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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及前景 摘要: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进步,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必须推动林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这是落实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关键环节,是推动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部分。当前,在林业的可持续的发展上,我国进行了持久的研究和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过去多年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遗留了很多的现实问题,林业是否能够做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还需要我们继续探索前行。 关键词: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前景 一、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现状 林业领域井然有序且稳定的经济发展态势,是促进我国林业能够健康良好发展的前提条件。从目前来看,我国林业经济在整体的发展态势上是趋于良好的。特别是在1900年以后,我国开始大力支持林业相关经济的综合发展,各级管理部门运用了大量切实以及有效的方案和措施,积极主动地应对全球性的金融领域的危机,基本维持了这一经济向良好的方向发展的利好趋势。具体来说,主要是从一些管理以及制度方面进行革新,加快相关法规的制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在看到进步的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注意到,由于受制于当前的大背景环境,林区仍然存在问题,比如分布空间不够集中,林权方面起步时间较晚,一些群众的思想意识还比较落后,利益群体之间存在激烈利益的争夺之战,林木的产品相对单调,缺乏良好的发展的规划,造成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仍然存在很大的制约,亟待进行深入的改善和提升。 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林业经济能够做到可持续发展,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这是一种重要的群众方面的经济。它对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而言越来越重要,所以人们更加看重它的经济发展状况。当然,作为一种比较新的经济发展的方式,林业经济不仅为农村、城镇等经济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很好地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它还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随着我国政府对于生态的环境建设方面日益重视起来,这一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主要是因为它能够较好地治理和改善相关的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特殊的优势也推动了其自身的发展。再者,它还可以连带发展其他产业,最直接的比如造纸行业。这就属于这项经济的外延产业,目前我国的纸张需求量也日益增多,目前只能进口才能满足日益增长和对量激增变化的实际需求,而林木是进行造纸的重要原材料。就以贵州省为例,它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就表明林业的发展对于贵州省整个的经济发展来说极其重要。 三、影响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边治理边破坏现象较严重 尽管我国林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从目前来看,我国依然是处于局部得到缓解改善、整体加剧的尴尬处境之内,湿地大面积降低,土地不断沙化以及生物种类持续减少。一些违法的破坏环境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地区为了单纯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以放弃森林资源为代价,来赢得短暂的经济增长,由于经济的破坏改变太大,产生严重的后果如林地破坏和生态损害影响了生态建设。这些一边改善一边损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林业的协调发展,使林地资源的损失惨重。 (二)林业生态建设缺乏大量资金投入且使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不断得到关注,林业维护的资金得到大幅度增多,但目前来看生态的建设仍十分艰巨和困难,同发达的国家相比,对其投入低是我国当前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因而对这方面的建设显得特别关键。同时,对于资金不合理的使用,也在其建设中不断显现,在资金的运用上,主要是把关注点放在种苗等问题上,对未来的管制以及养育技术投入缺少,这种金钱的运用安排有损于其整体的发展。 (三)林业改革滞后,体制机制亟待优化 对其进行的维护和管制不仅涉及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还涉及到当地人民的自身利益。我国在很久以前就提出对不同的树林进行分类治理,但一些地区尚未真正进行分类的经营,造成治理复杂,使得两种树林类型的发展都受到影响。这种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处理,是我国很多的林业的生态面对的共同问题,在管理方面的粗糙严重影响了其健康发展的速度。 (四)林业的经济结构比较单一化 我国这一经济的发展还是不完全的,相对来说,这些企业的规模相对不大,能力要求量较低,组织构成比较不合理,这些因素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相关经济的发展。 (五)林业资源不足 当前,林业的资源不足一直是我国面对的重大资源问题,特别是人均资源方面,与发达的国家进行比较,在这方面我国有非常明显的差距。由于这一资源的严重紧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林业经济的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国逐渐加大和关注对森林资源的投资,使得总面积逐年提高,但是仍然低于世界普遍的水平。因此,这一资源的匮乏阻碍了这一领域的经济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对于我国的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当然,林业资源的缺乏是影响这一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这一资源是一切相关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也是现实整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 四、我国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 林业经济的发展,即要充分结合林业自身存在的优势,还要综合考虑当代社会环境,全新的发展理念。在过去的发展理念里,林业发展都属于非常简单的一种产业,或者关注对于木材的加工使用,或者重视其它产品的发展,很少有将林业作为独立的资源进行充分利用。结果造成过往传统的经济模式呈现出多种问题,深深地影响了其整体的健康发展,使得林区呈现出很多难以解决又十分尴尬的局面。为此在新的时期,我们要不断转变理念,加快促进林业经济完成转型,不断优化林业的相关构成,最终实现经济和产业化发展的双赢。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工作:第一,大力开发其观赏资源,大力发展观赏旅游业,以及相关的第三产业,如其他的一些优质的森林景色,全面建成森林的自然旅游区;第二,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推进以原料为基础的各种经济模式,发展新型的林业建设;第三,加大对于新商品的开发的力度,改变以往低层次的直接生产,转变为高等级的全面的生产制作;第四,采取系统有效的策略,调整有关的分布,关闭滞后的产业,培育新经济产业,促进产业重新组合,解决各方面的问题。 五、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一)建立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 由于我国在人口方面拥有很大的数量,虽然我们国家总体的数量很大,但是平均下来,人均所拥有的却很少。而且我国地形独特,以丘陵为主,这就不利于种植;同时,自然的灾害经常发生,自然环境被损害严重,基于这些原因,我们必须建立一种健康到位的林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制度,来促进保证林业的良性发展,而这离不开政府的鼓励,技术的支援,以及资金的帮助等。 (二)提升林业的科技含量 这就是要改变落后的经济的模式,做到依靠技术来推动这一行业的发展,提高其中的技术因素,加大对其自然系统的研究,做好对其整体系统的测试和相关构造的分析和改进,利用科技的力量提高树苗的存活率,深化对其整体能力技术和运用的研究,进一步加强相关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真正地提高林业商品的附加值。 (三)加快林业经济制度的改革 既要促使其能够显现林业特色的经济模式,又能完全符合当前的市场经济。这需要与其相关的部门,建成一套健康并且到位的决策体系,依据社会的利益化的要求,对林业的相关组织进行有效的安排,改进和健全森林资源的相关的制度,不断实施这一领域的市场化应用,可以按照当代企业所具有的特色,形成一种独具特色的相关产业发展的体系。 (四)优化林业经济结构 实现林业健康发展的中心就在于促进其良性的发展。通常来说,林业这一产业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是坚持市场的导向,加强对所需要的原料的支撑,促使他们更好的健全以前的产业;第二就是利用高新技术,改善相关产业的改变周期,向更优化的产业发展;第三是高新产业,开发森林的旅游业,开拓产品的新用法,提高其再次使用的价值,优化相关的制度,提升这一行业的经济收入。 (五)搭建完善的人才平台,带动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才作为社会竞争最关键的因素,在这一领域的经济发展中也十分重要。在促进其发展的过程中,应该要关注对于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育,同时在相关的法律教育进行培训,提高创新能力和意识,做好技术培训,从而建立一个具有创造力的、有能力的人才队伍。 (六)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使有限资源最大化利用 制定出符合这个行业发展的制度,有秩序健全市场;装置相关的警示系统,降低市场的风险;利用有效的方法,加大对整体的监督和调节;打造和支持一批优秀公司,带动整体行业的发展;提高相关组织的知名度,以期来加强整个行业的自我控制。 六、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前景 (一)林木和其产品的市场分析 伴随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经济有了很快的发展,对外贸易业务也不断增多。这在给我国林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机会的同时,也相应带来很多问题,使得一些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但是另一方面,我国一些地区对相关产品需求量与日俱增,造成大部分林区出现了混乱的现象,生态的环境受到损坏,直接加快生态恶化的进程,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气候稳定。 (二)对林业政策的分析 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构成部分,国家一直很重视林业的发展,并把其作为改变生态环境而长期需要落实的制度,这些年来,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和严重,给人们带来了警示,必须要做好林业的保护工作,优化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生态良好的发展。 七、结语 在当前的大背景下,要想促进林业的经济发展,必须在这一领域落实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而要落实林业经济能够很好的转型,有关部门就要做好对于林业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加快对于产业、技术的推广意识和服务态度的转变,为广大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经济氛围,从而引来更多的经济组织和团体,能够热情地投入到林业建设中去,从更广泛的方面增加建设经济的力量,促进这一领域能够实现巨大的进步和发展。 作者:李雪萍 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措施 摘要我国的林业资源相对比较匮乏,随着生态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不断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我国应当加强对林业经济持续发展方式的思考。基于此,就林业经济发展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完善林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些年,我国在造林绿化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整体上森林面积少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有些地区因为缺乏林业资源,导致生态环境变得脆弱,也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安定。加强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将林业及经济发展进行有机结合,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1林业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1.1林业资源的减少 由于世界森林资源不断减少,且经济架构越来越单一,森林资源的占比越来越少。我国的森林资源也不例外,在世界资源的总量中,我国森林资源总面积约占3.9%,其中林业蓄积率只有3%,所以林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非常少,而我国森林的覆盖率相当于世界森林资源的61.3%[1]。此外,滥伐、乱砍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在不断降低的大木材占比中,大部分幼林都是人工制造的,树木的种类非常单一,所以这些树木的死亡率非常高,而我国大部分森林的产量和效益都非常低,极大地影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 1.2林业机制改革速度较慢 由于我国林业机制的革进程比较缓慢,极大影响了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就林业发展来说,我国政府机关的支持力度较小,所以,我国林业发展的地位比较低,且缺乏充分的资金投入,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创新力,我国大部分林业经营模式都是在已有的经济体制内,缺乏较强的竞争意识,这将会降低林业资源产量和经济效益,并不断提升生产质量。 2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2.1完善林业体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依据林业机制,我国要有明确的权责、顺畅的流转和严格的保护等,要不断明确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继而深化林权机制改革。我国要科学划分商品林和公益林,由于存在价值取向和经营目标的差异,需要采用不同的管理机制和政策举措。在管理商品林时,我国应采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与市场机制相衔接,并吸收更多的社会资金,继而进行林业建设,但生态性是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所以应严格保护和加强林业建设,并进行适当的开发。改革国有林场并深化林场的管理,在进行商品林和公益林的界定时,我国要不断调整林场的运行机制和内部架构。此外,对于商品林的管理,我国主要运用的是企业化的管理方式,依据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方式,可以采取自主经营或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以提高生态社会效益、保护林业资源,也可以施行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采取多元化的经营方式,将林业生产的经营潜力充分挖掘出来,继而提升经济活力。 2.2以法制林,科教兴林 在研究过程中,我国应加大对自然界本身遭破坏和修复极限的研究,限制林业经济发展的开发度和发展规模,施行有效的自我约束,依照自然环境的进化规律,发展可持续的林业经济。从林业经济的发展来说,我国需要通过经济确保资源的持续使用,摒弃原有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采取国家拨款的方式,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平衡科学自然生态和林业之间的关系,集中民间势力和各大高校之间的社会力量,深化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研究,深化人们对自然界的认知。 2.3强化政府扶持,确保长期持续发展 就林业建设来说,占主导地位的是政府部门。要确保林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此外,地方领导应积极引入外资,设定专项资金账户,以补贴和扶持经济林项目,提升其高效性,或通过培训与引入科学人才等方式,强化实践的林业技术,在农村地区普及林业技术,并通过优惠政策,引入先进的材料和产品种类,积极建设具有示范性的高新技术,强化和提升地方林业经济的发展。 2.4加强林业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 合理调整林业的经济架构,在发展林业经济时,我国应施行先进、科学的经济林方案,不断开发全新的林产品,深化产品加工,将我国林业经济的特殊魅力进行充分展现,并寻找全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将森林和旅游行业结合起来,积极发展绿色生态经济,此外,我国还可以积极推广林业特产,发展无污染绿色产品,通过林业资源的充分利用,施行间隔套种,并生产相应的药材。就第一产业来说,应以市场需求为指导,建设短期林和经济林;就第二产业来说,应不断开发新产品,加工粗放低层次的原料,不断转变为更加精细高层次的加工;就第三产业来说,应不断发展花卉行业、森林旅游行业等,进行林业产业布局的调整,尽快淘汰滞后产业,转变传统的产业发展模式,积极培育全新的林业产区,将林业发展的优势产品的性能充分发挥出来,继而推动林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3结语 目前,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很多的挑战和机遇,只有以科学发展的思想看待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林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林业经济是个双收益的产业,既能产生经济效益,也能产生生态效益,在发展林业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应当从这两方面统筹考虑,以实现林业事业的不断发展。 作者:高明达 单位: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新丰林场 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分析 摘要:指出了国家对营林造林工作的关注力度正在持续增强,且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使林业建设发展能够稳步进行,而且很好地提升了林业的生态效益。营林造林工作的展开对于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是极为有益的,能够确保林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故相关单位务必重视营林造林工作。详尽阐述了林业经济持续发展对营林造林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探析了对应的处理策略。 关键词: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营林造林工作;策略 1引言 伴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持续提升,社会对林业发展的要求明显有所提高。在林业工作过程中,如何促使森林质量再次提升已经成为林业管理相关单位所必须注重的问题。要想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林业部门则应该做好营林造林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以此来让森林的综合功能不断提高,这样林木的生长情况也会变得更好,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将顺利达成。 2营林造林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林业可持续发展主要是想确保森林生态系统能够平稳发展。林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而言是极为重要的,要想确保该行业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态势,则在营林造林工作过程中非常有必要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让广大林业工作者具备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进而保证营林造林工作能够圆满完成。同时,营林工作并不仅仅只在森林和山区开展,所有区域均应该推进绿化工作。故政府相关部门不仅需要采取措施来促使林业工作人员的造林意识有所提升,而且需引导全体公民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并激起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加我国的绿化面积,进而营造出更加优良的生态环境。 3林业经济持续发展对营林造林工作要求 3.1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 林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推进森林生态系统的平稳发展,其主要工作涵盖有森林物种的保护工作和林木的修复工作。在森林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之后,如果对其进行及时的修整和管理,那么将能够最大程度地展现出森林的功用。林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要想促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则应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到实际工作过程中,让相关工作人员均秉持有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3.2强化基础管理 要想确保林业取得长足的进展,则应该施行又快又好的发展原则,既要保证林木的质量变得更高,又要确保林木具有足够的数量。在营林造林工作中,林业工作者们首先要理清管理与技术间的关联,对于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则应该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来进行探析,制定出合理的计划,确保前期准备工作妥善完成。