构造一个法律上的事实。法官在处理这个过程中的逻辑论证,必须用清晰的逻辑头脑不断对当事人阐述诉讼各阶段处理结果的逻辑性理由。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明确提出:“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和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3]学生通过法律逻辑学课的学习及其教育实习环节,参与办案及审判过程及实际操作,可以促进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当前各个高校为实现内涵式发展,采取措施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叶圣陶先生曾说过:“教的目的最终达到不需要教。”但在教学实践中能否实现为不教而教,为学而教,仍然是个大问题。法律逻辑学毕竟不同于普通逻辑学,它需要有特定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因而更应该注重教学改革与创新。 (一)引导学生提高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在以往的逻辑学教学过程中,一般把讲授系统的逻辑知识作为教学目标。而忽视逻辑学的应用价值。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日后所从事的工作决定其学习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培养日常的法律思维技能。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学生法律逻辑思维水平,提高准确表达思想、正确认识事物、获得新知识以及法学研究、公平公正办案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越强,对知识的理解越透,掌握的越牢固,运用时就越灵活。正确规范的思维能力必然有助于认识和把握真理。因此,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是非常必要的。教师通过案例分析、辩论及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环节,引导学生综合应用逻辑方法,厘清概念,准确使用命题及推理,掌握思维活动的客观规律,提高思维速度,使学生减少思维的弯路,避免误入歧途。 (二)强化教师的责任意识,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这些学科的出现也给教师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法律逻辑学是法学和逻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因而讲好这门课,并非易事。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文化科学知识。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师应该多读一些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理学、法律思维学、立法学等方面的书籍和资料,来充实提升自己。在上课时,灵活应用逻辑学、法学知识,让学生深刻体会到从事法律工作离不开法律逻辑学有关知识的掌握及其应用。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要创新课程改革的优秀环节是课堂教学改革,“聚焦教学,决战课堂”已成为对高校新课程改革的价值选择。#p#分页标题#e# 1.运用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长期以来,以“学生为主体”一直是我国一条主要的教学原则。但因为传统教学的压力,教学中的教学角色很难转变,教师往往成为课堂的主宰者,学生在学习中成为被动的接受者,课堂气氛沉闷,学生的厌学情绪很浓。案例教学法是通过事例呈现,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使学习的主体地位得以发挥。教师选择的教学案例必须贴近实际,在案例分析中,教师要善于对案例进行情境设计和设问,师生课堂互动,教学才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同时也使教师作为教学的管理者和教导者的角色得以转变和体现。通过多类型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等逻辑思维方法。案例教学法要使学生通过案例教学演练,把理论运用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案例分析的主要目的不是单纯去找问题的答案,而是更注重解决问题的过程与步骤,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激发学生探索知识的欲望,使实际操作能力得到训练和提高。 2.采用辩论教学法强化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辩论,是观点对立的双方就同一问题进行争论,以说服或驳倒对方为目的的言语活动。辩论教学法是一种开放式的、能够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教学环节。辩论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首先教师选好辩论题目,其次让学生准备一段时间,最后进行辩论。从目前国内外大学生辩论赛规则来看,辩论的过程中除了对立双方的争论以外,还增加了跟评委对辩的环节,也就是说,在课堂辩论中加一个跟教师对辩的环节,能够建立师生共同参与的平台,进行广泛的交流。如此,一方面让学生翻阅与论题有关的书籍,查找有效的论证材料;另一方面通过争论,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论证材料的分析应用能力、善辩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对整个辩论过程的掌控能力。 3.通过实践教学法提高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教授法律逻辑学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3]。在教学中,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内容,通过灵活的教学手段和实践活动,如让学生去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实习,参与其办案及审判整个过程,学习搜集材料、整理案件、探求因果联系、分析论证结构、综合应用归纳、演绎及类比等逻辑方法,从而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学生的理性认识和实践能力。就目前我国法律逻辑学教学而言,模拟审判是比较好的实践教学模式。模拟审判是以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法院庭审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模仿真实法庭审判情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在开展模拟审判活动中,要求按程序进行:第一步,选好一个比较典型的审判案例。第二步,按照学生兴趣爱好,分好审判活动所需的各个角色,让学生分组准备材料。本阶段主要任务是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件,充分分析双方证据及法律文书,详尽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及理论与实际依据,为取得最佳判决结果做好充分准备。第三步,进行模拟审判活动。在此模拟审判过程中,教师仅确定案件案情、庭审将要争议的焦点及诉讼活动主体各方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在模拟审判的“实战”中,带动学生积极参与模拟审判活动,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使学生充分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或处理问题的方法。几年来,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以模拟审判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比赛并评比表彰。通过模拟审判实践教学,调动和提高学生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积极性,真正做到抽象理论融于法学教学及法律实践之中,使法律逻辑学的具体理论走向具体的法律行为活动。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逻辑学教学革新探索 作者:陈洁 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科学家培根说过:“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之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法律逻辑学是一门逻辑学与法学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产生的边缘性、应用性的学科,一方面,它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关于法律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另一方面,它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法律思维活动特殊的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我国对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历史的原因,早期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何应用传统逻辑知识来解释司法实例问题上,实际上是停留在‘传统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这一层面上。”目前在我国,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以及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律逻辑学的教学研究在广大法律工作者与逻辑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法学的其他传统学科相比,法律逻辑学依然是一门相当年轻的学科,我们要加大对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的关注力度,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逻辑学教学体系的不断完善。就目前的法律逻辑教学实践来说,典型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情境教学法与法律职业特征相吻合,值得探索。 一、典型案例教学法 “典型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最典型的例子讲授,使学生能依靠特殊来掌握一般,并借助这种‘一般’独立地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使用这一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启迪受教育者的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同一类知识和规律,同时使学生在实例中独立学习。由于法律逻辑学是结合着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法律条文来研究人的思维形式结构和逻辑规律的,这一独特的研究视角,使得典型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效果显著。笔者之所以推崇该教学法,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一是由于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性与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基础课,其内容繁多,公式复杂,概括抽象,使人易感枯燥乏味,而典型案例教学法可以把比较抽象、枯燥的知识内容,在典型案例分析中,逐渐的刻画到了脑海中;二是利用典型案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兴趣、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推理能力、为学习者提供一种不用亲自实践但却能在短期内接触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三是典型案例教学法可以运用于法律逻辑学的任一章节,易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记忆。但是,案例教学法并非孤立的教学活动,应与法学教育中的其他教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可以进行举例说明,又可以进行模拟训练;既可以进行个人练习,又可以展开小组讨论。总之,典型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法律逻辑教学过程中,利用典型案例把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学的观点看逻辑,用逻辑的观点看法律。“法律逻辑学应属于逻辑学,即它主要是逻辑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因而属于应用逻辑的分支。”列宁曾说过:“一切科学都是应用逻辑。” 二、辩论教学法 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逻辑学科,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因此,该课程教学的根本目就是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更好地为我们的生活、工作服务。而法律思维能力只有通过逻辑思维和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才能得以不断提高,辩论教学法正是这一过程的真实再现。辩论教学法有如下优势:一是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融会贯通。通过辩论,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运用正确的逻辑推理形式获得新知识;二是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表述能力。人们表达思想和建构理论都力求思想明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首尾一贯,这些都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说过:只有学会语法、修辞和逻辑,才能使思想成为有条理和可以理解的东西;三是有助于学生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观点和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提高其论证能力。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都应善于说理、善于辩论、熟练运用论证方法。辩论中教师不告诉学生现成的结论、定理和正确的证明,也不表明自己的态度,而只是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自己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自认为合乎逻辑的结论。 三、多媒体技术教学法 边缘性的学科性质注定了法律逻辑学具有高度抽象性。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将多媒体技术教学法这一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传统的教学方法相结合,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果。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作为现代化教学手段之一,多媒体技术教学法就是利用PowerPoint软件系统把法律逻辑学的概念和原理制作成演示文稿的形式,向学生进行展示和讲解的方法。通过多媒体教学教学,可以使学生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轻松地理解掌握内容较为抽象的法律逻辑知识。同时,多媒体教学法也弥补了教学与社会实践相脱节的缺陷。多媒体技术教学法的优势突出表现为:一是具有较强的表现力和感染力,容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例如,在讲到复合推理的综合运用时,运用多媒体课件,将案发过程和侦查人员的调查经过重演,引导学习者列出侦察人员所掌握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前提进行推理,破获案件;二是知识容量大,可以拓宽课堂教学的时空范围,优化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逻辑学教学的关键问题不仅在于理论的掌握,还在于对法律知识的敏感程度及将知识转化为技能的能力,利用多媒体可以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实践知识四、情境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通过对典型练习题的分析,实现“教、学、做”一体化,加强基本技能训练。重构法律逻辑学课程教学内容,按照由简单到复杂的逻辑顺序进行相应的知识讲授,在做中学,做中教,集学、练、做一体化。课堂讲授是法律逻辑学教学的基础,课堂教学的任务是系统阐述法律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各种逻辑规则、规律和有关的逻辑方法。但是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还必须辅之以相应的课外练习,因为只有通过学生课外练习以及随后组织的课堂讨论,教师才能发现课堂教学的薄弱环节,发现自己备课和教学中未能考虑周全的问题,进而改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水平、推动科研能力。学生由此也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的内容,并学会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和途径。#p#分页标题#e# 综上所述,传统教学方法强调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和牢固的技能、技巧,这在今天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教学要求,如果没有讲授法,很多课程的教学将无法进行。但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形势下,教师应该具备探究和创新思维的能力,必须对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与创新,在运用传统讲授法教学的同时还必须结合运用典型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多种现代教学方法来对学生加以训练和培养。所以,“每一种教学法其教学效果都是有限的,各有所长,各有所短,逻辑学教学目标的完成,必须对各教学法取长补短,使之有机结合。”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理念逻辑分析 本文作者:唐凌云 张南宁 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 在过去一千多年间,法律在一大半时间里是用来当做统治者的管理工具,直到近两百年来,法律才在一群哲学、法学者的奋斗之下,有了自己的生命,成为了社会的稳定器。18世纪,自然法学理论的产生标志着法律逐渐走向成熟。到了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JohnAustin)提出将法律视为命令的分析法学成为当时的主流学派。但到了19世纪末,分析主义法学的主流地位开始动摇。为了维护和巩固逐渐陷入危机的政治统治,资产阶级统治者不得不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凯尔森(HansKelsen)的纯粹法学正是19世纪的分析主义法学分衍出的重要法学派别。纯粹法学理论彻底抛弃了古典自然法学理论,把奥斯丁的分析主义法学推向了极端,并开始了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之路。 一、凯尔森纯粹法学的理论体系 凯尔森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之一,他的纯粹法学理论作为法实证主义的一个主要流派,在西方法学理论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纯粹法学理论,继承了康德的应然与实然的法律逻辑,对实在法的结构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实在法的一般理论。 (一)规范等级体系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又叫做“规范法学”“概念法学”。凯尔森认为纯粹法学的对象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即研究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针对的是法律的现实———它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这是一种规范关系和服从关系。法律是由众多规范形成的体系,规范之间有层次性,即“上位———效力———下位”。法律规范要能找到上位的法律规范作为它的基础,最上面是“基本规范”。凯尔森认为“规范”是表达某人应当如何行为这一事实的一个规则,而并没有任何人真正要他这样做的含义;规范并不依赖任何意志,而是藉助于“应当”,它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而不是指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所以说凡是法律规定的事或行为都是应当遵守的事或行为;实际上是不是发生这种事或行为,并不影响规范的存在和效力。亦即“规范就是应当,应当就自然有效”。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都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这些规范的统一体是由这样的事实构成的:一个规范(较低的那个规范)的创造为另一个规范(较高的那个规范)所决定,后者的创造又为一个更高的规范所决定,而这一regressus(回归)以一个最高的规范即基础规范为终点,这一规范,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就构成了这一法律秩序的统一体。”[1](141)按照凯尔森的理论,所有法律规范都是根据另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制定的,也就是说,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是由另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授予的。这样由低到高,一直追溯到最终的一个法律规范,即“根本规范”,也就是宪法,而宪法的权威是预设或假定的。这样,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有了可以最终追溯到宪法的法律效力,所有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加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二)非理性正义 “凯尔森认为,正义就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爱的‘非理性的思想’......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正义就是把某个一般性规则确定适用其内容所适用的一切案件”[2]。按照凯尔森的解释,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因此不能用理性的认识方法来加以回答。正义的问题取决于情感因素的价值判断,因而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它只对判断者有效,从而是相对的。凯尔森说,纯粹法学专注于实在法,既不捍卫什么正义,也不反对什么正义。它所追求的是真实和可能的法律,而不是正确的法律。如果我们要在实证主义的领域确立一种正义的概念,那么它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即将一般规则实际应用到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的;把它适用于不应该适用的场合,那便是非正义的,“只有在合法性的意义上,正义的概念才能进入法律的科学中”[1](14)。纯粹法学并非反对法律应是正义的要求,而是认为纯粹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自己不能够科学地回答某一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正义究竟包括什么要素,正义不过是人类不能认识的一种理想。 (三)有效性 “既然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的,那么,规范也就对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是有效力的。”[1](45)凯尔森在讨论规范的时候,把“存在”这一术语当做“有效性”的同义词来使用(亦就是说“规范的存在”与“规范的有效”同义),而“有效性”又被他定义为那种可以用逻辑的方式从最高权力者的某种意志行为中或从“基本规范”中推导出来的东西。凯尔森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区分“效力”与“实效”。“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指法律规范有约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法律实效意思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1](42)因此,“凯尔森关于一种法律体系存在与否的意见可以归纳为:当且仅当一种法律体系实现了某种最低限度的有效性时,它才是存在的”[3](94)。 二、纯粹法律理论的逻辑 凯尔森不仅研究法律,而且还涉及到哲学、文学、逻辑、数学和自然科学。凯尔森将康德的先验逻辑看成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从而彻底消解了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之间的紧张。他首创的由系统内所有有效之链构成的纯粹法律理论体系在结构上与形式逻辑有异曲同工之妙。凯尔森认为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1](序),法律应同社会学或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区分开来;这就是说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道德或心理等因素的关系。因此,纯粹法律理论是一种形式主义法律理论,甚至可以说,纯粹法学把法律的形式理性发挥到了极致。“因此,我们将看到在凯尔森那里,‘应然’的法、规范及大量规范累积形成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完全是形式意义上的,不承认法律自身之外的源自任何学科或价值体系的评价”[4]“作为新康德主义,凯尔森严格区分了实然与应然,并据此将描述的(说明的)观察方式与规章的(规范的)观察方式划分开来。但作为实证主义的理论,纯粹法学仅能以法理学规范的形式的(逻辑的)结构为对象,而不是其内容,因为科学认识不能获得内容”[5]。纯粹法学的两个主要概念是“法律规范”和“规范效力”,连接它们的纽带就是成员资格(member-ship)。凯尔森关于法律成员资格的标准是:“当且仅当一个法律是通过被基本规范授权的权力实践所创造,而这一基本规范也授权权力机关创造所有其他的法律,这个法律才具有特定体系内的成员资格”[3](115)。根据凯尔森的解释,一个规范N(b)是否属于一个确定的法律体系S,完全看这个体系S中是否包含一个能够被授权创造这一规范N(b)的规范N(a)存在。这实际上是一种逻辑上的公理方法。那么,第一部宪法也可以这样定义:当且仅当一个法律的创造不是由任何其它法律授权时,它才是属于第一部宪法。由此可见,第一部宪法(基本规范)具有公理的性质,从它可以推导出一系列有效规范(定理)。#p#分页标题#e# 三、什么是逻辑法学?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法律的科学性。从上面的分析看,纯粹法学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逻辑角度来说都不是完善的,因此,“法律的科学性”这个目的并未完全实现。日本东京明治学院大学的吉野一(HajimeYoshino)教授认为,尽管凯尔森的法律体系有一定的局限,但我们应该接过他的火炬,继续他的事业,因为这项事业在当今世界仍然(或更加)重要。为了实现真正的法律的科学性,在现代逻辑工具的帮助下,吉野一教授自从1985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构造这种法律的科学理论,并将其命名为“逻辑法学”。逻辑法学在德语中叫LogisheRechtslehre,它是“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Logik)的一种发展形式。吉野一教授认为逻辑法学不仅仅是逻辑到法律的一个应用,而且也是一个建立真实法律科学的法律的科学的理论。他通过LES-5①的构建发展了逻辑法学,并证明了逻辑法学在LES-5平台中实现真实的法律推理的可行性。 (一)逻辑法学的初始元素 逻辑法学从3个初始的元素开始,试图用最基础的原理解释整个法律系统。这3个初始元素是:(1)语句。在逻辑法学中,语句是法律知识的载体,是逻辑法学构建的基石。(2)语句的有效性。逻辑法学把法律有效性当做法律真值,如某一基于目的G的语句S在某一时间T是有效的,用符号表示为:“is_valid(S,G,T)”(3)推论规则为分离规则(MP):((A→B)∧A)→B (二)法律语句的理论 逻辑法学从法律语句开始,根据3种可选择的基本元素来分析和建造一个法律体系:①(法律)规则语句和(法律)事实语句;②对象语句和元语句(metasentence);③基本语句和复合语句。法律规则语句又叫法律规范语句,由法律的必要条件A(x)和法律的结果B(x)组成。例如x(A(x)→B(x)),如果法律规定“如果A向B发出的要约在时间T到达B,则该要约在时间T生效”,则该语句就是法律规则语句。用专家语言表示为:x(reach(offer(x,A),offeree(B,x),T)→become_effective(offer(X,A),T)②法律事实语句是指描述某一法律事实的陈述。例如,在C1市的A发给在C2市的B的要约于4月5日到达,就是描述了一个要约到达的事实。用专家语言表示为:reach(offer(A,C1),offeree(C2,B),4_05)一个法律对象语句描述了一个对象,即人的义务,如“B必须按$10000的价格支付给A”。一个法律元语句描述了一个法律语句的有效属性,如“‘B必须按$10000的价格支付给A’是有效的”。逻辑法学认为,一个法律义务的存在意味着描述相关义务的法律对象语句是有效的,逻辑法学把人的义务当做事件的最后规范形态,因为法律最终规定人的义务,人的行为最终由法律赋予的义务控制,逻辑法学赞同凯尔森关于在法律领域义务是本质的观点,但也警惕义务存在的问题可能引起哲学上的混乱。基本法律语句和复合法律语句是以语句的复杂度为标准来区分的。基本法律语句是法律语句的最小单位,相当于数理逻辑中的原子语句,如“在公路上驾车时速必须在100公里/小时以下”。复合法律语句是指由基本法律语句组成的语句,如一部法典或法令的一个条款、部分或章节。在形式上,复合法律语句的性质由基本法律语句决定,即复合法律语句是基本法律语句的性质函项。 (三)法律推理的理论 法律推理作为法律语句相互作用的一个发展过程,是一种将法律语句引入逻辑系统的专门化或具体化的证明。逻辑法学把法律推理分为法律理由的推理和法律创造的推理。法律理由的推理使用的规则是分离规则:((A→B)∧A)→B。法律创造的推理的方式包括“外展”(Abduction)、“归纳”(Induc-tion)和“串改”(Falsification),使用的规则是逆否规则:((A→B)∧A)→B。吉野一教授对法律推理的结构做了形象的描述。决定法律语句是否有效的推论,叫做法律元推论。与法律元语句相对应的法律元推论用于解决法律语句有效性问题。其基本要求是,只有有效的法律语句才能被用于作为法律推论的前提。 (四)法律体系的理论 吉野一认为,法律像一个演绎系统一样需要一个法律体系,使得一个判断通过法律推理在法律体系中与一个相关事实一起被证明是正当的。逻辑法学根据上面3个初始概念及3种可选择的法律语句来分析和构造一个法律体系。我们可以看出,逻辑法学像一个演绎系统一样成功地示范了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法律语句的有效性概念和法律元推论起了重要的作用。这一法律体系与凯尔森的规范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有明显的不同:凯尔森的规范法律体系是由规范层层叠加而成,而逻辑法学的体系由不同法律语句的演算而得,其逻辑结构更加严密。 (五)法律语句之间的有效性关系 法律推理的最终目标是证明对象语句的有效性,义务的存在是法律对象语句有效性的前提。因此,首先必须区别那种描述义务语句是有效的。法律语句之间的有效性遵循以下规则:(1)一个法律对象语句的有效性基于在法律元语句中有效性的描述;(2)这个法律元语句的有效性被其他的法律元语句所决定;(3)决定一个法律元语句的有效性的法律元语句叫做更高的或高级的法律元语句;(4)每个法律元语句的有效性由更高级的法律元语句所决定;(5)最高级别的法律元语句叫做“基本”或“基础的”法律元语句;(6)最高级别的法律元语句的有效性由事实决定;(7)一个复杂法律语句有效性的增加跟随属于它的基本法律语句有效性的增加;(8)一个法律对象语句的有效性通过行使权利而增加。这些规则用于语句之间有效性的推算。例如,“一个法律语句S对目标G在时间T是有效的”,根据上面的规则可以推出“S在对G在T之前的时间T1生效”并且不是“S对G在T1后和在T前终止”。又如,如果一个法律语句“Y有权利要求X做Z”是有效的,并且Y在时间T行使了权利要求X做Z,那么,一个法律语句“X有义务做Z”在时间T变成有效。 四、结语 “纯粹法学”并不是一门有关事实的经验科学,至多也只能被认为是这样一种科学,亦即在逻辑或数学被认为是科学的那种意义上的科学。“纯粹法学”所阐述的,实际上只是它的“法律”定义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认知。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纯粹法学与逻辑法学在出发点上有很大的不同,那么,逻辑法学到底是一种法学理论还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呢?如果说纯粹法学是一种法律理论,那么,通过上面的比较,视逻辑法学为一种法律理论也不无道理。吉野一教授称逻辑法学是“一种新的集中、彻底运用数理逻辑观点和方法的法律理论”③。但现在说逻辑法学是一种完整的法律理论还为时过早。吉野一教授也仅仅勾画出了逻辑法学的一个框架,对其中的许多实质性的问题还没有做更深入的探究。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法律中许多未解问题(如主观确信、博弈分析等)随着心理学、经济学、现代逻辑学等方法的不断引入,必将产生许多新的法律理论。#p#分页标题#e# 法律逻辑论文:引用非形式逻辑研究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 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优秀内容。传统的法律逻辑研究将法律推理看成是形式逻辑推理的一个分支,即主要解决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问题,法律推理被定位为形式推理。而演绎三段论则是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即以法律规范或司法判例为大前提,以某一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推导出司法判决的结果。其大小前提为真、推导形式正确的情况下,结论必然为真。 但是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并非这么简单,机械的三段论判定过程早已受到诸多非议,因为在法律推理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形式的价值判断,包括如何确定一个权威的大前提,如何正确描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以及如何说明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关联并由此得出的结论。事实上,在找出一个权威的大前提时,法官们经常会面临诸如在新问题前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不存在、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不止一个且相互矛盾时如何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模糊不清、如果适用当前的法律规范会造成社会不公平等问题。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和法律规范之间的竞争性往往使得推理结论难以得出。这时就需要通过各方的对话和辩论进行法律规则的选择。因此,大前提的确立不在于其为真,而在于其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最优值。而对于小前提而言,由于案件发生的不可重复性,对于证据的搜集、相关线索的排查与逻辑联系等只能尽可能的逼近事实,而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一定能保证完全正确。“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某个方面事实的认定,法学家们更是认为只要它不存在‘合理疑点’即可。因此,西方有的法学家甚至认为‘事实认定是概率的而不是确定的’。”[1]在大小前提皆不能保证为真的情况下,由此而得出的结论自然就不能保证必然为真。因此,雍琪指出法律逻辑“关心的主要不是法律推理的形式结构,而是法律推理的构建活动,亦即它前提如何建立的问题”。[2] 形式逻辑无法适应复杂的法律推理的需要,主要在于其具有单调性,即当推理的前提都为真,推导过程正确时,结论必然为真。无论在前提中增加多少信息,结论仍然为真。而事实上,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性推理,在推理形式有效的情况下,前提不一定真实,结论也不一定可靠。因此,法律推理是非单调的。“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推理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被废止”。[3]在法律推理既要讲求大小前提的真实,又要讲求推理过程的逻辑性时,形式逻辑显然已不能适应要求,必须引入非形式逻辑的研究。 非形式逻辑的出现,代表着从语用层面研究法律推理问题开始走向成熟。传统对逻辑的理解往往局限于语义、语形层面,忽视了语用层面。语义、语形层面是理论层面,语用层面是应用层面。法律领域的推理问题是属于实践层面的应用问题,将基于语义层面的形式推理搬到法律实践领域中,显然会遇到各种逻辑困难,这时就需要从语用层面去分析法律推理问题。非形式逻辑相对于形式逻辑而言,它并不是要取代形式逻辑,而是试图建立一种新的法律逻辑。形式逻辑研究推理的有效性,非形式逻辑则研究前提的可接受性。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是关于演绎和强制的论证;非形式逻辑是关于说服的论证;法律逻辑是一种启发性的逻辑,而形式逻辑是证明的逻辑”。[4] 非形式逻辑学家认为,传统逻辑将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被看作是归纳推理的一个特例)两种类型,值得商榷。在这两种推理类型之外还存在第三种推理。皮尔士称之为溯因推理,沃尔顿称之为假定推理,莱斯切称之为似真推理。在这里,我们用似真推理指第三种推理。似真推理指的是根据不完全的前提所进行的可修正和可废止(defeasible的推理。它是非单调性的。 在三种推理中,演绎推理最为严格,当前提为真时,结论必然为真。也就是说当前提为真时,在此前提下的结论为假是不可能的。但演绎有效性并没有断定前提为真,也没有断定结论为真。归纳推理的严格性要弱于演绎推理,即当前提为真时,结论可能为真。也就是说,归纳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不存在支持与不支持的关系,而是支持强与弱的关系。当归纳推理的前提为真,结论很可能为真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就是强的,反之就是弱的。归纳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似真推理的严格程度最弱,即如果前提是似真的,那么其结论至少在似真的前提下应该是似真的。也就是说,结论至少与前提一样是似真的。在这里,似真性并不包含或然性,似真推理和归纳推理应该区别开来。似真意味着,如果前提是真的(或可接受的),那么结论并非是演绎或归纳得出的,而是仅仅作为在给定情况下的一个合理的假设或假定,并且如果情况改变了,则可能撤回该结论。 似真推理与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相比,无疑具有其不同点。例如,似真推理的一个特殊类型———如果p,那么q,q;所以,p。这一逻辑形式在演绎推理中被称为肯定后件式,是无效的,但是在似真推理中,它又是合理的。在计算机科学中,这被称之为溯因法。即用结果去推测原因,也就是说某一结果是一种假设或者猜测,用这种假设或者猜测可以马上把那些特殊的事实解释出来。例如,丹丹尼是刺杀大臣的凶手的假设,理由是案发时,丹丹尼当时正在银行大厦的三楼,他购买过一支六五毫米口径的意大利卡宾枪,他是个卓越的。当然丹丹尼是凶手并不是肯定的,他很可能是被冤枉的,这是一个需要被验证的假设。这种假设虽然并不一定正确,但是在法律推理中,却又是合理的。因为假设性推理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常识的推理,而常识具有不确定性,允许未经论证的经验或者经验性知识。常识可能造就意外情况的发生。由于依据常识的推理对外界环境的依赖性很大,当外界环境发生改变,有新的信息加入时,结论就可能会发生变化,非单调性由此而生。 传统的演绎推理是封闭式推理,即前提所依赖的环境中无论加入多少新的信息,结论始终是不变的。也就是说,演绎推理关注的是演绎有效性,即当前提为真时结论为假是不可能的,而对于前提本身的真假并不关心。归纳推理是半封闭式推理,当前提所倚赖的环境中加入新的信息时,结论是或然性的,即可真可假。但它仍然是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值逻辑,关注的仍然是前提对于结论的支持程度的问题,而对于前提的真实性问题并没有任何说明。而法律推理本质上既不是演绎推理,也不是归纳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法律推理不仅要关注推理过程的逻辑性,同时也要关注推理前提即推理内容的真实性问题。似真推理强调,其推理的前提即大前提和小前提严格说来是似真的,如前所述,大小前提的确立都不是必然为真,而是论辩双方通过对话和辩论确立的最优值(在此论辩过程中包含了认知、心理、情感、偏好等多种复杂的因素即包含了个人价值判断,是双方博弈的过程,其结果并不必然为真),因此,推理的结论在似真的前提下也应该是似真的。而当前提中增加新的信息时,结论可能随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当前提的似真性受到挑战时,结论的似真性便值得怀疑。因此,结论应该是最佳解决方案,但不意味着是完全正确的解决方案,结论为假是可能的。#p#分页标题#e# 由此可见,法律推理的结论具有可废止性、可改写性、可证伪性。这种特性在人工智能逻辑中被称为非单调性。非单调性是相对于单调性而言的。单调性指在前提中增加新的信息,结论仍然为真。演绎推理就是单调推理。非单调性则相反,当前提发生变化时,结论可能为假。处于实践领域的法律推理是非单调性的。如果传统的演绎推理是静止的不变的,那么实践领域的法律推理则是动态的变化的。 在这里,引用非形式逻辑研究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或似真性问题,使得法律推理研究的逻辑基础得到了满意的解决,避免了法律逻辑学究竟是形式逻辑学的一个分支或者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的尴尬,使得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成为可能。非形式逻辑的崛起为法律逻辑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方法及功能等将能做一个圆满解答,将会成为今后法律逻辑研究的主流。 法律经济学逻辑起点 内容提要:作为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理性选择理论的内涵至少可以具有四种,即解释性含义、预期效用含义、自利含义和财富最大化含义。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认知心理学和实验经济学的研究对理性选择理论提出了诸多反证,如有限理性的反证、有限自利的反证等,并由此对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正因为存在诸多反证,使的建立在理性选择理论基础上的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显的并不那么可靠,社会规范理论由此产生并作为理性选择理论的补充而日益为人所重视。 逻辑起点在学科的分类和体系建设中起着基础作用,是各个学科理论体系中的“第一个概念”。它是一门学科研究中最基本、最简单的质的规定,不但构成了该学科研究对象中最基本的单位,而且也包含了整个学科理论发展中最优秀的矛盾,正是逻辑起点的不同导致了各个特定学科之间理论逻辑结构的差异。作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学科研究领域的法律经济学,其学科的独特性首先就在于它所设定的逻辑起点的独特性。在这一学科领域中,学者们一般都从严格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立场出发将逻辑起点设定为“理性选择”(rationalchoice),也即将社会中的个体假定为总是遵循理性最大化的原则做出自己的选择。这种最初起源于经济学领域中的理论假设被誉为法律经济学“最初也是最基本的关键性发展”[1],它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最具逻辑连贯性的个体决策行为模式,这或许也是法律经济学在20世纪中叶之所以得以勃兴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对于“理性选择”本身的内涵即使在经济学领域内也不是一个没有争论的话题,特别是20世纪末叶以来,“理性选择”理论更是遭到了诸多反面证据的冲击,这使得这个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显得越来越面目模糊。鉴于此,本文致力于理清经典法律经济学理论中理性选择的内涵,并分析理性选择理论在20世纪末遭受的诸多反证,进而论述一种对其缺陷进行补充的理论——社会规范理论。 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什么是理性选择? 理性选择理论本是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分析的基石,得益于加里·;贝克尔(GaryBecker)从20世纪中叶开始的一系列努力[2],这一理论假设突破了经济学领域的藩篱,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拓展,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其中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法律经济学的迅速崛起。不过,虽然贵为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分析的基石,但究竟什么是理性选择却仍然是经济学研究领域中一个颇富争议的问题,这些争议自然影响到法律经济学领域,使理性选择具有了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一)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 经济学中关于理性选择最广义的理解定位于对“一致性”(consistent)的强调,也即认为如果一个选择的做出是谨慎的(deliberative)并且是前后一致的,那么就可以认为它是理性选择。这意味着当人们在做出选择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思考与权衡,对行为的目的有着清醒的认识和前后一致的追求,对达成目的的方式有过认真的选择,赋予了这个选择合理的正当化理由,其中没有蕴涵着任意和不可理喻的行为。但是这种广义上的理解显得非常宽泛、抽象、不精确。事实上,根据这种广义上的理解很难区分理性的选择和非理性的选择,因为几乎所有人类的行为都可以通过事后的“解释”而被证明是谨慎并且前后一致,换句话说这种解释无法证伪(falsification),任何人类行为都可以符合这种理解,因此它解释了一切又没有解释一切,最终沦为诡辩术。 由于存在以上的缺陷,这种基于“一致性”的理解更多出现在经济哲学的讨论文献中,而在普通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内中最常见理解是将理性选择定义为:在各种约束条件之下,有着递延性偏好(transitivepreference)的人们寻求最大化自身效用(maximizetheutility)的行为[3]。此处的约束条件具体是指时间、自然条件、认知能力、货币等约束人们选择做出的条件,从更抽象的层面确定理性选择行为存在的最优条件(optimality)则是[4]:行为方式必须是在给定行为人信念(belief)的前提下可以满足行为人偏好的最优途径;信念必须是在给定的行为人所掌握的信息的状况下最优的信念;信息则必须是在行为人偏好的强度内所能搜集到的最全面的信息;递延性偏好是指当假设有三个对象A、B、C时,如果选择者的偏好序列为A>B,并且B>C,那么根据偏好的递延性,必定有偏好序列A>C。而如果偏好序列表现为B>C,C>A,那么肯定有B>A。一个具体的例子就是:我喜欢苹果多于喜欢梨,而喜欢梨有多于喜欢香蕉,那么如果我的偏好具有递延性,则我喜欢苹果肯定多于喜欢香蕉;对于“效用”的理解在经济学领域内与理性选择本身一样是由多种观点汇萃的集合体,不过一般情况下经济学家在使用这个词汇时主要指主观预期效用(subjectedexpectedutility),因此最大化自身效用常被理解为人们通过获取最大货币量从而在心理上的满足。当然,在近代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及适用领域的拓宽,经济学家将诸如荣誉感、道德感等非物质形态利益的最大化导致人们心态上的满足也纳入了效用最大化的范围之内。这种狭义上的理解是经济学领域内认同面最广的关于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多数主流的经济学家都将其作为勿庸质疑的理论分析前提,并且对法律经济学影响最大的无疑也正是这种解释。 (二)法律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 在吸收经济学中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上,法律经济学从四个角度发展了本学科研究领域中的理性选择概念,由此形成了法律经济学领域内对于理性选择的四种理解[5],不同的法律经济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总会有意或无意的使用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含义。 1.解释性含义(definitionalversion)。这是法律经济学中对理性选择最广意义上的理解。波斯纳在回应行为主义法律经济学挑战的论文中明确表达了这种意义上的理性选择观念,他指出自己在使用“rationality”时为它确定的内涵是:“为选择者的目的选择最好的方法”[6],这种理解并不具体解释个体最大化的“目的”是什么,也不具体解释个体为达成“目的”所使用的方式是什么,而是将“理性选择”行为理解为选择“达成目的的适当方式”(suitingmeanstoends),由此推出极端的结论就是“当理性被理解为以最小的成本达成个体的目的(比如老鼠的生存和繁殖)时,老鼠与人同样具有理性”[7]。与上述经济学中对理性选择的第一种理解一样,法律经济学中这种最广意义上的理解是无法证伪的,因为行为的“目的”和“方式”都只能通过对行为本身的观察得以发现,“理性选择”行为也只能根据人们行为本身进行判断。但是正如波斯纳在其经典的法律经济学教科书中所指出的: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8],可见他已经先设了人就是理性最大化自身目的者,于是任何人的行为都可以被理解为是最大化自身目的,这样即便是令人无法理喻的怪异行为也可以通过对行为本身的观察而得出是符合行为人的目的,这明显是一种同义反复(tautological)的解释[9],同样是解释了一切行为而实际上又没有解释任何行为,因此不具有对个体行为方式的基本预测能力。 2.预期效用含义(expectedutilityversion)。这是法律经济学中对理性选择次广义上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理性选择主要指人们寻求最大化其自身的预期效用(expectedutility)。这与上述经济学领域内对理性选择理论的狭义理解相等同,并且这是也是法律经济学家们最为普遍接受的观点[10]。这种理解表明了行为人在进行选择时必定会在待选项之间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cost-benefitanalysis),通过对比行为预期效用与所付成本之间的数量关系来选择可以最大化其预期利益同时最小化其预期成本的选项。因此,这种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定义了行为人实现行为目的的“方式”(成本效益的对比),不过它仍然没有明确行为目的的内涵,也就是说没有明确行为人效用函数的内容,因此行为人效用函数的内容可以无限扩大,难以特定化,这样也就导致了可以通过增加效用函数的变量来解释人的一切行为,因此它的预测能力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削弱。但由于它毕竟定义了行为的方式,所以相对上述第一种理解来说仍狭义了许多。 3.自利含义(self-interestedversion)。这是法律经济学中对理性选择狭义上的理解。这种理解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也就是界定了行为人效用函数的内容,这种行为目的或效用函数的内容就是“自利”(self-interest)。理性选择的行为在这种理解中表现为行为人的“自利”行为,因此只要观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其本人有利就可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理性的,如果行为本身对行为人不利而行为人仍然实施该行为,就可以断定为非理性行为,也即可以证伪。这种理解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常与上述第二种对理性选择的理解混用。按照这种理解,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的设置主要就是通过对行为人自身利益的影响来调整行为人的行为,赫伯特·;霍夫曼坎普(HerbertHovenkamp)曾指出法律经济学从两个方面丰富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内涵,其中第一个方面就是它强调了人们的最大化计算受到法律制度设置(特别是法律制度中法律责任的设置)的巨大影响[11]。这种理解对人的行为有很强的预测能力,能得出许多可证伪的行为预测,但这种理解往往很容易遭到实践中利他现象的反证,又显的并不是十分可靠。法律经济学学者也曾试图将“利他”包括在“自利”概念的努力,如波斯纳就曾指出“自利不能和自私相混淆;他人的快乐(还有痛苦)也可能是自我满足的一部分”[12]。然而这种整合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此种理解的预测能力,从而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并与第二种理解相等同。 4.财富最大化含义(wealthmaximizing)。这是法律经济学中对理性选择最狭义的理解。这种理解将行为目的或者说效用函数的内容限制在货币的数量之上,认为法律约束之下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拥有货币量的最大化。几乎所有关于企业经济组织的实证主义法律经济学分析都隐含了对理性选择的这种理解,而波斯纳在其早期(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更是将这种理解延伸至规范主义法律经济学领域,将其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规范性标准[13]。 二、诸多的反证——理性选择理论受到的质疑及其对法律经济学的影响 对理性选择理论的质疑一直都存在[14],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认知心理学(cognitivepsychology)和实验经济学(experimentaleconomics)的许多研究都对理性选择假设提出了挑战,并由此对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归纳来看,理性选择假设遭遇的反证以及对法律经济学造成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限理性的反证 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的概念最早由赫伯特·;西蒙(HerbertSimon)提出,他认为个体的理性并非具备无限性,更经常的情况是个体无法获取‘完全信息’(perfectinformation),因此会面临多种选择,并且究竟何种选择可以最大化个人利益并不明确。因此,与其说个体是在实行理性的最大化行为,到不如说是个体在按照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发展,不断的调整自己的行为策略最终达到一种令自己满意的状况(satisficetheirposition)。有限理性的概念提出之后不断得到认知心理学和实验经济学的证实,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有限理性主要从两个方面对理性选择理论构成了的颠覆,这两个方面分别是“个体判断错误”和“个体决策做出时对预期效用理论的偏离”: 1.个体判断错误 个体判断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个体认知事物过程中产生的诸多偏见(bias)之上,其中对于法律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假设最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偏见包括:(1)乐观偏见(optimismbias)。个体常会倾向于认为自身发生不利事件的几率会低于一般的几率,比如人们常会认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要低于社会上交通事故发生的一般几率;(2)后见偏见(hindsightbias)。这主要表现在个体常会认为刚刚发生过的事情出现的几率会更高,比如人们如果刚刚目睹了一件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往往会高估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后见偏见与法律领域联系的非常密切,因为在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过程中常会遇到需要判断涉案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和可预测性的问题;(3)可得性探索(availabilityheuristic)。这主要指个体在衡量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时,常会根据自身的熟悉程度进行判断,而不是理性的进行判断;(4)铁锚现象(thephenomenonofanchoring)。这主要指个体在进行数量估计时常会围绕一个并不相关的参考点进行,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比如在商品买卖中,如果买家对某一商品的开价为1000元,那么即使该商品的价格远低于这个数字(比如只值100元),个体在进行还价过程中也往往会以1000这一数量为参考点进行,而不会偏离的太远。 传统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一般都预设了个体作为理性行为的主体能够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认为自由交换可以达到资源最有效率的配置,因此法律相对于个体偏好来说是处于次要地位的,其作用应在于促进和保证个体偏好的自由表达,从而促使自由交换的发生,以实现社会资源最有效率配置的规范性目的。然而上述个体判断会产生诸多错误的研究结论表明,个体并非象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预设的那样能够准确无误的作出最有利自己的选择,比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由于“可得性探索”现象的存在,借贷者会因为以前成功的归还了借款的经验而高估自身偿债的能力,从而背负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债务。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美国,许多房屋的拥有者由于“可得性探索”偏见的影响而低估了无法偿债的可能性,因此承担了过多的物业套现贷款(home-equitydebt)[15]。又比如由于乐观偏见的存在,使得合同的当事人有可能会低估毁约的风险而进行一项不必要的风险交易、诉讼当事人也可能会高估自己胜诉的机会而在诉讼上花费过多的成本等等。这些都表明存在的个体选择并不一定能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率的配置,相反的情况则是普遍存在的,这也成为有些学者主张法律家长主义(paternalism)的重要理由[16]。 2.个体决策做出时对预期效用理论的偏离 个体不但常常会出现判断错误的情况,而且在决策过程中也常表现出对理性选择假设的偏离,其中最著名的反证就是禀赋效应(EndowmentEffect)现象。禀赋效应指当某种物品归属于某人之后这个物品对于此人的价值就会增长,也就是说该人出售该物品所希望获取的价格会比购买该物品所愿意付出的价格高,简单的说即“WilingToAccept”一般是大于“WillingToPay”(WTA>WTP),并且其比例大约为2:1左右。这种情况也可以称为“厌恶失去”(LossAversion),即个体在放弃自己拥有的财产时所减少的效用一般要大于取得等量财产所获得的效用。“厌恶失去”的隐含意思是“现状偏好”(StatusQuoBias),即人们有着维持现状的强烈偏好[17]。禀赋现象的存在使得即便在理想的条件下,人们也不会如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假设所预测的那样行为,这就给立基于理性选择假设的传统法律经济学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传统法律经济学所得出的许多结论在禀赋现象面前显示出了它们的缺陷。 例如根据传统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律权利的初始配置一般由两种途径:第一种是“模拟市场路径”(marketmimicking),即将法律权利配置给最珍视它们的个体,这是因为经典的科斯定理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权利的初始配置是不重要的,法律权利最终会归于最珍视它们的个体手中[18],传统法律经济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既然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本身是一种假设,那么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法律权利的初始配置就应该给最珍视它们的个体[19]。但是,禀赋效应的存在使这一结论显的不那么可靠了,因为在传统法律经济学家的论证中,隐含的前提是认为WTP=WTA,也即假设了个体放弃自己拥有的财产时所减少的效用要等于取得等量财产所获得的效用,换句话说就是这种论证假设了同一物品对于同一个体的效用是一样的。然而正如禀赋效应所显示的,WTP并不等于WTA,传统法律经济学的论证因此在其前提假设上就存在严重的缺陷;第二种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所展示的法律权利配置路径是“市场推动路径”(marketfacilitating),即由于很难确定究竟哪个个体对于法律权利的珍视程度最高,因此应将法律权利配置给能够以最低成本转让法律权利的个体,然后通过市场的力量来使法律权利转移给最珍视它的人[20]。禀赋效应的存在使得这种论证的路径也存在问题,因为WTA大于WTP意味着法律权利的转移并非象经典的科斯定理所预测的那样顺利,当法律权利配置给个体后,由于WTA的存在使得法律权利往往会留在法律权利初始配置的个体手中,而并不会被转让,社会资源也就不会象传统法律经济学家预测的那样通过市场交换达到最有效率配置的目的。 (二)有限自利的反证 如上文所述,理性选择的自利含义也是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常用的一种前提假设,但是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个体并非总是倾向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许多情况下会出现个体宁愿自身利益受损也不愿做某些行为的情况,这其中似乎存在某种超越个体自利的力量在引导个体的行为。其中最为显著的两个反证如下: 1.基本的“公正”观念对个体自利理性的反证 根据自利意义上的理性选择假设,当理性人面临“合作剩余”(cooperativesurplus)为正数时就会选择合作,因为这样符合自身的利益。所谓的合作剩余是指合作者通过合作所得到的纯收益(即扣除合作成本后的收益,包括减少损失额)与如果不合作或竞争所能得到的纯收益(即扣除竞争成本后的收益,也包括减少损失额)之间的差额。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基础——科斯定理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建构自己的理论框架。这表明,理性选择假设认为如果人们之间进行合作那么肯定会存在合作剩余,如果不合作则不会存在合作剩余。但是目前已经有许多证据表明,即使在存在“合作剩余”的情况下,人们也会违背理性选择的假设,做出不合作的选择。其中最为显著的例子是实验经济学家设计的“威胁游戏”(ultimatumgame)[21],这种游戏也可以称之为“威胁交易游戏”(ultimatumbargaininggame)[22],这种实验显示当利益分配方式显著的偏向一方时,另一方即使在接受这种分配方式可以得到利益、拒绝这种分配方式则会一无所获的情况下仍然会选择后者,可根据标准的理性选择假设另一方则应该选择前者[23]。这种实验结果表明了在人的行为过程总会存在某种最基础的“公正”观念,这种观念常导致人们的行为方式与理性选择假设所预测的行为方式相异。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选择都是在经过理性计算之后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而实施,简单的说就是一些虽然符合效用最大化但“显失公正”的选择不会被人们所认同。 2.公共产品投资现象对个体自利理性的反证 根据自利意义上的理性选择假设,对于公共产品(比如道路、桥梁等)来说,由于它很难排除为其付出成本者以外的人享用,或者说这种排除行为本身的成本过高,因此理性选择的人将会选择避免为公共产品付出私人成本,而更倾向于“搭便车”(freeride)的行为。然而实验经济学家的实验则表明这种预测并不完全正确,他们的实验表明即使在明知不付出成本仍然可以从公共产品中获利的情况下,仍然有大约40%—50%的人会选择向公共产品进行投资。即便是相同的实验重复多次,进行投资的人虽然会减少,但却从没有结果显示这些人数降至为零[24]。 以上所述都表明出了理性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存在某些力量作为个体行为的驱动力,这些力量被学者们称为社会规范(socialnorms)。一些传统的法律经济学家们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比如斯蒂文·;帅福(StevenShavell)等人在进行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时,就注意到存在一些关于尽量避免伤害他人以及在造成伤害之后对其进行弥补的社会规范,不过他们与此同时也认为虽然这些社会规范会增进社会福利,但是侵权法本身则可以给社会带来额外的收益[25]。另一些法律经济学家们则由此发展了作为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补充的社会规范理论(本文第三部分将详述)。 (三)其他反证 除了以上两种主要的反证之外,还存在其他对于理性选择理论的反证。比如个体总是具有有限的意志力,个体一般都会了解吸烟对人体的危害,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出发戒烟应该成为人们的首选项,但普遍的事实情况则相反。这种有限的意志力还表现在个体常无法坚持已经制定好的计划任务,比如人们常会根据专家的指导而制定一套详细且完善的健身计划,但许多人在明知坚持实施健身计划会有利于自身健康的情况下(自我效用最大化),仍然会放弃坚持履行计划。除此之外,经济学领域中的研究还表明理性选择理论隐含的一个前提条件——递延性偏好(transitivepreference)——并不一定是事实,相反则存在所谓的偏好悖论(preferencereversals)的现象[26]。这些反证的存在目前还较少为法律经济学研究所吸收,但可以想见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必然离不开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三、理性选择假设的一种补充——社会规范理论 由于理性选择理论面对如此之多的反证,经济学领域中也有对其的反思与修正,例如针对“禀赋效应”的现象的存在,实验经济学家卡尼曼(Kahneman)和特沃斯基(Tversky)提出了著名的期望理论(prospecttheory)意图取性选择理论,不过这些修正的理论对法律经济学的影响甚微。当然法律经济学家们对此也并非视而不见,上述理性选择理论的反证使得以理性选择理论为逻辑起点的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显的越来越不可靠,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一些法律经济学学者开始寻求可以弥补理性选择假设的途径,其中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集中在社会规范理论的发展之上[27]。 社会规范理论所力求应对的是有限自利现象对理论选择理论的反证。正如上文所说,即使在存在“合作剩余”的情况下,人们也会选择不合作,同时即使在明知不付出也可以获取利益的情况下,人们也会选择对“公共产品”进行投资。这种有限自利的现象反映在法律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即使知道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不会受到惩罚却仍然会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所意图设立与维持的社会秩序即使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却仍然会存在,这就促使一些学者开始放松对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逻辑起点的固守,扩宽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野,将“无需法律的秩序”纳入到研究的范围中[28],发现了传统法律经济学分析无法解释的现象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规范的存在加以解释,从而逐步形成社会规范理论。 社会规范理论主要研究社会规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社会规范一般指一个社会对于某种行为同意与不同意的态度,特别是指人们应该如何做或不应该如何做的态度[29]。埃里克·;波斯纳则认为社会规范是一种行为的常规或者说是行为的规律性,它几乎没有独立解释力和影响行为的外在力量,并且来源于个人理性自利行为的互动[30],是在信号传递——合作模型基础上个体之间博弈的结果。如果说理性选择理论指导下对人的定义可以称为“经济人”(homoeonomicus)的话,那么社会规范理论指导下对人的定义则可以称为“社会人”(homosociologicus)。这两种类型的“人”有着很多的区别:前者的理论鼻祖是亚当·;斯密(AdamSmith),后者的理论鼻祖是埃米尔·;涂尔干(EmileDurkheim);前者的视角是着眼于未来或说是未来导向的(future-oriented),并且是条件反射性的(conditional),而后者的视角则是回溯到过去,且不是条件反射性的(即使是条件反射性的,也不是未来导向的);前者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变化的环境,总是在寻求发展,而后者则对周遭环境不敏感,即使出现了更好的行为选择也会坚持循规蹈矩;前者会被讽刺为以自我为中心、孤僻的原子体,而后者也会被讽刺为社会力量的肆意玩物;前者最经典的行为表述是“如果想要得到X,那么就做Y吧”,而对于后者最经典的行为表述是“做X或者不要做X”,更复杂一些的行为表述是“如果做了X,那么就要做Y”,或者“如果其他人做了X,那么就做Y”(X和Y都代表某种行为)。上文中提到的人们心中存在的某种基本的“正义”(fairness)观念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规范,人们在这种社会规范引导下所做出的行为往往与理性选择理论所预测的行为相异。埃尔斯特曾将社会规范归纳为以下八种[31]:即消费规范(Consumptionnorms),比如有关服装的样式、进餐的方式等规范;排斥“反常”行为的规范(Normsagainstbehavior‘contrarytonature’),比如排斥乱伦、排斥互相残杀的规范;规范资金使用的规范(Normaregulatingtheuseofmoney),比如排斥用钱购买公车排队的位置;互惠规范(Normsofreciprocity),比如互相赠送礼品;报复规范(Normsofretribution);工作规范(Worknorms),这是在工作场所中常形成的非正式规范,比如目前常见的所谓《办公室法则》;合作规范(Normsofcooperation),包括了“日常康德主义”(everdayKantianism)即只有当合作对所有人有利时才选择合作和“公平规范”(normoffairness)即只有当大多数其他人都合作时才选择合作;分配规范(Normsofdistribution),比如上文曾提到的在实验中人们宁愿选择一无所获,也不愿意接受在他们看来不公正但至少有所得的资金分割建议。 社会规范支配下的行为常与纯粹的理性选择假设所预测的行为相矛盾,也就是说社会规范支配下的行为并不符合人们效用的最大化计算。这也就部分的解释了为什么人们即使在明知违反法律不会受到惩罚时也常常会选择遵守法律的规定,也同时部分的解释了为什么在社会中会存在许多“无需法律的秩序”:这都是因为社会规范的制约使然。社会规范的存在使人们即使在“独处”时也能“善其身”,使秩序即使在“无法”时也能“显其形”。 但是,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既然遵守社会规范不符合效用的最大化,那么人们为什么还会遵守社会规范呢?对此存在两种解释,即“尊敬”型解释和“内化”型解释: 第一:“尊敬”型解释:理查德·;麦克亚当斯(RichardMcAdams)认为原因在于人们希望获得他人的“尊敬”,他指出人们之所以遵循社会规范是因为他们不但重视行为本身的品质(qualities),同时也重视社会对行为的认同以及他人对自身的尊重,如果遵循社会规范那么自身的行为就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并且自身也就可以得到他人的尊重,反之则失去社会的认同并遭到他人的唾弃[32]。这种解释实际上是将社会规范纳入到个人的效用函数之中,即纳入了理性选择理论的框架内,认为社会规范有助于行为人辩明行为的成本与效益[33],也就是说将社会认同和他人的“尊敬”作为行为的效益,而将社会的不认同和他人的唾弃作为行为的成本进行衡量计算。根据这种解释可以理解许多现象,比如在美国社会人们进餐后普遍有将小费(tip)放在桌子上给服务员的规范,根据这种解释可以认为人们之所以将小费留在桌上是因为如果不给小费的话,那么如果被旁人知道就会看不起自己。将其运用到法律领域中也一样:比如许多人来说,某些轻微的惩罚性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措施(比如罚款五元)远及不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获得的自身效用的满足,但是人们仍然不会去轻易违反这些法律。根据“尊敬”型解释,这是因为虽然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使人们付出成本并不高,但是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本身却会受到他人的鄙夷与谴责,所以人们才会选择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过这种解释无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许多美国人在外旅游时,无须担心自己不给小费的行为会被旁人知道(因为熟人都不在身边),同时也无须担心不给小费会导致服务员下次为自己服务时降低服务质量(因为下次在接受同一服务的可能性很小),但他们仍然给服务员小费。这种解释同样无法说明为什么在独处或者身处陌生环境时,人们并没有遭到受人鄙视的压力却仍然选择遵守轻微的惩罚性法律的规定,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第二种解释来解决。 第二:“内化”型解释:另一种更为合理的解释是由埃里克森等人所提倡的“内化”型解释。“内化”型解释认为人们之所以遵守一些甚至是与他们直接利益相违背的社会规范是因为“内化”(internalize)了其所处社会的社会规范。根据这种解释,是羞耻心(shame)和自责(guilt)使人们自动的选择遵守社会规范,也就是说美国人之所以在没有熟人看到的情况下仍然给服务员小费是因为他们已经将这种社会规范“内化”(internalize),而并不是因为害怕第三方的谴责才遵守社会规范。据此人们之所以自觉遵守轻微的惩罚性法律规定也是因为这种遵守的本身已经“内化”为人们内在的行为习惯,如果将其推而广之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人们的守法意识为什么这么强。可见“内化”型解释比“尊敬”型解释显得更有理论说服力,同时也更体现了社会规范理论之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相对独立性。 但是,如果从广义上看,仍然可以将“内化”型解释纳入理性选择理论的框架,因为“羞耻心”和“自责”也可以视为人们行为所需付出的成本,也就是说对违反社会规范的成本在这种解释框架中并不象“尊敬”型解释那样来自于外在的社会,而是来自于违反者本身。正因为此,埃里克森将“尊敬”型解释和“内化”型解释的区别理解为社会规范是由第三方(third-party)促成还是由单方(first-party)促成之间的区别[34],而考特将两者的区别理解为对社会规范“外发性遵从”(adventitiousconformity)和“原则性遵从”(principledconformity)之间的区别。当然,更有可能的解释是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行为不但是希望获取社会认同或者避免遭他人唾弃的结果,而且也是人们对社会规范“内化”的结果,这也同样说明社会规范理论仍然与理性选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规范理论与理性选择假设之间并不存在截然的对立,它并没有否认理性选择的重要性,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人的行为受到理性选择和社会规范的同时影响,许多人的行为都是理性计算和社会规范共同作用的产物[35],因此社会规范理论只是理性选择假设的补充,尚难以取性选择理论在法律经济学中作为逻辑起点的地位。
经济法学论文:基于消费者价值的经济法学论文 一、经济法的价值考量:价值关怀与对象界分 (一)基本价值 以法律价值扭合与法商复合理念为考量长久以来,之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争议不断,在政府工作报告给予官方认可之后,学界争议暂时搁息。但之于经济法理念价值的思辨,法学学者仍然力求日新。2根据漆多俊教授的观点,经济法的价值亦不外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其指出,“以上各项价值及他们间的层次关系,无论对于法或对于其他社会规范,是一致的,这是它们共同的价值体系(价值链)”;“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笔者认为,这并非是法价值的简单堆砌,而是相互关联、有机联系。真正被累加的要死,形成法价值净效应的合拢。之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的价值体系,不妨视为某种程度的缔结与扭合;从另一方面观察,“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的价值体系完成经济法乃法之一部的有效证成,使其与政策规范相区分。笔者赞同漆多俊教授的观点,还落于其与法商复合理念的契合。笔者将法商复合理念分解,“法”对应制度与规范,“商”对应经济与管理。则探求制度、规范、经济、管理背后的价值关怀,仍可得出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的结论。而漆多俊教授强凋的中心价值链“效率一公平”,恰与“经济一规范”中的“效率一公平”吻合,使之(“经济一规范”)与经济法又存在某种冥合。鉴于法商复合理念的提出,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漆多俊所提的法价值已然包括四项内容,何以法商复合理念之“法”只有两项内容。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囿于所谓广义与狭义的文字之辩,尚应另觅佳径。具体而言,包括两点:其一为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商复合理念之“法”强调法制(静态居多),与“商”对应;漆多俊教授所提的法价值由应然角度出发,发端于法治的思考,故而内涵不同。其二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对照经济基础,法(规范)同步体现的价值便只得后退。 (二)主导价值 以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为考量之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其主导价值不应简单落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所烘托的价值可以视作其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笔者认为,人是社会性群居动物,“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仅就概念而言固然存在字面差异,但究其实质,探其逻辑,则应属连贯一致无疑,并无相悖之处。强调经济法的主导价值,作用有三:第一,符合一般社会科学的研究逻辑。科学本身是人的一种理性思维运动,与人性有着天然的联系。休谟指出,因其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且要由其的权力与能力来判断,所有各种科学均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也均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西方古典人文与近现代人文主义的实践已经证实:人性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第二,勾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政策。笔者认为,社会本位是异于(但不介于)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的“第三条道路”。经济法价值由人本观念主导并不意味着其政策性有所削弱,经济法所带有的隐性公法色彩业已基本得到学界的公认。与以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为前提假设的民事法律不同,经济法与政策的关系要紧密得多。所幸的是,当下政策同样倡导“以人为本”的和谐,使得经济法所受政策影响间接成为经济法主导价值的佐证。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的价值内涵,在不同时代的侧重各有不同,当下经济法理念中“以人为本”的诉求突出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表彰。“第三,厘清与法经济学的关系。12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伊始至今,影响最盛的当数法经济学思潮。除了在分析方法上为经济法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间接证明外,它成为一种研究方法的变革,一定程度上支撑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然而,法经济学有其固有特性——在法经济学领域,一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被经济效益(成本与效率)衡量的对象以及衡量经济效益的一种尺度。有学者从“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实证价值”来论证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关系,固然为两者区分提供有效依据,但笔者认为人本观念的架构,除了夯实民法之外经济法的特殊地位,也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理念”与“法经济学工具”的关系。 (三)辐射还是反映 管窥部门法反映经济法理念的“悖论”之于部门法反映经济法理念,似乎存在悖论:部门法既然反映经济法理念,其何以不是经济法之一支?笔者认为,解释这一“悖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部门法的划分与现行法的制定并未完全吻合。“部门法”的提法,或滥觞于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划分,多对应于应然体系;现行法的制定则是依据现实生活所需,由政策或习惯转化而来,多受命于实然需要。例如,关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部门法归属,似乎存在纳入商事法与金融法两可的情况,甚而一些金融法领域的学者根据现实需要与国际潮流,将民法中担保法亦纳入金融法研究范畴,力图使之体系日臻完整。之于经济法所周延的对象,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仅竞争法的归入在学界尚无较大争议。“部门法”既是动态变化的,用静态的形式逻辑进行判断或者实现类似民法上的“涵摄”,多少存在困难。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时空性”的特点,意在验证经济法的发展与融合、逡巡至圆熟,笔者简陋,仅假借“时空性”特点作为部门法变化演绎的理论依据,以证与现行法不存在全然的“对号入座”。第二,基于程序事项的需要。以婚姻登记与物权登记为例,登记本身具有行政色彩,婚姻登记与物权登记确属行政程序无疑,但仅就常识而言,亦能断定婚姻法与物权法不属行政法之流。究其立法的原因背后,乃基于程序事项的需要,以表彰或确认相应法律关系或权属关系。第三,基于解释学的技术。以刑法醉酒驾驶入刑为例,刑法学的解释借助社会危害性、可非难性等价值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等工具,而笔者以法经济学之外部性解释,似乎亦能自圆其说。法律规范的犬牙交错与成文形式,为解释学的活跃提供了空间,基于各部门法的理念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为法律规范的“良法证成”与修葺完善提供条件。但是笔者认为,(其他)部门法反映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理念的表述或存瑕疵。考虑到法律的消极性,使用“反映”一词或有不妥。笔者认为,应当是经济法理念的辐射效应,对其他部门个别或些许法律规范的深入。以侵权责任法为例,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在法律中使用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与大陆法系的一般民法理论——以填补为要旨,多有不符。但衡酌其立法时间与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此一立法规定受经济法理念影响(辐射)的颇深痕迹显而易见,但若言其旨在反映经济法理念或难成立。法律在其消极性之外,作为固有制度的存在,其推定力与拘束力对社会正向的有效效应,成为其他立法的有益借鉴。对于经济法理念的辐射,理宜亦然。 二、经济法的价值回应: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涵盖之殇 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同一主体(不论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与调整任务的不同,以不同的身份成为不同法律部门的主体,对该“身份”的概括与类型化即是对不同部门法主体的提炼。“经济法是否存在自己的独特主体制度,关键就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是否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于其主体产生什么特殊要求,赋予了何种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特色。”李友根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概括为经营者、消费者与政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已经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且法律对其亦有明确定义,是市场规制法保护或规制的对象。在确定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与管理者之后,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赞同徐孟洲教授的观点,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根据徐孟洲教授的观点,“‘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特殊保护”。20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由还有如下两点:第一,消费者的保护需要建立并完善各种措施与制度,并非消费者保护的单行法所能解决。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除了依靠基本的民法外,必须依靠经济法,发挥政府与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运用经济法理念与调整手段,体现政府的管理与参与。相关法律或者直接为消费者的保护而制定,或者将消费者的保护作为主要目标之一,是消费者保护的专门制度,体现以消费者为本的观念。第二,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较之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更为直接。“市场失灵”、“无形之手”的缺陷构成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界限较难廓清,因其建立于“否定”之上的理论,伴随固有的间接性。不妨以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奠定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毕竟政府何时干预、如何干预都是依赖于对消费者行为反馈后的决策,而消费者保护是贯穿始终的,具有直接性。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与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窥其实质是一物两面,但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可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效。此外,强调经济法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恒为国家,易与行政法混淆,经济法的社会性色彩消褪。就此而言,关注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实践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亦颇有必要。 (二)回应经济法价值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辐射效应经济法属于由公权力合理敢于(市场)经济的法律,通过综合的调整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经济法法益目标的深入与具体化,使得经济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更具针对性。。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就是以市场规制法为主体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因为市场规制法有着共同的主体(消费者、经营者与管理者),其调整市场的竞争关系与交易关系,以消费者的保护为基本价值追求设计经济法的规范与体系,可以增强经济法的体系性和不同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提升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具体而言,其能体现其与民事法、商事法、金融法、社会法的内在联系,甚而有效发挥经济法理念的辐射效应。依徐孟洲教授所言,“概言之,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体系是现阶段中国消费者保护现状的需要;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经济法中予以落实的需要;是推进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体系化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法内在体系和谐的需要。” 三、经济法的价值表彰:扬弃部门法理论的对峙与融合 (一)实践需求 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主旋律,改革开放最强烈、最直观的呈现无疑是一种渗透于经济、政治与社会各个领域的转型。强烈而直观的社会转型过去存在,现在正在发生,将来也会出现,如此的社会转型孕育着巨大的法律调整需求,实践需求催逼经济法的酝酿与成型,勾勒经济法的发展进路。转型脉络抑或清晰可陈,但经济现象浩如烟海,笔者仅枚举几例典型并试做如下概述:之于“三农问题”,中国农村已由熟人社会转向半熟人社会,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逐步规范,市场运作的发展机制逐步渗透,农村金融的形成机制逐步发育。解决“三农问题”,既要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农民参与市场交易、投资设立乡村企业,又要通过粮食补贴、小额信贷扶持等公共管理机制予以扶助,两者的交叉运用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筹。而当农民逐步成为消费者时,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理念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之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既要考虑民商法层面的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还要考虑国有资产法意义上的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本身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筹当无异议,就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而言,涉及上市公司对金融}肖费者的投资保护问题,贯穿以消费者(保护)为重点的宗旨,依然反映了经济法的理念辐射。之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7,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是其类型化治理的优秀。与一般的营利性机构不同,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在适用“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Theory)时势必涉及社会公众,且事业单位理事会构建也遵循吸收外部理事的做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主要目的即落于减政放权,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完全适用行政法显然已无法满足时展的需求,基于教育医疗的服务对象实属消费者无疑,其部分法律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是更优选择。上述问题是当下中国社会、经济面临转型问题的缩影,亦由此可见,除了政府主导之外,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还包括“体制转型”与“进程压缩”。所谓“体制转型”,意指中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而来,由于缺乏发育成熟的市场机制以及配套的制度设置,这种转型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不牢固,尽管推动这一转型的力量理论上会越来越增强。所谓“进程压缩”,意指中国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二百多年走过的路,迈进了现代市场经济的门槛,这种跳跃式的速成发展诚然给国人带来了莫大的欣喜,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巨大的惊呼,但同时由于过分强调速度而忽视质量也遗留了无数的问题。“体制转型”与“进程压缩”的经济实践导致众多经济与社会问题以一种“叠加式”或“复合式”的形态存在,为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明确方向。 (二)理论回应 扬弃部门法理论的对峙与融合“部门法理论”是大陆法系以及前苏联法学理论的产物,它依据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集合,形成一定的集群即称为“部门法”。”在划分标准的认定上,传统法学理论都主张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在这种标准的界分下,公法与私法对立相得益彰,一些典型的法律部门实现了法律调整的类型化与体系化。然而,根据笔者所陈,公私分野、民商一行政二元对立的部门法理论明显不适应新兴经济法律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在理论与现实的张力之下,经济法的地位逐步得到认可。但对于部门法理念,有些经济法学者提出经济法促使部门法从对峙走向融合。笔者认为,该观点不失为对“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现象的经典概括,毕竟社会法兴起有目共睹,而广义的社会法所周延的对象涵盖经济法。但该观点并未对封闭的“部门法理论”作出更好解释,融合的说法比较笼统。类型化之后的部门法各司其职、相对独立符合形式逻辑的推演结果,对峙与融合的说法或有夸大之嫌。任何分类都不可能完美无暇,传统部门法分类的瑕疵即在于其对调整对象有所误解,对调整方法有所疏遗:之于调整对象,一般认为是法律可调整的社会关系,但社会关系的优秀依然是落在某个物理存在的行为活动中。民法所言之自然人与商法所言之商人、与经济法所言之消费者,从整体观察,都是落于同一组物理存在上,只是观察的剖面不同而已;之于调整方法,除民事、刑事、行政调整手段之外,是否存有其他调整手段当再衡酌。此外,民事、刑事、行政手段的结合是否可以置换出其他的调整方法,笔者认为实践已经说明了问题。部门法理论是法律证成沉淀的经典结果,但法律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同时成立,依赖于形式逻辑中大前提(相关的法律事实)为真。任何证成的结论都具有静态的属性,其大前提是否为真是保障证成合理有效的依据,而大前提是否能够始终承载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时空张力则有待商榷。35笔者进一步认为,经济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是在反思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之后,挖掘了新的合理元素,以斜向调整的方式,丰满横向调整与纵向调整构建的坐标系。在对峙一融合的部门法理论合理扬弃之后,应当使经济法立于独立部门法的剖面上,完成与其他部门法的互动式社会治理,而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思维进路恰是擦亮剖面的磨石。 作者:任愿达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论文:高校教学考评经济法学论文 一、甘肃省经济法课程考评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考评体系的定位不准,评价理念落后 教学过程的跟踪与教学效果考评,是提高、判断教师培养有效性的基本方法。对教学过程全面、准确地了解,合理地调节、控制教学过程,使之向着预定的教学目标前进,是教学评价体系的目标。笔者选择四所高校(均为教学型)法学院的六位经济法授课教师为调研对象,假设各个年龄段教师数量呈均匀分布,考虑到各高校都以引进研究生学历以上教师居多,且经济法作为优秀课程,四所高校均由三至五年教龄的教师授课,因此,选择30—35岁教师两名,35—45岁教师两名,46岁以上教师两名;选取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连续四学期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内容、学生卷面成绩、考核方式、学生评教等为分析对象,使用Linkert5分评分法进行相似性对比。结果显示,两年四学期授课相似性较高。同一个年龄层教师的授课情况横比区别不大,连续不同学期授课情况相似性较强,说明课程评价体系对课程实施过程影响不大,授课情况没有因为评价结果而改变。分析上述数据结果及座谈会内容,可以认为所调研的四所高校法学院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把经济法课程的评价过程设定为:确定目标──确定评价情境──选择评价方法和工具──判定评价结果四个基本的步骤。在这四个步骤中,判定评价结果是评价的落脚点,是一次完整评价的终点。这种认识属于典型的泰勒式目标评价模式,没有把课程评价看作是一种循环,而是把它作为一种直线式的顺序结构,评价体系与课程设计之间不发生相互交融。这种评价是静态的封闭性体系。 (二)评价主体无资格条件,参与程序混乱 高校课程评价主体由单一专家评价发展到今天普通教师互评、专家组(一般有职称高、学历高的双高要求)评审与学生评价的多主体、立体化评价模式。笔者与同事走访5家高校法学院,认为考评过程的多元化主体参与基本确立,但存在以下问题: 1.评价主体的知识背景与评价能力没有标准。 无论是专家组评审,或者教师互评与学生评价,参与主体须有严格的知识背景与评价能力要求。参与调研的5家高校法学院,全部确立了专家组的知识背景要求,3家规定了普通教师知识背景要求,只有一所高校对学生知识背景仅做了二条的资格限定,对评价能力均未涉及。 2.没有对评价主体进行能力培训。 任何评价都是在特定的背景中开展的,在评价过程中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如何解释和使用评价结果、如何使用评价量具都需要进行培训,从而确保评价过程的专业性、科学性与结果的准确性。参与调研的五所高校法学院都没有对评教主体有过任何培训制度和计划。 3.评价程序混乱。 完整的评价过程要求有评价前的准备工作,评价过程中的有效性要求及评价后效果分析和追踪要求。调研结果显示,5所高校对评教均没有准备程序要求、效果分析及追踪制度设计,且评价程序混乱,人员随时更替,操作不标准现象严重。 (三)考评方法单一、指标僵化 1.考评方法单一。 考评方式单一是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其中期末闭卷考试(97.3%)、口试(45%)、教师评教(35%)、论文(33.2%)、社会调研(3%)(授课效果可能会采取多种评价方式,所以上述数据不能相加),未见其他评价方式。 2.评价指标僵化。 归纳5所高校的教学质量评价表中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以下内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结果。这种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是以“教师中心”、“书本中心”的教学理念为指导,以确立标准授课方式为优秀,强调教师传授学生学习书本知识为教学重点,属于传统的凯洛夫教学理论指导下的评价系统。这种评价观念重视知识性目标的达成,忽视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发展;强调教材的整体性,忽略教师的个性、研究方向及学生差异和教学的针对性;强调传统讲授法的运用,无法对案例讲授法或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做出评价;也缺乏对教学发展的监控和总体性评价。 (四)考评结果信度及效度不高 信度是指测量数据和结论的可靠性程度,效度就是正确性程度,信度是效度的必要条件,没有信度就没有效度。在教学考评中,信度(也称可靠性)是指评教主体能否稳定地反映教师实际教学水平的程度,指评价结果的一致性或稳定性;效度(也称有效性)是指主体评教能否实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即评教的操作过程应当科学、合理,且评教结果应当可靠有效。因此,评教结果是否真实有效,就要看评教的信度和效度。调查结果显示,多主体评价中,专家评价的信度与效度高于普通教师,学生评教最差,但上述评教结果信度与效度均未达到要求。 (五)考评体系建设研究空白 由于目前经济法课程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法,相应的考评制度也有着僵硬、静态与封闭性的缺陷,不能监控、发现、纠正整体教学中的问题,亦无法对教师及学生的个性做出评价,导致评价结果信度与效度均不好,评教的有效性低。因此,针对教学法的革新研究,建设开放性、科学的评价体系是目前各法学院管理部门的研究重点。 二、经济法学课程立体化教学考评体系的构成模块 高校经济法学课程“立体交互型教学模式”的目标是培养专业知识全面、专业技能精良、综合实力强硬、具有良好合作精神、富有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实用型与创新型法律人才,并以此促进授课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的提高“。立体交互型教学模式”的教学目标符合我国高校课程的价值取向,突显了课程对于人的发展的价值,强调人的个性化生存。“立体交互型教学模式”的教学目标是构建立体化课程评价体系的基本依据。 (一)立体化课程评价体系的特征 1.注重学生与教师的同步发展。 立体化考评体系修正只关注学生的发展和阶段性成绩的弊端,将关怀面覆盖课堂上所有的主体,包括学生与教师,把授课过程视为立体的动态发展过程,考察、评价学生与教师的阶段性发展状态,及时修正不符合整体目标发展的方式、方法。 2.教育性经验培养与尊重个性并存。 立体化课程评价体系注重经验性知识的传授,更加关注学生情感、意志、个性和价值观的养成,教师则体现在专业及职业生活质量的提高。 3.立体化考评内容具有开放性,动态性。 立体化评价体系是对多学期授课及单学期课程全过程的评价,在对课程的目标、过程以及结果的评价中,各种因素对课程各部分的评价的影响有所不同,同时这种影响因素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情况下,不断地变化和重组,所以相同的评价指标和影响因素在不同的评价过程的使用和权重也不同。立体化教学评价体系的基础是动态的开放性循环系统,在评价过程中不断地与相关学科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以保持评价内容和指标及时更新。在评价中的每一次循环,都会根据前一次循环结果调整评价内容或指标,动态要求满足对教师、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综合、持续性考评的要求。 (二)立体化课程评价体系的构成模块 1.专业、多样化的考评主体。立体化考评体系的考评主体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专业的教学评价人员。 不同于传统高校教务管理部门人员,立体化考评体系的专业教学评价人员是受过统计学、教育学及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训练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在评价过程中负责程序的跟踪、数据正确性判断和最后结果的统计与分析,还负责对其他类评教主体的培训及评价行为的规范性审查。 第二部分,专家组。 这部分主体由授课时间超过五年,讲授经济法至少三年或六学期的教师构成,考虑到目前高校职称评价体系以科研成果为主要评价标准,立体化考评体系的专家组成员对职称不做要求,但严格经济法的授课时间和经验,以保证对经济法授课教师的关怀和被评价教师的配合。 第三部分,相关专业教师。 “立体交互型教学模式”中设计了“双师教学”、“教师与实务部门人员合作讲授”的形式,对上述教学法的考评或在课程涉及的经济学、金融知识的,必须由相关专业有三年以上授课经验的教师评价。 第四部分,学生。 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直接受众,其在评价体系中的不可或缺性无需论证,但由于普遍存在的学生主体评教态度不端正、评教能力差、入门资格低等问题,学生评教面临着信度和效度不高的考验,提高学生评价主体的入门资格是保证评教结果有效性的重要措施。立体化评教体系要求自愿参加评教的学生首先要满足两个基础条件:学习积极努力、成绩中等以上,上述同学还必须通过行为一致性、学习能力与知识储备量测试,才能进入测评学生储备库,储备库人选每学期更新。立体化考评体系要求根据不同的授课方法与授课内容,进行评价主体的选择和组合适用。立体化考评体系提供教师评价,包含授课教师课中、课后独立的小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与专家组组合评价,相关专业教师单独或组合评价;学生评价,包含学生互评、学生自评;大型教学评价全部主体均可参与。 2.专业、针对性的评价方法。 立体化考评体系针对客体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保留了纸面试题、调查问卷、口试、技能实演、知识竞赛、专题研究、社会调查等考评方法,并依托信息化技术,提供电子档案袋、评价量规、学习契约、电子试卷等新的考评方法。立体化考评体系要求考虑主观影响因素:授课主体个性特征、授课风格、教学方法、学生群体特征;客观影响因素:教学场所、设备、时间,综合考评目的选择不同的考评方法。 3.严格评价程序制度。 为规范评价过程,立体化考评体系设计了评价程序制度,包括: (1)前期策划制度:由专家组撰写评价策划,说明本次评价目的、主体、客体、内容、指标、方法、时间要求、使用工具、方法、预期结论、报告时间、分析主体、结果反馈对象、反馈方法,预算。 (2)审批制度:独立学期考评由专家组联合审批。纵向连续性考评项目由院系与专家组共同审批。 (3)前期培训制度:由专业考评人员分析考评特征,对考评主体进行培训,并监控整个考评过程。 (4)考评实施制度:制定不同类型考评法适用的实施要求,如《经济法案例分析课程口试效果考评实施细则》。 (5)考评结果分析制度:要求所有的教学考评结束后,由考评主体根据分析结果撰写考评报告。 (6)考评结果反馈机制:所有类型的考评结果都必须通过确定渠道进行反馈,以确保考评结果的公开性。立体化评价提醒是开放的循环体系,考评结果反馈机制确保教学评价与课程设计之间的动态的发展模式。 (7)改革实效评价制度:组织学生对每一种教学改革方式与考试改革方式进行实效评价,总结经验与不足,促进教学相长。 4.考评体系更新、自检的完善制度。 立体化考评体系强调与相关学科的互动与自身的动态发展,考评体系完善制度要求对系统本身不断自检,删除过时的方法和工具,保证系统的与时俱进和适用性。 三、高校经济法学课程立体化教学考评体系运用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教学考评的重要性,避免教学地位的边缘化 无论是传统的考评模式还是“立体交互型教学模式”中的立体化考评体系,都面临着被管理者轻视,被教师忽视的尴尬局面。我国高等教育理念正逐渐转向“人性化发展”的教育观,教师与学生的共同、全面发展将是未来高等教育的目标。因此,加大教学考评在整个教学中的作用,建设科学、开放的立体化考评体系不仅是法学科的任务,也是整个学校的任务。 (二)严格评教的程序要求 立体化考评体系的科学性,要求评教实施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要求,忽视程序和形式要求必然导致评教结果不确定性。 (三)切实的落实与推行 立体化考评体系的开放性特征只有在切实落实与长期推行才能显现。 作者:姬云香 田春苗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经济法学论文:框架研究的经济法学论文 一、整体分析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问题 1.整体分析法的可行性。经济法系统的整体性特征确立了整体分析方法的重要地位。在这里我们需要整体的思路才能确保我们的思路是清晰的,确保我们的思考结果是明确的。其中,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习惯等)如何制约个人行为。个人主义将个人行为放在第一位,而整体主义则认为社会制度时更重要的。整体主义的方法强调:(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着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行为受整个社会的宏观法则影响。这是法律需要名曲区分的部分,是我们需要法律来调节的部分,才能实现对社会主体在法律的矿机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学者或其他领域的法学家经常谈到的经济法上的公共性、国家干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立场、公共物品理论、宏观调控等,这些都与对经济、社会、国家、民众的整体利益、公共秩序等整体上的考虑有关。 2.整体分析法在经济法学运用中的必要性。我们的很多研究人员得出结论,经济法是为解决传统私法调整的失灵而存在的。在原来已经确认的法律效果是不明显的,需要我们有针对的调整词才能实现针对现实问题的解决,现在我们则主要是导因于“市场失灵”。我们可以发现在现行的制度体积下会出现很多的社会问题,我们就需要完善健全我们的法律,实现法律最大化的优化,才能确保我们的会体制中面临的问题得到最大化的解决,而市场机制在这些领域调节却屡屡失灵,传统私法的调整也成强弩之末。在我们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下,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的问题,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背景,也同时具有我们时代的特色。市场失灵确实有需要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轨制来解决,而传统部门法的形成,并非以市场失灵所引发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为前提,因而只能有一个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来弥补传统部门法调整的不足——这已成为经济法产生的一般性解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整体性、公共性的需要。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从公共物品理论来看,它们都属于公共物品,都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是不能由市场主体来提供的;这是我们社会主体需要我们的法律作为最为关键的部分职能的体现,需要我们完善相关法律予以调解,再加以实现我们具体的体质,才能确保在最新的情况下,最好的完善社会主体的作用。尽管其调节并非总有效,就像所有公共物品的提供未必总有效那样,但是,由于私人和市场不可克服的一些弱点,决定了它只能在客观上由政府来提供。这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进行不同程度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原因。此外,上述的各类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不仅是公共物品问题,同时也是外部性问题。对于各种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都应当研究其外部效应,为此也必须从一个整体主义的视角。 3.经济法学与整体分析法的其他相关性。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其还是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得到很多专业研究者的认可的一般规律。还因为经济法与许多总体上的概念密切相关。此外,宏观调控涉及到总体上的政策协调,因此,必须从总体上协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等各类政策,通过严格分析得出的结果能够很好的分析才能实现最为关键的效果。 二、整体分析方法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意义 基于经济法理论系统应有的和谐性、统一性和完整性,应当对经济法理论进行整体分析,特别是要考察和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它能否同后面的各个具体理论保持一致,尤其是能否与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结构理论、责任理论等达成内在一致。此外,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一方面是由各个具体的理论构成的,另一方面其本身也要有自己的目标和内在逻辑线索,由此便涉及到整个理论的建构目标。如果能找到经济法理论的总体方向,我们需要针对于具体的政策予以具体的分析,擦能找到有针对的效果,实现问题的有效解决。此外,进行整体分析,还有利于找到经济法理论的一些缺漏之处。另外,从整体分析方法来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系统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这同时也意味着经济法系统是有“边界”的。这也是我们学界研究多年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非常关键的部分。 当然,在强调辩证法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方法论价值和指导地位的同时,我们还应防止出现辩证法庸俗化和绝对化现象。比如,用既注重公平又注重效率来概括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并没有错,但满足于这一结论几乎什么也没有告诉读者。经济法学研究中许许多多的“宏大叙事”是辩证法庸俗化最容易出现的场合;辩证法绝对化是指在经济法学研究中,过于强调从正反两方面看问题,使关注的问题无法突显出来,从而使思维的表达和思想的交流难以言之凿凿的一类现象。这两种倾向都是我们运用辩证法进行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需要避免的。 我们研究最为深刻的部分时我们需要深化我们的认识,对于基本认识的一个深入认可。由于经济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常常是一些“复杂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过程自觉贯彻辩证法、充分发挥辩证法指导作用的同时,防止辩证法的庸俗化和绝对化,推动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进! 作者:翟瑶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学论文:辩证法的经济法学论文 一、整体分析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问题 1.整体分析法的可行性。经济法系统的整体性特征确立了整体分析方法的重要地位。在这里我们需要整体的思路才能确保我们的思路是清晰的,确保我们的思考结果是明确的。其中,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习惯等)如何制约个人行为。个人主义将个人行为放在第一位,而整体主义则认为社会制度时更重要的。整体主义的方法强调:(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着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行为受整个社会的宏观法则影响。这是法律需要名曲区分的部分,是我们需要法律来调节的部分,才能实现对社会主体在法律的矿机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学者或其他领域的法学家经常谈到的经济法上的公共性、国家干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立场、公共物品理论、宏观调控等,这些都与对经济、社会、国家、民众的整体利益、公共秩序等整体上的考虑有关。 2.整体分析法在经济法学运用中的必要性。我们的很多研究人员得出结论,经济法是为解决传统私法调整的失灵而存在的。在原来已经确认的法律效果是不明显的,需要我们有针对的调整词才能实现针对现实问题的解决,现在我们则主要是导因于“市场失灵”。我们可以发现在现行的制度体积下会出现很多的社会问题,我们就需要完善健全我们的法律,实现法律最大化的优化,才能确保我们的会体制中面临的问题得到最大化的解决,而市场机制在这些领域调节却屡屡失灵,传统私法的调整也成强弩之末。在我们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下,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的问题,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背景,也同时具有我们时代的特色。市场失灵确实有需要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轨制来解决,而传统部门法的形成,并非以市场失灵所引发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为前提,因而只能有一个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来弥补传统部门法调整的不足——这已成为经济法产生的一般性解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整体性、公共性的需要。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从公共物品理论来看,它们都属于公共物品,都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是不能由市场主体来提供的;这是我们社会主体需要我们的法律作为最为关键的部分职能的体现,需要我们完善相关法律予以调解,再加以实现我们具体的体质,才能确保在最新的情况下,最好的完善社会主体的作用。尽管其调节并非总有效,就像所有公共物品的提供未必总有效那样,但是,由于私人和市场不可克服的一些弱点,决定了它只能在客观上由政府来提供。这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进行不同程度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原因。此外,上述的各类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不仅是公共物品问题,同时也是外部性问题。对于各种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都应当研究其外部效应,为此也必须从一个整体主义的视角。 3.经济法学与整体分析法的其他相关性。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其还是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得到很多专业研究者的认可的一般规律。还因为经济法与许多总体上的概念密切相关。此外,宏观调控涉及到总体上的政策协调,因此,必须从总体上协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等各类政策,通过严格分析得出的结果能够很好的分析才能实现最为关键的效果。 二、整体分析方法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意义 基于经济法理论系统应有的和谐性、统一性和完整性,应当对经济法理论进行整体分析,特别是要考察和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它能否同后面的各个具体理论保持一致,尤其是能否与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结构理论、责任理论等达成内在一致。此外,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一方面是由各个具体的理论构成的,另一方面其本身也要有自己的目标和内在逻辑线索,由此便涉及到整个理论的建构目标。如果能找到经济法理论的总体方向,我们需要针对于具体的政策予以具体的分析,擦能找到有针对的效果,实现问题的有效解决。此外,进行整体分析,还有利于找到经济法理论的一些缺漏之处。另外,从整体分析方法来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系统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这同时也意味着经济法系统是有“边界”的。这也是我们学界研究多年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非常关键的部分。 当然,在强调辩证法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方法论价值和指导地位的同时,我们还应防止出现辩证法庸俗化和绝对化现象。比如,用既注重公平又注重效率来概括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并没有错,但满足于这一结论几乎什么也没有告诉读者。经济法学研究中许许多多的“宏大叙事”是辩证法庸俗化最容易出现的场合;辩证法绝对化是指在经济法学研究中,过于强调从正反两方面看问题,使关注的问题无法突显出来,从而使思维的表达和思想的交流难以言之凿凿的一类现象。这两种倾向都是我们运用辩证法进行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需要避免的。 我们研究最为深刻的部分时我们需要深化我们的认识,对于基本认识的一个深入认可。由于经济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常常是一些“复杂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过程自觉贯彻辩证法、充分发挥辩证法指导作用的同时,防止辩证法的庸俗化和绝对化,推动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进! 作者:翟瑶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学论文:研究框架的经济法学论文 一、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规体系主要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的,该体系进一步规范了以往法律部门当中涉及经济的各项规范,并在此基础上综合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最终重组而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很多的经济纠纷根据这种框架能够显示其特殊性,从而打破传统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性。一些难以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解决的案件,如税务征管纠纷、劳资纠纷、企业的兼并纠纷等都很难达到公平解决,设置处理以上难解决的纠纷案件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程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2]。 二、“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种,涵盖了多类关系、多种行为以及多方主体复杂系统的调整对象,不同的社会关系有着不同的属性和运行规则,他们之间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制约,由此可见,经济法中的各个对象虽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各自有不同的形式与内容,收到不同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但是它们都共同包含在同一个整体当中,并且由多种关系共同组成了复杂的多维关系。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框架的涵盖范围是比较狭窄的,仅仅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法律关系进行了解释,但是,单纯的从这两个方面无法对权力因素进行全面的概括,也就是说,无法多维度的对法律关系做出解释。而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除了公共关系,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而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不能够很好的对其阐述。很多经济立法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都没有按照法律关系框架来设计,而是以主体、行为、责任三个基本要素构成。这个框架结构对各个法律部门都可以通用,因此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中也可以把“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作为主要框架,把法律关系框架作为辅助框架。 三、“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般是以“政府-市场”研究框架为主,主要体现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权力与权利、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法与私法等方面,但是运用这种框架不能全面的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因为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现代社会大量存在着,它们的某些职能既履行了政府的一些职能,同时又与市场主体的职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一些职能缺陷,因此“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研究框架实质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修正。因为它既保留了“政府-市场”框架的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同时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很多立法中已经开始采用这种框架结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消费者协会一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证券法》中的“中国证监会一证券交易所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一工会职业介绍所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等,这些框架中都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的具体体现。在运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的研究中,还应注意一下几点:(1)对于该框架的使用范围要把握好,并不是任何的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都适用于这一框架,但是其对于主题研究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题的制度设计。(2)弥补社会中间层的主体缺陷,社会中间层的主体也有其本身的缺陷,因此,对于其主体缺陷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要进行研究,同时还要研究对其进行弥补的策略,让其平衡发展。(3)探析不同社会中间层与市场主体及其政府之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的主体是多种类型的,其职能、任务以及同政府、市场主体之间的互动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注重区别,注重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 四、法益主体框架 所谓的法益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确定的、并且实现和保障的利益。法益是各个法律部门协调各种冲突利益的前提,因此,法益主体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代表主体—归属主体框架法益主体包括法益代表主体和法益归属主体,二者的主体并不一定都是一致的。法益归属主体的利益并不一定都是由自己为代表,有时还可能由他人代表。比如个人利益,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个人代表,归属主体是个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人代表。这里主要指的是政府机构或者是非政府公共机构。而对于社会利益,一般都是由政府来代表,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个人为代表。归属主体分为单个归属主体以及共同归属主体,例如,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的差异则可看做为自益权以及共益权区分。 (二)当事人与相关人的框架区分法律界限下,当事人和相关人之间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为同质当事人与异质当事人,这两种人虽然均为当事人,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却存在着严重的差异。所谓的异质当事人主要是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以看做为强者和弱者当事人的关系。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强弱之分,但是其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市场主体和产业区域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业与区域之间的当事人关系之间均存在着这种差异性。当事人与相关人二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而社会关系与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所以,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仅要注重内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要考虑到相关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注意的是相关人与当事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并且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有正负、大小以及主客观之分。对于二者的利益也要从内容、方式上进行合理的协调。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所谓当代人、后代人是代际关系的主体,而代际关系是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后代人“缺位”时,当代人可以拥有对资源的先占与垄断,因而当代人具有“经纪人”的属性,其会损害后代利益。而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其目的是实现经济、生态、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因而基于这一目的,当代人就必须对后代人承担起不损害后展并为后展创造条件的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经济法要不断创新其调整手段,法律的调整功能也要与时俱进。 五、比较框架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应运而生,在对经济法进行定位这一问题上,其前提是应该处理好经济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只有进行全面的比较,才能更加清晰的明确经济法在众多法律关系中的定位。但是,对于二者之间的比较往往是集中在总轮层次而没有作具体制度层次的深入比较,更多的作表层的比较却没有作深层的比较,更多的是比较研究部门法律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对于行政法、民生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较多,但是很少相关专业人士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研究成果也较少。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国际比较是指中国的经济法与外国的经济法相比较,而区际比较则是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的经济法比较,但是目前的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研究本国经济法与外国经济法的比较,却忽视了中国的区际比较。中国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因此,在我国港、澳、台地区除了有中国大陆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同时又有其他国家法系的传统,其特殊性值得我们更深层次的去研究。因此,在进行区际比较时,应该从世界各大法系入眼,并且在区际比较当中,也包含了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市场成熟度等方面的比较,其中,尤为凸显的便是经济法在我国不同区域之间的本土化比较,这很好的体现出了我国独具特色的经济法体系。在比较研究中,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东方文化的背景,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更要与时代接轨,重视与发达国家的法制比较,从而找寻适合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策略,在机遇与挑战面前,能够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三)经济法的“法条一背景一效果”比较在比较框架中,要实现对法条本身的比较,并且对于其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 六、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所谓可诉性简单来说是指法律所具有的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来判断纠纷的属性。而不可诉性与其相对,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目前,我国的经济法领域存在着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起诉讼。这就表明了其缺陷性。因此对于经济法研究框架中应考虑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二者之间的联系性。在研究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要注意一些问题,如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对于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弥补对策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如劳动法院的建立、经济审判庭的存废等。对于不可诉性规范要注意其现状、成因、评价,也要考虑不可诉性的弥补对策。经济法有可诉性规范和非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就要注重制度案例研究,不能只局限与审判案例研究。而且经济法是现代法学的一种,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有很大区别,其中不可诉性规范较多就是其中一点,因此,更应该重视制度案例研究。 七、结束语 总之,经济法学研究框架是经济法学的体系的重要部分,经济法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各种经济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七大方面概括其框架结构,浅显的研究相关的内容,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框架还需各位学者共同努力。 作者:于尧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经济法学论文: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论文 1工资优先权立法概述 工资优先权是一般优先权的一个下位概念,而一般优先权又是优先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要清楚全面地了解工资优先权制度,必须追根溯源,从优先权的历史演进来把握优先权的社会基础、种类以及功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工资优先权制度。关于工资优先权方面的论述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论证工资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方面更成为相关论述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而且相关研究应该说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表现:一是工资优先权的性质。二是工资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三是工资内涵、工资权与工资债权、工资债权与劳动债权等相关问题的厘定。民法或劳动法学理论面对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设计,在解释力方面已显现出较明显的理论局限性。