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探讨 一、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意义 (一)拓展创新思维 古诗词语言精炼但意蕴深长,能给读者留下广阔的想象与品味空间。小学生要真正理解诗词内涵,就必须发挥想象力,进行画面补充,体会诗中情感。学生在诵读诗词时,必须将脑海中存有的意向进行组合,这个再造过程就可实现想象力的锻炼,拓展创新思维。 (二)提高审美水平 古诗词中有很多描绘风景的词句,同时展现了音韵美和意境美,可以让学生受到美的熏陶,提升审美水平。小学生的审美体系尚未建立,而诗词的教学恰恰可以帮助学生建立审美标准,从诗句中获得审美感受,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审美观。 二、提升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质量的方法 (一)充分考虑小学生的年龄特点 新课程改革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在古诗词学习上的要求有所差别,教师要以新课改的要求为依据,充分考虑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知识接受能力,进行古诗词课程的设置。例如,教授李白的《静夜思》时,由于这是一年级的课程,教学时让学生掌握“疑”、“霜”、“望”等生字之后,大体领会诗中表达的思乡之情就可以了。较高年级的古诗词教学则要提高要求,例如四年级上册的《送元二使安西》,就要让学生熟知古诗的年代及作者背景,了解这是一首送别诗,让学生深刻体会诗中表达的浓浓友情及临别不舍之情。还要了解“元二”这种古人特殊的称呼方式,拓展学生知识面。在五六年级阶段,就要注重提高学生的古诗词分析能力、想象能力及表达能力,指导学生领悟诗歌意境。 (二)鼓励学生通过诵读感悟意境 古诗词语言精练但意味深长,需要学生通过反复的诵读来体会个中趣味。诗词诵读也不能盲目进行,教师应给予合理的引导。首先带领学生找出古诗词的诗眼,以此为中心感受诗句肌理,引导学生感悟个中内涵,然后富有情感地进行诵读,使诗歌意境直达学生内心。在教师的指导之下,学生的诵读会更加有目的性和画面感,对诗词的理解也更加透彻,因而鼓励学生进行大量诗词诵读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 (三)为学生创造丰富的情感体验 古诗词的意向深远,对于部分理解起来较为困难的诗词内容,教师要注意加强情感引导,让学生们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来体会诗中情感,再现诗中描绘的形象,真正地走进诗中。学生与诗词作者产生情感共鸣,在记诵和理解时就会更加容易。例如,白居易的诗《忆江南》描绘了江南的秀丽风光,表达了作者对江南生活的深深思念。诗中“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两句是为经典,教师要让学生感受到作者笔下江南的美景,可以先让学生描绘自己眼中的江南,想象春日里的江上风光。学生凭借经验在脑海中建立景象之后,教师再开始进行诗中语句的分析,学生更容易体会作者情感,在记诵时更具记忆点。 (四)启发学生联系实际进行创新 作诗是诗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以某一事件为原型,进行情感抒发的一种文化活动,从每首诗中都可以找到生活的影子。教师要利用好这一点,在进行古诗词教学时带领学生找到诗中与现代生活的重叠部分,启发学生进行创新,提升学生的感悟能力、创造能力和语言运用能力。以李白的《赠汪伦》为例,诗中表达的是对好友汪伦前来相送的感激之情,是对情谊的赞颂,而学生之间也有真挚的友情,教师可以让学生们以这首诗为范本进行诗词创作。班中孙磊和张鹏是一对好友,孙磊的创作是:孙磊乘车将欲行,忽闻车旁叮嘱声,铁路绵延千万里,不及张鹏送我情。通过创作,学生对诗中情感体会得更加深刻,创新能力也大大提高,这就是古诗词教学的成功。 三、结束语 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对提升小学生语文素养意义重大,作为语文教育者必须正视现阶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看到古诗词教学的积极作用,用更加合理有效的手段来进行古诗词的讲授,使古诗词的作用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作者:陈和鸣单位:漳浦县石榴中心学校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浅谈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策略 摘 要:古诗词是我国文学宝库中的奇葩,古诗词的学习是小学语文教学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让学生学习古诗,既是传承中华文化的需要,也是学生学习语言的需要,更是积累与感悟的需要。针对古诗词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运用合理的教学方法,改正不足,完善教学体制。 关键词:小学语文;诗词赏析;策略 古诗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是学生近距离接触、感受中华文化的一个窗口。在小学语文古诗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注重提高学生的语文成绩,对于古诗词的讲解也停留在知识点上,单一地要求学生背诵,导致学生对于古诗词的学习出现恐惧心理,不能静下心来认真学习。在对低年级的古诗词讲解中,教师过分注重背诵和生字教学,将理解诗词的优美意境抛到一边,学生往往学会了生字,但是对诗词的含义理解表现为蜻蜓点水。下面,我就小学古诗词教学谈一谈自己在教学实践中的做法: 一、欣赏朗诵,理解背诵 处于小学阶段的学生,其思维处于正在发展的阶段,而这个年龄段的学生记忆力也处在最强的阶段。在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中,教师应要求学生加强对于古诗词的背诵和朗读。并引导学生在古诗词学习过程中对古诗词的理解更加深刻,真正了解古诗词的文化。除此之外,教师还应注重学生对于古诗词的积累,而背诵往往就是学生积累古诗词的最好方法。因此,欣赏朗诵,理解背诵,能够使学生在学习小学语文古诗词的同时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教师的示范朗诵对学生理解诗词具有很大的帮助,重视朗诵是诗词教学的根本。古诗词都有严格的韵律,读起来朗朗上口,行云流水,熟读还可以促进背诵。 二、合理联想,深入理解 古诗词之所以十分美妙,是因为其运用了精练的语言而创造了生动的意境,营造出作者当时的氛围,让读者进入遐想之中。在小学语文古诗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对于古诗词意境的重现,加深学生对于古诗词的理解。此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可以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以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比如,在教学叶绍翁的《游园不值》时,其中“小扣柴扉久不开”,给学生制造了想象的空间,为什么敲不开门呢?教师可以让学生设想一下,诗人敲不开门的原因是什么。学生开始积极探索这个原因,是外出了,还是在院子里干活没听到敲门声。“一枝红杏出墙来”一句,为什么只看到一枝红杏?院子里还有什么景色?学生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阅历,逐一想象院子里的景色:生长茂盛的蔬菜,开满鲜花的果树,还有一群群的蜜蜂在采蜜,花间还有蜻蜓和蝴蝶的身影,一片春意盎然的景色。在这样的想象过程中,一方面发挥了学生的想象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学生的思维能力,而且在交流的过程中,还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为学生的写作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三、创设情境,多向体验 “情境教学是把教材内容与生活情境联系起来,使学生身处具体情境中,通过各种感官获取信息,从而获得生动的形象、丰富具体的知识,激发真的情思,学到活的语言,充分发挥非智力因素与智力因素的协同作用,提高学习效果。”在古诗教学中运用情境教学可以使学生获得更感性的认识。小学生年龄较小,抽象思维能力较弱,要使学生领会诗的意境,教师在教法上应特别注意直观教学,运用语言、教具启发学生想象。凭借丰富的想象,用夸张、对比等手法,创造出生动、感人的艺术画面,表达诗人的思想感情,是诗歌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古诗教学中可以让学生依据诗意作画,也可以由教师进行深情的范读,帮助学生去体会古诗中的诗情画意。 四、联系生活,运用诗词 中国的古诗词都来源于诗人的真实生活,能够体现诗人当时的真实感情。因此,在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将古诗词的教学与实际生活结合起来。贺知章的《回乡偶书》是一篇描写诗人回故乡的情景的诗,在教学时可以联系生活中的具体实例,理解诗词的写作佳境。学生根据生活中的经验具体理解这句诗,儿童或者更大一点的时候离开了家乡,是什么原因促使离开家乡的,为什么回来,如今回来的情形又是什么样,乡音和鬓毛都说明了什么。这样激发了学生对生活经历的回顾,在回顾的过程中,学生可以更好地感悟诗词意境。 五、拓展延伸,感悟意境 培养小学生的审美能力,帮助小学生感悟古诗词描绘的意境是F阶段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重要宗旨。教师只有指导学生感受古诗词中的意境美,才能调动小学生主动探索、积极参与教学活动的兴趣。因此,在古诗词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侧重拓展延伸,借助古诗词完成对小学生的思想教育。古诗词的题材广泛,但是一些作者由于生活的年代较为相近,所表达的思想大体相同。所以,教师可以对相同题材或者相同感情的古诗词进行总结归纳,进行对比教学,便于小学生理解诗词的含义和其中的意境。除此之外,小学语文课本中只是收集了一系列作品中的一首。例如古诗词《浣溪沙》就有不同的版本,教师在讲解晏殊的《浣溪沙》时可以将苏轼的《浣溪沙》同时给出,做拓展练习。这样不但能拓展学生的课外知识,还能让学生了解不同诗人的作诗风格,对诗的内容有更加完整的理解。除此之外,为了帮助学生感悟古诗词,营造的意境,增强教学效果。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通过视觉、听觉相结合的方式将古诗词营造的氛围直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又能提高小学语文古诗词课堂教学的效率。 总之,优美的诗词、深刻的内涵、高远的意境、流传的佳句、精湛的语言,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引导学生发现美、欣赏美,是师生共同成长的大课堂,这是最令人欢欣鼓舞的古诗教学。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育才中心小学)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策略探究 摘要:古诗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灿烂文化的传承是基于对古诗的热爱,对诗人的敬重之上的。古诗是我国中华民族文化史上的瑰宝,千年沧桑,经久不衰。在进行小学语文古诗词的教学过程中,古诗词教学方式已经成为影响教学效果的关键。因此,教师应当加强对小学语文古诗词的教学方式的探讨,对整体古诗词进行详细解析,将枯燥的古诗词作为一种生动形象的文学艺术展现在学生的面前,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本质上提高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效果。 关键词:小学语文 ;古诗词 ;教学方法 1.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存在的问题 在小学语文古诗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注重提高学生的语文成绩,对于古诗词的讲解也停留在知识点上,单一地要求学生背诵,而忽略了学生对于古诗词的理解。因此往往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并不能体会到古诗词的真正意义,导致学生对于古诗词的学习出现恐惧心理,不能静下心来认真学习。低年级的古诗词讲解中,教师过分注重背诵和生字教学,将理解诗词的优美意境抛到一边,学生往往学会了生字,但是对诗词的含义理解表现为蜻蜓点水。 2.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改进策略 2.1 欣赏朗诵,理解背诵。处于小学阶段的学生,其思维处于正在发展的阶段,而这个年龄段的学生记忆力也处在最强的阶段。在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中,教师应要求学生加强对于古诗词的背诵和朗读。让学生在朗诵古诗词的同时注入自己的感情,理解作者写作的心态,这能够使得学生在古诗词学习过程中对古诗词的理解更加深刻,并真正了解古诗词的文化。除此之外,教师还应注重学生对于古诗词的积累,而背诵往往就是学生对于古诗词积累的最好方法。因此,欣赏朗诵、理解背诵,能够使得学生在学习小学语文古诗词的同时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小学阶段的古诗词,多数是七言绝句和五言绝句,头联、颈联、尾联应怎样读,需要教师给予很好的指导。教师的示范朗诵对学生理解诗词具有很大的帮助,重视朗诵是诗词教学的根本。古诗词都有严格的韵律,读起来朗朗上口,行云流水,熟读还可以促进背诵。 2.2 合理联想,深入理解。古诗词之所以十分美妙,是因为其运用了精炼的语言而达到了生动的意向,营造出作者当时的氛围,让读者进入遐想之中。在小学语文古诗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对于古诗词意境的重现,加深学生对于古诗词的理解。此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可以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以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比如,在教学叶绍翁的《游园不值》时,这是一首著名的描写春天景色的诗词,作者从侧面描写了春天的景色。这里的"小扣柴扉久不开",给学生制造了想象的空间,为什么敲不开门呢?教师可以让学生设想一下,诗人敲不开门的原因是什么呢?学生开始积极探索这个原因,是外出了呢?还是在院子里干活没听到敲门声呢?这样一来激发了学生的想象力。"一枝红杏出墙来"一句,为什么只看到一枝红杏?院子里还有什么景色?学生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阅历,逐一想象院子里的景色:生长茂盛的蔬菜,开满鲜花的果树,还有一群群的蜜蜂在采蜜,花间还有蜻蜓和蝴蝶的身影,一片春意盎然的景色。这是"一枝红杏出墙来"引发的思考,由点想到面,由一只杏花想到了院子里看不到的满园春色。在这样的想象过程中,一方面发挥了学生的想象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学生的思维能力,而且在交流的过程中,还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为学生的写作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3.联系生活,运用诗词 中国的古诗词都来源于诗人的真实生活,能够体现诗人当时的真实感情。因此,在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将古诗词的教学与实际生活结合起来,让学生对古诗词的学习充满欲望。在教学贺知章的《回乡偶书》时,这是一篇描写诗人回故乡的情景的诗。可以联系生活中的具体实例,理解诗词的写作佳境。"少小离家老大回",什么是少小、什么是老大?学生根据生活中的经验具体理解这句诗,儿童或者更大一点的时候离开了家乡,是什么原因促使离开家乡的?为什么回来?回来做什么?如今回来的情形又是什么样?当年的小孩在今天的小孩子眼里是什么形象?村里的孩子怎样和诗人打招呼的?说明了什么?乡音和鬓毛都说明了什么?这样激发学生对生活经历的回顾,回顾的过程中,学生可以重拾生活的精彩片段,更好地感悟诗词意境。在学生的学习道路上,小学是一个关键的阶段。小学语文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文学素养,尤其对于古诗词教学来说,利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可以直接提高学生对于古诗词学习的积极性,并使得学生的小学语文成绩得到提升。 4.课外拓展,诵读结合延伸知识 教师在对小学生进行古诗词教学的过程中,要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对学生布置相关的课外拓展内容。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课外拓展内容主要包括诵读、类似古诗词学习、诗人其他古诗词学习三方面。 诵读是小学古诗词教学的一项基本要求,通过学生诵读古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对古诗的课后感知,巩固学生学到的古诗词知识,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例如在进行《师说》学习的过程中,教学课本对其背诵段落进行明确要求。学生在对《师说》一文要求背诵的部分进行课后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诵读可以有效提高θ文的整体了解,提高对师者的认识。 诗人其他古诗学习主要是对同一诗人一系列古诗进行分析和研究,对诗人的整体古诗进行观察,研究诗人的诗风和主要思想感情。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实践与思考 唐诗宋词属于古代文赋中的精品,语言精美、意蕴深刻,具有很强的生动性和表现力。尤其小学语文教材(课外读物)中的古诗词,颇具“春秋笔法、微言大义”的文风特点,是开展语言文字训练和学生人文教育的良好题材。然而,毕竟古诗词距今甚远,其语法、平仄等重要元素亦是“曾经沧海”,它也就自然成了小学语文教学中的重难内容。笔者拟就自身的教学实践与思考,浅谈一些抛砖引玉之论。 一、古诗词教学须坚持以“读”为本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吟诗也会吟。”由此可见“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正是“读”,自古以来一直享有“教育之本、学习之母”之誉。小学古诗词教学更应“以读为本”。初读时,要求学生对照拼音,划出生字,做到读准字音,不误字、不少字、不倒字,且要正确流利。自读后,指名个别学生大声朗读,并开展伙伴之间的相互评议,以有效纠正并指导一些读错的字词。接着由教师先范读后领读,让小学生从声情并茂中获得熏陶,让他们的耳、脑、口、眼等在绘声绘色中得到协调性活动。在范读和领读环节,一定要注重诗词句的应有停顿和节奏,认真读出韵律和感情,让学生从中感受到古诗词的语言美、节奏美和音律美。最后,引导学生变换多种朗读形式,如个别读、分男女读、小组读、集体读、轻声读等。让学生在灵活变换中充分感受“读”的乐趣,并且在提高朗读能力的同时更好地感悟诗词的意境。几番下来,每生朗读量应在20遍左右,他们越读越有兴致,越读越有滋味,绝大多数达到了熟读成背的地步。如此这般的古诗词朗读教学,扎扎实实、形质俱丰,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 二、古诗词教学应当是“由意境到精华” 就古诗词教学而言,“欲求精华,必由意境”。欣赏意境不能搞得抽象,必须借助相应的情境来完成,这对于心智发育稚嫩的小学生来说尤为如此。比如,创设语言情境转入意境:教学《望庐山瀑布》时,笔者采用了“起兴点拨法”。首先是猜谜语活动――“悬崖挂块大白布,千人万人捉不住。好似千军万马吼,疑是银河飞下谷。”以此激发学生对瀑布的兴趣;接着导读回忆《瀑布》,让学生受到语言情境的感染而进入瀑布的诗境;然后顺理成章地导入到李白的这一“瀑布”诗。再如,紧扣语言赏析进入意境:王安石在创作《泊船瓜洲》一诗时,就第三句“春风又绿江南岸”中的“绿”字,先后用过“到”“过”“入”“满”四个字,他都感觉不满意,后来在灵动之下终于寻得一个“绿”。笔者把这个故事讲给了学生,他们听得津津有味。然后引导全班对王安石为什么独宠“绿”字进行了讨论,作者不仅写出了“春来了”,而且把春天为江南岸披上绿装的这一动态过程写“活”了!在如此的语言情境中,学生们获得了美妙的意境,也汲取了诗中的“精华”。此外,我们还可引导学生通过“以图配诗”来感受意境,通过“想想漫游”来深入意境。既符合小学生的认知规律,又能活跃他们的形象思维和逻辑思维。 三、古诗词教学多讲求“朦朦胧胧才是美” 众所周知,在古诗词的遣词造句中,有一些为了追求它的韵律美而在形式上是勉强为之。比如,陆游《示儿》中的“家祭无忘告乃翁”,其中“无”通“勿”;李曾伯《八声甘州(癸丑生朝)》中的“山林下,相将见一,舍我其谁”,其中“舍我其谁”就是倒装句式。诸如这里的“通假字”“倒装句式”等现象与今天的白话文基本不同,也几乎不见了。还有如古诗词中的押韵、平仄等知识点因素,在教学中只要让小学生“知其然”即可,无需作出过多的要求,否则它的“超形式美”就会让小学生因“压力山大”逐步地敬而远之。另外,许多教师为了让小学生“明诗词意”,要求他们把古诗词尽量地翻译成现代的白话文,并且要“词句落实”。其实这大可不必,也不太可能做到。如杨万里《宿新市徐公店》中的“飞入菜花无处寻”,其中“无处寻”――究竟是黄蝶飞入菜花丛中真的找不到了?还是由于黄蝶和菜花颜色相同而一时难以寻找呢?这恰好为小学生提供一种相互争论、自由想象和保持个性的契合点。在小学古诗词教学中,教师有时候“难得糊涂”比“落实到位”要更好一些。有人呼吁“把我的美丽还给我”,正是在强调这种“朦胧美”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最后,“诵读感悟经典诗词,传承民族优秀文化”――这既是教师应尽的义务,也是不容推卸的时代责任。我们以“教书育人”为天,同时是社会文明的传承者,应为之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石桂淑,山东淄博市张店区祥瑞园小学教师。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的古诗词教学探讨 摘 要: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沉淀着属于自己的文化底蕴,而古诗词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刻的内涵与深远的意境,蕴含着丰富的人文哲理,是小学生学习古典文学的启蒙教材。在小学语文中实施古诗词教学,可以让学生充分了解与继承发扬我国的古典文化,感受其中的哲理美、意境美、情感美、语言美,陶冶思想情操,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提高,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本文就对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的古诗词教学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新课改;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逐渐深入,对小学语文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再只要求学生掌握知识,还要灵活运用知识,促进素质与能力的全面发展。古诗词作为优秀的中化文化,对其进行系统的学习,能够深入理解中华文化的发展历程,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鉴赏能力,为学生语文素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在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中,教师要积极发展教学中的问题,制定科学创新的教学方法,保证课堂的趣味性与高效性,进一步推动古诗词教学。 一、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意义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象征,古诗词是汉语言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由于古诗词象征着人的文学素质和文化修养,必须要从小学阶段出发,加强语文古诗词教学,使学生的古诗词文化素养得以提高。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历史悠久,在古诗词中包含着诗人的抱负,蕴含着诗人的情怀与情感,象征着诗人的文化素养及风格,只有传承古诗词文化,才能发扬中国文化。通常古诗词具有韵律美和丰富的情感元素,平仄押韵、对仗工整,寄托着诗人的抱负、思想、情感,在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中应该规范学生对古诗词的运用,确保语言的精炼度,促进古诗词教学质量的提升。由于古诗词涉及较多的题材类型,如送别诗、怀古诗、爱国诗等,为了强化文化素养,学生应该及时积累古诗词素材,丰富自身的情感与文化知识,陶冶情操,以便准确理解古诗词。 二、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策略 (一)科学创设古诗词情境 诗人对事物的一种表现方式就是古诗词,在小学语文中实施古诗词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在脑海中构建古诗词的情境,对古诗词的画面美进行感受与体验。如学白的《望庐山瀑布》时,由于整首词都是诗人李白描绘的自己眼中的庐山瀑布,这时教师可将诗中的画面向学生进行描绘,使学生感受诗人的独特视角,体会庐山瀑布的壮观及雄伟。又如讲解贺知章的《咏柳》时,该诗描绘了春日里的柳树,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想象美丽的春柳图,然后带有感情地进行描绘,增强诗词中画面的生动感。 (二)合理运用多媒体技术 古诗词的抽象性较强,而小学生缺乏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如何将抽象的古诗词变得更为具体,已经成为古诗词教学中的重难点问题。多媒体技术作为一种教学辅助工具,集视频、图片、声音、动画等于一体,可以使平面化的知识变得更为立体化,直观形象地呈现相对抽象的知识,因此教师可以在古诗词教学中合理利用多媒体技术,以便学生理解和记忆。如讲解李白的《赠汪伦天》时,教师可以解读一些关键性的元素,利用多媒体技术动画展示与诗词相关的情境,从而增强学生对该诗词意蕴的把握,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能够对古诗词内容进行直观感受,体会诗人的质朴情怀和细腻情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记忆。值得注意的是,多媒体教学过程中不能只将其重点放在古诗词讲解层面,还要从信息时代的特点出发,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制作学生感兴趣和喜欢的动态图片,在不违背教材内容的前提下对诗词展现形式进行创新,提高教学效果。 (三)积极钻研教材 由于古诗词的年代相对久远,诗人的情趣爱好、文化教养和社会经历与现代人存在明显的不同,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应准确把握古诗词的情感,全面了解写作的背景。如有人认为辛弃疾的《清平乐・村居》中“醉里吴音相媚好”是指老人喝酒后讲话带着醉意,也有人认为是词人带着醉意,一般讲解时可以结合词人的生平及写作背景来将其理解为后者,这样方可体会词人对黑暗官场生活的憎恶以及对农村愉悦生活的向往。 (四)准确分析文章情感 有些古诗词寄托着诗人的思想情感,教师整体分析古诗词时要引导学生感受诗人的情感,帮助学生更好地记忆和理解。以曹植的《七步诗》为例,诗人借用豆子和豆茎比喻自家亲兄弟,用诗句“本是同根山,相煎何太急?”道出自己为难的处境和对骨肉相残的愤恨。教师在具体讲解时应从曹植的背景出发,深入分析诗词的内涵与情感,即诗人借助《七步诗》表达对当时社会统治的不满。 (五)注重古诗词的朗读 古诗词诵读作为多个器官协调运动的过程,学生可以在诵读中反复揣摩和作者的思想情感,对古诗词的意境美和情感进行体会,做到引吭朗诵古诗词。小学语文古诗词中涉及许多富有美感的句子,让学生通过吟诵的方式进行重点朗读,更好地感受古诗词的文字美。如《小儿垂钓》中的文字相当优美,学生在朗读中可以想象稚嫩的孩童在水边垂钓的画面,感受孩童的天性与童趣,通过遥招手、侧走、蓬头稚子等感受诗人文字的美感。又如学习王维的《山居秋暝》时,学生可以通过朗读体会诗句中传递的美:在新雨洗礼下树木茂密的山间更加幽静,秋风袭来、夜幕降临,带来一阵阵的凉意,皎洁的月光照在清澈的小河山,山石上的泉水淙淙流淌,刻画着山间秋雨后的晚景。 三、结束语 古诗词的文化精深且历史悠久,是小学语文教学中的重要内容,在语文古诗词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科学创设古诗词情境,合理运用多媒体技术,积极钻研教材,准确分析文章情感,注重古诗词的朗读。这样才能使学生准确理解古诗词的情感与含义,充分感受古诗词传递的情怀与美感,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和鉴赏力,提高古诗词教学的有效性,让学生在文化的熏陶下自由快乐地成长。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提升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有效性的策略探究 摘 要: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深,灿烂辉煌,古诗词是文化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中华民族的精神、气节都在文化中显示出来,在小学语文教育中诗词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要从细微处着手,优化小学古诗词教学。 关键词:提升;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效率 古诗词是我们民族文化的瑰宝。仔细玩味异彩纷呈的古代诗词,便觉民族的烙印尤为明显和深刻。古诗词意蕴深刻,情感丰富,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不言而喻。然而在现实中,古诗词教学仅仅停留在“解释”的层面上,以致原本完整和谐、充满活力的诗词艺术在教师逐字逐句的解说中成了枯燥的文字符号,其中所蕴含的意境美也消失殆尽。 一、古诗词教学存在的问题 提起古诗词教学,相信大家都有一个感受:这短短的几十个字,教起来可不那么容易。就是平时的一次公开课上,也极少有老师选上有关古诗词教学的课。也许,是我们大家不够重视,觉得一首古诗词就这么几十个字,信息量太少,不屑一教;也许,古诗词真的很难教,这样的课堂太难“出彩”了,大家都不想吃力不讨好。于是乎,在古诗词教学上,大家几乎都怀着一种“欲说还休,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的无奈。那么就来个老三套吧:先是简单介绍一下诗人、诗歌背景;接着逐字达句地讲解意思;然后拿出我们自己事先概括好的“这首诗(词)表达了诗人什么样的感情”这样的一个标签给诗词贴上;最后布置学生回去把这些都背熟了。这样,一节古诗词课的教学任务就算“胜利地落下帷幕”了。孰不知,这种枯燥、机械、琐碎的教学方法有两个弊端:一是削减了诗人“以诗言志”所提供的令人无限遐想的广阔空间,二是压抑了学生的思考潜能,取代了学生思维的自我操练。长此以往,不但古诗词所蕴藏着的美感会被扫荡殆尽,而且学生学习语文的情趣也将深受影响。此外,在小学语文古诗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注重提高学生的语文成绩,对于古诗词的讲解也停留在知识点上,单一地要求学生背诵,而忽略了学生对于古诗词的理解。因此往往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并不能体会到古诗词的真正意义,导致学生对于古诗词的学习出现恐惧心理,不能静下心来认真学习。低年级的古诗词讲解中,教师过分注重背诵和生字教学,将理解诗词的优美意境抛到一边,学生往往学会了生字,但是对诗词的含义理解表现为蜻蜓点水。 二、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改进策略 (一)激励学生欣赏朗诵,理解背诵 我们都知道,在中国语文教学的传统经验中,“读”是第一大法,而小学古诗词的教学更要注意激发学生诵读的兴趣,扎扎实实地引导学生诵读。处于小学阶段的学生,其思维处于正在发展的阶段,而这个年龄段的学生记忆力也处在最强的阶段。在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中,教师应要求学生加强对于古诗词的背诵和朗读。让学生在朗诵古诗词的同时注入自己的感情,理解作者写作的心态,这能够使得学生在古诗词学习过程中对古诗词的理解更加深刻,并真正了解古诗词的文化。除此之外,教师还应注重学生对于古诗词的积累,而背诵往往就是学生对于古诗词积累的最好方法。例如:在观看插图引入《清平乐・村居》时,可让学生背诵高鼎的同名诗《村居》;当学生描述到“大儿子在田间锄草”时,可引导学生吟诵《锄禾》;当学生描述到“小溪里开满了荷花”时,相应引导学生吟咏《江南》。因此,欣赏朗诵,理解背诵,能够使得学生在学习小学语文古诗词的同时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 (二)引导学生合理联想,增强兴趣 古诗词之所以十分美妙,是因为其运用了精炼的语言而达到了生动的意向,营造出作者当r的氛围,让读者进入遐想之中。在小学语文古诗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对于古诗词意境的重现,加深学生对于古诗词的理解。此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可以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以激发学生的想象力。例如,李白的《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这是一首送别诗,前两句叙事,说明友人孟浩然赴行的地点时间。后两句写景,是一幅由船帆、晴空和长江水组成的景物画面。四句诗组合成为一个整体,表现友人辞别黄鹤楼,乘坐孤帆一叶,沿江东去的情景。这是诗中直接描绘的实境。在这幅送别的实境里,我们见到了客人,没见到主人;读到别离的行动,没有读到一个字眼直述离恨另绪。但是,只要细细吟咏,张开灵魂的眼睛去看,这孤帆、碧空、这楼台、江水,是景语,又都是情语。学生的学习道路上,小学是一个关键的阶段。 (三)利用信息技术与古诗词教学的整合,丰富古诗词教学的内容 教学内容是教学过程中传递的教学信息,使学生获取知识、培养技能、发展能力的主要源泉。信息技术与古诗词教学整合使教学内容发生了显著变化。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古诗词教学内容更加广泛。一方面,信息技术成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成为教师和学生必须掌握的现代化教学工具;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拉近了课堂与世界之间的距离,教学内容不再局限于课本,学生可以随时从网上等获取自己感兴趣的知识。比如学生可以利用最常用的搜索引擎“百度”,方便地了解作者情况与写作背景,“知人论世”便于准确把握作品主题。再如在学习陆游《十一月四日风雨大作》时,了解陆游满腔爱国之心,还可以很便捷地搜索到他的其他作品如《游山西村》等,了解他的热爱农村生活的另一面。当然,信息技术的运用还扩展了学生获得知识的渠道,便于学生课后进一步学习,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了学习的自由。网上丰富翔实的声像图文资料,是古诗词教学取之不竭的源泉。如:古诗词的诗人或者词人于我们的学生相隔甚远,而且我们也明白,每个文人也都有他们的特点、特色,为了更好地拉近学生与诗人或词人的距离,为了更了解诗人或词人,当然更为了激发学生学习古诗词的热情,每教一首古诗词,只要是诗人或词人是刚接触的,我总是会引导学生上网收集他的资料,让学生了解一些文人的生平简介、作品等,这对学好古诗也做好了前期的准备。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新课标下小学语文古诗词人文教育研究 摘 要:中国传统人文教学文化历史悠久,在传统古典教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上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中国古诗词文化的发展曲折多变,不同时代的发展背景催生了不同特色的诗词底蕴。新课标对小学语文古诗词人文教育提出了更高的发展任务。基于此,对学生人文素养培养的重要性进行细化分析,并提出优化古诗词人文教育的有效路径,以期借此促进学生人文素养的提高。 关键词:小学语文;古诗词;人文教育 小学语文古诗词人文教育中,教师需要通过对古诗词的讲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古代诗人作词作诗的目的有很多种,有的是抒发相思之情,有的是抨击社会现实,还有的是为了抒发爱国情怀而作诗作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每一首诗的背后都与当时的文化背景有一定的联系。这些古诗词中孕育着一定的人文情怀,为了将这些文化底蕴与人文情怀不断传承,就需要在当代小学语文教育中对古诗词文化进行剖析,进而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伟大的情怀。 一、新课标下学生人文素养培养的重要性 1.促进学生感悟自然能力的培养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诗人在表现个人的内心情感时较为隐晦,往往通过隐喻的方式表达个人思想。很多爱国主义诗人在抒发自身的爱国情怀时,往往会添加对美丽自然景观的描述。小学生的内心世界无法达到诗人那样的丰富,便会通过空间想象能力来勾勒出诗中的自然情景,通过自然情景的想象使学生对自然感悟的能力得到培养。 2.培养学生的思维创造力 古诗词人文教育中所展现出的思想文化都是当时社会背景与诗人自身心理的反映,其中蕴含着诗人写作时的心情。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对古诗词进行教学,能有效地让学生领会到诗人当时的心境,让学生在空间想象的过程中使自身的思维创造力得到提高。久而久之,学生便会在诗人所宣扬的情感中被感化,逐渐形成古诗词中诗人的良好修养,对一些爱国情怀和人生哲理进行创造性的感悟,进而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 3.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小学诗词课程资源涉及历史、科技和文化,这些课程资源中也包含着各个时期的文化。强化小学人文素养教育,能够将古诗词中人文素养中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进行渗透,进而让学生在学习古诗词文化时使自身的思想观念得到矫正,让学生在学习古诗词文化时形成全新的经验与理念,做到有所思、有所感和有所悟。 二、新课标下优化小学语文古诗词人文教育的有效路径 1.融入古诗词的背景文化,强化学生人文情怀的感受 我国小学语文教材中的古诗词选材都是经典古诗文化,每一首诗词的发生背景都有极大的差异性。古诗词的表面文字抽象、难懂。学生在学习古诗词的过程中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望,为此,教师在古诗词中要尽量将每首诗词的文化背景进行讲解,让学生从诗词讲述的故事中进行深入学习。当学生对每首诗词的背景文化有一定了解之后,便能更加准确地体会当时诗人作诗时的心情,进而透彻地了解古诗词所表达的文化内涵。教师在进行古诗词教学时,一定要组织好相关的语言,确定科W的教学目标,并强化学生对人文情怀的感受。 教师在对小学语文六年级的古诗《别董大》进行教学时,学生只能对其中的“千里黄云白日曛,北风吹雁雪纷纷”进行字面理解,而不明确高适对景物的描写是出于什么原因。为了让学生更加明确此诗的深层内涵,教师便可以将《别董大》的故事发生背景进行简单陈述,使古诗词的背景文化留在学生的脑海中,并按照 由大到小的方向进行介绍。例如,教师可以先告诉学生这是一首送别诗,之后再详细地介绍。如此一来,学生在详细的文化背景下便明确了古诗的产生背景,使学生的人文情感得以强化。 2.创设生活情境,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情境创设的教学方式在我国语文教育中的应用极为广泛,学生能在教师所创设的情境中提高学习兴趣。古代诗人在进行作诗作词时,往往会融入个人的生活感受,然而其所描述的生活又高于其生活。通过情境创设的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第一,导入情境,教师在对《商山早行》进行教授的过程中,可以将创设出的情境定位在烟雾蒙蒙的早晨,通过各种动物的叫声打破宁静,这种画面感十足的情境能让学生身临其境。第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鉴于之前情境的创设,学生便会迫切地想知道为什么早行?要去哪里?这种求知欲望便会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教师要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让学生对创设的情境进行感悟,进而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商山早行》是唐代诗人温庭筠所著,虽然唐代离我们的年代已经很久远,但通过情境的创设能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受,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激发,学习效果也十分明显。 3.对古诗词的诗句细化解析,提高学生文化情感 对于学生而言,古诗词中的诗句十分抽象,但从字面的理解很难明确诗词中所表达的中心思想和内涵。这是因为古诗词是诗人通过文字的浓缩形成的,在诗词的制作中,很多诗句还采用倒装的方式进行组合,并对一些潜在的含义进行省略。这正是学生在学习古诗词中的障碍。为此,教师必须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对古诗词进行讲解,对诗句进行细化解析时要具有针对性,进而使学生对古诗词形成正确的理解。 比如,教师在对李白的《赠汪伦》进行讲解时,要对诗句进行细化解析,让学生体会到诗句中抒发的友情。同时,教师也要对“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的自然景物进行分析,让学生在深入感悟李白内心情感世界的同时,进一步感受中国诗词文化中那种独特的魅力,从而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此外,教师还要对诗词中的特殊表达形式进行解释,例如诗中“忽闻岸上踏歌声”的“踏歌”,学生往往不能理解是什么意思,教师便需要对“踏歌”进行单独的解释,即民间的一种唱歌形式,一边唱歌,一边用脚踏地打拍子。 4.深入探究古诗词的教学方式,强化学生的人文素养 新课程改革的目标是为了转变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综合素养的发展为主要方向。而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需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使学生深入探究古诗词。通过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的提高。古诗词的学习也是如此,教师在进行古诗词教学时,可以引导学生树立自主学习的观念,让学生深入贯彻探究,使学生的人文素养得以强化。例如,教师在对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进行教学时,需要在前一节课给学生留下课堂作业,让学生通过自主收集作者和古诗词的产生背景,学生还可以通过分组进行资料的整合。在正式讲解古诗的时候,教师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交流与沟通,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良好的课堂氛围中得以充分提高。在自主学习中,让学生对古诗词进行深入探究,能够大幅度加深学生对古诗词的理解,从而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总而言之,古诗词文化是我国传统古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古诗词文化教育的贯彻能够将其所蕴含的人文素养进行传承,进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古诗词文化中的人文教育对学生未来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从事小学语文教学的教师要积极肩负起对传统人文教育传承的重担,积极地通过古诗词教学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在此过程中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浅谈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方案 【摘 要】古典诗词是我们中华民族伟大的先人留下来的宝贵遗产,这些古诗词虽然句数较短,但是却拥有精炼的语言、表现出了优美的意境。但是在小学教学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如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何引导学生去理解诗词中深刻的含义、去融入优美的意境。 【关键词】小学古诗词 教学方案 理解力 中华古典诗词以悠远的意境和深刻的内涵,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成为了一道难题,这是因为古典诗词与我们小学生生活的年代有很遥远的距离、所处在的生活环境有很大的变化。而且在教学中,小学生对诗人的情感的理解能力比较弱,对于诗文中的平仄把握不到位,对于生僻字词的领悟能力较差等均造成了古诗词学习的重难点,因此教师必须抓住重点,将过分注重字词教学和背诵的优秀,转移到理解诗词和诗人情感的方向上。这样回过头来,再来背诵就会降低难度,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一、古诗文教学中的价值 学生对于古诗文的掌握情况,可以反映出他最基本的文化素养,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在历史长河中,历代文人都以当代的表达方式,表达出了自己国家的爱国之情,对于建功立业的雄心壮志,对于家乡的思念之情。在小学语文教学环境中,我们要以中国梦为目标,按照党和人民所赋予我们的责任,按建设新型创新型社会的发展需要去完成我们的教学目标。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老师强行将自己单方面的见解加于学生之上这是不合规范的,因为一首古诗在诗人创作的时候有特定的文化背景和时代背景,不同的人读到这首诗都或多或少有不同的见解。在面对古诗词的平仄对仗时,我们教师可以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对于语言文字运用的能力和表达的准确性。我国古典诗词种类之多,让人感叹先人是多么的才华横溢。在学习各类型诗文时,教师要把握要点,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教学方案。如在进行爱国诗“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的教学时,要让学生真切地体会到“战争的残酷,国破家亡的危机感”,从而进一步表现出诗人的对于国破家亡的忧愤,让学生体会到诗人真实的情感;在进行送别诗“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的教学时,让学生体会到诗人与友人之间最真挚的友谊,启发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要注重友谊,不要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伤害了大家之间的感情;在《望庐山瀑布》中的“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里,我们要让学生感受我们祖国大好河山的美好,让其领悟大自然的生灵之美,以此提升学生对大自然的爱护之情,也响应了如今国家推行的环保政策。学生在学习这些类的诗词时,很容易受到诗文中表达情感的影响,从而可以提高学生的素质、丰富学生的知识、陶冶学生的情操,进而提高学生自身的文化修养。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把握诗文中具有艺术性的方向,例如诗文中运用了各种比喻、拟人、夸张等修辞手法来表现人或物,这些诗句很容易读而且给人美的感受,在古诗词教学中可以培养学生的思维、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理解力,给学生一种思想层次的提升。在任何的学习创造中都是由模仿起步的,在古诗词教学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实际动手锻炼,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发散思维能力。 二、渲染意境,理解诗人情感 要知道诗文的创造是诗人艺术的结晶,诗人往往不会仅仅追求单方面的写人或写事,而是运用情景交融的方法来营造出一个美的意境。因此,我们教师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案,来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活泼,使学生更易理解诗人的情感。如贺知章的《咏柳》“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看似是写那随风飞舞的柳枝,“碧玉妆成”引出“绿丝绦”,“绿丝绦”引出了“谁裁出”,最后,那视之无形的不可捉摸的“春风”,也被用“似剪刀”形象化地描绘了出来,诗人将这一系列的形象构成一个完整的“意象”,在古代文学中“碧玉”往往代表年轻美貌的女子。这首诗用“碧玉”来作比喻,就不仅仅是单纯的写景色,更是将人和“柳枝”进行对照表现诗人对年轻女子美貌的赞美之情。教师要注意抓住诗眼来引导学生把握诗文中感情丰富、形象鲜明的字词,带领大家反复推敲进入诗人的意境。例如“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这一句,教师带领学生想象,画出瀑布飞流直下的样子,然后体会出诗人当时面临此情此景时的感受。所以,在古诗文教学中,我们教师要培养学生反复推敲的思想,这样学生才会更好的理解诗文中优美的意境。 三、发挥联想,加深理解 我们知道,之所以有美丽的古诗词,那是因为诗人运用了极其生动传神的语言表达出了当时的氛围,这让读者禁不住遐想万分,一步步走进如诗如画的世界。在小学语文古诗教学之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在课堂上,教师还可以自编自导让小学生们来进行角色扮演,充分融入到诗人的写作情景中去,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想象力。例如《望庐山瀑布》中,教师可以运用投影仪投影出庐山瀑布的影像资料,让学生观看瀑布的飞流直下,让其体会身临其境的感觉,并且,在一边欣赏美景的同时,一边给学生讲解或者让学生多次诵读原诗文,使学生感受美景的同时,产生对自然美的赞叹,在观赏完影片之后,请几位同学来讲一讲自己的体会和感受。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重点在课堂上讲解一些关键词的寓意,并结合图片、影片来加深学生对诗词的领悟。这种情景再现的方法,能够把学生置身于诗人当时的环境,既可以让学生学习本文的内容,又可以结合影片给学生带来视觉的冲击和心灵的震撼。这样有利于增加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联想能力。 四、结束语 古典诗词作为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杰出代表,是我们所有炎黄子孙的宝贵财富。在小学语文阶段,教师一定要多多教育学生,除了纯粹的记忆之外,还要教会学生一定的领悟能力,不然,学生只学习单一的字词,完全无法提升自己的审美观和想象力。古诗词所拥有的普世价值如:忠、义、仁、孝等作为现如今社会所缺失的传统美德,正是学生所必须培养的,因为当今社会好多人都形成了一种拜金主义、逃脱责任的损人利己的思想,也一步步地毒害着我们祖国的花朵。作为一名小学教师,我们必须以身作则,将传统的美德重新教授给小学生,抓住小学生学习的特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带领学生朗读并感悟文章的情感,让学生在快乐轻松的环节中学习并提高语文素养。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策略研究 摘要: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古诗词的教学一直以来效率比较低,学生在理解掌握、背诵、运用各方面均不是十分理想。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知识不仅要“记住”更要求学生“运用”,这就要求古诗词教学改革。本文就当前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中常见的问题作出说明,并结合新课改背景提出了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创新的有效建议。 关键词:小学语文 新课改 古诗词 教学策略 古诗词语文教学中重要的教学组成内容,它代表了中国古代高超的文化成就和内涵,其中包含的各种场景、情感也进一步丰富了语文教学的层次和深度。但是长久以来,小学古诗词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很多学生只会背诗词,却不了解其含义,在生活和学习中也难以有效的应用古诗词。新课改对小学语文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促进了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一、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中常见的问题 古诗词的语言表述方式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表述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使得古诗词看起来与实际生活具有一定的距离感。另外,在教学方法上,古诗词的教学方法比较落后,一般情况下,老师会大致帮助学生分析古诗词的基本含义,之后就是要求学生自行理解和背诵。但是每一个学生对于语文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能力并不相同,这也导致很多学生并不能够有效的理解诗词的含义,他们学习、背诵古诗词,也并不是出于兴趣爱好,而是为了完成考试。 想要深刻的理解古词中包含的情景艺术之美,要求读诗词的人能够具备一定的想象能力,能够将学习的古诗词在脑海中转换为立体的场景。同时,这也要求讲解者自己深刻的理解古诗词中的文化内涵,能够将自己的真情实感带入到讲解的过程中,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同身受。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小学语文教师在讲解和表达时思维过于刻板,很大的局限了古诗词的美,学生也无法很好的理解诗词中的买好情感和意境。 二、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创新的有效策略 在新课改的要求下,语文知识不仅要被牢记、要取得良好的卷面成绩,还要求学生学以致用,将古诗词与日常的生活、学习相互结合,更好的发展和传承,但是从了解古诗词再到运用古诗词,并非一蹴而就,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而关于教学方式的创新也需要讲究过程。结合相关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新课改要求下展开小学语文古诗词的教学创新,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首先,想要学好古诗词,就一定要一字一句,逐步推敲、打磨诗词语言的使用方式及其所表达的意境。与常用的语言不通,古诗词中的语言十分的精炼、准确,并且诗词一般平仄相对,阅读起来朗朗上口。在教学中,教师可以首先带领学生朗诵古诗词,加深学生的语感记忆,之后逐字逐句的和学生一起分析古诗词的语言使用方法,结合诗句中所描绘的场景,分析其中蕴含的情感,引起学生在情感上的共鸣,从而提高学生对古诗词的认可和兴趣。比如小学三年级上册,苏轼所作的《饮湖上初晴后雨》中写道: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其中“潋滟”二字,生动的写出了西湖之水在阳光的照耀下闪闪发亮的样子。“西子”也就是西施,是众人皆知的美人,突出了西湖景色的明艳秀美。 古诗词的魅力,不仅仅在于其运用得当的语言,更重要的古诗词中所蕴含的情感,即使在今天,依然能够透过文字,使人感同身受。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会用人在表述自身情感和想法时,以古诗词来代替。比如在小学五年级上册,纳兰性德所作的《长相思》中写道:山一程,水一程,身向榆关那畔行,夜深千帐灯。风一更,雪一更,聒碎乡心梦不成,故园无此声。这首诗写的是纳兰性德千万辽宁巡视,与随行的车马军人一道,跋山涉水,进入夜里,营帐之中的灯光恍恍,显得壮丽而雄伟。但是深夜之时营帐之外风雪阵阵,让人辗转反侧,无法成眠。从作者所用的“梦不成”“故园无此声”这些字句中,突出的表达了自己孤单寂寞、迫切思念家乡的情感。使人感同身受。教师在讲解古诗词时,可从情感教育的角度出发,分析古诗词中所蕴含的深刻情感,并鼓励学生联想当时的场景,从而引起内心深处,情感的共鸣。 另外,小学语文古诗词的教学,想要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需要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改变传统的“讲解-灌输”的教学模式,通过更加生动的教学方法,让学生体会到古诗词的乐趣。比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使用教学视频。从网络中们可以找到很多与古诗词相关的故事和视频,并且一般都是以动画片的形式出现,这对于小学生尤其是较为低年级的学生而言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可更加快速的完成教学导入。或者也可以制作教学PPT,将诗词中场景展现出来,比如《咏柳》一诗中写道: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说的正是春天时候,柳树发了新芽,绿莹莹,随风摇摆的样子;在诗词教学中,教师也可以适当的和学生展开教学游戏,增加古诗词的趣味性、经济性,激发学生的爱好和兴趣。比如从去年开始十分受欢迎的《中国诗词大会》这个节目中,很多出题形式都可以用于教学中,比方说“在下列文字中辨别出一句古诗”,老师可以将一句诗打乱,再加入几个干扰字,让学生找出诗词,加深印象。游戏形式可以分组展开,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实现寓教于乐。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中就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如何开展创新教学,提高教学效率的方法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为同行教学人员带来一定的启迪。 (作者单位:固阳县新城小学)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初探小学语文教学中古诗词教学策略 摘要: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化,对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从当前古诗词教学现状看,取得的教学成效并不理想,极大程度上影响语文教学质量以及学生文化素养的提高,这就要求正确认识古诗词教学的意义以及提高古诗词教学质量的相关策略。本文将对语文古诗词教学必要性、小学语文教学中古诗词教学策略进行分析。 关键词:小学语文 古诗词 教学策略 作为小学语文教学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诗词是影响小学生文化涵养的关键所在,且与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密切相关。但值得注意的是,古诗词教学在部分学校中仍停留在传统教学模式上,教学出发点完全停留在应试层面,难以达到古诗词教学目标。因此,本文对小学语文教学古诗词教学策略的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语文古诗词教学必要性分析 (一)传统文化的弘扬 中国五千年历史中,有极多可称之为传统文化的瑰宝,其中以古诗词为代表,将中华民族的经典文化与民族精神承载下来。特别当前国际竞争环境下,评价一国综合实力除靠经济水平外,文化软实力也极为重要,需在发展中不断发挥自身优势,进行传统文化的弘扬。由此可见,古诗词教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开展,不仅可使学生对传统优秀文化产生浓厚兴趣,道德素质得到增强,文化修养提高,且在理解古典文化的基础上,对传统文化进一步弘扬。 (二)审美能力的提高 古诗词内容中,涵盖极多优美、独特意象,对帮助提升小学生审美能力可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具体剖析古诗词中涵盖的审美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一,音韵美。大多诗歌中,都有音韵和谐、对仗工整等特征,以李白“静夜思”为例,其中的“光”、“霜”、“月”、“乡”便能表达这一特征,朗读中有朗朗上口之感。第二,意境美。古诗词中,大多诗人注重陶醉于山水田园景象中,从中获取灵感并创作美好诗句,以“鸟鸣涧”为例,王维以幽静、空灵的意境抒写“月出惊山鸟,时鸣春涧中。”仿佛置身于其中,可体悟到不一样的美。第三,内涵美。大多古诗词中的词句,所体现的并非局限于表面,字里行间都渗透一定内涵,如《赠汪伦》中,其中的诗句便以桃花潭水描述诗人与友人间的情义,内涵美因此得以表达出来。从这些音韵美、意境美以及内涵美中,便可发现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审美能力将会得到提升,艺术修养自然会得到提高。 (三)创新思维的培养 古诗词不仅在语言上凝练,且表达的意境极为优美,小学生学习过程中,思维想象能力以及创造能力都可得以提高,其与当前小学语文教学目标相一致。以“望庐山瀑布”为例,李白在描绘庐山瀑布之景象中,主要采用夸张手法,如“疑是银河落九天”,将瀑布无与伦比的美充分表现出来。学生在朗读过程中,会在头脑中形成具体画面,立体感与画面感都会产生。同样,古诗词中也有其他较多诗词句,学生学习中都会产生丰富的想象,对想象力、创造力的培养可起到明显作用。 二、小学语文教学中古诗词教学策略分析 (一)朗读方式的应用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明确指出小学语文教学中应做到改变教师传统角色,而学生居于课堂主体地位。这就要求课堂教学中采取的教学方式应从学生角度出发,其中教学方式以朗读方式为例,古诗词教学中,教师可选择美感较强的诗句,引导学生采用吟诵方式重点朗读,以“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为例,其出自王维的“山居秋暝”,诗词错采用的表达方式并不复杂,学生仅需有感情朗读,便能对诗句中的美进行体悟,皎洁的月光从树空隙中穿过,洒在小河上,山石中泉水淙淙流淌,秋雨后山g景象被展现的淋漓尽致。再如“小儿垂钓”,其作者为胡令能,诗句中“蓬头稚子学垂纶,侧坐莓苔草映身。路人借问遥招手,怕得鱼惊不应人。”描述孩童水边垂钓的景象,又因怕鱼儿被路人吓跑,不回答路人询问,所展现的为孩童天性,并通过一系列动作如遥招手、侧坐等,传递出诗词的美感。对于这些诗句,教学过程中都可通过朗读方式开展,可帮助学生了解诗词内容的同时,提升想象力、创造力。 (二)情景画面的引入 古诗词内容本身便是对情景画面的一种表达,因此教学活动中可通过构建古诗词情境方式,使学生对诗词画面美有所体会。仍以“望庐山瀑布”为例,所展现的画面便为香炉峰在阳光照射下,有紫色烟雾盘旋升起,此时庐山瀑布如同白色绸缎一般,在山川前方悬挂,顺势而下如同从银河倾泻到人间。诗中展现的画面极美,但由于部分小学生学习能力较差且生活经验不足,很可能无法想象其中的美,对此可利用图片展示或视频展示方式,在学生朗读结束后且自我想象后进行展示,学生将更深刻感受到诗词传递的美。再以“咏柳”为例,诗句中描绘的为春天的柳树,由于大多学生对柳树并不陌生,所以教师仅需适当引导学生在头脑中形成春柳图,便能感受到画面的美感。 (三)作者情感的剖析 作为作者情感寄托,大多古诗词都作者情感流露,以“七步诗”为例,曹植在传递亲兄弟情感中直接采用豆子、豆茎进行比喻,也描述出作者当时的为难出境,更不愿看到骨肉间的残杀。教师在讲授该类诗词中,应引导学生认真剖析作者传递的情感,既能加深学生对作品的理解,也更容易记住诗词。又如“咏石灰”,该诗中所表达的是慷概激昂情怀,采用借物言志方法,作者以石灰表达自身曲折的仕途生活以及遇困难不屈服的精神,教师讲解中,学生对作者爱国情怀、英雄献身精神体悟极为深刻。 (四)诗词哲理的赏析 名言警句一直为小学语文教学中的重要内容,而古诗词中所涵盖的名言警句极多,都蕴含丰富哲理,如抒情、言志、咏物等。以“泊船瓜洲”为例,王安石以七言绝句诗描述自身的情感,借助景象表明自身既渴望仕途又思念家乡的心情,一语双关,暗示登上政治舞台后期望推行新政策。另外,也有其他较多诗句都会借助景象展现一定的人生哲理,教师应帮助学生挖掘其中哲理,更有助于语文教学育人目标的实现。 三、结语 古诗词教学是小学语文教学中的重要内容。实际开展教学中,应正确认识古诗词教学的必要性,采取有效的教学策略,如朗读方式、哲理分析、作者情感推敲以及情景画面的引入等。这样才能促进学生语文素养以及教学质量的共同提高。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小学)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探究 [摘 要]:新课标小学语文教材中的古诗词是小学生接触中国古典文学的启蒙教材,也是小学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的重要内容。小学语文通过古诗词教学,有助于使学生获得审美愉悦、陶冶情操,重视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不仅是新课标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锻炼学生想象力和记忆力,对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爱国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小学语文 古诗词教学 策略 中国是诗歌的国度,在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诗词。古诗词是我国古代社会人民群众生命体验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精湛的文字、深刻的意境展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成果。在小学语文教材中加入古诗词教学,对培养学生良好的语文素养、审美情趣和爱国情感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目前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对提高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有所裨益。 一、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现状 (一)教学模式亟待改革 在传统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小学古诗词教学开展面临诸多阻碍。长期以来,我国小学语文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着重点都主要集中于应试层面,由此,小学语文教师在教学模式上也是围绕考试展开,为了适应“应试教育”需求,教师在古诗词课堂教学过程中往往单纯关注介绍诗词作者和诗词大意以及诗词背诵与默写,而忽视了诗词鉴赏方面的内容。新课标对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提出新要求,更加注重学生审美情趣和鉴赏能力的提高,要求通过古诗词教学,培养学生语感,提升学生语文素养。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未能对课改完全适应,在教学理论和方法上跟不上理念的更新,还是采用过去的“填鸭式”机械教学,不能实现课改教学目标,教学课堂死气沉沉。传统的教学模式显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现实要求,教学模式亟待改革。 (二)教师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许多小学语文教师自身文学功底有限,轻视古诗词教学。经大量调查研究发现,相当一部分数量的语文教师在课程计划编排中都将现代文作为教学重点,对古诗词教学的态度则比较微妙,部分教师甚至对古诗词教学采取“忽略”态度,对古诗词相关文本的解读单纯停留于文字表面理解和作者简介上,而对古诗词鉴赏方面不予深入探讨。由于教师自身专业素养不高,在课堂教学中只能简单地将诗词画面展现给学生,教学始终处于表面层次,无法深入把握诗词所蕴含的思想感情和艺术境界,导致在教学中忽视了古诗词本身的逻辑思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诗词本身的完整性和艺术性。 二、提高小学语古诗词教学的有效措施 (一)转变教学模式 在古诗词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充分利用多种教学手段,不断丰富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随着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教育教学设施也逐渐趋于完善,小学语文教师应充分发挥现代多媒体电教设备的作用,结合古诗词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合理运用PPT、纪录片、动画、专题片、背景音乐等音像资料辅助教学,有效锻炼学生逻辑思维,通过优美的画面和音乐,帮助学生更直接地理解诗词内容。小学生尚处于形象思维形成时期,古诗词通常文字简洁凝练、意境深远,学生学起来难度较大,通过多媒体电教设备的运用,给学生带来更加生动直观的感官感受,从而激发学生想象力。新型的古诗词教学课堂更加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加关注学生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更加关注学生综合素质能力提高。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学起来轻松,教学效果显著。 (二)提高教师文学素养 教师文学素养博大精深,通过言传身教,学生才会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当代小学生聪明、好问,语文教师必须依赖渊博的的专业知识教育、说服学生,相反,小学语文教师如果没有足够的文学素养,很难在教师岗位上立足。特别是在古诗词教学上,对语文教师人文素养提出更高要求。因此,教师应定期参加培训进修,以不断提升自我文学素养,完善知识储备。只有具备渊博精深的文学素养,才能真正走进课本,充分挖掘教材中深藏的内涵,从而更深层次地引导学生学习理解古诗词中的意境。教师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学素养,才能够在课堂教学中做到“源于教材而高于教材”,才能适应新课改的现实要求。 三、诗歌学习策略研究 (一)熟悉背景,理解诗意 古诗词一般篇幅较短,文字高度凝练,跳跃性较大,小学生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如果教师能够在进入正式学习前引导学生了解作者创作背景,知道诗人所处时代环境和创作时的心情,就能够在理解诗意、感受作者表达情感上事半功倍。 如在《送元二使安西》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先为学生讲述诗人王维送别即将去往西北边疆友人的创作背景,然后引导学生进入文本学习,帮助学生理解诗词中不仅蕴含有诗人与友人之间依依惜别的情谊,而且还包含着对友人处境、心情的深情体贴,包含着前路珍重的殷勤祝愿。学生在感受诗词的过程中如身临其境,也体会到了离别的淡淡忧伤。 (二)发挥想象,感受情感 古诗词学习最需要的就是想象力。小学生想象力丰富,正好符合诗歌学习的特点。教师在古诗词教学中应注重诗歌画面感的讲解,引导学生进入诗歌内容所描绘的情境中去,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切身感受诗人感情,体会诗歌意境。 如诗歌《清平乐・村居》的学习,引导学生对文本词句大意有了初步了解后,教师请同学们闭上双眼,听老师有感情地吟诵。在轻柔的背景音乐声中,教师声情并茂地朗读,学生展开想象,完全沉醉到原词的意境之中。于是,教师提问:“来到村居,你仿佛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纷纷举手发言,有的说:“我仿佛看到岸上长满碧绿的青草,随风摇曳,还仿佛闻到了泥土的清香。”在课堂热烈的讨论中,教师逐步将学生引入到生活场景之中去想象一个个生动的画面,勾起了他们对词中所描述的田园生活的向往,表达出的情感也真切而朴实。 (三)熟读成诵,其义自现 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现”,讲的就是反复诵读的重要性。学生在学习理解课文之后反复诵读,理解其节奏韵律,有感情地背诵过程中对古诗词进行再学习、再创造,加强理解和记忆,在诵读的抑扬顿挫中再度与诗人产生穿越时空的情感共鸣。 四、结束语 古诗词是我国劳动人民社会活动的精神文化成果,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灿烂文化的结晶,是小学语文教育教学的重要资源。教育部门和教师在课堂课外教学引导中应注重古诗词教学的策略艺术,培养学生学习古典文化的兴趣,提升学生文学素养。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小学语文新课改背景下的古诗词教学策略分析 摘 要:现如今国家迅速发展,国民素质也在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就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重视度和关注度也在不断地提高,所以教育改革就是一个十分严峻的事情了,对小学语文教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如今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地提升,中国的传统文化也因为对外来英文语种的重视而被渐渐地忽略,但是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也使得中国的汉文化走向世界,所以说对教学课程的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不能忽视传承文化。在这种情况下,小学语文的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想提高语文的学习能力,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以后更好的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小学语文 新课改 古诗词教学 我国拥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有着优秀的文化传统,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我国的文化传统,就要从小抓起,小学教育的教学改革是否成功影响巨大。古诗词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发言人,她透露出古人那惊人的智慧,诗词中的哲理也是发人深省,词句之间的是古人的真情实感,她是我国文学史上的无价之宝。现在是信息时代,计算机、手机、电视,几乎家家户户都配备着,学生的生活中没有能正确引导学生审美能力的书籍等,学生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没有确定下来,而古诗词就可以作为一个正确的引导者,就这种情况来看,古诗词的教学以及传承就十分有必要了,让学生爱上这些优美而又古典的古诗词,就是教学的最终目的。 1 了解古诗词 1.1 古诗词的定义 古体诗、格律诗以及近体诗是中国颇有代表性的诗歌,但是古诗词却是一种又不同于其他的格式和韵律的诗词,词和诗是不一样的,词牌构成的就是词,如果词牌不一样,那么在字数方面是没有相同的规定的,而且,词在配上曲子后就可以吟唱。与词相比诗就有明显的不同了,诗有近体诗,有古体诗,这是按照音律来进行区分的,也可以按照内容来分,就会有叙事的、抒情的、边塞的、怀古的、军旅的等,这些诗朗朗上口,就是因为她平仄押韵、字数相等。虽然诗词有诸多不同,但是古诗词的词句相当精炼,构思巧妙,在文学史上是一个文化里程碑。 1.2 对古诗词的分析教学 在我国小学,因为小学生的理解能力还未达到一定的要求,所以这时不仅应只将古诗词的含义讲给学生,因为这种学习方式是十分枯燥的,小学生又因年纪问题意志不太坚定,所以只让他们简单地背诵还是十分容易的,但是并不能使学生理解诗词中所蕴含的诗人丰富的感情,所以要想让学生在诗词进行赏析这方面理解好,就不能忽略古诗词中的潜在意境,改变教育模式就势在必行了。 1.3 古诗词教学的重要性 在对小学生的教育不仅要在学习上教育,也要潜意识的教育他们,他们是祖国的将来,是祖国未来的接班人,他们会将中国的优秀文化传承下去,语文教师就要使小学生学习古诗词,学会鉴赏古诗词,使他们的习惯变得良好。再者,语文理解能力无论在哪都是行之有效的,所以要鼓励小学生学习语文古诗词的积极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加学生自身的内涵。 2 教学方法 2.1 朗读古诗词 只有朗读才会同时结合眼、口,诗人一般都是触景生情,才思如泉涌,作出的诗词韵味无穷,所以在朗读的时候才会感受到那种不凡的美。像《山居秋暝》,是著名的唐代诗人王维的诗,“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这句诗能充分地体现出当时在刚刚下完雨后空气清新,这种美感就可以在朗读中体会得到,学生就可以充分地体会到诗人所表达的意思,《小儿垂钓》是唐代诗人胡令能的作品,垂钓过程中的乐趣及也会在朗读中体会。 2.2 充分想象 小学生的思想还没有受到禁锢,他们的思路是开阔的,想象是丰富的,所以他们对意境的体会应该是最深刻的,他们所构造的画面是最自由的,也可能最符合当时的场景,就像李白的《望庐山瀑布》在讲解过程中,可以让学生自行想象,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可以让学生闭眼静静的听,想象站在山下,静静地昂头看着香炉峰在阳光的普照下透出几缕幽幽的紫烟,将目光看向瀑布,帘帘瀑布,顺势而流,像一条白练,从上面一直垂到下面,像是从天上流下来似得,长度可达数千尺,想像后尝试让学生说出对此的感受,并进行交流,其中感情也让学生细细的品味,这样的教学方式会让加深学生对诗词的感受,也会让学生更好的融入到其中来,使学生的理解能力也会有所提升,记忆深刻。 2.3 剖析古诗词 诗人的思想感情,诗人的远大志向,还有诗人的郁郁不得志的愤懑之情往往都会融入到自己的诗中,而教师就可以简单的告诉学生在此诗中诗人所赋予的丰富的感情,让学生细细的去体会、研究,让学生找出在此诗中蕴含这一感情的诗句,并进行剖析、证明。 2.4 联系诗人的背景 在小学教育日常教育中,最常用的就是充分了解作者所处时代的背景和作者出生时的家庭背景并进行充分的结合,我国流传下来很多具有优美词句并且传承千年的诗篇,这些诗篇通常都是在不同的生活背景下有感而发并且传达了作者特别多感情的诗篇,结合当时所处的环境就可以了解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七步诗》就是曹植在极其无奈的环境下作的,“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这是最能够精确地表达出作者感情的语句,可以让学生参与寻找,并分析其中存在的思想感情,这句诗不仅包含了诗人当时被逼无奈的为难和兄弟之情冷漠的伤心,让学生也充分的理解,这样更容易让学生了解诗人的内心情感。 2.5 赏析名句 中国古代的诗人经常的会借诗言情、借诗言志,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中国的诗词也一般都会有丰富的哲理蕴含其中,教师如果想让学生的理解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就可以让学生赏析、剖析诗中蕴含的道理,也可以随意挑选自己喜欢的诗句进行赏析,并且写出其中蕴涵了作者什么样的感情,这样就可以为学生以后的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 3 教育意义 因为我国教育事业在近几年来的快速发展,所以我国逐渐加大了对教育的管辖力度和改革力度,我国对基础教育变得越来越重视也是在新课改以后。小学教育作为教育的开端和基础,它不仅关系着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和学习能力的形成,而且对于其综合素质也具有重要影响。现代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快,小学的一些思想品德教育就相应的需要增多,只有将教师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稳步提高,人生观、价值观才会被学生正确的树立,只有精确的分析古诗词对当代小学生的重要性,就可以研究如何进行对小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在每一堂课上,都可以对学生有一定积极的帮助。 语文教学的每堂课都很重要,但是小学生的专注力难以持久,要想在整堂课上都让他们自始自终保持着积极自主的学习状态是极难的。所以我们更需创设生动的教学情境来使课堂气氛变得活跃,让小学生爱上古诗词,乐学古诗词。 4 结语 国家教育部门对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应该怎样进行相应的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国新课程改革也因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如火如荼地进行,古诗词可以培养小学生的人文素养,所以小学生熟读、背诵古诗词这些虽然重要,但是提高学生应用古诗词的能力相应来说是更为重要的,古诗词教学素质就显得是重中之重。因此,小学语文教师应创新古诗词教学方法,转变教学模式和思想。该文对小学古诗词教学策略进行分析,可以作为教育学生的参考,希望能有所帮助。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策略 摘要:古诗词以内涵深刻、意境深远等特点成为小学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通过古诗词教学可以培养小学生语言表达能力,提升小学生的人文素养,陶冶其情操,为小学生今后的学习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所以语文教师需要从思想上重视古诗词教学,从行动上践行古诗词教学的原则,以此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本文在分析古诗词教学内涵与意义的基础上对如何开展古诗词教学活动提出几点合理性建议,旨在活跃课堂教学氛围,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 小学古诗词创作背景情感体会分层教学价值古代文人骚客借诗词表达思想感情,用形象优美的语言构建一幅幅色彩丰富,内容充实的画卷,营造了唯美的意境,表达了内心的真实感受。现阶段,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需要重塑经典,尽全力发挥古诗词的艺术价值,用古诗词启迪学生思想,陶冶学生性情。教师要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从小学生的视角出发,合理制定古诗词教学策略,在温习经典的同时迎合新课标对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要求。 一、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价值 诗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一个人的文化修养水平。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在中国古诗词中既蕴含了诗人的爱国情怀,又包含了诗人的壮志雄心。在小学语文课堂中讲解古诗词迎合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是时代的要求。而我国的古诗词讲究对仗工整、平仄押韵,小学生在学习古诗词时可以提高应用语言文字的准确性与规范性,还可以精炼语言。当然,我国古诗词的题材广泛,有闺怨诗、爱国诗、送别诗等,学生学习古诗词的过程也是积累知识、积累素材的过程中。学生在此过程中可以受到古诗词的影响,从而丰富知识,陶冶情操,在理解古诗词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 除此之外,古诗词具有极强的艺术性,古诗词中运用了比喻、叠词、夸张等修辞手法,读起来朗朗上口,给人以美的感受。进行古诗词教学可以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小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是一种美的启迪。古诗词除了具备语言美,还具备意境美,可以使学生沉浸其中的想象世界,引发学生的想象,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探索,主动欣赏古诗词。 二、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具体策略 1.反复朗读,体会情感 朗读是小学生理解古诗词与记忆古诗词的重要方式,也是古诗词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在讲解一首古诗词时应该先从朗读入手,通过示范朗读或指导学生朗读等方式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让小学生感受古诗词营造的意境美,从直观感受上加深对古诗词内容的印象,强化记忆。教师在示范朗读的过程中需要把握情感,并指导学生将容易出错的字、词标注出来,指导学生在掌握生词、生字的基础上有感情的朗读,掌握正确朗读的方法和技巧。 为了调动小学生朗读的兴趣,活跃古诗词课堂教学氛围,教师可以采取“有奖朗读”的方式,奖励发音准确,积极表现的学生。这样可以激发小学生踊跃朗读的热情,并使小学生在朗读的过程中区分“读”与“朗读”的区别,由机械、毫无感情的读变为停顿准确,富有感情的朗读。当然,教师开展朗读活动需要具有针对性。一些小学生的发音不准,停顿不加,而一些学生的朗读能力较强。当这些学生同时举手尝试朗读时,教师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选择那些朗读能力较差的学生,多给他们锻炼实践的机会,让他们在一次次的尝试中进步,在进步中树立自信。 朗读是为了理解诗词内容,体会诗人表达的情感。因此,教师可以在学生朗读完之后针对学生在朗读中出现的失误提出具体的问题。当教师以王之涣的《登鹳雀楼》作为朗读对象时可以询问学生:“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表达了作者何种思想感情,你的原因是什么?”通过“朗读+提问”的方式可以加深学生对古诗词的印象,帮助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朗读,在朗读之后反思。 2.理解橹鳎加深印象 小学生由于年龄情况,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差。因此,小学阶段的古诗词教学应该以帮助小学生理解内容为主,并非是提高小学生背诵默写能力以及学习成绩。因此,语文教师在古诗词教学中应通过指导与讲解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让其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背诵。 时代是影响诗人创作风格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理解古诗词需要从掌握诗人的创作背景出发。在掌握诗人当时的处境和心态的基础上理解诗意,体会古诗词的思想感情往往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李清照在写“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时的心境和遭遇与写“人比黄花瘦”的心境是截然不同的。李清照经历了离家、丧父与奔波之苦,心境又怎会如从前那样单纯,无忧无虑。李清照借“人比黄花瘦”表达了她的愁苦与无助。教师在指导学生了解诗人所处的时代背景的基础上在了解诗人的经历之后理解古诗词,往往会水到渠成。 教师除了指导学生掌握诗人创作的背景,还应该指导学生嚼字品词,加深理解。诗人在创作时往往会因为一个字的用法费尽心机。因此,古诗中的每句话,甚至是每个字都有着深刻的含义,学生只有在学懂字、词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古诗词。例如在“红杏枝头春意闹”一句中“闹”是这句诗的点睛之笔。诗人借“闹”字将红杏的情态描写的惟妙惟肖。而《泊船瓜洲》里“春风又绿江南岸”中的“绿”如果换为“到”“来”“满”等就无法准确表达春风非能动性,无法给人一种鲜明的形象感。因此,准确理解字、词的含义是掌握古诗词的基础。 3.拓展延伸,感悟意境 培养小学生的审美能力,帮助小学生感悟古诗词描绘的意境是现阶段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的重要宗旨。教师只有指导学生感受古诗词中的意境美,才能调动小学生主动探索,积极参与教学活动的兴趣。因此,在古诗词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侧重拓展延伸,借助古诗词完成对小学生的思想教育。 古诗词的题材广泛,但是一些作者由于生活的年代较为相近,所表达的思想大体相同。所以,教师可以对相同题材或者相同感情的古诗词进行总结归纳。通过整合资源,凝聚主题等方式进行对比教学。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便于小学生理解诗词的含义和其中的意境,帮助小学生总结与归纳表达相同感情时运用的词语。除此之外,小学语文课本中只是收集了一系列作品中的一首。 总之,小学进行古诗词教学是十分必要的,语文教师需要利用古诗词培养小学生的审美情趣与人文修养,增强小学生的理解能力。语文教师应该从小学生的视角出发,通过创新教学方式激发小学生学习古诗词的兴趣,提高古诗词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浅谈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改进措施的教学研究 摘要:小学阶段,学生开始系统的学习语文知识,古诗词作为语文知识中重要的一个知识版块,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多加注意。在古诗词的教学中,教师应该如何改进自己的教学措施来提高教学质量呢? 关键词: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策略 在小学阶段,学生会学习一些基础的古诗词,以加强他们文学基础,为他们高一层次的教学打下基础。在这个阶段,学生只是简单的接触古诗词,由于小学生的成长特征,使他们对古诗词所表达的思想不能有过深的理解,所以这就导致教师在给学生讲解的时候也只是浅显的提一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字词,对古诗词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学生基本上是不懂的,当讲完以后教师就会让学生完成课后做业,这种方式导致学生在运用知识的时候不能够灵活使用,回答问题无法答出关键的地方,影响学生能力的提高。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我总结了一些教学反思,在此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一、古诗词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教学过程中,小学语文的古诗词的教学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会注重学生语文成绩的提高,而不会注重学生对古诗词内容的理解。在对古诗词的讲解过程中,教师一般就是让学生把生字词掌握好,然后简单的对所有内容说一下,最主要的就是让学生抄写背诵,这样单一的让学生对古诗词的掌握,不足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没有理解到古诗词的真正意义,他们只停留在对古诗词的表层含义,容易让学生感觉古诗词的困难,继而让他们的学习兴趣有所降低,丧失对古诗词的学习信心,影响他们整体的语文成绩。 