此外,林业技术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还要重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工作[1]。 3.3增强全民营林造林意识 要想确保营林工作更具成效,那么就不应该仅仅只是在森林和山区开展这项工作,所有区域均有必要推进当地的绿化工作。而要想做到这点,首先则需要强化林业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公民的营林造林意识,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从而促使城镇与森林营林工作能够整合起来,推进绿化的进度,进而创设出更多的绿化区域。 3.4促使林业产业多样化,达成协调发展 公益林的构建不仅仅只是为了追求美观,其主要还是想确保林业能够达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想林业能够又快又好地发展,则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制定出一条最适宜的发展计划。比如,当地林业可以与特色加工业以及旅游业进行协作,从而创建出一条经济发展链,带动当地经济水平不断向上提升。 4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营林造林工作 4.1做好种苗的育种工作 营林造林对于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极为重要的,而营林造林工作的开展又离不开种苗育种工作的支撑。如果种苗的质量偏低,那么树木的成长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其生长速度会变得较为缓慢,故非常有必要注重种苗的培育,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最好选用那些新型合理的科学技术来进行辅助生产。严把种苗选择的质量关,重视种苗的繁育速度[2]。在种苗的繁育过程中,可能会依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务必合理运用我国最新的技术,以此来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同时,还可以结合林业生长的具体要求,创办出对应的种苗繁育基地,对种苗的培育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究,从而为我国林业的发展带来更多品质较高的种苗。此外,相关部门还需针对林业种苗进行扩大宣传,引导林户选用那些品种更优的种苗。 4.2不断改进林业经营生产方式 在营林造林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想林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应该在营林造林工作中推进集约化管理模型,将集约化管理理念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来,同时,通过调查不难发现以往的粗放式生产经营模式明显已经不再适用,故非常有必要施行那些较为适宜的经营生产方式,促使营林造林的管理效率不断提升,同时该区域的营林造林工作可以保质保量的完成。在营林造林实践过程中,首先,林业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该要意识到营林造林工作的重大意义,并认真做好造林的施肥管理、病虫防治以及林木的修整等工作,针对这些工作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计划,这样营林造林的管理会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地区林业建设工作也能够得到再次发展。此外,由于营林造林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工作,故在林业经营生产过程中,新型管理技术和管理理念的推行是很有必要的,这些新的经营生产方式能够很好地将林业经营工作整合起来,且其结构更加稳定,形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从而不断改进和完善森林系统,林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可能。 4.3指明营林造林工作中的关键 现如今,社会上营林造林积极性正在空前高涨[3]。针对这种情况,各林业部门非常有必要深入探析新形势下林业资源的增长状况,仔细研究林业管理相关工作。要想推进营林造林的管理工作,那么林业部门急需维护好这种热情,依照相关规定来引导林农们展开具体的营林造林工作,最终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故各林业相关部门在进行林业管理工作的时候,务必要为社会林农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指引,不断优化信息的接受公布渠道,以此为基础构建出高效、合理的服务指导系统。此外,以前的服务形式明显过于被动,故应该将其转变为主动形式,同时还要监管好各项造林工作,在找寻出问题的时候要立刻进行处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4施行有效的措施,促使林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营林造林工作通常是由林业工作人员来完成的,故需要不断强化林业工作人员的营林造林意识,同时还应将质量管理意识灌输给这些工作人员,当工作人员的思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过后,营林造林质量也将得到保障。在营林造林的各工作环节中,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监察,从而确保该工作质量过关。此外,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制,记录好每一次的调查内容,然后进行归档保存。同时要想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能够圆满完成,那么相关部门就应该按时下发生态公益林的有关补偿资金,这样不仅能够进一步提升政府相关部门的形象,而且有利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工作。对于那些新型有效的林业科学技术,相关部门要大力推广。 4.5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 由于无论在何种行业、何种工作当中,人才资源永远是第一资源[4]。故要想促使营林造林的管理生产工作能够彻底施行下去,让营林造林具有更高的工作效率,确保造林事业能够取得更大的进展,那么则非常有必要构建出一支优异的营林造林专业人才队伍。故林业相关部门非常有必要将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始终放在重要位置,并从管理和技术这两个方面来不断强化人才队伍的综合素养,从而确保营林造林事业能够又快又好地完成。 4.6扩大营林造林的资金投入 营林造林工作是需要一定资金的,故要想林业相关工作能够彻底执行下去,那么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则应该采取各种措施来筹集资金,比如可以引导部分社会团体加入到林业生态建设活动中来,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相关单位还需要做好营林造林的宣传工作,以此来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纳入到其中,这样林业的发展将更具动力,同时也可以取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5结语 要想达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应该更加注重营林造林工作的开展。在营林造林的实际过程中,务必要合理分配林业资源,通过运用各种新型技术,带动林业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作者:雷震 单位:广西柳州市融水县国营贝江河林场 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坚持可持续发展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增长 摘要:可持续发展理念是一种重视长远发展,考虑周全的科学发展观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我国各个领域都有涉及。新时期,我国林业经济发展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需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到林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各环节中,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不断完善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林业资源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从而促进林业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理念;林业经济;措施 1林业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林业经济结构单一 目前,从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态势来看,很多地区还没有形成规模,尤其是与林业经济有关的企业,在规模上还不够壮大,没有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受传统经济结构的影响,很多地区林业经济还是单一结构发展的态势,导致很多新的理念与新的技术无法在管理上得以深入实施,影响了林业经济的整体管理水平,导致很多林业资源大量浪费,这些都与可持续性发展理念不符。林业经济结构单一发展是影响林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林业经济结构还将面临更大的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果不能及时地解决林业经济结构单一发展的问题,就会进一步阻碍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森林资源数量逐渐减少 我国是林业大国,森林资源原本是非常丰富的,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林业资源大量消耗,另一方面部分林地转成农业用地,导致我国森林资源越来越少。虽然出台退耕还林政策,对于森林资源破坏程度上有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很多地区还是存在着滥砍乱伐的现象,导致森林资源逐渐减少。造林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人造森林至少需要几十年才能发挥效用。而且我国现在人造育苗技术还不够成熟,很多人造森林的树苗成活率比较低,因此人造森林与木材大量需求之间产生了很大的矛盾,而这也是实现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要阻碍因素。 1.3林业体制改革进程过于缓慢 目前,我国比较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对于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来说,持续时间过长,进程缓慢,导致林业经济在可持续发展中面临更多的困难。由于经济体制落后,很多权责方面比较模糊,而且现有的营销活动与市场需求出现了严重的脱节。最重要的是目前林业经济发展没有得到对应的资金支持,导致林业经济体制的完善进程更加缓慢。 2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2.1为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可持续发展理念上的林业经济,需要满足理念上的要求,同时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我国是人口大国,森林资源却在不断的减少,我国人均占有森林资源远远低于世界人均占有率。为此,国家需要针对林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进一步改善农业经济发展的传统模式,降低森林资源的损害程度。我国丘陵地区面积广阔,而且这部分地区本身不适合农业发展,为了发展农业就需要破坏原始植被,往往这种传统的农耕方式效率非常低,很大程度上还会引发自然灾害。因此,国家与各地政府要加以重视,要对应的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让林业经济能够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2重视提高林业经济发展的技术水平 林业经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改善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弊端。可持续发展下的林业经济要重视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例如将电子信息技术融入到林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仅能够保护原始森林的资源,而且还能从整体上提高森林的技术水平。加强树苗栽培技术的研究,提升树苗的成活率,保障树木的质量,缩减树木的成长周期。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吸收国外先进的植树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当前树木种植技术进行不断的改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3大力推进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我国林业经济体制需要进一步改革,改革之后不仅要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同时还要充分体现林业经济的独有特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林业部门要针对目前的情况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出发,推动林业经济朝着可持续目标发展。要重视林业的产权分配,从而推动体制改革,在使用森林资源时更加懂得治理,明确经济发展与维持生态平衡并重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林业部门可以借鉴现代企业管理上的一些先进经验,不断优化林业企业管理策略,让林业企业更加现代化,从而促进林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4完善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林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等。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部分内容的侧重点存在偏差,而且侧重点一般放在保护森林与惩罚破坏森林的行为。关于林业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涉及得比较少,尤其是林业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几乎没有涉及。为了促进林业经济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弥补法律内容上的一些缺失,国家有必要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国家土地资源机构共同协调,在保护我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让林业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结语 综上所述,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我国国情与林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还需要国家林业部门与经济部门深入研究,不断丰富当前林业经济发展的模式,促进林业经济能够及时实现结构上的优化,让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统一,实现自然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目标。 作者:吕政彬 单位:敦化林业局 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推进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众所周知,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也不影响后代人需求的发展。通常可持续发展涵盖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方面内容。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顺应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如何来推动我国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深化林业体制改革。 1.1进行林权改革。严格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基本要求,明确林地使用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真正落实“林有其主、主有其权、责有其利”。同时要加大对商品林使用权方式的探索和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对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1.2逐步推进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要对公益林以及商品林进行科学规划,结合具体的经营目的以及价值取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具体来讲,公益林就是充分发挥生态功能,主要凭借政府的投入为主;而商品林则要进行市场化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广泛吸取社会资金进行建设,从而获得更大经济效益。 1.3加大对国有林场、林区的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管人以及管事有机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将森立资源的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分离出,由国有林代表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1实行管护责任制,通过利益机制来保护森林资源。实行森林资源管护承包责任制,基于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森林经营管理技术基础之上,严格落实责任划分,明确生产责任及管护利益。 2.2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资源。制定出行业规划以及产业政策,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建立起预警信息系统,充分规避市场存在的风险。 2.3改革经营机制,从整体上振兴林业经济。要突破以往林业单一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多种经营。要有意识地利用国营经济技术优势和资金优势,扩大生产加工业。与此同时,对企业实行委托经营也是很有必要的,利用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改革,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3.加快林业产业发展。 3.1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调控。立足于市场需求、产业基础等条件,对林业生产进行合理规划。同时为了促进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出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提倡培育品牌产品,扩展公司带基地,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林业发展的动力。 3.2加大人工林集约经营,不断提高林业生产力水平。可以选择在自然条件优越、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发展特色经济林,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退耕还林后林民收入过低的问题。 3.3开展林木良种工程,从根本上提高造林质量。首先,要加快对材林良种的培育,最大限度降低育种的周期,切实提高木材的质量;其次,加大研发抗逆性品质的林木,以便满足东北部生态环境建设的需求;再次,积极引进并推广品质高的新林木,这样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4.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以及城市林业,充分满足人民对森林和生态多样化需求。首先,加大对城市周边的绿化,这样就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环境,减少沙尘暴;其次,加大对城区及附近地区的绿色生态产业建设,例如房屋景观生态设计、郊区生态旅游等,这样不仅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而且满足了可持续发展需求。 二、结语 总而言之,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当前,很多地区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盲目加大对林业的采伐和加工,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活环境。久而久之,林业经济发展也会受到阻碍。我国林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在倡导建设和谐社会前提下,强调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雷淑芳 单位: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库都尔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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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技术创新与现代林业发展探讨:林业技术创新与现代林业探讨 1当前我国林业技术创新和现代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对林业技术创新不够重视。传统林业经营理念是对现代林业发展的严重桎梏,制约了林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由于以往的经营理念在职工和管理者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因此造成了一些不利于林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出现。具体表现为,忽略林业技术的创新和研发,造成林业发展模式出现问题。例如,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林业良种基地建设不足,造成林木的育种、引种以及品种鉴定等工作无法得以落实,无法满足当地林业建设的实际需求。1.2林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率低。技术创新是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我国一般都是林业院校和林业专门机构来进行林业技术的创新与研究,林业企业很少开展林业技术创新研究工作,此种情况造成了林业技术科研结果与林业企业的实际需求不符,从而导致林业企业无法得以进一步发展,林业产业的经济效益也很难攀升。