本文将以目前经济法学理论中已存在的基本共识为基础并结合本人所赞同的“增量利益关系说”的相应理论,对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等问题加以解释,并在对其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2工资优先权立法概况 工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工业化时期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工资优先权则是从法律层面对这一经济现象的回应与确认。因此有必要先从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立法入手,探寻其背后的立法基础。工资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劳动者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并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资优先权设立的直接原因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的诸如尖锐的阶级对立、自由权的极度膨胀、市场失灵等严重的社会危机。各国在福利经济学和国家干预思想的指导下,纷纷采取包括设立工资优先权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旨在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端。工资优先权立法概述,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规定,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化分为不同的立法模式。 2.1相对工资优先权与绝对工资优先权根据优先权效力的不同,工资优先权分为相对工资优先权与绝对工资优先权。所谓“相对工资优先权”是指工资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冲突时,担保债权被排除于破产财产之外先于工资债权受偿。如:《日本破产法》第92条规定:“拥有在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上的特别先取特权,质权或者抵押权者,对于其标的财产拥有别除权”。我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所谓“绝对工资优先权”是指工资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冲突时,工资债权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或先作为“相对工资优先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当破产财产不足时再从有担保债权的财产中优先受偿,亦称为“超级工资优尤权”。 2.2实体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和程序法上的工资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和程序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各国立法既有在实体法上规定工资优先权,也有在程序法上规定的,尤其是在民法典中未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由于其他担保物权制度往往不能涵盖优先权制度的内容,只得在程序法中规定特种债权的清偿顺序来弥补实体法中未设立优先权制度的不足。还有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地位,既在民法典中规定优先权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如法国,除在民法典中存在工资优先权的规定外,亦在《法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第一个就是劳动法典所规定的有关劳动债权受到优先保护,债权数额确定之前,应当预先支付雇员的工资。 2.3成文法上的工资优先权与判例法上的工资优先权根据优先权立法形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上的工资优先权与判例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大陆法系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一般将工资优先权以成文法典的立法形式加以规定。而以判例法为传统特色的英美法系,对罗马法优先权的继受没有体现在成文法中对优先权的规定,而是采取了功能化的继受。它们没有定型化的优先权制度,却出于现实的需求采取了一些与优先权功能相似的制度。例如英美法上的“lien制度”及英美国家遗产管理和破产清算中,某些特殊的债权人如雇员等享有的“优先给付权”。综上,各国关于工资优先权的立法模式之所以呈现诸多差异,除了政治、经济、历史、人文等因素存在差异以外,各国对工资优先权性质的不同认识,是导致工资优先权立法模式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了解相关工资优先权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工资优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定性工资优先权的性质,也就成为正确理解我国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设计的必然。 3工资优先权性质的法理分析 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立法例,主要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法国、日本民法典为代表,将工资优先权设定为一般优先权,视为独立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工资优先权属于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另一种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将工资优先权视为特殊债权的效力,即否认工资优先权是独立的实体权利。那么,孰优孰劣,在前已有所论述,而工资优先权除了具有优先权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特有属性,以下将在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理论基础方面做以下论述。 3.1劳动力权的概念及权利基础劳动力权不同于劳动权,劳动力权是市场经济中发展的一种新生的权利。劳动力权是指劳动者与企业缔结合约后,在国家法律制度限制条件下,由于使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而引起的收益的权利,其本质上亦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力使用权商品化后进入企业所形成的以获取增量利益为目的,就企业重劳动力权理论是陈乃新教授提出的“增量利益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增量利益关系说作为经济法学诸种学说之一,将经济法定位为“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之法”。本文从经济法学角度对工资优先权性质的分析,即是以增量利益关系说对经济法的界定与理解为基础。增量利益亦可称为发展利益,按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是指人们对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形成的剩余而产生的利益,这种剩余对人们而言就是一种利益的物化形态。尚未实现的收益(如产品利益)相对成本来说往往表现为一种可期待的增量,因为收益在投入经济成本之始,直至收益创造出来并实现这一阶段,总表现为可期待的、潜在的、不确定的增量(变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既得利益因其总表现为一定的存量,是一种存量利益,而期待利益表现为一种可期待的、潜在的、不确定的增量,是一种增量利益。可见,增量利益是指潜在收益中可期待的增加部分。把它概括为增量利益是为了更确切地表明它是一种协调管理生产与分配增量利益的经济发展权。劳动力权虽然在宪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国内法规对其内涵已有不同程度的解释。 3.2工资优先权与劳动力权的内在联系工资优先权与劳动力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可以从劳动力权与劳动权之间的关系方面考察。劳动力权是从更深层面、更广泛意义上地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表现为,从权利主体方面,劳动力权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企业中的工人,即狭义上的劳动者,还包括投入的决策劳动与管理劳动的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从权利的内容方面,劳动力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包括:①劳动者维护其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②劳动者自主支配劳动力的权利。③对企业财产的剩余分享权。劳动权与劳动力权中的劳动者维护其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相竞合。从权利的功能方面,劳动权只能保障劳动力权人取回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至于劳动力权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却被别人占有。根据这种分析,可以认为劳动权是劳动力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或主要权项。而保障劳动权就需保障工资权(工资权又是劳动权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及工资债权,这不仅仅对劳动力所有者的生存有意义,而且劳动力的存在也是剩余价值源泉的存在,即是财产权人的财产保值和增值的必备条件,无论财产的保值还是增值都需要人的劳动力通过劳动来使它得以实现。因此,它比担保债权的保障更重要。有担保的债权可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但如果不优先保障工资债权,没有了所有劳动力的人,一切都将结束。综上,工资优先权应为工资债权效力的法定化形式,它既不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也不是完全超然于实体权利之外的顺序安排,而是工资债权内在效力与外在法律之合力。 4完善相关制度 对劳动者工资的保障与其说是一项制度不如说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社会各个方面、部门给予关注,而不只是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的事。只有加强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我国已成为较为常见的拖欠工资现象,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及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目的。5.1对工资优先权的保障程度还应该进一步加强鉴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应给予在新破产法公布后享有相对工资优先权的破产职工以一定的倾斜性保护。可以享有在一定期限内有限度的“绝对优先权”,例如可以参照《德国破产法》第61条规定:“雇主破产时,破产前1年到期之工资、红利、退休金及基于劳工关系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等受偿”。 4.2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目前我国的劳动监察力度不够也是欠薪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又与劳动监察人员的不足有直接关系。以广东省为例全省专职劳动监察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配置比例应为1∶10000,但在我国各省份大多都未达到这个比例。 4.3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监控欠薪隐患企业针对工资支付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台账和考勤档案的综合监管,积极改进和完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把工资支付的相关实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克扣工资案件的发生。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制度,制止欠薪逃匿企业转到其他地方新办企业。 4.4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工资支付全国人大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和修改完善《劳动法》,以便在立法上采取“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确定劳动仲裁与一般商事仲裁一样的终局裁决的效力,法院仅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阶段加强对其合法性审查。同时应在《刑法》中增加有关条款,例如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妥善解决公安等部门对欠薪逃匿的处理无法可依,改变对欠薪逃匿者缺乏严厉的处理和制裁措施的现状。 作者:于尧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经济法学论文:基于本质研究的经济法学论文 一、全面认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经济法律实践活动的多样性和深化,直接作用于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性和多样性。经济法学内容较为宽泛,没有对其进行系统化整理,它不仅仅局限于研究法概念、调整对象等领域,其还研究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的联系,既要研究国内经济法,还要学习国外先进经济法内容;既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还要深入研究当前经济法对社会文化所产生的影响。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站在哲学角度,把握正确发展方向,运用历史方法统筹全局,运用比较法“取其精华,取其糟粕”,运用分析法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不管使用何种方式,都能够从不同角度展现经济法的理论内涵,从而获得我们自身所需信息。 2.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主观性的突显。方法的根据来源于客观事物本身和其具有相关联的事物,并非方法本身,而人的思维活动的规则则需要依据实践活动来体现,科学方法的产生需要主观逻辑思维和正确的实践活动来完成。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是相关学者在进行系统化整体而得到的,其较多体现的是主观性东西。 我们都非常清楚,人受到不同环境影响,其人生阅历、生活方式都会产生区别,掌握科学的方法,不仅仅只有积累一条途径,还应该表现在自身有规律的进行改造活动。假设仅仅依靠自身简单认识,是能够获得一些方法,但是要发现一些学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找出理论,简单认识是远远不够的。方法的获得需要长期在实践中锻炼,在哲学、逻辑学、思维科学等其它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因此,只有构建出属于自身的方法体系,拓展自身思维,才能够根本性提升研究方法水平。 二、方法作为认识工具的存在,同时也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为创造出经济法观念产品的手段或者工具奠定前提条件,全面认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需要充分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人们思维运行方向受方法影响。而这也就从根本上回答了不同学科所展现出来研究方法不同。例如:经济学侧重于量化分析,相反法学则侧重于定性分析。使用方法不同是思维运行方向不同的根本原因。经济法学具备的复杂性、多层次性也就导致其研究方法相对于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更为严格。不同的方法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可以重点研究某个方面,从而得出相对应的结论,从而以清晰的思维形式贯穿整个过程。 2.方法的实质研究体现在信息加工、处理、转换过程当中。主体思维结构、思维定势、个人价值取向等都是影响思维动作的重要因素。这也就是导致主体信息取舍不一的重要原因所在,自然结果也就不同。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以事物发展规律为前提条件,才能够保证思维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从而较为准确的反映经济法存在的客观现象。相反,则会导致错误的认识。 3.人们认识活动存在差别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方法影响,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主观和客观的区别。经济法律现象其发展过程较为复杂,假设没有科学的方法体系为理论支撑,认识复杂客体就会存在很大困难。科学的思维方式体现在用科学的态度正确处理经济法学研究,能够不断拓展自身视野,提升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认知能力。全面认识经济法律现象和发展变化规律两者间的关系,不臆造事实,以现实依据为基础,不掩盖事物真理,使得经济学内涵多个方面展现其魅力。相反,假设对事物只是简单的认识,以为停留在表面,也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作者:贾怀志单位: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 经济法法学教学论文 1经济法教学中“项目”的本质 这里的“项目”,从表面上看好像只是一项工作任务,然而在教学工作中,其实质却是学习任务,而且不是单纯的学习任务,是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学习任务[3],是一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而在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中承载的却是一系列教学目标(包括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法律类高职院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基层法律工作者,这一岗位群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经济法律关系,或者说“经济法律项目”。而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学项目基本上就来源于这些“经济法律项目”,因为“职业教育项目教学中的项目往往来源于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或者依据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需求自行设计和开发,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项目,都脱离不了企业真实工作情境的影响”[3]。所以,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在本质上包涵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工作任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的经济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具体工作任务;第二个层面是学习任务,“教学项目”中的工作任务的实施和开展不是为了产生某种实质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成果,而是为了最终实现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如培养学生的优秀职业能力等;也就是说在一个教学项目中,不是为了让学生单纯的学会解决某个法律问题,而是要注重培养学生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岗位技能。总之,经济法课程中的“项目”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学习任务,这个任务承载了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2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实施的基本过程 2.1“项目教学”的典型流程 对项目教学的实施过程,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统一的定论。从基尔帕特里克的“目标、计划、实施、检查”基本框架出发,在弗瑞的模型中,项目教学法由“创意、目标、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几个阶段组成[4];在维曼的模型中则包括“创意、目标、计划、决策、实施和评价”等六个阶段[5]。将以上的观点进行整合,项目教学的流程大致可分为下列阶段:2.1.1项目选择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择教学项目。选择一个合适的项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学任务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促进教学目的的实现。而如果项目不适当,则会使项目的实施和评价,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削弱教学效果。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注意:(1)明确项目的类型。比如,“教师需要根据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确定选择有结构的项目还是模板项目;然后根据实际的教学条件和教学需求选择运用模拟项目抑或真实项目;同时还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学习水平和能力确定将教学项目设计为单一性项目还是综合性项目”[6]。(2)确定项目的实施顺序。也就是要明确各个教学项目按照怎样的内在逻辑进行开展。要求教师仔细分析每个教学项目与实际工作任务的衔接点和衔接方式,然后按照实际工作任务的解决过程来进行各个教学项目的排列组合。(3)注意相关知识点的链接。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确定教学项目实施中的各个环节具体涉及到的知识点。教师对知识点进行分析时要注重将课程标准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内化为教学项目所承载的内容,还要注意掌握好知识、能力与项目任务的对接,力求通过对实务问题的逻辑分析和有效设计最大程度地将三者糅合为有机整体。2.1.2项目规划完成项目的确立后,教师着手准备实施项目教学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据项目的实施操作要求来制定合理的时间分配表;根据项目教学所实施的内容方式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还要将整个教学进程作为一个整体作具体的计划和详细的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将完善的教学活动规划制定出来。2.1.3项目执行在项目的执行阶段中,要对项目计划进行具体的实施操作,也就是在实践意义上对选定的教学项目进行具体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组建项目团队,项目团队的组成可以是一个人,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也可以是整个教学对象全体。在项目执行过程还要注意对实施过程进行及时检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对原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此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是:①选择合适的方式将项目呈现,引发教学对象的学习动机和求知欲,为进一步的学习做好铺垫;②对教学项目进行深入剖析,使该教学项目的设计目的能够为教学对象精准理解和把握,同时,该项目设计所要求完成的任务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和拟达到的目标也要使教学对象明确;③通过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形式,促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并确定各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适时转换教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导教学对象完成教学项目的实施,最终达到教学项目的预期目标。2.1.4项目结束项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着项目的结束,还要求教学对象对其项目成果进行展示,教师要给他们提供展示机会。通过展示成果,教学对象能够回顾和梳理自己完成该项目的整个过程,还能够与其他教学对象进行一定的交流。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对教学对象在项目活动完成过程中的表现和能力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导教学对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最终成果及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促使教学对象正确认识其参与教学项目的过程和最终达到的结果,并进一步进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础上予以提高。 2.2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举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 2.2.1项目选择首先,教师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对各个班级以及同一班级内部不同教学对象的水平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本着尊重个性的原则进行项目选择。做出选择时应注意:①选择的项目应繁简适度、大小适当、要求具体;②项目内部的各个分解任务之间要能够形成循序渐进的阶梯型的任务链,以便教学对象遵循这样的规律去建构知识体系。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教学项目可以引导教学对象获得清晰的思维路径,寻求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构建完整的知识脉络体系。基于以上原则,本部分选择的项目是“撰写消费者维权手册”。通过对消费者维权手册的撰写,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能够理解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掌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能力层面上能够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纠纷。2.2.2项目规划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也都可能会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然而,很多人对于自己是否属于消费者、享有哪些消费者权益却知之甚少,导致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正确维权。针对这种情况,该任务要求制定一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要求手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具有实用性。为了使手册的内容具有针对性,要求在撰写之前先设计调查问卷,对消费者进行调查。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领域、概率、有无维权、维权的方式、消费者是否知晓自己的具体权益、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是否知晓解决途径有哪些等”[7]。问卷调查结束后要及时统计相关结果,然后根据掌握的相关数据来制定手册。2.2.3项目执行在各个班级内部进行分组,每组可以有四至五人,组长一人,组长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协调本组内各个成员具体分工协调,并在统筹编稿工作上整体负责。在调查问卷的制定上,由组长主持讨论,全体组员共同参与完成调查问卷的编写和修缮。然后在组长同意组织下,各组员共同进行问卷的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最后,组长统筹,各组员共同参与根据问卷调查编写消费者维权手册。该手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解决途径及部门等。2.2.4项目结束这这个阶段主要是进行项目评价。由教师主持,由各组长展示自己小组编制的手册,其他小组注意观察分析展示的守则并与自己编制的手册进行对比,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加以补正。同时展开答辩,即其他小组的成员对展示手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展示小组成员则负责答辩。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并根据各个小组编制的手册的完整性、实用性和答辩情况进行打分,评选出优胜小组。 3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3.1“项目”的确定 如前所述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学习任务,而且这种学习任务的载体和表象是以一定的经济法律实务问题或者工作任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对“项目”进行选择和确定时应将以下原则纳入考虑范围:(1)在经济法课程中,在选择教学项目时一定要考虑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真实情境,以他们的日常工作过程为基础,将实践中常见的经济法律任务作为项目来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项目教学的作用,培养教学对象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完善与该项职业能力所匹配的经济法律知识,同时还能帮助其培养和谐的社会人格和优秀的职业素养。“项目教学法实施一种基于完整人格发展的学习方式,使学习者获得职业工作所需职业行动能力,并使其在社会生活上成为成熟的社会成员”[8]。因此,为了能够使学生培养完整的职业能力,实现项目教学的优秀目标,必须以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将来的工作实践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真实的经济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以贴近并体现其工作过程中的真实情境为原则,来选择教学项目。教学对象的所需具备的优秀职业能力是要有知识和技能来支撑的,所以,选择的项目要能够尽可能多的承载这些知识和技能。(2)衡量项目好坏的标准是达成教学目标的容易与否。也就是说在选择教学项目的时候要有一定的导向性,而这个导向就是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具体包括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好的项目要求能够最大限度的承载教学目标,或者说判断一个教学项目是否为好的项目,就是看它是否承载了更多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如,处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很常见的一项工作任务。如果以该工作任务为例设计为教学项目,则可以承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优秀知识,并且还能够承载简易合同签订的技能。这一个项目就可以同时兼容法律职业能力形成所需要的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和律师实务等。该项目并不只是对这些知识和技能的简单承载,而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学对象要亲自参与实施一系列的活动。首先,要成为当事人的人,就要签合同;然后,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还要撰写诉讼文书;在维权的过程中,还要与相关人员等进行沟通,与小组内的其他成员进行合作和交流等。通过参与整个的项目实施过程,教学对象的处理实务问题方面的职业能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培养和提升,在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方面也会有提高,而且,通过实践和操作,专业知识不再是僵硬死板的理论和法条,而是发生了有意义的重组和建构,内化为教学对象的实际操作能力。(3)确定教学项目时还要考虑教学对象的情况和授课的条件。“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过程中,为更好实现教学目标,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等学情,同时教学班级总人数,教学设施和设备等也在教学组织考虑之列”[9]。最终若能够形成项目成果并展示出来,那么对教学对象的激励效果将更加明显。 3.2项目教学法实施中教师的地位问题 项目教学法从教学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教师作用应该是设计、组织和引导。教学项目要得以实施,教师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备项目,根据教学目的对教学项目进行选取,并进行适当的改造。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需要的功能来确定承载它的教学项目;然后将这个项目进行分解成,产生具体任务,而且每个单独的任务都要包涵相应的知识点和技能;最后,还要对项目实施所需材料进行统计。其次,要备教学对象。也就是要全面了解教学对象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兴趣爱好等,使项目与教学对象情况相符。另外还要将教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状况纳入考虑范围,引导各个项目小组互相学习、竞争和提高。如果确定的项目不合理,则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教学对象作为主体的地位被弱化,小组内部或者小组之间合作学习氛围淡薄等。这些因素都可能会成为导致整堂课失败的诱因。同时,由于项目教学法的开展是根据教学目的,以任务驱动方式进行的,而不是进行系统的理论教学,这样极易导致知识的系统性缺失。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每项任务完成后作一个阶段性的小结,通过这种方式来对理论知识进行归纳,使之系统化。因此,虽然项目教学法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极大的突出,其潜能得到了有效的激发,但整个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仍然不能动摇。 4小结 在高职法学教学中运用项目教学法,对学生能力的提高和职业岗位意识的强化具有积极作用,符合高职法学教育教育“重技能、重素养”的改革方向,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在教学过程中积极推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项目教学,有利于提高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水平、创新高职法学教学的改革思路,对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范婷婷单位:山东司法行政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研究现代性特征分析论文 关键词:整体主义个体主义经济法学基本方法 摘要: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学科的完善和发展关系重大。传统法学方法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更是不敷其用,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研究方法的重要来源。经济法学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对个体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而现代经济学理论也进一步确认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一、经济法对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方法科学与否对于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传统法学方法的研究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而经济法学是在传统法学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双重缺陷无能为力的背景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而建立的新型学科,如果囿于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无法从新视角审视经济法学的特有理论内涵,也难以探索实现经济法学价值目标的路径。因此,经济法学研究不能照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在方法上进行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标志。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法学方法的重要来源,主要是引入价值判断来评价法律现象,就是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多维度地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等理论进行诠释。本文试图论证哲学中的整体主义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体主义在哲学范围内的发展 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间的争论是西方哲学的一条重要线索。整体主义认为社会集团决不能视作只是个体的集合体,它具有个体所不能包括和解释的独特性质,群体的行为规律不能还原为个体的行为规律,整体是一切社会解释的出发点,必要时可牺牲个体利益以取得整体利益。个体主义认为整体主义强调的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个体是社会存在的目的,社会的存在正是为了促进个体的幸福和利益。 作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互指责对方的缺陷。个体主义方法认为,整体主义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当代着名哲学家、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重要倡导者波普尔认为“如果我们要研究一事物,我们就不得不选择它的某些方面。我们不可能观察或描述整个世界或整个自然界;事实上,甚至最小的整体都不能这样来描述,因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选择的”,描述和活动的选择性使得人们难以运用整体主义方法从整体上把握社会,而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涉及该现象的个体情境来解释,因此,科学研究只需从个体角度出发考虑个体的动机、信念、生理状态及其所处环境等因素,不需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制约。而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体被看成是社会化的人,社会整体不是其构成元素的简单相加,比个体具有更多的结构属性。因此,社会不但不能还原为个体,而且会因为这种结构属性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整体主义方法则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视角,它认为社会整体具有独立于个体的独特属性,社会整体不同于个体总和,社会整体显着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依此方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出发,把社会整体看成分析的基础,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现象,而不纠缠于个体分析。 三、整体主义作为经济法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探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公平分配。因此个体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整体主义研究方法的选择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界定了研究活动的思维体系、考察研究的切人点、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问题。 (1)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视角之考察 传统民法认为,个体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只要充分保证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会活动参与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民法学理论的架构往往诉诸于人的生物属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调人格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为原则,通过法律关系模式来安排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民法忽视人与人之间因差异而产生的互补性和依赖性。存在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体,在社会利益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某一个体利益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场对此冲突无可奈何。历史证明: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个体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动下,沿着经济规律的发展之路,走向了垄断。经济个体合理的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整体秩序,市场失灵了,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没有宏观把握的能力,对于发生混乱的经济秩序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借助新的法律制度来完善其经济管理职能,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经济法学将社会看成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经济法学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从整体出发,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 (2)经济法学的理念体系视角之考察 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对立而统一地存在着的。一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个体利益的增进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增进,因而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具有统一的一面。历史证明: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确能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实现了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相对和谐。然而,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作为整体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也存在对立的一面。事实上,在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由于人类具有趋利的本性,如果对他们的行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势必会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因此,亟需要特别维护有遭受损害之虞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格局。所以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每个部门法需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基于民法理念认为个体利益的追求能自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进而着重考虑个体利益的保护,因此不过分关注社会整体利益。 而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法学认为社会整体利益不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利益的总和,而是社会中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个体行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任。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平稳协调地增长,从而带动全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增长,以消除个体权利无限制行使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有时需要对个体的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过限制个体的部分自由去为其换取更大的自由,牺牲个体部分利益去为其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3)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之视角考察 经济法就是将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运行所需的条件,及克服市场缺陷的方法等理论的制度化。经济法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依赖于经济学原理,许多经济学的概念与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以个体利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理论主导地位。他认为一切经济现象都可以视为在交换过程中彼此会发生冲突的无数个体愿望和追求的结果。古典经济学认为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在这样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民法学认为,经济活动应当排斥国家的干预,只要人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就会走向幸福和繁荣。 到了二十世纪,人们开始对经济人出于自私的利益最大化追求问题提出质疑。制度主义经济学家认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除了物质经济利益以外,人们还追求安全、自尊、情感、社会地位等社会性的需要;人所做出的选择,并不仅仅以他的内在的效用函数为基础,而且还建立在个体的社会经验、不断的学习过程以及构成其日常生活组成部分的个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因此,人的行为是直接依赖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文化环境的。要从每个人的现实存在和他与环境的关系、制度结构、组织模式、文化和社会规模去理解人的经济行为。新制度主义认为,个体首先是一种“社会人”和“组织人”而不是“经济人”,因此,单独考察个体的动机来发现经济规律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做法。 依现代经济法学主流理论,整体内的每一个个体都受整体规律的约束,整体规律决定着整体的特征和每一个个体的特征,整体规律在整体内赋予每一个个体的属性要远比这些个体在整体之外单独获得的属性大得多。在现代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得以确立,并孕育了经济法学的产生。因此,经济学研究要强调对经济现象的整体把握,注意在整体规律约束下的个体行为。 经济法学论文: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试论论文 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以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墓本范畴。交易权指国际经济法主体参加某一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管理权指国家对国际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经济主权指主权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经济活动的主权。这三权各自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间、有关国家与跨国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经济领域中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设想,以这三个基本范畴为支撑点,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体系。 关键词:国际经济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优秀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一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 管理权,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宪章》第二条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主权这‘概念而言,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而在现襄生活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三 在法学领域中,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主权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所以,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主权豁免身份那么,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主权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放弃豁免条款”及“遵从管辖条款”,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这种权利,尽管是国家行使的,却是私法上的权利,因为它是“代”私人之“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承保国政府保留以主权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而以主权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四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主权这三个范畴中,又宜以交易权为优秀范畴,因为第一,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主权。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优秀,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 6.投资权的保护。国有化。海外投资保险制。投资争议的解决。 国际经济法学的其他分支,也都大致可依据这种体例进行构造。这种以交易权、巷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基本范畴,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而构筑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学体系,可以比较完整地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有机地联结起各有关原则、制度和规范,从而或许可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角度。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分析论文 一、从热闹浮华到冷静思考 中国经济法学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兴起的一门学科。“由于宏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要求,震惊世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实践的促进,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期间,出现了几十位经济法学家,创立了综合经济法学派、纵横经济法学派、纵向经济法学派、经济行政法学派、学科经济法学派等,呈现出学派林立,众说纷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繁荣景象是由特定时代背景促成的。具体说来,是经济法沾了经济的光,经济法重点在“经济”而不在“法”,人们对经济的热望外溢辐射到了法律身上,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使得法律水涨船高。但与此同时,人们不仅对经济法,就是对许多法律部门包括民商法和行政法都认识不清,以至于把经济法理解为有关经济的法,甚至是一切有关经济的法。特别是当时经济法学处于初创阶级,许多基本问题都尚在探求之中,不要说当时难以解决,就是今天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难以真正彻底解决。而当时许多实际问题,如承包租赁、两权分离、经营责任制,都是一时的问题,甚至不是什么真正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当时经济法学的繁荣,客观地说是繁而不荣,甚至是虚假繁荣。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使这种繁荣成为昔日的荣光。民法通则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在立法说明中进一步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做规定。”上述规定和说明给经济法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使综合经济法学说分化,纵横统一经济法学说解体,同时在经济法原有的领域内引入了新的竞争者,即行政法,这大长经济行政法学说的志气,而这一学说认为,“单纯从国家行政权力活动这一点看,经济行政法与行政法没有区别。按照传统行政法学的观点看来,经济行政法应当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作用法之一部。”[2](P•224)因此,该学说的根本宗旨与学科经济法学说一样都是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民法通则得以颁行,正是说明民法通则所依存的商品经济取代了传统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从而使得立足于此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法学说、纵向经济法学说也日趋式微。 中国的法学研究总是紧跟立法步伐,随立法转移而转移。民法通则的颁行掀起了民法研究的高潮。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完善,商事活动和相应的法律也层出不穷,这样,又有许多人分流到商法队伍中去了。结果,原先的“大经济法”已一分为三,人才流失,人气不旺。即使是留在经济法队伍中的人们也时常不务正业而旁及其他,如大多数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写的论文大都不是本来的纯粹的经济法学论文。凡此种种,都促使经济法学走向沉寂衰落。 这真可谓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不过,这正是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学科的发展往往会从热闹归于冷静。同样,经济法学也需要冷静,需要冷静的氛围,冷静的思考,需要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几十年来,许多人对经济法殚精竭虑,提出了种种经济法学说。但事与愿违,这种种经济法学说大多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缺乏解释力,这就必然遭致许多人的非议和诘难,甚至反对。近来又传来对经济法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人民法院系统率先取消经济庭,改为民事庭,经济法已被宣告“破产”,这似乎为实践所证明。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对过去的种种经济法学说,哪怕是错误的、失败的经济法学说表示真诚的理解和虔诚的敬重,经济法的先学失败了不等于经济法失败了。正视错误修正错误,总结失败告别失败,学科才能发展,学科发展也是在逆境中进行的。其实,正是在这种冷静非议的环境和氛围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可喜发展。先后发表了大量的有重大突破的经济法学术论文,如王保树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杨紫的《论新经济法体系》(《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史际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李昌麒、鲁篱的《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等;并出版了一系列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术著作,如李昌麒的《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史际春、邓峰的《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邱本的《经济法原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守文的《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还要指出的是,也是在这一时期,分别创刊了徐杰主编的《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漆多俊主编的《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史际春、邓峰主编的《经济法学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李昌麒主编的《经济法论坛》(群众出版社)。这些丛书为经济法学论文的问世创造了有利条件,并促使经济法学重新繁荣。与此同时,新一辈的经济法学者也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大量涌现,渐成气候[3]。 二、从众说纷纭到学说统一 经济法从其出现以来,已形成了各种学派,存在过种种学说,中国同样如此。如其中综合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所发生的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纵横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民经济管理,各个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内部以及经济组织与个体户、公民之间,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纵向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具有经济管理性质的纵向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经济行政法学派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活动中,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的具有隶属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学科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门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其任务就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历史地看,这些学说代表了当时条件下人们对经济法的最为典型和最高水平的认识,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内核为后学所继承和发扬,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诸说都或多或少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并不知不觉地沾染上了计划体制的缺陷,在今天看来,它们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对此,学界已有评析[4][5]。 应当指出的是,经济法的研究局面相当混乱,作为一门学科、一门在世界上有了上百年在中国有了几十年发展历程的学科来说,没有一致的承诺、共同的信守、基本的共识、统一的话语,是不应该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来说,这种混乱不堪与法律要求的统一性还相去甚远。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局面已大为改观。时至今日,人们对经济法的学说和认识已是日益趋同。如,王保树先生指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最大的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但在如何认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上,他进一步指出,应该从行政性转变为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间接管理关系[6];李昌麒先生明确提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具体说来,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7](P•198);石少侠先生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P•6);徐孟洲先生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现象的客观存在,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为之服务,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主要调整任务的经济法,正是这种新的法律形式[9](P•31);张守文先生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等问题,因而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职能以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 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以此为基础,经济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10](P•208)。邱本先生认为,经济法立足于市场经济,由于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竞争的本质属性,而这一本质属性又派生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和盲目无序等妨碍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现象,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依法反对限制竞争和加强宏观调控,但源于民法机理和行政法的特性,使得它们不宜对之加以调整而且实践证明,这个法也不是民法和行政法,而是对它们予以补充和促进的经济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11](P•2)。由上可见,尽管人们在具体表述上还有细微的差别,但都认为经济法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其体系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这已成为最基本的共识,而且已是当今最具代表性的占主流的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学说之所以能从众说纷纭走向学说统一,首先归功于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什么是计划经济,集中地说,就是用计划实质上是用人的主观意志去指挥经济活动,这是一种人治经济,它深受计划者的主观意志支配,往往因人而异。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受到计划者当然也是权力者的左右,使得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往往因人立论,为政策注释甚至偏解,难免有失客观和科学。随着计划体制的否定,立于其上的各种经济法学说自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这使得经济法学说纯化了许多。什么是市场经济?优秀的一点就是资源主要由市场去配置。市场机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正因为它是看不见的,所以谁也摸不着,控制不了,进而也就无人能左右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在真理的基础上,人们的认识日益趋同,达成共识。因此,经济法学说的日趋统一,关键是人们找到了并共同立足于市场经济这一客观公认和公理性的基础。 其次,归功于经济法学者的不断反思和自觉调整。纵观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人们可以发现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经济法学者不断地自我反思,无私地抛弃成见。如李昌麒先生关于经济法学说的基本观点就经历了从“纵横统一论”到“紧密联系论”再到“需要干预论”的发展过程。其实,学科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一个不断发现、改正错误和日益接近科学真理的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发展完善。 再次,归功于人们对经济法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人们的认识越来越深入,认识越是深入就越能抓住根本,而在根本上人们易于并能够达成共识,因为在根本上是道通为一的。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亦然。 三、从务虚到务实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经济法学研究注重务虚,即十分重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无论是综合经济法学派等旧诸论,还是管理协作论等新诸论,都有着浓厚的理论旨趣,都着眼于从基础理论上把经济法说清道明,力求科学地回答到底什么是经济法。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它们未能达到较高理论水平,甚至还有那么一点虚幻的味道。尤其是,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商品经济新秩序以及“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经济体制变来变去,随之而来的是,经济法理论不断解构重构,各种经济领域问题层出不穷。但这些问题只不过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暂时现象,有的甚至是无法求解的假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其实,这些问题并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因为当时许多法律尚付厥如,自身并不完善,要法律解决这些问题,可谓勉为其难。事实上,许多问题都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消解或不了了之。这就说明当时的经济法既没有真正的实践问题也无力解决那些所谓的实践问题。从上述两方面而言,我们说当时的经济法注重务虚。 很显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务虚,不仅是指经济法在理论上不能给人以真知,更重要的是经济法难以实用。经济法的一些常识性教条,脱离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社会现实,既没有解释力,也没有实践力,难以指导立法,难以规制应当由它调整的社会关系,难以解决具体的经济法案件。如果说哲学作为一种形而上学,自有其独特的实用方式,是一种无用之用,人们不应用功利世俗的态度去要求哲学之实用,允许哲学在彼岸世界遐想的话,那么,对于经济法这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来说,千条万条实用是第一条,不允许经济法是一门无用之学。经济法如果不能实用,经济法规则不能够切合社会现实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话,是难以立足的。 但如今,人们的研究却走向另一个极端,即非常偏好务实。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实践机会和广阔的实践空间,使得人们跃跃欲试;另一方面,是由于原理的研究需要深广的知识基础,扎实的理论功底,浓厚的理论兴趣,高度的抽象概括能力,因而十分艰难。加上长期以来,经济法原理研究进展缓慢,表现欠佳,也使人却步,进而促使人们转向实践问题的研究。应该说,这种转向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经济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笔者反对的是,这种偏好务实已经有点走向极端,务实变成了惟实,以至于远离、厌恶甚至否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这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 我认为,加强经济法原理的研究意义重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但规则总是有限的、相对固定的,而社会关系是变动不居的,所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只能用有限的固定的规则去调整丰富多变的社会关系,这就难免出现法律调整的漏洞、空白、刻板与不适。为了弥补法律调整的漏洞、空白,消解法律调整的刻板、不适,法律在规定规则的同时还必须确定法律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法律的原理、理念,法律实质上是规则与原则、规则与原理、规则与理念的内在统一,缺一不可,这正是荀子所谓的:“人无法则怅怅然,有法而无志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12]这里所谓的“志”和“类”实质上就是法的原则、原理、理念,是“法上法”、“万能法”、“补充法”,它们弥补了规则的局限性,消解了规则的僵硬性,使规则超越有限性扬弃僵硬性,从而更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可见,原理对于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经济法更应如此,因为经济法的规则更为有限,更为固定,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丰富。这些决定了经济法更倚重经济法的原理,这也就说明了经济法原理的研究甚为重要。 经济法学尽管有了数十年的发展,但目前尚处于自我证成、自我巩固、自我完善时期,处于打基础的阶段。经济法的研究还较浅陋,现状尚不如人意。经济法似乎为理性所冷漠,没有得到理性应有的审视,在经济法中谬误和缺陋比比皆是。经济法思想贫乏,还难以称之为学。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加强经济法原理研究。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直接关涉人的权利、自由、安全,对它的运用必须有十分清晰明确地认识,如果贸然运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具体到经济法来说,贸然去追求它的实用价值,这实在是太危险了。目前在经济法的具体实证分析中,之所以显得单薄、浅陋和不太实用,正是因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够,不能提供丰富、深刻的理论资源予以支持。这正应了那句古训:理不通,事不成。 四、从借鉴国际到自我发展 “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自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来以后,德国、日本和前苏联制定过大量的经济法规,并形成过众多的经济法学说,许多著作被译介到中国,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创立和发展起过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由于经济体制相同和意识形态相近等原因,其中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影响最大,它们的经济法学说在中国都有相应的翻版,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为人们所信奉。如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学说,即是最为典型的一种。 但由于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形成于前苏联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巅峰时期,加之它忽视这种体制的弊病,甚至站在维护这一体制的立场上,因而它们本质上是各种阐发计划经济体制合理性的经济法学说。如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学说,它强调纵横统一,并不是为了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方面,而是排斥商品经济关系的独立地位,甚至是将横向经济关系统一和服从于纵向经济关系;它认为企业是“机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被笼统地视为“领导关系”,坚持政企不分的立场;它肯定经济行政体制,为行政垄断辩护;等等。所以,它们传入中国不久,就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发生了碰撞。并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越是向前深入,它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就越是相背离[6]。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对前苏联经济法学说进行反思和批判,并彻底抛弃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各种经济法主张。中国经济法学者并逐渐达到了这样的基本共识,即前文所指出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一国政策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所谓的政策性,就是要求政策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突出的国别性和本土化特性,从而也要求经济法研究不应照抄照搬他国经济法(实践证明这样做也是不成功的),而应立足本国,走自己的路,独立研究,自主创新。 其实,就中国法律来说,最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学科也许就是经济法原理了。 这是因为,一是经济法在世界上出现也只有百来年历史,大家都刚刚起步,起点相同,都处于探索创建阶段,差距并不大;二是在国外,即使是像美、德、日等经济法先进国家,也主要集中于竞争法和产业政策法、财税法和金融法等具体法律部门的研究,并不很重视经济法原理的研究;三是经济法极具各国特色,就像各国文化没有优劣之分和高下之别一样,各国经济法学也难分优劣高下。虽然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起步稍晚,但早就有人指出:“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无论在研究的规模上,还是发展的速度上,都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大有后来居上之势”[1]。可以断言,过不了多久,就会形成中国气派的经济法学。 但是,目前中国学术界盛行一种好引经据典的风气,即根据注解的多少来考量论著质量的高低和学者学问的多寡,尤其崇尚外国文献资料,言必称西方。不少人根据这种标准,对经济法学抱有种种根深蒂固的成见和偏见,从骨子里不承认经济法学有什么学问,是一门学科。因此,不管经济法学者说什么,写什么,他们根本就不听不看,以至于像《法学研究》等权威性刊物长期以来就极少刊发经济法论文。没有什么比这种固执和偏见更阻碍经济法学的发展了。我认为引证是必要的,但引证有两条规则:一是引证的必须是经典,二是引证以必要为限,不要堆砌,更不要炫博。其实,资料信息充斥与没有资料信息同样糟糕。过多的引证,不仅有掉书袋的味道,而且是学术自疑和自卑的表现。今天我们的资料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皓首难穷其经,已不可能完全通晓继受。我们往往深陷浩繁的资料之中不能自拔,资料尚未穷尽,早已精疲力竭,无所作为了。过分强调资料,往往依附依赖资料,不敢开放心智,这是对研究的束缚。资料少反而逼迫人们去自主思考,自我研究,这更有利于科学研究并取得科研成果。我们经济法研究不必受上述错误偏见的束博,而应走自己的路,独立思考,自主创新。 我认为,中国的本土资源能够促成中国经济法(学)自主发展。 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自觉的而是被动的。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周期性地爆发经济危机,结果,在经济思想和政策上发生了凯恩斯对亚当•斯密自由放任主义的“革命”,它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才真正登堂入室。但随着“凯恩斯革命的再革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重占统治地位,反对国家干预和政府管制的思潮和政策仍然是主流。这一切都使得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地位并不高,甚至连这个词都很少。 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路径与它们有所不同。中国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逐渐向市场体制变革,这种变革集中地说,是从国家(政府)管得过多过死向国家(政府)依法科学管理变革,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但从不否弃国家(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尤其中国的具体情况是:疆域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人口众多,贫富差距较大;经济转轨,社会重大变革;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在这种国情和世局下,要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绝不能仅仅诉诸市场机制,让市场放任自流。我们已日益达成这样的共识:我们要实现平衡发展,共同富裕,持续发展,立足世界,必须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密切结合统一起来,缺少任何“一只手”都孤掌难鸣。只要看到了国家(政府)的重要性,就会看到经济法的重要性。正是因为我国有正视和强调国家(政府)这只手的重要性的历史传统并在日益改良完善它,所以,我们说,也许中国才是催生和促长经济法的最好土壤。 那么,国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有何作为呢?我认为,一是促进自由竞争,废除一切束缚和限制人们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条条框框,让人们投身自由竞争,并在自由竞争中大显身手,把一切有利因素发挥到极限,把事情做到极致。自由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动力。二是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保证结构合理,供求平衡,分配公平,社会正义,使国民经济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发展。宏观调控是国泰民安、关系和谐、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中国独具特色的社会发展和市场法制建设的实践,为中国经济法(学)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也创造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那么,国家之手怎样才能发挥作用呢?实践证明,必须有法可依并依法进行。从上面的论述可知,这个法正是经济法,因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部门,它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其宗旨就是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和加强宏观调控。可见,国家之手与经济法是契合因应的,或者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之手的法律化和法治化。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也许应该从这个角度,把经济法(而不仅仅是其一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称为“经济宪法”。如果我们能从这个高度去认识经济法的话,我们实在没有任何理由去忽视经济法学。可以斗胆地说,也许将来,中国经济法(学)会成为国外学习的蓝本,并为世界法制文明作出中国人独特而重大的贡献。 五、经济之法,要经世济用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于经济法来说,总是首先表现为一条条的规则,而且是可以实用的规则。可以说,形成规则、制定法典,为国家社会奠定一套优良先进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促进国家和社会长足发展,这是包括经济法研究在内的一切法学研究最神圣的使命和最伟大的贡献。因此,能否制定为规则,规则制定得怎样,在实践中效果如何,是检验法学研究的最高标准。尽管近年来,人们加强和深化了经济法的研究尤其是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但无庸讳言,确实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许多经济法研究还没有形成为具体的法律规则,若连具体的法律规则都没有,还谈什么实用价值!如计划法即是如此。按理说,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可谓经验丰富,教训深刻。而且一直以来,经济法学界都在极力倡导以计划法为“龙头法”构建经济法体系,但即使有这种大好时机,我国也未能制定出一部计划法。现在早已时过境迁了,由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把市场与计划对立起来,否定计划,认为计划法更是不值一提了。我们应充分地认识到,人具有理性,会思维,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总是“先思后行”,甚至“三思而行”,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们经济活动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只要是人的经济活动就必然具有计划性。因此,我们改革的是计划体制而不是否定经济计划,作为经济手段的计划是否定不了的,而且历史反复证明,越是社会化大生产,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是需要未雨绸缪,整体规划,宏观调控,也就是说越需要计划。计划,作为一种与市场相辅相成的资源配置手段,关系国计民生,涉及整体全局,影响长治久安,如果这么重要的事情都无法可依,这是不可想象的,计划无法可依,哪还有法治经济可言?!经济法学者应该深入细致研究,汇通古今中外,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借助法律原理和技术,为中国制定一部计划法,详细规定计划事项、计划主体、计划权限、计划程序、计划方法和计划责任,使计划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的计划工作实现法治化。 与之相反的是,财政法和金融法这两类法律倒是法律规则很多,甚至多得不胜其烦。打开这两类书,里面充斥着规则,有的甚至是堆砌规则,令人无法卒读。这里有必要重申一种认识,即并不是法律规则越多越具体越细致就越务实越有用,有时还恰恰相反。如老子就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叔向认为:“国将亡,必多制”;古罗马塔西陀指出:“国家愈糟,法网愈密”;孟德斯鸠也发现:“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总是简单的”。法律规则多如牛毛,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掌握能力,根本无法运用,形同虚设,也谈不上有何实用价值,即使有人具有超凡的能力悉数掌握了法律规则,也未必运用得了,因为法律规则仅是法律之一面并且是末的一面,法律还有比它更根本的一面,即法律的精义。真正影响人的思想从而规范人的行为的依然是公平、正义、自由、权利、博爱、责任等最原始又最简朴的理念,而所有规则都不过是它们的具体化。 一般说来,法学研究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制完善的程度,上述无论是计划法尚未形成规则还是财政法、金融法规则太多,都说明计划法、财政法和金融法的研究不够,尚待大力加强。但也有例外,比如反垄断法。在经济法领域,归属最没有争议的就是反垄断法,经济法本来就肇端于反垄断法。在目前经济法学研究中,研究最充分深入,成果最多的也是反垄断法,有关部委召开了许多次反垄断法研讨会,也提出了反垄断法建议稿,人们针对该建议稿还提出了许多修改完善意见,可是该法依然迟迟不能出台。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各自认为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应设在自己部门内,由自己行使反垄断法执行权,互不相让又相持不下。这也说明经济法的实施有一定的特殊性。经济法的实施往往为私人所不能为,为私力所不能救济,它要求国家机关公权力的介入干预,因此,国家机关的态度,执法人员的素质,公权力行使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学研究没有太大的联系。 怎样看待经济法的实用价值,除了纠正那种否弃经济法基础理论作用的做法以外,还有一点值得指出,那就是并非一定要实施经济法才能发挥其实用价值。回顾经济法,不难发现经济法大多是在社会经济出现问题,尤其是国难当头之时才大显身手,而在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国泰民安之时却不显其要。经济法本质上是故障排除法、校正纠错法和危机对策法,只有在社会经济出现故障、存在失误、发生危机时才启动实施,否则就悬而不用。那么,悬而不用是不是就形同虚设并无实用价值呢?并非如此。日本为了应对物价高涨等经济异常事态,调控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物资及其供求关系,确保国民生活的安定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制定过《稳定国民生活的紧急措施法》等法律和法令。但实践证明,这些法律实际上几乎没有得到实施,上述法律的效果是暂时的、有限的和心理层面的,如紧急立法对于物价暴涨的对策只能起到类似向发烧病人注射强心剂的作用,因为针对物价暴涨现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开展适当的需求管理,而不是简单运用法律手段便能够加以解决的。如果使用过度还会带来生产停滞等相反效果。但即使如此,法律的作用不可低估,因为物价失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心理作用的影响,而上述法令恰恰可以收到抑制投机心理不使其过热的效果。(参见《第九届中日民商事法研讨会议材料》。)对于经济法来说,也许悬而不用才是大用。我们并不期望经济法频繁长期而广泛地实施,因为那样的话,正说明社会经济出现问题存在失误发生危机了。 六、立足市场经济,与民法和行政法并驾齐驱 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立足点,只有坚定地立足于市场经济,经济法才能正确定位。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必须反复研读的一本大书。研读得怎么样,直接决定着人们能否科学有效地回答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在经济法中,人们经常被追问的一个问题就是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要科学有效地回答这个问题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一)市场经济的属性 1.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对手林立;独立自治,竞相博弈;商品丰富,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买卖自由,择优交易;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等等,这些都表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这正如艾哈德所指出的,保持自由竞争,乃是任何市场经济的基础,只要哪里的自由竞争不受任何限制,哪里的自由竞争得到法律保障,哪里的市场经济基础就能存在,也会受到社会上的极端重视[13](P•101)。 2.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一 市场主体在天赋条件、能力素质、经济基础、社会环境、信息状况、市场机会、竞争实力等力面都存在着千差万别,这些有差异的市场主体被推向市场置于形式平等的同一规则下去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生产集中,最终形成垄断,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这正如列宁所说的:“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就自然而然地走到垄断”[14](P•585),“从竞争到垄断的转变,不说是最新资本主义经济中最重要的现象,也是最重要的现象之一”[14](P•585),是“现阶段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的和基本的规 律”[14](P•585)。 垄断排挤弱者,相互勾结,使本来相互独立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大为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这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釜底抽薪。垄断是一种市场霸权,仅凭垄断优势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因而通过发明创造和科技进步去赢得市场的动力和压力就大大减少了。垄断是经济专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专制必然导致政治专制,垄断妨碍政治民主和社会自由。这些都说明,垄断具有严重的弊害,但由于垄断者本人不会自己反对自己,而其他非垄断者势单力薄,因此只能也必须由国家介入,实行国家干预,以强权对强权,才能奏效。这就说明反垄断要求国家去维护市场自由竞争。 另一方面,市场中的人们是经济人,难免惟利是图,为了自身利益的极大化,有时会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假冒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非法倾销、强制搭售、有奖销售、商业诽谤,等等,但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市场自身所能完全解决的,也不是市场经营者所能自觉修正的,更不是消费者所能自力维护的,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正当竞争加以维护。 3、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二 主体众多,中心多元,向度各异,私利为本,权利分立,决策分散,目标不一,这些都决定了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大经济。在这种大背景下,“各个业主自由竞争,他们是分散的,彼此毫不了解,他们进行生产都是为了在情况不明的市场上去销售”[14](P•592),这就使得市场自由竞争在一种无法总体控制的未知环境下进行,只能听命于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支配,茫然不知所措,必然具有盲目无序性。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是社会化,信息就越具局限性,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也就越大。 但由于仅有私权,力所不及,不可能克服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只能由处于社会中央,信息丰富而集中,享有公共权力,拥有足够权威的国家机构尤其是中央国家机构才能完成这一任务。实践证明,国家只能通过宏观调控完成这一任务。 从上述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派生属性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而这又只有通过国家干预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由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二)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关系,必须依法加以调整。但具体应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调整呢?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1.民法 民法能否调整,这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 我们知道,民法是主体平等法。但这种平等是形式平等、抽象平等,无视市场主体之间的千差万别,把他(她)们置于同一起点上和同一规则下的契约自由和自由竞争,结果生产集中,导致垄断。这是民法规则的必然结果,垄断表明市场主体不平等不自由,并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阻碍市场自由竞争。这是对民法的异化,而这在民法的框架内又难以解决。可见,民法滋生垄断但无力反垄断。同样,民法是私人本位法。民法的主体是私人,民法的优秀是私权,民法的宗旨是保障私益。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们会滥用私权,而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介入和公力干预。另外,民法是意思自治法。但这种意思自治只能是从私人角度就私人事务进行,而且深受私人地位、私人信息和私人能力等限制,只能是微观自治,不可能是宏观调控。 上述民法的自身特性说明,民法不宜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2.行政法 行政法能否调整,这取决于对行政法的科学理解。 要理解什么是行政法,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行政。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执行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命令永不能成为通则。”[15](P•192)洛克认为:“在某种场合,法律本身应该让位于执行权……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16](P•99)卢梭说:“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象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17](P•51)孟德斯鸠指出:“行政权的行使总是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18](P•161)归纳上述种种论述可见,行政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而不具有普遍性,是一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而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法律则不宜调整,因为“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的陈述”,“立法者并不关注那些只发生过一两次的情形”,“法律不理琐事”,“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19](P•225-226),“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20](P•58)所以,那种认为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至少不能笼统地这样认为。 由于行政在管理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公民权利和社会自由构成巨大的威胁,这在一个自由民主法治的社会是不能不有所规制的。尽管不能规制具有特殊性的行政作用的对象,但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运用行政权力管理行政对象有一定的规律、有一套程式、有共同的内容,如都要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行政诉讼、行政责任等问题,它们具有普遍性,可以形成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这些法律构成所谓的行政法。这正如伯纳德•施瓦茨所断言的:“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21]。因为行政法的宗旨不是行政管理而是管理行政,即制约和规范行政。因此,行政法,“它通常专指规定政府官员和机构权限的法律,而不是指如‘联邦通讯委员会’这样的独立机构所的各种技术规则和规章”[22](P•172)。或如施瓦茨所指出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21](P•3)。 而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具有普遍性,则与行政法的质不相吻合。 长期以来,经济法夹在民法和行政法之间,可谓两面夹击。因此,正确处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以民法为参照,是对民法的补充,民法与经济法相依而存。只有对民法的规定性有根本的把握,对民法的局限性有清楚的认识,才能理解经济法,因为经济法开始于民法存在局限性的地方,是对民法局限性的克服。经济法与政府干预紧紧相连,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有时政府干预、行政权力是行政法规制的优秀,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必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内容交叉,互相交融,因此,对经济法来说,与行政法同行,与行政法合作,借鉴行政法是经济法所应有的态度。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一个从国家本位、政府干预一切到个体本位、私人自治为主的历史,与这一历史发展相适应,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行政法为主、行政法体系包罗万象到行政法体系逐步分化、各种法律日益从行政法体系中独立出来的历史,经济法就是从行政法体系中分化出来并独立于行政法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是拉动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三驾车”。 七、直面自身问题,不断完善自我 经济法基础理论没有完全科学化导致了经济法学尚未完全科学化。具体说来,应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在这套范畴体系的基础上建构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原理,这套原理应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能够解释许多现象并广泛应用。只有基础理论科学化了,经济法学科才能科学化。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多研究一些实际问题或者有用的东西并否定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此,我完全不敢苟同。 人的认知能力与客观对象之间是存在相当差距的,人类有限的认知能力决定了人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认知客观对象。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种客观事物,这个“事”和“道”是存在的,只不过是目前我们没有完全认知它而已。但这不是放弃认知它甚至否认它客观存在的根据,相反,是努力认知它的理由。人的个性和兴趣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的善于抽象理论思维,有的长于具体实证分析。本来,这两者都是同样重要和必要的,而且它们取长补短,还能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学科的发展。但在经济法学界,我们却有时以已之长攻人之短,特别是那些热衷于具体实证分析的人,不但自己不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而且反对别人去研究它,这是不足取的。不要用过去和现在的研究情况去诋毁将来的研究,过去和现在研究得不好不能说明将来也研究得不好,按照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说,将来的研究肯定比过去和现在的研究要好。 本人曾参加过数次经济法学研讨会,一个切身的体会或感受就是批判激烈。 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经历了艰难而曲折的过程,也是不断试错的过程。对经济法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当然要正视,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世界上没有什么事物是天生成熟的,都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必然历史进程。因此,对经济法来说,需要的不是嫌弃拒斥而是理解宽宏,需要的不是恶意的、破坏性的打击指责而是善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指正,需要的不是对抗封锁而是对话交流;相反,只要有所发现、有所进步,就应肯定鼓励,并助其成长完善。经济法如同其他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成熟一样,需要人们的理解、热诚、扶持、智慧和汗水。只有这样,经济法学才能长成参天大树,并立于法学之林。当然,我们并不是不要批判,但我们需要的是真正的批判,最起码批判的武器应比批判的对象先进高明,在批判旧事物中能发现新事物,在批判错误的东西时能指出正确的东西。毋庸讳言,长期以来,许多人对经济法学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在学科的建设中,没有什么比这种固执的偏见更阻碍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了。传统学科,仅就继受就十分不易,要说发展就更加困难,充其量只能在已继受的基础上进步一点点;而那些新兴学科,处于奠基创建阶段,要解答问题,特别是那些大是大非的问题,必须要有抓住根本并以理服人的理论气魄。学问贵在创新,从这个角度看,研究那些新兴学科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人们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不断补充新智识、援引新的方法、转换新的视角,这是一种可喜的新现象。因为经济法学研究因补充新智识而注入源头活水,因援引新的方法而柳暗花明,因转换新的视角而面目一新。但应当指出的是,那些被补充进经济法学中的智识尚未完全被经济法学所消化吸收,那些被援引到经济法学中的方法尚未内化变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那些被转换的经济法学的视角尚未使经济法学革故鼎新。不难看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更多的是重复谈论被补充的智识、被援引的方法和被转换的视角,而对它们的经济法学本体化则涉及不够,往往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对许多经济法学研究来说,工作完成了,但最主要的任务还没有开始。这些都说明,那些被补充的智识、被援引的方法和被转换的视角与经济法学本体,两者结合不紧、协调不够、整合不好,还没有真正彻底地经济法学化,成为经济法学自己特有的智识、方法和视角。我认为补充新的智识、援引新的方法和转换新的视角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使它们经济法学本体化。这是经济法科学化的重要方面。有人曾指出,18世纪是宪法的世纪,19世纪是私法的世纪,20世纪以后是经济法的世纪。不少人以为是戏言,但是我认为是预言,究竟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分析论文 摘要:我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经济法规体系框架、“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法益主体框架、比较框架、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等较为成熟的研究框架。总结和分析这些研究框架,有助于经济法学走向成熟。 关键字:经济法学研究框架 所谓研究框架,就是人们在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比较定型的思维体系,包括切入点的选择、话语形式的认同、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个学科在研究问题时惯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逻辑、从什么角度、依据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顺序来分析问题。它属于研究范式与方法的范畴,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学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已探索出许多研究框架,如以“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为要素的法律关系研究框架,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为要素的主体资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论证了诸多法律问题。同时,这些研究框架一直处于不断创新的过程之中。经济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应当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研究框架,同时还应当产生能对传统法学提出批评、进行挑战、突破其给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决传统法学没有提出或解决的问题。法学界尽管对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争议,但对经济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却无人质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法学的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们对经济法学进行回顾和总结时,只重视各种观点、学说的综述,对其研究框架却缺乏必要的关注[1].本文拟从经济法学文献中梳理出对传统法学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学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 (一)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是经济现象与法律的关系。经济现象最直观地反映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从经济现象中得到最直观的评价。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从观察和分析经济现象出发,来探求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规律。当前,应当特别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经济秩序、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等重大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具有跨世代性、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的发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国所选择。这一重大现象给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从全新角度、更大范围、更长远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重点和实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评价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理论课题。在研究中,应注意到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能对法律起决定作用、需要由法律来着重规范的经济现象,是常态而非短暂、定型而非临时的现象,是由深层原因而表层原因所导致的现象。经济法学只应研究这些经济现象,并依据以这类现象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 (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原地位。无论是抽象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经济法中制度,都体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融。(1)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越来越重视吸收经济学的理论营养,运用经济学原理来论证经济法的存在依据、基本假设、调整范围、宗旨(或价值取向)、主体等基本问题。如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中,得出经济法为弥补“双重失灵”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的本质。又如从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中,得出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应当与经济民主相伴同的适度干预。[2](2)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中,经济学的渗透甚为普遍。①经济立法中的许多概念,是转用原来为了把握经济事实而形成的概念或经济学上的概念[3],如公开市场操作、预算、垄断、经营机制、产权、私营企业。阐释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应的经济学原理。②许多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变迁的合理性及其内容,都需要经济理论的支撑。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能够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找到依据;又如金融立法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或混业经营体制的选择,也可以从当时的金融风险理论中找到解释。③经济法体系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运用经济理论来论证。如有学者依据国家针对市场三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唯利性和市场被动性、滞后性)采取三调节(强制、参与和促导)的理论,将经济法体系设计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大块[4].而笔者根据国有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经济学原理,将国有投资经营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之中。④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可以运用经济理论来评价。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对经济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行为之法,运用经济学研究经济行为所得的结论来检视经济法律制度,以判断其是否达到目的,更能客观评价其优劣。经济学是一门具有预测能力的学科,运用其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现行或将要制订的经济法律法规,既可以对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作超前预测,又可以增强经济立法的超前性。应注意的是,经济学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门经济学与部门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明显。 (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5].经济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经济政策为主要媒介的。对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思考:(1)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两者在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区别,从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别和职能分工。(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范围和途径。就范围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说来,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长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为权宜之计的政策则不宜法律化。就途径而言,一般指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体化,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法律所吸收;当改革中出现立法空白领域时,某些经济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必要通过执法和司法系统而直接适用。但这种“以政策代法”的现象必须从严控制。如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税收政策想在转化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指导和拘束人们行为的规范。(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①经济法中的不确定性规范需要由相应的经济政策增强其确定性,给当事人展示一种明确的预期,这在反垄断法域尤为突出[6].②经济法的执行力度受到经济政策的严重影响,如美国反垄断法在20世纪60年代因风行中小企业保护政策而执行非常严格,70年代却因政策变化其执行由严厉走向宽松。③经济法中存在着许多政策性语言,这虽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确定性和约束力,以致出现了所谓的“软法”现象。这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尤为明显。为解决此问题,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研究“使软法硬化”的对策。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学理论向法学理论的转化问题。这主要是如何适当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2)经济法学如何转换和选择经济学概念的问题。应尽可能使用在经济学界已有明确和一致含义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概念,其法学含义应同其经济学含义相通;当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种含义的经济学概念时,应当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释中明确选择其何种经济学含义。(3)合理使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以理性人、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为假设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应当注意其在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不宜将其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效益目标应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准确定位,不宜过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不宜照搬国外的调查文献;经济分析工具应当尽可能从各种经济学科中寻找,不宜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学。(4)保持法学独立品性的问题。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现代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个复杂系统,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和多种行为。在该系统中,含有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和社会组织内部等多类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属性、要件、运行规则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但又相互关联和制约;任一主体都处于多维关系中,在不同关系中相对各方主体处于不同地位,实施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规制。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有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公法关系,而且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作为主要是对私法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的一种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框架对经济法域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如税收法律关系兼有权力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双重属性,其运行过程中含有多个环节、涉及多种因素。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来论述税法问题时,不仅不能实现权力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有机融合,消除它们在实践运作中的冲突[8];而且与税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对税收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税制要素分析框架实质上就是“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关系框架,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这种框架实际上对各个法律部门都通用。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应以“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为主、法律关系框架为辅。 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中,主体理论一般应回答以下问题:(1)给主体定位。将主体置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综合其在所处多维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对其进行全方位、宽口径定位,如既在实体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场规制中定位,也在宏观调控中定位;既在市场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场竞争中定位。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主体定位所受到的诸如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制约因素。(2)确定主体资格。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和方式,特定主体资格的内涵和内容构成,特定主体资格与相关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法律主体与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等等。(3)设定主体体系框架。这主要研究一定体制下主体的法律形态,并按不同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以凸显其具体人格,并展示其对不同方位相对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依主体的职能,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工商者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职业介绍所、商业银行等社会中间层主体;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4)评价和选择主体立法模式。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门关于主体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现行立法体例的特点和利弊,在既定体制下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 行为理论主要是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具体行为的运行规则,其中以行为的属性、内容、形式、目标、效力等要素为重点。值得强调的是,经济法域中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各种行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异质性多而同质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为则不然-尽管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种类繁多,但各类行为之间同质性多而异质性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抽象出涵盖经济法域各种行为的一般行为理论,一则难以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或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相区别,二则可操作性不强,无助于各类行为的制度设计。因而,经济法中的行为理论,与其仿效民商法学或行政法学研究各种行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为理论(如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政府经济行为理论),倒不如着力分别研究各类行为的一般理论,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等类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鉴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既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又具有经济行为的内容,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其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而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市场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相对竞争对手、交易对象等市场相对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为,另一方面是相对调控者或规制者等而言的市场对策行为[9].在研究市场行为时,既要研究其双重属性的区别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为市场对策行为的特殊性。 责任理论一般应研究三个问题:(1)责任形式的确定。既要研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域中运用的特点,也要研究经济法域中出现的专业性制裁、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责任形式。(2)责任形式的组合。既以主体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如企业、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也以行为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即分别研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3)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研究经济法律法规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经济法域中的法律责任,也要研究经济法体系内各部门如何就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分工和协调。 特别指出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象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简单的法律关系,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却显得过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论中由于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不便适用。鉴于法理学界已有以权利与权力为优秀建立新框架的尝试[10],我们建议在经济法学中尝试采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因为其中的主体、行为、责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等方面。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状态,市场“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场“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运用这种框架来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时,普适性受到局限。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实现互动。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构架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已成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政府-市场”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这种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11].这种框架已在现行立法有较多体现。如《证券法》(1998年)中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框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这里指尚未改造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框架;《劳动法》(1994年)、《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框架。总之,在这种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中,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12]包括社团类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等)、交易中介类主体(如产权交易所、拍卖行等)、经济鉴证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和经济调节类主体(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运用该框架进行研究,至少应注意:(1)研究框架的适用范围。这种框架不一定适用于任一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对主体研究具有优势。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体的制度设计。(2)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社会中间层主体同政府一样,具有内部性,存在缺陷。我们既要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缺陷的表现和原因,也要研究弥补这种缺陷的对策,如研究政府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适度监管,以及市场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3)不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市场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多种类型,各自职能和任务以及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尽相同。在探讨这种互动关系的共性的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过渡。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层主体缺位、错位、越位状态并存,不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们应当以“三元框架”为目标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时,研究如何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及其与“二元框架”的衔接,探讨“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过渡的路径。 五、法益主体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各个法律部门都基于一定范围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而这种协调须以明晰法益主体为前提。经济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明晰其法益主体,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几种更有特殊意义: (一)归属主体-代表(或实现,下同)主体框架。其要点包括:(1)法益主体可以分法益归属主体与法益代表主体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有时一致,有时并不一致。换言之,归属主体的利益有时由自己代表,有时由他人代表。如个人利益,其归属主体是个人,一般由个人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一般由政府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个人或非政府公共组织来代表。(2)归属主体有单个归属主体和共同归属主体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权益都可以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区分。(3)代表主体有一元代表主体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体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都是代表主体。(4)关于归属主体与代表主体的关系,存在着两者统一的自我代表模式、两者不统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与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诉讼中的自诉;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在这里公诉既实现受害人利益,也实现公众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诉“富平春”酒厂案中,王英作为原告提出人身伤害赔偿和在产品标签上作警示标注两项诉讼请求,前项请求是实现自我利益,后项请求是实现公众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还可以分为形式代表模式和实质代表模式。如在国有公司中,董事长在法律上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但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代表;只有当其行为符合国有资产利益时才是实质上的国有资产代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国有资产代表实施的违背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正是在此意义上才有“产权虚置”、“产权不明晰”之说。可见,要使形式代表转化为实质代表,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二)当事人-相关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同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和异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后者包括强弱当事人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间的关系、行业与区域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与特定行业或区域间的关系等等。