在低年级的古诗词的教学中,教师非常重视学生的背诵和生字的掌握,而把古诗词所描写的优美意境抛到九霄云外,在平时的讲学中从来没有重视过。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往往只是掌握了生字词,但是他们对古诗词中所描写的意境及含义还是只有最浅显的理解。 二、古诗词教学过程中的改进策略 在小学阶段,学生学习到的古诗词数量还是比较大的,所占比重比较大,并且古诗词也是阅读理解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也就是说学生对古诗词的理解也会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因此,在语文的教学中,教师应该重视古诗词的教学,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提高。针对古诗词教学中出现的教学问题,我们要采取合适的教学策略,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古诗词教学中的不足。 (一)朗诵和背诵结合起来 在小学阶段,学生的思维主要是以具体思考为主,他们的逻辑思维还没有发展完善,所以在教学中教师要注意以学生的身心发展为出发点制定教学内容。另外,处于小学阶段的学生记忆力是最强的,所以只要教师采取恰当的教学方法,就能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在小学语文的古诗词的教学中,教师可以把朗诵和背诵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以此来加强学生的理解。当一篇古诗文讲完以后,教师就可以在课堂中先给学生示范一遍,然后在让学生加入感情的朗读,让他们一步一步的理解本篇古诗词的含义,然后再逐渐地去体会作者写作的心态,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就可以对古诗词的理解更加深刻了。除此之外,教师还需要让学生多背诵古诗词,让他们头脑里的阅读量得到提高,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让学生多积累古诗词。 因此,在古诗词的教学中,教师要把朗诵和背诵相结合起来,在朗诵的过程中去理解意思,在背诵中去积累阅读量,这样就可以逐渐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加深学生的古诗词的印象。小学阶段学生学习的古诗词大多都是五言和七言绝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就要注意对学生加以指导,让他们对首联、颔联、颈联、尾联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还要告诉学生怎么去朗读它们。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心里有了一个大概的概念,当他们把生字词掌握以后,再来熟读记忆就要容易多了。 (二)引导学生进行联想,加深学生的理解 古诗词的结构是非常严谨的,短短几十个字却能表达出那么多内容以及内涵,它运用了精炼的语言,生动的意境,营造出深刻的氛围,只要加以想象,就能让学生进行遐想进入到作者所描绘的诗意环境中。所以在小学的古诗词教学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对古诗词意境的想象。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已学的基础来丰富自己的想象。比如在W习《游园不值》这一首写景的古诗,当教师把这首古诗字词讲解清楚以后,教师就要开始对学生进行进一步的指导了。 这是一首描写春天景色的诗,诗中从侧面为我们描写了一幅美丽春天的景象。其中“小扣柴扉久不开”这句的意思是用手敲柴门,敲了很久都没开,这就可以向学生提问,为什么敲了那么久的门都没有开呢?这时候学生就会开始探索自己的答案,然后教师引导学生,是因为没在家呢?还是在家里没有听见呢?这样一来学生在脑子里就会展开想象了。之后“一枝红杏出墙来”这句的意思是墙上有一支红杏探出来,这又是描写了一种什么景象呢?园子里又有什么景象呢?通过一系列问题的设置,把学生的思维开散来,加深他们的理解。在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学生可以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还可以在和教师交流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从而对他们的写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和学生的生活联系起来,灵活运用古诗词 我们在课本中学习的古诗词都是那些诗人通过自己的生活经验而写的,从而表达出自己的真情实感。因此,在教学中教师也要把学生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这样就能让学生感受到古诗词与我们生活的联系,继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方便学生的理解。 比如在上文提到的《游园不值》这一首古诗,春天是每一年都有的季节,当春天来临的时候,世间万物有什么变化呢?在这一首古诗词里所描绘的春天的景象和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什么相似的地方呢?通过和我们的生活联系起来,就可以让学生对古诗词产生亲近的感觉,让他们不再觉得古诗词学起来枯燥无味了,当他们把生活实际结合起来理解古诗词,也能让学生更好地感悟到诗中所描写的意境,从而让他们对古诗词的内在精神有所理解。 在小学阶段,古诗词的学习可以帮助学生建立起自己的情感内涵,丰富他们的文学内涵,还能陶冶学生的情操,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把古诗词的授课重视起来,千万不能为了省时间而简单的评讲古诗文。在古诗文的教学中,教师应该优化自身教学模式,采取多样的教学方法,把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让他们投入到古诗词的学习中来,提高学生的语文成绩。 小学语文古诗词论文: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现存问题及改进方法研究 摘 要:文章旨在结合当前教学理论与教学中已经存在和即将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展开古诗词教学的策略,对古诗词教学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文章分析目前我国小学古诗词教学现状以及客观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有效可操作的建议,以求发扬民族文化,提升民族本土文化对新世纪学生的影响力。 一、古诗词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现如今古诗词教学现状的多方面研究,专家学者们总结出了当前的古诗词教育普遍存在的客观性问题,具体包括两方面问题:第一,教师对诗词的引导不充分。过于重视背诵古诗词,缺少引导,孩子们只知道为了背诵而背诵,并不能真正理解一首古诗词的真正文化底蕴和文化背景。古诗词教学需要深入诗词中感受其音乐美,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去朗读,逐渐增添他们的文化底蕴。因此老师应该重视朗读的巨大作用,要让学生们自主朗读,让他们在朗读的过程中寻找诗词带给他们的文化熏陶。目前,只有少数老师能够意识得到朗读的重要作用,绝大部分老师仍然只是一味让学生背诵,缺乏引导。第二,针对片面知识学习,缺乏体会诗词本身的意境。学生偏向于注重对诗词内容的片面理解,而忽略了作者创作诗词的创作背景。教学过程中只是要求背诵、默写和理解诗词内容,而作者在创作时的情感与所处的时代背景并未被当作重点,导致学生不能理解和体会到诗词中作者寄托的情感。很多老师对待古诗词如同对待其他文言文,一味采用程序式的教学方法,如介绍作者背景、诗词的表达方法等。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首先,应试教育往往直接导致诗词教育的具体内容功利化,只需背诵与默写就能完成教育任务;其次,由于快餐文化的影响,孩子们只对新世纪的先进多媒体读物感兴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对诗词读物的热爱;再次,教育方式程式化,方式被固定,所有诗词在老师看来都只需要一套固定的讲解流程,导致学生逐渐对古诗词失去兴趣,达不到古诗词本身传达的情感效果;最后,教育工作者对待古诗词的态度不明确,学生本应该带着赏析的态度去学习古诗词,应该带着欣赏艺术品的眼光去学习,而不是一味背诵朗读。 三、解决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问题的方法 第一,提高教师的自身专业修养。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时刻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充实自己,特别是语文老师,专业素养可以说就等于是自己的文化底蕴。只有自身的底子足了,才能以一名合格教师的身份来感染与熏陶自己的学生,文化修养是没法通过单纯的说教方式去传递的,只能逐渐感染,逐渐熏陶。因此,教师自身的文化底蕴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有义务和职责将知识传播给下一代,但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人民教师也要对自身的实践经验不断反思,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改革,适应发展。只有不断反思,才能时刻跟上教育改革的脚步,才能跟上学生思维的脚步。 第三,提高对古诗词教学的重视程度。古诗词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其意味悠长,耐人寻味,并且蕴含丰富的文化底蕴,寄托了诗人丰富的情感,是小学生接触我国古典文学和传统文化的最佳教材。因此,必须提高对古诗词教学的重视程度,正_认识古诗词教学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探索新的教学方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学习古诗词并非易事,现如今我们的周围生活环境已经被视频、漫画等资源所充斥,这些资源看似简单方便、易学易懂,但是相较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其文化底蕴和魅力十分浅薄。由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现如今孩子们对国外的快餐式文化,包括动画、漫画等方面的了解程度远远大于国内传统民族文化。因此,我们应当在古诗词教学方面谋求更好的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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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当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快餐流行音乐受到普遍欢迎。随处可见各种电子产品播放着时下流行的音乐,生活的周围也到处充斥着流行的口水歌。而古典音乐不可避免地在落寞的角落里继续诠释伟大而深刻的文明。相较于快捷、感性的流行音乐,古典音乐本身所具有的精神性、理性、思想性等特征,确实给大众的普及欣赏带来了些许难度。对于古典音乐,我们不可能像欣赏流行音乐那样信手拈来,必须讲究艺术性,需要科学地接受聆听古典音乐的欣赏方式。古典音乐有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与独到的艺术风格,要理解其精髓,必须讲究方式方法。笔者通过对古典音乐的浅显理解,音乐的作用是为了人们获得精神的洗礼和得到灵魂的升华。首先需要了解作曲产生的背景以及表达的情感,其次是感官“耳”的享受,即听的快乐,然后是延续传承这其中的文明,最后结合舞台及其他现代艺术形式重现那段不可复制的过往。综合起来,就是“品读、倾听、传承、重现”的欣赏方式。只有这样,古典音乐才能真正得到大众的理解与喜爱,才能有源源不断的生命力与活力。当然,笔者由于受到自身能力、见识的限制,本文提出的观点纯属个人浅见,仅供互相探讨之用,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谅解。 二、中外古典音乐概况与特点 中外由于环境、文化、民族性的差异,世界观、价值观等也千差万别,故而各自的古典音乐也迥然不同。中国古典音乐源远流长、时代久远,至早可追溯至黄帝时期,据记载已经有音乐作品问世。继而周朝制定的六艺中,“乐”也占了一席之地,可见对其重视程度。中国的古典音乐以声乐为主导,崇尚“自然”的音乐美。所谓“丝不如竹,竹不如肉”,在欧阳修的《为敌而军》中,描述了“声如水在石上流动”,也就是说,所谓美的音乐应该接近大自然的声音,即“灵魂”。音乐强调自然的声音,也就是强调生命的活力。不仅如此,音乐还表现了人类生命的生命精神和相互联系,游荡在天空和人间。与人本体之间,还有古琴的七根琴弦拨动的声音,以及自然风物的声音。音乐无处不盈,生生流转。中国古典音乐渗透了柔美与和谐。西方古典音乐首先来自于为宗教仪式和为仪式而写的音乐。西方古典音乐创作中,其音乐的织体强调并注重音乐的逻辑性、动机的统一性、音乐发展的连续性以及结构的合理性。古典音乐的旋律起伏、曲折,在对比、高低、快慢、松动的对比组合中,表现了其独特的魅力,激起人们情感之中的涟漪。不管形式如何,中外古典音乐所表达的活泼灿烂的生命精神是相同的,其艺术价值和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不言而喻。 三、目前欣赏古典音乐的现状及问题 日常生活中,鲜少看到古典音乐的身影。即使偶尔有人在音乐厅演奏古典音乐,前来观赏的人寥寥可数,电视台转播也没有多少收视率。大部分年轻人都喜欢流行音乐,这也是无可厚非。然而在音乐界,重流行、轻古典的现象还是非常严重,长此以往,我们人类的宝贵财富之一———古典音乐,将随着滚滚的波涛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片面。在很多人眼中,古典音乐是“高雅”“严肃”“奢侈”的文化,这无疑在无形中给古典音乐在大众之间的普及制造了很难跨越的鸿沟,让古典音乐在神坛之上无法走进我们的生活。 2.古典音乐本身的门槛较高。古典音乐自身具有很多特点,大多数作品其结构布局严谨完整,旋律优美而深沉,思想内涵丰富而深刻。这些特点比之于结构简单、内容感性、贴近现实生活的流行音乐来说,古典音乐对人生的思考更深刻,对欣赏者的门槛也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的普及发展。 3.快餐式现代文化的影响。现代文化更新换代速度之快达到前所未有,快餐式文明也在迅速普及,得到了大众的认可与喜爱。古典音乐是历久弥新的心灵洗涤,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遗留下来的精华,适合于细细咀嚼与品味。然而仔细研读方能体会的艺术作品,往往在实际生活之中并不适应这种快速消费快速被替代的文化氛围。 4.社会宣传普及力度不够。电视、互联网、街道、广场随处可听的是流行音乐,而古典音乐却难觅踪影。似乎只能在一些特殊场合或者盛典才能找到古典音乐的一席之地。社会对古典音乐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普通民众也对其根本不了解,这就大大阻碍了古典音乐的普及。 四、欣赏古典音乐的方式———读听传现 古典音乐是一种形式结构的音乐建构,所要求的创作手法严谨而有规律。古典音乐的组织注重音乐的逻辑性、动机的统一性、音乐发展的连续性和合理性。最伟大的古典音乐中的每一个音符都像是宇宙中的行星。它的音乐发展方向是合理的、相互联系的、相互影响的。大多数伟大的古典音乐都有很长的空间来表达完整而复杂的音乐。随着时间的流逝,其内涵、其底蕴不断得到充实,就像陈酿的酒,愈久弥香。但同时,古典音乐在大众普及欣赏方面又确实不像流行音乐那样随意快捷,必须讲究方法。因此,笔者根据自身的观察与探究,认为欣赏古典音乐,必须耳、眼、心、口四个感官一并调动起来,用耳倾听,用眼观察、用心品味、用口吟唱。做到上面四个方面,基本上就是做到了“读听传现”来欣赏古典音乐。 1.品读,读古典音乐产生的历史背景。每一首古典音乐背后都有一个特定的历史,正是因为这些历史,才让古典音乐焕发出独特的魅力。二者交相融汇,共同为人类文明呈现了历史与音乐、文化与旋律的和谐场景。德国作曲家路德维希•凡•贝多芬,在世期间经历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运动,致使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的意识形态对其人格的塑造和创作的作品带来了许多启示,从而奠定了他的人道主义世界———一个追逐人类平等、追求正义和个性自由的信念的精神世界。在封建专制统治之下,艺术家的创作自由被禁锢,贝多芬的钢琴奏鸣曲《月光》从感情上则与这个时局之下流露出不相称以及对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向往。 2.聆听,用聆听一位长者讲故事潺潺道来的方式去聆听古典音乐。古典音乐包含着作曲家的炽热感情与心灵情愫。与作曲家建立共鸣,需要真正用双耳去接受音乐并融入其中。欣赏一首古典音乐,除了读它产生的历史背景之外,还要认真、用心地倾听。在一个安静的环境下,比如清幽的小树林,静谧的夜晚,爽朗的星空下,选择一首合适的古典音乐,闭上眼睛,让耳朵去感受,让心去体会。 3.传承,传承古典音乐于后世。古典音乐就是这样一代一代地传承了下来,为我们这些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食粮。通俗音乐较为普遍地为当代人所接受,古典音乐如果也可以用传承并弘扬的手段为当代人所接受也是可行的。但是,再长久的东西,也抵不过岁月的侵蚀,时光的冲刷,我们欣赏古典音乐,更要传承给下一代,不能让宝贵的精神食粮在我们这一代手中消失殆尽。因而,政府文化部门要加大对古典音乐的保护力度和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爱惜它,保护它,让这些音乐经久不衰、代代相传。 4.重现,用舞台重现古典音乐那段不可复制的过往。仅仅是读,还无法全面地感受古典音乐创造时期的那段温润的历史;仅仅是听,还不足以感受古典音乐带给我们的精神享受;仅仅是传承,也不能保证古典音乐在漫长的岁月中可以保持它鲜活的色彩。我们需要的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欣赏古典音乐,阅读它的历史,聆听它的旋律,传承它的经典,还要重现它的辉煌。尼采说过:“没有音乐,生命是一个错误。”重现古典音乐那段不可复制的过往,就需要舞台,用舞台呈现的古典音乐,可以给疲劳的人以轻松,给彷徨的人以方向,给迷惑的人以答案。因此,重视古典音乐,需要政府来主导,社会来参与,缅怀历史,重现经典。 五、小结 古典音乐追求美的观念,强调风格的优雅。它给人一种乐观进取的精神,反映了人们对美的普遍需求。历史的沉淀,使得它在对现实人类精神上的鼓舞、文化发展的指引方面,是一盏永恒的明灯,是人类精神瑰宝,不可替代。我们欣赏和理解古典音乐,这将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一些乐趣。提升人的欣赏品位与对音乐的内在感知力。用以上所描述的“读听传现”方法来欣赏古典音乐,会使感怀其中的人们有范仲淹对“心旷神怡,宠辱偕忘,把酒临风,其喜洋洋者矣”的深刻理解。而我们的精神食粮———古典音乐,也将在历史的长河中源远流长,久盛不衰。 参考文献: [1]席小多.浅谈古典音乐欣赏[J].金陵职业大学学报,2001(2). [2]岳悦.浅谈如何欣赏中国古典音乐[J].大舞台,2011(5). [3]周源.古典音乐的困境与出路[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4]张向荣.西方古典音乐的魅力[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04). 作者简介:王新煜,山东省东营市,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重载散货船T轮在舟山群岛水域野鸭山锚地抛锚时与一艘锚泊船H轮的擦碰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对新任职的船长在对外沟通、航次计划的制定(特别是进出港计划)、驾驶台资源管理、船舶操纵技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浅析,旨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醒新任职船长学习并掌握一定的对外沟通技巧,重视船舶航次计划的制定并严格遵照实施,在进出港及复杂水域航行时,充分利用一切驾驶台资源,充分了解本船的操纵特性,加强船舶操纵技能的学习。 关键词:新任职船长进出港计划驾驶台资源管理船舶操纵沟通技巧 引言:本文提及的新任职船长(以下简称新船长)是指刚刚独立任职资历不足18个月的船长。新船长在知识技能、航海经验方面存有欠缺,可能导致事故险情的发生。2011年4月4日发生的一起船舶碰撞事故充分地说明,新任船长应加强业务学习,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1事故经过 2011年4月4日,T轮从秦皇岛满载煤炭驶往舟山港北仑港区。4月6日午夜,抵达舟山虾峙门北锚地抛锚候泊。该轮抛锚后,租家通知船方第二天早晨自行驶往北仑引航站上引水靠泊。虽然船长曾要求租家安排从虾峙门至北仑引航站的当地引水,但租家以该水域对国轮不强制引航为由予以拒绝。4月7日凌晨,新任职的T轮船长决定自引通过虾峙门水道进港。当时锚地水域能见度尚可,船舶驶过虾峙门水道后,能见度开始下降,船舶航行至涂泥嘴附近时,视程下降到仅100m左右。宁波交管中心航行警告,要求所有在航船舶就近择地抛锚。收到航警后,T轮船长征得宁波交管中心同意,选择前往舟山野鸭山锚地抛锚。在进入锚地及抛锚操作过程中,由于船长对锚地内风、流判断不正确,加之对本轮操纵特性掌握不准,船舶旋回操纵转向过晚,最终导致T轮于当日0840时与锚泊船H轮发生擦碰。事故造成T轮NO.3舱左后开舱轨道及立柱严重变形,左舷组合梯全损,船壳严重凹陷;H轮船体损伤不大;双方无人员伤亡,亦未造成油污染事件。事故发生后,T轮先于野鸭山锚地边缘抛锚,由于此处流急且流向多变导致船舶偏荡严重,并且海底地形坡度较大,底质较差,导致船舶多次走锚。后经舟山交管中心指示,起锚至野鸭山锚地南侧的区域抛锚等候事故调查。野鸭山锚地区域海图及擦碰事故示意图,分别见图1和图2。 2事故发生水域情况 2.1潮流 舟山群岛水域属于我国著名的复杂水域之一,岛礁众多,水道狭窄弯曲,分布密如蛛网。受地形影响,该水域潮流流速大,流向复杂,大部分水域潮流流速2kn~4kn,航门水道口常有旁流和涡流,严重地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给船舶操纵带来较大的困难。各地的转流时间不一,一般在定海港区高、低潮后2h~3h。野鸭山锚地位于舟山本岛野鸭山南部岸线的外侧,锚地周围衔接金塘水道、册子水道和螺头水道。潮流的往复流特征比较明显,涨潮流主要流向西北,落潮流主要流向东南,涨潮流平均流速为2kn,落潮流平均流速3kn。 2.2潮汐 舟山水域潮汐类型可分为正规半日潮和不正规半日潮两种,东部临近外海处属正规半日潮,西部临近大陆处系不正规半日潮。野鸭山锚地所处水域潮汐类型为不正规半日潮,最高高潮位4.81m,最低低潮位为-0.08m;平均高潮位2.81m,平均低潮位0.90m;平均潮差2.02m,最大潮差3.67m。 2.3雾 舟山水域每年3~6月份为雾季,以平流雾为主,辐射雾次之,尤以4~5月份最多。雾的特点是持续时间长、稳定,并具有突然性,对船舶航行影响很大。 3事故分析 据事故调查得知,当事船长为新任职,独立任职不满一个月,缺乏船舶管理经验和沟通技巧,安全意识薄弱。在接到租家自引进港的通知后没有据理力争,而是在自己对航行水域不熟悉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里盲目起锚进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初始原因。 3.1船舶进出港计划制定不周密 1)图书资料配备不全,船舶事发当时只备有英版海图,未配备中版海图,导致船舶应急时锚地的选择不当。中版海图上野鸭山锚地南侧还有一处锚地可供使用,而英版海图上此处为禁锚区,后来船舶在野鸭山锚地频繁走锚后舟山交管中心推荐的正是此处锚地; 2)对舟山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不熟悉,事发当时正处雾季,船舶在虾峙门北锚地起锚时已有薄雾出现,没有预见到能见度持续恶化可能导致的临时封港情况,在制定进出港计划时没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涂泥咀附近警戒区属于宁波与舟山的管辖分界线,且两处VTS使用不同的交管频道。由于对因临时封港造成码头引水无法登轮的突发状况考虑不周,在制定进出港计划时未提及舟山交管的报告制度,船舶接到封港航警后,只是向宁波VTS申请驶往野鸭山锚地抛锚,在驶过管辖分界线时未向舟山VTS报告并申请锚位。此事造成了舟山海事局加大了对船长的处罚力度。 3.2驾驶台资源管理不到位 1)船长在进港的过程中频繁接听来自租家和的电话,导致自己的注意力不集中,在船舶应急的过程无法快速进入状态,导致判断失误; 2)船长不了解助航仪器的局限性,在能见度不良时对雷达的正确、熟练使用欠缺,未充分利用雷达的有效助航功能。雾中雷达探测物标,使用较小量程时容易给人错觉,感觉距离很远实则很近,而此时的碰撞警报因为进港时频繁报警已被关掉,无法给出警示,导致两船相距0.4nmile且船首相向时依然没有察觉到危险,直到两船相距0.3nmile互见时才发觉到危险; 3)船长未充分调动驾驶台团队的积极性,未利用成员间的信息沟通进行航行安全的交叉监控。 3.3船舶操纵不当是造成擦碰事故的直接原因 1)船长对重载大型船舶的操纵特性心中无数,对顺流状态下航速、舵效估计不足,对能见度突然变坏缺乏思想准备。船舶操纵及转向操作不当,使船舶最终处于无法挽回的处境之中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新船长船舶操纵经验不足,在顺强流进入锚地且旋回水域不足的情况下为追求顶流抛锚而强行向左借位,意图驶过锚泊船船首后向右旋回掉头抛锚,却因能见度不良距离判断失误,又因事发当时船舶重载、顺流、低速(当时主机微速进车、船速不到4kn),舵效很差,船长在紧急避让时,由于慌张,先叫左满舵,左满舵还没到位又叫右满舵,错过了最后的避免碰撞的机会; 3)在强流中,重载船在流压力矩的作用下,船舶迎流转向效果较差。且左侧水域开阔,右侧锚泊船较多,如果选择坚持左满舵向左转向并果断加车或正舵全速倒车配合抛锚制动,局面可能会有所不同。 4新船长应注意的问题 4.1沟通技巧 1)船长根据专业判断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做出的必要决定不受船东、租船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约束; 2)本着服务客户的宗旨,拒绝对方要尽量使用委婉的语言。船长可以从初次任职能力和经验不足的角度,也可以从初到陌生水域对航道不熟悉的角度告知租家自引进港存在很大的风险,不要因为面子而盲目接受。 4.2船舶进出港计划制定 1)航海图书资料是船舶安全航行的保证,图书资料的配备不仅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公约和通函的要求,还应遵守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特殊规定。船舶在中国沿海长江、珠江、舟山等复杂水域航行时,为获取更准确、更详尽、更新更及时的海图信息,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还应配备相应的海军航保部和海事局版本的海图并做好改正; 2)船长在制定进出港计划时,应认真阅读、分析相关海图和航海图书资料,了解航道水深、气象、潮汐、潮流、助航设施情况和报告制度等信息,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风、流及潮汐情况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特别是转向、避让对船位的影响;重要转向点、航向折返点(放弃点)和应急抛锚点的选择;浅点、碍航物、漂浮物的规避措施;视线可能的变化;船速的控制要领;航道情况是否需要提前上线摆位;特殊港口规定,充分评估航行安全风险,做好应急预案,包括能见度不良、引航员不能如期到达或要求提前下船、船舶失控、航道突然堵塞等情况时的船舶操纵。其中,在长江、珠江、舟山水域等较长河道或航道的港口,应选择多处应急锚地,以应对不同情况的发生; 3)应督促二副做好海图标注。海图作业是落实航次计划的重要措施,为航行决策提供支持,是航行安全的保障。绘制航线时,应清晰地将航次计划中的信息一目了然地标注在海图上。以本次事故为例,若海图上VTS的报告线清楚标示,也许船舶能及时得到交管中心的建议,避免事故的发生。 4.3驾驶台资源管理方面 1)应注意助航仪器的局限性。由于雷达存在距离分辨率和方位分辨率的局限性,同一个物标在距本船较远时回波较大,距本船较近时回波较小。故在小量程时会降低雷达的分辨率。船舶在使用雷达进行导航时,可以使用活动距标圈作为辅助线,提醒船长注意安全距离; 2)熟练掌握AIS、雷达ARPA等助航仪器反馈信息的相互核对验证,进而促进信息的融合使用,用以提高精度; 3)充分利用雷达电子方位线(EBL)和活动距标圈(VRM)的辅助功能用于操纵和避碰。如方位线和距标圈组合使用可用于弯曲河道直观地显示转头时机(密西西比河引航员经常使用)。活动距标圈可用于标示避碰领域和动界; 4)应注意收集航经水域特别是港口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并密切关注每天的天气变化,水文气象资料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航海图书和从处获得;每天的气象信息除常规的获取方法如气象传真机、卫通C站、NAVTEX接收机等以外,应重视互联网的应用,比较好的气象网站有: www.imocwx.com 和 www.jma.go.jp/bosai/weather_map ,适应于西北太平洋水域; www.nmc.cn 适应于中国沿海水域, www.passageweather.com 适应于全球航行; 5)船舶进出港复杂水域航行船长指航时,应保持专注,不要被外来因素干扰,必要时可实行双驾,增加一名驾驶员协助对外沟通事宜; 6)应了解掌握各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充分利用驾驶台的团队力量,重视成员间信息沟通,便于对航行安全进行交叉监控。 4.4船舶操纵方面 1)应熟练掌握本船的操纵性能,不只是简单地记忆试航资料中船舶在各种装载条件下的旋回要素及停倒车冲程数据,而是应该在执行航次的过程中不断地体会和积累本船受其它客观因素影响时的操纵特性及有关数据,例如,不同流向、流速时的流压差角的大小,不同装载情况时船首受风影响偏转的特性,不同载态不同水深时船舶的加速性能与停船性能;还应掌握主机、舵机、锚机等主要操纵设备的性能参数,例如,主机启动所需时间、主机连续启动次数、主机换向时间、主机临界转速、主机最小运行转速、主机遥控系统程序加载速度、使用一部舵机与两部舵机时操同一舵角所需时间、单锚机与锚机并车的绞锚速度等等。另外,在船舶操纵过程中,还应考虑人的因素的影响,例如舵工的操舵反应时间等,促使自己的操船技术由定性向定量过渡,提高预见性; 2)正确处理控速与保向的关系。大型重载船航道和港内操纵时,使用进车既要保证安全航速,又要维持舵效,而低速受横流或顺流影响时舵效很差,要随时注意舵角和操舵人员的反应。当船首无法把定时,应短时间加车,大舵角增加舵效纠偏; 3)掌握船舶紧急制动的常用方法。当船速较低时通常选择倒车制动,若水深适宜可以配合应急抛锚,但应注意船首的偏转;当船速较高时,若当时水域环境许可,紧急转向制动更加有效,通常操作高速船舶,反复左右满舵,船首转向幅度30°~60°视水域环境而定,船速降至可操作倒车速度时配合快倒车将船完全停住; 4)选择锚位时应确保与周围锚泊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除正常旋回所需的安全水域外,还应考虑不同类型、不同载态的船舶,因船舶构造不同,受到风流的影响也不同,可能导致掉头方向不一致的情况出现,造成因旋回运动不协调而产生的与周围船舶的安全距离过小或碰撞的发生。另外,在风大、流急、海底底质不好、坡度较大的水域抛锚时,也应考虑他船或本船走锚的情况,避免与其他船舶抛在强风或强流出现频率较大的同一方位上; 5)进出锚地时,应尽量避免穿越锚泊船船头,若不得不穿越一定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应避免正顺流抛锚,如顺流进入锚地,且没有足够的掉头水域,那就不必为追求完美而强行掉头顶流抛锚,可根据预抛锚位处可用回旋余地情况将船身调整至与流向尽量大的夹角时抛下迎流一侧锚,然后配合车舵徐徐松链,同时密切关注锚链的方向和受力情况,特别是船舶接近横流时,即流舷角最大,此时产生了巨大的水阻力,甚至超过锚的系留力,可能导致走锚、断链、损坏锚机等事故,应提前配合车舵加速转头,尽快过度到顶流状态; 7)抛锚过程中应控制好出链的节奏。一般最初出链2~3倍水深刹住,发现锚链一经受力立即松链,随着船身后移使锚链平铺海底直至所需锚链长度刹牢,要密切关注锚链方向,及时掌握船身前冲或后退的速度,果断用车调整; 8)进出港操作,特别是在航道或河道航行时应正确掌握大角度转向的操作方法和转向时机。一般地说,在大角度转向操纵过程中应着重掌握三个阶段,即控制速度,摆正船位,弧形切入下一航向,根据航行水域情况,常用方法有向操作实施前提前小舵角活头,然后根据转头速率适时施舵控制,大舵角加车启动,待首向开始变化后回到正常舵角操纵并及时回舵、压舵。避让其它船舶时,通常以减速加小角度转向相结合的方法; 9)船舶应急时应沉着镇静,切忌指令反复,贻误时机。应急操纵时,无论是选择加车配合大舵角转向,还是选择紧急倒车制动,都应果断。 5结束语 航海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要保证船舶安全需要船长具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需要船长周密的思考、正确的决策、果断的指挥、有力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新船长航海经验及知识技能不足,需要系统的学习理论知识,多多收集事故案例并进行分析总结,应用于航海实践,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作者:臧真习 单位: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交通事故论文: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了以保障车祸受害人为目的的公益性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但《条例》的效力等级偏低,条文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并使之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便于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和行之有效的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 引言 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为害之烈和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所处地位之弱,我国在充分借鉴美、英、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经过十年时间的充分论证,终于在今年三月三十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借助这一套完整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以下简称“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帮扶居于弱势地位的车祸受害人,解决机动车保有者与车祸受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预防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 一、对制度的评述 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规定了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以分散肇事机动车的保有人过重的经济负担和责任风险,保证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而有效的赔偿。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原则规定的实施,国务院于2006年3月30日颁布了《条例》,它共分七章,分别对强制保险的定义、办理的原则、赔偿处理等作了规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强责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办理强制保险时,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条款和统一责任限额。强制保险还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垫付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一)制度的特色 《条例》所建立起来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政府巧妙地借用“市场之手”,加以适当的政策化改造,实现社会正义之目的的成功典范。 之所以说“政府借用‘市场之手’”,是因为该险种完全由普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销售和经营,并与任意责任保险配套使用,是任意责任保险的新发展;之所以说“政策化改造”,是因为这种强制保险虽脱胎于任意责任保险,但又不是任意责任保险,而是加入了许多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主要有:(1)强制缔约,机动车的保有人必须投保,而保险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投保人也必须承保,为了车祸受害人能得到迅速而基本的赔偿,在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2)无过错赔付,机动车一方投保了机动车强责险之后,对于车祸之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即使没有主观上的过失,也要在机动车强责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也应当及时对受害第三人进行直接赔付;(3)受害人权利的扩张,车祸受害人并不是任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合同当事人,但是在机动车强责险中,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其法律地位甚至超过了被保险人,成为了机动车强责险中的两大主角之一,而被保险人则从主角之一变成了配角。也就是说,机动车强责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不但拥有了越过被保险人而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法定权利,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还拥有了向社会救助基金求助的法定权利,使其权利的扩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些都是对“债权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国家立法基于公共政策的目的而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这在任意责任保险中是不可想象的。此外,国家基于社会公益,还在保险费率厘定、被保险人的范围和监管等方面对机动车强责险的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确保“车祸受害人得到及时而切实的赔付”的社会公益目的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完善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借助市场手段,辅之以政策化改造,以实现社会保障之目的。 (二)制度的优势 《条例》所确立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这一“私法”制度的“公法化”改造,其优势十分明显:其一,它能够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时而基本的赔偿,以解决受害人抢救费用上之燃眉之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我国侵权赔偿上一个历史进步。其二,它通过强制广大机动车的保有人都参加这一保险,使某一车祸加害人的责任损失,在全体机动车保有者之间进行分散,从而使这一制度从任意责任保险的个体化的“矫正正义”到整个社会化的“分配正义”的转变;其三,这一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制度,十分强调保险公司实行“保本微利”经营方针,并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这些举措,实质上是降低了广大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它既激励机动车保有人的投保热情,又不损害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实现了“投保人(机动车保有人)—保险公司—受害第三人(车祸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该制度的良性发展,更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了交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总之,这一制度坚持用市场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标,做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制度均衡,既不损害市场主体的效益,又维护了社会正义,实现了“有效率的正义”,堪称同类制度之典范。 二、制度本身的不足及其完善 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颁布虽然标志着我国的机动车强责险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两条相关规定,而《条例》全文也仅有四十多条,且内容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兼容性也不足,因而,在许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被保险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综合考察被保险人的各项因素,正确厘定保险费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增加以及汽车价格的下降,总的汽车拥有量将快速增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机动车强责险,因此,可以预见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大,各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必将更加激烈。同时,国家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强制保险时要保持不赢不亏、略有盈利。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只有确定尽可能公正、合理的保险费率,才能降低承保汽车强制保险的成本,同时减轻车主的保费负担,使保险公司自身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才能够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鉴于此,我国《条例》的第八条虽然明文规定了根据被保险人的交通肇事纪录实行弹性费率制,这是我国立法界的一大突破,但笔者认为这还很不够。希望予以进一步完善,加入对被保险人一方的性别、年龄、职业特点、驾龄和驾驶环境等考虑因素,使弹性费率制进一步完善。 2.被保险人的范围的有关规定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对机动车强责险中的被保险人范围的认定不能过于机械。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保险人不仅指机动车强责险的保单中所载明之被保险人,即指名被保险人,以及其同居之全体家属,还应当包括经指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所许可使用其汽车之人,以及对被保险汽车之使用负有法律责任之任何人,此即额外被保险人(袁宗蔚,2000)。在特殊情形下,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可能因某一被保险人对另一被保险人有损害赔偿责任而支付保险金,例如指名被保险人出借其汽车于邻居,此邻居开车撞伤指名被保险人,指名被保险人可能提出控诉其邻居所致之伤害,此邻居为保单承保范围内之额外被保险人,保险人应为邻居提出抗辩,并支持任何有利于指名被保险人之判决(袁宗蔚,2000)。再比如,指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各有一车,两车发生碰撞,在此种情形下,配偶一方可能控诉对方,而保险人亦当提出抗辩(DonDewees,1996)。从理论上讲,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之间并没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无论是指名被保险人还是额外被保险人都可以因被保险汽车在经授权的合格驾驶人驾驶时所致的损害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从而成为受害第三人。但按照我国现有责任保险条款,指名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是不能视为第三人的。很明显此条款规定过于机械地理解了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概念,将相当一部分人排斥于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可能使我国交通事故保障体系出现盲区,故笔者主张第三人和被保险人的确定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 (二)保险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缩小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纵观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很少将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作为机动车强责险的范围。这是因为,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宗旨无非是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及时而基本的补偿,为此,各国均规定,该受害第三人可直接向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而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去对抗该受害第三人,且保险人的经营原则是“不赚不赔”的微利保本经营。这样一来,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保险人的个体利益进行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限制。然而,一个好的民事法律制度必须在矛盾的双方建立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为此,各国法律大都规定,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仅对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在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但遗憾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将财产损失也纳入了机动车强责险的赔偿范围,《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应承担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无疑将大大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负担,并最终通过较高的保费水平,转嫁到广大投保人身上,反过来,又会影响机动车强责险的投保人的自觉性,从而,从根本上威胁到这一制度的运行。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条例》的相关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具体办法是:对财产损害设定免赔额(DeductibleFranchise)或共同保险条款(Coinsuranceclause)。免赔额是指当承保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赔偿一定数额以上的损失。共同保险条款则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自己必须承担损失的一定百分比。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款是对保险赔偿金额的一种限制,其意义在于减少小额损失之补偿,因为小额损失的理赔费用甚至可能超过实际补偿金额。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款的引入可以有效降低赔付率和理赔费用,进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无论是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机动车强责险着重维护受害人基本权益的特征,对人身损害设定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违背以人为本的理念,且对人身损害设定免赔额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为了能够请求赔偿,受害人可能夸大人身伤害程度,而医生和律师也会鼓励受害人增加医疗服务而使损失达到门槛标准(GarySchwartz,2000)。但对财产损失设定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不仅可以减少赔付和降低保费,而且可以通过调节免赔额幅度或共同保险比例起到控制违章,减少事故的防灾功能。 2.保险人不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应当完善 所有保险合同中皆有不保风险事故之规定,它起到了从反面确定保险人之责任范围的作用。不保事项系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予承保之事项,是对保险契约上保险责任之限制”(袁宗蔚,2000)。有人称不保事项为免责事由或除外责任,广义的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事项包括不保第三人、不保风险事故和不保损失等。而狭义的不保事项就是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风险事故。 机动车强责险之主旨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保障,故其风险事故以交通事故为限。但何谓“交通事故”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应当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致损事件,而非因机动车上路行驶带来的损害,即使是与机动车有其他物理上的联系也应列为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事故。但《条例》却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笔者认为此规定欠妥,因为这不仅不合理地加重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责任,而且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之虞,建议将来在修订《条例》时予以删除。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中亦有若干情形为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风险事故:第一,驾驶资格欠缺的驾驶员驾车所致之交通事故。如尚未取得驾驶执照或驾驶执照被吊销的人员肇事;第二,驾驶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第四,因驾驶人酗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五,驾驶人或第三人从事犯罪活动引发的交通事故;第六,被保险人自愿在暂时或永久对公众人士封闭的区域参加赛车活动所致损害,受害人也是不能获得无过失保险机制的赔偿的。排除这些事故的原因在于,责任保险中的交通事故应当是通常情况下发生的,而以上情形,或者是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是当事人因严重违法行为引发事故,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按照保险原理,故意造成事故或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是不应得到保险保障的,否则就不利于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造成“鼓励”引发事故或违法犯罪的倾向。另外,当事人故意或严重违法的风险也是保险人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难以测算的,因此应当将这些事故从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排除出去。当然,将这些事故排除在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并不等于机动车强责险对这些事故中的受害者(尤其是无辜的受害人)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而是应当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首先为受伤的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此时,保险人实际上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保障责任,是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当然,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补偿保险人因此支出的费用,法律应当赋予保险人于事后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3.应赋予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车祸受害人的公益性目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违法导致交通事故时,仍然有义务向受害的第三人支付保险金,但有权在事后向被保险人追偿,以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而基本的赔偿。这一规定与任意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实际上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也应当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注意适当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赋予保险人对其他加害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利于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具体可作如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是由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即加害第三人)引起的,但依本法应当由被保险人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在给付赔偿金额后,应代被保险人向该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所请求的数额应以赔偿金额为限。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时,保险人无代位请求权,但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该第三人故意引起的,不在此限。 (三)受害第三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确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鉴于发达国家均已承认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机动车强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是对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直接请求权的确认,是一个立法进步。但笔者认为,仅仅规定了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还要保证该权利的真正落实,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还应当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的协助义务,以增加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可操作性。如果离开了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配合和帮助,法律关于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相关立法必须明确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以下职责和义务: (1)在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接到受害第三人的索赔请求时,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以便对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准备,可尽快落实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2)在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还应当明确被保险人的必要协助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向受害第三人提供有助于受害第三人的主张权利所需要的材料。例如:提供保险单及其条款、保险人或其人的法定地址、联系方式、允许受害第三人核实的相关文件、向受害第三人提供索赔所必需的其他材料和文件等等。 (3)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还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即在受害第三人未得到被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 (4)明文规定保险人不适用“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所谓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是指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不得以普通保险合同中的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即被保险人违反了一般保险合同中的如实说明和担保义务)来对抗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从而保证了受害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可靠的赔偿,以实现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宗旨。而在一般责任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陈述不实、隐匿、遗漏、违背担保或欺诈,保险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这一原则对于法定的机动车强责险却不适用(郑功成,1991)。国外的机动车辆法定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违反保单规定的赔付先决条件而拒绝承担责任,可惜的是,我国刚刚颁布的《条例》无此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应当吸取国外法的成功经验,增设不适用“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的规定。 2.应完善受害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要设立车祸受害人的社会救助基金,以进一步扩张机动车强责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也相应地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和基金来源。但是,笔者认为还需要对基金的管理机构、征收、赔偿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保证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改进措施可供参考: (1)关于救助基金来源渠道问题。笔者认为,还应当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看,除从保费收入、罚款收入和年检费税收入提取外,还有下列途径可供考虑:受害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机动车强责险赔款;社会捐赠;从燃油税中提取的金额等。其中最值得采纳的就是从燃油税中提取,该来源较为可靠且收取便利,同时缴纳燃油税较多的机动车必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更长,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高,要求其承担更多的基金份额是合情合理的。从燃油税中提取还可能使驾驶量比较大的投保人因为增加成本而减少驾驶。这就会降低和驾驶量相关的交通事故。事实上,新西兰的“无过失保障机制”就是多征收了2%的汽油税(JainesHenderson,1999)。我国可将燃油税列为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2)明确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笔者认为,车祸受害人的救助基金应由非官方或半官方身份的非营利性组织来管理。因为救助基金来源和使用都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因而不能从中获利,因此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无疑是不适合的。而由政府来管理,无疑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与我国精简政府机构的潮流相违背。因此,由非营利和非政府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来管理最合适。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最初由司法部管理,后转由运输部、消费者和商业关系及金融协会管理,现由安大略金融服务委员会管理;美国纽约州则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事故补偿机构”(MotorVehicleAccidentIndeminificationCorporation,缩写MVAI)负责救助基金管理,该机构经法律授权而具有一定的事故仲裁职能,属于半官方主体。笔者建议,鉴于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明确赋予了社会中介组织“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地位”(丁凤楚,2005),我国由社会中介组织来管理救助基金较为适宜。 3.应建立对受害人的“暂付款制度” 我们知道,在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需要一个过程,而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他最急需的是一笔抢救费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外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大都规定了“暂付款制度”。所谓暂付款制度是指在调解机关或司法机关尚未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作出决定、受害人因此而不能行使直接请求权时,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一定金额暂付款的制度(李薇,1997)。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均无此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未来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应首先推行暂付款制度,以保证对受害人给予及时的救助。事实上,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的做法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受害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将责任保险卡抵押在医院,以保证对受害人的及时救助。因救助受害人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凭保险卡的账号直接从保险公司划转。在经公安机关调解或依法确定,如被保险人确需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所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在保险赔偿中扣除;如被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对其所预付的医疗费用向受害人追偿。笔者认为,我国保险公司的这种以保险卡抵押救治的方法已经具备了暂付款制度的雏形,有利于对车祸受害人的救治,但由于欠缺法律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引起很多争议。如:保险公司常常对医疗费用设立较低的限额,妨碍了对受害人的救治;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追偿得不到法律保障等等。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应当明确引入暂付款制度,是对上述做法在法律上的确认和规范,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 机动车强责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带有强烈社会公益性和政策性的特殊保险,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条例》的实施也离不开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为此,目前通行的办法是在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成立专业性委员会(或者是联席会议),对强制机动车强责险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如日本的保险由金融厅管理,但对于汽车机动车强责险(CALI),另行成立了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CALI委员会),它对CALI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在我国,应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机动车强责险进行统一监管,同时,成立能充分代表各方利益并具有相当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保险行业协会,以加强保险业的自律管理。笔者认为,该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保监会代表、交通管理部门的代表、保险学专家、法学专家、保险公司代表等等,并且,协会“应当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对经营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丁凤楚,2004)。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还可以适当地推行机动车强责险的法定再保险制度,规定保险人对于风险系数过高的机动车,实行法定分保。 (五)应当采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相比,我国直接规定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条例》的法律效力等级偏低了。 世界各国强制性的机动车(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规范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此种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于1930年在其《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赋予强制投保的法律依据,再由保险法来作进一步规定。美国的加州即采用这一立法模式。1989年的加州汽车法第七篇:《财务责任法》规定了驾驶人或所有人的投保汽车责任保险的义务,而汽车责任保险的其他事项则由加州保险法规定。第三种模式是由专门的机动车强责险的单行法规范。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如日本于1955年制定的《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德国的《强制汽车所有人保险法》,韩国的《汽车损失赔偿保证法》等等(马永伟,2001)。 在各国有关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中,以采取第三种立法模式的居多。不仅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如此,就连英美法系国家也有不少,如美国的新泽西州、新加坡、澳大利亚等。采取第一、二种立法模式的尚属少数。 参照多数国家的做法及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当采用第三种立法模式:单行法的模式。因为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就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内容而言,有关保险人经营权归属、经营方式、受害第三人直接给付请求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解参与权等等均有其特殊的规则,且都有别于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而刚刚颁布的《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保险法》,属于《保险法》的下位法,而不是其特别法。因此,《条例》中的机动车强责险的规定是不能与《保险法》中的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相抵触的,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保护,并体现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社会公益性和政策性,笔者认为,应制定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使之与《道路交通法》和《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配合,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机动车强责险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即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细则》,从而确立“统一的,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和效率原则的”(丁凤楚,2006)机动车强责险法律规范和制度。 三、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单靠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本身,还无法充分地实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在完善该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构建以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为中心的完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体系”。因此,为了真正有效地贯彻与落实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笔者建议除了完善该制度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处理好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具体措施如下: (一)处理好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的关系 机动车强责险是为了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迅速而基本的赔付,以解决其燃眉之急,因此,它赋予了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赔付请求权,并限制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人,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权益,并导致了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相互串通骗保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弥补保险人与被保险入和受害人之间这种不平等,各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均规定了较低的保险责任限额,大多数国家还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进行赔付。因此,机动车强责险本身不能给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也就是说这一强制险制度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全部责任风险进行分散。而广大机动车保有人要想进一步分散其责任风险只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作为补充。另外,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责险中必须是“保本微利”经营,其利润空间不大,而为了维持和扩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也需要发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事业。因此,为了机动车强责险的发展,就必须处理好机动车强责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过分强调机动车强责险的作用,而严重地压缩了保险人的商业利润空间。 交通事故论文:汽车交通事故赔偿研究论文 一、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必要性(或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起诉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定义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当前,对交通事故这一现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关键词:事件事故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一事物的出现,人们必然要从性质上对该事故作出判断,从而能更好地对该事物进行认识和处理。同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越密切,人们出行也就越发频繁,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快捷、先进。因而在出行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深思。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的涵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定义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最详尽、最权威的莫过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换句话说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为导致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单纯的事件。 (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 (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按照“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划分主谓宾结构可以得出危害结果是由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将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属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机动车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则为间接造成。 (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 二、《道交法》对交通事故定义的不足 《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可谓进一步详尽,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是否属于语法错误。 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不能运动,并不能单纯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将交通事故的主体认为是“车辆”本身,属于语法错误。将“车辆”理解为“驾驶车辆”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准确。并且,此处的驾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驾驶的准备阶段、驾驶实行阶段,直至驾驶结束后车辆停止时的持续状态整个过程。换句话说,车辆只要出现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处于运动状态则无需考虑。如,违规停车引发的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事故的主体必须是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而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 具体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之下。没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现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说,一行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人员,即既包括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包括车辆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等等。举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与他人发生肢体擦碰,不小心将一行走的老妇碰倒在地,致死该老妇头部着地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闯红灯横穿马路,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为了躲避甲紧急避险撞到路边灯柱,致车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上,猛然发现自己坐错了车,立即要求乙停车。乙以未到站为由不停。甲硬拉车门强行下车, 结果在混乱之中导致另一乘客丙从车上挤下。乘客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讨人甲在机动车道内穿梭在车辆中进行乞讨。甲举起手中的乞讨棍往乙正常驾驶的汽车瞬间伸出,意图拦停乙驾驶的汽车后进行乞讨。乙猝不及防,在紧急避险中车辆失控致路边一行人丙死亡。乞讨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交法》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仅局限于车与车和车与人之间是不准确的。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 1、因过错的理解有歧义。 (1)因谁的过错不明。仅仅从“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中,容易理解为仅指车辆一方的过错或意外。这样理解,显然与现实中出现的车辆一方无过错非车辆方全部过错的情形仍然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违背。如行人进行高速路被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而撞死,此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而无需理会引发过错的对象或原由。按照事故发生的原由,过错可能是车辆驾驶人本人的过错导致的,还有可能是他方的过错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的。是不是只要发现有一方存在过错,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举例如下: 例五:某甲驾驶车搭载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妻乙愤而突然开车门跳车致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二人的吵架行为并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乙愤而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违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乙的行为甲无法遇见(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应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驾驶公共汽车搭载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车内发生抢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驾车继续前行,乘客乙慌乱中砸破车窗跳车意图逃生,结果给摔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乙为逃跑而跳车在主观上明知给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跳车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并没有引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侵犯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益受损,是歹徒实施故意犯罪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故而应当由歹徒来承担因故意犯罪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换句话说,即使乙跳车的行为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作为歹徒实施故意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处罚。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七: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抢夺,在抢夺行人乙的皮包时因乙不放手将其拖倒并拖行数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为牵连关系。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睡觉,因为车窗封闭时间过长缺氧而导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甲将车停在路边,可能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违规停车)。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当。甲操作不当的行为(即关车窗)并没有违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识性错误。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由此可见,过错的引发对象和原由,对于某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处的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不清楚。 (1)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存在疑问。 故意,名词解释为存心,有意识地,即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针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并不是仅仅针对行为本身。同理,过失犯罪是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却轻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见,在犯罪领域内研究的主观心态,都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单纯考虑行为人对某行为的心态。 可见,单纯考虑过错是否包括故意或过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必须结合行为和危害结果予以考虑才有意义。 (2)过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存在疑问。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九:行为人明知道闯红灯是违法《道交法》还闯红灯,可见行为人针对违法行为而言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行为人对闯红灯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能预见但是却轻信能避免,因而对危害后果又是过失心理。例十:行为人没有看清楚错把红灯当绿灯致使客观上闯了红灯,此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闯了红灯之后导致与其他正常驶入路口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因而对危害后果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可见,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处的意外是仅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例十一: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发地震,导致汽车翻车,致使车上多人重伤和死亡。整个案件中,某甲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了暴乱事件,致使某甲的车辆被暴乱者砸坏挡风玻璃,某甲惊吓过度车辆失控,致多名群众重伤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例十三: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忽然从山上滚下来一个大石头,正好砸在汽车上造成车辆毁损,多人死亡和受伤。整个案件中,某甲虽然有预见的义务,但是按照当时的条件,某甲无法预见到路边山上会有大石头滚下,因面属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驾驶车辆搭载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乙认为某甲绕远路,甲辩称是抄近路。乙见甲行驶的道路较为偏僻,在要求甲改变行驶路线未果的情况下误认为甲会对自己实施不法行为而瞬间开车门跳车致使双腿断裂鉴定为重伤。