另外,当前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仅为30%,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林业科技成果都没能得以具体应用[1],与一些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林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率和应用率明显较低。另一方面,林业教育发展呈现出滞后性的特点,林业专业人才缺失,严重制约了林业技术的研究和转化。1.3林业技术创新资金不足。林业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当前对我国林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相关的科研经费结构合理性差。尤其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地区经济水平较低,林业技术创新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无法吸引相关的技术创新人才,从而影响了当地林业技术创新与科研发展。 2林业技术创新和现代林业发展建议 2.1转变现代林业发展理念。当前全世界范围内均已出现森林资源危机,我国的林业企业经济效益较为低下,大部分企业仍然采取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同时由于现阶段林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缺失,使得林业产品的科技含量较低,市场缺乏良性竞争,造成林业技术创新与林业经济发生脱节。因此只有彻底转变林业企业管理者的发展理念,才能促进当前林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增强对林业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并结合市场和社会的实际需求,转变以往的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以社会化服务作为推广林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目标[2],完善当前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机制,进而不断推动林业科技进步,实现林业产业的稳定发展。2.2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林业技术创新基础是制度的完善,因此应充分了解和分析当前我国林业发展现状,并遵循林业市场经济原则,借鉴其他国家现代林业发展的优秀经验,建立健全的林业技术创新机制。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利用林业技术创机制来激励林业科研人员积极创新林业技术,提高我国林业生产力水平,提升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进而突破当前林业市场缺乏良性竞争的局面,将林业技术创新改革上升到战略发展的层面,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宏观调控,建立林业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深化林业技术成果的转化,进而构建开放、合作的林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新机制。2.3加强林业技术的研发。当今全球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由于人类在生产生活中破坏了大量的森林,导致“地球之肺”的生态保护作用消失,现阶段各个国家都在大力发展林业技术的研发,从而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开展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及重点林业生态工程,这两项大型工程已取得阶段性的胜利,为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起到了极大作用。但是,我国林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较为薄弱,难以适应现阶段生态环境的需要,因此应加强林业技术的研发,尤其是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与利用两个重要方向[3],应积极协调各个政府部门,加大对林业产业技术创新与研发的投入,并建立完善的林业生态技术开发结构体系,从而保障林业技术研发与创新工作的顺利实施。2.4培养林业技术创新人才。林业技术创新人才缺失是当前林业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因此应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优化现有的教学结构,并将创新理念渗入到学生的培养之中,促使源源不断的林业创新型人才走上工作岗位,提高林业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林业企业也应重视对现有职工的培训与教育,通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向员工贯彻林业产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将先进的林业技术普及给广大林业职工,采用理论结合实践的科学教学方法,促使林业职工的整体素质有所提升。 3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林业产业发展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现代林业产业化布局尚未完成,使林业企业之间缺乏良性竞争,对林业技术创新研发不够重视,从而制约了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应构建林业技术创新机制,促使林业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黄燃胜 单位:蕉岭县林业局皇佑笔林场 林业技术创新与现代林业发展探讨:林业技术创新在现代林业的重要性 摘要:近年来,我国逐渐从只重视经济建设,转变为注重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促进可持续性发展。林业是我国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健康发展能够带动我国生态经济的发展。而林业技术创新对保障林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本文将从我国林业当前技术创新的现状和对策方面进行探讨,对这一论点进行论证。 关键词:现代林业;林业技术创新;重要性 1我国林业技术创新的现状 1.1林业技术创新资金严重缺乏 由于我国以往重视经济发展,缺乏对林业发展等生态经济重视,由于我国林业的技术创新的资金全都依靠政府支持,对林业发展重视不足也就导致了林业技术创新的资金也非常缺乏。林业部门缺乏技术创新的资金,无法针对当前的生态环境对树种进行自主研发,也无法引进先进的设备,导致林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而林业发展受到阻碍,会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形成恶性循环。 1.2林业技术创新意识相对薄弱 当前我国的林业发展还比较落后,而且由于我国以往对林业发展重视不足,没有意识到林业发展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导致了林业部门对林业技术创新意识非常薄弱,没有意识到林业技术创新对于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对林业技术创新意识薄弱,就会导致在林业良种技术落后,林业生产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无法满足市场对林业的要求,林业发展在增益效益滞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2加强林业技术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有效对策 2.1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技术创新扶持力度 林业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林业技术创新同样需要足够的资金。因此,如何获得林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成为当前林业部门面临的最大难题。林业部门不能只是依靠政府的投入,而应当拓宽资金的投入渠道,可以从银行贷款,也可以吸引企业融资,还可以进行风险投资等。而政府也应当对于林业部门拓宽资金渠道加以扶持,对各项税收进行减免,并且在各方面的政策进行扶持,以此来加大对林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保障我国林业健康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的生态经济发展。 2.2转变林业技术创新理念,提高林业技术推广效率 为了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林业部门应当对当前林业技术创新的理念进行积极的转变,增强自身对林业技术创新的意识,以此来适应当前我国生态经济的发展对林业发展的需求。另外,林业部门也应当适应当前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充分的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通过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进行林业技术创新理念的推广。林业部门应当积极建立林业发展平台,积极推广林业技术创新,使林业相关的人员都可以从平台上获取最新的技术,提高整个林业的生产效率,使林业的效益得到有效提高,促进我国的生态经济发展。 2.3培养林业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林业技术创新能力 科技创新人才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因此,在林业发展过程中,要重视培养林业技术方面的专业人才,不仅重视提高林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待遇,积极引进林业科技创新人才,而且要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林业科技创新人才的专业知识只有林业部门把培养林业科技创新人才作为整个林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意识到培养林业科技创新人才能够保障林业的发展,并且把人才培养当成整个林业产业的优秀发展战略,才能够有效的提高林业技术的创新能力,从而提高林业生产的效率,促进林业的发展,继而带动我国的生态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在林业技术创新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我国林业技术创新意识相对薄弱;其次,我国林业技术创新资金严重缺乏;最后,我国林业技术创新的人才非常缺乏。相关部门应当重视林业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首先,林业部门应当转变林业技术创新理念,其次,林业部门应当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最后,林业部门应当培养林业创新人才,另外,政府也要加大对林业发展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林业技术创新能够极大提高林业生产效率,给林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效益,从而带动林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生态经济的发展。 作者:张平 单位:紫金县林业局黄塘林业站 林业技术创新与现代林业发展探讨:浅谈技术创新与现代林业的发展 摘要:林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关键的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创新意识也越来越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林业中开展对林业技术的创新改革势在必行。确保林业在经济中的地位,实现更好的林业发展,在当下传统的林业管理模式以及技术进行创新发展十分必要。 关键词:林业;技术创新;现代林业;发展 近几年,林业技术创新与林业发展逐渐被提上工作日程,我国对林业发展给予了越来越高度的关注和重视。本文首先强调了林业技术创新对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然后探索了林业技术创新的有效对策,以期能够加快林业技术创新,推动现代林业稳健发展。 一、我国林业发展概述 现阶段,我国的林业发展仍在沿袭传统的工作模式和技术。在开展实际工作中,将自然因素影响林业发展作为主要因素,忽略了其他的更多的外界环境因素影响。没有充分把握林业发展的科学规律,在开展林业经营管理中意识存在较大的滞后性,没有积极顺应时展形势采取对林业技术的创新和资源的开发。这也是影响在较长时间内林业发展滞后性的根本原因,对我国的林业发展产生了消极的负面作用。在开展林业工作中没有充分重视其根本的科学发展规律,缺乏科学性和创新性。目前我国的林业发展较多地依赖于国家科学院和相关的高等院校,忽略了林业发展个体与市场的充分融合,形成了脱离市场经济的“孤独化”发展局面。在林业发展的科研经费投入结构上存在弊端,致使资金的投入极其不稳定,限制了林业的发展,不利于林业创造更高的效益。虽然林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关键的地位,但是林业的发展并没有得到充分地重视,在林业发展中缺乏专业性的技术人员以及科研人员,林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在经验模式以及技术上存在极大的弊端,没有树立开展创新工作的意识,其林业发展也不能够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 二、林业技术创新在林业中的作用概述 林业技术创新有利于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时代对市场发展提出的要求,更是对社会各行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和目的。目前我国林业发展结构仍旧采用粗放型的生产方式,过多地依赖自然环境因素,不重视科学发展规律的发展现状十分普遍。在林业建设中缺乏专业性的创新人才,在大部分地区林业发展技术缺乏先进性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林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制约了我国林业发展的创新前进,所以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林业技术进行改革创新,从而促进林业的发展。林业技术的创新也推动了现代林业的产业结构的创新,林业技术上的创新,不仅是对林业种植品质水平的上升,也培育更多的抵抗病虫害的林业品种,助推林业生产的效益提高。除了对林业结构上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对现代林业的技术人员结构也有至关重要的优化作用,林业生产的发展依赖于对技术人员的经验管理,规模化的林业为林业技术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负担和难度。但是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林业发展极大地缓解了林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负担,提升了林业管理的工作效率。 三、对林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措施 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林业必须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实现科技型林业,这也是林业发展转型的突破口。因此,林业单位开始加强对林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视,并在引进先进林业技术的同时不断创新适合自身发展的林业技术。 1.转变现代林业发展模式 转变思想意识,树立科学的管理意识。在管理工作环节中应改变以自然因素作为主要因素,应当依据林业发展的科学规律作为基础,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对林业发展模式进行转型。最大程度地与市场经济结合,改变脱离市场发展的格局。以社会、市场为主要发展参考的依据,深入分析市场发展形势,强化对现代林业的管理力度,从而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 2.完善现代林业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林业管理体系需要有强有力的资金支撑,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拓展资金渠道,改善林业产业发展中资金匮乏的问题。相关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实现将国家的扶助资金充分与林业部门的资金整合。林业应积极与企业合作,从根本上解决林业的市场需求问题。 3.加大专业性林业人才队伍培养 其现阶段我国林业发展停滞不前的关键因素在于缺乏林业方面的专业性人才,没有扎实的林业专业人才储备。在对现代林业管理体系进行创新中,人才作为主体起着关键的作用。利用一切渠道或者平台邀请林业方面的专家进行讲座授课,为技术人员提供良好的网络平台或者资料查阅平台,方便技术人员随时对林业方面的知识进行补充和更新。采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研发热情。 综上所述,林业技术的创新对林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大力配合,林业部门应明确发展目标,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尽快实现林业的绿色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实现林业产业结构的转型,积极创新改革,推动我国林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李洪刚 单位:安图县白河林业局美人松宾馆 林业技术创新与现代林业发展探讨:林业技术创新与现代林业发展分析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现代林业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当前阶段,技术创新已经成了各行各业重视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行业的发展的速度。本文将就现代林业技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现代林业;技术创新;对策 在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技术创新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对经济的发展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现代林业的技术创新出现后劲不足的情况,极大的阻碍了行业的发展进步。因此,必须加强技术创新的力度,探索出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我国林业产业的稳定发展。 1当前阶段我国林业在技术创新中遇到的问题 1.1对技术创新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知 由于林业产业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观念以及技术手段陈旧等原因,我国传统的林业产业依旧停留在原始的“靠天吃饭”的阶段,无法有效的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自然问题,对于林业产业的巨大潜力缺乏一定的了解,导致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创新与探索等方面的投入都十分有限。在这种落后理念的影响下,我国林业产业工作人员对于技术创新的重要性不具备充分的认知了解,对我国现代林业的发展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 1.2林业科技体制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现阶段,在我国现代林业发展过程中,产业实践与技术科研是两个毫无关联的系统,理论研究的成果根本无法在林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这是我国林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出现了另一大问题。因此,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将技术创新与产业实践严密的结合起来,较好的解决产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化进程的持续推进。目前,我国林业科技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技术创新与产业实践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偏差,无法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1.3林业科研成果平均水平不高且转化率低 林业科研成果质量水平普遍偏低也是阻碍我国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导致这要现象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林业产业科研经费不足。当前阶段,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是工业以及农业,致使林业等一批产业得不到有效的重视。科研经费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创新的实施。其次,缺乏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林业产业在技术创新以及管理经营方面出现了严重人力资源缺乏现象。巨大的人才缺口导致我国林业产业先进技术的研究以及转化遇到了不小的困难。 2促进林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对策研究 2.1构建有效的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目前,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面临着创新力不足、产业机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不科学等多方面问题,导致林业产业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巨大突破。针对以上问题,为了使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与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相适应,必须不断完善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机制,为林业技术的研究提供良好的环境。完善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首先,明确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将科学技术的研究放在了林业产业发展的首要地位。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积极开展林业技术的创新探索活动,促进技术手段以及经济效益的双重发展。其次,加强林业产业队伍的队伍的建设,加强技术研发以及经营管理方面人才的培养,提升技术人才的专业素质以及经营人员的管理能力,为林业产业的发展奠定基础。最后,加强林业产业企业的技术研发积极性。林业技术的创新发展不仅需要国扶持,企业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力量,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系统性的整合汇总,为技术的研发提供有效的根据。 