(2)相关人依不同标准,可分别作出特定相关人和不特定相关人(公众)、直接相关人与间接相关人、显性相关人与隐性相关人、当代相关人与后代相关人、相当个人与相关组织(行业、区域)等分类。(3)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关系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处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主体之间,都是相互依存的。这是共生理念的体现。因而,法律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能只是关注内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利益配置。如在考虑股东利益时,至少还应当考虑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应当考虑供应商、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相关人。(4)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例如,在构成同业竞争的甲、乙两个企业与消费之间,就竞争关系而言,甲、乙企业为当事人,消费者则为相关人;就消费购买关系而言,消费者与其中某企业为当事人,另一企业则为相关人。相关人一般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公众,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当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当事人与相关人的相互影响有大小、正负和主客观之分。如果影响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无须考虑相关人问题。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就是对这种正负影响的最好说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创造发明,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这种外部效应既可能是主观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观形成的。(6)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利益协调。就协调内容而言,有补偿和限制两方面。补偿即针对当事人与相关人之间的正负影响而采取相应的利益弥补措施,对产生负面影响者增加其负担,如征收排污费、收取容器或包装物回收押金;对产生正面影响者增加其收益,如贷款扶持、财政补贴。限制即对产生负面影响者的行为自由给予适当限制,如颁布许可证、监督检查。就协调方式而言,有协商(如劳资集体谈判)、参与(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垄断企业的价格听证)、诉讼(如赋予职业团体对职业者的支持起诉权)、政府干预(如征税、市场准入)等多种方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对主观制造负面影响者实行过错责任(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或严格责任(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者),对客观形成负面影响者(如环境污染损害者)实行无过错责任。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代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当人类社会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发展模式时,代际利益配置的重要意义才凸显出来。(2)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代人的优势在于拥有后代人“缺位”时对资源的垄断和先占。因而,具有“经济人”属性的当代人会损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当代人对后代人必须承担不损害后展而为后展创造条件的责任。这也决定了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要创新,不仅要“治于已然”,更要着重“防于未然”,法律调整的功能必须向前、向未来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续竞争力。(3)当代人对后代人承担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人”属性会对当代人向后代人主动(或自觉)承担责任造成障碍,而后代人又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需要当代人中有人充当后代利益代表,构建代际利益协调机制。实践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充当后代利益代表较为理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个人来充当这种代表。政府应将后代利益纳入其目标体系,组织和动员当代各种资源,为后展创造条件;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给予禁止、限制和惩罚;对有利于后展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政府还应支持民间成立各种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赋予各种非政府公共机构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会责任;等等。当然,民间主体作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保障。但依我国现行立法,当代主体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无权提起诉讼。而有些国家已有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起诉的特例,如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42名儿童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世代对损害健康环境者起诉的资格。[14]因此,我国立法也应赋予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起诉的资格,而不论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与起诉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 六、比较框架 比较研究对于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法和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来说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过“异中求同”、“同中求异”,评价优劣利弊,综合衡量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各种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作出抉择。基于此,运用比较研究框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经济法是现代兴起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定位时,首先应处理好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只有通过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直是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这在其他法学领域是不多见的。但这种比较,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应当克服的缺陷。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在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重视国际比较而忽视了中国的区际(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比较。在一国四法域的中国,大陆有着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有着大陆法系的传统,香港地区有着英美法系的传统;并且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还具有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成熟的特点。这在世界范围内是绝无仅有的。因而,这种区际比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较,也包含了发达经济与发展中经济、成熟市场经济与欠成熟市场经济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较,还包含了外国法在中国不同区域本土化的比较;既体现了世界性,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所以,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应当并重。在国际比较中,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来选择可比性较强的国家进行比较。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大国的、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选择发展中国家、大国、体制转型国家、东方国家作为比较对象,更能借重他国既有的法制经验、学说与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为问题探讨的理论基础,寻求适合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对策。在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变迁面临着既要与WTO规则接轨,又要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的双重任务。鉴于WTO规则受发达国家主导的既成事实,应当重视与英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法制作比较研究,从中寻求我国经济法如何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接轨方案。为了尽可能减小这种接轨所带来的负效应,还应当重视与WTO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在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寻求我国如何作为发展中国家进入WTO以及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则的路径。 (三)经济法的“法条-背景-效果”比较。法律比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鉴和移植。因而,既要对法条本身进行比较,还要对隐匿于法条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借鉴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否则,就难免盲目借鉴或移植,导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用来判断纠纷的属性。法的不可诉性则是指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应当注意的是,法的可诉性不同于权利的可救济性。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但救济的途径除了诉讼、仲裁外,还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没有履行《劳动法》第10条规定的“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职责时,失业者虽然不可能通过对政府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但可以从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救济。事实上,经济法领域存在突出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如依《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起诉讼。又如该法第4条虽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如《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第4条虽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的职责。而当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完全履行这些职责时,法律没有规定能对其提起诉讼。又如依《预算法》(1995年)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实现本级预算的收支平衡负有职责,但当政府未经依法批准甚至变更预算未能实现收支平衡时,虽然该法第73条作了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但没有作出对该政府提起诉讼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既要研究可诉性规范,也要研究不可诉性规范,还要研究这两种规范的联系,避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人为割裂。 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即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在经济法域的适用效果进行分析,着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弥补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对策。可作两种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使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二是构建独立于民诉、行诉和刑诉制度的经济诉讼制度,使其与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15].同时应当对这两种思路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研究,探求增强经济法可诉性的可行方案。(3)相关问题的探讨,如经济审判庭的存废、劳动(或社会)法院的建立;等等。 经济法的不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不可诉性的现状、成因及评价。在分析其现状时,应注意有的法律规范理论上本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16];有的确实既不具备可诉的理论条件也不具有可诉的法定条件。对其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到不可诉性由于减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对经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又要看到因诉讼成本的不断增加导致诉讼外救济方式日趋增多的现代趋势,从而正确认识经济法中不可诉性存在的合理性。(2)弥补不可诉性的对策。对本应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其如何向可诉性规范转化;对客观上本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如何确定其合理范围,并通过诉讼外救济方式来保障其功能的实现。 正因为经济法兼有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不能只限于审判案例研究,还应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审判案例研究虽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来寻求和弥补法律漏洞从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诉性规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论案”的基础上作出“就法论法”的建议。制度案例研究则是通过对某种具体制度进行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评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这种研究突破了可诉性规范的范围,将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联系起来作整体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论法”的传统研究格局,将法律置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的大系统中展开研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可诉性的规范较多。经济法学应当比传统法学更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体制转型时期,制度的创新或重新设计更为频繁,强调经济法学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尤为必要。 上述框架的差异是由于人们选取的角度、坐标以及分析的侧重点不同而造成的,无所谓孰优孰劣。任何一种研究框架都有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没有哪一种框架足以达到对问题的全面认识,还需要其他研究框架的配合。我们对研究框架归纳和选取受到了认知目的、知识结构、观察视野、占有文献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相信,这些框架来源于现代研究活动,因而具有时代意义。理论的进步需要有方法的协力。经济法学的不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在于缺乏有力而严谨的分析工具,特别是缺少形式化且具有足够适应性的研究框架。加强对经济法学研究框架的总结和探索,有助于我国经济法学走向成熟!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探究论文 摘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优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学论文:我国经济法学研究论文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问题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优秀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优秀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优秀。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转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经济法学论文:知识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研究论文 知识经济”概念一经提出,立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迅速传播开来。在国内,知识经济的概念也引起了科技、教育、经济、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对经济法学界来说,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经济立法要注意科技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1.因为高科技发展所引发的环境问题、社会经济问题有赖于科技进步来解决,所以,“经济法制须内蕴以科技优先发展为优秀的立法理念”,激励各门类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同时,由于知识经济是一种人才经济,人才资源在现代经济中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所以,在知识经济时代要更加重视知识,重视人才,切实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利益。 2.知识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它重视社会的整体利益,重视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现代经济法制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要义。立法一方面要着重激励高科技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高技术发展的副作用。本世纪以来,科技空前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资源匮乏、森林面积减少等一系列问题非常严重,还有电脑病毒、因特网上的信息公害问题、网络贸易犯罪问题、驰名商标被抢注等问题日趋严重,经济立法工作者应该注意到这些问题,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放眼中国未来的长远发展。 二、经济法学研究领域要拓宽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网上贸易、电子合同、电子货币蓬勃发展起来,但同时也带来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税收、外汇、商品交易的控制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护等问题,亟待经济法学重视。经济法学应当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拓宽研究领域。 1.因特网上的信息公害问题。因特网的发展,促进了信息的传播,但大量非法信息、盗版信息也充斥网上。这既是制定《网络法》和《信息法》时应该规范的问题,也是经济法学应该规范的问题,经济法学应该重点加强对信息消费者和网上商业秘密以及经济安全等问题的研究,切实保护信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网上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保障经济安全。
心理大学论文: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体育教育论文 1.高校体育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1.1高校体育文化的概念 体育文化是指关于人类体育运动的物质、制度、精神文化的总和。它相对于校园特定环境下的体育文化来说是一种亚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分支,不仅包括体育设施、体育活动、体育竞技等表象内容,也包括体育风尚、道德观念、体育精神和价值等深层内涵,它的终极目的是培养综合型人才[1]。高校体育文化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特结构和功能的文化系统,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在高校环境中的集中体现,涵盖了体育在学校的全部内容、形式、价值和特征;是体育文化在高校中最广义的概念。在体育环境中表现出体育独特的育人功能、培养目标、价值观念、管理特色、道德规范、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等内容。 1.2高校体育文化的内涵 高校体育文化和校园德育、智育、美育文化等构成了校园文化群,又与竞技运动文化、大众体育文化组成了广义的体育文化群[2]。校园体育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形态之一,具有强烈的个性,它来源于社会大文化,以社会文化为背景,滋生于社会而又不同于社会文化的一种特殊文化,具有自己的特殊功能。它包括学校体育的目标与任务、师生的体育爱好与志向、学校体育的风气、传统与习惯及各种业余体育团体的组织机构、群体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各类竞赛、场馆设施的建设,以及体育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还包括体育道德风尚、体育精神的价值等内涵[3]。 1.3高校体育文化的特征 人们通常把文化划分为意识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三大类。校园文化是从属于文化的“亚文化”,高校体育文化从属于校园文化,也包含于三大文化之中,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推动高校体育文化的发展。使其表现出鲜明的文化特征: 1.3.1意识文化特征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其身心发展规律区域成熟的时期。意识文化是当代大学生个性化、时代性等因素的综合体现。在高校体育意识文化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弘扬体育文化,在体育运动中追求公平竞争、重在参与、遵守规则、尊重对手的体育道德精神。提高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终身体育的观念,体现体育及体育文化的价值。 1.3.2行为文化特征 行为文化是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导向和具体体现。校园体育行为文化的表现包括:学校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健身锻炼、运动竞赛、体育的规则制度等。由于校园体育文化多是以群体活动的方式出现,人多面广,活动范围大,加之体育活动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特点,所以,在开展活动时,既要提倡只有参与,又反对放任自流。 1.3.3物质文化特征 物质文化是高校体育文化的基础。高校体育物质文化主要表现在高校体育场馆器材设施的建设情况,体育象征性建筑、雕塑及宣传性体育宣传栏、报刊栏的现有情况,体育服务、用品等,它们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结果,也是体育精神文化的载体,凝聚着人们对学校发展的希望,体现着人们的情操、意志、价值观念等多种文化特质,对人起着潜移默化的陶冶作用。体育建筑设施及各种器材是大学生开展高校体育文化进行体育锻炼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 1.4高校体育文化的价值导向 高校体育文化的发展,首先是高校体育文化的价值导向的问题,价值观是体育文化中最深层的优秀,价值观的最根本的问题是个人与集体(社会、国家、民族)的关系及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关系问题,“价值导向问题是一个时代文化建设中价值观念体系指向什么方向,什么目标的问题”。高校体育文化的目标就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公民。培养“四有”新人的要求与一个人的整体素质,整个民族、全体国民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根本定位及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2.大学生心理健康的现状及标准 2.1大学生心理健康的现状 心理健康对大学生德、智、体全面民展和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目前大学生常见的心理障碍主要有:焦虑、自卑、怯弱、孤傲、冷漠等,从而导致问题行为以及躯体化等症状,具体表现为:过度依赖、不能自理自立、任性、自我中心、情感淡薄、骄横、不合群、不善交往、缺乏承受挫折能力和生存能力等。大学生处于即将步入社会的过渡时期,大学生心理是否健康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由于大学生的心理障碍而导致的问题行为呈上升趋势。据有关数据统计[4],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大学生23.35%有心理障碍,90年代上升到25%,2006年已达到30%。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应引起高校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2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标准 根据大学生心理发展的特征和特定社会角色的要求,其心理健康的标准主要有:满意的心境、和谐的人际关系、正确的自我意识、良好的个性等。公认的心理健康状况评价指标有三条原则和七种能力。三条原则是:心理与环境的协同性、心理与行为统一性、个性的稳定性。七种能力是:适应能力、耐受能力、控制能力、知觉能力、思维能力、社交能力、康复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生活的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人才素质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3.高校体育文化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 高校体育文化是关系人发展的文化,是关系到人的素质提高的文化。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所以体育文化的发展必须面向未来。高校体育文化的关键是塑造具有现代精神的新型人格,其内涵包括:解放思想,尊重科学,实事求是,面向世界,走向未来,以天下为己任;自强不息,努力拼搏,自觉奉献;自尊自重,平等待人,维护正义。一方面发展学生身体素质,使其在力量、耐力、速度、灵敏等方面得到提高,全面提高机体各器官功能,从而使学生体验健康的愉悦;另一方面,许多学生将体育活动方式,作为娱乐消遣的生活方式之一固定下来,让身体的生理改造和心理调适在健康的活动方式中得以实现。 3.1高校体育文化能使大学生准确评价与认识自我 高校体育文化的主要任务是使大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发现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通过参加各种体育社团,参与球类、棋类等健身活动,参加各种校园体育项目比赛,以及野营等形式的户外活动,来维持和增进大学生的正常情绪状态和生理状况,适应环境和各种变化刺激,形成健康心理,全面提高机体各器官功能,使大学生在良好的体育文化氛围中体验健康的愉悦和自豪[5]。能够体验自己存在的价值,即能对自己的能力、性格做出恰当的客观评价,不会提出苛刻、不切实际的期望和要求,能持续健康地发展自己的内在潜力。 3.2高校体育文化能使大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体育运动是一种互动的活动,大学生在参与体育运动中既要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又要互相配合协助,共同体会体育的真正内涵,既要征服自我,又要征服对手,形成“胜不骄,败不馁”的良好心态,把成功和失败都当作一个新的起点,不断拼搏[6]。这种精神能为大学生在完成许多体育项目时,以多人合作配合来感染在场的参观者、服务者,增强同学之间的合作与友谊,使个人利益融于集体利益。因此,良好的高校体育文化可以给大学生提供一个自我教育或接受教育的良好契机,能培养与他人合作或团结协作的精神,能使大学生学会处理人际关系。 3.3高校体育文化能使大学生保持健康愉快的情绪 “健康第一”是新世纪体育教育的特点,也是高校体育文化的基本目标。大学生在紧张文化课学习之余,参加体育活动和观看体育比赛,有利于心理调适并恢复到最佳心理状态。体育给学生提供了自我表现和心理宣泄的机会,在动作完成过程中及胜利的喜悦中均得到心理满足,产生愉快情绪,形成良好的精神状态,以充沛的精力迎接新的挑战[7]。能够适度地表达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喜不狂、忧不绝、自尊、自重、不畏惧、不贪求,争取在社会行为准则范围内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 3.4高校体育文化能使大学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新时期对大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大学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大学时期是大学生改造自我、适应社会的过渡阶段,自身对外界的心理承受压力的可控性显得尤为重要。丰富多彩的高校体育运动情景能培养学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团结合作、交往沟通这样的一些意识和观念,达成学生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同时在体育活动中,大学生还可以利用公平合理竞争来表现自己,这不仅能锻炼身体,还可以满足心理需要。在竞争中表现自己的能力,增强自信心、上进心,无畏困难、敢于拼搏,有利于相互协作,促进个体社会化。 4.高校体育文化建设举措 4.1制定高校体育文化建设规划 高校体育文化规划是高校体育文化长远发展的重要条件。规划应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制定,积极倡导健康的体育精神,如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以及拼搏进取、竞争、敬业精神等;规划应把体育文化与学风建设融为一体,制定出远期目标和近期的具体目标。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使师生认识到强健的身体是人生的第一财富,是现代人生的基本条件,培养对体育的爱好,加强与终身体育的衔接,使大家了解体育、参与体育、享受体育。 4.2完善体育设施的建设 高校体育新的定位,是必须建立在现代机制和强大的物质基础上。体育设施是高校体育文化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学生对学校可利用的体育场馆设施的满意程度上。由于体育具有的实践性特质,体育文化的传递和继承,都与活动、练习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学校内拥有场地器材的多少,场馆设施的质量等一系列物质条件,都将极大地促进或制约学校体育文化的传播。高校体育文化建设,相对于高校其它文化建设来讲,场馆设施的建设水平直接影响着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应将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到学校整体物质文化建设的规划中去,通过良好的体育设施及环境激励学生对体育的学习动机,用优美的体育建筑、良好的体育设施增加学生对体育的亲和力。 4.3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校体育文化 随着体育的价值功能作用越来越凸显,高校体育文化已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反映。高校体育文化的特色是指一个学校在体育方面形成并能够延续的相对稳定的一种具有自身特点的文化形态,表现为自觉的经常的基本特征,并具有教育、导向、规范、凝聚和激励的力量。由于各高校的类型、规模、办学条件和师生结构等不同,以及学校所处的地理环境、气候等差异,决定了建设高校体育文化的思路不同。因此,在建设高校体育文化过程中,各个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结合办学特色,因地制宜地发展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校体育文化。如开展体育科技专题讲座、体育评论、体育沙龙及其他当代新兴的体育项目(定向运动、台球、攀岩等),为校园体育文化注入新的活力,增加大学生的参与体育的意识,体现主体地位。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校园体育文化的导向凝聚功能、整合创新功能,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使学校在强劲而深厚的文化动力中获得跨越式发展。 4.4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 有效的保障体系是高校体育文化建设的组织根本,包括物质保障,校园文化保障,学校体育氛围保障等。校园体育文化建设重点在基层,通过各班级、各年级、各专业、各院系、全校,开展各种体育比赛,形成金字塔一样的层次。在这样的基础上,各级领导的重视、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体育院系(教学部)的全力以赴、学生会、共同努力,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体系。以丰富大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形成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培养终身体育意识,促使校园体育文化建设蓬勃发展。 4.5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校园体育文化是由学习主体的学生、教学主体的教师、管理主体的学校领导三个方面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的教育主体的能动作用。在体育竞技场上学生能够展现自我、表现自我、满足心理需求,通过参与到体育比赛中发挥其主体作用。在学校体育组织竞赛中,学生通过参与赛前组织,筹备工作等,也可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在不同活动,不同岗位都可以体现。其中,学校学生会体育干部、学生体育积极分子,在营造校园体育文化氛围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构建校园体育文化中是一支强大的主力军。对于高校体育院系的学生更能体现这一主体作用,体育专业学生从知识构建、专业实践性来说,是校园体育文化的主题群。 4.6建立校园体育运动与文化宣传网站 建立校园体育运动与文化宣传网站,关系到高校校园体育文化能否持续发展。校园体育与文化宣传网站的建立,能起到繁荣校园体育文化市场的作用,具有信息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在校园体育文化的建设中利用现代化的传媒工具,能够加快校园体育文化的传播;搭建富有特色的校园体育与文化交流平台;更新高校体育工作的思想观念。促使形成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培育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综合型人才。 5结语 总之,大学生是高知识群体,具备较为丰富的文化底蕴。他们学习体育文化范畴内的各种体育运动知识或运动技能,正是源于其对体育文化的认同、理解和需要。校园体育文化始终以学生为主体、以教育为手段、以多样的体育文化活动为载体,锤炼大学生的意志,促使学生奋发进取,培养集体观念,加强组织纪律,协调人际关系,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不仅可使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保持良好的心态,适时调整自己的行为,顺利完成学业,而且可使大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各种职业和环境。使大学生在环境中长期熏陶,形成终身体育观,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作者:姜生成 单位: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心理大学论文: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论文 一、合唱艺术能丰富大学生生活,激发学习的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合唱活动对开启人们的智慧,健康人们的心理有着巨大的作用。首先,现代医学和生理学的研究表明,音乐能增强大脑皮层抑制过程,调节兴奋过程,两者的平衡使人的疲劳减轻,精神焕发,记忆力增强。优美的音乐还有利于人体分泌一些健康的激素。调节血液的流量与神精细胞的兴奋作用,使人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从而达到提高学习效率的目的。再者,音乐合唱艺术,要求人们精神专注,在合唱过程中要引起记忆、想象、思维等一系列的心理反应。而音乐本身具备结构的对称性,旋律的流畅性,节奏的规律性,音色的可感性,内容的情感性和随意性,可以有效地启发和锻炼人的感知能力和思维想象能力。由于音乐作为与人类情感息息相关的一种精神活动,充分的体现了情感的体验性、调节性和传达性,因而音乐实践活动必然使人们的情感体验能力、调节能力和传达能力得到培养、提高和发展。因此,一个有较强的感知、想象、直觉、思维能力的人是聪慧的,一个既有上述诸能力又有情感体验、调节和传达能力的人,则不但是聪慧的,而且是健全的。 二、合唱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有助于大学生们的人际关系 由于人是社会群居的,所以必须同社会他人取得和谐,而自我保护和无限发展的个人欲望,使个人与社会及他人潜伏着矛盾冲突。当代大学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主要是在长辈们的呵护下养成的,进入大学,大多数的大学生开始从各个方面独立起来,离开父母的协助,开始依靠同学、师生之间的协作,这使得大学生们对社交,对人际关系的处理等产生浓厚的兴趣,但“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改变,不能正确的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因此,音乐合唱教育中不仅要让学生认识、理解协作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学习、生活中渐改变过去的不良习惯,学会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与交往,促进感情的交流及友谊的发展。 首先,合唱具有培养学生集体主义观念,与人合作的意识。组织性、纪律性等特点。因此,合唱在音乐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合唱过程中,需要学生暂时放弃“自我中心”的习惯,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与人协作,为集体争得荣誉,在协作过程中促进感情的交流,增强集体凝聚力。第个参加合唱活动的人,通过训练节奏的统一声音的和谐,音高的准确,声部的均衡,速度与情感的一致,自觉的维护合唱中各方面的统一要求,在利于形成具有共同感情的群体。 其次,合唱使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在训练中潜移默化的协调和统一。在合唱训练中,集体中的一个错音让人感觉非常刺耳,这个道理学生都懂,关键是给学生们机会,让他们在交流中,不断的磨合,掌握与人交流的技巧,最后,体验协作带来的成功的快感等。如:在表现合唱曲《保卫黄河》时,尤其是轮唱部分,为了唱出层次,各个声部必须很好的配合,音该放则放,该收则收,并且,要将个人的融入集体,不能为了掩盖别人的音而歇斯底里,或争前抢后,如此,不但突出不了自己,还会影响整个合唱的效果。如此简单的演唱过程就可以让学生真实的体会到,只要其中有人不协作,或唱反调,活动就没办法进行,美妙的和声就无法产生相反的,如果大家密切合作,马上就能体验到成功的喜悦。 更重要的是,表演过程中与表演成功后,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更达到了感情与心灵上的沟通。美国音乐教育家萨蒂丝.科尔曼就说过:合唱合春等到群体性的音乐活动,能较好地培养公民与群体、社会相直辖市的生存意识,这些音乐活动要求很多人在同一时间内有一种良好的协调与配合,在保持集体行动的参与者的独立性的同时,又培养草帽的团结、协作的思想和技能。也即整体的和谐基于个体的独立性,而个体的独立性又不至于破坏整体的和谐;且变不能以整体和谐来压制个体的独立性,从而在这种共同劳动中,每个人都能感受到集体的力量和创造的乐趣,既服从整体,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又必须正确的表达个性。因此在培养学生的群体意识及使用精神方面,音乐课程显然具有其他课程所不具有的优越条件。 三、选择合适的合唱作品进行训练和教学,有助于培养自信心与进取心 合唱作品多种多样,选择合适的合唱作品,让作品自身的魅力,及音乐家们伟大的人格鼓励学生树立信心,培养进取精神,也是一种非常好的教育方法。伟大的音乐家贝多芬曾经说过:“音乐是使人类精神爆发的火花。”当人民遭受打击时,音乐能鼓舞斗志。如法国大命时期,人们群众高唱《马赛曲》向巴士底狱进军。而我国抗日时期的作品《黄河大合唱》就是那个时代的号角,人民的心声。这些作品通过流畅的旋律、明快的节奏、真挚的情感、朴素的音乐风格,塑造出动人的艺术形象,具有激动人心的感召力,对们有很深的教育意义。因此,在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过程中,我们可利用音乐的作用与力量,帮助大学生们从自卑走向自信,从失落走向希望,从得过且过走向积极进取、积极开拓。合唱活动不仅能培养学生良好的艺术修及高尚的道德情操,还能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和矢志不渝的信念,将技能性的训练转化为意志的培养,使学生在演唱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磨练意志,增强自信心。来格的合唱训练,对合唱队员来说,不只是脑力活动,它也是一种相当大的体力劳动。如,唱歌时要求保持正确的形体姿势,振奋的精神和情感的真切表达等训练几乎调动了人体的各种机能,这对学生克服困难的意志和毅力无疑是一种严峻的考验和磨练。 四、总结 大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的问题,我们要在音乐学习和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音乐教育的功能,使之与心理素质培养协同一起,更好的培养当代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健康的人格,并使之成为二十一世纪的优秀人才。 作者:陈群 任贵华 单位: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心理大学论文: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论文 一、素质中心理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心理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内在要求 当代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这对当代大学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当代大学生必须有坚定不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信念,要有积极开拓、奋发拼搏的精神。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当代大学生必须能够利用已有的知识体系进行知识创新,促进我国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当代大学生必须拥有现代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从我国高校素质教育的教育目的来看,当代大学生必有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高校教学目的不仅在于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某种理论能力,更在于要提高当代大学生进行知识探索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大学生在高校的学习过程中不仅仅要有十分丰富的理论知识,同时学生也要能够利用已有的知识进行知识创造。而当代大学生要从事创造性活动就需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心理素质在学生的创造能力的培养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学生创造力的发挥和培养起者关键性的作用。 (二)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是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促进当代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仅体现在智力方面和身体方面,也体现在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方面。培养现代化的高素质人才,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当代大学生一定要德才兼备,不仅要有牢固的专业知识,又要有强健的身体素质,还要有十分健全的心理素质。这对当代高校大学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高校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要适当的把学生的心理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的一个中心来进行,使当代大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素质。在教育的过程中人们经常说:细节决定成败。但是,我们要也应该认识到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学生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的关键性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的竞争意识不断增强,人们面临的压力也随之不断加大,当代大学生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很难适应社会竞争环境,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在高校生进行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只有不断加强当代大学心理素质教育,才能使学生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游刃有余。除此之外,只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才能保证大学德育工作的完整性,才能实现教学目标。 二、加强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育人环境建设 人是环境的产物,人从环境中来,并对环境具有反作用,并持续受到环境的影响。人的发展离不开人具体生活的环境,环境在人的发展的过程中留下了种种的印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环境变得日益复杂,对当代大学生的成长也形成不利的影响。改善大学生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于促进当代大学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把个性化原则和互动原则作为环境建设的重要原则,这样可以使学生在社会环境中得到更好的锻炼。自改革开放,在社会的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为大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带来积极因素,促进了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但是,在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过程中,由于大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外来糟粕文化对大学生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在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指导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为实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校园文化环境 人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同时在人的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人类文化的深刻影响。大学生在大学校院进行学习生活,必然会受到校园环境的深刻影响。优秀的校园文化对当代学生的理想、信念以及情感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对于学生的内在世界进行塑造,使大学生形成牢固地道德观念,积极向上的拼搏精神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非智力因素在当代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形成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校园文化由于其丰富性、多样性以及人文性,充满了对当代大学生的人文关怀。校园文化活泼多样的形式对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学校园文化在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形成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团结友爱的校园环境可以使大学生培养良好的集体荣誉感,有利于大学生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高校可以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社团活动,帮助大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使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高校文化建设应该坚持争取的理论导向,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情操,努力为当代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打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三)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在传统的高校德育工作中,往往将意识形态作为教学工作中的重点,忽视了对高校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面临我国新的发展形势,需要对传统的德育工作进行合理的改革,一方面要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另一方面要注重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德育教育工作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将德育工作与学生生活相互结合起来,加强对学生心理状态的关注。对当代大学生的心理教育要与德育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师生之间的互动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动态。除此之外,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还要建立起一支专业的师资队伍,对大学生的心理状态和心理状况进行及时的把握,能够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问题通过沟通进行有效解决。 三、结语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良好的心理素质使每一个当代大学生的必备素质。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也是民族的未来,这就要求当代大学生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把心理素质教育与文化知识的传授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如此才能培养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作者:权美婷 单位:周口师范学院心理学专业 心理大学论文: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论文 1.手机媒体对大学生产生的积极影响 1.1手机作为信息交流的平台 手机的交流平台可以很大程度的为大学生提供先进的,具有辩证思想的好的想法和观点。同时也可以适时的为大学生提供他们想要的信息资源,比如一些论坛和贴吧这些交流的平台可以很好的为学生提供在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同时手机媒体下学生还可以通过手机下载电子书,和电子词典学生不管走到哪里都可以通过手机来阅读,做到了随时随地的阅读和查阅资料;手机的体积比较小也便于携带这也使得在手机上阅读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 1.2有利于大学生个体社会化的转变 随着手机软件的增多各种社交软件也被大学生所使用,作为信息沟通交流的平台,手机媒体起到了促进大学生与外界联系的作用。社交网络平台的建立使得大学生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的和各个地区、不同职业、不同性别的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可以很好的扩大学生的交际范围,有利于大学生感受社会理解社会。这种交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减小了大学生与外界沟通交流的成本。 2.手机媒体对大学生产生的消极影响 2.1手机媒体影响大学生的思考方式和能力 不得不承认手机媒体正在影响着大学生的思考方式和思考能力。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手机媒体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其中的文本、图形和声音图像等,内容都是比较简单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娱乐效果。大学生在接受这些信息时不需要花费任何的时间和精力,一些学生根本就没有经过思考,只是一味的接受外来的信息却没有进行消化。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思考能力和逻辑判断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大学生情感的发展。 2.2手机媒体阻碍大学生的个性发展 大学生在手机的使用过程中往往表现出一种沉迷的状态,这样就会减少和现实中人的交往,有的更不愿意和家长、老师和同学沟通和交流。长期以来就会形成一种孤僻的性格,孤僻性格的形成又导致大学生减少参加社交活动,也疏远了人际之间的交往,导致了人际交往的淡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的个性发展。 2.3手机媒体影响大学生的学习成绩 相对于课堂内容,手机上的各种社交软件以及各种娱乐软件显得更具有吸引力。所以在大学课堂往往出现由于手机频频发出声响,影响到课堂的秩序,打断老师的讲课思路。在大学的教育中老师对学生的管理不再那样的严格,使得学生使用手机显得更加的肆无忌惮。同时手机的信息功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大了老师的打击难度,所以在大学的课堂上往往会出现学生抱着手机听课的场景。一堂课下来学生根本不知道老师在讲什么,更不用说学会了多少。这样长期以来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学生以后的发展极为不利。同时手机有很强的辐射长期使用会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有一些不良信息影响着学生的心理健康。 3.手机媒体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作用的对策 3.1老师要加大和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 要想改变学生沉迷于手机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大与大学生的沟通和交流,这里老师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老师在教育中要转变过去传统的教育理念,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学生参加。尽量做到老师和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用现实中丰富多彩的活动将学生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拉出来。 3.2引导、教育大学生文明健康的使用手机 手机媒体在传播信息资源时,其中包含了很多不利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的信息。所以学校和老师应该加大引导和教育的力度,让学生文明健康的使用手机。通过板报或者是校园局域网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们认识到手机媒体中不健康的信息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影响,努力让更多的学生知道宣传的目的,同时加大对学生自身素质的培养,共同营造校园使用手机的良好氛围。 3.3加强心理疏导,远离手机依赖心理 在高校中要建立多个心理咨询室,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引导学生合理的安排自己的时间,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学习中来。同时鼓励学生尽可能多的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尽量让学生走出宿舍,加强身体锻炼。对于有手机依赖症的同学要加强对其心理的疏导,让他们调节自己的心态,让他们少使用手机,帮助他们缓解由于减少使用手机带来的焦虑感和烦躁情趣。 作者:王莹 单位:河南科技学院园艺园林学院 心理大学论文:大学生心理健康家庭教育论文 一、关于家庭教育的分析 (一)什么是家庭教育 有关家庭教育这个概念,我国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予以了分析,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就是学生的父母亲(包括学生的年长者)在家庭中对他们孩子所实施的教育;还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应包括两方面的教育:一个是学生父母亲对自己子女的教育,另一个就是学生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其中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教育,应是最为主要的教育。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教育就是学生的父母亲对学生所进行的一种培养教育,也就是在学生家庭中,其家长根据一定的社会发展需要及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自觉地有意识地通过他们的言传身教及自己的生活实践,来对他们子女的学习生活施加一定的影响,以期让他们的孩子能朝着他们所希望的预期目标发展。总而言之,家庭教育就是学生家庭成员之间所进行的相互之间的教育;在这个家庭中,不管是长者对幼者,还是幼者对长者,所有的有意识有目的施加的影响,都应属于家庭教育。本文中的家庭教育,主要是指在学生家庭中,其父母亲及其家庭成年人对他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施加影响及教育的过程。 (二)家庭教育的特点 1.家庭教育具有启蒙性和早期性 在小孩出生之后,其原生环境就是他第一次接触的环境,其父母亲是孩子最早接触的人,因而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认为,人生整个受教育的起点和基础就是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一辈子的发展状况,家庭教育起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众所周知,人的教育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家庭教育就是这项系统工程的基础。因此,学生在学校里所产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或多或少都可在学生家庭里反映出来,而学校在实施教育过程中所发现的很多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其根源均可从学生家庭教育中进行追溯。 2.家庭教育具有连续性和全面性 小孩出生以后,绝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与自己父母亲在一起的家庭里,并不断地受到来自家庭各方面的影响和教育。这种家庭教育总是在自觉与不自觉、有意与无意中进行着,无论是通过哪种形式、在哪个时间实施教育,都是家长通过自身的一举一动来对他们的子女进行随时随地的影响和教育。这种教育既影响到孩子平时的生活习惯及谈吐品行,而且还影响到孩子一生的品行道德,具有极大的潜移默化作用。因此,家庭教育具有明显的全面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这种来自学生家庭的、能够影响到学生一生的终生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体现出学生家庭的教育方式及学生家庭的价值观。 3.家庭教育具有明显的渗透性和感染性 实践表明,能对小孩心理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主要有:家长的学历知识、家长的教养方式、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的情绪氛围。小孩与其父母亲之间的天生亲缘和血缘关系,使得家长的言行举止对小孩产生强烈的感染作用,对于自己父母亲的一举一动,小孩往往能够做到心领神会。而一个家庭氛围越和谐、亲情越浓厚,越能促进小孩心理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家长及其家庭其他成员所持的态度,极易引起小孩的共鸣,因而家庭教育具有较为明显的渗透性和感染性。 二、家庭教育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的分析 不同的家庭教育方式对学生心理健康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且学生家庭教育的具体方式,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因此,家长的教育方式,将极大地影响着孩子的发育和健康成长。 (一)强迫式家庭教育方式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所带来的影响 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我国的部分高等院校和学生家长,把学生成才与否界定在学业优差和能否顺利找到一份好工作上,而对学生的兴趣爱好以及他们素质能力的培养,却考虑不够。这样,就使得许多家庭在对他们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时,采取强迫式的家庭教育方式,例如,采取命令、惩罚的方式来强迫孩子学习,更有甚者,采取打骂的方式来逼迫孩子进行学习;在孩子学习期间,为了能快速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而制定出一些硬性学习指标;一旦孩子未能完成这些硬性学习指标,就采取罚、打等极端方式来对待。显然,长期在这种强迫性家庭教育方式下生活的孩子,极易产生自卑等性格特征。这些孩子一旦形成这种性格特征,就对学习充满着恐惧、厌烦,对生活充满着痛苦。因此,在这种强迫式家庭教育下,学生极易形成极为强烈的自卑情绪,甚至会得诸如强迫症等精神方面的疾病。由此可见,强迫式这种家庭教育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但由于这种教育方式未能很好地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一味地对孩子进行严格要求,极大地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长期在这种强迫式家庭教育下的孩子,先不论他们能不能成才,以他们这种不健全的心理状态进入大学学习,一碰到困难、挫折,且这些困难、挫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时,就会产生心理健康问题。 (二)放羊式家庭教育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带来的影响 与上述的这种家庭教育方式正好相反,放羊式的家庭教育方式则是以听之任之的教育态度来对待孩子,家长对于孩子的学习状况不闻不问,只要让孩子进入学校学习就可以了,其他的就与家长没有任何关系了。这种家庭教育方式,更多地是出现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身上,因为这些孩子的家长一直在外打工,对于孩子的学习,根本没有时间顾及,因而就出现了对孩子学习不闻不问的状况;只要能及时给孩子缴纳学费、给孩子按月寄生活费就很不错了,其他的诸如孩子的生活困难、心理健康问题等一概不予以理睬,全部推到学校方面。在这种家庭教育方式下,学生极易产生放纵自由的性格特征,一旦进入大学,在与人交往中就容易出现散漫、缺少团体合作的意识,而且更多的时候是以自我为中心来处理事情。长期形成的性格缺陷日渐暴露出来,在一定条件下就引发出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 (三)民主式家庭教育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带来的影响 总的来看,民主式家庭教育这种方式,是在总结和吸收以上两种家庭教育优点、有效克服其缺点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这种家庭教育方式中,作为学生家长,他们能够在尊重子女的基础上,与孩子积极地交流,并且帮助解决孩子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对于孩子在学习过程中的某些闪光点,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充分的肯定;对于孩子在学习中做得不好的地方,能及时予以指出,并与孩子合作一起进行解决。此外,这种家庭教育方式,对于孩子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极为重视的,家长非常注重孩子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因此,这种家庭教育方式,能够真正体现出家长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当孩子遇到问题,特别是有关心理方面的问题,就能及时予以沟通和帮助解决,这不仅能让孩子形成独立、坚强的性格特征,而且还有利于孩子具备健康、自信的人格魅力,因而在他们进入大学以后,就能较好地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促使他们朝着健康、阳光的方向发展。当然,民主式家庭教育方式,并非单独出现的,也不是无条件就可以进行实施的,通常这种家庭教育方式的成功实现,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学生家庭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收入;第二,学生的家长都应具备比较高的文化水平;第三,学生的家庭应具备团结协作的家庭氛围。在实际当中,有些学生家庭并不全部具备这些条件,但这些家庭仍然可以培养出较为优秀的人才,属于这种群体的并不多,而且从总的来看,缺少其中某些条件的学生,在他们进入大学之后,也比较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家庭不仅是大学生出现心理危机后和经受各种挫折的疗养所,而且也是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要场所。因此,高校在实施各项工作中,对于开展家庭教育这项工作,一定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把大学生与家长相互沟通的桥梁搭建起来,以此来加强高校与大学生家庭的联系,这对于解决高校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史宏 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会计学院 心理大学论文:家庭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论文 一、关于家庭教育的分析 (一)什么是家庭教育 有关家庭教育这个概念,我国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予以了分析,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就是学生的父母亲(包括学生的年长者)在家庭中对他们孩子所实施的教育;还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应包括两方面的教育:一个是学生父母亲对自己子女的教育,另一个就是学生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其中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教育,应是最为主要的教育。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教育就是学生的父母亲对学生所进行的一种培养教育,也就是在学生家庭中,其家长根据一定的社会发展需要及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自觉地有意识地通过他们的言传身教及自己的生活实践,来对他们子女的学习生活施加一定的影响,以期让他们的孩子能朝着他们所希望的预期目标发展。总而言之,家庭教育就是学生家庭成员之间所进行的相互之间的教育;在这个家庭中,不管是长者对幼者,还是幼者对长者,所有的有意识有目的施加的影响,都应属于家庭教育。本文中的家庭教育,主要是指在学生家庭中,其父母亲及其家庭成年人对他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施加影响及教育的过程。 (二)家庭教育的特点 1.家庭教育具有启蒙性和早期性 在小孩出生之后,其原生环境就是他第一次接触的环境,其父母亲是孩子最早接触的人,因而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认为,人生整个受教育的起点和基础就是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一辈子的发展状况,家庭教育起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众所周知,人的教育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家庭教育就是这项系统工程的基础。因此,学生在学校里所产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或多或少都可在学生家庭里反映出来,而学校在实施教育过程中所发现的很多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其根源均可从学生家庭教育中进行追溯。 2.家庭教育具有连续性和全面性 小孩出生以后,绝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与自己父母亲在一起的家庭里,并不断地受到来自家庭各方面的影响和教育。这种家庭教育总是在自觉与不自觉、有意与无意中进行着,无论是通过哪种形式、在哪个时间实施教育,都是家长通过自身的一举一动来对他们的子女进行随时随地的影响和教育。这种教育既影响到孩子平时的生活习惯及谈吐品行,而且还影响到孩子一生的品行道德,具有极大的潜移默化作用。因此,家庭教育具有明显的全面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这种来自学生家庭的、能够影响到学生一生的终生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体现出学生家庭的教育方式及学生家庭的价值观。 3.家庭教育具有明显的渗透性和感染性 实践表明,能对小孩心理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主要有:家长的学历知识、家长的教养方式、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的情绪氛围。小孩与其父母亲之间的天生亲缘和血缘关系,使得家长的言行举止对小孩产生强烈的感染作用,对于自己父母亲的一举一动,小孩往往能够做到心领神会。而一个家庭氛围越和谐、亲情越浓厚,越能促进小孩心理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家长及其家庭其他成员所持的态度,极易引起小孩的共鸣,因而家庭教育具有较为明显的渗透性和感染性。 二、家庭教育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的分析 不同的家庭教育方式对学生心理健康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且学生家庭教育的具体方式,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因此,家长的教育方式,将极大地影响着孩子的发育和健康成长。 (一)强迫式家庭教育方式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所带来的影响 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我国的部分高等院校和学生家长,把学生成才与否界定在学业优差和能否顺利找到一份好工作上,而对学生的兴趣爱好以及他们素质能力的培养,却考虑不够。这样,就使得许多家庭在对他们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时,采取强迫式的家庭教育方式,例如,采取命令、惩罚的方式来强迫孩子学习,更有甚者,采取打骂的方式来逼迫孩子进行学习;在孩子学习期间,为了能快速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而制定出一些硬性学习指标;一旦孩子未能完成这些硬性学习指标,就采取罚、打等极端方式来对待。显然,长期在这种强迫性家庭教育方式下生活的孩子,极易产生自卑等性格特征。这些孩子一旦形成这种性格特征,就对学习充满着恐惧、厌烦,对生活充满着痛苦。因此,在这种强迫式家庭教育下,学生极易形成极为强烈的自卑情绪,甚至会得诸如强迫症等精神方面的疾病。由此可见,强迫式这种家庭教育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但由于这种教育方式未能很好地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一味地对孩子进行严格要求,极大地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长期在这种强迫式家庭教育下的孩子,先不论他们能不能成才,以他们这种不健全的心理状态进入大学学习,一碰到困难、挫折,且这些困难、挫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时,就会产生心理健康问题。 (二)放羊式家庭教育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带来的影响 与上述的这种家庭教育方式正好相反,放羊式的家庭教育方式则是以听之任之的教育态度来对待孩子,家长对于孩子的学习状况不闻不问,只要让孩子进入学校学习就可以了,其他的就与家长没有任何关系了。这种家庭教育方式,更多地是出现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身上,因为这些孩子的家长一直在外打工,对于孩子的学习,根本没有时间顾及,因而就出现了对孩子学习不闻不问的状况;只要能及时给孩子缴纳学费、给孩子按月寄生活费就很不错了,其他的诸如孩子的生活困难、心理健康问题等一概不予以理睬,全部推到学校方面。在这种家庭教育方式下,学生极易产生放纵自由的性格特征,一旦进入大学,在与人交往中就容易出现散漫、缺少团体合作的意识,而且更多的时候是以自我为中心来处理事情。长期形成的性格缺陷日渐暴露出来,在一定条件下就引发出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 (三)民主式家庭教育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带来的影响 总的来看,民主式家庭教育这种方式,是在总结和吸收以上两种家庭教育优点、有效克服其缺点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这种家庭教育方式中,作为学生家长,他们能够在尊重子女的基础上,与孩子积极地交流,并且帮助解决孩子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对于孩子在学习过程中的某些闪光点,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充分的肯定;对于孩子在学习中做得不好的地方,能及时予以指出,并与孩子合作一起进行解决。此外,这种家庭教育方式,对于孩子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极为重视的,家长非常注重孩子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因此,这种家庭教育方式,能够真正体现出家长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当孩子遇到问题,特别是有关心理方面的问题,就能及时予以沟通和帮助解决,这不仅能让孩子形成独立、坚强的性格特征,而且还有利于孩子具备健康、自信的人格魅力,因而在他们进入大学以后,就能较好地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促使他们朝着健康、阳光的方向发展。当然,民主式家庭教育方式,并非单独出现的,也不是无条件就可以进行实施的,通常这种家庭教育方式的成功实现,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学生家庭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收入;第二,学生的家长都应具备比较高的文化水平;第三,学生的家庭应具备团结协作的家庭氛围。在实际当中,有些学生家庭并不全部具备这些条件,但这些家庭仍然可以培养出较为优秀的人才,属于这种群体的并不多,而且从总的来看,缺少其中某些条件的学生,在他们进入大学之后,也比较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家庭不仅是大学生出现心理危机后和经受各种挫折的疗养所,而且也是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要场所。因此,高校在实施各项工作中,对于开展家庭教育这项工作,一定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把大学生与家长相互沟通的桥梁搭建起来,以此来加强高校与大学生家庭的联系,这对于解决高校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史宏 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会计学院 心理大学论文:新形势下大学生心理健康论文 一、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接班人,其自身任务艰巨、自我高的定位和成长欲望的强烈,思想的不成熟和思考问题的片面化,造成很多大学生在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竞争压力时出现了各种心理问题,直接影响了大学生的成长。随着学习压力、情感压力和就业压力的日益增大,学生的休学、退学和自杀的现象多发,这不仅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危害,更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大学生处理问题方式偏激,不考虑多种因素的后果,是大学生思想不成熟的表现。因此,作为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重要途径和手段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时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呼唤。 2.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学时代是学生从学生时代与走入社会的衔接点。然而,当代大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的减弱,道德素质的降低以及文化素质的缺乏,使得开展素质教育是培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一项基本任务。实践证明,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进入社会环境承担重要责任的前提,即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对未来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高校是否发挥了完成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功能。然而,实施素质教育不能忽视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直接影响了大学生能否以乐观的心态对待周围的事物。因此,高校应该把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作为加强素质教育的基础。 3.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高校德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教育内容的逐渐完善,高校德育内容也逐渐得到扩展。德育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内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及时的关注和加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荐素质教育的决定》在强调德育工作时指出:要针对新形势下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因此,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时代特征和学生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培养大学生的素质,是目前高校德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二、新形势下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的路径选择 1.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在大学生入学时就通过问卷测试的形式,建立起系统的大学生心理档案,对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有精确地把握,这也是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问题的起点。大部分学生对自己的心理问题都有一定的忌讳,从平时的交往和言谈之中很难准确把握其心理活动。但是通过使用权威指定的心理测试题目,对大学生进行测试,可以相对准确的对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有所把握,也能为解决大学生心理问题的研究提供合理的基础,为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教学的重点和方向。 2.加强心理素质教育,增强学生解决自我心理问题的能力为了解决当代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有必要将心理教育纳入大学生课程体系,传授心理知识。针对当代大学生心理特点,逐渐加强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通过开展内容丰富的心理教育课程,不仅要给学生传授理论知识,更要传授解决心理问题的方法,使学生能够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运用所学到的心理知识及时的解决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对大学生进行干预和辅导时,特别要重视健康自我意识的培养与人格塑造。 3.了解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特征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一切心理问题都与特定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因此要解决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就要对大学生生活的环境有所了解。大学生生活的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其中社会环境在影响大学生心理方面占据主导作用。认真了解大学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家庭状况对于解决其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社会环境的变迁,以及交往关系的变化也对大学生的心理具有明显影响。因此,在解决大学生心理问题时,要充分了解大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在大学生心理形成中的作用。掌握大学生所处社会环境,很可能是解决大学生心理问题的钥匙。建立和谐轻松的校园环境大学校园是学生进行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建立轻松的校园环境、和谐的人际关系是解决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发挥学校社团和校园活动在培养当代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中所起到积极作用,使学生在集体活动中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 三、结语 心理健康是当代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方面,群体事件和个体事件的发生无不显示着当代大学生群体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问题,严重阻碍当代大学生的健康发展,。发现并合理解决困扰大学生发展的心理问题,是当代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这也将为解决其他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作者:张勇单位:周口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心理大学论文:应用型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论文 一应用型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所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应用型教育的不断发展,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也随之不断在改革和进步,但是由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研究和深入发展比较缓慢,因此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应用型本科高校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应用型本科高校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觉得学生只要不要出大事,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对心理健康问题还是停留在认识期.有的应用型本科高校也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小组,制定了一系列的心理健康教育教程和工作流程,但是在具体落实执行的时候却欠缺力度,很多只是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在人员配备,经费支持上也不够到位,导致大部分应用型本科高校虽然有心理辅导室,但是却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因为心理健康教育问题没有得到应用型本科高校领导的高度重视,所以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现实问题较多.为了进一步研究,笔者对本市高等院校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高校中,72%的高校都有心理教育场所,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上都有,而应用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场所设置不完善,很多都是临时场所或教师办公室,没有固定场所;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75%的高校都配有专业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用型院校在这方面相对薄弱. 2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人士较为缺乏 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中,专业人士是指心理学,精神医学上的专业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学生的心理疾病和人格障碍等问题,而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却是很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广州医药大学的赖丽曾在08年做过一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13所高校之中,有61.5%的高校配有专业人士,其中重点本科院校配备专业人员的比例占到了84%,而在被调查到的应用型高校里面,基本上都没有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士.这组数据也说明应用型高校专业人士的缺乏,也是他们正常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大难题.目前虽然教育部门对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所投入的经费,人员编制,待遇等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保障.但在应用型本科高校里面,心理健康老师普遍都是行政编制,很难在岗位上有很大的发展和突破,且待遇偏低,使应用型本科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处在一个较恶劣的环境下,这些问题也导致应用型本科高校很难招聘到优秀的专业人士.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从业人员并没有进行专业的培训,培训内容和标准不完善,这些也导致了心理健康教育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再者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所欠缺,有的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却缺乏实际经验,而有的经验丰富却缺乏很好的理论知识,而这些都是影响应用型本科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和深入的重要原因. 3心理健康教育方法过于传统 当下,我国应用型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还是以单独辅导为主,所以心理健康教育在高校并没有很好的普及下去.多种形式的教育方式也是适应大学生心理障碍的个性和共性的需要.首先,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该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团体心理健康教育,让大学生在和谐的大环境下去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这样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其次,开展心理学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心理学课程的学习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因为其不仅能让大学生学习到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建立起良好的心态,而且还能使学生正确的去面对困难、挫折并能积极的调整心态.目前已有部分应用型本科高校开展了心理学的教育课程,但是主要还是沿用传统的说教形式,只是将相关知识灌输到学生的头脑,并没有针对性的去展开实践,因此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在真正意义上让心理健康教育很好的在学生中普及. 二应用型本科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新方法 从以上分析可见,目前国内应用型本科高校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为了控制和减少应用型本科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针对新时代新情况,应用型高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改革和创新迫在眉睫,学校和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开展好心理学课程学习和实践的同时,要针对应用型高校大学生自身的特殊性去采取切实有效的教育方式,开展相关活动,使应用型高校的大学生能够健康成长. 1引进心理教育专业人士 专业心理健康教育团队对大学生心理健康起着很关键的作用,所以应用型本科高校应该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心理健康教育团队.在教育体系方面,学校可以将心理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范畴,这样思想政治教育就不仅仅是教会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而且还要掌握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将他们的心理向积极的方向去引导,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心态,提高心理素质.这样就可以使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完美的结合在一起,达到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有条件的高等师范类院校也可以成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教育专业,为高校培养输送高素质、专业的心理健康教育老师. 2提高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再认识 应用型高校的管理者,应该站在时展的前沿,研究当今90后大学生的成长特点,高度重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问题.对具有新时代特色的新问题要客观分析,正确认识,从而做出相应的教育指导.同时改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具体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属于心理科学,其主要是为了预防心理障碍和增进心理健康,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学习心理指导,健康的情感教育,人际关系的指导等等,所以要清楚认识心理健康教育,并使其与德育教育完美结合. 3进一步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应用型高校要贯彻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确保安全稳定,就必须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在高校成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经常组织一些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在大学中营造出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氛围,同时也可以借助现代高科技发达的网络力量去宣传,创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网站,确保心理健康教育能够在新形势下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三结束语 总之,应用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问题是持久战,需要不断创新和推动具体工作,我们需要针对大学生的心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并不断的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去改进,这样才能使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得到持续的发展,使我国的应用型高校大学生的身心更加健康. 作者:王薇吴永单位:安徽新华学院 心理大学论文: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论文 一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改革措施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更注重学生的自我健康成长和潜能的开发。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应更加注重学生的实际心理需求,有针对性、层次性地向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分析心理异常现象,真正让学生学以致用,促进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心理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比较紧密的课程,不仅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而且对从业者自身的知识结构、品德修养、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也有严格的执业要求。因此,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关键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其专业化水平。高校要建立起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结合的教育队伍;形成分层次、分类别、形式多样的培训体系,加大对专、兼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专职教师、兼职辅导员参加全国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试,以考促学。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专兼职教师参加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让他们在实践交流中及时了解心理学的发展趋势,掌握最新的学术理论,转变观念,创新思维,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 2提升教师素质,优化教学内容和目标 高校心理学教育应包括心理学课堂教学、课后心理监测、心理咨询几部分,心理学的课程设置要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心理状况和心理需求,分年级、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以保证课程体系的系统性和教学效果。教师在进行心理学教学时,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的不同特点,及时进行知识的自我更新,把心理学最新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同时,跟踪调查学生在校期间的心理发展变化,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将心理知识的传授与实践训练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在学习心理学最新理论和规律的同时,能更多地与生活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应用心理学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从理论和实践上提升学生的心理品质。 3采取灵活的教学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在心理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借助视频、图片等不同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创造教师与学生间平等、和谐的互动式教学环境,以增加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以学生为主体,利用课堂讨论、情境创设、模拟体验、角色扮演、团体训练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把枯燥的理论知识放置于真实的情境中,让学生自己去感受、体验、发现和理解所学知识,在实践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动了解学生面临的各种压力和心理问题,聘请专家和学者围绕这些心理研究热点问题进行讲学和作专题报告,借助典型人物和学生生活实例进行心理现象分析,帮助学生解决实际的心理困难。 4充分利用网络,延伸心理学课程教学范围 心理学课程传统教学注重的是心理学知识的传授与掌握,忽视了对学生能力、情感、价值观等方面的培养教育。心理学网络课程教学把学生放置于一个动态、开放、多元的学习环境中,将信息的传递由单向变为双向,大大拓展了现行教学的时间和空间,学生和教师之间可以进行充分地交流,突出了学生的认知主体地位。学生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按照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所需的学习资源,自主决定学习的内容与进度。网络的海量信息和多种传播形式,不仅开阔了学生的视野,拓展了学生的思维,而且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提高了心理学的教学效率。 5建立全面的考核体系,提高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评价的目的在于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内在潜力,使其不断进步。在大学生心理学课程考核评价中,要重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创新思维,创造、合作、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高校在该课程具体的考核评价中要注重学生平时上课的课堂表现、课外实践、实习成绩等方面在本学科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在笔试中,增加实践性和开放性试题的比重,促进学生创新思维的形成,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及时对学生的心理特点、心理现状和心理变化等进行跟踪记录,定期分析,引导学生健康心理的发展。 6开展心理咨询,促进大学生的自我发展 心理咨询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生活、学习、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促使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与社会适应能力,有效地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因此,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与他们做朋友,消除学生对心理咨询工作的偏见,取得他们的信任,让学生在遇到心理问题时能主动走进心理咨询室,向教师诉说自己内心的困惑、烦恼,以便教师能及时疏导、解决学生由于挫折、压力、焦虑等产生的各种心理困惑。对个别具有典型性的辅导案例,教师要进行跟踪观察,综合分析,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团体辅导,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学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会用有效、合理的方式处理自身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和择业观,促进学生的自我了解,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 7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 高校在发挥自身教育主体功能的同时,要注意引导大学生主动学习心理学相关知识、相关技能,通过选修心理学课程、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和阅读心理学相关书籍等方式,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解决心理问题的能力。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心理学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影片赏析、现场咨询、团体素质拓展、心理剧表演大赛、征文比赛等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学习解决心理问题的技能,发现和挖掘自身潜力,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和他人,锻炼自身的组织管理、人际交往、沟通表达、创新思维、自我控制、自我康复等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开展心理互助社团活动和朋辈心理辅导,更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自强、自立、自律、自护等心理水平。 二、总结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根据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传授心理健康知识,进行心理辅导,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品德,开发其潜能,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的自我成长的系列教育课程。高校要切实加强和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实效性,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心理品质和行为生活方式,促进其心理健康水平的不断提升。 作者:赵辉单位:塔里木大学 心理大学论文:大学生健康教育心理学论文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现状综述 (一)研究数量与质量 在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中用“积极心理学”并含“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主题,精确查找相关文章,时间限定为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采取全部期刊、精确匹配查寻,共搜寻到810条结果,其中硕士学位论文84篇,博士学位论文1篇。但单以“心理健康教育”为主题查找同期研究文献,可搜索到多达45170条结果。单以“积极心理学”为主题精确查找,可搜索到多达3732条结果。从研究数量上来看,在心理健康教育领域中,积极心理学视角研究成果占比很低,需要相关研究人员继续努力。从研究质量来看,在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中用“积极心理学”并含“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主题,精确查找相关期刊,时间限定为2004年至2014年,选择全部期刊,可以搜索到513条结果。但如果搜寻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只有32条结果,即使再加上优秀期刊,也只有107条结果。由此可见,当前研究成果中高质量研究成果并不多,研究质量亟待提高。 (二)相关概念界定对于“积极心理学”的界定 乎所有研究者都认同美国心理学家赛利格曼的观点。张孝凤、杨晓梅、陈淑萍等研究者都认同美国心理学家赛利格曼在1998年担任美国心理学会主席时首次提出的“积极心理学”概念,倡导心理学不应只研究人类的弱点,而应同时研究人类的美德和优势。张忠宇、蒋宗文等研究者都认为赛利格曼2000年在《美国心理学家》杂志上发表《积极心理学导论》标志着积极心理学作为一个学派正式诞生。 (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 梳理发现,从积极心理学视角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成果中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较少。作者大都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为实践基础,论述积极心理学理论的主要观点,描述积极心理学视角下当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建议。如张忠宇、蒋宗文、张爱菊、刘翠兰、陈慧君等。在定量研究的文献中,作者大都采用随机抽样法,使用问卷法和量表法收集资料,对数据统计基本采用描述性统计,极少研究者采用SPSS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对数据进行处理,对调查结果采用演绎法进行量化分析,并加以概括和分析,形成研究结论。如黄伟对重庆10所大学26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随机抽样调查,运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对大学生主观幸福感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提出了构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积极模式。 (四)研究内容梳理研究成果 可以发现,目前从积极心理学视角来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积极心理学视角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许多研究者都从积极心理学的视角出发,探讨了当前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如蒋宗文、郭世魁认为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偏重于自杀预防教育,过于局限;偏重于心理问题矫正教育,引发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资源集中在少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身上,忽视心理正常的学生;偏重于心理问题预防教育,造成学生误以为有病的人才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造成消极暗示。陈慧君认为我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普遍推行的是“问题模式”或“疾病模式”,控制学生自杀、自伤等恶性心理事件的发生,减少学生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的患病比率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优秀理念和主要目标。“问题模式”强化了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活动的排斥,形成了“心理健康=没有疾病”的错误认知,窄化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与功能。二是在积极心理学视角下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对策建议。研究者大都从转换目标、改进方法、重设内容等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如陈慧君认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积极转向应从目标、内容与方法等三方面重新定位,把优势与美德作为心理健康教育目标新定位,把情绪与性格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内容新定位,把活动与体验作为心理健康教育方法新定位。宋志英认为以积极心理学理念为指导,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应以培养大学生的积极人格为首要目标,以塑造大学生的积极心理品质为重点内容,以丰富和深化大学生的积极心理体验为手段,以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组织系统为保障。三是研究积极心理学视角下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如张孝凤认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在构建原则上要凸显积极理念;在课程架构上将大学生积极品质的培养、大学生积极心理的体验、积极的课程环境营造等贯穿于其中,注重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注重课堂教学和实践体验相结合,注重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相结合;欧贤才、杨晓玲认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需要以积极心理学理念统领整个教学,增加社会心理健康内容,明确学生的中心和主体地位,教学内容生活化、教学形式活动化,课程设置系列化,课程教学与心理咨询实践相结合。林晓桂提出把积极心理学的理念植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从“积极优势、积极情绪、积极关系、积极应对、积极成长”等五方面来构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的缺失 通过对近十年研究成果的梳理可以看出,从积极心理学视角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学者们在认识现有心理健康教育不足、探索运用积极心理学理念改造和提升心理健康教育的路径和方法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日后相关研究有着深远的意义。虽然如此,但相关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这正是探索运用积极心理学改造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内容单一,质量相对较弱 2004年之后国内从积极心理学视角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成果越来越多,呈现出逐年增多趋势,其中2006年之前,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刚刚兴起,国内学者研究较少,每年只有零星几篇成果。从2007年开始,研究成果开始大幅增多,其中2013年研究成果最多,达到196篇。但研究成果数量增多的同时,研究质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特别是在CSSCI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更显不足。质量不高重要原因在于现有研究思路过于单一,研究成果同质化现象严重。目前,从积极心理学视角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思路比较单一,都遵循从积极心理学视角反思现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然后从积极心理学的视角提出改进和提高现有模式的对策和建议。在研究内容上侧重个人积极品质和积极体验,缺乏对积极社会环境的研究。 (二)理论研究较多,实证研究较少 在对近10年来相关研究文献梳理后可以发现,从积极心理学视角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成果大都停留在理论说明层面,采用实证研究的文献非常稀少。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和方法能否有效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能否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成效?加强实证研究非常有必要,只有大量和长期的实证研究才能得到正确的答案。国内学者中孟万金教授在倡导积极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但研究对象以中小学生为主,还没有涵盖大学生。学者们需要在实证研究方面继续努力,尤其是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研究力度,致力于开发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测评软件等。 (三)缺乏对中国文化背景的考虑 在运用积极心理学视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相关研究文献对积极品质、积极体验的界定大都采用了西方积极心理学理论研究成果,缺乏对中国文化背景的考虑。西方文明和价值观塑造了今天的美国心理学,积极心理学的起源更侧重西方人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中国的价值体系、思维过程、追求的人生成果方面与西方有一些内在的基本差异。“积极”的内涵受文化影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比如说话委婉就是中国文化的一种优良品质,但在西方文化中,这却不是一种积极品质。因此,在大学生积极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必须考量中国文化背景,研究中国人的积极品质、积极体验等。 作者:程治强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心理大学论文:心理健康大学生管理论文 一、注重思想政治教育 我校秉承德育为先的育人理念,坚持为学生做思想政治、作风纪律、形势与政策等教育,保持学生政治时势教育学习不断线;注重加强诚信和社会荣辱观教育,在开学、各种考试、先进评选以及“奖、助、贷”的发放和签订等形式上,积极开展和加强“诚信、励志、成才”教育、义务劳动活动等;针对飞行学生特点和新形势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学生在学习以及飞行训练等方面的压力,成立了心理干预咨询室,建立学校、学生大队、教学小组三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停飞学生和问题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效预防和应对心理疾病,使学生保持健康身心,做品德高尚的飞行员。 二、“严”字当头,坚持 对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为进一步培养学生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意识和习惯,我校坚持把“一日生活秩序”作为准军事化管理的切入点,着力从飞行秩序、站队集合、作息时间、内务卫生、礼节礼貌、请销假等环节上严格管理。坚持每日查房制度,实行内务评比,不断加大学生执行校纪校规的检查力度,特别在节假日前后,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规章制度宣传教育,以严格的行政管理来培养学生严谨的飞行作风。坚持铁的纪律,敢于逗硬,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无视纪律,违犯规定,都要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此外,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在坚持准军事化管理的基础上细化管理措施,制定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分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三、突出以生为本 服务育人我校坚持“全面育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方针“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工作理念,关心关爱每位学生。对学生管理干部提出“重教、严管、善待”的工作理念,要求学管干部做到爱生如子,使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相结合,纪律约束和思想教育相结合,制度逗硬与点滴养成相结合。举例来说,我校新生接收和毕业生转送都由相关部门指派专人到场接送,坚持送生病学生到医院就诊、为生病学生单独制作病号饭、假期专车送学生到车站、为每位学生制作生日蛋糕赠送祝福,为每位学生制作并赠送纪念品(马克杯)等,同时,还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使学生们体会和感受到校方的人文关怀,也进一步激发学生奋发图强,感恩社会,回报社会的热情。学生管理工作既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环节,也打造高校和谐氛围的基础。如何更好地开展好这项工作,需要高等院校结合自身实际,紧随时代步伐,积极探索当代大学生的管理思路,来实现学生的全面成长和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 作者:孙粟单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新津分院 心理大学论文:大学生积极心理学论文 一、积极心理学概述 积极心理学(PositivePsychology)是指利用现有实验方法与测量手段研究人类力量、美德等积极方面的心理学思潮。积极心理学主张对平均水平的人展开潜能、动机、能力方面的开放性研究。积极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突出研究人的主观性,即对主观体验、幸福感、满足感、希望、乐观及其生理机制和发展途径;第二,主张研究人的个性特质,如爱与工作的能力、勇气、人际交往、感受力、毅力等;第三,构建群体研究范畴,将由美德、责任感、利他主义、礼貌、宽容形成的社会组织纳入积极心理学。正如积极心理学代表人物Seligman所言:“饥饿与战争年代,心理学的主要任务是抵御和治疗创伤;和平时期,心理学的任务则转向于使人们生活地更美好。”积极心理学顺应了心理学及社会发展趋势。所以,积极心理学家的各种主张逐渐演变成为异常空前绝后的心理学运动。这场运动也波及到高等院校的教育管理,从而为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奠定了基础。首先,积极心理学赋予高等教育以积极的意义。总体而言,积极心理学总是强调对教育者进行积极、正面的教育。所以,大学生教育管理也逐渐由治疗问题学生转向引导大学生构建积极人生意义。这种教育管理模式在塑造健全人格、发展大学生身心素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次,积极心理学使大学生教育管理的内容更具系统性。在积极心理学出现之前,许多高等院校在教育管理上的做法是: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且教育的主要对象为已出现心理问题的大学生。积极心理学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教育管理内容,使教育管理具有了浓厚的理论基础,也使教育管理的时效性有所提高。最后,积极心理学既不同于行为主义、认知主义、建构主义心理学,也不同于人本主义心理学,它极大地融合了人与社会的关系,更加关注人的内心世界。 二、积极心理学在大学生教育管理中的应用 (一)激发大学生学习动机 一是了解大学生的学习心理。对于刚进入大学的学生而言,所有的事物都是新鲜的,都是他们在中小学阶段所不曾接触的内容。经过了长达十二年之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习,学生长期被学业所累,他们没有过多的业余时间来学习书本之外的东西,尤其是高中生,他们历经三年备战大学入学考试。进入大学之后,大学生的紧张气氛一下子松弛下来,并开始在摆脱父母的监管下自由享受大学的美好时光。所以,大学生开始广泛涉猎除书本之外的其他知识与技能。二是维持、激发大学生学习动机。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学习动机是大学生学习专业知识、拓宽视野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一方面,教师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使师生关系和谐稳定,从而打破唯分数是举的教育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要以教材讲授与课外活动的组织相结合,从而健全大学生人格发展。 (二)增强大学生的主观体验 一是增强大学生的满足感。大学生教育管理需要以大学生为中心,充分考虑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尽可能满足大学生的正常需求,不断拓展、延伸大学生的兴趣与爱好。一旦大学生的满足感增强,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成效也将逐渐显现出来。二是增强大学生的成功体验。大学生具有半幼稚性、可塑性。其适应社会、融入社会需要通过教育激励、教育引导进行。进入大学之后,大学生往昔的成绩不再成为其光环,相反,有些大学生成绩较差,但其组织能力、交际能力较强,同样能获得学校的赞许。所以,针对不同的大学生,要采取不同的方式,使其充分体验到成功,从而为其走向社会奠定基础。 (三)健全良好的个性特质 个性特质包括爱与工作的能力、勇气、人际交往、感受力、毅力等。每个大学生都有其优点、闪光点,教师要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个性特质,使其认识到自身的优势。所以,大学生教育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构建起大学生的能力体系,从而培养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个人奋斗与社会发展相结合 个人奋斗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各大高校教育管理的主要问题。许多高校过分注重对大学生进行专业技能训练,而忽视了大学生个人素质啊、社会公德的提高。因此,教师要从社会需求出发,既考虑大学生的个人素质的提高,又不断促使大学生融入社会,与社会接轨,从而不断完善大学教育管理体系。作为心理学的新发展,积极心理学不仅完善了心理学发展体系,也为大学生教育管理提供了有效借鉴。所以,教师要转变教育观念,将积极心理学引入教育管理中,拓展大学生视野,全面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作者:滕晖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心理大学论文:心理健康大学生法律论文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1.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不健全 我国长期以来不重视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法制教育,在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也没有专门设置相关课程,进入大学阶段后,大学生的知识结构、思想观念和人生理想,以及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已基本形成,由于他们在中小学阶段没有专门接受过法制教育,要在已有的知识结构中植入大量的法律知识,其难度显而易见。法律基础课程设置的意义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应用法律的能力。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在高校普遍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已有三十余年,在这期间,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突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然而,这门课程的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手段等却始终未能跟上时展的脚步。截至目前,我国的法律基础课程一直采用的都是教师课堂讲解为主,学生自主学习为辅,最终依靠期末考试成绩来检验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的授课模式。该模式并未区分不同专业的学生,它只是一味地强调一些基础性法律知识,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对于法的本质、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在社会生活具体起到的作用等并没有做进一步解释。众所周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繁杂,法学专业的学生单专业课就有几十门,而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指定教材——《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下文简写作《思修》)一书中,法律基础知识所占的比重仅占全书内容的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三的内容则是围绕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而展开的,显然,这些内容根本满足不了不同层次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更加不能保证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除教材内容较单薄以外,教育工作者自身的素质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教学实践中,无论是教师授课还是教材编写,都更加侧重强调履行义务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对于权利意识的培养,这严重妨碍了大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使得部分大学生在之后的社会生活中由于不健全的法律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在永不停息地变化发展之中,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战胜旧事物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会经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经历的社会转型就是这样一个过程。我国目前的转型是一种体制内的、有计划的转型,这是一种温和的转型模式,但是与任何转型一样,接踵而至的是一系列的社会、经济、政治问题。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经济结构转型推动了作为政治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法律意识的改变。这是由于经济结构的变革必然导致旧的社会法关系不再能够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而发生相应的结构性调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多样化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产生了较大的收入差异,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呈现出多样化局面。具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是:正确思想与错误思想并存,非规范性法律关系不断产生,各种行为规范及相关调控机制不断涌现等。此外,纵观我国法治建设现状,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等司法乱象层出不穷。“法治不单指用法律来统治,也指被法律所统治。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即是说,任何公民、政治领袖或政府官员所做的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然而,这些司法不端行为长久以来一直没有得到纠正,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对于法律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网络上关于这些腐败现象的报道也在不断跟进,而大学生作为网媒的主要受众,长期接触这些负面新闻,其对法治的信心将极大地被消磨掉。 3.大学生自身的因素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大部分学生在大一入学时就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的大学生基本都是家里的“独苗”,在温室里长大,社会经验严重不足,缺乏分辨是非的能力,且思想易脱离实际而表现出一定的片面性和表面性,挫折承受能力也比较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大学生所要面临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其价值目标也逐渐染上了功利色彩,一切都以“我是否需要”为标准,这一情况突出表现为大多数人对待新鲜事物都是持乐于接受的态度,但由于大学生心理成熟度不够,他们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就表现得比较被动,也不会主动去了解并学习法律知识。这种情况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大部分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这类公共课程仅是为了应付考试,除了死记硬背考试范围以外,完全不会思考法律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即便其真的遭遇了法律问题,也不会第一时间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会被情感所支配,或者冲动“解决”问题,或者消极逃避问题。这种功利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信仰的形成不仅要求大学生在主观上认识到法律对于公民生活的重要意义,还要求他们在客观上严格做到知法守法。只有主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权利遵守义务,才能把内在的信念与外在的法律行为完美的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律信仰。客观地说,当代大学生很少有人能够做到自觉守法、用法,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太过表面且缺乏社会经验,大学生们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误将个别现象当做社会主流,夸大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司法乱象对于执法过程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就印证了这一结论。所以,即使外在条件再好,内心素养不足也无法养成健全的法律意识。除以上三种主要原因外,传统观念中的“人治”思想、义务本位观以及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等都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几种途径 孙国华教授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的形成,而必须有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属于思想领域的范畴,有其固有的心理形成机制,高校需根据大学生的认知规律来因势利导地进行培养。 1.推进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 是使得大学生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内化成为内心的法律观念,守法、用法的行为指南。