乙假想防卫。按照当时的环境、条件,甲对乙的跳车行为不能遇见,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论认为交通事故的意外仅指自然灾害。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刘建军主编的《新编交通事故处理实用手册》一书第一章第一节第一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认为“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为代表。既然自然灾害能成为交通事故。同样,意外事件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二者都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都是因为客观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交通事故的意外仅理解为自然灾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准确定义 基于交通事故定义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事故定义进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为人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或者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因为意外,在道路上,过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须是事故。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可见,交通事故是多种事故中的一种具体现象。因此,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事故更为准确、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层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须是对公共安全有威胁,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此种威胁,只要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驾驶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甲的这一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甲只是轻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驾驶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车行驶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识到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挡了视线,因雨刮器故障无法保持良好视线。情急之下甲紧急停车,导致跟随甲的乙车追尾致乙车车上三人死亡。此案属于交通事故。 2、此处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也会产生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在主观上就是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但并不能说某甲就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虽系酒后驾车,但是甲是基于对本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看清楚路牌导致进行某单行路段,与乙正常驾驶的来车发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为系过失,其过失行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甲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普特条款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此处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结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该危害行为发生前可能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在结果上完全可能出现只对特定人和财物造成了损害。但这并不妨碍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路上,由于车速过快撞在了路边的灯柱上造成自己重伤。本案虽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只是结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这并不影响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不影响到交通运输,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将交通事故的类型分为了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和意外的交通事故。一是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并不要求,一般主体即可。但必须要求行为人是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即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运输方面的行为。二是对于意外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有限制,必须是车辆驾驶人,因为在意外的情形下车辆驾驶人才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很难想象,非车辆驾驶人在意外情况下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也不能绝对化。例二十:某甲系挑夫,四处帮人挑东西以赚取工钱谋生。某日,甲帮某乙挑两箱价值50万的金银首饰行走在人行道上,由于突遇台风,某甲把持不住,台风将首饰卷走掉下人行道旁的河中冲走。还把某甲挑东西的扁担给卷入半空,掉下来后砸到另一行人丙并致其死亡。此行为能否认为是交通肇事,有待商榷。 (六)过错,必须是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而不能是其他过错。否则构成他罪,而不是交通事故。例二十一:路边有一施工工地,工人甲在操作不当致使高空架倒塌,直接砸在一行驶的车辆上致该车司机乙死亡。随后,另一行驶的汽车见状躲避不及,也撞在了倒塌的高空架上致该车司机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高空架倒塌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但高空架倒塌的原因是工人在生产作业中操作不当引起,工人的行为违反的是生产作业管理的规定,而不是交通运输的规定,因而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定义是否准确,关系到事故能否得到正确、合法的处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交通事故论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论文 近年来,因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本文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意见。 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1]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过失推定责任,认定该责任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须在特定的道路上发生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只有发生在道路上的汽车道路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这里所称的道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2]不包括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3]因此,只有发生在法定意义道路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是交通事故责任,除此以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公共院内的路,均不属于交通事故中所称的道路,发生于上的损害赔偿也不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有损害 (三)加害人(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 按照《办法》第2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仅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失为限。如何认定驾驶人的过失呢?我们认为,应采用过失推定的方法。具体讲,要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如果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则推定其有过失,驾驶人如欲免除责任则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不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将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行为推定为过失,实际上是法律上的过失推定,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行为人违反法定的特殊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之中。从过错推定的理论来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所以被推定为有过失,正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定的特殊义务,而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致他人损害的一般义务。既然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事实上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故无需由原告就过错举证。 (四)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一般是指“若无该行为,通常不会发生该损害的场合”和“若有该行为,通常会发生该损害的场合”。[4]史尚宽先生人为,一般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实际上是把一切被认为可能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都认为是原因,并认为各个行为在原因力上是等同的。[5]驾驶人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应推定其有过失,但其过失行为如果与损害的发生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则不发生赔偿责任。那么,是否只有当肇事车辆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时方认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此,日本理论界认为肇事车辆与受害人人身直接接触(包括衣服)方能认为过失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的限制为宽,曾隆兴先生认为,在通常情形,车辆如未碰触被害人身体者,自不构成过失。惟如驾驶车辆过于紧迫通过被害人身边,被害人因而惊慌失措,跌倒受伤死亡者,有时仍应负过失之责。[6]而日本实务界也采与台湾相同之立场,例如,日本判决谓:于侵权行为,认定车辆之行驶与行人之受伤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须车辆直接接触被害人,或车辆中突出之物体接触被害人,但亦非仅限于此。亦即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但如车辆之运行反于被害人预测之常轨,致行人失去避免危险方法,以致跌倒受伤害时,则车辆之驾驶与行人受伤之间,自有相当因果关系。[7]我们认为,以上述标准认定相当因果关系未免失之过严,无法正确认定虽非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但却直接致其损害的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在认定相当因果关系问题上,不应拘泥于人车接触说,否则对受害人保护将十分不利,例如甲车碰撞乙车致乙车中乘客丙受伤,如果严格按人车接触说认定因果关系,则甲车未与丙接触,不存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所说的相当因果关系,那么,甲车对丙所承担的仅是一般过失侵权责任,此时丙的举证责任将加重,甲则不负举证责任。但事实上,甲车乃是利用乙车为工具致丙受伤,因此对交通事故中相当因果关系,应作扩大理解,不应仅限于人车接触。二、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替代责任 《办法》第3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此为代负责任(替代责任)的规定。 对英美法中,雇用人对其受雇人于从事职务时,因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台湾学者将其称为代负责任,大陆学者将其称为雇用者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将此种责任定义为雇用人侵权责任。 现代社会,汽车所有人亲自驾车从事事务者,不在少数,但对企事业组织而言,常雇用雇员驾驶汽车从事业务。如果受雇人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此时若拘泥于理论令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员财力通常较为薄弱,受害人极难获得赔偿。而企事业组织因雇员之服务而受有利益,自应负担损害,此为交通事故责任中确立代负责任的根据所在。 机动车的所有人(下称雇用者)代负责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雇用关系 如何认定雇用关系的存在,有人认为,应当考察雇用人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同时要考察驾驶人是否受有报酬,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认为雇用关系的存在。我们认为,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雇用关系的认定,应以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客观上有实质的选任、监督关系为限,不应局限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和受有报酬,凡事实上为他人驾车提供劳务者,不问有无合同、报酬,均为受雇人。即使所谓“临时工”、“一时的帮手”、“半工半读”的学生等,只要这些人与正规的从业人员一样,客观上接受雇用者之指挥、监督,即应当承认他们与雇用者之间有雇用关系。如果仅有合同关系,而无选任、监督关系,就不存在受雇人责任。例如,甲乘出租车,甲与司机存在合同关系,但因不具有选任、监督关系,无责任之存在。 实务中,如果出借之司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例如,甲建筑公司租用乙搅拌站的司机丙,但丙之工资仍由乙公司支付,搅拌机之养护、维修亦由乙公司负责。一日,丙驾车由此土地赴彼工地途中撞伤行人丁,丁请求赔偿,甲公司与乙搅拌站互相推诿,拒绝承担雇主责任。我们认为,出借之受雇人在执行职务期间侵害第三人时,究应由原雇用人或临时雇用人负责,应依以下标准认定:1.在损害发生时,谁监督或控制受雇人行为;2.雇用人究为谁的利益在执行职务。本文中,丙驾车从此工地赴彼工地,显系受甲公司指示、监督,乙搅拌站虽为其支付工资,但对其已失去指示、控制,丙已失去其为乙站的雇用人的负格,难以确认搅拌站对其有雇主之责;况且,丙从此工地赴彼工地,显系为甲公司之利益执行任务,基于受益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甲应承担雇用人责任。当然,当采用上述二标准无法决定谁承担雇用人责任时,则可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之原则,衡平各方利益,判令一般雇用人与临时雇用人负连带责任。 (二)是否是“因某事业”而雇用他人 此所谓“因某事业”,不以该事业的营利性为必要,非营利性的、非连续性的乃至无偿的事业均包含于内。 (三)是否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 损害与驾驶人所从事的职务之间有相当的关联,雇用人方承担责任。执行职务范围的认定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界定执行职务范围的总的标准,是与雇用人所命执行的职务相关联的一切事项。当然,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是复杂的,因此决定驾驶人的职务范围,除遵循上述总的标准外,还应考虑下述各种因素:1.职务的时间或地点。如果驾车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是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并且有为雇用人服务的目的,可认为是职务行为。2.职务上给予机会的行为。如果驾驶人利用职务给的机会而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确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则应认定为属于职务范围。3.故意行为。驾驶人执行职务故意加损害与他人,如果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关联,即使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私利,也应认定为职务范围。4.嬉乐及绕道行为。驾驶人分明从事公事,借机处理自己私事,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发生,雇用人应否负责?应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联及是否纯为个人利益两方面因素。例如,甲驾车送货,绕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将人撞伤。因探望父母是私事,与职务无关,雇用人自不负责。 (四)驾驶人违章致第三人损害 就某一案件,如从上述各方面考察符合条件者,可认定雇用人的代负责任。有疑问的是,驾驶入执行职务发生侵权行为,雇用人能否举证证明自己对驾驶入的选任及其事业的监督已尽相当的注意,或即使已尽相当的注意损害仍会发生而主张免除自己的代负责任?这涉及到雇用人责任的归责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雇用人代负责任未加规定,而《办法》中也未规定代负责任人的免责事由,因此我们认为,雇用人责任应采无过失责任。即:只要驾驶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雇用人即应承担代负责任。 与审判实践有关的另一问题是,如何理解《办法》第31条规定的代负责任的承担?此种责任是否是连带责任?如不是连带责任,为什么《办法》又规定代负单位有权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实践中的做法是,于此情形,均将雇用单位与肇事的驾驶员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双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固然在诉讼上比较便利,国外立法也有先例,然而我们认为此法不妥。原因是:1.从《办法》的规定看,对于代付责任发生的情形,强调由雇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在其赔偿损失后,方能向驾驶员追偿。这说明,代付责任的义务主体只能是雇用人,驾驶员不是代负责任的责任主体。而雇用人赔偿损失后,对驾驶员享有的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二者很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代负责任不是连带责任。2.从有关司法解释角度讲,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此条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场合。3.有人认为代付责任是不真正连带债务,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各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是:(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将《办法》第31条与上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相比较,很显然,在机动车肇事代负责任中,受害人对雇用人和驾驶员并不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驾驶员对受害人也不负有债务,因此代付责任不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我们认为,《办法》第31条规定的代负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这种责任的特点就是雇用人作为债务主体清偿全部债务,而真正的侵权人驾驶员并不是代付责任的主体,也不负有赔偿受害人的义务,在机动车肇事代付责任纠纷中,被告只能是雇用单位。 三、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责任承担方式之二:垫付责任 《办法》第31条还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此种责任是一种垫付责任,垫付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垫付责任的发生以驾驶员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而且此种责任仅限于金钱给付责任 (二)垫付责任的承担须以驾驶员无力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垫付责任人对受害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驾驶员即实际侵害人资力不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垫付责任人方承担垫付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诉累,受害人多将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应注意,虽然二者均为被告,但应明确,只有在查明驾驶员无力承担责任时,方能判决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垫付责任是一种填补责任,补足驾驶员无力承担之部分,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其既不是为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是惩罚垫付责任人,而是一种衡平利益的责任。 (三)垫付责任的承担以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具有特定的关系为前提 由于垫付责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此责任的承担应严加限制,仅限于发生在具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按照《办法》第31条的规定,垫付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关于此点,实践中应注意: 1.驾驶员所在单位与机动车的所有人非为同一人时诉讼地位如何?驾驶员甲的所在单位是乙公司,而汽车的所有权人是丙厂,甲驾车撞伤丁后无力赔偿,于此情形,谁应承当垫付责任?单从《办法》第31条的规定看,丁应先从乙公司和丙厂中择一而诉,一旦被诉人也无力承担,则另行起诉另一人。这样会导致丁需起诉两次,法院就同一事实审理两次,于诉讼上并不经济。我们认为,于此情形,乙公司和丙厂实际上对丁承担的乃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乙公司和丙厂均负有独立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为诉讼上的便利,可将乙公司和丙厂列为共同被告,但判决中载明:乙公司或丙厂均负有独立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其中一人清偿后,另一人的义务便免除,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驾驶员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2.如何认定驾驶员的所在单位?甲是乙大学的讲师,甲个人拥有一辆轿车,一日,甲驾车撞伤丙,甲无力赔偿,乙大学是否承担垫付责任?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多有发生,究其原因,乃是近年来汽车已进入千家万户,个人拥有量日见增多。如上案所述,与汽车无任何关系的单位,仅因肇事人是其单位的一员,单位应否承担垫付责任?就《办法》字面上理解,其将驾驶员所在单位与车辆所有人并列,显然车辆所有人并非驾驶员所在单位,因此,似可得出结论:上述情形,乙大学应承担垫付责任。但此种垫付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却十分令人怀疑,仅因肇事人是其员工,就令其承担垫付责任,难致公允。因此,对此条作下列扩张解释较为妥当: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非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无力赔付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驾驶员驾驶私人车辆致害,其所在单位不承担垫付责任。就此问题看,《办法》第31条的规定确有检讨的必要,应当予以修正或由有权机关作出有权解释。 (四)垫付责任只能发生在执行职务之外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那么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将承担代负责任,而非垫付责任。 (五)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由于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此种责任时,方发生垫付责任的承担,不能扩大适用。 (六)垫付责任是一种代偿责任 承担垫付责任的人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费用。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论文 【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救助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也没有更具体的立法例可供遵循,所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本文围绕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运作模式、资金来源、救助范围、代位追偿等提出几点意见,希望能引起业界同仁的共同关注,并促成该制度的付诸实施。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救助基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从2006年7月1日实施之后,就一直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基础费率和赔偿的责任限额也经历了若干调整,越来越臻于科学和完善,但与之相配套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却一直被冷落。一个制度的有效运作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只有相互勾连构成的制度系统才能真正发挥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单枪匹马”地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像我国恶劣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这样的社会顽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辅以一系列的相关规范和措施,并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方能完成其历史使命。[1]我国很多制度的构建或引进往往忽视配套制度建设,从而导致很多精心设计的制度形同虚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是如此,它需要包括救助基金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现代人类社会为了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造成的社会损害而建立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2] 一、救助基金的性质与运行模式 救助基金是社会救济的一种,其补偿不以保险合同的存在为依据。尤其是在未投保强制保险及强制保险人无支付能力等情形下,救助基金的补偿与保险利益之间已无任何联系。此外,救助基金虽以从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的强制保险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来源,但其补偿的依据仍然是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事故责任,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并未缴纳强制保险费,因此,此种补偿已不具有危险共同分担或经济互助的特点,从而脱离了保险的基本属性。救助基金的性质只能解释为,国家出于保护受害人的公共政策目的,为弥补强制保险制度力所未及的不足,经由立法创设的社会救济制度。 1、救助基金的特性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及时抢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生命的需要,由国家向社会募集、筹措、罚缴和追偿资金,用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医疗卫生机构替代当事人预先垫付抢救费用的一种金融活动。从救助基金的定义可以看出,救助基金有以下几个特征: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救助基金是一种用于特定事项、特定人员的专款资金。特定事项是指救助基金仅适用于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人员危险期的生命抢救,而非其它病因的抢救或脱离危险后的继续治疗。特定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需要抢救的人员,而不是一般情况下的其他人员。救助基金的使用还有一定的程序和额度限制,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2)保障程度的有限性。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和优抚性,而不带有盈利、增值功能。从这一层面考虑,救助基金只能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补偿,而不可能全包全揽。其救助的内容不会过多地涉及财物损害,更不会涉及精神损害,而是偏重于补偿身体损害的倾向。[3] (3)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救助基金和商业保险不同,不能走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它是一种社会公共基金,要完全按照公共政策的要求来运作,不宜过分考虑成本和收益问题,但同时为了防止公共管理部门“不计成本”的滥用,还需要由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加以监督管理。 2、其他国家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为了确保受害人在加害人不明的交通事故中也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许多国家设立了由政府运营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美国一些州建立了未获清偿判决救助基金,在加害人未投保责任险、逃逸、失去清偿能力以致无法赔偿时,对受害人提供救济。[4]日本实行“不予补偿的损害基金”制度,对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由政府设立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部门予以补偿。德国则成立损害基金,由政府成立公法团体办理补偿业务。英国国会于1937年提出了有名的“卡塞尔报告”,建议成立“中央基金”,对汽车责任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或第三人因种种原因未能获得有效赔偿的,可由该项基金支付。1945年,英国汽车保险业协会与交通部共同成立“汽车保险人局”,对未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虽有保险但保险单失效而无法得到赔偿的受害者给予赔偿。新西兰依据《意外事故补偿法》设立了意外事故补偿基金,对发生了意外事故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汽车燃油税和机动车执照收费都用于车祸事故的赔偿,意外事故补偿基金由专门的部门管理,对交通事故提供全面的事故赔偿和康复服务。德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对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也有详尽而具体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设“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以确保受害人未能依该法规定请求给付保险金时,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5]这种社会救助基金由国家直接运营,不允许用来营利。 救助基金的管理一般由官方机构负责,韩国设立了机动车辆损失赔偿保障事业,属于政府的交通事故保障事业;日本设立了政府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予以管理。[6]德国由联邦法务部长为主管监督长官,由救助基金内设的董事会和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加拿大安大略省最初由司法部管理,后来转由金融服务委员会管理;我国台湾省由财政部管理;美国纽约州则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事故补偿公司”(MotorVehicleAccidentIndemnificationCorporation,缩写MVAIC)负责救助基金管理,该公司经法律授权而具有一定的事故仲裁职能,属于半官方性质的机构。[7]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身份,其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主要出于社会公益而不是获取利润,因此以盈利为目标的保险公司不宜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3、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制度设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至26条规定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内容。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由哪个部门进行,但从立法者的意图看应该由政府直接运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从性质上来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其他国家的政府保障事业属于同样性质的制度,不宜进行商业性经营。救助基金是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由政府设立救助基金也是国际惯例,但与国外相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不足之处在于:未明确每次事故、每人垫付金额限制;增加了“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垫付内容。[8]法律、法规没有对“抢救”、“抢救费用”、“抢救的手段”、内容、时间、用药标准与普通的医疗行为做出明确区分和界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巨额“抢救费用”由基金会买单。我国大量机动车并未在车管部门登记注册,这部分车辆一般不会投保强制险,而其所造成的事故后果要由基金承担,基金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垫付资金压力。另外,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过窄,基金一旦发生亏损,基金将面临严重偿付危机。由于基金收取数额和支出数额难以确定,建立之初就存在严重亏损的风险。 救助基金运营机构开展补偿及代位追偿业务,必须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故须由立法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性质究竟为公法法人还是私法法人?若以救助基金的社会救济性质而论,应当由政府主导救助基金的运行,相应地也应赋予其公法法人性质。 二、救助基金的来源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可以看出,我国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各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再就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这样的规定有舍本逐末之嫌。《条例》已经实施一年之久,基金的建立、运营还是空中楼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但具体的管理办法却迟迟不出台。《条例》规定将按照一定比例从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救助基金,但直到今天也未见一家保险公司从保费当中扣除一分钱,每一张保单上都有一栏为提取救助基金,但后面的空格却没有任何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进行的罚款,少则几十元,多则应缴保费的2倍,数额十分有限;而保监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保险公司的罚款,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数额巨大,如果用这笔资金投入救助基金,会大大增强救助受害人的力度,但《条例》对这类罚款的用途,未作明确规定。[9]部门利益的驱使形成了当前救助基金的难产,基金来源渠道过窄,数量有限,运营中又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基金不允许赢利,而又无时不在风险之中,基金一旦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严重偿付危机。而且由于基金收取数额和支出数额难以确定,建立之初就存在严重亏损的风险。[10]没有多大油水,无利可图,又是众目聚视的焦点,因此这块烫手的山芋至今没人愿意接手。 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首先应从基金的筹集开始,先有基金才有基金的运营。救助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团法人,基金的来源就成为一个巨大而现实的问题。[11]基金的筹集应当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避免过多地从强制险保费中提取,以防止提高费率和过高的收费抑制投保的数量。最为主要的是政府应当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责任,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对救助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兜底。[12]基金作为货币资金,可以通过下面几种途径取得: 1、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提取 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应该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都采取了这种方式。法国以机动车年保费中提取1.9%上缴基金会。日本由保险公司收取交强险保费时,一并征收保费数额的0.55%作为“纯赋课金”,即使无须参加强制保险的特种车辆也须缴纳此项“纯赋课金”,政府车辆及军队车辆由政府编列预算拨付。新西兰交通事故基金即为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保费,另外,政府对车辆征收2%的汽油税,并把它作为无过失保险机制的基金。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也规定了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中提取2%作为特别补偿基金。[13]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要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救助基金,但由于基金尚未建立,提取比例也没有定下来。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救助基金建立起来,并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良性运作。 2、罚缴所得 基金的罚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保险罚款和安全责任罚款。《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鉴于我国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保费负担能力有限,保险意识也不高,即使实行强制保险,仍将有相当大一部分车辆不参加强制保险,如果执法部门严格执法通过对未投保车辆进行处罚,也能为救助基金注入大量的资金。[14]《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处的罚款,可以按一定比例纳入救助基金,因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关乎机动车辆运行的安全,机动车带病行驶是交通事故主要隐患之一,将这些罚款的一部分纳入基金理所当然。同时,交警部门对违章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也可以提取一部分纳入救助基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将他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利益置于危险境地的不法行为,从交通违法所处的罚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出来作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那些因未投保、肇事逃逸、保额不足肇事得不到及时救济的受害者是合情合理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将处罚所得罚款上交国库,则违反了“政府不得与民争利”这一现代公共管理之原理。[15]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保监会对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和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处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对这些罚款也应该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范畴。 3、救助基金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权利的收益,在法律上又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如植物的果实和动物的幼仔。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和租金。[16]救助基金的孳息只能是法定孳息。基金会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本身也可以从事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以实现财产的增值。基金会资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以获得利息,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以使财产增值。[17]我国台湾地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除支付业务需要外,还可以存放于银行,也可购买公债、国库券、中央银行储蓄券、金融债券,基金在每年年度终了,其依法收取的收入扣除当年经营所需的支出,结余部分纳入基金。出于救助基金的安全性考虑,不能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而将救助基金投资到风险较大的股票交易、不动产投资以及企业融资中去。[18] 4、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所得 基金只是一种提前垫付性质的资金运行活动,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它是一种不计利率的资金借贷活动。[19]因此,基金垫付后责任人应当偿还。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大力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向事故责任人追偿预先垫付的资金,以寻求基金的保值。切不可因为基金的介入和追偿工作失力而让责任人逍遥法外。但另一方面也应该可以预见,向侵权人的追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现的成本可能会很高,甚至可以说相当一部分是根本无法实现的。一方面由于我国机动车的投保率不会达到理想程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车和拖拉机将会有很大数量难以纳入投保人的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机动车辆的肇事逃逸率仍然很高,这种状况在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之后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这意味着救助基金在垫付了受害人抢救费之后,将面临着极大的追偿任务。[20]在现行的法律建构之下,在通过诉讼投入了相当高额的成本之后,可能发现责任人根本没有被执行能力,所谓的追偿最终也不过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治疗费支付方式论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的数量不断增多,同时也带来了频繁的交通事故。所谓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办法》第37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计算标准为: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根据这些规定,当受害人在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甚至终身治疗(比如被撞成精神病)时,侵权方怎样支付继续治疗费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 首先,规定医疗费须“凭据支付”,没有指出结案后继续治疗费可不凭据支付,这就使继续治疗费的支付方式陷入单一,即只能在医院收取费用后取得单据,才能凭据要求侵权方支付。而医院通常对病人按月收费,这样便造成受害方只能按月向侵权方索要继续治疗费,如此就会引发以下问题: 1、按月支付,当侵权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支付时怎样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比如由公民承担责任的,当该公民早正治疗的受害人死亡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当法人破产、停产、期满终止等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如果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则又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和《办法》第35条的规定。 2、当侵权方能履行却不按期甚至不履行其赔偿义务时,受害方将只能不断地采取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这样既会形成讼累又不切合实际。 其次,鉴于按月或按段支付方式存在上述缺陷,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判令侵害方一次性支付继续治疗费给受害人,但这样又引发下述问题: 1、医疗费应“凭据支付”,对尚未发生的费用其医疗单据又从何而来?而无单据则违反《办法》第37条的规定; 2、医疗费按“治疗必需的费用”支付。但“必需”的标准怎样确定,并无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按月支付既不切合实际,又不能很好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可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但应出台相关的法规,对继续治疗费怎样支付、怎样确定费用作出明确的规定。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处理问题论文 最近在网上看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02年1—8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28501起,死亡70271人,同比增加5219起,增加3232人,分别上升10%和48%。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之一,是人民群众在向富裕的生活目标迈进中,实现“汽车梦”的速度加快,车多了与道路的矛盾加大,与管理的矛盾突出,事故的上升就成为必然。笔者在此并不是要讲交通管理的问题,而是要说在公安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繁重的工作中,律师参与处理的意义很大。一方面起着维护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公安交警部门客观公正认定事故责任,讯速调解结案起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在笔者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深深感到,与办理形事案件不同,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人员对律师当事人参与事故处理并不抱排斥态度,一般来说只要委托手续齐全,交警就认可律师人的身份。但是,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无论从委托的当事人、还是从处理案件的交警来说,对律师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职权并不十分清楚,因此,笔者在这里首先想对此问题加以说明。 一、律师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职权。 1.律师依法享有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利。律师的这个权利直接渊于《律师法》所规定的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五项规定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载活动。”这两项规定为律师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诉及当事人参加赔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的业务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关系发生而不断发展扩大,执业律师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或政策许可范围内,开拓发展新的业务,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服务,可以说我国每位执业律师正是向着这一方向发展和努力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执业律师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从思想上理解和接纳律师的工作。1991年9月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律师交通事故案件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条规定两层含义,其一是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诉权,其二规定了上级公安机关有复议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律师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项职权是,以律师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为前提,以《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权及上级公安机关复议职责为执行依据,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使权,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依法享有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据此规定,调解既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同时也是职责所在。为了使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有法可依,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个规章成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的依据,该《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法定人和委托人”可以作为调解的参加人,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所以,根据《律师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业律师享有当事人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职权。在实践中,由于律师较当事人懂法,且对损害赔偿项目及所需证据十分清楚,对赔偿数额能够做到准确的计算,因此,不仅能做到准确执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能有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当事人工作,防止胡搅蛮缠,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因此也深受公安机关的欢迎:从另一角度讲,由于执业律师介入交通事故处理案件,能促使公安机关工作更加公正,增加透明度,客观上起到监督的作用,所以,执业律师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对社会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好事。 3.律师依法享有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取证的权利。如前所述,律师虽然在参加赔偿调解过程中颇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欢迎,但是在调解的前置程序“责任认定”过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普遍认为“责任认定”属于公安机关的专项工作,所以不希望律师的介入,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公安机关对于律师的调查不接待,对于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认可,甚至连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调查情况,了解责任认定的证据也不同意。笔者认为,执业律师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权,这个权利决不是空洞的,律师除了向案件当事人、证人调查外,也有权向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有关证据,律师调查所取得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责任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安机关从公正执法的角度讲,也应当向当事人及律师公示所取得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由此看来,公示证据是公安机关公布事故责任时的法定义务,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通知当事人或人领取“责任认定书”时并不公示证据,而且“责任认定书”内容也非常简单,不注重引用证据说理,“为什么这样认定责任﹖”往往使人产生疑问。律师在申诉调查中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示证据,往往人为设置审批手续,实际上阻挠调查,特别是对证人笔录总是处于保密状态,这个关键证据,从来不公开。《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作为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方式,虽然解决大量纠纷,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未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有不少案件,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这就要求律师,从一开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应注意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因此说,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非常重要,律师调查对象不仅限于当事人及证人,还应包括公安机关,如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矛盾﹖笔者认为,应修改现行立法,在《处理办法》中明确律师调查权限,另外在《处理程序》中明确向当事人及人公开证据的范围,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进执法的统一与协调。 二、赔偿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是否还应赔偿今后治疗费。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伤残的受害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那么,在计算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应否赔偿今后的治疗费﹖笔者近期在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调解组参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的损害赔偿调解,交警人员的在计算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不再计算今后治疗费。笔者问这样做有何依据﹖答没有具体根据,只是惯例,看来这种做法由来已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法律,《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这就是给付今后医疗费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结案之日指的调解终结,包括调解期未达成协议或期满后未履行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处理办法》规定给付今后治疗费是考虑到伤残者,通过今后的治疗,使身体能够完全康复或恢复部分功能。《处理办法》规定的这样明确,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执行呢﹖公安机关办安人员认为,事故当事人被定残后,今后无需治疗或不存在治疗问题,这显然是显然谬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依残评定工作是必需的,公安部于1992年4月4日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为十级。实际工作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以伤残等级来确定的,由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办案人员为了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往往要求伤者尽快结束治疗进行伤残评定,这样要求的结果是能够做到尽快结案,但是伤者一但评残后如不支付今后治疗费,伤者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疗,所以这样处理对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十分不利,同时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修改现行立法或者由公安部通过规章做出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样的问题,到法院处理则不同,笔者从法院判例中看到,有判决不仅由责任方支付残疾者今后的治疗费,而且判决给付20年的残疾者护理费,这说明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同一法律存在矛盾,这样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实施,因此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进行调整。 三、被扶养人口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口”在《道路交通处理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有原则规定,即“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但“被扶养人”的具体人员范围,“处理办法”及“处理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以《继承法》所规定有扶养关系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准。地方立法方面,广东省人大制订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被扶养人的具体范围,使人感到不足的是我们海南省人大还没有制订这个重要法规的实施规则。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被扶养人一般都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确定,这一点无可争议,存在问题的是在计算死者和伤残者所扶养的父母时,公安交警部门的做法各有不同。举例说明:某甲因车祸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某甲有父母和一个姐姐,其中甲母手有残疾,无劳动能力,经证明被确定为被扶养人,在计算甲母的扶养费份额时,海口市交警支队调解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根据扶养年限计算出甲母的扶养费总数后,先除2人后再除3人,而不是直接除3人。问其缘由,交警解释说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互相继承财产时得到的财产份额多,所以首先要承担扶养责任,这样解释真是张冠李戴,曲解了法律含义。这个问题因立法规定不明确,无执行依据,因此不管你怎样辩解都属于认识理解不同,执法人员坚持自行其事。同样的案件在广东省就是直接除有扶养义务的人数来计算被扶养人应得的扶样费的。所以,从执法的统一性考虑,应修正立法补充完善这些规定,在国家未做出修改补充规定前,我省人大应通过制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规定的越细致越是便于执行,让我们共同呼吁,为立法完善执法统一而努力,这是涉及到民生的大事,马虎不得。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思考论文 我院受理和接受移送执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加。自199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此类执行案件17件,执行赔偿标的93.92万元,占同期收案数的7%左右。1999年受理此类案件4件,2000年受理5件,今年1-6月受理8件。执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逆反心理大,认为自己被判刑已蹲了监狱,不愿意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大,且易引发新的矛盾,是当前执行工作中碰到的难题之一。这类案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车主、肇事者为同一人。二是车主、肇事司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互相推卸赔偿责任。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移送执行多。针对这些特点,我们在执行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讲究执行艺术和方法,根据不同的具体个案,分别作出相应的执行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执行效果。现笔者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谈谈几点个人的体会及思考意见。 一、几点体会 (一)和解分期执行。 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时虽无经济收入,无金钱给付,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债权,更无无形资产,但是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而权利人一方往往遭受损害比较严重,精神打击非常大,生活十分困难,连孩子的学费也交不起。对这样的案件,如果执行时,只按程序走,因为被执行人已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中止执行或是终结执行。这不仅不能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易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我们应促进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根据被执行人一年的实际收入,和解分期履行。这样的执行,既能体现裁判文书中规定的内容,又能使双方当事人都容易接受,从而达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理论上并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执行工作的原则,在实践中是比较可行的。 如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权利人莫茂顺、吴桂珍、谢亚发、谢邦国、杨月姑等五人与债务人王聘山、莫炳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债务人王聘山(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琼C-30306号东风牌自卸车与谢雄鑫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8081.32元,债务人王聘山负责赔偿给五权利人损害赔偿款54656.93元,车主莫炳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变卖了琼C-30306号车辆,执行48133.12元,余额6523.79元,债务人已无能力偿付。债务人王聘山正在服刑,未婚,和父母在一起生活,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莫炳充(车主)无业,汽车已变卖,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庭经济收入是靠妻子的工资,还要供两个孩子读书,家庭生活也十分困难,根本无法强制执行。然而,五债权人家都闹水灾,其家庭生活更为困难,损害赔偿得不到实现,思想情绪波动大。如果终结该案执行,则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了分期执行的协议。事实表明这个案件最妥善的执行办法,只能是分期执行。 (二)悬赏举报和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 有些个体户,购买汽车搞营运,车户挂靠在某个单位里,其单位便成了所谓的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与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个体户司机熟知此规定,有能力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但不愿意履行,全家出走,有意逃避法律责任,让车辆所有人为其承担责任。此时,法院执行车辆所有人的连带责任合法合理,若是车辆所有人进行了赔偿,就必然会产生车辆所有人向司机追偿的诉讼,其结果是法院执行一起案件,却产生了另一起新的诉讼案件,进而再产生一宗执行案件。如此循环,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降低了整体办案效率,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找到司机。我们采取悬赏举报制,在司机所在地或可能住所地悬赏举报公告。这样,我们从举报的线索中找到了司机,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运用这样的方法,我院执结了2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如申请人林明奇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日岸(司机)、海南省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日岸购买一辆自卸装载车搞工程运输,把车户挂靠在海南省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海南省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便成了该车的车辆所有人。陈日岸在倒车时,违章操作,将申请人林明奇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撞坏,造成经济损失21300元。被执行人陈日岸有履行能力而不愿意履行,逃到琼中县藏起来,有意规避法律责任。法院找不到他,自然由连带责任人海南省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负责赔偿。我们在被执行人陈日岸的家乡,或他有可能去的地方悬赏举报公告。很快我们就接到了举报,并找到了陈日岸。在我们的开导之下,陈日岸当即付清了赔偿款。 (三)说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有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即使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还要提出申诉。虽然申诉不影响执行,但是,被执行人还是不愿意自觉履行其损害赔偿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喻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被执行人在道德良心上自责,放弃申诉的念头,自觉地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如申请人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高速公路旅游工贸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的大巴客车迎面相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及7名乘客死亡、27人受伤的特重大交通事故。两车辆报废,共造成经济损失1772031.47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判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事故的责任承担不服,迟迟不愿意履行,表示要申诉。我们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次说服教育,促使其放弃了申诉的念头,付清了全部17万多元的赔偿款。 总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执行,还有许多好的执行方法。不管怎样变通执行,都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针对不同的个案,灵活运用法律,找到执行的最佳方案,迅速、完全地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二、问题思考 (一)解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异议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至40%.有的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却放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重新认定的权利,导致其在民事诉讼中虽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却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原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这样,不利于法官准确分清责任,公正作出裁判。我们认为,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其异议救济应纳入行政诉讼救济程序中,通过行政诉讼的判决来解决此问题。即法院因情况不明受理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行政判决后,才继续审理。 (二)案件移送执行如何操作及移送执行的期限如何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案件应移送执行。但是,该由谁来移送?什么时间内移送?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案件移送执行不及时,就会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2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显然,民诉法第216条规定,案件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9条则规定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由于规定不一致,使该移送执行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迟迟没有移送执行。我们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管理,由审判庭移送立案庭立案后,再由立案庭送交执行庭执行。 另外,需要移送执行案件,在什么期限内移送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随意性很大。为了更主动地行使人民法院的职权,及时、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必要对移送执行的期限作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执行,都有一个最佳的执行时期。如果没有把握好这个最佳的执行时期,就丧失了这个十分难得的机会,使案件无法执行结案。我们在执行移送执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发现有些案件从审判至移送执行拖了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在审结后三、四年时间才移送执行。此时,该负刑事责任的肇事司机早已刑满释放,可供执行的财产早已转移或灭失,其结果是时过境迁,无法执行。所以,对所有移送执行案件的期限作出内部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作这样的规定,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应参考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移送执行期限最多规定为法律文书生效后15日内。 (三)如何确定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的最低限度。 民事诉讼法第222、223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债务人维持生活的工资,到底应禁止扣押到何种程度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到底禁止扣押到什么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当债务人无力偿付时,债权人则指责法院执行不力,并要求法院必须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兑现,不然就对债务人(被告人)重判。有的债权人甚至还到政府的有关部门、上级法院上访,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的生活限度。我们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应根据不同的地区,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来确定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限度,以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策研究论文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为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与对策,笔者谈谈以下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几个省市。如本院受理执行魏志英、徐德翰诉徐文燕、徐文红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涉及广东、湛江,省内的屯昌县、文昌市等地。有些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详或已从原居住地搬迁,有些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与案发时提供的住所一致,但执行中人已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面为了谋生,另一方面为了逃避债务。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2、由于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车主,车的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是由车主雇佣的司机。有些车主虽雇佣司机营运,但也有车主随车押运的。事故发生后,不仅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的车主或司机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损伤。双方均有伤亡或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等情况,双方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均有被毁损。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购置车辆上,以车为赖以生存的生活工具。这给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毁坏,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从而使案件在执行时无能为力。从某种角度看,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大,无财产可供执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面广,标的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不仅涉及到对受害者本人的赔偿,而且还涉及到对受害人赡养的人、抚养的人支付赡养和抚养费等费用的赔偿。涉及当事人多,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实际无力支付。如本院执行的陈日娣、宁振国等15名原告诉被告李文椿(海南文昌市人)、林发希(广东湛江市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三死六伤的严重后果,判决两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266020元,加上诉讼、执行费用20192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86212元。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李文椿受重伤,花去医疗费19500元,李文椿(车主)购置的车辆价值25万元,在事故发生中已严重损坏报废,家中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一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交警部门扣押,被执行人又无力支付受害人的各种费用及维修车辆所需费用,使车辆被长期放置而未处理,而申请执行人一方在执行中又不愿意接受这些损坏的车辆抵偿欠款,结果造成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形耗损。 4、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落后,执行措施不力。 受交通、通讯工具落后状况的制约和执行经费的严重不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申请执行人或知情人检举或告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线索时,由于交通工具不是专门配备执行使用,执行用车紧缺,通讯设备落后,往往无法及时查找到被执行人,既误时又误事。有些涉及外省、市县被执行人的案件,明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但又苦于经费不足而不了了之。有些案件对被执行人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搜查的不下搜查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不大胆利用新闻媒体曝光,致使一些被执行人无视法律,蔑视法院,逍遥法外。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对策 1、领导重视,真抓实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相当比例。仅以本院1998年至2000年为例,共受理此类案件28宗,标的67万多元。而1998年执结2宗,标的0.98万元;1999年执结2宗,标的1.38万元;2000年执结数为零。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不容忽视。首先,院、庭领导应对这类案件加以总结,善于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计划和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这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其次,领导要真正把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在执行工作上下功夫,关心执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执行力度。 要全面总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案件分类排队,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通过各种渠道全面清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的下落,逐案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同时,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选择个别典型的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必须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偿还能力有限的被执行人,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有的根本无偿还能力。基于这种状况,在执行中,要针对不同的被执行对象“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执行该案,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并积极协助被执行人做好发展生产工作。