2.2加强林业技术的推广普及,提升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加强林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建设,能够有效的提升林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进步。这就需要根据林业部门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活动提升林业产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首先,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将工作人员进行分配,其次,积极开展培训活动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提升林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构建良好的科研氛围,实现林业技术的不断发展。 2.3加强对林业技术创新的认知了解 想要实现林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高效开展,必须要提升林业产业工作人员的创新探索意识,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林业产业机构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的方式加强宣传工作,使人们认识到林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促进人们创新意识的培养。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要对林业产业进行一定的财务扶持,保障林业技术科研经费的充足,为林业技术创新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代林业若是要实现持续长久的发展,必须对现有的技术进行创新,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提升林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工作积极性,优化产业机构,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农小青 单位:广西国有七坡林场 林业技术创新与现代林业发展探讨:林业技术创新和林业发展研讨 1林业技术创新发展的现状分析 在新世纪环境中,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各项技术领域都有了重要的突破和发展,林业发展也不例外。目前我国林业发展的重点已从传统的木材生产转型为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木材生产为次要的模式,而且产业结构还在不断的优化之中,各种种植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升级。科技带动林业的创新和发展,体现了我国林业资源结构在优化管理、病虫害预防治理以及人工智能系统应用上的成功,其结果也是令人满意的。但是,严格来讲林业技术的发展并没有达到科学发展的要求,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技术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使其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归纳来讲,其缺陷主要有以下内容: 1.1林业技术的意识较薄弱随着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加入了WTO之后,我国林业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了重要的地位,社会经济以及科技的进步也都相应带动了林业的发展,但仍有部分地区对于林业技术的意识非常淡薄,不少地区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地区,仍然采用传统的经营模式,不注重新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使得该地区的林业发展出现严重滞后的现象。也有的地区尽管意识到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技术实力和资金支持,新技术没有得到充分应用反而不如传统的经验有效,其盈利也大不如以前,这样造成了对新技术的质疑并放弃。 1.2创新发展资金不充足我国林业工作从整体上来讲,科技带动林业的创新和发展往往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而大部分地区用于开发新技术,林业创新发展的资金都存在着严重不足的现象,这样也造成了林业发展上的恶性循环,缺少高端技术人才和资金,没有创新和发展,林业生产效益上不去,企业更加缺少资金来对技术进行创新和改革。因此,资金问题是目前各地林业技术创新发展中的普遍现象。 1.3林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我国林业在科学技术支持下,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客观条件上的底子薄、缺乏创新的主动性等问题,使得新技术以及人才储备上都有不足的缺点。我国在新技术的创新和研制方面,目前多数都是靠单纯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缺少自主研发以及新技术的二次创新能力,因而在国家市场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并且对于有些国外引进的新技术,缺乏系统而完整的认识,没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林业发展中应用效率不高,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我国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而导致的,一味的拾人牙慧终究不能满足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 2促进林业技术创新发展的策略 2.1转变传统林业观念,加强技术创新意识思想意识决定着行动,只有从意识上根本扭转了对于新技术创新和发展的渴望,才能付诸于实践。鉴于此,各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于林业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如结合当地重点的林业工程,在各基层组织中开展相关的实用技术培训班,使人们提高对于技术创新的认识。同时,政府可以在当地建立林业示范园,在园内推广一些见效快、效率高、市场前景好,适合农场地区发展的新技术和新成果,以此作为正面的样本工程,来带动当地农业的发展,并且使农民认识到提高技术、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2林业技术创新与林业素质教育针对于我国目前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林业经验模式,林业产品高科技含量低的现状,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首先形成林业产业技术的创新机制,从而为技术发展提供驱动力。遵循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原则,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是完善技术创新机制的基础。同时,还要调整林业科技的布局,发挥市场机制对于科技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强国家对于林业队伍建设整体上的控制,并且可以在各地区设置相应的林业技术专业或者技术院校等,为林业技术的发展储备优秀人才。 2.3提高林业技术推广效率和效果提高技术推广的效率,需要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林业技术推广网络体系。该体系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以林业社会化服务为主导进行技术推广,同时也要不断强化技术推广的主体建设,即林农和林企的建设,通过它们在各地方的林区建立形成林业科技站,并加强在技术推广时相关的监督管理,对任何形式的错误都要及时的发现并坚决予以纠正。 2.4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可持续发展林业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在促进林业技术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技术创新。因此,目前林业发展中的一些技术创新,如可持续经营技术、生态系统恢复、森林资源培育技术、森林生态系统等林业创新技术,都是为了将自然环境与林业从相互影响的局面转变为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状态,从而达到生态系统、林业系统、动植物多样性系统等多元化和谐共存的局面。 3结语 林业技术的改革、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可能在投入了资金和技术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看不到明显的效果。这也需要工作人员应当有足够的耐心,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走完这一段艰难但意义重大的改革道路。 作者:郝彦惠单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林业技术推广站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建设和林业发展论文 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再加上工业生产带来的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林木资源日益减少,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业和林木种苗的建设迫在眉睫。陕西省榆林市为了能够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加快了对林业建设的发展进程,大力发展林木种苗建设,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大力发展榆林市林业建设 1.1借助科技的力量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将科技的力量运用到林业的发展中,不仅能够加快林业建设的发展速度,还能够实现林业建设快而稳的发展。科技在林业发展中的应用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先进人才资源,运用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高林业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引进更多地高科技人才,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化和先进性;科技创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到林业发展的基地创新中,大力发展新型林业技术,运用科学的力量实现研究成果的最大化的转化,提高林业建设效率,加强林业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使林业发展更加完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最大化,为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1.2生态建设 生态建设是林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主动进行生态建设,将生态建设与林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快榆林市林业发展的进程,同时,还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此外,还要将林业建设同当地其他行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生产,保证经济效益。 1.3提高重视程度 到目前为止,林业建设在榆林市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发展速度和发展状态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农牧产业。面对这种情况,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关注,优化林业发展产业结构,鼓励人们退耕还林,发展针对于耕地和放牧业的防护林体系,大力开发适合观光的林业产业,让人们的关注点逐渐转移到林业的发展上来,在实现林业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 1.4将农民收入作为林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农业人口在榆林市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发展林业建设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因此,林业建设的发展应该将保护农民的收入作为基本前提,让农民从林业建设中受益,将实现农民的利益作为林业发展的基本思想;同时,对现有的林种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重点发展经济林和用材林的种植,实现林业建设和农民收入的同步进行。 2发展榆林市林木种苗建设的几点措施 2.1确定引种方向,加快引种进程 发展林业,扩大林木种植率,引种是一项重要的途径,将外省或者外区的优良种苗引进到本地区,优化本地林业发展的品质。引种程序一定要科学合理,首先,要确定需要引种的种苗种类,先进行小批量的试验种植,根据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扩大种植;其次,引种时一定要对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特性与来源区的各方面条件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引种。 2.2建设国有苗圃,加快育苗进程 近年来,我国的林业建设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大量的林业工程在建设中,对林木种苗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对苗木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大力发展国有苗圃的建设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建立起稳定的育苗基地。 2.3做好林木种苗的质量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林木种苗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加大对种苗的研究力度,实现种苗的系统化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桂种苗进行合理的抽查,对于质量不过关的种苗一定要严格治理,让林木种苗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 2.4加大种苗建设资金投入,合理利用资金 林木种苗工作是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前提条件,在林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林业建设的效率、质量和成果。因此,要想发展林业建设,首先,要引起各级领导对种苗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相关的政策支持种苗的发展,加大资金的投入,为林木种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其次,要建立林木种苗发展基金,对一些适合当地的林木种类进行重点扶持,大力发展经济林木和用材林木,并配备先进的配套设施和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最后,合理利用资金,适当的鼓励林木种苗工作的良性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实现林木种苗的经济效益。 3结语 林业建设的发展和林木种苗建设是息息相关的,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同时,要保证林木种苗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为种苗建设提供保障。 林木论文: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核算论文 一、成本核算对象的确立 林木资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业产品,它是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其形成需要借助自然的力量,一些天然林的形成则主要是自然因素在起作用,这就造成林木资产对土壤、河流、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依赖。所以,其成本计算可以森林资源的最基本单位———小班为核算对象,也可以以林种、树种为核算对象,或者根据山岭、河流等自然界限以林班为核算对象。 二、成本核算范围 CAS5规定消耗性林木资产郁闭以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等必要的实际支出,都应计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2014年试行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直接材料,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等。直接人工,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直接从事种植、维护人员的职工薪酬。机械作业费,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使用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牛、马等)作业费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三、确定成本计算期 CAS5规定:郁闭是消耗性林木资产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分界点,也就是说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计算期从造林年度开始直到达到郁闭状态为止。消耗性林木资产从形成到郁闭时间跨度长,少则5—10年,多则10—20年,有些根据树种和用途的不同甚至需要几十年。林木资产的种植、施肥、除草、喷药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按月计算成本不仅不均衡,而且需要频繁地进行费用分配,所以,笔者认为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计算一般应按自然年度进行,一年计算一次。 四、会计科目设计 消耗性林木资产属于生物资产的范畴,依据CAS5规定,为反映成本费用的发生与结转,应设置“农业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企业也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将消耗性林木资产从二级科目上升为一级科目,直接设置“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再在此科目下分林种设明细科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核算郁闭前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实际支出成本。“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核算已郁闭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实际成本。 五、费用归集与分配 按照成本核算的一般规定,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分配计入;费用承担的原则是谁受益谁承担。由于林业生产的集中性(如施肥、打药)、除苗木、种子等很少一部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农业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大部分的生产费用需要在各林种或小班、林班间进行分配。郁闭成林前发生的苗林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某树种(小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郁闭成林前发生的共同费用,如化肥、农药、机械作业费及其它费用,按林地面积、工时或相关定额指标分配计入有关受益对象,按照分配的相关金额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某树种(小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六、成本结转 (一)成本结转的时间。 现行会计实务中,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结转时间,有些单位每个月末将当月发生的生产费用从“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有些单位一年结转一次。笔者认为这两个时间点结转成本都不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中对产品的定义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也就是说“产品”必须能达到出售的状态或预期目的。消耗性林木资产达到郁闭状态才达到“产品”的标准,所以成本的结转时点应为它达到“产品”状态,即郁闭的年份。 (二)成本结转的金额。 出于会计信息可靠性考虑,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初始计量,CAS5采用了历史成本法,对于结转进入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金额,企业只将各年份成本费用支出简单相加。但消耗性林木资产在达到郁闭前,要经历很长的年份,如果结转成本时,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明显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结转的成本金额应借鉴货币终值计算方法,充分考虑其时间价值。 (三)成本结转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步骤计算出的成本,在消耗性林木资产达到郁闭状态时,从“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即借记“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作者:段禾青 郑伦卉 单位: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产业可持续发展论文 1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种苗生产总量供过于求 早期的种苗生产利润丰厚,因此随着苗木需求量的不断加大,除国有苗木生产基地外,社会化投入所占比重不断增大,社会化种苗生产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主要培育易于繁殖的树种,导致易于繁殖的树种产量供过于求,而名贵苗木供不应求。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大部分树种苗木均大于实际需求量,均有大量剩余。以辽宁省章古台为例,辽宁省章古台是全国樟子松苗木培育和集散中心,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非常适合樟子松苗木的培育,随着三北防护林的建设,国家对生态恢复的重视,樟子松作为耐旱品种受到重视和大量使用,提升了樟子松苗木的价格,因此目前在章古台,几乎家家都在做樟子松苗木的培育生产,培育面积增加导致樟子松苗木产能过剩,价格较之前降低了50%以上。 1.2苗木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苗木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树种品种结构失调,市场和生产上需要的名特优新产品不足,一般树种和品种供过于求。