因而该课程改革应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丰富教学内容,尽量选择实际生活中大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激发学生的兴趣,同时要求高校教师在今后的课堂教学中尽量减少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将课程的重点从法律知识的传授转移到法律思维的训练上来,着重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第二、增加课程种类,由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各不相同,高校应增设多门法律选修课程,以满足不同层次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特殊需求;第三、加强实践锻炼,不能只一味地传授理论知识,教师可以组织模拟法庭大赛,自行决定模拟演练的次数,通过观看不同学生对同一角色的表演,找出该学生的不足之处,并帮其改进,使其在轻松的氛围下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2.提高课堂授课效率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做的是激发其对法律的热情和兴趣,这就要求教师授课时,不仅要让学生知晓相关法律知识,还要让学生对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了解。另外,高校教师不能不加区分地为所有专业的学生展开同样的授课内容,因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时不但要掌握一般性、基础性法律知识,还要涉猎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例如金融专业的学生,老师除了要讲授宪法、民法、刑法、合同法等基础性法律外,还要进一步讲解金融方面的立法,如公司法、金融法、财税法等等,以帮助其构建知识体系,激发其学习兴趣。鉴于短时间内难以延长课程时间,为了使学生更加全面地了解我国法制建设,需改进教师教学方法以提高课堂授课效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将理论与实践生动地串联在一起,引导大学生对于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现象展开一系列的思考、讨论,并要求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达到熟悉法律条文的目的。教师在教授学生的过程中,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不断激发学生的潜能,引导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打造健康的校园环境高等院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以法育人” 以达到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的效果。学校是否能够做到依照规章管理学校将直接影响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高校教师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在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尤其是在处理评奖评优以及违纪处分等学生普遍关注的问题时,要坚决做到照章办事,决不给任何人搞特殊、开后门,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好榜样,只有在对学生日常管理的各个方面都体现出法治精神,才能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环境。除健康的校园环境可以促进法律意识的养成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及其直接、现实的感染方式,也远比课堂教学来得更加生动有趣。诸如举办法律讲座、开设普法宣传栏、组织模拟法庭、开展法律援助等,都可以与课堂教学相辅相成,通过营造一种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来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4.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与其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研究表明,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意志力不够坚定,被不良情绪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这些不良情绪主要来自于家人过高的期望、残酷的社会竞争以及低下的自我调节能力所造成的压力,因为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排解,积累到临界值,便有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而释放出来。在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既包括针对全体学生展开的带有普遍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增强面对困难的信心和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还包括为心理不健康的学生进行一对一治疗,以防他们做出危害社会的举措。学校还可以针对不同大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采用做游戏、团体讨论等方式开展包括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心理沙龙和自信心训练、人际交往训练、拓展训练等活动,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活动中感悟人生,不断地提高心理素质和健康水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不仅有助于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自我,充实日常生活;也能帮助他们增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保持身心健康。此外,心理健康教育还能为学生长期以来积累的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等提供帮助,避免学生因想不开而铸成大错。只有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才能有效巩固法制教育效果,进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其法律意识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因而,对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十分紧迫且重要。但这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综合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工程将持续很久,且需要大学生自己、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必须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摆在首位,为给中国法治现代化乃至全面现代化的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而努力。 作者:杨波田成刚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心理大学论文:美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论文 一、美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载体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美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实施于伦理课、社会课、体育课等课程中。美国高校没有为全体大学生设置心理学课程,但一些高校在社会学的选修课程中设置了关于心理学的课程,例如社会心理学、文学心理学、心理学入门等。这些课程可以帮助大学生增强对人类行为的了解和掌握更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所需的必要方法和技能。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或渗透于其他课程,使大学生能够学会用心理学的方法,来解决学习和工作中的压力以及情感问题。社会服务和健康图书馆社会服务是带动学生以多种形式进行义务服务,从而使学生有机会接触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社会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环境清理、慈善工作等活动,使学生在社会服务中增强对社会的了解,对劳动价值和意义能够有更加具体化的理解,从而弥补了高校教育中的不足。美国高校多数都设有健康图书馆。为大学生提供最新心理学的知识,帮助大学生做出健康、正确的选择。以此来拓展高校心理健康的服务途径,提高高校心理服务质量。高校心理健康中心心理健康中心一般建有多功能活动场所,有阅览室、游戏室、咨询室,为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与治疗,个别和团体辅导、技能培训等服务。心理健康中心通过改善大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帮助大学生提高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二、美国大学生对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1990年教育部为加强对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成立了全国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并且分别于2001与2002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虽然我国大学生心理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一些因素的制约下,心理健康教育发展还不平衡,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第一,心理健康教育队伍专业水平不高,并且不稳定。目前我国高校的心理健康者数量呈现出明显的相对不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需要很强的专业性知识,对工作者专业素质要求相对较高。但我国高校从事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的工作者主要包括心理学教师、政治课教师、辅导员等管理者,他们中多为兼职,并没有受过系统的、正规的心理学技能的培训。因此,在咨询和教育中不容易达到良好的效果,不能很好满足大学生的需求。第二,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停留在咨询和治疗层面。我国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多数为“重心理咨询,轻健康教育”和“重障碍性咨询,轻发展性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仅仅停留在针对心理异常学生的咨询和治疗上。而忽视相对多数心理健康却面临成才、学业与情感等问题困扰的大学生,导致高校心理健康的教育对象以及范围受到很大的局限。第三,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活动不够规范。虽然多数高校已经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但一些学校教学质量不高、课程内容不够规范,使用的教材也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质量和内容要求。这样就很难有效地提高我国大学生心理素质水平。美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教育体系和模式,其成功经验对加强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建设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型队伍首先,要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者的资格准入制度。上岗教师须持有职业资格认证,并定期接受资格审查和检验。其次,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者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学、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等方面的培训。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论坛,鼓励从业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开展调研实践。再次,政府要把高校心理咨询师当作人才来定位,明确心理健康教育专家的培养步骤和方向。通过划拨科研基金,鼓励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科研活动。科学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第一,基础课程的开设。对低年级的大学生可以开设社会心理学、普通心理学等基础公共课程,增强大学生对心理现象的理解。第二,实用性课程的开设。在不同阶段开设入学教育、情绪调节、人际交往、择业与求职等实用课程,侧重解决大学生具有共性的心理问题,增加教学的实用性。第三,设置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活动,解析有代表性的心理案例。把辅导重点放在提高大学生解决自己心理问题的能力上来。进一步拓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路径首先,充分借鉴美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形式,组织培训活动,拓展有关服务的渠道,例如:可以建立心理健康图书馆,开展社区服务以及相关的团体研讨,使学生在产生心理困惑时,能够从自身的问题出发找到解决办法,在自我保健的同时,更能够促进自身良性发展。其次,进一步拓展路径,在宿舍和班级中挑选心理素质好、各方面优秀的学生进行培训,发挥“朋辈”心理辅导员的作用。他们可以定期带领自己小组的成员,针对一些有共同兴趣的主题进行讨论,彼此帮助、彼此支持。能及时发现同学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成为学生和心理咨询师之间沟通的桥梁,另一方面更利于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在学生中的广泛宣传。 三、结语 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氛围首先,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在发挥学校广播、电视、校刊、校报作用的同时,还可以组织例如大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日、心理剧场、心理沙龙、心理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兴趣。其次,开展有利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走出校园拓展视野的同时,放松了心情,这也为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打下了基础。再次,发挥社会、家庭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提高社会、家庭对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认识,让社会和家庭与学校一道参与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当中,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作者:付先全 心理大学论文:大学生逆反心理思想政治论文 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逆反心理特征 (一)认识的主观性认识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认识过程包括感知、记忆和思维等心理活动,且感知和记忆是思维活动的基础。一般说,认识过程中的感知、记忆和思维的结果是一致的。但是,逆反心理的认识过程却把感知和记忆对立起来,以记忆排斥感知,使思维失去感知客观事物的基础,在脱离实际的情况下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活动,往往造成以主观偏见或成见去肯定或否定客观事物的结果,形成盲目的、错误的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人为本,做的是人的工作,所以做工作的这支教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内容、过程、评估、领导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关系着思想政治教育能否取得成效的重大问题”。很多学生往往因为部分素质较低的思想政治教育者死板、抽象、脱离实际的教条式说教;教育者过分强调老师、学生的“我教你听”关系,无视受教育者的正当权利和主观感受;脱离实际、乏味无趣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而对思想政治教育形成了反感的首因效应或一成不变的刻板印象,这种记忆往往会深扎学生脑海,所以他们很容易对当下的思想政治教育传播产生排斥的感知,即使眼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早已“物是人非”,甚至“物”也不再是原来的“物”,他们却只会按照原先的认识记忆进行判断。认识是情感产生的依据,只有遇到符合自身思想观念的观点时,才会产生积极的情感,反之则会产生消极的情感;认识是意志的根本,它提供了理性的支持;认识是行为的前提,行为是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情感的对立性“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它建立在认识基础之上,与记忆有着密切联系。”???一般来说,学生们根据自己的思想道德观念来评价客观事物和他人的行为,同时产生自豪之情、满足之情、敬佩之情、惭愧之情、厌恶之情、仇恨之情等等。正常的状态下,当客观事物的性质、他人的行为与自身已有的认识记忆相符时,学生们便会产生正面的情感反应,反之则产生负面的情感反应。但逆反心理的情感过程恰恰与此相反,它不以认识为基础,而全凭颠倒是非,“要我这样,我偏那样”的反抗心态,对客观事物做出违反其本身性质的评价,并相应地产生或喜爱或厌恶的内心体验,使情感与客观事物对立起来。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我们讲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情感人,对受教育者的尊重、关心从教育心理学上看能产生积极的归属感和信任感,从中感受极大的幸福感和愉悦感,这些正面情感对逆反情绪会起到一定的抵制作用,但如若这种情感体验得不到强化,无法让受教育者产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同心理,那么原本被遮掩的反面情绪很容易就会有所抬头。更何况大学生所处的成长阶段易冲动、易感情用事。所以在负面情感的影响下,学生们很难对事物有客观、正确的认识。反过来说,正确的情感是能促进更好地认识。学生们往往对那些能够在情感上引起他们产生共鸣的思想观念产生强烈地认同感,这种感觉往往能够引领学生去更全面、更客观地认识某种观点,并接受它们,从而用它们指导行动。 (三)意志的盲目性意志是人自觉地调节行动去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是人所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如果人的意志力不够坚定,即使对某一现象或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和情感反应,结果或者说行为却未必正确。例如某一学生认识到小偷小摸并非什么光彩的事情,也对这种行为表现出一定的羞愧之情,但仍然抵挡不住诱惑,最终出现偷盗的行为。这种意志力薄弱的情况在存有逆反心理的学生当中相当普遍,一些从认识和情感上都能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学生,却因为哥们对其认真学习的无端嘲笑或者课堂上抵挡不住手机游戏的诱惑而产生与认识截然相反的行为,盲目地排斥、拒绝思想政治教育的传播。当然,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较强的理论性特点也在无意当中削减了部分大学生学习的意志力,同时马克思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列宁也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所以,思想政治教育只有依靠坚实的理论基础才能具体生动。针对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产生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有学者提出要积极将理论渗透到具体的学习、工作中,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磨练学生的坚定意志。同时要提高学生成就动机的强度。(成就动机是指对自认为重要或有价值的工作或活动,个人愿意去做,并力求成功的一种内在推动力量。)麦克莱兰认为,成就动机强的人对学习和工作都非常积极,能够控制和约束自己,不受社会环境不利因素的影响,并且善于利用时间,因而会取得优良的成绩。如此一来,学生的学习意志便得到了巩固,正确的认识和积极的情感体验得到了加强,从而能确保正确行为的发生。 (四)行为的反抗性行为是人们在认识的基础上,在一定情感和意识的参与下,最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的手段。一般我们通过学生们外在的行为表现来判断他们心理上对思想政治教育是否存在逆反情绪,存在这些情绪的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课总是迟到、旷课,即使人在课堂也是一副昏昏欲睡、无精打采的模样;对各种有关讲解国家政治文件的讲座、班会避而远之,对各种国家大事爱理不理,对各种献爱心、公益活动敬而远之……这些行为的表现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传播的逆反心理造成的。 二、总结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逆反心理,是传播者、受传者之间在传播过程中由于各种外界因素及自身原因所造成,详细了解了逆反心理的特征有助于更好的对症下药,为之后研究如何更好地消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逆反心理提供必要帮助。 作者:潘莉莉谢海霞单位: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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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人员在酒店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 财务工作是一份具体、繁琐而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任何企业管理都离不开财务管理,酒店管理亦是如此。酒店的经营、管理活动通过不同岗位的财务人员的收集审核、记录汇总,形成财务报表,加以财务分析,将酒店经营活动记录为酒店的经济信息,不仅是内部承上启下的参考、指导的需要,也是外部信息交流、展示的纽带。财务人员作为重要经济信息、财务数据的提供者,他们决定了酒店信息的专业度、真实性、及时性,并能在管理中及时风险预见、法律预警,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具备多元化知识与结构的专业素质。财务人员的素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有关会计法则、会计政策贯彻执行的质量,而且更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与持续发展。潘小玲2012年于《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人员素质提升的研究》指出人的素质是指人体的性格、气质、能力、知识结构和品质等综合素养,而财务人员的素质除了财务专业技能素质外还需具备职业道德素质,与时俱进储备多元知识,不断学习的能力。所以加强财务人员素质教育与培训是酒店良性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酒店管理中财务人员的问题分析 (一)财务专业水平不足,中、英文表达能力弱 目前酒店财务人员素质存在:财务基础理论知识欠缺、英语基础较差、中文书面表达、分析能力弱。产生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与财务人员组成结构有关。酒店财务人员主要结构组成详见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酒店财务人员基本从财务零基础做起。酒店财务人员几乎是通过师徒模式培训出来的,缺乏财务理论基础,加之酒店财务工作的高度模块化、流程化,导致财务人员高度机械、流水化操作,只知结果,不知所以然,很难将系统自动导出的报表和自动生成的会计凭证与其背后的原理和财务理论实践结合起来,一旦系统出错,数据出错也只会求助电脑技术部解决,所以很容易形成固定思维模式,对运营部门的管理与审核也会僵硬、死板,造成双方沟通困难,都是站在各自立场看问题,没有从方便客户角度考虑问题。另外,由于财务人员面客机率少,英语交流机会不多,加之平时工作忙,也懒于提升。而中文书面表达,受现代书面语言整体退步影响,财务员工对于专业的财务分析和工作文书表达不尽人意,难与之工作职位相匹配。 (二)酒店运营知识匮乏 酒店管理是高效运营的团队合作,需各部门专业有效的支持,而财务人员由于工作所限,对酒店运营流程不了解,财务管理中也会出现闭门造车,自我管理型的财务管理,导致工作沟通纠纷不断,但又不思创新与改变。例如:财务成本控制,如果只关注食品、酒水成本高,却不能了解成本结构及相应的成本率及所占比例,仍然分析不出成本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更谈不上合理引导餐饮部成本控制。 (三)信息化应用水平低 酒店财务日常工作高度依赖电脑操作,酒店操作系统如Opera,工作软件如Excel、Word,PPT等,运用的好会极大提高工作效率,美化工作报告。但多数财务人员对于电脑、网络、软件的学习能力较差,仅略懂皮毛,运用水平不高,更多工作利用手工二次汇总,甚至运用Excel表格只会简单加减乘除,公式链接及表格设计完全不懂。做起工作汇报展示,更无法运用Word、PPT软件,将工作报告完美展示。 (四)风险意识不够,法制观念淡簿,政策性不强 财务人员由于综合素质低下,缺少会计法、合同法、法律基本常识、保险知识等多层次知识结构,在复杂多变的运营环境中容易把握不住原则,无法具备及时提前规避法律风险,预见经营风险的能力。 (五)服务意识弱,沟通技巧低 王晓平2011年《财务人员素质提升策略研究探讨-以高校财务人员为例》,指出高校财务人员都存在着严重的服务观念落后问题。由于财务工作的专业性、繁琐性,及相对静态、内向性导致会计人员耐性不足,缺乏沟通技巧,意识局限自我财务工作,没有大局观、团队意识,经常摆出公事公办的态度,导致与部门的沟通及合作存在瑕疵。(六)酒店快速扩张,财务人员后备梯队培养断崖随着中国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与之配套的酒店业遍地生花,酒店业的人才急需增长,财务人才需求也同样呈上升趋势。但酒店财务人员由于高度系统操作化,员工只会按系统流程打报表,按下键盘自动生成凭证,对前台的运作常识知之甚少,对后台的凭证来源也无法深究,更谈不上与财务理论与实践结合。人才梯队培养面临新生代的个性导致财务接班人不足,而现有的财务人才成长过快,拔苗助长式升职,导致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与其职位不配,管理水平固然达不到预期的结果,最后由企业、酒店为失败的管理水平买单甚至是付出惨重的代价。 三、提升酒店财务人员素质的措施 (一)构建有利于酒店财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的培训体系 首先财务人员自身要养成良好的主动学习习惯,坚持财务每年继续再教育,不留于形式,用心去学。针对工作中专业、语言的不足,有计划性参与社会培训,提升自我。另外,酒店领导层的态度也很重要。陈瑶2016年《关于新形式下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的思考》指出财务人员素质的提升需得到酒店领导层的重视,因为酒店领导层大多存在“重业务,轻财务”的观念。酒店领导层要重视财务人员素质提升的综合培训,而不只单一的财务培训,同时要注重财务职业道德、酒店管理战略方向、团队意识建设等复合人才型的职业培训与规划。财务部每月定期进行财务专业与实践结合的培训,财务人员本部进行内部轮岗培训,每个人都是培训者,学习者,培训他人的同时又向他人学习。 (二)组织跨部门交叉培训 人力资源部组织跨部门交叉培训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但被许多酒店与公司忽视,常规的管理方法认为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企业负责,但这个“好”的标准360度测评皆不同。而通过交叉培训即可以学习到相关运作部门的运作知识及操作流程,同时又可以增进对彼此工作的了解,培养换位思考的视角,增进彼此的理解,利于工作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三)IT部定期进行电脑操作及应用培训 人力资源部组织IT部制定电脑培训计划,针对后台财务员工常用的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操作给予培训,或应用中发现需要提高的技能进行培训,并激励个人主动学习科技智能,定期组织电脑、软件应用技能比赛,计入员工绩效考核之一,激励主动学习的兴趣。 (四)提升财务人员知识结构的培训 除加强财务专业知识后期继续教育,酒店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还需制定有利于财务人员素质提升的多元知识结构的培训。首先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可以请酒店法律顾问定期为酒店财务人员培训,结合工作中的案例分析,使之理论与实践结合中,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在工作中应有的原则性思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能有理有据指导相关部门业务。其次培养财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相关知识养成主动学习,不断积累,丰富自我的知识结构的习惯,提升自身的财务素养。 (五)加强服务意识、沟通技巧、团队建设培训 酒店管理层,改变“重业务,轻财务”的观念,将财务人员打造成复合型人才,除了本职专业外,还要进行行为、态度能力的培训,增强财务人员待人接物的沟通技巧,加强团队合作意识,培养酒店发展与个人发展目标一致的大局观,这样才能将财务人员打造成高视角服务的工作素质。同时财务人员也要有意识善于培训其他部门非专业人员,甚至走出部门培训,提升酒店各部门对财务制度的理解,打破本位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六)制定合理的激励制度,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平台 酒店管理层建立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估体系,规范财务人员行为,熟悉财务规章制度及流程,知悉酒店业务模式和流程,了解酒店战略目标,将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有机结合,进行必要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及相关的文化技能、语言技能、电脑技能、行为能力考核及评估作为绩效考核依据。搭建有助于酒店财务人员职业发展与规划的平台,吸引和留住人才。李少利《基于素质理论的中国HR管理者职业生涯管理模型》指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提升企业竞争力过程,与员工素质能力提升息息相关,而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是提升员工素质的重要保障。李平在《建立内部激励机制,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中指出,制定激励目标,鼓励财务人员提升和创新,并为之营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结语 财务人员要打破学好会计准则,懂记账、会报表,就是合格的财务人员的旧观念,要与时俱进,加强复合知识结构学习与积累的能力,提升财务职业道德素质,诚实守信、进取创新。扩大财务视野,放眼酒店管理战略目标,保持与酒店同步成长的心态。而酒店也需要为财务人员按规定执行会计政策与法规,提供良好的环境与氛围,并提供培养财务人才发展、规划的有效平台,将财务人员培养成为财务职能、管理职能、指导职能、风险规避的好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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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探讨: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及对策 摘 要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完全规避风险是不可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同业也是客观存在的。认识审计风险的内涵和特征,明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并采取防空措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审计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 对策 一、审计风险内涵概述 (一)何谓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顾名思义,是审计人员对含有重要错误信息的财务报表表示不恰当审计意 见所造成的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公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中对审计风险的定义则相对简单,即是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这里对审计风险的描述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允的会计报表,但实际上却是错误的,即已经证实的会计报表实际上并未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或以被审计单位或审查范围中显示的特征表明其中存在着重要错误而未被注册会计师察觉的可能性;二是注册会计师认为的错误的会计报表,但实际上是公允的。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特征 1.客观现实性。现代审计一般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总体中的一部分样本的特性来推断总体的特性,而样本的特性与总体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点误差,这种误差虽可控制,但难以消除。因此,无论统计抽样还是判断抽样,不同程度的误差总是难免的,即审计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的风险。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管理人员道德品质等因素,仍存在审计结果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风险总是内含于审计活动过程中,只是这些风险有时并未产生破坏性的后果,或对审计人员并未构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而已。 2.潜在可能性。审计责任的存在是构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假设审计人员发生了偏离事实依据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在错误存在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体现出来,假如这种错误被人们无意中接受,而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实际没有转化为现实。所以,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性风险。 3.可控性。现代审计的指导理念上从制度基础审计向风险审计发展趋势表明,审计职业界并未被越来越多的审计风险捆住手脚而失去其活力,而是逐步向主动控制审计风险的方向发展。正确认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我们不必畏惧审计风险,虽然审计人员的责任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一旦其发生,其可能对审计职业的影响也是重大的,但我们可以通过识别风险领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没有必要因为风险的存在,而不敢承接客户。只要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仍可对客户进行审计。另一方面,我们意识到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也就是说审计风险是可以通过正常的会计行为降低其程度的,可以促使我们研究审计理论,提高审计质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不够高 职业道德不仅仅是对工作的迎合以及弥补,更是对外的负责,而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了相关的职业纪律、责任心、职业品德等等。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大多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审计人员普遍存在着职业道德水平不够高的现象,不仅仅影响到了审计人员自身的发展,更直接的毁坏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形象、审计声誉。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制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制的存在,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约束人的行为,但就目前的形式来看,我国现有的审计风险规章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审计的监督机制也过于流于形式,使 得具体的工作不能够合理的、科学的展开。不仅如此,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制,还会直接的造成审计行业混乱无章的现象发生。 (三)审计服务市场供过于求 就目前的市场来说,大多数的审计需求者都是政府部门,而其他的企业则大多是受到政府的压力才会委托审计。这些都直接的造成了我国审计服务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使得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为了生存而与企业联合造假,又或者降低审计的费用来吸引客户,从而造成行业内部的混乱。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措施 (一)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审计工作的直接展开者是人,也就是说因为人为原因而引发的审计风险或者说是潜在风险是占有非常大的比率的,而反过来说,如果能够提高这些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那么就能够从根本上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不仅如此,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发展,如果在这个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却止步不前的话,就会出现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现象,同样也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发展。正是因为这样,必须及时的、积极的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因为这是最本质、最快速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途径。具体的内容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重视对人才的引进。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才是促进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所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展开人力资源结构的剖析,根据实际的需求引进适合的人才则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必要措施;第二,重视对已有人才的培养。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也是不断的在提高,而加强已有人才的培养,则是满足社会要求的直接途径,不仅如此,通过培养、培训,还能够使审计人员保持最佳的工作状态;第三,重视奖惩分明管理。通过奖罚分明,既能够给与工作人员以动力,又能够鞭策工作人员的成长,使之能够不断的进步。 (二)谨慎选择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要想能够有效的控制并且防范审计风险的发生,就应该对客户进行有效的、高质量的选择,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去了解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说委托者也就是被审计单位对自身的顾客、工作人员以及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是其他方面都没有正直的品格,那么这个被审计单位也必然会出尽手段去蒙骗注册会计师,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落入他们的圈套。而这也就要求会计师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有所了解,既要全面的、综合的去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品格,又要充分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真正目的,特别是在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时更应该如此;第二,对于陷入了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的注意。中外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都集中在宣告破产的被审计单位,因为这一类的企业往往是因为经济上的周转不灵甚至是面临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所以这一类的被审计单位委托审计的真正目的是寻求挽回损失的替罪羔羊,正是因为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此类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的注意;第三,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的时候,要与委托人签订相关的业务约定书。因为业务约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一旦涉及到了法律诉讼就能够有效的减少双方的口舌之争,从而起到预防以及控制风险的作用。 三、总结 总而言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存在,不仅仅加剧了其自身的审计成本,使运作更加困难,更会直接的影响到其生存、发展,因为风险的存在会大大的降低社会大众对审计行业的信任。正是因为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及时的认识到引发审计风险度的原因,进而展开切实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这样才能够做好对审计风险的管理,最终也才能够促进自身的生存以及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探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机制浅析 一、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的业务执行机制 (一)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的机制 审计项目风险的大小不仅对事务所的利益造成直接影响,更是对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控制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审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是每个事务所承接业务的关健。不论是执业理念还是资源管理的支持系统中,在具体的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始终贯穿交叉其中,通过不断了解、判断、改进的循环过程。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初期应该对被审计对象背景环境充分了解,识别被审计对象重大错报风险并评估错报风险的程度。这个了解过程并不是只在业务初期进行,在业务执行过程中也应该不断地持续地跟进,根据新收集到的信息对被审计对象及其环境有新的认识和了解,不断更新,客观地了解客户的内外部环境和准确地识别评估其可能存在的所有重大错报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审计程序和措施,控制审计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因此,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业务执行制度的每个环节包括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审计计划、业务指导监督与复核、咨询意见分歧、业务工作底稿等也应该充分体现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的特点。 (二)建立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机制 审计质量控制应该从源头抓起,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开始控制。具体业务的接受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审计业务的开始,客户关系的保持是审计服务的连续性。承接什么样的业务,服务什么样的客户直接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倘若服务的客户自身的诚信或职业道德出现问题,虚报会计信息,承接这样的客户将存在着很严重的审计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新业务或者继续保持原有业务的时候,应重点考察被审计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状况,被审计客户管理层的诚信、职业道德、独立性,对出具正确真实的财务报告的重视程度,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等信息;还应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承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人力资源信息和技术资源等,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谨慎决策是否承接该业务。承接业务和保持业务应形成制度化,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专兼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设计业务承接表,建立客户台帐或档案,利用好业务承接保持表和项目管理表,区别对待首次承接项目和非首次承接项目的管理,利用电脑软件和网络技术反映项目动态变化,以便实时掌控客户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该设计项目管理表对承接的业务实行实时控制,内容应包括项目号、防伪标识、完成进度、人员在岗情况及工时考核等具体内容,贯穿项目的整个流程。会计师事务所能通过项目管理表知晓项目的进度情况,所耗人工,对人员在岗情况也有了解为人员在项目间的调配提供信息,让事务所的管理层能从总体上把握事务所的整体项目运行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建立审计计划机制 审计计划是保证一项审计业务顺利有序完成的根本保证。审计工作前制定科学合理详尽的审计计划能帮助审计人员思路清晰地有重点针对性地审查账目,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并据此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完成审计目标。编制审计计划应该有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完成,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编制完成后应申报上级业务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予以执行。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范围、时间和方向以及审计资源,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尽,包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项目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具体审计计划包含风险评估程序、进一步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审计计划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初步评价其内部控制,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可利用性和拟依赖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风险并确定重要性水平,用来确定审计过程中所需要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和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在以风险为导向的现代审计中,风险评估程序是不可少的。同时,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实施符合性测试,只有当内部控制可信赖度高时,可以适当减少实质性测试,当内部控制不可信赖时,则应该加大实质性测试程序。对于进一步审计程序,各事务所应根据具体的业务性质和内容对其进行设计和裁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者京华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参考的审计工作底稿是根据制造行业的审计工作设计的,有些地方对于其他行业会用不到或者不适用,因此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对审计程序的裁剪设计有所考虑,不要直接套用仅供参考的审计工作底稿模板。审计程序要能体现和达到审计师的审计目的。同时,审计计划还应该对审计人员分工和审计日程安排等有详尽的安排。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和预期计划的情况不一样,审计人员必须对审计计划作出合理的修改或者补充。审计计划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是个连续、动态的过程,根据审计工程中出现的问题持续不断的更新和修改计划,计划的修改和完善应该是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过程中。 (四)建立业务指导、监督与复核机制 项目风险与质量控制是个连续动态的过程,应该在审计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项目风险及质量管理控制应贯穿于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其职责要求对各级次项目组成员的业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学识、经验、能力进行合理分工,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指导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利用好审计计划,明确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如,各成员在该项业务中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拟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拟获取的审计证据等。从而对审计成员做出针对性的指导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业务的执行,主要监督工作包括:追踪业务进程,了解业务的进展情况;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者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在完成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同时,复核是整个审计过程中的关键,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项目组内部复核制度,可考虑执行三级或五级复核。一级复核工作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二级复核工作应尽可能地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三至五级复核工作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增加复核级次,对于规模较小的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各级复核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复核职责,复核责任不能互相减轻、替代或免除。会计师事务所对设立有分支机构的,除执行一级至三级复核外,应对高风险项目、重大项目、和分支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各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四至五级的复核。 (五)建立咨询、意见分歧机制 项目组人员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如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等,应当考虑以适当方式和渠道进行咨询,避免随意处理或回避。项目组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咨询、研讨氛围,业务人员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组其他成员或项目负责人咨询。如果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在项目组内部无法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可将问题以及所有相关的事实以书面形式提交技术与质控部(主管人员)。技术与质控部(主管人员)应及时回答项目组提交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咨询意见。对于技术与质控部无法解决的疑难事项,可由技术与质控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被咨询人员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各级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项目组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及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咨询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见图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意见分歧解决表,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方式、解决过程以及结论。在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项目负责人不能出具业务报告。 (六)建立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机制 事务所应建立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业务档案应按单项业务整理、保存。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了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中应保存有效的审计工作底稿。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不应保存在业务档案中。 保存在业务档案中的资料文件必须为经过适当签字批准后的文件,具体包括: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业务约定书、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业务咨询情况表、意见分歧解决表、审计报告、审计小结、项目复核核对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核对表、项目发文控制表等。业务档案中还应包括分析表、核对表、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项目组内部或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举行的会议记录、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书、与其他人士(如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专家等)的沟通文件、试算平衡表、调整分录汇总表、未更正错报汇总表等工作底稿。 业务档案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与当期档案分开装订,以便更新。为保持资料的完整性以便满足日后查阅历史资料的需要,永久性档案中被替换下的资料也需保留。被替换下的资料应汇总在一起,与其他有效的资料分开,作为单独部分归整在永久性档案中。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业务档案,保证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在完成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未经项目合伙人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业务工作底稿。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对确需修改现有业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业务工作底稿的,应当填写业务工作底稿修改审批表,经项目合伙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业务档案的借阅。总所和分所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可借阅业务档案。如果客户要求获取业务工作底稿的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特点,分析客户要求的合理性,在保证披露这些信息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或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的独立性的情况下,谨慎决定是否满足客户要求,并应取得项目合伙人的批准。 二、我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的维护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持续考虑和评价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进行监控,以合理保证这些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情况及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最新变化,及时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管工作。质量监管人员应当监管业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控制缺陷,并且采取措施:(1)如发现业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指出问题及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2)如发现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向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汇报;(3)如发现在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培训部(主管人员),由培训部(主管人员)进行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标准的培训;(4)如发现是质量控制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或薄弱环节,应建议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5)如发现严重违反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应提交人力资源部(或合伙人会议),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每年应抽调具备适当专业胜任能力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业务质量控制检查组,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进行评价,并对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对每个项目负责人每三年应至少选取一项业务进行检查。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得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收到的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1)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2)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置投诉信箱,接收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或外部关于业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投诉人的身份保密,未经投诉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和反馈调查结果,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实名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收到投诉和指控后,应当及时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设计或运行方面的缺陷,应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或者存在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应提交人力资源部 (或合伙人会议)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投拆和指控的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及防范 【摘要】本文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控制措施。本文的优秀观点是:审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事务所组织形式问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淡薄、外部行业监管不力和被审计单位缺乏内部控制,因此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是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创建良好的行业外部监管环境以及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关键词】审计风险;成因分析;风险防范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准则中对审计风险的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监督作用日益突出,审计风险也随之加大,如何加强审计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信誉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从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角度分析 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不准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只批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我国大约有80%的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对事务所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对事务所的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对外赔偿不涉及股东的个人财产。这样,作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必为出资额以外的私人财产担心,从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很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也仅仅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如果仅让它面对社会承担有限责任,那么他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机制约束和保障。 (二)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角度分析 虽然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诉讼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风险增加了一定的认识。但总体来说,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还普遍存在侥幸心理,风险意识还比较淡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接受委托时的只求招揽客户,不问客户情况,到现场执业时的只求效率,不求质量,最后报告阶段的任意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一切从经济利益出发,而不计审计风险的现象。 (三)从外部行业监管的角度分析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监管出现多重管理的现象。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税务部门等都会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质量实施监督,这就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一个被循环监督的困境,这样既容易出现监督空白,又人为加大了监督成本。二是行业监管不力,权威性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 (四)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角度分析 如果被审计单位缺乏内部控制制度,或虽存在内控制度但其设计不够合理,或虽设计合理但却没有有效执行,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审计风险的大小。另外,如果被审计单位的体制不断变革,人员流动频繁,就会使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处于一种经常变动的状态,从而使其内部控制制度变得薄弱,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的削弱就增大了错误或舞弊出现的可能性,从而间接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防范 (一)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合理形式可以为有限资任合伙制。目前,在世界各国所有的不同的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合伙制是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兴起于90年代,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审计风险贯穿于整个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向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在业务承接阶段,要避免签约风险,注册会计师要对被审单位有深入的了解。在审计执行阶段,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对容易引起风险的关键领域应该实施严格的监控。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所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构成影响来判断审计意见的类型,而不能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勉强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创建良好的行业外部监管环境 关于行业环境的治理,可以专门设立一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独立监管。该委员会既要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又要独立于政府部门,真正做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和自处,该委员会有质量监督复核和惩戒的职能,并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通过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环境的治理,可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业务质量,使会计师事务所减少法律诉讼,降低审计风险。 (四)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主要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改进内控制度设计,突出关键控制环节。把资金、成本费用、权力使用作为关键控制点,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后,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授权。二是定期实施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内控系统。内部审计人员与被评价单位管理人员组成一个小组,管理人员在内部审计人员的帮助下,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和集体讨论提出改进建议,由管理者实施。三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审计等多元化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信息披露,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保障。加强群众民主和社会舆论监督,可以强制企业正确履行其责任和义务。通过审计监督,防范或分散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全过程分析 【摘 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管理是其内部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会计师事务所长久生存和发展的力量源泉。文章在深入剖析审计质量概念的基础上,对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各重点审计工作环节的质量控制要点进行分析,旨在说明审计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任何环节的疏忽大意都有可能导致审计失败。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质量; 审计工作环节; 质量控制要点 引言 和所有市场经济主体一样,会计师事务所要想长久地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其自身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从外部看,随着我国审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从内部看,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和检验,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逐渐认识到能否赢得客户最终取决于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在外因和内因的共同作用下,提高审计质量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自觉和自愿的行为。国内外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的研究可以分为投资者或社会公众视角和行业自律视角两类。其中大部分研究都是以投资者或社会公众为视角进行的,从行业自律视角对业务执行过程进行质量评价的研究成果比较少。实际上,审计质量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及其独立性,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对整个业务执行过程的每个环节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是整体审计质量的根本保证。本文主要从行业自律的视角对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审计质量 冯均科(2002)认为,审计质量是指依据专业性的和社会性的标准所确定的审计工作以及其产品(报告)的优劣程度。由此可见,该定义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标准。即:判断审计质量是好是坏,是优是劣应遵循一定的标准。这个标准包括专业性标准和社会性标准两方面:专业性标准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政府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行政法规;社会性标准是指以审计报告使用者为主的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一般要求。从专业性标准角度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最低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审计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相对于专业性标准而言,社会性标准就显得更为抽象,它是以审计报告使用者为主的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一般要求。这种标准的衡量,应是注册会计师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对审计质量的一种专业判断,这种判断应是平均水平、一般要求,而不是特定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特殊要求。但专业性标准和社会性标准时常出现偏差,专业性标准既注重审计过程,又注重审计结果,社会性标准更注重审计结果而不太注重审计过程。因为在社会公众看来,审计工作的高度专业性使他们难以理解审计过程的用意,在被审单位正常经营时,社会公众对审计过程的细节并不在意,一旦出现破产或倒闭,社会公众便会历数注册会计师的种种过失,其对审计质量的要求甚至会高于审计准则等专业性标准。第二层含义是对象,即:审计工作以及其产品(报告)。这个对象包括审计工作和审计产品(报告)两方面:审计工作是指执行审计业务的所有工作,包括审计技术工作和审计管理工作,它更多地体现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产品(报告)是指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档案,它更多地体现在审计结果上。 二、审计准备阶段质量控制的要点 (一)业务承接环节 1.正确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合格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审计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会计处理方式层出不穷,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在所难免。另一方面,由于客户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专业性以及特定行业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胜任。这时,应认真考虑是否承接该业务,不能为了审计收入而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 2.谨慎选择客户。市场经济体制下,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应该是双向选择的关系。在客户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审慎选择客户,不与品质不良的客户打交道。对于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形同虚设的企业应格外关注,这类企业有较高的舞弊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稍不留神,就会掉入企业的舞弊陷阱,严重影响审计质量。 (二)计划审计环节 计划审计工作对注册会计师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合理的审计计划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关注重点审计领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使审计工作更加有效。计划审计工作是对审计实施阶段具体工作的指导,是从源头上保障审计质量,因此,认真作好审计计划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开端。 三、审计实施阶段质量控制的要点 (一)风险评估环节 风险导向审计是当今主流的审计方法,其目标是对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通过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内部控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等一系列审计程序的执行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审计准则要求我们从三个方面理解风险评估程序:(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必须要实施的程序而不是可选程序;(2)了解的目的是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3)了解的程度应当足够实现了解的目的。这三个方面均会对审计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一,体现了强制性,即: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实践中,有些注册会计师认为中小型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不需要对其进行了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混淆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控制测试的作用。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打算信赖内控,则可以不实施控制测试,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同于控制测试,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种风险评估程序,如果不实施,将无法有效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控制测试是一种风险应对程序,并且它不是唯一的风险应对程序,除控制测试外,还有实质性程序等风险应对程序,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即使不实施控制测试,仍有实质性程序等其他风险应对程序可以实现风险应对的审计目标,不会损害审计质量。 第二,体现了目的性,在审计全过程中,我们从始至终都应该有清晰的审计目标,而在风险评估阶段的审计目标就是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一个目的是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这类风险是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前就客观存在的,因此审计人员更多的是去识别它、评估它另一个目的是在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在总体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一定的情况下,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进而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见,如果不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就无法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也就无法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相应地,执行哪些、执行多少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就没有任何依据,进一步审计程序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整体审计质量将受到严重的损害。 第三,体现了灵活性,即:了解的程度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这种程度应能保证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由于了解到什么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为保证审计质量,我们应当谨慎运用职业判断,尤其是对某些我们生疏的领域,更应该加深了解的程度,避免出现某些重大错报风险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二)控制测试环节 控制测试环节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为相关认定提供证据的控制进行测试。这样,与会计报表金额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得以确认,将为确定进一步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提供指导。大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实施控制测试才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例如: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这时,必须要有充足的审计证据支持才行,实施控制测试就是获取这些审计证据的过程。又如: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时,只有实施控制测试,方能在其结论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方能在有限的审计资源下完成一定的审计任务。 (三)实质性程序环节 实质性程序是审计测试的主体工作,这一环节是发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优秀环节。由于实质性程序步骤细,要点多,限于文章篇幅,此处只针对两个比较典型的程序进行分析。 1.函证程序的质量控制。函证的操作方式将直接影响函证的质量,审计人员必须亲自寄发询证函,而回函也必须直接寄到会计师事务所,避免被审计单位人员接触函证。许多财务舞弊案件正是通过独立的函证程序被揭发出来的,如:北京王府井外文书店原会计挪用资金案,就是在2006年北京新华书店系统清产核资过程中通过独立的函证程序发现的。在这方面,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2003年2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计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开始立案调查,这也是北京市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人们很难想象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一名普通会计,竟能贪污挪用高达2.2亿元的巨额资金。这中间,除了犯罪分子贪婪狡猾外,审计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金委每年审计,每年都有审计报告,每年都认为整个账是平的。此案的最终暴露,就是来自一张银行的原始对账单,而让人遗憾的是这样显而易见的线索出现得太晚了。如果基金委能够在每年的审计中严格执行银行函证程序,或许很早就发现其中的问题了。可见,有效的函证对揭露财务舞弊,保证审计质量是至关重要的,而无效的函证甚至不函证将会极大地损害审计质量,给被审单位和国家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2.存货监盘程序的质量控制。存货监盘是函证之外的又一重要审计程序。要保证这一环节的审计质量必须做到两点:一是现场观察存货,二是适当检查存货。国内外涉及存货舞弊的案件很多,如:麦克森&罗宾斯公司、斯温道色拉油公司以及中国的红光实业公司。有的审计人员怕苦、怕累,不认真履行存货监盘程序,极有可能导致审计失败,严重地损害了审计质量。 四、审计报告阶段质量控制的要点 审计报告阶段,应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质量控制。形式上包括报告格式、结构的规范程度和报告要素的齐全程度。而实质上的质量控制是这一环节质量控制的优秀,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需要决策是否披露已经发现但管理层拒绝调整的错报漏报。如果注册会计师如实披露已发现的错报漏报,恪守职业道德,就没有审计过失,不承担审计责任,但可能损失客户或无法全额收取审计费用。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披露已发现的错报漏报,将被视同与管理层合谋作假,此时注册会计师虽然可能从管理层获得超额审计收益,但一旦被监管部门查出,将承担高额的罚款和无法弥补的信誉损失。不难看出,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收益和成本之间作出抉择,这时,仅仅依靠其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是难以有效约束其行为的。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层合谋作假的处罚力度,使其作假成本远高于作假收益,可以有效地抑制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层合谋作假的冲动,为审计报告环节的质量控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机关单位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当前,机关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普遍面临着人员少、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难以满足对众多企业的监管需求,是导致企业安全事故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机关单位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1.监管体制未理顺 目前,安监机构的管理是上下级指导关系,每一级安监机构只对本级机关单位负责。近几年,全国很多地方都大搞开发区建设,级别也越来越高,存在共同的问题就是没有专职的安全监管机构,很多监管职能是由负责经济管理的部门兼职,缺乏人员装备和必要的物资保障,安全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是目前开发区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 2.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人治大于法制 国家近些年不断出台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但实体法过多,缺少程序法、缺少对责任追究的专项法律。安全生产法律落实不到位,在监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的违法现象,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地方机关单位领导总是能瞒就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安全监管机构的处罚进行干涉,导致了该处罚的事故没有处罚,同时导致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3.专业人员不足,无法满足各类企业的监管需要 生产工艺不同、设备设施不同、操作规程不同、使用的生产原料不同,这些企业需要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管,光凭目前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和力量,是无法在企业监察中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安全监管机构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不是专业的技术部门,很多时候执法人员凭着经验来进行识别隐患,导致很多隐患不能彻底的排查出来。目前,大量的中小企业和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到位,专业技术能力不强,安全管理水平有限,这类企业属于事故高发型企业,如果机关单位监管机构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无法发现隐患并督促企业整改,事故仍然无法控制和避免。 4.对安全生产事故重视不够,未将安全生产放在经济发展的首位 机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全责,但是往往领导们注重经济效益,注重政绩,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安全生产的投入上严重不足。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引不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只有当事故发生了,追究领导责任的时候,才知道安全生产是多么的重要,很多时候把别人的事故当故事讲,没有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到第一位。 5.企业对监管部门的配合、自身隐患的整改认识不到位 有些企业认为,机关单位监管部门来监督检查是对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干扰,认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问题自己能解决,不希望机关单位部门过多的干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检查发现问题和处理,采取对抗态度。对安全监管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企业重视不足,难以彻底整改隐患,只是应付监督检查。企业未与机关单位监管部门站在同一立场,将所有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没有认识到机关单位监管部门是来帮助企业解决安全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机关单位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1.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有计划、分类别的进行有效监管 机关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摸清本地区的企业总数,将企业进行分类,区分重点监管企业和一般监管企业。将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到重点监管企业上,才能减少事故发生。目前,事故高发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企业,部分企业还存在着重大危险源;其次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小型企业。监管的重点是对事故高发的行业和中小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加大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察,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企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使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能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 2.借助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的力量,弥补监管力量和技术的不足 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到位,缺少专业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在监管中存在的技术性监察的缺陷,在招录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时应注重吸收专业技术人才,进入安全监管部门后再进行执法业务培训。监管人员最好是工业企业的某一方面的专家,再经过相关法律和执法程序培训后,成为某一方面的专业执法人员。在弥补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的情况下,最简便也最实用的方法就是聘请某一方面的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监察执法人员根据专家的意见下达整改指令,整改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销号。当前,国家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为企业和机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机关单位监管部门可将辖区的企业进行分类,采取机关单位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招标,通过安全技术中介定期对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报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督办,一般隐患由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整改,重大隐患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机关单位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这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员工只有树立起时刻讲安全、处处想安全、任何时候安全都是第一位的观念,才能按照操作规程和步骤完成工作任务。培训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通过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的理论和方法,提高管理者安全管理的技术水平,使其具备安全管理岗位的基本素质;二是通过培训让员工(包括特种工)明确自己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通过安全监管机构的培训和考试,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学会了如何进行安全管理,如何防范和避免事故发生;员工通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培训,明确自己应干什么、不应干什么、怎么干;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特种工才能适应特殊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4.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建设 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职责分工上还存在相互交叉、职责不明的地方,相关机关单位监管部门相互推诿和“扯皮”,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管有序进行。各级机关单位部门应在法律规范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分工,做到职责明确;各行业和领域都要明确专门的主管部门,做到监管无空白、事事有人管,以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国家可改革管理体制,专业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实行垂直管理,每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避免为招商引资而放弃对企业的管理。当前,一些地方机关单位为了招商引资,在办理施工手续方面,将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给予减免办理,在安全设计上也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核,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整改非常困难。在对外资企业的监管上,有的地方机关单位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甚至一年也不到企业检查一次,发现问题也是大化小、小化了,只要不出事故,就没有人重视。通过监管部门的体制改革,可直接避免对企业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后人为干涉事故处理、瞒报或谎报事故等现象,使事故的处理更加客观、公正。 5.各级机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并监督专项安全资金投入到位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还较薄弱,安全投入不到位,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一些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少、没有执法装备,无法满足对辖区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基层安检站的建设和城市社区、农村安全办公室的建设,都缺乏人力、物力、资金的保障,导致这些基层单位无法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因在全民安全教育上投入不足,不能长期的、实实在在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很多宣传教育都是“走马观花”、做样子,效果很差。在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设施和培训教学上,企业和员工的负担还很重,机关单位的投入还不能让群众满意。今后地方机关单位应不断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入,才能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机关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不断地吸取事故教训、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改进监管工作方法,以新思路新方法突破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瓶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作者:赵泽辉 单位: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国内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1.国内外安全生产标准化对比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得到了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的提高,降低了生产中的事故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更新速度较慢,一般为五年时间,平均落后发达国家两到三年,并存在着部分安全标准缺失滞后的现象。目前,我国现行有效安全生产标准约400项,国际标准的采标率距《我国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的相关联国际标准的采标率达到85%有较大的差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距离我国自身提出的目标亦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开展情况 2.1开展方式 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通常在遵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采用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企业根据以上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企业标准来要求自己。企业在确定标准后,一般由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等方面,使企业各生产环节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颁证授牌等流程后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标。 2.2开展成果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已满足我国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总体上,在各地方政府的监管下,预计2015年可全部完成达标任务,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效果和水平在各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3从不同视角看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我们每个人既是安全生产的受益者,也是安全生产的实现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是一条条印在纸张上的制度,也不是一摞摞的合规性文件,它离不开人的参与。人们的工作质量和相互配合程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效果起着重要的影响。由于人们在工作中所处的位置,所受的教育程度和掌握的技能不尽相同,不同的人对于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在不同人的眼中,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也是不一样的。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可分为五类:领导、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专业人员、一线职工和安全科研人员。那么在五类人的眼里,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怎样的,他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又该如何进行呢? 3.1领导者视角——安全和生产 领导者,是指居于某一领导职位拥有一定领导职权,承担一定领导责任,实施一定领导职能的人,在这里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领导人需有效、协调地提出和实现企业的目标,维持企业良好的信息交流。企业既要安全守法也要通过生产创造效益,因此安全目标与生产目标对于企业都十分重要。从领导者的视角来看二者的关系为安全和生产,即二者作为名词并列,它们是工作中的两个平行部分。对于安全标准化工作,作为领导者应重在遵守相关法律标准要求,结合企业的生产情况提出合适的安全标准化目标,把握工作整体情况并对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 3.2安全专业人员视角——安全的生产安全专业人员是指在单位从事安全专业工作的人员,如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对人 员进行建议、咨询、培训、教育。安全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在企业各类人员中是最丰富的,他们从全面贯彻安全法规、标准的角度出发,以安全为目标,以生产为条件,以“第三者”监督的身份进行工作,因此,从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视角来看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是安全的生产,在这里,安全作为生产的限制词。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重在理解安全生产标准,将标准进行分解,与企业实际相结合,承担起上述的工作职责。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中最了解安全专业知识的人,其自身应准确理解标准,将标准内容进行有效的传递和分解,他们在企业中还充当着顾问的角色,监督具体实施者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责任重大。 3.3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视角——安全地生产 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单位从事与生产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来实现设计要求的相关功能。从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视角来看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为安全地生产,以安全作为生产的副词。虽然具有丰富的生产专业知识,但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是从生产的角度出发的,追求的是产品功能的最大化,追求安全的程度较低,他们在危险值域外尽可能的满足生产要求,因此在安全工作方面往往具有侥幸的心理。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应重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补充安全专业人员在生产领域知识的欠缺,起到配合的作用。 3.4一线职工视角——安全底生产 一线职工是指在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工人。一线职工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按质按量的完成上级交给的生产加工任务。从一线职工的视角来看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是安全底生产,在这里,生产服从于安全。对于一线职工,生产加工是其获得收入的手段,安全是其根本利益,直接关系着他们的生命和健康。他们既是安全的最大受益者,也是最易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一线职工应重在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工作,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等。3.5安全科研人员视角——安全化生产安全科研人员是指具备一定的安全科学理论知识,从事安全科学研究工作的一类人。安全科研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安全科学理论知识进行研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制定相关的安全标准等。安全科研人员的理论知识丰富,视野开阔,但一般在研究院所工作,实践知识较为欠缺。从安全科研人员的视角来看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是安全化生产,即让生产达到安全化。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科研人员应重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安全标准,并将制定的标准对企业安全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其能够更加准确深刻的理解标准的含义。从以上的五个视角我们可以看出,不一样的视角,导致人们对安全与生产有着不同的理解,基于不同的理解和每类人员的特点,其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所对应的责权利也应有不同。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思考 目前我国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热情较高,进步明显。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步骤完整,合规性文件准备齐全,但是工作质量参差不齐。虽然达到标准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但优秀的企业案例较少。安全工作与其他专业性工作相比更加需要全员进行参与。从上述五个视角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人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的工作重点是不同的。古人云:“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只有发挥出每个人的优势,明确每个人的工作重点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将工作开展好。例如,在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时安全专业人员应做到明确安全要求,监督指导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使其发挥专业优势对现场隐患危险源进行分析,督促检查一线职工的操作情况。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领导应提出适合企业的发展目标,安全专业人员应充分发挥其咨询建议作用,其他人员应重在明确自己的责任等等。分析五类人员的职责,在图2中我们可以发现,安全专业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联接作用,将生产领域人员的智慧与安全领域人员的智慧相连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许多企业也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同时也在开展精益工作,部分企业将精益生产中的合理化建议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加强了各类人员之间的沟通,群策群力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进程。另在实践过程中,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结合相关的标准制定了企业的内部标准并编制了标准教材,通过组织宣贯,推动了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效果较好,值得推广。 5结语 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每个人的努力。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虽然硕果累累,但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在标准方面我国相关机构应组织科研人员学习国际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对标龄时间、标准补充和采标率等问题进行改善。在实践中,企业在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工作的同时应特别注意各类人员的工作重点,加强人员间的沟通,将纸上的安全生产标准真正的融入到工作中去。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制定更加严格的内部标准,争取做到优秀。安全连着你我他,安全生产靠大家。只有将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人员相互匹配,才能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做好。安全标准是标杆,领导重视是关键,专业人员责任重,全员参与是基础,融入人心是根本。希望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今后取得更大的进步! 作者:辛宁 单位: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1安全生产相关保险基本情况 在财产损失方面,根据国际通行的社会保障准则,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人而非物,因此财产安全保障不会在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之内,而是通过商业渠道,按照商业准则,由投保方和承保方协议合作,无论是生产安全事故还是其它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都是商业保障覆盖的领域,这也是目前非常成熟的商业保险保障模式。对于人员伤害,与财产险的商业属性不同,对被伤害人员的扶助可以通过社会和商业两个渠道解决。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和收缴支付体系,工伤保险作为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保障有明确指向性的险种,从一开始就成为社会保险的优秀险种之一。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障的义务。除社会保险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对工伤保险进行补充性的保障。尽管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但应该看到,社会保险在人员伤害的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建立的,工伤保险保障的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伤害和职业病治疗,对于在同样作业场所内的非本单位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是企业外部受到事故波及的任何第三方人员,则不在工伤保险的范围。正是由于这样的体系设计,让不少企业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通过购买包括人员伤害赔付在内的事故赔付险等来解决事故损失覆盖不足的问题。 2利用保险的经济手段推动安全生产 企业对事故保险的需求是明确的。一方面社会保险能保障员工受伤害或职业病后的基本生活和治疗需求,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保险未能解决的其他人员和财产损失,乃至应急处置时的资金花费,也需要有保险来解决。商业保险是最合乎需求的方式,对社会保障范围以外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综合解决则是目前商业财产险常见的。这种保险在外资企业中的投保率非常高,一是外资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很成熟,很多企业的确从中受益,是双赢的合作。2013年无锡海力士半导体公司9•4火灾事故最终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达9亿美元,让不少企业因此看到了保险投保资金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成熟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企业提供丰富的安全服务,尤其是承保工业企业保险险的保险公司,都有着非常专业的技术力量,可以提供日常的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查勘企业现场,协助企业辨识安全风险,搜集业内各类事故案例,培训教育和警示企业人员,规范企业甚至第三方的安全生产行为,等等,其作用有时甚至远大于企业内部的HS部门。从安全监管的角度,应该说,通过市场的、商业的途径促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手段,保险公司的专家队伍掌握着企业年度保费的高低,如果企业安全管理差,事故多,保险公司就会提高保险费额度,用经济杠杆去保障自己的利益,逼着企业为节省保费而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这种既合作又牵制的关系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最大内生动力,其对安全的保障力度会大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力度。这样既能长效地改善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又能节省政府部门的人力、财力、精力,可以说达到“三赢”的局面。但遗憾的是,目前这种以保险促安全的手段还没有大范围的被利用。一是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还没有到达相应的层次,对于险种设计开发和推广远远不够,二是国内保险公司的专业化服务程度不够高,几乎没有哪个公司能组织起一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安全专家队伍。从企业的角度,企业事故保险是建立在高杠杆率和高附加值服务基础之上的,因此相应地,就势必需要支付高额的保费。但很多企业抱着侥幸不会出事故的心理,不愿意负担这样的高额的保险费支出。再加上保险服务市场本身开发和服务都不够,没有形成保险对企业进行专业服务的氛围,所以目前企业事故险还主要以外资企业投保外资保险机构为主,在其它企业,以经济手段撬动安全生产水平的作用尚需时日。 3对政府以保险手段推动安全生产的建议 为持续、有效地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政府部门无疑应该要推动这样的撬动进程,众所周知,市场的引导力量比政府的行政力量要更强,更能启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觉和自律。要想推动这样的进程,首先政府要做好自我定位:是设计师还是监管者?政府当然要设计,但设计的内容是保险的内容、组织方式、推广路径,还是保险覆盖的人群、对象、保障范围?既然关系到安全生产,政府必然要有监管,那么保险条款作为保障的优秀,政府需不需要介入?如何介入?保险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既然影响到未来对受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劳动者的保障,那么政府部门是否应该需要针对保障水平划个基准线。要想厘清并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还是要回到政府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定位。无疑地,社会保障是政府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政府部门要保障的是劳动者的、人的权益,保障其安全、健康地工作,保障其在发生工伤伤害和职业病的时候有基本的甚至是足够的治疗和生活水平。因此在考虑利用经济和市场的手段减少消除事故损失、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事情上,政府部门应聚焦于“人”,即对受伤害者的保障。无论是社会保险的基础保障还是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都必须首先保障那些受事故伤害的人,不管这个人与事故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事故单位或其它单位的财产损失,则由保险合作的双方协议解决,“市场的归市场”。所以,对事故保险的设计应立足于对任何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的人,实现对这些人群的全覆盖。基于社会保险的基础保障定位,在现阶段条件下,要重点着眼于目前尚未被工伤保险覆盖的与事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受事故伤害者;第二,我们再回到保险本身的定位。保险虽然都是以相对小的保费投入实现事故发生后弥补伤害、减少损失,但社会保险的原则是“风险分担,互助互济”,用政府的强制力、通过行政体制管理,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达成社会福利的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与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达成等价交换的合同关系,“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保障水平则是企业自己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由此看出,政府部门要介入的,应该是社会保险而非商业保险,这是市场经济下厘清政府职能、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途径。对于由“看不见的手”指挥的市场,如果政府部门介入过多,包办一切,将市场拉入到行政管理体系中,其行政压力、行政效率、行政后果将是沉重而负面的。目前,利用保险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内生性地提高虽然还尚需时日,但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这样其重要性,一些地方强制性的“安全责任险”应运而生。这样的保险从建立初衷上应该是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受伤害人员的权益的同时,实现经济手段引领,启发企业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但要推行“安全责任险”,应充分考虑到政府部门的行政边界,避免通过强制手段要求企业投保已经由《社会保险法》覆盖的保障主体,本着“预防事故、建立规则、覆盖空白、考虑专业需求”的原则,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服务属性,要求保险机构自己建立专家队伍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在法律法规辨识、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安全服务; 二是明确事故伤害保险的保障目标,划清政府部门要保障的范围:在对象方面应为目前社会保障空白的人群,如非事故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在事故类型方面应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在保障类型上应为提供基础保障而非伤害赔偿等,为安全责任保障划上切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框架; 三是考虑把部分应急处置需求纳入到保险覆盖范围。保障生产安全和应急能力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但对于企业事故发生后要求专业性强、高成本、超出消防等公共应急部门能力的事故处置,目前还都由政府部门买单,这不利于企业建立和提高防范风险、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的主动性,政府也不应无限地为企业的大事故承担处置成本。因此,用保险的形式实现应急共济,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4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是引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减少事故损失的良好途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若想推动这一途径发挥好作用,应当审慎研究、明确定位,以制定规则、覆盖空白、保障基础为出发点,避免盲目施政,造成后患。 作者:窦桂芹 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一、建筑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性 建筑施工过程中无论采用何种先进的技术与设备都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并且因为建筑施工所具有的特殊性更是使得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难以得到有效的降低。但如果能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与能力,将大大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通过良好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可以让农民工产生良好的安全意识。通过对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能够将安全生产方针更加直观地展现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认识,让农民工能在施工作业的过程中清楚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并逐步培养他们良好的自觉性,进而改善他们对安全生产的态度,使其更好地执行各项注意事项。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以有效减少因为农民工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在施工作业的过程中,如果农民工不能够根据各种要求与规定来进行操作,那么就容易诱发各种安全生产事故。要有效的遏止事故的发生,就必须要对农民工进行全方位的、长期性的、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为农民工传授各种各样的安全知识,让安全意识在农民工的心里扎根,并让他们能够判断出在工作中哪些行为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能够帮助农民工改善自身的安全素质。全面、持续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能够让农民工逐步提升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改善自身的安全生产能力与技能,并逐步转变为“我会安全”。 二、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1.施工企业需要重视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施工建筑企业并不愿意承担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这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够认识到其重要性,不够重视这项工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农民工并不是企业中的正式成员,开展培训不仅仅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而且也不一定能够留得住这些农民工,因此企业没有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动意愿。[1]农民工是建筑施工各项活动的第一线工作人员,因此他们虽不是正式的企业员工,但是他们的安全素质如何却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巨大的影响。虽然在近几年,部分施工企业开始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的培训,但是仍然有很多的企业对于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不够重视。 2.农民工无序流动的特点导致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培训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着客观的困难,那就是建筑业农民工的流动性相当大,甚至是表现出一种无序流动的状态。农民工的流动性过大长期以来都在困扰建筑业,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特点有着很多的原因。首先,农民工这个群体自身所具备的一些特点的影响,例如亦工亦农,也就是他们的户籍仍然是在农村,他们很多时候都是在农闲的时候外出进行非农业生产活动,而到了农忙的时候则又会回到家中从事农业生产,这样就不能够长期固定在城市中,需要经常在城市与老家之间来回流动,这样就形成了巨大的流动性,这样的情况使得施工企业要开展培训与管理工作都会变得较为困难。其次,建筑业自身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也存在着季节性与地域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建筑劳动力的供给会出现2015年第5期较为明显的流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例如从投资规模较小的地区向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地区流动,从劳动力富裕较多的人口大省到其他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等等。在另一方面,劳动力的流动存在明显的季节性,例如因为季节的影响,从不可施工的地区向可施工的地区流动。 3.所采用的培训方法与施工现场情况脱节从当前所开展的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来看,大多是采用的课堂教学的方法,企业会发放一些文字材料给农民工,然后让项目上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材料上的内容进行课堂讲授,有着相当严重的照本宣科现象,培训的方式相当的死板,完全不能够满足农民工的实际需求。[2]农民工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因此他们在很多时候都难以理解课堂上所讲授的内容。同时施工现场情况相当复杂,很多情况都是在资料中不能完全阐述清楚的,这样就使得所培训的内容对于农民工来讲缺乏良好的可操作性。这样的培训远远脱离于实际情况,也难以发挥出良好的作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改革机制 1.对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进行正确认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于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与安全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一种相当快捷的方式。通过良好的培训才能够使得农民工对各种必要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技术进行良好的掌握,并且能够自觉地对工作纪律与安全操作规程予以遵守。[3]效果良好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将会促进农民工安全素质得到全面发展,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贯彻的职责与义务所在,只有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够真正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杜绝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的情况出现,减少伤亡事故的产生。 2.长期性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长期开展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首先,对安全培训管理机制进行理顺。当地对建筑施工安全培训进行管理的部门需要就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出合理的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筑总承包企业,需要在年初将本企业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与年度计划上报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需要有专门的人或者部门来对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进行复核。其次,构建起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约机制,将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企业与项目部的安全评估考核、安全资格认证年审、年度责任目标完成考核等进行挂钩,并实行一票否决,凡是没有落实预定计划的,一律为考核不合格,这是长期性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手段。增加对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的投入,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对建筑业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要大量的资金,特别是长期开展所需要的资金更多。投入的不足,已经成为了严重制约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长期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需要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教育投入机制。经费的来源可以是政府、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农民工三方来一起承担,对各方的投入比例进行明文规定,这将有助于减轻各方的负担。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打造完善的激励措施,以此来为其长期开展提供动力。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对培训的宣传力度进行增强,让整个社会都形成积极的氛围,提高农民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2)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奖励或者提供一定的补贴,让他们的积极性得以保持;(3)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激励,鼓励他们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为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企业提供一定的支持与优惠。 3.注重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的监督,并提高培训针对性相关部门必须增强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将所应该承担的培训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将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到监察中去,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要对这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督查,督促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落实,特别是对于高危行业新招录的人员,必须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培训,只有在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岗作业。[4]对于那些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单位以及让没有经过培训或者是培训没有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行为,必须要进行严肃的处理。