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亲属或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对有一定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法制教育和强制措施并举的方法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教育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他们心服口服,促成他们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一是制订偿还欠款计划,分期分批逐月履行义务。二是对不讲信用、不按计划偿还欠款的被执行人,则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三是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其对原执行标的减免、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交通事故案件,由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有些被执行人已成残疾人。执行中,执行人员应全面了解掌握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特点,对被执行人要采取“软硬”兼并的对策,对申请执行人要运用“软”的方法,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或减免部分赔偿款项,以达到尽快结案的目的。 4、实行委托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部分被执行人,其住所往往不在本市县,而是涉及外省、市县等地,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必须采取委托执行。由于委托执行后,被委托的法院对被执行人易查易找,易于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有利于执行操作。在委托执行的同时,委托法院应每月跟踪受委托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互相通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 5、加强交通、通讯设备基础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生活待遇,为执行工作提供保障。 交通工具落后,信息不灵,是影响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案件申请人或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线索或下落,但因缺少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而无法及时找到被执行人,结果耽误了执行良机。因此,要增加交通、通讯设备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对执行机构配置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解决执行工作的必要工具。领导不能光强调案件的执结率,更应该注重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案件的执行工作打好物质基础。另外,要解决执行人员的生活福利。执行人员早出晚归,工作量大,时间长,执行中不仅要受双方当事人的辱骂和埋怨,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因此要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为他们投保人身保险,执行装备上给他们增加人身安全设备,确保人身安全,真正在物质和精神上支持他们的工作。把案件的执结率与生活补贴挂钩起来,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从而使执行工作取得更佳的社会效果。 交通事故论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分析论文 道路交通事故,通常称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加。正确审理好这类案件,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安全、有序的现代交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机关依法对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 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调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由公安机关依其职责进行处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办法”第5条。该办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调解”程序,其中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里用“应当”一词,有其明确的法律含义,即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解。只有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有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办法”第34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依法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之所以设置这种制度,而不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是基于公安机关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主管机关的行政职能,享有同时调解民事纠纷的权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充分的便利化解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而又不损害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交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终结书或不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损害的结论,还应提供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治疗费用等证据;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残评定书或死亡证明书;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应提交抚养关系证明材料。若当事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文书,一般不应予以受理。[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协议达成后,肇事方因无能力付现款而出具欠条给受害方,以求得交警部门将扣留的车、证件放行;付款时间逾期后又不履行,受害方追究未果而向法院起诉; (二)调解协议一次性履行解决后,当事人一方又以伤未痊愈或漏算应赔偿的费用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的; (三)调解期满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就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处理时,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违章行为的赔偿纠纷,当事人一方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或公安机关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为由,持有公安机关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提起民事诉讼的。 根据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未经公安机关调解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二是经公安机关调解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而起诉的。 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心环节是查明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事实的范畴。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 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于道路,如院内通道、校内道路、乡间道路等。交通事故,也并非道路上发生的一切事故,单指车辆等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例如某单位用汽车为单位家属拉运煤气罐,在家属大院内,拉煤气罐车倒车轧伤一家属,造成残废的事故。因该事故发生在院内通道上,也就不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第二,受害人须受有损害 交通事故必须以受害人受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有违章行为,而无损害,则只能以行政制裁方法处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亡损害,也包括其他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事故,应依人身伤害标准予以判断;财产损害事故,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的财产因事故造成的减少,如财物被毁损;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因事故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如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是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停运,停运期间应得到利益的损失。[2] 三,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 交通事故的致害人,一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这些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均为交通违章行为。如无证驾驶、闯红灯、超载等等。 第四,交通违章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特别强调,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依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则判断。 第五,致害人须有过失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失责任,不包括故意在内。因为故意以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过失,该过失采取推定形式。如果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的,一般可以免责。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双方当事 人均无过失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最高不超过当地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 四、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行为,是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多种不同的所有与使用的关系。例如,所有人自行驾驶机动车,所有人雇用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盗用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租用他人所有的机动车驾驶,等等。这些情况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即责任主体也不相同。 (一)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依据这一原则,可以得出以下赔偿责任承担者的确定规则: 1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侵权行为法中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概念并不相同。责任人,是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主体,而非具体的行为人。交通事故责任者一语,根据上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用语,可以确认就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驾驶员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时,毫无疑问适用这一规则。但是这一原则又过于简单化,无法容纳过于复杂的驾驶员与车主的关系。 2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这一规则,是对驾驶员承担责任存在的不足所作的补充办法。在现实生活中,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多数是单位所有或他人所有,驾驶员多数是受雇于单位或者他人的工薪收入者,因而难以负担巨大的受害人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确定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就由单位或者车主垫付。这种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驾驶员负责赔偿原则的不足,但是,仍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例如,驾驶员永久无力偿付,如何处理﹖单位或车主负责垫付以后,在程序上如何向驾驶员求偿﹖ 3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让驾驶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确定上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者的一般原则,总的说,是基本正确的,但是,确有不周之处。学者认为,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来看,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就是支配机动车辆运行并获取运行利益的人。这种作业人在一般情况下为机动车的所有人,但也可以是机动车辆的非所有人。如何具体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取决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3]这种意见是正确的,依据这样的原则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才是正确的原则,可以避免上述各种不周之处。依据这样的原则,对下述各种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正确的处理规则。 (二)替代责任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时造成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驾驶员受雇的单位或者所有人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受雇的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是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既可以支配运行,又可以将运行的利益归属于自己,因而肇致交通事故,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理的。这种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已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作为首要的处理规则。 (三)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者 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如借用、租用等,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类似于驾驶俱乐部性质的租车公司,有的是按日出租给用车人使用,有的是实习驾驶员陪练的有偿使用。合法使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自应由借用人、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合法地转移给他人占有时,机动车的合法占有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作业人,因此,租用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外的情况是: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明知车辆有故障所有人仍转移占有,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租用人、借用人是其雇员或家庭成员的,仍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4]但是,对于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以租用人作为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而承担赔偿责任,有所不周,且可能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因此,对于租用人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因出租人与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故应由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且应以出租人为主,更为妥当。 (四)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人 盗窃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在这一前提下,尚有值得研究的问题,如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盗车人支付能力不足时应当怎样处理;盗车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无法承担责任时应当如何处理等等。对于这种情况,运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前段确定的原则,即由驾驶车辆的盗车人承担赔偿责任,盗车人逃逸不能赔偿或者支付能力不足无法全部赔偿的,可以由车辆所有人垫付,以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但必须明确,车辆所有人对盗车人享有确有保障的追偿权。 擅自使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主观恶意以外,其客观表现与盗车相似,因而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 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而驾驶车辆执行职务以外的运行,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驾驶员自行负责赔偿,与以上处理规则相同。经领导同意者,应作替代责任处理。 (五)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者 因车辆故障而发生交通事故,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对此,处理的规则是:如果故障是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故障是在运行中发生,因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车辆所有人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义务。如果明显故障因驾驶员没有发现,或者因其未能及时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有权向其求偿。如果是构造、设计上的故障,驾驶人员无法发现或预料,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从性质上说,属于机动车的产品质量责任。受害人可以向车辆所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生产厂家请求赔偿,或者向两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在实践中,受害人最习惯采取的方式,是向肇事车辆所有人请求赔偿。车辆所有人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厂家请求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 五、一方违章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完全由于一方违章造成他人损害,而受害一方完全没有责任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违章当事人一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受到多少损失,加害人就应当赔偿多少损失,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得到补偿。 一方违章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包括推定全部责任。构成推定全部责任,应当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采取逃避行为或者不报案等;第二,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符合这两个条件要求的,原本可能并非为全部责任,但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推定该一方负全部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虽有上述行为,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还能够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应当依照调查结果认定责任。推定全部责任包括三种: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而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三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上述三种情况,都推定该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承担。 一方违章包括受害人自己违章。受害人自己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不能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有一个例外,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而机动车无过错的,虽属于受害一方的过错致害,但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10%的损失,但不能超过当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标准;如果是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所致,则不在赔偿10%之列,机动车一方免责,受害人自行负担损失。 六、交通事故的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交通事故中的混合过错责任,分为三种,即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这三种责任,是按照加害人和受害人对于造成损害各自的不同责任划分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责任承担损失。对于不完全属于自己的责任致受害人损害,如果责令加害人全部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受害人自己违章,与加害人违章共同造成自己损害,受害人自己不承担相应的损失,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在造成损害的事实中,如果加害人起主要作用,受害人起次要作用,加害人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双方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起同等作用,就构成同等责任,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一半的损失即可。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处理混合过错和过失相抵,应当遵循以下三个规则: (一)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确定交通事故的过失相抵,重要的规则之一,是优者危险负担。其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之优劣等,来分配其危险责任。如健全之成年人要比幼老残废者优,汽车比人为优;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故由优者来负担危险。在过失相抵的负同等责任中,不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如果考虑这一原则,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加害车辆为四轮车而受害人为步行者时为9∶1;受害人为脚踏车时为8∶2;受害人为机动二轮车时为7∶3;受害人为三轮车时为6∶4.[6]在混合过错中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失比例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以优者负担的责任更重。具体的分担比例,司法实务中尚没有提出可以借鉴的成熟做法,尚须借鉴国外的做法和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探索。 处理交通事故,还有一种推定混合过错责任,即: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都有条件报案却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即推定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则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这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要求。 (二)优先通行权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路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例如,机动车要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必须让非机动车优先通行且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一定限度;大型机动车借用小型客车道路,必须让小型客车优先通行。因此,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该他方承担避让义务。其确定优先通行权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所驾驶的车型以及行人。 优先通行权在法律上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确定双方的混合过错及过失相抵。当存在优先通行权时,如果受害人忽视他方优先通行权而发生事故,则加害人可依据优先通行权,主张过失相抵,令受害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但是,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不得以享有优先权为由,对其不当行为的损害后果主张免责。例如,行人在未划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方横穿马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没有降低车速予以避让,撞伤行人,驾驶员一方无疑享有优先通行权,但他不能依该权利而主张自己免责,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其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的比例,应依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与加害人对此行为的预见可能性及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等相比较而定。例如前列,行人在无人行横道线处横穿马路,严重忽视了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属严重违章;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预见了该行为后,没有采取防止事故的积极措施,因而也有重大过失。据此,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在其具体确定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的程度时,应考虑到行为的场合、时间、交通量、道路状况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忽视行为的困难程度大,则优先通行权人的预见可能性及回避措施可能性就会变小,因而前者过失重而后者过失轻。如果优先通行权人对受害人忽视优先权的行为的预见程度高,而回避能力小时,其过失就较重。 (三)好意同乘者原则 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有偿的同乘者,如买车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所谓好意同乘,系指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 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 好意同乘者的要旨,在于限制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的责任。我国学者主张:在我国,有偿的好意同乘,如支付部分汽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人同等原则;对无偿的好意同乘,应由法庭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驾驶员同样不能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宜作为驾驶员与车主免责的根据。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考虑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但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减少责任人的赔偿,但最少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二分之一。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责任行为研究论文 一、缘起——绝难忽视的问题 衣食住行历来是人们生活的主要部分。随着机动车大量增加,交通事故也大量增加。行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交通安全关乎人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重要。它不但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更重要的是关乎其刑事责任。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自身法律属性如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范畴内如何定位?当事人对这种认定行为不服,采取何种救济渠道?能否最终启用司法救济?这些,一直都不是格外明确的,或者说认识是不统一的。实践中由此产生很多消极问题,人们对交通事故处理不满意,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猜测与非议甚至反感颇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通俗地说,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只能由)交管部门作出的“法律判决”,[1]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存在弊端和法律“真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一定程度上被称作“霸王书”,缺乏监督制约机制。[2]鉴于人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反响强烈,《道路交通安全法》讨论、审议过程中,曾经拟取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在该法最后通过时,仍然保留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责任认定的规定。如果经过理性分析,应当承认这种保留是必要的,立法不能因噎废食,因为这毕竟是交通警察队依法应当行使的职权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但是,交通警察队履行该职责并做出相应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监督与约束;当事人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采取何种司法救济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仍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不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妾身名分如何?看一看与之相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不得人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重要性刮目相看。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定罪和处罚情节均以行为人在相应的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前提条件,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只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3] 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交通警察队往往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划分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并依照其确定的比例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时,往往也以事故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大小作为当事人过错大小的依据,并据已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份额。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很多。不论是即将生效的《交通安全法》以及尚在使用的《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都规定了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很多,这些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与否,同样离不开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有无以及事故责任大小。 由此可见,交通警察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这样一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责任认定行为”,应否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直至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无疑是法治国家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否则,既与“法治”的精神不相符,又可能导致行政专横,甚至有随意“出入人罪”之嫌。 二、争议——大相径庭的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否接受司法审查,目前行政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持肯定观点,如著名行政法学教授应松年、杨健顺都曾撰文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可诉性,只有少数争鸣观点持否定意见;司法实务界对此做法不同,但审判实践中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大众要求法院审查该认定行为的呼声较高。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目前存在两种大相径庭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持否定观点;另一种意见持肯定观点,认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否定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具备行政可诉性,理由是从法律(广义上的法律)的规定性考虑,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法发[1992]39号通知中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从理论方面分析,持否定观点的人中有的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一种证据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人认为,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进行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因为这种行为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更符合行政裁决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行政裁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一种行政裁决,这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对民事诉讼毫无意义。[5]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决定着事故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此观点一出,与此观点截然相反并与作者商榷的文章便接踵而至。 肯定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而是具有行政法效力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是当事人取得法律救济的必经阶段,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可诉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包含了行政行为的主体和效果要素,是证明性质的准行政行为。尽管它本身并没有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但对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划分进行了确认和证实,对当事人此后的实体权利和义务间接产生了影响。也就是说,当法院以此为依据裁判当事人的交通事故纠纷时,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加上现行制度中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往往作为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前提,所以,法院不可能无视它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经两次刊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诉讼案例,[6]由此说明了此类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存在现实性与可行性。另外,最高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通知》也不应成为受理此类案件的障碍,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有的学者认为,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致不实事求是地作出这类认定,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是应当也是有权进行审查的。这一方面由于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不能将这种行政确认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行政机关作出违法认定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审查在程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法将这种确认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的。[7]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认定责任的行政确认行为,但是为了使这种审查更经济、有效,审查应当是有节制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确认的法律事实和当事人责任,并非仅指民事意义上的事实和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司法审查的可得性、现实性和必要性。[8] 三、实践——各行其是的做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件,可否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没有统一的做法。以下援引几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诉讼案件,不难发现,各地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还存在很大的差异。 1、被告人王革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告人王革于2001年10月7日在宜州市国道323线上,驾驶大型货车与一辆同向行驶因载客而突然停车的农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乘坐三轮车的初中学生5人死亡、8人受伤。责任认定,大货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革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革以农用车应负主要或同等责任,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王革四年有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革赔偿八成事故损失。王革和所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公司认为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宜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不合法,判决赔偿八成事故损失显失公平。向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重新开庭审理。由此可见,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对此不经过专门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在审判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对事故责任认定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在举证、质证和辩论方面将处于尴尬的境地。 2、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行政诉讼案。原告李治芳于2000年7月26日驾驶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往文亨方向行驶。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与相向行驶的邱森彬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坐摩托车的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和周丽华均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连城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邱森彬之父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被告龙岩交警队申请复议。龙岩交警队撤销了连城交警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认定邱森彬与李治芳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重新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龙岩交警队所作的(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龙岩交警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龙岩交警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 3、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0年9月5日21时25分许,上诉人罗伦富之子康忠华驾驶川E06349号农用车,由隆昌向泸州市方向行至泸隆路41Km施工地段处,为躲避路面堆放物(炭渣),驶出松滩桥面,翻于桥下,造成乘车人李贵华当场死亡、康忠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上诉人交警队于2000年10月19日作出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康忠华因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翻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康忠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贵华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罗伦富对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诉讼。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交警队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康忠华的责任认定。罗伦富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交警队于2000年10月19日作出的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三、判令被上诉人交警队对2000年9月5日发生在泸隆路41KM处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进行认定。[10] 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案件,对违法认定书依法判决撤销。2002年1月29日,村民徐某酒后驾驶自卸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某镇卫生院门口超越停靠在路边的公交车时,将横过公路的张某某撞倒。该车右轮在制动刹死的情况下,将张某某拖行了8.85米后,又从其身体碾过后停住,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县交警大队于2002年2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张某某系未成年人,横过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因此双方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父亲张某对该认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了被告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1] 5、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振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3月12日18时,锦州市黑山县励家镇翟家村农民熊振军驾摩托车在102线国道上由东向西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北宁市一名叫王光的农民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熊振军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有一辆农用四轮车在会车时越过双实线侵占了熊振军所驾驶的摩托车正常行驶路线。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熊振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光无责任。熊振军之妻付宝珍申请重新认定,锦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持了原责任认定。付宝珍于2003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撤销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锦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2] 6、姚清兰、解俊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诉讼案。2001年12月24日,17时30分许,王洪志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111线一理石厂对面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洪孝、解俊明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张洪孝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王洪志皮肤挫裂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王洪志与张洪孝、解俊明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妻姚清兰及解俊明不服,申请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此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二审认为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7、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1999年11月27日15时许,王某乘坐其表兄所有与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行驶在公路上,与迎面行驶的一辆解放牌带挂卡车相撞,王某头部被卡车车轮碾压,当场死亡。交通警察队经现场勘查并依据车主所述,认定死者王某事发当时无证驾驶该机动三轮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亲属对此责任认定不服,向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结果维持。此案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死者王某当时驾驶该三轮车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对交通警察队所作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四、讨论——纠正盲人摸象的偏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司法审判到底应当以何种姿态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除了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精神和基本理论出发讨论之外,还应当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交通警察队的行政法主体资格、法律责任能力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法属性进行考察。 (一)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队的行政法律地位考察 讨论一个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法律地位,必须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等一系列的行政法学概念入手。 研究与讨论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队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就应当研究其作为行政主体是否适格。在此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行政主体的涵义和行政主体概念确立与存在的重要意义。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的当事人,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也是行政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特征之一。[13]行政法律关系基于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确认和调整而产生,因此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的地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同。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即为职权和职责,不能放弃,不能让与。行政机关随意处置职权意味着渎职,将受到法律的追究。[14] 行政主体的概念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而行政主体的管理职能均体现为其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如果行政主体不拥有行政职能与权利,就无法确认其作为行政活动实施主体的身份和地位,也就无法区分其与处于相对人身份和地位的社会组织的不同,更无法区分行政机关在某个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行政职能主体还是居于行政相对人身份与地位的机关法人。因此,行政主体与其以行政权力所表现出的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与地位紧密相关。其二,行政主体是具备行政法上人格主体的组织。行政主体首先应当是一定的组织。法律将行政权力直接赋予一定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都以一定的组织状态来享有某项或某方面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是一个行政法律人格化的组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该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不只是一个行政管理组织,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主体,独立拥有行政职权与职责,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和参加法律活动,并应当对其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能够成为行政行为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15]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刚好体现为其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而为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这方面的职权;交通警察队本身也不能怠于行使这方面的职责,否则,就是渎职。交通警察队行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系列职权活动均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拘留和较大数额罚款应当除外),而不是以其主管机关、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个人的名义实施。所以,应当对其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从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从行政主体确立与存在的意义上看,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理论概念的确立与存在,对确认行政职权与职责的合法行使与履行,对行政行为效果的归属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以及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不同性质的主体本身与地位和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中被诉人的资格,均具有重要的法律应用意义。[16]从这个角度讲,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亦能够成为也应当成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交通警察队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其职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性质就不能等同于民事主体,其行为效果是对相对人具有约束力,但违法造成侵权的,应当赋予相对人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交通警察队由此成为被告。 再用行政主体资格的概念衡量,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由此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所谓行政主体资格,就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程序或途径所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⒈行政主体必须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组织;⒉行政主体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职位和人员编制;⒊行政主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管理主体,因而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⒋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交通警察队无疑是依法成立、具备相应组织机构、拥有独立行政管理职权与职责的组织。关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名义能力,法律、法规在赋予其职权与职责时,一般也同时就予以确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而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据此,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的其他内部机构则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同样,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6条的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部门裁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暂扣车辆、吊扣吊销驾驶证、伤残评定和赔偿调解等最终决定权均赋予了交通警察队。实践中交通警察队对上述行为均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文书或者告知当事人。由此可见,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与其行政职权相适应而实施行政活动的名义能力。 (二)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队的行政法律责任分析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他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构成现代法律责任的整体。[17]行政法律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是否要求具备主观过错,一般不作为必备要件。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18]是以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和范围的,当其违反了法律规范对职权与职责实施的要求,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条件,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规定,如《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被申请人资格的规定;[19]《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被告主体资格的规定;[20]《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21]以及单行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承担责任主体的规定,对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都规定由其自己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这类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的活动中,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该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被告。 行政法律责任是具有包含特定责任内容的责任方式,它不同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情形,行政法律责任的功能是以补救为目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以撤销违法行为、纠正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赔偿损失等为主要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确认与追究的机关和程序,根据行政法律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同情形,分别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相应的程序确认与追究。司法确认与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按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依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以裁判的方式进行司法裁决和追究。通过司法审查程序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以具体行政行为[22]的违法为范围与限度,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实施确认和追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除非在例外的情况下,按着法定条件实施确认和追究;二是实施追究与确认的程序与手段具有消极性与被动性,即以行政相对人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为前提;三是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具有特殊性,即以补救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从理论上讲,交通警察队拥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与职责,具备适格的行政主体资格,也就拥有了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法律的规定看,交通行政行为无一例外被排除在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之外。也就是说,交通警察队作为适格的行政主体,可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讨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另一个重点是考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在行政法学上的定位,也即责任认定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现代行政法学的重要的基本概念,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具体的特定理论概念,世界各国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学说。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研究应当以行为的优秀要素——行政职权为关注重点,这是研究行政主体活动的关键要素,这个关键要素不能被淡化。并由此认为,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能密不可分的与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法律行为。并普遍提炼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交通警察队进行交通管理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授权,交通警察队拥有这方面的行政权能,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具有这样的行政权能。交通警察队实际运用该行政权能的过程中,从职权的角度讲,其行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从职责方面看,其行为具有服务性和从属法律性,即不能让与他人或者怠于行为,同时要求其行为必须全面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约束。 再用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衡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法学属性如何呢?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或非行政行为的标准,也是认定一个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适用行政法规范还是民法规范的标准。[2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虽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但我国普遍认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体现为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共四个方面。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而言,应当说行政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均具备。除法律效果存在认识差别之外,其他三个要件都比较直观明了,无须赘述。但是,“确认或证明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从不稳定或不明确状态趋于稳定或明确,也应视为一种法律效果。确认和证明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因而行政确认和行政证明也应列入行政行为的范畴。”[24]可见,从行政法学的视角观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行政行为概念的特征,应当定位为行政行为。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哪一类的行政行为呢?这也是人们至为关心的。对行政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而且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行政法学根据不同标准对行政行为有若干种分类方法,根据本文仅考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的需要,这里只引述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授权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均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优秀概念。可见,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对认识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确定不同行政行为的相应救济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外国行政法学称之为规则行为;我国行政法学有的认为是行政规范创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以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2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恰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交通警察队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现其行政管理任务的行为,其行为既是依职权而为的行为,又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必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且其法律效果影响面比较广泛,包括刑事责任的影响、民事责任的影响和行政责任的影响。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完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还有的人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只是一种证据行为。“证据行为”的说法既不是行政法学的概念,也不是行政诉讼法学的概念,法律规范也没有这样的概念与规定。不能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在由此引发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起证据作用,就说责任认定行为是证据行为。证据与证明对象、原因与结果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列车运行中与穿越铁路的行人碰撞,发生致人伤亡的事故。那么,铁路部门调查列车晚点的原因,就是因为有人被撞伤亡造成停车而晚点;公安部门调查有人伤亡的原因,就是被列车碰撞造成伤亡。考察的对象不同,相应的证据也就不同。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视角观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审查与评价,而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但是,它在由此引发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审查对象与责任认定不同的其他行政诉讼中,就有可能成为证据。不能因其在其他诉讼中起证据作用,而说这个行为与结果只是一种证据行为,从而否认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同时也正是因为其在他案中起证据作用,才有必要对其予以审查与确认。如果它对由此引发的其他诉讼不发生任何影响,那么确实没有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但事实并非如此。 也有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技术鉴定,从而对其行政可诉性产生疑问。不容否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包含鉴定的因素,与某些技术鉴定也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由此把它定性为一种技术鉴定,其性质与技术鉴定在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领域里存在本质区别。理由就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极强的职权性和法律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警察队依据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为的职权行为,其他个人和组织即使有这个能力,也无权行使该行为;交通警察队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是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即其行为的过程和结果都是执行法律。而技术鉴定行为的主体应当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专门技术为前提,没有更多的职权上的限制;技术鉴定的依据应当是法律之外的专门技术,应用法律对某事物或某一现象作出评价,不是技术鉴定解决的问题。 五、结语——抛砖引玉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法学属性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结果对交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包括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民事责任承担与否以及承担份额多少,以及行政责任的承担程度如何,都有重大影响。行政相对人认为这种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与此同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具备该法第1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法律没有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于行政诉讼之外。也就是说不论是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视角审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还是从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衡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都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从法律的基本理论和法治的基本要求考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我国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在法制国家里没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超乎法律之外的行为。“司法审查和法治是一回事。取信于民的意义就在于公民与任何人或部门的争议,有一个中立的部门能够公平合理地予以解决。”[26]“现代法治国家,人们普遍认识到,有权力,就要有制约,就要有救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被滥用,权力的使用势必肆无忌惮。”“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了现代权利救济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27]尤其是我加入WTO之后,必须履行WTO规则的承诺,司法审查面临现代司法理念的全新考验,一些有违基本法理的观念必须改变。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性分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排除诉讼的只有法定的几种情形。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法发[1992]39号通知对责任认定进行行政诉讼的禁止性规定,有与当事人联合发文之嫌,本身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值得探讨,又与法律规定精神存在不一致。虽然该通知尚未正式宣布失效,但是,最高法院法释[2000]8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依照此规定,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法发[1992]39号通知虽然整体并未失效,但是,其与最新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个别条款的规定,理所当然不再具有约束力。 从法律位阶方面考虑,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仅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均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4)项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法律没有规定为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有典型案例,虽然我国不是采用判例法的国家,但在司法实际办案中判例具有指导作用,这也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一有效法律支撑。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予以司法审查,是对交通警察队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尊重,谁都不认为交通警察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张没有任何作用的废纸,法院同样不能无视责任认定的存在。交通行政相对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复议,或者经过复议仍不服但未提起诉讼的,那么责任认定就是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件,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审理其他案件时对事故责任认定随意作出取舍,都是不合法理的。因为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的,而不允许在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同时对行政行为同时予以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其法律效果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效果相类似,在未经法定程序被否定以前就是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涉及以此作为证据的时候,就不能像其他证据那样对待,而应当以该认定是否经过终局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经过司法审查确认发生法律效力为依据。可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予以司法审查,给予该行为一个公正的定位,提高了该行为的法律约束力,也可以监督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交通事故论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可诉性研究论文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分别从理论层面和法律层面来理解和分析。 一、理论层面的可诉性问题 从理论上说,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现代法治国家,应该不受任何限制。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权力都难以确保其永远公正、永远正确。而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活生生的实践也正在证明,即使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判断者的政府及其公务员,也可能由于立场上的偏执、认识上的欠缺,或者客观条件的制约,而在某个时期、某件事情的处理上 犯错误。在现代法治国家,人们普遍认识到,有权力,就要有制约,就要有救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被滥用,权力的使用势必肆无忌惮。近代分权制衡的理论正是基于这样的经验而得以确立、普及和发扬光大的。行政诉讼,正是由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的一种重要形 式和制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司法救济不一定是解决包括行政争议在内的各种纷争的最佳途径,因而也不应该是其首选途径。但是,司法机关依靠其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序上保障了其中立 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与之比拟的。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了现代权利救济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尽管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也可以适当地行使行政裁判权。但是,许多国家通过宪 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行使终审的裁判权,而各国普遍地承认司法机关拥有终极裁决权。虽然我国实定法上存在明确规定行政终局裁决的情形,特设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这种立法实践也得到理论 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但是,一般说来,只要实定法上不存在明确的例外规定,那么,对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该保障提起行政诉讼的机会。 二、法律层面的可诉性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对这个问题理解同样要分不同的层次。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要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就必须综合领会该法的立法精神以及第二条、第五条、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依照该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法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事项,其中没有列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当然,根据该条第四项规定,只要法律有明确规定,就 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而实定法上不存在这样的规定。该法第十一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规定方式。尽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没有被明确列举,但是,该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法院受理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该法第五条实际上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度”-“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探讨可诉性的问题时,对这一条可以不予考虑。