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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

作者:许巧仙; 吴填残疾人受教育状况平等受教育权

摘要:2008年生效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须确认残疾人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情况下享有受教育权利。我国政府修订《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颁布一系列残疾人教育规章制度,积极落实公约相关要求。近些年来,我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人数和比例逐年上升,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残疾学生人数逐年增长,但残疾人各学段受教育水平与普通人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实现仍然面临巨大挑战。我国须积极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相应义务,探索构建融合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努力提升特殊教育质量,统筹分配残疾人教育资源,重视残疾人教育发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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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权》(CN:11-409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权》是中国人权领域唯一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央级刊物。杂志的宗旨是:探讨人权理论,普及人权知识,开展人权对话,促进中国人权的进步和国际人权的健康发展。杂志设有“高层论坛”、“人权报告”、“特别报道”、“法治天地”、“维权纪实”、“学术园地”、“环球观察”、“调查与研究”、“海外之声”、“史海钩沉”、“西藏今昔”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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