要保持良好的培训质量,就需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为此,施工企业必须要做好培训需求分析,对适合农民工的培训模型进行完善,并要尽可能地让培训做到形式多样化、对象层次化、方法多元化、内容实用化,要对培训的重点进行明确,对培训的实效予以重视,让培训的针对性更强。要积极组织开发适合农民工水平与特点的培训教材,并将教材予以下发;在对教材进行教学时不能仅仅限于课堂教学的模式,要多到工地上进行现场演示;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尽可能地选择农民工喜爱、容易接受的形式,尽可能地强化实践教学,改善培训效果。 作者:熊新华单位: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1采取相应的对策 1.1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并且在体制、规划及投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因此,煤矿企业应该广泛而深入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活动,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与此同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还应该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煤矿进行整顿,以期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 1.2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管理 在煤矿企业内部建立完整、有序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这一规章管理体系中用稿包括各种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并且对煤矿企业中的各个工种的作业流程、作业地点的作业章程以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制定系统的管理规划。并且还应该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使得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及标准化。在煤矿企业内部要求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煤矿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违规现象发生。并且还应该加大各级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中心下移,关系前移,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1.3在煤矿开采中,加强技术管理 对于现今的煤矿企业尤其小煤矿来说,作业人员的学历水平较低,多是一些临时人员,其自身并不具备开采煤矿的知识水平。因此,煤矿企业针对这一现象应该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煤矿企业应该着重对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加强培训和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切实的提高他们专业技术水平。并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核准能力来布置开采工作面,并应确保采区及工作面的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并且还应该保障开采区域按照作业章程进行施工。并且煤矿企业应该强化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并且在安全教育的培训中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培训和特殊工种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尤其重视对改组后小煤矿的安全管理 就当前小煤矿的现状来说,煤矿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不少私营业主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盲目的对煤矿进行开采,使得煤矿安全施工屡禁不止,针对该现象,当地政府应该对本地小煤矿进行改组,勒令小煤矿气企业整顿或关闭。在进行改组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改制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并且还应该严格改制企业标准。限制企业准入,优先考虑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及专业公司的参与,限制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民营资本的进入。 2结束语 总的来说,现如今,我国的煤矿行业形势发展严峻,因此,应该针对当前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地管理。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努力实现我国煤矿安全形势的好转,进而存进社会安定与和谐。 作者:杨晓超孙连胜单位:神东煤炭集团公司锦界煤矿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摘要:文章主要针对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与改进进行分析,结合当下基层供电企业的发现现状为根据,从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优化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的推动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与改进 在各基层供电企业中,供电安全问题是其应进行充分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基层供电企业在工作人员素质较弱、供电线路网络覆盖面较大等因素的影响下,使其安全生产中存在相应的问题并经常发生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各供电管理不部门应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充分了解,在问题根源处出发对现代制度进行创建,并在经济市场相关条件的影响下,在思想、组织、条件等方面对安全生产进行完善,进一步推动供电行业快速发展与进步。 一、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现阶段,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致使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相应的问题。国家电网相关管理人员表明:生产期间安全监测力度较弱,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较弱,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较为轻视,不根据安全施工规范进行工作等因素,是引发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因素;对各种常安全生产人员责任事故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出通常为相关工作人员工素质相对较弱,其中主要表现在较多一线基层工作人员身上。同时对三戴制度的忽视,生产现场监管力度存在问题;对相关安全生产事故重视程度较弱;相关工作票的签发与《安规》中的相关需求存在差距以及落实不严谨、生产现场安全措施存在合理性,生产、基建等从何区域安全措施不严谨;生产设备管理责任模糊;对《安规》认知存在问题以及习惯性违规工作;在检修维护期间工作人员安全互保缺失严重缺失等,在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中具有较强的普遍性。 二、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优化方法 1.促进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文化是其实现的基础,技术方法只能对较低层次的安全生产进行实现,各种管理与制度方法则可较好对高层次安全生产进行实现,因此想要较好促进安全生产的实现只有对安全文化进行建设。安全文化的建设可较好对工作人员地思想与行为进行凝聚,对安全文化进行宣传与教育,真正的形成所有工作人员热爱生命、重视安全的思想。同时想要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工作人员安全工作理念则应该提升管理人员对其重视程度。其中管理人员能够身体力行的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环节进行掌握则具有着较强的重要性。也只有在工作人员敢管理、善管理的作用下,才能充分的将安全生产落实在实处。在基层供电企业创建安全文化过程中,班组是其最终的实施点,也是进行安全文化培训的主要目标,更是安全文化的主要实施者,因此应以班组为基础,对各种活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在基础上提高班组的管理能力。同时在对班组进行文化与业务建立过程中,充分的以人为本这一原则进行遵循,在班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过程中,较好树立完善的交流环境,将工作人员之间的误会进行消除,促进和谐工作氛围的成立。2.以操作规范为优秀,降低安全风险问题的发生。相关管理制度是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实际情况对具有较强完整性、覆盖面广、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以此对工作人员进行鼓励与约束,真正促进依法治企的实现。首先,对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行优化。在对安全管理进行完善期间,则应该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思想进行充分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职责定期进行完善,真生的实现人人都是安全员。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四不放过,也就是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相关责任人处理、优化方法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处罚教育对事件进行充分的处理,这也是事件发生后应坚持的主要原则。其次,严格管理日常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优化等进行严格的落实,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在突出现场管理力度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预防管理制度进行落实,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充分的转变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在各种安全生产施工中对经验进行总结。再次,在对生产设备安全进行保障的基础上,对反事故技术方案进行制定,同时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设备技术标准、运行标准等进行明确,进一步提高相关设备的使用时间。最后,在对电网安全进行保护过程中,应制定价较为完善的事件处理方案、继电保护管理参数等预防性工作与管理参数,并严格进行落实。3.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重视程度在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教育是其实现的基础。基层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多,一些发共作岗位具有较强的危险性。例如:供电线路人员、安装人员、维护人员等。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让其在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行了解,在心理上树立良好的安全工作意识,进一步降低安全生产问题的发生。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除了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企业提升自身安全生产能力,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方法之一。在培训过程中应根据工作人员职能的不同对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进行明确。在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过程中应主要针对安全经济学、事故处理等内容进行培训。对于监测人员应主要对其安全管理方式、方法以及相关标准等进行培训。在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则应该主要对其安全操作、技术规范等进行充分的培训。对于安全教育培训方式也有半脱产、不脱产等,以其培训形式又分为知识教学、案例分析等。总而言之,以培训目标与内容对培训方式进行明确,进一步提高培训目标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下,对供电质量的需求逐渐提升,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中还存在的一定的问题,对相关需求不能较好进行满足。因此,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促进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以操作规范为优秀,降低安全风险问题的发生等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子啊满足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促进基层供电企业快速发展与完善。 作者:徐汝军 单位:国网河南太康县供电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论文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缘起与推广 我国大规模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缘起自1986年全国煤炭行业开展的“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1995年,机械行业推出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安全标准评价工作就此展开。此后,此项工作逐步得到推广,至本世纪初,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已涵盖我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和建筑施工等领域(详见表1)。2002年出台的《安全法》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要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2005年出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提供了基本框架。2010年以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和条款更加明晰、细化,对所有行业领域实施了全覆盖,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0年6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编纂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正式施行,它属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中的基本标准(详见表1)。2011年国务院安委办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对工贸企业安全达标工作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2011年做好基础工作,包括政策法规和评定标准的制订、考评体系的建立及典型示范的创建等;2012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达标。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法》正式施行。新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设(详见表1)。 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所谓安全生产标准化,即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使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事实上,这一定义不仅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也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提供了衡量尺度和一种重要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即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管理模式。2.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一般认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分三类:基本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基本标准,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行业标准,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专业标准,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等。在管理实践中,行业标准、专业标准的制定,应满足基本标准要求;在企业生产实践中,优先运用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2.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所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即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详见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包括企业自主评定和外部评审。企业落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步骤、内容与要求,详见表3。 3结语 安全生产标准化在我国大规模地推行与实施已近30年了。30年来,以煤炭、机械行业为龙头,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基础,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分类创建为路径,以厘清责任为抓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逐年向好。然而,在企业生产标准化建设中,考评标准与实际情况脱节,企业对生产作业现场(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过程控制和人员作业行为)的管理松懈,监管机构监督检查走过场等现象和弊端依然存在,实现本质安全的道路任重道远。 作者:董静 单位:武汉长江融达电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摘要】伴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信息化管理机制和行业常规化管理融合在一起,已经成为顺应时展的必然趋势,在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管理项目中,要结合实际管理和控制措施,践行更加系统化的管控标准,为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升级奠定坚实基础。本文对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应用信息化技术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集中阐释了应用信息技术的路径,旨在为研究部门提供更加系统化的建议。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应用 由于石油钻井工序是石油开采和生产的重要环节,因此,其实际质量受到了社会各级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钻井项目中,施工队伍较为分散,且人员流动性较强,诸多不利因素会对石油生产企业产生影响,基于此,要积极建立安全维护措施,确保生产管理措施和管理系统的完整性。 1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应用信息化技术的必要性 在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要针对具体问题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和分析机制,从应用模型出发,建立健全统筹处理和控制措施。在钻井生产中,数据管理维护以及现场工程指导都是十分关键的环节,要利用信息化技术对相关控制环节展开深度分析和集中处理。也就是说,完善钻井安全生产管理结构,满足实际需求就能实现便捷化管理和项目维护,对生产现场以及指导机制进行统筹处理和综合性控制。若是石油钻井企业在管理模型中忽略信息化技术的重要价值,无论是信息收集还是数据处理都会存在滞后性,对企业整体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 2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应用信息化技术的路径 2.1建立健全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在常规化管理机制建立后,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综合性管控,结合相关应用需求展开深度分析和执行[1]。其中,建立健全完整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是重中之重,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发展需求和市场趋势,制定动态化的信息化管理模型,不仅要对计算机配置结构进行调研,也要对网络接入以及信息化普及效果展开深度处理。一方面,要对钻井参数采集系统进行整合,对内部数据处理项目、双向通讯项目、自诊断功能以及报警功能等展开深度分析和集中处理。另一方面,也能对远程数据进行管理和传输,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效果得以有效维护,实现系统的智能化升级。目前,钻井参数采集系统主要采取的是防爆型智能总线传感器,能将模块和数据进行传感升级,在传感器输出数字化数据的同时,能保持同一时间进行多项测量数据参数的并行上传。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中,能对控制室、司钻控制台等的数据管理项目进行统一控制,并且有效绘制的连续曲线。基于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升级,钻井现场数据管理系统和微软Windows2017运行环境,借助微软的集成软件开发环境,保证用户体验的基础上,升级整体管理效果。在远程无线系统应用体系中,要借助GPRS无线传输技术以及优秀层IP技术,利用传输技术的无线IP连接模型,实现高效低成本的分组数据业务,为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展开深度分析和集中处理。在技术结构分析和项目处理框架体系建立和应用的过程中,钻井管理部门借助信息化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集中处理,将其传送至无线终端。由于钻井生产过程较为复杂,不仅仅会涉及到地层结构,也和管柱、设备等参数的安全运行有直接关系,基于此,要积极落实数据分析和整合机制,保证常规化安全生产管理项目能有序开展。 2.2优化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项目技术,就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集中分析和综合性管控,建构系统化处理机制和运行模型,也为系统化优化提供技术支撑。目前,职能钻柱技术的应用范围较广,能实现电能高效输送,并且保证相应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应用效果的稳定性。在石油钻井企业生产管理体系中,该技术能保证电能输送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实现电能的稳定传输。智能钻柱相关技术模型能保证电能输送功率的完整性,并且能提高数据传输速率,借助分布式传感器短节,实习光纤管理,结合耦合元件实现微处理,保证数据信息能及时的传递到地面传感器中,保证整体管理效果和控制机制符合预期,提高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2]。除此之外,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模型中,也要积极拓展技术管理措施和控制机制,确保处理效果符合实际需求,也为整体管理效果升级奠定坚实基础。其中,对于石油钻井刹车系统的管理,要结合电磁控制效能需求,对控制结构和应用模型展开深度处理,保证管理模型和应用机制的稳定性,也为项目升级处理机制进行统筹处理[3]。 2.3制定切实有效的信息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要从思想意识层面提高石油钻井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仅要提高管理信息化技术的实效性,也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全员认可的基础上,能按照要求规范自身行为,积极落实更加系统化的信息化安全管控模型,实现管理层级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另外,在管理制度中除了要对相关工作行为进行约束外,也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将信息化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和绩效考评结合在一起,真正落实完整的管控措施,为整体生产管理效果的综合性优化奠定坚实基础。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也从企业实际管理需求出发,在约束员工工作行为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化技术基础上的管理模型,为企业发展和控制机制的全面完善提供动力和支撑。只有从根本上维护管理模型的稳定性和实效性,才能为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创设更加良好的环境。除此之外,企业也要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信息化安全生产讲座和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优化其安全认知水平,确保整体管理框架的完整程度。结合项目需求建构整合措施,为综合性管理升级提供动力,也为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的便捷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4]。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项目中应用信息化技术,能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保证管理框架和管控体系的完整性,并且为管理效果升级和项目优化奠定坚实基础。要从信息化技术出发,解读技术模型和应用效果之间的稳定性,完善技术优势和应用体系融合程度,实现整体控制结构的发展目标,升级安全生产优化系统,实现管理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闫馨 单位: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三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供电企业同时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县级供电企事业是基层供电服务与日常维护班组的管理优秀,是与用户面对面打交道的代表群体,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保证最大社会层面电力正常运行的基础,也关系着行业的兴旺发达和人们的幸福指数。因此在县级供电企业中,把安供电安全当成“天大的事、天天的事”。在生产经营和供电服务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点点滴滴落到实处,正所谓“安全无小事”,要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管控,才会实现安全生产等系列工作目标。本文主要分析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介绍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的措施。 【关键词】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逐渐提高,电力行业正处在飞速发展的历史阶段。电力行业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成分,它的运行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因此人们对电力供应有了更高的需求和要求。就县级供电企业而言,其安全管理相对较为薄弱,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因此,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找出企业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从而提升县级供电企业的本质安全能力尤为重要。 1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县级供电企业的特殊地理位置和管理层级原因,加之改革发生职能转变等,还客观存在一些问题,短期内无法全面消除。安全生产管理也是一样,危险点多、风险很大,虽然基本上能够实现有效控制,但总是令人放心不下。 1.1安全管理职责更重了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之后,电力企业实行了政企分开。企业化管理、商业化运营以及社会休分工、集团化建设,电力企业不再具备行使政府管理电力的职能。从本质上讲,供电企业除了自身的企业生产经营,同时要履行好国企社会责任,从投资建设至日常管理与供电服务,集工作职责于一身,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如果安全搞不好,一切都等于“0”。1.2安全管理范围更广了35kV及以下的电力设施、相应所有用户,都属于县级供电企业常管理和供电服务范围,而用户产权分界点是电表出线。所以,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更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也增加了,安全风险控制就更加困难、更要用心。 1.3相应的技术要求更高了 在未进行改革之前,计划经济环境是当时的主要环境,电网电技术不够发达,线路陈旧,供电紧张,停电现象经常发生,产当时的一种习以为常。而在当前,你用电我用心,四个服务不讲价,因而供电质量和连续性已有基本保障,即使偶尔停电也要先公告、保证在公示的停电时间之内复电。很多用户是不能中断供电的,所以双电源、自备电源、分布电源进入电网,输电、变电和配网开始实现自动化,电网技术要求高精尖,工艺更加复杂,缺陷、故障和事故处理难度也随之增加,相应的管理与工作技术、技能须更加提高、增强。 1.4管理仍旧存在不到位 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履职能力欠缺是最可怕的、也是最大的安全隐患。从调查和工作现状上看,现在的县级供电公司的管理人员中,还有安全管理人员不熟知业内“门道”,也不会看“执闹”,有人几乎仍然没有很强的责任感。对单位实际的生产情况不清楚,没有进行正确分析,而出现问题时,只会责怪、抱怨,认为是员工素质低下、电网薄弱,尽找客观原因,或到“朝中”找人去“摆平”,不能意识到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和存在的问题。也存在工作作风不扎实的现象。比如有的人工作方法简单,作风不够严谨,在管理中,没有深入,不会找寻问题的根源,安全管理工作思路了不清,没有全面严格执行闭环的安生生产和供电服务工作流程。 1.5基础依然较薄弱 ①县级供电企业,电网维护到“最后一公里”,供电服务至用户最末端,典型的点多、线长、面广、量大。首先,电网结构不够合理者还不少,尤其是边远区域网络、设备成旧,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②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稳定,离不开管理与监督,还不能很好的解决企业生产维护与供电服务中存在的与安全有关的问题。③企业的安全监督体系有待建全,监督与保障职能还没有完全很好的发挥作用。④人员配置不够科学,不能放手进行管理,业务能力有短板,工作未能很好的展开。简单的说,就是在很多县级供电企业,“三集五大体系”部分功能是空架子,没从根本上理顺机制,人岗不对应,企业的管理方式依然太过单一,职责分工不够明确。⑤相应专业员没有很好、系统的培训,结构性缺员引起安全工作上的实质性缺位。 2提高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相应措施 电力企业一直遵循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人的智慧,采用人防、物防加技防的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1基础管理是安全工作的前提 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工作。①加大安全工作“软件”和“硬件”建设。一方面要健全组织、强化监督、完善制度和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力度,落实专人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查出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②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宾行实实在在的考核与激励。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使员工技术能力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引导,以思想引领为先导,重视安全思想工作,把各项指标、方针落到实处。再者,安全环境的创造很重要。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守安全,时时保安全”的良好环境,真正使安全文化思想有效落地。③要提升安全供用电工作的科学含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a.加强对供电企业安全工作的预警和监控,防患于未然,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b.需要用科学的原理、科学的思维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引导,不允许存在侥幸心理,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c.要把供电服务工作和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结合起来,把安全工作渗透到社会责作中,供电一方,造福一方。 2.2机制建设是安全管理的基础 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控,按照“分级管理,限期整改”的原则,发现和整改存在隐患,形成机有效的工作机制,否则安全工作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2.3目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优秀 供电企业的安全指标,就是人身伤害、设备损环和大面积停电“三零”目标。县级供电企业要保证安全目标这现,就要根据目标,授予所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相应的权利,层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要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控制相结合。在工作中,要根据目标制定具体的措施进行过程控制,如果没有具体的措施使实现目标的整个流程可以层层推进,这个目标就只会越离越远,实现不了。 2.4有效投入是电网安全的保障 网络是电能的传输通道,人是电网中最强的生产力。要做好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最主要的就是两项工作:①解决好电网建设与改造的问题,要不断加大投入,做好、实基础配网,建设坚强电网、特高压、智能电网。②不惜代价投入人力资源,要能发现人,培养人,用好人;专业要求高的方面要引进人才,留得住人才;要能拓宽渠道让员工成长、成才;要想方设法,通过技能比武、劳动竞赛、QC小组活动等有效形式,提升全员素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县级供电企业生产经营和供电服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基础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加过程控制,并结合加大电网建设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可以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作者:刘德满 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石化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摘要】本文以延长石油永坪炼油厂为例,总结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方面的成效,通过实践探索,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建议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按照层层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程度、效果进行评估的相关活动,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1永坪炼油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作用与成效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形成安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格局。签订的主要形式是将上级公司与永坪炼油厂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条款进行细化分解,并把一年内计划完成的重点工作加以量化,筛分至不同的业务部门;签订的范围是厂长与各副厂级领导,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单位(全厂23个职能科室、11个车间中的分管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科室与科员、车间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突出了责任落实和任务分解。针对岗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目标任务,越分解越具体、越量化,突出科学性、可操作性。同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细则,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直接与各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挂钩,作为一种书面承诺与管理手段,起到了如下作用:全员安全意识显著提升,“我要安全”的氛围更加浓厚。通过考核,各级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明显提高,对HSE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自我要求也更加严格,“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格局基本形成。现代化、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积极开展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现场管理、资料管理逐步规范化、标准化,“两张皮”情况逐年减少,多次荣获省、市级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科学的考核机制已经形成,使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每年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分值达45%,这45分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方面,凸显了安全管理重点在基层、关键在生产一线的理念。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 2考核过程存在的问题 缺乏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前提。基础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全面,组织机构设置不能适应公司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需要,岗位设置不合理。个别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不细致、不符合实际、针对性不强。目标管理考核准备不充分。缺少必要的宣传解释,员工对安全生产目标不了解;培训工作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化管理程序,没有开展针对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流程的培训,没有开展使绩效考核者清楚绩效考核的操作过程等内容的培训。考核管理未形成合力。安全生产工作优秀是齐抓共管,重点是要突出“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原则。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安全管理只是安全主管部门的事情等误区,未形成安全管理合力,只有领导重视、实行专业性安全管控、全员参与才能做好,安全绩效才能提高。 3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几点对策建议 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从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严格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机制及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创新管理建立等要素入手,健全过程和结果并重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注重考核的有效性,健全考核评价指标,完善考核评分规则,采取年度考核与月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考核工作的全面性。制定详细的检查考核工作方案。为使检查考核工作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筹划准备阶段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首先,应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必要时可外聘专业咨询机构专家、抽调内部基层单位专家参与。其次,应结合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以及国家、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方案,在依法治安的前提下,在安全文化建设的渲染下,全员的安全意识将会极大的调动,行动力和领导力将会受到更大的鼓舞。因此,一份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更有利于考核工作的实施。充分发挥考核导向性。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等原则,贯穿考核各环节;强化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向组织部门报送制度;科学设置加分项,将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作为鼓励项,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加强对检查考核工作质量管控。为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应专题召开考核组全体成员的培训与讨论会,让考核参与者熟悉考核内容、方法、标准等,必要时就检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尽可能地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奠定基础。应根据考核人员专业特长,将检查内容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专业,对查出的不符合项要进行小组讨论并签字确认,确保考核检查工作质量可靠。及时进行考核效果评估。考核评估是对整个考核体系效果的评价和验证,同时也是查找和修正考核运行机制的重要途径。通过对考核效果的评估,可以更好地衡量考核质量、评估基层单位对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促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4结束语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全面性和实效性,能够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科学制定考核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对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性劳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有利于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安全氛围形成,进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作者:张保军 惠晓武 单位: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摘要]冶金行业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地位。冶金行业安全事故多发,对社会和民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12年,冶金行业被纳入高危行业范畴,2014年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纳入特殊规定中。安全生产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随着近年来社会责任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积极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并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文章即要对冶金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信息披露构建评价体系,以促进冶金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积极披露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关键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1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2015年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6.6182万人死亡。国内每产出一亿元生产总值就造成0.098人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其中,冶金等工矿商贸企业中,每10万人中就有1.071人因安全生产事故而死亡。根据国家安全总局统计,2015年全国安全较大事故727起,其中冶金行业发生7起,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问题严峻。2012年,国家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冶金行业等纳入了其范围,这意味着高危行业由以前的6个增加到了如今的8个。2014年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规定提高到了法律层面。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积极履行和披露其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构建了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近年来也出现了几家较权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价,与环境绩效一级指标不同,安全生产属于社会绩效指标中的一个二级指标,缺乏更为详细的评价,而对于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来说,安全生产具有尤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进一步提升冶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中安全生产信息地位,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促使冶金企业更加可靠、实际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现状 CASS-CSR2.0分行业对冶金行业等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说明,其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和环境绩效。该指南只对少数行业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内容,将其作为市场绩效一级指标下的一个二级指标,并对该二级指标共七个方面的内容仅作了泛泛的描述,这七个方面分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培训绩效、安全生产投入、员工伤亡人数、安全生产负面信息。该体系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还缺乏更为详细的要求和描述。然而冶金行业作为安全敏感型企业,安全生产事态严峻,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规避风险将更多关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因此,目前的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还略显粗糙,尚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本文参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2.0)的社会责任披露体系,并结合国家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及具体到冶金行业标准化的《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从冶金企业实际出发,力求冶金企业从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负面信息七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并对每一项建立了更为详细的披露规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该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单独作为冶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级指标进行列示,旨在突出所属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信息,突出所属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地位,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于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更为强烈和严格的需求。此外,该体系构建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负面信息7个二级指标,和其下属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20个三级指标。第一,对于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三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和合法性情况。第二,对于安全生产制度,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个方面披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制度制定情况,以及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第三,对于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从应急组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三个方面披露冶金企业事故救援人员和装备、设施配备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和宣贯情况,以及定期组织应急救灾演习情况。第四,对于安全教育与培训,从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和档案、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安全文化建设三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订情况,其是否按规定贯彻落实并定期评估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建立企业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以及披露企业为端正全员安全态度和行为、建立安全价值观而举办的各类安全文化活动情况,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自主性的提高。第五,对于安全生产投入,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方向四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合法性、投入力度和具体使用情况。第六,对于安全生产奖励,从安全生产补助和安全生产奖励及荣誉两个方面披露企业因为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建设项目而获得的行政补助,以及良好的安全生产表现而获得的奖励及荣誉称号。第七,对于安全生产负面信息,从安全隐患与风险的提示和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两个方面披露企业有关安全隐患的排查情况,尽管整治了安全隐患,但安全生产风险依然无法完全避免的风险提示,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伤亡损失等情况。 作者:吴园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摘要: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通常由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族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组成,小微企业在经济转型及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其安全条件相对较差,安全管理水平不高,这也导致小微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隐患,事故发生频繁,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已越来越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难点问题。 关键词: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管 小微企业数量众多,而且分布较广,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这也使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再加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风险管理十全薄弱。部分家族作坊式的企业更是缺陷有效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一时发生事故,则会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需要针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治理,确保小微企业安全、健康的发展。 1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自身发展水平制约,小微企业普及存在着技术装备落后、人员不足、安全意识差的问题,这已成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目前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1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部分小微企业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只落实在嘴上,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工作中,在安全生产上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对安全生产重视度不够,不仅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而且在安全投入上较少,部分企业没有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即使设置了,通常也是兼职或是由自己家人兼任,对于安全堆积、安全制度及安全常识缺乏了解,一旦发生风险,往往无所事从。 1.2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小微企业由于受制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发展初期,生产设备往往购买大型企业淘汰下来的旧设备,而且很少进行技术设备更新,部分小微企业还采用“土法”进行生产,这都给企业生产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之小微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重视,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存在着盲区。由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而导致小微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 1.3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弱化 一些小微企业存在于街道和村乡镇,但这些地方往往安全监管人员人数较少,特别是对于一些乡镇来讲,安全监管存在着点多、面广、任务重的特点,同时还要应付各类检查,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监管人员往往无力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执行力较差。由于基层安全监管工作中往往更集中于大中型企业,而许多小微企业基本上属于安全监管的盲区,因此很大一部分小微企业长期处于安全监控之处,安全生产状况堪忧。 1.4安全生产基层执行力不足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很多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标准存在“高大全”现象,适应性、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有些部门存在“重视大企业,忽视小企业”的观念,在较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程度。 2做好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与社会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针对当前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问题,政府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对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小微企业自身也需要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装备及技术水平。这样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的保障小微企业生产的安全。 2.1加强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金,免费对企业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模式,采取分散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立足于从业人员自身的实际和行业岗位要求,编写一些一看就懂的教材;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对从业人员实践技能的考核。 2.2加强政策引导支持鼓励企业规范发展 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政策加以引导,可以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和直接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实现小微企业转型发展。对符合环保、安全等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应给予指导与扶持;对小微企业要加大信贷、税收扶持力度,促使企业重视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努力提高小微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2.3注重方法,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首先,明确责任。可以充分的结合本地和本行业的实际开发部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制定阶段化目标,并进一步落实好部门及乡镇的安全监管责任。其次,做好分类指导及典型引领工作。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模来分类和分层次的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小微企业,则可以组织去相关企业进行参观学习和交流,从而更好的带动该地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有效推进。最后,还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对小微企业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来加强宣传的力度,及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动态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增强全社会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2.4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设,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逐步将所有的小微企业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同时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通过镇街安监站所的力量,利用安全生产示范村(社区)的创建,以企业自查、专项检查、聘请专家检查等形式,加大对小微企业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2.5提高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府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应深入考虑小微企业的现实情况,本着服务原则,多到小微企业进行走访,对小微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遇到的困难进行实际指导。小微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应避免“一刀切”,通过制定不同行业的操作指南、建立事故隐患共享平台等,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3结束语 日常工作中,安全管理部门需要针对小微企业的实际问题来安排切实可行的安全检查,针对小微企业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及职业健康隐患排查等项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同时还要督促小微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实处,有效的防范隐患,确保小微企业能够安全、健康的发展。 作者:王飞 单位:黑龙江省青年农场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一、加强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原因 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上它包括产品质量安全和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质量是影响消费者购物行为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决定企业产品是否能够广泛推广出去的重要因素之一。一种畅销的产品往往能够体现出产品的质量上乘,能够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加强生产制造质量安全管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使消费者用上放心产品,更重要的是保证企业产品的质量,使产品服务能够得到大范围推广,占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相比较而言,企业人身财产安全管理工作较于产品质量安全显得更加尤为重要。它会引起刑事纠纷,对企业的声誉极为不利。谁也不愿意看到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看到惨绝人寰的凄惨画面,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而付出血的代价,现在实行的是责任制,发生事故相关负责人都脱离不了干系,一并受到制裁惩罚,所以说人身财产安全是一个连锁反应。加强企业人身财产安全是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的损失,避免因发生事故而使企业的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大大降低。 二、我国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前现状 (一)缺乏安全生产保护的基础设施 制造业企业进行生产活动应用的是机械设备代替人工,所谓的代替人工并不是完全解放人的双手,而是通过人工操作机械设备完成生产。企业没有对机械设备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没有及时维修保养,没有为工作人员配备手套、安全帽等物品,消防设备等设施配备比例不均,不注意将其放置到正确位置与储存条件,即使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也不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为员工讲解消防设备的用法。 (二)安全生产管理观念落后 缺乏对企业员工的工作行为管理监督,在今天企业当中员工的主人公意识不强,认识不到生产制造主体的地位,生产工作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敷衍了事,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致使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而相关部门对员工的行为置之不理,放任自由,消极地认为只要是人员坚持奋斗在生产一线上,能够为企业带来效益,就已经足够了。殊不知员工的疏忽大意,企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观念落后,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产生。 (三)缺少相应的责任人与责任制度 目前制造业企业缺乏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乏经验,没有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有效的方案。而责任人的缺少使安全管理制度不能落实到位,只是空洞化和形式化的管理。 (四)安全生产意识差 无论是生产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来说,都认识不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工作的范畴。员工在生产工作中不能按照机械设备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违规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国内制造业企业安全事故回顾与加强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对策 (一)近些年来国内制造业企业安全事故回顾 1)鞍山钢铁公司的砂型型腔喷爆事件回顾。鞍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几大钢铁公司,早在“一五计划”中就为新中国的钢铁制造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2012年2月,鞍钢下属的重型有限公司铸钢厂在砂型制作中出现了砂型型腔喷爆现象。事故原因分析:型腔残余水分太多,在型腔内残余水分受热,产生膨胀,从而导致在型腔内产生喷爆现象。启示与教训:完善作业操作标准要求,检测砂型型腔内的原砂含水量,在地坑式的车间内了解水位,定期对熔融罐包检测与维修保养。2)宝钢梅山钢铁煤气中毒事件。宝钢也是我国重要的钢铁生产制造企业,位于上海。2012年2月23日,宝钢集团下属的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加压站改造时,突然遇到了煤气中毒事件,在事故中造成6死7伤。事故原因分析:工人在加压站改造的过程当中,没有了解在回流管道中是否有煤气的存在,煤气在经过螺栓拆除,盲板下移的情况下,煤气流入到煤气柜中,当时工作人员正在煤气柜中施工,致使煤气中毒。启示与教训:时常对风险进行评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报警装置,检查煤气作业施工环境与作业条件。 (二)加强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对策 1)完善安全生产保护的基础设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投入,为车间员工配备手套、安全帽等基础配备,在机械设备上设置隔离带,配备合理数量的消防设备,为员工讲解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张贴安全标语,在车间的醒目位置上张贴机械设备的规范操作流程。2)改变落后的安全生产观念。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生产人员的监督,定期进行巡视,对员工展示质量合格的产品,向其讲解工作流程,对操作机械设备的工作人员讲解正确规范的操作流程,实行激励体制,鼓励员工认真工作。3)增加相应的责任人与加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抽调一部分员工组成管理部门,设有规划设计、巡视检查的组织,由专门的部门对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规划设计,由相关部门在围绕安全生产的企业文化理念,将安全生产的理念渗透到企业每个部门,具体落实到每个生产制造环节,任用一些具有高素质、责任心强的负责人,监督其他工作人员,对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及时上报,完善安全生产的制度,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4)提升安全生产意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如知识问答等。对员工的生产操作给予定期的培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为员工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急救设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自救。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经济损失与企业声誉。通过对国内两例安全事故的回顾,可以得出完善安全生产保护的基础设施,改变落后的安全生产观念,增加相应的责任人与加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升安全生产意识的措施启示。 作者:李连银 单位: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浮法事业部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1安全生产的目的 在水利施工企业中,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就是项目部,依据安全生产的要求,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网络体系以及安全监督体系,利用这两个体系来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优化项目团队,项目经理需要能够独立的对项目的开展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从而生产出精品工程,以满足文明施工的需求。只有做到了如上几点,才能够使得企业可以真正的实现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影响 人类的基本需求就是安全,安全是人们获得健康的最主要的保障,而生产活动的开展都需要依据生命来延续和开展。没有了生命那么就会没有生存可言,没有了生命,生活将不复存在。安全事故是造成企业出现严重经济损失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安全事故的出现不仅会对企业经济发展造成影响,而且还会使得企业相关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从而会对企业的信誉度以及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冲击,最终可能会使得企业出现倒闭的现象。因此,可以说明,安全生产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是企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点。 3如何搞好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水利施工企业要想能够有效的保障生产的安全,就需要对水利施工企业的生产实施标准化的管理,依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从而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降低安全隐患出现的几率,保障生产的安全进行。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出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的管理流程对水利施工企业生产中的安全隐含进行有效的排除,针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相关预防机制的建立,从而使得相关的生产行为更加的规范和合理,从而保障各生产环节的质量和安全,以满足水利施工企业生产的需求,保障工作人员、生产设备以及生产环境在最佳的状态,并且要不断的对水利施工企业制定的生产规范进行有效的改进,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进行提升,以实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具体的做法包括以下几方面: 3.1狠抓制度建设 在水利施工企业中,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项目,是水利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环节。要想能够使得企业可以做到安全生产,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通过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把关,而应该建立的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等。而在这些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其中的重点,就相关的实践分析可以了解到,安全状况受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的实施,就可以对安全状况进行有效的控制,如果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则安全状况就会相应的变差。要想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就需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彻底的落实,对各个部门的职权进行有效的划分和制定,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每个部门都需要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每个部门的各类人员也需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实处。 3.2狠抓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升水利施工企业生产人员的综合素质。利用开展教育培训的方式,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有效的提升,将外部所带给工作人员的压力与工作人员自身的动力有效的融合,使得工作人员可以将安全生产作为工作开展的主要目标,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自觉的进行安全生产,自觉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做到学而知之,知而行之,最终达到安全自觉。 作者:吴平良 单位:柳州市清江工业供水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1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存在的不足 1.1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 我国的化工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其经济实力有限,在生产设备、技术、以及管理方面都有待完善,例如中小化工企业普遍存在生产设备陈旧、技术工艺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等等问题。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比较关注的往往是企业的生产和经济利益,缺乏安安全生产和管理意识,在设备和管理方面的投入非常有限,这就为企业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员工对安全生产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而且企业在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没有给员工进行系统培训,这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另外,企业生产设备由于长期使用而缺乏维护、保养,在运作过程中极易发生故障。 1.2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完善 企业的上层领导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但企业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够重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也因为一切服务于生产的缘故而不得不让安全管理方面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给出让步,只是进行简单的程序工作,而生产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往往了抱着应付的心态,没有都企业的安全生产重视起来,就更无法做到安全生产。另外,多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1.3生产技术、设备落后 化工产品在安全生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生产设备、技术工艺。如果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达不到一定要求就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极不利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很多企业使用的易燃易爆产品阻火器设备陈旧,相关防爆、防火措施落后,更新速度慢,对生产设备的压力表等各种指标仪器没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等等不良现象都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讲,大多数企业都非常重视对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投入,因为这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投入却不容乐观。 2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企业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化工企业来讲更是重中之重。安全生产管理是保证人身和经济安全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树立良好企业想象,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2.1强化生产安全管理意识 安全生产管理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首先必须要强化生产安全管理意识,让企业员工认识到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凡是安全第一,这是始终不变的活动原则。安全是进行各种生产活动的前提条件,这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意识到的问题。第一,企业要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树立安全生产理念,高度强调安全生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对产品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高要求、高标准的生产设备,从多反面保障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二,企业要对生产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水平,让企业员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强化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普及到企业的每个员工,企业上下一心把安全生产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做,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2.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是保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和相互监督,所以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各级、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惩奖规制。通过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引导员工的自我学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在生产过程中自我约束,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同时也可以进行相比监督,降低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2.3加强生产设备的检修、维护 对于化工企业来讲,其生产过程复杂,涉及到材料危险性高,对生产技术和设备要求较高,如果生产设备不完善或者是存在质量问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所以加强生产设备的检修、维护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长期处于化学气体环境中,各种生产设备极易发生老化、部件磨损或者是被腐蚀的想象,这些情况都是引发安全事故的常见重要原因。所以企业要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就需要制定针对生产设备的维日常方案,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及时检修、更换,以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另外,做好对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的监测工作,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采用解决措施,把危险系数降低最低。 3结语 不论是对于任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始终是第一位的,这也是社会民众最关注的问题。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化工企业来讲,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很多不稳定气体和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环境,对安全生产就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化工企业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从各方面入手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以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 作者:常文迪 单位: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企业安全生产文化思考论文 安全是企业发展重要保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头等大事。生产事故对企业生产有严重的影响,要把事故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必须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大力推行企业的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确保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需要全员参与的动态管理过程。建立完善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自我约束的管理体系,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违章引发的事故,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建设安全文化,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是推动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做到安全生产,实现文明生产,其关键在于开发和发展企业安全文化。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建立起安全自护、互爱、互救、应急的安全文化体系,在职工中树立起安全、高效的个人和群体的安全行为规范以及安全与健康的目标追求。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当今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占领市场及取得好的经济效益,都需要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企业要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事故、伤害事件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使生产经营环境长期处于相对安全稳定状态。更重要的是使员工的思想素质、敬业精神、专业技能等方面稳步提高,才能推动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平衡发展,这对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大有益处。 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向深层次发展的需要。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科学领域内提出的一项安全生产保障的新对策,是安全系统工程和现代安全管理的一种新思路、新策略,也是企业事故预防的重要基础工程,是企业达到本质化安全的有效手段。违章行为都不是员工故意为之,而是因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只有以安全文化建设为抓手,才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执行力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的转变,员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飞跃。 二、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融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中 第一,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增强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在安全文化建设中,最优秀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广大员工的安全思维方式,安全行为准则,安全道德和价值观。可见,要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就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把“人”作为培育安全文化的对象和立足点,工作的开展围绕着“人”的安全需求出发,凡事责任到人,杜绝安全管理缺位现象。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职工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良好的工作习惯一旦养成,习惯性违章自然迅速减少,管理流程自然畅通有序,工作效率自然持续提高。因此,企业安全教育要在培养员工走程序化管理和标准化作业的道路上下功夫,培养员工在安全问题上遵章守纪、标准化作业的良好安全行为习惯。 第二,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由一系列标准来构筑的一套系统,它表达了一种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进行控制的思想,也给出了按照这种思想进行管理的一整套方法。建设安全文化实际就是把安全文化具体贯穿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具体应用到安全生产的实践中,改变以往传统的、粗放型的安全管理模式,将现代安全管理模式的建立与创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形成全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全面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一要坚持超前性和预防性相结合,为企业安全的长治久安、持续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要坚持实践性和针对性相结合,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拿出措施和办法,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上,不断加大安全文化的渗透和建设力度,增强安全文化建设的针对性。三要坚持积极性和自觉性相结合。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促进员工安全理念和安全行为的养成,使想安全保安全成为企业员工一种自觉的积极的行为。 三、形成抓安全文化建设的合力营造和谐的安全文化氛围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需要企业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形成合力。企业各部门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要研究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手段,切实增强安全宣传教育的时效性。工会要着眼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尽心竭力为职工解难事。做到用温暖热人心、用感情动人心、用保障稳人心、用真诚换人心,使生产一线职工能够集中精力遵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共青团要紧贴青年群体,根据青工喜好、特点,发挥团员在安全生产中的生力军作用,通过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对青工进行“人人想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引导;组织部门要通过开展“双区”活动(即思想责任区、安全责任区),强化党员干部安全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渠道,加强安全文化阵地的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理念、安全价值观的宣传灌输。 所以我们认为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建设安全生产文化先要树立科学安全观 建设安全生产文化,最根本的是要树立科学安全观,科学的安全观要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上,认识生产安全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系,统筹生产安全与生产经营的需要,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因果、牵制、促进与连带关系,既要确保生产安全,又要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在我”的对安全勇于负责的主人翁精神 每一位员工都是企业的一份子,注重培养员工们的主人翁精神,强化守法意识、危机意识、自省意识、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树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在我”的对安全勇于负责的主人翁精神,在各项安全工作中充分体现出相应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地在每一个环节中对企业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去工作。 (三)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科学化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企业资深的部门设置及实际业务分工、管理等实际情况,以科学的安全观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管理中注重“谁主管,谁负责”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生产管理职责的同时不能放松抓安全,明确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和职责,确保落实执行安全生产制度。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训安全生产文化之路。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员工安全意思淡薄是其根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规范缺失、自我防范能力不强。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坚持重安全意识、重安全规程、重安全行为规范、重细节养成;以安全意识教育为先,以提高安全技能为重,以养成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为目的,培养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与技术问题论文 摘要:建筑业是一个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行业,如何通过做好工程技术工作来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项目管理中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论述的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技术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技术工作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安全生产项目管理 一、前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建筑业,特别是施工企业是一个高危险性、事故多发的行业。近年来,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建筑施工现场的诸多不安全因素影响了整个建筑业效益的提高,也是建筑业及建筑施工现场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管理具有系统性、连续性、技术性等特点,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各国职业安全事故率较高的行业之一。由此可见建筑企业安全问题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在我们的施工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主要表现为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的管理。作为一个工程项目来讲,建设方和监理更关心的是质量进度等,而施工方则更关心的是安全与成本等,当然这几个方面是不能机械地分割,它们是密切相关的。通常说来,项目是以成本核算为中心,但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是保障,严格地说,安全是第一位的,无安全事故就是效益。 二、认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班子成员配备,通常是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小组组长、分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为安全生产小组的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安全员完成,安全员的配备根据项目大小情况配备的数量不等,而技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是处于淡化位置。事实上,工程技术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是不可淡化的,一个工程项目的运作,从立项开始,工程技术人员就已经为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为安全生产负起了很大的责任。如投标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方案选择、图纸自审、会审、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测(计)量仪器和仪表的年度报检(审)、开(停)工报告的报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编制(特别是其中安全技术措施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设计、模板支撑系统设计、设备吊装方案、深基坑坑壁支护等)、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工程质量验收等等,其实,这中间每一项技术工作都和安全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其中的一个“长”字和一个“常”字,道出了安全工作的经常性,不间断性,也就是说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生产的全过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是几秒钟几分钟的事情,而安全生产工作却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全员参与,全员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安全工作的全过程都必须有强有力的技术工作支持,事实上工程技术工作的全过程中都包含有安全工作,从本质上讲,技术工作和安全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质量,当我们的建筑产品(半成品)质量缺陷小的时候,就表现为不合格项,或出现质量事故,当不合格项质量缺陷增大或累积迭加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质变为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 前几年,南方某高楼,因为基坑设计与施工方面的技术工作做得不彻底,基坑技术方案没有严格审查,安全措施不全等原因,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整体坍塌事故,这起事故造成了周围建筑下沉,几千万的机械设备埋入深坑,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等严重后果。这次事故已经给我们广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敲响了警钟。大家都知道,深基坑开挖、支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边壁支护的设计计算,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应全程进行沉降位移观测,但是在很多施工现场时候,施工技术人员为了省事,往往没有真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计算或验算,而是根据经验进行指导施工,有的项目的施工方案纯粹是本应付性“资料”,根据不能指导施工,也根本不用它来指导施工。甚至有的工地搭设脚手架完全是由架子工自己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施工,根本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也没有接受安全教育。而另一方面,现在的许多施工企业都已经完全转变为管理型企业,分包单位建制不健全,农民工多,大部分都是临时雇用,农民工的技术素质参差不齐。这样就造成了施工安全技术的严重脱节,安全隐患质变成安全事故早在情理之中了。 从建筑企业现有的管理体制上来看,特别是大的工程项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也不可能施工现场每个专业的施工、每道施工工序都完全介入和监督,一般采用层层分包分管的办法,这无疑又涉及到另一个管理问题;从业务工作范围上来看,技术管理工作同安全管理工作业务有完全的融合性。因此,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有着同样不可推卸的联系和责任。 三、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技术工作 技术工作与安全生产的联系千丝万缕,如何真正在项目管理与生产过程中处理好技术工作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是摆在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要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技术工作,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编制真正能指导施工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 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自然环境条件、材料机具、劳动力的供应情况、资金状况等,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最经济、最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编制便于指导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和合理的进度计划。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对工人要进行三级教育,施工中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提高施工的安全性。对于比较特殊的施工部位,如外架搭设方案、模板支撑加固、吊装施工、深基坑支护以及采用新的施工工法等,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分析和论证,制定出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检查和验收力度,确保技术上可行、安全上有保障。 2、正确运用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来指导施工 作为建筑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调整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在各道工序进行质量验收时,首先要保障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没有安全生产,不搞好工程质量,就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更不要谈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很多技术人员在检查验收时,往往会偏重于有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查,这无可厚非,业主和监理最关心的也正是这些方面。而作为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其实更需要注重的恰恰是验收标准中的牢固性、稳定性等安全要求部分。在工序交接时,应明确各个工序的工作职责,要在检查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对接,在中间交接表上也可考虑增加安全施工交接一项,必要时工序交接应邀请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了一个很有价值的“十倍”规律:如果上道工序产品质量的缺陷的处理费用为“1”的话,那么等到下一个工序完成时,相应缺陷所须的处理费用就为“10”,依次类推,到再下一道工序完成时,所须的处理费用将达到“100”。并由此兴起了“零缺陷”产品运动。如果我们对每道工序工作在安全方面也这样严格实施的话,安全事故必定会大大降低。 3、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种常规安全检 安全检查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的项目领导害怕检查,一到检查,就突击准备,应付、走过场,这其实是一种对安全工作极不负责的举动。事实上,安全生产工作,几天时间是无法突击准备的,必须靠平时的良好的管理和不懈的保持。安全检查其实更是一种手段,我们通过检查来发现问题,寻找对策,解决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特殊场所和特殊施工工序,除安全管理部门的综合性检查外,应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查前应明确检点、检查手段和检查方法。如对电气焊机、起重设备、运输车辆、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高空作业场所、深坑施工场所、临边洞口防护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并有记录,以确保安全生产。 四、结束语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直接组织生产、检查生产质量的重要环节,时刻与安全生产相伴而随,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工程技术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要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也要看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头,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结合现场实际,用科学的方法指导生产,用技术的措施来控制质量和安全,杜绝违章指挥、消除违章作业,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其原因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牵涉的专业问题较为复杂,一些问题尚处于调研之中,导致如今还没有具体的相关法规颁布施行。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价值进行分析,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的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领接权;国际条约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说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表述是“folklore”,这一词语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的考古学家汤姆斯在1846年所提出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英文表述即是“works of folklore”。之后,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个特定的术语被各国采纳,逐渐发展成为“民族知识”和“民族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提出了最新定义,即:“能够表现出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表现方式及其组合。”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评价标准:“①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②能够反映出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③有一定职权的群体或群体中的个人依据群体的习惯法或惯例来维护其发展。” 根据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①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等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②民间歌曲、器乐等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③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以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④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等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 1、经济价值 目前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涵盖旅游、手工艺、建筑、制造、印刷、服装等许多方面。 具体而言,民间文学艺术对于手工艺市场的发展贡献颇巨,在整个世界市场上占有数百亿的份额。在手工艺商品中加入民间文学艺术因素,体现了民族特色,增添了作品的艺术美感,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能够大大的刺激购买欲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2、文化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民族精神的博物馆和民族文化的基因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体现了某一族群特定的生活或者生存方式,是在悠久的历史中孕育而生的,为近现代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创作基础。例如,戏剧源始于宗教,诗歌由民歌民谣发展而来,小说的内容来自口耳相传的民间故事。 3、政治价值 自步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时代到来,国家文化利益和物质利益一样,成为国家安全的主题,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是国家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承载了一国的传统文化,是民族自信的来源,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同其他文化一起构成了民族之根。因此,保护和发展自己国家的文化非常重要,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来宣传本国文化,增强国家自信心,提高国家软实力是一个行而有效的方法。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域外保护 (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条约 1、《伯尔尼公约》 是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a)对于作品尚未出版,作者身份不明,但具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情况下,该成员国可自行通过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所有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词作者的权利。(b)根据本款做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并详细列出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具体情况。总干事还要将声明通报给所有成员国。在这一条文中,并没有具体指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依据这一条文可以对作品尚未出版的、作者身份不明但有足够理由推定作者为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提供了著作权权保护。 由于该条款的模糊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该条款中没有规定权利保护的具体实施方式,必须依靠成员国的国内立法来予以确定;只有当一个国家国内的立法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了著作权权保护,该国才可以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寻求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寻求著作权权保护,所以当需要保护作品的国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保护条款时,那么作品就不能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于WTO框架下订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但是根据第9条规定:“凡成员国均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至27条及公约附录。但对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的权利或对于从该条引申的权利,成员国应依本协议而免除权利或义务。”因此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以外的权利均应到受到保护,这实际上间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到了保护作用。 另外,《TRIPS协定》中对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保护等特别权的规定,也开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新型保护模式,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化利用。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内立法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世界各国立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当然也有设立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立法例。 1、著作权保护 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三种立法方式,包括明确排除保护、不明文规定和明确规定保护。 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著作权立法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作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而对其未明文规定给予保护,但是对于那些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启发创作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一般解释为普通作品受到保护。由此可见,这种立法例下,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群体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明确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多是非洲国家,这与非洲国家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历史传统备受重视有关。在这些国家的立法例中,都建立了与普通著作权制度不同的特殊著作权保护制度,原因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 2、邻接权保护 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邻接权保护主要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制品公约》的规定,目前多数国家均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但是这种保护模式仍然无法保护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群体的利益。 3、商标权保护 除了著作权,商标、证明标志也可以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商标权进行保护包括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两种方式。消极保护指通过立法禁止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此种保护力度不大,效果有限。积极保护指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标志作为商标先行注册,防止他人滥用。 4、特殊权利保护 一些国家通过创设一种传统文化权或传统资源权等新型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例如,在巴拿马也确立了保护土著居民文化资源的特殊权利――共同权利,即土著居民对于文学、艺术、音乐、生物、医学、生态方面的知识和作者不明的作品以及属于整个土著居民遗产的本土知识和文化成果的权利,这样一来,土著群体或土著居民就可以对其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行使权利。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法律文件是1984年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以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依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这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1985年文化部又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在前言或者后记中说明主要素材(包括口头材料和书面材料)提供者,并向其支付报酬,支付总额为整理者所得报酬的30%至40%。这进一步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的经济利益,帮助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综合这两个条文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的保护十分有限,并没有延伸至作品的来源群体。 1990年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了激烈讨论。一些人认为对于一些作者不明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用著作权予以保护不妥,但是为了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发展,《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该条只是原则性条款,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后来,《著作权法》经过多次修订,但是该条并没有改变。为了能够保护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又不能妨碍了文化的传播,自颁布《著作权法》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开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调研,可是目前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成熟,具体实践问题也比较复杂,所以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法规至今仍未出台。 此外,我国从文化遗产角度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章制度。例如,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原则、保护模式、证明标准和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 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的十分具体。虽然该条例还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后来的正式立法能够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二)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 1、国务院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保护法规 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私法保护,只能依据《著作权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像《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虽然内容具体,便于操作,但主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无法有效地处理侵权纠纷,也因为地域性的问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保护立法步伐,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2、以保护为主,传承发展为辅的保护原则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开放性特征,基于一首民间小曲进行再创作,就可以形成新的艺术作品,并产生商业价值。例如我国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第一案“乌苏里船歌案”, 该案中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属于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虽然没有明确的作者,但它是赫哲族成员历代相传文化财富,涉及到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利益。因此,立法要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给予权利主体过多的垄断权利,会阻碍文化的传播和发展。综合而言,立法方面要坚持保护为主,传承发展为辅的基本原则。 3、加强政府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通常由某一社群共同创作产生,不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创作的,所以作者具有社群性,在保护方面涉及人数众多,参与维权比较困难。作为政府一方,可以在宣传、组织、资金方面提供支持,例如在“乌苏里船歌案”中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代表赫哲族向法院起诉就起到了示范作用。但是也需要社群中的成员积极参与,维护本族群也同样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4、拓宽保护方式,支持非政府组织保护 在现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由于私法不健全,只能由政府机构代为维权,不利于解决侵权纠纷。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公益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成员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通过建立非政府组织这样的代表性机构管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权利,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 5、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实现利益平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族群或族群中的个人,保护其利益理所应当,但是文化只有广泛传播才能彰显其价值。我们在强调个人利益的同时,为了使文化得以广泛传播,促进文化的发展,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不宜过为宽泛。一方面,要平衡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总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要保护传统文化,要在商业化时代的今天焕发传统文化的新光彩。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试述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 摘 要:新疆是我国西北一个文化底蕴深厚、艺术成就突出的少数民族聚集地,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文化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文化现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现代文化与外来文化冲击到了民间文化,导致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中断,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重视民间文化艺术,特别是以新疆为代表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正在逐渐被人们所遗忘,所以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刻不容缓。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木卡姆;麦西来甫;赛乃姆 新疆离汉族腹地遥远却拥有悠久而丰富的历史文化,是我国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地。不同的民族各自创造了本民族的灿烂文化,共同谱写了中华民族的新篇章。目前,新疆仍然保留着九种语言、六种文字,那些分别来自绿洲、草原和山林文化的民族根据不同节气和环境的需要,创造出了只属于本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这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原生态的,也是深具特色的。这些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为自己的历史勾画出了一幅异彩纷呈的画卷。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经历了数代人的修改和演唱之后,更加具有跌宕起伏的英雄气概,成为了全世界不可忽视的优秀文化艺术。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在持续进行中,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成功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此举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从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了大众的关注。 一、《新疆木卡姆》的保护现状 《新疆木卡姆》流传于民间近千年之久,主要在新疆的维吾尔族流传,其次还流传到了与我们相邻的中亚地区,甚至在中东地区都有流传,影响力可谓广泛,中华文明的灿烂之光又一次照亮了全世界。 《新疆木卡姆》作为新疆维吾尔族文化的代表作之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往往是通过口耳相传这一途径实现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自然也借用此法。在民间,人们通常采用举办聚会的方式来互相传递音乐和舞蹈带来的活力。虽然面对面的交流具有极大的有效性和便利性,但是如果只通过口耳相传,那么那些丰富的优秀文化技艺则很容易被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被人们所遗忘,这种方法实际上并不可靠,优秀文学艺术中断或者失落都是经常发生的事,为此文字书写的存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的了,通过书籍把那些原本只在口头上流传的优秀文化和技艺实实在在地记录下来,这样就不用担心优秀文学艺术会失传或消失。 《新疆木卡姆》已经被国家列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务之急就是要相关的人员来传承它的优秀文化,否则就失去了保护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只有得到很好的传承使之魅力扩散开来,才会逃脱被束之高阁或者失传的命运。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了防止音乐瑰宝最终失传的命运,在1950年,我国相关部门让万桐书、刘炽等著名音乐家组成十二木卡姆整理工作组,并且对相关的资料开始了艰辛的挖掘和整理工作。他们将十二木卡姆的唯一演唱者找到了,就是维吾尔族的著名老艺人吐尔迪・阿洪老人,并且仅使用一台老式钢丝录音机就录下了十二木卡姆的全部内容。接着通过6年的时间,将十二木卡姆相关的曲谱和歌词整理完毕。经过整理和编辑,在1960年正式发行了《十二木卡姆》。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宣布了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申报的“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中国、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荣列榜中。其中,“蒙古族长调民歌”是我国首次与外国就同一非物质遗产联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并通过的项目。2007年10月24日18时05分成功发射升空的"嫦娥一号"搭载了31首歌曲,《十二木卡姆》选曲名列其中。 为此,新疆乌鲁木齐有专门的《新疆木卡姆》研究中心,还专门设立州级、县级研究中心。 二、《麦西来甫》的保护现状 《麦西来甫》是维吾尔古典木卡姆的渊源,属于维吾尔人民的创作型艺术作品,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完善并传承到当今社会的宏伟艺术遗产。主要流传于中国新疆维吾尔民族中,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文化的传递。维吾尔麦西莱甫根据自己独特的民族特征凸显其艺术魅力,是最具民族特色、内容最为丰富、最具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以木卡姆和民间乐舞为基础,集民间音乐、民间歌曲、谜语、说唱、演讲、神话传说、议论经书、空中走人、杂技及各种民进游戏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受现代化进程的影响,维吾尔民族的生计方式发生了变化,职业化的艺人人群开始萎缩。近年来一批老艺人相继辞世,“人亡歌息”的局面已经出现。麦西来甫受众群正在缩小,这种传统的文化面临着消亡的危险,保护工作必须立即展开。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2005年开始,麦西来甫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麦西来甫入选联合国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和急需保护的项目,人类代表作这个名称是顾名思义。急需保护的条件不一样,这个项目面临的是濒危的,所以才能进入急需保护 即使国家在努力保护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但迅猛的城市化依然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举步维艰。“如何改变这些困境,保证文化原生态都是一个艰难的考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怀和集体温暖。” 三、《赛乃姆》的保护现状 《赛乃姆》的主要发源地在南疆各个绿洲,那里的民族比较聚居,文化也相对发达。赛乃姆和古龟兹乐舞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维吾尔古典舞蹈中,它是内容最丰富的且具有较高的完整性。赛乃姆的伴奏乐器有很多,包括热瓦甫、沙塔尔、弹拨尔、都它尔和手鼓等。其中手鼓的应用更为普遍,在伴奏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既能掌控音乐的节奏速度,还能通过响亮的鼓声对气氛进行渲染。赛乃姆的舞蹈特点和维吾尔族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主要包括生活习俗、服饰、性格等方面。