可见,问题的关键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属性。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内容之一。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接下来就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基于该认定,进而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参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这是一个连环、系统的过程,环环紧扣,互为因果。因此,作为行政确认的一种形态,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性是无法否认的。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有“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属性。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的几个内容是互为因果的,错误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导致错误的处罚,甚至导致错误的赔偿。很显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或违法行使,会造成“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后果,有时甚至会对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 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审查,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也并不存在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可能性。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终局行政行为(如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等),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 因此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换言之,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的,至少对“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于1992年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明确规定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 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这一规定与行政诉讼法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悖,存在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首先,下层级的法规范不得规定与上层级法规范冲突或不一致的内容,也不得与上层级法规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其次,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若下层规范与上层级规范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应优先适应上层级规范。再次,在现代国家,作为诉权的限制规范正趋向于逐渐消 亡,即使有必要予以限制,也只能由法律规定。《通知》明确地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不仅与行政诉讼法和《办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明显相悖,而且超出了其立法权限范围,应该是违法无效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制度课题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我们可以提出许许多多的可能性,探讨形形色色的救济途径。从对实定法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的肯定回答。肯定其可诉性,对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来说,无疑是一种监督;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说,等于保障了一条救济途径。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其结果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理想的权利救济之目的。这是因为,其一,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许多不如意的因素。诉讼程序的严格性决定了其难免费时、费力、费周折等不足,即便最后推翻了公安机关的认定,讨回了“公道”,旷日持久的讼累以及在不确定的法律关系中生活的苦楚所换来的“迟到的正义”之意义,也是要大打折扣的。其二,从监督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证据审查上的诸多困难。撤销了原来的认定,就有必要进行证据审查。那么,法院应如何对待公安机关的 事实认定?……不能否认,承认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一同解决。 实际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寻求的救济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损害赔偿问题;其二是行政处罚问题(触犯刑法的问题另当别论)。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是以责任认定为基础的,而事实认定是责任认定的前提。既然如此,我们应该首先致力于健全和完善事实认 定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可信赖性,不妨参照美国的经验,建立起实质性证据法则,重新架构现代化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责任分析论文 国务院于1992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规,这一重要法规的实施,为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交通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出现了对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属何性质的理解和处理办法不一致的情况,即: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维持、变更或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是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且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因而,它们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并未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只能视为一种证据,不属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以下谈点管见。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杈利义务 根据《办法》第17条规定,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种责任认定实质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鉴定结论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定,《办法》是为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或处理提供法律依据。责任认定虽然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单方面对事故当事人交通肇事这一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量结论,但不是依照《办法》的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即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诚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由于责任认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并产生赔偿义务或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可能,公安机关并未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确定事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因此,其责任认定只能视为一种证据,它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进一步处理的依据材料,也是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和法院作出判决时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的一种。责任认定不是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处理交通事故的唯一证据,法院在审理不服交通事故处理和赔偿案件时,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责任认定及其他证据材料要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或由法院主持进行第三次鉴定作出责任划分。因此,责任认定仍是一个技术鉴定和责任划分问题,它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纯技术性鉴定结论,它只是依据对交通事故现场对交通事故作出定性定量结论,为以后的处罚或处理提供证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是行政机关实施具有法律效力并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而上述责任认定并不是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亦无须承担与被认定责任相应义务的实际内容而言。因此,责任认定不具有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也无法律拘束力,它只能作为实施处罚及处理赔偿的事实依据,所以,责任认定不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等于交通事故案件已得到实质性具体解决,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此时并没具体明确,如何制裁违章行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问题并没处理落实,只有依照《办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处罚和处理赔偿后,才能构成完整的有实质内容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三、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属行政复议行为 《办法》在处罚交通事故违章行为及处理损害赔偿方面均有明确的诉权规定,即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办法》第22条只规定了重新认定程序,而对当事人不服重新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并没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并不是《办法》未将重新认定作为行政复议行为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重新认定并不具备行政复议行为的构成要件。重新认定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交通事故现场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再次进行全面鉴定分析、核实和重新收集有关证据,然后对事故责任作出第二次认定的过程。这里不存在行政复议问题,因为,此时公安机关并未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作出实质性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处罚的轻重和承担赔偿损失数额的多少,而是事故的发生由谁引起?谁存在违章行为?谁负什么责任等问题。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对该行政理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责任认定一不属行政处罚,二不属行政处理,三不属调解处理,因而重新认定不存在审查原责任认定是否合法与适当的问题,只存在审查原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事实证据是否真实、科学的问题。因此,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属行政复议行为,当然就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对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里自然包括对责任认定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有人认为若不将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我国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况且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也就谈不上提起行政诉讼和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论文 【摘要】机动车买卖时,买卖双方往往为了节省费用、减少麻烦而不去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呢?过去的习惯做法和司法判决多是要求原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判决原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份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都有,造成同类案件判决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此,需要对该类案件作出统一规定。笔者认为,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关键词】机动车连环买卖过户登记登记车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案情介绍 湘H-14829两轮摩托车,原为罗××所有。1997年6月4日,罗××将该摩托车卖给邹××并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双方还在协议书中约定与该摩托车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全部由邹××承担,此后罗××将该摩托车及相关证件交付邹××,邹××支付了车款,双方已按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5~6月间,邹××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也未办理过户登记。邹××购得该摩托车后,未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刘×购得此摩托车后,没有找罗××要身份证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而是在罗××不知情的情况下,刘×通过找熟人拉关系于2000年7~8月间把该摩托车的全部年度检验手续补齐。2001年4月,刘×又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1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刘××驾驶该摩托车与原告姚××发生交通事故,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刘××负主要责任,姚××负次要责任。此后,由于刘××外出,未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姚××起诉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并将罗××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2年9月27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对姚××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罗××不服,提起上诉。2002 年11月2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 1、机动车过户登记与机动车买卖合同效力的关系是: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对于需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问题,发生所有权转移。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参照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不能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与真正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精神,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不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总则第6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 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机动车的所有权如何发生转移,我国现行法虽然未予明确,但与其同属“准不动产”的飞行器和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现行法已明确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民用航空法》第1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1997年6月4日,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属于罗××,邹××有购车资格,罗××与邹××签订《购车协议书》时,双方均具有摩托车买卖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对购车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约定了该摩托车交付给买方邹××后与该摩托车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使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因此,罗××与邹××1997年6月4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摩托车及相关资料或支付价款的义务,按《合同法》第91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从1997年6月4日起,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邹××,并且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邹××。因此,罗××与邹××1997年6月4日签订的摩托车买卖合同即《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同理,邹××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刘×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刘××。本案连环买卖未过? У幕德蚵艉贤际呛戏ㄓ行У摹? 三、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 1、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目前比较混乱,甚至造成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很具体,公安部和各地人民法院、公安厅都作出了一些批复和补充规定,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2000年6月20日联合的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并且事实上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和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①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即车辆买卖过户)的规定。 ②《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的只是对责任人处以有关行政处罚(即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等)的规定,并不是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本办法的解释权并没有授予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因此公安部交通局对《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解释是无权解释,不具有有权解释的法律效力。 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国家市场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买卖活动实施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机动车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依据。另外,按《立法法》的分类,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并非行政法规。 ⑤机动车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权属于司法职权范围而非行政职权范围,其效力应由国家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确认。公安部无权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公安部的内设职能部门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更加无权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越权行为,该批复无效。 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批复是无效的。 (2)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既越权又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①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只是要求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依法执行相关规定(仅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交通事故案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是授权的规定),并未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或省级公安厅、局作出相关解释或作出补充规定,因此,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是越权的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80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第67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义务是现机动车所有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违反上述上位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 2、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具体理由如下: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上,应适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门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应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 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其中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刘××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姚××为次要责任承担者,因此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刘××与姚××共同承担,与罗××无关。 (2)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该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司法解释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案的情况与该司法解释中所述情形一致,本案的处理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罗××不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责任。 四、小结 本案被告罗××从1997年6月4日起已不是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罗××与邹××的《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与该摩托车有关的任何风险、责任从1997年6月4日开始与罗××无关;被告刘××驾驶该摩托车与原告姚××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现机动车所有人刘××;交通事故责任者刘××和姚××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罗××依法不应该对姚××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审理本案的一、二审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罗××依法不应该对姚××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我们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该原则强调两点: (1)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也就是“因果关系”。 (2)过错的严重程度。这个原则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发案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认定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2000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为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扫除了障碍。从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如今,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因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如何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好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在可能引起的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其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第三,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第四,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2004年9月,凌晨,晴,某高速公路上直线路段,一驾驶人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东风中型货车遇到占用部分行车道正在左侧后轮处修理因故障骑压硬路肩与行车道分界线停放的解放中型货车,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导致二修车人与东风中型货车右侧后轮碰撞后当场死亡。 该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发生事故时,东风中型货车在右侧行车道内行驶,装载符合法律规定。驾驶人自述车速为40km/h,路面上没有该车的制动印记。解放中型货车停车时占用行车道65cm,行车道宽385cm,右侧行车道内散落有手电筒、扳手、该车左后轮处有卸下的半轴螺丝。危险报警闪光灯持续开启,在来车方向没有设置警告标志。 一、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上驾驶人在顺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驾驶人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该具备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按照《实施条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的法定时速范围在60km/h—100km/h之间,当东风中型货车以100km/h的速度行驶,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为60km/h时,相对速度差为100-60=40km/h.此时,东风中型货车要保持己方速度,就要驶入超车道,实施超车操作,同时,必须保证超车中双方车辆的安全。 当东风中型货车行驶中接近解放中型货车时,两车的相对速度是40km/h,同时负有同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要求。 解放中型货车因故障车辆无法离开行车道,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办理,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该车驾驶人没有履行”扩大示警范围“法定义务,也没有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侵犯了东风中型货车的路权,在事故中致使二修车人死亡。 二、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1、速度(违法停车)在事故中的作用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没有影响其他后续车辆的通行,所以,低速行驶仅仅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前方两个修车人占用了部分行车道修理解放中型货车(速度为零)。此时,两车的速度相对差同样是40km/h.东风中型货车实施的超车过程与正常情况下的超车过程都是消除40km/h的相对速度差,没有任何过高的操作要求。 所以,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2、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在事故中的作用 由于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解放中型货车,所以,在这种特定的“过度疲劳”状态下,即使依法履行了扩大示警范围的法定义务,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依然不能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因此,解放中型货车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综上1、2所述,解放中型货车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和第六十一条“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的法定义务,仅仅只是违法情节,在事故中没有作用! 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因为“过度疲劳驾驶”。 由于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导致发生事故。 三、过错的严重程度 东风中型货车“过度疲劳”,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的行为增大了事故后果。 四、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未依法履行安全超车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增大了事故后果,负事故次要责任。 如果简单地以“违法停车后违法修车,侵占后续车辆路权”为由,追究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的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就会放纵对“过度疲劳驾驶”的责任追究,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 交通事故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赔偿论文 内容摘要 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理由和法理依据有: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体,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只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要件和负责条件具有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进一步讲,它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车物损坏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超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以及进行车物损失评估的费用等。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其次,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道路交通的基础就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最后,就是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交通事故;道路;赔偿 一、前言 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平均发生道路事故约20万起,因车祸致死人数5万多人;90年代以后分别上升到30多万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约7万多人;随着机动车辆的直线上升,2001年和2002年上述两项指数分别是75万起,10.6万多人和77万多起,10.9万多人,现两项指数仍在直线上升,平均每天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仍在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拟结合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特点,赔偿及防范事故的对象。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特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国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该《办法》一出台,便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而非一般侵权责任,理由和法理依据有: 1、致害物的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体,主要是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高级轿车,时速均在100公里左右,一般机动车辆,时速也保持在50-80公里之间,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造成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应与基本法相抵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形式既有行为人的过失,也有行为人的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不是希望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形式,只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 3、构成要件和负责条件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必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由四个要件构成,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要件;《办法》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必要规定负责事由,特殊侵权责任的负责事由与违约责任的负责事由不同,前者就由法律作出规定,后者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人身,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如致人伤残,势必减少其日后经济收入,间接地影响其对被抚养人抚养能力;如果事故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既包括已形成的财产权利也包括未形成的权利的财产,如间接的财产的损失。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车物损坏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超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以及进行车物损失评估的费用等。 (一)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出了事故,受害人看病的费用怎样计算?石刚、冯建民介绍说,这笔费用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的治疗的需要相符。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将不予以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的理由除外。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疗费+住院费+其他 (二)误工费与收入状况有关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凭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通则》待其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3、护理费有级别之分 据介绍,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上,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其计算公式: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住宿并非实报实销 交通和住宿费用,只能在规定范围内索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委托人因就医转院治疗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与社会或处理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委托人一般不超过3人,其费用支出标准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的国家机关人员出差交通标准。 关于住宿费,外地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或依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的当事人确定必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的部分应予计算,但不能超过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和出差伙食补助,目前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天,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其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要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另外,住院伙食费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则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残疾赔偿金有细致规定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费用,专家介绍,这笔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河北省一年度城镇居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制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伤残,但实际收年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的调整,在一定幅度为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河北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发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的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额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4、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一级伤残的,按金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以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六)老人子女如何得到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中,重要的一笔赔偿便是老人孩子的抚养费,依照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人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有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抚养人数 6、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七)死亡赔偿金依照收入水平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岁)]。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起诉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同意不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司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人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失赔偿金额,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1、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期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3、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丢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任何权利都必须受到制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监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滥用精神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就应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并明确赔偿标准,这样,既能做到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又为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提供确切依据。 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排在世界的第一位,目前我国仅私人拥有的机动车已超过了1000万辆,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会迅猛增多,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呢?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从何而来?就是从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的提高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而来,那么如何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呢?笔者认为,公安部正在大力倡导和全力推行的“五进”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紧紧抓住“五进”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让这个氛围来感染人、教育人,同时我们还要结合“五进”活动,有测重性、针对性地抓好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抓住学校,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让中小学生在校园,在家庭,在社会活动中能自觉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并以此影响其家人,邻居和亲朋,达到以点连线,以线连片,以片连面的宣传效果,二是抓住机关,在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公务员接触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来推动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抓住农民在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让农民学习交通法律知识,了解交通安全常识,潜移默化地规范农民的交通行为,四是抓住驾驶人,采用多种形式对其开展宣传教育,驾驶人是交通参与者中的特殊群体,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从他们学习驾驶时就必须严格把关,对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要从其职业道德,职业风险和交通法律上来开展宣传教育,采用集中公议、个别谈活、公开暴光、奖惩结合等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其次,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道路交通的基础就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目前,在全国的公路网中,干线公路,特别是高等级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安全设施齐备,交通安全畅通,然而,在一些等级较低的干线公路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乡道路上,道路基础较差,交通安全设施不全,存不着很多的安全隐患,诸如宽路窄桥或直路斜桥;平、纵曲线相交存在视觉盲区;沿河高路基础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县乡道路普通缺少交通标志和标线等,必须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清轻重缓急,积极整改,预防可能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 最后,就是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路面动态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交通的重点之一,多年以来,从公安部交管局,到各个省总队,再到支队,大队,几乎每年都部署开展夏季或冬季“行车秩序整顿”、“干线路面交通秩序整顿”等等这专项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各项整顿工作,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要强化路面交通化动态管理,笔者认为,不但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动态交通秩序整顿,还要注意抓住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整合警力资源,最大程度地充实一线,只有整合警力资源,实行多警种联合管理或紧密型协作管理,才能有效地开展路面动态交通的管理,从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务机制、勤务管理机制是决定路面动态交通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基础,用责任制的形式补充,完善勤务管理机制和制度,逼警上路、上路管事、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三是加大科技投入,用科技强化路面交通动态的管理和控制,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实行严管重罚,执勤民警应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防事故”的管理观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对动态交通中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有影响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强闯信号”、“带病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和“非客运车辆载客”、“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超载、超员行驶”等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严格查处严格处罚,通过严管重罚,震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交通事故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摘要: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了以保障车祸受害人为目的的公益性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但《条例》的效力等级偏低,条文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并使之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便于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和行之有效的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 引言 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为害之烈和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所处地位之弱,我国在充分借鉴美、英、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经过十年时间的充分论证,终于在今年三月三十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借助这一套完整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以下简称“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帮扶居于弱势地位的车祸受害人,解决机动车保有者与车祸受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预防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 一、对制度的评述 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规定了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以分散肇事机动车的保有人过重的经济负担和责任风险,保证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而有效的赔偿。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原则规定的实施,国务院于2006年3月30日颁布了《条例》,它共分七章,分别对强制保险的定义、办理的原则、赔偿处理等作了规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强责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办理强制保险时,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条款和统一责任限额。强制保险还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垫付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一)制度的特色 《条例》所建立起来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政府巧妙地借用“市场之手”,加以适当的政策化改造,实现社会正义之目的的成功典范。 之所以说“政府借用‘市场之手’”,是因为该险种完全由普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销售和经营,并与任意责任保险配套使用,是任意责任保险的新发展;之所以说“政策化改造”,是因为这种强制保险虽脱胎于任意责任保险,但又不是任意责任保险,而是加入了许多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主要有:(1)强制缔约,机动车的保有人必须投保,而保险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投保人也必须承保,为了车祸受害人能得到迅速而基本的赔偿,在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2)无过错赔付,机动车一方投保了机动车强责险之后,对于车祸之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即使没有主观上的过失,也要在机动车强责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也应当及时对受害第三人进行直接赔付;(3)受害人权利的扩张,车祸受害人并不是任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合同当事人,但是在机动车强责险中,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其法律地位甚至超过了被保险人,成为了机动车强责险中的两大主角之一,而被保险人则从主角之一变成了配角。也就是说,机动车强责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不但拥有了越过被保险人而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法定权利,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还拥有了向社会救助基金求助的法定权利,使其权利的扩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些都是对“债权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国家立法基于公共政策的目的而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这在任意责任保险中是不可想象的。此外,国家基于社会公益,还在保险费率厘定、被保险人的范围和监管等方面对机动车强责险的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确保“车祸受害人得到及时而切实的赔付”的社会公益目的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完善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借助市场手段,辅之以政策化改造,以实现社会保障之目的。 (二)制度的优势 《条例》所确立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这一“私法”制度的“公法化”改造,其优势十分明显:其一,它能够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时而基本的赔偿,以解决受害人抢救费用上之燃眉之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我国侵权赔偿上一个历史进步。其二,它通过强制广大机动车的保有人都参加这一保险,使某一车祸加害人的责任损失,在全体机动车保有者之间进行分散,从而使这一制度从任意责任保险的个体化的“矫正正义”到整个社会化的“分配正义”的转变;其三,这一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制度,十分强调保险公司实行“保本微利”经营方针,并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这些举措,实质上是降低了广大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它既激励机动车保有人的投保热情,又不损害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实现了“投保人(机动车保有人)—保险公司—受害第三人(车祸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该制度的良性发展,更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了交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总之,这一制度坚持用市场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标,做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制度均衡,既不损害市场主体的效益,又维护了社会正义,实现了“有效率的正义”,堪称同类制度之典范。 二、制度本身的不足及其完善 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颁布虽然标志着我国的机动车强责险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两条相关规定,而《条例》全文也仅有四十多条,且内容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兼容性也不足,因而,在许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被保险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综合考察被保险人的各项因素,正确厘定保险费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增加以及汽车价格的下降,总的汽车拥有量将快速增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机动车强责险,因此,可以预见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大,各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必将更加激烈。同时,国家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强制保险时要保持不赢不亏、略有盈利。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只有确定尽可能公正、合理的保险费率,才能降低承保汽车强制保险的成本,同时减轻车主的保费负担,使保险公司自身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才能够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鉴于此,我国《条例》的第八条虽然明文规定了根据被保险人的交通肇事纪录实行弹性费率制,这是我国立法界的一大突破,但笔者认为这还很不够。希望予以进一步完善,加入对被保险人一方的性别、年龄、职业特点、驾龄和驾驶环境等考虑因素,使弹性费率制进一步完善。 2.被保险人的范围的有关规定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对机动车强责险中的被保险人范围的认定不能过于机械。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保险人不仅指机动车强责险的保单中所载明之被保险人,即指名被保险人,以及其同居之全体家属,还应当包括经指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所许可使用其汽车之人,以及对被保险汽车之使用负有法律责任之任何人,此即额外被保险人(袁宗蔚,2000)。在特殊情形下,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可能因某一被保险人对另一被保险人有损害赔偿责任而支付保险金,例如指名被保险人出借其汽车于邻居,此邻居开车撞伤指名被保险人,指名被保险人可能提出控诉其邻居所致之伤害,此邻居为保单承保范围内之额外被保险人,保险人应为邻居提出抗辩,并支持任何有利于指名被保险人之判决(袁宗蔚,2000)。再比如,指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各有一车,两车发生碰撞,在此种情形下,配偶一方可能控诉对方,而保险人亦当提出抗辩(DonDewees,1996)。从理论上讲,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之间并没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无论是指名被保险人还是额外被保险人都可以因被保险汽车在经授权的合格驾驶人驾驶时所致的损害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从而成为受害第三人。但按照我国现有责任保险条款,指名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是不能视为第三人的。很明显此条款规定过于机械地理解了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概念,将相当一部分人排斥于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可能使我国交通事故保障体系出现盲区,故笔者主张第三人和被保险人的确定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 (二)保险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缩小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纵观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很少将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作为机动车强责险的范围。这是因为,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宗旨无非是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及时而基本的补偿,为此,各国均规定,该受害第三人可直接向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而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去对抗该受害第三人,且保险人的经营原则是“不赚不赔”的微利保本经营。这样一来,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保险人的个体利益进行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限制。然而,一个好的民事法律制度必须在矛盾的双方建立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为此,各国法律大都规定,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仅对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在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但遗憾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将财产损失也纳入了机动车强责险的赔偿范围,《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应承担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无疑将大大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负担,并最终通过较高的保费水平,转嫁到广大投保人身上,反过来,又会影响机动车强责险的投保人的自觉性,从而,从根本上威胁到这一制度的运行。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条例》的相关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具体办法是:对财产损害设定免赔额(DeductibleFranchise)或共同保险条款(Coinsuranceclause)。免赔额是指当承保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赔偿一定数额以上的损失。共同保险条款则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自己必须承担损失的一定百分比。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款是对保险赔偿金额的一种限制,其意义在于减少小额损失之补偿,因为小额损失的理赔费用甚至可能超过实际补偿金额。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款的引入可以有效降低赔付率和理赔费用,进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无论是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机动车强责险着重维护受害人基本权益的特征,对人身损害设定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违背以人为本的理念,且对人身损害设定免赔额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为了能够请求赔偿,受害人可能夸大人身伤害程度,而医生和律师也会鼓励受害人增加医疗服务而使损失达到门槛标准(GarySchwartz,2000)。但对财产损失设定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不仅可以减少赔付和降低保费,而且可以通过调节免赔额幅度或共同保险比例起到控制违章,减少事故的防灾功能。 2.保险人不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应当完善 所有保险合同中皆有不保风险事故之规定,它起到了从反面确定保险人之责任范围的作用。不保事项系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予承保之事项,是对保险契约上保险责任之限制”(袁宗蔚,2000)。有人称不保事项为免责事由或除外责任,广义的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事项包括不保第三人、不保风险事故和不保损失等。而狭义的不保事项就是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风险事故。 机动车强责险之主旨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保障,故其风险事故以交通事故为限。但何谓“交通事故”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应当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致损事件,而非因机动车上路行驶带来的损害,即使是与机动车有其他物理上的联系也应列为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事故。但《条例》却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笔者认为此规定欠妥,因为这不仅不合理地加重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责任,而且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之虞,建议将来在修订《条例》时予以删除。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中亦有若干情形为机动车强责险的不保风险事故:第一,驾驶资格欠缺的驾驶员驾车所致之交通事故。如尚未取得驾驶执照或驾驶执照被吊销的人员肇事;第二,驾驶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第四,因驾驶人酗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五,驾驶人或第三人从事犯罪活动引发的交通事故;第六,被保险人自愿在暂时或永久对公众人士封闭的区域参加赛车活动所致损害,受害人也是不能获得无过失保险机制的赔偿的。排除这些事故的原因在于,责任保险中的交通事故应当是通常情况下发生的,而以上情形,或者是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是当事人因严重违法行为引发事故,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按照保险原理,故意造成事故或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是不应得到保险保障的,否则就不利于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造成“鼓励”引发事故或违法犯罪的倾向。另外,当事人故意或严重违法的风险也是保险人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难以测算的,因此应当将这些事故从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排除出去。当然,将这些事故排除在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并不等于机动车强责险对这些事故中的受害者(尤其是无辜的受害人)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而是应当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首先为受伤的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此时,保险人实际上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保障责任,是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当然,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补偿保险人因此支出的费用,法律应当赋予保险人于事后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3.应赋予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车祸受害人的公益性目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违法导致交通事故时,仍然有义务向受害的第三人支付保险金,但有权在事后向被保险人追偿,以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而基本的赔偿。这一规定与任意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实际上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也应当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注意适当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赋予保险人对其他加害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利于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具体可作如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是由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即加害第三人)引起的,但依本法应当由被保险人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在给付赔偿金额后,应代被保险人向该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所请求的数额应以赔偿金额为限。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时,保险人无代位请求权,但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该第三人故意引起的,不在此限。 (三)受害第三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应确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鉴于发达国家均已承认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机动车强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是对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直接请求权的确认,是一个立法进步。但笔者认为,仅仅规定了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还要保证该权利的真正落实,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还应当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的协助义务,以增加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可操作性。如果离开了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配合和帮助,法律关于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相关立法必须明确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以下职责和义务: (1)在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接到受害第三人的索赔请求时,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以便对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准备,可尽快落实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2)在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还应当明确被保险人的必要协助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向受害第三人提供有助于受害第三人的主张权利所需要的材料。例如:提供保险单及其条款、保险人或其人的法定地址、联系方式、允许受害第三人核实的相关文件、向受害第三人提供索赔所必需的其他材料和文件等等。 (3)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还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即在受害第三人未得到被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 (4)明文规定保险人不适用“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所谓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是指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人不得以普通保险合同中的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即被保险人违反了一般保险合同中的如实说明和担保义务)来对抗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从而保证了受害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可靠的赔偿,以实现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宗旨。而在一般责任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陈述不实、隐匿、遗漏、违背担保或欺诈,保险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这一原则对于法定的机动车强责险却不适用(郑功成,1991)。国外的机动车辆法定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违反保单规定的赔付先决条件而拒绝承担责任,可惜的是,我国刚刚颁布的《条例》无此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应当吸取国外法的成功经验,增设不适用“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的规定。 2.应完善受害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要设立车祸受害人的社会救助基金,以进一步扩张机动车强责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也相应地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和基金来源。但是,笔者认为还需要对基金的管理机构、征收、赔偿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保证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改进措施可供参考: (1)关于救助基金来源渠道问题。笔者认为,还应当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看,除从保费收入、罚款收入和年检费税收入提取外,还有下列途径可供考虑:受害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机动车强责险赔款;社会捐赠;从燃油税中提取的金额等。其中最值得采纳的就是从燃油税中提取,该来源较为可靠且收取便利,同时缴纳燃油税较多的机动车必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更长,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高,要求其承担更多的基金份额是合情合理的。从燃油税中提取还可能使驾驶量比较大的投保人因为增加成本而减少驾驶。这就会降低和驾驶量相关的交通事故。事实上,新西兰的“无过失保障机制”就是多征收了2%的汽油税(JainesHenderson,1999)。我国可将燃油税列为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2)明确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笔者认为,车祸受害人的救助基金应由非官方或半官方身份的非营利性组织来管理。因为救助基金来源和使用都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因而不能从中获利,因此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无疑是不适合的。而由政府来管理,无疑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与我国精简政府机构的潮流相违背。因此,由非营利和非政府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来管理最合适。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最初由司法部管理,后转由运输部、消费者和商业关系及金融协会管理,现由安大略金融服务委员会管理;美国纽约州则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事故补偿机构”(MotorVehicleAccidentIndeminificationCorporation,缩写MVAI)负责救助基金管理,该机构经法律授权而具有一定的事故仲裁职能,属于半官方主体。笔者建议,鉴于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明确赋予了社会中介组织“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地位”(丁凤楚,2005),我国由社会中介组织来管理救助基金较为适宜。 3.应建立对受害人的“暂付款制度” 我们知道,在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需要一个过程,而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他最急需的是一笔抢救费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外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大都规定了“暂付款制度”。所谓暂付款制度是指在调解机关或司法机关尚未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作出决定、受害人因此而不能行使直接请求权时,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一定金额暂付款的制度(李薇,1997)。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均无此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未来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应首先推行暂付款制度,以保证对受害人给予及时的救助。事实上,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的做法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受害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将责任保险卡抵押在医院,以保证对受害人的及时救助。因救助受害人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凭保险卡的账号直接从保险公司划转。在经公安机关调解或依法确定,如被保险人确需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所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在保险赔偿中扣除;如被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对其所预付的医疗费用向受害人追偿。笔者认为,我国保险公司的这种以保险卡抵押救治的方法已经具备了暂付款制度的雏形,有利于对车祸受害人的救治,但由于欠缺法律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引起很多争议。如:保险公司常常对医疗费用设立较低的限额,妨碍了对受害人的救治;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追偿得不到法律保障等等。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应当明确引入暂付款制度,是对上述做法在法律上的确认和规范,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 机动车强责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带有强烈社会公益性和政策性的特殊保险,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条例》的实施也离不开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为此,目前通行的办法是在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成立专业性委员会(或者是联席会议),对强制机动车强责险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如日本的保险由金融厅管理,但对于汽车机动车强责险(CALI),另行成立了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CALI委员会),它对CALI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在我国,应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机动车强责险进行统一监管,同时,成立能充分代表各方利益并具有相当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保险行业协会,以加强保险业的自律管理。