通过对我省的部分苗圃走访调研发现,培育的苗木均是常见品种,如林业苗圃中多为樟子松、落叶松、红松等针叶树种,阔叶树较少。而园林绿化苗圃中培育的多为杨树、榆叶梅、柳树等常见的易于繁殖的品种,包括红叶李、金叶榆、果树苗木等培育较少。上述情况导致了部分苗木品种产能过剩,价格降低,而名贵苗木供不应求,价格飙升;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景观绿化,特别是城市绿化需要大规格绿化苗木,使用成株的情况较多,而当前的苗木供求严重失衡,小苗过剩,大苗紧缺,大苗或者成株都通过直接上山采挖的方式解决,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野生林木移栽后的成活率也是突出问题;三是苗木的结构性矛盾还表现在规格上的参差不齐。我国目前苗木生产还没有系统的生产标准体系,因此不同地区苗圃生产的苗木规格不同,无法做到通用性,经常出现以次充好的情况,给我国苗木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1.3林木种苗总体质量低 目前我国苗木生产总体上质量偏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良种化程度不高,目前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低下,与林业发达国家的良种化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缺乏标准化生产,绿化苗木生产缺乏相响应的技术标准,我国的苗木生产标准化制定工作严重滞后,导致苗木生产不标准,质量低下,还处在以量取胜的阶段;三是无证生产经营,随意命名品种和劣质种苗,虚假宣传等问题扰乱林木种苗业市场秩序。由于近年来房地产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重视,对苗木的需求量大增,因此很多苗圃在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就进行苗木生产,导致质量参差不齐。 2林木种苗业的发展对策 2.1苗木生产应形成生产供应体系 要保证苗木培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成熟的产业链是前提,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而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苗木生产销售也必将纳入市场经济轨道,通过改革使苗木生产脱离体制约束,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和销售,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 2.2苗木产业应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推进苗木产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对林木种苗业政策、资金和规划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政府职能,建立苗木生产和需求的信息网络,减少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同时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或产业协会组织的多种形式的苗木交易展览会、新品种会、苗木产销对接会等形式进行宣传,也可以及时供需信息,平衡苗木产业。 2.3科技与法律相结合,提高苗木质量,规范苗木培育产业 科技与法律是规范苗木产业的必备条件,通过科技来提高苗木质量和新品种培育,使种苗在形态、生理等方面满足生态建设要求,培育株型好、抗逆性强、抗病抗虫的新品种,提高种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此外,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通过对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倒卖苗木的行为,规范苗木市场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正规苗木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任何产业都在向规范化改革和转变,目前,我国林木种苗业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时期。因此,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进程中,优化发展林木种苗业,通过市场经济淘汰、政府宏观调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对提高林木种苗的综合质量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作者:张玉荣 单位:凤城市赛马林场 林木论文:商品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论文 1管理制度与经营相互制约 实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控制采伐量的前提下来保证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从而实行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及利用,保证对环境的改善。在实行这个制度以后,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管理制度与森林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制定的生产计划与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匹配,非常容易出现林木浪费的情况。再者,对森林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也对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森林抚育是对森林资源实施保护的重要措施,因为进行抚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储备森林后备资源,并不是以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为主要的经营手段。但是这种保护措施,对于森林经营者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的经营活动都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并不是以社会及环境利益为最大的追求目标。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约束下,森林经营者不能对森林实行完全的处置权,没有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样就降低了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会减少经营者对森林的管理及投入热情,这是非常不利的。森林林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很多时候都是制度上的,这也造成了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失去了指导性作用及意义。通过实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可以保证对违法的采伐行为实行制约并追究责任,避免了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被忽视的现象。在商品林的经营及处置中,目前我国实行的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一个障碍。在现在的制度管理下,商品林经营和没有得到真正的采伐权,没有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如果没有在林木的处置上获得真正的处置权,就不能保证经营者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之前说的对经营者给予完全的经营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经营者也就失去了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不论对于经营者还是管理者都是一个损失。 2合理性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可以看到,在进行商品林木的采伐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并且很多的外界因素会对采伐工作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出合理性的建议和改进,以便可以更好地进行林木的采伐工作,同时也可以增加商品林木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提高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完善,推动森林经营活动的合理性,保证森林林木采伐的可持续性,保证环境效益和社会利益,并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2.1建立合理制度,提高可持续经营发展的进度 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多年前制定,并实行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现在看来虽然对采伐活动有某些方面的制约,但是也不能马上取消,只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改进措施来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制定采伐申请管理制度。这个申请制度与采伐限额不同,这是从经营者逐级向上申请的一个措施,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在经营者的管理经营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满足经营者的经营需要,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决定森林林木的开采量、开采时间及抚育时间。如果没有较大的影响,可以允许经营者采伐。 2.2采取森林分类经营的模式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中,经营者需要在自己被赋予的权利与所受的制度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经营的经营目的,同时也保证了采伐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这就要求经营者需要按照经营方案及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活动。其中的森林经营方案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及指导下完成的,不仅能够保证森林林木的生产力及可持续发展经营性,同时也满足了经营者对于经济和技术的要求,满足了各方面的多种要求。 3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对商品林木的采伐制度中涉及的采伐限额、生产计划及采伐许可证等都是在森林经营的方案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而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也要从管理角度向指导的方向转变,同时要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森林的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时,建立完成的合同签订固定、管理规划及投资意识。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很多的管理制度都是具有相当重的监督管理职能,但是,对现在的生产经营模式,这种监管的职能已经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对于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从经营方案出发,把采伐限额、生产计划及采伐许可证有效统一结合起来,这样不断可以更好地促进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还可以保证获得很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这个基础上,对以上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改革,达到和谐统一的发展。从长远的发展目标出发,以科学的方法及经营理念,为林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作者:冯宗科 单位:威信县国营林场 林木论文:林木播种中育苗技术论文 一、播种技术要点 1.1播种密度 播种密度直接影响林木幼苗能否获得足够的通风和采光空间,故播种期间一定要预先对林木幼苗的生长范围进行准确测量,确保相邻的幼苗枝叶不会大面积相互遮挡。 1.2播种方式 林木育苗的播种方式一般有撒播、条播、点播三种。撒播一般用于小颗粒状的林木种子,如杨树、柳树;条播一般用于中等颗粒的树种,培育的苗木质量好、生长壮,如山楂、葡萄;点播大多用于种子较大的树种,如核桃、板栗,间隔一定距离进行单棵种植。选用哪种方式种植,要依据林木种子自身的条件进行选择。 1.3覆土厚度 覆土指的是覆盖在种子上的土壤,用来保持覆土下土壤的湿润环境,可有效防止大风吹跑种子和鸟兽吞吃种子,覆土要根据种子不同的生长周期、苗圃环境等确定其适宜厚度。 二、土壤管理 土壤管理指的是在林木幼苗出土前对苗圃内的土壤进行的管理,一般包含覆盖、灌溉除草和防止鸟兽危害三个方面。 2.1覆盖 将苗圃内的林木幼苗用塑料薄膜或者稻草等加以覆盖,不仅可以保持苗圃内的水分,还可以维持苗圃内的恒定温度,对加快林木幼苗发育十分有益。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覆盖材料时,不能选用释放气体的塑料薄膜,以防阳光下薄膜产生的化学气体危害幼苗。此外,当幼苗出土后,要及时揭开覆盖材料,让幼苗接触阳光。 2.2灌溉及除草 播种前应对苗圃进行一次灌溉,作为底水;播种后,在幼苗出土以前,尽量不进行灌溉,如果土壤比较干燥,可以适量浇水,可使用喷灌技术,灌溉均匀,又可控制水量。在幼苗吐芽或出土前后,应该对苗圃进行除草作业,操作时一定要谨慎轻柔,以免碰伤幼苗。 2.3鸟兽危害和霜冻 刚出土的幼苗很幼嫩,极易遭到鸟兽和霜冻的伤害,可拉起丝网防止鸟兽,在有晚霜的季节用塑料薄膜或稻草加以覆盖幼苗。 三、苗圃管理 3.1灌溉 幼苗进入茁壮生长期,对水分的需求量很大,要对整个苗圃进行科学的灌溉,实时对苗圃内的土壤湿度、幼苗生长等指数进行检测,及时补给水分。 3.2追肥 根据苗圃内幼苗的生长情况,及时补充肥料,保证各种化学元素的充足供应。4.3间苗为保证苗圃内幼苗的合理密度,提高肥料利用率,在幼苗出土后要根据幼苗的生长状况及抵抗力强弱不定时进行间苗作业,将生长状况差的多余幼苗除去,逐渐稳定幼苗数量,直至进入定苗期。此外,每次间苗作业后,应及时进行灌溉。 3.4病虫害 幼苗期不易采用药剂杀虫,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宜。4.5防冻幼苗的抗冻能力比较弱,尤其是在北方地区,上冻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做好苗木越冬期幼苗的防冻工作十分有必要,比如采用土埋、覆草等方法。5结语播种育苗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地质、药物、生物等多种学科,研究播种育苗技术需要多管齐下,从育苗的各个环节入手,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断改善自身条件,发展多样化的育苗方式。 作者:马俊梅 单位:榆阳区城郊林场 林木论文:林木养护管理论文 1林木的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泛滥的时期是每年的4至6月,害虫主要有类似蝉虫、蚜虫及红蜘蛛等刺吸性害虫,这类害虫通过自身具备的器官来对树木枝干中的营养物质进行吸取,供自身成长和繁殖使用;也有深入树木枝干进行繁殖的害虫如天牛等;还有些害虫专门啃食树叶,这类以地老虎、叶峰最为常见。这些虫的繁殖会使树木被细菌感染,进而患各种疾病:诸如杨柳树经常出现的腐烂病及褐斑病;臭椿表现出来的白粉病;大叶黄杨的叶子出现的各种斑点等。因此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防治需要尽早进行,并且不能盲目地进行。科学地实施防治需要根据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病虫害进行根治,尽量采用生物防治,减少化学药物对树木造成的危害。 2林木的浇水问题 林木的浇水问题也要被关注。浇水量的多少会对树木生长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浇水量要结合土壤种类,植物性质和气候,掌握好分寸,遵循“沙土多浇、粘土少浇;喜湿植物多浇,耐旱植物少浇”的规律。浇水要分时,春季在树木要吐新芽,长绿叶之前浇水;在冬天来临河流上冻之前浇水;夏季阳光强烈,地表水分蒸发快,树木也长得越发茂密,所需要的水量最大,适宜在15到20天左右进行一次浇水灌溉工作。浇水要达到浇透的程度,并且速度不能过快,对新植树木要在保证其所需水分充足的情况下进行减少浇水次数的工作。雨季的到来将会缓解树木的生理干旱,但是洪涝灾害也会时有发生,所以防洪工作也需做到位,并提早建好排水工程。 3林木的施肥问题 树木的健壮离不开化肥的促进,肥料有:氮肥、磷肥、钾肥等多种,施肥要做到“粗肥细施,固肥液施,人粪尿液随水施”。在施肥的同时,要结合耕地和灌溉的配合。施肥量要把握,不能过多或过少。一般情况,晴天适宜将肥料溶入水里供林木吸收。针对肥料的分类采用适合的施肥方法,如:有机肥在施肥时要充分腐热。施肥要施在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上,对于处于隔离地区的林木,最好的肥料便是人粪尿,并挖沟进行施加。 4林木的补植补种问题 补植补种是针对于栽种后的树木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发生死亡而对该区域进行填补植被工作。一般在每年冬季和春季进行补种,新种的树木尽量与周边树木的树龄相同,树龄过小存活率低,过大则会使周边树木的生长受到影响。另一种情况是将树木种植过密的地方进行树木移植到缺株处,既疏散了过密的树木,使树木有更大的生长空间,又将缺株处进行了补全。 5林木的防汛防寒 防汛防寒工作主要为降低新栽林木死亡率。新种树木需要进行架支柱、捆缚绳索的处理。这些处理在面对暴雨、大风天气的袭击是不可缺少的。北方所引进的南方树种除了多浇水,还要进行用塑料条或者草绳等对树干进行包裹,设置风障等御寒措施,等春天到来之际,再将其解开。 6移植苗的修剪工作 对移植苗要做的工作除了上述所说的外,也要根据培育目的,采用修剪的方式来满足绿化工作的需求。对树冠和树形的修剪,需要依据树木成龄后所形成的固定的树体形态结构,参考修剪的方法方式进行修剪。例如常绿针叶树种长成的通常是具有柱形和圆锥形的的树冠,可在修建时保留低矮的侧枝。 作者:赵永梅 单位: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煤园林绿化处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建设与林业发展论文 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再加上工业生产带来的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林木资源日益减少,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业和林木种苗的建设迫在眉睫。陕西省榆林市为了能够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加快了对林业建设的发展进程,大力发展林木种苗建设,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大力发展榆林市林业建设 1.1借助科技的力量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将科技的力量运用到林业的发展中,不仅能够加快林业建设的发展速度,还能够实现林业建设快而稳的发展。科技在林业发展中的应用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先进人才资源,运用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高林业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引进更多地高科技人才,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化和先进性;科技创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到林业发展的基地创新中,大力发展新型林业技术,运用科学的力量实现研究成果的最大化的转化,提高林业建设效率,加强林业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使林业发展更加完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最大化,为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1.2生态建设 生态建设是林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主动进行生态建设,将生态建设与林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快榆林市林业发展的进程,同时,还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此外,还要将林业建设同当地其他行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生产,保证经济效益。 1.3提高重视程度 到目前为止,林业建设在榆林市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发展速度和发展状态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农牧产业。面对这种情况,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关注,优化林业发展产业结构,鼓励人们退耕还林,发展针对于耕地和放牧业的防护林体系,大力开发适合观光的林业产业,让人们的关注点逐渐转移到林业的发展上来,在实现林业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 1.4将农民收入作为林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农业人口在榆林市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发展林业建设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因此,林业建设的发展应该将保护农民的收入作为基本前提,让农民从林业建设中受益,将实现农民的利益作为林业发展的基本思想;同时,对现有的林种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重点发展经济林和用材林的种植,实现林业建设和农民收入的同步进行。 2发展榆林市林木种苗建设的几点措施 2.1确定引种方向,加快引种进程 发展林业,扩大林木种植率,引种是一项重要的途径,将外省或者外区的优良种苗引进到本地区,优化本地林业发展的品质。引种程序一定要科学合理,首先,要确定需要引种的种苗种类,先进行小批量的试验种植,根据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扩大种植;其次,引种时一定要对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特性与来源区的各方面条件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引种。 2.2建设国有苗圃,加快育苗进程 近年来,我国的林业建设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大量的林业工程在建设中,对林木种苗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对苗木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大力发展国有苗圃的建设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建立起稳定的育苗基地。 