在当地人民的日常生活习惯中,如果遇到比较令人开心的事情,他们会不由自主摇动头部和颈部,赛乃姆将这些贴近生活的动作收录后,更容易通过它对外体现出维吾尔民族的风趣乐观。赛乃姆的音乐是在各地区的民间音乐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音乐形式,它的曲调比较优美,富有饱满的感情态度,节奏也相对比较鲜明。赛乃姆音乐都由数量不同的歌曲组成,演唱时可以增减但不能将顺序颠倒,必须和音乐节奏紧密配合,和舞者情绪发展相适应,其节奏基本由慢到快。 维吾尔族《赛乃姆》在艺术和文化上都有着较高的美学价值,探讨维吾尔《赛乃姆》的美学价值,对于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维吾尔族《赛乃姆》的美学价值首先表现为,它是维吾尔族人民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民族情感和文化心理的艺术再现;其次,维吾尔族舞蹈还表现为一种文化价值;再次,维吾尔族舞蹈表现了它的自身的艺术价值。 《赛乃姆》的保护不仅仅要政府出面来维持它的存在,更加需要民间艺人的传承。 四、结语 新疆,一个美丽的神圣之地。"新疆在历史上曾经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头堡,也是文化贸易的集散地"。保护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需要每一个爱好历史传统和文学艺术的人的努力,不能只靠国家和机构。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着,也在流失着,逝去的是那英雄气概,不变的还是那大山。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著作权法》第六条虽然规定了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但由于分歧较大,相关法规至今未能出台。本文力图从公法与私法双重保护,以保护为主、市场化为辅的思路去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可行性,以期望能够通过广泛的沟通与交流而使该问题更加清晰、明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单行立法;知识产权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表示为Folklore,是1846年由英国考古学家W.J.汤姆斯最早提出的。”①当时是指研究英国大众从古到今关于文学、文物的学问,现用来特指民间文学艺术。“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产品。”②而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一般从法律保护观点理解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这类作品的实例有民间故事、民歌、民乐或民间舞蹈及各种民族礼仪。”③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一概念,其内涵为:“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由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应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④ 由上可知,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主要有三种,即“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由定义可知第一种称谓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它更类似于一个特定地域或国家的“传统文化”,其外延大于我们现阶段的知识产权领域。而第二种称谓则显然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解读,即民间文学艺术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品,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只能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去设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称谓与第二种称谓应属于种属关系,即第一种称谓为广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而第二种称谓为狭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至于第三种称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笔者认为其实质是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一个表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所以在后制定的文件中使用这一概念,也是认识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形式,单纯的思想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表达就是表现这种形式的方式,即将人类对外界的描述用一种可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作品也是表达,但它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如独创性、以载体为依托,可大量复制等。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外延要大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所有的作品都是一种表达,而有些表达并不都是作品。笔者本文所论述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特指广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呼吁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这其中既体现了利益的博弈,也反应了民间文学艺术所面临的滥用与消亡的现实。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否应当保护这一问题,国际上已经初步达成了肯定的共识,但对于保护的模式与保护的范围,各个国家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⑤ 虽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还存在分歧,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则不容置疑。作为数千年来人类文明的遗产,其无论是从历史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都不可或缺。人类不能没有灵魂,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我们应突破利益分配的功力思维模式,将其上升到整个人类思想发展与传播的高度去制定相应的保护模式。目前,学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是通过单独立法的模式进行保护还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进行保护,笔者将首先总结一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特征,以便接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 通过上文可知,民间文学艺术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主体的集体性。众所周知,大量的传统艺术都是通过无法确定的创作主体,如某一村落、某一行会等群体成员集体创作;或是通过某一家族世代的传承完善而产生的,如北京的抖空竹、庙会、京剧、四川的蜀绣、藏族的锅庄舞、剪纸等即是如此。民间文学艺术经过世代的发展,蕴含了大量的人类智慧与历史积淀,其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所表现的技艺本身。另外,很多知名的民间文学艺术已无法确定具体的创作主体,进而演变为某一地区的文化符号。更重要的是,当特定的集体丧失了维持与再创作的能力时,该艺术形式则面临着消亡、失传的命运。这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理由之一。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希望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主体必须明确,专利权人及商标权人还必须经过法定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与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相符,毕竟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不确定性限制了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立法保护,因此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艺术资源被大量无偿利用而得不到法律的规制。虽然对艺术资源的利用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本身是一件好事,但从利益分配劳动学说的角度来看,付出之后如果没有直接的回报,本身就是一种不公。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持续发展性(动态变化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稳定性的一面,这也是其能够世代流传的原因,经过长年的发展,其表达形式已经被人们接受并形成了基本固定的模式。然而,正如某一方言之下还有不同的分支,如四川话中的成都话、重庆话等,某一民间艺术形式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流派,不同的非实质性的表现形式,如武术。民间文学艺术还具有持续性的一面,即指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迁,艺术形式本身自发的或受到外力的变化,这也是其自我生存的调解方式。但是,该变化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而不是实质上的自我颠覆。 知识产权法的客体必须具有稳定性,无论是作品还是专利、商标都必须严格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稳定性意味着权利与责任的明确性,而对原有客体的发展(如演绎、改进)则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法客体。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动态性显然无法直接融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虽然具有集体性,但该集体的范围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如某个家族,某个村落。而且,该民间文学艺术必须体现了该地区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即地域性特征。特别是在中国这一地大物博,民族资源丰富的国家,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体现的更加明显。 但是,地域性并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必备条件,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该项特征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并无太大的冲突。反之,地域性特征可能会加强作品的独创性,增强作品的艺术价值。而在商标法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性因素。 (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方式的无形性 表达方式的无形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法相冲突的重要特征。众所周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都面临着失传的危险,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种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有形无体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无形的思想要想被人们感知,被社会传播必须通过有形的载体复制下来,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因。目前,很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停留在思想的范畴之内,一方面是由于技术问题以及成本的因素导致无法对其进行转化;另一方面,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保守传统及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的极高价值,也导致部分主体不愿分享自己的艺术成果。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模式 基于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分析,在设计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分析以下理论问题: (1)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护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无疑是其重要使命,但知识产权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特征之一便是其具有的公法属性,如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需国家机关授权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的时效性。因此,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去分析,赋予主体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刺激创作进而丰富人类社会的艺术文化成果,其终极的目的就是满足社会整体的精神文化需求及通过科技的发展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即公共利益。 (2)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保护属性 权利是民法的属性,民法侧重强调权利,突出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但是不可否认,某些法律的立法初衷更加强调保护,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某些无法自我保护的领域给予主动性保护,如《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在无形财产领域,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即属于此类,其保护的属性要大大强于其权利属性。 (3)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 功利主义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如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到底是否利大于弊呢?也许有人会说,发达国家大量利用民间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资源来创造大量的艺术产品,赚取了大量的利润,而资源输出国或地区却享受不到任何利益(利益分配劳动学说),这是明显的不公平。但是,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如果对艺术资源的利用并没有限制资源输出国或地区对原有资源的利用,而且进一步促进了当地文化、经济的发展及输出、促进了文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传播及利用,则被认为是合理的。即使对资源输出国造成了负面影响,也要比较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孰重孰轻。另外,绝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即其已经纳入了公有知识领域。因此,从利益的角度过分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限制及保护,可能会与知识产权法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相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侧重从私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设计则应侧重于从公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便建立公法、私法双轨制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单独立法的保护模式⑥ 通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即属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都可以通过公法性质的单行立法来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非物质遗产法》、《文物保护法》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积极的借鉴及宝贵的实践经验。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护模式,应侧重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强调保护性。与私法相对,单独立法应优先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规定相应的保护主体、经费支持及保护的方式。权利主体应当具有非营利性,其宗旨应当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免于被滥用、被破坏及消亡,而不是盈利。二是侧重于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众所周知,权利包括物质性权利及精神性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应当更多的去维护艺术创作主体的精神权利,其财产性权利应充分的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三是宣言性立法。由于现阶段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其主体、保护范围、保护的方式还存在很多争议,故制定宣言性质的法律法规有其合理性,在掌握一定的实践经验后可再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护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财政、硬件基础,在短期内快速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体系。另外,政府通过公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不应形成垄断,社会团体及个人仍然可以参与进来,辅助行政机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有一定的交叉,故私法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完全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进行保护。由于科学技术等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尚有争议,笔者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简单介绍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1)著作权法的视角 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一是将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民间文学艺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利用、收益及保护;二是通过对公有领域中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作品化,即将其通过特定的载体创作成作品来对其进行保护。由于著作权对权利人的保护期限非常长(如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故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乃是其最重要的方式。 (2)商标法的视角 商标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贡献主要为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化或服务化后,通过注册商标来参与市场竞争(包括国际市场)。另外,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也对特定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重要的是,商标法中权利人的商标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永久性权利,权利人获得商标权后,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永久性的使用该商标,而不用担心其进入公有领域。 (3)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的视角 不正当竞争法及垄断法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与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相对,其更强调禁止而不是授权。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及服务在市场流通时,如果权利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两部法律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无形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国务院在2008年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2011年《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出台,并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是,在实践中,社会公众的无形财产保护意识普遍不高,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执法及宣传力度非常不足。加上改革开放后,受西方发达国家“文化殖民”的影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后继无人的情况比比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举步维艰。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如何加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律的有效执行,应当是我们面临的比制定法律更加严峻的问题。《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及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心的设立可谓开了个好头,但严格保证其非营利性、中立性,使其免受经济利益的侵害才是其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 另外,本文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保护模式,并不是对市场经济的否定。之所以以公法为主,是考虑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如果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被破坏、消亡,则如无源之水,一切利用都没有了意义。而私法模式发挥的更多是传播的作用,即将那些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通过市场的过滤与选择之后,充分的发挥其内在的价值,使其更好的发展,造福公众。基于此,笔者结合工作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的思考,将此问题提出,以期望能够激起思想的火花,得到读者更多宝贵的意见。 作者简介:王琼(1981-),男,黑龙江牡丹江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从事商标注册与知识产权顾问工作,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出路问题 【摘 要】由于不同种族文化、不同习惯风俗、不同事物认知程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普遍被认可的定义是比较有难度的,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条例。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对文学艺术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确定。对其准确的定义有利于确定保护的范围,防止对其侵害、滥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民族的团结,调动人们对其挖掘的积极性,并且有助于促进各国交流,繁荣世界文化。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知识产权法 一、引言 从宇宙洪荒般的寂寥衍化出如今璀璨光华的文明,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厚重的文化沉淀,大放异彩的思想光芒让我们整个的曾经与现在都拥有硕果累累。而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具有典型民族特色的部落文化正是这一千年历史的传承与结晶。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主要采用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我国尚未出台单独的法律予以保护。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是指某一民族或者某一个地区人民的传统艺术的表达形式,如民间传说、民间诗歌、民间音乐、民间服饰、民间建筑等。可是实际情况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首当其冲的是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1、民间文学艺术在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6年共同制定颁布,并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由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该国个人或部落创作的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民间文学艺术在国内的相关规定。我国民间艺术源远流长,凝结着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和结晶,是中国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所以民间文学艺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采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来进行保护。譬如浙江、宁夏、江苏等地区对当地民间文化艺术的非物质性文化遗产都相继制定了保护条例的规定。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由个人或群体创作并逐渐被大众认可的具有群体特色的,并与其传统文化相辉映的,经代代相传的并不断发展的文学形式。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也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必定不是一人之力所能完成的,它能够历经岁月兴衰而不曾湮灭,所焕发出的巨大生命力自然不是个体可以赋予的。在发展传播过程中,不断融合进其所处时代的时代特征和其所处地域的地域特征,并因其自身的特色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样,民间文学艺术在表演中,就经过了一个又一个表演者的“二次创作”,这才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的成熟状态。 2、时间上的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最初的内容和形式肯定不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样,必然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持续发展期这几个阶段,并不是一下子就完善起来的。而这个过程,可能是数十年,更可能是几百年。而且由于揉合了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的横向成果,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更加的具有典型的民族色彩和群体特色。 3、产生上的地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于一个民族,一个地区, 甚至一个部落,所谓一方水土,一方人,它就该反应这一民族,或者区域或者部落的区域特色和传统文化,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的频繁往来或民族文化的交流,那么那些值得弘扬,需要发展的作品就延以后世,流传下来。 四、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采用了版权保护的模式。另外,在专利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地理标志方面也建立起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登一记预告制度”、“数据库索引制度”等保护制度,这些保护制度与版权保护模式一起构成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虽然经过多年的完善补充,我国能够使用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模式越来越多,但是其选择的侧重点和方式方法还是大同小异。 1、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的保护选择。该类法在市场环境中的作用都是从一个侧面发挥出来的,像商标法、地理标志的保护都是以在市场竞争中用注册的方式来证明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能赋予权利人对抗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但却无法保证权利人的积极权利,易使其置于消极地位,这样做是不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的。 2、邻接权的保护选择。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是它的侧重点,但是还不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方式进行选择。 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指依据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将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文学作品区分开,在版权体系之外重新构建一个法律保护体系。和版权保护模式相比,采用特殊权利保护的模式则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更长远的完善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各方面。 首先,在主体方面,这种保护模式肯定了群体型组织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也承认该群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这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来说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其次,在保护范围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所具有的外在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言语表现形式,即可以用文字或语言表达出的各种形式,如小说、诗篇、远古以歌谣或祭祀文所遗留下的文字等;二是音乐表现形式,即通过填词、谱曲并用乐器敲打出来的以歌曲形式呈现的作品;三是行动表现形式,即以舞动身躯表达情感的各种仪式或表演;四是有形表现形式,即通过双手制作出的各种艺术制品或绘画雕刻的各型各色作品。 再次,保护期限方面,我国著作权保护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五十年。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得在其保护期限不能等同于一般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须依据其自身的特点设定一定的特殊性。显然,五十年的保护期,是不能使作为历史见证的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的,所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应该是无期限。如此无期限的特殊保护,其意义深远。就主体而言,不仅能够切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权利人;而且,在艺术形式发展方面,对民间文学的特色性和价值性也有深刻的延展和促使作用。 五、结论 由于民间文化艺术在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我国还尚未制定相关保护法律之前,应综合各方面相关法律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单靠单独的制度以及政府的行为是没有办法全面保护的,这同时就需要著作法、商标法等法律配合。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其完善提供必要的实践,使之更符合社会的需要。作为中华文明千年流转的瑰宝,是需要我们世世代代予以保护并传承的,这也是在守卫我们的精神家园。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试述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摘要]新疆是一个多个民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并存的地区,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以三大英雄史诗《玛纳斯》、《江格尔》、《格斯尔》以及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阿依特斯等为代表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薪火相传。20世纪开始的10部民间文艺集成被收集整理成为“文化长城”,把散落在民间的文化艺术做了梳理,并予以出版发行,保存了民间记忆。以2005年成功申报“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为发端,更是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一个新高度,民族民间文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受到举世瞩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文化;三大史诗 新疆在历史上曾经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头堡,也是文化贸易的集散地。作为东西方文明的孔道,古代新疆提供了东西方交流和互补的大舞台。从某种意义上说,东西方文明的交流无疑始于人类的好奇心,因而不顾远隔千山万水,想尽一切方式去“相会”,开通了玉石之路、丝绸之路、瓷器之路、香料之路,相互交流情感,交换商品,凿空、打通了地理和情感的空间,因而得以共享“成果”。新疆也因此得以成为人种蓄水池、文字博览馆和四大文明的交流地。 新疆是一个多个民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并存的地区,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着以维吾尔、汉、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 13 个民族为主的 47 个民族。它们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自创造了本民族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目前,新疆仍然保留着以九种语言、六种文字为载体,分别来自绿洲、草原、山林文化背景,根据不同岁时、节令和场合的需要,由各族群众自然维系的品类繁多的原生态民间文艺活动,以此构成了中国西部多族别、多语汇、多重文化背景异彩纷呈的民间文艺画卷。 一、民间文学艺术定义 民间文学艺术也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时使用“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和“expressions of folklore”两种表达方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议并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表达形式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条款》,在该示范条款中,受保护客体被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expressions of folklore)”,而不是笼统地称“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也没有使用“作品”一词。我国《著作权法》中采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我国民间文学通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于民间,是千百年来无数劳动人民聪明智慧的体现,因此,内容和种类非常丰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也变得比较困难。这一概念可能包括世界范围在众多群体中产生的习俗、传统、艺术表达形式、知识、信仰、产品、生产方法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大多数国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都倾向于较宽的范围,一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款》的范围相同,“具有由某某国家的一个群体所发展和持有的某种传统文化遗产特征的,或者由反映这一群体的传统文化期望的一些个人所发展和持有的某种传统文化遗产特征的作品”,即包括: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乐器;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者礼仪形式;有形表达形式,诸如乐器、建筑艺术形式。而且这样的定义和列举也不是封闭的,相关的国家可以自由地提供他们认为应该保护的传统文学艺术作品的名单和种类。 总体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通过口头传授或者模仿的方式代代相传下来;第二,反应了一个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第三,包含有这个群体的文化遗产元素;第四,由不知名的作者或者由群体创作的,以及经过该群体的认同由有权利、责任和被许可的个人创作的;第五,通常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目的在于宗教信仰和文化的表达;第六,在这个群体中一直持续地进化、发展和继续丰富。 这是目前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部概念,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基本上是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又有所提升。本文不拟在概念上进行阐述和对比。 二、以三大史诗为代表的新疆民间文学保护状况 (一)三大史诗和口头传统 1986年,由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国家民委、、财政部联合组织发起,实施“中国民间文艺十套集成”编纂工程。新疆在此时也启动了该项工程。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费、人力,也由于翻译等原因,史诗未能纳入当时的工作视野之中。其实,史诗属于叙事诗之中,不必单列。但它有特殊的地位与价值,而且蕴藏量极丰富。单独将它结集在一起会更为醒目,在中国乃至世界文学史上凸显它的价值与地位,“中国无史诗”之论也就不攻自破。 在中国,口头传承至今仍然是一个十分活跃、有生命力的传统。人们采用众多叙事形式与类型重新讲述古老的故事,转述个人的亲历事件,传播客观知识,评判人间是非。口头传统为人们的经验和日常知识、地方性的历史事件、传闻、幽默的智慧、道德评判和艺术趣味提供了有效的表达方式。在职业故事讲述者之外,口头传承是日常生活中与讲述活动的社会情境紧密相关的艺术。一个简单的母题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文本类型当中,包括口头俗语、谚语、惯用语、笑话、轶事、故事、传说、回忆、寓言、俗谣、民歌、曲艺、手指游戏或儿歌。民间叙事的研究者、民俗学者、文学作品研究者或历史学家在研究口头传承时,依赖的是固定的口述文本。尽管仅就技术而言,当今时代具有重现声像的可能性,但是,最重要的固定文本形式仍然是书面文字。对口传内容的每一次书面转录,都意味着将口头形式转变成书面形式,由此引起的对口传内容的改变是不可避免的。民歌、俗谣和其他的短小韵文等易于记忆的形式,尚可以比较容易以韵文的形式被重新转写出来,可是,对民间叙事文字的转录就相对困难了。 在西方怀疑和认为中国没有史诗的时候,中国三大英雄史诗《玛纳斯》、《江格尔》、《格萨尔》从民间横空出世,显示了中国游牧文化口传心授的璀璨,与中国农耕文化形成的文献典籍共同组成了中国悠久的文明史。同时也有力地驳斥了西方对于中国无史诗的妄言。 中国三大英雄史诗是古代柯尔克孜族、蒙古族人民将反抗外辱、统一部族、历经变迁的民族命运,创编成英雄豪杰征战四方、降妖伏魔、除暴安良、建立美好家园的壮丽诗篇,经历几代艺人不断增益和荡气回肠的演唱,而逐渐形成的气势恢宏的英雄史诗,在世界上享有盛誉。中国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中的两部,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和蒙古族的《江格尔》都以新疆为主要流传地,另一部藏族的《格萨尔》在新疆蒙古族群众中也有变体《格斯尔》流传。新中国成立以后,《玛纳斯》、《江格尔》、《格斯尔》(在藏族地区称《格萨尔》)等著名少数民族英雄史诗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取得重要成果。 (二)《玛纳斯》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况 《玛纳斯》在民间流传了近千年,在我国主要流传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族自治州。同时,《玛纳斯》也是跨国界的英雄史诗。除我国新疆地区之外,地处中亚的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北部有柯尔克孜族居住的地方也有流传。这都显示了《玛纳斯》的独特价值。目前,《玛纳斯》已被列为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名录。它是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代表作之一,是柯尔克孜族语言和哲学的典范,也是迄今为止柯尔克孜文学艺术的巅峰。 我国记录整理的、由被誉为“当代荷马”的著名“玛纳斯齐”居素甫·玛玛依演唱的史诗共八部23.6万余行。“玛纳斯”是这部史诗的总名,各部都以该部主人公的名字命名,如《玛纳斯》、《赛麦台依》、《赛依台克》、《凯乃木》、《赛依特》、《阿色勒巴恰与别克巴恰》、《索木碧莱克》、《奇格泰》。每一部都独立成章,叙述一代英雄的故事;各部又相互衔接,使全诗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玛纳斯》为传记体长篇史诗,人物情节、叙事结构紧密相连,谱系完整,气势恢弘。悲剧美和崇高美是贯穿始终的主要特征,这在东方史诗中是惟一的。《玛纳斯》描述了玛纳斯家族八代英雄的生活和业绩,反映了柯尔克孜人民联合兄弟民族反抗卡勒玛克、克塔依奴役的斗争,体现了柯尔克孜民族勇敢善战、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与民族性格。这是一部具有深刻人民性和思想性的典型英雄史诗。 生活在天山南北和帕米尔高原的柯尔克孜人至今仍传唱着本民族的英雄史诗《玛纳斯》。人们在咏唱和聆听中,寻找着祖先的身影和声音。《玛纳斯》就像一轮明月,辉映在他们头顶的夜空里,清晰地浮现出柯尔克孜人的前世今生。 现已过九旬高龄、仍健康幸福地生活在阿合奇县的居素甫·玛玛依老人是当今世界惟一可以完整演唱八部史诗的人。在柯尔克孜族民众中间,他和已经去世的另一位演唱大师艾合买提·玛木特居素甫老人深受柯尔克族族人的尊敬和爱戴。 我国对《玛纳斯》有计划的收集、记录工作始于新中国成立,对柯尔克孜史诗《玛纳斯》的收集记录工作经历了三步。 第一步:20世纪50年代进行的柯尔克孜语方言调查,记录了史诗的某些片断,使得《玛纳斯》从一起步就注定了不寻常。起步早、动手快、高起点,这一切为今天的申报工作在历史的那一刻都做好了铺垫。而这一切,还只是开始,以后的工作接踵而至,及时收集、整理和翻译,也使得这部史诗从一开始就幸运地得以记录和存在。 第二步:1960年,中央民族学院实习组在帕米尔高原记录了史诗的第二部,并与新疆文联的工作人员合作译成汉文、维吾尔文发表。在北京,成立了部级的史诗《玛纳斯》研究会。作为新疆的文化资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给予了高度重视。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新疆负责的《玛纳斯》工作组,对史诗进行了全面调查,初步查清了新疆境内的《玛纳斯》流布区域和玛纳斯齐的分布情况,进一步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史诗异文进行了记录、录音、整理、翻译。中央有关部门和新疆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多次组织过对史诗的收集记录和翻译工作,先后用汉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发表过史诗的某些片断。 第三步:1978年以后,对史诗的调查、记录工作又重新开始。在北京和新疆文化艺术工作者的努力下,史诗八部的记录、整理工作全部完成。1984年,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史诗第一部第一册和第二部的第一册(均为柯尔克孜文)。1995年,整理出版了居素甫·玛玛依演唱的《玛纳斯》(柯文)八部23万余行,吉尔吉斯文版八部,翻译出版了汉文版第一部及精选片段。有关专业机构陆续启动了《玛纳斯》八部18卷和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系列丛书汉译工程。2010年,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成功申报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① (三)《江格尔》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况 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英雄史诗演唱传统。根据德国著名蒙古学家海希西的统计,迄今已经以各种方式搜集记录的蒙古史诗大约350种,其中1/3的文本被翻译为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西方文字(搜集地域包括俄苏、蒙古国和中国)。这些流传至今的史诗文本,数量可观,从中可以见到许多相当古老的成分。因而有学者推断说,蒙古史诗的演唱传统至少已达数世纪之久,其源起甚至可以上溯到氏族社会时期。显然,史诗的发生、演进过程,以及史诗中所蕴涵的社会历史内容(尤其是史诗与历史人物和特定事件的关系)及其艺术技巧等问题,一直是中外学者长期关注的问题。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蒙古史诗的学术研究史,若是从西方人最初的搜集工作算起,已经延续了大约200年左右。相关的学术研究著述亦可谓汗牛充栋。俄苏、蒙古国、德国等国家,都有大量的蒙古史诗研究著述相继出版。“就整个研究水准而言,中国学者的研究,无论在资料的积累与搜集资料的规范化方面,还是在探讨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上,都还不能同国外学者已经取得的成就并驾齐驱。应该承认,蒙古史诗理论建设的主要成就是由国外的学者完成的。这即是我们颇感缺憾的地方。”② 20世纪80年代初,《江格尔》研究室工作人员深入蒙古族聚居的24个县、市,对《江格尔》进行了大规模普查,拜访加·朱乃、皮·冉皮勒、普尔布加甫、才·哈尔次合、李·普日拜等105名江格尔齐,共采录民间口头流传的《江格尔》187盒录音磁带,其中包含157种变体。还收集到了非常珍贵的《江格尔》手抄本,初步完成了对《江格尔》史诗大规模普查的历史任务。 1981年开始,一方面继续搜集《江格尔》史诗的新变体,另一方面抓紧进行对《江格尔》的整理和翻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1982~1996年,先后分几批出版了14册《江格尔》资料本,20多万行诗。1986~1990年,整理出版了70部《江格尔》文学读本三大卷,约10万行诗。为了让广大蒙古族人民欣赏《江格尔》,又将《江格尔》由托特蒙文转写成胡都木蒙文,先后于1988年、1989年和1996年分三册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随后,组织翻译人员将《江格尔》文学读本译成汉文,分六册,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还有1996年由内蒙古科技出版社以经卷式版本影印了《江格尔》手抄本。 1982~1996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和北京先后召开了四次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之后,在历次研讨会上宣读交流和报刊上发表的研究成果,汇编成《江格尔》论文集,共计汉文版一册和蒙文版六册,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 随着以上所述的有关史诗《江格尔》图书的陆续出版和各种活动的举办,使《江格尔》史诗在国内外文化界中已成为人人皆知的著名文化遗产之一。从而使国内外出现了《江格尔》研究热潮。自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在我国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已达500多篇,研究专著近10部。 (四)《格斯尔》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况 新疆卫拉特蒙古《格斯尔》内容丰富,语言精练,几百年来这部史诗自青海流传至新疆,为适应卫拉特蒙古方言、习俗、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等,由艺人不断地进行了再创作,现已具有卫拉特化的特点,有别于其他蒙古《格斯尔》。《格斯尔》是蒙古族和藏族人民共同创作的同源异流的优秀文化遗产,也是世界级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格斯尔》传入新疆蒙古族民间之后,很快得到广泛流传,并与卫拉特蒙古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相融合,经过卫拉特人民的不断加工再创作,形成了具有卫拉特蒙古风格的《格斯尔》。《格斯尔》在新疆蒙古族中广为流传。党和国家一直很重视《格斯尔》的抢救和研究工作,先后把它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六五”、“七五”、“八五”重点规划项目。新疆蒙古族聚居区采录到了吕日普、卓·道尔吉、吴特卡等32名格斯尔齐讲述的60多种变体,收集到托忒蒙文手抄本10册。在此基础上,以地区分册整理了4本资料本。经认真筛选和编辑、整理了12章文学读本卫拉特《格斯尔》,用托忒蒙文版和胡都木蒙文版出版。先后出版了《新疆蒙古族长诗精选》、《江格尔故事梗概》、新疆蒙古族长诗汇编《哈尔查莫尔尔根》、《江格尔论文集》(上、下册)等。还编选出版了中国社科院重点科研课题《格斯尔全书·新疆蒙古族格斯尔卷》、国家“九五”重点图书规划项目《格萨尔文库》第二卷《卫拉特格萨尔本》。 三、以十套集成为代表的民间文学保护状况 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首先实施“三套集成”以后,文化部配合搞了“七套集成”,最后构成了“十套集成”。新疆同样如此,新疆自治区文化厅承担了七部集成,新疆自治区文联承担了三部集成。在边疆实施这一工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在文化上具有跨境分布的特点。目前,周边的一些国家正在大力关注民族民间文化的整理,并把一些文化形式进行了注册式抢占。我国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要抢救,还要抢先,抢先比抢救还急。否则,我们的文化主权就会受到侵害。“这种文化主权包括三个内涵:第一是创造发明权。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创造发明的;第二是所有权。我们创造的东西归我们拥有。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帝国主义侵略我们,我们的创造权和所有权分离了,我们的文物被大量巧取豪夺。第三是阐释权。对中国文化,中华民族最具阐释权,而且这种阐释最具权威性。我们的文化主权曾丧失了不少。巴基斯坦在80年代就出了30卷《格萨尔》,似乎它是国际《格萨尔》研究中心。维吾尔族的纳瓦依是我们新疆维吾尔族的诗人,在中亚建有纪念馆和资料库,而我们就没有。越是开放的年代,边疆越会处在前沿。过去很多落后的边疆现在正在成为热闹的地方。这种热闹的地方,我们如果放弃了文化关注,将会遗患无穷。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主权的流失很可能导致国土主权改向,所以,对文化主权要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去认识”。③这些民族大都是跨国民族,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同一民族中都是有流传的。过去这些相邻国家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搜集、整理、刊发仅限于本国,而近些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化,各国纷纷把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工作纳入到政府有组织的计划之中,呈现出同一民族的民间文学作品谁先申报出版,谁就占有主权的势态。 新疆60年的发展,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是从少到多,文化的档次、质地从低到高,文化的规模形态从小到大,这样一个不断积累、不断壮大、不断发展的过程。历经20余载有上万名专家、学者和文艺工作者参与的《中国民族民间十部文艺集成志书·新疆卷》陆续完成编纂,顺利出版,十部文艺集成志书约1600万字,被称为中国“万里长城”文化工程,包括完成的《中国戏曲志·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志·新疆卷》、《中国曲艺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华舞蹈志·新疆卷》、《中国歌剧史·新疆卷》,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艺术史上最全面的一部巨著。 国家重点艺术科研项目的《中国戏曲志·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以及《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新疆卷》等已经出版面世,因编纂成绩显著,先后两次得到文化部和自治区文化厅的表彰奖励。新疆民歌、民间故事、民间谚语三大民间文学集成编撰工作均已完成,以上成果不仅及时抢救保存了新疆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而且也为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提供了借鉴。 《中华民俗大典·新疆卷》包括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柯尔克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满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等13个新疆世居民族的13大类民俗事象,以汉文版出版。目前,已完成了《中华民俗大典·维吾尔族卷》、《中华民俗大典·汉族卷》、《中华民俗大典·哈萨克族卷》等13个民族的卷本,总计202.42万字,并做好了出版准备。 四、其他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状况 新疆民族民间文学资源丰富。多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先后搜集、整理、翻译、出版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和乌孜别克等民族大量的民歌歌词、神话传说、民间笑话、民间故事、寓言、谚语等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遗产。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根据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特点,在县卷资料本的编纂工作中,编了四套,即故事、歌谣、谚语、长诗,共编纂出版了县卷资料本432册,其中长诗22卷,选收了长诗186部。由于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国家卷的编纂任务重,不仅作品量大,涉猎文种多,翻译的难度相应也大,直至2006年底,三卷才最终完稿。 新疆是我国少数民族民间长诗的故乡,据不完全统计,就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族就有近800部长诗。就其数量,新疆民间长诗不仅在国内,就是与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相比都是独占鳌头的。长诗在维吾尔等民族中被称为达斯坦,是新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民间文化长廊中最璀璨的一颗明珠,是民间文学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如果说故事、歌谣、谚语是漂泊在民间文学海洋中的一叶小舟,那民间长诗就是一艘巨轮。民间长诗可以说是民间文学的综合,它内容丰富,场面宏大,包容性强,涵盖了民间文学作品的方方面面。 民间长诗的种类较多,有创世长诗、神话长诗、历史长诗、生活长诗、爱情长诗、习俗长诗等。民间长诗所涉及的题材重大,时间跨度长,影响力强,通常以某个民族历史生活的侧面为主题,真实而又艺术地反映出某一民族的文化心理、社会背景、审美取向等。 “达斯坦”是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族人民对叙事长诗的通称,在山林、草原、绿洲不同民族聚居区,常有年长的艺人伴着苍凉的古琴声,用委婉有致的曲调,情真意切地讲唱英雄传奇、爱情凄美的故事,观众里里外外簇拥、全神贯注倾听的场景,让人无法怀疑“新疆蕴藏着数百部叙事长诗”的推断。 第一,维吾尔叙事长诗。在民族民间叙事文学方面,维吾尔族有叙事长诗《福乐智慧》、《艾里甫与赛乃姆》、民间故事《纳赛尔西·阿凡提》。维吾尔族叙事长诗不仅数量多,题材广泛,反映了不同时代劳动人民丰富多彩的生活,刻画了众多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而且在艺术上呈现出各自不同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达斯坦”是新疆维吾尔族历史悠久的一种曲艺形式。“达斯坦”为维语,意为“叙事长诗”。作为曲种的达斯坦,是以说唱长篇韵文故事为基本特征的。叙事长诗之所以成为说唱表演的曲艺形式,是由于维吾尔族借用本民族的大型音乐套曲、古老的“木卡姆”中的曲调选段来歌唱表演的,如《艾里甫与赛乃姆》、《玉素甫·艾卖提》和《阿不都热合曼汗·霍加》、《好汉斯依提》等。民间传唱的达斯坦曲目虽然成百上千,但以曲本形式被记录下来的并不多。哈喇汗王朝时期,麻赫默德·喀什噶尔里记录了《阿里普阿尔图阿》、《比凯希阿尔斯兰王子》,拉布胡孜记录了《玉素甫与孜来哈》等。叶尔羌人玉素甫阿吉于明弘治、正德年间(15世纪末)完成的《艾里甫与赛乃姆》是只唱不说的曲本。清乾隆二年(1737),维吾尔人肉孜·买买提抄录的《艾里甫与赛乃姆》是一种说唱形式的维吾尔达斯坦,叙说部分442行,叙唱部分1262行。清光绪六年(1880),由无名氏抄录的《艾里甫与赛乃姆》,是完全演唱的维吾尔达斯坦,至今仍在莎车地区广为流传,被视为维吾尔达斯坦的代表性曲目。此外,还有维吾尔族古典文学《热比亚与赛丁》、《帕尔哈特与西琳》。 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系列维吾尔族达斯坦选集。据初步统计,已发表的达斯坦达110部,《福乐智慧》是喀喇汗朝的著名长诗,由玉素甫·哈斯·哈吉甫于伊斯兰历462年(1069)撰成,曾献给喀什噶尔的统治者桃花石·布格拉汗。全书共85正章、3附篇、13290行,采用阿理孜格律写成。内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哲学、文学等各个领域。《福乐智慧》用清新、形象、生动的语言表述难懂、抽象、枯燥的哲学概念和伦理思想,产生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该书散文体序言作者说:“秦国和马秦国的学者和智者都同意这一点:在东方,在整个突厥斯坦未曾有人用布格拉汗的语言,用突厥人的语言创作出比此书更好的作品。此书在各国因其十分有用而有不同名称。秦人称其为《王君之宝鉴》,马秦人称其为《国家之眼睛》,东方人称其为《统治者的装饰》,伊朗人称其为《突厥王书》,一些人称其为《劝王书》,土兰人称其为《福乐智慧》。”这充分说明了《福乐智慧》的影响力。 《福乐智慧》原本已佚,现存三个抄本:回鹘文抄本,一作赫拉特本或维也纳本;苏鲁斯体阿拉伯抄本,又作开罗本;纳斯赫体阿拉伯字母抄本,又作纳曼干本或费尔干那本。 第二,哈萨克叙事长诗和达斯坦。哈萨克民间文学中,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是最优美的形式。哈萨克民间达斯坦数量之浩繁、内容之丰富、语言之生动流畅、思想性与艺术性之高深,是哈萨克族的真实写照,表现了哈萨克族人民的风格、气质、社会结构、生活特点、民俗风情。哈萨克民间达斯是在哈萨克族古代神话、传说、诗歌、谚语和故事等民间文学丰厚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哈萨克人民丰富的民间文化财富,据统计,哈萨克族有200多部长诗,它包容了哈萨克族古代历史、生活各个方面,成为哈萨克族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语言、哲学、宗教、军事、美学、习俗的百科全书。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可分为英雄史诗、爱情长诗、历史长诗、长诗新编(黑萨)等。而哈萨克族阿肯阿依特斯是勤劳的哈萨克人,以奇特的智慧和饱满的感情创造了光辉的草原文化。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哈萨克族用阿肯阿依特斯(对唱)艺术歌唱真理、忠诚、美好、友谊、智慧和才能,用尖锐的语言批判和揭露残忍、愚昧、懒惰、不平、剥削等社会的阴暗面,表达了人民的共同心愿,表达了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未来的无限期望。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和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带着哈萨克歌的魅力和草原文化内涵广泛流传和保存于民间,以口述的方式一代又一代传播到今天,成了哈萨克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群众性精神文化。 在哈萨克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演唱叙事长诗既是一种娱乐方式,为家庭聚会、群众聚会增添喜庆、欢乐的气氛,也是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形式。他们从各种题材的叙事长诗中了解了本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礼仪等。所以,“汉族把历史写在了书中,哈萨克族把历史写在了阿肯的嘴上”。逐水草而居的哈萨克族人构成了具有浓郁草原特色的民俗和民间文化,其中,哈萨克族达斯坦就折射出了哈萨克族人的智慧,是该民族文学作品中最优美的形式,也是哈萨克族人生活的真实写照。它是在哈萨克族古代神话、传说、诗歌、谚语和故事等丰厚的民间文学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哈萨克族宗法社会制度、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的特点,还有一些草原上不成文的习惯等。 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在国外主要分布和流传在哈萨克斯坦、蒙古等地,在我国主要分布和流传于伊犁州、博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等哈萨克族聚住区。在国外,对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保护工作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就相当广泛地开展,随着沙俄进入中亚地区,俄罗斯学者和哈萨克学者开始搜集、整理和研究并刊印出版。到了20世纪初,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内容更是得到大规模地搜集记录和归档。仅在哈萨克斯坦阿乌佐夫文学艺术研究所的手稿档案资料中就保存着成千上万行的记录资料。在我国,对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搜集、整理、出版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初,少量地进行了民间调查、记录工作。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与整个民间文学工作一样,对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内容的搜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大量的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得到搜集。并在搜集和发表民间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开始了分类单行出版工作。按国家计划和兄弟民族的“四套集成”(民间长诗、传说故事、民歌、谚语集成)一起被纳入了科学轨道。随着“四套集成”工作的顺利进行,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的搜集、整理、出版的水平更进一步发展。出版了第一、第二卷《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现在正准备出版第三届阿肯阿依特斯选集英、汉、哈文本。2009年出版了《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汉译本第一集。2010年,新疆文化厅艺术研究所主编,交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哈萨克族阿依特斯论文集》。 新疆今后还将翻译出版《哈萨克民间达斯坦》2~10卷、《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2~10卷,并力争把《新疆少数民族文化工程系列丛书》打造成弘扬少数民族精品文化和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精品工程。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工程叙事长诗系列《哈萨克民间达斯坦》(第1卷)、《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第1卷)举行发行仪式,这标志着新疆首批哈萨克族文学艺术作品汉译版正式面世。 在哈萨克族漫长的历史上,叙事长诗记录着民族历史和自身的符号,是哈萨克族重要的历史记忆。 尽管叙事长诗起源于何时尚无定论,但人们相信,哈萨克族民间达斯坦是与哈萨克民族的生活、历史同时产生和发展的,是在哈萨克族古代神话、传说、诗歌、谚语和故事等民间文学丰厚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哈萨克人民宝贵的民间文化财富。根据目前的调查,哈萨克族达斯坦有300多部,可以分为英雄长诗、历史长诗、爱情长诗和长诗新编。如10世纪前后流传于锡尔河流域的《霍尔赫特祖爷书》、产生于10纪弘吉剌惕部落的《阿勒帕米斯》、产生于12世纪克普恰克部落的《库布兰德》、产生于14世纪金帐汗国时期的《英雄塔尔根》、产生于13世纪的《克里木的四十个英雄》、产生于15世纪前后的《勇士康巴尔》等。爱情长诗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英雄长诗产生的年代,最晚延续到了历史长诗形成的时期,如《阔孜情郎与巴艳美人》大约形成于10世纪,《吉别克姑娘》形成于18世纪后期。有一部分爱情长诗是突厥语族的几个民族共有的,如《居素甫与孜来哈》、《阿衣木与哈丽玛》、《莱丽与麦吉侬》;而《阿依曼与巧丽潘》、《玛克帕勒姑娘》、《萨丽哈与萨曼》等是哈萨克族特有的。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82~2000年出版了7辑《哈萨克民间爱情长诗》。 20年前,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在新疆哈萨克族居住的28个县内搜集了大量的达斯坦,并出版了36本县卷本,都是靠录音磁带听写编辑的,由于当时没有对于田野作业的认知和技术支持,没有录制演唱现场和背景的录像、录音等,这是一个遗憾。 第三,柯尔克孜族的史诗。柯尔克孜族史诗经过半个多世纪以来民间文艺家们辛勤努力,目前已经收集到了百余部。与本民族的英雄史诗《玛纳斯》比较,这些长诗篇幅显得短小,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的人物也出现在《玛纳斯》当中,所以人们又把这些长诗称为“肯杰叶普斯”,即“小型史诗”。 柯尔克孜民间长诗可以分为英雄长诗、爱情长诗和神话长诗三种类型。这些民间长诗的演唱者,柯尔克孜称为“交莫克秋”,柯尔克孜族演唱民间叙事长诗的形式分为三种:其一,以散文讲说形式表演民间长诗内容的,柯尔克孜族称之为“觉交莫克”。它是由一人表演,没有乐器伴奏,全凭即兴发挥和语言感染力征服听众。如昭苏县阿克苏乡的尕吾特巴衣,他是北疆地区觉交莫克的代表艺人。他讲说的《布达依克》(鸟王凤凰)等20余部曲目,篇幅宏大,结构严谨。阿合奇县的苏里坦·阿里讲说的《江娥勒·木尔扎》等数10部觉交莫克,在南疆最负盛名。其二,以讲说为主夹杂少量韵文说唱的表演形式,柯尔克孜族称之为“交莫克”。这种说唱交莫克由一人表演,不要乐器伴奏。用散文叙述故事情节,以散板节奏的韵文演唱表达人物的对话与独白。乌恰县的拉利坎是继承了说唱形式交莫克的代表性女艺人,她的代表曲目是《库尔曼别克》等。其三,以完全韵文演唱形式表演民间长诗的,柯尔克孜族称之为“琼交莫克”。18世纪柯尔克孜族皈依伊斯兰教后,借用波斯语,把“琼交莫克”也称为“柯尔克孜族达斯坦”,把其演唱者也称为“柯尔克孜达斯坦奇”。代表性艺人有阿合奇县的居素甫·玛玛依,除了《玛纳斯》,他还演唱《艾勒托什吐克》、《库尔曼别克》、《江娥勒·木尔扎》等10多部作品。另有阿图什市哈拉峻乡的托略克·托勒汗,他演唱的代表作有《阿拉西汗》、《英雄比什凯克》、《叶山凯勒德》等30多部。另外,乌恰县黑孜苇乡的艾什玛特·玛买特,他的代表作有《库尔曼别克》、《库交加什》、《加尼什·巴衣什》、《布达依克》等。“琼交莫克”的唱词多为七八音节为一行的韵文体,不定行成韵(或换韵),重首韵,有尾韵。一唱到底,无散白。每部长诗都有自己专用的曲调,而专用曲调在演唱时又可即兴发挥。 天山区域是个开放性的区域,交通比较方便,柯尔克孜族各部落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密切,民族文化尤其是达斯坦革新与变化的速度很快。而帕米尔相对较为封闭,这一区域的民众就较为完整地保存了自己原有的风俗习惯、语言特征和民间文学。群山环抱、空气稀薄也成了保存柯尔克孜族达斯坦最古老的宝库。与维吾尔族混居在南疆叶城一带的柯尔克孜族人日常都说维吾尔语,他们已忘记了母语,但在表演达斯坦时,他们却用柯尔克孜语。塔什库尔干的柯尔克孜族歌手在演唱时,故事部分使用的是柯尔克孜语,但诗歌部分,却掺杂使用了维吾尔语和乌孜别克语。 第四,锡伯族的史诗。锡伯族的史诗《西迁之歌》是一段真实的历史,记述了锡伯族先民自东北跋涉、千里迢迢至伊犁河畔屯垦戍边的故事,悲壮的曲调拉开的一幕幕艰辛的迁徙场景,激励着一代代后世子孙。阿凡提·纳斯尔丁是维吾尔族等民族经年累月塑造的机智人物形象,用这一名称编创的一则则嘲讽邪恶、愚弄权贵、伸张正义、倡导公德的幽默故事,令人忍俊不禁,风靡天山南北。 第五,维吾尔族的《维十二木卡姆》。在灿若星辰的新疆民间文艺画卷中,《十二木卡姆》是维吾尔人民在古老的韵律和俗乐基础上,伴随着音乐、舞蹈和文学的发展,不断汲取时代生活内容和民间娱乐形式,历经千百年磨砺而形成的大型歌舞套曲,享有“百科全书”、“音乐之母”的美誉。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是中国新疆各维吾尔居住区的各种木卡姆的总称,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现代维吾尔语中,木卡姆一词主要是指“大型套曲”。此外还有法则、规范、曲调、乐曲、散板序唱(奏)等多种含义。就特定的文化语境而言,木卡姆已经成为包容文学、音乐、舞蹈、说唱、戏剧乃至民族认同、宗教信仰等各种艺术成分和文化意义的词语。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在历史长期演化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魅力。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主要有十二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目前在新疆各绿洲流行的多种木卡姆,都与《十二木卡姆》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流传北部的《伊犁木卡姆》是《十二木卡姆》的直接传承。其他绿洲由于地域相对独立,其歌舞在接受《十二木卡姆》的同时,显现出文化的主动选择,这就是乐队组合、主奏乐曲的使用、歌词内容的取舍和发展上又显示出自己的特色。 新中国成立之初,来自北京的文艺工作者与新疆文化部门,共同着手对维吾尔族木卡姆等民间文化遗产进行整理。通过对木卡姆大师吐尔地·阿洪等民间艺人传唱的记录,抢救性地保留下一批民间艺术资料。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新疆艺术学院、新疆木卡姆艺术团等高校和文艺团体相继成立。这期间,新疆创作演出了大型维吾尔族木卡姆歌舞《且比亚特木卡姆》、民族交响音乐《木卡姆变奏曲》等一批优秀剧目和节目,整理录制了木卡姆音乐共12部盒带。同时出版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丝绸之路音乐文化》、《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书籍和光盘。来自新疆专业艺术团体和民间的艺人多次在国内外演出,扩大了新疆文化艺术在世界上的影响。 1992年11月,国家民委、文化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北京联合主办了木卡姆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维吾尔木卡姆展览、《且比亚特木卡姆》歌舞晚会和木卡姆交响音乐会等系列活动。1997年7月,自治区文化厅在乌鲁木齐举办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成果展。2003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文化部、财政部列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首批10个试点之一。目前,全疆已经组建四个木卡姆传承中心、传承点,制作维吾尔《十二木卡姆》多种音像制品,开展木卡姆艺术进学校、进课堂,编撰出版《丝绸之路新疆传统文化丛书》之《木卡姆》、《解读维吾尔音乐珍宝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的生态与形态研究》、《中华瑰宝——维吾尔木卡姆》、《高空勇士阿迪力》和《中华舞蹈·新疆卷》等多种介绍维吾尔木卡姆的书籍。2003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被列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首批试点项目;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六,汉族、回族、锡伯族共同创造的新疆小曲子。“新疆曲子”是汉族聚居的乡镇普遍流行的说唱艺术,自清朝中期以降,经久不衰,至今已成为新疆特有剧种。新疆曲子剧俗称“新疆小曲子”,是由陕西曲子、青海平弦、兰州鼓子、西北民歌等流入新疆后,融合了新疆各民族的音乐艺术,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一个具有独特风格的地方戏曲剧种。主要流行于东疆的哈密、巴里坤,北疆的乌鲁木齐、昌吉州、伊犁地区、塔城地区和南疆的库尔勒、焉耆等地,是由新疆汉、回、锡伯等民族共创共享的地方戏剧剧种。传统剧目有《张琏卖布》、《拾玉镯》、《三岔口》、《虎口缘》、《十字坡》、《牧童与小姐》、《老少换》、《虎口缘》、《李彦贵卖水》、《杀楼》、《坐楼》等。 新疆曲子剧产生于民间生活,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和地方性。解放后,在有关部门扶持下,这一剧种又有新的发展。同时在音乐唱腔等方面均有所创新。 五、新疆民族民间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步走向全社会 2005年底,新疆启动了历史上时间最长、规模最大、参加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过普查,3772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已获确认,其中少数民族项目占95%以上。如今,新疆已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2项,自治区级185项,地(州、市)级535项,县(市)级2480项。 现在,新疆已经初步建立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由原来的局部、单一保护转向整体、全面保护。国家和新疆两级财政每年拨付1000万元用于新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同时,新疆已经建立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传承单位和传承人四级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网络,全疆拥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构72个,拥有各类专业传承中心22个、传习所28个。 在新疆自治区文化厅、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的努力下,2006年、2008年,63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列入第一、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努力使得新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得到了有效保护,民间文化艺术得到了薪火相传。此外,中国新疆维吾尔麦西热甫申报成功为联合国“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2011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保护条例》出台。这几项法规的出台成为新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新疆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许多民间文化艺术项目都面临着“人亡艺绝”的局面。“从目前看,日益发展的交通、通讯、电视和市场经济以其庞大的力量和渗透性,成为打破封闭和实现现代化的马前卒,扩大了时空的交流程度,新疆各个绿洲相对孤立和封闭的状况日益解除。现代文明的气息动摇了几千年形成的传承机制。民间聚会规模也随之越来越小,都使许许多多的民间文化艺术生存的空间越来越狭小,同时还面临发生着变异的危险。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急功近利成为普遍心态。这一社会氛围,不利于整个社会关注传统文化以及保持传统文化的相对稳定和逐年积累。经济发展的‘向前看’导致了社会容易引发‘失忆’状态。如何改变这些困境,保证文化原生态都是一个艰难的考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怀和集体温暖。”④ 新疆民间文化博大精深。它们大多存续和生活在新疆诸多少数民族的农舍与毡房中。无论男女老少,“只要你用的是一颗善良的心走进新疆,新疆就会毫不吝啬地把它的无与伦比的博大注入你的骨血,使弱者变得强大,使强者变得悲悯。如果有一天你经过艰难攀登登上了新疆的某一座大山大岭,那是你的幸运,但要小心,千万不要以为你征服了什么。新疆的大山大岭是不可征服的。新疆的大山大岭和西藏的大山大岭一样,是人类梦寐以求却永远也达不到的高度:永恒”。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城市规划视角下公共管理论文 1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职能探讨 在进行城市发展规划时,人们要遵循“三分规划、七分管理”的策略。这是由于对物质环境进行设计在城市规划中的所占的比重较小,相反人们对于规划中的而公共管理政策更加重视。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职能应该转变,重点转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上来。社会经济转型期,城市规划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惑,需妥善处理好规划与政治、经济、发展、现状、保护、环境、消费、未来、行政、市场、公众和利益等诸多关系。这些相互矛盾的关系是每一位城市规划工作者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在处理时往往会顾此失彼,有时让人不知所措,甚至对规划工作感到一片茫然。为了履行好城市规划职能,必须对经济转型期城市规划的职能进行解剖分析和合理配置。按照公管理的运行职能,可以把城市规划划分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大职能。下面将针对公众管理视角下城市规划的四个职能进行详细探讨。 1.1计划职能 在传统的城市规划定义中,主要工作是对在城市空间和土地利用两个方面对城市发展建设进行规划,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狭隘性。在公共管理视角下对城市的计划职能进行研究,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为了保证对市民的精神和物质需求进行满足,以及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固化要设立明确的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了目标之后,就要对城市规划的具体措施进行制定,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对城市多方面的发展提供方向。同时城市规划措施的制定,也为城市的发展建设提供了尺度标准。在制定了城市规划具体措施之后,就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在规划措施符合法律规范之后,对措施进行执行。交给城市发展的有关部门从整体到细节、宏观到微观进行详细的规划和执行,把措施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个项目上。最后在进行完所有的城市规划措施之后,就进入对城市规划进行审核的环节,由相关部门对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批。城市规划的计划职能是城市规划所有职能中最首要的职能,他对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起到了指导和引领的作用,在公共管理角度上来看,计划职能的实现使得城市规划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 1.2领导职能 城市规划公共管理过程中处于领导的地位,其在领导职能方面的体现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分别是规划引导、规划权利和规划协调。所谓的规划权利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通过采取命令、引导等手段来对权利进行规划,为社会主体提供公平的平台,使公众参与到城市管理的大环境之中去。通过公共管理的力量对城市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同时政府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等工作。而规划协调是指对城市发展中的各资源进行协调和管理,充分应用社会学、管理学和规划学等方面的知识,用科学的眼光对各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实现城市发展的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最后关于规划引导的职能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为了确保城市规划在具体建设项目中很好地贯彻,而建立的有效的控制规范和引导机制。 1.3组织职能 在公共管理角度上来看,城市规划的组织职能是由成熟规划组织构成、组织运行机制和组织管理体制所组成的。现如今随着公共管理力量的进一步加大,传统的城市规划设计院、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等城市规划组织机构加入了人民群众的力量,建设投资主体和广大市民也成为了城市规划组织的重要一员。主要表现在管理规划运行机制方面,我国现如今的市场调节机制还不完善,有些地方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使得城市规划的决策不够合理。与此同时,组织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阻碍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开展,因此在我国,城市规划的组织职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1.4控制职能 在对城市发展进行规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使得城市规划的开展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由于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差异,部门领导的决策不同,都会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因此,城市规划有关部门对于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掌握和处理,确保城市规划向着合理的方向发展。现如今,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公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正常进行,政府各部门需要协助合作通过实现城市规划的有效发展。 2结语 现如今,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规划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城市规划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这个城市将来的发展。因此,就要求城市规划相关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和调整思维角度,将传统的建筑和计划规划进行改进,从公共管理角度入手对城市规划的职能进行探讨,充分发挥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力量,使城市规划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 作者:李哲名 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党校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城市规划公共管理论文 一、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城市规划职能存在的问题 目前,城市规划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城市功能分区不清晰,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第一,由于我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过于快速,导致城市在进行功能分区时会出现不同功能区相互参杂的情况,这在一定长度上来说,也不应该出现太大的问题,但是,这方面主要体现的问题就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城市功能的定位于规划没有做到位,导致现代城市不同更能分区相互影响,这不仅制约了城市规划功能的进一步完善,也导致城市规划职能不能进行有力的展开,从而造成城市规划功能的下降。第二,由于我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不具体,或者说是城市发展速度超过了当初城市规划的目标,导致在发挥城市规划职能时,始终伴随着新老城区问题、新旧功能分区问题以及功能分区不合理等问题,这必然会导致城市规划职能在进行湘桂规划时,不容易解决,也成为了城市规划的老大难问题。第三,由于我国城市在规划中所注重的问题,在不同历史发展的阶段所呈现出来的特点不同,因此,在进行城市功能规划时,伴随着的问题就是城市规划不统一、政策法令贯彻不到底等问题,这就使得城市在发挥规划职能时,会产生相互矛盾的局面。可见,我国城市规划职能存在的问题,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在城市实际发展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 2.优化城市规划职能的对策 优化城市规划职能的对策,注重点应该立足于完善和优化城市规划职能,也就是说立足于现在城市发展的水平,通过现有的城市分区,对城市规划职能进行完善,加强城市规划只能发挥作用的能力。具体包括下面两个方面,第一,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发展,立足于现有城市功能分区的作用,加强该功能分区的影响力。城市规划职能,究其本质来说,是服务职能,而就目前不少城市的发展水平而言,由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规划的目标不同,因此,在接受历史发展现状的同时,综合加强城市功能分析的发展,加强功能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交通、园区等,甚至应该建立直接管辖的部门,通过专门专管来实现功能分析的更好发展,第二,加强城市规划职能发挥作用的能力。这一方面是出于城市居民的考虑,目前,城市规划职能发挥的主要方向是以城市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而以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的城市规划职能建设少之又少,因此,必须加强城市规划职能发挥作用的其他能力。另一方面主要是以城市整体发展为首要目标,这是因为,城市规划职能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把城市建设的更好来满足城市居民、城市经济的发展,不应该只以一种目标为城市规划功能发展的目标,必须立足于整体,从整体上来保证城市规划职能的实现。 二、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城市规划和城市功能分区的理念出现的比较早,而且也比较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为我国城市规划职能的完善以及进步奠定了很好的历史基础。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国内与国际的接轨,使得很多国外先进的城市规划理论传入我国,在解决我国城市规划的实际中,显示出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公共管理视角小对城市规划职能进行探讨,则是为我国城市规划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依据和借鉴。本文从分析城市规划的内涵以及城市规划职能的内涵入手,通过对城市规划历程的解读,可以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在城市的发展以及相关城市规划职能的发展,这也就为我们找到现代城市规划的主要问题,即规划理念问题、规划方法问题以及规划纲领问题找到了历史和现实的依据。这也就为我国城市规划功能的完善找到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即立足于城市发展实际进行城市规划能力的提升和加强城市规划能力的作用,其中,加强城市规划能力的作用主要是从两方面来建设,包括以服务城市居民为目标的建设和以城市规划功能总体发展为目标的建设。 作者:陈婷婷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论文 一、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鉴于中国城市化水平的持续升高,城市公共管理问题也接二连三的涌现。由于城市公共管理问题的不断升级,传统的城市公共管理方式已然无法适用中国社会的发展,社会呼吁城市公共管理进行技术创新。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可借助多项数字技术的使用完成对管理目标空间上及时间上的精准定位,缩减巡查及处置人员,节约管理成本,促进管理效率的提升,最终推动节约型城市的发展。由此可知,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的推行对于城市公共管理方法、技术的创新及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言都是特别重要的。 二、当下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存在的不足 1.公共机构职能重叠,办事效率特别低。就我国数字化城市公共机构而言,它们所具有的职能重叠及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是特别严重的。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各公共机构职能划分不明确;其二,机构改革不彻底;其三,上级机构管理不科学;其四,基础机构认识不正确;其五,内部诸多因素的制约等。 2.发展不均衡,资金短缺,高科技人才匮乏。事实上,我国城市管理机构的信息化水平还是比较高的,然而基层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却特别低,同时各机构间还存在发展极不均衡的情况。大多数机构没有,抑或仅有特别有限的可利用专项资金。熟悉信息化建设的人都知道:信息化建设除了开展项目时需进行一次性投入外,还应进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设备的更新等,这些均需要资金,所以政府的投入及支持对于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的发展是特别重要的。此外,我国高科技人才匮乏这一现状也给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许多阻碍。 3.数字资源未进行统一的规划,未实施相应的整合。城市数字化属于一个特别庞大的系统,其信息量特别大,同时其信息也来自许多部门,因此其信息整合的任务便特别繁重,当然所牵涉的范围也特别广,比方说软件、人才及服务等等。现实生活中,与城市公共管理有关的机构在实际管理时均存在以自我为中心展开信息化建设的现象,尤其是市政、交通及公安等机构,创建了诸多面向行业主管机构的纵向信息项目,此类信息化项目均由机构自主决策,各机构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最终便导致了各信息系统相对独立,缺少应有的共享机构及信息交换平台的局面出现。 4.公共机构服务管理意识低下。众所周知,公众需求系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优秀。然而我国在进行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公共机构服务管理意识低下的情况,就算是基础的数字化对外服务组织,其员工的服务管理意识也亟待提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传统政府机构受强化管理、弱化服务意识影响特别深的原因造成的。 三、促进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效率提升的措施 1.科学规划,创建完备的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体系。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所牵涉的内容特别多,它不但涉及到了信息技术的运用、各政府机构,同时还涉及了人员及职能的整合。完备的体系是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得以顺利开展的可靠前提及有力保障,而先进的技术则是数字化城市管理得以正常进行的手段。为了更好地推动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的有序开展,政府理应统一牵头,创建完备的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体系,如此我国的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此外,鉴于搞好数字规划系数字化城市创建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其也属于进行现代城市规划必须要做的事情,因此城市公共管理者理应展开统一规划,解决管理及标准等方面必须解决的问题,以推动中国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2.优化城市公共机构职能,促进其工作效率的提升。为了促进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的发展,城市各公共机构不但应改掉机构繁多、人员冗杂及办事效率低下的不足,同时还应优化机构自身职能的划分,以提高自身工作效率。相关部门理应以数字化城市政府机构为着眼点,优化城市政府机构的性质及职能,促进机构管理层次扁平化,优化对外服务窗口,促进机构人员工作主动性及积极性的提升,最终实现提高其工作效率的目的。 3.强化城市公共机构服务管理意识,促进其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群众满意系数字化公共机构服务管理理念的重心,数字化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均应围绕群众满意度展开。鉴于群众对于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的审美、服务及产品等诸多需求,所以,数字化城市公共机构理应于强化服务管理意识及提高服务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做好群众服务管理,明确关键服务管理策略,并借助各方面的创新提高群众对自身服务的满意度,最终促进自身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4.强化城市公共管理团队信息素质建设,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信息化人才。数字城市并非仅牵涉技术及工程,它属于一个兼容性特别强的概念,主要涉及如下领域:其一,技术;其二,管理;其三,人文;其四,经济。数字城市建设并非高新技术产品和信息基础设备的简单堆砌,它更重视体制的改革及机制的改革,以对现行政府组织机构、运行方式及行政流程展开重组及再造,让它在信息技术的引领下,进行更好地运转,所以管理团队的信息素质建设所具有的作用是特别巨大的。为了更好地实现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城市公共管理者还应跳出传统思维的限制,以现行信息化要求为依据组织及协调管理。此外,信息技术人员还应给予业务工作应有的重视,并借助信息技术的使用进行数字城市化管理。 四、结语 总而言之,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属于时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对于中国经济的良性循环及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当前我国数字化城市公共管理障碍重重,但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的前进,相关部门理应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推动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邱耀杰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公共管理论文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重要性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理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达到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能的目的。而数字化城市管理便是一种借助高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处理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城市公共问题,以促进城市管理水平及管理体制革新的管理方式,它的出现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近年来,鉴于中国城市化水平的持续升高,城市管理问题也接二连三的涌现。由于城市管理问题的不断升级,传统的城市管理方式已然无法适用中国社会的发展,社会呼吁城市管理进行技术创新。数字化城市管理可借助多项数字技术的使用完成对管理目标空间上及时间上的精准定位,缩减巡查及处置人员,节约管理成本,促进管理效率的提升,最终推动节约型城市的发展。由此可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推行对于城市管理方法、技术的创新及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言都是特别重要的。 二、当下数字化城市管理存在的不足 1.公共机构职能重叠,办事效率特别低。就我国数字化城市公共机构而言,它们所具有的职能重叠及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是特别严重的。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各公共机构职能划分不明确;其二,机构改革不彻底;其三,上级机构管理不科学;其四,基础机构认识不正确;其五,内部诸多因素的制约等。 2.发展不均衡,资金短缺,高科技人才匮乏。事实上,我国城市管理机构的信息化水平还是比较高的,然而基层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却特别低,同时各机构间还存在发展极不均衡的情况。大多数机构没有,抑或仅有特别有限的可利用专项资金。熟悉信息化建设的人都知道:信息化建设除了开展项目时需进行一次性投入外,还应进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设备的更新等,这些均需要资金,所以政府的投入及支持对于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展是特别重要的。此外,我国高科技人才匮乏这一现状也给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许多阻碍。 3.数字资源未进行统一的规划,未实施相应的整合。城市数字化属于一个特别庞大的系统,其信息量特别大,同时其信息也来自许多部门,因此其信息整合的任务便特别繁重,当然所牵涉的范围也特别广,比方说软件、人才及服务等等。现实生活中,与城市管理有关的机构在实际管理时均存在以自我为中心展开信息化建设的现象,尤其是市政、交通及公安等机构,创建了诸多面向行业主管机构的纵向信息项目,此类信息化项目均由机构自主决策,各机构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最终便导致了各信息系统相对独立,缺少应有的共享机构及信息交换平台的局面出现。 4.公共机构服务管理意识低下。众所周知,公众需求系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优秀。然而我国在进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公共机构服务管理意识低下的情况,就算是基础的数字化对外服务组织,其员工的服务管理意识也亟待提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传统政府机构受强化管理、弱化服务意识影响特别深的原因造成的。 三、促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效率提升的措施 1.科学规划,创建完备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数字化城市管理所牵涉的内容特别多,它不但涉及到了信息技术的运用、各政府机构,同时还涉及了人员及职能的整合。完备的体系是数字化城市管理得以顺利开展的可靠前提及有力保障,而先进的技术则是数字化城市管理得以正常进行的手段。为了更好地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序开展,政府理应统一牵头,创建完备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如此我国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此外,鉴于搞好数字规划系数字化城市创建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其也属于进行现代城市规划必须要做的事情,因此城市管理者理应展开统一规划,解决管理及标准等方面必须解决的问题,以推动中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2.优化城市公共机构职能,促进其工作效率的提升。为了促进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展,城市各公共机构不但应改掉机构繁多、人员冗杂及办事效率低下的不足,同时还应优化机构自身职能的划分,以提高自身工作效率。相关部门理应以数字化城市政府机构为着眼点,优化城市政府机构的性质及职能,促进机构管理层次扁平化,优化对外服务窗口,促进机构人员工作主动性及积极性的提升,最终实现提高其工作效率的目的。 3.强化城市公共机构服务管理意识,促进其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群众满意系数字化公共机构服务管理理念的重心,数字化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均应围绕群众满意度展开。鉴于群众对于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的审美、服务及产品等诸多需求,所以,数字化城市公共机构理应于强化服务管理意识及提高服务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做好群众服务管理,明确关键服务管理策略,并借助各方面的创新提高群众对自身服务的满意度,最终促进自身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4.强化城市管理团队信息素质建设,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信息化人才。数字城市并非仅牵涉技术及工程,它属于一个兼容性特别强的概念,主要涉及如下领域:其一,技术;其二,管理;其三,人文;其四,经济。数字城市建设并非高新技术产品和信息基础设备的简单堆砌,它更重视体制的改革及机制的改革,以对现行政府组织机构、运行方式及行政流程展开重组及再造,让它在信息技术的引领下,进行更好地运转,所以管理团队的信息素质建设所具有的作用是特别巨大的。为了更好地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者还应跳出传统思维的限制,以现行信息化要求为依据组织及协调管理。此外,信息技术人员还应给予业务工作应有的重视,并借助信息技术的使用进行数字城市化管理。 四、结语 总而言之,数字化城市管理属于时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对于中国经济的良性循环及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当前我国数字化城市管理障碍重重,但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的前进,相关部门理应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推动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邱耀杰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城市规划职能下公共管理论文 一、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职能 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职能的发展历程。城市规划是随着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类居住环境的改善、城市的出现而不断发展的。在世界上,城市规划这一概念和理论都出现的非常早而且成熟,在实践上也取得惊人的成绩。城市规划在中国,主要是与我国文化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古代中国典籍中,我们会发现一些对城市规划的记载,如《考工记》中的都、王城、诸侯城的不同城市的建设制度,还有道路系统和用地功能分区。在《商君书》中更是提到了农田土地分配比例,并要发展人口、粮食、建城等相应条件。在《墨子》中更是记载了城市建设与城防的重要性,以及城市规模与农田、粮食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我国古代城市的规划主要着眼于军事思想和整体观念,讲求城市与自然的关系,重视等级观念。这在我国后来的城市发展也有所体现,都是更为重要的是越来越强调城市的结构形态,即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城市功能分区,形成不同的功能区域,完成城市规划的不同功能。城市规划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建筑十书》,系统阐述了城市环境卫生、城市选址、城市公共建筑布局等原则,并提出了理想城市的模式,到了中世纪,逐渐形成以教堂为中心的城市发展模式。到了近代,则基于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多样化的城市规划理论。城市规划在现代,东西方的城市规划都着重于城市规划理论的建设、城市规划的实践以及城市建设立法,逐渐的融合各种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是城市规划越来越科学、越来越符合人民生活的意愿。 二、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城市规划职能存在的问题。目前,城市规划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城市功能分区不清晰,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第一,由于我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过于快速,导致城市在进行功能分区时会出现不同功能区相互参杂的情况,这在一定长度上来说,也不应该出现太大的问题,但是,这方面主要体现的问题就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城市功能的定位于规划没有做到位,导致现代城市不同更能分区相互影响,这不仅制约了城市规划功能的进一步完善,也导致城市规划职能不能进行有力的展开,从而造成城市规划功能的下降。第二,由于我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不具体,或者说是城市发展速度超过了当初城市规划的目标,导致在发挥城市规划职能时,始终伴随着新老城区问题、新旧功能分区问题以及功能分区不合理等问题,这必然会导致城市规划职能在进行湘桂规划时,不容易解决,也成为了城市规划的老大难问题。第三,由于我国城市在规划中所注重的问题,在不同历史发展的阶段所呈现出来的特点不同,因此,在进行城市功能规划时,伴随着的问题就是城市规划不统一、政策法令贯彻不到底等问题,这就使得城市在发挥规划职能时,会产生相互矛盾的局面。可见,我国城市规划职能存在的问题,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在城市实际发展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 2.优化城市规划职能的对策。优化城市规划职能的对策,注重点应该立足于完善和优化城市规划职能,也就是说立足于现在城市发展的水平,通过现有的城市分区,对城市规划职能进行完善,加强城市规划只能发挥作用的能力。具体包括下面两个方面,第一,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发展,立足于现有城市功能分区的作用,加强该功能分区的影响力。城市规划职能,究其本质来说,是服务职能,而就目前不少城市的发展水平而言,由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规划的目标不同,因此,在接受历史发展现状的同时,综合加强城市功能分析的发展,加强功能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交通、园区等,甚至应该建立直接管辖的部门,通过专门专管来实现功能分析的更好发展,第二,加强城市规划职能发挥作用的能力。这一方面是出于城市居民的考虑,目前,城市规划职能发挥的主要方向是以城市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而以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的城市规划职能建设少之又少,因此,必须加强城市规划职能发挥作用的其他能力。另一方面主要是以城市整体发展为首要目标,这是因为,城市规划职能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把城市建设的更好来满足城市居民、城市经济的发展,不应该只以一种目标为城市规划功能发展的目标,必须立足于整体,从整体上来保证城市规划职能的实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城市规划和城市功能分区的理念出现的比较早,而且也比较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为我国城市规划职能的完善以及进步奠定了很好的历史基础。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国内与国际的接轨,使得很多国外先进的城市规划理论传入我国,在解决我国城市规划的实际中,显示出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公共管理视角小对城市规划职能进行探讨,则是为我国城市规划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依据和借鉴。本文从分析城市规划的内涵以及城市规划职能的内涵入手,通过对城市规划历程的解读,可以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在城市的发展以及相关城市规划职能的发展,这也就为我们找到现代城市规划的主要问题,即规划理念问题、规划方法问题以及规划纲领问题找到了历史和现实的依据。这也就为我国城市规划功能的完善找到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即立足于城市发展实际进行城市规划能力的提升和加强城市规划能力的作用,其中,加强城市规划能力的作用主要是从两方面来建设,包括以服务城市居民为目标的建设和以城市规划功能总体发展为目标的建设。 作者:陈婷婷单位:青海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城市规划公共管理论文 1.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特点 1.1制度健全,严格执行。 在法定的行政权力行使于具体规划工作过程中,城市规划严格遵守“一书两证”制度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1.2政府唯一具有和行使规划管理权。 1.3公共管理性。 公众监督和参与已对城市发展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是城市规划发展的新动力。我国当代城市规划已具有明显的公共管理特点。经济的发展促进着城市规划的转型,城市规划由传统的单一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公共管理。 2.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职能探讨 按照管理的运行职能,我国城市规划可以分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种职能。 2.1计划职能 狭隘的城市规划定义是对城市的发展建设进行计划,它主要包括城市空间和土地两方面利用的计划。公共管理中的计划职能主要通过以下步骤来实现:第一,设立可行的任务和目标,用来保障城市的可持续性综合发展,最大程度的满足市民的物质、文化需求;第二,城市规划的制定是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它为未来城市多个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同时也为城市经济指标等数据提供了参考标准;第三,得到相关法律通过后,城市规划就可以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从宏观到微观、整体到局部的详细规划,逐步将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第四,城市规划进入审批流程,经过相关部门逐级按照法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开始具备法律效力。计划职能在城市规划的职能地位是首要的,它决定未来城市规划的整体布局和方向。计划职能运行过程中,必须公共管理的力量,使各项计划具有合理性和先进性。 2.2领导职能 在整个公共管理过程之中,城市规划始终负有领导职能,领导职能主要体现在规划协调、规划权利和规划引导三方面。规划协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规划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各种相关理论,充分尊重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以及用科学的眼光分析它们的发展规律,通过各种先进的方法和手段,对城市各种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规划,以实现城市规划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的目标;规划权利是指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命令手段)、措施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土地使用等一系列城市建设进行组织、监督和指挥。通过规划权利来给社会主体提供公平、民主地参与城市公共管理的大环境中来;引导职能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规范和引导机制,确保城市规划的目标贯彻到具体建设项目中。 2.3组织职能 公共视角下的组织职能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组织构成,组织运行机制和组织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的的组织机构既包括传统的城市规划设计院、城市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政府等官方的组织机构,同时还应包括建设投资主体和广大市民等。各组织机构应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分工协作。在规划管理运行机制方面,我国远未达到良性运行的要求。其主要表现在规划的行政干预过大和市场调节机制不健全和决策机制不完善,比如对于城市规划的有些决策,还停留在个别领导片面、轻率拍板的情况。在组织管理体制方面,也存在种种问题使城市规划难以充分发挥。比如,单一政府行政管理和控制,其他机构难以发挥作用等。 2.4控制职能 由于事物的规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样城市规划也受限于领导的认知水平和办事能力,往往难以做到毫无纰漏,这就决定了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信息,确保城市规划朝着预定的目标发展,做到边做边改进,以上即为城市规划的控制智能。城市规划控制职能主要由控制规则制定、规划监督和规划执法等三方面工作组成。城市规划是政府行政管理法定职能中的一种,必须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为了使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就必须制定和完善切实的规划控制规则体系。做到首先以法规建设为主,辅之科学的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必要的行政规则,做到两手抓,使整个城市规划的控制工作有据可操,有法可依,有令可行。为了确保城市规划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加强城市规划监督,规划监督是城市规划控制职能的重要环节。规划监督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即依据“两证一书”制度,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类事实依据等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使城市规划具有公开性和合法性。另一类是对规划管理活动的监督,即通过内部自我监督和外部公共监督保障规划管理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在规划执法方面,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公民的法制意识相对薄弱,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城市建设良好有序等方面,必须运用有力度、具有一定震慑力的规划执法。 3总结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城市规划面临良好机遇的同时也迎接着巨大挑战,对城市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调整思维角度和办事方法,摒除过去传统、落后的“建筑规划”和“计划规划”,使之逐步具有公共管理的特点,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最终使城市规划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 作者:尹洁单位: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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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学论文:高职计算机专业学生创业教育论文 1计算机专业学生创业前景 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投资企业法》,把创办企业的投资额降到了大学生能接受的限度。我国政府和高校鼓励并支持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休学来创业。许多地方政府还创办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项目、经营场所等方面的扶持这些都为大学生创业做了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基于软件和网络的出现,计算机专业大学生完全可以摆脱传统行业的发展模式,只要有好的理念、创意、技术都可以实现创业投入的低成本和发展的迅速扩张。传统行业的论资排辈和资本积累方式都与信息时代有着很大的差别 2高职计算机专业学生创业教育调查分析 为了了解高职计算机专业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心理品质以及对创业知识的储备认知情况,我们对贵州省部分高职院校计算机领域专业在校学生、毕业生地进行了抽样调查。 2.1学生创业意识 抽样调查反映70%左右学生在进校时选择专业时是理性选择的,很多学生是因为个人的兴趣爱好选择计算机专业学习,但以创业为目的而选择计算机相关专业学习的学生所占比例仅为3%左右。可见在选择报考专业时广大学生并没有创业的打算。但随着专业的深人学习,80%左右学生的思想有所改变,逐步有了创业意图,15%左右的学生认为不存在创业成功的可能性。有70%左右的学生认为有创业成功的可能性,有15%左右的学生认为创业成功的可能性极大。 2.2学生创业优势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多数高职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在进校时是没有创业意愿的,但随着对计算机专业的了解、和课程的学习,逐步产生了的创业意愿,特别是近几年淘宝网、阿里巴巴的迅猛发展的影响,以及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校企合作,让同学们进人企业实地培训、开发项目,许多高职院校虽然以学生赛事和活动为中心开展了创业教育,并由学生自发组织成立创业者协会、计算机协会等社团,进行社会实践创业活动等,这些都能激发学生创业的激情,部分毕业生也有了成功创业的案例。 2.3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高职学生创业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有的学生对创业缺乏心理准备、缺乏创业精神,对创业认识简单、理想化。二是由于大部分高职生相对本科生基础差,学习能力较弱,有的学生专业知识学习不够扎实。三是大部分高职院校计算机相关专业都没有开始有关商业运作课程,学生缺乏商业营运知识。四是在校学生一般都缺乏社会经验,不知道如何筹备创业资金。根据以上分析,可见在高职院校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深入地开展大学生创业指导是非常有必要的,学校应形成系统的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融合起来,加强创业实践教学。 3高职计算机专业学生创业教育体系思考 学生在校期间尽早为创业做好专业知识上的准备再创业,首先要系统地学习本专业知识,其次积累相关的创业必备知识。学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高职计算机专业学生创业教育体系,避免学生创业变成“摆地摊”。 3.1构建创业课程和专业课程相融合的课程体系 课堂教学是实施创业教育的要渠道之一,必须建设适合创业型人才培养并与计算机类专业相适合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高职学制仅有三年,既要开始专业知识必备课程,又要考虑开设创业课程,首先公共课程模块中应考虑开设内容精炼,重点突出创业指导、创业心理与技能、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等的课程,例如《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就业指导》等课程,其次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与计算机专业课程相融合的课程,例如《IT领域创业名人案例》和《计算机创业技巧》等课程,另外在课程设置上增加商业管理方面的课程。 3.2优化创业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 学校要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创业,一定要优化创业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例如,可实行“双导师制”指导学生专业知识学习、创业的实施,通过产学研结合、校企结合方式,聘请企业在本专业领域的高技能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成功创业人士作为学生创业实践导师,与校内老师一起组成指导学生团队,一是指导学生利用顶岗实习机会、参与企业项目开发、课余或假期到企业进行实习或兼职机会学习创业知识,积累创业实践经验。 作者:李华 周仕友 王瑾 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创业学论文:科学发展观高校创业教育论文 一、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教学模式的意义和现状 1.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教学模式的现实意义。 为了提高大学生参与社会的竞争能力,开展创业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它能够开发大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使大学生能够独立地、有主见地处理好自己的事情,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有效提高大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发展成熟,产业结构也在不断地转型升级,社会上迫切需要具备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因此,高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必须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积极推动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另外,创新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促进民族进步的灵魂。在21世纪中,一个缺少科学储备和创新能力的国家将失去知识经济带来的机遇,因此培养高素质人才是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实力的关键所在。高校作为培养创新人才的摇篮,如何引导大学生应对未来社会的发展和挑战,是高校建立创业教育教学模式的关键性环节。 2.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教学模式的境况分析。 首先,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大学生自主创业也获得了很多机会和条件,但是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创业的过程中,由于大学生缺乏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没有充足的心理准备,必然会遇到一些无法预见的困难。因此,大学生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优势和所学专长,保持顽强的拼搏精神和永不服输的意志品质,方能展现创业教育的专业化。其次,一些领域中的创业项目需要大量资金,而对于刚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创业资金不足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情况下,创业者都是通过自筹、借贷以及风险投资等渠道获得创业资金。但是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资信不足,因此借贷不是很容易,同时由于期限的限制,不能满足一些长期投资的需要。另外,大学生自筹能力往往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受到局限。因而最适合大学生创业者筹集资金的形式是风险投资。但是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市场中,管理还不够规范,资金储备也非常有限,同时不少投资者尚未成熟,所以投资的风险系数很大,本金不能及时抽出。受到上述诸多因素影响,致使风险投资渠道无法与大学生的创业投资需求相适应。再次,现在的大学生以独生子女居多,从小娇生惯养,容易形成好逸恶劳的心态。创业初期遇到挫折与失败时,顿时会感觉前途茫然,陷入束手无策的局面,最终导致创业之路还没有走出多远,即以失败告终。因此,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教学中要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不顺,加强对错误原因的分析与总结,积极探索方针对策,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做到对来自各方面的反面因素有备无患。最后,在瞬息万变的创业环境中,需要大学生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精准的运营决策以及娴熟的营销手段,这些都是缺乏创业历练的大学生迫切需要的。高校创业教育要将重点放在风险防控、人际交往以及财务管理、人事安排等方面,端正大学生对于创业的认知,提高大学生创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 二、科学发展观视角下高校创业教育教学模式需要遵循的原则 1.科学发展观基础下,以学生为主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为了顺利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模式,高校必须转变教育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并且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发展情况,正确引导大学生创业的思想认知,实现学生对自身成才路径的正确把握。要从学生的人性化需求角度出发,确保硬件设施的配套完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的条件。 2.打破传统的教育观念,提高学生参与第二课堂的积极性。 高校要加强对第二课堂教育的重视,积极改善第二课堂的实践环境,深化对课程教育和课外实践的综合改革。通过对第二课堂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激发大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的有效开展。 3.政府、企业以及高校要形成合力,提高创业教育的内在契合性。 首先,在科学发展观下,创业并不是狭义上的创办企业,或者是开公司。创业的本质是不拘泥于当前资源条件的限制而对创业机会的追寻,是将不同的资源组合并创造价值的过程。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公共企业还是私营企业、营利还是非营利、地方企业还是跨国公司,具有创业精神与技能都至关重要。在社会生产中,高校是生产知识和创造知识的社会机构,而知识结果的转化及创业活动也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以前高校的创业活动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中,而在科学发展观下,高校创新创业活动则需要逐渐从封闭状态中走向开放时代、走入中心地带。在这种开放的环境中,高校和社会其他机构开展的合作成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途径。其次,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不仅仅是教学内容的更新、理论知识的传授,关键在于它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通过相关的实践活动,促使大学生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是培养大学生创业教育的中心环节。并且,大学生创业要具备公关、组织以及管理能力,因此,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高校要锻炼大学生独立思考、生存以及自我学习的能力,才能提高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在一般情况下,高校可以自行解决一些传统的教育要素,如实验材料和场所等,但是创业教育不同于传统教育,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教育。同时,高校通过聘请社会上创业成功的实业家、风险投资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全面优化自身的创业师资力量。创业还需要新技术高科技的孵化支持,运作充足的风险投资资金等条件的支撑。鉴于此,高校探索新形势下的创业教育模式,就一定要走出“象牙塔式”的封闭教育模式,打开大门,多方合作,创办开放式的大学。如依靠“民、官、学”等多方力量,借鉴美国大学的创业教育经验,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的,由社会团体、高校以及政府组织等多层次联合办学的创业教育体系。 三、科学发展观视角下高校创业教育教学模式运行方案 1.加强对大学生创业中心的建设力度。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能够为企业培养高新技术人才,有效地将大学生知识储备转化为科技成果。同时,在技术执导、政策咨询以及财税管理等方面,能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综合服务。因此,通过创立一个创业基地,加之建立相应的创业辅导体系,实现从创新理念走向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为鼓励和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积累相关经验而提供的一个实践平台,是学生创业的试验场,是梦想的舞台。它可以让大学生拥有创业经历,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不少社会经验,在沟通、销售等各方面得到有效锻炼。 2.以“挑战”为主导,建立科技技能和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体系。 为了促使大学生全方面、多角度地创新创业作品,为大学生提供优质的创业交流平台,高校要以“挑战”为主导,在科学发展观下,建立大学生科技技能竞赛体系,形成多方位的创业教育体系,循序渐进对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同时在专业技能竞赛的基础上,加以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等学科的竞赛,形成规范化的学科竞赛体系,一级级提升竞赛层次,健全大学生的创业计划。这两个学科科技竞赛体系能够调动学生创业的积极性,使学生主动参与到创业教育中。并且这两个体系的涉及面也广,涉及各个专业中,使学生将课堂上学到的专业知识应用到自己的创业设想,改进创新作品,实现“作品上层次,参赛有收获”的目标。 3.依托政府、社会,全面推进课程教学体系的改革。 高校要依托政府、社会各个机构,积极推进课程教学体系的改革,实现创业教育的目标。企业也是学生创业实践的重要阵地,并且企业要想在经济市场上获得更大的发展,在人才储备和技术创新等方面也离不开高校的支持。因此,高校要依托校企合作,加强企业参与的功能。另外,为了提升学生创业的自觉意识,要开设创业教育的优秀课程,聘请一些企业家和管理精英以及技术家,担任创业教育的指导教师,增强高校的创业师资队伍。 4.开展各种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加强学生的职业教育和心理教育。 传统的创业教育是“学校主导,学生参加”的模式,而在科学发展观下,要把探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新方法,融入新的创业教育模式中,实施学生自由组队申报立项的措施。同时,通过暑期社会的实践创新活动,增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科技创新的灵感,使学生能够灵活运用科技创新创业成果。高校要积极为学生提供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的活动渠道,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促使青年志愿者走向社会,定向不定期地开展志愿者服务。在社会服务、扶弱济贫和公益宣传等过程中,不断磨炼大学生的创业意志。另外,通过“学校中心服务,系部专人指导”的方式,加强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指导,对其开展职业素质上的测评。