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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发放等有关问题作新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保险人员待遇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摘要: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8号),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有关问题作规定。一、在国家颁布实施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政策之前,从2011年7月1日起,广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发放标准恢复按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桂政劳险字[1998]63号、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按桂劳社发(2009]11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停止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人社函[2011]1069号)第二条和《关于贯彻执行桂人社函[2011]1069号文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人社函[2012]45号文的有关规定,并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同时,恢复因病提前退休相关业务的办理。本规定从2012年10月30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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