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丽萍老龄化社会监护制度成年监护辅助制度
摘要: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民法总则》适应时代要求,对于监护制度作了若干重要修正与补充,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范围不再仅局限于"精神病人"、增补意定监护制度、临时监护制度、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等,但其规定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基于《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的框架性规定,在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需要,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包括改变监护的单一模式,完善成年监护、成年辅助制度的"二元"模式,扩大受保护的被监护主体范围,完善现有的意定监护、监护监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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