从大学生刚入校开始,就对其进行择业、就业和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为了加强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离校的教育,高校要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增设班级心理健康委员,做好大学生角色转变的工作,实施各年级心理干预机制,引导学生正确地面对就业和创业。 四、结语 基于科学发展观下,高校要根据学生创新的发展现状,对创业教育模式进行改革,构建一种面向社会的创业教育新模式,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通过多实践、多锻炼进而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确保高校培养出的学生具备真正的创新能力和创业实力。 作者:李应 单位:曲靖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创业学论文:创新创业教学模式下市场营销论文 一、创新创业教育的内涵 所谓创新创业教育,即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目标,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和教学标准,从而选择合理的教育教学模式和教育资源配置,最终构建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市场营销专业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构建 1.构建目标。 市场营销专业必须确立“以创业推动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基本目标,建立“创业教育+创业活动+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相结合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模式,动员社会各界的所有力量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最终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 2.构建思路。 市场营销专业创新创业教学体系的构建思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萌芽阶段———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第二阶段培育阶段———创新创业素质的提升,第三阶段孵化阶段———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与成长。萌芽阶段:市场营销专业的新生入学后,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以及最基本的创新创业知识的普及。主要通过新生的入学教育、创新创业课程的设置、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讲座以及学生的各种社团活动的组织等多种方式进行实施。通过形式多样的手段,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使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对创业产生浓厚的兴趣,进而磨练学生的创新创业心理素质。这一阶段是创新创业教育的基础阶段,主要以专业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课程为依托,进而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培育阶段:主要是创新创业知识的介绍,相关技能、品质、精神的培养,对营销专业中有创业意识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从而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素质,提前对未来的创业进行规划。此阶段采取的方式为综合式,创业教育的内容要有实用性与针对性。通过创新创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基本的经营管理知识、综合的创新创业知识以及目前创业的基本形势与政策要求。例如开设创业管理、创业市场调研、企业融资等相关课程。孵化阶段:此阶段的重点是积累并检验创业知识、完善创业心理素质、提升创业能力。通过校校、校所、校企(行业)、校地(区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协同创新模式,给学生更多的创新创业的实战机会。 三、市场营销专业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实施策略 要培养市场营销专业的创新创业新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需要迫切探索一种新式的教学模式,在创新创业教育上实现改革与突破,努力构建与其相适应的一种新型的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综合体系。 1.课程内容设置模块化。 根据市场营销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其教学内容分为:创新创业基础课程体系、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体系、创新创业教学服务体系、创新创业素质养成体系、创新创业能力拓展体系五大模块,通过实施五大模块互动的创新创业教学模式,实现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与企业岗位需求的有机结合。 (1)创新创业基础课程体系。 创新创业基础课程体系的开设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开设创业常识课程,让学生了解创业是什么,从而打消学生对创业的恐惧,激发学生的潜能与创业热情,如开设《创业学》《如何开创你的企业》等,与此同时配合开设《成功与挫折》等讲座,播放成功企业家的访谈录,创业成功校友报告会、邀请成功人士与学生座谈等。第二步是创新创业教育基础理论课程,例如《市场营销》《合同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网络营销》《创新技巧》等课程的开设是让学生掌握必要的企业管理基础知识与经营技巧。 (2)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体系。 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体系的开设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开展校内模拟实践课程,如《网店运营实践》《市场调查》《企业经营模拟沙盘实验》《促销模拟实训》《分销渠道拓展实训》《市场推广策划》等,这些校内实训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模拟企业的日常经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步是加强校外校企合作基地的建设。首先是企业专家进学校,实现教师、企业导师、学生之间的三方互动,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其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假期到校企合作单位去顶岗实习,实现双方需求的互补,更加提升了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3)创新创业教学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基于科研项目研究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包括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生参与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和学生参与的企业项目,由教师负责指导与咨询,让学生参与项目的研究或承担部分工作。二是建立基于比赛项目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如创业竞赛、市场营销、市场调查、广告创意与设计等比赛,通过鼓励学生参加竞赛培养学生竞争意识。三是建立基于社会实践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如假期的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社会调查等经历,锻炼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四是建立基于创业孵化园为导向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由学生自发组成团队,寻找创业项目,编写计划书,准备创业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并且建立创业导师制度,由导师具体指导,在创业园进行全真的创业活动。 (4)创新创业素质养成体系。 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品行教育、心理教育与人文教育应用到日常生活当中。学校通过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提高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现学生创新创业人格的塑造。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拓展训练”“创业模拟”等活动,以锻炼学生的创业心理素质。 (5)创新创业能力拓展体系。 针对每个学生的个性心理差异,通过个别辅导与有针对性地课外活动,激发学生的业余爱好与兴趣,补充和延伸学生所需要的创新创业知识,挖掘每个学生的个人潜能,提升其个性发展的空间。 2.教学方法与手段综合化。 实现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课堂教学方法与课外教学方法的改革。一是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课堂教学除了采用案例分析讨论之外,还可以运用游戏故事、管理沙龙、角色扮演、网络冲浪等多种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二是课外教学方法的改革。首先通过现场教学法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感,现场教学法包括到校外相关企业实施现场教学(例如讲授品牌包装以及商品陈列等相关知识时,带领学生到相关的超市,边讲、边教、边学、边做)以及邀请校企合作单位的人员给学生做现场面对面的讲解,为了深化现场教学的效果,可以在企业人员讲解完之后安排一些自由答疑的时间,通过双方互动解决课堂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次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校外与企业合作,通过顶岗实习实现学生更好地与社会接轨,与就业无缝对接,通过相关的经验积累,对未来的自主创业奠定基础;校内与大学生超市合作,采用“学生管理、教师指导、学院支持、独立核算”的运营模式,着力打造市场营销专业校内创业教育的平台。除了实现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方法的改革之外,还要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多种现代化先进的教学手段,让教学内容更加具有新颖性、趣味性、知识性,给学生一个合理的实践与想象的空间。 3.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多样化。 (1)确立以创新因素为主体的课程考核内容与方式。 在教学考核的评价标准上,把创新因素当作最重要的评价指标,考核的内容以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培养为目标,减少客观题的比例,加大综合分析等主观题的比例,突出学生的分析和理解能力的考核,鼓励学生探索思考、求异求新。考试的方法采用案例分析、操作比赛、设计策划、演讲辩论、调查报告、模拟训练以及实际操作等形式多样的开放式考试方式,并建立开卷考核、过程考核、分散考核等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考核的结果强调客观化、具体化、透明公开化,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的考核强调学生的团队协作性和创新性,通过考核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和多向思维能力。 (2)将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体系。 运用公平、合理、全面、科学的评价标准,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各方面的表现进行量化与综合测评,引导学生进行研究型与自主型学习。学生量化综合测评考核中应该补充创新创业因素,在德育与智育的综合测评中应完善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的测评,从而强化对创新创业能力人才的培养。 四、结语 面对国内外复杂的营销环境以及企业用人需求不断提高的挑战,培养适应时代需要的创新创业型营销人才是一个必须面对的新课题,为了全面提升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必须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考核上推陈出新。实践证明,市场营销专业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学生、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协同配合。家庭为学生发挥个性创造良好的氛围,学校为学生创业搭建平台、提供机会,政府、企业和社会为学生创业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 作者:王玉霞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创业学论文:非法学专业创业法律教育论文 一、《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制度》 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法律知识”,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非法学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设计与法学专业有很大的不同,但这一问题目前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从当前相关教材的内容编排情况看,也大多没有充分考虑不同专业的专业需求,从而使教学效果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一些影响。针对非法学类专业的专业特点,分三个层次进行课程设置,并结合创业教育的需要将《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内容与创业法律教育相结合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当然,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问题由于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不同的专业还需根据自己的需要设计相应的法律教学方案。 作者:王森波 单位:上海电力学院 创业学论文:本科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论文 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现状分析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办学条件、学科建设、师资情况和本科教学体系建设以及大学的文化内涵、积淀等相对于办学历史悠久的高校而言不具优势,甚至在传统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之间处于“尴尬”的处境,这是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现实,也是最基本的共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地理位置,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很多都是由原来高专升格,所以地处非省会城市的居多,从地理上看劣势更加明显。因此,在创新创业教育开展上,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的困难肯定比传统高校要多。虽然,他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都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而且有些高校还形成了“本土化”的实践经验与模式,但在实施过程中不可回避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 (一)对创新创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方向深受“升本”前院校的影响,抹不去“师专”或“高专”的痕迹,非常注重学生专业学习的理论性、系统性与完整性,而忽视了创新创业教育,有些高校可能有提及,但不深入,也没能达到一定的重视程度。有些高校只有“标语式”的内容,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流于形式。首先,应该是部分高校领导的观念没有转过来,他们没有认识到创新创业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其次,是高校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在具体操作层面,主要是在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层面,没有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促进创新创业教育的动力,因而不能积极、主动地将创新创业教育的内容进行丰富和拓展。再次,就是学生本人,还是以学好专业基础知识、提高专业实践能力为最终目标,忽视了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二)对创新创业教育的形式及内容创新不够 虽然,随着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和学校自身的发展需求,地方新建本科院校也顺应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在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积极的实践,有些高校还取得了“本土化”的经验和富有个性的模式。但从总体看,其教育形式与内容的创新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还远远不能适应学生学习的需求。一方面是创新创业教育的形式,主要还是采取课堂讲授、专题讲座等传统的“课堂灌输式”的教学手段与方法进行授课,这种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标的教学形式效果较差,不受学生欢迎,而且也不能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创新创业教育的内容,比较偏向宣讲政府各类政策、讲述创新教育的基本理论或个人案例分享等,缺乏体验式的学习环节设计。综合分析,创新创业教育内容创新不够———最典型的就是从案例的角度看,现在很多教学案例都是围绕成功人士或大集团、大公司的运行情况来介绍的,但事实上我们的学生创业起点比较低、形式比较散,和所讲述的案例之间相距较大,不切合实际,也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指导意义。 (三)对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视不够 师资队伍建设不能适应新时期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需求———这在地方新建本科院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由高专或高职升格而来,其总体的师资就是非常薄弱的,距离本科教学要求还比较远,长期处于“爬坡”阶段。为了应付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等各种检查和考核,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在大力引进人才方面可谓不遗余力,竭尽全力。但是,人才引进主要还是考虑学科建设和专业布局,极少会考虑到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目前在地方新建本科院校从事创新创业教育的师资主要是由原来的高专教师转型而来,他们相对来说职称、学历偏低,虽然近年引进的高学历优秀辅导员充实到该队伍中去了,但尚缺乏教学经验,总体来说,结构性矛盾问题依然突出;第三个方面,就是教师本身属于传统的以教学为主营业务的师资群体,自身没有创业经历,在实例讲授和实践操作中无法给学生带来真实的创业故事分享,这不但会影响学生对于创业的积极性,同时还影响学生对教师的信任程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势必影响创新创业教育的效果。 二、推进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创新创业教育需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创新创业教育不是单纯的某一种知识或某一方面能力的提升,而是需要系统设计、系统推进的综合素质提升,例如该教育涉及了创新精神培养和工商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行政审批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方面必须要处理好几种关系,这是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到高等教育和高校专业教育中去的首要条件。 (一)知识普及教育与实际操作能力提升之间的关系 创新创业教育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普及固然重要,但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本质而言,关键还是实际操作能力———即“怎么看”和“怎么办”的问题。所以,只有在教育活动中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科学划定它们的比例,合理掌握这两者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的目的。在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其本科教学体系尚不成熟,仍然在探索中,特别是原来由师范专科学校升格而来的新建本科院校,在教育教学环节设计上,始终走不出“师范教育”的影子,非常注重理论教学,在教学方式上也采取单一的理论灌输为主的教学方式。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好,在教育教学活动设计的时候就应该先考虑起来,侧重实践能力的提升,强调实践才是创新创业教育的根本所在。 (二)专业课程学习与创新创业教育之间的关系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学生需求的不断增大,而新增加的一门专业课程。当前,在我国大力提倡创新教育的大环境下,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更应该尝试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作为专业课程学习的内容之一,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调动学生创业热情,传授创新技巧,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因此,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应该从低年级学生入手,逐步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到专业课程学习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三)面向全体学生与培育重点学生之间的关系 首先,创新创业教育的目的不是要求每个大学生都去尝试创业,而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对于绝大部分大学生来说,接受创新创业教育,主要是为了树立创新意识和学习创新技巧,极少部分学生真正在大学期间尝试创业或是毕业之后自主创业的。因此,这就需要高校处理好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培养重点学生提升创业能力之间的关系。其次,当前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还处在探索阶段,课程体系和实践经验都不够完善,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创业指导和实践训练的平台还没有搭建好。所以,我们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创业人才的培养,将创新创业教育的大众化、重点化和特色化结合起来,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深化学生的创新意识,又要对具备创业热情和基础的学生开展实际的创业指导和培训。 三、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体系构建 (一)建设专业、稳定的创新创业教学团队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在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上还存在较大缺陷,在队伍建设上应当以具有创新创业能力和指导实践背景、工商管理知识背景的专业教师为主,吸引部分有指导创新创业活动经验的教师和辅导员,担任学校该项教育的优秀团队成员,共同探讨和研究创新创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同时,鼓励教师前往其他高校学习成功经验,再结合本校实际,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探索。与此同时,要聘请企业家、企业高级技术人才、投资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创业导师,用他们的亲身经历来示范、激励、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高校内还可设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所和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创新创业课程教学、活动训练和项目孵化的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就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 (二)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将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大学生职业发展总体课程中,融合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内容,将“创业基础”纳入公共必修课,启动校级重点教材开发项目;开设SIYB、KAB等课程,在通识课程中逐步增加创新创业课程的数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鼓励开设若干门如管理学、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创业教育选修课,针对特殊专业(如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等),应该将创新创业课程增设为必修课程。 (三)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办创新创业实验班 在学生通过为期一个学期的创新创业基础教育课程后,由学生自主申报,从中选拔出创业热情高、创业资源丰富、创业基础较好的少部分学生组成创新创业实验班。这部分学生仍然归属于原二级学院,再通过一个学期左右的课余时间接受更为专业的创新创业课程教育,如开设“大学生KAB创业基础”“创业管理”“商业计划书”等创新创业类课程,经过一年的专业训练,最终确定以创业为方向的学生,以创新创业实践代替专业实践和毕业论文。经过试点,取得成功后,可以逐步开设单独的创新创业实验班,单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从学生入校到毕业、从学习到生活、从专业教育到素质教育、从理论学习到实践训练、从课堂内到课堂外———开展一系列全方位的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 (四)开展丰富多彩、实践性强的创新创业活动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一方面要注重课程的基础性教育,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创业实践的经验积累。课程教育要与丰富多彩的创新创业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竞赛,夯实学生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在总学分中设立创新创业教育必修学分,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多学分,修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将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整体纳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体系,推行学分替代制度,试行将学生创新创业标志性成果替代毕业论文和课程修读制度。 (五)拓展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依托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政策及资源优势,积极寻求各方支持和帮助,拓展融教学实践、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功能于一体的校外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力度。积极加大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重复利用地方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等资源,为学生打造专业的实践基地。各学科、各专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学校的专业平台,积极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利用企业的资金和设备,为学生提供充分了解企业、深入行业的机会,这将大大有利于学生创业实践的开展。 作者:雷园园 单位:丽水学院 创业学论文:创业文化下大学生创业教育论文 一、转变教育理念,树立正确的创业教育观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教育理念对教学活动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必须要加快转变教育理念,具体措施如下:首先,转变教师的教育理念。一些教师认为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是授课教师的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全体教师都有关系,需要所有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加以重视并进行渗透教育。因此,必须要转变教师的教育理念,在教学活动中渗透创业教育思想,将创业教育贯穿于整个教书育人过程中。其次,转变大学生的创业理念。很多大学生对创业的理解比较片面,认为只有自己开公司、自己当老板才算是创业,其实不然,大学生到基层锻炼、去偏远地区支援建设也是一种创业。因此,必须引导学生转变创业理念,树立“大创业观”。 二、培育创业文化,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 环境对人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积极向上的创业文化、浓厚的创业氛围能够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并付诸行动。那么,如何培育高校创业文化呢?首先,开展主题活动,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面向大一到大四的全体学生普及大众化创业教育,让大家都能萌发创业意识和创业心理,让他们具备“人人都是创业主体”的思想观念,因此,学校可以开展一系列以创业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关于创业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大学生开展精英型创业教育,分层推进,实现创业教育的分层发展。其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高校要依托各种媒介,如校园网络平台、广播、宣传栏、展板、海报等,加大创业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大众宣传媒介的重要作用,对创业成功的典型人物进行宣传,或是介绍创业成功的经验和教训,或是组织座谈会交流创业的体会,这样的宣传活动,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创业心理,保持学生的创业激情,而且可以培育浓厚的创业氛围,促进高校创业文化的产生和发展。 三、丰富课程内容,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构建有效的课程体系是做好创业教育的重要因素。在高校创业教育中,要培养大学生具备三个方面的素质:一是创业意识,其中包括创业的激情和对商品交易的兴趣;二是创业基本素质,包括创业心理、创业能力、抗挫折能力等。具体来讲,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开设完善的创业教育课程,丰富相关内容。学校要开设相对应的创业教育课程,同时,结合现有的教学资源和学生实际情况,不断地渗透与创业相关的内容,如法律、税收、风险管理、资源整合等。一方面加强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另一方面,培养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成为专业领域的创业人才,提升创业能力,引导大学生和本专业结合实现“科技创业”。 四、加强师资建设,培养优秀教师队伍 要想搞好创业教育,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必不可少。首先,对现有的创业教育教师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这些培训包括创业理论培训、创业经验交流和创业模拟活动,邀请创业成功人士来校参加座谈和培训,和学校教师交流创业经验,以便不断丰富教师的创业理论和创业知识。其次,扩大优秀教师队伍的培养。高校要多招聘一些优秀教师,充实创业教育教师队伍。高校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聘请校外人士参与创业教育的授课,这些校外人士大约分为三类:一是创业成功的企业家。二是掌握成功创业理论的政府官员或专家。三是与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专业人员。通过这些专业人士的经验传授、理论指导,有效地加深了学生对创业的各个环节的理解。 五、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创业教育质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事情获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创业教育也是如此。健全的创业教育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创业教育的教学行为,使其有章可循,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创业教育的教学效果。反之则不然,如果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那么,很多创业教育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任何实效可言,更不要说培养创业型人才了。所以,高校必须要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意识。首先,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创业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让创业教育活动有章可循,让教师根据规章制度组织相关的教学活动和教学评价其次,必须强化质量意识。高校创业教育质量非常关键,它体现了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效果,对于大学生创业教育能力的培养起到很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高校创业教育教师必须要强化质量意识,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教育质量把好关,保证其教学质量的最优化。 六、丰富教育形式,拓宽创业实践渠道 大学生创业教育不能仅仅是纸上谈兵,还要落到实处,真正成为一种实践教育。因此,高校要丰富教育形式,拓宽创业实践渠道,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具体而丰富的创业知识。首先,高校要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除了课堂讲授之外,还有其他几种创业教育形式:其一,学习借鉴创业经验。高校可以聘请一些具有创业经验的成功人士作为学校的客座教授,定期来学校与学生进行交流,或是为学生做创业报告。其二,依靠政府支持。学校可以出面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寻找适合学生创业的项目,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鼓励大学生着眼实际,积极参与创业活动。其次,高校要拓宽大学生创业实践渠道。其一,通过劳务服务、技术服务等增加创业经验。高校要鼓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等劳务服务来锻炼其创业心理品质,利用自身所学的专业知识来进行技术服务,丰富人生阅历和创业经验,为以后的创业夯实基础。其二,高校可以设立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以及创业基地项目,让学生在模拟活动中亲自参与经营管理,积累创业知识和创业经验。同时,各高校之间要加强合作,分享创业经验和体会,互通有无、合作共赢。 七、结语 总之,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意义重大,它不仅有利于培养高素质人才,缓解就业压力,也能促进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因此,高校必须要重视并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教育,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培养更多、更优秀的高素质创业型人才。 作者:周艳丽 单位:合肥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创业学论文:大学生创业能力社会实践论文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创业能力培养的关系研究 (一)社会实践促进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 高校应加大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顺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应充分以大学生为主体,以社会舞台为依托,加大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大学生提供实践的场所,从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学生通过实践不仅能提高实践能力,还能进一步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实践过程中,大学生可以发现自身理论知识的缺陷,从而自觉调整自身的学习习惯。在实践中培养团队精神,提高学习能力与管理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综合型人才。 (二)创业能力培养丰富大学生社会实践经验 高校应从多方面来培养大学生的创业能力,提升创业能力是提高大学生自我就业能力为目的,通过对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帮助大学生正确的认识社会,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与创业观。高校通过一系列的教学与实践活动来培养大学生的创业能力,而大学生通过参与各类实践活动在提高创业能力的同时也不断丰富着自身社会实践经验,为其日后进入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创业能力培养的实践探索 (一)建立实践课程体系,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意识 建立专业的课程体系,让大学生从理论的角度认识到社会实践的重要性,作为教师应成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者,加强实践教学,激发创业意识,以培养创业型人才为宗旨,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理论教学体系。通过建立适合本校实际的实践课程教育体系,将原有的以课堂为中心改为以市场为中心,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引导大学生进行创业实践,增强大学生的创业意识。 (二)完善课堂实践教学,传授大学生的创业技能 通过建立完善的实践课程体系,大学生运用扎实的理论知识,更好的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掌握各项创业技能。高校也可以开设选修课,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创业信息,利用高校各类组织宣传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念。高校在完善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同时,还应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让大学生有机会参与到企业的实践当中去,在这一过程中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不仅得到加强,为日后直接就业提供了机会,企业也省去了大学生今后毕业花大量时间去培养大学生,这对于高校与企业来说都是双赢的选择。 (三)建立实践评价体系,增强大学生的创业信心 在建立课程体系同时还应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成效评估更加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激发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认真对待实践的过程,从而有效的提高社会实践的效果,增强创业的信心。教师对于在实践中完成的比较优秀的大学生教师应给予表扬,而对于完成的不是特别突出的大学生,教师应给予更多的鼓励,让大学生树立积极的心态,使每一位大学生都有积极的创业意识。 (四)搭建社会实践平台,锻炼大学生的创业能力 高校应主动搭建与各类企业合作的平台,为大学生更好的实践打下基础。通过搭建与各类企业合作的平台,既有利于大学生实践,又能够使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奉献社会,该平台的建设,大学生实践能力得到锻炼的同时,更为企业选拔优秀的人才提供了依据,高校通过长期与企业合作,真正实现社会实践的长效性,搭建起高校与企业,高校与地方合作的桥梁,大学生实践能力得到提高的同时,更为企业日后发展引进合格的人才提供了保障。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传统的教学模式显然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才能使大学生就业更加具有竞争力,在实践过程中,使大学生了解社会,主动参与到社会实践发展当中去,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作者:赵俊峰 单位:河北医科大学 创业学论文:产学研合作视角下高校创业教育论文 一、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重要意义 创业教育不仅能赋予学生一技之长,而且能满足学生多元化的教育需求。创业教育是非功利性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事业心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优秀目标是使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掌握开拓就业之路的高层次技能,包括自我学习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和革新性的能力、把握和创造机会的能力等。具体来说,应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教学内容的选择应跳出固有的樊篱,专业设置应充分考虑地方市场对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在课程设置上,要对创业宏观过程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侧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形成不畏艰难、敢于创业的精神品质。应通过实施创业教育,使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职业环境的变迁,从“就业者”转变为“创业者”。开展创业教育,能使学生系统了解创业所需的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等,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他们的发散性思维和创新精神,从而将他们培养成为创业型人才。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真理。我们说,一切创业教育活动都要围绕创业教育目标的实现而展开。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符合中国特色的创业型人才。 二、产学研合作对实施创业教育的推动作用 产学研合作有利于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共赢,是培养企业工程师的重要途径之一。基于产学研合作培养人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实现择业与创业的对接。因此,应结合教育部“卓越工程师”项目的实施,积极将创业教育融入高等教育中,让企业参与到学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及实践环节的指导工作中,通过产学研合作,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创业素质。 1.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 产学研合作可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的优势,因而是办好高等教育、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大学生就业率的良好举措。该方式的实施有助于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资源共享,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尽早了解自己将从事工作领域的状况,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切实提高学生的“时代性观念”和“就业竞争力”,帮助学生尽快适应社会,为学生今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 高校应主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传统产业和壮大新兴产业,特别是应重视开展专业领域的市场调查,与相关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合作,构建相应的专业课程体系,让企业参与到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中,使教学过程可控,使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相匹配,提高学生适应工作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 3.推动创业教育机制改革 实践证明,产学研合作是培养创业型人才、提升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为了顺利开展产学研合作,应改革原有的创业教育机制,促进产、学、研三方的互动,形成“高校寻求企业合作、企业主动参与合作”的良好局面,增强高校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信心,确保创业教育改革的深入开展。 三、基于产学研合作的高校创业教育体系的构建 本文从创业教育的服务体系、教学体系、实践体系和考评体系等四个方面对创业教育体系进行构建。 1.结合学校实际,构建有活力的创业教育服务体系 产学研合作的创业教育服务体系的构建,主要是为了确保创业教育能够顺利开展。 (1)出台创业教育政策 为确保创业教育的顺利开展,高校应制订《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方案》等文件,并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完成课外创新学分,将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学习有机相结合,以完善创业教育服务体系。 (2)确保充足的经费 高校要提供充足的经费,包括创新创业实习实践经费和“挑战杯”等创新创业比赛经费等,以便更好地开展创业教育。高校还应不断加大对“创业科研课题研究”项目资助的力度,并对“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等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专项的经费支持。 2.针对企业需求,构建多元化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 创业教育教学体系的构建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重要环节。高校应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优势,开设与创业教育相关的课程,加强校企共建,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建立以满足学生创业知识需求为导向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创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需要具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的教师,高校可以在校内聘请经验丰富的教师成立创业教育专家指导组,还可以从校外聘请知名企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专家等作为客座教授。对于校内的大学生创业实践团队,学校可从校内创业教育师资和校外客座教授中遴选优秀师资,为其配备校内外“双导师”,为团队成员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指导、风险投资引入和公司注册等服务。 (2)改革教学模式 创业教育应与学生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活动、学校科技服务活动、专业课程教学和学生实习活动等相结合。教学可采用“两阶段培养模式”,即大学前两年为创业素质教育阶段,后两年为创业能力培养和创业实践训练阶段。依据“两阶段培养模式”,学校面向大一、大二学生开设了创业意识类、创业知识类等有利于创业意识培养的必修课;面向大三、大四学生和研究生开设了创业能力素质类、创业实务操作类等有利于创业技能提升的选修课。 3.注重素质提升,构建互动式创业教育实践体系 创业教育实践体系的构建是以创业社团为主体,以网络平台为辅助,以网络创业实验室、创业模拟实验室等多个平台为基地,促进校企之间的良好互动,从而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 (1)举办创业专项培训 应成立高校创业社团,对欲创业的学生进行培训。聘请知名企业家、高级创业导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多元格局的师资队伍确保了培训的实际效果。举办创业教育专项培训,应注重创业理论与实践模拟的有机结合,可利用创业模拟沙盘、创业示范中心等平台为团队成员提供模拟创业的机会。应针对创业学生处于不同知识诉求阶段的特征,分层分类为他们提供GYB、SYB、IYB等创业教育专项培训。 (2)创建创业平台和孵化基地 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遵循“企业自愿、校方支持、政府协调”的原则,积极创建创业教育平台和孵化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另外,也可以将网店作为学生创业的载体。高校可以开通创业联盟博客、创业信息短信平台等渠道,利用时尚元素传递创业精神,形成立体式、覆盖广的创业宣传网络体系。还可以建立“大学生创业教育网站”,充分发挥网络阵地在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4.适应社会发展,构建个性化创业教育考评体系 创业教育考评体系应以自主创业为打分点,该考评体系的建立旨在提升创业人才培养的质量。 (1)教学考核要求 创业教育的实施应采用项目教学、任务导向教学和情景模拟教学等方法,让学生参与到创业训练、社会实践和校园模拟经营等活动中,学习和掌握实用技术和技能。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对学生提出相应的考核要求,要求学生取得某些成果,如申请专利、项目立项和竞赛获奖等,对于取得上述成果的学生,学校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 (2)建立考评体系 为了使创业教育收到良好的效果,高校应建立科学的创业教育考评体系。可采取创作计划书、创业实例答辩和创业角色模拟等评价形式,利用专家评、校外导师评等方式,从多角度对创业理论、创业能力分别进行评估。考评体系的建立,可以定量评估创业教育的实效性,使后续创业教育的开展更有针对性,从而推动创业教育体制的改革。 作者:李克林 马雪艳 袁志华 单位:常州大学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系 创业学论文:大学功能视域下创业教育论文 一、创业教育视域下的大学功能革新 (一)创业教育视域下的教学功能革新 1.大学教学目标定位的革新。 08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很多人一度对创业持悲观态度。从金融危机给国际经济市场带来的大洗牌来说,对于创业,其实带来的更多的是机遇。首先,金融危机带来了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对于高校而言,需要调整教学目标定位,引导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塑造创业能力来抵御这种风险,来谋求更好的发展空间。其次,次贷危机引起的经济衰退和失业率增加、就业率降低等问题需要解决。德鲁克曾经做过一项研究,发现在经济危机的时候中小企业可以比经济繁荣时期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2014年9月15日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阿里巴巴公司总裁马云曾经说过,“金融危机是创业良机”。大学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卡拉克?克尔认为大学是要培养“狐狸”:要看遍每一个树丛,避开所有陷阱,吃掉正巧过来的、无法吞食的食物。只有狐狸具有足够的警觉、足够的聪明、足够的灵活、不受蒙蔽、足够的生存能力去穿过所有的复杂情况和所有陷阱向前迈进。而需要培育这些能力,正是创业教育所擅长的,也是现代大学调整和加入创业教育内容所要做的。 2.大学教育教学内容的扩充。 创业教育是培育创业精神、创业能力的教育形式。这是当代大学生在现代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通过创业教育活动,创业者可以将法律、金融、政治、文化等知识相互交融、综合成一体,并能有意识地寻找商机。这是将知识转化为实践的教育,这种注重实际效果的观念使得学生讲理想可以照进现实,而不是止步于空想阶段。有学者认为创业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的融合是一种悖论,这必将导致学生面临“脑袋和口袋”哪个先鼓起来的矛盾。事实上,在接受创业教育的同时,并不是因其偏向功利主义或者工具主义取向的缘故而扼杀学生的人文精神和批判意识,这正是现代大学需要致力于去协调和调整的地方。 (二)创业教育视域下的科研功能革新 创业导向的科学研究强调的是科学研究和市场的紧密结合。通过创新成果的转化满足市场需要和推动经济发展。美国的高校科研工作有着深深的创业印记,自上个世纪20年代以来,大学的创新科研成果成为了美国社会的专利申请、成果转化和创办公司的主要来源。无论是对于国家社会还是高校和企业而言,创业导向的高校科研都是有益的。国家可以将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和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对于高校而言,产学研的合作也将会给高校带来可观的收益来抵充办学经费的匮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参照美国的经验,与高校签订相关技术转化协议,将一流的人才资源化为己用,申请专利、攻克技术难关、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实现利益最大化。以创业为导向的大学科研,可以加强校企合作,“科学探索已经演变成一种趋于集体合作的过程,需要各种不同来源的贡献和刺激,而且其中一部分是来自更实际的企业领域”。在美国,以创业为导向的科研工作已经以事实证明了其推动经济发展和向科技导向的产业转型的作用,而在我国这一情况还不甚显著,因而就大学科研功能的嬗迭来说,创业导向的大学科研必将导致学术研究的集群效应,形成新兴科技产业。对整个国家社会的经济效益来说也将会产生正面影响。 (三)创业视域下社会服务功能革新 创业导向的高校社会服务功能应当体现出大学增强技术转移所带来的创业影响力。美国高校高等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始终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从赠地学院成立农业试验站为农工生产服务,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到上个世纪20年代,威斯康辛大学的教授们参加政府决议,积极推广技术教育等。在于社会的不断接触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的同时,美国的高校也在不断地推动着高校的体制改革和内容革新。弗里曼在1987年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概念。目前关于国家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已经在国内得到重视。所谓的“区域创新体系”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大学为主题的科技创新体系,以各类科技中介组织为主题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以科技园和孵化园为主体的科技园孵化器等创业服务体系,以及产业化体系和政策法律保障体系。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的内涵应该囊括新内容,包括应当以超前的眼光发现社会发展的需求,并创造出科研成果来引领社会的发展;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美国近年来的创业设计大赛的理念已经作出改变,将社会创业与商业创业置于平等位置,以推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因为高校除了承担其教学、科研的义务之外,就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来说,还要注重发挥高校知识和科技人才优势,在创业理念之下推动国家经济的协调发展,解决更多的发展不均衡问题。我国高校目前就社会服务功能所发生的变化来说,也可以称得上是“与时俱进”,很多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活动,体现出了更多的主动意识和社会服务意识,不断地促进校企合作和科技成果的转移,同时也加入了社会责任。然而就是否有效地在区域经济创新体系中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来说,依然值得提高。 二、结语 高校在任何国家都被寄予厚望,在我国创业教育是在大学生就业日益困难和严峻的形势下被提出来的,因而要造就一批具有企业家精神,富有创业力的复合型人才是摆在高校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国家和社会交给高校的一项神圣使命。在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创业教育逐渐地被加入高校培养体系中,创业教育的内容也逐渐被嵌入到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功能之中,并赋予了大学功能新的内涵。 作者:周群华 单位:淮阴工学院 创业学论文:实践教学体系下创业教育论文 一、高职院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策略 1.创新管理机制和丰富校园创新创业教育形式 首先需要从学校层面丰富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内容。2009年以来,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高度重视,学校的主管副校长对创新创业教育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制定了多项管理制度。除公教部的创业指导课外,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和团委等各部门分别在校园文化艺术节、学生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报、创业园建设和创业大赛等多方面渗透创新创业教育内容。 (1)以竞赛开展创业项目培训辅导 为备战共青团组织的挑战杯创业比赛,校团委通过启动校内三轮比赛,并通过聘请市内外知名创业顾问和企业专家对初赛、复赛和决赛不同层次的参赛队伍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核对每阶段的项目进行评审。培训期间学校与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联合举办的大学生SYB创业培训班同步开设,让各创业团队在各类培训中丰富创业知识,完善项目计划书。近年来,学校在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金奖2项、银奖7项。 (2)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展模拟实战训练 学校从2012年开始投入省级质量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其中包括《基于andorid系统的无线多屏互联》、《基于云服务的深信圈圈交易平台推广计划》等极具专业背景的项目,在2-5万元不等的经费资助下,部分优秀科技类创业训练项目克服了学生毕业项目搁浅的问题,建立了创业项目梯队,并成功实现创新成果的项目转化。学生训练项目的同时可以参加科技类大赛,其中软件学院的学生队伍连续3年获得广东省高校杯第一名,并获得2013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移动互联应用一等奖。充分实现以竞赛促教学,以竞赛促就业。 (3)以创业园项目开展实战训练 在校党纪【2013】3号文件精神下,学校启动了大学生创业园项目工作,创业项目受资助5-10万元,并在驻园一年期间免场地费和水电费。目前第一批入园企业已经以学生为法人注册公司实施运营。经过近5年的探索,信息学院形成了创业辅导、创业体验、创业模拟和创业实战等四个环节的人才培养模式。 2.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与创新 创新创业教育必须与专业教学设计相辅相成,应根据学校所处的区域经济和学生专业背景进行综合设计,充分体现专业教育与创业实践的整合,这样才能达到全面提高学生创新创业整体素质的教育目标。以广东省级重点建设专业——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的教学设计为例,创新创业教育充分融入到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中。 (1)根据专业情况制定教学模式 从创新创业课程的整体看,有综合理论课、创业基础课、创业实践课等三大类。其中综合课程包括管理类、财务类、营销类、法律类课程。基础课程包括创业可行性分析、产生企业项目、创办企业和技术与创新四类。实践课程有撰写创业项目分析报告、与创业成功人士互动和模拟企业经营等三大类。由于高职学制短,因此创新创业教育在课程体系里不能大而全,而要短而精。首先充分利用实训期间的学时,在专业技能实训环节加入创新创业教育内容。如,在实用办公技巧实训里学生以创业团队形式,通过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创业平台进行角色扮演运营公司,在游戏中激发创业的兴趣,并且根据老师的指导撰写创业计划书,最后进行模拟答辩,不仅强化了OFFICE软件操作,还进行了创业基础课程的讲授。在网站策划、优化及推广实训中加强营销类综合课程,在ERP项目管理和电子商务项目管理中强化管理类综合课程,让学生掌握市场调查,分析市场环境方法,懂得企业管理和营销战略等方法。最后在岗位综合训练项目上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强化实践类课程内容。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的教学大纲中原有企业管理、会计学、营销实务、ERP管理等,安排跟班辅导员指导学生选学和自学本专业课程体系之外的必备知识,形成了必修课和选修课互相补充、学校素质拓展课和讲座课程互补的课程体系。要求学生选修公共关系,自学法律法规,掌握基础经济学,了解经济政策、法规和税收,了解谈判技巧等。从整体上完善以下四步创业课程体系。 (2)依托实践基地的项目库平台进行教学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在“信息管理技术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以实训室+工作室的方式加强高职学生的职业素质教育,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训室里完成培训和实践,企业兼职教师在工作室工作。培训期间所有的实训案例需放入深圳软酷科技公司开发的实训平台,采用“案例体验式”项目导向教学法,创造学生参与、体验的实践氛围,形成项目体验+案例分析+拓展讨论+思考与训练的过程。针对创业案例建立完整的“创业项目库”和“信息资源库”,为培训者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为拟创业的大学生团队提供参考。创业项目分基本知识、政策法规、成功案例、创业项目等子库,重点进行了实际创业项目库的建设。 (3)重视校内外的创业计划大赛 创业计划大赛和创业演练等实践活动,让学生获得创业体验,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本专业学生创业团队的《绿行自行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花商在线》、《阿茹DIY工作室》创业项目获得第八届、第九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银奖。并且后两个创业项目从69个申请入驻2014创业园项目中脱颖而出,作为首批10个获准入园项目之一,获得5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本专业学生创业团队的《花卉交易平台》、《鹏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和《e享空间》同时获得第一届“挑战杯——彩虹人生”广东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一个特等奖、两个二等奖。 3.培养一支校企合作、专兼结合的创新创业双师型师资队伍 信息学院在国家骨干校3年建设期间,来自合作企业的兼职教师逐步承担了50%的教学工作量。通过“常岗优酬”等机制,每学期有大量的企业经理、创业培训师、一线工程师作为兼职教师充实到学校的教师队伍中,目前学校就有一支依托省内高校专家、企业家、创业顾问和投资经理人组成的50余人的创业培训师队伍参与教学。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入,校方提供继续教育和师资培养经费,合作企业为在校教师提供到企业兼职、进修培养的机会,积累教师企业管理和创业经验;同时有计划地选派青年教师参加创业培训,充分调动教师创新的积极性,增加教师的创新创业意识,营造有利于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氛围。 二、结语 创新创业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从学校和专业两个层面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多层次、宽领域的平台,针对性地建设专业层面的创新创业实践教学体系,重视校企合作和师资队伍建设,才能推动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作者:陈宝文 邓果丽 胡吉良 单位: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创业学论文:大学生创业意愿与创业教育论文 一、创业意愿与现行创业教育关联性调查研究 在创业教育对创业意愿的主要影响方面,选择提升创业意识的占56%,提升创业技能占21%,发现创业机会占20%。从创业教育的实际效果看,其对创业意愿实际影响主要是通过提升创业技能和开展创业实践实现的。通过提升学生自身知识和技能来增强学生对于创业的理解和掌握,从而达到提升创业意愿并引导其开展创业活动。然而在此过程中,很多本身创业意愿较为薄弱的人群对于创业教育持消极态度,因此很难对他们的创业意愿有实际的提升。并且学生在接受创业教育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种“毕业就立即创业”的误区。然而学生在刚进社会并无某些行业经验和社会经验背景下创业往往会导致创业失败,因此打击创业者的自信。 通过前述两项调查发现,当前高校的创业教育对于提升创业意愿具有显著作用,然而学生在对创业教育功能的认识方面有所偏颇。多数学生认为创业教育仅是针对于有创业动机的人,并没有认识到创业教育对于提升创业意识方面的作用。而从对大学生创业者的调查可以发现,提升创业意识正是创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功能。通过对现行高校创业教育状况的调查发现,高校创业教育课程设置大多侧重于创业技能、创业理论和创业实践的教育,这些项目对于具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来说作用显著,但是对于创业意愿模糊的大学生来说效果较差,并且这部分大学生对于创业教育有明显的排斥情绪。 二、基于提升创业意愿的创业教育改进方案 (一)明确创业教育的作用 高校在创业教育过程中应该向学生明确创业教育的作用,即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创业并非是接受创业教育的必然要求,而是对创业机会把握的一种锻炼。应该在教育过程中明确,接受创业教育并非一定要毕业即创业,而是为未来发现创业机会。 (二)优化创业教育课程设置 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该根据学生创业意愿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创业教育课程。在实际教育过程中,不同创业意愿的学生对于创业教育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对于创业意愿较为薄弱的学生,课程设置应该着力培养其创业意识;对于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学生,应该将教学重点放在提升学生创业技能和发现创业内容上。 (三)培养学生正确的创业观念 在通过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意愿的同时,应该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创业观。要在日常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实践等多种途径,使得学生明白创业必须要有一定的行业基础、经济实力和创业技能,并非是接受创业教育后便可一蹴而就的。要通过合理的观念培养使得学生进入社会后有必备的创业素质的同时能理性的观察市场环境,从而使其具备长久的创业意识和技能,使创业成为其长久具备的素质。 三、结束语 在高校创业教育实施过程中,切实提升创业意愿是实现创业教育效果的必然途径。创业教育在注重培养学生创业技能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于创业意愿的培养,使创业技能能被学生接受并可以长久的应用于实践。在创业教育课程设计方面,应该根据创业意愿的不同进行区分教育,设立创业课程。在此过程中,如何实现对学生创业意愿的动态监控和评估,也将会成为以后研究的一个重点内容。 作者:戚猛耀 戴靓靓 杜涵 陈镔槟 单位:江苏大学管理学院 创业学论文:大学生创业素质艺术教育论文 摘要: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文章分析了当前大学生创业素质层面的不足,从完备艺术教育课程、浓厚艺术文化氛围、加强艺术教育实践角度论述了艺术教育促进大学生创业素质的提升。 关键词:大学生 艺术教育 创业素质 一、当前大学生创业素质现状 1.创业知识有待丰富。 创业知识主要指与创业相关的理论、政策、法规及必备的专业知识。通过对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艺术学院、广西财经学院等高校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可以窥见,大学生普遍对创业政策缺乏关注,对创业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缺乏创业所必需具备的相关知识,缺乏创业知识的专业培训。因此,在大学生创业教育过程中,应该关注创业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课程设置上,要注重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机整合。 2.创业人格有待健全。 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和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一些大学生缺乏独立竞争意识和进取创业精神,对市场经济和独立创业心存畏惧,不少大学生仍幻想着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只要顺利完成学业就能获得理想的职业及广泛的保障。这种愿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难以实现。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成为独立的创业者已成为大学生的必然选择。同时,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不良思潮的渗透腐蚀,也给大学生在心理上产生了诸多负面消极影响,从而影响了大学生良好创业人格的形成。我国大学生人格主流是好的,但也确有不少大学生存在人格缺陷,依赖人格、矛盾人格和分裂人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具体表现为有的大学生私欲张扬,缺乏创业责任感;有的虚伪做作,创业诚信度不高;有的心理脆弱,创业意志不强;有的散漫不群,创业团队精神不足;有的等待依赖,创业主动性欠缺;有的安于现状,创业积极性缺乏。只有切切实实加强创业人格教育,才能健全大学生的人格,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题,使他们走向成功的创业之路。 3.创业能力有待提升。 对于大学生创业者来说,具备各种创业能力是大学生创业的基础条件。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的前期准备和创业实践活动中要不断培养和提升创业能力。创业能力直接影响到创业活动的效果。培养大学生创业能力是更好地开展创业教育,进一步实施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途径。大学生创业能力一般包括组织策划能力、交往协调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等。由于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体制的限制,大学生创业者缺少在校期间的实践机会,创业能力亟需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缺少组织策划的经验,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发展规划经历不足,在创业过程中对外与对内的交往协调能力不足,以及在校期间较为重视专业技能的专一性学习,忽略了综合专业知识的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业要求创业者具有很强的综合专业知识的实践运用能力,创业能力要在各项实践活动中摸索,逐步提高、补充和完善。 二、艺术教育提升大学生创业素质的可行性分析 1.大学生艺术教育和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目标相统一。 大学生艺术教育通过普及艺术的基本知识,提高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从而健全大学生审美心理结构,开启和提升大学生的感知力、想象力和创造力,进而陶冶情感,培养完美人格,促使大学生和谐发展。大学生艺术教育是高校实施审美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有效途径,是全面提高大学生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渠道。大学生艺术教育的优秀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大学生创业教育指的是灵活运用教育技术,整合优化教育资源,有机融合学科优势,有效拓展教育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创业意识,塑造创业人格,丰富创业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大学生创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拓展大学生创业技能、综合素质以及专业技能的主要渠道和重要方式,其优秀内容是培养和提升大学生的创业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综上所述,可见大学生艺术教育和创业教育,实际上是大学生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重要部分,是高等教育功能的有效扩展,旨在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二者的培养目标相统一。 2.大学生艺术教育和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时机相一致。 21世纪,人类社会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取决于人才的竞争。知识经济对人才培养提出前所未有的紧迫要求,强调受教育者必须培养全面的能力和良好的综合素质,而大学生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代言人和创业者。我国要在知识经济时代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进程大潮中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培养和拥有更多良好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的创业型人才。加强大学生艺术教育和创业教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和造就21世纪新一代高素质人才、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必要举措。面对机遇和挑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艺术教育和创业教育,并为之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鲜明地提出了“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现代教育目标,同时强调了创业素质培养这一思想,即“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一2020年)》也提出“大力加强艺术教育,将艺术教育与科学、技术、伦理、人文全面结合,将艺术教育最终扩展为文化的教育;把艺术教育作为学生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指出“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进一步明确了现代教育要强调以人为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艺术教育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艺术教育和大学生创业教育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和文化修养,促进大学生智力开发和创造力提升,有益于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完善,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素质的全面提高。二者的提出和推进,顺应知识经济时展的必然选择和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时机相一致。 3.大学生艺术教育和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方法相融合。 大学生艺术教育方法方式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文化宣传载体等形式。艺术教育注重的是艺术氛围的熏陶和感染,具有实际参与到艺术表演人数少而受众广的特点。国内大学生创业教育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探索与研究,但是整体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创业教育和文化的发展以及普及还有一定差距。可见,国内创业教育和艺术教育具有较高相似性。这就要求我们将大学生艺术教育和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方法、方式进行融合、统一。将大学生艺术教育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以及丰富的教育方法与手段充分运用到大学生创业教育中去。同时将大学生创业教育中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形式融合到艺术教育中,从而达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通过大学生艺术教育和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方法的统一,促进高校教育资源的整合,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与共享,既促进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又能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三、艺术教育促进大学生创业素质提升的途径 所谓创业素质,是指从事创业活动与成功创业所具备的个性特征和知识技能等综合素质。大学生的创业素质也就是大学生所具备的创业潜力和能力,包括创业知识、创业人格、创业能力等。 1.完备艺术教育课程,丰富大学生创业知识。 创业知识是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的基本要素。创业知识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经营管理知识、职业法规知识及综合性知识。当前高校的创业教育,大多只注重于专业技术教育,而忽视了后几类知识。实践证明,利于创业的知识结构不仅包括必要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包括现代科学、文学、艺术、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综合性知识和管理科学知识。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合理的知识储备是大学生创业的关键竞争力。大学生应力求在自己的专业技术领域中成为专家,又要拓宽更为广博的知识面。要根据大学艺术教育灵活性、实践性、创造性等特点,把艺术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艺术教育应在全面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兴趣、爱好等自身特性的基础上进行课程设计。首先要构建规范、科学的艺术课程教学体系,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其次,教学中合理安排教学内客,有目的地选择优秀的艺术欣赏作品进行讲解;再次,既要针对学生兴趣的需要,又要注重审美高度和层次,教师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高雅兴趣,拟订审美教育计划,有的放矢地建立和提高审美标准。大学生应借助艺术教育的大好平台,丰富自己的人文社会知识,特别是文学、艺术、哲学、伦理学等综合知识,学会从政治上看问题,从哲学上思考问题,学会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艺术化地应用管理知识,培养特色的、优秀的领导艺术。 2.浓厚艺术文化氛围,提升大学生的创业人格。 创业人格是人们创业的行为模式,是创业素质中不可缺少的构成因素。它在创业素质结构中,对其他因素起着导向、调节的作用,是创业的力量源泉和持续动力。创业人才人格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他能否真正发挥出自己的潜能,把自己的聪明才智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优秀的创业人格强调敬业的精神、高尚的道德、坚强的意志、远大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客观的自信等要素,主要包括:服务社会的创业责任,善于合作的创业禀赋,严谨诚实的创业道德,吃苦耐劳的创业意念、积极进取的创业心态等。高尚的创业人格,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创业者的人生价值。艺术教育通过情感培养和心理训练帮助大学生净化情感和提高心理平衡能力,从而影响大学生的审美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而促进大学生和谐健康人格的养成。大学生应当充分利用艺术教育的平台,随时吸收新的优秀文化,培养和提升更具特色的优秀的创业品格,促进创业活动与社会需求的快速融合,增强创业活动的生命力,加快和提高创业效率。建设具有文化艺术氛围的校园环境是进行潜移默化的艺术教育的有效途径。在教学楼、公寓楼、体育场馆、食堂等学生经常活动的场所建立艺术走廊、竖立格言牌,可以启人心智,催人奋进;给自然景观甚至树木花草来点诗文词赋,赋予人文气息,可以使人触景生情,融情于景。同时,解决好艺术教学的教材、设备、师资等方面的问题,搞好教学质量监控、考核、评估工作,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充分发挥课堂在艺术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浓厚艺术氛围,是艺术作品更好地作用于人的情感,使大学生的道德情操、精神品质、意识观念等接受真、善、美的渗透,进而丰富大学生情感世界,培育大学生集体协作意识、顽强拼搏观念、勇于奉献精神,从而提高大学生的创业人格。 3.加强艺术教育实践,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 创业能力是创业素质的优秀要素,是创业成功的保证。创业能力包括抽象思维能力、专业、职业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自我调节与控制能力和综合性能力。抽象思维能力即透过现象抓住本质的能力,理清支流把握主流的能力,总结实践形成概念的能力,在相互联系中摸索规律的能力。专业、职业能力是维持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技能,是大学生创业所必须具备的基础能力要求。开拓创新能力,是指创业者不断接受或产生新的思想,革新制度、创新方法与管理模式、提升新技术、开辟新产品的不断开拓、勇于创新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是创业者对已有资源和潜在资源如人、财、物、时间、空间等的系统整合、优化配置和科学运筹的能力,在较高的层次上决定着创业的效率和成败。综合性能力,包括发现机会、把握机会、创造机会、利用机会的能力,捕捉信息、梳理信息、利用信息的能力,适应变化、利用变化、驾驭变化的能力,非常规性的决策和用人能力,交际、公关、社会活动能力等,是一种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综合开发和运筹的能力。艺术教育具有以情感人、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特点,在净化情感的同时,起到了劳逸结合,有效促进大学生加强专业学习和致力开拓创新的作用。同时,艺术教育能促进人们之间的心灵开放和相互沟通,促使大学生感性和理性、情感和理智达到协调统一,促使大学生学会透过事物现象抓住本质和辩证事物相互联系摸索其中规律,利于大学生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促进大学生提高组织协调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自我调节与控制能力等。艺术教育不是以单纯求知为特征的知识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它寻求建设青年学生的诗意的人生修养和审美的生命境界。我国高校的艺术教育必须从“知识理论”走向“生活实践”,从知识论转换到实践论,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对于自然和人生的观察、体验、想象的兴趣和能力。必须充分认识到,高校的艺术教育不应是一种纯理论的求知过程,它必须落实到日常生活之中的一种艺术实践和审美感悟。只有在每一位大学生的生活实践和艺术实践中,艺术教育的内在品格与审美特征才能被鲜活地显露和敞亮。同时,充分发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社团组织的作用,让学生在精心组织的活动中展示才艺,培养健全个性,让学生在走出课堂领会大自然的艺术中坚毅性格、净化心灵、涤荡心境、锻炼意志,从而促进大学生的智力发展,激发大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提升。艺术教育能促进大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促进大学生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促进大学生自我人格的不断完善和提升,对于大学生创业素质的培养和提升能够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高校大学生艺术教育和创业教育工作,是学校实现教学培养目标和大学生全面发展与成才的重要保证,加强对高校艺术教育促进大学生创业素质提升的探素和研究也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李炳论 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创业学论文: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论文 一、注重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 1.设置创业教育课程时要注重激发大学生创业意识。高校中创业教育活动的最终目标即通过一系列的创业教育来训练和培养大学生敢于创新、沟通协作、诚信诚实、了解社会的本领和素养。在大学生创业精神培育的过程中,创业教育课程要遵循大学生的个性特征和时代特征,用勇于创新和敢于创业的思想、观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实践活动加以引导,培养出适合社会要求的创业素养和创业行动。由此,创业教育课程的内容应该包括培养创新的思维、信息和资源的搜索、拓展力的开发、敏锐的机会判断力、良好的机会评估能力等。通过这些课程的开设和引导,持续培育大学生的创业精神。 2.鼓励大学生创业要贯穿在创业教育的全程中。培养创业精神是提高创业能力的重要前提,高校要把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贯穿于入学教育、知识教学、社会实践、学生日常管理等活动中来。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激发大学生的创业兴趣、培养大学生的创业需要、帮大学生树立创业的理想和坚定的创业信念,保持大学生的创业热情,树立大学生的创业责任。 二、营造创业导向的文化氛围,强化大学生的创业观念 1.高校应关注创业教育,搭建合理的创业文化体系。高校应转变发展思路,给予创业教育以足够关注,通过持续地开展创业教育来促进大学生创业潜能的提升。大学里创业导向的校园文化氛围不仅可以给学生们的创业行为充当精神指引,而且还可以提高大学生创业行为的实际规范。高校要成立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组建涵盖学校、院系、辅导员、教师的四级教育网络,保障创业文化建设得以落实,使创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及其紧迫性得到相关主体的重视,为开展创业教育搭建合理的创业文化体系。 2.凸显出创业文化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校园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点滴渗透、耳濡目染的效果,对大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能起到整体引导、塑造和养成的作用。高校应在校园文化中加强创业文化的内容,使得创业文化影响大学生的思想及其行为,有效诱发大学生的创业精神。高校要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学生开展创业相关活动,支持学生策划有关创业的比赛、成立创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对在校生讲解本人的创业历程、创业感悟和经验。高校要充分调动各种资源,贴近学生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校园活动,营造有助于学生创新和创业的校园氛围。 3.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的宣传与政策引导和支持作用。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要及时加强对创业的宣传与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在大学里创设创业导向文化氛围,培育有利于创业文化的舆论环境,指导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此外,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电视等舆论宣传工具大力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创设优良的创业文化氛围,让创业文化深入人心。 三、加强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 1.依托创业实践基地,增强学生创业能力。高校大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在创业实践基地中的锻炼,高校应建立创业实践基地,依托创业实践基地,增强学生创业能力。建立创业实践基地。建设实践基地需要教育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高校也要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与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事业机关等共同构建起顺畅的协作机制,实现多方主体共同建设实践基地。创业实践基地应发挥创业实践教育作用。一些高校成立了学生创意工作室、学生创新创业园等组织或场所供学生开展创业活动,使学生有机会将理论应用到具体活动中来。同时,也鼓励专兼职的创业教育教师深入实践基地,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开展工作。 2.鼓励大学生踊跃参加与创业教育相关的活动。高校可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活动促使大学生参与创业教育,如鼓励学生参与“挑战杯”等各类创业竞赛活动。高校大学生通过聆听成功创业的典型案例,受到鼓舞;通过参观创业实际项目,深入了解创业;通过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有机会使自己的设想变为行动。高校大学生在这些活动中参与创业活动的热情被激发,并在活动中积淀了吃苦耐劳、勇于创新的精神品质,为创业夯实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3.加强创业相关知识教育,完善大学生创业认知资源体系。优化大学生的认知资源结构,挖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潜能,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及其社会适应性。通过合理设置创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等课程让高校大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到创业所需的理论知识,形成与创业相关的一系列的知识结构体系。该知识结构体系至少涉及到专业知识,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营与管理方面的知识及工商、税务、人际交往、公共关系等方面的知识。该知识体系能为提高学生创业综合能力打下良好基础。同时,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系统化的思维训练、技能实践与方法培养,促进受教育者提升素质。 四、结语 “全方位”视角下高校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是多个主体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高校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工作需要多元主体多层面的推动。现阶段,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大学生的创业就业能力关系到学生的发展与成才,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政府、高校、社会及大学生本身都应该予以高度重视。高校应根据本区域内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情况来提供更多操作性较强的手段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同时,要构建高校、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大学生本人之间的联动配合机制,从而在“全方位”的视角下搭建起高校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的平台,并以“全方位”为视角及时地对高校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发展情况的趋势进行展望,以期提高大学生创业素质,改善大学生创业能力不足的现状,增强当代大学生适应社会的应变能力,为国家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使更多的学生能最终成功创业。 作者:古桂琴 单位:许昌学院 创业学论文:高校创业教育大学生就业论文 一、高校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融合的必要性 1.高校为培养实用型和创新型人才的需要 近几年创业教育的兴起,高校越来越多的创业大军涌入到变化的市场。一方面高校的专业设置愈加具有实用性,注重专业的可操作性和使用性,紧跟市场需求,专业的创业易操作、易起步。一方面学生能够在校就掌握实际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尤其是校企合作为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实践机会。不断证明了在高校中实施创业教育的重要性,并立足于将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效融合的长远发展。 2.行业领域发展为专业人才创业提供更多机遇 专业领域的行业发展为高校创业教育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这种推动力是长期和有效的,专业的发展离不开行业的发展,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带动专业的发展。以商务英语专业为例,电子商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更多该专业学生的创业机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业,从事淘宝或是微商等进行在线交易,创业成本低、风险小、收益快,都为高校贫困大学生带来机遇和挑战,也是运用专业知识创业的最佳选择。 3.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需要更多创业型专业人才 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层次低等问题,需要创业的融入,以激活市场化意识,改变传统产业,发挥区域特色优势。如旅游英语专业的一位贫困大学生利用地域旅游和专业优势,自己创业开设家庭小旅馆,通过网络渠道为预订房间和景点,接待外来游客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高校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融合的路径 高校在创业教育方面越来越重视,单一在教育中融入创业知识和理念会使教育空洞,在教育理念、培养模式、实践平台等方面都要探索结合创业教育。实施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融合将成为必然,融合的路径方式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理念融入到培养模式 高校专业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本专业领域的高级人才。创业教育理念的建立是学生掌握创业知识和提高创业能力的前提条件,让学生吸收创业知识拥有原始创业活动出发点。构建创业教育理念,需从思想上灌输到学生的头脑中,拥有创业激情和创业原动力。 2.创业教育融合到专业培养计划中 专业教育培养计划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的蓝图。在专业教育培养中,高校各专业需要如何教、怎么教、教什么都是一个系统工程,高校要树立全面的创业教育观,注重培养计划的全面和整体设计,把实用型人才培养和创业型人才培养放在同等高的位置,逐步探索适合高校自己专业特色的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融合。 3.课程设置增加创业创新教育 创业教育的重点在于课程体系的设置和改革,主要将创业教育课程融入到专业课程体系中,以培养大学生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为导向的课程设置。课程设置立足于成功创业校友和行业顶尖企业合作创业课程,投入到精品创业课程的建设与投入,并将新理念的创业教育引入课堂。 4.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引入创业教育理念 由于高校教育的专业化培养只专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传授,其结果是导致学科之间孤立学习,形成知识和技能结构单一的人才,制约了本专业与其他领域的联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需要引入到创业教育中,更注重学生和市场的需求,帮助大学生建构择业和就业的主动性。 5.实践平台的搭建 校内要把创业教育理念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中,开展创业大讲堂、创业比赛、创业社团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培养大学生在校内的创业热情。同时要加强创业基地建设,给予学生创业实践空间,如建设大学生团队“创业园”,学生不但可以获得创业知识和理论,体验创业实践过程,增加创业成功率。校外与企业合作,带动创业项目,如导师指导学生参与创业课题和创业项目,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到实践拓展项目,从而提升学生创业能力。 6.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 借用现代新型销售和创业的网络途径,使用电子商务工具,搭建Internet互联网为学生创业搭建商业经营平台,操作采购、销售、产品展示、信息等经营活动。并在实践操作中,是学生依据个人特点成为贸易型网商、技术型网商、服务型网商等。时代的飞速发展和进步,对人才的要求不但具有实用性,更应具有创新性,以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创业教育是新型的教育方式,需要与专业教育的有效融合,才能培养学生创业意识、丰富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 作者:闫愆仟单位: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创业学论文:创业教育教学论文 一、创业教育的内涵创业教育 先是在西方国家开展的,并至今已经发展了四十多年的历史,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创了独立的创业教育体系,并将创业教育正式并列为学科体系。创业教育主要以创业精神为教育优秀与教育理念、以“白手起家”为优秀,系统地培养学生的整体创业知识,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与创业能力。它主要将创新性作为教育理论优秀,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树立个人的冒险精神、自主工作能力与高层管理技能。 二、创业教育的意义创业教育 不是凭空出现的,也不是一触而就的,它是在各种社会条件以及科技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对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人文教育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学改革的方向随着国家与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必然转向创业教育。教学改革是国家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保证,它在坚持素质教育的基础之上突出就业的导向作用,并注重对学生相关能力的培养。现阶段,创业教育注重将学生的就业观念从传统被动的就业理念转化为主动的创业理念。其次,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智力型综合人才,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类型的创业人才推动国家经济的完善与发展,并将知识智力转化为经济产物,最终实现经济价值。再次,创业模式的进步与完善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其劳动力水平一直保持在世界前列,所导致的后果是剩余劳动力过甚,增加了国家的不稳定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重视就业问题的解决。这不仅需要国内大中型企业带动,也需要国内个体创业者带动经济发展为更多的人提供劳动岗位,稳定国内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模式,促进整体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创业教育教学模式的实践研究 (一)创业教育的理念实践 中职教育关键是要培养学生的创业教育意识,它不是一种静态性的教育模式,而是一个长期性的教育,需要在时间历程中不断完善,并形成系统性的创业意识。我们应通过中职创业教育,传授学生创业知识,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并注入相应的创业意识结构,从而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 (二)师资建设实践 在学校教育过程中进行创业教育培训,要明确创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在创业过程中以师资建设为基础进行实践工作,即配置相应的师资力量,明确具有系统性的创业教育理念,并在具体的教育工作中融入中职教育模式,在具体的教育模式指导下进行创业培训教育。 (三)具体的教学模式 因中职教育有着自身特点,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就不能以知识理论灌输为主,而应以学生能力培养为优秀,将理论教学与情境模拟结合起来,并建立校外与校内的创业实践基地,由学校进行投资管理,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同时在具体的创业实践活动中完善创业教育体系,以使学生真正了解与把握创业知识与内容。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教育也在不断提升,尤其是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元素单位——中职教育,必须增加创业教育,这不仅是时代进步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回应了社会发展对提高学生适应能力的要求,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推动我国经济与科技文化水平的提升。 作者:杨建修单位:河北省邢台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法律史论文:应该抢救中国的法律史等 应该抢救中国的法律史等 q:我是一名法律人,虽从事法律工作也有十来年的历史,但却从未听说过“陈卓”这个名字。读了方圆5月上的封面报道《陈卓往事》,使我又了解到一个应该铭刻在法律史碑上的人。 这几年,很多法律界的老人去世了,马克昌、陈桂明、张宇霖、邓正来等等。他们中有一些因常常在媒体露面而被大家所熟知,更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多的一些却只是在学界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因为,现代法律在中国的历史实在是不够长,以至于我们忽略了很多重要史料的记录工作。应该趁着这些法学巨擘还在的时候多请他们谈一谈,这也是在抢救中国的法律史。 a:小编也觉得,我们总是在有人逝去的时候,才后悔什么事情还没有做。趁着历史的当事人还在的时候,保留真实的历史给后人看,是年轻法律人应该重视的问题。 洗浴中心盗窃频发, 检察官给提个醒 q:编辑老师,您好!日前,我所在的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审查了这样一起案件:打工青年、无业游民、大学学生、未成年人等4人,从结识到被抓获,短短5天时间,从甘肃到西安一路向南到南阳辗转7个地方,在洗浴中心盗窃作案5次。 近年来,发生在洗浴中心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我们想给大家提个醒。发现被盗后,第一时间搜集相关证据,即使公安机关破获不了,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顾客在洗浴消费的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财物交由洗浴中心保管,或自己存放于洗浴中心提供的衣箱内,店方都承担有看管的义务。(文/李玉军) a:很多人丢了东西找店方都面临索赔难的问题,看来还是应该举起法律武器啊。 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无法贷款, 开发商该退回首付款吗 q:因为母亲多病,身体一直极差,东北的冬天很寒冷,母亲气管疾病,天天在家不能外出!兄弟姐妹凑钱给父母打算在北海贷款 买一套房子供父母休养之用。 2009年年底,在朋友的帮助下,我们在北海定了一套房子,交了2万订金,当时说是首付2成就可办理。但等到2010年让我们去办理贷款手续的时候,说首付最低3成,当时为了贷款容易批下来,我们凑到了4成的首付在楼盘销售公司的带领下交给了开发商,开始办理贷款手续。结果在贷款还没有审批下来的时候,国家政策调整,外地人不允许贷款,导致这次买卖无法进行了。现在开发商拒不退还首付款,一直给我们的答复是:等有下家买的时候再退。请问我们该如何做? a:因为国家政策导致的无法贷款,属于不可抗力,您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开发商退回首付的,这与开发商是否再次卖出房子没有关系。面对这种情况,您一是可以向当地建委部门投诉,看是否可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可以委托律师,直接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首付款。 法律史论文:近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历史观照 原文作者:张松 摘 要 自清末至民国,通过全面学习移植西法,建构起一个与西方大陆法系相似的“六法体系”,而另一方面,却是人们生活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传统依然,形成制度与实践相背离的吊诡状态。归根溯源,乃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变”与“常”二者的张力结果。变与常,既是近代中国法律转型的社会现象和“辨证规则”,也是其中存在的问题,更是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建构的历史观照。 关键词 变与常 近代中国 法律制度 历史观照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从公议到公断:清末民初的商事公断制度研究”(11yjc820168)及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清末民初的商事公断制度:建构与解读”(2011sjb820013)的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张松,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近代中国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14-02 关于“变与常”,无论古今中外,都有着莫名的热衷,但却聚讼纷纭,未有定论。如古希腊哲人赫拉克利特即说过“一切皆流,一切皆变”,孔子有“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之叹,老子却有“不知常,妄作凶”、“知常曰明”之论。除却哲学与文化,其他学科也有变与常之分,如数学上的“常数”与“变数”。可见,变与常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存,互相纠葛在一起。 传统中国,伦理等级分明,社会秩序井然,多数时期呈现出稳定和谐的局面,因此在古代中国,“‘和’、‘均’、‘安’才是常道,冲突与矛盾则属变道。”但历史车轮行驶至近代,西方的强势入侵,迫使中国不得不融入世界发展的大洪流,从传统的“千年不变”突转为“十年一变”,中西文化冲突成为时代的突出内容,“这是一个变的时代:从社会到个人,从制度到思想,都在剧烈地变动着。”正是由于社会形势的日新月异,一个多世纪来的史学界和法学界大都侧重于近代中国社会趋变的一面,褒之扬之,即使间或有论述不变的一面,也是基于批判的立场,贬之抑之。无疑,这一研究取向既与近代中国的历史表象相契合,也与近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大势相一致,但却有意或无意中引导人们认为“变”是近代中国社会的唯一面相,从而对近代以来中国的认识陷入一种单一的平面景象之中,忽视了一直隐藏于社会实践中不变(即常)的一面。 在强势的西方文明面前,中国本土文化与中国意识处于弱化和简化的状态,失却了以往包容万象、吸纳异域文明为己用的雍容气度;而自上至下、急功近利的富国强民意愿更是生硬地将一个截然不同的异质社会和文明插入进来,一个西方模式的“新社会”已初步成型。然而中国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并未因此而被截断,传统文化精神仍牢牢地扎根于日常生活实践之中。从康有为、梁启超等主张的“大变法”,到沈家本的制订新律,再到清末新政、共和民国的建立,以及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六法全书”体系,无不是以“变”——即学习西方、移植西法为主导,从而形成一个双重结构模式的社会。即一种西方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模式已在明面上建立,而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的实际运作方式仍深受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影响,从制度到实践,整个法律的运行环境仍深受传统制约,形成一个“制度与实践相悖离”的吊诡状态。 以商事法律制度建设为例,无论是商事裁判机构,如大理院、商事公断处等的构建,还是一系列商事法规,如商法总则、商事程序法、商事单行法等的草拟与出台,其中无不饱含着浓郁的传统法文化元素。大理院乃是由传统的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改制而来,商事公断处则建基于以往的行会及其行议机制,而固有的商事习惯如合伙、担保、借贷、居间等,均可以在有关商事法规中发现端倪。一言以蔽之,在近代中国商事法律制度建构的历史进程中,虽然“变”道占居主导地位,但“常”道仍或显或隐地对其不断产生影响。这种现象不仅仅见之于商事法律制度建设,也同样见之于其他部门法制建设。从某种角度来说,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建构是仿效西方移植而来一个庞大的西方法框架,而在框架内却是中西杂糅,新旧混陈,且一直影响至今。譬如当前仍有所留存的传统风俗习惯,国人的一些习惯性思维等则是有力佐证。 [论文网] 制度建设如此,司法实践亦然。从官方司法机关到民间裁判机构,无不在司法实践中重视援用本土法律资源。以民初大理院为例,大理院通过颁布判决例和解释例的形式来弥补法律法规的匮乏,将本土民商事习惯导入司法审判之中,与法律条文形成互补,从而使得近代民商事习惯与西方法律精神文明初步融合,构建起独具特色的商事裁判机制。官方如此,民间亦相若。民初的商事公断处在裁处商事纠纷时,所依据的仍以本土商事习惯为主,以东渐而来的西法为辅,甚至二者综合为用。这一情形,恰与官方行为相呼应,形成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正如苏力所言:“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并且必然是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创新。”而民间商事裁判机构——商事公断处,虽然其存在与民族国家追求司法统一的目标及社会发展大势相悖,并因此受到政府的挤压和抵制,但鉴于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其存在却是有着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这从当时商事公断处的理案效果就可以看出来。以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民间裁判在今天的中国仍有其生存空间。 清末民初,正是我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草创时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为习惯法的存在和实施保留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一大批行之有效的商事习惯被引进法律条文、导入司法实践等,不仅弥补了法律法规的不足,而且增强了现行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商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商事法规对商事习惯的吸收,不仅丰富了商事司法裁判的法律渊源,推进了社会对法律本土资源的认识,而且为法律的继受提供了一个相对可行的途径,为以后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创造了条件。这无疑是“常道”对“变道”的具体影响。 历史已经告诉我们,清末民初的法律继受,是一个多方面参与、全方位移植西法的过程,是国人在内外交迫的情境下做出的选择,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理性化的过程,意即科学化、知识化、专业化等的过程,并伴随着一个法律人阶层的递嬗代换、新的专业法律人取旧制度下的法律人而代之。”从1904年清政府颁布近代中国第一部商法——《商人通例》开始,到1928年民国南京政府建立时止,晚清政府与民国北京政府拟订和颁行了多个商事法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囊括了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和程序法,基本上建构起一个比较完整的商法体系。而近代商事法律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绩,近代商事法律制度传统和现代并存、东西方法律精神共生的特点,既有政府的功劳,也有社会的贡献。近代商法的变迁发展过程,表征了法律继受的长期性,“也许只有在中国人整体的法律生活(由活生生的法律到国法)找到一种与外来法律较少隔阂冲突的融合方式时,继受成功的可能性才会加大。”正 如王伯琦先生的分析:“第一,从新法律的内容而言,这原本不是本土的产物,这与西洋新法产生的情形就大不相同。他们是所谓‘观俗立法’的。新法的创制是受了自己社会情况的逼迫。我们的新法是舶来的,主要是受了国际环境的逼迫。另就法律的执行而言,问题更为严重。在我们的传统思想上,只有具体道德规范的实践体会,绝少抽象法律原则的逻辑推演。这是中西文化极显著的鸿沟。他们在历史上已经过数次严格法的训练,我们自秦汉以来就从没见过。这是在中国当今法律上的二个基本问题,到今天,须要切切实实地检讨一番才是了。” 自1840年以来,近代中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历史三峡”时期,法律制度的重构是其中重要内容。不可否认,仿效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有水土不服之嫌,而中华法系因此趋于解体也是不争之事实,法律文明的消亡与重生始终是相伴相随,未曾割离开来。德国法学家维亚克尔曾在其巨著《近代私法史》中批判了将近代德国法制建设诉诸继受带来的同化或抵抗的危机,认为这将会使研究者的眼光陷于偏颇,应用近代的发展趋势来解释,将可更明确、有创意地说明这些创新事物。他认为:近代德意志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始终都有法条制度为因应经济、社会与政治生活本身的进展——被创造出,乃至继续演变,它们既不是“罗马的”,也不是“(古)德意志的”法制,毋宁是新法制。那么,我们是否也可以换一个角度来审视近代中国的法律继受(或近代中国的法律生活),视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自然发展。虽然这种发展是在外力的诱发下而发生、发展的。 自晚清迄至民初,一个与已施行两千余年的传统法律制度迥异的新法律制度渐趋成型,而新的法律意识也随之悄然在国人心中养成。毋庸置疑,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法律意识,在其建构养成的过程中受外力因素影响较大,带有明显的西法印痕,但如果进一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既无法将其与传统中华法文化相隔绝,也不能忽视其中所蕴含的中华法文化因子。换言之,即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乃是一个东西法文化共同构成的混合体,从某种角度而言,也是既有别于传统,也有异于西方的新事物。而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则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中代表保守力量的“常道”和代表变革力量的“变道”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变道和常道并非固守不变或泾渭分明,而是互相纠结不清,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今日的变道将会成为明日的常道。“变与常不是相对立、相排斥的,而毋宁是相反相成的。……常中有变,变中有常,这才真的接近了真理的边缘。” 史家唐德刚先生认为,“一部‘中国近代史’,实在是一部从中古东方式的社会型态,转向现代西方式的社会型态的‘中国近代社会转型史’,也可叫做‘中国现代化运动史’”。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亦如此:它既是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近代转型,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但如何转型、如何现代化的问题却一直迁延至今,未有定论。从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论到新文化运动中的陈独秀等的“打倒孔家店”,从陈序经、胡适的“全盘西化”到近年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我们与其认为其是中国学者面对西学的态度及认识上的变迁,不如说是对中国(包括法律)现代化路径的艰难抉择。 梁任公曾言:“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己,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教。不变而变者,变之权让诸人。束缚之,驰骤之。呜呼!非吾之所敢言矣。”“变”和“不变”(即“常”)既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最为艰难的抉择,同时又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一种真实写照。一百多年来,“变”的形式和内容始终居于主流与主导地位,从而遮蔽了那些退隐幕后的相对“不变(常)”的东西。“变与不变是研究中国历史与解决中国问题的一把钥匙。用这把钥匙可以打开许多至今仍紧紧关闭着的门。”而前文王伯琦先生所言的两个问题,以及张之洞、陈独秀、胡适、苏力等数代人的歧异主张,其实都可以说是衍生于“变道”与“常道”的博弈,是各人对社会中变与常的认识态度的外在反映。变与常,既是近代中国法律转型的社会现象和“辨证规则”,也是其中存在的问题,更是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建构的历史观照。 法律史论文:谈史上最牛所涉法律问题 谈史上最牛所涉法律问题 公众知情权与中奖者隐私权,文明社会应该注意双方面的保护 网友:公开中奖者的信息,涉及中奖者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显然,彩民隐私与公众监督应在博弈中平衡,那么这平衡点在哪儿呢? 张树国:任何一个走向法制的国家,在社会的进化过程中,都应该注意双方面的保护,寻找更为合适的结合点。广大公众特别是广大彩民比较关心直接参与事情,充分的了解有关信息,是他们的权利。就个人隐私权而言,我国的《宪法》、《民法》都有相关规定;对于大众知情权,所有法律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法律满足双方的需求,是要建立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因此在这个时候无论是个人,就是中奖信息持有者,还有广大公众都应该相互理解。 《国务院管理条例》原则上保护了中奖者和公众双方权利 网友:您参与过管理条例的起草,请问我国200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管理条例》,只保障彩民的隐私权,而不涉及公众的知情权? 张树国:管理条例既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保护中奖者个人隐私权,保护中奖者个人的信息保密权是在第三章27条,发行销售代销以及其他业务职务便利知悉中奖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给予保密,这是针对有关人员、有关机构对中奖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第4条规定,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在发行、销售开奖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是全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这是保护公众权益最基本的东西。第20条规定,发行机构应及时将发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基本规定。所以,双方面的权益在保护,对于双方公众和个人,对于双方权益保护,从立法层面来看,划定了个人信息和中奖信息、中奖结果三者不同的关系。中奖者个人信息保密,这是法律规定。但是中奖信息和中奖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因此我们说《国务院管理条例》原则上保护了双方权利。 杜绝“非法操控”是体制问题,不是法律能解决的 杨再昌:请问张树国委员,如何加强发行的法律监督,从根本上确保中奖的公证性,杜绝“非法操控”? 张树国:关心法律的人越来越多了,我们国家发行历史并不悠久,但我们用很短的时间出台了《国务院管理条例》。无论是体育还是福利,体制机制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个问题更多的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体现在事业单位企业经营,这是体制的问题,不是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尽管法律规定由财政部进行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但是怎么监督?监督的程序是什么?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网友:请问张律师,如果有人对最牛提出司法控告,是否可以引进司法介入调查? 张树国:这涉及到一个公益诉讼的问题。我们国家对于权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由谁提出来,现在的规定不明确。像你刚才说的、彩民,就是关于的问题,我认为有问题我提出诉讼,可能是彩民也可能不是,如果是彩民、当期彩民可能还要考虑如提供证据证明他的中奖是非法的、无效的。比如说湖北事件,摇奖过程中里面放了一个小钉子,假如说是小钉子不应该是6号,而是5号掉下来了,你侵犯了我的权利可以诉讼。退一步说你不是彩民,我是社会公民,我当期没有买彩我要提出诉讼这就很难。 抢劫、抢劫资金都可能被处于极刑 网友:张律师,作假算不算一种抢劫行为?数额巨大的,可不可以处以极刑? 张树国: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该包括几个大的罪名,比如说第一个是抢劫罪,抢劫、抢劫资金都可能被处于极刑。第二个是诈骗罪,用虚假骗取获奖资金,那么可能以诈骗罪论处,虽然不是极刑但是很重。还有侵占罪和贪污罪,这可能涉及到发行人员。 在我们国家往往一个大的事件出现会推动进步,我相信河南3.6亿中奖事件通过我们广大的彩民、广大公众的普遍关心,那么必然会引起立法机构、发行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通过我们媒体不同角度的宣传和报道,把不同的声音推向公众,推向我们的立法机关,推向我们的管理机构,必然会对国家的发行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我所说的推动作用更多的是在规范的范畴。所以这个事件出来说它是可喜可贺的,这个事件的出现,彩民、发行机构、管理机构、立法机构通过媒体关注,会对我们国家整个发行和将来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帮助作用,使之更加完善、科学。 福利本着扶贫济困的原则,甚至在某些层面上平衡均富 xzjuli:请问张律师,通过电话、手机及其他媒体购买时,彩民们要注意些什么? 张树国:这是常识性的问题。我们通过电话的形式买,应当说程序上还不是十分完善。这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繁杂,作为的购买者,它通过银行结算,通过电话程序,来买就涉及到一个双方授权的问题。我们知道任何发行机构都是单位,金融系统是属于资金结算的机构,这个时候我们用电话的方式就将金融机构推向了接受委托和资金结算的双重身份中。简单地说,过去买你到站买传统的,然后站把这个钱通过银行存到中心账户里面去,完成了买奖和付款的程序。我们现在通过电话进行,首先就要由银行确认你的成功了,第二你需要支付的资金已经划付了,同时银行担任了银行确认你是 否在他这一阶段完成交易的委托。同时他还有义务像中心用程序来报告这个人买了完成了交易程序。这时候我们就要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如果银行因为金融系统的程序问题或者跟发行系统连接问题,导致虽然对你确认,虽然买彩的资金确认,但是没有在当日发给中心,所以当期就没有你的。怎么办?在我们国家对电话还有一定的争议,在全国也出现了个案。所以在电话、短信还没有十分完善的情况下,我建议彩民从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上考虑,还是尽可能不要过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多使用这种方法,采取传统的方法更安全。 xzjuli:请问张所长,电话购买后,因没及时去拿,开奖后卖人将中奖占为己有,此时该怎么办? 张树国:这个问题无论是电话还是普通的方式,结果都是一样的,买的人买了以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去兑奖领奖,由于各个中心有不同的规定,可能作为弃奖装入投奖池继续来做。但是如果站因为别人没有领奖而将奖金据为己有,就是犯罪了。站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采取这种方式取得他人资金最终要受到刑事处罚。 给我们广大彩民带来了实惠,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挪用公款、导致购票综合症,有的越陷越深,甚至不惜抵房子卖地,丝毫不顾及自己的生活状态,这会给家庭带来不和谐,也可能给某些小范围的地方带来不安定。但是加强引导、加强疏导,这些弊端是可以解决的。 茫茫人海,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看问题从利弊双方来看,更多的是看主流,引导走向和谐。同时我这里要提醒,不要把改变人生命运寄托在购买上,我不反对购买,如果我们把精力和财力都赌到上去,那不是一条很好的路。 法律史论文:试析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恶法非法”之争及其影响 论文摘要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两大命题之对立是自古以来法学界的一大重要争论点,这个问题贯穿了几乎整个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围绕着这一争端,产生了各具特色的法学观点或法学理论体系。而其中的许多理论至今依然极具法学理论研究价值。甚至可以说,由于对这一法学理论问题的争议引导了很大一部分当代主流的法律思想的产生。本文拟通过西方思想史上“恶法非法”之争的几个发展阶段、代表人物及其观点、立场的简要介绍,对这场至今未有确定结论的争端对当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带来的巨大影响做出简要评析。 论文关键词 恶法非法 自然法 分析法学 法律实证主义 历史法学派 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古希腊智者克里克勒,最早提出了法有良善之分的观点,并将良法的确认标准归之于自然法。 即不合乎自然法之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它的意义并非一成不变,各个时代的法学家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阐发出自己心目中的自然法理念。古希腊斯多葛派哲学家将之称为“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中世纪神学家认为它是“神的理性和智慧在人间的反映”,而黑格尔称之为“绝对精神”。但总体而言,自然法总是相对于实际制定的实在法而言的,具有能够衡量实在法是否具有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法的价值的功能的某种特定标准。与“恶法非法”相对的自然是“恶法亦法”,顾名思义,它强调即使不符合自然法的标准,实在法依然应该为人们所遵守。他们认为:法令条文本身作为法律形式应有其权威性。法律既然被颁布,就应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然而,“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间的对立也是相对意义上的,“恶法非法”强调的是法的内容的“正当性”,而“恶法亦法”强调的是法的形式的“合法性”。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1)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2)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也即良好的法治应当是法的内容的“正当性”与法的形式的“合法性”的统一。正如我国学者刘杨所说:“应从统一性的方面理解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二者的对立只具有方法、策略、手段的意义,在根本目的和宗旨上二者完全一致,它们共同构成了法治的两块基石。可以说,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是流淌在同一条河道上的思想之流。” 二、“恶法非法”之争的历史进程 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史,如同罗斯科·庞德认为法律的历史始终在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同坚持细致的规则之间摆动一样,法律的历史也长期在“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此消彼长之间摆动。且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面貌呈现出来, (一)萌芽阶段的宗教法与君王法令的对立 在荷马史诗和海希奥德的诗歌所描绘的古希腊时代,法律被认为是由神所颁布的,而法律和宗教之间密不可分,人们认为宗教仪式是神祗之命令,即使是国王的权力,也是神所赐予的。当王权与宗教仪式产生冲突时,宗教法占据更高的地位。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就反映了这一情形。安提戈涅的弟弟他生前违反了国家法律,克里奥的国王禁止安提戈涅给他举行葬礼,但安提戈涅依然按宗教仪式的规定埋葬了自己的弟弟。因为按照古希腊人的看法,葬礼是神圣的法律命令。 在王令与神之法对抗时,他们选择适用了非实在法形式的神之法,这也是“恶法非法”之争的最早体现。 (二)自然法、神法与唯名论者的对立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芝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在宇宙中普遍有效”,西塞罗认为“智者的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认为:“具有普遍意义,反映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共有成分的万民法,即自然法。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基本反映在《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阶梯》等官方学术著作中,按此观点,不合于宇宙普遍有效的自然法的实在法,当然要作为“恶法”加以摈弃了。 中世纪最早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是在圣保罗致罗马人使徒的书信中,指出自然法是“刻在人心中的法律”。教会法的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认为“自然法即是上帝之法”,而圣·托马斯·阿奎那将基督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巧妙结合,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与人法四类。自然法作为神的领域的永恒法在人间的反映,地位高于人法。此种位阶高下之分亦表明法学学者们对于恶法的否定。这一时期,只有少数不可知论者们或曰唯名论者们如约翰·邓斯·斯各脱等认为上帝的自然法是不可认识的,因而否认自然法的存在及其实际适用。这一观点虽然在当时尚未产生重大的影响,后来却客观促进了19世纪的伦理相对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发展。 (三)永恒的自然法与现实的君主特权之间的对立 文艺复兴后,资产阶级为提高自身地位,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一方面要求限制君主专权,另一方面又提倡新教改革,希望脱离基督教会对人们意识的掌控。