笔者认为,该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保监会代表、交通管理部门的代表、保险学专家、法学专家、保险公司代表等等,并且,协会“应当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对经营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丁凤楚,2004)。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还可以适当地推行机动车强责险的法定再保险制度,规定保险人对于风险系数过高的机动车,实行法定分保。 (五)应当采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相比,我国直接规定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条例》的法律效力等级偏低了。 世界各国强制性的机动车(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规范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此种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于1930年在其《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赋予强制投保的法律依据,再由保险法来作进一步规定。美国的加州即采用这一立法模式。1989年的加州汽车法第七篇:《财务责任法》规定了驾驶人或所有人的投保汽车责任保险的义务,而汽车责任保险的其他事项则由加州保险法规定。第三种模式是由专门的机动车强责险的单行法规范。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如日本于1955年制定的《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德国的《强制汽车所有人保险法》,韩国的《汽车损失赔偿保证法》等等(马永伟,2001)。 在各国有关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中,以采取第三种立法模式的居多。不仅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如此,就连英美法系国家也有不少,如美国的新泽西州、新加坡、澳大利亚等。采取第一、二种立法模式的尚属少数。 参照多数国家的做法及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当采用第三种立法模式:单行法的模式。因为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就机动车强责险的立法内容而言,有关保险人经营权归属、经营方式、受害第三人直接给付请求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解参与权等等均有其特殊的规则,且都有别于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而刚刚颁布的《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保险法》,属于《保险法》的下位法,而不是其特别法。因此,《条例》中的机动车强责险的规定是不能与《保险法》中的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相抵触的,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保护,并体现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社会公益性和政策性,笔者认为,应制定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使之与《道路交通法》和《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配合,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机动车强责险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即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细则》,从而确立“统一的,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和效率原则的”(丁凤楚,2006)机动车强责险法律规范和制度。 三、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单靠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本身,还无法充分地实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在完善该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构建以机动车强责险制度为中心的完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体系”。因此,为了真正有效地贯彻与落实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笔者建议除了完善该制度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处理好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具体措施如下: (一)处理好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的关系 机动车强责险是为了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迅速而基本的赔付,以解决其燃眉之急,因此,它赋予了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赔付请求权,并限制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人,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权益,并导致了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相互串通骗保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弥补保险人与被保险入和受害人之间这种不平等,各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均规定了较低的保险责任限额,大多数国家还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进行赔付。因此,机动车强责险本身不能给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也就是说这一强制险制度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全部责任风险进行分散。而广大机动车保有人要想进一步分散其责任风险只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作为补充。另外,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责险中必须是“保本微利”经营,其利润空间不大,而为了维持和扩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也需要发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事业。因此,为了机动车强责险的发展,就必须处理好机动车强责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过分强调机动车强责险的作用,而严重地压缩了保险人的商业利润空间。 (二)处理好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 国外的实践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机制决不能单靠责任保险制度,还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日本在实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后,又相继设计了汽车第三者责任相互保险制度和政府管理运作的汽车损害赔偿事业制度,再加上其他已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形成了多种制度并存且互为补充的格局[11]。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制度之外,现有的车损险制度、车上人员责任险制度、财产损害险制度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等保险制度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也应视为该保障体系之一部分。笔者建议,将机动车强责险置于整个车祸受害人的保障体系之内考虑,在设计机动车强责险的保险费率和责任限制及不保事项时,要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合,不能过分挤占其他制度的生存空间,造成不必要的冲突与浪费,而应使这些制度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以实现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和谐统一,建立起完善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四、结语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所创设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而基本的赔偿为目的,且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经营的公益性保险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相比,《条例》的法律地位偏低,条文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并使之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便于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和行之有效的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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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诗词阅读教学分析篇1 白居易的《琵琶行》是现实主义叙事诗中的杰作,也是与韩愈的《听颖师弹琴》、李贺的《李凭箜篌引》齐名的“摹写声音至文”。此诗凡六百一十六言,结构严谨缜密,情节波澜起伏,它所叙述的故事曲折感人,能引起读者的强烈共鸣,语言生动形象而不浮华晦涩,内容紧贴生活,具有广阔的社会性,真正做到了雅俗共赏。程翔老师作为语文特级教师,一直致力于语文教学的研究。他丰富的教学智慧和个人的教学魅力,在《琵琶行》一课中有着较好的呈现。 一.教学特点 毛诗有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1]诗歌往往是诗人在特定社会背景下的独特感受,这种感受便是诗歌的主题。但由于时空、年龄、见识等因素的阻隔,学生往往很难准确地把握诗人想要表达的感受。因此,如何通过课堂教学有效地打破在作者与学生之间的这一层厚障壁,激励着每一位教师不断探索与发现。《琵琶行(并序)》这篇课文是由北京一零一中学特级教师程翔老师执教。程老师《琵琶行》两个课时的教学实录,带给我一种强烈的震撼。教师与学生在热切的交流、谈论中,搭建起了一个血肉饱满且有灵魂的课堂。在他的课堂上,学生们有着旺盛的求知欲,更有着难得的轻松活泼,时常因为一字一词,激起师生开怀大笑。程翔老师倡导用生命去拥抱教育,他追求富有诗意的语文教育境界,恪守“三个不能超越”的教育思想。他把培养学生心中的太阳看作是教育的灵魂。[2] 二.课标要求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中有关必修课程的学习指出:能够发展学生独立阅读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阅读方法,理解文本所表达的思想、观点和感情;努力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阐发、评价和质疑,对文本作出自己的分析判断。[3]在程老师的课堂上,能够较好地实现上述学习要求,培养了学生的独立阅读、独立思考的能力,进而促使学生能够对文本质疑和评价,形成自己的分析判断,学力和人格都获得了成长。 三.教材分析 课文《琵琶行》选自《白居易集笺校》卷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原为中唐文人白居易创作于元和十一年(公元816年)的一首长篇叙事诗,现也是部编本高中语文必修上册第三单元的一篇自读课文。本单元汇集了不同时期不同体式的诗词名作,如曹操的《短歌行》、陶渊明的《归园田居(其一)》、李白的《梦游天姥吟留别》等。本单元的学习目标为:“逐步掌握古诗词鉴赏的基本方法,认识古诗词的当代价值,增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意识。”[4]阅读文本,从故事情节上看,《琵琶行》情节较为简单,先是略写深夜江畔送客,随后详写听琵琶女弹奏与琵琶女的自述身世,最后略写诗人自己的独白。如果说《琵琶行》的故事情节是文章的经线,那么情感脉络当是文章的纬线,相互交织。全文始终流露出一种感伤,这种感伤在于秋夜友人离别的写作背景,在于琵琶女的铮铮然的京都之音,也在于“同是天涯沦落人”人生感慨。当然《琵琶行》在艺术上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对音乐的描写。有通过环境描写对音乐效果进行烘托,如“东船西舫悄无言,唯见江心秋月白”;有通过比喻、通感等手法对琵琶声的描绘,如“间关莺语花底滑,幽咽泉流冰下难”;也有通过大量动词、叠词表现琵琶声的绝妙,如“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 四.学情分析 本堂课是一堂诗歌阅读课,“讨论阅读和阅读教学,必须同时关联两个要点———阅读主体和阅读对象,也就是‘谁在读’和‘读什么’的问题。”[5]本文作为白居易的长篇代表诗作,保持其一贯的浅白形象的特点。高一年级的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诗歌鉴赏能力,基本能够结合注释疏通诗歌内容。然而学生在体会本诗的音乐艺术以及思想情感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教师应该将主要字词的梳理留给学生课前自主完成,在有限的课堂内完成“鉴赏”的任务。老师带领学生进行鉴赏学习至少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即本诗的艺术特色、人物形象和主题思想。这往往也是学生在自读学习中难以解决的困难。 五.《琵琶行》课堂教学艺术 (一)进述式的导入艺术语文课的导入是对教师综合素养的考验,如何有效利用导入环节,快速营造出理想的教学氛围,是每一位教师备课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目前较为常见的导入方式大体可分为三类:直接导入、进述导入和激发导入。程翔老师针对本课采取的是进述导入的方式,即在开始正式授课前,适当介绍作者基本信息、代表作品、生平经历,作品的创作背景等。如何使讲述的内容充实且生动,需要教师有较高的知识底蕴。在课堂开始前,程老师有意识地给学生讲述了元和十年,宰相武元衡身亡的故事。交代了白居易是如何因为上表主张严缉凶手,得罪权贵而获罪贬为江州司马的来龙去脉。程老师在导入环节不仅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对作品背景进行了解,而且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塑造作者这一人物形象。比如:程翔老师:但是白居易得罪了很多人,特别是得罪了那些手中掌握着大的权力的人,你们知道他为什么得罪了那些人吗?生:他总是写一些批判社会现实的诗,揭露社会的黑暗。程翔老师:你举一个例子出来说一下?生:《卖炭翁》程翔老师:《卖炭翁》后面还有一个题注云“苦宫市也”,他写了很多这种的讽喻诗来批判当时的社会现实,这就引起了达官权贵对他的不满。这种以师生平等对话方式展开的导入教学,既有一定的故事性,学生代入感强,又增加了与学生间的情感互动,给人一种“未成曲调先有情”的观课感受。导入的内容为学生已经学习过的篇目,给学生一种较为强烈的认同感,从而激发学生的思考和学习欲望。 (二)启发性的提问艺术《学记》有云:“善问者如攻坚木,先其易者,后其节目,及其久也,相说以解。不善问者反此。”(《礼记·学记》)由此可见,教育自古便十分重视循序渐进的启发性提问方式,语文课堂教学自然也不例外。语文阅读教学特别注重对学生的启发,教师通过启发性提问,可以使学生与文本产生共鸣,引发思考,获得较好的阅读体验,这是每一节阅读教学课都力求达到的目标。在本次课堂中,程老师设计的六个主要问题为:“第一,《琵琶行》作为一首叙事诗,第一小节交代了什么呢?第二,第一小节除了交代“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这些叙事要素外,还写了什么?第三,第二小节是如何将音乐绘声绘色地表现出来的?请学生找出自己喜欢的句子说一说。第四,自古以来,描写音乐的诗词歌赋很多,比如韩愈的《听颖师弹琴》,李贺的《李凭箜篌引》等,都是描写音乐的绝唱。下面给同学们介绍刘鹗在《老残游记》中写“白妞说书”的一段,请大家欣赏。第五,请同学们读第三小节,然后思考问题:琵琶女自叙身世与上段的音乐描写是什么关系?第六,有人说,琵琶女的故事不真实。还有人说,诗人夜晚与一陌生女子交往。怎么就不避嫌呢?就此问题,请学生思考。”[6]从设计的问题可以看出,程老师的问题往往不设置标准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向着一个方向思考,学生依据自身思维,可做个性化回答。帮助学生形成高质量的个性化思维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目标。 (三)简明性的板书艺术粉笔字的书写是语文教师的一项基本功,板书是教师教学思路的直接体现。教师需要对所教内容有一个整体且清晰的思路,然后提炼出符合“简明性”原则的关键词进行板书设计。因为板书并非课堂教学的重点,且需要花费大量教学时间,所以老师在板书时切忌内容过多,舍本逐末。程翔老师老师在教授《琵琶行》时的板书设计就极为凝练。除开题目和作者这类课文的基本信息,板书设计仅用了“描写音乐”、“自叙身世”、“抽象”、“具象”等十余字的关键词,就清晰地再现了课文的脉络。除开简明扼要的关键词,程老师的板书中还加入了形象生动的对音乐的曲线描绘。这一部分是最初的板书设计,还是课堂上的即兴为之,现已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样形象生动的板书设计一定会给学生留下生动且深刻的印象。既能调动学生的听课兴趣,又能够帮助学生加深对诗歌内容的理解,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诗歌音乐性的感染。值得指出的是,在多媒体设备广泛应用于教学的现状下,许多教师已经用PPT代替了传统的课堂板书,教师的粉笔板书似乎已经慢慢成为了历史。但即使如此,程翔老师依然坚持使用粉笔板书,实属难能可贵。清晰简明的板书设计,虽然没有多媒体课件耀眼,但是老师板书时的严谨、激昂、自如会对学生产生更深的影响。 (四)激励性的评价艺术 在诗歌这类文本教学过程中,表现性评价是教师最常使用的评价方式。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口头评价,对调节课堂氛围,提升学生积极性有着正向影响,教师也可以通过对学生的评价获得更多的反馈。然而,教师一般在课堂上对学生表现的评价,往往局限于“好”、“对”、“很正确”这一类评价,看似表示了肯定和赞同,实际上却缺乏对学生表现的针对性指导。教师在课堂上长期使用这一类的评价语言,会使得学生觉得评价空洞无力,最终成为无效评价。反观程翔老师在《琵琶行》教学中对学生的评价,则多是正向、有效且具有引导性的评价。例如:程翔老师:诗歌的第二小节主要写琵琶女的弹奏过程,是吧?那我们先请一位同学来朗读一下。生1:(朗读第二小节)程翔老师:好,请坐。同学们说她读的最突出的优点是什么?全班学生:有感情!程翔老师:说的非常好,她是已经投入了,我觉得我们朗读就应该是投入进去的,这个同学最大的优点就是投入。但是,她有几个字读的不太准,哪几个字?生2:“东船西舫悄(qiāo)无言”的“悄”程翔老师:应该是读“qiāo”还是应该读“qiǎo”呢?我看到有两种读法,读成“悄(qiǎo)无言”的,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不是说一定得读成“qiāo”,你接着说。……在这个教学片段中,程翔老师对学生声情并茂的朗读进行了评价,对其朗读时的投入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呼吁同学们在朗读时学习该同学的情感投入。这样带有情感性的评价,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了老师的认可,更能使学生产生强烈的课堂参与感和学习幸福感。与此同时,对于学生的错误或不足,教师也应当采用委婉的表达方式进行补充和纠正。程老师指出了生1朗读有些字音不太准,并引导其他同学来纠正读音。在正音的过程中,老师引导学生找出了错读的“弦、挑”二字,并详细讲解了读音存在争议的“悄”“转”“思”三个字。在这样的评价中,学生既能够听到老师对自己表现的评价,又能够获得新知识,产生新的思考,可谓了一举多得。 六.教学缺憾及改进对策 由于程老师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师素养,课堂上形成了活跃、自然、开放的课堂氛围,学生们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了一次极富价值的阅读之旅。但是,在程老师的课堂中,仍有些许缺憾,可供探讨。 (一)教师对“不语者”的遗忘课堂上,教师在选择学生回答问题时,大多出于两类学生,即“主动请缨者”和“朗声接话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课堂上“不语者”的遗忘。教师应当适当分散一些分享机会给这一类学生,尝试去激发这类学生的积极性,引导他们更好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获取新知识。这样做可能会影响教学的流畅性,但是能切实帮助到学习上的“弱势群体”,促进学生的整体性和全面性发展。 (二)具体诗句赏析的忽视程老师课堂上所选诗句的赏析,都是基于学生个人喜好的选择,这样容易造成的问题在于,不少的诗句的艺术价值被忽视了。如“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一句,一方面是地方官员的频频呼唤,另一方面是琵琶女的迟迟而出,在这一急一缓的强烈对比之中,双方的心情与个性展现得淋漓尽致。再如“银瓶乍破水浆迸,铁骑突出刀枪鸣”一句,实为琵琶女高超琴技的生动再现,弹奏至此,原以为琴声将结束于无声处,哪知银瓶乍破、铁骑突出,前期郁积的情感瞬间得以释放,音乐终至高潮,旋即收拨一划,于高潮处,琴声戛然而止。这样绘声绘色的描写,既是诗人文采的展现,更是琵琶女心潮起伏的流露。如此这般具有赏析价值的诗句,未能与学生共同探讨,着实可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的基础同时,应该补足学生所遗漏的有价值的知识。以上是在观看程翔老师《琵琶行(并序)》课堂教学后,对其教学的分析以及改进建议。如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所说:“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知识和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看完程翔老师的教学实录,一股敬佩之情油然而生,这种感受来自于程教师独具特色的教学魅力。从层层深入的教学设计,到深入浅出的教学内容,在到自然热烈的课堂氛围,无处不是教师深厚教学素养的展现。教学说到底是一种帮助或促进人的成长的努力![7]可以确定的是,在这样一堂课上,学生一定在教师的帮助下完成了知识和精神上的丰收。 作者:陈苏萌 古诗词阅读教学分析篇2 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中,运用比较阅读的教学方法指的是对不同古诗词的异同点进行分析,让学生对两首及以上的古诗词进行比较,在阅读比较的过程中掌握古诗词的基本特征,提高学生的古诗词理解能力。小学语文教师要改变单方面讲解和灌输的古诗词教学模式,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进行古诗词教学,通过运用比较阅读的教学方法增强古诗词教学的效果。 一、小学古诗词教学对比较阅读法的运用 (一)古诗词题材的比较古诗词的题材能够表现出作者的创作意向和创作时的思想情感,在古诗词的比较阅读教学中,应当让学生对古诗词的题材有所了解,学生掌握题材之后,在阅读新的古诗词时会通过题材的划分对古诗词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古诗词有多种题材,如刘禹锡的《望洞庭》就是描写景物的山水田园诗,王昌龄的《出塞》就是描写边关生活的边塞诗,王昌龄、陆游和李贺是边塞诗人的代表。贺知章的《咏柳》就是咏物诗,诗人通过直接描写自然景物或具体物象来表达情感。咏怀诗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古诗词题材,能够表达出诗人的思想情感。咏怀诗还可以进一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如李白的《静夜思》和纳兰性德的《长相思》都表达了诗人的思乡之情,属于思乡诗;杨万里的《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和苏轼的《赠刘景文》都表达了诗人送别友人的离别之情,属于送别诗;王之涣的《登鹳雀楼》说明了非常深刻的道理,学生在阅读后会认识到,只有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问题,才能看得更远、更深,进而掌握问题的本质,此类古诗属于哲理诗。 (二)古诗词主题的比较小学生在阅读文章和写作的时候都会先关注文章的主题,根据主题来分析文章的内容并进行写作。不同的古诗词有着不同的主题,小学生可能无法完全理解古诗词描写的内容,但是如果学生能够快速掌握古诗词的主题,就会了解古诗词整体的情感和大致的内容。古诗词的主题和题材相似,但是主题更加具体和细致,教师可以将古诗词的主题和题材结合起来进行比较教学,学生在掌握古诗词题材的同时就会清楚古诗词的主题,通过主题的分析推断古诗词的题材。小学生可以对古诗词的题目进行研究,很多古诗词可以直接通过题目判断出主题和题材,如上文列举的两首送别诗,送别诗经常会以“送……”或者“赠……”这种形式命名,而送别诗对应的主题就是离别。学生在比较主题的时候能够直接抓住古诗词的核心情感,在深入阅读的时候会更深入地理解古诗词,感受作者的情感,理解古诗词的哲理。 (三)古诗词体裁的比较从形式上来看,我国古代诗歌的体裁可以分为古体诗、近体诗、词、曲。楚辞、唐代以前的古诗以及乐府诗都属于古体诗,律诗和绝句属于近体诗。小学语文教材中的古诗词往往是近体诗,其中还包含很多五言绝句和七言绝句。绝句具有非常强的节奏感,学生在朗读绝句的时候可以按照节奏来朗读。在低年段小学生的古诗词教学中,可以对绝句进行比较阅读,绝句的字数较少,而且朗朗上口,小学生很容易就能够理解古诗的内容。如教材中杜甫所作的《绝句》和李清照所作的《夏日绝句》,前者的“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和后者的“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都是流传千古的名句,学生通过体裁的比较会掌握五言和七言的不同韵律,从而提升自身的古诗词语感。 (四)古诗词风格的比较小学语文教材中的每首古诗词都有自己独特的风格,不同作者的写作风格大不相同,而古诗词的风格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写作的背景。在教学中可以选取不同风格的古诗词作品,让学生感受、分析和对比不同古诗词在风格上的差异。例如,同样是唐代的诗人,李白和杜甫的古诗词风格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李白的古诗词大部分属于浪漫主义的风格,古诗词的内容往往非常夸张,而且经常会加入自身的想象,或者根据历史上的神话故事进行创作。如小学语文二年级上册的《望庐山瀑布》,李白在这首诗中通过夸张的手法来描写庐山的瀑布,学生在读到“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的时候,可以通过“三千尺”的夸张描述感受瀑布的气势,而“银河”的描写恰恰反映出这首古诗的浪漫主义风格。杜甫的古诗词大部分属于现实主义的风格,古诗词中的很多内容都来源于现实生活场景。如小学语文五年级下册的《闻官军收河南河北》,这首诗反映了当时的时代背景,表现了战乱结束后诗人的欣喜之情,学生在阅读古诗的时候会了解当时的历史现状,感受到古诗词的现实主义风格。 (五)古诗词意象的比较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可以对古诗词的意象进行比较,在比较阅读中鼓励学生感受不同古诗词的意象。古诗词中的意象能够反映作者的情感,将物象和情感结合起来,小学生可以在意象的比较中对物象和情感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例如,同样将“草”当成意象,《敕勒歌》中的“草”代表着广阔无边的草原,反映了诗人热爱家乡的情感;《村居》中描述的“草”则反映了诗人热爱田园生活的情感。总体来说,教师在讲解意象的时候,可以选取一些教材之外的古诗词,让学生通过广泛的阅读和比较更深刻地理解古诗词的意象。如《离骚》中的“秋兰”就代表着带有香味的草,这个意象充分反映出了屈原高尚的志趣;而《游子吟》中“谁言寸草心”的“草”则表现了孩子对母亲的感恩之情。学生在比较阅读的过程中会感受到“草”代表的不同情感,从而准确地把握古诗词的情感基调和作者创作时的情感。小学语文教师要深入挖掘教材中不同古诗词的意象,引导学生自主地进行延伸和比较。例如,学生在六年级的时候会学到《寒食》这首古诗,其中“寒食东风御柳斜”一句出现了“柳”这个物象,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包含“柳”的古诗词,如二年级学习的《咏柳》。贺知章描写的“柳”会让学生感受到春天的勃勃生机,但是《寒食》中的“御柳”则点明了背景,这里的柳更具有讽刺的含义。除了“草”和“柳”,古诗词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意象,作者经常会通过“月”来表达思乡之情,通过“松”来表达坚贞的品质,通过“梅”来表达隐逸淡泊的品质和坚强不屈的精神。学生形成了比较阅读的习惯之后,会在阅读古诗词的时候主动关注古诗词的意象,通过意象来把握作者的情感。 (六)古诗词作者的比较小学语文教师在古诗词教学中大多会先对古诗词的作者和创作背景进行介绍,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可以运用比较阅读的方法,在教学中对相同作者或不同作者的古诗词进行比较。例如,在讲到《从军行》的时候,教师可以问学生还学过王昌龄的哪些古诗,学生会想到之前学习的《出塞》和《芙蓉楼送辛渐》。教师可以让学生自己对这三首古诗进行比较,会发现其中的两首都是边塞诗,描写的场景和表达的情感都非常相似,另外一首是送别诗。另外,教师还可以让学生对不同的作者进行比较,在教学时问学生还能想到哪些边塞诗人,通过作者的比较让学生逐渐掌握不同诗人的风格特征。如陶渊明创作的古诗往往是山水田园诗,杜甫创作的古诗一般会反映百姓的困苦,苏轼创作的古诗往往会蕴含深刻的哲理。在运用比较阅读法进行古诗词教学的过程中,学生会逐渐积累丰富的古诗词知识,而这些知识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古诗词的内容和情感。 二、小学古诗词比较阅读的思路 (一)确定古诗词的比较点从根本上来说,比较阅读教学是让学生对古诗词进行求同比较和求异比较。在比较之前,需要先确定古诗词的比较点。可以比较的内容有很多,只有让学生有目的地进行比较,才能更准确地分析出古诗词的异同点。教师应当引导学生掌握比较阅读的技巧,虽然比较点有很多,但是可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比较:在看到题目和作者的时候,可以对题目、作者和时代背景进行比较;阅读的时候,可以对古诗词的意象进行比较;在深入分析的时候,可以对古诗词的题材、风格和思想情感进行比较。小学生面对较多的比较点时,可能无法完全记住所有的比较点;比较不同的古诗词时,学生往往不知道从哪里开始分析。教师可以让学生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思路进行比较,学生会在阅读分析的时候更容易找到不同古诗词的比较点。教师在选择古诗词的时候要对比较点有清晰的认知,一般情况下,所选的古诗词只能在某些方面进行比较,有的古诗词很明显是根据古诗词的风格进行比较,有的古诗词是根据同作者不同时期的情感进行比较,有的古诗词是根据古诗词中的意象进行比较。为了更全面地锻炼小学生,让小学生充分掌握古诗词的比较点和不同的比较方法,教师要有所侧重。例如,在部编版二年级下册的语文教材中,几首古诗词中都提到了“柳”。当教师讲解完最后一首古诗词后,可以将这本教材中含有“柳”的古诗词全部挑选出来,让学生针对这几首古诗词进行比较分析。如高鼎在《村居》中提到的“拂堤杨柳醉春烟”,贺知章在《咏柳》中对柳树的描写,杜甫在《绝句》中描写的“两个黄鹂鸣翠柳”。教师挑出这三首古诗后,不要直接告诉学生比较点,要让学生自己发现,然后对三首古诗进行比较和分析。小学生能够很快发现三首古诗中都提到了柳树,不同的是,虽然《咏柳》的诗句中没有“柳”字,但是整篇古诗都是对柳树的描写;而另外两首古诗中的描写只是为了描述场景、烘托意境。从比较中,学生能够感觉到贺知章对柳树的描写更加深入和生动。按照这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可以让学生更了解比较阅读法中的比较点,更深入地理解作者的情感和古诗词的主题内容。 (二)分析古诗词的相同点教师需要对教材中的古诗词进行关联,按照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划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古诗词的异同。教师可以从相同点的角度选择古诗词,培养小学生对古诗词中相同点的敏感度,确保小学生看到古诗词后能够快速抓住不同古诗词的关键信息,如相同的作者、相同的词语、相同的情感、相同的风格等。教师要将存在相同点的古诗词放到一起,引导小学生自主探究不同古诗词的关联性,使小学生熟练运用求同比较法,提高小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归纳能力。教师可以深入挖掘教材中适合运用比较阅读法的古诗词,将存在相同点的古诗词挑出来,还可以挑选一些教材之外的古诗词,为古诗词比较阅读提供更多的素材。例如,很多古诗词都描写了“月”,王昌龄在《出塞》中提到了“秦时明月”“月色寒”,卢纶在《塞外曲》中描写了“月黑雁飞高”。学生在比较分析中,会发现两首古诗都属于边塞诗,边塞诗人在古诗中表达的情感非常相似,而且两首古诗都提到了“月”,两首古诗分别用“寒”字和“黑”字进行描述,在意象表达上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又如,可以比较同作者的古诗词,以杜甫的古诗词为例,让学生分析《闻官军收河南河北》和《绝句》。当学生对这两首古诗进行比较时,会立刻看到两首古诗的作者,发现两首古诗都是由同一个诗人创作的。 (三)分析古诗词的不同点语文古诗词的阅读理解和实践练习中,往往会让学生对古诗词的不同点进行分析。虽然要对古诗词的不同点进行分析,但是要以相同点为基础,不可以将两首毫不相关的古诗词放到一起,这种比较是无效的。相同点比较和不同点比较是综合在一起的,对全是不同点的古诗进行比较,实际上还是对两首古诗词单独进行分析,无法让学生在比较中深入理解每一首古诗词。因此,必须保证两首古诗词有一定的相同点,这是古诗词比较阅读的基础。例如,上文案例中杜甫的两首古诗,学生虽然发现了两首古诗的作者都是杜甫,但是还要进一步对两首诗的主题和思想情感进行比较,这样才能更全面地理解两首古诗,理解同一个诗人在不同古诗词中表达的不同情感。又如,山水田园诗有着相同的题材,虽然不同的诗人都描写了山水田园风光,但是古诗词中具体的景物和场景有很大的不同。教师可以寻找一些其他教材和诗选中的古诗词,增加学生的阅读量。以范成大的《四时田园杂兴》和孟浩然的《过故人庄》为例,学生阅读两首古诗后,很快就会发现两首古诗都属于山水田园诗。学生仔细阅读和比较分析后,还会发现两首古诗有着明显的不同:范成大的古诗主要描写了农民劳作的场景,而孟浩然主要描写了自己到朋友家做客的场景,描述了真实的田园生活。当学生比较两首古诗的异同点后,会更全面地了解山水田园诗,在不同点的比较中,更深刻地理解不同作者的情感和古诗词的主题。小学古诗词教学包含非常多的教学方法,其中比较阅读教学方法具有非常好的应用效果,这种方法可以让学生从不同的层面进行阅读和分析,对大量的古诗词进行比较阅读,由此逐渐掌握古诗词的规律和特点。小学语文教师在进行比较阅读教学时要注意引导,尽量不要直接将比较的具体内容告诉学生,可以让学生自己思考,在比较和总结中更深刻地理解不同古诗词的思想情感。 作者:麦琼 单位:福建省龙溪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古诗词阅读教学分析篇3 古诗词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学生学习语言文字、感受文化魅力和提升审美鉴赏情趣的有效方式,其无论是表达技巧还是语言架构,均不同于现代文学,利用群文阅读方式开展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对诗词内容的理解深度,拓展他们的鉴赏视野。但是,当前高中语文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设计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何确定群文阅读教学目标?如何提升学生古诗词鉴赏能力?怎样创新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方法?基于此,本文试图在群文阅读背景下,围绕古诗词教学,就高中古诗词群文教学优化策略展开探究。 一.高中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内涵与价值 阅读教学是语文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阅读教学方法层出不穷,其中就包括“群文阅读”教学法。群文阅读教学法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教学方法,近年来受到教育领域的关注。此教学方法主要由教育一线的中小学教师创造并且推广,从表面来看,群文阅读教学法的含义就是指两篇及以上的文章,与单篇文章相对。群文阅读教学法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选择具有相关主题的多篇文章进行阅读教学,而不是仅仅让学生针对一篇文章学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群文并不是简单地把各类文章放在一起,这里的群指的是通过筛选,把围绕相同议题或者具有某些联系的相关性文章按照学习需要放在一起。赵镜中先生第一次提出了群文的概念,并且总结了群文阅读教学的重点是围绕同一个议题、多个文本和探索性教学。总的来说,群文阅读教学是指在语文教师的引导下,师生共同围绕某一主题的群文展开整体阅读,通过对多文本的比较、讨论和总结,对全文整体的意义进行挖掘。群文阅读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师逐篇分析课文的教学模式,契合新课标教学思想,顺应语文新课改趋势。高中阶段所学的古诗词篇幅较小,且在情感态度、艺术手法、语言特色等方面存在着共同之处,这为高中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的运用开掘了合适的土壤,群文阅读教学中进一步突现学生的主体性以及教师的引导作用。将群文阅读与高中古诗词教学有效结合,首先,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打破了传统的单篇古诗词教学的局限,教师通过整合教材单元,进行综合设计,聚焦于多文本诗歌的诗歌情感、语言风格、艺术手法等,让学生在深入阅读中感受诗歌语言的独特性,提升语言表达力和诗歌鉴赏能力;其次,诗歌群文阅读教学的诗歌选文存在互文性,有其相同的主题,或者作者情感、艺术手法、意象意境等存在共同性,这有效促进学生形成较强的认知冲突,在探究中设计一系列整合、比较、分析等活动不仅凸显出学生主体地位,还可以进一步提升学生的鉴赏能力,加深对阅读材料的深刻理解;最后,进行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是语文课堂从教授知识到培养素养转向的体现高中语文新课标强调立德树人目标,而古诗词群文阅读有效提升学生的鉴赏与审美能力,有利于促进新课标的落实,有效促进学生语文核心素养的培养,以进一步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总之,群文阅读模式与课标学习任务群要求,以及古诗词阅读特点三者相互匹配,将其运用到古诗词的阅读教学中,弥补语文教材中古诗词的选编不足、教学方法传统,进行教学内容的延伸,能有效加快教学任务的进度,落实新课标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对教学主体地位的学生其古诗词阅读兴趣、鉴赏能力的培养以及思辨性思维的训练方面,都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当前高中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可以发现,当前高中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普遍存在教学目标单一、忽视学生鉴赏能力、教学方法老套等等现状问题。形成了古诗词教学“教师课堂灌输,学生课后背诵”传统模式,这样枯燥无味的古诗词教学不仅降低了古诗词教学的效率,禁锢学生古诗词学习思维,还降低学生学习和传播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的兴趣。 (一)古诗词教学目标单一教学目标是课堂教学的起点,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节课走向何处、归向何方,是教师对学生达到的学习成果或最终行为的明确阐述。长期以来,高中语文教学在高考的指挥棒下,教师容易形成唯分数论,语文教师花大量的时间研究高考中古诗词鉴赏常出现的题目类型,制定出相对固定的答题模式。将古诗词教学目标固定设定为解释字词句、分析修辞手法、讲解典故,以古诗情感主旨概括与古诗词背诵为主。总的来说,就是古诗词教学目标单一,教学目标仅仅只服务高考,教学以传统知识灌输为主。这样的单一目标的教学模式不仅导致古诗词教学偏离新课程改革要求,也影响古诗词教学品质,消磨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新课标下古诗词多元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二)学生鉴赏能力培养重视不足古诗词鉴赏能力是学生陶冶优秀传统文化性情,提升审美认知与鉴赏所必备的能力,对于提升其核心素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传统的古诗词鉴赏训练中,教师忽略学生能力的培养,多采用固定套路,课堂上教师全程教授知识点,逐句逐字分析讲解,课后教师为学生总结归纳好一套固定的答题模版,教师灌输学生背诵。因此学生一碰到古诗鉴赏类的题目时不注重自主阅读鉴赏而首先选择套用模版,即便这样的方式能够暂时帮助学生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样趋于表面化的鉴赏,不重视学生的主观理解,忽视学生自身能力的提升,容易造成学生形成惯性思维,提笔即答思想情感、诗歌主旨,进而导致学生的古诗词鉴赏敏锐性无法提高,审美鉴赏和锐化现象严重,慢慢的将缺乏文学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教师古诗词教学方法老套洛克曾说:任何东西都不能像良好的方法那样,给学生指明道路,帮助他前进。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古诗词教学方法都存在枯燥老套的弊病。教师首先按照教参资料进行备课,在教学过程中按照老一套先介绍写作背景及作者其人,接着逐字逐句解析古诗词大意,最后总结诗歌主旨和情感。学生和教师的课外阅读量及其缺乏,且教学方式老一套缺乏新意,导致学生在课堂上成为被动的接受知识,无法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学生缺乏学习古诗词兴趣,导致古诗词教授课堂上枯燥无味;其次,在教学篇目选择上古诗词教学一直以单篇教学的模式进入教师备课和学生课堂阅读的视野,教师在课堂上面面俱到的分析,形成向学生灌输预先准备好的知识的习惯,这既浪费大量的时间,又使诗歌教学缺乏必要的系统性。 三.高中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的优化策略 巴班斯基指出教学优化的两个基本标准分别为效果标准和效率标准,那么面对浅层化实践的古诗词教学困境,结合新课标要求,我认为可以从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目标确定、内容选择和方法指导三个方面提出优化策略,以使高中语文古诗词教学达成效果好、效率高的双重效度。 (一)整合教材体系,制定教学目标高中语文新课标中对于古诗词教学要求为“培养学生的文学素养、鉴赏能力和审美素养”。为达到此要求,结合学生的认知能力水平,高中古诗词群文阅读应该明确教学目标。首先可以通过研读整套语文教材体系,形成宏观的知识体系,明确所教单元价值要求;其次可以研读单元导语、学习提示、单元学习任务,确定古诗词选文的教学目标即为确定群文教学议题,并细化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以便学生深入了解古诗词内涵,打破传统灌输式教学,将目标指向文学性、多样性,更深入挖掘古诗词内涵。例如,在教学曹操的《短歌行》时,教师要制定多样化的教学目标。首先了解乐府旧题《短歌行》相关知识,通过反复诵读诗歌,字词积累,达到体会四言诗节奏和韵律的目标;其次,理解并概括诗意,抓住关键词句揣摩诗歌情感变化,达到感受诗人非同寻常的忧思,理解比兴创作手法的目标;最后,在能力提升环节教师还可以结合课外曹操代表诗作《龟虽寿》《观沧海》以更深入地了解曹操其人及建安时代精神,达到理解作者昂扬精神和渴望招纳贤才以建功立业愿望的目标。这样可以促使古诗词教学与素质教育紧密相连,让学生深刻领悟古诗词内涵。 (二)梳理核心内容,有效比较教学教师不能为群文而群文。在多篇古诗文本下,比较阅读要求师生双方都要有大量的的阅读积累和深厚知识储备,才可以有效地对文本展开对比和联想,进而引导学生进行深层次分析,提升学生的诗歌鉴赏能力。在此过程中,首先需要教师引导学生归纳多篇古诗词文本的内容、特点等,其次教师需要积极引导学生探究古诗词文本之间的差异与关联,在此过程中也可以利用画表格列思维导图等形式引导学生对古诗词进行多角度比较分析,概括出它们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地位。例如,在进行第9课《念奴娇·赤壁怀古》和《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的群文教学中,我们通过研读对比就可以发现苏轼、辛弃疾同属于豪放派,且这两首诗又都属于怀古诗,且诗中都大量运用了典故,但两首诗歌的文风、用典方式、抒情方式及人生态度有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因此就可以制定表格从词中的眼前景、古人古事、一己之怀三部分学生自主分析对比艺术手法的异同,具体表格以“相同”和“不同”为横列,以“文风”、“古事(用典)”、“抒发方式”、“人生态度”四部分为表格竖列,通过学生合作讨论探究可以得出《赤壁》与《京口》在文风方面都属于豪放派,但是前者“悲己”,后者“悲国”;古事(用典)都用典,前者重用一典,后者用多典;在抒发方式上都属于借古抒怀,但前者借古抒己,后者借古讽今;最后在人生态度上都属于儒释道精神,但前者属于儒学精神后者偏向进取文化。 (三)设计教学过程,加强方法指导心理学家皮亚杰提出学习要经过图式、顺应、同化等阶段,也就是说,知识不是由教师强行灌输给学生,而是学生在自主探索中建构知识,形成阅读图式、学习经验,即“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可见,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过程,创新教学方式,加强阅读方法指导,使教学方式和群文阅读教学模式有效融合是促进高中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水平提升的重要策略之一。一方面,坚持任务驱动,让学生自主探究。古诗词群文阅读过程不能走马观花,要针对设定的教学目标或议题设置聚焦型任务,任务之中设定主问题与子问题,一问题为核心,学生围绕问题展开思考交流。例如,在进行《梦游天姥吟留别》、《登高》和《琵琶行》的群文阅读教学中,就可以以“诗人的诗意与失意”作为主问题,以每首诗作者所表达的情感作为子问题,探究诗歌所抒发的情感和手法的不同。另一方面,搭建支架,促进知识迁移。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涉及诗歌较多,包含不同作家不同时代不同题材的诗歌,学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化理解,在这一过程中就应该要体现教师的引导,在阅读过程中,为学生搭建好支架,以便快速整合相关信息。例如在教学李清照《声声慢》时,可以先分析这首词的词眼,了解作者如何借景抒情,其次再出示其前中后期的代表作品,引导学生用相同的办法分析其情感变化。综上所述,鲁迅先生曾说:“读书无嗜好,就能尽其多”。读书学习就要广览群书,广才能深,博才会专,这样才可以避免无所知从或有失偏颇。群文阅读教学理念与鲁迅先生所倡导的教学理念可谓不谋而合。群文阅读教学打破唯教材论,有效弱化了传统的单篇教学缺陷,实现了语文课内课外阅读资料的整合,拓展了语文学习的内涵与外延,为教所用,为生所合,实现了语文课程资源的整合与结构的优化。高中语文古诗词群文阅读教学的优化策略为破解高中语文学科古诗词教学瓶颈和高中语文学科核心素养在古诗词教学中的落地生根提供了路径,其以清晰明确的学习目标、纵横延伸的学习内容、规律有效的学习方法引导学生从多角度感受古典诗词的魅力。不仅拓展了学生古诗词阅读积累量,更是进一步提升了学生诗词鉴赏能力,通过感悟优秀中华文化作品,形成正确价值观。因此,在新课标、新教材、新高考的时代背景下,教师要合理统筹课内外古诗词资源,发挥好群文阅读在高中语文古诗词教学中的重要价值,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古诗词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于泽元,王雁玲,石潇.群文阅读的理论与实践[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 [2]袁行霈.中国诗歌艺术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王芳.以篇带群,引领学生鉴赏古诗[J].语文教学与研究,2022(06):50-51. [4]刘庆庭.通过古诗群文阅读,有效提升学生素养[J].语文教学与研究,2022(02). [5]杨小荣.基于核心素养的高中语文群文阅读教学策略研究[J].新课程,2021(41). [6]顾娟.多元路径实现语文古诗词教学的有效实施[J].山西教育(教学),2021(04). [7]杨俊飞.“群文阅读”在高中古代诗歌阅读教学中的应用探究[D].云南师范大学,2020. [8]秦伯骊.基于群文阅读的高中古诗词教学策略[J].文学教育(下),2021(10). [9]刘瑜.比较:走向古诗词群文阅读的佳境[J].华夏教师,2018(06):84-85. [10]李宏发.项目学习:文学类文本群文阅读教学落实核心素养的新路径———以古典诗歌《杜甫诗五首》教学为例[J].语文教学通讯·D刊(学术刊),2020(08):8-11. 作者:石雯 张利玲 单位: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摘要:古诗词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对学生文化素养的培养有重要作用。通过对一些初中语文课堂调查以及对实习教师、在校学生的问访,发现初中语文古诗词教学多存在如下问题:教学目的偏离、教学方式缺乏新意,过多依赖教学参考、学生对古诗词学习兴趣不浓、学习目的功利化、古诗词基础薄弱等。针对这些现象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教师应注重提高自身文学素养;丰富课堂教学,实现多元互动;提升学习兴趣;营造良好诗词氛围。 关键词:古诗词教学问题对策 叶嘉莹先生曾说“诗歌是带着一种兴,带着强大感发的力量的,是能够呼唤起你心灵深处很多美好的感情和高尚的意趣的,是生生不已的”[1](p52)。作为语文教材重要组成部分的古诗词,对于培养学生的文化品味和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文化品质、落实语文核心素养有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授课中,古诗词却一直是语文教学板块中的难点。 一.存在的问题 在新课改大力推动下,教育部新编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已于2006年9月1日在全国投入使用。“部编本”教材注重落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所选古诗文数量有所增加,小学129篇,初中132篇。通过对南阳地区一些学校调研发现,这些学校重点班的古诗词教学比较重视学生自主探究能力培养,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去理解体会古诗词意蕴。而普通班学古诗词,以教师讲,学生听和记为主要形式。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教学目的偏离 “我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p294)。而从现行的教学来看,语文教学尤其是古诗词教学偏离了教育的本初目的,过分强调其背默得分的功利性而忽略了语文教育内在的人文特质。目前形势是,语文教师多以考试为“指挥棒”,各种教学活动“服务”于考试,教学目的就是识记、积累、得高分,考查形式也仍多为诗句默写和课内诗词的赏析。学生的阅读量、趣味性、感悟、涵养化育等综合素养的提升因无法量化而遭遇冷落。偏离教学目的,调研发现,追逐高分现实的一个普遍现象即重背诵默写,轻吟诵品味。用死记硬背的方法去学习古诗词,不但增加了背诵的难度,还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古诗文魅力无穷,意味深长,博大精深,吟唱这种形式无疑有利于学生更好地体会古诗词的优美意境”[3](p45)。吟诵能更真切地展现古诗词的韵味和美感,使人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情感和所要传达的人生感悟,在无形中提升文化品味和人文情怀,但真正的古诗词教学中,吟诵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教师并没有对正确的朗诵方法、技巧进行讲解与引导,甚至有的老师自身对这些内容都没有很好的掌握,不了解正确的押韵与顿挫方法,因此无法进行相关的教学工作。 (二)教学方式缺乏新意,过多依赖教学参考 实地调研中,一位一线教师说:“古诗词教学按传统的讲课流程走,很难打造不一样的效果,使学生获得特别的体验。”古诗词的讲授一般采取以下模式:首先是预习,要求学生了解作者和创作背景或加上背诵,然后是课堂讲解,解释字词句,赏析词、句、诗眼,最后要求学生背诵赏析,赏析一般是辅导资料上的内容。如镇平县一初中七年级课堂,学习《约客》一诗时,分以下几步:走近作者-读诗歌-再读诗歌,结合注释了解大意-品诗句-诗歌意境-主旨探究-诵诗歌,这应该是大多数语文课堂学习古诗的步骤。用这样的方式讲古诗词,很难激发学生学习古诗词的热情。“古诗词是作者融注情感的整体,不能割裂地从生平、背景、大意等方面探究,离开了情感,诗词将不复存在”[4](p16)。另外,备课方面,多数教师过多依赖教学参考书。教学参考书因其讲解比较全面,语言也较规范,每首诗词的考点都清楚列举出来,诗句赏析步骤清晰,因此教学参考书在教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过多依赖教学参考只会使教师在讲课方式上缺乏创新,使学生缺乏理解表述能力和创造力。比如,课堂讲解要求学生把教学参考书上的赏析记在书本上,布置作业要求背诵教学参考书上的“标准答案”,将赏析模式化,这样做,虽然可省却教师讲解之力,但另一方面也成了限制学生的审美之框。 (三)学生对学习古诗词缺乏兴趣 当今的初中生,大多是玩着手机,看着漫画书、动画片长大的,接触的多是网络流行语、打油诗,古诗词语言晦涩难懂,甚至拗口,理解起来不那么容易。课堂教学中,教师又往往忽略学生的审美体验,在白话文作品面前,古诗词只是陈旧“老物件”,不能绽放他原有的光彩。没有共鸣,难以喜欢。没有兴趣指引,古诗词就只是应付考试的死知识而已,应付就不会去探索新知,不去探索就不会提升,所以从文化素养视域来看,初中生的古诗词学习多只局限于教材中的古诗词知识的记忆而已,并没有实现素养的有效提升。而且目前在全国大多数学校,分数仍是评判学生是否优秀和教师教学能力最直接的标准。“唯分数”论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态度,学生为了得高分,学习古诗词用死记硬背,囫囵吞枣的方式,这种方式难以体会古诗词的韵律和美感,更难以感受诗词中的情感和哲理。尤其对于毕业班的学生而言,迫于中考压力,背诵的只是考试大纲要求的古诗词,考纲之外的几乎不涉及,显现出极强的功利性。 (四)学生的古诗词基础较为薄弱 小学学习期间,古诗词数量在教材中占比不大,积累的主要方式就是按老师的要求去背诵默写,目的是升学。升入初中后,之前背诵的作品似乎失去了“实用性”,大部分就都“还给老师”了,能留在脑海里的少之又少。再加上初中学习科目突然增多,任务量剧增,匀出时间去品味欣赏古诗词少有学生能做到。出于应付考试,学生大多是在老师要求下被动学习,长此以往,学生的古诗词水平也只是停留在课本的背诵记忆上,实际赏析感悟能力并没有提升。古诗词需要细细品味才能领略其中韵味,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不是背诵几首诗词,记忆一些赏析的句子就能一蹴而就。普通班的学生,基础较差,学风不好,加上教师讲课基本上是“满堂灌”,学生理解力、接受力不太乐观。提到学生古诗词基础,在南阳市三中实习的一位师范生直言:“七年级普通班的学生接受能力不太好,背诵要用的时间较长,且默写古诗词时别字较多。”对这些基础较弱的学生而言,要有进步,是需要师生共同努力的一个漫长过程,其中要改变的东西有很多,如学习方式、讲课方式、学习氛围等等。 二.对策及建议 针上述几点初中古诗词教学现状,提出如下几方面建议: (一)教师应注重提升自身文化素养 初中阶段的学生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定型,思想观念受流行文化影响较大,人生阅历限制了他们的知识视野和胸怀境界,所以在学习中,很难对古诗词中蕴含的思想观念和人文情怀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这就需要教师的引导。教师引导工作的开展,必然需要扎实的文学文化素养。终身学习是成为优秀教师的必要条件,对学习的渴求、热爱,能促使年轻教师的迅速成长,为确保古诗词教学的有效开展,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对古诗词及传统文化的认知与鉴赏能力,扎实的文学素养,是一名优秀语文教师课堂上游刃有余的底气和力量。对教师而言,给自己“充电”的两大动力,一个是责任感,一个是兴趣。责任感强的教师会把终身学习当做自己的任务,把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作为自己的职业目标。这种自发式的学习相对来说,是储备知识的一条捷径。 (二)丰富课堂教学,实现多元互动 提高古诗词教学效果,有多种不同的方式,而重视诗词朗诵和吟唱尤为重要。语文课程标准提出“诵读古代诗词,有意识的在积累、感悟和运用中,提高自己的欣赏品味和审美情趣”[6]。“吟唱就是将诗词音乐化,使情感的表达不仅找到了诗词的语言形式,而且找到了音乐的形式。语言符号虽然也能催动人们的情感,但这是间接的,是以语言符号作为媒介,唤起人们的记忆和审美体验。而音乐则是‘灵魂的直接语言’,它是‘不借助任何外力,直接沁人心脾的最纯的感情的火焰’”[3](p9)。由此可见,在古诗词学习中吟诵确实是一种奇妙的力量。吟诵可以同时调动学生的眼,口,耳,脑一起作用,利于学生理解体会古诗词的语言美,意境美,艺术美等,有助于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和语言感知能力,使心灵得到净化,人格得到完善。诵读教学,教师除了正确范读引导,同时还要借用多媒体营造氛围。尽量能让学生感受到诗词的对仗押韵,注意语速、重音及停顿,发挥诗词的晕染情感。利用多媒体播放名家诵读,或播放一段与古诗词意境、情感相关的背景音乐或同时放映与古诗词相关的图片进行初步感知等,以营造合适氛围,更好地品味诗词的意境和情感。其次,巧妙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表达。在课堂上,把思考、表达的机会留给学生,教师只负责引导和总结提升,这无疑是一个锻炼学生能力,提高学生修养的一个好方法。目前现行教学方式的一大弊端是教师工作做的太多,学生脑子动的太少。所以要想有效提升学生文化修养和知识储备,就需要适时设疑,问题抛出后,小组讨论,各抒己见,最后集中交流对诗词的分析,以及从中体会到的情感或人生感悟。再次,融入传统文化,注重联系生活。古诗词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中的某一个点都可能延伸到传统文化中的某一个面,比如说关于我国传统节日的古诗词,可以展开对某一传统节日的介绍。时代久远及自身经历等原因,古诗词中所描绘的场景及表达的情感,可能和学生的体验之间隔着一道鸿沟,比如《天净沙·秋思》“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7](p16),在马致远笔下,秋景如此荒凉萧瑟,而没有远离过家乡的学生不可能切身体会漂泊天涯、思家怀乡而悲伤断肠的苦楚。教读此类作品,可以情景带入法,将学生的生活细节与诗中的环境作比较,引导学生转换角色,置身其中,或以自己远离家乡的经历为例,了解作者创作境遇,亲自去感受和领悟。要让学生明白,学语文不只是在语文课堂上,语文就是生活,生活就是大语文,只有热爱生活,热爱家乡,发现地域之美,用心体味生活,才能真正地学好语文。 (三)重视培养学习古诗词的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学习动力,培养兴趣是古诗词教学的一条捷径。如《中国诗词大会》中大放异彩的才女武亦姝就说过她从小喜爱读诗词,一本诗词集于她,仿佛就是整个世界。在兴趣的推动下,年仅十六岁的她,诗词储备量就高达两千多首。另如《中国诗词大会》第四季总冠军陈更,虽然是一位理科博士,但她始终对古诗词有着念兹在兹的不舍与热爱,从诗词中触摸传统文化,汲取精神力量,使得她在实验室和古诗词之间达成了一种相得益彰的完美融合。古诗词中蕴含的内容丰富多彩,若能以讲解小故事的形式调动学生兴趣则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课堂教学中,或采用角色扮演的方式或音乐情景再现方式,或可通过多媒体展示的方式,或让学生诵读之后描绘脑海中所现之景,还可尝试诗词改写等,以加深对诗词的理解,提高审美能力和文化修养。或将诗词和影视剧、动画片联系起来,运用幽默风趣、通俗易懂的语言联系生活,挖掘课堂资源等等……总之,探究中学阶段孩子们的身心发展规律,全方位了解学生,做好古诗词学习的活动尝试,通过各种有趣形式,活跃课堂氛围,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古诗词学习“活”起来、“火”起来。 (四)营造良好的诗词学习氛围 学校可通过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古诗词学习氛围,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升诗词文化素养。如可邀请名师、举办诗词大赛、成立诗词兴趣小组等形式。古诗词文化内涵丰富,吸引着无数的古典文化爱好者为之痴迷,在古诗词研究上造诣颇深的名人名家众多,他们对古诗词有着独到的理解和感悟,学校可定期开设诗词讲坛,邀请省诗词学会的名家来校举办诗词讲座,指导诗词教学。随着《中国诗词大会》《中华好诗词》等节目的热播,古典文化的的光芒吸引了许多“吃腻文化快餐”的人们。参考诗词大会的比赛模式,制定一套比赛规则,在校园内举办诗词大赛,不仅会增强集体意识,营造诗词学习氛围,还能借此加强学生对古诗词的关注,提供一个重新关注、审视诗词的机会。具体到每个班级,可采取多种形式,如每节课前的“积学储宝”比赛、课前“摇一摇”的抽签背诵、古诗词鉴赏合作小组评议、古诗文科研小论文撰写等等,从积累、鉴赏、分析、探究等各个方面锻炼学生,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也可通过建立兴趣小组,鼓励学生尝试诗词创作,深度接触古诗词,结合当时的环境和心情来展开诗词创作,学以致用。通过阅读优秀作品,吟诵积累等方式,使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感受古诗词的魅力。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古诗词如颗颗明珠镶嵌在卷帙浩繁的经典文化中,学习古诗词,吸收其中的精华来增加知识储备、提高审美情趣、开阔胸怀境界,运用其中的智慧去指导我们认识和反思世界与自身,无疑是对古诗词最好的继承。联系生活大语文,重视古诗词教学,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去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提高文化素养,形成健全的人格,更好地发挥古诗词在涵化育人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叶嘉莹.唐宋词十七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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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上下曰宇,古往今来曰宙,以喻天地”,“宇”为空间,“宙”为时间。本文所讨论的“宇宙”观念,是人们对时空概念的理解。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宇宙”观念,不仅与其社会文化有关,更是经过观星授时、遍历河川等实践总结而来,影响着特定时期的等级制度和社会秩序。在天文考古、历史哲学等领域,已有不少学者对此做出多方面的深入研究,但对于探究古代传统首饰中蕴含的古代宇宙观念却是凤毛麟角。深入认知古代宇宙观念在首饰艺术中的表现形式,有助于首饰艺术与宇宙美学的有机结合。 一、首饰的材质和色彩 古代首饰艺术在用材、用色等方面,有着运输和技术等客观因素限制,不及现今首饰丰富多彩。但古代首饰艺术中所使用的特定材料、特定色彩搭配却有着其特殊的含义。古代流行的时空观念,以不同颜色的材料作为载体,在古代首饰艺术中得到体现。发现于埃及法老图坦卡蒙陵墓中的图坦卡蒙黄金面具,主要以金、青金石、黑曜石、绿松石为材料制成,面具的神性通过材料的色彩和整体的造型而表现。古埃及人认为首饰艺术中所用的金属或宝石材料皆与其时空元素有关:黄金,被视为太阳神拉的化身,璀璨的金色是太阳神性的载体;来自阿富汗的青金石,仿深蓝苍穹之色,复制天堂外表的石头;来自西奈半岛的绿松石,充满生机的蓝绿之色,象征着尼罗河的生命之源,代表着年轻和复活的意义。太阳、穹顶、大河,整个古埃及宇宙观念中空间概念的几项主要构成元素,与以上不同的宝石与贵金属——对应。中国早于商周时期便有以礼器颜色代表天地四方的概念,据《周礼》记载,“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以苍璧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理性的空间认知结合感性的色彩想象,以苍青色喻天,以土黄色喻地,青、赤、白、玄四色代表四方四圣兽,六色礼器展现出一个清晰合理、特征鲜明的宇宙空间形态。 二、首饰的造型与纹样 采用相关事物或人物的造型和图案,以具象的形式表现出首饰中的人文理念,是首饰艺术传达理念的主要手段。虽然各古文明在宇宙观念上有着大相径庭的差别,但大都擅以造型和纹饰来表达其关于时空的思考,甚至直接在饰品上记录天文现象、时则规律。如殷商时期的卜甲,不少学者便推测古人以其龟背、腹甲象征北极天盖和大地,以此组合成半球造型的天地界限,卜甲刻卜辞,有占卜事宜发生于天地间之寓意。在古玛雅文化中也有相似形式的玉牌,正面刻画着统治者如神灵般主宰奴隶的图案,背面雕刻有玛雅的纪年历法。卜甲与玉牌两者共同之处在于感性与理性宇宙观念的结合,通过雕刻文字、图形等形式使其理念承载于饰品艺术中。 (一)玉猪龙造型与棋纹 以中国史前时期北斗建时法则的出现为开端,中国古代传统首饰便与周天运转、四时八节等时空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如红山文化出土的一系列玉猪龙玉器,在冯时的《中国天文考古学》中便探讨了史前北斗信仰、猪神崇拜与玉猪龙玉器之间的密切联系。玉猪龙造型的出现,或是古人对北斗星象运动的记载,结合原始的北方位猪神崇拜,抽象地表达出史前人类通过观测天象总结而来的宇宙运行规律。这时期的人们在观星授时的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星宿秩序。从“天文”到“人文”,“以化成天下”,即是根据周天运行的规律,将社会与星相分野观念——对应。如果忽视这些早期中国首饰艺术中所反映的时人对宇宙时空的理解方式,就无法理解中国古代传统首饰为何总能外延扩展之宇宙观念的范畴。直至封建时期,四方圣兽、二十四节气等与中国传统时空观念对应的图案纹样已是成为当时首饰设计中的常用纹样。甚至于一些中国古代传统首饰中常见的简单几何纹样,也能发现宇宙时空观念的身影。如棋纹,古代中国丝绸、铜境、簪钗等饰品上的主要装饰纹样之一,被时人视作浓缩宇宙的象征,见于班固的《弈旨》:“局必方正,象地则也;道必正直,神明德也;棋有白黑,阴阳分也;骈罗列布,效天文也”。以棋盘喻宇宙空间,以棋局喻万变人生,出于对生命精神的终极关怀和信仰的力量之趋势,棋纹的流行反映着中国时空观念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是首饰艺术与人文观念有机结合的典范。 (二)圣甲虫与盒子世界造型 古埃及人的时空思维受宗教观念影响,认为所处环境的万物皆没有主客之分,形成了他们认知中的客观事物皆是无限且具有神性的宇宙观。因此,在古埃及首饰艺术中,常将宇宙观念中的主观认知与客观事物的形象相结合,形成特定造型和图案。法老图坦卡蒙棺墓中出土一件镶嵌宝石的圣甲虫胸饰),这种胸饰最早出现于古埃及的十二王朝,用以项链的形式悬挂于法老胸前,这款首饰以圣甲虫形宝石为中心,左右两边装饰着金嵌绿松石和五彩玻璃镶成的女神伊西斯和奈芙蒂斯形象为衬托,整体造型左右对称,体现出古埃及“中心主义”的空间观念,这种“中心主义”空间观念在该时期的首饰设计中都有或多或少的形式体现。古埃及饰品中镶嵌的圣甲虫形宝石,是源于现实世界中蜣螂的形象,蜣螂的自我繁殖能力在古埃及人看来是生命力的延续,蜣螂滚动粪球的现象被理解为推动太阳东出西落。从这款圣甲虫形宝石背后錾刻的《死者之书》第六章中一段文字,“在欧西里斯的审判庭上进行的心脏称重中,希望心脏不要背叛死者”,便可得知太阳、圣甲虫、法老三者之间相互转换角色的神圣关系,以胸饰为媒介,寄托轮回新生之意于宝石和首饰造型上。甲虫形宝石被作为主造型运用于首饰艺术中,强化首饰的神圣感和寓意性。圣甲虫饰品的流行,正是古埃及文明中所信奉的“过去——现在——未来——过去”循环时间观念。出土于底比斯第二十王朝的祭司石棺盖,同样传达着与圣甲虫形胸饰相似的空间概念。石棺盖表面雕刻了一位衣着华丽的男性人物,最引人注目的是他胸前佩戴的庙宇形项链,长方形的庙宇造型,正取意于《阿斯克勒庇俄斯》中“埃及乃是天堂的映像。或者更确切地说,在天堂中按轨迹运行的万物都转移或是降入埃及了。更真切的说法是,我们的国家是整个宇宙的神庙”,也表现出古埃及“中心主义”的空间观念。还有这款嵌青金石金吊坠,直接把古埃及人的宇宙观念结合以具象纹样。吊坠的正面造型如其宇宙观中的长方体宇宙的前视图,矩形的下棱錾成水波纹样并嵌以青金石,象征着大河;底下是有锻制而成的金三角形造型,象征着山川土地于中冒出水面形成大地;上棱以青金石为底,錾出若干五角星造型于其上,象征着悬挂着无数星辰的苍蓝穹顶,两者之间雕刻出浅浮雕形式的船型,正中包镶着一颗雕刻有法老形象的圆形青金石,两边是金嵌青金石的女神造型,与上文中的圣甲虫胸饰有相似之处。整款首饰表现出的画面是一艘太阳舟搭载着太阳和法老王往返于东方和西方。古埃及文明中的循环时间观念与“上顶下洋”的空间观念,以形象生动的图像客体化于这款首饰之上。 (三)两端对称的U形造型 位于中美洲的奥尔梅克文明,出土的多件人形陶俑皆戴有U形头饰,这类U形头饰与同时期安第斯山区查文神庙建筑的U形建筑平面构成有着异曲同工之处。U形头饰的两头,一边寓意着宇宙,另一边代表的是人类社会,表达出宇宙和社会是一对相对又相生的力量。这类以宇宙和人类社会之间关系为创作理念的首饰,蕴涵着人类在思考人与自然关系时体会到的审美情感。 三、首饰艺术中的特定数目 传统首饰的工艺或设计中,宝石的数目也会有特定的含义,一方面是为吻合古代首饰设计中的对称造型而分布,另一方面又承载着与数量相关的寓意。清朝朝服所挂朝珠,分四段,每段27宝珠间穿入大珠,共计108颗,承载着一年四季,十二月份、二十四节气、七十二候这种封建时期成型已久的时间观念。世界一分为十的空间观念和生命六道轮回的时间观念,佛宗以珠数承载,一百零八珠、一千零八十珠等特定数目于珠串中甚是常见。由此可见,首饰设计中,对某些特定数目有着更多的应用,这些数目大抵源于古代天文中的星相建时法则、分野之说,如四方、五位、九宫、十二辰、二十四节、二十八宿、三十六天罡、七十二地煞等与数目有关的宇宙观念。这些看起来简单抽象的方位坐标和图式,却完整地建构起中国人的宇宙秩序,以配数方式浓缩于传统首饰设计的纹样中。中国传统首饰作为时人的贴身佩戴之物,无论造型、工艺等因素如何变化,也难脱离其阴阳两仪、四方八卦宇宙时空观念之根本,以和谐感、对称感等形式表现于首饰艺术中。尤其是宋生小品出现前,首饰的样式多以阴阳两仪对称、四方八卦位图组合,这类多方位对称或重复的首饰构图正是源于古代中国空间方位概念上的那套配数、配物的原则。 四、首饰的佩戴功能 (一)与神灵沟通的媒介 古代非洲文明中,许多丛林地带的原始部落对自然界和自然现象都有着相同的感知,认为世界的所有事物都有神灵主宰,神灵会附着于各种客观事物之上。如居住于加蓬北部雨林中的奎勒部族在祭祀森林之神艾蔻克时所戴的弧形角面具,采用了羚羊角与小人脸结合的造型,佩戴此面具能让森林之神为族人密切监视着雨林中的动向,佑其周全。通过这类神性的仪式面具,以巫术、魔法、灵性的土药为媒介,以人们主观想象中的神灵面部特征为巫法的载体雕刻在饰品上,将他们宇宙观念中万物有灵的主观世界承载于首饰中,从而实现以操控现实世界来沟通不可见世界里的诸位神灵。 (二)保佑逝者轮回新生 帕伦克国王巴加尔的玉制殉葬面具,这类面具作为展现统治者神性地位的陪葬饰品,在玛雅时期并不罕见。据《德累斯顿抄本》和《巴黎抄本》上描述,“世界分为天堂、现世、地狱三境”,统治者希望以此玉制面具保护自己不被打扰而顺利走完轮回之路,同时保证其到达另一个世界时地位不会发生改变。以此看来,当时统治者和宗教所推崇的三界空间观念与轮回时间观念解读于其殉葬面具的功用之中。结语随着科技的进步,首饰艺术与科学新发现的结合日益紧密,新认知的宇宙形态作为首饰设计的新题材而逐渐普及。在新天文现象、新时空概念与首饰创作新理念结合的趋势下,想要更好运用这类题材,需借鉴古代首饰艺术中的设计经验。以首饰的材料、造型、功能等方面为切入点,寻找古代首饰艺术中时空理念的踪影。以此为参考,把这类题材恰当地运用至现今首饰设计的创作当中,使日新月异的宇宙时空认知在首饰设计中得到尽善尽美的应用,并作为一种长盛不衰的设计题材在首饰艺术中延续。 作者:周烨林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珠宝学院
1绪论 银行,不仅是整个金融行业的中心,也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它的经营绩效直接关系到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2005年4月29日,我国开始了商业银行的股权分置改革,这使得国内的广大学者开始关注到底一个怎么样的股权结构模式对于商业银行才是合理的,能够使得其经营绩效最大化。本文将从上市商业银行流通股股权集中度的角度切入,探究其与经营绩效的两两关系。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公司的治理结构自身又是股权结构的外在运行模式。因此股权结构的不同会对企业的绩效产生不同的深远影响。除此之外,股权集中度实际上就决定了企业控制权的分布,进而会对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关系产生影响。然后进一步对企业的经营绩效产生影响。对于我国而言,商业银行的经营跟其他一般企业来说有比较大的特殊性。因而,本文在此背景下从16个上市商业银行入手,拟研究上市商业银行股权集中度和其经营绩效的关系。跟之前的文章相比,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了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选择了时间跨度更长和更新的数据,然后特意选用了季报数据,增加了样本量,增强了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第二,是在变量选择方面。本文考虑了商业银行本身的经营特点。由于银行是通过吸收存款转化为银行贷款赚取其中的利息差来盈利的并且一般情况下银行本身提供的资产数较少,其资产数据有时无法代表银行经营规模。因此笔者认为银行净资产收益率不适合作为其绩效的衡量指标,选择了每股收益这一指标作为对上市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考量。 2上市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和股权结构的理论分析 2.1股权结构的内容和概述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股权结构有两方面:第一是指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集中度。在此基础上,可以分为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以及商业银行拥有较大控股控股和其他的大股东。第二是指商业银行的股权构成。在我们国家,股权构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以及国家股。 2.2上市商业银行绩效的概述 任何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需要透过绩效衡量,以此来检视一个企业管理活动和自身运营的成效。目前,我国的上市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在研究中提及的绩效往往是指经营绩效。笔者在本文中所指的商业银行绩效也是以此作为考量。企业经营绩效一般来说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量化:一个是企业的经营者业绩;另外一个则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效益。在大多数学术研究中,我们往往使用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偿债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这四项指标来衡量一个企业的经营效益水平。而对于经营者业绩来说,现有的文献中多数是使用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贡献这几个方面来作为研究方向。基于此,对企业经营绩效的评价体系中往往都会包括了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这两个方面。而鉴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本文之后在对商业银行的绩效的考核角度仅从盈利性出发,后续会再做详细说明。 3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3.1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经营绩效和股权集中度的关系最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Berle,他早在1932年就指出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现象。控制权是由管理层掌握的,管理层的行为会对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这表明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越低,公司的经营业绩就会越差。Steen的实证研究发现,股权的集中度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股东的财富之间存在着正相关性。股权集中对银行绩效存在正面积极的作用。Hasan对十一个处于转型中的国家的银行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私有化本身不能提升银行的经营业绩,不过通过对境外战略进行投资会对银行的经营业绩产生十分显著的提升。Antonio的研究认为集中股权度会对银行的绩效产生正向影响。股权结构公司绩效不存在关系。早在二十世纪,Sheedan通过比较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与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发现了两者的业绩并没有比较大的差别。此后,也有一部分学者得出了相同的结论。Raym等人在2002年以78个地区和国家的958家上市银行为样本,对它们的股权结构经营利润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国有控股的变动与银行的经营业绩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 3.2国内研究现状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学者也陆续开展了对银行与股权结构的研究。比较著名的有李雄安等人发现集中的股权结构对绩效会有明显的积极影响。刘远军通过对13家股份制银行组成的样本研究发现,银行的绩效随着国家控股比例的增加而变差。我国的刘艳妮、张航认为商业银行中经营绩效与国有股比例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王攀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在2006到2010的财务数据和股权结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这些银行的第一大股东的控制能力越强,商业银行的股权集中度越集中越不利于其自身的经营业绩的提高。刘燕妮等人的研究发现国家控股能力和银行绩效存在负相关关系,并且存在着一种U型的二次曲线关系。他们所使用的数据是14家上市商业银行在2007年到2009年的财务数股和股权结构数据。 4上市银行股权集中度与绩效的实证研究 4.1研究假设 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自身的绩效都存在着特定的关系,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善,让人不禁想问,商业银行是不是也和别的一般类型的企业一样,自身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绩效会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关系呢?在此,笔者大胆假设我国的上市商业银行中股权中的流通股比例和股权集中度和银行的经营绩效存在线性相关的回归关系。 4.2样本选择 本文在综合考量前人的研究基础上,选择了位于我国境内总计十六家上市商业银行在2009年到2017年的相关数据作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并且把时间间隔缩短到季度来划分样本数据。 4.3变量设定 笔者研究的被解释变量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纵观以往的研究,学者大多数选择了资产收益率作为了盈利能力横梁商业银行的绩效,也有部分学者从发展性、流动性等多个角度使用因子综合分析法来评价往年我国境内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笔者认为上市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类型的金融企业,其安全性和流动性方面由于国家政府的调控和保障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而且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银行自身不会有过多的资产收益率。因此笔者打算使用上市银行的每股收益率作为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来衡量银行的经营绩效。本文的解释变量主要如下:银行第一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和第二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第一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和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银行前三位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银行第二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到第十大流通股持股比例之和;银行前三位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 4.4描述性统计 由股权结构指标数据可以发现:(1)第一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差悬殊。最大的第一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达到了64%,在样本横跨的八年时间里也都在60%上下。而最小的第一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在这八年里都只有10%上下。均值为28.7%。(2)第二大流通股股东会对最大的控股股东产生一定的制约和约束作用,前者流通股的持股比例的和后者流通股的持股比例均值为0.46。4.5上市商业银行股权集中度与每股收益的回归分析借助统计软件stata的帮助,可以得出上市商业银行第二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到第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与商业银行的每股收益之间的线性回归关系式为y=0.236+0.0277。通过此线性方程可发现,上市商业银行的第二大到第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银行的经营绩效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虽然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系数是正的,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流通股股权的集中和上市商业银行的每股收益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上市商业银行的第一大流通股东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为负,虽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也可以得出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5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流通股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关系,得出下列结论:第一,流通股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相对集中对银行提高经营绩效是有利的,当前阶段过度分散流通股股权对银行的经营绩效有不利影响。我国目前的市场机制还未成熟,如果股权相对分散,更有可能会出现管理者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利于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第二,不需要一家独大的大股东。通过实证研究的结论我们发现,虽然第二大到第十大的流通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银行的每股收益存在着正相关的线性关系,然而第一大流通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却是负的,说明一家独大的大股东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在股权集中度上对银行绩效的正面积极影响被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所抵消,甚至产生负面的效果。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笔者猜测在有一家独大的大股东出现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大股东为了谋取私利,暗中转移企业的资源,从而作为对企业本身不利的决策。针对上述结论,笔者提出几点建议关于如何进一步提高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第一,进一步提高流通股比例并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随着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我国上市银行的流通股比例虽然在总体上呈现着逐年增加的趋势,流通股比例的增加从总体上有利于上市银行经营绩效的提高。第二,需要倡导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现阶段分散股权对于提高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没有帮助,分散股权模式需要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股权相对集中的模式能够更适应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地区和国家,因此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需要选择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来改善自己的经营绩效。第三,我们也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存在一家独大的流通股股东同样也会对银行的经营绩效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多个机构投资者在各个大股东之间形成制衡关系,这样我国的上市商业银行才能做到在相对集中度的股权结构中获得最佳的经营绩效。 参考文献 [1]何军.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改革之借鉴———基于淡马锡模式的思考[J].时代金融,2009,(5) [2]吴栋,周建平.基于SFA的中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选择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7,(7). 作者:谢文元 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一.确立诵读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一堂课的起点,也是一堂课的优秀和灵魂,因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在备课的时候应该用心确定教学目标。古诗词篇幅虽然短小,但其中精炼的文字、逼真的意象、真实的情感、悠久的文化,都需要制定清晰、全面、适当的教学目标。清晰是指教学目标的表述要简明;全面是指教学目标的覆盖面要广,要能够促进学生的多种能力发展;适当是指教学目标的内容要符合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在学生的能力范围内能够达成目标。 (一)转变观念,注重学生诵读兴趣的培养 从教师自身角度来讲,应该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巩固专业知识。一方面教师要通过前沿的教育理论来指导实践,试图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如何根据学生的回答来引导学生,则对教师的基本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教师对文本有独到的见解、文化底蕴足够深厚,才能够引导学生步入知识的殿堂;另一方面教师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形成自主学习的技能。研究表明,对事物产生兴趣,智能便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生动优美的语言、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趣味化的教学设计来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 (二)发展能力,重视学生古诗词语感的养成 语感是指对语言文字的感受能力,语感的形成不是短时间就可以形成的,它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关于语文是什么,历来争议不休。叶圣陶先生曾经给出过定义:“口头为语,书面为文。”但其中的文是指文字还是文学,人们一直在争论。关于语文教学的基本任务却十分明确,那就是培养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这种能力我们把它称为语文能力。语文能力包括听、说、读、写四种能力。“语感教学的着力点在于引导学生对古代汉语词汇和句式的“眼到、口到、心到”的操练,学生的自诵自悟、熟读成诵是教学方法,由此获得真实的体验,培养敏锐的文言语感”[1]。 (三)诵读诗词,提高学生的鉴赏能力 古诗词意境深远,需要我们反复诵读才能够领悟诗词中的美。反复诵读,是有感情地读,在诵读的过程中品味语言,体会情感,带着自己对诗歌的理解进行再创作,读出自己的理解,达到提高学生鉴赏能力的目标。鉴赏能力是具有主观色彩的,对于不同的诗歌,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诵读出不同的感觉。一千个读者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在进行鉴赏时要与其他作品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同学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进行研读探讨。反复诵读不意味着过度解读,在诵读作品时,我们可以根据作品中的意象的特点、情景的变化,采用不同的鉴赏方法。在篇幅短小的古诗词中出现的常见的意象,就可以将意象接连起来,从而感悟到诗中的情思。朱自清曾经说过:“欣赏是情感的操练。”[2]一些难懂晦涩的意象,我们可以通过想象去感受与体会。 二.明确诵读教学要求 《课标》要求教师不能成为死板的教书匠,而应该潜心研究教育教学。要想成为一名称职的教师,就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学会用前沿的教育知识来丰富自己的教育实践,提升自身的教学魅力。 (一)加强诵读节奏指导 节奏,是音节跟随句式长短、句意变化交替组合而产生的语感。闻一多先生认为中国的诗词讲求格律和平仄,正所谓“戴着镣铐跳舞”。在汉字中,一般由两个字构成节奏单位,古诗词的节奏大多根据句中字词相互押韵所构成。格律诗可以分为五种,分别是:五言绝句、七言绝句、五言律诗、七言律诗和排律。在诵读时受格律的限制,同时也要注意句式的排列,才能体现其节奏感。五言律诗中的二、四,七言律诗中的二、四、六为节奏点上的关键字,在诵读时要十分注意这些关键字;古体诗主要包括乐府等,句式长短不一,韵律相对来说也没有那么严格,但在诵读时可根据诗词的内容和思想感情的变化来进行处理。此外,诵读时还应该注重停连,停连是指诵读作品时气息的中断和延续,在七言绝句中一般划分为三个语节。古诗词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具有和谐的韵律,绝句、律诗、词。曲大多是一韵到底,所以在诵读时,要注意韵脚的表达,平仄对应,才能使节奏鲜明,让人感觉到音韵动听。古诗词大多为格律诗,在诵读这些作品时不能拘泥于格律要求,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千里江陵一日还”与“夜半钟声到客船”都是七言律诗,两句的韵脚、平仄都相同,但前一句表现的是欢快的心情,后一句表现的是夜深人静的感觉,在诵读时应该进行不同的处理。徐恒认为诵读对声音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准确规范,清晰流畅;圆润集中,朴实明朗;刚柔相济,虚实结合;色彩丰富,变化自如。”[3]“古诗词的教学目的是发展学生的想象力,提高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同时陶冶他们的思想感情。”[4]在语文课堂中,教师不仅要教给学生古诗词知识,还要教会学生诵读的技巧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诵读能力。 (二)加强诵读状态指导 应该开发学生的非智力因素。情感作为非智力因素,对初中生的认知活动产生着巨大的作用。诵读者应该掌握诵读的主动权,拥有操控能力,既不脱离文本,也不至于不可自拔。朱小蔓在《情感教育论纲》中认为:“人的情感决不是自然成熟的,它是在教育促进下发展、成熟的。”[5]教育与情感二者相辅相成,缺少其中一个大脑都不能充分的发挥完整的功能。 三.丰富诵读教学方法 笔试通过深入细致地研究,得出了改善初中古诗词诵读教学方法陈旧的方法。 (一)利用现代教学技术,加深体验 大多数语文老师习惯采用板书来完成教学,多媒体教学只在公开课中才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的趋势要求语文教师具备运用信息化的能力。知识的更新速度很快,我们不能保证自己掌握的知识永远不过时。因此,教师应该利用网络了解学科的新动向,将新知识与课本上的知识相整合,来开阔学生的视野和思维。例如,由中央电视台和教育部联合推出的“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日前正式上线。这些“有声语文教材”涵盖了全部中小学语文课文,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用标准的中国声音让所有的孩子都能够平等的享受到教育资源。“诵读库”的建立有助于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课文,同时有助于提升中小学语文教学的质量。 (二)丰富诵读实践活动,增加积累 在课标中要求7—9年级的学生背诵优秀诗文80篇,因此积累古诗词是初中生语文学习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在课堂中可以让学生积累整合古诗词,例如在讲解李白的《送友人》时,让学生注意积累送别诗,并且归纳唐朝送别诗的特点。初唐时的送别诗有王维的“山中相送罢,日暮掩柴扉。”盛唐时的送别诗有王昌龄的“寒雨连江夜入吴,平明送客楚山孤。”晚唐时的送别诗有韦庄的“止竟多情何处好,少年长抱少年悲。”不同时期的送别诗各有不同,或是阔别或是惜别。在学习的过程中注意分类整合,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三)恰当运用多种诵读方法,增强效果 丰富诵读形式,更能够让学生发现诵读的美,为诵读效果增光添彩。常见的诵读形式有三种:独诵、对诵、合诵。首先,独诵是指一个人诵读,这种诵读形式可以展现诵读者的个人风采,大部分的文学作品都可以独诵,但是表达个人心绪的作品更加适合。 四.完善诵读教学评价体系 评价能够激励学生更好的学习,也能够让教师及时发现教学中的不足并加以改正。语文课程评价也能够真实的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情况。在进行语文课程评价时要注重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整体性、评价方式的创新性。 (一)评价主体多元化 语文课堂不是教师的“一言堂”,那么语文课程评价也不应该是语文教师一人的“独角戏”。语文课程评价的主体除了有教师之外,还应该有学生,学生的自我评价以及学生间的互评都十分重要。中学生十分看重同伴的评价,同学之间的互评能够激发学生的诵读兴趣。此外,学生也可以对教师的诵读进行评价。每一个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每个学生身上都有闪光点,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学生间的相互评价有利于教师发现学生的优点。 (二)评价内容整体化 语文课程综合性较强,它要求培养学生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综合性学习能力。所以在评价中也应该注重评价内容的整体性。在进行诵读评价中注重三维目标的整体发展。具体来讲,在古诗词诵读评价中将课堂内外相结合,既要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要让学生积累古诗词,第四学段的学生要更加注重对作品的感悟,教师在评价时也要涉及学生的鉴赏能力。关于古诗词的学习,课标中指出考察学生的背诵十分重要,但同时也要训练学生自己借助工具书来理解诗词大意的能力。 (三)评价方式创新化 评价的方式有很多种,在过去的教学中最常见的是考试。但语文课程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更好的学习,因此在古诗词课堂中对学生的诵读评价,不应该只看结果,更应该注重过程,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语文教师要多运用形成性评价,例如运用成长档案袋的方式来关注学生的发展,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在成长档案袋中对学生的进步情况给予阶段性的评价,教师的评价语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表扬激励学生,来保证学生学习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赵谦翔.绿化语文[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朱自清.标准与尺度[M].上海:上海文光书店,1949.:118 [3]胡同荪.初中语文教学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142—148 [4]李秀然.诵读艺术技巧与训练[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2013.6:27 [5]李军.中国古典诗歌教学研究[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16.6:90 作者介绍:赵静楠,辽宁省渤海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学科教学(语文)
