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精神障碍者的婚姻家庭权利

作者:李雅琴精神障碍者婚姻能力生育权监护能力

摘要:精神障碍者缔结婚姻和生育需考虑精神障碍者本人、婚姻相对方及子女三方的利益。这涉及精神障碍者的性自主权、婚姻相对方的知情权和人身安全权以及子女的健康权等多项权利。对其婚姻家庭权利的配置需充分考虑三者利益的平衡。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精神障碍者缔结婚姻的某些规定相互冲突。精神障碍者的婚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等同,在婚姻相对方知情、精神障碍者认同的前提下,精神障碍者就有权缔结婚姻。精神障碍者监护人的权在此领域应予以适当限制。由于部分精神疾病具有遗传性,应对精神障碍者生育权进行适当的合理限制,但限制必须基于最大利益原则和不伤害原则。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权

《人权》(CN:11-409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权》是中国人权领域唯一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央级刊物。杂志的宗旨是:探讨人权理论,普及人权知识,开展人权对话,促进中国人权的进步和国际人权的健康发展。杂志设有“高层论坛”、“人权报告”、“特别报道”、“法治天地”、“维权纪实”、“学术园地”、“环球观察”、“调查与研究”、“海外之声”、“史海钩沉”、“西藏今昔”等栏目。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