同这一时代特征相对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特点是:反对教会的专权,要求将神法与人法相分离,但是又要求对君主的权利有所限制。其主流观点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阶段,分别有着不同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1)受重商主义和开明专制主义思想所影响,早期的资产阶级法学家们重点关注对腐朽的宗教制度的反抗。作为早期资产阶级法学家的代表人物,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承认永恒的正当,理性的命令——即自然法的存在,但同时却并不承认自然法同宗教中上帝的联系。德国的塞缪尔·普芬道夫在格老秀斯的思想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更为详细的自然法体系。但由于缺少对王权的限制,这一时期实施自然法的最终保证只能是统治者的自制和智慧。(2)1649年英国清教改革后,政治、经济,哲学中自由主义思想盛行。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洛克、孟德斯鸠等,他们更强调人对自然法的支配及相应的分权理论,如洛克认为:每个人都可执行自然法,处罚违反自然法,侵害他人自然权利的行为。(3)在资产阶级革命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国大革命时期,其代表人物卢梭却提出了与以上学者们相反的观点,在坚持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他要求人民必须绝对遵守主权者的命令。并认为这种做法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主权,然而托克维尔却称之为“多数人的专制”,博登海默也认为,这种依多数人意见做决策的方式易导向“绝对的民主”。 无独有偶,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也提倡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受控制的。” (四)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对立 1789年法国革命的失败,欧洲大陆形成了一种反理性主义的倾向,强调普遍理性、各民族之间的共同的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理论逐渐式微,学者们更加关注各民族,地区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自身特征。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继受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更注重民族精神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法律是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扎根于一个民族历史之中,而且真正的源泉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 这种对民族法律文化个性的关注深深影响了之后的法学理论研究。而这一时期真正与自然法学派在“恶法非法”问题上展开激烈争论的是分析法学派,也即法律实证主义。发源于中世纪的唯名论,在20世纪的维也纳发展成为了逻辑实证主义及它在法学界的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他们摈弃一切哲学中的教条和纯理论主张,蔑视所有的伦理,社会因素对法律实践的影响。认为只有建立在经过检验和证实的知觉经验基础上的关于现实的主张才是正确的,正义即合法性。其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创立了分析法学派,强调实在法的影响和“主权者的命令”。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纯粹法学派则更加彻底,如汉斯·凯尔森就要求清除法律科学中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因素,单纯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结构。“法律的概念没有任何道德涵义,其决定标准乃是‘强力因素’”。因此,这一学派自开创伊始就同自然法学派就“恶法非法”问题形成了尖锐的对立。但是,20世纪下半叶以h.l.a.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主义运动却缓和了这一矛盾,他们修正了奥斯丁等人的一些过激观点,承认社会学的解释方法和自然法哲学的方法的合理性,同时也坚决捍卫实证主义“忠实法律”的基本原则,“尽管其中有些规则可能和该社会的道德意识明显不相符合”。 自反对提倡实在法律制度的绝对完善的概念法学和形式主义的利益法学运动和自由法运动在欧洲大陆兴起以来,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新兴法学流派不断涌现,使得本世纪的法学理论建设进入了一个百花齐放的时代。也因此,现时的法学学者们不再单纯关注法的内容的“正当性”与法的形式的“合法性”某一方面。现时的法律实践也往往是多种手段的结合,既强调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又伴随着对利益,目的,价值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衡量。在这种状况下,关于“恶法非法”之争亦逐渐式微。 三、“恶法非法”之争带来的影响与反思 自古希腊时代开始,这场实然法与应然法之争贯穿几千年,对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围绕着这一争端,产生了各具特色的法学观点或法学理论体系。法学学者们观察,研究法律问题的角度、方法,手段也愈加多样化。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恶法非法”之争,其巨大作用和影响是令人深思的。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期收到抛砖引玉之效。 首先,就司法实践而言,“恶法非法”之争必然对法律解释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争论带来的“恶法之恶”与法本身的安定性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往往大量借助法律解释的帮助,以获得个案的衡平。如杨仁寿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所说“对于恶法,应作合理的阐释,使之合乎法的目的性”。 各民族各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所长期采取的这种作法,使得法律解释体系更加完善、严密。 其次,就这一命题本身而言,前人的各种著述令我们明白,要想达到“良法之治”的效果,就要实现法的内容的“正当性”与法的形式的“合法性”的统一。良善的法律不应该仅仅是符合道德,符合自然公正,符合自然法;法律的形式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正当、主体是否适格等问题也同样重要。 法律史论文: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历史、现状、问题 1995年4月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正式设立(1996年6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关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更名的通知 学位办便字第960602号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变更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jurismaster,以下简称jm)创立的大致进度是:“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2006年,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进入正式举办阶段。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描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发展历程,最后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沿革 培养目标直接体现了一个学位的类型和定位,通过考察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变迁,可以进一步了解全日制法律硕士性质的变化过程,如表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历程在两个方面出现了变化。一个方面,是职业道德要求上的变化,即由不强调德育到强调德育再到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转变;另一个方面,是能力要求上的变化,即由“高层次专业人才”到“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的转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与“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将继续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目标。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及考试科目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及考试科目的变化反映出了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内容的变化,如表2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与考试科目变化可以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0年前法律硕士实行单独考试,全日制法律硕士不限制往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考试科目从统一走向分类,又从分类走向统一,并且考试难度不断加大。第二个阶段是2000年后法律硕士实行全国联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从限制法学本科生报考到2009年开始放开法学本科生报考,且同年考试科目分为法学卷和非法学卷。同时在2003年,考试科目由5门减为4门,最终考试科目确定为政治、外语、专业基础、专业综合4门。 三、全日制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方法历来重视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同时强调从重视案例教学到实践形式教学的转变。具体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实践,采取比较多的教学方法有: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现场实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小组讨论等。近年来,法律诊所教学日趋得到重视。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是指“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真实的案件,使学生亲自参与诉讼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它有角色模拟和真实案件的重要特征,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它没有利益驱动,也可以锻炼学生的高尚法律道德情操。 四、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历史沿革 截止目前为止,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完成第八批审批,院校总数增至115所,如图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数量的增长经历了两个重要的时间点:一是2000年法律硕士培养试点单位完成全国布局,二是2006年法律硕士开始进入正式招生。图1的数据正反映了这种趋势:(1)1995-2000年(布局阶段),增长维持在9所/批以内;(2)2000-2006年(稳步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11所/批;(3)2006-2011年(大规模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30所/批以上。 五、全日制法律硕士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专业教育不够突出 当前,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重在突出复合型、实务型,然而强调法律硕士的专业教育不够突出。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不同,它是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它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讲授某一学科专门知识,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才,为未来的职业做准备。” 霍宪丹教授曾指出,“jm教育也必须建立在基本掌握法学专业主体知识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正是美国jd教育制度的基石。”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 全日制法律硕士在创设之处就已经强调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然而15年来,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还没有进入必修课。欧美一些法律教育很出色的国家,都把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放在必修课里面,耶鲁大学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优秀课程包含了“律师执业道德”。 (三)政治外语考试没有突出法律硕士特色 目前法律硕士的政治和外语入学考试采用与其他研究生相同的试卷,入学考试实行“2+3”模式,而不是mba、mpa采取的“1+4”模式(即政治由各试点院校自行命题,英语和其他3门专业课由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命题、联考)。2001年,由李有根副教授执笔的专题报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jm)招生考试改革研究报告”就已经指出了这个问题。报告认为,“无论是从遵循专业学位的本身特点,还是实现专业学位统一的考试模式角度,jm的考试模式均应进行改革,采用''1+4''模式。” (四)教育质量有待提高 法律硕士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其培养规模基本上满足了社会的刚性需求。法律硕士的培养应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质量。2011年4月11日,“首届全国高校法律硕士精英论坛”在厦门大学举行,会上代表们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重点是如何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而不是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法律硕士的招收不应该成为各高校创收的工具,国家及各高校应该重点提升整个法律硕士培养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才有利于我国法律人才队伍的壮大和素质的提高,才有利于法硕共同体的长远发展。” (五)法律硕士与行业准入挂钩不强 目前我国法律行业的准入门槛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当前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对象包含了没有受过专门法律教育的人员,很多考生经过两三个月的突击考试就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这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的冲击。加强法律专业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的联盟,取消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报考,这对建成最低限度的法律职业统一性有重要作用。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2004年,日本模仿美国法学院教育模式建立了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法科大学院”(lawschool)。日本法科大学院是建立在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和法学部(大学法学本科)的基础上,它与我国的法律硕士十分相似。法科大学院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日本,除极少数情况外,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史论文:黄宗智法律史研究范式中“第三领域”的学术贡献 黄宗智先生所提倡的结合经济史、文化史和社会经济史、利用诉讼档案来研究清代以来的法律制度的进路,是享誉史学界的法国年鉴学派开辟的总体史研究方式的一个体现。总体史包含了整个人类的生活,进行总体史研究,必须打破所有学科和领域的严格界限和分离的状态,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学科的专业化趋势,其实是人为地制造研究的封闭格局,形成一种互不往来的闭塞状况。在这样的背景下。黄宗智先生的著作及其试图综合社会史、文化史和制度史的努力,不仅构成某种智识上的挑战,更获得了某种智识之外的意义,因此,黄先生的著作似乎可以称为一种“总体性”的法史学研究成果。 一、主题意义上的“第三领域”范式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中,黄宗智先生充分利用了《满铁惯调》村级民事纠纷的实地调查材料、重建了这些材料中628件民事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阐述了民间调解作为纠纷处理非正式系统的构成、作用和实际运行,认为清代民事审判并非州县长官的“教谕式的调解”,而是根据法律频繁并且有规则地处理民事纠纷。628件案件中,126件是告诉后由庭外民间调解处理的,264件记录不完整的案件中,应有半数左右属未经堂审即得以调解的,因此。通过半正式途径解决争端的可能达到258件,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即为清代纠纷处理中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的“第三领域”。 从对诉讼档案的量化分析,不仅体现对个案处理细致入理的观察,也以定量研究的方法,提出了普遍性的问题。如县官是不是偏向道德训诫而非法律条文、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他是否更像一个调停者而不像是一个法官?如何理解诉讼档案与传统观念间的差距?从区分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形式、诉讼的规模、民事诉讼费用、“衙蠹”及当事人的抉择与策略分析等事实角度,揭示了不同社会背景与结构下的民事诉讼形式——小农社会背景下的宝坻、巴县形式,复杂社会结构下的淡水、新竹形式,并将之视为由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的历史的纵向变化。 黄先生也从阐释学的角度,提出清代民事诉讼实际并非是传统观念中设想的走极端,比如无讼与滥讼、清官与衙蠹、良民与讼棍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认定模式,而是从场境和具体实践的角度,证实了律文正史与法律运作现实的差异和背离,指出了州县官们的活动中德治文化与实用文化的双重影响,即秉持“实用道德主义”原则处理案件的真实动机。将清代法律界定为实体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矛盾性结合,并将之放在“世袭君主官僚制”的政治制度背景下理解,认为清代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可以看做是“世袭君主——实体的”表达和“官僚一理性的”实践的一个结合,德治主义和实用主义纠结在清律、县官和地方政府的实践中,权利在理论上被否定但在实践中得到保护。 黄宗智的理论创见是提出了一个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的清代纠纷处理的“第三领域”。在黄宗智的解说中,第三领域内,纠纷是在当事人及有关调解人员对县官批词中难得见到官方律例的表达。这涉及到黄先生提出的一个对“法律”概念解释的问题,即采用规范法学意义上的界定,认为规则的法律只存在于大清律例中,在黄宗智的第二领域(民间调解)与第三领域中,出现的裁判依据,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律及其组织体系,而是为一定群体所共享、共守的一套规则知识和观念组成。“第三领域”运行的前提是存在两套知识系统,官僚阶层共享的关于儒家经典及官方表达(律例)的知识,民间调解中的“地方性知识”。“第三领域”是上述两种知识系统相互冲突、平衡、妥协、吸收的空间,或者是两者关系作用的一个结果或者构成。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更能够充分体现黄先生从经济史、社会史到法律制度研究的学术旨趣转向。因为“法律制度的研究结合了社会史与文化史。过去,社会经济史和文化史学者多分道扬镳,互不过问。但在法律领域中,两者是不可分离的。”这种转向的主题揭示意义,还在于“法律史促使我们不仅对待行动还要对待表象,不仅要对待现实还要对待理想。比起其他的材料,法律文件更能阐明习惯性实践和官方意识形态二者的逻辑,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逻辑。它们本身尤其便于寻找一些隐含的原则和遵循的逻辑。”这使法律制度的研究获得了跨学科的意义,并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主流问题发生关联,对于改变“幼稚的法学”的尴尬局面,不无裨益。 作者运用了一些地方诉讼档案,除了前面提及的四川巴县档案、河北宝坻县档案、台湾淡水分府和新竹县档案以外,还包括一些民国时期的诉讼档案。这里,也揭示了法律史研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对于史料的整理与系统化,以及新史料的发掘与使用,是否仅仅停留在论据层面就达到了学术上的创新。我认为,史料的运用和整理在达到“充分化”的程度时,它的学术贡献才是独具价值的。这不仅依赖于对史料的系统化工作,更依赖对于这些史料的阐释并挖掘其中的内在联系,以及与其他史料相互佐证,贡献于“总体事实”和理论构建。诉讼档案不仅在史料的使用上较少,它“同时包含有关表述和有关行动的证 据,意识与行为的分别研究不可能像诉讼案件的研究那样显示两者之间的相互关联。”这里存在一个学术研究在保持自身独立品格的同时,与何依存、为何服务的问题。该著作偏向讨论中国法律历史中的现代性的方面。黄宗智关心的始终是清代法秩序与中华民国法秩序,以至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化以后的现代中国法秩序之间的历史继承关系。从近百年的法律实践来看,可以看出现代中国法律已经初步成形,既有明确的道德价值观念,也有实用的认识方法,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 二、比较方法意义上的“第三领域”范式 笔者的理解是,将两本书相互渗透,全面理解作者的系统思路和理论构设框架,体会贯穿其中的论证线索,获得一种无偏颇的认识。同时,这种安排也暗含了方法论上的提示,由于民国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在性质和实践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通过对于民国与清代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对比,可以间接得出关于清代法律制度和实践的看法。法律史中以今析古的比较研究方法,昭然若示。所阐述的清代法律和习俗有关民事的概念结构和逻辑、案件记录中透露出的清代司法实践、20世纪立法者对法律中现代概念的追寻、国民党法院如何于立法者的意图与当时的社会风俗之间斡旋。体现历史变迁的动力和型式的内容连贯一致的学术史命感。 在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的二元结构分析模式影响下,屏蔽了关于变化与连续的过程中多侧面的相互作用。黄先生将比较的原则和方法贯穿于三个层面:即成文法、民间习俗及司法实践。认为对于清代与民国时期的确切比较不能仅以成文法为基础,因为那样会夸大实际的变化;清代与国民党法律不同的指导意识形态与社会取向的确重要,但它们的不同也可能掩盖了习俗的基本延续及法典的实用条例与法庭的实际行为对习俗所作的重要让步。通过以上三个层面之间相互作用的考察,才有可能了解自清代至于民国间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与连续。 贯穿于《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的主线是表达和实践的比较,《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的主题则涉及到清代、民国以及过渡时期的关于法典、习俗和司法实践三个层面的比较,比较的难度愈发增大。黄宗智先生秉持超越价值评判进行比较的学术自醒。在第三领域的比较研究方法中,阐明了超出现代主义假设看问题的学术理路,目的在于阐明两者经过明言以及未经明言的合理性,没有认为此优于彼。通过把每一方都当作另一方的澄清性陪衬而把两者概念化和相对化。从这点上看,这种研究的精神和旨趣接近后现代主义理论的要求,具有新文化史的范式特征。 三、研究所得到的启示 (一)法律史研究中的立场以及方法论问题需要获得应有的重视。 在保持自身的独立研究品格的同时,也需要对研究场境中的“总体事实”做全面深入观察,并有助于现实问题的认识和理论体系的发展。 (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客观主义与文化分析主义可以获得结合,并相互应证。 无论是“实践逻辑”还是“现代传统”,都促使研究关注社会事实,既不将事实化约为“表象”,也不忽略理论提炼,在认识问题复杂性的同时,致力于理论发展的努力。科学对待理论与实践、应然与实然的关系问题。 (三)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很重要。 问题的提出与展开,在学术传承和学术创新方面的价值,更甚于一些具体的论断。法律史研究中,常遇到材料不足的问题,而这种缺欠其实更多是缺乏问题意识的结果。历史材料本身是沉默无语的,如果缺乏问题意识,再勤奋的努力也可能局限在零散的整理工作之中。 法律史论文:浅议中国法律史教学的困境和出路 浅议中国法律史教学的困境和出路 中国法律史是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十五门优秀科目之一,但作为理论法学基础法学课程,即使在专门的政法类院校中,这门课程也是一直处于相对落寞的地位。本人作为政法院校的中国法律史任课教师,结合一线教学实践,发现该课程教学的主要困难有: 一、课程安排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课时量的缩减和课程授课年级和具体时间的不妥安排。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中国法律史作为十五门必修课之一,课时从过去的80个课时减为最近的68个课时(每周4个课时),每个学期的实授课时通常在60个课时左右(除去十一假期和考前总复习),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全部内容在有限的60个课时内,实际上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内容,据不完全统计,我校的中国法律史任课老师授课只能勉强讲至清朝部分,近代法律史部分压根没有时间讲授;中国法律史课程安排在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讲授,三年级的学生比之一、二年级的新生,临近毕业,尤其法科的大学生紧迫任务很多,如司法考试复习、考研、考公务员及就业准备。这个时候开这门理论法学课程,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的。这也是中国法律史到课率不及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中国法律史课程具体授课节次安排最多的是早上第一、第二小节或下午最后的两小节,无论对于授课老师和上课的同学来说,这两个时间段都是不折不扣的“垃圾”时间,学生或困或饿,严重影响了上课的效果。 二、优质教材的缺乏。《中国法律史》教材编撰的不少,这些教材基本上都是按照朝代顺序一气排下来的,各部门法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朝代中。这种纵的编撰方式,优点是条理清晰,便于同学记忆,不足之处在于内容史料成列感强,显得枯燥,教学中明显缺乏对学生发散思维的引导。反对这种教材编撰的学者认为这种编撰方式是历史的方法,缺乏法学的元素,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和训练。我认为,编出《中国法律史》的优质教材关键在于如何综合历史学和法学的方法,并结合本科学生实际。切不能为了追求法学元素做成部门法史的总和,也不能为了追求普遍性做成法律历史故事集成。 三、《中国法律史》教学最大的困难是现有的课程分科中的不利局面。21世纪初,中国法律史就被硬生生地分割为“制度”和“思想”两块。如今在全国所有开设法学的院校中,《中国法律思想史》在本科的教学中为选修课程。按照马小红老师的观点:如果学生只“必修”了中国法律史,而没有“选修”中国法律思想史,也就是说只知中国法律史的“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学生对传统法的了解无法做到全面真实。这种“学科”的分野,也为学生带来了极大的误解,如认为中国古代只有法律制度而无法律思想,中国古代就只有专制皇权没有民主元素,中国古代自始至终都是人治等一系列误会。 直面以上三点主要困难,如何使中国法律史这门古老的学科散发出青春的活力,如何最大限度地呈现课程的魅力,给学生以专业知识和历史启迪,在我看来应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中国法律史教学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荀子说:“有治人无治法。”法律史教学的基础在于中国法律史优秀教师的培养,基础法学在各个法学院校均不是“大热”,基础法学的任课教师因为授课内容不直接与司法实践相关,所以受学生们关注程度也是很有限的。在21世纪终身学习的背景下,我们的法律史教员如何在立足讲授基本课程内容的前提下,完善发展自己的各方面素质,包括文化修养、外语能力、社会知识、政治常识等。只有出现大量优秀的法律史教师,才会有优秀的、受学生喜爱的中国法律史课程。 二、教学内容需要改革,教学内容应避免简单重复。除了增加思想史的内容,还需要补充特色鲜明的 地方法制史。在法制史的传统教学中只讲授国家法,随着法制史研究领域的拓宽和深入、区域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增加地方法制史、民族法制史等内容,使法制史拓展为多元化的体系,体现学科的融合性、多元性。这一点的教学实践做得比较早的是黑龙江大学的“中国法律史”课程组,他们目前已在课堂上讲授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黑龙江流域金代法制的特色”、“哈尔滨沙皇俄国领事裁判权问题”和“东北解放区法制建设研究”等专题,这些内容不仅学生们喜爱,也已得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团队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研究传统三强之一(另二强是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科院),学科中边区法制史研究最新成果如果加入到本校的中国法律史教学中,就能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三、持续创新教学方式。广泛开展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研讨式教学,教师要有意识地提出问题,突出对立的学术观点,组织学生进行辩论,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教学使学生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加深相关法律知识和重点问题的掌握;播放法律史相关的影片,如本人在中国法律史课堂上就播放了电影《孔子》,它吸引了同学的注意力,激发同学的法律史学习热情。丰富多彩的课堂符合学生学习的心理要求,在法律史的厚重中平添了一份青春元素。 法律史论文:中国法律史学名家张晋藩 中国法律史学名家张晋藩 2008年1月16日,北京飘着细碎的雪花,记者赶往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办公室,终于得见这位中国法律史学界的名家,开始了长达两个小时的采访。张先生学识渊博、真诚洒脱,使采访工作顺利进行。 记者(以下简称“记”):张教授,您好!很荣幸能够这样面对面地采访您。我们都知道您在中法史方面有着很深的造诣,但是我们了解到您本科时读的是文学专业,那为什么后来弃文学而从法律呢? 张晋藩(以下简称“张”):是的,我本科时在国民党的国立长春大学攻读文学专业,我读法律是受我姐姐的影响。1949年,中国政法大学刚刚成立,我姐姐被保送到中国政法大学。我当时在外事学校,就是现在的外国语学校读书,因为她去中国政法大学了,我也就转去了。我和姐姐在旧大学时就在一起读书。 记:在1952年就开始改造司法机关和改造旧法人员,就这个情况您能不能作一介绍? 张:当时我不在司法机关工作,而是在人民大学法律系工作,情况知道得很少。1953年进行了一次司法改革,这次司法改革,主要是批判旧法观点,整顿司法队伍,改造旧法人员,大体上是这样的。首先,在思想理论战线上,批判旧法观点。当时人民大学的系主任叫何思敬,是党内的老法学家。在延安时期,他翻译了《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著作,国共谈判时期是中共代表团的法律顾问。他写了一篇文章,叫《彻底清算旧法观点》。当时专门召开了学术讨论会(科研报告会),有些所谓旧法先生也来听了,影响很大。那时候人民大学法律系是很有权威的。其次,改造队伍。因为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将旧法人员接收过来后进行改造。当时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报道,揭露旧的必须加以整顿的司法官站在剥削阶级立场来处理问题。最后,少数改造好的旧法人员可以继续从事司法工作,多数旧法人员不能做司法工作了。司法队伍如何充实呢?就是调干,调干培训。那时候有短期的调干培训班,也有长期的。长期的是在大学法律系读四年。至1965年,法律系的学生全部是调干来的,没有青年学生。调干学习以后充实司法队伍,继1953年之后,1958年又整顿司法队伍,但已经与1953年有所不同。 记:您学法制史是组织上分配还是自己选择的呢? 张:那时候没有选择专业的自由。当时有两个准备:一是参加军干校,抗美援朝;二是被调作研究生。后来调我去读研究生,调就要服从,分配什么专业就学什么专业。当分配我去学法制史,很多同学都为我感到惋惜,因为他们觉得法制史很没意思、枯燥。我却十分高兴,因为和历史有关,很感兴趣。研究生期间都是读世界法制通史,由苏联专家讲课。毕业后我被分到中国法制史专业做教员。我们共有四个研究生,两人研究外国法制史,两人研究中国法制史,我研究中国法制史专业,从1952年一直到现在。 记:1950年您就开始在人大读研究生,那时正值苏联专家来华之际,那请您介绍一下苏联专家的授课情况,以及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情况。 张:当时人民大学派来一个苏联的总顾问,负责人民大学的全面建设。各个系、各个专业都派苏联专家。招收研究生事实上也是苏联专家的建议,这在今天看来是相当有战略眼光的。当时人民大学一期招了两百多名研究生,法学有二十几名,都是从本科生或干部中挑选的。1950年7月份人民大学招收了第一批研究生,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是苏联专家制定的,研究生要学两门大课:马列主义基础和政治经济学。我们法制史专业苏联专家来得晚,所以一开始是何思敬何老给我们上课,何老很有学识,世界史的知识非常丰富。苏联专家来了之后就由苏联专家给我们上课,大概上了一年多时间。开始我们觉得苏联专家简直是高不可攀,很有学识,后来逐步发现苏联专家实际上是在照本宣科,讲的都是苏联教科书,如:《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通史》等。苏联专家从教学计划、到辅导、到课堂讨论、到毕业论文、到考试都参与了。师生相处比较和谐,限于语言,交流不多。 记:当时中国法制史是由谁授课的? 张:没有人授课,前面说了研究生期间是苏联专家授课,毕业以后我们以苏联的教科书做范例,自己找材料,编写成书,进行教学。非但那些老法制史专家不能授课,连他们的书都不许看,以免中毒。所以我们学中国法制史就是以苏联的教科书做范例,自己找中国的材料,进行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无师自通。 记:中苏友好时期,关于我国学生赴苏留学的情况您了解吗? 张:选派赴苏留学生对发展我国经济与科技起了很大作用。1954年的时候,我已经做教员了。组织上找我谈话,告诉我想送我去苏联留学。知道后很高兴,那是一件非常光荣的事情。赴苏留学要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政治审查涉及个人问题、家庭问题、社会关系问题。政治审查通过后检查身体,检查身体也非常严格。在检查身体时我被怀疑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转到同仁医院复查,最后体检勉强合格了,但最后因为身体原因还是没有去成苏联。身体检查之严格到有一点鼻炎也不行,因为苏联气候寒冷。 记:1957年反右开始以后,反右的情况以及法学界中被打成右派的人员的情况,请您跟我们谈一谈。 张:1957年反右一开始,中央号召大鸣大放,我当时做团支部书记,到底怎么把握,很长一段时间我是有疑问的。发表“这是为什么”的社论后,开始反击右派。当时法学界被划为右派的人很多,这和法学界“左”的思潮是分不开的。当时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和老师共被划了六十多个右派,而法律系总的人数也不过几百人。我们毕业的四个研究生中,三个都被划成右派了,就剩我一个,即75%都被划为右派。那时候有些批评是不讲科学、不讲道理的。法学界比较“左”,不少老法学家像钱端升、楼邦彦等都被划成右派了。依法治国在当时也是典型的右派观点。 记:1958年的运动您了解吗? 张:1958年的是全面,也包括法律。法律的结果就是不要法律,只要政策。政策就是法。这个观点影响很大。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缩减合并,因此“”期间的无法无天,并不是凭空来的,有一个发展过程。 记:在反右以及时您的个人经历是怎样的? 张:反右期间在校内参与运动,期间学校全部下乡,基本上没有人。当时是公社化、公共食堂、大讨论的时候,我都参加了。1958年从南到北全面大丰产,但丰产却不丰收。首先是因为农村公社化后,人们没心思干活。其次,公共食堂大浪费。我所在的大队队长曾讲道:“从古到今,哪有吃饭不要钱的?现在吃饭不要钱了。”下面就有一个老农偷偷地讲:“是啊,吃饭是不 要钱了,可干活也不给钱了。”老乡吃饭都是带着情绪,馒头隔墙就扔出去了。有一次公共食堂包饺子,老乡们把家里的菜板都搬出来了,场面十分壮观。这顿饺子从早上八点钟吃到晚上8点钟都没吃完。因为小孩先吃,小孩吃完后玩一圈又回来吃了,这顿饺子吃得真是漫长。 那时候的大讨论,讨论的内容很难以想象。譬如欠债要不要还钱,男女要不要分开居住。事实上就是太平天国时期的男有男营、女有女营。年终结算时,当年农民一分钱也拿不到。公社化、公共食堂并没有给老百姓带来益处。1958年的共产风实际上是农民的空想社会主义,人的认识水平依然停留在《天朝田亩制度》那个阶段。 记:之后的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您的经历又是怎样的? 张:这期间的经历十分糟糕。基本不讲社会发展的规律,“左”上加“左”。到60年代初,来临。那时候因为粮食不够吃、饥饿引起全身浮肿,整个学校80%以上的人都浮肿。人民大学让每个职工打十斤树叶交到食堂,磨碎了和到面里头,窝头都是绿的,叫做叶绿素窝头。到1961年高级知识分子给糖给豆了,情况才稍微好转。天灾乃实,但浮夸风造成的人祸也不可低估。 1958年以后教学内容简单了,主要讲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很多课程都取消了。像民法、合同法、行政法、劳动法都取消了。法理、法制史、刑法的课程还能保证。这段期间,教学秩序时断时续。在我的印象中,“”前十几年中,只有1956年和1961年没有搞运动。 记:在那样一个学术氛围不正常的情况下,您是怎么写出那本讲义的? 张:我写讲义是从1953年开始的,主要是现代的讲义、国民党时期的讲义和抗日民主政权的讲义。因为当时没有力量写古代的讲义。从1961年开始才真正地写讲义了。1961年初《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社论,这就意味着运动不搞了,一切恢复秩序,学校也恢复秩序了,教学科研都走上正轨。这时候我开始写了古代部分讲义,叫做《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第一分册,古代部分。后来我于1982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就是以那本讲义为基础的。所以说1961年,一切都恢复正常,开始认认真真做研究。 记:那么就是说从您毕业开始做教员一直到1978年这段时间,中国的法学研究一直处于停顿状态对吗? 张:运动是波浪式的,一起一伏,运动一开始,学术研究就要停止,所以中国法学在这段时间一直处于不正常的状态。 记:您刚刚提到1962年又开始运动,那后来的运动中您的经历是怎样的? 张:1962年中央在北戴河会议上提出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再次掀起政治运动。先是“五反”。1963年调我出去“五反”,我十分不情愿,因为我的讲义刚刚出版,接下来要写近代中国国会史。可是因为组织调你出去“五反”是对你的信任,不能不去。我要求去图书馆参加“五反”,学校同意了。在图书馆“五反”期间,我把图书馆的藏书大体浏览了一遍。“五反”后紧接着就是“四清”运动。“四清”时我被分配在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社。等“四清”完了,紧接着批海瑞罢官,“”来了,所以运动基本没断。 记:您上面提到您读研究生的时候是不能接触民国时期的法学著作的,那么您在图书馆“五反”期间接触到过那些法学著作吗? 张:在“五反”之前也偷着看,那时候和图书馆的管理人员比较熟悉,先看《九朝律考》,后来陈顾远的著作也有所涉猎。对我们那个年代来讲,做学问有一种无形的压力。我1963年带了一个研究生,叫刘海年,曾任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是我最早的研究生。他常跟我的学生讲:“当时去图书馆都是偷偷摸摸地去。”依常理学生去图书馆是天经地义之事,但当时在搞火热的群众运动,谁还去图书馆。我1954年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第一篇文章,当时不到24岁,发表文章后十分高兴,但由此背上了一个罪名:名利思想。当时一方面提出向科学进军,另一方面又不鼓励。当时我发表文章一则以喜,一则以惧。一则以喜是因为我的文章毕竟受到了社会的承认,一则以惧是又加重了名利思想。1958年我发表一篇文章后,我们的支部书记对我讲了这样一句话:“你现在还写文章啊?”这话在当时分量相当重。 记:在“”期间您有没有受到冲击? 张:“”前,我和另外一位教授合写了《科举制度史话》,是吴晗编的历史小丛书当中的一本,这本书给我带来很大的麻烦。1966年5月横扫牛鬼蛇神的社论发表之前,《人民日报》点了两本书,一本是《科举制度史话》,一本是《南京史话》,整版批判。虽然没点人名,但点了书名。说《科举制度史话》是宣传入党做官论,这就等于是被党报揪出来了。但是“”期间都没有让我站起来过,十分少见。我多次准备站起来接受批斗,但一直也没有批斗我。只有六份大字报,有三份是批历史小丛书的,有三份是批所谓的新生力量的。说到底我认为还是跟学生关系好,学生那个时候是真的保护老师。后来我做研究生院院长的时候,就放手让学生脱颖而出,培养他们当尖子,两个研究生发一台录音机,让他们好好学习外文。那时候的论文调查费四百元,全部发给研究生,那时候四百元可以周游全国。 记:最后请您就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的发展作一整体 评价。 张:法制史学的真正发展还是在1979年以后。1979年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在那个会上大家痛定思痛:没有法治何来人权?必须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我在那个会上提出了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的设想。中国法制史是以中国为摇篮的,但研究中心当时却不在中国,这对中国学者来讲无疑是巨大的挑战。我们要通过编写多卷本,把法律史学的中心牢固地树立在中国。1979年大家一致同意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1980年1月4日开会时,却没有足够的人力开展工作,直到1985年才重新提上日程。1998年这套书终于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全书十卷,共五百余万字。这套书是七十余位学者坚持不懈的成果,所以法制史学的发展需要一个相对安定的环境,一个稳定的政策,一个老中青衔接的队伍。而且还要强调踏踏实实做学问,这样才能发展起来。回首过去,感慨良多,我们一定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发愤图强,让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越来越有生命力,能够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 法律史论文: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文化保守情结 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文化保守情结 一、一个响亮的口号——重塑中华法系 张晋藩先生在2000年曾写了一篇大手笔文章,题目是“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他这篇文章向学界抛出了近年来法史学界最为响亮的一个口号:重塑中华法系。法史学界不见这样的大文章,久矣。那么,这一举动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我们知道,自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复苏以来,从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研究的学者大部分都埋头于认知性的具体研究,以弥补学界一直以来对本国传统法制认知不足的缺憾。由于自知对传统把握不够,所以他们一直比较低调,比较谦虚,一直在心平气和地相互切磋对传统法制的特点、成因等的研究心得。没有人想到要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上悬置一个高大的目标,因为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任何高大的目标都离他们太遥远。如今,我们的老辈法史学家张晋藩抛出“重塑中华法系”这个响亮的口号,它无疑在宣告:中国法史学界已经成熟,提出自己的宏伟目标的时刻己经到来。“重塑中华法系”就是张晋藩提出的目标。他先后在后多个场合发出了他的号召。 《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篇文章最先发表于2000年12月出版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一书中?①,接着又发表在2001年3月出版的《政法评论》?②上。前者是法史学界庆祝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20周年并召开1999年学术年会的成果结集,后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校庆征文结集的续集。接着,据2003年中国法律史年会论文结集——《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回顾与前瞻》中的年会综述所说,“张晋藩在会上提出了‘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主题,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认可”。这是又一次的号召。此外,2005年,他又在《北京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张晋藩提出了‘重塑中华法系’的新命题”的文章,亲自鼓吹他的“重塑中华法系”主张,并称“为了这一信念(即重塑中华法系),从1980年开始,张先生连续发表了《中华法系特点探源》、《再论中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华法系的若干问题》、《重塑中华法系的几点思考———三论中华法系》、《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等多篇论文,系统地总结了中华法系的特点及其近代转型,提出了重塑中华法系的科学路径”?③。这以上的证据表明,“重塑中华法系”是张晋藩心中一个深藏已久的愿望,而且他非常希望自己的这一号召被学界接纳。 学界如何回应他这一号召的呢?查看2000年以后发表的论文和法史著作,除了2005年以张晋藩为带头人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组申请的一项名为“中华法系的复兴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科研课题,仍在贯彻张晋藩的精神外,没有一篇论文对“重塑中华法系”这一口号做出回应,没有一本法史著作提及与这个“宏伟目标”之间的联系,可以说整个学界对张晋藩的号召表示了沉默。为什么学界诸公未能“心有灵犀”,领会张晋藩的苦心呢?我们还是来看看张晋藩那篇文章在说些什么吧。 二、为了民族复兴,还是为了保守传统 《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篇文章中(以下引证文字均出自这篇文章),张晋藩主要阐述的是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间的联系,以及重塑中华法系的基本纲领。在他看来,重塑中华法系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再生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重要支点,而民族文化的复兴又是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内容,因此“重塑中华法系”最终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样见得“重塑中华法系”是多么“重要”、多么有“使命性”的一件伟大工作! 可是我们稍稍推敲一下张晋藩的论证逻辑就会发现,“重塑中华法系”根本不是要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是为了满足一种文化上的保守情结。虽然从英语reserve一词翻译过来的“保守”一词,本来是一个中性词,意为“保留”。但我要明确地表示,我这里是在我们最熟悉的带有贬义的那个层面上使用它的,意即对落后的老古董的极力保留。其实张晋藩完全没有必要打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招牌,来为中华法系研究张目,来给它贴金。中华法系研究,或者说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研究,自有它的学术意义,但没有必要给它上纲上线。硬是要上纲上线,拔高意义,恐怕就别有隐衷。我将要指出的就是,在张晋藩这篇文章的背后潜藏的是一种文化保守主义。 首先我们来看张晋藩提倡“重塑中华法系”是不是一种文化保守主义。他在这篇文章开篇便说,“一个民族的复兴是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其意思很明显是说,中华民族的复兴包括了文化方面的复兴。他给出的理由是,“如果文化水平、道德水平低下,缺乏进取精神、创新精神,没有民族认同感、向心力和凝聚力,这个民族也很难走上富强之路”。言下之意,文化的复兴能提高人民的文化道德水平,增进人民的进取、创新精神,增强民族认同感、向心力和凝聚力,这些好东西当然是中华民族复兴所必需的。 那么他所说的“文化的复兴”是什么呢?我们发现,他在谈“文化的复兴”时,虽然也表现得很“维新”,但却一直强调的是要继承传统的民族文化,保持文化的民族特质。也就是说,在他那里,“文化复兴”被转换成了“传统文化的复兴”或“民族文化特质的继承”。 他紧接着说,“因此,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除致力于实现经济、政治发展的条件外,传统文化的传承是民族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德国以及韩国、新加坡的社会发展都说明了这一点。只有立足于传统文化而又能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文化建设,才能为广大人民提供改造社会的巨大能动性的精神资源。” 这里他本该论证的是“文化复兴”的重要性,但他论证的却只是“传统文化的传承”的重要性,却绝口不提当代中国文化的重要性,后面补充的“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文化建设”这一句话不过是掩人耳目之辞。 他又在接下来阐述文化的重要性时说: “文化的根基在于它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民族文化不仅是产生民族凝聚力的内核,也是该民族生命力的源泉。一个民族的衰亡,首先是该民族文化的衰亡,亦即其文化特质的消失。因此中华民族的复兴既是民族文化的特质和继承和发展,而更重要的是努力寻求与现代文明结合,即依据社会的现代化需求,对传统文化加以必要的改造和重建,从而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使之成为民族复兴的伟大精神力量。” 请看,他拐弯抹角说了“文化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这种客观现象,又说了民族文化是民族生命力的源泉这种大方向正确的道理,最终落到“一个民族的衰亡,首先是该民族文化的衰亡,亦即其文化特质的消失”上面。这显然是一种偷换概念的逻辑,在“民族文化是民族生命力的源泉”这个命题中,“民族文化”指的是“民族的全部文化”,而不是单指“民族的传统文化”。但在“一个民族的衰亡,首先是该民族文化的衰亡,亦即其文化特质的消失”这个命题里,“民族文化”却显然指的是“民族的传统文化”。也就是说张晋藩这里把“民族文化”概念偷换成了“民族的传统文化”,目的是要为继承传统文化张目。故而,他的论点最终落脚于“民族文化的特质和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然而,对近百年来形成的中国现代新文化,他却只字不提,似乎完全无视百年来中国文化发生的变化。 一旦把“文化的复兴”转换成“传统文化的复兴”,那么在张晋藩那里,复兴传统文化也就获得了“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崇高意义,保留传统文化就获得了正当性。他也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重塑中华法系”也是一项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业了。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承与改造就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重要支点,而传统法律文化的再生集中体现在重塑中华法系上”。这就是张晋藩打出“重塑中华法系”口号的整个逻辑。由于我们说他在这一逻辑过程中,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所以“重塑中华法系”根本就不能抵达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价值目标,而只能止于实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这样一个文化保守主义的目的。所以说,张晋藩提出“重塑中华法系”不是为了民族复兴,而是为了保守传统。 其次,为什么说他这种“文化保守主义”是不健康的,为什么我要在贬义的意义上给他戴一顶“保守”的帽子?在要不要继承传统文化的问题上,所有人都有一个共识:传统当中的东西只要它对我们今天有用,我们就保留它。张晋藩在文中也有这种认识,他说“当然,重塑(中华法系)也决不意味着简单再现,而是在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把中华法系几千年形成的、合理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与当代中国社会之间找出适当的切合点”,他也知道要使用修饰语“合理的”来限定继承传统的范围。但是他在论证“传统文化的复兴”与中华民族的复兴之间的关系时,提出的理由却是“一个民族的衰亡,首先是该民族文化的衰亡,亦即其文化特质的消失。”由于他这里所说的“民族文化”指的中国传统文化,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如果传统文化衰亡了,其特质消失了,那么中华民族也就要衰亡了。言下之意,中华民族要复兴就要保留这种特质。 这一说法显然不符合事实,因为从历史上看,一个民族走衰亡往往是因为受了具有民族文化特质的旧文化的束缚。中华帝国在近代之所以走向衰亡、危机重重,也是因为代表着中国文化特质的传统纲常伦理和法律制度在毒害他,因此想要中国再次强大起来就必须对它们进行改革,丢掉那种特质,重建另一种特质的新文化,这就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目标。鲁迅曾引用朋友的话来批评“保存国粹”派,“要我们保存国粹,也须国粹能保存我们”。(《热风.三十五》)我想说,倘若有民族特质的传统文化阻碍我们进步,我们当然要抛弃它,而去培育崭新的民族文化。哪怕别人说我们中国今天己经西化了,已经失去传统中国文化的特质了,但洗心革面后有尊严的活着,总比躺在装满老古董的棺材里死去的要好。我很奇怪,为何张晋藩要拿“保留文化特质”这种盲目追求文化的民族特色的情结,来做最后的立论基础,这不是僵化的、生病了的文化保守思想又是什么?可以预见,这种思想引导下的“重塑中华法系”最终将只会是保守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从而阻碍中华民族更进一步的强大。 三、一块可怜的招牌 张晋藩的那种文化保守情结,并非今天才有的新事物,而是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一直未去掉的一种心病。因为这一心病,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中国法律史学界就出现了“建设中国本位的新法系”、“中华法系与民族之复兴”的口号。七十年后的今天,“重塑中华法系”的口号又再次响起。“中华法系”一词成了中国法史学界文化保守主义者的一个常用招牌。 我们知道,最早提出“中华法系”概念的人是穗积陈重,他所说的中华法系指的是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而不包括清末法律变革至今逐步走向完善的中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史学者们,首先也都是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意义上使用“中华法系”一词的。这样,在他们看来,中华法系在近代已经走向全面瓦解,现实当中它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可是,由于中国读书人那根深蒂固的“续统”观念的作祟,“中华法系”一词一再被有意扩大外延,试图包揽古今所有的中国法律,一次又一次地充当“续统”的招牌。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20世纪三十年代和近年出现的现象。但是不管唱着“复兴中华法系”高调的人如何辩护,说“中华法系”没有消亡,它还活着,都没能博得人们的同情和共鸣。这是因为,中华法系已经死去是铁的事实,而他们的辩护又常常自相矛盾。张晋藩这篇文章为了使用“中华法系”这个招牌所作的辩护,同样是自相矛盾的。 他在文中说, “到了近代,由于国情条件的巨大变化,中华法系受到异域文化的强烈冲击,逐渐解体。中华法系中固有的专制主义、皇权思想、宗法关系等成份,由于失去了她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就中华法系的总体而言,她凝聚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而不仅仅属于封建社会的法文化现象,实际上并没有消亡,只是处于艰难的蜕变、转型、更新、与重塑的特定阶段。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中华法系理解为只是个历史现象,或者是失去生命力的僵化的概念。” 请看他这里对“中华法系没有消亡”的辩护是多么可笑,他一面承认“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另一面又说中华法系“总体而言”没消亡,世上还有比这更荒唐的逻辑吗?他为了保留中华法系这个招牌,便强行扩大中华法系的外延,称它“总体而言”,“凝聚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而不仅仅属于封建社会的法文化现象”。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总体而言”?凭什么说“中华法系凝聚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难道今天中国人的精神也包括进去了?至于说什么已经解体的中华法系,“处于艰难的蜕变、转型、更新、与重塑的特定阶段”更是让人不知所云之语。 从这段话来看,张晋藩之所以这么处心积虑,最终都是为了“证明”中华法系没有失去生命力,并非僵化的概念,还可以用来做招牌。他想以此为“重塑中华法系”这一口号寻找依据。但已然解体的“中华法系”显然承受不了张晋藩命题之重,因此我们只能说,“中华法系”是一块可怜的招牌。他的“重塑中华法系”在学界得不到响应,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四、一种虚幻的民族主义情绪 当我发现张晋藩的“重塑中华法系”主张的根基处是一种文化保守主义情结之后,我又禁不住要想另一个问题:他这一主张所仰仗的“民族复兴”价值目标,与他所追求的“继承传统的民族文化,保持文化的民族特质”这一实际目标,它们之间是否有着共通之处? 当我读到张晋藩关于其“重塑中华法系”事业之背景的陈述时,我确信找到了答案。这两种目标有着共通之处,它们的背后都是一种民族主义情绪在起作用。张晋藩这篇文章的最后一段中这样说道, “中国近代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压榨下,国力孱弱,民族危难,严峻的形势使民间革命和官方改革平行发展,但所追求的大都是西方式的,而不是中国化的。……经过百年法制改革的艰苦实践,中国已经具备了了参酌外国法律的同时走自己改革创新之路的条件。因此,21世纪应该是中华法系重塑的时期。” 原来张晋藩是不满于近代中国法律改革的西方化模式,耿耿于怀于改革未能走自主的中国化模式。在他心里一直憋了一口气,他觉得中国近代走西化的法制改革道路是被逼的,这是一件很丢中华民族的脸的事情。因此,在“时机成熟”的今天,就要提倡“重塑中华法系”,呼吁“继承传统的民族文化,保持文化的民族特质”,以免继续“西方化”而不能显得“中国化”。其实,近代全盘西方化的法制改革道路,何尝不是中国人的自主选择?之所以要全盘西化,也都是因为中国人觉得那样好才做的,这又何不可?我们对待改革,只需看这么做是否于中国有利,大可不必意气用事,定要去争个“中国化”的名目。张晋藩这番话表明,“重塑中华法系”不过是要争个“中国化”的虚名,这不是虚幻无用的民族主义情绪又是什么? 再回过头来看看“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价值目标。我们不禁要问张先生,法史学界有必要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口号吗?现在的中国不是已经复兴了吗?回顾近百年的中国史,中华民族在列强相逼的20世纪初生存了下来,后来又打退了日本的侵略,接着成立了新中国,香港、澳门主权的收回进一步标志着中国主权上的完全独立,这不正是一部民族复兴的历史吗?环顾今日世界,中国今天需要的并不是民族主义情绪,而是务实求进的稳健发展之路。过度的民族主义情绪只会分散我们的向前看的注意力,浪费我们来之不易的、稳定的、埋头发展的机会。政治如斯,学术界亦是如此。张晋藩借“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口号,来给另一个口号“重塑中华法系”拔高意义,依赖的就是一种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对于成熟有如张晋藩先生的学人来说,这是不应该的。晚清以来的文化自卑情结当休矣。 法律史论文: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1962年,一位名叫sybille van der sprenkel的英国人类学家出版了一本关于清代法律的书,这部书虽然也谈到地方衙门,谈到大清律例,但是更多的篇幅被用来描述和讨论普通的社会组织和日常生活场景:村社、亲族、家户、市镇、会社、行帮、士绅、农民、商贾、僧道、婚姻、收养、继承、交易、节日、娱乐、纠纷及其解决,等等。[1] 如此处理法律史,显然是假定,法律并不只是写在国家制定和施行的律例里面,它们也存在于那些普通的社会组织和生活场景之中。所以,尽管van der sprenkel重点讨论的只有宗族的、行会的以及地方习惯性的法律,她这部小书却表明了一种更具普遍意义的研究视角的转换。借用人类学家的术语,她使 竟有无宗教?在今天,这类疑问多已经不成为问题,应当弄清的只是 在 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下面就根据现有资料和研究,对明清时期的行会稍加介绍。 大体上说,会馆乃是建立在异地的同乡组织,其主要功能是联络乡情,兼营善举。会馆亦称公所,皆有自己的馆所以为居住、集会和日常各种活动之用。会馆的类型依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为同乡士绅官宦提供往来便利的行馆、试馆,系由公众筹捐,各省公立;另一种则是商人或商帮组织的会馆,即所谓货行会馆,系由私人合资。不过,这类会馆不单是同乡商人间的组织,也有些是同业组织,或者二者兼有。行馆、试馆类型的会馆明代即已出现,至清代数量大增,多集中于京师,亦分布于省城。货行会馆则遍布全国大小商埠,其数量更远过于前者。[21] 二者之中,行馆、试馆功能比较单一,尽管如此,它们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有管理甚至经营的需要,有为满足这些需要和维持其团体而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对犯规者的处罚办法。至于货行会馆,它们更主要的功能是管理和调节行内生产或经营上的各个环节,如生产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原料的获得和分配、产品的数量和品质、业务的承接、销售的范围、度量衡的标准、货物的价格、结帐的日期,以及同行之人的行为、福利和相互关系,等等。由于工商活动中关系的复杂性和利益的多样性,也由于相近行业之间的竞争,各工商行会的行规自然也都细致、具体和相对完备,其对违反行规者的处罚,从罚钱、罚戏、罚酒席,直到逐出本行。[22] 需要说明的是,也像宗族法一样,行会法同样是一种习惯法,只考察行规并不能使人们了解行会法的全部,因此,广泛利用其他文献资料和碑铭器物等也是必要的。[23] 上面讲明清会馆组织时提到商帮,实际上,“帮”也是行会上通用的一种名称,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帮”被用来指无须某种专门训练,单纯从事体力劳动的职业组织,如挑夫、河工、码头工中的组织。换言之,“帮”往往与社会下层组织有关,也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帮”转义而指以社会下层人士为主要分子的秘密组织,因有“帮会”一词。最典型的例子是 和组织,小如各种诗文社、怡老会、学会、书院,大到团练、义社、善会、乡约,都是民间社会秩序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些会社,虽然其名称、性质、功能、规模等各不相同,但通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名之为会约、约法、盟词、课程、规条、章程、科条、条例等,以规范其组织,约束其成员,明确其界线。对违反社规会约者的处罚通常包括规劝、训诫、记过、罚酒、罚钱,而止于开除。[31] 这里可以顺便指出,表面上看,许多会社组织尤其是文人会社的内部规范远不如家族或者帮会的规约来得严厉和细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缺乏足够的凝聚力。由于我们所讨论的这类组织的自愿性质,也由于这些组织置身其中的社会的性质,它们那些看似温和的规约所具有的约束力量当远超出现代人惯常想象的范围。三 通过对民间法上不同源流的梳理,我们已经粗略地勾画出了 者即是子民,整个帝国则是一个大家庭。这里,上与下、治与被治、公与私以及国与家的界线都是相对的、变动的。[42] 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多元格局就呈现为一种多元复合的统一结构:它既是杂多的,又是统一的;既是自生自发的,又是受到控制的;既有横向的展开,也有纵向的联系;既是各个分别地发展的,又是互相关联和互相影响的。这些彼此对立的方面,一方面包含了造成动荡的因素,另一方面也蕴涵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创造性力量。正是因为同时存在着这些不同的方面,也正是通过这些不同方面持续不断的相互作用,帝国秩序才可能在长时期的变化当中保持结构的平衡。 法律史论文:技术变革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 以法律史为基础的理论思考 关键词: 著作权法 技术变革 印刷技术 传播技术 内容提要: 著作权法的产生、发展与技术变革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作品传播技术,它既是著作权制度产生的技术因素和客观条件,也是推动著作权法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保障。从法律史的角度看,先是印刷传播技术导致了著作权法的产生; 后来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人类进入电子时代、网络时代以后,著作权法的发展出现很多新的特点。新技术变革带来了著作权法中一些制度的变革,如私人复制等。著作权法能够适应技术变革而不断完善。 著作权并非自始即有,而是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著作权的英文是“copy-right”,而“copy”即复制之意。故著作权最初是指与复制有关的权利,由于复制技术的发展,需要法律来对相关的复制行为进行规制,才产生了“copyright”。随后,著作权与复制传播技术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没有隔断过,正如英国著作权法委员会主席沃尔曾指出: “著作权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不断地对录音、摄影术、电影摄影以及广播领域的革新做出相应的反应”[1]。著作权法“做出相应的反应”,是因为随着技术( 尤其是传播技术) 的发展,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就复制技术发展带来的利益分割一直无法形成稳定的标准,即在复制传播科学技术进步的背景下,使用者和著作权人试图最大化各自的权益,使得技术进步带来的效益更多地归属于自己,这就需要著作权法对其进行协调。知识产权的二重属性( 产权、信息) 使其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面临着限制使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大批量复制潜力等新的技术特征使上述矛盾进一步复杂化。 自将近三个世纪前始有著作权法以来,著作权这个术语的意思就如同其名所示: 指对某一特定作品加以复制——最初仅限于文字作品——以及未经许可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2]。著作权法并没有因为人类创作出第一部作品而产生,而是在印刷术得以广泛应用之后才逐渐发展建立起来的,可见现代著作权制度与作品的传播和复制技术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可复制性( duplicability) 原则是构筑著作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3]。“在著作权保护的历史上,复制权即作者自己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 一 直 是 著 作 权 人 所 享 有 的‘核 心’权利。”[4]329著作权制度起源于复制权,同时复制是使作品得以传播的重要手段,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也集中体现于复制权[5]。一部著作权法的发展史,基本上就是一部复制技术发展的历史。因此,透过复制权的发展,我们可以窥见著作权发展的脉络。在著作权发展过程中,关于复制的法律规制是对社会公众使用作品影响最大的制度内容,因为其涉及到具体每个个体的作品使用。从法律对于复制的调整则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立足点,以及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态度。 一 著作权法与技术变革的关系:法律史视角 理解著作权法与技术变革的关系,是认识著作权法中复制与复制权的理论前提,因为“在版权保护历史上,版权制度始终伴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发展”[6]。“自始至终,复制作品的权利都是影响出版行业的决定性因素,复制权也因此成为著作权法的基础,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如此。”[7]从复制权的产生我们可以窥见一些端倪。在著作权法与技术发展、变革的关系上,印刷技术的出现与传播具有基础和决定性的意义。 ( 一) 印刷技术的出现与著作权法 1. 印刷技术前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在印刷技术发明和推广之前的很长时间里,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即已存在,但著作权保护却是在印刷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活字印刷技术发明以前,智力作品的保护是根据财产法来调整的。那时作品被视为一种有形的私人财产,可以和一般财产一样被自由买卖。但是,由于缺乏复制技术,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均极其有限。复制的基本手段是手抄,而由于抄本数量很有限,这种复制对作者的利益几乎不会构成任何损害。相反,那时的学者为宣扬自己的思想观点,一般欢迎别人抄写其作品,甚至不惜雇人抄写。在这样的环境中,不可能产生著作权保护的需求。如果从经济学上的“公共产品”理论来分析,在印刷技术前时代,由于复制成本的高昂和传播的限制,作品更多地体现为“私人产品”的属性,只是在下述印刷技术出现和应用后因为复制成本降低和传播的便利,作品逐渐凸显其“公共产品”的属性,需要法律的专门调整。 2. 印刷技术的出现与著作权法的产生。著作权法是印刷技术发展的产物,印刷技术本质上是复制传播技术。从这个角度而言,著作权被称为“印刷出版之子”。前述英文中的著作权“copyright”,体现了著作权与复制( copy) 之间的渊源关系,即早期的著作权立足于复制权并且复制权是其优秀内容。事实上,复制是最古老的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 在 1455 年德国人古登堡将活字印刷技术传入欧洲,大大促进了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印刷技术的采用,使作品可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复制,作品的传播速度也大大加快。印刷技术的发展也造就了一个出版市场。据资料考证,到 1500 年,从斯德哥尔摩到巴勒莫,有 245 个城市出现了印刷机。随着印刷图书的便利,印刷业逐渐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业,智力创作的作品就成了商品,并能给作者带来利益。 我国虽然是印刷术的发祥地,最早的雕版印刷术和活字印刷术都出现在我国,但以手工操作为特征的活字印刷术在实践中并没有太多优势可言,直到清代,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印刷技术并不是活字印刷术,而依然是雕版印刷术。古登堡发明的金属活字印刷术以机械印刷取代传统的手工印刷,大大提高了印刷的质量和速度,使得大众文化产品的复制和传播成为可能,最终促成了出版业的诞生[8]。 在利益驱动下,早期从事出版业的印刷商和书商印刷得最多的,是各种宗教书籍,其次是古典著作、教材和法律典籍。这些作品多与在世作者无关,因此从一开始,作者的利益就不在印刷商和书商的考虑之中。这些出版者所关注的是如何防止任意翻印,以保护其投资和获利机会。早在印刷机被引进英国之前约 100 年,英国出版商就组织成立了行会,行会制定规则确保出版复制特定图书的权利由特定的出版商专有,其他出版商不得擅自翻印。但这些规则只能约束本行会的成员。由于行会规则的这种“私”法属性,仍然不能排除不属于行会会员的出版商复制行会会员已经出版的图书的威胁,此时利益受到侵害的出版商不能采取任何针对侵权者的行动,因为后者并非行会会员,不受行会规则的约束[4]26。于是,出版商们不得不进一步寻求公权力对自己印刷复制作品之权的保护,这样就产生了出版印刷书籍的特权制度的需要。这种情况也使得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被暴露无遗: 作品虽然可以低成本复制和传播,但印刷商和作者却无力控制作品的传播。有趣的是,当时的欧洲统治者和教会也意识到图书的传播对其思想控制的重要性,因而也主张赋予特定的印刷出版商印刷出版图书的专有权。 这种特权制度起源于威尼斯共和国,随后很快普及到欧洲其他国家[9]。据考证,15 世纪威尼斯共和国印刷商冯·施贝叶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是欧洲第一个由统治者颁发的保护翻印权的特许令。16 世纪欧洲各国的皇室也纷纷为印刷出版商颁发印刷特许证。例如,1556 年,英王玛丽批准成立出版业公会,该公会是一个包括印刷者、出版者和书商的行会。1662 年,英国议会通过《许可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出版业公会印刷特权的保护。公会被授予出版和销售图书的垄断权,在约 150 年时间中控制着英国的图书贸易。该法还规定图书须呈送官方审查,并在公会登记注册才能出版。 17 世纪以来,英国出版商为控制和垄断英国图书市场,采取了一些阻止自由复制和翻印的手段,包括通过游说,说服英国皇家取消图书进口的自由,说服英国皇家给予英国印刷、发行者更多的特许等[10]。从 1556 年到 1637 年间,英国先后颁布过四个《星法院法》,旨在授予印刷出版商印刷出版的特权。印刷出版商通过印刷图书的特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印刷特权的背后,事实上还存在着王室希望通过授予出版业公会审查书刊的权利来禁止敌视政府和教会的书籍传播的用意。两者可谓各得其所,使印刷特权制度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到 17世纪末,印刷出版物的种类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7 世纪以前的相当长时期内,古典作家的著作在印刷品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17 世纪后期,出版当代作者的作品数量剧增。同时,符合印刷出版业的市场法则的竞争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在这种状况下,书籍检查和对作者利益毫不关心的出版商著作权开始受到公众的反对。1694 年,印刷特权所倚仗的《许可法案》终于被废止。 当然,上述对特定出版商授予的专有出版权还不能和现代的著作权制度划等号。抛开行会规则不具备法律上强制执行力的缺陷,除去套在特权制度之上的图书审查等形形色色的枷锁,“准著作权”其实是一种更为单一的印刷出版之权,也就是复制权[9]。这种印刷特权就是被学者认为最早出现的著作权——出版商著作权。这种权利实质上是出版商的行业垄断与王室对思想言论进行监督和审查相互利用的产物,从它的主体到内容都与作者毫不相干。但是,由于它奠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基础,通常被视为著作权制度的雏形。 此后,在出版商公会的极力游说下,英国议会终于在 1709 年通过了一项保护著作权的法律——《安娜女王法》,首次从法律上认可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标志着现代著作权制度的诞生[11]8 -20。该法序言部分指出: 鉴于近来经常发生印刷商、书商和其他人未经作者或所有者之授权,擅自印制、翻印和出版图书,使图书作者或者所有者深受其苦,而且经常使其家庭破产; 为杜绝以后发生此类事情,鼓励学者撰写有用的图书,特制定本法。该序言鲜明地表明了其立法宗旨。《安娜女王法令》是一部旨在“授予作者、出版商专有复制权利,以鼓励创作”的法令。《安娜女王法》的划时代的变革,是将作为行业垄断和钳制言论的出版商特权改变为鼓励学术和阻止出版商垄断的贸易规则。它使著作权不再属于出版商公会的会员专有,任何与出版有关的人,不论是作者还是出版商,都可以取得作品的著作权,这大幅度地改变了原本存在于作者、出版商以及读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状态。同时,著作权不再是永久性存在,而是被限制在 14 年内,只有作者可以再申请 14 年的保护期,如果作者在第一个 14 年内去世,其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12],从而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分水岭,划定了一个知识的公有领域。《安娜女王法》规定对已出版的作品,自法律颁布之日起 21 年内享有重印该书的独占权。饶有趣味的是,该法的出台与出版业公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游说有关。当为印刷特权撑腰的《许可法案》被废止后,出版业公会在一再要求恢复图书贸易垄断权的主张得不到肯定后,便改变策略而以保护作者的名义希望通过新的法律。 当然,与当代着重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著作权法相比,《安娜女王法》在保护作者方面并不彻底,因为对出版商的保护仍然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出版商对于依法印刷出版的书籍享有翻印、出版和出售的专有权。 3. 著作权法的发展。《安娜女王法》的基本理念被植入了美国《著作权法》。1790 年美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只对新创作的书籍、地图和图表授予著作权,权利内容为印刷、重印、出版和销售。这一有限的保护范围主要缘于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对书籍的商业利用以印刷为主,甚至对作品其他方面的保护也都取决于能否进行印刷和重印。那时,摘录、删节或者翻译被认为是与著作权无关的行为,就是因为它不需要印刷、重印或出版。这一时期,复制权是著作权的优秀,同时也是涉及面最广泛的权利,几乎所有的作品都享有复制权。 法国虽属作者权体系(注:当今全世界的著作权法可以分为“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版权体系”以功利主义哲学和商业版权为哲学基础,版权法是全社会与作者的社会契约; “作者权体系”以自然法哲学为哲学基础,作者权法仅仅是对作者的应有权利进行了确认。在“作者权体系”中,著作权的本质是人格主义; 著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著作权与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著作权的归属应该以创作者为优秀。参见张昱《著作权理论》,内蒙古大学 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冯晓青《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2- 14 页。)国家,但其著作权法的历史根基和英国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与英国一样,法国也同样经历了印刷特权与国家审查制度相结合的时期。根据学者所作的历史考察,在法国,承认作者权利的过程源于出版业者之间的纷争。当时,享有印刷出版特权的书商和出版商主张延续印刷特权,而没有特权的书商和出版商反对延续这种特权。在辩论过程中,如同英国的印刷商一样,法国的出版商和印刷商也是假借维护作者利益之名,来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的。双方的分歧最后由政府颁布法令而得以化解。1777 年法国颁布了六项法令,这些法令承认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享有权利,还创设了两类不同的特权: 一种是出版者特权,有期限限制并与其投资额成比例; 另一种是作者的特权,它以创作和作品为依据,因而没有期限限制。1789 年起,制宪会议决定废除所有特权,包括已经授予作者和出版者的特权。1791 年至 1793 年的法国革命法律承认作者享有保护其作品经济利益的权利,保护范围先是戏剧作品创作者的表演权,后扩大到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显然,早期的这种著作权是鉴于出版商的动议作出的,其目的是反对其他出版商随意复制已经与他们签订合同的作品。因此,这种作者权被指为“是由法国图书出版特权的享有者精心编织、用以消除人们对垄断特权的批判从而保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幌子。”[13]反对者也以作者权这一概念作为攻击出版商垄断权和高额利润的手段。 以上考证和论述表明,无论是以英美为代表的版权体系国家还是以法德为典型的作者权体系国家,最初的著作权保护都是出版者之间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甚至没有赋予作者任何权利;而后作者权的确立,也是出版者们为维护利益而作出的某种妥协。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著作权法,不可能平等地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 出版者) ,利益的天平向出版者倾斜是必然的符合逻辑的结果。 从上述关于印刷术发展与著作权的关系还可以看出,在印刷技术发明之前因为复制作品的困难与高成本,复制本身缺乏独立的经济意义与法律保护基础。印刷技术发明和传播后,图书复制成本的降低与便利逐渐造就了图书出版市场,也催生了保护作者利益的需要。著作权制度就是在复制技术发展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私人复制而言,由于它一般涉及非商业性目的,对著作权人利益损害很小,私人复制尚不具备受复制权保护的基础。 ( 二) 从复制技术的进步看技术变革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以电子时代复制为例 1. 电子时代之复制。这里的电子时代是指 19世纪末到 20 世纪 70 年代这一期间。这一时期,依赖于无线电技术,首先产生了电报、电话和留声机;随后,随着无线电技术的新突破和发明又诞生了无线电广播和电视。这些电子技术和电子媒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最终导致了著作权制度有史以来的第一次革命。 留声机、收音机和电影放映机的发明标志着 19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复制传播科技进步的起点。20世纪最初的 10 年,留声机和唱片很快普及,当时留声机公司的广告语是“请您在家中欣赏歌剧”。留声机技术的出现也促成了一个新的产业——唱片业的诞生。20 世纪初期,无线电广播从实验转向正式营业,成为一种新的复制传播媒体。与印刷复制技术相比,广播以其独特的声音复制技术优势对大众娱乐和信息复制传播产生了巨大影响。20 世纪 50年代以后,电视台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从此,广播和电视相映成趣,成为继印刷复制技术之后又一重要的声光复制传播媒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成为音乐等声光作品的最大复制传播者,广播电视组织大量利用唱片等声光复制品作为节目内容,而播出的节目又可被继续复制转播。所有这些复制技术和媒介的结合无疑为信息传播和大众娱乐提供了更为宽广的空间,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首先是表演者的职业活动受到影响。表演者并不是一开始就对留声机、唱片、电影和无线电广播等复制传播媒体抱有敌意,他们曾对新发明表示欢迎,因为新复制技术的发明使得表演活动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受众。但表演者后来发现这些科技发明扰乱了他们的职业活动方式,技术复制的便捷性导致表演者的市场被较少优秀表演者占据,而其他表演者演出机会减少,经济收入降低,甚至失业。随着唱片业和广播电视业的持续发展,一个涉及表演者共同利益的要求被提了出来——分享唱片业和广播电视业因复制传播表演作品而产生的利益。此后,国际劳工组织和伯尔尼联盟一直努力,争取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 中增加表演者的权利。在表演者团体争取权利的同时,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等复制技术的掌握者也要求对其复制作品享有专有权,录音制品制作者要求与广播组织分享利益和控制录音制品的复制。广播组织希望得到的保护是保障其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技能和资金而制作的节目不被随意复制转播。经过 30 年的利益协调和立法博弈,三个各自独立又相互依赖的利益团体的权利要求终于得到承认。这一组权利被命名为邻接权,并于 1961 年写进与《伯尔尼公约》相联系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即《罗马公约》) 之中。依照该公约规定,表演者享有对其表演的支配权; 录制者享有对其录音制品的支配权; 广播组织享有对其节目的支配权。至此,在国际层面上,一个与作者权利平行的权利内容被确定下来: 对作品的权利由著作权人享有; 因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权利则由作品传播者享有[11]85。以邻接权保护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是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独有的处理方式。面对复制传播科技的产物,作者权体系国家不得不设立邻接权,这缘于其理论自身的局限性: 惟有自然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人。邻接权可以说是著作权法在电子复制技术环境下适应社会需求的结果,是利用特定复制技术固定现有的作品的专有权。 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没有邻接权和著作权之分。以实用主义为中心的美国著作权制度,并不区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只问著作权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以便保障信息和文化娱乐产品能够不断地被生产、复制和传播。美国 1976 年《著作权法》中受保护的客体中有一类特别的作品——“录音制品”,它是指对音乐及其他声音加以固定形成的作品。依照作者权体系国家作者权的理念,录音制品是不能获得作品的资格的,因为对音乐的录制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和录音材料的运用复制表演作品的行为,录制品并不构成对作品的创造性贡献。但是,对于旨在“保护著作权持有者免受作品物质材料的任何复制,更甚于保护创造”的版权体系国家来说,一切文学艺术创作都可以纳入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之中,录音制品因其不同于其他作品的固定形式而和文字、音乐、戏剧作品一样被列为著作权客体,著作权人对其享有复制权、演绎权和发行权等。在美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区分 “制品”和 “作品”,也没有区分享有权利的主体是作者还是表演者、录制者,所有的权利都称为 “著作权”。在立法者看来,所谓邻接权,实质上就是传播者对传播媒介的复制专有权[11]50 -52。 综上观之,在电子时代,复制技术的电子化、声光一体化化使得作品复制的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增多,作品复制传播者在著作权法中的独立性也进一步增加,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两大体系都增加了作品复制传播者享有的权利种类和内容。尽管两大体系在赋予作品复制传播者权利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有所不同,作者权体系国家在原有的著作权之外赋予作品复制传播者与著作权平行的邻接权保护,而版权体系国家则将作品复制传播者的权利纳入原有的版权体系,给予作品复制传播者与作品作者一样的著作权保护。但不管怎样,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等作品复制传播者在著作权法上占有了一席之地。 2. 从复制技术变革看著作权法与技术变革的关系。著作权法是印刷技术发展的产物。自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以来,人类技术的发展已经过了印刷技术、电子技术和数字技术(注:三次技术发展构成了现有作品传播的技术基础。依照传播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将作品传播划分为不同的时代: 印刷时代、电子传播时代和网络传播时代。印刷时代和电子传播时代又可以统称为大众传播时代。)等三次飞跃。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直与复制技术紧密关连。第一次飞跃在 19 世纪末,此时的印刷技术与之前的手工抄写技术相比有了质的不同,反映在著作权法上,文字作品占绝对优势。第二次飞跃为 19 世纪末到20 世纪 70 年代的电子模拟技术时代,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现和广播电视组织的发展为著作权法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反映在著作权法上,就是作品类型增多、作者权利扩大、生产了现代意义上的邻接权。第三次飞跃为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到现在尚未完成的网络传播时代( 也可称为数字技术时代) 。由于这次技术革命尚未最后完成,因此关于著作权法的变革尚处于大讨论阶段,不过总的趋势是向着著作权人权利扩张的方向发展。上述三次飞跃也可称三次大的技术浪潮,其中每一次浪潮都对著作权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一次浪潮是印刷技术发明,它催生了版权制度。第二次浪潮是电子化浪潮,它使版权制度内部发生了一系列的重要变化。第三次是数字技术和网络化浪潮,它给版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并且正在持续当中”[11]31。 著作权法与技术发展和变革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技术发展为著作权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其变革又促使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增多,著作权立法则是对技术发展和变革在法律上的回应,正如前所述,著作权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不断地对录音、摄影术、电影摄影术及广播诸领域的革新作出相应的反应[1]。随着印刷技术的产生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著作权制度得以产生。技术的发展变化则一方面使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形式大为增加,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则也使得作品因使用和传播方式的增多而越来越难以控制。在这种“两难”处境中,著作权法在不同的技术发展阶段总是面临新的挑战。 考察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著作权保护范围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被扩张,著作权法的发展史也就是著作权的扩张史,其中以复制权的扩张尤为明显。著作权扩张,就著作权的内容来说,从最初的主要是对复制权的保护扩大到现代技术条件下利用作品的各种权利。《安娜女王法》主张作者是第一个应当对作品享有无形财产权的人,该法被认为实现了由主要保护出版商到主要保护作者的历史性飞跃。该法授予作者的著作权是对特定的作品制作印刷复印件的权利,以及阻止他人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印刷复印件的权利,即所保护的权利限于复制权。其后各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充实了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正如郑成思教授所指出的,著作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著作权权能,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的著作权有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 随着国际交往,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主要有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14]。上述著作权的扩张是作为技术变革的反应和体现,原来建构的在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被不断打破,需要在新的技术条件下重构。这最终体现为著作权立法的不断修改与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印刷技术的发展最根本地体现为作品复制技术的发展,因而著作权法与技术变革的关系也主要反映于其与复制技术发展及变革的关系。有学者考察指出: 复制作品的权利自始至终都是影响出版行业的决定性因素,复制权也成为著作权法的基础,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是这样的(注:参见 ferando zapata lopez,the right of reproduction,publishingcontracts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in the digital enviroment,35 copy-right bulletion ( 2002) 。)。还有学者认为,复制技术的发展通常是促使著作权法修正的关键因素(注:参见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22 页。)。这些观点都体现了复制技术与著作权法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 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理论思考 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原理来看,复制技术发展引起著作权变革具有必然性。其一,复制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作品的表达和载体形式。在印刷技术时代,作品主要表现为文字作品,其载体为书籍等。随着广播技术时代的产生,作品类型增多,由文字作品扩展到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也增加了磁带、唱片等作品的载体形式。到现在人类进入数字时代,增加了数字形式的作品,并通过网络传播。其二,与第一点相关,复制技术的发展决定着著作权的内容。随着一种新的复制技术的产生,由此而出现的作品形式应否受到保护便成为讨论的对象,如果给予保护,就必然产生相应的权利。很显然,对这些作品享有的权利是和原有作品不同的。如音乐作品的播放权,针对数字作品的传输权等。其三,复制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作品的传播日益简单,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公认的难题,如果不扩大著作权的范围,著作权人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但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又可能造成著作权壁垒,阻碍信息交流与创新。这就需要法律通过修改权利义务设置来重新平衡著作权权利人与作品的使用者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 一) 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 1. 私人复制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侵权提供了便利。著作权保护源于复制技术的发展,而复制技术不断创新的过程却是一个不断突破著作权保护的过程。可以说,没有复制技术的发展,就没有著作权法。印刷术开启了著作权保护的端倪,从录音录像技术到无线电技术乃至现今的数字技术,每一次复制传播技术的进步,都会影响著作权法: 因为原有的著作权保护无法覆盖新技术环境下的复制行为,法律不得不为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创新。 印刷术的发展是复制技术第一次突破性发展,但与此同时,由复制带来的作品的利益分享成为复制技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特别是打击盗版问题。在复制者取得作者复制其作品的授权后( 通常这种授权的取得需要支付一定的代价) ,复制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会通过广告等形式对作品进行宣传,以获取更多的市场回报。但当获得授权的复制者开拓市场以后,一些未经作者授权的其他复制者会争抢该作品的市场份额。在此种情况下,著作权保护应运而生。最初是特许权的授予,由国家管理者与投资者分享著作权利益。从特许权保护到私权保护是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一个质变。这一质变源于资本对权利的稳定性的需求。 20 世纪电子传播占据重要的位置,录音录像制品、电视和广播出现,其通过声音和图像进行传播,直接作用于人的听觉和视觉,弥补了抽象文字的不足,使文化传播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很好地结合起来,从而消除了文字符号对普通大众的限制,使受教育程度不同的人得以共享信息,在技术上保证了文化传播的平等性和民主性[15]。但是,由于作品本身的社会性,不可能完全由著作权人享有权利; 同时复制技术相对来说不够成熟,复制作品与原作品还有一定的差距,不能达到与原作品完全一样的效果,且个人复制成本高,因此大量的私人复制行为还不普遍。在社会需求和复制技术发展状况的约束下,私权保护划出一部分公共领域来满足社会信息交流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范围。 数字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完全颠覆了传统复制技术条件下传播的单向性。自印刷术出现以来甚至更早,由于技术投资成本高,作品的复制传播实质上掌握在少数资本拥有者手中。他们掌控复制技术并通过这种技术掌控来决定复制的内容,他们选择社会管理所需要的作品加以复制传播,对这些作品的复制进行解释,并单方面决定自己的复制行为。数字技术的发展破除了作品复制的单向性,使得作品的复制成为复杂的甚至难以控制的行为。数字网络技术给人们复制作品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可以无限制并且无差别地复制自己能够在网络上获得的各种作品,也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将自己拥有的作品复制传播到网络空间。这种复制行为的不可控给传统著作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传统的私人复制行为、合理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受到强烈的质疑。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指出: “如果说以媒介制作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三足鼎立、径渭分明为第一媒介时代的基本特征,那么,所谓第二媒介时代就是以互联网为代表、以介入融合为模式、以无作者权威为特征的双向互动的媒介时代,它在本质上区别于以单向播放模式为特征的第一媒介时代。在这个可以自由地穿越两种不同世界,即一边是监视器以外的牛顿式物理空间,一边是数字化网络空间的今天,观念的变革与文化的重组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16] 数字技术极大降低了复制的成本,使得作品复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而非以往的专业技术行为; 复制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几乎不存在,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随心所欲地复制自己想要的作品; 复制的效果几乎与原有作品没有任何差别,这就使得复制与原创无法通过作品的载体加以区分。更为关键的是,在数字技术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限制权利人权利的规定将使得大量作品几乎无法再获得市场利益。“网络空间不仅改变了复制的技术,更重要的是,它还改变了法律对非法复制的遏制效果。这两种改变是同时发生的,也是迅速发生的。网络不仅实现了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就能对数字化作品进行高质量的复制,而且使法律的实施成为了一项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对著作权人来说,网络空间是两种特征的最差组合: 复制的能力好得不能再好了,法律的保护弱得不能再弱了。”[17]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信息的复制与传播已合二为一,法律对复制的约束直接影响作品信息的传播,我们必须思考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平衡作品使用者与权利人的利益。 2. 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减侵害了民众学习和创作的自由。为了保护作品的市场价值的实现,各国的著作权法陆陆续续针对数字技术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中的权利限制制度加以调整,以降低作品使用者利用合理使用权或者法定许可制度侵害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可能性。二是通过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强化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其中合理使用范围的调整是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涉及合理使用制度的争议主要体现在该制度设计初衷所关注的社会公众作品信息获取的平等和自由与作品著作权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前人的知识是后人创作作品的基础。任何著作权人的作品都是在公共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智力创作和加工的成果。对社会公共领域知识信息的使用,是进行人类智力生产活动的基础,作品的创作无不是来自对已有作品的学习和利用,因此有必要对获取公共领域知识进行保护。 知识的学习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而作品正是知识的最基本的载体。1790 年华盛顿总统就著作权法立法的讲话中说: “没有什么比促进科学和文化更值得你们去保护了。在每一个国家,知识都是公众幸福的源泉。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措施迅速收到了社会效果,那么知识一定占有重要的比例。为了捍卫自由宪章,知识正以各种方式作出贡献:……”[18]社会的进步需要知识的尽可能普及,教育的平等正是体现出社会对平等的追求。但著作权保护会增加知识获取的成本,使得基于知识学习的生存发展以及言论表达的自由都会受到威胁。在著作权制度中对此的矫正就是合理使用制度。通过设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保障教育和知识信息获取的基本平等,保障表达自由和创作自由。 21 世纪是信息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信息的获取不仅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生存发展所必须的。学习和创作的自由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应当得到法律的维护。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无法区分作品的使用是侵权使用还是合理使用,事实上排除了合理使用,这是对于学习和创作自由的侵害。通过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使用排除合理使用会提升人们学习的成本,限制更多创作的产生。创作的基础是建立在对前人知识的吸收和借鉴上,对于合理使用的技术措施排除,会影响到民众对于知识的合理获取和利用,使得创作者无法在已有的成果基础上进行创新,提高了创作的成本。数字技术的发展目的就是信息的共享和交流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知识信息的平等获取,以及各种思想观点的平等交流及互动。但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显然在自由的网络空间设置了一道道屏障,妨碍了数字网络技术发展的目标的最大限度的实现。在数字技术产业发展和著作权保护之间,法律需要做出选择: 是否能够利用其他的方式来协调学习和创造自由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3. 复制技术发展带来的利益应当由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共享。科学技术的发展的本质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进步,复制技术发展带来的利益应当是由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共享,而非哪一方独享。在利益共享的过程中要注意如何对利益进行分配。“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 可能相抵触的) 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这一术语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19]324技术发展之所以被国家所鼓励、被社会所支持,是因为它能够为全社会带来福利。具体到复制技术的发展,它是一个技术改进的过程,也是一个公众对复制技术需求和利用的过程,需求带动了技术的进步,因此复制技术发展带来的作品信息交流的低成本高效益不应当被某一个群体独享。 事实上,在复制技术不断创新的状况下,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时能更为方便快捷地利用现有的资料,能在前人知识基础上节约更多的时间进行创作,其创作出的结果本身就包含了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作品使用者通过复制技术获得了作品信息,而使用者的作品创作正是在这些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的,他们的复制学习行为实现了他人作品的社会价值,同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创作而成为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见,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并非严格对立的两类主体,在现实中他们的身份经常互换,复制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是两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这种利益应当由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共享。 ( 二) 文化传播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 1. 作品的传播是作品价值实现的前提。作品的价值体现于作品的社会认可度与接受度等方面。作为思想的载体,没有社会的认可,其价值无法体现。在哲学上,价值首先是一个关系范畴,其所表达的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事物( 客体) 能够满足人( 主体) 的一定需要。任何一种事物的价值应包含着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一是事物的存在对人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人对事物有用性的评价。在关于价值的理论探讨中,有观点认为: 信息才是价值的真正源泉。劳动之所以被确认为价值的唯一源泉,并不是因为抽象意义上的定义,而是因为劳动在信息( 包括人类机体的生物信息) 的形成、传播、处理和运行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可以说劳动创造了所有价值,劳动创造了人类本身[20]。传播是指人类通过媒介利用特定符号交流信息、以期发生相应变化的活动。所有的传播都是建立在对现有作品( 包括语言和文字作品) 的复制基础之上。作者将自己的思想诉诸作品之中,作品通过传播,在不同方面体现其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作品的传播活动增加了知识的利用率,使得作品所载知识的认同度更大,从而使得相关知识的价值得以更为广泛地实现。作者将自己的思想表述在作品之中,不仅仅是为了自我欣赏,更多地是为了加入到公众的视野中,参与社会生活,进行思想的交流与文化的沟通,最终实现自身与他人的信息交换和思想交流。当作者的思想附着于作品时,只有通过作品的传播能够达到这一目的,而信息交换与思想交流恰恰是作品社会价值的体现。各种信息的交换能够使得人们掌握更多的技能、获取更多的机会,而各种思想的交流是社会发展和创新的基础。可见,没有作品的传播,作品本身无法体现出其社会价值。 在现代社会,作者创作的动力除了实现其社会价值以外,经济价值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文化已经成为市场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影视出版等都是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而作者就是文化产业的工作者。电子前线基金的创立者巴隆认为: “一个人不能为了思想而得到报酬,而是为了能将这些思想向现实世界中而得到报酬。”[21]作者通过作品的创作而获得报酬也是对作者的一种激励方式,而要获得这种激励也必须将作品进行传播。作品本身是不直接产生经济价值的,只有在作品的传播使用过程中才能够产生经济价值。因此,作品传播是作品经济价值实现的前提,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 2. 著作权保护刺激创作,但可能阻碍作品传播。著作权保护是通过对其他人传播作品的限制,给著作权人划出特定的市场范围,从而奖励著作权人的创作行为。著作权保护对作品传播设置了屏障,减少了作品传播者的数量,可能阻碍作品的传播。 庞德认为法律是满足社会需求的一种社会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也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产生,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利用法律来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目的就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私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旨在维护一个平稳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文化的进步、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创作的自由环境以刺激其创作作品的热情。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对于自由的追求是人最本质的追求,也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才能体会到稳定、舒适及安全。然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共同福利和共同安全,自由必须受到限制。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法律对某一制度进行保护也是为了维持某种秩序与平衡。试想,如果法律不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地利用他人的作品,作品所有人就没有激情进行创作,而那些“拿来主义”的使用者就只需坐享其成。这样的状态不是一种自由的状态,而是一种无序的状态,因此需要利用法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以此鼓励作者的创作,使得其创作有意义、有价值甚至是有存在感。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也就意味着对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著作权法实行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于寄予了作者思想的作品形式加以保护,这样对于以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形式就不能再被创作或者被保护。但著作权法对思想是没有规制的,很可能出现思想一致的情况。为避免产生侵权就需要用另一种形式进行表达,这其实也是对其他人作品传播的限制,限制其他人用同样的形式进行传播。这是两者权利进行取舍的结果。 但是,随着著作权法的日益发展,对著作权的保护的日益扩大使得对传播的限制也日益加大,这就相当于著作权保护与作品传播是在同一个空间范围内,著作权保护加大了,其所占用的空间变大了,作品传播所占用的空间就变小了。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复制技术发展,著作权法中一些新的规定如著作权保护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的缩小,对作品采用技术保护措施,这些都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也不利于文化的交流。作品的传播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人类有自我发展的自由,就需要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以求得发展,不能为了保护著作权而限制人类基本的自由和权利。这样一来,需要平衡著作权保护及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 3. 著作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作品社会价值的实现,因此必须要维持作品传播的基本自由。约翰·洛克认为: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22]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文化更好地交流、传播,让人们能平等地交换思想和获取知识以实现作品的社会价值。要形成井然有序的社会氛围和文化环境需要对传播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达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但这种社会的秩序应当接受“正义”的规制,不能剥夺人们应享受的基本自由,因此必须要维持作品复制传播的基本自由。一定范围内的私人复制自由是保障信息传播自由的基础。尤其在数字网络技术环境下,复制和传播是同步进行的。没有私人复制的自由,网络传播自由将被著作权人消除掉。 著作权保护会形成一种稳定的秩序,但是这种秩序必须是符合最基本的正义需求的,“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还要求该制度中的规则以正义为基础,换言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否则,这个制度就不具有可行性; 并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它可能会不断地被人们所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则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19]332 在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中,由于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不能利用限制使用新的技术或者限制人们最基本的自由来换取。如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有的技术措施使得不能对原作品进行复制,用技术来控制技术,造成了技术的倒退,限制了人们最基本的传播自由。时光流走到 21 世纪之当今,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我们对于原件反而不能进行复制了,这样的发展趋势值得我们去思索。 在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着多种利益之间的权衡,面对着多种价值的选择。要形成一个有序的著作权保护环境必然会对相关人的自由权利进行限制,但是某些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却不能被剥夺,无秩序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无自由的秩序是非正义的秩序,在追求有秩序的自由的环境中,我们可以舍弃部分自由以换取正义的秩序,但是这种秩序却不能限制我们最基本的自由。著作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得作者作品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必须要维持作品传播的基本自由。数字技术带来的私人复制问题使得著作权人要面对的是大量的社会公众的侵权,因此需要进行调节的是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对于作品传播的基本自由则不能给予限制,这样会导致社会公众的“革命”。因此,应思考一种制度使得在作品传播基本自由的状况下,协调好著作权人与广大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一种有自由的秩序。 法律史论文:司法档案、史料与中国法律史研究:以傅斯年“史料学”思想为基本视角的略述 司法档案、史料与中国法律史研究:以傅斯年“史料学”思想为基本视角的略述 (一) “史料学”为傅斯年所重视。他主张对史料的“来源”、“先后”、“价值”乃至“一切花样”进行比较,强调欲得“深切著明”之见,几于每一历史事件均需“用一种特别的手段”。〔1〕在“见诸事实”的意义上,其“史学便是史料学”的著名论断倒也未显绝对。若将史学研究的对象定义为史料,那么史料即是史学的基础,而史料的发现、整理、比较和应用就是史学研究进步的推动力量。近年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明显受到了“史料学”的影响。从法律制度史的研究视角看,一方面随着史料的不断考订,促成了对某些重要法律典籍的探佚与复原;〔2〕另一方面,随着对既有主要法律史料“律”文的理解之加深,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史料应“不能局限于‘律’”。〔3〕 也有学者在挖掘、整理和运用法律史料上做出了有益尝试。黄宗智及其领导的学术团队利用以巴县档案为代表的清代档案进行了意义深远的研究。?①上述为代表的一大批研究成果的出现,除研究者自己的深刻着力以外,尚有中国(包括台湾地区)从中央(包括宫藏档案)至地方(巴县、宝坻、淡新以及南部县等等)各级司法档案的公开作为因缘时节。这的确为大量国外汉学研究者涉足中国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条件,也就难怪有学者将之称为“天赐良机”。〔4〕在国内学界,里赞率先运用清代南部县档案展开法律史研究。参见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10年。该书系国内第一部系统利用清代南部县档案研究中国法律史问题的专著。此外尚有系列论文,如《司法或政务: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晚清州县审断中的“社会”:基于南部县档案的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等等。此外还有学者提出,法律史研究的对象应“不仅仅限于法庭案卷和地方档案等官方文本”,〔5〕徐忠明则着眼于对更加丰富多样的法律史料进行挖掘、整理与研究。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相关论文有《雅俗之间:清代竹枝词的法律文化解读》,《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杨乃武冤案的平反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考察》,《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等等。 既有成果极大发挥了各种法律史料特别是司法档案的整理运用对法律史学研究的推动作用,但也在史料学的意义上引起了相关论争。例如,就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史”与“论”的关系问题,曾有学者指出:“法史学者不仅要注重理论探索方面的评论,而且要注重史料引证方面的评论,特别要注意对著者原作史料引证特点的追问”。〔6〕这就是说,法律史研究当重视“史”“论”结合,且倾向于以“史料”为基础。然而颇有意思的是,该学者又强调史料引证及其运用的逻辑前提,并非基于对“史”的强调,而是直接将法史学定位为“相当于法哲学”。这大致仍是从法学内部视野观照的结果。 虽然对以司法档案为代表的史料加以运用业已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种学术典范,但法律史学界对史料学问题的共识尚在建立之中。除此之外,亦有前辈学者因史料的真伪问题产生了分歧。参见田涛《虚假的材料与结论的虚假——从〈崇德会典〉到〈户部则例〉》,载倪正茂主编《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法律出版社,2002年,203页以下。综合看来,史料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的瓶颈。〔7〕结合对司法档案及其他史料的运用,就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史料学问题进行一个基础性的思考和梳理则尤显必要。傅斯年曾为研究史料提供了“直接”与“间接”、“官家”与“民间”、“本国”与“外国”、“近人”与“远人”、“经意”与“不经意”、“本事”与“旁涉”、“直说”与“隐喻”、“口说”与“著文”等观察视角。〔8〕今日用以审视司法档案的运用,除了感到上述视角之“深切著明”外,亦有重重兴味。 (二) 从直接与间接的角度看,法律史研究中的司法档案大抵均属直接史料。以司法档案研究法律史、特别是法律运行的具体面相在某种意义上属实证研究,史料对问题的“直接”切中本身就是其有效性的保障。而在傅斯年看来,是否“经中间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转写”才是判别直接与间接史料的标准。〔9〕此标准原本清晰,但结合法律史研究中的司法档案看,却仍有值得注意之处。在司法档案中,有相当比例的内容经代书者、书吏甚至审判者本人“修改或省略或转写”,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则难免隐没于削足适履的“官样”文书之中。故对通过司法档案对当事人诉讼心态等问题进行的研究而言又只是间接史料。这些来自间接史料得出的结论,大致还尚属“做个轮廓,做个界落”的阶段,不能因其“直接”源自司法档案就简单断定其当然正确。因为即使“假定中间人并无成见,并无恶意,已可以使这材料全变一翻面目;何况人人都免不了他自己时代的精神:即免不了他不自觉而实在深远的改动”。〔10〕由此看来,判断法律史料的“直接”与“间接”,既要看史料的来源,亦要兼顾所研究的具体问题。就法律史关心的某些问题而言,有许多是间接的,这就要求研究者“不能一概论断,要随时随地的分别着看”。在法律史研究之外,也有因对象的广阔,以及资料搜集中可能的困难而以司法档案之“镜”观察经济、社会、文化乃至思想等问题的研究,〔11〕则更是要注意司法档案作为间接史料的特性。 因司法档案的形成、搜集、整理与保存大都经由官方,研究者容易将其视为“官家记载”,而在运用时亦预设其确实可靠。然而,实际上司法档案所记载的审判过程可被解读为官方与民间共同参与的纠纷解决活动,其中来自民间的因素不可小觑。例如,诉状虽经官代书,但其基本意思特别是实质性诉求大致不会偏离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又如,民事法律程序虽是“官家”制定,但若无民间兴告之举,何来司法档案的记载?因而司法档案的中“官家”更多提供“形式”,其“内容”尚需“民间”填充。故将法律史研究中的司法档案视为“官家”与“民间”的共同记载似更合适。傅斯年曾提示说,“官家的记载时而失之讳”而“民间的记载时而失之诬”。〔12〕具体到司法档案的记载而言,审判者对纠纷解决的希求、因“父母官”而产生的某种“教谕”或“作圣”的心态、对地方势力的妥协、对自身仕途的考量乃至对整个官箴文化的习得,和法律规范为审判者形式或实质(柔性或刚性)的制约,大致均属其“讳”;而民众的“厌讼”、“惧讼”或“好讼”、“缠讼”乃至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为“打赢官司”而采取的种种谋略或手段,亦难逃“诬”的嫌疑。前者,尚可以“间接的方法”“风闻一二”;〔13〕后者,则需要研究者在重述史事的时候在“同情”的基础上认真对待了。 转贴于论文联盟 // 如此看来司法档案均是“经意”作成。审判者“经意”于纠纷的解决,也“经意”于审断过程中的说理或“教谕”;〔14〕而当事人则更多“经意”于诉讼目的实现。然而,司法过程中确有“不经意”的重要处值得注意,民国新繁县司法论文联盟//档案所载离婚案件中就有例证。22岁的夏陈氏状告只有17岁的丈夫夏福廷,希望丈夫不要与自己离婚。审判官邓载坤问夏福廷,“你现在还要她不哟”?夏答道:“家还是想要她,愿意领她回去”。〔15〕在另一起涉嫌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和解了案,审判者王鸣阳批“被告既自愿领回和好为初,当以和解宣次?”〔16〕,亦用了一个“领”字。在姜吉发离婚案中,审判者王鸣阳就直接问作为被告的丈夫:“你今天愿意将原告领回家吗?”被告答:“愿领她回去”。〔17〕不同的审判者,前后八年的时间差距,不同的案情,人们却共同使用了“领”字。在民国,“新”制赋予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主体资格,然而“领”字这一“不经意”的习惯表达却抖搂出一个真相:至少司法过程中妇女的主体资格是受到怀疑甚至限制的。 曾有研究尝试从“口述史”、“法律人类学”的意义上解读和研究司法档案,〔18〕这在丰富学术向度的意义上,对司法档案的整理和研究乃至整个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都不无裨益。然从口述史概念的角度分析,似有问题值得注意。在口述史史料的选取上,虽不完全排斥档案材料或其他未正式出版的图书资料,但历史事件亲历者于事后之“口说”则更为习见。笔者推测,经过时间对记忆的模糊,亲历者多年后的“口述历史”会与其在经历事件时的所见难免有所差别;更为重要的是,“口述”者在描述“所见”中含藏的“所思所想”则定与事件肇始时大有区别,此种区别既是经由亲历者随人生阅历的逐渐丰富和对历史事件不断反思而“创造”的,也不排除亲历者经年后因“分享光荣”的心理需要而“流露”出的。这正是口述史的特点,亦是其魅力所在。与口述史史料相比,司法档案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从档案记载的内容来看,其来源大致可以包含“口说”和“著文”两大类。前者源于审判活动参与者的口说,如庭审对话、辩论等等;后者则更多源于审判活动中程序性、规范性内容,如各种“状”、“票”,乃至存于档案中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安排等均在此列。从档案产生的具体过程来看,不仅来源于著文的档案史料有其严格的且普通人不能掌握的格式要求,就连来源自口说的记载亦是“经意”而为。而司法档案中“口说者”的“经意”大抵攸关于讼争胜败,与口述史史料产生中“创造”和“流露”的情形似有较大差别。此外,口述史史料与司法档案的研究者也存在一定差别。目前进入学术界视野的司法档案大都早已作成,其格式、内容乃至编排体例不会随法律史研究者的不同而变化。而口述史史料的采集者,却会因其专业素养、知识背景乃至价值关怀影响到甚至创造出所采集史料的形式、内容。不仅如此,口述史史料的采集者有相当比例可能会涉及同一批史料的研究,法律史研究者却没有机会参与到史料的“创造”过程中,更多是“被动地”运用司法档案。故而在中国法律史研究过程中,笔者大致倾向于在兼顾部分材料“口说”来源之特征的同时,将司法档案视为“著文”的史料。 (三) 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理论视野内,严格考量乃至区分作为史料之司法档案的“直接”与“间接”、“官家”与“民间”,“经意”与“不经意”和“口说”与“著文”虽已经显复杂,但经研究者细致耐心的努力确有完善之可能。而若论及司法档案记载中“本国”与“外国”、“近人”与“远人”的关系,因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涉之价值立场或“史观”,已无法使相关学术讨论在纯粹“史料学”的范畴内展开,因而问题似乎又复杂许多。 若将1840年以降中国社会的变革从表面上或形式上简括为从传统中国到“现代”中国的转型,那么在这个传统文化极其深厚的社会产生“今古之争”的思想现象就并不足奇。然需注意的是,由于从“古”至“今”的社会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的影响或为以“西方”影响为诱因,关于解释中国近现代法律转型(乃至社会转型)动因的学术典范,在类型划分的意义上大致有二:将之归于外因,即外来影响的,习惯上称为“冲击-回应”理论;将之归于中国社会内部动力的,被称作“中国中心观”。参见〔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中华书局,2002年。就此种类型划分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影响及反思,参见刘昕杰《“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4期。然而这种理论分野既非本文欲关注之主要话题,亦非影响本文论点的主要因素,故暂采存而不论的办法悬置之。“今古”论争则常带有“中西之辨”的意味。因法律概念大多是在翻译引进的意义上被输入或引进中国的,故而在法律史论域内,此种“代换”尤易发生。有研究就指出:“法律近代化的中西冲突已由中国内部与外部(西方)的冲突逐渐演化为中国内部之间中央法律与地方司法的冲突。”〔19〕而“中央法律”大致是民国政府制定的“现代”法典,而“地方司法” 则更多代表了“传统力量”。颇有意思的是,即便主张与外国文化“抱而与之接吻”以“振起吾国文化”的张君劢,〔20〕亦只将读外国书视为了知国之“旧事”的途径,未有学“西”以致“今”之意,更遑论将“西”等同于“今”。若在“具了解之同情”的意义上审视,今日所谈之“西”亦并非“铁板一块”。法律史学家伯尔曼就曾慨叹“西方”是一个无法用罗盘定位的概念,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1-3页。作为中国近代法学最早的标志性人物,梁启超亦有比较明显的“社会进步”思想,降至“五四”,社会“进步”的理念更是蔚成大观。但梁启超敏锐地提醒到,“经济史与文化史不能完全‘随政治史的时代’进行分期,而应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之见解。〔21〕此种见解之于中国法律史研究亦复如是。观照司法档案及其他史料中的“远人”与“近人”,不能简单依据时代“远近”判断其“进步”与否。 民国基层司法档案绝大多数出自中国人的手笔,因而将之视为“本国的记载”并无不可。然而若将问题追溯自何谓“本国”、何谓“外国”时,答案却不甚清晰。近代以来关于“中”、“西”之间关系的讨论不绝于史,其原因在于外来文化对本国文化的巨大冲击与深刻影响。就中国法学史而言,无论是从传统史学开出中国近代法学的梁启超,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袭西方学术传统的陶希圣、瞿同祖,都深受“西学”影响。梁启超虽曾言:“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22〕但他也不得不承认“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23〕不仅在思想上,就连法律术语亦由西方辗转而来。如此一来,本国人记载的民国司法档案,实则是用外国的思想和工具谱就的;且外国的思想和工具尚不一定为如其所是的“本来面目”,而很大程度上是本国人理解的外国人。傅斯年在讨论本国的记载与外国的记载时说,“一个人的自记是断不客观的,一个民族的自记又何尝不然?本国人虽然能见其精要,然而外国人每每能见其纲领。显微镜固要紧,望远镜也要紧。测量精细固应在地面上,而一举得其概要,还是在空中便当些”。〔24〕傅斯年对“本国”与“外国”的这个比喻,并非率性而为,大概与其希望“著史的事业”“变做如生物学地质学等一般的事业”〔25〕的初衷一脉相承。然而,中国人学习近代西方法律的过程,又何尝不是一个在“望远镜”中“得其概要”的过程?中国人学到手的乃是“望远镜”眼中的“望远镜”,它能否在本土、特别是基层社会发挥“显微镜”的作用,实值得怀疑。民国基层司法档案的实际作者们,在使用这种“洋道具”的时候会否与“土办法”相结合,而在“洋道具”大行其道的时候,“土办法”会不会成为官方记载者之“讳”或民间记载者(或口述者)所行之“诬”,以及他们又是如何这样做的,实际上考验着法律史研究者的眼光和素养。笔者并非意欲否认“中”“西”交流的可能性,实际上也早有先驱在思想上窥得交流的门径。如严复曾注意到:“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义”,〔26〕而张君劢也相信,“多通外国语多读外国书,其用途不徒可以多听外事,并可兼通本国旧事”。〔27〕在思想上读外国书而“兼通本国旧事”已属不易;在实践层面上,“中”“西”交流在基层社会中、在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出的长期性和曲折性,以及这种长期性和曲折性对民国基层司法档案的形式和内容产生的影响,就更需要强调和注意。 (四) 从《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看,傅斯年因想超越中国学术系统而融入西方现代学术系统,而欲将凡可称“学”者视为甚至建成一种“科学”,于是其“史料学”将史学的进步寄希望于放弃“人文的手段”。〔28〕但通过上文的回顾不难看出,近世中国虽深受西方近现代学术的影响,却不应该也不可能脱离中国的传统。将“中”“西”学术谱系之间的关系通约为“人文”(“诠释”)与“实证”,亦不免失之简单。 为达至对史料的了解,传统史学强调阅读者“虚其心”,大致是研究中“无我之境”;而法律史研究却必须是“有我之境”。事实上,为了防止一般历史或思想史的研究成果变成“一堆杂乱无章的原始资料”,学术研究应该有必要地“预设和假定”。〔29〕如果可以将法律史研究的内容简单概括为描述法律史实、评价法律现象两个基本范畴,那么前者意味着“实证”而后者意味着“阐释”。“阐释”或“评价”需要标准,而现代西方法律中自由、秩序、平等、公正等等价值标准均是今日法律史研究者的基本依凭。由于“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的关系,严格意义上能做到“了解”材料作者的主观意图已非易事。罗志田就曾发明杜诗“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之意,意指著文者的“旧心”似需等待千年才能得到真正可以理解其本意的读者,〔30〕足见“实证”研究史料之难。更为复杂的是,法律史研究尚有其“阐释”或“评价”的一面。仅用近人习于西方之法学标准“评价”某一传统“现象”就已颇显困难,遑论用之“评价”中国古人内心的“评价标准”!用康德式的话语设问,即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阐释”如何可能?此外,在现代法律概念下,今人的主观标准也往往并不一致,这让法律史研究显得更具随意性。当 然,这并不意味着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虚无主义的观点,但却着实向中国法律史研究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余英时说:“通过‘实证’与‘诠释’在不同层次上的交互为用,古人文字的‘本意’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为后世之人所共见的。”〔31〕笔者以为,“‘实证’与‘诠释’在不同层次上的交互为用”就意味着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使用司法档案或其他史料时,几乎时时处处均有需要“灵活处理”的地方。也难怪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律史的论文联盟//史料范围基本上取决于学者研究什么?怎么研究?以及如何理解法律?”〔32〕这就难怪庞德也曾注意到,化境中那种既能不悖法律发展之规律,又能为人们的“创造性能力”预留空间的“法律史解释”必须具有如下因素:一则“探寻并调适”法律史料的人,二则被处理的法律史料,三则“他们工作的各种情势”乃至“他们为之工作的各种目的”。〔33〕 单从逻辑上讲,“研究对象变了,史料会跟着变”〔34〕本无可厚非。然在“史料学”的意义上,如何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选择史料则是一个关乎研究成败的课题。近世以来各种史料已是汗牛充栋,若研究者预先设定“结论”或“价值追求”,那么几乎围绕每一命题(哪怕是全然矛盾的一对命题)都会获得丰富的史料。如果用如此得来的史料研究问题,恐陷循环论证而不察!这就提醒中国法律史研究者,“预设”或“阐释”似不宜轻易置于通盘搜集、了解史料之前,否则法律史研究的“实证”难与“阐释”互动,司法档案和其他史料的“本意”自不易见。穷尽史料中的“一切花样”原非易事,也难怪傅斯年解嘲并喟叹道:“天地间的史事,可以直接证明者较少,而史学家的好事无穷,于是求证不能直接证明的,于是有聪明的考证,笨伯的考证。聪明的考证不必是,而是的考证必不是笨伯的。”〔35〕 (五) 在学术史的意义上,学界对司法档案为代表的法律史料的“价值发现”以及由此引发的论争大致是过去法律史研究典范的一种矫正,〔36〕亦是传统中国“见之于行事”的史学传统的回归。〔37〕然而一切“旧”的学术典范都曾是“新”的,当对司法档案的研究已为人常见之后,研究者则应关注此一典范所要求的研究方法以及其后更深远的问题。 傅斯年是近现代中国史学发展过程中“史料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然经由他的分析典范和前文的简述,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史研究不易似也不可绕开“史观”。在史学、特别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单纯强调“史料”或“史观”都难免偏颇。余英时就曾说:“史料学与史观根本是相辅相成,合则双美,离则两伤”,〔38〕故兼美二者才臻化境。当然,在司法档案的使用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甫成风气之初,重提傅斯年的史料学及其所倡的对史料的严格拣择、考据和规范性使用无疑更具意义。这是因为,司法档案作为一种研究对象的出场,并不意味完全“进步”的结果。黄宗智在大量使用司法档案后曾注意到:“法律档案记录为我显示了表象的重要性,但是它也提醒我注意真实的证据和虚假的证据、真相和虚构之间的关键性差异”。〔39〕这确属经验之谈。对新的发现和研究,往往在带来新材料的同时也意味着新的研究方法和典范。至于具体运用档案的方法,大致属于“文无定法”之类,只有在长期的整理和研究过程中也许才能逐渐掌握需得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