2.3做好林木种苗的质量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林木种苗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加大对种苗的研究力度,实现种苗的系统化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桂种苗进行合理的抽查,对于质量不过关的种苗一定要严格治理,让林木种苗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 2.4加大种苗建设资金投入,合理利用资金 林木种苗工作是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前提条件,在林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林业建设的效率、质量和成果。因此,要想发展林业建设,首先,要引起各级领导对种苗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相关的政策支持种苗的发展,加大资金的投入,为林木种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其次,要建立林木种苗发展基金,对一些适合当地的林木种类进行重点扶持,大力发展经济林木和用材林木,并配备先进的配套设施和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最后,合理利用资金,适当的鼓励林木种苗工作的良性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实现林木种苗的经济效益。 3结语 林业建设的发展和林木种苗建设是息息相关的,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同时,要保证林木种苗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为种苗建设提供保障。 作者:杨滋瑞 单位:横山县林木种苗工作站 林木论文:林木生物质集料作业系统管理论文 1林木生物质发电集料作业系统简析 1.1林木生物质集料处理作业系统概念 在对林木生物质发电原料作业过程中,需要在不同地点用不同类型的机械设备,且原材料不同,其处理工艺和工序也不相同,因此常把处理林木生物质资源过程划到不同的工艺流程中。这些划分方式不仅不利于原材料工艺流程的优化研究,还造成了整个过程的管理障碍,无法实现统一管理。因此在优化之前,需对此过程进行定义。林木生物质集料作业过程(简称集料作业)是指林木生物质资源经过采集、收集、打捆、晾晒、压缩、切碎、运输、装卸、贮存等工序步操作最终形成可用生物质发电原材料的物料处理过程。集料作业既包括收割、平茬等最初的原收稿日期:2014—06—23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1C046);中央高校基金科研业务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DL11AC35),(SupposedbytheFundamentalResearchFundsfortheCentralUniversities)(DL11AC35)作者简介:李睿(1981一),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研究员。材料采集阶段,也包括晾晒、打捆、切碎等初加工阶段,还包括从运输到贮存的整个物流过程。在集料作业中使用的设备和人员组成的系统即为集料作业系统。集料作业系统是一个人、机作业体系。集料作业是把林木生物质原料加工成发电原料的过程,因此可以将其看成为林木生物质发电的原料供应链,而集料作业系统的成本问题则可转化为基于最小成本的原料供应链构建与管理研究。 1.2林木生物质发电供应链构建可行性分析 在集料作业过程中,主要特点有三个。首先,集料作业区域半径小。由于物流费用较高,因此生物质发电项目多建在距离采集地较近的位置,根据多个学者的研究,一般的集料作业半径在100公里左右。其次,集料作业的各工序相对独立。再次,目前林木生物质发电原料采集、收集过程多数由个人或小企业者分散完成,他们的加工地分散,技术层次差别较大,由此导致整个集料作业是在松散的管理状态下完成的。发电企业往往通过购买的方式从农户或小企业手中购买原料,然后自行组织运输及原料加工工作,尚未形成对集料作业的完整管理。 2基于JIT策略的集料作业系统设计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大野耐一于1953年提出了JIT生产方式,它指将必要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必要的数量在必要的时间送到特定的生产线,生产出必要的产品。通过生产的计划和控制及库存的管理,实现产品按质按量的低成本生产要求。JIT的优点是通过计划和管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仓库费用、产品及半成品的管理费用、存货维护、保管、装卸、搬运等费用,并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调整期望达到生产适合市场需求产品的最终目的。很多企业通过实施JIT管理,减少成本约30%E63。基于JIT的优点,将其引入集料作业系统中,按照供应链管理方式,实现系统在低成本下按质按量提供发电原料要求。 2.1集料处理系统分解 为了实现JIT管理,首先将集料作业系统划分为采集、运输、贮存及初加工子系统。其中采集子系统包括采伐、收集、晾晒工序步,实现林木生物质最初的收集过程。运输子系统主要指从收集地到发电企业的运输过程。贮存子系统包括装卸、搬运、贮存三个工序步。初加工子系统包括切碎、打捆、压缩等初加工工序。通过分解,集料作业系统可看作由采集、运输、贮存和初加工子系统四个部分组成。 2.2集料作业系统的工艺流程分析 将集料作业系统划分成四个部分以后,系统共有6种方案可供选择,如下图所示。上图中所示的6种工艺流程都可实现林木生物质资源到发电原材料的处理过程。但当工序步顺序变化时,其成本却不尽相同,如将林木生物质切碎运送,体积会缩小2~6倍,汽车满载率明显提高,运输成本降低,但若要在运输前完成初加工工序则会增加新厂房费用和管理费用,因此工艺流程的选择,还需结合工序设置进一步分析。 2.3基于JIT的采集工序设置分析 采集是获取资源的第一步,在现实的生物质项目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生产企业自行组织,统一采集,集中处理;另一种方式是由个人采集,然后由生产企业收购。第一种的缺点在于林木生物质的采集受季节限制,一年中只有两三个月,其余时问人员无事可做、设备闲置。第二种方式的缺点是个人与生产企业间为买卖关系,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抬高价格,以次充好,这对生产企业会造成巨大伤害。结合JI,I’策略,可采用供应商管理策略进行设置。首先,规划供应商个数,然后对原料提供者逐一考核,选择好的作为供应商,通过合同或利润分成等方式形成伙伴关系,将其纳入发电企业管理中。其次,对供应商统一培训。通过培训,将采集子系统所有标准和技术统一。再次,统一衔接过程,不论是自行运送,还是上门收购的方式,都应设计检测方案,为下一工序做好准备。最后,对信息流的传输进行布置。根据当前移动电话的覆盖程度,可采用移动通讯设备或对讲设备就可以实现信息流的传递一26一问题。 2.4JIT下的运输子系统的设置探讨 集料处理作业系统中虽然有把林木资源从采集地到收集地的运输过程,但是受环境所限,收集性运输主要采用人工搬运、手推车、拖拉机等工具完成,由于运输的数量小、运距短,所以把这部分的运输纳入收集工序步中,在运输工序中,运输主要是指从收集地到发电企业公路运输这一部分。在JI1'策略中,可采用的运输组织方式有三种:出发地巡回、目的地巡回及中继地物流三种模式。出发地巡回模式指运输在供应商处巡回,满载后回到生产企业的运输方式。生产地巡回模式是根据生产步骤将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逐一运输到下级生产商处,直至完成产品的运输方式。中继地巡回模式是在供应商和生产企业之间设置集散地,供应商把生产处的原材料(或半成品)运至集散地,生产企业再集中到集散地运回安排生产。三种方式各具特点,结合集料作业系统特性,采用出发地巡回和中继物流两种方式更加合理。但单纯的出发地巡回模式对于供应商的运输路况很难掌握,且每个供应商的资源量参差不齐,很难实现次次都满载回程,运输成本差,效率低。而纯中继物流适合远距离运输。将中继模式和出发地巡回模式结合,形成适合集料作业系统的运输模式。因运输过程中必须建立集散地,因此将初级加工工序直接引入,这样既没有单独增加加工基地费用,又大大降低了运输成本,可谓一举多得。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图1中,第5、第6个工艺流程更加合理。为了减少投入还应减少初加工地的个数。 2.5基于JIT的贮存子系统的设置分析 在JIT策略中,降低库存直至为0是实现精益生产的最终指标,因此,贮存子系统功能越小、成本越低将越符合系统设计要求。假设在生产企业有贮存量为m,可满足n天企业需求。初加工地每天可生产mi(i∈1,,t),t为初加工个数,则每天可提供的初加工后生物质资源数量为Q=∑。i=l若Q ,则必须保存贮存量,否则不能满足生产需,‘求;若Q=,则刚好可以实现按需生产.实现JIT策略;若Q ,在初加工地就会形成库存。,‘因此理想状态为Q=一Ifl,,整个系统不必设计贮存量,,若不能做到,应将贮存系统与初加工地合并在一起,通过调节初加工地的个数和产量,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贮存系统量。通过分析可得最佳的工艺流程图为图1中的第5个工艺,理想状态下,无贮存工序。 3集料作业系统的jrr管理策略分析 结合得到的工艺流程,需要通过有效管理协调各工序,实现最低成本的集料作业。 3.1生产企业生产管理流程设计 生产企业借鉴P—Lane方式在企业内部要虚拟设置1~t多块区域,每块区域与一个加工地相对应,每天所需的原材料总和为Q,是由多个初加工地共同提供的。管理时,按每天所需量,分别对各初加工地进行提示,并对各初加工地进行排队处理,轮流提供生物质资源。同时在企业内部设立报警装置,一旦出现生产过程中的停滞现象,则报警。报警后利用移动通信体系将信息传至加工地,停止资源收购及初加工。在初加工地同样设置报警装置,一旦出现作业停滞,则通知发电企业,按排队顺序由其他初加工地继续提供原料。为了避免所有初加工同时停产而导致发电企业停产的极端情况,可在初加工地设置微量库存。在初加工地,针对供应商的原料采购,也可采用P—Lane方式,按需采购,每天定时定量收购。 3.2运输流程管理设计 在运输过程中,因各加工地提供的是同种同质的原材料,若单个加工地每天生产的林木生物质资源可满足发电企业需求,则不需采用出发地巡回运输,只要单地往返即可。在运输方式上,自营物流和第三方物流都可使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选择。 3.3子系统间连接管理实现 JIT管理策略可采用的形式有6种,分别是委托保管方式、协作分包方式、轮动方式、准时供应方式、看板方式及“水龙头方式”。结合集料处理作业特点,拟采用看板模式。看板方式即在企业各工序之间,或在企业之间,或在生产企业与供应者之间,采用固定的卡片为凭证,由下一环节根据自己的节奏,逆生产流程方向,向前一个环节指定供应,做到准时同步。为了实现各子系统的顺畅连接,采用看板方式,从生产企业的采购开始,设置各节点的时间及要求,确定检验标准,利用卡片记录,详细填写,认真审核。统一的检验标准和逐级检查机制可将所有责任和义务明晰,一旦发生问题,则可根据卡片直接追查到供应商,并追究相应责任。结论JIT策略的使用为丰田汽车公司顺利渡过第一次金融危机起到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如丰田、沃尔玛等欧美诸多工业企业仍将其视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协调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策略,JIT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而在我国发展初期的生物质能源产业,除了面临技术难题外,企业的原料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将JIT策略引入林木生物质集料处理作业中,从解决原料成本的问题人手,为企业提供了集料作业最佳工艺流程及各工序的组织执行方式,并帮助企业建立了生产管理模式,希望JIT策略的使用将为生物质能源企业的快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李睿 胡艳英 黄颖利 王花 单位: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的现状及建议浅析论文 【论文摘要】:互助县林业快速可持续发展种苗工作起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下林业发展要求,总结了该县种苗基地建设现状及特点,分析了该县种苗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发展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林木种苗;现状;特点;存在问题;对策;青海互助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命脉,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林业发展的关键[1]。为进一步做好互助县林木种苗工作,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对全县林木种苗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理清了今后发展方向。 1种苗基地建设现状 1.1育苗基地 全县现有苗圃214处,总面积334.2hm2,其中国有苗圃10处(包括林场下属苗圃7处,县级以上苗圃3处),面积69.7hm2,集体苗圃8处,面积9hm2。个体苗圃196处,面积255.5hm2。全县年产苗量12523万株,其中国有苗圃2997万株、集体苗圃750万株、个体苗圃8776万株,基本上能够满足全县造林绿化的需要。随着林木种苗事业的发展,在国有苗圃中基本形成了以李丰苗圃和北山林场苗圃为龙头的青海云杉、祁连圆柏等针叶树种育苗基地;以双树苗圃为主的青杨、青杨二号、新疆杨等阔叶树种和丁香、榆叶梅、连翘等花灌木育苗基地;以中心苗圃为主的大果沙棘、乌柳、沙地柏、甘蒙锦鸡儿等引进树种和乡土灌木树种育苗基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种植业结构的调整,个体育苗户迅速增加,育苗面积不断扩大。 1.2育种基地 建立了一批林木种子繁育基地。2002年实施了“互助县祁连圆柏种子园母树林建设项目”,项目总规模68.4hm2,其中祁连圆柏种子园13.5hm2,祁连圆柏母树林54.9hm2,项目总投资125.24万元,可年产种子13t;2003年实施了“青海省海东地区柠条采种基地建设项目”,基地总规模670.7hm2。总投资304.3万元,每年可产柠条优质种子100t,年收入可达60万元。截至目前,全县共建有采种基地739.1hm2,其中祁连圆柏种子园13.5hm2,祁连圆柏母树林54.9hm2,柠条采种基地670.7hm2。 2林木种苗生产的主要特点 2.1呈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趋势 根据生态立省战略和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及产业政策的调整,加之互助县和青海省内高标准造林绿化等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有力地拉动了互助县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各地紧紧抓住苗木紧缺、种苗价格上涨的契机,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苗木产业,特别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个体私营育苗已成为互助县育苗产业的一支生力军,如互助县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是苗木种植户自愿组成民间新型组织,依据“政府引导、专业运作、服务会员、降低风险”的原则,从维护会员切身利益、降低市场风险、避免无为损失、提高苗木产值、维护品牌形象、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实际需求出发,自愿组成利益共同体,规范苗木销售市场,消除变相压价等不良现象,实现会员利益最大化。截至目前,已成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17个,其中加定镇相继成立了“互助县加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互助县加定镇得红苗木专业合作社”、“互助县兴盛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互助县绿鑫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截至2009年底,加定镇种植苗木面积达123.3hm2,共销售各类苗木299万株,苗木销售累计收入1275万元,其中专业合作社运作销售189万株,苗木收入716万元,其他途径销售苗木110万株,销售收入559万元,成为全县个体育苗的“排头兵”。 2.2经营形式灵活多样 从经营体制看,互助县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苗圃为龙头,乡村集体苗圃为骨干,个体育苗为主体,国家、集体、个人、合营一齐上,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县、乡、村3级育苗网络。一是国有苗圃。国有苗圃依然起着龙头示范作用,它们充分利用自身在资源、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继续发挥着骨干作用。二是乡村集体苗圃。这部分苗圃主要是村集体育苗,所占比例不大。其主要经营方式是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出地、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其优点是充分发挥了集体优势,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壮大集体经济。缺点是责、权、利不明确,成本高、浪费大,效益较低。三是个体育苗。个体育苗又分为2种形式:一种是个人独资育苗,即通过自产自销、租赁土地等形式,利用兴办其他产业盈利资金投入育苗生产;另一种是专业合作社育苗,即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按照合作社形式育苗。这种方式弥补了个人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不足,集中力量,共同兴办。 3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基础设施差,经营与技术落后 一是投入不足,苗圃基础设施差。近几年成立和创办的苗圃,各项基础设施(围墙、房屋)不健全,使苗圃的管护工作一直处于滞后状态;部分苗圃无灌溉条件,也缺少必要的喷灌设备,使育苗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二是经营粗放,国有苗圃没有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由于互助县国有苗圃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济负担较重,仍停留在老模式,经营规模不大,苗圃经营集约化程度不高。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难以发挥龙头和骨干带动作用。三是采种条件落后,种子利用率低。采种工作大部分采用人工作业,造成一部分林木种子资源流失。 3.2市场竞争力弱 一是个体育苗缺乏市场调解能力,经营理念较落后。大部分个体育苗户没有育苗经验,存在盲目育苗,一哄而上现象,加上又没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技术应用不到位,管理粗放,导致沙棘、金露梅和小檗等部分苗木滞销,给众多育苗户带来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其育苗积极性。二是林木良种基地数量少,结构不合理。全县只建林木种子基地2处,尚无林木良种基地。除柠条和祁连圆柏少数几个树种外,其他大多数树种都未建繁育基地。加之互助县新品种育、繁、推脱节,良种苗木繁育、生产、供应滞后,影响了林业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此外,原有基地树种单一,不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 4发展对策 种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现代林业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分类管理、分区突破战略,坚持科技兴种、依法治种,搞好良种繁育,逐步实现生产区域化、苗木供应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多样化,形成种植、营销一体化的市场网络。 4.1积极调整育苗结构,培育适生树种 应遵循适地适树原则[2],按科学规律办事,根据川、浅、脑不同自然地理、气候条件,适当减少沙棘等当地树种的育苗面积,增大抗旱、速生、经济价值较高树种的育苗面积,如青海云杉、祁连圆柏和油松等。现调整的基本格局是:川水地区主要培育青杨、新疆杨、山杏、油松和花灌木等速生、抗旱、经济价值较高树种;浅山地区主要培育青杨、榆树、沙棘等造林树种;脑山地区和林区周边主要以发展常绿针叶树小苗和种源苗木及野生适用品种苗木为主。同时,完善种苗引种、驯化程序,结合县情实际,引进耐干旱、耐寒冷、耐瘠薄、无病虫种苗,经过苗圃苗期培育,上山造林后逐步成活成材、开花、结果,繁衍后代,最终取代退化树种。公务员之家 4.2加强国有苗圃科技培训,提高育苗技术水平 目前,互助县林业重点工程及城镇绿化建设相继启动实施,种苗供不应求,迫切需要采用新技术,建立稳定的育苗基地体系。因此,必须抓好国有苗圃建设,发挥其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一是重点在苗圃领导班子建设、技术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苗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下功夫。二是在苗木生产的树种、品种、数量和质量上下功夫,强化以质量求信誉、以质量求市场、以质量求生存的市场竞争意识,不断调整苗木生产结构,培育出名、特、稀、优、新的市场急需的高质量苗木,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在苗木生产中,要与造林单位密切配合,制订种苗生产计划,搞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尤其是与工程造林相结合。四是坚持以科技为先导,实行科学育苗,采用先进的育苗技术,重点抓好容器育苗、大棚育苗、全光喷雾扦插等技术,广泛推广应用GGR生根粉,实行育苗全过程质量管理,层层把关,严格管理,以提高育苗质量。五是积极做好国有贫困苗圃的解困工作,要尽快制订贫困苗圃脱贫方案,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增强改革开放意识,提高适应和驾驭种苗市场的能力[3]。 4.3加强采种基地建设,提高种子利用率 良种繁育基地是林业工程的基础和出发点,要在保护和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建设新的良种繁育基地,主要抓好优良资源的收集、繁殖和推广,提高采种技术,建立健全种子采收、分级、贮藏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一整套林木结实预测预报体系,引进林木种子采集和调制的机械化研究成果,加大采种基础设施、种子贮藏冷库的建设力度。 4.4引导多方参与,实现多种方式的苗木产业化生产 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种苗是主要的发展模式。积极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的开发和建设。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林木种苗建设的法律地位,统一税费、资金利用和投资等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目前互助县种苗结构状况看,国有、乡村和个体经营成分各占1/3,但从市场经营和投资渠道看,个体育苗更具活力,只要技术服务到位、引导有方,个体育苗可作为农村种苗产业的主体和骨干力量[4]。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业产业化发展特征分析论文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一、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二、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公务员之家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林木论文:我国森林外林木资源发展趋势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森林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从世界范围来看,森林外林木作为一种林木资源,所发挥的作用却越来越明显,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在简要介绍森林外林木资源概念和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森林外林木资源发展及经验的介绍与分析,为我国今后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 一、森林外林木 1.1森林外林木范围界定 森林外林木这一名词出现于1995年,20世纪80年代,随着非木质林产品和林木(尤其是森林外林木)在社会福利和环境方面的贡献得到广泛认可,森林外林木的重要性开始被各界人士所认识和了解。