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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劳动不能获得劳动报酬

作者:覃汉文劳动报酬主管单位1975年2007年案情介绍自谋职业除名决定送达程序

摘要:案情介绍: 黄某1975年当兵入伍,1979年二次入伍,复员后作为国家固定工安置在某供销社工作。1992年底,黄某因欠单位货款离岗外出自谋职业。1994年元月,县联社(某供销社的上级主管单位)对黄某作出除名决定,但未履行法定送达程序。2007年4月,黄某到其他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在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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