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及应对措施:电厂电气运行常见故障及其应对措施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用电量也在逐年升高。发电厂作为基础设施,对人们生活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必须要保证它的生产效率,尽量避免设备出现故障。在故障已经出现的情况下,要做到及时将故障排查并解决,使发电厂的电气运行正常有序。本文重点对发电机温度过高故障、备用电源切换故障以及发电机电压故障这三类故障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电厂;电气故障;设备管理;故障解决方法 引言 电气设备是电厂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避免电气设备出现故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分析电气的运行特征,确定电气故障发生的原因,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问题。简要分析了电厂电气运行常见故障发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1、故障分类和发生原因分析 1.1电气设备升温过快 电厂发电一般需要长时间、持续的运作,这样必定会产生铜损耗和铁损耗,而在损耗产生的同时会释放出大量的热量,使设备的运行温度持续升高。如果电气设备长期处于高温状态,就会加速绝缘体老化的速度。随着温度的升高,绝缘体老化的速度也会逐渐加快,而设备长时间处于极限温度状况下,不但会影响设备的运行效果,还会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造成电气设备升温过快的主要原因是设备长时间处于运行状态,铜和铁热消耗巨大,但设备本身不具备良好的散热降温能力,致使其冷却效果不佳。受电厂电气设备运行特点的限制,再加上管理工作不到位,很容易造成设备升温过快的局面。如果设备长时间处于高温环境运行,最终会出现运行故障。 1.2电气设备允许范围外变动 衡量供电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电压,如果电压不稳定,就会对用户、电厂和电力运行系统造成影响,同样也会影响电厂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从实际情况来看,电厂电气设备变动一旦超过额定值±5%,就会对设备的运行状态造成影响。如果电压比较高,发电机的容量处于不稳定的情况下,就会增加发电机的励磁。随着转子电流的增大,转子绕组温度不断升高,长时间运行就会加速设备老化的速度。当电压超过额定要求时,会导致铁芯温度升高,铁芯的损耗增加,设备的温度就会升高。如果电压比较低,一旦低于额定电压的90%时,就会影响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发电机定子绕组铁芯在不饱和状态下运行,很容易出现震荡和失步的问题,进而降低设备的运行效率。另外,如果电压过低使定子绕组温度超过允许值,再次升高电压时就会造成定子绕组温度异常。 1.3备用电源切换不合理 电厂生产需要设备长时间运行,为了避免因断电或者电气故障等因素中断生产,就需要设置备用电源,而备用电源设置的数量主要是由电厂装机台数、主接线形式、单机容量和控制方式等因素决定的。一般情况下,要求备用电源在主电源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自动完成切换,保证生产活动可以正常进行。在电厂高、低压电源因某种原因停止工作后,备用电源启动之前,母线上所有的电机设备都会减速运行,而减速过程会随着时间的延长逐渐衰减。当备用电源接入母线后,电气设备会增加一个电压,加压会对电气设备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备用电源没有正常启动,或存在启动时间延长或者启动失败等情况,就会影响设备的运行速度,例如会使发电机再次启动困难,情况严重时设备甚至会停止工作。 2、电厂电气故障处理措施 2.1实例分析 某电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滑环碳刷冒火故障,严重威胁了发电机的运行安全。对氢冷发电机来说,情况严重时甚至要被迫停机,一旦出现紧急停机故障,不但会影响企业的连续生产,还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发电机本身造成损伤。 2.1.1故障原因 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方面:①在机组运行过程中,虽然使用的都是压簧和碳刷,但是,因为不同厂家生产的压簧压力不同,再加上其使用时间不同,就会使得碳刷与滑环之间接触点的电阻不同,进而造成同级滑环上不同碳刷间的电流不均。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过程中的压簧受损变形会产生火花。②碳刷需要在刷盒中摇动,长期使用,其磨损边缘会有剥落的现象。如果集电环磨损不均或机组震动造成碳刷颤振,刷架、刷盒积垢会使碳刷产生火花。③如果在设备巡检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碳刷过热的现象,处理不当就会产生火花。 2.1.2处理措施 针对2.1.1中提到的故障,采用以下几种处理方法:①更换相同型号的压簧,安装后全面检测其压力,保证每个碳刷对集电环的压力是相同的。②将发电机碳刷长度控制在新碳刷长度的2/3以上,并及时更换长度不够的。同时,必须要测定更换碳刷的电阻值,如果是更换同一极滑环上的碳刷,就必须要使用同一电阻值的碳刷。另外,在相同的时间段内,每个刷架上最多只能更换1/5的碳刷。③检修人员必须要每小时全面检查一次发电机滑环、压簧和碳刷。 3、发电厂电气运行过程中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 3.1采用合理的冷却手段防止发电机过热 为防止高温故障的发生,就必须将发电机的运行环境控制在合适的温度范围内。只依靠发电机自身的冷却系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另外使用其他有效的手段来对多余的热量进行缓解,达到冷却的目的。目前为止常用的冷却手段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密闭空气冷却法。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环境差且结构复杂的发电厂中,但需面对高成本消耗的问题;第二种,氢气冷却法。这种方法对降低发电机物质损耗、减少热量生成方面表现较为突出,且能够提高发电效率,但却带来了易燃易爆的安全隐患;第三种,水内冷却法。这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冷却手段。由于水的散热能力极强,因此用作冷却用途有非常明显的良好效果,且在完成冷却的同时不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良影响。 3.2加强设备维护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虽然发电厂内发电机停止运转的情况并不算多见,由备用电源引起的故障在所有故障中所占比例不大。但这种故障一旦发生,则意味着发电机内部可能出现了某些技术方面的故障,轻则会造成改设备的损坏,重则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因此,决不能对这一问题掉以轻心。为了避免设备故障的发生,就应加强对电气运行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以保证电气设备内部无任何异常,根除隐患的种子,确保系统始终维持在正常的运行状态下,保证电力的正常供应。 3.3加强监控避免电压不稳 电压的恒定对发电厂和用户来说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电压不稳的情况却经常性的发生,且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这使电压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棘手。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最好的应对办法就是加强对电压的监控,根除电压不稳发生的条件。在日常监控时若发现电压有异常,应及时进行检修,将可能存在的造成电压不稳的因素加以排查。另外,对电压的控制还可通过安装电压保护装置来实现,对电压的保护能够对电压稳定起到积极的影响。 4、对电厂电气运行中事故的预防与应对措施 4.1电厂电气运行中使用的各种断路器应该达到规定指标、质量过关,因为安全可靠的断路器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发生作用,可以预防由于故障导致的电流过大冲击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将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 4.2设计相应的电路网络,当周围发生故障时,可以提供第二套供电系统进行及时应对。这样可以保证事故发生时为电厂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有线网络的配电自动化工程要确实落到实处,一旦发生事故可以迅速隔离开事故区域,以防止破坏进一步影响周围网络电路。 4.3加强对检修人员的事故防范意识的培养,在平时的巡查和检修中不可麻痹大意、敷衍了事,做表面文章,一定要将检修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到具体细节中去。 4.4定期制定检修计划,详细规定检修的人员和检修范围。对检修计划中明确指出的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地方详细检查,在检修中发现的问题要派检修组人员到检修现场实地设计维修和护理的具体办法。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发电厂电气运行设备的常见故障进行分析,总结归纳了引起故障的主要原因, 同时又针对这些不同故障,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故障的方法。 所以,在今后的电气系统运行当中,要求相关责任人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严谨的态度。此外,定期培训既懂管理又懂设备维修的人才是电厂电气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及应对措施:电厂电气运行常见故障及应对策略 [摘 要]电厂电气运行效率直接影响到电厂的生产效益,也决定电厂的发展效率。在电厂电气运行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故障问题的时常发生,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好电厂电气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避免电厂电气运行故障的发生,这样才能确保电厂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电厂;电气运行;常见故障;应对策略 前言 电厂电气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故障,如,电气设备的运行故障、备用电源故障、发电机故障等,电气运行故障的发生,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甚至会损毁其他的电气硬件设备,更会影响到电气系统的稳定运行,不利于电厂的稳定发展。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本文主要针对于上述几个方面内容进行深入的探讨。 1 电厂电气运行常见故障分析 1.1 电气设备的运行故障 电厂电气运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多台并且功能不一的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的种类繁杂,在运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运行故障问题[1]。例如,发电机是电厂的重要电气设备,在运行的过程中时常会发生温度过高的情况,当温度超出安全运行温度后,将会使发电机的运行性能降低,甚至会引发发电机故障,影响到电厂的正常生产。 1.2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的常见故障 众所周知,电厂的发展需要具备备用电源,一旦电源出现问题,可以切换到备用电源,从而保证电气设备的稳定运行,避免电源问题而影响到电气设备的运行效率[2]。然而,从电厂电气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备用电源在自动切换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故障,这些将直接影响到备用电源的使用质量,如,电厂发电机设备在断电需要切换备用电源的情况下,如果备用电源出现问题,将会影响到发电机的正常运行。 1.3 电厂发电机滑环碳刷冒火故障 发电机是电厂电气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机运行稳定性也将直接影响到电厂的运行效率。当前发电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滑环碳刷冒火的故障,影响到发电机的正常运行,甚至会造成发电机烧毁等严重事故,影响到电厂的生产效益。 2 电厂电气运行常见故障的应对策略 2.1 电气设备常见故障的应对策略 发电机具有较大的作用,在电力生产中应用频率非常高,只有保证发电机运行的可靠性,才能保证电厂运营的稳定性。而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发电机在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下,经常会出现运行故障,如,受到运行环境的影响,自身因素的影响。另外,发电机长时间处在高温状态下运行,会加速发电机的老化和损坏,因此,针对此类电气设备常见故障,必须及时拟定应对方案,才能确保电厂的稳定发展[3]。首先,电厂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电厂电气设备的修理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电气设备运行异常、运行故障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将故障损失降至最低,这样才能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其次,应加强对电气设备故障问题的深入调查,如,发电机运行的温度过高问题,要深入了解引起发电机运行温度过高的主要因素,同时应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可以采用冷却的手段来预防发电机运行过热的问题。另外,为了避免受到运行温度过高的影响,还应对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进行改善,尤其是要做好运行环境的散热工作,如,采用氢气冷却法、密闭式空气冷却法、水冷却法等。再次,由于每台电气设备的运行都是有着一定的电压规范,一旦电压超出这个范围,将会影响到电气设备运行的稳定性,甚至会给电气设备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要避免电气设备故障的发生,还应做好电气设备的运行电压监控工作,一旦发现电压不稳定或是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切断电源并查找其根源,另外,也可以充分运用保护装置来实现对电压的控制,确保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 2.2 备用电源故障的应对策略 备用电源是电厂电气系统运行的备用保护装置,一旦电源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切换到备用电源,确保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而在备用电源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将会直接影响到电厂电气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结合备用电源故障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这样才能确保电厂的稳定发展[4]。一般情况下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主要分为慢速切换、快速切换等两种,慢速切换顾名思义是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而快速切换则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是遇到电源切换问题,将很难将备用电源的作用发挥出来,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备用电源切换形式,对备用电源的常见故障主要采取两种应对措施:①针对电厂电气运行的备用电源慢速切换故障所采取的应对策略: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电厂电气系统的各项信息材料,应结合电厂实际的运行情况,搜集电气系统运行的相关信息资料,并根据这些信息资料来完善备用电源的切换方案,确保备用电源切换符合电厂电气运行的要求,这样才能将备用电源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另外,在设计电厂电气备用电源切换装置的过程中,应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以及专业的单位进行,确保电厂备用电源的切换能够一次性完成。②针对电厂电气运行的备用电源快速切换故障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应根据电厂电气的实际运行情况,尽量缩短电源切换的时间,可以采用先进的快速切换装置,确保备用电源的快速切换能够顺利的完成。 2.3 滑环碳刷冒火故障的应对策略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电厂发电机在运行中,很容易出现滑环碳刷冒火的故障,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实现电厂的长远发展[5]。如,应统一电厂各个电气设备的压簧,采用相同规格、相同质量的压簧,并统一调整各个压簧的压力,确保电气压簧所受到的压力在同一水平上,另外,要统一各个滑环碳刷的阻止,切实有效地避免电厂发电机运行故障。另外,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查,一旦发现有磨损的滑环碳刷,应及时进行修理和更换,尤其是处在恶劣环境下的滑环碳刷,如果发现有污垢沉积的问题,要及时对沉积的污垢进行有效的清理,切实有效地避免电厂电气运行故障,确保电厂电气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此外,相关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测发电机的压簧以及滑环碳刷是否存在发热的情况,一旦出现发热的问题,应及时检查引起发热问题的主要根源,并及时对其采取有效的维修措施,确保发电机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这样才能促进电厂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 综上所述,在电厂电气运行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故障,而这些故障将会影响到电厂的正常工作,甚至会引发一定的硬件故障,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重视电厂电气运行的常见故障分析和处理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电厂的稳定发展。本文主要对当前电厂电气运行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剖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提高电厂电气运行的效率,从而保证电厂电气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促进电厂的可持续发展。 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及应对措施: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及处理方法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电的需求越来越大。我国也积极地进行了电网改造以满足人们的用电需求,同时也使得电厂实行了市场化的改革。电厂实行市场化经营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的供电服务,但是同时也使得电厂之间的竞争加剧。要想使得电厂能够提供更好的供电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必须要对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电气运行故障将大大影响供电效率,只有保证电厂电气设备得以安全稳定的运行,才能够满足人们的用电需求。因此本文对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及其处理方法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处理方法 电气设备是电厂的主要设备,如果离开了电气设备,电厂将无法正常运行,电能的产生及输送都是依靠的电气设备,所以电气设备对电厂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电气设备运行出现了故障,将会影响到电厂的发电及输送电,进而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用电。但是当前在电厂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电气运行故障,这些故障的产生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用电,所以对这些故障的解决措施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排除了这些电气运行故障,才能够保证电厂的正常运行。 一、 电厂主要电气运行故障 (一) 导线故障 导线故障是电气运行的主要故障,导线故障主要可以分为电气设备绝缘层短路故障和导线温度升高故障。在电厂中,导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电气主接线,它是连接电厂电气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电厂的环境较为复杂,如果导线受潮或者遭到磨损,将致使导线的绝缘层出现脱落等情况,一旦导线的绝缘层脱落,导线就被暴露在了外面,十分容易与其它的导线之间出现混线的情况,从而造成短路。一旦导线短路,将对电厂的正常供电造成严重的影响。而导线温度升高故障主要是由于电气设备的规格过小造成的,当电气设备所承载的负荷超过了其最大容量时,导线的温度就会大大升高,导线温度升高又会进一步使得电气设备出现故障,从而影响整个电厂的正常运行。当导线温度过高时,还可能会引发火灾,给电厂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二)定子端部处紧固件的绝缘发生磨损 当前国内电厂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汽轮发电机进行发电,定子绕组是汽轮发电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要保证汽轮机能够正常工作,必须要确保其定子绕组的固定性。但是当前许多电厂中汽轮发电机在使用年限过长之后,其端部处的绕组就会出现磨损的情况,而这些绝缘一旦发生磨损,将严重影响汽轮发电机的正常运行。 (三)发电机刷环碳刷冒火 在电厂运行过程中,还有一种常见的电气运行故障,那就是发电机刷环的碳刷出现冒火的现象,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消除,将有可能进一步形成环火,而环火的形成将会使得发电机出现严重的故障,尤其是氢冷发电机,如果出现环火,极有可能导致发电机停运,给电厂和发电机本身都带来严重的危害。之所以会出现发电机刷环碳刷冒火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第一,碳刷的质量和规格问题。当机组在运行时,所使用的压簧和碳刷都是一样的,但是这些压簧压力是有所不同的,而且对于不同的压簧而言,其使用时间的长短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就会使得滑环与碳刷之间接触点的电阻出现不一样的情况,进而会使得压簧严重地受损变形,然后产生火花;第二,碳刷阻值的问题。虽然同一机组所使用的碳刷的型号都是一样的,但是这些碳刷的阻值却是不一样的,由于阻值的不一样,所以可能使得电流分配不够均匀,进而产生火花;第三,碳刷磨损过于严重。由于碳刷在工作的时候,是在刷盒中不断摇动的,而摇动就会使得刷块边缘出现脱落的情况,而这些脱落掉的部分就十分容易造成碳刷冒火;第四,工作人员的检查失误。工作人员定期会对机组进行检查,但是许多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的时候并没有及时地发现部分碳刷严重过热的情况,使得这些过热的碳刷仍然在继续运行,从而就使得滑环碳刷出现冒火的情况。 二、 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处理办法 (一) 导线故障处理 导线故障是电厂电气运行最常见的故障之一,针对导线故障,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第一,针对导线绝缘损坏的情况,在对设备的线路进行铺设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保证导线是铺设在环境较为良好的地方,尽量使得导线避免受到腐蚀和雨淋,这样可以有效延长导线的使用寿命。同时为了有效避免因为突然停电对导线造成严重的损害,应该事先准备好备用电源,当停电情况发生时,要能够做到电源的及时自动切换,从而有效避免导线出现短路的情况;第二,要给导线安装合适的信号装置以及保护设备,安装信号装置的目的是为了监测导线的使用情况,避免导线的负荷过大从而使得导线出现短路等情况,而安装保护设备则是为了使得导线在负荷过大的时候能够及时被切断,从而尽可能降低导线故障所带来的损失。 (二)定子端部处紧固件绝缘磨损故障处理 当定子端部处紧固件出现磨损的情况时,首先要对紧固件进行细致的检查,从而确定其出现磨损的原因,如果是压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压簧更换。如果是端部紧固件的结构出现了问题,进而使得绝缘磨损,则应该对结构进行及时的改造。对于定子端部处紧固件绝缘磨损故障的处理,必须要首先找到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然后再根据原因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三) 发电机刷环碳刷冒火故障处理 如果发电机出现了刷环碳刷冒火的情况,有可能是由上述原因所造成的。首先,如果是因为刷环的质量和规格问题而引发的刷环冒火,则应该将刷环上的所有压簧都予以更换,将其换为同一型号统一规格的压簧,并且保证压簧的压力保持在基本相等的状态;其次,要定期的对发电机刷环进行检查,只有保证定期的检查,才能够及时地发现隐患,从而有效避免故障的产生;再次,对于新的碳刷必须要进行严格的检测,在进行碳刷的更换时,必须要确保新碳刷和旧碳刷的电阻值是一样的,所以必须要测定新碳刷的电阻值,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因电阻值不一致而导致的碳刷环冒火问题;最后,在电厂的运行主控室内必须要配置足够的碳刷,并且每一个碳刷都应该标明其电阻值。 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及应对措施:热电厂电气运行中故障及应对措施的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无论是人们的日常活动还是工业生产工作,都离不开电力的支持。这种情况就要求,热电厂持续运行工作供电。但是长时间的持续供电,导致了热电厂电气运行过程中易出现故障,严重威胁了热电厂持续供电的稳定性,限制了人们的行动及工厂的生产。针对这一现象,就需相关工作者可以迅速发现电气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解决故障。笔者就热电厂电气运行中故障的产生原因,以及消除故障的应对措施,阐述自身的几点观点。 关键词:热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应对措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的应用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及工业生产的各个方面。社会需求的供电量持续增多,热电厂电气运行中故障频繁发生,这些故障不仅严重阻碍了热电厂的正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并且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及工业生产情况。因此,为解决热电厂电气运行中的故障,就需要综合考虑故障产生的原因,结合故障表现特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证热电厂电气运行的平稳性。 一、导致热电厂运行中故障的原因 长时间的实践研究表明,热电厂电气运行中的故障产生原因有很多方面。首先,在机组运行过程中,发电机常处于高转速运转状态,这种状态就易造成滑环情况,加之长时间运行致使刷头受损严重,刷架积聚了大量残留污垢,这样就会导致碳刷因震动幅度过大而发生偏离集电环的现象。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就容易造成设备起火事故。除此之外,在电气系统运行中,压簧也会导致故障的产生,这是因为压簧的使用时间和出厂日期不同,压力也不同,当有大电流经过滑环上的碳刷时,就极易损坏压簧,情节严重时就会产生电火花,引起火灾,造成电力系统的瘫痪。 二、热电厂运行中故障的种类 (一)发电机电压故障 发电机在热电厂中是最重要的基础设备之一,其主要功能为保障系统输出电压稳定,既是确保人们正常生活及工业生产的需求不受影响。电力系统输出电压稳定的意思,并不是电压值等于某一固定值,而是电压值在某一允许区间内可以上下波动,是相对动态平衡。大量的事实表明,过低或过高的电压都会对人们正常生活以及工业生产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在热电厂常通过增加励磁的方式,来维持电压的稳定性。但是,增加励磁的后果就是发电机温度的上升,温度的上升加快了绝缘体老化的速率,增加了铁的损耗,不利于发电机的正常运转,最终造成发电机的工作功率降低。 (二)备用电源出现故障 备用电源在电气系统运行中经常被使用,其主要功能是避免发电机运转时出现断电状况,当断电情况发生时,备用电源可以及时发挥功效,给发电机供电。 低压电源和高压电源,是热电厂使用的备用电源的两种主要形式,热电厂需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发电机的形式与数量,标明配备多少备用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是选取备用电池时需着重注意的。在切换电源时,发电机必将出现转速降低的情况,这样就与正常工况产生巨大的落差,一般在切换完成的瞬间,设备会受到较为强烈的冲击,严重影响了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且有些备用电源切换时间间隔较长,这样极易对设备造成损伤,甚至导致设备不能再次启动的情况。 (三)电气接地出现故障 由于社会各方面用电量的不断增加,热电厂发电机长时间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这时电力设备在工作运行中就容易出现短路问题。就电气接地出现故障主要是交流接地以及直流接地两种形式。其中,交流接地故障主要由于,在电机壳和绕组间发生受潮情况造成的,而直流接地故障则是因为,电力系统发生接地,但是没有产生短路引起的。如果发生了直流接地,却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就会演变成接地短路,从而对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转产生不良影响。 三、热电厂电气运行中故障的应对措施 (一)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维护 备用电源的故障常发生在备用电源切换的间隔,其主要故障是由于发电机的内部产生损坏造成的。这种故障虽然并不经常发生,但是仍需工作人员保持关注,需要检维修人员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以确保发电机等电气设备可以正常运转。只要设备得到检查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备用电源故障,这种故障属于较为容易预防的,因此,热电厂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不遗漏任何一台电气设备。 (二)严格监控日常电压变化 电压是否稳定不仅影响着热电厂辐射区域的电力使用情况,更会对热电厂的发电机产生巨大的影响。研究表明,多种因素都可以到时电压不稳的情况,故而在热电厂日常工作中,需严格监控输出电压,如有电压不稳的情况,一经发现及时上报管理人员,及时安排检修工作。同时,合理使用电压保护装置,例如安装继电保护器,也可以有效地维持电压平稳。只有加强对电压的监控并采取有效的电压保护措施,才能实现稳定供电。 (三)优化接地线结构 接地线是每一个电力企业都不能忽视的设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故障的产生。长时间的实践经验教导我们,在电力系统工作运行期间,科学合理地架设接地线,有助于维持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转,尤其对于保护操作人员人身安全有重要意义。将以往传统的接地方式改变成环路接电线,并设计安装警报装置,可以有效避免直流接地以及交流接地故障的发生,不仅增强其安全性能,还可以防止因接地故障对电力系统造成更大的影响。 四、结语 经实践探究可知,多种因素都可以导致热电厂电力系统产生故障。总结故障发生的原因,可发现其主要故障因素分为两种,首先是对于电机设备的日常巡检工作不认真,其次是接地线的架设方式不合理。这两点因素造成了,热电厂日常工作中的故障纷繁发生。针对这一现象,本文给出相对应的预防措施,第一,加强对于电气设备的巡检工作;第二,严格监控日常输出电压变化,保障输出电压的稳定性;第三,优化接地线假设结构,避免接地故障的发生。这些方法都是简单易行且切实有效的,防治电气故障的方式。热电厂只有参考故障预防措施,制定相应的制度,才能有效减免电力系统运行中的故障问题,确保人们的生活活动以及工业生产不受影响。 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及应对措施:浅析热电厂电气运行中常见故障及应对措施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电能需求量不断增加,这就使热电厂内的电气设备一直处于持续运行的状态,连续的电气运行必然会导致故障发生率增加,从而对热电厂稳定的供电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针对热电厂电气运行中一些常见的故障进行分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放,以便于提高热电厂电气运行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关键词:热电厂;电气运行;故障;应对措施 热电厂中电气设备主要以变压器、用电和配电装置、变电站设备等为主,在电气设备安装和运行过程中,需要能够有效的满足供电和配电的需求,以此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用电。为了保证电气设备运行的稳定性,电气需要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对电气设备的运行进行必要的监控,及时发现电气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隐患,并进行排除,从而保证电气设备安全、稳定的运行。在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电路电源和发电机极易发生故障,会对热电厂电气正常运行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电气运行一些常见故障,保证热电厂电气运行的可靠性。 1 电气运行概述和常见故障原因分析 电气系统作为热电厂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配电设备及主接线等,在热电厂电气系统中,主要以厂用电流程和供用电流程为主,因此对电气系统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有较高的要求,同时还要保证电气系统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 在热电厂电气系统运行过程中,为了保证运行效率,其中的电气设备需要长时间处于高速运转的状态,由此会对电气设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高速运转会导致电气设备的零部件间摩擦增大,在发热的状态下,会增加磨损的程度,在磨损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不仅会降低运行效率,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生产过程中,对于隐蔽部位而言还容易积存大量的污垢,污垢长期得不到清理,会对电气设备产生一定的腐蚀、发热等现象,由此导致故障的发生。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相关零部件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空隙,由此导致设备运行中发生振动,所以会降低设备的运行性能,并且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所以在热电厂的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由于发热、污垢、振动、磨损等原因,都会对电气设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降低设备的运行效率,引发安全事故,所以要加强对故障处理措施。 2 热电厂电气运行中存在的主要故障 2.1 备用电源故障 备用电源作为发电机断电或是故障时的供电电源,主要以高压和低压两种为主。热电厂在备用电源数量确定时,需要根据厂内发电机的数量和控制形式来对所需备用电源数量进行确定,同时备用电源还需要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在当处于切换间隙过程中,电气设备运行速度会减慢下来,与正常运行速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在备用电源切换完成后,电气设备会受到突然电压的冲击,从而对电气设备使用寿命带来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一些容量较大的发电机,电源切换对其所带来的影响更为严重。一旦备用电源切换时间过长时,电气设备极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时还会导致电气设备无法再次启动。 2.2 发电机电压故障 为了保证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发电厂需要保证输出电压的稳定,避免出现电压过高或是过低的现象,确保电压能够维持在规定的区间内。通常情况下,热电厂为了保证电压的稳定性,往往会通过增加励磁来达到保持稳定电压的目标,但在增加励磁过程中发电机工作温度会上升,增加铁的损耗量,加快了绝缘老化速度,导致发电机运行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影响发电机运行的功率。 2.3 电气接地故障 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用电量不断增加,为了满足用电需求,热电厂发电机一直处于高负荷运行状态下,这也导致电力设备运行过程中极易发生短路问题,电气接地故障十分常见,多以交流接地故障和直流接地故障为主,交流接地故障多是由于电机壳和绕组受潮而导致的,直流接地故障发生时需要及时进行处理,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接地短路故障发生,从而保证电气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 2.4 发电机工作温度过高 热电厂运行过程中,发电机一直处于高负荷状态下运转,运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热能会导致发电机工作温度升高,不仅会加速发电机绝缘体老化速度,而且还会对发电机正常运行带来较大的影响。这就需要发电机冷却系统充分发挥出重要作用,一旦冷却系统无法对铜耗产生的热能进行有效缓解时,则会导致发电机运行温度无法降下来。 3 热电厂电气运行故障的应对措施 3.1 加强备用电源的设备维护 当对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过程中,切换的间隙是故障高发阶段,而导致切换故障发生的原因多是由于发电机内部存在问题,因此作为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电气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性能,这样就能够有效的预防和避免备用电源切换故障的发生。 3.2 加强日常电压监控 在电气设备运行的过程中,如果电压不稳定,会导致电气设备出现很多的故障,所以应该加强对电压的日常监控。在电气设备运行的过程中,随时检测电压运行状态,发现异常要及时调整。可以通过安装电压保护装置的方式来稳定电压,当电压超出规定的限值时,保护装置就会采取预定的保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电气设备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 3.3 设计更加合理的接地线结构 接地线故障也是引发电气设备故障的主要形式,所以应该加强对接地线的合理设计。设计人员可以根据热电厂的实际状况设计合理的接地线方式,一般为了避免直流接地和交流接地故障的发生,会采用环路的方式。此外,还可以安装接地线报警装置,以此提高接地线的安全性,为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创造有利的条件。 3.4 使用冷却方法解决发电机发热问题 发电机发热问题的解决可以采用冷却的方法来有效的降低发动机运行温度,通常采用的冷却方法有水内冷却法、氢气冷却法和密闭空气冷却法,在这几种冷却方法,水内冷却法应用最为广泛,而且冷却效果也最为明显,在一些环境较恶劣情况下,通常会采用密闭空气冷却法,而氢气冷却法由于氢气自身易燃易爆的特点,使其在日常应用中很少被采用。 4 结束语 电气设备作为热电厂的主要设备,其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热电厂的经济效益。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受设计和施工等因素的影响,极易发生一些常见故障,从而导致发电机无法保持稳定的运行状态。因此在热电厂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发现电气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加以排除,有效的提高电气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我们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诗、词、文的国度。古诗文的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我国文化长河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它涵盖了丰富多彩的素材,包括了很多做人、处世的道理,也蕴含了充满韵味的意境,深刻隽永的思想感情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学生。因此,我们每一个语文教师都应该用新型的教学方式,在古诗文的教学中渗透德育,进而提升学生的语文优秀素养。 一、在背景介绍中渗透德育 “言志”是我国古诗文创作的指导思想,所以大多数作者在当时的环境、背景影响下,用古诗词文寄托自己的志向、情怀、理想、美好希望、远大抱负。因此,在初中古诗文教学课堂上,我们教师就可以从“背景介绍,创作环境”这个角度下手,让学生对于所学习的古诗词文有一个整体认识和理解,从而让他们在背景介绍中受到德育教育。例如,在教授辛弃疾的《破阵子•为陈同甫赋壮词以寄》这一首词之前,就从作者当时的创作背景入手,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于是,我给学生讲了作者辛弃疾的经历。他二十一岁时,就在家乡历城(今山东济南)参加了抗金起义。起义失败后,他回到南宋,当过许多地方的长官。他安定民生,训练军队,极力主张收复中原,却遭到排斥打击。后来,他长期不得任用,闲居近二十年。这首词,抒写了他梦寐以求、终生不变的抗敌救国的理想,抒写了壮志不酬的悲愤心情。学生通过了解这首古诗词的创作背景,能了解到当时的环境以及背景,能切身体会到作者壮志难酬的悲愤心情。由于,学生通过创作背景学习体会了到作者强烈的爱国情怀。 二、从思想、精神中渗透德育 在我国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曾孕育出很多的英雄儿女。他们大多以古诗文的形式和学生见面,向学生展示他们的英雄事迹。他们不仅追求自由,热爱和平、追寻真理、注重礼仪,而且还拼搏向上、自强不息、为祖国抛头颅、洒热血,深深明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道理。因此,教师可以初中古诗文课堂上从“思想、精神”的角度渗透德育。例如,《陈涉世家》这一课讲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的事件,在中国史上有着重大影响和革命威力。对此,教师可让学生学习这种敢于和恶势力作斗争的革命真神和革命领袖卓越的组织才能。又如,学生在学习《出师表》时,让他们反复研读:“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这句话,切身体会诸葛亮报答先帝的知遇之恩和效忠汉室的真挚感情。再如,在教授《岳阳楼记》时,教师可带领学生品味和鉴赏古文中的最后一段,领悟作者那种“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旷达胸怀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远大的政治抱负。 三、在朗读训练中渗透德育 古文是中华历史的国粹,是一种语言的艺术,精炼、含蓄、优美的语言,饱含了作者的细腻、深沉的思想感情,而阅读训练能让学生在阅读中加深理解和体验,让他们对古文有所感悟和思考,进而受到情感的熏陶,最后实现在阅读训练中渗透德育的目的。这就需要教师学会引导学生精准的把握所学古文的感情基调,才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感情,进而在诵读中才能有所顿悟,最后才能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优秀素养,让德育教育落到实处。例如,在教授《醉翁亭记》这一课时,我拿来录音机播放《醉翁亭记》的录音,让学生听读,然后让学生闭眼从音乐和范读的语调、口气中体会整篇课文的感情基调,通过反复的朗读训练让学生找准《醉翁亭记》的感情基调是“乐”,再依次让学生品读文中的各段领会“山水乐、四时乐、游宴乐、太守乐”,进而让学生领会和欣赏欧阳修“与民同乐”的伟大政治理想、宽厚仁爱之心和济世情怀。 四、从课外阅读中渗透德育 新课程标准指出,初中现阶段古诗文的目标是借助工具书和教师的指导能让学生读懂浅显易懂的文言文。但是在初中语文的教学实践中,教师只注重课本教材中有限文言文的解析和品鉴,容易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局面,而这样一来就更不利于教师德育教育的渗透,因此这就需要教师的德育教育从教材内容延伸到课外阅读中。例如,在学习了一个单元后,我组织学生延伸阅读单元结尾的课外古诗词《泊秦淮》。首先,我让学生们熟读这首诗,接着在我的指导下学生开始细细品味和鉴赏这首诗:第一句中的轻烟、淡月、寒水描绘了秦淮河岸的景象;第二句中的“秦淮”“近酒家”简简单单五个字可知秦淮河是灯红酒绿的地方,进而引出下文“商女”出场;最后两句用了曲笔,商女唱什么歌曲是由听者所定,可见真正“不知亡国恨”的是那些封建贵族、达官贵人和官僚,短短四句诗表现出诗人对国家命运的挂怀和忧愤,也侧面体现了作者对国家的热气之情。就这样,学生通过赏析课外古诗词而汲取到更多古诗词文中的精华,老师的德育教育也更上一层楼。综上所述,在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德育的素材和资源是十分丰富的,能让学生学习到取之不竭的人生智慧和做人的道理。作为语文教师,我们一定要敢于创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初中古文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让这些精神滋润学生的心灵,让德育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进而提高他们的自身道德修养和品质,最终达到提升学生语文优秀素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光林.创新中学语文古文教学德育渗透的实践性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10. [2]高玉辉.关于中学语文教学与学生德育发展的创新思考[J].新课程(中学),2016(1). 作者:杨艳 单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铁路子校
有线电视是通过电缆、光缆等介质将声音、图像及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等传输给用户的电视系统,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的技术不断优化,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的稳定性和清晰度等参数也在不断优化。在长时间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故障问题,需要对这些故障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采取积极的对策进行维修,确保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1有线电视网络放大器设备故障及维修对策 放大器是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系统的重要设备构成,是提高有线电视网络传输质量和有线电视信号稳定性的重要设备,根据实践经验,放大器设备故障主要有两个方面:①放大器的三端稳压管出现故障,这一故障问题通常会在雨季,造成故障的原因主要是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范要求来固定放大器端盖上部螺栓,导致螺栓出现松动,雨水渗入,影响放大器下部的三端稳压管短路,从而造成有线电视网络电源供给中断。②放大器的输出电平低但是输入信号是正常的,这也是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中经常出现的故障现象。导致这一故障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放大器电源线连接处出现严重的氧化,而且如果输入放大器的电压过低也会影响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的稳定性。在放大器故障处理方面,主要采取的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针对三端稳压管故障问题,根据故障出现的常见原因,要对端盖上部的螺栓进行拧紧加固,在这个基础上适当的放松下部螺栓,从而保证空气的顺利流通,这样当雨水渗入的时候,放大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热量会将这些雨水蒸发掉,避免故障出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放大器对信号输入参数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进行故障维修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输入信号在72dB和76dB之间。②针对输出电平低的故障维修方面,主要是要对放大器的电源线进行重新的连接,并且设置相应的措施避免其被氧化。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看到,有的时候重新连接并不能排除故障,这时就要对放大器的信号传输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线路凸起的问题,就必须更换电源线路。另外,开展放大器故障检查和维修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两个问题:①要对放大器的串接个数进行适当地减少,对放大器的输入电缆和输出电缆都要进行严格的、全面的检查。②要对放大器的输出电平进行控制,确保其要低于放大器能够承担的最大值,从而确保有线电视网络信号传输的清晰度。 2有线电视网络光缆常见故障和维修对策 光缆是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的重要组成,是关系到整个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系统稳定性的关键。光缆故障问题主要包括光缆本身故障问题以及光缆功能故障问题,其中光缆功能故障问题根据光缆在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系统中功能的不同,又分为光发射机故障和光接收机故障两类。(1)有线电视光缆本身存在的熔接和固定问题是常见的网络传输故障原因。实际上,光缆作为一种目前十分先进的传输材料,在信息、网络传播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光缆施工的过程中由于设备、施工条件和熔接操作水平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会出现开缆的问题,加上意外因素对光缆埋设产生影响,导致固定不当问题的出现,这些都会导致光缆网络传输故障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要对光缆的型号、结构进行相关测试,在掌握光缆开缆形式的基础上进行维修、更换操作。②要做好光缆熔接的精细化管理,通过光时域反射仪对光缆熔接进行检查,判定光缆熔接过程中的断裂情况,如果发现熔接异常要及时排除问题,再进行光缆熔接操作。③要做好光缆熔接盒的固定工作,在确保光纤管达到合适弯曲度的同时,避免安全隐患的出现。(2)在光缆功能故障问题方面,其中光发射机故障常见的故障问题主要集中在光点位置方面,例如光点位置出现了明显的亮颗粒、出现了图像噪点以及图像有水平滚道等等。不同的问题出现的原因和采取的维修对策是不同的。当光点位置出现明显的亮颗粒时,可能是因为光节点位置的接受光功率较高导致了输出电平过高,从而导致射频信号交互出现异常,也可能是因为光发射机发射的射频信号过高,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对光发射机设计允许的范围内对射频信号频率和输出电平进行控制。而针对出现图像噪点的问题,这主要是疑问光节点位置接受光功率偏小产生的,需要对光纤接头的部位进行清理,并且调试光发射机的输入电平,使之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水平滚道故障方面,主要是光发射机系统内电源、设备之间的连接出现问题导致的,需要对光发射机的接地设备进行检查,然后对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进行调试和控制。而在在光接收机故障方面,主要有无输入光功率和光功率较高故障问题。在光接收机没有输入光功率故障方面,这主要是由于光接收机的二极管出现了故障,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是采用光时域反射仪进行故障检查,确定故障点位置。在确定好之后要对出现故障问题的部位进行再次的连接,确保光机功率显示功能的重新恢复,达到排除故障的目的。在光功率较高故障问题方面,如果光接收的光功率高,会导致用户的电视出现马赛克甚至是黑屏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一段SYMV-75-5的电缆,根据光接收机光功率检测的结果确定电缆缠绕的圈数,降低光功率,确保光接收机的顺利运行。 3重影故障及其维修对策 重影是有线电视网络传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故障问题,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电视信号在传输过程中由于空间射波出现、信号接触问题等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常见的重影问题有左重影问题和右重影问题,其中左重影主要是路径减短严重造成的,而右重影问题则是空间射波出现、接触发射波问题导致的。因此,针对重影问题:①要对强场内的用户电平进行提高,以此来减少空间信号的强度,或者是通过改变频道的方式来防止强信号的干扰。②要通过屏蔽器件、电缆等来降低直射波的干扰。③要做好线路检查工作,同时还要对信号的分支、分配等进行全面的检查,排除接触不良的问题。 4结束语 目前有线电视已经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乐趣和精神享受,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因此必须要及时有效的处理有线电视网络在传输过程中出现的故障问题,降低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存在的问题,做好故障维修管理工作,使有线电视更好地为人们的生活和娱乐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李倩.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故障维修对策[J].西部广播电视,2017(23):253~254. [2]关春雨.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通讯世界,2017(16):92~93. [3]张颖丽.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常见故障处理及维护管理[J].通讯世界,2015(20):18~19. [4]李爱民.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常见故障处理及维护管理[J].电子世界,2013(23):69~70. 作者简介:顾志彪(1982-),男,汉族,吉林榆树人,助理工程师,本科,研究方向为有线电视信号传输。
一、当前农村初中语文古诗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的初中古诗词教学存在教学模式简单化,照搬教学参考的问题,相当一部分老师在古诗词教学时只是“扫清文字障碍”,学生会翻译诗句大意、会背诵,便算完成教学任务。在课堂上,教学形式很单一,轻视诵读教学,情境教学,忽视激发学生兴趣,许多先进的教学手段不能被有效应用,致使很多农村学生对古诗词学习缺乏兴趣和动力。一些学生在学习古诗词的时候,总是开小差,在背诵古诗词的时候,也感觉难度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语文教师应该认识到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当前诗词教学的现状,对其加以创新和改革。当然,也有很多初中教师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改革。 二、教学改革的模式探索与实践 全面提高农村初中学生的语文素养,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积极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确定以“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为优秀的“课内+课外+网络多媒体”三位一体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见下页附图)。突出强化基础、能力训练到知识拓展的三步渐进式学习与训练模式。 1.课内:开展“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训练为主线”的情境教学法,进行情境教学探索与研究。课堂教学中采用“贴近生活展现情境”“引导学生扩写,描述情境”“利用音乐渲染情境”三情境法开展课堂教学,唤醒他们自身对生活的感受,使学生由被动的学习者,变为有主观情感积极参与的艺术再创造者。进行情境教学法探索与研究对老师的知识、能力及奉献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老师精心设计教学内容,同时借助多媒体技术,将同学们带入诗境;做好适当铺垫,凭借诗境,弄清诗意;反复吟诵,咀嚼诗句,体验诗情。教学设计按照“熟读—朗诵—鉴赏—扩写或模仿逐渐递进”的方式开展课堂教学。通过熟读、朗诵唐诗宋词中的名诗名词,体会、感受诗词的韵律美和意象美,通过鉴赏体会诗人、词人的情感,引导学生扩写或模仿写作进一步体会诗词的意向,领会作者的写作技巧。 2.课外:进行初中语文古诗词读书分享学习模式探索。采用因材施教的方式,成立古诗词读书分享学习小组,实施过程中采用专业教师监督指导与自主管理相结合方式,完成课外的促读及拓展诵读训练。同时定期举办诵读、小组分享、诗词比赛等活动,激发学生对古诗词的兴趣,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思考,在活动中收获知识。3.网络多媒体+古诗词:通过适当运用多媒体,增加古诗词教学的新路径。利用网络免费优质资源,编写校本诗词教材,通过班级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推送古诗词欣赏,专家专题讲座等内容,提高农村学生语言文字的接触量,引导学生扩大阅读。 三、结语 针对农村初中古诗词教育轻视诵读教学、照搬参考书、忽视激发学生兴趣、教学手段单一等问题,依据“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理念,通过课内进行情境教学改革,课外进行初中语文古诗词读书分享学习模式探索以及“网络多媒体+古诗词”的学习方式研究,形成“课内+课外+网络多媒体”三位一体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了学生对诗人情感的理解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古诗词鉴赏能力,提高了学生的人文素养和审美情趣,引导学生认识中华文化的丰厚博大,吸收民族文化智慧,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作潜能,促进个性发展,丰富精神世界。 参考文献: [1]朱洪钟.浅谈初中语文教学中的古诗词教学现状及对策[J].作文成功之路(下),2015(12). [2]卓之微.初中古诗词教学方法探析[J].语数外学习(初中版上旬),2014(7). 作者:郑玲 安宁 单位:甘肃省秦安县千户初级中学 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初级中学
石油化工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近年来,石油化工生产中,引进了诸多先进的设备、技术,自动化仪表便是其中的一种,其为实现石油化工现代化生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压力仪表故障分析及处理 压力仪表的主要作用是对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压力进行监督与控制,较为常用的有弹性式压力仪表、液柱式压力仪表、活塞式压力仪表[1]。压力指示不稳定是压力仪表较为常见的故障问题,即使改变工艺操作,压力指示或者是不变化,或者是偏高、偏低,总之存在异常。一般来说,这一故障问题多在压力测量系统中出现。发生这一故障之后,应检查测量引压导线系统是否发生堵塞,若无,则需检查压力变送器的输出系统是否出现变化,若存在变化,则证实是压力控制器测量指示系统发生了故障,需进行维修。快速振荡波动也是压力仪表较为常见的故障问题,发生这一故障之后,需检查工艺操作是否出现变化,其变化主要因为工艺操作不当或者是调节器PID参数未调整好。对这一故障进行处理中,应综合考虑被检测介质的种类。若是仪表指示数据发生异常的波动,则应首先考虑是工艺操作不当的原因。若是工艺操作未改变,则需适当调整调节器PID参数,确保参数的准确性。 2温度仪表故障分析及处理 温度仪表的主要作用是监测石油化工生产现场的温度以及管道内介质的温度[2]。指针骤然变成最小值或者是最大值,是温度仪表较为常见的问题,这一问题多是由仪表系统原因所引起的。石油化工正常生产过程中,温度仪表不会突然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温度变化多存在滞后性,所以可以排除相关石油化工生产设备的故障。根据以往经验,温度仪表的这一故障,多是由热电偶、热电阻或放大器故障而带来的,所以,必须检查相关部位,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的位置。例如,如果温度指示器出现异常变化,则可考虑使工艺操作失误引起的,若是检查发现工艺操作未出现明显变化,则考虑是系统自身故障所引起。处理温度仪表故障问题,应对调节阀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检查输入信号检测仪表是否发生变化。若无变化,则证实是调节阀存在故障问题。然后对调节阀定位器信号变化进行调整,观察输出信号的变化状况,若无变化,则证实是调节阀定位器存在故障问题。更换定位器便可以解决温度仪表的故障问题。 3流量仪表故障分析及处理 流量仪表的主要作用是检测一定单位时间内流经单位横截面的流量大小。数值变化较大是流量仪表较为常见的故障。在发生这一故障之后,可手动控制流量仪表,如果指示数值变小,则证实是流量仪表本身原因而导致的故障。同时,还要检查PID控制参数的设置情况,观察其是否存在错误。如果流量仪表未发生变化或者是变化频率过大,则证实是工艺操作的问题而导致的故障,然后检查工艺操作、流量仪表指示器数值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如果流量仪表数值、仪表控制系统均达到最大值,则采取手动遥控方法分析故障的发生原因,并合理调整调节阀开关。如果数值出现明显变化,则证实是工艺操作的问题而导致的故障,如果数值变化不明显或没有出现变化,则证实是仪表系统自身问题而导致的故障。找出流量仪表故障原因之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处理。 4物位仪表故障分析及处理 物位仪表的主要作用是确认被检测物质的特征,最常用的是液位测量仪表。物位仪表发生故障之后,应对液面控制对象的容量进行检查,若容量较小,则可能是工艺操作问题而导致的故障;若容量较大,则可能是物位仪表自身存在问题而导致的故障。若观测容量指示数据出现较大的变化,首先应评估是否与工艺操作有关。如果电动浮筒液位指示数值波动异常,应根据工艺操作情况、介质情况,分析检测对象反应容器[3]。先计量液位数值,并考虑具体测量数值,可应用玻璃液位仪。如果仪器数值为最大值或最小值,应检查仪表工作状态是否存在异常,如果仪器数值正常,应手动控制,并观察液位变化情况。如果液位在正常范围之内,则证实是液位自动控制系统发生问题而导致的故障,需对液位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检测与维修。如果无法手动控制液位范围,则证实是设备或工艺操作而导致的故障,应检查并调整工艺环节及设备状态。 5结语 综上所述,在石油化工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时常发生故障,影响石油化工生产效率。面对这样的情况,有必要加强对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常见故障问题及处理对策的研究,减轻故障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保护石油化工行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杨建生.机械加工工艺技术误差分析及对装配质量的影响[J].中国设备工程,2017(15):222-223. [2]李勇.石油化工企业仪表自动化设备的故障预防与维护措施初探[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6(05):169-170. [3]王秀丽,魏永辉,蒋志强,魏永强.机械加工工艺技术的误差分析及策略分析[J].河南科技,2015(24):52-54. 作者简介:马时光(1986-),男黑龙江大庆人助理工程师大学本科主要从事自动化仪表专业的施工及运行维护工作。