联合国粮农组织对这一名词的定义为:“生长在森林和其他有林地以外的林木”(此处“林木”主要指树木和灌木),包括生长在农业用地(含草地和牧场)、建筑用地(住宅和基础设施)和裸地(包括沙丘和裸岩),还包括生长在未能满足森林和林地要求的土地上的林木:①林地面积不足0.5公顷;②在原位生长到成熟时树高能够达到5米以上,但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不足5%的林木;③在原为生长到成熟后树高不能达到5米,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低于10%的林木,④宽度不到20米,且面积不足0.5公顷的防风林带和岸边缓冲区中的林木。 1.2森林外林木的效益 与森林相比,森林外林木与人类的联系更加紧密,从农林复合系统、农林牧复合系统到城市、社区林业等林木系统,到处都有森林以外林木的存在,近些年来,森林外林木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外研究表明,森林外林木在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减缓气候变化、供给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保护周边环境、改善田园景观、美化环境及减少贫困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森林外林木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木质林产品、燃料、食物、水果等,是农村居民食物、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在有些地区木材深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木材有很多也是来自于森林外林木资源。如哥斯达黎加森林外林木除具固碳的生态价值外,每年还为国内提供了一半以上的木材,据法国农民提供的数据,灌木篱每年可为法国提供440万立方米木材,而森林外林木年木材产量为450万立方米,同时,还可提供饲料和牧草,畜牧区的饲料树种在一些热带地区已经成为农业系统的主要贡献力量。环境效益方面,例如,农田上的灌木篱、小块林地。成片的树木,防风林等为大量动物物种提供了宝贵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场所,也为动物迁徙提供了通道,保持了当地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社会效益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城市森林有助于身体健康。缓解压力,并提供了良好的教育基地;在很多地方森林外林木具有文化价值,是文明和文化的一种象征和延续。 二、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与经验借鉴 2.1总体情况 长久以来,森林外林木的价值和发展状况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许多地区的人们依赖森林外林木提供的林产品为生,但这些并未引起当地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重视,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全球对森林外林木的认知和关注程度在逐步增加。一些地区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团体等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到发展森林外林木的行列中来。学术界也积极开展森林外林木的研究,包括其作用、潜能及清查评估方法等方面。联合国粮农组织已经在该领域制定出了科学规范的研究标准、体系等。 从全球层面来看。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许多地区尤其是少林或无林地区的人们为了满足当地乡村和城市社区对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需求,在土地边缘、家庭园地等种植树木;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政府和林业部门也逐渐开始大面积的森林种植活动,并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保护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由于森林外林木的不断发展,在全球森林覆盖不断减少的同时,一些地区的林木覆盖面积增加明显。 2.2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 印度种植和发展森林外林木有较长的历史,据记载,大约2500年前,佛教的创始人就宣布每个佛教徒必须种植一棵树并在五年内照料它。随后,历届印度王族都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在路旁植树,这些树木逐渐显现出了巨大的价值,为当地人民特别是贫困人民提供了重要的食物和薪材来源,人们开始在农场、田地边缘、庭院中植树,这些林木还成为人们膜拜的对象,蕴含了巨大的文化价值。 1979—1980年间,印度政府开展了社会林业项目,在国内大规模种植森林外林木,使得这一资源得到了迅猛的增长,其中35%—409 树木的种植通过政府分发树苗,由个人、团体组织等在私人土地完成。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公共土地一公路、铁路、运河旁等栽种林木,此次大规模的社会林业项目之后,印度林业部门又分阶段继续实施造林和再造林工程,一些地方部门将植树计划分配到个人,有效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私营公司和私人组织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当地的林业企业与农民签订协议,吸引农民在农场或家庭园地种植树木,并到期如约向农民收购木材和林产品,以满足企业自身对原材料的需求,这种方式引起了许多林业企业的效仿,大大促进了当地的造林进程。 2.3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的借鉴意义 综合来看,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特别是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林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总结如下: (1)森林外林木正在受到高度重视,森林外林木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关于这一资源的数据资料大量缺失。然而,上个世纪后期以来,为了更加科学的利用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加强了对这一资源的管理,突出体现在开始对其进行信息量化和评估,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森林外林木清查和评估体系,获取森林外林木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实地抽样,空中摄影,遥感,实地抽样和遥感结合,相关几个部门的二手资料等。其中,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实现:土地利用分类和绘图,林木覆盖的识别,以及林木特征的度量。卫星图片和区域照片适用于前两个阶段,而高清晰的卫星图片能够识别单一的树木并为大面积的森林外林木建立数据库,在印度,随着在森林外土地上大规模开展植树活动,有关部门实施了针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评估活动,并逐步探索科学的方法和途径,有效掌握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状况,将森林外林木与森林资源的发展动态变化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资源在印度林业中的地位。 (2)政府制度管理和立法。通过政府制度及法律的强有力手段能够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例如,肯尼亚政府鼓励在半城市化地区植树,并且砍伐树木会受到严格管理,同时,对森林外林木的管理需要并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分工,因为森林外林木可能涉及林业,园林,水利等多个部门,有序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才能够避免利益的冲突而使森林外林木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 (3)政府的政策扶持,第一,为了推动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印度林业部门将种苗免费发放给农民,鼓励他们在自己的土地边缘种植。第二,政府提供大量的科学扶持,帮助农民解决种植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农民负责林木的看护,照料等工作。第三,政府利用行政调控等手段影响木材市场价格,维持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并对其种植树木的品种进行引导。 (4)私人力量的作用,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公司或组织与包括农民在内的社区为了共同获得林产品利益而建立合作关系,从而间接的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这种方式在许多地方受到了关注,在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以外的力量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正如上文所述,许多私人林业企业也开展有计划的林木种植活动,他们提供种苗委托农民种植,与农民签订合同到期如约收购林产品,这种方式不仅为企业自身带来了原材料,也为农民带来了切实的收益,更为当地带来了森林物质和生态效益。 (5)提高公众意识,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如美国森林组织的宣传和引导,使公众认识到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带来的好处,同时,提高公众意识还有其他很多的途径。例如,政府官员的带领行动能够感染公民的意识,菲律宾某城市的8万个居民,在参与一项大的再生林工程中意识到了都市林业所产生的好处。 三、对我国发展森林外林木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多,甚至超出了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造成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木材供求矛盾及环境恶化。而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木材供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都可有效缓解这一矛盾问题,同时,与森林资源相比,我国的森林外林木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另外,在我国,虽然平原林业和城市林业有一定的发展历史,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体系,也积累了相当的发展经验,但总体看,还存在森林外林木发展并没有引起国内高度重视;对森林外林木整体发展状况缺乏足够的认识;深入系统的相关研究较少;大量的技术和资源都用于森林资源清查中。对森林外林木的监测评估较为匮乏;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都严重滞后等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善我国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管理,促进其发展。 (1)应加强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和评估,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清查已经有较长的时间,而对森林外林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却缺乏全面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测体系或定期抽样调查制度,监控和评估城乡用地上森林外林木的动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估算森林外林木的各种效益,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另外,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清查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尤其需要地理信息系统和卫星图片等技术的应用,因此跨学科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就显得非常必要,应加大投入。 (2)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目前尚未对森林外林木资源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森林外林木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森林外林木管理、利用及保护方面立法还较为薄弱和不完善的状况,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森林外林木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3)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和制度。为促进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还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进一步明晰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所有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采伐利用制度,规范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公务员之家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鉴于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农区和城市社区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应加大对森林外林木重要作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和保护意识。 (5)加大研究开发力度。针对森林外林木开发利用现状,应加大对这一多样性资源的潜力和潜能进行开发与研究,以从森林外林木资源中获得更多可利用的价值。 林木论文:滥伐林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论文 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林木论文:林业补助与林木补偿制度分析论文 1.森林生态效益研究的误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尚无统一概念,但理论界的逻辑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没有从森林生态效益中获得经济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给森林所有者补偿;获益者是广大民众,民众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承担者。这一理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即理论上所说的正外部性,不能成为补偿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个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用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现象。不可否认,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态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问题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经营活动都应该获得补偿吗?否。有一个“阿凡提”的民间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发现有个卖羊肉串的摊贩与一个顾客发生争吵,阿凡提前去探问究竟:摊贩说顾客闻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应付钱;顾客说闻到肉香味是无意地、难以避免的,他没要求摊贩给他提供这种服务,两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则从顾客手中拿了几串钱放在手里,合手摇了摇钱让摊贩听到了钱的响声,对摊贩说:现在你听到了钱响,也应该向这钱的主人(顾客)付费,摊贩哑然。这则故事至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经营活动,并不一定要获得补偿。有人从庇古税(是针对负外部性)理论推断出,既然具有负外部性的经营者需补偿受害者损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受益者则需补偿经营者。实际上这一推理是不合逻辑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补偿、赔偿是以当事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前提的。具有负外部性的污染企业,明知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会给周围的民众造成损害而继续这种行为,给民众(环境)造成损害,民众是无辜的,损害是企业强加,为了公平、正义,甚至是为了资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产经营者给民众以赔偿;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产经营者所造成的损失(他本人认为应获而未获的报酬),获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为,他的获益是无意的,他对生产者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补偿。大家试想一下,假设我们创建一种制度,要求获益者,对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进行具有补偿,社会将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混乱局面:穿漂亮服装的女士要求见过她的路人补偿;种花草的主人,要求邻居补偿;饭店的主人要求过客补偿,这个社会岂不乱了套! 其次,森林生态效益(即生态产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无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还是西方经济学,均认为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森林生态效益是森林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它不能成为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衡量标准。同一件商品,对不同的人来讲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而价值基本相同,使用价值研究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而价值则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两者不能混淆。用森林使用价值替代法测算森林生态价值缺乏理论依据,人为地夸大了森林的生态价值。人们不仅要问,作为森林生态产品的购买者,你认可你们测算出的价值吗?我们不可否认森林生态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他的使用价值(即森林生态功能或效益)非常重要,这是森林的自然属性所具有的,即只要是森林,森林生态产品使用价值就在发挥作用,而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则不然,他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渐增加。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属较高层次的需求,是人们物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后的安全需求(按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安全需求高于生理需求),这里的需求是指具有购买力的现实需求。刀耕火种年代,人们的物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森林成为农业生产的障碍而被焚烧;新中国建国初期,森林成为满足人们物质需求资源而被大肆采伐,森林生态效益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反,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人们产生了较高层次需求——森林生态产品,特别是1998年那次水灾,更加剧了人们对生态安全的需要,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在不断提升。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怎么体现?理论上讲它取决于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目前理论研究往往高估森林生态产品价值,一方面是由于采用森林生态产品使用价值替代法,另一方面是因为用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理想需求代替现实需求,认为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巨大,正如周生贤局长所讲,就生态来讲,我国的森林一棵都不能砍。但现实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体现在人们愿意拿多少钱出来购买,即人们购买森林生态产品的能力,就目前我国经济实力来讲,这个能力还相当有限,森林生态产品现实需求还较低,所以森林生态产品价值不会太高。 由此可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由于存在明显的漏洞,造成理论混乱,就实践来看,尽管尚处于试点阶段,但收效甚微,我们有必要重新构建一套新的制度来弥补森林生态效益研究的不足。 2.构建林业补助、林木补偿制度体系 2.1林业补助 林业补助是指各级政府为促进林业发展,对营林主体所进行的各种经济性补助措施(包括补贴、信贷、减免税收减免地租等)。林业补助的目的是“助”,是促进林业发展;手段是“补”,是对营林主体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一种弥补。国家为了鼓励营林业的发展,必须利用经济杠杆,保证营林生产要素都能获得正常利润,否则这些资源就会配置到报酬高的非林行业,林业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 林业补助是政府干预林业经济的行政行为,政府为什么要干预林业生产行为呢?因为林业具有外部性,并且由于林业生产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地域广等特点,致使市场失灵,需政府采取补助措施,矫正市场失灵,促使市场配置营林生产要素的基础作用得以发挥,提高林木供给水平。 