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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原则”视域下的我国残疾人无障碍权利保障

作者:刘雪斌; 王志伟残疾人无障碍权利罗尔斯

摘要: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康复权等逐渐得到重视,获得了较好的保障。但是,作为残疾人基础权利之一的无障碍权利,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无障碍设施不够发展和完善,保障还不够充分有效。无障碍权利保障的不足,会使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工作权等权利的实现面临严重困难。无障碍权利保障需要有自己独特的理论支持,才能获得更好的制度实践。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强调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差别原则,为保障残疾人无障碍权利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理论支持。差别原则所蕴含的补偿和互惠价值,为残疾人无障碍权利保障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基于补偿和互惠的要求,只有改变造成残疾人障碍的社会结构,促进无障碍设施等建设,才能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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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权》(CN:11-409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权》是中国人权领域唯一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央级刊物。杂志的宗旨是:探讨人权理论,普及人权知识,开展人权对话,促进中国人权的进步和国际人权的健康发展。杂志设有“高层论坛”、“人权报告”、“特别报道”、“法治天地”、“维权纪实”、“学术园地”、“环球观察”、“调查与研究”、“海外之声”、“史海钩沉”、“西藏今昔”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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