一、水利工程中水闸加固施工技术 (一)钻孔施工 在开展水闸加固喷射注浆作业过程中,钻孔施工是一个最为基本的步骤,在此环节中第一需要正确确定孔洞位置,并结合实际施工情况与方案来对钻孔位置进行准确定位同时进行标记。第二,正确架设钻孔设备,确保钻孔设备能给与钻孔标记点相对准。此时还可采取水平尺等设备来有效分析机械设备的稳定性和水平情况。第三,在实施钻孔作业过程中,需要对钻孔位置进行准确把控,确保其位置偏差不超过1-2cm。利用钻孔设备实施钻孔过程汇总,需要能够分析整体作业环节,确保实际钻孔深度能够与规定要求相符,同时需要安排专业人员来实时监控钻孔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详细记录。第四,要求工作人员能够定时核对钻孔设备运行情况,以确保钻孔作业的精准程度。通常在检测钻孔情况过程中,以钻头每向下钻进5m便分析钻孔情况一次,并且可以利用测斜仪器来实施检测,一旦钻孔与预定方向相偏离,则能够立即进行调整。 (二)下喷射管 下喷射管的质量关系到了整体水利项目的加固效果,所以必须要予以充分重视。第一,在下喷射管前,要求作业人员能够对喷射管的管嘴情况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没有出现堵塞的情况。第二,需要将喷射管部件往地下输送的长度准确计算出来,如果长度偏长或不足均会影响到喷射注浆施工质量。一旦出现喷射管往地下延伸深度与规定要求不相符的情况下,就需要重新在下方安装喷射管。 (三)喷射灌浆 第一,在进行喷射灌浆过程中要求作业人员能够根据由上到下的顺序来连续开展高压喷射灌浆施工。如若不能一次实施提升灌浆管操作,则能够采取分次卸管的方式来进行,并且需要保证喷射灌浆搭接长度不超过100mm,以提升固结体的稳定性与整体性。第二,长桩高压喷射施工。因为天然地基地质情况具有较强的复杂性,所以如若只选择某一项技术参数,那么形成的固结体就会有不均匀、直径不同等情况出现,所以难以对旋喷桩直径进行有效统一,影响其整体承载能力。所以务必要注重该步骤施工,对于深部土层等位置可以合理将其喷射时间延长,或是降低提升速度。第三,复喷施工。在保持相同喷射技术参数的前提下,要求对相同土层进行重复数次喷射,从而达到延长土地破坏有效长度,增加固结体长度与直径,实现提高固化强度的效果。 (四)清洗充填 完成喷射作业后,需要及时清洗和充填作业设备与区域,以确保不会有残渣留在管路当中,防止管路出现堵塞的情况出现。当高喷灌浆作业达到特定高度的情况下,需要在孔内提出喷头,随后继续实施孔洞灌浆作业,以确保孔内浆液高度,做到随沉随补,直至孔口浆液不会继续下沉。对于部分比较平坦的地形,则能够顺着灌浆孔空口开挖或是回填30-40cm深的沟槽,利用灌浆过程中的回浆来对周边已喷孔空口进行补填,以确保能够及时回填灌浆孔。要想能够有效处理由于浆液析水而导致凝结体凹陷的问题,则需要在完成孔喷射后立即对喷射孔实施充填灌浆作业,直到孔口浆液面不再下沉。 二、灌浆操作分析 (一)长桩高压类型喷射操作 在实施水闸加固作业过程中,通常与遇到不同类型的土层结构与地质类型,在其逐步深入地下过程中,作业环境也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地下水分布情况、土层含水量、土质密实程度以及土层类别均存在较大差别,如若在其逐步往下延伸的过程中依旧采取相同的灌浆技术,则极易致使一些加固与规定要求不相符。所以,在利用长桩类型的喷射注浆技术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地下土层以及地质情况来采取相应的处理技术,如若遇到存在较大颗粒卵石环境或是硬度深部土层环境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喷射注浆时间适当延长。 (二)复喷操作工艺 在加固水闸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注浆技术或是地质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实际喷射注浆效果下降。要想有效提高注浆作业质量,则能够基于原注浆操作条件来重复喷射相同图层,利用该种方法来达到二次加固水闸结构的目的。在实施复喷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能够采取泥浆喷射或是先喷水后喷泥浆的方式来进行,同时要求能够结合实际作业条件与加固操作质量来确定具体加固方案。 (三)冒浆处理工艺 在加固水闸过程中如果采取的是旋喷技术,那么极易会有土层颗粒沿着注浆管管壁渗出地表的现象发生。在面对该种情况,需要能够正确分析深处地表的浆液情况,按照其具体数量与类别来掌握地下土层情况,并结合旋喷技术的特征来进行应对。如若整体冒浆数量在灌浆总量的20%以内,就可以认为该种现象属于正常,如若其数量超出了总量的20%或是呈现伞式冒浆的情况就要求马上查明冒浆的原因,且进行相应处理。如若在实际灌浆过程中,灌浆浆液流量相同,不过其阻力值变小,则需要予以充分重视,要求仔细检查灌浆输送管的各个部位,如若检验困难较大或是情况复杂性较强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抽出灌浆管道仔细检查其密封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水利工程水闸加固技术中常常会采取到高压喷射灌浆技术,并且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实际应用该项技术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掌握其各个步骤的施工技术要点,切实提高水闸加固效率与质量。 参考文献: [1]姜丽军.探讨水利工程中水闸加固施工技术的应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14):136. [2]张平,陈云.关于水闸加固在水利施工中技术应用分析[J].建筑知识,2017(07):166. 作者:龙娟 单位: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地基处理技术是指当天然地基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需经过人工处理使得地基满足施工要求的技术。通过地基处理增强天然地基的强度、保证地基的施工稳定性;增加地基的密实性、降低基础的沉降和不均匀沉降;防止地震时地基土的振动液化;消除特殊土的湿陷性、胀缩性和冻胀性等。 1软土的定义 软土普遍定义为从软塑到流塑状态的一种饱和土层。大部分的土质类型为淤泥、泥炭、粘土、粉土等。软土种类繁多,但或多或少都含有以下几个特征:1.天然含水量高,相对含水量大于1.0。2.天然孔隙比较大,e高于1.03.塑性指数Ip=13~15,粘粒含量高;4.可压缩性大;5.抗剪强度低;6.具有较高的饱和度。软土在未扰动的状态下一般较为稳定,一旦受到扰动,其结构会受到影响发生变化,影响土体的稳定性。所以软土地基的处理最终是预防地基沉降以及提高地基稳定性的处理。浅层软基处理浅层软基一般用于地基承载力不足、低填、浅挖路段。一般处理方法有换填、抛石挤淤、浅层加固等方法。换填法是通过人工、机械等将软土层挖除后回填强度较高的砂砾、碎石等材料,以保证路基的沉降量和承载力。适用于浅层非饱和状态的软弱地基、杂填土等,但是一般用于小于3m的浅层处理。抛石挤淤法是在路基底部抛投一定数量的片石,通过片石挤出路基基底的淤泥,从而降低土层的压缩系数。适用于淤泥层厚度较低,表面无较为松软的地段,施工简单,造价较低,使用较为广泛。浅层加固法是在土层中加入水泥和生石灰,通过掺入料与土体之间的化学反应提高土体强度,一般用于0.5~2m的浅层处理。中层软基处理中层的处理深度一般在3~15m之间,适用于软基厚度较大的路段,常用的方法有水泥搅拌桩法、袋装沙井法、塑料排水板法、强夯置换法、挤密碎石法等。 2水泥搅拌桩法 2.1一般要求 水泥搅拌桩法是通过生成搅拌机械将水泥浆或水泥粉与原路段土层拌和,形成水泥土体来提高地基承载力。该方法适用于抗剪强度不小于10kPa、路基填土高度小于7m的路段,其处置深度一般低于15m,对于含水率低于50的软土地基采用湿喷法,当含水率大于50时,多采用粉喷法。在进行水泥搅拌桩处理软基时,要针对现场软土进行室内配合比试验确定固化剂、外掺剂的种类以及用量,通过不同龄期、配合比的试件强度参数来确定施工时的用量。一般而言,水泥掺量为10%~20%,当软基含水率不大于50%时,一般水泥掺量为40~45kg/m3;当软基含水率在50%~70%范围内时,水泥掺量为50~65kg/m3;当软基含水率大于70%时,水泥掺量一般为60~70kg/m3。室内成型的试件无侧限抗压强度值应取90d龄期的值,现场检测可选用28d龄期的抗压强度值作为检测值,一般其平均无侧限抗压强度值应大于0.6MPa。 2.2施工要求 水泥搅拌桩大面积施工前因进行室内实验检测,试验桩数至少2根,测试数据包括机械钻进、强度提升、搅拌速度等,以及水泥的配合比、水灰比、灌入量等。对于深层搅拌机械应保证水泥和土体的充分搅拌,施工时可采用两搅一喷或四搅两喷的工序,如果效果不明显可增加搅拌时间。 3袋装沙井法 3.1一般要求 袋装沙井法是将透水性良好的沙袋通过打入机械设备打入到软基中,形成竖向排水通道,通过沙袋提供地基的承载力,同时为积水提供排水通路。由于沙井距离小易使土体固结,施工时应尽量减小沙袋之间的距离,一般直径在7~12m之间,间距1~2m之间;施工用沙袋用聚丙烯材料制成,装砂后其透水系数应大于5*10-3cm/s,砂的含泥量应小于3%,避免沙土粘结,阻断排水通路。砂井井长需根据软土深度决定,当软基深度较小,易于贯穿,则应尽量穿透整个软基,让软土地基较厚,砂井深度应在保证地基稳定性和在施工沉降允许范围内确定。 3.2施工要求 一般施工工艺流程为:1.排除地表水2.整平地面3.铺设下砂垫层4.测色放样5.机具定位6.打入套管7.沉入砂袋8.拔出套管9.机具移位10.掩埋砂袋11.铺设上层砂垫层一般情况下砂袋应长于井深2m左右,注意拔出套管时将砂袋带出。 4强夯置换法 强夯置换法是利用夯锤的冲击力,将填入坑洞的碎石粗骨料夯实,形成成片的强夯置换墩。该方法适用于软粘性土、素填土、杂填土、碎石土、低饱和粉质土。由于该方法可形成高强度的复合地基,施工效果较为明显,被广泛使用。 4.1一般要求 对于含水量大于60%、粒径小于0.005mm、孔隙率不小于1.5的饱和软黏土不适宜适用,其处理效果并不明显。一般情况下先利用夯锤冲击开软土地基的松软土,形成坑洞,在坑洞中填入级配好的优质粗骨料形成置换墩。 4.2施工要求 强夯施工常用的机械有大型附带吊车、重锤、门架、挖掘机,通过机械配合可以大面积施工。施工前应选用试验场地进行夯实试验。针对夯实效果调节夯实能、夯实次数、点位布置等参数。夯实时应先确认夯实前场地的地面高程,第一次与第二次夯实后应填入级配良好的碎石再进行下一次夯实。一般夯实次数为3次,且第三次进行满夯。夯实完毕利用推土机推平场地并对高程进行测量以及检验。深层软基处理深层软基是指深度大于15m的软土地基。目前国内外常用的处理方法有CFG桩、PHC管桩等。CFG桩处理法是指以碎石为骨料,通过与适量粉煤灰、石屑、砂、水泥拌合后形成具有一定粘结强度的半刚性桩体,通过桩体与土体间的相互作用形成的复合地基增强地基的承载力。PHC管桩处理法是先预制空心的混凝土构件,在现场进行锤击静压的方法沉入软基中来满足施工要求。又被称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这种软基处理方法效果明显,单桩的承载力优于其他方法,且其单桩的抗弯拉性能、耐久性能、土体贯穿性能都具有良好的优势。 5结语 尽管我国的软基加固技术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由于发展和起步较晚,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市政道路施工中的软基加固技术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问题来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措施。道路施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市政道路的施工和建设当中,一定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针对问题研究出新的技术,保障工程质量,从而不断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古宇力.软基加固技术在市政道路施工中的应用初探[J].江西建材,2016(03):152-154. [2]邢坤.浅谈软基加固技术在市政道路施工中的分析[J].珠江水运,2016(02):86-87. [3]卢攀.软基加固技术在市政道路施工建设阶段的运用分析[J].四川水泥,2018(02):58. 作者:陈乡寿 单位: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在数千年的中华文化发展过程中,古诗文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载体,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小学阶段的语文教学中,每学期都会涉及古诗文教学内容,因此,对古诗文诵读教学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能帮助小学语文教师有效提高古诗文教学效率,增强学生对古诗文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相较于城市小学生,农村中的小学生在接受家庭文化氛围的熏陶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这也导致农村小学生对古诗文的学习往往会存在理解能力较差、记忆和背诵数量较少等问题。基于此,笔者以在农村小学进行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农村小学语文教学中如何有效地开展古诗文教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旨在为今后的农村小学古诗文诵读教学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解决。 一、农村小学语文提高古诗文诵读实效性的重要性分析 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为农村小学语文古诗文教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调查研究发现,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的有效开展,对农村小学语文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和学生语文素养的全面提高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小学阶段开展古诗文诵读教学,能显著提升学生的传统文化素养与语文综合素养。小学阶段的语文教学,最主要的目标是要使学生能具备充分的语文听、说、读、写的能力,而最主要的语文教学内容也是不断对学生进行听、说、读、写等方面的能力进行重复的训练。在具体的语文教学实践中,通过有效加强学生对古诗文学习的深度,有效开展古诗文诵读教学,能使小学生有效地加深对古诗文内容的理解,帮助学生在古诗文的学习过程中积累大量的语文素材,使学生在写作和其他方面能获得更好的表现。其次,通过在农村小学开展古诗文诵读教学,能有效地促进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在农村小学语文诵读教学过程中,学生能在语文教师的指引下,不断感悟到中华传统文化的魅力所在,使更多的学生开始喜欢并逐渐热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语文教师开展古诗文诵读教学,还能帮助学生对中华传统文化形成良好的认知,使学生的思想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重新塑造和升华,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最后,在农村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实践中,还能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民族情怀。通过使学生对古诗文进行深入的学习,能使学生了解到中华民族的民族智慧所在,从而帮助学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形成良好的民族情怀,为学生今后投入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此外,通过开展古诗文诵读教学,还能使农村小学生养成良好的精神风貌,使学生能在生活与学习中更好地面对挫折与困难。 二、农村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现状 (一)语文教师的教学理念存在偏差 在目前的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中,教师是重要的教学活动组织者,也是最重要的教育活动的实施者,因此农村小学语文教师个人专业能力的高低以及对古诗文诵读教学不同的理念,都将会对古诗文诵读教学的最终效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部分小学语文教师受到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在对学生进行古诗文诵读教学过程中,无法灵活运用相关教学方法开展教学实践活动,简单地认为古诗文诵读教学与古诗文背诵之间可以画等号。此外,还有部分语文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古诗文诵读教学时,只会要求学生进行朗读背诵和默写,而没有对教材中的古诗文内容进行深入讲解,导致学生虽然能对古诗文进行背诵,但是却在对古诗文含义的理解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 (二)课堂诵读教学时间明显不足 在目前的农村小学语文教学中,一节课的时间为40分钟到45分钟左右,在有限的语文教学课堂时间内,为了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语文教学尽可能达到预期要求,教师往往会在课堂之上对于部分古诗文内容采取忽略的态度,要求学生在课下进行自主学习。还有部分语文教师在开展古诗文课堂教学过程中,只要求学生对古诗文内容进行1~2遍的阅读即可,然后便要求学生开始练习课后习题,没有从素质教育的角度出发对古诗文内容进行深入地教学讲解,并没有使学生真正地理解古诗文的内容。受到上述问题的影响,目前的农村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效果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语文教学实践发展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阻碍。 (三)古诗文诵读教学流于形式化 通过对农村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进行实际调查可以发现,目前在语文古诗诵读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诵读教学的主观化较严重,教学活动流于形式,没有从本质上开展教学活动,也因此目前的语文诵读教学实践效果甚微。部分语文教师在进行古诗文诵读教学时,往往会采取由语文教师领读,然后由学生跟读的方式进行教学,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语文教师没有对学生跟读的节奏进行良好的掌握,只注重带领学生读了多少遍,而没有对诵读教学的效果进行深入的思考。在此情况下,语文教师开展的诵读教学实践,没有从根本上提升学生的语文诵读自我意识,导致学生仅仅学习到了古诗文中的理论知识,而没有对古诗文背后所蕴涵的深刻的思想情感进行了解,学生的语文古诗文素养的提升也就无法快速的提高。 三、农村小学语文提高古诗文诵读实效性的实践策略 (一)积极转变教学理念,不断促进古诗文诵读教学实践发展 转变农村小学语文教育工作者对古诗文诵读教学的教育理念,是提升农村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实效性的前提和关键所在。对古诗文诵读教学实效性的提升是一项长期的工程,无法在短时间内达到预期目标,教育工作者要在不断实践中循序渐进地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使古诗文诵读教学效果得到有效的提升。2021年“双减”政策的落地更是要求农村小学语文教师认识到对学生进行核心素养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在对古诗文进行诵读教学的过程中,小学语文教师应对原有的教学方法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教学方法的运用能符合新课程改革与“双减”政策的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农村小学语文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学生在学习古诗文方面的特点与规律,从而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古诗文诵读教学方案,以确保古诗文的教学能真正起到提升学生语文核心素养的目的。例如,在学习部编版小学语文四年级《四时田园杂兴》这首诗时,部分同学由于在小学1~3年级阶段对汉字进行了较好的学习,在诵读此诗时不会存在生字问题,还有部分同学,由于在前期的学习过程中对生字和生词的掌握不太好,因此在对《四时田园杂兴》这首诗进行诵读和学习的过程中,可能会在基本的生字和生词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小学语文教师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案,在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时,对基础较差的学生应更多地关注其对这首诗的生词的掌握情况,而对部分在基础知识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学生,可以更多地考察其对古诗文的情感内涵的掌握情况。通过这种科学制定培养方案,采用分层教学的方式,能使农村小学语文古诗文教学的效率得到极大的提升,也能帮助小学语文教师从根本上转变原有的古诗文教学理念。 (二)科学安排教学课时,给学生提供足够的诵读时间 在农村小学开展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过程中,为了能确保古诗文诵读教学的质量,使其达到预期要求,就要为学生的古诗文诵读学习提供足够的时间,使学生能在反复的诵读练习中提升对古诗文的理解,最终使学生的古诗文综合素养得到有效的提高。在实际的语文诵读教学实践中,小学语文教师要对原有的古诗文诵读教学课程安排进行重新规划,确保每周都能有单独的2~3个课时,对学生进行古诗文诵读专题教学。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语文教师可以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选择一篇经典的古诗文,然后要求学生在课堂中进行大声朗诵,使学生能在大声朗读过程中,对古诗文要表达的思想感情进行深刻感悟,使学生不断感受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情感。此外为了能使学生的古诗文诵读质量得到提高,小学语文教师还可以利用课堂时间向学生播放朗诵名家的经典诵读视频或者音频,使学生能在聆听的过程中学会如何掌握恰当的情感态度,使自身对古诗文的朗读技巧得到有效的增强,从而提升古诗文诵读的效果。例如,在学习《芙蓉楼送辛渐》这首诗时,小学语文教师可以利用早读课的时间,在前5分钟要求学生集中聆听朗诵名家对这首诗的诵读音频,使学生在听的过程中感悟朗读者对气息的运用以及对情感的把握等技巧,然后要求学生在10分钟的时间内,自由地对该首诗进行诵读,使学生在自由诵读的过程中解决这首诗基本的生字、生词问题,让学生对这首诗的朗读能变得更顺利和流畅,然后在早读课的最后10分钟时间组织班级内的“小小朗读者”的比赛,使学生在比赛的过程中更深刻地感悟到这首诗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通过这种有计划的安排诵读课的方式,能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古诗文的诵读,也能为学生提供语文教师指导的机会,让语文教师及时地纠正学生在诵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学生能在专属的诵读时间内得到更好的古诗文诵读锻炼。 (三)开展多样化诵读活动,不断激发学生的古诗文诵读兴趣 在进行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时,为了能使学生的古诗文诵读兴趣得到有效激发,小学语文教师要对传统的语文诵读教学模式进行改变,不断拓展语文诵读教学的活动形式,使农村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能在教学活动形式上进行创新。小学语文教师在开展多样化的古诗文诵读教学的过程中,要不断吸引学生参与到活动中,使学生能与教师进行有效的配合,从而提升诵读教学活动的实践效果,最终促进学生古诗文诵读有效性的提升。譬如,在进行诵读教学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学生以3~4人的小组合作的形式将古诗文的内容以表演的形式展示出来,使学生在表演的过程中进行有感情地诵读,通过这种表演与诵读有效结合的形式,能使农村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的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要注意的是,在对古诗文以话剧的形式进行表演和诵读的过程中,学生要对人物的情感态度以及人物之间的关系进行较好的把握,这时就要教师对其进行积极的指导,从而使表演诵读活动的开展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在促进诵读教学活动的多样性发展的过程中,小学语文教师可以充分地借助多媒体和信息技术的优势,使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使学生能更直观与形象地感受到传统与科技相结合产生的魅力。例如,在学习部编版小学语文五年级《示儿》这首诗时,小学语文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向学生展示当时作者在写作这首诗时的社会背景以及作者所处的环境,使学生能尽可能地产生感同身受的效果,激发学生的诵读兴趣,为学生更好的诵读此诗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创新诵读教学评价方式,有效提升学生的诵读自信心 在开展小学语文古诗文诵读教学的实践中,小学语文教师不仅要注意通过对古诗文诵读教学,使学生的古诗文诵读能力得到提高,使其文化素养得到提升,教师还应注重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自信心,使学生在对古诗文的诵读方面能够形成较强的自信,从而使学生产生持续学习古诗文的动力。通过进行诵读教学评价的形式,使学生在良好的评价中,最大限度地提升自身的诵读自信心,从而为诵读教学活动的开展,不断减轻来自学生主观意愿上的阻碍。为了能培养学生在诵读方面的自信心,小学语文教师应积极地创新教学评价方式,使传统的教学评价语言与教学评价模式得到有效改变,从而以教学评价体系的创新来提升古诗文诵读教学的实效性。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小学语文教师应着重使用鼓励和激励性较强的语言,并且采用一种欣赏的态度,对学生的诵读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使学生在接受评价的过程中感受到来自语文教师的信任,从而为参与下一阶段的教学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例如,在学习《枫桥夜泊》这首诗时,部分学生可能会在基本的生字词上犯错误,而还有部分学生可能会在对作者的思想情感的体会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学生诵读结束后,小学语文教师就可以对前一类学生在其对思想情感的掌握方面进行着重评价,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长处所在;而对后一种学生,则可以对诗词基础情况的掌握方面进行评价,使学生明白自己的基础扎实。通过这种有针对性的评价,能使学生的学习自信心得到显著提高,从而促进古诗词教学实践效果的提升。综上所述,在农村小学背的古诗文诵读的过程中,小学语文教师要及时地转变原有的教学理念,对古诗文教学要点进行深入把握,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不断提升古诗文诵读教学的效率,促进学生对古诗文的理解与掌握,最终实现农村小学古诗文诵读教学实效性的提升。 作者:吴昊 单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中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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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筝是我国民族乐器中学习人数众多的一门乐器,有着东方钢琴的美誉之称。随着人们对古筝这门乐器的重视和热爱,越来越多的高校音乐专业开设了古筝选修这门课程,选择这门课程的学生也是逐年递增。于是,对高师古筝选修课教学内容的研究与改革就显得十分重要,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意义不光是培养中小学音乐教师,使他们掌握一定的古筝演奏技能,还在于可以使他们掌握丰富的民族音乐知识,形成多元音乐文化观,弘扬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 一、整合课程教学内容,建构合理的专业综合课程体系 在高师音乐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中,除了专业的技能课程外,还开设多种音乐基础理论与技术理论等课程,这些基础理论课程的学习对于器乐的演奏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高师古筝选修课教学中,不难发现,一些学生在演奏中对于音准、节奏、表现力等方面十分欠缺,谱子唱不准,节奏不会打,演奏又没有感情。这就需要我们对音乐基础理论课程引起重视,将基础乐理与视唱练耳课程进行整合,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唱谱能力和视奏能力。同时也要将技术理论课程进行有机地整合,例如和声、曲式分析、复调、配器等这类课程,把这些课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门综合性的音乐技术理论课,这对于学生分析谱子、划分乐句和演奏时的节奏感有着重要的帮助。学校要对音乐史、民族音乐以及作品欣赏课等这类综合型音乐文化课程进行整合,可以提高学生对演奏作品的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等方面的理解和演绎,使学生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作品的内涵,提升音乐审美能力,从而更好地演奏作品。教师要将艺术实践融入古筝选修课的教学内容当中,使学生积极参与各种音乐会及演出活动中,指导学生直接参与节目的编排、改编以及创作等,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能力。 二、开设古筝合奏课,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能力 高师古筝教学不是为了培养古筝演奏家,而是为了培养“多能一专”的中小学音乐教师。我国高师古筝教学过多地关注技能而忽视音乐文化的学习和实践能力,一味地学习技术难度颇高的独奏曲目缺少合奏排练经验。教学模式虽采用小组课教学,但实际教学过程中,面对学生基础水平的差异,只能采用一对一教学,导致每堂课50分钟的时间均分到每个学生身上只有10到15分钟的时间。这种教学模式的进行,不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会导致学生在与他人的合作演奏中出现配合不默契、声部不统一、节奏不一致等问题。这都是源于缺少合奏曲目的排练经验,不利于培养具有较高水准的音乐师资队伍。因此教学内容不能只停留在培养学生高水准的演奏技能上,而应该让学生掌握古筝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技巧的同时让学生掌握科学的音乐教育理论,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能力。目前,有部分高校已组建了古筝乐团,开设了古筝合奏课,但真正将古筝合奏课作为基础专业课程的学校较少。一些学生甚至老师没有真正意识到高校开设古筝合奏课的重要性。古筝合奏课是传统古筝教学的拓展和延伸,通过合奏的训练,能够提高学生的音乐素养,提升音乐的感悟能力,还能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是学生演奏水平的进一步巩固和实践。因此,笔者认为在大学二年级开设为期一学期的古筝合奏课非常有必要。 1.培养学习兴趣 传统的一对一古筝教学比较枯燥,一些学生不愿意练琴。大量的高难度的独奏曲目使学生压力过大,经常无法按时完成作业。开设古筝合奏课,将专业水平相近的学生分为一组,排练适合学生专业水准的合奏曲目,既能提高他们的演奏热情,也可以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课程内容较以往的传统教学显得更加丰富和有趣,在排练过程中,可以通过学生自主交流、师生共同互动等方式进行教学,不但加强了学生之间的互动性,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还可以使教师和学生在集体的学习环境中教学相长,共同进步。 2.提升演奏水平 一些学生认为合奏曲目的学习不能做到真正提高演奏水平的作用,这是一种很片面的看法。在传统古筝教学中不难发现,一些学生的音准、节奏存在很大的问题,这在学生弹奏独奏曲目的时候很不容易被自己发觉、但是在演奏合奏曲目中,对每一个演奏者的音准、节奏都有着很高的要求,一旦有音按不准或者节奏不对的情况出现,整个乐曲将无法进行。因此,合奏曲目对学生的听音能力是一种很好的提升,同时对学生的定弦能力也是一种很好的锻炼。古筝合奏课还能使学生在演奏中加强对气息的控制和把握,做到将呼吸融入演奏中。一些学生在演奏独奏乐曲时,对于曲目的技术难点和内涵的理解都很到位,但就是缺乏一定的灵性,弹奏出的曲目不能深入人心,打动听众。很大一部分原因归结于演奏中没有呼吸,不能很好地划分句子,演奏没有节奏感,使听众听起来不够流畅完整,缺乏艺术性。在古筝合奏课的排练当中,每个声部之间的互动、交织和配合显得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每个演奏者的气口要统一,才能演奏的一致。为了达到各声部音色的统一,还要求演奏者感受彼此之间的音乐节奏和律动感,这也能很好地训练学生对气息的掌控能力,从而使各声部的连接更加的紧密。 3.加强表现力 音乐是表达人的思想感情的一门艺术,任何一首作品的演奏都是对情感的一种表达和抒发。在传统的古筝课中,一些学生过多的关注作品的技术难点,而忽略演奏的情感表现。在古筝合奏中,曲目的难度可能较独奏乐曲简单一些,但更多的要求学生的表现力和对情感的把握能力。如果只是一味地演奏乐音,而没有音乐的表现力,那么呈现给观众的将是一群生硬又呆板的“机器人”,难以打动听众。在古筝合奏表现力的训练中,还能很好地避免学生过度张扬自己的演奏个性,使每个人对乐曲情感的表达和诠释达到一种平衡和统一,更好地加强学生的音乐表现力。 4.提高合作意识 我们知道古筝合奏是一个团体、一个团队,通过古筝合奏的训练,能够加强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传统的一对一古筝教学,更多的是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而合奏课可以促进学生之间的互动,通过齐奏、重奏等模式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深入地感受每个声部之间的融合与交织。让学生在演奏中学会顾及他人,不过分地表现自己,照顾每个声部的力度、音色、情绪等,以整体的演奏效果为主,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因此,合奏课的训练对于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加大传统筝曲在教学中的渗入,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 我国的传统筝曲历史悠久,曲目繁多,地方韵味浓郁,大多反映了不同年代不同历史时期下的文化艺术表现。传统筝曲的流派是多样化的,主要分为河南、山东、客家、潮州和浙江五大流派。每个流派的演奏技巧和风格特征都是不一样的,这些都跟当地的生活环境、语言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等有着直接的关系,并且受当地的戏曲和曲艺音乐的影响颇深,经过时代的变迁和推移不断地发展。高校课堂融入传统筝曲教学,既以实际行动传承了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又能够提高学生的演奏技巧。但是,在高校古筝教学中,传统筝曲的渗入较少,甚至有些古筝专业的学生从未涉及和学习过传统筝曲的演奏,只是一味地学习现代筝乐作品,这对我国古筝事业的传承和发展非常不利。一些学生认为传统筝曲的韵味难以把握,演奏手法比较单一,因此多倾向于以现代审美为主导的现代筝曲。甚至一些高校年轻教师不愿意深入研究我国的传统文化艺术,认为这些曲目的可听性和可观性较小,在音乐会和比赛中也从不推荐学生演奏传统筝乐作品,使学生无法真正体会到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艺术文化底蕴。长此以往,学生将与传统筝曲背道而驰,使我国的传统古筝艺术得不到很好的传承。因此,为了培养学生学习传统筝曲的兴趣,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在高校古筝选修课教学中适当地加入传统筝曲的学习有着重要的意义。高校古筝专业的教师首先要深入学习和研究传统筝曲的文化内涵,其丰富的演奏技巧、风格特点、地域文化特征等,提高对传统筝曲的审美能力,多查阅相关的资料和不同时期的历史文献,了解不同流派的历史发展轨迹,向年长的古筝演奏家及艺人学习,多听多看相关的音频和视频,从而更好地提升自身的艺术修养,以此将其更好地运用到古筝教学中。其次,引导学生学习传统筝曲的兴趣。学生大多对自己家乡的文化和地域特征比较了解,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先学习自己家乡风格的筝曲,选择简单好听的传统筝曲,以培养学生对传统筝曲的学习兴趣。在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演奏技巧和风格特点以后,教师再逐步渗入其他流派的学习和演奏,每个流派的曲目学习两到三首就足够,这样使学生对每个流派不同的演奏特点有大致的了解,既能提升学生自身的文化修养,又能提高学生的演奏技巧。综上所述,高师古筝教学不是为了培养古筝演奏家,而是为了培养“多能一专”的中小学音乐教师。因此,学校应当转变观念,重新定位高师古筝选修课教学目标,改进当前传统的教学内容的教授,教学内容不能光停留在培养学生高水准的演奏技能上,而应该让学生掌握古筝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技巧,同时让学生掌握科学的音乐教育理论,以培养学生感受、鉴赏、理解、表现以及创造音乐的能力。教师在教授专业技巧的同时融入相关音乐理论课程的学习,适当加入合奏课和传统筝曲的学习。通过传统筝曲的学习,弘扬民族文化,丰富学生的音乐文化知识,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通过合奏课的排练,学生培养团结协作精神和合作能力。 参考文献: [1]李 鑫.传统筝曲在高校古筝教学中的重要性[J].艺术研究,2012 [2]徐玉莲.论高师古筝教学的弊端及其改革之路[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6 [3]刘利连.论高校开设古筝合奏课的重要性[J].音乐论坛,2013 作者:袁姗姗 单位:平顶山学院
石油管道储运的过程会由于时间的延长而出现腐蚀程度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石油管道储运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石油是否能够顺利投入使用,需要引起重视。加上石油天然气属于环保性绿色能源,其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相对较小,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如何促进石油管道储运安全发展成为关系到能源发展及社会各项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 1石油管道储运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道腐蚀 管道腐蚀问题在所有安全事故中属于影响较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石油管道储运相关的安全事故中经常出现。如果管道出现腐蚀问题,这不仅会导致管道壁厚被大范围减薄,还可能出现材料变形、破裂等问题。更严重的结果可能导致石油在储运管道的过程中出现穿孔问题,引发泄露。除此之外,石油储运管道的内部构造较为复杂,交叉密度相对较大。假如管道在地下埋藏的时间过长,管道腐蚀的概率会提升。因此,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进行更换,容易致使管道出现破裂的问题。除此之外,土壤具有酸性成分,是导致管道腐蚀的因素之一。 1.2管道存在缺陷 石油管道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考量,并严格管理,才能保证管道顺利投入使用。例如,石油管道线路的选择、具体走向以及实际距离等,都是关系到管道后期运用的重要因素。如果工作人员在管道设计的环节中对于相关信息出现估算错误的情况,如管道设置区域的环境评估,或者对管道埋藏沿线未展开十分细致的勘察,都会影响管道的实际受力情况,进而导致管道在后期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变形、弯曲的结果。这些都是导致石油管道储运出现安全问题的隐患因素。除此之外,工作人员在对管道材料进行挑选的过程中,可能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将一些表面出现裂纹或离层的材料引入,也会导致管道自身出现缺陷。 1.3人为损坏 对石油管道的人为损坏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分别为有意和无意破坏。无意破坏即为如果管道经过了一些人口相对较为密集的地区,可能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与当地管理部门进行频繁沟通。由于缺少较为完善的人为监管,导致施工过程会出现石油管道损坏的问题。除此之外,工作人员在对河床进行挖沙等操作的时候,可能会因为不当操作导致管道裸露在外。有意损坏指的是一些人为了追求石油资源的经济价值,出现盗油的情况。 2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2.1加大防腐力度 管道防腐是日常石油管道管理和维护工作中的关键内容,防腐工作的完善程度与管道后期的一系列使用和维护直接相关。因此,要想有效预防事故发生,需要工作人员在石油管道所有建设环节中都做好防腐措施。应严格对石油质量进行把关,禁止输送一些不合规范的石油。另外,应在石油管道的内壁部位涂抹防腐材料,作为内涂层,防止管道内壁被腐蚀。正常情况下,工作人员在外壁部分涂刷绝缘层的主要原因是管道埋藏地下时间过长,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腐蚀问题。而且,一些普通材质的防腐材料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总之,工作人员可选择聚乙烯胶发挥防腐作用,不仅效果较优,操作便利,安全性能也相对较高。 2.2采取防震措施 一些地区可能会常有地震发生,出现陆地板块和地层之间断裂、错位等问题,影响石油管道运输的安全性。因此,要想有效预防石油管道储运事故发生,就需要根据区域内的实际情况,重视地震对于管道运输安全性的影响。主要措施有:工作人员需要在铺设石油管道之前就对即将安装地区的整体环境进行深入考察,强化改善措施。针对地震区域要加大对石油管道的质量监管力度,进而有效提升管道施工的整体质量,保证运行的安全性。如果有些管道会经过河流或农田等地区,需要安装截断阀,并在阀周边预先留下外接口。如果石油管道需要经过滑坡区域,则需要对管道在稳定性方面进行更为严格的监测,保证管道的稳固性。 2.3完善管理制度 鉴于人为损坏在石油管道安全事故因素中占据一定部分,因此应通过完善管理制度的方式,加大干预力度,保障石油管道储运安全发展。虽然人为因素在所有管道交通隐患中的发生率相对较低,但其在保证石油管道安全运行方面属于关键性因素。因此,要及时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能安全培训,保障各项操作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除此之外,还应加大监督力度。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追责到个人,降低安全隐患发生率。 3结语 要想有效保证石油管道储运能够安全进行,就需要在了解各项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全面分析石油管道从设计到后期使用全过程可能涉及的所有要素,例如技术、材料、周边环境等。通过对石油管道储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相关措施,如防腐措施、完善管理制度等,希望为促进石油管道运输的安全发展提供一定借鉴。 参考文献 [1]姜长浩.试析石油管道储运安全及事故预防措施[J].化工设计通讯,2017,43(1):22. 作者:王吉青 单位: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
煤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发电、炼钢、生产水泥等建材、居民日常生活,都需要消耗大量的煤炭。但煤炭在开采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瓦斯,它们聚集在井下,分解成甲烷与一氧化碳,不仅容易造成矿工一氧化碳中毒、甲烷中毒,而且可能引起瓦斯爆炸。[1]因此,煤矿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煤矿安全通风管理是煤矿生产的基础。 一、我国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的现状 尽管国家花了大力气关停小煤窑,并加大投入,改善矿井通风技术,但我国煤矿井通风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通风系统的可靠性不高。 (一)通风系统不合理 许多煤矿通风系统设计不当,通风井巷联结杂乱无章,通风网络像蜘蛛网,还有许多通风井巷太狭窄,不适应通风能力。此外,由于煤炭生产的发展变化,通风系统往往跟不上生产布局的调整[2]。 (二)通风设施设置不合理 一些煤矿把设置通风设施当成了安置风门,导致井下风门太多,却缺乏必须的密闭设施;还有的风门设置不考虑井下气压,安置在主要进风巷与回风巷之间,导致漏风严重(有的矿井1/4以上的总排风量白白漏掉)。 (三)通风阻力大 由于井下生产复杂,经常出现巷道转弯、分岔、会合、冒顶,工作面突然扩大或缩小,造成当前大部分矿井回风巷通风阻力大,只有少数矿井采区的通风阻力较小[3]。 (四)通风机效率低、管理不善 目前通风机工作效率普遍偏低,难以匹配矿井电机,不仅白白浪费电力,而且不能提供充足的通风量。有些矿井管理通风时随意缩小风窗面积,人为增大井下通风阻力;还有许多矿井的通风机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风机叶片锈蚀、变形也无人过问,造成风机长期带病坚持工作。 二、加强煤矿安全通风管理的措施 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全面改善煤矿通风系统:淘汰老旧风机,选择效率较高的通风机;更换小功率、低转速电机,避免“大马拉小车”;扩大通风巷通道断面,缩短通风距离,改变采掘布局,优化风道断面,推广并联通风模式,减少角联,缩短通风流程,采用局部增压、减压增漏等方式调节矿井风量。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工作面要实行独立通风;目前在煤矿通风系统中,由于风硐风阻力较大,导致损失20%左右的总风量(个别地方损失30%的总风量),因此,必须保证风硐通风顺畅,保证风硐表面光滑(用水泥沙浆抹面),风硐总阻力必须低于200帕斯卡,尽最大限度减少转弯。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职守,严格任何人随意操作风机;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实行“三专两闭锁”;严禁任何人在井下进行无风或微风作业。井下通风安全管理系统,必须实现数字联网,实行信息化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节风量。此外,还必须提高通风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保证他们的权利与权威,建立并落实奖惩责任制,鼓励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防范通风事故的有效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管理责任制 煤矿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通风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必须直接负责。要制定通风安全的总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再层层分解具体指标,每个指标都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头上。 (二)编制通风安全管理计划 依据《安全生产法》暨国务院指示精神,结合企业生产计划与技术水平,编制通风安全管理计划,实行计划管理。保证通风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计划编制要保持一定的弹性,以应对地质条件的变化或其它情况。 (三)强化安全生产保障 井下必须全面配备矿井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进行实时无死角的瓦斯与粉尘、温度监测,高瓦斯井必须设立通风巷,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每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在它的附近安装瓦斯传感器,当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恢复局部通风机工作前,必须检查它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才能重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撤出工作面上的全部人员,并停止对工作面的供电,进行排放作业。应使用抗静电阻燃材料制作风筒,风筒出口距离掘进工作面不能超过5米,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得低于计算风量。工作面要存有4~6米的风筒短节;发现风筒破损,必须及时修补。风筒接头要使用双反边顺接,并用铁丝在中间捆紧,做到牢固可靠,防止脱节。 四、结语 目前我国煤炭产能总体过剩,煤矿企业亏损面较大,面临着去产能的巨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加大对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与支持,防范通风事故,帮助煤炭企业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贺建新.试析煤矿通风中的安全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4(04):44. [2]宋丽娜.试析煤矿通风中安全影响因素与防范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31):20. [3]梁尤庆.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及通风事故的防范措施探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04):113-115. 作者:李猛 单位:焦煤公司宝雨山煤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的探析 【摘 要】:近年来,随着地质灾害的频繁发生,地质灾害研究和防治已成为当今科学研究领域一门重要的学科。本文首先指出了对地质灾害危险进行评估的意义,接着分析了地质灾害评估的方法,最后对其影响因子进行分析。 地质灾害 预测 影响因子 引言: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是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国是一个地质灾害频发的国家,随着人类活动增多,地质灾害发生频率、强度以及对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与评估对于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地质灾情评估的目的、意义 地质灾害是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是地质灾害自然属性的体现,评价的优秀要素是地质灾害的活动强度。从定性分析看,地质灾害的活动强度越高,危险性越大,灾害的损失越严重。对地质灾害灾情预测评估首先是为了通过揭示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规律,评价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其所造成的破坏损失、据此进行地质灾害发育趋势的预测;其次通过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做出救灾防灾决策的依据。因此。加强对地质灾害减灾规划和临灾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有重要的意义。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在地质灾害危险评估中已具备较为完善的定量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层次分析法(AHP)、灰色关联度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和信息量评判法等。由于不同的方法各有特点,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较适合的方法,并进行合理的优化。 2.1层次分析法(AHP) 层次分析法也叫系统工程法,它是一种实用的多方案或多目标的决策方法其主要特征是,它合理地将定性与定量的决策结合起来,按照思维、心理的规律把决策过程层次化、数量化。2.2灰色关联度法 灰色关联度分析法是建立在灰色系统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定量评价方法。着重研究概率统计、模糊数学所难以解决的“小样本”、“贫信息”等不确定性问题,它根据评价因子之间的发展态势的相似或相异程度,来衡量评价因子之间的关联程度,最终将评价因子的权重与其等级的分数相乘然后相加,得出评价结论。 2.3模糊综合评判法 模糊数学是研究和处理模糊现象的科学,它所揭示的是客观事物之间差异的中介过渡性引起的划分上的一种不确定性。通过建立模糊相似关系将客观事物予以分类。它主要应用于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评价、单灾点稳定性评价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4信息量评判法 信息量评判法是在信息社会中产生的,它属于统计分析方法,在我国以前多用于地质找矿等领域,目前在地质灾害空间区划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用于地质灾害评估中主要通过某些因素对所提供的研究对象信息量的计算来评价,亦即用信息量的大小来评价影响因素与研究对象关系的密切程度。 3 地质灾害预测评估影响因子 3.1气象因子 气象因子包括气候类型、气温、气压、湿度、风向、风力、云量、降水等要素在这些要素中,对地质灾害的产生和稳定性影响的最重要原因是降水。地质灾害与降水有密切的关系,危岩(崩塌)、滑坡主要集中发生在降水较多的月份,而泥石流发生更离不开降水形成的强烈地表径流。 3.2 地形地貌因子 危岩(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与地形坡度的关系十分密切。如乔建平等研究了长江三峡库区云阳一巫山段斜坡坡度对滑坡的贡献率得出了该地区滑坡发育的主要坡度区间。 3.3地层岩性组合 地层岩性是产生地质灾害的基本物质条件,其组合决定了岩土体类型特征,也就决定了地质灾害类型及规模。如:软硬相间岩组,由于软弱岩体抗风化能力较差,被风化剥蚀而形成岩腔,使上部坚硬岩体失去支撑易产生危岩(崩塌)同时,软弱岩体的强度相对较差,易成为滑坡的易滑地层。 3.4地质构造因子 地质灾害是地球内外动力耦合作用的结果,地质灾害多与地质构造作用有关。如对于某一特定地区,剪切带区域抗风化能力较差,易于诱发泥石流灾害,而与新构造应力场主压应力垂直或大角度相交的陡崖或陡坡,则易于孕发危岩、滑坡等地质灾害。所以说地质构造因子是 地质灾害发育的一个重要因子,起主导控制作用。 3.5水文地质条件 在所有诱发和触发地质灾害的因子中,地下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地质灾害勘测、评价、预测与防治必须考虑的因子。在以往的各种地质灾害中,大部分危岩(崩塌)、滑坡的产生均有地下水的参与。 3.6人类工程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类对自然改造加大,各种大小工程活动,直接或者间接诱发了各种地质灾害。如:人类过度的开采造成对植被的破坏,从而导致水土流失,诱发泥石流;公路修建切坡形成危岩(崩塌)、滑坡等。 结束语:在实际地质灾害预测评估中,为了便于计算机识别和数学处理,一般会对影响因子进行量化,从而得出影响的强度。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只有充分分析了其影响因子基础上,利用科学计算方法,才能准确预测出地质危害,从而减少对人类的损失。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探析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原则与及范围的界定 摘要:论文通过作者长期的地质灾害勘察经验,从地质灾害的勘察、设计、评估、治理等各个方面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原则与范围的界定做了详细的阐述。总结出五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并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几点行之有效的建议。 关键字:地质灾害;评估原则;范围界定;方法 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文件指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安全评价工作。因此,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工作并不是对评估体进行的详细勘察和完全定量的计算评价,而是在评估对象的地表进行必要的资料收集和对评估体进行半定量的评估。 地质危险性的评估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地质环境的复杂程度主要分为三个级别。但是无论是何种级别都需要遵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再对其范围进行计算、评估。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 (一)综合评估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综合评估原则是指我们在进行评估时需要根据地质灾害现存的危险性状况评估记录和预测评估结果,在结合评估环境地壳运行状况和地质环境条件之间的茶饮性,对目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综合性评估。主要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范围、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确定的危险性范围指标。同时,我们还必须针对地质灾害评估对象已发生过的地质灾害情况对现在的评估进行综合考虑,最后得出各方面综合出来的结果。 (二)分段评估原则 分段评估原则主要是指依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地质环境差异、隐患地质灾害的不同类型、级别对评估对象进行分区、分段处理,进行分别对待,分成若干个区域进行分别评估。一般来讲,主要是按照导致灾害的原因的性质、灾害规模、承接灾害的对象等条件进行划分,也可以从灾害的稳定性、几率性、严重性进行划分,并按照评估段分别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宜性评估,将灾害的级别评估到最精确。 (三)分级评估原则 通过对建筑项目的重要性可以对地质灾害的级别或成都进行分类,这样很容易确定评估级别。但是在确定评估级别之前必须明确各个级别的不同含义及其划分依据。同时,必须考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程度,综合决定建筑用地的使用与投资规模的确定。 一级评估:指有充足的备案资料,论证充分,一般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且评估报告必须交由省级及其以上的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是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和乙级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档。同理,三级评估即为获得同样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丙级的单位进行,评估结果同样是在有关部门进行存档。三者的区别在于评估报告的详细、严密程度。 (四)建设用地覆盖矿产评估特别对待原则 对于建设用地地下存在着矿产的地区应当进行分别对待。原因在于在矿产被开发、挖掘后会引起地面的下沉、塌陷等状况。况且一旦开采,地质灾害的危险级别将快速逐级上升。对于建筑用地地表损伤较严重的地区,应首先拟定计划对地表进行修复还原且一旦确定建筑用地,矿产的开采将必须严格控制甚至禁止。鉴于此类情况,也可以采取与矿产承办方进行协商确保开采后的地基不受到严重损伤,可采取预留地保护煤住的办法。从各方面综合考虑可能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的影响因素以及地质灾害的级别与范围的综合评估确定。 (五)高级别优先原则 所谓的高级别优先原则就是在进行评估结果的测定时以最高级别的灾害类型为主,确保在同一地区的高级别优先原则。例如在同一段(区)若存在着发育的崩塌、泥石流、滑坡等,我们在进行危险性评估以危害性最大的泥石流为主,从强到弱进行处理。特别是是强发育的地质灾害,它们具有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的特点。在将区或者段的地质灾害进行级别确定或者危害性划分时,特殊对待土地适应性也是其中重要的方面之一。 二、评估范围与危险性范围的区分 (一)评估范围的区分 评估范围的确定必须遵守以下几点原则: 一方面是:直接影响的区域,即地质灾害直接导致的工程损害。如:滑坡所导致的工程建筑破坏,崩塌造成的地表建筑物破坏等。 另一方面是:对工程项目造成的间接影响,即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误工或者多余工程项目距等等。例如:泥石流带来的工程建筑缓工以及对泥石流波及区域的清理恢复的多余工程施工等等。其中也包括泥石流堆积物对为开发的项目的施工阻碍危害。 (二)危险性的分区 一方面危险性的分区可以根据地质灾害的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划分。另一方面是在尊重评估结果的前提下,对地质危害地区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划分地质灾害的级别和区域。没有必要非要最危险的区域或者将每个地区都设置一个危险性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主要职责在于防止危险性区域的扩大并且将也有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处理对即将形成安全隐患的地质情况进行预先处理。地质危险性的范围划分一定要合理,不能够随意扩大或者缩小。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界定 (一)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的确定 泥石流是属于地质灾害中危险性较高、破坏性较大的一类。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必须以整个泥石流流域的最大区域为准,泥石流的评定范围必须根据地形、地质的综合作用进行分析评判。例如以山脊为界,对泥石流的沟谷最大受危害区域为准。泥石流的范围确定一般由: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三个部分构成。 (二)崩塌、滑坡等地质疏松类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崩塌主要是根据地形、地势和崩塌的土方的质量及所处高度位置,以其可能达到的最大速度和最大波及范围为界限判定标准。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范围的确定首先应当以斜坡带为限。包括:坡度的发育状况、裂痕、岩石稳定度、断层构造、地表形成结构等等。其次是,对两边的地形和斜坡临空段的考察。包括地质的软结构和滑坡体底界的结构面组织关系、构造关系、结合地点等。最后是对外侧、贯通等外在力量的考虑,将崩塌、滑坡的第一斜坡带首先划出,再进行最终危险性范围的界定。 (三)其他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确定:地面塌陷下沉等 一般来讲,地面塌陷和下沉的实际发生情况与在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的差别是比较小的,其级别和范围都在预测之中。但是地表的裂缝随着时间的推移等各种外在因素的综合作用往往会有所延伸。特别是在矿山等开采力度比较强的建筑用地当面。它们对地质的损伤或者说震动是日日累计的。目前,比较准确的推测莫过于用概率积分法公式法进行的推测。 其他的一些地质灾害的评判依据主要依据建筑工程和规划处于的地震区或者地壳活跃区域,是否有明显的地表裂痕和地震地段等等。结合临近的一些地震断裂带或者地表断裂带进行综合考察。 四、结语: 论文结合我国人文地理环境,从区域环境、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等入手,对我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主要虽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进行了探究,以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现状分析为基础,对矿山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工作和预防治理工作提供了几条建议,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人文地理环境的保护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十分科学、客观地提出了一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方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综合评估及防治措施 摘要:近几年来,由地质灾害引起的工程建设坍塌毁坏现象频频出现,为了预防工程建设遭受和诱发地质灾害,需要对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的综合评估。通过进行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综合评估,可以有效的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加强从工程建设的源头上防止地质灾害,为建设项目规避防止地质灾害,减少经济损失,保护地质环境提供依据,本文以将浦发路(郁洲路―310国道)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为背景,探讨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综合评估及防治措施。 关键字: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防治措施 本文以连云港新浦区为背景,通过对连云港新浦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进行勘察研究,对其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综合评估的流程和原则进行综合评估,针对该地区地质灾害特点,提出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工程概况 浦发路南起郁洲路,北至310国道,沿线与浦发路(拟建)相交,占地面积11.76公顷,大部为农用地,局部地方为住宅用地,浦发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22万元,全长2817 m,宽30 m,同步实施雨水、污水、绿化、路灯、给水、通信、电力、燃气、热力、消防等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自筹,评估区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 连云港地形平坦,地貌类型单一,地质构造较简单,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较不利,工程地质性质较差,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流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综合评估原则 根据地质灾害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依照《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苏国土资发[2010]353号),参照地质灾害危险等级表的划分来进行综合评估。如表1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确定要素 危险性分级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危险性大 强发育 危害大 危险性中等 中等发育 危害中等 危险性小 弱发育 危害小 4. 结合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进行综合评估 在连云港新浦区拟建项目区域中,根据区域的地质环境特点将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包括拟建道路、新浦磷矿塌陷区、厂房、农田等人类工程活动影响的区域,成为一区,有地面坍塌及软土的现象,第二部分主要为拟建工程南侧部分,称其为二区,有软土存在故也称软土区,分别对这两部分区域进行综合评估,并且从建设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工程的难易程度及所需投入的资金等方面综合权衡加以评估,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估。 4.1一区――地面塌陷区和特殊类岩土区 地面坍塌区和特殊类岩石区分别又称作采空区和软土区,本区主要包括拟建道路、新浦磷矿塌陷区、厂房、农田等人类工程活动影响的区域,面积约1.13 km2。本区处于滨海平原区,地形相对较为平缓,地貌类型单一,地质构造较简单,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较不利,工程地质性质较差,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因此,本区建设项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类型。 现状评估表明:本区部分地段为新浦磷矿地面塌陷区,发现有地面塌陷灾害发生,地质灾害危险小。 预测评估表明: 本区工程建设引发、加剧和遭受的地质灾害为地面塌陷和特殊类岩土灾害,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特殊类岩土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 因此,综合评估认为:本区工程建设引发、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遭受地面塌陷和特殊类岩土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大,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 根据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综合评估认为:本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拟建项目建设场地一区适宜性差。 3.2 二区――特殊类岩土区 本区主要为拟建工程南侧部分,面积约1.62 km2,处于滨海平原区,地形相对较为平缓,地貌类型单一,地质构造较简单,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较不利,工程地质性质较差,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因此,本区建设项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类型。 现状评估表明:本区未发现特殊类岩土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地质灾害危险小。 预测评估表明: 本区工程建设引发、加剧和遭受的地质灾害为特殊类岩土灾害,特殊类岩土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 因此,综合评估认为:本区工程建设引发、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遭受特殊类岩土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为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 根据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综合评估认为:本区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拟建场地二区为基本适宜。 防治措施 根据连云港新浦区的综合评估结果,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是地面塌陷和特殊类岩土,本着“以防为主,因地制宜”的原则,针对地质灾害的特点、形成机理、发展趋势,分别对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以绝后患。 4.1 地面塌陷(采空区)防治措施 在评估区内地面塌陷区,要在圈定的地面塌陷区界线上设立“禁止入内”警示标志,严禁人畜进入。此外,采用填堵法对出现的地面塌陷进行处理。即在坑底上部和基岩面以上填入块石、其上依次回填碎石、砂和土壤,近地表部分回填粘土并夯实以防地表水入渗,同时对地面塌陷区进行定时监测。 4.2 特殊类岩土(软土)防治措施 评估区内的软土层,由于具有含水量高,欠固结,压缩性高,灵敏度高等特点,且厚度较大,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必须对软土进行加固处理,主体工程建议采用桩基础,基坑开挖时要采取支护和降水措施,以防淤泥类软土滑塌。 5. 在综合评估以及防治过程中的建议 5.1 综合评估的建议 在工程建设前,建议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查明评估区软土的分布、厚度、埋深等情况,获取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依据,并提出相应的防治策略,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提高综合评估的准确性,有利于接下来工作的开展。 5.2防治过程中的建议 为减少人为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改变对工程稳定性的影响,尽量避免采用会引发地质灾害的过大振动等施工方式,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还需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对软土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建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高重视程度,继续做好新浦磷矿的开采管理工作,并且注意对地面塌陷区的监测,对塌陷区可能影响路基的地段进行回填、灌浆等加固处理。 结语: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楼大厦不断拔地而起,由于我国地质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变化,由地质灾害引起的工程建设坍塌毁坏现象频频出现,只有进行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综合评估并做好防治措施,才可以有效的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减少经济损失,保护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结合实践着重探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 摘 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一项起点高、技术创新性强、难度大和操作性强的新型技术工作,具体操作技术还有待在较长时间实践过程中总结完善和细化。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探讨 l 地质灾害评估的目的与任务 地质灾害评估的目的是查明评估区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对现状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可能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为工程建设提供防灾、减灾依据和征地依据。 地质灾害评估的基本任务为:(1)查明地质灾害体的类型、规模、位置、特征及其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和诱发因素,调查被危害对象的损失情况,评价其稳定性与危险性,即地质灾害的现状评估;(2)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及位置,预测工程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评价可能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和工程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即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3)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确定不同区段的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等级,初步分析各类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对建设用地适宜性作出评估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建议,即地质灾害的综合评估。 2 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特点 地质灾害评估不同于一般的地质灾害调查,其特点包括以下方面: (1)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一般是在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一般可理解为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时,即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的一部分进行评审),为后续的工程地质勘察和项目的初步设计提供必要的依据。 (2)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对象的重点,一是可能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是可能会遭受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 (3)地质灾害评估具有风险性评价的特征。由于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往往是先于工程勘察展开,一般享有的资料较少,同时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因此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实际就是一种风险评估。 (4)评估工作更加重视区域地质环境的研究,并从区域地质环境条件中分析地质灾害体的演化过程,确定主要控制及诱发因素。 (5)重视已有工程积累的经验。已有的同类型工程或同环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诱发或遭受的地质灾害状况会给在建工程的地质灾害评估提供有效的信息,为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减少预测的风险性。 (6)重视典型地质灾害点的研究。典型地质灾害点的研究对于新建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是非常重要的手段,特别是在没有同类型建设项目对比的前提下,更要重视典型地质灾害点的类型、规模、位置、特征、变形迹象与发展趋势的研究,为预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 野外调查 3.1 调查内容 (1)灾情调查:主要是查明评估区范围内的已经造成的危害,如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状况及地质灾害危害的特点。重视利用已有资料,如地质志、地质灾害勘察成果等,并与调查访问结果相结合。 (2)区域地质调查。主要是调查评估区地质灾害形成的自然地理和地质环境条件。目的是解决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判别,为评估级别的确定建立依据,同时为地质灾害形成条件分析奠定基础,区域调查应重视对原有资料的分析应用,以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3)具体地质灾害体的调查。采用简易测量手段确定地质灾害体的类型、规模、位置、特征及其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和诱发因素。对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应重视现今变形迹象及其演变过程的调查,对泥石流应重视沟口堆积物的变化及流域内崩、滑体的发育状况的调查。 3.2 调查方法 地质灾害评估的野外调查工作方法选择的原则是以较低的工作投入,取得较多的资料,得到可靠的评价结果,实现较好的减灾效益,强调利用新技术和新方法。实际调查工作中应做到有针对性,简便易行,由点一线一面。 目前一般采用的方法有资料搜集、航片解译、地面测绘。资料搜集是评估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地质灾害现状评估质量的优劣取决于资料的掌握程度和研究深度,应在调查工作中应得到重视。航片解译对认识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是非常有效的方法,特别是对线型工程等评估区范围较大的评估项目,正确的利用航片将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地面测绘是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优秀与基础,详细的地面调查是掌握评估第一手资料的最佳方法,将为评估结论的做出奠定坚实的基础。对崩塌、滑坡来说,现场调查主要目的,一是确定现有滑坡的活动特点和环境因素;二是鉴别规划建设区易遭滑动的地段。后者是调查工作中的难点,因此在调查工作中必须详细调查区域环境因素和已建同类型工程运行情况,从区域和已建工程的对比中得出结论。对泥石流来说,主要是调查泥石流的产出环境,包括松散物的分布、厚度和稳定性,沟口堆积扇发育状况、沟谷切割程度、暴雨特征值、流域岩性分布、植被类型及人文环境状况。重点确定拟建工程与泥石流的关系及泥石流特征值(频率与规模)与易发程度,为防治工程提供参照。对地面塌陷来说,采矿塌陷和岩溶地面塌陷为主,主要应调查场地因素、建筑物因素和地质环境因素。对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地裂缝来说,主要应调查建筑物因素和地质环境因素。 4 室内研究 室内研究主要是在野外调查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进行现状、预测与综合评估。 室内研究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是是收集和综合分析地质评估所需要的资料:(1)地形地貌、基础地质、气象水文植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2)预可研、可研或其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计方面资料;(3)工程项目有可能会对现有环境有所影响的资料。 地质灾害的现状评估主要采用的方法地质历史分析法、工程地质类比法、地质环境条件综合判别法等。 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目前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地质历史分析法、工程地质类比法、多因素分析法等。由于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一般投入的实物工作量较少,而且评估工作的性质是指出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所以评估的工作方法多以定性分析或定性、半定量方法为主。 地质灾害综合评估的方法较常见的有信息叠加法、多因素综合判别法、模糊数学评判法、层次分析法等。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结果多为区域的相对分区,即在某一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相对大小,而不具备不同区域的对比性。 5 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省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开展时问不长,尚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 (1)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急待完善。目前的技术要求尚显粗糙,可操作性较差,尚需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加人性化、数字化; (2)地质灾害评估中的一些概念尚需明确。例如,滑坡、边坡概念问题;再如现状评估中的危险性概念,笔者认为现状评估应主要针对灾情评估,而预测评估则侧重危害程度预测评价,危险性评估结论的得出应是灾害体稳定性和受危害的人员、财产价值二者的综合体现; (3)地质灾害的形成机理分析尚需深入探讨。例如,桩基失稳的形成因素主要有:①第四系沉积厚度大;②基岩全一强风层发育,岩面起伏大;③岩层破碎带和软弱夹层带;④岩溶塌陷;⑤软土负摩擦力作用、软土和含水砂层发育,施工难度较高,成桩质量难以控制。其中软土负摩擦力产生的条件亦可分为以下5种:①当桩穿越较厚的松散填土或欠固结土层而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如果桩侧土在自重作用下的固结沉降量大于桩的沉降量时,该土层会对桩产生负摩阻力;② 当桩穿越较厚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季节性冻土层或者可液化土层而支承于较坚硬或较稳定的土层中时,由于黄土浸水会导致土体结构破坏,强度降低而产生湿陷,冻土会因温度升高产生融沉,可液化土层受到地震或其它动荷载时则产生液化而后重新固结,当桩基处于以上地基土中时,都会因地基土产生大量沉降而使桩侧出现负摩阻力;③若因人工降水或其它原因造成大面积地下水位下降,桩侧土中的有效应力必然增加,若此时桩侧土产生显著的压缩沉降(出现地面下沉),也会产生负摩阻力;④当桩周存在有软弱土层,而邻近桩侧的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者桩侧地面因大面积堆载(包括土石方)而引起地面大量下沉时,也会产生负摩阻力;⑤在饱和软土中进行桩距较密的打入桩施工,会产生超孔隙水压力及土体大量上涌现象,在超孔隙水压力消散的过程中及重塑土重新固结时也会产生负摩阻力。由此可见,对各种地质灾害的形成机理分析需结合具体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不可一概而述,更不可笼统地对地质灾害的形成进行下结论。 (4)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依据,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估计主要依赖于危险区的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实际上是对地质灾害体运动空间的预测,这是目前难度最高,也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重要的技术关键。根据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可以预测到的地质灾害的规模、分布、危害程度应在评估报告中反映明白。如工程中的削坡不合理,有可能会造成边坡失稳,挖方弃渣亦可能造成边坡失稳。前者靠专业可以预测到的问题属于地质灾害评估论述范围,后者若因弃置位置不当造成的地质灾害不属地质灾害评估论述范围。 (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提出缺乏针对性与可行性,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提出的防治对策多为从地质观点提出,一般不存在原则性问题,但是与具体工程的结合尚不够,致使可操作性较差; (6)地质环境动态变化可能直接导致地质灾害评估结果失真。由于地质环境的改变而导致原来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逐步减弱,但也可能诱发新的地质灾害。如在公路施工中,设计人员常采用削坡减荷来增加边坡的稳定系数。但若由于弃土不当,也会引起泥石流和新的滑坡。这些是地质灾害评估人员在地质灾害预测中,很难考虑到的。这就要求地质灾害的评估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责任心,能在评估阶段尽量全面搜集和分析设计资料,包括施工辅助设施的设计、材料的堆放以及弃土弃渣的排放地点。 (7)更进一步的深入分析评价以建议的形式,针对具体灾害体的定性或初步量化评估结果,建议在后期的工程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设计精度要求定量作出准确的分析和评价,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参数依据。这与工程界目前提倡的动态设计理念是一致的。 (8)地质灾害成果应用较局限。由于地质灾害评估往往针对的是具体工程建设本身,所得出的结论很难体现普遍性的规律,因此使得成果本身具有不可移植性。在相似工程或相似地质环境的地质灾害评估过程中,应综合分析、研究,确定本次评估中是否具备前工程中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及其危害程度。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是一项必须且十分迫切的工作。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尚存在一些技术问题急需解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尚需要广大地质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理论水平。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广州市南沙软土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方法 摘要:地面沉降和边坡失稳是广州市南沙软土地区的主要灾害类型,本次提出的定性和定量 综合评估方法,既满足了地灾评估工作的要求,同时在其它程度的软土地质灾害评价中也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软土;地面沉降;边坡失稳;分层总和法;瑞典条分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大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广州市南沙处于珠江入海口,软土引起的地面沉降和边坡失稳是该地区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之一。下面以广东省广州市万顷沙镇同兴村安置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例,对软土地区灾害类型的评估方法作一探讨。 一、工程概况 广东省广州市万顷沙镇同兴村安置区场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西部,拟建项目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住宅、道路系统、绿化系统、停车场等方面,拟建场地设计标高为6.0m,建(构)筑物拟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础,无地下室,其总体布局见图1。 图1项目主题规划平面图 评估区地处珠江三角洲平原地貌,地势平坦开阔,目前区内地表高程一般4.5~5.0m,河涌堤坝及路基地段稍高,主要为耕地和鱼塘,沟渠田埂纵横交错,局部有砂石路横贯场地,连接市政道路与周边村落。岩土体类型自上而下主要为:人工填土、淤泥、细砂、粉质粘土、中粗砂、淤泥质土、砂质粘性土和燕山三期花岗岩。 二、现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现场调查,评估区已发地质灾害为地面沉降一种,共发现地面沉降9处,其特征和危险性评述如下: 主要见于评估区内的低矮建筑物墙体、围墙和路面,区内现有的多层建筑多采用桩基础,未见明显大面积沉降痕迹。但区内个别低矮建筑、围墙、路面采用天然地基或简易基础,持力层主要为软弱土,工程性质较差,在上部附加荷载作用下,这些低矮建筑的墙体、围墙和路面局部出现开裂。但裂缝的规模均较小,宽度一般0.2~13cm,多呈上宽下窄或不规则线状展布,裂缝表面多呈锯齿状,因此这些裂缝均为拉张裂缝,裂缝的规模较小,目前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已造成损失小,故评定其危害性小,危险性小。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一)边坡失稳 根据规划资料和现场调查,拟建场地北及东侧紧靠河涌,河涌宽一般20~45m,深一般2~3m,多已采用浆砌块石护岸。由勘察资料可知,河涌岸坡的地基主要为软土,其强度低、压缩性大,并具流变性,工程性质差,在场地回填平整和施工堆载等作用下,堤岸边坡附加压力及侧压力将明显增强,从而影响堤岸边坡的稳定性,因此区内堤岸潜在边坡失稳的可能。 根据本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和拟建工程的特点,建设场地内边坡失稳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形成机制分析如下: 1、区内河涌堤岸地基土主要为软土构成,在较大附加压力的作用下,可能出现竖向大变形和侧向塑性挤出,甚至会导致地基整体剪切破坏,故软土的不良工程性质是区内边坡失稳的主导因素。 2、拟建项目在场地施工及项目运营中,地面堆载一方面将使下伏软土出现明显变形,而水域软土的沉降量不大,因此将造成堤岸内外两侧出现明显的沉降差,导致堤岸倾斜失稳。可见,场地内地面进行回填、施工堆载等工程活动是边坡失稳产生的激发因素。 3、评估区雨季期间降雨集中且强度大,特别是受台风影响期间,河水对堤岸的冲刷、淘蚀将更加强烈,从而加大边坡失稳的可能。 根据上述估算和边坡稳定性判别标准(表2),区内河涌堤岸边坡在场地回填整平等附加压力作用下,若不采取防护措施或措施不当,存在失稳的可能。故综合预测征地范围内边坡失稳的发育强度弱~中等,危害性中等,危险性中等;其危害对象主要为沿岸附近的建筑物、路面及堤岸等。征地界线范围外在没有新的工程建设条件下,边坡失稳的发育强度为弱,危害性小,危险性为小。 (二)地面沉降 根据现场调查和勘察资料可知,广泛分布的软弱土是评估区主要不良土层。在地表荷载作用下容易出现大变形,给工程建设带来不良影响;在强烈震动作用下,还可能出现震陷,从而引发地面沉降等问题。下面分别以ZK1钻孔的地质条件为例,用分层总和法估算钻孔附近路面的地面沉降量。 ZK1号孔覆盖土层为:松散状人工填土1.50m、流塑状淤泥15.0m、稍密状细砂3.7m、可塑状粉质粘土9.7m、稍密~中密状粗砂3.9m、流塑~软塑状淤泥质土13.5m,其下为中风化花岗岩0.8m(图2)。因施工时地表将进行回填、堆载等,并有行车等附加荷载,故区内路基的附加荷载P0取80kPa,路面宽度为8m,人工填土的Es=3.0MPa,淤泥的Es=2.0MPa,稍密状细砂Es=12.0MPa,可塑状粘土的Es=4.5MPa,稍密~中密状粗砂Es=18.0MPa,淤泥质土的Es=2.5MPa。 经上述沉降量估算,按照地面沉降危险性分级标准(表3),综合预测评估区征地范围内地面沉降的发育程度中等,危害性及危险性中等,危害对象包括建筑物首层、路面及管线等。而征地范围外多数为耕地,因此预测征地范围外的评估区在没有新的工程建设时,地面沉降的发育程度弱,其危害性及危险性均为小。 四、结束语 地面沉降和边坡失稳是广州市南沙软土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灾害类型,以往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以上论述的综合评估方法不但能满足地灾评估工作的要求,同时在其它程度的软土地质灾害评价中也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 摘要:针对青海省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的特殊性,预测了青海湟水北干渠一期扶贫灌溉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滑坡、崩塌、潜在不稳定斜坡、泥石流、黄土湿陷5种类型地质灾害, 分析了形成及诱发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工程预防措施,以保障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关键词:湟水北干;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治措施 评估区范围为一期工程所属的支渠及干斗渠,其中16条支渠总长270.77km,4条干斗渠总长25.37km。工程总体呈北西―南东向,分布于西宁盆地北缘与大坂山南坡之间。西段位于宝库河左岸,中段为西宁盆地湟水河以北的低山丘陵区,东段属大坂山南坡。途经大通县、互助县、乐都县的大部分地区。项目区南有青藏铁路,兰州至西宁高公路,北部有青石咀至民和公路国道219线,渠首有国道227线经过,总干渠前段、中段有县、乡级公路相通,交通尚方便。 一、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评估区内发育的地质灾害类型有滑坡、崩塌、潜在不稳定斜坡、泥石流、黄土湿陷5种类型。 1.滑坡 滑坡是斜坡岩土体沿着惯通的剪切破坏面所发生的滑移现象。滑坡的机制是某一滑移面上剪应力超过了该面的抗剪强度所致。滑坡在评估区内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大、活动频繁、对本工程危害也比较严重。 形成及诱发因素:斜坡的局部稳定性受破坏,在重力作用下,岩体或其他碎屑沿一个或多个破裂滑动面向下做整体滑动的过程与现象。 2.崩塌 崩塌是指陡峻山坡上岩块、土体在重力作用下 ,发生突然的急剧的倾落运动。多发生在大于60°~70°的斜坡上。 形成及诱发因素:诱发崩塌的外界因素很多,主要有地震、融雪(雨)、地表冲刷、浸泡及不合理的人类活动。 3.潜在不稳定斜坡 评估区内潜在不稳定斜坡共36段,其中27段为黄土边坡。发育于中、低山前缘地带。黄土具有湿陷性,坡体前缘大多数地段因水流侵蚀形成陡坎。 形成及诱发因素:评估区内黄土结构不稳定、降雨侵蚀、坡脚季节性流水冲刷、坡脚开挖、坡体切割是诱发潜在不稳定斜坡的主要因素。 4.泥石流 斜坡上或沟谷中松散碎屑物质被暴雨或积雪、冰川消融水所饱和,在重力作用下,沿斜坡或沟谷流动的一种特殊洪流。特点是爆发突然,历时短暂,来势凶猛和巨大的破坏力。评估区内泥石流均发育于中、低起伏山区冲沟,形成、流通区均为黄土所覆盖,规模均属小-中型。 形成及诱发因素:评估区内地层岩性主要为第四系风积黄土及黄土状土,丘陵地带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沟岸山坡坡度大,沟壁具有潜在松散物,遇强降雨则容易形成泥石流。 5. 黄土湿陷 湿陷性黄土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土,在一定的压力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土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评估区内渠道沿线黄土及黄土状土最大厚度超过40.0m。渠道沿线分布的黄土属中压缩、弱~强湿陷性土,部分有自重湿陷特征。 形成及诱发因素:区内黄土多属马兰黄土及黄土状土,成因以风积为主,次为坡积、洪积等的混合沉积,厚度5~50m,变化大,随地形的起伏而异。该类土结构疏松,大孔隙、垂直节理发育,水稳性差。多虫孔和植物根孔,在裂隙或孔壁上常见钙质粉末或菌丝状白色条纹存在。无水条件下强度高、稳定性好,一旦遇水则起胶结作用的盐膜溶解、胶膜胀大,加之水膜楔入作用,黄土结构即迅速破坏,形成湿陷。 二、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 1. 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 工程沿线地质灾害较发育,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同时渠道沿线地层主要为湿陷性黄土,其工程地质性质不良,在渠道工程建设时势必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2.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遭受泥石流、滑坡、崩塌、潜在不稳定斜坡及黄土湿陷等地质灾害破坏。经预测评估,渠道工程建设会引发地质灾害,大规模土方的开挖,可能会引发边坡的失稳,形成规模不等的滑坡、崩塌等灾害。当布设在黄土或黄土与下伏红层构成的斜坡上的明渠傍山开挖,要特别重视防渗,否则在水动力作用下会引发滑坡,渠水溃流而下后有可能引发沟谷中的泥石流灾害,危及下游农田和村庄,其危害性大。渠道工程建设大量的弃土弃碴可能会引发或加剧泥石流灾害。 三、防治措施 1.滑坡防治措施 滑坡的防治要贯彻“及早发现,预防为主;查明情况,综合治理;力求根治,不留后患”的原则结合边坡失稳的因素和滑坡形成的内外部条件,治理滑坡可以从以下两个大的方面着手:①消除和减轻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危害;②改善边坡岩土体的力学强度。 2.崩塌的防治措施 实施治理工程,或进行小规模清除崩滑体后,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及时了解其发展态势。我国防治崩塌的工程措施主要有:遮挡、拦截、支挡、护墙(坡)、镶补沟缝、刷坡、削坡、排水。 3.潜在不稳定斜坡防治措施 对工程危害性小的,开展定期监测。对工程危害性大的,进行削坡或护坡处理,加强渠道防渗措施 4.泥石流防治措施 对遭受该泥石流灾害的可能性大或危害大得地区,以渡槽跨越的方式避开该泥石流灾害的影响为宜。同时建议对弃碴认真选址,对弃碴要进行拦接等加固设防,不能把冲沟当作垃圾排放场,防止弃碴成为泥石流的物源,保证沟道有良好的泄洪能力。 监测流域的降雨过程和降雨量(或接收当地天气预报信息),根据经验判断降雨激发泥石流的可能性;监测沟岸滑坡活动情况和沟谷中松散土石堆积情况,分析滑坡堵河及引发溃决型泥石流的危险性。 5. 湿陷性黄土的防治措施 湿陷性黄土在区内广泛分布,多属Ⅱ~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大多数渠道将以明渠的形式从区内穿过,明渠基底应先进行夯实,以提高地基承载力及消除部分湿陷,同时在明渠使用过程中,应做好渠道的防渗、跑、冒、漏处理,以防止由于黄土湿陷而引发明渠崩溃、损坏,以及引发黄土浅表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