营林生产具有正外部性,能带来环境质量的改善,这一点是全国人民所希望的,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营林生产,促使营林生产要素(人、财、物)涌向林业生产,这样“山青水秀”的生态局面方能出现。采用“鼓励”一词而非“补偿”,一方面是因为营林生产的正外部性,不是获得补偿的充分理由;另一方面,是想强调政府对营林的补助是种奖励,是对政府所期待行为的一种激励。 有些学者认为之所以要给予营林业以补偿,是因为营林的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所以对营林业的补偿应等于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点牵强。首先,在有些情况营林主体有自身克服外部性的机制,如可以通过扩大企业规模,组织一个足够大的经济实体将外部成本或收益内部化,再者,科斯认为:只要产权已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那么交易的任何一方拥有产权都能带来同样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这表明,财产所有权一旦确定,政府就没有在外部性问题上进行干预的必要。其实,营林生产主体并不关心营林生产的外部性问题,他追求的是营林生产的回报率,正如卖烤肉的摊贩只考虑卖肉的盈利,而不在意肉香味的散发,种植花草的主人只在意享受种植花草的乐趣,不在意路人及邻居的观赏。所以鼓励营林生产时,不必过多的去研究营林生产的外部性,而应重点研究采取什么措施能使营林生产者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效果会更好)。其次,营林主体私人生产成本较高的真正原因在于各级政府的不合理干预。蒋海在比较广东农业投入产出率时,得出林业投入产出率低的结论。 但为什么会出现林业的投入产出率远低于同期农业投入产出率这一现象呢?不是因为林业的正外部性,而是林业的税费负担太重。大家知道农业的平均税率不超过10%,而林业税费率普遍高于30%,不少省份超过40%,部分地区竟高达75%以上,如江西崇义县林业税费率占到总收入的75.6%。正是由于巨大的税费负担,林农的投资回报率低,致使林农不愿投资林业。据茅于轼、唐杰的测算,如果林业税费比例能降低到15%,则营林的内部收益能提高到15.5%,造林就有一定吸引力;如果税费比率能像印尼、巴西、新西兰等国那样降低到5%,内部收益率就能提高到19.8%。这充分证明林业并非人们想象的弱质行业,林业发展的阻碍不在于营林生产的正外部性没有得到补偿,而在于不合理的税费抑制了营林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外林业发展的经验和国内林业发展实践,特别是林业生产特点,我们认为鼓励我国营林发展的林业补助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林业税费,致使其税费负担不超过农业平均税费水平;二是对营林生产进行适当的补贴,主要用于营林道路建设及增加公共设施,三是对营林生产实行较长期的低息贷款,以缓解营林生产周期长,资金占用量较大的困境,四是实行减免地租的土地政策,扩大营林生产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2.2林木补偿 林木补偿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向社会提供生态安全公共服务,限制、剥夺营林主体林木所有权行使所造成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营林主体造林的主要目的并非自用,而是通过林木交易获得利润,林木所有者处置林木,进行林木交易是林木所有权的直接体现。然而政府认为如果任由林木所有者自由地处置林木,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环境质量,所以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政府对林木所有权的处置设置了种种限制条件,如严格的采伐许可证制度,禁伐制度,这无疑限制了私人财产权的行使。法律上虽然承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加以限制,甚至剥夺,私人有服从的理由与义务,但对私人利益因国家社会而蒙受的损失、牺牲,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应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当代补偿学说有如下几种:(1)既得权说。认为私人林木所有权系合法取得,自然应予以绝对保障,保障公民生存权、财产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是因为公益之必须,使私人财产蒙受损失,亦应予以补偿,否则难以体现公正,维护、保障公民的既得权利。(2)特别牺牲说。德国学者奥托梅叶认为:使特定、无义务且无应课以该负担之特殊事由的人,造成其财产或人身损害,这就意味着为了国家或公益遭受了牺牲,那么这种牺牲不应由个人负担,而应由公众平均负担,办法是政府从公众税收中给作出牺牲者一定补偿。(3)公平负担说。这种理论认为,由于政府行为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故当一部分人或个别人因国家行为而承担的义务不同于他人时,政府应调整和平衡这种义务不均衡现象。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限制、剥夺林木所有权自由行使造成了财产损失,给林木所有者作出的这种牺牲,政府理应按照公平原则,对林木所有者予以补偿。 我国目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限制了林木所有权(如果长期不颁发采伐许可证则等同于禁伐制度)的行使,给林木所有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石光银的尴尬及类似石光银的成千上万营林主体目前的困境都是这一制度的牺牲者,严重阻碍了营林事业的发展。相反,国外大多采用林木补偿制度:日本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于被划为保安林的森林所有者要适当予以补偿,以保证其效益不至于因此而降低。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如林主的森林被宣布为防护林,或者在土地保养和自然保护区内,颁布了其他有别于公众的经营规定或限制性措施,因而对林主经营其林地产生不利,林主有权要求补偿。瑞典森林法规定:如果某块林地被宣布为自然保护区,那么该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将由国家予以充分补偿。由此可见国外林木补偿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林木补偿只有在政府限制、剥夺林木所有权行使之后进行;二是政府对林木所有权进行限制,剥夺是出于生态目的,为了公共利益;三是林木补偿数额以林木所有者因政府限制林木所有权行使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业补助,林木补偿的区别 林业补助、林木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三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其区别见下表:林业补助、林木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区别 判断一种制度设计好坏的依据是制度效益。法律经济学认为“效益”意味着资源分配达到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解决权利冲突的外在性问题,既可以用市场手段,也可以用政府手段,制度应能够促使人们做出有利于效率或效益优化的选择。比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业补助、林木补偿三种制度设计的优劣,我们不难发现:林业补助、林木补偿制度更能体现现代行政法的宽容、信任、激励、合作的人文精神,更注重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发挥,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坚定的理论基础。 林木论文:我国林木种苗业研究论文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林木论文:滥伐林木罪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林木论文: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森林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从世界范围来看,森林外林木作为一种林木资源,所发挥的作用却越来越明显,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在简要介绍森林外林木资源概念和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森林外林木资源发展及经验的介绍与分析,为我国今后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 1森林外林木 1.1森林外林木范围界定 森林外林木这一名词出现于1995年,20世纪80年代,随着非木质林产品和林木(尤其是森林外林木)在社会福利和环境方面的贡献得到广泛认可,森林外林木的重要性开始被各界人士所认识和了解。联合国粮农组织对这一名词的定义为:“生长在森林和其他有林地以外的林木”(此处“林木”主要指树木和灌木),包括生长在农业用地(含草地和牧场)、建筑用地(住宅和基础设施)和裸地(包括沙丘和裸岩),还包括生长在未能满足森林和林地要求的土地上的林木:①林地面积不足0.5公顷;②在原位生长到成熟时树高能够达到5米以上,但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不足5%的林木;③在原为生长到成熟后树高不能达到5米,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低于10%的林木,④宽度不到20米,且面积不足0.5公顷的防风林带和岸边缓冲区中的林木。 1.2森林外林木的效益 与森林相比,森林外林木与人类的联系更加紧密,从农林复合系统、农林牧复合系统到城市、社区林业等林木系统,到处都有森林以外林木的存在,近些年来,森林外林木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外研究表明,森林外林木在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减缓气候变化、供给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保护周边环境、改善田园景观、美化环境及减少贫困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森林外林木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木质林产品、燃料、食物、水果等,是农村居民食物、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在有些地区木材深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木材有很多也是来自于森林外林木资源。如哥斯达黎加森林外林木除具固碳的生态价值外,每年还为国内提供了一半以上的木材,据法国农民提供的数据,灌木篱每年可为法国提供440万立方米木材,而森林外林木年木材产量为450万立方米,同时,还可提供饲料和牧草,畜牧区的饲料树种在一些热带地区已经成为农业系统的主要贡献力量。环境效益方面,例如,农田上的灌木篱、小块林地。成片的树木,防风林等为大量动物物种提供了宝贵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场所,也为动物迁徙提供了通道,保持了当地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社会效益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城市森林有助于身体健康。缓解压力,并提供了良好的教育基地;在很多地方森林外林木具有文化价值,是文明和文化的一种象征和延续。 2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与经验借鉴 2.1总体情况 长久以来,森林外林木的价值和发展状况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许多地区的人们依赖森林外林木提供的林产品为生,但这些并未引起当地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重视, 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全球对森林外林木的认知和关注程度在逐步增加。一些地区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团体等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到发展森林外林木的行列中来。学术界也积极开展森林外林木的研究,包括其作用、潜能及清查评估方法等方面。联合国粮农组织已经在该领域制定出了科学规范的研究标准、体系等。 从全球层面来看。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许多地区尤其是少林或无林地区的人们为了满足当地乡村和城市社区对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需求,在土地边缘、家庭园地等种植树木;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政府和林业部门也逐渐开始大面积的森林种植活动,并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保护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由于森林外林木的不断发展,在全球森林覆盖不断减少的同时,一些地区的林木覆盖面积增加明显。 2.2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 印度种植和发展森林外林木有较长的历史,据记载,大约2500年前,佛教的创始人就宣布每个佛教徒必须种植一棵树并在五年内照料它。随后,历届印度王族都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在路旁植树,这些树木逐渐显现出了巨大的价值,为当地人民特别是贫困人民提供了重要的食物和薪材来源,人们开始在农场、田地边缘、庭院中植树,这些林木还成为人们膜拜的对象,蕴含了巨大的文化价值。 1979—1980年间,印度政府开展了社会林业项目,在国内大规模种植森林外林木,使得这一资源得到了迅猛的增长,其中35%—409 树木的种植通过政府分发树苗,由个人、团体组织等在私人土地完成。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公共土地一公路、铁路、运河旁等栽种林木,此次大规模的社会林业项目之后,印度林业部门又分阶段继续实施造林和再造林工程,一些地方部门将植树计划分配到个人,有效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私营公司和私人组织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当地的林业企业与农民签订协议,吸引农民在农场或家庭园地种植树木,并到期如约向农民收购木材和林产品,以满足企业自身对原材料的需求,这种方式引起了许多林业企业的效仿,大大促进了当地的造林进程。 2.3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的借鉴意义 综合来看,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特别是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林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总结如下: (1)森林外林木正在受到高度重视,森林外林木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关于这一资源的数据资料大量缺失。然而,上个世纪后期以来,为了更加科学的利用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加强了对这一资源的管理,突出体现在开始对其进行信息量化和评估,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森林外林木清查和评估体系,获取森林外林木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实地抽样,空中摄影,遥感,实地抽样和遥感结合,相关几个部门的二手资料等。其中,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实现:土地利用分类和绘图,林木覆盖的识别,以及林木特征的度量。卫星图片和区域照片适用于前两个阶段,而高清晰的卫星图片能够识别单一的树木并为大面积的森林外林木建立数据库,在印度,随着在森林外土地上大规模开展植树活动,有关部门实施了针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评估活动,并逐步探索科学的方法和途径,有效掌握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状况,将森林外林木与森林资源的发展动态变化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资源在印度林业中的地位。 (2)政府制度管理和立法。通过政府制度及法律的强有力手段能够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例如,肯尼亚政府鼓励在半城市化地区植树,并且砍伐树木会受到严格管理,同时,对森林外林木的管理需要并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分工,因为森林外林木可能涉及林业,园林,水利等多个部门,有序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才能够避免利益的冲突而使森林外林木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 (3)政府的政策扶持,第一,为了推动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印度林业部门将种苗免费发放给农民,鼓励他们在自己的土地边缘种植。第二,政府提供大量的科学扶持,帮助农民解决种植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农民负责林木的看护,照料等工作。第三,政府利用行政调控等手段影响木材市场价格,维持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并对其种植树木的品种进行引导。 (4)私人力量的作用,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公司或组织与包括农民在内的社区为了共同获得林产品利益而建立合作关系,从而间接的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这种方式在许多地方受到了关注,在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以外的力量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正如上文所述,许多私人林业企业也开展有计划的林木种植活动,他们提供种苗委托农民种植,与农民签订合同到期如约收购林产品,这种方式不仅为企业自身带来了原材料,也为农民带来了切实的收益,更为当地带来了森林物质和生态效益。 (5)提高公众意识,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如美国森林组织的宣传和引导,使公众认识到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带来的好处,同时,提高公众意识还有其他很多的途径。例如,政府官员的带领行动能够感染公民的意识,菲律宾某城市的8万个居民,在参与一项大的再生林工程中意识到了都市林业所产生的好处。 3对我国发展森林外林木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多,甚至超出了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造成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木材供求矛盾及环境恶化。而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木材供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都可有效缓解这一矛盾问题,同时,与森林资源相比,我国的森林外林木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另外,在我国,虽然平原林业和城市林业有一定的发展历史,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体系,也积累了相当的发展经验,但总体看,还存在森林外林木发展并没有引起国内高度重视;对森林外林木整体发展状况缺乏足够的认识;深入系统的相关研究较少;大量的技术和资源都用于森林资源清查中。对森林外林木的监测评估较为匮乏;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都严重滞后等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善我国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管理,促进其发展。 (1)应加强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和评估,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清查已经有较长的时间,而对森林外林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却缺乏全面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测体系或定期抽样调查制度,监控和评估城乡用地上森林外林木的动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估算森林外林木的各种效益,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另外,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清查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尤其需要地理信息系统和卫星图片等技术的应用,因此跨学科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就显得非常必要,应加大投入。 (2)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目前尚未对森林外林木资源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森林外林木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森林外林木管理、利用及保护方面立法还较为薄弱和不完善的状况,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森林外林木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3)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和制度。为促进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还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进一步明晰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所有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采伐利用制度,规范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鉴于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农区和城市社区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应加大对森林外林木重要作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和保护意识。 (5)加大研究开发力度。针对森林外林木开发利用现状,应加大对这一多样性资源的潜力和潜能进行开发与研究,以从森林外林木资源中获得更多可利用的价值。 林木论文: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林木论文:滥伐林木罪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业存在问题论文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林木论文:我国林木种苗业问题论文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