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雅琴精神障碍者婚姻能力生育权监护能力
摘要:精神障碍者缔结婚姻和生育需考虑精神障碍者本人、婚姻相对方及子女三方的利益。这涉及精神障碍者的性自主权、婚姻相对方的知情权和人身安全权以及子女的健康权等多项权利。对其婚姻家庭权利的配置需充分考虑三者利益的平衡。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精神障碍者缔结婚姻的某些规定相互冲突。精神障碍者的婚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等同,在婚姻相对方知情、精神障碍者认同的前提下,精神障碍者就有权缔结婚姻。精神障碍者监护人的权在此领域应予以适当限制。由于部分精神疾病具有遗传性,应对精神障碍者生育权进行适当的合理限制,但限制必须基于最大利益原则和不伤害原则。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